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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五
卷十五 第 380b 页
四分律钞简正记卷第十五(从忏六聚篇毕二衣篇)
吴越国长讲律临坛赐紫清凉大师景曹纂

今当犯巳能悔。持犯即忏。篇文分二。初牒名。次依文
释。初云忏至十六者。先来意。上明持犯。以被专精之
人。脱有巳犯之流。理须治救。故前文后。有此文来。次
释名者。梵语忏摩。唐言悔往。悔以悔责为义。往以往
谢彰名。即是追变昔心。显成犯聚。经称忏悔。唐梵双
标。今云忏名存其略梵。六聚者。所悔之罪也。法者诠
教。悔犯规猷。篇者。章品嘉名(云云)

依文释中(开科云云)。云夫至故者。结成罪种者。违教而犯
对犯之时。皆须起心。进趣境所。方成根本。故曰结成
也。罪种若据小乘。多论有得。连持不断。流至未来。牵
受苦报。今此抄宗四分云通大乘。许有种子。薰此种
子当招苦报故也。理须忏除者。理是道理。既是中下
根器。对境任运施为。犯业既成。必须洗涤。由得清净。
形清心净者。忏了七支皎洁。名曰形清。断彼相续之
心。故云心净。又释。忏无六聚之罪。故曰形清。藏识罪
种既消。故言心净心。应同僧法者。即入羯磨说戒二
种之中共住故。故萨婆多等者。彼自引大庄严论。问
曰何法重于地。何法高于空。何法多于草。何法疾于
风。彼自答云。戒德重于地。我慢高于空。妄想多于草。
心法疾如风。谓世风虽疾。由不如心。一念之中顿缘
法界。曾所见处。缘无不遍也。

次引涅槃经文證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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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然至不信受者。然是也。遂往也。谓往故之师并立
忏法不少。故云并施悔法也。增减隐显者。增谓增益
即显。减谓损减即隐。宝云。故师取非亲尼衣贩卖
衣入手犯巳。若不说净。十一日更有犯长。此即妄
生增益。更显犯长之𠎝。又如初篇。四戒皆开悔过。
就中非戒难。因难提为学悔之缘。听许忏悔。馀三例
之。但译律之家。虑繁不更重申忏法。故人见律三戒
下无忏词。便云唯淫开忏。以不损境。馀三恼境。忏悔
不开也(搜玄云增中有隐阙减中有隐显者[不/工]也)。臆课多者。此谓适来所
解。增减隐显。盖是胸臆课虚而说。其例不少。故名为
多。将此课虚之事。照其律教云。且元文与他悔罪不
出。有违教之咎。故曰捡行违律也。有犯不能悔者。此
明能犯人。覆罪不肯忏也。又不能如法忏者。此约忏
主愚教。不能与他如法忏也。即反显前来增减隐显。
定非是为愚人。巳下结成愚教。可知。云今至也者。今
欲定其纲位者。定纲定位也。标今异昔欲者。悕求准
的曰定。纲是纲宗。位则行位。举通局二忏之纲。定三
种之行位。且如利根人。立理忏之纲。钝根本立事忏
之纲。此二通俗。又六聚护持五篇遵学。如是之类。名
曰小乘。若有𠎝违。还依篇聚而忏。纲宗既是篇聚忏
罪。岂得不依。三位三纲历然。今准的之。故曰定其纲
位也。格其心境者。此句正境正心。格者正也。如利根
人依理忏竟。了心无心。即是正心。达一切境本来空
寂。即是正境。又钝根人。依事忏悔所造之罪。即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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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想佛诵经。即名正境。又约律忏。心境想当。犯于前
罪。是正心犯竟依首忏除。为正境。如是正心正境三
位。差别历然。若不格之。恐忏法通漫。故使是非镜其
耳目者。三位依宗行忏则是。若有差互为非。鉴此是
非。喻同于镜。见罪即知如目。闻犯即识似耳也。得失
明其能所者。识忏罪灭为得。忏之不除名失。如是得
失。何以明之。伹观能忏之者是何行人。复观所忏依
何法则据。此定知。故云明其能所也。则何患妄业不
除。妄心无犯者。患训忧也。谓约上之三位。皆有妄业。
只似利根之人寂灭。是其真心。动念皆成妄业。钝根
之者。缘其胜境。即是善心。鄙恶攀缘便为妄业。又律
行之士护持受体。即是真心。约体有违。皆成妄业。既
各归宗旨而忏。何忧妄业不除。各守本修。妄心自然
无犯。故下结云。即为圣叹。故文曰下。證上如法可知
次开章中。云今至忏者。大略有二者。大途约略。开其
两章。虽理有大小事有通局。今总以理事分之。故云
大略有二也。一则理忏者。谓约得其理观者说。若依
成论。从五停心观。乃至无生。得其谛理。名为理观。二
事忏者。谓依佛名方等诸经忏之。则为事忏也。云此
之二忏通道含俗者。料简上来理事通局二意也。出
家五众根有上下。上则依理。下则约事。故云通道。又
俗人通脩理观及与事忏。以俗人中。根亦有利钝。与
道众不别。故云含俗也。云若论至后列者。此于事上
选出律忏。一向是局。故云唯(云云)。由犯托受生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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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局之所以也。谓出家人犯戒。须论受体。当初若登
坛受戒。得无表之体。随中对境进趣造作。即有违制
等罪。反显无戒及俗众。既无受体可违。不可辄依律
忏也。还依初受者。既污戒体。造作过罪。今若洗除。仍
前清净。还与初受戒时。未犯不别。故曰还依(云云)。次
第治之者。若犯初篇。作灭殡治。乃至吉罗。责心对首
(此约成果以辨次第)。若未成果。或起心时。或进趣境所有吉
及兰。亦须依而忏涤。篇聚立仪悔法准此者。谓成根
本随五篇收。未成果前通入聚摄。一一准之。以为方
轨。次第如下钞文颁列也。

言若至别者。如文。云理至遣者。智利者智慧利根也。
观彼罪性者。谓体性是空。故经云。若见罪性即与福
无二。无二之性是名真性。由妄覆心便结妄业者。由
于虚妄以覆真心。心是无生智。妄业是贪等烦恼。被
此烦恼盖覆真心。无生之智不起。遂于妄上。广造诸
恶也。故羯磨疏云。以妄覆真。不令明净。方须脩显。名
法身佛。以妄覆真。绝于智用。故勤观察大智由生。即
摄善法。名报身佛。以妄覆真。妄缘憎爱。故有彼我生
死轮回。今返妄源。知生心起不妄违恼。将护前生。是
则名为摄众生戒。名化身佛也。还须识妄本性无生
者。谓利智之人。识虚妄无体。体是真如。如本无生灭
今违此无上不可得。岂有妄焉。念念分心。业随迷遣
者。谓妄业不可顿除。要须念念随觉。即妄业亦随觉。
遣除也。又解念念分心者。示觉观也。即刹那刹那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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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相续。常勤分别。知心性空。妄业此时随此除遣。云
若论至诸经所明者。愚钝者。愚痴鲁钝。总下根也。由
未见理示倒常行者。谓未见性空之理。横执蕴处界
有真示故。不顺缘理。称之为倒。念念不离。故曰常行
由兹我倒常行妄业翳心者。是其妄业即翳其真性
本无之心逐色声香。名随境缠附。贪等妄心才动。即
造作迁流。故云动必起行。此既从贪等三毒而生。不
免三界轮回。故云行缠三有也。为说真观心昏智迷
者。唯识理性。名真观也。钝根之徒未曾惯习。耳闻此
真胜义观行。心中昏昧。情智俱迷也。止得严净道场
等者。正辨事忏方轨。事忏者。依佛名方等是也。即礼
佛名经。经上有六番忏悔。三番出意。以表再三。三六
即十八度忏悔等。今天台禅林寺。是法华忏也。准羯
磨疏。凡修事忏。须具五缘。一先请十方佛。以作證明。
为我心。微假强缘故。如诸佛等常在目前等(云云)。二
诵经咒为妙药。三说巳罪名。四立誓。五如教明證。当
缘尘境。或梦或觉。非是妄心之所变。又非魔鬼之所
或。若是魔者。我之所行。未出尘境。依教如是明證所
缘。必不缘恶事也。业有轻重等者。善生经云。业有四
种。一者时报俱定。谓造罪时三时俱有尤害。即结业
定重也。二时定报不定者。时定谓顺现顺生顺后三
时。定受报故。不可不受也。报不定者。若定业。三宝亦
不能救。若不定业。若能忏悔。修身戒心慧。遇善知识。
是人能转后世业重罪。现世轻受。或可不受等。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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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时不定。四时报俱不定。易知不解。或有转报者。释
上重业定受。或有轻受者。释上轻业不定受。谓今生
事相修行力强。能排此定重之业。后生而受。即经中
生报后报或是也。若今生事相修行力强。能排此轻
不定业。现世轻受。即下文云。头目等痛饥饿等。如经
云。若为人轻贱。是人先世罪业。应堕恶道。以今世人
轻贱故。先世罪业。即为消灭也。

云理至醉者。既在智人则多方便者。谓能修理观。则
号智人。此人恒以般若为先。故云方便。随所施为恒
观无性者。此方便是慧明慧生。观一切法恒无性故
相既空。妄我自然无托。所作之事。则非我生。我心既
空谁为罪福之主。故胜鬘经云。我心既空。罪福无生。
即斯义也。分见分思分除分灭者。谓三乘人。同观无
性之理。即能观之智證有浅。即分见空理。妄业分除。
分思无性。妄业分灭。钞举醒觉之喻。疏举磨镜之喻。
意同。如醒则无有醉。如觉则无有眠。故造醉如眠。于
其梦中种种事。觉后都无所作可得。醉亦然也。次辨
理观。云然至种者。然是也。是理观。多途。大纲要略不
出三种。下文自列。云一至小乘者。诸法性空无我者。
诸者不一之义。法谓轨生物解也。性空即小乘人。作
性空观。亦名拆色明空观。谓蕴处界而成此身。妄执
为性。今小乘观。三科法中。且论五蕴。一是色。四是心。
观心至刹那。观色至极微也。喻如茶瓶青色。咽小腹
大。是性。妄执为有。今细末磨为尘。咽小腹大之性。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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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所在。有情之身。亦复如是。五蕴成之。蕴谢即死。其
身似瓶。五蕴假合。色蕴既灭。馀四不存。网而推之。我
在何所。作斯观行。顿除我之理。观照心性。名为小乘。
云二至小乘菩萨者。此是大乘位中小菩萨。修相空
观。大乘五位中。是加行位也。诸法者。谓外道凡夫。执
我法差别。行解非一。故云诸法也。本相是空者。凡情
妄执实我实法。圣人达无。故云本相是空。唯情妄见
者。情谓凡情。妄谓虚妄。见谓执见。良由外道凡夫妄
情执著。大我如虚空。遍一切处。小乘如芥子。潜转身
中。作诸事业。因此沉轮生死。今此加行位小菩萨作
诸业。无罪可除。不假忏涤。照此理用者。此者指法之
词。理者道理。此菩萨达我法二执非实之道理故。照
是照达。小菩萨加行智。能照达诸法无我无人之相
是空用是相用。九十四有为法。是唯识相用。此菩萨
虽观二空。未忘能所。犹滞相故。下自引论(云云)。云三
至等者。诸法外尘本无者。诸法是所缘之境。二执差
别也。外简内心尘者。染污净法名为尘境。凡情缘境。
有所贪著染污名尘。此境元是虚妄。故云本无也。实
唯有识者。实者真实也。唯者简除义。亦是专局义也。
有则对无立名。识者了别为义。故华严云。若人欲了
知三世一切佛。应观法界性一切唯心造。此理深妙
者。此理即唯识真性。法空真如。名为此理。凡夫及二
乘不知。故云深妙也。唯意缘知者。意者智也。初地菩
萨二空真智。契会真如。达唯识性。故云唯意缘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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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菩萨等者。从初地至十地。总名大菩萨。所言十地
者。一欢喜。二离垢。三发光。四炎慧。五难胜。六现前。七
远行。八不动。九善慧。十法云。并作真唯识观。断十障。
修十胜行。治二十愚。證十真如。乃至大宝华王座上。
成等正觉。既达悟法空。无罪可作。不假忏除等。故云
是大菩萨佛果正行也。故摄论唯识通四位者。问。准
论文都有五位。一资粮。二加行。三见道。四修道。五究
竟。今此何以但云四位。答。就五位中。资粮一位。未作
唯识观。今引论文略明行相。初资粮位者。资谓资助
粮谓粮食。谓此菩萨欲求佛位二转依果。先于因位
修六度万行。资助巳身。故号资粮也。故唯识云乃至
未起识。求住唯识性。于二取随眠。由未能伏灭。谓从
十信初心。至第十回向。中间四十心皆资粮位摄。故
云乃至也。未起识者。此位未求见道。不起顺决择观
空之智。故云未起识也。求住唯识性者。即加行位。观
名等是空。作唯识观。趣入见道。住唯识性。此位但求
佛果。不求见道。未名求住唯识性也。于二取随眠者。
二谓能取所取。即二障染污心心所。相见二分。此之
二分薰成种子。名二取也。随谓随逐有情。眠谓眠伏
藏识也。由未能伏灭者。谓此菩萨少居定位。多在外
门。事相散心修菩萨行。未能达了二取是空。故不能
伏灭。此菩萨有能伏观行所伏障染等。广如大论。非
此所明也。第二加行位者。加谓加功。行谓万行。是通
名也。故论云现前立少物。谓是唯识性。以有所得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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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实住唯识。言少物者。谓真如相分也。谓此菩萨。现
前安立真如相分。谓是唯识真胜性。以加行位菩萨
作似三性观。未得真实智故。便认此相分。以作唯识
性。此相未除遣。以滞相。观心而有所得非真。安住真
唯识性。若灭此相。方实安住。依如是义更有四别。名
即暖等(云云)。及所伏障染。广如论说。此略不云。第三
见道位。道者引也。出生为义。体是无漏智。能引出生
一切功德故。见。论有二。一真见道。二相见道。且真见
道者。故论云。若时于所缘。智都无所得。尔时住唯识。
离二取相故。谓菩萨起根本智。正缘真如时。故云若
时于所缘也。智都无所得者。根本智缘真如时。无能
取分别心。故云智都无所得。尔时住唯识者。实智冥
合。当尔之时。名为正住唯识。真胜义性。以离能取所
故。又此位亦名通达位。通者体也。达者会也菩萨以
无分别智。亲契会真如。名通达也。亦名一心真见道。
一心为简三心及十六心也。真者实也。为简于相。此
中实断二障。实证二空等(云云)。二相见道者。相谓行
相。即后得智。仿学真见道时。有斯分别行相故。或可
相谓相分。后得智缘真如时。有相分故。即三心十六
心等。广如论述。第四修道者。修谓修习。道谓道德。体
是无分别智。此位菩萨。出见道后。为求二转依果。而
数数修习无分别智。断障修行。名为修道。故论云。无
得不思议。是出世间知。舍二分。粗重故。便證得转依。
谓离所取。故云无得。离能取故。名不思议。是出世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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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者。二取随眠为世间。此十地无分别智。能断于彼。
独得出名也。舍二分粗重者。即二障种子。性无堪任。
立重名。二空之智名为细。而能断彼。名为舍也。便證
得转依者。谓十地菩萨能舍二粗重障。所以便能證
转依。因中二障。为有漏法所依。舍兹二障。以成法报
二身。舍烦恼障得法身。舍所知障得报身果位。将此
菩提涅槃。为无漏法所依。故云舍二(云云)。第五究竟
位者。即佛位三身四智菩提。名为究竟。故论云。此即
无漏界。不思议善常。安乐解脱身。大牟尼名法。解兹
一偈。即是大乘总相三身。广在论文。固非此述。谓前
五位。是大乘等修行次第阶升。今抄所云。且据作唯
识观行以言。故通四位也(巳上并依论抄略叙要急以消钞文也)。云以
至遣者。以此三理者。以用也。即小乘小菩萨大菩萨
也。任智强弱者。谓随今比丘能观之智。智有深浅也。
随事观缘者。随于力分观照为缘。则何罪而不遣也
云故华严至消者。引證如文。云然至明者。事忏罪业
福是顺生者。谓事忏虚浮。礼佛诵经。但得人天之果
未免转轮回。是顺生之流也。理忏妄本道则逆流者。
若修理观。彻见真如。心境既空。罪福无主。则是见道。
此无漏道。则逆出死流也。一入一出条然自分者。无
漏圣道生死不拘。谓之出。福是有违。属生死所拘。谓
之入。故云自分。愚智两明者。理忏见自心中之道。谓
之智。事忏假外缘胜境。便乱心不生。谓之愚。钞具显
彰。故曰两明也。虚实双显者。理观分见分除。得直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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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谓之实。事忏妄业根本不除。但能转不定业令轻
受。故名为虚。在文两言。故云双显。故诸行者等者。劝
励意也。若乐罪时须修事忏者。谓妄心不灭。忏巳还
生。礼诵有漏善根。人天之报。以此世报顺生死流。望
其轮转。故云罪也。若乐福时须修理观者。谓依唯识
等观。志求见道。即逆生死流。既免轮回。得其佛果菩
提。无漏之福。行此忏者。得此福也。理通深浅等者。谓
證有浅深。非谓从前有此深浅之理。如来小乘及大
小菩萨。三位明也。云若是至中者。若是五众犯罪者。
出家人也。则理事两缘者。诸记中皆言。依律忏时。不
妨缘于理观。故云理事两缘。有不许此释。以心无并
虑。不可正行事忏时。更能缘于理故。今故但约出家
之人多闲理观。先依律忏却违制罪说。然后观心达
理。故下文云。篇聚依教自灭。业道依自靖思等。然或
有行得之人亦不妨。故今且据多分而说。思之。事则
顺教无违唯识者。谓依篇聚忏。顺其律教。不乖唯识
之道理也。理则达妄外尘本无者。谓理不妨于空。外
尘是事。此事虚妄。本来是无。今若达之。其体不立。故
摄论等者。唯识义不失。證上事忏。事即是空。不违唯
识。亦不无能取所取者。證理不碍事。如从僧乞忏。䠒
跪礼拜。口陈词句。是事即色。鞭心悔责即属心。如此色
心俱不可得。所礼僧众是境。属于外尘。如此外尘本
亦无实。即事不碍理。唯识义不失。修理观时。彻见空
理。不妨事缘。能取之心所取之境内心本空。外相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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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当尔之时。无能取所取。此据理以论。若约事边。能
所宛然是有。故云亦不无能取所取也。若非五众者。
谓不是五众。即在家之人也。福道两经者。福谓佛名
方等。道即理观。三乘所證。次第浅深也。必欲识论非
钞意者。抄意为接初机。若广述在家理事。两经福道
之行。恐涉繁广。非成略意。故指广文。如彼说也。

云次至位者。谓前料简于事分出局忏一科。若论律
忏。唯局道众。前既简出。今更标举前科。如此忏之所
依。故云依律等也。云初至法者。标也。云观至中者。此
经云八万四千劫。与罪报经九百二十一亿六十千
岁不同者。玄云。或可机见。数有大小。致此不定也。不
取别解。一毁无十方佛者。问。小乘萨婆多。不信有十
方佛。莫同此不。答。不然。多宗但信有释迦佛一佛。普
能利益。非谓总不信也。故戒本云。合十指爪掌。供养
释师子。若四分宗。通信有也。故文云。稽首礼诸佛。今
此一向不信。故罪重也。二断学般若者。般若是佛师。
三世诸佛皆从此生。今断学者。便佛种断灭也。三不
信因果者。论云。信为道原功德之母。如水清珠能清
浊水。今既不信因果。岂能生于诸善功德也。四用僧
物极重于三宝物者。僧物即约常住僧。三宝中僧。据
常途僧说也。馀文可解。云涅槃至地狱者。生报即受
者。准经论中。一者现报。二者生报。三者后报。所言现
报谓今生作罪便招报是也。生报者。舍此身巳。于第
二生中即受故。后报者。于后后生中受也。今于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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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是第二生报。即受斯苦也。犹未舍远者。谓此类人
虽则破戒。而披法衣。能示人天伏藏。心犹有信。远远
亦有得道之期。若犯四重下。即反上文意也。一阐提
者。一阐者此言信也。提者此名不具。意道。此人信不
具。故名一阐提。㟧记云翻译人谬。准理合言阿阐提。
阿之言无。阐提云信。即是无信也。云何名业能得现
报者。徵意也。意道。今生作恶是业。理合当来受斯恶
报。今欲回此当生之报。便现世受。如何得耶。谓忏悔
巳下。钞文正籾。如文可知。

