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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智品第八之一¶ 第 946c 页
《阿毗达磨藏显宗论》卷第三十五
尊者众贤造
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 辩智品第八之一
如是已依诸道差别。建立贤圣补特伽罗。所
依道中作如是说。正见正智名无学支。故于
此中应审思择。为有慧见非智。及有慧智非
见而别建立见智二支。亦有。云何。颂曰。
「 圣慧忍非智
尽无生非见
馀二有漏慧
皆智六见性」
论曰。慧有二种。有漏无漏。唯无漏慧立以圣
名。此圣慧中八忍非智性。所以者何。非决
断性故。唯决断义是智义故。如何八忍不能
决断。自所断疑得随相续生故。或求见境意
乐止息。加行奢缓说名为智。诸忍正起推度
意乐。加行猛利故非智摄。而名见者。推度
性故。尽及无生二智非见性。推度意乐一向
止息故。所起加行极奢缓故。而名智者。决
断性故。所馀皆通智见二性。已断自疑推度
性故。谓前八忍。尽无生馀。有学八智无学
正见。一一皆通见智性摄。岂不忍馀诸无间
道亦自所治惑得随生。无非正起。推度意乐
加行猛利应非智摄。尽无生馀解脱道等此
相违故。皆应非见。此难不然。馀无间道无
自品疑得随相续生故。有漏无间不行谛理。
与断疑得非亲违故。又彼唯见曾所见境。非
如八忍。极违智故。馀解脱等非全息求。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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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加行非极奢缓。以皆于后有所作故。由此
一切皆通二种。并具推度决断用故。诸有漏
慧皆智性摄。于中唯六亦是见性。谓五染污
见世正见为六。有馀师说。能发身语五识所
引。及命终时意识相应善有漏慧。亦非见性。
外门转故。如能引故。势力劣故。此亦不然。不
应许故。非决定故。契经说故。谓不应许。唯内
门转。方是见性。勿圣慧中外身念住非见性
摄。然契经说。于外身循身观是见性摄。亦非
决定。如五识身所引意识。如是性转。以彼善
等所引意识有时亦是不善等故。由此不应
所引意识同能引五识是无分别性。如契经
说。有命终时得正见俱。善心心所故说所有。
意地善慧皆见性摄。于理为善。如是所说。圣
有漏慧。皆择法故。并慧性摄。智有几种。相别
云何。颂曰。
「 智十总有二
有漏无漏别
有漏称世俗
无漏名法类
世俗遍为境
法智及类智
如次欲上界
苦等谛为境」
论曰。智有十种摄一切智。一世俗智。二法智。
三类智。四苦智。五集智。六灭智。七道智。八
他心智。九尽智。十无生智。如是十智总唯二
种。有漏无漏性差别故。如是二智相别有三。
谓世俗智法智类智。前有漏智总名世俗。瓶
衣等物性可毁坏。显在俗情故名世俗。此智
多取世俗境故。多顺世间俗事转故。从多建
立世俗智名。非无取胜义。顺胜义事转。然是
爱境。无胜功能息内众惑。故非无漏。惑覆
一切皆通二种。并具推度决断用故。诸有漏
慧皆智性摄。于中唯六亦是见性。谓五染污
见世正见为六。有馀师说。能发身语五识所
引。及命终时意识相应善有漏慧。亦非见性。
外门转故。如能引故。势力劣故。此亦不然。不
应许故。非决定故。契经说故。谓不应许。唯内
门转。方是见性。勿圣慧中外身念住非见性
摄。然契经说。于外身循身观是见性摄。亦非
决定。如五识身所引意识。如是性转。以彼善
等所引意识有时亦是不善等故。由此不应
所引意识同能引五识是无分别性。如契经
说。有命终时得正见俱。善心心所故说所有。
意地善慧皆见性摄。于理为善。如是所说。圣
有漏慧。皆择法故。并慧性摄。智有几种。相别
云何。颂曰。
「 智十总有二
有漏无漏别
有漏称世俗
无漏名法类
世俗遍为境
法智及类智
如次欲上界
苦等谛为境」
论曰。智有十种摄一切智。一世俗智。二法智。
三类智。四苦智。五集智。六灭智。七道智。八
他心智。九尽智。十无生智。如是十智总唯二
种。有漏无漏性差别故。如是二智相别有三。
谓世俗智法智类智。前有漏智总名世俗。瓶
衣等物性可毁坏。显在俗情故名世俗。此智
多取世俗境故。多顺世间俗事转故。从多建
立世俗智名。非无取胜义。顺胜义事转。然是
爱境。无胜功能息内众惑。故非无漏。惑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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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世引发世间。得世俗名。体即无智。智随属
彼。得彼智名。意显此名目有漏智。有说诸
趣名为世俗。此智多是往诸趣因。从果为名
名世俗智。有说此智无始时来。生死身中显
现而转。由此故立世俗智名。或诸有中随流
无绝。名世俗智。以一切时随顺诸有。相续转
故。或复此智于一切境。能遍映发得世俗名。
独能遍缘一切法故。后无漏智分为二种。法
类二名所目别故。此二名义如前已释。是
名二智相别成三。定心相应圣行相转。有漏
无漏二智何别。无漏于境行相明利。彼有漏
智与此相违。如朅地罗馀木二炭。于所烧炼
势用不同。及胜劣香能熏用别。炎铁草火热
势有殊。二智相望差别亦尔。或俗智后起增
上慢。无漏不然。故有差别。又世俗智与法类
智。境有宽陜故有差别。谓世俗智遍以一
切有为无为为所缘境。以契经说有善俗智
能遍知苦。广说乃至。遍知虚空非择灭故。亦
有以非我行相总缘一切法为境。以契经说
诸行非常一切法非我涅槃寂静故。法智但
缘欲界四谛。类智能通缘上二界四谛。由此
三智境有差别。即于如是三种智中。颂曰。
「 法类由境别
立苦等四名
皆通尽无生
初唯苦集类」
论曰。法智类智由境差别。分为苦集灭道四
智。何缘俗智亦缘苦等。作苦等行相。而非苦
等智。由彼先以苦等行相观苦等已。后时复
容观苦等境为乐等故。又得如是世俗智已。
