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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南家业目录¶
终南家业目录¶ 第 717b 页


* 终南家业目录
四明 铁翁宗师 述
门人 行枝 编


* 上卷

* 教观撮要
* 三观尘露
* 答日本芿法师教观诸问
* 中卷

* 重受戒文
* 戒体正义直言
* 四诤要论
* 衣制格言
* 论分部
* 论僧体
* 科释杂心论出三有对文
* 受缘重开
* 下卷

* 论心用双持犯结制罪
* 辨二止并八九名义
* 重释事钞持犯篇通塞文
* 重答钦师境想问
* 㭊然梦庵持犯四难
* 徵显定道二戒
* 略辨正用相从
* 略议第七非体
* 辨略教结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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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南家业卷第一

* 教观撮要

吾祖弘律。以妙观为本。盖准律中。佛制比丘。观念对
治。方能入道。故曰。常尔一心。念除诸盖。违则结犯。但
律中。观念皆属权少。祖师克究佛怀。深符开会。直依
摄大乘论(皈敬仪引)知尘无所有(空观)。通达真(真谛)。知唯识有。
(假观)通达俗(俗谛)。若不达俗。无以通真。若不通真。无以遣
俗。以俗无别体等义(上显真俗相即为空谛。空假不二为中观)。立中道妙
观。为出家学本。于事钞沙弥篇及业疏受戒篇并云。
观事是心等。言事即总十界。依正色心等法。盖是。唯
心本具。全心变现。事即俗谛。心即真谛。心事不即不
离。即中谛。如此观事。岂思议哉。使自沙弥。便开妙解。
达事是理。全性成修。凡所进用。俱成妙行。又于钞疏
忏六聚篇。乃云。诸法外尘本无。实唯有识。此理深妙
等。上句真谛。下句俗谛。俗不离真。真不离俗。不即不
离。即是中谛(在所为三谛。在能为三观)。三谛之法。微妙圆融。故云
深妙。会上两文。其义即一。是则一心即三谛。三谛即
一心。若以一心为能观。则三谛并属能观。为之一心
三观圆融妙观。若以一心为所观。则三谛并属所观。
为之一心三谛圆融妙境。境观俱明。能所互照。无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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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中。能所历然。无差别中。差别宛尔。复于归敬仪中。
能敬无非三业。所敬莫过三宝。于篇篇事事之下。令
理事圆融。真俗并运(上明观讫)。立观既妙。在教必圆。此宗
云。教无非律乘。若据教限。律是偏少。究佛本怀。诸有
所作。常为一事。百千方便。曲功调停。皆佛权谋。随他
意语。至终法华。方畅本怀。开决偏小。即一佛乘。涅槃
扶谈。终显佛性。自昔传律。全昧归源。唯我南山高怀
卓朗。判释教门。空有无滥。别准二经。开扶妙旨。直显
戒律。即是圆乘。点显境缘。及受随行。皆即一心。无非
唯识。唯心教行。岂不圆妙。今更略引诸文。使学者知
其教也(下引戒法处。即指于教也)。如事钞指戒法云。法界尘沙。二
谛等法。法界乃戒法之体。尘沙乃戒法之数。若以法
界为境。应须了境。即是二谛。三谛之法。非界言界。故
云法界。当知戒法。乃于法界理上。假名建立。故有差
别。数等空尘。又若河沙。故云二谛法也。所谓诸佛说
法。常依二谛者。是也。二谛非即非离。强名中谛。故一
一教门。皆三谛圆融。微妙之法。故又续云。测思明慧。
(观妙)与妙法相应(教妙)。测思能受心也。妙法所受法也。以
微妙心。受微妙法。能所体同。即一实相。故曰相应。钞
中又云。所发戒相。乃有无量(乃至)。若随境论。不过情与
非情。空有二谛。灭理涅槃。佛说圣教。文字卷轴。形像
塔庙。地水火风。虚空识等。法界为量。并是戒体。此文
以法界。结上诸境。则一一境。皆微妙法界。依法界而
制诸戒。则法界是戒法之体。故云并是戒体也。要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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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者。以法界心。缘法界境。受法界法。只一法界。无异
法界。能所泯亡。究竟一相。故得。钞文又云。深戒上善。
广周法界(文)。戒法若非体是法界。何得云深。何云上
善。况钞序首云。戒德难思等。此文虽叹戒功。由体微
妙故。功用难思。学者不能如此推究。以致屈抑教门。
情切哀痛。又业疏云。智知境缘。本是心作。不妄缘境。
但唯一识(文)。境是尘境。缘即戒法。境与戒法。既唯一
识。唯识即是三谛圆融妙理。境岂不妙。法岂不圆。亦
欲受者。识源达本。圆发上心。圆纳三聚。圆成三行。故
疏又云。常思此行。即摄律仪。用为法佛。清净心也。此
行即小法。律仪即大乘。法佛即果德。即小是大。即因
是果。小大因果。即一净心。无差别也。故疏复云。大小
俱心。律仪不异。义极明显。圆文妙义。具在诸文。学不
究心。鲜能知要。吾祖教观。几至扫地。余曾释圆教五
门。及答日本芿师疑。并三观尘露等处。辄以管见。发
挥圣言。伹恐文繁。学者难晓。今撮要义。别书一纸。庶
易流传。为广究之蹊径耳。即非沽誉要名也。深愿同
门。精研博究。一益自巳。二化他人。二皆契实。无沗其
裔。淳祐壬寅。佛忌前一日。华严阁下出。

* 三观尘露

吾祖南山澄照大师。迹示四依。位阶上地。妙明一实。
洞彻两乘。预译场而辞翰推尊。敷讲席而天龙拱侍。
慨律藏实佛法命脉。轸戒德乃定慧依因。历三生而
偏志弘扬。抗六师而广文流演。虽举宗而持犯为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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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修而理观兼明。或令福智双行。或示化制同禀。
通依两典。总列三阶。义趣该罗。文辞简略。管窥曷既。
肤受何穷。唯灵芝记主大智律师。妙赜真源。深研理
味。律遵南阜。而教领南屏。位隐西湖。而道闻西竺。广
明圆行。妙演观文。辨㭊浅深。辉映今古(守一)。沗继学
徒。谩寻文相。愚情有拥。略义伸明。仍决异传。少资巳
解。自愧斗筲量窄萤焰见卑。虽竭精诚。焉能尽理。犹
尘露之于山海。故题曰三观尘露者矣。大分四科。


* 初引本文
* 二略叙释
* 三示立意
* 四决异传

** 第一引本文

事钞(忏篇)云。一者。诸法性空无我。此理照
心。名为小乘。二者。诸法本相是空。唯情妄见。此理照
用。属小菩萨。三者。诸法外尘本无。实唯有识。此理深
妙。唯意缘知。是大菩萨。佛果證行。故摄论云。唯识通
四位等。又(事钞沙弥篇业疏受戒篇)同云。一者。小乘人。行观事生
灭。知无我人善恶等性。二者。小菩萨行。观事生灭。知
无我人善恶等相(业疏云观事是空等)。三者。大菩萨行。观事是
心。意言分别。故摄论云。从愿乐位。至究竟位。名观中
缘意言分别为境。又业流(忏篇)云。小乘极处。人法二观。
对我观析。唯见是尘。对阴求之。但唯名色。求人求法。
了不可得。是为空也。大乘极处。空识为本。初浅滞教。
谓境是空。了境本无。性唯识也(净心诫观归敬仪。广明理观。故不尽录)

** 第二叙释

分二。初叙略意。详上诸文。莫不以三位极
理。示于观体。至于心境行相。在文皆略。备载摄论。及
道整禅师凡圣行法。当时盛行。是故诸文。并指如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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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师之文。近世巳亡。摄论之义。晚学难晓。灵芝诸记
复指天台摩诃止观是可投心。良由此宗疏钞正明
持犯。定慧资修。理须旁示。恐乱宗途。故不繁广。

次释
文相。就文分三。即境理人也。

一者。示境。三观皆云诸
法。及云观事。若对机见。须分广狭。前之性空。小机见
狭。六凡五阴。为诸法也。后之二观。即指十观。该及三
世。为之诸法。又复动心即事。有念皆法。诸法及事。通
收内外。至于取境成业。无过妄计。前二云我人。后一
云意言。皆妄计也。舍疏就亲。正指妄计。为所观境。故
记云。三理照之。乃知颠倒但有妄计。又云。但破妄计。
又云。谓观念性等是也(上示境竟)二言理者。理即观体。亦
诸法体。若就文指。即性空。相空。无我。及唯识是心等
是也。虽分节文相。有境理之殊。其实句义连绵。诸法
即理。不可分异。须知诸法唯是一心。究竟圆明。平等
一相。妄计自障。贪著轮回。如来随机。或说诸法皆空。
或谓唯一实相。小乘机劣。认空为极。其间钝者。推㭊
法性。方见空理。利者体法即空。后大乘中。然有一类。
虽发大心。未穷心本。亦但认空。以为极理。了相即空。
与前为异。志愿弘大。故云菩萨。修唯识者。不无利钝。
钝者别修。从假入空。方达中道。利者圆入初后一如。
因果皆妙。后更引明。

问。性相二空。唯空人我。兼空诸
法耶。钞文但云无我。不言法空。请为明之。

答。文中具
明。何不详耶。初云诸法性空。此空法体性也。复云。无
我即空。我人执性也。次云。诸法相空。此空法体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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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云。无我即空我人执相也。又云观事生灭法空也。
知无我人。人空也。是则性相二空。具兼人法。业疏甚
明。记文更显。又复人法之义。诸文广陈。学者自知。兹
不繁累(决异传中又略释之)。须知在境为人法二执。在观为人
法二智。在理为人法二空也。

问。性相二观。钞文皆云
生灭。如何分异。

答。初则见相如实。从缘生灭。次则见
相如幻。空花水月。虚生虚灭。初则生灭是实。次则生
灭是空。故业疏云。观事是空者。是也。文云。外尘本无。
实唯有识。此之二句。即是三谛圆融。中道妙理也。尘
即诸法。皆六尘故。对于凡小。不了心源。故云外也。本
即元本。无乃理体。实谓不虚。唯乃训独。本实二字。显
知其的。今作三义。释此二句。一克体释。一切诸法。从
本以来。若体若相。泯迹亡形。究竟如空。微妙莫测。即
一真如。无非实际。故云外尘本无。盖是。唯心本具。全
心发生。法法皆心。尘尘即识。究竟指示。故云实唯有
识。识是圆理。体亦本无。是则无即是识。识即是无。且
就诸法体上。强言于无。诸法相上。假立言识。无乃识
之体。识乃无之相。不即不离。复不思议。故言妙深也。
二遣情释。言本无者。遣著有计。本无虽空。空非偏空。
有识假立。即是妙有。不著二边。不离二边。即是中道。
故云妙也。三修显释。据梁摄论方便位中。先以依他
性。遣分别性。见一切尘。空然无体。但有意言分别。故
云外尘本无。翻分别性。为无相性。此中言无。但见尘
(即空观成)。依他性体。虽是唯识。申智未利。但见似像。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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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遣依他性。真实性渐显。依他性渐消。然后一
切法。似名似义。及似唯识。无所从生灭。意言分别。得
无分别智。翻依他性。为无生性。此中言无。正示识体。
(乃假观成)真实性体即实相。本无可翻。欲显体妙。翻无性
性。言无性之性。显空即识也(即中观成)。此方显出。唯识圆
妙觉。方见极圆。上论次第。非今立意。真俗并运。空假
即中。三性圆修。初后俱妙。是今宗旨。如下更明。