云四至仪者。诸师癈立互有是非者。谓前所列律文
但云都无覆心。古师解言。初篇四戒。唯淫开忏。以不
损境。馀三不开。即反上义也。又就初戒中。若犯巳不
得一念有覆藏。以即开悔罪。若暂有覆心。即忏罪不
出。以律文中只言初戒得悔。是立不说。馀三是癈。若
无覆心许忏为是。有一念覆。不许忏悔。纵忏不出为
非。第二古师云。四戒俱开忏悔。以律文翻译之人存
略。但向淫戒下出法。馀三例然。今则四戒有犯。并须
忏悔。是主即显前师。下三不开为癈。然则四戒之中。
虽俱许忏。仍须从前。未经一念覆藏。方开为是。若暂
经覆不得忏悔。忏悔则非。巳上二师。互说各有癈立
是非。故云诸师(云云)。今括其接诱理无滞结等者。今
师自籾并异于前也。括谓搜括。律文以佛接诱为意。
理无滞结者。初师不许下三戒悔。及初戒都无覆心
是滞结不通之貌也。又有古师。四戒虽开。然亦不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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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暂覆隐。悔罪不出。是滞结故。伹使巳下今师意。四
戒并许忏罪。与第二师同然。伹临乞时无覆心即得
忏。不论犯罪后当覆不覆也。以律文中都字。正约犯
后临乞时说。故云都无覆心也。外难曰。初篇犯竟。临
乞须无覆心。有则不许。何故第二僧残。纵有覆藏。亦
开忏悔。可引钞答云。不同僧残等(云云)。谓若犯十个
夷罪。到众要须俱乞十尽。方可作法得成。若覆一罪。
其法不就。若犯僧残十罪。但将一乞。馀覆皆成。以非
根本。得足数故。不障法事。对明异相。夷是无馀。不㝵
僧法。残是有馀。得强加法。故文云。应强与波利婆沙。
结成夷残。覆乞不同。须立忏仪也。云先至法者。开两
章也。云僧祇至如彼者。据学悔初缘。是难提比丘犯
淫巳。啼哭不欲离袈裟。此人得世定七举。后依林中
还习本定。被魔化作端正女人。在前立。遂起欲心。遂
之魔行。到死马边。即便不现。欲心不止。因共死马行
非竟。而生悔心。此人悔罪之时。僧诚其心。作大火坑。
语云。汝能投身于火忏。可得灭。彼便投身。傍人捉住。
因与学悔忏法也。著安陀会者。现卑下相也。担粪者
表苦后也。须八百日。日数满巳。后洗浴著僧伽梨。入
塔观像。求于好相。若见好相。然后诵戒八百遍等(云
云)。云律中至巳者。如文。云僧至持者。如文。云佛言至
随意者。唯加不得众中诵律等者。谓前来夺三十五
事中巳有不听诵。故今此开得诵。非谓新加也。云若
重死至之者。如文。云上至忏者。且者未尽之词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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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者。异古意也。

云二至法者。标也。云略至别者。下自列籾也。云至也
者。覆藏者。就所治情过受称。首云。从隐过以彰名也。
别住者。就能治为义。情过者有二。则冒涉清众之过。
谓内藏瑕累。外现清白。内冒僧伦欺法律。故随隐日
作法补行。伏在下座。折挫心体也。二无暂情过。既巳
犯罪。不思露悔心无著愧故。馀如文。云二至法者。如
后正忏悔法在前者。谓后正忏之时。且先依法忏覆
藏吉巳。僧与别住覆藏羯磨。今文立在第二者。其实
合在初明也。云三至耳者。如文。云四至也者。善持起
去者。谓同伽论。于不善处举著善处。是名阿浮诃那。
今既忏涤。为善法所得起得去。是解脱义也。又籾为
善法所持。随中无作戒法续生。名之为起。僧残罪灭。
名之为去。云二至义者。非别人法。故曰众中。约律准
论。正法中须主忏之纲网。故先引明文。示之格正也。
后云正仪云格义也。云初中至方者。此标了论正文
也。若欲为人忏罪。须依五种方法故。云籾至也者。总
标出残罪意也。提舍那此云发露羯磨也。谓有人欲
忏残罪。故云求得出离。能为出罪者。名此人也。若能
出罪人。为彼作羯磨。先须忆持五种方也。一观僧残
等者。知定成残不成残。二简择等者。谓成覆不成覆
业。三聚学处者。真谛云。羯磨是业。多羯磨集在一处
名聚。四部者。四人五人十人二十人。即如瞻波法中。
明用僧分齐是也。四观业相应等者。法有三品。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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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法。或单白等随事难易也。地立者。于四种中各有
处乖故。云地立也。宿住者。即别住也。摩捺多者。六夜
也。等者等取本日出罪。斯之五方等结也。于此五若
晓明。即可为人出罪。方犹法者。轨仪法则也。云籾此
至门者。将前五法。若欲解判。便了五门。如下列也。云
所以至五方者。犯罪之时。如人倒地不起。今悔第二
白法。无作还生。如从地起。今若忏悔。约止广障残罪。
不得相续。戒体还得。如受时清净。持时清净。即对事
起观。护其受体。第一白法。从来不犯巳能悔。是第二
白法也。馀可知。云第一至知者。若人巳受大比丘戒
者。受戒成就缘。若如来巳制此戒者。制广教缘。若人
不至痴若法者。无重病坏心缘。将此三缘。统收一十
三戒也。于馀略说相亦如是者。约失精一戒明之。馀
十二戒犯相比说。广说如波罗提木叉论者。彼论有
六千颂。广说罪相。又具说十三事相。故指彼本论广
明也。了论但籾失精一戒。不具足说十三。故略也。准
论解律者。准了论解律文也。上来等者。结上通别两
缘失犯一戒。须假通别二缘。即成具犯。若通别二缘
之中。一缘有阙。即非究竟。五众罪者五篇也。引此须
知有罪无罪。恐药病两不相叫也。云第二至忏者。谓
虽犯此残罪。要忆识不疑。了了知犯残。故作覆心。起
僧残罪。见方是被藏。随其日夜多少也。若人等者。了
疏云。若人虽受具戒。学而未知。不识罪相。名为不知
犯罪竟。由病等缘心乱。忘却所作罪名不忆。有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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羸作此罪时。于中眠熟。觉后见不净出。心疑。不知是
梦中。不知是觉时。此名疑也。有人心颠倒作此。谓言
不破戒。故曰起非罪见也。云准至不同者。准上论文。
解其律本。须分十门。明成覆不成覆等相也。籾中十
段。前五不解可知。第六段中。云业待时差者。此是两
种。入定是业差。馀者为待时差也。文中曰略。据理合
云待时人方也。待时。谓如今国土饥荒。军戈未息。待
平[宋-木+卓]也。待人者。如今此地。并是愚人待有智人我方
说也。待方者。此地无佛法。待到有佛法方所等。非覆
者。巳后修拟说在。非发露者。目下未向人说也。馀并
如文。云第三至法者。业聚学处者。真谛云。多羯磨法
聚在一处。名为业聚。又制戒令诵。不诵获罪。名为学
处。意令简择。别住羯磨用几人。乃至出罪用僧多少
等。四部等众者。四人五人十人二十人也。前二四人
者。别住六夜也。后一二十众者出罪也。异此不成者
灭四及二十。不得行时假境说者。谓假前僧为所对
境也。说者前一下至有一人者。谓约正行覆藏时。界内
下至。有一清净比丘亦得。若并无人。即不成。次一局
对僧者。谓六夜法。要对四人。方得行之。出罪一席法
者。无其再会一生便罢。故云一席也。云第四至之者。
法位虽三者。别住六夜出罪三也。如前后说之者。前
则忏夷篇。后则引十诵。犯残巳乞别住等。僧次第与
也。云第五至也者。一日夜等藏不藏者。谓若覆一日
夜。则行一日夜。若覆百日夜。故云等举一日等。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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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准也。地立宿住摩捺多者。地义如下籾。宿住即别
住也。摩捺多谓摩那埵也。地者处所之名者。了疏中
三义解地。一诺处为地。二约位名地。三约别住名地
也四位者。别住六夜本日出罪为四也

(正立忏仪)。云第至九者。可知也。云一至故者。一名多种住别异
者。一名谓同僧残。多种谓十三之别。住别异者十三
残中。种类有四。初五条戒。是淫家种类。二房是盗种
类。三污家恶行。是煞种类。馀是妄语种类。故云住别
异也。更有古义不录。第二三四五。并一一如文。云六
至也者。相从者。谓以短从长。故曰长短相从也。要须
乞清净五年十年者。四分但言清净巳来。治何名清
净。下遂籾云。坛场受时巳来是也。此文由是未了。虽
云受后名为清净。不云年数。如何得知行覆满之时
节。此既全无分齐。日下行十诵正文(云云)。如钞也。十
诵众中三谏等者。先是且难云。摩触等戒。私屏而作。
不向人说。众人不知。必定成覆违僧谏戒。三谏不受。
僧众同知犯残。今不发露。应不成覆。即引钞答籾(云
云)。云七至等。总别忏法者。此约犯数既多总别忏之
俱得。知数者。知犯罪多少也。不知数者。虽覆而不知
犯之多少也。等者等取知与不知。相杂覆者。有覆心
也。不覆者。曾发露也。等者覆与不覆相杂也(上依一流消钞
足为雅当也)。若依玄记云。等覆不等覆。如犯十四非五罪
同覆经一年。即是等覆。若犯十罪。于中覆一罪。经一
年。馀罪或三月五月。即是不等也。似破钞句。况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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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字在上知之。一名多种者。一僧残名。有多淫盗种
类。故云多种也。大德对此。即将上来知不知等及覆
不覆等。历成三九句也。初九句者。一知数覆。二不知
数覆。三知数不知数覆。四知数不覆。五不知数不覆。
六知数不知数不覆。七知数覆不覆。八不知数覆不
覆。九知不知数覆不覆。二九以不知数为头。第三九
以知不知数为头。历之各成九句。比前可解(云云)。同
用一羯磨忏者。谓律文许总忏也。又云等者。重引律
文。籾成总义。若作法时。次第牒名种。各言覆日长短。
共秉法行别住消长者。了短者亦了僧祇总别各得
者。准祇四句。一多罪一得法。如月一日犯一残。覆经
十日。二日又犯一残。覆经九夜。乃至第十日又犯一
残。覆经一夜。今同一忏是总也。二一罪多得法。如犯
一残。覆经多日。今只记得三二日乞法行了。复更记
得馀日。又重乞。经于多遍。名多得法。三一罪一得法。
四分罪多得法可知。六夜出罪。例上。总别皆听。下引
十诵。籾成总忏义也。虽三三总忏。若记得数。须具闻
罪数。即同篇合忏故。云八至所被者。如文。云初中至
云者。慨(古爱反)披心曰慨。或云悲喜交流曰慨。又云高
声谏罪曰慨也。馀可解。云大至巳者。乞法可知。云次
明至谨诵者。注文。若准律文等者。依昙谛古本。但三
三犯僧残。不三三漏失等不成也。云九明至法。标章
如文。云羯磨至三说者。如文。云其至中者。谓彼篇中
广明七五不同。指广如彼也。云律至故者。有客来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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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者。谓客比丘。到来要房。乃遣行别住人出。佛言。不
应遣出。亦不应去。既不出不去。彼人即拟同此房者。
应答云不得二人共宿也。若与共宿。不成别住。馀可
知。云善见至不成者。二十五夜者。谓决前文虽云白
停。不云日之多少。是不了也。随一事阙皆失一夜者。
问。一日并犯八事。为并失八夜。但失一夜。答。伹失一
夜。谓一日中无多夜故。但别犯不应吉也。问。一日重
犯一事失几夜。答。初违一事。即失一夜。后若重犯。亦
无夜可失。但犯吉也。云白清净至说者。应求彼僧更
行者。励疏云。行别住不局当界。但取日满也。云钞者
至之者。诸师立理互加同异者。初师云。要行覆藏日
足方乞六。二师云。先乞覆藏。行纵不满。即乞六夜出
罪亦得。三师云。不行覆藏。但行六夜出罪。第四师云。
不行别住六夜。直尔出罪即得。故曰互加同异也。今
取成行之师等者。宝云。即前第二首律师也(云云)。用
彼徵此者。用彼十诵。不行别住罪上除灭。徵此四分
行日不满。何损大途。结兹道理。须相准也。云二至法。
标名也。云初明至三乞者。乞词如文。云上至持者。如
前作法者。如覆藏中索欲问和安慰等。如前文也。云
彼至出罪者。准段大德僧为异者。据理应云。准改僧
为异。但言大德也。常在僧中宿者。谓界内要须有四
人及巳上。方行六夜。故云僧中宿也。注文非谓等者。
简滥可知。云此至述者。别述者。删补羯磨中明也。

云三至法者。标也。云先至三说者。乞词如文。云羯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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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者。如文。云与至等者。无忧华者。忧昙花也。割断者。
相续后犯也。鸠鸽等者。是烦恼馀报。多欲人死入地
狱。从彼出受此报。后得人身。为黄门二形之类。馀犯
例知。临时约勒也。

云三至仪者。番名籾义并如前文。初罪相者。广辨因
果罪体轻重相状也。二忏仪者。正立忏罪仪则也。云
初中分二者。就罪相中分也。云一至同者。从生者。谓
从初二两篇下生也。初篇生重者。谓夷家近方便也。
谓身口等者。辨相也。一切僧中悔者。谓五人巳上。是
一切僧中也。初篇生轻者。夷家次方便也。二篇生重
者。残家近方便也。界外四比丘悔者。准十诵。四人犹
名小众。此是僧法界内。或僧多难集。故令出界。若易
集及有戒场。亦不必出界。非谓定须在界外忏也。思
之。僧残生轻者。残家次方便也。一比丘前悔者。即封
首法。如提不异。故云同也。云二至之者。自性者。不从
初二篇下而生。故名自性。独头者。非他方便也。类前
从生三位轻重。故云亦分三也。云何名重者。徵也。食
具者。谓僧家可食之物。有资身之益。既未入口。但名
为具。故律云。食具巳办。十诵云。办供具讫。四僧物中。
是十方常住。熟食等是(有释云常住器物贮食之具者错也)。十方现前
物者。如巳人物体通十方。羯磨之后摄入现前。今此
据未作法前。盗得兰也。偷四钱者。未满五也。非人重
物者。五钱巳上等。大众忏者。一切僧中。如上五人巳
上等是也。云何名中者。徵也。破羯僧者。要一界内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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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秉羯磨。名破羯磨僧。若前后作法。不成破僧也。盗
三钱巳下等者。即二钱一钱等。一有衣等者。谓摩触
互有衣也。作僧残境界者。喜出他精也。小众忏者。四
人是也。云何名下者。徵也。畜用人发。灌下部。僧尼同
犯兰。剃三处毛及犯提也。露身行者。准衣犍度中。时
有比丘露身。往佛所白言。此是头陀端严之法。愿佛
听许。佛言是外道法。犯偷兰遮。玄云。准缘起见佛故
制不妨不见佛。但露身不犯(巳上记文)。所禀破云。露形见
佛。本为启白听许。长时裸身。佛既不听。违者犯偷兰
罪。今不论见佛不见佛。但使露形即犯。思之。著外道
衣者。如树皮衣等是也。畜石钵者。非附道器。难以擎
持。故制不许。破塔者。与裂破三衣等同罪体。并是下
品。用一人悔。外难。准俱舍。破塔者摄在恶逆众生。上
品治之。合是重兰。何故祇文在下品摄。答。祇是人
塔故轻。俱舍约佛塔故重。初二篇教人犯兰者。钞意
恐人疑云。教他作非及漏失等。应是从生之罪。故此
籾云并是究竟也。轻重同上者。若教他作初篇。如初
篇下方便近兰。五人巳上僧中悔。若教他作二篇。如
二篇下近方便重兰。界外四比丘悔。若教他犯初篇
下重兰。能教重兰。四人中悔。二篇下重兰。一人中悔。
故云轻重同上忏之。虽教他作方便兰。能教之人。却
得果兰也。云二至法者。如文。云初至分七者。如文。云
今至三乞者。可知。云二至三说者。诸词如文。云三至
是忏。并单白和僧法。如文。云四至中者。前后忏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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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谓忏残篇。后说破戒。馀习以多故。欲后受鸠鸽等
身。今既忏淫重兰。馀习一种故。指同前说也。云五至
说者。馀词如后中说者。谓前引论文悔。如波逸提法
故。此中略出馀指后也。彼云。愿大德忆我清净戒身
具足是也。云六至离者。诫责内心令生厌离也。云答
至七者。此自言立誓词也。理合云第七立誓。今取上
文语势相续。是以却将第七两字。安下句故。云上至
之者。律论各题者。谓律增一中。波离问佛。年少在上
座前忏悔。具几法。佛言。五法。一修敬仪。偏露等。二说
罪名相种。三我犯如是罪。从长老忏。四答言责汝心
生厌离。五彼人答尔。论文有四。如前所引律五论四
正是各题。及论附其忏罪等事。两处之皆不整顿。律
有修仪无乞词。谓乞白两法律所未明。舍罪如提。律
文即有。而不言互用罪名种相。呵责立誓。论文中无。
即两处文。俱不整顿。今钞引论之四。及律之三。共成
七法。故云通引。实为此钞之用。故云诚用。想后学人
更无紊乱。且据一罪者。淫方便兰也。馀准之者。巳外
兰罪。大约准比。云第二至同上者。纵有四人止同小
法者。此悔兰满四。不同僧法。以悔主非数。只得口和
边人。犹同二三人法。引祇。可知。云第三至并同者。谓
一人法中除乞问边人。但有馀五法耳。

云上来至不忆者。三忏者。夷残兰为三也。事希者。非
谓犯罪事希。下句云罪多忏少。忏少即是事希。脱隐
而不出成疏略者分疏。适来既言罪多忏少。即何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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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出文耶。智人犯过等者。意道。忏少即是愚人。约此
不忏之边。即不要出文亦得。今或有智士犯了便忏。
舍此无文。岂非疏略。今虽出文。文则繁广。若论罪事。
实未总叙。故遗漏也。必若忏涤足为准量者。谓文虽
未总述。必若有人悔犯。依此足得以为准式。审量类
例用之。亦不欠少。下四篇人喜犯等者。故于忏首曲
更条件。于是非罪名显。于头绪令识也。同篇合忏异
聚别悔者。同是一篇之罪。各题名而合忏。提吉聚异。
依聚别忏。涤罪入法者。谓牒犯长离衣非时食等罪
名。入羯磨法。随三提罪。一一称之。若忘者。云不忆数
也。云又见至述者。是非未分辄为悔主者。谓于教不
了。名为未分。专辄为其忏主。或云众学诸罪者即非。
须云不齐整着安陁会。上树遇人头等即是。预是罪
者即非。若历别牒即是。或有迷忘者即非。若云覆头
入白衣舍。蹲坐白衣舍。各不忆数即是。或二篇同忏
者。提与吉同也。或无犯言犯即无病有药。施不相当。
或犯重而云轻。即有药有病。施不相当。如此巳下。通
结上文非法与他悔罪不出等。明逾水镜者。水有涤
垢之能。如忏主心达于教相。与他忏罪。罪无不尽镜
有监照之用。如忏主心能照其所悔之罪。能所分明
逾于火镜。故举为喻也。律宗约相者。约相事制罪违
相。心事俱非者。如长衣事相。过日不说净。得提是重。
若言忏吉是轻。即违长衣提重。能犯之人心不实。所
忏之罪事又非。即心与事俱非。何成顺教也。三报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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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忏者。谓定报不定报。定不定报。大乘家达见真
如性相。俱不可得。一时消灭。今不类彼。馀如戒本羯
磨疏者。彼处广明大众小众人数多少非急录不也
云第四至九十者。如文。云初至法者。且于三十中分
此三段也。云又至相者。舍僧法中分为四段也。云一
至是非者。如文。云初中至怀者。不须对境者。此但自
斩破不对僧俗二境舍也。两种宝戒必舍俗人者。一
畜二货。要与俗人。比丘沙弥。俱不许畜提也。乞钵一
戒要本住处者。谓污染当界僧故。罚当处僧中。行非
法。乞求时他。问何处僧。便言某寺人。俗士讥言。某寺
有如是人。岂非污一众耶。又不通戒场。非僧住处故。
钵须入僧厨场。既故下听也。人含僧别者。各有意致
者。谓上诸舍不同。各有意旨由致故。戒疏云。蚕绵非
法体是损生。若不斩坏。此贪何竭二宝。体贵坏行长
贪。非出家人之所畜故。令舍与俗乞钵一戒污本处
故。求集留僧库罚。当界行馀二十六体。非此患故。制
道俗舍还复本用故。非钞者。怀者钞意。务在𡞞约。不
在繁文。此意既繁。是以不录也。云二至随相者。乞衣
受衣此之两戒。有犯不犯。若从非亲乞。即犯亲则不
犯。又如失三衣失三受三即犯。受二不犯。失二受二
即犯。受一不犯。并在随相。此略不述。云就至过者。如
文。云长至五种者。钞明长相有五。如下列之。今明长
体亦有五种。一长钵。二长药。三十日衣。四一月衣。五
急施衣。问。既云长相不过五种。今此列者。皆非是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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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答。反显也。谓将非长以籾于长。若非此五王。即长
所收举例。犹如欲辨。如法羯磨。先显七非羯磨。不落
此七之中。便名如法。云一至中者。准律三文。幞名盛
衣钵。袋名贮器。并不须。说反显。不是受持钵。及幞袋
等过日不说。即是长相也。有说不说者。此因便明畜
长人也。据律约应量不应量。衣明说不说。下卷指二
衣篇述。云二是至畜者。[屙-可+(甚-匹+(冈-山+十))](普脚说文云草履也)十六板器者。二
釜二瓶四瓫四盖四杓。云三随重至不须者。被体虽
轻从用故重。故云随重物。若准畜宝戒。六七金钱绵
褥得提。违净施故。即合说净。今言大毡帐等不须说
净。似有相违。然前言须净施者。约三肘应量言之。今
云不须者。据过量者。不须说俱是重故。云四至一过
者。谓取尼衣入手。巳犯舍堕。即是不净之财。既不应
净法无长过也。不同昔解等者。谓古人取祗律意。贩
卖衣等入手犯竟。停过十日。又犯长罪。若舍之时。须
两度舍。先作贩卖舍。后还财竟。更作过日不净作舍。
今钞不尔。财无再舍罪。不双结单犯别舍。如犯贩卖
衣。更无犯长。伹犯一提。故云单犯。不染馀长。故云别
舍也。不同他律者。文中自解也。云五至亦无犯长者。
他寄未入者。他人将寄我。未入我手。遂经多日后物
至来。乃言此物与大德。先虽在身边多时。不名犯。又
准羯磨疏。我物寄他边。他遂远行不在。不得说净。亦
不犯。共物未分者。谓约别活属主未定故。如是巳下。
通结上文兼旁破古也。云相染之文。如上巳明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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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相三十戒初明也。此依法宝科。此段文搜玄科向。
上句云。亦无犯长相染之文者。错误甚也。云二至也
者。谓离衣。宿随所离者。犯舍今须牒名。入舍不得笼
通。云三衣。又虽列是三衣。出法语非要。尽舍三也。

