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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根品第二之二¶ 第 70a 页
俱舍论记卷第四
沙门释光述
* 分别根品第二之二
今应思择至决定俱生者。此下当品大文第
二明俱生法。即约俱生辨用。就中。一正
明俱起。二广辨差别 就初门中。一明色
法俱生。二明四品同起 此下第一明色法
俱生。将明问起 就中。一问。二答。此即问
也 今应思择。一切有为如体相不同。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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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各各别异而生。为有诸法决定俱生
又解总为一问。一切有为如体相不同。其生
亦各异。于此异体别生有为法中。为有诸
法决定俱生 有定俱生至此中不说者。就
答中。一总答。二别明。此即总答 必有诸行
决定俱生。总说诸法略有五品。所以不说
无为。此品明诸法用。所以但明前四品法。
就中。色.心界品广明。更不别显但辨但
生。心所.不相应前来不说。此品广明。且
辨俱生。
今先辨色至十事有馀根者。此
即别答。明色俱生。一切诸色略有二种。一
是极微聚即五根五境。二非极微聚即无表
色。此中且辨极微聚也。微聚是假。假必依
实。实有多小不同。是即约假聚明有实
数也。
论曰至随一不减者。就长行中。
一释颂文。二便明上界。三问答分别。四止
诤论 就释颂文中。一正释。二释外难。此
下正释。即释上两句。于欲界中色聚极细。
无声无根。外山.河等犹八俱生随一不减。
立微聚名。为显更无细于此者 言微
聚者。显细少聚。谓色聚中极少细聚名为
微聚。即微是聚也。非是极微名为微聚。又
正理第十云。如是众微展转和合。定不离者
说为微聚(彼论微之聚故名为微聚。各据一义。亦不相违)应知。微有
二种。一色聚微。即极少八事俱生不可减
也。此论据斯说。二极微微。即色极少更不
可分。正理据此说。
云何八事者。问。
谓四大种至色香味触者。答。数可知。
无声有根至处各别故者。释下两句。若内无
又解总为一问。一切有为如体相不同。其生
亦各异。于此异体别生有为法中。为有诸
法决定俱生 有定俱生至此中不说者。就
答中。一总答。二别明。此即总答 必有诸行
决定俱生。总说诸法略有五品。所以不说
无为。此品明诸法用。所以但明前四品法。
就中。色.心界品广明。更不别显但辨但
生。心所.不相应前来不说。此品广明。且
辨俱生。
今先辨色至十事有馀根者。此
即别答。明色俱生。一切诸色略有二种。一
是极微聚即五根五境。二非极微聚即无表
色。此中且辨极微聚也。微聚是假。假必依
实。实有多小不同。是即约假聚明有实
数也。
论曰至随一不减者。就长行中。
一释颂文。二便明上界。三问答分别。四止
诤论 就释颂文中。一正释。二释外难。此
下正释。即释上两句。于欲界中色聚极细。
无声无根。外山.河等犹八俱生随一不减。
立微聚名。为显更无细于此者 言微
聚者。显细少聚。谓色聚中极少细聚名为
微聚。即微是聚也。非是极微名为微聚。又
正理第十云。如是众微展转和合。定不离者
说为微聚(彼论微之聚故名为微聚。各据一义。亦不相违)应知。微有
二种。一色聚微。即极少八事俱生不可减
也。此论据斯说。二极微微。即色极少更不
可分。正理据此说。
云何八事者。问。
谓四大种至色香味触者。答。数可知。
无声有根至处各别故者。释下两句。若内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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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有根。诸极微聚有身根聚九事俱生。八
事如前外无声处身为第九。有馀眼.耳.
鼻.舌根聚十事俱生。九事如前有身根处
加眼等一。眼.耳.鼻.舌必不离身依身转
故。显定有身。眼等四根展转相望处各别
故。显非同聚。
于前诸聚至大种因起
者。此别显加。于前八.九.十等诸聚。若有声
生八增至九。九增至十。十增至十一。
以有声处下通伏难。伏难意云。外声相显
此即可知。内有根处何得有声。故今通言
以有声处不离根生。谓有执受大种因起。
此即正显不离根声 又解内声相隐所
以偏明。外声相显故不别说 又解不说外
声影显可知 问于内身中声若新加至
十.十一。何故发智论云若成就身定成就
色.声触。又云。身.色.声.触界。欲色界成就。
无色界不成就。准彼论文。内有情身恒成就
声。如何此论说声新加 解云声在内身
虽定成就相续不断。非能总遍一切身分。
发智言成据一身中相续不断。此论言无
据身一分不发声处。各据一义并不相违。
故婆沙九十云。身.色.声.触界。欲.色界成就。
无色界不成就者。问身.色.触界可尔。声界
云何恒时成就。有作是说。大种合离必生声
界。有情若在欲色界中。大种恒有故常发
声。评曰。彼不应作是说。若四大种必恒
生声。此所生声何大种造。若即此造。应多
有对色一四大种生。若说馀造。馀四大种复
必生声。如是展转有无穷过。应作是说。
事如前外无声处身为第九。有馀眼.耳.
鼻.舌根聚十事俱生。九事如前有身根处
加眼等一。眼.耳.鼻.舌必不离身依身转
故。显定有身。眼等四根展转相望处各别
故。显非同聚。
于前诸聚至大种因起
者。此别显加。于前八.九.十等诸聚。若有声
生八增至九。九增至十。十增至十一。
以有声处下通伏难。伏难意云。外声相显
此即可知。内有根处何得有声。故今通言
以有声处不离根生。谓有执受大种因起。
此即正显不离根声 又解内声相隐所
以偏明。外声相显故不别说 又解不说外
声影显可知 问于内身中声若新加至
十.十一。何故发智论云若成就身定成就
色.声触。又云。身.色.声.触界。欲色界成就。
无色界不成就。准彼论文。内有情身恒成就
声。如何此论说声新加 解云声在内身
虽定成就相续不断。非能总遍一切身分。
发智言成据一身中相续不断。此论言无
据身一分不发声处。各据一义并不相违。
故婆沙九十云。身.色.声.触界。欲.色界成就。
无色界不成就者。问身.色.触界可尔。声界
云何恒时成就。有作是说。大种合离必生声
界。有情若在欲色界中。大种恒有故常发
声。评曰。彼不应作是说。若四大种必恒
生声。此所生声何大种造。若即此造。应多
有对色一四大种生。若说馀造。馀四大种复
必生声。如是展转有无穷过。应作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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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欲.色界有情身中多四大种在一身内。
有相击者便发生声。不相击者即无声
起。虽一身中必有声界。非诸身分皆悉遍
发声(已上论文)有古德说。身中遍能发声。其声
微小。论说无声。无粗大声。此解不然。微
聚据体不论小大。此解稍疏。声若遍身还
同婆沙评家所破 问旧婆沙一师云。一切
四大必不离色.声。一切欲界色必不离香
味。又一师云。一切四大不必有色.声。一切
欲界色不必有香.味。又于此二说何者为
正。此论复同何说 念法师解云。两师并
非正义。各取少分方可为正。应言一切
四大必不离色。不必有声。一切欲界色必
不离香.味。故杂心云。极微在四根十种。
应当知身根九。馀八。谓是有香味地 念法
师意以杂心不说有声。明知此声非恒成
就 泰法师解云。念法师若作斯释。此大谬
也。发智云谁成就声持。答曰欲.色界 又杂
心云。无想众生十八性 声既恒成就。故知
婆沙初师一切四大必不离色.声一切欲界
色必不离香.味是其正义。然杂心.俱舍颂
不说声者。以声因大种相击故生。非如
色等恒时有故。故俱舍别加。杂心略而不
说。泰法师意说声既恒成。明知一切四大必
不离声 今详二德互有是非。念法师解
两师俱是不正。各取少分。应言一切四大
必不离色。不必有声。一切欲界色必不
离香.味。此即是。若言非恒成就声。此即
非。以诸论说声定成就故。泰法师解若言
有相击者便发生声。不相击者即无声
起。虽一身中必有声界。非诸身分皆悉遍
发声(已上论文)有古德说。身中遍能发声。其声
微小。论说无声。无粗大声。此解不然。微
聚据体不论小大。此解稍疏。声若遍身还
同婆沙评家所破 问旧婆沙一师云。一切
四大必不离色.声。一切欲界色必不离香
味。又一师云。一切四大不必有色.声。一切
欲界色不必有香.味。又于此二说何者为
正。此论复同何说 念法师解云。两师并
非正义。各取少分方可为正。应言一切
四大必不离色。不必有声。一切欲界色必
不离香.味。故杂心云。极微在四根十种。
应当知身根九。馀八。谓是有香味地 念法
师意以杂心不说有声。明知此声非恒成
就 泰法师解云。念法师若作斯释。此大谬
也。发智云谁成就声持。答曰欲.色界 又杂
心云。无想众生十八性 声既恒成就。故知
婆沙初师一切四大必不离色.声一切欲界
色必不离香.味是其正义。然杂心.俱舍颂
不说声者。以声因大种相击故生。非如
色等恒时有故。故俱舍别加。杂心略而不
说。泰法师意说声既恒成。明知一切四大必
不离声 今详二德互有是非。念法师解
两师俱是不正。各取少分。应言一切四大
必不离色。不必有声。一切欲界色必不
离香.味。此即是。若言非恒成就声。此即
非。以诸论说声定成就故。泰法师解若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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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成就声此即是。若言初师为正。一切四
大必不离色.声。此即非。只可定不离色。
何得必不离声。准婆沙评家义。有四大种
不离声。有四大种离声。何得说言一切四
大种必不离声。若言大种皆遍发声。还同
婆沙评家所破。故亦非理。
若四大种至
可得非馀者。此下第二释难。就中。一释四
大种难。二释造色难。就释四大难中。一问。
二答此即问也。若言四大不相离生。于诸
色聚中。坚.湿.煖.动云何随一可得。非馀
二大。如金等中唯坚可得如水等中唯湿
可得。如炎等中唯煖可得。如空等中唯动可
得。
于彼聚中至与面合味者。此下第二
答。总有三师。此即第一说一切有部师。约
用增以释。于彼聚中体虽俱有用有胜劣。
势用增者随其所应明了可得。馀体非无。
如针与筹齐触身时。针强先觉。筹劣难
知。如盐[麨]俱时尝味。盐势先觉。面用难
知。正理第五取四大体增为正。广破用增。
故彼论云。如酢和水。良药和毒。盐和水等。
虽两数同而用者有异。如何言色就体说
增。此不相违。以酢与水触微虽等。而味
不同。酢味微多。水味微少。故酢微胜还此
体增。于诸聚中有味等物体增强故谓是
用增。良药毒等。缘起理门有差别故体类如
是。由此虽少而能伏多。非异体类有别
用生。故执用增是为邪计。又彼论云。或如
类别品别亦尔。故唯心等就用说增。就体
说增。谓诸色法。譬如依多依一成故
大必不离色.声。此即非。只可定不离色。
何得必不离声。准婆沙评家义。有四大种
不离声。有四大种离声。何得说言一切四
大种必不离声。若言大种皆遍发声。还同
婆沙评家所破。故亦非理。
若四大种至
可得非馀者。此下第二释难。就中。一释四
大种难。二释造色难。就释四大难中。一问。
二答此即问也。若言四大不相离生。于诸
色聚中。坚.湿.煖.动云何随一可得。非馀
二大。如金等中唯坚可得如水等中唯湿
可得。如炎等中唯煖可得。如空等中唯动可
得。
于彼聚中至与面合味者。此下第二
答。总有三师。此即第一说一切有部师。约
用增以释。于彼聚中体虽俱有用有胜劣。
势用增者随其所应明了可得。馀体非无。
如针与筹齐触身时。针强先觉。筹劣难
知。如盐[麨]俱时尝味。盐势先觉。面用难
知。正理第五取四大体增为正。广破用增。
故彼论云。如酢和水。良药和毒。盐和水等。
虽两数同而用者有异。如何言色就体说
增。此不相违。以酢与水触微虽等。而味
不同。酢味微多。水味微少。故酢微胜还此
体增。于诸聚中有味等物体增强故谓是
用增。良药毒等。缘起理门有差别故体类如
是。由此虽少而能伏多。非异体类有别
用生。故执用增是为邪计。又彼论云。或如
类别品别亦尔。故唯心等就用说增。就体
说增。谓诸色法。譬如依多依一成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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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云。显=颂【乙】显彼色.心差别。如色.心性类别。胜劣品亦应别。谓色即约体有胜劣。心即约用〔有〕-【乙】有胜劣。如色依一成。谓但依色。心依多成。谓通依色.心故。彼不应以心例色言唯用增显彼色.心差别。如色.心性类别。胜
劣品亦应别。谓色即约体有胜劣。心即约
用有胜劣。如色依一成。谓但依色。心依
多成。谓通依色.心故。彼不应以心例色
言唯用增。若作俱舍师救。且如一合酢和
一升水。但觉酢味不觉水淡味。明知用增
又不可言水中淡味有处有。无处无。成相
离过。今说用增甚为正计又难云。正理论
师以世亲论主。造胜义谛论中叙用增家
破遂不认此解。然婆沙一百三十一说。四大
种或说体增。或说用增。然无评家。俱舍同
用增。正理同体增。是即用增是自宗义。岂不
能救。便破自宗。
云何于彼知亦有馀
者。复徵。既言馀体非无。云何于彼聚中知
亦有馀三大。
由有摄熟长持业故者。通
释。约业證有。由色聚中有水摄.火熟.风
长.地持。四种业用。明知四大体遍诸聚。故
婆沙一百三十一云。问云何得知此四大
种恒不相离。答自相.作业一切聚中皆可得
故。谓坚聚中地界自相现可得故。有义极成。
于此聚中若无水界金.银.锡等应不可
销。又水若无彼应分散。若无火界石等相
击火不应生。又火若无无能成熟彼应腐
败。若无风界应无动摇。又若无风应无
增长 于湿聚中水界自相现可得故。有义
极成。于此聚中若无地界至严寒位应不
成冰。又地界无船等应没。若无火界应
无煖时。又火若无彼应腐败。若无风界应
不动摇。又风若无应无增长 于煖聚中
劣品亦应别。谓色即约体有胜劣。心即约
用有胜劣。如色依一成。谓但依色。心依
多成。谓通依色.心故。彼不应以心例色
言唯用增。若作俱舍师救。且如一合酢和
一升水。但觉酢味不觉水淡味。明知用增
又不可言水中淡味有处有。无处无。成相
离过。今说用增甚为正计又难云。正理论
师以世亲论主。造胜义谛论中叙用增家
破遂不认此解。然婆沙一百三十一说。四大
种或说体增。或说用增。然无评家。俱舍同
用增。正理同体增。是即用增是自宗义。岂不
能救。便破自宗。
云何于彼知亦有馀
者。复徵。既言馀体非无。云何于彼聚中知
亦有馀三大。
由有摄熟长持业故者。通
释。约业證有。由色聚中有水摄.火熟.风
长.地持。四种业用。明知四大体遍诸聚。故
婆沙一百三十一云。问云何得知此四大
种恒不相离。答自相.作业一切聚中皆可得
故。谓坚聚中地界自相现可得故。有义极成。
于此聚中若无水界金.银.锡等应不可
销。又水若无彼应分散。若无火界石等相
击火不应生。又火若无无能成熟彼应腐
败。若无风界应无动摇。又若无风应无
增长 于湿聚中水界自相现可得故。有义
极成。于此聚中若无地界至严寒位应不
成冰。又地界无船等应没。若无火界应
无煖时。又火若无彼应腐败。若无风界应
不动摇。又风若无应无增长 于煖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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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界自相现可得故。有义极成。于此聚中
若无地界灯烛等焰应不可回。又地若无
不应持物。若无水界应不生流。又水若
无焰不应聚。若无风界不应动摇又若无
风应无增长 于动聚中风界自相现可
得故。有义极成。于此聚中若无等界触
墙等障应不析回。又地若无应不持物。若
无水界应无冷风。又水若无彼应分散。
若无火界应无煖风。又火若无彼应腐
败。
有说遇缘至用有胜劣者。此即第二
说一切有部师。约缘显有。还据用增。如金.
银.铜.铁.坚鞕等物。遇火等缘便有流.湿.
暖.动等相。故知彼聚先有水等。如水聚中
由极冷故变成冻雪。此冻雪上有乾燥
用名煖相起。冷.煖虽不相离。而冷用增。冷
虽非水是水果故。约果显因此中言冷。故
婆沙云。水风增故冷(已上论文) 又如将欲下雨。
空中水聚。由极冷故击出电炎。名煖相起。
又如极冷井水便暖。如地狱中苦胜舍劣
但言受苦。如三定中乐胜舍劣但言乐受。
此约处说。非据刹那。如打鼓时虽复手
鼓俱各出声。鼓胜。手劣。但言鼓声。
有
馀师说至界谓种子者。此是第三经部师解。
有馀经部师。随其所应。于此偏增现行色聚
中。现行者有体。馀不现行但有种子未
有体相。故契经说。于水聚中有种种界。界
谓种子。即是火等种 又解随其所应。于此
地.水.火.风偏增现行聚中。现行者有体。馀
三大不现行者。但有种子功能未有体相。
若无地界灯烛等焰应不可回。又地若无
不应持物。若无水界应不生流。又水若
无焰不应聚。若无风界不应动摇又若无
风应无增长 于动聚中风界自相现可
得故。有义极成。于此聚中若无等界触
墙等障应不析回。又地若无应不持物。若
无水界应无冷风。又水若无彼应分散。
若无火界应无煖风。又火若无彼应腐
败。
有说遇缘至用有胜劣者。此即第二
说一切有部师。约缘显有。还据用增。如金.
银.铜.铁.坚鞕等物。遇火等缘便有流.湿.
暖.动等相。故知彼聚先有水等。如水聚中
由极冷故变成冻雪。此冻雪上有乾燥
用名煖相起。冷.煖虽不相离。而冷用增。冷
虽非水是水果故。约果显因此中言冷。故
婆沙云。水风增故冷(已上论文) 又如将欲下雨。
空中水聚。由极冷故击出电炎。名煖相起。
又如极冷井水便暖。如地狱中苦胜舍劣
但言受苦。如三定中乐胜舍劣但言乐受。
此约处说。非据刹那。如打鼓时虽复手
鼓俱各出声。鼓胜。手劣。但言鼓声。
有
馀师说至界谓种子者。此是第三经部师解。
有馀经部师。随其所应。于此偏增现行色聚
中。现行者有体。馀不现行但有种子未
有体相。故契经说。于水聚中有种种界。界
谓种子。即是火等种 又解随其所应。于此
地.水.火.风偏增现行聚中。现行者有体。馀
三大不现行者。但有种子功能未有体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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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经如前 若依经部宗。俱生有二。一种
子俱生。二现行俱生。种子俱生者。谓体未现
行。但有能生因种功能。据此义边说种子
俱生。如诸色聚若遇缘时。随其所应即有
地.水.火.风.色.香.味.触等现行。明知彼聚先
有种子。现行俱生者。谓体现行事相显了。
据此义边说。现行俱生如色聚中地.水.火.
风.色.香.味.触等。随其所应。或一现行。或二
俱起。乃至具八。多少不定。以彼宗许有所
造色离诸四大。如日光等及孤游香独行
触等。又许四大或具不具。所以得作斯
解。又许一具四大容造多所造色。于俱生
中同处不相离。乃至析至一极微处。四大.
造色。随其多少同一处所。更相涉入不相
障碍。如众灯光同于一室。于同一处不相
碍中。大种.造色展转相望。若异性相望即
不障碍。若同性相望即相障碍。如国无
二王。天唯一日。应知此中若有种子不必
有彼现行。若有现行定有种子。随其所应
若内若外辨二俱生。或约现行俱生。或约
种子俱生。或二种俱生。当说其相。
如
何风中知有显色者。此下第二释造色难。就
中。一问。二答。此即问也。既言外聚必具八
微。风中如何知有显色。
此义可信至
不相离故者。此即答也。风中有显。此义但
可依教故信。不可比知。或所合香。鼻现可
取。香与显色不相离故。风中有香明知有
显。此即以香證显 虽有黄.黑等风现亦
可取。此据微细清风为问答也 问于欲
子俱生。二现行俱生。种子俱生者。谓体未现
行。但有能生因种功能。据此义边说种子
俱生。如诸色聚若遇缘时。随其所应即有
地.水.火.风.色.香.味.触等现行。明知彼聚先
有种子。现行俱生者。谓体现行事相显了。
据此义边说。现行俱生如色聚中地.水.火.
风.色.香.味.触等。随其所应。或一现行。或二
俱起。乃至具八。多少不定。以彼宗许有所
造色离诸四大。如日光等及孤游香独行
触等。又许四大或具不具。所以得作斯
解。又许一具四大容造多所造色。于俱生
中同处不相离。乃至析至一极微处。四大.
造色。随其多少同一处所。更相涉入不相
障碍。如众灯光同于一室。于同一处不相
碍中。大种.造色展转相望。若异性相望即
不障碍。若同性相望即相障碍。如国无
二王。天唯一日。应知此中若有种子不必
有彼现行。若有现行定有种子。随其所应
若内若外辨二俱生。或约现行俱生。或约
种子俱生。或二种俱生。当说其相。
如
何风中知有显色者。此下第二释造色难。就
中。一问。二答。此即问也。既言外聚必具八
微。风中如何知有显色。
此义可信至
不相离故者。此即答也。风中有显。此义但
可依教故信。不可比知。或所合香。鼻现可
取。香与显色不相离故。风中有香明知有
显。此即以香證显 虽有黄.黑等风现亦
可取。此据微细清风为问答也 问于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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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中色.香.味.触定不相离。何故此中偏问
于色 解云恐文繁广不能具说。色在初
故举初显后 又解清风显色相相隐难知。
所以偏问。于馀色聚形色.香.味触等相显
故略不论 又解随外所疑即便为问。何
必遍举 问若言欲界色.香.味.触定不相
离。何故正理第二有一师释大云。有说一切
色等聚中。具有坚等故名为大。风增聚中
阙于色等。火增聚中阙于味等。色界诸聚皆
无香.味 准彼师释大。风中阙色.味。火增
中阙味.香。是即欲界八微亦有相离。云何
此中乃言风中有显。欲界八微定不相离
解云正理有说非是正义 又解此说据显
言阙。据隐非无。若作斯解亦不相违。
前说色界至故不别说者。此即第二便明上
界。类释色界前文具说于色界中香.味并
无故。彼无声有六.七.八。有声有七.八.九
俱生。此可准知。故于颂文不别说也。
此中言事至为依处说者。此下第三问答分
别。就中。一问。二答。三徵。四释。五难。六通。
此即问也。
若尔何过者。此即答。
二俱有过至有太多失者。此即徵也。依体依
处。二俱有过。若依体性说者八等便少。由
诸微聚不但有显。亦必有形多微集故。
体应有多。虽于光.影.明.暗等中有显无
形。此中且据形.显俱说。重.轻二性定随有
一。滑涩二性亦定有一。冷.饥渴三或有。或
无。非定有故不言定有。是则所言有太
少过。若依十二处说。八等便多由四大种
于色 解云恐文繁广不能具说。色在初
故举初显后 又解清风显色相相隐难知。
所以偏问。于馀色聚形色.香.味触等相显
故略不论 又解随外所疑即便为问。何
必遍举 问若言欲界色.香.味.触定不相
离。何故正理第二有一师释大云。有说一切
色等聚中。具有坚等故名为大。风增聚中
阙于色等。火增聚中阙于味等。色界诸聚皆
无香.味 准彼师释大。风中阙色.味。火增
中阙味.香。是即欲界八微亦有相离。云何
此中乃言风中有显。欲界八微定不相离
解云正理有说非是正义 又解此说据显
言阙。据隐非无。若作斯解亦不相违。
前说色界至故不别说者。此即第二便明上
界。类释色界前文具说于色界中香.味并
无故。彼无声有六.七.八。有声有七.八.九
俱生。此可准知。故于颂文不别说也。
此中言事至为依处说者。此下第三问答分
别。就中。一问。二答。三徵。四释。五难。六通。
此即问也。
若尔何过者。此即答。
二俱有过至有太多失者。此即徵也。依体依
处。二俱有过。若依体性说者八等便少。由
诸微聚不但有显。亦必有形多微集故。
体应有多。虽于光.影.明.暗等中有显无
形。此中且据形.显俱说。重.轻二性定随有
一。滑涩二性亦定有一。冷.饥渴三或有。或
无。非定有故不言定有。是则所言有太
少过。若依十二处说。八等便多由四大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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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处摄故。八应说四。九应说五。十应说
六。是则所言有太多失 问五境之中。何
故唯约色触难。不约声.香.味耶 解云
随问者疑广略何定 又解于五境中。举
初举后以显中间 又解色.触相续遍欲.
色界。故以为问。声即间绝。香.味唯欲。故略
不论。
二俱无过至谓能依造色者。此
即释也。应知此中事者。大种依体。造色依
处。能造义强故约事说。所造义劣故约处
说。
若尔大种至一四大种故者。此即难
也。若四大种约体说者。事应成多。色.香.
