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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心用双持犯结制罪¶
论心用双持犯结制罪¶ 第 752c 页

终南家业卷下(本)

* 论心用双持犯结制罪

学者皆云。心用双持犯。但论化业。不犯制罪。余昔亦
同此见。于会元等处。并约化业注释。今详诸文。义则
不可。既云持犯。犯则结罪。但教行则临事约教。须遵
法式。心用依修对治。常时摄念。二种持犯。教相不滥。
罪各有归。何不依明。但从臆说。教行双持。如别巳明。
心用双持。于兹略叙。如戒疏云(一上)。若据心用。以明持
犯。一切诸戒。并二持犯。何者是耶。且如淫戒。顺戒禁
防。即止持义。观厌现前。无思染秽。纵有境逼。三时不
乐。名为作持。违作止犯。违止作犯。(疏文)顺戒禁防。显非
托事造境。观厌无思。即是对治摄念。记云。凡持一戒。
必起护心。望离过边。名成止持。望起护边。复是作持。
两犯亦尔。违教作恶。必无对治。(记文)此记文约持戒。显
心用之相。其实心用。一则通一切戒。二则通一切时。
以凡对境持一戒净。皆心用止作二持之功。若非操
履有常。何能对境无染。对境持戒。即止持。此从教判。
起心防敌。即作持。治念离犯。即止持。此二约心用。论。
记中。凡持一戒一句。即对境具缘持戒。教上止持。必
下并出心用义。看读者。不可鱼鲁。言离过者。即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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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治念。律制犯吉之过。起护者。即作观对治也。违教
者。即违诸戒对治。及常尔一心之制。乃止犯也。作恶
者。即作犯也。作恶之言。有浅有深。浅据忘念起妄。深
据造境为非。此中正据忘念。当知造境为非。亦由忘
念不摄也。又疏(二上)云言对治者。对淫制学离染行。不
净观等。对盗制学少欲知足行。对杀制修慈悲悯物
行。对妄制修实语行等。(疏文)此云制行不行违制也。又
疏(同上)云。起对治行。明不犯法。如诸戒对治(此指慈悲少欲等。为
不犯法也)。依修成就(不犯行也)。则据不犯法。起不犯行。若于此
法生情厌背懈怠。不修即是托不犯法。以成犯行。(疏文)
详彼疏文。初约犯法。明犯行不犯行。次约开不犯法。
明犯行不犯行。后约对治不犯法。明犯行不犯行。前
二并据犯制岂得对治。独不论犯制乎。此言对治。即
前疏云。观厌义也。以后照前。则前心用言犯。犯制明
矣。又疏(同上)云。大妄开戏笑。淫摩开净授。离衣开念舍
等。若忘失念。皆有小犯。是名犯行。当自摄持。名不犯
行。(疏文)若心用对治。念力坚强。忽逢上缘。定不失念。失
念少犯。岂非心用结。制之明据也。记云。失念者。非谓
染著前事。但遇此缘。弥须谨护。忘念即犯。(记文)记家虽
有此语。亦未见明指心用犯制。致使从来。而无定论。
又事钞引律云。佛制摄持威仪。比丘若出若入。屈伸
俯仰。摄持衣钵。若饮食。若服药。大小便利。若睡若觉。
若来若去。若坐若卧。若语若默。常尔一心。若违此制。
并结其犯。又如母论利根比丘。房则入入作念。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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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口作念。衣则著著作念。若钝根者。初得衣食。总作
一念等。(彼文)切观常尔一心。即对治之异名也。常尔既
云结犯。违治岂不有罪。又复须知对治。非唯在戒。常
尔不但房衣。是则对治常尔。通于善恶诸境。制令一
心摄护。虽云诸境。用但一心。只就一心。显于持犯。作
念摄持。即作持。无违教制。即止持(教制即律中制令摄念之文也)。失
念妄觉。即作犯。故违律制。即止犯。止犯即违教吉罗。
作犯亦吉。即恶觉馀思。染心看女。并懈怠忘念等。皆
犯吉是也。远离两犯。即成二持。义极明矣。

问此与教
行双持。有何异耶。况复对治常尔。皆律所制。今依修
奉。即是依教而行。岂非教行。

答。虽皆依教。结犯有异。
心用据平时。用心勤隋。约教有违顺。显双持犯。教行
据临事造作。约教有违顺。显双持犯。的实明义。心用
约心。教行据法。如衣钵之有三如。羯磨之须四缘。制
听一切事法。皆有制作。法式作须遵依。岂不见疏云。
若据教行。必托境生依教奉行。作而无犯者。是也。资
持云。心用双持。通一切戒。观修止缘。通约化业。并非
制教。彼指观念之法。是化教行业。

如行宗问云。观行
属化。那云制学。

答。制名乃通。约罪可判。(彼文)彼意谓。心
用但犯化罪。故判观行属于化也。今意不同。对治教
念。虽属化教。律制须修。不修违制。如前引示。义岂不明。

问。疏云。教行即是。依教奉行之义。何以钞云。教谓律
教。行谓对治。与疏不同。未知何意。

答作者随时。两皆
合法。钞云。教者。即收教行。记约众共两行。衣钵行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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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释之。行谓对治。正召心用。记约衣食四仪。常尔一
心等释之疏中。具明心用教行。收教出义。二种无滥。
钞中不分二种之别。故以教行二字。兼而收之。各有
意也。推此钞文。一可證上。谓心用教行。并约行相。有
违有顺。二可證上。谓常尔一心。与于对治。其义是一
也。又如戒疏三轮判教。正取于忆念。判于律藏。盖取
律中佛制比丘。常尔忆持之义。亦可證前。对治常尔。
并通一切。违皆结犯也。

问。忆持之制。通于经论。如善
思念之作是观等是也。若然则乃通被道俗之教。若
比丘有犯。则应俗众。亦有犯耶。

答。劝忆之语。虽通经
论。然俗在事乱。犯非力分。推佛所制。正为内众。况对
治常尔。及当思惟。是莫思惟。是当念。是莫念。是等明
载律文。正制内众。既是正制。违则有罪。俗非正制。违
与不违。一切无过。故得疏云道则反俗。常有时功。近遣
尘欲远清诸惑。若不念持。何能通会。(疏文)此明制内。违
则有犯。义又明矣。

问。对治观念。为事为理。

答。凡佛设
教。为存出离。然恐极钝之机。未达空理。但以有作之
心。忆持摄念。止成事行。纵以空慧忆持。亦未称佛本
志。要须圆机上达。真正出家菩萨。以唯识妙观。照于
举心动念。无非究竟。一实境界。是为域心于处。方见
常尔之妙也。

问。失念结罪三宗何分。

答。如释五例。及
答芿师文中。略巳辨明。无惜一见。嘉熙庚子岁。佛忌
日志。

* 辨二止并八九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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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犯一位。准疏钞文。标名有二。一不学止犯。二事法
并句分八九。罪列本枝。显持犯重轻。广识心之明昧。
文义虽然。详委讲学。寡于讨论。今略申明。大科分二。
初明二止犯。次辨八九句。初中又三。初标据。次略释。
三决疑初中钞云。止犯心中。有作犯。如人畜衣过日。
造房不乞是若望不学止犯。无作犯等。记云。止犯有
二。上明事法止犯。若下简不学止犯。次略释。记主正
据此文。分二止犯。记文科节。甚相显然。初为事法者。
即一切制听事法也。文明房长。且举别戒。以显止中
有作之义。若通而言之。凡作一事举一法。持则双持。
犯则两犯。故违教制。即止犯。妄行造修。即作犯。而此
二犯。从一事生。止则一品吉罗。作则随篇轻重。作归
前位。止在此收。皆因事法而有。乃名事法(此止犯即教行双持
犯中止犯也)。不学者。一下坛场。违本志愿。或顿心弃善。或
渐起慢求。或悬思教行不明。或临事造修有昧。不学
无知。二罪并得。盖由不学。致兹成犯。召斯二罪。名不
学止犯。但不学人。智有昧明。心分渐顿。凡于事法。识。
疑。不识。三心差降。故此二罪。历四行二九之中。彰轻
重有无之相。令知罪网难逃。俾识犯忏不滥故也。三
决疑。又二。初决事法。

问。不学止犯。名出钞文。前引可
见。事法止犯。出何文耶。

答。钞云。对事造(去呼)修。以名止
犯。疏又云。所对事法。怠而不修。皆名止犯等。是则据
文立号。丝毫无妄。

问对事造修。何名止犯。

答。此示教
行双持犯义。略见前释。广在诸文。

问。怠而不修即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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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不作。此止何得兼作。

答。不修之名。通作不作。此据
造作。故违教制。即是不修。如不乞不说。岂不然耶。行
宗云。事法止犯。于善事法。故违不作。(文)亦是此义。不
可错消。

问。可名事法作犯否。

答。作犯体通善恶事法。
虽通善恶。望作义一。故无异号。但名作犯止犯一位。
论犯义别。一于教行愚昧。二故违教制。据斯以分。乃
立二目。请究祖怀。必不徒尔。次决不学。

