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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受戒父¶ 第 736a 页
终南家业卷中(本)
* 重受戒父
予主巾峰坛席。累行重受。今因日本忍师泛舶远来。
探阅律藏。明达受缘。微有所碍。戒非增上。自疑先受。
力乞重增。世多昧者。辄生疑阻。逆彼高怀。因考律论
及诸祖明文。决彼迷情。使教门无拥。大分三段。
** 初引
据者
先引有宗多论。不立重受。事钞(中一)云。萨婆多宗。
戒不重发。亦不重受。罪不重犯。依本常定。故罗汉心。
中下品戒等(云云)次引空宗成论。立重受义。钞引成
论云。有人言。波罗提木叉。有重发否。答云。一日之中。
受七善律仪。随得道处。更得律仪。本得不失。胜者受
名。其七善者。谓五戒。八戒。十戒。具戒。禅戒。定戒。道戒。
共戒也。又萨婆多师资传云。重受增为上品。本受不
失。僧传云。宋元嘉七年。罽宾沙门。求那拔摩。至扬州。
许请尼重受曰。夫戒定慧品。从微至著。若欲增明。甚
相随喜。至元喜十年。有僧伽拔摩(此云众铠)。于扬都南林
戒坛。为僧慧照等五十人。尼慧果等三十三人。重受
具戒。有慧义法师。难曰。先贤圣哲。共有常规。岂独改
异。何穆众望。僧伽答曰。五部之异。自此常理。相与弃
俗。本为弘法。法必可传。何忤众情。又问曰。夫戒非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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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之色也。顷见重受戒者。或依旧臈次。或从后受为
始。进退之间。足致深疑。答曰。人有二种。故不一类。若
年岁不满。胎月未充。则今受为始。若年巳满。便入得
戒之位。但疑先受。有中下心。理须更求。增胜而重受
戒。即依本臈。而为定也。乃至曰。戒有九品。下为上因。
至于求者。心有优劣。所托缘起。亦有不同。别受重发。
有何障碍等。南山坛经云。余以乾封二年。二月八日。
及以夏初。既立戒坛。仍依法载受具戒。于时前后预
受者。二十七人等。芝园集云。夫戒者。截苦海之舟航。
发万善之端绪。三乘圣贤之所尊敬。历代祖师之所
传通。但受之者。心有明昧。学有精粗。而不能一揆。故
有初受者焉。重增者焉等。
** 二立义者
原其戒也。即一佛乘。修言而教则有殊。得
意而体实无异。须知文文即性。法法归源。玄邈若虚
空。深广同法界。所谓深戒上善。亦曰戒德难思。而欲
受者。直须知齐佛量。法达唯心。心法圆融。境缘皆妙。
能缘所缘。始终一念。三誓三聚。前后皆如。是为上品
心。方称上品戒。契如来本志。合南山圆宗。苟一念有
差。一毫有碍。难逃数宝之呵。岂免徒劳之责。咒或不
逢良导。不具诸缘。虚上戒德之瓶。妄受明珠之喻。后
或讲闻始悟。阅教方知。忆前受或劣或无。叹经生虚
消虚丧。知非改过。见义勇为。决欲重增。必凭至教。载
惟。大觉慈心益物。岂唯在于当机。教网被时。故实通
于末世。盖空有传集之不同。致教门去留之乃异。有
始。进退之间。足致深疑。答曰。人有二种。故不一类。若
年岁不满。胎月未充。则今受为始。若年巳满。便入得
戒之位。但疑先受。有中下心。理须更求。增胜而重受
戒。即依本臈。而为定也。乃至曰。戒有九品。下为上因。
至于求者。心有优劣。所托缘起。亦有不同。别受重发。
有何障碍等。南山坛经云。余以乾封二年。二月八日。
及以夏初。既立戒坛。仍依法载受具戒。于时前后预
受者。二十七人等。芝园集云。夫戒者。截苦海之舟航。
发万善之端绪。三乘圣贤之所尊敬。历代祖师之所
传通。但受之者。心有明昧。学有精粗。而不能一揆。故
有初受者焉。重增者焉等。
** 二立义者
原其戒也。即一佛乘。修言而教则有殊。得
意而体实无异。须知文文即性。法法归源。玄邈若虚
空。深广同法界。所谓深戒上善。亦曰戒德难思。而欲
受者。直须知齐佛量。法达唯心。心法圆融。境缘皆妙。
能缘所缘。始终一念。三誓三聚。前后皆如。是为上品
心。方称上品戒。契如来本志。合南山圆宗。苟一念有
差。一毫有碍。难逃数宝之呵。岂免徒劳之责。咒或不
逢良导。不具诸缘。虚上戒德之瓶。妄受明珠之喻。后
或讲闻始悟。阅教方知。忆前受或劣或无。叹经生虚
消虚丧。知非改过。见义勇为。决欲重增。必凭至教。载
惟。大觉慈心益物。岂唯在于当机。教网被时。故实通
于末世。盖空有传集之不同。致教门去留之乃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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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局狭遗之。岂在于重登。四分通深得之。匪专于再
受。钞文所谓。接俗揩定。御法无准。萨婆多之责也。人
法有序。轨用多方。昙无德之褒也。此方重受。僧传广
明。疏钞坛经。略提梗槩。如前列示。俾之有教可凭。更
在资深方见。于心为慊。
** 三释疑者
问。今言重受。的义若何。若据成论七戒各
受。何见重义。有门十诵。五十具三。亦次第受。岂不为
重。
答。重受之要。唯据发体。体性幽微。宗计有异。如多
论中下心受五。上心受十。后五发上。前五仍下。体不
增发。体既不增。故于前五。不为重受。彼宗不立。正据
于斯。纵使三戒皆发上心。必应三体前后性别。由彼
所计。能造是色。所造亦色。虽非见对。体是障碍。故业
疏云。然为四大造。更相障碍。据所可分。故名色也。由
体是色。不相融通。随其所发。各各局定。故不言重。成
实空宗。业由心造。体相虚融。随缘转变。从胜受名。如
下心受五。中心受八。增发前五。并为中品。上心受十。
前八增上。亦复如是。故就一体。次第增起。增小为大。
增狭为广。增劣为胜。其犹添波于海水。湿性无殊。但
浅深之有异耳。亦犹加皂于黑。服色体一同。但鲜旧
之乃别耳。重发重受。粗为可晓。
问。重发重受。如何分
别。
答。资持云。重发据多戒。重受约一戒。
若尔。论明重
发。那见重受。
答。由体重发。即得重受。由彼七受一体
发故。
问。据教重增。宗归成实。如何立义。乃约圆乘。
答。
据彼空宗。纵云上品。犹属偏拥。须究佛怀。及明开会。
受。钞文所谓。接俗揩定。御法无准。萨婆多之责也。人
法有序。轨用多方。昙无德之褒也。此方重受。僧传广
明。疏钞坛经。略提梗槩。如前列示。俾之有教可凭。更
在资深方见。于心为慊。
** 三释疑者
问。今言重受。的义若何。若据成论七戒各
受。何见重义。有门十诵。五十具三。亦次第受。岂不为
重。
答。重受之要。唯据发体。体性幽微。宗计有异。如多
论中下心受五。上心受十。后五发上。前五仍下。体不
增发。体既不增。故于前五。不为重受。彼宗不立。正据
于斯。纵使三戒皆发上心。必应三体前后性别。由彼
所计。能造是色。所造亦色。虽非见对。体是障碍。故业
疏云。然为四大造。更相障碍。据所可分。故名色也。由
体是色。不相融通。随其所发。各各局定。故不言重。成
实空宗。业由心造。体相虚融。随缘转变。从胜受名。如
下心受五。中心受八。增发前五。并为中品。上心受十。
前八增上。亦复如是。故就一体。次第增起。增小为大。
增狭为广。增劣为胜。其犹添波于海水。湿性无殊。但
浅深之有异耳。亦犹加皂于黑。服色体一同。但鲜旧
之乃别耳。重发重受。粗为可晓。
问。重发重受。如何分
别。
答。资持云。重发据多戒。重受约一戒。
若尔。论明重
发。那见重受。
答。由体重发。即得重受。由彼七受一体
发故。
问。据教重增。宗归成实。如何立义。乃约圆乘。
答。
据彼空宗。纵云上品。犹属偏拥。须究佛怀。及明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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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不妙。无戒不圆。吾祖疏钞所明发心。准文约义。
虽列三品。为在格量。令知深浅。的穷祖意。全依圆旨。
妙发上心。期感圆戒。故名上品。钞疏之中。示上品相。
皆云为成三聚。及教开怀。妙发身心。总虚空界。容受
法界微妙善法。记以上心。对唯识观。又云。如是心受。
即发圆体。今云增受。须依南山宗旨。圆发三心。圆成
三聚。方为究竟上上品戒。
问。吾祖教门。自唐至今。盛
行天下。孰其不知上心圆旨。岂有受者。尚滞中下。
答。
教门虽显。机器乃殊。或能授寡陋。开导无方。或所受
愚蒙。识心昏散。丝毫落妄。千里乖差。其犹周孔之道。
训人以善。贤之不肖。今古咸然。何怪之有。
问。业体一
也。空有何殊。
答。如来随机。故于一法。或召色心。或召
非二。种种不同。诸家论师。不体佛意。随名执体。各计
为宗。如涅槃云。我于经中。或说为色。诸比丘便说为
色。或说非色。诸比丘便说非色。皆由不解我意。于是
祖师穷究佛怀。立圆推体。即一识种。既得佛意。心色
非二。随名认体。皆得其实。言是心者。谓此业体。全心
本具。唯心发生。能缘所缘。能发所发。无非心故。言是
色者。乃即性之色。犹即水之波。了色真源。达色边际。
得色实相。则前有宗。虽得色名。不知实故。言非二者。
体既唯心。故云非色。实有相状。故言非心。言种子者。
然此业种。即性本具。诸缘搆造。全性发现。体有功能。
出生众善。故名种子。南山考体。旨在于斯。
问。坛场既
纳圆体。更须增受菩萨戒否。
答。如他文巳辨。请自寻
虽列三品。为在格量。令知深浅。的穷祖意。全依圆旨。
妙发上心。期感圆戒。故名上品。钞疏之中。示上品相。
皆云为成三聚。及教开怀。妙发身心。总虚空界。容受
法界微妙善法。记以上心。对唯识观。又云。如是心受。
即发圆体。今云增受。须依南山宗旨。圆发三心。圆成
三聚。方为究竟上上品戒。
问。吾祖教门。自唐至今。盛
行天下。孰其不知上心圆旨。岂有受者。尚滞中下。
答。
教门虽显。机器乃殊。或能授寡陋。开导无方。或所受
愚蒙。识心昏散。丝毫落妄。千里乖差。其犹周孔之道。
训人以善。贤之不肖。今古咸然。何怪之有。
问。业体一
也。空有何殊。
答。如来随机。故于一法。或召色心。或召
非二。种种不同。诸家论师。不体佛意。随名执体。各计
为宗。如涅槃云。我于经中。或说为色。诸比丘便说为
色。或说非色。诸比丘便说非色。皆由不解我意。于是
祖师穷究佛怀。立圆推体。即一识种。既得佛意。心色
非二。随名认体。皆得其实。言是心者。谓此业体。全心
本具。唯心发生。能缘所缘。能发所发。无非心故。言是
色者。乃即性之色。犹即水之波。了色真源。达色边际。
得色实相。则前有宗。虽得色名。不知实故。言非二者。
体既唯心。故云非色。实有相状。故言非心。言种子者。
然此业种。即性本具。诸缘搆造。全性发现。体有功能。
出生众善。故名种子。南山考体。旨在于斯。
问。坛场既
纳圆体。更须增受菩萨戒否。
答。如他文巳辨。请自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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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问。重受之旨。如前可知。业体差殊。会之可领。且重
受人。事同新入。位分年臈。何以决之。
答。如前巳引僧
伽甚明。若前受年登。即依本臈。或亏年月。今受为初
学是也。
问。前既得戒。犯重名边。或戒先无。难逃贼住。
二途有碍。重受若何。
答。如前引示。幸自有例。可攀可
条。可准。佛开重受。正为当今。诸祖相承。必非妄据。求
那言甚相随喜。僧伽谓必可传。南山达坛亲行。灵芝
长书陈秉。然诸祖行受。时当像季。机杂纯浮。边罪贼
住。岂一无违。诸师皆四依示现。穷达化源。岂不明难
之有无受之可否。今括疏钞坛经僧传重受之文。并
无一句言及难障。窃详诸祖。意必有由。盖戒之有无。
难之成否。凡小莫测。唯佛能知。但在依教。随顺前机。
为之重受。无非诱接总是结缘。今引诸文證显。机性
差别。业理幽微。智未及佛。如何妄详。迷者及此。好为
一明。齐僧传云。魏文帝三年。设无遮会。帝问。此土僧
尼得戒灵验。众无敢对。有一比丘。请往西国。问诸得
道。于是发足长安。往至西竺。问一罗汉。答称。小圣不
知得否。即为入定。上升兜率。问弥勒佛。佛答得戒。斯
明得戒。非凡小所知也。如涅槃诤论品云。善男子。我
于经中。作如是说。若有比丘。犯四重巳。不名比丘。不
复能生善芽种子。譬如焦种不生果实等。我诸弟子
闻是说巳。不解我意。唱言。如来说。诸比丘犯重禁巳。
失比丘戒(此执无也)。善男子。我于经中。为纯陀说。四种比
丘。一者毕竟到道(无学)。二者示道(初二三果)。三者受道(通内外也)。
问。重受之旨。如前可知。业体差殊。会之可领。且重
受人。事同新入。位分年臈。何以决之。
答。如前巳引僧
伽甚明。若前受年登。即依本臈。或亏年月。今受为初
学是也。
问。前既得戒。犯重名边。或戒先无。难逃贼住。
二途有碍。重受若何。
答。如前引示。幸自有例。可攀可
条。可准。佛开重受。正为当今。诸祖相承。必非妄据。求
那言甚相随喜。僧伽谓必可传。南山达坛亲行。灵芝
长书陈秉。然诸祖行受。时当像季。机杂纯浮。边罪贼
住。岂一无违。诸师皆四依示现。穷达化源。岂不明难
之有无受之可否。今括疏钞坛经僧传重受之文。并
无一句言及难障。窃详诸祖。意必有由。盖戒之有无。
难之成否。凡小莫测。唯佛能知。但在依教。随顺前机。
为之重受。无非诱接总是结缘。今引诸文證显。机性
差别。业理幽微。智未及佛。如何妄详。迷者及此。好为
一明。齐僧传云。魏文帝三年。设无遮会。帝问。此土僧
尼得戒灵验。众无敢对。有一比丘。请往西国。问诸得
道。于是发足长安。往至西竺。问一罗汉。答称。小圣不
知得否。即为入定。上升兜率。问弥勒佛。佛答得戒。斯
明得戒。非凡小所知也。如涅槃诤论品云。善男子。我
于经中。作如是说。若有比丘。犯四重巳。不名比丘。不
复能生善芽种子。譬如焦种不生果实等。我诸弟子
闻是说巳。不解我意。唱言。如来说。诸比丘犯重禁巳。
失比丘戒(此执无也)。善男子。我于经中。为纯陀说。四种比
丘。一者毕竟到道(无学)。二者示道(初二三果)。三者受道(通内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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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者污道(薄地)。凡四重者。即是污道。我诸弟子。闻是说
巳。不能我意。唱言。如来说诸比丘。犯四重巳。不失禁
戒(此执有也)。请视上文。得戒失戒。有边名贼。岂宜妄量。随
二执之。非伤重受之教。其可得乎。又珠林云。智严法
师在俗。曾受五戒。有所亏犯。出家受具。疑不得戒。禅
观不成。遂往西竺。咨询达道。亦遇罗汉。不敢与决。为
严入定。上询弥勒。报称得戒。严喜而回。观斯一节。犯
边明矣。不妨得戒。是知。机有明昧。志有勤堕。犯有成
否。不可以一毫之粗见。碍千古之通规。涅槃又云。若
犯四重五逆谤法。名为破戒。有因缘故。则可拔济。若
披法服。常怀惭愧。生护法心。建立正法。我说是人不
名破戒。若据此文。有惭愧人。虽犯无罪。亦不失戒。今
重受者。莫非心生惭愧。信乐志深。纵有所犯。岂成边
障。若谓必有贼住一难者。且贼住之难。律因为饥饿
故。滥窃形服。[曰/月]为同说戒。盗听羯磨。诈称年臈。辄受
礼施。名为贼住。今出家者。心怀正信。纵闻羯磨。意非
剽窃。据僧祇律。或闇愚钝。或缘馀念。不记初后。皆不
为障。今时久在教门。尚于作法。不能晓了。况馀泛泛。
或致愚鲁。何因识达。或被缘夺。终无前后。如斯引示。
可决疑情。又复作恶犯戒。律中尚有开缘。今发善心。
勇志重增。当今末世。实为希有。如来随机之教。岂无
诱道之方。不可局执难缘。阻彼高兴。涅槃四依。宜在
一用。略兹叙释。达者鉴之。绍定癸巳冬。日山迷。
* 戒体正义直言
(细色决有。分通决空。圆通空有。正显分大)。
巳。不能我意。唱言。如来说诸比丘。犯四重巳。不失禁
戒(此执有也)。请视上文。得戒失戒。有边名贼。岂宜妄量。随
二执之。非伤重受之教。其可得乎。又珠林云。智严法
师在俗。曾受五戒。有所亏犯。出家受具。疑不得戒。禅
观不成。遂往西竺。咨询达道。亦遇罗汉。不敢与决。为
严入定。上询弥勒。报称得戒。严喜而回。观斯一节。犯
边明矣。不妨得戒。是知。机有明昧。志有勤堕。犯有成
否。不可以一毫之粗见。碍千古之通规。涅槃又云。若
犯四重五逆谤法。名为破戒。有因缘故。则可拔济。若
披法服。常怀惭愧。生护法心。建立正法。我说是人不
名破戒。若据此文。有惭愧人。虽犯无罪。亦不失戒。今
重受者。莫非心生惭愧。信乐志深。纵有所犯。岂成边
障。若谓必有贼住一难者。且贼住之难。律因为饥饿
故。滥窃形服。[曰/月]为同说戒。盗听羯磨。诈称年臈。辄受
礼施。名为贼住。今出家者。心怀正信。纵闻羯磨。意非
剽窃。据僧祇律。或闇愚钝。或缘馀念。不记初后。皆不
为障。今时久在教门。尚于作法。不能晓了。况馀泛泛。
或致愚鲁。何因识达。或被缘夺。终无前后。如斯引示。
可决疑情。又复作恶犯戒。律中尚有开缘。今发善心。
勇志重增。当今末世。实为希有。如来随机之教。岂无
诱道之方。不可局执难缘。阻彼高兴。涅槃四依。宜在
一用。略兹叙释。达者鉴之。绍定癸巳冬。日山迷。
* 戒体正义直言
(细色决有。分通决空。圆通空有。正显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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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疏戒体正义一门。始末文义。皆是大乘。与昔全别。
中间再述空有。乃是引古腾计。意在对破决显。能决
之文。尽出祖怀。俱为正义。但先就计。义尚含容。故后
立圆。分明指示。识藏种子。方显其实。
初顺有门。谈体是色。然有宗诸师。一谓体是身口所
成。二计体有损益。故判为色。如前引示。虽据杂心俱
舍。无非皆是如来权巧。随机而说。诸师不晓。乃成宗
