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本站书库内容主要引用自 archive.org,kanripo.org, db.itkc.or.kr 和 zh.wikisource.org
分别根品第二之三¶ 第 541a 页
俱舍论疏卷第五
沙门(释)+法【乙】法宝撰法宝撰
* 分别根品第二之三
论。如是已辨至同分者何。已下第二一句明
同分也。同是其界。分是其因。同之分故名
为同分。故正理云。此中身形.业用.乐欲展
转相似。故名为同。分是因义。有别实物。是
此同因故名同分。论既此释。徒烦异解
亦名众同分。同法非一名为众同。与彼为
因名之为分。
论曰至名众同分。就长
行中有二。一述有部宗。二引经部难 就
述有部宗中。先总。复别。此名总也 有别
实物。举其体也 名为同分。述其名也
本论说此名众同分。会异名也。
论。此
复二种至各等有故。于中二。一有情同分。二
法同分 就有情同分中复分为二。一无差
别。二有差别。此文释无差别 谓一切有情
平等皆有。唯简无情。名无差别。
论。有
差别者至各等有故。此释差别。故正理论云。
一趣等生诸有情类。所有身形.诸根.业用。及
饮食等互相似因。并其展转相乐欲因名众
同分。如鲜净色业.心.大种皆是其因。故身
形等非唯因业。现见。身形是更相似业所引
果。诸根业用.及饮食等有差别故。若谓满
业有差别故此差别者。理不应然。或有身
形唯由相似引业所起。以众同分有差别
故业用等别。若身形等唯业果者。随其乐欲
分别根品第二之三¶ 第 541b 页 T41-0541.png
形.业用.乐欲展转相似。故名为同。分是因
义。有别实物。是此同因故名同分。如是同
分。世尊唯依诸有情说。非草.木等。故契经
言。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广说。就界.
趣.生.处.身等别有无量种有情同分。复有
法同分。谓随蕴.处.界 准上论文差别之
因非唯业力兼同分也。品类差别种种不
同。一一之类皆有同分。与无差别觉为境
界。蕴.处.界同其义亦尔。即有情类蕴.界.处
同。相状相似亦有同分。
论。复有法同
分谓随蕴处界。此释法同分也。此法同分
与蕴.界.处无差别觉以为其因。亦与彼法
为无差别因也。
论。若无实物至如理
应知。举同分果證有同因。
论。颇有死
生至谓除前相。此明得.舍。如文可解。
论。若别有实物至别有人性故。自此已下经
部难也 于中有六。一别立异生性难。二
无量难。三无用难。四无情同分难。五同分无
同分难。六同外道难。此初难也 既有异
生同分何用别立异生性耶 正理释云。岂
不异生性即异生同分。此不应然。所作异
故由彼身形.业用.乐欲互相似因名为同
分。若与圣道成就相违。是异生因名异生
性。入离生时于众同分亦舍亦得。于异生
性舍而不得。
论。又非世间至无别用故。
第二难也。
论。世虽不了至亦何所用。第
三难也。正理释云。同分非色。如何得知有
用能生无别事类。由见彼果知有彼故。
义。有别实物。是此同因故名同分。如是同
分。世尊唯依诸有情说。非草.木等。故契经
言。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广说。就界.
趣.生.处.身等别有无量种有情同分。复有
法同分。谓随蕴.处.界 准上论文差别之
因非唯业力兼同分也。品类差别种种不
同。一一之类皆有同分。与无差别觉为境
界。蕴.处.界同其义亦尔。即有情类蕴.界.处
同。相状相似亦有同分。
论。复有法同
分谓随蕴处界。此释法同分也。此法同分
与蕴.界.处无差别觉以为其因。亦与彼法
为无差别因也。
论。若无实物至如理
应知。举同分果證有同因。
论。颇有死
生至谓除前相。此明得.舍。如文可解。
论。若别有实物至别有人性故。自此已下经
部难也 于中有六。一别立异生性难。二
无量难。三无用难。四无情同分难。五同分无
同分难。六同外道难。此初难也 既有异
生同分何用别立异生性耶 正理释云。岂
不异生性即异生同分。此不应然。所作异
故由彼身形.业用.乐欲互相似因名为同
分。若与圣道成就相违。是异生因名异生
性。入离生时于众同分亦舍亦得。于异生
性舍而不得。
论。又非世间至无别用故。
第二难也。
论。世虽不了至亦何所用。第
三难也。正理释云。同分非色。如何得知有
用能生无别事类。由见彼果知有彼故。
分别根品第二之三¶ 第 541c 页 T41-0541.png
如见现在业所得果。知有前生曾所作业
又观行者现證知故。
论。又何因不许至
互相似故。第四难也。正理释云。何不许有
无情同分。不应如是责。有大过失故。汝
亦许有人.天等趣。胎.卵等生。何不亦许庵
罗等趣。绿豆等生。又佛世尊曾不说故。但
应思择。何故世尊唯于有情说有同分非
于草等。复云何知。如是同分别有实物。
且我于中作如是解。由彼草等无有展
转业用.乐欲互相似故。于彼不说别有同
分。又必因有情草等方生故。唯于有情
说有同分。又因先业.及现勤勇此法得生。
于彼草等二事皆无。故无同分。即由此
事證有实物。又木.素.漆.雕.画等像。及彼
真形。虽有色形展转相似。而言一实。由此
非唯见彼相似即言是实。要于相似差别
物类方起实言。故知实有此差别法。此实
言说由此法生 木等无同分不得言实。
人等有同分。故言实也。
论。又诸同分至
觉施设耶。第五难也。正理释云。如何于彼更
无同分。而起无别觉.施设耶。由诸同分是
同类事等因性故。即为同类展转相似觉施
设因。如眼.耳等由大种造方成色性。大种
虽无馀大种造而色性成。
论。又应显
成至由此发生。第六难也。无差别同分如总
同句义。差别同分如同异句义 或唯如同
异句义。
论。毗婆沙师至于多转故。论主
引婆沙答。正理释云。此应显同胜论所执
总同句义.同异句义。若胜论执此二句义其
又观行者现證知故。
论。又何因不许至
互相似故。第四难也。正理释云。何不许有
无情同分。不应如是责。有大过失故。汝
亦许有人.天等趣。胎.卵等生。何不亦许庵
罗等趣。绿豆等生。又佛世尊曾不说故。但
应思择。何故世尊唯于有情说有同分非
于草等。复云何知。如是同分别有实物。
且我于中作如是解。由彼草等无有展
转业用.乐欲互相似故。于彼不说别有同
分。又必因有情草等方生故。唯于有情
说有同分。又因先业.及现勤勇此法得生。
于彼草等二事皆无。故无同分。即由此
事證有实物。又木.素.漆.雕.画等像。及彼
真形。虽有色形展转相似。而言一实。由此
非唯见彼相似即言是实。要于相似差别
物类方起实言。故知实有此差别法。此实
言说由此法生 木等无同分不得言实。
人等有同分。故言实也。
论。又诸同分至
觉施设耶。第五难也。正理释云。如何于彼更
无同分。而起无别觉.施设耶。由诸同分是
同类事等因性故。即为同类展转相似觉施
设因。如眼.耳等由大种造方成色性。大种
虽无馀大种造而色性成。
论。又应显
成至由此发生。第六难也。无差别同分如总
同句义。差别同分如同异句义 或唯如同
异句义。
论。毗婆沙师至于多转故。论主
引婆沙答。正理释云。此应显同胜论所执
总同句义.同异句义。若胜论执此二句义其
分别根品第二之三¶ 第 542a 页 T41-0542.png
体非一。刹那无常无所依止展转差别。设
令同彼亦无多过。非胜论者执眼等根能
行色等。即令释子舍如是见别作馀解。故
彼所难是朋党言。求正理人不应收采
述曰。若如胜论。一法遍于多法。其体是常
依和合谛。是为有过。若彼外道计二句义其
体非一。刹那无常无所依止展转差别。设
令同彼亦无多过。论。又纵于彼至乃至广
说。有部第二引经證也。
论。虽有是说至
名为同分。此经部通经也。如经部释此经
文。是假非实。
论。若尔所说同分是何。
有部徵也。
论。即如是类至违我宗故。经
部答也。馀文可解。
论。已辨同分无想者何。自下第三明无想异
熟。
论曰至是异熟果。此释无想处用
等也 若生无想有情天中。明依处也 有
法能令心.心所灭。寄用显体 名为无想。立
其名也 是实有物。明假.实也 能遮未
来心.心所法令暂不起。明灭世时 如堰江
河。举喻显也 此法一向是异熟果。明五类
也。
论。谁之异熟谓无想定。辨其因也。
婆沙一百十八有多师释。初师释云。无想定
感无想.及色异熟。命根.众同分是彼有心
静虑异熟。所馀诸蕴是俱异熟。复有说者。无
想定感无想.及色异熟。命根。是彼有心静虑
异熟。所馀诸蕴是俱异熟。复有说者。无想定
感无想异熟。所馀诸蕴是俱异熟。复有说者。
若有心时亦感无心诸蕴异熟。若无心时亦
感有心诸蕴异熟。评曰应作是说。无想异
令同彼亦无多过。非胜论者执眼等根能
行色等。即令释子舍如是见别作馀解。故
彼所难是朋党言。求正理人不应收采
述曰。若如胜论。一法遍于多法。其体是常
依和合谛。是为有过。若彼外道计二句义其
体非一。刹那无常无所依止展转差别。设
令同彼亦无多过。论。又纵于彼至乃至广
说。有部第二引经證也。
论。虽有是说至
名为同分。此经部通经也。如经部释此经
文。是假非实。
论。若尔所说同分是何。
有部徵也。
论。即如是类至违我宗故。经
部答也。馀文可解。
论。已辨同分无想者何。自下第三明无想异
熟。
论曰至是异熟果。此释无想处用
等也 若生无想有情天中。明依处也 有
法能令心.心所灭。寄用显体 名为无想。立
其名也 是实有物。明假.实也 能遮未
来心.心所法令暂不起。明灭世时 如堰江
河。举喻显也 此法一向是异熟果。明五类
也。
论。谁之异熟谓无想定。辨其因也。
婆沙一百十八有多师释。初师释云。无想定
感无想.及色异熟。命根.众同分是彼有心
静虑异熟。所馀诸蕴是俱异熟。复有说者。无
想定感无想.及色异熟。命根。是彼有心静虑
异熟。所馀诸蕴是俱异熟。复有说者。无想定
感无想异熟。所馀诸蕴是俱异熟。复有说者。
若有心时亦感无心诸蕴异熟。若无心时亦
感有心诸蕴异熟。评曰应作是说。无想异
分别根品第二之三¶ 第 542b 页 T41-0542.png
熟唯无想定感。一切命根.及众同分等眼
等色根。皆是业感。馀蕴俱感 正理论云。
此法一向是无想定所感异熟。由彼无想有
情天中无想.及色。唯是无想定所感异熟故。
此定无力引众同分.及与命根。以众同分.
及与命根。唯是有心第四静虑所感果故。彼
处馀蕴是共异熟 准正理文同初师义。
非评家义 此论云。谁之异熟。谓无想定
准此论文。唯与第四说别。前三师说.及评
家义。皆说无想是无想定果。唯第四说通有
心果。
论。无想有情至名无想天。此释
无想有情天处。
论。彼为恒无想为亦有
想耶。已下明无想天亦有想也。先问。后答。
此即问也。
论。生死位中至还起于想。答
也。谓初生彼天多时有想。将欲命终位亦
多时有想。于其中间长时无想。以此义故
名为无想。非是彼天全无想也。婆沙一百
五十四评家云。如是说者。此事不定。或前多
后少。或前少后多。随彼意乐有差别故
又婆沙评家云。出无想心通生得善.有覆
无记无覆无记。通五部所断。几随眠随增者。
色界有漏缘。谓第四定有漏缘随眠。问何故
无漏缘随眠。于彼无想不随增耶。答彼计
无想为涅槃。无想定为真道。乃至。生彼及
从彼没。唯如是执还复随转。于真灭道不
谤为无。故无漏缘尔时不起。问彼无想位三
食亦灭。云何说有食。答食有二种。一先时
能引。二现在任持。彼位虽无现任持食。而
有先时能引食。故名为有食 问入无想
等色根。皆是业感。馀蕴俱感 正理论云。
此法一向是无想定所感异熟。由彼无想有
情天中无想.及色。唯是无想定所感异熟故。
此定无力引众同分.及与命根。以众同分.
