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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界品第一之一¶ 第 1a 页
No. 1821 [cf. No. 1558]
俱舍论记卷第一
沙门释光述
* 分别界品第一之一
将释论文。三门分别。一明论缘起。二释论
题目三随文别解 盖俱舍论者。筏苏槃豆
之所作也(筏苏名世。槃豆名亲。印度有天俗号世亲。世人亲近供养。故以名焉。菩萨父母 从所
乞处为名也。旧译为天。此翻谬矣。若言天。应号提婆也) 菩萨。学通内外。博
达古今。名振五天。声流四主。故能潜名数
载讨广说之教源。制论一时播芳名于万
古。密申传说有部怀疑。请释颂本文方
袪宿滞 斯论。乃文同钩锁结引万端。义
等连环始终无绝。采六足之纲要备尽无
遗。显八蕴之妙门如观掌内 虽述一切
有义。时以经部正之。论师据理为宗。非
存朋执 遂使九十六道。同玩斯文。十八
异部。俱欣秘典。自解开异见部制群分。各
谓连城。齐称照乘 唯此一论。卓乎迥秀。
犹妙高之据宏海。等赫日之瞙众星 故
印度学徒。号为聪明论也 往有三藏真
谛法师。已于岭表译兹论讫。但为方言未
融。时有舛错。至如现法非得先哲同疑。
常非果因前贤莫辨。如斯等类难可备详。
略举二.三以彰今译 和上三藏法师。志
存弘传誓游西域。搜揭奥典尽鹫岭之
遗言。斫檄法门穷上贤之馀说。既而遍观
其圣迹。问道复周。旋轫上京奉诏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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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论。以永徽年中于大慈恩寺译。文义周
备。妙理无亏。传彼梵言务存其本。庶使怀
疑之侣涣若冰消。伫决之徒实忘餐寝。此
即第一明论缘起。
言释题目者阿毗达磨。形二藏以立名。俱
舍。标一部之别称 阿毗。言对。能所对故
达磨。名法。持生解故 俱舍。名藏。摄
依彼故 论。谓言论。教诫学徒 此卷在
初故称第一。
分别界品第一者。此下第三随文别解。就中
有三。一明依经造论。二别释品名。三依
文正解 一明依经造论者。西方造论皆
释佛经。经教虽多。略有三种。谓三法印。一
诸行无常。二诸法无我。三涅槃寂静。此印诸
法故名法印。若顺此印即是佛经。若违此
印即非佛说。故后作论者皆释法印 于
中意乐广略不同。或有偏释一法印。或有
举一以明三。如五蕴论等唯解诸行无常。
如涅槃论等唯释涅槃寂静。此即偏释一
法印。如俱舍论等解诸法无我。此即是举
一以明三 所以就此释者。诸行无常唯
明有为。涅槃寂静唯明无为。诸法无我通
明有为无为。欲彰此论无事不摄故。就广
以明 二别释品名者。就中有二。一正释
品名。二明品之前后 言正释品名者。族
义。持义。性义。名界 品谓品类。即界名品。
故名界品。此品广明故名分别 此论始
终总有九品。此品居初故言第一。或言。
第一带数释也 问此品之中亦明蕴.处。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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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以界标名。解云。界者性也。性之言体。此
品明诸法体。以界标名。蕴.处非体故不别
说 又解。蕴.处.界三中。界名义广。故偏说
之。处虽义广。名狭不说。蕴名与义俱狭不
说 又解。有情根性有上.中.下。上根乐略
说蕴便解。中根稍迟辨处方了。下根好广
谈界乃悟。上能兼下界益三根。下不及上。
处二。蕴一。益广为胜故以界标名 又解。
此品广以诸门分别十八界义。故以界标
名。蕴.处不尔 二明品之前后者。此论一
部总有九品。释佛经中诸法无我。前八品
明诸法事。虽亦明理从多分说。或非正
明 后一品释无我理虽亦明事从多分
说。或非正明 事粗先说。理细后明 又
解。事是所依所以先说。理是能依所以后说
就前八品中。初二品总明有漏.无漏。后六
品别明有漏.无漏。总是其本所以先明。依
总释别所以后说。即如诸论先举总章后
方别释 就总明中。界品明诸法体。虽亦
明用。从多分说。或非正明。根品明诸法
用。虽亦明体。从多分说。或非正明 体
是其本故先明界。依体起用故次明根
就别明六品中。前三品明有漏法。于中虽
亦明无漏法。从多分说。或非正明 后三
品明无漏法。于中虽亦明有漏法。从多分
说。或非正明 有漏法粗。所以先说。无漏
法细。所以后明。如四谛中先明苦集后明
灭.道 又解。有漏可厌。所以先明。厌已令
欣。所以无漏后说 又解。有漏无始来起。
品明诸法体。以界标名。蕴.处非体故不别
说 又解。蕴.处.界三中。界名义广。故偏说
之。处虽义广。名狭不说。蕴名与义俱狭不
说 又解。有情根性有上.中.下。上根乐略
说蕴便解。中根稍迟辨处方了。下根好广
谈界乃悟。上能兼下界益三根。下不及上。
处二。蕴一。益广为胜故以界标名 又解。
此品广以诸门分别十八界义。故以界标
名。蕴.处不尔 二明品之前后者。此论一
部总有九品。释佛经中诸法无我。前八品
明诸法事。虽亦明理从多分说。或非正
明 后一品释无我理虽亦明事从多分
说。或非正明 事粗先说。理细后明 又
解。事是所依所以先说。理是能依所以后说
就前八品中。初二品总明有漏.无漏。后六
品别明有漏.无漏。总是其本所以先明。依
总释别所以后说。即如诸论先举总章后
方别释 就总明中。界品明诸法体。虽亦
明用。从多分说。或非正明。根品明诸法
用。虽亦明体。从多分说。或非正明 体
是其本故先明界。依体起用故次明根
就别明六品中。前三品明有漏法。于中虽
亦明无漏法。从多分说。或非正明 后三
品明无漏法。于中虽亦明有漏法。从多分
说。或非正明 有漏法粗。所以先说。无漏
法细。所以后明。如四谛中先明苦集后明
灭.道 又解。有漏可厌。所以先明。厌已令
欣。所以无漏后说 又解。有漏无始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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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先明。无漏新生。是故后说 就别明
有漏中有其三品。谓世.业.随眠。约果.因.
缘三以明前后。世品明有漏果。相粗易厌。
所以先明。于中虽亦明因及缘。从多分说。
或非正明 业品明感果之因。果必由因
而起。必其力胜。所以次说。于中虽亦明果
及缘。从多分说。或非正明 随眠品明业
之缘。业自不能感果。必藉其缘。随眠生果
稍劣。所以后辨。于中虽亦明果及因。从多
分说。或非正明 就别明无漏法中。有
其三品。谓贤圣.智.定。亦约果.因.缘三以辨
前后。贤圣品明无漏果。相显易欣故。所以
先说。于中虽亦明因及缘。从多分说。或
非正明 智品明證果因。果必藉因。又證
果强。所以次说。于中虽亦明果及缘。从多
分说。成非正明 定品明智之缘。智独不
能證果。必依定缘。定望彼果其力稍劣。
所以后说。于中虽亦明果及因。从多分说。
或非正明。
诸一切种至我当说者。此下第三依文正解。
此论一部大文有三。一序分。二正宗。三流
通。圣人造论。必有由致故初明序分。序分
既彰。必有所说故次明正宗。正宗既终。劝
学流通故后明流通 释斯三分三解不
同。第一解日。初三行颂名序分。何法名
为已下。至破我品。名正宗。破我品末已善
说此已下。名流通分。此论一部。总释经
中诸法无我。故破我品亦正宗摄。虽定品末。
伤叹劝学。为在正宗前故亦名正宗。第二
有漏中有其三品。谓世.业.随眠。约果.因.
缘三以明前后。世品明有漏果。相粗易厌。
所以先明。于中虽亦明因及缘。从多分说。
或非正明 业品明感果之因。果必由因
而起。必其力胜。所以次说。于中虽亦明果
及缘。从多分说。或非正明 随眠品明业
之缘。业自不能感果。必藉其缘。随眠生果
稍劣。所以后辨。于中虽亦明果及因。从多
分说。或非正明 就别明无漏法中。有
其三品。谓贤圣.智.定。亦约果.因.缘三以辨
前后。贤圣品明无漏果。相显易欣故。所以
先说。于中虽亦明因及缘。从多分说。或
非正明 智品明證果因。果必藉因。又證
果强。所以次说。于中虽亦明果及缘。从多
分说。成非正明 定品明智之缘。智独不
能證果。必依定缘。定望彼果其力稍劣。
所以后说。于中虽亦明果及因。从多分说。
或非正明。
诸一切种至我当说者。此下第三依文正解。
此论一部大文有三。一序分。二正宗。三流
通。圣人造论。必有由致故初明序分。序分
既彰。必有所说故次明正宗。正宗既终。劝
学流通故后明流通 释斯三分三解不
同。第一解日。初三行颂名序分。何法名
为已下。至破我品。名正宗。破我品末已善
说此已下。名流通分。此论一部。总释经
中诸法无我。故破我品亦正宗摄。虽定品末。
伤叹劝学。为在正宗前故亦名正宗。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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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云。序分同前。何法名为已下。至定品
名正宗。从定品末。前来分别以下。总名流
通。所以破我品亦名流通者以乘流通分
起问。剩明破我品为在流通后故。亦名
流通 第三解曰。此论释经诸法无我。前八
品明诸法有体。除损减执。即有三分。序分.
正宗同第二师。从前未分别已下。至定品
末名流通分 后一品明无我除增益执。
亦有三分。初两句。越此依馀岂无解说。名
序分。理定无有已下名正宗已善说此已
下名流通。以释经中二义。所以各别有三
分不同 随明诸论正宗定有。序分.流通
有无不定 或有序分而无流通。如毗婆
沙论。或有流通而无序分。如二十唯识。
或二分俱有。如此论说 或二分俱无。如
发智论 随作论者意各异故 就序分
中。一正明序分。二随难别解。此初一颂正
明序分。就中。前三句明归敬序。第四句明
发起序 归敬谓归敬世尊。发起谓发起正
宗。故先归敬。后明发起 问何故。论初赞
德归敬。解云。恐有魔事造论不终。赞德
归敬请加备故。故显宗云。以赞礼言灭诸
恶障。标嘉瑞故 又解。为知世尊有胜功
德。于佛说法生信尊重 又解。犹如孝子。
凡有所作皆启父母。论主亦尔。今欲造论
先启世尊 泛明诸论。归敬.发起有无不
定。或有归敬而无发起。如阿毗昙心论
或有发起而无归敬。如杂心论。或二序
俱有。如俱舍论 或二序俱无。如发智论
名正宗。从定品末。前来分别以下。总名流
通。所以破我品亦名流通者以乘流通分
起问。剩明破我品为在流通后故。亦名
流通 第三解曰。此论释经诸法无我。前八
品明诸法有体。除损减执。即有三分。序分.
正宗同第二师。从前未分别已下。至定品
末名流通分 后一品明无我除增益执。
亦有三分。初两句。越此依馀岂无解说。名
序分。理定无有已下名正宗已善说此已
下名流通。以释经中二义。所以各别有三
分不同 随明诸论正宗定有。序分.流通
有无不定 或有序分而无流通。如毗婆
沙论。或有流通而无序分。如二十唯识。
或二分俱有。如此论说 或二分俱无。如
发智论 随作论者意各异故 就序分
中。一正明序分。二随难别解。此初一颂正
明序分。就中。前三句明归敬序。第四句明
发起序 归敬谓归敬世尊。发起谓发起正
宗。故先归敬。后明发起 问何故。论初赞
德归敬。解云。恐有魔事造论不终。赞德
归敬请加备故。故显宗云。以赞礼言灭诸
恶障。标嘉瑞故 又解。为知世尊有胜功
德。于佛说法生信尊重 又解。犹如孝子。
凡有所作皆启父母。论主亦尔。今欲造论
先启世尊 泛明诸论。归敬.发起有无不
定。或有归敬而无发起。如阿毗昙心论
或有发起而无归敬。如杂心论。或二序
俱有。如俱舍论 或二序俱无。如发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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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随作论者意各异故 就归敬序中。初
两句明佛三德。第三句指德归敬。就前两
句中。初之诸字。明德所成人。一切已下。明
人所成德。依人辨德。故人先。德后。初说
诸言显无朋党。以德召人。诸有三德我
即归敬。以诸外道各谓自师是一切智。若偏
归敬释迦牟尼。恐彼生谤。故置诸言息其
异论 或恐佛化根浅有情。权作彼师引
人正法。故置诸言。此之诸字。起自西方母
儿论师。凡欲归敬皆置诸言。论主。将为当
理。故亦言诸 就人所成德中。上句六字
明自利德。下一句明利他德。所以先明自
利后明利他者。若不自利何能利他。经
言菩萨为利他者。据意乐说 一切种诸
冥灭者。此明自利德。冥有二种。一染污无
知。二不染无知。灭亦有二。一者择灭。二非
择灭 一切种冥灭断不染无知。得非择
灭。此显智德 诸冥灭断染污无知。得择
灭。此显断德 冥灭二字通于两处 不
染无知。种类众多故言一切。染污无知。种
类非多故但言诸 或一切与诸眼目异
名。或一切与诸虽眼目异名。此中且以
一切为宽。诸言是狭 所以染污不言种
者。种谓种类。不染无知种类无边。是故言
种 染污无知种类非多。故不言种 或
应言种。略而不论 或可影显 或此种
言通于两处 自利德中。所以先明智德
后明断德者。智德唯佛是故先说。断德亦
通二乘是故后明 又解。智德有为是故先
两句明佛三德。第三句指德归敬。就前两
句中。初之诸字。明德所成人。一切已下。明
人所成德。依人辨德。故人先。德后。初说
诸言显无朋党。以德召人。诸有三德我
即归敬。以诸外道各谓自师是一切智。若偏
归敬释迦牟尼。恐彼生谤。故置诸言息其
异论 或恐佛化根浅有情。权作彼师引
人正法。故置诸言。此之诸字。起自西方母
儿论师。凡欲归敬皆置诸言。论主。将为当
理。故亦言诸 就人所成德中。上句六字
明自利德。下一句明利他德。所以先明自
利后明利他者。若不自利何能利他。经
言菩萨为利他者。据意乐说 一切种诸
冥灭者。此明自利德。冥有二种。一染污无
知。二不染无知。灭亦有二。一者择灭。二非
择灭 一切种冥灭断不染无知。得非择
灭。此显智德 诸冥灭断染污无知。得择
灭。此显断德 冥灭二字通于两处 不
染无知。种类众多故言一切。染污无知。种
类非多故但言诸 或一切与诸眼目异
名。或一切与诸虽眼目异名。此中且以
一切为宽。诸言是狭 所以染污不言种
者。种谓种类。不染无知种类无边。是故言
种 染污无知种类非多。故不言种 或
应言种。略而不论 或可影显 或此种
言通于两处 自利德中。所以先明智德
后明断德者。智德唯佛是故先说。断德亦
通二乘是故后明 又解。智德有为是故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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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断德无为是故后明 又解。智因先说断
果后明 拔众生出生死泥者。此明利他德。
谓拔众生出生死泥。此显恩德 受众多
生死故名众生。夫生必死。言生可以摄死。
故言众生。死不必生如入涅槃。是故不
言众死 或举初显后。设有馀文言众
死者。举后显初 生死无边深广难出故
以喻泥 敬礼如是如理师者 指德归敬。
如是之言指上三德 问何故。长行云。如理
师言显利他德。解云但说利他即显自利。
夫利他者必自利故 又解。敬礼如是三
德。敬礼如理师。如是。总指三德。如理师言。
别显利他德 问何故。此论但敬三德不
言三宝。解曰。三德.三宝其义不同。随造论
者意乐说故 泛明诸论。三德.三宝。有无
不定。或说三德不言三宝。如此论说 或
说三宝不言三德。如阿毗昙心论 或二
种俱说。亦应有文。然未捡得 或二俱不
说。如发智论 又解。此论亦敬佛宝。于
智德中兼显佛故 又解。此论亦敬法宝。
涅槃果法。即断德故 不言僧者。略而
不论 或四向.四果说之为僧。世亲菩萨。
一阿僧祇耶向满。智慧胜彼。故不归敬。
问何故。论主造摄论中亦敬僧耶。解曰。僧
者谓众。大乘菩萨容有众多。同时入圣。名
僧归敬。此宗菩萨。唯一。得入三十四心。不
名为僧。故不归敬 又解。此论亦敬僧宝。
于恩德中兼显僧故。故下论云正法教手
拔济令出。泥拔众生令出三界。即显僧
果后明 拔众生出生死泥者。此明利他德。
谓拔众生出生死泥。此显恩德 受众多
生死故名众生。夫生必死。言生可以摄死。
故言众生。死不必生如入涅槃。是故不
言众死 或举初显后。设有馀文言众
死者。举后显初 生死无边深广难出故
以喻泥 敬礼如是如理师者 指德归敬。
如是之言指上三德 问何故。长行云。如理
师言显利他德。解云但说利他即显自利。
夫利他者必自利故 又解。敬礼如是三
德。敬礼如理师。如是。总指三德。如理师言。
别显利他德 问何故。此论但敬三德不
言三宝。解曰。三德.三宝其义不同。随造论
者意乐说故 泛明诸论。三德.三宝。有无
不定。或说三德不言三宝。如此论说 或
说三宝不言三德。如阿毗昙心论 或二
种俱说。亦应有文。然未捡得 或二俱不
说。如发智论 又解。此论亦敬佛宝。于
智德中兼显佛故 又解。此论亦敬法宝。
涅槃果法。即断德故 不言僧者。略而
不论 或四向.四果说之为僧。世亲菩萨。
一阿僧祇耶向满。智慧胜彼。故不归敬。
问何故。论主造摄论中亦敬僧耶。解曰。僧
者谓众。大乘菩萨容有众多。同时入圣。名
僧归敬。此宗菩萨。唯一。得入三十四心。不
名为僧。故不归敬 又解。此论亦敬僧宝。
于恩德中兼显僧故。故下论云正法教手
拔济令出。泥拔众生令出三界。即显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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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真谛三藏亦作此解对法藏论我当
说者。此明发起序。对法藏论。下文自释
我当说者。五蕴假者目之为我。当说之言。
简已.正说。归世尊既终。许发论端言我
当说。次欲造论故先发起。
论曰至方
申敬礼者。就长行中。一总标颂意。二别释
颂文。此即总标 论主。今欲造俱舍论。虽
复以德召人.本意为显释迦自师。德体尊
高。超诸二乘.菩萨圣众。故先赞德方申敬
礼 或圣众者。诸外道等自谓圣众 诸
言所表谓佛世尊者。此下别释。以德召人馀
人无德。诸言虽总还表世尊。
此能破
闇故称冥灭者。此通伏难。伏难意云。诸言是
总。如何表佛。故今通言。此佛世尊智慧能
破二种闇冥。故称世尊。二冥俱灭。由佛世
尊二冥灭故。诸言虽总还表世尊 又解。
此文别显能破闇人。此佛力能永破诸闇
故称世尊冥灭。
言一切种至一切品冥
者。谓灭诸境冥。断染污无知。诸境即是四
谛.修道。迷此境故说之为冥。此释诸冥
灭。故正理云。诸境界冥亦永灭故。断德圆满。
谓灭一切品冥断不染无知。一切品即一切
法品类。迷此品故说之为冥。此释一切种
冥灭。故正理云。一切种冥皆永灭故。智德圆
满 问何故颂文先说一切。长行后明。解
云。颂本义次。长行言便 或阿毗达磨。性相
以求。言便即说。前后何定 问智德.断德以
何为体。解云。智德以佛身中智慧为体。若
并随行五蕴为体 断德以择灭为体。
说者。此明发起序。对法藏论。下文自释
我当说者。五蕴假者目之为我。当说之言。
简已.正说。归世尊既终。许发论端言我
当说。次欲造论故先发起。
论曰至方
申敬礼者。就长行中。一总标颂意。二别释
颂文。此即总标 论主。今欲造俱舍论。虽
复以德召人.本意为显释迦自师。德体尊
高。超诸二乘.菩萨圣众。故先赞德方申敬
礼 或圣众者。诸外道等自谓圣众 诸
言所表谓佛世尊者。此下别释。以德召人馀
人无德。诸言虽总还表世尊。
此能破
闇故称冥灭者。此通伏难。伏难意云。诸言是
总。如何表佛。故今通言。此佛世尊智慧能
破二种闇冥。故称世尊。二冥俱灭。由佛世
尊二冥灭故。诸言虽总还表世尊 又解。
此文别显能破闇人。此佛力能永破诸闇
故称世尊冥灭。
言一切种至一切品冥
者。谓灭诸境冥。断染污无知。诸境即是四
谛.修道。迷此境故说之为冥。此释诸冥
灭。故正理云。诸境界冥亦永灭故。断德圆满。
谓灭一切品冥断不染无知。一切品即一切
法品类。迷此品故说之为冥。此释一切种
冥灭。故正理云。一切种冥皆永灭故。智德圆
满 问何故颂文先说一切。长行后明。解
云。颂本义次。长行言便 或阿毗达磨。性相
以求。言便即说。前后何定 问智德.断德以
何为体。解云。智德以佛身中智慧为体。若
并随行五蕴为体 断德以择灭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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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若言断德择灭为体。何故俱舍二十七云。
断圆德有四种。一一切烦恼断。二一切定障
断。三毕竟断。四并习断。准彼论文。若一切
烦恼障断得择灭。若不染无知定障断得非
择灭。即前二障断已不退名毕竟断。通得
择灭及非择灭。此简异钝根。如来不但断
彼烦恼。并彼烦恼习气亦断得非择灭。生
简利根二乘 又解。并习断者。不但断烦
恼障.定障。并二障习气亦断。准彼断德通
非择灭。何故唯说择灭为体。解云。断德从
强择灭为体。若据其兼通非择灭。故不相
违 又解。断德唯以择灭为体。然有定障
等择灭不显。定障等若无择灭即显。能显断
故名断圆德 又解。彼文四断皆是择灭。若
烦恼断是自性断。缘缚断。若定障断.并习断
是缘缚断。若毕竟断通自性断.缘缚断。
以诸无知至故说为冥者。此释冥义。染与不
染。无知非一。名诸无知。若染无知能覆理.
事二种实义。不染无知能障理.事二种真见
又解。能覆实义是不染无知。能障真见
是染无知 又解。能覆实义谓覆外境。能
障真见谓障内心。能覆.能障皆是冥义通
二无知 问染污无知何以为体。解云。以无
明为体.所以不言馀烦恼者。无明通与
诸惑相应。若说无明亦显馀惑。问不染
无知其义云何。解云。将释此义。略以三门
分别。一出体。二释名。三诸门分别。就出
体中一叙异说。二出过非。三述正义 言
叙异说者。人及论说。总有十一师 第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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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不染无知。以未成佛来。钝异熟无记心
心所法为体 第二师云。不染无知。以未
成佛来。钝四无记心.心所法为体 第三
西方德光论师云。不染无知。以未成佛来。
钝自性无记心.心所法为体。而非四无记
摄。通于三界恒成过未 第四师云。不染
无知。以未成佛来。钝众同分为体。依此
同分所起慧等。观境不明 第五师云。不
染无知。以不自在为体故正理七十出解
脱障体中云。有馀师说。此解脱障。即以于
诸定不自在为体 第六师云。不染无知。
以非得为体。故正理七十云。有馀师说。此
解脱障。即以诸定不得为体 第七师云。
不染无知。以不勤求等为体。故正理七十
云。有馀师说。于彼加行不勤求故。不听闻
故。不数习故。解脱不生。即此名为解脱障
体 第八师云。不染无知。以智无为体。故
正理二十八云解二无知差别中云。有作
是说。若能障智是染无知.不染无知唯智非
有 解云。此无明体能障智明。能障之体
是染无知。智无之处说为不染 又解。是经
部师义 第九师云。不染无知。以心心所法
总习气为体。故正理二十八云。心及所总
名习气 解云。正理虽无别计。准古师破
知有此说。此说心.心所法所有习气总名
无知。无知习气无有宽.狭 第十师云。不
染无知。即名习气。心所法中别有体性。故
正理二十八云。有古师说习气相言。有不
染污心所差别。染.不染法。数习所引。非一
心所法为体 第二师云。不染无知。以未
成佛来。钝四无记心.心所法为体 第三
西方德光论师云。不染无知。以未成佛来。
钝自性无记心.心所法为体。而非四无记
摄。通于三界恒成过未 第四师云。不染
无知。以未成佛来。钝众同分为体。依此
同分所起慧等。观境不明 第五师云。不
染无知。以不自在为体故正理七十出解
脱障体中云。有馀师说。此解脱障。即以于
诸定不自在为体 第六师云。不染无知。
以非得为体。故正理七十云。有馀师说。此
解脱障。即以诸定不得为体 第七师云。
不染无知。以不勤求等为体。故正理七十
云。有馀师说。于彼加行不勤求故。不听闻
故。不数习故。解脱不生。即此名为解脱障
体 第八师云。不染无知。以智无为体。故
正理二十八云解二无知差别中云。有作
是说。若能障智是染无知.不染无知唯智非
有 解云。此无明体能障智明。能障之体
是染无知。智无之处说为不染 又解。是经
部师义 第九师云。不染无知。以心心所法
总习气为体。故正理二十八云。心及所总
名习气 解云。正理虽无别计。准古师破
知有此说。此说心.心所法所有习气总名
无知。无知习气无有宽.狭 第十师云。不
染无知。即名习气。心所法中别有体性。故
正理二十八云。有古师说习气相言。有不
染污心所差别。染.不染法。数习所引。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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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智相续。现行。令心.心所不自在转。是名
习气。解云。古师。是说一切有部古师。此古师
说。于心所中别有一体。名为习气。是不染
无知。习气无知体无宽狭。如染无知别有
无明。通由一切染不染法数习所引。未成
佛来。一切心品恒相续生。令所俱心。不自
在转。虽复遍与三性相应。然其体是无覆
无记 第十一师云。不染无知。以习气为
体。故正理云。大德𨗴摩作如是说。有不
染法名为习气。如不善因所招异熟。世尊
昔在菩萨位中。三无数劫修诸加行。虽有
烦恼。而能渐除烦恼所引不染习气。白法习
气渐令增长。彼于永断诸漏得时。前诸习
气有灭不灭。以于长时修加行故。證得
无上诸漏永尽。然佛犹有白法习气。言习
气有灭不灭故 解云。此师执。有别法是
不染污而能障慧。如不善因招异熟果。别
有体故。然此无知即是一切烦恼习气。馀文
可知。𨗴摩此云喜乐 二出过非者。破
第一师云。若不染无知。异熟无记心心所法
为体性者。二乘无学。异熟生心不现在前。
非成就故。应名为佛。若言以必起故不
名佛者。后起成时可不名佛。未起不成
应名为佛。若言有习气故不名佛者。是
即由彼不名为佛。何关异熟心心所法。故
说非理 破第二师云。若不染无知。以四
无记心等为体者。欲色二界无覆无记不
现在前。容成过.未。无色无学。异熟生心不
现在前。非成过.未。应名为佛。故亦非理。
习气。解云。古师。是说一切有部古师。此古师
说。于心所中别有一体。名为习气。是不染
无知。习气无知体无宽狭。如染无知别有
无明。通由一切染不染法数习所引。未成
佛来。一切心品恒相续生。令所俱心。不自
在转。虽复遍与三性相应。然其体是无覆
无记 第十一师云。不染无知。以习气为
体。故正理云。大德𨗴摩作如是说。有不
染法名为习气。如不善因所招异熟。世尊
昔在菩萨位中。三无数劫修诸加行。虽有
烦恼。而能渐除烦恼所引不染习气。白法习
气渐令增长。彼于永断诸漏得时。前诸习
气有灭不灭。以于长时修加行故。證得
无上诸漏永尽。然佛犹有白法习气。言习
气有灭不灭故 解云。此师执。有别法是
不染污而能障慧。如不善因招异熟果。别
有体故。然此无知即是一切烦恼习气。馀文
可知。𨗴摩此云喜乐 二出过非者。破
第一师云。若不染无知。异熟无记心心所法
为体性者。二乘无学。异熟生心不现在前。
非成就故。应名为佛。若言以必起故不
名佛者。后起成时可不名佛。未起不成
应名为佛。若言有习气故不名佛者。是
即由彼不名为佛。何关异熟心心所法。故
说非理 破第二师云。若不染无知。以四
无记心等为体者。欲色二界无覆无记不
现在前。容成过.未。无色无学。异熟生心不
现在前。非成过.未。应名为佛。故亦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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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言以必起故。有习气故。不名为佛者。
准前徵破。故亦非理 破第三师云。若不
染无知以自性无记心等为体。通三界中恒
成过.未者。虽无不成之过。然与识身足论
十四相违。彼论解十二心中。生无色界异
熟生心不现在前。不成就无覆无记心。既
违此说。故亦非理 破第四师云。若不染
无知。以众同分为体者。别作一途或容此
说。捡寻诸论全无此文。故亦非理 破第
五师云。若以不自在为障体者。正理七十
破云。必有少法力为能障。令彼于定不
自在转。若不尔者。彼有何缘。于诸定中不
得自在 解云。必有少不染无知法 破
第六师云。若以不得为障体者。正理七十
破云。不得定者。必有所因。不可说言即
因不得。自体不应还因自故。或烦恼障。亦
应可说即以应果不得为性。彼既不然。此
云何尔 破第七师云。若以不勤求等为
障体者。正理七十破云。阿罗汉果。亦由于
加行不勤求等故。体不得生。岂便无别
烦恼障体 破第八师云。若不染无知。以
智无为体者。正理二十八云。古师破云。非
唯智无。无法无容能为因 破第九师云。
若不染无知。以心心所总名习气为体性
者。正理二十八。古师破云亦不应说有如
是类心及心所。总名习气。不染无知前已说
故。谓此无知。为自性住心等为体。为有差
别。若自性住心等为体。佛亦应有不染无
知。若有差别。能差别者。可是无知。非所差
准前徵破。故亦非理 破第三师云。若不
染无知以自性无记心等为体。通三界中恒
成过.未者。虽无不成之过。然与识身足论
十四相违。彼论解十二心中。生无色界异
熟生心不现在前。不成就无覆无记心。既
违此说。故亦非理 破第四师云。若不染
无知。以众同分为体者。别作一途或容此
说。捡寻诸论全无此文。故亦非理 破第
五师云。若以不自在为障体者。正理七十
破云。必有少法力为能障。令彼于定不
自在转。若不尔者。彼有何缘。于诸定中不
得自在 解云。必有少不染无知法 破
第六师云。若以不得为障体者。正理七十
破云。不得定者。必有所因。不可说言即
因不得。自体不应还因自故。或烦恼障。亦
应可说即以应果不得为性。彼既不然。此
云何尔 破第七师云。若以不勤求等为
障体者。正理七十破云。阿罗汉果。亦由于
加行不勤求等故。体不得生。岂便无别
烦恼障体 破第八师云。若不染无知。以
智无为体者。正理二十八云。古师破云。非
唯智无。无法无容能为因 破第九师云。
若不染无知。以心心所总名习气为体性
者。正理二十八。古师破云亦不应说有如
是类心及心所。总名习气。不染无知前已说
故。谓此无知。为自性住心等为体。为有差
别。若自性住心等为体。佛亦应有不染无
知。若有差别。能差别者。可是无知。非所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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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现见善等品类差别心.心所中。必有别法
为能差别。非即一切。如善品中必有信等。
不善品中有无渐等。染污品中有放逸等。如
是等类。心.心所中必有别法为能差别。故
知。此中亦有别法能为差别者。是不染无
知(解云准此破文故知有总计家) 破第十古师云。若不染无
知。于心所中别有一体者。正理二十八云。
正义家破云。今详。彼言有太过失。诸异生
等。心心所法。皆不如实觉味.势.熟等相。然
不见生馀心心所故 又一一念。彼心心
所差别而生。应念念中各有别别无知法起
若谓有异相令无知差别。即此是能差别
心品。何须别计不染无知 解云。若未知
位此法恒行。一切异生.声闻.独觉。皆不了
知故。应并有无知。而实不见生馀心品。
但有善等诸心所生 若谓此法不违一
切。于念念中常相应者。所相应品有差别
故应有差别。由彼差别令相应品。别异而
生 若谓异相是差别者。即彼异相。能令
心品。别别无知。何劳别法 破第十一𨗴
摩云。若不染无知。以习气为体者。正理二
十八破云。如是所说理亦可然。而彼不能
显其体性。不染习气其体是何。非但虚言
令生实解(解云。总言习气。理亦无违不能显体。终成谬说也) 三述正
义者。不染无知。以未成佛来。所有一切有
漏无染劣慧为体。故正理二十八云。是故即
于味.势.熟等。不勤求解。慧。与异相法俱。
为因。引生彼同类慧。此慧。于解又不勤
求。复为因引生不勤求解慧。如是展转
为能差别。非即一切。如善品中必有信等。
不善品中有无渐等。染污品中有放逸等。如
是等类。心.心所中必有别法为能差别。故
知。此中亦有别法能为差别者。是不染无
知(解云准此破文故知有总计家) 破第十古师云。若不染无
知。于心所中别有一体者。正理二十八云。
正义家破云。今详。彼言有太过失。诸异生
等。心心所法。皆不如实觉味.势.熟等相。然
不见生馀心心所故 又一一念。彼心心
所差别而生。应念念中各有别别无知法起
若谓有异相令无知差别。即此是能差别
心品。何须别计不染无知 解云。若未知
位此法恒行。一切异生.声闻.独觉。皆不了
知故。应并有无知。而实不见生馀心品。
但有善等诸心所生 若谓此法不违一
切。于念念中常相应者。所相应品有差别
故应有差别。由彼差别令相应品。别异而
生 若谓异相是差别者。即彼异相。能令
心品。别别无知。何劳别法 破第十一𨗴
摩云。若不染无知。以习气为体者。正理二
十八破云。如是所说理亦可然。而彼不能
显其体性。不染习气其体是何。非但虚言
令生实解(解云。总言习气。理亦无违不能显体。终成谬说也) 三述正
义者。不染无知。以未成佛来。所有一切有
漏无染劣慧为体。故正理二十八云。是故即
于味.势.熟等。不勤求解。慧。与异相法俱。
为因。引生彼同类慧。此慧。于解又不勤
求。复为因引生不勤求解慧。如是展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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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始时来。因果相仍习以成性。故。即于彼
味等境中。数习于解无堪能智。此所引劣
智名不染无知 即此俱生心.心所法总名
习气。理定应然 或诸有情有烦恼位。所
有无染心。及相续。由诸烦恼间杂所熏。有
能顺生烦恼气分。故诸无染心。及眷属。似
彼行相差别而生。由数习力相继而起故。
离过身中。仍名有习气。一切智者。永断不
行 然于已断见所断位。通染.不染心。
相续中。有馀顺生烦恼习性。是见所断烦
恼气分。于中。染者。说名类性。金刚道断皆
不现行。若不染者。名见所断烦恼习气。亦
彼道断。由根差别有行.不行 若于已断
修所断位。唯于不染心。相续中。有馀顺生
烦恼习性。是修所断烦恼气分。名修所断
烦恼习气。是有漏故。无学已断。随根胜.劣
有行.不行。世尊已得法自在故。彼如是
烦恼毕竟不行。故佛独称善净相续。即由
此故。行无误失。得不共法.三念住等。又由
此故。密意说言。唯佛独名得无学果 解
云。正理意说。不染无知。劣慧为体。无知狭。
习气宽。然解习气二解不同。一解。劣慧俱
生心.心所法总名习气。一解。习气不但通
心.心所法。亦通相续身 又婆沙一百五十
三出解脱障体中云。解脱障。有说。以下无
知为体 有说。于定不自在为体 有
说。诸定不得为体。婆沙虽无评家。准正理
论。以初师为正。故正理七十于解脱障体
总有四师 初师云。有劣无知无覆无记性
味等境中。数习于解无堪能智。此所引劣
智名不染无知 即此俱生心.心所法总名
习气。理定应然 或诸有情有烦恼位。所
有无染心。及相续。由诸烦恼间杂所熏。有
能顺生烦恼气分。故诸无染心。及眷属。似
彼行相差别而生。由数习力相继而起故。
离过身中。仍名有习气。一切智者。永断不
行 然于已断见所断位。通染.不染心。
相续中。有馀顺生烦恼习性。是见所断烦
恼气分。于中。染者。说名类性。金刚道断皆
不现行。若不染者。名见所断烦恼习气。亦
彼道断。由根差别有行.不行 若于已断
修所断位。唯于不染心。相续中。有馀顺生
烦恼习性。是修所断烦恼气分。名修所断
烦恼习气。是有漏故。无学已断。随根胜.劣
有行.不行。世尊已得法自在故。彼如是
烦恼毕竟不行。故佛独称善净相续。即由
此故。行无误失。得不共法.三念住等。又由
此故。密意说言。唯佛独名得无学果 解
云。正理意说。不染无知。劣慧为体。无知狭。
习气宽。然解习气二解不同。一解。劣慧俱
生心.心所法总名习气。一解。习气不但通
心.心所法。亦通相续身 又婆沙一百五十
三出解脱障体中云。解脱障。有说。以下无
知为体 有说。于定不自在为体 有
说。诸定不得为体。婆沙虽无评家。准正理
论。以初师为正。故正理七十于解脱障体
总有四师 初师云。有劣无知无覆无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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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障解脱。是解脱障体 第二师以不自
在为体 第三师以不得为体 第四师
以不勤求等为体 又云。初说应理故。彼
三师说具如前说。以此文證故知。不染无
知劣慧为体 又元瑜法师。解顺正理或诸
有情已下云。以诸无染心。及相续身中。有
诸烦恼熏成气分。是无明多者。善心现行。亦
多闇昧随顺无明。馀例亦尔。以此习气。名
此无知。此体是何。以未成佛来。一切有漏
善。无记法。顺无明故。违遍知故。皆名无
知。如是气分染品。亦有漏。于染摄。故此不
论。故于已断见所断位。谓从预流乃至无
学。染.不染品皆有见所断烦恼习性。唯除
无漏。染名类性烦恼类故。不染名习气习
烦恼成故。此意总以无染有漏若心。若
身顺烦恼者似烦恼故。名为习气。不染无
知。习气无知。无有宽狭。佛身毕竟不顺烦
恼。断习气故。名净相续。更不学慧方名
无学。馀文可知。第二释名者。体非染
故名为不染。于境不悟名曰无知。无知即
不染。名不染无知。持业释也 或名习
气。故正理云。此不染无知。即说名习气。言
习气者。习谓数习。气谓气分。有诸烦恼及
劣智等数习气分。故名习气。习之气故。名
为习气。依主释也 又解。即习名气。有诸
烦恼等所习气分。持业释也 或名不勤
求解慧。或名无堪能智。或名劣智。或名劣
无知。如正理说 或名下无智。或名邪
智。如婆沙说 此等诸名名异体同。思之
在为体 第三师以不得为体 第四师
以不勤求等为体 又云。初说应理故。彼
三师说具如前说。以此文證故知。不染无
知劣慧为体 又元瑜法师。解顺正理或诸
有情已下云。以诸无染心。及相续身中。有
诸烦恼熏成气分。是无明多者。善心现行。亦
多闇昧随顺无明。馀例亦尔。以此习气。名
此无知。此体是何。以未成佛来。一切有漏
善。无记法。顺无明故。违遍知故。皆名无
知。如是气分染品。亦有漏。于染摄。故此不
论。故于已断见所断位。谓从预流乃至无
学。染.不染品皆有见所断烦恼习性。唯除
无漏。染名类性烦恼类故。不染名习气习
烦恼成故。此意总以无染有漏若心。若
身顺烦恼者似烦恼故。名为习气。不染无
知。习气无知。无有宽狭。佛身毕竟不顺烦
恼。断习气故。名净相续。更不学慧方名
无学。馀文可知。第二释名者。体非染
故名为不染。于境不悟名曰无知。无知即
不染。名不染无知。持业释也 或名习
气。故正理云。此不染无知。即说名习气。言
习气者。习谓数习。气谓气分。有诸烦恼及
劣智等数习气分。故名习气。习之气故。名
为习气。依主释也 又解。即习名气。有诸
烦恼等所习气分。持业释也 或名不勤
求解慧。或名无堪能智。或名劣智。或名劣
无知。如正理说 或名下无智。或名邪
智。如婆沙说 此等诸名名异体同。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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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解 三诸门分别者。一对染辨差别。二
对习明宽.狭。三三性分别。四明断分位。
一对染辨差别者。正理论总有三解。第一
解云。今详。二种无知相别。谓由此故立愚.