味.触诸所造色。各别依一四大种故并本
为五。八应成二十。九应成二十五。十应
成三十。若有声生二十至二十五。二十五
三十。三十至三十五。
应知此中至类
无别故者。此即通也。应知此中大种虽多。
但说四者依体类说。诸四大种流类相似
无差别故。造色差别故约处说。若依正理
第十总有三说。初说同此论。后二说云。或
唯依体亦无有失。由此中说定俱生故。形
色等体非决定有。光.明等中则无有故。或
唯依处。然为遮遣多诽谤故。别说大种。
多诽谤者。或复谤言。大种.造色无别有性。
或复谤言无别触处所造色体。或复谤言非
一切聚皆具一切。或复谤言数不决定。别说
大种此谤皆除(解云初说唯依体说。若分形等即有形而非显。显而非形。聚各_
差别。便非决定故不应分。若总言色决定恒有。乃至轻重分别亦然。四大便定未曾减一故说八等亦无有过 第二
说唯依处说应唯有四。为遮大 多诽谤故。觉天论师及譬喻尊者立四大外无别造色 室利逻多说于触中无
六。是则所言有太多失 问五境之中。何
故唯约色触难。不约声.香.味耶 解云
随问者疑广略何定 又解于五境中。举
初举后以显中间 又解色.触相续遍欲.
色界。故以为问。声即间绝。香.味唯欲。故略
不论。
二俱无过至谓能依造色者。此
即释也。应知此中事者。大种依体。造色依
处。能造义强故约事说。所造义劣故约处
说。
若尔大种至一四大种故者。此即难
也。若四大种约体说者。事应成多。色.香.
味.触诸所造色。各别依一四大种故并本
为五。八应成二十。九应成二十五。十应
成三十。若有声生二十至二十五。二十五
三十。三十至三十五。
应知此中至类
无别故者。此即通也。应知此中大种虽多。
但说四者依体类说。诸四大种流类相似
无差别故。造色差别故约处说。若依正理
第十总有三说。初说同此论。后二说云。或
唯依体亦无有失。由此中说定俱生故。形
色等体非决定有。光.明等中则无有故。或
唯依处。然为遮遣多诽谤故。别说大种。
多诽谤者。或复谤言。大种.造色无别有性。
或复谤言无别触处所造色体。或复谤言非
一切聚皆具一切。或复谤言数不决定。别说
大种此谤皆除(解云初说唯依体说。若分形等即有形而非显。显而非形。聚各_
差别。便非决定故不应分。若总言色决定恒有。乃至轻重分别亦然。四大便定未曾减一故说八等亦无有过 第二
说唯依处说应唯有四。为遮大 多诽谤故。觉天论师及譬喻尊者立四大外无别造色 室利逻多说于触中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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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造触。许馀造色。诸经部师许有色聚无四大种故言非具。或言定有大种不必具四故言数不定。今说造色
有四别立四大种。四谤皆除。故复偏说)。
何用分别至义应思择
者。此即第四止诤。论主劝言。此色俱生。
或离。或合。或多。或少。亦复何定。此非深义。
何用分别如是语为。语从欲生。义应思
择。
如是已辨至诸行相或得者。此下明四品同
起。结问颂答。
论曰至是故言或者。心
与心所二种相望。必定俱生。阙一不起。三
性心所。望彼心王非无差别。就总相说故
言定俱。诸行即是色等四法。前第一句必俱
二言。流至于此第二句中。谓色.心等诸行生
时。必与有为四相俱起 言或得者。谓诸行
内唯有情法与得俱生。馀非情法非与得俱
生。显得不定。是故言或。若依成实论诃利
伐摩.及觉天计。无有心所。但有心王。心分
位殊假立心所。
向言心所至大地法等异者。此下大文第二
广辨差别 就中。一明心所有。二辨不相
应色.心。界品广明故不别说 就明心
所中。一明五地法。二明定俱生。三明相
似殊。四明众名别 就第一明五地法
中。一总标名数。二别释名体。此下第一总
标名数。问及颂答。
论曰至且有五品
者。心之所有故名心所。应言心所有。略故
但言心所。犹如我所。于心所中。广即更
有不定等法。略而言之故言且五。
何
等为五者。问。
一大地法至少烦恼地法
者。答。数可知。若依婆沙四十二说。诸地法。
有四别立四大种。四谤皆除。故复偏说)。
何用分别至义应思择
者。此即第四止诤。论主劝言。此色俱生。
或离。或合。或多。或少。亦复何定。此非深义。
何用分别如是语为。语从欲生。义应思
择。
如是已辨至诸行相或得者。此下明四品同
起。结问颂答。
论曰至是故言或者。心
与心所二种相望。必定俱生。阙一不起。三
性心所。望彼心王非无差别。就总相说故
言定俱。诸行即是色等四法。前第一句必俱
二言。流至于此第二句中。谓色.心等诸行生
时。必与有为四相俱起 言或得者。谓诸行
内唯有情法与得俱生。馀非情法非与得俱
生。显得不定。是故言或。若依成实论诃利
伐摩.及觉天计。无有心所。但有心王。心分
位殊假立心所。
向言心所至大地法等异者。此下大文第二
广辨差别 就中。一明心所有。二辨不相
应色.心。界品广明故不别说 就明心
所中。一明五地法。二明定俱生。三明相
似殊。四明众名别 就第一明五地法
中。一总标名数。二别释名体。此下第一总
标名数。问及颂答。
论曰至且有五品
者。心之所有故名心所。应言心所有。略故
但言心所。犹如我所。于心所中。广即更
有不定等法。略而言之故言且五。
何
等为五者。问。
一大地法至少烦恼地法
者。答。数可知。若依婆沙四十二说。诸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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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论有同。有异。大地法十。大善地法十。
小烦恼法十(此三地与此论同)又说大烦恼地法十
(同此论下文。开合为异。然婆沙不说惛沈者。顺等持故。过失轻故)。又说大不善地
法有五。谓无明.惛沈.掉举.无惭.无愧(解云无明
是随眠性。通一切不善心相应。惛沈障慧胜。掉举障定胜。以过重故所以别显。与此论亦开合为异)
又立大有覆无记地法有三。谓无明.惛沈.
掉举(解云无明是随眠性。遍与一切有覆无记心相应。于随烦恼中。惛沈障慧胜。掉举障定胜。以过重故所
以别显与此论亦开合为异)又说大无覆无记地法有十。即
受等大地法(解云以此十法通一切无覆无记心中可得。故别标显。与此论亦开合为异)
地谓行处至一切心有者。此下第二别释名
体。随解五地不同。文即为五。就初明大地
法中。一释名。二辨体。此即释名 言大地
法者。地谓行处。即是心王。若此心王。是彼
心所所行处。即说此心王。为彼心所法地。
此即别释地义。受等十法通一切心。名为
大法。此地是大法之地。名为大地。依主释
也。即目心王。此即别释大地义也。此心所
中。若法。是大地家所有。名大地法。第二依
主释也。即目受等十法。谓法恒于一切心
有故名大地法。此即别释大地法也。若但
言大即目受等。若言大地即目心王。若言
大地法还目受等。此中意取大地法也。正
理文大同此论。若依婆沙十六云。问大地法
是何义。答大者谓心。如是十法是心起处。大
之地故名为大地。大地即法名大地法。有说
心名为大。体用胜故。即大是地故名大地。
是诸心所所依处故。受等十法。于诸大地
遍可得故。名大地法。有说受等十法。遍诸
小烦恼法十(此三地与此论同)又说大烦恼地法十
(同此论下文。开合为异。然婆沙不说惛沈者。顺等持故。过失轻故)。又说大不善地
法有五。谓无明.惛沈.掉举.无惭.无愧(解云无明
是随眠性。通一切不善心相应。惛沈障慧胜。掉举障定胜。以过重故所以别显。与此论亦开合为异)
又立大有覆无记地法有三。谓无明.惛沈.
掉举(解云无明是随眠性。遍与一切有覆无记心相应。于随烦恼中。惛沈障慧胜。掉举障定胜。以过重故所
以别显与此论亦开合为异)又说大无覆无记地法有十。即
受等大地法(解云以此十法通一切无覆无记心中可得。故别标显。与此论亦开合为异)
地谓行处至一切心有者。此下第二别释名
体。随解五地不同。文即为五。就初明大地
法中。一释名。二辨体。此即释名 言大地
法者。地谓行处。即是心王。若此心王。是彼
心所所行处。即说此心王。为彼心所法地。
此即别释地义。受等十法通一切心。名为
大法。此地是大法之地。名为大地。依主释
也。即目心王。此即别释大地义也。此心所
中。若法。是大地家所有。名大地法。第二依
主释也。即目受等十法。谓法恒于一切心
有故名大地法。此即别释大地法也。若但
言大即目受等。若言大地即目心王。若言
大地法还目受等。此中意取大地法也。正
理文大同此论。若依婆沙十六云。问大地法
是何义。答大者谓心。如是十法是心起处。大
之地故名为大地。大地即法名大地法。有说
心名为大。体用胜故。即大是地故名大地。
是诸心所所依处故。受等十法。于诸大地
遍可得故。名大地法。有说受等十法。遍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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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品故名为大。心是彼地故名大地。受等
即是大地所有。名大地法(前两解与此论异。后一解同此论。文显可
知。大善法等皆有两重依主释。准大地法应知)。
彼法是何者。此下
第二辨体。将明问起。
颂曰至遍于一
切心者。此即颂答。自古诸德。皆以多义废
立大地法等。各谓指南齐称第一。并皆费
言论不能具述。今依此论。各以一义废
立大地法等。此乃论能。非关人解。西方号
为聪明论也。信不虚言。有古德五义废立。
今依此论一义废立大地法者。谓遍于一
切心名大地法。馀心所法非遍一切。故不
立为大地法也。
论曰至和合遍有者。
此释第四句。
毗婆沙师传说如是。所
列十法。一切诸心一刹那中和合遍有。论主
意朋经部 非信十法皆有别体。故言传
说。
此中受谓至有差别故者。受即标名。
三种举数。领纳前境约用显体。苦谓苦
受。乐谓乐受。俱非谓舍。三受不同名有差
别。虽心.心所领境义边并应名受。受领强
故偏得受名。喻况如前受蕴中说。正理第十
云。领爱.非爱.俱相违触说名为受 正理
论意约彼触因以辨受果。受似彼触领似
触边名为领触。此亦如前受蕴中说。
想谓于境取差别相者。想谓于境执取男.女
等种种差别相。能于境中封疆画界。此是男
等非非男等。故名男等。正理云。安立执
取男.女等境差别相因(解云谓能为因安立女等相。令心心所执取女等
境差别相。是差别相因)。
思谓能令心有造作者。思有
势力能令心王于境运动。有造作用。理实
即是大地所有。名大地法(前两解与此论异。后一解同此论。文显可
知。大善法等皆有两重依主释。准大地法应知)。
彼法是何者。此下
第二辨体。将明问起。
颂曰至遍于一
切心者。此即颂答。自古诸德。皆以多义废
立大地法等。各谓指南齐称第一。并皆费
言论不能具述。今依此论。各以一义废
立大地法等。此乃论能。非关人解。西方号
为聪明论也。信不虚言。有古德五义废立。
今依此论一义废立大地法者。谓遍于一
切心名大地法。馀心所法非遍一切。故不
立为大地法也。
论曰至和合遍有者。
此释第四句。
毗婆沙师传说如是。所
列十法。一切诸心一刹那中和合遍有。论主
意朋经部 非信十法皆有别体。故言传
说。
此中受谓至有差别故者。受即标名。
三种举数。领纳前境约用显体。苦谓苦
受。乐谓乐受。俱非谓舍。三受不同名有差
别。虽心.心所领境义边并应名受。受领强
故偏得受名。喻况如前受蕴中说。正理第十
云。领爱.非爱.俱相违触说名为受 正理
论意约彼触因以辨受果。受似彼触领似
触边名为领触。此亦如前受蕴中说。
想谓于境取差别相者。想谓于境执取男.女
等种种差别相。能于境中封疆画界。此是男
等非非男等。故名男等。正理云。安立执
取男.女等境差别相因(解云谓能为因安立女等相。令心心所执取女等
境差别相。是差别相因)。
思谓能令心有造作者。思有
势力能令心王于境运动。有造作用。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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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令馀心所法有所造作。从强说心。故正
理云。由有思故。令心于境有动作用。犹
如磁石势力。能令铁有动用。
触谓根
境至能有触对者。根.识.境三和合而生。举因
以辨。能有作用触对前境举业以明 又解能令心等触对前境。虽心心所对境义
边并应名触。触对强故偏得触名。故入阿
毗达摩云。触谓根.境.识和合生。令心触境。
以能养活心.心所为顺乐受等差别有
三(解云从强令心。理实亦令心所触境)若依正理云能为受因。
(解云举果显因也) 欲谓希求所作事业者。欲谓
于境能有希求所作事业。由有此欲心等
趣境。又入阿毗达摩云。欲谓希求所作事
业。随顺精进。谓我当作如是事业。
慧
谓于法能有简择者。推求名见。决断名智。
简择名慧。谓于诸法能有简择。约用辨也
问慧宁疑俱 答正理第十云。若疑相应。
全无慧者。云何得有二品推寻。于二品中。
差别简择。推寻理趣乃成疑故 准彼论
故应得疑俱。慧与无明相应。故知亦与疑
并。
念谓于缘明记不忘者。念之作用于
所缘境分明记持。能为后时不忘失因。非
谓但念过去境也。故正理云。于境明记。不
忘失因说名为念 又入阿毗达摩云。念谓
令心于境明记。即是不忘已.正.当作诸
事业义(解云彼论从强说心。理实亦令心所)。
作意谓能令
心警觉者。作动于意故名作意。谓能令心
警觉前境。心如睡眠沈没不行。由作意力
警觉取境。理实亦能警觉心所。从强说心。
理云。由有思故。令心于境有动作用。犹
如磁石势力。能令铁有动用。
触谓根
境至能有触对者。根.识.境三和合而生。举因
以辨。能有作用触对前境举业以明 又解能令心等触对前境。虽心心所对境义
边并应名触。触对强故偏得触名。故入阿
毗达摩云。触谓根.境.识和合生。令心触境。
以能养活心.心所为顺乐受等差别有
三(解云从强令心。理实亦令心所触境)若依正理云能为受因。
(解云举果显因也) 欲谓希求所作事业者。欲谓
于境能有希求所作事业。由有此欲心等
趣境。又入阿毗达摩云。欲谓希求所作事
业。随顺精进。谓我当作如是事业。
慧
谓于法能有简择者。推求名见。决断名智。
简择名慧。谓于诸法能有简择。约用辨也
问慧宁疑俱 答正理第十云。若疑相应。
全无慧者。云何得有二品推寻。于二品中。
差别简择。推寻理趣乃成疑故 准彼论
故应得疑俱。慧与无明相应。故知亦与疑
并。
念谓于缘明记不忘者。念之作用于
所缘境分明记持。能为后时不忘失因。非
谓但念过去境也。故正理云。于境明记。不
忘失因说名为念 又入阿毗达摩云。念谓
令心于境明记。即是不忘已.正.当作诸
事业义(解云彼论从强说心。理实亦令心所)。
作意谓能令
心警觉者。作动于意故名作意。谓能令心
警觉前境。心如睡眠沈没不行。由作意力
警觉取境。理实亦能警觉心所。从强说心。
分别根品第二之二¶ 第 74c 页 T41-0074.png
故正理云。诸心.所法依心转故。但动于意
馀动亦成。又正理云。引心.心所。令于所缘
有所警觉说名作意。此即世间说为留意。
杂心。名忆。又入阿毗达摩云。作意谓能令
心警觉。即是引心趣境为义。亦是忆持曾
受境等。
胜解谓能于境印可者。殊胜之
解故名胜解。谓能于境。印可审定是事必
尔非不如是 问若尔者与疑相应如何
有胜解 解云有耶.无耶前后二心皆能印
可故有胜解。又入阿毗达摩云。胜解谓能
于境印可。即是令心于所缘境无怯弱义
(解云从强令心。亦令心所) 正理十一云。胜解别有亦如经
说。心由胜解印可所缘。谓心起时皆能印
境(解云从强说心。谓心所法亦能印境) 又正理更叙杂心等师
解云。有馀师云。胜谓增胜。解谓解脱。此能
令心于境无碍自在而转。如胜戒等(解云令心于境自在
为胜。境不能碍故得改易名为解脱。如言胜戒.胜定.胜慧如说由触故心属于境。由胜解故心离于境。即斯义也。杂心云解脱者但得脱义阙于胜义译家谬也) 三摩地谓心一境
性者。等持力能令心王于一境转。若无
等持。心性掉动不能住境。从强说心。理实
亦令诸心所法于一境转。故正理云。令心
无乱取所缘境不流散因。名三摩地
言三摩地者。此云等持。即平等持心.心
所法。令专一境有所成辨。故婆沙一百四
十一云。问何名等持。答平等持心。令专一
境有所成辨。故名等持。
诸心心所至
唯觉慧取者。叹心.心所行相微细。如文
可知。若依义次第。一欲。二作意。三思。四触。
馀动亦成。又正理云。引心.心所。令于所缘
有所警觉说名作意。此即世间说为留意。
杂心。名忆。又入阿毗达摩云。作意谓能令
心警觉。即是引心趣境为义。亦是忆持曾
受境等。
胜解谓能于境印可者。殊胜之
解故名胜解。谓能于境。印可审定是事必
尔非不如是 问若尔者与疑相应如何
有胜解 解云有耶.无耶前后二心皆能印
可故有胜解。又入阿毗达摩云。胜解谓能
于境印可。即是令心于所缘境无怯弱义
(解云从强令心。亦令心所) 正理十一云。胜解别有亦如经
说。心由胜解印可所缘。谓心起时皆能印
境(解云从强说心。谓心所法亦能印境) 又正理更叙杂心等师
解云。有馀师云。胜谓增胜。解谓解脱。此能
令心于境无碍自在而转。如胜戒等(解云令心于境自在
为胜。境不能碍故得改易名为解脱。如言胜戒.胜定.胜慧如说由触故心属于境。由胜解故心离于境。即斯义也。杂心云解脱者但得脱义阙于胜义译家谬也) 三摩地谓心一境
性者。等持力能令心王于一境转。若无
等持。心性掉动不能住境。从强说心。理实
亦令诸心所法于一境转。故正理云。令心
无乱取所缘境不流散因。名三摩地
言三摩地者。此云等持。即平等持心.心
所法。令专一境有所成辨。故婆沙一百四
十一云。问何名等持。答平等持心。令专一
境有所成辨。故名等持。
诸心心所至
唯觉慧取者。叹心.心所行相微细。如文
可知。若依义次第。一欲。二作意。三思。四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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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六想。七胜解。八慧。九念。十定。所以颂
文不依此说者。显一刹那同时并起。或受
等五显染用胜。慧等五显净用胜。作用类
说。
如是已说至诸善心有者。此下第二明大善
地法。就中。一释名。二辨体。此即释名。地义
如前故今不解。两重依主准前大地法释。
恒善心有故名为大。
彼法如何者。此下
辨体。颂前问起。
颂曰至勤唯遍善心者。
上三句出体。第四句释大义。今依此论。一
义废立大善地法十。谓唯遍善心。大地法十
虽遍善心。而非唯善心。馀心所法非唯善
心。亦非遍善心故。皆不名大善地法。
论曰至唯遍善心者。释第四句。
此中信
者至故名为信者。信谓令心澄净。理亦能令
心所净。从强说心。由此信珠在心皆得
澄净。故入阿毗达摩解信云。是能除遣心
浊秽法。如水清珠置于池内。令浊秽水皆
即澄净。如是信珠在心池内。心诸浊秽皆即
除遣(已上论文) 有说此信于四谛.三宝.善恶业.
异熟果中。现前忍许故名为信。又正理云为
欲所依。能资胜解(解云由信彼故希求彼境。信许有境方能印可。此明信因)。
不放逸者修诸善法者。谓能修诸善法名不
放逸(即放逸相违)。
离诸善法复何名修者。问。即
诸善法说名为修。离诸善法复何名修。
谓此于善至名不放逸者。答。谓由有此不放
逸故。于诸善法专注为性。馀部经言。能
守护心。明知有体。理实亦守心所。从强
说心。
轻安者谓心堪任性者。轻安谓能
文不依此说者。显一刹那同时并起。或受
等五显染用胜。慧等五显净用胜。作用类
说。
如是已说至诸善心有者。此下第二明大善
地法。就中。一释名。二辨体。此即释名。地义
如前故今不解。两重依主准前大地法释。
恒善心有故名为大。
彼法如何者。此下
辨体。颂前问起。
颂曰至勤唯遍善心者。
上三句出体。第四句释大义。今依此论。一
义废立大善地法十。谓唯遍善心。大地法十
虽遍善心。而非唯善心。馀心所法非唯善
心。亦非遍善心故。皆不名大善地法。
论曰至唯遍善心者。释第四句。
此中信
者至故名为信者。信谓令心澄净。理亦能令
心所净。从强说心。由此信珠在心皆得
澄净。故入阿毗达摩解信云。是能除遣心
浊秽法。如水清珠置于池内。令浊秽水皆
即澄净。如是信珠在心池内。心诸浊秽皆即
除遣(已上论文) 有说此信于四谛.三宝.善恶业.