云三至通成者。三种之中。准约买之一种以论。故云
且也。虽非犯长乃入买易。皆犯舍堕者。如上比丘。自
纸买笔。与俗人争价上下得物。虽非犯长。但是比丘
买易此物。不作净语。皆犯舍堕田宅人等。体是重。物
既无净。施可违不入舍也。犯长相染者。此未约忘直
论舍。衣尽不尽。若犯长衣要须尽舍。若有留者。相染
不成舍也。若取尼衣贩卖衣。则无相染。故曰通成。云
二至须知者。谓舍衣多者。如此五十件衣物等类也。
忘喜相染者。忘谓迷忘喜曲数也。迷忘数数相染故
决。若舍衣竟。谓作法僧中舍毕(有将决字向上句者不为稳也)。若还
衣巳者。僧中悔罪白二还彼巳。说净讫者。将此所还
之衣。对首说诤了。忽见忘物者。谓忽尔寻见忘物。未
曾舍者。前舍说净二法两成者。舍衣得成说净法亦
成。故曰二法两成也。后所忘物更将舍堕者。谓是忘
物。今既见巳。但将往僧中舍之。然后说净即得。若还
财未说而见忘物者。谓舍衣巳还财竟。而未说净。忽
归点捡。见其遗忘之物。并即相染者。谓前衣虽舍忏
竟。未有净法。即被遣忘后衣染之。仍须一时更舍。故
曰通。将入犯长舍之也。前财虽是乞衣等者。谓前所
舍者。虽是败卖从非亲。乞衣取尼等衣等。由今曾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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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净后从僧得还事同新。得不名贩博随所忌者。染
之故。不得说还作长舍也。忌者施他者。羯磨疏云。有
人不见忌物。作心施人。何得染也。答卿心粗也。见便
生分物之解。即是染竟后方施人。又是佛制犯舍。堕
衣不许与人。文云应舍巳然后与他也。其所忌物等
者。谓所忌之物。若是长衣。便能染他舍还之衣。若所
忌。是贩卖等。则不能染舍还之物。故云此无相染。谓
十日等衣。则皆是长所忌。故通相染也。馀可知。云三
至衣者。其衣物三处束幞者。所以尔者。一由离衣当
日还主敬须受持也。二败博等。更须经宿方还主。故
三恐有长忌相染。故须分三。若都作一束。一时舍之
者。还衣之时。亦一时还。还既一时。若见长物。恐一时
被。长忌相染。所以别舍也。须一一舍者。四分文也。若
准多论。许连束一舍。是长有染者。既有三束。各别前
舍之时有忌。若所忌是长衣。即能染巳舍杂物。故云
是长有染也。杂舍则通者。所忌。若是贩博衣等杂舍。
则不能染巳舍杂。衣由此杂。衣入手巳犯。体非能染。
故云则通。通皆成舍。故前文云。若杂舍衣。有尽不尽。
犯长相染。馀舍通成。若所忌是离衣。亦不能染杂舍
及长衣。故云染亦不得也。馀文可解。

云四至一说者。僧集巳先须索。欲问和和巳方可舍
衣。若不先索欲。和僧辄舍。未知僧许巳。不故须先和
后舍。犹似结界嗢相之时不别。以律云等者。羯磨疏
云。此尼萨耆下。明对境舍。梵本如此。唐言尽舍。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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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境。一与僧。二众多人。三一人俱别众。若尔既开别
人。故不得别众。答。制在僧中。虽开别人。界还僧法不
可别也。唯制不开。则犯舍极多。求僧叵得。思净无路。
故随方面三境通行不许。别众望僧生重。随人立舍。
且济时要。可不好耶(上并疏文)。次下舍词。如文云二明至
法者。如文。云今至如疏者。此谓长财之舍不同。馀杂
罪者。谓若犯长财杂舍衣忏罪。而心不舍还犯。若馀
杂舍纵心。不舍亦成舍也。以受取故犯。不同贮畜也
若取通理者。谓取律论通除道理。要断后畜为先故。
文中下即取通理意也。谓决舍与他。他不还无盗重。
明知舍心断。后畜也。若不成者。不还元来得重。今言
吉者。是失法之𠎝也。四分一律宗。是大乘等者。此经
部宗心缘理观。故曰灵通。物不干情。乃云无系(古诣反)
谓心通。故于物不系也。语无虚唱灵故。发言诚舍不
灵也。物拘情则无滞。结若依等者。如五分十诵等文
永舍非暂。故分处任僧也。或入常住者。如五分云五
数具舍入常住。唯本主不得坐卧。或入四方者。十诵
云。二宝少者。永舍多者。舍付同心净人。令作四方。僧
卧具罪僧中悔。多论贩卖。亦作四方僧卧具。或观所
须者。了论云。长衣月望衣雨衣急施衣遇限钵舍。与
僧问须者。应还得用。若自无用。永舍入僧也。或弃山
水者。十诵云。宝少者永舍。五分云。二宝舍与僧。僧差
人永。弃不得记。处作绝舍心。僧祗善见。金银。若无净
人。可掷去僧羯磨。善一比丘。知五法者。便闭目掷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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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中。不应记处也。即同此律斩坏者。乞蚕绵作卧具。
制令斩坏涂吝也。入厨者。乞长钵一恶者。僧中行之
馀好者。制入僧厨也。施僧施俗者。七日内药。即施僧
食过七日药。即施俗及守园人也。两相劳扰者。谓劳
僧劳巳。唯见现在浮财养身。即是见狭。不求出离之
道。即非通远世。人多贪财利。今初作法口言舍之。即
口虽世表及至舍罪。后僧还还取如此之行。实痛陋
矣。今若不舍要必皈无者。谓身死后。必属于僧也。舍
身任业一毫莫随者。如昔国王为宝所谁是也。如下
广述。

不思大事者。出家本意。只为菩提涅槃。今不思度也。任
世送给者。随任世情积畜。至于老死是任世送终。以
此积畜财物。经于一生无行良因。故云虚遇也。僧能
除罪者。以众僧是良药。能遣自身之罪行绍佛踪者。
忏竟断相续心。随顺四依。节舍之行也。何得巳下。诫
劝之词。萨婆多等者。彼云。一衣巳舍罪巳悔畜心未
断。若更得衣。是后衣随前衣。得舍堕。二衣巳舍罪巳。
悔求衣心不断。乃至一月。得所求衣。及意外衣。皆犯
舍。巳上两句。言罪巳悔者。事中虽悔罪实。不灭由心
不断故。三衣巳舍罪巳。悔畜心断。即日得衣不犯。四
衣巳舍罪巳。悔畜心断。后日更求得衣。不犯(中间心断又隔
日故)。五地了时。衣舍罪巳。悔心亦断。向暮更求得衣吉
(其心难断此同日故)六衣巳舍罪。未悔畜心。断正使。多日得衣。
犯吉。巳上四句由心断。故不染后衣也。今钞文初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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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合彼论中。第三第四两句。为一也。若抄第二句。即
合彼论文五六两句为一也。钞第三句。即令彼论文
初二两句。为一句也。馀句如疏者。疏明句即语广。钞
中棷要文略义广。云三明至七者。如文。云一至悔者。
注文。若遇限有则三三之者。谓根本畜过十日。名为
遇限。若未得十日。但是被他染。则不得云遇限。故云
馀不遇限也(即是所染之衣)。云二情至可不者。亦不同等者。
五分文中。时有一比丘。病犯罪。语一比丘言。大德不
犯罪。彼答云。不亦犯罪不得悔。便命终。诸比丘念言。
佛若听。向有罪比丘悔过。免此比丘带罪而死。佛言
从今巳后。听向有犯者悔。但不得对同犯者忏也。复
有一比丘。病犯罪故。向同犯者悔。彼不敢受因此命
终。诸比丘作是念。若佛听。向同犯人病悔比丘。亦免
带罪而死。佛言从今后。听向同犯人悔也。古见彼律
开许。便引此为据。今师破云。此妄引五分等(云云)。云
三至悔者。如文。云四至法者。如文。云当至也者。涅槃
文證者。若有受畜八不净物。不非彼师彼非我弟子
等。引此證之不许也。出在大论者。智论也。破戒衣食
等者。谓贩卖犯长。是破戒衣残宿恶触。是破戒食。若
破戒衣。先受地狱正报。后从地狱出。别受死毛虫鸟
之身。无毛虫即蚯蚓之徒。无毛鸟即寒号鸟是也。身
既无毛。日中不出。夜里方出。作忍寒。声等广如俗书
中说之。若破戒食。从地狱出。别受𧏙螂虫及啖粪鬼等。

云次至三请巳者。次说罪名者标也。名有三种者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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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也。一根本提者。离衣畜长等罪也。从生根本三吉
者。一覆藏吉。二嘿妄吉。三著用吉。此三从根本提上
生。故号从生。能生馀六。又名根本。云何六品者徵也
谓覆前三吉各得一品。覆吉(成三)随夜展转。又各得一
(添前成六)。此言六者。但约品论。非谓六罪也。所以。詺此
六品为从生者。谓从前三品。吉上生故。今据具足出
法为言。若无此九。不必通临时制度(上依法宝且消钞文)。次叙
搜玄。明九品结罪行相。彼云。恐人未悟。更为作之言
九品者。如早朝衣犯舍得提。即须发露。由不即露得
覆藏一吉。又不露。此吉经第一夜。又得一吉。后更随
夜展转覆。文得一吉成三。次明著用得一吉覆。此吉
第一夜。又得一吉。后随夜又吉成三。次嘿妄得一吉。
覆此吉经第一夜。又得一吉随夜。又一吉成三。并前
合九品也(巳上记文)。大德云。若据钞文。列其九品。适来所
述理合。如然后造羯磨疏文。依古但出八品。不合有
九。所以尔者。且如朝来衣巳犯舍。得根本提。即合发
露。今既不露。虽有覆心。未经明相。何得结他覆藏之
吉。傥经明相。又成经夜覆藏。自属从生所摄。以此推
之根本覆藏吉罗。全无结罪分齐不同。覆他粗罪。初
夜知中夜不说。便结犯。此是罪上覆隐。不约明相以
论。今是财巳覆藏。理须于时结罪。进退商咯。其妨不
无。今叙疏中八品行相者。如早朝衣巳犯竟。有覆藏
心。未结其犯。才经明相。名经夜覆藏。至第二夜。名随
衣覆藏。唯有二品。此之二品。但号从生直从根本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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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上生更无根本覆藏吉也。若著用嘿妄下。各有经
夜。随夜成六。将斯六品。添前二品。岂非八品。吉罗。若
尔钞文。何故五九。答。法宝云。依十诵文也。古今章记
之中。不曾露述。伹依前释。㿈滞去多学人细思。方为
通达。馀如文。云二正悔罪者标也。云应言至尔者。如
文。云二至要者。三小罪者。谓覆吉著用吉。嘿忘吉对
提得小名也。根本著用舍堕者。此著用舍堕衣吉。是
前六品之根本也。律中善见俱结罪名者。律论俱号
覆藏。突吉结说戒嘿妄。文亦同。此者说戒。乃云嘿妄
突吉罗。故云同此。馀文可委。云五至三说者。本罪者。
谓提罪也。如上犯数者。指第一门对乞忏处。注云长
言众多别罪。不忆数若言一二。亦须述数多少。若三
衣一向知数。正是此文也。安乐者建得禅果。适形心
也。云六至离者。如文。二十立誓。可知。

云大段至法者。大段简诸小科也。馀如下述。云初至
文者。如上论文者。多论云。衣巳舍罪巳悔畜心。断当
日得本财等。三句文也。云今至与之者。脩旧法者。前
修诸师旧来立法也。律云。等者谓僧多难集及主欲
建行。亦有众少。而不知为难集也。须作展转羯磨屏
处付者。谓忏罪比丘。既舍衣巳。明日欲远行本不能
集得僧还衣。今又不得直付。即于当座令作展转。羯
磨将此衣。付与舍忏人亲友比丘。其亲友。既领得衣
巳。屏处还本主也。律云。应向彼者。彼是舍衣人随彼
与者。与之显是他亲友也。云若非至持者。如文。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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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至广述者。四分约舍不还结吉。以决心舍故。不还
无童。但失法吉。若依他部。如前解者。祇云。一舍巳后
无反还求。或入常住等(云云)。如僧残不异等者。律文
悔残先悔覆吉。后忏根本。若先忏本罪。后悔覆藏吉
罪不出也。准彼徵此。理自明矣。如上卷中者。指足数
第一。为他所量。不入僧数三非僧也。别篇自现者。畜
此且明畜长离衣。其馀畜货二宝。如下二衣篇述。若
浣添担擗斩坏等。如随戒篇。当戒自现也。云二至三
者。众多者简非僧也。有三者四人为一。二三人为二。
后一人为三。云初对至羯磨者。谓四人法。亦有四门。
舍财舍心舍罪还衣。于此四中前二。后一同对五。第
三舍罪有少别也。四人悔罪初舍财时。亦云。大德僧
以四人成众。故还财时。亦然。唯受忏时。一为忏主。故
馀非僧。有口和之别。与前五人法不同。馀皆不异。乃
至一人。岂有须畜者。谓舍心也。僧别虽异舍心皆同。
岂对一人不作断相续意也。若论舍罪者。准前对僧
法有七。于七中除乞忏一唯六种也。以对别故无白
文也。馀词同上者。伹于六十。第三白和改白为口。问
边人以替之也。如𠜂补羯磨者。彼云。若向四人忏者。
舍财同上。乃至还衣。得作直作直付羯磨。如上四人。
不可作展转法也。云对至并同者。二三人中。既是别
人。故云众多大德也。舍心上巳。明舍罪有六与。上四
人并同之。云二部至得者。谓四人为一部。二三人为
一部。谓前观业聚学处中。呼僧为部也。前须羯磨。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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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僧。作直羯磨付之。自他是僧者。忏主是自为僧
所量。不足僧数。今还衣时。不别牒名。忏主他三人成
僧。得作羯磨还也。后别人法。即二三人也。云对一人
述者。大略可知者。舍财还衣舍罪。无边人故。但具五
法。即是大略。如上谨诵即得。故曰可知。谓一人无乞。
及问边但五也。云二至法者。如文。云当至前亦名随
犯多少者。或犯四五是多。或犯一二为少也。总别者。
同篇合忏是总。一一各忏为别。同前三十中。谓九十
中有因财起过者。如过量坐。具白色袈娑。不作三种
染坏色。则有覆藏。著用嘿妄等三品。经衣随夜等九
品也(羯磨疏〔八〕如前明之)。六品者。如馀妄语。赴不因财。便无著
用。但有六品也。四品者。或覆藏得三。又经说戒嘿妄。
而未经夜覆。并前但四品也。三品者未经说戒也。但
有覆三二品者。谓覆未经随夜。故伹二品也。云二至
不闭者。天道门不闭者。不障圣道故。若不忏者。障于
圣道地狱门开。天道门闭。云五至持者。云与波逸提
同。一说为异者。古云。残二十众。兰罪大众。三十戒五
人。单提一人。提舍尼一人。与提同。一说为异也。今依
律戒等者。今师所解。与昔全别也。谓律文但出忏提
舍屋之名。阙其词句。致古人之虚说。今师依戒本文。
自立忏法词句。谓中四戒中。具足顺列也。僧祇忏法
云者。有解云。即合言大德。我犯可呵法等。伹为词句。
与四分不异。不更具列。故钞指同云。馀词大同四分。
四分律本。既不出文。即知戒条中。便是忏法也。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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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见罪者。忏主问也。答言见者。忏罪人答也。慎勿更
作者诫敕也。顶戴持者。立誓也。如此往复之语。四分
戒文。即无唯祇律中。剩有此语。令抄主取为异相行
事可以依之。此择妙穷原旨。自古未论思之(不同从玄云。僧
祗律文自指四分。又不知律复之文势故)。

云六至法者。标如文。云此至条别例者。立意开章也。
云突至远者。不分二忏之法者。谓律但有故。误两犯
无对首心念二忏法。则钞引诸论。取二忏之法也。轻
者责心。重者对首。所犯既有轻重。若唯一忏即忏法。
阻碍不通。今引诸文。二忏有殊理通显矣。比来诸师
等者。从古至今也。相沿者。永习不改。谨依律文。故误
二罪。皆责心灭。又引增五分文。云小罪不从悔。此文
未了者。若单引此文。未为决了。须论解之者。谓须依
明了多论所解也。人言易毁者。同皆责心是人言也。
既无典据不在。依准是易毁也。圣论难违者。多了二
论等文。真是圣言量。不可不准故难违也。云今至仪
者。可知。云初至二忏者。谓由识知故藏实非误也。诸
篇方便。从夷至吉篇聚。轻重虽殊。方便吉罗。既是发
心欲作。皆是故犯所摄。独头中有故误二犯。亦如前。
论中对首责心二忏。云问至元者。问意云。五篇方便
吉。前前合重后后合轻。云何齐责心一说对人忏。大
德又云。钞文似难晓。上言齐责心。一说对人者。此据
欲对首时。先责心了对人一说。非谓责心忏竟。更须
对人□述意多也。更有不体文。旨辄添不字。便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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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齐责心一说。不断人悔。非之甚也。思之。答中初意
轻重。生处虽别。且吉罗名同造业起心。即有差别。既
同名吉罗。可一处治之。如律中。但云故作犯突吉罗。
于中不分轻重差降(此是结罪无阶降也)。论中径云。故作对人
一说(此则悔罪无阶降也)。如初述者。名报篇引了论重罪重责
心轻者。轻责心对人一说也。又云。下第二答意也。谓
吉罗通与六聚为因据体。合有轻重。今但言吉罗合
轻重。通优劣也。心有浓淡者。上篇下吉起心浓。下篇
中吉起心。既浓淡不同结业。亦重轻。二别据此区分。
应须别悔。即初篇下吉重责心。对人悔下中轻吉轻
责心。对人悔下篇中。义指可为允当也。云次明忏悔
者标也。云先对故作分二者。故作简误为也。先忏方
便。后悔根本。故分二也。云前至之者。如舍堕中者。先
悔从生覆藏等。九品或六品。四品三二一等。后忏根
本。不得以同名等者。斥古非也。虽然吉罗名同根本。
从生且异不可抑。令忏律文。自分六聚不可抑之者。
谓律增文自分六聚。皆是根本。今此覆等。既是从生
无非聚摄。不可抑止根本。共从生相合忏也。云次至
也者。不同僧祇等者。简外宗彼。即从生吉与根本。堕
合悔所以广诵。今此不然。故不许也。云次明误作吉
标也。云先至犯者。如文。云次至此者。如文。云讥至吉
者。文有二意。初陈露词句二。此下断简。是非发露词
句及料等(云云)。云疑至悔者如文。

云大论至披者。大论者智论也。四分增五文波离。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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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年少比丘。在上座前忏悔。具几法。佛言五法如抄
(云云)。又问长老在年少。前悔具几。佛言有四除礼。馀
同上说。