计。今立正义。且顺彼计。以色决色。谓一切众生。造善
造恶。所发业体。相皃显然。故名为色。乃全心即性之
色。微细难知。凡小莫测。唯佛如来。种智圆明。穷尽业
性。实知实见。如实而说。显前所计。虽亦名色。不知其
实。故总斥云。意言如此。
假宗中。钞及今经。上品既令受大。今依受出体。须约
大论。初略标古计。由下示今立。业既心起。色岂他成。
则内外色心等法。全是一心。随缘变造。故云分心成
色。乃显能受之心。起得其实。身口之具。体亦虚融。盖
准此律大义。而有此示。能造既融。所发之体。岂是非
二。且顺教限。故云强目。考下重显体用。决前空计。虽
依成实。由彼止是小教空门。与四分旨取不同。彼云
心造且据六识。今谓诸法体。唯一心随缘变造。文云
本由心生者。发起有从也。还熏本心者。依持得所也。
心既真常。体乃微妙。故得熏习。有力用也。心道冥昧
者。戒业之体。隐密难知也(体是心业。故云心道。如杂心论召无作为思显道亦
名业道等是也)。止可名通者。诸师通体。止在循名也。故约等
重受戒父¶ 第 738b 页 X59-0738.png
语。重牒前计。斥其不知。虽云非二。犹是强立。又复前
有宗中。直决所发之体。昔云假色。今谓细色。此假宗
中。乃决能造。显于所发。昔谓作戒能造体是色心。无
作异前。体名非二。今决能造。造能在六。起必因八。所
发之体。岂是他法。是则能所。方知其的。假宗诸师。以
色心五义。推穷业体。全不知实。故又斥云。不知何目。
强号非二。济缘云。且附权意。故云强目。又云。今取道
意。识达体皃。即知二非。附权而立。故云强耳(彼文)。若体
权取通意者。岂唯四分。一切小乘。若教若行。皆附权
立。若取通意。无非一实。有宗假色。非强号耶。今谓不
然。两云强号。前且顺古。后是斥非。文意若此。何必他
求。盖南山巳前。弘律诸师。不达四分宗旨。伹依成实。
非二出体。故此决之。若尔。此宗正义。以何为体。答。受
既纳大。体依大出。如前叙释。心生熏心。体是心种。义
实昭然。但教限局。在文尚隐。后圆决教。扶显种子名。问。
记释心生熏心等文。并约六识。子何相违。答。就文释
义。不乱宗途。理当如此。不妨记主意自明白。如云即
此乃是示体之处。岂不然哉。须知此科。正是考出无
作。体是心种。决前不知也。请细读文。其义自显。又况
摄大乘释论云。眼等六识。生灭不定。馀识间起。熏习
种子。不得成就。阿梨耶识。不生不灭。体唯是一。常受
贪欲等。六识所熏。成世间果报等。准此文决。六不受
熏。今文熏心。若谓熏六。恐非疏意。
疏接假宗能决文后。立问答云。如正义论。熏本识藏。
有宗中。直决所发之体。昔云假色。今谓细色。此假宗
中。乃决能造。显于所发。昔谓作戒能造体是色心。无
作异前。体名非二。今决能造。造能在六。起必因八。所
发之体。岂是他法。是则能所。方知其的。假宗诸师。以
色心五义。推穷业体。全不知实。故又斥云。不知何目。
强号非二。济缘云。且附权意。故云强目。又云。今取道
意。识达体皃。即知二非。附权而立。故云强耳(彼文)。若体
权取通意者。岂唯四分。一切小乘。若教若行。皆附权
立。若取通意。无非一实。有宗假色。非强号耶。今谓不
然。两云强号。前且顺古。后是斥非。文意若此。何必他
求。盖南山巳前。弘律诸师。不达四分宗旨。伹依成实。
非二出体。故此决之。若尔。此宗正义。以何为体。答。受
既纳大。体依大出。如前叙释。心生熏心。体是心种。义
实昭然。但教限局。在文尚隐。后圆决教。扶显种子名。问。
记释心生熏心等文。并约六识。子何相违。答。就文释
义。不乱宗途。理当如此。不妨记主意自明白。如云即
此乃是示体之处。岂不然哉。须知此科。正是考出无
作。体是心种。决前不知也。请细读文。其义自显。又况
摄大乘释论云。眼等六识。生灭不定。馀识间起。熏习
种子。不得成就。阿梨耶识。不生不灭。体唯是一。常受
贪欲等。六识所熏。成世间果报等。准此文决。六不受
熏。今文熏心。若谓熏六。恐非疏意。
疏接假宗能决文后。立问答云。如正义论。熏本识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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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是种子。能为后习。何得说为形终戒谢。答。种由思
生。要期是愿。愿约尽形。形终戒谢。行随愿起。功用超
前。功由思生。随心无绝。故偏就行。能起后习。不约虚
愿。来招乐果。记云。此问所来。由后圆教。决此二非。以
为识种。识既常存。种则不灭。即违今家命终失义。故
探取后文为难。(文)若云探取后圆者。何不直于圆教
后难耶。今谓。此问即蹑前科大乘之义。以难戒谢也。
由前依宗。约大考体。能生所熏。唯一真常。所发业体。
岂随形谢。此问之来。其意若此。但正义所立。的在识
种。前顺宗计。语尚闇含。今特指决。故云如正义等。显
此生熏。即是藏识。显此业体。即是种子。彰常存之义。
俾问意分明。复使学者。晓前能决即大义也。问。能决
既即大义。何不显谈识种。答。四分虽大。教犹在小。所
以文隐。而义明也。若尔。此问答中。显谈识种。岂非混
乱。答。若不显陈。何彰问意。正恐混乱。故立问决。问。此
问答中。既谈识种。后圆教中。何再出耶。答。此问答中。
且显四分。后圆教中。通决空有。不妨重示。馀如前决。
问。记释疏中答文思愿行等。并约受论。其义如何。答。
约受释文。其义虽善。但述意未明。致学者多昧。须知
思即能缘能受之心。愿即尽形断恶。纳戒之誓。行即
随愿。而起奉持之志。若唯思愿。而无持心。不发戒体。
如戒疏释共戒同戒云。前列共者。明同受愿也。后列
同者。明同随行也。若受戒时。且论受愿。无思学行。则
但虚愿。不感戒也。又钞云。若伹有受。无持心者。受戒
生。要期是愿。愿约尽形。形终戒谢。行随愿起。功用超
前。功由思生。随心无绝。故偏就行。能起后习。不约虚
愿。来招乐果。记云。此问所来。由后圆教。决此二非。以
为识种。识既常存。种则不灭。即违今家命终失义。故
探取后文为难。(文)若云探取后圆者。何不直于圆教
后难耶。今谓。此问即蹑前科大乘之义。以难戒谢也。
由前依宗。约大考体。能生所熏。唯一真常。所发业体。
岂随形谢。此问之来。其意若此。但正义所立。的在识
种。前顺宗计。语尚闇含。今特指决。故云如正义等。显
此生熏。即是藏识。显此业体。即是种子。彰常存之义。
俾问意分明。复使学者。晓前能决即大义也。问。能决
既即大义。何不显谈识种。答。四分虽大。教犹在小。所
以文隐。而义明也。若尔。此问答中。显谈识种。岂非混
乱。答。若不显陈。何彰问意。正恐混乱。故立问决。问。此
问答中。既谈识种。后圆教中。何再出耶。答。此问答中。
且显四分。后圆教中。通决空有。不妨重示。馀如前决。
问。记释疏中答文思愿行等。并约受论。其义如何。答。
约受释文。其义虽善。但述意未明。致学者多昧。须知
思即能缘能受之心。愿即尽形断恶。纳戒之誓。行即
随愿。而起奉持之志。若唯思愿。而无持心。不发戒体。
如戒疏释共戒同戒云。前列共者。明同受愿也。后列
同者。明同随行也。若受戒时。且论受愿。无思学行。则
但虚愿。不感戒也。又钞云。若伹有受。无持心者。受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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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又云。宁起行用。不须愿求。据此诸文。必须持心。
方感戒也。今文以愿期有谢。戒种无亡。而通来难。受
既无获。何论无亡。文中上二句。示思愿之别。次二句
示释愿期有谢。行下明戒种无亡。思之一字。即同钞
中测思明慧之思。皆指圆人。能缘能受。六识意思也。
但圆解微妙。举心动念。皆不思议。以此心受。戒体何
量。成体之功。推行为胜。故云行随等。行力虽胜。论其
所自。还须思妙。是知妙思。非唯发体。亦起行功。二皆
微妙。故得随生死心。绵绵无绝。故云功由等。问。有宗
云。感生集业。其行在随。与此故偏就行能起后习。义
何异耶。答。有宗体无力用。全假随行。而成集业。此中
体具妙能。假行庄严。行全体起。体假行成。若无行功。
体难终续。故云偏就等。问。此云后习。乃推于行。后云
牵习。而推于体。其义若何。答。此论习胜种存。故推于
行。后论起习之能。故推于体。又复此虽推行。行全体
起。后虽就体。体假行成。请考二文。义可见矣。问。思愿
行三心间起。相续不断。共圆戒品。何以疏中。种存推
于思心。后习推于行力。未详何义。答。极有理也。且善
恶诸行。悉由现前一念。造成业种。心坚业坚。心广业
广。今圆受微妙。故体无终极。体既无尽。力用难量。至
于显发体用。要在行力庄严。故当深坚。行学奉持之
心。始于初受。念念无违。及乎受后。对境防敌。心心无
间。不思议力。展转熏习。相续无穷。涤除妄业。显净心
体。即成圣果。故云不约虚愿。来招乐果。如是推之。行
方感戒也。今文以愿期有谢。戒种无亡。而通来难。受
既无获。何论无亡。文中上二句。示思愿之别。次二句
示释愿期有谢。行下明戒种无亡。思之一字。即同钞
中测思明慧之思。皆指圆人。能缘能受。六识意思也。
但圆解微妙。举心动念。皆不思议。以此心受。戒体何
量。成体之功。推行为胜。故云行随等。行力虽胜。论其
所自。还须思妙。是知妙思。非唯发体。亦起行功。二皆
微妙。故得随生死心。绵绵无绝。故云功由等。问。有宗
云。感生集业。其行在随。与此故偏就行能起后习。义
何异耶。答。有宗体无力用。全假随行。而成集业。此中
体具妙能。假行庄严。行全体起。体假行成。若无行功。
体难终续。故云偏就等。问。此云后习。乃推于行。后云
牵习。而推于体。其义若何。答。此论习胜种存。故推于
行。后论起习之能。故推于体。又复此虽推行。行全体
起。后虽就体。体假行成。请考二文。义可见矣。问。思愿
行三心间起。相续不断。共圆戒品。何以疏中。种存推
于思心。后习推于行力。未详何义。答。极有理也。且善
恶诸行。悉由现前一念。造成业种。心坚业坚。心广业
广。今圆受微妙。故体无终极。体既无尽。力用难量。至
于显发体用。要在行力庄严。故当深坚。行学奉持之
心。始于初受。念念无违。及乎受后。对境防敌。心心无
间。不思议力。展转熏习。相续无穷。涤除妄业。显净心
体。即成圣果。故云不约虚愿。来招乐果。如是推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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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超前。义可见矣。问。大小两乘。皆云戒谢。义有何别。
答。小教言谢。行体俱失。何耶。由彼小教。能发所依。皆
即六识。命终之时。六识随去。体亦随灭。行亦无续。大
教乃论心具心造。造虽在六。全八而起。如海之浪也。
能所发既皆常住。体有何谢。但是愿行。形终则止。故
云戒谢。大小不同。其义若此。今文问答。正据后义。问。
地是无记。结界亦发无作。受戒纳体。何得须论受心。
答。地是无记。功推能秉。要缘限域。众念业力。结成无
作。纳戒不尔。体是道基。非能所而不克。法为行本。非
授受以何归。故得事钞羯磨。受前具缘。并列五种。要
须能所相应。方发无作戒业。经不云乎。戒是生死舟
航。正法根本。必须缘集相应。有违虽受不得。斯盖禀
法修道。要在前机。体备功成。必须缘具。当知戒法。佛
佛相承师师相授。授非虚授。要须前机。受心分明。方
显传授之益。受非易受。必须澄心。一毫无妄。方彰领
纳不虚。岂非受戒发体。唯推受者心耶。故事钞云。戒
者以随器为功。行者以领纳为趣。而能善净身心。称
缘而受者。方克相应之道。此文明矣。何得昧焉。疏云。
后约圆教。明戒体者。戒是警意之缘也。以凡支无始。
随妄兴业。动兴妄会。无思返本。是以大圣。树戒警心。
不得随妄。还沦生死。故律中云。欲修梵行。尽苦源者。
便命召之。入圣戒数。此根利也。后渐浇浊。不可示本。
乃就傍缘。广开衢路。终依心起。妄分前境。
初言体者。乃此章正意也(前标分云。二陈体状是也)但体非孤起。
答。小教言谢。行体俱失。何耶。由彼小教。能发所依。皆
即六识。命终之时。六识随去。体亦随灭。行亦无续。大
教乃论心具心造。造虽在六。全八而起。如海之浪也。
能所发既皆常住。体有何谢。但是愿行。形终则止。故
云戒谢。大小不同。其义若此。今文问答。正据后义。问。
地是无记。结界亦发无作。受戒纳体。何得须论受心。
答。地是无记。功推能秉。要缘限域。众念业力。结成无
作。纳戒不尔。体是道基。非能所而不克。法为行本。非
授受以何归。故得事钞羯磨。受前具缘。并列五种。要
须能所相应。方发无作戒业。经不云乎。戒是生死舟
航。正法根本。必须缘集相应。有违虽受不得。斯盖禀
法修道。要在前机。体备功成。必须缘具。当知戒法。佛
佛相承师师相授。授非虚授。要须前机。受心分明。方
显传授之益。受非易受。必须澄心。一毫无妄。方彰领
纳不虚。岂非受戒发体。唯推受者心耶。故事钞云。戒
者以随器为功。行者以领纳为趣。而能善净身心。称
缘而受者。方克相应之道。此文明矣。何得昧焉。疏云。
后约圆教。明戒体者。戒是警意之缘也。以凡支无始。
随妄兴业。动兴妄会。无思返本。是以大圣。树戒警心。
不得随妄。还沦生死。故律中云。欲修梵行。尽苦源者。
便命召之。入圣戒数。此根利也。后渐浇浊。不可示本。
乃就傍缘。广开衢路。终依心起。妄分前境。
初言体者。乃此章正意也(前标分云。二陈体状是也)但体非孤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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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揽法成。法之偏圆。体之粗妙。由机执之异也。今出
圆体。须究设教本意。决偏小执情。受全心起。境缘心
作。方显其体。乃是识种。苟不究能受所受之妙。何以
见能成所成之圆。略提如此。更就文释。警意缘者。推
戒功也。警即戒义。戒是能警。意即所警。对境防警。虽
有万差。成业之本。唯在于意。故须警之。文虽在圆。义
通空有。有宗警意。伹禁身口。以彼唯制。在于七支也。
空宗言警。禁在重缘。此宗通大。制同十业也。圆之论
警。义又天殊。能警既妙。所警亦融。推佛本意。凡所设
教。无非佛乘。况经开会。殊途同归。一乘妙戒。究竟圆
明。圆人持奉。机教俱妙。真俗并运。修性全彰。岂唯上
业。直破无明。如斯警意。岂思议哉。以下约义科三。初
七句。究佛怀以明教意。次故下。显随机暂施小法。三
终下。约圆实决小不了。初中。言返本者。复本净心也。
不随妄者。意在破惑也。斯以大乘实义。而推戒功。次
中利乃小中之利。但会偏空。不明中道。宿世戒缘种
熟。一唱善来。纳法具足。钝者既昧唯心。制须托境。受
必假缘。方便立法。曲顺彼机。三中决上二受。迷法异
心。受从外入。盖不知全心而起故也。问。既云受依心
起。则不用诸缘。亦无法可受耶。答。非圆教学。子必未
识心。唯心之理。虽未明见。义载祖文。非不分晓。当知
下凡介尔一念。广大圆融。包遍一切。岂有诸缘及所
受法。而出心外。一切诸法。既唯心遍。岂有缘法。而非
唯心。是则依缘纳法。并由心起。近有人云。圆宗中。不
圆体。须究设教本意。决偏小执情。受全心起。境缘心
作。方显其体。乃是识种。苟不究能受所受之妙。何以
见能成所成之圆。略提如此。更就文释。警意缘者。推
戒功也。警即戒义。戒是能警。意即所警。对境防警。虽
有万差。成业之本。唯在于意。故须警之。文虽在圆。义
通空有。有宗警意。伹禁身口。以彼唯制。在于七支也。
空宗言警。禁在重缘。此宗通大。制同十业也。圆之论
警。义又天殊。能警既妙。所警亦融。推佛本意。凡所设
教。无非佛乘。况经开会。殊途同归。一乘妙戒。究竟圆
明。圆人持奉。机教俱妙。真俗并运。修性全彰。岂唯上
业。直破无明。如斯警意。岂思议哉。以下约义科三。初
七句。究佛怀以明教意。次故下。显随机暂施小法。三
终下。约圆实决小不了。初中。言返本者。复本净心也。
不随妄者。意在破惑也。斯以大乘实义。而推戒功。次
中利乃小中之利。但会偏空。不明中道。宿世戒缘种
熟。一唱善来。纳法具足。钝者既昧唯心。制须托境。受
必假缘。方便立法。曲顺彼机。三中决上二受。迷法异
心。受从外入。盖不知全心而起故也。问。既云受依心
起。则不用诸缘。亦无法可受耶。答。非圆教学。子必未
识心。唯心之理。虽未明见。义载祖文。非不分晓。当知
下凡介尔一念。广大圆融。包遍一切。岂有诸缘及所
受法。而出心外。一切诸法。既唯心遍。岂有缘法。而非
唯心。是则依缘纳法。并由心起。近有人云。圆宗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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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受法。故坛场行受。非可论圆。盖不知圆宗。但在开
决机教。无非一实。使开妙解。受成究竟。至于缘法。悉
依经别。又圆宗正在决小。记中返云。此借偏文。以證
圆戒。偏乃圆家之物。何须言借偏即是圆。岂云引證。
余意未安也。问。此既巳决偏小。下愚人等。又何重决。
答。此则且以圆义。决于小法。然诸劣机。不体权意。空
有异执。通于灭后。故须更决。问。前第三门。既出异执。
后何再明。答。前且引示。令知昔非。未彰决会。此正义
中。以圆决小。以智决愚。使机教但圆。俾能所皆妙也。
疏云。愚人谓异。就之起著。或依色心等。记谓愚人通
指诸计。或下二句。正决当今所受之体。前明细色。巳
破有宗。今此唯决四分作无作耳。(记文)问。记主于戒体
章中。破斥隆师。妄谓疏家。三宗迭癈。其义甚明。今记
云。四分细色巳破有宗。圆宗种子唯决假体。岂非三
宗迭癈耶。答。古来义学。不细考记。错会此文。以为三
宗迭癈。相延至今。子亦未省。然不知细色乃大乘义。
细色种子。其义是一。细色决假色。种子决非二。并是
以大决小。即非迭癈。记意如此。何不细推。任从臆说
乎。问。记谓此文唯决四分。其义如何。答。记家意谓。有
宗假色。巳用细色决之。空宗非二。未曾会决。故以此
文。唯决四分。今更难云。立圆应在通圆空有。何得出
