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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七灭诤法¶
八七灭诤法¶ 第 483c 页

毗尼止持会集卷第十六
金陵宝华山弘律沙门 读体 集

「不得佛塔下大小便。应当学(第七十四)。」

【释义 缘处发起如上。其中所犯不犯。并馀四众。
悉皆同前(凡大小便。应远塔所。在于常处。不得处处漫为便利)

引證 优钵祗王经云。伽蓝法界地漫大小行者。
五百世身堕拔波地狱。后经二十小劫。常遣肘手
抱。此大小便处臭秽之地。乃至黄泉。】

「不得向佛塔大小便。应当学(第七十五)。」

【释义 缘处发起如上。其中所犯不犯。并馀四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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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皆同前(前制不听塔下。此中虽远塔处。而不应在前对向。须知塔影轮相。乃如来众德所聚
人天瞻仰。善神守卫。宜加深敬可尔。为比丘者。岂得褺慢)。】

「不得绕佛塔四边大小便使臭气来入。应当学(第七十六)。」

【释义 缘处发起如上。其中所犯不犯。并馀四众。
悉皆同前 (前制四方。此中兼其四隅。故曰绕也。则塔之周围。勿论远近。皆不得秽污。使不
净之气而熏亵也)。】

「不得持佛像至大小便处。应当学(第七十七)。」

【释义 (准佛像例之。则菩萨声闻一切圣贤等像及三藏法宝。皆不得持于秽处往来)

结罪 其中所犯。并馀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
或道由中而过。或强力者所持呼去。及最初未制
戒等。】

「不得在佛塔下嚼杨枝。应当学(第七十八)

不得向佛塔嚼杨枝。应当学(第七十九)

不得佛塔四边嚼杨枝。应当学(第八十)。」

【释义 此上三戒缘处发起。其中所犯。并馀四众。
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为大鸟。衔置塔边。或为风
吹去。及最初未制戒等(律云。嚼杨枝有五利益。一口无臭气。二能别味。三不
增益热阴。四能引食。五眼明。若不嚼有五过。反上可知)。

会采 十诵律云。佛前。和尚阿阇黎一切上座前。
佛塔前。声闻塔前。俱不得嚼杨枝。嚼者突吉罗。同
岁比丘前不犯。

律摄云。嚼头寸许。令使柔软。然后徐徐揩齿龂牙。
皆使周遍。

僧祇律云。若杨枝难得者。当截所嚼处弃之。洗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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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者。明日更用。

寄归传云。每日且朝须嚼齿木。楷齿刮舌。务令如
法。盥漱清净。方行礼敬。若其不然。受礼礼他。悉皆
得罪。】

「不得在佛塔下洟唾。应当学(第八十一)

不得向佛塔洟唾。应当学(第八十二)

不得塔四边洟唾。应当学(第八十三)。」

【释义 此上三戒缘处发起。佛为结戒。如前(洟唾者乃
身中流液不净。纵鼻出曰洟。从口出曰唾。凡为洟唾。当在屏处。仍须弹指謦欬而弃。若老病者。听安唾器。
然于僧房且禁不污。咒乎佛塔而不严慎)。

结罪 其中所犯。并馀四众。悉皆同上 不犯者。
或有如是病。或大鸟衔置塔边。或为风吹去。及最
初未制戒等。

会采 根本杂事云。寺中四角柱下各安唾盆(虽听
安置以备众用。然须盖掩不宜恒现)。】

「不得向塔舒脚坐。应当学(第八十四)。」

【释义 缘处发起如前。佛为结戒(舒脚者。乃纵情放逸。大失威仪。
全无畏敬。故尔禁之)。

结罪 其中所犯。并馀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
或时有如是病。若中有间隔。或为强者所持。及最
初未制戒等。

等四分云。若僧伽蓝内塔满。听在中间舒脚坐(西城
比丘凡得向果者涅槃。皆收灵骨。以建制底。于寺供养。故尔垢蓝塔满也)。】

「不得安佛塔在下房巳在上房住。应当学(第八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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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起 佛在拘萨罗国游行。向都子婆罗门村。尔
时六群比丘安佛塔。在下房巳在上房。诸比丘闻
嫌责六群。白佛结戒(上房有二种。一者处所高显为上。二者妙好严丽为上。下
房亦有二种。一者处所低下名下。二者粗弊名下。亦可以指重楼为上房)。

结罪 其中所犯。并馀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
或时有如是病。持如来塔。在下房。巳在上房住。或
命难。梵行难及最初未制戒等。

第四分云。六群安如来塔。置不好房中。巳在上好
房中宿。佛言不应尔。应安如来塔。置上好房中。巳
在不好房宿(此言妙好严丽为上房) 彼安如来塔置下房。
巳在上房宿(此言重楼为上房)佛言。不应尔。应安如来塔。
在上房。巳在下房中宿 彼共如来塔同屋宿。佛
言。不应尔。有比丘为守护坚牢故。而畏慎不敢共
宿。佛言。听安杙上。若头边而眠 彼腋下挟如来
塔行。反抄衣缠颈裹头。通肩披衣。著革屣。担如来
塔。佛言。不应尔。应偏露右肩。脱革屣。若头上若肩
上担如来塔行。

附考 僧祗律云。起寺时。先规度好地。作塔处应
在东。应在北。僧地佛地不得相侵。不得使僧地流
水入佛地。佛地水得流入僧地塔。应在高显处作。
不得在塔院中洗染晒衣。著革屣。覆头覆肩。洟唾
地。不得塔池中浣衣洗浴。浣手面洗钵。下头流出
水。得随意用。】

「人坐巳立不得为说法除病。应当学(第八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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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缘处发起如上。佛结戒巳。时诸比丘疑不
敢为病人说法。故开除病。乃第二制也。下。皆准此
(说法者。以法自尊。不为利养。而弘化听法者。信乐至诚。因闻解义而入理。斯则两皆获益。若说者听者二
俱失仪。则彼此招过。故佛大慈一一禁之)。

