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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五 第 380b 页
四分律钞简正记卷第十五(从忏六聚篇毕二衣篇)
吴越国长讲律临坛赐紫清凉大师景曹纂
今当犯巳能悔。持犯即忏。篇文分二。初牒名。次依文
释。初云忏至十六者。先来意。上明持犯。以被专精之
人。脱有巳犯之流。理须治救。故前文后。有此文来。次
释名者。梵语忏摩。唐言悔往。悔以悔责为义。往以往
谢彰名。即是追变昔心。显成犯聚。经称忏悔。唐梵双
标。今云忏名存其略梵。六聚者。所悔之罪也。法者诠
教。悔犯规猷。篇者。章品嘉名(云云)。
依文释中(开科云云)。云夫至故者。结成罪种者。违教而犯
对犯之时。皆须起心。进趣境所。方成根本。故曰结成
也。罪种若据小乘。多论有得。连持不断。流至未来。牵
受苦报。今此抄宗四分云通大乘。许有种子。薰此种
子当招苦报故也。理须忏除者。理是道理。既是中下
根器。对境任运施为。犯业既成。必须洗涤。由得清净。
形清心净者。忏了七支皎洁。名曰形清。断彼相续之
心。故云心净。又释。忏无六聚之罪。故曰形清。藏识罪
种既消。故言心净心。应同僧法者。即入羯磨说戒二
种之中共住故。故萨婆多等者。彼自引大庄严论。问
曰何法重于地。何法高于空。何法多于草。何法疾于
风。彼自答云。戒德重于地。我慢高于空。妄想多于草。
心法疾如风。谓世风虽疾。由不如心。一念之中顿缘
法界。曾所见处。缘无不遍也。
次引涅槃经文證可知。
吴越国长讲律临坛赐紫清凉大师景曹纂
今当犯巳能悔。持犯即忏。篇文分二。初牒名。次依文
释。初云忏至十六者。先来意。上明持犯。以被专精之
人。脱有巳犯之流。理须治救。故前文后。有此文来。次
释名者。梵语忏摩。唐言悔往。悔以悔责为义。往以往
谢彰名。即是追变昔心。显成犯聚。经称忏悔。唐梵双
标。今云忏名存其略梵。六聚者。所悔之罪也。法者诠
教。悔犯规猷。篇者。章品嘉名(云云)。
依文释中(开科云云)。云夫至故者。结成罪种者。违教而犯
对犯之时。皆须起心。进趣境所。方成根本。故曰结成
也。罪种若据小乘。多论有得。连持不断。流至未来。牵
受苦报。今此抄宗四分云通大乘。许有种子。薰此种
子当招苦报故也。理须忏除者。理是道理。既是中下
根器。对境任运施为。犯业既成。必须洗涤。由得清净。
形清心净者。忏了七支皎洁。名曰形清。断彼相续之
心。故云心净。又释。忏无六聚之罪。故曰形清。藏识罪
种既消。故言心净心。应同僧法者。即入羯磨说戒二
种之中共住故。故萨婆多等者。彼自引大庄严论。问
曰何法重于地。何法高于空。何法多于草。何法疾于
风。彼自答云。戒德重于地。我慢高于空。妄想多于草。
心法疾如风。谓世风虽疾。由不如心。一念之中顿缘
法界。曾所见处。缘无不遍也。
次引涅槃经文證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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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然至不信受者。然是也。遂往也。谓往故之师并立
忏法不少。故云并施悔法也。增减隐显者。增谓增益
即显。减谓损减即隐。宝云。故师取非亲尼衣贩卖
衣入手犯巳。若不说净。十一日更有犯长。此即妄
生增益。更显犯长之𠎝。又如初篇。四戒皆开悔过。
就中非戒难。因难提为学悔之缘。听许忏悔。馀三例
之。但译律之家。虑繁不更重申忏法。故人见律三戒
下无忏词。便云唯淫开忏。以不损境。馀三恼境。忏悔
不开也(搜玄云增中有隐阙减中有隐显者[不/工]也)。臆课多者。此谓适来所
解。增减隐显。盖是胸臆课虚而说。其例不少。故名为
多。将此课虚之事。照其律教云。且元文与他悔罪不
出。有违教之咎。故曰捡行违律也。有犯不能悔者。此
明能犯人。覆罪不肯忏也。又不能如法忏者。此约忏
主愚教。不能与他如法忏也。即反显前来增减隐显。
定非是为愚人。巳下结成愚教。可知。云今至也者。今
欲定其纲位者。定纲定位也。标今异昔欲者。悕求准
的曰定。纲是纲宗。位则行位。举通局二忏之纲。定三
种之行位。且如利根人。立理忏之纲。钝根本立事忏
之纲。此二通俗。又六聚护持五篇遵学。如是之类。名
曰小乘。若有𠎝违。还依篇聚而忏。纲宗既是篇聚忏
罪。岂得不依。三位三纲历然。今准的之。故曰定其纲
