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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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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律要广集卷第三
* No. 1123-14
梵网经心地品菩萨戒
姚秦 三藏法师 鸠摩罗什 译
陈隋 天台国清 智者大师 疏
明 古杭云栖沙门 袾宏 发隐
明 孝丰灵峰沙门 智旭 合注
清 优婆塞真益 陈熙愿 节要
清 瓶窑真寂后学 仪润 重刊

【天台智者大师说曰。菩萨戒者。运善之初章。却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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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阵。直道而归。生源可尽。

云栖莲池大师发隐。生源可尽者。夫尘劫受生。
源源不竭。良繇谬行邪道。迷背忘归故耳。今从
此戒。止恶行善。是繇于正直之道。而息妄归真
也。岂不能枯爱河之流注。乾苦海之汪洋。而了
證无生耶。

声闻小行。尚自珍敬木叉。大士兼怀。岂不精持戒
品。内外二途。咸皆敬奉。王家众庶。委质虔恭。

委身为质。一心向服。

斯乃趋极果之胜因。结道场之妙业。

繇戒成佛。故曰极果胜因。运善意也。仗戒降魔。
故曰道场妙业。却恶意也。

经称梵网者。欲明诸佛教法不同。犹如梵王网目。
品言心地者。菩萨律仪。遍防三业。心意识。体一异
名。三业之中。意业为主。身口居次。据胜为论。故言
心地也。

体一名异者。初惟一真凝寂之体。繇集起有心
之名。繇筹量有意之名。繇了别有识之名。究其
根源。无二体也。

菩萨。译云大道心成众生。以其运心广普。因立斯
号。从初发心。终至等觉。皆名菩萨也。法号即是戒
义。梵音尸罗。大论云。秦言性善。亦云清凉。以其能
止破戒热恼。从能得名。亦云波罗提木叉。译云保
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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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三业。离诸缚也。

亦云净命。

清净自活。

亦言成就威仪。

威严可畏。仪轨可则。

未来生处。离三恶道。净土受形。防非止恶。亦言戒
是约义。

约束而不放纵。

训义。

训教规诫。

复言勒义禁义。

如马受勒。又如奉王禁敕。靡敢违犯。

并是随义立名。今言戒者。有律仪戒。定共戒。道共
戒。律是遮止。仪是形仪。能止形上诸恶。定是静摄。
入定之时。自然调善。防止诸恶。道是能通。发真以
后。自无毁犯。初果耕地。虫离四寸。道共力也。此二
戒法。既是心上胜用。力能发戒。道定与律仪并起。
故称为共。

定共者。心寂则诸恶不行。道共者。心明则群妄
自息。但修道定。戒即圆成。故曰与律仪并起。

若摄律仪。摄善法。摄众生。此三聚戒。名出方等地
持。不通三藏。大士律仪。通止三业。今从身口相显。
皆名律仪也。

戒兼三业。今律仪似偏属身口者。从相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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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善者。于律仪上。起大菩提心。能止一切不修善
事。勤修诸善。满菩提愿也。

戒以止恶为义。而曰摄善者。即止恶处。众善奉
行。故曰律仪上起菩提心也。

摄生者。菩萨利益众生。有十一事。

一众生饶益事。悉与同事。二看病。三说法。四报
恩。五救苦难。开解忧恼。六给贫。七以德畜众。八
安慰众生。九称有德。十折伏过恶令改。十一神
通示现过恶。令人畏避也。

律仪能令心住。摄善自成佛法。摄生成就众生。此
三。摄大士诸戒尽也。大论戒品。列十种戒。一。不缺。

缺者。巳全废坏。属根本。

二。不破。

破者。损而未坏。属僧残。

三。不穿。

穿者。漏而未损。属波夜提。

四。不杂。

身心俱摄。名曰不杂。则三失皆免矣。

五。随道。随顺谛理。能破见惑。六。无著。见真成圣。于
思惟惑。无所染著。此两约真谛持戒也。七。智所赞。
八。自在。约菩萨化他。为佛所赞。于世中间。而得自
在。此约俗谛持戒也。九。随定。不起灭定。现诸威仪。
示十界像。导利众生。虽威仪起动。任运常净。故名
随定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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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定示现。即真而俗。起动常净。即俗而真。任运
者。犹言自然也。

十具足。前来诸戒律仪防止。名不具足。中道之戒。
无戒不备。故名具足。用中道慧。遍入诸法。故名具
足。此是持中道第一义谛戒也。

如是之戒。摄一切戒又复入一切戒。

疏。大梵天王因陀罗网。千重文䌽。不相障阂。诸佛
教门。亦复如是。庄严梵身。无所障阂。从譬立名。总
喻一部所證。参差不同。如梵王网也。品名心地者。
亦是譬名。品内所明大士要用。如人身之有心。能
总万事。能生胜果。为大士所依。义言如地也。

发隐。因陀罗者。此云天帝。又云天赤珠。言大梵
天王赤珠罗网。红光互射。宝色交辉。文彩千重。
不相障阂也。引此以明十方世界。安立无量。亦
复如是。十方诸佛教门。施设无量。亦复如是。十
方诸菩萨依教修證。参差无量。亦复如是。庄严
梵身者。诸佛本源清净心体。名曰梵身。列之为
无量世界。开之为无量教门。化导之为无量修
證。所以庄严此身。犹梵王之以珠网为华饰也。
心地者。亦喻。言人身百骸并集。必有主宰之心。
菩萨众德交修。必有要妙之用。要用者。即本源
心体戒也。万事因之总统。犹地之承载一切也。
胜果因之发生。犹地之长养一切也。经名梵网。
品名心地者。以此。
灵峰藕益大师合注。自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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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名梵。尘界含摄名网。】

「尔时卢舍那佛。为此大众。略开百千恒河沙不可说
法门中心地。如毛头许。」

【疏。卢舍那。翻为净满。以诸患都尽。故称为净。众德
悉圆。名为满也。

发隐。诸患尽。则无妄不消。止恶果也。众德圆。则
无美不集。行善果也此大众者。指千华上佛也。
如毛头许。以少况多。极言法门之广大也。】

「是过去一切佛巳说。未来佛当说。现在佛今说。三世
菩萨巳学当学今学。我巳百劫修行是心地。号吾为
卢舍那。汝诸佛转我所说。与一切众生。开心地道。」

【发隐。万圣传无异辞。千贤受无二法。亦是自巳
巳试之成法。明当遵而可信也。转者。传佛语而
及众生。开心地道者。本来心地。平直虚通。无始
妄情。壅塞滞碍。制之以戒。则壅去碍除。荡然平
直。廓尔虚通矣。此一经之要旨。问。摄心为戒。云
何名开。答。小乘之戒。仅收摄而自守。大乘之戒。
兼开通而利生。故摄之义狭。开之义广也。】

「尔时莲华台藏世界。赫赫天光。师子座上。卢舍那佛。
放光。光告千华上佛。持我心地法门品而去。复转为
千百亿释迦。及一切众生。次第说我上心地法门品。
汝等受持读诵。一心而行。」

【发隐。莲华台藏者。华藏世界也。光告者。如华严
云台等皆说法也。千百亿者。西域亿有四种。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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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百万千万万万。今千百亿。谓千华上百亿。取
千万为亿。称大千之数也。转为连下句。言兼为
诸佛众生也。约华严。舍那即是释迦。分胜劣故
非一。融本迹故非异。今乃逐机随缘。在化度门。
理应开耳。
合注。放光普告者。显心地法门。若本
若迹。若因若果。无不以智为前导也。故上卷释
迦放光发起。菩萨放光集众。今则舍那放光嘱
授。后复释迦放光诵戒。】

「尔时千华上佛。千百亿释迦。从莲华台藏世界。赫赫
师子座起。各各辞退。举身放不可思议光。光皆化无
量佛。一时以无量青黄赤白华。供养卢舍那佛。受持
上说心地法门品竟。各各从此莲华台藏世界而没。
没巳。入体性虚空华光三昧。还本源世界。阎浮提菩
提树下。从体性虚空华光三昧出。出巳。方坐金刚千
光王座。及妙光堂。说十世界海。复从座起。至帝释宫。
说十住。复从座起。至𦦨天中。说十行。复从座起。至第
四天。说十回向。复从座起。至化乐天。说十禅定。复从
座起。至他化天。说十地。复至一禅中。说十金刚。复至
二禅中。说十忍。复至三禅中。说十愿。复至四禅中。摩
醯首罗天王宫。说我本源莲华台藏世界卢舍那佛
所说心地法门品。其馀千百亿释迦。亦复如是。无二
无别。如贤劫品中说。」

【发隐。千佛化为千百亿。千百亿复化无量。表心
地戒法。出生无穷尽也。体性三昧者。体性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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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空。华光任运自现如太虚辽阔。云霞日月。飞
走草木。万类纷纭。起灭隐显。并行不悖。故佛于
此定或入或出。随心自在也。释迦千百亿身。皆
先于舍那前受戒。乃于十处说法。后仍结归心
地。表万法至心而极。其馀千百亿等者。一百亿
世界佛。如是覆述说法。推而例之。千百亿皆然
也。贤劫品见大本。后仿此。问华严言释迦以境
本定身。现起舍那。此经言舍那说。释迦受。则先
有舍那。后授释迦。舍那又非释迦现起者矣。二
说差异。云何会通。答。释迦證清净法身。及报应
身。而法身无形。报身有象故现起舍那。说此戒
法。复以应身。流布无尽。是知据迹。则华严乃释
迦现起舍那。梵网又舍那授法释迦。原本则释
迦舍那。虽交相现授而法身则本自常定。未尝
动也。要之佛證三身。非三非一。常一常三。可先
可后。谁先谁后。不可思议者也。
合注。举身放不
可思议光者。迹光与本光无异。同是三德秘藏
微妙智明也。光皆化无量佛者。此智是诸佛之
母。诸佛由此出生也。无量华供养者。华表妙因。
妙因从果德起。还用庄严果德也。还本源世界
阎浮提菩提树下者。若据下文。东方来入天王
宫。说魔受化经云云。应云还至四禅摩醯首罗
天王宫。先说魔受化经。方乃下生人间。示现出
家。诣菩提树。今经明菩提树下。从三昧出。正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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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相成道。始终皆不离此三昧也。又前接至华
藏。既称为还。今复至南洲。亦名还本源世界者。
前表理为事本。今表事为理本。故皆得称还。称
本源也。何谓理为事本。谓本惟圆教一实之理。
而众生迷有深浅。悟有难易。故更设别教通教
藏教以开示之。又本惟一行是如来行。而众生
根有利钝。修有巧拙。故更立五行万行等以收
罗之。又本惟真常法身。而众生久在轮转。不能
自见。故更现胜应劣应等身以觉悟之。又本惟
寂光净土。而众生迷背日久證入无繇。故更垂
实报方便同居等土以摄受之。是名理为事本
也。何谓事为理本。谓只此因缘生法。此法即空
即假即中。总不得离此正因缘境。而别谈理性。
又只此施戒等行。或达其三轮体空。或知其庄
严无尽。或了其体是法界。总不得废此六度事
行。而高谈理观。又只此丈六常身。名为境本定
身。界内利根。即见其坐天衣座。转无生四谛法
轮。界外钝根即见其相好无量。遍坐道场。界外
利根。即见其一一色相。当体无非真实法身。故
法华经云。微妙净法身。具。相三十二。何处别有
四佛。为四人说四教耶。又只此同居一土。断见
思者。便能横见方便。破无明者。便能横见实报。
无明尽者。便能横见寂光。方便一土。犹可云别
在界外。实报寂光。则未有隔于此土者。是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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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理本也。方者。正也。安住正法。故云方坐也。金
刚千光王座。下去名华光王座。千字即华字之
误。妙光堂。即普光明殿。华严七处九会。多云不
起本处。此云复从座起。机宜不同。所见各别。复
至四禅。乃说此心地法门者。本从四禅中放光
发起。接至华藏世界。秉受此法。故今仍于四禅
说之。又帝释宫等。分说此心地法。四禅宫中。合
说此心地法。分说表于行布。合说表于圆融。又
显此心地法。虽位位差别总趣极果也。】

「尔时释迦牟尼佛。从初现莲华台藏世界东方来入
天王宫中。说魔受化经巳。下生南阎浮提迦夷罗国。
母名摩耶。父字白净。吾名悉达。七岁出家。三十成道。
号吾为释迦牟尼佛。于寂灭道场。坐金刚华光王座。
乃至摩醯首罗天王宫。其中次第十住处所说。时佛
观诸大梵天王网罗幢。因为说无量世界。犹如网孔。
一一世界。各各不同。别异无量。佛教门亦复如是。吾
今来此世界八千返。为此娑婆世界。坐金刚华光王
座。乃至摩醯首罗天王宫。为是中一切大众。略开心
地法门竟。复从天王宫。下至阎浮提菩提树下。为此
地上一切众生凡夫痴暗之人。说我本卢舍那佛心
地中。初发心中常所诵一戒。光明金刚宝戒。是一切
佛本源。一切菩萨本源。佛性种子。一切众生。皆有佛
性。一切意识色心。是情是心。皆入佛性戒中。当当常
有因故。当当常住法身。如是十波罗提木叉。出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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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是法戒。是三世一切众生顶戴受持。吾今当为此
大众。重说无尽藏戒品。是一切众生戒。本源自性清
净。」

【疏。梵网大本。一百一十二卷。六十一品。惟第十菩
萨心地品。什师诵出上下两卷。上序菩萨阶位。下
明菩萨戒法。

发隐。此戒是梵网经多品中之一品。又一品中
之下卷。前所说法。遍指诸世界之一佛。今所说
法。专指此世界之一佛。故语似重复。而实不滥。
东方者。言此界当华藏中东也。下生等者。叙释
迦下生之世界国邑。父母姓氏。出家修道。成佛
度生之大略也。阎浮提。此云胜金。河出金沙。树
流金汁。南天下也。四天下中。惟此有三事胜。三
事者。一勇猛强记。二勤修梵行。三佛出其土。故
佛出南洲也。迦夷罗。此云黄发。昔有黄色仙人
于此修道。大千世界。此为最中。故佛于南洲生
迦夷也。摩耶。此云大幻。以大幻术。母诸佛也。白
净。或云净饭。悉达。具云萨婆悉达。此翻顿吉。太
子生时。诸吉祥瑞。皆悉具故。于寂灭等者。明次
第周遍。说法教化。一佛与前多佛同也。十住。非
十住法。乃所住十处也。八千返者。世尊悲愿宏
深。度化无尽。追思返此。历数八千。金刚座者。三
世诸佛坐斯成道。无少变坏。即实相心地为此
者。为此界众生。坐道场。成正觉。宏法化也。此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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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一代时教。摩醯宫中。开心地法门。则正说
此心地戒也。复从天宫下至菩提树下。为此众
生说卢舍那初发心所诵戒。即是十重四十八
轻也。初发心者。三世诸佛。皆先受菩萨戒为初
因也。一戒。犹言此戒。又此戒是最上第一戒也。
光明金刚宝戒者。赞此一戒。破黑暗如光明。碎
烦恼如金刚。具足法财功德如宝也。如来果海
此戒为本源。菩萨因地。亦此戒为本源。佛性种
子者。言此戒是佛性德戒。而佛性乃众生悉具。
则此戒亦一切众生从菩萨因。至如来果之本
源也。意识色心而等之以一切。盖言不论是情
是心。皆入佛性戒中。正明众生皆有佛性也。佛
性云戒者。此戒为佛性种子故也。当当云者。盖
此戒既佛性种子。故受之者。当永为成佛正因。
不堕邪因也。当永住于清净法身。不为色身诸
欲所染也。重言当者。决当获如是大益也。如是
十波罗提木叉。专言十重者。举重以摄轻也出
于世界者。世所难值。而今出焉。宜生庆幸。勿空
过也。法戒者。此戒既佛性种子。是乃众生法则
之戒。故当顶戴受持。顶戴。尊之至也。受持。执之
固也。重说者。戒为道本。不厌频宣。故诸佛半月
自诵。宣公十遍为期。今之重说。未为多也。无尽
藏者。此戒含摄无尽。无量戒法。皆具足也。一切
众生戒者。此戒上传千佛。下被群生。僧俗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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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畜得与。非如声闻戒之局也。本源自性者。此
戒是佛菩萨之本源。本源者。即一切众生同源
之自性也。性本清净。无有污染。此戒乃复其本
净之体。非有加于本性之外也。
合注。从初现莲
华台藏世界者。指上卷初于四禅中放光彻炤。
乃至擎接还归事也。寂灭道场。即菩提道场。菩
提是智。寂灭是理。由坐此处。以菩提智。證寂灭
理。故名为菩提道场。佛性种子者。此戒本以正
因佛性为种子。起信所谓以知法性无染污故。
随顺修行尸波罗蜜。而缘了佛性。又以此戒为
种子。涅槃所谓一切众生。虽有佛性。要因持戒。
然后乃见。因见佛性。乃成阿耨多罗三藐三菩
提也。一切众生既皆有佛性。佛性遍一切法。则
若意若识。若色若心。但凡是情是心。无不入于
佛性戒中。此戒的的是常有真因。此戒的的是
常住法身妙果。如是十波罗提木叉。出于世界。
普被群机。故此法戒。乃三世一切众生。皆应顶
戴受持者也。思量名意。别指第七。了别名识。别
指第六。集起名心。别指第八。当当。犹云的的确
确保任行人。到解脱岸。故名波罗提木叉。】

「我今卢舍那。方坐莲华台。周匝千华上。复见千释迦。」

【疏。我今者。八自在我也。方者。正也。安住正法。故云
坐也。

发隐。涅槃云。第一能示一身多身。乃至第八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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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虚空。存没随宜。如是之我。非情见我相之我。

莲华台。世界形相似莲华。故云莲华藏。华严云。华
在下擎。莲华二义。处秽不污。譬舍那居秽不染也。
藏者。包含十方法界。悉在中也。

华含法界。表戒含万法。

台者。中也。表因能起果。故譬台也。

台以中位为因而成华。表戒以中道为体而成
圣。

又以本佛坐于华台。表戒是众德之本。千华者。人
中华有十馀叶。天华百叶。佛菩萨华千叶。

发隐。叶者。花瓣。

一叶有一佛世界。故有千佛净土。又一世界中一
佛国土。此犹略说。

华严重重无尽世界。如微尘然。乃名广说。】

「一华百亿国。一国一释迦。各坐菩提树。一时成佛道。」

【发隐。一华。即一叶。非全华也。上明一叶上一释
迦。今明一叶上复有百亿国。则有百亿释迦。舍
那为本。千释迦为迹。千释迦为本。复生百亿为
迹。本佛迹佛。不分前后。一时成佛。表体用无二
道也。】

「如是千百亿。卢舍那本身。千百亿释迦。各接微尘众。
俱来至我所。听我诵佛戒。甘露门即开。」

【疏。如是二句。明千百亿皆以舍那为本。

发隐。虽名本迹。勿生二想。千百亿身。即舍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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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耳。千江散影。长空止见孤轮。万口传声。空谷
曾无二响。应化无穷。法身不动。亦犹是也。

接者。取有缘之义。能接之人。是千百亿释迦也。

自觉巳圆。力能觉他。名能接人。各接者。千百亿
佛。接千百亿尘众。接取有缘。拣无缘不接也。俱
来者。能所俱至。表体用归一心也。

诵佛戒者。问。何故诵。不道说耶。答。此是三世十方
诸佛之法。非始自作。故秪得称诵。不得道说。甘露
门者。譬服甘露。令人长寿不死。要因此戒。得至涅
槃常乐我净。教能通理。譬之如门。又戒能济拔。免
离生死。譬如甘露。服得命长。大经云。有山从四方
来。惟当持戒布施也。

戒能济拔下。文似滥前。然前云长寿。自永处涅
槃之极位言也。如平时服之。得仙道故。后云济
拔自暂离生死之苦果言也。如病患服之。得痊
可故。故不相滥。】

「是时千百亿。还至本道场。各坐菩提树。诵我本师戒。」

【发隐。本道场表本心。菩提树。表觉体。言以本心
觉体。持本戒也。
合注。本师。指舍那也。】

「十重四十八。」

【发隐。此一句。摄全部戒法。奉持之要。良在于斯。】

「戒如日月明。亦如璎珞珠。」

【疏。持此戒。能除罪雾。譬之于日。使得清凉。喻之若
月。富有善法。如璎珞珠。又日能长万物。戒亦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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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生长万善。又如璎珞能差贫穷。戒亦如是。能差
众生贫。长善法财。又如日月丽天。无不瞻仰。持戒
在体。无不归崇。璎珞在身。庄严第一。持戒离丑。如
端正也。

发隐。离丑有二。一以身心言。繇此戒故。内无邪
念。离心丑也。外无过动。离身丑也。二以因果言。
今生持戒。来生当得相好端严。离报丑也。
合注。
日消罪雾。月照夜幽。珠疗贫穷。律仪义也。日长
善法。月得清凉。珠富法财。摄善义也。日月丽天。
无不瞻仰。璎珞在身。观者爱敬。摄生义也。】

「微尘菩萨众。由是成正觉。是卢舍那诵。我亦如是诵。」

【疏。如人渡海。必假舟航。若渡生死。要因于戒。

发隐。此劝持也。舍那自诵。我亦随诵。况诸菩萨
乎。】

「汝新学菩萨。顶戴受持戒。受持是戒巳。转授诸众生。」

【疏。三十心菩萨。转受外凡发大乘心也。

发隐。始闻戒者。皆名新学。三十心者。据别教住
行向为内凡。十信为外凡。则此众生。指信位也。
推而言之。先闻戒者。转授未闻也。】

「谛听我正诵。佛法中戒藏。波罗提木叉。」

【疏。此戒简异外道鸡等戒。净戒为因。木叉为果。

发隐。简异者。简别佛法中戒。异于外道中戒也。
波罗提木叉。此云保解脱。保卫三业。得解脱也。
亦云别解脱。持一事。得一解脱。别别不同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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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者。依戒法因。至解脱果也。
合注。戒藏者。一
切五戒八戒二百五十戒等。无不从此大戒流
出。亦无不摄入此大戒中。所谓菩萨毗尼。犹如
大海也。】

「大众心谛听。汝是当成佛。我是巳成佛。常作如是信。
戒品巳具足。」

【疏。信是入道初门。我持此戒。得成正觉。汝亦应尔。

发隐。戒巳具足者。一念信心。万惑俱遣。防非止
恶。尽在于斯。何待遮难重询。羯磨三举。然后为
戒乎。佛唱善来。即成沙门。正此意也。】

「一切有心者。皆应摄佛戒。众生受佛戒。即入诸佛位。
位同大觉巳。真是诸佛子。」

【发隐。有心者。言唯除木石无心则巳。六道含灵。
皆应受戒。摄者。纳义。外闻内纳。永持勿失也。佛
位至远。云何受戒即入。盖此戒是千佛相传心
地。佛佛繇此成佛。受佛戒。岂不即入佛位耶。又
恶无不除。善无不备。生无不度者。佛也。而摄律
仪。摄善法。摄众生者。三聚戒也。此受戒所以入
佛位也。问。位既同佛。何不名佛。而名佛子。答。位
虽同佛。功德未圆如储君决当正位。今在东宫。
名王子也。名之王子必绍王位。名之佛子。必绍
佛位。岂细故哉。】

「大众皆恭敬。至心听我诵。」

【发隐。佛自重戒。故敕大众至心。今诵戒于千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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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下。可不如对佛面。如闻佛语乎。恭者外肃。敬
者内虔。内外精诚。是名至心。心地戒品。若非至
心何繇得入。】

「尔时释迦牟尼佛。初坐菩提树下。成无上正觉巳。初
结菩萨波罗提木叉。」

【疏。释迦牟尼。化主大圣释尊也。树下得道。因名道树。

发隐。今初字。联后文初字为意。初成道果。即最
初结戒。急先务也。

无上正觉。即正遍知号。

今曰正觉。正中自具正遍二义。波罗提木叉标
菩萨者。简非声闻。是大乘菩萨法也。】

「孝顺父母师僧三宝。孝顺至道之法。孝名为戒。亦名
制止。」

【疏。尔雅云。善事父母为孝。孝即顺也。

发隐。戒虽万行。以孝为宗。师僧者。是巳和尚。非
泛僧也。经举三种孝因。疏唯释一者。父母于人。
最为切近。举一以例馀也。又师僧三宝。亦名父
母。法身繇和尚教诲之力而生。即法身父母。慧
命繇三宝熏修之力而得。即慧命之父母也。道
而曰至。拣非偏浅。兰盆疏云。大孝释迦尊。累劫
报亲恩。积因成正觉。孔子赞孝曰至德要道。又
谓圣人之德。无以加于孝。而程子亦以性命孝
悌为一事。孝曰至道。其诚然乎。孝名为戒者。结
而断之。直以孝名戒也。法苑云。戒即是孝。谓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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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皆吾父母。不杀不盗。是即为孝。意正同此。然
是戒名为孝。未是孝名为戒。今明孝顺自具戒
义。如孝顺父母。则下气怡声。言无犷逆。名口戒。
定省周旋。事无拂逆。是名身戒。深爱终慕。心无
乖逆。是名意戒。顺止恶义。恐辱其亲。名律仪戒。
顺行善义。思显其亲。名善法戒。顺兼济义。拾椹
回凶。舍肉悟主。锡类不匮。名摄生戒。师僧三宝。
亦复如是。以要言之。但能孝顺。自然梵行具足。
戒之得名。良以此耳。优婆塞戒经云。受持戒巳。
不能供养父母师长者得罪。正言孝是戒也。亦
名制止者。言制止亦以孝名也。制为戒法。以止
其恶谓之制止。今惟孝顺自不造恶。岂非制止。
孝经云。孝亲者非法不言。非道不行。亦止恶意
也。上戒字。泛指戒体。下制止。则指所列戒品。如
十重四十八轻是也。只一孝字。可概戒义。故下
制戒中。十重第一二三四以至第九第十。皆曰
孝顺心。轻垢第一十三十七二十九三十五四
十八。亦皆曰孝顺心。至于馀戒。多举父母为言。
则是贯彻乎十重之始终。联络乎四十八轻之
首尾。一孝立而诸戒尽矣。
合注。父母生我色身。
依之修道。师僧生我戒身。繇之成佛。三宝生我
慧命。成就菩提。故一一须孝顺也。繇此得至无
上大菩提道。故云至道之法。】

「佛即口放无量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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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瑞者。信也。欲说大事。前须放光。故称为瑞。光是
色像之胜。放胜光明。召有缘众。同来听戒。戒是诸
善最胜。能灭恶生善。口放者。表释尊今日宣说大
乘菩萨戒法。

发隐。胜事欲兴。休徵先现。况此心地戒。道传千
佛。化被群生。莫大于此者。安得前无瑞应耶。口
放有二义。一者。表此戒法金口敷宣。二者。表此
戒法。菩萨听受而成胜果。从佛口生也。】

「是时百万亿大众。诸菩萨十八梵天。六欲天子。十六
大国王。合掌至心。听佛诵一切诸佛大乘戒。」

【疏。十六国。名出长阿含。

发隐。合掌身业净。至心意业净。耳听则心专而
言寂。口业净。听法者当如是矣。】

「佛告诸菩萨言。我今半月半月。自诵诸佛法戒。汝等
一切发心菩萨。乃至十发趣。十长养。十金刚。十地诸
菩萨亦诵。」

【发隐。此万世诵戒立法之始也。半月半月者。望
日晦日也。月勤二诵。恐遗忘也。又白月黑月。喻
善业恶业应自考也。
合注。此日诵戒。名为布萨。
正呼为褒洒陀。褒洒是长养义。陀是净义。言长
养善法。净除不善也。佛尚自诵。何况馀人。佛既
自诵。益知至佛乃废之说。非尽理矣。

疏。汝等下。凡举五位人。一。发心。谓共地菩萨。二。十
发趣谓初十心。依梵网列名。一舍。二戒。三忍。四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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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定。六慧。七愿。八护。九喜。十顶心。三。十长养。谓中
十心。一慈。二悲。三喜。四舍。五施。六好说。七益。八同。
九定。十慧。四。十金刚。后十心。一信。二念。三回向。四
达。五圆。六不退。七大乘。八无相。九慧。十不坏心。五
十地。谓登地以上。一体性平等地。二体性善方便
地。三体性光明地。四体性尔炎地。五体性慧照地。
六体性华光地。七体性满足地。八体性佛吼地。九
体性华严地。十体性入佛界地。

共地菩萨者。十信发心。与佛共地。一云即三乘
共十地也。发趣长养金刚。分初中后。名三十心。
初十心。即住位。中十心。即行位。后十心。即向位
十地。平等地至入佛界地。即欢喜至法云十地
是也。此三十心十地。与华严诸经。名小不同。其
实则一。亦诵者。举况之辞。菩萨尚诵。何况凡小。
问。此言共地。与善戒中分十二住为七地。六菩
萨地。一菩萨如来共地。同异何如。答。彼要其终。
以果言也。谓菩萨修行至此。同如来故。此原其
始。以因言也。谓初发心即同如来故。又此经以
心地为宗。此三十心。正心地种种法门。十重四
十八轻。皆三十心中戒心中出。如制戒中所明。
问。十地何不言心。答。三十心是十地之因。至十
地。则所发心。成就圆满。上荷佛法。下载众生。有
地之象。故易心言地。实心外无地也。】

「是故戒光从口出。有缘非无因。故光。光非青黄赤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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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非色非心。非有非无。非因果法。是诸佛之本源。行
菩萨道之根本。是大众诸佛子之根本。」

【疏。口能出光名缘。必有繇致名因。

发隐。意谓有缘必有因故光。光是所得之果。必
有因以致之也。非青黄色心。不堕妄境妄情。凡
小之果也。非有无。不堕执断执常。偏见之果也。
非因果。不堕有修有證。权乘之果也。此心地戒。
本自超情境。离断常。绝修證。故其得果如是。问。
既曰有因。曰得果。又曰非因果法。何也。答。有二
义。一者。非世间因果。二者。非因非果。乃所以为
正因正果也。是诸佛等者。诸佛正遍知海汪洋
无尽。此心地戒为之本源也。菩萨万行开敷。成
就妙果。此心地戒为之根本也。一切众生。生生
不穷。乃至后当作佛者。亦此心地戒为之根本
也。彻圣通凡。咸因此戒。戒因清净。净极光通。有
自来矣。
合注。此光即表无作戒体。此无作戒。全
以性德为其本因。故非无因既是全性所起。即
复全体是性。是故非青黄。乃至非因果法。非青
黄等色。非分别识心。不堕凡愚妄情妄境果也。
非有非无。不堕邪见断常果也。非因果法。不堕
权小有修有證果也。不堕此等诸果。乃是法身
妙果。既是法身妙果。亦即成佛真因。故诸佛菩
萨大众佛子。皆以此为本源。】