结罪 其中所犯。并馀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
或有如是病。或为王王大臣捉去。及最初未制戒
等。

会采 僧祗律云。若放恣诸根。立为无病。坐人说
者。越学法 若比丘为塔事。为僧事。诣王若地主。
彼言。为我说法不得语。令起恐生疑故。若边有立
人者。即作意为立人说。虽王听比丘无罪。】

「人卧巳坐不得为说法除病。应当学(第八十七)。」

【释义 缘处发起。其中所犯不犯。并馀四众。悉皆
同前(卧者偃卧也。纵身憍傲。全无信敬。故尔不得为说)。】

「人在座巳在非座不得为说法除病。应当学(第八十八)。」

【释义 缘处发起所犯不犯。并馀四众。悉皆同前
(座者乃正座也。非座者。不正座也。乃至木枯土埵并地下。皆摄非座)。】

「人在高座巳在下座不得为说法除病。应当学(第八十九)。」

【释义 缘处发起。其中所犯不犯。并馀四众。悉皆
同前(高座者。僧祗律云。高有二种。高大名高。妙好者亦名高。准义则下座例可分二。𢍉小名下。粗弊
者亦名下)。

引證 善见律云。世尊诃责六群。云何自在下人。
在高而为说法。佛语比丘。往昔于波罗奈国。有一
居士。名曰车波迦。其妇怀妊。思庵罗果。夫曰。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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庵罗果。时复思云。唯王园中有。夫夜入王园偷取。
未得明相出。不得出园。即于树上藏住。时王与婆
罗门入园。欲食庵罗果。婆罗门在下。王在高座。婆
罗门为王说法。偷果人在树上。心自念言。我今偷
果。事应合死。我今得脱我无法。王亦无法。婆罗门
亦无法。何以故。我为女人故而偷王果。王犹憍慢。
故师在下。自在高座而听法。婆罗门为贪利养故。
自在下座。为王说法。我与王婆罗门相与无法。我
今得脱。即下树向王说偈云。

「 一人不知法
 一人不见法
 教者不依法
 听者不解法
 为食粳米饭
 及诸馀肴膳
 是为餐食故
 我言是无法
 为以名利故
 毁碎汝家法
 我为凡人时
 见人在上说」


法者在下言。其非法。何况我今汝诸弟子。为在高
人说法。而自在下时。偷果人者。即如来是。】

「人在前行巳在后行不得为说法除病。应当学(第九十)。」

【释义 缘处发起。其中所犯不犯。并馀四众。悉皆
同前 (若在道行。而人前巳后。此中除病。准义应是说者。或眼目失明。或身足有疾。须人相牵故
尔在后说法。或强力者将去。于行次间。教令说法比丘。故在后也)。

会采 僧祗律云。若比丘眼患。前人捉杖牵前为。
说。无罪。】

「人在高经行处。巳在下经行处。不应为说法除病。应
当学(第九十一)。」

【释义 缘处发起。其中所犯不犯。并馀四众。悉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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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同(此中高有二种。一者本自高。二者垒石为基。所以显高也 经行处者。如佛听作经行堂。
有五事利。一好堪远行。二能思惟。三少病。四消餐食。五得定久住)。】

「人在道巳在非道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第九十二)。」

【释义 缘处发起。其中所犯不犯。并馀四众。悉皆
同前(道者正路也。非道者。乃左右之旁路也)。】

「不得携手在道行。应当学(第九十三)。」

【缘起 佛在舍卫国。住给孤园。六群比丘携手在
道行。或遮男女。诸居士见巳皆讥嫌。谓携手道行。
如王王大臣豪贵长者。诸比丘闻。有乐学戒者。嫌
责六群。白佛结戒(携手者谓连手也。比丘之仪。不宜连手在道并行也)

结罪 其中所犯。并馀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
或时有如是病。或有比丘患眼。闇须扶接。及最初
未制戒等。】

「不得上树过人除时因缘。应当学(第九十四)。」

【缘起 佛在舍卫国。住祗陀林。有一比丘。在大树
上。受夏安居。于树上大小便。下树神瞋恚。诸比丘
闻。有知惭愧者。嫌责白佛。佛告比丘。自今巳去。不
得树上安居。不得绕树大小便。若先有大小便。大
小便无犯。故为结戒。时有众多比丘。向拘萨罗国
游行。于道中值恶兽。恐怖上树。齐人不敢过上。即
为恶兽所害。故加除时因缘之语。乃第二制也。

结罪 其中所犯。并馀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
或命难。梵行难。及最初未制戒等(此中兼制小众。为无开缘。若为
大僧取杨枝。及华果等。沙弥沙弥尼上树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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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揵度云。欲取树上乾薪。听作钩钩取。作梯取
若绳取。若树通身乾听上(树乾则无神依故开)。】

「不得络囊盛钵贯杖头著肩上而行。应当学(第九十五)。」

【缘起 佛在舍卫国给孤独园。时跋难陀络囊盛
钵。贯杖头肩上担。诸居士见巳。谓是官人。皆下道
避。于屏处看之。乃知是跋难陀。故生讥嫌。有知足
者闻。白佛结戒。

结罪 其中所犯。并馀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
或为强力者逼。若被缚。若命梵二难。及最初未制
戒等。

第四分云。不应背负物行。除寺内。有老比丘。须杖
络囊。听与作白二羯磨(此法于作持中明)。】

「人持杖不恭敬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第九十六)。」

【释义 缘处发起如前。佛为结戒。时诸比丘疑不
敢为病人持杖者说法。又开除病。乃第二制也。

结罪 其中所犯。并馀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
或为王王大臣。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僧祗律云。若比丘在怖畏险道时。防卫人
言。尊者为我说法。彼虽持杖。为说无罪。】

