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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
卷十 第 128c 页

瑜伽师地论略纂卷第十
(论本第三十五六 菩萨地第一第二)

基撰

菩萨地者。菩萨所依。谓诸万行依止。如地故
以地名。名菩萨地。又此地中。有四瑜伽。一者
持瑜伽。二者随法瑜伽。三者究竟瑜伽。四者
次第瑜伽。今创明第一瑜伽法名。初持瑜伽
处者。释如声闻地。又初持瑜伽中。别有三持。
谓种姓发心菩提分法。总合论初有十八品。
种姓在先。名种姓品。此之一品。唯种姓持。第
二发心品。即第二发心持。馀十六品。菩提分
法持。如下广说 问曰。前三种持。明诸万行。
三处何别。遂三周明耶。义曰。如瑜伽释家最
胜子释。初持明十二住。唯所行之法。第二随
法。明十三住。通解如来住。明能行之法。第三
究竟。合十三住。为其七地。七地者何。始从增
上意乐。乃至究竟。此持明学成满。重明因果。
虽三周明义。其意不同。持者有三义。一前能
持后。如种姓能持发心。发心能持行方便。故
说名持。二堪任名持。有种姓者。有堪任故。
三因果名持。即种姓等行发心。能成佛果因
果名持。

论一颂中总有十法。十法者何。如次文自列。
前三瑜伽。摄此十法。初一瑜伽。唯摄持一
法。第二瑜伽。明次四法。第三瑜伽。明下五
法。即谓十八品。第四次第瑜伽。唯偏简前三
瑜伽所有次第。更无别法 问此四持中。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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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初得持名。于此持中。明三持故。一者种姓。
二者堪任。三者为菩提分法。三义名持。广释
于此。故得持名。馀至文当解。

论曰云何名持谓诸菩萨自乘种姓等至是名
为持。释曰。此略问答三持名字。何以故下。
广释此三持。此三种持。录曰西方有二说。一
说种姓持。如护月菩萨。取无始法尔种。即十
信前发心持。即十信已去所有发心菩提分
法持。即十信已去所行之法。护法菩萨义势
同之。胜军论师义中少别。少别者何。谓种姓
持。即无始来。有所知障性。可断边义。说为种
姓。即义可断处。有无漏种也。发心持取十信
时。有漏闻思慧等菩提分法。义同于前。

论曰以诸菩萨自乘种姓为依止故为建立故
有所堪任有大势力等者。此第一解。种姓持。
义曰。今解此文且为二说。一者依止种姓故。
有堪任势力。得成菩提。即以种姓有堪任势
力。能建立大菩提。二者以自乘姓。为依止故。
有所堪任。成正等觉。自乘种姓为能建立故。
有大势力。證大菩提。种姓为此二释。下解发
心菩提分法中。亦为此二说。又有别异说种
姓持。即法尔种。谓十信前二发心持。即十信
已去三菩提分法持。即十解已去。又说种姓
持。谓十信心。二发心持。谓十解位。菩提分
持。谓十行位。虽为此释未有逗留典诰。不凭
据如何依据。又种姓持。谓法尔种发心持。十
信前十万劫初发心。亦得取初理真发心亦
得。

论曰住无种姓补特伽罗无种姓故虽有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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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行加行为所依止定不堪任无上菩提。释
曰。且有三释。无种姓人。实未有时能发菩提
心义。假设为论。故为此言虽发心等。是第
一说。决定二乘种姓。亦名无大乘种姓。虽复
值缘发菩提心。亦不堪任故。故说虽发心等。
是第二释。即法尔无种姓人。实虽发心。究竟
毕退。不能得彼无上菩提。此第三说 问曰
发菩提心非求世间果。此现行心从何种生。
释曰从福分善种生。非无漏种。无方便无漏
慧故。故论云唯以人天善根。而成熟之等。

论解持异名中。亦名为助因依阶级前导舍
宅者。助成果故。能生果故。依得果故。随说
位故。导生起故。含摄藏果故。如其次第配助
因等。

论曰如说种姓最初发心所行加行应知亦尔
者。释曰。如种姓有前助因义等。当知发心等
亦尔 问曰所行加行是何。前明发心持。名
行加行。今此复名所行加行。释曰。所行能行
两种名异。所行之行。谓菩提分法。能行之行。
谓彼发心。故前发心名行加行。今此准文中
菩提分法。是所行加行。两种别也。

论解种姓有二中。本种姓习种姓。如新薰三
义随所应立之 有人云。护法菩萨取地上
名习。不然。地前十信。不生无漏种故。生彼种
时名习种姓。随增说生。护月论师义别。唯胜
军师。本种姓于所知障可断义用立之。习姓
即十信时。取有漏闻思等种是 问曰。增上
生见道云何。释云言有二义。世第一法。或苦
法智忍。为增上缘。生苦法忍。于有为中。唯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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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漏。不从因缘生。二或用世第一法。为因
缘生。串习多时。所知障可断有漏善最胜。最
胜义故。得为因缘。发生苦法智忍。此论师意。
用为因缘。即如后解。先师所立义增上缘生。
既古所传故。欲别一义故。故作是立。其意欲
上者。唯护法义。有人云。护法十信时未别种
者。不然。广如别辨。如仁王经说有差别。地前
有三心。一信心。二住心。三坚心。信位中名习
种姓住者。即十解十行二十心。合为住心坚
心。即十回向。西方寻访彼经。未闻有本。虽尔
今且会之。如彼经意总说。习种姓为众多姓。
即彼经云。习种姓者。谓在信心。即十信位也。
性种姓者。谓在住心。住心彼经即十解十行
十解十行名性种姓 问何故彼经。先明习
姓。后明本姓。释曰。即初修习时。名为习姓。
后习已成姓。名性种姓故。此先后非如此论
义 问曰何故彼合二十心为十住。花严等
开为二十心耶。释曰简前后故。前初发生增
上信故。故简异前。既不邻近。初见道故。故
合二十心。但名一住。故十回向彼经说。为道
种姓。邻近见道无漏道故。见道已去名行种
姓。是彼经意。今此论意。理必不然。性各别
故。