「是故大众诸佛子。应受持。应读诵。应善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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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隐。受者。领纳不拒。持者。操执不忘。读诵者。口
演其文。善学者。力行其事。旧本善学上无应字。
连下文佛子为句。似为稳当。后十重结文中。有
善学诸仁者句。与此正合。】

「佛子谛听。若受佛戒者。国王。王子。百官。宰相。比邱。比
邱尼。十八梵天。六欲天子。庶民。黄门。淫男。淫女。奴婢。
八部鬼神。金刚神。畜生。乃至变化人。但解法师语。尽
受得戒。皆名第一清净者。」

【发隐。黄门。内宦之通称。金刚神者。有大威力。能
捍外魔。护佛法。喻如金刚也。变化人。非如来所
作化人。应是天龙鬼畜变化而成者也。以要言
之。一切种类。皆可作戒器。但须能解法师语耳。
受戒者便得清净。如百川入海。同一咸味也。

声闻秉佛剃染。若不拣择。恐损正法。故重难轻
遮。稽防特甚。菩萨专主利生。若不兼容。化度有
限。故淫贱鬼畜。容纳无馀。
合注。金刚神。亦名执
金刚神。亦名金刚力士。持杵随侍诸佛者。】

「佛告诸佛子言。有十重波罗提木叉。若受菩萨戒。不
诵此戒者。非菩萨。非佛种子。我亦如是诵。一切菩萨
巳学。一切菩萨当学。一切菩萨今学。巳略说菩萨波
罗提木叉相貌。应当学。敬心奉持。」

【发隐。非菩萨者。失现在大乘之名。非佛种者。失
当来极位之果。相貌者。戒虽无形。而有可持守。
亦云相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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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杀戒

【合注。此等皆是后人科文。
发隐。淫者。生死之原。
声闻怖生死。故淫先。杀者。慈悲之敌。大士大悲。
普度。故杀先。

疏。淫欲非性罪。杀是性罪。言杀。断他命故。五阴相
续有众生。而今断此相续。故云杀也。七众同犯。声
闻五众。大同小异。

合注。七众者。一比邱。二比邱尼。三式叉摩那。四
沙弥。五沙弥尼。六优婆塞。七优婆夷。前五是出
家。后二是在家。大同小异者。大谓大乘七众。小
谓声闻七众。
发隐。五众者。拣在家二众。纯举出
家也。

同者。同不许杀。异者。略三事。一开遮异。大士见机
得杀。声闻虽见不许。

发隐。如杀一人而救多人。断色身而全慧命。乃
大士之宏规。非声闻力量所及。故菩萨开声闻
遮。

二色心异。大士制心。声闻制色。

发隐。制心。则并绝杀心。制色。则仅除杀事。

三轻重异。大士害师犯逆。声闻非逆。

发隐。师能长养法身。是佛种。子故大士害之犯
逆。声闻无望成佛。故轻。若恃此而故害师。则出
于有心。必堕无间。

又大士重。重于声闻重也。】
1123-14¶ 第 499c 页 X60-0499.png

「佛言。若佛子。若自杀。教人杀。方便杀。赞叹杀。见作随
喜。乃至咒杀。杀因。杀缘。杀法。杀业。乃至一切有命者。
不得故杀。是菩萨应起常住慈悲心。孝顺心。方便救
护一切众生。而反自恣心快意杀生者。是菩萨波罗
夷罪。」

【发隐。受佛大戒即佛所生。行当绍隆佛种。有子
之义。毋自轻也。

疏。自杀。谓自害他命。凡三种法。内色。外色。内外色。

合注。内色。谓手足等。外色。谓刀杖木石等。内外
色。谓手执刀杖等。令前人命断。名之为杀。教人
杀者。或面教。或遣使或作书等。

方便杀者。杀前方便。所谓束缚系等。

发隐。繇束缚系等而后杀也。
合注。或指示道路。
令前人捕获。亦名方便。赞叹杀者。前人本无杀心。
赞誉令起。随喜杀者。前人先有杀心。奖劝令成。

咒杀。谓毗陀罗等。虽假馀缘。亦皆同犯。

发隐。毗陀罗。恶咒名。假馀缘者。虽非全用咒杀。
而恶心魇魅咒为之主也。
合注。乃至咒杀者。作
起尸咒。及伏弩火坑等种种恶事。具如五戒相
经广明△杀因者。心欲前人命断。杀缘者。方便
助成其事。杀法者。刀剑坑弩毒药咒术等。杀业
者。前人命根不得相续。△乃至一切有命者。下
及微细有情。如蜎飞蠕动等。不得故杀者。拣非
误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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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慈悲心。两解。一云应学常住佛起慈悲。二云
心恒应常住慈悲之地。孝顺心。秉教不恼他。

发隐。杀事逆天悖理。即是不孝不顺。

方便救护。非直尔不恼。乃应涉事救解。

发隐。但能不恼。差可免愆。若不救护。何名大士
故不杀仍应救生。不盗仍应布施。后皆例此。合
注。恣心者。因贪起杀。不知制止。快意者。因瞋起
杀。泄其怨恨。是菩萨者。繇本受戒。故有此名。波
罗夷罪者。此云弃罪。犯此戒者。永弃佛海边外。
永失妙因妙果。亦云堕罪。犯此戒者。堕落三途。
亦云他胜处法。受菩萨戒。本欲破坏烦恼。摧伏
魔军。今犯此戒。反被烦恼所胜。又被魔军所胜。
亦云是极恶法。亦云是断头法。亦云如断多罗
树心。如针鼻缺。如大石破二分等。
发隐。波罗夷。
此云极恶。又云弃。言极恶罪大。永为弃物。僧祗
律三义。一退没义。道果丧失故。二不共住义。法
众不容故。三堕落义。死入地狱故。
合注。此戒具
二业成罪。一性业。二遮业。性业者。虽不受佛戒。
世间法尔有罪。如轮王十善。亦制杀生。国制杀
人。会须偿命。遮业者。佛制之所遮止。犯者得破
戒罪。此之杀业。不受戒人。但得性罪。巳受戒者。
兼得性遮二罪也。问。同一杀盗淫妄等事。未受
戒人。止得一罪。巳受戒人。反得二罪。则受戒乃
招罪之途。有损无益。答。受佛戒。即入佛位。皆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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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清净。功德岂可思议。惟其持者功德力大。
所以破者罪业倍深。功德力大。必宜秉受。罪业
倍深。必宜莫犯也。此戒备四缘成重。一是众
生。二众生想。三有杀心四前人命断。一是众生
者。略为三品。上品谓诸佛圣人。父母师僧。佛不
受害。但令恶心出其身血。即犯逆罪。害阿罗汉。
犯逆。三果以下。但犯重。菩萨取发趣以上。害者
犯逆。害外凡位。未入毕定性者。但犯重。杀父。杀
母。杀和尚。杀阿阇黎。同犯逆罪。中品谓一切人
天。害皆犯重。下品谓四趣众生。修罗鬼神畜生
等。此有两解。一云同重。大士防杀严故。一云但
轻垢。在重戒中兼制。以非道器故。文云有命者。
举轻况重耳。二众生想者。有当。有疑。有僻。共成
六句。谓实是众生。实众生想。实非众生。非众生
想二句为当。实是众生。心中疑为是众生耶。非
众生耶。实非众生。心中疑为是众生耶。非众生
耶。二句为疑。实是众生。心中决谓非众生想。实
非众生。心中决谓是众生想。二句为僻。若众生
众生想。众生疑。杀者犯重。若众生非众生想。如
见蛇误以为绳。见虫误以为土。虽斫之捻之。本
无杀心。无犯戒罪。若非众生作众生想及疑。如
见绳误以为蛇。见土误以为虫。斫之捻之。虽无
所害。具有杀心。犯轻垢罪。若非众生非众生想。
此全无罪。又圣人圣人想。父母父母想。师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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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想。人天人天想等。各有六句。结判逆与非逆。
若重若轻。可以例知。三杀心者。谓恼害前境。愿
其命断。正是业主。杀心复二。一通心。二隔心。通
心者。如漫作坑弩。漫为烧斫。随有死者。皆悉犯
重。都无死者。犯方便罪。隔心者。本为此人作杀
方便。误伤彼人。于彼人都无杀心。故不结罪。仍
于此人边结方便罪。四前人命断者。色心连持
相续不断。名为命根。今使不得相续。故成杀业。

发隐。或问沙门专慈悲之业。王臣主生杀之权。
有罪不诛。何以为国。答。准见机得杀之例。则有
罪而杀。杀何犯焉。况断死必为流涕。三覆然后
行刑。是国政佛心。两无妨碍也。问。人可见机。物
应无论。是以太牢享帝。大烹养贤。云何王臣。制
杀畜类。答。人惟犯恶而服上刑。物成何罪而就
死地。且神享克诚。不妨𧟇祭。孔乐蔬水。岂必肥
甘。宴享用牲。盖佛法未入中国之权教耳。执为
常法可乎。即如梁武帝面为牺牲。祀先之礼既
成。杀生之戒不破。亦曲尽权宜之法。然而准孔
子谓象人而葬为无后之义。则梁武之行。君子
犹不满焉。何也。以其象牲以祀。彼生固无伤。而
吾心则巳薄也。奈何用真牲而不恤也。吾知拘
墟之见。必执人畜贵贱之说以相难。而有生同
原之理。则彼不知。人死为羊。羊死为人之言。则
彼不信。吾其如之何哉。有志者。亦自淑其身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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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矣问。牛羊犬豕。可弗杀矣。豺狼当道。虎豹食
人。则将如之何。答。猛兽怀德而渡河。鳄鱼感诚
而远徙。果能如是。安用杀为。其或不然。捕蝗斩
蛟。除害为民。等国常刑。应所不禁。
合注。凡于戒
律。须善识开遮。唐译菩萨戒本云。若诸菩萨。安
住菩萨净戒律仪。善权方便。为利他故。于诸性
罪。少分现行。繇是因缘。于菩萨戒。无所违犯。生
多功德谓如是菩萨。见劫盗贼。为贪财故。欲杀
多生。或复欲害大德声闻独觉菩萨。或复欲造
多无间业。见是事巳。发心思惟。我若断彼恶众
生命。堕那落迦如其不断。无间业成。当受大苦。
我宁杀彼。堕那落迦。终不令其受无间苦。如是
菩萨意乐思惟。于彼众生。为当来故。深生惭愧。
以怜悯心。而断彼命。繇是因缘。于菩萨戒。无所
违犯。生多功德。解曰。此则大悲增上。纯以代苦
之心。而行杀业也。深生惭愧明其不自以为功
能。以怜悯心。明其实无一念瞋忿。故虽甘受犯
戒之罪。而究竟无违犯耳。倘私念未忘。或贪图
功德。驾言于大士宏规。岂能免性遮二业哉。

又须明异熟果报。异熟者。异时而熟。异处而熟
异时者。今生造业。或现生受报。或来生受报。或
无量生后受报。异性者。造业通于三性。谓善不
善。无记。受报惟属无记之性。异处者。人中造业。
六道酬偿也。此杀生罪。果报何如。华严二地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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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杀生之罪。能令众生堕于地狱畜生饿鬼。若
生人中。得二种果报。一者短命。二者多病。解曰
三涂是正报。人中是馀报也。上杀堕地狱。中杀
堕畜生。下杀堕饿鬼。或约前文三品众中分上
中下。或约杀心猛弱分上中下。或虽造上罪。殷
勤悔过。转成中下虽造下罪。护过饰非。不知惭
愧。转成中上。十善业道经云。若离杀生。即得成
就十离恼法。一。于诸众生普施无畏。二常于众
生。起大慈心。三。永断一切瞋恚习气。四。身常无
病。五。寿命长远。六。恒为非人之所守护。七。常无
恶梦。寝觉快乐。八。灭除怨结。众怨自解。九无恶
道怖。十。命终生天。若能回向阿耨多罗三藐三
菩提者。后成佛时。得佛随心自在寿命。解曰。离
十恼法。是花报。自在在寿命。是果报也。】

**** ○第二盗戒

【合注。不与而取他物。名之为盗。

疏。七众同犯。声闻五众有同有异。同者皆不应盗。
异者有三。一开遮异。如见机得不得等。大士为物。
种种运为皆得。声闻自度。必依规矩。

发隐。非菩萨至公无我。大慈利物。不得见机辄
开也。

声闻人。佛灭后盗佛物轻。菩萨恒重。

发隐。良由声闻止为一身。菩萨绍隆三宝。应护
持所有。增益所无。而反取之。是监守自盗也。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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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倍常人一等。

又本应与他外命反取岂是大士之心也。

发隐。言财物本当舍彼。乃反取耶。】

「若佛子。自盗。教人盗。方便盗。咒盗。盗因。盗缘。盗法盗
业。乃至鬼神有主。劫贼物。一切财物。一针一草。不得
故盗而菩萨应生佛性孝顺心。慈悲心。常助一切人
生福生业。而反更盗人财物者。是菩萨波罗夷罪。」

【合注。自盗有八种。或灼然劫取。或潜行窃取。或
诈术骗取。或势力强取。或词讼取。或牴谩取。或
受寄托而不还。或应输税而不纳。是名八种。教
人盗者。教人作八种盗若利不入巳。不结重罪。
是此戒兼制耳。方便盗者。彼物自来。方便藏举。
如攘羊之类。咒盗者。以种种咒术取他物。或遣
役鬼神等。

疏。运手取他物离本处。成盗业。业是造作为义。重
物。谓五钱也。

按五钱。犹如五个大铜钱。或取五钱。或取值五
钱物皆是。

律云。大铜钱。准十六小钱。其中钱有贵贱。取盗处
为断。

发隐。下文三一针一草皆盗疏何云五钱。盖针
草判盗。五钱判重也。离处成盗业。未离处犹在
盗法也。
合注。乃至等者。举轻况重。
发隐。问。取劫
贼物。云何犯盗。答。若劫是他物。他于我无与。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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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与取也。

佛性者。一切众生。皆有当果之性。性是不改为义。

合注。即前戒中常住之意。
发隐。当果之性者。当
来佛果。性本同然背性习恶。自戕善本。
合注。反
更盗人财物。意显从人边结重也 此戒亦具
性遮二业。以侵他依报。夺他外命。令他忧苦。王
法亦治罪故。 五缘成重。一是有主物。二有主
想。三盗心取。四值五钱。五举离本处。主有三品
若佛物。法物。现前僧物。四方僧物。父母师长物。
名上品。若人天物。名中品。若鬼神畜生物。名下
品。盗上品及中品人物。则重。盗中品中天物。及
下品物。结轻。或虽重不失戒。二有主想。亦具当
疑僻六句。有主。有主想。有主疑。二句结重。无主。
有主想。有主疑。二句结轻。有主无主想。无主无
主想。二句无犯。三盗心者。非与想。非巳物想。非
粪扫想。非暂用想。非亲厚想。正是业主。四值五
钱者。西国一大钱。值十六小铜钱。若取五钱。若
取值五钱物。结重。四钱以下结轻。或虽重不失
戒。若二番三番共取五钱物。有意相续者。数满
结重。无相续意者。逐次结轻。若所取物。此处不
值五钱。取处值五钱者。结重若此处值过五钱。
取处不值五钱。结轻。五举离本处者。他物置在
本处。移动令出本界。或自移。或教他移。或方便
移。或咒移。从此时结成盗罪。详如五戒相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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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若抵债不还。前人决作失想时。结罪。若受寄
不还。亦于前人决作失想时。结罪。若二人共盗
取物。离本处。值五钱。虽分时各得减五钱。然各
犯重。此生有戒无戒。后生忆不忆等。具于杀戒
中辨。不犯者。与想。巳物想。粪扫想。暂用想。亲厚
想。若痴狂。若病坏心○开遮者。菩萨戒本云。又
如菩萨见劫盗贼夺他财物。若僧迦物。窣堵波
物。取多物巳。执为巳有。纵情受用。菩萨见巳。起
怜悯心。发生利益安乐意乐。随力所能。逼而夺
取。勿令受用如是财物。当受长夜无义无利。由
此因缘。所夺财宝。若僧伽物。还复僧伽窣堵波
物。还窣堵波。若有情物。还复有情。菩萨如是虽
不与取。而无违犯。生多功德。解曰。以怜悯心。能
生功德。还复。故无犯。倘分毫沾染。是名贼复劫
贼矣○果报者。偷盗之罪。亦令众生堕三恶道
若生人中。得三种果报。一者贫穷。二者共财不
得自在。共财者。世间财物。五家所共。谓王。贼。水。
火。不肖子孙。惟功德法财。乃不共他有也。十善
业道经云。若离偷盗。即得十种可保信法。一。资
财盈积。王贼水火及非爱子。不能散灭。二。多人
爱念。三。人不欺负。四。十方赞叹。五。不忧损害。六
善名流布。七。处众无畏。八。财命色力安乐辩才。
具足无缺。九。常怀施意。十。命终生天。若能回向
菩提。后成佛时。得證清净大菩提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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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淫戒

【疏。七众同犯。大小乘俱制。而制有多少。五众邪正
俱制。二众但制邪淫。

发隐。邪正俱制名多。但制邪淫名少。
合注。淫者。
污秽交遘。鄙陋堪耻。名非梵行。亦名为不净行。
正是生死根本。按淫为生死根本。若欲出离生
死。在家亦应竟断淫欲。不止禁邪淫也。】

「若佛子。自淫。教人淫。乃至一切女人。不得故淫。淫因。
淫缘。淫法。淫业。乃至畜生女。诸天鬼神女。及非道行
淫。而菩萨应生孝顺心。救度一切众生。净法与人。而
反更起一切人淫。不择畜生。乃至母女姊妹六亲行
淫。无慈悲心者。是菩萨波罗夷罪。」

【合注。自淫者。自作污行。教人者。劝他作污染行。
如媒嫁等事。自无迷染。但结轻垢。是此戒兼制。
不同杀盗一概结重。或有一种别异烦恼。教人
于自身行淫。此则结重。淫因者。染污之心。淫缘
者。瞻视随逐等事。淫法者。摩触称叹等事。淫业
者。二根交接。入如胡麻许。即成淫罪。不论精之
出与未出。乃至畜生女等。举劣结过。非道者。一。
非时。或在日中。或月六斋日。年三斋月。或八
王日。或自妻娠妊产后等。二。非处。除小便道。或
于大便道。及口中。三。非女。或是男子。或黄门二
根。四。处女。未曾嫁人。又非巳所摄受。五。他妇。属
他所摄。六。自身。令他人于自身。或大便道。或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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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作不净行。此六。皆不顺世间道理。故名非道
也。净法与人。应教人精持梵行。永离生死苦本
也 此戒旧云非性惟遮。以男女居室。世法所
不禁故。今言正淫可尔。若邪淫事。安得无罪。况
出家人。既不娶妇。触境皆邪。故知亦具性遮二
业。若在家菩萨。受八关斋。一日一夜。断于正淫。
可云唯遮业耳。三缘成重。一是道。二淫心。三事
遂。一是道者。小便道。大便道。口道。若人女。天女
修罗女。鬼神女。畜生女。若人男。天男。修罗男。鬼
神男。畜生男。若人黄门。畜生黄门。人二根。畜生
二根。乃至一切巳死者。但令三道未坏。于中行
淫。皆波罗夷。二淫心者。心生喜乐。三事遂者。于
三道中。男根得入如胡麻许。据此时结重罪。失
戒体。未入而中止。结方便罪。不犯者。为怨家所
执。如热铁剌身。惟苦无乐。或熟睡不知。或狂乱
坏心○出家五众。全断淫欲。在家二众。惟制邪
淫。就巳妻妾。复制非时非处。又月六斋日。年三
斋月等。若受八关戒时。无复邪正。一切俱制。犯
者皆结重罪○大小乘略不同。小乘梦中失精
不犯。或云但自责心。大乘若梦行淫。寤应生悔。
诃责烦恼。倍于声闻也○开遮者。菩萨戒本云。
又如菩萨。处在居家。见有女色。现无系属。习淫
欲法。继心菩萨。求非梵行。菩萨见巳。作意思惟。
勿令心恚。多生非福。若随其欲。便得自在。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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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处。令种善根。亦当令其舍不善业。住慈悯心。
行非梵行。虽习如是秽染之法。而无所犯。生多
功德。出家菩萨。为护声闻圣所教诫。令不坏灭。
一切不应行非梵行。解曰。处在居家。则断非出
家人事。现无系属。则断非他所守护。继心来求。
则断非自起染心。方便安处。则断是以礼摄受。
故无犯而有功也。出家菩萨。护圣教诫。岂容稍
藉口哉○果报者。邪淫之罪。亦令众生堕三恶
道。若生人中。得二种果报。一者妻不贞良。二者
不得随意眷属。解曰。邪淫亦三品分别。母女姊
妹六亲行淫。名上品。馀一切邪淫。名中品。巳妻
非时非处等。为下品。又约心猛弱论三品。又约
悔不悔论三品。致感三涂也。十善业道经云。若
离邪行。即得四种智所赞法。一。诸根调顺。二。永
离喧掉。三。世所称叹。四。妻莫能侵。若能回向菩
提。后成佛时。得佛丈夫隐密藏相。】

**** ○第四妄语戒

【疏。七众同犯。大小同俱制。与声闻同异。大略同前。
妄是不实之名。欺凡罔圣。回惑人心。所以得罪。】

「若佛子。自妄语。教人妄语。方便妄语。妄语因。妄语缘。
妄语法。妄语业。乃至不见言见。见言不见。身心妄语。
而菩萨常生正语正见。亦生一切众生正语正见。而
反更起一切众生邪语邪见邪业者。是菩萨波罗夷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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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注。虚而不实。欺凡罔圣。回惑人法。名为妄语。
此有四别。一。妄言。谓如见言不见。不见言见之
类。又如实有言无。实无言有。乃至法说非法。非
法说法等。但令违心而语。皆名妄言。二。绮语。谓
一切华靡淫辞。无义无利。及一切世间王论贼
论饮食论等。三。两舌。谓向此说彼。向彼说此。互
相离间。令成乖诤。四。恶口。谓粗重骂詈。忿怒咒
诅。令他不堪。此戒正制大妄语罪。馀一切妄言
绮语。是此戒兼制。若两舌恶口。重者。自属说过
毁他。轻者自属十三十九戒制也○自妄语者。
自言我得十地。辟支。四果。四向。四禅。四空。成不
净观。成安般念。六通。八解。天来龙来。修罗鬼神
悉来问答。或言巳断结使。或言永离三涂。如是
等虚而不实。图致名利。名大妄语。教人妄语者。
教人为我传扬美德。以致名利。同重。若教人自
言是圣。名利自属彼人。但结轻垢。此戒兼制。方
便妄语者。作种种显异方便。或借鬼神仙乩。或
用咒术。令人得梦境等○乃至等者。举轻况重。
兼制小妄言也。身心妄语者。身业表相。亦名妄
语。如问其得果。点首示相。问清净不。默然不答
等。繇欺妄心。表示身相。令前人领解。口虽不言。
亦名妄语也○正语者。如实而语。正见者。为生
死。为菩提。为众生。不为名利。邪语邪见。反此可
知。邪业者。依于邪语邪见。必成邪命恶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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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此戒备五缘成重。一。是众生。

合注。上中下三品如前说。上品境中。向父母师
僧妄语。犯重。向诸圣人妄语。此人不惑。又能以
神力遮馀人令不闻。伹结方便罪。若圣人中未
證他心智者。向说仍重。向中品境天人等。同重。
正是回惑之境。或诸天有他心通。不受其惑。亦
止结方便罪。向下品境。或云同重。义疏结轻。今
言下境既有解语受戒之机。向说亦应犯重。以
鼓惑鬼畜。尤堪作名利媒故。或可失戒犹许重
受。或可结不失戒重耳。

二。众生想。有当。有疑。有僻。

发隐。假令有罗汉于此。当者。作是想言。当是罗
汉。对之妄语。其罪则轻。疑者作是想言。是罗汉
耶。非罗汉耶。对之妄语。其罪稍重。僻者。作是想
言。实非罗汉。对之妄语。其罪更重。有凡夫于此。
或作想言。当是凡夫。其罪则重。是凡夫耶。非凡
夫耶。其罪稍轻。实非凡夫。其罪更轻。
合注。当疑
僻六句。二重。二轻。二无犯。如前可例。

三。欺诳心。是业主。

合注。谓希图名利。非增上慢。亦非戏笑假说。正
是业主。此仍分通心隔心。若通欲一切人闻。随
有闻者结重。若本惟欲此人闻。此人不闻。而彼
人闻。于彼无欺诳心。总不结罪。还于此人结方
便罪。若增上慢。亦犯轻垢。戒本经云。菩萨见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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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以为功德。是染污犯也。
发隐。增上慢者。非明
知巳不是圣。故言是圣。以诳众生。特繇小有所
得。生增上想。将谓是圣。不自觉知。故止轻垢。

四。说重具。谓身證眼见。若说得四果十地八禅神
通。若言见天龙鬼神。悉是重具。

合注。虽四禅四空。凡外亦能修證。而是世间胜
法。故亦同重。不净安般二观。乃佛法二甘露门。
今言成就。即是有證有得。天龙等来。正是彰其
圣德。断结使。离三涂。皆属果證中事。故皆犯重。
若言成就总别相念。煖顶等法。乾慧性地。别十
信。圆五品。既是凡夫法。似不结重。或虽重亦不
失戒。若言旋风土鬼。来至我所。若言持戒清净。
善通三藏。能习禅思等。虚而不实。皆犯轻垢。

五。前人领解。若对面不解。且结方便。后追思前言
忽解者。则坏轻结重。

发隐。语出而人不解。则未成语祸。故领解成重。

合注。或自说。或教人说。或作书说。但令彼人领
知信服。据此时结重。若人问汝得果得道否。若
点首自肯者。结重。默然不言非者结轻。其馀小
妄言等。随一一语。结一一轻垢。随多人领解。结
多多轻垢。不犯者。狂乱。病坏心。及戏笑说。误说。
独说○此亦性遮二业。开遮者。戒本云。又如菩
萨为多有情。解脱命难囹圄缚难等。虽诸菩萨。
为自命难。亦不妄语。然为救脱彼有情故。知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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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择。故作妄语。自无染心。惟为饶益诸有情故。
于菩萨戒。无所违犯。生多功德。又大般涅槃经
云。一切众生。虽有佛性。要因持戒。然后乃见。因
见佛性。得成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若有说言。
佛说一切众生。悉有佛性。烦恼覆故。不如不见。
是故应当勤修方便。断坏烦恼。作是说者。当知
不犯四重。若有说言。我巳成就阿耨多罗三藐
三菩提。何以故。以有佛性故。当知是人。犯波罗
夷 果报者。妄语之罪。亦令众生堕三恶道。若
生人中。得二种果报。一者多被诽谤。二者为他
所诳。绮语之罪。亦令众生堕三恶道。若生人中。
得二种果报。一者言无人受。二者语不明了。解
曰。大妄语亦分三品。对父母师僧人天为上品。
对鬼畜等为中品。对佛菩萨圣人为下品。以不
受惑故也。又欺诳心。强弱分三品。又悔不悔分
三品。以此牵堕三涂。小妄语及绮语。则对上境
为上品。罪在欺侮故。对中境为中品。对下境为
下品。又亦约心约悔论三品。牵三涂也。十善业
道经云。若离妄语。即得八种天所赞法。一。口常
清净。优钵罗香。二。为诸世间之所信伏。三。发言
诚證。人天敬重。四。常以爱语安慰众生。五。得胜
意乐。三业清净。六。言无误失。心常欢喜。七。发言
尊重。人天奉行。八。智慧殊胜。无能制伏。若能回
向菩提。后成佛时。即得如来真实语。若离绮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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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得成就三种决定。一。定为智人所爱。二。定能
以智如实答问。三。定于人天威德最胜。无有虚
妄。若能回向菩提。后成佛时。得如来诸所授记。
皆不唐捐○净戒品云。断妄语者。不复造作恶
业。何以故。以他问时。如实答故。若在閒静不起
妄念。何以故。若人问我。汝閒居时。生妄念否。若
言无者。是虚妄语。若言有者。羞愧他人。以是因
缘。能令妄心渐渐微薄○若究极理解违如实
理。有所言说。皆名妄语。凡夫说有。违于本空。外
道说无。违于缘起。二乘说真违俗。菩萨说俗违
中。别教说中。双违二谛。惟圆人了达法界。如理
而说。名不妄语。亦名非无义语。】

**** ○第五酤酒戒

【疏。七众同犯。大小乘俱制。大小同异者。同不应酤。
菩萨以利物故重。声闻止不应作。犯七聚。货卖但
犯第三篇。酤即货𧵍之名。酒是无明之药。令人惛
迷。大士之体。与人智慧。以无明药饮人。非菩萨行。
大论明酒有三十五失。所以制此为菩萨十重中
摄也。

发隐。智论三十五失。始于现生虚乏。终于来世
愚痴。又四分明三十六失。始于不孝父母。不敬
三宝。终于落水失火。冻死热亡。故知酒者。大则
丧失慧命。小复伤残色身。】

「若佛子。自酤酒。教人酤酒。酤酒因。酤酒缘。酤酒法。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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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业。一切酒不得酤。是酒起罪因缘。而菩萨应生一
切众生明达之慧。而反更生一切众生颠倒之心者。
是菩萨波罗夷罪。」