「人持剑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第九十七)。」

【释义 缘处发起。其中所犯不犯。并馀四众。悉皆
同前(剑者检也。所以防检非常也。或有病心乱神虚怖畏者以剑防身。为说法开导安慰。无犯
下二戒亦尔)。】

「人持矛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第九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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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缘处发起。其中所犯不犯。并馀四众。悉皆
同前(矛乃兵器之属。如鋋而作三廉也)。】

「人持刀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第九十九)。」

【释义 缘处发起等。一一同前(刀者有种种形。亦防卫之器也)。】

「人持盖不应为说法除病。应当学(一百)。」

【释义 缘处发起等。悉皆同上(盖者伞盖也)

会采 僧祗律云。种种能遮雨日者。皆名为盖。

若丘比为塔事若僧事。诣王若地主。彼言。比丘为
我说法。不得令却盖。恐生疑故。若边有净人。应作
意为净人说。王虽听无罪 若法师若律师风雨
寒雪大热时。捉盖为说。无罪(此开法律之师者。为弘化功博。时逢寒热。
若为显异邀名。以谋利养者。岂同斯例。所以有益方开。无功不听。非一槩允也)。

第四分云。跋难陀在道行。持好大圆盖。诸居士见
谓。是王王大臣皆避道去。不远谛视。乃知比丘佛。
因是讥嫌。故制不听持。亦不应畜 有诸比丘。天
雨时往。大小食上。若布萨时。雨渍衣坏。听护衣故。
在寺内持。以树皮若叶若竹作盖 不应捉王大
圆扇。若得巳成者。听受与塔 若患热。听以树叶
若枝若草若衣作扇(衣谓衣财乃布帛也)。鼻中毛长。听以镊
拔 若爪极长如一麦。应剪 不应䌽色染爪
 不应以剪刀剪须发 应须发尽剃 发极长长
两指。若二月一剃 不应梳须发 不应油涂发
 不应画眼脸患眼痛听著药 不应以镜若水
照面。若面患疮著药。听独在一房。以水若镜照(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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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事云。若为观疮。或窥昔时老少形状者。览镜无咎)。 不应著耳珰耳环颈
璎臂脚钏指环指印 不应作铅锡腰带 不应
用五色线络腋系腰臂。

十诵律云。听载犍牛车。当使馀人御。不得自御
 梳头刷头。突吉罗 顶留少发。突吉罗。留发令长。
突吉罗。若阿兰若比丘长至二寸。无罪 若头有
疮。当以剪刀剪 手摩须发。突吉罗 洗脚时不
得共他语(七众学法竟)。】

* 八七灭诤法

诤者。第三分中。佛言。有四种诤。一言诤。二觅诤。三
犯诤。四事诤。云何言诤。若比丘共比丘诤言。引十
八诤事。法非法。律非律。犯非犯。若轻若重。有残无
残。粗恶非粗恶。常所行非常所行。制非制。说非说。
若以如是相共诤言语。遂彼此共斗。是为言诤(僧祗
律名相诤。律摄名评论诤)。云何觅诤。若比丘与比丘觅罪。以
三举事。破戒破见。破威仪见闻疑。作如是相觅罪。
是为觅诤(僧祗律名诽谤诤 五分律名教诫诤 律摄名非言诤)。云何犯诤。
犯七种罪。波罗夷僧残堕罪悔过法偷兰遮突吉
罗恶说。是为犯诤 云何事诤言诤中事作。觅诤
中事作。犯诤中事作。是为事诤。

灭法者。言诤以二毗尼灭谓现前。多人语或一毗
尼灭谓现前 觅诤共四毗尼灭谓现前。忆念现
前不痴。或现前罪处所(罪处所即觅罪相)。犯诤共三毗尼
灭谓现前。自言治或现前草覆地 事诤以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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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尼灭随所犯(一切者。即七种灭法也。随所犯者。谓于言觅犯。三诤中随作。何诤之
事。即随事与法也)。今以所起之四种诤。能灭之七种法。合
而为名。故云七灭诤法也。若准犯结罪。正摄第五
波逸提。为顺戒相。是以科列第八也。

十诵律云。有六诤本(本即因也)。一瞋恨不语。二恶性欲
害。三贪嫉。四诤曲。五无惭愧。六恶欲邪见。是为六
也。

僧祗律云。比丘成就五法。能灭诤事。知是实非是
不实(一)。是利益非不利益(二)。得伴非不得伴(三)。得
平等伴非不平等伴(四)。得时非不得时(五)

** 现前灭诤法第一

「应与现前毗尼。当与现前毗尼。」

【缘起 佛在舍卫国给孤园。迦留陀夷与六群。在
河中浴。浴竟先上岸。著六群衣。谓是巳衣。不看而
去。六群上岸。不见衣。即谓彼偷去。彼不现前。便作
灭𢷤羯磨。迦留陀夷闻巳有疑。以此因缘白佛。佛
问汝以何心取。答言。谓是我衣。不以贼心取。佛言。
无盗心不犯。不应不看衣而著。不应人不现前而
作羯磨。自今巳去。为诸比丘。结现前毗尼灭诤。

释义 律云。现前者。谓法毗尼人僧界也。云何法
现前。所持法灭诤者是(谓灭诤时现前。有所受持之七灭诤法可据)。云
何毗尼现前。所持毗尼灭诤者是(谓现前有所持学之毗尼藏灭
诤非舍正义。而用馀灭)。云何人现前。言义往返者是(谓诤者灭者现
在前言义。往返问答)。云何僧现前同羯磨。和合集一处。不来
八七灭诤法¶ 第 487b 页 X39-0487.png
者嘱授。在现前得诃。而不诃者是(反此为之不现前)。云何
界现前。在界内羯磨作制限者是(谓四方唱相白二作法己。僧居
法食出入有限)应与当与者(应者科度也。当者理合如是也。若明止作。临机秉御。先须
料度得宜。然后准事施法。若不当与而与者。皆由罔诸毗尼。不先称量。纵强施功。无益招咎。岂但灭诤之
法。应与当与凡行。一切作持亦复如是)。