位也。格其心境者。此句正境正心。格者正也。如利根
人依理忏竟。了心无心。即是正心。达一切境本来空
寂。即是正境。又钝根人。依事忏悔所造之罪。即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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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是正心犯竟依首忏除。为正境。如是正心正境三
位。差别历然。若不格之。恐忏法通漫。故使是非镜其
耳目者。三位依宗行忏则是。若有差互为非。鉴此是
非。喻同于镜。见罪即知如目。闻犯即识似耳也。得失
明其能所者。识忏罪灭为得。忏之不除名失。如是得
失。何以明之。伹观能忏之者是何行人。复观所忏依
何法则据。此定知。故云明其能所也。则何患妄业不
除。妄心无犯者。患训忧也。谓约上之三位。皆有妄业。
只似利根之人寂灭。是其真心。动念皆成妄业。钝根
之者。缘其胜境。即是善心。鄙恶攀缘便为妄业。又律
行之士护持受体。即是真心。约体有违。皆成妄业。既
各归宗旨而忏。何忧妄业不除。各守本修。妄心自然
无犯。故下结云。即为圣叹。故文曰下。證上如法可知
次开章中。云今至忏者。大略有二者。大途约略。开其
两章。虽理有大小事有通局。今总以理事分之。故云
大略有二也。一则理忏者。谓约得其理观者说。若依
成论。从五停心观。乃至无生。得其谛理。名为理观。二
事忏者。谓依佛名方等诸经忏之。则为事忏也。云此
之二忏通道含俗者。料简上来理事通局二意也。出
家五众根有上下。上则依理。下则约事。故云通道。又
俗人通脩理观及与事忏。以俗人中。根亦有利钝。与
道众不别。故云含俗也。云若论至后列者。此于事上
选出律忏。一向是局。故云唯(云云)。由犯托受生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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坛受戒。得无表之体。随中对境进趣造作。即有违制
等罪。反显无戒及俗众。既无受体可违。不可辄依律
忏也。还依初受者。既污戒体。造作过罪。今若洗除。仍
前清净。还与初受戒时。未犯不别。故曰还依(云云)。次
第治之者。若犯初篇。作灭殡治。乃至吉罗。责心对首
也(此约成果以辨次第)。若未成果。或起心时。或进趣境所有吉
及兰。亦须依而忏涤。篇聚立仪悔法准此者。谓成根
本随五篇收。未成果前通入聚摄。一一准之。以为方
轨。次第如下钞文颁列也。
言若至别者。如文。云理至遣者。智利者智慧利根也。
观彼罪性者。谓体性是空。故经云。若见罪性即与福
无二。无二之性是名真性。由妄覆心便结妄业者。由
于虚妄以覆真心。心是无生智。妄业是贪等烦恼。被
此烦恼盖覆真心。无生之智不起。遂于妄上。广造诸
恶也。故羯磨疏云。以妄覆真。不令明净。方须脩显。名
法身佛。以妄覆真。绝于智用。故勤观察大智由生。即
摄善法。名报身佛。以妄覆真。妄缘憎爱。故有彼我生
死轮回。今返妄源。知生心起不妄违恼。将护前生。是
则名为摄众生戒。名化身佛也。还须识妄本性无生
者。谓利智之人。识虚妄无体。体是真如。如本无生灭
今违此无上不可得。岂有妄焉。念念分心。业随迷遣
者。谓妄业不可顿除。要须念念随觉。即妄业亦随觉。
遣除也。又解念念分心者。示觉观也。即刹那刹那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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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论至诸经所明者。愚钝者。愚痴鲁钝。总下根也。由
未见理示倒常行者。谓未见性空之理。横执蕴处界
有真示故。不顺缘理。称之为倒。念念不离。故曰常行
由兹我倒常行妄业翳心者。是其妄业即翳其真性
本无之心逐色声香。名随境缠附。贪等妄心才动。即
造作迁流。故云动必起行。此既从贪等三毒而生。不
免三界轮回。故云行缠三有也。为说真观心昏智迷
者。唯识理性。名真观也。钝根之徒未曾惯习。耳闻此
真胜义观行。心中昏昧。情智俱迷也。止得严净道场
等者。正辨事忏方轨。事忏者。依佛名方等是也。即礼
佛名经。经上有六番忏悔。三番出意。以表再三。三六