论解种子粗细中云。又此种姓未习成果说
名为细未有果故已习成果说名为粗与果俱
故。释曰。此取十信初熏。无漏种增倍故说粗
细。非是馀位。云何名俱。如护法义。更别成
种。新生之种与旧种俱。可如此释。如护月义。
但令旧增。即当念中新增之种。义说为果。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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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之种义说为因。故言俱也。又前念望后念。
虽异刹那。因灭果生。由因有故。能生其果。故
说为俱。如胜军义。无始有漏善法种名因。十
信初时因缘。无漏教熏成新种。此种是果。无
始种为因。因果同时故。说为俱也。

论云于其种种末尼真珠琉璃螺贝等。乃至
尚不令他欺罔于彼况当自为者。此中意。谓
人有种种宝。心迷倒故。不能收拾。不能防
护。先寄于他。心迷倒故。不能记忆。菩萨能
正开悟。云尚不令他欺罔于彼。况当自为。

论云其性好乐广大财位于彼一切广大资财
心好受用乐大事业非狭少门者。谓菩萨心
广大故。心好受用。非少财位。其性好乐广大
财位。以事业广大。而非狭少故。又前已明。施
物虽少。而能均布惠施。广大而非狭少。今明
性好乐大财位施。能均布事业。广大而非狭
少。即与前文少物多物好乐为异也。

论云重于法受及重后世者。此一义。谓菩萨
于四法受深生信之重。谓深信也。四法受如
四卷下文自解。谓现在苦乐未来乐苦等。及
后世报。菩萨深信。信故言重也。又深信四法
受。及信有后世故。于少罪中。尚深见怖。何况
多罪。故不造过。于此戒中。具有爱语利行同
事四摄受法。寻读配之。下亦明十业道。依文
寻之。上下复有三种戒义。谓律仪戒等。宜寻
取之。忍中但有耐怨害忍。

论解精进中。具明三种。始从谓诸菩萨以下。

至思择方便要令究竟。明加行精进。次凡所
施为下。至懈废退屈。明被甲精进。于诸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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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乃至何况小事来。明无怯弱精进。静虑中
亦三种。始从谓诸菩萨。乃至及远离所深生
爱慕以下。明方便静虑。性薄烦恼下。乃至况
于亲品及中庸品。明饶益有情静虑。若见若
闻下。明引发神通静虑。此解第三中。论云于
法能受能持能思。如十地论世亲释。以闻思
修三慧配之。闻谓受记。忆思不忘名思。即此
思能生修。从因为名。修慧名思。此别一意更
勘十地论。别自解释。慧中看意。无别明三种
且配之。性不顽钝。性不微昧。性不愚痴。此
三句三慧。次第配之。以上诸句 论菩萨谓
但能成熟俱生慧。即生得善。亦能入一切。明
处境界。即方便善。此二句意总也。配三慧。下
文亦总明三慧离过。能有力思择。又性不顽
痴。当加行慧 论此慧能入一切。明处境界。
后成熟生得善。其后得慧起言说故。遍于彼
彼。离放逸处。有力思择。其无分别慧。异前后
故。此中不重论。又释此总论菩萨慧。未必别
明三慧。

论云应知是名能比菩萨种姓粗相等者。以
菩萨细种姓相难知。今以行比知种姓故。言
能比菩萨种姓粗相故。此段初文云。由此相
故。令他了知真是菩萨。其细相决定实义。唯
佛能知。此中且推于佛。不言我亦不知。古人
云弥勒不知者。谬也。以善戒经云。种姓粗相。
我已略说。诸馀实义。唯佛能知者。当释迦亦
不知也。且知推佛。非弥勒不知。但言佛究竟
知我亦知不究竟。宁有此义。若总言弥勒不
知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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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云种姓菩萨。乃至未为白法相违四随烦
恼若具不具之所染污等者。此中白法。谓前
六度四随烦恼。如次下自列。其无始种姓菩
萨。未具为四种。或不具四染污时。姓与如是
六度相应。若彼四随之所染污故。白法不现。

论云若无种姓补特伽罗虽有一切一切一切
种当知决定不證菩提者。相传云。一切有三
种者。初一切谓佛。第二一切。谓学行。第三
一切。谓三世。言无姓人虽有佛及所学行。三
世中决定不證菩提 又释。初一切者谓佛。
第二一切者。于所学行无颠倒执。第三一切。
谓方便急速。翻前三因缘。但除根未熟无种
姓者。亦得值佛学行。急发愿等。无第四根熟。
当知决定不證菩提。

发心品者

即第二发心持如前释。此愿以何为体。谓欲
信及胜解为体。或后得智为体。故十度中前
六是正智。后四是后得智。愿居第八故。以后
得智为体。若剋性。即欲信为体。然如摄论两
处文自释。若准次下文。以决定希求为体。希
求即欲数也。

论云菩萨最初发心于诸菩萨所有正愿是初
正愿普能摄受其馀正愿。下解发心中文云。
最初发心能摄一切菩提分法。殊胜善根为
上首故。等者此中最初正愿发心。皆猛利故。
能摄馀愿心。又此初愿心为上首。先起馀愿
心等。皆是此种类故。是初愿心摄。

论云如是应知最初发心有五种相谓自性
者。即结前五又字义。依次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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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云又诸菩萨初发心已即名趣入大乘。至
是故发心趣入所摄者。此中意明。初发心菩
萨。名趣入大乘菩萨数。此约随世俗情说。为
趣入大乘菩萨。非真趣入。真趣入者。谓初地
以去菩萨。若彼菩萨。即是实义。非世俗情言
说道理。

