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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五
卷二十五 第 593b 页

四分律名义标释卷第二十五
明 广州沙门释 弘赞在犙 辑
  新安沙门释 弘丽罗峰 校

●律藏卷第三十六

与欲

如堕篇七十五戒释。事钞云。凡作法事。必须身心
俱集。方成和合。设若有缘。不开心集。则机教莫同。
将何拔济。故听传心口。应僧前事。方成彼此俱办。
缘此故开与欲。凡是与欲之时。有其三种分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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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说戒时与欲。及清净。二者自恣时。与欲自恣。三
者自馀羯磨。但言与欲。有云。惟除结界。不听与欲。
以界未成。虽无别众过。由不知界相。后有离衣。别
众故。并须俱集。若欲广说与欲者。应修威仪。对可
传欲者。作是言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如法
僧事与欲清净(一说)。其受欲者。持欲至僧中。彼羯磨
人问言。不来者说欲。即应具威仪。答言 大德僧
听。某甲比丘。我受彼欲清净。彼如法僧事与欲清
(若非说戒。皆除清净之言。如法僧事者。简于非法。谓彼众中如法僧事。我今与欲)

舆上

云俱切。音于。又羊遇切。音豫。两手对举之车也。本
作舆。从车从舁声。故也。

舁来

舁。音同舆。两人对举也。

那那由比丘

或云伽伽。根本律云。西羯多苾刍。僧祇律云。长老
劫宾那。有二弟子。一名难提。二名钵遮难提。痴病。
有时来。有时不来。破僧羯磨。佛听僧与作狂痴羯
磨。然此狂痴病。有其三种。一说戒时。或忆。或不忆。
或来。或不来。二或忆而来。三或不忆不来。是中下
二种。不应与作羯磨。初一应作白羯磨。作羯磨巳。
来与不来。不破僧羯磨。佛言。随狂病时与作羯磨。
狂止还解。

瞻婆国伽伽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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瞻婆国。如破僧戒中释。伽伽河。亦云伽渠池。或云
揭伽池。又云伽伽灵池。此但有名而无的翻也。

五大河

一曰恒河(亦云殑伽。此为母河。下四是属)。二曰阎摩那河(或云阎母那。又
云耶婆那)。三曰萨罗河(或云萨洛瑜。又云萨罗喻)。四曰阿夷罗婆提
(或云阿氏罗筏底。如前释)。五曰摩河(或云摩企。又云莫醯)。婆沙论云。赡
部洲中有四大河。眷属各四。随其方面。流趣大海。
谓即此赡部洲中。无热恼池。初但出四大河。一名
殑伽。二名信度。三名缚刍。四名私多(此四河如前释)。殑伽
大河。有四眷属(兼母河成五。即上五大河)。信度大河。有四眷属。
一名毗簸奢(亦云毗婆奢)。二名蔼罗筏底(亦云伊罗跋提)。三名
设呾荼卢(亦云奢多头)。四名毗呾娑多(亦云毗德多)。缚刍大
河。有四眷属。一名筏刺弩(亦云婆那)。二名吠呾刺尼(亦云
毗多罗尼)。三名防奢(亦云多奢)。四名屈煮婆(亦云究仲婆)。私多大
河。有四眷属。一名萨梨。二名避魔(亦云毗摩)。三名柰地
(亦云那提)。四名电光(亦云毗寿波婆)。今于此中。惟说有广大名
者。然四大河。一一各有五百眷属。并本合有二千
四河。随其方面。流趣大海。律云。五大河者。一是母
河。四是眷属。母河从阿耨达池东面银牛口流出。
绕池一匝。向南奔入中印度境。横流而趣。分出四
河。成五百属。流入大海。时佛往瞻波国。为诸比丘
说喻。其瞻波国。是中印度境。中印度一境之河。皆
属牛口流出。佛居其五河之境。故引所共现见五
河为喻。如馀经律。常以恒河为喻。亦佛多居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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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以为譬也(馀经多以四大母河。喻于四姓。然非现所共见者。故本律不以为譬)

四念处

一身念处。二受念处。三心念处。四法念处。言念处
者。念即能观之观。处则所观之境。谓众生于色受
想行识五阴。起四颠倒。于色多起净倒。于受多起
乐倒。夜想行多起我倒。于心多起当倒。今令其修
习四念处。以除四颠倒。所谓观身不净。观受是苦。
观心无常。观法无我。是名为四念处也(广备经论)

四正勤

亦名四正断。一巳生恶法为除断。二未生恶法不
令生。三未生善法为生。四巳生善法为增长。言正
勤者。正则不邪。勤则不怠。谓于此四法。一心勤行
精进。故名为四正勤也(文从语便。先除二恶。次生二善。据行必以巳生善恶
居先。未生善恶居次)。