体。唯决四分耶。答。通圆空有。理不在言。今受既依四
分。上品大受。体是心种。教限所拘。未敢明示。故前考
体。但云心生熏心。在文尚隐。若非圆决教门。何得法
决机教。无非一实。使开妙解。受成究竟。至于缘法。悉
依经别。又圆宗正在决小。记中返云。此借偏文。以證
圆戒。偏乃圆家之物。何须言借偏即是圆。岂云引證。
余意未安也。问。此既巳决偏小。下愚人等。又何重决。
答。此则且以圆义。决于小法。然诸劣机。不体权意。空
有异执。通于灭后。故须更决。问。前第三门。既出异执。
后何再明。答。前且引示。令知昔非。未彰决会。此正义
中。以圆决小。以智决愚。使机教但圆。俾能所皆妙也。
疏云。愚人谓异。就之起著。或依色心等。记谓愚人通
指诸计。或下二句。正决当今所受之体。前明细色。巳
破有宗。今此唯决四分作无作耳。(记文)问。记主于戒体
章中。破斥隆师。妄谓疏家。三宗迭癈。其义甚明。今记
云。四分细色巳破有宗。圆宗种子唯决假体。岂非三
宗迭癈耶。答。古来义学。不细考记。错会此文。以为三
宗迭癈。相延至今。子亦未省。然不知细色乃大乘义。
细色种子。其义是一。细色决假色。种子决非二。并是
以大决小。即非迭癈。记意如此。何不细推。任从臆说
乎。问。记谓此文唯决四分。其义如何。答。记家意谓。有
宗假色。巳用细色决之。空宗非二。未曾会决。故以此
文。唯决四分。今更难云。立圆应在通圆空有。何得出
体。唯决四分耶。答。通圆空有。理不在言。今受既依四
分。上品大受。体是心种。教限所拘。未敢明示。故前考
体。但云心生熏心。在文尚隐。若非圆决教门。何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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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明显。细详圆意。乃正决于今受也(记云唯决四分。与我意别)。
疏又云。智知境缘。本是心作。不妄缘境。智知谓圆机。
明慧了达。境缘如记所示。境即前境。缘即戒法。作谓
造作。当知若境若法。本即一心。随缘遍造。故并云心
作。如钞云。观事是心。岂不然耶。又经云。一切唯心造。
即斯义也。一切诸法。既唯心具心造。全体是心。真如
微妙。圆融廓彻。绝思绝议。无相无形。疏欲扫荡妄著。
故云不妄缘境。正是真谛。泯一切法也。问。造义如何。
答。推其能造。虽本六识。全八而起。故异小教。此之造
作。即随缘义。当见次科。第六缘念。犹如伎儿。亦如幻
师。所成幻相。迷谓实有。识者谓无。问戒律教法。乃是
佛说。何为心作。答。诸佛说法。常依二谛。一切教门。乃
于真理。假名建立。真俗虽异。无非一心。教从此有。故
云心作。虽则戒由妄立。妄全是真。真俗相即。岂离一
心。
又云。但唯一识。随缘转变。有彼有此。斯明真识。随缘
而遍。所谓俗谛。立一切法也。缘即众生心念。乃成业
之缘也。真理无碍。随念而起。记云。不守自性。随染净
缘。造黑白业者。是也。不守自性。谓体理无碍。染净缘
即善恶心念。善念成人天及四圣。恶念成四恶趣。则
十界依正。由一念造。此据从因感果言之。又复若执
念为念。则十界依正。纷然而有。若了念非念。则能所
境缘。平等一相。故起信云。若离妄念。则无一境界者
是也。占察经云若无觉知。即无一切境等。今记前依
疏又云。智知境缘。本是心作。不妄缘境。智知谓圆机。
明慧了达。境缘如记所示。境即前境。缘即戒法。作谓
造作。当知若境若法。本即一心。随缘遍造。故并云心
作。如钞云。观事是心。岂不然耶。又经云。一切唯心造。
即斯义也。一切诸法。既唯心具心造。全体是心。真如
微妙。圆融廓彻。绝思绝议。无相无形。疏欲扫荡妄著。
故云不妄缘境。正是真谛。泯一切法也。问。造义如何。
答。推其能造。虽本六识。全八而起。故异小教。此之造
作。即随缘义。当见次科。第六缘念。犹如伎儿。亦如幻
师。所成幻相。迷谓实有。识者谓无。问戒律教法。乃是
佛说。何为心作。答。诸佛说法。常依二谛。一切教门。乃
于真理。假名建立。真俗虽异。无非一心。教从此有。故
云心作。虽则戒由妄立。妄全是真。真俗相即。岂离一
心。
又云。但唯一识。随缘转变。有彼有此。斯明真识。随缘
而遍。所谓俗谛。立一切法也。缘即众生心念。乃成业
之缘也。真理无碍。随念而起。记云。不守自性。随染净
缘。造黑白业者。是也。不守自性。谓体理无碍。染净缘
即善恶心念。善念成人天及四圣。恶念成四恶趣。则
十界依正。由一念造。此据从因感果言之。又复若执
念为念。则十界依正。纷然而有。若了念非念。则能所
境缘。平等一相。故起信云。若离妄念。则无一境界者
是也。占察经云若无觉知。即无一切境等。今记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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楞伽三识圆融之义。开发行者。使观妄即真。了浪即
水。如云真如随缘不变。不与妄合为真识。不变随缘
和合现起为现识。馀之七识。为分别事识。引经證云
譬如巨海浪。无有若干相。诸识心如是。异亦不可得。
是则但了一念圆融微妙。则能缘所缘。能受所受。究
竟一相。诸法未尝增。一念未尝减。即于彼此。达无彼
此。即于差别。了达无差别。下云了妄即妄是真又云
知业达业实际作法。则全性成修。言受则不从外入。
如是开解。如是论受。方契圆宗。纳法究竟。问。前云境
缘。后云随缘。此二缘字。义有何别。答。前召戒法。后召
心念。并因缘义也。问。约何义故。召戒为缘复与受前
总别诸缘。有何异耶。答。总别为纳体之缘。戒法是立
行證果之缘。即疏云。戒是警意之缘者。岂不然耶。问。
上云境缘。缘即戒法。未审戒法与境。同异若何。答。若
了境缘。究竟一实。无非唯识。有何彼此。至于约事约
相。不无同异。境是色心。戒是佛制。但有言句。体非色
心。异可知矣。若芝园云但留名句文。遍在尘沙界。(文)
如云媱戒。杀戒戒岂离境。是为同矣。问。今论于受。为
受境耶。受戒耶。答。受谓受戒。诸文甚明。但戒之所起。
不离于境。如钞云。戒发所因。还偏法界者。是又如犯
戒。犯必托境。今论于受。戒从境起。如此引明。义又显
矣。
又云。欲了妄情。须知妄业。此二句正述受意。情即瞥
起妄念。此嘱惑道。业即行心运造。此属业道。情业虽
水。如云真如随缘不变。不与妄合为真识。不变随缘
和合现起为现识。馀之七识。为分别事识。引经證云
譬如巨海浪。无有若干相。诸识心如是。异亦不可得。
是则但了一念圆融微妙。则能缘所缘。能受所受。究
竟一相。诸法未尝增。一念未尝减。即于彼此。达无彼
此。即于差别。了达无差别。下云了妄即妄是真又云
知业达业实际作法。则全性成修。言受则不从外入。
如是开解。如是论受。方契圆宗。纳法究竟。问。前云境
缘。后云随缘。此二缘字。义有何别。答。前召戒法。后召
心念。并因缘义也。问。约何义故。召戒为缘复与受前
总别诸缘。有何异耶。答。总别为纳体之缘。戒法是立
行證果之缘。即疏云。戒是警意之缘者。岂不然耶。问。
上云境缘。缘即戒法。未审戒法与境。同异若何。答。若
了境缘。究竟一实。无非唯识。有何彼此。至于约事约
相。不无同异。境是色心。戒是佛制。但有言句。体非色
心。异可知矣。若芝园云但留名句文。遍在尘沙界。(文)
如云媱戒。杀戒戒岂离境。是为同矣。问。今论于受。为
受境耶。受戒耶。答。受谓受戒。诸文甚明。但戒之所起。
不离于境。如钞云。戒发所因。还偏法界者。是又如犯
戒。犯必托境。今论于受。戒从境起。如此引明。义又显
矣。
又云。欲了妄情。须知妄业。此二句正述受意。情即瞥
起妄念。此嘱惑道。业即行心运造。此属业道。情业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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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六识意思。盖是无始。结成妄惑。蕴积八识。染浊习
气。触境生情。动成结业。今此圆机。妙达境缘了妄即
真。知业是识。至于无始。微细妄种。卒难顿净。又复欲
證妙果。须凭妙行。故须受戒持戒也。问。若论戒限。但
止业非。何能破惑。答。此谓圆机妙达唯心。则见秉行
作用。一念之心圆明微妙。业何所起。惑何不破。圆受
圆持。疏记甚明。
又云。故作法受。还熏妄心于本藏识。成善种子。上句
能熏。次句所熏。于下谓去妄显真揽真成体。作法之
言。通于能所。能谓十师。深明圆旨。举法皆如。所即受
者。顿开圆解达法唯心。始请师终白四妙熏妙用念
念现前。如此作法。岂思议哉。疏中但云作法。不言发
三誓。纳三聚。致使学者。从来未彻。当知既达唯心。则
三誓三聚。岂非唯心。况是圆机发则尽发。受则遍受。
岂同声闻。伹徒断恶。唯受篇聚。又钞叙发心。而云为
成三聚。彼明发心。为成今圆受。而为成之言。正在作
法。况下疏明随行。令三聚并持。则见作法。巳纳三聚。
上能熏竟。所熏中。妄心即上妄情忘业也。问。熏妄心
者。妄即六心。六不受熏。如前可见。今何论熏。答。前谓
小教。心唯六识。以大斥小。六不受熏。今圆实教。妄乃
全真之妄。六即体全是八。前引楞伽三识。其义明矣。
又如注中。海浪之喻。岂不然耶。问。受心亦现前一念。妄
心亦现前一念。何分能所。答。受心之体。真净圆明。妄
心之体。秽染昏结。发动受心。以真夺妄以净除染。以
气。触境生情。动成结业。今此圆机。妙达境缘了妄即
真。知业是识。至于无始。微细妄种。卒难顿净。又复欲
證妙果。须凭妙行。故须受戒持戒也。问。若论戒限。但
止业非。何能破惑。答。此谓圆机妙达唯心。则见秉行
作用。一念之心圆明微妙。业何所起。惑何不破。圆受
圆持。疏记甚明。
又云。故作法受。还熏妄心于本藏识。成善种子。上句
能熏。次句所熏。于下谓去妄显真揽真成体。作法之
言。通于能所。能谓十师。深明圆旨。举法皆如。所即受
者。顿开圆解达法唯心。始请师终白四妙熏妙用念
念现前。如此作法。岂思议哉。疏中但云作法。不言发
三誓。纳三聚。致使学者。从来未彻。当知既达唯心。则
三誓三聚。岂非唯心。况是圆机发则尽发。受则遍受。
岂同声闻。伹徒断恶。唯受篇聚。又钞叙发心。而云为
成三聚。彼明发心。为成今圆受。而为成之言。正在作
法。况下疏明随行。令三聚并持。则见作法。巳纳三聚。
上能熏竟。所熏中。妄心即上妄情忘业也。问。熏妄心
者。妄即六心。六不受熏。如前可见。今何论熏。答。前谓
小教。心唯六识。以大斥小。六不受熏。今圆实教。妄乃
全真之妄。六即体全是八。前引楞伽三识。其义明矣。
又如注中。海浪之喻。岂不然耶。问。受心亦现前一念。妄
心亦现前一念。何分能所。答。受心之体。真净圆明。妄
心之体。秽染昏结。发动受心。以真夺妄以净除染。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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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破昏。即记云。此心反妄。即是真心。是也。问。妄乃无
始结成。一夕受心。何能顿净。答。圆达唯心。究竟一实。
一发胜心。发亦究竟。如敬仪云。发心必究。初后心齐。
亦即楞伽一发真归源。十方界消殒。若此作法。以真
夺妄。妄何所依。如灯破暗。明未尝增。暗未尝减。了妄
即真。妄体何动。若尔发心作用。使成究竟。何须历劫
修断。答。圆人见理。虽初浚一如。克论所见。不无明昧。
如智论云。如人于暗室中。然灯照诸器物。皆悉明了。
更有大灯。益复明审。菩萨智惠。虽与烦恼习合。能得
诸法实相。犹如前灯。亦能照物。诸佛智慧。尽诸烦恼
习。亦得诸法实相。犹如后灯。倍复明了等。成体中。问。
前论成业。唯左现前一念。何云于本识成耶。答。既发
圆解。了妄即真。真即藏识。识体圆融。随缘而起。结成
戒种。前之起妄。亦在此识。今成戒种。亦在此识。故云
于本也。斯则圆人。以不思议善心。熏不思议识藏。揽
不思议善法。成不思议业种也。上论作熏。若无作熏。
当见下文。问。言善种者。为始成耶。为本有耶。答。种子
之义。如释圆教五门。并解十业章。及答芿师文。巳为
辨明。恐不见彼。更略示之。一言于种。修性不同。言性
种者。即一真识。具随缘义。名之为种。言修种者。昔于
何日。曾受佛戒。搆成业种。应知全性成修全修是性。
如水为浪。湿性同也。但缘守心不固。随缘成染。造业
轮回。宿种所牵。今获重受。非性种不能相续至今。无
修种不能遇缘重受。种虽本有。望前随染。今重显发。
始结成。一夕受心。何能顿净。答。圆达唯心。究竟一实。
一发胜心。发亦究竟。如敬仪云。发心必究。初后心齐。
亦即楞伽一发真归源。十方界消殒。若此作法。以真
夺妄。妄何所依。如灯破暗。明未尝增。暗未尝减。了妄
即真。妄体何动。若尔发心作用。使成究竟。何须历劫
修断。答。圆人见理。虽初浚一如。克论所见。不无明昧。
如智论云。如人于暗室中。然灯照诸器物。皆悉明了。
更有大灯。益复明审。菩萨智惠。虽与烦恼习合。能得
诸法实相。犹如前灯。亦能照物。诸佛智慧。尽诸烦恼
习。亦得诸法实相。犹如后灯。倍复明了等。成体中。问。
前论成业。唯左现前一念。何云于本识成耶。答。既发
圆解。了妄即真。真即藏识。识体圆融。随缘而起。结成
戒种。前之起妄。亦在此识。今成戒种。亦在此识。故云
于本也。斯则圆人。以不思议善心。熏不思议识藏。揽
不思议善法。成不思议业种也。上论作熏。若无作熏。
当见下文。问。言善种者。为始成耶。为本有耶。答。种子
之义。如释圆教五门。并解十业章。及答芿师文。巳为
辨明。恐不见彼。更略示之。一言于种。修性不同。言性
种者。即一真识。具随缘义。名之为种。言修种者。昔于
何日。曾受佛戒。搆成业种。应知全性成修全修是性。
如水为浪。湿性同也。但缘守心不固。随缘成染。造业
轮回。宿种所牵。今获重受。非性种不能相续至今。无
修种不能遇缘重受。种虽本有。望前随染。今重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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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云成也。深加胜心。业力资熏。搆揽无边善法。庄严。
则此种体。功力胜妙。又复种子体全是识此识前无
力用。今假熏成。而有功力。能生后果。乃名种子。摄论
中义也。
疏又云。由有本种熏心。故力有常。能牵后习。起功用。
故于诸过境。能忆。能持。能防。本种熏心者。种即无作
为能熏。心即八识为所熏。由能受心妙。所发无作功
能力用。皆不思议。一能熏涤八识妄染。二能发起后
习。后习有二。一于现报。能忆持防。二则习气力强。展
转资熏。尽未来际。或受或持。皆是今日。无作力用作
忆持防。三据是随作。行心运为。细详所自。皆是无作。
功力发现。当知二六时中。起善起恶。悉由善恶业种。
任运使然。问。能熏之义。唯推无作。须随行否。答。受时
无作。虽有功能。还须随行。作与无作。资显受种。同共
熏涤八识也。问。无作业种。既能任运防歒。何得更起
恶念。答。发心不妙。念力不坚。业种力弱。故被恶欺。强
恶习熟。触境而起。如古今达士。得处既深。始终固守。
皆无作之力。如钞云。上品高达。能受能持者。是也。无
作熏义。如记自明(瞥尔有犯等义。释五门及答芿师文巳明)。
疏又云。是故行人。常思此行。即摄律仪。用为法佛清
净心也。上文虽论无作功力。若无行功。何能严果。是
故自此以下。正明依体起行。又复前文论受。须达境
缘。即妙唯识。今明起行。须论大小无殊。因果不二。用
斯五句。融会开解。行方圆妙。文局初聚章。义贯下二
则此种体。功力胜妙。又复种子体全是识此识前无
力用。今假熏成。而有功力。能生后果。乃名种子。摄论
中义也。
疏又云。由有本种熏心。故力有常。能牵后习。起功用。
故于诸过境。能忆。能持。能防。本种熏心者。种即无作
为能熏。心即八识为所熏。由能受心妙。所发无作功
能力用。皆不思议。一能熏涤八识妄染。二能发起后
习。后习有二。一于现报。能忆持防。二则习气力强。展
转资熏。尽未来际。或受或持。皆是今日。无作力用作
忆持防。三据是随作。行心运为。细详所自。皆是无作。
功力发现。当知二六时中。起善起恶。悉由善恶业种。
任运使然。问。能熏之义。唯推无作。须随行否。答。受时
无作。虽有功能。还须随行。作与无作。资显受种。同共
熏涤八识也。问。无作业种。既能任运防歒。何得更起
恶念。答。发心不妙。念力不坚。业种力弱。故被恶欺。强
恶习熟。触境而起。如古今达士。得处既深。始终固守。
皆无作之力。如钞云。上品高达。能受能持者。是也。无
作熏义。如记自明(瞥尔有犯等义。释五门及答芿师文巳明)。
疏又云。是故行人。常思此行。即摄律仪。用为法佛清
净心也。上文虽论无作功力。若无行功。何能严果。是
故自此以下。正明依体起行。又复前文论受。须达境
缘。即妙唯识。今明起行。须论大小无殊。因果不二。用
斯五句。融会开解。行方圆妙。文局初聚章。义贯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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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而作之。应云是故行人。常思此行。即摄善法。用为
报佛圆明心也(准记应云自在心也)。是故行人。常思此行。即摄
众生。用为应佛。平等心也。前云智知。今云行人。并召
能受能持之士。此行即白四所受。三聚行也。恐昧宗
致。犹同昔见。止奉篇聚。故嘱依受起行。圆修三聚。文
中三聚。因行也。三佛果德也。既云用为。乃即因是果
也。三心体一。约义分异。当知三聚。亦即一心。三佛亦
即一心也。故文结云清净心也。记文以三誓三聚三
德三佛。交络融会。盖体是唯心。融通无碍。相虽差别。
如水上波。体即真谛。相即俗谛。相全体起。俗不离真。
于上诸法。措举其一。无非三谛。圆融微妙。圆受圆持。
其义若此。斯即祖师圆义。记中明之又显。且如三聚
大小通收。其中小行。在彼劣机所修。唯斯脱苦。故为
小乘。若圆机上达。了一切法。悉是唯心。岂小乘行。而
非唯心。如来随机。小是似名字说。大乃契实而谈。吾
祖弘律教乃嘱小。恐诸行者。犹滞权乘。故取大乘中