此卷正宗戒体者。谓此中卷四篇宗于戒体(云云)。略
叙四篇之事等。五众同须者。戒巳下文。并合下三众
也。舒轴等者。乍观文相似繁。然说事尚未周备。此亦
是自谦之意。理实无其欠少。幸上下细披者。诫劝恐
新意情疏。未能精练。劝从篇聚。至于此篇。子细平披
自关也。然此段钞合在中卷。篇聚之首科出。文势隔
远。恐人迷意。且向此卷末科之终。远文旨也。收科(云云
不更具列也)从八万减至十增。还至八万为一增减(名一小劫)。
如是二十个增减(名半中劫)。成住坏空各二十。都八十为
一大劫(大辘轳劫)

释南山行事钞记(尽二衣一篇竟)

下卷。共行通号。如前也。卷下者。所诠共行。是二之馀。
约诠行文居二行之末。故秤卷下也。注文两解亦如
前。取舍列十二篇名目者。约卷首共行所分也。以表
示此卷所明之事。随要何者。寻捡行用众别共行。故
云共行。云二衣至十七者。牒篇名也。来意。玄云。上篇
持犯彰。专精之人。以辨忏仪。明犯巳能悔。既二行善
成理。宜静缘修道。但以有待之形。假资方立。资中之
要。勿过食衣故。次明之。问。衣与食同是资缘。何故先
衣后食。答。丑形外露。无时不须食。是由资复有时节。
故先衣后食也。释名者。制听两别。故称为二。有障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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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用曰衣。制听二名是总。安陀会等。及百一诸长是
别。篇字巳下如常解之。云夫至保言者。形是有情异
熟身也。居者止住之处也。世者器世间也。累者患也。
须衣须食。汤药房舍众具等。是患累也。故仲尼云。吾
岂孤孤者哉焉。能系而不食。又老子云。夫大患者。莫
若于身有使吾无身。吾有何患。又佛说。小乘之人。皆
以此苦衣身为患。所以修行。求无馀依涅槃。化大梵
之同于虚空。亦为于此也。必假威仪者。屈身府仰行
住坐卧。须得衣服。方可生人善心。故曰威仪也。障蔽
尘染等者。丑恶寒苦名之为弊(毗祭反)。既是丑恶假衣
障之。有本中作敝字。玄云。与上障义同也。尘谓六尘。
今此一蕴。偏属色尘也。染是情染。局在于心。如洗浴
时。露形生欲等。故知须得衣服遮蔽。故曰勿遇衣服
也。受用有方不生咎戾者。受有方。如三衣一百加法。
受持有于法则。若诸长物说净。而畜等用有方。如五
条作园中时。用七条入众。用大衣入宫用等。咎者罪
也。戾是小罪。如三衣百一。既乃加法。而无不受持之
吉。长衣巳说净。而无犯长之提罪。用时如三衣。常随
身而无离衣提罪。百一不离宿。而无违教之吉。受之
与用。既有方轨法则。轻重之罪。从何而生。必领纳乖
或者。三衣钵百一物不受持。诸长衣钵不净施。即乖
于教文。法式有轻重之罪。便自陷深愆者。此乃自巳
所作。不是他人而与。故云自陷也。如犯一吉。九百千
岁堕地狱。犯一提罪。二十一亿三十千岁堕于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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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名深愆。云故至解者。开章也。云何至也者。辨制听
名也。通诸一化者。一佛化境界有三千。凡有出家人
处。即须依教受持。若有故违背同制罪等。随报开许
者。谓中下机劣故。开百一及长。乃至被褥房舍庄严
之具等。玄记引戒疏。通明六种根报。恐违钞意也。逆
顺无过者。谓逆听教。即据上行之人。不畜之者。以说
顺听教。即约中下根人贮畜。依法受持说净等。一切
不犯。通道者。谓假此衣修行。通达佛道。济乏者。施时
不敢。后须难得。故今若受取得济疲乏。云既至例者。
如文。

云今解初制者。牒举也。云前至法者。如文。云制至故
者。未曾有法者。三衣名相。由佛出世乃现。自此巳前。
旷劫所无。故云未曾有也。九十六种外道者。多论云。
外道有六师。有十五弟子。师别有法。与弟子不同。各
成异见。六师六十五六三十并。本六师。即为九十六
种外道。此等诸外道。无此三衣名也。三时者。西国无
秋。以制三衣遮形也。亦为诸虫者。若不著三衣。则不
免蚊虻之所唼啮。亦为遮形故。住于中道者。俗则太
奢。外道太俭。各执一边。佛制三衣。离此二边。表于中
道。外道裸身无耻者。谓西土有外道。名离系子。亦名
无惭。以横我无始时。来不得解脱。只为著衣。盖覆其
形。今但裸身。或以灰涂身。必得解脱。今为异彼故也。
白衣多贪故重重著之。为异外道刀截者。西土又有
一类外道。披于全段白氎。以表全未离欲贪。今异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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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故令割截意。表断惑。则知是惭愧人衣相故。四无
量者。慈悲喜舍。慈谓慈善。悲谓悲悯。喜谓喜悦。舍谓
平等。广如前释。慈悲之服者。钞主准其所修之行。而
诏其衣。则慈悲者之所服也。怀抱于结使等者。准拘
睒弥犍度中。因比丘斗诤。佛呵责巳。而说偈云。虽有
袈裟服。怀抱于结使。不能除怨害。彼不应袈裟。结使
巳除灭。持戒自庄严。调伏于怨仇(渠牛反雠也)。彼则应袈
裟。三衣能障寒者。如下文云。初夜盖下衣。中夜盖中
衣。后夜盖上衣等是也。不能有惭愧者。三衣各用有
仪。五条道行时用等。若但制一衣。染净同用。不能令
他生于惭愧。善心故。不中入聚落者。若常著一衣垢
秽。不堪入王宫聚落。今若制三。即僧伽梨可著。入王
城聚落也。不生善者。若在道行。反披高牒。敬护如塔。
幽显所敬也。威仪不清净者。四仪受用。各有所在。若
一衣常著。则不能净洁故。今若制三。便具上来五种
之意也。贤圣沙门标识者。僧祇云。有一外道。父母在
佛法中出家。其有外道子。寒时无衣。其母遂脱。郁多
罗僧与之。彼得衣巳。著入酒店。招世讥责。诸比丘尼。
以过白佛言。沙门衣者。贤圣标帜。若更与外道著者
犯提。文中帜字合从心。作昌志反认也。今多从火作
者非也。有则请改钵是出家人器者。谓见执钵乞食
资身便知是佛弟子。必非俗也。故晋桓帝。令僧依俗
设拜。卢山远大师上表谏云。袈裟无领。非朝宗之服。
孟无足非廊庙之器等。多为寒故制三种者。五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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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从毗舍离国行。到庶钵罗塔时。冬大寒著一衣露
宿。初夜过巳觉寒。复著一衣。中夜巳过觉寒又著。一
夜不复寒苦。便作此念。未来诸比丘。若不耐寒著此。
三衣足以□□之。明旦集僧。见述昨夜之意。四分亦
尔。故云当宗外部多为寒故制三等。

云次释名至体者。以谓西国多是毛作故。下文有黑
白毛卧具等。此土多是布绢为之。注文中袈裟从色
得名者。谓本所著衣。不名袈娑。西国有草名袈裟草。
取此为染。作坏色故。是以从染处。立此衣名也故。羯
磨疏云。然袈裟者。本番染色。实非衣名。律云。应作袈
裟色。即坏色也。何干名体。下文染作袈裟色者。钞下
文明色中。引四分衣法云。上色染衣。当坏作袈裟色。
指此文也。味有袈裟味者。六味之中有袈娑味。即淡
味可是衣耶。此土所翻通卧具者。谓通翻三衣为卧
具也。羯磨疏云。十诵翻为敷具。谓衣相状似氎褥等。
四分翻为卧具者。彼衣有多重数。或三四等。犹如此
土被相不别故。戒疏云。三衣翻为卧具。略得其相。而
失其旨。即三十中卧具等者。蚕绵黑白减六年等。皆
是三衣。并翻为卧具。皆为此土先无其衣。不可对译。
但取相重三肘五肘同。此卧具相翻之也。义翻多种
者。大集经曰离染服。贤愚经名出世服。四分律名三
法服。或名痟瘦服。由损烦恼故。又法华云者。如来衣
等。上来所引不少。非多何耶。大衣等者。据别相说。或
约义或就数等。如钞列之。若就条数等者。四分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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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诸比丘不知当作几条。佛言应作五条。不应作六。
应作七不应作八。应作九不应作十。乃至十九条。
不应二十条等。钞从多至少也。律中无五七九名等
者。简滥也。律文但云。从今巳去听。诸比丘作割截。安
陀会郁多罗僧。僧伽梨。且不言五条。是安多会。乃至。
九条是僧伽梨等。今时呼七条为郁多罗。九条为僧
伽梨。但是人之詺字也。若就通相者。对前条数得通
相名。如漫通三衣云通相也。随力所辨者。衣段多则
作多条数。少则作少条数。若更不足当揲叶。又无应
漫作等。随用分三者。既云漫衣更无异相。伹随上中
下衣之用。而分三也。非无大分宗体者。漫衣虽随用
分三。然据衣大家分位。宗体量之广狭各别。谓漫僧
伽梨。亦须宗其条叶。僧伽梨之量广狭。又不得但言
漫衣。应云漫僧伽梨。馀二准此。

云三至等者。功谓功能。用谓胜用。大悲经等者。彼第
三云。佛告阿难。于当来世法欲灭时。当有比丘及比
丘尼。于我法中出家。平牵现臂。而共游行。从酒家至
酒家。或作非梵行波罗。彼虽以酒因缘。于此贤劫皆
当涅槃。此贤劫中有千佛出世。我为第四。次即弥勒。
当补我处。乃至。最后搆至如来。如是次第汝应当知
(巳上经文)。钞引由略也。文中云性是沙门者。持戒人也。污
沙门行者。犯戒人也。形是沙门者。全无戒体。即如十
三。难白衣之例。上言楼至者。此云啼泣。诸家多分说。
云是寺门前金刚神者。误也。宝曰。大宝积经文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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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起。今且准正法念经所说。昔有国王。名为𡱝勇王。
有二夫人。第一夫人生千子。皆修行俱合得成佛。其
王城欲千子成道。前后遂将千。著置金瓶中。举著紫
金楼上。令千子抽之。俱留孙。得第一释迦得第四。乃
至楼至得第一千。彼作念云。一切有情。皆被诸兄度
尽。我有何人得度。遂乃啼泣。父王告之。众生界无尽。
不用悲泣。又此楼至亦云胡卢支。此云爱子。谓王之
小子甚爱惜故。其第二夫人有二子。一名正念。二名
法意。闻千兄次第成佛。遂乃发愿言。我不成佛。一愿
为梵王。请千兄转法轮。一愿为蜜迹金刚。护千兄教
(巳上所列并是经文)。准此金刚神。是第二夫人次子法意太
子。且非楼至如来化身也。知之。悲华经等按。彼云。释
迦因中曾为梵志。名为宝海。于宝藏。佛法中敬信三
宝。四事供随。发菩提心。彼佛授记。过恒沙阿僧祇劫。
入第二恒河沙劫。后分贤劫之中。当得成佛。尔时梵
志闻佛记莂。遂发誓愿袈裟五功德。如抄列也。时彼
佛申金色臂。磨梵志顶。赞言。善哉大丈夫。如汝所言。
呼为大悲菩萨。文中第四段。众生违返寻生悲心者。
如财盗僧物。僧虽捉得其贼。僧法必死之事。不应告
人。岂非念袈裟力。生悲心耶。第五段经云。四寸著身
战诤俱息。是慈力问。若在兵陈持少分。便得胜。忽两
边。俱有其事云何。答。若二俱持兵士和同。彼此不相
侵也。

云二至不同者。如文。云一至等者。可知。云二至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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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财体也。绫罗锦绮纵然后厚孰。为有文像。故不许
用。羯磨疏云。锦色绮耀。动心神。约谷细薄生疏。不得
(音叶)说文。云绢生绢也。免金翅鸟难者。僧祗云。过去
世时。大海边有睒婆梨树。上有金翅鸟。此鸟身大。两
翅相去五十由旬。以龙为食。欲食龙时。先以翅鼓海
水。令开龙身。则现即取食之。诸龙常惧。故求袈裟著。
宫门上鸟见袈裟。心生恭敬。便不敢食。其龙及鸟各
有四生。如常所述(云云)。云三色如者。标也。云四分至
也者。衣法中缘起因。六群上色者。五方正色也。注染
有正翻者。下文云。秦言染等是也。若作五纳等者。舍
利弗得上色碎段衣财。欲作五纳衣。白佛。佛听云。亦
得广长之物。裁作亦许之。栈者青赤。谓木兰色也。绀
者合也。青赤相含。亦是木兰之异名也。除三衣者。谓
上色等。若作三衣。要必染坏。若但将三色。点不得作
三衣故除也。皂木兰一切得受者。是如法色。所以得
受不纯大色者。谓非全是五大色。但染色不成就。故
云不纯也。亦得点作馀衣。与上浅青意。亦不别。袈裟
秦言染者。前文云。染有正翻。是指此段也。谓所著三
衣。不名袈裟。伹将此草染为坏色。故知从染色。以立
名耳。如结爱等者。举例也。谓真净之心。妄被色等。五
尘所染爱。结使生此二名染。况青等正色。不色覆之。
即无正色非染何也。即显正翻是其染义。真紫下明
非法色不许用。从听用下。明如法色许用。注文和会
木兰色。四分在秦地翻。彼有木兰皮。似乾施皮。以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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浆浸之捣取汁。染成赤黑色。祇律在宗朝吴中。翻彼
无此皮。故假作此色。今师以亲见。为凭如善见说者。
袈裟赤色鲜明。即此木兰染色也。遗教法律经等者。
行古引经许。著五大色之失。亦名遗教法律三昧经。
文此经明五部。各著一色。僧祇著黄。五分著青。四
分著皂迦叶遗著木兰。十诵著绛色。此是伪。注不入
正录。古师引用。今师判作无知。羯磨疏引真谛云。中
国僧虽五部亦色。皆同一也。故此非之。善见下引證
赤色也。宝曰。瓦钵贯在肩。青色。谓孔雀咽青翠色也。
下句云。袈裟赤色鲜明。此因便相从。行文无意只为
證。袈裟赤色也。玄记以青色。字属下句者。失文意。思
之。

云四量至肘者。下衣极成迮小者。长七尺六寸。故
是准也。十祇各立三品量者。十诵云。佛听比丘立三
种衣。谓上中下也。上衣长五肘。下衣长四肘广二肘
半。此二中间。名中衣也。或依僧祇。一衣之中有三品
量。僧伽梨上者。长五肘广三肘。中者长五肘一不舒
手。广三肘一不舒手。下者长四肘半广三肘一不舒
手。郁多罗僧三品。大国安陀会上者。长五肘半广二
肘中者。长三肘一不舒手。广二肘一不舒手下者。长
四肘广二肘不舒手。上二律文。依量成受过量。不成
受急。于四分大小持戒通文。故钵不取也。今准多论
通其三衣。各有品数长广。并如文。中若过若减。皆成
受持。以可截续。故与四分度身。而衣缓义同。故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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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说时在受后者。谓三衣量外不可截。除量外是
长。必须说净。要先加法受竟。后即说净。若先说后受
持。夫净法也。五分肘量等者。文中既云。随身量必不
依肘。明知不取量外说净文。羯磨疏中意亦同。此故
彼云。义同五分随身最好。今准多论。若过之文。与四
分度身。五分随身缓。义相当也。云五条至之者。辨条
数多少也。如疏钞者。是首疏是义钞。今且依羯磨疏
云。所以但使者。以沙门行慈仁育。为本同世阳作。故
非偶也。如易中。只主阳。偶主阴。阳乃生。阴乃煞。今服
此衣。表发生万善。故数准只也。无正教制开者。谓今
虽经三十三条。大衣未曾见。圣教制之。开比丘受持
著用。圣迹记等者。彼云。菩萨夜半逾城出家。行十二
由旬。到跋伽婆仙人。所处林净。以刀剃发。持上妙衣。
贸粗布僧伽梨。于尼连河侧。六年苦行等。引此文意。
佛既但著十三条衣。又布粗示少欲法。以此为准。今
时随力辨之。何须二十五条。况更无三十三条等。

云六至者者。辨堤数也。[土*忧]水之塘曰堤。四分文不了
者。伹通云十隔等。今钞所引。但定五七肘量长短大
衣准同亦。不云提数是不了。今须依他部明之。如文。
问。何故但增长。而不加广者。答。业疏云。所以示长短
者。由世道稻畦。陀水处高下致别。沙门服衣。现长短
者。亦以法服敬田为利所。有圣增而凡灭。喻长多而
短少也。不为怨贼所剥者。即免遭劫剥也。或有仰利
字释。既有多种之贱。不任贼用。故非彼利也。云七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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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者。辨重数也。若以新衣重绛。作时吉。过限堕者。
谓制令一重新二重故。今三重纯新。由正作时。违法
得吉。又滥充三衣数不说净过十日犯提。中间㑄摘
却吉者。虽然摘却。犹有方便吉也。随意多少者。谓粪
扫不限重数故。不名离衣者。虽复留一两重。其衣体
随身。故无离宿过。羯磨疏云。大衣必须重复。今多单
作是非法服得作。受持服用得罪。作受持得成。单衣
受戒得戒。但得不应也。若死前令本界内者。前师判
云。既摘衣里。留安界内合。属界内轻物分之。后师断
云。合赏看病人。以本是一衣故。律师云。后是定义也
律师即论主也。以本是一受持衣者。病人既得具合
摄。得异界物故。下文云云。衣馀处𦃦来此赏。若此德
不具。即随彼分之。云八作衣方法者标也。

云四分至等者。五条得摄叶者。律中恐叶边速破。尘
垢入中故。开不割截。而令摄作上二衣。亦远破不开。
但令编边作鸟足缝等。僧祗等者。是初缘也。佛制一
日作成走针。略缀且受持。不尔恐犯长罪。故中含等
者。引事證上文也。四分等者。是第二开缘也。尼有伴
故提。僧无伴故吉。萨婆多等者。是最后开缘也。指作
多日故不犯长。此全未有衣相。不同前后。受后方说
等。上二并初缘。恐犯长有过之物。不合作三衣。为初
未制十日故制其速成。后一开缘。指作无长故。不论
作衣日多少也。五分等者。彼律明缝叶。非四分标也。
注文意亦云缝著。谓五分中。有帖叶作。四分下者。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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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于他部。不应以四分。是后开五分。是前制。又其叶
并塞上开下。令一条。中有二隔。一半上开。一半下开。
自是非法也。阿难奉教作衣等者。谓四分有文。文非
巧胜。故四分云。阿难教诸比丘。此是长条。此是短条。
此一缝。此第二缝。此是中条。两向文只如此也。今取
他部之。又彼云。佛以千二百五十人游行南方。从山
下见火田塍畔。念言。诸比丘应像此作衣。问阿难。汝
见此火田不。答见。又报阿难诸比丘。宜如是作衣。汝
作能不。答。能作便教诸比丘。或一长一短。或两长一
短。或三长一短。左条左靡。右条右靡。中条两向靡。作
竟将来见佛。佛言汝有大智慧。闻我略说。作便如法。
此名割截不共衣。之与外道异。怨家盗贼所。不复取。
羯磨疏问曰。如来初问善来陈如等五人。衣三巳备。
又阿难羯磨。五人戒巳有袈裟。何故今始教阿难。为
诸比丘。仿以世田。而作衣耶。答。以其善来言。教处变
成衣难仿效故。今仿世田。可为轨则。所以称为福田
之衣也。田用成水长嘉苗养形。今法衣之田。弘四利
之水增。三善心之苗。养法身之慧命也(巳上疏文)。若得不
足等者。明衣财少。开作下衣之缘。准五分衣法。中比
丘得一衣。作安陀会。太长作上二衣。又少佛言。若不
足应三长一短。须不足应两长一短作。又不足听怗
叶作。乃至。不足听作缦安陀会。此复是一缘时。比丘
复得一衣。佛言听作割截僧伽梨衣。少不足听作忧
多罗僧。复不足听作缦安陀会。钞主意云。律中本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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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衣少故。开作下衣也。下例成之者。谓上是大衣少
故。开作缦安陀曾。今还作大衣。受如下二衣作。若不
足例上大衣成也。馀如文中。

