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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卷五 第 210b 页

成唯识论疏抄卷第五(释慈恩疏第三之一)
北京 灵泰法师 撰

疏法有五聚。问无为既体是一。即非和集法。此文既
言五聚法者。何故即言无为是和耶。答此云无为是
和者。即随以萨婆多宗说。然萨婆多。即说虚无为。其
体有一。若无为非择灭无为。其体皆多。如有漏法。有
尔所量。其择灭无为亦有尔所量。若有为法。有尔所
量。其非择灭无为。亦有尔所量故。无法有众多。所以
名无为和。若大乘中无为。即非是和法。若大乘中。此
文应言法有五种。不合言和。又此有五和者。谓令心
心所色不相应无为。问无为者何名和。答无为体非
和集故。无为非五蕴。抄以合六无为一。更明种子六
义。即摄得那披瑜伽七义。

疏简自处立馀门第二遮等自处分别更别叙之者。
然种子六义。一一义中。即为断简自种子处。更立第
二门。即皆第一表种子。第二遮馀法。如刹那灭中。第
一表种子才生即灭。有胜功力。第二遮无为常法。次
果俱有中。物第一表种子。与所生现行果法和合。第
二遮前后及定相离。次恒随转中。初第一表种子一
类相续。第二遮转识等。次性决定中。初第一类种子。
随因力生善等三性。第二遮部执异性因生异性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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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待众缘中。约第一表种子待馀方能生现行。第二
遮外道执自然因。次引自果中。初第一表种子。谓色
心等种子。有有。自色心等现行。第二遮外执唯一因
生一切果等。又前第一刹那摄。即是明种子自处。为
更互简故更立馀。亦如第一刹那摄。即简无为。第二
果俱有。即简经部异时因果。第三简恒随转。即简七
转识等。乃至第四五六门皆所简。为简馀过故。所以
立馀五门。更互简也。

疏世亲即通然彼一一皆自释云者。即世亲摄论彼
自有释。

疏于转变位能取与果有胜功力者。为因义生于现
行名为取果。酬因名为与果。乃至生自类种子。有取
与果义也。

疏十二缘起非是无为乃至无转变故者。此疏文不
定。应言。彼经部师。十二缘起非是无为。我大乘十二
缘起。即是有为。不是无为。无为无生摄故。

疏若谓彼时有胜功力乃至体一故如前位者。此正
量部计言。后劫灭灭相时。有胜功能取果。乃至一期
身。经百年巳。临死之时。方能取果。乃行等威仪。言至
灭相时。亦能取果。巳下则是大乘。化二比量。破正量
部。后劫灭坏时有。故云初亦应有体。如后后亦应无
为体一。故妙初也有胜功力才生即有非要后时者。
意说。难彼正量部云。长时四相。应才生即有灭。非要
至后时方始有灭也。神我等常法为因者。问经前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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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令外道执神我为因。答即如所执大梵时方乃至
虚空我等者。即执神我为因。死生诸法。又如胜论师。
执我为作。作者即是因。即执神我为因。言神者。即是
我之异名。谓外道所执。亦名为我。亦名为神。亦名如
如。即是我异名也。

疏由此无性人第七识不名种子果不显现故显现
言简彼第七净者。有人难云。有性人第七第现行识。
后时圣道。有其转易。不名种。如无性第七。现行灭巳。
彼必无为圣道。既恒随转。应无性人。第七现行识。应
名为种子。今解言。夫言种子。种子因则沉隐所生现
行果类现名不为种子。今无性人。第七现行识。所熏
生种子异名沉隐。第七现行识。为能熏因。因则显现
故。不可说无性第七现行识。以为种子。以是现行因
显现种子果沉隐也。即自在生果在灭故者。即是胜
军论师义。谓彼师计。生时引果灭时酬因。因在灭相
果在生相者。即是上坐部计义。即生时酬因灭时引
果也。即如且论文谓现在法极迅速者。由有初后生
灭二时酬因灭时引果。问上文云。即因在生果在灭
故。次言名因在灭相果在。生二文相违。答此上下二文。
皆是上坐部义。即所望义别。非是相违。若下文云。因
在灭相果在生相者。即约一个法体上。以辨生灭因
果。然彼宗即说灭体是有。非是无体法。即如现在也。
有一个法体。此法体在初生相时。即名为果。以酬前
念灭因故。故果在生相。故下文云生时酬因也。若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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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法。至在灭相。即名为因。此灭相即名为因。此灭
相为因。能引后念法。故云因在灭相。故下文云灭时
引果。若文言因在生果在灭故者。即约两个法体。相
望化法。谓前念法。至灭相时。即能为因。引后念法。至
灭相时。即后念法。至生相。前灭相与后生相因在。即
前灭相因。与后念生相果并也。故云在生也。果在灭
者。即者返前应知。谓后念法上生相果。即巳前念法
上灭相因。而并显也。故前后二文。所望义别。亦不相
违也。即有二趣并生之妨者。灭相是人趣。生在鬼趣。
则有二趣并生之妨也。又经部因果亦是异时。即前
念种子。生后念现行。

疏难曰见分缘于见自体计同时者。如第六意识见
分。缘前五识见分。意识见分。正缘彼五识见分时。二
个见分体同时。有人。如第七识见分。缘第八识见分。
亦是同时也。

疏见虽同时因果即非因缘义者。问见望见如何名
因果。答疏见分望见。虽如佛果上大圆镜智见分为
果。以是能缘心故。若馀三见分是因。以是所缘境。即
能缘为果。所缘为因也。

疏若尔种望现起类亦应然者。见分缘于见分同时。
非因缘种子也。生现行同时。非因缘。

疏故应更解种望于种许同时乃至不许后种更生
果故者。此文意说。若种子生种子许同时者。即一念
中。横生长后无穷种子。种子太多。既不许前念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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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后念种子果者。即种子既后念不续。其种子即绝
也。故起前念种子。生后念种子。为其因缘。即种子不
断绝也。其种生现行。许同时故也。种望于种许同时
乃至不许后种更生果故者。此文意说。若种子生种
子许同时者。即一念中横生长后无穷种子。种子太
多。既不许前念种子。生后念种子果者。即种子既后
念不续。其种子即绝也。故起前念种子。生后念种子
为其因缘。即种子不断绝也。其种生现行许同时故
也。种望于种类亦应尔者。此文即是外难也。外难云。
若言于一念中。即从熏种而生现行。现行后熏成一
新熏种。新熏种于同一念中。更不得生现行。以一念
中。无二个眼识等现行并生者。亦应一念中。其新熏
种子。与熏种不得并也。应一念中。无二个种子得并
由如一念中。无二现行相似。答外曰。此虽不然。且如
一念中无二现行并。即有圣教明文。谓无处无容同
时同处有二眼识并生等。其经中不意一念中。不得
两个种子并。故知一念中。得有两个种子并也。

疏问若尔如何本有同念得生新熏者。此问意。欲生
下师义。

疏如第一法乃至种生失者。此下疏文并是上古巳
成法法。门解也。谓谓欲入见道无漏种子。被世第一
法资。此无漏被资故。则能傍引一新熏。入见道时。旧
本有无漏种。及傍熏无漏种子。合生一苦法智忍现
行也。即现行。又熏成一新熏种子。即一念中有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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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有种子。二本有种傍熏生一新熏种。三所生现
行。四现行新熏种。故一念中有四法也。此是古师不
正义。今释不然即本有种乃至故但三法者。此第一
解。亦是不正义。此文即有本有种子。及现行望新熏
种。皆是因缘。又解本有种乃至为因缘者。此第二解。
方是正义也。

疏由此别解脱乃至定戒相似者。道定一念。唯有一
现行。无有二现行也。但是用增故。别解脱戒。亦唯用
增。而体不增。共道定定。戒相似也。

疏前解即与别解脱戒体用俱增义也者。即是前第
二卷疏明无表色。阇梨化白弟子。虽住无心处。疏明
得于时七支种子体倍倍增。即是此疏文明本有无
漏。于一念中。傍熏起一新熏无漏种。彼前七支种子
体增。即是此古师义。

疏何故尔耶能熏故者。何故取果俱有种。答若生现
果种果。此种子先是能熏现行生也。今故简自相种。
非能熏生自相故。别此缘文。且约增现行。能熏得新
熏种。新熏种子为因而生现。据实而言。亦有本有种
子。而生现行。摄论第二云不生现行名为类生现行
时名为种子者。是疏文中解。亦不尽理。且论正种子。
正生现行时。名为种子。若种子今时未生现行种。巳
后生现行说种子。是即名种类摄。胜军如何释非即
刹耶乃至无种巳生者。此文难胜军。以彼师既执因
果同世。如何释瑜伽论。无常法。与自性为因。非此。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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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刹那。若护法解。即是种子生种子义。非即此刹那
故。即前后念相分。即因灭果生。问此疏文即言。胜军
如何释。非即此刹那。以彼计执因果同世。其上文即
言。此即胜军假明上坐非实用之。答用即是也。云何
后释无种巳生者。种子生种子。名为无种巳生。若种
生现。名为有种巳生也。

论云一类相续至究竟位者。问若二部种。是可断。法。
可言至究竟位者。问若二部种。是可断法。可言至究
竟位。至有漏善。及无记种及无记种。及无漏种。皆是
恒随转。种体非断法。如何言究竟位。答一解。即无漏
种。得胜舍劣。即无漏种子。亦名至究竟道。其无记种
子等。得至其道时。亦舍无记有漏故。亦至究竟道也。
第二解云。此中唯约烦恼等种说。至究竟对治道。不
约无漏种说。以至究竟对治道。不断无漏种故也。故
此论中。但云可恒随转。其文即尽理。以有漏无漏法。
皆名恒随转故。若有漏种常。第八识常起随转故。后
至对治道时即舍也。若无漏常依第八识恒是随转
故。后至尽未来际。常不舍故也。然摄论种子六义中。
第三即名随逐者。对治际。彼论意说。烦恼种子。恒在
第八识中。随逐有情。后时对治道之际。即舍却烦恼
种子也。

疏至究竟位名究竟者。分别别烦恼。至见道究竟即
断。若俱生惑。至修道究竟即断也。故下文。如欲界中
欲贪等。若得不还果。即断却欲界欲贪。乃至忧根。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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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欲断之。名名究竟也。即显前种生后之义摄论无
此者。此疏文亦是不正义。即说种子正生现行时。名
为种子。若种子今时不生现行者。立种子巳后。生现
行时。此种子还名种子。不名种子也。问第七识亦至
金刚心方断何不名种者。若摄论无此者。摄论虽是
有第三恒随转名。不一一疏条。有自类种子文。唯此
论文具足也。此论文说种至究竟依胜。何以故。亦如
见道烦恼。见道究竟对治位则断。若修道烦恼。至修
道究竟对治则断。若言至金刚心种断者。可见道烦
恼。至修道金刚心方断。或如二乘生得有漏善种。修
道不断。故知至究竟位断时胜。即此论胜也。

疏答十地等中以转变故缘境易脱故者。其十地中。
若五地巳前。其第七识中。法空根本智。缘真如时。其
第七识。起平等性根本智。亦唯缘真如。不能缘俗。其
第六识中。若起后得智。缘俗事时。其第七识。还起平
等性后得智。而缘阿赖耶识。若五地巳去。第六识中。
起无漏智。变缘真俗时。其第七识亦起无漏智。变缘
真如。及缘第八识故。然十种平等。佛地论中。有其三
解。一云初地巳上。即得十平等。二云五地巳上。方得
十平等。三云八地巳上。方得十平等。十平等中既言
起喜爱平等故。第七识不唯缘第八。其第七识。亦能
缘馀有情等也。故言缘境易脱。有受尽相种子等者。
且如者。受尽相种。由如沉府香等。初唯有香气。巳后
经于多时。香气即尽。善恶种亦尔。初虽有力。能治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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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趣力。名言无记种子。生起善恶业。能治身业。势力
既尽。即彼无常也。此善恶业种。自体常相续。能治灭
身之势力既尽。即彼无常也。更不能治。名为有受尽
相种子。无受尽相种者。由如在气。虽火烧水渍。在气
常有不改不转。无受尽相种亦尔。此名言种。被善一
名治生人畜趣。一度死巳。此旧名言种。后时被业招
灭。还生现行。如是经百回千回。重重生旧名言种子。
此一个名言。重重百回千回生故。故名言无受尽相。
受果无穷故。无受尽相种。即是等流习气。有受尽相
种子。即是异熟习气。问如何名受尽及相。答相者相
状法门义。即名有受尽相无受尽相法门也。答曰彼
据生果有分意乃至名言熏习名恒随转者。此文中
唯二解。初约对治未对治解。若经主对治道。此种子
即水断。若未得对治道。其种体即应在。解言若约异
性者。名无受尽相。若与异熟果相感者。名有受尽相。
亦不可说言异性故。名有受尽相者。亦如非福行招
三恶趣名言种子。福行招人天名言无记种子。若不
动行。招上二界名言无记种子。可说异性相招。名有
受尽相。其加行位中。亦有漏闻思慧等。能资无漏种
子亦名异性。应无漏种。名有受尽相。由此但约与异
熟果相感者。名有受尽相。第二解中。即约下三熏习
解。即有分别熏习。名有受尽相。名言熏习。名无受尽
相也。此中所有文字者。亦无别解。即是简馀法。非是
种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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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正以恒转生灭二理显种子义者。前六义中生灭。
简无为恒随转显种子自类相引显子义。立自馀门。
但别遮馀计也。故简去现行心第七识不是种子也。
又此自类乃至亦不违相者。此疏文中第一解。总是
不正义也。此文意说。若种子与馀缘合。其种子即能
生现行者。即得名为种子。若种子今时未逢缘合。其
种子不能生现行。巳后馀时。能生现行。今时未生现
行者。即名种类故。无性论云。显二位著别。若种子生
现行果者。即名种子。若种未生现行者。即名为种类。
今此约非现行谈其体说。总名种子者。即此论约种
体说。若种子生现行。若此种子巳后逢缘。即生现行
者。若入见道巳。所有女身种子究竟不得生现行者。
此等种子。此唯识中。即总名种子。故与无性亦不相
违。此解亦不尽理。若种子巳后。可当生现行者。可得
名为种子。如入见道无想定等。毕竟不生者。如何得
名为种子。故此解不尽理也。

疏若缘具胜种子势增乃至无性显二位差别者。无
性论意。种子缘合。生现行果用起之时。名为种子。若
未有缘合。不生现行。纵巳后能生现行。即今无者。名
为种类。显二有差别。此解由来正。下文解为正。人解。
显种子乃至无想定等者。此第二解。即是正义。即约
若种子今时逢缘。即生现行果。若今时虽未生现行
果。巳后时能生现行果义者。皆名种子。意取生果义。
即今时未生现行。虽不具六义。若巳后逢缘生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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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具六义。若毕竟不生现行者。即名种类。如入见道。
无想定等毕竟不生。皆种类摄。无性有情乃至非是
种子者。先言种子现行果俱有方名种。无性有情。第
七识能熏种。唯有种果俱门相。无现果俱故。非是种
子。问有性人第七识后得圣。可许有无漏转易。名为
转识。其无情人。第七识恒常有漏。如何名转识。更问
种见道断者。据实而言。种子体仍在。唯断却种子也。
之上生果之势。即如得约果巳。所有女身第八。有卵
湿二生。三恶趣等所有种子。皆永不生。是种类摄。又
如入初地巳。所有三恶趣种子。及受变易身巳。更不
受分段身。所有分段种子永不生。皆是种类摄。