智殊。如是名为染无知相。若由此故。或有
境中智不及愚是第二相 解曰。愚谓异
生。智谓圣者。此二差别由染无知。断名圣
者。不断名凡。若由此不染无知有轻.重故。
诸境中。或有阿罗汉不识赤盐。然有异生
善通三藏。是名于境智不及愚 第二解
云。又若断已。佛.二乘皆无差别。是第一相。
若有断已。佛与二乘有行.不行。是第二相
解云。染污无知。三乘同断齐不现行。名无
差别。或同證择灭名无差别。不染无知虽
复三乘同断缘缚。二乘现行。佛不现行。
第三解曰。又若于事自.共相愚。是名第一
染无知相。若于诸法味.势.熟.德.数.量.处.
时.同.异等相。不能如实觉。是名不染无
知 解云。若于诸事迷自性迷共相是染
无知。若于诸法微细差别。味(诸法滋味。或苦等味)势(诸法势力
引后自果。或有损益等势力)熟(诸法正起力能引自果名熟或成就名就)德(诸法德用)数(一.二
等数)量(大.小等量)处(近.远等处)时(近.远等时)同(诸法相似)异(诸法差别等相)。
不能如实觉。是不染无知。第二对习明
宽.狭者。无知狭习气宽。不染无知必是习
气 有是习气而非无知。谓无知俱生心心
所法。或相续身所有习气 第三三性分别
者。不染无知通善.无覆无记。既言不染。明
非不善.有覆无记。若通于善。无色无学恒
成就故。可不名佛。若唯无记。无色无学异
对习明宽.狭。三三性分别。四明断分位。
一对染辨差别者。正理论总有三解。第一
解云。今详。二种无知相别。谓由此故立愚.
智殊。如是名为染无知相。若由此故。或有
境中智不及愚是第二相 解曰。愚谓异
生。智谓圣者。此二差别由染无知。断名圣
者。不断名凡。若由此不染无知有轻.重故。
诸境中。或有阿罗汉不识赤盐。然有异生
善通三藏。是名于境智不及愚 第二解
云。又若断已。佛.二乘皆无差别。是第一相。
若有断已。佛与二乘有行.不行。是第二相
解云。染污无知。三乘同断齐不现行。名无
差别。或同證择灭名无差别。不染无知虽
复三乘同断缘缚。二乘现行。佛不现行。
第三解曰。又若于事自.共相愚。是名第一
染无知相。若于诸法味.势.熟.德.数.量.处.
时.同.异等相。不能如实觉。是名不染无
知 解云。若于诸事迷自性迷共相是染
无知。若于诸法微细差别。味(诸法滋味。或苦等味)势(诸法势力
引后自果。或有损益等势力)熟(诸法正起力能引自果名熟或成就名就)德(诸法德用)数(一.二
等数)量(大.小等量)处(近.远等处)时(近.远等时)同(诸法相似)异(诸法差别等相)。
不能如实觉。是不染无知。第二对习明
宽.狭者。无知狭习气宽。不染无知必是习
气 有是习气而非无知。谓无知俱生心心
所法。或相续身所有习气 第三三性分别
者。不染无知通善.无覆无记。既言不染。明
非不善.有覆无记。若通于善。无色无学恒
成就故。可不名佛。若唯无记。无色无学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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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生心不现在前。不成就故应名为佛。以
此而言故亦通善 问若通善者。何故婆
沙第九云。问此邪智是何。答此是欲界修所
断中。无覆无记邪行相智。如于杌起人想。
及于人起杌想。于非道起道想。于道起
非道想。如是等 又正理七十云。有劣无
知无覆无记性能障解脱。是解脱障体又云。
诸大论师咸言。练根皆为遮遣见.修断惑力
所引发。无覆无记无知现行 准彼两论。
但言无记。解云。婆沙但解邪行相智非实
知故名之为邪。故言无记。正理出解脱
障体及根障体。故言无记。今者总出一切
不染无知体性。故亦通善。或无知有二。一
者是善障法力劣。二者无记障法力胜。婆
沙。正理据胜而说。故言无记。今言通善
亦据劣明 又解。诸论皆云不染无知无覆
无记。明知不通于善。虽亦有时不成无覆
心.心所法以必起故。有习气故。不名为
佛。虽有两解意谓前胜。若难后家准前
应说 第四明断分位者。此不染无知。若菩
萨三无数劫随位渐断。至金刚喻定方总断
过。若二乘等虽有分断。而非断过。应知
此中所言断者毕竟不生得非择灭。名之
为断。非据择灭。若据择灭。三乘同断即无
差别 问菩萨断不染无知。得非择灭。于
何位得。解云。至金刚喻定方总断尽得非
择灭 问见道所断染污无知。增上忍时定
不行。故得非择灭。不染无知三十四念亦定
不行。何故不于见道初位得非择灭 解
此而言故亦通善 问若通善者。何故婆
沙第九云。问此邪智是何。答此是欲界修所
断中。无覆无记邪行相智。如于杌起人想。
及于人起杌想。于非道起道想。于道起
非道想。如是等 又正理七十云。有劣无
知无覆无记性能障解脱。是解脱障体又云。
诸大论师咸言。练根皆为遮遣见.修断惑力
所引发。无覆无记无知现行 准彼两论。
但言无记。解云。婆沙但解邪行相智非实
知故名之为邪。故言无记。正理出解脱
障体及根障体。故言无记。今者总出一切
不染无知体性。故亦通善。或无知有二。一
者是善障法力劣。二者无记障法力胜。婆
沙。正理据胜而说。故言无记。今言通善
亦据劣明 又解。诸论皆云不染无知无覆
无记。明知不通于善。虽亦有时不成无覆
心.心所法以必起故。有习气故。不名为
佛。虽有两解意谓前胜。若难后家准前
应说 第四明断分位者。此不染无知。若菩
萨三无数劫随位渐断。至金刚喻定方总断
过。若二乘等虽有分断。而非断过。应知
此中所言断者毕竟不生得非择灭。名之
为断。非据择灭。若据择灭。三乘同断即无
差别 问菩萨断不染无知。得非择灭。于
何位得。解云。至金刚喻定方总断尽得非
择灭 问见道所断染污无知。增上忍时定
不行。故得非择灭。不染无知三十四念亦定
不行。何故不于见道初位得非择灭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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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得非择灭但据阙缘。胜缘阙时方得彼
灭。至金刚喻三摩地时。不染无知胜缘方
阙。故于此位得非择灭。如现观边世俗智
等。虽复体性毕竟不生。于前位中亦不出
观。然至三谛现观后边。胜缘阙故得非择
灭。故正理论解三现观边世俗智云。谓于
尔时起得自在。馀缘障故体不现前(已上论文)
不染无知例亦可尔。见染无知增上忍位。
亦胜缘阙得非择灭。故不成例 若据西
方师说。三十四念亦容出观。即不成难
应知此论。据證不生名之为断。且说未
来。若据不成名之为断。亦通过去。
唯佛世尊至故称为灭者。此释灭义 唯
简二乘 成就名为得 不退名永对治。对
治有二.一者圣道。二如实觉 一切境。谓四
谛及修道。一切种。谓一切种类 冥有二
种。谓染不染 不生亦二。一者择灭。二者
非择灭。无为体常故言不生。唯佛世尊。得
永对治圣道故。于一切理.事境染污冥。證
择灭不生法。故称为灭 得永对治如实
觉故。于一切种类不染污冥。證非择灭不
生法。故称为灭。
声闻独觉至非一切种
者。举劣显胜。二乘虽灭诸冥与世尊等。
以染无知毕竟断故。名为二乘。非断一切
种不染无知故。不名为佛。
所以者何
者。问何以得知二乘非断一切种冥。
由于佛法至犹未断故者。答 佛法。谓佛身
中十力等法 又解。佛所知法。即极远等
极远时。谓八万劫外时 极远处。谓三千大
灭。至金刚喻三摩地时。不染无知胜缘方
阙。故于此位得非择灭。如现观边世俗智
等。虽复体性毕竟不生。于前位中亦不出
观。然至三谛现观后边。胜缘阙故得非择
灭。故正理论解三现观边世俗智云。谓于
尔时起得自在。馀缘障故体不现前(已上论文)
不染无知例亦可尔。见染无知增上忍位。
亦胜缘阙得非择灭。故不成例 若据西
方师说。三十四念亦容出观。即不成难
应知此论。据證不生名之为断。且说未
来。若据不成名之为断。亦通过去。
唯佛世尊至故称为灭者。此释灭义 唯
简二乘 成就名为得 不退名永对治。对
治有二.一者圣道。二如实觉 一切境。谓四
谛及修道。一切种。谓一切种类 冥有二
种。谓染不染 不生亦二。一者择灭。二者
非择灭。无为体常故言不生。唯佛世尊。得
永对治圣道故。于一切理.事境染污冥。證
择灭不生法。故称为灭 得永对治如实
觉故。于一切种类不染污冥。證非择灭不
生法。故称为灭。
声闻独觉至非一切种
者。举劣显胜。二乘虽灭诸冥与世尊等。
以染无知毕竟断故。名为二乘。非断一切
种不染无知故。不名为佛。
所以者何
者。问何以得知二乘非断一切种冥。
由于佛法至犹未断故者。答 佛法。谓佛身
中十力等法 又解。佛所知法。即极远等
极远时。谓八万劫外时 极远处。谓三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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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世界外处 诸义类。谓一切法种种义类无
边差别。
声闻.独觉。不染无知犹未断故。
于极远等所以不知。由不知故。显彼非
能断一切种。然诸论说二乘能断不染无
知者。据缘缚断说。
已赞世尊至利他
德圆者。此结引也。
拔众生出至所以譬
泥者。牒颂别释生死泥也。由彼生死。是诸
众生沈处溺处。难可出故 或深故名沈
处。黏故名溺处 𤄃故难出 所以譬泥。
谓业.异熟为土。烦恼为水。更相间杂名生
死泥。即生死名泥。持业释也 又解。生死
泥。以一切有漏法为体。由彼受于多生死
故。学人渐出。若无学人。尽此一生更不受
故。得名为出 又解。生死之泥名生死
泥。生死即异熟果。泥即恶业烦恼。若学人分
出生死之泥。若无学人出生死之泥总尽
又解。未来生死名之为泥。若学人更受。未
名为出。无学不受。得名为出。故十二缘起
中。未来名生老死 众生于中至拔济令
出者。此释拔济义。众生于生死泥中。沈沦
没溺无能救者故。世尊哀怜悯念投机说
法。随授所应三乘正法教手。拔济令出。故
正理云。授正法教手拔众生出生死泥。故
恩德圆满 问恩德以何为体。解云。以大
悲为体。若据随行五蕴为体。故显宗云。诸
有成就巧智大悲授如应言拔济令出
彼论巧智即是大悲 或可。恩德以善巧智
及大悲为体。
已赞佛德次申敬礼者。
此结引也。
敬礼如是至名如理师者。稽
边差别。
声闻.独觉。不染无知犹未断故。
于极远等所以不知。由不知故。显彼非
能断一切种。然诸论说二乘能断不染无
知者。据缘缚断说。
已赞世尊至利他
德圆者。此结引也。
拔众生出至所以譬
泥者。牒颂别释生死泥也。由彼生死。是诸
众生沈处溺处。难可出故 或深故名沈
处。黏故名溺处 𤄃故难出 所以譬泥。
谓业.异熟为土。烦恼为水。更相间杂名生
死泥。即生死名泥。持业释也 又解。生死
泥。以一切有漏法为体。由彼受于多生死
故。学人渐出。若无学人。尽此一生更不受
故。得名为出 又解。生死之泥名生死
泥。生死即异熟果。泥即恶业烦恼。若学人分
出生死之泥。若无学人出生死之泥总尽
又解。未来生死名之为泥。若学人更受。未
名为出。无学不受。得名为出。故十二缘起
中。未来名生老死 众生于中至拔济令
出者。此释拔济义。众生于生死泥中。沈沦
没溺无能救者故。世尊哀怜悯念投机说
法。随授所应三乘正法教手。拔济令出。故
正理云。授正法教手拔众生出生死泥。故
恩德圆满 问恩德以何为体。解云。以大
悲为体。若据随行五蕴为体。故显宗云。诸
有成就巧智大悲授如应言拔济令出
彼论巧智即是大悲 或可。恩德以善巧智
及大悲为体。
已赞佛德次申敬礼者。
此结引也。
敬礼如是至名如理师者。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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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言至。首之言头。以己之尊接佛之卑。故
称敬礼 总指三德故云如是 如实无
倒教授众生。令行善法。诫勖众生令不
造恶。名如理师。故婆沙十六云。遮无利
益故名教诫。与有利益故名教授。如彼
广说。
如理师言至与愿神通者。上虽
具陈三德。今复偏敬利他。此颂应言敬礼
如是自他利德 敬礼如理师。利他德。此
利他德益物为胜故重归敬。但由正教
拔济有情令出生死。不由轮王等威力。不
由天神等与愿。不由示现神通。令出生
死。此三但能暂时拔济。非能究竟令出生
死。
礼如理师欲何所作者。问归敬意。
对法藏论至故称为论者。举颂答。教
诫学徒行善断恶。故名为论。
其论者
何者。问 谓对法藏者。答。
何谓对法者。此下第二随难别解。就中。一
出对法体。二释藏名。三明说意.说人。此即
出对法体。颂前问起。
颂曰至诸慧论
者。颂答。净慧随行名为对法。及能得此无
漏净慧诸慧诸论。亦名对法 梵云伽陀。
此翻名颂。旧云偈讹也。
论曰至阿毗
达磨者。就长行中。一出体。二释名。此下出
体。释颂上句 慧谓简择四圣谛法 净
谓无漏。离二缚故。故名净慧 问何故相
应俱有等中偏说慧耶。解云。唯慧一种具三
现观。推求名见.虑境名缘。成辨名事。故独
标名。馀心.心所有缘.事二无见现观。馀俱
有法唯事现观无见缘二。故不标名 或
称敬礼 总指三德故云如是 如实无
倒教授众生。令行善法。诫勖众生令不
造恶。名如理师。故婆沙十六云。遮无利
益故名教诫。与有利益故名教授。如彼
广说。
如理师言至与愿神通者。上虽
具陈三德。今复偏敬利他。此颂应言敬礼
如是自他利德 敬礼如理师。利他德。此
利他德益物为胜故重归敬。但由正教
拔济有情令出生死。不由轮王等威力。不
由天神等与愿。不由示现神通。令出生
死。此三但能暂时拔济。非能究竟令出生
死。
礼如理师欲何所作者。问归敬意。
对法藏论至故称为论者。举颂答。教
诫学徒行善断恶。故名为论。
其论者
何者。问 谓对法藏者。答。
何谓对法者。此下第二随难别解。就中。一
出对法体。二释藏名。三明说意.说人。此即
出对法体。颂前问起。
颂曰至诸慧论
者。颂答。净慧随行名为对法。及能得此无
漏净慧诸慧诸论。亦名对法 梵云伽陀。
此翻名颂。旧云偈讹也。
论曰至阿毗
达磨者。就长行中。一出体。二释名。此下出
体。释颂上句 慧谓简择四圣谛法 净
谓无漏。离二缚故。故名净慧 问何故相
应俱有等中偏说慧耶。解云。唯慧一种具三
现观。推求名见.虑境名缘。成辨名事。故独
标名。馀心.心所有缘.事二无见现观。馀俱
有法唯事现观无见缘二。故不标名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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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断惑强故独标名 问何故不言净忍
智见。而言净慧。解云。有忍非智如八忍。
有智非见如尽.无生。慧具摄三。以名宽
故独立净慧 眷属即慧相应.俱有及得。名
曰随行 问相应.俱有。俱有因故可名随
行。得非俱有因。如何说随行。解曰。随顺名
随非要成因 问法俱。法后可说名随。得
在法前如何随行。解曰。性相随顺说名为
随.非要俱.后方名为随 问若得是随行
者。何故诸论解俱有因中。得非随转。又
婆沙第三解得非世等第一法中云。得与
彼法不相随行。准彼诸论得非随行。解
云。随转有二.一俱有因故名随转。二相随
顺故名随转。随行亦有二.一俱有因名随
行。二相随顺故名随行 若诸论中说得
名随行.随转。据相随顺说。若诸论中说得
非随转.随行。据非俱有因说 又解。准彼
引文得非随行 问随行为摄慧不。解云。
亦摄于慧。净慧及眷属皆名随行。彼此展转
互随行故。故婆沙八十一。出喜无量体云。喜
者以喜根为自性。若兼取相应随转。欲界
者四蕴为自性。色界者五蕴为自性。又正理
显宗三念住中。解相杂念住。皆言摄慧。
以三念住中。唯相杂念住能断惑故。至念
住中当具引释 又解。随行不摄于慧。随
慧行故名曰随行。婆沙据互相随转。正理.
显宗据更相交杂。各据一义。并不相违
虽有两解先解为胜。
如是总说无漏
五蕴名为对法。此即胜义阿毗达磨。是无漏
智见。而言净慧。解云。有忍非智如八忍。
有智非见如尽.无生。慧具摄三。以名宽
故独立净慧 眷属即慧相应.俱有及得。名
曰随行 问相应.俱有。俱有因故可名随
行。得非俱有因。如何说随行。解曰。随顺名
随非要成因 问法俱。法后可说名随。得
在法前如何随行。解曰。性相随顺说名为
随.非要俱.后方名为随 问若得是随行
者。何故诸论解俱有因中。得非随转。又
婆沙第三解得非世等第一法中云。得与
彼法不相随行。准彼诸论得非随行。解
云。随转有二.一俱有因故名随转。二相随
顺故名随转。随行亦有二.一俱有因名随
行。二相随顺故名随行 若诸论中说得
名随行.随转。据相随顺说。若诸论中说得
非随转.随行。据非俱有因说 又解。准彼
引文得非随行 问随行为摄慧不。解云。
亦摄于慧。净慧及眷属皆名随行。彼此展转
互随行故。故婆沙八十一。出喜无量体云。喜
者以喜根为自性。若兼取相应随转。欲界
者四蕴为自性。色界者五蕴为自性。又正理
显宗三念住中。解相杂念住。皆言摄慧。
以三念住中。唯相杂念住能断惑故。至念
住中当具引释 又解。随行不摄于慧。随
慧行故名曰随行。婆沙据互相随转。正理.
显宗据更相交杂。各据一义。并不相违
虽有两解先解为胜。
如是总说无漏
五蕴名为对法。此即胜义阿毗达磨。是无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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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名胜。有义用故名义。胜即名义。即胜
义名阿毗达磨。持业释也。
若说世俗
至阿毗达磨者。释颂下句。言世俗者有漏
之法。隐障真理名世。事相显现随顺俗情
名俗 又解。有漏之法可毁坏故。有对治
故。名为世俗 即世名俗。即世俗名阿毗
达磨。持业释也。即能得此净慧对法诸慧
诸论。慧谓得此净慧对法有漏诸慧。修慧
谓。𤏙等四善根。思慧谓总别念住。闻慧谓五
停心观。生得慧谓能受持三藏教法。但依一
相明四种慧。渐入观位前后次第未是尽
理 若据尽理共相别相。及五停位。皆通
修慧思慧闻慧。下文当辨。有漏四慧。依
渐次第应顺次说四。今望圣道亲.疏近.
远.故逆说四 有古德说。闻慧缘名亦能受
持读诵者 此解不然。当毗婆沙不正义
故。婆沙四十二云。评曰应作是说。若于三
藏.十二分教。受持读诵究竟流布是生得慧
问何故不许闻慧。受持读诵。解云。若正闻
者唯生得慧。由闻所成名闻慧。故。有漏四
慧自性皆慧。若辨随行皆通五蕴。思闻生
得皆能发业。同一性故性相随顺。亦名随
行。故通色蕴 问如何得知闻.思二慧能
发业耶。解云。正理四十二曰。诸律仪果。有
从加行善。所生。有从生得善心所生。若
从加行善心生。律仪先舍后断善根。又
婆沙云。问相异熟业以何为自性。为身业。
为语业。为意业耶。答三业为自性 又婆
沙曰。问相异熟业。为闻所成思所成.修所
义名阿毗达磨。持业释也。
若说世俗
至阿毗达磨者。释颂下句。言世俗者有漏
之法。隐障真理名世。事相显现随顺俗情
名俗 又解。有漏之法可毁坏故。有对治
故。名为世俗 即世名俗。即世俗名阿毗
达磨。持业释也。即能得此净慧对法诸慧
诸论。慧谓得此净慧对法有漏诸慧。修慧
谓。𤏙等四善根。思慧谓总别念住。闻慧谓五
停心观。生得慧谓能受持三藏教法。但依一
相明四种慧。渐入观位前后次第未是尽
理 若据尽理共相别相。及五停位。皆通
修慧思慧闻慧。下文当辨。有漏四慧。依
渐次第应顺次说四。今望圣道亲.疏近.
远.故逆说四 有古德说。闻慧缘名亦能受
持读诵者 此解不然。当毗婆沙不正义
故。婆沙四十二云。评曰应作是说。若于三
藏.十二分教。受持读诵究竟流布是生得慧
问何故不许闻慧。受持读诵。解云。若正闻
者唯生得慧。由闻所成名闻慧。故。有漏四
慧自性皆慧。若辨随行皆通五蕴。思闻生
得皆能发业。同一性故性相随顺。亦名随
行。故通色蕴 问如何得知闻.思二慧能
发业耶。解云。正理四十二曰。诸律仪果。有
从加行善。所生。有从生得善心所生。若
从加行善心生。律仪先舍后断善根。又
婆沙云。问相异熟业以何为自性。为身业。
为语业。为意业耶。答三业为自性 又婆
沙曰。问相异熟业。为闻所成思所成.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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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耶。答唯思所成。非闻.非修。所以者何。此
业胜故非闻所成。欲界系故非修所成 有
说此业通闻.思所成。但非修所成 以此
文證。故知闻.思能发身。语 问若言闻.思
能发身.语。既能发语。即能受持三藏教法。
何故但言生得慧耶。解云。闻.思能发胜身.
语业。彼业非胜。故唯生得 然古德说。加
行善心不能发身.语业。引婆沙四十七
證云。问色界善心一切皆有随转戒不。答
非一切有。谓初静虑有六善心。无随转戒。
一善眼议。二善耳识。三善身识。四死时善
心。五起表善心。六闻所成慧相应。善心
古德意言。婆沙既闻慧外别说发表心。故知
闻慧不能发业。难云。命终是生得。别说生
得能发业。何妨闻慧外别说闻慧能发业。
若言命终心劣不能发业。所以别说生得
发业心。何妨闻慧不发业者。说闻慧心能
发业者亦发业心摄。故非定證。况有明文。
以此故知。古德说非理 又解。有漏四慧相
应俱有。是俱有因者。方名随行 论谓展转
传生无漏慧者。论望圣道最疏远故在
慧后说。此诸慧论。虽望圣道前加行位中
远近不同。皆是圣道胜资粮故。亦得名为
阿毗达磨 言诸论者谓六足发智。但言本
论可以收末 或可。诸论亦摄末论 言
六足者。舍利子。造集异门足论。一万二千
颂。略本八千颂(舍利此云百舌鸟也。子是唐言) 大目乾连
造法蕴足论。六千颂(目乾连。此云采菽氏。大是唐言。故法蕴足论云大采菽
氏) 大迦多衍那。造施设足论。一万八千
业胜故非闻所成。欲界系故非修所成 有
说此业通闻.思所成。但非修所成 以此
文證。故知闻.思能发身。语 问若言闻.思
能发身.语。既能发语。即能受持三藏教法。
何故但言生得慧耶。解云。闻.思能发胜身.