异熟果中。现前忍许故名为信。又正理云为
欲所依。能资胜解(解云由信彼故希求彼境。信许有境方能印可。此明信因)。
不放逸者修诸善法者。谓能修诸善法名不
放逸(即放逸相违)。
离诸善法复何名修者。问。即
诸善法说名为修。离诸善法复何名修。
谓此于善至名不放逸者。答。谓由有此不放
逸故。于诸善法专注为性。馀部经言。能
守护心。明知有体。理实亦守心所。从强
说心。
轻安者谓心堪任性者。轻安谓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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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心于善有所堪任。故正理云。正作意转。
身.心轻利安适之因。心堪任性说名轻安。又
入阿毗达摩云。心堪任性说名轻安。违害
惛沈。随顺善法。
岂无经亦说有身轻安
耶者。经部难。岂无经亦说有身轻安。何故
但说心轻安耶。经部计身轻安是触事轻
安。触用风为体。为轻安名通轻触。故以为
难。彼宗心轻安是心所。身轻安是轻触。
虽非无说至应知亦尔者。说一切有部通经。
经虽说有身轻安性。此如身受。受虽心
所。若五识相应名身受。若意识相应名心
受。应知轻安亦尔。虽是心所。若五识相应
名身轻安。若意识相应名心轻安。
如
何可立此为觉支者。经部复难。若五识相应
名身轻安。即是有漏。如何可立此为七
觉支中。此中难杀难绝。
应知此中至
身堪任性者。上既难杀。论主依经部宗
复为好解。应知此经中言身轻安者。身堪
任性。轻安即是轻安风触。此触在身。于诸
善法有所堪任。诸师多解。此文。是说一切
有部答者。此解谬矣应善思之。
复如何
说此为觉支者。说一切有部师难经部师。此
身轻安既是轻触。还是有漏。复如何说此
为觉支。
能顺觉支至心轻安故者。经部
通难。此身轻安风虽是有漏。能顺觉支心
轻安故。名为觉支亦无有失。如何顺者。
由入定故。身中即有轻安风起。能引觉支
心轻安故。此即同时说名能引。由斯相顺
故名觉支。
于馀亦见有是说耶者。说一
身.心轻利安适之因。心堪任性说名轻安。又
入阿毗达摩云。心堪任性说名轻安。违害
惛沈。随顺善法。
岂无经亦说有身轻安
耶者。经部难。岂无经亦说有身轻安。何故
但说心轻安耶。经部计身轻安是触事轻
安。触用风为体。为轻安名通轻触。故以为
难。彼宗心轻安是心所。身轻安是轻触。
虽非无说至应知亦尔者。说一切有部通经。
经虽说有身轻安性。此如身受。受虽心
所。若五识相应名身受。若意识相应名心
受。应知轻安亦尔。虽是心所。若五识相应
名身轻安。若意识相应名心轻安。
如
何可立此为觉支者。经部复难。若五识相应
名身轻安。即是有漏。如何可立此为七
觉支中。此中难杀难绝。
应知此中至
身堪任性者。上既难杀。论主依经部宗
复为好解。应知此经中言身轻安者。身堪
任性。轻安即是轻安风触。此触在身。于诸
善法有所堪任。诸师多解。此文。是说一切
有部答者。此解谬矣应善思之。
复如何
说此为觉支者。说一切有部师难经部师。此
身轻安既是轻触。还是有漏。复如何说此
为觉支。
能顺觉支至心轻安故者。经部
通难。此身轻安风虽是有漏。能顺觉支心
轻安故。名为觉支亦无有失。如何顺者。
由入定故。身中即有轻安风起。能引觉支
心轻安故。此即同时说名能引。由斯相顺
故名觉支。
于馀亦见有是说耶者。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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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有部复徵经部。于馀经中。亦见有是相
顺说耶。
有如经说至得名无失者。经部
答言有 如经已下引经出例。喜是喜受。
顺喜法即是与喜相应.俱有等法。皆名喜觉
支。瞋谓瞋恚。瞋因缘即是瞋相应.俱有等
法。皆名瞋恚盖。慧蕴剋性但摄正见。而摄
思惟.及正勤者随顺慧故。亦摄思.勤故。
身轻触能顺觉支心轻安故。得名觉支亦
无有失。正理救云。有作是言。此中既说身
轻安故。非唯心所说名轻安。此言非理。受
等亦应同此说故。然五识身相应诸受。说
名身受。有作是说。设有轻安体非心所。然
此中说心所法故。不应说彼。以能随顺
觉支体故。亦名觉支。谓身轻安。能引觉支
心轻安故。亦见馀处。瞋.及瞋因名瞋恚盖。
见.思惟.勤名为慧蕴。虽彼瞋因思惟.及勤
非瞋非慧。然顺彼故亦得彼名。此亦应尔
解云一有作是言下叙经部说总非。以
受例破。见有身轻安即说轻安非心所。
既说有身受应有身受非心所。然有五
识相应名身受是心所。亦应五识相应名
身轻安是心所。此有何失 二有作是说下
叙自异说纵破经部。设许轻安非是心所。
此正辨心所法故不应说彼。三以能随顺
下引例自释。身轻安虽是有漏。五识相应为
因。能引无漏觉支心轻安故。是即身轻安
是因。心轻安是果。因从果目总名觉支。虽
立身轻安是心所不同经部。引经释顺其
文不别 若作俱舍师救第一身受难云。
顺说耶。
有如经说至得名无失者。经部
答言有 如经已下引经出例。喜是喜受。
顺喜法即是与喜相应.俱有等法。皆名喜觉
支。瞋谓瞋恚。瞋因缘即是瞋相应.俱有等
法。皆名瞋恚盖。慧蕴剋性但摄正见。而摄
思惟.及正勤者随顺慧故。亦摄思.勤故。
身轻触能顺觉支心轻安故。得名觉支亦
无有失。正理救云。有作是言。此中既说身
轻安故。非唯心所说名轻安。此言非理。受
等亦应同此说故。然五识身相应诸受。说
名身受。有作是说。设有轻安体非心所。然
此中说心所法故。不应说彼。以能随顺
觉支体故。亦名觉支。谓身轻安。能引觉支
心轻安故。亦见馀处。瞋.及瞋因名瞋恚盖。
见.思惟.勤名为慧蕴。虽彼瞋因思惟.及勤
非瞋非慧。然顺彼故亦得彼名。此亦应尔
解云一有作是言下叙经部说总非。以
受例破。见有身轻安即说轻安非心所。
既说有身受应有身受非心所。然有五
识相应名身受是心所。亦应五识相应名
身轻安是心所。此有何失 二有作是说下
叙自异说纵破经部。设许轻安非是心所。
此正辨心所法故不应说彼。三以能随顺
下引例自释。身轻安虽是有漏。五识相应为
因。能引无漏觉支心轻安故。是即身轻安
是因。心轻安是果。因从果目总名觉支。虽
立身轻安是心所不同经部。引经释顺其
文不别 若作俱舍师救第一身受难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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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安之名通非心所。故身轻安得名轻触。
受是领纳唯局心所。不得身受通非心所。
救第二纵破云。轻安之名通于二种。或是
心所。或是轻触。为简差别于心所中。说亦
何苦。救第三身轻触是觉支云。我说身轻
安触与入定心轻安。同时能引能顺。望彼
有力。可得相从说名觉支。汝说身轻安。五
识相应唯在散位。引后定心轻安起时。前
后隔远。如何相顺可立觉支。如身欲界将
入圣道。先起五识。次起生得。次闻。次思。
次修。后方入圣。起心轻安时分即远。如何
相顺。故不可说为觉支也。论主意朋经部。
所以此论文中。绝救叙经部释。若依经部
许有心轻安而无别体。即思差别唯定心
有。于散即无。五识相应理即非有。若身轻
安是轻安风触。若说一切有部宗轻安通六
识。五识相应唯有漏。唯散位。意识相应通
漏.无漏。通定.及散。
心平等性至说名
为舍者。令心平等性从强说心亦令心所。
或心之平等性。无警觉性。如持秤缕。掉举
相违。说名为舍。故入阿毗达摩论云。心平
等性说名为舍。舍背非理。及向理故。由此
势力。令心于理.及于非理。无向.无背。平
等而住。如持秤缕。又正理云。心平等性说
名为舍。掉举相违。如理所引。令心不越是
为舍义。
如何可说至二相应起者。难。
作意有警觉性。舍无警觉性。如何一心二
相应起。
岂不前说至难可了知者。引
前微细难了以答。
有虽难了至而不乖
受是领纳唯局心所。不得身受通非心所。
救第二纵破云。轻安之名通于二种。或是
心所。或是轻触。为简差别于心所中。说亦
何苦。救第三身轻触是觉支云。我说身轻
安触与入定心轻安。同时能引能顺。望彼
有力。可得相从说名觉支。汝说身轻安。五
识相应唯在散位。引后定心轻安起时。前
后隔远。如何相顺可立觉支。如身欲界将
入圣道。先起五识。次起生得。次闻。次思。
次修。后方入圣。起心轻安时分即远。如何
相顺。故不可说为觉支也。论主意朋经部。
所以此论文中。绝救叙经部释。若依经部
许有心轻安而无别体。即思差别唯定心
有。于散即无。五识相应理即非有。若身轻
安是轻安风触。若说一切有部宗轻安通六
识。五识相应唯有漏。唯散位。意识相应通
漏.无漏。通定.及散。
心平等性至说名
为舍者。令心平等性从强说心亦令心所。
或心之平等性。无警觉性。如持秤缕。掉举
相违。说名为舍。故入阿毗达摩论云。心平
等性说名为舍。舍背非理。及向理故。由此
势力。令心于理.及于非理。无向.无背。平
等而住。如持秤缕。又正理云。心平等性说
名为舍。掉举相违。如理所引。令心不越是
为舍义。
如何可说至二相应起者。难。
作意有警觉性。舍无警觉性。如何一心二
相应起。
岂不前说至难可了知者。引
前微细难了以答。
有虽难了至而不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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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者。复难。世间诸物。有虽难了由审推
度而复可知。此舍.作意最难了知。谓有
警觉.及无警觉。二相违背而不乖反一心中
起。
此有警觉至有何乖反者。释。若一体
之上。说有警觉。说无警觉。可言乖反。此作
意有警觉于舍则无。二既悬殊有何乖反。
若尔不应至皆互相应者。复难。虽于
一体无彼二用。然性相违。不应同缘一境。
若两性相违同缘一境。或应一切贪.瞋等
法皆互相应。
如是种类至应知亦尔者。
引例释通。如是种类所馀受等诸法。种类.作
用。各各不同。此一性心中应来。种类之言
例同作意及舍。如彼受等各别相应理趣。今
于此舍.作意中。各别相应应知亦尔 又解
今于此一心中。舍.作意二。行别相应应知
亦尔。应知心所互相应中。或有行解不同
互相随顺一心相应。如受.想等。或有行解
不同非互相顺非一心起。如贪瞋等。故不
可难皆互相应。
惭愧二种如后当释
者。指同下释。
二根者谓无贪.无瞋者。
于诸境界。无爱染性说名无贪。贪相违也。
于情.非情。无恚害性说名无瞋。瞋相违也。
无痴善根至大善地法者。三善根中应
说无痴。大地法中慧为性故善中不说。
言不害者谓无损恼者。心贤善性无损
恼他名为不害。能违害也。
勤谓令心勇
悍为性者。勤谓令心勇悍为性。即勤断二
恶勤修二善无退义也。懈怠相违。故入阿
毗达磨云。精进谓于善.不善法。生.灭事中。
度而复可知。此舍.作意最难了知。谓有
警觉.及无警觉。二相违背而不乖反一心中
起。
此有警觉至有何乖反者。释。若一体
之上。说有警觉。说无警觉。可言乖反。此作
意有警觉于舍则无。二既悬殊有何乖反。
若尔不应至皆互相应者。复难。虽于
一体无彼二用。然性相违。不应同缘一境。
若两性相违同缘一境。或应一切贪.瞋等
法皆互相应。
如是种类至应知亦尔者。
引例释通。如是种类所馀受等诸法。种类.作
用。各各不同。此一性心中应来。种类之言
例同作意及舍。如彼受等各别相应理趣。今
于此舍.作意中。各别相应应知亦尔 又解
今于此一心中。舍.作意二。行别相应应知
亦尔。应知心所互相应中。或有行解不同
互相随顺一心相应。如受.想等。或有行解
不同非互相顺非一心起。如贪瞋等。故不
可难皆互相应。
惭愧二种如后当释
者。指同下释。
二根者谓无贪.无瞋者。
于诸境界。无爱染性说名无贪。贪相违也。
于情.非情。无恚害性说名无瞋。瞋相违也。
无痴善根至大善地法者。三善根中应
说无痴。大地法中慧为性故善中不说。
言不害者谓无损恼者。心贤善性无损
恼他名为不害。能违害也。
勤谓令心勇
悍为性者。勤谓令心勇悍为性。即勤断二
恶勤修二善无退义也。懈怠相违。故入阿
毗达磨云。精进谓于善.不善法。生.灭事中。
分别根品第二之二¶ 第 76c 页 T41-0076.png
勇悍为性。即是沈溺生死泥者。能策励
心令速出义。若依正理。于善法中更说
欣.厌。彼论意言。颂说二及言兼摄欣.厌。
厌谓厌背如缘苦.集。欣谓欣尚如缘灭.
道。此二互起。必于一心不得俱生。虽唯
是善非遍善心。故大善地法中不别标显。
又入阿毗达磨论云欣谓欣尚。于还灭品。
见功德已令心欣慕。随顺修善心有此故
欣乐涅槃。与此相应名欣作意。厌谓厌患。
于流转品。见过失已令心厌离。随顺离染
心有此故厌恶生.死。与此相应名厌作意。
又婆沙二十八云。评曰有别法名厌。
非慧。非无贪是心所法与心相应。此说摄
在复有所馀如是类。诸心所法与心相应。
然见蕴说苦集忍智名能厌者。由彼忍智
与厌相应故名能厌。非厌自性 又婆沙
一百九十六评家别说有厌体。与前文同。
此厌唯是善。通漏.无漏 又婆沙一百四十
三亦别立欣.厌。准上诸论欣.厌定有 然
此论中别不说者。以非恒起。或非并生。
故不说为大善地法。
如是已说至染污心有者。此下第三明大烦
恼地法 就中。一释名。二辨体 此即释
名。两重依主准前应释。恒染心有故名为
大。
彼法是何至惛掉恒唯染者。此即辨
体。问答可知。有古德五义废立。今依此论。
一义废立大烦恼地法六。谓恒唯染心名
大烦恼地法。恒染。显遍染心。唯染。显不通
净。大地法十虽恒染而非唯染。馀染心所
心令速出义。若依正理。于善法中更说
欣.厌。彼论意言。颂说二及言兼摄欣.厌。
厌谓厌背如缘苦.集。欣谓欣尚如缘灭.
道。此二互起。必于一心不得俱生。虽唯
是善非遍善心。故大善地法中不别标显。
又入阿毗达磨论云欣谓欣尚。于还灭品。
见功德已令心欣慕。随顺修善心有此故
欣乐涅槃。与此相应名欣作意。厌谓厌患。
于流转品。见过失已令心厌离。随顺离染
心有此故厌恶生.死。与此相应名厌作意。
又婆沙二十八云。评曰有别法名厌。
非慧。非无贪是心所法与心相应。此说摄
在复有所馀如是类。诸心所法与心相应。
然见蕴说苦集忍智名能厌者。由彼忍智
与厌相应故名能厌。非厌自性 又婆沙
一百九十六评家别说有厌体。与前文同。
此厌唯是善。通漏.无漏 又婆沙一百四十
三亦别立欣.厌。准上诸论欣.厌定有 然
此论中别不说者。以非恒起。或非并生。
故不说为大善地法。
如是已说至染污心有者。此下第三明大烦
恼地法 就中。一释名。二辨体 此即释
名。两重依主准前应释。恒染心有故名为
大。
彼法是何至惛掉恒唯染者。此即辨
体。问答可知。有古德五义废立。今依此论。
一义废立大烦恼地法六。谓恒唯染心名
大烦恼地法。恒染。显遍染心。唯染。显不通
净。大地法十虽恒染而非唯染。馀染心所
分别根品第二之二¶ 第 77a 页 T41-0077.png
虽唯染而非恒染。大善地法十.及寻.伺.
睡眠.恶作。非恒染亦非唯染。故皆不名大
烦恼地法。
论曰至无智无显者。痴谓愚
痴于所知境障如理解。无辨了相说名愚
痴。照瞩名明。审决名智。彰了名显。此三皆
是慧之别名。痴无明等故名为无。即是无
痴所对除法 又解欲.色.无色。如其次第
名无明等 又解过.现.未来。如其次第名
无明等 又解如其次第障见.修.无学
道名无明等。
逸谓放逸至所对治法者。
逸谓放逸。不修诸善恐滥无记。故言是
修诸善即不放逸所对治法。又正理云。于
专己利弃舍纵情。名为放逸。
怠谓懈
怠至勤所对治者。怠谓懈怠。于诸善法心
不勇悍。是前所说勤所对治。又正理云。怠谓
懈怠。于善事业阙减胜能。于恶事业顺成
勇悍。无明等流名为懈怠。由此说为鄙劣
勤性。勤习鄙秽故名懈怠。
不信者谓
至信所对治者。可知。
惛谓惛沈至是名
惛沈者。引本论證。身.心重性。无堪任性。惛
沈性故名惛沈。惛谓惛昧。沈谓沈重义也。正
理论云。轻安所治。
此是心所如何名身
者。问。身是色聚。此惛沈是心所。如何名身。
如身受言故亦无失者。答。如受。五识
相应依身起故。名身受。意识相应。依心起
故名心受。惛沈言身故亦无失。
掉谓掉
举令心不静者。理实亦能令心所不静。从强
说心。正理论说。舍所对治。
唯有如是
至烦恼地法者。结数。
岂不根本至掉举
睡眠.恶作。非恒染亦非唯染。故皆不名大
烦恼地法。
论曰至无智无显者。痴谓愚
痴于所知境障如理解。无辨了相说名愚
痴。照瞩名明。审决名智。彰了名显。此三皆
是慧之别名。痴无明等故名为无。即是无
痴所对除法 又解欲.色.无色。如其次第
名无明等 又解过.现.未来。如其次第名
无明等 又解如其次第障见.修.无学
道名无明等。
逸谓放逸至所对治法者。
逸谓放逸。不修诸善恐滥无记。故言是
修诸善即不放逸所对治法。又正理云。于
专己利弃舍纵情。名为放逸。
怠谓懈
怠至勤所对治者。怠谓懈怠。于诸善法心
不勇悍。是前所说勤所对治。又正理云。怠谓
懈怠。于善事业阙减胜能。于恶事业顺成
勇悍。无明等流名为懈怠。由此说为鄙劣
勤性。勤习鄙秽故名懈怠。
不信者谓
至信所对治者。可知。
惛谓惛沈至是名
惛沈者。引本论證。身.心重性。无堪任性。惛
沈性故名惛沈。惛谓惛昧。沈谓沈重义也。正
理论云。轻安所治。
此是心所如何名身
者。问。身是色聚。此惛沈是心所。如何名身。
如身受言故亦无失者。答。如受。五识
相应依身起故。名身受。意识相应。依心起
故名心受。惛沈言身故亦无失。
掉谓掉
举令心不静者。理实亦能令心所不静。从强
说心。正理论说。舍所对治。
唯有如是
至烦恼地法者。结数。
岂不根本至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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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逸者。问。本论说十又不说惛沈。今言说
六太减太增。
天爱汝今至不闲意旨者。
答。西方相弄呼为天爱。非能自活天爱
得存。汝今但知本论言至不闲意旨。
意旨者何者。徵。
谓失念至谓除前相
者。释。此显不减过。无痴慧性善中不说。失
念等五念等为体。大惑地中亦不说也。故
本论说相对四句。如文可知。故念等五大地
法摄 问大地法十皆通于染。何故本论。于
大烦恼地法中。说念等五非受等五 解
云受.想.思.触.欲顺染偏强。念.定.慧.作意.
胜解顺净偏胜。恐疑念等五法。唯净中有
不通染中。为释此疑是故别翻。若尔。亦
应恐疑受等五法唯染中有。于净品中何
故不说 解云据此义边。于善法中亦应
别说。而不说者略而不论。或可影显 又
解念等五法。虽顺净品。于染品中不起即
已。起必猛利胜受等五。故偏说之。受等顺
染据长时说。今据猛利。是故别翻 若尔。
受等于净品中不起即已。起必猛利胜念
等五。于善法中何不别说 解云据此义
边。于善法中亦应别说。而不说者略而不
论。或可影显 又解念等五法偏顺净品。
不应起染障善法生。而今障善显法希寄。
如自眷属忽相违背 若尔受等偏顺染
品。不应起净障染法生。起善心时障染
不生。亦显法希奇。何故不于善法中说
解云据此义边。于善法中亦应别说。而不
说者略而不论。或可影显。
有执邪等
六太减太增。
天爱汝今至不闲意旨者。
答。西方相弄呼为天爱。非能自活天爱
得存。汝今但知本论言至不闲意旨。
意旨者何者。徵。
谓失念至谓除前相
者。释。此显不减过。无痴慧性善中不说。失
念等五念等为体。大惑地中亦不说也。故
本论说相对四句。如文可知。故念等五大地
法摄 问大地法十皆通于染。何故本论。于
大烦恼地法中。说念等五非受等五 解
云受.想.思.触.欲顺染偏强。念.定.慧.作意.
胜解顺净偏胜。恐疑念等五法。唯净中有
不通染中。为释此疑是故别翻。若尔。亦
应恐疑受等五法唯染中有。于净品中何
故不说 解云据此义边。于善法中亦应
别说。而不说者略而不论。或可影显 又
解念等五法。虽顺净品。于染品中不起即
已。起必猛利胜受等五。故偏说之。受等顺
染据长时说。今据猛利。是故别翻 若尔。
受等于净品中不起即已。起必猛利胜念
等五。于善法中何不别说 解云据此义
边。于善法中亦应别说。而不说者略而不
论。或可影显 又解念等五法偏顺净品。
不应起染障善法生。而今障善显法希寄。
如自眷属忽相违背 若尔受等偏顺染
品。不应起净障染法生。起善心时障染
不生。亦显法希奇。何故不于善法中说
解云据此义边。于善法中亦应别说。而不
说者略而不论。或可影显。
有执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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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至与此不同者。叙异说。此非正义。有执
大地法中邪等持。非即是大烦恼地法中心
乱。彼作四句与此四句不同第一句加等
持。第二句加心乱第三句除定。第四句可
知。
又许惛沈至于谁有过者。此显不
增过也。论主责言。汝宗自许惛沈通与诸
惑相应。而不说在大烦恼地法中。于谁
有过。
有作是言至非掉举行者。法救释
也。惛沈应说大烦恼地法中。而不说者。彼
谓惛沈行者速发等持。非掉举行。以过轻
故而不别说。顺等持故。
谁惛沈行至不
俱行故者。论主难。二既同时未曾别起。如何
可说二行不同。
虽尔应知随增说行者。
法救释。二虽俱起行有增.微。随增说行。
亦有何过。
虽知说行至唯六义成者。论
主复难。虽知说行随用偏增。而依有体
建立地法。故此大烦恼地法唯六义成。
此唯遍染心俱起非馀故者。释恒唯染。此六唯染非馀净心 遍染心。显染俱起
俱起即显并生。
如是已说至不善心有者。此下第四明大不
善地法 就中。一释名。二辨体。此即释名。
两重依主释亦准前释。恒遍不善故名为
大。
彼法是何至无惭及无愧者。此下辨
体。问答可知。有古德亦以五义废立大
不善地法。一通六识。二通五断。三并头起。
四唯不善。五唯欲界。若具五义立大不善
地法。馀心所法不具五义。是故不立。亦费
言论不能具述也。今依此论。以一义废
大地法中邪等持。非即是大烦恼地法中心
乱。彼作四句与此四句不同第一句加等
持。第二句加心乱第三句除定。第四句可
知。
又许惛沈至于谁有过者。此显不
增过也。论主责言。汝宗自许惛沈通与诸
惑相应。而不说在大烦恼地法中。于谁
有过。
有作是言至非掉举行者。法救释
也。惛沈应说大烦恼地法中。而不说者。彼
谓惛沈行者速发等持。非掉举行。以过轻
故而不别说。顺等持故。
谁惛沈行至不
俱行故者。论主难。二既同时未曾别起。如何
可说二行不同。
虽尔应知随增说行者。
法救释。二虽俱起行有增.微。随增说行。
亦有何过。
虽知说行至唯六义成者。论
主复难。虽知说行随用偏增。而依有体
建立地法。故此大烦恼地法唯六义成。
此唯遍染心俱起非馀故者。释恒唯染。此六唯染非馀净心 遍染心。显染俱起
俱起即显并生。
如是已说至不善心有者。此下第四明大不
善地法 就中。一释名。二辨体。此即释名。
两重依主释亦准前释。恒遍不善故名为
大。
彼法是何至无惭及无愧者。此下辨
体。问答可知。有古德亦以五义废立大
不善地法。一通六识。二通五断。三并头起。
四唯不善。五唯欲界。若具五义立大不善
地法。馀心所法不具五义。是故不立。亦费
言论不能具述也。今依此论。以一义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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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大不善地法二。谓唯遍不善心。泰法师
解云。唯简大地十。遍不善心简馀三十四
数。此解不然。如大烦恼地法六。寻.伺二。此
八既遍不善心。云何将遍不善以简。应
以唯不善以简同大地十。又大善地法十。
少惑中謟.诳.憍。及睡眠.恶作.贪.慢.疑。此
十八应以二义简。遍不善言。但应简忿.
覆.悭.嫉.恼.害.恨.及瞋。非是法师不达此
应误耳 今解云大地法十。大烦恼地法六。
及寻.伺二。此十八法虽遍不善心。而非唯
不善。忿.覆.悭.嫉.恼.害.恨.及瞋。此八虽
唯不善而非遍不善。馀大善地法十。少惑
中谄.诳.憍。及地外睡眠.恶作.贪.慢.疑。此十
八法非唯不善。亦非遍不善故。皆不名大
不善地法。作斯解释可无妨矣。
论曰
至如后当辨者。指同下释 如是已说至染
污心俱者。此下第五明少烦恼地法。一释名。
二辨体。此即释名。两重依主亦准前释。
彼法是何至小烦恼地法者。此下辨体。有
古德亦以五义废立少烦恼地法。一不通
六识。二不通五断。三不通三性。四不通
三界。五别头起。亦费言论不能具述。若具
五义立少烦恼。馀心所法不具五义是故
不立。今依此论。一义废立少烦恼地法十。
谓唯修所断。意痴相应。慢.疑二种虽唯意
痴非唯修断。恶作虽唯修断非唯意痴。
馀心所法非唯修所断。亦非唯意痴故。皆
不名小烦恼地法。
论曰至当广分别者。
就长行中。一释小指下。二总结显馀。此即
解云。唯简大地十。遍不善心简馀三十四
数。此解不然。如大烦恼地法六。寻.伺二。此
八既遍不善心。云何将遍不善以简。应
以唯不善以简同大地十。又大善地法十。
少惑中謟.诳.憍。及睡眠.恶作.贪.慢.疑。此
十八应以二义简。遍不善言。但应简忿.
覆.悭.嫉.恼.害.恨.及瞋。非是法师不达此
应误耳 今解云大地法十。大烦恼地法六。
及寻.伺二。此十八法虽遍不善心。而非唯
不善。忿.覆.悭.嫉.恼.害.恨.及瞋。此八虽
唯不善而非遍不善。馀大善地法十。少惑
中谄.诳.憍。及地外睡眠.恶作.贪.慢.疑。此十
八法非唯不善。亦非遍不善故。皆不名大
不善地法。作斯解释可无妨矣。
论曰
至如后当辨者。指同下释 如是已说至染
污心俱者。此下第五明少烦恼地法。一释名。
二辨体。此即释名。两重依主亦准前释。
彼法是何至小烦恼地法者。此下辨体。有
古德亦以五义废立少烦恼地法。一不通
六识。二不通五断。三不通三性。四不通
三界。五别头起。亦费言论不能具述。若具
五义立少烦恼。馀心所法不具五义是故
不立。今依此论。一义废立少烦恼地法十。
谓唯修所断。意痴相应。慢.疑二种虽唯意
痴非唯修断。恶作虽唯修断非唯意痴。
馀心所法非唯修所断。亦非唯意痴故。皆
不名小烦恼地法。
论曰至当广分别者。
就长行中。一释小指下。二总结显馀。此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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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小指同下解。忿等十法名如是类若
依正理第十一释颂类云。类言为摄不忍.