即十八度忏悔等。今天台禅林寺。是法华忏也。准羯
磨疏。凡修事忏。须具五缘。一先请十方佛。以作證明。
为我心。微假强缘故。如诸佛等常在目前等(云云)。二
诵经咒为妙药。三说巳罪名。四立誓。五如教明證。当
缘尘境。或梦或觉。非是妄心之所变。又非魔鬼之所
或。若是魔者。我之所行。未出尘境。依教如是明證所
缘。必不缘恶事也。业有轻重等者。善生经云。业有四
种。一者时报俱定。谓造罪时三时俱有尤害。即结业
定重也。二时定报不定者。时定谓顺现顺生顺后三
时。定受报故。不可不受也。报不定者。若定业。三宝亦
不能救。若不定业。若能忏悔。修身戒心慧。遇善知识。
是人能转后世业重罪。现世轻受。或可不受等。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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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重业定受。或有轻受者。释上轻业不定受。谓今生
事相修行力强。能排此定重之业。后生而受。即经中
生报后报或是也。若今生事相修行力强。能排此轻
不定业。现世轻受。即下文云。头目等痛饥饿等。如经
云。若为人轻贱。是人先世罪业。应堕恶道。以今世人
轻贱故。先世罪业。即为消灭也。
云理至醉者。既在智人则多方便者。谓能修理观。则
号智人。此人恒以般若为先。故云方便。随所施为恒
观无性者。此方便是慧明慧生。观一切法恒无性故
相既空。妄我自然无托。所作之事。则非我生。我心既
空谁为罪福之主。故胜鬘经云。我心既空。罪福无生。
即斯义也。分见分思分除分灭者。谓三乘人。同观无
性之理。即能观之智證有浅。即分见空理。妄业分除。
分思无性。妄业分灭。钞举醒觉之喻。疏举磨镜之喻。
意同。如醒则无有醉。如觉则无有眠。故造醉如眠。于
其梦中种种事。觉后都无所作可得。醉亦然也。次辨
理观。云然至种者。然是也。是理观。多途。大纲要略不
出三种。下文自列。云一至小乘者。诸法性空无我者。
诸者不一之义。法谓轨生物解也。性空即小乘人。作
性空观。亦名拆色明空观。谓蕴处界而成此身。妄执
为性。今小乘观。三科法中。且论五蕴。一是色。四是心。
观心至刹那。观色至极微也。喻如茶瓶青色。咽小腹
大。是性。妄执为有。今细末磨为尘。咽小腹大之性。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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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似瓶。五蕴假合。色蕴既灭。馀四不存。网而推之。我
在何所。作斯观行。顿除我之理。观照心性。名为小乘。
云二至小乘菩萨者。此是大乘位中小菩萨。修相空
观。大乘五位中。是加行位也。诸法者。谓外道凡夫。执
我法差别。行解非一。故云诸法也。本相是空者。凡情
妄执实我实法。圣人达无。故云本相是空。唯情妄见
者。情谓凡情。妄谓虚妄。见谓执见。良由外道凡夫妄
情执著。大我如虚空。遍一切处。小乘如芥子。潜转身
中。作诸事业。因此沉轮生死。今此加行位小菩萨作
诸业。无罪可除。不假忏涤。照此理用者。此者指法之
词。理者道理。此菩萨达我法二执非实之道理故。照
是照达。小菩萨加行智。能照达诸法无我无人之相
是空用是相用。九十四有为法。是唯识相用。此菩萨
虽观二空。未忘能所。犹滞相故。下自引论(云云)。云三
至等者。诸法外尘本无者。诸法是所缘之境。二执差
别也。外简内心尘者。染污净法名为尘境。凡情缘境。
有所贪著染污名尘。此境元是虚妄。故云本无也。实
唯有识者。实者真实也。唯者简除义。亦是专局义也。
有则对无立名。识者了别为义。故华严云。若人欲了
知三世一切佛。应观法界性一切唯心造。此理深妙
者。此理即唯识真性。法空真如。名为此理。凡夫及二
乘不知。故云深妙也。唯意缘知者。意者智也。初地菩
萨二空真智。契会真如。达唯识性。故云唯意缘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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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一欢喜。二离垢。三发光。四炎慧。五难胜。六现前。七