疏不尔便于一界断至义不成者。如瑜伽论种子成
熟。若生色界。虽不趣上二界现行。仍得名为三界种
子。皆悉成熟。若生上二界。二成熟三界种子故。约毕
竟不生。名为种类。如见道黄一种是也。若种子今时
未生。后有生义。亦名种子。名种类也。

疏遮萨婆多等乃至为同类因者。如嗔不差法。与身
边二见为同类因。身边二见。是有覆无记。此解为正。
故前疏中言。小乘善。与不善法。为同类因者。故起前
疏中错也。

疏中又异熟因乃至为因亦然者。论言性决定。简萨
婆多三种因。一异熟因。二同类因。三遍行因。彼宗执
此三因。皆是因缘性。同类因者。则嗔不善性法。与有
覆边见。为同类因。或有覆身边见。与嗔等不善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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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因。若遍行因者。即在集下十一法。能生五教。馀
烦恼乃至因缘。如前巳解。若异熟因者可智。今言士
用四种中。取所漏越士用有异熟因。是因缘性。不取
馀三士用也。遍行因等是异熟性果者。然遍行因。既
是烦恼。即唯不善性。与不善性为因。如嗔与嗔为因
不善性与有覆性为因。即如嗔等。与身边见为因等。
又有覆性。与有覆性为因。即如身边见。与后念身边
见为因。又有覆与不善性为因。即如前念身边见。与
后念嗔等为因。俱有因取异熟无间士用果为因亦
然者。然同念者。即是相应俱用因摄。若异念者。即是
异熟因。亦是隔越因士用也。然萨婆多说。若善心或
不善心起时同时。即为相应因。为俱有因。俱时即得
士用果。若后念巳去。即名等流果。亦得异熟果。若无
记心心所同时。即为相应因。俱有因同念。亦得士用
果。若漏念巳去。名等流果。其无漏心心所起时亦然。
又有四种士用果。一者俱生士用果。一者俱生士用
果。二无间士用果。三隔越士用果。四不生士用果。若
善恶心心所起时。同念即为相应。俱有因同时。即得
俱生士用果。俱生士用果即实得士用之名。若渐次
超越巳去即得等流果。等流果亦有假名为无间士
用果。实是等流果。若超多念巳去。即得异熟果。异熟
果亦假名为隔越士用果。实是异熟果摄。若无漏道
起。能断烦恼。永不生故。得离系果。即于离系果。亦假
名为不生士用果也。烦恼永不生故。问第四性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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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第六引自果。有何别。第六引自果。可不摄得第四
性名种子决定邪。更问。

疏故种自类非因缘合不名种子者。缘合生现行。方
名种子。种子自类不有缘合。不名种子。但种类摄得。
若有缘合有生士用果。亦得名种。

疏云三世有执体一切时有者。此破萨婆多宗。彼执
恒有也。

疏若缘恒有应恒生果乃至故缘恒无者。此文即是
大乘立理。

疏萨婆多以善色望四蕴为因者。彼宗由现在四蕴。
能招未来色蕴。作因缘性。由色蕴为因。生馀四蕴。为
自缘性也。然萨婆多有五解。一云色与色为因。心与
心为因。即是色蕴与色蕴为因。四蕴与四蕴为因。因
二云四蕴与色蕴为因。以心法强感故。四蕴与色蕴
为因也。又云四蕴为因。而色蕴不能与四蕴为因。以
色法无缘虑等用故。三云色蕴与四蕴为因。四蕴不
能与色蕴为因。四云即四蕴故。与色蕴为因。色蕴与
四蕴为因。五云即五蕴与五蕴更互为因也。若谓然
者。此现行望自类。既非因缘。非能熏者。此中既明种
子生现行果。名引自果。如何间言非能熏习故。故知
非也。又引颂云乃至分别不在外者。天者谓二十八
天及星宿等。地谓大地。风谓空行风等。虚谓空界色。
空界色者。即是识虚空。然前识及无为。不是此间识。
实虚空也。以虚空无为。不是此中空色界故。地下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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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之处名彼。若有水之处名他。方谓十方。此等皆是
识所作。不是心外作也。言分别不在外中。分别者。即
二解。一云分别者。谓心心所之异名。谓前天地等。皆
是分别心所变故。二云分别者解释义。即解释天地
等不在外也。问此言风者。以动为性。地以坚为性。风
轮既是其体应动不坚。如何说体坚耶。既是体坚。应
名为地。如何是风。若以经多分说者。亦应水以湿为
性。火以𤏙为性。地以动为性(云云)

疏以重实故非种子如眼等者。如眼根识子本识。先
实得生能眼根现行本识。又重实眼根现行。外种亦
尔。先共相种。本识变之。后生麦等种。识又重变。所以
非种子也。理第八识。先缘种子。彼后现行亦不是第
八识有两重相分者。无性云如内识种乃至是远果
是引者。如第八识自名言无记种子。亲生第八识现
行时。此名言种子。即是生因。其第八现行识。即名近
果。其第八识名言种子。望名色等。第八识果。其第八
识名言种子。望名色等。第八识名言种子。是引因。其
名色等。即是远果也。外种生身亦准知。又如无明生
即。明。即名生因。其无明种。远能生行识等。即名引因。
准知化法巳后失亦然。又无性云。由如弯弓行势。名
为引因。放弦行势。名为生因。即初欲射箭。先牵弓弦。
即名弯弓远因也。若正放箭时。即名因。所放之箭。即
名远果近果也。

天亲云如内种子乃至名引因者。即约内种子。生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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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谓从无明。乃至老死支等。即是一期身也。其内
种名内。其十二支等。即是正果。今言死者。即是将死
也。若尸骸即是巳死也。然天亲即约现在物身。为生
内等。死后名引内。即义说彼生内之种。名曰引内者。
由名言种成。由一业种。能生人身。说此种名生因。身
既死巳。或生上界。或入涅槃。现在尸骸。即色界众生。
能变本种。无不变故。则假生内。名引因。引显骸生因。
种生无先。不引者。尸骸者。若约死后。有彼内在。名之
为尸。若经多时。唯有骨无因者。名骸。

疏然今两说乃至别故说二也者。唯有生内种。假说
为引因。故于生内。说引因。即是一生内种故。于现在
种上。能有生现在身。故名生因。又亲此现在种子之
上有势力。能引巳后尸骸故。名曰引因。据实而言。有
内时仍未有骸等。外种亦然。

若遍四生具二因者无性理胜以化生死无尸骸故
者。若无性约本识种生现行识时。为生果为近果。此
种望名色等为远果者。其三界五趣四生有情。皆有
本识种子。生种子。生本识现行。其三界五趣四生。亦
有名色故。无性立生因引因近果远果。即通四生也。
若天亲立正果残果。唯通卵生湿生胎生。此三生死
后。皆有尸名残。即不通化生。化生死后。无尸骸故。问
化生死后无尸骸者。如何大自在。将细增比丘至海
边。见一女人。将一铜铁满中感水。自煮其身。身既熟
巳。名化起身。而自食肉。即是化生死巳。而有尸骸。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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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实而言。铁中所有熟肉仍未死。是有情至此女人
身。其女人身。实不死也。巳未在相令自食肉故。由女
馀灌汤地狱中。虽煮死人身极烂。还是有情闷绝故。
须臾还活。又如刺断地狱。虽断罪人千段万段。其实
粗肉。虽段细觔脉仍不断。仍是有情。不名为死。但令
闷绝后还醒。今此女人亦尔。故大乘中说。馀无间狱
外馀七狱。及轻小地狱死人。但被打捧闷绝。实不死
也。又无当处地狱身死巳。还重受自处地狱身。若自
当处地狱身死。或向馀轻地狱生亦得。若大乘中。由
谤经故。即于无间狱受死。经一身死巳。又更受无间
身。如是经此方无间狱中。受二十身为住劫。有二十
故。故受二十身。经此方至坏劫时。即向东方世界住
劫受二十身。至东方坏劫时。此方即是空劫少。其人
即向南方。受无间狱经二十身。南方劫坏时。此方即
是成劫。其人又向西方世界中。受二十身。西方受少
身巳。西方劫坏时。又经此方受无间狱。此方还当经
劫也。若萨婆多说。罪人受地狱受言。其人死巳。更不
重受当处狱身。乃至有人或具造五逆。其人唯受无
间狱一身。受罪五倍增故。彼宗又问根色断巳。不可
更得续。如受刺断狱。其人被斩千段万段。如何身更
得相续。虽以断。其实还有细脉相连而不断也。与大
乘同。

但是天亲解略无性解广亦不违者。然说天亲解略
者。不是少故名略。伹解义疏略故名略。其义者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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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明望行。可许是生因。如行说无明望名色。乃至生
老死。皆名生因。故知疏略。言无性解广者。不是多同
备故名广。但约巳润位中。解种生现行为生因。望名
色乃至老死等。为引因。即解义当也。虽解义当。仍摄
枯丧等。尸骸不尽。今者最取天亲无性二义解。生引
因者方摄法同尽也。又天亲解略无性性解广亦不
相违者。然疏中云。若无性解。识种生现识。为生因近
果。望名色等是远果。引因者。即通三界五趣四生等。
即宽广也。然天亲。种唯望现在身等。名正果生因。馀
尸骸等名引因者。即疏略也。即不通上二界。及六欲
天及诸地狱等解。以此方处化生。死后无尸骸故。又
通人界畜趣中。一分化生者。以人鬼畜等化生死后
亦无尸骸故。其天亲解者。唯通人鬼畜趣中一分
胎卵湿生。胎卵湿生死后。有死骸故。故天亲解略也。
然和上云。然约法体者。即天亲解广。以约有情无情
上。皆生因等。若无性解略。以唯约有情上。立生引因
解。无情上无生引因也。

疏颂言枯丧由能引如任运后灭者。彼论须是无著
化。长行释是天亲造。天亲既释无著颂云。□中有枯
丧。由能引悟天亲学。合生引二因也。如任运后灭者。
灯炎脂油为生因。引起灯炎以为果。脂油若有灯炎。
常存脂油。为无灯炎。则任运自灭也。油喻生因种子。
灯炎喻身也。若有生因种子在身得常存。生因种子
若无。此身尸骸不经百年五十年。则后任运自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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枯者即是外枯草木等也。丧者即死人等尸骸是也。
天亲解言。若无引因应无枯丧果如任运后灭者。常
说由有引因故。即有情无情等。死后亦有枯丧等事。
若无引因者。死后应无枯丧等事。应如灯炎任运灭。
令灯炎亦也。

疏无性但约巳润种中果去因为远近者。若准道理。
则即生因为先。引因在后。若准瑜伽论等。引因为先。
生因在后。且如无明行。乃至触受。皆是引因去果远
也。爱取有是生因。去果近故。则是引因在先。生因居
后。今解不然。所望别也。无性立生因引因。约巳润生
老位说。在胎中业种。能生本识现行。令起业种。望识
名生因。本识受生巳。名色渐增业种。业种望名色。则
名引因。以是远故。无性约巳润位。立生引因。瑜伽论。
约润未润位。未润前七支。名引因。巳润爱取有。名生
因。立生引因。所望各别。亦不相违。若天亲既取尸骸
等。为残果等。此间引论也。有情法故者。内种子。是有
情法也。

疏或由致也者。即起能熏现行之由故。熏种致于本
识之由也。由能熏击本识。能熏发种。致于本识之中
于中有三。初辨所熏具缘多少乃至三释熏习义等
者。问今此科文。与前略标有三。乃至三令种生长。名
为熏习等科文。何别(思之)

疏即遮根尘法处色等者。若根若尘若法处五种色。
皆悉遮也。生无色界。皆断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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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云此遮善染者。若言善广唯摄得善不善性。不摄
得有覆无记。今言善染之中即摄得欲界不善性。及
三界有覆染法。简略尽也。

疏亦如舍行之人者。问如何名唤此人名舍行。行是
何义。答若中容之人名舍。有为法名行。破名舍行也
疏此同于后唯是无覆无记中释者。若后且解于八
识。是无覆无记性。乃能受熏也。同亦此二无记性也。
又天下两处文同。即如因相果相自相。皆是无记也
疏有优劣故不可受熏者。优者胜。或优者长也。则佛
有胜劣。

疏性非坚密者。问此坚与前一坚何别。答彼约一类
相续名坚。此约胜故别。

疏若尔识上生等假法者。即是识上生位异灭也。

疏又此应言若非坚密有体自在乃至牒今说故者。
然今论文中。具足应言。若非坚有体自在。乃可受熏
也。今论文中。但言依他坚密。论文不言若非坚密有
体自在乃可受熏说者。[打-丁+修]造在疏文中说故。或巳前
论中不坚密有体自在者。[打-丁+修]今论文说故。又此不言
实有体者乃至何须简者。然论文中。但言依他坚密。
即简心所及无为。其论文中。不言实有体与简假法
者。其假法先无。更为法简。故论文中。不言实有体也
云善染者。若言善恶唯摄得善。不摄得有。

疏云若言真如有非无记言非择灭同生等假法不
论由此故应如前第一。解云。论文中。既简风差。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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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即摄得六无为。若言真如是云有性者。真如则
不受熏。择灭非择灭。是假法故。由如生等。亦不能受
熏也。

疏无明熏真如者。即是起信论中。天亲菩萨。引不正
义师义。由善法熏真故。则能得涅槃。由无明熏真如
故。众生则流转生死也。如由有人先修资粮加行位
满。其人由种性所熏故。其人生处常得逢佛。

疏若言现行生种异时如何释此故知即以此义为
正者。若因果异时者。即应现行灭巳。方始种生。则俱
生灭义不成也。若因果同时。则俱生俱灭之义成。若
言因果异时者。如何释此相应俱时之义也。若二俱
持即成一种生二芽过者。问色心俱持种。即是二种
生一芽。如何言一种生二芽。答若色心。心即六识义
二处持种。即应言二种生一芽过。以所依有二处故。
亦不是一种生二芽过。

疏总假不能持别色等能持者。其瓶假故。不能物唯
形体。色等四尘。实法持物也。

疏不相应即色心等故者。不相应即色心上分位。则
不能持种瓶等。依四尘假立。亦不能持种也。

疏若假说者亦得受熏乃至能受馀熏者。者谓谓主
者。是自在义。即是心王说主者。能受熏第八心王是
也。由如例财文王恙主者。主者即是长久财。今是主
者也。或今若假说其生等假法。亦能受熏。据实而言。
唯第八识自体分受熏也。如左。左者是何义。左者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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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前后义。谓所解之义。即摄在前后文中。即离人解
者。若以过之事名左。如先可如是事巳。末后即言左
件等。若未过之事名左。如先云如左。巳后方别其事。
即前六义简无为因者。即前熏何故说法执。名异熟
生。答此执若望二乘。名为异熟生。是无覆无记性故。
不彰彼起故。若望菩萨。即是有覆无覆无记性。能彰
彼起故也。

疏异熟心等二种所生无胜用故者。若异熟心生时
一。由名言无记种生二。即由他善恶业种所由也。

疏因中无漏为例并然可上中下种子故者。若十地
中无漏第七识。亦有增灭无漏种。有言以上品即名
增。下品即是灭也。乃能致果者归也。非馀中品即是
灭也。乃能致果者归也。非馀中物及平等物者。若异
熟无记心心所。名为中物。中物者非善非恶处中也。
故中物亦不能熏。及平等物者。即是佛果位。无漏现
行。不增不灭。名为平等故。佛果善亦不能熏种也。如
生名起者。生之与起。灭之与尽。皆是一体异名。