【疏。酤者求利。教人者。令人为我卖酒。亦同重。教人
自酤。罪轻。

发隐。教人自卖。则利归人。

因缘者。备五也。一是众生。二众生想。三希利货𧵍。
四真酒。五授与前人。

合注。众生三品如上说。上品者。卖与无醉乱人
则轻。卖与有醉乱人则重。中品人天。正是所制。
犯重。下品。旧云结轻。以乱道义弱故。今云酤与
受戒鬼畜等。亦重。
发隐。问。人天因醉而乱。则诚
然。云何上品亦有乱者。答。此有二义。一则师僧
父母。未必是圣。二则小圣亦有乱者。如降龙罗
汉之类。
合注。众生想者。有醉乱。醉乱烦。疑。犯重。
馀四句轻。又中品。中品想。疑。二句则重。中品下
品想。及下品三句。皆轻。又下品。有戒。有戒想。疑
二句则重。馀四句轻。希利货卖。正是业主。出家
菩萨。一切贩卖求利都制。在家菩萨。止许如法
求财。不许作此恶律仪也。真酒者。饮之醉人。犯
重。饮不醉人。无罪。
发隐。一切酒者。谓酒有多种。
俱不得酤。大庄严论云。佛说身口意。三业之恶
行。惟酒为根本恶行。根本正起罪因缘也。明达
者。简是别非。无所昏蔽。曰明。趣是背非。无所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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碍。曰达。问。饮酒犯轻。酤酒未必饮。云何犯重。答。
繇酤乃有饮。饮之害有限。酤之祸无穷。故重也。

合注。此惟遮业。以王法所不禁故。然是恶律仪。
虽不受戒人。作此业者。亦招苦报。故特为大士
设此厉禁○遍观律论。唯遮不开○果报者。过
酒器与人。饮酒。尚云五百世无手。况复酤酒。】

**** ○第六说四众过戒

【疏。七众同犯。大小乘俱制。大士掩恶扬善。为心故。
罪重。

发隐。大士慈物为心。但有所说。皆伤慈。

上者。第二篇。中者。第三篇。下者。第七聚。声闻法如
此。

发隐。声闻分罪轻重。

众。谓同法四。众。

合注。说者。向未受菩萨戒人。说大乘七众罪过。
向未受具戒人。说比邱比邱尼罪过也。】

「若佛子。口自说出家在家菩萨比邱比邱尼罪过。教
人说罪过。罪过因。罪过缘。罪过法。罪过业。而。菩萨闻
外道恶人。及二乘恶人。说佛法中非法非律。常生慈
心。教化是恶人辈。令生大乘善信。而菩萨反更自说。
佛法中罪过者。是菩萨波罗夷罪。」

【合注。出家在家菩萨。即通指大乘七众。比邱比
邱尼。即别指小乘二众。以住持僧宝。关系法门。
故亦同重。罪过因等。应云说因说缘说法说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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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者。说罪之心。缘者。欲说时庄严方便。法者。轻
重罪相。业者。了了出口。前人领解。二乘名恶人
者。执一定之规绳。疑大人之作略。不知大乘妙
用。故斥之为恶人。佛法中罪过者。拣非外道罪
过。亦持非犯边罪巳失戒人罪过也。
发隐。既云
同法。若遇有过。应当三谏殷勤。密令悔改。内全
僧体。外护俗闻。而乃恣口发扬。岂大士之心耶。

合注。此亦性遮二业。六缘成重。一众生。二众生
想。三说罪心。四所说过。五所向人。六前人领解。
众生者。上中二境。有菩萨戒。有比邱比邱尼戒
者重。无戒者轻。下境。旧云有戒无戒皆轻。今云
有菩萨戒者宜重。但未必失戒耳。若前人实犯
重罪巳失戒者。说但犯轻。或虽犯重而未失戒。
或虽失戒如法重受。说皆犯重。众生想者。有戒
无戒六句。二重。四轻。说罪心者有两。一陷没心。
欲令前人失名利等。二治罚心。欲令前人被系
缚等。此二心正是业主。不论是实是虚。皆犯重。
若奖劝心说。及僧差说罪。皆不犯。所说过者。或
说罪事。或说罪名。各有当疑僻六句。罪事者。杀
盗淫妄饮酒食肉等事。罪名者。大则七逆十重
轻垢。小则五篇七聚等名。若重名重事。作重想
重疑而说。犯重。作轻想说。犯轻。若轻名轻事。作
轻想轻疑而说。犯轻。作重想说。犯重。所向人者。
上中二境。无菩萨戒。为说菩萨七众罪过。犯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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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比邱比邱尼戒。为说二众罪过。犯重。若向有
大乘戒有具戒者。如法说实举过。令其忏悔。不
犯。若所说不实。自属谤毁戒也。下境。不论有戒
无戒。向说皆轻。损毁不深故。前人领解者。口业
事遂。据此时结罪。随语语结。随人人结。若未解
时。止结方便○小乘说第一篇。犯第二。说第二
篇。犯第三。说第三篇以下。悉犯第七聚。大士宜
掩恶扬善。故说重同重。说轻同轻○开遮者。惟
除僧差。及奖劝因缘。馀悉不开○果报者。若所
说是实。即上品两舌。亦兼恶口。若所说不实。复
是妄语。其报具列华严二地品中。
发隐。问。菩萨
说外道之过。不令惑众。犯重否欤。答。经言佛法
中。则拣非佛法矣。此之说过。正大士摧邪显正
之大权也。焉得犯。问。菩萨说恶比邱之过。不令
众效其所为。犯重否欤。答。疏开奖劝被差。则惟
除恶心私心耳。此之说过。正大士劝善惩恶之
大机也。焉得犯。问。菩萨而作言官。说百寮之过。
不令天下受其害。犯重否欤。答。经举四众。则拣
非四众矣。此之说过。正大士忠君报国之大义
也。焉得犯。】

**** ○第七自赞毁他戒

【疏。自赞者。称巳功德。毁他者。讥他过恶。备二事。故重。

发隐。明单者不犯重。

七众同犯。大小乘俱制。菩萨利安为本。故赞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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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声闻不兼物。毁他犯第三篇。自赞犯第七聚。】

「若佛子。自赞毁他。亦教人自赞毁他。毁他因。毁他缘。
毁他法。毁他业。而菩萨应代一切众生。受加毁辱。恶
事向自巳。好事与他人。若自扬巳德。隐他人好事。令
他人受毁者。是菩萨波罗夷罪。」

【合注。显巳德而彰人短。使名利归于自身。故犯
重也。若但以贪心自赞。但以瞋心毁他。各各结
染污犯。戒本经中。别有此条。今经亦此戒兼制
也。教人者。或教人赞我毁他。则重。或教彼自赞
毁人。则轻。因者。贪名利之心。缘者。作诸方便。法
者。陈其善恶。业者。前人领解 此亦性遮二业。
五缘成重。一。众生。二。众生想。三。赞毁心。四。说赞
毁具。五。前人领解。众生者。上中二境重。下境轻。
众生想者。上中。上中想。疑。二重。馀四句轻。或下
境作上中想。亦重也。赞毁心者。欲彰彼短。使名
利悉归于巳。非为折伏。非为利益也。说赞毁具
者。一。种性或尊或卑。二。行业或贵或贱。三。伎术
工巧或上或下。四。过犯或有或无。五。结使或轻
或重。六。形相或好或丑。七。善法或具或不具。前
人领解者。口业事遂。随语语结重 开遮者。戒
本经云。若轻毁外道。称扬佛法。若以方便令彼
调伏。舍离不善。修习善法。又令不信者信。信者
增广 果报者。自赞若实。即如淫女为一钱故。
而现戏笑。若复不实。自得大妄语报。毁他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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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恶口。不实。复兼妄语。所有果报。悉如华严
二地品说。
发隐。菩萨善戒经云。若菩萨为人所
赞。言是十住。若阿罗汉等。默然受者。得罪。据此。
则受人赞亦不可。何况自赞。而兼毁他耶。】

**** ○第八悭惜加毁戒

【疏。求财请法。悭吝不与。复加毁辱。顿乖化道。故得
罪。七众同犯。大小大全共。菩萨不拣亲疏。求者皆
施。不与加辱皆犯。以本誓兼物。故声闻惟弟子不
教法。犯第七聚。不与财不制。尼家二岁内不与财
法。犯第三篇。二岁外不与。犯第七聚。

发隐。二岁内。出家未及二年也。初始出家。未能
自立。财法之与宜急。巳经二岁。稍能自立。与或
可缓。声闻不与财不制。尼双制者。以女乞财法。
两俱不易故。

加毁随事各结。不合为重。

发隐。悭毁二事。不相合成重。言各结罪。不同赞
毁例也。】

「若佛子。自悭。教人悭。悭因悭缘。悭法。悭业。而菩萨见
一切贫穷人来乞者。随前人所须。一切给与。而菩萨
以恶心瞋心。乃至不施一钱一针一草。有求法者。不
为说一句一偈一微尘许法。而反更骂辱者。是菩萨
波罗夷罪。」

【合注。恶心者。悭吝鄙惜。瞋心者。不喜其人。明非
见机折伏也 此亦性遮二业。五缘成重。一。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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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二。众生想。三。悭毁心。四。示悭毁相。五。前人领
纳。众生者。上中二境。及下境有戒者。悉重。馀轻。
众生想六句。三重。三轻。如上说。悭毁心者。谓恶
瞋吝惜财法。欲以打骂拒绝。是犯。若彼不宜闻
法得财。宜见诃辱。皆不犯。示悭毁相者。或隐避
不与财法。或言都无。或手杖驱斥。或恶言加骂。
或自作。或使人打骂。皆重。前人领纳者。知我吝
惜之相。受我打骂之辱。随事随语结重。若彼遣
使求财请法。对使人悭惜。遥作诃骂。既非对面。
损恼稍轻。皆不结重。或虽重不失戒也。不犯者。
戒本经云。若自无。若求非法物。若不益彼物。若
以方便令彼调伏。若彼犯王法。护王意故。若护
僧制。此明不与财非犯也。又云。若外道求短。若
重病。若狂。若知不说。令彼调伏。若所修法未善
通利。若知前人不能敬顺。威仪不整。若彼钝根。
闻深妙法。生怖畏心。若知闻巳增长邪见。或毁
呰退没。若彼闻向恶人说。此明不与法非犯也。
又菩萨善戒经云。求者三至。若不施者。是名犯
重。不犯者。若以方便善语慰喻。令彼求者不生
恨心。又菩萨摄受徒众。即应以二事将护。所谓
法及衣食。亦应此戒兼制○开遮者。戒本经云。
观众生应以苦切之言。方便利益。恐其忧恼而
不为者。是犯非染污起。不犯者。观彼现在少所
利益。多起忧恼○果报者。悭毁之罪。亦在三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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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悭财馀报。生生贫穷。悭法馀报。世世愚钝。发
隐。身贫乞财。心贫乞法。随其所须而给与之。故
云一切。优婆塞戒经云。见乞者。多少随宜给与。
空遣还者。得罪。按此在家菩萨尚然。况出家菩
萨。学大悲者耶。问。自理未明。无法诲彼。奈何。答
此制有而不施。如其无法。自应实对。不可妄说
误人。反取深咎。】

**** ○第九瞋心不受悔戒

【疏。不受悔谢。乖接他之道。七众同犯。大小乘不全
同。菩萨本接取众生。瞋隔犯重。声闻自利。犯第七
聚。】

「若佛子。自瞋。教人瞋。瞋因。瞋缘。瞋法。瞋业。而菩萨应
生一切众生善根无诤之事。常生慈悲心。孝顺心。而
反更于一切众生中。乃至于非众生中。以恶口骂辱。
加以手打。及以刀杖。意犹不息。前人求悔。善言忏谢。
犹瞋不解者。是菩萨波罗夷罪。」

【合注。因者。忿恨隔绝之心。缘者。瞋隔方便。法者。
示相发口。业者。前人领解。知彼不受。身口加逼
之苦。随身口业多少结重。非众生者。变化幻人
等。彼虽无情。作有情想。而行瞋辱。亦犯轻也。

此亦性遮二业。五缘成重。一。众生。二。众生想。三。
瞋隔心。四。示不受相。五。前人领解。众生者。上中
二境重。下境轻。或有戒者亦重。但不失戒也。众
生想六句。如上。瞋隔心者。心怀忿恨。不欲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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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业主。示不受相者。或闭关断隔。发口不受。
不犯者。戒本经云。若以方便令彼调伏。若彼不
如法悔。其心不平。不受其忏。无罪。又云。若不慊
恨。性不受忏。是犯非染污起。又云。菩萨侵犯他
人。或虽不犯。而令他疑者。即应忏谢。慊恨轻慢。
不如法忏谢。是犯染污起。若懒惰懈怠。犯非染
污起。若以方便令彼调伏。若彼欲令作不净业。
然后受者。不谢无罪。若知彼人性好斗讼。若悔
谢者。增其瞋怒。若知彼和忍。无慊恨心。恐彼惭
耻。不谢无罪。解曰。此轻垢罪。亦应此戒兼制也
 开遮者。戒本经云。见有众生应诃责者。应折
伏者。应罚黜者。以染污心。不诃责。若诃责不折
伏。若折伏不罚黜。是犯染污起。若懒惰懈怠。犯
非染污起。不犯者。彼不可治。不可与语。难可教
诲。多起慊恨。若观时。若恐因彼起斗诤相违。若
相言讼。若僧诤。若坏僧。若彼不谄曲。有惭愧心。
渐自改悔。又云。若菩萨成就种种神力。应恐怖
者而恐怖之。应引接者而引接之。欲令众生消
信施故。不以神力恐怖引接者。是犯非染污起。
又唐译戒本云。又如菩萨见诸有情。为行越路。
非理而行。出粗恶语。猛利诃摈。方便令其出不
善处。安立善处。菩萨如是以饶益心。于诸有情。
出粗恶语。无所违犯。生多功德。解曰。以饶益心。
则非瞋隔心明矣 果报者。瞋恨之罪。亦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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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堕三恶道。若生人中。得二种果报。一者。常被
他人求其长短。二者。恒被于他之所恼害 净
戒品云。离瞋恚者。亦四种报。一者。现世六根聪
利。仪容可观。人所亲附。二者。心无瞋恚一切恼
害打骂诃责。尽皆不起。譬如有人。持迦噜罗咒。
一切诸毒。无能害之。以无恚怒。增长慈心。以慈
真言。令三十六俱胝天魔鬼神。悉皆摧伏。奉慈
真言。无所损害。三者。于未来世。以慈心梯。上生
梵世。一劫安乐。令诸众生。断恶修善。四者。渐次
能得无上菩提。具足庄严。三十二相。八十种好。
炽然炳著。无量功德。蕴集其身。】

**** ○第十谤三宝戒

【疏。亦云谤菩萨法。或云邪见邪说戒。谤是乖背之
名。凡是解不称理。言不审实。异解说者。皆名为谤
也。

发隐。解不称理。邪僻之见。不合正理而谬说。言
不审实。疑似之事。不考真实而妄说。异说。外圣
贤不易之定论。而别为一说。

七众同犯。大小俱制。大士以化人为任。令邪说乱
正。故犯重。声闻异此。三谏不止。犯第三篇。】

「若佛子。自谤三宝。教人谤三宝。谤因。谤缘。谤法。谤业。
而菩萨见外道。及以恶人。一言谤佛音声。如三百矛
剌心。况口自谤。不生信心孝顺心。而反更助恶人邪
见人谤者。是菩萨波罗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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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注。因者。邪见之心。缘者。邪说方便。法者。言说
著述等事。业者。前人领解 此亦性遮二业。邪
见为本。复加口过也。五缘成重。一众生。二众生
想。三欲说心。四正吐说。五前人领解。众生者。向
上中二境谤。则重。向下境。轻。众生想六句。如前
可知。欲说心者。谓邪见推画。惟此是实。馀皆虚
妄。既心存谬解。喜向人说也。邪见虽多。大端有
四。一上邪见。二中。三下。四杂。上者。拨无因果。如
阐提等。中者谓三宝不及外道。若心中计成。失
戒。若心知三宝胜。口说不如。既未翻归。不失戒
体。语语结重。下者弃大取小。计成。失菩萨戒。计
若未成。犯轻。属下文心背大乘戒摄。杂者。或偏
执。或杂信。或系念小乘。或思义僻谬。偏执又二。
一执大谤小。是犯染污起。二偏谤一部。亦犯轻
垢。杂信者。不背因果。及三宝大乘。但言外道鬼
神。亦有威力。奏章解神。或复劝他。悉犯轻垢。系
念小乘者。知大乘高胜。且欲先取小果。后更修
大。此名念退。犯轻垢。亦下文暂违菩提心戒摄。
思义僻谬者。如今人义浅。三五家释。是智力不
及。此应非罪。若轻辄去取。复有知他为是。强欲
立异。皆犯轻垢。又有说相似法。如戒本经云。若
菩萨如是见。如是说言。菩萨不应乐涅槃。应背
涅槃。不应怖畏烦恼。不应一向厌离。何以故。菩
萨应于三阿僧祇劫久受生死。求大菩提。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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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者。是犯染污起。何以故。声闻深乐涅槃。畏厌
烦恼。百千万倍不及菩萨。彼习不染污心。胜阿
罗汉也 正吐说者。若自说。若教人传说。若作
书著述等。前人领解者。纳受邪言。随语语结罪。
披书发解。亦语语结罪○惟遮不开○果报者。
邪见之罪。亦令众生堕三恶道。若生人中。得二
种果报。一者。生邪见家。二者。其心谄曲。
发隐。心
外求法。皆名外道。非必极邪也。心舍大乘。皆名
恶人。非必巨恶也。】

「善学诸仁者。是菩萨十波罗提木叉。应当学。于中不
应一一犯如微尘许。何况具足犯十戒。若有犯者。不
得现身发菩提心。亦失国王位。转轮王位。亦失比邱
比邱尼位。亦失十发趣。十长养。十金刚。十地。佛性常
住妙果。一切皆失。堕三恶道中。二劫三劫。不闻父母
三宝名字。以是不应一一犯。汝等一切菩萨。今学。当
学。巳学。如是十戒应当学。敬心奉持。八万威仪品当
广明。」

【发隐。仁者慈悲孝顺。利济为怀。正善学戒者之
称也。犹世言厚德之士也。波罗提木叉。此言保
解脱。解脱是果。戒是因。因中说果也 持戒如
平地。佛果如妙种。菩提心如芽。心地戒亏。虽有
佛种。不生芽矣 国王转轮王者。世间尊贵。亦
繇戒得也。心地端严。本尊贵故 按弥沙塞羯
磨本云。犯波罗夷。名坏根本。析石断命。岂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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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大乘忏中。虽云除灭。然于宗法。永无僧用。此
既本禁。不类馀愆。特须谨尅。碎身坚护。但凡情
易起。对境容亏。若无一念覆藏。律中许其改悔。
止可清其犯业。僧法岂得预哉 巳学则既奉
持。云何复劝。良由心地无尽。菩萨学心地法门
亦无尽。佛自半月诵。况菩萨耶。
合注。不得现生
发菩提心者。直指此生为语。亦失国王位等者。
现在既失其义。未来必并失其名也。问。犯前四
戒。则一切戒体俱失。犯后六戒。止是失菩萨法。
何云亦失比邱比邱尼位。答。此是一往乘势之
语。又或如从高处坠。法尔至底。理无中止。所以
身子六心中退。仍向五道轮回。亦其验也。

疏。八万威仪品当广明。悬指大本后分。八万威仪
品当说。

发隐。大本。即百二十之本也。】

*** ○四十八轻戒

「佛告诸菩萨。巳说十波罗提木叉竟。四十八轻戒今
当说。」

【发隐。不但曰十波罗夷。而曰木叉者。犯之则极
恶。依之则解脱也。】

**** ○第一不敬师友戒

【疏。傲不可长。妨于进善。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乘俱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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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注。惟遮不开。或方便令调伏。亦得名开。】

「若佛子。欲受国王位时。受转轮王位时。百官受位时。
应先受菩萨戒。一切鬼神。救护王身百官之身。诸佛
欢喜。既得戒巳。生孝顺心。恭敬心。见上座和尚。阿阇
梨。大德。同学。同见。同行者。应起承迎。礼拜问讯。而菩
萨反生憍心。慢心。痴心。瞋心。不起承迎礼拜。一一不
如法供养。以自卖身。国城男女。七宝。百物。而供给之。
若不尔者。犯轻垢罪。」

【发隐。大戒本通道俗。而文中独举王官。何也。出
家以师友为父兄。理自应敬。不待言故。又僧尼
无位。傲慢难生。王官有势。憍倨易起故。意普而
辞偏也 师生我法身。有父道焉。当孝顺故。友
助吾进修。有兄道焉。当恭敬故。又师友不可逆。
不可慢。俱当孝敬故 卖身等。要其诚敬之极
而言。为法忘躯。志当如是。非必然也。
合注。上座
有三。一生年上座。戒腊在先。二。福德上座。众所
推敬。三。法性上座。證入圣位。和尚。此翻亲教师。
或翻力生。繇此人力。生我无漏妙戒身故。阿阇
利。此翻轨范师。谓教授威仪。示我轨式。即下文
所称教诫法师也。大德者。总叹具大功德。同学
者。宗同一师。同见者。心同一解。同行者。身同一
业。憍者亢巳。慢者忽人。痴者不知贤圣。瞋者心
怀忿恚。以自卖身等者。举重况轻。谓尚应如此
供养。况迎拜之仪。而不为耶 此四十八轻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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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十重法。亦应有若因若缘若法若业等。但以众
轻垢。成与未成。同称恶作。故不复委明耳 此
亦性遮二业。四缘成重。一。师友。谓上座及同行
等。二。师友想六句。二重二轻。二无犯。三。不敬心。
若憍慢瞋恨。不起迎拜等。是染污犯。若懒惰懈
怠或无记心。或忘误。犯非染污起。不犯者。若重
病。若乱心。若睡眠不知。若听法。若说法。若在说
法众中。护说者心。若以方便。令彼调伏。若护僧
制。若护多人意。四。应迎不迎应供不供等。事成
随事结罪 唯遮不开。或方便令调伏。亦得名
开 果报者。师友知识是得道大因缘。是全梵
行。不敬则永失法利。魔所摄持。敬则常遇善缘。
成就佛法。】

**** ○第二饮酒戒

【疏。酒开放逸门。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俱制。惟咽咽
轻垢。

发隐。咽咽者。一咽一轻垢也。】

「若佛子。故饮酒。而酒生过失无量。若自身手过酒器。
与人饮酒者。五百世无手。何况自饮。亦不得教一切
人饮。及一切众生饮酒。况自饮酒。一切酒不得饮。若
故自饮。教人饮者。犯轻垢罪。」

【合注。故饮者。明非不知误饮。一切众生。指异类
也 此是遮业。四缘成罪。一。是酒。谓饮之醉人。
二。酒想六句。二咽咽结罪。二轻垢。二无犯。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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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心。四。入口。咽咽结罪。若教他饮。咽咽二俱结
罪。不犯者。病非酒不疗 开者。如末利夫人事
 果报者。饮酒之罪。有五五百果。第一五百世。
在咸糟地狱。二五百。在沸屎。三五百。在曲蛆虫。
四五百。在蝇蚋。五五百。在痴热无知虫。文云五
百世无手。或但举最后五百也。
发隐。问。沈湎之
流。理应无手。云何过器。便获斯殃。且如君父之
寿。臣子称觞。岂得诚敬之心。反遭恶劣之报。答。
凡言罪者。皆为有菩萨戒者言也。发大心。證大
果。乃所以寿吾君亲。而杯酒之敬。敬之小者也。
然而无手之报。非此类所感。彼感报者。盖是惯
持痴器。常贮痴药。奖诱痴人。成就痴业耳。岂比
夫称觞君父。虽不名大敬。终不失诚敬之心乎。
无手之报。断非加于此等。吾故表而出之。】

**** ○第三食肉戒

【疏。食肉断大慈心。大士怀慈为本。一切悉断。声闻
渐教。初开三种净肉等。后亦皆断。若有重病。饮药
能治。准律得啖。或因不制。

发隐。重病拣非小疾。
三藏法数。律中但开不见。
不闻。不疑。三种。楞严要解。加自死。鸟残。为五种。
涅槃复加不为巳等。共为九净肉。一。不见杀。二。
不闻杀。谓耳不闻杀。亦不闻人语为我故杀也。
三。不疑为巳杀。四。不为巳杀。五。自死。六。鸟残。七。
生乾。谓因死巳日久自乾也。八。不期遇。谓不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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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约。偶然相遇而食也。九。前巳杀。谓非今时因
我而杀。乃是前时先巳杀者也。
合注。知水有虫。
或疑有虫。不看不漉辄用。大小俱制。又蚕绵。大
小俱制。大乘为众生故。得畜憍奢耶等。而非自
用。兽毛小乘不制。大乘亦无特制。而佛顶经中。
亦兼及之。不用弥善。】

「若佛子。故食肉。一切众生肉不得食。夫食肉者。断大
慈悲佛性种子。一切众生。见而舍去。是故一切菩萨。
不得食一切众生肉。食肉得无量罪。若故食者。犯轻
垢罪。」

【发隐。故食肉者。明非误食。正指过也。见而舍去
如鸥去海翁之机是也。问。经称食肉之人。入于
山林。虎狼师子。皆来集会。今云舍去者何。答。舍
去者。惊其杀心而远离也。来集者。嗅其同气而
相求也。或去或来。皆恶因缘也。问。求那跋摩之
对宋主也。曰。王所修与匹夫异。出一嘉言。则士
庶咸悦。布一善政。则神人以和。刑不夭命。役不
劳力。则风雨时。百谷茂。如此持斋。斋亦大矣。岂
在辍半日之餐。全一禽之命。然后为宏济耶。斯
言与戒。似不相合。答。此随缘顺机。变通不滞。正
大士之体也。是故遇崇道之君。则将顺其美。势
不可为。则求那所言。乃旁行曲运之微权。默导
潜移之妙术也 楞伽经。佛告大慧。有无量因
缘。不应食肉。如云众生闻气。悉生恐怖。如旃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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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狗见惊吠故。慈心不生故。咒术不成故。诸天
所弃故。夜多恶梦故。虎狼闻香故。文多不录。楞
严亦云。食肉之人。纵得心开。似三摩地。皆大罗
刹。问。蚕之害亦惨矣。制食肉。不制衣帛者何。答。
文互见故。煮茧断命。十重杀中摄。镬汤缫车。杀
具中摄。例养六畜。损害众生中摄。为利资身。邪
命自活中摄。而首楞严经。亦禁绵绢。是知僧号
衲子。士称布衣。无待论矣。若夫王臣。则恶衣服。
美黻冕。自有古人之成训在。
合注。一切众生。皆
有佛性。与我同体。而今食啖其肉。残惨之甚。故
云断大慈悲佛性种子。鸯掘经云。若丝绵绢帛。
展转传来离杀者手。施于比邱亦不应受。受者
非悲也 此是遮业。四缘成罪。一。是肉。谓有情
身分。二。肉想。二重。二轻。二无犯。三。有食心。正是
业主。四。入口。咽咽结罪 开遮者。或鹿角虎骨
等。制入药中。此应非犯。若为药故伤生命。同得
杀罪 果报者。楞伽经云。为利杀众生。以财网
诸肉。二俱是恶业。死堕叫呼狱。佛顶经云。死死
生生。互来相啖。恶业俱生。穷未来际。】

**** ○第四食五辛戒

【疏。荤臭妨法。故制。七众大小如前。菩萨小重。发色
故也。

发隐。荤辛之气。能发色身诸欲。小重。少加重也。】

「若佛子。不得食五辛。大蒜。茖[葸-十+夕]。慈[葸-十+夕]。兰[葸-十+夕]。兴渠。是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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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一切食中不得食。若故食者。犯轻垢罪。」

【合注。茖[葸-十+夕]即韭。慈[葸-十+夕]即[葸-十+夕]。兰[葸-十+夕]即小蒜。兴渠。此
方所无。一切食中。杂有此辛。亦不得食。非但戒
单食也。此是遮业。臭秽妨于净法。故制。四缘成
罪。如食肉戒 开遮者。病非蒜等不愈。须处僻
静别室食之。不得入佛塔僧堂。不得入僧浴室。
不得上都圊内。俟断食更七日后。臭气都尽。沐
浴浣衣。香薰入众。具如律明 果报者。佛顶经
云。是五种辛。熟食发淫。生啖增恚。纵能宣说十
二部经。十方天仙。嫌其臭秽。咸皆远离。诸饿鬼
等。舐其唇吻。福德日消。长无利益。修三摩地。善
神不护。魔王得便。命终自为魔王眷属。受魔福
尽。堕无间狱。】

**** ○第五不教悔罪戒

【疏。怙恶长过。故制。出家二众全犯。馀三众及在家。
虽未有僧事利养。见过不令悔。亦犯轻垢。大小同
制。】

「若佛子。见一切众生。犯八戒。五戒。十戒。毁禁。七逆。八
难。一切犯戒罪。应教忏悔。而菩萨不教忏悔。同住。同
僧利养。而共布萨。一众说戒。而不举其罪。不教悔过
者。犯轻垢罪。」