后缘谛疑容现行故。如是六智若无学摄。非
彼。得彼智名。意显此名目有漏智。有说诸
趣名为世俗。此智多是往诸趣因。从果为名
名世俗智。有说此智无始时来。生死身中显
现而转。由此故立世俗智名。或诸有中随流
无绝。名世俗智。以一切时随顺诸有。相续转
故。或复此智于一切境。能遍映发得世俗名。
独能遍缘一切法故。后无漏智分为二种。法
类二名所目别故。此二名义如前已释。是
名二智相别成三。定心相应圣行相转。有漏
无漏二智何别。无漏于境行相明利。彼有漏
智与此相违。如朅地罗馀木二炭。于所烧炼
势用不同。及胜劣香能熏用别。炎铁草火热
势有殊。二智相望差别亦尔。或俗智后起增
上慢。无漏不然。故有差别。又世俗智与法类
智。境有宽陜故有差别。谓世俗智遍以一
切有为无为为所缘境。以契经说有善俗智
能遍知苦。广说乃至。遍知虚空非择灭故。亦
有以非我行相总缘一切法为境。以契经说
诸行非常一切法非我涅槃寂静故。法智但
缘欲界四谛。类智能通缘上二界四谛。由此
三智境有差别。即于如是三种智中。颂曰。
「 法类由境别
立苦等四名
皆通尽无生
初唯苦集类」
论曰。法智类智由境差别。分为苦集灭道四
智。何缘俗智亦缘苦等。作苦等行相。而非苦
等智。由彼先以苦等行相观苦等已。后时复
容观苦等境为乐等故。又得如是世俗智已。
后缘谛疑容现行故。如是六智若无学摄。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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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性者。名尽无生。此二初生唯苦集类以缘
苦集六种行相。缘有顶蕴为境界故。金刚喻
定若缘苦集。与此境同。缘灭道异。若尔岂不
至教相违。如说于尽有初智生。从此无间能
自了达。无违教失。此于尽言是有第七声。非
境第七故。谓有烦恼无馀尽故。有初智生非
此智生。缘尽为境。何所违害。彼言意显。有
惑身中无此智生。要有惑尽。于前所说九种
智中。颂曰。
「 法类道世俗
有成他心智
于胜地根位
去来世不知
法类不相知
声闻麟喻佛
如次知见道
二三念一切」
论曰。有法类道及世俗智。成他心智。馀则不
然。岂不道智离法类无。应但言二成他心智。
理实如是。为显他心智但知同类境。故作是
言。谓为显成此法类智。知他无漏心心所法。
是道智摄。非苦集智。以无漏智决定不能知
他有漏心心所故。他身无漏心心所法。细故
胜故。非己有漏他心智境。其理可然。何缘
己身无漏他心智。不能知他有漏心心所。于
有漏境无漏智生。行相所缘异此智故。谓无
漏智缘有漏时。必是总缘厌背行相。是故决
定不能别缘他心心所成他心智。以诸圣智
缘有漏时。必于所缘深生厌背。乐总弃舍不
乐别观。缘无漏时生欣乐故。既总观已亦乐
别观。如有见闻非所爱事。总缘便舍不乐别
缘。于所爱中则不如是。总见闻已亦乐别缘。
是故于他有漏心等。必无圣智一一别观。
苦集六种行相。缘有顶蕴为境界故。金刚喻
定若缘苦集。与此境同。缘灭道异。若尔岂不
至教相违。如说于尽有初智生。从此无间能
自了达。无违教失。此于尽言是有第七声。非
境第七故。谓有烦恼无馀尽故。有初智生非
此智生。缘尽为境。何所违害。彼言意显。有
惑身中无此智生。要有惑尽。于前所说九种
智中。颂曰。
「 法类道世俗
有成他心智
于胜地根位
去来世不知
法类不相知
声闻麟喻佛
如次知见道
二三念一切」
论曰。有法类道及世俗智。成他心智。馀则不
然。岂不道智离法类无。应但言二成他心智。
理实如是。为显他心智但知同类境。故作是
言。谓为显成此法类智。知他无漏心心所法。
是道智摄。非苦集智。以无漏智决定不能知
他有漏心心所故。他身无漏心心所法。细故
胜故。非己有漏他心智境。其理可然。何缘
己身无漏他心智。不能知他有漏心心所。于
有漏境无漏智生。行相所缘异此智故。谓无
漏智缘有漏时。必是总缘厌背行相。是故决
定不能别缘他心心所成他心智。以诸圣智
缘有漏时。必于所缘深生厌背。乐总弃舍不
乐别观。缘无漏时生欣乐故。既总观已亦乐
别观。如有见闻非所爱事。总缘便舍不乐别
缘。于所爱中则不如是。总见闻已亦乐别缘。
是故于他有漏心等。必无圣智一一别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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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缘有漏心无漏他心智。以他心智决定于
他心心所法别别知故。岂不亦有。三念住
摄。苦集忍智。虽有而非。但缘一法。缘多体
故。又他心智有决定相。谓不知胜去来二世。
并法类品不互相知。胜复有三。谓地根位。
地谓下地。智不知上地心。义唯能知自地下
地。根谓信解时。解脱根知。不知见至不时
解脱心。位谓不还声闻应果独觉大觉。前前
位智不知后后胜位者心。义唯能知自下根
位。然他心智及所知境。根地既殊知亦有异。
所知有漏心心所法。曾未曾得各有十五。谓
欲四静虑各下中上根。能知但除欲界三品。
曾未曾得各有十二。所知无漏及彼能知。皆
除欲三各有十二。且诸有漏曾未曾得。下根
所摄他心智生。随其所应能知下地三根心
品自地下根。中品亦知自地中品。上品总了
自下地三。无漏下根他心智起。唯知自地下
地下根。中亦知中。上兼知上。何缘有漏无漏
智生。知下地心多少有异。有漏三品可一身
成。无漏随根立圣差别。尚无有一成二品
根。况有成三。故有差别。如何说一补特伽
罗成九品道断九品惑。此道差别非根有异。
由因渐长后道转增。如次能令多品惑断或
诸种性各有九品。成一九品。必不成馀。故
前后言无相违失。故依上地起下根心。有上
根心依下地起。地根互胜必不相知。地位
位根相对亦尔。此他心智不知去来。本为知
能缘心心所法故。法类二品不互相知。此
二如次以欲上界全分对治为所缘故。此他
他心心所法别别知故。岂不亦有。三念住
摄。苦集忍智。虽有而非。但缘一法。缘多体
故。又他心智有决定相。谓不知胜去来二世。
并法类品不互相知。胜复有三。谓地根位。