语业。彼业非胜。故唯生得 然古德说。加
行善心不能发身.语业。引婆沙四十七
證云。问色界善心一切皆有随转戒不。答
非一切有。谓初静虑有六善心。无随转戒。
一善眼议。二善耳识。三善身识。四死时善
心。五起表善心。六闻所成慧相应。善心
古德意言。婆沙既闻慧外别说发表心。故知
闻慧不能发业。难云。命终是生得。别说生
得能发业。何妨闻慧外别说闻慧能发业。
若言命终心劣不能发业。所以别说生得
发业心。何妨闻慧不发业者。说闻慧心能
发业者亦发业心摄。故非定證。况有明文。
以此故知。古德说非理 又解。有漏四慧相
应俱有。是俱有因者。方名随行 论谓展转
传生无漏慧者。论望圣道最疏远故在
慧后说。此诸慧论。虽望圣道前加行位中
远近不同。皆是圣道胜资粮故。亦得名为
阿毗达磨 言诸论者谓六足发智。但言本
论可以收末 或可。诸论亦摄末论 言
六足者。舍利子。造集异门足论。一万二千
颂。略本八千颂(舍利此云百舌鸟也。子是唐言) 大目乾连
造法蕴足论。六千颂(目乾连。此云采菽氏。大是唐言。故法蕴足论云大采菽
氏) 大迦多衍那。造施设足论。一万八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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颂(迦多此云剪剃。衍此云种。那是男声。婆罗门中一姓也) 已上三论。佛在
世时造。佛涅槃后一百年中。提婆设摩。造识
身足论。七千颂(此云天寂) 至三百年初。筏苏密
多罗。造品类足论。六千颂(即是旧众事分阿毗昙也) 又
造界身足论。广本六千颂。略本七百颂(筏苏密多
罗此云世友。非婆沙会世友。同名异体) 至三百年末。迦多衍尼
子。造发智论。二万五千颂。后代诵者广略不
同。一本一万八千颂。一本一万六千颂此本
即是和上所翻 前之六论义门稍少。发智
一论法门最广。故后代论师说六为足。发智
为身 此上七论。是说一切有部根本论也。
和上。唯施设足论未翻。馀之六论皆悉翻讫。
论释此名者至故称对法者。此释对法名。一
释法。二释对 位释法名有二.一能持
自性。谓一切法各守自性。如色等性常不
改变。二轨生胜解。如无常等生人无常等
解 此文且据能持以释。轨生胜解略而不
存。义亦应有 或可影显 相之言性能
持自性故名为法 又解。于一体上性相
义分。望自名性。望他缘边名相。义说性
能持相。若诸论说能持自性。即相能持性
其法不同略有二种。一胜义法。二法相法
若胜义法唯涅槃果。是善.常故名胜。有实
体故名义。即胜名义。即胜义名法。持业释
也。涅槃此云圆寂 若法相法通四谛境。
即法相名法。持业释也 若据法相法。持
自性故名之为法。亦通虚空及非择灭。以
此二种非谛摄故。非果摄故。非与无漏
慧为境故。此中不说 此能对向涅槃果
世时造。佛涅槃后一百年中。提婆设摩。造识
身足论。七千颂(此云天寂) 至三百年初。筏苏密
多罗。造品类足论。六千颂(即是旧众事分阿毗昙也) 又
造界身足论。广本六千颂。略本七百颂(筏苏密多
罗此云世友。非婆沙会世友。同名异体) 至三百年末。迦多衍尼
子。造发智论。二万五千颂。后代诵者广略不
同。一本一万八千颂。一本一万六千颂此本
即是和上所翻 前之六论义门稍少。发智
一论法门最广。故后代论师说六为足。发智
为身 此上七论。是说一切有部根本论也。
和上。唯施设足论未翻。馀之六论皆悉翻讫。
论释此名者至故称对法者。此释对法名。一
释法。二释对 位释法名有二.一能持
自性。谓一切法各守自性。如色等性常不
改变。二轨生胜解。如无常等生人无常等
解 此文且据能持以释。轨生胜解略而不
存。义亦应有 或可影显 相之言性能
持自性故名为法 又解。于一体上性相
义分。望自名性。望他缘边名相。义说性
能持相。若诸论说能持自性。即相能持性
其法不同略有二种。一胜义法。二法相法
若胜义法唯涅槃果。是善.常故名胜。有实
体故名义。即胜名义。即胜义名法。持业释
也。涅槃此云圆寂 若法相法通四谛境。
即法相名法。持业释也 若据法相法。持
自性故名之为法。亦通虚空及非择灭。以
此二种非谛摄故。非果摄故。非与无漏
慧为境故。此中不说 此能对向涅槃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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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故名对向。以因对果。趣向名因所欣名
果 或约性因性果以说 谓无漏慧是
真对向。馀修慧等生真对向故名对向。解
脱胜进虽望当品不名对向。望后所證亦
对向或望无馀涅槃。四道皆名对向 又
解。有漏修慧能分断惑亦名对向馀思慧等
能生对向故名对向 又解。思慧散位胜
故亦名对向。馀闻慧等能生对向故名对
向 又解。闻慧加行善时。亦名对向。馀生
得等能生对向故名对向 又解。生得慧。
以能分别趣涅槃故亦名对向。论者能生
对向故名对向 又解。所有无漏有漏慧
等。及诸论。皆有力能对向涅槃.胜义果
法皆名对向 或能对观四圣谛境故名
对观。以心对境。谓无漏慧是真对观。馀修
慧等生真对观。故名对观。或是对向而非
对观 又解。修慧能观谛故亦名对观。馀
思慧等能生对观故亦名对观。或是对向而
非对观 又解。思慧散位学观谛胜亦名
谛观。馀闻慧等能生对观故名对观 或
是对向而非对观 又解。闻慧加行善摄学
观谛胜亦名对观。馀生得等能生对观故
名对观。或是对向而非对观 又解。生得
慧以能分别学观谛故亦名对观 论教能
生对观故名对观。或是对向而非对观
又解。所有无漏有漏慧等。及与诸论。皆有
力能对观谛故皆名对观 故称对法。此
即结也。应知。此中能对。对胜。且与对
名。以实而言亦名为法持自性故。所对。法
果 或约性因性果以说 谓无漏慧是
真对向。馀修慧等生真对向故名对向。解
脱胜进虽望当品不名对向。望后所證亦
对向或望无馀涅槃。四道皆名对向 又
解。有漏修慧能分断惑亦名对向馀思慧等
能生对向故名对向 又解。思慧散位胜
故亦名对向。馀闻慧等能生对向故名对
向 又解。闻慧加行善时。亦名对向。馀生
得等能生对向故名对向 又解。生得慧。
以能分别趣涅槃故亦名对向。论者能生
对向故名对向 又解。所有无漏有漏慧
等。及诸论。皆有力能对向涅槃.胜义果
法皆名对向 或能对观四圣谛境故名
对观。以心对境。谓无漏慧是真对观。馀修
慧等生真对观。故名对观。或是对向而非
对观 又解。修慧能观谛故亦名对观。馀
思慧等能生对观故亦名对观。或是对向而
非对观 又解。思慧散位学观谛胜亦名
谛观。馀闻慧等能生对观故名对观 或
是对向而非对观 又解。闻慧加行善摄学
观谛胜亦名对观。馀生得等能生对观故
名对观。或是对向而非对观 又解。生得
慧以能分别学观谛故亦名对观 论教能
生对观故名对观。或是对向而非对观
又解。所有无漏有漏慧等。及与诸论。皆有
力能对观谛故皆名对观 故称对法。此
即结也。应知。此中能对。对胜。且与对
名。以实而言亦名为法持自性故。所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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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且与法名。以实而言亦名为对是所对
故或各举一边影略互显 或据依主。谓法
之对故能对名对。所对名法。若据有财.持
业。能.所俱名对法。以此准知。四谛名理
对法。涅槃名果对法。颂本偏举能对。所以
不说理果。长行通举能.所。所以亦言理
果。或可影显 问何故言对法不言对有
法。若依梵音。何故言阿毗达磨不言阿毗
达磨寐。解云法是诸法共相。汎生胜解。有
法是诸法自相。凡圣常缘。不生胜解。故言
对法不言对有法。然论且约能持释法。
此法有法。如因明中广释 因兹义便略
明对法开合不同者。就中有二。一正明开
合。二略释名。就正明开合中。复有二种。
一明随数增。二明渐加增。就随数增中复
有四种。谓一种一.二种二.三种三.四种四
言一种一者。所谓对法以一切法为体
诸论不说虚空.非择灭者。以此二种非
谛摄故。非果摄故。非与无漏慧为境
故 言二种二者。第一二云。一胜义对法。
谓无漏五蕴。二世俗对法。谓有漏五蕴。此二
俱是能对法故名为对法。如此论说 第二
二者。一境对法。境谓四谛境。二果对法。果
谓涅槃。此二俱是所对法。名为对法。亦如
此论 言三种三者。第一三云。一自性对
法。谓无漏慧。二随行对法。谓慧相应俱有诸
法。三资粮对法。谓有漏四慧及慧随行。诸
论为体。如此论说 第二三云。一胜义对
法。二世俗对法。三所对对法。皆如前说。
故或各举一边影略互显 或据依主。谓法
之对故能对名对。所对名法。若据有财.持
业。能.所俱名对法。以此准知。四谛名理
对法。涅槃名果对法。颂本偏举能对。所以
不说理果。长行通举能.所。所以亦言理
果。或可影显 问何故言对法不言对有
法。若依梵音。何故言阿毗达磨不言阿毗
达磨寐。解云法是诸法共相。汎生胜解。有
法是诸法自相。凡圣常缘。不生胜解。故言
对法不言对有法。然论且约能持释法。
此法有法。如因明中广释 因兹义便略
明对法开合不同者。就中有二。一正明开
合。二略释名。就正明开合中。复有二种。
一明随数增。二明渐加增。就随数增中复
有四种。谓一种一.二种二.三种三.四种四
言一种一者。所谓对法以一切法为体
诸论不说虚空.非择灭者。以此二种非
谛摄故。非果摄故。非与无漏慧为境
故 言二种二者。第一二云。一胜义对法。
谓无漏五蕴。二世俗对法。谓有漏五蕴。此二
俱是能对法故名为对法。如此论说 第二
二者。一境对法。境谓四谛境。二果对法。果
谓涅槃。此二俱是所对法。名为对法。亦如
此论 言三种三者。第一三云。一自性对
法。谓无漏慧。二随行对法。谓慧相应俱有诸
法。三资粮对法。谓有漏四慧及慧随行。诸
论为体。如此论说 第二三云。一胜义对
法。二世俗对法。三所对对法。皆如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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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三云。一境对法.二果对法.三能对对法。
亦如前说 言四种四者 第一四云。一教
对法。教谓论教。故此论云。论谓传生无漏
慧教。以声为体。如下别明 二理对法。
理谓谛理。如此论说。又婆沙云。此中何者
是甚深阿毗达磨。谓空无我及如实觉 又
解。诸法甚深道理皆名为理。故婆沙云。此
中何者甚深阿毗达磨。谓灭定退。及如实觉
等。如彼广说 三行对法。行谓无漏慧及有
漏慧并慧随行。如此论说 四果对法。果
谓涅槃。如此论说。又婆沙云。复有甚深阿
毗达磨。谓一切依皆永舍离。爱尽离染。寂
灭涅槃 又解。果有二种。若證得名为果
涅槃名为果。若从因生故名为果亦通馀
有为 应知四种先后次第者。教能显理。
依理起行。依行證果。且约一相以明次
第。若据依教起行。行證理果亦无妨矣
第二四云。一教对法。二行对法。三境对法。四
果对法。初二后一如次前说。第三境者若理
若事。但是所缘皆名为境 第三四云。一世
俗对法。二胜义对法。三境界对法。四果对
法。如前两种对法中说 第四四云。正理意
说。一自性对法。谓无漏慧。二随行对法。谓慧
相应俱有诸法。婆沙云。随转名异体同。三方
便对法。谓有漏四慧等。婆沙云资粮。名异体
同。四资粮对法。谓教为体。婆沙云具。名异
体同。若依俱舍。四慧及论总名资粮。开合
为异。此即第一明随数增 言渐加增者。
或立一种所谓自性。或立二种又加随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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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立三种又加方便。或立四种又加资粮。
或立五种又加境界。或立六种又加于果
自古诸师但立前五不立果者。未委所
由。若言果是灭谛所摄。五中境界收。不别
立者。自性随行道谛摄。方便资粮苦集收。
亦应不别立。良由境名对法约心境以
论。果名对法据因果以辨。由斯道理故别
立果 又解。或立一种。所谓自性。或立二
种又加随行。或立三种又加修慧。或立四
种加修惠随行。或立五种又加思慧。或
立六种加思随行。或立七种又加闻慧。或
立八种加闻随行。或立九种又加生得。或
立十种加生随行。或立十一又加论教。或
立十二又加谛境。或立十三加非谛境。或
立十四加涅槃果。或立十五加非涅槃果
二略释名者。前明对法虽有多种。且依
四种对法之中。初四对法教.理.行.果以释
其名 西方释名。多依六释。言六释者。一
依主释。谓此依彼。或云依士。名异义同 二
有财释。如人有财。亦名多财如有多财。名
异义同 三持业释。谓一法体双持两业。业
谓业用。或云同依。两用同依一体。名异义
同 四相违释。谓二法体彼此各别据。互不
相属 五邻近释。体非是彼近彼得名。
六带数释。谓法带数。如言五蕴 四对法
中。若将教望理依释。六中有其三释。若言
法之对故名为对法依主释。即理名法教名
为对。若即对名法持业释。即此论教是对亦
法。若用法为对有财释。即所显理名为对
或立五种又加境界。或立六种又加于果
自古诸师但立前五不立果者。未委所
由。若言果是灭谛所摄。五中境界收。不别
立者。自性随行道谛摄。方便资粮苦集收。
亦应不别立。良由境名对法约心境以
论。果名对法据因果以辨。由斯道理故别
立果 又解。或立一种。所谓自性。或立二
种又加随行。或立三种又加修慧。或立四
种加修惠随行。或立五种又加思慧。或
立六种加思随行。或立七种又加闻慧。或
立八种加闻随行。或立九种又加生得。或
立十种加生随行。或立十一又加论教。或
立十二又加谛境。或立十三加非谛境。或
立十四加涅槃果。或立十五加非涅槃果
二略释名者。前明对法虽有多种。且依
四种对法之中。初四对法教.理.行.果以释
其名 西方释名。多依六释。言六释者。一
依主释。谓此依彼。或云依士。名异义同 二
有财释。如人有财。亦名多财如有多财。名
异义同 三持业释。谓一法体双持两业。业
谓业用。或云同依。两用同依一体。名异义
同 四相违释。谓二法体彼此各别据。互不
相属 五邻近释。体非是彼近彼得名。
六带数释。谓法带数。如言五蕴 四对法
中。若将教望理依释。六中有其三释。若言
法之对故名为对法依主释。即理名法教名
为对。若即对名法持业释。即此论教是对亦
法。若用法为对有财释。即所显理名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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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此教用彼理法为对故名对法 若将
理望行。以行望果。各有三释。准前应
知。此即顺释 若将果望行亦有三释。若
言法之对故依主释。果是所对故名为对。
行名为法。若即对名法持业释。即所證果是
对亦法。若用法为对有财释。即能證行名
为对法。此所證果用彼行法为对法故
若将行望理。以理望教。各有三释。准前
应知。此即逆解 若将教望行。行證理果
顺逆三释。及释馀对法皆准前思。
已释对法至名对法藏者。此下第二释藏名。
结前问起。
颂曰至俱舍名者。颂答。摄
彼胜义故。依彼故。此立对法俱舍名。
论曰至此得藏名者。释摄彼胜义故。苞含
名藏。由彼根本对法论中所有胜义。入此
论摄。此论得藏名。对法之藏名对法藏。依
主释也 又解。藏谓坚实。此论是彼根本对
法之坚实义。故正理云。藏谓坚实。犹如树
藏 解云。树藏谓树心。树之坚实莫过树
心。即以树之坚实名为树藏。此藏属树。树
家之藏名为树藏。况法可知。
或此依
彼至故亦名藏者。释依彼故。所依名藏。或
此论依彼对法。从彼对法论中引生。是彼
对法所藏。而名藏者。以对法为藏名对法
藏。有财释也。故正理论云。藏或所依。犹如
刀藏 解云刀藏谓刀鞘。是刀所依。以刀
从彼藏中出故。此刀以鞘为藏。故名刀
藏。况法可知 释藏名中。理亦应有持
业释。论主不欲自取。推功归本。
是故
理望行。以行望果。各有三释。准前应
知。此即顺释 若将果望行亦有三释。若
言法之对故依主释。果是所对故名为对。
行名为法。若即对名法持业释。即所證果是
对亦法。若用法为对有财释。即能證行名
为对法。此所證果用彼行法为对法故
若将行望理。以理望教。各有三释。准前
应知。此即逆解 若将教望行。行證理果
顺逆三释。及释馀对法皆准前思。
已释对法至名对法藏者。此下第二释藏名。
结前问起。
颂曰至俱舍名者。颂答。摄
彼胜义故。依彼故。此立对法俱舍名。
论曰至此得藏名者。释摄彼胜义故。苞含
名藏。由彼根本对法论中所有胜义。入此
论摄。此论得藏名。对法之藏名对法藏。依
主释也 又解。藏谓坚实。此论是彼根本对
法之坚实义。故正理云。藏谓坚实。犹如树
藏 解云。树藏谓树心。树之坚实莫过树
心。即以树之坚实名为树藏。此藏属树。树
家之藏名为树藏。况法可知。
或此依
彼至故亦名藏者。释依彼故。所依名藏。或
此论依彼对法。从彼对法论中引生。是彼
对法所藏。而名藏者。以对法为藏名对法
藏。有财释也。故正理论云。藏或所依。犹如
刀藏 解云刀藏谓刀鞘。是刀所依。以刀
从彼藏中出故。此刀以鞘为藏。故名刀
藏。况法可知 释藏名中。理亦应有持
业释。论主不欲自取。推功归本。
是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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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论名对法藏者。结释下句。
何因说彼至恭敬解释者。此下第三明说意.
说人。双举两问徵起颂文。
颂曰至说
对法者。前三句。及因此说对法。明说意。答
初问 传佛说对法。明说人答后问 说
对法言。通于两段 世间。谓有情世间
有海。谓三有海 馀文可知。
论曰至说
彼对法者。总释颂文。
欲令世间至如理
简择者。别明说意 欲令世间诸有情类
得择法故。所以说此对法 伏难云。说馀
二藏足能利物。何须别说此对法耶 今
通言。若离对法。弟子。不能于诸法相如
理简择。经正诠定。律正诠戒。定.戒二种。
于断惑中但助非正。
然佛世尊至邬柁
南颂。别明说人。亦通伏难。伏难意云。若是
佛说。何故乃言迦多衍尼子等造。通意可知
迦多衍尼子。是造发智论师 等。谓等
取舍利子等造六足论师 迦多衍尼子者。
迦多名剪剃。衍名为种。尼是女声。此人是
剪剃种女生。从母姓为名。故名迦多衍尼
子。是婆罗门十姓中一姓也。此剪剃种。西方
贵族。所以名剪剃种者。依婆罗门法七
岁已上在家学问。十五已去受婆罗门法游
方学问。至年四十。恐家嗣断绝。归家娶
妇生子继嗣。年至五十。入山修道 昔劫
初时。有婆罗门。生二子已入山修道。二子
觐问见父鬓发蓬乱遂为剃除。形容端正。
诸仙见已皆欲剃除。弟性慈悯来即为剃。兄
心傲慢非我父者我不能剃。诸仙嗔怒咒
何因说彼至恭敬解释者。此下第三明说意.
说人。双举两问徵起颂文。
颂曰至说
对法者。前三句。及因此说对法。明说意。答
初问 传佛说对法。明说人答后问 说
对法言。通于两段 世间。谓有情世间
有海。谓三有海 馀文可知。
论曰至说
彼对法者。总释颂文。
欲令世间至如理
简择者。别明说意 欲令世间诸有情类
得择法故。所以说此对法 伏难云。说馀
二藏足能利物。何须别说此对法耶 今
通言。若离对法。弟子。不能于诸法相如
理简择。经正诠定。律正诠戒。定.戒二种。
于断惑中但助非正。
然佛世尊至邬柁
南颂。别明说人。亦通伏难。伏难意云。若是
佛说。何故乃言迦多衍尼子等造。通意可知
迦多衍尼子。是造发智论师 等。谓等
取舍利子等造六足论师 迦多衍尼子者。
迦多名剪剃。衍名为种。尼是女声。此人是
剪剃种女生。从母姓为名。故名迦多衍尼
子。是婆罗门十姓中一姓也。此剪剃种。西方
贵族。所以名剪剃种者。依婆罗门法七
岁已上在家学问。十五已去受婆罗门法游
方学问。至年四十。恐家嗣断绝。归家娶
妇生子继嗣。年至五十。入山修道 昔劫
初时。有婆罗门。生二子已入山修道。二子
觐问见父鬓发蓬乱遂为剃除。形容端正。
诸仙见已皆欲剃除。弟性慈悯来即为剃。兄
心傲慢非我父者我不能剃。诸仙嗔怒咒
分别界品第一之一¶ 第 11a 页 T41-0011.png
愿弟言。乃至劫末是汝种族常大富贵。咒
愿兄言。乃至劫末是汝种族常大贫穷剪剃
自活。故今印度见有二类。其弟种族名剪剃
种。从本为名。极大富贵而不作剪剃事。其
兄种族名非父种。极大贫穷剪剃自活。仙人
咒力使之然也。若言迦多衍那。迦多衍如
前释。那是男声。从父为名也 法救。梵名
达磨多罗。佛涅槃后。三百年出世 等者。
等取空.无我等 邬陀南。此云自说。即十
二部经中第五自说经也。无人问佛佛自说
故。大德法救。佛说无常颂者集为无常品。
佛说空.无我颂者立空.无我品。乃至说
梵志颂立梵志品。印度现有梵本流行。
若言邬陀南。此云集散。集散说故。或言
集施集所说义施有情故。
毗婆沙师
传说如此者。毗名为广。或名为胜。或名为
异。婆沙名说。谓彼论中分别义广故名广
说。说义胜故名为胜说。五百阿罗汉。各以
异义解释发智。名为异说。具此三义故存
梵音 世亲论主。健驮罗国人也。本于说一
切有部出家。因即受持彼部三藏。后学经
部情谓为真。于本所学时怀取舍。然更欲
往迦湿弥罗国研覈有部考定是非。恐彼
诸师情怀忌惮。遂改本名潜往寻究。时经
四载。数以经部异义难破说一切有部宗。
时有阿罗汉名塞建地罗。唐言悟入。即
众贤师主。怪其神异遂入定观知是世亲。
乃私告曰。可急归本国。长老此来。数以
自义难破他宗。众中必有未离欲者知是
愿兄言。乃至劫末是汝种族常大贫穷剪剃
自活。故今印度见有二类。其弟种族名剪剃
种。从本为名。极大富贵而不作剪剃事。其
兄种族名非父种。极大贫穷剪剃自活。仙人
咒力使之然也。若言迦多衍那。迦多衍如
前释。那是男声。从父为名也 法救。梵名
达磨多罗。佛涅槃后。三百年出世 等者。
等取空.无我等 邬陀南。此云自说。即十
二部经中第五自说经也。无人问佛佛自说
故。大德法救。佛说无常颂者集为无常品。
佛说空.无我颂者立空.无我品。乃至说
梵志颂立梵志品。印度现有梵本流行。
若言邬陀南。此云集散。集散说故。或言
集施集所说义施有情故。
毗婆沙师
传说如此者。毗名为广。或名为胜。或名为
异。婆沙名说。谓彼论中分别义广故名广
说。说义胜故名为胜说。五百阿罗汉。各以
异义解释发智。名为异说。具此三义故存
梵音 世亲论主。健驮罗国人也。本于说一
切有部出家。因即受持彼部三藏。后学经
部情谓为真。于本所学时怀取舍。然更欲
往迦湿弥罗国研覈有部考定是非。恐彼
诸师情怀忌惮。遂改本名潜往寻究。时经
四载。数以经部异义难破说一切有部宗。
时有阿罗汉名塞建地罗。唐言悟入。即
众贤师主。怪其神异遂入定观知是世亲。
乃私告曰。可急归本国。长老此来。数以
自义难破他宗。众中必有未离欲者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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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亲。恐当相害。因此遂归本国。至而未久。
造俱舍论六百行颂。遣门人寄往迦湿弥
罗。时彼国王及诸僧众。闻皆欣悦。严饰幢
幡华香伎乐。出境来迎标颂香象。前后引
从至国。寻读。咸谓弘我宗义无不欢庆。
时彼悟入。告众人曰。此非专弘汝义。何事
须欢。颂有传说之言。似相调耳。如其不信
请释即知。于是。国王及诸僧众。发使往请。
并奉珠珍。论主受请为释本文。凡八千颂。
还遣寄往。果如悟入所言也 论主意朋
经部。于本处学心生疑惑。所以。于此俱
舍论颂文。往往置斯传说之语。显非亲闻
也。
何法名为至说对法耶者。此下大文第二明
正宗。前解正宗。虽有三说。今依初说
就正宗中。一明前八品。二明后一品。就前
八品中。一总标章。二别解释。此下总标
问何法名为彼无漏慧所以间择法。因此
传佛说能简择对法耶。举能简择问所简
择。虚空非择灭。虽非是彼无漏慧缘。答文
义便兼明彼二 又解。彼者。有漏。无漏慧。
以颂答中亦说虚空.非择灭故。
颂曰
至别得非择灭者。此即颂答。此三行颂。标
前八品名总标纲要分初一句。总明有漏.
无漏法。标界.根二品。次三句。别明有漏法。
标世.业.随眠三。后两行颂。别明无漏法。标
贤圣.智.定三品。前之序分及此总标。以文
少故。寄在界品中明 又解。此颂但标界.
根二品。以此三颂通明有漏.无漏法故。又
造俱舍论六百行颂。遣门人寄往迦湿弥
罗。时彼国王及诸僧众。闻皆欣悦。严饰幢
幡华香伎乐。出境来迎标颂香象。前后引
从至国。寻读。咸谓弘我宗义无不欢庆。
时彼悟入。告众人曰。此非专弘汝义。何事
须欢。颂有传说之言。似相调耳。如其不信
请释即知。于是。国王及诸僧众。发使往请。
并奉珠珍。论主受请为释本文。凡八千颂。
还遣寄往。果如悟入所言也 论主意朋
经部。于本处学心生疑惑。所以。于此俱
舍论颂文。往往置斯传说之语。显非亲闻
也。
何法名为至说对法耶者。此下大文第二明
正宗。前解正宗。虽有三说。今依初说
就正宗中。一明前八品。二明后一品。就前
八品中。一总标章。二别解释。此下总标
问何法名为彼无漏慧所以间择法。因此
传佛说能简择对法耶。举能简择问所简
择。虚空非择灭。虽非是彼无漏慧缘。答文
义便兼明彼二 又解。彼者。有漏。无漏慧。
以颂答中亦说虚空.非择灭故。
颂曰
至别得非择灭者。此即颂答。此三行颂。标
前八品名总标纲要分初一句。总明有漏.
无漏法。标界.根二品。次三句。别明有漏法。
标世.业.随眠三。后两行颂。别明无漏法。标
贤圣.智.定三品。前之序分及此总标。以文
少故。寄在界品中明 又解。此颂但标界.
根二品。以此三颂通明有漏.无漏法故。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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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此颂唯标界品。于界品中初标显故。
论曰至谓有漏无漏者。此释初句。
有
漏法云何者。此下别明有漏。此即问也。
谓除道谛馀有为法者答。四谛之中苦.集.道
谛。是有为法。于中除道谛。馀苦.集有为法
名有漏。
所以者何。徵。
诸漏于中
至自当显说者。释也 漏谓漏泄。即诸烦恼。
诸漏。于彼苦.集二谛相应法中。所缘境中。
互相随顺。互相增长。相望力齐。故名为等
又解。诸漏。于彼相应法中。所缘境中等皆随
顺增长义均名等。
缘灭道下。显非有
漏。指同下解 佛涅槃后五百年中土火
罗缚蠋国法胜论师。造阿毗昙心论中。随生
解有漏。至六百年。达磨多罗(此云法救) 以生义
有过。如灭.道谛诸漏虽生。而非有漏。改
为随增。即无有过。故今论主亦同彼释
又解。缘灭道下。通伏难。伏难意云。苦.集生
诸漏即名为有漏。灭.道亦生漏。应亦名
有漏。通斯伏难故有此文 又解。此文
牒破法胜论师。
已辨有漏无漏云何者。
此下别明无漏结问。
谓道圣谛及三无
为者。总答。
何等为三者。问数。
虚空二灭者何者。问数。
择非择灭
者。答。
此虚空等至名无漏法者。结无
漏法。
所以者何者。徵。
诸漏于中不
随增故者。答。诸漏。于彼无漏法中不随增
故。谓无漏法。性违于漏。必非相应可为
漏境。然性相违互不随增。不可对漏说名
有漏。若灭道谛。缘不随增。若于虚空非择
论曰至谓有漏无漏者。此释初句。
有
漏法云何者。此下别明有漏。此即问也。
谓除道谛馀有为法者答。四谛之中苦.集.道
谛。是有为法。于中除道谛。馀苦.集有为法
名有漏。
所以者何。徵。
诸漏于中
至自当显说者。释也 漏谓漏泄。即诸烦恼。
诸漏。于彼苦.集二谛相应法中。所缘境中。
互相随顺。互相增长。相望力齐。故名为等
又解。诸漏。于彼相应法中。所缘境中等皆随
顺增长义均名等。
缘灭道下。显非有
漏。指同下解 佛涅槃后五百年中土火
罗缚蠋国法胜论师。造阿毗昙心论中。随生
解有漏。至六百年。达磨多罗(此云法救) 以生义
有过。如灭.道谛诸漏虽生。而非有漏。改
为随增。即无有过。故今论主亦同彼释
又解。缘灭道下。通伏难。伏难意云。苦.集生
诸漏即名为有漏。灭.道亦生漏。应亦名
有漏。通斯伏难故有此文 又解。此文
牒破法胜论师。
已辨有漏无漏云何者。
此下别明无漏结问。
谓道圣谛及三无
为者。总答。
何等为三者。问数。
虚空二灭者何者。问数。
择非择灭
者。答。
此虚空等至名无漏法者。结无
漏法。
所以者何者。徵。
诸漏于中不
随增故者。答。诸漏。于彼无漏法中不随增
故。谓无漏法。性违于漏。必非相应可为
漏境。然性相违互不随增。不可对漏说名
有漏。若灭道谛。缘不随增。若于虚空非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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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非缘非随增。
于略所说至色于中
行者。此中亦应明道圣谛。后文广解故今
不释 无为体性。若随事别体乃众多。今
总标三。故言略说 虚空但以无碍为性。
容受一切诸有为法故。正理论云。虚空容受
色等有为(已上论文)虽言容受而不可说虚空
体性在此在彼。无方所故。如眼识等 问
若不碍故说名虚空。空界色性。亦不碍他。
应名虚空。解云。空界色。性虽非能碍。而是
所碍。被馀色障而开避故。其体不生。世言
虚空者。于空界色说虚空声 若尔。无表
非能.所碍应名虚空。解云。以从碍生故
亦非例 若尔心.心所法。二无为等。非能.
所碍。又非碍生。应名虚空。解云。据此义边
亦同虚空。从别立名。虚空但以无碍为性。
虽标总称即受别名。如色处等。由此虚
空无障碍故。能所造色。于中行动。以实
住等亦据虚空。据显说行 或行谓生。色
于中生 又解。虚空既无方所。不可得言
色于中行。而言行者。于空界色中行。空
界复由虚空得有。此中解虚空。而言空
界色者以粗显细 问虚空体亦不碍无
色。何故但言色于中行。解云。虚空。理亦
不碍无色。以色相显故偏说之 问无色
之法。亦无碍性。如何虚空言不碍无色。解
云。无色有为。能起作用。虚空不障名为无
碍。
择灭即以至名为择灭者。出择灭
体。择灭即以离系为性 云何离系。诸有
漏法。远离相应.所缘二缚。而能證得解脱
于略所说至色于中
行者。此中亦应明道圣谛。后文广解故今
不释 无为体性。若随事别体乃众多。今
总标三。故言略说 虚空但以无碍为性。
容受一切诸有为法故。正理论云。虚空容受
色等有为(已上论文)虽言容受而不可说虚空
体性在此在彼。无方所故。如眼识等 问
若不碍故说名虚空。空界色性。亦不碍他。
应名虚空。解云。空界色。性虽非能碍。而是
所碍。被馀色障而开避故。其体不生。世言
虚空者。于空界色说虚空声 若尔。无表
非能.所碍应名虚空。解云。以从碍生故
亦非例 若尔心.心所法。二无为等。非能.
所碍。又非碍生。应名虚空。解云。据此义边
亦同虚空。从别立名。虚空但以无碍为性。
虽标总称即受别名。如色处等。由此虚
空无障碍故。能所造色。于中行动。以实
住等亦据虚空。据显说行 或行谓生。色
于中生 又解。虚空既无方所。不可得言
色于中行。而言行者。于空界色中行。空
界复由虚空得有。此中解虚空。而言空
界色者以粗显细 问虚空体亦不碍无
色。何故但言色于中行。解云。虚空。理亦
不碍无色。以色相显故偏说之 问无色
之法。亦无碍性。如何虚空言不碍无色。解
云。无色有为。能起作用。虚空不障名为无
碍。
择灭即以至名为择灭者。出择灭
体。择灭即以离系为性 云何离系。诸有
漏法。远离相应.所缘二缚。而能證得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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涅槃。然彼灭体。离系所显故名择灭 问
若离系缚證得择灭 如苦智已生集智
未生。见苦所断。犹为集下遍行惑系。如何
證灭 修道九品。随断一品乃至前八品。犹
后品系。如何證灭。解云。虽断能缚。所缚解
脱。證得择灭。然能缚惑有强有弱 一相
应缚。谓诸烦恼缚彼同时心.心所法。令于
所缘不得自在 二所缘缚。谓惑缘境有
毒势力。缚此所缘令不自在。就缘缚中
复有其四。一同部同品。二同部异品。三异部
同品。四异部异品。并前相应总有五缚。就
五缚中断强證灭。断弱非證 言强弱
者。一相应缚其力最强。二同部同品缚其力
次强。三同部异品缚其力次强。四异部同品
缚其力稍弱。五异部异品缚其力最弱 于
五缚中。前三是强。后二是弱。若断前三随
其所应證得择灭。后之二种能缚力微。非
由断彼而證得择灭 如见苦所断法总
有二种。相应法为一类。得.四相为一类。相
应法具五缚。得与四相除相应缚有馀四
缚 若苦智已生集智未生。见苦所断相应
法。由断相应缚。同部同品缚。同部异品缚
故。證得择灭以断强故。得与四相。由断
同部同品。同部异品缚故。證得择灭。以断
强故 此相应法。得及四相。尔时虽为集
下异部同品异品遍行惑缚。以微劣故而
證得择灭。又设尔时虽断后四部。见苦所
断异部同品异品缚。而不能證后四部
无为。未断强故 见所断惑九品一品总
若离系缚證得择灭 如苦智已生集智
未生。见苦所断。犹为集下遍行惑系。如何
證灭 修道九品。随断一品乃至前八品。犹
后品系。如何證灭。解云。虽断能缚。所缚解
脱。證得择灭。然能缚惑有强有弱 一相
应缚。谓诸烦恼缚彼同时心.心所法。令于
所缘不得自在 二所缘缚。谓惑缘境有
毒势力。缚此所缘令不自在。就缘缚中
复有其四。一同部同品。二同部异品。三异部
同品。四异部异品。并前相应总有五缚。就
五缚中断强證灭。断弱非證 言强弱
者。一相应缚其力最强。二同部同品缚其力
次强。三同部异品缚其力次强。四异部同品
缚其力稍弱。五异部异品缚其力最弱 于
五缚中。前三是强。后二是弱。若断前三随
其所应證得择灭。后之二种能缚力微。非
由断彼而證得择灭 如见苦所断法总
有二种。相应法为一类。得.四相为一类。相
应法具五缚。得与四相除相应缚有馀四
缚 若苦智已生集智未生。见苦所断相应
法。由断相应缚。同部同品缚。同部异品缚
故。證得择灭以断强故。得与四相。由断
同部同品。同部异品缚故。證得择灭。以断
强故 此相应法。得及四相。尔时虽为集
下异部同品异品遍行惑缚。以微劣故而
證得择灭。又设尔时虽断后四部。见苦所
断异部同品异品缚。而不能證后四部
无为。未断强故 见所断惑九品一品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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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约所断惑有九品故。所以得说同品异
品 如见苦所断。见集。见灭见道所断各
有二类。准释可知 修道所断总有三类。
染相应法为一类。染相应法上得四相为一
类。馀有漏法为一类。即是染污色。并此色上
得及四相。及不染五蕴 初类具五缚。后二
类各有四缚。除相应缚非惑相应故 若
断初品染相应法。由断相应缚。同部同品
缚。證得无为以断强故。尔时虽为同部异
品馀八品缚。以劣弱故亦證无为。不同见
道。见道九品一品断故。所以同部同品异品
俱可说强。修道九品别断。所以同部异品说
名为弱 或可。见道同部异品亦名为弱。
如诸异生五部杂断。随断前品。犹为未断
见惑之所系缚。以劣弱故亦證择灭以此
而言。故知是弱。若异部同品异品遍行惑先
已断故。设不断彼亦證无为。以缚劣故
初品染得四相。断初品时。由断同部同品
缚。以断强故。證得无为。同部异品。异部同
品异品皆准前释。如断初品断馀八品准
释可知 诸馀有漏法亦有九品。拟仪相当
故。说同品异品。断馀有漏法时由断同部
同品异品缚。以断强故證得无为。异部同
品异品先已断故。设不断彼亦證择灭。以
缚劣故又此馀有漏法是缘缚断。要断能
缘九品惑尽。所缘之法方名为断 问得
与四相亦是缘缚。何故随断何品烦恼。彼
得四相同證择灭。九品烦恼亦能发得九品
色业。何故所发色业。不随彼惑同断證灭。
品 如见苦所断。见集。见灭见道所断各
有二类。准释可知 修道所断总有三类。
染相应法为一类。染相应法上得四相为一
类。馀有漏法为一类。即是染污色。并此色上
得及四相。及不染五蕴 初类具五缚。后二
类各有四缚。除相应缚非惑相应故 若
断初品染相应法。由断相应缚。同部同品
缚。證得无为以断强故。尔时虽为同部异
品馀八品缚。以劣弱故亦證无为。不同见
道。见道九品一品断故。所以同部同品异品
俱可说强。修道九品别断。所以同部异品说
名为弱 或可。见道同部异品亦名为弱。
如诸异生五部杂断。随断前品。犹为未断
见惑之所系缚。以劣弱故亦證择灭以此
而言。故知是弱。若异部同品异品遍行惑先
已断故。设不断彼亦證无为。以缚劣故
初品染得四相。断初品时。由断同部同品
缚。以断强故。證得无为。同部异品。异部同
品异品皆准前释。如断初品断馀八品准
释可知 诸馀有漏法亦有九品。拟仪相当
故。说同品异品。断馀有漏法时由断同部
同品异品缚。以断强故證得无为。异部同
品异品先已断故。设不断彼亦證择灭。以
缚劣故又此馀有漏法是缘缚断。要断能
缘九品惑尽。所缘之法方名为断 问得
与四相亦是缘缚。何故随断何品烦恼。彼
得四相同證择灭。九品烦恼亦能发得九品
色业。何故所发色业。不随彼惑同断證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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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曰。得与四相虽是缘缚。四相望惑为俱
有因。以是亲故。同断同證。得虽非俱有因
望惑亦亲。以有此品惑必有得故。无有
有惑而无得时所发色业。有无不定。虽
有色业时亦有能发惑。自有此品惑而无
彼色业。如已舍者。以望惑疏。要断九品方
證得灭 问如断善.舍戒。随彼善心发得
此戒。彼心若断此戒便舍。惑发色业。随断
彼惑时。何故色业非与惑同断。解云。断.舍
义别。不可为例。自有断而非舍。如断有
漏善等。自有舍而非断。如舍别解脱戒
等。
择谓简择至故作是说者。释择灭
名 谓无漏慧异有漏慧名慧差别 或
无染异染名慧差别 此差别慧各别简择
四圣谛故 灭体先有。但不成就。由择力
所得名为择灭 略力所得但言择灭。择
之灭故。名为择灭。依主释也。如牛所驾车
名曰牛车。略所驾中言。故作是说。择灭亦
尔。
一切有漏法同一择灭耶者。问。
不尔者。答。
云何者。徵。
随系事别
至则为无用者。释 谓随所系诸有漏法事
量多少。离系事量多少亦尔 若不尔者。
而言诸有漏法同一择灭。于證见苦所断烦
恼灭时。应證一切五部所断诸烦恼灭。若
如是證者。修馀四部所断能对治道。则为
无用。前已證故。若言初證少分非全。即一
灭体应有多分。一体多分与理相违。故灭
随下。体别众多。然诸有情證彼灭时。虽
起得别而皆同證。
依何义说灭无同类
有因。以是亲故。同断同證。得虽非俱有因
望惑亦亲。以有此品惑必有得故。无有
有惑而无得时所发色业。有无不定。虽
有色业时亦有能发惑。自有此品惑而无
彼色业。如已舍者。以望惑疏。要断九品方
證得灭 问如断善.舍戒。随彼善心发得
此戒。彼心若断此戒便舍。惑发色业。随断
彼惑时。何故色业非与惑同断。解云。断.舍
义别。不可为例。自有断而非舍。如断有
漏善等。自有舍而非断。如舍别解脱戒
等。
择谓简择至故作是说者。释择灭
名 谓无漏慧异有漏慧名慧差别 或
无染异染名慧差别 此差别慧各别简择
四圣谛故 灭体先有。但不成就。由择力
所得名为择灭 略力所得但言择灭。择
之灭故。名为择灭。依主释也。如牛所驾车
名曰牛车。略所驾中言。故作是说。择灭亦
尔。
一切有漏法同一择灭耶者。问。
不尔者。答。
云何者。徵。
随系事别
至则为无用者。释 谓随所系诸有漏法事
量多少。离系事量多少亦尔 若不尔者。
而言诸有漏法同一择灭。于證见苦所断烦
恼灭时。应證一切五部所断诸烦恼灭。若
如是證者。修馀四部所断能对治道。则为
无用。前已證故。若言初證少分非全。即一
灭体应有多分。一体多分与理相违。故灭
随下。体别众多。然诸有情證彼灭时。虽
起得别而皆同證。
依何义说灭无同类
分别界品第一之一¶ 第 13b 页 T41-0013.png
者。难 灭体既多应有同类。经依何义说
灭无同类耶。
依灭自无至非无同类
者。通 依灭自体相望。定无同类因义。亦
不与他为同类因。此简苦忍。故彼经中作
如是说。非灭自无多体同类 已说择
灭者。结 永碍当生至得非择灭者。此释
非择灭 谓有法体 而能永碍未来法生。
此法本欲碍生法不生。若法不生便起得
送与行者。故名得灭 前灭是善。后灭无
记。故云异前 名非择灭。此结体也 由
择故得名为择灭。得不因择但由阙缘。名
非择灭。此释名也 又解。择灭由择故得。
非择灭由阙缘得。故言得灭异前 如眼
与意识前后相续专一色时。言眼已摄眼
识。以见色时必有识故 或言意者。所谓
眼识。十二处中亦名意故 或言意者。所
谓意处。以七心界皆名意故。若作此解具
摄意识及眼识故。眼识同时。意识前后
馀色.声.香.味.触等境落谢过去。应缘彼
境五识身等。住未来世毕竟不生。由五识
等不能缘彼过去境界。缘不具故得非择
灭 触等等取法界等中。有与能缘同时
为境。如他心智所缘境等 五识身等。等
取意识等。以亦有缘同时境故。如他心智
等 问法不生时。但由阙缘。何关此灭。答
显宗论云。非唯缘阙便永不生。后遇同类
缘彼复应生故。谓若先缘阙。彼法可不生。
后遇同类缘何障令不起(解云。彼论意说。非唯缘阙令法不
生。此法不生亦由灭故) 应知。此灭约得偏说不生。据
灭无同类耶。
依灭自无至非无同类
者。通 依灭自体相望。定无同类因义。亦
不与他为同类因。此简苦忍。故彼经中作
如是说。非灭自无多体同类 已说择
灭者。结 永碍当生至得非择灭者。此释
非择灭 谓有法体 而能永碍未来法生。
此法本欲碍生法不生。若法不生便起得
送与行者。故名得灭 前灭是善。后灭无
记。故云异前 名非择灭。此结体也 由
择故得名为择灭。得不因择但由阙缘。名
非择灭。此释名也 又解。择灭由择故得。
非择灭由阙缘得。故言得灭异前 如眼
与意识前后相续专一色时。言眼已摄眼
识。以见色时必有识故 或言意者。所谓
眼识。十二处中亦名意故 或言意者。所
谓意处。以七心界皆名意故。若作此解具
摄意识及眼识故。眼识同时。意识前后
馀色.声.香.味.触等境落谢过去。应缘彼
境五识身等。住未来世毕竟不生。由五识
等不能缘彼过去境界。缘不具故得非择
灭 触等等取法界等中。有与能缘同时
为境。如他心智所缘境等 五识身等。等
取意识等。以亦有缘同时境故。如他心智
等 问法不生时。但由阙缘。何关此灭。答
显宗论云。非唯缘阙便永不生。后遇同类
缘彼复应生故。谓若先缘阙。彼法可不生。
后遇同类缘何障令不起(解云。彼论意说。非唯缘阙令法不
生。此法不生亦由灭故) 应知。此灭约得偏说不生。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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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实通三世.有为。故婆沙三十二评家云。
非择灭如有为法数量。择灭但如有漏法数
量 彼论既言如有为量。过去.现在及当
生法既有为摄。准知。彼法有非择灭。若
言无者。此体不生应无此灭。若言不生方
有此灭。此灭含有。应是无常。若言生.不生
法其性各定。生法即无。不生即有。故言常
者。论不应说阙缘之言。又若尔者。修道无
用。由斯理證。故通有为。更有多文不能
广引 问此非择灭。诸有情类为皆共得。
不共得耶。解云。若外非情共有法上非择
灭。即共得。以诸有情共业感故。若内有情
不共法上非择灭。即各别得。以诸有情别
业感故。故婆沙三十二云。此不快定。于共
有法非择灭即共得。于不共法上非择灭即
各别得 又解。外非情法及他身中色.香.
