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本站书库内容主要引用自 archive.org,kanripo.org, db.itkc.or.kr 和 zh.wikisource.org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第 555c 页
俱舍论疏卷第六
沙门法宝撰
*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论。如是已说至说为因缘。此下当品大文第
三明因.及缘。将欲释义先结引也。
论。
且因六种。文中有二。一六因。二四缘。缘次
后说先释因故。故言且因六种。
论。何
等为六。此先辨因 就中有三。一明六因。
二明五果。三明法具因异 明六因中。一
总列因名。二依名别释。三定取.与此下一
颂总列因名。
论曰至六异熟因。牒颂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第 556a 页 T41-0556.png
释也 显宗论云。能作因体通一切法。是故
前说。俱有因体遍诸有为故居第二。馀同
类等于有为中。如其所应各摄少分。随言
便稳次第而说 今详。六因皆广者先说。同
类因体。虽除未来狭俱有因。然摄一切
心.心所法.色.不相应 相应因体虽通三
世。唯心.心所故狭同类。然通染污一切心.及
心所广遍行因 遍行因体。若于欲界。二
部一分狭异熟因 异熟因体通五部故。
于上八地。异熟因体唯通修断一分。遍行因
体二部一分。故异熟因。遍行后说 然六因.
四缘并通亲.疏。因名是亲。缘名是疏 显
宗论云。法生所赖故说为因。即亲顺益所
生果义。
论。对法诸师至如是六种。此以
四缘有经文说。六因无经文故。故言对法
诸师许。因唯有六种。此明无增.减也 正
理论云。如是六因非佛所说。如何本论自
立此名。定无大师所不说义。阿毗达磨辄
有所说。经中现无。由稳没故。自相可得决
定应有。又诸经中所化力故。世尊方便作异
门说。对法诸师由见少相知其定有分明
结集。故有说言。此六因义说在增一增六经
中。时经久远其文稳没。尊者迦多衍尼子
等。于诸法相无间思求。冥感天仙现来授
与。如天授与筏第遮经其理必然。如四缘
义虽具列在此部经中。而馀部中有不诵
者。乃至广说 准此论文。六因四缘是小乘
义。四缘有文。六因无文以无正经文故。故
言对法诸师许因唯有如是六种 大乘对
前说。俱有因体遍诸有为故居第二。馀同
类等于有为中。如其所应各摄少分。随言
便稳次第而说 今详。六因皆广者先说。同
类因体。虽除未来狭俱有因。然摄一切
心.心所法.色.不相应 相应因体虽通三
世。唯心.心所故狭同类。然通染污一切心.及
心所广遍行因 遍行因体。若于欲界。二
部一分狭异熟因 异熟因体通五部故。
于上八地。异熟因体唯通修断一分。遍行因
体二部一分。故异熟因。遍行后说 然六因.
四缘并通亲.疏。因名是亲。缘名是疏 显
宗论云。法生所赖故说为因。即亲顺益所
生果义。
论。对法诸师至如是六种。此以
四缘有经文说。六因无经文故。故言对法
诸师许。因唯有六种。此明无增.减也 正
理论云。如是六因非佛所说。如何本论自
立此名。定无大师所不说义。阿毗达磨辄
有所说。经中现无。由稳没故。自相可得决
定应有。又诸经中所化力故。世尊方便作异
门说。对法诸师由见少相知其定有分明
结集。故有说言。此六因义说在增一增六经
中。时经久远其文稳没。尊者迦多衍尼子
等。于诸法相无间思求。冥感天仙现来授
与。如天授与筏第遮经其理必然。如四缘
义虽具列在此部经中。而馀部中有不诵
者。乃至广说 准此论文。六因四缘是小乘
义。四缘有文。六因无文以无正经文故。故
言对法诸师许因唯有如是六种 大乘对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第 556b 页 T41-0556.png
法论亦有六因。能作因有二十因 中边
分别论.及成唯识各取其十。未知大乘十因
六因。及四缘义出何经文。
论。且初能作因相云何。此下第二依名别释。
因体不同分为六段。将释初因故先问也。
颂答可知。
论曰至无障住故。长行释也
就中有二。一释但无障住.及有力起名
能作因。二馀师释诸法展转皆有力用 就
初文中复分为二。一释颂文。二问答分别
就释颂文中。一明因体。二释因名。此文
明因体也 然出因体有二种。一总出体。
即以一切法为体。二对果出体。除自馀能
作。谓除自体以馀一切为能作因。由彼生
时无障住故 问法若毕竟不生。除其自
体馀一切法与作因不 答与作因。若其因
法。未至已生但是性因。若至已生是取
果因。若果至生名与果因。其不生法。无与
果因 正理论云。此能作因略有二种。一
有生力。二唯无障。诸法生时唯除自体。以
一切法为能作因。由彼生时皆不为障。于
中少分有能生力。且如有一眼识生时。
以所依眼为依止因。以所缘色为建立因。
以眼识等如种子法为不断因。以相应法
为摄受因。以俱有法为助伴因。以耳根等
为依住因。此等总说为能作因。于中一分
名有力因。以有能生胜功能故。所馀诸分
名无力因。以但不为障碍住故。何故自体
非自能作因。以能作因于自体无故。谓
无障义是能作因。自于自体恒为障碍。又一
分别论.及成唯识各取其十。未知大乘十因
六因。及四缘义出何经文。
论。且初能作因相云何。此下第二依名别释。
因体不同分为六段。将释初因故先问也。
颂答可知。
论曰至无障住故。长行释也
就中有二。一释但无障住.及有力起名
能作因。二馀师释诸法展转皆有力用 就
初文中复分为二。一释颂文。二问答分别
就释颂文中。一明因体。二释因名。此文
明因体也 然出因体有二种。一总出体。
即以一切法为体。二对果出体。除自馀能
作。谓除自体以馀一切为能作因。由彼生
时无障住故 问法若毕竟不生。除其自
体馀一切法与作因不 答与作因。若其因
法。未至已生但是性因。若至已生是取
果因。若果至生名与果因。其不生法。无与
果因 正理论云。此能作因略有二种。一
有生力。二唯无障。诸法生时唯除自体。以
一切法为能作因。由彼生时皆不为障。于
中少分有能生力。且如有一眼识生时。
以所依眼为依止因。以所缘色为建立因。
以眼识等如种子法为不断因。以相应法
为摄受因。以俱有法为助伴因。以耳根等
为依住因。此等总说为能作因。于中一分
名有力因。以有能生胜功能故。所馀诸分
名无力因。以但不为障碍住故。何故自体
非自能作因。以能作因于自体无故。谓
无障义是能作因。自于自体恒为障碍。又一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第 556c 页 T41-0556.png
切法不待自体。应有恒成损减等故
述曰。若待即此自体。自体恒有。应恒成。若
待第二自体。第二自体恒无。应恒成损
减等 有馀师说。若有自体因自体者。即
应无明还缘无明等。一刹那顷此即此因。
是则乖违缘起法性。有馀师说。自于自体
不见有用。故非因缘。犹如指端.刀刃.眼
等。
论。虽馀因性至总即别名。明得名
也 显宗论释能作因名有四。一云因即能
作名能作因。此因有力能作果故。虽馀因
性亦能作因。然能作因更无别称。如色处等
总即别名。二云或复此因能作二义。以无
障故可名为因。可名非因不能生故。三
云又能作者是馀亲因。此能助彼名能作
因。四云或此令他能有所作。他即是果。能
作之因名能作因 此四释中初二持业释。
后二属主释。
论。岂不未知至为能作因。
次下第二问答分别。此即问也。
论。应知
此生。至是能作因。答也。虽智障漏生。光
障睹星。漏生之时智无障住。睹星之时
光无障住。若为能障即不得生。
论。
若于此生至可立为因。难也。若先能障。由今
不障可得是因。本无障力今不为障。何
得是因。
论。譬如国人至何得为因。王
喻可知。
论。且如涅槃至无能障用。指
事难也。此等诸法有。如非有。先不能障
今不为障。何得是因。
论。虽无障用至
亦得如前说。指事答也。若有力者。由今不
障得为其因。其无力者。亦由今不障故
述曰。若待即此自体。自体恒有。应恒成。若
待第二自体。第二自体恒无。应恒成损
减等 有馀师说。若有自体因自体者。即
应无明还缘无明等。一刹那顷此即此因。
是则乖违缘起法性。有馀师说。自于自体
不见有用。故非因缘。犹如指端.刀刃.眼
等。
论。虽馀因性至总即别名。明得名
也 显宗论释能作因名有四。一云因即能
作名能作因。此因有力能作果故。虽馀因
性亦能作因。然能作因更无别称。如色处等
总即别名。二云或复此因能作二义。以无
障故可名为因。可名非因不能生故。三
云又能作者是馀亲因。此能助彼名能作
因。四云或此令他能有所作。他即是果。能
作之因名能作因 此四释中初二持业释。
后二属主释。
论。岂不未知至为能作因。
次下第二问答分别。此即问也。
论。应知
此生。至是能作因。答也。虽智障漏生。光
障睹星。漏生之时智无障住。睹星之时
光无障住。若为能障即不得生。
论。
若于此生至可立为因。难也。若先能障。由今
不障可得是因。本无障力今不为障。何
得是因。
论。譬如国人至何得为因。王
喻可知。
论。且如涅槃至无能障用。指
事难也。此等诸法有。如非有。先不能障
今不为障。何得是因。
论。虽无障用至
亦得如前说。指事答也。若有力者。由今不
障得为其因。其无力者。亦由今不障故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第 557a 页 T41-0557.png
得为其因。有力.无力障虽有别。生时无障
其义即同。由此二种为因即等。正理释云。
由一切法展转相望。皆有障力故得为因。
谓于是处有此一法。是处无容更有第二。
设复此法于馀处有。彼亦无容更有馀法
如是诸法。岂不相望皆能为障而不为障。故皆可立为能作因。无色亦有时依等
定故。彼相望亦有障力。又诸法内一法生
时。如与欲法馀皆无障。谓二缘故法不得
生。一顺因无。二违缘有。诸法生位必待胜
力各别内缘。及待所馀无障而住。
论。
此即通说至于芽等。结前无障因起后有
力因如文可解。
论。有作是难至皆成杀
业。叙外难也。因既常有。果应顿起。既同
为杀因应齐得杀罪。
论。此难不然至
有亲作力。答也。无障疏因果不得生。非是
亲作不成业道。法生.不生虽赖疏因。业
感.不感由亲作力。
论。有馀师说至有
能生力。大文第二叙异说也 此师意说。一
切诸法与一切法为能作因。展转皆悉有
其力用。如文可解。虽由能作因取增上
果。而因即广。其果即狭 正理论云。过去
诸法与馀二世为能作因。彼二世法还与
过去为增上果(此有因有果也)。未来诸法与馀二世
由无障故为能作因。彼二世法非俱.后故。
不与未来为增上果。果必由因取故唯有
二。因唯据无障故许通三 解云。取果唯现。过去已取。未来未取。已取果已属已。未取果未属已。果据所取故唯有二。谓若俱.若在后。因唯无障不据能〔取〕-【甲】【乙】取。故许通三。谓若俱。若在前。若在后也
其义即同。由此二种为因即等。正理释云。
由一切法展转相望。皆有障力故得为因。
谓于是处有此一法。是处无容更有第二。
设复此法于馀处有。彼亦无容更有馀法
如是诸法。岂不相望皆能为障而不为障。故皆可立为能作因。无色亦有时依等
定故。彼相望亦有障力。又诸法内一法生
时。如与欲法馀皆无障。谓二缘故法不得
生。一顺因无。二违缘有。诸法生位必待胜
力各别内缘。及待所馀无障而住。
论。
此即通说至于芽等。结前无障因起后有
力因如文可解。
论。有作是难至皆成杀
业。叙外难也。因既常有。果应顿起。既同
为杀因应齐得杀罪。
论。此难不然至
有亲作力。答也。无障疏因果不得生。非是
亲作不成业道。法生.不生虽赖疏因。业
感.不感由亲作力。
论。有馀师说至有
能生力。大文第二叙异说也 此师意说。一
切诸法与一切法为能作因。展转皆悉有
其力用。如文可解。虽由能作因取增上
果。而因即广。其果即狭 正理论云。过去
诸法与馀二世为能作因。彼二世法还与
过去为增上果(此有因有果也)。未来诸法与馀二世
由无障故为能作因。彼二世法非俱.后故。
不与未来为增上果。果必由因取故唯有
二。因唯据无障故许通三 解云。取果唯现。过去已取。未来未取。已取果已属已。未取果未属已。果据所取故唯有二。谓若俱.若在后。因唯无障不据能〔取〕-【甲】【乙】取。故许通三。谓若俱。若在前。若在后也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第 557b 页 T41-0557.png
通三。谓若俱。若在前。若在后也 现在诸
法与馀二世为能作因。彼二世法中。唯未来
法为现在果(已上三世相对)。有为.无为非因非果
有为望无为非因。无为无生故亦非果。无为不能取故 无为.无为非因.非果
无为望=与【甲】【乙】望无为非因。无为无生故非果。非所取故望无为非因。无为无生故非果。非
所取故 无为。有为。是因非果 不障生故是因。体不生故非所取故非果 由此
义故说如是言。能作因多非增上果。以一
切法皆能作因。唯诸有为是增上果。
论。如是已说能作因相已下第二三句明俱
有因 俱有因者。与俱有法为因名俱有
因。或以俱有法为因名俱有因。若总出体。
即摄一切有为法尽。若相对出体如下广
释。
论曰至为俱有因。此释初句辨因
相也。此与婆沙第十六评家。及正理论义
不同也。婆沙云。同一果义是俱有因义 正
理论云。有为法一果是俱有因义 不云互
为果是俱有因义。
论。其相云何。前虽
总说互为果义其互为果相状云何。
论。
如四大种至由互为果。指事辨相状也 故
婆沙评家云。谓四大种若有偏增。若无偏
增。地为三因。三为地因。所以者何。地不观
地生所造色。以一切法不观自性.及同
类体为他因故。馀大例尔 如是诸相与
所相法。心与心随转。亦更互为因。此举三
类互为因法。辨互为果相也 然于此中
不说心随转法。及能相法自互为因者正
法与馀二世为能作因。彼二世法中。唯未来
法为现在果(已上三世相对)。有为.无为非因非果
有为望无为非因。无为无生故亦非果。无为不能取故 无为.无为非因.非果
无为望=与【甲】【乙】望无为非因。无为无生故非果。非所取故望无为非因。无为无生故非果。非
所取故 无为。有为。是因非果 不障生故是因。体不生故非所取故非果 由此
义故说如是言。能作因多非增上果。以一
切法皆能作因。唯诸有为是增上果。
论。如是已说能作因相已下第二三句明俱
有因 俱有因者。与俱有法为因名俱有
因。或以俱有法为因名俱有因。若总出体。
即摄一切有为法尽。若相对出体如下广
释。
论曰至为俱有因。此释初句辨因
相也。此与婆沙第十六评家。及正理论义
不同也。婆沙云。同一果义是俱有因义 正
理论云。有为法一果是俱有因义 不云互
为果是俱有因义。
论。其相云何。前虽
总说互为果义其互为果相状云何。
论。
如四大种至由互为果。指事辨相状也 故
婆沙评家云。谓四大种若有偏增。若无偏
增。地为三因。三为地因。所以者何。地不观
地生所造色。以一切法不观自性.及同
类体为他因故。馀大例尔 如是诸相与
所相法。心与心随转。亦更互为因。此举三
类互为因法。辨互为果相也 然于此中
不说心随转法。及能相法自互为因者正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第 557c 页 T41-0557.png
理论云。此中所说因相太少 然自释云
本论说故此无过失。然本论中曾不见说心
随转色与心为因。应辨此中造论者意
正理叙两师释皆弹有过 自释云。我于
此中见如是意。若法与心决定俱起。遍一
切心依心而转。即说彼法与所依心展转
相望为俱有因。诸心所法非定俱起。或少或
多现可得故 心所法自相对多少不定。故论不说 身业.语业非遍诸心。不定心
俱全无有故 不定心无色定全无身.语二业 生等诸相皆依心转。非互相依。生等
皆以法为上首互相资故。由斯不说彼互
为因。又于此中。为欲显示但说异类为
俱有因。同类互为因不说而成 故显宗论
云。一切心所.静虑.无漏二种律仪.彼法.及
心之生等相。如是皆谓心随转法。何缘心随
相非心随转法。心随相于心非俱有因故。
何缘心随相非心俱有因。不由彼力心得
生故。彼于一法有功能故。又与心王非
一果故。聚中多分非彼果故。若尔云何心
能与彼为俱有因。由随心王生等诸位彼
得转故。岂不应如大种生等。心亦用彼为
俱有因。诸如造色非生等果。生等非不与
诸大种为俱有因。此亦应尔(准上论意。大种生等。与大
种非一果。而得为俱有因。心与随相虽非一果何不许为俱有因耶) 如是所例其理
不齐。展转果一果。多非彼果故。非诸造色。
是诸大种展转果中。一果所摄。何容造色非
诸大种生等果。故例此为失。又如前说。前
说者何。不由彼力心得生故。然诸大种与
本论说故此无过失。然本论中曾不见说心
随转色与心为因。应辨此中造论者意
正理叙两师释皆弹有过 自释云。我于
此中见如是意。若法与心决定俱起。遍一
切心依心而转。即说彼法与所依心展转
相望为俱有因。诸心所法非定俱起。或少或
多现可得故 心所法自相对多少不定。故论不说 身业.语业非遍诸心。不定心
俱全无有故 不定心无色定全无身.语二业 生等诸相皆依心转。非互相依。生等
皆以法为上首互相资故。由斯不说彼互
为因。又于此中。为欲显示但说异类为
俱有因。同类互为因不说而成 故显宗论
云。一切心所.静虑.无漏二种律仪.彼法.及
心之生等相。如是皆谓心随转法。何缘心随
相非心随转法。心随相于心非俱有因故。
何缘心随相非心俱有因。不由彼力心得
生故。彼于一法有功能故。又与心王非
一果故。聚中多分非彼果故。若尔云何心
能与彼为俱有因。由随心王生等诸位彼
得转故。岂不应如大种生等。心亦用彼为
俱有因。诸如造色非生等果。生等非不与
诸大种为俱有因。此亦应尔(准上论意。大种生等。与大
种非一果。而得为俱有因。心与随相虽非一果何不许为俱有因耶) 如是所例其理
不齐。展转果一果。多非彼果故。非诸造色。
是诸大种展转果中。一果所摄。何容造色非
诸大种生等果。故例此为失。又如前说。前
说者何。不由彼力心得生故。然诸大种与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第 558a 页 T41-0558.png
生等相。展转力。生故无此失 又云。又此
俱起和合聚中。有是能转而非随转。谓即心
王。有唯随转。谓色.及心不相应行。有是能
转亦是随转。谓心所法。随心转故。能转色.及
心不相应行故有二俱非。谓除前相 准上
论文。此中所明心随转法。与馀处说随行随
转义不同也。如对法中说惠为体五蕴随
行。此即心王入随转摄。此中说心唯为其
转非是随转。即说心王非随转也。然此中
说据王.臣理心但为转。对法中说据对法
理惠为其转。说虽不同义无违也。
论。
遍摄有为法如其所应。明俱有因体也。一切
有为皆有四相。能相所相更互为因。理合
遍摄一切有为。此中互为果言。谓同时因果。
于中小相望其本法。非互为果。本法与彼
作俱有因。此即非互为果而为因也。准此。
即是但互为果皆俱有因。有俱有因非互为
果立互为果因不遍宗法。此乃因狭于宗。
正理弹云。又不应说唯互为果为俱有因。
法与随相非互为果。然为因故。此为因相
彼应更辨。由此义故应辨相言。有为法一
果可为俱有因 此与婆沙义同。婆沙十
六评家云。同一果义是俱有因 今详。此因
若是同时。还有其过。自体既非自体之果
如何俱有得一果耶。又大生.小生不同一
果。如何得说一果因耶。此即一果之因不
遍宗法。因狭于宗。与前无异。若谓异时。
此即小相与其本法。同一等流.同一异熟。因
何不与本法为因。此即一果之因通其异
俱起和合聚中。有是能转而非随转。谓即心
王。有唯随转。谓色.及心不相应行。有是能
转亦是随转。谓心所法。随心转故。能转色.及
心不相应行故有二俱非。谓除前相 准上
论文。此中所明心随转法。与馀处说随行随
转义不同也。如对法中说惠为体五蕴随
行。此即心王入随转摄。此中说心唯为其
转非是随转。即说心王非随转也。然此中
说据王.臣理心但为转。对法中说据对法
理惠为其转。说虽不同义无违也。
论。
遍摄有为法如其所应。明俱有因体也。一切
有为皆有四相。能相所相更互为因。理合
遍摄一切有为。此中互为果言。谓同时因果。
于中小相望其本法。非互为果。本法与彼