地谓下地。智不知上地心。义唯能知自地下
地。根谓信解时。解脱根知。不知见至不时
解脱心。位谓不还声闻应果独觉大觉。前前
位智不知后后胜位者心。义唯能知自下根
位。然他心智及所知境。根地既殊知亦有异。
所知有漏心心所法。曾未曾得各有十五。谓
欲四静虑各下中上根。能知但除欲界三品。
曾未曾得各有十二。所知无漏及彼能知。皆
除欲三各有十二。且诸有漏曾未曾得。下根
所摄他心智生。随其所应能知下地三根心
品自地下根。中品亦知自地中品。上品总了
自下地三。无漏下根他心智起。唯知自地下
地下根。中亦知中。上兼知上。何缘有漏无漏
智生。知下地心多少有异。有漏三品可一身
成。无漏随根立圣差别。尚无有一成二品
根。况有成三。故有差别。如何说一补特伽
罗成九品道断九品惑。此道差别非根有异。
由因渐长后道转增。如次能令多品惑断或
诸种性各有九品。成一九品。必不成馀。故
前后言无相违失。故依上地起下根心。有上
根心依下地起。地根互胜必不相知。地位
位根相对亦尔。此他心智不知去来。本为知
能缘心心所法故。法类二品不互相知。此
二如次以欲上界全分对治为所缘故。此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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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智见道中无。总观谛理极速转故。然皆容
作他心智境。三乘圣者起此智时。中下二乘
必须加行。声闻加行或上或中。麟喻但须下
品加行。佛无加行随欲现前。若诸有情将入
见道。声闻独觉预修加行。为欲知彼见道位
心。彼诸有情入见道位。声闻法分。加行若
满。知彼见道。初二念心。若为更知。类分心
故。别修加行。至加行满。彼已度至第十六心。
虽知此心非知见道。是故说彼唯知二念。麟
喻法分加行若满。知彼见道初二念心。若为
更知类分心故。别修加行。至加行满。知彼第
八集类智心。有馀师言。知第十五。有说麟喻
知四刹那。谓初二心第八十四。此言应理。所
以者何。许从知初二念心已。唯隔五念知第
八心。若复更修法分加行。经五念顷加行应
成。何不许知第十四念。有馀亦说。知四刹
那。谓初二心第十一二。佛于一切殊胜功德。
随欲现前。心自在故。于十五念能次第知。
以佛世尊三无数劫精勤修习无量资粮。故
获难思殊胜妙智。具大势用随欲能知。虽
此智生亦知心所。然修加行本为知心。如空
处等名他心智。胁尊者曰。引此智生。要先知
心后方知所。从初但立他心智名。引此智时
修何加行。先应观察身之显形。所乐言音表
心差别。谓彼行者初修业时。为欲审知他心
差别。先审观察自身显形。所乐言音因何有
别。遂知显等差别由心。次复审观他身显等。
亦由心异有差别生。由此后时离欲身意。
调柔清净引胜定生。依定发生有威德智。此
作他心智境。三乘圣者起此智时。中下二乘
必须加行。声闻加行或上或中。麟喻但须下
品加行。佛无加行随欲现前。若诸有情将入
见道。声闻独觉预修加行。为欲知彼见道位
心。彼诸有情入见道位。声闻法分。加行若
满。知彼见道。初二念心。若为更知。类分心
故。别修加行。至加行满。彼已度至第十六心。
虽知此心非知见道。是故说彼唯知二念。麟
喻法分加行若满。知彼见道初二念心。若为
更知类分心故。别修加行。至加行满。知彼第
八集类智心。有馀师言。知第十五。有说麟喻
知四刹那。谓初二心第八十四。此言应理。所
以者何。许从知初二念心已。唯隔五念知第
八心。若复更修法分加行。经五念顷加行应
成。何不许知第十四念。有馀亦说。知四刹
那。谓初二心第十一二。佛于一切殊胜功德。
随欲现前。心自在故。于十五念能次第知。
以佛世尊三无数劫精勤修习无量资粮。故
获难思殊胜妙智。具大势用随欲能知。虽
此智生亦知心所。然修加行本为知心。如空
处等名他心智。胁尊者曰。引此智生。要先知
心后方知所。从初但立他心智名。引此智时
修何加行。先应观察身之显形。所乐言音表
心差别。谓彼行者初修业时。为欲审知他心
差别。先审观察自身显形。所乐言音因何有
别。遂知显等差别由心。次复审观他身显等。
亦由心异有差别生。由此后时离欲身意。
调柔清净引胜定生。依定发生有威德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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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真实照见他心。如明珠中种种色缕。差别
之相了然可得。是名脩世俗他心智加行。若
修无漏他心智时。以观非常等苦智为加行。
此加行位通缘色心。至成满时缘心非色。又
加行位缘自他心。至成满时缘他非自。尽无
生智二相何别。颂曰。
「 智于四圣谛
知我已知等
不应更知等
如次尽无生」
论曰。如本论说。云何尽智。谓无学位。若正自
知。我已知苦。我已断集。我已證灭。我已修
道。由此所有智见明觉解慧光观。是名尽
智。云何无生智。谓正自知我已知苦不应更
知。广说乃至我已修道不应更修。由此所有。
广说乃至。是名无生智。由本意乐二智转时。
力能引起如是解智。非于无漏二智转时。作
如是解无分别故。谓出二智后得智中。方
作如是二类分别。此二分别二智后生。是尽
无生力所引故。此二俗智是彼士用果故。举
二果表二智差别。理必应然。说由此故。依
为此义。说由此声。即是为此所有智义。不尔
应言。如是所有诸观行者。本修行时定起如
斯要期意乐。谓我当證阿罗汉时。要应起此
自审察智。故今出观此智必生。为令此生所
起之智。随应建立尽无生名。即后智生所依
止义。故言此释理必应然。如是十智互相摄
者。谓世俗智摄一全一少分。法类智各摄一
全七少分。苦集灭智各摄一全四少分。道智
摄一全五少分。他心智摄一全四少分。尽无
生智各摄一全六少分。何缘二智建立为十。
之相了然可得。是名脩世俗他心智加行。若
修无漏他心智时。以观非常等苦智为加行。
此加行位通缘色心。至成满时缘心非色。又
加行位缘自他心。至成满时缘他非自。尽无
生智二相何别。颂曰。
「 智于四圣谛