味.触。相显皆可共受用故。此若阙缘即共
起得。五根及心心.所法等。相隐别用。此若
阙缘即各别得 又解。诸内外法。随若干
有情应令共受用。此各不生。随若干有情
应令共受用者。即起得得。此名共得。若唯
令自受用者。此法不生。但自起得。名各
别得。
于法得灭至过现生法者。明得
二灭四句差别 虚空无得故不对辨。无
得所以如下别明。谓过.现.生法。及不生法。
此曰各有有漏.无漏。二四成八 第一
句有三法。谓诸有漏过.现.生法。以有漏故
得择灭。以过.现.生法 故不得非择灭 第
二句有一法。谓不生法无漏有为。以不生
非择灭如有为法数量。择灭但如有漏法数
量 彼论既言如有为量。过去.现在及当
生法既有为摄。准知。彼法有非择灭。若
言无者。此体不生应无此灭。若言不生方
有此灭。此灭含有。应是无常。若言生.不生
法其性各定。生法即无。不生即有。故言常
者。论不应说阙缘之言。又若尔者。修道无
用。由斯理證。故通有为。更有多文不能
广引 问此非择灭。诸有情类为皆共得。
不共得耶。解云。若外非情共有法上非择
灭。即共得。以诸有情共业感故。若内有情
不共法上非择灭。即各别得。以诸有情别
业感故。故婆沙三十二云。此不快定。于共
有法非择灭即共得。于不共法上非择灭即
各别得 又解。外非情法及他身中色.香.
味.触。相显皆可共受用故。此若阙缘即共
起得。五根及心心.所法等。相隐别用。此若
阙缘即各别得 又解。诸内外法。随若干
有情应令共受用。此各不生。随若干有情
应令共受用者。即起得得。此名共得。若唯
令自受用者。此法不生。但自起得。名各
别得。
于法得灭至过现生法者。明得
二灭四句差别 虚空无得故不对辨。无
得所以如下别明。谓过.现.生法。及不生法。
此曰各有有漏.无漏。二四成八 第一
句有三法。谓诸有漏过.现.生法。以有漏故
得择灭。以过.现.生法 故不得非择灭 第
二句有一法。谓不生法无漏有为。以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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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得非择灭。以无漏故不得择灭。以无
漏简有漏。有为简无为 第三句有一法。
谓彼不生诸有漏法。以有漏故得择灭。以
不生故得非择灭 第四句有三法。谓诸
无漏过.现.生法。以无漏故不得择灭。以
过.现.生法故不得非择灭也。
如是已说至何谓有为者。此下第二别解释。
就中。初二品总明。后六品别解。就总明中。
初界品明体。后根品明用。就明体中。一辨
异名。二正辨体。就辨异名中。一明有为。
二明有漏。此下第二明有为异名。结牒问
起。
颂曰至有离有事等者。就颂答中。
上两句出体。下两句显异名 等者。等取
有果等。
论曰至如乳如薪者。为别戒
等无漏五蕴故言色等以色等五具摄有
为。故。此偏说 缘谓四缘。随其所应众缘
聚集共所作故。名曰有为。必无有少法一
缘所生 伏难意曰。过.现众缘造可得名
有为。未来既未造。如何名有为。故今通言。
是彼过.现有为类故。亦名有为。未来无妨。
如儿饮名乳。在乳房中亦名乳者。饮流类
故。正烧名薪。未烧名薪。烧流类故。
此
有为法至所吞食故者。此有为法亦名世路。
谓有为法于此世中行。过去法是已行性。
现在法是正行性。未来法是当行性。诸不生
法是彼类故。立名无失。以世为路故名世
路。有财释也。故正理云。色等五蕴生灭法故。
未来.现在.过去路中而流转故 又解。世无
别体。依法而立。法是世所依名之为路。谓
漏简有漏。有为简无为 第三句有一法。
谓彼不生诸有漏法。以有漏故得择灭。以
不生故得非择灭 第四句有三法。谓诸
无漏过.现.生法。以无漏故不得择灭。以
过.现.生法故不得非择灭也。
如是已说至何谓有为者。此下第二别解释。
就中。初二品总明。后六品别解。就总明中。
初界品明体。后根品明用。就明体中。一辨
异名。二正辨体。就辨异名中。一明有为。
二明有漏。此下第二明有为异名。结牒问
起。
颂曰至有离有事等者。就颂答中。
上两句出体。下两句显异名 等者。等取
有果等。
论曰至如乳如薪者。为别戒
等无漏五蕴故言色等以色等五具摄有
为。故。此偏说 缘谓四缘。随其所应众缘
聚集共所作故。名曰有为。必无有少法一
缘所生 伏难意曰。过.现众缘造可得名
有为。未来既未造。如何名有为。故今通言。
是彼过.现有为类故。亦名有为。未来无妨。
如儿饮名乳。在乳房中亦名乳者。饮流类
故。正烧名薪。未烧名薪。烧流类故。
此
有为法至所吞食故者。此有为法亦名世路。
谓有为法于此世中行。过去法是已行性。
现在法是正行性。未来法是当行性。诸不生
法是彼类故。立名无失。以世为路故名世
路。有财释也。故正理云。色等五蕴生灭法故。
未来.现在.过去路中而流转故 又解。世无
别体。依法而立。法是世所依名之为路。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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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法是世已行性。现在法是世正行性。未
来法是世当行性。世之路故名为世路。依主
释也 无常四相是能吞食。诸有为法是所
吞食。此所吞食法是可破坏故名世。是无
常所依故名路。即世名路持业释也。故真谛
师云。路为行所食。如万里之路。行行不已。
终路则尽极。五蕴亦尔。为无常所行故终
即灭尽。
或名言依至十八界摄者。此有
为法亦名言依 言谓语言。以声为体。此
言所依。即名及义。以言依名及义转故
名俱义者。谓名及与义。俱行三世义。于三
世中或名前义后。或名后义前。或名义同时。
能诠所诠虽同或异。同堕世摄皆可说俱。
此名与义望能说言。复同堕世有用亲故。
故是言依由此。无为是离世法。望能说言
无用疏远。虽亦是义。言亦能说而非言依
又解。名如前说。言俱义者。谓义与言俱
同堕世故 又解。俱者通名及义。谓名俱。义
俱。此名及义。与言俱也。若义若名。可俱说
故。同堕世故。名之为俱。名.义望言三世同
异。如应说俱。故婆沙十五云。胁尊者言。有
为诸法。与言可有俱时转义。故立言依。无
为不然。是故不说(已上论文)如是言依具摄一
切有为诸法。若不尔者。而但执名为言依
体。相违品类足论。彼说言依十八界摄。
问如正理论引品类足论云。由此善通品
类足论。彼说言依五蕴所摄。何故两论引文
不同。解云。此论正理各引少分。婆沙十五
具说。故。彼论云。问言依以何为自性。答品
来法是世当行性。世之路故名为世路。依主
释也 无常四相是能吞食。诸有为法是所
吞食。此所吞食法是可破坏故名世。是无
常所依故名路。即世名路持业释也。故真谛
师云。路为行所食。如万里之路。行行不已。
终路则尽极。五蕴亦尔。为无常所行故终
即灭尽。
或名言依至十八界摄者。此有
为法亦名言依 言谓语言。以声为体。此
言所依。即名及义。以言依名及义转故
名俱义者。谓名及与义。俱行三世义。于三
世中或名前义后。或名后义前。或名义同时。
能诠所诠虽同或异。同堕世摄皆可说俱。
此名与义望能说言。复同堕世有用亲故。
故是言依由此。无为是离世法。望能说言
无用疏远。虽亦是义。言亦能说而非言依
又解。名如前说。言俱义者。谓义与言俱
同堕世故 又解。俱者通名及义。谓名俱。义
俱。此名及义。与言俱也。若义若名。可俱说
故。同堕世故。名之为俱。名.义望言三世同
异。如应说俱。故婆沙十五云。胁尊者言。有
为诸法。与言可有俱时转义。故立言依。无
为不然。是故不说(已上论文)如是言依具摄一
切有为诸法。若不尔者。而但执名为言依
体。相违品类足论。彼说言依十八界摄。
问如正理论引品类足论云。由此善通品
类足论。彼说言依五蕴所摄。何故两论引文
不同。解云。此论正理各引少分。婆沙十五
具说。故。彼论云。问言依以何为自性。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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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足论说。言依十八界。十二处。五蕴所摄
又解。此论为遮唯执言依名为体者故。偏
引彼十八界文。正理为破言依亦通无为
者执故。偏引五蕴文也。各引一边并无违
害 问婆沙一说。名是言依。义。是言展转
依。一说名义俱是言依。既有二师。此论言
依。为同何者。解云。或同前师。或同后师。
皆无有妨。问何故说名不说句文。解云。言
名影显。或举初显后。
或名有离至有
彼离故者。此有为法亦名有离。离谓永离。
即是涅槃。以此涅槃永能舍离一切有为。一
切有为有彼离故。如有财者名为有财。是
故圣道犹如船筏。亦应舍离。如契经言。法
尚应舍。何况非法。
或名有事至传说如
此者。此有为法亦名有事。事是因义。有为诸
法从因生故。名为有事 经部释。事是体。
有为有体。无为无体 论主意朋经部。不
信事因。故云传说如此 如是等类至
差别众名者。结。
于此所说至见处三有等者。此下第二明有
漏众名。牒前举颂 等谓等取有染等四。
论曰此何所立者。问 于此有漏复何所
立。
谓立取蕴至如华果树者。答 于此
有漏谓立取蕴。此取蕴不但名取蕴。亦名
为蕴 或有唯蕴而非取蕴。谓无漏行。蕴
名通故 火从草糠生名草糠火。蕴从取
生故名取蕴。从因为名。烦恼名取能执取
故。依主释也。臣属于王名帝王臣。蕴属于
取故名取蕴。从属为名 树生华果名
又解。此论为遮唯执言依名为体者故。偏
引彼十八界文。正理为破言依亦通无为
者执故。偏引五蕴文也。各引一边并无违
害 问婆沙一说。名是言依。义。是言展转
依。一说名义俱是言依。既有二师。此论言
依。为同何者。解云。或同前师。或同后师。
皆无有妨。问何故说名不说句文。解云。言
名影显。或举初显后。
或名有离至有
彼离故者。此有为法亦名有离。离谓永离。
即是涅槃。以此涅槃永能舍离一切有为。一
切有为有彼离故。如有财者名为有财。是
故圣道犹如船筏。亦应舍离。如契经言。法
尚应舍。何况非法。
或名有事至传说如
此者。此有为法亦名有事。事是因义。有为诸
法从因生故。名为有事 经部释。事是体。
有为有体。无为无体 论主意朋经部。不
信事因。故云传说如此 如是等类至
差别众名者。结。
于此所说至见处三有等者。此下第二明有
漏众名。牒前举颂 等谓等取有染等四。
论曰此何所立者。问 于此有漏复何所
立。
谓立取蕴至如华果树者。答 于此
有漏谓立取蕴。此取蕴不但名取蕴。亦名
为蕴 或有唯蕴而非取蕴。谓无漏行。蕴
名通故 火从草糠生名草糠火。蕴从取
生故名取蕴。从因为名。烦恼名取能执取
故。依主释也。臣属于王名帝王臣。蕴属于
取故名取蕴。从属为名 树生华果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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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果树。蕴能生取故名取蕴。从果为名。
此有漏法至犹如有漏者。烦恼乖违故立诤
名 触动善品损害自他。此释诤名。
诤随增故名为有诤。犹如前说漏随增故名
为有漏。此释有诤。
亦名为苦违圣心
故者。此有漏法亦名为苦。有漏苦果流转无
常。凡夫不觉。圣者厌之。是故但说违于圣
心。
亦名为集能招苦故者。此有漏法亦
名为集。招苦果故。
亦名世间至有对
治故者。此有漏法亦名世间 可毁坏故。
简异无为 有对治故。简异道谛。
亦
名见处至随增眠故者。此有漏法亦名见处。
见谓五见。见住有漏法中随顺增长眠行
相故。行相微细说之为眠 问漏取诤中
亦摄于见。贪等诸惑亦皆随增。何故此中偏
标五见。解云。依正理论四门废立。一一切
种。二一切时。三无差别。四坚执不动。解云。
彼论云。遍缘五部名一切种。或遍缘六境
名一切种 任运而起名一切时。或可意.
不可意中平等皆起名一切时 体无异相
名无差别 执境坚固名坚执不动 贪.
嗔.慢三。虽缘五部或缘六境名一切种。
非一切时。遇缘起故。或贪.慢于可意时起。
嗔于不可意时起。皆不遍故非一切时。
无明虽一切时非无差别。以有独头.相应
差别故。言非无差别 疑虽无差别。而非
坚执不动 唯此五见具有四义。从强别
标。
亦名三有至三有摄故者。此有漏法
亦名三有。三有即是欲有色有及无色有。与
此有漏法至犹如有漏者。烦恼乖违故立诤
名 触动善品损害自他。此释诤名。
诤随增故名为有诤。犹如前说漏随增故名
为有漏。此释有诤。
亦名为苦违圣心
故者。此有漏法亦名为苦。有漏苦果流转无
常。凡夫不觉。圣者厌之。是故但说违于圣
心。
亦名为集能招苦故者。此有漏法亦
名为集。招苦果故。
亦名世间至有对
治故者。此有漏法亦名世间 可毁坏故。
简异无为 有对治故。简异道谛。
亦
名见处至随增眠故者。此有漏法亦名见处。
见谓五见。见住有漏法中随顺增长眠行
相故。行相微细说之为眠 问漏取诤中
亦摄于见。贪等诸惑亦皆随增。何故此中偏
标五见。解云。依正理论四门废立。一一切
种。二一切时。三无差别。四坚执不动。解云。
彼论云。遍缘五部名一切种。或遍缘六境
名一切种 任运而起名一切时。或可意.
不可意中平等皆起名一切时 体无异相
名无差别 执境坚固名坚执不动 贪.
嗔.慢三。虽缘五部或缘六境名一切种。
非一切时。遇缘起故。或贪.慢于可意时起。
嗔于不可意时起。皆不遍故非一切时。
无明虽一切时非无差别。以有独头.相应
差别故。言非无差别 疑虽无差别。而非
坚执不动 唯此五见具有四义。从强别
标。
亦名三有至三有摄故者。此有漏法
亦名三有。三有即是欲有色有及无色有。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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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为因。因即集谛。与三有为依。依即苦
谛。复是三有摄故。具斯三义故名三有
如是等类至随义别名者。结。
如上所言至色蕴者何者。此下第二正辨体。
就中。一总辨体性。二别释名义。三诸门分
别。就总辨体中。一正出体。二明总摄。三数
开合。就第一正出体中。一明色蕴。二明三
蕴。三明识蕴。就第一明色蕴中。一正立
蕴。二立处.界。就立蕴中。一开章.二明别
释。此即开章牒前问起。
颂曰至立色
蕴名者。此即答也 若如经部不立无表
也。觉天不立所造色。大乘于法处中更立
多色。此宗唯依十一色量立色蕴名 简
异心所中触故言所触。
此中先应说五根相者。此下第二别释就中。
一释五根。二释五境。三释无表。此即第一
释五根。结前问起。
颂曰至名眼等五
根者。颂答 言彼识依净色者。五理意云。
前彼识依。简耳等四根。后净色言。简无间
灭意 又正理云。前言显同分.眼。后言显
彼同分.眼 又解。色通十一处。依言简境。依
通六根。净言简意。净通五根及信。色言简
信 又解。若具彼识依净色方名眼等。随
有所阙不名眼等。若唯言彼识依。不言
净色。即滥等无间依。五识亦以意为依故。
故五事论第一云。唯说识依滥无间意。但
言净色五体应同。故净色言简无间意。与
眼等识为所依彼言。显眼等根差别有
五(已上论文)若唯言彼识净不言依色。信亦是
谛。复是三有摄故。具斯三义故名三有
如是等类至随义别名者。结。
如上所言至色蕴者何者。此下第二正辨体。
就中。一总辨体性。二别释名义。三诸门分
别。就总辨体中。一正出体。二明总摄。三数
开合。就第一正出体中。一明色蕴。二明三
蕴。三明识蕴。就第一明色蕴中。一正立
蕴。二立处.界。就立蕴中。一开章.二明别
释。此即开章牒前问起。
颂曰至立色
蕴名者。此即答也 若如经部不立无表
也。觉天不立所造色。大乘于法处中更立
多色。此宗唯依十一色量立色蕴名 简
异心所中触故言所触。
此中先应说五根相者。此下第二别释就中。
一释五根。二释五境。三释无表。此即第一
释五根。结前问起。
颂曰至名眼等五
根者。颂答 言彼识依净色者。五理意云。
前彼识依。简耳等四根。后净色言。简无间
灭意 又正理云。前言显同分.眼。后言显
彼同分.眼 又解。色通十一处。依言简境。依
通六根。净言简意。净通五根及信。色言简
信 又解。若具彼识依净色方名眼等。随
有所阙不名眼等。若唯言彼识依。不言
净色。即滥等无间依。五识亦以意为依故。
故五事论第一云。唯说识依滥无间意。但
言净色五体应同。故净色言简无间意。与
眼等识为所依彼言。显眼等根差别有
五(已上论文)若唯言彼识净不言依色。信亦是
分别界品第一之一¶ 第 15c 页 T41-0015.png
净。应名眼等 若唯言彼识色不言依
净。十一种色通名色故。皆应名眼等 若
但言彼识依净不言色。信是其净。体非是
依。用识为依容有财释。为遮此释故置
色言。显属主释。故正理云。如是释者。为遣
疑难。须置色言。若识依言。就有财释则应
净信是眼等根。故置色言。为简此释。无有
一法以识为依色而是净可为此释。是故
色言甚为有用(已上论文)若但言彼识依色不
言净。扶根四境。亦名能为依。复通名色。
应名眼等 若但言彼识净色。不言依。清
池明镜。亦是净色应名眼等。若具足说依
净色三方无有失 若但言依净色不言
彼识。五体应同。显眼等根差别有五故言
彼识 若但言彼识不言依净色。眼等五
识应名眼等 或可。此中应言彼识所依
净色。若不言所但言依者。即滥身根。身望
四识。亦是依净色。而非所依。故颂依言显
所依也。
论曰至如是广说者。颂中彼
字。文有两释。此即初释。此言彼者。彼色等
境。谓五识身缘彼五境。故言彼识。彼识所
依净色名根。引经意證根是净色。
或
复彼者至如是广说者。第二释彼言。彼即彼
根。彼识所依名为眼等。论言眼识等。明知
彼根非境。
已说五根次说五境者。此下第二释五境结
前问起。
颂曰至触十一为性者。颂答
印度造颂皆依声明。若先香后味即犯声。
若先味后香即不犯声。今依本翻故味先
净。十一种色通名色故。皆应名眼等 若
但言彼识依净不言色。信是其净。体非是
依。用识为依容有财释。为遮此释故置
色言。显属主释。故正理云。如是释者。为遣
疑难。须置色言。若识依言。就有财释则应
净信是眼等根。故置色言。为简此释。无有
一法以识为依色而是净可为此释。是故
色言甚为有用(已上论文)若但言彼识依色不
言净。扶根四境。亦名能为依。复通名色。
应名眼等 若但言彼识净色。不言依。清
池明镜。亦是净色应名眼等。若具足说依
净色三方无有失 若但言依净色不言
彼识。五体应同。显眼等根差别有五故言
彼识 若但言彼识不言依净色。眼等五
识应名眼等 或可。此中应言彼识所依
净色。若不言所但言依者。即滥身根。身望
四识。亦是依净色。而非所依。故颂依言显
所依也。
论曰至如是广说者。颂中彼
字。文有两释。此即初释。此言彼者。彼色等
境。谓五识身缘彼五境。故言彼识。彼识所
依净色名根。引经意證根是净色。
或
复彼者至如是广说者。第二释彼言。彼即彼
根。彼识所依名为眼等。论言眼识等。明知
彼根非境。
已说五根次说五境者。此下第二释五境结
前问起。
颂曰至触十一为性者。颂答
印度造颂皆依声明。若先香后味即犯声。
若先味后香即不犯声。今依本翻故味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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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后 又正理云。越次说者。显彼境识生
无定故。谓彼五识起时不定次第。
论
曰至不正为后者。就长行中。一解五境。二
明生识总别。此下解五境。文即为五 所
见名色。就解色境中。一出色体。二辨四
句 就出色体中总有三说。此即初解
释颂色二 一显。二形 显色有四。青黄赤
白。是本显色 馀光.影.明.闇.云.烟.尘.雾
八种显色是此四色差别建立 光是黄摄。
日初出时见赤色者馀物映故。或光是赤摄。
或光是黄.赤色摄 影.闇青色摄 明通青.
黄.赤.白色摄。皆有明故 云.烟.尘.雾皆通青.黄.赤.白色摄 问光等八色是四差
别。宁非是假。解云论其本色但是青.黄.
赤.白四种。于此四中随义差别立馀八名。
各有实体而非是假 问云.烟.尘.雾若显
色收。如何四句之中是俱句摄 一解云.云.
烟.尘.雾是显非形。相状显彰名之为显。质
碍粗著因触可忆知。长.短等说之为形。云.
烟.尘.雾无此碍用。故显非形。此即理證。又
诸论中。形.显二种说云等四皆显色摄。若亦
通形何故不说。此即文證。然诸论说云等
四种俱句摄者。谓此四色实非长等。似长
等现。意识缘彼胜解力故起长等解。如不
净观。虽缘实色。胜解力故作青瘀等解。以
此四色。显中稍粗生长等解。故俱句摄。影.
光.明.闇。在于空中自体疏散。托质方现。
以微细故不同云等 第二解云。云.烟.
尘.雾通显及形。诸论皆说俱句摄故。然诸
无定故。谓彼五识起时不定次第。
论
曰至不正为后者。就长行中。一解五境。二
明生识总别。此下解五境。文即为五 所
见名色。就解色境中。一出色体。二辨四
句 就出色体中总有三说。此即初解
释颂色二 一显。二形 显色有四。青黄赤
白。是本显色 馀光.影.明.闇.云.烟.尘.雾
八种显色是此四色差别建立 光是黄摄。
日初出时见赤色者馀物映故。或光是赤摄。
或光是黄.赤色摄 影.闇青色摄 明通青.
黄.赤.白色摄。皆有明故 云.烟.尘.雾皆通青.黄.赤.白色摄 问光等八色是四差
别。宁非是假。解云论其本色但是青.黄.
赤.白四种。于此四中随义差别立馀八名。
各有实体而非是假 问云.烟.尘.雾若显
色收。如何四句之中是俱句摄 一解云.云.
烟.尘.雾是显非形。相状显彰名之为显。质
碍粗著因触可忆知。长.短等说之为形。云.
烟.尘.雾无此碍用。故显非形。此即理證。又
诸论中。形.显二种说云等四皆显色摄。若亦
通形何故不说。此即文證。然诸论说云等
四种俱句摄者。谓此四色实非长等。似长
等现。意识缘彼胜解力故起长等解。如不
净观。虽缘实色。胜解力故作青瘀等解。以
此四色。显中稍粗生长等解。故俱句摄。影.
光.明.闇。在于空中自体疏散。托质方现。
以微细故不同云等 第二解云。云.烟.
尘.雾通显及形。诸论皆说俱句摄故。然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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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说云等四显色摄者。生显智强故俱
偏显摄 问若据生显智强即显摄者。四
句分别应初句收。如何乃是俱句所摄。解
云。四句之中前两单句。虽据生智强说。若
于此聚有别新生形.显色者。立两单句。云
等四色虽显强形。无别新生显.形俱故。
生智非过希奇。所以非初句摄 第三解
云。云.烟.尘.雾。是显色摄。同第一解。然说
俱句者。是馀师义 第四解云。云.烟.尘.雾。
通显及形。同第二解。然说显者是馀师义
也。
或二十者至影光明闇者。第二解色
或二十。此与前说开合为异。亦无有妨。
青黄赤白。现见可知 言长短者。长.短极
微各有别体。相杂而住。形长见短。形短
见长 问若长.短等别有极微。何故婆沙一
百三十六云。应知极微是最细色。非长.短.
方.圆等。解云。婆沙据别一微。是最细分更
不可折。非眼所见言非长等。此论据见
已去。有实体类故。成长等故。故名长等。
若泛明长.短亦通假.实。若二十种色中长.
短相对。以实对实。若通约诸假聚相对辨
长.短。即以假对假。故婆沙第九解诸有中。
第三师云。五相待有。谓此彼岸长短事等
又解。可量已去名长。不可量者名短。世间
形长说为短者。于彼长中假说为短。如
于重中假说为轻 问此短极微既有众
多。如何说彼而不可量。解虽有多体。而不
可量。如轻极微虽有多体。而不可秤。短极
微虽多。而不可量。若言眼见宁不可量。显
偏显摄 问若据生显智强即显摄者。四
句分别应初句收。如何乃是俱句所摄。解
云。四句之中前两单句。虽据生智强说。若
于此聚有别新生形.显色者。立两单句。云
等四色虽显强形。无别新生显.形俱故。
生智非过希奇。所以非初句摄 第三解
云。云.烟.尘.雾。是显色摄。同第一解。然说
俱句者。是馀师义 第四解云。云.烟.尘.雾。
通显及形。同第二解。然说显者是馀师义
也。
或二十者至影光明闇者。第二解色
或二十。此与前说开合为异。亦无有妨。
青黄赤白。现见可知 言长短者。长.短极
微各有别体。相杂而住。形长见短。形短
见长 问若长.短等别有极微。何故婆沙一
百三十六云。应知极微是最细色。非长.短.
方.圆等。解云。婆沙据别一微。是最细分更
不可折。非眼所见言非长等。此论据见
已去。有实体类故。成长等故。故名长等。
若泛明长.短亦通假.实。若二十种色中长.
短相对。以实对实。若通约诸假聚相对辨
长.短。即以假对假。故婆沙第九解诸有中。
第三师云。五相待有。谓此彼岸长短事等
又解。可量已去名长。不可量者名短。世间
形长说为短者。于彼长中假说为短。如
于重中假说为轻 问此短极微既有众
多。如何说彼而不可量。解虽有多体。而不
可量。如轻极微虽有多体。而不可秤。短极
微虽多。而不可量。若言眼见宁不可量。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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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眼见。应当可量。若言同聚应可量者。香
等同聚应亦可量。此既杂住而不可量。短
与长杂亦不可量 方谓界方 圆谓团圆
中凸名高 中凹名下 问长与高何别。
短与下何殊。解云。长.短据四边。高.下据处
中。然世人言此物高.下。于长.短中说高.
下故 又解。长.短据横。高.下约竖。世间
言竖名长.短者。于高.下中说长.短故
龙气名云。火气名烟 风吹细土。名尘
馀色如文自释 问像色二十种色中。何色
所收。解云。显摄非形。夫是形色。必依极碍
能表有形。镜等中像。触不能了。犹如影
等。故非是形。言见形者。似形非实。如镜
中火似火非真。于显色中如其所应。青.黄.
赤.白四色所摄。说像是显非是形色。广如
正理三十四说。所以得知非馀显者。有光
之处必无有影。光中像现。故像非影。说像
非影广如正理 像非馀显虽未见文。
准影可知。既光中像现。表像非影。准知
光中像现。表像非闇。既光中像现。像非
影闇。准知影中像现。像非光明 若言光
中像现即是光摄。影中像现即是影摄 此
亦非理。日焰名光。非日焰故。障光明生
名影。非障起故 云.烟.尘.雾。亦显亦形。
理非像色。像色非形故。有说。云等是显色
者。此非定證 又在空中理非像故。
有馀师说至第二十一者。第三叙异说。
谓妙高山四边空中。各一显色。名空一显色。
故正理三十四云。空一显色。谓见空中苏迷
等同聚应亦可量。此既杂住而不可量。短
与长杂亦不可量 方谓界方 圆谓团圆
中凸名高 中凹名下 问长与高何别。
短与下何殊。解云。长.短据四边。高.下据处
中。然世人言此物高.下。于长.短中说高.
下故 又解。长.短据横。高.下约竖。世间
言竖名长.短者。于高.下中说长.短故
龙气名云。火气名烟 风吹细土。名尘
馀色如文自释 问像色二十种色中。何色
所收。解云。显摄非形。夫是形色。必依极碍
能表有形。镜等中像。触不能了。犹如影
等。故非是形。言见形者。似形非实。如镜
中火似火非真。于显色中如其所应。青.黄.
赤.白四色所摄。说像是显非是形色。广如
正理三十四说。所以得知非馀显者。有光
之处必无有影。光中像现。故像非影。说像
非影广如正理 像非馀显虽未见文。
准影可知。既光中像现。表像非影。准知
光中像现。表像非闇。既光中像现。像非
影闇。准知影中像现。像非光明 若言光
中像现即是光摄。影中像现即是影摄 此
亦非理。日焰名光。非日焰故。障光明生
名影。非障起故 云.烟.尘.雾。亦显亦形。
理非像色。像色非形故。有说。云等是显色
者。此非定證 又在空中理非像故。
有馀师说至第二十一者。第三叙异说。
谓妙高山四边空中。各一显色。名空一显色。
故正理三十四云。空一显色。谓见空中苏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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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所现纯色 问空一显色以何为体。解
云。以空界色为体。故正理论第一云。有说
色有二十一种。空一显色第二十一。是即空
界色差别 问若以空界色为体者。何故
识身论第十一云。空一显色此即如彼青.黄.
赤.白。准彼论文。即以青.黄.赤.白为体。解
云。彼论言如彼青.黄赤白者。谓妙高山四
边空中。各现一色。名空界色。如之言似。此
空一显色。似彼青.黄.赤.白非即是也。
或可。如之言是。此空一显色。即是彼青.黄.
赤.白 问准诸论文。此空界色。以影.光.
明.闇为体。如何乃说青.黄.赤.白。解云。青.
黄.赤.白有其二类。若即质青等。非空界色。
若妙高四边离质青等。亦是空界色 又解。
此空界色虽以光.影.明.闇为体。然彼光.
影.明.闇。若据正显。随其所应亦是青.黄.
赤.白所摄。故正理云。青等四种。是正显色。
云等八种。是此差别(已上论文)若言青等据本
以说。若言光等据末以论。各据一义并不
相违 问空一显色。即是空界色。空界色是
光.影.明.闇。未知。空一显色。于影.光.明.闇
中以何为体。解云。若据一切空界色。即以
光.影.明.闇为体。若据别相。即四色不定。
此中言空一显色是空界色者。此空界色以
明为体。妙高山体四宝所成。宝现空中。即
是明色。故诸论说。宝焰名明。以此故知。
非光.影.闇。日焰名光。彼非日焰故非是
光。障光.明生。于中馀色可见名影。翻此
为闇。非由障生故非是影。于中见色故
云。以空界色为体。故正理论第一云。有说
色有二十一种。空一显色第二十一。是即空
界色差别 问若以空界色为体者。何故
识身论第十一云。空一显色此即如彼青.黄.
赤.白。准彼论文。即以青.黄.赤.白为体。解
云。彼论言如彼青.黄赤白者。谓妙高山四
边空中。各现一色。名空界色。如之言似。此
空一显色。似彼青.黄.赤.白非即是也。
或可。如之言是。此空一显色。即是彼青.黄.
赤.白 问准诸论文。此空界色。以影.光.
明.闇为体。如何乃说青.黄.赤.白。解云。青.
黄.赤.白有其二类。若即质青等。非空界色。
若妙高四边离质青等。亦是空界色 又解。
此空界色虽以光.影.明.闇为体。然彼光.
影.明.闇。若据正显。随其所应亦是青.黄.
赤.白所摄。故正理云。青等四种。是正显色。
云等八种。是此差别(已上论文)若言青等据本
以说。若言光等据末以论。各据一义并不
相违 问空一显色。即是空界色。空界色是
光.影.明.闇。未知。空一显色。于影.光.明.闇
中以何为体。解云。若据一切空界色。即以
光.影.明.闇为体。若据别相。即四色不定。
此中言空一显色是空界色者。此空界色以
明为体。妙高山体四宝所成。宝现空中。即
是明色。故诸论说。宝焰名明。以此故知。
非光.影.闇。日焰名光。彼非日焰故非是
光。障光.明生。于中馀色可见名影。翻此
为闇。非由障生故非是影。于中见色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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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是闇。由斯理證定知是明。故此明色即
是青.黄.赤.白差别。若作此释。空一显色。馀
师所说正义无违。然别说者为显差别。
俱舍论记卷第一
俱舍论记卷第一(末)
又解。是不正义。以别说故。虽说空一显
色是空界色。然别有体 正理不破。前解
为胜 若依法蕴足论第十卷。二十种色
外。更说有空一显色。相杂红.紫.碧.绿.皂.
褐。及馀所有眼根所见 解云。空一显色广
如前释 红是赤摄。紫。碧青收。或碧是青.
白。绿是黄色。或是青.黄.皂.是青色。褐色不
定。随其所应青.黄等摄。此等诸色随其所
应。馀色相杂。更立异名。据本正色皆青等
摄。
此中正者至故今不释者。随难别
解。如文可知。
或有色处至影光明闇
者。此下明四句。此即初句 问影.光.明.闇。
自体虚疏。无有形段。触非极碍。唯生显
智。理在不疑。青.黄.赤.白。必与形俱。如何
唯显初句摄耶 解云。理实无有离形青
等。而言青等有显无形。据生显智偏强
胜说。如新染绢。虽亦有形。以显新生。生
显智强故初句摄。此文应言青等一分。以
显。形力齐生智等者俱句摄故。而不说者略
而不论 又解四洲空中所见显色。青.黄.
赤.白唯显无形 或可。天中青.黄.赤.白四
是青.黄.赤.白差别。若作此释。空一显色。馀
师所说正义无违。然别说者为显差别。
俱舍论记卷第一
俱舍论记卷第一(末)
又解。是不正义。以别说故。虽说空一显
色是空界色。然别有体 正理不破。前解
为胜 若依法蕴足论第十卷。二十种色
外。更说有空一显色。相杂红.紫.碧.绿.皂.
褐。及馀所有眼根所见 解云。空一显色广
如前释 红是赤摄。紫。碧青收。或碧是青.