若一比丘在一比丘前。好言教语。如法。如毗尼。如
佛所教。彼作如是言。此是法。是毗尼。是佛所教(彼即
执诤者。而云是法等。乃信其言教。心欲舍也。复语云)
。汝当受。是忍可(此句正是善能
灭诤者。诫令息诤。劝共众僧和合也)。若作如是诤事得灭。是为言诤。
以一灭灭现前毗尼。不用多人语也。

结罪 若比丘诤事。如法灭巳。若更发起者。波逸
提。

若后来比丘新受戒者。谓是初诤。若更发起者。波
逸提。

若一比丘为二比丘。为三比丘。及为僧亦如是。

若二比丘为一比丘。为三比丘。及为僧亦如是。

若三比丘为二比丘。为一比丘。及为僧亦如是。

若僧为一比丘。为二比丘。为三比丘。及为僧亦如
是(是中现前义。若能灭者。四人巳上其法毗尼。人僧界五种。一不现前则不名现前毗尼也。若能灭者。
或但二比丘三比丘。一比丘唯以法毗尼。人三种现前。僧界二种不现前。亦名现前毗尼也 上所明者。
是本处僧中灭法。下复明异住处僧中灭法。然往异处。复有中途减法。及到彼处灭法。由言诤难灭。现前
事繁。是以依律详录)。

若诤比丘不忍可。僧作如是灭。闻异住处。有好僧
好上座智人。彼比丘以此诤事。故应往彼住处。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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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能得如法如毗尼如佛所教灭诤者。是为
言诤。以一灭灭。为现前毗尼。不用多人语。

若道路不能得如法灭。至彼僧中上座有智慧人
前。作如是言。我此诤事如是起。如是实。因是起僧
作。如是灭。我不忍可。是故来至长老所。善哉长老。
为我如法如毗尼如佛所教灭此诤事。若长老能
为我等灭此诤事者。我等当于长老前。舍此诤事。
若长老不能如法如毗尼如佛所教灭此诤事者。
我自在作诤。更令罪深重。诸比丘住止不安乐。彼
诤比丘应如是在僧前舍诤事。此僧应语彼言。长
老诤事。若如是起。如实。如所因起。如彼众僧灭诤。
若能如实说者。我等当量。宜能灭此诤不。若不如
实说此。诤事更深重。非法非毗尼非佛所教诤事
不得灭。诸比丘不得安乐住。彼僧应作如是受。诤
巳应断决。若彼诤比丘是下座者。应语言。小出我
等。自共平此事。如法律教。若比丘是上座者。僧应
自避至馀处。共平断僧。作是念。我等若在僧前。平
此事。恐更有馀事起。令彼此善恶言说不了。我等
宁可与诸智慧人。别集一处。共平此事。即应作白
平断此事(此是作持中单白羯磨。纲目内所列。简集智人法。作前方便巳白云)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集诸智慧者。共
别平断事。白如是。

白巳平断。若比丘有十法者。应差别平断。一持戒
具足。二多闻。三诵二部毗尼极利。四若广解其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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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若善巧言语。辞辩了了。堪任问答。令彼欢喜。六
若诤事起能灭。七不爱。八不恚。九不怖。十不痴断
事。比丘中有不诵戒者。不知戒毗尼。便舍正义。作
非法语者。僧应白遣此比丘。出应如是白(此是作持中遣
不诵戒者。出单白法)。

大德僧听。彼某甲比丘不诵戒。不知戒。比丘便舍
正义。作非法语。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遣此比丘
出。白如是。白巳遣出。

彼座断事比丘中有诵戒。不诵戒毗尼。彼舍正义。
说少许文。僧应作白遣出。应如是白(此是作持中遣不诵戒毗
尼者。出单白法)。

大德僧听。彼某甲比丘诵戒。不诵戒毗尼。彼舍正
义。说少许文。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遣此比丘出。
白如是。白巳遣出。

若平断事比丘中有法师在座。彼舍正义。以言辞
力强说者。僧应作白遣。出作如是白(此是作持中遣舍正义者。
出单白法)。

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法师舍正法义。以言辞力
强说。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遣此比丘出。白如是。
白巳遣出。

若断事比丘座中诵戒诵毗尼。顺正义。如法说。僧
应佐助之。若彼僧不如法律教灭诤者(此指前本处僧而言)
今僧应如法律教灭(此指后异住处僧言)。若彼僧如法律教
灭。今此僧亦忍可此事(此所谓律无二制灭法相应也)。僧应语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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诤比丘言。若彼僧如法律。教灭此诤事。我等亦忍
可此事。如法灭诤。今我等亦当作如是灭诤。若作
是得灭诤者。是为言诤。以一灭灭现前。毗尼不用
多人语。

结罪 若比丘诤事。如法灭巳。后更发起者。波逸
提。若后来比丘新受戒者。谓是初诤而更发起者。
波逸提 与欲巳后悔者。波逸提(此中因有简集人单白羯磨法。
所以同界住者。必须依律与欲)。