论云如是应知最初发心是趣入摄菩提根
本。大悲等流学所依止四句。即结四又字义。

论云四缘四因四力者。缘疏因亲。力为助伴。
通明因二种。故有三别。

论云十随烦恼者。即下十种多字是也。其间
忧苦恶行等。是随烦恼者。以随他烦恼生故。
名随烦恼。非体是烦恼。又以多为名。名随烦
恼。体非是也。在随烦恼门收。名随烦恼。

论解四因中。第二因云。赖佛菩萨善友摄受。
与前四缘中第一缘何别。彼缘中但见作神
通。未摄受教诲。今教诲是亲故。是因也。见作
神变。是疏不教诲故。是缘也。故二有别。因中
第三。于诸众生。多起悲心。与缘中第四未劫
时等。救度众生何异者。缘中但自创发心。令
他发心。因中代他受苦等。是亲故因也。

论云依四境处虽不串习而能发起下中上悲
无有断绝者。四境谓前列他自受苦等。若见
自。若见他。随遭一苦。起下悲。若见自他随遭
一苦。起中悲。若见自他受无间大苦。起上悲
拔济。又或于四境。一一皆能起上中下悲。

论曰若诸菩萨依止总别四因四缘或由自力
或由因力或总二力而发心者当知此心坚固
无动或由他力或加行力或总二力而发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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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知此心不坚不固亦非无动者。此中意。明
前四因四缘中。若别依一因一缘。或总由四
因四缘。而发心者。于四力中。且依二力。谓自
因力。此二力中。或别依一力。或总依此二力。
而发心者。此皆坚固不动。若别依他力及加
行力或总二力。而发心者。此不坚固。亦非无
动。若斯四缘中。初缘是近佛菩萨等。今此文
者。别依总依。皆坚固不动。他力亦是。谓佛菩
萨等他。即在不坚固非无动中收。此何相违。
述曰不然。他力者。谓王及有力者。逼令发心。
非如见佛菩萨。见佛菩萨自发心。在缘中收
故不动。为他逼发心。是他力故动收。又加行
力。是不坚固非无动收。如因中第二因。善友
摄受。是坚固不动收。此何意也。述曰非也。善
友摄受。是见菩萨教行行等所遇之缘。胜人
加行力中虽遇友。乃世间之善士非如菩萨。
故有别也。又义且约一义。此中判为坚固不
动等。如实者缘因中。有动不坚固者。他加行
力中。有不动等者。且约一义别故。为此论也。

论云有四因缘能令菩萨退菩提心何等为
四。如文自列。此与前四因相违。动翻之即
是。

论云摄眷属过有其二种谓于眷属饶益损减
染污违顺如是二事者。谓于违起损减染污。
于顺起增益染污。故名二事。

论云由此菩萨成熟如是无恼害福得倍轮王
护所守护者 倍轮王福等。谓诸恶鬼魍魉。
所不能近福。馀身无病福。勇猛作义利福。无
倦说法福。粗重转轻福。用咒多验福。此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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咒句明句者。谓咒句汎尔非句。即咒有明辞。
或此咒。或有明力。威神大者。名明句。众生用
之无验。菩萨用之即验。所恼有情。柔和忍辱
福。随惑微薄福。在国无灾福。速脱恶趣福。能
厌诸苦福。

自他利品

自下十六品。即一持。第三菩提分法熟。此一
持。十六品中。大分为三。即论云。略说菩萨若
所学处若如是学若能修学依。旧远法师云。
自下发心持有二。初之五品。明所学法。次十
一品。明其学行。今曰不然。依此论云。有三
种所学处。即前五品所学之处。是第一。若如
是学。即第六一品。明如是学损学法。当第二
也。若能修学。即馀十品。明能学人行。当第三
也。初所学处。有五品七法。七法者何。如文自
列。五品者何。束七为五也。云何束为五。谓自
他利品。真实义品。威力品。成熟有情法自佛
法品。菩提分法品。第一第二合为一。束五六
二法为一故。但名五品。此开七法。应别处彰。
今于自他利品首开者。以从菩提分法持首
列也。菩提分法持。从最后品。持得为名。

论第一解纯共自他利中。初明纯自利。欲明
自利。先明自利障法。谓诸菩萨。于纯自利利
他。乃至不越随顺菩萨仪故。此中有二。初明
所应断法。即违越之法。不顺菩萨仪者应知
应断者。是第二明所应修学不越学处随顺
菩萨仪者。应勤修学。且总明所断所学二法
竟。自下别明自利障法。有八随义应知。

论云第二略解自利共他中云。若诸菩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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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为首或为回向无上菩提及为生天于一切
时修施忍等乃至自利共他者。此中意。由起
悲拟利他。故求菩提。为利他故。生天利物。教
化众生。非如前应断中。执天为胜乐。求生天。
今为他物生天。即以悲为首故。修施忍等。求
菩提乐生天。皆乐利他故。名自利兼他。

论云又除如前所说诸相其馀一切等。乃至
菩萨于此应勤修学以来。此中翻前自利障。
应准名自利。今论云。翻前名自利共他利者。
若独翻自利障。唯行自利行。应唯是自利。
以自利是障。菩萨不为。今意明言。坏兼物
故。虽翻自利。亦有利他义。障中亦尔。若唯望
自利行。即唯自利障。若言欲兼物。亦有他
利障故。下解他利共自中云。又除如是前所
说诸相。其馀一切与彼相违。所有利他诸
菩萨行。当知皆名利他共自。即翻前以邪
见。修施以无因果见。犯戒离正行。为人说法。
二法唯利他障。为利他兼自。此亦应是翻纯
利他障。为纯利他行。今解意。有兼物之义故。
虽翻障行通自他。上下二文相似也。菩萨以
利他为本故。唯利他及共自他利非障。若自
利者。是障纯利他行中有三。一为利物故。舍
色还生欲。二为利物故。以顺先所得神通十
方教化。三已圆满果故。自更无求。唯为利
他。作大利益神通事等。解此三讫。勤学令断
前二法。二法者。即前翻中二法者是。