不乐.愤发等义(淮彼论于小惑中更说有不忍等)又法蕴足论
第九杂事品中。更说有众多小烦恼名。可
有五六行。不能具述 问诸论具说何故
此论不言 解云诸论既别各立异名。论其
体性。皆是此论忿等十摄。且如正理不忍.不
乐。于嫉中摄。愤发忿中以收。法蕴足论众
多异名。随其所应皆此十摄 又解随烦恼
名众多差别。或多或少。头数何定。或说十
种且据显相以论。或更说多随事别说。馀
论既说众多不可限其头数。
如是已说至寻伺等法者。此即总结显馀不
定。不入五地名为不定。不定所依名不定
地。不定地家法名不定地法 等者等取
贪.瞋.慢.疑。此不定地法。因解五地文便兼
明 若依婆沙。于不定中更说有怖。故婆
沙四十五云。睡眠.恶作.怖.及寻.伺心。又婆
沙七十五云评曰应作是说。此所起中应别
说怖。所以者何。有别心所与心相应是怖
自性。此即摄在复有所馀如是类法。与心
相应心所法内。非诸烦恼(彼论复说怖唯欲界。上界言怖于厌说怖)
又婆沙七十五云。问若尔厌.怖有何差别。答
名即差别。谓彼名厌。此名怖。尊者世友作
如是说。怖唯欲界。厌通三界。复作是说怖
在烦恼品。厌在善品。复作是说怖通染
污.无覆无记。厌唯是善。大德说曰。于衰事
深心疑虑欲得远离。说名为怖。已得远离
深心憎恶。说名为厌。如是名为怖.厌差别
依正理第十一释颂类云。类言为摄不忍.
不乐.愤发等义(淮彼论于小惑中更说有不忍等)又法蕴足论
第九杂事品中。更说有众多小烦恼名。可
有五六行。不能具述 问诸论具说何故
此论不言 解云诸论既别各立异名。论其
体性。皆是此论忿等十摄。且如正理不忍.不
乐。于嫉中摄。愤发忿中以收。法蕴足论众
多异名。随其所应皆此十摄 又解随烦恼
名众多差别。或多或少。头数何定。或说十
种且据显相以论。或更说多随事别说。馀
论既说众多不可限其头数。
如是已说至寻伺等法者。此即总结显馀不
定。不入五地名为不定。不定所依名不定
地。不定地家法名不定地法 等者等取
贪.瞋.慢.疑。此不定地法。因解五地文便兼
明 若依婆沙。于不定中更说有怖。故婆
沙四十五云。睡眠.恶作.怖.及寻.伺心。又婆
沙七十五云评曰应作是说。此所起中应别
说怖。所以者何。有别心所与心相应是怖
自性。此即摄在复有所馀如是类法。与心
相应心所法内。非诸烦恼(彼论复说怖唯欲界。上界言怖于厌说怖)
又婆沙七十五云。问若尔厌.怖有何差别。答
名即差别。谓彼名厌。此名怖。尊者世友作
如是说。怖唯欲界。厌通三界。复作是说怖
在烦恼品。厌在善品。复作是说怖通染
污.无覆无记。厌唯是善。大德说曰。于衰事
深心疑虑欲得远离。说名为怖。已得远离
深心憎恶。说名为厌。如是名为怖.厌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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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有四说然无评家)问准上婆沙文别说有怖。何故此
论不说 解云此论据显故于不定但说
八种。不说怖也。或可。等中亦摄。或可。论
意各别 问诸心所法相对翻名。何故于中
有翻.不翻 解云详诸经.论。心所多少难
为一准。多少不定。若总搜括相对废立便
成杂乱。只依此论显相废立。总有四十六
种。谓大地法十至不定有八。于四十六中。
如大地法十.寻.伺.睡眠.恶作以通三性。
或通二性故。此十四不别翻名。馀三十二
中总有二类。一净品有十。谓信等。二染品
有二十二。谓大烦恼地法六。大不善地法二。
小烦恼地法十。及贪.瞋.慢.疑。若于染中通
五断遍六识者。即正翻入净中。若不遍
五断不遍六识者。但可傍翻非正翻也。
言通五断遍六识正翻者。总有十法。谓
大烦恼地法六。大不善地法二。及与贪.瞋。大
烦恼地法六中翻痴为无痴。无痴即是大地
法慧故。于善地中不立无痴。翻放逸为
不放逸。翻懈怠为精进。翻不信为信。翻
惛沈为轻安。翻掉举为舍。不善地法二中
翻无惭为惭。翻无愧为愧。翻贪为无贪。
翻瞋为无瞋。于少惑中。害虽不通五断
非遍六识。而别翻者以过重故。恼乱菩萨
障趣菩提。菩萨将證无上菩提。仍起欲.
恚.害觉。由斯过重所以别翻。馀少惑九及
与慢.疑。二义不具。但可傍翻非正翻也。
谓馀少惑九.及疑。非通五断非遍六识。
慢虽通五断。而不通六识故不翻也。此
论不说 解云此论据显故于不定但说
八种。不说怖也。或可。等中亦摄。或可。论
意各别 问诸心所法相对翻名。何故于中
有翻.不翻 解云详诸经.论。心所多少难
为一准。多少不定。若总搜括相对废立便
成杂乱。只依此论显相废立。总有四十六
种。谓大地法十至不定有八。于四十六中。
如大地法十.寻.伺.睡眠.恶作以通三性。
或通二性故。此十四不别翻名。馀三十二
中总有二类。一净品有十。谓信等。二染品
有二十二。谓大烦恼地法六。大不善地法二。
小烦恼地法十。及贪.瞋.慢.疑。若于染中通
五断遍六识者。即正翻入净中。若不遍
五断不遍六识者。但可傍翻非正翻也。
言通五断遍六识正翻者。总有十法。谓
大烦恼地法六。大不善地法二。及与贪.瞋。大
烦恼地法六中翻痴为无痴。无痴即是大地
法慧故。于善地中不立无痴。翻放逸为
不放逸。翻懈怠为精进。翻不信为信。翻
惛沈为轻安。翻掉举为舍。不善地法二中
翻无惭为惭。翻无愧为愧。翻贪为无贪。
翻瞋为无瞋。于少惑中。害虽不通五断
非遍六识。而别翻者以过重故。恼乱菩萨
障趣菩提。菩萨将證无上菩提。仍起欲.
恚.害觉。由斯过重所以别翻。馀少惑九及
与慢.疑。二义不具。但可傍翻非正翻也。
谓馀少惑九.及疑。非通五断非遍六识。
慢虽通五断。而不通六识故不翻也。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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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种但可傍翻者。就中有二。一约等流
门翻。二约行相相似门翻。言约等流翻
者。谓是本惑等流果故。念.恨.嫉是瞋等流。
翻入无瞋。恼是见取等流。翻见取为正见。
正见即是大地法中慧数。所以善中不别立
也。覆或是贪等流翻入无贪。或是痴等流。翻
入无痴。无痴是慧故善中不别立也。悭.诳.
憍是贪等流。翻入无贪。谄是诸见等流。翻
五见为正见。正见还是慧数故善中不立。
约等流门但翻得九。慢.疑本惑非是等流。
故此二种不别翻也。害虽是瞋等流。过重
别翻也。已如前释。言约行相相似翻者。
如忿.恨.嫉.恼。总与瞋行相相似。翻入无
瞋。覆若贪等流与贪行相相似。翻入无贪。
若是痴等流与痴行相相似。翻入无痴。即慧
摄也。悭.诳二种与贪行相相似。翻入无贪。
谄谓谄曲翻曲即为正直。正直是舍。故品类
足第二云。身正直心正直。憍之与慢。憍自傲
逸。慢凌蔑他。不敬师长。若不憍慢心便恭
敬。敬即是惭翻入惭中。疑谓犹豫不决行相。
若能正决即是其慧。翻入慧中。害虽似瞋
过重别翻已如前释。
此中应说至决定俱生者。此下大文第二明
定俱生 就中。一约欲界俱生。二约上界
俱生。此下约欲界俱生。颂前问起。
颂
曰至若有皆增一者。就颂答中。初一句总标
显有寻.伺。次三句明善品俱生。次四句
明不善俱生。次两句明无记俱生。后两句
显遍增眠。
论曰至及无覆无记者。此
门翻。二约行相相似门翻。言约等流翻
者。谓是本惑等流果故。念.恨.嫉是瞋等流。
翻入无瞋。恼是见取等流。翻见取为正见。
正见即是大地法中慧数。所以善中不别立
也。覆或是贪等流翻入无贪。或是痴等流。翻
入无痴。无痴是慧故善中不别立也。悭.诳.
憍是贪等流。翻入无贪。谄是诸见等流。翻
五见为正见。正见还是慧数故善中不立。
约等流门但翻得九。慢.疑本惑非是等流。
故此二种不别翻也。害虽是瞋等流。过重
别翻也。已如前释。言约行相相似翻者。
如忿.恨.嫉.恼。总与瞋行相相似。翻入无
瞋。覆若贪等流与贪行相相似。翻入无贪。
若是痴等流与痴行相相似。翻入无痴。即慧
摄也。悭.诳二种与贪行相相似。翻入无贪。
谄谓谄曲翻曲即为正直。正直是舍。故品类
足第二云。身正直心正直。憍之与慢。憍自傲
逸。慢凌蔑他。不敬师长。若不憍慢心便恭
敬。敬即是惭翻入惭中。疑谓犹豫不决行相。
若能正决即是其慧。翻入慧中。害虽似瞋
过重别翻已如前释。
此中应说至决定俱生者。此下大文第二明
定俱生 就中。一约欲界俱生。二约上界
俱生。此下约欲界俱生。颂前问起。
颂
曰至若有皆增一者。就颂答中。初一句总标
显有寻.伺。次三句明善品俱生。次四句
明不善俱生。次两句明无记俱生。后两句
显遍增眠。
论曰至及无覆无记者。此
分别根品第二之二¶ 第 79b 页 T41-0079.png
总标显心品有五 问准前颂文。不善三见
与不共无明合说。何故长行馀烦恼收 解
云于颂文中不善三见数同不共。所以合
结。长行五品别分。故彼三见馀烦恼摄。
然欲界心至至二十三者。此释初颂。善心
俱生其数可知。于心所中。随从.自力相对
差别成四句者。随从谓随他起。自力谓别
作头生 第一句随从非自力。有二十九法。
谓大地法十中除慧馀九法。大善地法十。大
烦恼法六中除无明馀五法。大不善地二。及
寻.伺.睡眠 问若睡眠是随从非自力者。
何故婆沙五十简缠非结中有复次云。睡
眠.恶作虽亦独立。而不离二 准彼论文
睡眠是独立。如何乃言非自力耶 解云婆
沙据睡眠不与贪等.忿等相应。与善.无覆
无记心相应名独立。如无明不与贪等忿
等相应。名不共无明。今立四句中睡眠非
自力起者。据无别自力起相。如寻.伺等
故初句摄 又解婆沙此师意说。一切睡眠
皆名独立。此贪等皆名随从。以于睡位起
故。若作斯解第二句摄 又解睡通二种。
若与贪等相应名随从。若与善.无覆无记
心相应名自力。婆沙但言虽亦独立。不言
不通随从若作斯解即第三句摄 又解
是馀师义不必须通 第二句自力非随从。
有十五法。谓小烦恼地十。及恶作.贪.瞋.慢.
疑 第三句随从亦自力。有二法。谓慧.无
明。慧若是五见名自力。馀三性相应名随
从。无明若不与贪等.忿等.恶作相应名自
与不共无明合说。何故长行馀烦恼收 解
云于颂文中不善三见数同不共。所以合
结。长行五品别分。故彼三见馀烦恼摄。
然欲界心至至二十三者。此释初颂。善心
俱生其数可知。于心所中。随从.自力相对
差别成四句者。随从谓随他起。自力谓别
作头生 第一句随从非自力。有二十九法。
谓大地法十中除慧馀九法。大善地法十。大
烦恼法六中除无明馀五法。大不善地二。及
寻.伺.睡眠 问若睡眠是随从非自力者。
何故婆沙五十简缠非结中有复次云。睡
眠.恶作虽亦独立。而不离二 准彼论文
睡眠是独立。如何乃言非自力耶 解云婆
沙据睡眠不与贪等.忿等相应。与善.无覆
无记心相应名独立。如无明不与贪等忿
等相应。名不共无明。今立四句中睡眠非
自力起者。据无别自力起相。如寻.伺等
故初句摄 又解婆沙此师意说。一切睡眠
皆名独立。此贪等皆名随从。以于睡位起
故。若作斯解第二句摄 又解睡通二种。
若与贪等相应名随从。若与善.无覆无记
心相应名自力。婆沙但言虽亦独立。不言
不通随从若作斯解即第三句摄 又解
是馀师义不必须通 第二句自力非随从。
有十五法。谓小烦恼地十。及恶作.贪.瞋.慢.
疑 第三句随从亦自力。有二法。谓慧.无
明。慧若是五见名自力。馀三性相应名随
从。无明若不与贪等.忿等.恶作相应名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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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若与贪等九惑及忿等十惑。并恶作相应
名随从 第四句谓除前说。
恶作者何
者。问。
恶所作体至说为不净者。答。恶
所作之体名恶作。恶作是所缘境。体即正是
追悔 又解体之言事。恶所作事名为恶
作。此即正解恶作。应知此中缘恶作法。心
追悔性说名恶作。此即从所缘立名。如缘
空解脱门体正是定。说名空者从所缘立
名。亦如不净观以无贪为体。说为不净
从所缘立名 又见世间至说为恶作者。第
二解悔名恶作从所依立名。恶作即是追
悔所依。谓恶作言显能依悔。如村邑等皆来
集会。此举所依意显能依人也 又于果
体至名宿作业者。第三解。恶作是因。追悔是
果。因恶作事而有追悔故。恶作是因。追悔
是果。今言追悔名恶作者。于其果体假
立因名。如说此六触处果。应知名宿作业
因。此亦于果立因名也。六触所依处即是
眼等六根 若缘未作事云何名恶作者。难。
缘已作事可名恶作。缘未作事云何名恶
作 于未作事至是我恶作者。释。于未作事
业亦立作名。如追悔言我先不作如是受
戒等事业是我恶作。此即缘未作事亦名
恶作。亦得从境为名 何等恶作说名为善
者。问 谓于善恶至二处而起者。答。谓于善
不作于恶作。心追悔性名善恶作。若与此
善恶作相违名不善恶作。谓于善作于恶
不作。心追悔性。此善.不善二种恶作。各依
善.恶二处而起。故婆沙三十七云此中恶作
名随从 第四句谓除前说。
恶作者何
者。问。
恶所作体至说为不净者。答。恶
所作之体名恶作。恶作是所缘境。体即正是
追悔 又解体之言事。恶所作事名为恶
作。此即正解恶作。应知此中缘恶作法。心
追悔性说名恶作。此即从所缘立名。如缘
空解脱门体正是定。说名空者从所缘立
名。亦如不净观以无贪为体。说为不净
从所缘立名 又见世间至说为恶作者。第
二解悔名恶作从所依立名。恶作即是追
悔所依。谓恶作言显能依悔。如村邑等皆来
集会。此举所依意显能依人也 又于果
体至名宿作业者。第三解。恶作是因。追悔是
果。因恶作事而有追悔故。恶作是因。追悔
是果。今言追悔名恶作者。于其果体假
立因名。如说此六触处果。应知名宿作业
因。此亦于果立因名也。六触所依处即是
眼等六根 若缘未作事云何名恶作者。难。
缘已作事可名恶作。缘未作事云何名恶
作 于未作事至是我恶作者。释。于未作事
业亦立作名。如追悔言我先不作如是受
戒等事业是我恶作。此即缘未作事亦名
恶作。亦得从境为名 何等恶作说名为善
者。问 谓于善恶至二处而起者。答。谓于善
不作于恶作。心追悔性名善恶作。若与此
善恶作相违名不善恶作。谓于善作于恶
不作。心追悔性。此善.不善二种恶作。各依
善.恶二处而起。故婆沙三十七云此中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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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有四句。一有恶作是善。于不善处起。二
有恶作是不善。于善处起。三有恶作是善。
于善处起。四有恶作是不善。于不善处
起。
若于不善至谓寻与伺者。此即第二
明不共无明。可知。
何等名为不共心
品者。问。
谓此心品至贪烦恼等者。答。
谓此心品唯有无明。无有所馀贪等本惑。
忿等小惑。及恶作等。故名不共自力起故。
若作斯解。不共无明唯见所断。若贪等.忿等
恶作相应无明。皆是相应不名不共。他力起
故。若依正理论意解不共无明。不与贪等
本惑相应名不共。即是独头无明。及忿等.
恶作相应无明。皆名不共。若作斯解不共
无明通见.修断。故正理第十一云。是故恶作
是不善者唯无明俱。容在不共。忿等亦尔。
若依正理解不共。不共无明容有二十一
法俱生。又婆沙三十八解不共无明具有
两解。一解意不与贪等忿等相应。自力而
起名不共。唯见所断以修所断忿等相应。
非自力起故。不名不共。第二师解意不与
贪等本惑相应皆名不共。应知即是忿等
相应.及独头起。若作斯解通见.修断。此论
同婆沙前师。正理同婆沙后说。各据一义
释不共名并无违害 应知诸论说不共
无明。若说唯见所断据前师说若言通见.
修所断者据后师说。
于不善见至或戒
禁取者。此下第三明五品中馀烦恼等相应。
即明不善三见。二十俱生。
于四不善至
加忿等随一者。此明四惑.忿等。二十一俱
有恶作是不善。于善处起。三有恶作是善。
于善处起。四有恶作是不善。于不善处
起。
若于不善至谓寻与伺者。此即第二
明不共无明。可知。
何等名为不共心
品者。问。
谓此心品至贪烦恼等者。答。
谓此心品唯有无明。无有所馀贪等本惑。
忿等小惑。及恶作等。故名不共自力起故。
若作斯解。不共无明唯见所断。若贪等.忿等
恶作相应无明。皆是相应不名不共。他力起
故。若依正理论意解不共无明。不与贪等
本惑相应名不共。即是独头无明。及忿等.
恶作相应无明。皆名不共。若作斯解不共
无明通见.修断。故正理第十一云。是故恶作
是不善者唯无明俱。容在不共。忿等亦尔。
若依正理解不共。不共无明容有二十一
法俱生。又婆沙三十八解不共无明具有
两解。一解意不与贪等忿等相应。自力而
起名不共。唯见所断以修所断忿等相应。
非自力起故。不名不共。第二师解意不与
贪等本惑相应皆名不共。应知即是忿等
相应.及独头起。若作斯解通见.修断。此论
同婆沙前师。正理同婆沙后说。各据一义
释不共名并无违害 应知诸论说不共
无明。若说唯见所断据前师说若言通见.
修所断者据后师说。
于不善见至或戒
禁取者。此下第三明五品中馀烦恼等相应。
即明不善三见。二十俱生。
于四不善至
加忿等随一者。此明四惑.忿等。二十一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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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不善恶作至第二十一者。此明不善
恶作。二十一俱生。不善恶作自力起故。所以
不与贪等.忿等相应。唯与无明相应。
略说不善至有二十一者。将明无记略结
不善四节烦恼。不善恶作十缠摄故。随烦恼
摄。
若于无记至应知如前释者。此即第
四于五品中。明有覆无记心所俱生。能有
覆障。或有痴覆故名有覆。以过轻故无胜
用记不能感果故名无记。
于馀无记
至并不定寻伺者。此即第五明无覆无记心
所俱生。无能障覆或无痴覆故名无覆。无
胜用记不能感果故名无记。又正理云。工
巧处等诸无记心。似有勇悍。然非称理而
起加行。故无有勤。又非染污故无懈怠。
无信.不信类此应知 问何故恶作不通
无记 答正理第十一云。然此恶作通善.不
善。不通无记。随忧行故。离欲贪者不成就
故。非无记法有如是事。然有追变我顷
何为不消而食。我顷何为不画此壁。如是
等类彼心乃至未触忧根。但是省察未起
恶作。若触忧根便起恶作。尔时恶作理同
忧根。故说恶作有如是相。谓令心戚恶作
心品。若离忧根谁令心戚(解云省察是慧)。
外
方诸师至心所俱起者。前十二是迦湿弥罗
诸论师说。今外国诸师说有十三。即是印
度国诸师也。故正理论云。有执恶作亦通无
记。忧如喜根非唯有记。此相应品便有十
三心所俱起(此非正义)。
应知睡眠至如例应
知者。释下两句。应知睡眠与前所说五种
不善恶作至第二十一者。此明不善
恶作。二十一俱生。不善恶作自力起故。所以
不与贪等.忿等相应。唯与无明相应。
略说不善至有二十一者。将明无记略结
不善四节烦恼。不善恶作十缠摄故。随烦恼
摄。
若于无记至应知如前释者。此即第
四于五品中。明有覆无记心所俱生。能有
覆障。或有痴覆故名有覆。以过轻故无胜
用记不能感果故名无记。
于馀无记
至并不定寻伺者。此即第五明无覆无记心
所俱生。无能障覆或无痴覆故名无覆。无
胜用记不能感果故名无记。又正理云。工
巧处等诸无记心。似有勇悍。然非称理而
起加行。故无有勤。又非染污故无懈怠。
无信.不信类此应知 问何故恶作不通
无记 答正理第十一云。然此恶作通善.不
善。不通无记。随忧行故。离欲贪者不成就
故。非无记法有如是事。然有追变我顷
何为不消而食。我顷何为不画此壁。如是
等类彼心乃至未触忧根。但是省察未起
恶作。若触忧根便起恶作。尔时恶作理同
忧根。故说恶作有如是相。谓令心戚恶作
心品。若离忧根谁令心戚(解云省察是慧)。
外
方诸师至心所俱起者。前十二是迦湿弥罗
诸论师说。今外国诸师说有十三。即是印
度国诸师也。故正理论云。有执恶作亦通无
记。忧如喜根非唯有记。此相应品便有十
三心所俱起(此非正义)。
应知睡眠至如例应
知者。释下两句。应知睡眠与前所说五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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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品。皆不相违。有皆增一。睡眠通三性者。
据有梦说。若无梦时唯是无记。
已说欲界至上兼除伺等者。此下第二约上
界明。结问颂答。
论曰至如欲界说者。
释上两句定所滋润无瞋等惑不善法。
故无不善。无忧根故无恶作。无段食故
无睡眠。馀如欲界。
中间静虑至如前
具有者。释不两句。上地渐细渐离灾患故。
中定除寻。上兼除伺。二定已上无众相依
王臣等别亦无谄.诳。馀皆如前具有。
经说谄诳至令还问佛者。引经證成。经说。
谄诳始从欲界至初定梵天。由有王.臣
尊.卑差别。更相接事众相依故。故有谄.
诳。二定已上乃至有顶。无王.臣等尊.卑差
别。无有谄.诳。所以得知初定有谄.诳者。
如佛昔在室罗筏城住誓多林。时有苾刍
名曰马胜。是阿罗汉。作是思惟。诸四大种。
当于何位尽灭无馀。为欲知故入胜等
持。即以定心于誓多林没。于四大王众天
出。从定而起问彼天众。诸四大种。当于何
位尽灭无馀。答曰不知。如是欲界六天展
转。相推乃至他化自在天所。彼复仰推梵
众。欲往梵世入胜等持。复以定心自在宫
没。梵众天出。从定而起还作上问。梵众咸
曰。我等不知。复推大梵。马胜苾刍。寻问
彼大梵王。时大梵王处自梵众。忽被马胜苾
刍。问言此欲.色界诸四大种。当于何位尽
灭。无馀烦恼系缚。梵王不知随其所应。依
四根本静虑.未至.中间.空处近分。断第四
据有梦说。若无梦时唯是无记。
已说欲界至上兼除伺等者。此下第二约上
界明。结问颂答。
论曰至如欲界说者。
释上两句定所滋润无瞋等惑不善法。
故无不善。无忧根故无恶作。无段食故
无睡眠。馀如欲界。
中间静虑至如前
具有者。释不两句。上地渐细渐离灾患故。
中定除寻。上兼除伺。二定已上无众相依
王臣等别亦无谄.诳。馀皆如前具有。
经说谄诳至令还问佛者。引经證成。经说。
谄诳始从欲界至初定梵天。由有王.臣
尊.卑差别。更相接事众相依故。故有谄.