疏现行生种子若说异时如何释此等。若言因果异
时。如何释此相应俱时义也。

疏无性乃至应非能熏者。问如有情未得圣道巳前。
其第七识亦是能熏。如何第七识。得有增灭。更问。

疏如邪见等乃至四义具足者。如经中说。邪见一品
断善根者。据尽上之间论。如上品邪见。断前八品善
根。仍未名断善根。有下品善根在故。若起上上品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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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心断下下品善根名断尽。如邪见虽言上品断善
根。不癈于中九品。第七识虽言下烦。下烦而何妨还
有离之八品。明第七识有九品。将邪见上品类。第七
识品。名俱有九品也。邪见还有能熏四义具足。若取
第一解。第七识唯增。即有妨难。难曰无分别起。渐明
和渐增。有果圆满。无性第七渐渐愚闇。亦应后时圆
满。又无分别起渐增后果圆满时受快乐。第七识渐
闇时。亦后时第七识。常入地狱。又难曰。其有性有情
第七识。既在凡夫位。即与无性有情同。其无性有情。
即言缚复迷闇。其有性有情第七识亦应闇。即应过
去有情。唯经二大劫修道得成佛。其未来一切有情。
应经一阿僧祇劫修道。方得成佛。故知前第一解。不
妨取第二解。三界九地。为粗细九品胜也。其无性有
情第七识常互宽。亦是增减故。是有情乘类。何故论
说与有顶地下下品道一时顿断者。问下论与下下
烦恼一时顿断。如何此中言下下品道。□此文亦不
说圣道名下下品。意说。断有顶地下下品烦恼。之圣
道能断第七识乘执也。若尔菩萨第十地一时顿断
修道烦恼者。其菩萨十地顿断烦恼时。无不起加行
心。但为烦恼障金刚心。所以第十地菩萨断烦恼也
疏巳前顿断有得义不者。此论主却质外全。汝若难
言。菩萨不障地故。唯障无学作意留故者。菩萨应七
地巳前。亦有应得顿断以不。外人答言。菩入巳前不
断烦恼。论主言。既汝不许断者。此第七识烦恼。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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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障有学。至金刚心顿断亦无过。有九品故。以为不
鄣烦恼有学故。

疏如菩萨十地所断知鄣一一地通三界所断岂无
多品者。虽地地断通三界。岂一地中断。便无九品。故
知亦有九品故。第七识虽金刚心一时断。于中亦有
九品也。如三界九地所知鄣。通十地入住满心。亦知
三界九地所也。如三界九地所知障。通十地障。有障
初地入见道心。即入初地明时。即通断三界九地分
别所知障。如三界九地中。一类所知障。能障初住心。
时。并入初地住心时。即亦通断三界九地俱生所知
障。又三界九地。有一类所知障。能障初地中满心时。
其菩萨至初地满心时。亦通断三界九地所知障。如
是初地中。入住满三心既然。乃至二地三心。乃至第
十地三心亦然。故十地中。地地入住满心。一一皆通
三界九地所知障也。故知欲界中。所知障分作十。次
通障十地。即将一地为一品故。欲界所知障。既能断
障十地。故作十品。乃至有顶地所知障多。亦分作十
品故。不可说言初地断欲界所知障。二地断初禅所
知障。乃至第九地断有顶所知障也。

疏又如菩萨生上不断下或不障彼故此例应然者。
如第三果六识中烦恼主上必断下。又如二乘凡夫。
若未离下地满。必不得上定。若得上地定。必离下地
满。又若生欲界。必退失上地定。若生色界。必伏尽欲
界满。菩萨不然。即从初地。至下地巳成。菩萨生色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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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欲界烦恼故。虽生上界。远起欲界现行惑。又菩
萨生欲界。不退失上界定得上定。或生上界。不断欲
界烦恼。又菩萨欲起烦恼时。前加行心。皆为利乐有
情故。菩萨正起烦恼时。即得百千功德。问菩萨生上
界中。能起欲界现行烦恼。又生无色界。能起色烦恼。
答身在下界。不得起上一切烦恼。若菩萨身在上。必
无起下烦恼。如身在色界。不起欲色界烦恼。若身在
二禅等。乃至身在无色界。不起下二。

疏要至无学方能却断下者。如身在欲界得无学果。
能断上二界烦恼。至无学果时。方能合断。改却却字。
又如第十地菩萨生色究竟。即得无学果时。若上无
色界。若下欲色界。一切烦恼且时合即且不却断。若
偏断下界。或可名却断下。唯有上流阿那含。生有顶
地。得无学果。方却断地第七识中惑也。由此应作四
句分别。有身在下界断上烦恼。即如得初果时。断三
界见道烦恼。或如身在欲界得无学果。亦断上二界
俱生烦恼。有身在断下烦恼。即如上流不还身。生无
色界。得无学果时。断下地第七识中烦恼。有身在下
地断下地烦恼。如一来不还。未断下欲界烦恼。而得
第二第三果。有身在上地断上地惑。即如不还身。生
上界地之中。而断第六识烦恼等。第六身见无后二
义故非成难者。然外难曰。第七识中身见等以一类
故。即至金刚心断。其第六识中俱生身见等既一类。
应至金刚心断。答第六识中俱生身见等。于四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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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三义故。非成难。谓第六识俱生见等。一三受改易。
若在地狱。即与苦受相应。若色界中第三禅。即与乐
受相应。若在下二禅等。即有喜受相应。舍受皆通故。
第六俱生身见。得有四受相应。下论文自明。又境界
易。谓第六俱生身见。或执色蕴为我。或执馀四蕴为
我等。又不相续也。其第六识俱生身见。唯有覆无记
性。唯有三性不易也。疏中言无后义者非也。

疏由此义故却成无始乃至今日今日为增前解方
成者。此文意者。疏主意。则取前第一解。若悊法师等
巳下学士教量。欲得取第二解。于理为胜。

疏若以无性有情乃至不应种类彼可名熏者。此别
有此师作此解。疏主今即叙成疏中难破也。

疏又如初地所断所知障乃通三界者。九地有一类
所知障。初地初地则能断。又有顶地。有一类所知障。
能初地。初地能断也。不可解云。欲界粗所知障障初
地断。初禅所知障令二地断。二地断二障。所知障令
三地断。乃至有顶细所知障。令第十地断。何以故。有
顶有一类细所知障。初地初地亦断有顶障也。

疏不妨欲界初品所知障通障十地十地别断者。今
言欲界初品者。以九地总分九品故。说欲界所知障
为上上品。初禅所知障为上中品。二禅所知障为上
下品。三禅为中上品。四禅为中中品。乃至有顶地所
知障为下下品。三界总为九品。欲界虽言初品。于中
远有九品。总合为一。上同障十地故。故别断也。问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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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欲界初品者。即是欲界九品十上品名初品。为欲
界九品类作一品名初品。答然唯断障章。其所知障。
不得约九地。分八十一品。但三界所知障。能障十地。
即所知障。以分十品也。

疏但初能障此者證此即断不法论品者。若所知能
障此初地。即證此初地真如。即此所知障。若所知障
能障此二地。證此二地时能断。乃至十地亦不须论
品。初地断欲界所知障。二地断初禅等障。但三界九
地中。随有何地障。能障此地。则法断之也。

疏此中前四准所知熏中乃至寄问假起者。前四能
熏皆法生起论文灌。问若言能熏无为。亦应能灌起
一有生灭文也。若生灭是能熏者。则异熟心心所。劣
无记等。应名能熏。则举二有胜用文也。若言有胜用
则能熏者。佛果善法。应名能熏。则举三有增减文也
若言有增减是能熏者。应自身熏他身。得名能熏。则
举四与所熏和合而转者。皆须一一生起论文也。

疏若为相分何法为障乃至唯熏故者。若异熟心等。
既不能自熏。若善恶心。能缘相分中。成异熟种。亦不
障也。何法为障者。相分中熏更有何法为障。意说不
障也。非能缘善恶。能缘心相分中。熏成异熟种。其能
缘三性法相分中。亦得熏成三性种。若能缘自證分
心中。熏成善恶种。此种即有势力。巳后皆为业。而灭
异熟果。若相分中。所熏得善恶种。巳后伹能生自类
心。不能作善恶等业也。故前唯第八识自證分。能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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熏故。知前七识能熏。亦是前七识自證分能熏种故。
自證分能熏种故。即带见相分亦能熏种。由如兵与
能打贼。将军能打贼。由将军带兵马故。其兵与亦能
能贼也。问见心能缘外。又能缘相分。可许见分能熏。
其自證分不能缘外及相分。如何言自證分能熏种。
答见分是用。自證是识体。虽自證分能缘相分。即由
自證分带相文故。故自證与相分皆能熏心。相分中
具色蕴十八界等故。故相分亦能熏也。然见分唯是
作用。即不能熏种也。故知色法无俱有义者。然法上
即无七识能熏第八所熏俱时之义。唯香熏衣等。及
华熏苣胜说亦俱时也。后举二法喻喻二因果者。即
约现行能熏为因。亲熏成种子果。即同念故。新熏种
子果。而依能熏之因。亦是因果相依。若新熏种。经第
二念巳后。即别现行。亦种子相别。又七转识现行果
起时。即经种子。应生现行果起也。不取生现行之种
子也。但取生现行。为因果相依也。

二法喻喻因果义种现二义者。谓从种子生现行时。
即现行依种子。即二法相依。又从现行熏成种子时。
即新熏种而依现行。即亦二法相依。如小乘俱有因
与俱有法为其因故者。如小乘一个造立色。则有一
具四大。地与水大而为因缘。能生水大。是俱时有故。
水大能生地大。与地大作因。则水大而俱有因。地大
为大用果。乃至火大能生风大。火大是有因。风大是
士用果。四大处互相望。更互作俱有因。更互作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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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也。四大不望造为俱因。何以故。亦如正受于时。四
大与同时所发得色。为俱有因可然也。此四大望受
于巳后一期生中无表色。虽由受于时。四大无表色
是受巳后有故。则不成俱有因。是但约同时四大。作
俱有因。四大极微。有说在色下横布。色极微在上住。
有说色极微在中。心大极微在四边里著也。乃至心
所。更互俱有因。士用果也。问小乘中。火与水既是相
违。如何四大相望。得成俱有。如前。

疏显扬破故者。然是因缘性。亦如心心所。及得四大
起时。但更互相扶。如何说相应俱有因是因缘性。广
如彼论破。摄论第三。亦说为因缘。即是本识同此无
妨者。彼论亦说本识中种子。能生诸识等。为其因缘
也。如彼俱有因体不成俱时为因缘故乃至以彼俱
有因义者。乘大乘种子种子现行现行生种。但彼小
乘俱有因。即与彼俱有义相似耶因缘。即别乘大乘
种生现等俱有因。是因缘也。汝小乘俱有因。即现行
望现行成俱。既现行望现行。即不是因缘也。亦有现
行不能熏故者。即如异熟心心所现行。乃佛果位心
心所现行。然不能熏。

疏亦如于彼现望于现非现望现为因缘摄者。彼小
乘前念善色。生后念善色。前念为同类因。后念为等
流因果。俱是因缘。又如在谛因都下前嗔为同类因。
引后身边见为等流果。今不善望有覆作也。又前念
善恶色。引后善四蕴。亦为同类因等流果。望现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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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小乘中。非传现行望现行为因缘。若现行但是增
上缘摄。今者乘大乘种望俱。如彼小乘同类因。前后
相引。即前后相引义。即同其因缘。即前念乘大乘种
生种同类因。即是实因缘。若你小乘同类因。不是因
缘也。若大乘说前善色。引后善色。但是增上缘摄也。

论云此二于果是因缘性者。此二者。一能熏生种。种
起现行。二种子前后。自类相生故。此二种是因缘也
论此馀法七转识等名为因缘者。若七转识等现行
相望是因缘。对法第四十二缘起皆名因缘应知假
说者。彼论随小乘假说。是随转俱有因现者。随小乘
理说。故名随转。若大乘。则名真实理也。又如煞生得
短命。偷盗得贫穷报等便也。颂中应言处了了不可
可知为先。今为先为论文隐便故。论文不可知执受
处了。则不可知为先也。

疏行相见分也类体亦然者。识则用了别为行相。识
远用了别。为自体性。如言色变即为义。即以变即为
色自体性。行相者。行者游履义。即是见分等。游履于
境。又行相见分也。至名为行相者。此第一解云。相体
也者。然真如亦得名为相似。无相不相。即是实相故。
真如亦有体相。然本但是行相义者。第一解。相者体
也。乃至行于境相名行相者。即三藏法师本解。后两
解即是疏主解也。或相谓相状。行境之相状。名为行
相者。此第二解云。其行字即平声呼之。即相谓相状。
即能缘见分。行于所缘境之相状上。名为行相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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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境之行解相貌者。此第三解。其行字。应去声呼之。
即解也。相谓相貌。即见分缘境时。其能缘心上。而行
解也。

疏然自下广随彼处会者。即如下论所言。处者谓异
熟识等处。疏中广解也。

疏而领受之能生觉受名为执受等者。由第八识领
五根为境。执持五根令不坏。即依身根上。而起身识。
俱时者。乐受而得痛养等。约此痛养等。不是受但是
触尘中摄。是色处收。由身根上。其怡适。怡适即是触
尘中。自心根上有劳损。损即是触尘中疲。由身心上。
有怡适劳损故。此处言觉受。即同下论文。或入定中。
或不在定。有别思虑遍。无思虑遍。理有众多身生起。
或复怡适。或复劳损。此怡适劳损。即是此间觉受。其
怡适劳损。不是心所中受。其怡适即是身上得轻直
触怡适。即是少四种触中取息。息即是怡适。适若劳
损。即是身上痛。其劳损即是二十四触中取疲是也
对法第五说执受者但唯五根四尘一分者。言执受
即唯身根。生在乐受。而得痛养等触。后时五识。依五
根等起。在乐等受。五十六说五根全五尘一分者。亦
如前有痛养等触尘。巳后能生诸受。一若识依执乃
至领受义者。谓以为境者。若识依执者。即显五根及
种子等。而依第八识。能执持五根故。方具五根等。而
生在乐觉受也。谓识所说者。即约欲界第八识。而依
五根。即同下文中。阿赖耶识。偏依诸根本识。其色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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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得同生长。而不坏也。又有色界中第八识。依五根
故。其第八识。亦得生长不断绝也。若无五根。第八识
即舍。若无第八识。五根亦断故。故安危事同。和合生
长也。即显第八能执受五根。及种子等领之。而缘为
境也。然此中应分别言。若五根及种子。依于第八识。
即常定也。若无第八识时。之其种及五根。即断绝也。
若本识依五根及根。即是不定也。谓欲色界可依说
本识依五根。若生无色界。即第八识不依五根也。言
本识依种子不定者。如欲界令不生中本识既是现
行识。现行识即依令生自名言无记种子。即名定也。
若本识中。能生后后身中第八识之种子。及馀七识
等种子。皆非是本识所依。故名不定。若舍却令生第
八识。次从后身中识名言种。而生本识现行。即后身
中名言种子。是本识所依。若巳舍令生名言种子。即
非本识依。乃至巳后准知。

二以此为依能生说诸受乃至不坏能生觉受者。此
文即约依五根。其本识能执受五根。令身根中。等能
生在乐等觉受。而缘痛养。又此解。以五根为六识依
故。六识得生在乐等觉支也。以为执五根不坏。遂能
生诸受。若据实理生觉受乃至体实非也者。若据实
而言。即身根生在乐受觉。而得触尘中怡适痛养等。
痛养等即是二十触中痛息是也。准是身根得馀四
根及扶尘。无不得痛养触尘。由馀四根及扶尘。与根
同处故。身根得痛养等觉支。其时其馀四根等。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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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受。