论云利益种类自他利者。谓一法自行。令他
行自他一种行一法。故名种类。四法受。谓此
他世乐苦。共为四句。名四法受。论乃合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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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二法双明 问曰此中明自他利种类。
何故第一第四法。受此他世俱非利益。皆是
苦受。此中明耶。义曰。菩萨不以第四法受。为
利益自他。若此行无利益自他故。菩萨不为
之意也。第五种类中。有涅槃及涅槃法等者。
以得涅槃。世间出世间之自利兼人是。此第
五因举前第二第三事乃汎明。第一第四意
不取。又以四法受法自利。知可行不可行故。
亦兼与人。亦知可行不可行。自他俱知可行
者。行不可行者。不行故俱为利益。

论解五种乐中。略出体性。言因乐者。以三法
为体。谓顺乐果业。及根尘二法。能生顺乐受
触者。此三是因乐体。即通五蕴性。以通取顺
乐果业故。相应共有皆因乐体。通五蕴为体。
二者受乐。即喜乐受。通漏无漏。为受乐体。三
苦对治乐。如文。谓寒热等苦息所。生起乐
觉。即以慧为苦。对治乐体。又苦无之处。义说
为此乐。非实有体。以下文中。自当简释。即随
所得或通五蕴。是此受体四受断乐。即以想
受灭定为乐体。即是厌心种上立灭定。灭定
位中。所有厌心种子。皆此乐体。论云以定为
乐体故。五无恼害乐。论有四种。一出离乐。即
出家人。下文结云能随顺故。即随菩提乐也。
二远离乐。谓初禅中所得离生喜乐。即以受
数为体也。三寂静乐。文言二禅以上诸寻伺
息名寂静乐。即以第二禅以上定。为此乐体。
以除寻伺故。亦以慧为乐体。四三菩提乐。即
正觉。谓无分别智乐。或通取后得智。为此乐
体。以断惑得此智。所得无为涅槃乐。是此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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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为證寂灭故说寂灭。从心心所收。乃五乐
体性也。又此五乐皆是有为。不明无为故。不
取涅槃寂灭乐也。

论云言因乐者谓二乐品诸根境界若此为因
顺乐受触者。此言因乐者。即与乐为因。名为
因乐。谓根境二法能生乐受故。名为二法。是
乐因也。又根境亦能生顺苦受触。今取生顺
乐受触之根境。根境在乐受位中者。是故有
品言。又释。二乐品者。即乐自性中。有漏无漏
乐为二也。又身心乐为二也。今文中言根境
为因。能生漏无漏身心二种。二种乐也。不以
根境为二。但以为因。意举所生之果。谓漏无
漏乐。取能生之因。根境为乐因也。又二乐品
取。如前漏无漏身心等果。二兼取因。根境二
为二乐品也。虽举果乐。意取因乐。

论解第二受乐中云。由前所说因乐所摄三
因缘故等者。三因缘即根境二。及顺乐果之
业为三也。更别解。取如前别义中。

论解简诸乐是自性非自性中。简第四断受
乐中云。然依胜义诸所有受皆悉是苦住灭
定时此胜义苦暂时寂静故名为乐者。此中
灭定是无漏故。前加行心亦是无漏。而言所
厌是苦者。远从所厌有漏为语。如彼无为。其
实无间道已得想受灭无为。后久时方得彼
定。于得定时。却从前无间道时所得故。名想
受灭无为。今此亦尔。定是无漏加行非有漏。
从远所厌为名。名为厌苦。虽远心亦是有漏
善。以胜义理故亦是苦。又同想受无为者。是
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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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云诸馀所有无恼害乐等者。谓出离乐。远
离乐寂静乐。是随顺菩提乐故。是菩提分故。
能引菩提乐也。如前可知。

论云当知所有现法当来可爱果业所摄因
乐。乃至是所宜者于诸众生即应授与等者。
此中释前五乐。应思择可与不可与众生义。
若第一因乐中。取顺乐果业。第三第四第五
之乐。应一向与众生不应思择。其因乐中。根
境二品。及第二受乐。应观可与不可与方与
众生。此中有妨。如第三苦息除乐。有一众生。
先为贫苦。不获造罪。菩萨为息除苦故。授与
财宝。既获财宝。乃至放逸造诸罪等。岂不授
与。此乐时能生诸罪。能生诸染。又无恼害乐
中。出离乐。寂静乐。是色界定。亦通有漏。是
有为法。若授与众生。众生得之不废。虽生色
界起贪定味。不学内法。计为涅槃。后还生恶
趣。众生得之。非无有罪。非无有染。何故不同
受乐。观彼众生可与不可与。乃言于诸众生
一向授与耶。又乐受自性中。通漏无漏。何故
不言有漏者。简择思惟无漏者。一向授与如
彼因乐。顺乐果之业。一向授与。根尘因乐。即
不授与。此因乐有二种。有与不与受乐。既有
二种。亦应与不与。远师云。顺乐之业。摄彼决
定应与者故说之。决定饶益。即有众生起顺
苦业。菩萨不授。若起顺乐业。决定应与故。彼
受乐中无漏受者。摄彼决定。应利益者不能
尽故。不得偏说。所作无量故。如四禅决定应
与者与之。无漏受不然 问若有根熟。欲入
见谛。堪与无漏者。亦是决定。何故不与。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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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也。义曰。若约实理。受自性中亦得。如因乐
分别。但以有性无性别故。无漏受不应一向
与。又可入一地。不可入地。别故不应一向说
授与。设令入地人。一向应授以与。不令入相
对故。故合为例。若尔断受乐。无恼害乐。如何
通。答思惟漏无漏。别受性故。以何不同因乐。
体有三种。得作分别。又断受乐等一向授与。
唯约今得人。即知已显无漏受。亦令授与。以
文影显故。不说受乐也。