云僧祇至俗者。狭如[麸-夫+黄]麦者。此约麦叶如蒲叶大。不
得横叶相当缝衣叶者。谓诸比丘对头缝衣。佛言不
得横叶。相当即对头异名也。即头长短相。同不得头
头相对。故后衣宣脱。应作马齿缝者。恐叶边雪。即摄
叶边。向内以线却判于外边。或横判或竖判。如马齿
阔大。故云马齿缝也。急时如前。分别者。谓多人助成
粗行隐竟受。后更判等。准律中恐叶。起押叶丁字有
三。又是鸟足缝。今时但直判。半寸巳下者。是先作净
者。即点净也。安纫者。以先无须安之。若不安纫受不
成也。此肉缦衣之相。随量大小。正从如前前去缘。四
指施者。䩙(胡犬反)耳也。准是而前故钩相貌似鼎耳也。
纫即背上长条。条头作结。故云纫也。或云以条结其
钩䩙。令续不断故之纫也。羯磨疏云。逼缘边四指内。
安钩[打-丁+(徵-彳)]。反向后八指取约以覆左肩。故有远近也。又
四指八指。据从缘内边量也。又防外道者。初缘比丘
不却刹。被外道抽线衣散故。制却判应摘与僧者。谓
此物既缝著。则非袈裟所摄。若衣主死。此补衣物。合
摘与僧同轻物。故衣体与著病人。故文中两与也。三
衣揲四角者。羯磨疏云。相助为力。又云应安钩纫者。
谓钩纫下安揲助力。恐牵钩纫衣易破故。障垢腻处
者。谓数洗本衣恐速坏故。但摘补者。足死净洁故。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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诵粪扫衣等者。彼律云有一比丘。有粪扫衣闻佛结
戒不许著。不制截衣。入聚落思惟。我有粪扫衣。破裂
当补怗。安钩兰施缘。即持针线。近祇桓门边。补帖安
缘用当割截。佛经行见问作何事。彼具述之。佛言。善
作粪扫衣补帖。应当割截衣也。作钩兰者。詺揲缘条
叶。由屈钩转名钩兰也。上安揲成受持者。辨衣相也。
若成五条受持。若七条乃至九。若过衣相成就。依其
怗教。正从二品受持也。十诵明文等者钞又别更牒
举。准贫得著。易知。

云三至也者。如文。云初至疏四中者。四分但云三衣
应受等者。既有舍受。明知有法有衣不持犯吉故。昔
有人等。古师虽解引。又类例不等。注文。僧祗一夜通
会者。谓于一夜随何时会。即得不要明相四分。缓急
不等也。今依十诵。以受持相类者。谓持护明相。与四
分相当持。既相当取文受衣。乃成类也。大衣正有十
八品者。从九条至二十五条。谓割有九揲叶亦九。二
九是十八也。从有六品者。取七条正有二品。谓割截
揲叶。五条正有三。谓割截揲叶摄叶并缦衣一。故有
六也。正从合明二十四也。七条正有二品如上。从有
二十二。取大衣十八。五条三。并缦衣一。合而言之。亦
成二十四也。五条正有三。如上从有二十一。谓大衣
十八七条二。并缦衣合而言之亦成二十四。三个二
十四。即七十二种缦。通三处者。谓前明缦衣云。不无
大分宗体。理合通正从三处。次作衣法中亦然。今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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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为一者。且据十诵明文。有缦僧伽梨受持法今引
用十诵且合为一也。如疏钞钞中者。首疏义钞也。今
准羯磨疏。问云。三衣受法。名体不同。得互加不。答。准
五分中若得衣财先作割截。乃至。不足作安陀会割
之。又不足揲叶作等。馀不繁述。云今至也者。异古人
也。古师皆先受大衣。次七条。后五条。今师约从微至
著。并取著之方法。故先受五条。最后大衣也。云加至
衣者。若襵叶者。持皆从一长一短下云屈襵衣持等。
馀同十诵者。玄云。谓五条中据其当宗。但有上来三
种。若依十诵。更有缦衣。四分但云若得缦衣广长。若
割截作。便少令揲叶作。即巳不云闻作缦安陀会。若
准五分。即有开文。彼无持处。故不取今指十诵。为缦
大衣。具有明文受持。故曰馀同十诵(更有非解不录)。云若至
之者。谓要须先牒安陀会为本。后取从二十五条来
替。此举割截。九品中最上衣为法。引此文意。是十诵
第二十一卷。受戒法文也。揲叶准圆者。若有揲叶。九
品中最上者。亦云。四长一短揲叶衣持。乃至七条。准
改之者。亦云。乃至两长一短割戳衣持等。云若至改
者。文有二意。初牒上诸从总显通三二今据大衣下。
约缦大衣。示其受法。谓上从中。据安陀会为言。若为
馀作从。并准改之。若郁多罗以大衣等为从。应改云
此郁多罗僧。二十五条衣受四长一短割截衣持。若
大衣以馀衣为从者。应此僧伽梨五条衣受。干长短
割截衣持。缦改名为别者。谓缦无别相。但改各即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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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陀会者。应云是缦安陀会。乃至。是缦郁多罗僧等
下引十诵。出法据大衣。如文。云若中主法者。文显正
品割截受法注明揲叶。及从准前可解。云若上至明
者。谓上衣割截。总有九品。不可定指。故云若干条受。
若干长短等揲叶亦然。下之二衣少故。其相易明。故
依条堤别显。故羯磨疏云。前之两衣条数揩定。更无
延促也。云上至哉者。正辨说多少也。兼欲显缦衣。通
正品意耳。既许将来受戒。岂是从衣谓在受前受之
即知是衣得受戒用也。然彼律受戒法中云。应教云
汝效我语我某等。如谓在受前。故无比丘之称也。未
割截者。即是缦衣若衣。古师云。未割截是一端。白氎
全疋段者。岂得将此。受作三衣。而来受戒耶正言。如
上不成者。谓明色中引诸律论。并非法不成受也。云
次至毗尼者。四分无文。何以不取诸部。独取僧祇者。
谓舍义同故取也。羯磨疏云。四分有疑应舍。僧祗夜
往会衣不能得。遂佛令遥舍。以轻易重。如舍戒法。一
说成舍。受体根本。尚乃一说便成衣。是随行何劳三
说则显。祗四疑舍会。不得二种急义相。当一说之意
又同所以取也云若尼至等者。玄云。十诵厥修罗。亦
是四分祇文梵音异耳。覆肩衣者。正是横披尼。不得
露肩佛制令著。僧中准局。阿难佛制令著。以端正意
生他染也。今一切僧多著。虽无教可准义亦不妨。注
文。不言肘量应成者。今尼作上二衣。既不依本量。则
不牒肘数。伹言如法作应成也。故羯磨疏云。大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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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僧祇文。如法作我。受持三说
覆肩衣受法。准改之僧祇下料简。馀二不同之相。馀
衣结罪。盖是因便故。第二心念。云二至准者。此依五
分。故令三说。准业疏。但界无人。开自心念巳成。后设
有人。不劳更作不同说净。复若值人仍须重说。

四科简中。牒名可知。释文有三。一云初至长者。大科。
初至不说者。不成者。明受舍成不相。如文自显。次诸
受持下。乃至抄疏巳来。明受法。不失相。广边即上下
竖也。量既少故八指。即失受长边。谓横两头也。量既
多。是以一揲手外。方可失受具有四。碍下并指如离
衣戒。及义钞首疏等文(云云)。萨婆多下。辨不持无离
衣宿罪。以𨵗缘故。不同见论未受。亦有离衣之罪也。
若本说净下。明将说净物。作三衣。受持净法即失后。
若别受馀衣替此衣。此衣更须说净也。二补治浣染。
云二至呵者。段段得二罪者。犯长提。并不点诤吉。谓
不与衣体相合故。通二种净法者。注羯磨疏云。衣和
合净。色和合净。故母论云。若衣纳未说净点净。缝衣
著巳净者。名衣和合净。若色非法缝。著如法者。是名
色和合净。不须更自别净。钞中引文与此不异。谓和
前巳净之色。令其后衣与色连合成净。善具下明补
相可知。复线却判者。文过也。编边(步弥反)桄张(咒音)律。令
卑补者。律不定孔之大小。失受等可同。见论如上分
齐也。两用无损者。缘虽不断若中间。破如善见明失。
若中闻未穿而缘断。即准多论失也。赫色。云逆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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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云。赤色土也。大德云。蒿本作诸字道理。即后人错
书。堵土局也。非呵者。护非人之心。亦为举幽。而况显
也。三受用擎举。标名可知。科中云十至不犯者。初引
十诵。及治禅病经。明敬用天衣之法。文相自明。大德
云。蒿本是奔车象马。后人错昼逸字也。二从十诵下。
明随益随身法。非时不行者。知不能生善。破戒见等。
即制不行。羽翮相随者。大德引尚书云。腹下细毛名
毳。翅阅头最长毛是羽。入肉之管为之翮。今取此二。
不暂相离之义也。但护离宿者。明白日不随身。即乖
羽翮喻矣。从明言善。不辨有缘。开留一衣法。著一等
者。受功德时五条。偏袒于内是著。更以七条安上。是
披一许留大衣也。馀如文。云僧祇至之者。约脱著明
也。园中衣者。即五条也。梵云僧伽蓝摩。此云众园。秦
人好略。直言伽蓝。今单言园者。如祗桓。本是祗陀太
子之园。须达布金买苑作寺。译者。取新意也。注文。此
谓僧伽梨者。准南记云。既言僧伽梨。是园中衣。即非
僧伽蓝园。合是王宫园菀。沙门入彼。著大衣也(此解违文
太甚)。或有解云。僧伽梨是王园衣。恐其笔误。合是安陀
会衣(此殊未见其理)。大德云。斯注文者为简异故。前云入聚
落衣。恐人疑云。莫是七条。名入聚落衣否。今云此谓
僧伽梨。是入王宫聚落之时披著。非谓常逾白衣聚
落七条也。理合在聚落衣下注之。今在园中衣下明
之。致难见意。思之。内衣著即涅槃僧。及五分中舍勒。
最在内着。齐两角者。上下两角须齐也。如羊耳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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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屈头手中执之。不得令出如羊耳相。西牒枕之者。
如下引中含。世尊有时。四牒忧多罗僧。以敷床上(序字
非也)。擘僧伽梨作枕。右胁而卧。足足相累。又智论云。佛
四牒郁多罗僧敷下。以僧伽梨枕头等。诸家见此文
意。皆云。敷七条安背下卧。如构耨之类。故云卧七条
中非也。大德云。伹是盖卧。举例。如今时云卧被中。岂
可将被安背下耶。经文语到。据理合言七条中卧也。
馀如文。

云舍利弗至成佛者。约恭敬以辨也。舍利弗问佛。于
何时中。令其偏袒等。佛言。随供养时。应须偏袒。以便
作事故。作福田时。应覆两肩。现福田相故。云修供养。
如见佛时。问讯师僧时等。作福田时者。谓王请食。坐
禅诵经。巡行树下。又见生善。有可观也。入铁甲地狱
者。我慢轻佛故获大。佛言三千下明为难开。不著决
正。下明敬衣开乱别人无过。三千下亦著衣向背法。
(番反音)扬也。挑(巳同反)谓不挑前角于肩上。即垂肘前
如象鼻也。小衣是五条。不曾衬身著者。许暂披入
众。不著受食犯堕者。据律但得非威仪。得成受食。论
约非法。不成还同。未受食故结提也。次引十诵即成。
伹云得罪不定言随。又但云袈裟。不云三衣也。令有
德人暂著者。即令衣主获福。故玄云。钞至凡得新衣。
皆先安佛前。烧香供养。次与有德披。后方自著也。婆
四吒女者。杂含云此女有七子。六子相续命终。念子
发狂。发狂裸形被发而走。至庵婆园。遥见佛遂得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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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惭愧蹲坐。佛令阿难取郁多罗僧。与著巳。为说法
生信。后第七子又命终。都不啼泣。化夫及身投佛出
家。得成罗汉。师子敬袈裟人者。贤愚第二十三云。昔
此洲有王。名提毗。有辟支佛。在山坐禅。野兽咸来亲
附。有一师子名坚誓。身毛金色。时猎师欲取之。乃剃
发披袈裟。内佩弓箭。师子遂来相近。因睡以箭中之。
师子寻觉。欲害此人。见著袈裟。念言。此人不久得解
脱。便说偈言。耶罗罗婆奢沙婆诃说。巳而终。猎师剥
皮奉王。王念言。我昔曾见书中说。畜生身金色者。必
是菩萨。问云。死时有何瑞应。猎师具述上来所说八
字。王召仙人解之。仙云。耶罗罗者。言剃头著染衣。当
于生死疾得解脱。婆奢沙者。剃发染衣人。皆是贤圣
之相。近得涅槃。婆诃者。云剃头著袈裟者。当为一切
人所敬仰。王令作七宝高车。张师子皮。表示一切。散
华供养。后与金箜盛皮。起塔供养。佛言。师子岂异人
乎。我身是也。王者弥勒。仙人舍利弗。猎师调婆达多。
我于过去。敬著袈裟之人。今得成佛也。

二作法摄衣界分二。初牒名指略。二至疏吉揲衣界
者。首疏云。加法结后去之虽远。之犹属人。故云摄衣。
或名不失衣戒。界人无离衣之罪。故此但明加羯磨
者。谓中卷离衣戒云。若论作法。下卷明之。正指此段。
若自然护衣。此不明也。大义如钞别疏者。玄云。抄是
义钞。疏即羯磨疏(或可有疏)。彼有五种戈门。明于得失。恐
繁不述。云今至也者。简其结处也。三种者。一界大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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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二界与蓝等。三界小于蓝。约仪通合。为界大蓝小
处须结。文同无蓝。故不别列也。院外势内者。谓僧住
房之外。十三步势分。明内得护衣。出此势分。虽是界
内。不得护衣。所以尔者。谓界是称人不摄衣故。是以
失也。此处须结之。界大蓝小处亦尔。馀二不须者。谓
蓝大及蓝界等。若衣蓝护。犹有势分。若结衣界。只得
依蓝。巳外无势分。却成失衣。故相疏云。有法无无法
故有。又首疏云。开不重开故。不须结也。云诸家至之
者。立法不同者。凡结衣界依僧界起。今僧界上。或有
男女居止曰村。未审结衣界时。如何取舍。因此有两
师立义。解判有异。初师云。若现为村。现除悬不结。即
显为村处地上。永无法起。所以尔者。谓以唱出故。巳
后村去。欲此置衣。即解巳重结。若结时。僧界上无村。
便须改律文。谓羯磨云除村。今既界内无村。有何除
也。即是无事有法。结亦不成(东塔疏依此师)。第二师半依古。
半依今。若现为村。现除悬不结。与初师同。若现无村。
现结悬除。亦不要改律文词句。抄云有立无村结法
者。正当此义也。今解下。今师不论有村。准律依论俱
结。以结除其妨难者。显除意也。故业疏云。既依界结
遍标内地。同有摄衣。不由村来衣界便解。不由村在
衣界不遍(巳上疏文)。但是男女所居。多生染谤。故权不许
置衣。非谓永无衣界。现除悬结者。以现有村。恐成障
碍。不许置衣。是现除。村去后许护。是悬结也。现结悬
除者。谓现无村住。皆许置衣。是现结。后若村来。于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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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不得安衣。是悬除也。若村去后。依前许护。直由下
正成立。今除村义。盖以男女在界同居。是四碍之。数
取衣恐成障碍。故不许置。非谓不无衣界。以衣界依
持僧界起故。如錑金师。以药引金之喻显也。今男女
住处。既是僧界。亦有衣界。古人若云实有村在界者。
须于四相中。随有一相。傥于露地权居。复有何相。即
知本无村体。暂言除也。故业疏问云。本既无村而言
除者。岂非无病有药。答此摄衣界。在同住地。所言除
者。除衣障碍。不除村体。若无男女。任意著衣。岂在院
宇。本无不结等。五分下。指五分成上现结悬结义。故
业疏云。若本无村。结不失界竟。村后入者。不须更结。
先巳结故(此现结)。若本有村。结衣界巳村移出界。即此
空处。有摄衣界(此悬结)。萨婆多下。成上现除悬结义。文
但列四。等取第五。为除[从-彳+马]淫。四分下。本结衣界。界内
有村。安衣在村。往彼取衣。女人衣解。形露招讥。佛因
制除村界外也。加法中。云加至持者。村外界者。业疏
云。除村是村体。村外即势分。谓势分内亦不得置衣。
结解二法。并如文。可委。

二坐具法。西土本音尼师坛。此云坐具。为护僧家卧
具。并巳三衣故制。云四分至坐者。先定尺量也。注中
(禁列反)𨆃(半字也尚䟝桁音同)准唐尺下。宝云。且姬周一尺二
寸为唐一尺。更将周七寸二分为唐六寸。又将周七
分二釐为唐六分。更有周八釐在。总计唐家一尺六
寸六分。更有周八釐。即唐家七分弱。合是弱字。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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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强字者。抄写错耳。亦不合作强解。十诵下明重数。
趣尔者。率尔也。自无心忻念曰厌。似他遍作曰课。钦
婆罗者毛作也。屈头量者。饶尺也。缩量者。煞时量熨
了剩有也。次洒量者。乾巳长大。此皆犯故。鼻奈耶下。
新物作。以故物揲。即同四分揲相也。不揲即巳者。止
也。以自无故物。又无求处。不揲无犯。注文二重为本
等者为作本制新物二重。若毛衣作者。本合一重。今
既润大。恐牒作二重。亦不违本制。故注云。恐过故牒。
本应受单者。不分触净故。非佛制者。以佛不制舍入
僧。不同离三衣宿也。今但犯吉。僧祇下明答。缕有对
头却到者。先作本量。后以增者安缘外帖。广长两边。
使两边应平判之。互灭过者。彼戒中有长应量广过。
广应量长过。边应量中过。中应量边过。皆犯。钞取其
意也。缘外增者。诸律皆云更增。即知向缘外添也。准
益缕下。今准益缕边不截。但通量取长五广四。作一
缘不犯者。即同七百中过量坐具。不截而畜。亦不合
犯。谓更增一尺者。是新益之缕。但通向心中。不衣本
制量外重增。名不截也。准此不犯者。则跋阇过量不
截。亦不合犯及质也。跋阇者。结集后跋阇问。佛听作
十事。数图有广文。一两指抄食。二村间不作馀食法。
三寺中得别众作法。四得听可。五得常住。六得和合。
七与盐共宿。八饮阇楼罗酒。九畜不截坐具。十畜钱
宝。当时巳集阎浮七百僧。断不许依行。今若准行。即
跋阇之类也。十诵作不益缕净者。但依本量小作。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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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净不接头堕者。谓不截量重增。但通量作。名不接
头也。注文意谓。今若通量。取增数入本量中。通长五
广四而作。或通长而不通广。或道广而不通长。或长
广皆通者。并地故。

云并结提罪一边头裨者。将半𢷡于缘外各一头添
也。上准律正文。而叙后得冥告按感通。传云。显庆举
中仲春月。在本院行道。有王琼张欤等。彼云。某本是
南天王。韦将军使者。亲蒙付属。拥护三天下佛法。今
故来此。与师言。论师所制行事抄文。坐具增加长广。
其意如何。师答云。教不徒设。于本制外。广长各增半
搩。据文是一广一长。非谓四周长广。彼云。原佛本制
坐具之意。用表塔基之相。僧服袈裟在上。以喻法身
之塔。塔基既不偏邪。坐具宁容长短。纵使四周安缘。
不违半搩之文。但以番译语略。但云半搩。今即十字
而论。便是四周之义(巳上传文)。准此合将半搩。四面增添。
各得五寸。即似两重缘也。云萨至法者。初引多论明
益缕际者。非是今时坐具。谓别作一敷具。置尼师坛
衣护僧卧具。长四广三。后于长边。更添一搩。即长六
广三也。四分明坐具法异者。斥破上之所引不同。但
用增法者。但依前四分。各半搩增法也。僧祇下。辨受
用法。先简用处。差见下。明受舍法。离宿但吉如文。僧
祇下。明行坐用之轨仪。长牒者。上下竖牒也。中叠者。
屈摄半叠也。当中掩之者。谓堂中襵。今触处在内净
面分。贤愚经明安著处。玄云。彼第十云。舍卫国波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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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王大臣须达为儿娉妇。至王城。因见佛闻法證果。
欲请佛归舍卫。佛令舍利弗指受住处。遂以金买祇
陀太子园作寺。六师嫉忌。诣王请与舍利弗试法。舍
利以坐具于肩上。入众升坐。六师弟子。名劳度叉。化
莲华池山龙牛夜叉鬼等。佛弟子化猛风象金翅师
子毗沙门等对之。彼既不如。遂啼心降伏出家故也。
今在左臂非法者。此乃初意。据教明之。次准感通传。
得天人指示云。此非师之过。盖后开之。教不到此方。
今但改前迷。宜促后悟。无佛初度五人受及迦叶兄
弟。并制袈裟。在于臂上。西土王臣。皆被金叠于肩上。
故佛衣臂上为异俗流。頞鞞比丘。威仪度物。其时坐
具。由在左臂。后徒侣渐多。年少比丘威容端美。入城
乞食。多为女爱。因制衣角在左肩。后为风飘。佛令以
重物镇之。比丘不达佛意。广造镇肩之物。庄饰不少。
为俗讥慊。佛呵云。我令以重物镇者。是尼师坛。何得
别造非法。因兹坐具。为镇三衣。在左臂上。尔时如来
升天为梵王说法。后有外道。号达摩多。自称一切智。
伺诸比丘。入城乞食。外道求论。比丘与论。外道不如。
波旬问云。汝所被衣名字何等。沙门云。忍辱之服。又
问有行功能。答云。上制天魔下降外道。又问。肩上弓
布。名为何等。答。是尼师坛。又问。有何用处。沙门云。拟
坐而用。外人曰。忍服称可贵。有大威灵。尼布是坐下
之衣。岂可却居其上。若是汝师教。汝师未足尊高。若
是汝自为之。汝师何不指教汝。后时如来从天却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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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白佛。因制移在左臂衣下。后因风吹衣离身。制
安钩纫于上也。准斯所说。今在左臂正合轨仪。若据
律经。由存初意也。