知我已知等
不应更知等
如次尽无生」
论曰。如本论说。云何尽智。谓无学位。若正自
知。我已知苦。我已断集。我已證灭。我已修
道。由此所有智见明觉解慧光观。是名尽
智。云何无生智。谓正自知我已知苦不应更
知。广说乃至我已修道不应更修。由此所有。
广说乃至。是名无生智。由本意乐二智转时。
力能引起如是解智。非于无漏二智转时。作
如是解无分别故。谓出二智后得智中。方
作如是二类分别。此二分别二智后生。是尽
无生力所引故。此二俗智是彼士用果故。举
二果表二智差别。理必应然。说由此故。依
为此义。说由此声。即是为此所有智义。不尔
应言。如是所有诸观行者。本修行时定起如
斯要期意乐。谓我当證阿罗汉时。要应起此
自审察智。故今出观此智必生。为令此生所
起之智。随应建立尽无生名。即后智生所依
止义。故言此释理必应然。如是十智互相摄
者。谓世俗智摄一全一少分。法类智各摄一
全七少分。苦集灭智各摄一全四少分。道智
摄一全五少分。他心智摄一全四少分。尽无
生智各摄一全六少分。何缘二智建立为十。
辩智品第八之一¶ 第 949a 页 T29-0949.png
颂曰。
「 由自性对治
行相行相境
加行办因圆
故建立十智」
论曰。由七缘故立二为十。一自性故立世俗
智。以世俗智为自性故。二对治故立法类智。
全能对治欲上界故。三行相故立苦集智。此
二智境体无别故。四行相境故立灭道智。此
二行相境俱有别故。五加行故立他心智。非
此不知他心所法。本修加行为知他心。虽成
满时亦知心所。而约加行故立他心智名。加
行如前已具分别。六事办故建立尽智。事办
身中定初生故。七因圆故立无生智。一切圣
道为因生故。谓有尽智非无生智为因故生。
无无生智不以尽智为因故起。如上既言法
智类智。全能对治欲上界法。为有少分治上
欲耶。颂曰。
「 缘灭道法智
于修道位中
兼治上修断
类无能治欲」
论曰。修道所摄灭道法智。兼能对治上界修
断。望欲界法四谛法智全能对治。于欲见断
法智亦为持对治故。能治所治皆得全名。望
上俱缺俱名少分。何缘唯有灭道法智。兼治
上界。非苦集耶。所缘寂静出离同故。谓欲上
灭及能治道。展转相望相无别故。以诸择灭
皆善皆常一切圣道皆能出离。所缘苦集欲
上不同。少多细粗上下别故。又苦集智。缘所
厌境。无容厌彼。于此离贪。理厌此地时。断此
地烦恼。若许异厌异离贪。应异离贪异解脱。
若许不厌色无色界而能离彼界贪。习厌离
「 由自性对治
行相行相境
加行办因圆
故建立十智」
论曰。由七缘故立二为十。一自性故立世俗
智。以世俗智为自性故。二对治故立法类智。
全能对治欲上界故。三行相故立苦集智。此
二智境体无别故。四行相境故立灭道智。此
二行相境俱有别故。五加行故立他心智。非
此不知他心所法。本修加行为知他心。虽成
满时亦知心所。而约加行故立他心智名。加
行如前已具分别。六事办故建立尽智。事办
身中定初生故。七因圆故立无生智。一切圣
道为因生故。谓有尽智非无生智为因故生。
无无生智不以尽智为因故起。如上既言法
智类智。全能对治欲上界法。为有少分治上
欲耶。颂曰。
「 缘灭道法智
于修道位中
兼治上修断
类无能治欲」
论曰。修道所摄灭道法智。兼能对治上界修
断。望欲界法四谛法智全能对治。于欲见断
法智亦为持对治故。能治所治皆得全名。望
上俱缺俱名少分。何缘唯有灭道法智。兼治
上界。非苦集耶。所缘寂静出离同故。谓欲上
灭及能治道。展转相望相无别故。以诸择灭
皆善皆常一切圣道皆能出离。所缘苦集欲
上不同。少多细粗上下别故。又苦集智。缘所
厌境。无容厌彼。于此离贪。理厌此地时。断此
地烦恼。若许异厌异离贪。应异离贪异解脱。
若许不厌色无色界而能离彼界贪。习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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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理则应坏。灭道二智。不缘厌境。缘下治上。
亦无过失。又如不净观及欣涅槃欲。谓不净
观缘欲界境。唯能令心厌背欲界。欣涅槃欲
现在前时。普能令心厌背三界。如是缘欲苦
集智生。唯能令心离欲界染。缘欲界法灭道
智生。普能令心离三界染。故许灭道法智品
增。乃至得成金刚喻定。由此大圣妙善了知。
依全治门立法类智。法智少分有治上能。类
智必无。能治欲界。要于自界所作已周。方
可兼为他界所作。非诸类智。己事成时。他
事未成。有须助义。故无类智。治欲界法。岂
不第十六道类智生。乘此便则能治欲界惑
将断欲惑。类智不行。设许现行。由自界障所
拘碍故。必无势力。能助成他。法智所作。由
此类智无能治欲。于此十智中谁有何行相。
颂曰。
「 法智及类智
行相俱十六
俗智此及馀
四谛智各四
他心智无漏
唯四谓缘道
有漏自相缘
俱但缘一事
尽无生十四
谓离空非我」
论曰。法智类智一一具有非常苦等十六行
相。十六行相后当广释。世智有此及更有馀。
能缘一切法自共相等故。谓世俗智。或有具
作十六行相。如于煖顶忍等位中。或有不具。
如世第一重三摩地及现观边世俗智等。或
有别作非圣行相。如不净观息念慈等。诸世
俗智行相无边。苦等四智一一各有缘自谛
境四种行相。他心智中。若无漏者。唯有缘
亦无过失。又如不净观及欣涅槃欲。谓不净
观缘欲界境。唯能令心厌背欲界。欣涅槃欲
现在前时。普能令心厌背三界。如是缘欲苦
集智生。唯能令心离欲界染。缘欲界法灭道
智生。普能令心离三界染。故许灭道法智品
增。乃至得成金刚喻定。由此大圣妙善了知。
依全治门立法类智。法智少分有治上能。类
智必无。能治欲界。要于自界所作已周。方
可兼为他界所作。非诸类智。己事成时。他
事未成。有须助义。故无类智。治欲界法。岂
不第十六道类智生。乘此便则能治欲界惑
将断欲惑。类智不行。设许现行。由自界障所
拘碍故。必无势力。能助成他。法智所作。由
此类智无能治欲。于此十智中谁有何行相。
颂曰。
「 法智及类智
行相俱十六
俗智此及馀
四谛智各四
他心智无漏
唯四谓缘道
有漏自相缘
俱但缘一事
尽无生十四
谓离空非我」
论曰。法智类智一一具有非常苦等十六行
相。十六行相后当广释。世智有此及更有馀。