远行。八不动。九善慧。十法云。并作真唯识观。断十障。
修十胜行。治二十愚。證十真如。乃至大宝华王座上。
成等正觉。既达悟法空。无罪可作。不假忏除等。故云
是大菩萨佛果正行也。故摄论唯识通四位者。问。准
论文都有五位。一资粮。二加行。三见道。四修道。五究
竟。今此何以但云四位。答。就五位中。资粮一位。未作
唯识观。今引论文略明行相。初资粮位者。资谓资助
粮谓粮食。谓此菩萨欲求佛位二转依果。先于因位
修六度万行。资助巳身。故号资粮也。故唯识云乃至
未起识。求住唯识性。于二取随眠。由未能伏灭。谓从
十信初心。至第十回向。中间四十心皆资粮位摄。故
云乃至也。未起识者。此位未求见道。不起顺决择观
空之智。故云未起识也。求住唯识性者。即加行位。观
名等是空。作唯识观。趣入见道。住唯识性。此位但求
佛果。不求见道。未名求住唯识性也。于二取随眠者。
二谓能取所取。即二障染污心心所。相见二分。此之
二分薰成种子。名二取也。随谓随逐有情。眠谓眠伏
藏识也。由未能伏灭者。谓此菩萨少居定位。多在外
门。事相散心修菩萨行。未能达了二取是空。故不能
伏灭。此菩萨有能伏观行所伏障染等。广如大论。非
此所明也。第二加行位者。加谓加功。行谓万行。是通
名也。故论云现前立少物。谓是唯识性。以有所得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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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安立真如相分。谓是唯识真胜性。以加行位菩萨
作似三性观。未得真实智故。便认此相分。以作唯识
性。此相未除遣。以滞相。观心而有所得非真。安住真
唯识性。若灭此相。方实安住。依如是义更有四别。名
即暖等(云云)。及所伏障染。广如论说。此略不云。第三
见道位。道者引也。出生为义。体是无漏智。能引出生
一切功德故。见。论有二。一真见道。二相见道。且真见
道者。故论云。若时于所缘。智都无所得。尔时住唯识。
离二取相故。谓菩萨起根本智。正缘真如时。故云若
时于所缘也。智都无所得者。根本智缘真如时。无能
取分别心。故云智都无所得。尔时住唯识者。实智冥
合。当尔之时。名为正住唯识。真胜义性。以离能取所
故。又此位亦名通达位。通者体也。达者会也菩萨以
无分别智。亲契会真如。名通达也。亦名一心真见道。
一心为简三心及十六心也。真者实也。为简于相。此
中实断二障。实证二空等(云云)。二相见道者。相谓行
相。即后得智。仿学真见道时。有斯分别行相故。或可
相谓相分。后得智缘真如时。有相分故。即三心十六
心等。广如论述。第四修道者。修谓修习。道谓道德。体
是无分别智。此位菩萨。出见道后。为求二转依果。而
数数修习无分别智。断障修行。名为修道。故论云。无
得不思议。是出世间知。舍二分。粗重故。便證得转依。
谓离所取。故云无得。离能取故。名不思议。是出世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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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得出名也。舍二分粗重者。即二障种子。性无堪任。
立重名。二空之智名为细。而能断彼。名为舍也。便證
得转依者。谓十地菩萨能舍二粗重障。所以便能證
转依。因中二障。为有漏法所依。舍兹二障。以成法报
二身。舍烦恼障得法身。舍所知障得报身果位。将此
菩提涅槃。为无漏法所依。故云舍二(云云)。第五究竟
位者。即佛位三身四智菩提。名为究竟。故论云。此即
无漏界。不思议善常。安乐解脱身。大牟尼名法。解兹
一偈。即是大乘总相三身。广在论文。固非此述。谓前
五位。是大乘等修行次第阶升。今抄所云。且据作唯
识观行以言。故通四位也(巳上并依论抄略叙要急以消钞文也)。云以
至遣者。以此三理者。以用也。即小乘小菩萨大菩萨
也。任智强弱者。谓随今比丘能观之智。智有深浅也。
随事观缘者。随于力分观照为缘。则何罪而不遣也
云故华严至消者。引證如文。云然至明者。事忏罪业
福是顺生者。谓事忏虚浮。礼佛诵经。但得人天之果
未免转轮回。是顺生之流也。理忏妄本道则逆流者。