作俱有因。此即非互为果而为因也。准此。
即是但互为果皆俱有因。有俱有因非互为
果立互为果因不遍宗法。此乃因狭于宗。
正理弹云。又不应说唯互为果为俱有因。
法与随相非互为果。然为因故。此为因相
彼应更辨。由此义故应辨相言。有为法一
果可为俱有因 此与婆沙义同。婆沙十
六评家云。同一果义是俱有因 今详。此因
若是同时。还有其过。自体既非自体之果
如何俱有得一果耶。又大生.小生不同一
果。如何得说一果因耶。此即一果之因不
遍宗法。因狭于宗。与前无异。若谓异时。
此即小相与其本法。同一等流.同一异熟。因
何不与本法为因。此即一果之因通其异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第 558b 页 T41-0558.png
品。于异品转其过更重。正理立因不异于
前因。何弹斥俱舍自更立耶。又入阿毗达
磨云。诸有为法更互为果。或同一果名俱有
因 准此二因亦无胜劣。今详。两论所立
之因皆无有过。如说变碍名之为色。而
立此因不遍无表。如说忽食.急行名之
为马。而有非马急食.急行。亦有是马缓
食.缓行。然此立名不违世现互为果及一
果因。例亦如是。顺正理师以违婆沙故从
一果。入阿毗达磨将不违理遍举二因。此
论略故但举其一 有人问答云。问若依婆
沙十六。及一百五十并云。一果者离系果。
正理复云。一果者谓士用.离系。岂不相违。
解云婆沙唯说离系果者。于此果中且据
决定无滥者说。其士用果名宽不定。或是俱
生。或无间等。婆沙亦应说士用果。而不说
者恐滥俱生展转士用果。以自体望自体
非一果故。正理所以说士用者。为摄一
果中士用果尽。是故别说。各据一义并不
相违 今详。正理说士用果者。以离系果
不摄不生士用果尽。非是欲摄馀有为法
无间.隔越士用果也。等无间缘无间土用。及
四大造色同时无间.隔越土用。此等皆非此
中一果。非是一果俱有因义。谓彼心.心所
法。及四大.生等。虽俱有因非一果故。亦
非前聚色引等。春农秋实之士用果。此等
虽同一果。非俱有因故。准五事论解心
所法名相应中。有一解云。复次同一时分。
同一所依。同一行相。同一所缘。同一果。同一
前因。何弹斥俱舍自更立耶。又入阿毗达
磨云。诸有为法更互为果。或同一果名俱有
因 准此二因亦无胜劣。今详。两论所立
之因皆无有过。如说变碍名之为色。而
立此因不遍无表。如说忽食.急行名之
为马。而有非马急食.急行。亦有是马缓
食.缓行。然此立名不违世现互为果及一
果因。例亦如是。顺正理师以违婆沙故从
一果。入阿毗达磨将不违理遍举二因。此
论略故但举其一 有人问答云。问若依婆
沙十六。及一百五十并云。一果者离系果。
正理复云。一果者谓士用.离系。岂不相违。
解云婆沙唯说离系果者。于此果中且据
决定无滥者说。其士用果名宽不定。或是俱
生。或无间等。婆沙亦应说士用果。而不说
者恐滥俱生展转士用果。以自体望自体
非一果故。正理所以说士用者。为摄一
果中士用果尽。是故别说。各据一义并不
相违 今详。正理说士用果者。以离系果
不摄不生士用果尽。非是欲摄馀有为法
无间.隔越士用果也。等无间缘无间土用。及
四大造色同时无间.隔越土用。此等皆非此
中一果。非是一果俱有因义。谓彼心.心所
法。及四大.生等。虽俱有因非一果故。亦
非前聚色引等。春农秋实之士用果。此等
虽同一果。非俱有因故。准五事论解心
所法名相应中。有一解云。复次同一时分。
同一所依。同一行相。同一所缘。同一果。同一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第 558c 页 T41-0558.png
等流。同一异熟。是相应义 准此论文。取
等无间缘士用果者皆是相应因。是相应者。
皆同取等无间缘士用果。不同俱有因。
然有无等无间缘士用果得相应。如罗汉
后心 今详。此论所明一果。同其婆沙。不
同正理。以依婆沙而造颂故。若有异端
应指陈所以。有人云亦同正理者谬也。
论。法与随相至非随相于法。此是互为果。
因不遍此法故别举也。
论。此中应辨何等名为。下三句辨心随转法。
前言心与心随转法亦互为因。未知何者
是心随转法也。
论曰至心随转法。此出
心随转法体也 言心相应法者。谓一切心
所法 二种律仪。是心随转色也。言彼
法者。彼三例法 言及心之生等相者。是上
三例法.及心上本相 如是皆谓心随转法。
总结上也。正理论云。何因不说彼之随相。
不说所因后自当辨。
论。如何此法名心随转。下一句问立随转
名。
论曰至名心随转。略以三义答。后
开十义答。略以时等.果等.性三义说名
心随转。
论。且由时者至及堕一世。开时
为四也。谓一生一住。一灭。及堕一世 问何
故四相之中。唯说于三不说异相 答此
说时同生显同在未来将入现在。灭显
用在现在入于过去。住显此法于现取
果。即显未来.现在.过去三世时同。异之一
相无显时能。故此不说。正理论云。岂不
但言一生.住.灭即知亦是堕一世中。虽亦
等无间缘士用果者皆是相应因。是相应者。
皆同取等无间缘士用果。不同俱有因。
然有无等无间缘士用果得相应。如罗汉
后心 今详。此论所明一果。同其婆沙。不
同正理。以依婆沙而造颂故。若有异端
应指陈所以。有人云亦同正理者谬也。
论。法与随相至非随相于法。此是互为果。
因不遍此法故别举也。
论。此中应辨何等名为。下三句辨心随转法。
前言心与心随转法亦互为因。未知何者
是心随转法也。
论曰至心随转法。此出
心随转法体也 言心相应法者。谓一切心
所法 二种律仪。是心随转色也。言彼
法者。彼三例法 言及心之生等相者。是上
三例法.及心上本相 如是皆谓心随转法。
总结上也。正理论云。何因不说彼之随相。
不说所因后自当辨。
论。如何此法名心随转。下一句问立随转
名。
论曰至名心随转。略以三义答。后
开十义答。略以时等.果等.性三义说名
心随转。
论。且由时者至及堕一世。开时
为四也。谓一生一住。一灭。及堕一世 问何
故四相之中。唯说于三不说异相 答此
说时同生显同在未来将入现在。灭显
用在现在入于过去。住显此法于现取
果。即显未来.现在.过去三世时同。异之一
相无显时能。故此不说。正理论云。岂不
但言一生.住.灭即知亦是堕一世中。虽亦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第 559a 页 T41-0559.png
即知堕于一世。而犹未了此法与心过
去.未来.亦不相离。或为显示诸不生法
述曰。虽言一生.住.灭即同一世。然未知彼
生相之前。未来灭相之后。过去此法与心亦
不相离。或诸不生不与心同一生.住.灭。恐
疑彼法非俱有因。故言堕一世也 正理
论云。若尔但应言堕一世。不尔应不令
知定堕一世 述曰。若直言堕一世。即不
令知定堕一世。以同未来后时若生即不
同世。虽先同世后非同世。若不言同生.灭
等。即不令知定堕一世。更言一生.灭等。知
定一世必无先后。论。由果等者至及一等
流。此开果为三也。正理论云。岂不等流.异
熟亦是一果摄。如何一果外说异熟.等流耶。
实尔。此中言一果者。但摄士用及离系果。
岂不此言通故亦摄等流.异熟。虽言亦摄。
非此所明。然士用果总有四种。俱生.无间.
隔越.不生。此显与因非俱有果。为遮唯
执与因俱生和合聚中有士用果。此和合聚
互为果故。自非自体士用果故。即显非彼
俱起和合。士用果中有一果义。是故别举等
流.异熟 准此论文。遮同时果。非彼欲取
无间.隔越士用果也。
论。应知此中至其
义不同。明时.果义异也 时是显俱。果是
显共。
论。由善等者至无记性故。此明
性等分为三也。通前为十。
论。由此十
因名心随转。此总结也。
论。此中心王至
为心俱有因。指法明因多小。文中有二。一
述正义。二叙异说。此文初也 心王极多。
去.未来.亦不相离。或为显示诸不生法
述曰。虽言一生.住.灭即同一世。然未知彼
生相之前。未来灭相之后。过去此法与心亦
不相离。或诸不生不与心同一生.住.灭。恐
疑彼法非俱有因。故言堕一世也 正理
论云。若尔但应言堕一世。不尔应不令
知定堕一世 述曰。若直言堕一世。即不
令知定堕一世。以同未来后时若生即不
同世。虽先同世后非同世。若不言同生.灭
等。即不令知定堕一世。更言一生.灭等。知
定一世必无先后。论。由果等者至及一等
流。此开果为三也。正理论云。岂不等流.异
熟亦是一果摄。如何一果外说异熟.等流耶。
实尔。此中言一果者。但摄士用及离系果。
岂不此言通故亦摄等流.异熟。虽言亦摄。
非此所明。然士用果总有四种。俱生.无间.
隔越.不生。此显与因非俱有果。为遮唯
执与因俱生和合聚中有士用果。此和合聚
互为果故。自非自体士用果故。即显非彼
俱起和合。士用果中有一果义。是故别举等
流.异熟 准此论文。遮同时果。非彼欲取
无间.隔越士用果也。
论。应知此中至其
义不同。明时.果义异也 时是显俱。果是
显共。
论。由善等者至无记性故。此明
性等分为三也。通前为十。
论。由此十
因名心随转。此总结也。
论。此中心王至
为心俱有因。指法明因多小。文中有二。一
述正义。二叙异说。此文初也 心王极多。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第 559b 页 T41-0559.png
谓初定心有十大地。及善地欣.厌随一。及寻
与伺。定共七支。总三十一法。并大.小相总
二百七十九法。心已与一百五十八法为
因 极少谓二定已上无覆无记心唯有十
一法。并大.小相有九十九法。心王与五十
八法为俱有因 有人云。心王望九十八
法中。极少犹与五十八法为俱有因者谬
也。若尔九十八法中极多与几为因。显宗第
九云。本相与法其力等故 同其本法为
俱有因。随于一有功能故。唯与所相为
俱有因。正理论云。何缘心随相非心俱有因。
不由彼力心得生故。非心与彼互为果
故。聚中多分非彼果故。即由如是所说多
因。随相不名心随转法 上文指释即此文
是 若尔云何心能与彼为俱有因。由随
心王生等诸位彼得转故。
论。有说至
并心本相。第二叙异说也。此师授义与前
不同。唯取邻近以为因也。
论。此说非
善。此总非也。
论。所以者何。问非所以。
论。违品类足至即所除法。出违文也。
若不广述略意难知。前后引證句义别故。
依品类足论第十三千问品中。将有身见
对四谛为问云。几有身见为因非有身见
因等者。二非有身见为因。非与有身见
为因。二应分别(前二灭。道后二苦。集)谓苦圣谛或有身
见为因非有身见因。或有身见为因亦有身
见因。或非有身见为因非有身见因。此中唯有三句别也。无四句者。以身见是遍行因故。能生一切染污法染污法中无能生身见不从身见生+(者)【甲】【乙】生。不染污法中复=难【甲】【乙】复无能生身见者。此中据因缘作论故法染污法中无能
与伺。定共七支。总三十一法。并大.小相总
二百七十九法。心已与一百五十八法为
因 极少谓二定已上无覆无记心唯有十
一法。并大.小相有九十九法。心王与五十
八法为俱有因 有人云。心王望九十八
法中。极少犹与五十八法为俱有因者谬
也。若尔九十八法中极多与几为因。显宗第
九云。本相与法其力等故 同其本法为
俱有因。随于一有功能故。唯与所相为
俱有因。正理论云。何缘心随相非心俱有因。
不由彼力心得生故。非心与彼互为果
故。聚中多分非彼果故。即由如是所说多
因。随相不名心随转法 上文指释即此文
是 若尔云何心能与彼为俱有因。由随
心王生等诸位彼得转故。
论。有说至
并心本相。第二叙异说也。此师授义与前
不同。唯取邻近以为因也。
论。此说非
善。此总非也。
论。所以者何。问非所以。
论。违品类足至即所除法。出违文也。
若不广述略意难知。前后引證句义别故。
依品类足论第十三千问品中。将有身见
对四谛为问云。几有身见为因非有身见
因等者。二非有身见为因。非与有身见
为因。二应分别(前二灭。道后二苦。集)谓苦圣谛或有身
见为因非有身见因。或有身见为因亦有身
见因。或非有身见为因非有身见因。此中唯有三句别也。无四句者。以身见是遍行因故。能生一切染污法染污法中无能生身见不从身见生+(者)【甲】【乙】生。不染污法中复=难【甲】【乙】复无能生身见者。此中据因缘作论故法染污法中无能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第 559c 页 T41-0559.png
生身见不从身见生。不染污法中复无
能生身见者。此中据因缘作论故。有身见
为因非有身见因者。牒第一句偏句。此法多故除狭取宽。有四节文。除俱句也。谓
除过去.现在见苦所断随眠。及彼相应.俱
有等。等言谓得。此从身见有同类.遍行因生。作=依【甲】【乙】作同类因生身见也。身见相应.俱有法加=如【甲】【乙】加相应.俱有因也作同类因生身见也。身见相应.俱有
法加相应.俱有因也。又除过去现在见集
所断遍行随眠。及相应.俱有苦谛。是第二节也。此以从身见遍行因生。及作=他【甲】【乙】作遍行因生此身见故除也。得非遍行因故不言=无【甲】【乙】不言
等也作遍行
因生此身见故除也。得非遍行因故不言
等也。又除未来有身见相应苦谛。此第三节除也。此举身见除相应法不除身见。此以〔相应法作〕-【甲】【乙】相应法作相应.俱有因生身见故除也相应法作相应.俱有因生身见故除
也。又除未来有身见.及彼相应法。生.老.住.
无常。诸馀染污苦谛。第四节除法也。此举〔身〕-【甲】【乙】身见.及相应法。取生.老.住.无常。以(作)+俱【甲】【乙】俱有因生身见故(即)+除【甲】【乙】除也。诸馀染污〔苦谛〕-【甲】【乙】苦谛。即是从身见生。不与身见为因苦谛也法也。此举
身见.及相应法。取生.老.住.无常。以俱有
因生身见故除也。诸馀染污苦谛。即是
从身见生。不与身见为因苦谛也。有身见
为因亦有身见因者。谓前所除法。非有身
见为因非有身见因者。谓不染污苦谛。集
圣谛亦尔(已上论文)。所以苦.集句数同者。苦.集
谛同以一切有漏为体。因义名集。果义
名苦。如识与意体无宽狭。然迷两谛烦恼
有别。谓若具十。集唯有七。有师异释皆非
宗意 如彼论言或有苦谛以有身见为因非
与有身见为因者。以牒品类足初句也 言。
除未来有身见及彼相应法生.老.住.无常诸
馀染污苦谛者。越前三节牒第四节文也。
能生身见者。此中据因缘作论故。有身见
为因非有身见因者。牒第一句偏句。此法多故除狭取宽。有四节文。除俱句也。谓
除过去.现在见苦所断随眠。及彼相应.俱
有等。等言谓得。此从身见有同类.遍行因生。作=依【甲】【乙】作同类因生身见也。身见相应.俱有法加=如【甲】【乙】加相应.俱有因也作同类因生身见也。身见相应.俱有
法加相应.俱有因也。又除过去现在见集
所断遍行随眠。及相应.俱有苦谛。是第二节也。此以从身见遍行因生。及作=他【甲】【乙】作遍行因生此身见故除也。得非遍行因故不言=无【甲】【乙】不言
等也作遍行
因生此身见故除也。得非遍行因故不言
等也。又除未来有身见相应苦谛。此第三节除也。此举身见除相应法不除身见。此以〔相应法作〕-【甲】【乙】相应法作相应.俱有因生身见故除也相应法作相应.俱有因生身见故除
也。又除未来有身见.及彼相应法。生.老.住.
无常。诸馀染污苦谛。第四节除法也。此举〔身〕-【甲】【乙】身见.及相应法。取生.老.住.无常。以(作)+俱【甲】【乙】俱有因生身见故(即)+除【甲】【乙】除也。诸馀染污〔苦谛〕-【甲】【乙】苦谛。即是从身见生。不与身见为因苦谛也法也。此举
身见.及相应法。取生.老.住.无常。以俱有
因生身见故除也。诸馀染污苦谛。即是
从身见生。不与身见为因苦谛也。有身见
为因亦有身见因者。谓前所除法。非有身
见为因非有身见因者。谓不染污苦谛。集
圣谛亦尔(已上论文)。所以苦.集句数同者。苦.集
谛同以一切有漏为体。因义名集。果义
名苦。如识与意体无宽狭。然迷两谛烦恼
有别。谓若具十。集唯有七。有师异释皆非
宗意 如彼论言或有苦谛以有身见为因非
与有身见为因者。以牒品类足初句也 言。
除未来有身见及彼相应法生.老.住.无常诸
馀染污苦谛者。越前三节牒第四节文也。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第 560a 页 T41-0560.png
既身见及彼相应法上四相。以是俱句故除。
故知。心相应法上四相亦能生心。以未来世
身见相应法上四相。唯有俱有因生身见。
更无馀因故 言。或有苦谛至即所除法
者。牒品类足第二句也。證身见相应法上
四相为俱句也。以此證知十四非也。
论。有馀师不诵及彼相应法。述馀师诵异
也。若除及彼相应法五字。即是唯除有身见
上四相。相应法上四相非能生有身见故不
除也。由此唯十四法与心为因。
论。迦
湿弥国至知说有馀。婆沙正馀师诵文也
或应准义知说有馀者。本相与法力既是等。
法既为因。故知生等亦为因也。正理论中
复有一师。一切同聚皆互相望为俱有因
非是正义。
论。诸由俱有至彼必俱
有。成俱有因必俱有也。
论。或有俱有
至因故成因。此虽有必俱起因而非俱有
因也。有八对法。
论。谓诸随相各于本
法。第一对也。
论。此诸随相各互相对。
第二对也。
论。随心转法随相于心。第三对也。
论。此诸随相展转相对。第四对也。
论。一切俱生至展转相对。第五对也。
论。少分俱生展转相对。第六对也。谓散无表。
论。一切俱生至展转相对。
第七对也。
论。一切俱生至展转相对。
第八对也。
论。如是等诸法至因故成因。
上因是立名因。下因是俱有因。
论。非
一果异熟及一等流故。此是通前七对。十随
转中有一生.住.灭。及堕一世.善性等同。无
故知。心相应法上四相亦能生心。以未来世
身见相应法上四相。唯有俱有因生身见。
更无馀因故 言。或有苦谛至即所除法
者。牒品类足第二句也。證身见相应法上
四相为俱句也。以此證知十四非也。
论。有馀师不诵及彼相应法。述馀师诵异
也。若除及彼相应法五字。即是唯除有身见
上四相。相应法上四相非能生有身见故不
除也。由此唯十四法与心为因。
论。迦
湿弥国至知说有馀。婆沙正馀师诵文也
或应准义知说有馀者。本相与法力既是等。
法既为因。故知生等亦为因也。正理论中
复有一师。一切同聚皆互相望为俱有因
非是正义。
论。诸由俱有至彼必俱
有。成俱有因必俱有也。
论。或有俱有
至因故成因。此虽有必俱起因而非俱有
因也。有八对法。
论。谓诸随相各于本
法。第一对也。
论。此诸随相各互相对。
第二对也。
论。随心转法随相于心。第三对也。
论。此诸随相展转相对。第四对也。
论。一切俱生至展转相对。第五对也。
论。少分俱生展转相对。第六对也。谓散无表。
论。一切俱生至展转相对。
第七对也。
论。一切俱生至展转相对。
第八对也。
论。如是等诸法至因故成因。
上因是立名因。下因是俱有因。
论。非
一果异熟及一等流故。此是通前七对。十随
转中有一生.住.灭。及堕一世.善性等同。无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第 560b 页 T41-0560.png
共三义故不成因。第五.第六.第七三对不
同。一果.异熟.等流义亦可知。前四对法言
无一果.异熟.及等流义极难解。详其此意
即合是共力同取是一果义。果虽是同力
不同取非是一果。故正理云。聚中多分非
彼果故 此释随相不名心随转法。即是
此中非一果也。如两人共證择灭无为。果虽
是同非是一果。要相应共为能證因方
名一果 若作此释非一果等。即遍八对
若不尔者。因何前四对。士用.异熟.等流果。
同阙其何因非俱有因。又论总前八对。以
非一果.异熟.及一等流。故知通前四也
有人云。横望而言。非能同取一果 未知
竖望能同取不。
论。得与所得至或俱
生故。重明得也。又加非定俱行或前或后
或俱生故。又准论云俱生得虽与法俱有不
由俱有因故成因。云或前或后或俱生故。
故知即俱生得可或前或后。准此亦合
前得可后。后得可前。前后之得亦可法俱。
论。如是一切理且可然。经部纵有部立
十随转故成俱有因 理且可然。不全许
故。后拟破故。故言且也。
论。而诸世间
至有因果义。经部先纵今即夺也。世间种与
芽等为因世共极成。因果相生事中。未见
如有部计立俱有因同时因果。故今应问
萨婆多部。云何俱起诸法聚中有因果义。法
若未生。因未取果。因若取果。果法已生。俱
时生法何成因果。
论。岂不现见至亦为
因果。有部答也。岂不现见。灯焰与明为因.