能缘一切法自共相等故。谓世俗智。或有具
作十六行相。如于煖顶忍等位中。或有不具。
如世第一重三摩地及现观边世俗智等。或
有别作非圣行相。如不净观息念慈等。诸世
俗智行相无边。苦等四智一一各有缘自谛
境四种行相。他心智中。若无漏者。唯有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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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四种行相。此即道智一分摄故。若有漏
者。取自所缘心心所法自相境故。如境自相
行相亦尔。故此非前十六所摄。如是二种于
一切时。一念但缘一事为境。谓缘心时不缘
心所。缘受等时不缘想等。若尔何故薄伽梵
说。如实了知有贪心等。非俱时取贪等及心。
如不俱时取衣及垢。如何他心智有行相所
缘。而说不观所缘行相。以不观他心所缘行
相故。谓但知彼有染等心。不知彼心所染色
等。亦不知彼能缘行相。不尔他心智应亦缘
色等。又亦应有能。自缘失无漏。他心智应
缘苦等境。是则亦应许空无相相应。既不许
然。知不观二。诸他心智有决定相。谓唯能
取欲色界系及非所系他相续中现在同类心
心所法。一实自相为所缘境。空无相不相应。
尽无生所不摄。不在见道。无间道中。馀所
不遮。如应容有。尽无生智除空非我。各具
有馀十四行相。由与出观心转相违。故在观
中无二行相。谓从二智出观后时。必自了知
我生尽等。此中意说尽无生智。虽是胜义而
涉世俗。我生尽等是世俗故。空非我是胜义
必涉胜义。此观后决了知空非我故。由此二
智。离空非我。为有无漏。越此十六更是所馀
行相摄不。颂曰。
「 净无越十六
馀说有论故」
论曰。对法诸师有一类说。无越十六无漏行
相。离此所馀不可得故。岂不有说尽无生智。
必自了知我生尽等。此不相违。前已说故。
谓前已说无漏观后世俗智中。作此行相非
者。取自所缘心心所法自相境故。如境自相
行相亦尔。故此非前十六所摄。如是二种于
一切时。一念但缘一事为境。谓缘心时不缘
心所。缘受等时不缘想等。若尔何故薄伽梵
说。如实了知有贪心等。非俱时取贪等及心。
如不俱时取衣及垢。如何他心智有行相所
缘。而说不观所缘行相。以不观他心所缘行
相故。谓但知彼有染等心。不知彼心所染色
等。亦不知彼能缘行相。不尔他心智应亦缘
色等。又亦应有能。自缘失无漏。他心智应
缘苦等境。是则亦应许空无相相应。既不许
然。知不观二。诸他心智有决定相。谓唯能
取欲色界系及非所系他相续中现在同类心
心所法。一实自相为所缘境。空无相不相应。
尽无生所不摄。不在见道。无间道中。馀所
不遮。如应容有。尽无生智除空非我。各具
有馀十四行相。由与出观心转相违。故在观
中无二行相。谓从二智出观后时。必自了知
我生尽等。此中意说尽无生智。虽是胜义而
涉世俗。我生尽等是世俗故。空非我是胜义
必涉胜义。此观后决了知空非我故。由此二
智。离空非我。为有无漏。越此十六更是所馀
行相摄不。颂曰。
「 净无越十六
馀说有论故」
论曰。对法诸师有一类说。无越十六无漏行
相。离此所馀不可得故。岂不有说尽无生智。
必自了知我生尽等。此不相违。前已说故。
谓前已说无漏观后世俗智中。作此行相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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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漏智。此行相转由尽无生。引起俗智推功
于本。言彼了知。故许此智离空非我。本意
乐力令此二智后必引生我生尽等。非由观
内此行相转。令于后时起此行相。我等行
相观内虽无。而由不遇自證解脱。义言此位
必已应有。我生尽等行相势分。由先世俗行
相引生。能引后时世俗行相。故离十四无尽
无生。若谓此应言离十六无者。此不应理。
除十四馀有尽无生。非极成故。谓离十四。
有依密说。计我生尽等。为尽无生智。遮彼故
说离十四无。馀不极成。宁对遮此。若尔既有
无漏他心智。应越十六有无漏行相谓他心
智皆以一实自相为境。道等行相皆以聚集
共相为境。彼此既殊。知离十六决定别有。
无漏行相。非定许故。所难不然。谓我所宗非
决定许。共相行相但缘聚集。许有受心二念
住故。如观一受体是非常。此智生时以共相
行相。观一实自相为境极成。如是宁不许无
漏他心智。以共相行相缘一实自相。谓知
他心是真道等。即缘一实是道等相。若谓应
如受心念住总缘三世所有受心为非常等共
相行相。无漏他心智亦总缘三世他无漏心
等为道等行相。便违自宗。他心智起。唯缘
现在一实自相。此亦不然。加行异故。此智加
行。为欲知他。现能缘心。有贪等别。修非常
等。念住加行。为总厌背。诸有漏法。由前加行
势力有殊。至成满时现总缘别。是故无有应
相例过。若谓非常非受自体。故应观受为非
常时。非缘一实自相为境。宁可引此喻他心
于本。言彼了知。故许此智离空非我。本意
乐力令此二智后必引生我生尽等。非由观
内此行相转。令于后时起此行相。我等行
相观内虽无。而由不遇自證解脱。义言此位
必已应有。我生尽等行相势分。由先世俗行
相引生。能引后时世俗行相。故离十四无尽
无生。若谓此应言离十六无者。此不应理。
除十四馀有尽无生。非极成故。谓离十四。
有依密说。计我生尽等。为尽无生智。遮彼故
说离十四无。馀不极成。宁对遮此。若尔既有
无漏他心智。应越十六有无漏行相谓他心
智皆以一实自相为境。道等行相皆以聚集
共相为境。彼此既殊。知离十六决定别有。
无漏行相。非定许故。所难不然。谓我所宗非
决定许。共相行相但缘聚集。许有受心二念
住故。如观一受体是非常。此智生时以共相
行相。观一实自相为境极成。如是宁不许无
漏他心智。以共相行相缘一实自相。谓知
他心是真道等。即缘一实是道等相。若谓应
如受心念住总缘三世所有受心为非常等共
相行相。无漏他心智亦总缘三世他无漏心
等为道等行相。便违自宗。他心智起。唯缘
现在一实自相。此亦不然。加行异故。此智加
行。为欲知他。现能缘心。有贪等别。修非常