四如意足

一欲如意足。二念如意足。三精进如意足。四思惟
如意足。言如意足者。谓所修之法。如愿皆得满足
也。肇师曰。如意足。神通之因也(此四如意足属定。六神通中。身如意
足。籍兹而显。又通因定生。亦可六通。因兹并发。四正勤是慧。慧观不勤。念处不成。反招散动。如风中灯。今
修如意。如加密室。令定慧均等也。此下有四禅句。前篇巳出。斯不重标)。

五根

一信根。二精进根。三念根。四定根。五慧根。言根者。
能生也。行者既得四如意足。智定安隐。即此五根
善法。若似若真。任运而生。譬如阴阳调适。一切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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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悉有根生。故名为根也。

五力

一信力。二精进力。三念力。四定力。五慧力。言力者。
谓力能破坏诸恶不善。成办善也。辅行问云。名同
于根。何须更立。答。善根虽生。恶犹未破。复更修习。
令根增长。是故此五。复受力名。根成恶破。故名为
力。释签云。无有欺怠瞋恨怨言。欺为信障。怠为进
障。瞋为念障。恨为定障。怨为慧障。若根增长。能破
五障。故名为力也。

七觉意

或云七觉分。即七菩提分。一择法觉。二精进觉。三
喜觉。四除觉。五舍觉。六定觉。七念觉。觉谓觉了所
修之法。是真是伪。分谓支分。此七种法。各有支派
分齐。不相杂乱也。天台云。此七通名觉分者。无学
实学。七事能到。故通名为觉分也(馀如前释)

八贤圣道

或云八支圣道又云八正道。一正见。二正思惟。三
正语。四正业。五正命。六正精进。七正念。八正定。是
八通名正道者。正以不邪为义。今此八法。不依偏
邪而行。故名为正。是诸贤圣之所游履。而通至涅
槃。故名为道也(巳上略依法界次第出其名目。广如彼文。及诸经论悉备。此不繁述
然此四念处。四正勤。四如意足。五根。五力。七觉意。八正道。名七科法门。合为三十七道品。品其类也。谓此
七科法门。悉是入道浅深之气类也)。婆沙论问。何故先说四念住。乃
至后说八道支耶。答随顺文词巧妙次第法故。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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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顺说者受者轻便。次第法故。又随顺增数次第
故。谓先说四。次说五。次说七。后说八故。又显清净
法。渐增长故。谓先修四。乃至后修八。然诸修行者。
由念住身等境。自相共相。如实了知。除自相愚。及
所缘愚。导起诸善。如有目者。引导盲徒。是故最初
说四念住。由念住力。了知境巳。于断修事。能发正
勤。故于第二说四正胜。由正胜力。令相续中过失
损减。功德增盛。于殊胜定。能正修习。故于第三说
四神足。由神足力。令信等五。与出世法为增上缘。
故于第四说于五根。根义既成。能招恶趣。烦恼恶
业。不能屈伏。故于第五说于五力。力义既成。如实
觉四圣谛境。无有犹豫。故于第六说七觉支。既如
实觉。四圣谛巳。厌离生死。欣趣涅槃。故于第七说
八道支。

布萨

此云净住。谓净身口意如戒而住。六卷泥洹经。翻
云长养。长养二义。一清净戒住。二增长功德。律摄
云。褒萨陀。褒萨是长养义。陀是持义。谓由集众说
戒。便能长养善法。持自心故。又陀是净除义。谓增
长善法。净除不善故。净法师曰。梵云褒洒陀者。褒
洒是长义。陀是清净洗濯义。意欲令其半月半月。
忆所作罪。对无犯者说露其罪。冀改前𠎝。一则遮
现在之更为。二则惩未来之慢法。为此咸须并集。
听别解脱经。令善法而增茂。住持之本。斯其上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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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同堂礼忏而巳哉。此乃但是汎兼俗侣。敛粗相
而标心。若据法徒。未足蠲其罪责。旧云布萨者。讹
也。律摄云。长净之时。应令纯熟善诵戒经者。为众
诵之。先鸣揵稚。时诸苾刍。应自忆罪。如法说悔。然
后赴集。律本云。有三种布萨。十四日。十五日。月初
日。十诵云。听二种布萨。一十四日。二十五日。又一
食前。二食后。又一昼。二夜。僧祇云。说戒有三种。若
十四日。若十五日。若中间布萨。中间布萨者。布萨
时。若僧不和合。一比丘于中唱言。若僧和合时。当
作布萨。若无一比丘唱者。一切僧得越毗尼罪。唱
者无罪。若十五日不和合。应初日布萨。初日不和
合者。应二日。乃至十二日布萨。若十四日。应正布
萨者。十三日不应作中间布萨。便就十四日布萨。
亦是中间布萨。亦名正布萨。若月大者。乃至十三
日和合。得作中间布萨。若不和合。不得十四日。应
就十五日布萨。何以故。不得频日布萨。应隔日布
萨。是名中间布萨。应十四日布萨者。不得停至十
五日。应十五日。不得逆就十四日。若有因缘者得
作。若布萨时。贼入者。即应诵馀经偈。若贼知比丘
法。作是言。沙门。我巳知。伹说先所诵者。尔时比丘
应急诵。使章句不辩。令彼不知初中后。若有王来。
亦应如是。若有布萨将毕。有客比丘来及座者。即
名得布萨。不应为更诵。若客言。我未曾闻广说波
罗提木叉。愿为广说。待僧罢巳。然后与诵。不应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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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布萨。若一比丘住者。应待客比丘来。共作布萨。
若无客来。有罪者。应作是念。若得清净比丘。此事
当如法除。作是念巳。应心念口言。今十五日。僧作
布萨。我某甲比丘清净。受布萨。如是三说(若有罪。不作念
发露者。不应清净法也。若二人三人。应展转相言。三语布萨。若四人。若过四人。一人白巳。然后布萨)。若
布萨竟。有客比丘来者。应随喜言。长老巳作布萨。
我某甲随喜。若不随喜。应出界外作布萨。一住处。
不得再作布萨。若比丘远行。布萨日至他住处。作
布萨巳。不应默然去。应嘱沙弥。若园民。若放牧者。
有比丘来。语令知。此中巳作布萨。若无人者。应书
柱户扇。或散华作相。彼后来者。应问。应求相。不得
辄作布萨。善见律言。云何得知正法久住。若说戒
不坏者是。