了义。前决受法。即一唯识。此决随行。大小因果。即清
净心。佛于法花虽巳决显。至于传演。尚有滞情。故特
禀佛嘉模重敷妙旨。问。有云。圆受止纳小法。随中方
修三行。其义何耶。答。此不究祖师立法。令依上品。且
上品心。即是大义。今经又依多论起慈悲心。既发大
乘心。即纳大乘戒。况钞明云为成三聚。则白四作法。
纳三聚明矣。钞及今经并无一言。今受止得小法。为
后方便。又无一言。语及善戒。从古妄传。盖失考祖文
报佛圆明心也(准记应云自在心也)。是故行人。常思此行。即摄
众生。用为应佛。平等心也。前云智知。今云行人。并召
能受能持之士。此行即白四所受。三聚行也。恐昧宗
致。犹同昔见。止奉篇聚。故嘱依受起行。圆修三聚。文
中三聚。因行也。三佛果德也。既云用为。乃即因是果
也。三心体一。约义分异。当知三聚。亦即一心。三佛亦
即一心也。故文结云清净心也。记文以三誓三聚三
德三佛。交络融会。盖体是唯心。融通无碍。相虽差别。
如水上波。体即真谛。相即俗谛。相全体起。俗不离真。
于上诸法。措举其一。无非三谛。圆融微妙。圆受圆持。
其义若此。斯即祖师圆义。记中明之又显。且如三聚
大小通收。其中小行。在彼劣机所修。唯斯脱苦。故为
小乘。若圆机上达。了一切法。悉是唯心。岂小乘行。而
非唯心。如来随机。小是似名字说。大乃契实而谈。吾
祖弘律教乃嘱小。恐诸行者。犹滞权乘。故取大乘中
了义。前决受法。即一唯识。此决随行。大小因果。即清
净心。佛于法花虽巳决显。至于传演。尚有滞情。故特
禀佛嘉模重敷妙旨。问。有云。圆受止纳小法。随中方
修三行。其义何耶。答。此不究祖师立法。令依上品。且
上品心。即是大义。今经又依多论起慈悲心。既发大
乘心。即纳大乘戒。况钞明云为成三聚。则白四作法。
纳三聚明矣。钞及今经并无一言。今受止得小法。为
后方便。又无一言。语及善戒。从古妄传。盖失考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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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也。问。前段五句。与后以妄等文。义有何别。答。前乃
开解。后示起行。虽圆人解妙。举行皆如。至于法相。须
识差别。历行要须遍周。断證不无次第。见理不无浅
深也。学者至此。应须通晓。馀如记中。问。如斯论受。还
用更受菩萨戒否。答。据此疏记义理分晓。何须更受。
如前诸文中。巳与决显。
疏又云。今识前缘。终归大乘。故须域心于处矣。今必
对昔。若在佛世。法花巳前。并名为昔。二乘小器。既昧
唯心。不明一实。为之愚人。法花开显。深悟一乘。是为
今识。若佛灭后。南山巳前。故为之昔。空有异计。全昧
归源。故为愚人。亦为不识。立圆融会。妙达诸法。即唯
一心。大小体同。受随无别。如此了达。岂非今识。言前
缘者。指戒法也。前云境缘唯识。决法无殊。次思此行。
即是三聚。显行无别。今又斥世不智宗致。执受是小。
今须达法花开显。会小归大。小亦一乘。岂非终归大
乘也。心体深广。微妙莫测。故云大也。运载众生。直至
宝所。故云乘也。当知大乘。即一心也。馀义如前常思
等文。巳释明也。故须等语。正嘱行者。用观持奉。常符
妙理。一切作为。常置此心。于中道唯识。如理之中。斯
须无妄。故云域也。钞又云。测思等语。前云智知等言。
皆受戒得处也。又前常思此行等句。此科今识前缘
之文。并随行得处也。又钞云。五众犯罪。理事两缘等。
忏罪得处也。又复如前引钞出家学本受戒篇令开
妙解。忏篇无生明唯识观。今疏圆宗。融会受随。意使
开解。后示起行。虽圆人解妙。举行皆如。至于法相。须
识差别。历行要须遍周。断證不无次第。见理不无浅
深也。学者至此。应须通晓。馀如记中。问。如斯论受。还
用更受菩萨戒否。答。据此疏记义理分晓。何须更受。
如前诸文中。巳与决显。
疏又云。今识前缘。终归大乘。故须域心于处矣。今必
对昔。若在佛世。法花巳前。并名为昔。二乘小器。既昧
唯心。不明一实。为之愚人。法花开显。深悟一乘。是为
今识。若佛灭后。南山巳前。故为之昔。空有异计。全昧
归源。故为愚人。亦为不识。立圆融会。妙达诸法。即唯
一心。大小体同。受随无别。如此了达。岂非今识。言前
缘者。指戒法也。前云境缘唯识。决法无殊。次思此行。
即是三聚。显行无别。今又斥世不智宗致。执受是小。
今须达法花开显。会小归大。小亦一乘。岂非终归大
乘也。心体深广。微妙莫测。故云大也。运载众生。直至
宝所。故云乘也。当知大乘。即一心也。馀义如前常思
等文。巳释明也。故须等语。正嘱行者。用观持奉。常符
妙理。一切作为。常置此心。于中道唯识。如理之中。斯
须无妄。故云域也。钞又云。测思等语。前云智知等言。
皆受戒得处也。又前常思此行等句。此科今识前缘
之文。并随行得处也。又钞云。五众犯罪。理事两缘等。
忏罪得处也。又复如前引钞出家学本受戒篇令开
妙解。忏篇无生明唯识观。今疏圆宗。融会受随。意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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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唯识妙理。为安心之处。若得此处。则法法皆圆。行
行皆妙。念念皆常。头头合道。无能所相。无因果相。无
染净相。无圣凡相。清净圆明。微妙廓彻。方得称之。微
妙大乘。是谓究竟域心之处。前云常思此行即摄律
仪。此云今识前缘。终与大乘。其语虽异。其义实同。不
可才逢此说。便向教相上求。葛蕂里走。须知三聚大
乘。全体是何。嗟乎学者。动经年﨟。无个入头。由于谨
切提示之言。不能留心用意。甓鸡捕雀。徒自啾啾终
无大见。沉屈巳灵。抑绝宗旨。实可痛伤。问。言前缘者。
指何为前。答。今决随行。望受为前。问。前云境缘。今但
云缘。未详何意。答。前文论受。受必假境。今明随行。唯
指制法。故但云缘也。
疏又云。大小俱心。律仪不异。上句即前智知境缘。本
是心作。等义。下句。即前常思此行。即摄律仪等义。前
决境缘。小法实唯一心。与大无别。又决此行即摄律
仪。清净心也。则显大小教门。体无有异。疏指出家学
本。即唯识妙观。显教观相须。方成圆受。究竟一如。问。
记云为成本宗分通义者。此意如何。答。本宗分通。亦
通佛乘。与圆无别。但教嘱小。不可混滥。故须别立。扶
而成之。若尔。本宗分通。可立圆成。有宗无大。圆不可
会耶。答。此文且据今受。又是所承。而云扶成本宗。通
圆空有。诸文甚明。无足疑矣。又复才成本宗。便成有
部。何以故。盖空能兼有故。嘉熙庚子冬。日山出。
* 四诤要论
行皆妙。念念皆常。头头合道。无能所相。无因果相。无
染净相。无圣凡相。清净圆明。微妙廓彻。方得称之。微
妙大乘。是谓究竟域心之处。前云常思此行即摄律
仪。此云今识前缘。终与大乘。其语虽异。其义实同。不
可才逢此说。便向教相上求。葛蕂里走。须知三聚大
乘。全体是何。嗟乎学者。动经年﨟。无个入头。由于谨
切提示之言。不能留心用意。甓鸡捕雀。徒自啾啾终
无大见。沉屈巳灵。抑绝宗旨。实可痛伤。问。言前缘者。
指何为前。答。今决随行。望受为前。问。前云境缘。今但
云缘。未详何意。答。前文论受。受必假境。今明随行。唯
指制法。故但云缘也。
疏又云。大小俱心。律仪不异。上句即前智知境缘。本
是心作。等义。下句。即前常思此行。即摄律仪等义。前
决境缘。小法实唯一心。与大无别。又决此行即摄律
仪。清净心也。则显大小教门。体无有异。疏指出家学
本。即唯识妙观。显教观相须。方成圆受。究竟一如。问。
记云为成本宗分通义者。此意如何。答。本宗分通。亦
通佛乘。与圆无别。但教嘱小。不可混滥。故须别立。扶
而成之。若尔。本宗分通。可立圆成。有宗无大。圆不可
会耶。答。此文且据今受。又是所承。而云扶成本宗。通
圆空有。诸文甚明。无足疑矣。又复才成本宗。便成有
部。何以故。盖空能兼有故。嘉熙庚子冬。日山出。
* 四诤要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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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凡情迷倒。诤竞千差。何为四种。而能摄尽。
答。君子
小人。谕义争利。世分善恶。出家入道。与世悬殊。诤因
名利。非教所被。纵有诤论。舍于教行。馀何所评。惑为
教相而生。或因举治而起。或犯罪忏评有滥。或秉法
被事乖差。以斯四种。摄无不尽。察病立教。数极于此。
问。四诤七灭。病小药多。何相当之有。
答。大圣观病设
药。必无差滥。病分轻重。故九品之不同。药有总通。故
分对而无爽。戒疏赞云。病药观对。机用权仪。得非是
乎。
问。诸文或云七药。或谓七灭。药灭互举。其义若何。
答。药从服食。调治得名。灭据药行。病差立号。故义钞
云。毗尼名灭。以无为体。若对经文。现前等七。名药也
皆云。毗尼即灭也。
问。七皆云药。即法也。皆云毗尼。毗
尼名灭。未审此二。与现前中法。与毗尼。何分同异。
答。
现前中法与毗尼。与下六同。诤起虽异。至于用灭。无
非五现前三现。今更明下六中。药法同异。忆念。不痴。
罪处三种。药即是法。如义钞云。忆念等三。法药同体。
是也。自言治者。若对下品。药只即法。但取自言。即灭
于诤。无别法故。若对中品。法是拣人单白。药即自言
也。多人语者。法即羯磨。药取多语。草覆一种。法药同
体。如下对品。更细明之。
问。法药同异。于斯略悉。法灭
先后。其相如何。
答。如前义中法药同者。灭亦无异。法
药殊者。法先灭后。如言诤上中及犯诤中品法。是单
白必在先作。后用教评。或取多语。或取自言。诤方灭
也(上略决法药灭三种。下详示分品用药及生事诤)。
问。言觅犯三。约何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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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觅诤三品。能诤为下。狂犯为中。具犯为上。详斯一
诤。约境分三。言犯二诤。据在临时。斟酌诤情。分上中
下。用药始之。如义钞云。觅中三品。上中下定。言犯二
诤。执情流转。不定用药无准。是也(上明分品。下示随品用药)。
问。言
诤三品。用药如何。
答。下品情轻。三现即灭。诤情既轻。
不须集众。但一二德人。唤两诤人。面对各叙(人现)。德人
引教證劝(法现)。既引教證。是非可见。诤情即息(毗尼现也)。由
彼诤者。闇教成竞。教旨既明。疑暗自遣。当知此中。法
药体一。义不无异。轨度不滥。名法。劝谕调治。名药。若
对法灭。轨用调谕。并嘱于法。教明诤息。故为灭也。中
品言诤。情是次重。须众同详。众混智愚。或杂持毁。难
伏前人。先作一白。拣集智人。后作一白。出彼破戒。不
诵戒等。却唤两争。面聚各叙(人现)。德人引三藏教。详而
评之(并上单白并法现也)。引教明白。判息诤情(毗尼现也)。既须作法。
六和无乖(僧现)。既秉羯磨。应须法地(界现)。
问。戒疏云。法现
须僧作法详评。毗尼现前。须用羯磨有德同评。又义
钞云。五中法指羯磨。又云。羯磨判灭。名毗尼。疏钞二
文。法与毗尼。语似相滥。如何明之。
答。若约进用。法先
灭后。若以义详。羯磨拣德。即兼灭义。后正灭时。乃彰
法用。故得法灭。文义互举。如义钞。法与毗尼更无别
体。轨用名作法。能灭名毗尼者是。
若尔。法现一种。正
指何法。
答。准义钞云。法者拣集智惠羯磨。药者正用
三藏教法判者是也。(文)据此法药虽殊。义类是同。并
嘱法现。斯二力行。诤息无处。名为灭也。
问。以灭是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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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分判为毗尼。今五现中。正取何义。
答。戒疏云。毗尼
现前。有德同评等。斯取分判义也。义钞云。毗尼者。勿
不皆是。诤无之处。此取灭义也。义钞又云。羯磨判灭。
名毗尼者。此双取判灭义也。上品言诤。两朋相援。应
集屏处。先作一白。拣集智人。破戒无德。作法出之。评
量两诤。谁是谁非。然后公集一处(僧现前也)。唤两争人。面
对迷情(人现)。白二羯磨。差行寿人(法现)。显露覆耳。三种随
时。筹有二种。一完一破。如法捉完。非法捉破。如法人
多。道理应是(此多人语药也)。诤情即息(毗尼现前界现可知)。又义钞云。
如法多者。彼应作白言。诤事巳灭(准此应更作一单白灭方究竟)。若
如法少。应作乱起去。待如法人多。后更与灭。
问。正行
筹时。是非无语。何为多人语耶。
答。行筹之人。应先告
之。如是语人捉完筹。如是语人捉破筹。后但数筹。以
筹表语也。
问。此言诤中。但争教理。未必有犯戒。经何
云多灭罪相。
答。诤之既多。身口乖违。岂非犯耶。
问。觅
诤三品。用药如何。
答。下品觅诤。清人被谤。或有错举。
数诘不止。而生竞诤。上座德人。唤两争人。各取自言。
清净无犯(人现)。与白四法(法现)。忆记无犯(药也)诤情即息(毗尼
现也。僧界可见)。
问。用拣人单白否。
答。据义钞云。忆念不痴罪
处所中。僧应拣取具不爱等四(文)。准此应须拣人。诸
文未见用法。若论中品。狂时曾犯。狂止无违众。谓有
犯数。诰举觅遂生其诤。众中德人。唤取自言。狂犯无
心。狂止无犯。故与白四。證彼不痴。实无有犯。上品多
犯。德人诘举。前后语逸。遂生其诤。僧作白四。徵取处
答。戒疏云。毗尼
现前。有德同评等。斯取分判义也。义钞云。毗尼者。勿
不皆是。诤无之处。此取灭义也。义钞又云。羯磨判灭。
名毗尼者。此双取判灭义也。上品言诤。两朋相援。应
集屏处。先作一白。拣集智人。破戒无德。作法出之。评
量两诤。谁是谁非。然后公集一处(僧现前也)。唤两争人。面
对迷情(人现)。白二羯磨。差行寿人(法现)。显露覆耳。三种随
时。筹有二种。一完一破。如法捉完。非法捉破。如法人
多。道理应是(此多人语药也)。诤情即息(毗尼现前界现可知)。又义钞云。
如法多者。彼应作白言。诤事巳灭(准此应更作一单白灭方究竟)。若
如法少。应作乱起去。待如法人多。后更与灭。
问。正行
筹时。是非无语。何为多人语耶。
答。行筹之人。应先告
之。如是语人捉完筹。如是语人捉破筹。后但数筹。以
筹表语也。
问。此言诤中。但争教理。未必有犯戒。经何
云多灭罪相。
答。诤之既多。身口乖违。岂非犯耶。
问。觅
诤三品。用药如何。
答。下品觅诤。清人被谤。或有错举。
数诘不止。而生竞诤。上座德人。唤两争人。各取自言。
清净无犯(人现)。与白四法(法现)。忆记无犯(药也)诤情即息(毗尼
现也。僧界可见)。
问。用拣人单白否。
答。据义钞云。忆念不痴罪
处所中。僧应拣取具不爱等四(文)。准此应须拣人。诸
文未见用法。若论中品。狂时曾犯。狂止无违众。谓有
犯数。诰举觅遂生其诤。众中德人。唤取自言。狂犯无
心。狂止无犯。故与白四。證彼不痴。实无有犯。上品多
犯。德人诘举。前后语逸。遂生其诤。僧作白四。徵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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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诤情方息。未伏本罪。又彼刚戾。触恼僧多。白二羯
磨。更重治。夺七五事。待彼伏顺。方与解也。
问。何以此
中。亦云自言。
答。义钞云。不现前。不自言。皆不如法。正
谓忆念等也。况自言乃治忏常法。但非正灭诤。故不
在药数也。
问。犯诤三品用药如何。
答。下品诤轻。三现
灭之。能忏所忏。议犯误滥。而生其诤。上座德人。唤两
争人。面对各叙(人现)问。取所忏。自言著实(法现也亦药也)。自言
无隐。诤即息也(毗尼)。
问。自言是药。何云法现。
答。如义钞
云。或自言忏法。名法者。是此即法药体同。约义分异。
轨用名法。调治名药也。
问。何以自言。为毗尼现。
答。义
钞云。或以自言忏灭。名为毗尼者。是斯亦体同义异。
有轨用义。名为法。具决判义为毗尼。
问。自言是药。药
但灭诤。何云忏法。
答。所言忏者。无非彰露巳犯。断相
续心。今既自言。情无私隐。知过自悔。必无续念。如义
钞云。自言草覆。罪诤俱灭。是应单提下。可作此忏。上
三不得。
问。单提巳下。可一向自言忏否。
答。不然。圣人
立法。各有其旨。此因灭诤。情念决彻。可云但净。馀非
因诤。还须依法。中品次重。五现灭之。应须集众(僧现)。两
争面述(人现)。单白和僧(法现)。其所忏者。自言引过(药也)。情既
无隐。诤自息也(毗尼)。
问。中品自言。亦灭罪否。
答。如前巳
示。提下可示。巳上不得。
问。如钞云。若罪在一比丘前
忏。应至一清净比丘所。而作忏法。二三四等。皆亦如
是。(文)据此。一人前忏。单提巳下为下品。二三四等。舍
堕巳下。为中品耶。
答。此文通叙起诤。不明分品。当智
磨。更重治。夺七五事。待彼伏顺。方与解也。
问。何以此
中。亦云自言。
答。义钞云。不现前。不自言。皆不如法。正
谓忆念等也。况自言乃治忏常法。但非正灭诤。故不
在药数也。
问。犯诤三品用药如何。
答。下品诤轻。三现
灭之。能忏所忏。议犯误滥。而生其诤。上座德人。唤两
争人。面对各叙(人现)问。取所忏。自言著实(法现也亦药也)。自言
无隐。诤即息也(毗尼)。
问。自言是药。何云法现。
答。如义钞
云。或自言忏法。名法者。是此即法药体同。约义分异。
轨用名法。调治名药也。
问。何以自言。为毗尼现。
答。义
钞云。或以自言忏灭。名为毗尼者。是斯亦体同义异。
有轨用义。名为法。具决判义为毗尼。
问。自言是药。药
但灭诤。何云忏法。
答。所言忏者。无非彰露巳犯。断相
续心。今既自言。情无私隐。知过自悔。必无续念。如义
钞云。自言草覆。罪诤俱灭。是应单提下。可作此忏。上
三不得。
问。单提巳下。可一向自言忏否。
答。不然。圣人
立法。各有其旨。此因灭诤。情念决彻。可云但净。馀非
因诤。还须依法。中品次重。五现灭之。应须集众(僧现)。两