问。不学止犯。
通恶事法否。

答。如作淫盗犯根本。外更得不学无知
二罪。岂不通耶。

问。不学止犯。通二持否。

答。前云不学
无知历四行二九。岂不通耶。但持有等差。义须详示。
当知利器精持。方得名为学者。设有疑妄。并开不犯。
不学无知。唯结不学。然不学人。亦有三品。疏钞具显。
此不繁引。虽是不学。对境止非。本罪不犯。亦名持律。
不妨愚昧教行。自得不学无知。资持云。非谓不学一
向无持。非谓学人永无有犯。伹望学心。有进有止。故
两分之等。

问。戒疏总义云对教不学止犯。对事不学
止犯。九十。别义云。翻解止犯。翻修止犯。并及钞中。教
行不学止犯。对事以明止犯。记主但立不学事法。二
止犯名。比对祖师。三处所标。为同为异。

答。二三虽殊。
通收无异。不学即对教。翻解事法。即对事翻修。恰然
相符在文可见。

问。事法不学二止犯。义在诸文。何独
引钞通塞文耶。

答。实通诸文。但记家因释此文。立二
止号。故今特引。令知所出。

大科第二明八九句。又分三。引据。引释决疑初且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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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钞云。次论止犯。或八或九。又云。言八句者。对教不
学以明。若对事明。亦有两个九句等。疏云。对教不学。
唯八句。对事不学九句。通有等。次引释八九句法。欲
知其相。请以资持止犯中。可学九句。照之可见。但八
则除本列枝。九则本枝并结。钞中又云。九句者。上品
四句者。有十六罪。中品四句。有八罪。下品一句。但犯
根本。无不学无知等(十六及八罪。且举枝不说根本此九句中。自〔含〕根条并列。寻图
可见也)。资持云。八句中。此谓随对事法。心缘不解。结不
学无知。犯门解义。必须有罪。既无根本。下品不立。故
唯八句等。是则或八或九。虽殊。不学无知不别。当知
句法之兴。为显不学之罪。故行宗释戒疏四行二九
位列文云。第四门中。唯明不学。无知止犯罪相。有无
轻重。随一事法。皆须二九等。如此指明。文相无滥。苟
或未达。更详示之。言八句对教者。此谓悬思教相。事
法冥昧。意思说戒。不晓行事。心缘制衣三如。未识筹
量。羯磨罔知四缘等九句对事者。斯乃临事造修。不
明行相。如临说恣。错谬行事。造作衣钵。不识制量。造
房愚于妨难。畜长暗于日限等。将悬思历于八句。结
不学无知。枝条之罪。第九下品。既非造修。不犯根本。
既识事犯。又非冥昧犯门。唯据有罪无罪。此句不立。
若于造修。行事错谬。亦先于八句。历显根条下品。第
九明白心犯。虽无枝条。乃有根本。故得立之。对教对
事。或八或九。其相显明。如斯分释。粗可知之也。

三决
疑问。

疏钞八九句法。乃是昔解。去取如何。

答。祖师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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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斥夺。焉可私心去取。细推其义。亦是相因而用。且
如对教八句。于义自分。承用岂分今昔之殊。复于对
事九句。例分二九。岂非相因耶。

问。古今列句。同异如
何。

答。古谓恶事法上。圣不制学故。止持作犯。通可不
可。于善事法。圣制须学。无不可学。今谓善恶事法。并
是可学。临事迷忘。非学可得。是故可不可学。遍该四
行。类通法界也。

问。上云八九句法。并显不学无知。何
以二记。以八句属不学止犯。九句属事法。止犯是则
八句收不学无知。九句伹收违教耶。又乃公违疏文。
八九并云不学。

答疏文八九并云不学。正为皆显不
学无知也。记将八九。分对二止。亦据钞云。八句对教
不学。九句对事以明。今详分对。不无意焉。须知止犯
位中。根本是违教罪。枝条是不学罪。八句中。唯显枝
条。不该根本。故将八句。属于不学。九句中。正犯根本。
傍得枝条。且从正犯。以收。故以九句。属事法止犯(此即
违教罪也)。要须得意莫滞名言。如悬思教门。不晓事法此
则八通事法。又如造修事法。昏昧教制。斯乃九通不
学。是则事法及与教门。不学之与无知。并通八九。但以
悬思对八。造修对九。故为异耳。

问。疏钞止犯八句。并
引房长。其义如何。

答。斯盖。造房不乞。畜长不说。皆由
不学愚教。犯根本残提之外。更得不学无知。下品一
句。既识达教行。但犯根本。无有枝条。疏钞特举。为显
下品。有本无枝之义。前示可见。

问。有人见止犯位中。
房长残提。便谓此罪。属于止犯。其义如何。

答。不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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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不晓文中。为显下品有本之义。故此妄消。殊不知
残提。自属作犯。根本之罪。若谓止中列残提。便属止
者。亦应作中。列不学无知。枝条之罪。便属作耶。文中
所举房长等戒。具双持犯。随举无在。妄传久矣。如拆
四难。巳为辨之。无惜一观。

问。止中列作。莫是止犯心
边。有作犯么。

答。前云于止犯中。列房长残提。乃显下
品罪相有无如前答可见。若止犯心边。有作犯。乃双
持犯义。如过量造房。心故违尺量妄作。衣钵必故违
三如之类。由妄作一事。二犯并起。违制即止。妄修即
作。由止有作。由作成止。故云止犯心边有作犯。事钞
通塞门。约教行心用。二种论通。义可见也。须知。持犯
一章。诸门意别。若双持犯义。当见疏钞持犯体状门。
及钞通塞。备而明之。若诸句法。约根本。历于三心。对
显不学无知。有无轻重之相。如此分之。粗知蹊径。

问。
妄修一事。为得几罪。

答。妄修作犯。违制止犯。更得不
学无知四罪具矣。又四行列罪。自有等差。两持二九。
并止犯八句。唯显枝条。不列根本。两犯。二九根条。并
列。根本。据随成轻重句。法不因此义。枝条据三心不
同分句。由此而作。识则一向无犯。疑则二皆吉罗。不
识之心。不学结吉。无知犯提。更有事开犯结。并见诸
文。可谓持犯之相实深。非积学洞微。穷幽尽理者。斯
义难见也。宝庆三祀仲冬。于灵芝为客书。

* 重释事钞持犯篇通塞文

「钞云。若就修行。解止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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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境策持。为修行也。此中止持。正据随对恶境。具
缘持戒者。是也。与下心用教行中二止持。名月义
别也。】

「如止杀盗。先修慈悲。少欲等行以行成故。名作持。望
境不起。名止持。即止中有作也。」

【止杀盗即遵制持戒。修慈等即起观对治。欲临境
不犯于戒。须平时对治有功。治功成故。对恶不作。
故云望境不起也。是则。由作成止。止不离。作故云
止中有作止据临境离过。作据用心对治。又复须
知。止持有二。一对善事作。无违制此止。归下作持
论通也。二对恶境。顺戒离过。正是此位。与心用作
持论通如上可见。】

「若就修行解作持者。」

【此作持。对制听。善事善法。依教策修。名作持。与前
止门作持。名同义别。前约心用起观。此据随对事
法。依教而作也。】

「如欲诵戒羯磨。先止外缘。望离粗过。名止。后善行成
名作。即作中有止也。」

【诵戒等禀制教也。止外等。修对治也。事法乃多。且
举诵戒。羯磨。是常行故。人事往反。懈怠作恶。并名
外缘。以平时忆本受。愿有善必行。橾履既坚。故临
众事。能止于外缘也。望随对事法。各有离过之止
为细。此乃平时通止名粗也。此中作据教行。乃依
教而行也。止属心用。乃止息外缘也。假止成作。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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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离止。故云作中有止也。若细论通塞。此心用止
持。与前心用作持。自可论通。教行作持。望无违教。
即兼止持。亦止作自通。钞家且约相成。故以心用
止持。与教行作持。论于通也。】

「作犯心边有止犯。如人作恶。先不学善。是等类也。」

【上句论通。如下释义。作恶即作犯。翻上修行止持。
于杀盗等事。具缘成犯者。是也。不学等即止犯。翻
上止中作持。谓不修慈悲少欲等。对治行也。作犯
据违戒。止犯据心用。由止成作。故作通止也。问。此
中作犯。与下作犯。同异如何耶。答。此于恶事法。造
境为非。下于善事法。故违妄作。此二作犯。并属根
本。随篇轻重也。问。心用作犯。犯相如何。答。由对治
心劣故。乃随缘动念。触境生情。如恶觉馀思。染心
看女等。皆犯吉罗。是也。问。此中止犯。与下何异。答。
此属心用。下据教行。此二止犯。并是违制。皆吉罗
也。但心用约心。教行据法。如前心用。结制文中。可
见也。】