问。文
唯二句。何见三谛圆融。三观圆修之义耶。

答。外尘本
无。即是真谛。亦即空观。实唯识有。即是俗谛。亦即假
观。识即是无。空不离假。不即不离。名为中道。是知立
观。唯据三谛圆融。中道妙理。故文结云。此理深妙。岂
不然耶。正准摄论(敬仪中引)云。知尘无所有。通达真(真即真谛
知无即是空观)。知唯识有通达俗(俗即俗谛。知识即是假观)若不达俗。无
以通真(上谓通达真时。必先达俗是空)。若不通真。无以遣俗。以俗无
别体故(上谓通达俗时。必先通真即俗)。前二句。分示观境。后二句。正
显圆修。吾祖依此论文。建立圆观。钞又云。观事是心
者。此句即总三谛。即示妙理也。以由一切境事。即是
唯心缘生故空。一切皆假事。既即心空不离假。岂非
中道乎。若了此义。则境观皆如。因根俱妙。在境为中
道妙境。在理为中道妙理。在观为中道妙观。斯则祖
师括约论中圆义。以立圆观用被圆修。始初发心。终
至究竟。妙达意言。无非中道。故云从愿乐位。至究竟
位。名观中缘。意言分别为境(有约他宗但中。释此中义者。盖不究论文。不达
祖意故也)。论中。更有圆义。今略引明。论以金藏土。譬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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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依他真实三性)。天台云。摄论如土染金之文。即是圆意。
(文)斯则论中。愿乐方便位中。三性圆修之义。论又云。
菩萨有二种。一者凡位。二者圣位。从初发心。讫十信
巳还。并是凡位。十解巳上。悉属圣位(十解即十住也)。此亦论
中。初住破惑證圣之文也。论又云。于一切法。实唯有
识。理中(意言)分别生等。此亦论中圆义也。理中意言。即
体内方便。理即妙理。中即中道。意言分别。即初位观
境。便达中道妙理。岂非圆修义乎。归敬仪中。立圆观
巳。假设外人难云。吾闻真俗并观。登住方修。如何下
凡僣地上圣等(此指十住名圣。十信巳前名凡)。初师自答云。发心毕
竟。初后心齐。乃至不可执文。便乖义实等。若据此文。
则十信巳前。从初发心。便修圆观。与后无殊。即同前
引论云。从愿乐位。至究竟位等。义无别也。如斯略示。
则显疏钞立观。并准论中圆义。以被圆修也。近世诸
师。不善讨论。妄谓文中。外尘识有。及意言等。乃愿乐
位中。所修观相。不应通于后位。盖彼论于此位中。修
影像唯识正观意言。遣伏外尘。至见道位。方达中道。
此乃诸师。执文释义。甚抑祖怀。然不知论中。具有圆
别二义。通被利钝。二备愿乐。意言遣尘等文。乃钝修
历别义也。疏钞所立。唯据圆文。如前略引。义实昭然。
却于归敬仪中。备明圆别利钝。修进迟速。悉准于论。
如下引明也。文云。此理照心。照用者。理即观也。理是
能照。心之与用。皆所照也。

问。资持云。若于时中。观心
为要。若善若恶。三理照之。是则三皆照心。何独初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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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

答。良以机有利钝。观照乃殊。虽皆照心。通局有异。
二乘机钝。唯观妄心。遣我人执。纵有事用。但照此心。
令妄不赴。至于果上。设或利他。亦唯照心。住空寂理。
故资持云。二乘住寂。故但照心。小菩萨行。机当次利。
虽亦照心。不唯专守。利他志广。事用乃多。常照事用。
当相即空。故资持云。菩萨涉事。故云照用。有人云。前
空我人妄计之情。故云照心。今空五阴假用和合。故
云照用。如斯之义。恐为未然。须知相空。亦空我人妄
计之情。岂不见钞云。知无我人善恶等相。又云。本相
是空。唯情妄见等。达者更详。

问。后唯识观。何不云照。

答。前二根钝。作心对照。然后方空。后乃利智。深解妙
理。遮照绝待。能所圆融。

何待照耶。若尔资持那云照
之。

答。此且一往总示。三皆云照。至后唯识。虽有照义。
智解既妙。非照而照。故照而常寂。寂而常照。故不立
照名也。业疏云。对我观析唯见是尘者。记云。我即法
尘。须知法尘有二。一者。落谢五尘。二者。心数法我人
妄计。体是意思。即心数法。故属法尘。或可。尘即是境。
对境观度。境落法尘故也。有人云。我人乃于色阴尘
大体质上。横起执情。今求我人。本无有体。但见色阴。
尘大而巳。次以法空求色阴尘大及馀四阴。但见名
(彼文)。识者更详。

问。观之与理。何以分异。

答。克体言之。
观即是理。或分因果。能所之殊。不无其致。在因名视。
在果名理。又复观是能观。理是所显。

问。观之与行。亦
何以分。

答。观是极理。体绝言思。行即行心。造修履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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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无行而无以显。行无观而无以成。解行兼济。如目
足相资也。

(上示理竟)三者指人。即三乘也。初观言少乘。通
收声闻缘觉。后二云菩萨。复分大小之别。

问。小乘菩
萨等文中。或似修观行人。或举果人。彰理。如何定当。

答。若据疏钞忏篇。克体立观。唯据极理。如云然理大
要。以此三理等。故举三位果人。以彰三理深浅。后位
菩萨佛果。乃重示者。一显非偏。二彰圆极也。若沙弥
(疏见受戒)。约行示观。故小乘菩萨。即修观之人。如云一
者小乘人行等。岂不然耶。记释忏篇云。持举深位。以
彰理妙。不妨令辙。

问。如文所示。观据极理。复名圣业。
深位可修。在凡无分耶。

答。观虽是理。行通凡圣。如小
乘人。必先闻空理。故用空观。历诸行相。行微观昧。见
理未明。故位在凡。行但属事。观明理显。即證初果。观
方契理。行名圣业。后唯识观。四位通修。若圆机上达。
用观见理。初后一如。如摄论中十住名圣。自此以后。
并名圣业。若钝士利修。于前愿乐。虽观空有。未见中
道。犹在凡位。入见道去。方得称圣。行名圣业。文召理
观。名为圣业。何妨修奉。自通凡下(上示人竟)。又云。摄论乃
示后观所出也。本释多译。作图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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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上多译。今依何本。

答。梁朝真谛译本。是今所宗。

问。何处文明宗梁摄耶。

答。吾祖所立。圆观正本。梁摄
知尘无所有。通达真等文。又钞云。从愿乐位。至究竟
位等。亦出彼论。若是唐摄。初位名胜解行。彼谓一向
随闻生胜解。故梁摄初位名愿乐。亦名信乐。论云。依
此境界。随心信乐。入信乐位。文云愿乐。宗梁明矣。若
唯识论。五位修證。与此不同。

问。梁唐两摄唯识等论。
当时并行。祖师何意。唯宗梁摄。

答。诸祖宗承。各有主
意。如天台示观。乃依中论。然唐摄等论。南山同时翻
译方就。承用者稀。真谛所翻。理圆行妙。深契祖怀。故
所承用。

问。三观之立。通依两乘。何得后观。唯专梁摄。

答。理观行相。经但泛明。故诸论师。广遵众典。自成一
家。示体立行。条流有归。故今所宗。通则一代大乘。局
则梁朝摄论前二观行。所本之教。于后决异传中略
辨明之。

** 第三示立意者

又二。即通别也。初通意者。吾祖宗。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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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尼。观明极理者。深有旨焉。盖由佛所设教。下至三
归十善。莫不被三乘。修学为成出离之益。况律令比
丘衣食四仪。语默动静。常尔一心。念除诸盖。违则结
犯。又戒疏云。为道制戒。本非世福。戒乃事行。非假理
慧。何云为道。且为道之言。义该深浅。若据毗尼教限。
则曰为求四果故。制增戒学。若究佛怀。为成一实。祖
师弘阐。亦本圣心。若不然者。何以逃数宝之诃。得免
徒劳之责乎。但以教为机。设机有利钝。理有偏圆。略
分三位。以显教殊。的详祖意。唯在不遍性相。圆修唯
识。庶使出家五众。受(纳体)(持奉)诸行。日用轨仪。一一皆
与圆理相应。一家部文。示观明理。导于受随。义见诸
文。故略引之。故事钞云。测思明慧。冥会前法。与彼妙
法相应。及令发心。唯明上品。且上品心。非理观而何。
又业疏云。智知境缘。本是心作。不妄缘境。但唯一识
等。斯并示受者。令以妙观。融会前法。能所一如。究竟
微妙也。又显随行云。希思此行(即篇聚小行也)。即是三聚(即大
乘圆行也)。又云。今识前缘(此指巳受篇聚戒法)。终归大乘。故须域心
于处(以一实妙理。为指皈之处)。又通括教源云。意唯拯拔一人指
归为显一理。斯乃用实相慧受。小戒即大戒。以实相
慧持。律行即妙行。智解既明。法无不妙。正如智论以
八十诵。即尸罗波罗蜜。胜鬘以毗尼即大乘学。大集
谓五部虽异。不妨诸佛法界涅槃。斯则皆以戒律为
一乘妙行。不由妙解。何由然乎。亦如天台止观云。用
中道慧。遍入诸法。故经云。式叉式叉。名大乘戒也。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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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云。以此中慧。融一切法。故使一止一作。无非法界
等。须知法华涅槃之后。凡有弘阐。判教浅深。丝毫不
滥。被机修奉。大小融通。无不圆妙。故知。吾祖弘律。以
妙观为宗。亦由不此。斯是吾辈。用心之处。不可不明。
多见讲学。不善深究。屈丧祖怀。故略叙引。不觉繁累。
次别意者。事钞及业疏忏六聚篇中。广明化制行仪。
盛罗理事忏法。制唯羯磨。则独据律文。化兼理事。则
通遵经论。复于理忏。具陈三观。使化制俱遵。理事并
运者矣。又事钞沙弥篇。及业疏受戒篇。广陈凡圣行
法。该列福道两修。复上于圣道行中。备明三种理观。
意使初心。修奉有从。域心得处。出家学本。义不虚设
也。

** 第四决异传

又二。即总别也。初总决三观者。

问。有人
云。南山教部。但通律相。那示观法乎。此说如何。

答。不
然也。如灵芝云。三藏为一人。而设三学。为一人而修。
又云。据行则虽通兼济。在教则各有司存(文)。焉有出
家修道。而但专一行。撰集流通。而不明理事乎。但以
据进修。而必须相资。在弘通。而用分旁正。诸祖疏钞
莫不皆然。又如四分等诸部律中。明五停四念。一切
行相。又涅槃等诸部经中。列五篇七治。一切律事。斯
盖如来说法。被机。理须通示。至于诸祖。约教判文。义
有条贯。若律中示定慧等行。判为随律之经。经明戒
律之文。判为随经之律。如斯摄属。行有所归。然今一
家。约教释文。则唯归律藏。被机修奉。而观行兼明。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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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各专一隅。何为高达者乎。

问。辅行云。南山亦云无
生忏法。总别三种(如前所列)。乃至云。南山此文。虽则有据。
然第一判属小乘。小乘且无忏重之理。况复此位巳
隔初心。第二第三。复属菩萨。及以佛果。凡夫欲依措
心无地。乃至云。判位太高。初心无分。高位无罪。何须
列之等(文)。此文传久。其义如何。

答。荆溪尊者。一代宗
师。人天眼目。教门抑扬。无非利物。岂悠悠者。而可议
哉。然晚学相承。故多妄说。既忝学徒。无宜缄默。今略
叙明。知我心者。无咎加焉。初云。小乘无忏重理者。此
语自谓依律羯磨。忏初篇罪。不复本净。故云小乘无
忏重理。彼以此义。而行立观。两无交涉。盖不晓化制
之殊也。