疏准据现行不相离大乃至通十八界处者。瑜伽唯
据能造五根之四大。为所造五根有执受故。能造根
之四大。亦有执受四大。与五根同处相系著遂生声。
或能造五根之四大相。四大相击生声。或能造扶尘之
四大。四大相击生声。此声亦有执受。此声若击著。或
内里血脉流转时。即身中有三百个缘。经一日夜中。
即三百大。通而血脉流行身中上下长营彻。营者血。
彻者脉也。即由脉遍流故。即长得身中胎内肉也。若
血脉不流通。即成痛也。故得净天耳者。即闻身中血
脉流声。然约受生时。其气最初入。乃初从第四定生
其气既即入也。若得欲死时。乃身在欲界。欲入第四
禅定时。其气息生定也。然生无想天中。其身中亦有
𤏙气等。流声也。生声也。若馀时则无声。若身内同极
微则无声。何以故得知微无和声。此中意言。欲界微
则无声。若声通身中生声。有时不生声也。何以故得
知身中有声。如外通无想天身中。具有十处。谓五根
三尘。有色声触三。馀香味二故。彼色界无香味二故。
并本意处法处。法处中。有命根众同分故。通十界处
者。瑜伽若兼取声。则有五根五尘故。通十界也。如眼
睛同处。即有眼根。又同处有造眼根之四大。又同处
亦有眼根上之扶尘同处。又有能造眼根扶尘之四
大同处。又有身根故。打著眼精时即患痛。故知眼睛
同处。得有身根同处。又有造身根之四大同处。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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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根扶根四尘同处。又有造身根上。扶尘之四大同
处。亦有长养色。长养色仍不是异熟色同处。又有长
养色上。能造四大同处。又有异熟色同处。又有异熟
色上。能造四大。如眼睛同处。有此众多法。其鼻舌耳
根及身根等。亦以肉色有熟养故。云小乘皆同说不
异大极微者。意说。能造四大极微。及所造色等极微。
皆不相离。名不实也。问大乘中。既不立有极微。如何
此间说有极微。答然大乘中。虽无积多极微。亦成粗
色。远身中亦有微细极微故。瑜伽五十三说。有十五
种极微。谓五根极微。及五尘极微。及四大极微。及法
处所摄实色极微。故有十五种。若萨婆多说。四尘等
一一色香味触。各各别有一具能造四大。若大乘中
则不宗或小分四大能造多色。由如日轮虽小。所发
光色。通于虚空色。五十一卷及此论等乃至义意者。
即触种子现行。名为二执受也。

疏问无表色心心所亦依识者。此问后略也。应言问
本识相应心所无表色。及第七亦依于本识安危。能
同合作此问也。疏中略也。答非所缘故如当说者。即
如下明因缘教分别。反论中自当解释。

疏犹如毛轮者。本识缘境微细。如毛发微细也。言毛
轮者。若眼翳中。团圆之眼。外空中有轮也。若眼睛上
翳直长。即见空中长。总由如毛也。答名体即声乃至
故名为名者。此中名者相者。或是汎解名。然不约五
法中名相。或是五法中名相。故此疏中。有其四解。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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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解。即约五法中相名以解。即名者谓名句等所
依。即是声。声是能诠。相者谓五根投尘器世间等。是
所谓故。然瑜伽。即五法相望问答等。应捡后瑜伽文。
不尔心等相应是彼所缘者。若不言名体即是声。声
即第八识得缘之。若取四蕴各各尔者。其相应是彼
第八识。所馀以经说本识缘名及相故。故名者即是
声。其第八识能缘声故。故说缘名也。又解云。若著相
宗。则简却相应心所见分。见分非相。若不著相宗尔
者。谓言相应五所见分。是本识也。以下疏中三解。即
汎解名相。不是五法中相。然第三解中。名者四蕴。问
答文中。兼说第八识同时五所经境。前言四蕴。第八
心王自證分。唯能缘自见分。见分即是识蕴收。则不
能缘同时五见分。如何此处言四蕴。令者虽举四蕴。
意取四蕴中识蕴。心王自證缘之。亦取馀三蕴。若心
王见分。缘五根器界时。即是色蕴也。

疏又解名者四蕴即心心所乃至许同缘故者。此解
则取本识相应心心所。自證分别。自缘见分。故通四
蕴。现行即第八识相应五识。有触作意受相因等及
识四蕴也。不如前解。

疏非如馀识境渐次了者。本识能顿知一切境。若五
识见南边境时。则不见西边。乃至北边皆法渐次方
能知也。若第六识或时缘一色。或缘二色或第六识
中。化青无我观时。普缘一切法。亦尽一切法皆是空
无我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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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自身及资具一切时顿分别者。彼楞伽经颂也。自
身者。五根扶根尘也。及资具者。谓器世间具。及扶资
具。皆于识缘知也。

疏辨中边云唯缘根尘生觉受故者。彼中边论。无分
明执义。唯明所缘义。彼长行云。似根似尘似我似识
若六识则举能缘唯言识中。若第七识唯明行相。故
举我也。所以唯明所缘不说执受义也。

疏根尘我及识本识生似彼者。根尘者是本识。我是
第七识境。及识是第六识。能缘似尘也。若新中边颂
曰识生变似义。识生者。即是八个识生。义之言说。即
是本识变起五尘也。有情我及了者。有情者即五根
是。名有情故。意说。本识变五色根。我者即是第七识
所缘境也。及了即是前六识。缘粗显境故。彼颂云。识
生变似义。有情我及了此境者。实非有境无故识无。
此三唯有漏者。此若有漏种子。皆是相名分别等摄。
若一切无漏种子。即是正智所摄。唯虽无漏位。亦有
馀心王心所种子。以无漏位智用强故。馀之种子总
在正智中摄。此识既不缘。但为彼依故非执。问无漏
种子。虽识含藏。如何不是执受耶。答若本识能执受
有漏子。有漏子即摄。示第八识是无取性。若无漏种
子体。唯是善故。不可示第八识是无记性。由此义故。
有法伹不持令不坏不断以为境。谓本识中无漏种
子是也。由如外山河等。虽第八识缘不持令何即不
性。其无漏种子亦尔。虽第八识不持其无漏种子。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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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惟然皆难。既十地位中。有漏第八识。而受无漏种。
乃至持无漏种子。即言不持。又难曰。有漏无漏相违。
无论有漏识。而持无漏种。亦应无漏相违。亦应佛果。
且无漏第八识。而持无漏种。答同中无漏是真实。本
识是中容。可言有漏持无漏种子。果位现行是无漏。
无漏又是对治故。有漏是可破坏故。无漏不持有漏
种子。有法持令不惟。亦领巳为境。谓有漏种子。有法
但领巳为境。亦不持令惟。谓外器世界是也。有法亦
持令不惟。亦领巳为境。亦不持令惟。谓外器世界是
也。有法亦持令不惟。亦领巳为境。亦能生觉受。谓五
根也。

疏唯染无记心中有法执乃至而熏种子生者。此一
解言染无记者。若能执心。或是不善。或是有覆无记。
皆名染。此能执心所执中相分中。即通善等三性法
即染心相分中。熏成善等三性种。此善等三性种。皆
是染心中相分。熏成三性种。故说善等三性种。名遍
计所执。习气能缘见分是善。所缘相分。或染或无记。
即善心相分中。熏成染种。或无记种。如第八识体。及
异熟劣无记自体不能熏。皆被馀三性心中相分中
熏。若缘相分。熏成三种种子。此三性种。相分中熏故。
不能强感。二不能为义。能感异熟果。能缘见分中。熏
成善恶等种。皆是强感。能感异熟果。为是见分中熏
故。此第一解。即约能执心。是染无记。所执相分中。通
三性相分。所熏成善等三性种。皆是所遍计。今但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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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计所执。即是有体。若言遍计所执自性。可言无体。
夫言遍计所执成者。若能遍计心所遍计境。皆不名
所执性。故云性成也。

疏又解应分别乃至许有执故者。第二解云。若染无
记心。有遍计所执。即执心中。亦熏成种。若善无记心。
唯有遍计。而无所执。至善心中。亦熏成种。今彼论文
三性心中。所有习气。皆合说故。言遍计所执习气。

疏或复此文但约染语以有漏中多起执故者。此第
三解。彼论中言。遍计所执习气。以有漏中多记执故。
唯约染故。据多分故。少亦有善无记心习气。

疏若不尔者一切色法乃至此解为胜者。此巳下疏
文。皆是立理。若不约多分记染说者。既彼论唯说遍
计所执种子。不说有馀色种子。一切色法。既不能起
执。又色法遍计。又色法不能熏。应无色种子。其第八
识相分中。说无色法种子。又彼论不说第八识缘色
种子。其第八识。应不缘色种。若言心等有执能熏心
种子色法无执不能熏色法种者。其第八识亦应有
执。亦有能熏。彼论云。若云本识缘遍计种。又安慧等
即说本识中有法执者。难云。其本识中既言有执。其
本识应是能熏。巳有执故。应不是所熏识。故知彼论。
伹约有漏法中执胜故。说第八识缘遍计所执种。不
说第八识缘馀色种。及善无覆无记种。据实而言。第
八识普能缘色心三性等种子也。故知彼论虽不说
有色种子。不遮相分中亦熏成色种。故知既有色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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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多分说也。相分之中。既无种子。又此不说本识应
不缘者。既彼论唯言遍计所执习气。唯说胜种。既不
说因。馀善无记种子。在相分中。应本识不缘。既有善
无记种在相中。虽彼论不说有。亦设本识缘之。故知
彼论约多分染语。据实亦有自馀善无记种子。下三
性中更当分别者。即如下论中。虽安慧曾无有执。

疏有八识种子乃至名相因缘名为相分等习气者。
此第一解云。此又言。八识生时。皆有能诠所住。相者。
即约总相说也。据言若所诠相。即通八识上皆有。若
能诠声名句文。即唯是三识也。若第六识。能缘声名
句文。若本识唯缘于声。不缘名句文也。唯有自證分
生时。则有遍计所执。遍计所执。上即似相现。故说自
證分种能生名相。则说自證分种子。名为名相习气。
据实而言。但分别习气。分别习气者。即是自證分种。
而无名相等习气。然名相不离自證分外别有体。故
说自證分种名相习气。据实名相实有无种。

疏或名与相乃至亦不相违者。第二解云。安慧说自
證分是依他起性。从实种子。相名是遍计所执。虽相
名等。不如自證分体。是依他起。从实种子生。有实体
而相名远。别有遍计所执假种子。若相名等无种。如
何第八识变。有五根尘等故。相别有种也。由如说依
他起。如约事等。约事等是无体法。若言依他起法。不
实如约事。可无体如约事。此相名亦尔。何言不如自
證分。是实有体。依他起法。可言相名。名无种生无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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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知相名有遍计种生也。此后解胜前解。前解不如
后解也。

疏然今此文乃至决择分等种者。然今唯识言种子
者。谓是相名分别习气。即摄一切有漏种子。若资粮
加行等种子皆摄得故。此论文。与彼显扬论文别也。
彼论但言遍计所执自性习也。后有别功能。如心心
所种者。即无总定种。无表于种。灭尽定种等是。

疏不缘差别功能者。差别功能者。谓无想异熟种子。
乃至无想定异生性种。无表种。命根等。如是差别功
能。第八识皆不缘也。

疏于无色界能缘广大乃至此义应周者。广大功能
功者。此种能生广大现行心。此广大现行心。能缘空
无边处境。能解无边处。既言无边故。名为广大。即此
能缘心上。作广大行解。广大是现行。功能即是种子。
即广大之功能。此广大之功。种子本识执受。缘之为
境。种是相分也。此文即是瑜伽论文。执受境者。即是
种子。种子即被本识执受。又解为境故言此义应思
疏非缘种上广大别义故等者。别义者。即是现行广
大心。本识不缘此现行心。唯缘广大心种子。故无有
失。经如善种子本识虽缘乃至文种有三品等者。问
此疏文中。都有对解。又第二解。与第一解何别。然疏
中。解无色界。缘广大功能。有二解。若初解即将因望
果说。若第二解。将果望因说。又种有三品乃至心无
三品。解云。据实种子所生现行有三品若是三性。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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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三品种。有三品本识。学非一类缘。不作三品缘
也。心唯一界乃至变境有用者。此外门种子通三性。
即许依识名无记。亦可种通三界系。亦应随识一界
法。其种子名。不通三界系。答不然。性是性类义。虽种
随于因果。随有善等性种子亦通三性。即摄相归性。
同第八识故。三性种子名无记。界是系缚义。三界种
子。不可随识一界系故。第八识虽欲界。能缘三界种
子。如第八识相分。或通异界系。即如身在欲界生。得
色界天眼耳根。天眼耳根即是色界相分。即欲界第
八识见分。能缘色界相分。以第八识。皆是因缘变之
能有实用。不同第六识相见必同界。如欲界第六识
缘三界法。其亲相分。远是欲界第六识。能缘三界法。
其亲相分。还是名色界系。以第六意识。皆是分别变。
皆无实用。

疏若即未断乃至相分缘故者。若入见道。烦恼种断
无名灭。本识则不缘。若未断见道烦恼种子。其本识
即缘之名增。若修道烦恼种子不断名增。本识则缘。
若未得不还果。本识即缘欲界修道烦内声也。又缘
他五境等者。意说。吉本识缘自扶根五尘。五尘即是
有执受。若本识变他身六扶根五尘。他身六扶根五
尘即是无执受。今立量云。本识变化身上五尘。变化
身上五尘。定无执受。内之外处摄故。如山河等也。故
故此中有量。准作可知也。

疏曰亲内种及业缘种变内外相者。若名言种。别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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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内身。及外器相故。通内外相者。若业种唯生内身。
不通外器相。何以故。业灭异熟。唯依有根身有。外器
则无。但增上缘摄。

疏有处说诸识必依缘乃至如前巳释。两义释之者
一持今不性巳为境。二为持令不坏能生见受。依有
本质乃至名教等本质故者。即如馀显扬等论说。若
六识缘五尘。则以本质五尘。而为本质。若本识缘器
世间。即以他所变。今为本质。若本识缘种子及五根。
即无本质。非诸有情种皆等故。如下四缘中解。若缘
龟毛或离蕴计我异界法等。皆以缘名为本质也。变
谓内果生熟差别者。即由种子熟故。而生起现行。名
生熟差别。又种子生现行。名为熟因果。种子未现行
者。名为生也。如愚意者。生者因能。变。者是果能变。一
者生变乃至即变现义者。问此变中。唯是前因能变。
其缘变中。即前是果能变。何故生变缘变中。皆假果
能变。答此生变即因能变。谓种生现行。现行生种子
种子生种等。是犹因能变。种子方生起果。能变现行。
故。今唯取能生种子因。名能变也。不取果能变。若第
二缘名变中。即唯取果能变。谓现行自證分。变起见
相分也。若生名变种子第八识生七识等并名为变
者。即从第八识中种子。生前七识现行。有种子生现
行。名转变变。七识生第八亦名为变者。即前七识能
变种子。变种子在第八识中。名转变变。问此文即约
七识熏成他第八识见相。见相而生第八识耶。答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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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也。缘无漏生种准此应知者。言缘无漏者。今巳说
若佛果无漏第八识。能缘无漏种。即无漏具缘故执
故生故三实。若因中第八识是有漏。不能缘无漏种。
即无执故实。意因中即有生故实。谓得二乘。及同初
地一圣位。其无漏种。不得生现行。即因中无漏种子。
有生故名实。若未得圣位。即无生故名实。故无漏种。
望未得圣位。第八识即无缘故。执故生故。三实总无。
若望得圣者。第八识唯有生故一实。亦无缘故。执名
实也。若至无漏种中生故名实者。其种生现行。现行
生种。即名因能变。即是果能变。即是此缘名为实也。
又缘无漏生种此应知者。缘者是藉义。不是缘遍义。
藉有漏种能生有漏识现行。藉无漏种能生无漏现
行也。若无漏之上有转变合现及。即除佛巳外馀十
地菩萨一乘。名从无漏种子生现行。无漏现行设熏
成无漏种。皆名转实。名无漏现行识上起相见分。即
是变起变收。