「止犯心中。有作犯。如人畜衣过日。造房不乞是。」

【上句标通。如下释义。畜衣过日作犯也。违不说净
止犯也。造房作犯也。不乞止犯也。亦由止成作。故
作通止也何耶因故不说净。致过日犯提。由故不
乞法。致房成犯残。问。此中合云。作中有止。何云止
中有作耶。答。欲异前科。作恶与心用论通。此中教
行止作论通。随举无在。亦是由止成作之义也。问。
论心用双持犯结制罪¶ 第 756b 页 X59-0756.png
此中止犯。理合翻前。修行依持。何故前持中。以止
外缘。心用论通。今犯中。以房长教行。止作论通。又
复前举制法。此举听事。未审何意。答。此作持止犯
门中。凡修事法。或违或顺。具有心用教行。二种持
犯。前作持中。在文虽以教行作持。与心用止持。论
通。于义亦可教行作持。与教行止持。自论于通。心
用止持。亦可与心用作持。自论于通。今止犯中。在
文虽独以教行止作。自论于通。约义亦可心用止
作。自论于通以凡举一事持。则具教行心用。二种
双持犯则具二种双犯。所以文中。互举也。又复教
行双持犯。若别据戒本。止有二十六戒。具双持犯。
若通一律藏。但是制听善事善法。临事造修。有违
有顺。并具双持犯。故得持中。据通举制法。犯中据
别举听事。以犯照持。前后交映。显并具也。问。止犯
有几。答。不学事法。二种别也。此中正属事法。教行
止犯。义兼心用。不学止犯。无兼通义。非此中论也。问。
记释此文云。二持即心用双持。二犯即教行双持。
其义如何。答。此记家考文不细也。钞中二持论通。
亦非全据心用。且如止持。止杀盗等。乃即犯戒教
上止持慈悲少欲。方属心用。又如作持。说戒羯磨。
乃属教行。止外缘等。方为心用。岂可一槩。云二持
据心用耶。斯盖凡持戒净。必假对治。故以止不犯
戒与对治。心用论通。欲行众法。须止外缘。故以教
行作持。与心用止持论通也。二犯中。若作犯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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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持。文理极顺。如前可见。记云作恶论犯戒。不学
据制科此释义迂。学者难晓。余注会元虽且顺记。
心实未安又止犯中。虽非翻前作持。于义兼通。亦
如前示。问。此止犯与杀盗等作犯。论通得否。答。此
事法止犯。与杀盗等作犯。无相成义。不可论通。所
以此位。独约畜长造房等论通。盖有相成之义故
也。由此等事法。持则双持。犯具两犯。不相舍也。嘉
熙己亥。日山出。】

* 重答钦师境想问

行宗杀戒境想句钦依止。立问作图。刊以易之。后因
宗师答而辟之。复板如旧。今于讲次。略考诸说。钦老
之作。固无可取。因师之答。亦多不明。世虽传写。莫详
是非。或依文读句。意趣冥然。故不得巳。又如答释。并
决彼图。激发学者。小留心哉。并境想通相。亦出于后。
幸为一览。嘉熙巳亥。台州日山叙。

钦师问 因师答 日山又答

一问。直疑为涉几境。若唯一境。疑起无从。且如张
作王疑。祇由张起王疑。心不涉张。如何得疑。若云
涉张。则兼二境。与后互疑。为张为非。如何分异。

答。言直疑者。谓于一境。犹预莫分。心不异缘。故言直
也。如云为张人耶。非张人耶。乃至杌木。作句例同。是
以图中。但云。张疑非疑畜疑杌疑。斯言谓矣。由此而
知。则与互疑。迥然天别。

又答。直疑唯专一境。略如前答。或于本境起疑。或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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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异境起疑。须知此图。诸直疑句。并就异境。起疑作
句。问家不晓。旧答不明。转添昏暗。且如图中。单缺张
是本境。故有王疑等句。双缺。王是本境。故有张疑
句。大漫双缺。人非畜三。皆是本境。故有杌疑一句。并
就异境。此义最明。若于本境起疑。如诸戒境想。第二
句。事义分晓。不劳具出。问。单缺直疑。著张作字。双缺
直疑。何无王作非作等语。答。著无不著。皆亦无在。但
单缺直疑。著张作者。为显境定心差故。双缺直疑。不
著王作等语。为表心境俱差故。必竟此疑。皆就异作。
在文可见。

二问。单缺直疑中。何故不立张。作张疑句者。若既
不立互疑中。何立张疑句互疑。既得立直疑。何不
立又单缺直疑。既不立双缺。直疑何以立耶。

答。单缺张作王疑。心差境定。若标张姓。不应本题。由
张疑。迥不可立。双缺疑之语。正是俱差。若改从王
即为当境。故于二处。不可混同。又互疑作句。非独互
张。三趣当心。应须减半。岂得却将为张之语。例同
句耶。

又答。单缺直疑。不立张疑句者。盖问家不晓。图中直
疑。尽就异境作句。故有此疑也。互疑心涉二境。为张
等语。有何不可。双缺直疑。张是异境。作句当然。问。单
缺直疑。若立张作张疑句。有何过耶。答。此即境想第
二句。立有何过。旧答不思。谓不可立者。非也。盖此中
直就异论。故无此句。如前巳示。后当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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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单缺直疑中。既有王疑句。双缺直疑中。何无
王疑句耶。

答。单缺心差境定。王疑人类无殊。乃结重夷。自成根
本。双缺境差心转。王疑又是相当。若起王疑。不成双
缺。是则前为心转。可立王疑。后是双差。不应称境。

又答。单缺直疑。王是异境。故可以立双缺直疑。王是
本境。故不可立。馀如前说。旧答不明。未克再示。若尔
非畜杌中。何得立耶。答如后可见。

四问。互疑中。何以不立为张为王句耶。若不立者。
则摄境不尽。又若立者。句法则多。如何会通耶。

答。直疑则四境各辨。互疑乃四趣迭论。各辨须立。于
王四境。方足迭论。四趣参作。方得互名。若更加王。则
同人类。既非交杂。互义安成。是知直立互除。其义方
显。若或更加王句。又是心境相当。不唯句法仍多。抑
亦不成于互。若云张王境别。杀戒误犯错开。既成重
夷。岂不参杂。即知此句。定不可加。

又答。互疑。中为张为王。义亦可立。但疏中列句局(疏云
疑有十句)。判罪定(疏云。一夷。九兰)。若立为张为王。人境不殊。罪合
是夷。应改疏云。二夷八兰耶。若更添一句。应云十一
句耶。二途有妨。故不可立。克心论境。张王自别。心缘
二境。犹豫不决。岂非互义。但疏家别有深意。是故不
立此句。记依疏出。不敢妄加。问。何为互疑。答。切详互
义。必缘二境。交互不决。故云互疑。如图中诸互。皆立
六句。前三就本异生疑。后三于异境起互。后三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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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通本境。即涉三境。又究前后诸文。及思世间事。义
多于一事不决。或缘二事不决。少有缘三而起疑者。
设或有者。自归后三句摄。问家列句。于互疑中。牒境
重重。太成穿凿。又无所据。复乃直疑与互相滥。并非
可取。问。单双二缺。互疑列句。上下一同。未审何意。答。
缺心单双虽殊。至于论互。无非四境交杂。且约本异
互涉作句。故得上下一同。无别所以。

五问。双缺中。王境来差。不立王疑句者。何以非畜
杌来差。乃立非畜杌句耶。

答。若立王疑句。不成心境差。人类随相应。还成究竟
罪。三趣非人类。三境正未差。前心既缘人。后转为非
畜。不妨心境转。方便结偷兰。以故不立王。三趣应须
列。

又答。双缺王差。直疑不立。王是本境。作句起异。故不
可立。互疑不立。句不可多。罪不可改。如前巳示。非畜
杌差。非疑等句。虽有与本相当。句法须尔。不可不立。
若不立者。何应疏中四十之数。又且无妨双缺之义。
非等来差。即境缺也。为非等疑。即心缺也。是知记图
列句。深有其意。

六问。尅心双缺直疑中。并以张本境立句。何故大
漫双缺直疑。不用三本境立句。大漫既不用。尅心
何得用。又大漫互疑中。亦以三本境立句。直疑何
不用耶。

答。大漫之设。其境至宽。三趣有心。杌为异境。其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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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皆列直疑。正是相当。伹起杌疑。始成方便。所以图
中。唯存一句。尅心既局。四境当前。各趣生疑。应须别
列。互疑心涉两境。句法不可一端。直则一境独明。互
则三趣交作。是显上义明。若秋蟾前合后开。深有所
以。

又答。此盖不晓记图直疑就异作句。互疑二境交涉。
故有此问。如前巳决。非不了然。大漫。双缺。直疑。三是
本境。故唯就异。但立杌疑一句。互疑既涉二境。故立
为人为杌等句。有何不可。