问。律有羯磨许忏。初重何得言无。

答。祖师云。
就律文中。忏重之相。虽非足数。有可收理。尽形学悔
等。灵芝云。律开忏者。为同财法。及障来报。若望坏体。
无任僧用。不复本位。犹同不忏。故云无也。非谓不许
等。

问。忏之既净。何不足数。

答。事钞云。忏本清净。理当
足数。如得作说戒自恣羯磨等。但由情过深厚。不任
僧用。故云来否随意也。

问。既不足数。开忏何为。

答。若
不求忏。财法两亡。僧须灭摈。由忏净故。得入僧中。同
于财法。但不足数。又除九百二十一亿六十千岁。地
狱之苦。顿然清净。岂得无益耶。

问。上引荆溪谓南山
小乘理忏。不灭重罪。立之无益。其义如何。

答。荆溪意
谓。欲灭四重五逆之罪。须依普贤方等大乘理忏。故
行此位立而无益。然不知四重等。律制之罪。设依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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忏。亦所不灭。小教无生不灭可知矣。而荆溪不晓南
山立意。妄为破斥。然南山依律示六聚忏法。而忏制
罪。据经列三位。理观为除化业。意使化制双行。罪业
俱遣。何尝独以空慧。而忏四重耶。今更因明。化制犯
忏相。须略分二意。一者犯意二者忏意。言犯意者。且
淫杀等过。体是十恶。本有之愆。化教亦禁。佛为出家。
又加制约。而成篇聚。五众有犯。一违本有化业。二犯
篇聚制罪。故钞云。重增圣制者。是也。二忏意者。祖师
云。佛法东流。行此法者。亦小。纵有行忏。则弃小取大。
依佛名方等而忏者。余意之所未安。由心怀厌忻。未
合大道。但篇聚则依教自灭。业道则任自静思。又钞
云。五众犯罪。则理事两缘。事则顺教。无违唯识。理则
达妄。外尘本无。记云。事则顺教者。谓作律忏。历事缘
境。常照起心。知唯本识。随缘流动。趣向于理。故云无
违唯识也。又云。达法皆真。何妨泯净。了真即用。岂碍
修行。是故悟理则万行齐修。涉事则一毫不立。自非
通鉴。馀复何言。又云。化行二教。罪忏相须。若唯依化
忏。则制罪不亡。若专据制科。则业道全在。故当化行
齐用。则使业制俱除。

又问云。若依理事忏巳。制罪灭
否。

答。灭否难知。须准教判。化灭心业。制忏违教。准知
制罪不灭(上资持文)

问。化忏观成。道圆业遣。若制罪不灭。
应更堕狱耶。

答。上云。制据违教。设證圣位。亦须忏悔。
焉有圣人。故违佛制。阿难道證四果。忏七吉罗。可以
准知。且阿难既经开显。巳达中道。岂同愚小耶。又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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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教。观成理显。如翻大地。罪业皆枯。岂有制罪。而不
清净。伹是违教。理难覆藏。又复先犯戒失。今虽阶圣。
还依律忏。复本戒体。又复妙解既发。备修万行。岂有
过犯。而不求忏。吾祖双立二忏。正被圆机。若钝劣者。
事尚不同。何能合理。若据天台诸文。三种忏法。皆灭
制罪。及荆溪记文。各词异辞。今略引之。以通大见。光
明文句云。作法忏成。违无作罪灭。而性罪不除(云云)
取相忏。能灭性罪。违无作罪亡(云云)。无生忏。能除
无明。如覆大地(云云)。止观云。事忏忏苦道业道。理忏
忏烦恼道。文云(虚空藏经文也)。犯沙弥戒。乃至大比丘戒。若
不还生。无有是处。即忏业道文也。眼耳诸根清净。即
忏苦道文也。第七日见十方佛。闻法得不退转。即忏
烦恼道文也。又百录通示三忏云。四重五逆。若依大
教。则许忏悔等(文)。然上天台诸文。乃准虚空藏经。依
化教理事行忏。并灭制罪。至荆溪文中。初决作法不
灭制罪。不堪足数。次决取相无生可灭可足。亦因略
引。又加随决。辅行引虚空藏经云。若比丘至心方等。
诵陀罗尼。一千四百遍。乃一忏。如是次第。八十七日
行道。若诸菩萨。八百遍一忏。六十七日行道。(乃至)尼众
须大僧为主。如是忏者。皆论夷罪。犯此罪竟。佛法死
人。今复清净戒体还生。悔法若成。罪无不灭(上依经示。下彼
自决)。然小乘教门。尚不开忏。虽曰还生。无任僧用。沙弥
犯巳。忏成进具。大乘所许。事可通行。倘听大僧。招奸
来诈。实梁诚制。足数无文。信大小区分。听制条别。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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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忏重之说。仍成重罪未亡。安用大教忏夷。以足小
乘僧数。依大忏巳。内进巳道。何须混滥。以惑时情。又
引虚空藏云。知法者。须教八百日涂厕。日日告言。汝
作不净事。一心涂厕。勿令人知。涂巳洗浴。礼三十五
佛。苾虚空藏名。(乃至)文殊普贤为證。白四羯磨。如前更
受。此亦是犯重失戒之文。若不失者。如何忏巳。令其
更受(上并荆溪决作法忏。不灭制罪之文)。彼又引经云。虚空藏顶有天
冠。冠中有如意珠。冠中有三十五佛现。是菩萨结跏
趺坐。或时现作一切色像。行者若于梦中。若坐禅中。
见此相时。以摩尼珠印。印行者臂上。作罪灭字。若得
此相。还入僧中。如法说戒。若准此意。足数可矣。故付
法藏中。灭重罪巳。时人名为清净律师(巳上是荆溪决取相灭制
罪也)。今曰。彼见经中云。若得此相。还入僧中。如法说戒。
更决取相能灭制罪。可以足数。然恐经中。乃谓得相
好巳。化灭制轻。可容同法。而云如法说戒。未必便应
足数。又引付法藏文。切详彼文。恐是依律羯磨忏巳。
名为清净。虽名清净。未必足数。彼又云。凡下欲用大
乘。忏重罪者。当依方等普贤观等(巳上是荆溪决无生灭制罪也)。今
曰。彼意欲以大乘理忏。通灭化制之罪。便为清净足
数。谅恐未然。如前引示。可以自明。

问。制罪灭否。如前
可晓。未知依化教理事二忏。灭业道罪。其相如何。

答。
天台忏分三种(作法。取相。无生)。南山悔列二科(理事)。文义深广。
卒难道尽。略而言之。事但伏业。理可除愆。但教有偏
圆。忏分大小。大则观妙理圆。见罪边际。无非一实。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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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分见。妙觉极圆。忏悔位长。诸文具广。小乘观显。觅
罪叵得。但免恶道。不无别报。故业疏云。若论别报。无
学未免。故有贯恼之苦。碎身之痛。狱火烧身。饿饥切
体等。若尔。小乘观成。业不尽遣。是则南山性空一位。
立之无益。荆溪之斥。理有可从。答如前巳决。何为再
问。盖彼引语斥文。不明化制。一不可从。小乘理忏。虽
非究竟。经论所载。理须引示。令识偏圆。指归得处。天
台亦云。亦有观空忏。即真空也(见百录文)。彼不究此。二不
可从。南山约教立观。虽分三位。结劝指归。唯在唯识。
敬仪诫观。广明妙解。巳上略引。可以自知。彼又不究。
三不可从(巳上。斥初二句文竟)。辅行又云。况复此位。巳隔初心。
乃至初心无分等。今决此文。总有二失。一者不究南
山教门。被机无局。二者不晓文中。举人显理。今略引
文。决令无壅。且此宗坟典。理事行仪。结劝指归。并令
下凡。随心忻慕。修舍有从。焉有立观。而独被深位。不
为下凡乎。如事钞云。以此三理。任智强弱。随事观缘
等。归敬仪云。圣道远而难希。净心近而易惑。为山基
于一篑。为佛起于初念。故万里之剋。离初步而不登。
三劫之功。非始心而罔就。是知行人发足。常步此心
等。又云。发心毕竟。初后心齐。唯识四位。凡圣通学。今
则在凡不学。何有剋圣之期等。又云。此解微妙。唯圣
达知。位在下凡。不宜不解不修习也。请观上文。岂祖
师立观。唯被深位。观位阶降。理事浅深。具在疏钞敬
仪等文。非积学而莫尽玄微也(决初失意)。又事钞云。然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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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要不出三种。又云。以此三理等。则知立观。乃据极
理。故举三位果人。用彰三观分齐。意令初心行者。操
心信乐。妙达偏圆。以理照心。渐阶极位。而彼不晓此
意。乃将文中菩萨等文。属观法所被禀教修奉之人。
故有判位太高之责。灵芝虽曾决云。特举深位。以彰
理妙。晚学尚昧。故特明之。几悛旧执(决次失竟)。辅行又云。
深位无罪。何须列等。且吾祖立观。不专深位。如前可
知。等觉巳还。皆须忏悔。经中具明。何云无罪(巳上决辅行文)

问有人云。南山何不依天台观法。而别立何为。

答。此
愚者之执。不足与议。然不知建宗判教。意各有由。焉
可抑此而同彼乎。如扶新论云。佛法譬如通都大邑。
东西南北。随人往来。果如彼见。必使天下之人。同遵
一路而行。其可得乎。后学公心。莫循彼说。

问。天台观
经疏。以心观为宗。灵芝新疏。以观佛为宗。其意若何。

答。窃观二文。各有其意。天台定宗。单就能观。使开妙
解。达境唯心。新疏观佛。具兼能所。意简馀经。然能观
通于诸行(凡一切诸行。须以妙观为主。此佛祖之意)。开解习在馀时(如新疏云。
故诸行者。先开智解。通达无碍。然后晨夕念念。系想彼方)。至于依经起行。必体经
文。正宗(诸经正宗。行相各各不同。如新疏。以五例精简。使无通滥)。此经正宗。十六
观为能观。十六境为所观。观虽十六。无非一心。境虽
十六。言佛便足。故得题云观无量寿佛经也。新疏览
题考义。能所合苾。故以观佛为宗。使行者妙识经宗。
不滥馀行故也。

问。心观即妙理。观佛涉境事。理事兼
妙。霄壤之殊。毁斥者多。如何明决。

答。斯盖学之不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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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之不深。以口尔之传。妄生毁斥。且天台单能非无
所观。彼疏云。佛是所观胜境。举正报以收依报。述化
主以包徒众。观虽十六。言佛便周。十疑论(天台作也)云。凡
求生者。希心起想。缘阿弥陀佛。相好光明。又观彼土。
七宝庄严。如无量寿十六观等(并彼全文)。盖此经示观言
略。列境文繁。恐诸行者。滞于境事。故疏特以妙观为
宗。令开妙解。使炽然求生。达于生体。了不可得故也。
灵芝新疏。教观俱圆。能所皆妙。今略引明。以通大见。
故疏云。准知一代弥陀教观。皆是圆顿。一佛乘法。引
慈云云。今谈净土。唯是大乘了义中。了义法也。经曰。
十方谛求。更无馀乘。唯一佛乘。斯之谓矣(上慈云文。灵芝准显)
言了义者。了彼净土。即我自心。非他法也。达彼弥陀。
即我自性。非他佛也。如此则回神亿刹。实生乎自巳
心中。孕质九莲。岂逃乎刹那际内。故经云。是心作佛。
是心是佛。即是开示众生佛之知见。大乘了义。岂复
过此。乃至云。即知净秽身土。悉是众生自心。祇由心
体虚融。故使往来无碍。心性包遍。遂使取舍无妨等。
又示修云。一者能观心。即以现前识心想念为体。下
云。当起想念。谛观于日。是也。二者所观境。即以弥陀
依正庄严为体。能所相资。方成观行。