争面述(人现)。单白和僧(法现)。其所忏者。自言引过(药也)。情既
无隐。诤自息也(毗尼)。
问。中品自言。亦灭罪否。
答。如前巳
示。提下可示。巳上不得。
问。如钞云。若罪在一比丘前
忏。应至一清净比丘所。而作忏法。二三四等。皆亦如
是。(文)据此。一人前忏。单提巳下为下品。二三四等。舍
堕巳下。为中品耶。
答。此文通叙起诤。不明分品。当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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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品。须约诤情。且如虽忏单提。若能忏所忏。各有朋
党。诤竞情深。可作三现。而得灭耶。虽忏上篇。起诤情
轻。无党相援。何须五现。故义钞云。言犯二诤。得通多
少人起。此言通于中下二品。又前引云。言犯二诤。执
情流转。不定。用药无准。义可见也。上品两朋斗诤。历
争情重。过犯亦多。故用五现。草覆灭之。用与如经注
及记文可见(巳上决三单诤。巳下决三事诤)。
问三种单诤。义可粗悉。各生事诤。未知的论。古来章
藻。或云用药殄诤。评议此药。是非成诤。为药上生病
也。或云用药殄诤。秉法虽己。仍诤前事。此病上生病
也。并引疏钞评量巳起羯磨等文證之。未如孰是。
答。
偏局之见。未合教意。如前略叙。入道之人。凡有诤论。
悉从一切犯制教行上起。佛立四诤。摄尽教行。如疏
钞列叙四诤。前一通化制。后三局制教。四种文相。叙
事述义。四皆不同。摄教被机。无不整足。若为从药生
病。则摄教不尽。如义钞云。评量巳起百一羯磨。又云。
争其一切巳作羯磨为事诤。若如彼云。除七药外。争
馀羯磨。何诤所收耶。若从病生病。则被机不足。如用
药巳。前诤虽息。同和理难。别生诤竞。或因其馀羯磨。
而起纷诤。又嘱何耶。愿穷诤教意。不可情裁。
问。谓事
诤者。从何得名。
答。义钞云。言觅约因。犯事从境。斯可
见也。泛论羯磨。若不秉行被事。只嘱于教。今诤巳秉。
纵争馀缘。还归事摄。如秉羯磨。名为行事。又翻羯磨。
为之辨事。从境立名。义亦明矣。
问。上云四诤各立。事
党。诤竞情深。可作三现。而得灭耶。虽忏上篇。起诤情
轻。无党相援。何须五现。故义钞云。言犯二诤。得通多
少人起。此言通于中下二品。又前引云。言犯二诤。执
情流转。不定。用药无准。义可见也。上品两朋斗诤。历
争情重。过犯亦多。故用五现。草覆灭之。用与如经注
及记文可见(巳上决三单诤。巳下决三事诤)。
问三种单诤。义可粗悉。各生事诤。未知的论。古来章
藻。或云用药殄诤。评议此药。是非成诤。为药上生病
也。或云用药殄诤。秉法虽己。仍诤前事。此病上生病
也。并引疏钞评量巳起羯磨等文證之。未如孰是。
答。
偏局之见。未合教意。如前略叙。入道之人。凡有诤论。
悉从一切犯制教行上起。佛立四诤。摄尽教行。如疏
钞列叙四诤。前一通化制。后三局制教。四种文相。叙
事述义。四皆不同。摄教被机。无不整足。若为从药生
病。则摄教不尽。如义钞云。评量巳起百一羯磨。又云。
争其一切巳作羯磨为事诤。若如彼云。除七药外。争
馀羯磨。何诤所收耶。若从病生病。则被机不足。如用
药巳。前诤虽息。同和理难。别生诤竞。或因其馀羯磨。
而起纷诤。又嘱何耶。愿穷诤教意。不可情裁。
问。谓事
诤者。从何得名。
答。义钞云。言觅约因。犯事从境。斯可
见也。泛论羯磨。若不秉行被事。只嘱于教。今诤巳秉。
纵争馀缘。还归事摄。如秉羯磨。名为行事。又翻羯磨。
为之辨事。从境立名。义亦明矣。
问。上云四诤各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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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皆殊。复观疏中三种事诤。与三单诤。文义亦别。既
各不同。有何意故。收归上三。而云言事。觅事。犯事。耶。
答。一则以类相从。二则用药无别。戒疏总叙三事云。
羯磨被事。义在顺明。乃至各执一见。事法成坏。由斯
致诤。故曰事诤。义钞总叙云评佗巳起百一羯磨。彼
此不和。故名事诤。(文)但将一切羯磨僧法。三类分之。
一切忏罪羯磨。则归犯事。一切治举羯磨。如七治法。
并为觅事。除此二种。其馀羯磨。并嘱言事。但言事则
通。一通生善灭恶。一切僧法。二通人法事处。四缘是
非。三通本众佗人。皆成言事。觅犯则局。一局所被一
缘。二则觅局能举所举。犯局能忏所忏。如义钞云。但
使争其一切巳作。百一羯磨。道理是非。事同见异者。
是言中事作。若争治人举罪(治人则四羯磨举罪则三举也)。能举證
犯所举诤犯。不肯引过者。是觅中事作。若前人羯磨。
恶心懈怠心者。是犯中事作。文详此钞文。岂非言事
则通。觅犯则局。通局之义。下更点显。
问。九品单诤。除
言犯下品。不秉羯磨。争馀七品。殄诤之药。归何诤摄。
答。义钞既云百一羯磨。百一之言。如何不收。古人所
谓。药与非药。皆生事诤。即斯义也。如三单诤。用药殄
除。仍诤不巳。能举所举。能忏所忏。唯争所被。则归觅
犯二事。若馀僧人。争于四缘。并归言事。若能所争馀
三缘。亦归言事。如疏钞中。觅事只争治举。三根虚实。
犯事则争定罪轻重。若争馀缘。乃嘱法相。道理是非。
岂非言事。前云言事通者。是也。
问。前破古人。药病生
各不同。有何意故。收归上三。而云言事。觅事。犯事。耶。
答。一则以类相从。二则用药无别。戒疏总叙三事云。
羯磨被事。义在顺明。乃至各执一见。事法成坏。由斯
致诤。故曰事诤。义钞总叙云评佗巳起百一羯磨。彼
此不和。故名事诤。(文)但将一切羯磨僧法。三类分之。
一切忏罪羯磨。则归犯事。一切治举羯磨。如七治法。
并为觅事。除此二种。其馀羯磨。并嘱言事。但言事则
通。一通生善灭恶。一切僧法。二通人法事处。四缘是
非。三通本众佗人。皆成言事。觅犯则局。一局所被一
缘。二则觅局能举所举。犯局能忏所忏。如义钞云。但
使争其一切巳作。百一羯磨。道理是非。事同见异者。
是言中事作。若争治人举罪(治人则四羯磨举罪则三举也)。能举證
犯所举诤犯。不肯引过者。是觅中事作。若前人羯磨。
恶心懈怠心者。是犯中事作。文详此钞文。岂非言事
则通。觅犯则局。通局之义。下更点显。
问。九品单诤。除
言犯下品。不秉羯磨。争馀七品。殄诤之药。归何诤摄。
答。义钞既云百一羯磨。百一之言。如何不收。古人所
谓。药与非药。皆生事诤。即斯义也。如三单诤。用药殄
除。仍诤不巳。能举所举。能忏所忏。唯争所被。则归觅
犯二事。若馀僧人。争于四缘。并归言事。若能所争馀
三缘。亦归言事。如疏钞中。觅事只争治举。三根虚实。
犯事则争定罪轻重。若争馀缘。乃嘱法相。道理是非。
岂非言事。前云言事通者。是也。
问。前破古人。药病生
重受戒父¶ 第 745a 页 X59-0745.png
事。皆是偏局。今何取用。
答。非无此义。但古人唯就药
病生事。故成偏局。前谓摄教不尽。被机不定。岂不明
耶。
问。若争言犯下品用药。及争堕等。对首忏法。并袈
裟等别法。何争所收。
答。并嘱单诤。准疏钞中。事诤唯
据僧法羯磨。行宗云。若非羯磨。并归上三(上通决三事。下别决
三事)。
问。言诤之言。为说示教理之言。为诤论之言耶。
答。
乃说示教理之言。化制教门。理事行相。假言以显。因
争此言。为之言诤。故义钞云。理不自斑。藉言以显者。
是也。
问。若评羯磨。何亦云言。
答。表彰法事。唯据言音。
岂非言事。以类相从。得非是乎。
问。觅犯事三。亦由言
起。何不云言。
答。各有起因。何得混滥。言诤因言。觅诤
因觅。犯诤因犯故也。
问。若不因被事。馀时泛论羯磨
四缘。为嘱何诤。
答。此诤法相是非。嘱草言也。
问。疏云。
同和理难。各执一见。(文)此据本众。若有别众。或外二
比丘。争此所秉之法。何诤所收。
答。亦归言事。如义钞
云。若二比丘。争尼羯磨。成与不成。在言中事。可例明
也。
问。觅诤生事。其相如何。
答。谓三举四羯磨法因前
人有犯。或不见罪。或见犯不忏。或恶邪不舍。或比丘
俗人前倒说四事。或污家恶行。犯该五篇。三根显露。
众中具五德人。举来诣僧。若闻便伏从。此不劳治。或
有拒逆应须治罚。于七治中。随用何法。而治罚之。前
人讳举。不肯引过。与五德人。遂生诤竞。未治前诤。则
嘱单觅。若经治法。则归觅事。若能举所举争馀三缘。
或有馀人。争于四缘。并嘱言事。下犯事中。通局亦尔。
答。非无此义。但古人唯就药
病生事。故成偏局。前谓摄教不尽。被机不定。岂不明
耶。
问。若争言犯下品用药。及争堕等。对首忏法。并袈
裟等别法。何争所收。
答。并嘱单诤。准疏钞中。事诤唯
据僧法羯磨。行宗云。若非羯磨。并归上三(上通决三事。下别决
三事)。
问。言诤之言。为说示教理之言。为诤论之言耶。
答。
乃说示教理之言。化制教门。理事行相。假言以显。因
争此言。为之言诤。故义钞云。理不自斑。藉言以显者。
是也。
问。若评羯磨。何亦云言。
答。表彰法事。唯据言音。
岂非言事。以类相从。得非是乎。
问。觅犯事三。亦由言
起。何不云言。
答。各有起因。何得混滥。言诤因言。觅诤
因觅。犯诤因犯故也。
问。若不因被事。馀时泛论羯磨
四缘。为嘱何诤。
答。此诤法相是非。嘱草言也。
问。疏云。
同和理难。各执一见。(文)此据本众。若有别众。或外二
比丘。争此所秉之法。何诤所收。
答。亦归言事。如义钞
云。若二比丘。争尼羯磨。成与不成。在言中事。可例明
也。
问。觅诤生事。其相如何。
答。谓三举四羯磨法因前
人有犯。或不见罪。或见犯不忏。或恶邪不舍。或比丘
俗人前倒说四事。或污家恶行。犯该五篇。三根显露。
众中具五德人。举来诣僧。若闻便伏从。此不劳治。或
有拒逆应须治罚。于七治中。随用何法。而治罚之。前
人讳举。不肯引过。与五德人。遂生诤竞。未治前诤。则
嘱单觅。若经治法。则归觅事。若能举所举争馀三缘。
或有馀人。争于四缘。并嘱言事。下犯事中。通局亦尔。
重受戒父¶ 第 745b 页 X59-0745.png
如前所谓。言事通生善灭恶者。是也。
问。犯事之相。可得闻乎。
答。犯中事诤。乃目忏罪。能忏
所忏。争其轻重。若二三人忏法。及上篇未羯磨前忽
有诤竞。即嘱单犯。或忏上篇。僧作羯磨。其所忏者。忽
生恶心懈怠。争云犯轻或犯轻罪。众中恶心懈怠心
生非法羯磨。定罪行忏。所忏诤争。故嘱犯事。
问。馀时
泛诤五篇轻重。为嘱何收。
答虽争罪聚。只嘱教相。还
归单言。不因行忏。能所评诤。故非单犯。既非羯磨。又
非犯事。略此叙之。馀见疏钞。
嘉熙庚子季夏在丹丘
日山出
终南家业卷中(本)
终南家业卷中(末)
* 衣制格言
佛制三衣。统于一化。凡曰比丘。皆须遵奉。所谓同一
师之氏族。等三圣之形仪者也。通量局量。律有正文。
长会广增。妄情取舍。或愚昧无知。或披文不细。邪风
一扇。习熟生常。南山芝苑。虽久正诸。奈何深积弊情。
卒难悛革。今先定尺量次明披著。定量则准九十过
量三衣戒。披著乃本众学齐整著衣戒。以此二文为
本。却引疏钞律论明文。详其进否。自然明白。何劳执
问。犯事之相。可得闻乎。
答。犯中事诤。乃目忏罪。能忏
所忏。争其轻重。若二三人忏法。及上篇未羯磨前忽
有诤竞。即嘱单犯。或忏上篇。僧作羯磨。其所忏者。忽
生恶心懈怠。争云犯轻或犯轻罪。众中恶心懈怠心
生非法羯磨。定罪行忏。所忏诤争。故嘱犯事。
问。馀时
泛诤五篇轻重。为嘱何收。
答虽争罪聚。只嘱教相。还
归单言。不因行忏。能所评诤。故非单犯。既非羯磨。又
非犯事。略此叙之。馀见疏钞。
嘉熙庚子季夏在丹丘
日山出
终南家业卷中(本)
终南家业卷中(末)
* 衣制格言
佛制三衣。统于一化。凡曰比丘。皆须遵奉。所谓同一
师之氏族。等三圣之形仪者也。通量局量。律有正文。
长会广增。妄情取舍。或愚昧无知。或披文不细。邪风
一扇。习熟生常。南山芝苑。虽久正诸。奈何深积弊情。
卒难悛革。今先定尺量次明披著。定量则准九十过
量三衣戒。披著乃本众学齐整著衣戒。以此二文为
本。却引疏钞律论明文。详其进否。自然明白。何劳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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诤。初定量者。戒本云。若比丘佛衣等量作。若过者波
逸提。是中量者。长佛九搩手。广六搩手。是名佛衣等
量。此戒因六群与佛等作。而为制戒缘起。至论结罪。
文约过量。问。此戒过量。约何分齐。若据戒本。乃过佛
衣之量。则一丈八尺。无乃太过乎。答。凡佛制戒。兼通
像末。时既迁流。身亦渐减。故以佛身。而为准的。故戒
疏云。弟子无限。不可定准。世唯一佛。故衣是定。事钞
释此戒。准多论云。佛量丈六。常人半之。衣量长广皆
应半也。钞又云。长姬周尺丈八。广丈二。常人九尺六
尺(戒疏同此)。今须依此。而定持犯。又据事钞二房戒文。周
以十寸为尺。唐尺加周二寸。资持云。今朝私用周尺。
公用唐尺。(文)世中造衣。无非私用。依前多论。九六为
定。问。律有通量。足可任情。何拘尺寸。答。诸戒成犯。各
有分齐。不定尺寸。何论此戒之持犯乎。制戒为人。人
身不定。故有通量。世昧通意。通之太漫。丈二长会。误
之甚矣。准前多论。佛身丈六。常人折半。佛世之人。而
有八尺之躯。末时渺劣。身多减小。佛慈悬鉴。乃制八
尺之人。而著九六之衣。约此为量。自下视身长短。称
体而作。乃为通也。故律云。通量者度身而衣。取足而
矣。业疏云。先以衣财。从肩下地。踝上四指。以为衣身
馀分叶相。足可相称。请视取足相称之语。实为通中
之局。又况钞中。引通文已续云。虽尔亦须揩准。接引
十诵等诸部肘量(诸文如下引之)。此显虽通。还依人量。但言
通则不可过于九六。言局则不可定指一文。岂宜不
逸提。是中量者。长佛九搩手。广六搩手。是名佛衣等
量。此戒因六群与佛等作。而为制戒缘起。至论结罪。
文约过量。问。此戒过量。约何分齐。若据戒本。乃过佛
衣之量。则一丈八尺。无乃太过乎。答。凡佛制戒。兼通
像末。时既迁流。身亦渐减。故以佛身。而为准的。故戒
疏云。弟子无限。不可定准。世唯一佛。故衣是定。事钞
释此戒。准多论云。佛量丈六。常人半之。衣量长广皆
应半也。钞又云。长姬周尺丈八。广丈二。常人九尺六
尺(戒疏同此)。今须依此。而定持犯。又据事钞二房戒文。周
以十寸为尺。唐尺加周二寸。资持云。今朝私用周尺。
公用唐尺。(文)世中造衣。无非私用。依前多论。九六为
定。问。律有通量。足可任情。何拘尺寸。答。诸戒成犯。各
有分齐。不定尺寸。何论此戒之持犯乎。制戒为人。人
身不定。故有通量。世昧通意。通之太漫。丈二长会。误
之甚矣。准前多论。佛身丈六。常人折半。佛世之人。而
有八尺之躯。末时渺劣。身多减小。佛慈悬鉴。乃制八
尺之人。而著九六之衣。约此为量。自下视身长短。称
体而作。乃为通也。故律云。通量者度身而衣。取足而
矣。业疏云。先以衣财。从肩下地。踝上四指。以为衣身
馀分叶相。足可相称。请视取足相称之语。实为通中
之局。又况钞中。引通文已续云。虽尔亦须揩准。接引
十诵等诸部肘量(诸文如下引之)。此显虽通。还依人量。但言
通则不可过于九六。言局则不可定指一文。岂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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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一恣贪情。长广而作。以致过量不齐。犯长等罪。靡
所不至乎。资持又准多论九六之数。约身细算。一尺
之身。则衣长边得一尺一寸二分半。广边得七寸五
分。如是增之。则五尺之身衣。长得五尺六寸二分半。
广得三尺七寸半。六尺之身衣。长六尺七寸三分。广
四尺五寸。如是则雅合取足之旨。深符相称之文。若
此论通无违尺量。佛祖之教。必无差滥。学者粗情。而
成妄执。问。且据六尺之人。忽得七尺之衣。所馀二寸
七分。而犯过量戒。否。答。如资持云。但取九尺巳内。足
可相称。又行宗云。巳内皆通。等过不得。准此二文。过
九方犯。巳内不成。问。设有此者。还成犯否。答。又准资
持随身定量。若有过者。不及九。馀但令说净。不犯此
戒。问。钞引四分云。安陀会长四肘(约人肘。一肘长一尺八寸)。广二
肘。馀二衣长五肘。广三肘。十诵上衣长五广三。下衣
长四。广二肘半。七条在上下之间。僧祇。二衣各有三
品。上者长五。广三。中下二品。次第减之。多论三衣。长
五广三。若极大者。长六广三肘半。极小者。长四。广。二
肘半。据上诸文。衣量不定。何拘九六。而为限齐。答。斯
皆如来。随机而设。以致诸文。所出不同。祖师引于通
文之后。为显通中之局。诸文肘量不同。即是局中之
通。请看诸文。皆至长五广三。自下短长不定。正使任
身长短。随用皆得。问。多论极大长六。岂非过限。答。论
文先云长五广三。此是常途之制。次明极大极小。显
非常途。世虽末劫。人有异报。如孔子身长九尺六寸。
所不至乎。资持又准多论九六之数。约身细算。一尺
之身。则衣长边得一尺一寸二分半。广边得七寸五
分。如是增之。则五尺之身衣。长得五尺六寸二分半。
广得三尺七寸半。六尺之身衣。长六尺七寸三分。广
四尺五寸。如是则雅合取足之旨。深符相称之文。若
此论通无违尺量。佛祖之教。必无差滥。学者粗情。而
成妄执。问。且据六尺之人。忽得七尺之衣。所馀二寸
七分。而犯过量戒。否。答。如资持云。但取九尺巳内。足
可相称。又行宗云。巳内皆通。等过不得。准此二文。过
九方犯。巳内不成。问。设有此者。还成犯否。答。又准资
持随身定量。若有过者。不及九。馀但令说净。不犯此
戒。问。钞引四分云。安陀会长四肘(约人肘。一肘长一尺八寸)。广二
肘。馀二衣长五肘。广三肘。十诵上衣长五广三。下衣
长四。广二肘半。七条在上下之间。僧祇。二衣各有三
品。上者长五。广三。中下二品。次第减之。多论三衣。长
五广三。若极大者。长六广三肘半。极小者。长四。广。二
肘半。据上诸文。衣量不定。何拘九六。而为限齐。答。斯
皆如来。随机而设。以致诸文。所出不同。祖师引于通
文之后。为显通中之局。诸文肘量不同。即是局中之
通。请看诸文。皆至长五广三。自下短长不定。正使任
身长短。随用皆得。问。多论极大长六。岂非过限。答。论
文先云长五广三。此是常途之制。次明极大极小。显