第三十六卷

自下品中。大文第三。明因摄果摄自利利他。
即于因果中。皆有自利。兼他行故。

论云一者异熟因异熟果二者福因福果三者
智因智果者。准下文中异熟因果等。别明福
智因果等。合明别明。异熟因果中有三。一正
明异熟体。此异熟体。勘下信言大势具足。未
必皆是无记之果。但于果时有增上果。或等
流果名为果熟。若在地前。唯有漏善业感。若
在地上。亦通用无漏为滋业。又若异熟无记
果。唯是有漏。在地前摄。通有地上。若增上等
流果。如信言大势等在地上。通漏无漏。以在
后得智起故。如是等是异熟体。二明异熟因
者。准下文有八种。若在地前。唯有漏善业。若
在地上。通漏无漏。若感有漏果者。此因名
有漏。若感无漏果者。此因名无漏。是名第
二异熟因。第三明异熟果者。不是前业所
感之果名异熟果。即异熟体是业所招。名
异熟果。得异熟已依异熟体。起诸身语等
行。是异熟之果。即异熟体为因所发身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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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果。此果在地前地上。皆得通有漏无漏。
准义应知。是名中之异熟果。第二通合明福
智中亦三。第一先明福智二种体。二明福智
二种因。三明福智二种果。以六度摄福智。为
福智体。多少文违至文自解。通地前地上。
通漏无漏。其福智因。亦通漏无漏地前地
上。即能生福智之因。其福智果。即依福智所
起利物利生等。为福智果。此若因若果等。皆
唯是善通漏无漏。馀至文当释。第一解异熟
中。第五信言具足云。众所信奉断讼取则不
行谄诳伪升称等。乃至信言具足。第六有大
名称流闻世间。乃至大势具足等者。此中非
以无记法为异熟体。以从先因所生。今得等
流果。以从先因生故。于异熟中明。以此文知。
通在无漏地上得有。又知异熟中通善性等。

论解因中。云慧施光明鲜净衣物名形色因
者。言形者。非形显之形。若形显之形。即有光
明。显色因感形色果义。故知形者。但是身形
之形。以通显色为因故。又同聚故。即以显色
为因。感形色者何违也。故形或是形显之形。

论解大势具足因中。意者。以供养三宝尊长
等。发弘誓愿。愿中当来世。摄持种种功德。
致于自身中。由此供养发愿等为因。当来感
大势具足。是此中意也。

论解人性具足中。云由二因缘施他人性者。
谓他妇女乐自形丈夫将转根失男根者。
菩萨劝彼摄护令不转根。又为说法。令彼女
人及丈夫。因菩萨劝故。不乐女身当得男身。
转根者因菩萨劝故。得不转根。名施他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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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别解三因缘中。第三田清净云。当知略说
能正发起如是加行及正安住此加行果名田
清净者。谓无间常委所作。发此加行时。及得
随地等。摄前加行所希之果。乃至以佛为前
前所希之果。此加行等若因果。皆堪能福田
故。名田清净。

论第三解异熟果中。形色具足果谓。乃至凡
所发言无不听用者。此如异熟中信言具足
何异。若此果依彼异熟而生。但依彼所生。即
是果何必要有所属。以形色端政故。人皆信
用。又前信言中。于升称等无差违故。所论升
称事。无不信受。今以形色端政故。所说之法
人皆信受。故有不同。非即一言两处明信。

论解自在具足果中。云能以布施摄诸众生
等者。问何故异熟大财大朋大属。皆自在具
足。今果中但言大财为果。答曰。前实作法有
大朋等。今以四摄事。配信言大势具足故。唯
布施无大朋等。故不相违。

论大势果中。亦有出言。皆为信用。但以所因
别故。言皆信用随因亦别论。若诸菩萨自有
力。能不善安处所化有情。彼于自事不随顺。
作如是于他所作利益。不名炽盛等。准前卷。
唯自利。是菩萨障纯利他菩萨事。今此亦尔。
若自有能未能化有情。于自事中。不名随顺
于他。不名炽盛。若自无能善能安处。所化有
情能化他故。是菩萨事随顺而作。以自无知
无力能故。于他不名炽盛等。以有智慧力能。
成熟彼物故。名为炽盛。

论云福有三种谓施戒忍智唯一种谓第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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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进静虑通福智分者。如馀处文。又前五是
福。第六是智。又云前三是福下三是智。今并
于此。总有三文相违者。如实前五为福。第六
为智。是今此处约遍策为论。故通二分。又前
三是福理定。后三是慧者。以精进静虑。通策
慧故。随慧收。隐策福故。不说通福遍策之义。
如文可知。如对法第二卷抄会。

论解依静虑通修慈是福不言施等者。在散
心故不说。又显文唯有无妨。

论云是故二种于證正觉虽俱是胜而于其中
等者。二种谓福智也。略简异熟。非正證菩提
因故。

论解第四现法自利中。云又诸如来现法涅
槃所有世间及出世间等者。此中意。谓如来
證涅槃。世出世法。菩萨并成熟之。以智为首
故。名为自利。若以悲为首。如前所说。诸自利
行名为利他 问曰何故前卷说自利是障。
今名自利是菩萨现法也。答今此自利。实兼
利他。以智为首。以悲为首。在义别故。义说自
利。非一法中。有唯自利。若前障者。于一法
中。唯有自利。无利他故。不同彼障也。

论曰若于欲界能获他世财宝具足自体具足
等。乃至修习后法自利利他者。此中意。谓欲
界死。还生欲界。或生色界。色界死已。还生欲
界。所得自体财宝。又现忧苦。俱修善因。于当
来世。获善果故。故他世自利利他也。