同。一果.异熟.等流义亦可知。前四对法言
无一果.异熟.及等流义极难解。详其此意
即合是共力同取是一果义。果虽是同力
不同取非是一果。故正理云。聚中多分非
彼果故 此释随相不名心随转法。即是
此中非一果也。如两人共證择灭无为。果虽
是同非是一果。要相应共为能證因方
名一果 若作此释非一果等。即遍八对
若不尔者。因何前四对。士用.异熟.等流果。
同阙其何因非俱有因。又论总前八对。以
非一果.异熟.及一等流。故知通前四也
有人云。横望而言。非能同取一果 未知
竖望能同取不。
论。得与所得至或俱
生故。重明得也。又加非定俱行或前或后
或俱生故。又准论云俱生得虽与法俱有不
由俱有因故成因。云或前或后或俱生故。
故知即俱生得可或前或后。准此亦合
前得可后。后得可前。前后之得亦可法俱。
论。如是一切理且可然。经部纵有部立
十随转故成俱有因 理且可然。不全许
故。后拟破故。故言且也。
论。而诸世间
至有因果义。经部先纵今即夺也。世间种与
芽等为因世共极成。因果相生事中。未见
如有部计立俱有因同时因果。故今应问
萨婆多部。云何俱起诸法聚中有因果义。法
若未生。因未取果。因若取果。果法已生。俱
时生法何成因果。
论。岂不现见至亦为
因果。有部答也。岂不现见。灯焰与明为因.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第 560c 页 T41-0560.png
芽与影为因。虽是同时有因果义。因何
得说不见如是同时因果。
论。此应详
辨至用互为因。经部对也 于中有二。
一破现灯.明因不定。二破影用芽为因。
焰之与明。俱由前念与生因合。有于后
念焰.明俱起。非是同时之焰。与明为。理
如前说。二破芽为影因者。馀东边物障
于光明而西边有影现既障光处.别生影
处殊。如何说芽与影为因。
论。理不应
然至理成因果。有部释也。我今所说俱有因
果。随因有无果有无故芽.影亦尔。如善
因明者说因果相。若此有彼定随有若此无
彼定随无者。此定为因彼定为果。俱有法中
随一有即一切有。随一无即一切无。以此之
理故成因果。
论。俱起因果至互为因
果。经部纵夺也。纵其同时因果。而夺互为
因果也。
论。即由前说此亦无违。有部
答也。即由前说一有一切有等。非直唯證
同时因果。此亦證有互为因果。
论。若
尔如前至应互为因。经部难也。汝云一有一
切有證互为因果者。如前所举不由俱有
因故成因中。云造色互不相离。造色.大种。
随相.与本法。皆不相离应互为因。
论。若谓三杖至连持令住。纵有部救破也。
汝若说俱有因犹如三杖相依互皆有力为
俱有因。有对造色等俱起相望无力故不成
因者 此应思惟。如是三杖。为由俱起相
依力住。为由前生因缘合力令彼三杖俱
起住耶。又现见。彼三杖之中。亦有离三
得说不见如是同时因果。
论。此应详
辨至用互为因。经部对也 于中有二。
一破现灯.明因不定。二破影用芽为因。
焰之与明。俱由前念与生因合。有于后
念焰.明俱起。非是同时之焰。与明为。理
如前说。二破芽为影因者。馀东边物障
于光明而西边有影现既障光处.别生影
处殊。如何说芽与影为因。
论。理不应
然至理成因果。有部释也。我今所说俱有因
果。随因有无果有无故芽.影亦尔。如善
因明者说因果相。若此有彼定随有若此无
彼定随无者。此定为因彼定为果。俱有法中
随一有即一切有。随一无即一切无。以此之
理故成因果。
论。俱起因果至互为因
果。经部纵夺也。纵其同时因果。而夺互为
因果也。
论。即由前说此亦无违。有部
答也。即由前说一有一切有等。非直唯證
同时因果。此亦證有互为因果。
论。若
尔如前至应互为因。经部难也。汝云一有一
切有證互为因果者。如前所举不由俱有
因故成因中。云造色互不相离。造色.大种。
随相.与本法。皆不相离应互为因。
论。若谓三杖至连持令住。纵有部救破也。
汝若说俱有因犹如三杖相依互皆有力为
俱有因。有对造色等俱起相望无力故不成
因者 此应思惟。如是三杖。为由俱起相
依力住。为由前生因缘合力令彼三杖俱
起住耶。又现见。彼三杖之中。亦有离三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第 561a 页 T41-0561.png
杖外。别物绳.钩等连。地持令住。西方事火
外道等。将三杖行。住即上安火灌绳上安
钩。用绳系三杖交立于地 经部计。三杖
住由前念绳.钩.地。令后念三杖住也。
论。此亦有馀至因义得成。论主许有部俱有
因义也。绳.钩等如同类因等。三杖相依如
俱有因也。
论。如是已说俱有因相。下第三明同类因
也。
论曰至为同类因。此总释也。谓相似
法与相似法为同类因 准此论文。若是
与相似法为因名同类因。即同类之因名
同类因。若以相似法为因名同类因。即同
类是因名同类因。义通两释不及前解。
论。谓善五蕴至应知亦尔。此别释也。此中
染言通其不善.有覆无记。以此二法互为
因故 言无记者。谓唯无覆无记法也有覆
无记非唯与无记为因故。亦非唯用无
记为因故。善.染之因更无异论。无记五蕴
异说不同。
论。有馀师说至四非色因。此
是第二师说 前师说。同善五蕴等 第
二师云。五是色果。四非色因 此师意。以
色性劣故与胜为因。四蕴胜色故非色因。
论。有馀师说至色非四因。第三释也
此师意。以四蕴力胜能与五蕴为因。色蕴
势力劣故不为四因。
论。有馀师说至
皆不为因。第四释也 此师意。以四蕴.色蕴
虽同无记。力劣异类不互为因 四说不同
既无评文何为正说 答曰应言前说为
善。同善.染故。善.染性中。既色.四蕴展转
外道等。将三杖行。住即上安火灌绳上安
钩。用绳系三杖交立于地 经部计。三杖
住由前念绳.钩.地。令后念三杖住也。
论。此亦有馀至因义得成。论主许有部俱有
因义也。绳.钩等如同类因等。三杖相依如
俱有因也。
论。如是已说俱有因相。下第三明同类因
也。
论曰至为同类因。此总释也。谓相似
法与相似法为同类因 准此论文。若是
与相似法为因名同类因。即同类之因名
同类因。若以相似法为因名同类因。即同
类是因名同类因。义通两释不及前解。
论。谓善五蕴至应知亦尔。此别释也。此中
染言通其不善.有覆无记。以此二法互为
因故 言无记者。谓唯无覆无记法也有覆
无记非唯与无记为因故。亦非唯用无
记为因故。善.染之因更无异论。无记五蕴
异说不同。
论。有馀师说至四非色因。此
是第二师说 前师说。同善五蕴等 第
二师云。五是色果。四非色因 此师意。以
色性劣故与胜为因。四蕴胜色故非色因。
论。有馀师说至色非四因。第三释也
此师意。以四蕴力胜能与五蕴为因。色蕴
势力劣故不为四因。
论。有馀师说至
皆不为因。第四释也 此师意。以四蕴.色蕴
虽同无记。力劣异类不互为因 四说不同
既无评文何为正说 答曰应言前说为
善。同善.染故。善.染性中。既色.四蕴展转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第 561b 页 T41-0561.png
为因。因何无记业色。不与四蕴展转为
因。违二性例 破第二师云。善心发善
色。善色亦善四因。无记发无记。因何四
蕴非色因 破第三师云。同类因法劣为
胜因。因何色劣非四蕴因 破第四师云。
善五蕴等色.心有异。展转为因。无记色.心
因何相望总不成因 有人误解婆沙。妄断
后说为正云。诸论皆有四说。并无评家
今解且以后师为正 故婆沙一百三十一
云。大种与意处为几缘。答所缘.增上。意处
与大种为几缘。答因.增上。因者一因。谓异
熟因。增上者。如前说 解云。无记四大。既
望意处。展转相望。不言有同类因。以此准
知。无记色蕴。望无记四蕴。展转相望。非同
类因 今详。此释未善其宗。言无记五蕴
展转为因者。岂说一切色蕴皆展转为因
耶 此说展转为因者。谓无记业色与四
为因。非异熟生.及所长养。婆沙既云四
大。此非业色。如何成證 又论先叙正义
与善.染同。后述异师三说不定。因何将
异师说破其本宗。
论。又一身中至与
馀为因。释同身异位也。同一身中前与后
因。非后前因。
论。若对馀身至应广思
择。明异身十位为因也。胎中有五位。出胎
有五位。总成十位 异身者谓过.未身 同
类者。谓根.境同类 一一与十位为因者。谓
后位生法与前位不生为因。婆沙十八评家
云。应作是说。馀身十位一一皆与馀身十
位。及此身十位为同类因。此身十位一一
因。违二性例 破第二师云。善心发善
色。善色亦善四因。无记发无记。因何四
蕴非色因 破第三师云。同类因法劣为
胜因。因何色劣非四蕴因 破第四师云。
善五蕴等色.心有异。展转为因。无记色.心
因何相望总不成因 有人误解婆沙。妄断
后说为正云。诸论皆有四说。并无评家
今解且以后师为正 故婆沙一百三十一
云。大种与意处为几缘。答所缘.增上。意处
与大种为几缘。答因.增上。因者一因。谓异
熟因。增上者。如前说 解云。无记四大。既
望意处。展转相望。不言有同类因。以此准
知。无记色蕴。望无记四蕴。展转相望。非同
类因 今详。此释未善其宗。言无记五蕴
展转为因者。岂说一切色蕴皆展转为因
耶 此说展转为因者。谓无记业色与四
为因。非异熟生.及所长养。婆沙既云四
大。此非业色。如何成證 又论先叙正义
与善.染同。后述异师三说不定。因何将
异师说破其本宗。
论。又一身中至与
馀为因。释同身异位也。同一身中前与后
因。非后前因。
论。若对馀身至应广思
择。明异身十位为因也。胎中有五位。出胎
有五位。总成十位 异身者谓过.未身 同
类者。谓根.境同类 一一与十位为因者。谓
后位生法与前位不生为因。婆沙十八评家
云。应作是说。馀身十位一一皆与馀身十
位。及此身十位为同类因。此身十位一一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第 561c 页 T41-0561.png
皆与此身十位。及馀身十位为同类因。后
位已生法。与前位不生法。亦为同类因故
此论与婆沙不同者。此论此身唯据生
说。婆沙此身兼不生说。正理论云。若就位
说。有馀师言。羯剌蓝位能与十位为同类
因。頞部昙等九位。一一皆除前位与馀为
因。后位望前但有缘义。若尔最初羯剌蓝色
应无有因。最后老色应无有果。故理不
然 此师与此论前说义同。就一身中据
生者说。何得辄难前位无因后位无果
复有师言。前生十位一一皆与后生十位各
自类色为同类因。由此方隅一切外分各
于自类如应当说 同此论后说既言自
类。异类定不为因。
论。若不许色至因增
上等。叙异师说违本论也。正理论云。譬喻
者说诸色决定无同类因。但由众缘和合资
助而得生长。现从井下掘出泥中有芽
生故。非于地下曾有种生。芽从何起。
故知色法无同类因。彼执违害本论所说。
故本论言。过去大种未来大种因增上等。
(更无馀因。唯有同类因也)彼言。我说于此无违。由增上缘
有近有远。如次说为因.增上故。无方逃
难矫设此言。虽似顺文而实违理。又非
许色有同类因。于理于文有所违害。然
从井下掘出泥中有芽者。彼先有种阙和
合缘未生芽等。今缘和合芽等乃生。若
彼泥中无同类因而得生者。应生一切或
全不生。无定因故 婆沙一百三十一云。
问同趣.同地处所差别。展转相望为有因
位已生法。与前位不生法。亦为同类因故
此论与婆沙不同者。此论此身唯据生
说。婆沙此身兼不生说。正理论云。若就位
说。有馀师言。羯剌蓝位能与十位为同类
因。頞部昙等九位。一一皆除前位与馀为
因。后位望前但有缘义。若尔最初羯剌蓝色
应无有因。最后老色应无有果。故理不
然 此师与此论前说义同。就一身中据
生者说。何得辄难前位无因后位无果
复有师言。前生十位一一皆与后生十位各
自类色为同类因。由此方隅一切外分各
于自类如应当说 同此论后说既言自
类。异类定不为因。
论。若不许色至因增
上等。叙异师说违本论也。正理论云。譬喻
者说诸色决定无同类因。但由众缘和合资
助而得生长。现从井下掘出泥中有芽
生故。非于地下曾有种生。芽从何起。
故知色法无同类因。彼执违害本论所说。
故本论言。过去大种未来大种因增上等。
(更无馀因。唯有同类因也)彼言。我说于此无违。由增上缘
有近有远。如次说为因.增上故。无方逃
难矫设此言。虽似顺文而实违理。又非
许色有同类因。于理于文有所违害。然
从井下掘出泥中有芽者。彼先有种阙和
合缘未生芽等。今缘和合芽等乃生。若
彼泥中无同类因而得生者。应生一切或
全不生。无定因故 婆沙一百三十一云。
问同趣.同地处所差别。展转相望为有因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第 562a 页 T41-0562.png
不。有说无因。此不应理。应有大种是刹
那故谓五净居所有大种。无始生死曾未起
故 准此论文。生处虽异为同类因。然左
眼不与右眼为因。身根不与馀根为因。
言前位与后位为因者。据同类说。非是羯
剌蓝时身根与后眼等为因。
论。为诸
相似至为同类因。自下五部九地分别。先问
后答。此即问也。
论。不尔云何至自部
自地。重问答也。先总答后别释。
论。部谓
五部至无色八。开五部九地也。
论。此
中见苦至非馀。明五部各各自部为因也。
论。于中一一至皆无因义。此明五部一一
别别九地各别为因非馀。准此论文。但言
自地.自部不简趣.处。故知。趣.处不同。所
起烦恼皆互为因。同系缚故。故婆沙十七
评家云。同地异处。所起烦恼展转相缚。随
类展转为同类因。然除异部。五部随眠。系
缚分齐有差别故。
论。又此非一切至为
同类因。明前与后因也 前生与后生者。
谓过去前生与过去后生.及现在.未来生法。
过去后生与现在.未来生法。现在与未来生
法。皆名前生与后生也。诸不生法名不生
也。前生之法与后生不生法为因。
论。
云何知然。问也。
论。本论说故。答也。
论。如发智论说至皆应广说。引本论文證
也。虽未来世至生相法。亦是前生。此中据
已生说。虽至生相未越未来。
论。然
即彼论作如是问言。自此已下明未来世无
同类因有六难也。一无时非因难。二染污苦
那故谓五净居所有大种。无始生死曾未起
故 准此论文。生处虽异为同类因。然左
眼不与右眼为因。身根不与馀根为因。
言前位与后位为因者。据同类说。非是羯
剌蓝时身根与后眼等为因。
论。为诸
相似至为同类因。自下五部九地分别。先问
后答。此即问也。
论。不尔云何至自部
自地。重问答也。先总答后别释。
论。部谓
五部至无色八。开五部九地也。
论。此
中见苦至非馀。明五部各各自部为因也。
论。于中一一至皆无因义。此明五部一一
别别九地各别为因非馀。准此论文。但言
自地.自部不简趣.处。故知。趣.处不同。所
起烦恼皆互为因。同系缚故。故婆沙十七
评家云。同地异处。所起烦恼展转相缚。随
类展转为同类因。然除异部。五部随眠。系
缚分齐有差别故。
论。又此非一切至为
同类因。明前与后因也 前生与后生者。
谓过去前生与过去后生.及现在.未来生法。
过去后生与现在.未来生法。现在与未来生
法。皆名前生与后生也。诸不生法名不生
也。前生之法与后生不生法为因。
论。
云何知然。问也。
论。本论说故。答也。
论。如发智论说至皆应广说。引本论文證
也。虽未来世至生相法。亦是前生。此中据
已生说。虽至生相未越未来。
论。然
即彼论作如是问言。自此已下明未来世无
同类因有六难也。一无时非因难。二染污苦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第 562b 页 T41-0562.png
谛难。三因果决定难。四本无今有难。五非心
因法难。六染污眼识难 前四此论有文。后
二婆沙具说。
论。然即彼论至无有过。
第一难云。若未来世无同类因。至现在世
方为因者。此即有时作因。有时不作因。云
何本论作是问言。若法与彼法为因。或时
此法与彼非因耶。彼本论自答言。无时非
因。故知未来有同类因。此中因者。四缘中
因缘也。依四缘为问故。婆沙有七说不同。
一云。彼依俱有因作论。以俱有因通有
为法。亲能辨果通三世故。二云。彼依相应.
俱有二因作论。以此二因俱遍三性。亲能
辨果通三世故。三云。彼依相应.俱有.异熟
三因作论。以此三因亲能辨果通三世故。
四云。彼依相应.俱有.异熟.能作四因作论。
以此四因通三世故。五云。彼依五因作论
除能作因。遍一切法皆不遮故。六云。此中
有说除遍行因。体用狭故。七云。应说彼依
六因作论。因名所表通六因故 解云此
说为正 因名所表通六因者。本论问答
既问因缘。因名所表通六因故。能作因中
四大。造色五因是因缘故 问既通于六因
答亦兼其六因。谓已作因无时不作因
故。如正理释云。能为因后无时非因 故
准下正理云是馀师非是评家之义
此论云。此依俱有.相应.异熟三因作论。与
婆沙第三说同 正理论云。如本论说。若法
与彼法为因。无时此法非彼法因。岂不过.
现与彼为因未来非因。便违此说。无违此
因法难。六染污眼识难 前四此论有文。后
二婆沙具说。
论。然即彼论至无有过。
第一难云。若未来世无同类因。至现在世
方为因者。此即有时作因。有时不作因。云
何本论作是问言。若法与彼法为因。或时
此法与彼非因耶。彼本论自答言。无时非
因。故知未来有同类因。此中因者。四缘中
因缘也。依四缘为问故。婆沙有七说不同。
一云。彼依俱有因作论。以俱有因通有
为法。亲能辨果通三世故。二云。彼依相应.
俱有二因作论。以此二因俱遍三性。亲能
辨果通三世故。三云。彼依相应.俱有.异熟
三因作论。以此三因亲能辨果通三世故。
四云。彼依相应.俱有.异熟.能作四因作论。
以此四因通三世故。五云。彼依五因作论
除能作因。遍一切法皆不遮故。六云。此中
有说除遍行因。体用狭故。七云。应说彼依
六因作论。因名所表通六因故 解云此
说为正 因名所表通六因者。本论问答
既问因缘。因名所表通六因故。能作因中
四大。造色五因是因缘故 问既通于六因
答亦兼其六因。谓已作因无时不作因
故。如正理释云。能为因后无时非因 故
准下正理云是馀师非是评家之义
此论云。此依俱有.相应.异熟三因作论。与
婆沙第三说同 正理论云。如本论说。若法
与彼法为因。无时此法非彼法因。岂不过.