【合注。八戒者。八关斋法。又地持八重。五戒者。清
信士女所受。十戒者。十善戒。沙弥十戒。又此经
十重。毁禁者。总明犯一切戒。即毁三世诸佛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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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七逆现在下文。八难乃犯戒果报。一。地狱。二。
畜生。三。饿鬼。四。盲聋瘖哑。诸根不具。五。生邪见
家。世智辩聪。六。佛前佛后。七。北洲。八。无想天。一
切犯戒罪者。若大若小。若重若轻。若因若果。皆
教忏悔。教忏悔者。以见。闻。疑。三根举事。令改往
修来。舍过迁善也。梵语忏摩。是此方请忍请恕
之意。即表除于往愆。悔乃此方之语。义称恶作。
谓追责前来所作是恶。决志改途易辙。即表修
于来善。同住同利。是共食味。布萨说戒。是共法
味。理应如法举罪。故不举不教者犯也。
发隐。布
萨。此云相向说。罪半月举罪忏悔。如是住者。皆
清净聚。故云净住。
合注。此是遮业。四缘成罪。一。
有罪。二。有罪想。若实谓无罪者。非犯。三。不教心。
戒本经云。瞋心不举。是染污犯。懒惰懈怠。非染
污犯。四。默然同住不教悔。是一罪。同食味。复一
罪。同法味。又一罪。随事各结。不犯者。戒本经云。
若狂。若知不说。令彼调伏。若护他心。若护僧制。
又云。见众生造今世后世恶业。以慊恨心。不为
正说。是犯染污。不犯者。若自无智。若无力。若使
有力者说。若彼自有力若。彼自有善知识。若以
方便。令彼调伏。若为正说。于我憎恨。若出恶言。
若颠倒为。若无爱敬。若复彼人性弊𢤱戾 又
自不悔过。亦应此戒兼制。不教人悔。惟是遮业。
自过不悔。兼得性业也 七众不全同。比邱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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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七众罪。比邱尼得举六众罪。不得举比邱罪。
若与比邱亲里知识。私相劝谏。无罪。式叉摩那
得举五众罪。不得举比邱比邱尼罪。沙弥得举
四众罪。不得举上三种罪。沙弥尼得举三众罪。
不得举上四众罪。在家二众。得举自类罪。不得
举出家五众罪。若亲厚知识。私相劝谏。皆悉无
罪。又在家二众。无同利养事。惟有不举。及同布
萨二过 开遮者。僧祇律云。若彼人凶暴。若依
王力。大臣力。凶恶人力。或起夺命因缘。伤梵行
者。应作是念。彼罪行业。必自有报。彼自应知。尔
时但护根相应。无罪。又四分律云。内有五法。应
举他。以时。不以非时。真实。不以不实。有益。不以
减损。柔软。不以粗犷。慈心。不以瞋恚 果报者。
大涅槃经云。若善比邱。见坏法者。置不诃责。驱
遣举处。是人佛法中怨。若能责遣。当知得福无
量。不可称计。菩萨善戒经云。旃陀罗等。及以屠
儿。虽行恶业。不能破坏如来正法。不必定堕三
恶道中。为师不能教诃弟子。则破佛法。必堕地
狱。优婆塞戒经云。宁受恶戒。一日中断无量命
根。终不畜养弊恶弟子。不能调伏。何以故。是恶
律仪。殃齐自身。畜恶弟子。不能教诲。乃令无量
众生作恶。能谤无量善妙之法。坏和合僧。令多
众生作五无间。是故剧于恶律仪罪。
发隐。问。教
而不改。应免罪否。荅。世儒有言。教训不严。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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惰也。学问无成。子之罪也。教而不改。教者何尤
焉。】

**** ○第六不供给请法戒

【疏。丧染资神之益。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不全共。

合注。小乘未满五夏。未谙律藏。见有持律人来。
应请。馀非所制。大乘求法无厌。一切应请。】

「若佛子。见大乘法师。大乘同学。同见同行。来入僧坊
舍宅城邑。若百里千里来者。即起迎来送去。礼拜供
养。日日三时供养。日食三两金。百味饮食。床座医药。
供事法师。一切所须。尽给与之。常请法师三时说法。
日日三时礼拜。不生嗔心患恼之心。为法灭身。请法
不懈。若不尔者。犯轻垢罪。」

【疏。言大乘同见同行。简小乘。

发隐。法师者。不必是讲经论师。凡通达大乘法
者。皆是也。大乘同学等者。先言大乘师。次言大
乘友。皆当供请。
合注。日食三两金者。极势之语。
三时者。中前。中后。初夜。瞋心者。恚彼法师。患恼
者。恐巳侈费。为法灭身者。举重况轻 此是遮
业。四缘成罪。一。是法师。二。法师想。若不知者。不
犯。三。不请心。若瞋若恼。是染污犯。懈怠忘误。非
染污犯。四。漠然空过。随事结罪 又不受师教。
亦应此戒兼制。戒本经云。欲求定心。慊恨憍慢。
不受师教。是染污犯。若懒惰懈怠。非染污犯。不
犯者。若病。若无力。若知彼人作颠倒说。若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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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有力。若先巳受法 开遮者。若知不请。令彼
调伏 果报者。不请。则失闻薰益。障智慧种。请
则常能不离正法。】

**** ○第七不往听法戒

【发隐。制意同前。但前属菩萨诣我。我请说法。今
属菩萨在彼。我往听法。】

「若佛子。一切处有讲法毗尼经律。大宅舍中。有讲法
处。是新学菩萨。应持经律卷。至法师所。听受咨问。若
山林树下。僧地房中。一切说法处。悉至听受。若不至
彼听受咨问者。犯轻垢罪。」

【疏。言毗尼经律者。大乘毗尼经律。非三藏中毗尼
也。大乘经有灭恶义。故称毗尼。

发隐。经律并称毗尼者。以大乘经。力能灭恶。义
同律也。地持。不开远近。优婆塞。开由旬不犯。则
知出家制远。在家制近也。盖出家以听法为事。
惮远不往。是慢法故。在家者。世法拘身。远听不
能。亦非慢故。
合注。一切处者。通指僧坊俗地。大
舍宅。别指俗地。山林等。别指僧地也。法毗尼经
律者。法名轨持。毗尼名灭。意指所诠。经律二字。
意指能诠。然毗尼正翻为律。经亦训法训常。文
言似复。义则可明。此法毗尼。大小齐奉。七众同
修。非局在声闻也 此是遮业。四缘成罪。一。是
讲法律。二。讲法律想。三。不往心。若瞋慢。是染污
犯。若懈怠。非染污犯。四。不往听。日日结罪。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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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制四十里内须往。此亦应尔。不犯者。若不
解。若病。若无力。若彼颠倒说。若护说者心。若数
数闻。巳受持。巳知义。若修禅定。不欲暂废。皆不
犯 开遮者。佛藏经云。若比邱说法。杂外道义。
有善比邱。勤求道者。应从座去。若不去者。非善
比邱。亦复不名随佛教者 果报者。地持经云。
菩萨于善知识。听受经法。于说法人。有五处不
应忆念。净心专听。一者。不念破戒。谓不念言。此
犯律仪。不应从彼听受经法。二者。不念下性。谓
不念言。我不从彼下性之人。听受经法。三者。不
念丑陋。谓不念言。我不从此丑陋之人。听受经
法。四者。不念坏味。谓不念言。我不从彼不正语
人。听受经法。但依于义。不依于味。五者。不念坏
美语。谓不念言。我不从彼粗言说人。听受经法。
如是五处不忆念者。是菩萨勤摄正法。于说法
人。不起嫌想。若下根菩萨。起人过心。退不乐听
法。当知是菩萨。不能自度。智慧退减。不听之失
也。能至心听。则如沙弥戏掷。堪證四果。况实说
正法耶。】

**** ○八背大向小戒

【发隐。背向未决。犹属轻。背向巳成。则失菩萨戒。
又背向在心。失惟属巳。言辞外显。害及他人。犯
第十重。】

「若佛子。心背大乘常住经律。言非佛说。而受持二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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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闻外道恶见。一切禁戒。邪见经律者。犯轻垢罪。」

【发隐。背大乘言非佛说。罪亦重矣。云何入轻垢。
盖心背而口未宣播。此言字。是内自评论也。若
有谤声。属第十重。
合注。言非佛说者。意言分别
计度。受持者。拟欲受持也 此具性遮二业。计
二乘。惟遮业。计外道。兼性业。以是邪见故也。直
制犹豫未决。是中下二邪见之方便。以其计尚
未成。故且结轻。若计成。则失菩萨戒矣 七众
同。大小不全共。小是本习。故非犯。计外得责心
罪。发心欲往。步步结应忏罪。闻外道说法。不入
其心。悔还。尚许忏除共住。若片语入心。奉行其
法。乃至拔一发等。失比邱戒。成重难。现身不复
许入僧数 惟遮不开 果报者。计外。成邪见。
堕三涂。计小。障大菩提。
发隐。昔天亲菩萨造五
百论。明小斥大。后遇无著。悔悟巳过。欲自截舌。
无著教令以舌还赞大乘。天亲受教。剋心向大。
宏传广演。卒成圣果焉。改过不吝。真万世法也
 菩萨善戒经云。读世典文颂书疏不犯者。为
破邪见故。为知外典是虚妄。佛法真实故。为知
世事。不为世人所轻慢故。】

**** ○第九不看病戒

【疏。乖慈。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乘不全共。大士一切
应看。声闻止在师友。同活。共房。及僧尼。此外不制。
以其本不兼物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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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佛子。见一切疾病人。常应供养。如佛无异。八福田
中。看病福田。是第一福田。若父母师僧弟子病。诸根
不具。百种病苦恼。皆供养令差。而菩萨以瞋恨心不
看。乃至僧坊城邑旷野山林道路中。见病不救济者。
犯轻垢罪。」

【疏。言供养病人如佛。极敬为语。此明在心不在田。
如阿难分饭与饿狗。以此心明好。故与佛一等。菩
萨见一切病人。随力所能。皆应看视。文中举父母
师弟子。从近为始也。末云城邑旷野。凡是病皆救。
即知通一切也 若瞋心舍置。随人结轻垢。若力
不及。起慈念心。不犯。

发隐。八福田中。诸佛最尊。云何看病为第一。盖
佛是敬田。不兼乎悲。惟兹病人。佛嘱我灭度后。
应好供养。其中多有诸佛贤圣。则是敬田。百骸
痛苦。须人为命。则是悲田。况诸佛人天普供。苦
中之苦。无越病人。福中之福。宜归看病矣 优
婆塞戒经云。行路之时。见病人。不住瞻视。为作
方便。付嘱所在。而舍去者。得罪。盖谓有力则自
为救疗。无力则转托他人。邈然如不见闻。慈悲
之心安在。故得罪也。言瞋心者。嫌病人。不生慈
念也。力不及而有慈念心者。不犯。力不及而不
起慈念心。亦犯。
合注。八福田。一佛。二圣人。三和
尚。四阿阇黎。五僧。六父。七母。八病人。七是敬田。
病兼悲敬。故名第一 此是遮业。四缘成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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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病。二。有病想。三。不看心。瞋果是染污犯。懈怠
非染污犯。四。应看不看。随事结罪。不犯者。若自
病。若无力。若教有力。随顺病者。若知彼人。自有
眷属。若彼有力。自能经理。若病数数发。若长病。
若修胜业。不欲暂废 开遮。如不犯中说。又复
应知看病法则。四分律云。有五法能看病人。一。
知病人可食不可食。可食能与。二。不恶贱病人
大小便吐唾。三。有慈悯心。不为衣食。四。能经理
汤药。乃至差若死。五。能为病人说法令欢喜。律
摄云。若病人贫无药直者。师主知识等。应为办
之。或施主边求。或用僧伽物。或塔物。或幡盖等
庄严具。依价卖之。以供药值。病差应偿。若无力
者。不还无罪。大师之子。是父母财故。若看病苾
刍。供给病者。除性罪巳。馀皆应作 果报者。不
看失慈心益。失悲敬二田。自有病苦。亦无人看。
能看。则成就第一福田。】

**** ○第十畜杀众生具戒

【疏。以伤慈。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俱制。】

「若佛子。不得畜一切刀杖弓箭矛斧斗战之具。及恶
罗网罥杀生之器。一切不得畜。而菩萨乃至杀父母。
尚不加报。况杀一切众生。不得畜杀众生具。若故畜
者。犯轻垢罪。」

【疏。罾缴罗网等。道俗皆制。刃槊弓箭。旧开国王王
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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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隐。父母之雠不报。详见下文。矛者。长鎗。罥者。
所以羁禽兽足。缴者。生丝系矢而射。罾缴罗网。
皆渔猎之具也。槊亦鎗属。刃槊弓箭开国王者。
卫国以兵。馀人无国不应。
合注。此是性遮二业。
杀之方便。且结轻垢。随害物时。更结杀罪 开
遮者。或劝人戒杀。若买。若化其器藏而举之。毁
坏弥善 果报。如杀戒中说。】

「如是十戒应当学。敬心奉持。下六品中广明。」

【疏。此十戒总结。如下六品所明。

发隐。大本中六品。广明如上十戒。今略之也。后
仿此。
合注。此总结第一段十戒。悬指广文也。】

**** ○第十一国使戒

【疏。夫为敌国使命。必觇候盈虚。矫诳策略。邀合战
阵。情存胜负。以乖本慈。文云国贼。七众同犯。大小
俱制。

发隐。觇候者。窥伺也。矫诳者。奸欺也。窥伺虚实。
以为进止。奸欺谋策。而后行事也。言贼者。如孟
氏曰。我能为君约与国。战必克。今之所谓良臣。
古之所谓民贼也。】

「若佛子。不得为利养恶心故。通国使命。军阵合会。兴
师相伐。杀无量众生。而菩萨尚不得入军中往来。况
故作国贼。若故作者。犯轻垢罪。」

【疏。为利恶心。拣除和合。不得入军中。军中喧杂。非
佛子所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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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隐。通使有二。斗争则损国殃民。和合则安邦
恤众。故应拣也。问。若尔。衍仪秦代之属。各擅从
衡。果一善一恶欤。答。据彼本意。则从人固犯兴
师。衡者亦无善意。同归于罪而巳。细分则衡之
为害。正谓薄乎云尔。必也谈仁义而罢秦楚之
兵。却献纳而成南北之好。如斯国使。其所谓生
多功德者乎。
合注。不入军中往来。举轻以况重
 此是性遮二业。正制为利养故。作此相害因
缘。随事随语结轻。若瞋怒因缘。自属杀戒。若贪
夺宝物因缘。自属盗戒 开遮者。如隐峰飞锡
止兵。图澄占铃息难等 果报者。交扇失欢。得
上品两舌恶口报。杀戮取利。得上品杀盗报。

按此戒。当是指通使而尚不成事者言。以其
为利养恶心故而为使。不计杀无量众生。虽
不成事。亦犯轻垢。若巳成事。巳杀无量众生。
则罪大恶极。又不止于轻垢而巳。故须权害
之轻重。以定罪之轻重也。】

**** ○第十二贩卖戒

【疏。希利损物。乖慈。故制。大小同犯。七众不全共。

发隐。我利则人害。故曰乖慈。七众不全共者。贸
易。世俗之常。在家当不禁也。】

「若佛子。故贩卖良人奴婢六畜。市易棺材板木盛死
之具。尚不应自作。况教人作。若故自作。教人作者。犯
轻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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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注。贩卖良人奴婢。则有眷属分离之苦。贩卖
六畜。则为杀害之缘。市易棺材板木。则必利人
之死。教人作者。或为我作。或令自作。皆得罪也
 此亦性遮二业。希利损物。乖于慈心。事事结
罪。若偷贩生口。卖畜令杀。咒人令死。以售棺材。
别犯盗罪杀罪 在家畜耕牛。非犯。然据善生
经。须先作净施。然后受戒。否则得失意罪。若买
畜放生。施棺给贫。其功则大 果报者。眷属分
张。多病短命。
发隐。言人畜棺材者。明此道俗俱
断。拣寻常贸易。道俗不俱断也。俗亦断棺材者。
制恶心希售也。】

**** ○第十三谤毁戒

【疏。陷没前人。伤慈。故制。大小乘俱制。七众同犯。删
取天人以上。同有菩萨戒者。说其七逆十重。或陷
没。或治罚。莫问有根无根。但令向异法人说。悉犯
重。前说四众过戒巳制。若向同法人说。莫问境高
下。有戒无戒。陷没人者。此戒同犯轻垢。

发隐。删取。犹截取也。截取谤毁天人以上。同有
大戒者也。或陷没其名。或治罚其身。不问彼所
谤有根无根。但向异法人者。彰播而祸无穷。向
同法人者。隐密而害未广。故一属重。一属轻也。】

「若佛子。以恶心故。无事谤他良人。善人。法师。师僧。国
王。贵人。言犯七逆十重。于父母兄弟六亲中。应生孝
顺心。慈悲心。而反更加于逆害。堕不如意处者。犯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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垢罪。」

【合注。恶心者。瞋恼之心。欲前人陷没也。无事者。
无见闻疑三根。父母兄弟六亲者。大士视一切
人。皆如父母兄弟六亲也 此是性遮二业。六
缘成罪。一。无罪。二。无罪想六句。四犯。二非犯。三。
谤毁心。正是业主。四。所说过。七逆十重等。五。所
向人。向同法谤同法。或向外人谤外人。故轻。若
向外人谤同法。自属重戒中摄。六。前人领解。随
语随人结罪。若说实非犯。以恶心说。亦犯轻垢
 惟遮不开 果报。如妄言恶口中说。
发隐。无
事。本无实也。前十重中。毁他兼自赞成重。今无
自赞。前谤三宝成重。今止谤僧。故轻 孝顺者。
不敢谤。慈悲者。不忍谤。】

**** ○第十四放火焚烧戒

【疏。伤损有识。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乘俱制。

发隐。有识。拣草木无情也。虽本意烧山。无心害
物。然物必被伤。】

「若佛子。以恶心故。放大火烧山林旷野。四月乃至九
月放火。若烧他人家屋宅城邑。僧坊。田木。及鬼神官
物。一切有生物。不得故烧。若故烧者。犯轻垢罪。」

【疏。有师言杀鬼畜犯重。初戒巳制。此戒伹不得烧
林木。远损害义。今释杀鬼畜既不犯重。今烧林木
而死者。与此戒同制。四月至九月。多生虫类。此时
道俗同制。不得烧林木。远有损害义。在家菩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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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烧者。不制。出家菩萨。为妨害众事。亦应开许者。
若不慎烧。犯轻垢。

发隐。前十重明有命不得故杀。今言杀鬼畜不
犯重者。以无心杀也。烧林木而害生。亦意在林
木也。故与前同制。在家为生业。出家为除害。亦
所不禁。但应谨慎防护。不尔者犯。恐开此禁。恣
意焚烧。故疏言慎。问。此中禁四月至九月。则十
月至三月不制明矣。而十月未尽无虫。二月正
当起蛰。焉得无损。答。此为苦寒之地言也。若东
南温煖。恐非所宜。止可腊月严凝。霜雪屡降之
后耳。善会文者。自应得意。或云。鬼畜不犯重。取
前十重中非道器也。此顺疏文。未顺经义。
合注。
恶心者。恣情任意。不知慎重也。烧他屋宅者。谓
因不慎放火。而误及之。若为损他故烧。自属盗
戒等流罪摄。一切有生物者。放火非为烧生。有
必伤生之势。故须远防杀缘。若为杀故烧。自属
杀戒中摄。今结云若故烧者。明非慎重而偶误
也 此是遮业。四缘成罪。一。非时。二。非时想。三。
不慎心。四。正放火烧 开遮者。在家为业。亦应
慎烧。出家除害。并须择时。方可无犯。 果报者。
不慎则有误杀之业。】

**** ○第十五僻教戒

【疏。使人失正道。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乘不共。以所
习异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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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隐。僻者。偏也。邪也。二乘外道皆是 私谓。所
习。单指二乘。不谓外道。】

「若佛子。自佛弟子。及外道恶人。六亲。一切善知识。应
一一教受持大乘经律。应教解义理。使发菩提心。十
发趣心。十长养心。十金刚心。于三十心中。一一解其
次第法用。而菩萨以恶心瞋心。横教二乘声闻经律。
外道邪见论等。犯轻垢罪。」

【合注。佛弟子。单指内众。外道恶人。单指外众。六
亲。通内外众。善知识。谓交游往还。素相亲善者。
非得道善知识也。由解义理。始堪发心。不同盲
修瞎炼 又解义不发心。增长狂慧。发心不解
义。增长无明。教之使之。令知真解真修也。恶心
者。概欲令人人入于偏邪。瞋心者。偏恼此人。不
以正教。横者。枉其性根。不称机宜。明非应病与
药也 教以外道。性遮二业。教以二乘。惟是遮
业。恶心瞋心。是染污犯。无知根智。非染污犯。

开遮者。用随情说。逗彼机宜。乃至示同外道等
 果报者。以外教。得邪见报。以小教。障大菩提。
以大乘。教自他俱利。】

**** ○第十六为利倒说戒

【疏。乖训授之道。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乘俱制。

发隐。无私贿而不传真法。有所获而方罄所知。
是商贾之道也。岂大士宏度之心乎。
合注。小乘
依小法教人。亦不得隐没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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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佛子。应好心先学大乘威仪经律。广开解义味。见
后新学菩萨。有从百里千里来求大乘经律。应如法
为说一切苦行。若烧身烧臂烧指。若不烧身臂指供
养诸佛。非出家菩萨。乃至饿虎狼师子。一切饿鬼。悉
应舍身肉手足而供养之。然后一一次第为说正法。
使心开意解。而菩萨为利养故。应答不答。倒说经律
文字。无前无后。谤三宝说者。犯轻垢罪。」

【发隐。好心者。明始学之初。即发上求下化之心。
绝希利故。今才学佛法。先怀利养。非好心也。先
儒有言。今人读书。自上大人时。便错了也。意正
如此。
合注。好心者。上求下化之心。先学者。自利
利他之本。威仪者。化导之轨范。经律者。进修之
门户。广开解义味者。致广大而尽精微。明非浅
近粗疏而巳。烧身臂等者。上求之极致也。舍身
肉等者。下化之极致也。先为说此如法苦行。以
大其心志。坚其誓愿。然后一一次第为说正法。
谓随问而说。不颠倒说。不邪谬说。故能使其心
开意解。此诚先学菩萨之职任也。应答不答。则
不一一说。倒说。则不次第。谤三宝。则非正法。又
倒说即名为谤。所谓说法不当机。所说为非量
也 此是遮业。不先学。是一过。不正说又一过
为利。是染污犯。无知机智。非染污犯 开遮者。
知机故不说。或为断邪命而诃苦行。破愚执而
谈理行 果报者。为利则邪命所摄。倒说则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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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等流。
发隐。问。谤三宝说。云何不入十重。答。十
重专言谤者。是拨无三宝。故重。此则谬解妄论
名为谤说。非拨无也。故轻。】

**** ○第十七恃势乞求戒

【疏。恼他。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乘俱制。】

「若佛子。自为饮食钱财。利养名誉故。亲近国王。王子
大臣。百官。恃作形势。乞索打拍牵挽。横取钱物。一切
求利名。为恶求多求。教他人求。都无慈心。无孝顺心
者。犯轻垢罪。」

【合注。自为者。明非为三宝等。为饮食乃至名誉。
明非为道也。恶求者。威逼非善求。多求者。无厌
非寡求。教他者。教人为我求。如遣使作书之类
 此。具性遮二业。盗戒之等流也。或将本求利。
或荐书强化。皆属此戒。若非分陵夺。自属盗戒。
又戒本经云。多欲不知足。贪著财物。是染污犯。
亦此戒摄 开遮者。为三宝为病人。为众生。如
法营求。非犯 果报者。乞求则妨道恼他。不乞
则正命清净。自他俱利。
发隐。乞索者。乞索财物
也。打拍示威。亦乞索财物也。牵挽者。牵系挽曳。
皆威逼之而横取也。无慈心孝顺心者。慈则常
思惠济。虑彼贫穷。孝则供养众生。如巳父母。尚
何忍横取之耶。】

**** ○第十八无解作解戒

【疏。有误人之失。故制。出家二众同犯。大小乘俱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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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众及在家。无师范义。未制。

发隐。三众者。沙弥。沙弥尼。式叉摩那也。沙弥未
授具。式叉学戒女。无为人师义。故不制。】

「若佛子。应学十二部经。诵戒者。日日六时持菩萨戒
解其义理。佛性之性。而菩萨不解一句一偈。及戒律
因缘。诈言能解者。即为自欺诳。亦欺诳他人。一一不
解。一切法不知。而为他人作师授戒者。犯轻垢罪。」

【疏。日日六时。昼夜各三。一云。诵未通利。必须六时。
巳通利。未必恒尔。二云。恒应六时。

发隐。言为戒师者。先应广学诸经。熟诵戒律。解
戒中所说义理。又穷原极本。妙悟性宗。言佛性
之性者。拣此性是佛性之性。非声闻外道所计
性也。即菩萨心地也。一一。指戒律。一切法。指诸
经也。
合注。大士以传法度生为正务。故应学十
二部经。以为度生之本。而戒经尤大士之根本。
故应日日六时诵持。令其精熟。然不但诵文而
巳。又必。解其义理佛性之性。谓先悟本源自性
清净。为无作戒所依体性。即依此无作戒。还为
成佛种子。是知自性清净者。正因佛性也。菩萨
戒者。缘了佛性也。全一性以起二修。全二修而
成一性。故名佛性。之性。犹云诸佛本源。佛性种
子也。不解一句等。举轻况重。设不解一句一偈。
及戒律少分因缘。而诈言能解。即为内乖巳心
而自欺。外误前人而诳他。何况一一戒律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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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一切佛法皆不知。则自且从师求学之不暇。
岂可为他人作师授戒哉 此是遮业。受戒不
学。是一过。欲作师。又一过。随事结罪 疏云。馀
五众无作师事。未制。今按善生经。在家菩萨。亦
得畜在家弟子。似亦同制。然在家虽畜弟子。无
授戒事。故云不犯耳 开遮者。为白衣授终身
五戒。及六斋日授八戒法。皆悉无犯然亦须知
五戒八戒义趣。又八戒法。若无比邱。比邱尼。则
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亦得授之。五戒法。设无
出家五众。则在家二众亦得授之 果报者。佛
藏经云。身未證法。而在高座。身自不知。而教人
者。法堕地狱。】

**** ○第十九两舌戒

【疏。遘扇彼此。乖和合。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俱制。】

「若佛子。以恶心故。见持戒比邱。手捉香炉。行菩萨行。
而斗搆两头。谤欺贤人无恶不造者。犯轻垢罪。」

【合注。恶心者。瞋彼前人。欲令斗诤。或嫉彼贤善。
欲为妨恼也。手捉香炉聊举善行之一事。斗搆
两头。谓交扇令造诤端。此虽说实犹犯。况谤欺
耶 此具性遮二业。六缘成罪。一。众生。二。众生
想。应以持戒不持戒六句分别。二稍重。四稍轻
也。三。两舌心。正是业主。四。说过。无论实与不实。
五。所向人。若向无戒人。自属重戒。若泛向同法。
非彼亲友。自属第十三谤毁戒。今正以斗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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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的向彼之亲厚。故实与不实皆犯。若欲向此
人。误向彼人。结方便罪。六。前人领解。语语结罪
 开遮者。菩萨戒本云。又如菩萨。见诸有情。为
恶友朋之所摄受。亲爱不舍。起怜悯心。说离间
语。令离恶友。舍相亲爱。勿令当受长夜无义无
利。如是以饶益心。说离间语。生多功德 果报
者。如第六重戒中说。
发隐。无恶不造者。谤彼贤
人为造恶也 此戒不但斗遘比邱 推之则
谗乱人君臣。离。间人骨肉者皆是类也。】

**** ○第二十不行放救戒

【疏。见危不济。乖慈。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乘不俱制。
大士一切普度。声闻止在眷属。此制自度。

发隐。菩萨兼利。故制自度。言自度不顾他人。则
犯制也。】

「若佛子。以慈心故。行放生业。一切男子是我父。一切
女人是我母。我生生无不从之受生。故六道众生。皆
是我父母。而杀而食者。即杀我父母。亦杀我故身。一
切地水。是我先身。一切火风。是我本体。故常行放生。
生生受生。常住之法。教人放生。若见世人杀畜生时。
应方便救护。解其苦难。常教化讲说菩萨戒。救度众
生。若父母兄弟死亡之日。应请法师讲菩萨戒经律。
福资亡者。得见诸佛。生人天上。若不尔者。犯轻垢罪。」

【疏。前明想念如亲。即制令忆慈观。如大经明习九
品七品等。第一使上怨等于上亲。大士应与资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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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益。及资神之利。

发隐。忆慈心观。习慈之品。或七或九。九则亲冤
各分三品。第一上冤与上亲平等者。正慈观之
力也。解难资身之益。法乃资神也 言讲演之
福。得见诸佛者。以此戒是三世诸佛之本源。戒
之所在。即佛在故。讲之则重宣诸佛之光。开辟
人天之路。未亡而历彼耳根。巳死而导其冥识
 问。墨子兼爱。号为异端。云何众生。皆我父母。
答。儒道止谈今世。佛法乃论前身。受生既历多
生。托胎必遍诸趣。六道众生。皆我父母。岂不然
乎。惟拘近迹。不审远缘。等之异端。过矣 生生
受生等者。以生生无不由此四大受生。则生生
当行放救。此放生即是常住不易之法也。
合注。
以慈心故。总修三种慈心也。一。生缘慈。即观六
道皆我父母。二。法缘慈。即观地水火风是我身
体。三。无缘慈。即于生生受生之中。而悟不生不
灭常住之法。教人放生者。以此三慈。开示于人。
救护。则解其现在苦难。教化讲说。则拔其未来
苦因。令不受未来苦难。又救是拔苦。度是与乐
也。得见诸佛生人天上者。见佛闻法。恒于天人
类中修道。永离畜生难处。方名究竟放救也。

此是遮业。四缘成罪。一。苦众生。二。苦众生想。三。
无慈心。若欲救而力不逮者。至心为称佛名。或
为说法。以作救慧命之缘因。不犯。四。坐视不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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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事结罪。不救身命。是一过。不救慧命。又一过
 惟遮不开 果报者。不救则失三慈法利。救
则成就三慈法门。

按四大是我之身体。亦是众生身体。是我与
众生同一身体也。故当放救。我生生由四大
受生。众生亦生生由四大受生。故生生当行
放救。亦当教人放救。所以为常住之法。此云
栖解常住二字之义。与藕师异。】

「如是十戒。应当学敬心奉持。如灭罪品中广明一一
戒。」

【疏。指灭罪品中广明。

合注。此总结第二段十戒。悬指广文也。】

**** ○第二十一瞋打报雠戒

【疏。既伤慈忍。方复结冤。故制也。外书有二途。一是
礼之所许。二是法之所禁。渐教故也。今内经悉禁。
七众同犯。大小俱制。

发隐。礼许者。记曰。君父之雠。不与共戴天。兄弟
之雠。不反兵。交游之雠。不同国。礼应报也。法禁
者。约始三章。杀人者死。律垂诸代断命必偿。法
应报也。然此乃权渐之教。未是真实。故世道行
之。内经悉禁。】

「若佛子。不得以瞋报瞋。以打报打。若杀父母兄弟六
亲不得加报。若国主为他人杀者。亦不得加报。杀生
报生。不顺孝道。尚不畜奴婢打拍骂辱。日日起三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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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罪无量。况故作七逆之罪。而出家菩萨。无慈心报
雠。乃至六亲中故报者。犯轻垢罪。」