又问云。起心取
境。那名理观。

答。了此心境。皆因缘生。缘生无性。体非
生灭。即无生理。乃至云。以缘生心。观缘生境。心境虽
殊。缘生不异。能观是心。所观即佛。心法佛法。皆不思
议。故华严云。心佛众生。三无差别。即斯义也(上并疏文。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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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广。请自观之)。细详新疏。前明教观。教圆观妙。后段示修能
观所观。皆不思议。则与天台所立无殊。何分理事粗
妙之别。又如四明妙宗云。若此观法。及般舟三昧。拖
彼安养依正之境。用微妙观。专就弥陀。显真佛体。虽
托彼境。须知依正同居一心。心性遍周。无法不造。无
法不具。若一毫法。从心外生。则不名为大乘观也等。
请观此文。则与灵芝血脉相通。何是此而非彼乎。见
云。心观便为高妙。全不假境。见云。观佛便斥粗浅。若
然。四种三昧。无非历事托境。应非妙耶。如此传演。念
念我人。心心我见。非唯昏乱学徒。抑亦自扬寡陋。斧
在口中。谁之过也。

次别决文三。即唯识性相。初中。

问。有人准占察经义。
谓真如理观。唯识事观。斥今家所立。乃唯识事观。此
说传久。请为明之。

答。斯乃道听唯识之名。以对占察
之义。属事属理。议论纷纭。一旦誊于方策。末代播为
口实。非唯灭裂前贤。亦且翳昏后学。然吾祖所立。何
尝局名唯识观耶。如前引云。外尘本无。即真如观。实
唯有识。即唯识观。若利根所修。理事圆融。真俗并运。
因果皆妙。初后一如。若钝根所修。先修唯识。后修真
如。焉有利修而不涉事。钝修而不达理。况乎唯识得
名非局。或就体得名。即是一实妙理。如论云。唯识理
等。又前引云。唯识通四位。斯以中道唯识。为之观体。
故通四位。或就行得名。行有深浅。观分理事。故摄论
中。或云似唯识观。或云真唯识观。占察所明。修唯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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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人。入愿乐位。修有利钝。故分二观。钝根之人。历一
切事。达唯是识。故得辅行云唯识历事。此之言事。岂
理外之事(占察辅行二观之义。并见下引)。惜乎晚学。不曾讨论。妄将
破斥。实可痛心。又不知吾宗所立。若在疏钞。唯明圆
观。如前略示。若在归敬仪净心诫观。据一实妙理。而
为观体。约机修利钝。观分真俗。与占察同。今欲塞彼
妄传。故详引会。分为二科。初明观体。体唯是一。即前
钞云。此理深妙。业疏云。大乘极处。又云。要识心本。是
大乘理。其体清净。妙用虚通等。归敬仪云。是知修道
行人。常观此理(即唯识妙理也)。又云。自昔巳来。此乘无权。诸
文广谈。三谛圆融。一性平等。为能观观体。占察经云。
善男子。欲向大乘者。应当先知最初根本。所谓依止
一实境界(一实境界。亦即唯识妙理)。以修信解。(乃至)言一实境界者。
谓众生心体。从本以来。不生不灭。自性清净。无障无
碍。犹如虚空。离分别故。平等普遍。无所不至。圆满十
方。究竟一相(云云)。此乃经中。先示观体。以开妙解。前
如天台云。初心修观。以上品寂光。而为观体者。是也。
次约机修。修有利钝。行分真俗。即归敬仪云。真俗并
运。又云。然则性识昏明。推步通局等。又云。见虽是色。
了色心生。心外无尘。名为真观。言从心起。实唯识有。
名为俗观。渐次增明。念念无绝时功。既积熏习。逾增
观道。修明不迷。缘假名愿乐位。修道人焉。占察经云。
依一实境界。修信解者(四位修观。信解即初位。论名信乐。又名愿乐。收信住行向
四十心人)。应当学习二种观道。一者。唯心识观。二者真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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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观。学唯心识观者。所谓于一切时。一切处。随身口
意。所有作业。悉当观察。知唯是心。(乃至)有所缘念。还当
使心。随逐彼念。令心自知。自生想念。非一切境界。有
念有分别等。(乃至)当知如是。唯心识观。名为最上智慧
之门(云云)。二学真实观者。思惟心性。无生无灭。不住
见闻学知。永离一切分别之相。(乃至)离诸障碍。勤修不
癈。展转能入心寂三昧。又云。修学如上信解者。又有
二种。一者利根。二者钝根。其利根者。先巳能知一切
外诸境界。唯心所作。虚狂不实。如梦如幻等。决定无
有疑虑。阴盖轻微。散乱心少。如是等人。应学真如实
观。其钝根者。先未能知一切诸外境界。悉是唯心。虚
诳不实。染著情厚。盖障数起。心难调伏。应当先学唯
心识观等。如前比拟。则经文祖义。所立无殊。后学我
人。故多妄说。又灵芝云。识即真识。即是常住。本净真
心。亦即中道。一实境界(上示观体)然修观有二。一者。直尔
总观。谓观念性。即是真识。其体清净。平等周遍。含摄
诸法。出生无尽。究竟一相。寂然常住。二者历事别观。
一切时中。随缘动念。衣食四仪。若善若恶。皆能了知。
一识流变(上明利钝二修。与前祖义经文是同)。又辅行云。当知修三昧
者。于四十二途。一不可癈。故占察云。观有二种。一者
准识。谓一切准心。二者实相。谓观真如。准识历事。真
如观理。指要钞云。实相观者。即于心识。体其本寂。三
千宛然。即空假中。准识观者。照于起心。变造十界。即
空假中。据此之文。只以体其本寂。照于起心。而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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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二观皆云即空假中。即空假中。乃圆观也。但利者
观念即真。念起即俗。钝机历事。知无是真。知识是俗。
则前占察真如准识。虽对利钝。必应真俗相须。但深
浅有异耳。斯盖利者入愿乐时。先巳了达诸法。究竟
一相。能观所观。无非中道。念念真如。心心泯寂。此人
位虽在初。智圆惑遣。如华严云。初发心时。便成正觉
等。又如敬仪。初后心齐等。又如论云。从愿乐至究竟。
名观中等。始从初心。终至后心。无分别智。念念增明。
破惑亦利。见理亦速。不历僧祇。涉位究竟。钝根之者。
虽巳闻妙理。能发大心。但知未明利。入愿乐时。始知
诸法。体是唯识。但有意言。思惟分别。种种差异。于此
位中。修影像唯识观。遣意言分别。伏外诸尘。准论谓
之。依他性。遣分别性。證无相性。时经长劫。渐渐明利。
然后方达一切唯真唯实。论中谓之以真实性。遣依
他性。證无生性。翻真实性。为无性性。谓之从假入空。
照假无生。故见中道。得无分别智。位入见道。如是则
虽利钝明昧。迟速有异。必真俗两缘。历位无别也。然
上所引。占察南山真观。灵芝总观。唯利根所修。占察
南山唯识俗观。及灵芝别观。乃钝根所修。利者智圆。
能了俗即真。观别是总。故隐俗别之号。唯彰真总之
名。钝者智劣。由俗显真。因别归总。故扬俗别之称。乃
隐真总之目。巳上皆谓。修唯识愿乐位人。虽利钝小
异。真俗无殊。

问。既利钝二机。證有迟速。所历阶位。为
同为异。

答同也。如前引。敬仪云。由解行之远近。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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钝之乖异。菩萨约位。具列五十馀阶等。是知唯识四
位俱历。但迟速异耳。

问。有人以今家观位。初住破惑。
列图行世。又有人谓。观虽是圆。断必初地。唯据仪文。
三贤十圣。三祇三劫等文。如斯诸说。其义如何。

答。由
不究诸文。理事两缘。利钝皆被之义。故此妄立。初师
则褒于钝渐。一混上流。次师抑于圆修。涉时长远。文
云。推步通局。解行远近等。何不详取。而妄意偏判。溺
丧祖怀。其可得乎。

问。祖师于疏钞。以利钝二机。分对
相空唯识。如云。钝见空时。不分别色。智知唯识。不分
别空。今唯识一观。通被利钝何耶。

答。若三观相望。性
空是钝。唯识最利。相空望前为利。望后为钝。若三观
别论。则各被利钝。略分如此。义见诸文。非学不知也。
问。近多判大菩萨。乃是行大。非位大。破灵芝说地上
为大菩萨故使荆溪有判位大高之责。殊不知。今家
所谓大菩萨者。盖指乎修唯识观者。对前相空为小。
故称大尔。资持反谓特举深位。以彰理妙。未免将错
就错等。此义请为决之。既纳三聚。何须后增菩萨等。
乃是修唯识观人。故有判位太高。深位无罪之斥。前
二师亦谓大菩萨者。乃是行大。圆观唯识之者。正是
将错就错。何以此语。而责资持耶。盖由钞疏中。观示
三种极理。故举三位果人。證此观行。乃是圣道故也。
至于行位。在文皆略。并指论文。及凡圣行法。资持岂
不知唯识四位。凡圣通学。如云论文自云。唯识通四
位。那责南山判耶。此盖特举深位。以彰理妙。当知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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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正为下凡。故下劝令任智强弱。随事观缘。岂令佛
果。而悔罪耶。此是资持全文。故特引之。庶使见者。知
其意焉。

问。既云深位。应是十地。资持那得又云。大菩
萨者。初地巳去耶。

答。若在贤位。未见真理。显观非妙。
初地巳去。破无明。證中道。显理观之高深。令行者之
忻慕。既云巳去。明知非局。

次决相空。

问。业疏既云。经中乃多。要分三位。未审此
位本何经耶。学者议论纷纭。未见定指。

答。吾祖圣师。
神慧卓朗。通经通律。立事立言。非考之实录。得之自
心。必无妄示。此位所未说者无唯今依业疏云。初浅
滞教谓境是空等。又灵芝云。虽发大心。未穷心本。故
设此观。空诸尘境。如诸般若所被初心等。(文)今且以
诸部般若中。通被大乘。初心浅破。诸法之相。滞住空
理者。即此位教意。如灵感传。天神告南山云。但是无
相。离我我所。即入般若等。又原人论。分般若。共不共
别。不共乃唯被菩萨。共则通被三乘。又成实云。若灭
五阴相。尔时乃名空相具足等。是知般若通被浅深
两机。相空该于大小二典。当须优柔教意。不可妄心
穿凿。

问。业疏何云大乘极处。空识为本耶。

答。小菩萨
既发大心。亦名大乘。虽伹见空理。于彼当教。亦为极
处。

问。未审此观。断證位次如何。

答。有人依大品中。乾
慧等地。祖师无定指之文。又不见整师凡圣行法故。
未敢定论。请更详之。

问。相空观位属大耶小耶。

答。如
上所示。属大明矣。但缘失考诸文。故有异说。今通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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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钞明文。方见判摄不滥。如云观事是空。又云。谓境
是空。又云。钝见空时等。据此但见空理。则与二乘是
同。如云小菩萨。又云。大乘极处等。据此又属大乘。寻
观灵芝诸记。分对极明。如云由小菩萨。涉于大小。小
据观智。大约志求。大小虽异。并菩萨乘。故且一往通
收大中。又云。相空通大小。又云。前二性相虽殊。皆以
空为理。后一以心为理。若权实往分。前二为权。后一
是实。若大小相对。前一是小。后二属大。又云。上之三
观。前二小乘。后一大乘等(云云)。斯皆约志求收大。约
观智归小。大率修行。志愿为要。故此一位。必属大摄。
近有我见不融。见云前二小乘。便谓灵芝判此观位。
不合属小。广有毁斥。云云久矣。今谓管窥者。即此人
也。然不知此文。总判三理。大小有归。故云前二小耳。
苟通究诸文。则妄执必释也。