现与彼为因未来非因。便违此说。无违此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第 562c 页 T41-0562.png
过。此依俱有.相应.异熟通三世因密意说
故。有馀师释。虽此通依六因作论。而无
有失。未来既无同类.遍行。如何可说无
时非因。未来虽无。而此意说。能为因后无
时非因。又此未来亦定应有。谓有为法。于
正生时定能为因殄诸障故。依此密说
无时非因。然经主言彼非善释。以未来
法正生位前。非同类因后方成故。如是过
难前已释通。谓非未来有前后故。就三世
说无时非因。意显更无第四时故。若尔。
等无间缘应同此说。然本论不许故。本论
言。若时此法未至已生非等无间。无斯过
失。所以者何。等无间缘据开避力。非正生
位有开避能。要已生时有开避力。若至已
灭名已开避。同类因者如种子法。于正生
位住种法中。至已生时正能取果。故因非
类等无间缘 准上正理。虽有此救未能
遣难。在未来时。因.缘二义俱未来故。何
得独因。答云无时非因。正理自释。与此
论同。取婆沙第三说为正 问未来正生
位法在馀未生法前。如何得说无前后
耶 正理释云。过去诸法虽皆是前。而取果
时已定前后。非未来法于正生时。作用别
馀可立前后。要至现在已生位中。方简未
来令成后位。以已作用取彼为果。
论。有谓未来至无时非因。叙婆沙异说也。
论。彼于所难至未至已生。论主破也。
论。然彼释至非善于文。叙救破也。如文
可解。
论。是故应知前释为善。结归三
故。有馀师释。虽此通依六因作论。而无
有失。未来既无同类.遍行。如何可说无
时非因。未来虽无。而此意说。能为因后无
时非因。又此未来亦定应有。谓有为法。于
正生时定能为因殄诸障故。依此密说
无时非因。然经主言彼非善释。以未来
法正生位前。非同类因后方成故。如是过
难前已释通。谓非未来有前后故。就三世
说无时非因。意显更无第四时故。若尔。
等无间缘应同此说。然本论不许故。本论
言。若时此法未至已生非等无间。无斯过
失。所以者何。等无间缘据开避力。非正生
位有开避能。要已生时有开避力。若至已
灭名已开避。同类因者如种子法。于正生
位住种法中。至已生时正能取果。故因非
类等无间缘 准上正理。虽有此救未能
遣难。在未来时。因.缘二义俱未来故。何
得独因。答云无时非因。正理自释。与此
论同。取婆沙第三说为正 问未来正生
位法在馀未生法前。如何得说无前后
耶 正理释云。过去诸法虽皆是前。而取果
时已定前后。非未来法于正生时。作用别
馀可立前后。要至现在已生位中。方简未
来令成后位。以已作用取彼为果。
论。有谓未来至无时非因。叙婆沙异说也。
论。彼于所难至未至已生。论主破也。
论。然彼释至非善于文。叙救破也。如文
可解。
论。是故应知前释为善。结归三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第 563a 页 T41-0563.png
因作论为善。
论。若尔至即所除法。第
二染污苦谛难也。此不正义家诵品类足论
第三节文。与正义家不同。正义宗云。除
未来有身见相应法。此是举身见除相应法
也。以未来身见从过去.现在身见生故。而
不能更生有身见。未来既无同类.遍行二
因。故知。身见望于身见更无馀因。故举
身见除相应法。由此但言除未来身见相
应苦谛。不言及彼。不正义宗诵第三节文。
即加及彼二字。云除未来身见.及彼相应
法。既有及彼二字。即是两件除法。身见亦
是俱句故除。即是未来身见能生身见。身见
望身见。无相应.俱有.异熟因义。既言未来
身见与身见为因。故知即是同类因也。
论。彼文应说至由义应知。非此是正义通
也。准未来世无前后义说除身见。应知
非也。
论。复云何通至所依所缘。第三因
果决定难也。
论。应知彼文至色等六境。
此是通也 因决定者。据四因说。不据同
类.遍行二因 果决定者。谓增上.士用.及
异熟果。非等流果。
论。若尔同类因。应
本无而有。第四本无今有难也。
论。许故
无过至果非体果。答也然位本无今有。非
体本无今有 此论唯有四难。正理.婆沙皆
有六难 正理云。又品类足论当云何通。
如说云何非心为因法。谓彼已入正性离
生补特伽罗初无漏心。及馀异生决定当入
正性离生者初无漏心。然彼异生未来所有
诸无漏心。皆非心为因。何故唯说彼初无
论。若尔至即所除法。第
二染污苦谛难也。此不正义家诵品类足论
第三节文。与正义家不同。正义宗云。除
未来有身见相应法。此是举身见除相应法
也。以未来身见从过去.现在身见生故。而
不能更生有身见。未来既无同类.遍行二
因。故知。身见望于身见更无馀因。故举
身见除相应法。由此但言除未来身见相
应苦谛。不言及彼。不正义宗诵第三节文。
即加及彼二字。云除未来身见.及彼相应
法。既有及彼二字。即是两件除法。身见亦
是俱句故除。即是未来身见能生身见。身见
望身见。无相应.俱有.异熟因义。既言未来
身见与身见为因。故知即是同类因也。
论。彼文应说至由义应知。非此是正义通
也。准未来世无前后义说除身见。应知
非也。
论。复云何通至所依所缘。第三因
果决定难也。
论。应知彼文至色等六境。
此是通也 因决定者。据四因说。不据同
类.遍行二因 果决定者。谓增上.士用.及
异熟果。非等流果。
论。若尔同类因。应
本无而有。第四本无今有难也。
论。许故
无过至果非体果。答也然位本无今有。非
体本无今有 此论唯有四难。正理.婆沙皆
有六难 正理云。又品类足论当云何通。
如说云何非心为因法。谓彼已入正性离
生补特伽罗初无漏心。及馀异生决定当入
正性离生者初无漏心。然彼异生未来所有
诸无漏心。皆非心为因。何故唯说彼初无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第 563b 页 T41-0563.png
漏心 解云。异生位中诸无漏。皆在未
来无同类因。云何偏说初无漏心非心因
也。论既唯说初无漏心无同类因。故知未来
有同类因。正理论云。又作是释。彼文不
辨同类因义。何者唯辨二种异生。谓有般
涅槃法。及无般涅槃法。文虽不举无涅槃
法。义准理门显示知有。谓彼既说有馀异
生决定当入正性离生。由此义准。亦有异
生决定不入正性离生。准上论文有涅槃
法名非心为因法。决定当入正性离生名
有涅槃法故。亦名非心为因法故 有人
引婆沙云。有馀师说。彼文不辨同类因义。
何者唯辨二种异生。谓有般涅槃法.及无般
涅槃法。文虽不举无般涅槃法。义准理门
显示知有。谓彼既说有馀异生决定当
入正性离生。由此义准。亦有异生决定
不入正性离生。此即名为无涅槃法。即无
涅槃法名非心为因 有人解云。有般涅槃
法。有初无漏心。与涅槃为證得了因。名心
为因。若无般涅槃法。无初无漏心。与涅槃
为證得了因。名非心为因 今详。此文应
是抄写者误。应云有涅槃法名非心为因
法。若作此解文即与旧婆沙同。亦顺上
论文 论自问云。云何非心因法。此问非
心因法也 论自答云。谓彼已入正性离生
补特伽罗初无漏心。及馀异生决定当入正
性离生者初无漏心 准此论文。二种有情
初无漏心是非心为因法 馀师释云。既说
有馀异生决定当入正性离生。由此义准。
来无同类因。云何偏说初无漏心非心因
也。论既唯说初无漏心无同类因。故知未来
有同类因。正理论云。又作是释。彼文不
辨同类因义。何者唯辨二种异生。谓有般
涅槃法。及无般涅槃法。文虽不举无涅槃
法。义准理门显示知有。谓彼既说有馀异
生决定当入正性离生。由此义准。亦有异
生决定不入正性离生。准上论文有涅槃
法名非心为因法。决定当入正性离生名
有涅槃法故。亦名非心为因法故 有人
引婆沙云。有馀师说。彼文不辨同类因义。
何者唯辨二种异生。谓有般涅槃法.及无般
涅槃法。文虽不举无般涅槃法。义准理门
显示知有。谓彼既说有馀异生决定当
入正性离生。由此义准。亦有异生决定
不入正性离生。此即名为无涅槃法。即无
涅槃法名非心为因 有人解云。有般涅槃
法。有初无漏心。与涅槃为證得了因。名心
为因。若无般涅槃法。无初无漏心。与涅槃
为證得了因。名非心为因 今详。此文应
是抄写者误。应云有涅槃法名非心为因
法。若作此解文即与旧婆沙同。亦顺上
论文 论自问云。云何非心因法。此问非
心因法也 论自答云。谓彼已入正性离生
补特伽罗初无漏心。及馀异生决定当入正
性离生者初无漏心 准此论文。二种有情
初无漏心是非心为因法 馀师释云。既说
有馀异生决定当入正性离生。由此义准。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第 563c 页 T41-0563.png
亦有异生决定不入正性离生。此即名为
无涅槃法 准此馀师既云论虽不举无
涅槃法。及云决定当入正性离生是有般
涅槃法。又决定当入正性离生是非心为因
法 准此故知。非心为因是有涅槃法。如
何得说无涅槃法名非心为因。故知说有
涅槃法名非心为因也 问若尔何故说
有涅槃法为非心为因 答深法师释云。涅
槃是非心。初无漏心与涅槃为因。名非心
因法。今详。非心为因者。不用心为因。无
漏之心唯同类心与心作因缘。初无漏心无
心为因。正理论云。有馀师释。彼文亦辨同类
因义。然彼唯说若心毕竟非心为因。虽彼
未入正性离生者诸无漏心。皆非心为因。
然彼若入正性离生。唯有初无漏心是
非心为因法。馀心无不以心为因 正理
又云。识身足论当云何通。如彼论言。于过
去染污眼识所有随眠。彼于此心。或能为因
非所随增。或所随增不能为因。或能为因
亦所随增。或不能为因亦非所随增。且能
为因非所随增者。谓诸随眠在此心前同
类.遍行。即彼随眠若不缘此。设缘已断.及
此相应随眠已断。为所随增不能为因者。
谓诸随眠在此心后同类.遍行。即彼随眠
缘此未断。能为其因亦所随增者。谓诸随
眠在此心前同类.遍行。即彼随眠缘此未
断。及此相应随眠未断。不能为因亦非所
随增者。谓诸随眠在此心后同类.遍行。即
彼随眠若不缘此。设缘已断。若所馀缘。若
无涅槃法 准此馀师既云论虽不举无
涅槃法。及云决定当入正性离生是有般
涅槃法。又决定当入正性离生是非心为因
法 准此故知。非心为因是有涅槃法。如
何得说无涅槃法名非心为因。故知说有
涅槃法名非心为因也 问若尔何故说
有涅槃法为非心为因 答深法师释云。涅
槃是非心。初无漏心与涅槃为因。名非心
因法。今详。非心为因者。不用心为因。无
漏之心唯同类心与心作因缘。初无漏心无
心为因。正理论云。有馀师释。彼文亦辨同类
因义。然彼唯说若心毕竟非心为因。虽彼
未入正性离生者诸无漏心。皆非心为因。
然彼若入正性离生。唯有初无漏心是
非心为因法。馀心无不以心为因 正理
又云。识身足论当云何通。如彼论言。于过
去染污眼识所有随眠。彼于此心。或能为因
非所随增。或所随增不能为因。或能为因
亦所随增。或不能为因亦非所随增。且能
为因非所随增者。谓诸随眠在此心前同
类.遍行。即彼随眠若不缘此。设缘已断.及
此相应随眠已断。为所随增不能为因者。
谓诸随眠在此心后同类.遍行。即彼随眠
缘此未断。能为其因亦所随增者。谓诸随
眠在此心前同类.遍行。即彼随眠缘此未
断。及此相应随眠未断。不能为因亦非所
随增者。谓诸随眠在此心后同类.遍行。即
彼随眠若不缘此。设缘已断。若所馀缘。若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第 564a 页 T41-0564.png
他随眠。若不同界遍行随眠。如彼过去染污
眼识。未来染污眼识亦尔。过去四句其理可
然。未来如何可立四句 解云。未来眼识
随眠无前无后。如何得说有四句耶。正理
论云。又作是释。彼于未来应作三句。除
所随增不能为因。彼无后故。然说未
来如过去者。显正生时必入现在。望馀未
起可立为前。对此可说馀名后故。有馀
师释。此说未来亦有四句。不言未来有
心前后同于过去。谓有同类.遍行随眠。
在未来世。于彼未来染污眼识。缘而未断。
是所随增不为因故 解云。此中说因者。
是因缘。五因随有。皆得是因。随增者。通相
应.所缘。随有其一皆名随增。此正理文与
婆沙同。
论。若同类因至当有何过。上
明未来世无同类因。有六难。下明未来世
有同类因有二难一本论不说难。二互
为因果难 当有何过。问也。
论。未来
若有。本论应说。此第一难也。
论。本论唯
说至故无有失。此是不正义家。通本论中不
说难也。本论唯说取与果因。未来无取.
与故所以不说。
论。无如是义至无同类
因。论主破也夫等流果必果后因先。未来
既无前后。如何有同类因引等流果。未来
当生前后不定。若未来世先是果者。若遇缘
先生。即因在未来果在过.现。即是已生法
为果。未生法为因。如过去法非现在果。故
知无未来法过.现为果。果先因后故。故未
来世无同类因。
论。若尔异熟因至无前
眼识。未来染污眼识亦尔。过去四句其理可
然。未来如何可立四句 解云。未来眼识
随眠无前无后。如何得说有四句耶。正理
论云。又作是释。彼于未来应作三句。除
所随增不能为因。彼无后故。然说未
来如过去者。显正生时必入现在。望馀未
起可立为前。对此可说馀名后故。有馀
师释。此说未来亦有四句。不言未来有
心前后同于过去。谓有同类.遍行随眠。
在未来世。于彼未来染污眼识。缘而未断。
是所随增不为因故 解云。此中说因者。
是因缘。五因随有。皆得是因。随增者。通相
应.所缘。随有其一皆名随增。此正理文与
婆沙同。
论。若同类因至当有何过。上
明未来世无同类因。有六难。下明未来世
有同类因有二难一本论不说难。二互
为因果难 当有何过。问也。
论。未来
若有。本论应说。此第一难也。
论。本论唯
说至故无有失。此是不正义家。通本论中不
说难也。本论唯说取与果因。未来无取.