等。念住加行。为总厌背。诸有漏法。由前加行
势力有殊。至成满时现总缘别。是故无有应
相例过。若谓非常非受自体。故应观受为非
常时。非缘一实自相为境。宁可引此喻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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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则彼应许受非非常。不应于受起非常
观。如受与心其体各别。必定无有观受为心。
虽即观受以为非常。而无一物有多体过。领
纳非常体无别故。如损益等非离领纳。所馀
行相。馀法亦然。若尔应与至教相违。如说
于身住循身观。应言法智。乃至广说。又说
观老死。应言是四智。俱不相违。且初所说非
显法智等。离十六行相住循身观。观身为身。
但如实观为非常等。我先已许共相行相。亦
以一实自相为境。故彼所说于我无违。后老
死声总目取蕴。观五取蕴为非常等。是四智
摄。何所相违。若尔如说受乐受时。如实了
知受于乐受。如何是法类世俗道智摄。此应
思择受现在时。必不了知不自缘故。亦不可
说了知去来。去来不名受乐时故而契经说。
受乐受时。如实了知受于乐受。故知此说别
有密意。释此密意。如尽无生。谓出观后时。
方起此行相。故无漏行相越十六外。无有一
类言有越十六。本论说故。如本论言。颇有
不系心能了别欲界系法耶。曰能了别。谓非
常故。苦故。空故。非我故。因故。集故。生故。缘
故。有是处。有是事。如理所引了别。此證不
成。迷论意故。论显不系行相众多。于中有缘
欲界系者。依容有说。有是处言。有是事言。显
无颠倒。即由此故。馀无此言。谓彼论中。复作
是说。颇有见断心能了别欲界系法耶。曰能
了别。谓我故。我所故。断故。常故。无因故。无
作故。损减故。尊故。胜故。上故。第一故。能
清净故。能解脱故。能出离故。惑故。疑故。犹
观。如受与心其体各别。必定无有观受为心。
虽即观受以为非常。而无一物有多体过。领
纳非常体无别故。如损益等非离领纳。所馀
行相。馀法亦然。若尔应与至教相违。如说
于身住循身观。应言法智。乃至广说。又说
观老死。应言是四智。俱不相违。且初所说非
显法智等。离十六行相住循身观。观身为身。
但如实观为非常等。我先已许共相行相。亦
以一实自相为境。故彼所说于我无违。后老
死声总目取蕴。观五取蕴为非常等。是四智
摄。何所相违。若尔如说受乐受时。如实了
知受于乐受。如何是法类世俗道智摄。此应
思择受现在时。必不了知不自缘故。亦不可
说了知去来。去来不名受乐时故而契经说。
受乐受时。如实了知受于乐受。故知此说别
有密意。释此密意。如尽无生。谓出观后时。
方起此行相。故无漏行相越十六外。无有一
类言有越十六。本论说故。如本论言。颇有
不系心能了别欲界系法耶。曰能了别。谓非
常故。苦故。空故。非我故。因故。集故。生故。缘
故。有是处。有是事。如理所引了别。此證不
成。迷论意故。论显不系行相众多。于中有缘
欲界系者。依容有说。有是处言。有是事言。显
无颠倒。即由此故。馀无此言。谓彼论中。复作
是说。颇有见断心能了别欲界系法耶。曰能
了别。谓我故。我所故。断故。常故。无因故。无
作故。损减故。尊故。胜故。上故。第一故。能
清净故。能解脱故。能出离故。惑故。疑故。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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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故。贪故。瞋故。慢故。痴故。不如理所引了
别。除此无容有馀行相。由此不说有是处言。
由皆颠倒转。不言有是事。故净行相无越十
六。理教无违。不可倾动。所言行相有十六
者。为但名别实亦有异。何谓行相能行所行。
颂曰。
「 行相实十六
此体唯是慧
能行有所缘
所行诸有法」
论曰。有说行相名虽十六实事唯七。缘苦谛
境治四倒故。名实俱四。缘三谛境。名四实
一。如是说者实亦十六。所治所行相有别故。
言所对治相有别者。为治常见故修非常行
相。为治乐诸行故修苦行相。为治我所见故
修空行相。为治我见故修非我行相。为治无
因论故修因行相。为治自在等一因论故修
集行相。为治转变因常因论故修生行相。为
治知为先能生论故修缘行相。为治归自在
为涅槃论显诸蕴永灭是涅槃故修灭行相。
为治执自体所有解脱是杂染惑苦不正见故
修静行相。为治执涅槃如被咒诅遂致殄灭
是弊坏论故修妙行相。为治执解脱还退见
故修离行相。为治执无解脱道故修道行相。
为治苦行是真道见及谤真道是邪论故修如
行相。为治不修道生死自净及世间离染
是真道故修行行相。为治尝遭不永离染道
所诳惑于真圣道亦不敬故修出行相。言所
行境相有别者。苦圣谛有四相。一非常。二
苦。三空。四非我。有生灭故非常。逼迫性故
违圣心故苦。无主宰故空。违我相故非我。
别。除此无容有馀行相。由此不说有是处言。
由皆颠倒转。不言有是事。故净行相无越十
六。理教无违。不可倾动。所言行相有十六
者。为但名别实亦有异。何谓行相能行所行。
颂曰。
「 行相实十六
此体唯是慧
能行有所缘
所行诸有法」
论曰。有说行相名虽十六实事唯七。缘苦谛
境治四倒故。名实俱四。缘三谛境。名四实
一。如是说者实亦十六。所治所行相有别故。
言所对治相有别者。为治常见故修非常行
相。为治乐诸行故修苦行相。为治我所见故
修空行相。为治我见故修非我行相。为治无
因论故修因行相。为治自在等一因论故修
集行相。为治转变因常因论故修生行相。为
治知为先能生论故修缘行相。为治归自在
为涅槃论显诸蕴永灭是涅槃故修灭行相。
为治执自体所有解脱是杂染惑苦不正见故
修静行相。为治执涅槃如被咒诅遂致殄灭
是弊坏论故修妙行相。为治执解脱还退见
故修离行相。为治执无解脱道故修道行相。
为治苦行是真道见及谤真道是邪论故修如
行相。为治不修道生死自净及世间离染
是真道故修行行相。为治尝遭不永离染道
所诳惑于真圣道亦不敬故修出行相。言所
行境相有别者。苦圣谛有四相。一非常。二