白。绿是黄色。或是青.黄.皂.是青色。褐色不
定。随其所应青.黄等摄。此等诸色随其所
应。馀色相杂。更立异名。据本正色皆青等
摄。
此中正者至故今不释者。随难别
解。如文可知。
或有色处至影光明闇
者。此下明四句。此即初句 问影.光.明.闇。
自体虚疏。无有形段。触非极碍。唯生显
智。理在不疑。青.黄.赤.白。必与形俱。如何
唯显初句摄耶 解云。理实无有离形青
等。而言青等有显无形。据生显智偏强
胜说。如新染绢。虽亦有形。以显新生。生
显智强故初句摄。此文应言青等一分。以
显。形力齐生智等者俱句摄故。而不说者略
而不论 又解四洲空中所见显色。青.黄.
赤.白唯显无形 或可。天中青.黄.赤.白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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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宝地。如光明等有显无形。故初句摄。若
作此解。形俱显色及显新生。皆俱句摄 若
依识身十一.婆娑十三.正理三十四。第一句
中更加空一显色。此非正义以别说故
或是正义。空一显色。若据本色青等色摄。
若据末色明色所摄。并如前解 然别说
者。为显差别 若依正理三十四有一说。
第一句中唯说影.光.明.闇。此师意说。青.黄.
赤.白无有离形。俱句所摄非初句收。此即
意别 又解。此非正义。诸论皆说青.黄.赤.
白。初句摄故 又解。是正义。影.光.明.闇.
决定无形。是故别说。青等不定。若别新生即
初句摄。若形俱起即俱句收。故不别说 或
可。青等有离形者。有附形者。不定不说。
或有色处至身表业性者。此即第二句。
虽有形处必亦有显。言无显者。据生形
智偏强胜说。如新裁制绢白等物。虽亦
有显。形色新生生形智胜故。第二句摄。长
等一分身表业性。即是新生身表相显。此中
偏说。以实亦通新裁绢等 又解。长等一分。
即是一切形新生者如身表业性。此即别指
事 若作此两解。无别新生显.形俱者。皆
俱句摄 又解。即身表业名长等一分。业性
暂起生形智胜故偏说表。不通馀形。故婆
沙一百二十二云。形可了知非显者。谓身表
色。若作此解。显.形俱色。及新裁制者皆俱
句摄。若依婆沙七十五有一说。不立第二
句。此非正义。诸论皆说身表业色第二句故
或于正义理亦无违。不立第二句者。以
作此解。形俱显色及显新生。皆俱句摄 若
依识身十一.婆娑十三.正理三十四。第一句
中更加空一显色。此非正义以别说故
或是正义。空一显色。若据本色青等色摄。
若据末色明色所摄。并如前解 然别说
者。为显差别 若依正理三十四有一说。
第一句中唯说影.光.明.闇。此师意说。青.黄.
赤.白无有离形。俱句所摄非初句收。此即
意别 又解。此非正义。诸论皆说青.黄.赤.
白。初句摄故 又解。是正义。影.光.明.闇.
决定无形。是故别说。青等不定。若别新生即
初句摄。若形俱起即俱句收。故不别说 或
可。青等有离形者。有附形者。不定不说。
或有色处至身表业性者。此即第二句。
虽有形处必亦有显。言无显者。据生形
智偏强胜说。如新裁制绢白等物。虽亦
有显。形色新生生形智胜故。第二句摄。长
等一分身表业性。即是新生身表相显。此中
偏说。以实亦通新裁绢等 又解。长等一分。
即是一切形新生者如身表业性。此即别指
事 若作此两解。无别新生显.形俱者。皆
俱句摄 又解。即身表业名长等一分。业性
暂起生形智胜故偏说表。不通馀形。故婆
沙一百二十二云。形可了知非显者。谓身表
色。若作此解。显.形俱色。及新裁制者皆俱
句摄。若依婆沙七十五有一说。不立第二
句。此非正义。诸论皆说身表业色第二句故
或于正义理亦无违。不立第二句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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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表边必有显故。俱句所摄。以青等色有
离形者故初句摄。此即意别。
或有色
处至谓所馀色者。此即第三句。显.形平等无
别新生。生智力齐皆俱句摄 所馀色者。即
馀十二种色。故婆沙云。或有显。形故可知。
谓馀十二种色。谓长.短.方.圆.正.不正.高.
下.云.烟.尘.雾(已上论文) 此第三句亦应言青等
一分长等一分。而不说者。略而不论 或
可。影显 或馀色言已表一分 又解。于
此聚中有显形者。皆俱句摄。若显离形是
第一句。虽身表边亦有显色。然别立为第
二句者。业性暂起生形智胜故别说之。若
依正理三十四。有一说意。第三句中十六种。
除影.光.明.闇。此师意说。无有离形青.黄.
赤.白故青等四俱句所摄。非初句收。虽身
表处亦有显色。而别立为第二句者。如前
释通。此即意别 又解。此非正义。诸论皆
说青.黄.赤.白初句摄故 或于正义亦
不相违。且据青等有形者说.以实。青等一
分亦初句摄 若依杂心。立壁画等为第
三句。此非正义。正理论意。不许壁画有别
实形。夫形色者。触忆长等。触画不忆。明非
有形 或是正义。正理论说画无形者。据
轻薄色触不忆形。杂心言有据重色说。
触可忆形。各据一义理并无违。
有
馀师说至有长等故者。叙异说。唯光.明色
其体清妙。以散空中无形状故。唯生显
智。现见世间青.黄.赤.白.影.闇色处。其相
稍粗形状可了。有长等故。此非正义。诸
离形者故初句摄。此即意别。
或有色
处至谓所馀色者。此即第三句。显.形平等无
别新生。生智力齐皆俱句摄 所馀色者。即
馀十二种色。故婆沙云。或有显。形故可知。
谓馀十二种色。谓长.短.方.圆.正.不正.高.
下.云.烟.尘.雾(已上论文) 此第三句亦应言青等
一分长等一分。而不说者。略而不论 或
可。影显 或馀色言已表一分 又解。于
此聚中有显形者。皆俱句摄。若显离形是
第一句。虽身表边亦有显色。然别立为第
二句者。业性暂起生形智胜故别说之。若
依正理三十四。有一说意。第三句中十六种。
除影.光.明.闇。此师意说。无有离形青.黄.
赤.白故青等四俱句所摄。非初句收。虽身
表处亦有显色。而别立为第二句者。如前
释通。此即意别 又解。此非正义。诸论皆
说青.黄.赤.白初句摄故 或于正义亦
不相违。且据青等有形者说.以实。青等一
分亦初句摄 若依杂心。立壁画等为第
三句。此非正义。正理论意。不许壁画有别
实形。夫形色者。触忆长等。触画不忆。明非
有形 或是正义。正理论说画无形者。据
轻薄色触不忆形。杂心言有据重色说。
触可忆形。各据一义理并无违。
有
馀师说至有长等故者。叙异说。唯光.明色
其体清妙。以散空中无形状故。唯生显
智。现见世间青.黄.赤.白.影.闇色处。其相
稍粗形状可了。有长等故。此非正义。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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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皆说影.闇色等初句摄故。若依婆沙七
十五有一说。空界色为第四句。此非正义。
诸论皆说显色摄故 若依正理三十四
有一说.意.香.味.触.及无表色为第四句。故
彼论云。或有色聚俱非可知如香.味等及
无表聚。正理论意约六境说。然不说声以
非恒故 或等中摄。此于正义亦不相违
若依识身十一意。说五根.四境.及无表
色为第四句。故彼论云。无显无形者。谓若
诸色无显无形 识身论意据十一种色四
句分别。此于正义亦不相违。
如何一
事具有显形者。外难。外难。不解意谓。一色
具有显。形二体。便一极微有二分过。故为
徵问。如何一极微事。具有显.形二体说为
俱句 此难前师 或难后师 或通难
二。
由于此中至非有境义者。通难。由
于此色聚中显.形二种俱可知故。此俱句
中言有显.形者。是有形.显二智义。由
生显形二智。表有显.形二色。非。言一体
亦显.亦形。故言非有境义 此述毗婆沙
师解。
若尔身表中亦应有显智者。论主
难破毗婆沙师 若彼聚中能生二智。即
谓彼聚有显有形。身表业色既必显俱。亦
应有显智。不应唯形无显句摄。
已说
色处当说声处者。结前生后。
声有八
种至差别成八者。此下别解。所闻名声。
差别有八。一有执受大种为因有情名可意
声。二有执受大种为因有情名不可意声。三
有执受大种为因非有情名可意声。四有执
十五有一说。空界色为第四句。此非正义。
诸论皆说显色摄故 若依正理三十四
有一说.意.香.味.触.及无表色为第四句。故
彼论云。或有色聚俱非可知如香.味等及
无表聚。正理论意约六境说。然不说声以
非恒故 或等中摄。此于正义亦不相违
若依识身十一意。说五根.四境.及无表
色为第四句。故彼论云。无显无形者。谓若
诸色无显无形 识身论意据十一种色四
句分别。此于正义亦不相违。
如何一
事具有显形者。外难。外难。不解意谓。一色
具有显。形二体。便一极微有二分过。故为
徵问。如何一极微事。具有显.形二体说为
俱句 此难前师 或难后师 或通难
二。
由于此中至非有境义者。通难。由
于此色聚中显.形二种俱可知故。此俱句
中言有显.形者。是有形.显二智义。由
生显形二智。表有显.形二色。非。言一体
亦显.亦形。故言非有境义 此述毗婆沙
师解。
若尔身表中亦应有显智者。论主
难破毗婆沙师 若彼聚中能生二智。即
谓彼聚有显有形。身表业色既必显俱。亦
应有显智。不应唯形无显句摄。
已说
色处当说声处者。结前生后。
声有八
种至差别成八者。此下别解。所闻名声。
差别有八。一有执受大种为因有情名可意
声。二有执受大种为因有情名不可意声。三
有执受大种为因非有情名可意声。四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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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大种为因非有情名不可意声 无执受
大种为因声亦有四种。准此应释 故婆
沙十三云。声处有八种。谓执受大种为因
声。非执受大种因声。此各有二。谓有情名
声。非有情名声。此复各有可意.不可意别。
故成八种 问无执受中。如何得有有情
名声 答如入阿毗达磨论第一云。声有二
种。谓有执受。及无执受。大种为因有差别
故 随自体者名有执受。是有觉受义。
与此相违名无执受 前所生者名有执受
大种为因。谓手.语等声 后所生者名无
执受大种为因。谓风.林.河等声 此有情
名非有情名差别为四。谓前声中语声名有
情名声。馀声名非有情名声。后声中化语
声名有情名声。馀声名非有情名声 此复
可意及不可意差别成八 彼论既说后无
执受声中。化语声是有情名声明知无执受
中得有有情名声 问化语有名。为成就
不 解云。成就。故此论第五卷云。又名身
等。有情数摄。能说者成。非所显义 问化
语有名。为是业不。解云。是业。故婆沙一百
二十二云。问诸化语是业不。有作是说。彼是
语业。由心发故 有馀师说。彼非语业但
名语声。以所化身无执受故。婆沙虽无
评文。且以前师为正。不言有馀师故。
问化语是业。为成就不 解云。成就。故婆
沙一百三十二云。有成就欲界系所造色。亦
色界系所造色。谓生欲界得色界善心。若
生色界作欲界化发欲界语 以此准知。
大种为因声亦有四种。准此应释 故婆
沙十三云。声处有八种。谓执受大种为因
声。非执受大种因声。此各有二。谓有情名
声。非有情名声。此复各有可意.不可意别。
故成八种 问无执受中。如何得有有情
名声 答如入阿毗达磨论第一云。声有二
种。谓有执受。及无执受。大种为因有差别
故 随自体者名有执受。是有觉受义。
与此相违名无执受 前所生者名有执受
大种为因。谓手.语等声 后所生者名无
执受大种为因。谓风.林.河等声 此有情
名非有情名差别为四。谓前声中语声名有
情名声。馀声名非有情名声。后声中化语
声名有情名声。馀声名非有情名声 此复
可意及不可意差别成八 彼论既说后无
执受声中。化语声是有情名声明知无执受
中得有有情名声 问化语有名。为成就
不 解云。成就。故此论第五卷云。又名身
等。有情数摄。能说者成。非所显义 问化
语有名。为是业不。解云。是业。故婆沙一百
二十二云。问诸化语是业不。有作是说。彼是
语业。由心发故 有馀师说。彼非语业但
名语声。以所化身无执受故。婆沙虽无
评文。且以前师为正。不言有馀师故。
问化语是业。为成就不 解云。成就。故婆
沙一百三十二云。有成就欲界系所造色。亦
色界系所造色。谓生欲界得色界善心。若
生色界作欲界化发欲界语 以此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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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就化语。若言婆沙据即质化故言成就。
若离质化则不成就者。捡寻婆沙上下论文
但言成就化语。无有不成化语之文。若
言化语通成.不成。婆沙应言若即质化语
成就。若离质化语不成就。彼论既无此说。
故知定成化语 问如箫笛等。亦是无执受
大种因声。同化语声。为有名不。及是业不。
复成就不 解云。无名。故此论云。有情名
声谓语表业 此非语业故无有名。有歌
曲等似名。非真。如镜中火似真火。而非真
火 亦非是业。故婆沙一百二十二云。问箫
笛等声。是语业不。答.彼非语业但是语声。
由风气等所引发故(已上论文)既非有名亦非
是业。故不成就 问如化四境。非名非业。
如何说成。解云。由心力能亲发化故。可
说成就。箫笛等声即不如是。故不成就
又解。化语无有实名。论言化语是有情名
声者。似有情名。非实有情名。如镜中火似
真火。而非真火 既非实名。亦非成就。
化语非业 婆沙解。化语是业.非业。既无
评家。且以后师为正 又此论业品亦同
婆沙后师。故业品云。散依等流性。有受。异大
生 解表大种同散无表。用执受大种造。
化语既不用执受大种造。明知非业 化
语虽非是业。而得名语 由心力能亲发
起故。可言成就 箫.笛等声虽名为语。
非亲发起。故不成就。若作前解。释后證言
同散无表者。据非化语业。若据化语业。
即用无执受大种为因 上来虽解化
若离质化则不成就者。捡寻婆沙上下论文
但言成就化语。无有不成化语之文。若
言化语通成.不成。婆沙应言若即质化语
成就。若离质化语不成就。彼论既无此说。
故知定成化语 问如箫笛等。亦是无执受
大种因声。同化语声。为有名不。及是业不。
复成就不 解云。无名。故此论云。有情名
声谓语表业 此非语业故无有名。有歌
曲等似名。非真。如镜中火似真火。而非真
火 亦非是业。故婆沙一百二十二云。问箫
笛等声。是语业不。答.彼非语业但是语声。
由风气等所引发故(已上论文)既非有名亦非
是业。故不成就 问如化四境。非名非业。
如何说成。解云。由心力能亲发化故。可
说成就。箫笛等声即不如是。故不成就
又解。化语无有实名。论言化语是有情名
声者。似有情名。非实有情名。如镜中火似
真火。而非真火 既非实名。亦非成就。
化语非业 婆沙解。化语是业.非业。既无
评家。且以后师为正 又此论业品亦同
婆沙后师。故业品云。散依等流性。有受。异大
生 解表大种同散无表。用执受大种造。
化语既不用执受大种造。明知非业 化
语虽非是业。而得名语 由心力能亲发
起故。可言成就 箫.笛等声虽名为语。
非亲发起。故不成就。若作前解。释后證言
同散无表者。据非化语业。若据化语业。
即用无执受大种为因 上来虽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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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真似两说。于无执受皆具四声 又解。
由门异故成八种声。谓有执受。无执受因
声。有情名声.非有情名声。各有可意。不可
意。总成八种 问执受.不执受因声。与有
情非有情名声。相对何别 解云。应作四
句。有是执受因声非有情名声。谓手等声
有是有情名声非执受因声谓化语声
有是执受因声亦是有情名声。谓语表业声
有非执受因声亦非有情名声。谓风林等
声 问执受不执受因声与可意不可意声
相对何别 解云。应作四句。有是执受因声
非可意声。谓内发恶声 有是可意声非执
受因声。谓外发好声 有是执受因声亦是
可意声。谓内出好声 有非执受因声亦非
可意声。谓外发恶声 问有情非有情名声。
与可意不可意声何别 解云。应作四句。
有是有情名声非可意声。谓语出恶声。
有是可意声非有情名声。谓外出好声。而
无有名 有是有情名声亦是可意声。谓
语出好声 有非有情名声亦非可意声。
谓外出恶声。而无有名 若依婆沙十三。
有一师更说。有有情数。非有情数大种因声
故故彼论云。有作是说。执受大种因声。
非执受大种因声。各有可意不可意别 有
情数大种因声。非有情数大种因声。亦各有
可意.不可意别。故成八种 正理八声亦同
此说 问此论执受.不执受因声。与婆沙有
情数。非有情数因声。何别 解云。但是执受
因声定是有情数因声 有是有情数因声
由门异故成八种声。谓有执受。无执受因
声。有情名声.非有情名声。各有可意。不可
意。总成八种 问执受.不执受因声。与有
情非有情名声。相对何别 解云。应作四
句。有是执受因声非有情名声。谓手等声
有是有情名声非执受因声谓化语声
有是执受因声亦是有情名声。谓语表业声
有非执受因声亦非有情名声。谓风林等
声 问执受不执受因声与可意不可意声
相对何别 解云。应作四句。有是执受因声
非可意声。谓内发恶声 有是可意声非执
受因声。谓外发好声 有是执受因声亦是
可意声。谓内出好声 有非执受因声亦非
可意声。谓外发恶声 问有情非有情名声。
与可意不可意声何别 解云。应作四句。
有是有情名声非可意声。谓语出恶声。
有是可意声非有情名声。谓外出好声。而
无有名 有是有情名声亦是可意声。谓
语出好声 有非有情名声亦非可意声。
谓外出恶声。而无有名 若依婆沙十三。
有一师更说。有有情数。非有情数大种因声
故故彼论云。有作是说。执受大种因声。
非执受大种因声。各有可意不可意别 有
情数大种因声。非有情数大种因声。亦各有
可意.不可意别。故成八种 正理八声亦同
此说 问此论执受.不执受因声。与婆沙有
情数。非有情数因声。何别 解云。但是执受
因声定是有情数因声 有是有情数因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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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是执受因声。谓化语声 但是非有情数
因声。定是非执受因声。有是非执受因声而
非是非有情数因声。谓化语声 问此论有
情名。非有情名声。与婆沙有情数。非有情数
因声。何别 解云。但是有情名声。定是有情
数因声。有是有情数因声。而非是有情名
声。谓手等声 但是非有情数因声。定是非
有情名声。有是非有情名声。而非是非有情
数因声谓手等声 问此论可意。不可意
声。与婆沙有情数非有情数因声。何别。
解云。应作四句。有是有情数因声非可意
声。谓语出恶声 有是可意声非有情数因
声。谓外非情出好声 有是有情数因声亦
是可意声。谓语出好声 有非有情数因声
亦非可意声。谓外非情出恶声。
执受大
种至非有情名者。此即别释。如文可知。
问此论言有情名声谓语表业者。何故正
理第一云。此语表业复有二种。谓依名起。
及不待名起 依名起者复有二种。一者
有记。二者无记 不待名者二种亦然。
准彼论文。有语表业非与名合。如何乃言
有情名声谓语表业 解云。但言有情名声
是语表业。非言一切语表业。皆是有情名。
如有语表无名合者。即是非有情名声。依
名起者谓有诠表。不待名起者谓嗔笑等
声。故不相违 又问语皆业不。解云。口内
者是语亦业。出口者是语非业 故正理六
十解发语风中云。此居口内名语亦业。
流出外时但名为语 又以此文亦可證
因声。定是非执受因声。有是非执受因声而
非是非有情数因声。谓化语声 问此论有
情名。非有情名声。与婆沙有情数。非有情数
因声。何别 解云。但是有情名声。定是有情
数因声。有是有情数因声。而非是有情名
声。谓手等声 但是非有情数因声。定是非
有情名声。有是非有情名声。而非是非有情
数因声谓手等声 问此论可意。不可意
声。与婆沙有情数非有情数因声。何别。
解云。应作四句。有是有情数因声非可意
声。谓语出恶声 有是可意声非有情数因
声。谓外非情出好声 有是有情数因声亦
是可意声。谓语出好声 有非有情数因声
亦非可意声。谓外非情出恶声。
执受大
种至非有情名者。此即别释。如文可知。
问此论言有情名声谓语表业者。何故正
理第一云。此语表业复有二种。谓依名起。
及不待名起 依名起者复有二种。一者
有记。二者无记 不待名者二种亦然。
准彼论文。有语表业非与名合。如何乃言
有情名声谓语表业 解云。但言有情名声
是语表业。非言一切语表业。皆是有情名。
如有语表无名合者。即是非有情名声。依
名起者谓有诠表。不待名起者谓嗔笑等
声。故不相违 又问语皆业不。解云。口内
者是语亦业。出口者是语非业 故正理六
十解发语风中云。此居口内名语亦业。
流出外时但名为语 又以此文亦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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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离质声也。
有说有声至合所生声
者。此叙杂心论师义。许内.外两具四大。合
生一声。名因俱声。
如不许一至声亦
应尔者。论主破。如色中不许一显色。极微。
二四大造。声中亦应不许一声.二四大造。
若二四大同造一声。同得一果。应二四大
展转相望为俱有因。成过失故。理非二大
同得一果为俱有因 复有别过。此声为
情非情。若言是情。有外大造。若言非情有
内大造 有解。据缘说俱。然声各别。此解
不然。若作斯解破即不成准破故知彼
计俱声。
已说声处至苦淡别故者。此别
明味 所尝名味。如文可知。
已说味
处至及平等香者。此别解香 所嗅名香。
婆沙十三亦说四香。与此论同。于四香中。
好.恶二类摄香总尽。于二类中有等。不
等 正理解等.不等香有两解。第一师
云。增益损减依身别故(解云。等谓平等。香力均平增益依身。不等谓
太强成损。太弱无益。损减依身于好恶香中有增损者名等不等 馀者即是无益无损) 第二解
云。有说微弱.增盛异故(解云。微劣是等。增盛名不等)正理
解本论三香亦有两解。第一解云若能长
养诸根大种名好香。与此相违名恶香。无
前二用名平等香。入阿毗达磨亦同此解
(解云从是恶香。但能长养诸根大种亦名好香。纵是好香。若能损减诸根大种亦名恶香。此师意说但能长养名
好香。但能损减名恶香。无长养损减者名平等香) 第二解云。或诸福业增
上所生名为好香。若诸罪业增上所生名为
恶香。唯四大种势力所生名平等香。此师约
胜.劣.处中以解 又五事论云诸悦意者说
有说有声至合所生声
者。此叙杂心论师义。许内.外两具四大。合
生一声。名因俱声。
如不许一至声亦
应尔者。论主破。如色中不许一显色。极微。
二四大造。声中亦应不许一声.二四大造。
若二四大同造一声。同得一果。应二四大
展转相望为俱有因。成过失故。理非二大
同得一果为俱有因 复有别过。此声为
情非情。若言是情。有外大造。若言非情有
内大造 有解。据缘说俱。然声各别。此解
不然。若作斯解破即不成准破故知彼
计俱声。
已说声处至苦淡别故者。此别
明味 所尝名味。如文可知。
已说味
处至及平等香者。此别解香 所嗅名香。
婆沙十三亦说四香。与此论同。于四香中。
好.恶二类摄香总尽。于二类中有等。不
等 正理解等.不等香有两解。第一师
云。增益损减依身别故(解云。等谓平等。香力均平增益依身。不等谓
太强成损。太弱无益。损减依身于好恶香中有增损者名等不等 馀者即是无益无损) 第二解
云。有说微弱.增盛异故(解云。微劣是等。增盛名不等)正理
解本论三香亦有两解。第一解云若能长
养诸根大种名好香。与此相违名恶香。无
前二用名平等香。入阿毗达磨亦同此解
(解云从是恶香。但能长养诸根大种亦名好香。纵是好香。若能损减诸根大种亦名恶香。此师意说但能长养名
好香。但能损减名恶香。无长养损减者名平等香) 第二解云。或诸福业增
上所生名为好香。若诸罪业增上所生名为
恶香。唯四大种势力所生名平等香。此师约
胜.劣.处中以解 又五事论云诸悦意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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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好香。不悦意者说名恶香。顺舍受处
者名平等香 解云。约情说故名好.恶
等香。论体无记。此与正理第二解义亦无
违 问四香.三香各有两解。如何相摄。
解云正理四香中第一解与三香中第一解
相摄。增益义当长养。损减义当非长养。无
益无损义当平等 三香中好香摄四香中
等香 三香中恶香摄四香中不等香 三
香中平等香摄四香中好.恶二香。以于好.
恶二香中。增益者名等香。损减者名不等
香。馀不能增益.损减者名好香.恶香。此
即义当平等香 又解。三香中好香。摄四
香中等香全。好.恶香各少分 三香中恶香摄四香中不等香全好。恶.香各少分 三
香中平等香。摄四香中好.恶二香少分。以
四香中好.恶二香摄香总尽。于中离出等.
不等香故。三香中等香。摄四香中好.恶
香各少分 正理四香中第二解。与三香中
第二解相摄 增盛义当罪福业生。体既增
盛故知业感 微劣义当唯大种生。体既微
劣故知非亲业感。唯大种生 以此微劣.
增盛二香摄好.恶。尽。故说三香摄四香尽
又解。三香中。若福业增上所生名好香。即
摄四香中好香全.不等香中少分。三香中。若
罪业增上所生名恶香。即摄四香中恶香全.
不等香中少分。三香中。若四大势力所生香
名平等香。即摄四香中等香。以当微劣故。
所以四香中别说不等香者。于好.恶香中。
有增盛者别立。如沈.麝等。是好香中不等
者名平等香 解云。约情说故名好.恶
等香。论体无记。此与正理第二解义亦无
违 问四香.三香各有两解。如何相摄。
解云正理四香中第一解与三香中第一解
相摄。增益义当长养。损减义当非长养。无
益无损义当平等 三香中好香摄四香中
等香 三香中恶香摄四香中不等香 三
香中平等香摄四香中好.恶二香。以于好.
恶二香中。增益者名等香。损减者名不等
香。馀不能增益.损减者名好香.恶香。此
即义当平等香 又解。三香中好香。摄四
香中等香全。好.恶香各少分 三香中恶香摄四香中不等香全好。恶.香各少分 三
香中平等香。摄四香中好.恶二香少分。以
四香中好.恶二香摄香总尽。于中离出等.
不等香故。三香中等香。摄四香中好.恶
香各少分 正理四香中第二解。与三香中
第二解相摄 增盛义当罪福业生。体既增
盛故知业感 微劣义当唯大种生。体既微
劣故知非亲业感。唯大种生 以此微劣.
增盛二香摄好.恶。尽。故说三香摄四香尽
又解。三香中。若福业增上所生名好香。即
摄四香中好香全.不等香中少分。三香中。若
罪业增上所生名恶香。即摄四香中恶香全.
不等香中少分。三香中。若四大势力所生香
名平等香。即摄四香中等香。以当微劣故。
所以四香中别说不等香者。于好.恶香中。
有增盛者别立。如沈.麝等。是好香中不等
分别界品第一之一¶ 第 20c 页 T41-0020.png
香。如葱.韭等。是恶香中不等香故 三香
中好.恶二香。各摄四香中不等香少分。
已说香处至同修勇进乐者。此下别解触
所触名触。即十一种 虽根对境实不相触。
无间生时。根是识依假说能触。触非识依
不说彼触能触身根。但名所触。触与身根
极相邻近故得触名。香.味二种虽亦至根。
非如彼境故不名触 问一切四大。皆发
身识不 答异说不同。故婆沙一百二十七
云。问缘五色根所依大种发身识不。有说不
发。如五色根。不可触故。不发身识。所依
大种理亦应然 问若尔何故。说为身识所
识。答依法性说身识所识。未来世中身识境
故。然无现在发身识义 有说。除身根所
依大种。皆能发身识。以身根所依极邻近。
故不能发身识。然他身识所缘境故。亦得
名为身识所识(虽有两解然无评文) 滑等四种显别
有体。不同经部故各言性 冷.饥.渴三。
是心所中欲之异名。非正目触言触是欲。
从果标名。故不言性 法蕴第十亦同此
论。然婆沙十三。七所造触皆有性字。言性者
据体性说。一切诸法皆有性故。不言性
者显从果立名。或略不说 若依经部。触
中。但有四大种无别所造触 问涩.滑.轻.
重.各相对立。何故对冷不说燸耶 解云
暖即火大故不别立。难云冷即水大应不
别立。解云。水是湿性不应名冷 问七所造
触。何大偏增相望有异。答如婆沙一百二十
七云。不由大种偏增故。滑乃至渴。但由大
中好.恶二香。各摄四香中不等香少分。
已说香处至同修勇进乐者。此下别解触
所触名触。即十一种 虽根对境实不相触。
无间生时。根是识依假说能触。触非识依
不说彼触能触身根。但名所触。触与身根
极相邻近故得触名。香.味二种虽亦至根。
非如彼境故不名触 问一切四大。皆发
身识不 答异说不同。故婆沙一百二十七
云。问缘五色根所依大种发身识不。有说不
发。如五色根。不可触故。不发身识。所依
大种理亦应然 问若尔何故。说为身识所
识。答依法性说身识所识。未来世中身识境
故。然无现在发身识义 有说。除身根所
依大种。皆能发身识。以身根所依极邻近。
故不能发身识。然他身识所缘境故。亦得
名为身识所识(虽有两解然无评文) 滑等四种显别
有体。不同经部故各言性 冷.饥.渴三。
是心所中欲之异名。非正目触言触是欲。
从果标名。故不言性 法蕴第十亦同此
论。然婆沙十三。七所造触皆有性字。言性者
据体性说。一切诸法皆有性故。不言性
者显从果立名。或略不说 若依经部。触
中。但有四大种无别所造触 问涩.滑.轻.
重.各相对立。何故对冷不说燸耶 解云
暖即火大故不别立。难云冷即水大应不
别立。解云。水是湿性不应名冷 问七所造
触。何大偏增相望有异。答如婆沙一百二十
七云。不由大种偏增故。滑乃至渴。但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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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性类差别。有生滑果。乃至。有生渴果。
有馀师言。水.火增故滑。地.风增故涩。火.风
增故轻。地.水增故重。水.风增故冷。风增故
饥。谓风增故击动食消。引饥触生.便发食
欲。火增故渴。谓火增故煎迫饮消。引渴触
生便发饮欲(然无评家。正理同后师)问闷.力.劣等。何
触所收。答正理第一云。闷不离滑。力即涩.
重。劣在轻.耎。轻性中摄。如是其馀所触
种类。随其所应十一中摄(已上论文) 四大指同
下解 释滑等四如文可知 冷.饥.渴三
相隐难知。若不约果以明其体难显。谓煖
欲因名冷。食欲因名饥。饮欲因名渴。冷.
饥.渴三是欲异名。因触生欲。触是因.欲是
果。此三皆于触因之上立欲果之名。作如
是说。故入阿毗达磨云。由此所逼。煖欲因
名冷。食欲因名饥。饮欲因名渴。此皆于
因立果名故 引颂證于因立果名。佛
出世非乐。能生乐故称佛为乐。因立果名。
馀准此释 问火大热触亦生冷欲。何不
以欲标名。解云。火大是强当体立称。冷触
昧劣故从果立名。
于色界中至传说
如此者。约界分别。色界不资段食故无
饥.渴。馀皆有。彼界衣服。一一别住即不可
称。多衣积聚方可称故。此显有重 凉
风触身能为饶益。表有冷触 经部色界
无冷。论主意明经部不信有冷。故云传
说 若依婆沙一百二十七云。有说。色界衣
虽不可称。而馀物可称 有说。彼界一一衣
虽不可称。多衣积集即可称。如细缕.轻毛
有馀师言。水.火增故滑。地.风增故涩。火.风
增故轻。地.水增故重。水.风增故冷。风增故
饥。谓风增故击动食消。引饥触生.便发食
欲。火增故渴。谓火增故煎迫饮消。引渴触
生便发饮欲(然无评家。正理同后师)问闷.力.劣等。何
触所收。答正理第一云。闷不离滑。力即涩.
重。劣在轻.耎。轻性中摄。如是其馀所触
种类。随其所应十一中摄(已上论文) 四大指同
下解 释滑等四如文可知 冷.饥.渴三
相隐难知。若不约果以明其体难显。谓煖
欲因名冷。食欲因名饥。饮欲因名渴。冷.
饥.渴三是欲异名。因触生欲。触是因.欲是
果。此三皆于触因之上立欲果之名。作如
是说。故入阿毗达磨云。由此所逼。煖欲因
名冷。食欲因名饥。饮欲因名渴。此皆于
因立果名故 引颂證于因立果名。佛
出世非乐。能生乐故称佛为乐。因立果名。
馀准此释 问火大热触亦生冷欲。何不
以欲标名。解云。火大是强当体立称。冷触
昧劣故从果立名。
于色界中至传说
如此者。约界分别。色界不资段食故无
饥.渴。馀皆有。彼界衣服。一一别住即不可
称。多衣积聚方可称故。此显有重 凉
风触身能为饶益。表有冷触 经部色界
无冷。论主意明经部不信有冷。故云传
说 若依婆沙一百二十七云。有说。色界衣
虽不可称。而馀物可称 有说。彼界一一衣
虽不可称。多衣积集即可称。如细缕.轻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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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集便重(然无评家。此论同后师) 问五境之中。何故色.
味二种。当体立名 声.香.触.三约因等
辨。如声中执受。不执受.大种因声。此是约
因。有情名.非有情名声。此是约用。由声显
故。可意.不可意声。此是约果。因声生故。
或约情说。如香中好.恶等香此是约情。
或据相形。或据胜劣。如触中四大涩.滑.轻.
重.据体。后三约果。或皆约体 解云。色.
味相显故约体明。声.香相隐故约因等辨。
触通隐显故约体约果 又解。离中知内
色相显了当相立名。声相稍隐约因等辨。
合中知内。味相显了当相立名。香相难知约
情以辨。触通隐显故约体说八。约果说
三。以实而言。色等五境皆有执受.不执受
为因。有情数.非有情数大种为因。可意.不
可意好.恶.平等。此论不具说者。略而不
论。或可影显。广如正理.法蕴.品类.五事.入
阿毗达磨论说。若作句数皆准声应知。
此中已说至十一触起者。此下第二明生
识总别 如文可知 身识极多缘触。两
说不同后说为正。故婆沙一百二十七云。问
十一触中极多缘。几发生身识。有作是说。
一一别缘发生身识。十一种相。用增故 有
馀师言。极多缘五发生身识。谓四大种.滑
等随一 复有说者总缘十一亦生身识
问答(云云) 如是说者。缘十一事亦生身识。
如缘色处二十种事亦生眼识。此亦应尔
旧婆沙触中生识总别。文少杂乱。良由旧
论。时属火焚遗文杂乱。不引会释。今所引
味二种。当体立名 声.香.触.三约因等
辨。如声中执受。不执受.大种因声。此是约
因。有情名.非有情名声。此是约用。由声显
故。可意.不可意声。此是约果。因声生故。
或约情说。如香中好.恶等香此是约情。
或据相形。或据胜劣。如触中四大涩.滑.轻.
重.据体。后三约果。或皆约体 解云。色.