若彼诤比丘不忍可。第二僧作如是灭。闻异住处。
有众多比丘。持法持律持摩夷(持论也)。应往彼所。若
至中道能灭者。是为言诤。以一灭灭现前。毗尼不
用多人语。

若中道不能如法灭。应到彼持法律论等比丘所
言。长老。我此诤事。因如是起。如是实。因是起。僧作
如是灭。第二僧亦作如是灭。我不忍可。故来至长
老间。善哉长老。能如法律教灭此诤事者。我当于
长老间。舍此事。若长老不能如法律教灭。我等便
自在作诤。更令罪深重。诸比丘住止不安乐。彼诤
比丘应在众多比丘前舍此事。众多比丘应语此
诤比丘言。若长老此诤事。如实所因起。如第二僧
灭。如实说。说巳舍诤。我等当量宜能灭不。若不如
实说者。此诤事自在。作罪更深重。诸比丘住止不
安乐。众多比丘应作如是受诤。受巳决断。彼诤比
丘若是下座者。应语言。小避我等。欲平断事。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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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座者。应自避馀处共平。若彼僧不如法律教灭。
第二僧亦不如法律教灭。众多比丘应如法律教
灭。若彼僧及第二僧如法律教灭。众多比丘亦应
忍可此事。应语诤比丘言。如彼僧灭诤。我等亦忍
可。今当作如是灭诤。是为言诤。以一灭灭。现前毗
尼。不用多人语。是中现前者。法毗尼人如上。

结罪 若比丘诤事。如法灭巳。若更发起者。波逸
提。若后来比丘新受戒者。谓是初诤。若更发起者。
波逸提。

若往一比丘持法律论住处。及至中道亦如上。

往二比丘持法律论住处。及至中道亦如上。

比丘尼同学。

会采 十诵律云。现前毗尼有二种非法。若非法
者。约敕非法者令折伏。若非法者。约敕如法者令
折伏 有二种如法。若如法者。约敕如法者令折
伏。若如法者。约敕非法者令折伏。

大乘比丘同学。应善和斗诤故。

附考 萨婆多摩得勒伽云。十种不现前作羯磨。
一覆钵。二舍覆钵(谓俗人骂谤比丘等僧。应与作羯磨。不相往来。然后自见过行。
随顺心求僧乞解僧。应羯磨为解舍。即解也)。三学家。四舍学家(如悔过法中所
明)
。五作房(谓以故废寺地。羯磨施与。居士任其。更为僧修造房舍)。六沙弥(谓摈
恶见沙弥巳上皆未受大戒人。不得闻羯磨法。故不须现前。其二解及作房摈沙弥。令在眼见耳不闻处
立)。七狂(谓无知故不须现前)。八不礼拜。九不共语。十不供养
(谓比丘非法触恼比丘尼。尼不得面治大僧。唯遵佛制。遥作此三种羯磨。除是十法。馀咸现前明矣。于作
八七灭诤法¶ 第 489a 页 X39-0489.png
持中详显)。

第四分云。比丘以二十二种行。知是平断事人。一
具足持二百五十戒。二多闻。三善解阿毗昙毗尼。
四不与人诤。五亦不坚住此事。六应诃者诃然后
住。七应教者教然后住。八应摈者摈然后住。九不
爱。十不恚。十一不怖。十二不痴。十三不受此部饮
食。十四不受彼部饮食。十五不受此部衣钵坐具
针筒。十六不受彼部衣钵坐具针筒。十七不供给
此部。十八亦不供给彼部。十九不共此部入村。二
十亦不共彼部入村。二十一不与作期要。二十二
亦不至彼后来后坐。

僧祗律云。有七事非他逻哋似他逻哋(亦作闼赖吒。萨婆多
论云。闼赖名地。吒利名住。智胜自在。于正法不动。如人住地。无倾覆也)。何等七。或有
狂故。不著此众。不著彼众。谓是他逻咃。是最初非
他逻咃。似他逻咃。如是心乱钝痴病。病故不著此
众。不著彼众 复次或有人为利故。作是念。若我
著此众。失彼利。著彼众。失此利。是二俱不著 复
次或有人得二众利故。作是念。我为得二边利故。
不著此众。不著彼众。是名非他逻咃。似他逻咃。

有二他逻咃。一者自护心。见他是非。作是念。业行
作者自知。譬如失火。但自救身。焉知他事 二者
待时。见他诤讼相言。作是念。此诤讼相言。时到自
当判断。是二他逻咃。共此众法食味食。亦共彼众
法食味食。或请断当事。或不请而断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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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诵律云。闼利吒比丘取诤时。应以五事观。此中
谁先来持戒清净。谁多闻智慧善诵阿含。谁于师
如法。谁信佛法僧。谁不轻佛戒 乌回鸠罗比丘
有十事僧应差(萨婆多论云。乌𢌞名二。鸠罗名平等。心无二。其平如称)。知诤
来往处根本。善知诤。能分别诤。知诤起因缘。知诤
义。善灭诤。灭巳更不令起。持戒清净。多闻。多智。

闼利吒比丘行有二十二法。当知是利根多闻。一
善知事起根本。二善分别事相。三善知事差别。四
善知事本末。五善知事轻重。六善知除灭事。七善
知灭事更不起。八善知作事人有事人。九有教敕
力。十能使人受力。十一有方便软语力。十二亦能
使人受。十三有自折伏力。十四亦能使人受。十五
知惭愧。十六心不憍慢。十七无憍慢语。十八身口
意业无偏著。十九不随爱行。二十不随瞋行。二十
一不随怖行。二十二不随痴行。】

** 忆念灭诤法第二

「应与忆念毗尼。当与忆念毗尼。」

【缘起 佛在王舍城。沓婆罗子不犯重罪。诸比丘
皆言犯重罪。问言。汝犯重罪波罗夷僧残偷兰遮。
彼不忆犯。便答言。我不忆犯如是重罪。长老。莫数
数诘问我。而诸比丘故诘问不止。彼作如是念。我
当云何。诸比丘白佛。佛言。自今巳去。与诸比丘。结
忆念毗尼灭诤白四羯磨(此羯磨法于作持中详明)