苦。三空。四非我。有生灭故非常。逼迫性故
违圣心故苦。无主宰故空。违我相故非我。
辩智品第八之一¶ 第 951a 页 T29-0951.png
集圣谛有四相。一因。二集。三生。四缘。能生
法故因。有多种故集。恒孳产故生。各别助故
缘。灭圣谛有四相。一灭。二静。三妙。四离。息
众苦故灭。三有为相三火灭故静。有馀师说。
众苦息故静。如说苾刍诸行皆苦。唯有涅槃
最为寂静。善故常故妙。一切灾患永解脱故。
极安隐故离。道圣谛有四相。一道。二如。三
行。四出。能通寻求诸法性相至解脱故道。无
倒转故如。如实趣故行。有馀师说。定能趣故
行。如说此道能至清净。馀见必无至清净理。
一向趣故。决能至故出。如是所治及所行境。
相有别故实有十六。如是行相以慧为体。谓
唯诸慧。于境相中简择而转名为行相。岂
不心心所皆名有行相。如是无慧与慧相应。
如何可言慧有行相。非有行相。唯慧相应心
等。皆名有行相者。是心心所等。于所缘品
类相中有能取义。若依唯慧得行相名。则慧
之馀心心所法。与行相等名有行相。如等漏
故得有漏名。是与漏体同对治义。如是所馀
心心所法等与行相。行于所缘。是俱时行。
无前后义。或心心所有行相者。多如已知
根。总名有行相。或依无间。亦说有声。如有所
依故无有过。谓如心心所皆名有所依。意识
相应诸心所法。与所依识亦俱时生。识之所
依唯无间灭。有行相理应知亦然。无间灭慧
于现何能。此于现有能如无间灭意。若尔应
受等得有受等名。许亦无违。然非所辩。慧
及诸馀心心所法。有所缘故。皆是能行。此
能行名。应唯目慧。行相体故。馀心心所。既
法故因。有多种故集。恒孳产故生。各别助故
缘。灭圣谛有四相。一灭。二静。三妙。四离。息
众苦故灭。三有为相三火灭故静。有馀师说。
众苦息故静。如说苾刍诸行皆苦。唯有涅槃
最为寂静。善故常故妙。一切灾患永解脱故。
极安隐故离。道圣谛有四相。一道。二如。三
行。四出。能通寻求诸法性相至解脱故道。无
倒转故如。如实趣故行。有馀师说。定能趣故
行。如说此道能至清净。馀见必无至清净理。
一向趣故。决能至故出。如是所治及所行境。
相有别故实有十六。如是行相以慧为体。谓
唯诸慧。于境相中简择而转名为行相。岂
不心心所皆名有行相。如是无慧与慧相应。
如何可言慧有行相。非有行相。唯慧相应心
等。皆名有行相者。是心心所等。于所缘品
类相中有能取义。若依唯慧得行相名。则慧
之馀心心所法。与行相等名有行相。如等漏
故得有漏名。是与漏体同对治义。如是所馀
心心所法等与行相。行于所缘。是俱时行。
无前后义。或心心所有行相者。多如已知
根。总名有行相。或依无间。亦说有声。如有所
依故无有过。谓如心心所皆名有所依。意识
相应诸心所法。与所依识亦俱时生。识之所
依唯无间灭。有行相理应知亦然。无间灭慧
于现何能。此于现有能如无间灭意。若尔应
受等得有受等名。许亦无违。然非所辩。慧
及诸馀心心所法。有所缘故。皆是能行。此
能行名。应唯目慧。行相体故。馀心心所。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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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相。宁是能行。若谓所馀名能行者。以
与行相相应起故。是则慧等与受相应。应名
能受。虽有此语而理不然。谓慧异门称为行
相。能行即是取境别名。非能行言偏为诠慧。
宁以受等体非行相。便作是难。应非能行。
如于境中慧能简择。便许说慧名为能行。
既于境中想能取像。识能了等。宁非能行。故
能行名。通目取境。故应受等亦是能行。所行
名通一切有法。若实若假皆所行故。由此三
门体有宽狭。慧通行相能行所行。馀心心所
唯能所行。诸馀有法唯是所行。其理善成不
可倾动。已辩十智行相差别。当辩性摄依身
依地。颂曰。
「 性俗三九善
依地俗一切
他心智唯四
法六馀七九
现起所依身
他心依欲色
法智但依欲
馀八通三界」
论曰。如是十智三性摄者。谓世俗通三性。馀
九智唯是善。依地别者。谓世俗智通依欲界
乃至有顶。他心智唯依四根本静虑。不依近
分静虑中间。此智所缘极微细故。彼地道力
微劣不能了达他相续中现在微细心心所法。
亦不依无色无此加行故。又通性故。馀地非
依五。通所依止观等故。法智通以六地为依。
谓未至中间四根本静虑。不依馀近分。彼唯
有漏故。亦不依无色。此缘欲界故。所馀七
智九地为依。谓下三无色及前说六地。总说
如是。然有差别。谓此所说七种智中类智决
定依九地起。苦集灭道尽无生智。苦法智摄。
与行相相应起故。是则慧等与受相应。应名
能受。虽有此语而理不然。谓慧异门称为行
相。能行即是取境别名。非能行言偏为诠慧。
宁以受等体非行相。便作是难。应非能行。
如于境中慧能简择。便许说慧名为能行。
既于境中想能取像。识能了等。宁非能行。故
能行名。通目取境。故应受等亦是能行。所行
名通一切有法。若实若假皆所行故。由此三
门体有宽狭。慧通行相能行所行。馀心心所
唯能所行。诸馀有法唯是所行。其理善成不
可倾动。已辩十智行相差别。当辩性摄依身
依地。颂曰。
「 性俗三九善
依地俗一切
他心智唯四
法六馀七九
现起所依身
他心依欲色
法智但依欲
馀八通三界」
论曰。如是十智三性摄者。谓世俗通三性。馀
九智唯是善。依地别者。谓世俗智通依欲界
乃至有顶。他心智唯依四根本静虑。不依近
分静虑中间。此智所缘极微细故。彼地道力
微劣不能了达他相续中现在微细心心所法。
亦不依无色无此加行故。又通性故。馀地非
依五。通所依止观等故。法智通以六地为依。
谓未至中间四根本静虑。不依馀近分。彼唯
有漏故。亦不依无色。此缘欲界故。所馀七
智九地为依。谓下三无色及前说六地。总说
如是。然有差别。谓此所说七种智中类智决
定依九地起。苦集灭道尽无生智。苦法智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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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地为依。类智摄者。通依九地。依身别者。谓