七问。小漫中。疑但九句。除尅心中初句者。今若改
张为人。亦合具十。何但九耶。

答。小漫人趣皆害。前境不简张王。若或改张为人。正
是有心当境。既云心差。境定不应。又作人疑。是则还
依记中。除初一句。

又答。若改张为人。合有人作人疑句。此句理亦应立。
正是境想第二。缺心结兰之句。但疏家前后。辨缺文
中。恐滥心境相当。并不出此一句。欲使学者易晓。皆
就本异互涉作句。如前盗戒。疏中小漫辨疑云。为人
非人物。为人畜生物。为人无主物。下妄戒云。漫心辨
疑有六。记云。漫即小漫。疑兼有互。直有三句。记出互
中三句。并就异境论互。如云为非为畜等。上引盗戒
疏自作句。乃就本异论互。准此二文。则互具六句。并
作中三句。即疑心具九。此图准上诸文立句。不敢妄
作。故无人疑之句。设有此疑。则准境想第二。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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矣。立句出没。作者通变。岂宜偏局耶。

八问。双缺直疑中。并立张疑者。未审此疑。相状如
何耶。

答。相状如初答中。既有准绳。无疑再惑。

又答。直中论疑。是张非张。其相易见。问家意欲妄作。
故有此问。无足议也。

九问。文中直疑者。单就异境而立。何故疏文。盗戒
立句。为人为非。此则本异两兼。岂独异境耶。若云
此是互疑者。下妄语小漫互疑。何就异境立三句
法。若或更加本境。则有六句耶。

答。直疑起心。本异俱得。异境如前王等。本境如后
。但不异缘。皆通作句。盗妄两戒。俱是互疑。盗戒但
出本境前三。妄戒唯论后三异趣。应知六句前后相
成。若加直疑。恰为九句。则知疏记出没互彰。不晓来
由。张为妨难。

又直疑局一境起。通于本异。图中就异作句。如前巳
明。盗妄立句。并就互论。如旧答就盗戒涉本异互论。
(旧答云。盗戒但出本境者非)图中前三句是也。妄中就异境论互。
图中后三句是也。准文立句。岂虚托乎。

十问。疏文妄戒。自有小漫句法。今此依何而立。与
后疏文不同耶。

答。妄戒句法。与此应同。但单缺互疑。通略人趣。记文
于此具足出之。下顺疏家且分六句。影略互现。制作
常规。良由不晓直疑。故使作句有多有少。如前盗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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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漫想疑双缺。但各立三。总有九句。亦应以妄戒疑
中六句。返破祖师。不合立三。前后异同。以为无据耶。
准彼验此。人异互彰。一代雄诠。莫不皆尔。故律中境
想。唯二十六戒。具足出文。自馀诸戒。疑想并同。但是
略之。无别所以。圣心明断。岂得致疑。

又答。妄戒但云漫心。辨疑有六。不分大小之殊。盗戒
明云。小漫疑无直互之别。今此杀中。方标直四互六。
据文唯局克心。大小二漫。复令准作。记家考覈诸文。
详究义理。具而出之。何有不同之疑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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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上图中。一违祖教。二乖义意。且直疑为张为王等
句。乃缘二境。互涉起疑。岂得云直。又详互句。牒境重
重。不遵祖典。穿凿太过。又小漫中。直疑滥互。如前巳
行。互疑二句。上半本异论互。下半就异论互。与记何
殊。岂特改作。公违师训。又大漫中。唯立直句。据何文
义。疏云。馀大小漫。心境缺想。并准克论。句法多少。约
义斟酌。直互大槩。须准绳规。设谓疏无明文。理义亦
难偏局。如三趣通害。杌替其处。或直缘杌起疑。或缘
非杌互起。机情万别。心念千差。如何一定。单双二缺。
唯论互三。至于作句。又滥于互。全成戏论。记图所立。
于教有凭。于义周足。直于一境上起。互收二境。乃至
多境。伹使心涉彼此。名名为互。岂非义足。后绍兴年
中。有会稽定师。亦出图相。大略与上钦师是同。伹于
大漫想疑。各唯一句。与上为异。今但破钦师之义。定
师所出。自然无取。学者亦不须传从。费纸墨。请知之。

予因观疏记具缺。初二两缘。出义立句。无非本于诸
戒之未。境想之文。学者讨论。少怀通贯。又复诸戒境
想句数。四五不定。如疏简辨。且依转想。皆具五句。今
先以具缺初次二缘。收于境想五句。次以境想后四
通收。缺想缺境。及单双直互等疑。庶使枝文易知指
掌。

且依杀戒。馀戒例此。正出小漫。克心大漫。亦随
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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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中。境想二五疑句。二就本境起。五从异境生。据
是直疑。若唯依文。诠相不了。是故疏家。更分直互。历
境显异。乃有多句。缺想亦尔。馀义见前答文。诸句之
下。结罪轻重。并在记中。更不细出。

* 㭊然梦庵持犯四难

持犯一门。义趣幽隐。非积学洞微。诚难通解。一日忽
得梦庵之文。题曰持犯四难。谓双单难辨。止作难明。
句法难定。事法难显。初得之宝。而藏之。近与同俦议
论持犯。因究彼文但得破他一端。全非祖意。且持犯
之难。传来乃久。自古义学之家。知难释难者。斯人解
矣。而梦庵乃知持犯之难。犹为达者。而于释难。义理
偏僻。似无可取。今将疏钞明文。对㭊彼语。使双单止
作显然。曲直是非昭矣。庶几后锐。不坠于邪坑。俾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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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善知于诚教耳。嘉定癸酉春沧洲出。

终南家业卷下(本)
终南家业卷下(末)

四难云。双单难辨者。

㭊云。久闻师意。唯以制中有开法。听中有制法。如离
衣造房等。方具二持犯。如斯立义。特舍通而执局。唯
屈祖而罔时。今乃先录祖文。然后。立义释疑。戒疏云。
止持对制门。可学事中。制必作者。如衣钵体量也。言
可学法者。制必须作。如三羯磨等。又问云。此止持中。
但得守戒而巳。若有作者。便同作持。今明作者。岂非
合乱。答。今言制作。即成止持。若不依行。则是作犯。今
顺教作。便成止持。如三衣一钵。法须具有。故制畜之。
岂非作也。望无犯故。名为止持。依教奉行。又是作持。
乃至云具二持犯。其致在兹(近有同辈。指上一节之文。是明心用持犯。以下
若据教行等文。方明教行。此无稽之论。不足可道)。行宗云。为欲显示双持犯
义。发挥云。双持犯义。理在兹矣(此二记文。并是释上同答等文之末)。疏
又云。若据教行。必托境生。依教奉行。作而无犯。何者
是耶。且如三衣。教遣备具(梦庵谓。此中明三衣等者。乃是预出离衣戒持护离
失之义。今有随流之者。犹以为是。岂为识达耶)。不敢违悔。名为止持。如教策
修。顺行不犯。名为作持。违此二持。便成两犯。又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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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学者。并制修学。事谓衣钵等。法谓教行等。并托事
法。进用修成。而无违犯。名为作持。不敢违越。又是止
持。又云。前对恶法。无由可作。名为止持。此就善法。必
不违越。名为止持。钞中制止门中云。如衣钵体量等。
制作门中云。法谓教行也。教谓律藏。行谓对治。事唯
可学。衣钵体量等是(云云)。观上祖文。岂宜偏局。须知
但是制作听作。善事善法。造境策修。或有违顺。具二
持犯。制作事者。且如三衣。比丘道具。制必须作。其于
临事营理。当须观量。财体染净。色量如非。依佛诚教
而作。即是作持。不敢违教。即是止持。违越而作。即是
作犯。不顺教故。便成止犯。若一向不作。但有止犯。难
成双义。制作法者。且如说恣结受等。欲行羯磨。应须
评量。人法事处。如非审定。纲骨缘兆是否。捡而行之。
作持成矣。望无违教。止持成矣。不捡冒为。成于作犯。
懈惰违教。成于止犯。止作两犯。名异体一。二持亦然。
并就一事。相番乃成。祖意如此。且非臆说。制作事法。
如上可悉。不作斯论。尽成虚伪。听中事法。疏钞具彰。
恐有惑者。更为明之。如疏止持对听门。则以房长净
法等出相。作持对听门。复以房长净法等出相。岂非
但是听作善事善法。皆具双持。故发挥云。顺制听两
教中。制作听作边。说有二持。反此无圣教制作听作
者。并是单持。行宗云。是则一切作持。其必兼止。若但
止持。未必有作。自馀羯磨。依钵等事。并见广律。文举
三衣。其相甚显。此等诚言。与夫疏钞。恰然相同。只缘
论心用双持犯结制罪¶ 第 761b 页 X59-0761.png
祖师。文义坦然。致此二记用与无改。何故特异反成
破斥。巧事一时之唇吻。搆装千古之谬辞。翳昧后昆。
谁之过耶。彼之徒以为正说。此宗义士尚有随流。稍
逢如上所录。祖师明文。如何消遣。问。如斯立义。亦所
未安。戒疏明云。无圣教听。并是单作。岂不然耶。答。子
迷此语。故成质碍。今为通之。自然明晓。言无圣教听
者。听即是许。有圣教许作者。莫非善事法乎。并是双
持。无圣教许作者。无过恶事法矣。尽属单持。今文云
无圣教听。乃是淫盗杀生等。不许作者之谓也。反显
衣钵羯磨等。有教听作者。皆具双也。疏云。可同杀盗。
有教开作。名作持耶。会上诸文。疑自释矣(巳上示通义。此下问
答。及㭊彼义中。用别义也)。