及与命根。唯是有心第四静虑所感果故。彼
处馀蕴是共异熟 准正理文同初师义。
非评家义 此论云。谁之异熟。谓无想定
准此论文。唯与第四说别。前三师说.及评
家义。皆说无想是无想定果。唯第四说通有
心果。
论。无想有情至名无想天。此释
无想有情天处。
论。彼为恒无想为亦有
想耶。已下明无想天亦有想也。先问。后答。
此即问也。
论。生死位中至还起于想。答
也。谓初生彼天多时有想。将欲命终位亦
多时有想。于其中间长时无想。以此义故
名为无想。非是彼天全无想也。婆沙一百
五十四评家云。如是说者。此事不定。或前多
后少。或前少后多。随彼意乐有差别故
又婆沙评家云。出无想心通生得善.有覆
无记无覆无记。通五部所断。几随眠随增者。
色界有漏缘。谓第四定有漏缘随眠。问何故
无漏缘随眠。于彼无想不随增耶。答彼计
无想为涅槃。无想定为真道。乃至。生彼及
从彼没。唯如是执还复随转。于真灭道不
谤为无。故无漏缘尔时不起。问彼无想位三
食亦灭。云何说有食。答食有二种。一先时
能引。二现在任持。彼位虽无现任持食。而
有先时能引食。故名为有食 问入无想
分别根品第二之三¶ 第 542c 页 T41-0542.png
心为通几性。几部所断 有人释云。虽未
见文准彼出心入心亦尔 今详入心多分
唯是异熟生心。以顺灭故。趣异熟故。前心
虽非等无间缘。然正理论云。彼以宿业等
无间缘为任持食。谓由宿业引众同分.及
命根等。由续生心.及无间入无想果心。牵
引资助故。彼亦有过去触等为任持食。无
心位中唯有过去触等为食。现在都无。有心
位中二种俱有。已上论文同婆沙意。
论
从彼没已至力尽便堕。此明后报处也。彼诸
外道初修定时。必有色界善心。厌生死苦
求解脱处。求师及教不逢正教。遂遇邪
师先闻邪教说无想处以为涅槃。起上缘
见取执为出离。又起戒取非因计因。执无
想定能得涅槃。即于欲界造后报业。随其
胜劣生五趣异。为求无想起下诸定以
为加行。自馀定果非本所求不招引果。又
非定业由无想定力生无想天。从无想出
更不入定。无想定因势力既尽便堕欲界。不
生上界无定力故。
论。若诸有情至生
天之业。第二释也。此明生处法尔相系。婆沙
一百五十四云。有说若造无想顺次生受业
者。法尔亦造欲界顺后受业 又云。问定生
何处。答有说生地狱。有说生恶趣。如是说
者。定生欲界处所不定。或生恶趣或天.或
人。
论。已辨无想至其想云何。已下释二定也。
先释无想定也。
论曰至名无想定。类
无想异熟释无想定也。别有二十一.或二
见文准彼出心入心亦尔 今详入心多分
唯是异熟生心。以顺灭故。趣异熟故。前心
虽非等无间缘。然正理论云。彼以宿业等
无间缘为任持食。谓由宿业引众同分.及
命根等。由续生心.及无间入无想果心。牵
引资助故。彼亦有过去触等为任持食。无
心位中唯有过去触等为食。现在都无。有心
位中二种俱有。已上论文同婆沙意。
论
从彼没已至力尽便堕。此明后报处也。彼诸
外道初修定时。必有色界善心。厌生死苦
求解脱处。求师及教不逢正教。遂遇邪
师先闻邪教说无想处以为涅槃。起上缘
见取执为出离。又起戒取非因计因。执无
想定能得涅槃。即于欲界造后报业。随其
胜劣生五趣异。为求无想起下诸定以
为加行。自馀定果非本所求不招引果。又
非定业由无想定力生无想天。从无想出
更不入定。无想定因势力既尽便堕欲界。不
生上界无定力故。
论。若诸有情至生
天之业。第二释也。此明生处法尔相系。婆沙
一百五十四云。有说若造无想顺次生受业
者。法尔亦造欲界顺后受业 又云。问定生
何处。答有说生地狱。有说生恶趣。如是说
者。定生欲界处所不定。或生恶趣或天.或
人。
论。已辨无想至其想云何。已下释二定也。
先释无想定也。
论曰至名无想定。类
无想异熟释无想定也。别有二十一.或二
分别根品第二之三¶ 第 543a 页 T41-0543.png
十二。非色非心不相应行。能令二十二心.心
所灭名无想定。
论。无想者定至名无
想定。此释名也。前是属主。后是持业。无想
假者有此定故名无想定。属主释也。即定
无想名无想定。持业释也。
论。说如是声
至与无想同。释颂如是声也。颂言如是者。
唯显无想定灭心.心所与无想同。不同
无想性类体数问何故名定。正理论云。由
正成辨.或极成辨故名为定。有馀师说如
理等行故名为定。令心.大种平等行故
述曰。此中定言应名等至。随言便故名之
为定。言等者有三义。一正义。二极义。二如
理平等行义。前释取前二义。馀师取后义
也。即释等至名也。成辨义是至义也。定三
名中等至。唯定非散通无心。散心无正成
辨.及极成辨故。
论。此在何地至静虑非
馀。第二明依地也。
论。修无想定至修
无想定。第三明作意也。
论。前说无想
至一向是善。第四明性摄也。
论。此是
善故至五蕴异熟。第五明果通局。
论。
既是善性至正性离生。第六明顺受也 今
详。此定既许有退今身还得 复云。唯是
决定生受非后.不定 准此故知。若先入
定已能招全五百劫果。即不合退更入无
想。劫数定故。或可得招馀蕴异熟。或此重
入无想定等。感彼报时或入报出果。或
入果出报。
论。又许此定至必不修行。
第七明修人异也。先起见取执无想处以
为涅槃。后起戒取执无想定以为真道方
所灭名无想定。
论。无想者定至名无
想定。此释名也。前是属主。后是持业。无想
假者有此定故名无想定。属主释也。即定
无想名无想定。持业释也。
论。说如是声
至与无想同。释颂如是声也。颂言如是者。
唯显无想定灭心.心所与无想同。不同
无想性类体数问何故名定。正理论云。由
正成辨.或极成辨故名为定。有馀师说如
理等行故名为定。令心.大种平等行故
述曰。此中定言应名等至。随言便故名之
为定。言等者有三义。一正义。二极义。二如
理平等行义。前释取前二义。馀师取后义
也。即释等至名也。成辨义是至义也。定三
名中等至。唯定非散通无心。散心无正成
辨.及极成辨故。
论。此在何地至静虑非
馀。第二明依地也。
论。修无想定至修
无想定。第三明作意也。
论。前说无想
至一向是善。第四明性摄也。
论。此是
善故至五蕴异熟。第五明果通局。
论。
既是善性至正性离生。第六明顺受也 今
详。此定既许有退今身还得 复云。唯是
决定生受非后.不定 准此故知。若先入
定已能招全五百劫果。即不合退更入无
想。劫数定故。或可得招馀蕴异熟。或此重
入无想定等。感彼报时或入报出果。或
入果出报。
论。又许此定至必不修行。
第七明修人异也。先起见取执无想处以
为涅槃。后起戒取执无想定以为真道方
分别根品第二之三¶ 第 543b 页 T41-0543.png
能入故。圣已断二取所以不入。
论。若
诸圣者至无想定不。第八明成就也。文中有
二。一问。二答。此问。
论。馀亦不得。此略
答也。非唯圣者不成未来。馀凡夫人亦不
得也。
论。所以者何。徵不得所以也。
论。彼虽曾习至方便修得。此广答也。
论。故初得时至无未来修。便释成就世通
局也。婆沙一百五十一云。入出无想定心
俱是.第四静虑有漏善心。广如彼述。
论。次灭尽定其相云何。第四明灭尽定也。
论曰至灭定亦然。如无想定例释灭
定。
论。此亦然声为例何义。问也。
论。例无想定至名灭尽定。答也 此亦然者。
但例灭心.心所非同例馀也。婆沙一百
五十二云。问此灭尽定几物为体。有说此定
一物为体。若灭现前即名无心故。问云何
一灭刹那现前即名无心。答如一受刹那现
前即名有受。一想刹那现前即名有想。一
识刹那现前即名有识。如是一灭刹那现前
即名无心。斯有何过。有说此定十一物为
体。以十大地法及心灭故。有说此定二十
一物为体。以十大地。善大地法。及心灭
故。如是说者。随灭尔所心.心所法。即有尔
所物现前为此定体 此与第三师别者。
评家兼取欣.厌。第三唯二十一。故不同也。
准义无想有二十二谓加欣。灭定有二十
二谓加厌也。二定既唯灭心.心所为数。故
知无想亦唯灭心.心所。四相准同 又婆沙
一百五十三云。问入灭定时灭何等心.心
论。若
诸圣者至无想定不。第八明成就也。文中有
二。一问。二答。此问。
论。馀亦不得。此略
答也。非唯圣者不成未来。馀凡夫人亦不
得也。
论。所以者何。徵不得所以也。
论。彼虽曾习至方便修得。此广答也。
论。故初得时至无未来修。便释成就世通
局也。婆沙一百五十一云。入出无想定心
俱是.第四静虑有漏善心。广如彼述。
论。次灭尽定其相云何。第四明灭尽定也。
论曰至灭定亦然。如无想定例释灭
定。
论。此亦然声为例何义。问也。
论。例无想定至名灭尽定。答也 此亦然者。
但例灭心.心所非同例馀也。婆沙一百
五十二云。问此灭尽定几物为体。有说此定
一物为体。若灭现前即名无心故。问云何
一灭刹那现前即名无心。答如一受刹那现
前即名有受。一想刹那现前即名有想。一
识刹那现前即名有识。如是一灭刹那现前
即名无心。斯有何过。有说此定十一物为
体。以十大地法及心灭故。有说此定二十
一物为体。以十大地。善大地法。及心灭
故。如是说者。随灭尔所心.心所法。即有尔
所物现前为此定体 此与第三师别者。
评家兼取欣.厌。第三唯二十一。故不同也。
准义无想有二十二谓加欣。灭定有二十
二谓加厌也。二定既唯灭心.心所为数。故
知无想亦唯灭心.心所。四相准同 又婆沙
一百五十三云。问入灭定时灭何等心.心
分别根品第二之三¶ 第 543c 页 T41-0543.png
所法。为过去。为未来。为现在。若过去者。过
去已灭复何所灭。若未来者。未来未生云何
所灭。若现在者。现在不住复云何灭。设非
定力亦自灭故。答应作是说。灭于未来。问
未来未至云何可灭。答住于现在遮于未
来心.心所法。令不相续故说为灭。如断
城路闭门竖幢。不令人入出故名除寇。
此亦如是。有说通灭未来.现在。问现必不
住复云何灭。设非定力亦自灭故。答先现
在世心.心所法。令有缘法续起而灭。今现
在世心.心所法。不令有缘法续起而灭。此
由谁力所谓定力 上二说中应取前释。
顺馀文故 有人云。以是有说不是正者。
即违多例。又一百五十三云。评曰应说。此
入定心缘未来定。而不可说缘何刹那不
缘何刹那。以未来定有多刹那。未有先
后杂乱住故。又云。评曰应说。此出定心
缘过去定。而不可说缘何刹那不缘何刹
那。以过去定有多刹那相杂住故 准上
论文既相杂住。不可别说。即是总缘过.未
定也。然味定即缘次前净定。以味定是贪
相应心缘别相惑。所以别缘次前定心而
起。出二定心是善心故。总缘前定不别
取也。
论。如是二定至作意为先。第一作
意差别也。
论。前无想定至非非想处。第
二依地差别。婆沙一百五十二。问何故下无
无想定。一说云。下诸地有欢戚受。行相粗动
难可除灭。第四静虑唯有处中受。行相微
细易可断灭故。问何故无色无此定耶。
去已灭复何所灭。若未来者。未来未生云何
所灭。若现在者。现在不住复云何灭。设非
定力亦自灭故。答应作是说。灭于未来。问
未来未至云何可灭。答住于现在遮于未
来心.心所法。令不相续故说为灭。如断
城路闭门竖幢。不令人入出故名除寇。
此亦如是。有说通灭未来.现在。问现必不
住复云何灭。设非定力亦自灭故。答先现
在世心.心所法。令有缘法续起而灭。今现
在世心.心所法。不令有缘法续起而灭。此
由谁力所谓定力 上二说中应取前释。
顺馀文故 有人云。以是有说不是正者。
即违多例。又一百五十三云。评曰应说。此
入定心缘未来定。而不可说缘何刹那不
缘何刹那。以未来定有多刹那。未有先
后杂乱住故。又云。评曰应说。此出定心
缘过去定。而不可说缘何刹那不缘何刹
那。以过去定有多刹那相杂住故 准上
论文既相杂住。不可别说。即是总缘过.未
定也。然味定即缘次前净定。以味定是贪
相应心缘别相惑。所以别缘次前定心而
起。出二定心是善心故。总缘前定不别
取也。
论。如是二定至作意为先。第一作
意差别也。
论。前无想定至非非想处。第
二依地差别。婆沙一百五十二。问何故下无
无想定。一说云。下诸地有欢戚受。行相粗动
难可除灭。第四静虑唯有处中受。行相微
细易可断灭故。问何故无色无此定耶。
分别根品第二之三¶ 第 544a 页 T41-0544.png
答唯有异生计习此定。以为能證无想涅
槃。无色界中无有无想异熟可计。故无想
定于彼亦无 正理论云。前无想定在色界
边地。今灭尽定在无色边地 以在非想
非非想处。所受生身是最上业所牵引故。说
名有顶。或有边际故名有顶。如树边际说
名树顶。唯此地中有灭尽定 何缘下地
无此定耶 厌背一切心。及边际心断方能
得此胜解脱故谓由二缘立此解脱。一者
厌背一切心故。二者边际心暂断故。若于
下地有此定者便非厌背一切种心。以未
能厌上地心故。亦不名为边际心断。以
上地心犹未断故。应名厌背少分诸心。亦
复应名中际心断。
论。此同前定至善等
起故。第三明性同也。
论。前无想定至
四蕴异熟。第四明招果别。文中有二。前明
受别。后依地别。
论。前无想定至胜解入
故。第五明修者别。有其三因非异生得。一
怖断灭故。二唯圣道力所能引故。三现法
涅槃胜解入故。远加行作涅槃想。近加行作
止息想。
论。此亦如前至方證得故。第六
初得同也。
论。又初得时至亦成过去。第
七明成世同也。
论。世尊亦以至皆离染
得。第八明世尊唯离染得。
论。世尊曾
未至俱分解脱。已下第九对他部辨同.异
也。文中有二。一问。二答。此即问也。
论。
于起灭定至成俱解脱。答也。婆沙一百五十
三云。何故世尊尽智起已名俱解脱。答已得
彼定入.出心故名俱解脱。非得定体。则由
槃。无色界中无有无想异熟可计。故无想
定于彼亦无 正理论云。前无想定在色界
边地。今灭尽定在无色边地 以在非想
非非想处。所受生身是最上业所牵引故。说
名有顶。或有边际故名有顶。如树边际说
名树顶。唯此地中有灭尽定 何缘下地
无此定耶 厌背一切心。及边际心断方能
得此胜解脱故谓由二缘立此解脱。一者
厌背一切心故。二者边际心暂断故。若于
下地有此定者便非厌背一切种心。以未
能厌上地心故。亦不名为边际心断。以
上地心犹未断故。应名厌背少分诸心。亦
复应名中际心断。
论。此同前定至善等
起故。第三明性同也。
论。前无想定至
四蕴异熟。第四明招果别。文中有二。前明
受别。后依地别。
论。前无想定至胜解入
故。第五明修者别。有其三因非异生得。一
怖断灭故。二唯圣道力所能引故。三现法
涅槃胜解入故。远加行作涅槃想。近加行作
止息想。
论。此亦如前至方證得故。第六
初得同也。
论。又初得时至亦成过去。第
七明成世同也。
论。世尊亦以至皆离染
得。第八明世尊唯离染得。
论。世尊曾
未至俱分解脱。已下第九对他部辨同.异
也。文中有二。一问。二答。此即问也。
论。
于起灭定至成俱解脱。答也。婆沙一百五十
三云。何故世尊尽智起已名俱解脱。答已得
彼定入.出心故名俱解脱。非得定体。则由
分别根品第二之三¶ 第 544b 页 T41-0544.png
此理名离染得。后时不由加行起故。
论。西方师说至后得菩提。述异部也。此师意
说。菩萨学位已起灭定。后得菩提。
论。
云何此中不许彼说。此责有部不许所以。
论。若许彼说至后生尽智。西方师證自义
顺论说也。西方师是健驮罗国师。邬波鞠多
此云近藏。佛涅槃后一百年出。是阿育王门
师。
论。迦湿弥罗国至后方生尽智。此述