五岁

毗尼母论云。出家至五腊。要诵戒使利。不诵戒者。
有四种过。一不得畜弟子。二不得离依止。三不得
作和尚。四不得作阿阇梨。僧祇律云。比丘受具足
巳。应诵二部毗尼(僧尼二部)。若不能。应诵一部。乃至应
诵一綖经。布萨应广说五綖经(五篇戒经)。若有因缘。不
得者。乃至应诵四弃。及偈。馀者。僧常闻。若不诵作
布萨者。越毗尼罪。若举众不利者。应遣上座出界
外。心念口言。作布萨。馀三人界内。作三语布萨。即
是罚上座。律言。众多痴比丘。不应共集在一处。时。
齐邺东大觉寺释僧范。姓李。平乡人。戒德清高。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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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无亏。尝宿他寺。意欲闻戒。至于十五日说戒之
夜。众议共停说戒。乃为法集。有僧升座。将欲竖义。
叙曰。竖论法相。深会圣言。何劳布萨。僧常闻耳。忽
见一神。形高丈馀。貌甚雄峻。壅耸惊人。来到座前。
问竖义者。今是何日。答曰。是布萨日。神即以手拓
之。曳于座下。委顿垂死。次问上座。问答同前。拓还
将死。陵害二三上座巳。神还掉臂而出。当时道俗
共睹非一。范师既见斯异。由是自励一生。僧事私
缘。无敢说欲。乃至疾重。舆而就僧。病不堪舆。请僧
就房。恭敬说戒。阇境僧尼。承斯徵诫。至布萨日。无
敢亏法。又邺下宝明寺。释僧云。辩聪词令。备明大
小经论。崇附斋讲。恒以常任。齐邺盛昌三宝。云著
名焉。住宝明寺。襟带众理。以四月十五日。临说戒
时。僧并集堂。云居上首。乃白众曰。戒本防非。人人
诵得。何劳烦众。数数闻之。可令一僧竖义。令后生
开悟。云气格当时。无敢抗者。咸从之。讫于夏末。常
废说戒。至七月十五日旦。将升草座。失云所在。大
众以新岁未受。交废自恣。一时崩腾四出追觅。乃
于寺侧三里许。于古冢内得之。遍体血流。如刀割
处。借问其故。云。有一丈夫。执三尺大刀。厉色瞋云。
改变布萨。妄充竖义。刀脍身形。痛毒难忍。因接还
寺。竭情忏悔。乃经十载。说戒布萨。读诵众经。以为
当业。临终之日。异香迎之。神色无乱。欣然而卒。时
咸嘉其即世惩革。不坠彝伦云(出高僧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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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重诵

僧祇云。若诵戒时忘者。馀人得授。不听逆诵。若诵
时有忘失者。得还补诵顺。五分云。说戒时中忘。应
傍人授。犹忘更授。三忘。应更差人续次诵。不应重
诵。十诵云。说戒比丘。先当闇诵令利。莫众僧中说
时错谬。