味相显故约体明。声.香相隐故约因等辨。
触通隐显故约体约果 又解。离中知内
色相显了当相立名。声相稍隐约因等辨。
合中知内。味相显了当相立名。香相难知约
情以辨。触通隐显故约体说八。约果说
三。以实而言。色等五境皆有执受.不执受
为因。有情数.非有情数大种为因。可意.不
可意好.恶.平等。此论不具说者。略而不
论。或可影显。广如正理.法蕴.品类.五事.入
阿毗达磨论说。若作句数皆准声应知。
此中已说至十一触起者。此下第二明生
识总别 如文可知 身识极多缘触。两
说不同后说为正。故婆沙一百二十七云。问
十一触中极多缘。几发生身识。有作是说。
一一别缘发生身识。十一种相。用增故 有
馀师言。极多缘五发生身识。谓四大种.滑
等随一 复有说者总缘十一亦生身识
问答(云云) 如是说者。缘十一事亦生身识。
如缘色处二十种事亦生眼识。此亦应尔
旧婆沙触中生识总别。文少杂乱。良由旧
论。时属火焚遗文杂乱。不引会释。今所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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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并是新婆沙。既有正文无劳致惑。
若尔五识至非自相境者。难 经言五识
取自相境。既能总缘应非自相。
约处自
相至斯有何失者。通 处谓色处等。事谓色
处等中别事。约处自相许五识取自相境。
不能取他处境名取自相。非缘别事名
取自相。
今应思择至何识先起者。问二
根同处两境俱来。身.舌二识何识先起。
随境强盛至令相续故者。答 随境强盛彼
识先生。两境均平舌识先起。贪味增故名为
食欲。由有食欲方能进食。由进食已身
识相续。由贪食味故舌识先生 问身.鼻
同处两境俱至。何识先生。眼.耳虽别境。若
俱至何识先生。于此文中何故不说。解云。
味.触有时偏增。有时均等故此别明。香.触
虽不相离。香胜触劣鼻识先生。故此不明
或可。影显。应准身舌 色.声两种离中知
故此中不说 或可。准知。强者先生。境若
均平眼识先起。色相显故眼用速故。
已说根境至今次当说者。此下第三释无
表。就中一明无表相。二明能造大。此即
第一明无表相。结前问起。
颂曰至由此
说无表者。初句出无表位。随流出无表相。
净不净出无表体。第三句简法。第四句结
名。
论曰至谓此馀心者。以三性心望
善恶无表。明乱不乱。若异性相望名乱。以
异性故。若同性相望名不乱。以同性故。谓
此善无表。馀不善。无记名为乱心。即以自善
心名不乱。谓此不善无表。馀善.无记名为
若尔五识至非自相境者。难 经言五识
取自相境。既能总缘应非自相。
约处自
相至斯有何失者。通 处谓色处等。事谓色
处等中别事。约处自相许五识取自相境。
不能取他处境名取自相。非缘别事名
取自相。
今应思择至何识先起者。问二
根同处两境俱来。身.舌二识何识先起。
随境强盛至令相续故者。答 随境强盛彼
识先生。两境均平舌识先起。贪味增故名为
食欲。由有食欲方能进食。由进食已身
识相续。由贪食味故舌识先生 问身.鼻
同处两境俱至。何识先生。眼.耳虽别境。若
俱至何识先生。于此文中何故不说。解云。
味.触有时偏增。有时均等故此别明。香.触
虽不相离。香胜触劣鼻识先生。故此不明
或可。影显。应准身舌 色.声两种离中知
故此中不说 或可。准知。强者先生。境若
均平眼识先起。色相显故眼用速故。
已说根境至今次当说者。此下第三释无
表。就中一明无表相。二明能造大。此即
第一明无表相。结前问起。
颂曰至由此
说无表者。初句出无表位。随流出无表相。
净不净出无表体。第三句简法。第四句结
名。
论曰至谓此馀心者。以三性心望
善恶无表。明乱不乱。若异性相望名乱。以
异性故。若同性相望名不乱。以同性故。谓
此善无表。馀不善。无记名为乱心。即以自善
心名不乱。谓此不善无表。馀善.无记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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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心。即以自不善心名不乱。是即善.不善
心通乱.不乱。无记唯名乱。自无无表故。
若依正理。不善.无记名乱心。善心名不乱。
释稍不同。
无心者至及灭尽定者。所
以不言无想异熟者。以于彼位无表不
行。生色界故无散无表。以无心故无定
无表。故无心言不摄于彼。
等言显示
不乱有心者。乱心等。等取不乱心。无心等。
等取有心。随其所应无表。于此四位中行
问何故。颂文别标乱心。无心。不言不乱.
有心 解云。无表于乱心。无心位中行。显
彼希奇。于不乱.有心位行。非显希奇。故
标乱心。无心不言不乱.有心 又解。若
言不乱。有心。还应有难。必有一难。此不
须通 正理破云。又谓等言通无心者。此
言无用。前已摄故。乱心等言已摄一切馀有
心位。第二等言。复何所摄。经主应思。或谓
后等摄不乱心前无用者。此不应然。无
容摄故。何容后等摄不乱心。遮言。理于
相似处起。乘无起等。理不及馀。故非全
摄或可。乱心言成无用(解云。或二位三位足摄心尽。何须四耶。
若言乱心等。等取不乱心及无心。三位即摄心皆尽。何须有心。若言无心等。等取不乱心。此即非相似处起。不可
等彼。若言无心等。等有心。二位亦摄心尽。即乱心无用) 安惠菩萨。俱舍释
中。救云。众贤论师。不得世亲阿阇梨意。辄
弹等字。乱心.不乱心。此是散位一对。无心.
有心。此是定位一对。乱心等等取不乱心。散
自相似。无心等等取有心。定自相似。故此等
言通于两处。显颂巧善。
相似相续说
名随流者。相似谓与表业及心性相似 或
心通乱.不乱。无记唯名乱。自无无表故。
若依正理。不善.无记名乱心。善心名不乱。
释稍不同。
无心者至及灭尽定者。所
以不言无想异熟者。以于彼位无表不
行。生色界故无散无表。以无心故无定
无表。故无心言不摄于彼。
等言显示
不乱有心者。乱心等。等取不乱心。无心等。
等取有心。随其所应无表。于此四位中行
问何故。颂文别标乱心。无心。不言不乱.
有心 解云。无表于乱心。无心位中行。显
彼希奇。于不乱.有心位行。非显希奇。故
标乱心。无心不言不乱.有心 又解。若
言不乱。有心。还应有难。必有一难。此不
须通 正理破云。又谓等言通无心者。此
言无用。前已摄故。乱心等言已摄一切馀有
心位。第二等言。复何所摄。经主应思。或谓
后等摄不乱心前无用者。此不应然。无
容摄故。何容后等摄不乱心。遮言。理于
相似处起。乘无起等。理不及馀。故非全
摄或可。乱心言成无用(解云。或二位三位足摄心尽。何须四耶。
若言乱心等。等取不乱心及无心。三位即摄心皆尽。何须有心。若言无心等。等取不乱心。此即非相似处起。不可
等彼。若言无心等。等有心。二位亦摄心尽。即乱心无用) 安惠菩萨。俱舍释
中。救云。众贤论师。不得世亲阿阇梨意。辄
弹等字。乱心.不乱心。此是散位一对。无心.
有心。此是定位一对。乱心等等取不乱心。散
自相似。无心等等取有心。定自相似。故此等
言通于两处。显颂巧善。
相似相续说
名随流者。相似谓与表业及心性相似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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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前后相似 相续。谓前后相续 或相似
名随。相续名流 正理破言。非初刹那
可名相续。勿有太过之失。是故决定初念
无表。不入所说相中 又相续者。是假非
实。无表非实失对法宗 又定所发。乱.无
心位不随流故。应非无表。若言不乱.有心
位中此随流故。无斯过者。净不净表业应
有无表相 俱舍师救云。言相续者。或以
前续后如初无表。或以后续前如后无表。
或续前续后如中间无表。故初及后皆名
相续。设有无表唯一刹那。相续类故亦名相
续。如乳如新。故入阿毗达磨云。亦有无表
唯一刹那。依总种类故说相续(已上论文) 此无
表体即名相续。前后实体而相续也。谁言是
假 又定无表。虽复非遍四位中行。名
无表者。四位之言随应而说。非言无表皆
遍四位。如定俱无表。有心位行。不善无表。
乱.不乱心位行。若散善无表。通四位行。汝
立无心亦为一位。定俱无表岂得行耶。表
业为难亦为非理。期心一发任运相续。彼位
中行是无表相。表虽心发。心断则无而非任
运。故不成例。
善与不善名净不净者。
为遮馀计无记无表。故辨其性唯善不善。
言善简净中无记。言不善简不净中有覆
无记。
为简诸得至五种因故者。简得。
得虽相似相续通四位行。而非大所造故
非无表。此宗。造是因义能生所造果故。简
异觉天等。彼言。造是成义。施设义。即以此
大成所造故。即以此大施设所造故。
名随。相续名流 正理破言。非初刹那
可名相续。勿有太过之失。是故决定初念
无表。不入所说相中 又相续者。是假非
实。无表非实失对法宗 又定所发。乱.无
心位不随流故。应非无表。若言不乱.有心
位中此随流故。无斯过者。净不净表业应
有无表相 俱舍师救云。言相续者。或以
前续后如初无表。或以后续前如后无表。
或续前续后如中间无表。故初及后皆名
相续。设有无表唯一刹那。相续类故亦名相
续。如乳如新。故入阿毗达磨云。亦有无表
唯一刹那。依总种类故说相续(已上论文) 此无
表体即名相续。前后实体而相续也。谁言是
假 又定无表。虽复非遍四位中行。名
无表者。四位之言随应而说。非言无表皆
遍四位。如定俱无表。有心位行。不善无表。
乱.不乱心位行。若散善无表。通四位行。汝
立无心亦为一位。定俱无表岂得行耶。表
业为难亦为非理。期心一发任运相续。彼位
中行是无表相。表虽心发。心断则无而非任
运。故不成例。
善与不善名净不净者。
为遮馀计无记无表。故辨其性唯善不善。
言善简净中无记。言不善简不净中有覆
无记。
为简诸得至五种因故者。简得。
得虽相似相续通四位行。而非大所造故
非无表。此宗。造是因义能生所造果故。简
异觉天等。彼言。造是成义。施设义。即以此
大成所造故。即以此大施设所造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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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立名因至名为无表者。释第四句 显立
无表名之因缘。故言由此 表.无表二。虽
同色业为性。表能表示心等令他了知。无
表不能表示心等令他了知。故名无表。论
主不信如是无表。别有体相。故言此是师
宗所说。略说表业所生善.不善色.及定所生
善色。名为无表。
既言无表至大种云何者。此下第二明能造
大。就中。一明实四大。二对假显实。此即
明实四大。牒前问起。
颂曰至坚湿煖
动性者。上半颂举数列名。第三句辨业。第
四句显体。
论曰至大事用故者。持义名
界。一能持大种自相不改。二能持所造色
相续 言大种者。一切馀所造色.所依性
故。馀色所依.是能生义。此即释种 问四
大在造色何处。而言为所依性耶。答如婆
沙一百二十七云。有说在下为因。所依法应
尔故 问若尔于逼近色可说能造。于隔
远者云何造耶。答不说一聚所有大种都
在其下。造诸造色。但说一树分分皆有大
种在下。造色在上 有作是说。相杂而住。
大种在外。造色在中 问若尔。应断截时。
见有孔隙犹如断藕。答虽有孔隙而不
可见。以诸大种非有见故。所见孔隙是
造色故(已上论文) 三义释大。一约体宽名大。
一一所造各有四大。二约相名大。如大地.
大山地增盛。大江.大海水增盛。炎炉.猛焰火
增盛。黑风.团风风增盛。三约用名大。如火.
水.风灾。如其次第能坏初.二.三定。地能
分别界品第一之一¶ 第 23a 页 T41-0023.png
任持世界。故用大也 若依正理释大种
云。虚空虽大不名种。馀有为法虽是种而
非大。唯此四种具两义故名为大种。婆沙
等论亦同正理。即大名种故名大种。持业
释也 此四大种能成何业者。问。
如
其次第至或复流引者。答 增盛.如种生
芽此据上下。流引.如油渧水此即据傍。
风业稍隐故别解也。
业用既尔自性云
何者。问性。
如其次第至故亦言轻者。
答自性可知 动性稍隐。是故别解。理实。
有为.皆刹那灭。无容从此转至馀方。而言
相续至馀方者。据相续运转至馀方。由风
动故说色往来。若无此风即无运转 引
论及经證此风界动为自性 言轻等者。
轻是所造触。风界体性与轻相似。故言轻
等 风体是动。而言轻者。以风.动性。微
细难知故。约轻相以显动性 业。谓所作
业。果即是其轻。八转声中第二声也。以业显
体。即是以果显因之义。故正理云。轻为风
者。举果显因。是风果故 问火.风增故
轻。何故但言风为轻因。解云。风遍为轻因。
火即不遍如柳絮等飘举轻性。火即非增。
故别举轻偏显风界。地等相显非举果明
言八转声者。一体。谓直诠法体。二业。谓
所作事业。三具。谓作者作具。四为。谓所为
也。五从。谓所从也。六属。谓所属也。七依谓
所依也。八呼谓呼彼也。依声明法凡唤诸
法。随其所应有八转声。
云何地等地等界别者。此下第二对假显实。
云。虚空虽大不名种。馀有为法虽是种而
非大。唯此四种具两义故名为大种。婆沙
等论亦同正理。即大名种故名大种。持业
释也 此四大种能成何业者。问。
如
其次第至或复流引者。答 增盛.如种生
芽此据上下。流引.如油渧水此即据傍。
风业稍隐故别解也。
业用既尔自性云
何者。问性。
如其次第至故亦言轻者。
答自性可知 动性稍隐。是故别解。理实。
有为.皆刹那灭。无容从此转至馀方。而言
相续至馀方者。据相续运转至馀方。由风
动故说色往来。若无此风即无运转 引
论及经證此风界动为自性 言轻等者。
轻是所造触。风界体性与轻相似。故言轻
等 风体是动。而言轻者。以风.动性。微
细难知故。约轻相以显动性 业。谓所作
业。果即是其轻。八转声中第二声也。以业显
体。即是以果显因之义。故正理云。轻为风
者。举果显因。是风果故 问火.风增故
轻。何故但言风为轻因。解云。风遍为轻因。
火即不遍如柳絮等飘举轻性。火即非增。
故别举轻偏显风界。地等相显非举果明
言八转声者。一体。谓直诠法体。二业。谓
所作事业。三具。谓作者作具。四为。谓所为
也。五从。谓所从也。六属。谓所属也。七依谓
所依也。八呼谓呼彼也。依声明法凡唤诸
法。随其所应有八转声。
云何地等地等界别者。此下第二对假显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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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何假地等。与实地等界别。此即问起。
颂曰至风即界亦尔者颂答。
论曰至表
示风故者。就长行中。一释颂。二释色义。此
即初文。地谓显.形色处为体。世人相示皆
指形.显。故佛随世约显与形立地名想。水
火亦尔 唯有风界即名为风。以世计动
风体故。此是异说 亦言显.形。通表示
风。此是正说 问假地.水.火.风皆以色.香.
味.触为体。何故偏言形.显 解云。偏言
色者从多分说谓世多于地.水.火.风以
显.形色而相指示。非多于彼地.水.火.风。
以香.味.触而相指示 又解。色遍.胜故。谓
世虽说我今嗅地。而不多说嗅水.火.风。
世虽亦言我今尝水。而不多说尝地.风.
火。虽亦言触地.水.火。风即地等界故。故
虽假地等皆有香.味.触。而形与显。通能表
示地.水.火.风遍胜体强。是故偏说。
何
故 此蕴至说为色耶者。此下第二别解色
义。问何故色蕴。始自眼根终于无表。说为
色耶。
由变坏故至名色取蕴者。答 可
变可坏故名为色。引證可知 又婆沙九
十七云。问变与坏有何差别。答变者。显示
细无常法。坏者。显示粗无常法 复次。变
者。显示刹那无常。坏者。显示众同分无常
复次。变者。显示内分无常。坏者。显示外分
无常 复次。变者。显示有情数无常。坏者。
显示非情数无常。如说舍坏仓库等坏。
谁能变坏者。问。
谓手触故至恼坏如
箭中者。答。
谓彼色法。由手触故即便
颂曰至风即界亦尔者颂答。
论曰至表
示风故者。就长行中。一释颂。二释色义。此
即初文。地谓显.形色处为体。世人相示皆
指形.显。故佛随世约显与形立地名想。水
火亦尔 唯有风界即名为风。以世计动
风体故。此是异说 亦言显.形。通表示
风。此是正说 问假地.水.火.风皆以色.香.
味.触为体。何故偏言形.显 解云。偏言
色者从多分说谓世多于地.水.火.风以
显.形色而相指示。非多于彼地.水.火.风。
以香.味.触而相指示 又解。色遍.胜故。谓
世虽说我今嗅地。而不多说嗅水.火.风。
世虽亦言我今尝水。而不多说尝地.风.
火。虽亦言触地.水.火。风即地等界故。故
虽假地等皆有香.味.触。而形与显。通能表
示地.水.火.风遍胜体强。是故偏说。
何
故 此蕴至说为色耶者。此下第二别解色
义。问何故色蕴。始自眼根终于无表。说为
色耶。
由变坏故至名色取蕴者。答 可
变可坏故名为色。引證可知 又婆沙九
十七云。问变与坏有何差别。答变者。显示
细无常法。坏者。显示粗无常法 复次。变
者。显示刹那无常。坏者。显示众同分无常
复次。变者。显示内分无常。坏者。显示外分
无常 复次。变者。显示有情数无常。坏者。
显示非情数无常。如说舍坏仓库等坏。
谁能变坏者。问。
谓手触故至恼坏如
箭中者。答。
谓彼色法。由手触故即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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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坏。广说乃至。蚊等触。五根及色.声.香.
味虽非手等触著。然与彼触同一聚生。若
触触时彼便变坏 或可。触彼能造四大
令所造色亦变坏。故此变坏即是可为他
恼坏义 故法救所集义品之中作如是
说。趣求诸五欲境人。常起于希望。彼诸欲
境若不遂会。令色变坏。犹如毒箭在身中
也 色等五境是所欲故 或能生欲名之
为欲 言义品者。此品之中释诸义故
故婆沙四十四云。释迦菩萨为多求王说
此颂。广如彼解。
色复云何欲所恼坏
者。问。
欲所扰恼变坏生故者。答 是由
欲恼令色变坏生故。
有说变碍故名
为色者。第二释。色可变有碍。可变谓可变
坏故。有碍谓有碍用故。
若尔极微至
无变碍故者。难。
此难不然至变碍义成
者。释 五识依缘皆应积集。故无现在独住
极微。由恒积集故有变碍。然正理第二有
两说。一说同此论 又一说云。有说亦有独
住极微。然能变碍而不发识。五识依缘要
积集故。如立极微。虽无方分亦无触对。而
许极微有碍。有对。有障用故。应知变碍义
亦如是。
过去未来应不名色者。难 现
在众微集变碍义可成。过.未众微散应不
名为色。
此亦曾当至如所烧薪者。通
过去曾碍。未来生法当碍。诸不生法是彼碍
类。如所烧薪。
诸无表色应不名色者。
又难。五根。五境极微成变碍。可得名为色。
无表既非极微成。非变碍故应非色。
味虽非手等触著。然与彼触同一聚生。若
触触时彼便变坏 或可。触彼能造四大
令所造色亦变坏。故此变坏即是可为他
恼坏义 故法救所集义品之中作如是
说。趣求诸五欲境人。常起于希望。彼诸欲
境若不遂会。令色变坏。犹如毒箭在身中
也 色等五境是所欲故 或能生欲名之
为欲 言义品者。此品之中释诸义故
故婆沙四十四云。释迦菩萨为多求王说
此颂。广如彼解。
色复云何欲所恼坏
者。问。
欲所扰恼变坏生故者。答 是由
欲恼令色变坏生故。
有说变碍故名
为色者。第二释。色可变有碍。可变谓可变
坏故。有碍谓有碍用故。
若尔极微至
无变碍故者。难。
此难不然至变碍义成
者。释 五识依缘皆应积集。故无现在独住
极微。由恒积集故有变碍。然正理第二有
两说。一说同此论 又一说云。有说亦有独
住极微。然能变碍而不发识。五识依缘要
积集故。如立极微。虽无方分亦无触对。而
许极微有碍。有对。有障用故。应知变碍义
亦如是。
过去未来应不名色者。难 现
在众微集变碍义可成。过.未众微散应不
名为色。
此亦曾当至如所烧薪者。通
过去曾碍。未来生法当碍。诸不生法是彼碍
类。如所烧薪。
诸无表色应不名色者。
又难。五根。五境极微成变碍。可得名为色。
无表既非极微成。非变碍故应非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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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释表色至影亦随动者。释无表妨。有二
释。此即初解。约随表色释。是杂心论主义。
影依树起。树动影动。无表依表生。表色无
表色。
此释不然至影必随灭者。难 本
以变碍解释色名。体无变碍不应名色。
又约喻难。影依于树。树灭影随灭。无表依
于表。表灭无表不灭。灭既不同。色宁同彼
又正理破云。此不应理。随心转色不从表
生。应非色故。
有释所依至亦得色名者。
第二释。此约大种名色。
若尔所依至
应亦名色者。难 若所依是变碍。能依得色
名。所依五根既变碍。能依五识应名色。
此难不齐至助生缘故者。此述古师通难。
无表亲从大种生。如彼影.光亲依树.宝。可
得从大名为色。以诸大种望所造色。作
生等五因故是亲也。眼等五识依眼等五根
时。则不如是。唯能为作助生增上缘故。
以识望根是其疏故。不名为色。
此影
依树至未为释难者。此显有过 说一切有
宗。造色极微各别依止自四大种。而言影.
光依树.宝生。且非符顺毗婆沙义。彼宗。影.
光.各自依止四大种故。树.宝还是助生增
上缘。义将类眼根。义应相似。
设许以
下纵破 假设许汝影.光依止树.宝。而无
表色不同彼影.光依止树.宝。彼宗许所依
大种虽灭。而无表色常相续生不随灭故。
是故此师未为释难 正理救云。此言意显
影等大种。树等大种为所依故。所以者何。
影等大种。生.住.变时皆随彼故。此影.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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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表总聚。非唯显色。如树宝言。是故影等
显色极微。依止影等大种而转。影等大种复
依树等大种而生。故于此中无不顺过。
正理救纵破云。此难不关毗婆沙义。能依
所依许俱灭故。无表所依大种若灭。能依无
表未尝不灭 初念无表。可与所依大种
俱灭。第二念等无表。云何 第二念等。大种
若无。其无表色岂得现有 虽此位中非
无大种。而彼大种非此所依。非生因故。
奇哉如是。善解对法。岂不非唯生因大种。
望所造色。能为所依。然更有馀四因大种。
望所造色许为依故 俱舍师破云。汝
言影等大种。树等大种为所依者。何异影
等依于树等。树等望彼皆是疏依。并非亲
生。等非能造。汝说影等大种。依树等大种。
还是违宗。故救非理 又破救纵云。汝意
云初念生因大种。望第二念等无表。能为
所依。第二念等四因大种。望第二念等同时
无表。亦为所依。故说能依.所依俱灭。同树
等灭。影等随即灭。言初念大种为生因。
第二念大种为依等四因者 岂有别世两
具四大共为五因。生一所造。诸论皆说。一
切四大。望所造色皆具五因。故婆沙一百
三十二云。过去大种。与未来所造色。为几
缘 答因.增上。因者五因谓生等五。增上
者如前说 又云。过去大种。与现在所造
色为几缘。答因.增上。因者五因谓生等五。
增上者如前说 又云。现在大种。与未来
所造色为几缘。答因.增上。因者五因谓生等
显色极微。依止影等大种而转。影等大种复
依树等大种而生。故于此中无不顺过。
正理救纵破云。此难不关毗婆沙义。能依
所依许俱灭故。无表所依大种若灭。能依无
表未尝不灭 初念无表。可与所依大种
俱灭。第二念等无表。云何 第二念等。大种
若无。其无表色岂得现有 虽此位中非
无大种。而彼大种非此所依。非生因故。
奇哉如是。善解对法。岂不非唯生因大种。
望所造色。能为所依。然更有馀四因大种。
望所造色许为依故 俱舍师破云。汝
言影等大种。树等大种为所依者。何异影
等依于树等。树等望彼皆是疏依。并非亲
生。等非能造。汝说影等大种。依树等大种。
还是违宗。故救非理 又破救纵云。汝意
云初念生因大种。望第二念等无表。能为
所依。第二念等四因大种。望第二念等同时
无表。亦为所依。故说能依.所依俱灭。同树
等灭。影等随即灭。言初念大种为生因。
第二念大种为依等四因者 岂有别世两
具四大共为五因。生一所造。诸论皆说。一
切四大。望所造色皆具五因。故婆沙一百
三十二云。过去大种。与未来所造色。为几
缘 答因.增上。因者五因谓生等五。增上
者如前说 又云。过去大种。与现在所造
色为几缘。答因.增上。因者五因谓生等五。
增上者如前说 又云。现在大种。与未来
所造色为几缘。答因.增上。因者五因谓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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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增上者如前说 准彼论文。初念大种。
望第二念所造色具五因。云何乃言但作
生因 若转救言初念大种为生因者。即
五因皆名生因。以亲能生造色故。第二念
四因大种。名依等四因 虽初念大种得
具五因。第二念大种即阙生因。还有别世两
具四大共造色过。若转救言第二四念因
大种者。非是依等四因。即四大种各为一
因名为四因。总是依因。故诸论说初念大
种。能为生因。现身大种能为依因 若作
此救。虽无阙因之过。既言第二念大种为
所依为别起大种。为即造身根等大种。
为是亲所依。为是疏依。若言即是身根等
大种。望无表色但为疏依者。我亦许此同
时疏依。非亲所依。无表不由同时依力而
得色名。但由初念所依力故。而得色名。由
此理故。初念大种为亲所依。可得同彼影.
光二种。亲依树.宝故。我约此说所依灭
无表不灭。不可说彼疏依。为所依。但应
言依。彼说所依言中有过 若言无表。
亦望同时疏依得名色者。眼等五根。望眼
等识亦是疏依。应眼识等亦名为色。又由
彼力得名色者。应是能造。若是能造。还应
具有生等五因。故为非理。
复有别释
至理得成就者。论主第二释通外难 五
识二依。或有变碍。或无变碍。以不定故
不名色。无表一依。唯有变碍。以决定
故说名为色。前难不齐。变碍名色得理成
就。
望第二念所造色具五因。云何乃言但作
生因 若转救言初念大种为生因者。即
五因皆名生因。以亲能生造色故。第二念
四因大种。名依等四因 虽初念大种得
具五因。第二念大种即阙生因。还有别世两
具四大共造色过。若转救言第二四念因
大种者。非是依等四因。即四大种各为一
因名为四因。总是依因。故诸论说初念大
种。能为生因。现身大种能为依因 若作
此救。虽无阙因之过。既言第二念大种为
所依为别起大种。为即造身根等大种。
为是亲所依。为是疏依。若言即是身根等
大种。望无表色但为疏依者。我亦许此同
时疏依。非亲所依。无表不由同时依力而
得色名。但由初念所依力故。而得色名。由
此理故。初念大种为亲所依。可得同彼影.
光二种。亲依树.宝故。我约此说所依灭
无表不灭。不可说彼疏依。为所依。但应
言依。彼说所依言中有过 若言无表。
亦望同时疏依得名色者。眼等五根。望眼
等识亦是疏依。应眼识等亦名为色。又由
彼力得名色者。应是能造。若是能造。还应
具有生等五因。故为非理。
复有别释
至理得成就者。论主第二释通外难 五
识二依。或有变碍。或无变碍。以不定故
不名色。无表一依。唯有变碍。以决定
故说名为色。前难不齐。变碍名色得理成
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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颂曰至身界触界者。此下大文第二立处
界 言此中。是简持义。或起论端义。此前
所说十一种色蕴中。毗婆沙师许即根.境为
十处界。然经部师处假.界实。不可即以处
为界体。于彼有违。故言许即表非共信。
已说色蕴至三蕴处界者。此下大文第二明
三蕴。结前问起。
颂曰至名法处法界者。
就明三蕴中。前三句正明三蕴。后三句立
处界。
论曰至所生受者。此别释受。谓
能领纳随顺触境。是受自性 问诸心心
所同缘一境皆能执受。与受何别。解云。诸
心.心所虽复同缘俱名执受。受领纳强名
自性受。犹如十人同处坐。一人是贼。傍匆
有人叫唤呼贼。虽复十人同闻贼声。实是
贼者领即偏强。不同馀九。受领境强。想
等领境弱。应知亦尔 又解。诸心心所虽
复同缘皆执受境。想等诸法从别立名。受
无别名。虽标总称即受别名。如色处等
虽有两解前解为胜 总说有三。谓乐受
等。约依因异别说成六。言受身者。身是体
义。故对法论云。身义体义无差别也 若
依显宗第二领纳随触名自性受。故彼论
云。云何此受。领纳随触。谓受是触邻近果
故。此随触声为显因义。能顺受故。受能领
纳。能顺触.因。是故说受领纳随触。领纳随
触名自性受。领纳所缘亦是受相。与一境
法别相难知。一切皆同领纳境故。以心心
所执受境时。一切皆各领纳自境是故唯
说领纳随触。名自性受。别相定故。领纳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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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名执取受。非此所辨相不定故。广辩二
受。如顺正理及五事论 解云。彼论意说。
受有二种。一执取受。谓一切心.心所法执
取前境。皆名执取受。二自性受谓受能领
纳自所随触。取触势分名领纳触。执取难
分不约彼说。自性易显故约此明受。
言领纳触名自性受者。谓即此受领纳自
体。言领触者。触是其因。受是其果。受能
领纳触顺.违.俱相。领纳触果。果即是受。还
领自体以领触相故 故正理论释果云。
如言王食国土。非食地土饮食地中所
出。言食国土。举因显果。领触亦然。又
如父生子。子之媚好皆似于父。亦如果从
种生。果似于因。受从触生应知亦然 若
作俱舍师破云。诸心心所同一刹那俱缘
前境。如何可言领相应触。若从他生及相
似者。即名为受。子从父生。果从因生。皆应
名受 又解。释此论文。同显宗等义亦无
违。言领触者。谓领触因。
想蕴谓能至
应如受说者。别释想蕴。像。谓诸法自相共
相。此想能取。故名取像。如缘青时。想能封
疆尽界非非青故名之为青。黄等亦尔。
此所取像。馀心所等不能取故。馀心所等虽
缘一境。各别起用行解不同。约依不同别
说成六。应如受说。
除前及后至名为
行蕴者。此下别释行蕴。谓五蕴中除前色受
想三。及除后识。馀一切有为行法。名为行
蕴。
然薄伽梵至由最胜故者。经部。以
佛经中唯说六思身名为行蕴。不说馀法。
受。如顺正理及五事论 解云。彼论意说。
受有二种。一执取受。谓一切心.心所法执
取前境。皆名执取受。二自性受谓受能领
纳自所随触。取触势分名领纳触。执取难
分不约彼说。自性易显故约此明受。
言领纳触名自性受者。谓即此受领纳自
体。言领触者。触是其因。受是其果。受能
领纳触顺.违.俱相。领纳触果。果即是受。还
领自体以领触相故 故正理论释果云。
如言王食国土。非食地土饮食地中所
出。言食国土。举因显果。领触亦然。又
如父生子。子之媚好皆似于父。亦如果从
种生。果似于因。受从触生应知亦然 若
作俱舍师破云。诸心心所同一刹那俱缘
前境。如何可言领相应触。若从他生及相
似者。即名为受。子从父生。果从因生。皆应
名受 又解。释此论文。同显宗等义亦无
违。言领触者。谓领触因。
想蕴谓能至
应如受说者。别释想蕴。像。谓诸法自相共
相。此想能取。故名取像。如缘青时。想能封
疆尽界非非青故名之为青。黄等亦尔。
此所取像。馀心所等不能取故。馀心所等虽
缘一境。各别起用行解不同。约依不同别
说成六。应如受说。
除前及后至名为
行蕴者。此下别释行蕴。谓五蕴中除前色受
想三。及除后识。馀一切有为行法。名为行
蕴。
然薄伽梵至由最胜故者。经部。以
佛经中唯说六思身名为行蕴。不说馀法。
分别界品第一之一¶ 第 25c 页 T41-0025.png
故知。但以思为行蕴故引释言。由思最
胜故但说思。理实。馀法亦行蕴摄。
所
以者何者。问。
行名造作至皆行蕴摄
者。答 行名造作。思是业性。体是造作。与
行相似。造作义强故为最胜。是故佛说。若能
造作未来有漏有为果法。名行取蕴。故知。
造作是行 或證造作义强。如我所说。除
四蕴外馀有为法。皆行蕴摄。若不尔者。馀
心所法.及不相应。既非行蕴。复非色等应
非蕴摄。若非蕴摄应非苦.集。若非苦.
集则不可说为苦应知.集应断。然蕴谛
摄 恐彼答言非摄何失。有违圣教。如
世尊说。若于一苦谛法。未为无间道达未
为解脱道證知。我说不能作苦边际得无
学果未断未灭。此据集谛说亦如是。例同
苦谛。应言若于一集谛法。未为无间道断。
未为解脱道證灭。我说。不能作集边际
得无学果 苦边际者。所谓涅槃。涅槃出
苦名苦边际 或苦尽处名苦边际 说
集边际准苦应知。由如是理。是故定应
许除色.受.想.识四馀有为行皆行蕴摄
问若据造作。或约迁流。馀之四蕴亦名为
行。何故行蕴独得行名。解云。其馀四蕴虽
亦名行。摄行少故。各受别名。行蕴摄行多
故。故得行名。虽标总称即受别名。故杂心
云。五阴虽是行。而一受行名。
即此所
说至立为法界者。别立处.界。
已说受等至并立处界者。此下第三明识蕴
体。就中。一明识蕴。二释妨难。此即明识
胜故但说思。理实。馀法亦行蕴摄。
所
以者何者。问。
行名造作至皆行蕴摄
者。答 行名造作。思是业性。体是造作。与
行相似。造作义强故为最胜。是故佛说。若能
造作未来有漏有为果法。名行取蕴。故知。
造作是行 或證造作义强。如我所说。除
四蕴外馀有为法。皆行蕴摄。若不尔者。馀
心所法.及不相应。既非行蕴。复非色等应
非蕴摄。若非蕴摄应非苦.集。若非苦.
集则不可说为苦应知.集应断。然蕴谛
摄 恐彼答言非摄何失。有违圣教。如
世尊说。若于一苦谛法。未为无间道达未
为解脱道證知。我说不能作苦边际得无
学果未断未灭。此据集谛说亦如是。例同
苦谛。应言若于一集谛法。未为无间道断。
未为解脱道證灭。我说。不能作集边际
得无学果 苦边际者。所谓涅槃。涅槃出
苦名苦边际 或苦尽处名苦边际 说
集边际准苦应知。由如是理。是故定应
许除色.受.想.识四馀有为行皆行蕴摄
问若据造作。或约迁流。馀之四蕴亦名为
行。何故行蕴独得行名。解云。其馀四蕴虽
亦名行。摄行少故。各受别名。行蕴摄行多
故。故得行名。虽标总称即受别名。故杂心
云。五阴虽是行。而一受行名。
即此所
说至立为法界者。别立处.界。
已说受等至并立处界者。此下第三明识蕴
体。就中。一明识蕴。二释妨难。此即明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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蕴 结前问起。
颂曰至六识转为意
者。上一句正明识蕴。下三句立处界。
论曰至至意识身者。识非一故名各各了别。
境非一故名彼彼境界 问五识。对五境
可名为各。意识。遍缘。云何名各。解云。且
据法界名之为各 又解。缘十三界名
各。若五识据非缘他境名各。非不被他
缘自境。意识能缘十三界名各。非不能
缘他境 又解。意识随缘何法即名。为各。
总取境相者。谓彼六识。各于彼彼境不取
别相。取境总相。故名识蕴 问心与心所
各有行解。取诸境相差别云何。解云。就行
解中。一叙异解。二问答分别 一叙异解
者。心对心所行解不同。略为四解 第一
解云。夫于境中有二种相。一者总相。谓色.
声等。二者别相。谓违.顺等。心.心所法对
所缘境。心取总相不能取别。心所各自取
境别相。不能取总。以于一体无多解故
故入阿毗达磨论第二云。唯总分别色等境
事说名为识。若能分别差别相者。即名受
等诸心所法。识无彼用但作所依 第二
解云。心王正取总相兼取别相。诸心所法
各自取别相。非能取总相。此家意说。心王
力强能取总.别。心所力劣取别非总 第
三解云。诸心所法。各各正能取自别相。兼
取总相。心王但取总相非别。此家意说
王所作处。心所必随。故心所法兼能取总。
王非随所故非取别 第四解云。心.心所
法。一一皆能取总别相。然彼心王。正取总
颂曰至六识转为意
者。上一句正明识蕴。下三句立处界。
论曰至至意识身者。识非一故名各各了别。
境非一故名彼彼境界 问五识。对五境
可名为各。意识。遍缘。云何名各。解云。且
据法界名之为各 又解。缘十三界名
各。若五识据非缘他境名各。非不被他
缘自境。意识能缘十三界名各。非不能
缘他境 又解。意识随缘何法即名。为各。
总取境相者。谓彼六识。各于彼彼境不取
别相。取境总相。故名识蕴 问心与心所
各有行解。取诸境相差别云何。解云。就行
解中。一叙异解。二问答分别 一叙异解
者。心对心所行解不同。略为四解 第一
解云。夫于境中有二种相。一者总相。谓色.