婆沙宗也。
论。所以者何。西方师徵。
论。传说菩萨至成三十四。释。以三十四心成
菩提不入灭尽定也。
论。一切菩萨至
起灭尽定。释三十四心成菩提所以。
论。外国诸师至斯有何过。外国反问也。
论。若尔至不越期心。出越期心过也。
论。理实菩萨至无漏圣道。西方师释。不越期
心。与婆沙异。
论。若尔期心如何不越。
毗婆沙师破西方释。如何得是不越期心。
论。谓我未得至诸事究竟。西方重释。不
越期心。正理论云。岂不由斯已成违越欲
起无漏圣道期心。如何菩萨为尽诸漏修
未曾得见.修二道。欲拔有顶见断惑根。及
除有顶修惑怨敌。立誓要期结加趺坐。事
未究竟而于其中。舍所要期无漏治道。
贵重无始能为诳惑世间定类。为获共有
易得灭定而致稽留。如是善成三十四念
得菩提故。
论。前说为善我所宗故。结归本
宗。
论。虽已说二定至灭定初人中。次下有半颂
第五重明二定同.异。
论曰至而得现
论。西方师说至后得菩提。述异部也。此师意
说。菩萨学位已起灭定。后得菩提。
论。
云何此中不许彼说。此责有部不许所以。
论。若许彼说至后生尽智。西方师證自义
顺论说也。西方师是健驮罗国师。邬波鞠多
此云近藏。佛涅槃后一百年出。是阿育王门
师。
论。迦湿弥罗国至后方生尽智。此述
婆沙宗也。
论。所以者何。西方师徵。
论。传说菩萨至成三十四。释。以三十四心成
菩提不入灭尽定也。
论。一切菩萨至
起灭尽定。释三十四心成菩提所以。
论。外国诸师至斯有何过。外国反问也。
论。若尔至不越期心。出越期心过也。
论。理实菩萨至无漏圣道。西方师释。不越期
心。与婆沙异。
论。若尔期心如何不越。
毗婆沙师破西方释。如何得是不越期心。
论。谓我未得至诸事究竟。西方重释。不
越期心。正理论云。岂不由斯已成违越欲
起无漏圣道期心。如何菩萨为尽诸漏修
未曾得见.修二道。欲拔有顶见断惑根。及
除有顶修惑怨敌。立誓要期结加趺坐。事
未究竟而于其中。舍所要期无漏治道。
贵重无始能为诳惑世间定类。为获共有
易得灭定而致稽留。如是善成三十四念
得菩提故。
论。前说为善我所宗故。结归本
宗。
论。虽已说二定至灭定初人中。次下有半颂
第五重明二定同.异。
论曰至而得现
分别根品第二之三¶ 第 544c 页 T41-0544.png
起。第一明二定起处同也故婆沙一百五十
三云。问何故生欲.色界能起灭定非无色
界。答命根依二法转。一色。二心。此定无心
断心起故。生欲.色界起此定时。其心虽
断而命依色转。生无色界色虽断而命依
心转。若生彼起此定者色.心俱无命根无
依故亦应断。是应名死。非谓入定。是故
生彼界不起。
论。若有不许至是名同
相。引證明起处同也 言。若有不许至非五
行。若不许色界起二定者即违本论 或
有是色有者。谓色界有也 此有非五行者。
五行谓五蕴。迦叶佛时以行名同蕴。婆
沙一百九十二云。此中诸蕴以行声说。过去
如来应正等觉说蕴名行。今释迦如来说行
为蕴。此阿毗达磨中说五行者。欲显今佛
所说五蕴则是先佛所说五行。已上论文
非五行者。谓有色界身不具五蕴也 言。
谓色缠有情至此有非五行。引本论释也
或生有想天住不同类心者。是起异界心
及无漏心。此心非色界故 若入无想定若
入灭尽定者。是有想天中入二定也 或生
无想天已得入无想者。生无想天中已入无
想异熟 是谓是色有此有非五行者。结成
非五行也。此上所说唯有色.行二蕴无馀
蕴也 言。由此證知至是名同相。结證同
相。
论。言异相者至后复修起。第二明
异相也。婆沙一百五十二云问何故生色
界中能初起静虑。无色而非灭定。答静虑
由三缘故初起。一因力。二业力。三法尔力。
三云。问何故生欲.色界能起灭定非无色
界。答命根依二法转。一色。二心。此定无心
断心起故。生欲.色界起此定时。其心虽
断而命依色转。生无色界色虽断而命依
心转。若生彼起此定者色.心俱无命根无
依故亦应断。是应名死。非谓入定。是故
生彼界不起。
论。若有不许至是名同
相。引證明起处同也 言。若有不许至非五
行。若不许色界起二定者即违本论 或
有是色有者。谓色界有也 此有非五行者。
五行谓五蕴。迦叶佛时以行名同蕴。婆
沙一百九十二云。此中诸蕴以行声说。过去
如来应正等觉说蕴名行。今释迦如来说行
为蕴。此阿毗达磨中说五行者。欲显今佛
所说五蕴则是先佛所说五行。已上论文
非五行者。谓有色界身不具五蕴也 言。
谓色缠有情至此有非五行。引本论释也
或生有想天住不同类心者。是起异界心
及无漏心。此心非色界故 若入无想定若
入灭尽定者。是有想天中入二定也 或生
无想天已得入无想者。生无想天中已入无
想异熟 是谓是色有此有非五行者。结成
非五行也。此上所说唯有色.行二蕴无馀
蕴也 言。由此證知至是名同相。结證同
相。
论。言异相者至后复修起。第二明
异相也。婆沙一百五十二云问何故生色
界中能初起静虑。无色而非灭定。答静虑
由三缘故初起。一因力。二业力。三法尔力。
分别根品第二之三¶ 第 545a 页 T41-0545.png
无色由二缘故初起。一因力。二业力。灭定
由一缘故初起。谓由说力。唯欲界有佛说
故能起现前。不由因力以馀生中未曾起
灭定故。不由业力以此定非业性故。不
由法尔力以无色中无世界坏故 正理
论云。谓灭尽定初起唯在人中。有说者.释
者。及有强盛加行力故。
论。此灭尽定至
斯有是处。明灭定有退也。若不退即不得
于色界起 邬驮夷。是阿难共住弟子。
论。应如是知至亦有是处。正引经證退也。
论。应如是知至往色界受生。结證所以也。
若不退起色界烦恼。即不得生意成天中。
已离无所有惑得此定故。既经说生彼故
知有退。
论。有馀部执至此义亦成。述异
释。无退义得成也。离第三定染得第四定。
即第四定处亦名意成天。灭定不退亦得
生彼。
论。第四静虑至契经说故。破异
说也。
论。此若必然至超越定义。异执
难也。
论。此定次第至随乐超入。释外
难也 言次第者。据初修说。
论。如是
二定至有顶地故。自此已下述多别也。此
第一依地异也。
论。加行有异至作意为
先故。第二异也。
论。相续有异至相续起
故。第三异也。
论。异熟有异至异熟果故。
第四异也。
论。顺受有异至生二受故。第
五异也。
论。初起有异至最初起故。第六
异也。
论。二定总以至灭受想耶。问定名
也。
论。二定加行至名他心智。举喻释也
正理论云。何缘唯说灭受想定。厌逆彼
由一缘故初起。谓由说力。唯欲界有佛说
故能起现前。不由因力以馀生中未曾起
灭定故。不由业力以此定非业性故。不
由法尔力以无色中无世界坏故 正理
论云。谓灭尽定初起唯在人中。有说者.释
者。及有强盛加行力故。
论。此灭尽定至
斯有是处。明灭定有退也。若不退即不得
于色界起 邬驮夷。是阿难共住弟子。
论。应如是知至亦有是处。正引经證退也。
论。应如是知至往色界受生。结證所以也。
若不退起色界烦恼。即不得生意成天中。
已离无所有惑得此定故。既经说生彼故
知有退。
论。有馀部执至此义亦成。述异
释。无退义得成也。离第三定染得第四定。
即第四定处亦名意成天。灭定不退亦得
生彼。
论。第四静虑至契经说故。破异
说也。
论。此若必然至超越定义。异执
难也。
论。此定次第至随乐超入。释外
难也 言次第者。据初修说。
论。如是
二定至有顶地故。自此已下述多别也。此
第一依地异也。
论。加行有异至作意为
先故。第二异也。
论。相续有异至相续起
故。第三异也。
论。异熟有异至异熟果故。
第四异也。
论。顺受有异至生二受故。第
五异也。
论。初起有异至最初起故。第六
异也。
论。二定总以至灭受想耶。问定名
也。
论。二定加行至名他心智。举喻释也
正理论云。何缘唯说灭受想定。厌逆彼
分别根品第二之三¶ 第 545b 页 T41-0545.png
二生此定故。谓想与受能为见.爱杂染所
依。故先厌逆如是二法多诸过患。如立蕴
中已广分别。故偏厌逆入灭尽定。
论。今
二定中至心复得生。问心重生因也。
论。毗婆沙师至等无间缘。引婆沙释。由过
去世等无间缘力能生也。正理广明在灭定
位总无有心。故彼论云。无心有情理必应
有。有命等故。异于命终有情色.心非决定
有。心若定有色亦应然。色有时无心亦应
尔。故有命者即名有情。然命必依色.心随
一。引契经说识不离身。于定无心亦无
违害。以即于此所依身中识必还生故言
不离。谓一相续众同分中。识相续流非毕竟
断。譬如鬼病暂不发时。由未永除仍名不
离 乃至 然定后心复得生者。定前心作
等无间缘所引发故。又加行中要期势力所
引发故。
论。有馀师言至非由心起。述
经部宗。彼宗色.心互为因起。
论。故彼
先代至心有根身。引经部宗古师證也。
论。尊者世友至故无有失。叙异计通难也。
论。尊者妙音至亦应不灭。述妙音师破
也。
论。若谓如经至故有差别。反遮通
难。
论。由此道理至诸心皆灭。结归婆沙
宗也。
论。若都无心如何名定。外难。定
是心所。若都无心如何名定。
论。此令
大种至故名为定。述有部两释也。定即等至
异名。散无此能。故等至名唯目于定。二定
无心亦有此能。故此二定亦名等至。
论。如是二定至令不生故。述有部宗实有。若
依。故先厌逆如是二法多诸过患。如立蕴
中已广分别。故偏厌逆入灭尽定。
论。今
二定中至心复得生。问心重生因也。
论。毗婆沙师至等无间缘。引婆沙释。由过
去世等无间缘力能生也。正理广明在灭定
位总无有心。故彼论云。无心有情理必应
有。有命等故。异于命终有情色.心非决定
有。心若定有色亦应然。色有时无心亦应
尔。故有命者即名有情。然命必依色.心随
一。引契经说识不离身。于定无心亦无
违害。以即于此所依身中识必还生故言
不离。谓一相续众同分中。识相续流非毕竟
断。譬如鬼病暂不发时。由未永除仍名不
离 乃至 然定后心复得生者。定前心作
等无间缘所引发故。又加行中要期势力所
引发故。
论。有馀师言至非由心起。述
经部宗。彼宗色.心互为因起。
论。故彼
先代至心有根身。引经部宗古师證也。
论。尊者世友至故无有失。叙异计通难也。
论。尊者妙音至亦应不灭。述妙音师破
也。
论。若谓如经至故有差别。反遮通
难。
论。由此道理至诸心皆灭。结归婆沙
宗也。
论。若都无心如何名定。外难。定
是心所。若都无心如何名定。
论。此令
大种至故名为定。述有部两释也。定即等至
异名。散无此能。故等至名唯目于定。二定
无心亦有此能。故此二定亦名等至。
论。如是二定至令不生故。述有部宗实有。若
分别根品第二之三¶ 第 545c 页 T41-0545.png
假即无有体。如何能遮碍心令不生也。
论。有说此證至无别实体。释经部假体
也。
论。此唯不转至是有为摄。释。虽无
体而名有为。
论或即所依至假立为定。
第二释也。即无心位所依色身假名为定。
论。应知无想至馀说如前。类灭尽定释
无想定。
论。此非善说违我宗故。可解。
正理论云。又执灭定体唯是假。未知何法
为假所依。非离假依可有假法 述曰。
如瓶等假。所依即是色等四境。若四境无亦
无瓶等 又唯不转。其体是无如何可言
是有为摄。此前后位.及现皆无有性。恒时不
可得故。而言是有。是有为摄。但有虚言
都无有义。若言假定亦有所依谓所依身。
由定心引令如是起假立为定。是则此定
应无记摄。非无记法可说为善 述曰。若
身为所依即是无记。已下自立宗也 是故
唯应依心.心起。非前定心力能遮碍馀心。
由此故知。离前心外定有别法能遮碍心。
由此法故于无心位。虽有心因而心不
起。即此别法名灭尽定。体是有为。实而非
假。修观行者。由定前心要期愿力所引发
故。令灭尽定势力渐微。至都尽位无遮碍
用。意.法为缘还生意识。由此准释前无想
定.及与无想 述曰。亦同实有。
论。已辨二定命根者何。自下第五半颂述命
根也。
论曰至谓三界寿。此引对法会
二名也。
论。此复未了何法名寿。问体
性也。
论。谓有别法至说名为寿。答寿
论。有说此證至无别实体。释经部假体
也。
论。此唯不转至是有为摄。释。虽无
体而名有为。
论或即所依至假立为定。
第二释也。即无心位所依色身假名为定。
论。应知无想至馀说如前。类灭尽定释
无想定。
论。此非善说违我宗故。可解。
正理论云。又执灭定体唯是假。未知何法
为假所依。非离假依可有假法 述曰。
如瓶等假。所依即是色等四境。若四境无亦
无瓶等 又唯不转。其体是无如何可言
是有为摄。此前后位.及现皆无有性。恒时不
可得故。而言是有。是有为摄。但有虚言
都无有义。若言假定亦有所依谓所依身。
由定心引令如是起假立为定。是则此定
应无记摄。非无记法可说为善 述曰。若
身为所依即是无记。已下自立宗也 是故
唯应依心.心起。非前定心力能遮碍馀心。
由此故知。离前心外定有别法能遮碍心。
由此法故于无心位。虽有心因而心不
起。即此别法名灭尽定。体是有为。实而非
假。修观行者。由定前心要期愿力所引发
故。令灭尽定势力渐微。至都尽位无遮碍
用。意.法为缘还生意识。由此准释前无想
定.及与无想 述曰。亦同实有。
论。已辨二定命根者何。自下第五半颂述命
根也。
论曰至谓三界寿。此引对法会
二名也。
论。此复未了何法名寿。问体
性也。
论。谓有别法至说名为寿。答寿
分别根品第二之三¶ 第 546a 页 T41-0546.png
体也。
论。故世尊说至如木无思觉。引
经證也。
论。故有别法至说名为寿。结
体用也。
论。若尔此寿何法能持。问也。
论。即煖及识还能持寿。答也。
论。若
尔至应常无谢。难也。既言三法更互相持。
必无先灭。应常不谢。
论。既尔此寿至
相续转故。有部被难转计。
论。若尔至
而须寿耶。经部难也。经部宗六处住时势分
名寿。大乘本识上假立。有部别有实物。故
经部言。何缘不许唯业能持暖.识而须寿
耶。
论。理不应然至恒异熟故。有部出
过。若一切识唯是异熟可说唯业能持。有
情或起善.染之心。及异地无漏诸识互起。如
何得说唯业持识。
论。既尔至何须此
寿。经部转计。
论。如是识在至彼无煖故。
有部出过。彼既无煖。谁持于识。
论。应
言彼识业为能持。经部又转计也。
论。岂
得随情至唯业持识。有部责经部数转计也
论。又前已说。有部述前破也。
论。前
说者何。经部问也。
论。谓前说言至皆是
异熟。有部述前说也。
论。是故定应至
说名为寿。有部结自宗也。
论。今亦不
言至非别实物。经部叙自宗也。
论。若尔
至说名为寿。有部问寿体也。
论。谓三
界业至说名为寿。经部答。
论。如谷种
等至住时势分。举喻显也 正理论云。于此
但应徵经主意。若处无业所引异熟内五
色处。于彼或时无业所引第六意处。谓于
长时起染污识。或善有漏.及无漏识相续位
论。故世尊说至如木无思觉。引
经證也。
论。故有别法至说名为寿。结
体用也。
论。若尔此寿何法能持。问也。
论。即煖及识还能持寿。答也。
论。若
尔至应常无谢。难也。既言三法更互相持。
必无先灭。应常不谢。
论。既尔此寿至
相续转故。有部被难转计。
论。若尔至
而须寿耶。经部难也。经部宗六处住时势分
名寿。大乘本识上假立。有部别有实物。故
经部言。何缘不许唯业能持暖.识而须寿
耶。
论。理不应然至恒异熟故。有部出
过。若一切识唯是异熟可说唯业能持。有
情或起善.染之心。及异地无漏诸识互起。如
何得说唯业持识。