摩夷

持法者。谓知修多罗藏。如何难等。持律者。谓知毗
尼藏。如优波离等。持摩夷者。谓善于训导。宰任玄
纲。如大迦叶等。即持论师也。

罪名种相

相亦作性。南山云。受忏悔主。为分别罪名。及种与
相也。名谓六聚差别。种谓畜长。离衣。三十事异。相
谓一多不同。故律云。一名多种。住别异。尼陀那问。
何者是名。何者是种。答。波罗市迦。谓之为名。此所
作事。谓之为种。下之四部。名种亦然(四部。即四篇也)。毗尼
序云。凡有六种忏悔法。不可妄用。及有侥倖也。唐
有自欺。罪亦不除。要须广问明律者。能断之耳。五
分律云。听向有罪比丘悔过。不得向同犯者悔过。
若病比丘。听向同犯悔过。有部律云。佛言。对非同
分者。说除其罪。云何同分罪。云何非同分罪。谓波
罗市迦。望波罗市迦为同分。望馀非同分。僧残望
僧残为同分。望馀非同分。波逸底迦。乃至突色讫
里多。准上应知(六聚者。一波罗夷。二僧残。三偷兰遮。四波逸提。五悔过法。六突吉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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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

五分律云。若守护杖士。不肯去者。但说戒序竟。言。
馀僧所常闻。应作如是布萨。若有王来。亦尔。若有
因缘。不得五种说戒。应言。今十五日布萨时。各共
正身口意。莫放逸。此亦得名布萨。不得不布萨。十
诵毗尼序云。若共贾客行时。贾客住。广说戒。若小
住。略说戒。若不住。三语说。若都不听住。各各口语。
今日布萨说戒。若有白衣在比丘中。不得口语。应
一心念。今日布萨说戒。若有贼难。龙难。鬼难。亦尔。

●律藏卷第三十七

○安居犍度法

南山云。形心摄静曰安。要期住此曰居。静处思微。
道之正轨。理须假日追功。策进心行。随缘托处。志
唯尚益。不许驰散。乱道妨业。故律制三时。意存据
道。文偏约夏月。情在三过。一无事游行。妨修出业。
二损生物命。违慈实深。三所为既非。故招世谤。以
斯之过。教兴兹焉。