三水袋法牒。如文。云勿至也者。制意也。厥者其也。慈
悲之心。其在于此。背者似也。即不持戒人。多于下。明
漉法。如前说者。即上多论。作馀井等是也。形如勾者。
字合从金作。玄云。莫作钩字。应言如物。有柄可执。今
截作者。是此形也。宏椁者。外作井等字形木椁也。漉
瓶即阴阳瓶也。以绢缦底而漉水。安沙囊中如淋灰
法等(云云)。云此至中者。诫劝也。谓此是性戒。尚不能
持。其馀邪命威仪。即可知也。

第二听门。牒名等一二科。如文。云初至异者。初引本
宗通明。百一诸长。受净不同。百一者。百是举其极数
大。盖出法为言。一是于此百中每事畜一故。非谓百
一之人。通开畜长诸净。若不畜百一人。对三衣坐具
外。便是长物。则无百一之秤也。似宝者。玄云。如水精
琥珀等为数珠。入百一数。不须说净。馀者即似宝重
皆名馀也。器谓瓶鋺等非器。即铜铁片等。皆施俗人。
僧祇下明开百一意。如文。五分下明百一物体。单覆
衣者。缘中为卧僧卧具。垢污因制。为护僧卧具故。听
畜敦僧卧具上指。如注文中辨。若似衣者。馀一切衣
也。波利迦罗。即百一通名。此云助身衣也。其色者。玄
云。诸衣之色目。非谓青黄等颜色。注当法为言者。当
众目对。作法杂衣。随多少者。此云补衣帛也。不受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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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者。衣钵必须受持。馀百一等。若不受亦不结罪。如
前文云。作与不作一切无罪也。沙弥上下二衣者。如
沙弥篇云。一郁多罗。一安陀会。除钱谷米者。须舍与
俗。对俗说作。意不说即犯。不同长衣得当众开十日
故除也。

二长衣中。开科可知。先明长相。云初至也者。约本开
辨也。一日成者。准彼文云。大衣五日成。七条四日。五
条二日。长衣一日。以易作故。谓三衣财体终无犯长
义。巳外方名长财。僧祇支法。并注是番名。四分下辨
相。其相如覆膞后光师。裁作上狭下广衣也。十诵下
制著入聚意。如文。僧祇祇支下明肘量。注文。犹为覆
肩之量者。准肘量作。似覆肩衣相。有师改法等者。说
后魏有僧祇师。出疏明造衣法。只衣四分。上狭下广
而作。但云如法作。不牒肘量大小也。涅槃僧下。初引
僧祇等。明著法。西土缦条。将以绕腰。腰绳绕上而来。
佛教比丘。不令大高齐膝。太下齐踝。垂前两角。如鱼
尾。偏一角如象鼻。或陇起如多罗叶等。三千中。一不
持下著上者。即倒著也。得系脚者。摘复破系两膝边。
反襵者。不以带束。但反襵上转而巳。当二三四条者。
四分。六群作广长腰带。佛言不应。作广三指。绕腰三
周。若得成巳者。应二条等。若乱听缝合等。如文。辅篇
记中。不许作条。字应作牒。谓得巳成者。坏乃二三四
牒云为一。若三四牒乱。以缝合之。今律文错书条字
也。后歧间过等者。免身形露故。拘修罗无正番。故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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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明其衣相。即贯头衣也。云今明至也者。随方辨
相也。偏袒者。即今偏衫右边也。准竺道祖录云。魏宫
人见僧自恣时。裸膞不生善。乃作施僧缝在左边。祇
支连合成。故从相。号曰褊衫。大德许新作者。统领得
举坐具例(云云)。𧝡膞者。亦似褊衫。但于左边背上添
叶。如覆膞一幅。短来𧝡向右膊上。大德云。北地戍叉
多著此衣。意简大尼。及沙弥尼也。后人移安褊衫左
袖上。呼为播衣也。即祇支中流出褊衫。褊衫中流出
𧝡膞𧝡。膞中流出播子。然其曳幡。盖出家伪。亦无所
表。西土论师。但执赤幡故也。方裙者。梁朝郡后施僧。
即宫人上马所著大裙。折腰开似于方相。诸裙者。更
为随时所作者。臂衣即臂袖衣也。[𨄔]衣即纳靿裤等。
皆是此方随时而作。西土本无。次十诵下明制。不合
著相。褊衫袖衣者。即小袖也。复衣即绵絮衣也。贯头
衣是女人裙。两袖衣。俗人𢮿膊是。褶者。诸说各殊。并
未识相。今准衣服名义录云。此上古之裳也。周武王
时。以布为之。名褶。敬王时。以缠为之。但不缝口。盖庶
人著也。罗。章帝时。以绫为之。加下缘。谓之口。改名为
裤。于端午日。赐与百寮水煞绫裤。意表清正理民等
(云云)。今时即无。或恐有者。亦不合故。行腾即引经。玄
云。以经其踝上。腾掷而行。身轻故也。被避我所制者。
制即三衣一体。今避而不依。及畜诸长多物。名作馀
事。中含下。明接中下之机。资身修道。即增长善法。许
畜反此不得如文。四分下。明僧及别人所畜用物。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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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贵价衣。准前即法衣也。不得在上引者菩提王子
请佛及僧。敦陈贵衣在地。请佛蹈上。佛令阿难却之。
为未来比丘故。禅带者。谓坐禅久倦。将以束身助力。
腰带。即上三四条缝合者是不还则巳者。五分有俗
人被贼剥。来比丘处借衣。白佛。佛言检借。若还应。不
还则巳。巳止也。四分下约皮物辨。边方五事者。迦旃
延在阿盘提国。为亿耳受戒。三年方得僧是。因请五
事。如文中(云云)。白木条等。律云。东方有国。名曰白木
条。白木条外边便听。南方有塔名静善。静善外便听。
西方有山。名师利佛。佛人种外便听。北方有国名柱。
柱便听。贡职图者。图写高职任人。及附诸国来贡物。
数图云。西方白木条国。贡朱骏白马一疋玉象一躯
等。即验知此处。在彼之东。属边方也。馀文可委。云律
至畜者。更约皮革以明。六群畜犬皮师子虎豹獭野
猪野猫狐等皮。佛言不应畜。文中獭者(他辂反)。形如小
犬。居水食鱼。律或作狚(丁曷)似𤣀未首。今多作狙(七馀反)
说文云小后也。不得乞生皮者。六群见好班駮犊子
从乞。剥牛人信敬。乃剥与之。牛母遂到祇桓吼叫。因
制也。若作帐轩不得者。准衣法。但言不得不论皮与
衣也。禅带五相。一广一尺。二长八尺。三头有钩。四当
三四重。五不得用金钩。旋后转向前勾。两膝来全不
动。故名善助也。护衣者。若约障尘染义𧙕。亦是衣。若
以著𧙕践地。后坐时。便触身上衣。故听畜草履并法
也。护卧具者。无污法衣。故开著也。褊袒有癈者。西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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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脱履褊袒为敬仪。皮革中因此道行。脱草履取水
与师。或时失。或为毒虫啮。白佛。佛言不用脱及褊袒。
故云有癈。即随便遇物与师。不要脱草褊袒也。四种
宝履者。金银琉璃及宝庄者。馀文可解。

二作净法中。初牒名。别叙可知。释中有六。云初至耳
者。明制意也。方便施者。大慈设教。作斯净法。恒作属
他之心。自无贮畜之过。又得衣物资身。福利施主。免
世讥嫌。故非真也。如昔一时等者。玄引分别功德论
云。天须菩提本是王种。五百生中。常生天上。今从天
下生在王家。果报物妙。后投佛出家。闻说四依。心不
堪忍。便欲还家。阿难留住一宿。即往王家。借种种宝
物。庄严备具。于中止宿。须得道果。佛告阿难。夫衣亦
可亲。亦不可亲善。著好衣益道。即可亲。若损道心。即
不可亲。或从好衣得道。或从五纳得道。故知悟解在
心。不拘形服。地持亦有施法者。彼云。菩萨先于一切
所畜资具。为作净故。以清净四。舍与十方诸佛菩萨。
如比丘将现衣物。舍与和尚阇梨。亦为作净故。涅槃
亦尔者。经云。虽听受畜以不净物。要须净施笃信檀
越等。二简施主。牒名可知。前明上三施主者。谓衣药
钵请道众为施主。宝珠等请俗为施主。钞据此门分
科。云前至净者。简前三主也。随得一人者。谓展转五。
即通净众。若至加法。随意的指一人。作彼人物护持
也。不言对沙弥者。此约真实净。必是当众。今彼守护
不类展转。于五中随一即得也。非时类者。既是宿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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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取衣难故。不能赞人者。谓此人自小乘戒。见他净
施不犯长罪。即好名称。今意不欲前人。有此名称。故
不得请也。应净施五众者。谓此展转通于五众者。谓
但五中随与一人也。玄云。此人自身不作净施。五众
者。不合请(不成正解)。不应与。有本加轻字非也。白衣者。父
兄弟及馀俗人等。不合施他也。次将五四。既属二施。
如文可委。不得称二三人者。恐净主身。云六衣物混
乱。不记色目也。将他净物不还者。跋难陀净施弟子
衣。后嗔和尚不肯还衣。因夺故争。白佛。因制须简好
人。注对首受净者。即所对作净人也。得戒沙弥。即学
悔人是。五法人者。二正行。二行竟。并本日治。以上等
人。不足数故。不生斗争者。恐上恶人认此物。便致净
也。云践至说者。明钱宝对俗也。如后所说者。下引多
论说词也。二请法标名可知。云先至须者。明须请不
须请也。多论但有请意。诸部无文。五分但言随至与
之。即似不请。三种请法。并如文(云云)。云次至明净者。
明合说进不随也。谓其钱宝为开几日。谷等为要说
不要说。故引多论。一切皆须十日说也。四作净法。先
明心念。云五至转者。先依五分。羯磨疏云。既不对人
舍心难尽。且令转换得延时限。终须对说。方始究竟
(上是疏文)。净施某甲从彼取用者。作属彼意。从彼边取用。
至十日后。却标心从彼取。还在身边贮畜。又得十日
后。又将施与彼人。舍故受新者。谓将施他名舍故。却
从彼取。如初得。又名受新(准此文意但约一衣说也)。内心下。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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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祇犯吉。所以律中下。明舍故受新法也。律中者。牒
上五分文也。应是不说净者。大德云。羯磨疏中。通约
三根人说。今此言不说净者。是上中二根人也。此类
之人。从来不畜长物。无所说净。今或有人施三衣等。
受巳即成长也。元本受持三衣。即不畏犯长。无奈长
者过日犯舍。所以十日内。更互转易。作新方便也。注
文。或说净等者。对下根人说也。染得本是畜长比丘
衣。即合对首说净。今既无人可对。恐过日有犯。且令
心念展转互易。仍待有人对说。方始休息。舍故受新
与说净。虽不同。十日一易无别。故令展转也(此解不违抄云
非羯磨疏更有不正义不录)。

次明对首展转法。云至至此者。对面约对首人。展转
约施主说。玄云。准羯磨疏中。有三展转。一肘主将付
所对作人。二对首人遥指施主。三净主不知却付财
主。作净主物畜。皆为除嗔患故。此说净法依古文也。
云外至之者。五十祇为三也。律初缘以亲对净主作
净。被他古物。因诤。佛言。别对人。伹称彼名字。后语彼
知。是第二缘也。后彼既知。疑恐犯长。因制不用令知。
即三缘也。云善至写者。真实说净也。前引见论。但通
明意耳。次从若正作法下。依四分加法。二法总总衣
法中文。故注(云云)。云二至遍者。辨成不相。如文。云五
至属者。漫标说也。注文。常记施主者。以施主不定。或
命终等。恐失净法。所以常记。革履说净。如文。云钱宝
至明者。辨钱宝说净法也。使俗人知者。虽开说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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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自畜。文虽不说。理合所使俗掌之。如三十戒明者。
指匆宝二戒也。五存亡中。云五至故者。必准论律者。
若不知死活。可准僧祇三由旬内。若知所在。乃依多
论异国方失。若定知死及休道。即依五分。此二律一
论文义双明也。馀文可解。云六至中者。明失不之相。
有七段。文称无岁比丘者。祇云。波离问佛。长衣何人
边作净。佛言。五众边作。又问。相去远近作净。佛言。齐
三由旬知存亡。又问。若沙弥边作净。若受具如何。佛
言。但称无岁比丘名。又问。若死如何。佛言得停十日。
于馀人边作净也。注文中。斥古。言展转不失之过。古
云。展转不对面作。非正主故不失。今破云。未见祇正
律。以二并非施主故。二皆失也。若不知存亡者。此约
展转主。若是真实主。常须在近。如要取物用故。今云
三由旬者。偏据展转者论也。

二宝施俗者。一金银二钱也。被师呵责不得作净者。
谓施主是弟子。曾被师呵。后却求作净。即是相违。故
不合应。通别求馀人作之。物不入僧者。谓真实施主。
暂与主持。准此皆是假名施也。前古人云。真实是财
正主。死后通请展转。非不要通请者。为谬也。若真实
是正主。巳后物合入僧。既不入僧。即知是假也。注文
等者。和会前文也。谓前云不得称二三人。五分又云。
五众似有相违。今通会云。虽通言五众。于五内无须
的指一人。亦与前云不得称二三人。僧祇下约多忌
明其失相。谓衣财有说未说。相离难分。今一时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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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更说。谓不得重说。故须先舍再说。若不舍净法。得
罪毗尼。纳未二净者。说也点。虽和合不成者。谓将五
大上色。自互和合。不成色和合净。若将五大色。及锦
和如法色。即成色和合净也。

二粪扫衣。牒名可知。云制至夺者。体是贱物者。多论
文也。不与在家和合者。既不求衣。必不交游聚落会。
二离寒暑。三离激发。四离四方通使非法求衣。即四
邪五邪也。云言至故者。辨体也。十中阙第九王职衣。
玄曰。西土弃之。此方弃僧俗不同。所以不出。神庙中
衣离处者。若未离处。犹嘱非人为主故。冢间者。或裹
死人。或随送死尸。而弃彼也。求愿衣者。或往鬼神所。
或水边树下路侧等。求愿了即弃也。往还者。裹死人
送竟将来施。比丘不得取。未坏死人衣者。四分比丘
道行。见未坏死人衣。即取持去。死人起逐。至祇桓门
外倒地。因制。除皮发二绳者。一为招讥。二多出细
虫故。本无共要者。准律有两句。一共要。二遥占(友艳反占
护也)。要中两句。一不共要。先取者得。二共要虽先得。亦
须共分。钞文当初句也。遥占亦二句。时有比丘。往冢
取粪扫衣。才遥见衣。便作占心。语第二比丘云。此是
我衣。第二比丘便疾走往取。因兹喧争。佛言。粪扫衣
先主属先取者。钞举此句。次句二人。俱遥占俱往虽
共争。佛言。随多少共分。注文属前移者。律云。若巳移
虽属前移者。玄曰。谓比丘先曾移动此物。巳属巳定。
但未及将归。偶共一比丘。收拾遥扫衣物。将先因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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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之所遥见。即言彼是我衣。汝不得取。即判属前移
者。后人不合也。避神主面者。即约守护主也。三无主
衣者。或随所在悬树。或树下水傍无守护主。名无主
衣。四土衣者。弃在粪坏中。为土所污故。

三檀越施者。牒名也。宝云。具足梵语陀那钵衣。或云
檀那。亦云檀越。皆讹略也。此番为施主。如律因耆婆
为缘。后即国王大臣施僧。佛言。并开受等。云言至也
者。为安居故施名时。即一月五月。反此名非时也。如
文可解。云今至别者。大德云。立此四种之施。皆约施
人心通局以设。谓俗人将物来。不解自别僧。即须审
观前境施心。只如非时将来。即须问彼。为施此寺现
在僧。为普施一切僧。若言伹施现在僧。即名非时现
前。若云并施一切僧。乃曰非时僧得。又如时中。施主
将物来施僧。亦须准问。为施此界坐夏僧。为通施一
切安居僧。若言但施此僧。即名非现前。若云普施。即
号时僧得。一切临时处分。不越四门也。云就至二者。
可知。云初至分者。四法定者。即此随筹是也。不得异
处受衣者。因跋难陀此处安居巳。又往异处受衣故
制。引此为證前处定。乃至安居未竟下。證前时定。破
为二部者。约邪正以辨。分为二分。三衣施佛等。谓毗
兰若婆罗门。请佛及僧安居竟。施此衣叠引此證前
法定。不要羯磨。留夏食等者。施主供僧夏竟为剩。比
丘欲分。佛言。随施主心。若不许不得分也。云二至取
者。须僧羯磨者。大德云。破古师也。古云。但同时现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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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尔。而同分不须作法。所以尔者。谓律依法中。无羯
磨文。伹有兴心作念。不要强加羯磨。及饰宗同此。今
难云。律晓有心念之法。无约无僧。即反显为僧。岂无
羯磨。今师必须羯磨。摄入现前。若直分之。恐违教也。
下引三节之文。总为證其有法。从律云下。是第一节。
又据文中自有三段。初有比丘。未分夏衣。便去。去后
僧遂分衣。不留他分。彼还来。便嗔责云。我在此安居。
合得分。待我去后便分。诸比丘生疑。不知成分不。佛
者言成分。二云。时比丘未分衣。有事出界去。漫属人
令为我受衣。彼不与受。比丘拟。白佛。佛言成分。但彼
不合漫喻。三云。有比丘受彼属。后遂忘为他受分。生
疑问佛。佛言成分。但是受嘱者过。以其夏坐有功。合
得分故。准此三段之文。既一一皆言成分。證有法者
即含称分也(上引第一节文云)。二从又下。云引第二节有法
闻也。律时有比丘。独一园住。夏竟。有人持物来施。开
心念受。馀比丘来不应通分。准此一人既开心法。反
显二人即合对首。四人巳上。理须羯磨也。三若时中
下。引第三节有法文也。律云。七月十六日。有人施物。
旧住人见客未散。有悭嫉心。不肯分之。留至八月十
六日待客去后。作非时现前分。佛遂罚彼贪心。却作
非时僧得。普召十方。共分此物。准此。既时中不作法
分。便非时令作羯磨。反显时中若分。亦合有法。五分
难事破安居者。彼云。有一外道弟子。于佛法中出家。
彼亲族言。如何舍罗汉道。于沙门释子中出家。当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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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之。又念云。彼若知者。或逃避。可安居时往取。必获
无拟。彼闻白佛。佛听破安居去。便从一住处。至一住
处。不知何处住衣。佛言住日多处取。若二处日等。各
取半。准此是逢难移夏。许受衣也。二非时中二标也
云初至之者。此同今俗家设会设物也。大价衣者。即
贵价堪直钱物。令斩截破分等(云云)。随僧和合与者。
以二种僧得。施主望僧而施。故由僧也。准如律文。若
僧和合等与。若不和与半。又不听应三分与一。若不
与不应分。准此先和平等分渐减。二非时僧得云。以至
分者。通三时者。不局夏也。如亡人轻物法者。宝曰。此
不云羯磨。文指下分亡人轻物中。相同此也。但少异
耳。若分亡人轻物中。即此云住处比丘。今过所有衣
物。现前僧应分。若非时僧得中。即云此住处现前僧
应分。馀并同也。所以此不出文者。谓律非时僧得。亦
有羯磨。亡人轻物。亦有羯磨。然亡人物中虽有。文非
巧胜。信事之者相承。但依非时僧得施法文。分亡人
轻物。古人现见非时僧得羯磨。与亡人物同。遂执云
亡人物。既轻重两分。今非时僧得。若有重轻。亦须两
(新章疏云同此见也)。今云非时僧得。与亡人轻物四别。一存
亡人别。非时僧得现存故。舍不舍别。非时僧得。是施
主自舍。亡人物是别人代舍。三通局别。非时通七。亡
人物唯五。四获福别。非时僧得施人现在。准经七分。
全收五众故。既亡人四三获一。所以亡人之物。重入
常住。轻入现前。非时僧得。檀越标心。施一切僧。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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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轻。并同一摄。随施主意也。问。律制作法。但分轻物
今施或有重物。不可作法分重耶。答。准律但不许分
金银钱珠璎珞等。馀被褥蚊蟵帐子等。不言不许断
重。故知通也(相部流与抄同)。律云下。律初缘未差人。未作法。
但分而巳。后有客来。通须童分。令僧疲极。因令作法
摄入现前。不及法者。即不得分。云二至故者。上明一
部。且据僧论。若有施主。尼亦同上。今说若普施二部
僧。若互阙者。便互为正立。若唯僧无尼三众。即僧为
正。若唯尼无僧二众。即尼为正。四种者。即时非时。各
现前及僧得也。总分七句。一虽施二部僧。而僧多尼
少。二无大尼。但有下二众。三无大尼式叉。但有沙弥
尼。四无二三众。唯僧自摄(钞后举此第四句)。五僧少尼多。六
无比丘。但有沙弥。七全无僧二众。伹尼为正主(钞举此第
七句)。注二众互受者。约福田义通。故开互取也。及在座
打犍槌者。谓僧虽未散。巳作法摄入现前。若有客后
到。不合得分。今若欲与。应须打槌。和僧乞与。若不和
僧。便成盗现前僧物故。若有馀䞋物者。此亦五百问
文也。永不还咒领取者。玄云。谓此人在僧中。同受衣
施。未及分物。便即远行。今留彼分。彼既巳远。永不还
来。即于此物。巳作舍心。今将此分通与后人。愿其在
道安稳。故云咒愿。或可咒愿本施主。如律。云若为利
故施。此利必当得等一偈也。或来取犯堕者。是回僧
物故。死犯弃者。准约重物望常住结。今引此文。通辨
前时施义。前是作法。分竟白乞。后是留行者分。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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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与后人也。