他心智。依欲色界俱可现前。不依无色。彼自
无故。不起下地他心智者。此智随转色。彼无
容起故。法智但依欲界身起。非上二界入出
此智。诸有漏心唯欲有故。又法智随转色所。
依大种唯欲系故。又此能治起破戒惑。破戒
唯欲非上界故。馀八智现起通依三界身。已
辩性地身。当辩念住摄。颂曰。
「 诸智念住摄
灭智唯最后
他心智后三
馀八智通四」
论曰。灭智摄在法念住中。他心智后三摄。所
馀八皆通四。如是十智展转相望。一一当言
几智为境。颂曰。
「 诸智互相缘
法类道各九
苦集智各二
四皆十灭非」
论曰。法智能缘九智为境。除类智。类智能缘
九智为境。除法智。道智能缘九智为境。除世
俗智。非道摄故。苦集二智。一一能缘二智
为境。谓世俗智及有漏他心智。世俗他心尽
无生智。此四皆缘十智为境。灭智不缘诸智
为境。唯以择灭为所缘故。十智所缘总有几
法。何智几法为所缘境。颂曰。
「 所缘总有十
谓三界无漏
无为各有二
俗缘十法五
类七苦集六
灭缘一道二
他心智缘三
尽无生各九」
论曰。十智所缘总有十法。谓有为法分为八
种。三界所系无漏有为。各有相应不相应故。
无为分二种。善无记别故。俗智总缘十法为
他心智。依欲色界俱可现前。不依无色。彼自
无故。不起下地他心智者。此智随转色。彼无
容起故。法智但依欲界身起。非上二界入出
此智。诸有漏心唯欲有故。又法智随转色所。
依大种唯欲系故。又此能治起破戒惑。破戒
唯欲非上界故。馀八智现起通依三界身。已
辩性地身。当辩念住摄。颂曰。
「 诸智念住摄
灭智唯最后
他心智后三
馀八智通四」
论曰。灭智摄在法念住中。他心智后三摄。所
馀八皆通四。如是十智展转相望。一一当言
几智为境。颂曰。
「 诸智互相缘
法类道各九
苦集智各二
四皆十灭非」
论曰。法智能缘九智为境。除类智。类智能缘
九智为境。除法智。道智能缘九智为境。除世
俗智。非道摄故。苦集二智。一一能缘二智
为境。谓世俗智及有漏他心智。世俗他心尽
无生智。此四皆缘十智为境。灭智不缘诸智
为境。唯以择灭为所缘故。十智所缘总有几
法。何智几法为所缘境。颂曰。
「 所缘总有十
谓三界无漏
无为各有二
俗缘十法五
类七苦集六
灭缘一道二
他心智缘三
尽无生各九」
论曰。十智所缘总有十法。谓有为法分为八
种。三界所系无漏有为。各有相应不相应故。
无为分二种。善无记别故。俗智总缘十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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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法智缘五。谓欲界二无漏道二及善无为。
类智缘七。谓色无色无漏道六及善无为。
苦集智各缘三界所系六。灭智缘一。谓善
无为。道智缘二。谓无漏道。他心智缘欲色无
漏三相应法。尽无生智缘有为八及善无为。
颇有一念智缘一切法不。不尔。岂不非我观
智知一切法皆非我耶。此亦不能缘一切法。
不缘何法此体是何。颂曰。
「 俗智除自品
总缘一切法
为非我行相
闻思修所成」
论曰。以世俗智观一切法为非我时。犹除自
品。自品谓自体相应俱有法。何故不缘自体
为境。诸对法者立此因言。诸法必无待自体
故。即由此理不缘相应。以与相应一境转故。
许缘相应者。便应许自缘。亦不能缘俱有法
者。以俱有法极相近故。如眼不见扶眼根色。
契经亦说。一刹那智不能顿知一切法境。如
契经说。无有沙门婆罗门等。于一切法顿见
顿知。义准唯渐此智唯是欲色界摄。无色界
中虽有此类。而缘法少。非此所明。此通闻思
修所成慧。皆能除自品缘一切法故。已辩所
缘。复应思择。谁成就几智耶。颂曰。
「 异生圣见道
初念定成一
二定成三智
后四一一增
修道定成七
离欲增他心
无学钝利根
定成九成十」
论曰。诸异生位及圣见道。第一刹那定成一
智。谓世俗智。第二刹那定成三智。谓加法苦。
第四六十十四刹那。如次后后增类集灭道
类智缘七。谓色无色无漏道六及善无为。
苦集智各缘三界所系六。灭智缘一。谓善
无为。道智缘二。谓无漏道。他心智缘欲色无
漏三相应法。尽无生智缘有为八及善无为。
颇有一念智缘一切法不。不尔。岂不非我观
智知一切法皆非我耶。此亦不能缘一切法。
不缘何法此体是何。颂曰。
「 俗智除自品
总缘一切法
为非我行相
闻思修所成」
论曰。以世俗智观一切法为非我时。犹除自
品。自品谓自体相应俱有法。何故不缘自体
为境。诸对法者立此因言。诸法必无待自体
故。即由此理不缘相应。以与相应一境转故。
许缘相应者。便应许自缘。亦不能缘俱有法
者。以俱有法极相近故。如眼不见扶眼根色。
契经亦说。一刹那智不能顿知一切法境。如
契经说。无有沙门婆罗门等。于一切法顿见
顿知。义准唯渐此智唯是欲色界摄。无色界
中虽有此类。而缘法少。非此所明。此通闻思
修所成慧。皆能除自品缘一切法故。已辩所
缘。复应思择。谁成就几智耶。颂曰。
「 异生圣见道
初念定成一
二定成三智
后四一一增
修道定成七
离欲增他心
无学钝利根
定成九成十」
论曰。诸异生位及圣见道。第一刹那定成一
智。谓世俗智。第二刹那定成三智。谓加法苦。
第四六十十四刹那。如次后后增类集灭道
辩智品第八之一¶ 第 952b 页 T29-0952.png
智。诸未增位成数如前。故修位中亦定成七。
如是诸位。若已离欲。各各增一。谓他心智。唯
除异生生无色者。然异生位及见道中。唯可
成就俗他心智道类智时具成二种。尔时初
得不还果故。兼得无漏以成果体。馀修位中
皆具成二。生无色者便舍世俗。诸时解脱定
成九智。谓加尽智。不时解脱定成就十。谓增
无生。
《说一切有部显宗论》卷第三十五
如是诸位。若已离欲。各各增一。谓他心智。唯
除异生生无色者。然异生位及见道中。唯可
成就俗他心智道类智时具成二种。尔时初
得不还果故。兼得无漏以成果体。馀修位中
皆具成二。生无色者便舍世俗。诸时解脱定
成九智。谓加尽智。不时解脱定成就十。谓增
无生。
《说一切有部显宗论》卷第三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