诳。二定已上乃至有顶。无王.臣等尊.卑差
别。无有谄.诳。所以得知初定有谄.诳者。
如佛昔在室罗筏城住誓多林。时有苾刍
名曰马胜。是阿罗汉。作是思惟。诸四大种。
当于何位尽灭无馀。为欲知故入胜等
持。即以定心于誓多林没。于四大王众天
出。从定而起问彼天众。诸四大种。当于何
位尽灭无馀。答曰不知。如是欲界六天展
转。相推乃至他化自在天所。彼复仰推梵
众。欲往梵世入胜等持。复以定心自在宫
没。梵众天出。从定而起还作上问。梵众咸
曰。我等不知。复推大梵。马胜苾刍。寻问
彼大梵王。时大梵王处自梵众。忽被马胜苾
刍。问言此欲.色界诸四大种。当于何位尽
灭。无馀烦恼系缚。梵王不知随其所应。依
四根本静虑.未至.中间.空处近分。断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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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虑烦恼尽时。诸四大种究竟离缚。无馀灭
位。便矫自叹显彼有诳。謟言愧谢显彼有
謟。略述如是。广如婆沙一百二十九说。
问是大梵等有何差别 解云梵众中尊名
为大梵。统摄一切皆得自在。能作器世
间名作者。能化有情世间名化者。言生
者释前作者重显作义。谓能生器世间者
故名作者。养者已下释前化者重显化义。
谓能养育有情世间者。是一切有情父故名
化者(此是婆沙正理意释) 问马胜至彼更化身不。至
彼一念复容得有几通果俱 解云马胜
运身至彼初定。作彼地化。大梵故得执手
相牵。若不别化欲界色粗执便不得。应知
运身及化神境通果。先留化身后起天眼
见彼地色。或起天耳闻彼地声。二通互起。
总而言之。于一念中容二俱起。故婆沙一
百五十云。问一念得起几通果耶。答诸有
欲令无留化事天眼.天耳无彼同分者。
彼说一念唯起一通果。谓五通随一。诸有
欲令有留化事天眼.天耳无彼同分者。
彼说一念得起二通果。谓神境通果.及馀
四随一。诸有欲令有留化事天眼.天耳
有彼同分。彼说一念得起四通果。谓神境
通果.天眼.天耳.及馀二随一。谓他心通.宿
住随念通。境界各别不俱起故。如是说者。
应知第二所说为善。以化事可留天眼.天
耳必无彼同分。要于同时乃现前故。
如是已说至少分差别者。此下大文第三明
相似殊。于其体性。实各不同有少相似。故
位。便矫自叹显彼有诳。謟言愧谢显彼有
謟。略述如是。广如婆沙一百二十九说。
问是大梵等有何差别 解云梵众中尊名
为大梵。统摄一切皆得自在。能作器世
间名作者。能化有情世间名化者。言生
者释前作者重显作义。谓能生器世间者
故名作者。养者已下释前化者重显化义。
谓能养育有情世间者。是一切有情父故名
化者(此是婆沙正理意释) 问马胜至彼更化身不。至
彼一念复容得有几通果俱 解云马胜
运身至彼初定。作彼地化。大梵故得执手
相牵。若不别化欲界色粗执便不得。应知
运身及化神境通果。先留化身后起天眼
见彼地色。或起天耳闻彼地声。二通互起。
总而言之。于一念中容二俱起。故婆沙一
百五十云。问一念得起几通果耶。答诸有
欲令无留化事天眼.天耳无彼同分者。
彼说一念唯起一通果。谓五通随一。诸有
欲令有留化事天眼.天耳无彼同分者。
彼说一念得起二通果。谓神境通果.及馀
四随一。诸有欲令有留化事天眼.天耳
有彼同分。彼说一念得起四通果。谓神境
通果.天眼.天耳.及馀二随一。谓他心通.宿
住随念通。境界各别不俱起故。如是说者。
应知第二所说为善。以化事可留天眼.天
耳必无彼同分。要于同时乃现前故。
如是已说至少分差别者。此下大文第三明
相似殊。于其体性。实各不同有少相似。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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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差别总有四对。此下明前两对。颂前问
起。就问起中。一总。二别。此即总也。
无
惭无愧至差别云何者。此即别也。颂曰至唯
于欲色有者。就颂答中。上两句明无惭.无
愧。下两句明爱.敬。
论曰至所敌对法者
诸功德。谓戒.定等 有德者。谓师长等
无敬等四总显不重。于前二境无敬.无崇。
或于诸德无敬。于有德者无崇。或于有德者无敬。于诸功德无崇。于前二境无
所忌难。无所随属。或于诸德无所忌难。
于有德者无所随属说名无惭。即是敬.惭
所敌对法。以敬。惭为体故 为诸善士至能
生怖故者。此释无愧 罪。谓罪业。于此罪
中。不见能招可怖畏果。说名无愧 此
中怖言显非爱果。能生怖故名之为怖。
不见怖言至名不见怖者。外难。不见怖言欲
显何义。为见彼罪怖果。而不怖畏名不
见怖。为不见彼罪怖果。名不见怖 又解
为见罪而不怖名不见怖。此问怖属心。即
缘境怯怖。为不见彼罪家怖果名不见怖。
此问怖属境。即所怖果。
若尔何失者。
论主总答。
二俱有过至应显无明者。外
人出过。若见彼罪怖果。而不怖畏名不见
怖。应显智慧。智慧谓邪见。以此邪见拨
因果故。故正理云。应显邪见。若不见彼
罪怖畏果。名不见怖。应显无明。以此无
明不见怯怖 又解若见罪而不怖。应显
邪见。若不见彼罪家怖果。应显无明。
此言不显见与不见者。论主答。此不见怖言
起。就问起中。一总。二别。此即总也。
无
惭无愧至差别云何者。此即别也。颂曰至唯
于欲色有者。就颂答中。上两句明无惭.无
愧。下两句明爱.敬。
论曰至所敌对法者
诸功德。谓戒.定等 有德者。谓师长等
无敬等四总显不重。于前二境无敬.无崇。
或于诸德无敬。于有德者无崇。或于有德者无敬。于诸功德无崇。于前二境无
所忌难。无所随属。或于诸德无所忌难。
于有德者无所随属说名无惭。即是敬.惭
所敌对法。以敬。惭为体故 为诸善士至能
生怖故者。此释无愧 罪。谓罪业。于此罪
中。不见能招可怖畏果。说名无愧 此
中怖言显非爱果。能生怖故名之为怖。
不见怖言至名不见怖者。外难。不见怖言欲
显何义。为见彼罪怖果。而不怖畏名不
见怖。为不见彼罪怖果。名不见怖 又解
为见罪而不怖名不见怖。此问怖属心。即
缘境怯怖。为不见彼罪家怖果名不见怖。
此问怖属境。即所怖果。
若尔何失者。
论主总答。
二俱有过至应显无明者。外
人出过。若见彼罪怖果。而不怖畏名不见
怖。应显智慧。智慧谓邪见。以此邪见拨
因果故。故正理云。应显邪见。若不见彼
罪怖畏果。名不见怖。应显无明。以此无
明不见怯怖 又解若见罪而不怖。应显
邪见。若不见彼罪家怖果。应显无明。
此言不显见与不见者。论主答。此不见怖言
分别根品第二之二¶ 第 81c 页 T41-0081.png
不显邪见.及与无明。
何所显耶者。外
人复徵。
此显有法至说名无愧者。论主
答。此显有法无愧。是随烦恼。为彼邪见.无
明二因。说名无愧。故正理云。能与现行无
智.邪智。为邻近因说名无愧。
有馀师
说至说名无愧者。叙异释。此师约自.他无
耻辨二差别。
若尔此二至云何俱起者。
难。无惭.无愧.自他别观云何俱起。
不
说此二至说为无愧者。馀师释。不说此二无
愧.无惭。一时俱起。无惭别观自无愧别观
他。然有无耻观自身时用胜说名无惭。尔
时观自身虽亦有无愧。观自身时用劣
故。复有无耻观他身时。用增说为无愧。尔
时观他身虽有无惭。观他身时用劣。又正
理云。有说独处造罪无耻。名曰无惭。若处
众中造罪无耻。说为无愧 广如彼释。婆
沙三十四亦广说二种差别。不能具述。
惭愧差别至说名为愧者。便释惭.愧翻上
二释应知。前说惭.愧。无惭.无愧如后当
辨。指此文也。
已说无惭至谓除前三
相者。此下辨爱.敬差别。爱谓爱乐。体即是
信。然泛明爱有其二种。一有染谓贪。二
无染谓信。若泛明信亦有二种。一忍许
相。或名信可。名异义同。二愿乐相。或名信
乐。或名信爱。名异义同。由斯信爱宽狭不
同得作四句 第一句有信非爱。谓缘苦.
集信。忍许苦.集有第一信故名有信。有
漏之法非可爱乐。无第二信故名非爱
第二句有爱非信。谓诸染污爱。缘妻子等
何所显耶者。外
人复徵。
此显有法至说名无愧者。论主
答。此显有法无愧。是随烦恼。为彼邪见.无
明二因。说名无愧。故正理云。能与现行无
智.邪智。为邻近因说名无愧。
有馀师
说至说名无愧者。叙异释。此师约自.他无
耻辨二差别。
若尔此二至云何俱起者。
难。无惭.无愧.自他别观云何俱起。
不
说此二至说为无愧者。馀师释。不说此二无
愧.无惭。一时俱起。无惭别观自无愧别观
他。然有无耻观自身时用胜说名无惭。尔
时观自身虽亦有无愧。观自身时用劣
故。复有无耻观他身时。用增说为无愧。尔
时观他身虽有无惭。观他身时用劣。又正
理云。有说独处造罪无耻。名曰无惭。若处
众中造罪无耻。说为无愧 广如彼释。婆
沙三十四亦广说二种差别。不能具述。
惭愧差别至说名为愧者。便释惭.愧翻上
二释应知。前说惭.愧。无惭.无愧如后当
辨。指此文也。
已说无惭至谓除前三
相者。此下辨爱.敬差别。爱谓爱乐。体即是
信。然泛明爱有其二种。一有染谓贪。二
无染谓信。若泛明信亦有二种。一忍许
相。或名信可。名异义同。二愿乐相。或名信
乐。或名信爱。名异义同。由斯信爱宽狭不
同得作四句 第一句有信非爱。谓缘苦.
集信。忍许苦.集有第一信故名有信。有
漏之法非可爱乐。无第二信故名非爱
第二句有爱非信。谓诸染污爱。缘妻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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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染污爱。是有第一爱故名有爱。是染污
故非信。
第三句有通信.爱。谓缘灭道信。忍许灭.
道有第一信故名有信。无漏之法是可爱
乐。有第二信故名有爱。应知此中缘灭.
道信。通摄两种 第四句除前相。
有
说信者至故爱非信者。叙不正义。此师意说。
忍许.爱乐。既不同时。故爱非信。
敬谓
敬重至缘灭道惭者。此别解敬.惭。惭宽。敬
狭。但为两句 第一句有惭非敬。谓缘苦.
集惭缘彼苦.集善心起时有惭耻故。所以
有惭。有漏之法非可尊重。所以无敬。故缘
苦.集惭而非敬也 第二句有通惭.敬。谓
缘灭.道惭。缘彼灭.道善心起时。有惭耻
故有惭。无漏之法可尊重故有敬。故缘灭.
道惭。即摄敬故也。
有说敬者至故敬
非惭者。叙不正义。敬先.惭后。时既不同。敬
非惭。正理第十一破此师云。彼师应许无
惭耻者能起恭敬。以执先起敬时未有惭
耻故。应无惭者能起恭敬。若谓敬时已有
惭耻。则不应说由敬为先方生惭耻。若
谓敬时非无惭耻。然敬非惭。此亦非理。言
敬非惭无證因故 望所缘境至谓除前三
相者。约所缘境辨爱.敬有无四句差别
第一句有爱无敬。于妻.子等由贪染故
有染污爱。非可尊重所以无敬 第二句
有敬无爱。于他师等可尊重故有敬。非
愿乐故无爱 第三句有爱有敬。于自师
等可愿乐故有爱。无染污爱可尊重故
故非信。
第三句有通信.爱。谓缘灭道信。忍许灭.
道有第一信故名有信。无漏之法是可爱
乐。有第二信故名有爱。应知此中缘灭.
道信。通摄两种 第四句除前相。
有
说信者至故爱非信者。叙不正义。此师意说。
忍许.爱乐。既不同时。故爱非信。
敬谓
敬重至缘灭道惭者。此别解敬.惭。惭宽。敬
狭。但为两句 第一句有惭非敬。谓缘苦.
集惭缘彼苦.集善心起时有惭耻故。所以
有惭。有漏之法非可尊重。所以无敬。故缘
苦.集惭而非敬也 第二句有通惭.敬。谓
缘灭.道惭。缘彼灭.道善心起时。有惭耻
故有惭。无漏之法可尊重故有敬。故缘灭.
道惭。即摄敬故也。
有说敬者至故敬
非惭者。叙不正义。敬先.惭后。时既不同。敬
非惭。正理第十一破此师云。彼师应许无
惭耻者能起恭敬。以执先起敬时未有惭
耻故。应无惭者能起恭敬。若谓敬时已有
惭耻。则不应说由敬为先方生惭耻。若
谓敬时非无惭耻。然敬非惭。此亦非理。言
敬非惭无證因故 望所缘境至谓除前三
相者。约所缘境辨爱.敬有无四句差别
第一句有爱无敬。于妻.子等由贪染故
有染污爱。非可尊重所以无敬 第二句
有敬无爱。于他师等可尊重故有敬。非
愿乐故无爱 第三句有爱有敬。于自师
等可愿乐故有爱。无染污爱可尊重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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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敬 第四句无爱无敬。除前三相 补
特迦罗此云数取趣。数数取诸趣也。总而
言之通于五趣。
如是爱敬至无色界
无者。约界分别。
岂不信惭至无色亦
有者。难。爱以信为体。敬以惭为体。大善地
法无色亦有。如何言无。
爱敬有二至无
色界无者。答。若据缘法爱.敬实通三界。
此中意说。缘补特迦罗故不通无色。以欲.
色界有色身故。有尊.卑故。相貌显故。可
得相望有爱有敬。无色不尔。故在彼无。
问若通色界。何故婆沙二十九云。问如是
爱.敬于何处有。答三界.五趣虽皆容有。而
此中说殊胜爱.敬。唯在欲界人趣非馀。唯
佛法中有此爱.敬。准婆沙据别意说。唯
在欲界。何故此论通色界耶 解云此论据
显故通色界。婆沙据殊胜故欲界。各据一
义并不相违。
如是已说至心高无所顾者。此明后两对。
初一句明寻.伺第三对。下三句明慢.憍
第四对。
论曰至细性名伺者。心之粗性
名寻。心之细性名伺。于心所中各别有体。
与心相应。非体即心。言心粗.细依主释
也。
云何此二一心相应者。论主难。寻
粗。伺细。性相违故。云何此二一心相应。经部
不许寻.伺二法一心相应。论主意朋经部
故为此难。
有作是释至俱有作用者。此
下毗婆沙师总有两释。此即初师。苏由水故
非释。苏由日故非凝。水是凝因。日是释因。
如是一心由有寻故不过细。由有伺故不
特迦罗此云数取趣。数数取诸趣也。总而
言之通于五趣。
如是爱敬至无色界
无者。约界分别。
岂不信惭至无色亦
有者。难。爱以信为体。敬以惭为体。大善地
法无色亦有。如何言无。
爱敬有二至无
色界无者。答。若据缘法爱.敬实通三界。
此中意说。缘补特迦罗故不通无色。以欲.
色界有色身故。有尊.卑故。相貌显故。可
得相望有爱有敬。无色不尔。故在彼无。
问若通色界。何故婆沙二十九云。问如是
爱.敬于何处有。答三界.五趣虽皆容有。而
此中说殊胜爱.敬。唯在欲界人趣非馀。唯
佛法中有此爱.敬。准婆沙据别意说。唯
在欲界。何故此论通色界耶 解云此论据
显故通色界。婆沙据殊胜故欲界。各据一
义并不相违。
如是已说至心高无所顾者。此明后两对。
初一句明寻.伺第三对。下三句明慢.憍
第四对。
论曰至细性名伺者。心之粗性
名寻。心之细性名伺。于心所中各别有体。
与心相应。非体即心。言心粗.细依主释
也。
云何此二一心相应者。论主难。寻
粗。伺细。性相违故。云何此二一心相应。经部
不许寻.伺二法一心相应。论主意朋经部
故为此难。
有作是释至俱有作用者。此
下毗婆沙师总有两释。此即初师。苏由水故
非释。苏由日故非凝。水是凝因。日是释因。
如是一心由有寻故不过细。由有伺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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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粗。寻是粗因。伺是细因。故于一心俱有
作用。何理相违。
若尔寻伺至体非凝释
者。论主约喻难。如水是凝因。日是释因。体
非凝.释。亦应寻是粗因。伺是细因。非粗.细
体。
又粗细性至以别寻伺者。论主又难。
夫粗.细性相待而立。或约三界。或约九地。
或约九品。差别不同。上.下相形下地名粗。
上地名细。乃至有顶望下地为细。望灭定
为粗。应有寻.伺 又解粗名为上。细名为
下。即粗.细相形乃至有顶应有寻.伺。论主
叙经部计为难。故婆沙五十二云。或有执
从欲界乃至有顶皆有寻.伺。如譬喻者。
(已上论文)。又诸法中粗.细二性无别体类。不可
依之以别寻.伺二种差别。如受领纳所显。
想取像所显。诸心所法皆有别相。此粗.细性
总通五蕴。故不可依以别寻.伺。
复有
释言至于理何违者。此即第二毗婆沙师释。
行之言因。寻.伺二种是语言因。能发语言
故。因中有二。粗者名寻。细者名伺。于一心
中粗.细俱起。何理相违。
若有别体类
至别相云何者。论主复难。于心所中。若有
粗.细二别体类以别寻.伺。理实无违。然无
粗.细二别体类。故成违理。上名为粗。下名
为细。下准此释。同一心体类中无容粗.细
俱时起故 又解同一性体类心.心所中无
容细.粗俱时起故。汝毗婆沙师若言寻.伺
体类亦有差别。应说体类别相云何。
此二体类至显其别相者。毗婆沙师答。寻.伺
体类别相难说。但由上粗下细显其别相。
作用。何理相违。
若尔寻伺至体非凝释
者。论主约喻难。如水是凝因。日是释因。体
非凝.释。亦应寻是粗因。伺是细因。非粗.细
体。
又粗细性至以别寻伺者。论主又难。
夫粗.细性相待而立。或约三界。或约九地。
或约九品。差别不同。上.下相形下地名粗。
上地名细。乃至有顶望下地为细。望灭定
为粗。应有寻.伺 又解粗名为上。细名为
下。即粗.细相形乃至有顶应有寻.伺。论主
叙经部计为难。故婆沙五十二云。或有执
从欲界乃至有顶皆有寻.伺。如譬喻者。
(已上论文)。又诸法中粗.细二性无别体类。不可
依之以别寻.伺二种差别。如受领纳所显。
想取像所显。诸心所法皆有别相。此粗.细性
总通五蕴。故不可依以别寻.伺。
复有
释言至于理何违者。此即第二毗婆沙师释。
行之言因。寻.伺二种是语言因。能发语言
故。因中有二。粗者名寻。细者名伺。于一心
中粗.细俱起。何理相违。
若有别体类
至别相云何者。论主复难。于心所中。若有
粗.细二别体类以别寻.伺。理实无违。然无
粗.细二别体类。故成违理。上名为粗。下名
为细。下准此释。同一心体类中无容粗.细
俱时起故 又解同一性体类心.心所中无
容细.粗俱时起故。汝毗婆沙师若言寻.伺
体类亦有差别。应说体类别相云何。
此二体类至显其别相者。毗婆沙师答。寻.伺
体类别相难说。但由上粗下细显其别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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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由上下至一心相应者。论主复难。非由
粗.细能显寻.伺别相。心.心所法一一类中。
据相待对皆有粗.细。既无别相以简寻.
伺。由是应知。寻.伺二法定不可执一心相
应。
若尔云何至具足五支者。毗婆沙师
引经反难。若不许彼寻.伺二法一心相应。
云何契经说初静虑具足寻.伺喜.乐.及定五
支。
具五支言至故无有过者。论主通
经。具足五支言。就于一地前后而说。非一
刹那。故无有过。论主意朋经部。故顺彼解
此中绝救。
如是已说至无所顾性者。明
第四对。慢谓对他称量德类。心自举恃凌
蔑于他。此中亦应言称量种姓等。略而不
论 憍谓染著种姓.色等自法为先。令心
傲逸于诸善法无所顾性。故婆沙四十三
云。此中憍者谓不方他。但自染著种姓.色.
力.财.位.智等心傲逸相。此中慢者。谓方于
他种姓.色.力.财.位.智等自举恃相 问慢
皆方他以不 答方他之言从多分说。故婆
沙云。评曰应作是说。非一切慢要方他起。
无始时来数习力故。依自相续慢亦现行
(解云慢.过慢.慢过慢.卑慢。此四方他。我慢.增上慢.邪慢依自相续起) 有馀师说
至差别之相者。叙馀师释憍。如因酒生欣
举之差别。说名为醉。憍是贪等流果。如是
因贪生欣举之差别。说名为憍。欣举名宽。
憍名即狭。此憍是欣举之差别也。
如是已说至名义差别者。此下大文第四明
众名别 如是已说诸心.心所五地法等品
类不同。三性心品俱生定量。四对心所异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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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别 然心.心所下。问起 言名想者。或
从果为名。或从因立称。故言名想。
颂曰至相应义有五者。上一句别明心异名。
下三句通明心.心所异名。
论曰至故名
识者。此训释异名。梵名质多。此云心。是集
起义。谓由心力集起心所及事业等。故经
云心能导世间。心能遍摄受。故能集起说名
为心。梵云末那。此云意。是思量义。梵云毗
若南。此云识。是了别义也。
复有释言
至故名为识者。第二说一切有部解。界之言
性。净.不净性种种差别。行相不同故名为
心。即以种种释心义也。即此心为他作
所依止。故名为意。即以所依释意义也。以
作能依止故名为识。即以能依释识义
也。
故心意识至而体是一者。结文可
知。又婆沙七十二解心.意.识云。或有说者
无有差别。复有说者谓名即差别。复次世亦
有差别。谓过去名意。未来名心。现在名识
故。复次施设亦有差别。谓界中施设心。处
中施设意。蕴中施设识故。复次义亦有差
别。谓心是种族义。意是生门义。识是积聚义。
复次业亦有差别。谓远行是心业。前行是意
业。续生是识业(更有三复次释业。不能具述)。
如心意识
至等和合故者。心.心所法有四异名 一名
有所依。必托依根故 二名有所缘。必杖
境起故 三名有行相。即于所缘一切诸
法。品类差别种种不同。心.心所法。随缘何
法等起行相故。名有行相。谓心.心所法其
体明净。随对何境。法尔前境皆悉现于心.
从果为名。或从因立称。故言名想。
颂曰至相应义有五者。上一句别明心异名。
下三句通明心.心所异名。
论曰至故名
识者。此训释异名。梵名质多。此云心。是集
起义。谓由心力集起心所及事业等。故经
云心能导世间。心能遍摄受。故能集起说名
为心。梵云末那。此云意。是思量义。梵云毗
若南。此云识。是了别义也。
复有释言
至故名为识者。第二说一切有部解。界之言
性。净.不净性种种差别。行相不同故名为
心。即以种种释心义也。即此心为他作
所依止。故名为意。即以所依释意义也。以
作能依止故名为识。即以能依释识义
也。
故心意识至而体是一者。结文可
知。又婆沙七十二解心.意.识云。或有说者
无有差别。复有说者谓名即差别。复次世亦
有差别。谓过去名意。未来名心。现在名识
故。复次施设亦有差别。谓界中施设心。处
中施设意。蕴中施设识故。复次义亦有差
别。谓心是种族义。意是生门义。识是积聚义。
复次业亦有差别。谓远行是心业。前行是意
业。续生是识业(更有三复次释业。不能具述)。
如心意识
至等和合故者。心.心所法有四异名 一名
有所依。必托依根故 二名有所缘。必杖
境起故 三名有行相。即于所缘一切诸
法。品类差别种种不同。心.心所法。随缘何
法等起行相故。名有行相。谓心.心所法其
体明净。随对何境。法尔前境皆悉现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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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所上。此所现者名为行相。即由此现带
境义边。似前境边说为能缘。然此行相无
有别体。不离心等。即心等摄非是所缘。犹
如明镜对众色相皆现镜面。此所现像而
非所照。然约像现说镜能照此亦应然
言行相者。谓有境界像貌故名行相 又
解有所行境家相故名行相 又解迁流
名行。心等上现名相。即行名相故名行相
又解行谓行解如了别等。相谓相貌如影
像等。行家相故名为行相。释此行相广如
前释 四名相应。等和合故。
依何义故名
等和合者。问。既以等和合释彼相应。依何
义故名等和合。
有五义故至各各亦尔
者。答。谓心.心所。五义平等相似故说相应
一所依平等。谓必同所依根。意识.及相应
法有一种依。谓无间灭意根。五识.及相应法
各有二依。一同时依止根。二无间灭意根。
随应皆是所依平等。此文欲摄二种所依
故。不别言同一所依。诸论中说心.心所法同
一依者。且据别依。故说六识.及相应法各
同一依 又解所依平等。此显六识.及相应
法各同一依。故解相应因中云。此中同言
显所依一。虽复五识亦依意根。此文且据
同时依说 二所缘平等。谓必同所缘境。于
所缘中或时缘一。或复缘多。随应皆是所
缘平等。诸论中说心.心所法同一缘者。且
据别缘一法说也。若不尔者.如无我观除
自相应.俱有通缘一切。此岂同一所缘 又
解所缘平等。此显六识.及相应法各同一缘。
境义边。似前境边说为能缘。然此行相无
有别体。不离心等。即心等摄非是所缘。犹
如明镜对众色相皆现镜面。此所现像而
非所照。然约像现说镜能照此亦应然
言行相者。谓有境界像貌故名行相 又
解有所行境家相故名行相 又解迁流
名行。心等上现名相。即行名相故名行相
又解行谓行解如了别等。相谓相貌如影
像等。行家相故名为行相。释此行相广如
前释 四名相应。等和合故。
依何义故名
等和合者。问。既以等和合释彼相应。依何
义故名等和合。
有五义故至各各亦尔
者。答。谓心.心所。五义平等相似故说相应
一所依平等。谓必同所依根。意识.及相应
法有一种依。谓无间灭意根。五识.及相应法
各有二依。一同时依止根。二无间灭意根。
随应皆是所依平等。此文欲摄二种所依
故。不别言同一所依。诸论中说心.心所法同
一依者。且据别依。故说六识.及相应法各
同一依 又解所依平等。此显六识.及相应
法各同一依。故解相应因中云。此中同言
显所依一。虽复五识亦依意根。此文且据
同时依说 二所缘平等。谓必同所缘境。于
所缘中或时缘一。或复缘多。随应皆是所
缘平等。诸论中说心.心所法同一缘者。且
据别缘一法说也。若不尔者.如无我观除
自相应.俱有通缘一切。此岂同一所缘 又
解所缘平等。此显六识.及相应法各同一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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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诸论中说心.心所法同一所缘。虽复亦
有缘多境者。此文且据缘一境说 三行
相平等。心.心所法。其体明净随缘何境各
起行相。或缘一法各一行相。或缘多法各
多行相。若一。若多。行相皆各别。随应皆是
行相平等。以多现时各有多相故不言同
一行相。诸论中说心.心所法同一行相者。
且据缘一境相似义。理实皆别 又解行
相平等。此显心.心所法同缘一境。名同一
行相。故诸论说心.心所法。同一行相。虽复
行相各别不同。据相似同故。言同一行
相。虽复亦有缘多境时多行相现。各互相
望而不相似。此中且约缘一境说 四时
平等。谓心.心所必定同一刹那时也。或同
生.住.灭.及堕一世故。言时平等 五事
平等。事之言体显各体一故言事等。于一
相应心.心所中。如心体一。诸心所法体亦各
一。必无二体一时俱行。此约刹那同时体
等。非言前.后异.品数等。应知此中所依.所
缘.行相三种。如前已释。时义可知故不别
释。事稍难知故偏明也 若依五事论。一复
次释相应义云复次同一时分.同一所
依.同一行相.同一所缘.同一果.同一等流.