【疏。谓以瞋打报瞋打。非谓应以德报怨也。

发隐。言佛意止谓不当以瞋打还报瞋打。非欲
人更以恩德报瞋打也。大般若经云。菩萨当斗
争瞋恚骂詈。便自改悔。我当忍受一切众生履
践如桥梁。如聋如哑。云何以恶语报人。我不应
坏是甚深无上菩提。是也。杀生报生不顺孝道
者。良由天地以生物为心。彼伤吾亲之生。吾复
伤彼亲之生。杀一生。报一生。于我之生无益。于
彼之生有损。生弥寡而杀弥众。乖天地之和。伤
化育之原。是焉得为孝乎。又按疏概标七众。而
经文明言出家菩萨。是经意止制出家。不禁臣
民。此或大师权巧。故补经文。然金口炳然。理合
依凭。
合注。不顺孝道者。被他杀害。必有夙因。快
意报雠。重增未来怨结。非所以爱死者也。七逆
罪者。如孟氏云。杀人之父。人亦杀其父。杀人之
兄。人亦杀其兄。去自杀惟是一间。今我为父报
雠。彼复结雠于我父。又种将来害父之因。故报
雠即可名七逆也。结云出家菩萨者。意显在家
菩萨。犹得兼用王法。以直报怨。出家断不可矣。
尚不畜奴婢者。举轻况重。然出家人。总不得畜。
在家得畜。但不应非理打骂。
发隐。曰三业而止
标口罪者。骂辱巳罪无量。况打拍乎。奴婢且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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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作七逆乎。皆举轻况重也。
合注。此是性遮二
业。既伤慈忍。复结来怨故也。五缘成罪。一。是雠。
二。雠想。有六句。初二句轻。谓雠作雠想雠疑。而
行瞋报。二句稍重。谓非雠而作雠想雠疑。二句
更重。谓非雠非雠想。雠非雠想。而行瞋打。即第
九重戒摄也。三。有报复心。四。行瞋报事。五。前人
领纳。谓受其打骂。结轻。若害命。结归第一杀戒。
在家菩萨。以直报怨。凭官依律决判。不犯。或私
行报复。或贿赂求托。过分治罚。一一刑辱结轻。
害命结重。又戒本经云。若于他起慊恨心。执持
不舍。是染污犯。亦可此戒兼制。又菩萨怨不宜
报。恩则宜报。故戒本经云。受他恩惠。以慊恨心。
不以若等若增酬答彼者。是染污犯。若懒惰懈
怠。非染污犯。不犯者。若作方便而无力。若以方
便令彼调伏。若欲报恩而彼不受 惟遮不开
 果报者报则相雠相害。更无休息。不报则解
怨释结。永无雠对。

按解孝道处发隐与合注不同。亦各明一义
也。】

**** ○第二十二憍慢不请法戒

【疏。慢如高山。法水不住。有乖传化之益。故制。七众
同犯。大小不全共。

合注。小乘于应请者而憍慢不请。则犯。馀惟不
得憍慢。不制悉请。大乘求法为务。一切应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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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不得憍慢。
发隐。疏云此戒与前第六戒同制。
前懈怠不听。此憍慢不请。若慢心不往听。应同
此戒。】

「若佛子。初始出家。未有所解。而自持聪明有智。或恃
高贵年宿。或恃大姓高门。大解大福大富。饶财七宝。
以此憍慢。而不咨受先学法师经律。其法师者。或小
姓年少。卑门贫穷下贱。诸根不具。而实有德。一切经
律尽解。而新学菩萨。不得观法师种姓。而不来咨受
法师第一义谛者。犯轻垢罪。」

【合注。初始出家者。明其染法未深。未有所解者。
无佛法中正解。既染法未深。未开正解。则更不
宜憍慢也 此是性遮二业。四缘成罪。一。法师。
二。法师想。六句。二重。二轻。二无犯。三。憍慢心。正
是业主。与前第六瞋患为异。四。不咨受。随所应
咨不咨结罪。又戒本经云。轻说法者。不生恭敬。
嗤笑毁呰。但著。文字。不依实义。是染污犯。亦此
戒兼制 惟遮不开 果报者。憍慢则失正法
种。顽愚陋劣。重法则智慧开明。菩提增长。】

**** ○第二十三憍慢僻说戒

【疏。乖教训之道。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俱制。初新学
菩萨。巳受戒竟。远来听法。法主言非巳师。恃解恃
势。生轻慢心。不好答问。使义理隐没。颠倒法相。故
犯。

发隐。非巳师。言不于巳师。明是他人弟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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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佛子。佛灭度后。欲以好心受菩萨戒时。于佛菩萨
形像前。自誓受戒。当以七日佛前忏悔。得见好相。便
得戒。若不得好相。应以二七三七乃至一年。要得好
相。得好相巳。便得佛菩萨像前受戒。若不得好相。虽
佛像前受戒。不名得戒若先受菩萨戒法师前受戒
时。不须要见好相。何以故。是法师。师师相授。故不须
好相。是以法师前受戒时。即得戒。以生至重心故。便
得戒。若千里内无能授戒师。得佛菩萨形像前。自誓
受戒。而要见好相。若法师自倚解经律大乘学戒。与
国王太子百官。以为善友。而新学菩萨来问若经义
律义。轻心恶心慢心。不一一好答问者。犯轻垢罪。」

【发隐。无师佛像前受。得戒如此之难。有师面面
相承。得戒如此之易。则师之所系诚大。而求师
者。当敬之如佛可也。为师者。宜体此意。慈悲指
示。而待之如子可也。乃内倚所学。外挟所交。起
大憍慢。不好答问耶。不好答。正前所谓隐没颠
倒也。菩萨善戒经云。不犯者。若知前人是恶邪
见。求觅罪过。若知不说。令彼调伏。若知前人不
能敬顺。若知钝根。闻深义巳。生于邪见。若知闻
巳。向恶人宣说。破坏正法等。
合注。师师相授。不
须好相者。以其展转传来。即是如来嫡胤。亦是
法身常住。故律藏云。持律之人。是人补佛处也。
生至重心者。谓视师如佛也。不得好相。不名得
戒。明自誓受戒。如此之难。生至重心。便乃得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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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从师受戒。亦复不易。既受得巳。请问先达。先
达岂可忽之而不好答乎。轻心者。忽彼来人。恶
心者。悭吝嫉妒。慢心者。自恃福慧也 此亦性
遮二业。乖接引教训之道。四缘成罪。一。求法人。
二。求法想。三。憍慢心。四。僻说出口。语语结罪。

惟遮不开 果报者。吝法则愚痴。憍慢则陋劣。
不吝不憍。则功德智慧以自庄严。

按发隐分难易。合注言皆难。各明一义。而发
隐为顺。】

**** ○第二十四不习学佛戒

【疏。乖出要之道。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不全共。

发隐。菩萨常学大乘。故制他学。声闻则五岁未
满。五法未明者。制。巳满巳明者。不制。繇声闻不
学大乘。惟以自修者自满也。五岁者。经云。五夏
以前专修戒律。五夏以后。方乃听教参禅况复
他学也。】

「若佛子。有佛经律大乘法。正见。正性。正法身。而不能
勤学修习。而舍七宝。反学邪见二乘。外道。俗典。阿毗
昙杂论。一切书记。是断佛性。障道因缘。非行菩萨道
者。若故作者。犯轻垢罪。」

【合注。经律大乘法者。通指菩萨藏也。正见者。万
行之解。正性者。正因之性。正法身者。正果之性。
邪见者。通指下文诸法。二乘堕于偏空。外道执
其谬计。俗典仅谈世务。阿毗昙即二乘论。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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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外道论一切书记。即俗典世论也。断佛性者。
二乘焦菩提之芽。外道刳正觉之种。障道因缘
者。内惑正解之因。外乱正修之缘也 一向习
小。惟是遮业。非染污犯。二向习外。性遮二业。是
染污犯。不犯者。若上聪明。能速受学。若久学不
忘。若思惟知义。若于佛法。具足观察。得不动智。
若于日日。常以二分受学佛经。一分外典。又菩
萨。比邱比邱尼。不学声闻毗尼。亦犯轻垢 七
众同制者。比邱先习此经。及二部律。尼先学此
经。及尼具戒。式叉先习此经。及二六法。沙弥男
女先习此经。及十戒威仪。在家先习此经。及优
婆塞戒。馀力方许遍习 大小不全共者。同以
本法为急。亦同不得习外。而大不学毗尼犯。小
不学此经非犯 开遮者。示同邪小。以诱接之
 果报者。一向习小。障菩提。习外。堕爱见。
发隐。
七宝二义。一者殊胜。超出一切诸教偏驳下劣
故。二者利济。能与一切众生功德法财故。】

**** ○第二十五不善知众戒

【疏。自损损他。故制。出家二众同犯。大小俱制。三众
及在家。既未持众。不制。

发隐。三众。谓沙弥。沙弥尼。式叉摩那。】

「若佛子。佛灭度后。为说法主。为行法主。为僧坊主。教
化主。坐禅主。行来主。应生慈心。善和斗诤。善守三宝
物。莫无度用。如自巳有。而反乱众斗诤。恣心用三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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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者。犯轻垢罪。」

【合注。说法主。即今法师。行法主。主清规者。亦可
律师。僧坊主。知安居房舍等事。即今值院。教化
主。劝人作福业者。坐禅主。知习禅事。如僧堂首
座之类。行来主。知乍到客情事者。今名知宾。慈
心者。和诤守物。能与一切人乐。也 此是遮业。
不善灭诤。随事结过。不善守物。随用结过。若三
宝互用。自属盗戒。若发起诤事。别得性罪 惟
遮不开 果报者。不善灭诤。得破僧方便罪。不
善守物。招贫穷困苦报。善和善守。则统理大众。
一切无碍。
发隐。诤有四谓平论诤。非言诤。犯罪
诤。作事诤。三宝物。必应所当为之事而施用之。
固不可滥用。亦不可差互用差互者。如佛物不
可僧用。古人尚有以饭僧物作僧堂。而堕火枷
地狱者。又如佛殿馀。作佛像得。佛像馀。作佛供
器得。但不可以佛殿馀。作菩萨殿。佛像馀。作菩
萨像。降下可知矣。
初津。如自巳有。谓当如自巳
物之爱惜。不得错用。一说。不得当自巳物随意
而用。】

**** ○第二十六独受利养戒

【疏。僧次请僧。不问客旧皆有分。而旧人独受。不以
分客。乖施主心。贪利。故制。此戒出家二众同犯。大
小俱制。三众及在家。未知僧事。不制。】

「若佛子。先在僧坊中住。后见客菩萨比邱。来入僧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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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宅城邑。若国王宅舍中。乃至夏坐安居处。及大会
中。先住僧应迎来送去饮食供养房舍卧具绳床木
床事事给与。若无物。应卖自身。及男女身。割自身肉
卖。供给所须。悉以与之。若有檀越来请众僧。客僧有
利养分。僧坊主应次第差客僧受请。而先住僧独受
请。而不差客僧者。僧坊主得无量罪。畜生无异。非沙
门。非释种姓。犯轻垢罪。」

【合注。菩萨。谓大士众。比邱。谓声闻众。皆应有利
养分也国王宅舍。谓王所造立安僧宅舍也。应
卖自身等者。举重况轻。谓卖身割肉。尚应供给。
况本皆有分之利养耶 此俱性遮二业。以僧
次请僧时。凡在界内者。皆应有利养分。而今不
差客僧。乖施主心。贪利独受。是盗戒之等流也。
四缘成罪。一。有客。谓应得利养分者。来在界内。
二。有客想。六句。二重。二轻。二无犯。三。独受心。正
是业主。四。差竟。据义疏云。若知僧次的至彼人。
而不差者。且犯轻垢。以临差时。界外或更有来
者。尚未专有分故。若差竟。而别与馀人。馀人自
知未应受请。而受得施主家食䞋。五钱入手。与
差者同结重罪。畜生无异。又客来不与僧中物
分。不起迎接。亦此戒兼制。同犯轻垢 馀五众
虽不犯。或有时受差分食。若偏厚偏薄。偏有偏
无。皆犯轻垢。善生经云。僧中付食。若偏为师选
择美好。过分与者。是优婆塞得失意罪 惟遮
1123-14¶ 第 521b 页 X60-0521.png
不开 果报如慈悲道场忏法广明。
初津。大会
者。或月初一日。或初八日。十五日。此三日。是西
竺每月大会。设食供僧。又或无遮会。或僧自恣
会等 但知我饱。不顾他饥。故曰畜生无异。】

**** ○第二十七受别请戒

【疏。各受别请。则施主不请十方僧。使施主失平等
心功德。十方僧失常利施。故制。出家五众同犯。在
家二众无此利。未制。大小乘不同。

发隐。菩萨僧可受别请。或请我为宏扬戒法。或
见此人机宜。必得我。乃能成就所作功德。俱不
犯。】

「若佛子。一切不得受别请。利养入巳。而此利养属十
方僧。而别受请。即是取十方僧物入巳。及八福田中
诸佛圣人。一一师僧父母病人物。自巳用故。犯轻垢
罪。」

【疏。施主修福。法应广普。当知利施本通十方。繇汝
别受。故十方不得。远有夺十方之义。是故不应。八
福田并有应得僧次义。如佛应迹为僧等。

发隐。及字承上。此利养不但取十方僧物。亦取
八福田物也。言此八人。俱有入僧次之理。如佛
亦可应化为僧。馀应例知也。
合注。小乘遮别众
食。若四人中有一人是僧次者。不犯。不遮别受
请 此是遮业。三缘成罪。一。是别请。若有僧次
一人同受。不犯。二。别请想。六句。二重。二轻。二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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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三。受竟结罪 善生经云。若优婆塞受招提
僧卧具床坐。得失意罪。亦应此戒兼制 开遮
者。戒本经云。檀越来请。若至自舍。若至寺内。若
至馀家。若施衣食。种种众具。菩萨以瞋慢心。不
受不往。是染污犯。不犯者。若病。若无力。若狂。若
远处。若道路恐怖难。若知不受令彼调伏。若先
受请。若修善法。不欲暂废。为欲得闻未曾有法
饶益之义。及决定论。若知请者。为欺恼故。若护
多人嫌恨心故。若护僧制。解曰。此乃率众受供。
非别受也。又云。有檀越以金银真珠摩尼琉璃
种种宝物奉施。菩萨若瞋慢心。违逆不受。是染
污犯。舍众生故。懒惰懈怠。非染污犯。不犯者。若
知受巳必生贪著。或施主生悔。或施主生惑。或
施主生恼。若知是三宝物。是劫盗物。若知受巳
多得苦恼。所谓杀缚谪罚。夺财诃责。解曰。此则
受以为众。非自享也 果报者。既远有夺取十
方之义。亦是盗戒等流。】

**** ○第二十八别请僧戒

【疏。分别是田非田。如经德王品。当知自心则为狭
劣。失平等心。七众同犯。大小乘不全共。道俗菩萨
请僧斋会。一云。都不得别请。悉应僧次。的请一人。
便犯。二云。一食处莫问人数多少。止请一僧次。便
不犯。都无。则制。若悉请者。益善。】

「若佛子。有出家菩萨。在家菩萨。及一切檀越。请僧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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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求愿之时。应入僧坊。问知事人。今欲请僧求愿。知
事报言。次第请者。即得十方贤圣僧。而世人别请五
百罗汉菩萨僧。不如僧次一凡夫僧。若别请僧者。是
外道法。七佛无别请法。不顺孝道。若故别请僧者。犯
轻垢罪。」

【疏。五百罗汉不及一凡僧。此就心边。不论田也。

发隐。四十二章经。自饭恶人乃至如来。福德胜
劣天壤。此论田也。今经所云。是论心也。随时取
重。不相碍故。然此论平等设供。非论求师也。求
师则趋明舍闇。亲贤远愚。具眼参方。何可不择。

合注。次第请即得十方贤圣僧者。以凡圣难测。
不应妄生分别故。引七佛證义。以其并在此土。
又近在百小劫内。长寿天皆曾见也。不顺孝道
者。不遵佛训。轻慢众僧 此是遮业。据声闻律。
若僧次中请得一人。馀别指名请求。非犯 开
遮者。如亲师取友。则善须简择。如欲说法授戒。
化导众人。择其才德俱优者请之非犯 果报
者。别请则违平等无相法门。失广大圆满福德。
不别请则一滴投海。顿同海体。】

**** ○第二十九邪命自活戒

【疏。大论云。贪心发身口。名为邪命。乖净命也。

发隐。贪起于心。本也。发于身。则妄为资身之策。
发于口。则曲为糊口之计。皆邪命自活也。净命
者。一。深山草果二。常行乞食。三。檀越送供。四。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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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食。以此活命。无所染污。故曰净命。违背此
法。乖净命也。】

「若佛子。以恶心故。为利养。贩卖男女色。自手作食。自
磨自舂。占相男女。解梦吉凶。是男是女。咒术工巧。调
鹰方法。和合百种毒药。千种毒药。蛇毒生金银毒蛊
毒。都无慈悯心。无孝顺心。若故作者。犯轻垢罪。」

【疏。拣非见机益物。

发隐。明作此邪命者。以何心。为何事。今言是以
恶心为利养也。则知以善心为善事者不犯矣。

一。贩卖女色。二。手自作食。通制道俗。三。相吉凶。俗
人如相以自活。不犯。道一向制。四。咒术。五。工巧。六。
调鹰方法。此三事。于物无侵。如法自活。在家不制。
出家悉断。若净治救。无所希望。不犯。出家亦开。七。
和合毒药。杀人犯罪。

发隐。慈悯则视物犹巳。何忍以活巳身故而损
物。孝顺则视众生犹吾父母。何忍以活子身故
而伤亲。四邪命者。一。方口食。谓干谒四方。二。维
口食。谓种种术数。三。仰口食。谓仰观星宿。四。下
口食。谓栽植田园。皆非僧正命食也。咒等三事。
于物无侵者。盖咒术通乎济难。工巧兼乎医药。
调鹰止是游戏。故云如法。若以咒助邪。以药伤
人。以鹰畋猎。则非法矣。当有大过。岂得不犯。出
家亦开者。如上事。清净治救。益物为务。无求利
心者。亦开许也。又智论云。五种邪命。以无漏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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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舍离。是为正命。一。为利养故。诈现奇特。二。为
利养故。自说功能。三。为利养故。占相吉凶。四。为
利养故。高声现威。令人畏敬。五。为利养故。称说
所得供养。以动人心。邪因缘活命。是为邪命。

注。尚有八秽。一。田宅园林。二。种植生种。三。贮积
谷帛。四。畜养人仆。五。养系禽兽。六。钱宝贵物。七。
毡褥釜镬。八。象金饰床。及诸重物 此是性遮
二业。然惟贩色毒药二事。兼有性罪。馀但遮罪。
又今时养鹰。多为捕猎。此亦性罪。或属损害众
生戒摄也。毒药且就和合时结轻。若害物时。随
结杀罪。调鹰亦尔 出家五众全犯。在家除贩
色调鹰毒药三种。其馀如法自活。不犯。又善生
经云。若优婆塞须田作者不求净水。及陆种处。
得失意罪。亦可摄属此戒。净水者。谓无虫水。陆
种者。陆生谷麦等。不须用水。致伤虫也 开遮
者。出家人或偶用占相咒术工巧。随机诱物。令
入佛道。非希利心。亦复无犯。咒术是治病救难
所用。故大小两乘。亦通有之 果报者。缁门警
训云。今时讲学。专务利名。不耻五邪。多畜八秽。
日用所资。无非秽物。箱囊所积。并是犯财。慢法
欺心。自贻伊戚。谁知报逐心成。岂信果由因结。
现见袈裟离体。当来铁叶缠身。为人则生处贫
穷。衣裳垢秽。为畜则堕于不净。毛羽腥臊(云云)。】

**** ○第三十不敬好时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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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三斋六斋。尽是鬼神得力之日。此日修善。福过
馀日。而今于好时亏慢更犯。随所犯事随篇结罪。
此时此日。不应不知。加一戒。一云。七众俱制。皆应
敬时。二云。但制在家。年三长斋。月六斋。本为在家。
出家尽寿持斋。不论节时。

发隐。年三月者。正五九也。毗沙门天王分镇南
瞻部洲之月也。月六日者。初八。二十三。天王使
者。十四。二十九。天王太子。月望。月晦。天王自身。
递相巡狩之日也。老较善恶。良在于斯。故云鬼
神得力也。好时不知。忽慢之甚。故加一戒。又此
戒本在家所持。出家尽寿持斋。何分月日。
合注。
此戒合标作经理白衣戒。】

「若佛子。以恶心故。自身谤三宝。诈现亲附。口便说空。
行在有中。经理白衣。为白衣通致男女。交会淫色。作
诸缚著。于六斋日。年三长斋月。作杀生劫盗破斋犯
戒者。犯轻垢罪。」

【合注。佛制在家男女。不论但三归者。受五戒者。
受菩萨戒者。遇六斋日。悉应一昼夜受持八戒
斋法。以不非时食。正名为斋。以不杀等八戒。共
助成之。故名八关戒斋。谓以八戒及斋。关闭情
欲。作出世正因也。正五九为年三长斋月。亦应
尽此一月。受持斋法如上。此戒旧名不敬好时。
今观经文语势。似从出家人边结过。故易科为
经理白衣。大意谓出家人法。宜诱诲白衣。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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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脱。令持斋戒。而反说空行有。为其经理。乃至
六斋三斋好时。不能使其作福修善。反令作杀
盗等事。岂非以身谤三宝乎 此是遮业。伹从
经理白衣结罪。所云杀生劫盗破斋犯戒。自是
俗人之事。非出家人教其为之。但既有通致男
女等事。未免为杀盗等而作远缘。故推极于此。
而显其不应耳。若实教其杀生劫盗兼得性业。
自属杀盗戒摄 出家五众全犯。一切时中。不
得经理白衣也。在家二众。巳受菩萨戒。不敬好
时。亦犯。善生经云。若优婆塞。一月之中。不能六
日受持八戒。供养三宝。得失意罪也。若杀生劫
盗破斋犯戒。自随事别结 惟遮不开 果报
者。经理白衣。亦属邪命。如前说。又不敬好时。则
诸天愁忧。能招灾异。敬好时。则诸天欢喜。护国
降祥。】

「如是十戒。应当学。敬心奉持。制戒品中广明。」

【合注。此总结第三段十戒也。】

**** ○第三十一不行救赎戒

【疏。见有卖佛菩萨形像不救赎。损辱之甚。非大士
行。应随力救赎。不者犯罪。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乘
不全共。菩萨应赎。声闻见父母不赎。犯第七聚。经
像不见制。】

「佛言。佛子。佛灭度后。于恶世中。若见外道。一切恶人。
劫贼。卖佛菩萨父母形像。及卖经律。贩卖比邱比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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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亦卖发菩提心菩萨道人。或为官使。与一切人作
奴婢者。而菩萨见是事巳。应生慈悲心。方便救护。处
处教化取物。赎佛菩萨形像。及比邱比邱尼。发心菩
萨。一切经律。若不赎者。犯轻垢罪。」

【发隐。父母。兼我人父母而言。孝子敬其亲。及人
之亲。况大士乎。或疑父母之像。卖与何人。意古
人或有以沉檀珍宝作像者。故可卖。教化取物
者。若巳无能赎之资。应广劝他人发心。不得坐
视也。
合注。此是遮业四缘成罪。一。应赎境谓尊
像经律僧人等。二。应赎想。六句。二重二轻。二无
犯。三。无救赎心。力不及者非犯。四。令彼亵辱随
事结过。设力不及而漠不关心。亦犯 惟遮不
开。或如法流通经典。不犯 果报者不救则失
于二利。救则具足二严。】

**** ○第三十二损害众生戒

【疏。此有六事。远妨损害。乖慈。故制。七众同犯。大小
乘俱制。】

「若佛子。不得贩卖刀杖弓箭。畜轻秤小斗。因官形势。
取人财物。害心系缚。破坏成功。长养猫狸猪狗。若故
养者。犯轻垢罪。」

【发隐。秤斗垂戒。他可例知。因官者。或用自官势。
或假他官势也。畜猫狗者。能伤他物。畜猪者。终
归损害。优婆塞戒经云。畜猫狸。养猪羊及蚕者。
得罪。俗制如是。僧可知矣。
合注。刀杖弓箭者。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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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之具。轻秤小斗者。欺诳之具。然秤斗但约畜
用。故结轻耳。若以之移换诈取。自属盗摄。因官
形势者。行于逼夺。以威力伤慈。结轻。若取非其
有。亦是盗摄。系缚者。不当其罪。又意在索财也
 此具性遮二业。随事结罪 惟遮不开 果
报者。是杀盗等流。
初津。猫狸猪狗等。养生害生。
恩中具雠。虽不杀他。杀因具矣。小乘律中。畜狗
为守住处。故开。】

**** ○第三十三邪业觉观戒

【疏。凡所运为。皆非正业。思想觉观。有乱真道。故制。
大小同犯。七众不全同。

发隐。觉观有正有邪。思维出世真道者。正也。思
维世间杂事者。邪也。初心作思名觉。细心沈思
为观。】

「若佛子。以恶心故。观一切男女等斗。军阵兵将劫贼
等斗。亦不得听吹贝鼓角琴瑟筝笛箜篌。歌叫妓乐
之声。不得摴蒱。围棋。波罗塞戏。弹棋。六搏。拍鞠。掷石
投壶。牵道八道行城。爪镜。蓍草。杨枝。钵盂。髑髅。而作
卜筮。不得作盗贼使命。一一不得作。若故作者。犯轻
垢罪。」

【疏。初。诤斗。男女军阵等。道俗同制。二。娱乐吹贝鼓
角等。若为自娱。道俗同不得作。不得听。若供养三
宝。道俗同开。三。杂戏。摴蒱围棋等。四。卜筮。爪镜蓍
草等。五。作使。通书。道俗俱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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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注。此五皆为邪业恶心者。明非见机益物。直
是邪思邪觉也。贝者。螺也。七弦为琴。二十五弦。
为瑟。筝者。竹身十三弦。箜篌者。竹身二十四弦。
摴蒱。即今赙钱。波罗塞戏。即今象棋。弹棋者。汉
宫人妆奁戏。六搏。即今双陆。拍鞠。即今踢毬。掷
石投壶者。古用石。今用矢。牵道八道行城者。纵
横各八路。以棋子行之。西域戏也。爪镜。即圆光
法。蓍草。即是易卦杨枝。即樟柳神。钵盂。即搅水
碗法。髑髅。即耳报法 盗贼使命。性遮两业。馀
惟遮罪。随事结轻。又戒本经云。若菩萨懒惰懈
怠。耽乐睡眠。若非时。不知量。是染污犯。不犯者。
若病。若无力。若远行疲极。若为断彼故。起欲方
便。摄受对治。性利烦恼更数数起。亦可此戒兼
摄 投壶本于礼记。蓍龟本于易书。在家应无
犯 开遮者。或见机益物等。又出家人欲决疑
虑。自有圆觉经。拈取标记法。占察经。掷三轮相
法。及大灌顶经。梵天神策百首。可依用之 果
报者。观则妨废正道。失二世利。不观则离诸掉
悔。定慧易生。
发隐。诤斗起凶恶心。娱乐起淫泆
心。杂戏起散乱心。卜筮起惑著心。使命起诈罔
心。事事乱道。不应作也。例而推之。可之能诗而
感白癞。解之工画而堕泥犁。乃至贯休智永之
辈。皆邪业也。可不戒欤 蓍草并制者。释子委
运大化。宜莫留情。世俗赖斯指迷。固所不禁。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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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断以义命。母胶执焉。斯名达士矣。】

**** ○第三十四暂念小乘戒

【疏。乖本所习。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不共。以习各异。
欲背大向小。心计未成。犯前第八背大向小戒。计
成失戒。在第十重戒中说。此戒所制。不欲背大。正
言小乘易行。且欲断结。然后化生。

发隐。带结而能利物。大士之宏怀。断结而后化
生小乘之浅计。又前云向小。泛举所修之因。今
之念小。专指所持之戒。背向二字。辞犹稍宽。暂
亦不宜。意弥切矣。】

「若佛子。护持禁戒。行住坐卧。日夜六时。读诵是戒。犹
如金刚。如带持浮囊。欲度大海。如草系比邱。常生大
乘善信。自知我是未成之佛。诸佛是巳成之佛。发菩
提心。念念不去心。若起一念二乘外道心者。犯轻垢
罪。」

【发隐。金刚者。万物莫能碎。而能碎万物。喻此戒
诸恶莫能破。而能破诸恶也。浮囊者。经言客持
浮囊渡海。罗刹从乞。毅然不许。乃至乞半。乞一
丝毫。皆悉不与。喻持戒者。在生死海中。遇烦恼
罗刹。欲坏重戒。乃至轻垢。一微尘许。不可得也。
草系者。昔佛在世。有诸比邱。为贼劫掠。恐其追
获。以草系之。佛制。比邱不坏生草。繇此端坐不
敢动作。王过见之。乃得解释。如是持戒。所谓宁
有戒死。不无戒生也 虽能护戒。若无正信。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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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止散善而巳。今知生佛本无二心。众生当定
作佛。特巳成未成为别。实先佛后佛何殊。所谓
能作如是信戒品巳具足者也。二乘繇无此信。
故无望作佛。亦无望一切众生作佛。大士于此
谛信不疑。故能自度度人。同成正觉心也。虽有
正信。而不发心。则信为徒信而巳。今知我心即
诸佛心。故上求诸佛无上菩提。我心即众生心。
故下化众生同成正觉。刹那心中。不舍此念。曰
念念不去心也。

疏。若起一念等者。不应一念起自度之想。外道者。
指二乘为外道。若权入此道为化。非所制也。

发隐。二乘为外道者。离菩提心。舍菩提愿。即名
外道。故等二乘曰外道也。权入为化者。菩萨示
现外道。故与同事。默行教化者。非所制也。
合注。
起二乘心。惟是遮业。非染污犯。起外道心。性遮
二业。念念是染污犯 开遮者。若权入二乘外
道。为化彼故 果报者。一念二乘心。亦障菩提。
一念外道心。亦障出世。惟念念菩提心。能臻三
种不退 按合注分注二乘外道。与疏异。】

**** ○第三十五不发愿戒

【疏。菩萨常应愿求胜事。缘心善境。将来因此克遂。
若不发愿。求善之心难遂。故制。七众同。大小异。所
习不同故。】

「若佛子。常应发一切愿。孝顺父母师僧。愿得好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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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善知识。常教我大乘经律。十发趣。十长养。十金刚。
十地。使我开解。如法修行。坚持佛戒。宁舍身命。念念
不去心。若一切菩萨。不发是愿者。犯轻垢罪。」