疏有漏诸识乃至准此应思者。即是变现变。八识之
上。变起见相分。本识缘自相分。前六识皆同缘相分。
故言应思。即根种子具二变义者。谓种子有二变。即
有生故名变。执故名变。而无缘故名变也。若五根亦
有二。谓缘故变。执故名变。而无生故名变也。外器唯
一者。外器世间。伹是缘故名实。而无执故名变。生故
名变。然汎中亦约少分。其根器唯约现行法而说。种
具二变。外器唯一变。若具变者。种根有二变。外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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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种具二实者。谓种子能生诸法故。即是有名生
故名变。第八识能执持有漏种故。即有执故名变。又
第八识能缘有漏种故。即有缘故名变。根具二变者。
谓从种子生五根故。其五根即有生故名变。又本识
能缘五根故。在五眼即具缘故名变。又本识能执持
五根。五根即有执故名变。外器具二变者。谓外器从
种子生故。即有生故名变。又本识能缘外器故。其外
器即有缘故名变。其本识不能执持外器。外器即无
执故名变。若佛果中亦因位中初义根种具二变。器
唯具一变。亦同彼义中。根种具二变。唯前作法七识
亦一者。前七识但生故名变也。

疏言不变者依此二门言可。解云。二门者。即是前能
变中转变变。现变变。转变合是生变也。变现者即是
相别。是此门缘故变。三门者。于前二门上。更加执故
变。除此二门三门以外。更无有变。离此三种外离无
变义。故言不变也。

疏若影像心不定有者乃至境无体故者。若言心起
之时。带彼相起。此对小乘法许说。仍不尽理。如缘真
如不带相故。若言有体生心。若缘真如。若因證缘见
分。皆有体生心。此解尽理。是唯大乘解也。

疏此如乘见乃至大乘皆别者。如前第一疏中。独无
不生俱无得起中解。

疏不尔果识境便狭也者。言此中者。即简持义。即简
者馀七转持取第八识。又简者佛果上第八识。持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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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位中第八识故。此中亦说因位本识。于自所缘缘
三种境。及法处及色处。不能缘馀。若不简去佛果位
本识者。即佛果上本识。亦解三种。境者即佛果本识
所缘之境。便狱也。至无漏位普缘一切。下文云。于无
漏位。能缘根境识。根谓六根。境谓六尘。识谓六识。即
十八界本识。亦能缘十八界也。二者影像相分为门
相乃至同一所缘是也者。若亲分为行相者。即诸识
有无不定。谓缘馀色等持即是相分。若證真如时。即
无相分。瑜伽说。同一所缘。即约亲相分说也。

疏其一切识或有或无所缘不定者。相分名行相者。
缘馀也。境变起相分。则有相分。相分为行相。或无者
如自證缘见分。或正体智缘真如。皆无相分行相。故
言所缘不定也。若见分若行相。證真如时。亦有见分
也。

疏或与小乘别体者说乃至小乘同故者。若大乘见
分名行相。即是同体。此解尽理。若相分为行相。即是
别体。相分与见分别故。今大乘说。相分为行相者共
小乘同故。又是共故。是以说之。若大乘有二说。然此
唯识论中。即说相分为所缘。见分名行相。自證名事
若集量论中。即说外本质境是所缘。相分名行相。见
分名事。与次一解别。今此亦约诸识定。有说今此论
中。说见分名行相者。即约一切识。皆有见分故。谓见
分为行相。自證名事。若集量论中即说。外本质境是
所缘。相分名行相。见分名事。与次一解别。今此亦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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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识定。有说今此论中。说见分名行相者。即约一切
识。皆有见分故。谓见分缘真如时。亦有见分。名行相
故。不说相分为行相。若说相分为行相。后智證真如
时。即无分故。故相分为行相。诸识不定有也。以不定
故。所以此论中。不说相分为行相也。或小乘别体者
说以影像为行相者。小乘因故者。然此论中说见分
为行相者。即与相分别体者说。谓小乘说相分为行
相。今大乘说见分为行相故。其见分唯四蕴。相分具
五蕴。即相分与见分为别体。若说相分为行相者。即
与小乘同故。此后解好。然唯初解无第二者。乃至故
颂二解者。然第八同时五所所缘种子等。唯有亲所
缘缘。而无外本质种故。故在第二解相分为行相。以
第八识同时五所智。皆亲相分行相相似。名同一所
缘也。馀心所相分。皆有实用。则虑本识相应五心所
相分。则不虑一。为实根无发识用。实种。无生果用也
不同萨婆多等许有行相乃至自体缘故者。彼萨婆
多宗说。外境为所缘。相分名行相。见分名事。无心心
所自能缘者。若大乘宗。心上有影像之相分。不离释
故。名心心所自能缘。或见分与自證。更互相缘。亦名
自能缘。彼萨婆多。不立有相分。但取心外境。无有自
能缘也。此说能所似摄于见相者。此论中言似所缘
相。说名相分。似能缘相。说名见分。其依他见分相。如
约遍于遍计二分也。若能似即是依他。若所似即是
遍计性。今取能似依他。名见相分。不取所似遍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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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名二分也。

疏或如馀人境者。比量云。如心正缘青时。其心应不
能青境宗也。因云许无所缘相故。喻如馀所不缘声
境。或喻如馀人境。然馀人境。唯馀人得缘之。自身不
能缘馀人境。故以为喻。馀人亦尔者。然馀人不能缘
我宗之境。我不能缘也。馀人之境。今立量云。馀人心
亦应亲缘自我宗所缘之境。宗也。因云。许无所缘相
故。喻云。如自我心缘我宗之境。或我心亦得缘馀人
所缘境。许无缘相故。喻云。如馀人心缘馀人境。他人
亦尔者。然疏中量云。谓馀色外诸馀声香等法。亦应
为此缘色之心缘。因云。无所缘相故。喻云。如自所缘
色等。自他量者。量云应许也。境外馀自身所缘之色
境。亦应为此他人缘他人境之心缘。因云。无相所缘
故。喻如他人自缘他人之境。或论中二量云。第配之
初属上后属下者。论中自境。如馀即配前。若心心所。
无所缘相。并不能缘自所缘境也。若馀如自故。即配
前。或应一一能缘一切也。

疏方名所缘不尔有如前说过者。若不立有相分者。
如前自境。如馀境亦不缘之。或馀境如自境也。无相
分故。此破正量部。

疏然佛地论第三四智三诤但论相分有无者。彼论
明无漏四智是相分。无相分有三师诤。有义。成所作
智。见相俱有。似为不能證真。有义。馀智根本智见有
相无。有义。妙观察大圆平等。三个后得智。见相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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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若定心等有缘作用许有实作用者。若心离境有
实作用者。便违圣说。圣说诸法无实作用故。故知有
境无心。

疏此中比重准之可解者。重云。心定有能缘用。以能
取境故。如灯。此比量不成。灯喻上无能缘用也。

疏又大众部心得自缘乃至与此等同者。即说外境
是所缘。相分名行相。见分名事。

疏缘自体者则不如是者。大众部等。四部同说。即心
自缘心。若别缘色等相。则所别起行相。若心体自缘
心体时。则不谓别起行相。为能所缘心为所缘。所缘
能缘俱□□心体更无别体也。但心解即是所缘。谓
别起行相也。若萨婆多宗。不许同时心心所得相缘
也。由如两人并面同观自像。其人两互不相见。心心
所法。同缘前境。则不相缘。又心心所不得缘俱时四
相等。如眼识不见眼。眼近故不见。心心所不缘俱时
四相等。亦近故不缘。

疏以大乘相见分即彼宗乃至有见相分名也者。彼
小乘。唯有三名。一所缘。二行相。三事。彼宗不立有相
见分名字。今者大乘时。将自宗见相分名。与彼小乘
宗。立色名也。

疏行相言似不立善等者据相似乃至无有差别者。
前明行相中。不言等字。但言相似与相似等。更无别
义相似。即是等无有差别也。

疏相离见应有是二法故如心与所者。此即是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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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相分见无别解者。依漏馀从识门说。相即识故。若
差别论者。相分通五蕴。见分即四蕴。相分通十八界。
见分唯六识。并七心界。如心与所有别体也。是二法
故。如心王与所者。若心心所。亦不一不异。若自他身。
即有异也。

疏大乘心得自缘者。自證解释證分缘自證分。名心
得自缘也。大乘立有自證分。别有返缘。小乘不立自
證无返缘。

论此若无者应不自忆心心所法如不曾更境必不
能忆故者。更者经也。如曾经境。被释分曾缘。后时能
忆念。即是曾更忆也。即相分被见分缘。如曾不见事。
见分则不能忆。如光时释人后相逢巳。遂言省巳前
何处相见。相见分者。即是见分。见分者。即被自證。自
分能见故。由自證分见分故。见分经曾之事。自證能
说也。

疏心昔现在曾不自缘乃至以不曾为相分缘故者。
巳成心者。即是见分。则此中意说。若相分曾被分缘
其见分。后时熏见相分时能应境。相分曾不被见分
缘。后时见分。不能境相分。此见分亦尔。若见分曾被
自證缘。其證分后时能境巳灭见分。若见分曾不被
自證。后时自證。不能忆巳灭见分。如先时释人经别
多日。后熏相见。即言何处省能相识。何曾相见之言。
即表自證曾缘见分。此亦粗相證。然唯识论文作彼
论。亦立自證分。且言若无自證分者。如不曾更境。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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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忆故。所有道理。与理此问相似。然唯识上下。有
二处文。初后文何即被他难。若无实我。云何得有忆
识等事。论主答言。由数熏习。得有如是忆识等事。此
解最好。由好数习得有忆识等事。由如作学人。由数
数熏习。得有忆识。后时即能解义。又巳下文言。由想
为念因故。念能忆识。即由想取缘。与念为因。后时念
能忆忆识也。此解亦好。若今此文中言。由有自證分
方有忆识等事。此处论文。不及前二论文也。

疏除宿命他心智等者。如佛宿命智。若缘自身过去
事。则是曾更之忆。如缘他众生过去时事。皆能知之。
即名是曾更之忆。是曾更之忆种类故。下文云。念能
缘曾习种类。今此疏文。正取宿命智。不取他心。起。他
心起以为缘现在心起。不能缘过去事。或兼取他心
智。能缘现在心。亦有曾更心境也。若死生智。能缘未
来世境也。识受等体有差别故与小乘别者。然小乘
中。唯立四种。谓时依行相所缘。此四智皆同。且如眼
识同时心王心所起时。即同依眼根。名依同也。又心
心所因时而起。即无前后。名时同也。此时同依同。即
与大乘相似。更不诤也。若所缘及行相。大小乘有差
别。若小乘中说。本质境是所缘。即同一所缘名所缘
同。若行相中。即心心所。同缘青等时。皆常青相。青相
似名同。若新俱舍论。即分明缘释行相。常有相故名
行相。若古萨婆多。虽说有行相。不分明解释也。若大
乘中。即说所缘相似心心所等因缘青本质。别带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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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相分。相分有相似故也。若行相分别。行相即是分
识以了别为行相故。若心取总相。若心取总相。若心
取所兼取别相。大乘中。立有五法。谓时依所缘行相
事。若大乘说。小乘宗亦有五法。谓时依所缘行相事。
即此论云。见分名事故。与小乘同。若小乘说。非但心
有能了。馀想受等亦能了别。但受能领纳。馀心及馀
想等亦能领纳。非但想能取像。馀心心所亦能取像。
然于中。有正有助。若心王即生能了别。馀心所即助
能了别。若受正能纳领。若馀心所即助能领纳。若想
正能取像。馀心心所取像也。相分难不同然极似如
青为境诸相俱青相似名同者。此中意说。即彼瑜伽
论文同一。然此唯识论文释也。彼论文云。同一所缘
者。即青相分。相似名同。即与此论文所缘相似意势
同也。或可得转此论文。然彼论文。此唯识论者。所缘
相似。相似者是。同一义。此即此论云相似彼。论同一
所缘也。此中有行相与见分乃至故一行相者。即
约诸相分上上青皆相似。故说名境。据总故名为一。
七见分各别故。名为相似也。然此论中。即约实而言。
即云所缘相似。行相各别故。二论各据一义。亦不相
违。

疏又彼约疏所缘缘乃至非是相违。此第二解云。瑜
伽论文云。同一所缘者。据所疏所缘缘。本质体是一
故。或约正体智。缘真如说。若本质。若真如。俱是一体
故。名同一也。此论所缘相似者。约亲影像相分说。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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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所众多相分。俱言相似。此论约亲所缘缘说故。此
论亦言。而时依同所缘事等。既云所缘。且约亲所缘
相分说故。二说又不且相违。又此论约后得智。瑜伽
论约根本智。證真如说也。果是何义成满因义者。然
一切果者。是成满义。如人欲将尺量物时。本意欲知
前尺数多少。知彼前物尺数多少。即是成满义。今此
亦尔。知心缘境。本意知前境竟。为虚为实。为好为恶。
若知心前境虚实好恶时。即是成满。名量果也。然有
二师乃至然性不同者。二师者。一即是陈那巳前师。
一陈那巳后师。名二师也。若巳前诸师。但说止知之
时。即有能取之心名见分。所取境名相分。能取即是
识体。亦不别解释量及量果。其巳后陈那出世。即分
出三量。即说相分为所量。见分为能量。自證分为量
果。其巳后护法出巳。即分出四分。即以自證證自證
为果。物前后有此二师。释量果也。又二师者。谓天亲
巳前。即立见相二分。若陈那巳后。即立三分。与第一
解同。犹如外书说伏羲造八卦。巳后文书始出。而巳
后依八卦。即译出八八六十四卦。巳后孔文。依六十
四卦上造十翼。而解释之。翼者。谓上彖等也。谁为量。
如前量云。其第三自證分。亦应别有果。因云能缘摄
如见分。现量为比不为现果问答亦然者。外难曰。现
量得为比果。比量应为现果。答曰自證是内。为外见
为果。见分是外。是不得与内为果也。内外难缘难例
亦然者。外难曰。自證是内。得为外果。见分是外。应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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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为内果。答云见分唯缘外。不得与内以为果。自證
体是内。为缘内故。与外作果。外难曰。见缘相名相缚。
自證缘见应名见缚。答曰可然。亦名见缚也。