与故所以不说。
论。无如是义至无同类
因。论主破也夫等流果必果后因先。未来
既无前后。如何有同类因引等流果。未来
当生前后不定。若未来世先是果者。若遇缘
先生。即因在未来果在过.现。即是已生法
为果。未生法为因。如过去法非现在果。故
知无未来法过.现为果。果先因后故。故未
来世无同类因。
论。若尔异熟因至无前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第 564b 页 T41-0564.png
后故。外人引异熟因为例难也。
论。无
如是失至未来非无。论主通也。如文可解
正理论云。若尔异熟因亦勿未来有。此.彼非
类。所以者何。此同类因。与等流果善等无
别。若无先后应互为因。既互为因。应
互为果。互为因果与理相违。既无理能
遮互为果则应许有果在因先。亦有
二心互为因义。是则违害发智论文 已上
即是互为因果难也。婆沙云。问若未来世
有同类因。即应二心互为因果。答如四行
相各有系属。馀法亦然。故无斯过。谓未来
世无常行相。有四行相应无间生。彼是所
修系属于此。无常行相与彼为因。彼非此
因系属此故。无常行相起必先故。苦.空.无
我行相亦尔。馀有为法类此应知。故无二心
互为因果。若作是说。有依第四静虑得阿
罗汉果。能修未来九地无漏。所修无漏皆
系属此。故后依馀地圣道现在前。更不能
修未来无漏。无馀圣道系属此故。应在
过.现非同类因。是则违害此中所说前生
善根。与后生者为同类因。乃至广说。勿有
此失。故未来世无同类因于理为善。
论。言同类因至定依何说。已下明无漏.有漏
为因差别。此即问也。
论。定依有漏至皆
互为因。答也。前说同类因唯自地者。依有
漏说。若依无漏九地展转为因。
论。所
以者何。问也。所以有漏异地非因。无漏异
地互为因耶。
论。此于诸地至由同类故。
答所以也。一如客住故。二不堕界摄。三
论。无
如是失至未来非无。论主通也。如文可解
正理论云。若尔异熟因亦勿未来有。此.彼非
类。所以者何。此同类因。与等流果善等无
别。若无先后应互为因。既互为因。应
互为果。互为因果与理相违。既无理能
遮互为果则应许有果在因先。亦有
二心互为因义。是则违害发智论文 已上
即是互为因果难也。婆沙云。问若未来世
有同类因。即应二心互为因果。答如四行
相各有系属。馀法亦然。故无斯过。谓未来
世无常行相。有四行相应无间生。彼是所
修系属于此。无常行相与彼为因。彼非此
因系属此故。无常行相起必先故。苦.空.无
我行相亦尔。馀有为法类此应知。故无二心
互为因果。若作是说。有依第四静虑得阿
罗汉果。能修未来九地无漏。所修无漏皆
系属此。故后依馀地圣道现在前。更不能
修未来无漏。无馀圣道系属此故。应在
过.现非同类因。是则违害此中所说前生
善根。与后生者为同类因。乃至广说。勿有
此失。故未来世无同类因于理为善。
论。言同类因至定依何说。已下明无漏.有漏
为因差别。此即问也。
论。定依有漏至皆
互为因。答也。前说同类因唯自地者。依有
漏说。若依无漏九地展转为因。
论。所
以者何。问也。所以有漏异地非因。无漏异
地互为因耶。
论。此于诸地至由同类故。
答所以也。一如客住故。二不堕界摄。三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第 564c 页 T41-0564.png
非诸地爱执为已有 由此三因。地虽不
同展转为因。由同类故。
论。然唯得与
至加行生故。总释与等.胜为因也。
论。
且如已生至是名为等。别释等为因也。
论。又即此忍至是名为胜。别释胜为因也。
论。如是广说至更无胜故。苦法智忍已
后诸无漏也。其无生智唯与等为因。更无
胜故。异乘圣道无因义故。尽智已下皆与
等.胜为因 正理论云。由是道谛虽地不
同展转为因。同种类故。然非一切为一切
因。与谁为因。谓等.胜果。加行生故非为劣
因。初定圣道有依初定。乃至。有依无所有
处。二定等道应知亦尔。于依自.上有。于
依下地无。谓依初定初定圣道。与依九
定九地圣道为同类因。即此唯用依初定
道为同类因。不用依上圣道为因。以性
劣故。依第二定初定圣道。除依初定。与
依馀定九地圣道为同类因。即此唯用依
初.二定九地圣道为同类因。非依上地。乃
至。若依无所有处初定圣道。唯与依此无
所有处九地圣道为同类因。即此通用依
九地定九地圣道为同类因。如依九定
初定圣道。馀定圣道依于九地。随其所应
当广思择。
论。又诸已生至为同类因。
此明三道为因异也。
论。又于此中至为
同类因。此明利.钝为因别也。正理论云。又
诸已生见道.修道.及无学道。随其次第与
三.二.一为同类因。展转为因亦不违理。
如何后生胜无漏道。能与前生劣无漏道为
同展转为因。由同类故。
论。然唯得与
至加行生故。总释与等.胜为因也。
论。
且如已生至是名为等。别释等为因也。
论。又即此忍至是名为胜。别释胜为因也。
论。如是广说至更无胜故。苦法智忍已
后诸无漏也。其无生智唯与等为因。更无
胜故。异乘圣道无因义故。尽智已下皆与
等.胜为因 正理论云。由是道谛虽地不
同展转为因。同种类故。然非一切为一切
因。与谁为因。谓等.胜果。加行生故非为劣
因。初定圣道有依初定。乃至。有依无所有
处。二定等道应知亦尔。于依自.上有。于
依下地无。谓依初定初定圣道。与依九
定九地圣道为同类因。即此唯用依初定
道为同类因。不用依上圣道为因。以性
劣故。依第二定初定圣道。除依初定。与
依馀定九地圣道为同类因。即此唯用依
初.二定九地圣道为同类因。非依上地。乃
至。若依无所有处初定圣道。唯与依此无
所有处九地圣道为同类因。即此通用依
九地定九地圣道为同类因。如依九定
初定圣道。馀定圣道依于九地。随其所应
当广思择。
论。又诸已生至为同类因。
此明三道为因异也。
论。又于此中至为
同类因。此明利.钝为因别也。正理论云。又
诸已生见道.修道.及无学道。随其次第与
三.二.一为同类因。展转为因亦不违理。
如何后生胜无漏道。能与前生劣无漏道为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第 565a 页 T41-0565.png
同类因。而不违理。谁言后生胜为前生劣
因。前生钝根种姓修道。与自相续未来决定
不生利根种姓见道。为同类因。何理为碍。
一切有情各别相续。法尔安立六种种姓。
无学望前应知亦尔。然有差别。谓有前生
无学圣道。于自相续后生修道为同类因。
无学退已。于修道中可有转生利根义
故。若尔应与本论相违。如说已知根与未
知当知根。为所缘.增上。非因。非等无间。
如是具知根于二根亦尔。此无相违有馀
意故。如次前说。有馀意文处处皆有。即是
此等。故应显示有馀意文。今此文中有何
馀意。谓依后生如是根姓所摄已知根。即望
前生如是根性所摄未知根密作如是
言。为所缘.增上。非因等无间。劣故。后生
故。此文但说已起作用。依相续转诸无漏
根。如说有用世第一法。若尔有情各别相
续。法尔安立三乘菩提。如是亦应声闻乘道
得作独觉.佛乘道因。独觉乘道作佛道因。
无斯过失。性极远故。若已升陟声闻道
者。无容更生馀乘道故。若尔已升陟随
信行道.随法行道。无容更生。是则前生随
信行道。与未来世毕竟不生随法行道。应不
为因 问也 亦无此失。诸钝根道。可
有转成利根道故。谓即由彼随信行根诸
蕴相续。可有转得属随法行蕴相续根。
非由已升声闻乘道诸蕴相续。可有转得
独觉.佛乘蕴相续道。依如是义故有说言。
虽无是处而假分别。若见道中有出观者。
因。前生钝根种姓修道。与自相续未来决定
不生利根种姓见道。为同类因。何理为碍。
一切有情各别相续。法尔安立六种种姓。
无学望前应知亦尔。然有差别。谓有前生
无学圣道。于自相续后生修道为同类因。
无学退已。于修道中可有转生利根义
故。若尔应与本论相违。如说已知根与未
知当知根。为所缘.增上。非因。非等无间。
如是具知根于二根亦尔。此无相违有馀
意故。如次前说。有馀意文处处皆有。即是
此等。故应显示有馀意文。今此文中有何
馀意。谓依后生如是根姓所摄已知根。即望
前生如是根性所摄未知根密作如是
言。为所缘.增上。非因等无间。劣故。后生
故。此文但说已起作用。依相续转诸无漏
根。如说有用世第一法。若尔有情各别相
续。法尔安立三乘菩提。如是亦应声闻乘道
得作独觉.佛乘道因。独觉乘道作佛道因。
无斯过失。性极远故。若已升陟声闻道
者。无容更生馀乘道故。若尔已升陟随
信行道.随法行道。无容更生。是则前生随
信行道。与未来世毕竟不生随法行道。应不
为因 问也 亦无此失。诸钝根道。可
有转成利根道故。谓即由彼随信行根诸
蕴相续。可有转得属随法行蕴相续根。
非由已升声闻乘道诸蕴相续。可有转得
独觉.佛乘蕴相续道。依如是义故有说言。
虽无是处而假分别。若见道中有出观者。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第 565b 页 T41-0565.png
随信行道亦有转得随法行根。然无出义。
故根差别与乘不同 今详。圣道略有三
节。一种姓。二前后位。三所依地。就三之中
种姓最亲。次前后位。后依诸地。所以得知
如是次第者。同依诸地修九地道。下与上
因。非上下因。就此依中上地见道。与下
地修道.及无学道为同类因。故知地疏于
位。又依钝无学道。得与利根有学为因。故
知位疏种姓。正理论任细而论。俱舍论等
顺其本论。
论。上诸地+(道)【甲】【乙】地地至或等或胜。
问也。
论。由因增长至为未来因。答也。
论。为唯圣道至为因非劣。问答也。
论。
加行生法其体云何。问加行生体也。
论。
谓闻所成至为因非劣。总略答也。
论。如
欲界系至以无故劣故。此指事答也。
论。
如是诸法至除前劣故。就同地中。闻.思.修
惠复分九品。与等.胜为因也。
论。生得
善法至染污亦尔。明生得善等也 正理论
云。生得善法与加行善为因。非加行善与
生得善为因。以彼劣故。又生得善亦有九
品。一切相望展转为因。容一一后皆现前
故。有馀师说。定一心中得一切故。然由现
行异熟九品。可施设有九品差别。染污九品
准此应知。复由对治有九品故。可施设
有九品差别。
论。无覆无记至二一为
因。次明无覆无记为因差别。准义同类异
熟九品展转为因。馀二与等.胜为因。非
加行生。加行生故。
论。又欲界化心至而
无所获。此明化心为因差别也。
论。因
故根差别与乘不同 今详。圣道略有三
节。一种姓。二前后位。三所依地。就三之中
种姓最亲。次前后位。后依诸地。所以得知
如是次第者。同依诸地修九地道。下与上
因。非上下因。就此依中上地见道。与下
地修道.及无学道为同类因。故知地疏于
位。又依钝无学道。得与利根有学为因。故
知位疏种姓。正理论任细而论。俱舍论等
顺其本论。
论。上诸地+(道)【甲】【乙】地地至或等或胜。
问也。
论。由因增长至为未来因。答也。
论。为唯圣道至为因非劣。问答也。
论。
加行生法其体云何。问加行生体也。
论。
谓闻所成至为因非劣。总略答也。
论。如
欲界系至以无故劣故。此指事答也。
论。
如是诸法至除前劣故。就同地中。闻.思.修
惠复分九品。与等.胜为因也。
论。生得
善法至染污亦尔。明生得善等也 正理论
云。生得善法与加行善为因。非加行善与
生得善为因。以彼劣故。又生得善亦有九
品。一切相望展转为因。容一一后皆现前
故。有馀师说。定一心中得一切故。然由现
行异熟九品。可施设有九品差别。染污九品
准此应知。复由对治有九品故。可施设
有九品差别。
论。无覆无记至二一为
因。次明无覆无记为因差别。准义同类异
熟九品展转为因。馀二与等.胜为因。非
加行生。加行生故。
论。又欲界化心至而
无所获。此明化心为因差别也。
论。因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第 565c 页 T41-0565.png
如是义故有问言。自此已下问答分别也。
论。颇有已生至于一切劣。此明已生法胜。
不与未生劣为因也。
论。颇有一身至
未来无故。明后虽劣非前胜因。
论。颇
有前生至已彼劣故。明前已生胜无漏法
非后已生劣无漏因。
论。如是已说同类因相。下第四明相应因
也。
论曰至是相应因。此出体也。即心.
心所更相随顺。共相应义名相应因。即是用
相应法为因。持业释也 及是与相应法
为因。属主释也。
论。若尔所缘至为相应
因。此释颂中相应。有同一所缘.同一行相.
同时.同依。然颂唯说同依。意者。由一所依
义最要故。所以偏说。
论。此中同言至应
知亦尔。此释同依。准此释意。同所依者。是
心.心所共一所依义。所缘亦尔 有人解前
同一所依.同一所缘。云依虽有二只依一
说。缘虽有多且依一说者。即违此文。然
此颂中但言同依义通。准长行释同一刹
那 就刹那同中复有二种。一所依定同。
二现起同。所依定同者。如一刹那眼通有三
性识依。就染识中通与贪.瞋等依。然此等
法虽同一依。非相应也。故知虽同依一刹
那眼根。亦非相应义。必须现起同一刹那
方是相应。由此长行释中。云谓若眼识。用
此刹那眼根为依。相应受等。亦即用此眼
根为依。此据刹那现起为依。由如是义
应作四句。有是同一依非同时等。谓三性
识。同于一根以为依定。起时不同及境
论。颇有已生至于一切劣。此明已生法胜。
不与未生劣为因也。
论。颇有一身至
未来无故。明后虽劣非前胜因。
论。颇
有前生至已彼劣故。明前已生胜无漏法
非后已生劣无漏因。
论。如是已说同类因相。下第四明相应因
也。
论曰至是相应因。此出体也。即心.
心所更相随顺。共相应义名相应因。即是用
相应法为因。持业释也 及是与相应法
为因。属主释也。
论。若尔所缘至为相应
因。此释颂中相应。有同一所缘.同一行相.
同时.同依。然颂唯说同依。意者。由一所依
义最要故。所以偏说。
论。此中同言至应
知亦尔。此释同依。准此释意。同所依者。是
心.心所共一所依义。所缘亦尔 有人解前
同一所依.同一所缘。云依虽有二只依一
说。缘虽有多且依一说者。即违此文。然
此颂中但言同依义通。准长行释同一刹
那 就刹那同中复有二种。一所依定同。
二现起同。所依定同者。如一刹那眼通有三
性识依。就染识中通与贪.瞋等依。然此等
法虽同一依。非相应也。故知虽同依一刹
那眼根。亦非相应义。必须现起同一刹那
方是相应。由此长行释中。云谓若眼识。用
此刹那眼根为依。相应受等。亦即用此眼
根为依。此据刹那现起为依。由如是义
应作四句。有是同一依非同时等。谓三性
识。同于一根以为依定。起时不同及境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第 566a 页 T41-0566.png
不定。二起时境等虽同。而所依异。如众人
观月等俱句可知。
论。相应因体至义
何差别。问也。心.心所法是相应因体。亦俱有因体。既是一因应无二。必应于中有其
别相。如是二因有何差别。
论。由互为
果义至互为因义。答别相也。如商侣相依
共游险道。由互相依得度险道。即是互为
果义。亦是互为因义。即如商侣同受同作
食等事业。其中阙一皆不相应。是故极成
互为因义 问如商侣同行。阙一如何皆不
相应。此如商侣同时行者食等事业。住必
同住。行必同行。食必同食。若于一人不同所作。则不住。不行。不食等也 正理
云。若相应因则俱有因。此中二因义有何
别。答云。非相应因即俱有因。由此二因义
各别故。然即一法是相应因亦俱有因义。
差别者。不相离义是相应因。同一果义是俱
有因。又展转力同生.住等是俱有因。若展转
力同缘一境是相应因 准此二论。辨因
差别。故知六因辨异就用非体。其相摄亦
用非体。
论。如是已说相应因相。下第五释遍行
因也。
论曰至当广分别。此出遍行因体
谓前已生遍行诸法。出因体也 与后同
地染污诸法为遍行因。示果体也。随眠品
中遍行有三。一遍随眠五部法故。谓十一
随眠。二遍缘五部法。谓十一相应法。三
遍与五部染法为因兼四相。由遍与五
部染法为因故。名遍行因 随眠有三遍。
观月等俱句可知。
论。相应因体至义
何差别。问也。心.心所法是相应因体。亦俱有因体。既是一因应无二。必应于中有其
别相。如是二因有何差别。
论。由互为
果义至互为因义。答别相也。如商侣相依
共游险道。由互相依得度险道。即是互为
果义。亦是互为因义。即如商侣同受同作
食等事业。其中阙一皆不相应。是故极成
互为因义 问如商侣同行。阙一如何皆不
相应。此如商侣同时行者食等事业。住必
同住。行必同行。食必同食。若于一人不同所作。则不住。不行。不食等也 正理
云。若相应因则俱有因。此中二因义有何
别。答云。非相应因即俱有因。由此二因义
各别故。然即一法是相应因亦俱有因义。
差别者。不相离义是相应因。同一果义是俱
有因。又展转力同生.住等是俱有因。若展转
力同缘一境是相应因 准此二论。辨因
差别。故知六因辨异就用非体。其相摄亦
用非体。
论。如是已说相应因相。下第五释遍行
因也。
论曰至当广分别。此出遍行因体
谓前已生遍行诸法。出因体也 与后同
地染污诸法为遍行因。示果体也。随眠品
中遍行有三。一遍随眠五部法故。谓十一
随眠。二遍缘五部法。谓十一相应法。三
遍与五部染法为因兼四相。由遍与五
部染法为因故。名遍行因 随眠有三遍。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第 566b 页 T41-0566.png
相应法有二遍。四相有一遍。
论。此与
染法至亦生长故。释同类因外别立所以也
此与染法为通因者。即是遍义。其同类因
唯与自部.自地为因。遍行因与自地一切
染法为因。力势不同故别立也。亦为馀
部染法因故 由此势力馀部烦恼.及彼眷
属亦生长故。释通因也。正理论云。于自部
摄诸烦恼中。同类.遍行二因何别。由有身
见诸爱得生。诸爱亦能生有身见。二差别
相如何可知。自部二因亦有差别。谓执我
故。能令诸爱生起坚固增广炽盛。我见遍
缘诸爱境故。爱令我见生起坚固。而不
能令增广炽盛。不能遍缘我见境故。由
诸遍惑展转相望。皆能遍缘所缘境故。一
一遍惑皆互能令生起坚固增广炽盛。故此
二因非无差别。一时一品能为同类.遍行
二因有何差别。虽同时取二等流果。而自
部果增盛非馀。故彼二因亦有差别 何
故云何自部增盛。由二因门所长养故。由
此为彼近生因故。令彼增广.及炽盛故。
论。圣者身中至为遍行因。问也。有学圣人
遍惑已断。岂亦用此已断之法为修惑因。
若亦为因断与不断有何差别。
论。
迦湿弥罗国至见所断为因。答也。一述毗婆
沙家。二引品类足證。此文初也 见所断
与一切染法为因。故知不简圣身染污。
论。品类足至所感异熟。此文第二品类
足论證 品类足论有三文證。此文第一。见
所断法为因證也 谓诸染法既并皆以见
论。此与
染法至亦生长故。释同类因外别立所以也
此与染法为通因者。即是遍义。其同类因
唯与自部.自地为因。遍行因与自地一切
染法为因。力势不同故别立也。亦为馀
部染法因故 由此势力馀部烦恼.及彼眷
属亦生长故。释通因也。正理论云。于自部
摄诸烦恼中。同类.遍行二因何别。由有身
见诸爱得生。诸爱亦能生有身见。二差别
相如何可知。自部二因亦有差别。谓执我
故。能令诸爱生起坚固增广炽盛。我见遍
缘诸爱境故。爱令我见生起坚固。而不
能令增广炽盛。不能遍缘我见境故。由
诸遍惑展转相望。皆能遍缘所缘境故。一
一遍惑皆互能令生起坚固增广炽盛。故此
二因非无差别。一时一品能为同类.遍行
二因有何差别。虽同时取二等流果。而自
部果增盛非馀。故彼二因亦有差别 何
故云何自部增盛。由二因门所长养故。由
此为彼近生因故。令彼增广.及炽盛故。
论。圣者身中至为遍行因。问也。有学圣人
遍惑已断。岂亦用此已断之法为修惑因。
若亦为因断与不断有何差别。
论。
迦湿弥罗国至见所断为因。答也。一述毗婆
沙家。二引品类足證。此文初也 见所断
与一切染法为因。故知不简圣身染污。
论。品类足至所感异熟。此文第二品类
足论證 品类足论有三文證。此文第一。见
所断法为因證也 谓诸染法既并皆以见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第 566c 页 T41-0566.png
断为因。圣人身中染法亦是诸染法故。故知
亦用见断为因。
论。云何无记至及不
善法。此是第二无记为因證也。遍行之中身.
边二见。是染无记.及四无记。俱是无记。既
言谓诸无记有为法。即是摄一切染.不染
无记尽。又云及不善法。即是摄一切不善
法尽。既染无记.及不善法皆用无记为因。
故知圣人身中诸染污法。亦用身.边二见为
遍行因。
论。或有苦谛至诸馀染污苦谛。
第三染污苦谛證也。此中取从身见生不
与身见为因而證也。谓一切染法皆从
身见生。一分却与身见为因。一分不与
身见为因。圣人身中染法既是诸馀染法
之数。故知从身见生。
论。若尔至染
污思。外人难也 既离欲圣人退最初起染
污思。是唯不善为因。故知圣人身中染法。
不用见道所断身.边二见为因。
论。依
未断因至故癈不说。通也。
论。如是已说遍行因相。第六明异熟因也。
论曰至异熟法故。出异熟因体也 异
熟法者。如下广释 三性之中善.不善。唯
是异熟因也。无记唯非异熟因也 善有二
种。有漏是异熟因。无漏非异熟因。
论。
何缘无记至水所沃润。释所以也。无记力劣
如文可知 无漏不招异熟。有二义故。一
无漏以无爱水润故。二不可能招系地果
故。不善.善有漏具其三义。一力用强。二爱
水润。三招系地果故。是异熟因。
论。异
熟因义至名异熟因。两关问也。
论。义
亦用见断为因。
论。云何无记至及不
善法。此是第二无记为因證也。遍行之中身.
边二见。是染无记.及四无记。俱是无记。既
言谓诸无记有为法。即是摄一切染.不染
无记尽。又云及不善法。即是摄一切不善
法尽。既染无记.及不善法皆用无记为因。
故知圣人身中诸染污法。亦用身.边二见为
遍行因。
论。或有苦谛至诸馀染污苦谛。
第三染污苦谛證也。此中取从身见生不
与身见为因而證也。谓一切染法皆从
身见生。一分却与身见为因。一分不与
身见为因。圣人身中染法既是诸馀染法
之数。故知从身见生。
论。若尔至染
污思。外人难也 既离欲圣人退最初起染
污思。是唯不善为因。故知圣人身中染法。
不用见道所断身.边二见为因。
论。依
未断因至故癈不说。通也。
论。如是已说遍行因相。第六明异熟因也。
论曰至异熟法故。出异熟因体也 异
熟法者。如下广释 三性之中善.不善。唯
是异熟因也。无记唯非异熟因也 善有二
种。有漏是异熟因。无漏非异熟因。
论。
何缘无记至水所沃润。释所以也。无记力劣
如文可知 无漏不招异熟。有二义故。一
无漏以无爱水润故。二不可能招系地果
故。不善.善有漏具其三义。一力用强。二爱
水润。三招系地果故。是异熟因。
论。异
熟因义至名异熟因。两关问也。
论。义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第 567a 页 T41-0567.png
兼两释斯有何过。答也。
论异熟即
因至业之异熟。双难两释 言异熟生眼
者。即是异熟即因。何得说言异熟之因。言
业之异熟者。即不得言异熟即因。
论。
两释俱通已如前辨。答也。圣教中言业之异
熟。即是异熟之因。圣教中言异熟生眼。即是
异熟即因。由有二文义兼两释。
论。所
言异熟其义云何。问也。前之所言不善.善
有漏是异熟法者。所言异熟其义云何。
论。毗婆沙师至名异熟因。引婆沙释对馀五
因废立名也。准此废立熟名。通六因所
得果时皆名熟也。此异熟因。唯异类熟得
异熟名。自馀之因。非唯异类不名异熟。
论熟果不应至时有分限。已下论主破婆
沙也。要具二义方得熟名 一由相续
转变差别。谓异熟因经取果已。必定经停时
别力用转变方能与果。即此转变是其熟义
二由随因势力时有分限。亦是熟义。随
因势力或百年五十年等。如世间果转变
而熟。熟已随其势力分限。具斯二义得其
熟名。
论。非彼俱有至即与果故。释二
因无相续.变转.差别义也。以取果时即与
果故。
论。又非能作至时无限故。释三
因无随因势力分限。由一取果已穷生死
际数与果故。
论。由此但应至简别馀
因。论主述自释也。变异而熟是异熟义。
不应如婆沙师说。熟通五果。但异以简
馀因。正理救云。然经主言。毗婆沙师作如
是释。异类而熟是异熟义。谓异熟因唯异
论异熟即
因至业之异熟。双难两释 言异熟生眼
者。即是异熟即因。何得说言异熟之因。言
业之异熟者。即不得言异熟即因。
论。
两释俱通已如前辨。答也。圣教中言业之异
熟。即是异熟之因。圣教中言异熟生眼。即是
异熟即因。由有二文义兼两释。
论。所
言异熟其义云何。问也。前之所言不善.善
有漏是异熟法者。所言异熟其义云何。
论。毗婆沙师至名异熟因。引婆沙释对馀五
因废立名也。准此废立熟名。通六因所
得果时皆名熟也。此异熟因。唯异类熟得
异熟名。自馀之因。非唯异类不名异熟。
论熟果不应至时有分限。已下论主破婆
沙也。要具二义方得熟名 一由相续
转变差别。谓异熟因经取果已。必定经停时
别力用转变方能与果。即此转变是其熟义
二由随因势力时有分限。亦是熟义。随
因势力或百年五十年等。如世间果转变
而熟。熟已随其势力分限。具斯二义得其
熟名。
论。非彼俱有至即与果故。释二
因无相续.变转.差别义也。以取果时即与
果故。
论。又非能作至时无限故。释三
因无随因势力分限。由一取果已穷生死
际数与果故。
论。由此但应至简别馀
因。论主述自释也。变异而熟是异熟义。
不应如婆沙师说。熟通五果。但异以简
馀因。正理救云。然经主言。毗婆沙师作如
是释。异类而熟是异熟义。谓异熟因唯异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第 567b 页 T41-0567.png
类熟。俱有等因唯同类熟。能作一因兼同.异
熟。故唯此一名异熟因。乃至广说。皆不应
理。毗婆沙师非决定说六因所得皆名熟
故。设许尔者是果异名。亦无有失 正理
自释云。然异熟因或持业释如经说异熟
生眼。或依主释故契经言业之异熟。言异
熟者。或离因熟。或异因熟。此二属果。或所
造业。至得果时变而能熟。此一属因 又
云。此异熟因总说有二。一能牵引。二能圆
满。且众同分.及与命根。非不相应行独所
能牵引 又云。要业牵引命.众同分 又
云。身.语二业定不能引命.众同分。不尔便
违契经.正理。经言劣界思所引故。此说欲.