释义 律云。忆念毗尼者。彼比丘此罪更不应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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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作忆念者是(忆者记忆也。念者明记不忘也。由诸比丘数数令其忆念不止。
佛听僧作忆念毗尼巳。使诸比丘不得数数诘问故)。作如是诤事灭。是为觅
诤。以二灭灭。现前毗尼。忆念毗尼。不用不痴毗尼
罪处所。是中现前法毗尼人僧界如上。

结罪 若比丘诤事。如法灭巳。后更发起者。波逸
提。

比丘尼同学。

会采 十诵律云。忆念毗尼有三非法。有比丘犯
无残罪。自言。犯有残罪。从僧乞忆念毗尼。若与者
非法。应灭摈故 有比丘狂痴还得心。从僧乞忆
念毗尼。若与者非法。应与不痴毗尼故 有比丘
有见闻疑罪。自言。我有是罪。后言。我无是罪。从僧
乞忆念毗尼。若与者非法。应与实觅毗尼(即觅罪相)
三如法。有比丘被无根谤。若人常说是事。应与忆
念毗尼 有比丘犯罪巳悔除。若人犹说是事。应
与忆念毗尼 有比丘未犯是罪。将必当犯。若人
说犯是事。应与忆念毗尼。

萨婆多论云。此法是守护毗尼。五众五篇尽与忆
念。必要白四羯磨。小三众不现前。】

** 不痴灭诤法第三

「应与不痴毗尼。当与不痴毗尼。」

【缘起 佛在王舍城。难陀比丘痴狂心乱。多犯众
罪。后还得心。诸比丘诘问不止。以此因缘白佛。佛
言自今巳去。与诸比丘。结不痴毗尼灭诤白四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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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羯磨法于作持中详明)

释义 律云。不痴毗尼者。彼比丘此罪更不应举。
不应作忆念者是。若如是灭者。是为觅诤。以二灭
灭。现前毗尼。不痴毗尼。不用忆念毗尼罪处所。是
中现前如上五种。

结罪 彼比丘诤事如法灭巳。后更发起者。波逸
提。

比丘尼同学。

会采 十诵律云。不痴毗尼有四种非法。有比丘
不痴狂。现痴狂相。问时。答言我忆念痴故作(一)。他
人教我使作(二)。忆梦中作(三)。忆裸形东西走立大
小便(四)。是人乞不痴毗尼。若与者非法 有四种
如法。有比丘实狂痴心颠倒。问时。答言不忆念(一)
他不教我(二)。不忆梦中作(三)。不忆裸形东西走立
大小便(四)。是人乞不痴毗尼。若与者如法。

萨婆多论云。此亦是守护毗尼。五众尽与不痴毗
尼。必要白四。小三众不现前。】

** 自言治灭诤法第四

「应与自言治。当与自言治。」

【缘起 佛在瞻波城。十五日布萨时。众僧围绕。在
露地坐。初夜巳过。阿难起座。礼毕白言。初夜巳过。
愿世尊说戒。世尊默然。阿难却座。中夜后巳过。明
相巳出。阿难复请世尊说戒。佛告阿难。众不清净。
欲令如来于中羯磨说戒。无有是处。目连以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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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观察众中。见彼比丘去佛不远坐。非沙门。非净
行。自言是沙门是净行。起座往彼比丘所。语言。汝
今可起。世尊知汝见汝。出去灭去。便捉臂牵出门
外。还白世尊。众巳清净。愿世尊说戒。佛告目连。不
应如是。若于异时。亦不应如是。令彼伏罪。然后与
罪。不应不自伏罪而与罪。自今巳去。为诸比丘结
自言治灭诤。

释义 律云。自言者。说罪名说罪种。忏悔者是。云
何治。自责汝心。生厌离者是(五篇禁制为之罪名也。一一戒中所犯不
同。各有罪种也)。

若比丘犯罪。欲在一比丘前忏悔。应至一清净比
丘前。偏袒右肩。若是上座。礼足胡跪合掌。说罪名
说罪种。作如是言。

长老一心念。我某甲比丘犯某罪。今从长老忏悔。
不敢覆藏。忏悔则安乐。不忏悔不安乐。忆念犯发
露。知而不敢覆藏。愿长老忆我清净。戒身具足。清
净布萨(如是三说)受忏者。应语言。自责汝心生厌离(答言)

尔 若作如是诤事灭者。是为犯诤。以二灭灭。现
前毗尼。自言治不用。如草覆地。是中现前者。法毗
尼如上。人现前者。受忏悔者是也。

结罪 若比丘诤事如法灭巳。后更发起者。波逸
提。若欲二比丘前忏悔者。唯异受忏者。应先问彼
第二比丘。若长老听我受某甲比丘忏者。我当受。
第二比丘应言可尔。馀词同上 若三比丘前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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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如是 若僧中忏者。其受忏者。应先作白。馀词
同上(更有八品小罪。及心念责心等法。此不繁。于作持中详明)

比丘尼同学。

会采 十诵律云。自言灭诤。有十种非法。若犯五
篇罪。自言不犯。又不犯五篇罪。自言犯 有十种
如法。若犯五篇罪。自言犯。若不犯五篇罪。自言不
犯。

萨婆多论云。自言灭诤法五众有事。及五篇戒有
犯不犯事。尽自言治而灭之。】

** 觅罪灭诤法第五

「应与觅罪相。当与觅罪相。」

【缘起 佛在释氏国。象力比丘喜论议。共外道论
得切。问时前后言语相违。于僧中问时。亦复如是。
言语相违。在众中故作妄语。外道讥嫌。诸比丘白
佛。佛言。自今巳去。为诸比丘。结罪处所灭诤法白
四羯磨(此羯磨于作持中详明)