春夏冬

若依正教。应言冬春夏。今以顺文故。随俗故。故云
春夏冬也。金光文句云。俗法四时。谓春夏秋冬。冬
为岁末。春为岁始。若依佛说法。一岁三时。谓冬春
夏。夏为岁末。冬为岁始。何以故尔。为破诸弟子著
常。为开安居。迦提月。故没秋时尔(言没秋时者。此有二义。一为破
保常故。以秋是收成时。物皆结实。人计为常为乐。为破此著故不言秋。佛为弟子。破保常心故也。二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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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安居。立迦提月。令后安居人。续结得成。还名坐夏。其八月半内巳回。若是秋时。便是坐秋。为此义故。故
去秋时。又为前安居者。开迦提月。以供辩事故也。记云。既开后安居。免于坐秋。则前安居人。得立迦提月。
废秋之意。为此二缘)。事钞。问。何为伹结三月。答。一生死待形。
必假资养。故结前三月。开后一月。为成供身衣服
故。二若四月尽结。则四月十六日得成。若有差脱。
便不得结。教法太急。用难常准。故如来顺物。始从
十六日。至后十六日。开其一月。续结令成。故律本
增一法中。听三种安居。谓前中后也。前则四月十
六结。中乃从十七日巳去。至五月十五日。中间无
难随结。后唯五月十六一日得结。此三时中。前后
二时是正。故律文云。有二种安居。前安居。后安居。
前安居住前三月。后安居住后三月。是以根本部
文。全无中间之说。又此二时。前一是正。后一为难
事缘。佛乃开许。故五分云。无事应前安居。有事听
后安居。五百问中。有难事。听从四月十六日。尽至
五月十五日。此一月中。随结不失。前坐后坐人。唯
得一日结。过七月半巳。尽八月半。于一月中。随受
岁去。而不失夏。然此非律之正文。未可准用。如寄
归传云。前安居。谓五月黑月一日。后安居。则六月
黑月一日。唯斯两日。合作安居。于此中间。文无许
处。至八月半。是前夏了。至九月半。是后夏了。此时
法俗。盛兴供养。从八月半巳后。名歌栗底迦月。江
南迦提设会。正是前夏了时。八月十六日。即是张
羯絺那衣日。斯其古法(是中月数。皆上前一月。下西域记。并律摄皆同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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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闰月。如下自恣篇。改日时句说)。西域记云。睹货逻国。东厄葱
岭。西接波剌斯。南大雪山。北据铁门。分为二十七
国。气序既温。疾疫亦众。冬末春初。霖雨相继。而诸
僧徒。以十二月十六日入安居。三月十五日解安
居。斯乃据其多雨。亦是设教随时也。如来圣教。岁
为三时。正月十六日。至五月十五日。热持也。五月
十六日。至九月十五日。雨时也。九月十六日。至正
月十五日。寒时也。故印度僧徒。依佛圣教。坐雨安
居。或前三月。或后三月。前代译经律者。或云坐夏。
或云坐腊。斯皆边裔殊俗。不达中国正音。或方言
未融。而传译有谬。僧祇律云。雨时应安居。至四月
十六日。应偏袒右肩。胡跪合掌言。长老忆念。我某
甲比丘。于此僧伽蓝。雨安居。前三月。如是三说。若
比丘行道。未到住处。安居日至。即于路侧。若树若
车。应受安居。至明相出。趣所住处。到后安居日。如
法三说。对受安居。比丘行道。前安居日。不受安居。
一越毗尼罪。到所住处。后安居日。不受安居。二越
毗尼罪。是人破安居。不得衣施。明了论云。无五过
处。得在中安居。一太远聚落。求须难得。二太近城
市。妨修道行。三多蚊蚁。自他两损。四无可依人。人
具五德(一未闻令闻。二巳闻令清净。三能决疑网。四通达无滞。五正见)。五无施主
供给药食。有此五过。并不可安居。毗尼母经云。若
有难缘。不听安居。更馀处求觅。不得彊力而住。若
僧伽蓝中。若别波演中。若树下。应往看之。有敷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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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此处无有音声恼乱不。无师子虎狼贼蚊虫水
等难不。此中可得安隐安居竟不。乃至复更思惟。
如世尊说。夏安居。要依波罗提木叉。此中有知法
解律解论藏者不。莫使我夏中。脱有所犯。欲除灭
之。无所趋向。又此众中。有僧如父母教训子者不。
若我犯罪。当诣彼生大惭愧。求于忏悔。彼上座怜
悯心故。时时当教授。今我不生放逸。如世尊说。破
僧大恶。如坚涩苦辛。无有乐者。此众中无有健斗
诤。夏中不起破僧因缘事不。当不为我作留难不。
如是筹量巳。然后受安居。律摄云。既至五月十五
日。其授事人。扫涂房舍。令清净巳。众集之时。应告
白言。明日苾刍应作安居。夏中之事。咸应思念。至
十六日。授事人。应看人多少。可为办筹。以香水洗。
香泥涂。安净盘中。鲜华布上。以净物覆之。鸣揵稚。
集大众。筹置上座前。次应宣告。夏中众制。令知众
者。巡行告白。诸大德。若同心乐欲者。应此安居。诸
苾刍众。不应夏中。更相诘罪。亦不应作非法制。令
诸苾刍。不安乐住。违者得越法罪。其行筹者。擎筹
盘在前。其收筹者。持空盘随后。大师教主(释尊)。先置
一筹。次诸大众。皆舍本座。蹲居详审。受取筹巳。两
手擎筹。置空盘上。若有求寂。其亲教师。或轨范师。
应代取筹。次下护寺天神筹。既总行巳。应数其筹。
白大众言。今此住处。现受筹者。苾刍有尔许。求寂
尔许。施主某甲。营事人某甲。于某村坊。是乞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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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诸苾刍。皆应观察乞食之处。既观察巳。当自念
云。我于此处。堪作安居。不令苦生。设生能遣。若有
病患。有看侍人。给我医药。诸有所须。悉皆充济。作
是念巳。应向屏处。对一苾刍。具修威仪。蹲居合掌。
受法(受文。出彼部中。斯不劳录。然此虽属有部教仪。而法无偏党。事既圆妙。可准用之)

修治

治者。攻理也。母经云。先受安居法竟。然后受房舍
敷具。房中应当修补涂治。及所坐床。皆应一一料
理。南山云。若在檀越。村野。林树。山岩。房舍等。安居
者。受法时。馀词并同。惟改伽蓝为异。若修治破坏
之语。局僧住处。随事量度。其四众作法。但改比丘
之言为别。馀文并同也。比丘尼。对比丘尼受安居。
沙弥应对比丘受。正学女。及沙弥尼。应对比丘尼
受。十诵云。上座欲受安居。应偏袒著衣脱革屣。胡
跪合掌。对下座。三说。若下座。从上座受安居。惟加
捉足。馀并同也。若无所依人可白。心念安居者。作
法文同。但除初句。及后问答之词。具修威仪。如法
三说(胡跪。即蹲踞也)

经营房主

求法传云。伹造寺之人。名为寺主。梵云毗诃罗莎
弭。若作番直典掌寺门。及和僧白事者。名毗诃罗
波罗。译为护寺。若鸣揵稚。及监食者。名为羯磨陀
那。译为授事。言维那者。略也(陀那是授。羯磨是事。意道以众杂事。指授
于人。旧云维那者。非也。维是华言。意道纲维。那是梵音。略去羯磨字也。僧史略。译为知事。亦云悦众。谓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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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事。悦其众也。南山云。声论以维那。翻为次第。谓知僧事之次第也)。众僧有事。集众
平章。令护寺。巡行告白。一一人前。皆须合掌。各伸
其事。若一人不许。则事不得成。全无众前打槌秉
白之法。若见不许。以理谕之。未有挟强。便加压伏。
其守库当庄之流。虽三二人。亦遣典库家人。合掌
为白。若和方可费用。诚无独任之咎。若不白而独
用者。下至半斤之粟。即交被驱摈。若一人称豪。独
用僧物。处断纲务。不白大众者。名为俱攞钵底。译
为家主。斯乃佛法之大疣。人神所共怨。虽复于寺
有益。而终获罪弥深。智者必不为也。