有命.众同分。唯意业感非身.语业。身.语表
业众多极微一心所起。于中唯一引众同
分.及与命根。馀无此能。不应理故。若许同
时共感一果。则应更互为俱有因。有对造
色为俱有因非宗所许。又非次第一一极
微。牵引命根.及众同分。一心起故非一心
起无异功能。别引生后而无过失。非为
满业亦有斯过。于一生中。各别能取色.香.
味等圆满果故。依此无表亦同此释。多远
离体一心起故。不许互为俱有因故 准
此论文于婆沙等论文外更立此义。引果.
满果。及生前后力用别故。一心所引不令
有异。同是满果一异熟。色等虽异力用同
故。所以同一心引。感果有异。
论。于欲
界中至及彼生等。自此已下就界明为
因感果蕴多少。于欲界中。唯是得一蕴感
熟。故唯此一名异熟因。乃至广说。皆不应
理。毗婆沙师非决定说六因所得皆名熟
故。设许尔者是果异名。亦无有失 正理
自释云。然异熟因或持业释如经说异熟
生眼。或依主释故契经言业之异熟。言异
熟者。或离因熟。或异因熟。此二属果。或所
造业。至得果时变而能熟。此一属因 又
云。此异熟因总说有二。一能牵引。二能圆
满。且众同分.及与命根。非不相应行独所
能牵引 又云。要业牵引命.众同分 又
云。身.语二业定不能引命.众同分。不尔便
违契经.正理。经言劣界思所引故。此说欲.
有命.众同分。唯意业感非身.语业。身.语表
业众多极微一心所起。于中唯一引众同
分.及与命根。馀无此能。不应理故。若许同
时共感一果。则应更互为俱有因。有对造
色为俱有因非宗所许。又非次第一一极
微。牵引命根.及众同分。一心起故非一心
起无异功能。别引生后而无过失。非为
满业亦有斯过。于一生中。各别能取色.香.
味等圆满果故。依此无表亦同此释。多远
离体一心起故。不许互为俱有因故 准
此论文于婆沙等论文外更立此义。引果.
满果。及生前后力用别故。一心所引不令
有异。同是满果一异熟。色等虽异力用同
故。所以同一心引。感果有异。
论。于欲
界中至及彼生等。自此已下就界明为
因感果蕴多少。于欲界中。唯是得一蕴感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第 567c 页 T41-0567.png
一果也。得与生等同行蕴故。
论。有时
二蕴至及彼生得。二蕴为因共感一果也。
色之四相与所相法。色.行别也。
论。有
时四蕴至及彼生等。明四蕴为因共感一
果。心.心所无有色蕴。共一果故。
论。
于色界中至及彼生等。明色界也。色界有
二类。一蕴为因共感一果。一得。二无想定。
论。有时二蕴至及彼生等。明二蕴为因
也。正理论云。非于第二静虑已上有诸表
业。无能起故。
论。有时四蕴至及彼生
等。明四蕴为因也。
论。有时五蕴至及
彼生等。明定心也。于色界中有四类不
同。
论。无色界中至及彼生等。明无色
界。一蕴为因唯有得.及灭定。
论。有时
四蕴至及彼生等。明四蕴为因也。于无色
界唯有二类。于三界中无有三蕴为因共
感一果。有缘极少必有四蕴。无缘极多唯二
故。
论。有业唯感至即命根等。自下明业
感处多少。准婆沙十九云。得命根.众同分
业。彼业唯受法处异熟 准此论文。命根
等者。等取众同分。此二皆容别业感故。又
准婆沙。命根众同分下无等。故知得与本
法同一业感。感命根.众同分业。定不兼
煖.识。引.满果业定不同故。所以因就蕴
明。果就处说者。若说共果即有一蕴.二
蕴.四蕴.五蕴别。说处共果唯有一处.二处
无多处故。说处共因即有二一乃至十
一处故。依差别多明法相故。所以共果就
蕴。共因就处处.蕴互明其义已显。不就
论。有时
二蕴至及彼生得。二蕴为因共感一果也。
色之四相与所相法。色.行别也。
论。有
时四蕴至及彼生等。明四蕴为因共感一
果。心.心所无有色蕴。共一果故。
论。
于色界中至及彼生等。明色界也。色界有
二类。一蕴为因共感一果。一得。二无想定。
论。有时二蕴至及彼生等。明二蕴为因
也。正理论云。非于第二静虑已上有诸表
业。无能起故。
论。有时四蕴至及彼生
等。明四蕴为因也。
论。有时五蕴至及
彼生等。明定心也。于色界中有四类不
同。
论。无色界中至及彼生等。明无色
界。一蕴为因唯有得.及灭定。
论。有时
四蕴至及彼生等。明四蕴为因也。于无色
界唯有二类。于三界中无有三蕴为因共
感一果。有缘极少必有四蕴。无缘极多唯二
故。
论。有业唯感至即命根等。自下明业
感处多少。准婆沙十九云。得命根.众同分
业。彼业唯受法处异熟 准此论文。命根
等者。等取众同分。此二皆容别业感故。又
准婆沙。命根众同分下无等。故知得与本
法同一业感。感命根.众同分业。定不兼
煖.识。引.满果业定不同故。所以因就蕴
明。果就处说者。若说共果即有一蕴.二
蕴.四蕴.五蕴别。说处共果唯有一处.二处
无多处故。说处共因即有二一乃至十
一处故。依差别多明法相故。所以共果就
蕴。共因就处处.蕴互明其义已显。不就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第 568a 页 T41-0568.png
界说。
论。若感意处至应知亦尔。感二
处也。意与法处。即是四相.及得.心所法也
触法处者。得.四相也。
论。若感身处至
应知亦尔。明感三处 身三处者。谓身.触.
法 触是四大。法是四相等。色.香.味三应
知亦尔。
论。若感眼处至应知亦尔。明
感四处。谓眼.身.触.法。婆沙十九复次有业
唯受一处异熟谓得命根.众同分业。彼业
唯受法处异熟。有业唯受二处异熟。谓得
意处业。彼业唯受意处.法处异熟。得触处
业受三处异熟。谓身处.触处.法处。得色.香.
味处业亦尔。各受自处.触处.法处异熟。得
眼处业受四处异熟。谓眼处.身处.触处.法
处。得耳.鼻.舌处业亦尔。谓各受自处.身
处.触处.法处.异熟。有馀师说。一切大种皆
生色.声。欲界诸色不离香.味。彼作是说。
得眼处业受七处异熟。谓眼处.身处。及
色.香.味.触.法处异熟。得耳.鼻.舌处业亦
尔。谓各受自处.身处。及色.香.味.触.法处异
熟。得身处业受六处异熟。谓身处。及色.香.
味.触.法处异熟。得色处业受五处异熟。谓
色.香.味.触.法处异熟。得香.味.触处业亦
尔。谓各受自处.色.香.味.触.法处异熟。如
是所说是定得者。不定得者其数不定。然
有业能受八处异熟。有业能受九处异熟。
有业能受十处异熟。有业能受十一处异
熟。皆除声处 正理论云。有业唯感一处
异熟。谓感法处。即命根等。若感意处定感
二处。谓意与法。若感触处应知亦尔。谓触
论。若感意处至应知亦尔。感二
处也。意与法处。即是四相.及得.心所法也
触法处者。得.四相也。
论。若感身处至
应知亦尔。明感三处 身三处者。谓身.触.
法 触是四大。法是四相等。色.香.味三应
知亦尔。
论。若感眼处至应知亦尔。明
感四处。谓眼.身.触.法。婆沙十九复次有业
唯受一处异熟谓得命根.众同分业。彼业
唯受法处异熟。有业唯受二处异熟。谓得
意处业。彼业唯受意处.法处异熟。得触处
业受三处异熟。谓身处.触处.法处。得色.香.
味处业亦尔。各受自处.触处.法处异熟。得
眼处业受四处异熟。谓眼处.身处.触处.法
处。得耳.鼻.舌处业亦尔。谓各受自处.身
处.触处.法处.异熟。有馀师说。一切大种皆
生色.声。欲界诸色不离香.味。彼作是说。
得眼处业受七处异熟。谓眼处.身处。及
色.香.味.触.法处异熟。得耳.鼻.舌处业亦
尔。谓各受自处.身处。及色.香.味.触.法处异
熟。得身处业受六处异熟。谓身处。及色.香.
味.触.法处异熟。得色处业受五处异熟。谓
色.香.味.触.法处异熟。得香.味.触处业亦
尔。谓各受自处.色.香.味.触.法处异熟。如
是所说是定得者。不定得者其数不定。然
有业能受八处异熟。有业能受九处异熟。
有业能受十处异熟。有业能受十一处异
熟。皆除声处 正理论云。有业唯感一处
异熟。谓感法处。即命根等。若感意处定感
二处。谓意与法。若感触处应知亦尔。谓触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第 568b 页 T41-0568.png
与法。若感色处定感三处。谓色.触.法。若
感香.味应知亦三。谓各为一。并触与法。
若感身处定感四处。谓身.色处.触处.法处。
若感眼处定感五处。谓眼.身.色.及触.法
处。感耳.鼻.舌应知亦五。谓各为一。身.色.
触.法 今详。诸论说不同者取意各别。诸
法相依有亲有疏一四相.本法。及相应法
等。此皆处互为因。是最亲也 二有四大
望造色亦是次亲。虽非相望处互为因。
五因生造色故。亦定相依。异熟类者此二
未曾有相离故 三次有四根依身根。
虽无五因生于眼等然若有四根定有
身根。自有身根非定有四根 四次有五
根依扶根境。谓有五根处若在色界定有
色.触。若在欲界定有四境 五次有八
微不相离义。此论.及婆沙初师依前三义
说。正理依前四义说。然说色界以决定
故。婆沙后师通五义说。然说欲界非上
界也。然所录婆沙初说感触与此论不
同。应更详捡。
论。有果能感至或十一
处。明容有业决定感五.六.七.至十一也。
论。业或少果至诺瞿陀等。明因少果多也 此中或少果者。非谓因多果也。
欲显少馀多果因也。如谷.麦等。一粒之
因可得百千之果名种果少。如莲.石榴
等。一粒之因一年之果。已得百千多年之
果不可称计。
论。有一世业至果减因
故。就大三世明也。 如一世造业可三世
受。无三世造业同一世受。据引说也。勿
感香.味应知亦三。谓各为一。并触与法。
若感身处定感四处。谓身.色处.触处.法处。
若感眼处定感五处。谓眼.身.色.及触.法
处。感耳.鼻.舌应知亦五。谓各为一。身.色.
触.法 今详。诸论说不同者取意各别。诸
法相依有亲有疏一四相.本法。及相应法
等。此皆处互为因。是最亲也 二有四大
望造色亦是次亲。虽非相望处互为因。
五因生造色故。亦定相依。异熟类者此二
未曾有相离故 三次有四根依身根。
虽无五因生于眼等然若有四根定有
身根。自有身根非定有四根 四次有五
根依扶根境。谓有五根处若在色界定有
色.触。若在欲界定有四境 五次有八
微不相离义。此论.及婆沙初师依前三义
说。正理依前四义说。然说色界以决定
故。婆沙后师通五义说。然说欲界非上
界也。然所录婆沙初说感触与此论不
同。应更详捡。
论。有果能感至或十一
处。明容有业决定感五.六.七.至十一也。
论。业或少果至诺瞿陀等。明因少果多也 此中或少果者。非谓因多果也。
欲显少馀多果因也。如谷.麦等。一粒之
因可得百千之果名种果少。如莲.石榴
等。一粒之因一年之果。已得百千多年之
果不可称计。
论。有一世业至果减因
故。就大三世明也。 如一世造业可三世
受。无三世造业同一世受。据引说也。勿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第 568c 页 T41-0568.png
设劬劳果少因故。
论。有一念业至如
上应知。明小三世据满说也。此中所以如
上应知 问若尔菩萨百劫修其相报业因。
何唯一生受耶 答修多加行助一业故
然正感者果多于因。
论。能异熟果
至力所引故。此明熟果必因多时。转变方
得熟故。
论。又异熟因至方能辨故。此
明感异类难。必经多时。
论。如是六因至故应重辨。自下重明因世异也。
论曰至理如前说。释遍行.同类
唯世二世。未来世无。如前已述。无前后
故。
论。相应俱有至皆悉遍有。明三因
也。二因同时故。异熟性异故。
论。颂既不
说至通三世非世。明能作因由体宽故通
三世非世也。
论。已说六因至对彼成因。自下大文第二明
六因对五果也。
论。曰至及与择灭。此
引本论出果体也。一切有为皆得是果。无
为法中唯取择灭。定非择灭非是果也。
论。若尔至此为果故。此难无为合有因
也。凡立果名对于因称。无为是果。应合有
因。
论。又此无为至此为因故。此难无为
合有果也。凡立因名对其果称。无为是因
应名有果。
论。唯有为法至非诸无为。
此总答也。有为之法是因是果。亦有因有果。
无为之法是因是果。非有因有果。
论所
以者何。徵所以无为不同有为有因果也。
论。无六因故无五果故。答也。六因.五
果外说證得因等非无因也。有不取.与
论。有一念业至如
上应知。明小三世据满说也。此中所以如
上应知 问若尔菩萨百劫修其相报业因。
何唯一生受耶 答修多加行助一业故
然正感者果多于因。
论。能异熟果
至力所引故。此明熟果必因多时。转变方
得熟故。
论。又异熟因至方能辨故。此
明感异类难。必经多时。
论。如是六因至故应重辨。自下重明因世异也。
论曰至理如前说。释遍行.同类
唯世二世。未来世无。如前已述。无前后
故。
论。相应俱有至皆悉遍有。明三因
也。二因同时故。异熟性异故。
论。颂既不
说至通三世非世。明能作因由体宽故通
三世非世也。
论。已说六因至对彼成因。自下大文第二明
六因对五果也。
论。曰至及与择灭。此
引本论出果体也。一切有为皆得是果。无
为法中唯取择灭。定非择灭非是果也。
论。若尔至此为果故。此难无为合有因
也。凡立果名对于因称。无为是果。应合有
因。
论。又此无为至此为因故。此难无为
合有果也。凡立因名对其果称。无为是因
应名有果。
论。唯有为法至非诸无为。
此总答也。有为之法是因是果。亦有因有果。
无为之法是因是果。非有因有果。
论所
以者何。徵所以无为不同有为有因果也。
论。无六因故无五果故。答也。六因.五
果外说證得因等非无因也。有不取.与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第 569a 页 T41-0569.png
之果。非无果也。以无六因因故言无因。以
无五果果故言无果。
论。何缘不许至
为能作因。难也。既无间道力得离系果。何
缘不许无为有能作因耶。
论。于生不
障至道何所作。答也。六因中能作因于生不
障名能作因。无为不生故无能作因也。
论。若尔谁果果义如何。此中二问。一既无
有因是谁之果名为果耶。二夫言果者是
对因义。既无有因。果义云何。
论。谓是
道果道力得故。答也。
论。若尔至非于择
灭故。难也。得因道生。可是道果。择灭先有。
岂是果耶。
论不尔至有差别故。答也。
道于證灭得。及于择灭功能别也。
论。云何于得道有功能。问也。
论谓能生
故。答也。
论。云何于灭道有功能。问也。
论。能證故。答也。
论。由此理故至择
灭为道果。结释也。由道不能令灭生故
无六因因也。由灭因道證故。是五果中
道之果也。
论。既诸无为至能作因。问
也。夫增上果者对能作因立。无为既许无
增上果。如何可得是能作因。
论。以诸
无为至与果用故。答也。于他生位不为障
故名能作因。无为不障他生名能作因。名
有果者据取.与义。法至现立方名取果。
无为离世无取.与用不名有果 故无为
法无增上果。已上述有部宗。
论。经部
师说至唯有为故。论主述经部宗。经部不
许无为是因。以经说故。
论。何处经说。
有部问也。
论。如有经说至识亦如是。经
无五果果故言无果。
论。何缘不许至
为能作因。难也。既无间道力得离系果。何
缘不许无为有能作因耶。
论。于生不
障至道何所作。答也。六因中能作因于生不
障名能作因。无为不生故无能作因也。
论。若尔谁果果义如何。此中二问。一既无
有因是谁之果名为果耶。二夫言果者是
对因义。既无有因。果义云何。
论。谓是
道果道力得故。答也。
论。若尔至非于择
灭故。难也。得因道生。可是道果。择灭先有。
岂是果耶。
论不尔至有差别故。答也。
道于證灭得。及于择灭功能别也。
论。云何于得道有功能。问也。
论谓能生
故。答也。
论。云何于灭道有功能。问也。
论。能證故。答也。
论。由此理故至择
灭为道果。结释也。由道不能令灭生故
无六因因也。由灭因道證故。是五果中
道之果也。
论。既诸无为至能作因。问
也。夫增上果者对能作因立。无为既许无
增上果。如何可得是能作因。
论。以诸
无为至与果用故。答也。于他生位不为障
故名能作因。无为不障他生名能作因。名
有果者据取.与义。法至现立方名取果。
无为离世无取.与用不名有果 故无为
法无增上果。已上述有部宗。
论。经部
师说至唯有为故。论主述经部宗。经部不
许无为是因。以经说故。
论。何处经说。
有部问也。
论。如有经说至识亦如是。经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第 569b 页 T41-0569.png
部出经说也。
论若尔至作所缘缘。有
部难也。经说无常因缘所生诸色。汝即谓因
唯是有为。经中既说无常因缘生于识者。
无为亦应非所缘缘。
论。唯说能生故至
故不成难。答也。经说无常能生色者。乃至
能生识者皆无常。不说为识缘者皆无常
也。故不成难。
论。岂不亦说至为能作
因。有部类释。经说能生是无常不废常法。
是何缘经说无常为能生。岂废不障为能
作。
论。有契经中至不障因性。经部破
也。无为为所缘缘有经说故。我作此释。
不障碍因既无经说。因何得立而妄例我
所缘缘也。
论。虽无经说至无经说耶。
有部救也。
论。若尔何法名为离系。经部
问也。如经部宗择灭无体不立为因。今汝
有部既立为因。有何别法名为离系。
论。即本论中所说择灭。有部引论答也。
论。岂不先问至开显自性。经部责也。前界
品中问云何择灭。谓是离系。今此中问云何
离系。云是择灭。于此自性竟不能显。
论。此法自性至亦名离系。有部释也。择灭无
为言不可诠。但可方便说 是善。简虚空.