论。既尔至何须此
寿。经部转计。
论。如是识在至彼无煖故。
有部出过。彼既无煖。谁持于识。
论。应
言彼识业为能持。经部又转计也。
论。岂
得随情至唯业持识。有部责经部数转计也
论。又前已说。有部述前破也。
论。前
说者何。经部问也。
论。谓前说言至皆是
异熟。有部述前说也。
论。是故定应至
说名为寿。有部结自宗也。
论。今亦不
言至非别实物。经部叙自宗也。
论。若尔
至说名为寿。有部问寿体也。
论。谓三
界业至说名为寿。经部答。
论。如谷种
等至住时势分。举喻显也 正理论云。于此
但应徵经主意。若处无业所引异熟内五
色处。于彼或时无业所引第六意处。谓于
长时起染污识。或善有漏.及无漏识相续位
分别根品第二之三¶ 第 546b 页 T41-0546.png
中。无业所引异熟势分。说何为寿。若于是
处有业异熟。从生刹那至命终位恒无间
转。可说是处有业所引住时势分。相续决
定说为命根。此既无业所引异熟住时势分
恒无间转。云何可说此有命根。其理既然。
为说何法名业所引住时势分。既无所引
住时势分。相续决定复属于谁。既无如是
相续决定。由何义说随应住时尔所时住
说为寿体。是故经主于此义中专搆多言
都无所表。又所引喻于證无能。如种所引
相续无断乃至熟时恒随转故。放箭所引相
续无断。乃至住时恒随转故。此二可有乃
至熟时.住时势分。非业异熟于一切时相
续无断可言业谢犹有所引住时势分相续决定。随应住时。尔所时住。故所引喻于
證无能 准上论文。正理破经部义。论主
既下不存经部之义。不劳更释。故下文云。
别有实物是说为善 有人虽作俱舍师
释。未为当理。
论。有谓有行至恒行不
息。论主因其义便兼破胜论。此叙计也。彼
计德句义有二十四种。行是第二十一。故
言是德差别。彼计诸法从此至彼。速疾回
转等皆由行力。箭等乃至未堕落时。其行。
犹如鸟衔其果。持其箭也。
论。彼体
一故至无堕落时。论主破也。其箭之上行德
持箭。初发.将堕其体是一。后无别障往趣
馀方先急.后缓至时分位不同应不得有。
又应毕竟无堕落时。初发.将堕其行一故。
论。若谓由风至无差别故。破转计也。
处有业异熟。从生刹那至命终位恒无间
转。可说是处有业所引住时势分。相续决
定说为命根。此既无业所引异熟住时势分
恒无间转。云何可说此有命根。其理既然。
为说何法名业所引住时势分。既无所引
住时势分。相续决定复属于谁。既无如是
相续决定。由何义说随应住时尔所时住
说为寿体。是故经主于此义中专搆多言
都无所表。又所引喻于證无能。如种所引
相续无断乃至熟时恒随转故。放箭所引相
续无断。乃至住时恒随转故。此二可有乃
至熟时.住时势分。非业异熟于一切时相
续无断可言业谢犹有所引住时势分相续决定。随应住时。尔所时住。故所引喻于
證无能 准上论文。正理破经部义。论主
既下不存经部之义。不劳更释。故下文云。
别有实物是说为善 有人虽作俱舍师
释。未为当理。
论。有谓有行至恒行不
息。论主因其义便兼破胜论。此叙计也。彼
计德句义有二十四种。行是第二十一。故
言是德差别。彼计诸法从此至彼。速疾回
转等皆由行力。箭等乃至未堕落时。其行。
犹如鸟衔其果。持其箭也。
论。彼体
一故至无堕落时。论主破也。其箭之上行德
持箭。初发.将堕其体是一。后无别障往趣
馀方先急.后缓至时分位不同应不得有。
又应毕竟无堕落时。初发.将堕其行一故。
论。若谓由风至无差别故。破转计也。
分别根品第二之三¶ 第 546c 页 T41-0546.png
若风能障初即应堕。若初不能障后亦应
然。即应毕竟无堕落时。障风一故。
论。
有别实物至是说为善。论主结归有部宗也。
论。为寿尽故死为更有馀因。自此已下
述傍论也。先问后答。此即问也。
论。施
设论说至舍寿行故。引论四句答也 第一
句者感寿异熟业力尽故者。此通二义。一
任业自力尽故不能招果。二由边际定等
损其业力不能招果。舍寿行复有二义。
一亦得同其外缘损寿。二亦得同其寿尽
故死。与外缘损义不全同。外缘损寿非令
业力不招异熟。但缘强于业寿随缘损。舍
寿行义转其业力令招富果。与寿业尽亦
不全同。寿业力尽非是他缘。舍寿行力是别
缘令尽。各有片同。正理将同业尽。此论谓
同横缘。两师各据一途。互无全是亦不全
非。正理先弹自招其失。此第一句寿尽故死。
第二句即福尽故死。第三句是俱尽故死。第
四句是俱不尽死。但由抂横缘死 又亦
应言舍寿行故者。以其片同第四句故引入
此中。故正理云。不应复言舍寿行故。义已
摄在初句中故者 以其片同初句义故。
广如前释。
论。寿尽位中至俱尽故死。
释伏难也。能感二种业俱尽时此死。由感
寿业尽死。岂由福尽令命死耶 解云福
尽于死虽无功力。以死之时二俱时尽。由
斯但言俱尽故死。此俱尽言不欲说由福
尽力也。
论。发智论说至一起便住。又引
发智释傍论也。
论。彼言何义至一起
然。即应毕竟无堕落时。障风一故。
论。
有别实物至是说为善。论主结归有部宗也。
论。为寿尽故死为更有馀因。自此已下
述傍论也。先问后答。此即问也。
论。施
设论说至舍寿行故。引论四句答也 第一
句者感寿异熟业力尽故者。此通二义。一
任业自力尽故不能招果。二由边际定等
损其业力不能招果。舍寿行复有二义。
一亦得同其外缘损寿。二亦得同其寿尽
故死。与外缘损义不全同。外缘损寿非令
业力不招异熟。但缘强于业寿随缘损。舍
寿行义转其业力令招富果。与寿业尽亦
不全同。寿业力尽非是他缘。舍寿行力是别
缘令尽。各有片同。正理将同业尽。此论谓
同横缘。两师各据一途。互无全是亦不全
非。正理先弹自招其失。此第一句寿尽故死。
第二句即福尽故死。第三句是俱尽故死。第
四句是俱不尽死。但由抂横缘死 又亦
应言舍寿行故者。以其片同第四句故引入
此中。故正理云。不应复言舍寿行故。义已
摄在初句中故者 以其片同初句义故。
广如前释。
论。寿尽位中至俱尽故死。
释伏难也。能感二种业俱尽时此死。由感
寿业尽死。岂由福尽令命死耶 解云福
尽于死虽无功力。以死之时二俱时尽。由
斯但言俱尽故死。此俱尽言不欲说由福
尽力也。
论。发智论说至一起便住。又引
发智释傍论也。
论。彼言何义至一起
分别根品第二之三¶ 第 547a 页 T41-0547.png
便住。论主释发智论。或是发智自释。正理论
云若所依身可损害故寿随损害。是名第一
随相续转。若所依身不可损害如起而住。
是名第二一起便住 婆沙论云。有说色身
名为相续。若身平和寿则无夭。若身损坏寿
则中夭。
论。迦湿弥罗至有非时死。引
婆沙释。随相续转是有障非时死也。不
随相续转。一起便住是无障非是非时死
也。
论。故契经说至轮王胎时。已下引
四得自体證前义也。前三句證随相续转。
第四句證一起便住。戏忘念天由喜增忘念
便死。意愤恚天由怒增故死。婆沙一百九十
九问此二天云。如是诸天住在何处。有说
住妙高层级。有说彼是三十三天 今详。此
天虽二说不同。皆可得与修罗相害。准此
即合二害俱有。因何但言唯可自害 又应
说诸佛自般涅槃。此亦同其自害句摄。婆沙
论一百五十一于此句中云。复有一类或龙.
妙翅.或鬼.及人或复所馀可为自害非他
害者 唯可他害及俱害者。如文可解
俱非害者中有上二界全。胜业感故 那落
迦。上品恶业感故 北俱卢洲。寿分定故
见道.慈定.灭定.及无想定。定力胜故 王仙。
谓轮王或舍国习仙。或初受位时先习仙
道名为王仙。此亦由胜业力俱非害也
佛使。谓所使人。此由佛力。如时缚迦此云
活命。旧云耆婆。或云耆域讹也。佛遣入火
抱取殊底穑迦。此云有明。旧云树提伽讹
也。此涅槃经说。外道记女。佛记为男。母死
云若所依身可损害故寿随损害。是名第一
随相续转。若所依身不可损害如起而住。
是名第二一起便住 婆沙论云。有说色身
名为相续。若身平和寿则无夭。若身损坏寿
则中夭。
论。迦湿弥罗至有非时死。引
婆沙释。随相续转是有障非时死也。不
随相续转。一起便住是无障非是非时死
也。
论。故契经说至轮王胎时。已下引
四得自体證前义也。前三句證随相续转。
第四句證一起便住。戏忘念天由喜增忘念
便死。意愤恚天由怒增故死。婆沙一百九十
九问此二天云。如是诸天住在何处。有说
住妙高层级。有说彼是三十三天 今详。此
天虽二说不同。皆可得与修罗相害。准此
即合二害俱有。因何但言唯可自害 又应
说诸佛自般涅槃。此亦同其自害句摄。婆沙
论一百五十一于此句中云。复有一类或龙.
妙翅.或鬼.及人或复所馀可为自害非他
害者 唯可他害及俱害者。如文可解
俱非害者中有上二界全。胜业感故 那落
迦。上品恶业感故 北俱卢洲。寿分定故
见道.慈定.灭定.及无想定。定力胜故 王仙。
谓轮王或舍国习仙。或初受位时先习仙
道名为王仙。此亦由胜业力俱非害也
佛使。谓所使人。此由佛力。如时缚迦此云
活命。旧云耆婆。或云耆域讹也。佛遣入火
抱取殊底穑迦。此云有明。旧云树提伽讹
也。此涅槃经说。外道记女。佛记为男。母死
分别根品第二之三¶ 第 547b 页 T41-0547.png
火焚。佛令活命抱取有明。俱火不烧。活命
佛使。有明佛记。俱不死也 达弭。此云有
法。罗。此云取。于有法神边乞取从所乞神
为名故名有法取 嗢怛罗。此云上胜。亦
是长者子 殑耆。是河神名。罗名摄受。父母
怜子与子立名殑耆摄受。女声呼名耆。男
声呼为伽。旧云恒河讹也 长者子耶舍。
耶舍此云名称。投佛出家。夜度深流安
然无损 鸠摩罗时婆。鸠摩罗此云童子。时
婆此云活命。名活命童子也 最后身菩萨。
谓是王宫所生身也。此等皆是俱非害也 问
若尔何故与上不随相续转不同 答广
略异耳。如婆沙四句与此不同。如上所引
论师意尔。
论。若尔至受生有情。外人难
也。若谓上所说是俱非害。何故契经唯说非
想处受生有情。
论。传说至俱非可害。论
主答也。无自地圣道.及他近分道所害故名
俱非害。馀地为他近分地道.及自地圣道害
故。不名非自他害。
论。岂不有顶至应
名他害外。人重难。既为下地圣道所害如
何得名非自他害。不信前释故言传说。此
难无救。
论。如是应说至举后显初。论主
更引正解也。理实色.无色界一切有情俱非
二害。经说非想非非想。举后显初引例也。
论。云何有处至第一乐生天。第一乐生
天有三。梵众是初举其梵众兼显上二。
论。云何有处至第二乐生天。第二乐生天
有三天。极光净天是最上天。举极光净以
显下二。
论。彼经如声至不可例彼。外人
佛使。有明佛记。俱不死也 达弭。此云有
法。罗。此云取。于有法神边乞取从所乞神
为名故名有法取 嗢怛罗。此云上胜。亦
是长者子 殑耆。是河神名。罗名摄受。父母
怜子与子立名殑耆摄受。女声呼名耆。男
声呼为伽。旧云恒河讹也 长者子耶舍。
耶舍此云名称。投佛出家。夜度深流安
然无损 鸠摩罗时婆。鸠摩罗此云童子。时
婆此云活命。名活命童子也 最后身菩萨。
谓是王宫所生身也。此等皆是俱非害也 问
若尔何故与上不随相续转不同 答广
略异耳。如婆沙四句与此不同。如上所引
论师意尔。
论。若尔至受生有情。外人难
也。若谓上所说是俱非害。何故契经唯说非
想处受生有情。
论。传说至俱非可害。论
主答也。无自地圣道.及他近分道所害故名
俱非害。馀地为他近分地道.及自地圣道害
故。不名非自他害。
论。岂不有顶至应
名他害外。人重难。既为下地圣道所害如
何得名非自他害。不信前释故言传说。此
难无救。
论。如是应说至举后显初。论主
更引正解也。理实色.无色界一切有情俱非
二害。经说非想非非想。举后显初引例也。
论。云何有处至第一乐生天。第一乐生
天有三。梵众是初举其梵众兼显上二。
论。云何有处至第二乐生天。第二乐生天
有三天。极光净天是最上天。举极光净以
显下二。
论。彼经如声至不可例彼。外人
分别根品第二之三¶ 第 547c 页 T41-0547.png
难也。前文云谓在非想非非想。不言如非
非想也。后文言如梵众天。如声是显譬喻
义也。如梵众天馀天亦尔。可言举初显
后。彼无如声。何得言举后显初。
论。
若显喻义至亦有如声。论主破前难也。若
谓要有譬喻方得有如声者。如人一分
天是第一识住。此之如声欲喻何法。故知
无喻亦有如声。如梵众言亦非譬喻。但是
举其梵众兼显上天。
论。已辨命根诸相者何。已下有一颂半第六
明四有为相。于中有三。初半颂明相体。次
半颂明小相。后半颂明四相待因缘。
论曰至是无为法。总释四相名也 正理论
云。如是四种是有为相。显彼性故得彼相
名 述曰此四种相显诸有为性是无常。从
其所显名有为相。无此相者表是无为。婆
沙三十八云。何故作此论。有执诸有为相皆
是无为。如分别论者。或复有执三相是有为。
灭相是无为。如法密部。或复有执相与所
相一切相似。如相似相续沙门。彼作是说
色法生.老.住.无常。体还是色。乃至识亦尔。
显有为唯是有为唯不相应行蕴所摄。或
复有执色等五蕴出胎时名生。相续时名住。
衰变时名异。命终时名灭。如经部师。为遮
彼计显彼唯是众同分相非有为相。有为
相者诸有为法一一刹那皆具四相 婆沙
三十九云。谓或有执三有为相非一刹那。如
譬喻者。彼作是说若一刹那有三相者。则
应一法一时亦生。亦老。亦灭。然无此理。互
非想也。后文言如梵众天。如声是显譬喻
义也。如梵众天馀天亦尔。可言举初显
后。彼无如声。何得言举后显初。
论。
若显喻义至亦有如声。论主破前难也。若
谓要有譬喻方得有如声者。如人一分
天是第一识住。此之如声欲喻何法。故知
无喻亦有如声。如梵众言亦非譬喻。但是
举其梵众兼显上天。
论。已辨命根诸相者何。已下有一颂半第六
明四有为相。于中有三。初半颂明相体。次
半颂明小相。后半颂明四相待因缘。
论曰至是无为法。总释四相名也 正理论
云。如是四种是有为相。显彼性故得彼相
名 述曰此四种相显诸有为性是无常。从
其所显名有为相。无此相者表是无为。婆
沙三十八云。何故作此论。有执诸有为相皆
是无为。如分别论者。或复有执三相是有为。
灭相是无为。如法密部。或复有执相与所
相一切相似。如相似相续沙门。彼作是说
色法生.老.住.无常。体还是色。乃至识亦尔。
显有为唯是有为唯不相应行蕴所摄。或
复有执色等五蕴出胎时名生。相续时名住。
衰变时名异。命终时名灭。如经部师。为遮
彼计显彼唯是众同分相非有为相。有为
相者诸有为法一一刹那皆具四相 婆沙
三十九云。谓或有执三有为相非一刹那。如
譬喻者。彼作是说若一刹那有三相者。则
应一法一时亦生。亦老。亦灭。然无此理。互
分别根品第二之三¶ 第 548a 页 T41-0548.png
相违故。应说诸法初起名生。后尽名灭。中
熟名老。为遮彼执显一刹那具有三相。问
若如是者则应一法一时亦生。亦老。亦灭。
答作用时异故不相违。谓法生时生有作用。
灭时老时方有作用。体虽同时用有先后。
一法生.灭作用究竟名一刹那。故无有失。
或生.灭位非一刹那。然一刹那具有三体。故
说三相同一刹那。由此因缘故作斯论
准上两释。相用皆是异时。前释三相同一刹
那。后释生.灭异刹那也。然异.灭相用。同.异
时文不决定。问四相为是共相。为是自相。
一说自相。一说共相。评曰应作是说。此是共
相。然共相有二种。一者自体共相。谓一一有
为法自体各有生等四义。二者和合共相谓
一一有为法各与生等四相和合。此四但是