若修理观。彻见真如。心境既空。罪福无主。则是见道。
此无漏道。则逆出死流也。一入一出条然自分者。无
漏圣道生死不拘。谓之出。福是有违。属生死所拘。谓
之入。故云自分。愚智两明者。理忏见自心中之道。谓
之智。事忏假外缘胜境。便乱心不生。谓之愚。钞具显
彰。故曰两明也。虚实双显者。理观分见分除。得直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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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故名为虚。在文两言。故云双显。故诸行者等者。劝
励意也。若乐罪时须修事忏者。谓妄心不灭。忏巳还
生。礼诵有漏善根。人天之报。以此世报顺生死流。望
其轮转。故云罪也。若乐福时须修理观者。谓依唯识
等观。志求见道。即逆生死流。既免轮回。得其佛果菩
提。无漏之福。行此忏者。得此福也。理通深浅等者。谓
證有浅深。非谓从前有此深浅之理。如来小乘及大
小菩萨。三位明也。云若是至中者。若是五众犯罪者。
出家人也。则理事两缘者。诸记中皆言。依律忏时。不
妨缘于理观。故云理事两缘。有不许此释。以心无并
虑。不可正行事忏时。更能缘于理故。今故但约出家
之人多闲理观。先依律忏却违制罪说。然后观心达
理。故下文云。篇聚依教自灭。业道依自靖思等。然或
有行得之人亦不妨。故今且据多分而说。思之。事则
顺教无违唯识者。谓依篇聚忏。顺其律教。不乖唯识
之道理也。理则达妄外尘本无者。谓理不妨于空。外
尘是事。此事虚妄。本来是无。今若达之。其体不立。故
摄论等者。唯识义不失。證上事忏。事即是空。不违唯
识。亦不无能取所取者。證理不碍事。如从僧乞忏。䠒
跪礼拜。口陈词句。是事即色。鞭心悔责即属心。如此色
心俱不可得。所礼僧众是境。属于外尘。如此外尘本
亦无实。即事不碍理。唯识义不失。修理观时。彻见空
理。不妨事缘。能取之心所取之境内心本空。外相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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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宛然是有。故云亦不无能取所取也。若非五众者。
谓不是五众。即在家之人也。福道两经者。福谓佛名
方等。道即理观。三乘所證。次第浅深也。必欲识论非
钞意者。抄意为接初机。若广述在家理事。两经福道
之行。恐涉繁广。非成略意。故指广文。如彼说也。
云次至位者。谓前料简于事分出局忏一科。若论律
忏。唯局道众。前既简出。今更标举前科。如此忏之所
依。故云依律等也。云初至法者。标也。云观至中者。此
经云八万四千劫。与罪报经九百二十一亿六十千
岁不同者。玄云。或可机见。数有大小。致此不定也。不
取别解。一毁无十方佛者。问。小乘萨婆多。不信有十
方佛。莫同此不。答。不然。多宗但信有释迦佛一佛。普
能利益。非谓总不信也。故戒本云。合十指爪掌。供养
释师子。若四分宗。通信有也。故文云。稽首礼诸佛。今
此一向不信。故罪重也。二断学般若者。般若是佛师。
三世诸佛皆从此生。今断学者。便佛种断灭也。三不
信因果者。论云。信为道原功德之母。如水清珠能清
浊水。今既不信因果。岂能生于诸善功德也。四用僧
物极重于三宝物者。僧物即约常住僧。三宝中僧。据
常途僧说也。馀文可解。云涅槃至地狱者。生报即受
者。准经论中。一者现报。二者生报。三者后报。所言现
报谓今生作罪便招报是也。生报者。舍此身巳。于第
二生中即受故。后报者。于后后生中受也。今于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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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则破戒。而披法衣。能示人天伏藏。心犹有信。远远
亦有得道之期。若犯四重下。即反上文意也。一阐提
者。一阐者此言信也。提者此名不具。意道。此人信不
具。故名一阐提。㟧记云翻译人谬。准理合言阿阐提。
阿之言无。阐提云信。即是无信也。云何名业能得现
报者。徵意也。意道。今生作恶是业。理合当来受斯恶