四亡人物。牒名如文。云既至重者。立意也。小人所利
者。大士贵之以道。小人保之以财。老子云。在仲天之
粪。必不栖于桑。有方外之心。必不谈于名利。仲尼云。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释门高节。不合尘累于浮
财。出家济远者。极救六趣四生。愿俱出离三有故。经
劳海乐者。三僧祗劫苦行名经劳。證得佛果是海乐。
俗誉非慕等者。名誉利养。是俗所忻。非僧攀慕。若存
求道之心。不为六尘拘碍。融和也。会也。素本也。若情
性未能融会于道。即本非清净洁白之流。唯贪于利
故也。然上下等者。上达者。前修诸古德。各著述章疏。
处量轻重。以济机器。如序中云。世中持律。略有六焉
等。是下达者。后来习学之疏。虽受行此法。而顺怀自
然别也。俱须两顺等者。立法须两顺。一顺受体。二顺
本宗。随行受法(此约二达立法两顺也)。受法亦须两顺。本受之
宗。二顺本体随行(此约下达受法巳说)。故钞著俱字。意收上下
也。如此所行。方能通得一道。随戒净行也。指南者。车
名也。博物志云。黄常战蚩尤于缘(音〔车〕)鹿之野(左河中向北也)
尤作百里雾。使兵士迷方失所。时有智臣造指南车。
数里鼓其草上有人。手常指南。以定方所。鼓乃一里
一声(经曰五里一声者借也)。后汉能手子。依旧样作成迄。今圣
驾出时。常有此二种物也。今云指南。意取稽古定义。
呈显也。至极也。古德皆言。自巳所判。各为定义至极
之说。每有迟疑者。仪曰但为物类难收。诸部互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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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储畜。教不备载。约文附事。监委纵思。指事浑然。眇
同河汉。云今至物者。如文。

十中第一。云初至物者。初徵词。二以出家六和下。明
不入佛法之意。依位受之者。仪云。生则依僧获利。死
后还及入僧。二僧坏受用之资两施。荷福流之润。亦
不入俗。非福田故。陈如等者。祇云。缘起因旷野牧牛
羊家夫妇敬信。常供乳酪。陈如忽于一日自厌此身。
在世何益。便持衣钵。著林树下。头枕象团右胁著地。
而入涅槃。其牧牛家。至时不见来生疑。往看之。见在
树下。谓云睡眠。至边立听。不闻喘息。以手扪以其身
巳冷。即知入灭。遂聚薪草。阇维供养。收取衣钵。送上
于王。王评此衣。价直五钱。依法断还沙门等(云云)。跋
难陀者。波斯匿王云。其人无子息。物合官。佛遣使问
王。乃至亲属等来争。佛一一问彼。如文中也(云云)

二分法不同。牒名可知。一粪扫取者。彼律二十一云。
比丘为水漂死。衣钵挂界内树枝上。比丘见谓。入僧
界内。应属僧不取取。白佛。佛言。粪扫取。二入常时现
僧者。十诵云。学悔人死。当时现前僧应分。文中。随更
互直取者。谓当时现前。更无别人故。得更互直取。若有
守戒及殡者。准守戒约取。以是持戒人合摄故。云三至
分者。随邪正二部自分也。若背正向邪。或去巳到彼。
或在中道。皆属标心所向处得。若邪人在正部中死。
即唤彼邪人来取。若无人来。应作四方僧敷具。不得
分。若正在邪死亦尔。四入功能僧者。可知。五入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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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者。僧尼二也。五分云。若比丘住处。非安居时。比丘
命终。无比丘者。比丘尼应分。尼死亦尔。五众先来得
者。准下文。须执促作属巳。以方成难见不得。六入面
所向处者。准多论有比丘将衣钵。行向彼寺。未至彼。
于二界中间死。佛言。随所去处僧得。首疏云。若不知
所去处。随面向何方而死。属彼寺僧得。钞亦同之。若
无此二。随近处僧得。七入和尚者。若准四分。直入和
尚。以顺育息重也。钞取他部。约利促僧得故。八入所
亲者。如文。九随所在处者。举十诵为例。故云如也。彼
云。牟罗比丘死。衣钵本寄阿难。三处共争。如文判。以
寄人下一句。今师语也。寄处不寄人者。有比丘。但借
彼房自锁闭物。不令他主管。但名寄处死。后随物处
僧得也。上九直尔分之者。且约初缘言之。若后分之。
即有作法者。如第六七九。皆须作法。今对下一清众。
故云直尔。第十者。一和简邪正二部。清众简摈举等
人。搜玄云。清字简摈举人。众字简异上来一人也(不及
前科)。

第三同活中。云三至物者。有三。初明供给衣食。弟子
假冒而取犯重者。轻物约作法巳论。若重物定得重
罪。馀可知。若师本契下。第二段明共活。任情少多者。
谓诸浮财任在者情怀处分。若亡人随身自受用衣
钵等物。一切入僧。若师徒共契下。三段明共财。此若
一死亡。著衣服随身定者入僧。生人亦尔。随身所有
一任自收。馀有共财。即须分半入僧。生人自收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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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同活下。通明非相。能所俱犯者。能属处判之人。
约知说。所谓所取物者。约假冒也。并据轻物者。约未
作法得兰。作法巳满五得重。

四嘱授中牒名如文。释中。云一至也者。顺本初受者。
顺初受时。四依行故。生福上处者。将财付他。生有漏
福。得上处天堂。言不善下。熊。说文云意也。即倍意不
除。妄将嘱搜等。三不嘱善中。空无。无漏者。出家本期
无漏道果。今伤未得。四不嘱善中。展转互生者。前以
欲舍。是开展施心。后起悭心。转其前意。即是互生。如
随相说者。玄云。误指也。爱衣如下对施中。爱铜鋺如
瞻病法(如下具述)。二差别者。人与物相对辨也。一人物俱
现者。是受爱物人物。是所与物。得名嘱授。虽人物俱
现。若物重不可转者。及转物布成筒绢成束等。但名
嘱也。如绢疋及衣服宝念珠等。亲付与名授。不必要
嘱也。三人物互现者。人在病者前。物在馀处。或物在
病人边也。四非嘱授准式者。如上一和清众死。羯磨
分也。三重单中者。云三至长者。最后人得者。最后受
嘱㝵。即命终定无改转。故后人得也。财主犯重者。即
病人回物与后人。望前人边得盗罪。善生下引證。如
文。四成不中。云四至之者。墓者亦云坟。聚土为主(不取
林树郁茂也)。棺者。皇帝时为郭子玄。欲合葬父母。公限所
禁不许露众。乃七日号哭不绝。城主感其孝心。为造
木器。由是官许。故云棺木。刃周礼云。周尸曰棺也。棺
是貌义。不欲令孝子。见其形坏。故而藏之椁也。周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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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周棺曰椁。谓棺是周尸属内。椁是周棺属外。古门
一椁盛两棺合葬。故文选祭古冢文曰。一椁既启双
棺犹存。碑者悲也。以录先人德行。令读者悲伤起于
孝。王封太山时。置碑李斯书也。下有龟表灵。知千年
事。意表久久不坠之戈。上为捕牢。即海兽身有文彩。
二头四足。亦号虬龙。碣者竭也。谓五品巳上用碑。六
品巳下用竭。上无捕牢头炎也。下无龟有石砧也。有
云。奏过者。有孔曰碑不奏过。无孔为碑者非也。亦有
奏过者。作碣有横孔过。若犯王法等。以定知死时。决
成故。闻前浮漫者。同前待死后。与我写经等。石不成
也。四分下引證中。还置病人边等不成者。无證据故。
作净成者。有对首人与證故。馀文可解。

五贫债中。牒名如文。云先至心者。先以义分也。须依
本物者。谓欠重还轻。轻入常住。若负轻收得重物。买
取轻分。若负重下轻前交洛戈。不同共僧之法者。谓
本负重。今虽追得轻。亦须入常住。不得同于轻物。十
方现前僧共有。以此本是重物故。须入常住也。全无
所得便止者。谓常住负亡人轻物。常住贫灵。又无人
为还。又无觅处。使止不犯。云十至得者。引教断也。应
归者。归还三宝也。注文。释成前戈。须依本物而断。乃
至越其常住常住田园等物。取四方现前僧物。皆同
于上。十诵。有比丘。贷四方僧物私用。死后不知如何。
佛言。以财物计直输四方僧。馀残现前僧应分等。四
方僧。客比丘贷物用等且尔。赊酒不还等者。时有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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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欠酒。僧死后来觅。诸比丘不与。彼云。当出汝恶名
声。佛言。应为还之。注文。至时随缘者。现前和之与还
为胜。若无现前物。将常住物还。债息者。谓亡人债息。
即亡人在日出物与他求利。有多处不同。亡后共争。
因有五断。第一句。十诵五十七末文。跋难陀将衣钵
寄馀处。身在馀处死。两处共争。佛言。衣钵界内现前
僧应分。谓彼界才死。此僧即摄。二句负债处者。出息
出钱处也。负债处界内应分。以所负之物在彼界故。
物主既亡。物无别属。入彼僧也。三句谓跋难陀。付而
异界同友比丘。保掌任持。生举与人求利。名保任处。
即今行头。为他犯钱放课等是。诸界比丘来此。保任
比丘处取钱。詺彼取钱界为出息处。死后三处共争。
皆言我界合得。佛判保任处僧得。谓此物由保任人
作主故。亦同寄阿难处断(上正解)。古云。是契劵上保人。
名为保任处。搜玄破云。律文。自为劵书处三句。劵书
上岂无保人名字。既判劵书处僧得。明知非也。若但
有劵书无保。此劵无證。于理何凭。若但为保无劵。空
保用何拣物。又保人无意。只为保实非灵拣物不得。
四句。质物处僧得者。质胎所在处也。谓比丘有钱
出。云质前人也。来此取钱。詺取钱人界。为取钱处。其
质胎别在界中。为质物处。身在异界死名死处。佛判
质物处僧得。谓此质物与僧同处故。若是轻得钱来
赎。应市轻物僧分。若是重质。以钱来赎须入常住。若
不来赎。随质轻重判。五句。劵出处僧者。劵者支分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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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

半分曰劵。契者要约也。谓比丘将钱出息与他。彼人
来此取钱。名取钱处。其半分劵书。别在一界。名半分
书处。身在馀处死名死处。三处共争。判半分书处僧
得。谓有契半劵分。在此界中。与僧同处。故持此劵。依
数徵彼物也。玄云。此之五句轻重俱拣。下文引十诵
云。有比丘病。众僧分食。看病人为取饭来。比丘巳死。
不知云何。佛言。若先后得饭。应还本处。若请得饭。后
无应同比丘物(巳上律文)。钞注云。令现前僧分处入重。准
此。验前五句。皆言界内。前比丘分者。令现前分处。入
轻入重。非谓一向入轻也。二约义重断。云此至与者。
上但通辨五处僧得。不论物在何处。是不了。今云物
俗处。得以劵书徵之。以彼非福田。若物在僧界中。即
随物处僧得也。除羯磨法者。如前云。欲将此界。僧食
济及彼僧。须羯磨和与之。以僧物不许出界故。若负
物在俗等者。谓前五句。但约僧界明之。若负物在俗
边。律虽无文。不可此约义两断。若约无争。即同四分
无住处命过断之。随于五众。先来摄得轻物。若论重
物。随先来者送寺。若多人共争。各执道理不同。则准
十诵五断。谓物在俗家。比丘寺内聚落中。先为僧共
死处比丘诤。即依十诵初断。物处僧断。若白衣家负
比丘债。比丘寺中死。两处僧共诤。亦负债处僧得。或
保任及质物半劵书等。三处僧共诤。亦质物保任处
劵书所僧得。或同前人处得。二寄断者。如上分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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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随在处得中。寄处不寄人物处僧得。若寄人不寄
处人处得。本文约僧界为言。今约在俗家者。如比丘
将物寄张比丘。此人自将。又转李檀越舍。本主于寺
死。三处有僧。皆言我合得。便判与张比丘界内僧得。
以寄人不寄处。若彼比丘在亡人家内住。知此家坚
蜜。借房自锁同物。不令房主主持。此比丘于寺中死。
两处有僧共诤。依前寄物处僧得。以寄物处有僧先
拣。故毗尼母下。證前律文不了。若物在俗处。索未得
者。可依十诵。依劵徵钱。五百问下。明将物借人。前人
死后欲取时须白僧。不白得吉。僧知不还犯重。自他
俱犯者。约僧中能断律主为自所。是众僧为他。皆有
隐欺之罪(上依搜玄皆约僧中以辨自他也)。宝云。若僧不与强取为
自。他僧知而不还为他。二俱有犯也(此亦自是一途)。祗云。下
本文是收亡者物时。有比丘言。我亦有物在中。故有
斯判。今准索债。亦同此判。今准索债。亦同此判。恐后
灵伪。又无好人證明。不得与也。

六定轻重。牒如文。云然至罪者。定宗也。未融者。未能
融会四部律文。但随巳情而断。难可信用。随别住何
部者。玄云。亡人既也不忆。看病又不可知。约亡人在
生时。随何部行事。即验知生前受体以判重轻为是。
反此即非(止且一解)。今依天台所禀。云随别住者。即是摄
僧界也。既不委云比丘。是何部律受戒。今但且依此。
别住界中众僧等。寻常行事。处判轻重之律。若知他
受体元是十诵僧祇等。即须依彼以定轻重也。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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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自垢心行等者。四分入重物多轻少。十诵入轻多
重少。今既是四分受体。便妄引十诵。判重入轻。必是
十诵受体。即合准判入轻。今妄引四分并入重。此等
皆是内心。别有所为之处。是以如此判量。故云妄兴
与夺也。故仪云。然以人情忌狭。拥结非无。若知事者。
则亲常住。轻亦重收。若有别僧。则私利巳。重亦轻摄
(云云)。当(平呼)自行之者。谓实从四分得戒。当体四分。
自巳宗中。以论轻重行事也(此依大德所解也)。诸记之中。皆
云当(去声)寺即本寺也。谓处人知于僧务。意为寺家多
判轻入重等(非解也。纵钞文多作寺字即错书。蒿本内伹是字。自知之)。此由贫等
者。谓不开圣教结犯。但是断量之人。贪心上结也。云
今于至决者。立意标章也。如序中列者。即第四门六
师也。三阶处决者。于六师中。第一师唯用四分。第三
师先准四分。通取诸部相添。第五师通用律藏。今此
但作三段阶级。云一至夺者。此初师为第一阶也。唯
有重轻二别者。律衣法中云。一僧伽蓝。二属僧伽蓝
园田果树。三别房。四属别房物。五铜鋺铜瓶铜盆斧
凿灯台。六多诸重物。七绳床枕褥。八伊梨延陀耄罗
耄耄罗氍氀。九寸伽蓝人。十车舆。十一澡罐锡杖扇。
十二铁皮竹陶木作器剃刀。十三衣钵坐具针筒等。
判云前十二是重。后一准轻。纵使从用重轻。亦皆拣
尽也。俱夜罗者。键𨩲小钵助钵用故。道俗衣服等者。
玄问云。既是俗服何在轻收。答。此虽是俗服。盖是王
臣所著法衣。同氍氀量入轻。亦无与二者。此师但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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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而断不取。外宗都绝是非。故云无二不可。四分
无处抒。其令用外宗。又不可夺其。不用故云也。

云二至重者。标第二师(即第二阶也)。义决有无者。如四分
判被单入重。今类准五分。单敷儭身衣。即合入轻(此于
重中傍出轻也)。又四分别。小甄入轻。若随床机者。即须入重
(此于轻中傍出轻也)。巳外皆此例之。云初略分三者。且依四分
自分三别(玄记错科本衣)。云一至轻衣钵。如鸟二翼。此定入
轻。云二至律者。皆妨废道业。此定入重。注文可解。云
三至同者。许一畜物中。则不定。准物乃妨义。合轻重
者。玄云。如中品人开畜。一百供身具。即须听畜物中。
有似宝道具则含轻重。若据似宝体即重。作念珠等。
即轻也。或有云。蚊蟵等是重。巳外随身服用是轻。亦
得。此则判为不同者。首励等疏。各有处量轻重。仪互
说不定等是也。长于上根四衣行。但三衣人则。成妨
道于受用边。即成馀长。若于中下根人。客得济。形资
道有益。故开自分三位。云今至别者标可知。云一至
重者。体性是重故。如文。云二至轻者。体性是轻。故莫
问多少者。破古也。古云。多则入重如百疋等少。则入
轻。今云。可资身修道。故一向入轻。云三至断者。此等
体重。名事重。常须随身。故从用入轻。如布绢所作。即
事轻不合畜。故名用。如大小帐者。古人谓。此是律第
八章。伲梨延陀耄罗耄耄罗等。故轻重仪叙古云。初
则伲梨延陀可非障相。次则耄耄诸罗。岂非大小帐。
帐似于帽故。今师破云。用此可司一何笑。闻声即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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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未讨其字源。随语便番即音定其物体。此则勇于
取类。拙出事实。且伊梨延陀。名为鹿也。经明佛膞相。
如伊梨延陀鹿王之膞。斯则鹿之皮色。耄罗耄耄罗
者。并是兽名。状虎豿之属。皮厚无耎。而可坐之。于阗
巳西诸国并有。此方既无。故存梵名也。馀不具录。今
言大小帐。虽绫绢所成。妨故入重。枕扇者。西土多以
羊毛为之。床席者。即床上之席。西土多以[(栗-木+土)*毛]为席。此
皆体性。从用入重也。云但以至说者。类准中标章立
意也。教网具周者。诸部律中。虽具周足明其轻重。今
亦引文显示通收。巳物聚作七门。若断轻重。可依此
判。注中准用等者。以十诵瓦木等。皆约舛敷。大小判
之。亦可类用也。第一标。如文。云四至也者。坐卧褥者。
皆内约以治[(栗-木+土)*毛]。为骨绵儭于外通。以布帛缦之。若但
一边缦者。入轻[骨*毛]氀。相同袈裟者。又犹未了。准轻重
伐。正是袈裟。以西土多寒。将此为衣也。乃至皮作亦
然者。同上氍氀许畜故。入轻摄被。是重物等。破古断
被同氍氀入轻也。今师云。被不开畜。全是俗怀不可
为例故。引祇中[(栗-木+土)*毛]僧伽梨例。上氍氀寒处听著被及。
被单入重者。且依四分断也。若依五分。独被单类同
单敷入轻收。薄软[(栗-木+土)*毛]入轻者。堪为衣服故氍氀绵绣
等五䌽色分明。不论肘量。皆入重也。王大价衣者。律
衣法中。瓶沙王持所著。贵价钦婆罗衣。又送所著。大
价氍氀。佛言。应净施畜。种种好衣者。律但云诸优婆
塞。遣人大送种种好衣。并不分别衣。名及罗谷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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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了。不妨含于等者。今师义断。既是大价。好衣必
是大贵。绞棱等也。又下文听著。大价疏衣。何简绫罗
纱谷也(上且依律断也)。后至乾封二年暮。春月冥盛。天人与
师言论云。王衣俗眼类在轻收。虽随律断。又非明了。
盖翻译者。过非学者。失如氍氀体量。乃是三衣中国
不开。偏被寒土大价衣者。西土诸王多重佛教。外治
国政。则服俗衣。内道法行。便怀道服。感著大衣同僧
服者。其价极贵。或出万金故。耆婆施佛一衣。价直十
万。而请清信士女。逮及菩萨在家咸著三衣。乃至色
有诸天。亦此服。大师开斯所说。方省前迷。故仪云。今
以近事用。微远教。如梁高祖亲依佛教三衣。锡杖而
受持之。登座讲说。脱于帝服。又废贞观年中宗皇帝。
以所著七条。施胜光寺珍法师。价直三万。及终后还
追入内。又贞观十二年。吴中进二僧。一名道泰。二名
慧宜大宗。以所著七条示之。令制诗先成者。与此衣
及作诗一齐成。遂令学七。评于胜劣。云俱一等。因令
将衣于市。俗价直六十万。乃进衣却出。绢入付百段
等。馀广如仪。及述疏也。引此文證。即知王衣定是法
服。文中且依律断。盖来了也。