疏见缘相缚自證应亦尔是缚无失者。外难曰。见缘
于则许名相缚。自證缘见分。应名为见缚。答曰。据粗
相说。名为相缚。若委细说者。自證缘见缚。

疏如五识境缚仍是现量收乃至如末那章者。五识
缘有相缚。乃是现量收。自證缘见名见缚。亦是现量
揃也。如五识中。虽起烦恼。以为亲證体故。故是现量。
若第七末那识中。有烦恼自非量收也。然下文中。第
七识处。即名末那章也。即解相缚。不可见分一时之
为量以相违故者。不可说见分。一刹那中。缘见分时。
即起非量。其见分又是现量。其见分。即与三不为果。
以一时量非相违故。

疏若时现量应为第三果难也者。外难曰。见分比量
或非量。则不许与第三以为果。见分若时现量。应为
第三果。答第四唯是内。又是本故。得为第三果。见分
纵现量。为缘外故。又是未不得作第三果也。

疏此现量亦不缘三者。意说。此见分。拟起现量时。见
分亦不能亲缘第三自證分也。以见分缘起心相分。
相分定心。亦不能缘也。

疏答曰义亦可然此文影显故无有失者见分缘所
缘相分。见分亦得名所缘。经境为名也。下论文。即谓
名识乃至法识。即是从境为名也。此亦说从根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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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得从境为名影互也。又如他心智缘他心。人能缘
心时。即见分名所缘缘。

疏为色等难皆应准思者。外难曰。见缘于外。则许名
外。见缘于色。应名色识。答可然。谓名五识。从境为名。

疏若为相分心必非一乃至或前后心者。自證缘见
分。一体义分。又准是四蕴。若相分心体。即是则与能
缘见分。是别种生。或相心缘他别人心起。或后心缘
前前心缘后心。皆是相分心。则不能缘虑。缘第四时
以谁为果乃至此义应思者。外难曰。始相分是所缘。
见分为能缘。不可所缘相为量果。如自證分缘见分
时。不可所缘为其果。若第三缘第四时。亦应不可所
缘为量果。即以所缘乃至例此因故。此答语也。如第
三缘第二。第二通二量有别。不可所缘为量果。如第
四缘第三。第三唯现量是内。即巳所缘为量果。第三
缘第四。第四唯现量。即以所缘为果。例此因故。无色
本识见分乃至过如前说者。此是正义。如种子博附
自證分。住即见分。缘自證分上种子功能。其自證分
即缘见分之功能。其见分。但缘自證分上种子功德
其见分。即不能缘自證分上能缘见分之功能也。

论云或量非量或现或比者。问既言非非量现量比
量义巳是。何须上二字或量。答云或量者。对前非量
为一对。然非量中。无多差别故。下更不明前量中。有
差别故。即有二种。谓或现此比。佛即不尔者。如下文
有二记。一云佛果上自證分證自證分。若缘外于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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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證自證分上。名实起相分缘也。此解杂乱。若别识
上。可许变起相分。既一识上。其见分自證證自證上
名变相分。即有一心之上。三重相分。故为不可。由此
第二又解云。其佛果上。唯见分能缘一切境尽。故成
遍智。其第三第四分。亦唯缘内不缘外也。

疏三四二分由取自證故现量所摄具所能者。即是
第三分。第三分第四分故言二分。此第三分第四分。
此二分更互相缘。俱现量摄具所能缘也。此中有难
如得及生得得非得生生非生法不立第四得及生
者。此文即是萨婆多等。难曰。如我宗中谓。文生生本
法大生不自生。要须小生生大生。更不立第四生。如
大住住本法。大住不自住。要法小住住大住。更不立
第四住。谓大异异本法。大异不自异。要法小异异。更
不立第四异。谓大灭灭本法大灭。不自灭。要须小灭
灭。更不立第四灭。谓大得得本法。大得不自得。要须
小得得。更不立第四。汝大我见分缘相分。自證分缘
见分。更何须第四分故。小宗中说。得与生相似。谓本
生生本法体。小生生大生。即大得得本法体。小得得
大得。然得有两种。一者法得。即是大得也。二者得得。
即是小得。然大得小得。即是不相应行中得也。若小
生大生。即是不相应中生相也。如萨婆多。立三种法。
一小得。二大得。三本法。小得得大得。得向前本法。大
得亦向后得。小得之上。更不立小得得。又生法大生
生本法。亦能生小生。小生大生。更不立有第四。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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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唯有三法。汝大乘。应见分缘相分。却缘自證。应不
立第四分也。本法者。即思倍等是也。

疏彼但成熟生长功能者。成熟者。即是大得小得也。
生长者。即是大生小生是。据功能别名为非即乃至
体用异名非离。然此第一解非即。与第二解。相似然
少别。谓相分是所取功能。见分为能取。若自證分。能
缘见分之功德。若證自證分。即是识体功能。若第一
解中。即四分功能别。故名非即。其四分用别。其体无
别名非离。即四分体。即是唯识也。第二解云。四分能
缘所缘。实名非即。无别种生名非离。然中亦约缘无
为过去未来等独影境。名四分同种也。不即不约现
在五尘境见故别种生也。此二解中。前解为胜也。

论所取能取缠者。非是八缠等。何以故若唯染心中
有见相四分。可言是八缠等。既三性有漏心中。皆有
四分。应知此言缠者。不是八缠。但是心心所见相分
起时。相扶相詑相勺边义。名为缠也。

疏相及粗重二缚者。若烦恼种子。若无堪任性。皆名
粗重。真如非外以见分用外故亦不得缘者。然准对
法论说。论内外法。如彼论说。何法名内。何法外。答谓
十八界中。六根名内六尘名外。六识名中。问又云欲
界中五尘境名外。若无色界俱慧。及真如等。总名为
内。然色界难有色触声三尘。其色界心多缘之起。故
总名内。然今此疏中。说真如名内者。准对法说。又今
此论中。后二名内。相分名外。由见分缘相分故。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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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亦同名外。虽真如名内。其见分亦能缘之。然疏文
中。言亦不得缘者。即疏文错。问六尘是外摄。真如既
在法尘中摄。如何真如非解。真如非解如何见分。不
得缘之。答所望别也。若真知与诸法为实性边。其真
如即名为内。若真如是所缘境边。即是法处法界摄。
即真如名外也。言不得缘者错。

疏若尔内心应非外果此义准可知者。外难曰。内外
别见分不为果。内外异内不作外果。答外见通三量
缘外。不得别内果。自證唯现量体。是内故得为外。

疏或摄为三果体一故摄四入三者。即立三分家。谓
相分是所量。见分为能重。自證分为量果。故三分中
果体唯一。摄四为三也。此上四类名一别义又皆不
离识故并名唯者。言四类者。为指四分。为指上识心
心所色真如四类。

疏颂曰虚妄取自心是故心现在者。虚妄者。即能缘
心。不證实故。取自心者。谓见分相分。相分不离心。不
云为心。是故心现在者。谓见相分。俱现在故也。若论
中由自心执者。即是新译颂也。此颂非唯一心如境
更无异物者。意说。此颂中唯言。唯有一心。即于境界
中。更无异于此。一心言如境界。更有种种色声等事。
问曰今此论中。或摄为三。即就陈那三分。或摄为二
即就难陀二分。或摄为一。即就安慧一分耶。答此中
总是护法义。不是馀师义。

疏又第三分为行相缘第四乃至返覆理齐故者。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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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缘第四。第四即是果。第四即是自体。第三名行相。
第四缘第三。第三以为果。即第三为自体。第四名行
相。返覆理齐也。又难云第二量非量馀之二分唯现
量者。此文即是假定宗。以论有说见分量非量。馀二
分是现量。即外人假定见分量非量等。而生下宗难。
谓见分量非量。亦应见分染及乐舍别。乃至除二分
应不染。乃至无为无漏等事。第二染非染非染即是
现量。染者即是非量。

疏又量非量殊在乐舍应异者。外难曰。第二量非量。
馀之二分。唯现量。第二在乐异。馀之二分。唯是舍受
也。答曰文义是同故。是舍受等巳下有三对。一二和
三性对。二四谛四念对。三五通五眼对。如前由见分。
或时量非和三性量。后三一向是现量。是故有此诸
虽。具生解者。并约见分说巳应知。

疏又心若自缘即有因果者。境为因心得生故。即境
是因。心是果。若约量果。即相分为所量。能自證分为
量果。即见分为因。自證为果。若由自證生见相分故。
即自證为因。见分为果。能所作者。即自證为能作。见
分为所作。能作见分是心。所作即是善恶业。难言。应
唯有能作心。而无所作事。或能作是心所作屋宅是。
能所成者。即能成是自證分。成所谓见分。巳后皆准
知。能成即因。因者即是心。所成即是果。能所引者。能
引是心因。所引即是所境。或是心家所引果也。能生
者。能生是心因。所生即是一切境法也。能所属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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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婢。是能专主是所属相分。为能示见分。是所示也。
能所缚者。如绳是能缚。人是所缚。烦恼心为能缚。诸
境界是所缚。能所相者。所相诸相伏诸法心为心能
相。由心二发起所相法故。能所觉者。能觉是心。所觉
诸法是。若无心外法。如是巳上诸法。不得成也。

疏亦不应言二缘生识三和生识者。二缘生识者。下
论又云。眼色为缘生眼识。眼识由根境二缘生也。既
有自證生见。即有识亦生识。二缘不成。有三缘生识
故。三和生者。谓根境识三也。今既有自證分生见分。
应亦识生于识。三和不成。合有四和生识故。

疏亦不应言恶心遍体皆是木善者。外难云。若见分
自證分等。同是量非量。可许见分是恶。自證分亦是
恶。即是恶遍心体。见分是恶非恶。非恶自證。应是正
智。以自證分能缘。恶起是恶故。云是正智。见分是恶
不善。自證是正智。恶心则不遍体。答自證虽是理量。
亦是恶不善。同见分是恶故。若现量不是恶者。五识
既有恶。应不现量。故知。不约现量说有恶也。

疏其四念住亦应无别乃至法念住等故者。身念住
者。缘身上十一种色故。受住者。缘受蕴起故。心念住
者。或缘六识八识起故。法念住者。前三念住外心所
法。或慧等是。此四念住。皆以慧为体。若自證分缘见
分者。即慧亦自缘慧。但名法念住。以为慧自證分缘
慧见分故。则除三念住。皆悉不成也。慧则法念住中
摄故。今难有法念住。疏又四谛起乃至道起等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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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疏中。有约无漏心缘四谛。不约有漏心中。作四谛
也。故论中问有漏无漏。皆作四谛观。于十智中。有何
差别。若无漏心中。作四谛等观。即有四谛别。谓名苦
智集知道智。其无漏心缘四谛。即有缘苦谛智集智
灭谛智。若无漏心自證分。自缘见分。唯有道谛智。则
无馀三智谛也。以无漏道自證分。缘无漏见分故。若
加例行位有漏心中。作四谛观。其有漏观心。即是世
俗智摄。若心不缘自心时。即有缘苦缘集等四谛知
别也。若有漏自證分。缘见分者。应有唯有漏苦集智。
而无灭道智。道谛是无漏。灭谛是无为。以为心因缘
心故也。

疏又宿住智亦应不成智现在故者。宿住智合缘过
去。现在自證分。缘现在见分。唯缘现在法故。应宿住
智不成。又死生智。亦不得成。何以故其死生智。即缘
未来。既在死生智。自證分。缘现在见分时故死生智
缘未来。亦不得成。

疏又若知他如自者。若他心智缘他心。可名他心智
心若他心智。自證分缘自见分。即名自心智。不名他
心智。

疏知自如他返难亦尔者。外难曰。知他心如知自心
者。知自心应名知他心也。

疏又用二故体应非一。解云。二解用者。谓见分相分
二用。体应非一者。谓自證分。外难曰。既有见分相分
二用。其自證体。亦应有两个自證分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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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如灯自照其喻不成喻无能缘等心有能缘等故
即有因法自相相违喻所立不成过。解云。若灯上即
无能缘心。若见分上有能遂故。如灯唯照他心。不能
白照也。量云。心定有能因缘能照故。灯此他量。有所
立不成过。灯喻之上。无有宗法能缘所立故。灯喻唯
自照。更无别照其心。则别有能照。既为比量。则无同
喻过。又有法自相相违过。他外人云。汝心定无能因
缘能照境故。如灯喻也。此比量。出佛地论意。成见分
心。有别能缘。即是自證分。

疏又灯若性照更何须照者。灯性自能照。更别论别
物照。见分自能缘。更不论自證为能缘也。

疏若非照者应非能照体应是闇者。若灯是闇。则不
能照。若见分是闇。应不能体闇故。

疏然佛地第三卷有解灯照难无解者。彼论唯难灯
不照。如何心自能缘。馀难皆无解。解难依见一分说
疏然他界无为无漏缘等依见分说非自證故者。外
难曰。若自證分缘见分。即心缘自心。即缘无为无漏
他界等。皆不成。谓心缘无为时。若自證缘见分。应名
有为缘。有为缘有为。不名缘无为。又如有漏心缘无
漏心。缘无漏时。自證缘见分者。应名有漏。不名缘无
漏。又心缘他界时。若心自缘心者。应自界心。缘自界
法。不名他界缘。若依自缘分说。即有如前诸妨难解
者。唯依见分缘本质说。即无诸妨难故。前他界缘缘
无为。及缘无漏。及他心智。宿住智。无生等。皆依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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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本质记。即无过失。

疏又以坚执名非量非比非现證名非量。解云。然邪
见见分。有邪执故。不亲證境。故名为非量。若耶见自
證分。缘见分。见分亲證故。得自相故。故是现量。假是
染心自證。亦见现量也。

疏如五识中贪嗔等乃至故现量摄者。虽馀六识等
自證分。是现量摄。若是染时。三分总皆染。不是见道
染。非染自證则非染。三分总皆染。又如五识。虽有贪
嗔痴染。或由意识引起五识中。或五识虽是染。为亲
證自体故。故皆现量。馀识中自證分亦尔。虽染何妨
见现量。若是染故。令自證分亦非量者。五识中亦是
有染。应当亦是非量。故知不可也。五识虽有染。亦是
现量故也。不癈第六识中。善无说心。是非量。

疏于四分中八识三慧三量因果者。因位五八识唯
现量。第六通三量。第七唯量。若至果位。八识皆现量。
三慧者。若因位中。第六识中。即有闻思修三慧。闻思
修中。是比量。修慧是现量。若八地巳去。义说闻思慧
皆现量也。若馀七识。即是无三慧。若至佛果位。八识
中皆有修慧也。

疏若唯识理唯自心变乃至亦名不共相者。此言共
中共者。一切有情。为同处变故。相似故不可。巳上止
别得。此是自他变。名之为共。若约唯识道理。皆自心
变自得用。变山河等。皆是不共相。皆是自种生故也
疏一共中共如山河等非唯一趣用他趣不亦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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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起不亦能用者。此山河等。非唯人趣得用取薪用。
馀趣亦能用之。如狐狼师子等兽。山中居止。亦能受
用。此疏中长读之。则可解也。

疏下文难言虽亦变化。根者。即是不共中共。则阙不
共中不共。此师不正。若自身不许变化根者。则有不
共中不共义也。

疏既有此四即至下文一一配属者。论文止皆。有此
不共等四义。随说配属。

疏问曰亦如色中形影假法第八缘不者。形者长短
等是。影者光影明闇等是。若第八识形色长短等假
法。不缘之。若无影明闇等。烟云尘雾等。是青黄赤自
显色差别。若本识若五识。皆能缘光影等也。若曰光
名光明照人有势气。若用星火馀等光。皆名为明。若
近火虽势离火。远虽见火光。即无势气。由是但名为
明。唯曰得名光。火气成烟。势气成云。细土上腾名尘
地水气名雾。答曰不缘如所造偈乃至此为正者。又
解。然第八识。于色尘中。唯缘青黄赤白四种实。不能
缘影光明闇等光。影光明闇等光但是显色上差别。
其第八识唯缘触尘中实四大。不能缘触处中。涩滑
等二十四种假触。问若尔如何前说第八识。得触尘
中怡过。自触违烦烦疲触。第八识。唯得触尘中实四
大。其六识于身根门中。即得触尘疲息等触也。或从
本识。其第八识缘实青等时。亦得假长等。伹依青黄
等而立故。若第八识缘触尘中四大时。亦得涩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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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尘也。