问。若依通论。则制听二教。事法皆然。祖
师何独。明二十六戒。具双持耶。

答。此据戒本。有开制
羯磨法者。故就法上。历显四行。唯二十六。有法可历。
彰于双义。馀并单论。戒疏随篇精拣。数极于此。不可
妄通。故得行宗云。此据戒本。具双持犯者。馀并单。持
岂不然耶。其于戒疏总义。通论持犯。则举衣钵。及诸
羯磨者。岂非双持犯。不局戒本耶。随篇且据有法总
义。通论律藏。故行宗云。自馀羯磨。衣钵等事。并见广
律者也。源流正传。妙若于此。未裔监觞。岂宜辄议。

问。
过量房戒。事上双持。既别无法。如何更显。

答。祖师自
云。就房事明。何关于法。所以二十五戒。例于法上。显
双持犯。唯此一戒。重就事明者。乃有二义。一者。事法
相对。法就处分以明。事就度量以显。如疏云。此则约
论心用双持犯结制罪¶ 第 761c 页 X59-0761.png
其度量。显于违顺。及论结犯。并据房成。是犯分齐。二
者房是听事。就一房事。明双持犯。则显一切听事。并
可双论。

若尔。雨衣疮衣。亦是听事。何不具双。

答。此之
二戒。固是听事。戒本不列者。无法可历故。所有尺量
之文。乃约造作边。自成双持。义在通论也。又如过量
佛衣。过量坐具。乃是制事。尺寸数量。自属制中。造作
违顺。明二持犯。戒本不出。亦归通中。如发挥云。制作
听作边。说有二持。又资持云。教制奉行。或事或法。或
制或听。且如三衣等。然斯二记。并约通论。文义可见。
为不了者。更略示之。二十六戒并听中有制法。如造
房处分等。制中有听法。如离衣羯磨等。缘有此法。故
就法上。相从历显。持犯四行。雨衣疮衣等。此听事也。
佛衣坐具。及毛绵等戒。并制事也。如是诸戒。各于制
听。造作顺违边。论于双义。是故戒本。唯据有法。止二
十六。馀所不出。义妇通说。

问。犯雨衣等戒。还得一罪
耶。二罪耶。

答。如上略示。诸戒推详戒本。或因求畜违
限。或因造作乖方。既各违教制。岂无违教心犯罪耶。
是则顺成二持。违得两犯。如前巳示。可以明也。但以
无别听法。戒本更不重出也。

若尔。过量房事。如何重
示。

答。请观前文。具二义故。故须别显。四难指尺量即
法。以成双义。此由不究通论之意。故此妄释。

问。上云
二十六戒。并就法上。历显双义。至论结罪。还就事耶。
还就法耶。

答。事法相假。乃成本罪。且如虽不乞法。若
不造房。难成其犯。要须造房事成边。全于不乞之罪。
论心用双持犯结制罪¶ 第 762a 页 X59-0762.png
如疏云。此之不乞。及以过量。缘虽两望。果由房结。离
衣入聚等。可以例之。如云身违事合。名作犯等。

问。如
上立义。须于造境造作违顺。方成持犯者。此领何义。

答。如疏云。若据教行。必托境生。又云。并托事法。进用
修成。又云。如造房衣钵。达相了知等。及诸篇总义。皆
就造境违顺。以明持犯。行宗释。缘虽两望。果由房结
二句云。既有二作。必兼两止。并望身业。造作过量。具
兼四犯。又云。业不自有。必假行成。行即行心。无非造
作。若都不作。伹是无记。焉能成业。明文更广。恐系不
引。斯示文义。次㭊难辞。行宗云。自馀羯磨衣钵等事。
并见广律。

四难云。若此立义。敢问与二十六戒。有以异否(云
云)。

㭊云。亦同亦异。若二十六戒。有开制羯磨。则与衣钵
等异。若论持犯。双义则同。何者且二十六戒。则就羯
磨法上。以显双义。衣钵羯磨。则就制作度量上。以示
双义。岂非同耶。

四难云。今不作三衣。或体量不如。及不行一切羯
磨。具二犯否。若云须具。比前诸戒。理有不同(云云)
又云。今不作三衣。则有事上止犯。若望不依教边。
结法上止犯者。二犯同名。不成双义。

㭊云。不作三衣。及不行一切羯磨。但有止犯。不成双
义。固不在言。须约造境营构。或三如违顺。或四缘是
非。方成持犯。乃有双义。如上立义。示相可了。云云之
论心用双持犯结制罪¶ 第 762b 页 X59-0762.png
文。不攻自破。

四难云。若尔。疏引衣钵体量。一切教行。历显双持。
那云不具。答。衣钵体通。单双须简。故文云。若据教
行。必托境生。依教造修。作而无犯。今不作衣。是不
造境。但有事上。番修止犯。若论造作。如非。亦有商
量。且如衣钵。体须圣制。衣以粗布。钵须瓦铁。今用
绢木。则是体乖圣教。正属作犯。既无教听。无法可
止。故无止犯。乃至云此据造作。以显单犯。既以造
成。理须加法。今不受持。准钞得吉。约义定之。此属
止犯。既无造作。作犯不成。既加法巳。必谨护持。有
缘听离。要须乞法。今既不乞。即是止犯。违教故离。
又是作犯。方成双犯。若此以明。衣钵行护。必具二
(前注云。梦庵约持护论者。文见此也)

㭊云。观此一节。要以疏中。衣钵体量等文。即就乞法
离衣。上明双持犯。乃是预指离衣戒。非就造作以论
也。如此看读。岂为上达。如此树文。从费纸墨。戒疏明
云。今言制作。即成止持。若不依行。即是作犯。今顺教
作。便成止持。如三衣一钵。法须具有。故制畜之。岂非
作也。望无犯故。名为止持。依教奉行。又是作持。乃至
云具二持犯。其致在兹。若依彼意。此等文相。如何消
释。及捡离衣戒双持犯义。但就羯磨法上。历显四行。
则与前文。略无相似。所言既无听法故。无止犯者。且
无主房事上双持。岂有法耶。可细思之。

四难云。问文云。且如三衣。教遣备具。正据造作。岂
论心用双持犯结制罪¶ 第 762c 页 X59-0762.png
唯行护。答文相含畜。裁断实难。若约通论。义含造
(云云)

㭊云。今详彼立。问虽符义。答又乖文。疏云。不敢违侮
名止持。彼作二意注之。一意云。如体乖佛制。不敢造
作。(彼文)此谓不作名止。于义甚疏。今与改云。佛制三如。
违则犯罪。今欲造作。顺行不犯也。一意云。不得羯磨。
不敢擅离。(彼文)此又不然。此制门中。于造作边。历显双
义。妄将听法注显。可非杂乱耶。疏又云。依教策修名
作持。彼亦二意注之。一意云。如体依佛教。如法造作。
(彼文)此如其理。一意云。有缘欲离。从僧乞法。(彼文)斯由穿
凿。全非祖意。制听杂乱。如前巳明。又复彼谓止据不
作。作据策修。此论二持。名异体别。是古师义。如三十
义门巳破。今双持犯。止据造作离过。作据依教策修。
名体不监。今义成矣。只由不善思文。故有胸谈臆说。
如实自昧。其犹可恕。知而故违。谤法咎深。彼又云。若
约翻犯。则造作边。单有作犯。无别止犯。是何言欤。翻
上二持。以成两犯。四行足矣。便显造作。自成双义。如
何强云。无别止犯。此非谤法乎。彼文更广。不必尽㭊。
识者观之。自成无用。

四难云。问。离衣有听。可云双犯。房事过量。有何听
法。答。量虽佛制。是佛所许。虽无现作之法。然有尺
量之文。即此律量。便是听法。此法与离衣等戒。羯
磨不殊。

㭊云。然房之有尺量者。乃是听中。制作度量也。岂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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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量。便是听法。若便是者。听中又听。是何佛意。又复
尺量。若是听法者。则与处分白二何别。若云是同。祖
师不应事法分二耶。且衣钵亦有度量。可是听法耶。
疏云。就房事论。何尝言法。全成戏论。略无可探。繁文
杂义。颠乱难㭊。总究彼文。则有二意。一惟约有开制
法者。属双持犯。局二十六戒。馀则不可。二将戒疏衣
钵体量等。文迂曲释。归离衣戒。非就造作以论。其文
虽多。不过二意。如上引文立义。明如指掌。公心看读。
可自鉴之。义假文显。莫讶观缕。