问。会正记释小菩萨云。
即地前加行三贤。增晖云。修影像唯识者。又有云。信
解行向。四十心人。又有判同台宗别教列图流行。又
有判同台宗通教等。云云。如何。

答。准摄论中。地前修
影像唯识。为愿乐位。收信解行向等人。然此行者。皆
知妙理发心。究竟修唯识观。伹智未圆明。未證中道
故。在贤位。而小菩萨者。南山谓之初浅滞教。灵芝谓
之未穷心本。以空慧證空理。与唯识愿乐行相天别。
判同别教者。且别教修次第三观。破无明證中道。比
之浅滞之教。空相之人。远之又远。自误误他。师资相
授。非一日矣。判同通教者。一往览文。不无其致。细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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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立。理恐未然。何耶此之性相唯识。皆本教诠之有
殊。彼之藏通别圆。各明观行之乃异。虽三四之不等。
摄大小而皆同。苟以彼通。而同此相。则何异续凫而
载鹤乎。须知性空一位。通被利钝。该乎体扸。切详义
趣。可以收彼。藏通二乘。如资持等记。可以准知。相空
一观。文通深浅。如前引般若成实等是也。此位观行。
亦通大小。如前引。资持云。大小虽异。并菩萨乘等。是
也。约义斟酌。可收彼藏通菩萨。唯识虽圆。机修乃异。
亦如前引。疏钞诸记。理事总别。敬仪诫观利钝迟速
等大观文理。可以收彼别圆二门。如此分对。方见祖
师立教。被机两皆周足。

问。资持谓相空云。若对三宗。
即当四分。同观空理。故云小也。志慕佛乘。故云菩萨。
相召佛子。即为明例。有人云。资持将三观。配三宗。故
以四分。属小菩萨。不知性空一观。正出成论。那。得四
分属小菩萨等(云云)。此破资持文义极广。如何疏决。

答。盖彼人不体此位义通。又昧四分旨趣。但随他宗
教门以局今家观行。未免展转有过。若据天台所判。
以小乘诸律。成实等论。尽鹿苑三藏教收。故不可以
相属空观位。配属四分。然吾祖遵一代时教。大小浅
深。总示三观三宗。文义既齐。摄属何失。若执文云。观
事是空本。相是空等语。谓不可比对四分者。然此部
计。达诸法相缘生故空。一切皆假故名空宗。亦曰。假
宗舍财用非重。相召为佛子。皆大乘义。沓婆厌小行。
专利他。又成论中。先以生空不见我人。后以法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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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色性。乃至不见识性。又云。若灭五阴相。尔时乃名
空相具足。是知。四分成实。乘非愚小。行兼利他。观不
唯明㭊拙。人匪局号二乘。教蕴分通。义该深浅。浅属
性空。深归相位。况复相空。又通深浅。浅收四分成实
等。深收般若大空。又乃性空。亦具深浅。浅收十诵杂
心等深收四分成实等。前引成实具有破性破相之
语。岂不明耶。广在诸文。义非臆说。

三决性空。

问。性空者。请示其体。以决诸疑。

答。言性者。
即横执之情。如瑜伽论云。性者。情也。执情之义。如前
略释。请白披之。

问。性空一观。本何教义。

答。观依经立。
理假言诠。虽文无定指。必义有所归。既观明空理。位
结小乘。约义定文。即阿含等经。成杂等论。四十等律。
但有明㭊法破性。体法破性者。皆此宗教意。破人法
执情之性。故得性名。永异先哲。

问。性空一观。属有门
耶。空门耶。

答。空有齐收。如资持云。言性空者。须分利
钝。利者体色即空。钝者㭊法见空。(文)准此利即空门。
钝即有门。深浅配对。如前可见。

问。资持云。或云有宗
唯證人空。假宗人法二空。其义如何。

答。据南山敬仪
诫观业疏等文。人法二空。大小同證。空有俱修。但深
浅有异。若我人执性。空有并破。实法体性。尽不尽别。
如四明云。有门说存邻虚。空门说破邻虚。今更议之。
有门计我是空。计法是实。本證人空。盖于诸法。穷逐
我人。故得破法。粗相分證法空。微细色心。不能穷尽。
所谓观色至于极微。观心至于一念。空门计我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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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体皆空寂。但观诸法。我人何立。行圆果满。空皆究
竟也。如上略叙。可谓以螺酌海。不知分量也。嘉定庚
辰。仲秋沧洲座司出。

终南家业卷上(本)
终南家业卷上(末)

* 答日本芿法师教观诸问

日本芿师为法之切。于庆元间。泛舶东来。彼时先师
如庵开法景福。芿即依学。十有馀年。缘异音不解。每
别席指教。芿乃讨论。分阴不癈。大小部文。一宗教观。
无不通达。后游参诸方。彼有不入其门者。妄测堂奥
之浅深。于是作疑。而激学者。余尝会语。扣知彼怀。而
非实疑也。彼文一出。馀二十年。将谓公心义士必能
洞之。岂期因此反多妄议。兹以学徒。请与决之。故略
为叙。冗迫夏课。义多未安。苟有正者。而我师焉。庚寅
中制日山述。

先誊彼疑次列今答。

彼云。五义分通疑。

今决分二。初决妄传。二答彼疑。初中。有谓。吾祖依五
义分通。判四分为大乘者。殊不知南山深位高怀。建
宗判教。映古夺今。大小有归。偏圆不滥。于唐麟德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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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撰内典录。分判一代经论。四分属小明矣。业疏三
宗出体。四分正当空宗。虽义蕴分通。教终局小。故灵
芝亦云。过分小乘者。得其传也。但于小教四门入道。
四分属空。同彼成实。且分通之义。乃佛随机。不思仪
用故。吾祖云。大小二乘。理无分隔。对机设药。除病为
先。故鹿野初唱。本为声闻。八万诸天。便发大道。双林
告灭。终显佛性。而有听众。果成罗汉。以此推之。悟解
在心。不违教旨。(文)今此一律。义蕴大乘。盖由佛世小
乘座廗。别有一类利机。大乘缘熟。不泥小法。佛以不
思议力。或令于小而得大益(如沓婆等)。或于小中。密说大
(如舍财识见等)。意便不滞小果。终会佛乘。为后开显。而作
先容也。昙无德师。一是小中。密得大益之机。二得法
等涅槃开扶之旨。深体如来。权巧之意。采集律部。全
以大乘。而为宗体。所以前后律序。多陈大义(如相召佛子。施
生成佛等)。故吾祖云。斯人博考三机。殷鉴两典。包括权实。
统收名理。结集兹藏者是也。问。五义分通。为出于佛。
为出部主。答。观后二义。似出部主。斯亦部主。体佛而
作考论诸义。并出于佛。部主伹体权建实。建宗立教。
而巳矣。问。此宗义。既当大。应即教归大摄耶。答。此宗
教即是律。律乃局小。义虽是大。教非大摄。约教判宗。
还属于小。问。前云。四分属空。同彼成实。未审二文有
深浅否。答。成实但得空门。入道教义。故略与四分空
义是同。而四分匪唯属空。亦通佛乘。是知四分旨趣。
超过成实。问。记主云。彼明诸法缘生故空。故名空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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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名字。故名假宗。以名求义。正同成实。何谓超过
耶。答。四分属空。少与彼同。切详五义。深通佛乘。故过
彼论。是故四分之空。即大乘空。故记主云。深取大乘
空义。故名经部师。是知此律空。又过彼。问。据本律中。
何处文义。而言空耶。答。诸义分通。无非空义。舍财非
重。空义。又显盖由四分机利。了法皆空。教随机说。故
召此律。乃属空门。但空非局小。如前巳明。故吾祖云。
四分一律。义当大乘。虚通无系。故发诚言。事无滞结。
是也。若尔有宗。不达法空耶。答。教门差别。并因当时
机见之异。一类机缘。计五阴诸法。为之实有。佛亦随
之谓法皆实。推折诸法。穷逐我人。故得破法粗相兼
證法空。即属有门。又有一类。达法皆空。佛谓诸法一
切皆假。体之即空。乃属空门。机有利钝。见分空有。教
门深浅。行相缓急。并出圣怀。下凡难尽问。如上所辨。
四分一律。义虽通大。教终属小。世何妄传。判摄有滥。
答。推彼妄传。不无所以。只缘南山疏钞建立圆宗。欲
遮外疑。而设问云。如上所片。须识宗途。律是小乘。岂
怀大解。矛盾自扣。如何会通。答。大小俱心。律仪不异。
卿不见前。出家学本。故兴此难。非矛盾也。何况四分
通明佛乘等(五义如后)。学者梦中观海。议者道听途说。晚
进相传。故多妄计。大底欲继南山之宗。须遍览南山
之文。详究南山旨趣。然后判文释义。万无失一。何不
究心。滥称其裔。祖属莫伸。良由于此。然上所引问答。
乃立圆决疑之文。以圆决小。无小不圆。况此四分。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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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大乘。于圆又便。故云何况。济缘释云。意谓纵是小
教。于理自融。何况本部。非局偏小。义又明矣。往往学
者。鲜曾究此。肆意妄谈。或云。依分通而立圆宗。或云。
依分通。而判为大。非唯屈丧祖怀。抑亦自扬寡陋之
丑。今更决彼五疑。识者必能鉴也。

初沓婆厌无学疑。此但厌于果缚依身。非是厌于
所證真理。故律本但云此身不坚固。不云厌无漏。
若尔。一切罗汉。谁不厌患果缚依身。或可。是毗昙
所说。罗汉住寿行欤。然则用此。何为义通。

决云。乃厌果缚。非厌所證者。今捡律文云。沓婆摩罗
子得阿罗汉。住静处思惟。心自念言。此身不坚固。我
今当以何方便。求牢固坚法。我今宜以力。供养分僧
卧具。差次受请等。斯即沓婆回心向大。既云此身不
坚固。乃知无常生灭。终归空寂。既求坚固法。乃知法
身常在。是为实道。佛令白二。差为知事。行利他行。即
大士之兼怀。修福业以庄严也。细详此义。由知所證
非究竟。故厌此身不坚固。况来固坚法之语。非厌所
證而何。则与其馀罗汉。厌于果缚。灰身灭寂者。不同
日而语。毗昙有云。住寿行者。彼计此外更无所證。亦
乃不知别有坚固之法。故特留身。久住于世。与此不
同。焉将为难。

次疑。施生成佛道云。此则部主。回向之辞也。若以
此为义通。有部律亦应义通。何故彼有部律尼戒
本。亦云。福利诸有情。皆共成佛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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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云。施生成佛道。即戒序云。施一切众生。皆共成佛
道。虽是部主。回自向他。归源无二。旷济之怀。诚乃体
出本宗通大之义。即合涅槃扶谈之旨。故涅槃云。菩
萨坚固。持如是遮制之戒。与性重戒。等无差别。护持
如是诸戒巳。悉以施于一切众生等(文见第十卷圣行品)。有部
诸律。并无此语。十诵五分僧祇戒本序末。并云。惭愧
得具足。能得无为道。唯根本有部戒本末云。福利诸
有情。皆共成佛道。以彼诸文。详定此语。有情则唯六
凡。佛道则局释迦。纵是通大。记主亦曾决云。施小为
大。无非分通。故诸部中。时有斯意。但不如四分宗旨。
灼然如是。则何疑之有。

三疑相召为佛子云。佛子之名言。有通别。而言之。
三乘弟子。莫非皆是从佛而生。故诸律中。并称释
子。岂异佛子。别而论之。二乘无继佛种之义。故佛
子名局在菩萨。是故小乘部中。设有佛子之言。应
是通途之谓也。