非择灭 是常。简异馀有为法。显其自性
名为择灭亦名离系。
论。经部师说至
此所无故。论主述经部宗。三种无为并无有
物。物无立故。
论。若尔何故名虚空等。
有部问也。法既无体。依何立名。既名虚空
及择灭。故知有体。
论。唯无所触至此
是虚空。答。空无体假立名也。
论。已起
论若尔至作所缘缘。有
部难也。经说无常因缘所生诸色。汝即谓因
唯是有为。经中既说无常因缘生于识者。
无为亦应非所缘缘。
论。唯说能生故至
故不成难。答也。经说无常能生色者。乃至
能生识者皆无常。不说为识缘者皆无常
也。故不成难。
论。岂不亦说至为能作
因。有部类释。经说能生是无常不废常法。
是何缘经说无常为能生。岂废不障为能
作。
论。有契经中至不障因性。经部破
也。无为为所缘缘有经说故。我作此释。
不障碍因既无经说。因何得立而妄例我
所缘缘也。
论。虽无经说至无经说耶。
有部救也。
论。若尔何法名为离系。经部
问也。如经部宗择灭无体不立为因。今汝
有部既立为因。有何别法名为离系。
论。即本论中所说择灭。有部引论答也。
论。岂不先问至开显自性。经部责也。前界
品中问云何择灭。谓是离系。今此中问云何
离系。云是择灭。于此自性竟不能显。
论。此法自性至亦名离系。有部释也。择灭无
为言不可诠。但可方便说 是善。简虚空.
非择灭 是常。简异馀有为法。显其自性
名为择灭亦名离系。
论。经部师说至
此所无故。论主述经部宗。三种无为并无有
物。物无立故。
论。若尔何故名虚空等。
有部问也。法既无体。依何立名。既名虚空
及择灭。故知有体。
论。唯无所触至此
是虚空。答。空无体假立名也。
论。已起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第 569c 页 T41-0569.png
随眠至说名择灭。释假名择灭也。
论。
离简择力至中夭者馀蕴。释假名非择
灭。
论。馀部师说至名非择灭。论主叙
上座部计也 彼计由慧简择功能。随眠不
生名为择灭。随眠阙缘不生。及苦果不生
名非择灭。
论。离简择力至即择灭摄。
论主破也。随眠.及苦不生皆由择力故。此不
生亦择灭摄。
论。有说诸法至名非择灭。
论主述大众部计也。此计诸有为法生已后
自然无名非择灭。
论。如是所执至未
灭无故。论主破也既是无为岂得先无后有。
论。岂不择灭至应亦无常。大众部反
难论主。经部择灭亦择故后有不生也。
论。非择为先至亦是无常。论主答也。择灭
本有。非择为先方有择灭。如何择灭亦是
无常。
论。所以者何。此大众部徵也。既已
起随眠生种。灭位名为择灭。故知未灭无
也。所以得说非择为先方有择灭。
论。非先有择至方有不生。论主答也。随眠不
生非由择有先来自有非新有不生。
论。何者不生本来自有。大众部等徵也。何者
不生先来自有。
论。若无简择至非造不
生。论主为经部释。随眠种子不生义本来
自有。若为生障不生义显。非造不生。道但
为生障。非造不生也。
论。若唯不生至
岂不相违。有部难经部也。若无别实物
唯法不生是涅槃者。即唯是未来有不生
法。如何经说能令过去.未来.现在众苦永
断。此永断体即是涅槃。故知于三世随眠等
论。
离简择力至中夭者馀蕴。释假名非择
灭。
论。馀部师说至名非择灭。论主叙
上座部计也 彼计由慧简择功能。随眠不
生名为择灭。随眠阙缘不生。及苦果不生
名非择灭。
论。离简择力至即择灭摄。
论主破也。随眠.及苦不生皆由择力故。此不
生亦择灭摄。
论。有说诸法至名非择灭。
论主述大众部计也。此计诸有为法生已后
自然无名非择灭。
论。如是所执至未
灭无故。论主破也既是无为岂得先无后有。
论。岂不择灭至应亦无常。大众部反
难论主。经部择灭亦择故后有不生也。
论。非择为先至亦是无常。论主答也。择灭
本有。非择为先方有择灭。如何择灭亦是
无常。
论。所以者何。此大众部徵也。既已
起随眠生种。灭位名为择灭。故知未灭无
也。所以得说非择为先方有择灭。
论。非先有择至方有不生。论主答也。随眠不
生非由择有先来自有非新有不生。
论。何者不生本来自有。大众部等徵也。何者
不生先来自有。
论。若无简择至非造不
生。论主为经部释。随眠种子不生义本来
自有。若为生障不生义显。非造不生。道但
为生障。非造不生也。
论。若唯不生至
岂不相违。有部难经部也。若无别实物
唯法不生是涅槃者。即唯是未来有不生
法。如何经说能令过去.未来.现在众苦永
断。此永断体即是涅槃。故知于三世随眠等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第 570a 页 T41-0570.png
断證得无为是涅槃也。
论。虽有此文至
名众苦断。经部通也。此经意说。缘过去等
烦恼。断故名众苦断。非谓断过去.现在烦
恼名众苦断。
论。如世尊说至义亦应
然。引例释也。如烦恼非色缘色等故。名
为色等。烦恼非过去等缘过去等故名过
去等。
论。设有馀经至义亦无违。准此
通馀经也。
论。或此经中至应知亦尔者。
更别释也。谓断过.现所薰种故名断过.现。
如十八爱行过去世起者。依过去生说。未
来.现在应知亦尔。
论。如是二世至说名
业尽。举法释也。由过去.现在生烦恼熏
成种子。由道力故彼种子断。此过.现所薰
种子断时。名过.现生烦恼断也。此即果断
说因断也。如异熟尽时说名业尽。
论。
未来众苦至说名为断。此释未来断也。
论。若异此者至为令其灭。经部更难有部。过
去已灭。现在正灭。何用修道令其灭也
论。若无为法至立为第一。有部难也。凡称第一皆说有法。法既非有。如何得说为第
一耶。如石女之儿。岂得说为此儿第一。
论。我亦不说至此为第一。经部释也。如
说此声有先非有等。即此非有不是有。
故有义得成。非是有体。一切有.非有中此
最可称叹。故经叹说此为第一。
论。
若无为法至名灭圣谛。有部转难。凡言称谛
是其实义。既称灭谛如何非有。
论。且
言圣谛至义有何违。经部释也 言圣谛实
者。见无颠倒名之为实。谓有见其有。无
论。虽有此文至
名众苦断。经部通也。此经意说。缘过去等
烦恼。断故名众苦断。非谓断过去.现在烦
恼名众苦断。
论。如世尊说至义亦应
然。引例释也。如烦恼非色缘色等故。名
为色等。烦恼非过去等缘过去等故名过
去等。
论。设有馀经至义亦无违。准此
通馀经也。
论。或此经中至应知亦尔者。
更别释也。谓断过.现所薰种故名断过.现。
如十八爱行过去世起者。依过去生说。未
来.现在应知亦尔。
论。如是二世至说名
业尽。举法释也。由过去.现在生烦恼熏
成种子。由道力故彼种子断。此过.现所薰
种子断时。名过.现生烦恼断也。此即果断
说因断也。如异熟尽时说名业尽。
论。
未来众苦至说名为断。此释未来断也。
论。若异此者至为令其灭。经部更难有部。过
去已灭。现在正灭。何用修道令其灭也
论。若无为法至立为第一。有部难也。凡称第一皆说有法。法既非有。如何得说为第
一耶。如石女之儿。岂得说为此儿第一。
论。我亦不说至此为第一。经部释也。如
说此声有先非有等。即此非有不是有。
故有义得成。非是有体。一切有.非有中此
最可称叹。故经叹说此为第一。
论。
若无为法至名灭圣谛。有部转难。凡言称谛
是其实义。既称灭谛如何非有。
论。且
言圣谛至义有何违。经部释也 言圣谛实
者。见无颠倒名之为实。谓有见其有。无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第 570b 页 T41-0570.png
见其无。圣见有.无不颠倒故名为圣谛。
非是有别体性名为实也。
论。如何非
有至第三圣谛。有部转难。凡论数物须有
体性。灭既非有何成第三。
论。第二无
间至故成第三。经部答也。圣人见第二谛
后见此灭故。说第二谛后说此灭故名为
第三。非要有体方名第三。
论。若无为
法至应缘无境。有部转难。若无为法唯是无
者。如缘虚空.及涅槃识应缘无境。境既
是无如何生识。无所扶故。
论。此缘
无境至当广思择。指后述也。
论。若许无
为至当有何失。有部问也。
论。复有何德。
经部师反问也。
论。许便拥护至是名
为德。有部答也。
论。若有可护至是名为
失。经部弹有部德。及出有部失也。
论。
所以者何。有部徵也。所以实有朋虚妄计。
论。此非有体至如眼.耳等。经部出无现.
比二量过也。一无二量失。二违彼事灭失
违二量者。谓无如色.受等现量可知。
如眼.耳等以有用故比量可知。
论。又
若别有至名为灭故。经部更以违第六转
声彼事灭破 如说色灭唯遮色有非别
有物 言烦恼灭。故知唯烦恼灭无别实
物。如立择灭无为与其烦恼。非是因果
不定相属。如何得称烦恼之灭。故知言烦
恼灭。但遮烦恼有名言为灭。
论。灭
虽别有至属于彼事。有部释也。由烦恼系缚
不證择灭。烦恼断时方得此灭。由此可言
此灭属于此事。
论。云何因此灭定属
非是有别体性名为实也。
论。如何非
有至第三圣谛。有部转难。凡论数物须有
体性。灭既非有何成第三。
论。第二无
间至故成第三。经部答也。圣人见第二谛
后见此灭故。说第二谛后说此灭故名为
第三。非要有体方名第三。
论。若无为
法至应缘无境。有部转难。若无为法唯是无
者。如缘虚空.及涅槃识应缘无境。境既
是无如何生识。无所扶故。
论。此缘
无境至当广思择。指后述也。
论。若许无
为至当有何失。有部问也。
论。复有何德。
经部师反问也。
论。许便拥护至是名
为德。有部答也。
论。若有可护至是名为
失。经部弹有部德。及出有部失也。
论。
所以者何。有部徵也。所以实有朋虚妄计。
论。此非有体至如眼.耳等。经部出无现.
比二量过也。一无二量失。二违彼事灭失
违二量者。谓无如色.受等现量可知。
如眼.耳等以有用故比量可知。
论。又
若别有至名为灭故。经部更以违第六转
声彼事灭破 如说色灭唯遮色有非别
有物 言烦恼灭。故知唯烦恼灭无别实
物。如立择灭无为与其烦恼。非是因果
不定相属。如何得称烦恼之灭。故知言烦
恼灭。但遮烦恼有名言为灭。
论。灭
虽别有至属于彼事。有部释也。由烦恼系缚
不證择灭。烦恼断时方得此灭。由此可言
此灭属于此事。
论。云何因此灭定属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第 570c 页 T41-0570.png
此得。经部问也 何因此烦恼灭属于得也。
论。如契经言至可言获得。有部答也。既
经言获得。故知属得体非无也。若体是无
如何非有可名获得。
论。由得对治至名
得涅槃。经部通也。即得所依永违烦恼身
故。名为获得涅槃。
论。复有圣教至名
为涅槃。经部引经證也 所有众苦至极美
妙。是本经文 谓舍已下经部释也 谓
舍诸依。即上所有众苦皆无馀断 及一切
爱尽离染灭。释上各别舍弃.离染灭.静息.
永没.馀苦不续.不取.不生。此总释上苦.集
永断更不生义 此极寂静此极美妙。是总
叹上灭功德也。即是释经中涅槃之义。此
之不生即是苦.集不生无别实物。
论。
云何不许至故言不生。有部释经。经说不
生。云何得不知是即同别有实体择灭名
为不生。
论。我等见此至依此无生。经
部破也。经言众苦不生。此之不生属于众
苦。即是苦之不生。属主之声有其功力。经
言众苦不生。汝言不是众苦不生。是别实
体择灭不生。此经證汝择灭不生第七转声
都无功力。经说不生何意。知是说灭不生
非苦不生。
论若依此言至涅槃常故。经
部徵也。若已有择灭故名为不生。即应一
切众生苦本不生。以择灭涅槃是常法故。
论。若依此言至依道之得。若己得故名
为不生。即应依道之得。名为不生。非择
灭也。
论。故唯依道至汝应信受。经部
结归二义。令有部师信受此义。由此彼
论。如契经言至可言获得。有部答也。既
经言获得。故知属得体非无也。若体是无
如何非有可名获得。
论。由得对治至名
得涅槃。经部通也。即得所依永违烦恼身
故。名为获得涅槃。
论。复有圣教至名
为涅槃。经部引经證也 所有众苦至极美
妙。是本经文 谓舍已下经部释也 谓
舍诸依。即上所有众苦皆无馀断 及一切
爱尽离染灭。释上各别舍弃.离染灭.静息.
永没.馀苦不续.不取.不生。此总释上苦.集
永断更不生义 此极寂静此极美妙。是总
叹上灭功德也。即是释经中涅槃之义。此
之不生即是苦.集不生无别实物。
论。
云何不许至故言不生。有部释经。经说不
生。云何得不知是即同别有实体择灭名
为不生。
论。我等见此至依此无生。经
部破也。经言众苦不生。此之不生属于众
苦。即是苦之不生。属主之声有其功力。经
言众苦不生。汝言不是众苦不生。是别实
体择灭不生。此经證汝择灭不生第七转声
都无功力。经说不生何意。知是说灭不生
非苦不生。
论若依此言至涅槃常故。经
部徵也。若已有择灭故名为不生。即应一
切众生苦本不生。以择灭涅槃是常法故。
论。若依此言至依道之得。若己得故名
为不生。即应依道之得。名为不生。非择
灭也。
论。故唯依道至汝应信受。经部
结归二义。令有部师信受此义。由此彼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第 571a 页 T41-0571.png
苦之灭名众苦灭。
论。由此善释至更无
所有。引经證也 故经说喻言如灯焰涅
槃心解脱亦尔。此经意说。如灯涅槃。唯灯
焰谢无别有物。如经说佛此夜灭度。
论。阿毗达磨至谓无体性。更引对法释也。
论。毗婆沙师不许此释。叙婆沙释事
与经部不同。
论。若尔彼释事义云何。
徵也。
论。彼言事者至无因无果。此述
婆沙属当无为。名无事者以无因故 若
欲成立有部之宗。前经部难中。一一应捡
正理对经部也。
论。总论已竟至何因所得。已下第二对因配
果。
论曰至此因所得。释颂上两句也。
如文可解 五果次第。一异熟。二等流。三
离系。四士用。五增上 此果次第狭者先说
广者后说。因即广者先说狭者后说。由此前
因对其后果。由第三离系非六因得此中
不论。与士用果少相滥故次士用之前。及
狭于士用果非士用后。故于五数之中列
在士用果前。不同四果广狭次第。所以非
次异熟之后。
论。增上之果名增上果。
此释名也。准下论文增上之果名增上果。
以论说因名增上故。
论。唯无障住有
何增上。问也。能作之因唯无障住。既无力用有何增上。
论。即由无障至如应当思。
答也 答中有二。一以无障释。二以有用
释 以无障。通与一切为能作因故。名为
增上 有用增上如文可解。
论。同类
遍行至皆似因故。释第三句 同类.遍行因
论。由此善释至更无
所有。引经證也 故经说喻言如灯焰涅
槃心解脱亦尔。此经意说。如灯涅槃。唯灯
焰谢无别有物。如经说佛此夜灭度。
论。阿毗达磨至谓无体性。更引对法释也。
论。毗婆沙师不许此释。叙婆沙释事
与经部不同。
论。若尔彼释事义云何。
徵也。
论。彼言事者至无因无果。此述
婆沙属当无为。名无事者以无因故 若
欲成立有部之宗。前经部难中。一一应捡
正理对经部也。
论。总论已竟至何因所得。已下第二对因配
果。
论曰至此因所得。释颂上两句也。
如文可解 五果次第。一异熟。二等流。三
离系。四士用。五增上 此果次第狭者先说
广者后说。因即广者先说狭者后说。由此前
因对其后果。由第三离系非六因得此中
不论。与士用果少相滥故次士用之前。及
狭于士用果非士用后。故于五数之中列
在士用果前。不同四果广狭次第。所以非
次异熟之后。
论。增上之果名增上果。
此释名也。准下论文增上之果名增上果。
以论说因名增上故。
论。唯无障住有
何增上。问也。能作之因唯无障住。既无力用有何增上。
论。即由无障至如应当思。
答也 答中有二。一以无障释。二以有用
释 以无障。通与一切为能作因故。名为
增上 有用增上如文可解。
论。同类
遍行至皆似因故。释第三句 同类.遍行因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第 571b 页 T41-0571.png
俱是相似。力用少异分为二因。果但酬因不
辨力用。但据似因名等流果。后等前流
名为等流。等流即果名等流果。
论。俱
有相应至名士用果。释第四句。相应.俱有之
法。有力用故名为士用。士用之果名士用
果。非越出体有别士用。即此士用所得
名士用果。
论。此士用名为目何法。问
也。
论。即同诸法至得士用名。如文可
解。
论。如世间说至醉象将军举喻释也。此诸法作用名为士用。从似得名 如
药果实非鸦足。似鸦足故名为鸦足。将
军实非醉象。似醉象故名为醉象 正理
论云。名士用果此有四种。俱生.无间.隔越.
不生。言俱生者。谓同一时更互为因力所
生起。言无间者。谓次后时由前念因力所
生起。如世第一法生苦法智忍。言隔越者。
谓隔远时展转为因力所生起。如农夫等
于谷麦等。言不生者。所谓涅槃。由无间道
力所得故。此既不生。如何可说彼力生故
名士用果。现见于得亦说生名。如说我财
生。是我得财义。若无间道断诸随眠所證
择灭。如是择灭名离系果.及士用果。若无
间道不断随眠。重證本时所證择灭。如是
择灭非离系果。唯士用果。谓全未离欲界
贪者入见道时苦法智忍。断十随眠所證
择灭。如是择灭名离系果.及士用果。若全
已离欲界贪者。入见道时苦法智忍。不断
随眠證本择灭。如是择灭非离系果。先离
系故是士用果。由此忍力更起馀得而重
辨力用。但据似因名等流果。后等前流
名为等流。等流即果名等流果。
论。俱
有相应至名士用果。释第四句。相应.俱有之
法。有力用故名为士用。士用之果名士用
果。非越出体有别士用。即此士用所得
名士用果。
论。此士用名为目何法。问
也。
论。即同诸法至得士用名。如文可
解。
论。如世间说至醉象将军举喻释也。此诸法作用名为士用。从似得名 如
药果实非鸦足。似鸦足故名为鸦足。将
军实非醉象。似醉象故名为醉象 正理
论云。名士用果此有四种。俱生.无间.隔越.
不生。言俱生者。谓同一时更互为因力所
生起。言无间者。谓次后时由前念因力所
生起。如世第一法生苦法智忍。言隔越者。
谓隔远时展转为因力所生起。如农夫等
于谷麦等。言不生者。所谓涅槃。由无间道
力所得故。此既不生。如何可说彼力生故
名士用果。现见于得亦说生名。如说我财
生。是我得财义。若无间道断诸随眠所證
择灭。如是择灭名离系果.及士用果。若无
间道不断随眠。重證本时所證择灭。如是
择灭非离系果。唯士用果。谓全未离欲界
贪者入见道时苦法智忍。断十随眠所證
择灭。如是择灭名离系果.及士用果。若全
已离欲界贪者。入见道时苦法智忍。不断
随眠證本择灭。如是择灭非离系果。先离
系故是士用果。由此忍力更起馀得而重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第 571c 页 T41-0571.png
證故。若分已离欲界贪者。入见道时。苦法
智忍。于十随眠有断.不断。所證择灭有新.
有本。如其次第二果.一果。如是乃至道法
智忍。若全未离.已离.分离欲界贪者。于八
随眠全断.不断。分断.不断。所證择灭有新。
有本。及有新.本。如其次第二果.一果。二
果.一果义如前释 准上论文。前念因力
生后法者。非唯等无间缘世第一法生苦
忍等。取前生后力用。非唯取等无间缘。
离缘用外理合更有力故。若不尔者即不
应说生等亦是世第一法。显宗论云。俱士
用果定有又胜(二义。一定有。二又胜)故说相应俱有
因得。无间隔越或有或无。设有非胜。又滥
馀果。是故不言馀因所得。
论。为唯此
二至为馀亦然。问也。为唯相应.俱有有士
用果。为馀四因亦有士用。
论。有说至
异熟不尔。叙异说也。此说唯除异熟因皆
有士用果 此师意说。士用果唯俱生.无
间。不许隔越 同类因等。并有无间士用
力故 异熟即无。是故除之 士用果中亦
有离系。此中说六因得故不说离系。
论。有馀师说至所收果实。第二师说。亦许
隔越有士用力由此异熟因力亦有士用
果也 入阿毗达磨第二释五果名云。果
不似因故名为异。熟谓成熟。堪受用故。果
即异熟名异熟果 果似因故说名为等。从
因生故复说为流。果即等流名等流果
择灭无为名离系果。此由道得。非道所
生。果即离系名离系果(已上三果持业释也) 又云。由
智忍。于十随眠有断.不断。所證择灭有新.