右㭊双单难辨竟。

四难云。止作难明者。

㭊云。彼以教行双持犯。随戒本罪。属于止犯。树文立
义。云云久矣。隐连二师。虽词而辟之。其奈狐疑尚拥。
再有此作。诳惑脱生。为害不少。今亦先誊祖诰。然后
立义决疑。使止作不滥。根条自分。疏云。就房事明。依
教不越止持。捡教知量作持。出于教量作犯。不顺教
故止犯。次就法辨。如法无违止持。从僧乞法作持。故
违不乞作犯。即此违教止犯。止据无违。作据顺教。乃
至问云。准此持犯。与前既乖。约事明作。身营可悉。故
犯僧残。约法明作。其相如何。答。此之过量。及以不乞。
缘虽两望。果由房结。对相思事。随有四违。才一举乎。
营称土木。即有偷吉。四罪随生。安有过量。偏属作犯。
若如此问。后戒无过。无作犯矣。准此诚例。身业是过。
行宗云。此约方便。二作犯两兰。二止犯两吉。又云。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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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身业造作。过量具兼四犯。发挥云。四罪释上四违。
谓作心不乞。造过量房。结二兰(与行宗同)。知是妨难二处。
得二吉(与行宗别)。又云。知不乞罪是僧残。钞云。但不依戒
相。造行成办。悉名作犯。所对事法。怠懈不学为止犯。
疏又云。如有羯磨说。粗罪是作持。不违教说名止持。
无教辄说是作犯。抑教不求止犯(云云)。审详祖意。定
以教行双持犯。随戒本罪。结属作犯。何者是耶。如上
所引。不乞过量。并约身业造作。违越而成。得二僧残。
在文极显。何事迟疑。疏中又云。出于教量。名作犯。此
戒本云。过量作者。僧残是也。又云。故违不乞。名作犯。
(此谓不乞属作)又云。由于僧残有乞无犯(反显不乞犯残)。据此二文。
不乞属作。犯残明矣。正同戒本云。不将诸比丘。指受
处所。僧残者。是也。疏又云。既从僧乞名作持。于僧残
罪。欲犯不得。名止持。请以此文。翻持说犯。岂非犯残。
属作犯耶。又如离衣入聚等。不乞羯磨。不作白知。更
不离衣。又不入聚。可独结法上止犯罪耶。由不乞不
白。擅离擅入。约身业。辄为成于本罪。事法相假。此罪
属作。止据违教。通得吉罪。二十六戒及一切制听事
法。皆例此明。钞疏文义。明如皎日。记文申释。意亦无
昧。彼何特异。强生分别。刚欲伏从。奈道理迂疏。从之
是难。斯提大略。问答㭊难。更为明之。问。钞云。止犯心
中有作犯。如人畜衣过日。造房不乞。收作归止。属止
明矣。又资持云。作持止犯。但引房长。可不然耶。答。此
止犯中。列听作事者。乃显双持犯义。但止就离过。作
论心用双持犯结制罪¶ 第 763c 页 X59-0763.png
就策修。故为二持。犯则反之也。如上听止中。以房长
出相。听作中。亦以房长出相。即其义也。况引钞文。乃
出通塞。二犯皆通。止作无在。若尔。戒疏三十义门云。
九是作持。止便成犯。据此之文。属止又明。答。若观大
意。文亦无害。良由此九。具双持犯。随举无在。何苦执
文。又复此且一往。就策修奉行。名作持。违教不作。名
止犯。及下分释。止作自明。如说净云。故违不说。名止
犯。越于期限。名作犯。至论结戒本罪。正据违限。故戒
本云。齐十日不净施得畜。若过者尼萨耆波逸提。又
取尼衣云。番止受纳名作犯。及于戒本。正约贪心受
纳。结于本罪。据斯以论。教行持犯。若就持说。则以作
持为本。如云依教奉说。名作持。又十三云。捡教知量。
从僧乞法。皆名作持。若就犯说。则以作犯为本。如云
约事明作。身营可悉。故犯僧残。又云。出于教量名作
犯。如上云。越于期限。身违事合。又疏前文。房衣财食。
作法而生。近表作持。远防作犯等。如斯引示。作持作
犯。虽非相番。道理当然。明文朗义。属作显矣。问。戒疏
云。有人解。止犯位中。对教不学。则唯八句。除事法俱
识也。对事不学。九句。通有如造房舍衣钵。虽达相了
知。何妨不乞处分。受持加净。皆获残提等罪。岂非止
犯属于本罪(钞中止门文亦同此)。答。子迷久矣。前虽㭊显。犹乃
执文。且止犯位中所引。房长衣钵。由属双持。故得止
作。皆列文中。虽云不乞。乃属止犯。及犯僧残。还据作
成。如前引示。文义甚明。衣不加持。长不说净。正属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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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指提显然。何为执此。妄云止犯。当知此文所引。别
有其意。盖由造房不乞。衣钵及长。不加不说。皆因不
学愚教。疑及不识。犯根本残提。更得不学无知。下品
一句。既识达教行。伹犯根本。无有枝条。疏钞特举。为
显下品有本无枝之义。须知句法。为显何事。岂可将
出相之文。便同本位结犯。只缘教眼不明。看读多滞
文相。尚有闻义不能从者。其奈之何。如辨止犯名义
中。又为明之。

四难云。若谓作犯。且四行不乞犯残。判归止犯(云
云)。由此诸戒本。属作持。正翻止犯。傍收止持。翻属
作犯。

㭊云。疏云故违不乞。名作犯。何云归止耶。由此诸戒。
并据依教策修为作持。违教辄作。为作犯。如上以示。
此非相翻。道理当然。

四难云。若谓止犯。且造房过量。足食杖囊等。并据
作成。何云止犯。今准行宗。定属作犯。故释二房偷
吉云。二吉止方便。二偷作方便。乃至云。若作此定
之向引明言教相。皆有相违。

㭊云。行宗正顺明言教相即非相违何耶。疏云。约事
明作。身营可悉。故犯僧残。乃至云不乞过量。缘虽两
望。果由房结。亦如彼言。足食杖囊。并据作成。非诚言
耶。

四难云。故知本罪。定属止犯。戒疏文云。翻修止犯。
挓相具九。如九十中。不作教法。辄行辄食。辄语辄
论心用双持犯结制罪¶ 第 764b 页 X59-0764.png
取等(云云)

㭊云。只由不观疏文大体句法之作。是为何事。故有
妄消文相。诳惑学从。然不知止犯位中。番不解。得不
学无知。番不修。得违教之罪。此二止犯罪。名相监故。
须显示。如上问答。义巳条理。今此文相。连绵重分句
(音逗)。文云。不作教法者。此句正得违教之罪。属于本
位止犯。如疏云。抑教不求。名止犯。是也。辄行等四。正
犯根本。乃归作犯。又疏云。无教辄说。是作犯。是也。由
此诸戒。不作教法辄造前事。止作双结。止据违教。作
据身为。今位正论止犯。必须双列四辄。故结归云。望
不作法名止。随作即违名作。在文自显。何不释然。

四难云。若尔诸戒。有法可止。故名止犯。无主房中。
过量之罪。就事论犯。犯是作成。文云。过量作者。僧
残。准此作犯明矣。何云止犯。答。事虽在房。犯还据
法。乞法验量。皆是作持。不乞不验。并属止犯。准此
不乞处分。不依教量。二犯属止。皆结僧残。故违不
乞。故出教量。二犯属作。并结吉罪。

㭊云。所言事虽在房。犯还据法者。正与明言教相。实
有相违。疏云。缘虽两望。果由房结。又云。才一举手。营
构土木。即有偷吉。四罪随生。准此不乞过量。并就房
事成时双结二犯。何言据法耶。所言。不乞处分属止
结残。故违不乞。属作。得吉者。两句不乞是同。何强分
二。又此不乞。属作属止。结残结吉。如此颠乱。是何见
解。祖师明云。故违不乞名作犯。何言止耶。又云。即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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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教名止犯。何尝将不乞属止耶。钞云。若不乞法。便
结僧残。谁言吉耶。彼又云。故出教量属作得吉者。是
何言欤。此乃正就。过量房成。结作犯残。不应得吉。文
如前示。义亦可领。后诸问答。尽是如峨投火。如蚕作
茧。自焚自毁。自缚自缠。若得上义。不㭊自明。诚由只
攻他短。不觉巳非。祖诰明规。不肯依奉。辄乃巧生穿
凿。树文立义。云云极多。既非教意。尽是闲言。伏请高
达审详祖训。莫看人情。

右㭊止作难明竟。

四难云。句法难定者。

今㭊云。且事钞戒疏止作句法。破古立今。分句节目。
明如皎日。资持行宗依而申释。问答决疑。又加分晓。
如秋水映日。表裹明营。彼言难者。只由不依祖教。强
生分别。使直而却迂。明而却昧。如日之被云。大地昏
暗。云之过也。而言新记尚有失者。请陈失相。且莫背
后捻拳。浪称胜负矣。

右㭊句法难定竟。

四难云。事法难显者。

今㭊云。所言教行者。该乎事法也何耶。且制作听作。
善事善法等。有教令作。即教。依教行之。即行。如疏云。
并托事法。进用修成。又云。莫过事法等(云云)