非常途。世虽末劫。人有异报。如孔子身长九尺六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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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不然耶。有此之人。合此之量。身衣相称。何为过耶。
既言极大者。岂非约人而论。亦不违律取足之义。若
非九尺七寸之身。难以滥依多论极大之量。如戒疏
云。若定出量。人有长短。不称威仪。外不生善。内无轨
物。故随身分。不出定量。即用此语。判前诸文。肘量不
同。使随身分。非谓不定出量。便任妄情也。
次。明披著者。如戒本云。齐整著三衣。应当学。此戒正
制垂前一角。如象鼻相。名不齐整。而犯吉罗。毗奈耶
云。不得垂三衣前角。注云(毗奈自注)。不排著肩上。而垂臂
肘前。事钞于此文下。小注云。以垂臂上。名象鼻也。钞
又引十诵云。佛自教比丘。施䩙纽法。前去缘四指施
䩙。得去缘八指施纽。应如是作。准此以左肩上。常以
衣右角覆等。业疏云。逼边缘。四指安钩。拟反向后。八
指取纽以覆左肩等。章服仪云。良以。用衣右角。掩覆
左肩。前钩后纽。收束便易。所以西来圣像。东土灵仪。
衣在左肩。无垂肘膝等。戒本有象鼻之讥。毗奈不许
垂臂。南山本此二文。而乃立言垂训。苦言衣角在肩。
为免垂臂不齐之咎。今人违反。愚可悲哉。至于影在
桑榆。常感韦天侍卫。衣制之所未善。律相之所未明。
天乃备言。师皆随录。名感通传者是也。盖此天深誓
弘赞毗尼。佛凡制戒。无论轻重。悉在天怀。如袈裟四
制。诸律未详。非此天无以言。非南山无以感。故传云。
元佛初度五人。后及迦叶兄弟。并制袈裟左臂。坐具
在袈裟下。西土王臣。皆披白氎。搭左肩上。故佛制衣
既言极大者。岂非约人而论。亦不违律取足之义。若
非九尺七寸之身。难以滥依多论极大之量。如戒疏
云。若定出量。人有长短。不称威仪。外不生善。内无轨
物。故随身分。不出定量。即用此语。判前诸文。肘量不
同。使随身分。非谓不定出量。便任妄情也。
次。明披著者。如戒本云。齐整著三衣。应当学。此戒正
制垂前一角。如象鼻相。名不齐整。而犯吉罗。毗奈耶
云。不得垂三衣前角。注云(毗奈自注)。不排著肩上。而垂臂
肘前。事钞于此文下。小注云。以垂臂上。名象鼻也。钞
又引十诵云。佛自教比丘。施䩙纽法。前去缘四指施
䩙。得去缘八指施纽。应如是作。准此以左肩上。常以
衣右角覆等。业疏云。逼边缘。四指安钩。拟反向后。八
指取纽以覆左肩等。章服仪云。良以。用衣右角。掩覆
左肩。前钩后纽。收束便易。所以西来圣像。东土灵仪。
衣在左肩。无垂肘膝等。戒本有象鼻之讥。毗奈不许
垂臂。南山本此二文。而乃立言垂训。苦言衣角在肩。
为免垂臂不齐之咎。今人违反。愚可悲哉。至于影在
桑榆。常感韦天侍卫。衣制之所未善。律相之所未明。
天乃备言。师皆随录。名感通传者是也。盖此天深誓
弘赞毗尼。佛凡制戒。无论轻重。悉在天怀。如袈裟四
制。诸律未详。非此天无以言。非南山无以感。故传云。
元佛初度五人。后及迦叶兄弟。并制袈裟左臂。坐具
在袈裟下。西土王臣。皆披白氎。搭左肩上。故佛制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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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居臂异俗(此一制也)。后徒侣渐多。年少比丘。仪容端美。
入城乞食。多为女爱。由是制衣角在肩。后为风飘。以
尼师坛镇之(此二制也)。后有比丘。为外道难言。袈裟既为
可责。有大威灵。岂以所坐之布。而居其上。比丘不能
答。以事白佛。由此佛制。还以衣角。居于左臂。坐具还
在衣下(此三制也)。于后比丘著衣不齐整。外道讥言。状如
淫女。犹如象鼻。由此始制。上安钩纽。令以衣角。达于
左臂(远即到也)。置于腋下。不得令垂。如上过也(上并传文)。请观
第四达臂置腋之言。则灵芝短会有诚据矣。亦顺毗
奈不得在臂之制。且免垂角象鼻之愆。岂无益乎。窃
观灵芝诸记。返非救失。皆得其实。岂此衣训。而非实
耶。苟以尺量定之。亦难过臂。如六尺之人。搭六尺七
寸之衣。但足周身。将何绕臂。况律令度身。若长拖肘
外。何度身之有。又令取足。止许周身而巳。臂外馀长。
岂为取足。禅教不知。犹为可恕。曾正律徒。何得自昧。
汝若考之得实。于心无嫌。何以右角。而藏衣下。斯盖
明知非法。伪设此端。而杜外仪。外仪可杜。狱苦何穷。
今更问汝。右角藏于衣下。出何经律。标何祖文。既无
典据。何为世范。自陷陷他。实可伤也。纵妄训绕为达。
争有置腋之语。及不得令垂等文。又如何耶。借使绕
臂。何预钩纽。究施钩纽之意。正为不容达臂。右角无
可缀粘。故以钩纽收束。请详。前引诸文。钩纽并为衣
角而设。义甚明矣。劝彼学徒。公心斫究。莫顺迷情。问。
既有达臂置腋之文。何以疏钞仪文。并令衣角在肩。
入城乞食。多为女爱。由是制衣角在肩。后为风飘。以
尼师坛镇之(此二制也)。后有比丘。为外道难言。袈裟既为
可责。有大威灵。岂以所坐之布。而居其上。比丘不能
答。以事白佛。由此佛制。还以衣角。居于左臂。坐具还
在衣下(此三制也)。于后比丘著衣不齐整。外道讥言。状如
淫女。犹如象鼻。由此始制。上安钩纽。令以衣角。达于
左臂(远即到也)。置于腋下。不得令垂。如上过也(上并传文)。请观
第四达臂置腋之言。则灵芝短会有诚据矣。亦顺毗
奈不得在臂之制。且免垂角象鼻之愆。岂无益乎。窃
观灵芝诸记。返非救失。皆得其实。岂此衣训。而非实
耶。苟以尺量定之。亦难过臂。如六尺之人。搭六尺七
寸之衣。但足周身。将何绕臂。况律令度身。若长拖肘
外。何度身之有。又令取足。止许周身而巳。臂外馀长。
岂为取足。禅教不知。犹为可恕。曾正律徒。何得自昧。
汝若考之得实。于心无嫌。何以右角。而藏衣下。斯盖
明知非法。伪设此端。而杜外仪。外仪可杜。狱苦何穷。
今更问汝。右角藏于衣下。出何经律。标何祖文。既无
典据。何为世范。自陷陷他。实可伤也。纵妄训绕为达。
争有置腋之语。及不得令垂等文。又如何耶。借使绕
臂。何预钩纽。究施钩纽之意。正为不容达臂。右角无
可缀粘。故以钩纽收束。请详。前引诸文。钩纽并为衣
角而设。义甚明矣。劝彼学徒。公心斫究。莫顺迷情。问。
既有达臂置腋之文。何以疏钞仪文。并令衣角在肩。
重受戒父¶ 第 747a 页 X59-0747.png
答。盖作疏钞仪文之时。未闻天示。且据毗奈耶文。而
有在肩之训。垂终虽闻天告。诸文巳广行世。所以不
及改正。意使依于传文也。问。前钩后纽。今何倒之。答。
钩纽之设。意在束衣。倒亦无在。况是衣外之物。何定
拘制。问。长会绕臂。有何过耶。答。一犯过量。二不齐整。
三馀者落长。四有不学无知。犯因衣生。是为罪服。结
犯归人。人为狱囚。况用罗绢。体应不如。白及青黄。色
成非法。深增贪毒。俱犯宪章。此若可忍。孰不可忍。岂
不见。章服仪云。减量而作。同俭约之仪。过限妄增。有
成犯之法。又云。顷载下流。骄奢其度。至论俭狭。未见
其人。又云。衣服立量。减开过制者。俱抑贪竞之情也。
又业疏云。前垂一角。为象鼻相。人不思罪。习以谓法。
烦恼我执。无始常习。可是圣法耶。闻义即改。从谏若
流。斯上人也。(疏文)慈训若此。那不思之。嘉熙辛丑春。日
山云。
* 论分部
(有图别行)。
分部一门。见戒疏义钞。其文甚详。复指广于宗轮部
执文殊问等。诸经论中。逮加披捡。始末可明。但古人
章藻。凡五六家。虽并引诚文。不无情计。守一于丙子
岁。寄迹沧洲。通究诸典。因示小图。以备自忘。有不同
意。执为诤端。盈文斥逐。继有黜讹。略与辨明。时有高
范。亦顺彼情。然善诱抑扬。虽无可不可。恐后学相循。
有伤教化。再伸管见。问答释通。识者幸无诮焉。
问。未审结集。因何分二。
答。据律文中。跋难陀自庆。诸
有在肩之训。垂终虽闻天告。诸文巳广行世。所以不
及改正。意使依于传文也。问。前钩后纽。今何倒之。答。
钩纽之设。意在束衣。倒亦无在。况是衣外之物。何定
拘制。问。长会绕臂。有何过耶。答。一犯过量。二不齐整。
三馀者落长。四有不学无知。犯因衣生。是为罪服。结
犯归人。人为狱囚。况用罗绢。体应不如。白及青黄。色
成非法。深增贪毒。俱犯宪章。此若可忍。孰不可忍。岂
不见。章服仪云。减量而作。同俭约之仪。过限妄增。有
成犯之法。又云。顷载下流。骄奢其度。至论俭狭。未见
其人。又云。衣服立量。减开过制者。俱抑贪竞之情也。
又业疏云。前垂一角。为象鼻相。人不思罪。习以谓法。
烦恼我执。无始常习。可是圣法耶。闻义即改。从谏若
流。斯上人也。(疏文)慈训若此。那不思之。嘉熙辛丑春。日
山云。
* 论分部
(有图别行)。
分部一门。见戒疏义钞。其文甚详。复指广于宗轮部
执文殊问等。诸经论中。逮加披捡。始末可明。但古人
章藻。凡五六家。虽并引诚文。不无情计。守一于丙子
岁。寄迹沧洲。通究诸典。因示小图。以备自忘。有不同
意。执为诤端。盈文斥逐。继有黜讹。略与辨明。时有高
范。亦顺彼情。然善诱抑扬。虽无可不可。恐后学相循。
有伤教化。再伸管见。问答释通。识者幸无诮焉。
问。未审结集。因何分二。
答。据律文中。跋难陀自庆。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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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道起谤。迦叶亲闻。而兴结集(别文有云。诸天白告上座迦叶。法将颓灭。
速兴结集)。于是击犍地于须弥山顶。会徒众于王舍城中。
遴选耆年极果。达教无疑。于毕钵窟内。结集法藏。馀
不在数。别于窟外。自行结集。虽拣人有异。而情见无
殊。虽所集不同。而法本无别。故宗轮疏云。内有五百
应真。外亦万馀应果。博闲三藏之旨。结集七叶之岩。
时虽两处弘宣。然尚混一知见。斯文可准也。
问。集法既分二处。必应人法两殊。尔后传弘。应成二
派耶。
答。二处各集。文句虽殊。法无异辙。一百年内。时
机纯利。善达化源。禀承一化教主。同奉一佛之法。不
执内外。不滞教诠。所以五师一味。传通与佛无异。如
戒疏云。教主是一。不相是非者。是也。又行宗云。非唯
佛在灭后百年。尚无乖竞等。岂不明耶。既云教主是
一。则百年之内。迦叶等五。蹑迹任持。为一化教主明
矣。又云同奉一律。必应遵承一佛之法明矣。如黜讹
文中所引。部执宗轮。北山录。文殊问。法华钞。百法钞
等。皆明百年巳来。通奉未分。与今戒疏教本无分之
文。显然符契也。又部执论。乃隋朝真谛翻。随出疏释。
唐时重译。名宗轮论。慈恩有疏。正明分部。祖师指云。
三十馀纸。闲暇看之。行宗引云。其十八部异执论中。
育王集会论法成乖等。可见疏钞及记所明分部。乃
通依众典。惜乎学者。不广讨论。罔知来致。瓮鸡檐雀。
徒自啾啾。
问。迦叶等五。皆窟内之同师。奉僧祇。亦窟内之法。不
速兴结集)。于是击犍地于须弥山顶。会徒众于王舍城中。
遴选耆年极果。达教无疑。于毕钵窟内。结集法藏。馀
不在数。别于窟外。自行结集。虽拣人有异。而情见无
殊。虽所集不同。而法本无别。故宗轮疏云。内有五百
应真。外亦万馀应果。博闲三藏之旨。结集七叶之岩。
时虽两处弘宣。然尚混一知见。斯文可准也。
问。集法既分二处。必应人法两殊。尔后传弘。应成二
派耶。
答。二处各集。文句虽殊。法无异辙。一百年内。时
机纯利。善达化源。禀承一化教主。同奉一佛之法。不
执内外。不滞教诠。所以五师一味。传通与佛无异。如
戒疏云。教主是一。不相是非者。是也。又行宗云。非唯
佛在灭后百年。尚无乖竞等。岂不明耶。既云教主是
一。则百年之内。迦叶等五。蹑迹任持。为一化教主明
矣。又云同奉一律。必应遵承一佛之法明矣。如黜讹
文中所引。部执宗轮。北山录。文殊问。法华钞。百法钞
等。皆明百年巳来。通奉未分。与今戒疏教本无分之
文。显然符契也。又部执论。乃隋朝真谛翻。随出疏释。
唐时重译。名宗轮论。慈恩有疏。正明分部。祖师指云。
三十馀纸。闲暇看之。行宗引云。其十八部异执论中。
育王集会论法成乖等。可见疏钞及记所明分部。乃
通依众典。惜乎学者。不广讨论。罔知来致。瓮鸡檐雀。
徒自啾啾。
问。迦叶等五。皆窟内之同师。奉僧祇。亦窟内之法。不
重受戒父¶ 第 747c 页 X59-0747.png
涉窟外。何为二部通传。
答。子不晓通传之意。迷之久
矣。迦叶等人。既是一化教主。天下之僧。无不归焉。僧
祇之名。虽属窟内。无非一佛之法。百年之内。教主是
一。人无异见。伹遵一佛之法。不分内外之殊。通传之
意。于斯又显。
若尔。何以戒疏教本无分文中。但说五
部。不言二部耶。
答。五部在后。二部在前。五部既说无
分。二部不言可知也。又复五部。乃随机异制。轻重不
同。二部但是别集。法实无异。异制尚不乖离。一法岂
分彼此。
问。既云百年通奉。初灭各集何为。
答。如前巳
示。拣众纯杂。而有二处。莫非皆效嗣法之勤。
问。分部各传。起于何时。
答。疏不云乎。一百十六年。方
出异执。又义钞云。佛去世后百年。始分等是也。据宗
轮论。百法钞等文所示。乃因鸡园寺僧。名大天。黠慧
巧辨。广诱徒众。恶业所使。邪言滥正。大众斥逐。纷诤
不巳。便将朋党。远承窟外。自此一化。僧分两朋。法分
二部。
若尔。何故疏钞。以佛初灭。便分二部耶。
答。时虽
分部。各传在后。毕竟部文之异根。于初集文中。且叙
根异。不说后分。请究名体权实。虽闻异制。不相是非
之语。方见一百年内。二部五部。虽各集法。未各诤分。
况是迦叶阿难等。佛亲付嘱。任持一化之法。则百年
之内。无有异徒。又复明矣。
若尔何故。商那田提二师。
并化。即应非一徒矣。
答。此虽殊方异化。而无彼此之
心。禀一师法。如水乳合。又复此时。资徒分化。非独此
人。请大思之。
答。子不晓通传之意。迷之久
矣。迦叶等人。既是一化教主。天下之僧。无不归焉。僧
祇之名。虽属窟内。无非一佛之法。百年之内。教主是
一。人无异见。伹遵一佛之法。不分内外之殊。通传之
意。于斯又显。
若尔。何以戒疏教本无分文中。但说五
部。不言二部耶。
答。五部在后。二部在前。五部既说无
分。二部不言可知也。又复五部。乃随机异制。轻重不
同。二部但是别集。法实无异。异制尚不乖离。一法岂
分彼此。
问。既云百年通奉。初灭各集何为。
答。如前巳
示。拣众纯杂。而有二处。莫非皆效嗣法之勤。
问。分部各传。起于何时。
答。疏不云乎。一百十六年。方
出异执。又义钞云。佛去世后百年。始分等是也。据宗
轮论。百法钞等文所示。乃因鸡园寺僧。名大天。黠慧
巧辨。广诱徒众。恶业所使。邪言滥正。大众斥逐。纷诤
不巳。便将朋党。远承窟外。自此一化。僧分两朋。法分
二部。
若尔。何故疏钞。以佛初灭。便分二部耶。
答。时虽
分部。各传在后。毕竟部文之异根。于初集文中。且叙
根异。不说后分。请究名体权实。虽闻异制。不相是非
之语。方见一百年内。二部五部。虽各集法。未各诤分。
况是迦叶阿难等。佛亲付嘱。任持一化之法。则百年
之内。无有异徒。又复明矣。
若尔何故。商那田提二师。
并化。即应非一徒矣。
答。此虽殊方异化。而无彼此之
心。禀一师法。如水乳合。又复此时。资徒分化。非独此
人。请大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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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昙无德五部所出唯出窟内耶。通二部出耶。
答。晓
疏钞教本无分之旨。必应五部通一法出。无足疑矣。
或果不从此说。且疏钞所引传法藏传及方等文。悬
记灭后。教分五部。
斯还悬记一化之法。分五部耶。唯
记窟内分五部耶。
疏云。二部是本义通五见者。
如何
说耶。若尔何以疏云。
若据缘本。其流上座。又云。于上
座部。搜括博要。
又资持云。于根本部中。随巳所乐。采
集成文。如是等文。皆说唯出窟内耶。
答。迦叶等五。乃
窟内之人。虽为一化教主。弘演一佛教门。还以窟内
之法。而为其主。故得昙无德等。依于窟内。采集成文。
疏推四分缘本。故云于上座等。百年之内。未生异见。
此等五师。但各集法。不相是非。虽本窟内之文。而无
异外之见。通奉内外。如前巳明。
问。五部结集。百年将满。分派各传。出于何时。
答。大论
分部。须人法两殊。初集之时。教部虽别。人同一和。后
因异派。各传方为分部。今之五部。结集之后。至四百
年来。于十八部中。各因诤竞。次第分出也。
问。据下记及古人章文。引宗轮论疏百法钞等。分二
十部。皆有时节缘起。三百年中。于萨婆多部。分出一
部。名昙无德。且空有之异。矢石相反。何以昙无德部。
出于萨婆多耶。
答。斯乃萨婆多部。先行于世。昙无德
部。未有承用。忽于一日。婆多学徒。或议行事。或争法
相。有谓。昙无之是。萨婆之非。遂与朋党。禀承昙无之
法。故云从婆多出也。但是人从彼分故。乃法随人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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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如五部。从僧祇集出也。十八部中。弥沙迦叶遗等。
例皆如是。有于所学部中。见异争分者。如雪转法上
等。如百法钞可见也。
* 论僧体
且僧体一科。自古为难者。只由三处祖文少异。致使
学人。情见未融。今因对破他文。故乃会而释之。
问。戒
疏(三上九纸)云。明僧体者。有云。僧和以非色心为体。又义
钞云(上二六纸)论云。成实非色非心为体。今律家辨。僧是
假名。揽四以成僧。四外无别体。业疏(一上)云。四人假用
为僧之体等。如斯三文。何论同异。
答。三文出体。一家
建立。何有异耶。戒疏依论。体是非二。记家释云。即目
人假。钞亦准论。先云非二。复依律出。僧是假名(即上人假)。
准上二文。乃以人假。为僧之体。即同业疏云。人假为
体。及济缘云。自推假体。故知僧以假为体等。是则三
文。皆无异辙。奈缘人假。有滥非用。如不足数。非堪乘
御者是也。故于业疏终穷教内。简去非用。特显堪为。
故云假用为僧体也。又复对破初师。实法无用。假人
有用。故此标显。
若尔又成异耶。
答。三文皆同。有何所
异。业疏以假为体。体必兼用。彼二不言用者。如济缘
云。人假为体。且偏举耳。既云偏举。必须兼用。方成僧
体。若寻常所论。体乃用家之体。用乃体上之用。则体
用义别。今就僧考体。故双取假用也。