论第五毕竟等门中。云若诸烦恼一切永断
若诸所有八支圣道若此为依获得世间善法
是名毕竟等者。如无学身中。因无漏八道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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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增上缘。生有漏善法。名毕竟也。唯此生故。
已至极果故。

真实义品

即菩提分持。十六品中。次第二品也。言真实
义者。依文所明。且如三性。遍计所执法尔体
无。依他圆成二谛说有。今有言有无。即言无
称当真实。今明此义。名真实义品。何故自他
利品下。明真实义品。前自他利。就行明法。行
必依理故。自他利后辨真实义。诸列品次第。
大文同此。如涅槃初明慈悲不杀等行。后明
四谛如来性等。约理而言。如是等经。例非一
故。前品后明真实义。

论云一依如所有姓二依尽所有性者。且如
二智如所有姓。即无分别智。缘理之智。如境
道理称实性而观。尽所有性。即后得智。缘事
为境。尽境界性。而能观之。此解大分以理事
智别。又观四谛十六谛三空门等观智。名如
所有性。八观心虽后得智仍出世。后得缘相
见道有性真如故。名如所有性。若后得缘有
常无常有漏无漏等事。差别门不作相见道
真如解之世间智。名尽所有性。此即约后得
智。分为二智。谓世间后得。出世后得解。

论云复有四种一世间极成真实。乃至第四
所知障净所行真实者。初谓世间世俗共许。
是有依世俗理。此法是有除所执之法故。名
世间所成真实。以共许故名为真实。即唯有
为有漏法。若无为无漏法。是道理所成出世
间故二道理所成真实者。谓有智者乃至
随观察行者。依止现比至教量等。道理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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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义。即通有漏无漏有为无为法。若第三烦
恼障净智所行真实。依论文通二乘加行等
智。即三乘所得三智。三智之境。涅槃无为。四
谛等法是。烦恼障净智所行真实体。唯有漏
中加行智。无漏二智。及涅槃无为。是即真实
体 四所知障净智所行真实者。即无分别。
后得智。断所知障所得之二智。及因断所得
无为真如。是此真实体。即明无漏无为。又后
二真实。唯取因二障断所得无为。不取智者
即唯无为非通有为。

论解世间真实中。云何世间极成真实谓一
切世间于彼彼事随顺假立世俗串习悟入觉
慧所见同性者。此意明。一切世间人。于众事
中。随众事所起言说。意解所證之事。众共许
者。是此真实体故列 谓地唯是地等者。是
此唯是此。乃至非不如是。谓此地唯是地。是
水唯是水。不是火风等起。决定解世间共许
故。无始传来非今卒虑。此等是真实体。

论解道理极成真实中。云能寻思者能伺察
者住寻伺地者下。谓如欲界。有人一时不起
寻伺。若人有起此寻伺。名能寻伺者等。若以
欲界对色界。名住寻伺者 又说能寻伺等
者。明正起寻伺时人。住寻伺地。谓成熟寻伺
人 居异生位者。谓圣人住无漏故。不极散
乱多论义等。异生多散乱故。多乐论义故。唯
据住异生者。又圣人虽有见谛。有比现圣言
量等。少分而有。有已證得故。凡夫一向未證
得。多生比智故。多理极成中。明凡夫比量道
理。极成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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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解第三真实中。云若能引无漏智者。非有
漏加行智故。云何烦恼障净智所行真实。不
缘无为涅槃耶。义曰。论云不正。是缘涅槃智。
此能引无漏智缘涅槃。亦说此加行。为此中
收。

论云数习异蕴补特伽罗无性见故者。即数
习离蕴外无我见也。

论大文第二解无二中。云此中有者谓所安
立假说自性即是世间长时所执等。乃至如
是等类是诸世间共了诸法假说自性是名为
有等者。此中意。谓一切境本自无有。今执者
妄安立当有。假说自性。是有即无始来世间
所执。起分别戏论。根本谓依境起名言分别
故。乃至计有涅槃。如是等是遍计。有如是等
所执戏论故。说之为有。

论云言非有谓即诸色假说自性。乃至皆无
所有是名非有等者。此意明。谓如遍计。假说
诸色等自性。为无事无相。即色等无事无相
故。所依言说说言假说者。此无事无相所依
名言一切。都无所依。无故诸计有色等。此皆
无所有。是名非有。如是名计有非有。皆遍计
所执。圣者除之。名为中道。

论大文第三。明修空慧。是菩提方便。此空空
于遍计所执。不如前所言非有之空也 又
即此慧是诸菩萨等一行三字。总明修空之
慧。是菩提方便。何以故。以诸菩萨下。乃至
成熟佛法及诸有情两行。明由有空慧不著
生死 又能如实了知生死。乃至深心厌离
一行四字来。明于生死中多受生死教化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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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不以无常等行厌背生死。求入涅槃。即不
著涅槃 第三若诸菩萨。不能如实了知生
死。即不能于等。乃至不能成熟佛法有情四
行来。明若无智者多入生死。不能成熟佛法
有情。若有慧者不入生死。善能成熟佛法有
情。即不入生死。节异凡夫。不同凡夫起贪等
惑。入生死故。菩萨不入即由智也。常处涅槃
 第四若诸菩萨于其生死以无常等行深心
厌离。乃至正等菩提三行四字。明菩萨不如
二乘厌背生死。疾入涅槃。以无悲故。菩萨有
悲。教化众生。不入涅槃。常处生死。即简二乘
也。