藤像

藤。徒登切。音腾。藟也。今总呼草蔓莚如藟者为藤
(藟。雷上声。葛类。摩醯陀罗。如房舍揵度中释)

蒲萄蔓

蔓。无贩切。音万。蔓。延也。然蒲萄苗。作藤蔓而生。极
长。绵披山谷。人多植之。

衬体

目得迦云。僧祇卧具。不应赤体而眠。赤体眠者。得
恶作罪。凡是僧祇所有卧帔。应以物衬。或将五条。
用意观察。徐徐受用。律摄云。凡是僧伽卧具。受用
之时。不得随宜将轻小坐具。及垢腻疏薄恶物。而
为儭替。得恶作罪。招黑背殃。根本羯磨云。如世尊
说。汝等苾刍。不应于僧伽卧具。不安衬替而为受
用。时六众苾刍。或以垢腻疏薄破碎之类。用衬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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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卧具。尔时世尊。于日初分。执持衣钵。入薜舍离
而行乞食。以具寿阿难陀为侍者。世尊便见一人
脊背皆黑。遂命阿难陀曰。汝见此人脊背黑不。阿
难陀言。见。佛言。此人往昔。于迦摄波如来。正教中
出家。遂以随宜恶物。用衬僧伽卧具。由彼昔时黑
业恶报。堕于地狱。又五百生中。常招黑背。由此过
患。是故苾刍。不应以疏薄破碎垢腻之物。衬僧伽
卧具。若是厚物。应可一重。必其故薄。两重方用。若
不尔者。得越法罪(以此證知。则凡是众僧之物。必须慎护。免招后累。受无央苦报。
僧祇。即僧伽也)。

毾㲪

毾。土盍切。音榻。㲪。都腾切。音登。毾㲪。毛席也。广苍
云。毾㲪毛。有文章也。释名云。施之大床前。小榻上。
所以登上床者。因以为名焉。

氍毹

氍。商居切。音舒。毡緂之属也。

绳羂

羂。古犬切。涓去声。又与绢同吉券切。音眷。本是罟
属。亦绳索之属。

藏弆

弆。居许切。音举。藏也。

梵动经

出长阿含经第十四卷中。

凿祗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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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作祗洹。新云逝多林。如前释。五分律云。时舍卫
国人。欲于祗洹凿渠通水。波斯匿王闻。令言。若有
于祗洹通水者。当与大罪。后边境有事。王自出征。
诸外道。欲并力通渠。诸比丘以此。语诸优婆塞。优
婆塞言。此非我等所制。可往白王。诸比丘言。世尊
不听安居中。过七日往返。王去此远。何由得往。便
以白佛。佛言。从今若有佛法僧事。若私事。于七日
外。更听白二羯磨。受十五日。若一月日。出界行。

受日

若有佛僧塔事。及父母。檀越。七众召请。并病药等
缘。不及即日还。佛听。受七日去。不及七日还。听受
十五日去。不及十五日还。听受一月日。及一月日
应还。五分。于七日外。更听受三十夜。十诵。听受三
十九夜。根本。极至四十夜。僧祇。事讫应还。若半月。
一月。二月。乃至后自恣应还。宣师云。凡诸部律。受
日。又各不同。后来诸师用事者。各执一部。不用馀
部。此亦是一家。今详此诸部律文。互用皆得。所以
然者。如其定知前事须一夜。即用十诵受一夜法。
乃至七夜。亦如是。或须三十九夜。亦用彼文而受。
若须七日。乃至一月日。即用本部律文受法。若不
定知前事几日当了。可用僧祇律文受日。后有人
不解。即诵四分羯磨文。为他受僧祇事。十诵三十
九夜。此皆非法不成。何以知耶。羯磨文中。牒事各
各不同。故知不成也。又本部三种受日。并不通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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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他律。十律云。应五众安居。五众受日。若往赴
在道。事尽即须返界。以无法故。明了论中。有重受
七日法。律摄云。或有一夜事来。应受一日去。乃至
七日应受。对一苾刍而作。或频受一日。或重受七
日。量事守持。若七日不了。当为羯磨。守持八日。乃
至四十夜而去。极多唯得四十夜。不得过。如世尊
说。多在界内。少在界外(不听过半夏在外而宿也)。重请七日去
者。应计日数。亦不得过四十夜。若有命难等。不还
本处。不名破夏。若下三众受七日时。求寂应对苾
刍。二女对尼而受。净法师曰。下众有缘。嘱授而去
(诸律。皆云听受七日。而不出受文。惟根本部中有。今诸羯磨本。各巳备文。兹依本部。准羯磨白中。应作。具
修威仪。对一比丘言)。