报。今欲回此当生之报。便现世受。如何得耶。谓忏悔
巳下。钞文正籾。如文可知。
云四至仪者。诸师癈立互有是非者。谓前所列律文
但云都无覆心。古师解言。初篇四戒。唯淫开忏。以不
损境。馀三不开。即反上义也。又就初戒中。若犯巳不
得一念有覆藏。以即开悔罪。若暂有覆心。即忏罪不
出。以律文中只言初戒得悔。是立不说。馀三是癈。若
无覆心许忏为是。有一念覆。不许忏悔。纵忏不出为
非。第二古师云。四戒俱开忏悔。以律文翻译之人存
略。但向淫戒下出法。馀三例然。今则四戒有犯。并须
忏悔。是主即显前师。下三不开为癈。然则四戒之中。
虽俱许忏。仍须从前。未经一念覆藏。方开为是。若暂
经覆不得忏悔。忏悔则非。巳上二师。互说各有癈立
是非。故云诸师(云云)。今括其接诱理无滞结等者。今
师自籾并异于前也。括谓搜括。律文以佛接诱为意。
理无滞结者。初师不许下三戒悔。及初戒都无覆心
是滞结不通之貌也。又有古师。四戒虽开。然亦不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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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并许忏罪。与第二师同然。伹临乞时无覆心即得
忏。不论犯罪后当覆不覆也。以律文中都字。正约犯
后临乞时说。故云都无覆心也。外难曰。初篇犯竟。临
乞须无覆心。有则不许。何故第二僧残。纵有覆藏。亦
开忏悔。可引钞答云。不同僧残等(云云)。谓若犯十个
夷罪。到众要须俱乞十尽。方可作法得成。若覆一罪。
其法不就。若犯僧残十罪。但将一乞。馀覆皆成。以非
根本。得足数故。不障法事。对明异相。夷是无馀。不㝵
僧法。残是有馀。得强加法。故文云。应强与波利婆沙。
结成夷残。覆乞不同。须立忏仪也。云先至法者。开两
章也。云僧祇至如彼者。据学悔初缘。是难提比丘犯
淫巳。啼哭不欲离袈裟。此人得世定七举。后依林中
还习本定。被魔化作端正女人。在前立。遂起欲心。遂
之魔行。到死马边。即便不现。欲心不止。因共死马行
非竟。而生悔心。此人悔罪之时。僧诚其心。作大火坑。
语云。汝能投身于火忏。可得灭。彼便投身。傍人捉住。
因与学悔忏法也。著安陀会者。现卑下相也。担粪者
表苦后也。须八百日。日数满巳。后洗浴著僧伽梨。入
塔观像。求于好相。若见好相。然后诵戒八百遍等(云
云)。云律中至巳者。如文。云僧至持者。如文。云佛言至
随意者。唯加不得众中诵律等者。谓前来夺三十五
事中巳有不听诵。故今此开得诵。非谓新加也。云若
重死至之者。如文。云上至忏者。且者未尽之词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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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二至法者。标也。云略至别者。下自列籾也。云至也
者。覆藏者。就所治情过受称。首云。从隐过以彰名也。
别住者。就能治为义。情过者有二。则冒涉清众之过。
谓内藏瑕累。外现清白。内冒僧伦欺法律。故随隐日
作法补行。伏在下座。折挫心体也。二无暂情过。既巳
犯罪。不思露悔心无著愧故。馀如文。云二至法者。如
后正忏悔法在前者。谓后正忏之时。且先依法忏覆
藏吉巳。僧与别住覆藏羯磨。今文立在第二者。其实
合在初明也。云三至耳者。如文。云四至也者。善持起
去者。谓同伽论。于不善处举著善处。是名阿浮诃那。
今既忏涤。为善法所得起得去。是解脱义也。又籾为
善法所持。随中无作戒法续生。名之为起。僧残罪灭。
名之为去。云二至义者。非别人法。故曰众中。约律准
论。正法中须主忏之纲网。故先引明文。示之格正也。
后云正仪云格义也。云初中至方者。此标了论正文
也。若欲为人忏罪。须依五种方法故。云籾至也者。总
标出残罪意也。提舍那此云发露羯磨也。谓有人欲
忏残罪。故云求得出离。能为出罪者。名此人也。若能
出罪人。为彼作羯磨。先须忆持五种方也。一观僧残
等者。知定成残不成残。二简择等者。谓成覆不成覆
业。三聚学处者。真谛云。羯磨是业。多羯磨集在一处
名聚。四部者。四人五人十人二十人。即如瞻波法中。