决云。相召佛子即本律序云。如是诸佛子。佛子亦如
是等。今以三意。定于佛子。非召二乘。一者本部蕴大
意。南山虽撮五义。以遮外疑。其实分通义。谈一部。如
戒本前序云。稽首礼诸佛之后序云。三世诸佛皆尊
敬戒。又律文中。提婆害佛。诸比丘慰言。诸佛常法。又
云。戒净有智慧。便得第一道。以上诸义證。今佛子即
召大士。二部主解大意。如前引。斯人博考三机等。可
见是则部主解圆识大。知佛权巧。小中谈大。引偏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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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特扬佛子之名。乃召出家菩萨。三诸部不同意。捡
寻十诵五分僧祇。诸部律本。戒序并无佛子。虽诸部
戒序。皆云合十指爪掌。供养释师子。彼召教主。与此
不同。正是小乘。无他佛之谓也。他律有云四姓出家
咸称释子。斯召释迦之子。与佛子之义。又远矣。考彼
验此。佛子属大。何以疑乎。

四疑舍财用非重。此是宗部异计。何开义通。例如
净地。当部开之。以资小根。馀部闭之。还同大乘。若
然馀部。亦应义通耶。况财既舍巳。僧用何罪。而结
吉罗。应知此是小教之方便也。若依大心。直任四
海也。

决云。舍财用非重。谓比丘畜物犯长。须作羯磨。舍财
悔罪巳。物仍还主。事同新得。僧用不还。违教犯吉。非
成重盗。则知四分行人。心智明达。了法本空。而于财
物。不生执著。如前引示。可以知之。事钞又云。若依他
部(即十诵等律)一舍巳后。无反还求(彼律无还主义)。任僧处断(僧用
不犯违教吉罗)。是则空有两宗。浅深可见。彼疑云。是宗部异
计者。正缘是宗部异计。故四分之计。胜于他部矣。又
以净地为妨者。然舍财无系。乃机之高怀。净地开遮。
是佛之谋略。今论分通。须求机见。净地之开闭。各一
时之缘起(四分因〔贼〕饿比丘故听。十诵僧祗因外俗讥故闭)。何以因此。而分
大小耶。又复既云分通。显非全大。焉得以大心。直任
四海。而为妨乎。

五疑尘境非根晓云。此亦小宗偏计。非大乘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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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法相大乘。以明根境识等。九缘和合故。眼能见
色。乃至意唯知法。故荆溪引大乘义。破小乘异见。
如彼辅行。若尔祖师。何认小部异计。以立义通耶。

决云。尘境非根晓。如小乘戒。谓见闻触知。律自解云。
见者眼识能见。耳识能闻。鼻舌身识。能触。意识能知。
识即是心。又律序云。备具三种业。当审观其意。又成
论云。是三种业。皆但是心。离心无思。无身口业等。是
故此宗。取境成业。皆推心识。即显分通。不谈七八。让
于大教。有宗诸部。计根了境。眼耳鼻等。为浮尘根。见
闻觉知。即胜义根。且见闻觉知。本即是心。彼不谈心。
故计成业。推于胜义。业疏引云。身口七业。皆是色中
有损益故。杂心论云。色者一切身口业。是色性因四
大故。是则彼宗能造是色。所造亦色本宗能造是心。
所造非二。彼宗动身口色。成远方便。此宗重缘向念。
即入犯科。彼宗戒防七支。此宗同禁十业。若尔彼部
都不言心耶。答。不然。且五阴十八界。恶觉馀思。五停
四念等。诸部通谈。伹彼所计。了境成业。推于根色。故
非通大。彼疑云。境非根晓。小宗偏计。非大乘义者。小
不谈心。今推心识。非大而何。又引大乘。眼能见等。为
妨疑者。且大乘中。或言根见。理必在识。不言可知。如
涅槃云。从于身口。获无作色。以是无作色因缘等。又
十住婆娑云。律仪善根有二种。作者是色。无作非色
等。岂可才见此义。便判彼文。属于有部。须观教门大
体。理味浅深。宗计大小。方可判摄。天台所谓。佛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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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议。唯教相难解。岂不然乎。彼疑又云。荆溪以大乘
义。破少异见者。此以大斥小。废权立实。佛祖常理。何
足怪耶。

彼云。增受菩萨戒疑。

决云。欲决此疑。先叙教意。次决彼疑。初教意者。诸佛
极證戒唯一乘。首演寂场。名为心地。小机昧巳。力不
堪任。降迹鹿园。方便提诱。于一乘中。摘取小分。为五
十具。尔时也小不堪大。大不容小。然后以小调停。机
渐通利。故说善戒。欲受菩萨戒者。以五十具。而为方
便。戒标八重。但列后四。淫杀巳制。指同篇聚。是以梵
网斥二乘。为邪见。学则有违。善戒指小法。为方便。不
学成犯。前顿后渐。彼斥此收。二部虽异。皆佛权巧。又
复善戒之中。小为方便。乃彰大从小入。指同篇聚。即
显小与大通。重楼四级。喻于四戒。前小后大。次第而
发。教意显然。而与南山。所立不同。如后可见。

彼问。若南山意。以白四受具。而发圆体者。更受菩
萨戒否。若云受者。一发圆体。则三聚具备。而更受
何为。故诸传中。全不见祖师自增菩萨戒。验知白
四即发圆体。故不用更受也。况复如来在世诸声
闻等开显之后。不云更受菩萨戒。若谓不受。南山
既依善戒。以五十具。为菩萨戒方便。经中譬以四
重楼阁。若不受者。则缺彼一级。彼经云。若欲受菩
萨戒者。先发大乘心。而受优婆塞。乃至比丘戒。若
不受比丘戒。受菩萨戒者。无有是处。又业疏云。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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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缘慈。如何容大。意在后也。此岂非更受大哉。若
言既发圆体故。更不可受者。则比丘戒。亦不可受。
以五戒沙弥戒。巳发圆体故。汝会此难。而言五戒
沙弥戒。未具比丘仪法。故必须登坛者。比丘亦未
具菩萨仪法故。必须大乘作法受也(此问古来异诤。未见其善。
今重设问端。愿闻一彻请不俟再斫。细为明判)。

次决彼疑。此疑非一日矣。讲学之妄。口耳相传。逮今
不绝。今欲决之。唯在考文及细思义。文义才明。疑无
不遣。大为二科。一推立法之意。二究圆决之。由此之
二意。并在祖文。学者宜自寻之。在理或当。何必求人。
推立意者。事钞及羯磨经受戒篇中。一依律文建立
受法。且无一言涉于善戒。钞明三品发心。为成三品
受具。上品令发大心。期在白四。而成三聚。经引多论
慈悲之文。唯成上品大心而受。出家本务。度生为先。
欲使依体起行。故须运慈行受。初受若不标高大之
心。终后何以。成异常之行。所以首令起慈。运菩萨大
心。纳菩萨大戒。为立行之本。成佛之基。深有由矣。斯
盖钞经。两立受缘。正本四分。此宗机利。达法皆空。至
于行受。不碍受缘。伹有志愿。戒随愿感。亦复此宗。教
虽是小。义当大乘。所以上品一受。全依大义。直纳大
戒。准教立法。自成一家。据何而言。为后方便。况钞于
正受前。明云今受成三聚乎。业疏释经。欲比丘受具。
即纳大戒。有所承据。乃云。如善戒经。菩萨戒本。七众
所受者是。此文即是引證之辞。从古不详。便谓祖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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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依善戒。次第而受。一何误哉。疏中。又云。向不缘慈。
如何容大。意在后者。斯谓发心缘慈。期在白四。而纳
三聚。以发心。而望正受。故云后也。今求立意。唯据钞
及经疏记中。考文少实。语尚迟疑。下更去取。纵记顺
彼经意。后既圆决。今亦无用。弊风久扇。习熟生常。闻
余此说。或为骇然。吁闻义不能徒。是吾忧也。

二圆决
者。据前所明。上品一受。纳戒虽周。犹涉权乘。疑情未
遣。是故祖师。于业疏出体文中。准法华涅槃。开扶妙
旨。立一圆教。圆开圆发。圆受圆持。义载疏文。非不明
了。今时行受。须本圆宗。前乃依宗立法。尚无后受之
疑。况今圆受。若教若行。无非究竟。一实之谈。纵有馀
疑。亦须冰释。何得不思。一恣妄言。依宗立法。以圆决
通。前后相须。共成一受。在文极明。又况祖师。立圆非
依善戒。如何一混。以失其源。及捡诸记。据文出意。两
不滥通。如济缘云。准此经意。必更受大。资持云。善戒
经中。七众所受。为大方便。斯乃出彼经意。必须受大。
济缘又云。如是心受。即纳圆体。如是心持。即成圆行。
又云。若发此心。即发此体。又云。前并小教。此是大乘。
以大决小。不待受大。即圆顿义等。资持云。能造所发。
全体是识。更无别法。又云。既知受体。当发心时。为成
三聚。随持一戒。即同三聚。(文)斯文并伸今立。即于小
法。便纳三聚。不须后大。又济缘问云。此与菩萨戒体。
如何分异。戒体章释云。体同缘异等。又问云。既发此
体。后用受菩萨戒否。若不须受。即应约大判持犯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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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云须受。则无作业为重发否。戒体章释云。体须约
圆。行必依受。从当教故。乃至云。既开大解。依小律仪。
即成大行。岂须弃舍。方曰大乎。(彼文)据斯伸释。不须受
大明。又问云。教有分齐。何须此示。答。为成本宗分通
义故。何以然耶。如前善戒。五十具等。迭为方便等。斯
出善戒经意。小是方便。还须受大。又云。假宗知权。不
住方便等。既云不住方便。则显于小便成究竟。详此
文意。谓善戒小为方便。且据有宗当分之小。若四分
机缘达诸法体空。相为假有。岂于受法。而生滞碍。心
志既大。不妨于小。而纳大法。正是深通佛乘之义。假
宗教义。尚乃如此。况今立圆扶。显不须后大。理又昭
然。问。依圆行受。即小受大。记主伸明。又加分晓。既依
圆纳。无法不具。岂独依小。而判持犯。未免偏局。答。约
义互具。依小亦得。约教相判。未免有过。如下当明难
文中云。具戒亦不须受。以五十戒。巳发圆体等者。今
谓不然。若发此体。岂为比丘。亦菩萨体。亦是佛体。须
知祖师立教要。使圆发妙解。达法唯心。圆融无碍。至
于行法。还须依律。五十具三。遵律作法。体圆妙故。何
妨重发。行无违故。方曰圆机。问。若行无违。体重发者。
今更云受大。有何不可。答。非谓祖师不容更受。但祖
师依律立法。行受不涉善戒。彼之善戒。是渐入义。小
是方便。大为究竟。今家圆旨。乃全即小。便成究竟。教
旨别故。何须依彼。汝若智解圆妙。更欲受大。有何不
可。不妨始终。皆发圆体。今告诸师。须体祖师圆义。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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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受者。圆发三誓。圆纳三聚。圆成三行。不可又依善
戒四级。而云坛上所受。且为大戒方便。非唯屈丧祖
怀。抑致异宗谤辱。至祝至祝。

问。白四发圆体疑。愚尝于斯一事。遍请益于浙间
宗师。有云。发而增受大。有云。发则不用增大。虽是
增不增不同。于发圆之说。是同虽闻斯言。于义未
明。今设十难。辄扣义关。非故作疑。而起戏论。唯欲
自预精通。其旨亦以塞于他妨而巳。

决云。吾祖以四分是大。令发大心。即纳大戒。更立圆
融。导使开圆解。了达诸法。能所泯亡。境缘微妙。究竟
一相。故正受时。勇发三誓。揽彼无边。三聚善法。由心
业力。结为戒体。既纳三聚。何须后增受。如业疏云。智
知境缘等。文意极明。彼以缘法。而为妨者。斯乃特为。
昧教。妄传而设也。彼岂不知。立法据教。彼此不同。纳
体约心。大小无异。亦如荆溪云。戒无大小。由受者心
期等。可准知也。若谓大乘圆体。须依大乘缘法者。则
梵网有云。千里无师。许自誓受。岂须缘法。识者洞之。
则下十疑。尽成戏论。何必须决。繁费纸墨。奈以。世多
愚昧。执妄为是。未免因笔。以决诸疑。