四难云。及论二房。乃云事法分二。有人准此。别立
事法。双持犯义。乃至云。则子所立。自成无用等(云
云)。
论心用双持犯结制罪¶ 第 765a 页 X59-0765.png

今㭊云。有人之义。未知是谁。便依彼立事法双者。亦
无大过。如上所引。可以自通。又如就房事明。次就法
论。岂非事法耶。言教行则通也。言事法则别也。收别
归通。名于教行。从通分别。可云事法。又复应知。就禀
教行。行说名教行。若就造境。说名事法立为事法。理
之有在。何强撗攻。此门文繁。且无急要。恐费纸墨。更
不尽㭊。览者宜详鉴诸。

右㭊事法难显竟。

* 徵显定道二戒

定共道具。有漏无漏。总别解脱。诸文之中。或就机拣。
异。或发体有无。或约證之有圣凡。而于修之分理事。
文义交参。学者难晓。今为叙之。更不分科。广陈由致。
但直引诸文。令知差别。略伸问答。以决异同。

业疏(三下二纸)云。定道二戒。约心论业。别脱一戒。从缘发
生。记云。定道二戒。不从缘受。随入禅定断惑證道。任
运发起。故名定共道共。亦名禅无漏。对下别脱。亦名
总脱。又疏(十二纸)云。八者随心无作。入定慧心。无作常
起。如成论云。有人言。入定入道。有禅无漏律仪。出定
则无。又云。出入常有。常不为恶。善心转胜等。记云。定
慧心中。所发无作。两宗不同(两宗即上成实二义)。事钞(中一)引多
论云。木叉戒。佛在世有。希现故胜。禅无漏戒。一切时
有。二有漏木叉。通情非情。宽故言胜。馀二局情。狭故
不如。三有漏木叉。从慈心发故胜。为佛道作因。四木
叉戒者。被及七众。绍续三乘。三宝三道。住持功德。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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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能故劣。五木叉戒者。唯佛弟子有。馀禅戒者。外
道亦有。记云。定道从心为因。与定慧二心同时。故并
言共。亦名为俱。此辨名也。二别定并有漏。道共唯无
漏。别脱欲界业。定共上二界业。道共非三界业。此论
体也。三别定通凡圣。道共唯局圣。此位分也。四别脱
假缘受。定道随心发。此明因也。五别脱但随身。要期
尽形故。定道名随心。生死不绝故。此示功也。又钞引
成论云。一日之中。受七律仪。随得道处。更得律仪。而
本得不失。胜者受名。又戒疏(一上五纸)云。如论所引道戒
名解脱。事戒名别脱等。

问。定道二戒。发戒体否。若不发者。何以前诸文中。并
云发耶。若云发者。何有白衣罗汉耶。

答。所言发者。乃
于昔受体上。增发胜解。前若不受。无体可发。如白衣
罗汉者。是也。

若尔白衣罗汉。全无戒耶。若既无戒。何
生定慧。

答。必有五八之戒。为其行本。或往世曾受习
气相连。入定道时。任运离恶。故名定道戒也。且据今
生。十具无因。故不发体。与俗是同。故名白衣也。

若尔
破结一受。何发戒。

答。此盖前有要誓。期在證果。感发
具戒。不同定道。前无方便。复无要誓。体无从发。伹于
前受增发。胜能如前。成论云。本得不失。胜者受名。是
也。

问戒以对境防非为义。入定入道。何得名戒。

答。如
入定之心。具二义故。一者凝寂。此即是定。二离非恶。
此即是戒。体是一心。二不相舍。名定共戒。又如入道
亦具二义。一者虚无。此即是道。二离非染。此即是戒。
论心用双持犯结制罪¶ 第 765c 页 X59-0765.png
二不相舍。名道共戒。须知戒义。由昔曾受别脱。无作
功力。于藏识中。任运离恶故名戒也。

若尔离恶名戒。
何以前引诸文云。发无作耶。

答。前云无作发者。由昔
戒力。随其道品。任运增发无作。非谓有心禀受。别有
体发也。如前可见。

问。何无道共定耶。

答。亦有此义。入
道之时。凝寂不散。即是定义。盖因修三学。果上證道。
亦具三义。随位进登。胜则俱胜。

问。言入定入道者。定
有出入。义则易见。道体平等那分出入。

答。小乘所證。
于事未融。其入观也。人法俱亡。与道体合。故云入道。
及其出也。不无事碍。故云出道。

若尔。出观之后。都不
合道耶。

答。既證圣位。动必合道。但不如入观。能所俱
亡。药病皆舍。犹如虚空。了无挂碍。正与道体合也。若
在大乘。出入皆如。故非所辨。

若尔。前引成论出入常
有。今何分异。

答。须知小乘增进果位。并于入观。见其
深浅。戒与道俱。亦从观判。故分出入。增发戒德。随心
无绝。故言常有也。

问。前引钞云。有漏木叉。通情非情。
定道局情。其义如何。

答。有漏木叉。五。八。十。具。遮性通
禁。是故戒境。通情非情。定道离恶。境局有情。以遮境
非情体非恶故。问。前引资持云。别脱欲界业。定共上
二界业。道共非三界业。此论体也。

所言体者。未审何
体。

答。乃戒之本体也。谓别脱戒。教限本体。只是散善。
依此所修。止生欲界。定体凝寂。依此而修。生上二界
道体虚融。依此所修。得證圣果。

若尔别脱。全非道耶。

答。此有二义。若据教限。戒即散善。若约机修。随其行
论心用双持犯结制罪¶ 第 766a 页 X59-0766.png
力。有事有理。两凡薄地。顺戒集业。是事乱故。若登圣
位。以观融行。戒属无漏。前引婆论指别脱为有漏木
叉。又资持云。别定并有漏者。乃据教限判也。如戒疏
引伽论云。戒是有为有漏。世间法者。是也。

问总脱别
脱。其义若何。

答。定道二戒。入定道时。总离诸过。故云
总脱。如戒疏云。举法类遣是也。木叉一戒。对境起持。
别别离过。故云别脱。

问。律仪据教。戒乃属行。定道二
戒。乃据行论。可云禅无漏律仪耶。

答。律者法也。仪谓
轨式。定道二戒。由昔受戒法。无作功力。任运轨范防
非故。亦得名律仪也。

问。道共名无漏律仪。何分同异。

答。约位体则同。以义推则异何耶。道俱及别脱。名无
漏者。并据初果巳去。此位同也。皆以无漏慧为体。此
体同也。道俱乃约入观之时。任运离非。以得其名。别
脱据位见理。虽名无漏。至论离非。还须对境。约教以
论也。如初果故遮误性等。岂不然耶。此为义别也。

问。
行宗记(一上十一)以道俱戒。指同八正道中。语业命三。亦
是道戒。其义如何。

答。不同也。岂不晓语业命。即是身
口意。前引业疏定道二戒。约心论业。入定慧心中。任
运发起。而与身口意戒。天然有异。何得指同。但由初
果巳去。见真谛理。所修三学。皆得名正。亦名圣行。亦
名无漏功德。至于诸戒。不同凡地。历事别持。约具总
论。云语业命。乃就三业。摄一切戒。即是在因所受。别
脱行与理合。持无所持。业非界系。名无漏戒也。

问。定
道二戒。既是前受无作发现。即与别脱。体相是同。何
论心用双持犯结制罪¶ 第 766b 页 X59-0766.png
以前引钞中。特分优劣。

答。推究来因。必由前受。功用
既别。教门不同。岂无优劣。如上略明。一见定道发体
无由。二知道俱与破结。及八正道。戒义无相滥。三达
道俱无漏。与别脱无漏。名监义别。会诸文之异同。显
行相之深浅岂无益于学者乎。

* 略辨正用相从

正用相从者。坛上教师入众白召一白。自恣五德。出
众和僧一白。此二为正用。羯磨师对众问难一白。舍
堕忏主。和僧一白。更有上阑忏主。和僧一白。此三为
相从。上之五法。僧须满五。方堪秉行。于五人中。四正
是僧故不在言。今所论者。唯论第五秉法一人耳。正
用据全具僧能。相从约少分入数大论僧能。略有三
种。谓能秉。能量。能忍也。如教师白召。能秉一也。彼受
戒事。既与教授。必量可否。能量二也。彼既应法。事合
忍可。能忍三也。是则教师。具足诸能。正充僧用。五德
和白法是能秉。彼自恣法。亦同量可亦同忍成。三能
既具。正用亦然。

问既全僧能。身外三人。便遂前事。何
须五耶。

答。为释疑故。如白召一法。若唯四人。则疑三
坐一立坐立既乖。僧数不满。何秉众法。白和一法。四
虽皆坐。恐疑五德。既是所差。何足僧数。大圣悬鉴。欲
除疑情。制此二法。五人方行。言相从者。如戒师问难。
忏主受忏。既并在众。无宜辄作。故须作白。告僧量可。
问僧忍否。如戒师白云。听我问难。忏主白云。听我受
某忏悔。义可见也。伹此白法。非别人可秉。乃具能秉
论心用双持犯结制罪¶ 第 766c 页 X59-0766.png
一义。故得相从。入僧数摄。略述如斯。馀义具见疏钞。
宜自寻之。