【合注。常应发者。所谓非是一发。惟应数发。令菩
提心相续不断也。一切愿者。总指十愿。
发隐。好
师谓智行双备。有智无行。何以成吾德。有行无
智。何以开吾迷。故弟子虽具信心。不逢良导。美
材拙匠。遂成废器。诚可叹也。故十愿之中。得师
最要。然无贤朋。有闻乏辩难之资。欲行鲜夹辅
之益。相观无自。德业安成。临济激发于座元。雪
峰悟道于鳌山。参师重矣。取友急焉。十发趣。即
十住。发起大心。趣入妙道。有住义故。十长养。即
十行。滋培长养。积累日成。有行义故。十金刚。即
十回向。顺入法界。坚固不动。有回向义故。从发
趣至十地。皆从师友而得也。华严信解。行證。为
入道始终。今言开解修行。而不及信證者。以解
必由信故。行必终證故。结愿持戒者。此经本旨。
惟戒是重。戒匪坚持。心地巳失。贤圣道果。何由
发生。夫孝名为戒。始乎孝顺。终乎持戒。是戒乃
贯诸愿而成始成终者也。若一切菩萨等者。不
发大愿。魔所摄持。志既不坚。行将堕落。可不慎
欤 此是遮业。应发不发。随时结过 惟遮不
开 果报者。不发则失决定胜益。相续而发。则
能得佛灭罪。如发趣心中说。】
1123-14¶ 第 525c 页 X60-0525.png

**** ○第三十六不发誓戒

【疏。誓是必固之心愿中之勇烈意。始行心弱。宜须
防持。若不发心作意。易生违犯。故制。七众同犯。而
用不必皆尽。大小乘不共。二乘不制。心易防持。

发隐。增一阿含三十八经云。比邱不发誓者。终
不成佛道。誓愿之福。不可称计。得至甘露灭尽
之处。故愿后必须发誓也。问。声闻执身。今反云
心易防持者。何也。答。菩萨心大难持。声闻心小
易治。譬诸禦河海之滔天。则金提千里。止行潦
之在地。则捧土成崖。其为难易。审矣 期其志
而必到者。愿为之先导也。坚其愿而不退者。誓
为之后驱也。故疏称誓为愿中勇烈意。】

「若佛子。发是十大愿巳。持佛禁戒。作是誓言。宁以此
身投炽然猛火。大坑刀山。终不毁犯三世诸佛经律。
与一切女人作不净行。复作是愿。宁以热铁罗网千
重。周匝缠身。终不以此破戒之身。受于信心檀越一
切衣服。复作是愿。宁以此口吞热铁丸。及大流猛火。
经百千劫。终不以此破戒之口。食于信心檀越百味
饮食。复作是愿。宁以此身卧大流猛火。罗网热铁地
上。终不以此破戒之身。受于信心檀越百种床座。复
作是愿。宁以此身受三百矛剌身。经一劫二劫。终不
以此破戒之身。受于信心檀越百味医药复作是愿。
宁以此身投热铁镬。经百千劫。终不以此破戒之身。
受于信心檀越千种房舍屋宅。园林田地。复作是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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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以铁锤打碎此身。从头至足。令如微尘。终不以此
破戒之身。受于信心檀越恭敬礼拜。复作是愿。宁以
百千热铁刀矛。挑其两目。终不以此破戒之心。视他
好色。复作是愿。宁以百千铁锥。劖剌耳根。终一劫二
劫。终不以此破戒之心。听好音声。复作是愿宁以百
千刃刀。割去其鼻。终不以此破戒之心。贪嗅诸香。复
作是愿。宁以百千刃刀。割断其舌。终不以此破戒之
心。食人百昧净食。复作是愿。宁以利斧斩破其身。终
不以此破戒之心。贪著好触。复作是愿。愿一切众生。
悉得成佛。而菩萨若不发是愿者。犯轻垢罪。」

【发隐。首誓欲染者。良以身生于欲。欲成于女。浚
恩爱海。牢生死根。无过女色矣。故首誓之。宁以
者。轻量之辞。良以红炉白刃。坏色身于一时。花
箭蜜锋沈慧命于万劫。苦中较苦。苦有重轻。宁
忍此而不为彼。誓要决绝至极之语也。其馀诸
根染尘。如猿得树。若非重誓。自立良难。问。受食
一节。前后言之。意似相滥。答。前以四事类说。盖
主不堪应供而言。后以六根类说。盖主不能制
情而言。故不相滥。问六根止举其五。不及意根。
何也。答。五根皆含意字。故文云破戒之心。又意
非形体。不可等五为喻。复作是愿。愿一切众生
成佛者。前四自度。今一度人。自利利他。俱成正
觉也。若无此誓。回向佛道。前来诸誓。止是人天。
福报或二乘小果而巳。
合注。经云。劫初无男女
1123-14¶ 第 526b 页 X60-0526.png
二相。因食蠲秽。二相乃生。展转染爱。遂为胎生
之始。减至寿五百岁时。有非法淫起。如男子相
淫。此淫一起。罪恶斯剧。顿减为二百岁。律及阿
含中。佛因野火炽然。为诸比邱。说此诸誓。其根
熟者。顿断惑染。其未熟者。惧罪舍戒。佛不止之。
诚不欲其坏法门也。乃至二果圣人。见惑巳断。
淫习现前。还俗娶妻。终不破戒。盖如法舍戒。将
来尚可出家。倘根本一破。则终非道品。且何忍
于圣贤幢相之中。而作此鄙秽哉。此誓出家菩
萨之所全发。在家菩萨。惟于邪淫境发。正淫非
所断也。是故今时出家菩萨。大须自审。倘此习
本轻。或虽重而善自调制。便可安处僧伦。若烦
恼习强。不能自抑。快哉舍戒。慎莫破戒。以舍戒
还俗。则现在虽失比邱沙弥之位。尚为菩萨优
婆塞。将来亦尚可为沙弥比邱。倘一破戒体。则
菩萨戒。比邱戒。沙弥戒。优婆塞戒。无不尽破。乃
至一日一夜八关戒斋。皆悉不任更受。纵令菩
萨戒法。得有见相重受之科。而见相一事。谈何
容易。思之思之。慎之慎之。次五节为供养之誓。
信心檀越。本为供修道人。破戒受供。苦报必剧。
此乃誓不破戒。非誓不受供也。有谓信施难消。
遂欲自营生业。不思饮水践土。独非国王之供
养乎。既无救于破戒之罪。又更犯邪命之愆。诚
可悲也。次一节为恭敬之誓。此亦誓不破戒。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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誓不受拜也。有谓戒德多亏。遂乃低身答拜。甚
至礼天神。敬白衣。既无救于破戒之罪。又为败
坏出家仪式。亦愚惑也。次五节为六根之誓。约
五根对五尘。皆以破戒之心为主。即意根为政
也。食人净食者。前以破戒受人供养而言。此以
邪心贪著滋味而言。当知贪著滋味。即名破戒
心也 此是遮业。为防退心。触境不发。随事结
过 大小不全共。同者。同前四誓。异者。小乘不
制第五度生誓也 惟遮不开 果报者。不发
则失决定不退之益。随发随得坚固进趣之益。】

**** ○第三十七冒难游行戒

【疏。始行菩萨。业多不定。且人身难得。堪为道器。不
慎游行。致有夭逝。在危生念。所丧事重。以不慎。故
制。七众同。大小俱制。

发隐。堪为道器者。如裴丞相所谓六道之中。可
以整心虑。趣菩提者。惟人道为能耳。是知染心
所就。虽号革囊。圣道攸资。实为重器。应须贵之
保之。而乃不慎游行。甘心夭逝耶 忍力未充。
临危之际。生大苦恼。因堕恶处。故曰所丧事重
也 今新学僧。动云委命龙天。实则毫无见处。
夭逝之祸。疏有明文。可不慎欤 五戒坚持。方
得人身。五戒不持。人天路绝。持戒难。则人身不
易明矣。】

「若佛子。常应二时头陀。冬夏坐禅。结夏安居。常用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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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澡豆。三衣。瓶。钵。坐具。锡杖。香炉奁。漉水囊。手巾。刀
子。火燧。镊子。绳床。经。律。佛像。菩萨形像。而菩萨行头
陀时。及游方时。行来百里千里。此十八种物。常随其
身。头陀者。从正月十五日。至三月十五日。八月十五
日。至十月十五日。是二时中。此十八种物。常随其身。
如鸟二翼。若布萨日。新学菩萨。半月。半月常布萨。诵
十重四十八轻戒。若诵戒时。当于诸佛菩萨形像前
诵。一人布萨。即一人诵。若二人三人。至百千人。亦一
人诵。诵者高座。听者下座。各各披九条七条五条袈
裟。若结夏安居时。亦应一一如法。若行头陀时。莫入
难处。若恶国界。若恶国王。土地高下。草木深邃。师子
虎狼。水火风难。及以劫贼道路毒蛇一切难处。悉不
得入。头陀行道。乃至夏坐安居。是诸难处。皆不得入。
若故入者。犯轻垢罪。」

【合注。常应二时头陀者。春秋调适。游行化物。无
妨损也。头陀或云杜多。此翻抖擞。有十二法。皆
是远离胜行。圣所称叹。一。在阿兰若处。二。常行
乞食。三次第乞食。四。受一食法。五。节量食。六。中
后不饮果蜜等浆。七。粪扫衣。八。但三衣。九。冢间
住。十。树下止。十一。露地坐。十二。但坐不卧。冬夏
坐禅者。大寒大热。常应静坐。结夏安居者。夏行
尤为妨道。故须结制九旬也。杨枝所以净口。澡
豆所以洁身。三衣者。一僧伽梨。名上衣。二郁多
罗僧。名中衣。三安陀会。名下衣。瓶有三种。一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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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贮水供饮。二随用瓶。贮水洗手。三触瓶贮水。
洗大小便处。钵者。具云钵多罗。此翻应器。谓体
色量三皆应法。体用瓦铁二物。不得用金银铜
木七宝等。色以油麻熏成。量则随其腹量。分上
中下。最大不过三升。最小不过升半。坐具者。梵
名尼师坛。此云随坐衣。所以护身护衣护卧具
也。锡杖竖圣贤之标。香炉修清净之供。漉囊为
救物之具。手巾为除垢所需。刀子长不过三指。
阔不过一指。所以便用。火燧为防热食。兼为除
冥。镊子为拔鼻毛。绳床随处栖息。皆百一所需
中物也。经契一心。律规三业。佛像标心极果。菩
萨形像托志真因。既皆切于日用。亦可即事表
法。故以如鸟二翼喻之。彼不知法义。惟汲汲以
十八物为务者。固非大士宏规。倘竟高谈名理。
而脱略事相。恐亦非佛本意。必事理俱备。庶二
翼无损耳。布萨但举新学者。久学菩萨。自不待
言也。披九条等者。九条即僧伽黎。七条即郁多
罗僧。五条即安陀会。此但指比邱比邱尼言之。
若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止许用缦条衣。名为
无缝袈裟。在家二众。于诵戒及入坛时。亦得用
无缝衣。馀时不得。然善生经云。若优婆塞。不储
畜僧伽黎衣钵锡杖。得失意罪。此特制令储畜。
非制令日用。又僧伽黎等。即缦条之服。加以三
种法号。所谓无缝三衣。不同比邱之九条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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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条也。一一如法者。如法具十八物。及如法诵
戒等 此是遮业。正制冒难游行。兼制备十八
物。如法诵戒。盖冒难游行。恐致夭逝。在危生念。
所丧事重。大士虽宜为法忘身。岂应不慎招损。
譬如儒者。虽有杀生成仁之事。亦云知命者不
立岩墙下也 三缘成罪。一。难处。谓恶国界等。
二。难处想。六句。二重。二轻。二无犯。三。正游行处。
步步结轻垢罪。或先非难处正游行。难事忽起。
此亦非犯。又善生经云。若优婆塞。险难之处。无
伴独行。得失意罪。准此。则设有事缘。多伴同往。
非犯。又云。优婆塞若犯国制。得失意罪。亦应此
戒兼摄也 大小不全共。同者。同不得冒难游
行。异者。大士制十八物。声闻惟制六物随身。谓
三衣。坐具。钵及漉囊。馀非所制。大士一人布萨。
即一人诵。声闻须有四人以上。方差一人高坐
而诵。若三人二人。即相向布萨。若惟一人。即心
念布萨。具如律中。未受具者。不宜先知。故不委
明 开遮者。或为求法。或为度生。冒难非犯
 果报者。遇难多作退道因缘。不游堪使身心进
道 附。有出家优婆塞夷。有在家优婆塞夷。出
家者名近住。在家者名近事。与比邱。比邱尼。式
叉摩那。沙弥。沙弥尼。共称九众也。
发隐。春秋游
行。无妨损有二。一则慎时。不伤巳身。二则护生。
不伤他命也。四受一食法。疏云。一坐食。谓一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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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毕。不二坐也。阿兰。即阿练。此云远离处也。结
夏安居。不言结冬者。省文也。袈裟。此云间色服。
即坏色衣也。此因色立名。又云去秽。又云离著。
又云消瘦服等。此从义立名。一切难处云者。兼
例其馀也。】

**** ○第三十八乖尊卑次序戒

【疏。乖乱失仪。故制。七众同。大小俱制。】

「若佛子。应如法次第坐。先受戒者在前坐。后受戒者
在后坐。不问老少。比邱。比邱尼。贵人国王。王子。乃至
黄门。奴婢。皆应先受戒者在前坐。后受戒者次第而
坐。莫如外道痴人若老若少。无前无后。坐无次第。如
兵奴之法。我佛法中。先者先坐。后者后坐。而菩萨一
一不如法次第坐者。犯轻垢罪。」

【合注。如法有二种。一通论七众。二别论戒次。坐
有二时。一诵戒时。二平时。皆不得紊乱也。不问
老少亦二义。一即通论七众义。二即别论戒次
义。一通论者。谓百腊比邱尼。不得于初夏比邱
前坐。设比邱尼受菩萨戒。亦经百腊。犹故不得
于初夏小乘比邱前坐。况是菩萨比邱。以比邱
是上众故。式叉摩那虽生年百岁。或菩萨戒巳
经百腊。总不得于大小乘比邱比邱尼前坐。以
未是僧数故。沙弥虽生年百岁。或菩萨戒巳经
百腊。乃至不得于小乘式叉摩那前坐。沙弥尼
虽生年百岁。或菩萨戒亦经百腊。乃至不得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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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乘沙弥前坐。优婆塞虽生年百岁。受菩萨戒
亦经百腊。乃至不得于小乘驱乌沙弥尼前而
坐。况复沙弥及比邱等。故善生经云。优婆塞若
在比邱沙弥前行。得失意罪。当知彼约行结。坐
亦有罪。此约坐结。行亦有罪也。二别论者。如比
邱比邱尼众。皆须兼论大小二种戒次。在大则
大。在小则小。万万不得以大夺小。故文殊应阇
王之请。尚须固逊迦叶。然后暂居其先。则平时
之不乱戒次明矣。其馀五众。惟各自论菩萨戒
次。不论生年。斯易可知。言比邱比邱尼贵人等
者。谓先叙七众尊卑定分。后乃各就其类。自叙
戒次也。比邱叙戒次竟。然后尼叙戒次。不言馀
三众者。省文耳。贵人即通指国王王子等。对黄
门奴婢贱人言之。此等虽则同名在家二众。又
须各以类分。即如王子虽受菩萨大戒。既未出
家。仍不得居君父之先。故亦自为一类也。乃至
者。超略之辞。意显长者。宰官。婆罗门。居士等。别
为一类。以此辈人。就世法中。或叙爵叙齿叙德。
原无定局故。今惟当叙戒。然西域复有国王师
事婆罗门者。又当别论。今则通约未出家人。固
不得紊乱君臣名位也。其或此国王子。与彼国
之王。相为师友。或王子未登王位。亦与婆罗门
长者居士等。相为师友。皆当别论耳。黄门奴婢。
又必自为一类。不得混在贵人类中。盖黄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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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家法。属重难摄。断不得入比邱沙弥之列。奴
婢属轻遮摄。若主人与姓。得受比邱沙弥等戒。
入比邱沙弥位中。便在国王前坐。今虽受菩萨
大戒。仍未脱于奴婢。故须别为一类。不得紊乱
主仆贵贱之名分也。问。君臣父子主仆。既同受
菩萨戒。犹须各为一类。何故律中臣先受具。王
后受具。便为下座。子先受具。父后受具。便为下
座。仆先受具。主后受具。便为下座耶。答。比邱戒
法。现出世相。非世法之所摄。故君若不听。则臣
不得出家。父母不听。则子不得出家。主人不听。
则奴不得出家。既君父主人听许出家。一出家
时。便永舍臣子名位。故君父主人后设受具。即
以彼为上座。若君父王人在家。亦即以彼为尊
者福田。故五天竺法。出家人设见君父主人。均
称檀越。无答拜之仪。若夫菩萨戒法。通于世出
世间。不坏俗谛。君仍是君。臣原是臣。父子主仆。
亦复如是。若欲去其名位。而统叙戒次。则世法
不成安立矣。问。若一出家。永舍臣子奴婢名位。
岂非无父无君。正被儒者所讥。答。但舍名位。不
舍恩义。故律制比邱。应尽心尽力。孝养父母。若
不孝养。则得重罪。乃至佛母涅槃。佛尚亲手举
柩。又比邱身处山林。无事君之礼。倘受王供养。
与王亲善。亦须随事纳忠。此即不废世间忠孝。
而况如法修行。宏通至教。令天龙欢喜。护国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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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令过现父母。同离苦海。此更成就出世忠孝。
然则大忠大孝。孰过出家。有此大义。必不容更
论小小虚名虚位矣。总之论广大。则莫若菩萨
戒法。故在家亦可顶受。而不许乱世间名位。论
尊重。则莫如出家律仪。盖是圣贤幢相。出世芳
标。僧轮所系。佛法所关 开遮者。如文殊迦叶
应阇王请。文殊始让迦叶。不敢违古佛之恒规。
迦叶终逊文殊。所以顺请主之本意。又下座或
沙弥等说法。则登法座 果报者。不敬戒律。远
离正法。依戒相敬。出生胜益。如往昔雏猴及象
因缘。具在经律。】

**** ○第三十九不修福慧戒

【疏。福慧二严。如鸟二翼。不可不修。垂出要之道。故
制。七众同。大小乘不全共。菩萨摄一切善。应修。声
闻夏分自誓。应修福业。馀时不制。

发隐。出要之道者。福慧双修。出离生死捷要之
道也。福轻则恒罹障缘。慧浅则多行错路。故曰
乖出要之道。夏分自誓者。坐夏则修。修则有限。
非若菩萨无时不修也。】

「若佛子。常应教化一切众生。建立僧坊山林园田。立
作佛塔。冬夏安居坐禅处所。一切行道处。皆应立之。
而菩萨应为一切众生。讲说大乘经律。若疾病。国难
贼难。父母兄弟和尚阿阇梨亡灭之日。及三七日。四
五七日。乃至七七日。亦应讲说大乘经律。一切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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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愿。行来治生。大火所烧。大水所漂。黑风所漂船舫。
江湖大海罗叉之难。亦读诵讲说此经律。乃至一切
罪报。三恶。八难。七逆。杻械枷锁。系缚其身。多淫。多瞋。
多愚痴。多疾病。皆应讲此经律。而新学菩萨。若不尔
者。犯轻垢罪。」

【疏。修福。自作教他。文中略序七事。一僧坊。二山林。
三园。四田。五塔。六冬夏坐禅安居处。七一切行道
处。凡此流类。悉应建立。力若不及者。不犯。修智慧。
亦自作教人。

发隐。自作教他者。作此七事。并教化众生。令作
此七事也。按要集第十经云。佛言。尔时道俗讹
替。竞兴斋讲。强抑求财。营修塔寺。依经不合。反
招前罪。盖言非理募化。而自附营修。以公济私。
诬因昧果。所谓天堂未就。地狱先成。如是修福。
不如避罪。学者又不可不明辨也。
合注。建立僧
坊等。制令修福。讲说大乘等。制令修慧 此是
遮业。随力应修。遇缘当为而不为。一一结罪。除
力不及者。无犯。此即戒本经所谓住少利少作
少方便也。若慊恨心。是染污犯。懒惰懈怠。非染
污犯 大小不全共。声闻夏安居时。应修房舍。
馀时不制。大士一切时中。应修福业 开遮者。
或常修禅诵等一切胜业。无暇他营 果报者。
不修则失二种庄严。修则菩提资粮。任运增长。】

「如是九戒。应当学。敬心奉持。梵坛品当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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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注。此总结第四段九戒也。】

**** ○第四十拣择受戒戒

【疏。有心乐受。悉皆应与。若瞋恶拣弃。乖于劝奖。故
制。出家二众同犯。馀无师范者未制。大小不全共。
菩萨本兼物。声闻若许而中悔。是犯。不许。不犯。】

「若佛子。与人受戒时。不得拣择。一切国王。王子。大臣。
百官。比邱。比邱尼。信男。信女。淫男。淫女。十八梵天。六
欲天子。无根。二根。黄门。奴婢。一切鬼神。尽得受戒。应
教身所著袈裟。皆使坏色。与道相应。皆染使青黄赤
黑紫色。一切染衣。乃至卧具。尽以坏色。身所著衣。一
切染色。若一切国土中。国人所著衣服。比邱皆应与
其俗服有异。若欲受戒时。师应问言。汝现身不作七
逆罪不。菩萨法师。不得与七逆人现身受戒。七逆者。
出佛身血。杀父。杀母。杀和尚。杀阿阇梨。破羯磨转法
轮僧。杀圣人。若具七逆。即现身不得戒。馀一切人。尽
得受戒。出家人法。不向国王礼拜。不向父母礼拜。六
亲不敬。鬼神不礼。但解法师语。有百里千里来求法
者。而菩萨法师。以恶心瞋心。而不即与授一切众生
戒。犯轻垢罪。」

【合注。不得拣择者。不应拣于品类。谓国王乃至
鬼神。尽有佛性。尽可随类行菩萨道。故尽得受
戒也。而亦有二事应拣。一是形仪。二是业障。应
教身所著袈裟等者。教令拣形仪也。梵语袈裟。
此云染衣。亦云坏色。亦云卧具。乃出家衣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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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名。律制三种坏色。谓青黑木兰。今制五种。比
邱皆应与俗服有异者。正明比邱及比邱尼。体
是僧宝。故特为制三种田衣。永异凡俗。其式叉
摩那等五众。惟须坏色。不得滥同比邱也。应问
现身不作七逆罪等者。教令拣业障也。七逆业
成。定堕无间。所以正障戒品。前生非复可知。亦
复不为戒障。故但问现身也。和尚者。比邱有二
种。一十戒和尚。二具戒和尚。比邱尼有三种。一
十戒和尚尼。二式叉摩那受六法和尚尼。三具
戒和尚尼。皆不得以比邱为之。式叉摩那有二
种。一十戒和尚尼。二六法和尚尼。沙弥。沙弥尼
皆一种。即授与十戒者也。阿阇梨者。比邱有五
种。一十戒阇梨。二受具时教授阇梨。三受具时
羯磨阇梨。四依止阇梨。乃至与依止仅一夜。五
教读阇梨。乃至从受一四句偈。或说其义。比邱
尼有七种。加受具时比邱僧中羯磨阇梨。及六
法阇梨尼。式叉摩那有三种。一十戒阇梨。二六
法阇梨。三教读阇梨。沙弥。沙弥尼各二种。一十
戒。二教读。优婆塞。优婆夷各三种。一受五戒阇
梨。二受八关戒斋阇梨。三教读阇梨。又若并取
受菩萨戒阇梨。则七众各加一种。破羯磨僧者。
极少有八人同住。皆是比邱。四人四人。各自为
党。于一大界之中。别说戒。别作种种羯磨。破转
法轮僧者。下至九人。一人自称佛。诱彼四比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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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从其教。馀四比邱。守正不从。分作二部。不论
界内界外。但令非法说法。如提婆达多等。名破
法轮。圣人者。小乘四果。大乘法趣以上也。夫不
拜父母国王。不敬六亲鬼神。百里千里而来。则
其求法之心何切。此而不授。辜负当机。不太甚
乎。恶心瞋心者。明非见机益物之心。一切众生
戒者。明此大戒。本是一切众生所应同受。不似
比邱及沙弥戒。须择品类授也 此是遮业。四
缘成罪。一是受戒器。谓非七逆。又形仪如法。二
堪受想。六句。二重。二轻。二无犯。三有拣择心。谓
或恶其下贱。瞋其贫乏等。正是业主。四令不得
受。随所拒人结罪。若知不堪受者。非犯。菩萨戒
羯磨文云。若诸菩萨。欲受菩萨戒时。先应为说
菩萨法藏摩怛理迦。菩萨学处。及犯处相。令其
听受。以慧观察。自所意乐。堪能思择。受菩萨戒。
非惟他劝。非为胜他。当知是名坚固菩萨。堪受
菩萨净戒律仪。又云。无净信者。不应从受。谓于
如是所受净戒。初无信解。不能趣入。不善思惟。
有悭贪者。悭贪蔽者。有大欲者。无喜足者。不应
从受。毁净戒者。于诸学处。无恭敬者。于戒律仪。
有慢缓者。不应从受。有忿恨者。多不忍者。于他
违犯。不堪耐者。不应从受。有懒惰者。有懈怠者。
多分耽著。日夜睡眠。乐倚乐卧乐好合徒侣。乐
嬉谈者。不应从受。心散乱者。下至不能𤚲牛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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顷。善心一缘。住修习者。不应从受。有闇昧者。愚
痴类者。极劣心者。诽谤菩萨素怛罗藏。及摩怛
迦者。不应从受。解曰。此皆拣。非法器也。岂可漫
云无拣择耶。又前人本不欲受。强令受戒。亦犯
轻垢 开遮者。见机利益。先不为授。虽示大怒。
非恶心瞋心也。如昙无谶之于沙门道进是也
 果报者。妄拣则得吝法之罪。失于二利。善拣
则庄严眷属。光显法门。
发隐。此心地中。非尊非
卑。非道非俗。非男非女。非秽非净。非天非人。非
全非缺。非良非贱。非显非幽。一味平等。无二无
别。何所去取。而生拣择 皆染使青黄等。真谛
云。青。铜青也。黑。杂泥也。舍利弗问经云。摩诃僧
祇部。勤学众经。宣。说其义。处本居中。应著黄色。
昙无德部。通远理味。表法殊胜。应著赤色。萨婆
多部。博通敏达。善能化道。应著黑色。迦舍部。勇
猛护生。应著木兰色。弥沙塞部。禅思入玄。究畅
幽密。应著青色。据此则成五彩。云何名坏。然彼
文中。有青非东方之青等句。则知就坏色中。自
有五别。以表五部。非世间五丽色也。如上青黄
赤黑等。不必确定分别。但与俗服有别则巳。道
俗受戒。皆须服坏色。可作坏色处。僧俗俱宜同
作。不可坏色处。俗即随便。惟僧则必以坏色。不
可坏色者。或土地所不便是也。法灭尽经云。法
欲灭时。袈裟自然变白。当知衣白。法灭之相。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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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制白衣高座。则知道俗以缁白别。不可不慎
也。羯磨转法轮者。集众布萨。代佛扬化。正所谓
和合僧也。破此人则佛法灭。岂不犯逆。非漫尔
群居。情识相比。可冒和合之名也。又凡能宏法
利生者。皆名转法轮也 经中重逆二字有别。
有犯重不犯逆者。有兼重与逆者。声闻害师巳
犯重。特不云逆耳。盖逆是重上复加逆罪也。问。
下弑上。皆逆也。云何声闻害师非逆。答。佛法中
重。对世法逆。佛法中逆。加世法逆一等。声闻害
师犯重。巳是世间逆罪。而菩萨所谓逆者。则更
加重。故疏云。菩萨重。重于声闻重也 君亲天
地等不礼敬者。言出家之法。巳于国王父母六
亲鬼神。不修世间礼仪恭敬。则今日授戒。不当
复问其是贵是贱。是亲是疏。是人是神。惟观意
之诚否耳。远来求法。诚意可知。止除七逆。馀伹
解法师语者。即当与戒。何得起恶心瞋心。而不
即与。竟拒曰不与。迟延曰不即与。若此者。苟非
图利养而贩卖佛法。必其乏慈悲而独善巳身。
是以得罪。若察其意未诚。而不即与。欲成就彼。
如无谶之于道进。则大权化导。功德无量。勿等
视也。问。六亲鬼神。且置弗论。云何君父。而不礼
敬。答。出家之人。礼拜君父。非恭敬故。所以者何。
帝释天主。尚不欲五戒者礼拜。虑或损福。故出
家者。当精进行道。报君父恩。不当以擎跽匍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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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节为恭敬也。斯乃忠臣孝子。爱其君父而不
礼拜。是名大恭敬。岂曰桀骜乎哉。问。沙弥未受
比邱戒。不得受菩萨戒。则沙弥不及鬼畜等。及
在家二众欤。何彼得受。此反不得。答。在家与出
家。体制自别。而意亦略同。在家者。必受五戒。方
得受菩萨戒。出家剃染者。必受比邱戒。方得受
菩萨戒。鬼畜男女等得受者。是巳有五戒者也。
夫三宝之名。因比邱戒而成。沙弥未得与三宝
流也。若沙弥俱直受大戒。则比邱之戒废。而僧
宝废。三宝缺矣。其失可胜言哉。问。经云淫男淫
女。岂非白衣不受五戒之直受耶。答。亦必一会
之顷。先受五戒。而随受菩萨戒。则不次第而未
尝不次第也。】