问。依论出体。非
二便周。何须言用。
答。论虽出体。律必简能。约律准论。
出体方周。
问。非二与人假。其义如何。
答。诸小乘论。以
例皆如是。有于所学部中。见异争分者。如雪转法上
等。如百法钞可见也。
* 论僧体
且僧体一科。自古为难者。只由三处祖文少异。致使
学人。情见未融。今因对破他文。故乃会而释之。
问。戒
疏(三上九纸)云。明僧体者。有云。僧和以非色心为体。又义
钞云(上二六纸)论云。成实非色非心为体。今律家辨。僧是
假名。揽四以成僧。四外无别体。业疏(一上)云。四人假用
为僧之体等。如斯三文。何论同异。
答。三文出体。一家
建立。何有异耶。戒疏依论。体是非二。记家释云。即目
人假。钞亦准论。先云非二。复依律出。僧是假名(即上人假)。
准上二文。乃以人假。为僧之体。即同业疏云。人假为
体。及济缘云。自推假体。故知僧以假为体等。是则三
文。皆无异辙。奈缘人假。有滥非用。如不足数。非堪乘
御者是也。故于业疏终穷教内。简去非用。特显堪为。
故云假用为僧体也。又复对破初师。实法无用。假人
有用。故此标显。
若尔又成异耶。
答。三文皆同。有何所
异。业疏以假为体。体必兼用。彼二不言用者。如济缘
云。人假为体。且偏举耳。既云偏举。必须兼用。方成僧
体。若寻常所论。体乃用家之体。用乃体上之用。则体
用义别。今就僧考体。故双取假用也。
问。依论出体。非
二便周。何须言用。
答。论虽出体。律必简能。约律准论。
出体方周。
问。非二与人假。其义如何。
答。诸小乘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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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间一切诸法。三科收之。一色。二心。三非色心。非二
乃摄法聚名。聚中有十七种法。此十七法。体皆非二。
其间名身一种。即摄人假。是则人假。体即非二。义无
别也。
问。四分空宗。亦名假宗。未审此假。与人假何异。
答。假体本同。于义有异。言体同者。无非皆是以无立
名。为之假名。言义异者。此乃对前色心。体是实有。故
指人为假。今四分以五阴法体皆是空。故名为假。
问。
假之与用。其体如何。
答。假即非二。如前可见。泛论于
用。乃是作为。属于色法。此之言用。乃体上功能。虽则
僧以人假为体。要须体相圆净。具成僧之用。或有事
起。称体为之。故业疏云。必于说戒等法。相顺同崇。便
能随法待用。又云。欲者表心无二。以应僧体。清净无
玷。实通假用等。此谓不来之人。亦具成法之用也。如
此论用。亦无自体。还属非二。若推所起。用从人假起。
假从实法起。如业疏云。而用无别体。还以阴本实法
为体。是也。
问。对首心念。一二人法。还以假用为体否。
答。据能成业。一人亦僧。假用为体。又复一人。乃能成
众之缘。故业疏云。众无别体。还揽缘成。故于缘中。分
兼众义等可见也。略辨如此。馀见别文。嘉定八年仲
秋。在沧洲圆洁斋出。
乃摄法聚名。聚中有十七种法。此十七法。体皆非二。
其间名身一种。即摄人假。是则人假。体即非二。义无
别也。
问。四分空宗。亦名假宗。未审此假。与人假何异。
答。假体本同。于义有异。言体同者。无非皆是以无立
名。为之假名。言义异者。此乃对前色心。体是实有。故
指人为假。今四分以五阴法体皆是空。故名为假。
问。
假之与用。其体如何。
答。假即非二。如前可见。泛论于
用。乃是作为。属于色法。此之言用。乃体上功能。虽则
僧以人假为体。要须体相圆净。具成僧之用。或有事
起。称体为之。故业疏云。必于说戒等法。相顺同崇。便
能随法待用。又云。欲者表心无二。以应僧体。清净无
玷。实通假用等。此谓不来之人。亦具成法之用也。如
此论用。亦无自体。还属非二。若推所起。用从人假起。
假从实法起。如业疏云。而用无别体。还以阴本实法
为体。是也。
问。对首心念。一二人法。还以假用为体否。
答。据能成业。一人亦僧。假用为体。又复一人。乃能成
众之缘。故业疏云。众无别体。还揽缘成。故于缘中。分
兼众义等可见也。略辨如此。馀见别文。嘉定八年仲
秋。在沧洲圆洁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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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杂心论出三有对文分二
*
初结前标后
巳说记无记十二有对今当说。
* 二正出三对分二
*
初略总示
十二界有对二界说少分(六根六识及心数法并境界对)十界(五根五尘障碍对也)七有对一少分亦然(六识意根为七心及一分心数法并缘对)说境界有对障碍及与缘。
* 二广简释二
* 初示三对正体二
* 初正出三
*
初境界
眼耳鼻舌身界及七心界说有对法界少分亦说有对。
*
次障碍
又十色界说有对。
*
三缘对
七心界及法界少分亦说有对(法界一分四十六心所也)。
*
次总结
问此中说何等有对答说境界有对障碍及与缘三种有对。
* 次释三对名义二
*
初标列
境界有对障碍有对缘有对。
* 次简释三
* 初境界二
* 初释义二
*
初正叙
境界有对者如经所说眼与色对乃至意与法对。
*
次结显
巳说境界当知巳说七心界法界少分是故当知。
* 次简体二
*
初正简
十二界一界少分是有对五外界法界少分是无对。
*
次引證
如彼经说若视陆则不观水如此广说。
* 次障碍二
*
初叙义
障碍有对谓各各相对各各处障碍若彼有一则无第二住极微聚故障碍故可分别故缘处所故当知。
*
次正简
八无对此中广说七心界法尘。
* 三缘对二
*
初叙义
缘有对者心心法于境界转应如是言。
重受戒父¶ 第 749b 页 X59-0749.png
* 次简体二
*
初徵起
若法境界有对彼法障碍有对耶。
* 次正简二
* 初相因重简碍界二
*
初立句总标
应作四句。
*
次约句正简
或境界有对非障碍有对七心界及心相应法界或障碍有对非境界有对者五外界或境界有对亦障碍有对者五内界或非境界有对亦非障碍有对者法入所摄色无为不相应行。
* 次正简缘对体二
*
初徵起
若法境界有对彼法缘有对耶。
* 次简取二
*
初正取
谓缘有对是境界有对。
*
次简除
或境界有对非缘有对五内界。
且夫名有召体之能。体有应名之实。就论寻对。名体
无差。文义不滥。言境界者。纳六根六识。取境不滥。各
有分齐。故云境界。境即前境。界乃限分。名虽在所。体
实取能。是故前境并在所简。故文简云。五外界。法界
小分。是无对。此云法界小分者。即法尘中。落谢五尘。
及无作色。不相应行。三无为也。若法尘中。心数法。一
分自属此对收论云。眼与色对。乃至意与法对。此正
示根识取境不滥之义。然取境之功。必须心数。所以
文中。兼而明之。以五根七心。及心数法。通有照境取
境功能。为此对体。疏云五根七心。记云根识论对。并
简除尘境也。
问。疏记不明心数法者。
答。大底起用之
心。必兼王数。文虽不言。义须齐具。
问。且取境不滥者。
前五可尔。意根意识。通缘一切。约何分齐。为之不滥。
答。忽尔起心。思取前事(初念属根。次念属识)。功非前五。岂非意
*
初徵起
若法境界有对彼法障碍有对耶。
* 次正简二
* 初相因重简碍界二
*
初立句总标
应作四句。
*
次约句正简
或境界有对非障碍有对七心界及心相应法界或障碍有对非境界有对者五外界或境界有对亦障碍有对者五内界或非境界有对亦非障碍有对者法入所摄色无为不相应行。
* 次正简缘对体二
*
初徵起
若法境界有对彼法缘有对耶。
* 次简取二
*
初正取
谓缘有对是境界有对。
*
次简除
或境界有对非缘有对五内界。
且夫名有召体之能。体有应名之实。就论寻对。名体
无差。文义不滥。言境界者。纳六根六识。取境不滥。各
有分齐。故云境界。境即前境。界乃限分。名虽在所。体
实取能。是故前境并在所简。故文简云。五外界。法界
小分。是无对。此云法界小分者。即法尘中。落谢五尘。
及无作色。不相应行。三无为也。若法尘中。心数法。一
分自属此对收论云。眼与色对。乃至意与法对。此正
示根识取境不滥之义。然取境之功。必须心数。所以
文中。兼而明之。以五根七心。及心数法。通有照境取
境功能。为此对体。疏云五根七心。记云根识论对。并
简除尘境也。
问。疏记不明心数法者。
答。大底起用之
心。必兼王数。文虽不言。义须齐具。
问。且取境不滥者。
前五可尔。意根意识。通缘一切。约何分齐。为之不滥。
答。忽尔起心。思取前事(初念属根。次念属识)。功非前五。岂非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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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取境分齐耶。
问。诸师章门。并以六根为能。六识为
所。其义如何。
答。若唯根不能了境。既能了境。根必须
识。功用是齐。何得强分。况复论中。所对自是尘境。即
非以识为所。伹境在所简。此则唯以有取境照境之
能者。为之一类。以作对体也。
问。取境照境。功能之义。
论疏不明。何得加擅。
答。俱舍论云。若彼有法。此有功
能。涉法师解云。彼法即六境。此法即心心及色根。有
见闻觉知等。照境功能。即说彼法。为此法界。(彼文)此据
古人所引。不妨亲切。障碍者。即五根五尘。体是实质。
形相方所。粗细大小。各不通涉。故云障碍。论以七句
释义极详。文云各各相对。疏云能所俱对色。据此以
言。能所不知。亦是障碍之一义也。正论对体。但取色
质拘碍者。为之一类。以应名题。七心心数法并法尘。
并在所简。文极分明。疏云五根五尘。记云根尘论对。
并同论文。不须他谓。
问。有以五根为能。五尘为所。义
又如何。
答。论疏虽有此义。亦是显于障碍。不可据此。
局论能所。如前巳示。缘对者。即七心心数。缘虑筹度。
为体。然缘虑之心。必托境起。故论云。心心法于境界转。
心即七心。法即心数。境界即六尘。转即相续展转。筹
度之义。据此乃尘为所缘。但今所论。唯取体用。五根
五尘色。无为不相应行。体非缘虑。并在所拣。
问。何以
论中。但拣五根。馀不言者。
答。境界巳拣。后不重明。况
正出体。但云七心。及法界少分可见。馀并简除也。疏
云。能缘心。所缘有对者。心即论中七心。及心数法。缘
问。诸师章门。并以六根为能。六识为
所。其义如何。
答。若唯根不能了境。既能了境。根必须
识。功用是齐。何得强分。况复论中。所对自是尘境。即
非以识为所。伹境在所简。此则唯以有取境照境之
能者。为之一类。以作对体也。
问。取境照境。功能之义。
论疏不明。何得加擅。
答。俱舍论云。若彼有法。此有功
能。涉法师解云。彼法即六境。此法即心心及色根。有
见闻觉知等。照境功能。即说彼法。为此法界。(彼文)此据
古人所引。不妨亲切。障碍者。即五根五尘。体是实质。
形相方所。粗细大小。各不通涉。故云障碍。论以七句
释义极详。文云各各相对。疏云能所俱对色。据此以
言。能所不知。亦是障碍之一义也。正论对体。但取色
质拘碍者。为之一类。以应名题。七心心数法并法尘。
并在所简。文极分明。疏云五根五尘。记云根尘论对。
并同论文。不须他谓。
问。有以五根为能。五尘为所。义
又如何。
答。论疏虽有此义。亦是显于障碍。不可据此。
局论能所。如前巳示。缘对者。即七心心数。缘虑筹度。
为体。然缘虑之心。必托境起。故论云。心心法于境界转。
心即七心。法即心数。境界即六尘。转即相续展转。筹
度之义。据此乃尘为所缘。但今所论。唯取体用。五根
五尘色。无为不相应行。体非缘虑。并在所拣。
问。何以
论中。但拣五根。馀不言者。
答。境界巳拣。后不重明。况
正出体。但云七心。及法界少分可见。馀并简除也。疏
云。能缘心。所缘有对者。心即论中七心。及心数法。缘
重受戒父¶ 第 750a 页 X59-0750.png
虑筹度。王数功齐。疏不言数。理自可知。但云所缘。不
明尘境者。意在拣除。故且克体。以应题目。
问。记文云。
能缘是意。所缘即法。即非拣除耶。
答。记作斯示。深有
旨哉。恐执文者。谓此缘对体。但思度非托境起。有违
论文于境转义。故特出所缘也。又俱舍云。心法执彼
而起。彼于心心等。名为所缘。解云。彼即六境等。此法
證记文所缘即法之语。极为分晓。
问。所缘乃尘境。记
文。何云法。
答。召境为法。有何不可。前引俱舍。亦召境
为法。又复对境缘虑。境落法尘。疏云。一念色声。眼耳
所得。相续色声。法入所摄。意识所得者。是也。
问。疏之
心字。一总七心。二总王数。记何特异。而云意法。
答。非
特异也。杂心第一。自有文云。缘有对者。意识于一切
法也。所标意字。据文。似局一界。约义。则通诸心。一通
心意。名别体同。二通五识。起必同时。即论云。眼识以
意界为依者。
何故不名意识。
答。眼是不共依。意是共
依。以六识体展转缘生故。意界即六识体。离是无馀
等(据标师所引。未知何论)。三通王数。缘虑功齐。业疏云。言思其
必是心等。如斯点擸。疏论记文。一无异辙。
问。六识及
心数。皆有缘虑之功。如何取别。
答。前五则局。第六乃
通。故论云。于色二识。即眼识。意识。共缘色境等(亦据他文
所引。未知何论文也)。又复意家根识。通缘一切。现及过未。世出
世间。有为无为。色心非色心等法。
问。有以意根。为能
对。心数为所对。其义如何。
答。此但庄对偶之巧。而不
知义趣之乖。且能所之分殊。必各专于一义。今意根
明尘境者。意在拣除。故且克体。以应题目。
问。记文云。
能缘是意。所缘即法。即非拣除耶。
答。记作斯示。深有
旨哉。恐执文者。谓此缘对体。但思度非托境起。有违
论文于境转义。故特出所缘也。又俱舍云。心法执彼
而起。彼于心心等。名为所缘。解云。彼即六境等。此法
證记文所缘即法之语。极为分晓。
问。所缘乃尘境。记
文。何云法。
答。召境为法。有何不可。前引俱舍。亦召境
为法。又复对境缘虑。境落法尘。疏云。一念色声。眼耳
所得。相续色声。法入所摄。意识所得者。是也。
问。疏之
心字。一总七心。二总王数。记何特异。而云意法。
答。非
特异也。杂心第一。自有文云。缘有对者。意识于一切
法也。所标意字。据文。似局一界。约义。则通诸心。一通
心意。名别体同。二通五识。起必同时。即论云。眼识以
意界为依者。
何故不名意识。
答。眼是不共依。意是共
依。以六识体展转缘生故。意界即六识体。离是无馀
等(据标师所引。未知何论)。三通王数。缘虑功齐。业疏云。言思其
必是心等。如斯点擸。疏论记文。一无异辙。
问。六识及
心数。皆有缘虑之功。如何取别。
答。前五则局。第六乃
通。故论云。于色二识。即眼识。意识。共缘色境等(亦据他文
所引。未知何论文也)。又复意家根识。通缘一切。现及过未。世出
世间。有为无为。色心非色心等法。
问。有以意根。为能
对。心数为所对。其义如何。
答。此但庄对偶之巧。而不
知义趣之乖。且能所之分殊。必各专于一义。今意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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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数。缘虑功齐。何得强分。
问。有云。意根心王为能。六
识等数为所。又如何耶。
答。一者妄分能所。如前巳破。
二者大小经论。诸师章藻。并以意根六识为王。思欲
念等为数。彼以六识在数。妄之尤甚。
问。有以七心。为
能。六尘为所。如何。
答。一往似顺论文。以论有心心法
于境界转之语。再详亦无可取。何耶。且论取体用齐
者。为之对体。尘境体别。论巳拣除。何不详审。
问。文拣
对体。唯取用齐。何以五根七心。及心数法。跨涉前后
耶。
答。一者。五根体是色质。故归障碍。又能生识取境。
亦入境界。二者。七心心数。以照境边。入于境界。能缘
虑边。又入缘对。五尘唯色。但入障碍。假色无为。不相
应行。体非上三。故并不入。
问。取境缘虑。深浅如何。
答。
若约局论。次念取境。乃属界对。相续缘虑。即是缘对。
若约通论。取境之时。岂无缘虑。缘虑之时。岂无照取。
是则。照取缘虑。二心间起。但照取时短。缘虑时长。照
取则局。缘虑则通。局则唯在六尘。通则缘一切法。又
局则唯对现境。通则通于过未。如此分之。不无深残。
问。三种皆云有对。其义如何。
答。障碍中对。对即碍义。
界缘二对。约境得名。但功取类齐。故境在所拣。是知
对字。即类也。非对偶之对也。如前详叙。岂不明耶。
问。
诸师章门。定约能所以论。有何过失。
答。过失乃多。略
陈三种。一者暗文。二昧名体。三失疏意。且暗文者。论
疏之文。并不局约能所。虽有所对。各乃拣除。详如前
示。兹得以略。昧名体者。境界据取照不滥。障碍约色
问。有云。意根心王为能。六
识等数为所。又如何耶。
答。一者妄分能所。如前巳破。
二者大小经论。诸师章藻。并以意根六识为王。思欲
念等为数。彼以六识在数。妄之尤甚。
问。有以七心。为
能。六尘为所。如何。
答。一往似顺论文。以论有心心法
于境界转之语。再详亦无可取。何耶。且论取体用齐
者。为之对体。尘境体别。论巳拣除。何不详审。
问。文拣
对体。唯取用齐。何以五根七心。及心数法。跨涉前后
耶。
答。一者。五根体是色质。故归障碍。又能生识取境。
亦入境界。二者。七心心数。以照境边。入于境界。能缘
虑边。又入缘对。五尘唯色。但入障碍。假色无为。不相
应行。体非上三。故并不入。
问。取境缘虑。深浅如何。
答。
若约局论。次念取境。乃属界对。相续缘虑。即是缘对。
若约通论。取境之时。岂无缘虑。缘虑之时。岂无照取。
是则。照取缘虑。二心间起。但照取时短。缘虑时长。照
取则局。缘虑则通。局则唯在六尘。通则缘一切法。又
局则唯对现境。通则通于过未。如此分之。不无深残。
问。三种皆云有对。其义如何。
答。障碍中对。对即碍义。
界缘二对。约境得名。但功取类齐。故境在所拣。是知
对字。即类也。非对偶之对也。如前详叙。岂不明耶。
问。
诸师章门。定约能所以论。有何过失。
答。过失乃多。略
陈三种。一者暗文。二昧名体。三失疏意。且暗文者。论
疏之文。并不局约能所。虽有所对。各乃拣除。详如前