初大小相滥难曰。登坛白四。是小乘教。三聚羯磨。
即大乘法。大小教门。岂可混滥。若言发大乘心故。
即小而得大者。其何局在四分宗耶。设依有部若
发圆心。亦应谓发圆宗戒体。然则有部受戒。或发
圆体。或发空宗。四分亦应然。所以但依发心。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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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故。如此立义。非是宗骨颠倒。大小混滥耶。

予决云。教门大小。一往而分。大小兼通。理无分隔。如
前可见。依宗立法。以圆决显。唯今一宗。有斯深致。何
混滥乎。有虽无大。既经开显。亦可白四。即纳大戒。

二师缘相违难曰。圆宗戒体。元依现前一人而发。
岂可坛上十师所发耶。夫受戒法。大乘小乘。俱缘
如法。方乃发戒。若有违则定不发也。故择大乘戒
师云。必须具能五德。六蔽有一不如。不任为师。今
何义故。辄说坛上。发圆宗体耶。

决云。彼依大受。须和尚阇梨。此依小法。必三师七證。
人虽有异。纳体约心。无妨彼此。况今坛上和尚阇梨。
与彼无别。彼难又云。大小两乘。须具缘如法。方发戒
者。小遵律制。一不可违。必须如法。故可知矣。而彼大
戒梵网地持高昌缨珞。杂撰制旨。六本不同。立法各
异。或多或少。彼此相违。以六本相望。互有不具。应各
不如法也。况彼羯磨。两出乃殊。何者为是。若六本皆
得。则缘法不具。亦纳得戒。今依坛上。纳圆何疑。若谓
缘法。为发胜解。今坛上诸缘。岂不发解胜耶。又云。择
大戒师。须五德六蔽者。亦未若律文拣众是非。十德
五缘。最为精要。彼既可作大戒师。此焉不可授圆体。

三问遮相违难曰。大乘先请和尚阿阇梨二师。问
七遮。若有一遮。现前不许受戒。小乘但问二逆。然
则问遮不全。岂可发戒耶。

决云。大小问遮。各有所本。小依律文。大准梵网。大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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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难。为净机器。今十三难。十六遮。净器极矣。何不发
戒。如自誓等。全不问遮。亦纳戒体。此何不可。

四愿期相违难曰。白四即期尽形。圆宗是尽未来
若口昌尽形。心期未来际。岂非还同虚诳耶。若尔
不两得乎。非心所期。故不可发形俱。非尽未来故。
不可发圆戒。

决云。期愿之义。如业疏中。思愿两分。测思圆解。达法
究竟。微妙之体。任运彻至未来。何待期而后至。愿期
禀行。尽报持奉。形终愿谢。但亏行功。不妨无作。无有
穷尽。故正受时。思心缘境。愿期尽形。不妨两得。

五作法相违难曰。受戒作法。大小不同。受大依大。
受小依小。岂可妄用乎。彼小乘中。尚有异部。不妄
通用。如加衣法。舍僧祇取十诵等也。何况大乘受
戒。不用三聚羯磨。而用小乘法。发圆体则。如彼下
官。望大臣位。宁可得乎。

决云。应知受戒。全在用心。故业疏云。馀虽从缘。还期
心本等。是则心大戒大。缘法何碍乎。馀见第二答中。
又以加衣为难。者受戒乃纳体。加衣即随行。纳体由
心。大小不异。随行据教。取舍须明。何碍之有。

六徵求发体难曰。言发圆体者。与形俱为并发。为
相即发。为单发耶。若言并发。于一法中。何发两体。
设计并发。亦妨圆义。若言即发。今应反问。所言即
者。为理即。为事即耶。若言理即。此义不然。以受戒
作法。不涉理谈。若言事即。二非与心种。尽形与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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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十师与一人。白四与三聚。并相违法。如何相即。
若言单发圆体。资持既云。为扶本宗。验知。本宗体
亦有焉。

决云。彼以形俱与圆体并难。盖不知祖师。依宗行受
之旨。钞明发心。业疏空宗。正义出体。并大乘义。祖师
以前弘律诸师。不知四分旨趣。俱依成非二出体。疏
决斥云。不知何目。强名非二。据此决斥。则见祖师。依
宗出体。不在非二。所以疏推能造。反考所发。与昔全
别。据斯文意。依四分而受。非形俱可比。况后立圆融。
会空有。扶显今受。无非识种。至论其体。本即一法。空
有各计。皆不知实。如昧玉为石。及谓非石。有知是玉
指破前二。谓石非石。无非玉也。如疏云。愚人谓异。就
之起著。智知境缘本是心作。所发之体。无非识种。如
前玉譬。可以知也。体既一法。彼但妄计。今以圆决。执
情既开。体无彼此。何得以并即同异。而为难乎。彼又
言理言事者。当知圆顿教中。事乃即理之事。理乃即
事之理。全性成修。即小受大。发起业体。纵从身口搆
造。体有相状。名之为色。乃即心即性之色。谁可言议
而称量哉。

七受随相违难曰。随行持护。必依受体。未审令随
何体。而行护耶。若云俱护。如烧身臂指。捉畜二宝。
则大乘得福。小乘犯罪。沽酒谤毁。菩萨则重。声闻
则轻。如此持犯。轻重千差。如何通会。两方免过。若
言但依小者。圆体既发。若不持护。岂非违体耶。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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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体而依别。行护则是受随相违之失也。例如义
净四分受体。而随行有部。

决云。彼谓既纳圆体。随行持护。为双为单者。当知若
小若大。各滞一端。未免偏局。今释此难。先明受体。次
出持护。以义相关故也。今论圆受。即发大心。发心既
大。即纳大法。一言大法。无出三聚。今依善戒缨络等
经以示其相。在家出家。大乘小乘。一切律仪。戒行并
摄律仪聚。八万四千法门。为摄善法聚。四弘四摄。化
导众生等法。即摄众生聚。然此诸法。体实无殊。随举
一法。即具律仪摄善摄生。三聚之法(此即教之)依法起行。
即具断恶作善度生。一切诸行(此即行也)。微妙教行。举一
通收。斯约义判。若据教相。如上引示。律仪一聚。既大
小通受。应须大小通持。犯亦俱犯。如善戒经云。菩萨
若犯比丘四重。亦失波罗提木叉戒。污菩萨戒等。此
文可据。岂非依大依小。尽成偏局。其间烧身捉宝等
事。在教虽大小相违。若从行判。菩萨利广。从大为优。
如资持中辨也。大小各忏等义。如释五门中(上明律仪)。馀
之二聚。称体秉行。若有慢违。应须准律违教结吉。如
此伸明。则无受随相违之过也。问。切详胜鬘智论南
山灵芝等诸文。并只点小即大。未见有文令大小俱
受。方曰圆体。又复既达法法唯心。随举一法。即具诸
法。何须备受。答。然上诸文。但在决小使开妙解。令大
小融通。体无差别。今论受行。应须备尽教门。苟取此
遗彼。岂为上达。况复三聚法相。摄尽一切。大小教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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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发三誓。必纳三聚。圆机上达。智解既妙。遍历法门。
行行皆妙。是则持犯。不可偏判。

八结犯相违难曰。圆教瞥尔。四分重缘。分齐各别。
不可相乱。若重缘结罪。则违圆教。若瞥尔结。则从
来律学。还成无用。律中最要。莫过持犯。今既不用。
何劳学耶。

决云。且圆宗微纵。定犯吉罗。亦依律制。但律本一也。
随机三别。有宗动色。空宗重缘。乃依十诵四分判也。
圆宗微纵。即准涅槃。盖五篇七聚。涅槃扶谈。即成了
义。此经有云。出家菩萨。持息世讥嫌戒。与性重无别。
罗刹乞微尘浮囊。菩萨不与。微尘浮囊。喻微纵犯吉。
斯据明矣。况空有行相。既经法华开显。涅槃扶谈。在
教则必为圆妙究竟上乘。在机则名真是声闻。亦号
出家菩萨。今禀圆教发圆解。纳圆体。修圆行。是则机
教俱圆。若持若犯。并准圆判。无非律乘。

九忏罪相违难曰。若忏罪时。直依大乘忏。而可灭
犯戒罪耶。若云祖师不许。是故立忏六聚法。若然
体既是大乘。罪不依大忏。而可灭者乎。若云亦发
大乘心。作六法而灭业道罪可否。若云可灭。祖师
亦不许故。更立三观。若云不灭。违汝立义。彼受戒
时。则云发大乘心。故于坛上。即发圆体。今行忏法。
亦应例云发大乘心。故作律忏。即灭业道。而何云
不灭耶。又何故一是圆。一是不圆耶。

决云。难谓既纳大乘圆体。直作大乘忏。而灭制罪。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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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四制法。纳大乘体。应六聚法。灭业道耶。又复受忏
要在发心。不拘行法也(上出难意。下为决通)。当知不然。详究祖
教。受随诸行。一则须发大乘圆解。二乃无违律制行
法。如受具足戒。必在白四。若忏制罪。须依律行。但使
解圆行妙。即性成修。受具则三聚圆成。忏制则分清
化业。引文證之。如钞云。测思明慧。冥会前法等。业疏
云。智知境缘。但唯一识等。此即用大乘圆解。受具戒
之明文。又云。常思此行。即摄律仪。又云。今识前缘。域
心于处等。此即达唯心。开大解。持奉小行之明文。又
钞忏篇云。五众犯罪。理事两缘。事则顺教。无达唯识。
等。记云事顺教者。谓依律忏。历事缘境。当照起心。知
唯本识。随缘动念。趣向于理。此即用唯识妙观。依律
行忏之明文。是则吾祖教门。无非理事圆融。真俗并
运。受随皆妙。即上品持律之最也。问。妙发圆解。受具
足戒。则一切法。究竟圆满。应发圆解。行六聚忏。化制
二罪。尽净无馀耶。答。受戒在心。体唯一法。罪分化制。
义约须殊。制罪乃一期。违教依律忏。成罪必清净。化
业乃积妄所结。应难顿遣。律忏兼观。虽云俱净。至于
化业。俱可分除。忏悔位长。经中具载。岂不然耶。

十教典无据难曰。所言受小法。即圆体者。典据在
何耶。如彼善戒经。虽云为纳后菩萨戒。先发大乘
心。受五十具。而为方便。祖师顺经或云受菩萨戒。
必假七众为方便。乃得大戒。或云。为成三聚。或云
意在后也。而不云受即是乎。若指多论以上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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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者。此义不然。彼是小教中共二乘。菩萨戒只可
应以上品心。受小戒为后菩萨方便。尔何谓以云
直是也。若云指彼即为圆宗。诸部律中。亦说三乘
发心。应亦是圆宗乎。若尔非唯大小颠乱。亦四分
通大义何独乎。若指胜鬘大论此亦不然。彼伹说
大乘遍学。未论大小受法仪式。故。祖师又引法华
十方佛土中。唯有一乘法。则约开显。而示行者所
归而巳。岂会于此。即发圆体乎。请义有文据。发明
祖意。

决云。彼难。白四小法。纳大乘圆体。据何教典者。此义
从古未明。余前答增受文中。已为决显。当知白四。而
纳大戒。正本四分。义当大乘。令发上品慈悲大心。而
白四即纳菩萨大戒。至业疏中。恐人疑云今受小戒。
那令起慈。受大戒耶。故引善戒决證七众所受三归
白四。皆发菩萨三聚(但引彼證小受大。不依彼次第受义)。今之圆受。止
是决小即大。开荡情执。至于作法。不异于前。所求典
据。如上述也。难文所引诸文。皆非正义。并如前决。