云僧至轻者。类分也。二种腰带者。一禅带即善助。二
腰带劫具单敦者。西土木绵堪作织衣。将此衬身上
著三衣。准此下前。依四分。断被单入重。今准五分。单
敦可类入轻。仪云。被单既不同被等。缦三衣可从轻
限。毛𣮭者。仪云。以毛织作布上。为畟方丈旃。若过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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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准仪云。[(栗-木+土)*毛]为重轻薄。须条理。鞭厚过三衣量。如上
断重。软薄堪所裁。从无论大小多少入轻。毷㲪类同
锦绣者。仪云。此土本无其物。皆从西北。塞外而来。若
聚毛编织。而出毛头通有文。像人兽等状者。名曰氍
氀。若以经䌧班毛。似此方锦者。名毷㲪用为地。敦壁
障等。以有绮色。分明如锦绣。入重也。虽是小旃。下更
断[(栗-木+土)*毛]相随入重。五大色下。古判真绯等色。入重黄白
入轻。今师难云。若尔[(栗-木+土)*毛]律文。何判绢布入轻。以绢布
颜色白故。从白色下及质也。若尔氍氀下虽也。意道
若五大色入轻者。何以氍氀。但约量判不言色耶。答
中意。谓氍氀巳离绮错之色。故约量判入轻。若䌽错
分明。合扫重捧。准五分。又下證成纯色。入轻可知。丝
磨义。准入轻者。准著见线。既入轻随身要。故丝磨准
绵。亦合入轻。若然合茧。则有虫磨舍[蕉-隹+(里*吉)](音皆)。内有骨入
重衣袋。注云前至脐等者。谓从肩至腰脐。谓串肩上
行。故准五分。入轻。连袋者。两头缝合中间口也。一切
俗服等者。仪云。若色未改相状。俗衣入重。为绝怀俗
意也。必坏色相者。听分此伹相乖而堪附道故开。改
用补方巾袋者。畟方五色合成也。钵袋绣绮。若不随
钵者。入重。第二标名。可知。云四至用者。瓶盆绳床木床
水瓶灌杖扇。斧凿灯台车舆。五作器皆入重。故律云。
證上五种。是能造物作具。若所造物。则含轻重不同。
古人俱入重收。注云。佛则不判者。不判俱入重。伹云
彼分铁等作器。佛言。不应分属四方僧。自今巳去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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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剃刀(无判俱入重文)。剃刀常用。故入轻。钱宝长贪。故入重。
下文者。衣法下文也。十三章门。无判钱处。今准下粪
扫衣中。准合入重。云十至属者。类分也。香炉且约轻
小随身者。入轻。若准下文犹为三断壁上钩者。即鹗
爪也。禅镇者。如摈楖坐禅又安顶上上者。匙匙也。钵
支者坐钵箞也。户牌者。门钩上榜子也。如前小者。指
此水精等。作器小者。如上入轻𡟴周半计。可唐斗一
舛六合六夕强也。竹筥者(居吕反)。大直口。名筐绡綪筐
也。小庵口名筥过量。白钵者。此非钵盂之钵也。从准
此下。明钵盂之钵。若过三斗量。亦入重。以不许用。故
引见论。针䤼应分者。因便明也(本为明针)。送终调度入重
者。为自巳故。户钩准轻者。傍出轻重也。前断入轻。今
随内户入重。俱夜罗器者。四分但云小钵键𨩲。今凡
是鋺钵。总名俱夜罗(此云助钵器)。鋺准十诵应量入轻。若
梁灰綊纻布。作成皆重。香炉三断。如文数珠别属者。
对上诸物无定。故云别属以轻。所随身别人定故入
轻。若有宝装则入重(高座准仪中为讲法等置破随本处安之)。巳外通
有损生之具。即令毁除。似宝男子。庄严具有施者。入
重伎乐等。亦等入重。如是诸义广在仪中。此不具述
也。

第三云第至之者。是第一第二章内。皆是重物。犹有
轻物者。谓巳后非主。仍是本轻物应分。以是为巳故。
不同为别属也。若无法者。谓无三时分房法也。在生
时畜别房。则成别属巳后不为主。即许时常住赭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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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赤土也。馀可知。四至断者。事者生。皮曰革。热皮曰
韦。牛靴斜靴者。仪云。若平头𩍓。短入轻异俗故。即知
𩍓长入重。诸部类明也。经律在此明者。以是树皮作。
故纸笔墨准仪。今且约少许入轻。若贩卖。及写俗书
等入重。若为别写藏教者。如本与之。十诵准断者。仪
云。其澡豆器。或以铜铁綊纻木皮等。既常所洗濯钵。
具要资准量入轻。若重大难持入重。第五云五至也
者。畜诵六畜牛马猪羊鸡犬也。既养其生。即须养具。
皆入重。可知。第六段。云六至也者。三节文一四分下
主巳奴在断。即第九章门也。可解(云云)。谓别人私有
住处。亦号伽蓝。此中为奴。即各僧伽蓝。人毕陵伽。别
有小寺等其主。若死净人皆入重。奴所有物。皆属本
奴任目收管二。若僧家奴下。因便辨僧净人死。所有
衣物。付其亲属。若无亲属。即入常住三私奴死者。约
主在奴亡也。义准有二者。谓同活不同活二也。若同
下钞文。据同活奴如亲子息。今奴既死其物一住。即
主自收。随意而用。或设供造像等。皆得奴羯磨含。注
疏云同活。即任生者。筹量也。若不同下。直至注文巳
来。明不同活也。谓即主但供衣食。不共同活。巳与同
活者。属彼奴定。彼若死后任他。亲属来收。必亲族全
无。即物入常住也。注文引灭殡例。可解(云云)。若僧供
给。则不同者。谓常住僧。供给之者。死后物。还归常住
(上文所解并作法宝也)。若搜玄记。中科钞文。与上不同。彼云。若
不同活。直尔主摄两句为一段。即解云。此是但供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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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者。巳后衣物。并得直捧无别处分。大德破云(若尔便与
前自取入巳随住处分之文。不别恐违抄意也)。下引母论證。如文。后终依律
者。生时既放死后依律不合更收入常住以生前放
他巳成故。若生前不放终后须依律入常住。今回文
应云。终后依律也。七云七至尔者。若据仪中。巳成九
等入轻。今此皆重引十诵意者。彼云。一比丘病众僧。
分依时。看病人为取。取向巳即死。佛言。若先死后得
食。还本处。若请食。后应同死物分之。注令现前分处
入重者。同分巳物。依轻重两断衣。准可知。故云亦尔。
云馀至也者。指同仪中所说。谓此钞七例。与彼仪中
十门所判。大意不殊。使后学者。彼此具知。故云通解。

云三至镜者。第三阶通用诸教也。癈立正文者。四分
别澡瓶入重。今癈四分。却依十诵。约舛量正文在轻。
以随身用故。又癈四分。扇木入重。准祇律。却判入轻。
五部相类。而用如别卷者。指轻重仪也(巳外更有竺子钞。不明之。
准仪中定在重收。以类俗伞盖。而判不可檀。判轻入知之)。龟镜者。谓取明鉴之义
也。

七赏劳法中。初牒可知。次标。如文。云初至心者。不如
实语者。看病者本是好心。今病人道。他爱我衣钵也
少能堪能者小。小自作由得。今不作抑他看病者。为
之。云次至益者。明行满也。巳身于善法增益者。且依
搜玄科句也。谓虽看他病不癈。自巳之业。即诵经生
禅等业。若癈巳业。虽辨他事德。亦不具。大德将巳字。
属上句通作以字。呼下句。云身于善法增益。谓全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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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者之身。于善法中增长利益。全不关看病者。事也
(此解胜也)。云有至中者。结也。与究竟者。准五分文。时有看
病者。或为病人求药物外行。或私行出外。后病人命
过。有衣钵赏劳不知与何人。佛言。应与究竟者。祇中
邪命人不合赏者。谓本不为慜他意。存衣钵也。犯王
法者。知他必死。亦不合赏。云次至敏者。明所与物敏
由达也。如文三衣不与计判等者。不与受持连合故
樀分持行者。谓同是一衣故合赏也。其六物名体。诸
律不同。愿律师将三衣合为一。盛衣褋为二。钵为三。
钵袋为四。坐具为五。针筒为六(此依四分律除济袋加针筒也)。饰宗
云。三衣成一。钵成二。坐具成三。针筒成四。盛衣成五。
贮器成六。今南山云。三衣是三。钵是四。坐具是五。计
筒是六也。盛衣贮器。但是随衣钵物非六。正数思之。
尼六物于五衣。外更添针筒是六也。四句中越其德。
缺物贝勾故。著乃字随事商度者。通明下三句中。一
句须羯磨。馀二句。但商量口和。云简人至之者。五分
有比丘。病看病人。多不知。谁合得衣。佛答。如文。劳毕
竟不满者。馀众无按摩功。俗人阙说法功。即不满也。
准此下。今师约义明也。十诵巳下杂辨。如文。

八分时节。云八至之者。尸起护物者。十诵云。俱萨罗
一比丘死。僧在尸前分物。尸起语云。莫分我物。因制
(云云)

第九分法牒名列位。可知。云初至少者。集财物也。次
加法牒名可知。云初至法之者。若五人得作。二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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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赏劳人及五德。虽不足僧数。犹有四人住。若四人
但得直分。云今至法者。辨前缘法式等。一切准此注。
一同此例者。同此鸣钟舍衣。问负债嘱授等例。非上
缘者。非上来闭户。限究专缘。即其心自净舍衣词句。
律中具牒六缘。今钞准非时。僧施云所有。若衣若非
衣若依羯磨。文改云。所有衣物。亦得或有外界死。即
称彼住处。或自家及座硙等处死。应云无住处一切
临时酌量。注文。准论不必须集者。论云。六物在馀处。
若看病得具。须索此赏之。若德不具。及无看病人。即
随彼分。故云不必须集。既不须集舍衣时。但通云所
有衣物。皆得准上断巳者。如上同活嘱。授负债三。段
中具说。次定轻重。如上第六内次问。送囊物有者。囊
替三唱。和还者。谓律不许理过五钱时。有死者。露形
者。招人讥嫌。以此白佛。因许将衣覆。根不得露形者。
诸比丘又不知将何等。佛言。听以喜僧遮之。诸比丘
不取自檀。此是十方僧物。佛言。听和僧巳用遮身。不
白不得(此五分正文也)。古德。行事准文。似有不稳。今南山准
五百问论之文。如抄所引是也(云云)。东阳幽云。准论
虽尔要须主作舍心。不作舍心理。亦不可如舍堕时。
舍心之例也(此释抄矣)。云五德至受者。自伐其功者。书云。
自功曰伐。自矜曰贤。今若对众自若德具。即成自伐
也。若不若具。又不得赏物也。进退既俱成妨。即一切
在僧。首秉法之人。若结不结随意者。四分说戒法中。
初结说戒堂小。后僧多不容。欲再结。佛言。僧得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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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与不结。今文势虽殊。但取文下。自在之义与不与
由僧。亦不必对众问他。具不具等。馀文可知。云然后
至也者。羯中牒物名。虽四处不同。意表有物不定。然
至临时。亦须楷定。不可参差。云次明至法者。料简是
非也。律令白二差人者。古今三师不同。初师具立三
法。一差人。二付衣。三分衣。彼执律文云。持衣与一比
丘。令白二分之。今破云。此思文不可也。第二师但存
前二。谓于第二付衣法中。具合付分二义故。第三师
但存付分一法。不预差人。今抄主意。取第二师。何以
知之。文中云。律令白二差人。即是依第二也。违法通
得者。破第三师也。谓律云。当差一人令分。今既不差
岂非违法。若论付衣法中。既具合付分二语口差。亦
合得成。故云通得。搜玄问云。既依第二师。钞文何不
见出差人之法。答。谓律但令差人。不出词句。故钞阙
之。今行事时。但先白二差之。即得其羯磨。如常秉之
先知。不具德等者。谓上虽明德具赏法等。然其作法
之时。先须明委知德之有无。沙弥合分法等。又须知
沙弥。合与几许等。引多论文。證具德合捧。得异界僧
物。若此德不具者。伹和现前物与之。注文意。云须博
通诸部量德。为无方和现物也。若三肘五肘外等者。
谓约巳者。将绢帛指。作三衣肘量。外有长物。随多少
和乞好沙弥。内外衣者。即裾及五条也。云今至持者。
据当时。但依第三师。全不差人差行事。注中文。少不
具者。谓律赏劳法。下注云。若僧中羯磨。差一人令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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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者。衣物羯磨与此无别。唯加僧舆某甲比丘。衣某
甲当还与僧字。又前赏劳法中。但列六物后。注但云。
衣则摄不尽。今取非时施文。则捧物皆尽也。羯磨如
文。云作至中者。对大僧分法也。掷筹者。令不见者。书
作人名一一掷。向衣上随名收。物头不偏颇也。善见
下若分破行。无其好恶。即不要抛筹。徒众有法者。谓
巳者。衣多僧具只和。名为有法。必须依分之。不合别
回作功德。凡夫凡解。必不能过他。圣人之心。但依佛
制即是顺教矣。外界下明与不及羯磨人分也。可知。
云次至中者。四律谓四分十祇皆尔。非谓局四分一
律也。乃至者越其半。与三中与一等。如疏钞者。玄云。
指义钞及大疏也。彼云。净人虽于僧有劳。且非出家
之士。故比沙弥更少。问僧寺中或有女。净人合得分
否。答。若据道理。僧寺畜女人即非法。律如别所论。今
此且据赏劳义过。亦合得分。问或在界外为僧勾。当
得此物否。答。内外虽殊劳役无别。亦合和僧乞与少许。
云如是至过者。结劝也。颜厚谓无著客。不唯终始者。
生时为始。不持一物来死后为终。亦不合持一物去。
不作此思惟也。或可思受时。四衣之行。今多贪贮。见
彼死后分衣。欲令各省。巳身减于贪意也。云若至成
者。四人直分法也。口和赏云。诸大德忆念。今持此巳
比丘。衣钵与某甲。看病比丘三说分法。可知。作此法
巳下文。并今师义准。注文引律非时。證上义。谓律中
佛。令与一人分之。今为无人。准论开作。直分法捧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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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前。今虽作法分。犹未得入巳。若有人来理。须作展
转。又前为无人故。准论开听。今既有人。须依律再分
为定举例。如二人作自恣法事巳。通为三人到界。即
改前法也。为人无相不成者。谓后有人来不得用。前
闻法故。上来辨僧法竟。

次首。云二至从者。二人口和赏者。注羯磨云。大德僧
听我等持。是只比丘。衣钵等与某者。看病比丘三说。
馀如文。直付者。示应说云。大德巳比丘某衣钵等。与
大德者。病赏劳如是语之。便直付物非。谓全不陈词。
名直付也。直明彼此三。语受共分者。以律不出词句
诏。此言为直付。今钞指说词如论也。后明心念法云。
三至也者。南山云。作此三说巳。以手执物故。后来人
不得。若不执后有人。即须分之。律中但云。此是我分
(去声)。今加得字。是钞结也。问答中辨非衣相。又衣法中。
诸比丘畏慎。不敢与比丘尼。非衣钵囊革展囊等。佛
言。听与文和。先将衣施僧。佛令作非时。施法令与比
丘尼非衣等。并不出相通。而述之者。但非著者。皆名
非衣。无妨彼尼。此僧非所著者。俱非衣始也。

第十牒名。如文云。若至成者。钞文从初至正制。巳来
约巳者。有别属物须归本寺。私庄易知。私寺者。即造
私邑道场等处。即如律中。为多相识。比丘多为造僧
伽蓝。即是私寺。多有属僧伽蓝田园。即是私庄如在
此二处。身死为人守掌者。重物归巳者。本等轻物。据
此现前僧分。虽是自然处非俗人家。以有人掌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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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白衣含。非是福田。恐损施获罪即许。五众先来者。
得今此不同。故云亦不得尼众分也。重物入巳者。本
寺者。如此方系名僧。玄曰。据理亦合云。若有比丘掌
录一句。巳下文曰。若无比丘守护国。白衣家法。故知
此段合。有比丘守护。文中略也。既无本寺。此中重物。
任守护比丘。送近寺常住。以僧理平等。许通摄之寺。
无僧法者。无布萨羯磨行持。知法人等。亦不合捧。故
律云。若一寺一林有五律师。持律听受一切供养。今
虽虽作法。僧界无知法律人。行持律故。出家以法为
本。依法受利。今既无法。故不合捧。若无比丘守掌下
明巳者。本无定住处。既是自然。又无人收掌。即同四
分。五众先来者。得故母论云。若比丘独在聚落中。白
衣舍命终。彼有五众。随何者先来檀越。应用此物与
之。若无者随何等近。应施近寺众僧也。准此文。即与
白衣家法相似也。诸记中相承。总收上文。事意不越
四种处判。今略。搜玄大旨一巳人有本住寺。今别自
有私寺及庄。及物在馀庄居处。名有比丘。或家人掌
护重物归巳者。本寺以守掌人。知他有本寺故。二若
巳者。无本住寺。自置私寺。庄居及物。在诸常住居庄
等处。亦有人掌录重物。入居庄物处。常住随近通摄。
若寺无僧法。亦不合取三巳者。虽有本寺及无定住
处。在私庄寺及诸常住庄居处死。又无比丘。及家人
主持。即将轻物。判与先来五众重名。即随先来者。送
寺。若知巳者。有本寺。须送归他本寺也。四若重物。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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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衣家多人。各执道理共争者。即准十诵。五句及五
人处。二寄如上明之。四分下證文。可知。无住处。即非
作法僧界。白衣家。即俗人舍。是准此下南山约义。如
文。当部亦不须加法者。当众来见。便执作属巳意不
同。二人共住。一人死作心念也。随情远近者。随先见
者情。或送本寺常住。或近处掌住等。僧祇下辨同界
别受也。祇盗戒中。知识比丘互相饷致。受寄比丘。随
道行见异。比丘从前来借问。知所寄处比丘巳死。受
寄他比丘嘿然。待异比丘。离见闻处独受得越。注文
当都直断。不成以有人。作无人想。故义同。无法量愿
等者。證上同界别受不成。又辨入界之时节。注文约
捧僧界。广远客。到不知须借问。是何时入山。验知羯
磨前到等(云云)。今观文势。似有相违。据钞可引。是僧
祇文。要知客比丘入界时节。及法前后。不定夺作法。
成不与成。次引律有人无想。别众分衣不成。量四分
衣也。设有疑妨。未审如何释通耶。表举说戒更例。如
正说戒。外界比丘为说戒故来。一心专志法事即成。
若勾当别缘。正作法时入界。法事不就。今此分衣之
法。准此可知。众法理齐足可。依准思之。

次问答中。间衣本在界中。今将出外分得否。初准四
分。衣法中。比丘人间游行。大得僧。应分难分。不取将
出界。佛言。应唱令来某处分之。应作相量影等集人。
若自来遣人来。应分准此文。是许出界也。今引此例。
亡物体通十方。令作法拣入现前。亦如彼现前僧。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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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通十方不别。若准局现前。现前物。不合作相集也。
既令普召十方僧。即表情不碍也。遣人来亦与分者。
请本是界中分物。今将出界分。此人有事不来故。听
与分非。谓一切皆与也。诸部结犯者。十诵将僧。得施
出界得结。应与异比丘分五分云。僧得可分。衣一比
丘持。至戒场上独受。佛言。不应犯吉。现前僧应分祇
中。比丘持巳人。衣出界心念。或三语取。佛言。越毗尼。
并言不应不云得成。注文准僧祇。二十八中分安居
僧。得物为嘱来取者。文云应谁取某甲分。若有取者
应问彼嘱者云。若二人先是同意。常相为取者。应与
谓坐夏。为功来取不虚。应和与分證上遣使。亦得分
也。次引十诵云。不同白衣家者。恐白衣用。非福田故
先来与分。今是僧尼。互寄互不相拣。故令索取本罗
自分。次问答中。谓比丘在白衣舍。巳有物无来。摄俗
人。遂将入僧界内。觅僧付与。既不见僧。却将归舍。此
物虽曾入界僧尼来至。后分时。犹得同五众。先来之
判。更有别解。非正不录也。收科结合(云云)。巳上二衣
篇竟。
四分律钞简正记卷第十五

吴越国天长寺讲律临坛崇福普济戒光大德赐
紫志贞写此记了巳岁记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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