同一异熟是相应义。
已说心心所至何者是耶者。此下大文第二
明不相应行 就中。一总标名数。二别牒
解释。三诸门分别。此即第一总标名数。结
前生下 问准前文势。此中应但结心所
法问不相应行。何故此中亦结心耶 解
有缘多境者。此文且据缘一境说 三行
相平等。心.心所法。其体明净随缘何境各
起行相。或缘一法各一行相。或缘多法各
多行相。若一。若多。行相皆各别。随应皆是
行相平等。以多现时各有多相故不言同
一行相。诸论中说心.心所法同一行相者。
且据缘一境相似义。理实皆别 又解行
相平等。此显心.心所法同缘一境。名同一
行相。故诸论说心.心所法。同一行相。虽复
行相各别不同。据相似同故。言同一行
相。虽复亦有缘多境时多行相现。各互相
望而不相似。此中且约缘一境说 四时
平等。谓心.心所必定同一刹那时也。或同
生.住.灭.及堕一世故。言时平等 五事
平等。事之言体显各体一故言事等。于一
相应心.心所中。如心体一。诸心所法体亦各
一。必无二体一时俱行。此约刹那同时体
等。非言前.后异.品数等。应知此中所依.所
缘.行相三种。如前已释。时义可知故不别
释。事稍难知故偏明也 若依五事论。一复
次释相应义云复次同一时分.同一所
依.同一行相.同一所缘.同一果.同一等流.
同一异熟是相应义。
已说心心所至何者是耶者。此下大文第二
明不相应行 就中。一总标名数。二别牒
解释。三诸门分别。此即第一总标名数。结
前生下 问准前文势。此中应但结心所
法问不相应行。何故此中亦结心耶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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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辨心品俱生及异名中。兼明心故故
亦结心。
颂曰至不相应行者 心不相
应。简异心所 行。谓行蕴。简色.心.无为。
非行蕴故 又解心不相应。简行蕴中诸
心所法。行谓行蕴。简色.受.想.识.及与无为。
非行蕴故 二定。谓无想定.灭尽定 相
谓四相 等。谓等取句身.文身 类。谓流
类即是得等 今案此论。心不相应行但有
十四。若依正理加和合性。故正理十二云。
等者等取句身.文身.及和合性。二论既说不
同。无容并是。假兴宾主问答研寻 俱舍
师问云。此和合性如何證知。正理师解云。如
破僧时舍和合性。明知别有 正理师问云。
如我所立别有体性。汝不立者何法中收。
俱舍师解云。此和合性众同分摄 正理师
难云。凡言同分必依法得。和合同分依何
法得。俱舍师解云。依戒而得。谓受戒时得
二同分。一和合同分。破僧时舍。二大戒同分。
破僧不舍。以成戒故 正理师复难云。若
依戒得。破僧之时戒既不舍。如何舍彼和
合同分。俱舍师解云。诸法不定。何必因彼
而得与彼同舍。如因十戒得勤策同分。受
大戒时不舍十戒。而舍勤策同分。以得苾
刍众同分故 正理师复难云。谁言。受大
戒时舍勤策同分。引不极成此中为喻。俱
舍师复反诘言。若不舍者。即应一人亦名
苾刍。亦名勤策。正理师解云。从强立称偏
名苾刍。以不舍勤策同分。如大戒身中。
亦成十戒而名苾刍。俱舍师复引极成喻
亦结心。
颂曰至不相应行者 心不相
应。简异心所 行。谓行蕴。简色.心.无为。
非行蕴故 又解心不相应。简行蕴中诸
心所法。行谓行蕴。简色.受.想.识.及与无为。
非行蕴故 二定。谓无想定.灭尽定 相
谓四相 等。谓等取句身.文身 类。谓流
类即是得等 今案此论。心不相应行但有
十四。若依正理加和合性。故正理十二云。
等者等取句身.文身.及和合性。二论既说不
同。无容并是。假兴宾主问答研寻 俱舍
师问云。此和合性如何證知。正理师解云。如
破僧时舍和合性。明知别有 正理师问云。
如我所立别有体性。汝不立者何法中收。
俱舍师解云。此和合性众同分摄 正理师
难云。凡言同分必依法得。和合同分依何
法得。俱舍师解云。依戒而得。谓受戒时得
二同分。一和合同分。破僧时舍。二大戒同分。
破僧不舍。以成戒故 正理师复难云。若
依戒得。破僧之时戒既不舍。如何舍彼和
合同分。俱舍师解云。诸法不定。何必因彼
而得与彼同舍。如因十戒得勤策同分。受
大戒时不舍十戒。而舍勤策同分。以得苾
刍众同分故 正理师复难云。谁言。受大
戒时舍勤策同分。引不极成此中为喻。俱
舍师复反诘言。若不舍者。即应一人亦名
苾刍。亦名勤策。正理师解云。从强立称偏
名苾刍。以不舍勤策同分。如大戒身中。
亦成十戒而名苾刍。俱舍师复引极成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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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如因戒得持戒同分。遇犯戒缘虽不
舍彼戒体。而舍持戒同分。此既极成不应
违拒 俱舍师复反问彼正理师言。汝立
和合性。复依何法得耶。正理师解云。我和
合性依戒而得。俱舍师难云。破僧之时戒既
不舍。如何舍彼和合性耶 正理师解云。
如持戒同分受戒时得。后犯戒时非与持
戒同舍。还同汝立和合同分。依戒而得。非
与戒同舍 俱舍师复难云。破僧之时舍和
合同分不。正理师答云舍 俱舍师复难云。
若破僧时不舍和合同分。可使别舍和合
性。破僧之时既舍和合同分。何须别舍和
合性耶。由斯理證故知同分摄和合性。
其和合性异说不同。故须研究。和合同分。
宗必许有。随何和合法上即有和合同分。所
以不别研寻 问破僧不和合即是非得摄。
何妨僧和合以彼得为体 解云夫论其
得必有所得。和合无别所得。故体非是得
收 又解诸法不必皆相翻立。如以凡翻
圣凡性是非得。不可以圣翻凡圣性唯得。
然诸圣法皆名为圣性 若依品类足第一。
十三同俱舍。不说非得。然别说有依得.事
得.处得。彼论解云。依得云何。谓得所依处。
事得云何。谓得诸蕴。处得云何。谓得内外
处 又云。复有所馀如是类法与心不相
应 法蕴足论第十同品类足论 若依杂
心。十三同俱舍。不说非得。然说异生性。
问诸论不同如何会释 解云。品类足说依.
事.处得约法别说。应知即是得中摄也。不
舍彼戒体。而舍持戒同分。此既极成不应
违拒 俱舍师复反问彼正理师言。汝立
和合性。复依何法得耶。正理师解云。我和
合性依戒而得。俱舍师难云。破僧之时戒既
不舍。如何舍彼和合性耶 正理师解云。
如持戒同分受戒时得。后犯戒时非与持
戒同舍。还同汝立和合同分。依戒而得。非
与戒同舍 俱舍师复难云。破僧之时舍和
合同分不。正理师答云舍 俱舍师复难云。
若破僧时不舍和合同分。可使别舍和合
性。破僧之时既舍和合同分。何须别舍和
合性耶。由斯理證故知同分摄和合性。
其和合性异说不同。故须研究。和合同分。
宗必许有。随何和合法上即有和合同分。所
以不别研寻 问破僧不和合即是非得摄。
何妨僧和合以彼得为体 解云夫论其
得必有所得。和合无别所得。故体非是得
收 又解诸法不必皆相翻立。如以凡翻
圣凡性是非得。不可以圣翻凡圣性唯得。
然诸圣法皆名为圣性 若依品类足第一。
十三同俱舍。不说非得。然别说有依得.事
得.处得。彼论解云。依得云何。谓得所依处。
事得云何。谓得诸蕴。处得云何。谓得内外
处 又云。复有所馀如是类法与心不相
应 法蕴足论第十同品类足论 若依杂
心。十三同俱舍。不说非得。然说异生性。
问诸论不同如何会释 解云。品类足说依.
事.处得约法别说。应知即是得中摄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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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非得即是复有所馀不相应摄。即是此
论非得所收。杂心说异生性。应知即是
非得少分。如变化心是通果少分。杂心略举
一边。非为尽理 又正理解颂中类字。言
类者显馀所计度法即前种类。谓有计度
离得等有蕴得等性 解云馀所计度。谓
说一切有部中。后代不正义浪作计度。离
得等外计有蕴得。处得。界得。退等性。今
显彼计随其所应即得等摄 若作俱舍师
救。类言即显此十四种同流类。故非显馀
计。
于中且辨至自相续二灭者。此下第二别牒
解释 就中有七。一明得.非得。二明同
分。三明无想。四明二定。五明命根。六明四
相。七明名等 就第一明得.非得中。一
明自性。二明差别 此即明自性。上两句
正出体。下两句明所依。
论曰至与此
相违者。就长行中。初正释颂。后广问答。此
下释颂。即释上两句。得。获.成就。义虽是
一而依异门。说差别名。故于此文总言一
得。于中义别立获.成就。谓若有法。从来未
得.及得已失。俱今初得。此法上得。创至生
相将成就时名获。若流至现得已不失名
成就。获时不名成就。成就时不名获。设有
文言得至生相名成就者。于彼获中。说成
就故。设有文言得至现在名为获者。于
成就中说彼获故。如是名为获.成就别。应
知。若于彼法有获定有成就。得至生相。
决定流入现在世故。自有于法有成就无
论非得所收。杂心说异生性。应知即是
非得少分。如变化心是通果少分。杂心略举
一边。非为尽理 又正理解颂中类字。言
类者显馀所计度法即前种类。谓有计度
离得等有蕴得等性 解云馀所计度。谓
说一切有部中。后代不正义浪作计度。离
得等外计有蕴得。处得。界得。退等性。今
显彼计随其所应即得等摄 若作俱舍师
救。类言即显此十四种同流类。故非显馀
计。
于中且辨至自相续二灭者。此下第二别牒
解释 就中有七。一明得.非得。二明同
分。三明无想。四明二定。五明命根。六明四
相。七明名等 就第一明得.非得中。一
明自性。二明差别 此即明自性。上两句
正出体。下两句明所依。
论曰至与此
相违者。就长行中。初正释颂。后广问答。此
下释颂。即释上两句。得。获.成就。义虽是
一而依异门。说差别名。故于此文总言一
得。于中义别立获.成就。谓若有法。从来未
得.及得已失。俱今初得。此法上得。创至生
相将成就时名获。若流至现得已不失名
成就。获时不名成就。成就时不名获。设有
文言得至生相名成就者。于彼获中。说成
就故。设有文言得至现在名为获者。于
成就中说彼获故。如是名为获.成就别。应
知。若于彼法有获定有成就。得至生相。
决定流入现在世故。自有于法有成就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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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如非想见惑。无始来成无初得故 问
于成位中。得至生相为名获。为名成就
解云。非初得故不名获。未至现在不名
成就。但可说言前后俱得 古德皆云。成
通新.旧。获据新论。是获皆成。有成非获
者。不然。辨二差别如前具说。前文言得。
后文言获。名异义同 应知。非得与此相
违者。谓若有法。先未曾失。及重得已。但今
初失。此法非得创至生相。将不成时说名
不获。若流至现在名不成就。不获时未名
不成就。不成就时不名不获。设有文言非
得至生相名不成就者。于不获中说不成
就设有文言非得至现在名不获者。于
不成就中说不获故。应知若于彼法。说
有不获定有不成就。非得至生相。决定流
入现在世故。自有于彼法有不成就无不
获。如无生智。以于彼智无初非得故 问
于不成位。非得至生相。为名不获。为名
不成就 解云。非是初非得故不名不获。
未至现在故不名不成就。但可说言前后
非得。应知。此中获与不获。据得.非得初至
生相。成与不成。据得.非得流至现在相续
已去又正理十二。释此四种差别云。得有
二种。谓先未得。及先已得。先未得得说名
为获。先已得得说名成就。应知非得与此
相违。谓先未得。及得已失。未得非得说名
不获。已失非得名不成就。故说异生性名
不获圣法 解云。正理论意。但据从来未
得。今时创得名获。即未得法上非得名不
于成位中。得至生相为名获。为名成就
解云。非初得故不名获。未至现在不名
成就。但可说言前后俱得 古德皆云。成
通新.旧。获据新论。是获皆成。有成非获
者。不然。辨二差别如前具说。前文言得。
后文言获。名异义同 应知。非得与此相
违者。谓若有法。先未曾失。及重得已。但今
初失。此法非得创至生相。将不成时说名
不获。若流至现在名不成就。不获时未名
不成就。不成就时不名不获。设有文言非
得至生相名不成就者。于不获中说不成
就设有文言非得至现在名不获者。于
不成就中说不获故。应知若于彼法。说
有不获定有不成就。非得至生相。决定流
入现在世故。自有于彼法有不成就无不
获。如无生智。以于彼智无初非得故 问
于不成位。非得至生相。为名不获。为名
不成就 解云。非是初非得故不名不获。
未至现在故不名不成就。但可说言前后
非得。应知。此中获与不获。据得.非得初至
生相。成与不成。据得.非得流至现在相续
已去又正理十二。释此四种差别云。得有
二种。谓先未得。及先已得。先未得得说名
为获。先已得得说名成就。应知非得与此
相违。谓先未得。及得已失。未得非得说名
不获。已失非得名不成就。故说异生性名
不获圣法 解云。正理论意。但据从来未
得。今时创得名获。即未得法上非得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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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若已曾得。设令因退今时重得。但名成
就以重得故。即用已失法上非得。名不成
就正理若作斯解。而得.舍成就不成就。四
句相违。或可。得.获.成就本唯一物。随作论
者宽.狭异门庄严于义。不可皆使例同。
于何法中有得.非得者。此下释后半颂。此
即问起。
于自相续及二灭中者。此即总
答。显得.非得所依法也。自相续谓自身。二
灭谓择灭.非择灭 谓有为法至决定如是
者。此下别释。就别释中。所依有二。一有
为。二无为。此即别解有为。谓有为法中。若
堕在自相续身有得.非得。非他相续身无
有成就他身法故。非属我故所以不成。若
有成就他相续身。即有趣.身.业坏。自.他杂
乱过故 非相续谓外非情。非是内相续身
故。言非相续。非非相续。无有成就非情
法故。以非属我故不成就。若成非情即
坏法性。为是有情。为非有情。且有为法决
定如是。
无为法中至相翻而立故者。别
释无为。就无为中。唯于二灭有得.非得。
择灭是所證法有得.非得。非择灭碍法不
生有得.非得 一切已下。證成二灭。念
念必有阙缘不生。故诸有情定成无漏非
择灭。先未断惑今初入圣。苦法忍位名初
刹那具缚圣者。以彼身中具成惑故。及馀一
切未断三界见.修二惑。具缚异生不成择
灭。除此二种诸馀有情皆成择灭 决定
已下。别释虚空无得.非得。虚空非是所證
不同择灭。非能碍法不生不同非择灭。
就以重得故。即用已失法上非得。名不成
就正理若作斯解。而得.舍成就不成就。四
句相违。或可。得.获.成就本唯一物。随作论
者宽.狭异门庄严于义。不可皆使例同。
于何法中有得.非得者。此下释后半颂。此
即问起。
于自相续及二灭中者。此即总
答。显得.非得所依法也。自相续谓自身。二
灭谓择灭.非择灭 谓有为法至决定如是
者。此下别释。就别释中。所依有二。一有
为。二无为。此即别解有为。谓有为法中。若
堕在自相续身有得.非得。非他相续身无
有成就他身法故。非属我故所以不成。若
有成就他相续身。即有趣.身.业坏。自.他杂
乱过故 非相续谓外非情。非是内相续身
故。言非相续。非非相续。无有成就非情
法故。以非属我故不成就。若成非情即
坏法性。为是有情。为非有情。且有为法决
定如是。
无为法中至相翻而立故者。别
释无为。就无为中。唯于二灭有得.非得。
择灭是所證法有得.非得。非择灭碍法不
生有得.非得 一切已下。證成二灭。念
念必有阙缘不生。故诸有情定成无漏非
择灭。先未断惑今初入圣。苦法忍位名初
刹那具缚圣者。以彼身中具成惑故。及馀一
切未断三界见.修二惑。具缚异生不成择
灭。除此二种诸馀有情皆成择灭 决定
已下。别释虚空无得.非得。虚空非是所證
不同择灭。非能碍法不生不同非择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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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无得.非得。
诸有得者至故不别释
者。以理而言。诸有得者亦有非得。义准可
知。故于前文但解二灭得。不别释二灭非
得。
何缘知有别物名得者。此下广问答。
此即经部师问。
契经说故至乃至广说
者。说一切有部师答。引圣教證得有别体
十无学法。谓八支圣道.及正智.正解脱五
支。谓五顺上分结 以之言由。圣者于彼十
无学法。由生由得由成就故。已断五支。乃
至广说。经言得成。明知别有实物。
若
尔非情至亦应成就者。经部难。
所以者
何者。说一切有部徵。
契经说故至乃至
广说者。经部引经出过。经言轮王成就七
宝。若成就是假。可言成就他身.非情。汝若
言实。于七宝中。若成轮.珠成非情过。若
成象.马.女.主藏.主兵成他相续过。故婆
沙九十三叙譬喻者说云。问彼何故作是
执。答彼依契经故作是执。谓契经说有转
轮王成就七宝。若成就性是实有者。成就
轮宝.神珠宝故应法性坏。所以者何。亦是
有情。亦非有情故。成就象宝.及马宝故复
应趣坏。所以者何。亦是傍生。亦是人故。成
就女宝故复应身坏。所以者何。亦是男身。
亦是女身故。成就主兵.主藏臣故复应业
坏。所以者何。君臣杂故。勿有此失。故成就
性定非实有。
此中自在至随乐转故者。
说一切有部通经。谓转轮王。于彼七宝有
自在力。随乐受用。据自在说名为成就。非
别有体。
此既自在至知有别物者。经部
诸有得者至故不别释
者。以理而言。诸有得者亦有非得。义准可
知。故于前文但解二灭得。不别释二灭非
得。
何缘知有别物名得者。此下广问答。
此即经部师问。
契经说故至乃至广说
者。说一切有部师答。引圣教證得有别体
十无学法。谓八支圣道.及正智.正解脱五
支。谓五顺上分结 以之言由。圣者于彼十
无学法。由生由得由成就故。已断五支。乃
至广说。经言得成。明知别有实物。
若
尔非情至亦应成就者。经部难。
所以者
何者。说一切有部徵。
契经说故至乃至
广说者。经部引经出过。经言轮王成就七
宝。若成就是假。可言成就他身.非情。汝若
言实。于七宝中。若成轮.珠成非情过。若
成象.马.女.主藏.主兵成他相续过。故婆
沙九十三叙譬喻者说云。问彼何故作是
执。答彼依契经故作是执。谓契经说有转
轮王成就七宝。若成就性是实有者。成就
轮宝.神珠宝故应法性坏。所以者何。亦是
有情。亦非有情故。成就象宝.及马宝故复
应趣坏。所以者何。亦是傍生。亦是人故。成
就女宝故复应身坏。所以者何。亦是男身。
亦是女身故。成就主兵.主藏臣故复应业
坏。所以者何。君臣杂故。勿有此失。故成就
性定非实有。
此中自在至随乐转故者。
说一切有部通经。谓转轮王。于彼七宝有
自在力。随乐受用。据自在说名为成就。非
别有体。
此既自在至知有别物者。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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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难。此轮王经既言自在说名成就。馀经
成就复由何因知有别物。
许有别物
有何非理者。说一切有部复问经部。复许
有别物名得。有何非理。
如是非理至
是为非理者。经部出过。上来约圣言量破。
今约现.比量破。谓所执得。无体可知。如
色.声等五识现取。如贪.瞋等他心智现取。
无用可知。如眼.耳等。谓眼.耳等由有见.
闻等用。比知有眼等根。得既无用。宁知实
有。开现.比二量俱不可知。故无容执别
物名得。是为非理。
若谓此得至理不
成立者。经部纵破。若谓得有作用作法生
因。无为不生应无有得 又若执得为法
生因。如所得法。或时未得。或时已舍。或三
界.九地往来转易。或复离染。如是诸法彼现
无得。后若起时当云何生 若言虽无法
前得生。而有法俱生得为生因者。大生少
生复何所作 又非情法既无有得。应定
不生 又具缚异生。烦恼未断等有九品烦
恼生因。生因既等。下.中.上品烦恼现起差别
应无。所以者何。得为生因无差别故。既得
无别。应不可言上品贪现行名贪行者。
非中.下品。瞋等亦尔 今此难意。生因既等。
不得现起三品不同。随增说行。汝若救
云由馀因故。烦恼现起有差别者。即应由
彼馀因诸法得生。得复何用。故执得用作
法生因。理不成立。
谁言此得作法生因
者。说一切有部救云。谁言此得作法生因。
而徵难我。
若尔此得有何作用者。经部
成就复由何因知有别物。
许有别物
有何非理者。说一切有部复问经部。复许
有别物名得。有何非理。
如是非理至
是为非理者。经部出过。上来约圣言量破。
今约现.比量破。谓所执得。无体可知。如
色.声等五识现取。如贪.瞋等他心智现取。
无用可知。如眼.耳等。谓眼.耳等由有见.