明用僧分齐是也。四观业相应等者。法有三品。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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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乖故。云地立也。宿住者。即别住也。摩捺多者。六夜
也。等者等取本日出罪。斯之五方等结也。于此五若
晓明。即可为人出罪。方犹法者。轨仪法则也。云籾此
至门者。将前五法。若欲解判。便了五门。如下列也。云
所以至五方者。犯罪之时。如人倒地不起。今悔第二
白法。无作还生。如从地起。今若忏悔。约止广障残罪。
不得相续。戒体还得。如受时清净。持时清净。即对事
起观。护其受体。第一白法。从来不犯巳能悔。是第二
白法也。馀可知。云第一至知者。若人巳受大比丘戒
者。受戒成就缘。若如来巳制此戒者。制广教缘。若人
不至痴若法者。无重病坏心缘。将此三缘。统收一十
三戒也。于馀略说相亦如是者。约失精一戒明之。馀
十二戒犯相比说。广说如波罗提木叉论者。彼论有
六千颂。广说罪相。又具说十三事相。故指彼本论广
明也。了论但籾失精一戒。不具足说十三。故略也。准
论解律者。准了论解律文也。上来等者。结上通别两
缘失犯一戒。须假通别二缘。即成具犯。若通别二缘
之中。一缘有阙。即非究竟。五众罪者五篇也。引此须
知有罪无罪。恐药病两不相叫也。云第二至忏者。谓
虽犯此残罪。要忆识不疑。了了知犯残。故作覆心。起
僧残罪。见方是被藏。随其日夜多少也。若人等者。了
疏云。若人虽受具戒。学而未知。不识罪相。名为不知
犯罪竟。由病等缘心乱。忘却所作罪名不忆。有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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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中。不知是觉时。此名疑也。有人心颠倒作此。谓言
不破戒。故曰起非罪见也。云准至不同者。准上论文。
解其律本。须分十门。明成覆不成覆等相也。籾中十
段。前五不解可知。第六段中。云业待时差者。此是两
种。入定是业差。馀者为待时差也。文中曰略。据理合
云待时人方也。待时。谓如今国土饥荒。军戈未息。待
平[宋-木+卓]也。待人者。如今此地。并是愚人待有智人我方
说也。待方者。此地无佛法。待到有佛法方所等。非覆
者。巳后修拟说在。非发露者。目下未向人说也。馀并
如文。云第三至法者。业聚学处者。真谛云。多羯磨法
聚在一处。名为业聚。又制戒令诵。不诵获罪。名为学
处。意令简择。别住羯磨用几人。乃至出罪用僧多少
等。四部等众者。四人五人十人二十人也。前二四人
者。别住六夜也。后一二十众者出罪也。异此不成者
灭四及二十。不得行时假境说者。谓假前僧为所对
境也。说者前一下至有一人者。谓约正行覆藏时。界内
下至。有一清净比丘亦得。若并无人。即不成。次一局
对僧者。谓六夜法。要对四人。方得行之。出罪一席法
者。无其再会一生便罢。故云一席也。云第四至之者。
法位虽三者。别住六夜出罪三也。如前后说之者。前
则忏夷篇。后则引十诵。犯残巳乞别住等。僧次第与
也。云第五至也者。一日夜等藏不藏者。谓若覆一日
夜。则行一日夜。若覆百日夜。故云等举一日等。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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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也。摩捺多谓摩那埵也。地者处所之名者。了疏中
三义解地。一诺处为地。二约位名地。三约别住名地
也四位者。别住六夜本日出罪为四也
(正立忏仪)。云第至九者。可知也。云一至故者。一名多种住别异
者。一名谓同僧残。多种谓十三之别。住别异者十三
残中。种类有四。初五条戒。是淫家种类。二房是盗种
类。三污家恶行。是煞种类。馀是妄语种类。故云住别
异也。更有古义不录。第二三四五。并一一如文。云六
至也者。相从者。谓以短从长。故曰长短相从也。要须
乞清净五年十年者。四分但言清净巳来。治何名清
净。下遂籾云。坛场受时巳来是也。此文由是未了。虽
云受后名为清净。不云年数。如何得知行覆满之时
节。此既全无分齐。日下行十诵正文(云云)。如钞也。十