示。兹得以略。昧名体者。境界据取照不滥。障碍约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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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拘塞。缘对取筹虑思度。尅名论体。用体显名。丝毫
不滥。若局能所而论。则心色不分。名体滑混。何以显
假色之体。失疏意者。且疏出三对。本非他意。只欲显
无作假色之体。一非障碍实质。二无照取功能。三者
不能缘虑。但缘假色。微隐难知。故以此三。表而出之。
例如空宗非二。各以五义。推穷色心。非二之体。自然
见矣。然彼诸师。不得此意。简易而繁文。径直而迂曲。
徒涉言语之多。终昧假色之体。自迷迷他。知几年矣。
绍定庚寅秋。丹丘日山出。
* 受缘重关
(谓依善戒。为后方便。一重关也。立圆受具。习后受大。两重关也。特与
注决)。
事钞(上三受戒篇)云。毗跋律曰。发心我今求道(将欲受戒。先标所期。
为求成道。此云求道。即小乘四果也)。当救一切众生。众生皆惜寿命(小乘
唯专自利。此云救生。语似利他。然护彼命。意在全巳。使无损他。还是自利。但诸行中。护生为要。故先标之)。以
此事受。是下品耎心(志非坚利。心无节操)。又云。云何中品。若言
我今正心向道(立志决彻。绝无他念。故云正心。此云向道。望前为胜。望后为劣。如记可见)。
解众生疑(解疑之言。非究竟度。中品之相。于兹可见)。我为一切作津梁。亦
能自利。复利他人(菩萨利他。有深有浅。诸经论中。各有教量)。受持正戒(发心
所期。戒随心感)。又云。云何上品。若言我今发心受戒。为成三
聚戒故(上品发心。期在白四。纳三聚也。后于正羯磨前。又云。今受此戒。成就三聚戒。此名上品心。
妄执者言。今白四受。为后方便。好细详此文)。趣三解脱门。正求泥洹果(即断
恶修善二誓也)。又以此法。引导众生。令至涅槃(即度生誓也)。令法
久住(行巳度生护法。此三出家本务。三中度生最要。所以此文。及羯磨经。并引多论起慈悲心。专在
救摄众生。后第三羯磨之前。又嘱云。心缘救摄众生。并护佛法。是知度生护法。为僧巳任。庶使正法。久住于世。
不滥。若局能所而论。则心色不分。名体滑混。何以显
假色之体。失疏意者。且疏出三对。本非他意。只欲显
无作假色之体。一非障碍实质。二无照取功能。三者
不能缘虑。但缘假色。微隐难知。故以此三。表而出之。
例如空宗非二。各以五义。推穷色心。非二之体。自然
见矣。然彼诸师。不得此意。简易而繁文。径直而迂曲。
徒涉言语之多。终昧假色之体。自迷迷他。知几年矣。
绍定庚寅秋。丹丘日山出。
* 受缘重关
(谓依善戒。为后方便。一重关也。立圆受具。习后受大。两重关也。特与
注决)。
事钞(上三受戒篇)云。毗跋律曰。发心我今求道(将欲受戒。先标所期。
为求成道。此云求道。即小乘四果也)。当救一切众生。众生皆惜寿命(小乘
唯专自利。此云救生。语似利他。然护彼命。意在全巳。使无损他。还是自利。但诸行中。护生为要。故先标之)。以
此事受。是下品耎心(志非坚利。心无节操)。又云。云何中品。若言
我今正心向道(立志决彻。绝无他念。故云正心。此云向道。望前为胜。望后为劣。如记可见)。
解众生疑(解疑之言。非究竟度。中品之相。于兹可见)。我为一切作津梁。亦
能自利。复利他人(菩萨利他。有深有浅。诸经论中。各有教量)。受持正戒(发心
所期。戒随心感)。又云。云何上品。若言我今发心受戒。为成三
聚戒故(上品发心。期在白四。纳三聚也。后于正羯磨前。又云。今受此戒。成就三聚戒。此名上品心。
妄执者言。今白四受。为后方便。好细详此文)。趣三解脱门。正求泥洹果(即断
恶修善二誓也)。又以此法。引导众生。令至涅槃(即度生誓也)。令法
久住(行巳度生护法。此三出家本务。三中度生最要。所以此文。及羯磨经。并引多论起慈悲心。专在
救摄众生。后第三羯磨之前。又嘱云。心缘救摄众生。并护佛法。是知度生护法。为僧巳任。庶使正法。久住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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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欲受戒。若不先建此心。何能纳法亘周。何能起行弥博。白四虽是小法。发大故即纳三聚。此本宗通大之义
也)。
又羯磨经(上卷受戒篇正授戒体前)云。萨婆多论云。凡欲受戒。先
与说法。引导开解。令一切境上。起慈悲心。便得增上
戒。(乃至)汝无遮难。定得受戒。汝当依论发增上心。所谓
救摄一切众生等(细详此文。引论起慈。正为白四受具。是为上品心。而纳上品戒。此经
立法与钞一同。钞叙发心。而列三品。上品一受。直纳三聚。此经不列中下。唯明上品。引论起慈。乃菩萨大心。意
令即纳菩萨大戒。文中即无起慈为后方便之义。世中妄言之人。皆考文之不细也)。
业疏(三下。释前经文)云。此之戒法。出家本务。素非怀大。定难
容纳。深有由矣(此文赞美经中。引论起慈。正合机教。教即此宗。义当大乘。钞中。上品一受。
正本此义。凡大乘明行。度生为先。机即假宗。知权不滞小果。直趣菩提。然成佛果。先须度生。据斯机教。建立受
仪。所以先令起慈。若不预起慈悲大心。何以纳菩萨大戒。正合出家本志。故云深有由矣)。文令境
上起慈悲者。以行慈救摄众生故(此释经起慈。受具。唯在摄生也)。如
善戒经。菩萨戒本七众所受者。是也(引经證显比丘受具。即纳菩萨
大戒。七众既许受菩萨戒。今比丘受具。受菩萨戒。决无疑矣。此三句文。即是引證之语。世人不晓。妄谓祖师令
依善戒次第而受。今之受具。为后方便。余将经疏。参合钞文。从前至后。子细详考。即无此义。且如钞中。三品发
心。皆为受具。岂上品一受。反为后大方便。又依律立法。为成受具。而发心起慈。反成后大。若谓记中有此义者。
然今所立。唯以祖师之文。考定祖师立意。记文或得或失。未可一槩辄便依用)。向不缘慈。如
何容大。意在后者(此即前素非怀大等。义以正受望发心。故云向也。发心望正受。故云
后也)。
问。钞明三品发心。本何教意。
答。本四分也。盖此律义
通深浅。本教立法。故分三品。下品一受。即本律兼浅
之义。可收有门。中品正是本律。空门之义。既达法空。
融通无滞。但此门空义。亦通深浅。故记主云。深取大
也)。
又羯磨经(上卷受戒篇正授戒体前)云。萨婆多论云。凡欲受戒。先
与说法。引导开解。令一切境上。起慈悲心。便得增上
戒。(乃至)汝无遮难。定得受戒。汝当依论发增上心。所谓
救摄一切众生等(细详此文。引论起慈。正为白四受具。是为上品心。而纳上品戒。此经
立法与钞一同。钞叙发心。而列三品。上品一受。直纳三聚。此经不列中下。唯明上品。引论起慈。乃菩萨大心。意
令即纳菩萨大戒。文中即无起慈为后方便之义。世中妄言之人。皆考文之不细也)。
业疏(三下。释前经文)云。此之戒法。出家本务。素非怀大。定难
容纳。深有由矣(此文赞美经中。引论起慈。正合机教。教即此宗。义当大乘。钞中。上品一受。
正本此义。凡大乘明行。度生为先。机即假宗。知权不滞小果。直趣菩提。然成佛果。先须度生。据斯机教。建立受
仪。所以先令起慈。若不预起慈悲大心。何以纳菩萨大戒。正合出家本志。故云深有由矣)。文令境
上起慈悲者。以行慈救摄众生故(此释经起慈。受具。唯在摄生也)。如
善戒经。菩萨戒本七众所受者。是也(引经證显比丘受具。即纳菩萨
大戒。七众既许受菩萨戒。今比丘受具。受菩萨戒。决无疑矣。此三句文。即是引證之语。世人不晓。妄谓祖师令
依善戒次第而受。今之受具。为后方便。余将经疏。参合钞文。从前至后。子细详考。即无此义。且如钞中。三品发
心。皆为受具。岂上品一受。反为后大方便。又依律立法。为成受具。而发心起慈。反成后大。若谓记中有此义者。
然今所立。唯以祖师之文。考定祖师立意。记文或得或失。未可一槩辄便依用)。向不缘慈。如
何容大。意在后者(此即前素非怀大等。义以正受望发心。故云向也。发心望正受。故云
后也)。
问。钞明三品发心。本何教意。
答。本四分也。盖此律义
通深浅。本教立法。故分三品。下品一受。即本律兼浅
之义。可收有门。中品正是本律。空门之义。既达法空。
融通无滞。但此门空义。亦通深浅。故记主云。深取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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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空义。故名经部师等。浅属中品。深归上品。又复分
通之义。亦通深浅。浅收中品。深当上品。是则中品。亦
是大义。所以记中。将对相空小菩萨位。义可见也。上
品一受。全是大乘。虽属分通。乃通佛乘。
故钞问云。此
教宗是何乘。而发大乘志耶(此问正决上品大受)。
答。此四分宗。
义当大乘。戒本文云。若有为自身。欲求于佛道。及回
施众生。共成佛道。据此问答。一證上品是本宗分通
义。二證上品全是大乘。
问。钞及经文。并引多论慈悲之文。未知何意。
答。为成
上品受也。上品三誓。为成三聚。乃大菩萨之发心。必
须慈救为先。是故引论令先起慈也。
问。慈悲之文。遍诸大乘。何以独引多论耶。
答。今立受
仪。乃依律部。故引律论。乃显律中。亦有慈济受大之
义也。
问。多论小教。而云慈悲。未审何意。
答。亦分通义。如济
缘云。施小为大。无非分通。故诸部之中。时有斯意。但
四分立教。宗旨灼然等是也。今上品受。正本分通。引
彼證此。不妨合辙。
问。资持云。上品心为扶成本宗分通义。是何意耶。
答。
本宗分通。虽全是大。不明发心纳法之相。故立上品。
明发三誓。成三聚戒。显出分通纳法究竟也。
问。据大教中。受菩萨戒。不出二文。梵网顿受。善戒渐
受。今依律受大。恐成滥作。
答。祖师立法。一推教意。二
体佛怀。岂为滥作。然教门之顿渐大小。皆佛权谋。祖
通之义。亦通深浅。浅收中品。深当上品。是则中品。亦
是大义。所以记中。将对相空小菩萨位。义可见也。上
品一受。全是大乘。虽属分通。乃通佛乘。
故钞问云。此
教宗是何乘。而发大乘志耶(此问正决上品大受)。
答。此四分宗。
义当大乘。戒本文云。若有为自身。欲求于佛道。及回
施众生。共成佛道。据此问答。一證上品是本宗分通
义。二證上品全是大乘。
问。钞及经文。并引多论慈悲之文。未知何意。
答。为成
上品受也。上品三誓。为成三聚。乃大菩萨之发心。必
须慈救为先。是故引论令先起慈也。
问。慈悲之文。遍诸大乘。何以独引多论耶。
答。今立受
仪。乃依律部。故引律论。乃显律中。亦有慈济受大之
义也。
问。多论小教。而云慈悲。未审何意。
答。亦分通义。如济
缘云。施小为大。无非分通。故诸部之中。时有斯意。但
四分立教。宗旨灼然等是也。今上品受。正本分通。引
彼證此。不妨合辙。
问。资持云。上品心为扶成本宗分通义。是何意耶。
答。
本宗分通。虽全是大。不明发心纳法之相。故立上品。
明发三誓。成三聚戒。显出分通纳法究竟也。
问。据大教中。受菩萨戒。不出二文。梵网顿受。善戒渐
受。今依律受大。恐成滥作。
答。祖师立法。一推教意。二
体佛怀。岂为滥作。然教门之顿渐大小。皆佛权谋。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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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所谓。斯并随机设化。当寻本据。且诸佛传授戒唯
一乘。如来出兴。亦欲唯以一乘。而为化本。寂场顿受。
二乘不被。虽鹿苑施小。而志唯在于大。小智狭劣。且
令受小。智若明利。不妨受大。于小座席。有得大益者。
亦佛不思议力。而使之然。既得大益。志必远大。不泥
法相。不图小果。此即四分通大之旨。祖师详此教意。
岂唯局在别脱。故立上品起慈发心。而纳大戒。彼之
善戒乃被渐入之机。又与四分旨起不同。彼乃大中
论渐。对梵网得名。四分受大。乃小中论顿。对小中渐
机得名。故所异也。如济缘云。假宗知权。不住方便者。
是也。
问。前云业疏引善戒七众受大。而證比丘受具。得纳
三聚。且彼经七众所受。自属方便。今上品受。即纳三
聚。义与彼别。何得引證。
答。据彼经云。欲受菩萨戒者。
先发大乘心。受七众戒。既标欲受之心。又发大乘之
志。虽秉五十具。不妨自得菩萨戒。彼经被渐入之机。
故以七众。而为方便。后秉三聚。方为究竟。今之引證。
非彼方便之义。乃取七众。便得受大。而證今受也。
问。白四言下。既纳三聚别脱。篇聚何时而得。
答。既纳
三聚。何法不收(三聚法相。如前答芿师文可见)。岂有别脱而不具耶。
当知菩萨三聚。出家人受。为出家戒。在家人受。为在
家戒。梵网通在家出家。二众所受。善戒唯出家人受。
所以业疏引善戒为證。即此意也。但引彼證。非依彼
受。如前巳决。
一乘。如来出兴。亦欲唯以一乘。而为化本。寂场顿受。
二乘不被。虽鹿苑施小。而志唯在于大。小智狭劣。且
令受小。智若明利。不妨受大。于小座席。有得大益者。
亦佛不思议力。而使之然。既得大益。志必远大。不泥
法相。不图小果。此即四分通大之旨。祖师详此教意。
岂唯局在别脱。故立上品起慈发心。而纳大戒。彼之
善戒乃被渐入之机。又与四分旨起不同。彼乃大中
论渐。对梵网得名。四分受大。乃小中论顿。对小中渐
机得名。故所异也。如济缘云。假宗知权。不住方便者。
是也。
问。前云业疏引善戒七众受大。而證比丘受具。得纳
三聚。且彼经七众所受。自属方便。今上品受。即纳三
聚。义与彼别。何得引證。
答。据彼经云。欲受菩萨戒者。
先发大乘心。受七众戒。既标欲受之心。又发大乘之
志。虽秉五十具。不妨自得菩萨戒。彼经被渐入之机。
故以七众。而为方便。后秉三聚。方为究竟。今之引證。
非彼方便之义。乃取七众。便得受大。而證今受也。
问。白四言下。既纳三聚别脱。篇聚何时而得。
答。既纳
三聚。何法不收(三聚法相。如前答芿师文可见)。岂有别脱而不具耶。
当知菩萨三聚。出家人受。为出家戒。在家人受。为在
家戒。梵网通在家出家。二众所受。善戒唯出家人受。
所以业疏引善戒为證。即此意也。但引彼證。非依彼
受。如前巳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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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上品既纳三聚。世中何云依善戒为后方便。
答。从
古妄传。盖失考文。今特引钞及经疏受缘之文。详细
注释。欲使学者知祖师所立。非为后受方便。请详究
文。疑必释矣。
问。受缘大受。是圆义耶非耶。
答。上品虽是大乘。未为
圆义。乃即本宗分通之大也。又复钞经乃业疏前文
虽有明大乘义。并非立圆决通之处。唯义立圆。会小
即大。唯见业疏出体文中。讲学之家。不细考文。凡形
言句。并无分别。良可悲叹。
问。受缘上品。若非圆义。何以记中。约圆消释。
答。祖师
建立。义有次第。前且依宗立法。后方立圆决通。若就
文考义。前后自殊。若以后决前。前所立法。无非圆义。
记主。既得圆意。不妨以圆释通。庶使来者。依圆行受。
问。上品大受。纳法既周。后更立圆。何益其事。
答。上品
虽大。犹属分通。义虽当大。教终属小。又上品之。名慈
悲之语。并出小论。故须立圆决偏小。教行即一。佛乘
显出。分大究竟圆妙。故济缘云。为成本宗分通义者。
是也。
问。祖师立圆。为通空有。唯圆四分耶。
答。据论立圆。通
圆空有立法既唯依四分。所以且据所承。为圆四分
也。又复四分教义。兼该深浅所以才圆四分。便可兼
圆于有门也。
问。业疏立圆之后。引律分通文證。钞中。上品心后。亦
引分通文證。未知何意。
答两文所引。其意自别。钞中
重受戒父¶ 第 752b 页 X59-0752.png
直引其文(文在前引)。乃證上品。即分通义。疏中。先以圆融
会云。大小俱心。律仪不异。方云。何况四分。通明佛乘。
等。斯谓以圆决小。无小不圆何况四分通明佛乘。以
圆决显。何疑之有。是则钞疏两引。义意天殊。
问。依宗立法。尚无后受之疑。况又圆决。宗旨甚明。今
时临受。高座广谈。或谓依善戒次第而受。或引四重
楼阁之喻。或谓祖师立圆。开解受小。逗会习后受大
学功既浅。说不知源。玷辱宗门。为害不少。请为决明。
使开茅塞。
答。详考圆宗章中。决制法。融境缘。明作法。
显随行。无非以开显义。融会教行。开荡执情。使其依
前受仪。圆导圆开。圆受圆持。缘境则。彻三际。亘十方。
不离当念。纳法则即三誓纳三聚。只一唯心。豁开五
义。分通揭倒。四重楼阁方见。吾祖教门。若秋蟾当空。
了无滞碍矣。
问。或云。一乘。或云三聚其义若何。
答。一乘据体之广
大。三聚约摄法具周。究竟广博。故名一。轨持运载。故
云乘。三聚之法。一一皆究竟广博。一一能轨成运载。
于差别中。了无差别。于有相中。相不可得。微妙圆融。
绝思绝议。前受缘中。上品之大。虽具斯义。而未彰显。
后圆宗中。决显受随。无非唯心。方彰三聚。圆妙之义。
文有先后。义有浅深。应须细究。
终南家业卷中(末)
会云。大小俱心。律仪不异。方云。何况四分。通明佛乘。
等。斯谓以圆决小。无小不圆何况四分通明佛乘。以
圆决显。何疑之有。是则钞疏两引。义意天殊。
问。依宗立法。尚无后受之疑。况又圆决。宗旨甚明。今
时临受。高座广谈。或谓依善戒次第而受。或引四重
楼阁之喻。或谓祖师立圆。开解受小。逗会习后受大
学功既浅。说不知源。玷辱宗门。为害不少。请为决明。
使开茅塞。
答。详考圆宗章中。决制法。融境缘。明作法。
显随行。无非以开显义。融会教行。开荡执情。使其依
前受仪。圆导圆开。圆受圆持。缘境则。彻三际。亘十方。
不离当念。纳法则即三誓纳三聚。只一唯心。豁开五
义。分通揭倒。四重楼阁方见。吾祖教门。若秋蟾当空。
了无滞碍矣。
问。或云。一乘。或云三聚其义若何。
答。一乘据体之广
大。三聚约摄法具周。究竟广博。故名一。轨持运载。故
云乘。三聚之法。一一皆究竟广博。一一能轨成运载。
于差别中。了无差别。于有相中。相不可得。微妙圆融。
绝思绝议。前受缘中。上品之大。虽具斯义。而未彰显。
后圆宗中。决显受随。无非唯心。方彰三聚。圆妙之义。
文有先后。义有浅深。应须细究。
终南家业卷中(末)
重受戒父¶ 第 752c 页 X59-075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