和合共相。复作是释。刹那住相微细难知难
可施设。故说不住。谓刹那量是佛所知。非
诸声闻.独觉等境。如乘神通屈申臂顷
从此处没至色究竟。于其中间非不相续
可有从此往至彼义。亦非一法移转至彼。
又无从此越至彼义。是故决定刹那刹那
生灭相续从此至彼。于其中间诸刹那量
最极微细唯佛能知。由此故言诸行有住。一
说无住。评曰既不能通应信有住。由有
住相力。诸行生已能取自果。能取所缘。由
异.灭力一刹那后无复作用。若无住相诸
行应无因果相续。心.心所法应无所缘。故
必有住。
论。此中于法至能坏名灭。释
别名也。正理论云。此中生者谓有别法是行
熟名老。为遮彼执显一刹那具有三相。问
若如是者则应一法一时亦生。亦老。亦灭。
答作用时异故不相违。谓法生时生有作用。
灭时老时方有作用。体虽同时用有先后。
一法生.灭作用究竟名一刹那。故无有失。
或生.灭位非一刹那。然一刹那具有三体。故
说三相同一刹那。由此因缘故作斯论
准上两释。相用皆是异时。前释三相同一刹
那。后释生.灭异刹那也。然异.灭相用。同.异
时文不决定。问四相为是共相。为是自相。
一说自相。一说共相。评曰应作是说。此是共
相。然共相有二种。一者自体共相。谓一一有
为法自体各有生等四义。二者和合共相谓
一一有为法各与生等四相和合。此四但是
和合共相。复作是释。刹那住相微细难知难
可施设。故说不住。谓刹那量是佛所知。非
诸声闻.独觉等境。如乘神通屈申臂顷
从此处没至色究竟。于其中间非不相续
可有从此往至彼义。亦非一法移转至彼。
又无从此越至彼义。是故决定刹那刹那
生灭相续从此至彼。于其中间诸刹那量
最极微细唯佛能知。由此故言诸行有住。一
说无住。评曰既不能通应信有住。由有
住相力。诸行生已能取自果。能取所缘。由
异.灭力一刹那后无复作用。若无住相诸
行应无因果相续。心.心所法应无所缘。故
必有住。
论。此中于法至能坏名灭。释
别名也。正理论云。此中生者谓有别法是行
分别根品第二之三¶ 第 548b 页 T41-0548.png
生位无障胜因。由能引摄令其生故。能引
摄者。谓彼生时此法能为彼胜缘性。虽诸行
起皆得名生。然此生名。但依诸行生位无
障胜因而立。住谓别法是已生未坏。诸行引
自果无障胜因。异谓前法是行相续后异
前因。灭谓别法是俱生行灭坏胜因。
论。
性是体义。此释颂中第十字也。
论。岂
不经说至之有为相。问也。经说有三。因何
说四。答中有二。一不说住相。二住.异合
说。
论。于此经中至所谓住相。此初答也。
应合说四。不说住故但说有三。
论。
然经说住异至异名住异。通伏难也。难云若
经不说住相何故彼经云住异相。通云经
说住异即是此中异别名也。引例可知。
论。若法令行至有为相中。释经不说住相
所以。于中有二。一为住相不令有情怖故
不说。二以住相滥无为故不说。此即初也。
如文可知。
论。又无为法至故经不说。
第二答也。如文可知。
论。有谓此经至
名住异相。此下大文第二答经不说也。即
是叙异说也。
论。何用如是总合说为。
问合说所以也。
论。住是有情至与吉祥
俱。答合说所以也。如文可知。
论。是故
定有四有为相。结也。
论。此生等相。已下半颂第二明随相也。此四
小相立名不同。或名随相随本相故。或名
小相对大相故。或名生生等生本生等
故。
论曰至四种本相。此释颂中此字。即
是此四本相也。正理释云。此中有言兼显
摄者。谓彼生时此法能为彼胜缘性。虽诸行
起皆得名生。然此生名。但依诸行生位无
障胜因而立。住谓别法是已生未坏。诸行引
自果无障胜因。异谓前法是行相续后异
前因。灭谓别法是俱生行灭坏胜因。
论。
性是体义。此释颂中第十字也。
论。岂
不经说至之有为相。问也。经说有三。因何
说四。答中有二。一不说住相。二住.异合
说。
论。于此经中至所谓住相。此初答也。
应合说四。不说住故但说有三。
论。
然经说住异至异名住异。通伏难也。难云若
经不说住相何故彼经云住异相。通云经
说住异即是此中异别名也。引例可知。
论。若法令行至有为相中。释经不说住相
所以。于中有二。一为住相不令有情怖故
不说。二以住相滥无为故不说。此即初也。
如文可知。
论。又无为法至故经不说。
第二答也。如文可知。
论。有谓此经至
名住异相。此下大文第二答经不说也。即
是叙异说也。
论。何用如是总合说为。
问合说所以也。
论。住是有情至与吉祥
俱。答合说所以也。如文可知。
论。是故
定有四有为相。结也。
论。此生等相。已下半颂第二明随相也。此四
小相立名不同。或名随相随本相故。或名
小相对大相故。或名生生等生本生等
故。
论曰至四种本相。此释颂中此字。即
是此四本相也。正理释云。此中有言兼显
分别根品第二之三¶ 第 548c 页 T41-0548.png
定义。意显此有唯四非馀。此谓前说四种
本相 述曰。释此同此论。释有此论无。
论。生生等者至灭灭。此释本相所有随相。正
理论云。即是生之生生。乃至灭之灭灭。
论。诸行有为至由四随相。此释诸行有为。有
其二义。一法体生灭由四本相。二得有为
名由四本相。本相有为亦准此释 正理论
云。世尊何处说随相耶。岂不此经亦说随
相。谓生等相亦是有为故。生生等相亦起等
性故。契经既说有三有为之有为相。有为之
起亦可了知。尽及住异亦可了知。如何此中
不摄随相。又于诸相皆有亦言。故此经中
亦说随相。言有为之起亦可了知者。起即
本相生。亦表生生义。尽及住异亦可知言。
类起亦言应如理释。若不尔者何用亦言。
故契经中于无为法说尚无有起等可知。
此说意言诸无为法尚无生等本相可知。况
生生等随相可得。若不尔者应但说无起
等可知。不应言尚。又薄伽梵于契经中
说诸有为相复有相。故契经说色有起尽
此复应知亦有起尽。乃至广说。又契经说老
死生等。由此故知相复有相。
论。岂不
本相至展转无穷。此释有无穷.过。先问。后
答。此即问也。
论。无斯过失至功能别故。
答也。
论。何谓功能至或谓士用。释功
能也。作用是业用名。士用就喻以显。正理
论云。为亲缘用名曰功能。
论。四种本
相至一法有用。此释功能别也。
论。其义
云何。问也。
论。谓法生时至唯生本生。此
本相 述曰。释此同此论。释有此论无。
论。生生等者至灭灭。此释本相所有随相。正
理论云。即是生之生生。乃至灭之灭灭。
论。诸行有为至由四随相。此释诸行有为。有
其二义。一法体生灭由四本相。二得有为
名由四本相。本相有为亦准此释 正理论
云。世尊何处说随相耶。岂不此经亦说随
相。谓生等相亦是有为故。生生等相亦起等
性故。契经既说有三有为之有为相。有为之
起亦可了知。尽及住异亦可了知。如何此中
不摄随相。又于诸相皆有亦言。故此经中
亦说随相。言有为之起亦可了知者。起即
本相生。亦表生生义。尽及住异亦可知言。
类起亦言应如理释。若不尔者何用亦言。
故契经中于无为法说尚无有起等可知。
此说意言诸无为法尚无生等本相可知。况
生生等随相可得。若不尔者应但说无起
等可知。不应言尚。又薄伽梵于契经中
说诸有为相复有相。故契经说色有起尽
此复应知亦有起尽。乃至广说。又契经说老
死生等。由此故知相复有相。
论。岂不
本相至展转无穷。此释有无穷.过。先问。后
答。此即问也。
论。无斯过失至功能别故。
答也。
论。何谓功能至或谓士用。释功
能也。作用是业用名。士用就喻以显。正理
论云。为亲缘用名曰功能。
论。四种本
相至一法有用。此释功能别也。
论。其义
云何。问也。
论。谓法生时至唯生本生。此
分别根品第二之三¶ 第 549a 页 T41-0549.png
广答也。
论。谓如雌鸡至其力亦尔。此显
喻也。正理论云。生性既无异。功能何有别。
如受领纳性虽无异。而有差别损.益功
能。又本相.随相境有多少。如五识.意识境
有少多。
论。本相中住至随应亦尔。此后
三相准前释也。
论。是故生等至无无穷
失。此总结也。
论。经部师说至如所分别。
经部师宗四相无体。与大乘同。故作此商
略也。
论。所以者何。有部徵也。
论。
无定量故至證体实有。经部出所以也。既
无三量何得言有。正理论云。又此诸相岂
如瓶等有定现.比.或至教量證体假有。既
遮实有。故彼定应许生等相体是假有。第
三计有理必无故。
论。若尔何故至亦可
了知。有部救也。既经言有三有为之有为相。
即是属主之名。前是本法。后是其相。故知法
外别有四相。
论。天爱至义是所依。经
部答也。
论。何谓此经所说实义。有部问
也。
论。谓愚夫类至之有为相。自下经部
释也 于中有五。一明经说意。二明经不
说刹那四相。三释经重说有为相言。四叙
经部所立。五引教證。此文初也。
论。非
显诸行至亦可了知。第二明经所说非刹那
也。凡言相者表其体性令人了知。经言亦
可了知。明非不可知也。一刹那中生等四相
既不可知。定是非经所说。
论。然经重
说至表善非善。第三明经重说有为意也。
经言有为之有为相。前言示三相体。后言表
前三相是有为也。非是如有白鹭鸟处知
论。谓如雌鸡至其力亦尔。此显
喻也。正理论云。生性既无异。功能何有别。
如受领纳性虽无异。而有差别损.益功
能。又本相.随相境有多少。如五识.意识境
有少多。
论。本相中住至随应亦尔。此后
三相准前释也。
论。是故生等至无无穷
失。此总结也。
论。经部师说至如所分别。
经部师宗四相无体。与大乘同。故作此商
略也。
论。所以者何。有部徵也。
论。
无定量故至證体实有。经部出所以也。既
无三量何得言有。正理论云。又此诸相岂
如瓶等有定现.比.或至教量證体假有。既
遮实有。故彼定应许生等相体是假有。第
三计有理必无故。
论。若尔何故至亦可
了知。有部救也。既经言有三有为之有为相。
即是属主之名。前是本法。后是其相。故知法
外别有四相。
论。天爱至义是所依。经
部答也。
论。何谓此经所说实义。有部问
也。
论。谓愚夫类至之有为相。自下经部
释也 于中有五。一明经说意。二明经不
说刹那四相。三释经重说有为相言。四叙
经部所立。五引教證。此文初也。
论。非
显诸行至亦可了知。第二明经所说非刹那
也。凡言相者表其体性令人了知。经言亦
可了知。明非不可知也。一刹那中生等四相
既不可知。定是非经所说。
论。然经重
说至表善非善。第三明经重说有为意也。
经言有为之有为相。前言示三相体。后言表
前三相是有为也。非是如有白鹭鸟处知
分别根品第二之三¶ 第 549b 页 T41-0549.png
其水有。亦非欲表有为善.恶。如童女有发
细且长两臂过膝等是其善相。发粗臂烦
等是恶相。
论。诸行相续至名为住异。此
即第四述经部宗。此说一期三相是假非实。
非一刹那是实非假。
论。世尊依此至衰
异坏灭。已下第五引教證也 于中有五。
一引佛为难陀说经。二引三颂。三引本
论。四会本论。五即别立刹那四相是假非
实。此即初也。佛弟难陀性重欲染。欲染之
本为贪其受。佛令难陀观受生.住.异.灭。
难陀得道。佛于众中说难陀言。是善男子
善知受生。善知受住。及善知受衰.异坏.灭
准此经文。一类乐受初起名生。终尽名
灭。非一刹那观受之法通自.他身。亦不
得言现在之心不得观现在受。
论。故
说颂言至相续说住。第二引三颂證经部义
也。前二颂證一期四相非一刹那。后一颂破
有住想也。
论。由斯对法至名刹那法
性。此即第三引本论證。
论。虽发智论至
非一刹那。此第四会本论文也 言。一心者。
非一刹那名一心也。依众同分一相续心
说一心也。
论。又一一刹那至四相亦
成。第五别立刹那四相是假非实。于中有
二。一标宗。二问答。此即初也。
论。云何
得成。问也。
论。谓一一念至非无差别。答
也。谓一一念本无今有生。准此生在现世
同大乘也。即是法有名生有唯现故 有已
还无名灭。准此亦同大乘。法无名灭。至灭
相时法已过去 后后刹那嗣前前起名之
细且长两臂过膝等是其善相。发粗臂烦
等是恶相。
论。诸行相续至名为住异。此
即第四述经部宗。此说一期三相是假非实。
非一刹那是实非假。
论。世尊依此至衰
异坏灭。已下第五引教證也 于中有五。
一引佛为难陀说经。二引三颂。三引本
论。四会本论。五即别立刹那四相是假非
实。此即初也。佛弟难陀性重欲染。欲染之
本为贪其受。佛令难陀观受生.住.异.灭。
难陀得道。佛于众中说难陀言。是善男子
善知受生。善知受住。及善知受衰.异坏.灭
准此经文。一类乐受初起名生。终尽名
灭。非一刹那观受之法通自.他身。亦不
得言现在之心不得观现在受。
论。故
说颂言至相续说住。第二引三颂證经部义
也。前二颂證一期四相非一刹那。后一颂破
有住想也。
论。由斯对法至名刹那法
性。此即第三引本论證。
论。虽发智论至
非一刹那。此第四会本论文也 言。一心者。
非一刹那名一心也。依众同分一相续心
说一心也。
论。又一一刹那至四相亦
成。第五别立刹那四相是假非实。于中有
二。一标宗。二问答。此即初也。
论。云何
得成。问也。
论。谓一一念至非无差别。答
也。谓一一念本无今有生。准此生在现世
同大乘也。即是法有名生有唯现故 有已
还无名灭。准此亦同大乘。法无名灭。至灭
相时法已过去 后后刹那嗣前前起名之
分别根品第二之三¶ 第 549c 页 T41-0549.png
为住。此与大乘不同。成唯识云。住表此法
暂有用 嗣前前起者。以相续不断义名
为住也 即彼前后有差别故名为住异。
于前后念相似生时。前后相望非无差别。
此亦与大乘不同。成唯识云。异表此法非
凝然故。
论。彼差别相云何应知。有部问
也。如金刚等前后异相云何得知。
论。
谓金刚等至而见相似。经部答也。如金刚等
极坚之物。前后相同而有掷.未掷异。及强力
掷去速堕迟。弱力掷去迟堕速。时不同也。
虽有不同金刚本相前后相似。大种虽复
前后相似。转变差别其义亦成。亦馀诸行例
亦如是。相虽相似转变义成。
论。若尔
至应不遍有为。有部难也。最后声.光。及涅
槃时最后六处。既无后可异。应无住.异。有
部师难住.异相也。既无住.异。即汝所立住.
异二相不遍有为。
论。此不说住为有
为相。经部答也。我第三言住异相者。不欲
说住为有为相。但欲说异为有为相。
论。其义云何。有部徵也。
论。谓住之异至
无不遍失。经部答也。谓住之异故。若有住必
有异也。谓最后声.光等嗣前起故名住。此
即名住最后声.光异其前念名为住异。
即住名异故名住异也。非是待后刹那前
方名异。亦非待后刹那前方名住。理必应
然。只可后异前故名之为异。不可前异
于后名之为异。若异于前异由于自。若
异于后异乃由他。
论。然此经中至生
等别物。经部述经意也。即有为法本无今有
暂有用 嗣前前起者。以相续不断义名
为住也 即彼前后有差别故名为住异。
于前后念相似生时。前后相望非无差别。
此亦与大乘不同。成唯识云。异表此法非
凝然故。
论。彼差别相云何应知。有部问
也。如金刚等前后异相云何得知。
论。
谓金刚等至而见相似。经部答也。如金刚等
极坚之物。前后相同而有掷.未掷异。及强力
掷去速堕迟。弱力掷去迟堕速。时不同也。
虽有不同金刚本相前后相似。大种虽复
前后相似。转变差别其义亦成。亦馀诸行例
亦如是。相虽相似转变义成。
论。若尔
至应不遍有为。有部难也。最后声.光。及涅
槃时最后六处。既无后可异。应无住.异。有
部师难住.异相也。既无住.异。即汝所立住.