疏缘可造时即缘四大依实故如长等同者。本识若
缘青时即是长等也。若缘四大。即是缘涩滑也。然长
短即法门中。别说为假。若涩滑等。则不别分出。但依
四大上。假说其实四大。不造涩滑等假法也。问上二
界中及十地。并作受用身。及云中加行三界身。云乃
至地狱。畜生。鬼。乃至大中。此等中未知。皆有共中不
共四不。问第六识中缘境。作共有行解。即能熏成共
相种。共相种后时生现行时。即能变山河等。前五识
缘境时。即不能作共有行解。如何能熏成共相种。答
五识虽不然作共有之行解。五识中所熏得种。是第
六识家种类故。所以五识中。所熏成种。即名共相种
也。

答由业相似故乃至自心碍不碍故者。业相似者。即
由第六识缘山河。非作一切。皆能有行解。即熏成种。
即是同业。后此种生时即。共变山河等。是有不碍。于
一处中。即有多人等。同处共及不碍。问若六识中缘
境。作共有行解。即能熏成共相种。共相种后时生现
行时。即能变山河等。其前五识缘境。即不能作共行
共行解。如何能熏共相种。更应问法师如前解是不
相似者。即是自心上等石即有碍也。能业变共者。由
如林中生麻。麻中生林。不相障碍。同处共变亦尔。由
前生中。第六识缘地水心。作共有行解。不作别解。逢
熏成共相种。今生中共相中。种生时同处变。他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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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碍。由无始来。于木石等。心作碍解。熏成于种。今生
中心上木石。还有鄣碍。如自身手打他人身。亦是自
心上相碍。他人身上上扶尘。持自家心变。由共他人
扶尘。同处损自扶尘。他人亦即命终也。

疏由随顺缚相顺生者。此文意说。由多人共造同一
业。相随顺故。还于同处。木石等相随顺。反不相障碍
也。

疏彼虽说四尘与此相似如山河等者。彼瑜伽论。但
说外器四尘等。同处共变。若此论即兼说身上扶尘。
立五根同处共变也。他心上者乃至此义应思者。意
说。心上反作百千灯明。百千灯明皆不相碍性。方益
映不碍。如灯小明。则违日月大明。若将明置者日光
明中。即相即相碍。如日光明。而灯光今不现故。灯光
与明相违。今此亦尔。名心上百千灯光不相碍。而喻
多人共反。而喻多人。木石心不相鄣碍。若灯光与日
光相违。即喻自心上木石。遂碍自心上木石也。

疏瑜伽等说于外器乃至为是谁变者。此中问意。引
瑜伽文而为问也。瑜伽意说欲外器欲界有情同业
共变皆文差别经文既一切有情业。增上为共所变
故。未知上界为是谁变。故为问也。

疏螺𨲙梵王亦是此类者。问此人是何禅梵王。文是
地菩萨。即是维摩经中梵王。答王是十地菩萨。亦能
变净土也。

疏等取二乘诸小菩萨。其二乘异生。及地前诸菩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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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不能变。地上十八圆满。他受用土也。今此中言净
土者。皆是十八圆满净土也。

疏此索诃世界者。旧云娑婆。今言索诃。为声相相似。
翻名堪忍。馀方净土中菩萨行。菩萨行时。无有恶人
恶事苦恼之所恼。言不名堪忍。此方并行事时。多有
恶人恶事之所恼乱。此菩萨能堪忍之故。说此世界
名堪忍世界。又解此方众生虽有众苦所恼客无不
求出离。遂取生此处。说此众生。名为堪忍。故说此土。
名为堪忍。后解为胜。

疏亦在此界灵鹫山等者。说山中有执云者。若说报
土道。于一切今此土山中有不言唯在此有以遍十
方有故。此论实净土净处。皆有为说法华。在灵鹫山
中。亦指常在灵鹫山。及馀诸住处。有漏净土。外法实
生。亦能熏者。有漏大化云。中有加行住菩萨。能变之
得生其中。若资粮位菩萨。及外法果生能变不能生
大化云中。其十住位巳前。外法异生。亦别法能变。加
行位中。所见有漏大化云。若第十回向巳去。即能变
之。问言有大化。云出何经论文。答即梵纳经。周千华
上。皆是大化。云大化佛。问何名外法异生。答若至十
住第七心是不退。名内法异生。是佛法故。若外道等。
名外法异生。不立佛法中故。

疏一云次生者变。即色界等有情。现受此身巳。次身
即成生欲界者。其有情。虽身在色界中。亦第八识。而
言欲界。若经多身方生欲界者。第八识不变欲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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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可应生者。其人多经十生巳后。应生此欲界。其第
八识。亦变欲界。今此解取应生者。变至成劫以来。今
生此处。若前解取当生者。如在有顶拟下生成。不废
欲界类度成惟者。此解不及后解。

疏何故瑜伽五十一云彼识不成。实器缘之。若圣者。
不下生故。则彼识不缘下器故。约不定境。此师反器
缘之。若圣者。不下生故。则彼识不缘下器故。约不定
境。此师不正义意也。若正义宗。令此瑜伽文。则上界
有顶。不变下界。是不缘外器。

疏问圣定不生无间之处乃至长寿天亦尔者。无间
之处罪人受生长寿天处外道受生圣者。既不生应
当不生应当不反也。长寿天者。第四禅中无想天。是
云外道生处。

疏答此问言即现所居地界故得。解云。圣人在欲界
亦反地狱。虽往地狱。以禅通力。而不变罪。亦得受用。
为同地界故。故变之也。若圣生第四禅天上。变长寿
天以。同变异故也。有义。若尔器将。坏时。既无现居及
当生者。即劫坏巳。又二十劫空。二十劫空巳。即先成得
大梵王。经十四五日巳。即上界有一有情命终。生大
梵天作梵王。王独住半惟灭。多劫心惟不。亦方诸梵
子。来生梵众天等。即初禅有梵王。即初禅有第八识
变。又他化自在天中。既有情。有情第八识。即同变下
风轮乃至七金山大地等。又劫惟时。有情渐生上。如
是大地火。乃至他化自在天。有情生上。如是灯初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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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众天时。大梵王。方命终上巳。此世间无一有情。经
万年三万年。三万年方烧世界尽无成劫。初成时大
梵天王宫。无第八识。变乃至他化天。初成亦然。又器
正推时。欲界有情。既生上界及初禅中。有情亦生上。
既欲界及初禅中。既无现居。及当生者。其欲界火等。
是谁第八识变耶。故知同地傍变为胜。现地欲界反
为故者。乃至此界有情当生者。此文即是后第三师。
欲由正义。先破前第二师。汝第二师。何故伹说现居
欲界者。不说馀世界同其欲界者。而得傍变。此欲界
即同地同界。傍得变汝。何故伹言此间上三禅中有
情为生欲界变欲界。何故不说他方上三禅当生者。
而亦得变。此方欲界。又成器时他方三禅乃至故我
今破者。后师云。亦如此方起二交惟三千界。下三禅
等后成此方下三禅器时。即他方界中。第三禅中。有
情即傍变。此方第三禅器。此方第三禅器成已。即从
他方第三禅。有情死巳。即生此方第三禅中。而遍净
天。而受六十四者。乃至下二禅器。亦破能故我即许
三禅有情而傍变。此方三禅。何故汝前师。唯许第四
禅有情。当生下三禅巳。而在上地。变下三禅也。前师
许与许是。即说现所居。此三千界有情。而在上变下
也。

疏如大众部无色有色者。此师许无色界有六识六
识身必依色根。始得起也。俱舍论中。虽大众部。四无
色界。既有色身。何异欲色二界。彼师答曰。无色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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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身为细故。得名无色。馀二界粗也。又难曰。无色界
既有色身色。身细故得名无色。无色界色身。细于欲
界色界。望欲界应名无色界。彼师答曰。色界色身不
是最细。是中间细故。不得名无色。无色身。最极细故。
所以得名无色又难曰。无色界。望前色界最细。得名
无色者。有顶天。望下三无色。有顶最细。独自有顶天。
得名无色。下三无色。既粗于有顶天。应不名无色。由
此道理。彼说非即。是俱舍论文中。破大众部无色。有
云色身文也。既大众部师说。无色界有色身。即说无
色界。有别处所。而在色界上故安置。若大乘及馀宗。
即不说无色界。别有处所。

疏如梵王下别变为地者。梵王至欲界地上。由如沙
上著油。油即直下文。如面中立。又如云中行。皆陌入
也。必法别变他方乃得住。又如大般若经第二说。如
欲行欲界地上。必须别变金刚。始得如行住也。何以
故。欲界地粗疏如身渐。若不变者。直陷如入地中也。
须变之。

疏若尔圣者于梵宫自地及地狱自地者。若小乘圣
者。即许生梵众梵补天。必不生梵王天。既是不生。应
不变。大梵王所居之地。及地狱亦尔。今亦初小乘圣
者。不生大梵为问若菩萨则不然亦生大梵王天也。
即是第八地菩萨及凡夫。皆作初禅大梵王也。以得
自在故。若二乘人。则不生彼天中。彼天中为有梵王
执乘有邪执。不生大梵天也。意说。不还不得。生大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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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其不还果。生梵补天。以不见大梵王故。又不生
大梵王。梵王夫虽与梵补同是一地。其不还圣者。即
不变自地大梵王宫。以此唯知空圣者。生无云广果
天中。其第八识。不变无相天宫。以圣不正彼天故。又
欲界圣者。更不入地狱故。其圣者。第八识但变地狱
处所。即不变力山等苦具。然据实言。其不还既是圣
人。亦曰大梵王。其圣者。第八识亦能变大变下也。今
者。亦总相故。言生梵补天。若圣若凡。皆不见梵王。亦
不变梵言也。

如大梵变及孤独地狱随有情多少变之者。问地狱
有情。亦能变馀人中胜处。答能以同地故。亦能变之
若大梵天王。唯变大梵王宫殿。若云一人受用。唯一
个孤独地狱。即此人独受此孤独地狱也。以护月通
缘三界故。上缘下器乃至不可用之者。问前缘器中。
唯有月藏。而无护月。何故今者。言护月光无也。缘下
器色蕴。其月藏师。即是护月师。更无别也。

疏无色缘种亦有解云乃至言唯缘种者。此护月师。
经从种依见分住。自證分缘种子。巳上无色界见分。
许缘下界器世间色。瑜伽论说缘种者。约自自證分
境见分。反缘下界色。即此论文。前二师不正义也。若
第三师义则正也。真如即自證分者。意说。真如即是
诸法自体也。

疏设佛见分缘于自体乃至非相所缘者。然佛见分。
返缘自證分。即法反相分而缘之。即有四分。若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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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分而缘尔者。即无四分之义。若尔心不识缘应名
唯识者。此中问意。无漏种子。依识自识證分故。种不
离识。名为识变。其真如实性故名唯识。既心所法。不
是识变性。又不同种子。依自證分。其心所不同。色法
是识所变。其心所法。应名唯识也。心所不作之自体
者。然心所法。不依识自性分住。其心所不同。色法是
识所变。其心所法。应名唯识也。

疏应名欲界系此义应思者。若生现行。则通三界系。
若是种子。唯是一界系。又解界系缚义。三种不可。随
识一界系。后解为胜。前不好。

疏亦应烦恼种随识非烦恼如是一切皆如理者。有
二解。若准前因果。善等性故。亦若善等者。此烦恼能
熏现行。则通不善。若所生现行。亦通于染故。烦恼种
子。不得随眠。名无记故。

疏问大乖所缘本是乃至境亦随之故者。今此问有
八识所缘本质影像。皆名合为问相分。皆随见分。自
问地所系。

疏此间生变是上界乃至缘欲界身者。此人身在欲
界欲命终。第六意识。起上界爱见分。而缘欲界身。恐
身死后而生恶道。即是上界爱见分。缘欲界身爱起
相分。相分随见分故。是上界同地系也。即是下文谓。
生欲界即起欲界爱。于色界受生。即起色界受。于无
色受生。即起无色界爱。即是九种命终心。俱生爱俱
故。即是相见。皆同地系。何故不同第八识相见别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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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第八识是一界系种。通三界系。第七缘第八相分
亦然者。即第七识缘第八识。所起相分。亦与见分。同
地系也。

疏此非菩萨生彼化者。若地上菩萨。不生无色。若地
前菩萨。亦许生无识变宫殿之香。或是广慧声闻。亦
能变化。此声闻有智慧多故。名为广慧。故言利根。

疏又下菩萨入彼界定变。宫殿之香多。是地上菩萨
能变。则令馀同类菩萨得之。

疏此同前难何劳为證者。此是疏问难语汝难言。见
分相自地者。今解相见亦有异地系也。又此文是问
也。此意。问云汝若作如前解者。还遣得前难。何劳引
文为證。由此义故。次下疏文。更作别解。后解胜。

疏若不尔者本识亦但随心乃至无识持故者。若不
许本识见相异地。欲界本识。不许持色界。天眼耳相
分起者。护天耳根无识持。应当惟烂。为无识能持也
疏若一身中起二界身俱是实有者。若欲界一身中。
起天眼耳根。欲界本识不执持。仍别实有体者。即有
欲界身。及天眼耳身。二身成就。则众生界增。为有二
义身成就故。然此疏文亦是理。若第八识持天耳。岂
即八识天眼耳。即欲界系耶。故知虽欲界第八识持
彼天眼耳。仍是上界系也。相见分不必同性者。若约
三性以论。即第八识。即是独影唯从见。即三性种子
随第八识体。皆名无记性。乃至五根五尘。皆是无记
性故。约性言之。第八识缘种子等。皆是独影唯从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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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约界言之。第八是性境不随心。即种子随心。即种
子通三界识。唯一界系种子。不可随一界系故。第八
识。虽一界系。得缘三界种子故。第八识缘三界种子。
即是性境不随心。

疏如二禅巳上起初禅眼耳身识乃至相见别地所
系。此有二解。一云或有一类身。在界生得初禅天眼
耳根。发初禅眼耳识。缘欲界色。此即及身是欲界□
及识。是初禅系。即相分是欲界系。见分是初禅系。乃
至依初禅天眼耳根。发初禅色。即相同是初禅系。又
身在欲界心。即得第二禅天眼耳根。发初禅天眼耳
识。缘第二禅色。此即身是欲界系。眼是第二禅系识。
见分是初禅系。色相分是第二禅系。乃至身在第四
禅眼根且在第四禅。发初禅眼识。缘第二禅色。色相
分即是第二禅根及身。亦是第四禅识。见分是初禅。
馀者准知。即身在欲界。起初禅眼耳根。得缘欲界。及
初禅身在欲界。起第二禅眼耳根。得缘欲色界初禅
二禅色境。乃至身在欲界。起第四禅眼耳根。得缘
四禅。及欲界色声境。乃至身在初禅。得起二禅乃至
第四禅眼耳等。皆准知前说。应引俱舍颂云。眼不下
于身。色识非上眼。色于识一切。二于身亦然。如眼耳
亦然。次三皆自地。身识自下地。意不定应知。此二行
颂。大小乘同也。应捡俱舍抄。释此颂文也。然见相分
许别起系。不得别界系。界是系义也。今上约眼耳识
及同时意识作此说。即是五识本识。皆得见相别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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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然熟实义。又第二云。说第八识是因缘及有实用
故。见相即得别起系。前之七识。既是分别变。所变之
境。而无实用故。等见相皆同地系胜上。如身在二禅
天眼耳根。发初禅识。缘二禅色声。其色相分说。见分
亦初禅同地系。乃至身在第四禅故。初禅眼识。或欲
界色。或缘第三禅色。色相从见分说。皆是初禅系。若
三禅巳上色。皆是第六意识熏。无眼识熏故。