上来一翻解讫。次下第二翻解。又诸菩萨由
习如是空胜解故。即于涅槃不深怖畏。亦于
涅槃不多愿乐。乃至是诸菩萨于證无上正
等菩提无大方便以来。初正解。第二覆净前
义。及解初正解中有三。初二合释。第三第四
各别自释。初二合释者。论云又诸菩萨由习
如是空胜解故则于涅槃不深怖畏亦于涅槃
不多愿乐者。此乃至第一由有空慧故。若处
生死。故不怖涅槃。第二虽了知生死能入涅
槃。亦于涅槃不多愿乐。以有慧故。即第一第
二合解也。何以得知。准及解中知也 第三
若诸菩萨深怖涅槃乃至远离一切清净胜解
者。由有烦恼等故。不善处生死怖于涅槃。不
生希愿。遂不能发于涅槃界清净胜解。由无
智故。不能断生死。即多处生死第四若诸
菩萨于其涅槃多住愿乐。乃至不能成熟佛
法及诸有情者。由无悲故。于其涅槃。深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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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速疾入之故。不能成熟佛法及诸有情。若
有悲者。不乐入涅槃。于生死中教化众生。不
著涅槃。

上来正解有空慧胜利。若合初二解为三段
文。若义即为四段。此中先总为三段。合义分
为四段故。云第三第四等。从当知此中下。反
知净义。此下有四。第一由无空慧故。不如实
知生死。即杂染心流转生死。此反解。合解中。
第一于涅槃不怖畏。第二若以无常行厌生
死。则速疾入涅槃。即反解。合中第二亦于涅
槃不多愿乐。第三若无智故。于其涅槃深心
怖畏。即于能證涅槃资粮不能圆满。常处生
死即反解上。第三远离一切法净胜解等。第
四若无悲故。于其涅槃。多住离乐。即便速疾
入般涅槃。即反解。第四不能成就佛法有情。
今结反解故。论云是诸菩萨。于无上正等菩
提。无大方便。次第三种解四义。以理准文可
知。或第一正明四义。此初立宗。当知此中反
解下。重释前义。就重释中二。初反解四义。第
二正释四义。

论大文第四。解得无我智。达一切品类。平等
平等。唯取其事。依他圆成实如虽复达之。不
作思惟。此是依他此圆成等。如是无我智。行
于境义。菩萨得平等见。得平等心。能得最胜
平等之舍。又有云。此舍入见道时。最初得舍
者。据即舍受不然。

论大文第五。略明成就佛法及诸有情。以六
波罗蜜。准文义配之。随起何施乃至何慧。

论云虽有力能彼若求请乃至非无欲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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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有有情。于己有恩。随己力能现前酬报。虽
无力能。他若来请。随彼彼事。示现殷重。而为
作之。不以无力能止他请。如何令他知我无
力。我但无力非无欲乐者。意知息故。欲得酬
报。

论大文第七意欲明所执非有。依他圆成是
有。如所执诸法称言。今欲非之。说诸法离言。
离言之法。正是自宗。欲显实破他简非取。是
岂以直言。乃云诸法离言也。须有道理故。

论问云以何道理应知诸法离言自性等下。
答中。谓一切法假立自相。乃至亦非一切都
无所有。此中破执有二。乃至是言所行。是言
境界。牒外二计。第二如是诸法非有自性下。
重破外计成立自宗。二计者。谓一切法假立
自相。乃至唯假建立非有自宗。明外计云。
如能诠之名。与所诠之境。皆是唯假建。不
称境故。如所执计。名实目得所诠之境。此境
唯假建立。非有自性。言体是无。既计名所诠
不称境。所计之境是非有已外八转计故。第
二论云。亦非离彼别有自性。是言所行。是言
境界。言名诠所诠既不相称。即能诠名中。有
彼色等体和合。此是称言。是言所行境界故。
论主非之。亦非离所诠之体。彼别有一和合
自性。是言所行。是言境界者。谓若假立名等。
即所诠之色等上。有是言所行境界义。名遍
计所执计。所诠称言。是言境界。色等与名和
合。即名中和合。是言所行。是言境界者。不
然。虽所计非实妄性非无。外人若计所诠既
无。即前所言。所有自性等。亦是非有。故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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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论云。如是诸法。非有自性。如言所说。亦
非一切都无所有。即所诠如遍计所执。言所
说法非有性者。亦非一切都无所有。言有依
他妄境非无。此破第一。名诠所诠称外境计。
如是非有。亦非一切都无所有者。外所计言。
与名称所目法。此不离言。前非之言。此是非
有。今指言如是所执和合非有者。亦有依他
妄计在故。亦非一切都无所有。又释初乃至
唯假建立非有自性来。明破外计。如名下所
诠之法。称能目名当知。一切色等法。唯假建
立。非有自性。言如所计之外是无。外人既见
所诠是无。不称言故。可随转计之。如言是名
所目之法。不称色名者。应离所目色外。别有
自性是言所行是言境界。今论主非之故。言
亦非离彼别有自性是言所行境界者。虽作
是非非所计有。其依他性等体。是非无故。

论云如是诸法非有自性如言所说亦非一切
都无所有。如前所计如言所说。非有自性之
法。如所执者非有。如依他妄法。假立名言。此
法亦非一切都无所有。不可无依他等。非有
自性者。谓遍计所执。如言所说 亦非一切
都无所有者。谓依他等有也。非但依他离言
法是有。其所执非有之法。有妄情在故。亦非
一切都无所有。所以第二论云。如是非有。亦
非一切都无所有。上来既明所计非有。依他
圆成是有故。

论问言云何是有。就答中应言。若称智离言
法。依他等是。今取能照之智故。乃至云唯是
无分别智所行境界。其后得亦得缘著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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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妄。今取正缘者故。唯据无分别智。

论云若于诸法诸事随起言说即于彼法等。
乃至制立众多假说而表诠故者。重破外计。
计既云名目所诠。所诠称名者。如一法上有
称多名。应所目法称众多名。有众多体。既能
目名。多所目法体一。故知名于法上。假立众
多诠表也。上来虽明名于法假说。亦非于一
法上有。一切诠表决定可得。如一青色。虽立
假名说为青色。不可以假名故。亦说为黄色。
只可于一法上。随所立假名。如眼等。并众多
照了导等。不可立馀假说耳等名。而目于眼
故。