异二相不遍有为。
论。此不说住为有
为相。经部答也。我第三言住异相者。不欲
说住为有为相。但欲说异为有为相。
论。其义云何。有部徵也。
论。谓住之异至
无不遍失。经部答也。谓住之异故。若有住必
有异也。谓最后声.光等嗣前起故名住。此
即名住最后声.光异其前念名为住异。
即住名异故名住异也。非是待后刹那前
方名异。亦非待后刹那前方名住。理必应
然。只可后异前故名之为异。不可前异
于后名之为异。若异于前异由于自。若
异于后异乃由他。
论。然此经中至生
等别物。经部述经意也。即有为法本无今有
分别根品第二之三¶ 第 550a 页 T41-0550.png
名生。有已还无名灭。相续名住。即此前念
后念不同名异。已显有为之无常相。何用
离其所相别有生等。
论。云何所相法
即立为能相。有部难也。若说色等本无今有
等是有为相。即是所相立为能相。云何所相
法即立为能相。
论。如何大士相至理亦
应然。经部引例答也。既大士等相不异大
士等。故知有为之相不异有为。
论。虽
了有为至有生等实物。经部述经生等四相。
虽不离有为然不即彼。虽了有为色等自
性。而不能了先无今有生。今有后大灭。相
续之住相。差别之住异。仍未知彼体是有
为。故非色等即有为相。然非离彼色等生
有生等实物。
论。若离有为至复何非理。
有部却问。我立生等别有体性异其所相。
有何非理。
论。一法一时至许俱有故。
经部示非理也。一一法上同时具有生等
四相。即法生时应即灭等。同有体故。
论。此难不然至而不相违。有部通也。虽体俱
有用有前后。谓生作用令未生法生至现
在。现在已生。岂须生相。由此生时非即是
住.衰异.坏灭。
论。且应思择至有用无
用。经部难也。未来法体未得为有。即生等
相体亦非有。如何得说生相有用三相无
用。
论。设许至现在相。经部纵有未来
难也。生相有用时不得是未来。生相已用
时不得名现在。有部之宗约其作用辨三
世故。正理论云。谓有为法若能为因引摄
自果名为作用。若能为缘摄助异类是谓
后念不同名异。已显有为之无常相。何用
离其所相别有生等。
论。云何所相法
即立为能相。有部难也。若说色等本无今有
等是有为相。即是所相立为能相。云何所相
法即立为能相。
论。如何大士相至理亦
应然。经部引例答也。既大士等相不异大
士等。故知有为之相不异有为。
论。虽
了有为至有生等实物。经部述经生等四相。
虽不离有为然不即彼。虽了有为色等自
性。而不能了先无今有生。今有后大灭。相
续之住相。差别之住异。仍未知彼体是有
为。故非色等即有为相。然非离彼色等生
有生等实物。
论。若离有为至复何非理。
有部却问。我立生等别有体性异其所相。
有何非理。
论。一法一时至许俱有故。
经部示非理也。一一法上同时具有生等
四相。即法生时应即灭等。同有体故。
论。此难不然至而不相违。有部通也。虽体俱
有用有前后。谓生作用令未生法生至现
在。现在已生。岂须生相。由此生时非即是
住.衰异.坏灭。
论。且应思择至有用无
用。经部难也。未来法体未得为有。即生等
相体亦非有。如何得说生相有用三相无
用。
论。设许至现在相。经部纵有未来
难也。生相有用时不得是未来。生相已用
时不得名现在。有部之宗约其作用辨三
世故。正理论云。谓有为法若能为因引摄
自果名为作用。若能为缘摄助异类是谓
分别根品第二之三¶ 第 550b 页 T41-0550.png
功能如前已辨。一切现在皆能为因引摄
自果。非诸现在皆能为缘摄明异类。谓闇
中眼或有功能被损害者。便于眼识不能
为缘摄助令起。然其作用非闇所损。定能
为因引当眼故。由斯作用.功能有别。然
于同类相续果生有定不定。摄引势力名
为作用亦名功能。若于异类相续果生。但
能为缘摄助令起。此非作用但是功能
述曰。准婆沙问四大生等五因。为是因为
是缘。一说是因。一说是缘 准此论意因是
因缘。缘是增上。其因缘定有取果。取果作用
定在现在。其增上缘摄助异类。于中有取
果者。有非取果者。其取果者即是诸有为
法住现在世。于增上果皆有取果用。其未
来法.及生相法功能虽是摄助。而非是取.
与准正理论上下文。一切取果皆是现在。此
中说取自类果者据显说也。一切法体住
现在时。定能取果故无能障也。若因与果
及增上缘摄助诸法即容有被障。如因暗
障眼识不依根也。又馀一切有为住现在
时。皆能取其自果名为作用。无力能遮
不取果故。一切有为法住现在时。摄助异
类即不决定。有法力能遮彼功能不得起
故。如眼识等。此释自类果者。即因缘所取
皆是自类。
论。又住等三至为名坏灭。经
部宗难三相同时用也。
论。诸说住等至
刹那灭义。经部难也。若用前后。诸法生已经
住.时异.时灭时。三时既别。应三刹那时之
极少名刹那故。即违教说刹那灭义。
自果。非诸现在皆能为缘摄明异类。谓闇
中眼或有功能被损害者。便于眼识不能
为缘摄助令起。然其作用非闇所损。定能
为因引当眼故。由斯作用.功能有别。然
于同类相续果生有定不定。摄引势力名
为作用亦名功能。若于异类相续果生。但
能为缘摄助令起。此非作用但是功能
述曰。准婆沙问四大生等五因。为是因为
是缘。一说是因。一说是缘 准此论意因是
因缘。缘是增上。其因缘定有取果。取果作用
定在现在。其增上缘摄助异类。于中有取
果者。有非取果者。其取果者即是诸有为
法住现在世。于增上果皆有取果用。其未
来法.及生相法功能虽是摄助。而非是取.
与准正理论上下文。一切取果皆是现在。此
中说取自类果者据显说也。一切法体住
现在时。定能取果故无能障也。若因与果
及增上缘摄助诸法即容有被障。如因暗
障眼识不依根也。又馀一切有为住现在
时。皆能取其自果名为作用。无力能遮
不取果故。一切有为法住现在时。摄助异
类即不决定。有法力能遮彼功能不得起
故。如眼识等。此释自类果者。即因缘所取
皆是自类。
论。又住等三至为名坏灭。经
部宗难三相同时用也。
论。诸说住等至
刹那灭义。经部难也。若用前后。诸法生已经
住.时异.时灭时。三时既别。应三刹那时之
极少名刹那故。即违教说刹那灭义。
分别根品第二之三¶ 第 550c 页 T41-0550.png
论。若言至非异非灭。经部难。住先用过也。住
异.灭相同时而生。因何住相先馀二用。
论。若住力强至所衰坏耶又难。住力若强因
何被其异灭。并其本法俱遭衰坏。
论。
若言住相至令无再用。又遮难也。若言住相
同其生相不再用者理亦不同。法生不可
更生生相无其再生。法住可令更住。如何
住相不令再住。
论。又谁障住用至何
不于先用。又遮此住用暂有还无也。若异.灭
为障即力合强住应先住用。若力弱住故
于后用。即不合能障于住也。
论。又住
用息至更无所为。又遮难也。若住不由有
障暂用自息。即应法自然坏灭。何用异.灭
二相。
论。又应一法至理不应有。又纵
许有灭而破其异也。
论。所以者何。有
部徵也。所以一法不许有异。
论。异谓
前后至立异终不成。经部出所以也。若前一
法说异不成。无所异故。若后异前即非一
法。是故一法立异不成。正理论云。诸对法
者。于法自体差别用中立有异名非唯
自体。谓有为法于自体中。能引自果作用
名住。即此作用衰损名异。此住.及衰无容
自有。应有别法令住.令衰。此二之因即
住.异相。于斯正理何不忍欤 又云。非正
生位立有异名。作用尔时未衰损故。即由
此理立住.异名。此能衰损引果用故。由法
作用被衰损时方引自果。由因被损后果
生位渐劣前因。故果渐劣由因有异。此
果刹那复由俱起异相为缘令衰损故。复能
分别根品第二之三¶ 第 551a 页 T41-0551.png
为后果渐劣缘。如是一切有为相续。刹那
刹那令后后异。故前前念有异义成。此义既
成应为比量。谓见最后有差别故。前诸
刹那定有差别。若尔相续渐增长时应无异
相。不见异故。无斯过失。住相尔时由外
缘助。势力增强摧伏异故。
论。虽馀部
说。已下破正量部。彼执色法有二缘灭。一
内灭想。二外灭缘。心法唯内灭相。不待外
缘。刹那即灭 先破色。后破心法。
论。虽馀部说至有灭相为。初破色法待二
缘灭。既现见薪由火缘灭。如何更说别
有内灭。服写药痢岂是由天。
论。又心.心
所至不应正理。次破心。刹那灭不待外缘。
一法之上同时既有住.灭二相。应于一时
亦住.亦灭。相违同时不应正理。
论。故
依相续至善顺契经。经部师破他宗已结自
宗顺经合理。
论。若生在未来至何不俱生。已下半颂第三
明生相待因缘合方能生法。
论曰至
非皆顿起。就长行中有二。一释颂文述有
部义。二问答分别。此即初也。
论。若尔至
因缘力起。自此已下问答分别。此即经部师
问。
论。岂诸有法至而不可知。有部答也。
答中有三。一以细故虽有实体汝不知也。
二反难。若无生体。因何得有生觉。三反难。
若法外无生。如何得有第六转声 此即
初也。岂得以汝但见因缘不见生相。即
谓唯有因缘无生相也。岂诸有法皆汝所
知。此之生相虽现有体而不可知。以法性
刹那令后后异。故前前念有异义成。此义既
成应为比量。谓见最后有差别故。前诸
刹那定有差别。若尔相续渐增长时应无异
相。不见异故。无斯过失。住相尔时由外
缘助。势力增强摧伏异故。
论。虽馀部
说。已下破正量部。彼执色法有二缘灭。一
内灭想。二外灭缘。心法唯内灭相。不待外
缘。刹那即灭 先破色。后破心法。
论。虽馀部说至有灭相为。初破色法待二
缘灭。既现见薪由火缘灭。如何更说别
有内灭。服写药痢岂是由天。
论。又心.心
所至不应正理。次破心。刹那灭不待外缘。
一法之上同时既有住.灭二相。应于一时
亦住.亦灭。相违同时不应正理。
论。故
依相续至善顺契经。经部师破他宗已结自
宗顺经合理。
论。若生在未来至何不俱生。已下半颂第三
明生相待因缘合方能生法。
论曰至
非皆顿起。就长行中有二。一释颂文述有
部义。二问答分别。此即初也。
论。若尔至
因缘力起。自此已下问答分别。此即经部师
问。
论。岂诸有法至而不可知。有部答也。
答中有三。一以细故虽有实体汝不知也。
二反难。若无生体。因何得有生觉。三反难。
若法外无生。如何得有第六转声 此即
初也。岂得以汝但见因缘不见生相。即
谓唯有因缘无生相也。岂诸有法皆汝所
知。此之生相虽现有体而不可知。以法性
分别根品第二之三¶ 第 551b 页 T41-0551.png
幽微甚难知故。
论。生相若无应无生觉。
反难也。心法托境必不自起。生相若无应
无生觉。
论。又第六转至色之色言。反
难第六转也。若生异色。可得说言色之生
等。第六转声既名属主。非即一法。若于一
法有属主言。应有说言色之色等。
论。如责无生至随其所应。类释三相别有体
也。
论。若尔至有等别性。自下经部反难
通也 于中有二。一破生觉。二破属主。此
即初也。就初中有二。一就内法无破。二
同外道有破。为成空.无我觉法外应有
空.无我性。此就内法无破。谓无我观时观
一切法皆无有我。应于法外别立空.无
我性。若于法外无其空.无我性。如何得
有空.无我觉。既有空.无我觉。法外无空.
无我性故。唯有生觉。法外无生性 言。为
成一二至有等别性。同外道有破也。既有
生觉。即离法外别有生相。即应一.二觉。大.
小觉。各别。合.离。彼.此。有性等觉。应如外
道法外执有数.量.各别.合.离.彼.此.有等
别性。外道计如前述。
论。又为成立至言
何得成第二反难。破第六转。如文可知。
论。是故生等至无别实物。结成经部宗也。
论。为了诸行至随应当知。经部通经。离
法之外无别生等。经说第六转声。色之生
言。先法说后喻显。如文可知。
论。若行
离生相至何故不生有部难经部也。有为.无
为俱无生相。有为既生。无为何为不生。
论。诸行名生至何得言生。已下经部通也
论。生相若无应无生觉。
反难也。心法托境必不自起。生相若无应
无生觉。
论。又第六转至色之色言。反
难第六转也。若生异色。可得说言色之生
等。第六转声既名属主。非即一法。若于一
法有属主言。应有说言色之色等。
论。如责无生至随其所应。类释三相别有体
也。
论。若尔至有等别性。自下经部反难
通也 于中有二。一破生觉。二破属主。此
即初也。就初中有二。一就内法无破。二
同外道有破。为成空.无我觉法外应有
空.无我性。此就内法无破。谓无我观时观
一切法皆无有我。应于法外别立空.无
我性。若于法外无其空.无我性。如何得
有空.无我觉。既有空.无我觉。法外无空.
无我性故。唯有生觉。法外无生性 言。为
成一二至有等别性。同外道有破也。既有
生觉。即离法外别有生相。即应一.二觉。大.
小觉。各别。合.离。彼.此。有性等觉。应如外
道法外执有数.量.各别.合.离.彼.此.有等
别性。外道计如前述。
论。又为成立至言
何得成第二反难。破第六转。如文可知。
论。是故生等至无别实物。结成经部宗也。
论。为了诸行至随应当知。经部通经。离
法之外无别生等。经说第六转声。色之生
言。先法说后喻显。如文可知。
论。若行
离生相至何故不生有部难经部也。有为.无
为俱无生相。有为既生。无为何为不生。
论。诸行名生至何得言生。已下经部通也
分别根品第二之三¶ 第 551c 页 T41-0551.png
于中有三。一无为不得名生。二将有部
非一切法皆有生相例。三将有部一切有
为同有生相。因缘或有能无能例。此即初
也。本无今有可得名生。无为体常如何名
生。
论。又如法尔至皆可生。此第二也。
如汝有部唯有为有其生相。无为之法无其
生相。我经部宗亦尔。有为可生。无为不可
生也。
论。又如有为至一无生用。第三释
也。如汝有部一切有为皆有生相。而许因
缘望有为法于一有用。于一无用。即如
眼根于生眼识有用。于生耳识无用。我
经部有为.无为同无生相。而彼因缘望有
为有用。无为无用。馀文可解。
论。如是已辨至其义云何已下第七有半颂
明名.句.文身。
论曰至句身文身。释颂
等也。
论。应知此中至壹伊等字。会异
名也 名谓作想者。由于色等念色等名。
令于色等起色等想。名是想因名为作想。
此是因取果名说名为想。论既不言想谓
作名。不可释言从因受称。因取果名者。
即是名之异目。亦不可别为一释或是名之
异目 亦可名如作想诠法相状。义与
想同故名为想 梵云那(去声)摩此云名。是
归义。赴义。随义。趣义。谓随音声归赴于法
趣其自相。㘝有异求表呼专一即归之
义。由斯呼召能引自体 梵云僧若(日何反)
此云想。是能取像专执之义。或是共立契约
之义 梵云钵陀此云迹。如一象身有四
足迹。亦如一颂总四句成。今就义翻名之
非一切法皆有生相例。三将有部一切有
为同有生相。因缘或有能无能例。此即初
也。本无今有可得名生。无为体常如何名
生。
论。又如法尔至皆可生。此第二也。
如汝有部唯有为有其生相。无为之法无其
生相。我经部宗亦尔。有为可生。无为不可
生也。
论。又如有为至一无生用。第三释
也。如汝有部一切有为皆有生相。而许因
缘望有为法于一有用。于一无用。即如
眼根于生眼识有用。于生耳识无用。我
经部有为.无为同无生相。而彼因缘望有
为有用。无为无用。馀文可解。
论。如是已辨至其义云何已下第七有半颂
明名.句.文身。
论曰至句身文身。释颂
等也。
论。应知此中至壹伊等字。会异
名也 名谓作想者。由于色等念色等名。
令于色等起色等想。名是想因名为作想。
此是因取果名说名为想。论既不言想谓
作名。不可释言从因受称。因取果名者。
即是名之异目。亦不可别为一释或是名之
异目 亦可名如作想诠法相状。义与
想同故名为想 梵云那(去声)摩此云名。是
归义。赴义。随义。趣义。谓随音声归赴于法
趣其自相。㘝有异求表呼专一即归之
义。由斯呼召能引自体 梵云僧若(日何反)
此云想。是能取像专执之义。或是共立契约
之义 梵云钵陀此云迹。如一象身有四
足迹。亦如一颂总四句成。今就义翻名之
分别根品第二之三¶ 第 552a 页 T41-0552.png
竟义。如说诸行无常等章。直言诸行是名
非句。直言诸行义未究竟。更云无常方
成究竟。故名诠义究竟名之为章。如立蕴
章诠蕴究竟 若尔何故外典章.句义别
答诠义究竟名之为章。诠义之中有广有
狭。极狭名.句。广名为章。即于章中分其
二义。一句义。二章义。即句同章。故名为章
或能辨了业用德时相应差别者。如说善
能招爱果。刀能割物等。此是业用。寂灭为
乐此是德也。三无数劫此是时也。相应谓诠
诸法相随顺也。差别谓诠诸法义不同也。
或差别是其总义。即是对其自性名差别
也。如说诸行是其自性。无常是其差别。对
法论云。名诠自性。句诠差别。其义同也
梵云便杜那此云文。是能彰显义。西方俗
呼酱酢.盐.扇等物为便社那。以酱.酢.盐
等能显于味扇能显风故名便社那。旧译
为味误也。以文显故与名.句为依。故对
法云彼二所依是文。如绫.锦文由起于丝
显异馀处。即依此显安布以为龙.凤。又合
龙.凤以作锦窠。根本皆依文.丝显成。丝
如其声。文如其字。龙.凤如名。句如其窠。
壹.伊等字显在声上。即将此显能目自性
别更生名目差别义别更生句。此名.句皆
依于文。
论。岂不此字至亦书分名。此
问答分别也 岂不此字即是纸上屈曲色
名为字。问也 答云非为显书分色字制
造诸不相应字。但为显不相应字制造色
非句。直言诸行义未究竟。更云无常方
成究竟。故名诠义究竟名之为章。如立蕴
章诠蕴究竟 若尔何故外典章.句义别
答诠义究竟名之为章。诠义之中有广有
狭。极狭名.句。广名为章。即于章中分其
二义。一句义。二章义。即句同章。故名为章
或能辨了业用德时相应差别者。如说善
能招爱果。刀能割物等。此是业用。寂灭为
乐此是德也。三无数劫此是时也。相应谓诠
诸法相随顺也。差别谓诠诸法义不同也。
或差别是其总义。即是对其自性名差别
也。如说诸行是其自性。无常是其差别。对
法论云。名诠自性。句诠差别。其义同也
梵云便杜那此云文。是能彰显义。西方俗
呼酱酢.盐.扇等物为便社那。以酱.酢.盐
等能显于味扇能显风故名便社那。旧译
为味误也。以文显故与名.句为依。故对
法云彼二所依是文。如绫.锦文由起于丝
显异馀处。即依此显安布以为龙.凤。又合
龙.凤以作锦窠。根本皆依文.丝显成。丝
如其声。文如其字。龙.凤如名。句如其窠。
壹.伊等字显在声上。即将此显能目自性
别更生名目差别义别更生句。此名.句皆
依于文。
论。岂不此字至亦书分名。此
问答分别也 岂不此字即是纸上屈曲色
名为字。问也 答云非为显书分色字制
造诸不相应字。但为显不相应字制造色
分别根品第二之三¶ 第 552b 页 T41-0552.png
书字。依此色字记持不相应字。及将色字
传流异方及于后代。是故不相应诸字非
同书字。
论。云何名等身至迦祛伽等。
释名等身 云何名等身者。问也。梵云迦
耶此云身 谓想等总说已下答也。梵云
三木讫底此云总说。总说释身义也。即
是二三等名总说为身 梵云三摩婆曳此
云合集。总说即是合集。二三等名名合集
义。于合集义中说嗢遮界故。由合集义中
置嗢遮字界。后字缘助成总说义。即以总
说释于身也。二名为身。三名已上名为多
身也 此中名身。乃至。文身者谓迦祛伽等。
皆至三数释者。一不名身。二单名身。三名
已上皆多名身。至于多身不减三也。四.