* 略议第七非体

第七非体。古今未定。今略出之。还对前六。次第简显。
方见其的。且如初非。总括四缘。第二唯据。人法俱非。
三下四位。亦唯人法。如非互作。唯第七之非。四缘无
乖。作而依教。是故经疏皆标如法也。七虽如法。至论
非体。唯据得呵人呵。止不止别也。故疏云。无问情涉
违顺。缘通是非。德人吐辞。义须依住。住则是别。法不
可非。不住乖法。人法俱非。(疏文)法虽如法。人虽德人。想
差见别。谓是为非。临事迷到。圣犹未免。况在凡乎。疏
文情涉违顺之语。正对古义。第四师云。约人明呵。情
不同故(此谓能呵情见异也)。约法不止。欲同详秉(此谓众僧执法为是。闻呵
不止也)。今不问彼情之违顺。既是德呵。自合依止。不止
成非。故济缘云。然止顺呵故法不非。即如法别。不止
违呵。故兼法非。同非法别。此之两相。即非体矣。

(文)问。
止与不止。其义自别。何得共为一体。

答。斯谓七下义
兼二种。及正论体。唯归其一。止以如法别为体。不止
以非法为体。

问。经中伹云。呵不止羯磨。则应一种。为
体。何得兼二。

答。据文求体。乃有二种。盖七文下。注止
不止。二义别故。所以疏记兼二为体。约非考体。只有
一种。谓非法别。故得经中。但云不止。二皆有以。

问。详
斯二义。与前相滥。若如法别。即滥第四。非法别者。同
前第二。其义若何。

答。上以前六。次第简显。巳见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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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前非滥。子犹未达。故与此问。须知前二白。此为彼
法体。全非七本。如法德呵。不止故成非法。其义自别。
前四以白此为此为如。此七顺呵即止为如相。亦无
滥。

问法之如非。其异可知。二四及七。皆云别众。岂无
滥耶。

答。别虽有滥。对法如非。前后义殊。若就文简。不
无少异。前之言别。具兼不来等三。七之言别。唯据德
呵一种而言也(今更因简。前。六滥非滥别)

问。中间五非。人法二种。
与初非中人法何异。

答。在文所列。前后无滥。恐入舍
性。更略述之。二三法非。白此为彼。如戒场衣界。虽白
二中。事不应一法。前后各牒。白四单白。各牒亦尔。若
白二牒白四事。单白牒白二事。并初非摄。第四如法。
反前可见。五六二似诵文无差。但倒作故。此亦白二
白四。当体自倒。不通单白。若三羯磨。全法增减互倒。
并归初非。前总后别。寻文可见。若论人非。五种并指
三别。初非中人。自论僧别。举相与五不同。又二三两
位。非法虽滥。人分和别。交络出体。人法俱非。为第二
体法非人是。为第三体。法是人非。为四非体。五亦人
法俱非。六亦法非人是。

问。非法别中。德人不忍呵。则
理当。如法别中。德人何呵。

答。事法虽如。人处有异。况
呵起情见。见有万差。是故呵相。不可一定。德人既呵。
或来或欲。不欲人乖。四准法为非法。

若尔。何名如法。

答白此为此。岂非如法。就体立名。故标如法。约缘定
法。还入非位。略辨如此。馀见疏记淳祐壬寅岁。华严
阁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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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辨略教结犯

略教结犯。汶州讷庵吻师章门中。第列三家。一云。未
落广教者。但心违三善。未犯广教。小罪先犯。略教吉
罗。广教有犯。则无犯略。此则但以广略二犯。结有前
后。以出未落广教之相。又人云。略教唯被利机。当须
常尔一心。守护三业。勿违三善。微有懈怠之心。似涉
有违之意。即结违略之罪。

又自徵云。与瞥尔何异。


云。瞥尔据初念。违略属重缘。

又云。与律中发心心念
何异。

答。发心恶觉。乃对前恶境而起。今此违略。不约
对境。微有违心。即结其罪。此约起心对境。不对境以
出。未落广教之相。又人云。今此略教。利钝俱摄。不可
唯约利机以明等。未审此师。约何明于略广之义。巳
上三师并未详究。疏记略教。结犯之义。故此意言。皆
非可取。吻师云。违略结犯。唯就利机而论。广教约钝
明犯。又引四依四开为例。上根遵四依本制。中下遵
四依四开听教。可證上利根。唯奉略不禀广。钝根唯
禀广不禀略。此师虽云利钝各禀。未明约位。复昧兼
通。又复四依开听。通被三机。俱为道缘。广教一制。三
根俱奉。岂有利机。唯禀略耶。道缘制法。义不相当。何
得例同。今之所立。先引疏记。后为决明。戒疏(一下十八)云。
未制广前。有犯略者。心违三善(不贪。不嗔。不痴)。况制广后。而
无犯耶(据疏所定。犯吉罗也)。行宗问云。此明犯者。犯在何时。有
云。随犯广制。更兼犯略。细寻诸部。及悔法中。都无此
说。未可准的。意详心违三善。未落广教。随七佛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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诠行相。有违即结。详此记文。语意通漫。学者迟疑。今
依此文。更以四意。决而明之。一究七偈结犯之相。二
定禀略是何位人。三明二教被机通别。四伸问答略
决疑拥。一初佛偈。唯戒忍辱忽被他辱。应忍不嗔。起
嗔返报。即是违犯。二佛偈制离险恶。险恶有二。世间
来报分之。全身修道。二皆远离。苟不念离。非贪即痴。
三佛偈。戒不谤嫉。知足精进。谤嫉即贪嗔。知足由贪
犯。精进多痴违。四佛偈。乞食戒多求。违则因贪痴。于
众慎增爱。返必在贪嗔。五佛偈。戒轻纵放逸。放逸虽
通三业。以心为业主。故偏戒之。违多痴慢。六佛偈。止
恶修善。常戒观意。苟有纵堕。无非三毒。七佛偈。戒调
三业。能调是心。于心有违。即是犯略。上且据文。以三
毒别对诸行。若论犯时。不无相兼。二者。诸文虽云略
教被利。利亦通于浅深。更以二意。定于禀略。位必内
凡。初且约义。佛成道后。五年之内。善来三语。所度之
人。非圣即凡。圣乃初果巳去。凡即内凡位人。故说略
教。普被闻修。次据文定。经中初偈。明言于忍。第五放
逸。疏判增忍举二例馀。则七偈行相。非内凡而不可
及也。且内凡四位。煖顶于行尚有退失。业疏引多论
云。于戒不羸。始终坚固。知是内凡者。乃忍及世第一
也。前二行浅。违略起非。故佛为钝。制广补之。若据二
教。本制之缘。略唯被利。广为钝兴。末世多钝。略本无
用。但以。时虽不竞。机变难伦。儒中尚云。五百年有王
者兴。十室之邑。必有忠信。况佛法中。闻教开解。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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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缘。悟入前后。岂容测量。略教末世。岂无当机之人。
故疏云。微被少机。不可不用。又云。且顺别机。故须后
说。略教行在内凡。末世既稀。故云少也。间有依奉。与
钝不同。故云别也。三者诸文或有二教通被利钝之
语。及疏(四下)云。故列七法。同成一禁。又云。通有摄心之
能。理须齐奉。故曰是中应当学。(文)虽云通被。而有当
机。不当机之异。虽云齐奉。而有结犯不结犯之殊。且
佛制并陈。意使齐奉。岂简利钝。况七佛偈。摄心入道
之要。前机谁不愿。依但行功既浅。力分不堪。机教既
不相当。有违不名。为犯不妨。微有摄心之益。故曰齐
奉。利是当机。闻必依修。违定结犯。理当然也。若论广
教。起虽为钝。一制之后。圣凡利钝。悉须禀行。违教结
犯。未见开利。阿难忏七吉罗。岂不明耶。四者。

问内凡
利器。唯禀略耶。兼奉广耶。

答。广略俱也。岂有上根。故
违教制。如上巳明。

问。未落广教。其相如何。

答。钝根之
人。略非当机。违则无犯。故不须论。利是当机。违有滥
广。应究起心。对于二教。犯相自别。犯略之时。于广无
违。故云未落也。或可违略纵心。自此滋慢。致后犯广。
初违略时。未即犯广。故云未落也。

问。利机于广。如何
持护。

答。据事钞持犯篇说。内凡等人。持奉别脱。名护
根戒。此但通摄六根故也。

问。约心持犯。为重缘。为瞥
尔。

答。且据教限。为重缘也。向在日山曾出。今于福源
又书。且略提利钝广略。相滥之义。馀见疏记。
终南家业卷下末(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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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洛北观音寺之本补写上本一卷因以彼本校
雠悉竟则亦句读训点毕。


宝永六年龙集(已丑)无射十六日

老比丘 宗觉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