声等。二者别相。谓违.顺等。心.心所法对
所缘境。心取总相不能取别。心所各自取
境别相。不能取总。以于一体无多解故
故入阿毗达磨论第二云。唯总分别色等境
事说名为识。若能分别差别相者。即名受
等诸心所法。识无彼用但作所依 第二
解云。心王正取总相兼取别相。诸心所法
各自取别相。非能取总相。此家意说。心王
力强能取总.别。心所力劣取别非总 第
三解云。诸心所法。各各正能取自别相。兼
取总相。心王但取总相非别。此家意说
王所作处。心所必随。故心所法兼能取总。
王非随所故非取别 第四解云。心.心所
法。一一皆能取总别相。然彼心王。正取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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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兼取别相。诸心所法。各各正能取自别
相。兼能取他别相.及与总相。所以得知诸
心.心所。皆能取境总。别相者。如婆沙第三
十四无惭纳息中。解无惭行相云。有馀师
说。此显无惭行相。此行相对馀应作四句。
有无惭非无惭行相转。谓无惭作馀行相
转 有无惭行相转.非无惭。谓无惭相应
法作无惭行相转 有无惭亦无惭行相
转。谓无惭作无惭行相转 有非无惭亦
非无惭行相转。谓若取此种类。应说无惭
相应法作馀行相转。若不尔者。应说除前
相 解无愧等中亦有四句。不能具引
以此准知皆取总.别 二问答分别者。就
中。一会释论文。二对行相明差别。三会
释行相名。四辨得一行名。五明得能缘名。
六三性分别 言会释论文者。问若初家
说。心.心所法。各唯一解不起多者。无惭四
句云何释通。解云。此据行解互相随顺。故
作此说。非谓一体起多行解 或馀师义。
不必须通。问若后三说。于一体上有多
解者。入阿毗达磨云何释通。解云。彼论所说
据正非兼 或馀师义。不必须通 问若
后三说。于一体上有多解者。既有多解。如
何不有体多过耶。解云。兼行虽多性相随
顺。正行唯一故体非多 二对行相明差
别者。问行解.行相差别云何。解云。言行解
者。谓心.心所行解不同。于诸境中取总.别
相。即是心.心所法作用差别。此之行解于所
缘境。或起正解。或起邪解。如上四说。即
相。兼能取他别相.及与总相。所以得知诸
心.心所。皆能取境总。别相者。如婆沙第三
十四无惭纳息中。解无惭行相云。有馀师
说。此显无惭行相。此行相对馀应作四句。
有无惭非无惭行相转。谓无惭作馀行相
转 有无惭行相转.非无惭。谓无惭相应
法作无惭行相转 有无惭亦无惭行相
转。谓无惭作无惭行相转 有非无惭亦
非无惭行相转。谓若取此种类。应说无惭
相应法作馀行相转。若不尔者。应说除前
相 解无愧等中亦有四句。不能具引
以此准知皆取总.别 二问答分别者。就
中。一会释论文。二对行相明差别。三会
释行相名。四辨得一行名。五明得能缘名。
六三性分别 言会释论文者。问若初家
说。心.心所法。各唯一解不起多者。无惭四
句云何释通。解云。此据行解互相随顺。故
作此说。非谓一体起多行解 或馀师义。
不必须通。问若后三说。于一体上有多
解者。入阿毗达磨云何释通。解云。彼论所说
据正非兼 或馀师义。不必须通 问若
后三说。于一体上有多解者。既有多解。如
何不有体多过耶。解云。兼行虽多性相随
顺。正行唯一故体非多 二对行相明差
别者。问行解.行相差别云何。解云。言行解
者。谓心.心所行解不同。于诸境中取总.别
相。即是心.心所法作用差别。此之行解于所
缘境。或起正解。或起邪解。如上四说。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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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名解故名行解。言行相者。谓心.心所。其
体清净。但对前境不由作意。法尔任运影
像显现。如清池明镜众像皆现 三会释行
相名者。问如前所引。无惭四句所说行相。
彼论应言行解。何故乃言行相。又若义同
即无差别。何故相对辨差别耶。解云。若言
行解。唯是心等作用差别。若言行相有其
二种。一影像名行相。二行解名行相。前为
相对辨差别故作用名行解。影像与行
相名。据义不同实有差别 论行相名兼
通行解。无惭四句言行相者。即是行解相
故。名为行相。更有馀文准此通释。如是名
为二种差别。四辨得一行名者 问行
解.行相。据何名为同一行相 解云。据行
相同名一行相。心心所法。其体明净。随对
何境法尔相现。同有此相名同一行相。故
入阿毗达磨第二云。如眼识等依眼等生。
带色等义影像而现。能了自境(已上论文) 由
此准知。但约行相名为一行 问心等行
解。有说亦同。如何不名同一行相 解云。
行解。异说不同理非决定。行相。同说故约
此明 又解。心等行解。有说同家。亦得名
为同一行相。此言行相即行名相 五明
得能缘名者。问行解.行相。为约何者说
名能缘。解云。据行相说。非据行解。谓彼
心等对境之时。有影像现。据此义边名为
能缘。境名所缘。以心.心所缘境之时。非
如灯焰舒光至境亦非如钳押取彼物。
据影现义名能.所缘 问清池.明镜。亦有
体清净。但对前境不由作意。法尔任运影
像显现。如清池明镜众像皆现 三会释行
相名者。问如前所引。无惭四句所说行相。
彼论应言行解。何故乃言行相。又若义同
即无差别。何故相对辨差别耶。解云。若言
行解。唯是心等作用差别。若言行相有其
二种。一影像名行相。二行解名行相。前为
相对辨差别故作用名行解。影像与行
相名。据义不同实有差别 论行相名兼
通行解。无惭四句言行相者。即是行解相
故。名为行相。更有馀文准此通释。如是名
为二种差别。四辨得一行名者 问行
解.行相。据何名为同一行相 解云。据行
相同名一行相。心心所法。其体明净。随对
何境法尔相现。同有此相名同一行相。故
入阿毗达磨第二云。如眼识等依眼等生。
带色等义影像而现。能了自境(已上论文) 由
此准知。但约行相名为一行 问心等行
解。有说亦同。如何不名同一行相 解云。
行解。异说不同理非决定。行相。同说故约
此明 又解。心等行解。有说同家。亦得名
为同一行相。此言行相即行名相 五明
得能缘名者。问行解.行相。为约何者说
名能缘。解云。据行相说。非据行解。谓彼
心等对境之时。有影像现。据此义边名为
能缘。境名所缘。以心.心所缘境之时。非
如灯焰舒光至境亦非如钳押取彼物。
据影现义名能.所缘 问清池.明镜。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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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现。应说彼类亦是能缘。解云。虽有像现
而无行解。非如心等。亦不说能缘 问若
尔应约行解名为能缘。何故约彼有影
像现说名能缘 解云。行解或正。或邪。于
境不定。行相理定。故约此明 又解。正约
行相名为能缘。理实而言。亦兼行解 又
解。但约行解名为能缘。以是用故 又解
约行解名为能缘。理实而言。亦兼行相
又解。俱正约彼行相.行解名为能缘。以此
二种必定有故 六三性分别者。问行解.行
相。与心.心所。性皆同不。解云。行解.行相。既
不离体。应知三性皆与体同 问如善心.
心所法缘不善色时。有影像现。如何行相
同彼体耶。解云。虽所缘色是其不善。以此
影像不离能缘故亦是善。如镜中火似火
非真。影像亦尔。似彼不善而非不善。如
善既尔。不善.无记.准善应知 若依大乘。
此行相当相分。此相分是境摄。随变色等即
色等中摄 若依正量部。心.心所法。亦直
缘前境。无别行相现心等上。不同说一切
有部。不变相分复不同大乘。
应知如
是至转为意界者。别立处.界。
如是此中至复为意界者。此下释妨。就中。
一建立意二建立界。此即初文。谓总牒
上相摄义门举有妨者。由问为难。
更无异法至即名馀种者。此释妨 意界虽
无别体。与六识异转位得名。据显说在
过去。论体实通三世。从他生边名识。能生
他边名意 喻况可知 问未来无前后。
而无行解。非如心等。亦不说能缘 问若
尔应约行解名为能缘。何故约彼有影
像现说名能缘 解云。行解或正。或邪。于
境不定。行相理定。故约此明 又解。正约
行相名为能缘。理实而言。亦兼行解 又
解。但约行解名为能缘。以是用故 又解
约行解名为能缘。理实而言。亦兼行相
又解。俱正约彼行相.行解名为能缘。以此
二种必定有故 六三性分别者。问行解.行
相。与心.心所。性皆同不。解云。行解.行相。既
不离体。应知三性皆与体同 问如善心.
心所法缘不善色时。有影像现。如何行相
同彼体耶。解云。虽所缘色是其不善。以此
影像不离能缘故亦是善。如镜中火似火
非真。影像亦尔。似彼不善而非不善。如
善既尔。不善.无记.准善应知 若依大乘。
此行相当相分。此相分是境摄。随变色等即
色等中摄 若依正量部。心.心所法。亦直
缘前境。无别行相现心等上。不同说一切
有部。不变相分复不同大乘。
应知如
是至转为意界者。别立处.界。
如是此中至复为意界者。此下释妨。就中。
一建立意二建立界。此即初文。谓总牒
上相摄义门举有妨者。由问为难。
更无异法至即名馀种者。此释妨 意界虽
无别体。与六识异转位得名。据显说在
过去。论体实通三世。从他生边名识。能生
他边名意 喻况可知 问未来无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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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说有意界。亦可未来无前后应有等无
间解云。等无间缘作用所显。故未来无。意
界据体故未来有。依如是义说十八界皆
通三世 问过.未可尔。现住一念六识不
并。义分根识。极多只可得有十三。如何
得有十八界耶。解云。此据现在多念相续。
或据现在一念多人。故言十八。若据现在
一人.一念。极多十三。少则不定。
若尔实界至十八界耶者。此即建立界问起。
若六识摄意。应有十七。若意摄六识。应
有十二。何缘得立十八界耶。
颂曰至
界成十八者。答。如文可知。
若尔无学
至非意界故者。难。
不尔此已至后识
不生者。通 由入涅槃阙馀受生缘故后
识不生。住意性故得名为意。如眼已灭未
发眼识名眼界故。
此中蕴摄至总摄云何者。此下大文第二明
总摄问起。
颂曰至以离他性故者。答
此明总摄 以化地部说他性相应非自
性。亦他性相摄非自性。如以戒定慧摄八
支正道。彼执不然 若论其体。体相不同。
若义相似便相摄者。一切诸法无我理同。并
应相摄。经依相顺假说相摄。若就胜义唯
摄自体。故婆沙五十九云。诸法自性摄自
性时。非如以手取食。指捻衣等。然彼各
各执持自体。令不散坏故名为摄。于执持
义立以摄名。故胜义摄唯摄自性。
论
曰至摄徒众等者 诸处。谓诸经论处
真摄名胜义 假摄名世俗 四摄事。谓
间解云。等无间缘作用所显。故未来无。意
界据体故未来有。依如是义说十八界皆
通三世 问过.未可尔。现住一念六识不
并。义分根识。极多只可得有十三。如何
得有十八界耶。解云。此据现在多念相续。
或据现在一念多人。故言十八。若据现在
一人.一念。极多十三。少则不定。
若尔实界至十八界耶者。此即建立界问起。
若六识摄意。应有十七。若意摄六识。应
有十二。何缘得立十八界耶。
颂曰至
界成十八者。答。如文可知。
若尔无学
至非意界故者。难。
不尔此已至后识
不生者。通 由入涅槃阙馀受生缘故后
识不生。住意性故得名为意。如眼已灭未
发眼识名眼界故。
此中蕴摄至总摄云何者。此下大文第二明
总摄问起。
颂曰至以离他性故者。答
此明总摄 以化地部说他性相应非自
性。亦他性相摄非自性。如以戒定慧摄八
支正道。彼执不然 若论其体。体相不同。
若义相似便相摄者。一切诸法无我理同。并
应相摄。经依相顺假说相摄。若就胜义唯
摄自体。故婆沙五十九云。诸法自性摄自
性时。非如以手取食。指捻衣等。然彼各
各执持自体。令不散坏故名为摄。于执持
义立以摄名。故胜义摄唯摄自性。
论
曰至摄徒众等者 诸处。谓诸经论处
真摄名胜义 假摄名世俗 四摄事。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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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施。爱语.利行.同事。布施谓财.法布施.爱
语谓实语等。利行谓利益行。同事谓同作
善事。由此四种摄徒众等令不散故 馀
文可知。
眼耳鼻三至非二十一者。此下大文第三明
数开合。就中。一明数合。二明依开。此即初
文问起。
此难非理者。总非。
所以
者何。徵。
颂曰至如是安立者。答 文
可知。
若尔何缘生依二处者。此明依开。问。
颂曰至各生二处者。释 端严有两解。初解
令身端严。此解有过 第二解令识端严。
此解无妨。舌.身形大发识用足。故不须
二 又婆沙十三云。问何故眼.耳.鼻各有
二处。而舌身唯一耶。答诸色根处为庄严
身。若有二舌是鄙陋事。世便蚩笑。云何此
人若有二舌。如似毒蛇。若有二身亦是鄙
陋。世所蚩笑。云何一人而有二身。如两指
并。
已说诸蕴至别义云何者。此下大文第二别
释名义。就中。一释三名。二教起因。三体废
立。四名次第。五名废立。六摄异名。此即释
三名。结前问起。
颂曰至是蕴处界义
者。聚义是蕴义。生门义是处义。种族义是界
义 梵云塞建陀唐云蕴。旧译名阴(于禁反)
此阴是阴覆义。若言阴梵本应言钵罗娑陀。
案阴音应以阴(于今反) 阳之阴也。近代诸师
竟作异释 或云。淡聚名淡阴。此释不
然。然医方说淡饮不言阴 更有异释
语谓实语等。利行谓利益行。同事谓同作
善事。由此四种摄徒众等令不散故 馀
文可知。
眼耳鼻三至非二十一者。此下大文第三明
数开合。就中。一明数合。二明依开。此即初
文问起。
此难非理者。总非。
所以
者何。徵。
颂曰至如是安立者。答 文
可知。
若尔何缘生依二处者。此明依开。问。
颂曰至各生二处者。释 端严有两解。初解
令身端严。此解有过 第二解令识端严。
此解无妨。舌.身形大发识用足。故不须
二 又婆沙十三云。问何故眼.耳.鼻各有
二处。而舌身唯一耶。答诸色根处为庄严
身。若有二舌是鄙陋事。世便蚩笑。云何此
人若有二舌。如似毒蛇。若有二身亦是鄙
陋。世所蚩笑。云何一人而有二身。如两指
并。
已说诸蕴至别义云何者。此下大文第二别
释名义。就中。一释三名。二教起因。三体废
立。四名次第。五名废立。六摄异名。此即释
三名。结前问起。
颂曰至是蕴处界义
者。聚义是蕴义。生门义是处义。种族义是界
义 梵云塞建陀唐云蕴。旧译名阴(于禁反)
此阴是阴覆义。若言阴梵本应言钵罗娑陀。
案阴音应以阴(于今反) 阳之阴也。近代诸师
竟作异释 或云。淡聚名淡阴。此释不
然。然医方说淡饮不言阴 更有异释
分别界品第一之一¶ 第 28a 页 T41-0028.png
不能具述 若言阴气万物所藏。即是聚
义。借喻此名。粗可通途。然非正目故今名
蕴 或翻为众。故法花云五众之生灭。此
亦不尔。若言众。梵本应云僧伽 或翻
为聚。此亦不然。若言聚。梵本应云曷逻
陀 梵云阿野怛那。唐云处。旧翻为入。
此亦不然。若言入。梵本应云钵罗吠舍。旧
经亦有译为处者。如空无边处等。及阿练
若处。并与今同。梵云驮都唐言界。有译为
持。偏据一义非尽理也。
论曰至蕴义
得成者。引经五门以释。色聚名蕴。此言
略者。名略非体。以三世法非可聚故。故婆
沙七十四云。问过去.未来.现在诸色。可略
聚耶。答虽不可略聚其体。而可略聚其
名。乃至识蕴。应知亦尔 问若尔无为亦
应立蕴。诸无为名可略聚故 答诸有为
法有作用故。有略聚义。虽体有时不可略
聚。而略聚其名。立色等蕴。诸无为法。无
作用故无略聚义。虽可略聚其名。而不
可立为蕴。
于此经中至名现在者。三
世门 正灭是现在故。举已灭名过去。简
异择灭。非择灭故言无常已灭。已生是现
在。若未来未至已生位名未来。至已生
位未落谢过去名现在。集异门同此论。
自身名内至或约处辨者。内外门。自身成
就名内。不成就及他身非情名外。故集异
门足论第十一云。云何内色。答若色在此相
续。已得不失是名内色 云何外色。答若
色在此相续。或本未得。或得已失。若他相
义。借喻此名。粗可通途。然非正目故今名
蕴 或翻为众。故法花云五众之生灭。此
亦不尔。若言众。梵本应云僧伽 或翻
为聚。此亦不然。若言聚。梵本应云曷逻
陀 梵云阿野怛那。唐云处。旧翻为入。
此亦不然。若言入。梵本应云钵罗吠舍。旧
经亦有译为处者。如空无边处等。及阿练
若处。并与今同。梵云驮都唐言界。有译为
持。偏据一义非尽理也。
论曰至蕴义
得成者。引经五门以释。色聚名蕴。此言
略者。名略非体。以三世法非可聚故。故婆
沙七十四云。问过去.未来.现在诸色。可略
聚耶。答虽不可略聚其体。而可略聚其
名。乃至识蕴。应知亦尔 问若尔无为亦
应立蕴。诸无为名可略聚故 答诸有为
法有作用故。有略聚义。虽体有时不可略
聚。而略聚其名。立色等蕴。诸无为法。无
作用故无略聚义。虽可略聚其名。而不
可立为蕴。
于此经中至名现在者。三
世门 正灭是现在故。举已灭名过去。简
异择灭。非择灭故言无常已灭。已生是现
在。若未来未至已生位名未来。至已生
位未落谢过去名现在。集异门同此论。
自身名内至或约处辨者。内外门。自身成
就名内。不成就及他身非情名外。故集异
门足论第十一云。云何内色。答若色在此相
续。已得不失是名内色 云何外色。答若
色在此相续。或本未得。或得已失。若他相
分别界品第一之一¶ 第 28b 页 T41-0028.png
续。若非情数。是名外色(已上论文) 或约处
者。处谓十二处。五根名内。六境名外色。
有对名粗至苦集谛等者。粗细门。五根.五
境有对名粗。无表无对名细。或相待立。谓
约有见等三。或约欲界等三。集异门说。
或约有见有对.无见有对.无见无对三色。相
待。前粗。后细。或约欲.色.不系三色相待。前
粗。后细。
若言相待粗细不成者。此难不
然。观待异故故成粗.细。
犹如父子苦
集谛等。虽是一物所望不同。得名父.子。
苦.集谛等 问粗.细相待对立一法。说粗
细。亦可长.短相待对一体相形立。解云。色
处简差别。长短别有体。粗.细通五蕴。不可
例长短。
染污名劣不染名胜者。劣胜
门 约体以明。谓善.无覆名胜色。不善.有
覆名劣色 若依集异门论意。释劣.胜。
或约不善色.有覆色无覆色.有漏善色.无
漏善色如其次第观待相形。前劣后胜。或
约欲.色。不系三色。观待相形。前劣后胜。广
如彼释。
去来名远现在名近者。远近
门 可知 集异门一解同此论 又一
解云。云何远色。答若色过去非无间灭。若色
未来非现前起。是名远色。云何近色。答若
色过去无间已灭。若色未来现前正起是
名近色。
乃至识蕴至所说如是者。释
馀四蕴。大同色蕴。而有差别。谓馀四蕴依
五根名粗。唯依意根名细 或约九地
展转相形。上细下粗。以辨其相 若依集
异门论解。受等四蕴三世同此论。若在此
者。处谓十二处。五根名内。六境名外色。
有对名粗至苦集谛等者。粗细门。五根.五
境有对名粗。无表无对名细。或相待立。谓
约有见等三。或约欲界等三。集异门说。
或约有见有对.无见有对.无见无对三色。相
待。前粗。后细。或约欲.色.不系三色相待。前
粗。后细。
若言相待粗细不成者。此难不
然。观待异故故成粗.细。
犹如父子苦
集谛等。虽是一物所望不同。得名父.子。
苦.集谛等 问粗.细相待对立一法。说粗
细。亦可长.短相待对一体相形立。解云。色
处简差别。长短别有体。粗.细通五蕴。不可
例长短。
染污名劣不染名胜者。劣胜
门 约体以明。谓善.无覆名胜色。不善.有
覆名劣色 若依集异门论意。释劣.胜。
或约不善色.有覆色无覆色.有漏善色.无
漏善色如其次第观待相形。前劣后胜。或
约欲.色。不系三色。观待相形。前劣后胜。广
如彼释。
去来名远现在名近者。远近
门 可知 集异门一解同此论 又一
解云。云何远色。答若色过去非无间灭。若色
未来非现前起。是名远色。云何近色。答若
色过去无间已灭。若色未来现前正起是
名近色。
乃至识蕴至所说如是者。释
馀四蕴。大同色蕴。而有差别。谓馀四蕴依
五根名粗。唯依意根名细 或约九地
展转相形。上细下粗。以辨其相 若依集
异门论解。受等四蕴三世同此论。若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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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续已得不失名内。若在此相续或本未
得或得已失。若他相续名外 受等四蕴粗
细者。或约有寻有伺.无寻有伺.无寻无伺。
如次观待。前粗。后细 或约欲.色.无色.
不系如次观待。前粗。后细 受等四蕴劣.
胜者。或约不善.有覆.无覆.有漏善.无漏善。
如次观待前劣。后胜 或约欲.色.无色.
不系。如次观待前劣。后胜 受等四蕴远
近者。一解同此论 又一解意若过去非无
间灭。若未来非现前起是名远。若过去无
间已灭。若未来现前正起名近。
大德法
救至粗细同前者。叙异释。五根所取五境
名粗色。所馀五根。无表名细色 约情
明胜.劣。非可意者名劣。若可意者名胜
又解。十一种色。若非可意名劣色。若可意
名胜色。劣胜通十一种色 约可见处名
近。不可见处名远 馀十种色虽不可见。
随其所应。随彼可见.不可见色说近说
远 三世内外。如自名显。既无别释义同
前家 受等四蕴亦然。例同色蕴。言差别
者。随其所依身力应知远.近。在可见处
名近。在不可见处名远 具粗细同前第
一家依五根名粗。唯依意根名细 或
约地释。
心心所法至彼作用义者。此
释处义 心等生长门义是处义。彼十二种。
能生长心等故名为处。法体先有不可云
生。但能生长彼作用义。
法种族义至
是生本义者。此下别释界。有两释。此即初
解约因以释。能生诸法诸法生因。如人于
得或得已失。若他相续名外 受等四蕴粗
细者。或约有寻有伺.无寻有伺.无寻无伺。
如次观待。前粗。后细 或约欲.色.无色.
不系如次观待。前粗。后细 受等四蕴劣.
胜者。或约不善.有覆.无覆.有漏善.无漏善。
如次观待前劣。后胜 或约欲.色.无色.
不系。如次观待前劣。后胜 受等四蕴远
近者。一解同此论 又一解意若过去非无
间灭。若未来非现前起是名远。若过去无
间已灭。若未来现前正起名近。
大德法
救至粗细同前者。叙异释。五根所取五境
名粗色。所馀五根。无表名细色 约情
明胜.劣。非可意者名劣。若可意者名胜
又解。十一种色。若非可意名劣色。若可意
名胜色。劣胜通十一种色 约可见处名
近。不可见处名远 馀十种色虽不可见。
随其所应。随彼可见.不可见色说近说
远 三世内外。如自名显。既无别释义同
前家 受等四蕴亦然。例同色蕴。言差别
者。随其所依身力应知远.近。在可见处
名近。在不可见处名远 具粗细同前第
一家依五根名粗。唯依意根名细 或
约地释。
心心所法至彼作用义者。此
释处义 心等生长门义是处义。彼十二种。
能生长心等故名为处。法体先有不可云
生。但能生长彼作用义。
法种族义至
是生本义者。此下别释界。有两释。此即初
解约因以释。能生诸法诸法生因。如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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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姓等生。以彼姓人名为种族。是生本
义。如一山中金.银等矿名金等族。是多法
族说名多界 一身。谓一有情身。一相续
谓一期相续 或一身谓一期身。一相续
谓一有情相续 有十八类诸法种族名
十八界。
如是眼等谁之生本者。问
谓自种类同类因故者。答。谓与自种类为
同类因故。即是生本。
若尔无为应不名
界者。难 有为同类因可得名为界。无为
非同类无为应非界。
心心所法生之本
故者。通 无为虽非同类因生心心所。为
境界生心.心所故。亦名生本 正理破云。
若尔。处.界义应相滥。俱心.心所生本义故
若作俱舍师救云。一同类因名生本。十
七界全.一界少分。二境界缘生名生本。谓无
为一界少分 从多分说处义不同。少分相
滥亦无有失。
有说界声至名十八界
者。第二师约差别释 族谓族类。如世种
类刹帝利等种类不同。如是一身有十八法
种类各别。名十八界 或可。此师别为一
解种类释界。不同颂文 正理难云。若尔。
意界望于六识无别体类。应非别界 此
难不然。所依.能依体类别故。有说安立时
分异故。广如彼释。
若言聚义至如聚如
我者。毗婆沙宗。蕴等三门皆是实法 经部
所立。蕴.处是假。唯界是实 今论主意。以
经中说略一聚言。许蕴是假。馀二是实。今
立比量破毗婆沙说蕴是实。立比量云。色
等五蕴必定是假。多实成故。犹如聚.我。
义。如一山中金.银等矿名金等族。是多法
族说名多界 一身。谓一有情身。一相续
谓一期相续 或一身谓一期身。一相续
谓一有情相续 有十八类诸法种族名
十八界。
如是眼等谁之生本者。问
谓自种类同类因故者。答。谓与自种类为
同类因故。即是生本。
若尔无为应不名
界者。难 有为同类因可得名为界。无为
非同类无为应非界。
心心所法生之本
故者。通 无为虽非同类因生心心所。为
境界生心.心所故。亦名生本 正理破云。
若尔。处.界义应相滥。俱心.心所生本义故
若作俱舍师救云。一同类因名生本。十
七界全.一界少分。二境界缘生名生本。谓无
为一界少分 从多分说处义不同。少分相
滥亦无有失。
有说界声至名十八界
者。第二师约差别释 族谓族类。如世种
类刹帝利等种类不同。如是一身有十八法
种类各别。名十八界 或可。此师别为一
解种类释界。不同颂文 正理难云。若尔。
意界望于六识无别体类。应非别界 此
难不然。所依.能依体类别故。有说安立时
分异故。广如彼释。
若言聚义至如聚如
我者。毗婆沙宗。蕴等三门皆是实法 经部
所立。蕴.处是假。唯界是实 今论主意。以
经中说略一聚言。许蕴是假。馀二是实。今
立比量破毗婆沙说蕴是实。立比量云。色
等五蕴必定是假。多实成故。犹如聚.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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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难不然至亦名蕴故者。毗婆沙师救云。一
一极微亦得蕴相可积集故。既一一极微
亦名为蕴。非多实成。显所立因于一一蕴
有不成过。
若尔不应言至有聚义故
者。论主难 经说聚义名之为蕴。而言一
一实亦名蕴者。圣教相违。
有说能荷
至物所聚故者。述异释。
有为之法为
因取果。果所积集名为能荷。由诸世间
以其两肩能荷重担。说肩名蕴。物所聚故
此释亦以聚故名蕴。符经顺假。故论主
不破。
或有说者至我当与汝者。又述异
释。
可分段义。是蕴义。故言一一分亦
名蕴。故引彼世间举贷财物。皆令彼人三
时还足。便作是言。汝三蕴还。我当与汝物。
显一一分皆名为蕴。
此释越经至广说
如前者。论主难 虽有此释。不顺圣言。
随俗浮言何容准定。由与经说过去等
义有相违故 此文但破后家分段 或
可。此文亦破前师能荷名蕴。虽复义释符
经顺假亦无有违。然经中说聚义是蕴。故
今亦破。
若谓此经至蕴定假有者。上
来毗婆沙师被他难杀今复释经。论主牒
破。若谓过去等一一名蕴。此执非理。经言
略聚。何得一.一皆名为蕴。故知。如聚。蕴假
义成。
若尔应许至成生门故者。经部难
论主。
若以聚义名蕴许是假者。诸处
极微亦由积集方是生门。何因不许处亦
是假。应立量云。诸有色处定应是假。处因
积聚方得成故。犹如诸蕴。
此难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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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十二处别者。论主破经部 虽因多微
积集方作生门。然多集时。一一诸微皆有
因用。是则一一皆成生门。显所立因有不
成过。若不尔者。而说根.境相助共生识等。
无别因用。应非别处同一处摄。若同一处
但应立六。是则应无十二处别。合共发
识既非同处。根境各别因用不同。说十二
处。故知根.境共发识等。一一极微亦有因
用。各得处名 按上所说。论主此宗许蕴
是假。违破婆沙。许处是实故破经部。以理
为量。不执一宗。随何胜者释为已立。
然毗婆沙至亦说烧衣者。论主牒婆沙文通
释 婆沙师说。若观假蕴彼说一微为一
蕴少分。若不观假蕴。观实蕴彼说一极微
即是一蕴。既许一微即是一蕴故知婆沙许
蕴是实 今论主释。婆沙既引经中聚义释
蕴。故应亦许蕴唯是假。而言一微是一蕴
者。此应于蕴一分。假说有分。全蕴总有别
分故。名有分。如衣一分烧亦说为烧衣。诸
后学徒。不达婆沙本意。说蕴是实。故应如
是蕴定是假 然正理第三云。于聚所依
立义言故。非聚即义。义是实物名之差别。
聚非实故(解云聚之义故名为聚义。依主释。聚假。义实。聚义是蕴) 又云。
又一极微三世等摄。以慧分析略为一聚。蕴
虽即聚而实义成。馀法亦然。故蕴非假
(解云此一极微有三世.远.近等义故名为聚。即聚名义。持业释) 又云。又于一
一别起法中亦说蕴故蕴定非假。如说俱
生受名受蕴想名想蕴。馀说如经。于一切
时和合生故。蕴虽各别而聚义成(解云。即受蕴等一一。
积集方作生门。然多集时。一一诸微皆有
因用。是则一一皆成生门。显所立因有不
成过。若不尔者。而说根.境相助共生识等。
无别因用。应非别处同一处摄。若同一处
但应立六。是则应无十二处别。合共发
识既非同处。根境各别因用不同。说十二
处。故知根.境共发识等。一一极微亦有因
用。各得处名 按上所说。论主此宗许蕴
是假。违破婆沙。许处是实故破经部。以理
为量。不执一宗。随何胜者释为已立。
然毗婆沙至亦说烧衣者。论主牒婆沙文通
释 婆沙师说。若观假蕴彼说一微为一
蕴少分。若不观假蕴。观实蕴彼说一极微
即是一蕴。既许一微即是一蕴故知婆沙许
蕴是实 今论主释。婆沙既引经中聚义释
蕴。故应亦许蕴唯是假。而言一微是一蕴
者。此应于蕴一分。假说有分。全蕴总有别
分故。名有分。如衣一分烧亦说为烧衣。诸
后学徒。不达婆沙本意。说蕴是实。故应如
是蕴定是假 然正理第三云。于聚所依
立义言故。非聚即义。义是实物名之差别。
聚非实故(解云聚之义故名为聚义。依主释。聚假。义实。聚义是蕴) 又云。
又一极微三世等摄。以慧分析略为一聚。蕴
虽即聚而实义成。馀法亦然。故蕴非假
(解云此一极微有三世.远.近等义故名为聚。即聚名义。持业释) 又云。又于一
一别起法中亦说蕴故蕴定非假。如说俱
生受名受蕴想名想蕴。馀说如经。于一切
时和合生故。蕴虽各别而聚义成(解云。即受蕴等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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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是可积集相名蕴。持业释。或受蕴等。定与积聚法俱起。且如一微。犹与大小八法俱起) 正理
亦应同彼婆沙。蕴通假实。为俱舍论主说
蕴唯假。故且说实。
何故世尊至作三种说者。此下第二明教起
因。问起。
颂曰至蕴处界三者。答 愚谓
迷境以无明为体。迷境不同有其三种。或
愚心所总执为我。为说蕴。以蕴广明心
所法故 或唯愚色执为我。为说处。以
处广明诸色法故 或愚色.心总执为我。
为说界。以界广明色.心法故 根谓根机。
以信等五根为体 乐以胜解为体。故正
理论云乐谓胜解 又解。乐谓乐欲。利根
乐略为说蕴。中根乐中为说处。钝根乐广
为说界。
何缘世尊至受想别为蕴者。此下第三体废
立。就中一建立受.想。二无为非蕴。此即
建立受.想。问及颂答。
论曰至邻次当辨
者。诤根有二。谓在家者贪著诸欲。若出家
者贪著诸见。此欲.见二。受.想如次能为胜
因。由味受力故贪著诸欲。由倒想力故贪
著诸见 烦恼名诤。即诤名根 或与诤
为根 生死法。谓三界生死法。由耽著乐
受起倒想故。所以生死轮回。故此受.想
为最胜因 由此诤根因。生死因。及后颂
当说五蕴次第因。故别立受.想。
何故无为至例应成失者。此即明无为非蕴。
问及答也 总有三解。一明无为非蕴中
摄。不可积聚故非第六 又解。亦不可说
下。通伏难。伏难云。若非五蕴。何故不说为
亦应同彼婆沙。蕴通假实。为俱舍论主说
蕴唯假。故且说实。
何故世尊至作三种说者。此下第二明教起
因。问起。
颂曰至蕴处界三者。答 愚谓
迷境以无明为体。迷境不同有其三种。或
愚心所总执为我。为说蕴。以蕴广明心
所法故 或唯愚色执为我。为说处。以
处广明诸色法故 或愚色.心总执为我。
为说界。以界广明色.心法故 根谓根机。
以信等五根为体 乐以胜解为体。故正
理论云乐谓胜解 又解。乐谓乐欲。利根
乐略为说蕴。中根乐中为说处。钝根乐广
为说界。
何缘世尊至受想别为蕴者。此下第三体废
立。就中一建立受.想。二无为非蕴。此即
建立受.想。问及颂答。
论曰至邻次当辨
者。诤根有二。谓在家者贪著诸欲。若出家
者贪著诸见。此欲.见二。受.想如次能为胜
因。由味受力故贪著诸欲。由倒想力故贪
著诸见 烦恼名诤。即诤名根 或与诤
为根 生死法。谓三界生死法。由耽著乐
受起倒想故。所以生死轮回。故此受.想
为最胜因 由此诤根因。生死因。及后颂
当说五蕴次第因。故别立受.想。
何故无为至例应成失者。此即明无为非蕴。
问及答也 总有三解。一明无为非蕴中
摄。不可积聚故非第六 又解。亦不可说
下。通伏难。伏难云。若非五蕴。何故不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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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蕴。为通此伏难故。言亦不可说为
第六蕴。无为之法非如色等可积聚故
二明蕴是染.净二依。依是因义。无为不尔
故不立蕴 三明无为是蕴息处。非蕴。息
谓灭处。如瓶破灭处。非瓶 论主。许前二
解不许第三。故言彼于处.界例应成失。
若便蕴息名无为。无为非蕴摄。处.界息故
名无为。无为非是处.界摄 正理救云。若
于是处。蕴相都无名为蕴息。三无为上聚义
都无。可言蕴息。非门.族义于彼亦无。故不
应例 若俱舍师破云。若言无为无聚义
者。与我此论初解何殊。
如是已说至界别次第立者。此下第四明次
第。就中。一明蕴次第二处.界次第。此即明
蕴次第。结问颂答。
论曰至立蕴次第者。
此约随粗明次第 色有对故五蕴中粗。
是故先说 四无色中粗唯受行相。故世说
言我手等痛。痛是苦受。不言想等。四中先
说 于后三中。待行.识二想蕴最粗。男.女
等想易可知故。三中先说 于后二中。
行粗过识。贪等易了。二中先说 于五蕴
中识最为细。总相难分故最后说。
或
从无始至立蕴次第者。约随染明次第。
或从无始生死已来。男.女于色更相爱乐。
由显形等故初说色。此色爱生由耽受味。
故次说受 耽受复因倒想故次说想。
此倒想生由烦恼。故次说行 如是烦恼
依识而生。此行及前色.受.想三。皆染污识。
故后说识 问行蕴有惑可能染识。色.受.