释义 律云。觅罪相亦名罪处所。云何罪处所。彼
比丘此罪与作举。作忆念者是(根本律作求罪自性 十诵律作实
觅罪 勒伽论云。实觅罪者。先犯罪巳发露。后覆藏 五分律作本言治)。若如是诤事
灭。是为觅诤。以二灭灭。现前毗尼罪处所。不用忆
念毗尼不痴毗尼。现前义如上五种。

结罪 若比丘诤事。如法灭巳。后更发起者。波逸
提。

比丘尼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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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云。有三非法。与罪处所毗尼。不作举。不作忆念。
不自言(有三如法反上即是)。复有三非法。无犯犯。不可忏罪。
若犯罪巳忏(有三如法反上是)。复有三非法。不举非法别
众。不作忆念非法别众。不现前非法别众(反上即是三如
法)。

会采 十诵律云。实觅灭诤有五非法。有比丘犯
五篇罪。先言不犯。后言犯。若与实觅毗尼者非法。
应随所犯治故 有五如法。有比丘犯五篇罪。先
言犯。后言不犯。是人应与实觅毗尼。

僧祗律云。与觅罪相羯磨巳。此人尽寿应行八事。
一不得度人。二不得与人受具足。三不得与人依
止。四不得受比丘按摩。五不得受比丘供给。六不
得作比丘使。七不得次第差会。八不得为僧作说
法人。

萨婆多毗婆沙云。此觅罪相是折伏毗尼。一切五
篇。一切五众。尽与实觅毗尼。白四小三众不现前。】

** 多人语灭诤法第六

「应与多人语。当与多人语。」

【缘起 佛在舍卫国。比丘共诤。时舍卫众僧如法
灭诤。彼诤比丘不忍可僧灭诤事。闻异住处僧及
众多比丘住处灭诤。皆不忍可(如现前毗尼中往返。由现前毗尼不
能灭故。复制此法)。便至佛所礼足巳。具白不忍灭诤因缘。
佛种种诃责巳。告诸比丘应求多人觅罪。自今巳
去。为诸比丘。结用多人语灭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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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律云。用多人语者。用多人知法者语。听行
筹(萨婆多论云。多觅毗尼者。多求因缘断。谓广寻三藏。决了是佛非佛 多处求断。谓遍诣诸僧伽蓝
处所。是佛非佛 从多处断。谓以如法筹者为是。所以行筹者。以筹表语也)。应差行筹
人白二羯磨(此法于作持中详明)。有五法不应差。有爱。有恚。
有怖。有痴。不知巳行未行。反上为五如法应差(十诵
律云。一切应和合集一处。不得取欲)。有三种行筹。一显露。二覆藏。三
就耳语。

云何显露行筹。若众中虽如法比丘多。然彼和尚
阿阇黎皆如法。又上座智人持法。持毗尼。持摩夷。
皆如法说。应显露行筹。应作二种筹。一破。二完。应
作白(此即受差人。于众僧前。正中而立。手捧筹盘。口白众云)。作如是语者。捉
不破筹(谓言是法是毗尼是佛所教者。捉此不破筹)。作如是语者。捉破
筹(谓言非法非毗尼非佛所教者。捉此破筹)。行巳应别处数(于屏处。先数所捉完
破之筹多少。其诤能灭不能灭。唯行筹者密谙。若法不密。恐事增纷)。若如法语比丘
多者。彼应作白云。作如是语者。诤事灭(此处准义加仪。彼行
筹者。于众中作是白巳。僧中上座应赞言。善哉今诤巳灭。住止安乐。诸长老一齐起座。作礼三拜。各归本
所勤修道业。普众作礼巳散去)若法语比丘少者。即应作礼巳便
起去。应遣信往比丘住处。僧中白言。彼住处非法
比丘多。善哉长老。能往至彼。若如法语比丘多。诤
事灭功德多。此比丘闻应往。若不往如法治。

若作如是诤事灭者。是为言诤。以二灭灭。现前毗
尼。用多人语。现前义五种如上。

云何覆藏行筹(谓盖覆非显露。筹盘而行。使众不见)。若众中虽如法
比丘多。而彼二师不如法。又上座智人等。皆住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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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若显露行筹。恐诸比丘随二师上座等捉筹。应
覆藏行筹。应作白。作如是语者。捉不破筹。作如是
语者。捉破筹。行巳应别处数。乃至此比丘闻应往。
若不住如法治 若作如是诤事灭者。是为言诤。
以二灭灭。现前毗尼。用多人语。现前义如上。

云何耳语行筹。若众中虽如法比丘多。而彼二师
非法说。及上座等皆住非法。应耳语行筹。应作白。
作如是语者。捉不破筹。作如是语者。捉破筹。行筹
时应稀坐。间容一人。身小障翳(此为行筹人。便于曲身就耳语。以遮
障捉筹者。令彼二师上座等。不能见筹及闻声故)。语言。汝和尚同和尚。阿
阇黎同阿阇黎。亲厚知识等巳捉筹(此筹指不破者言)。善
哉汝亦当捉筹。若如法比丘多。诤事得灭功德多
(此乃方便劝诱之。令捉如法筹也)。行捉巳。在一面数之。乃至诤事
灭功德多。此比丘闻应往。不往如法治。

若作如是诤事灭者。是为言诤。以二灭灭。现前毗
尼。用多人语。现前义如上五种。

结罪 若比丘行三种筹。如法灭诤巳。后更发起
者。一一波逸提。

比丘尼同学。

律云。有十种不如法捉筹 一不解捉筹。于此诤
事不决了。不知是法非法。乃至是说非说 二不
与善伴共捉筹。若比丘多闻持法持毗尼持摩夷。
不与作伴法非法乃至说非说 三欲令非法者
多捉筹。彼比丘作念。此诤事多有如法比丘。我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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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捉非法筹。令非法者多 四知非法多捉筹。彼
比丘作念。此诤事非法比丘多。为非法伴捉筹
 五欲令僧破捉筹。彼作念。此诤事如法者多。我今
捉非法筹令僧破 六知众僧当破捉筹。彼比丘
知非法者多。为非法伴党捉筹 七非法捉筹。白
二白四羯磨。白异羯磨异 八别众捉筹。同一界
羯磨。不尽集。应嘱授者不嘱授。现前应诃者便诃
 九以小犯事捉筹。或念犯罪。或不故犯。或发心。
作如是捉筹 十不如所见捉筹。异见异忍。是为
不如所见(此十种中一一皆以越毗尼治之)。有十种如法捉筹。反
上即是。