闻等用。比知有眼等根。得既无用。宁知实
有。开现.比二量俱不可知。故无容执别
物名得。是为非理。
若谓此得至理不
成立者。经部纵破。若谓得有作用作法生
因。无为不生应无有得 又若执得为法
生因。如所得法。或时未得。或时已舍。或三
界.九地往来转易。或复离染。如是诸法彼现
无得。后若起时当云何生 若言虽无法
前得生。而有法俱生得为生因者。大生少
生复何所作 又非情法既无有得。应定
不生 又具缚异生。烦恼未断等有九品烦
恼生因。生因既等。下.中.上品烦恼现起差别
应无。所以者何。得为生因无差别故。既得
无别。应不可言上品贪现行名贪行者。
非中.下品。瞋等亦尔 今此难意。生因既等。
不得现起三品不同。随增说行。汝若救
云由馀因故。烦恼现起有差别者。即应由
彼馀因诸法得生。得复何用。故执得用作
法生因。理不成立。
谁言此得作法生因
者。说一切有部救云。谁言此得作法生因。
而徵难我。
若尔此得有何作用者。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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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徵。
谓于差别为建立因者。说一切有
部答 所以者何者。经部复徵。
若无有得
至建立差别者。说一切有部答。若有得体。可
得建立异生.圣者两种差别。若无有得。异
生.圣者起世俗有漏心。应无两种差别。
岂不烦恼至应有差别者。经部为释差别。
岂不烦恼已断名圣。未断名凡。有差别故。
应有差别。
若执无得至离未离故者。说
一切有部难。我许有得断.未断成。由烦恼
得离故名断。未离故名未断。若执无得如
何可说惑断.未断。
此由所依至但假
非实者。经部释。断.未断由治道力。令所依
身无复功能令其现起名为断。名不成
就。与此相违名为未断。名为成就。若圣道
力毕竟断故名断。若世间道损伏断故名断。
成与不成皆假非实。昔有惑种。今断即无
故名转变异本。
善法有二至亦假非实
者。经部义便。约二善辨成.不成。断与未
断 生得善不由功力修得。有断.未断。有
成.不成。言断者。谓邪见力。能损身中生得
善种。令不能生现行善心。应知名断。非
毕竟害令其总无故。说名为断。有而无用
故名为损。损时名断名不成。未损名成名
未断 加行善要由功力修得有成.不成。
若所依中彼善法种。由已起故。善种增长
生彼现行。功能自在势力无损。自在义边说
名成就。即当大乘自在成就。若彼善种虽
复先有。或时未起。或起已退还不自在名不
成就 故所依中至无有别物者。经部结成
谓于差别为建立因者。说一切有
部答 所以者何者。经部复徵。
若无有得
至建立差别者。说一切有部答。若有得体。可
得建立异生.圣者两种差别。若无有得。异
生.圣者起世俗有漏心。应无两种差别。
岂不烦恼至应有差别者。经部为释差别。
岂不烦恼已断名圣。未断名凡。有差别故。
应有差别。
若执无得至离未离故者。说
一切有部难。我许有得断.未断成。由烦恼
得离故名断。未离故名未断。若执无得如
何可说惑断.未断。
此由所依至但假
非实者。经部释。断.未断由治道力。令所依
身无复功能令其现起名为断。名不成
就。与此相违名为未断。名为成就。若圣道
力毕竟断故名断。若世间道损伏断故名断。
成与不成皆假非实。昔有惑种。今断即无
故名转变异本。
善法有二至亦假非实
者。经部义便。约二善辨成.不成。断与未
断 生得善不由功力修得。有断.未断。有
成.不成。言断者。谓邪见力。能损身中生得
善种。令不能生现行善心。应知名断。非
毕竟害令其总无故。说名为断。有而无用
故名为损。损时名断名不成。未损名成名
未断 加行善要由功力修得有成.不成。
若所依中彼善法种。由已起故。善种增长
生彼现行。功能自在势力无损。自在义边说
名成就。即当大乘自在成就。若彼善种虽
复先有。或时未起。或起已退还不自在名不
成就 故所依中至无有别物者。经部结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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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义故所依身中唯有种子。未为圣道永
拔烦恼种子。未为世间道伏损烦恼种子。
未为邪见损伏生得善种子。若加行善增
长自在。于如是位立成就名。但假无有别
物。前诤得体故今偏结成就 此中何法
名为种子者。说一切有部问。
谓名与色
至生果功能者。经部答。言名色者名谓四
蕴。色谓色蕴。彼宗种子熏名.及色。谓名.色
中于生自果。所有种子相续不断名展转。
将生自果。名邻近。邻近果也。无间取果
名功能。正起功能也。此三皆是种子异名。
此展转。由种子相续故展转不断。此邻近。
由种子转变故邻近于果。此功能。由种子
差别故正起功能。此三亦是种子异名。如
其次第释上三种 又解此果。由种子相
续.转变.差别故生。何名第二转变。谓相续
种子中将欲生果。其种转变后异于前。犹
如种子将欲生芽其体转变。何名第一相
续。谓此种子望后为因。望前为果。故得通
摄三世诸行。总名相续。于此文中。所以先
解展转后解相续者。以约相续明展
转故 又解义便即明。何论次第。何名第
三差别谓有种子无间生果功能。此后念种
与前种异故名差别。经部因.果前后不同
故。说无间生果功能 又解谓展转功能
邻近功能。谓相续转变相续差别。由此相
续转变即是展转功能。此由相续差别即是
邻近功能。
然有处说至必不能修者。经
部通经。所以须通此经文者。经部意说。
拔烦恼种子。未为世间道伏损烦恼种子。
未为邪见损伏生得善种子。若加行善增
长自在。于如是位立成就名。但假无有别
物。前诤得体故今偏结成就 此中何法
名为种子者。说一切有部问。
谓名与色
至生果功能者。经部答。言名色者名谓四
蕴。色谓色蕴。彼宗种子熏名.及色。谓名.色
中于生自果。所有种子相续不断名展转。
将生自果。名邻近。邻近果也。无间取果
名功能。正起功能也。此三皆是种子异名。
此展转。由种子相续故展转不断。此邻近。
由种子转变故邻近于果。此功能。由种子
差别故正起功能。此三亦是种子异名。如
其次第释上三种 又解此果。由种子相
续.转变.差别故生。何名第二转变。谓相续
种子中将欲生果。其种转变后异于前。犹
如种子将欲生芽其体转变。何名第一相
续。谓此种子望后为因。望前为果。故得通
摄三世诸行。总名相续。于此文中。所以先
解展转后解相续者。以约相续明展
转故 又解义便即明。何论次第。何名第
三差别谓有种子无间生果功能。此后念种
与前种异故名差别。经部因.果前后不同
故。说无间生果功能 又解谓展转功能
邻近功能。谓相续转变相续差别。由此相
续转变即是展转功能。此由相续差别即是
邻近功能。
然有处说至必不能修者。经
部通经。所以须通此经文者。经部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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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复成就染法种子。而能修善。然有处经。
说若成就贪便不能修四念住者。彼经意
说。耽著贪现行者不能厌舍现行贪惑故
名成就。由随耽著贪爱现行时分。于四念
住必不能修。经据现行说成就。言不能
修。我据种子成就能修诸善。故对法论
云。有三种成就。一种子成就。二自在成就。
三现行成就。经部同彼 又解通说一切有
部伏难。伏难意云。若得无别体。何故经
说若成就贪便不能修四念住。经言成
贪不修四念住。明知得有别体 经部通
云。然有经说若成就贪便不能修四念住
者。彼经意说。耽现贪者不能厌舍故名
成就。由随耽著现贪时分。于四念住必不
能修。非言成就别有体性。
如是成就
至亦假非实者。经部总结。如是成就。随其
所应遍一切种类。唯假非实。唯遮于此成
就名不成就。亦假非实。
毗婆沙师至
实而非假者。说一切有部结归本宗。
如
是二途皆为善说者。论主双印两宗。
所
以者何者。徵论主。理无两是。必有一非。
如何赞言皆为善说。
不违理故我所宗
故者。论主释。经部说假不违理故。亦说一
切有部说实我所宗故。论主意朋经部故
作斯解。
已辨自性至旦应辨得者。此下第二明差别。
就中。一明得差别。二明非得差别。就第一
明得差别中。一正辨差别。二随难别解。此
下第一正辨差别。将明问起。就问起中。一
说若成就贪便不能修四念住者。彼经意
说。耽著贪现行者不能厌舍现行贪惑故
名成就。由随耽著贪爱现行时分。于四念
住必不能修。经据现行说成就。言不能
修。我据种子成就能修诸善。故对法论
云。有三种成就。一种子成就。二自在成就。
三现行成就。经部同彼 又解通说一切有
部伏难。伏难意云。若得无别体。何故经
说若成就贪便不能修四念住。经言成
贪不修四念住。明知得有别体 经部通
云。然有经说若成就贪便不能修四念住
者。彼经意说。耽现贪者不能厌舍故名
成就。由随耽著现贪时分。于四念住必不
能修。非言成就别有体性。
如是成就
至亦假非实者。经部总结。如是成就。随其
所应遍一切种类。唯假非实。唯遮于此成
就名不成就。亦假非实。
毗婆沙师至
实而非假者。说一切有部结归本宗。
如
是二途皆为善说者。论主双印两宗。
所
以者何者。徵论主。理无两是。必有一非。
如何赞言皆为善说。
不违理故我所宗
故者。论主释。经部说假不违理故。亦说一
切有部说实我所宗故。论主意朋经部故
作斯解。
已辨自性至旦应辨得者。此下第二明差别。
就中。一明得差别。二明非得差别。就第一
明得差别中。一正辨差别。二随难别解。此
下第一正辨差别。将明问起。就问起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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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二别。此即总问。
且应辨得者。此即
别问。
颂曰至非所断二种者。就颂答
中。初一句三世门。第二句三性门。第三.第四
句系.不系门。第五句三学门。第六句三断门。
今此文中约所得法说能得别。
论曰
至各有三得者。三世分别门。过去法有过去
得者。或是法前.或是法后.或是法俱。有现
在.未来得者皆是法后。据世横望虽皆法
后。若据起用前后。未来亦有彼法前得。
未来法有过去.现在得者。皆是法前。有未
来得者或是法前.或是法后.或是法俱。未来
虽无前.后次第。约得类别约容起用说
前.后也 现在法有过去得者唯法前。有
未来得者唯法后。据世横望虽唯法后。若
据起用前后。未来亦有彼法前得。有现在
得者唯法俱得。约容有义且作是说其中
差别后当更辨 若依婆沙一百五十八云。
能得总有四种。一在彼法前。二在彼法后。
三与彼法俱。四非彼法前.后.及俱。若所得
法则有六种。一有所得法唯有俱得。如异
熟生等。二有所得法唯有前得。如三类边
世俗智等。有说此等亦有俱得。三有所得法
唯有俱得.后得。如别解脱戒等。四有所得
法唯有俱得.前得。如道类忍等。五有所得
法具有前.后.俱得。如所馀善.染污等。六有
所得法不可说有前.后.俱得而有诸得。
谓择灭.非择灭。必无有法唯有法后得者。
现在前时必有得故 解云异熟生等等馀
无记。世俗智等等相应法等。此智既毕竟
且应辨得者。此即
别问。
颂曰至非所断二种者。就颂答
中。初一句三世门。第二句三性门。第三.第四
句系.不系门。第五句三学门。第六句三断门。
今此文中约所得法说能得别。
论曰
至各有三得者。三世分别门。过去法有过去
得者。或是法前.或是法后.或是法俱。有现
在.未来得者皆是法后。据世横望虽皆法
后。若据起用前后。未来亦有彼法前得。
未来法有过去.现在得者。皆是法前。有未
来得者或是法前.或是法后.或是法俱。未来
虽无前.后次第。约得类别约容起用说
前.后也 现在法有过去得者唯法前。有
未来得者唯法后。据世横望虽唯法后。若
据起用前后。未来亦有彼法前得。有现在
得者唯法俱得。约容有义且作是说其中
差别后当更辨 若依婆沙一百五十八云。
能得总有四种。一在彼法前。二在彼法后。
三与彼法俱。四非彼法前.后.及俱。若所得
法则有六种。一有所得法唯有俱得。如异
熟生等。二有所得法唯有前得。如三类边
世俗智等。有说此等亦有俱得。三有所得法
唯有俱得.后得。如别解脱戒等。四有所得
法唯有俱得.前得。如道类忍等。五有所得
法具有前.后.俱得。如所馀善.染污等。六有
所得法不可说有前.后.俱得而有诸得。
谓择灭.非择灭。必无有法唯有法后得者。
现在前时必有得故 解云异熟生等等馀
无记。世俗智等等相应法等。此智既毕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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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故。无法俱.法后。有说亦有俱得。应在
第四类摄。别解脱戒等等馀恶戒等。道类
忍等等相应法等 问现在道类忍如何得
有法前得耶 解云现在道类忍。虽复唯
有法俱得。未来道类忍亦有法前得。约忍
种类说故言有法前。以所得法据种类说
故 又解现在道类忍。今虽唯有法俱得。
脱不现前即有法前得。约容有说言有法
前 又解现道类忍约世而言唯有法俱
得而无法前得。由此现忍有未来法前得
故。亦名有法前得。此未来得。约世横望实
在现忍后。而名法前得不名法后得者。
以此得不起即已。起必在彼忍前。以能得
得约容起用说前.后.俱也。由斯现忍亦
有前得。
又善等法至无记三得者。三
性分别门。此得大分虽约所得判性。于中
非无少分差别。故婆沙一百五十八云。问
何故得与所得法性类或同.或异耶。答得
有三种。一有为法得。二择灭得。三非择灭
得。有为法得随所得法性类差别。以有为
法能有作用引自得故。择灭得随能得
道性类差别。以诸择灭自无作用。但由道
力求證彼时。引彼得故。非择灭得随自
所依性类差别。以非择灭自无作用。非道
所求。彼得但依命根.众同分而现前故。
又有系法至得有四种者。系.不系分别门。若
三界系法得。随所得法还三界系。以有为
法得随所得法判性。若无漏不系法得。三界
系.及不系。总相如是 别分别者。诸不系法
第四类摄。别解脱戒等等馀恶戒等。道类
忍等等相应法等 问现在道类忍如何得
有法前得耶 解云现在道类忍。虽复唯
有法俱得。未来道类忍亦有法前得。约忍
种类说故言有法前。以所得法据种类说
故 又解现在道类忍。今虽唯有法俱得。
脱不现前即有法前得。约容有说言有法
前 又解现道类忍约世而言唯有法俱
得而无法前得。由此现忍有未来法前得
故。亦名有法前得。此未来得。约世横望实
在现忍后。而名法前得不名法后得者。
以此得不起即已。起必在彼忍前。以能得
得约容起用说前.后.俱也。由斯现忍亦
有前得。
又善等法至无记三得者。三
性分别门。此得大分虽约所得判性。于中
非无少分差别。故婆沙一百五十八云。问
何故得与所得法性类或同.或异耶。答得
有三种。一有为法得。二择灭得。三非择灭
得。有为法得随所得法性类差别。以有为
法能有作用引自得故。择灭得随能得
道性类差别。以诸择灭自无作用。但由道
力求證彼时。引彼得故。非择灭得随自
所依性类差别。以非择灭自无作用。非道
所求。彼得但依命根.众同分而现前故。
又有系法至得有四种者。系.不系分别门。若
三界系法得。随所得法还三界系。以有为
法得随所得法判性。若无漏不系法得。三界
系.及不系。总相如是 别分别者。诸不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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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有三类。一择灭。二非择灭。三道谛。若非
择灭得通三界系。随身在何界。得即彼界系。以非择灭得随所依判性。若择灭得
随能證道判性。若有漏道所引者。色.无色
界系。以欲界无能断道故。若无漏道所引
者。即不系故。云及与无漏。若道谛得唯是无
漏。是不系。道是有为。以有为法得随所得
法判性故。无系法得通三界.不系四种。
又有学法至得即无学者。三学分别门。学.
无学法是有为故。得随所得。是学.无学.非
学非无学法得有差别。若总说通三学。若别
分别。一切有漏.及三无为。是非学.非无学。且
有漏法唯有非学非无学得。以有为法得随
所得法判。若非择灭得随所依判。若非圣
道所引择灭得随能證道判。皆有漏故并是
非学非无学。若有学道所引择灭得即有学。
随能證道是有学故。若无学道转根时。所引
择灭得即无学。随能證道是无学故 问学
人以有漏.无漏道。能断无所有处已下八地
修惑。随用何道。各能引起二离系得。既互
相引。云何随道判性 解云无漏道断惑。
虽亦能引有漏得。有漏道断惑。虽亦能引
无漏得。而非正引。但是兼引。故不互随二
道判性。但随自道。彼能證道虽复不起。
然互相修。而由彼力择灭得起。故各随自
能證道判 问颂中但言非学非无学。何故
长行具明三学 解云颂中文窄唯论一种。
长行文宽故具明三 又解非学非无学得。
有差别。通三学故所以别标。学.无学得各
择灭得通三界系。随身在何界。得即彼界系。以非择灭得随所依判性。若择灭得
随能證道判性。若有漏道所引者。色.无色
界系。以欲界无能断道故。若无漏道所引
者。即不系故。云及与无漏。若道谛得唯是无
漏。是不系。道是有为。以有为法得随所得
法判性故。无系法得通三界.不系四种。
又有学法至得即无学者。三学分别门。学.
无学法是有为故。得随所得。是学.无学.非
学非无学法得有差别。若总说通三学。若别
分别。一切有漏.及三无为。是非学.非无学。且
有漏法唯有非学非无学得。以有为法得随
所得法判。若非择灭得随所依判。若非圣
道所引择灭得随能證道判。皆有漏故并是
非学非无学。若有学道所引择灭得即有学。
随能證道是有学故。若无学道转根时。所引
择灭得即无学。随能證道是无学故 问学
人以有漏.无漏道。能断无所有处已下八地
修惑。随用何道。各能引起二离系得。既互
相引。云何随道判性 解云无漏道断惑。
虽亦能引有漏得。有漏道断惑。虽亦能引
无漏得。而非正引。但是兼引。故不互随二
道判性。但随自道。彼能證道虽复不起。
然互相修。而由彼力择灭得起。故各随自
能證道判 问颂中但言非学非无学。何故
长行具明三学 解云颂中文窄唯论一种。
长行文宽故具明三 又解非学非无学得。
有差别。通三学故所以别标。学.无学得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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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种。无多差别故不别显 或举后显
初。
又见修所至皆非所断者。三断分别
门。见.修所断法体是有为。能得随彼亦是
见.修所断。一切无漏名非所断法。得有差
别。总说有二。或修所断。或非所断。若别分
别非择灭得唯修所断。随所依身同修断故。
若有漏道所引择灭得。亦唯修断。以随能證
道同修断故。若无漏道所引择灭得。随能
證道是无漏故名非所断。若道谛得道是有
为。得随所得同是无漏名非所断 问颂文
但明非所断。何故长行通明三断 解云颂
窄别标。或通二断是故别显。或举后显
初。
前虽总说至欲色无前起者。此下第二随难
别解。问起颂答。
论曰至得亦现在者。释
初句。
一切无覆至皆如是耶者。问。
不尔者。答。
云何者。徵。
除眼耳通至
及俱起得者。释。即解第二句。谓二通慧.及
能化心俱生四蕴。一势力强故。二加行差别
所成辨故。虽是无记而有前.后.及俱起
得。
若工巧处至得亦许尔者。工巧处以
色.声.香.味.触为体。威仪路以色.香.味.触
为体。此举所依显能依四蕴。故婆沙一百
二十六云。工巧处者。谓色.声.香.味.触五处
为体。起工巧处者。谓能起彼意.法二处为
体 又云威仪路者。谓色.香.味.触四处为
体。起威仪路者。谓能起彼意.法二处为体
又解应言工巧处心.威仪路心。不言心
者略而不论 又一解云心是威仪.工巧所依
初。
又见修所至皆非所断者。三断分别
门。见.修所断法体是有为。能得随彼亦是
见.修所断。一切无漏名非所断法。得有差
别。总说有二。或修所断。或非所断。若别分
别非择灭得唯修所断。随所依身同修断故。
若有漏道所引择灭得。亦唯修断。以随能證
道同修断故。若无漏道所引择灭得。随能
證道是无漏故名非所断。若道谛得道是有
为。得随所得同是无漏名非所断 问颂文
但明非所断。何故长行通明三断 解云颂
窄别标。或通二断是故别显。或举后显
初。
前虽总说至欲色无前起者。此下第二随难
别解。问起颂答。
论曰至得亦现在者。释
初句。
一切无覆至皆如是耶者。问。
不尔者。答。
云何者。徵。
除眼耳通至
及俱起得者。释。即解第二句。谓二通慧.及
能化心俱生四蕴。一势力强故。二加行差别
所成辨故。虽是无记而有前.后.及俱起
得。
若工巧处至得亦许尔者。工巧处以
色.声.香.味.触为体。威仪路以色.香.味.触
为体。此举所依显能依四蕴。故婆沙一百
二十六云。工巧处者。谓色.声.香.味.触五处
为体。起工巧处者。谓能起彼意.法二处为
体 又云威仪路者。谓色.香.味.触四处为
体。起威仪路者。谓能起彼意.法二处为体
又解应言工巧处心.威仪路心。不言心
者略而不论 又一解云心是威仪.工巧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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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处。名路。若作此解即与婆沙相违。若
工巧处.及威仪路四蕴。极数习者亦有前.
后.俱得。除上别简有三世得。自馀一切异
熟五蕴.及威仪路.工巧处.通果色蕴。及威仪
路.工巧处四蕴一分。并自性无记色.行一
分。唯有法俱得。故正理十二云。又威仪路四
蕴之得。多分世断.及刹那断。唯除诸佛.马
胜苾刍.及馀善习威仪路者。若工巧处四蕴
之得。亦多分世断.及刹那断。除毗湿缚羯
摩天神.及馀善习工巧处者 问色界威仪
路四蕴。有三世得不 解云彼界非极串
习。无三世得。又婆沙一百五十七解欲界中
云。威仪路四蕴中。善串习者。如佛.马胜.及
馀有情所善串习。并工巧处四蕴中。善串
习者。如佛.妙业天子.及馀有情所善串习。
彼得亦皆世杂。刹那杂。谓在三世各有三
世得故。又婆沙解色界中云。一切有覆无
记.无覆无记色蕴.及威仪路异熟四蕴。彼得
世不杂。刹那不杂。随在彼世即唯有彼
世得故。准婆沙文。于欲界中。即别简威仪.
工巧极串习者。有三世得。于色界中。即不
别简威仪有三世得。明知色界威仪四蕴。
无三世得 问若威仪路.工巧处不串习
者。无前后得。何故识身足论云。成就欲界
善心.不善心。皆云定成就欲界无覆无记
心彼论既言定成。是即初生欲界。必定成
就二无记心。云何乃言不串习者无三世得
解云论意各别。难为会释 又解此论.正
理.婆沙.杂心。亦据不串习者。所以有不成
工巧处.及威仪路四蕴。极数习者亦有前.
后.俱得。除上别简有三世得。自馀一切异
熟五蕴.及威仪路.工巧处.通果色蕴。及威仪
路.工巧处四蕴一分。并自性无记色.行一
分。唯有法俱得。故正理十二云。又威仪路四
蕴之得。多分世断.及刹那断。唯除诸佛.马
胜苾刍.及馀善习威仪路者。若工巧处四蕴
之得。亦多分世断.及刹那断。除毗湿缚羯
摩天神.及馀善习工巧处者 问色界威仪
路四蕴。有三世得不 解云彼界非极串
习。无三世得。又婆沙一百五十七解欲界中
云。威仪路四蕴中。善串习者。如佛.马胜.及
馀有情所善串习。并工巧处四蕴中。善串
习者。如佛.妙业天子.及馀有情所善串习。
彼得亦皆世杂。刹那杂。谓在三世各有三
世得故。又婆沙解色界中云。一切有覆无
记.无覆无记色蕴.及威仪路异熟四蕴。彼得
世不杂。刹那不杂。随在彼世即唯有彼
世得故。准婆沙文。于欲界中。即别简威仪.