**** ○第四十一为利作师戒

【疏。内无实解。外为名利。辄尔强为。有误人之失。故
制。出家二众同。大小不俱制。三众及在家。无师范
义。不制。】

「若佛子。教化人起信心时。菩萨与他人作教诫法师
者。见欲受戒人。应教请二师。和尚阿阇梨二师。应问
言。汝有七遮罪不。若现身有七遮罪者。师不应与受
戒。若无七遮者。得与受戒。若有犯十戒者。应教忏悔。
在佛菩萨形像前。日夜六时。诵十重四十八轻戒。苦
到礼三世千佛。得见好相。若一七日。二三七日。乃至
一年。要见好相。好相者。佛来摩顶。见光见华。种种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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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便得灭罪。若无好相。虽忏无益。是人现身亦不得
戒。而得增益受戒。若犯四十八轻戒者。对首忏悔。罪
便得灭。不同七遮。而教诫师。于是法中。一一好解。若
不解大乘经律。若轻若重。是非之相。不解第一义谛。
习种性。长养性。性种性。不可坏性。道种性。正法性。其
中多少观行出入。十禅支。一切行法。一一不得此法
中意。而菩萨为利养故。为名闻故。恶求多求。贪利弟
子。而诈现解一切经律。为供养故。是自欺诈。亦欺诈
他人。故与人授戒者。犯轻垢罪。」

【合注。教诫法师。即教授阿阇梨也。比邱戒法。于
僧中受。故和尚及羯磨阇梨。皆须现在比邱为
之。菩萨戒法。于十方诸佛菩萨前受。故现在法
师。但得为教授阇梨。应教请二师者。谓请本尊
佛为和尚。此土即是释迦。请补处大士为阿阇
梨。此时即是弥勒。是名为二师也。文中以和尚
阿阇梨二师为句。应问言者。即是教诫师应问。
此谓未请二师之前。先应问其遮难。知无七遮。
方教请二师耳。故菩萨善戒经云。十方诸佛菩
萨大德听。今某甲三说时。巳从十方诸佛及菩
萨僧。得菩萨戒。说者我是。受者某甲是。我为某
甲證人。大师者。十方无量诸佛菩萨僧是。小师
者。我身是也。又受菩萨戒。既以本佛为和尚。补
处为阇梨。亦即以十方佛为同坛尊證。十方菩
萨为同学善友。今不言请尊證同学者。亦如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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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受戒。伹请二师也。他经亦有备请五位圣师
者。随机广略。故不同耳。犯十戒者。谓曾受此菩
萨大戒。而毁犯之。或曾受比邱沙弥及五戒等。
而破于本根。故须得见好相。若本未受戒时。作
杀盗等业。止有世间性罪。不名犯戒。亦不须问。
惟七逆须问耳。现身亦不得戒者。谓不许重受
大戒。而得增益受戒者。谓作来生受戒胜因。对
首忏悔者。谓对清净大小乘众。自首其罪。誓不
更造。即所谓作法忏也。若轻若重。是非之相者。
轻则易忏。重则难忏。是犯须忏。非犯则不须忏。
倘轻罪说重。重罪说轻。犯谓非犯。非犯谓犯。不
能使人决疑出罪也。第一义谛者。即是戒之体
性。亦即心地之正因。常住之极果。习种性长养
性者。谓妍习空观。渐次增长。即十发趣心。性种
性不可坏性者。谓分别假性。俗谛建立。故不可
坏。即十长养心。道种性者。谓中道能通。即十金
刚心。正法性者。谓證入圣位。即十地及等妙二
觉。多少观行出入者。谓发趣则从假入空。长养
则从空入假。金刚则回二边入中道。十地则从
凡入圣。又习种性则空观尚少。长养性则空观
乃多。性种性则假观尚少。不可坏性则假观乃
多。道种性则中观尚少。正法性则中观乃多。又
三观次第修习则少。若一心中修习则多也。十
禅支者。即四禅所用喜乐等十支也。不解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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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则昧于戒相。不解第一义谛。则昧于戒理。
不解习种性等。则昧于道共定共种种差别。昧
戒相。则不能决疑出罪。昧戒理。则不能启迪真
信真解。昧道定差别。则不能令人修證趣入。可
谓一盲引众盲矣 此是遮业。而深坏法化。二
缘成罪。一是为利心。二摄受徒竟。戒本经云。为
贪奉事。畜养眷属。是染污犯。亦此兼制。前之无
解作师。过在好名。今则正在好利。名利皆生死
根本。菩提大障。其罪是均。故皆结云自欺欺他。
而为利者。其心益陋劣矣 馀五众无授戒事。
但令为利摄受徒众。亦犯 惟遮不开 果报
者。破坏法门。剧于恶律仪罪。】

**** ○第四十二为恶人说戒戒

【疏。凡未受菩萨戒者。皆曰恶人。若预为说。后受不
能殷重。故制。七众同。大小俱制。

发隐。渴而后饮。则水之味甘。暗而后灯。则灯之
用显。故云预说则心轻也。】

「若佛子。不得为利养故。于未受菩萨戒者前。若外道
恶人前。说此千佛大戒。邪见人前。亦不得说。除国王。
馀一切不得说。是恶人辈。不受佛戒。名为畜生。生生
之处。不见三宝。如木石无心。名为外道。邪见人辈。木
头无异。而菩萨于是恶人前。说七佛教戒者。犯轻垢
罪。」

【合注。说戒者。半月半月诵戒也。除国王者。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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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嘱国王故也。虚生浪死。故名畜生。顽然罔觉。
故如木石。背觉合尘。故名外道 此是遮业。预
向人说。则后受不能殷重。故半月说戒时。必先
遣未受大戒者出也。四缘成罪。一。未受戒人。谓
未受此菩萨戒者。二。未受人想。六句。二重。二轻。
二无犯。三。有为说心。谓或为利养等。四。前人得
闻。从此时结罪 七众同犯。大小乘不全共。小
乘一切时中。不得向沙弥等说五篇罪名。以彼
若解五篇名义。便成盗法重难故也。大乘惟半
月诵戒时。须遣未受者出。馀时不论。如前文云。
一切时中。皆应讲此经律。后文云。见一切众生。
应劝受三皈十戒等。故知不同毗尼藏也。又菩
萨比邱比邱尼。一切时中。亦不得以五篇罪名。
向未受具戒者说。而菩萨沙弥等。亦不得预知
五篇名义。致成重难。永障此生受具戒也 惟
遮不开 果报者。说则轻亵正法。不说则屏翰
正教。
发隐。前戒拣择。今戒恶人。若执不拣。甚非
所宜。应须生重法心。慎勿示之以易。令彼愚顽。
倍增藐忽。
初津。如来法水。但润有根之苗。故法
虽平等。说要当机。施者不尊。受者不敬。或反增
疑议。致成谤法。故不应也。】

**** ○第四十三无惭受施戒

【疏。出家五众同。大小俱制。以枉当福田故。文云。信
心出家毁正戒者。在家未当田任。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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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隐。在家未当福田之任。无受施事也。
合注。标
此戒为故起犯戒心戒。】

「若佛子。信心出家。受佛正戒。故起心毁犯圣戒者。不
得受一切檀越供养。亦不得国王地上行。不得饮国
王水。五千大鬼。常遮其前。鬼言大贼。若入房舍城邑
宅中。鬼复常扫其脚迹。一切世人。皆骂言佛法中贼。
一切众生。眼不欲见。犯戒之人。畜生无异。木头无异。
若故毁正戒者。犯轻垢罪。」

【合注。谓出家菩萨。本以信心受戒。故堪受一切
供养。堪受人天鬼神恭敬。若受而故毁。便不得
受一切供养。便为鬼及世人所贱。可见戒之不
可毁犯如此。奈何起心故欲毁之。虽尚未毁。先
巳从心结罪矣 此是性遮二业。轻视戒律故。
三缘成罪。一。是犯。二。犯想。三。起心欲犯。念念轻
垢。又戒本经云。起五盖心。不开觉者。是染污犯。
亦此兼摄 大小俱制。小乘即所谓轻戒罪也。
随所犯罪。更加一轻戒罪。大乘亦应例此。又大
士执心。严于声闻也。若本无故毁心者。伹随事
结本罪。不加此罪。若直起此心。未犯事者。小但
责心。大亦应忏 惟遮不开 果报者。任其故
起。则障增上戒。障增上心。障增上慧。得轻戒罪。
若能开觉。则戒根坚固。定慧可尅。
发隐。地水者。
举况也。地水且然。况他物乎。阿毗达磨俱舍释
论云。犯根本罪者。于大众食及住处。佛不许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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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啖一段食。践一脚根地。观此。则知破戒比邱。
天地虽宽。无处可著。檀那虽众。滴水难消。可不
惧哉 持戒之人。善神卫体。破戒之辈。恶鬼随
身。何也。善恶气分。自然相感。如世贵人。舆马仆
从之所卫护。如世囚犯。杻械兵卒之所防禁也。
此诸恶鬼。存日障其前途。故威德日消。所作不
利。死时引入地狱。故身心痛苦。神识昏迷。又扫
其脚迹者。经言。贤圣诵经行道之处。其地皆为
金刚。今此恶人游行之处。其地皆悉秽染。鬼安
得不扫其脚迹耶。佛法中贼者。破戒恶人。所谓
偷佛衣。盗佛饭。在佛法中。反害佛法。非大贼而
何。 宝积经云。自知犯戒。受信施。是名第四微
细烦恼。出家之人。具此烦恼。如负重担。入于地
狱。】

**** ○第四十四不供养经典戒

【疏。三宝皆应供养。若不修者。乖于敬谨之心。故制。
七众同。大小不全共。菩萨应修五事。声闻五篇轻
重。法应诵持。馀事不制。

发隐。菩萨五事具后。声闻五篇。第一四重。第二
僧残。第三合尼萨波逸第四提舍尼。第五突吉
罗。】

「若佛子。常应一心受持读诵大乘经律。剥皮为纸。剌
血为墨。以髓为水。析骨为笔。书写佛戒。木皮谷纸。绢
素竹帛。亦悉书持。常以七宝无价香华。一切杂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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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囊。盛经律卷。若不如法供养者。犯轻垢罪。」

【合注。供养有五事。一受持。二读。三诵。四书写。五
香华杂宝供养。剥皮为纸等。举重况轻 此是
遮业。无敬法心。故得罪也 又不供养三宝。亦
犯罪。戒本经云。于一日一夜中。若佛在世。若佛
塔庙。若法。若经卷。若菩萨修多罗藏。摩得勒伽
藏。若比邱僧。若十方世界大菩萨众。若不少多
供养。乃至一礼。乃至不以一偈赞叹三宝功德。
乃至不能一念净心。若不恭敬。懒惰懈怠。是染
污犯。若忘误。非染污犯。不犯者。入净心地菩萨。
如得不坏净比邱。常法供养一切三宝。善生经
云。若得新谷果蓏菜茹。不先奉献三宝。先自受
者。是优婆塞得失意罪。若以残食施于比邱比
邱尼优婆塞优婆夷。是优婆塞得失意罪。惟遮
不开 果报者。慢法则远离正法。失智慧种。敬
法则生生处处。常遇妙法。
发隐。榖字从𣪊从木。
乃楮树皮。可造纸从𣪊从禾者非。】

**** ○第四十五不化众生戒

【疏。乖大士之行。故制。七众同犯。大小不共。大士化
众生是正行。小乘自度。不化。非犯。】

「若佛子。常起大悲心。若入一切城邑舍宅。见一切众
生。应当唱言。汝等众生。应尽受三归十戒。若见牛马
猪羊一切畜生。应心念口言。汝是畜生。发菩提心。而
菩萨入一切处。山林川野。皆使一切众生发菩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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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菩萨。若不发教化众生心者。犯轻垢罪。」

【合注。大悲心者。知一切众生。及三世诸佛。与我
身心。无二无别。欲拔其性德之苦。而与以性德
之乐也心念口言者。了达同体法性之力。冀令
感通开悟也 此是遮业。乖于宏誓。故制。四缘
成罪。一。众生。二。众生想。三。教化心。四。不行教化。
遇可化而不化。随事结过。然大士化度众生。不
出四摄。一者布施。即财法无畏三种。如悭瞋杀
盗等戒所制。二者爱语。即此戒制。三者利益。四
者同事。戒本经中别制。此经亦属此戒所摄。戒
本经云。以慊恨心。不随他者。是染污犯。懒惰懈
怠。非染污犯。不犯者。若彼欲为不如法事。若病。
若无力。若护僧制。若彼虽如法。能令多人起非
法事。若伏外道故。若以方便令彼调伏。解曰。此
即利益摄也。又云。见众生所作。不与同事。所谓
思量诸事。若行路。若如法兴利。若田业。若牧牛。
若和诤。若吉会。若福业。不与同者。瞋恨心是染
污犯。懒惰懈怠。非染污犯。不犯者。若病。若无力。
若彼自能办。若彼自有多伴。若彼所作事非法
非义。若以方便令彼调伏。若先许他。若彼有怨
若自修善业。不欲暂废。若性闇钝。若护多人意。
若护僧制。解曰。此即同事摄也 果报者。不化
则失二利。化则二利增长。
发隐。众生该乎六道。
先就人言。次就畜言。其馀非凡眼所见。故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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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然山林川野寂寞之处。意亦兼鬼神等 按
菩萨善戒经云。菩萨至白衣家。不能说法开示。
令供养三宝者。得罪。不曰五戒。而曰十戒者。五
戒人天之因。十戒菩萨之道也。汝是畜生者。先
示其果报之名。发菩提心者。后教以出离之要。
菩提心者。广大清净本然之觉体。即自性三归。
心地十戒是也。迷此心故。隐而不发。轮转三途。
无有穷巳。发起此心。灵觉洞然。暗蔽愚痴。倏尔
消灭。焉有所谓畜生者哉。问。说法对人。人犹未
信。发心向畜。畜则何知。答。性在含灵。不可思议
安知畜类。终无觉心。蛤之生天。鹏之敬律。虎之
弭耳避地。蟒之垂泪革心。海鱼之再世而兴崇
法门。飞鸟之次生而还为弟子。如斯比类。枚举
曷胜。纵彼业重无知。行者自当获福。故应教化。
无间人畜也。】

**** ○第四十六说法不如法戒

【疏。强为解说。彼此有慢法之失。故制。出家五众同。
大小俱制。在家不全为法主。止说一句一偈不如
法。亦犯。】

「若佛子。常应教化。起大悲心。若入檀越贵人家。一切
众中。不得立为白衣说法。应在白衣众前。高座上坐。
法师比邱。不得地立。为四众说法。若说法时。法师高
座。香花供养。四众听者下坐。如孝顺父母。敬顺师教。
如事火婆罗门。其说法者。若不如法说。犯轻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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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为白衣说。不得倚立。法应同坐。若相与立。亦非
过。为四众说。亦不得立。莫言僧尼有道。而倚立为
说。亦是轻法为犯也。

合注。高座者。以高卑言。上座者。以上下言。不如
法说。谓不顺说法仪式。非谓颠倒谬说也 此
是遮业。三缘成罪。一。不如法。二。不如法想。三。正
说法。若为名利是染污犯。若忘误。非染污犯。又
此且据坐言若准律中。则人卧巳坐。不得为说。
人坐巳立。人在座。巳在非座。人在高坐。巳在下
坐人在前行。巳在后行。人在高经行处。巳在下
经行处。人在道。巳在非道。皆不得为说。又衣缠
颈者。覆头者。裹头者。叉腰者著革屣者。著木屐
者。骑乘者。持杖者。持剑者。持矛盾者。持刀者。持
盖者。皆不得为说。惟除为病人说法。一切不犯
 七众同犯。以沙弥等亦许登高座故。以白衣
说一句一偈义。亦应如法故。又善生经云。僧若
不听说法赞叹。辄自作者。是优婆塞得失意罪。
亦此兼制 开遮者。僧祇律云。若比邱为塔事
僧事。诣王及地主时。彼言比邱为我说法。不得
语令起。恐生疑故。若边有立人者。即作意为立
人说。王虽听。比邱无罪。又比邱患眼。前人捉杖
牵前。为说无罪。又比邱在怖畏险道时。防卫人
言。尊者为我说法。虽持刀杖。为说无罪 果报
者。不如法。则令彼此皆招慢法之罪。如法。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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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此皆有敬法之益。】

**** ○第四十七非法制限戒

【疏。既见善事。法应随喜而今制网障阂。乖助善之
义。故制。在家二众同犯。出家五众。无其自在之制。
脱立阂善制限。亦同此制。大小同犯。

发隐。脱。倘也。出家虽无自在权势。倘即众中。立
为制限。不容修福作善。亦与在家同罪如僧云
欲废女萨。即其事也。】

「若佛子。皆巳信心受佛戒者。若国王。太子。百官。四部
弟子。自恃高贵。破灭佛法戒律。明作制法。制我四部
弟子。不听出家行道。亦复不听造立形像佛塔经律。
立统官制众。使安籍记僧。菩萨比邱地立。白衣高座。
广行非法。如兵奴事主。而菩萨正应受一切人供养。
而反为官走使。非法非律。若国王百官。好心受佛戒
者。莫作是破三宝之罪。若故作破法者。犯轻垢罪。」

【疏。不听出家。断僧宝也。不听四部出家者。谓居士。
居士妇。童男。童女。不听造立形像。断佛宝也。不听
书写经律。断法宝也。

发隐。安籍记僧者。安设簿书记僧名字。使多寡
有数。不得增益。夫僧游世外。宜放令自如。而乃
定之版图。拟诸编氓。可乎。惜乎末世。少见为王。
官者。入僧寺。故造僧籍。多见为僧尼者。置民产。
自入民籍耳。悲哉至于地立走使。亦僧之过。非
王官过也。翘首而高参鸟窠。泥涂迥绝。三诏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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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回信祖。趣步无踪。地立走使。非僧自取而何
哉。问。会昌沙汰。宣和改更。破法之愆。诚不免矣。
然或僧尼背佛违法。暴横无禁。则将任之乎。答。
贞观九年。诏天下诸州有寺之处。各度僧尼。务
取德行精明者。其有溺于流俗。或假托鬼神。妄
传妖怪。或谬称医巫。左道求利。或灼钻肤体。骇
俗惊愚。或造诣官曹。嘱致赃贿。凡此等类。大亏
圣教。朕情在护持。必无宽贷。宜令所司。依附内
律。参以金科。明为条制。此则虽有所制。不犯今
戒。所以者何。僧尼暴横。灭法之由。司世道者。从
而抑之佛法乃得久存而无弊。是正以安僧。非
以病僧也。况诏以内律金科参用。则非纯任王
法也。如文皇者。真可谓得大士之善权。而非凡
量可测矣。嗟乎。使为僧者。人人奉佛明诲。精心
力行。王官岂不加敬。圣天子。贤宰相。文武百执
事。必不负灵山之嘱也。唯在吾徒勉之。
合注。此
具性遮二业。障善法故。四缘成罪。一。是三宝事。
二。三宝事想。三。有制限心四。制限得成。随事结
罪 开遮者如弥勒昔为国王。假设非法制限。
以兴正法 果报者。制限。则得断灭三宝大罪。
不制。能招宏护三宝功德。】

**** ○第四十八破法戒

【疏。内众有过。依内法治问。乃向白衣外人说罪。令
彼王法治罚。鄙辱清化。故名破法。乖护法之心。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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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出家五众同犯。大小乘俱制。

发隐。依内法治问者。僧内俗外。僧有过依僧法
罚治责问。不宜用外刑辱内众也。唐书显庆元
年五月。敕天下僧尼。有犯法者。以僧律治之。不
得。与民同科。王官护法如此。而僧反破法。可乎。】

「若佛子。以好心出家。而为名闻利养。于国王百官前。
说佛戒者。横与比邱比邱尼菩萨戒弟子。作系缚事。
如狱囚法。如兵奴之法。如师子身中虫。自食师子肉。
非馀外虫。如是佛子。自破佛法。非外道天魔能破。若
受佛戒者。应护佛戒。如念一子。如事父母。不可毁破。
而菩萨闻外道恶人。以恶言谤破佛戒之声。如三百
矛剌心。千刀万杖打拍其身。等无有异。宁自入地狱。
经于百劫。而不一闻恶人。以恶言谤破佛戒之声。而
况自破佛戒。教人破法因缘。亦无孝顺之心。若故作
者。犯轻垢罪。」

【发隐。一本作不以好心出家。据文势。无不字为
顺。言出家受佛大戒。初本好心。而后为名利。失
其本志。良由此中犯者。俱是先曾受戒。后乃犯
故。于国王百官前说佛戒者。盖是王官素所崇
敬。凡有言说。彼皆听用。威福自在。故得作系缚
事。言师子者。师子出而百兽伏。则百兽不能食
师子。食师子者。内身之虫耳。佛法立而群魔消。
则群魔不能破佛法。破佛法者。内教之人耳。兴
言至此。可不悲哉 如念一子。一者。等也。如父
1123-14¶ 第 536a 页 X60-0536.png
母以等一视子。无二心也。问。待子待父母。云何
等喻。答。此特举极亲极爱为言。不必以上下尊
卑泥之。又上句即慈悲心。下句即孝顺心也
云何专以教人破法结罪。以此戒是令彼王臣
治辱僧故。不知护法。而反破法。忤逆三宝。孝顺
安在。故得罪也。问有恶僧焉显谏之则不从。默
摈之则不喻。千世纲常。冒国宪典。不可以内法
治者。则如之何。答。此在权其事宜。不可执一。执
于护法。反至灭法者有矣。与其全一人而殃连
三宝。孰若全三宝而殃止一人。况文中横与比
邱比邱尼等。横之一字。明无辜也。若真罪人。应
所不制。
合注。国王百官。指巳受佛戒者。虽是同
法之人。得于彼前说菩萨戒。而不得于彼前横
作非法治罪也。弟子有过。但应如法治罚。不应
作系缚事。如狱囚兵奴。以伤出家轨式。如念一
子喻爱之极。如事父母。喻敬之极 此具性遮
二业。以毁辱法门故。五缘成罪。一。是佛弟子。谓
大小乘七众。不犯边罪。不舍戒者。二。佛弟子想。
六句。二重。四轻。虽非佛弟子。亦不应作系缚事
故。但其事稍稀。故不特制。或复摄入瞋损戒中。
三。有治罚心。欲令前人受辱。正是业主。四。所对
人。谓国王百官等。同有戒者。故仅结轻。若向未
受戒人治罚。自属第六重戒。五。正行治罚。随事
结过 出家五众同犯。在家二众。若治罚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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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子。自属前戒兼制。厥罪弥甚。具如地藏十轮
经中广诃 开遮者。恶浊世中。护持正法比邱。
得藉王大臣力。兵杖自卫。如大涅槃所明。然不
得非法治罚他人 果报者。作则有破坏法门。
损辱僧侣之罪。不作。则令众僧增益安乐。
初津。
于国王百官前说佛戒等者。谓内无实行。外现
威仪。诳说佛戒。张其行德。惑彼听信。而令作世
间治罚。使内众弟子。无辜受罪。故曰横也。作系
缚事者。或扭锁手足。禁闭身形。故云如狱囚法
也。或无礼轻贱。诃责毁辱。故云如兵奴之法也
 大集经。时大梵天王白佛言。若为佛出家。剃
须发。著袈裟。不受戒。受巳毁犯。其国王与作恼
乱。骂辱打缚者。得几许罪。佛言。大梵。我今为汝
且略说之。若有人于万亿佛所。出其身血。于意
云何。是人得罪。宁为多不。梵王白言。若人但出
一佛身血。得无间罪。尚多无量。不可算数。堕于
阿鼻大地狱中。何况具出万亿诸佛身血。终无
有人。广说彼人罪业果报。惟除如来。佛言。大梵。
若有恼乱骂辱打缚剃须。发著袈裟片。不受戒。
受而犯者。得罪多于彼。何以故。是人犹能为诸
人天。示涅槃道。是人巳于三宝中。心得敬信。胜
于一切九十五种外道。其人必速能入涅槃。胜
于一切在家俗人。唯除在家得忍者。是故人天。
应当供养。何况具能持戒。三业相应者。其有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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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见有于佛法中出家者。作大罪业。但摈出国。
不得鞭打。何况鞭打出家具持戒者。十轮经云。
佛言。若有破戒比邱。如败脓血。退失堕落圣道
果證。为诸烦恼结使所坏。犹能开示一切天龙
人非人等。无量功德。珍宝伏藏。是以出家若持
戒若破戒。我悉不听国王大臣宰官。谪罚系闭
鞭杖。乃至断命。况复馀轻。犯小威仪。破戒比邱。
虽是死人。有戒馀力。犹如牛黄。是牛虽死。人故
取之。亦如麝香。死后有用。能大利益一切众生。
恶行比邱。虽犯禁戒。其戒势力。犹能利益无量
人天。譬如烧香。香体虽坏。熏他令香。破戒比邱。
亦复如是。自堕恶道。能令众生增长善根以是
因缘。一切白衣。不应侵毁轻蔑破戒比邱。皆当
尊重守护。按经云毁犯禁戒。犹能为诸人天示
涅槃道者。谓其虽为烦恼所逼。毁犯于一时。然
戒破。而正见不破。恒说正法。时怀惭愧。故云其
巳于三宝中心得敬信。故璎珞经云。舍戒不舍
大愿。破戒不破正见。斯人终得还复清净。】

「如是九戒应当学。敬心奉持。」

【合注。此总结第五段九戒也。别释四十八轻竟
诸佛子。是四十八轻戒。汝等受持。

疏。秉持在心。】

「过去诸菩萨巳诵。未来诸菩萨当诵。现在诸菩萨今
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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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举三世菩萨诵为劝。

发隐。上明四十八轻垢竟。
合注。此总结四十八
轻戒也。列重轻戒相大科竟。】

「诸佛子听。十重四十八轻戒。三世诸佛巳诵当诵今
诵。我今亦如是诵。」

【合注。劝大众奉行共五。此举所诵法。】

「汝等一切大众。若国王。王子。百官。比邱。比邱尼。信男。
信女。受持菩萨戒者。应受持读诵解说书写。佛性常
住戒卷。流通三世。一切众生。化化不绝。」

【合注。此嘱流通人 前劝受中。备列淫男淫女
黄门鬼畜等。今但言信男信女者。正显既受得
戒。皆名第一清净也。佛性常住戒卷者。此戒卷
在世。则佛性因缘之义不灭。】

「得见千佛。为千佛授手。世世不堕恶道八难。常生人
道天中。」

【合注。此明流通益 略举三益。一见圣。二离苦。
三得乐。义疏云。授手者。明秉戒人。与佛相邻次
不远也。
发隐。邻近比次。不隔远故授手。犹言联
手。非必实举手授我也。世世不堕。常生人天。所
离所得。岂止于此。且举凡情所欣厌。以之为劝
耳。极而言之。究竟所离。则离三涂。离六道。离二
乘。离权位菩萨。究竟所得。则得人。得天。得罗汉。
得菩萨。得如来。如是乃至离无所离。得无所得。
本来心地。了无苦乐之相。又何所容其离与得
1123-14¶ 第 537b 页 X60-0537.png
哉。】

「我今在此树下。略开七佛法戒。汝等大众。当一心学
波罗提木叉。欢喜奉行。如无相天王品劝学中。一一
广明。」

【合注。此重劝奉行。
发隐。略开具二义。一者。能说
之人。不止七佛。所谓三世诸佛所同说也。二者。
所说之戒。非止十重四十八轻。所谓如毛头许
者是也。】

「三千学士。时坐听者。闻佛自诵。心心顶戴。欢喜受持。」

【合注。此时众欢喜。】

「尔时释迦牟尼佛。说上莲华台。藏世界卢舍那佛。所
说心地法门品中。十无尽戒法品竟。千百亿释迦。亦
如是说。」

【合注。是中先结此释迦说竟。次结馀释迦说竟
也。
发隐。举十重。不举四十八轻。此十戒义含无
尽。举十则一切戒悉皆摄尽。况四十八耶。千百
亿释迦亦如是说者。如王涣汗大号。从于一郡。
历于百郡一郡喻此释迦。百郡喻馀释迦也。】

「从摩榼首罗天王宫。至此道树下。十住处说法品。为
一切菩萨。不可说大众。受持读诵。解说其义。亦如是。
千百亿世界。莲华藏世界。微尘世界。」

【合注。是中亦先结此释迦十处说法竟。次结馀
释迦十处说法竟也。微尘世界下。阙亦如是说
四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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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佛心藏。地藏。戒藏。无量行愿藏。因果佛性常住
藏。如是一切佛。说无量一切法藏竟。」

【合注。前五句为别。后一句为总。就五别中。又各
具通别二义。心藏者。通则一切诸法。皆属于心。
别则指三十心。地藏者。通则一切诸法。皆名为
地。别则指于十地。戒藏者。通则一切诸法。皆名
为戒。别则指十重众轻。无量行愿藏者。通亦收
一切法。别指六度万行。十大愿王等。因果佛性
常住藏者。佛性非因非果。而因果不离佛性。故
曰大乘因者。诸法实相。大乘果者。亦诸法实相。
实相即佛性异名。今因亦佛性。果亦佛性。佛性
常住。则因果亦皆常住。通则一切诸法。皆名因
果佛性常住之藏。别则如佛性本源品等。
发隐。
心藏者。本觉心体。含裹虚空。包罗法界。一切万
法。悉备其中。如宝藏然。故云藏也。地藏者。心体
本等不二名地。而出生一切诸善功德。故云藏
也。】

「千百亿世界中。一切众生受持。欢喜奉行。若广开心
地相相。如佛华光王七行品中说。」

【疏。佛华光王品。应是大本中也。本不同。三千者。是
菩萨应学三千威仪。三年者。声闻五年。菩萨三年。
三事者。戒定慧耳。

发隐。略说百亿如上。若广说馀处。则如光王品
中。而今无此品。故云应是大本也。相相者。戒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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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地之相。戒相总别。重重无尽。故云相相。今品
所明。举概而巳。追疏前文。言本不同者。三千学
士。有作三千者。三年者三事者。随文解之。各有
一义。义俱通也。千年事。如鸟焉马。传写易讹故。
五年三年。学戒期也。
合注。相相者。心地无相。具
一切相。重重无尽。总别难思。】

「明人忍慧强。能持如是法。未成佛道间。安获五种利。
一者十方佛。悯念常守护。二者命终时。正见心欢喜。
三者生生处。为诸菩萨友。四者功德聚。戒度悉成就。
五者今后世。性戒福慧满。此是诸佛子。」