论云亦非众多诠表决定可得。乃至非馀假
说此义等。以此理故。虽所目法有众多名。或
具名眼等照了导等。或不具唯说一眼。若等
目所目法。望所目法。皆非实有故。

论云是故一切假说若具不具。乃至有体有
分有其自性。彼法者。谓能诠教法等。彼事
者。谓所诠体事等。有体者。总指法之自体。有
分者。别解法之差别分。

论云又如前说色等诸法随假说有自性者
等。乃至而有自性等者。此中意。重破彼外计
云。如前所说色等诸法。若随假说有自性者。
言随名即有所诠者。要先有所诠事体。然后
随情所欲制立假。汝既言随名即称目有所
目者。先未制立假说名前彼所诠事应无自
性。以随名方有事故。即名未起前。彼事无
也。未起名前。彼事既无。而现诠表能诠之名。
不应道理。假说之名。既无所有所诠法事。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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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诠名有自性。不应道理。展转破之。

论云又若诸色未立假说诠表已前先有色性
等。乃至当知诸法离言自性者。外计云。诸色
未立前。先有自性。后依色性。假立名色。摄取
于色。今牒计云。若是者。是则离色外。假说诠
表。以后依色性。制立假说故。如婴孩等。初生
等时。先见色性。后若依色性。制立假说者。此
婴孩儿。于色根法。于色根事。应起色觉而为
色解。此婴孩儿。先见于色。后不依色。而起色
解。故知先有色性。后依色性制立假说者。不
应道理。而何婴孩儿。而实不起色等觉解。由
此因缘道理故。当知诸法离言自性。上来合
有三翻破。准牒文知之。

论解二人失坏中。云二者于假说相处假说
相者。依他性名假说相假说有色等相故。圆
成实性名为相处。即知假说依他。除所计处
有真如故。

论云于色等法实有唯事起损减执者。此拨
无依他。

论云若唯有假无有实事既无依处假亦无有
是则名为坏诸法者。云若唯言有假说等假
依他。而无圆成者。圆成是假说。依他依处既
无依处。何处得有假说依他。又假说者。谓所
起计是有。而依他圆成实事是无。起遍计时。
名依二性。而无所依二性。而有能依遍计者。
而名坏诸法。

论解恶趣空中。由彼故空亦不信受于此而
空亦不信受者。谓真实义。由遍计所执无故
名空。于此依他圆成上。遍计所执空。二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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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此名恶趣空。何以故。由遍计所执彼实是
无。由依他圆成此实是有。若作此理。汝可说
空。若说一切依他圆成都无所有。依何处所。
何有此空。何故名空。以无依处。及不分别知。
遍计空故。汝亦不应言由遍计所执。此于依
他圆成等。此既说为空。以拨无依他等故。故
无依处及所计空体。以不解故。言名恶取空
者善取空者。谓由于依他性。此故彼遍计所
执空。即由所执彼无故。正观为空。以见依他
时。知无所执故。复由依他相。此故馀圆成实
是有。即由圆成馀故。如实知有。

论云谓于如前所说一切色等想事。至都无
所有。后望前所执无。是故于此色等想事等。
至说之为空。重解依他说所执空。

论云于此一切色等相事何者为馀谓即色等
假说所依者。重问前解。实有中言馀义。谓即
色等依他假说。所依圆成是依他之馀也。

论云谓于此中实有唯事于唯事中亦有唯假
者。此观依他也。观依他唯事。此唯事。唯是假
有。非真实有。以下论文。方明圆成实有义。

论云引教中。云如佛世尊转有经中者。有是
有执即计名目所诠。其体相称。除此有计。名
为转有经。

论云于此一切色等想法色等自性都无所有
亦无有馀色等法性者。谓于遍计所想色法
上无有。如遍计所执色等自性。非但无色等
所执自性。于色法上。亦无有馀有香味等诸
色法性。

论云义品中。说即阿毗达磨经云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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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云散他迦多衍那子。即迦旃延字迦多延
尼名。为种姓婆罗门。十八姓中即一姓也。如
四姓中云李性也。散他者。即种性中。别一种
姓。如一李中有其多。谓赵郡陇西诸差别也。

论云因陀罗。此云帝释。伊舍那大自在天世
主人王也。

论云云何名为八种分别。一者自性。二者差
别。三总执。四我。五我所。六爱。七非爱。八俱
相违。前三法执方便。四五人执方便。后三三
毒方便。又前三通二执方便。四五唯人执方
便。此八分别皆不取。法执人执等正起时。以
法执不感报故。既云能生三事。故知取法执
等方便。若尔我见通不善性。何故不取者。若
无执我见者不取。馀不善者取之。后三不取
根本者。简方便能生。及根本所生异。意明后
三为方便。能生根本三毒故。亦取方便也。若
与七分别相收。如文自思。前三能生根尘二
法故。

论云分别戏论所依所缘事。即根尘也。

论云谓色等想事为依缘故等。乃至非一众
多品类差别者。谓色等想事。为所依。为所缘
故。名想事。言说所摄。名想言说所显。分别戏
论非一生所摄者。即有为所摄名所摄通无
漏法。今又解。前言无漏者。不是三分别所生。
所生者。馀所摄者。谓名眷属。所显者。谓诸根
尘等法。是名所显故。第四第五分别。能生诸
见根本我见诸慢根本我慢。以我见慢为馀
见慢根本故。若后三能生三毒。

论解总执分别中。云我及有情命者等。其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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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分别中。亦计我见。此有何异。答曰前总
执。约二执我我所分别。唯人执故有别也。其
寻思如实智通二智者。如对法抄。

论解自性假立寻思所引如实智中。云如实
了知如实通达了知色等想事中所有自性假
立非彼事自性而以彼事自性显说者。谓见
依他非实遍计所执。似所执非实。彼性显现。
八喻中言焰水者。谓阳炎似水也。
瑜伽师地论略纂卷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