会采 十诵律云。说如法者。为作长筹。说非法者。
为作短筹。说如法者。为作白筹。说非法者。为作黑
筹。说如法筹。以右手捉。说非法筹。以左手捉。先行
说如法筹。后行说非法筹。一切僧应和合集一处。
不得取欲。

僧祗律云。行筹讫。若非法筹。乃至多一者。不应唱
非法人多。如法人少。当作方便解坐。或前食欲至
者。应唱令前食。或后食时。或浴时。说法时。说毗尼
时。随应唱之。若非法者觉。言我等得胜。为我等故
解坐。我等今不起。即要此坐。决断是事。尔时精舍
边若有小屋无虫者。应使净人故放火巳唱言。火
起火起。即便散起救火。乃往觅如法伴。

附考 五分律云。若如法人多。应白二羯磨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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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言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以多人
语灭此诤事。白如是。

大德僧听。僧今以多人语灭此诤事。谁诸长老忍。
僧以多人语灭此诤事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巳
忍。僧今以多人语灭此诤事竟。僧忍默然故。是事
如是持。】

** 草覆地灭诤法第七

「应与如草覆地。当与如草覆地。」

【缘起 佛在舍卫国。诸比丘共诤。多犯众罪。非沙
门法。亦作亦说。出入无限。后诸比丘作是念。我曹
若还共问此事。或能令此诤转深重。经历年月不
得灭。令僧不得安乐住。以是白佛。佛言应灭此诤
事。自今巳去。为诸比丘。结如草覆地灭诤法。

释义 律云。草覆地者。不称说罪名罪种忏悔者
(五分律云。草布地者。彼诸比丘不复说斗原。僧亦不更问事根本)。彼一众中有
智慧堪能比丘。从座起。偏露右肩。右膝著地。合掌
作如是言 诸长老。我等此诤事。多犯众罪。非沙
门法。言无齐限。出入行来。不顺威仪。若我等寻究
此事。恐令罪深重。不得如法如毗尼如佛所教诤
事灭。令诸比丘住止不安乐。若长老忍者。我今为
诸长老。作如草覆地。忏悔此罪 第二众中亦如
是说(彼两众比丘各向大众说巳。俱还本座)彼诸比丘应作如是白
(即此众中能羯磨者。坐白此法。是作持中之草覆地单白羯磨法也)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此诤事。作草覆
八七灭诤法¶ 第 492c 页 X39-0492.png
地忏悔。白如是。

白是巳。作草覆地忏悔。是一众中有智慧堪能者
(仍是前人)。从座起。右膝著地。合掌作如是白。诸长老。我
今此诸诤事。巳所犯罪除重罪。遮不至白衣家羯
磨。若诸长老听者。为诸长老。及巳作草覆地忏悔
(此处宜会十诵五分用之。以法喻双明。则草覆地之名愈显矣。推本律。义足文缺。故当补)。第二众
亦应作如是说(是中言除重罪等者。谓一切因诤所犯波逸提突吉罗恶说等罪。以
草覆地忏悔。悉皆除灭。唯除前二篇。及遮不至白衣家羯磨。此则或摈或治。不以草覆地而能同忏解也)
 若作如是诤事灭者。是为犯诤。以二灭灭。现前
毗尼。草覆地。不用自言治。现前义如上。

结罪 若比丘诤事。如法灭巳。后更发起者。波逸
提。

比丘尼同学。

会采 十诵律云。草覆地有二义。一斗诤数起。诤
人亦多。其事转众。推其原本。难可知处。佛听布草
除灭。如乱草难可整理。乱来弃之 二者有德上
座。劝喻诤者。使向两众羊皮四布悔过(即五分律所谓皆舒
手脚伏地。今云羊皮四布者。是喻也)两众者各有所助。故令各在一
(此谓会集作法。皆令两分各众)

五分律云。若有比丘斗诤相骂。作身口意恶业。后
欲于僧中除罪。作草布地悔过。应三乞巳。皆舒手
脚伏地。向羯磨者。一心听受。彼为白四羯磨。

又十诵律云。有五事诤难灭。不求僧断(一)。不信佛
(二)。不如法白(三)。二众诤心不息(四)。所犯不求清
八七灭诤法¶ 第 493a 页 X39-0493.png
(五)反上五事者易灭。

根本目得迦云。有二苾刍。共生瑕隙。种种异言。互
相讟谤。于此二人。应信持戒者。若二俱持戒。应信
多闻者。若二俱多闻。应信少欲者。若二俱少欲。应
信极少欲者。若二俱极少欲。而生瑕隙。无有是处
(此显凡情未尽。习气全存。遇境逢缘。 八七灭宁不严慎。若无欲情亡。则是非绝诤 诤法竟)。】

毗尼止持会集卷第十六(终)

** 音义

都子婆罗门村
五分律云。都夷婆罗门聚落在
拘萨罗国界。舍卫大城西北六十馀里。元是迦叶
佛本生之处也。

庵罗果
亦云庵婆罗。亦云庵摩罗。旧翻为柰。新
翻难分别。其果似桃非桃。似柰非柰。又生熟难分。


音禅。小矛也。


音检。目上下脸也。


音亦。橛也。门中橛为闑。又木段即杙也。曲礼
云。大夫士入君门。由闑右。闑音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