五已上皆是多故。不须至四.五也 前释
文中。即以十二音中𧙃.阿.壹.伊释。今释
身中即以字体迦.祛.伽释者。欲显此二皆
得是文。故倚互明。
论。岂不此三至心
不相应行。已下问答分别。此即经部问也。
论。此三非以至即令了义。有部答也。
论。云何令了经部问也 论。谓语发名至
乃能令了。有部答也。正理论云。此中经主作
如是言。岂不此三语为性故用声为体色
自性摄。如何乃说为心不相应行。此责非
理。所以者何。由教及理知别有故。教谓经
云语力.文力。若文即语别说何为。又说应
持正法文句。又言依义不依于文。又说
伽他因谓阐陀文字。阐陀谓造颂分量语为
体。又契经言知法知义。法谓名等。义谓所
传流异方及于后代。是故不相应诸字非
同书字。
论。云何名等身至迦祛伽等。
释名等身 云何名等身者。问也。梵云迦
耶此云身 谓想等总说已下答也。梵云
三木讫底此云总说。总说释身义也。即
是二三等名总说为身 梵云三摩婆曳此
云合集。总说即是合集。二三等名名合集
义。于合集义中说嗢遮界故。由合集义中
置嗢遮字界。后字缘助成总说义。即以总
说释于身也。二名为身。三名已上名为多
身也 此中名身。乃至。文身者谓迦祛伽等。
皆至三数释者。一不名身。二单名身。三名
已上皆多名身。至于多身不减三也。四.
五已上皆是多故。不须至四.五也 前释
文中。即以十二音中𧙃.阿.壹.伊释。今释
身中即以字体迦.祛.伽释者。欲显此二皆
得是文。故倚互明。
论。岂不此三至心
不相应行。已下问答分别。此即经部问也。
论。此三非以至即令了义。有部答也。
论。云何令了经部问也 论。谓语发名至
乃能令了。有部答也。正理论云。此中经主作
如是言。岂不此三语为性故用声为体色
自性摄。如何乃说为心不相应行。此责非
理。所以者何。由教及理知别有故。教谓经
云语力.文力。若文即语别说何为。又说应
持正法文句。又言依义不依于文。又说
伽他因谓阐陀文字。阐陀谓造颂分量语为
体。又契经言知法知义。法谓名等。义谓所
分别根品第二之三¶ 第 552c 页 T41-0552.png
诠。又契经言文义巧妙。又言应以善说文
句读诵正法。恶说文句读诵正法义即难
解。又说如来获得希有名.句.文身。又说彼
彼胜.解文句甚为希有。由此等教證知别
有能诠诸义名.句.文身。犹加语声。实而非
假。理谓现见有时得声而不得字。有时得
字而不得声。故知体别。有时得声不得字
者。谓虽闻声而不了义。现见有人粗闻他
语而复审问汝何所言。此闻语声不了义
者。都由未达所发文故。如何乃执文不异
声。有时得字不得声者。谓不闻声而得
了义。现见有人不闻他语。睹唇等动知
其所说。此不闻声得了义者。都由了达所
发文故。由斯理證文必异声。又见世间隐
声诵咒。故知咒字异于咒声。又见世间有
二论者。言音相似一负一胜。此胜.负因必异
声有。又法与词二无碍解境界别故知字离
声。是故声者但是言音相无差别。其中屈曲
必依迦.遮.吒.多.波等。要由语声发起诸
字。诸字前后和合生名。此名既生即能显义。
由此展转而作是言。语能发名。名能显义。
故名.声异其理极成。应知此中声是能说。文
是所说。义谓非二。如是则为无乱建立。
论。非但音声至方摄语故。此是经部叙
自宗义。
论。何等音声令义可了。有部
问经部也。如我所释有名之声方能了义。
汝言即声了义。何等音声令义可了。
论。谓能说者至智者立瞿声。经部释也。于一
瞿声诠其九事。由共定量故能了义。
句读诵正法。恶说文句读诵正法义即难
解。又说如来获得希有名.句.文身。又说彼
彼胜.解文句甚为希有。由此等教證知别
有能诠诸义名.句.文身。犹加语声。实而非
假。理谓现见有时得声而不得字。有时得
字而不得声。故知体别。有时得声不得字
者。谓虽闻声而不了义。现见有人粗闻他
语而复审问汝何所言。此闻语声不了义
者。都由未达所发文故。如何乃执文不异
声。有时得字不得声者。谓不闻声而得
了义。现见有人不闻他语。睹唇等动知
其所说。此不闻声得了义者。都由了达所
发文故。由斯理證文必异声。又见世间隐
声诵咒。故知咒字异于咒声。又见世间有
二论者。言音相似一负一胜。此胜.负因必异
声有。又法与词二无碍解境界别故知字离
声。是故声者但是言音相无差别。其中屈曲
必依迦.遮.吒.多.波等。要由语声发起诸
字。诸字前后和合生名。此名既生即能显义。
由此展转而作是言。语能发名。名能显义。
故名.声异其理极成。应知此中声是能说。文
是所说。义谓非二。如是则为无乱建立。
论。非但音声至方摄语故。此是经部叙
自宗义。
论。何等音声令义可了。有部
问经部也。如我所释有名之声方能了义。
汝言即声了义。何等音声令义可了。
论。谓能说者至智者立瞿声。经部释也。于一
瞿声诠其九事。由共定量故能了义。
分别根品第二之三¶ 第 553a 页 T41-0553.png
论诸有执名至能诠定量。准声共立定量。名
亦如之。
论。若此句义至别有实名。自此
已下经部师难有别名也。但由假音声显
用已辨。因何计有离声实名。
论。又
未了此名至为由语生。经部定有部宗两
关进退难也。
论。若由语生至何待别
名。难语生名也。
论。若由语显至何待
别名。难声显名。
论。又诸念声至可由
语发。难无生理。一念之声未能诠表。多念
之声乃能呼召。故知多念之声乃有名也。前
后念声刹那已灭不可聚集。又不可说一
字之名分分渐生。进退徵难无其生理。如
何可说由语发耶。
论。云何待至能生
无表。有部反难经部成自义也。由多念表
色念念渐生入于过去。最后表刹那无表
方生。声生于名义亦准此。
论。若尔至
应能了义。经部难也。既唯最后声能生名者。
但闻最后声应能了义。何须要待前念之
声。
论。若作是执至不可集故。难异执
也。若语生文文复生名亦同前难。前后念
文不可集故。
论。语显名过应例如生。
前难语生名。复准难语显名也。生谓名由
声生。显谓名先有体但由语显。已上破有
部离语有名。自下破离语有文。
论。又
异语文至莫辨其相。诸明慧者现量知无
也。
论。又文由语至皆不应理。若生若显
二关破斥。准语于名生显之过也 正理
论云。此难违害自所禀宗。彼说去来皆无
自体。声前后念不可顿生。如何成文成名
分别根品第二之三¶ 第 553b 页 T41-0553.png
成句。若前前念传传相资最后刹那成文.
名.句。但闻最后应了义成。又无相资去.
来无故。既恒一念如何相资。既无相资前
后相似后如初念应不能诠。闻后如初应
不了义。故彼所执前后相资声即能诠理不
成立。我宗三世皆有非无。故后待前能生
名等。虽最后念名等方生。而但闻彼不能
了义。由不具闻。如先共立名等契约能
发声故。然闻一声亦有了者由串习故。
依此比馀。故经主言破彼非此。
论。又
若有执至而不应许。破异计也。若名与所
诠义俱时而生。由如生相与义俱生者。即
有三过。一名在现在义在过.未。二子名与
子俱生。父母不合随意立名。三无为无生
应无有名。
论。然世尊说至安布差别。
通有部难。难云。若谓离声无别名者。因
何经说颂依于名。答云。即声安布假说为
名。
论。执有实物至及心次第。总非有
部别立实名。如树等行离树无行。心之次
第离心无体。名亦如是。离声无体。
论。或唯应执至便为无用。经部纵文破有
名也。
论。毗婆沙师至所能了故。此迷
有部宗也。正理论云。毗婆沙说名.句.文三
各有三种。名三种者谓名.名身.多名身。句.
文亦尔。名有多位谓一字生。或二字生。或多
字生。一字生者说一字时但可有名。说二
字时即谓名身。或作是说。说三字时即谓
多名身。或作是说说四字时方谓多名身。
二字生者说二字时但可有名。说四字时
名.句。但闻最后应了义成。又无相资去.
来无故。既恒一念如何相资。既无相资前
后相似后如初念应不能诠。闻后如初应
不了义。故彼所执前后相资声即能诠理不
成立。我宗三世皆有非无。故后待前能生
名等。虽最后念名等方生。而但闻彼不能
了义。由不具闻。如先共立名等契约能
发声故。然闻一声亦有了者由串习故。
依此比馀。故经主言破彼非此。
论。又
若有执至而不应许。破异计也。若名与所
诠义俱时而生。由如生相与义俱生者。即
有三过。一名在现在义在过.未。二子名与
子俱生。父母不合随意立名。三无为无生
应无有名。
论。然世尊说至安布差别。
通有部难。难云。若谓离声无别名者。因
何经说颂依于名。答云。即声安布假说为
名。
论。执有实物至及心次第。总非有
部别立实名。如树等行离树无行。心之次
第离心无体。名亦如是。离声无体。
论。或唯应执至便为无用。经部纵文破有
名也。
论。毗婆沙师至所能了故。此迷
有部宗也。正理论云。毗婆沙说名.句.文三
各有三种。名三种者谓名.名身.多名身。句.