【发隐。明人者。言此大戒。非愚人所能持也。以具
忍慧。故曰明。忍者。心之操守。其忍至坚曰忍强。
慧者。心之灵通。其慧至利曰慧强。忍强则能永
持。而终始不移。慧强则能善持。而圆融不滞。如
是之人。英敏特达。超出凡夫二乘。非明人而何。
未成获利者。能持此法。决定成佛。然不待成佛。
于其中间。先获五利。极赞持戒之益。以劝导令
持也。安获者。五种胜利。任运自得。非强求也
 一。诸佛护持利。此戒是一切诸佛之心地。众生
持戒。则佛法兴。众生毁戒。则佛法灭。持戒之人。
佛岂不以慈悲悯念。威神加护。令彼所作。毕竟
成办。二。临终欢喜利。毁戒之人。死堕恶道。心生
怖惧。持戒之人。正见炳然。自知巳死必生佛前。
岂不欢喜。三。伴侣菩萨利。此戒一切菩萨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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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戒者。即菩萨俦类也。生生世世。在在处处。岂
不与诸大菩萨偕行共住。于菩提中。同为眷属。
四。众善成就利。戒为诸善功德之本。持戒则一
切功德。集聚不遗。如功德有无量波罗蜜门。试
举其一。持戒度毁犯。如是戒度。今巳成就。馀度
成就。可例知矣。五。福慧双修利。心地之戒。即佛
性也。佛性本体。离过绝非。故名性戒。此性戒福
慧皆具。繇性善故。万行齐修。繇性灵故。万法俱
朗。曰福慧满也。问。福慧两足。此佛果也。今未成
佛。焉得云满。答文中曰今后世。则今生植其胜
因。后世成其极果也。如是持戒。获五利者。真是
佛子。当绍佛位。即前受佛戒。入佛位之意也。

注。明人者。能知如来秘密之藏。虽是肉眼。名为
佛眼也。忍是安忍。即指定力。谓有慧无忍。是名
狂慧。有忍无慧。是名愚定。又二乘定多慧少。不
见佛性。权位菩萨慧多定少。虽见佛性。而不了
了。故须忍慧俱强。方为明人。方能持如是法也。
命终正见欢喜者。巳具佛眼。则假使铁轮顶上
旋。定慧圆明终不失也。功德戒度悉成就者。戒
为一切功德之聚。如地悉能生养万物也。性戒
慧满者。达此性戒。则全性起修。全修在性。全
性起修。故福由慧满。全修显性。故慧由福满。又
性戒即正因理体。当法身德。持性之戒。即缘因
福善。当解脱德。悟戒之性。即了因智慧。当般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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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今后世满者。从观行满。乃至究竟满也。】

「智者善思量。计我著相者。不能生是法。灭寿取證者。
亦非下种处。欲长菩提苗。光明炤世间。应当静观察。
诸法真实相。不生亦不灭。不常复不断。不一亦不异。
不来亦不去。如是一心中。方便勤庄严。菩萨所应作。
应当次第学。于学于无学。勿生分别想。是名第一道。
亦名摩诃衍。一切戏论恶。悉从是处灭。诸佛萨婆若。
悉由是处出。」

【发隐。是法。即此戒法也。以此戒是众生本源心
地。而此心地不属有无。计我身而著于幻相。执
有者也。灭寿命而取證寂灭。执无者也。斯皆焦
芽败种。妙善戒法。何由而生。故令智者善思之
也。智者。即前明人 迎之莫知其所自至。不来
也。追之莫知其所向往。不去也 无分别处。中
道宛然。是名第一道。才有分别。即二义故。亦是
摩诃衍。才有分别。即二乘故。又此实相心地。如
大火聚。世间所谓执有执无。计彼计我。万类千
家。诸戏论薪至于此中。消灭无馀。又此实相心
地。如大沧海。如来所有智慧辩才。神通三昧。一
切种智。功德法财。皆于此中。出生无尽。至是。则
由菩提苗。结菩提果。智光慧焰。普照何穷。三世
古今。十方世界。一切众生。莫不如盲得视如闇
得灯。故曰光明照世间也。非大明人。何能善思
心地之中。如是妙义。
合注。心地法门。十无尽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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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如理而證。称性而修。所谓中道了义。无戏论
法。凡夫著有。二乘著空。皆背真因。故非种子。应
当静观察者。静是止之异名。察即观之审细。止
观不二。方是真修。诸法真实相者。诸法。即十界
十如权实之法。观相元妄。无可指陈。则幻惑非
真。虚假不实。观性元真。本如来藏。则无相不相。
名真实相。清净本然。故不生。循业发现故不灭。
又循业发现。故生即不生。清净本然。故灭亦不
灭。不变随缘。故不常。随缘不变。故不断。理随于
事。故不一。事随于理。故不异 如是诸法。即是
一心。如是一心即三十心。十地。及重轻诸戒之
体性也。悟此体性。然后方便勤庄严之。一心是
正因理性。静观是了因慧性。方便是缘因善性
也 持戒。即方便庄严。又勤方便而不静观察。
则有为有漏。无所庄严。静观察而不勤方便。则
枯槁空寂。无能庄严。故须于一心中。方便庄严。
此是菩萨所应作事。应当次第学之。勿谓此是
学事。堕在第二门头。不知称性之修。学即无学。
于无。学道中而炽然习学。虽云次第直如空中
鸟迹。不同渐次法门。还与极圆极顿之理。毫无
分别。故诫令勿生分别想也。无作妙修。全同理
性。名第一道。无学妙性。起于真修。名摩诃衍。摩
诃衍。此翻大乘。谓运载自他。同入大涅槃城也。
以是第一道故。能灭凡外二乘种种戏论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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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诃衍故。能出诸佛萨婆若果。萨婆若此翻一
切智智。乃一心三智。究竟极果之总名也。繇第
一道。堪运摩诃衍乘。繇摩诃衍堪到萨婆若地
梵网心地。果彻因该。理趣至此极矣。】

「是故诸佛子。宜发大勇猛。于诸佛净戒。护持如明珠。
过去诸菩萨。巳于是中学。未来者当学。现在者今学。
此是佛行处。圣主所称叹。」

【发隐。承上繇此实相心地而出净戒。故不可不
持。而戒品难持易失。故持之不可不勇猛也。明
珠三义。一者洁净义。护持弗使污染。二者圆满
义。护持弗使残缺。三者光明义。护持弗使昏暗。
净满光明。即卢舍那。恶尽善周。而生无不度也。
此非但三世菩萨之所共学。亦复恒沙诸佛之
所同行。圣主称叹。岂偶然而巳哉。圣主。即佛也。
圣中之圣。云圣主也。
合注。欲归一心实相。须修
心地法门。欲修心地法门。须持诸佛净戒。故结
劝护持戒。相以为入道进修之本也。】

「我巳随顺说。福德无量聚。回以施众生。共向一切智。
愿闻是法者。悉得成佛道。」

【发隐。随者不背。顺者不逆。从上诸佛菩萨。皆崇
此心地大戒。我亦随顺而说此戒。所集福德。广
大无量矣。然此福德。不为自求。尽以回施一切
众生。然此回施。不向二乘。尽以回向一切智智。
又愿但闻此法者。无一不成佛。一历耳根。永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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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种。依法修行。终成正觉也。至是。则若重若轻。
无量无边之戒品。同会心源。若道若俗。无穷无
尽之众生。咸归一性。然后知我今卢舍那。不是
外来佛。心地法门。极于是矣 问。讲者曰。佛旨
元奥。在修多罗。楞严谓持犯伹束身。非身何所
束。则戒为浅也。然欤否欤。答。楞严论四根本戒。
而恳恳乎蒸砂漏卮。律云。五夏以前。专精戒律。
五夏以后。方乃听教参禅。则戒宜先而教宜后
也。毁戒而谈教。是犹身膺五本口诵六经。脱罪
辜而未能。何文艺之足道。问。禅者曰。古德云。戒
急乘缓。不如戒缓乘急。然欤否欤。答。尔知取乘
急而戒缓者。何不取乘戒俱急者。曹溪谓心地
无非自性戒。则乘即戒也。沩山谓毗尼法席。曾
未叨陪。了义上乘。岂能通晓。则戒在先而乘在
后也。弃戒而言乘。是犹生从负贩。出驾銮舆。不
旋。踵而刑诛。尚何论乎荣宠。且夫戒者。佛及众
生本源之心地也。教所以明此。世尊一期说法。
说心地也。乘所以證此。达磨西来付法。付心地
也。既云心地。则奥浅缓急。俱不可得。戒相教相
禅相。亦不可得。并所谓心地者。亦不可得也。尚
何诤哉。
合注。本繇发菩提心。方受此戒。今诵此
戒。仍回向菩提也。】

** 附合注跋语

夫本源心地。含生共有。无染性戒。日用不知。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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翳而花舞太空。梦蚁而寻膻阶下。晴虚之体依
然。轮王之身如故。哀哉妄惑。枉受幻轮。劳我慈
尊。现身同患。示成不倦于八千。垂化无偏于尘
刹。一滴之心地既敷积劫之沈迷立醒。而琅函
久锢。半珠仅呈。繄我愚蒙。得探全宝。竭思殚机。
尘培泰岳。思法缘之匪易。辄涕泗以滂沱。愿我
同人。深思力学。解行同遵。自他俱利。庶得上报
佛恩。不负巳生矣。
时崇祯丁丑地藏大士诞日
菩萨沙弥智旭阁笔故记

在家律要广集卷三
在家律要广集卷第三之馀
* No. 1123-15
梵网经忏悔行法
明 菩萨戒弟子 藕益智旭 述

经云。若有犯十戒者。应教忏悔。在佛菩萨形像前。
日夜六时。诵十重四十八轻戒。苦到礼三世千佛。
若一七日。二三七日。乃至一年。要见好相。便得灭
罪。此金口明训也。故知法华方等大悲占察等。种
种行法。虽各有灭罪得戒功能。而于犯十戒者。仍
须别依梵网行法。方使标心不泛。所谓如从地倒。
1123-14¶ 第 540b 页 X60-0540.png
还从地起。又此经所明千里无师。像前自受。伹云
当以七日佛前忏悔。得见好相。便得戒。若不得好
相。应二七三七。乃至一年。要得好相。而不云苦到
礼三世千佛。盖大意与璎珞地持之自誓受戒同
耳。故向年巳曾述学戒法。今则特为受菩萨戒之
后。犯十重者。别明忏仪。俾依三世诸佛出罪。既见
好相。则戒体完复。虽于比邱法中。不任僧用。而或
为菩萨沙弥。或为菩萨优婆塞。可无惭德。且密默
进道。直證无生。亦非分外事矣。其或八戒。五戒。及
沙弥戒。破根本者。依此忏法。见好相巳。既得菩萨
大戒。亦仍可许进比邱戒。若小乘比邱破根本者。
依此忏悔。见好相巳。密达无生。或仍可附与学之
科。纵令障深。未成感应。而永断相续。恳恻求哀。必
能闭恶趣门。植出世种也。略为十意。一严道场。二
净三业。三香华供养。四赞礼归依。五陈罪悔除。六
立誓诵戒。七苦到礼佛。八重修愿行。九旋绕自归。
十坐念实相。

** 一严道场

择取閒静堂室。扫洒清净。中安卢舍那像。或释迦
像。更安诸菩萨像。亦得。但须有佛像为主。悬设幢
盖。及缯䌽幡华。种种庄严。须倾竭巳财。尽心尽力。
至诚为之。勿得苟简。亦勿辄化施主。必其贫窭无
措。方可随缘求办。

** 二净三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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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者自念繇夙善故。今生幸得受戒。繇恶障故。而
复毁犯。我既毁犯三世诸佛所设净戒。现今即是
地狱中人。生大惭愧。生大怖畏。如处溷厕。一心求
出。如系牢狱。一心求脱。不得刹那念世间事。沐浴
清净。著新洁衣。秉志虔诚。口无杂语。如捧满油。惧
其滴堕。独自专精。勿求伴侣。设有一二同犯戒者。
惭惧专志。决定是一。方可同修。必以得见好相为
期。不论一七二七。乃至一年。乃至毕世。心无中懈。

** 三香华供养

行者初至像前。缘想十方一切三宝。性同虚空。无
所不在。我罪障故。不见不知。然诸佛菩萨。于我向
所作罪。今所修行。悉知悉见。无有遗馀。譬如盲人。
在大众中。所作所为。盲不见众。众皆见盲。今我亦
尔。无明所覆。妄于清净法界体中。违犯禁戒。造极
重罪。早为诸佛菩萨所见所知。今日觉悟惭惧悔
过。诸佛菩萨。亦必现前知我见我。先起如是深信
解巳。于十方三宝。如对目前。敷具竦立。口当唱云。

一切恭敬。

一心顶礼。十方常住三宝。

总一礼巳。烧香。捧华。胡跪。唱云。

严持香华。如法供养。

愿此香华云。遍满十方界。供养一切佛。尊法诸菩萨。
无边声闻众。缘觉独觉仙。无边佛土中。受用作佛事。
普熏诸众生。皆发菩提心。
1123-14¶ 第 541a 页 X60-0541.png

以手散华。次复想云。我此香华遍十方。以为微妙
光明台。诸天音乐天宝香。诸天肴膳天宝衣。不可
思议妙法尘。一一尘出一切尘。一一尘出一切法。
旋转无碍互庄严。遍至十方三宝前。十方法界三
宝前。皆有我身修供养。一一皆悉遍法界。彼彼无
杂无障碍。尽未来际作佛事。普熏法界诸众生。蒙
熏皆发菩提心。同入无生證佛智。想巳。起立。唱云。
供养巳。一切恭敬(一拜)

** 四赞礼归依

行者修供养竟。一心缘念三宝真实功德。哀慕眷
恋。誓不舍离。胡跪合掌。口出梵音。作是赞叹。

如来妙色身。世间无与等。无比不思议。是故今敬礼。
如来色无尽。智慧亦复然。一切法常住。是故我归依。
善调心过恶。及与身四种。到不思议地。故我今敬礼。
知诸尔𦦨法。智身无挂碍。于法无忘失。故我今敬礼。
稽首过无量。稽首无伦等。稽首法自在。稽首超思惟。
哀悯覆护我。令法种增长。逮及最后身。常在如来前。
我所修福业。此世及馀生。由斯善根力。愿佛恒摄受。

(偈出大宝积经胜鬘夫人会第四十八)

赞巳。一叩首。起立。唱云。

一心顶礼。过去世。尽过去际。一切诸佛。

拜下。想云。能礼所礼性空寂。感应道交难思议。我
此道场如帝珠。一切诸佛影现中。我身影现诸佛
前。头面接足归命礼。至礼贤圣。即以诸佛二字。改
1123-14¶ 第 541b 页 X60-0541.png
作贤圣二字。

一心顶礼。未来世。尽未来际。一切诸佛。

一心顶礼。现在世。尽现在际。一切诸佛。

一心顶礼。过去世。尽过去际。一切尊法。

想云。真空法性如虚空。常住法宝难思议。我身影
现法宝前。一心如法归命礼。

一心顶礼。未来世。尽未来际。一切尊法。

一心顶礼。现在世。尽现在际。一切尊法。

一心顶礼。过去世。尽过去际。一切贤圣。

一心顶礼。未来世。尽未来际。一切贤圣。

一心顶礼。现在世。尽现在际。一切贤圣。

各一礼巳。胡跪唱云。

我弟子某甲。从今时。尽未来际身。归依佛。归依法。归
依贤圣僧。归依正法戒。

三说巳。一叩首。随俯伏。想云。我及众生。无始常为
三业六根重罪所障。不见诸佛。不知出要。但顺生
死。不知妙理。我今虽知犹与众生。同为一切重罪
所障。今对舍那十方佛前。普为众生。归命忏悔。惟
愿加护。令障消灭。

** 五陈罪悔除

行者归依及运想竟。次应胡跪合掌。作是唱云。

普为法界一切众生。悉愿断除三障。至诚忏悔。

唱巳。五体投地。复作是念。我与众生。无始来今。由
爱见故。内计我人(一)。外加恶友(二)。不随喜他。一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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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善(三)。惟遍三业。广造众罪(四)。事虽不广。恶心遍
(五)。昼夜相续。无有间断(六)。覆讳过失。不欲人知
(七)。不畏恶道(八)。无惭无愧(九)。拨无因果(十)。故于今
日。深信因果(一)。生重惭愧(二)。生大怖畏(三)。发露忏
(四)。断相续心(五)。发菩提心。断恶修善(六)。勤策三
业。翻昔重过(七)。随喜凡圣。一毫之善(八)。念十方佛
有大福慧。能救拔我。及诸众生。从二死海。置三德
(九)从无始来。不知诸法。本性空寂。广造众恶。今
知空寂。为求菩提。为众生故。广修诸善。遍断众恶。
(十)惟愿卢舍那佛。一切世尊。慈悲摄受。听我忏悔。
运此顺逆十心巳。次应胡跪合掌。发露犯戒之罪。
求于十方。现住世间诸佛菩萨。以大慈悲。为我洗
涤。令得还净。涕泪号泣。作如是说。

我弟子某甲。至心忏悔。我及众生。自性清净。无明所
覆。不自觉知。以是因缘。长沦生死。今者幸逢正法。秉
受律仪。烦恼乱心。复违学处。造作如是(应随所犯或杀生。或偷盗
或邪淫或妄语。依事说之)。无羞耻法。于佛法海。便为永弃。应堕阿
毗大地狱中。猛火炽然。受无量苦。乃至备历恶趣。无
解脱期。如是罪障。因果不虚。

诸佛菩萨。悉知悉见。我今发露。不敢覆藏。起正直心。
离谄曲行。奉对。

十方一切如来。巳入大地诸菩萨众。不惜身命。悔过
求哀。普与众生。洗涤往业。从前所作。愿悉消除。自今
以后。誓不更造。惟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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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佛诸大菩萨。以大慈悲。怜悯于我。拔我罪根。施我
净戒。

应须具足三说竟起立。唱云。

忏悔巳。礼三宝(一拜)

** 六立愿诵戒

行者。发露悔除巳竟。应想罪无实性。既从缘生。还
从缘灭。罪恶既灭。堪住菩萨三聚净戒。胡跪合掌。
作如是白。

仰启十方一切如来巳入大地诸菩萨众。我从今日。
尽于未来。誓不退舍大菩提愿。誓不远离三聚净戒。
惟愿十方无边无际诸世界中。诸佛菩萨。第一真圣。
于我某甲。重愿受持净戒律仪。咸为作證。

白巳。至诚展诵十重四十八轻戒法。于朗诵时。心
缘文义。勿令散乱。若一时不能全诵者。分作二时
三时。乃至六时。共诵一周。亦可。

** 七苦到礼佛

行者随诵戒经多少竟。叩首起立。添香致敬。一心
缘念三世诸佛。如对目前。殷重恳切。一一顶礼。

一心顶礼。梵网教主。卢舍那佛(三礼)

一心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次即顶礼三世三千诸佛。一佛一礼。或每时百拜。
或八十五十。或四十三十拜。亦可。随力多少。但令
相续无间。礼一部巳。未获好相。再礼一部。乃至十
部百部。直以得见好相为期。又行人色力若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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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七日中礼三千佛一周。如是每七一部。相续无
间。弥善。设不能者。二七日方得一周。亦可。如是次
第随意多少礼竟。次复总礼一拜云。

一心顶礼。尽十方三世一切诸佛。

一心顶礼。梵网经菩萨心地品微妙尊法(三礼)

一心顶礼。大小乘毗柰耶藏。及十方三世一切尊法。

一心顶礼。玄通华光主菩萨。华光王大智明菩萨摩
诃萨。

一心顶礼。一生补处。弥勒菩萨。及十方三世一切菩
萨摩诃萨。

一心顶礼。持律大师。优波离尊者。及一切声闻缘觉
贤圣僧。

观想偈如前。应知。

** 八重修愿行

行者礼三宝竟。添香致敬。胡跪合掌。随顺弥勒菩
萨往昔所修微妙胜行。奉对三宝。如在目前作是
唱云。

我今归命礼。十方一切佛。菩萨声闻众。大仙天眼者。
亦礼菩提心。远离诸恶道。能得生天上。乃至證涅槃。
若我作少罪。随心之所生。今对诸佛前。忏悔令除灭。
我今身口意。所集诸功德。愿作菩提因。当成无上道。
十方国土中。供养如来者。及佛无上智。我今尽随喜。
有罪悉忏悔。是福皆随喜。我今礼诸佛。愿成无上智。
十方大菩萨。證于十地者。我今稽首礼。愿速證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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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證菩提巳。摧伏于魔军。转清净法轮。饶益众生类。
常愿住世间。无量俱胝劫。击于大法鼓。度脱苦众生。
我没于欲泥。贪绳之所系。种种多缠缚。愿佛垂观察。
众生虽垢重。诸佛不厌舍。愿以大慈悲。度脱生死海。
现在诸世尊。过去未来佛。所行菩萨道。我今愿修学。
具足波罗蜜。成就六神通。度脱诸众生。證于无上道。
了知诸法空。无相无自性。无性无表示。不生亦不灭。
又如大仙尊。善了于无我。无补特伽罗。乃至无寿者。
于诸布施事。不执我我所。为安乐众生。施与无悭吝。
愿我所施物。不假功用生。观察了知空。具施波罗蜜。
持戒无缺减。得佛净尸罗。以无所住故。具戒波罗蜜。
忍辱如四大。不生分别心。以无瞋恚故。具忍波罗蜜。
愿以身心力。发起大精进。坚固无懈怠。具勤波罗蜜。
以如幻如化。及勇猛精进。金刚等三昧。具禅波罗蜜。
愿證三昧智。入于三脱门。了三世平等。具慧波罗蜜。
诸佛妙色身。光明大威德。菩萨精进行。愿我皆圆满。

(偈出大宝积经弥勒菩萨所问会第四十二云。弥勒名称者。勤修如是行。具六波罗蜜。安住于十地)

说巳。起立。作如是唱。

回向发愿巳。归命礼三宝(一拜)

** 九旋绕自归

礼竟。起立。整理衣服。手执香炉。立定少倾。缘想三
宝贤圣。畟塞道场。各坐法座以次旋身。一一遍绕
安详而转。口作梵音。唱云。

南无十方佛 南无十方法 南无十方僧 南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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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舍那佛 南无释迦牟尼佛 南无三世三千佛
 南无梵网经菩萨心地品 南无弥勒菩萨摩诃


如是称名。或三或七。旋绕毕。还至像前。结三自归。


* 自归依佛。当愿众生。体解大道。发无上心。
* 自归依法。当愿众生。深入经藏。智慧如海。
* 自归依僧。当愿众生。统理大众。一切无碍。
* 和南圣众

** 十坐念实相

行者礼忏竟。次应别就坐处。端身正坐。闭目合口。
调和气息。如止观前方便中广明。次即谛观向所
犯罪。为因心故犯。为因境故犯。为亦因心亦因境
故犯。为不因心不因境故犯。若因心故犯。彼境不
现前时。何以无犯。若因境故犯。境自犯罪。不应我
犯。又若我因境犯。则圣人于境。何以不犯。若亦因
心亦因境故犯者。为是心境各有犯性。待合方犯。
为是心境各无犯性。合乃生犯。若心境各有犯性
者。何须待合。又合时便有二犯。若心境各无犯性
者。合何能犯。如一砂无油。众砂岂能出油。如是因
心因境。双因心境。尚自不得犯之生处。况复不因
心。不因境。而生犯耶。当知犯性本自不生。我迷倒
故。于无心无境。无持无犯性。妄计有心有境。有于
违犯。如是违犯。本性空寂。非灭故空。作是观巳。于
心无所得。于境无所取。不见罪生相。不见罪灭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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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以虚妄颠倒因缘故。非生似生。以觉悟虚妄颠
倒因缘无性故。非灭说灭。是名观罪性空。此观若
得相续现前。自然烦恼渐薄。慧性渐开。即是得戒
之先容也。又观此罪。为在内。为在外。为在中间。为
在过去。为在现在。为在未来。过去巳灭。现在不住。
未来未有。云何有罪。又观此罪。为身造耶。为心造
耶。若身造者。地大造耶。水火风大造耶。空大造耶。
若心造者。心复云何。青黄赤白耶。长短方圆耶。内
外中间耶。过现未来耶。心尚无形。安能造罪。如是
观巳。不得能造。不得所造。但以无明熏习。虚妄颠
倒因缘。于无能无所性中。幼见能造所造。今以正
智如实观察。身心既空。罪福无主。如彼霜露。慧日
能消。如久闇室。一灯能破。又观此心。虽复本性空
寂。无能无所。无罪相。无福相。繇无相故。无碍无际。
不可思议。横遍竖穷。无法不具。无法不造。随其所
造一法。仍复即是全体大用。还具一切法。还造一
切法。无有一法而非所造。亦无一法而非能造。如
是观巳。即于罪相。深达实相。实相即是本源成佛
常住法身三昧。此观若成。必发戒体。是故经云。应
当静观察。诸法真实相。不生亦不灭。不常复不断。
不一亦不异。不来亦不去。如是一心中。方便勤庄
严也。如上事仪。名福德庄严。如上理观。名智慧庄
严。有事仪而无理观。不能清罪之源。有理观而无
事仪。不能竭罪之流。譬如旧井。忽坠秽触。宿水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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浊。新泉不来。理须汲尽。并撤污泥。则泉脉冷然。不
改渫冽也。问曰。经中制令要见好相。坐时何不谛
观诸佛相好。乃令推简入空耶。答曰。欲观诸佛相
好。须是戒根清净。及了达是心作佛。是心是佛者。
方可修习。今戒既有缺。解未必圆。若作意观相。恐
招魔事。故必以空观洗涤罪尘也。问曰。经云。观佛
相好。灭无量劫生死重罪。岂不能涤破戒垢。答曰。
观相好者。实能灭罪。然须利智上根。方堪修习妙
观。而推简性空。则是大乘初门。正治破戒心垢。问
曰。彼韦提希。及五百侍女。何必尽是利智上根。答
曰。梵语韦提希。此翻思惟修。岂非利智。生值佛世。
亲感佛临。岂非上根。问曰。五停心中。多障众生。应
修念佛观。岂反招魔。答曰。报障重者。令念佛功德。
以除夙罪。亦未必单念相好。若现罪未拔。辄求好
相。戒慧俱劣。魔必得便。问曰。若尔。则经中不应令
得好相。答曰。夫好相者。不可以有心求。不可以无
心得。今但深观罪性本空。罪既拔巳。自成感应。譬
如磨镜。垢净像现。方超有心无心二过。问曰。圆觉
经明修三观者。非彼所闻一切境界。终不可取。今
既观罪性空。设复得见好相。岂不境观相违。答曰。
此事理二忏。秪期灭罪。原无著意求相之心。惟其
空观既深。罪根永拔。感应道交。好相斯现。虽见好
相。仍了性空。故无喜动扰心。亦不惊愕乱意。如此
方是罪灭戒复之相。若见好相时。不与空观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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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复喜动扰心。不能寂静。或复惊愕乱意。不得轻
安。当知即是魔事。切须谙识。勿被境迷。尔时仍须
深入空观。但念惟心。若是魔事。必渐隐没。若实好
相。倍复增明。而能助发空慧。令无取著。故知推简
法门。于灭罪障。有大功能。初心易入。令荡无始虚
妄我法二执。顿达大乘实相止理。行者若能如是
事理二忏。精进勤修。不惟灭罪。亦有三根證相不
同。下根先获戒品清净。复有三品。一下品者。得诸
好梦。并觉诸根明净。四大轻安。道心增长。二中品
者。于坐禅中。见诸灵瑞。光华异香。善声称赞等。得
法喜乐。三上品者。于静心中。自见身相端严。威仪
无缺。篇聚戒相。次第现前。安隐无怖。中根證得定
品清净。或发世间净禅。或发亦世间亦出世禅。或
复发出世禅。是为三品。上根證得慧品清净。或发
观行。或阶相似。或入分真。具如法华三昧等广明。

在家律要广集卷三之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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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 1123-C

嘉庆丁丑。由白下买舟诣广陵。谒性海大师于高旻。
温厚质直。德慧具足。叹为当代善知识。乃归依座下。
蒙开示净业之要。尤谆谆以戒律相勉。尝语予学佛
以戒为始基。志求佛法。而不禀受佛戒。犹处门外也。
更何望升堂而入室。嗣予为业缘所牵。涉洞庭。登南
岳。复由湖湘下九江。访东林遗迹。素耳浙中为法道
所萃。因便至杭。既至不谬所闻。遂止焉。越五年辛巳。
修行稍稍进步。思欲禀受五戒。以副性老人嘱语。既
又思受戒者。当先明戒相。与夫作止持犯之义。今日
诸方授受。都只敷衍仪文。未闻委明实义。初发心之
士。于律藏望洋向若。知何者为切要之部。而肄业及
之。又律文奥衍。律意深微。且不能以句读。矧能达其
旨趣。即欲询之知识。晨星落落。又乌从而询之。此见
末法讲律之难也。而在家为尤难。资生艰难。既不能
如出家儿。三年五年。广阅教典。妻子眷属之累。复不
能如参方人。千里百里。单丁远行。势必抱其残阙。守
其固陋。以没世耳。岂不重可惜哉。曩曾闻明藕益大
师。有在家律要笺释之刻。年久板朽。传本寥寥。窃作
是念。自欲受戒而苦其懵。推之于人亦当然。何弗即
吾世。竭吾才。寻取旧章。以为依据。重订一善本以行。
既以自利。亦以利后之有志于此者。用是留心咨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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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获原集。年馀。值回龙源洪上人。与武林钱伊庵居
士。各检得集中数种授予。校之原目。尚缺受戒品一
种。又年馀。致书越郡戒珠禅远法师。转求得之。而原
集始全。呜呼。求法如此其难。守法者宜何如宝贵矣。
唯是集所载。犹属简略。因勉成予重订之始愿。而增
广之。首录四分律藏一节。以著归戒之始。次录厌离
功德一经。以要归戒之终。他如护身咒经。免恶道经。
所以备劝发归戒之用。无我义经。心地观经。所以示
大乘了义之谈。汇入原集。在家持律之要。可云粗备。
后复增威仪梵网二经者。威仪详持守之科条。梵网
为菩萨之行履。今既委质于佛法中。即不应以拘墟
苟简之见。自安于小乘之域。至于梵网一忏。则以末
世众生。障深慧浅。易犯难持。有此一法。庶不终弃。录
成。质之源洪上人。以为可行。并为募梓以行。足徵其
爱法之诚云。

道光乙酉正月元日。优婆塞真益陈熙
愿复斋氏谨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