圆宗所依疑。问曰。依何经论。立此圆教耶。若云依
法华涅槃开显。而立者。夫三宗戒体。正出业疏。而
往寻彼疏。圆宗一章。全不见说依开显立。但于总
嘱文。方引法华令知所归耳。何为以此圆教之所
依耶。若云依四分律。此大乱教门。何者如来教法。
有大有小。有制有化。以律为制。经论是化。以三藏
为小。摩诃[衔-金+工]是大。且却问言。四分为制为化。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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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小。若言非化非大。是制是小者。制教但明事相
持犯。小犯不通圆宗之谈。若尔四分立圆义在何
耶。况四分一律。于何处说圆教唯识之名义耶。若
云五义分通。是又不然。以彼即是本部分通之义
故。若以彼为圆宗。何须更立空宗耶。是以捡圆宗
章。都不见云依四分律。立圆教体乎。故正出体云。
熏本藏识。成善种子。所言藏识名义。从何而得。若
尔毕竟依何经论。立圆教名义耶。

决云。须知圆教之立。正本法华开会。涅槃扶谈。即记
主云。舍此二经。馀无此义。是也。吾祖业疏准义立圆。
决体示行。后劝修。方引二经證令有据。显体行。以皆
圆达。受随之两妙。在文其显。请自寻之。彼又以大小
不分为难者。正缘小非究竟。以大决显。使达小行。皆
即一实。譬若万派之水。归于一海。何有不分之过。又
立化制为难者。且毗尼戒相。乃法华所开。涅槃所扶。
今依二经。立圆决显。岂有化制异耶。四分分通。非圆
所本。不足为难。又云。识种从何立者。须知藏识善种。
见梁摄等诸大乘论。良由善恶业体。实本一心。但小
机昧巳。或计身口所成。或计六识所造。是故如来于
小教中。或说为色。或说非色。并不了义。至于大教。深
契上机。说一切法。唯心本具。全心发生。是则凡有所
为。善恶诸法。无非藏识。心业种子。譬浪从海起。湿性
无殊。是为了义。故梁摄等。括了义之极谈。显行体之
究竟。当知诸经。但泛明善恶行相。论中详辨善恶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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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才言行相。必谈业体种。所谈业种。为显行体。论乃
通经义必相贯。今依开会。决显教门。故准论文。明示
体相。使识体究竟。发趣知归矣。

一心三观疑。
问曰。唯识所入。云三性观。为一心圆
观。为次第观。欤若云次第观。唯识既是。圆人所行。
岂可次偏观乎。故归敬仪中或云。随其发足。毕约
两缘。或云初后心齐。或云真俗并观。业疏即云观
中。此等诸文。岂非初心圆观耶。若云一心圆观者。
大违本论。何者彼立四位唯识。修相各别。似真不
同。初以似法似义。入分别性。次以四寻思。入依他
性。后以四如实智。入真实性。方乃缘中。入地證真。
尔前二观。自然具足矣。是知本论三观次第。全无
初心圆修之义。若尔祖师立义。恐失本寄乎。又南
山自引唯识四位。凡圣通学。而虽通他难。难实未
知何者。唯识观自有三种。空有真也。他人所难。难
唯识即是中通。唯识非谓凡夫愿乐所修。空有唯
识名同。其体不一。空有唯识。本被地前。于愿乐位。
修之何怪。伏请明断文义一彻。

决云。欲决此疑。先叙三性。及三无性。后当释通。彼疑
言三性者。论云。阿梨耶识说名。应知依上相三种自
性。一依他性。二分别性三真实性。说名应知相。又云。
世尊说法有三种。一染污分二清净分三染污清净
分。于依他性中。分别性为染污分。真实性为清净分。
依他性为染污清净分等。(彼文)此谓诸尘妄念。种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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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由一识变。乃此识中。具分别性也。妄念及诸外尘
皆此识有随缘义。能依染净诸缘而起。乃此识具依
他性。虽依他起。真净不变。乃此识有真实义。巳上约
一识本具释。若约用观起修。于方便位中。先以依他
性。遣分别性。一切诸法。唯识所变。但是妄计。见有诸
法。体相皆空。即翻分别。为无相性。此是从假入空。若
唯滞空。二乘何异。故以空照假。谓一切法。体即唯识。
假何所生。即翻依他。为无生性。然后达一切法。空假
不二。四性叵得。即翻真实。为无性性。住于中道。位入
初地。上明钝根别修。若圆机所修。于愿乐位中。三谛
一境。三性圆修。即于分别。了非分别。任运三性。不相
舍离。无非中道(下更释通彼疑)。然南山立义。必符论文。如钞
疏敬仪净心诚观等处。具有圆观次第之义。圆观义
者。如前三观尘露中巳辨。次第义者。归敬仪中。引论
三祇三劫等语。岂不明乎。又云。然则性识昏明。推步
通局等。又云。愚智浅深。贤圣位阶。由解行之远近。致
利钝之乖异。是故论中菩萨约位具列五十馀阶。故
知无分别智。念念利钝等。又云示位地浅深。开行相
之阶渐。令修趣之士。践迹可期。若为说万行齐修。方
衢同进。则心路茫然。不知踪绪。故教迹殊异。如能一
以贯之。则大观于日月矣。请详文中民明通局。利钝
远近等语。岂非明圆别两修乎。又复论中以金藏土。
譬于三性。岂非圆义。又云。从愿乐位。至究竟位。名观
中。岂非初后心齐耶。又云。菩萨有三种。一者。凡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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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圣位。从初发心。讫十信以还。并是凡位。十解以上。
悉属圣位(十解即十住也)。方便位中。三性圆修。前后文烦。不
暇具举。则见南山圆观。及本论文。岂为无据。至于行
位浅深因果次第。不无其例。如华严等经通披圆别
两机。及别行位。多从次篇彼疑云。南山通他难者(见敬
仪真俗篇抚掌大笑等文)。斯吾祖于归敬仪始从发心。下凡便令
真俗并观。有违论中登住方修之义。故便他难云。吾
闻真俗并观。登住方修。如何下凡。僣他上圣等。答。唯
识通四位。在凡不学。何有克圣之期等。疑家云。南山
难实未知者。意谓彼难。以深位所修。中道唯识。而难
南山发心并观。立义太高。反自答云。唯识四位。凡圣
通学。若通凡者。则愿乐空有唯识。正当地前人修。何
须立难。是为南山难实未知。若然者。非唯难意未知。
抑且自违发心并观之义。今谓疑家。一则未晓论中
圆修则登住修真。钝修则登地修真。仪文难意。乃取
论中圆义登住。真俗并观。而难南山所立二乃错认。
答文凡局三贤。圣乃初地。故有未知之诮。然不知仪
文初后心齐。及发足并修等。则信住巳前。便令真俗
并观。故云。在凡至于登住。破惑證真。故云克圣。如此
释通。非唯知其难意。亦且立观有据。请细披文。其理
自见。

唯识通四位疑。问若云通四位。绳智既灭。入真实
观。则伹通达真如理境。于唯识智灭而不起。故论
云唯识亦灭离。若云不通。论并祖文云唯识通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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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又所言唯识者。为召能观耶。为召所观耶。

决云。此有二义。一者能观观体即是中道。唯识亦即
一实境界。不论机之利钝。莫非以此开解。依此起修。
故通四位。如论云。一切法实唯有识。以识为相。真如
为境。依此境界。随闻信乐。入信乐位。占察经云。依一
实境界。修信解等。二者利智圆修中道。唯识妙观。贯
于初后。故云通四位。前答略引。可以自明。彼引论文
唯识亦灭离。为难者。此乃论文历别修义。愿乐位中。
以依他照分别。如见绳似蛇达依他是识则了蛇是
妄。绳乃是实。若智圆观妙。则似唯识及绳智皆灭。唯
以中道唯识妙观。契中道唯识妙理。据此钝修。虽观
分似真。皆名唯识。不妨唯识之名。通于四位。文云。唯
识灭离者。乃翻依他性。为无生性。入真实性。乃去似
入真。无违唯识也。

唯识修相疑。问本论明修唯识观。则用无分别智。
其智相皃。自有五种。一离非思惟故。二离非觉观
地故。三离灭想受故。四离色自性故。五于真实义
不异分别故。未审离此五义。毕竟如何。

决云。且无分别智。离此五义。唯一平等。实相妙惠。成
因感果。莫不由此。若非此智。何以彻无明之边际。见
法界之源底者乎。今更依论略举修相。初愿乐中。正
观意言分别。以四寻思观。了别六尘。次四如实观。伏
灭尘想得入唯识观中。先以依他性。遣分别性。次以
真实性。遣依他性。如论云。如此菩萨。由入似义。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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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言分别。故得入分别性。由入唯识义故。得入依他
性。若舍唯识想巳。是时意言分别。先所闻法熏习种
类。菩萨巳了别。伏灭尘想。以一切义中。由无分别智。
證得住真如法界。至此愿乐位满。次入见位。所以先
得无别智。由通达真俗。故今于此位。深行福惠。真俗
并观。然入唯识三无性中。真如智境。非散动故。显入
此观。乃有三义。一真境。二奢摩他。三毗钵舍那(论云大乘
中五百定等。名〔奢摩他〕如理如量二智。名〔毗钵舍那〕)。以四善根(煖顶忍世第一)。而为依
上。故世第一最后。一刹那定。由先了别无相性故。更
思量所缘。既无能缘。必不得生。由此了别。故能伏灭。
唯识之想。唯识既灭。从后刹那。更进一念。即入初地。
论问云。由无分别智灭障。立因得果。故入唯识观。入
观后无分别。后智其用云何。答。若依无分别智。正说
诸法因果。无有功能。以此智无分别。故须用后智。菩
萨于诸法中。自无颠倒。如自所證。亦能为他。说诸法
因果。为得此二用。故修后智。巳上见道竟。次入修位
有究竟位。由前通达真如。欲成三种佛身。更践十重
法界。二智双明(无分别智并的得智)。三慧研习(闻思修也)修慧生起。
如理如量。二智缘极。通境出世。无分别智。及无分别
智后。所得奢摩他。毗钵舍那。寂静无倒。由后所得舍
摩他。毗钵舍那智。于无量数。百千俱胝。大劫中。数数
修习。故得转依。由转依故。菩萨作心云。我今必定。应
得三种佛身。自他两利。更修加行。兼行十波罗蜜。尽
破十种无明。显唯识之究竟。见法界以圆明。万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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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三身并显。略言如此。馀见论文(上且约次第。若论圆修。初后皆妙。如
上巳示矣)。

相空分别空疑。
问相宜观。与分别空。为同为异。若
云同。相空是小菩萨所行。乾慧等位修之。唯识空。
即大菩萨所修。信住行等修之。彼此门异。根分大
小。岂可混滥哉。若既同者。何劳立相空观耶。又于
唯识中。开方便空。立为一位者。亦何不开依他。立
为一位耶。若云不同。二空名义。无不同故。天亲释
论。而会者乎。

决云。只缘他宗。判相空观。即愿乐位。收地前四十心
人。致芿师有此疑也。然不知疏云初浅滞教。谓境是
空。又云观事是空。知无我人。善恶等相。灵芝云。虽发
大心。未穷心本。如诸般若所被初心等。是则相空伹
證空理。然唯识观。愿乐位人。虽未證中道唯识。必闻
中道理。随闻信乐。与浅滞教。證空理人。不同日而语。
余亦评之久矣。三观尘露。曾与决之。右决二十疑。皆
宗部要论。学者不明。或有异闻。无吝惠施。

终南家业卷上(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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