文亦尔。名有多位谓一字生。或二字生。或多
字生。一字生者说一字时但可有名。说二
字时即谓名身。或作是说。说三字时即谓
多名身。或作是说说四字时方谓多名身。
二字生者说二字时但可有名。说四字时
分别根品第二之三¶ 第 553c 页 T41-0553.png
即谓名身。或作是说。说六字时即谓多名
身。或作是说。说八字时方谓多名身。多字
生中三字生者。说三字时但可有名。说六
字时即谓名身。或作是说。说九字时即谓
多名身。或作是说。说十二字时方谓多名
身。此为门故馀多字生名身.多身如理应
说。句亦多位。谓处中句初句后句短句长句。
若八字生名处中句。不长不短故。谓处中
三十二字生于四句。如是四句成室路迦。
经.论文章多依此数。若六字已上生名初
句。二十六字以下生名后句。若减六字
生名短句。过二十六字生名长句。且依处
中句辨三种。说八字时但可有句。说十
六字时即谓句身。或作是说。说二十四字
时即谓多句身。或作是说。说三十二字时
方谓多句身。文即字故唯有一位。说一字
时但可有文。说二字时即谓文身。或作是
说说三字时即谓多文身。或作是说。说四
字时方谓多文身。由此理故应作是说。
说一字时。有名。无名身。无多名身。无句
无句身无多句身。有文。无文身。无多文
身。说二字时有名有名身。无多名身。无
句等三。有文有文身。无多文身。说四字
时。有名等三。无句等三。有文等三。说八
字时。有名等三有句无句身无多句身。
有文等三。说十六字时。有名等三有句
有句身。无多句身。有文等三。说三十二字
时。名.句.文三各具三种。由此为门馀如理
说 准上论文多念声生一文。前念声无
身。或作是说。说八字时方谓多名身。多字
生中三字生者。说三字时但可有名。说六
字时即谓名身。或作是说。说九字时即谓
多名身。或作是说。说十二字时方谓多名
身。此为门故馀多字生名身.多身如理应
说。句亦多位。谓处中句初句后句短句长句。
若八字生名处中句。不长不短故。谓处中
三十二字生于四句。如是四句成室路迦。
经.论文章多依此数。若六字已上生名初
句。二十六字以下生名后句。若减六字
生名短句。过二十六字生名长句。且依处
中句辨三种。说八字时但可有句。说十
六字时即谓句身。或作是说。说二十四字
时即谓多句身。或作是说。说三十二字时
方谓多句身。文即字故唯有一位。说一字
时但可有文。说二字时即谓文身。或作是
说说三字时即谓多文身。或作是说。说四
字时方谓多文身。由此理故应作是说。
说一字时。有名。无名身。无多名身。无句
无句身无多句身。有文。无文身。无多文
身。说二字时有名有名身。无多名身。无
句等三。有文有文身。无多文身。说四字
时。有名等三。无句等三。有文等三。说八
字时。有名等三有句无句身无多句身。
有文等三。说十六字时。有名等三有句
有句身。无多句身。有文等三。说三十二字
时。名.句.文三各具三种。由此为门馀如理
说 准上论文多念声生一文。前念声无
分别根品第二之三¶ 第 554a 页 T41-0554.png
文 一文生一名.及一字句者。即一念声
三法同起。谓文.名.句。若二字名已去于前
念文未有名.句。至其后字成名.句位方
有名.句。多文生一名多名成一句者。
非一一念声皆有文一一文皆有名。一一名
皆有句。然有一字生名。容有一字一名.一
句。或无一字句。句必须二字。其二字已上
生名者皆于第二字等方有二字名生
若二字乃至多字生名者于前字即得生
解。此由闻者串习于前解义。非谓于前
位中有二字名等于先已生。如言诸行二
字名。于中有二。一二一字名。二一二字名。
馀例准此。所以如是如说二字名时。一人
闻诸。一人闻行。各生一解故。若闻一兼二
即是串习。若作此释。善顺名之极少谓一
字也。又如说诸行无常等句。诸行是自性。
无常是差别。名诠自性。句诠差别。无常二
字或有名起或无名起。义则未定。如说无
常可厌。无常即是自性。可厌即是差别。此
无常二字理合有名。若为差别即无名起。
如实说者若为自性。若为差别。皆悉有名。
如人说诸行无常句。有人唯闻无字。或唯
闻常字。或闻无.常二字。或具闻四字。若唯
闻无字者谓唯说无。若闻常字者谓唯
说常。若合闻者谓诠无常。然此无常未属
何法。故知此上所闻皆不了句。若有闻说
诸行无常。此方了句。知此无常诸行差别
故。以此准知。诸行无常四字之边。一一皆
有一字名也。于中若至二字亦有二字名
三法同起。谓文.名.句。若二字名已去于前
念文未有名.句。至其后字成名.句位方
有名.句。多文生一名多名成一句者。
非一一念声皆有文一一文皆有名。一一名
皆有句。然有一字生名。容有一字一名.一
句。或无一字句。句必须二字。其二字已上
生名者皆于第二字等方有二字名生
若二字乃至多字生名者于前字即得生
解。此由闻者串习于前解义。非谓于前
位中有二字名等于先已生。如言诸行二
字名。于中有二。一二一字名。二一二字名。
馀例准此。所以如是如说二字名时。一人
闻诸。一人闻行。各生一解故。若闻一兼二
即是串习。若作此释。善顺名之极少谓一
字也。又如说诸行无常等句。诸行是自性。
无常是差别。名诠自性。句诠差别。无常二
字或有名起或无名起。义则未定。如说无
常可厌。无常即是自性。可厌即是差别。此
无常二字理合有名。若为差别即无名起。
如实说者若为自性。若为差别。皆悉有名。
如人说诸行无常句。有人唯闻无字。或唯
闻常字。或闻无.常二字。或具闻四字。若唯
闻无字者谓唯说无。若闻常字者谓唯
说常。若合闻者谓诠无常。然此无常未属
何法。故知此上所闻皆不了句。若有闻说
诸行无常。此方了句。知此无常诸行差别
故。以此准知。诸行无常四字之边。一一皆
有一字名也。于中若至二字亦有二字名
分别根品第二之三¶ 第 554b 页 T41-0554.png
也。至第三字有一字名及三字句。如有但
闻诸行无三字。此即谓诠诸行无也。诸行
为自性。无为差别。至第四字有一字名。及
二字名。及三字名。及三.四字句也。于中加.
减如理应思 又释所以四字名等有一字
名。发语远加行心多缘此故。如说诸行两
字。必须先缘诠诸诠行一一别名。方可合
成二字名故 正理.婆沙说名.句.文各有
三种。一名。二名身。三多名身。句.文亦尔。名
有多位有一字生有二字生有多字生。婆
沙名有六位。有一字.二字.四字.八字.十六
字.三十二字。准此论据位相倍及极一颂。
作如是说。然实以论非无三字.五字.七
字.九字等生名之者。上引论云一字生名.
二字生名.多字生名。多字生名者。或三字已
上生名皆多字名。以西方语法。说二名身
有合集义故。说三已上皆名多故。或说
四字已上名多字生也。倍二字故。一字
生名者。说一字时但名名。说二字时有
名身也。多名身有二释。或作是说。说三
字时即谓多名身。或作是说。说四字时
即谓多名身 有人云。问多名身中。一
云说三字时名多名身。一云说四字时
名多名身。其义云何。解云三字生名名多
名身者。第一.第二字为一身。第一.第三
字复为一身。第二.第三字复为一身。依声
明法言三已去方说为多。若四字生名名
多名身者。邻次相合即为三身名多名身。
又解但约名多故名多名身。不约多身。又
闻诸行无三字。此即谓诠诸行无也。诸行
为自性。无为差别。至第四字有一字名。及
二字名。及三字名。及三.四字句也。于中加.
减如理应思 又释所以四字名等有一字
名。发语远加行心多缘此故。如说诸行两
字。必须先缘诠诸诠行一一别名。方可合
成二字名故 正理.婆沙说名.句.文各有
三种。一名。二名身。三多名身。句.文亦尔。名
有多位有一字生有二字生有多字生。婆
沙名有六位。有一字.二字.四字.八字.十六
字.三十二字。准此论据位相倍及极一颂。
作如是说。然实以论非无三字.五字.七
字.九字等生名之者。上引论云一字生名.
二字生名.多字生名。多字生名者。或三字已
上生名皆多字名。以西方语法。说二名身
有合集义故。说三已上皆名多故。或说
四字已上名多字生也。倍二字故。一字
生名者。说一字时但名名。说二字时有
名身也。多名身有二释。或作是说。说三
字时即谓多名身。或作是说。说四字时
即谓多名身 有人云。问多名身中。一
云说三字时名多名身。一云说四字时
名多名身。其义云何。解云三字生名名多
名身者。第一.第二字为一身。第一.第三
字复为一身。第二.第三字复为一身。依声
明法言三已去方说为多。若四字生名名
多名身者。邻次相合即为三身名多名身。
又解但约名多故名多名身。不约多身。又
分别根品第二之三¶ 第 554c 页 T41-0554.png
解身上加身名多名身 准上三释自相
牟楯。但遍说而已不能是非。何者准论
所明。但说名.句.文三各有三位。谓一.二.
多。一以名一故不成身。二以名二故成
身也。第三亦合以名多故名多名身。因何
说一二之位即是名之一二。第三多位因何
其数即说是身。若于此中以身多故名多
名身。即是第三说其身数。于中亦合说身
及身身。依第二解四字生多邻次相对应名
身身 又自引声明说三已上方得名多。
因何复说身上加身名为多身。若尔三字
生者次第相合亦有二身。是身上加身。应
亦得名多名身也。虽一解但约名多故名
多名身。既不得所由。即是如虫食木 此
中所说。一.二.多三皆约名说。不据身论。
婆沙更有明文。应捡录之 又牒文云。三
字生名名多名身者。谬。三字生名者唯有
一三字名故。此中两说不同。一据成多即
名多身。谓三已上。二据位相倍。谓四名
已上倍于前也。兼依二释义皆无违。故
论双举。然唯有字.名.句体而无颂体者。其
字.名.句。五趣.诸方愚.智不同。但能语者皆
声发文。依文有名。依名有句。皆能说自
性.差别。故。皆令解自性.差别。故其颂唯是
文者能作。只是安布其文乃至名.句。更无
别物 问如说一名.一字。对诸方名各生
异解。为有多名。为有一名为有一字。为
有多字 答字唯是一诸方通用更无差
别。名即不同。若为此方语唯有此方名无
牟楯。但遍说而已不能是非。何者准论
所明。但说名.句.文三各有三位。谓一.二.
多。一以名一故不成身。二以名二故成
身也。第三亦合以名多故名多名身。因何
说一二之位即是名之一二。第三多位因何
其数即说是身。若于此中以身多故名多
名身。即是第三说其身数。于中亦合说身
及身身。依第二解四字生多邻次相对应名
身身 又自引声明说三已上方得名多。
因何复说身上加身名为多身。若尔三字
生者次第相合亦有二身。是身上加身。应
亦得名多名身也。虽一解但约名多故名
多名身。既不得所由。即是如虫食木 此
中所说。一.二.多三皆约名说。不据身论。
婆沙更有明文。应捡录之 又牒文云。三
字生名名多名身者。谬。三字生名者唯有
一三字名故。此中两说不同。一据成多即
名多身。谓三已上。二据位相倍。谓四名
已上倍于前也。兼依二释义皆无违。故
论双举。然唯有字.名.句体而无颂体者。其
字.名.句。五趣.诸方愚.智不同。但能语者皆
声发文。依文有名。依名有句。皆能说自
性.差别。故。皆令解自性.差别。故其颂唯是
文者能作。只是安布其文乃至名.句。更无
别物 问如说一名.一字。对诸方名各生
异解。为有多名。为有一名为有一字。为
有多字 答字唯是一诸方通用更无差
别。名即不同。若为此方语唯有此方名无
分别根品第二之三¶ 第 555a 页 T41-0555.png
诸方名。所以知然。若不尔者。即应唯说一
字生名应有多名。论既不说多名。故知唯
有一名。又当发语远方便心唯缘一方名
故 问若尔何故生其多解 答此如丝竹
之声亦生名解似而非实。
论。此名身等至此皆应辨。已下半颂第二义
门分别。
论曰至然不可说。第一界地门也。
于中有二。一云唯欲.色界。一云通无色界。
然不可说。二说之中前说为正。就前说中
有其二说。一云唯随语系。谓唯二地。谓欲界.
初定。二云随身系。谓通五地。谓欲.四禅。旧
婆沙有四说两重评文。初二说一云随语。一
云随身。评取随语。后两说一云欲.色界。二
云通无色。评取前说。深法师云。一论不
可有二评故。随语系者是后评。但说不
许无色有名。非是欲许随身系也。法师
此释深有理趣 准正理论等解名.句.文.
身。皆依声有文。依文有名。又此论云有情
名声谓语表业。故知馀声无有名也。所依语
业既唯二地。如何能依之名通于五地。若谓
正理等论双举二故则容两是。亦不应理。
此论亦举无色界名而不是非。岂亦兼取。
故知名随语系义决定也 问若尔何故但法
无碍解通其五地。而无论文说唯二地
答准论所说。名系地中即叙二说。法无碍解
系地之中即唯说通五地。故知法无碍解据
能缘说。若随语.随身。皆容五地心能缘故。
由此无文叙二说也。法无碍解是了法慧。
如何即令与所解名定同地也。词无碍解
字生名应有多名。论既不说多名。故知唯
有一名。又当发语远方便心唯缘一方名
故 问若尔何故生其多解 答此如丝竹
之声亦生名解似而非实。
论。此名身等至此皆应辨。已下半颂第二义
门分别。
论曰至然不可说。第一界地门也。
于中有二。一云唯欲.色界。一云通无色界。
然不可说。二说之中前说为正。就前说中
有其二说。一云唯随语系。谓唯二地。谓欲界.
初定。二云随身系。谓通五地。谓欲.四禅。旧
婆沙有四说两重评文。初二说一云随语。一
云随身。评取随语。后两说一云欲.色界。二
云通无色。评取前说。深法师云。一论不
可有二评故。随语系者是后评。但说不
许无色有名。非是欲许随身系也。法师
此释深有理趣 准正理论等解名.句.文.
身。皆依声有文。依文有名。又此论云有情
名声谓语表业。故知馀声无有名也。所依语
业既唯二地。如何能依之名通于五地。若谓
正理等论双举二故则容两是。亦不应理。
此论亦举无色界名而不是非。岂亦兼取。
故知名随语系义决定也 问若尔何故但法
无碍解通其五地。而无论文说唯二地
答准论所说。名系地中即叙二说。法无碍解
系地之中即唯说通五地。故知法无碍解据
能缘说。若随语.随身。皆容五地心能缘故。
由此无文叙二说也。法无碍解是了法慧。
如何即令与所解名定同地也。词无碍解
分别根品第二之三¶ 第 555b 页 T41-0555.png
是其能作诸方语慧。由此唯于发语地有
不通馀地 有人自作问答云。问发语通
果心不缘三界。如何名等能诠三界。解云
虽发语通果心不缘三界。然通果加行远能
发心能缘三界故。所发名能诠三界 详
此问答未达一切发语心也。一切近因等
起发业之心。皆缘色声为境。因何偏问通
果心也。加行之中有缘其名。未必定缘所
诠义也。如多人不识摩尼宝等。岂不得有
此宝与名。
论。又名身等至非所显义。
第二情.非情分别也。婆沙五十云。问谁成
就名等。为能说者。为所说耶。设尔何失。若
能说者则阿罗汉应成染污法等。以阿罗汉
等亦说染污法故。若所说者则外事.无为亦
应成就名等。以彼亦是所说法故 答唯
能说者成就名等 问若尔后难善通。前难
云何通 答阿罗汉等虽成就染污等名。而
不成就染污等法。以染污等名皆是无覆无
记法故。十五又云。问名等为善.不善.无记
耶。答无记。非造业者故思起故。如四大种。
已上论文 然发业时近因等起唯缘于声。
远因等起亦通缘名。不从远因判性。馀处
说业.心二缘名者。据远而说。
论。又名
身等唯是等流。第三五类分别。非色法故
非是长养。随欲生故非是异熟。是有为故
非实。从同类因生故非是刹那是等流性。
论。又唯无覆无记性摄。第四三性分别
门。
论。如上所说。已下一颂大门第二。总释馀
不通馀地 有人自作问答云。问发语通
果心不缘三界。如何名等能诠三界。解云
虽发语通果心不缘三界。然通果加行远能
发心能缘三界故。所发名能诠三界 详
此问答未达一切发语心也。一切近因等
起发业之心。皆缘色声为境。因何偏问通
果心也。加行之中有缘其名。未必定缘所
诠义也。如多人不识摩尼宝等。岂不得有
此宝与名。
论。又名身等至非所显义。
第二情.非情分别也。婆沙五十云。问谁成
就名等。为能说者。为所说耶。设尔何失。若
能说者则阿罗汉应成染污法等。以阿罗汉
等亦说染污法故。若所说者则外事.无为亦
应成就名等。以彼亦是所说法故 答唯
能说者成就名等 问若尔后难善通。前难
云何通 答阿罗汉等虽成就染污等名。而
不成就染污等法。以染污等名皆是无覆无
记法故。十五又云。问名等为善.不善.无记
耶。答无记。非造业者故思起故。如四大种。
已上论文 然发业时近因等起唯缘于声。
远因等起亦通缘名。不从远因判性。馀处
说业.心二缘名者。据远而说。
论。又名
身等唯是等流。第三五类分别。非色法故
非是长养。随欲生故非是异熟。是有为故
非实。从同类因生故非是刹那是等流性。
论。又唯无覆无记性摄。第四三性分别
门。
论。如上所说。已下一颂大门第二。总释馀
分别根品第二之三¶ 第 555c 页 T41-0555.png
义。
论曰。至无覆无记。释颂第一句也。
如文可解。
论。并无色言至类通二义。
释颂第二句也。上句说一分同。下句说一
分异。名身等。界唯欲.色。类唯等流。同分。界
即通三。类通于二。是谓异也。正理论云。
云何异熟。谓地狱等.及卵生等。趣.生同分。
云何等流。谓界.地.处.种性.族类.沙门.梵志.
学.无学等所有同分。有馀师说诸同分中有
先业所引生者。是异熟同分。现在加行起是
等流同分。
论。得及诸相至非异熟等。释
下两句。如文可解。
论。已说如是至随应
准知。已下指当。如文了知。
俱舍论疏卷第五
保延三年十月十日朝点了依维摩会□
角寿 一交了
论曰。至无覆无记。释颂第一句也。
如文可解。
论。并无色言至类通二义。
释颂第二句也。上句说一分同。下句说一
分异。名身等。界唯欲.色。类唯等流。同分。界
即通三。类通于二。是谓异也。正理论云。
云何异熟。谓地狱等.及卵生等。趣.生同分。
云何等流。谓界.地.处.种性.族类.沙门.梵志.
学.无学等所有同分。有馀师说诸同分中有
先业所引生者。是异熟同分。现在加行起是
等流同分。
论。得及诸相至非异熟等。释
下两句。如文可解。
论。已说如是至随应
准知。已下指当。如文了知。
俱舍论疏卷第五
保延三年十月十日朝点了依维摩会□
角寿 一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