长老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今受七日法出界外。为
某事故。还来此中安居。白长老令知(三说。应报云尔。根本部云。
所对之人。应报云)。奥箄迦(守持日者。答言)。娑度(十诵。无比丘。开从四众受。及开独住
比丘心念受日。即应准上文作。惟除所对之词。净法师云。奥箄迦。此译云好。或云尔。亦是方便义。由此圣
教。为善方便。能趣涅槃。至安隐处。娑度。译为善。又译为善成。谓于其事。善而能成。凡是作法了时。及随时
白事。皆如是作。不说者。得越法罪。梵汉狂说。旧云唱萨。言是善哉。此讹也)。

优陀延

亦云优填。如十三事中。大房戒释。

○自恣犍度法

九旬既讫。三月复周。夏罢岁终之晨。自恣任举之
夕。是日法众云聚。齐濯慧命。僧伽和集。五涤戒身。
王臣广陈檀供。俗侣弘修福善。人神共喜。凡圣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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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沙门庆道。此为大节。出家岁次。斯其腊祀。良以
近代趣讹失轨。不闻自恣之名。讵识任举之事。惟
知固封小过。坚闭大愆。设欲芳饶。反为棘毒。才相
觉察。便成怨竞。至使后代无闻。新学绝听。法言非
法。非律为律。佛所教敕。并皆亡没。灭法之疣。实由
之矣。愿诸智士。存心圣教。履古王之正规。遵先觉
之明制。秉持法炬。为世龟镜。宁受千愚之毁。不逐
一迷者流。情志毕命犹如野兽。无欲见彼狮蛆。若
真法子。安能坐视者哉。

差授自恣

母经曰。云何名自恣。比丘夏坐巳讫。于智慧清净
比丘前。乞见闻疑罪。所以乞者。夏九十日中。欲明
持戒律。及与馀善。皆无毁失。是故安居竟。始得自
恣名。何故佛教作自恣。一各各相谏。二各各相忆
念。三互相教授。四各各相恭敬。五语皆相随。六皆
有依。非无依。是故名自恣。比丘自恣时。得作一事。
一者自恣时。说见闻疑是(馀如三十事中释)根本羯磨云。
佛言。汝等苾刍。去随意日。有七八日在。当于随近
村坊。预为宣告。或可言陈。或书纸叶。在棚车上。高
声告语。令远近咸知。仁等。苾刍。苾刍尼。及求寂等。
诸施主辈。若老若少。悉可谛听。某寺僧伽。当作随
意。仁等至时。于供养事。咸共修营。诸年少苾刍。应
供扫洒。所居寺宇。以新瞿摩。可净涂拭。制底香台。
并为庄校。诸旧住人。应可营造。诸好美膳。随时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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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有解三藏苾刍。及持经者。至十四日夜。应通宵
诵经。至十五日。宜可知时。作随意事。勿过明相。大
众许巳。差随意苾刍。或一或二。乃至众多。要具五
德。如是应差。作前方便。众既集巳。先应问能。汝某
甲。颇能为夏坐僧伽。以三事见闻疑。而为随意不。
彼答言。能。次差一苾刍。应先作白。方为羯磨。受随
意苾刍。应行生茅。与僧伽为座(弥沙塞律云布草。既行茅巳。次后上
座。应为单白。或可受自恣人作白。白巳。至上座前。次第面为自恣。律摄云。尔时上座。及馀下座。各各用心。
受得一把茅巳。颠倒横布。即移身近前。双足俱蹈。手取少许。当前举之。三说而为随意事)。若一
人为随意者。应从上座为随意。乃至下座。若二人
者。一从上座受随意。一人从半巳下至终。若差三
人。从三处起。馀义可知(律摄云。若一人者。应对巳作随意人。而为随意。若二
三人者。应更互为随意事。根本。十诵。听僧自恣竟。为僧作自恣人。乃共作自恣)。十诵云。若
作自恣人。是上座。应偏袒著衣。曲身语第二上座。
长老今日自恣来。是时第二上座。偏袒著衣。胡跪
两手捉上座足。三说自恣。若下座作自恣人。应偏
袒胡跪合掌。如是语上座。今日自恣来。上座亦应
偏袒胡跪合掌。三说自恣。如是次第。一切僧及巳。
作自恣竟。应至上座前唱。僧一心自恣竟。根本羯
磨云。僧伽作法既了。次唤苾刍尼众。令入众中随
意。苾刍在一边坐。尼至其所。如大苾刍作随意法。
次唤式叉摩拿。求寂男。求寂女。一一对受随意(皆对
随意苾刍而作。本部则尼众中。差人往大僧中说自恣。如本律文应作)。其随意苾刍
向上座前立。作如是言。大德。诸姊妹。二部僧伽。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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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随意竟。二部僧伽。并应唱言。善哉巳作随意。极
善巳作随意。唱者善。如不唱者。得恶作罪。若至此
时。出家五众。或兼俗旅。各以刀子针线。及巾帛等。
共为解夏供养现前众。其受随意苾刍。应持小刀
子。或将针线。或持诸杂沙门资具等。在上座前立。
作如是言。大德。此等之物。颇得与安居竟人。作随
意施不。若于此处。更得诸馀利物。和合僧伽。应合
分不。举众同时答云。合分。若异此者。随意苾刍。及
大众。得越法罪。寄归传云。所有衣服刀子针锥之
流。受巳均分。此日所以奉刀针者。意求聪明利智
也。随意既讫。任各东西。即是坐夏巳周。无劳更经
一宿(此是有部律意。若行事钞中。不听出界。以破夏。离衣。由夜分未尽故。要十五日夜分讫。名
坐夏竟。至十六日。明相出。方出界去)。