有本。如其次第二果.一果。如是乃至道法
智忍。若全未离.已离.分离欲界贪者。于八
随眠全断.不断。分断.不断。所證择灭有新。
有本。及有新.本。如其次第二果.一果。二
果.一果义如前释 准上论文。前念因力
生后法者。非唯等无间缘世第一法生苦
忍等。取前生后力用。非唯取等无间缘。
离缘用外理合更有力故。若不尔者即不
应说生等亦是世第一法。显宗论云。俱士
用果定有又胜(二义。一定有。二又胜)故说相应俱有
因得。无间隔越或有或无。设有非胜。又滥
馀果。是故不言馀因所得。
论。为唯此
二至为馀亦然。问也。为唯相应.俱有有士
用果。为馀四因亦有士用。
论。有说至
异熟不尔。叙异说也。此说唯除异熟因皆
有士用果 此师意说。士用果唯俱生.无
间。不许隔越 同类因等。并有无间士用
力故 异熟即无。是故除之 士用果中亦
有离系。此中说六因得故不说离系。
论。有馀师说至所收果实。第二师说。亦许
隔越有士用力由此异熟因力亦有士用
果也 入阿毗达磨第二释五果名云。果
不似因故名为异。熟谓成熟。堪受用故。果
即异熟名异熟果 果似因故说名为等。从
因生故复说为流。果即等流名等流果
择灭无为名离系果。此由道得。非道所
生。果即离系名离系果(已上三果持业释也) 又云。由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第 572a 页 T41-0572.png
此势力彼得生故。此名士用。彼名为果。士
用因从喻得名。士用果是士用之果 又
云。由前增上后法得生。增上之果名增上
果(已上二果属主释也) 论既此释。无烦更解。
论。异熟等果其相云何。自下两颂辨五果
相。
论曰至有异熟果。此第一异熟果相
无覆无记法中有异熟者。明性唯是无覆
无记。若异熟果是其善恶。即所造业无受尽
期。故异熟果唯是无覆无记中摄。
论。为
此亦通至及所长养。问也 此中有三。一情.
非情。二等流非等流。三长养.非长养。
论。应知唯是有记所生。略答三问。体是无
记从有记生故。即知非是等流.及所长
养。此二因果必同类故。亦證此法唯有情。
论。一切不善至故名有记。此释有记
也。
论。从彼后时至名有记生。释有记
生也。一因是有记。果是无记。是异义 从
彼后时异熟方起非俱无间。表变异及熟义
也。
论。如是名为异熟果相。总结也。
正理论云。岂不异熟亦以前位异熟果体为
同类因。是前异熟等流果故。则应亦说从
无记生是等流性。如何乃说从有记生非
等流性。无如是失。异熟果体由同类因相
可杂乱。由异熟因相无杂乱。是故但说从
有记生。由此准知非等流性。以等流果与
因相似有杂乱故。若异熟果与因相殊
无杂乱故 今详此意。异熟果体。虽从
同类因.俱有因.能作因.异熟因所生。然同
类因生是等流果义。俱有因生是士用果义。
用因从喻得名。士用果是士用之果 又
云。由前增上后法得生。增上之果名增上
果(已上二果属主释也) 论既此释。无烦更解。
论。异熟等果其相云何。自下两颂辨五果
相。
论曰至有异熟果。此第一异熟果相
无覆无记法中有异熟者。明性唯是无覆
无记。若异熟果是其善恶。即所造业无受尽
期。故异熟果唯是无覆无记中摄。
论。为
此亦通至及所长养。问也 此中有三。一情.
非情。二等流非等流。三长养.非长养。
论。应知唯是有记所生。略答三问。体是无
记从有记生故。即知非是等流.及所长
养。此二因果必同类故。亦證此法唯有情。
论。一切不善至故名有记。此释有记
也。
论。从彼后时至名有记生。释有记
生也。一因是有记。果是无记。是异义 从
彼后时异熟方起非俱无间。表变异及熟义
也。
论。如是名为异熟果相。总结也。
正理论云。岂不异熟亦以前位异熟果体为
同类因。是前异熟等流果故。则应亦说从
无记生是等流性。如何乃说从有记生非
等流性。无如是失。异熟果体由同类因相
可杂乱。由异熟因相无杂乱。是故但说从
有记生。由此准知非等流性。以等流果与
因相似有杂乱故。若异熟果与因相殊
无杂乱故 今详此意。异熟果体。虽从
同类因.俱有因.能作因.异熟因所生。然同
类因生是等流果义。俱有因生是士用果义。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第 572b 页 T41-0572.png
能作因生是增上果义。异熟因生是异熟果
义。即此异熟果法。有等流.士用.增上.异
熟四果之义。异熟果义非是等流.士用.增
上果义。各取一义以立名故。士用.增上
义虽是总。以总义名标别法故。因亦如此。
法体是一。据用因异。后更分别。
论。非
有情数至何非异熟。问也。诸增上果亦从业
生。何非异熟。
论。以共有故至受异熟
果。答也。如大乘说外增上果赖耶相分。各
各不同非共受也。小乘中说法体是一共
业所感。若是异熟即此造。馀用。不应道
理。增上果疏许共感共用。
论。其增上
果至何得共受。难也。
论。共业生故。答
也。虽同业生即有共业.不共业异。增上是
共业故所以共受。异熟非共业不可共受。
论。似自因法至遍行二因。第二释等流
果相也 言。似自因者。谓似同类.遍行二
因。
论。若遍行因至名同类因。外难也。
既果似因故总名等流。二因既等相似。何
不齐名同类因也。
论。此果但由至乃
名同类。答也 言。等流果似自因者。但粗相
说。以同是染.同一地故名为相似。非是五部体类亦同名为相似。若体同名同同
类因。
论。故作此问至除前诸相。四句可
解。
论。由慧尽法至名离系果。第三释
离系果相也。灭是尽义。择是慧义。由慧尽
法名为择灭。即是择灭名离系果。
论。
若法因彼至如是等类。第四释士用果相也
如因下地加行心等。指事释也。
论择
义。即此异熟果法。有等流.士用.增上.异
熟四果之义。异熟果义非是等流.士用.增
上果义。各取一义以立名故。士用.增上
义虽是总。以总义名标别法故。因亦如此。
法体是一。据用因异。后更分别。
论。非
有情数至何非异熟。问也。诸增上果亦从业
生。何非异熟。
论。以共有故至受异熟
果。答也。如大乘说外增上果赖耶相分。各
各不同非共受也。小乘中说法体是一共
业所感。若是异熟即此造。馀用。不应道
理。增上果疏许共感共用。
论。其增上
果至何得共受。难也。
论。共业生故。答
也。虽同业生即有共业.不共业异。增上是
共业故所以共受。异熟非共业不可共受。
论。似自因法至遍行二因。第二释等流
果相也 言。似自因者。谓似同类.遍行二
因。
论。若遍行因至名同类因。外难也。
既果似因故总名等流。二因既等相似。何
不齐名同类因也。
论。此果但由至乃
名同类。答也 言。等流果似自因者。但粗相
说。以同是染.同一地故名为相似。非是五部体类亦同名为相似。若体同名同同
类因。
论。故作此问至除前诸相。四句可
解。
论。由慧尽法至名离系果。第三释
离系果相也。灭是尽义。择是慧义。由慧尽
法名为择灭。即是择灭名离系果。
论。
若法因彼至如是等类。第四释士用果相也
如因下地加行心等。指事释也。
论择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第 572c 页 T41-0572.png
灭应言由道力得。别释择灭。道士用果。前
类是生。灭因道得。义不同故所以别释
若生。若得。皆对有力名士用果。择灭于道
离系缚义是离系果。有力得义是士用果。
论。诸有为法至由增上果。第五释增
上果相也 除前已生者。谓前已生望后已
生未生非增上果。果据取故不在因前。因
但不障故通果后 问六因.五果一体义分。
五类不同因何体性各别 答六因.五果就
用建立。用别体同。五类义门据体以分。由
斯体别。如异熟位虽即等流。从别立名
不据通称。因果不尔。即一兼馀。如一邪见
是相应因亦馀五因。虽具六因而无六体。
六用既别亦不相摄。即将因用开合为缘。
由此因缘展转相摄。五果亦尔。若就法体具
因多少。亦得相对明其句数。如遍行因对
同类因四句分别。正理具述。意同不录。
论。士用增上二果何殊。问也。
论。士用
果名至唯增上果。答也。如文可解。
论。于上所说至取果与果。下一颂第三明
六因取与果也。
论曰至彼无用故。明取
果也。过去已取。未来无用故。唯现在能取
果也。
论。亦应如是至故此不说。别释
能作因也。现在取果与五因同。于中无为
无果。所以不说。准正理论。婆沙二说。一许
能作因过去取果。正理论唯现在取果 正理论云。言取果者是能引义。谓引未来令
其生等。于同体类能为种子。于异体类
由同一果。于非一果由同性类。于异性类
类是生。灭因道得。义不同故所以别释
若生。若得。皆对有力名士用果。择灭于道
离系缚义是离系果。有力得义是士用果。
论。诸有为法至由增上果。第五释增
上果相也 除前已生者。谓前已生望后已
生未生非增上果。果据取故不在因前。因
但不障故通果后 问六因.五果一体义分。
五类不同因何体性各别 答六因.五果就
用建立。用别体同。五类义门据体以分。由
斯体别。如异熟位虽即等流。从别立名
不据通称。因果不尔。即一兼馀。如一邪见
是相应因亦馀五因。虽具六因而无六体。
六用既别亦不相摄。即将因用开合为缘。
由此因缘展转相摄。五果亦尔。若就法体具
因多少。亦得相对明其句数。如遍行因对
同类因四句分别。正理具述。意同不录。
论。士用增上二果何殊。问也。
论。士用
果名至唯增上果。答也。如文可解。
论。于上所说至取果与果。下一颂第三明
六因取与果也。
论曰至彼无用故。明取
果也。过去已取。未来无用故。唯现在能取
果也。
论。亦应如是至故此不说。别释
能作因也。现在取果与五因同。于中无为
无果。所以不说。准正理论。婆沙二说。一许
能作因过去取果。正理论唯现在取果 正理论云。言取果者是能引义。谓引未来令
其生等。于同体类能为种子。于异体类
由同一果。于非一果由同性类。于异性类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第 573a 页 T41-0573.png
而由有是自聚相续。是故一切皆名能引。
如是能引名为取果。此取果用唯现在有
非于去.来。唯此可名有为作用。于六因
内简去何因而言五因唯现取果。谓六因
内除能作因。此能作因何缘被简。有馀师
说。此能作因取果.与果时无决定。故取.与
中俱不分别。彼说非理。所以者何。此因取
果无非现在。又非不取而有与义。如何乃
言时无决定。然能作因能取果者。定唯现
在。与通过.现。应如同类.遍行二因。但非一
切有增上果可取.或与。故此不说。岂不此
因能取果用亦通过去。如何乃言能取果者
定唯现在。故本论中作如是说。过去诸法为
等无间能生二心。若出无想.灭尽定心。
由入定心现在取者。则应二定永不现前。
又非不取而有与义。故应取果亦通过去。
无如是事。入二定心唯现在时。能取二定.
及出心果。然由二定是正所求必应先起。
由此为障令出定心。非于入心无间即
起。此义于后当更分别。故上所言此因取
果无非现在。又非不取而有与义。其理极
成。然毗婆沙有如是说。其能作因取果.与
果俱通过.现。理不应然。
论。俱有相应
至必俱时故。明二因与果亦现在也。
论。
同类遍行至通于过现。二因与果通二世也。
论。过去可然至与等流果。问也。相应.俱
有。因果同时。可说取时即能与果 等流
因果前后不同。如何因现取时即能与果。
论。有等流果至不应更与。答也。无间果生
如是能引名为取果。此取果用唯现在有
非于去.来。唯此可名有为作用。于六因
内简去何因而言五因唯现取果。谓六因
内除能作因。此能作因何缘被简。有馀师
说。此能作因取果.与果时无决定。故取.与
中俱不分别。彼说非理。所以者何。此因取
果无非现在。又非不取而有与义。如何乃
言时无决定。然能作因能取果者。定唯现
在。与通过.现。应如同类.遍行二因。但非一
切有增上果可取.或与。故此不说。岂不此
因能取果用亦通过去。如何乃言能取果者
定唯现在。故本论中作如是说。过去诸法为
等无间能生二心。若出无想.灭尽定心。
由入定心现在取者。则应二定永不现前。
又非不取而有与义。故应取果亦通过去。
无如是事。入二定心唯现在时。能取二定.
及出心果。然由二定是正所求必应先起。
由此为障令出定心。非于入心无间即
起。此义于后当更分别。故上所言此因取
果无非现在。又非不取而有与义。其理极
成。然毗婆沙有如是说。其能作因取果.与
果俱通过.现。理不应然。
论。俱有相应
至必俱时故。明二因与果亦现在也。
论。
同类遍行至通于过现。二因与果通二世也。
论。过去可然至与等流果。问也。相应.俱
有。因果同时。可说取时即能与果 等流
因果前后不同。如何因现取时即能与果。
论。有等流果至不应更与。答也。无间果生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第 573b 页 T41-0573.png
因现在故。若果已生至现在时。因便过去
名已与果。非正与也 问俱有.相应现在
取果。尔时果法至已生位。如何说与谓果生
时 有说现在亦名生故。
论。善同类因
至应作四句。此就不相应法作句数分别
也。
论。第一句者至最后所舍得。此是取
而非与句 最后所舍得者。谓断善根时所
舍得。有前者即是无始已来生得善得。后
者即是断善根前最后念得名最后所舍得。
即是所舍得中已生最后念得。已生之言简
未来也。最后之言简已前也。未来之得未
取果故。已前之得亦与果故。
论。第二句
者至续者前得。此释第二句。与果而不取也
续善根时最初所得之者。是续善根时最
初刹那所起得也。尔时此得是所取故。举所
取得显前能取。与而不取前已取故。婆沙
十八云。有时与果非取果。谓续善根时即
住过去所舍善得 论主正云。应言尔时
续者前得。准此正文。续者前得。即是续善根
者过去世生得善得。此于尔时与而不取。
故。举果显因相难显故。所以正之。若准
正理论弹续者前得。即是前断善根时最后
离身得。此得前时唯有取果未曾与果。今
得初续。唯与不取。前位无量多刹那得。皆
曾与果今更与故。所以不说 正理弹云。经
主于此谬作是言。应说尔时续者前得。今
详彼说理不应然。所以者何。非唯断位
最后所舍得。与今续时初得等流果。以于断
位先已灭得。亦与续时得等流故。如何前
名已与果。非正与也 问俱有.相应现在
取果。尔时果法至已生位。如何说与谓果生
时 有说现在亦名生故。
论。善同类因
至应作四句。此就不相应法作句数分别
也。
论。第一句者至最后所舍得。此是取
而非与句 最后所舍得者。谓断善根时所
舍得。有前者即是无始已来生得善得。后
者即是断善根前最后念得名最后所舍得。
即是所舍得中已生最后念得。已生之言简
未来也。最后之言简已前也。未来之得未
取果故。已前之得亦与果故。
论。第二句
者至续者前得。此释第二句。与果而不取也
续善根时最初所得之者。是续善根时最
初刹那所起得也。尔时此得是所取故。举所
取得显前能取。与而不取前已取故。婆沙
十八云。有时与果非取果。谓续善根时即
住过去所舍善得 论主正云。应言尔时
续者前得。准此正文。续者前得。即是续善根
者过去世生得善得。此于尔时与而不取。
故。举果显因相难显故。所以正之。若准
正理论弹续者前得。即是前断善根时最后
离身得。此得前时唯有取果未曾与果。今
得初续。唯与不取。前位无量多刹那得。皆
曾与果今更与故。所以不说 正理弹云。经
主于此谬作是言。应说尔时续者前得。今
详彼说理不应然。所以者何。非唯断位
最后所舍得。与今续时初得等流果。以于断
位先已灭得。亦与续时得等流故。如何前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第 573c 页 T41-0573.png
位多刹那得。为同类因皆取今得。而于今
时但说最后一刹那得。与今得果。是故应
如本文为善 今详。续者前得。通其两释。
一续者次前得。即是断时最后舍得。二续者
前得。是续善根时已前诸得。此论若依后释。
论主但正其文不正其义。即正理谬弹。
正理论师何理證知论主定依前释。
论。
第三句者至谓除前相。第三句。亦取亦与
第四句可解。
论。又于不善至谓除前相。
释不善不相应四句也。如善四句释。
论。有覆无记至如理应说。释有覆无记四句
也。于阿罗汉得时取而不与。退时与而不
取。未得亦取亦与。自馀非取非与。
论。
无覆无记至最后诸蕴。以无覆无始已来相
续不断。但与果时皆悉取果。入涅槃时后
不续故。罗汉后蕴取而不与 先问取果
亦与果。后问与果亦取果。与果必取果故言
顺后句也。已上皆是无缘四句。
论。约有
所缘至染无记心。已下就心.心所法作问
答也。此是第一取而非与。
论。第二句
者至准例应说。义准前释如文可解。
论。取果与果其义云何。问取果与果义也。
论。能为彼种至故名与果。答也。取时为
因义成名为种子。与时正引果起名之为
与。两用俱在其因不在其果。旧释为因义
成名为取果义不失也。果起酬因名为
与果谬也。是果力故。
论。异熟与果至及
无间故。明异熟因与果。如文可解。
论。
复有馀师至诸静虑果。叙异说也。如文可
时但说最后一刹那得。与今得果。是故应
如本文为善 今详。续者前得。通其两释。
一续者次前得。即是断时最后舍得。二续者
前得。是续善根时已前诸得。此论若依后释。
论主但正其文不正其义。即正理谬弹。
正理论师何理證知论主定依前释。
论。
第三句者至谓除前相。第三句。亦取亦与
第四句可解。
论。又于不善至谓除前相。
释不善不相应四句也。如善四句释。
论。有覆无记至如理应说。释有覆无记四句
也。于阿罗汉得时取而不与。退时与而不
取。未得亦取亦与。自馀非取非与。
论。
无覆无记至最后诸蕴。以无覆无始已来相
续不断。但与果时皆悉取果。入涅槃时后
不续故。罗汉后蕴取而不与 先问取果
亦与果。后问与果亦取果。与果必取果故言
顺后句也。已上皆是无缘四句。
论。约有
所缘至染无记心。已下就心.心所法作问
答也。此是第一取而非与。
论。第二句
者至准例应说。义准前释如文可解。
论。取果与果其义云何。问取果与果义也。
论。能为彼种至故名与果。答也。取时为
因义成名为种子。与时正引果起名之为
与。两用俱在其因不在其果。旧释为因义
成名为取果义不失也。果起酬因名为
与果谬也。是果力故。
论。异熟与果至及
无间故。明异熟因与果。如文可解。
论。
复有馀师至诸静虑果。叙异说也。如文可
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第 574a 页 T41-0574.png
解。
论。如是四果至增上果摄。会异名
也。如文可解。
论。说因果已至诸馀善法。自此已下大门第
四明法用因多少。束为四例。如文可知。
论。如是四法。下一颂半明四例法用因
多少。
论曰至馀三因生。属当因数。如文
可解。讲时广云。
论。如是四法至谓心.
心所。明上所说因数多少。是就心.心所
说。非色.不相应。
论。不相应行至复几
因生。问馀四法。
论。如心.心所至决定
无有。明色不相应。四法如前。有缘四法
一一各除相应因也。极少犹有二因所生。
同其外道一因生法决定无也。
俱舍论疏卷第六
一交了
保延三年十月二十四于南新屋点了
依维摩会并光明山
八讲事日来达念 非人角觉
论。如是四果至增上果摄。会异名
也。如文可解。
论。说因果已至诸馀善法。自此已下大门第
四明法用因多少。束为四例。如文可知。
论。如是四法。下一颂半明四例法用因
多少。
论曰至馀三因生。属当因数。如文
可解。讲时广云。
论。如是四法至谓心.
心所。明上所说因数多少。是就心.心所
说。非色.不相应。
论。不相应行至复几
因生。问馀四法。
论。如心.心所至决定
无有。明色不相应。四法如前。有缘四法
一一各除相应因也。极少犹有二因所生。
同其外道一因生法决定无也。
俱舍论疏卷第六
一交了
保延三年十月二十四于南新屋点了
依维摩会并光明山
八讲事日来达念 非人角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