工巧极串习者。有三世得。于色界中。即不
别简威仪有三世得。明知色界威仪四蕴。
无三世得 问若威仪路.工巧处不串习
者。无前后得。何故识身足论云。成就欲界
善心.不善心。皆云定成就欲界无覆无记
心彼论既言定成。是即初生欲界。必定成
就二无记心。云何乃言不串习者无三世得
解云论意各别。难为会释 又解此论.正
理.婆沙.杂心。亦据不串习者。所以有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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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识身唯据串习者。故言成就。各据一义
并不相违。至后得心当更分别 问威仪
路.工巧处四蕴。若极串习者有三世得。何
故颂文不简。但简二通变化 解云二通
变化 以定成故。所以别简。威仪.工巧以
不定故 故不别标。
唯有无覆至但俱
起耶者。问。
不尔者。答。
云何者。徵。
有覆无记至法前后得者。释。解第三句。谓唯
色界初静虑中。修所断惑。发有覆无记身.语
表色。得亦如前但有俱起。虽有上品烦
恼。而亦不能发无表故。势力微劣。由此
定无法前.后得。或虽有上品表业。应知
一切有覆无记四蕴。有三世得。心望色强。
又是能发故三世得。色望心劣。又是所发
故唯法俱所以此色唯初定者。欲界有覆无
记身.边二见。不能发业。二定已上非寻.伺
俱。亦不发业。
如无记法至亦有异耶者。
问。
亦有者。答。
云何者。徵。
谓欲界
系至及后起得者。释。解第四句。谓欲界系
善.不善表.无表色。是有记故有法俱.法后
得。非心俱故无法前得 问初定善身.语
表。亦唯有俱得.后得。何故颂。及长行不别
说耶 解云总而言之。色界善色其得不定。
若初定善表。有俱得.后得。若随心戒有三
世得。以不定故略而不论。欲界善色定故
别标也。应知除欲界善.不善色。及初定善
表色。馀一切不善四蕴。及馀一切善五蕴。即
是有漏.无漏善四蕴。及随心道定善色蕴。
皆有三世得。
并不相违。至后得心当更分别 问威仪
路.工巧处四蕴。若极串习者有三世得。何
故颂文不简。但简二通变化 解云二通
变化 以定成故。所以别简。威仪.工巧以
不定故 故不别标。
唯有无覆至但俱
起耶者。问。
不尔者。答。
云何者。徵。
有覆无记至法前后得者。释。解第三句。谓唯
色界初静虑中。修所断惑。发有覆无记身.语
表色。得亦如前但有俱起。虽有上品烦
恼。而亦不能发无表故。势力微劣。由此
定无法前.后得。或虽有上品表业。应知
一切有覆无记四蕴。有三世得。心望色强。
又是能发故三世得。色望心劣。又是所发
故唯法俱所以此色唯初定者。欲界有覆无
记身.边二见。不能发业。二定已上非寻.伺
俱。亦不发业。
如无记法至亦有异耶者。
问。
亦有者。答。
云何者。徵。
谓欲界
系至及后起得者。释。解第四句。谓欲界系
善.不善表.无表色。是有记故有法俱.法后
得。非心俱故无法前得 问初定善身.语
表。亦唯有俱得.后得。何故颂。及长行不别
说耶 解云总而言之。色界善色其得不定。
若初定善表。有俱得.后得。若随心戒有三
世得。以不定故略而不论。欲界善色定故
别标也。应知除欲界善.不善色。及初定善
表色。馀一切不善四蕴。及馀一切善五蕴。即
是有漏.无漏善四蕴。及随心道定善色蕴。
皆有三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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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得如得至品类别耶者。此下第二明非得
差别。将明问起。
不尔者。答。
云何
者。徵。
颂曰至得法易地舍者。释。颂第
一句三性门。第二句三世门。第三句界系门。
后一句明舍门 今此文中约所不得法。
说非得差别也 若准得中。亦应合有三
学.三断分别。以初句言非得净无记。明知
唯是非学非无学。唯修所断义准可知。故不
别说。
论曰至无记性摄者。三性分别门。
一切非得无覆无记。以诸非得皆随所依命
根.众同分无记性故。故婆沙一百五十八
云。问非得随何性类差别。答彼定不随所
不得法。以相违故。又不随道。非道所求
故。但依命根.众同分转。故随所依性类差
别。问若诸非得。非择灭得。俱随所依性类
别者。所依或异熟.或唯等流。此二随何性类
差别。答随等流性。以义遍故。异熟非遍故
不随立。问非得若随所不得法。性类差别
有何过耶。答断善根者应成就善。已离欲
染者应成就不善。诸无学者应成就染。异
生应成三乘无漏法。退果应成果。舍向应
成向。二灭非得应是无为。由此等过。非得
不可随所不得性类有异。
世差别者
至三世非得者。三世分别门。过去法有过去
非得者。谓若在法前。若在法后。今时同在
过去总名过去非得。有现在.未来非得者。
皆是法后非得。据世横望虽皆法后。若据
起用前后未来亦有彼法前非得 未来法
有未来非得者。谓若是法前.若是法后。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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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同在未来总名未来非得。虽复未来未有前后次第安立。约性类别。约容起用。说
前后也。有过.现非得者。谓皆法前非得
现在法有过去非得者。唯有法前非得。有
未来非得者。唯有法后非得。据世横望虽
唯法后。若据起用前后。未来亦有彼法前非
得。现在法决定无有现在非得。故正理云。
以现在法与不成就不俱行故。有说现法
无现非得。性相违故。旧俱舍云。现在法有现
在非得者。此翻谬矣。若依婆沙一百五十八
解非得云。一切非得总有三种。一在彼法
前。二在彼法后。三非彼法前后及俱。所不
得法亦有三种。一有所不得法唯有彼前
非得。谓未来情数毕竟不生法。及入无馀涅
槃最后刹那心等。二有所不得法通有彼
前.后非得。谓馀随应有情数法。三有所不
得法无彼前.后.及俱非得。而有非得。谓择
灭.非择灭。必无非得可与法俱。以法现在
前时。是所得者必有得故。非所得者无得。
无非得故亦无唯有法后非得。非无始
来。恒成就彼未舍。必起彼类尽故。然诸非
得性羸劣故。唯成就现在一刹那。现在一刹那得已即舍。于未得彼法及已舍位。恒
有此非得应知 解云非得三种可知。言
有所不得法。唯有彼法前非得。未来简过.
现。情数简非情。毕竟不生法。谓三类智边世
俗智等。此法既毕竟不生。所以唯有法前非
得。及三乘人临入无馀涅槃时最后一刹那
心等。谓未来有一类心。唯作临入涅槃心。
前后也。有过.现非得者。谓皆法前非得
现在法有过去非得者。唯有法前非得。有
未来非得者。唯有法后非得。据世横望虽
唯法后。若据起用前后。未来亦有彼法前非
得。现在法决定无有现在非得。故正理云。
以现在法与不成就不俱行故。有说现法
无现非得。性相违故。旧俱舍云。现在法有现
在非得者。此翻谬矣。若依婆沙一百五十八
解非得云。一切非得总有三种。一在彼法
前。二在彼法后。三非彼法前后及俱。所不
得法亦有三种。一有所不得法唯有彼前
非得。谓未来情数毕竟不生法。及入无馀涅
槃最后刹那心等。二有所不得法通有彼
前.后非得。谓馀随应有情数法。三有所不
得法无彼前.后.及俱非得。而有非得。谓择
灭.非择灭。必无非得可与法俱。以法现在
前时。是所得者必有得故。非所得者无得。
无非得故亦无唯有法后非得。非无始
来。恒成就彼未舍。必起彼类尽故。然诸非
得性羸劣故。唯成就现在一刹那。现在一刹那得已即舍。于未得彼法及已舍位。恒
有此非得应知 解云非得三种可知。言
有所不得法。唯有彼法前非得。未来简过.
现。情数简非情。毕竟不生法。谓三类智边世
俗智等。此法既毕竟不生。所以唯有法前非
得。及三乘人临入无馀涅槃时最后一刹那
心等。谓未来有一类心。唯作临入涅槃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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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来未曾起彼种类。所以唯有法前非得。
无有法后非得。等者等取相应法等。及无
生智等。此无生智等一得不退故。亦无有法
后非得 问最后心.及无生智等。起现前时。
未来世中有彼法前非得性类。何不说有
法后非得 解云凡言非得。约容起用说
其前.后。未来非得约世前.后。实在彼后。
以此非得不起即已。起必在彼最后等前。故
说法前不名法后。第二.第三所不得法。及
必无非得下可知 言亦无唯有至彼类
尽故者。此是反解。显无唯有法后非得
若无始来恒成就彼法。于未舍位必起。彼
种类入过去尽。可得唯有法后非得。非
无始来恒成就彼法。于未断舍位。必起彼
法种类。令尽入于过去。以彼种类无量无边
不可起尽故。无唯有法后非得 问如断
有顶见惑必无有退。已入过去者。岂非唯
有法后非得 解云所不得法。约法种类
说有非得。有顶见惑种类众多已入过去。
虽复但有法后非得。在未来者即有法前
非得故。彼有顶过去见惑。不可得说唯有
法后非得 又解过去见惑。今虽但有法后
非得。脱不现前即有法前非得。约容有
说言有法前 又解过去见惑。约世而言
唯有法后非得。而无法前非得。由彼过惑
有未来法前非得 故。亦名法前非得。
此未来一类非得。约世横望实在过去惑后。
而名法前非得不名法后非得者。以此非
得不起即已。起必在彼法前。由彼非得约容起用辨前后也。由斯过惑亦有法前非得
无有法后非得。等者等取相应法等。及无
生智等。此无生智等一得不退故。亦无有法
后非得 问最后心.及无生智等。起现前时。
未来世中有彼法前非得性类。何不说有
法后非得 解云凡言非得。约容起用说
其前.后。未来非得约世前.后。实在彼后。
以此非得不起即已。起必在彼最后等前。故
说法前不名法后。第二.第三所不得法。及
必无非得下可知 言亦无唯有至彼类
尽故者。此是反解。显无唯有法后非得
若无始来恒成就彼法。于未舍位必起。彼
种类入过去尽。可得唯有法后非得。非
无始来恒成就彼法。于未断舍位。必起彼
法种类。令尽入于过去。以彼种类无量无边
不可起尽故。无唯有法后非得 问如断
有顶见惑必无有退。已入过去者。岂非唯
有法后非得 解云所不得法。约法种类
说有非得。有顶见惑种类众多已入过去。
虽复但有法后非得。在未来者即有法前
非得故。彼有顶过去见惑。不可得说唯有
法后非得 又解过去见惑。今虽但有法后
非得。脱不现前即有法前非得。约容有
说言有法前 又解过去见惑。约世而言
唯有法后非得。而无法前非得。由彼过惑
有未来法前非得 故。亦名法前非得。
此未来一类非得。约世横望实在过去惑后。
而名法前非得不名法后非得者。以此非
得不起即已。起必在彼法前。由彼非得约容起用辨前后也。由斯过惑亦有法前非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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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
差别者至是无漏应理者。界系分别门。非得
随所依系故。一一法非得皆通三界系。定
无非得是无漏者。非通不系。所以者何。由
许圣道非得说名异生性故。以异生性定
非无漏。随所依身是有漏故。引本论證。可
知 问异生性。非得圣非得是有漏。圣不
得异生非得是应无漏 解云一切非得
皆随所依。所依有漏故皆有漏。
不获何
圣法名异生性者。问异生性所不得法。
谓不获一切至应名异生性者。答。若在凡
位。不获一切三乘圣法非得。名异生性。以
本论中不别说故。此不获言表离于获。若
获少分圣法即名圣者。若异此者而言获
得一切圣法方名圣者。诸佛世尊。亦不成
就二乘种姓。应名异生 又解此不获言。
表离于获。若获少分即名圣者。虽圣
身中亦有非得不获馀圣法。而不名异生
性。若异此者。而言但是不获一切圣法非
得。皆名异生性。诸佛世尊。亦不成就声闻.
独觉种姓圣法。应名异生 问何故凡身非
得名异生性。圣身非得非异生性 答如
婆沙四十五云。复有说者不得一切圣法。是
异生性。问若尔则应一切有情皆名异生。
无圣者成就一切圣法故。答虽无圣者具
足成就一切圣法。而非异生。以彼非得杂
圣得故。谓若凡身中圣法非得。不杂圣得
者。是异生性。圣者身中圣法非得。杂圣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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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非异生性。彼得.非得恒俱生故。复次彼
非得有二种。一共。二不共。不共者是异生
性。共者非异生性。圣者身中圣法非得。一向
是共故无前失。复次彼非得有二种。一未
被害。二已被害。未被害者是异生性。已被
害者非异生性。圣者身中圣法非得。皆已被
害故无前失。复次一切圣法非得有二。一
依异生相续现起。二依圣者相续现起。前
是异生性。后非异生性。故无圣者名异生
失 问非得于圣法说名异生性。非得于
凡法应名为圣性 解云凡不成圣法。可
说非得异生性。圣必成凡法故。彼非得非
圣性 问圣性是何 解云谓诸圣法 难
云即诸圣法皆名为圣性。亦可即诸凡法皆
名异生性 解云圣法不通凡。可立为圣
性。凡法亦通圣非皆异生性。故正理十二
云。岂不如圣法即说是圣性。成就此性故
名圣者。如是异生法.应即异生性。成就此
性故名异生。此例不然。以诸圣法唯圣
者可得。即圣法说为圣性。诸异生法圣者
亦有。如何可立为异生性 问异生性体如
上可知。未审。其名如何解释 答婆沙四十
五云。尊者世友作如是说。能令有情起异
类见异类烦恼造异类业受异类果异类
生。故名异生。复次能令有情堕欲界故
往异趣故受异生故。名异生性。广如彼
释。
若尔彼论应说纯言者。难。若尔本论
应说纯不获圣法名异生性。
不要须
说至食水食风者。通。不要须说纯言。此不
非得有二种。一共。二不共。不共者是异生
性。共者非异生性。圣者身中圣法非得。一向
是共故无前失。复次彼非得有二种。一未
被害。二已被害。未被害者是异生性。已被
害者非异生性。圣者身中圣法非得。皆已被
害故无前失。复次一切圣法非得有二。一
依异生相续现起。二依圣者相续现起。前
是异生性。后非异生性。故无圣者名异生
失 问非得于圣法说名异生性。非得于
凡法应名为圣性 解云凡不成圣法。可
说非得异生性。圣必成凡法故。彼非得非
圣性 问圣性是何 解云谓诸圣法 难
云即诸圣法皆名为圣性。亦可即诸凡法皆
名异生性 解云圣法不通凡。可立为圣
性。凡法亦通圣非皆异生性。故正理十二
云。岂不如圣法即说是圣性。成就此性故
名圣者。如是异生法.应即异生性。成就此
性故名异生。此例不然。以诸圣法唯圣
者可得。即圣法说为圣性。诸异生法圣者
亦有。如何可立为异生性 问异生性体如
上可知。未审。其名如何解释 答婆沙四十
五云。尊者世友作如是说。能令有情起异
类见异类烦恼造异类业受异类果异类
生。故名异生。复次能令有情堕欲界故
往异趣故受异生故。名异生性。广如彼
释。
若尔彼论应说纯言者。难。若尔本论
应说纯不获圣法名异生性。
不要须
说至食水食风者。通。不要须说纯言。此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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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圣法一句文中含纯义故。如说鱼类食
水。龟类食风。虽无纯言。而亦知彼纯食
水.风 有说不获至彼非得故者。第二师
解。谓不获苦法智忍.及俱生法。名异生性。
不可难我。言道类智得果时。舍此向中
苦法忍故。彼忍非得还起。应成非圣。前苦
法忍时。已永害彼异生性非得故。应知苦
忍非得有二。一依凡身。非与无漏得俱行
故。是异生性。故见道已前苦忍非得。依凡
身故名异生性。二依圣身。与无漏得俱行
故。但名非得。不名异生。道类智时。虽有
苦忍非得。以依圣身不名异生。又婆沙四
十五云。有作是说。不得苦法智忍是异生
性。问若尔道类智已生。舍苦法智忍。尔时苦
法智忍非得。应是异生性。是则住修道.无
学道者。亦应名异生。答苦法智忍生时。害
彼非得。令于自相续永不复生。故住修
道.无学道者。于苦法智忍虽不成就。而不
名不得。亦不名得。如眼根生时害彼非
得。令于自相续永不复生。眼根灭已虽不
成就。而不名不得。亦不名得。此亦如是。
故无前过。复次道类智已生。苦法智忍虽
不成就。而成就彼等流果故不名异生。
若尔此性至名异生性者。问。此苦忍性既
通三乘。不获何等名异生性。
此亦应
言不获一切者。答。谓不获一切三乘苦法智
忍。
若尔此应同前有难者。难。若尔此
应同前有难。本论应说纯言。谓纯不获
圣法 此难复应如前通释者。通。此难亦应如前通释
水。龟类食风。虽无纯言。而亦知彼纯食
水.风 有说不获至彼非得故者。第二师
解。谓不获苦法智忍.及俱生法。名异生性。
不可难我。言道类智得果时。舍此向中
苦法忍故。彼忍非得还起。应成非圣。前苦
法忍时。已永害彼异生性非得故。应知苦
忍非得有二。一依凡身。非与无漏得俱行
故。是异生性。故见道已前苦忍非得。依凡
身故名异生性。二依圣身。与无漏得俱行
故。但名非得。不名异生。道类智时。虽有
苦忍非得。以依圣身不名异生。又婆沙四
十五云。有作是说。不得苦法智忍是异生
性。问若尔道类智已生。舍苦法智忍。尔时苦
法智忍非得。应是异生性。是则住修道.无
学道者。亦应名异生。答苦法智忍生时。害
彼非得。令于自相续永不复生。故住修
道.无学道者。于苦法智忍虽不成就。而不
名不得。亦不名得。如眼根生时害彼非
得。令于自相续永不复生。眼根灭已虽不
成就。而不名不得。亦不名得。此亦如是。
故无前过。复次道类智已生。苦法智忍虽
不成就。而成就彼等流果故不名异生。
若尔此性至名异生性者。问。此苦忍性既
通三乘。不获何等名异生性。
此亦应
言不获一切者。答。谓不获一切三乘苦法智
忍。
若尔此应同前有难者。难。若尔此
应同前有难。本论应说纯言。谓纯不获
圣法 此难复应如前通释者。通。此难亦应如前通释
分别根品第二之二¶ 第 91c 页 T41-0091.png
文中。含纯义故。如食水.风。
若尔重
说唐捐其功者。论主难第二师。汝今所立大
意同前无两差别。而复重说岂不唐捐
又解论主难前两师。皆与本论不获圣法说
无差别。二师重说唐捐其功。
如经部
师所说为善者。论主印经部说。
经部所
说其义云何者。问。
谓曾未生至名异生
性者。经部答。谓曾未生圣法。相续身上分
位差别。假立异生性。
如是非得当何
时舍者。问。
此法非得至舍于非得者。
答。舍分别门。二时舍非得。一此法非得得
此法时舍此非得。此据以得替于非得
处说名为舍。如圣道非得名异生性。得此
圣道时舍彼非得。二转易地时舍此非得。此非定有得替非得处。以彼非得随所
依身。但舍身时非得亦舍。于转易地。虽非
能舍异生性尽。亦舍少分。馀法非得。随其
所应类此应思。若非得上法俱得断。于所
舍非得上。复有非得生。非得前非得。如是
名为舍于非得。据实而言于所舍非得上
法俱得。亦有非得生。此文正明舍非得故。
但言非得非得生。不言得非得生 问非
得无记。刹那成就。得已即舍。无前.后得。于
前非得既不成就。有非得起。是即刹那刹
那皆舍非得。如何乃言得法易地方舍非
得 解云实有斯理。今言舍非得者。据舍
一类尽。非据舍少分。
得与非得至
得与非得者。问。得复有得不。非得复有非
若尔重
说唐捐其功者。论主难第二师。汝今所立大
意同前无两差别。而复重说岂不唐捐
又解论主难前两师。皆与本论不获圣法说
无差别。二师重说唐捐其功。
如经部
师所说为善者。论主印经部说。
经部所
说其义云何者。问。
谓曾未生至名异生
性者。经部答。谓曾未生圣法。相续身上分
位差别。假立异生性。
如是非得当何
时舍者。问。
此法非得至舍于非得者。
答。舍分别门。二时舍非得。一此法非得得
此法时舍此非得。此据以得替于非得
处说名为舍。如圣道非得名异生性。得此
圣道时舍彼非得。二转易地时舍此非得。此非定有得替非得处。以彼非得随所
依身。但舍身时非得亦舍。于转易地。虽非
能舍异生性尽。亦舍少分。馀法非得。随其
所应类此应思。若非得上法俱得断。于所
舍非得上。复有非得生。非得前非得。如是
名为舍于非得。据实而言于所舍非得上
法俱得。亦有非得生。此文正明舍非得故。
但言非得非得生。不言得非得生 问非
得无记。刹那成就。得已即舍。无前.后得。于
前非得既不成就。有非得起。是即刹那刹
那皆舍非得。如何乃言得法易地方舍非
得 解云实有斯理。今言舍非得者。据舍
一类尽。非据舍少分。
得与非得至
得与非得者。问。得复有得不。非得复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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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不 又解得复有得.非得不。非得复有
得.非得不。
应言此二至得及非得者。
答。应言此得复有得。非得复有非得。若别
说者。得有同时得。前.后得。若非得有前.后
非得。无同时非得 又解应言得复有馀
得.非得。非得复有得.非得。若别说者。得有
同时得.及前.后得。非得无同时非得。若非
得有同时得。有前.后非得。无同时非得。
若尔岂不有无穷过者。难。得复有得。非得复
有非得。岂不有无穷过 又解准下答文
此唯问得。以现非得无现非得无无穷
过。故不别问。
无无穷过至后后转增
者。释。法之得故名为法得。即是大得。大得
之得名为得得。即小得也。大得力强成就二
种。得得力劣唯成一种。故初刹那于三法
中。大得得二。小得得一。此三落谢第二刹
那随前三法起三法得。起三得得。六法俱
起此六落谢足前成九。第三刹那于前九
法。起九法得起九得得。十八俱起。如是诸
得后后刹那展转增多。如理应释 问如
第一刹那三法俱起。各有大.小四相。此之四
相为更起得得。为三法中得得。若更起得。
得复有相。相复有得。便有无穷。若不起得
此谁得耶 解云即三法中得得。如初三法
各有大.小四相。三九总成二十七法。于此
法中。若大得得十八法。谓得本法并本法上
大.小四相。又得小得.并小得上大.小四相。
若小得得九法。谓得大得.并大得上大.小
四相。由此故无无穷过。理实初念有二十
得.非得不。
应言此二至得及非得者。
答。应言此得复有得。非得复有非得。若别
说者。得有同时得。前.后得。若非得有前.后
非得。无同时非得 又解应言得复有馀
得.非得。非得复有得.非得。若别说者。得有
同时得.及前.后得。非得无同时非得。若非
得有同时得。有前.后非得。无同时非得。
若尔岂不有无穷过者。难。得复有得。非得复
有非得。岂不有无穷过 又解准下答文
此唯问得。以现非得无现非得无无穷
过。故不别问。
无无穷过至后后转增
者。释。法之得故名为法得。即是大得。大得
之得名为得得。即小得也。大得力强成就二
种。得得力劣唯成一种。故初刹那于三法
中。大得得二。小得得一。此三落谢第二刹
那随前三法起三法得。起三得得。六法俱
起此六落谢足前成九。第三刹那于前九
法。起九法得起九得得。十八俱起。如是诸
得后后刹那展转增多。如理应释 问如
第一刹那三法俱起。各有大.小四相。此之四
相为更起得得。为三法中得得。若更起得。
得复有相。相复有得。便有无穷。若不起得
此谁得耶 解云即三法中得得。如初三法
各有大.小四相。三九总成二十七法。于此
法中。若大得得十八法。谓得本法并本法上
大.小四相。又得小得.并小得上大.小四相。
若小得得九法。谓得大得.并大得上大.小
四相。由此故无无穷过。理实初念有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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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但言三者且据法体不论能相。故婆
沙一百五十八云。如是说者。法与生等同一
得得。相与所相极亲近故。由此善通色蕴.
行蕴一得得等。又云如前无穷过失。具
作问答。广如彼说 问第二刹那有三大
得。有三小得。复各得几法。解云若大得
各得十八法。谓得过去本法.及本法上
大.小四相。又得同时小得。并小得上大.小
四相。若小得各得九法。谓各得大得。并大
得上大.小四相 又解大得各得十法。谓
得过去二十七法。中随得一法。又得同时
小得。并小得上大.小四相。若小得得九法。
如前释。虽有两解前解为胜。若据无为
大得得十法。谓得无为。及得小得.并小得
上大.小四相。小得得九法。谓得大得.并大
得上大.小四相。故婆沙云。有为.无为一得
得 问如得既然。非得复非得几法 解
云。非得必无法俱非得。但有法前.法后非
得。应知非得非得九法。谓非得法体。并法
体上大.小四相。法体现前必无非得故。不
得望法俱以说也。故望大得小九法
也。言得非相翻立者。随其所应非要数
等 又解非得唯非得一法。虽有两解前解
为胜。
一切过去至诸得俱起者。叹得
无边。如文可知。无记过.未非定成就。加
行起难而非任运。且约烦恼.生得以明。
如是诸得极多集会者。问。如是诸得。极多集
会宁相容受。
无对碍故至况第二等者。
答。得无对碍互相容受。若如色碍一有情
沙一百五十八云。如是说者。法与生等同一
得得。相与所相极亲近故。由此善通色蕴.
行蕴一得得等。又云如前无穷过失。具
作问答。广如彼说 问第二刹那有三大
得。有三小得。复各得几法。解云若大得
各得十八法。谓得过去本法.及本法上
大.小四相。又得同时小得。并小得上大.小
四相。若小得各得九法。谓各得大得。并大
得上大.小四相 又解大得各得十法。谓
得过去二十七法。中随得一法。又得同时
小得。并小得上大.小四相。若小得得九法。
如前释。虽有两解前解为胜。若据无为
大得得十法。谓得无为。及得小得.并小得
上大.小四相。小得得九法。谓得大得.并大
得上大.小四相。故婆沙云。有为.无为一得
得 问如得既然。非得复非得几法 解
云。非得必无法俱非得。但有法前.法后非
得。应知非得非得九法。谓非得法体。并法
体上大.小四相。法体现前必无非得故。不
得望法俱以说也。故望大得小九法
也。言得非相翻立者。随其所应非要数
等 又解非得唯非得一法。虽有两解前解
为胜。
一切过去至诸得俱起者。叹得
无边。如文可知。无记过.未非定成就。加
行起难而非任运。且约烦恼.生得以明。
如是诸得极多集会者。问。如是诸得。极多集
会宁相容受。
无对碍故至况第二等者。
答。得无对碍互相容受。若如色碍一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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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虚空不容。况第二念。
俱舍论记卷第四
久安三年四月八日辰刻于石山寺一见了
俱舍论记卷第四
久安三年四月八日辰刻于石山寺一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