即五识色等。应无质碍者。有其二解。一云五识相分
有碍。熏种巳后生本质。相分亦有碍也。二云五识所
变相分是无碍。若尔如何无碍相分中。熏成种子。后
时生有碍色等耶。答初熏虽无碍。后时种生现行。还
有碍。由如草木初生无实。巳后诸大即坚。今此亦尔。
初相分无碍。相分无碍熏成种巳。后时生本质。还有
质难第一师若本识所变等者。问此文为是难。疏中
第一师。为是论文中第一师。此文即生下及他根等。
论文故。疏中先作此问答。即是难下论文中论中有
义亦变以根等。第一师也。

疏如自眼根应设劬劳者。此巳上疏文。皆是不正义
虽应设劬劳者则解者。别求异见子细答。英令失错
俱舍论中。经部难萨婆多。亦大有应设劬劳别求异
语。此文即依彼宗作。

疏他之实根心外所故者。以下疏亦一解。许变化实
根也。

疏但以彼根非实有用者。此以下疏文。第二又解。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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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他似根故。名为似根。无不变实根也。

疏如变他色等似色等言有用者。变他身上扶根尘
色。皆有实用。疏答此亦为例实。似他色等实非他有。
用者。如自识变他身上扶尘。还自得用他。实不得用
疏如变自根此应思度者。自不变他根。故言思度。此
思度巳上文。皆是不正问答也。巳上疏文。方是正义
也。

疏不共中不共如自根乃至如等故者。若前不共中
不共。即是自五根。若共如在色等。在色等者。即是扶
根尘。今此具二者。一五根。则是不共中不共。二扶根
尘。即是不共中共。若许变他根。他根亦是不共中共
也。即前不共。今名共故。有前说不共。即是此中扶根
尘。扶根尘是此不共中共。如色界系鼻舌依处乃至
应无二根者。前师曰。若汝复师言。自第八识。不许变
他人五根。他人五根以无发识用故。不变者。即如色
界鼻舌根。虽无发识用。仍许变鼻舌。根若无鼻舌根。
其扶根尘亦无故。故知。虽于他五根。自无发识用。仍
许自识变他根也。若言唯变他扶根尘。五根不用。即
不变尔者。色界应无鼻舌。鼻舌根亦无发识用故。唯
有扶尘。生盲等亦尔者。如生盲人。虽有眼根。本识亦
变为眼。睛上有绝。不得发识。我虽实他根。还别能发
识也。若眼即是眼根。法处中。馀五种色。谓极略色等。
五八识。则不缘之。若法处实色。若凡圣五八识。皆能
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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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意存一意识者。然旧颂伹说第八识能变根尘我
等。不说馀前七识色故。偏说第八识。意存一识也。

疏又色界他生根无处可无欲界不尔者。此论主遂
语。设令色界无段食故。可许无鼻舌二根。欲界既有
香味。是段食故。如何得无鼻舌二根也。

疏若尔欲界亦有感得他殊胜身而受用之何不变
根者。此中难意。如欲界轮王。亦感得上好宫人婇女
轮王自识。何故不变他宫人妻妄等根。而受用之。或
如馀人亦得好界女妻妄象马等。何故不变化五根。
而受用之。

疏此理不然乃至何以为例者。汝许色界则自变五
根。则令欲界变他根者。何以为例。

疏身为自情实无根依亦无他尘非巳情何必须根
有者。解云。若自身第八识。变自身上扶尘。尘即是有
情数。以扶自身五根故。故自第八识。若不受用身上
五根。即自身上。无五扶根。扶亦无自身上。扶尘依处
故。故无根依亦无也。若自第八。向他身之上。变作扶
尘。其他身上扶尘。即是无情摄。何以故。若扶根尘。扶
自身五根。其扶尘可是有情数。其自识虽变他身上
扶尘。他身上扶尘不能扶自身五根故。是非情摄故。
自第八识。不能变他人五根也。若尔何故。煞生而得
煞罪。虽煞前有情。还自损识所变根尘故。若自身煞
他扶尘者。即是取心外法。然自第八识所变扶尘上。
损他扶尘。即令他命断故得煞。若尔如何前文。言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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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上所变色等。即过碍自心上所变色。自心上所变
色。若自所变色。不碍他所变色者。应煞果时。唯取得
自识所变扶尘。应不损他所变扶尘。其果还应得治
又如地及草木等。皆一切有情皆共变者。若堀时应
堀自识所变地令作忛他识所变。亦应不作忛。若煞
树时。应唯斫自识所变树。应不损他识所变树。由此
义故。若斫树损自识所变地。亦损他所变地。故知。自
心上所变色。亦得他所变色。虽知根处各变自他然
他者亦得缘不者。此文即是生起下论文。虽知自他
第八识。名得变自他扶尘。然第八识。亦能缘他扶尘。
不或借识者。此五种力。力者是何义。此力以何为体。
问法威力及大愿力。所变身器。何知是耶。又所变身
器。如何不定。答如下解。

疏或借识起者。若借识力。则身在上三静虑。借初禅
眼耳身三识。以见色闻声触境。不是此中正取是疏
定傍取成。若此中正意。若约第八识所变者。即唯取
定通力。若通前六识言之自地。兼取借识力。即不取
法力他力所变自地他身器等不定。由此定。通能变
身器等物也。又为疏条上地。得见下地。得见上故引
借识力。是正取也。

疏或大愿力者。若地上菩萨。欲化有情随愿受生。若
地上菩萨。由第六意识化无漏影像观行心中变化
鱼身等。则声自第八识变。化大鱼身。令众生用众生
记。此菩萨所变大鱼身。以为本质。众生本识。变化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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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而食煞之。今从本质说。名为定果。谓不变作鱼身
故。众生取鱼肉时。菩萨则无痛苦也。若地前菩萨。见
诸有情饥馑劫中。心生哀悯。遂众生本识变作鱼身
为食散之。命从本质说。名为定果。为不变作鱼身故。
众生取鱼肉时。菩萨则无痛苦也。若地前菩萨。见诸
有情饥馑劫中。心生悲悯。遂发大愿。自身变作鱼身
若被他取时。变有痛。若为诸众生。入于地狱。亦有痛
苦。虽有痛苦。由心生厌离。痛苦即除。如从中说。佛过
去世。作一大王。见天上有火星现。含十二年大旱。遂
发大愿。变化大赤鱼身。长七百旬。济诸饥乏。即是地
前菩萨。由大愿力。而转现身变作鱼等。取肉时。亦有
痛苦也。

疏或法威力者。如法华云。由闻法华故。得六根清净
者。即是地前菩萨。四善根位。亦不由闻经。即得六根
清净。但由行六波罗蜜行故。得六根清净。亦如色界
诸天。由行五戒十善。天身上得明净。何咒此菩萨。多
时修造。而得身根净也。此菩萨非是天眼耳见闻。即
是肉眼耳。而能见三千世界也。法威力者。即是瑜伽
论。法威力即是六波罗蜜法。而能有力也。即由菩萨
行施故。现在得除悭。未来得大财等。乃至馀者。准知
疏此通诸识有五种者。第八有定通力。而变身境等。
若约根本智。如是诸力。皆由第六识引起。若十地中
第七。皆无定通法威力也。若五识中。亦生借识力。即
是天眼耳是。若法威力。亦有即由闻法华经。而得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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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清净也。是定力唯第六识中有定力。馀识皆无定
力。若由定力。变记五尘。即通前六识。缘定果色力。馀
识皆无定力。若由定力。变起五尘。即通前六识。缘定
果色。及第八识。亦缘定果色。唯除第七识。若通力者。
即通三识中有通力。谓第六识及眼耳识中。即天眼
通天耳通。由通力变起五尘。亦通前六识缘。及第八
识亦缘之。除第七识。问十地经中。无漏第七识。如何
无定通力。既第七识无漏之住。必与定俱。又第七识
得十种平等性智。随诸有情所乐示现。如何不是通
力。此是何力。答能现种种佛身。或现金银等。令诸有
情。变受用故。亦有定果色也。萨婆多。有三种退。一者
巳得退。有一类。或失罗汉果。并退失现法乐住。二者
未得退。如罗汉等。不得佛身中十力四无畏。于未得
法。皆名为退。若八地巳上菩萨。虽未得佛身中十力
等。渐当得故。名为未得不退。三者受用退。如佛六通
若起天时。则不得起天耳。如起生智观未来。则不得
起宿命智观过去。为彼宗六识不齐生。于不得起者。
受用退。若大乘解。以菩萨一念中。并即得起六通也。问
未知罗汉。有沙弥不。答诸部不同。若大众部中说。三
乘无学。皆悉同类。如得尽智时。一时类得戒。答佛成
道时。得若独觉。唯生无佛世界。无人边受故。所以得
尽智无生智。得罗汉亦然。若大乘萨婆多说。同若佛
独觉同所宗说。若阿罗汉。即有沙弥亦须陀洹。言性。
戒者。此初果。于前生时受五戒。既是隔生。五戒有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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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无得初果。在结中性。不煞生物邪淫等五。虽有正
妻子。为在俗故。而外不邪行性。不造非也。非谓有戒。
名为性戒。若邪行人。则障初二果人。若欲行则离第
三果。初果由有淫欲也。若罗汉亦性不造罗也。为名
性戒。若未受别解脱戒时。罗汉身中亦未者戒。虽未
受戒。还得入无馀涅槃也。若有三恶趣定业则不得
初二果。若罗汉有定业。则不得入定道定业者。受七
返身也。要须受七返人天身。定业身。始得罗汉果也。
若有不定业亦得入圣道也。识力即通四识也。如身
在上三静虑地中。借下初禅中眼耳身三识。而缘上
地境。及借初禅中第六识寻伺。而发语言。问上三禅
中。与天眼耳身三识。俱时第六识。未知是何地第六
识。答其第六识。即是初禅中第六识。何以故。如眼等
三识。依分别根。必同地故。亦不可下初禅眼耳身识。
而依上三四识。四识唯是无记性。是大乘说。所借四
识。是四无记中异熟生摄。异熟生宽。如增上缘。亦不
可身在三禅初禅中四识善性。以为上地不远下地
善故。唯除生有顶圣。依下尽馀惑。若身在欲界即不
定。即如大自揵。速入无所有处定。其第六识。即是无
所有处心。遂发欲界耳识。闻欲界狂象孔声。即是欲
界耳识。无所有处分别根。问未知随有圣者。身在四
禅。入四无色定。而发初禅眼耳识。而缘欲界境耶。答
无此种类。若身在下地。得起上一切。即如身在欲界
得四禅中。通果无记。天眼及善定。及有覆烦恼。若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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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欲界。得起无色界有覆烦恼及善定。唯除通果。以
无色界无通果故。若萨婆多说。身在上三禅。借初禅
眼耳等识。皆是无记性。是威仪无记摄。威仪无记宽。
如增上缘。若威力即通前六识中。皆有法威力。即如
如由持法华得六根清净。但约色界六根。不得天耳
根用。即欲界父母所生鼻。得闻无色界宫殿之香。其
第八识缘宫殿香。或说得缘或说不缘。问既瑜伽说。
有圣威力。法威力。俱生威力。何故此中唯言法威力。
不取馀二力。答地前即诸力差别。入地巳去。总名圣
威力变(云云)。俱生威力。若大乘愿力。唯在第六识有
也。如菩萨但起愿力故。欲知前人心时。虽不入定力。
通力但散心中。即得前人心。若大愿所变境。亦通眼
识缘。即如有父母其母界女在远处。父母病巳。不见
此界女心知境。其临死之时。遂发愿言。我为不见我。
界女死巳。后眼始不合。发是愿巳即死。死后其眼不
合。后界女成而哭父母。其界女眼识。亦见父母眼开。
是眼识愿力境。界女但言。我至家愿父母眼边得合。
巳手摩之巳。其父母眼即合。若如果位。唯有定力通
力。唯定通无别。亦得有之佛。即无愿力。以佛果位。能
通知故。然大愿力。则不是愿智。愿智即是阿罗汉共
有功德。亦无借识力。借识力唯无记故。此中有三说。
有义。如功德唯在第四禅。下三禅中。及四无色定。皆
无愿力功德故。唯禅中唯有眼耳身识。而无鼻舌识
故。如住第四禅。第四禅中唯有女无漏眼耳身三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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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第六识。及七八识。若䌷之女身中既有十八界。故
知。如是亦有无漏五识。又转八识成四智。有义。如是
功德。通依十地皆有。谓四禅根本四无色定。及初果
未至中间禅也。经中但言。如是天住中。多住第四禅。
既言多者。亦通馀地。有又云。佛经中多住十力不癈。
如是亦有四无所畏故。若无馀地功德。如是应不能
游诸等至。应如是身中。亦无灭定。以有无有顶功德
故。故知如是功德。多依第四禅不癈。馀九地中。亦有
如是功德。有义。馀地有功德。唯有种子而不现。唯第
四禅功德。而记起现行也。若如是身中。亦有俱生威
力。从门随遮挟地随高下。

疏大愿即法力更无别体故者。为识诸菩萨。久修行
六波罗蜜法。由行六度法分。即大法力。还所发愿皆
恙摄。心如意随分愿求。皆悉得故。故由法力。始有大
愿。故云大愿即法力。若凡夫类。不修行法力故。亦无
大愿力也。又解云。法力即是十波罗蜜。波罗蜜中。即
有大愿力。愿力有二种。谓求菩提愿。利乐他愿也。故
云大愿法力。

疏如除如来得有漏通者。如来八识。皆是无漏。非是
界摄。亦非趣摄。不得名为异界地故。今明异界地有
情第八识。变作异界地身器故。除却佛也身在下地。
起上天眼其根。及大扶根尘时。第八缘彼为境者。即
如身在欲界。引得初禅中天眼耳根。天眼根。即与此
欲界中肉眼同处。不可取欲界扶尘。与他天眼耳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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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作扶尘。何以故。若欲界扶尘即粗恶。若天眼耳根
即细妙。不得粗扶尘。而扶细天眼根等。犹此义故。身
在下界。不得初禅上地天眼耳根时。亦同时亦引得
初禅中。色触二扶尘。将扶天耳根。与恶眼耳。及色触
扶尘。既是色法故。有能造四大。即别得天眼耳根。及
扶尘时。亦引得初禅中。能造根之四大。及扶尘之四
大。即欲界第八识。缘彼初禅中天眼耳根及扶尘。及
能造四大。以为境也。即同身中。引得天眼耳根。如身
在欲界。引得初禅天眼根等。作法既能乃至身在欲
界。引得二禅三禅天眼耳根亦然。如身在初禅。引得
二禅三禅四禅天眼耳亦然。乃至身在第三禅中。引
得第四禅天眼耳根亦然也。

成唯识论疏抄卷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