杂住

时有住处。前安居。后安居处。杂住。不知随何者自
恣。佛听随上座。所在处自恣。上座或前或后。应随
旧住者。旧住者。亦有前后。应随多者自恣。僧祇云。
若安居众中。有一人前安居者。至七月十五日。举
众应同此一人受自恣。自恣竟。坐至八月十五日。
若一切后安居。一切应八月十五日自恣。若比丘
村中安居。闻城中自恣日。种种供养。竟夜说法。众
欲往者。应十四日自恣巳。得去。此僧祇部。不听此
处安居。馀处自恣。及不听与欲受自恣。恐避举罪
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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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日时

律云。若王改日时。应随。又云。听十四日。十五日自
恣。又云。有三种自恣。十四日。十五日。月初日。或有
闰月者。若依闰月安居。七月十五日自恣。若不依
闰者。如摩得勒伽。数满九十日自恣。若闰七月者。
取前月自恣。非前夏安居者。过闰巳。数满九十日
自恣。若修道安乐。延日自恣。得至八月十五日。

●律藏卷第三十八

教诏

诏。之笑切。音照。告也。教导之也。律云。年少比丘不
知自恣。佛言。应二师教诏。若教。喜忘不忆。应使授
自恣者教诏。若故复忘。应共句句说。百一羯磨注
云。如其不能诵得文者。纸抄书读之。亦成其法。

六十二见

谓诸外道。于色受想行识五阴法中计我。每于一
阴中。起四种见。如于色阴上。计色即是我。为一见。
离色是我。为二见。色大我小。我住色中。为三见。我
大色小。色住我中。为四见。馀四阴亦尔。共成二十
见。约过去现在未来三世。成六十见。此六十见。因
以断常二见。而为根本。故总成六十二见也(计有是常
见。计无是断见。广如大品。及涅槃经等明)。

四分律名义标释卷第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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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释


保字平声。


音业。邺县。乃齐桓公所筑。


音竦。高也。惊也。


音担入声。手打也。


音夷。常也。法也。

四分律名义标释卷第二十六目录


* 守笼那
* 娑竭陀比丘
* 安驿
* 尸陀林
* 乐于六处
* 阿槃提国
* 拘留欢喜山
* 亿耳
* 伊黎延陀耄罗耄耄罗
* 十六义句
* 馀方
* 持律五人
* 数满十日
* 须刬
* 大皮
* 野狸
* 野狐
* 迦罗皮
* 迦那富罗革屣
* 木刺
* 鹿角革屣
* 阿罗梨革屣
* 富罗跋陀罗革屣
* 真誓梨革屣
* 编边革屣
* 多带革屣
* 狚皮
* 似孔雀毛革屣
* 芒草
* 蒲屣
* 钦婆罗屐
* 木屐
* 婆竭提国
* 跋阇子
* 宝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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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妒路
* 拭腨
* 鞔跟
* 斑豆
* 键𨩲
* 步挽车
* 得辇
* 伊师皮
* 户枢
* 皮连
* 若向
* 庵鞮
* 作袜
* 皮紧殊炭
* 袈裟色
* 粪扫衣
* 冢间衣
* 垣上
* 受王职衣
* 往还衣
* 毗舍离黎奢
* 庵婆罗婆利
* 婆罗跋提
* 耆婆童子
* 得叉尸罗国
* 宾迦罗
* 婆伽陀城
* 髑髅
* 𤈫禅国
* 波罗殊提王
* 健步
* 阿摩勒果
* 患嚏
* 优钵华
* 梵施王
* 梨师达多
* 炎天子
* 阿难宾坻
* 那罗延药
* 悉达多
* 四无量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