第六蕴。无为之法非如色等可积聚故
二明蕴是染.净二依。依是因义。无为不尔
故不立蕴 三明无为是蕴息处。非蕴。息
谓灭处。如瓶破灭处。非瓶 论主。许前二
解不许第三。故言彼于处.界例应成失。
若便蕴息名无为。无为非蕴摄。处.界息故
名无为。无为非是处.界摄 正理救云。若
于是处。蕴相都无名为蕴息。三无为上聚义
都无。可言蕴息。非门.族义于彼亦无。故不
应例 若俱舍师破云。若言无为无聚义
者。与我此论初解何殊。
如是已说至界别次第立者。此下第四明次
第。就中。一明蕴次第二处.界次第。此即明
蕴次第。结问颂答。
论曰至立蕴次第者。
此约随粗明次第 色有对故五蕴中粗。
是故先说 四无色中粗唯受行相。故世说
言我手等痛。痛是苦受。不言想等。四中先
说 于后三中。待行.识二想蕴最粗。男.女
等想易可知故。三中先说 于后二中。
行粗过识。贪等易了。二中先说 于五蕴
中识最为细。总相难分故最后说。
或
从无始至立蕴次第者。约随染明次第。
或从无始生死已来。男.女于色更相爱乐。
由显形等故初说色。此色爱生由耽受味。
故次说受 耽受复因倒想故次说想。
此倒想生由烦恼。故次说行 如是烦恼
依识而生。此行及前色.受.想三。皆染污识。
故后说识 问行蕴有惑可能染识。色.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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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三体非烦恼。如何染识。解云。色.受.想三。
虽性非惑。而能为缘生染污识。说名染识
或色为缘生染污识。受.想与惑相应。能
染污识。说名染识。
或色如器至立蕴次
第者。约随器等明次第 如欲迎客先
求好器。谓色如器受所依故。故色初说。既
得器已拟有所盛。次求饮食谓米.面等。受
类饮食 增益损减有情身故。故次说受
求得食已不可独进。次求助味谓𦵔.盐
等。想同助味。由取怨.亲.中平等相助生
受故。故次说想 虽得饮食.助味复须人
调合。次求厨人。行似厨人。出贪.思等。业.
烦恼力。爱.非爱等异熟生故。故次说行
既调合已延客受用。名为食者。识喻食者。
有情身中识为主胜。故最后说。
或随界
别至无增减过者。约界立次第。思感八万
故思最胜。四是所住喻之如田。识是能住
类之如种 馀文可知。
即由如是至故
别立蕴者。前指下文。故今略显。四义非一
者名诸次第。所以于诸行中别立受.想
者。一为相粗粗.细门也。二为生染起过门
也。三类食同助。器等门也。四二界中强。界
别门也。
处界门中至次第可知者。此下第二明处.界
次第。辨根次第。境.识类知。此即问起。
颂曰至或随处次第者。颂答 馀谓身.意根
馀。即眼等四根。
论曰至舌后尝味者。
于六根中。前五境定。是故前说。意境不定。
所以后说 言不定者。三世.无为。于此四
虽性非惑。而能为缘生染污识。说名染识
或色为缘生染污识。受.想与惑相应。能
染污识。说名染识。
或色如器至立蕴次
第者。约随器等明次第 如欲迎客先
求好器。谓色如器受所依故。故色初说。既
得器已拟有所盛。次求饮食谓米.面等。受
类饮食 增益损减有情身故。故次说受
求得食已不可独进。次求助味谓𦵔.盐
等。想同助味。由取怨.亲.中平等相助生
受故。故次说想 虽得饮食.助味复须人
调合。次求厨人。行似厨人。出贪.思等。业.
烦恼力。爱.非爱等异熟生故。故次说行
既调合已延客受用。名为食者。识喻食者。
有情身中识为主胜。故最后说。
或随界
别至无增减过者。约界立次第。思感八万
故思最胜。四是所住喻之如田。识是能住
类之如种 馀文可知。
即由如是至故
别立蕴者。前指下文。故今略显。四义非一
者名诸次第。所以于诸行中别立受.想
者。一为相粗粗.细门也。二为生染起过门
也。三类食同助。器等门也。四二界中强。界
别门也。
处界门中至次第可知者。此下第二明处.界
次第。辨根次第。境.识类知。此即问起。
颂曰至或随处次第者。颂答 馀谓身.意根
馀。即眼等四根。
论曰至舌后尝味者。
于六根中。前五境定。是故前说。意境不定。
所以后说 言不定者。三世.无为。于此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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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一.一别缘为四。二.二合缘为六。三.三合
缘为四。四.四合缘为一。总有十五故言不
定 就前五中 前四境定。是故前说。身
境不定所以后说 故正理云。境决定者。用
无杂乱其相分明。所以先说。境不定者。用
有杂乱相不分明。所以后说(已上论文)就前
四中。眼.耳先说。取远境故。鼻.舌后说。取
近境故。眼先.耳后。由远由速。鼻先.舌后。
由速由明。所言明者。鼻能取味中之细香。
舌不能取香中之细味 馀文可知。
或于身中至故最后说者。此约所依上.下。
明前五根次第。所依谓扶根四境。眼.耳.鼻
三。若据所依得有上.下。若据根体即无
上.下。故下论云。此初三根横作行度。处无
高.下。如冠华鬘。意无方处。有即依止诸
五色根生者。故最后说 故正理第三云。意
无方所。有即依止五根生者。故最后说
(已上论文)。谓意根揽六识成。意识依虽唯意。
五识亦依五根。有斯不定。故言有即依
止诸根生者。虽无色界唯依意根。通三界
论故作是说 又婆沙七十三云。复次。随
顺粗.细次第法故。谓六内处。眼处最粗。是
故前说。乃至意处最细。是故后说。广如彼
说。
何缘十处至立法处名者。此下第五明名废
立 问若碍故名为色。应十并名色。若持
故名为法。应一切皆名法。何故唯一立以
通名。
颂曰至一名为法处者。就颂答
中。以四义简。一为差别。通释色处.法处
缘为四。四.四合缘为一。总有十五故言不
定 就前五中 前四境定。是故前说。身
境不定所以后说 故正理云。境决定者。用
无杂乱其相分明。所以先说。境不定者。用
有杂乱相不分明。所以后说(已上论文)就前
四中。眼.耳先说。取远境故。鼻.舌后说。取
近境故。眼先.耳后。由远由速。鼻先.舌后。
由速由明。所言明者。鼻能取味中之细香。
舌不能取香中之细味 馀文可知。
或于身中至故最后说者。此约所依上.下。
明前五根次第。所依谓扶根四境。眼.耳.鼻
三。若据所依得有上.下。若据根体即无
上.下。故下论云。此初三根横作行度。处无
高.下。如冠华鬘。意无方处。有即依止诸
五色根生者。故最后说 故正理第三云。意
无方所。有即依止五根生者。故最后说
(已上论文)。谓意根揽六识成。意识依虽唯意。
五识亦依五根。有斯不定。故言有即依
止诸根生者。虽无色界唯依意根。通三界
论故作是说 又婆沙七十三云。复次。随
顺粗.细次第法故。谓六内处。眼处最粗。是
故前说。乃至意处最细。是故后说。广如彼
说。
何缘十处至立法处名者。此下第五明名废
立 问若碍故名为色。应十并名色。若持
故名为法。应一切皆名法。何故唯一立以
通名。
颂曰至一名为法处者。就颂答
中。以四义简。一为差别。通释色处.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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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胜。别释色处 三摄多法。四摄增上
法。别释法处。
论曰至非于眼等者。别
解色处。为令了知境.有境性差别相故。色
蕴分十不总为一。法处无表以少不论。
若无眼等九差。别想.名。而体是色总立色
处名。此色处为眼等九名所简别。虽标总
称而即别名。如多主马同群各有别印。一
主无印即以无印别有印者。此亦如是。故
言总即别名 应有问言。何故馀九不立
通名。唯标色处 故今通言。又诸十色中。
色处最胜故亦立通名。一有对故。二有见
故。三同说色故。具兹三义胜立通名。或有
对言简无表色。有见.同说简眼等九。
又为差别至独名为法者。别解法处 又为
差别馀十一处立一法处名。非于一切十
一处。虽标总称即受别名。如色应知。
应有问言。何故馀十一处不立通名。唯标
法处。故复释言。以法处中。摄多法处故。
摄增上法故。故立通名。馀处不尔。
有
馀师说至独立法名者。叙异师释 色得通
名。一体多粗显。二三眼境故。故立通名。馀
处不尔。虽十色处。皆慧眼境。眼等九处非
肉.天境。又非粗显不立 法眼及佛眼者。
慧眼名法。即此四眼。至佛身中总名佛眼
法处中有能诠诸法名故。有能缘诸法
智故。故得法名。馀处不尔 言名显文
句。或名与智体增上故。
诸契经中至为离此耶者。此下第六摄异名。
就中。一略摄法蕴。二类摄蕴等。三别明六
法。别释法处。
论曰至非于眼等者。别
解色处。为令了知境.有境性差别相故。色
蕴分十不总为一。法处无表以少不论。
若无眼等九差。别想.名。而体是色总立色
处名。此色处为眼等九名所简别。虽标总
称而即别名。如多主马同群各有别印。一
主无印即以无印别有印者。此亦如是。故
言总即别名 应有问言。何故馀九不立
通名。唯标色处 故今通言。又诸十色中。
色处最胜故亦立通名。一有对故。二有见
故。三同说色故。具兹三义胜立通名。或有
对言简无表色。有见.同说简眼等九。
又为差别至独名为法者。别解法处 又为
差别馀十一处立一法处名。非于一切十
一处。虽标总称即受别名。如色应知。
应有问言。何故馀十一处不立通名。唯标
法处。故复释言。以法处中。摄多法处故。
摄增上法故。故立通名。馀处不尔。
有
馀师说至独立法名者。叙异师释 色得通
名。一体多粗显。二三眼境故。故立通名。馀
处不尔。虽十色处。皆慧眼境。眼等九处非
肉.天境。又非粗显不立 法眼及佛眼者。
慧眼名法。即此四眼。至佛身中总名佛眼
法处中有能诠诸法名故。有能缘诸法
智故。故得法名。馀处不尔 言名显文
句。或名与智体增上故。
诸契经中至为离此耶者。此下第六摄异名。
就中。一略摄法蕴。二类摄蕴等。三别明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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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就第一略摄法蕴中。一明摄法蕴。二
明法蕴量。此下第一明摄法蕴。颂前问起。
一总。二别。此即总问。
彼皆此摄如应当
知者。总答。
且辨摄馀诸蕴名想者。别起
颂文。
颂曰至皆行蕴摄者。西方数法。多
以十.百为因乘成多数。百.千以上以百
因之。未满百.千以十乘之。故目八万
为八十千也 此中教体两说不同。自古
诸德出教体。或有以声为体。或有以
名.句.文为体。或具含二种 若约逗机
说法以声为体 若据诠法以名.句.文
为体 所以诸论出教体中。皆有两说不
同。今依新译婆沙以此论初说为正。故婆
沙一百二十六云。问如是佛教以何为体。
为是语业。为是名等。答应作是说。语业
为体 问若尔。次后所说当云何通。如说
佛教名何法。答谓名身.句身.文身.乃至次
第连合。答后文为显佛教作用。不欲显示
佛教自体。谓次第行列.安布.连合.名.句.文
身。是佛教用 问伽陀所说复云何通。答有
于名转。有于义转。此中且说于名转者
有说佛教名等为体 问若尔所说当云
何通。如说佛教云何。谓佛语言。乃至.语表.
是谓佛教。答依展转因故作是说。如世子
孙展转生法。谓语起名。名能显义 如是说
者。语业为体。佛意所说他所闻故 又云。
问何故佛教唯是语表。非无表耶。答生他
正解故名佛教。他正解生但由表业。非无
表故(广如彼释) 又云。佛教当言善耶。无记耶。
明法蕴量。此下第一明摄法蕴。颂前问起。
一总。二别。此即总问。
彼皆此摄如应当
知者。总答。
且辨摄馀诸蕴名想者。别起
颂文。
颂曰至皆行蕴摄者。西方数法。多
以十.百为因乘成多数。百.千以上以百
因之。未满百.千以十乘之。故目八万
为八十千也 此中教体两说不同。自古
诸德出教体。或有以声为体。或有以
名.句.文为体。或具含二种 若约逗机
说法以声为体 若据诠法以名.句.文
为体 所以诸论出教体中。皆有两说不
同。今依新译婆沙以此论初说为正。故婆
沙一百二十六云。问如是佛教以何为体。
为是语业。为是名等。答应作是说。语业
为体 问若尔。次后所说当云何通。如说
佛教名何法。答谓名身.句身.文身.乃至次
第连合。答后文为显佛教作用。不欲显示
佛教自体。谓次第行列.安布.连合.名.句.文
身。是佛教用 问伽陀所说复云何通。答有
于名转。有于义转。此中且说于名转者
有说佛教名等为体 问若尔所说当云
何通。如说佛教云何。谓佛语言。乃至.语表.
是谓佛教。答依展转因故作是说。如世子
孙展转生法。谓语起名。名能显义 如是说
者。语业为体。佛意所说他所闻故 又云。
问何故佛教唯是语表。非无表耶。答生他
正解故名佛教。他正解生但由表业。非无
表故(广如彼释) 又云。佛教当言善耶。无记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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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或善.或无记 云何善。谓佛善心所发语
言乃至语表。云何无记。谓佛无记心所发语
言。乃至语表 问教体若通善者。何故金
刚般若论云。我法是善。汝法是无记。解云。十
八部中有立无记。非汝.我部。
此诸法蕴至如实行对治者。此下明法蕴
量。问及颂答。
论曰至二蕴所摄者。说
法蕴量三说不同 第一师解。谓佛别说八
万部法蕴经。一.一部。皆如六足阿毗达磨
中。法蕴足论有六千颂。此约文定量 第
二师约所诠义定量。说一义门名一法蕴。
谓随所诠蕴等言一一差别数有八万。能诠
法蕴其数亦然。随说一一教门名一法蕴。
所谓五蕴.十二处.十八界.十二缘起.四谛.
四食.四静虑.四无量.四无色定.八解脱.八
胜处.十遍处.三十七觉品.六神通.无诤.愿
智.四无碍解 等。谓等取所馀法门 第
三正义。约用定量。随除一惑名一法蕴。
谓由有情贪.瞋等行八万别故。为治彼行。
世尊宣说不净等观八万法蕴。八万法蕴。
皆此五蕴中色.行二蕴所摄。如前两说
有释。此是第三解者。不然。依大数说但言
八万。若具足说有八万四千 真谛师解云。
十随眠为十。一.一各有九随眠为方便。一
一具十即成一百。一百各有前分.后分。并
本成三百。置本一百就前后二百中。一一
以九随眠为方便。并本二百合成二千。
足本一百为二千一百。又约多贪.多瞋.思
觉.愚痴.著我五。品品有二千一百成一万
言乃至语表。云何无记。谓佛无记心所发语
言。乃至语表 问教体若通善者。何故金
刚般若论云。我法是善。汝法是无记。解云。十
八部中有立无记。非汝.我部。
此诸法蕴至如实行对治者。此下明法蕴
量。问及颂答。
论曰至二蕴所摄者。说
法蕴量三说不同 第一师解。谓佛别说八
万部法蕴经。一.一部。皆如六足阿毗达磨
中。法蕴足论有六千颂。此约文定量 第
二师约所诠义定量。说一义门名一法蕴。
谓随所诠蕴等言一一差别数有八万。能诠
法蕴其数亦然。随说一一教门名一法蕴。
所谓五蕴.十二处.十八界.十二缘起.四谛.
四食.四静虑.四无量.四无色定.八解脱.八
胜处.十遍处.三十七觉品.六神通.无诤.愿
智.四无碍解 等。谓等取所馀法门 第
三正义。约用定量。随除一惑名一法蕴。
谓由有情贪.瞋等行八万别故。为治彼行。
世尊宣说不净等观八万法蕴。八万法蕴。
皆此五蕴中色.行二蕴所摄。如前两说
有释。此是第三解者。不然。依大数说但言
八万。若具足说有八万四千 真谛师解云。
十随眠为十。一.一各有九随眠为方便。一
一具十即成一百。一百各有前分.后分。并
本成三百。置本一百就前后二百中。一一
以九随眠为方便。并本二百合成二千。
足本一百为二千一百。又约多贪.多瞋.思
觉.愚痴.著我五。品品有二千一百成一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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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百。已起有一万五百。未起有一万五百。
合二万一千。又以三毒.等分四人。各有二
万一千。合成八万四千。
如是馀处至应审观自相者。此即第三类摄
蕴等。若以共相相摄。是则万法皆同为合。
体相共分互无滥故。应观自相以体相
收。
论曰至一一自相者。略释颂文。
且诸经中至此行蕴摄者。此下举名略摄。即
别摄蕴。戒蕴是色蕴摄。馀四行蕴摄。谓定
蕴。以行中定为体。慧蕴及解脱知见蕴。以
行中慧为体。解脱蕴。以行中胜解为体
故婆沙三十三。出戒等五蕴体中云。无漏
身.语业名无学戒蕴 云何无学定蕴。答无
学三.三摩地。谓空.无愿.无相 云何无学慧
蕴。答无学正见智。云何无学解脱蕴。答无
学作意相应心。已解脱今解脱当解脱谓尽.
无生无学正见相应胜解 云何无学解脱
智见蕴。答尽无生智 解云。胜解心数法中
当广分别。无学位中胜解相显立解脱名。
言解脱知见者。即智名见故名智见。缘
解脱涅槃故名解脱知见 又解脱身中
起故名解脱知见。故婆沙三十二云。答解
脱身中独有此故。最能审决解脱事故。
又诸经说至四蕴性故者。此摄处异名。此中
文意大分可知 言五解脱者。一闻佛等
说法得解脱。二因自读诵得解脱。三为他
说法得解脱。四静处思惟得解脱。五善取
定相得解脱。解脱谓涅槃。因此五种得解
脱故名解脱处。依主释也。此即略依集
合二万一千。又以三毒.等分四人。各有二
万一千。合成八万四千。
如是馀处至应审观自相者。此即第三类摄
蕴等。若以共相相摄。是则万法皆同为合。
体相共分互无滥故。应观自相以体相
收。
论曰至一一自相者。略释颂文。
且诸经中至此行蕴摄者。此下举名略摄。即
别摄蕴。戒蕴是色蕴摄。馀四行蕴摄。谓定
蕴。以行中定为体。慧蕴及解脱知见蕴。以
行中慧为体。解脱蕴。以行中胜解为体
故婆沙三十三。出戒等五蕴体中云。无漏
身.语业名无学戒蕴 云何无学定蕴。答无
学三.三摩地。谓空.无愿.无相 云何无学慧
蕴。答无学正见智。云何无学解脱蕴。答无
学作意相应心。已解脱今解脱当解脱谓尽.
无生无学正见相应胜解 云何无学解脱
智见蕴。答尽无生智 解云。胜解心数法中
当广分别。无学位中胜解相显立解脱名。
言解脱知见者。即智名见故名智见。缘
解脱涅槃故名解脱知见 又解脱身中
起故名解脱知见。故婆沙三十二云。答解
脱身中独有此故。最能审决解脱事故。
又诸经说至四蕴性故者。此摄处异名。此中
文意大分可知 言五解脱者。一闻佛等
说法得解脱。二因自读诵得解脱。三为他
说法得解脱。四静处思惟得解脱。五善取
定相得解脱。解脱谓涅槃。因此五种得解
脱故名解脱处。依主释也。此即略依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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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门足论十三.十四.及阿含经第九。列名标
释。广如彼解 言皆慧为性者 第二生
得。故婆沙云。受持读诵十二部经是生
得善 初及第三闻慧。由闻圣教生胜慧
故 或可。第三亦取思慧。为他说法必先思
故 第四思慧。如名可知 第五修慧。于
彼定中善取相故 虽说不同皆慧为体。
此法处摄 若兼助伴。前三。声.意.法处所
摄。后二。意.法所摄 又解。声在第二.第
三。取自声故非第一。非以他声为自助
伴。无想有情声恒成就故得有声 故发
智论说。谁成就身。谓欲.色界有情。如身
色.声.触亦尔。故知。此声恒成就也。正受无
想异熟果时虽无有心。初生.后死必有心
故。故亦言意。又婆沙百三十七云。问世尊。
何故于无想天有顶天多说为处。答有诸
外道执此二处以为解脱。佛为遮彼说为
生处。广如彼释。
又多界经至十八界摄
者。别摄界异名 六十二界。谓三种六.六
种三.一种四.两种二.更加十八界。故成六
十二。随其所应十八界摄。出体相摄。如次
别明。
且彼经中至名识界耶者。此下第三别明六
界。将明问起。地.水.火.风如前已说。空.识
未说。为即虚空无为名为空界。为一切有
漏.无漏识名识界耶。
不尔者。答。
云何者。徵。
颂曰至有情生所依者。释
说一切有部传说。空界以明.闇为体。即显
色差别。体亦是实。论主不信空界实有。
释。广如彼解 言皆慧为性者 第二生
得。故婆沙云。受持读诵十二部经是生
得善 初及第三闻慧。由闻圣教生胜慧
故 或可。第三亦取思慧。为他说法必先思
故 第四思慧。如名可知 第五修慧。于
彼定中善取相故 虽说不同皆慧为体。
此法处摄 若兼助伴。前三。声.意.法处所
摄。后二。意.法所摄 又解。声在第二.第
三。取自声故非第一。非以他声为自助
伴。无想有情声恒成就故得有声 故发
智论说。谁成就身。谓欲.色界有情。如身
色.声.触亦尔。故知。此声恒成就也。正受无
想异熟果时虽无有心。初生.后死必有心
故。故亦言意。又婆沙百三十七云。问世尊。
何故于无想天有顶天多说为处。答有诸
外道执此二处以为解脱。佛为遮彼说为
生处。广如彼释。
又多界经至十八界摄
者。别摄界异名 六十二界。谓三种六.六
种三.一种四.两种二.更加十八界。故成六
十二。随其所应十八界摄。出体相摄。如次
别明。
且彼经中至名识界耶者。此下第三别明六
界。将明问起。地.水.火.风如前已说。空.识
未说。为即虚空无为名为空界。为一切有
漏.无漏识名识界耶。
不尔者。答。
云何者。徵。
颂曰至有情生所依者。释
说一切有部传说。空界以明.闇为体。即显
色差别。体亦是实。论主不信空界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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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言传说。理实亦通光.影。光.明为一对。明
轻。光重。偏言明者。举轻以显重 影.闇为
一对影轻。闇重。偏言闇者。举重以显轻。
此即影略互显 然正理云传说是光.闇
者。此论轻.重互举。正理偏说二重故不相
违。
论曰至名为空界者。内.外窍隙名为
空界。非即虚空名为空界。
如是窍隙
云何应知者。问。
传说窍隙至不离昼夜
者。答 传说窍隙。空界即是明.闇。此空界
色是显色差别。非离明.闇显色外。别有窍
隙可取。故空界色明.闇为体。应知。此体不
离昼.夜。昼以明为体。夜以闇为体。此空
界色以明.闇为体。昼.夜为位 又解。空界
实有者。此非论主所许。故论主言。应知此
体不离昼.夜。谓如昼.夜于明.闇等假立
其体。昼.夜非实。空界亦然。应非实有。
即此说名至邻阿伽色者。此述本论空界异
名。有二释。即此空界色说名邻阿伽色。伽
翻为碍。阿通二义。或名为极。或名为无。
若言邻极碍色。谓空界色与极碍相邻。是
邻阿伽之色。名邻阿伽色。约相邻释。
若言邻无碍色。即无碍名色。此无碍色与
馀碍相邻。即邻是阿伽。故名邻阿伽色
两师各据一释。义并无违。
诸有漏识
名为识界者。别释识界 谓一切有漏识皆
名识界。
云何不说至为识界耶者。问。
由许六界至则不如是者。答 由许六界
是诸有情生所依故。又恒持生。诸无漏法则
不如是故。正理第三云。由无漏法。于有
轻。光重。偏言明者。举轻以显重 影.闇为
一对影轻。闇重。偏言闇者。举重以显轻。
此即影略互显 然正理云传说是光.闇
者。此论轻.重互举。正理偏说二重故不相
违。
论曰至名为空界者。内.外窍隙名为
空界。非即虚空名为空界。
如是窍隙
云何应知者。问。
传说窍隙至不离昼夜
者。答 传说窍隙。空界即是明.闇。此空界
色是显色差别。非离明.闇显色外。别有窍
隙可取。故空界色明.闇为体。应知。此体不
离昼.夜。昼以明为体。夜以闇为体。此空
界色以明.闇为体。昼.夜为位 又解。空界
实有者。此非论主所许。故论主言。应知此
体不离昼.夜。谓如昼.夜于明.闇等假立
其体。昼.夜非实。空界亦然。应非实有。
即此说名至邻阿伽色者。此述本论空界异
名。有二释。即此空界色说名邻阿伽色。伽
翻为碍。阿通二义。或名为极。或名为无。
若言邻极碍色。谓空界色与极碍相邻。是
邻阿伽之色。名邻阿伽色。约相邻释。
若言邻无碍色。即无碍名色。此无碍色与
馀碍相邻。即邻是阿伽。故名邻阿伽色
两师各据一释。义并无违。
诸有漏识
名为识界者。别释识界 谓一切有漏识皆
名识界。
云何不说至为识界耶者。问。
由许六界至则不如是者。答 由许六界
是诸有情生所依故。又恒持生。诸无漏法则
不如是故。正理第三云。由无漏法。于有
分别界品第一之一¶ 第 33b 页 T41-0033.png
情生。断.害.坏等差别转故。非生所依。如是
六界于有情生。生.长.养因。差别转故。是生
所依。生因谓识界续生种故。养因谓大种生
依止故。长因谓空界容受生故 又婆沙七
十五云。若法能长养诸有。摄益诸有。任持
诸有者。立六界中 无漏意识能损减诸
有。散坏诸有。破灭诸有。是故不立在六界
中。广如彼释 问入无心定识即不行。云
何乃言恒持生故 解云。从多分说 又
解。定前心作等无间缘。决定能引后心生
故。及彼心得相续恒起。故谓持生 又解。
色法中强偏说四大。亦摄所造。无色中强心
法为胜亦摄馀法。既摄命根故言恒持生
也 又解。夫言死者心不再生。于无心位
虽现无心。后之出心必定应起。后当起故
身命不终。是故名为恒持生故也 问无
色界中而无前五。如何恒持 解云。约欲.
色说 或无色中虽无前五。有后一故依
总相说。故言诸界。
彼六界中至七心
界摄者。摄彼六界。如文可知 问无为无
用可非生依。馀有为法。何故不说但标六
界。解云。四大及空。五法中色法摄。识是心法
摄。色.心二种诸部极成。是故偏说。心所有
法。不相应行。即非极成。如觉天说心所是
假。经部说不相应行是假。是故不说 问
色十一中。何故偏说色.触。不言馀九。解云。
眼等四根初生即无。身根虽有无发识能。声
疏转故于生用劣。香.味欲界虽有。上界即
无。无表有.无不定。于生无用。唯色.触二有
六界于有情生。生.长.养因。差别转故。是生
所依。生因谓识界续生种故。养因谓大种生
依止故。长因谓空界容受生故 又婆沙七
十五云。若法能长养诸有。摄益诸有。任持
诸有者。立六界中 无漏意识能损减诸
有。散坏诸有。破灭诸有。是故不立在六界
中。广如彼释 问入无心定识即不行。云
何乃言恒持生故 解云。从多分说 又
解。定前心作等无间缘。决定能引后心生
故。及彼心得相续恒起。故谓持生 又解。
色法中强偏说四大。亦摄所造。无色中强心
法为胜亦摄馀法。既摄命根故言恒持生
也 又解。夫言死者心不再生。于无心位
虽现无心。后之出心必定应起。后当起故
身命不终。是故名为恒持生故也 问无
色界中而无前五。如何恒持 解云。约欲.
色说 或无色中虽无前五。有后一故依
总相说。故言诸界。
彼六界中至七心
界摄者。摄彼六界。如文可知 问无为无
用可非生依。馀有为法。何故不说但标六
界。解云。四大及空。五法中色法摄。识是心法
摄。色.心二种诸部极成。是故偏说。心所有
法。不相应行。即非极成。如觉天说心所是
假。经部说不相应行是假。是故不说 问
色十一中。何故偏说色.触。不言馀九。解云。
眼等四根初生即无。身根虽有无发识能。声
疏转故于生用劣。香.味欲界虽有。上界即
无。无表有.无不定。于生无用。唯色.触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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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有用。故偏说之 问何故色中唯说空
界。触中唯说大种 解云。空界定有始从
初生乃至命终。恒持生故。所以偏说。青.黄
等色有.无不定。非恒有故。是故不说 四
大是强必定恒有。是故偏说 涩滑等触有.
无不定。非恒有故是故不说 又解。一切
诸法总有二种。一者色法。二者无色法。色法
中强.谓四大种。是故偏说。无色中强.所谓心
王。空界虽是所造除疑故说。谓或有疑。初
受生时有空界不。佛为除疑故说空界。
于初受生此定有故 又娑沙七十五云。
问置本论师。世尊。何故十八界中略出少
分施设六界。彼论解云。愚少分者为说六
界。愚一切者为说十八界 又云。为利根
者说六界。为钝根者说十八界 又云。
为乐略者说六界。为乐广者说十八界
又云。复次。于十八界为略现门故说
六界。谓十八界中有是色有非色。若说前
五界。当知已说诸是色界。若说识界。当知
已说诸非色界。广如彼释。
彼经馀界至
十八界摄者。类说馀界。皆此十八界摄 略
依法蕴足论第十.第十一多界品。出六十二
界体摄入十八界中者。法蕴颂曰。界有六十
二。十八界为初。三六.一四种。六三.后二二
十八界谓六根.六境.六识.如自名摄 言
三六者。谓三种六 第一六。谓地.水.火.风.
空.识(前四界触界摄。空界以光.影.明.闇为体。色界摄。识界以有漏识为体。七心界摄)
第二六者。谓欲.恚.害.无欲.无恚.无害界
(欲以贪为性。恚以嗔为性。害以害为性。无欲以无贪为性。无恚以无瞋为性。无害以不害为性。此六是心所法。
界。触中唯说大种 解云。空界定有始从
初生乃至命终。恒持生故。所以偏说。青.黄
等色有.无不定。非恒有故。是故不说 四
大是强必定恒有。是故偏说 涩滑等触有.
无不定。非恒有故是故不说 又解。一切
诸法总有二种。一者色法。二者无色法。色法
中强.谓四大种。是故偏说。无色中强.所谓心
王。空界虽是所造除疑故说。谓或有疑。初
受生时有空界不。佛为除疑故说空界。
于初受生此定有故 又娑沙七十五云。
问置本论师。世尊。何故十八界中略出少
分施设六界。彼论解云。愚少分者为说六
界。愚一切者为说十八界 又云。为利根
者说六界。为钝根者说十八界 又云。
为乐略者说六界。为乐广者说十八界
又云。复次。于十八界为略现门故说
六界。谓十八界中有是色有非色。若说前
五界。当知已说诸是色界。若说识界。当知
已说诸非色界。广如彼释。
彼经馀界至
十八界摄者。类说馀界。皆此十八界摄 略
依法蕴足论第十.第十一多界品。出六十二
界体摄入十八界中者。法蕴颂曰。界有六十
二。十八界为初。三六.一四种。六三.后二二
十八界谓六根.六境.六识.如自名摄 言
三六者。谓三种六 第一六。谓地.水.火.风.
空.识(前四界触界摄。空界以光.影.明.闇为体。色界摄。识界以有漏识为体。七心界摄)
第二六者。谓欲.恚.害.无欲.无恚.无害界
(欲以贪为性。恚以嗔为性。害以害为性。无欲以无贪为性。无恚以无瞋为性。无害以不害为性。此六是心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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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是法界摄) 第三六。谓乐.苦.喜.忧.舍.无明界(前五界以
受为性。后一以痴为性。是心所故。皆法界摄) 一四种。谓受.想.行.识
界(受.想.行法界摄。识界七心界摄) 六三者 第一三。谓欲.色.
无色界(欲界十八界摄。色界十四界摄除香.味.及鼻.舌识。无色界意.法.意识界摄)
第二三界。谓色.无色.灭界(色界谓欲.色界。以有色故总名色界。十八
界摄。无色界后三界摄。灭界以择灭.非择灭为性.法界摄) 第三三界。谓过
去.未来.现在界(皆以五蕴为性。十八界摄) 第四三界。
谓劣.中.妙界(劣界以不善。有覆无记法为性。七心界。色.声.法界摄。中界以有漏善.及
无覆无记法为性。十八界摄。妙界以无漏善法为性。意.法.意识界摄) 第五三界。谓
善。不善。无记界(善界以一切善法为性。不善界以诸不善法为性。此二七心界.
色.声.法界摄。无记界以一切无记法为性。十八界摄) 第六三界。谓学.无
学.非学非无学界(学界以学.无漏五蕴为性。无学界以无学无漏五蕴为性。此二
意.法.意识界摄。非学非无学界以有漏五蕴。及三无为为性。十八界摄) 后二二者 第
一二界。谓有漏.无漏界(有漏界以有漏五蕴为性。十八界摄。无漏界谓无漏
五蕴。及三无为为性。意.法.意识界摄) 第二二界。谓有为界.无
为界(有为界以五蕴为性。十八界摄。无为界以三无为为性。法界摄) 略依法
蕴出六十二界体性。今界摄入十八界
中。广明六十二界体性。如彼论说(阿含经中亦列
六十二界名)。
俱舍论记卷第一末(末)
长承三年正月二十九日夜半与两三门
弟读并切句了
一交了
校 了
受为性。后一以痴为性。是心所故。皆法界摄) 一四种。谓受.想.行.识
界(受.想.行法界摄。识界七心界摄) 六三者 第一三。谓欲.色.
无色界(欲界十八界摄。色界十四界摄除香.味.及鼻.舌识。无色界意.法.意识界摄)
第二三界。谓色.无色.灭界(色界谓欲.色界。以有色故总名色界。十八
界摄。无色界后三界摄。灭界以择灭.非择灭为性.法界摄) 第三三界。谓过
去.未来.现在界(皆以五蕴为性。十八界摄) 第四三界。
谓劣.中.妙界(劣界以不善。有覆无记法为性。七心界。色.声.法界摄。中界以有漏善.及
无覆无记法为性。十八界摄。妙界以无漏善法为性。意.法.意识界摄) 第五三界。谓
善。不善。无记界(善界以一切善法为性。不善界以诸不善法为性。此二七心界.
色.声.法界摄。无记界以一切无记法为性。十八界摄) 第六三界。谓学.无
学.非学非无学界(学界以学.无漏五蕴为性。无学界以无学无漏五蕴为性。此二
意.法.意识界摄。非学非无学界以有漏五蕴。及三无为为性。十八界摄) 后二二者 第
一二界。谓有漏.无漏界(有漏界以有漏五蕴为性。十八界摄。无漏界谓无漏
五蕴。及三无为为性。意.法.意识界摄) 第二二界。谓有为界.无
为界(有为界以五蕴为性。十八界摄。无为界以三无为为性。法界摄) 略依法
蕴出六十二界体性。今界摄入十八界
中。广明六十二界体性。如彼论说(阿含经中亦列
六十二界名)。
俱舍论记卷第一末(末)
长承三年正月二十九日夜半与两三门
弟读并切句了
一交了
校 了
分别界品第一之一¶ 第 34b 页 T41-0034.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