诵众中三谏等者。先是且难云。摩触等戒。私屏而作。
不向人说。众人不知。必定成覆违僧谏戒。三谏不受。
僧众同知犯残。今不发露。应不成覆。即引钞答籾(云
云)。云七至等。总别忏法者。此约犯数既多总别忏之
俱得。知数者。知犯罪多少也。不知数者。虽覆而不知
犯之多少也。等者等取知与不知。相杂覆者。有覆心
也。不覆者。曾发露也。等者覆与不覆相杂也(上依一流消钞
足为雅当也)。若依玄记云。等覆不等覆。如犯十四非五罪
同覆经一年。即是等覆。若犯十罪。于中覆一罪。经一
年。馀罪或三月五月。即是不等也。似破钞句。况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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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故云多种也。大德对此。即将上来知不知等及覆
不覆等。历成三九句也。初九句者。一知数覆。二不知
数覆。三知数不知数覆。四知数不覆。五不知数不覆。
六知数不知数不覆。七知数覆不覆。八不知数覆不
覆。九知不知数覆不覆。二九以不知数为头。第三九
以知不知数为头。历之各成九句。比前可解(云云)。同
用一羯磨忏者。谓律文许总忏也。又云等者。重引律
文。籾成总义。若作法时。次第牒名种。各言覆日长短。
共秉法行别住消长者。了短者亦了僧祇总别各得
者。准祇四句。一多罪一得法。如月一日犯一残。覆经
十日。二日又犯一残。覆经九夜。乃至第十日又犯一
残。覆经一夜。今同一忏是总也。二一罪多得法。如犯
一残。覆经多日。今只记得三二日乞法行了。复更记
得馀日。又重乞。经于多遍。名多得法。三一罪一得法。
四分罪多得法可知。六夜出罪。例上。总别皆听。下引
十诵。籾成总忏义也。虽三三总忏。若记得数。须具闻
罪数。即同篇合忏故。云八至所被者。如文。云初中至
云者。慨(古爱反)披心曰慨。或云悲喜交流曰慨。又云高
声谏罪曰慨也。馀可解。云大至巳者。乞法可知。云次
明至谨诵者。注文。若准律文等者。依昙谛古本。但三
三犯僧残。不三三漏失等不成也。云九明至法。标章
如文。云羯磨至三说者。如文。云其至中者。谓彼篇中
广明七五不同。指广如彼也。云律至故者。有客来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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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遣出。亦不应去。既不出不去。彼人即拟同此房者。
应答云不得二人共宿也。若与共宿。不成别住。馀可
知。云善见至不成者。二十五夜者。谓决前文虽云白
停。不云日之多少。是不了也。随一事阙皆失一夜者。
问。一日并犯八事。为并失八夜。但失一夜。答。伹失一
夜。谓一日中无多夜故。但别犯不应吉也。问。一日重
犯一事失几夜。答。初违一事。即失一夜。后若重犯。亦
无夜可失。但犯吉也。云白清净至说者。应求彼僧更
行者。励疏云。行别住不局当界。但取日满也。云钞者
至之者。诸师立理互加同异者。初师云。要行覆藏日
足方乞六。二师云。先乞覆藏。行纵不满。即乞六夜出
罪亦得。三师云。不行覆藏。但行六夜出罪。第四师云。
不行别住六夜。直尔出罪即得。故曰互加同异也。今
取成行之师等者。宝云。即前第二首律师也(云云)。用
彼徵此者。用彼十诵。不行别住罪上除灭。徵此四分
行日不满。何损大途。结兹道理。须相准也。云二至法。
标名也。云初明至三乞者。乞词如文。云上至持者。如
前作法者。如覆藏中索欲问和安慰等。如前文也。云
彼至出罪者。准段大德僧为异者。据理应云。准改僧
为异。但言大德也。常在僧中宿者。谓界内要须有四
人及巳上。方行六夜。故云僧中宿也。注文非谓等者。
简滥可知。云此至述者。别述者。删补羯磨中明也。
云三至法者。标也。云先至三说者。乞词如文。云羯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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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续后犯也。鸠鸽等者。是烦恼馀报。多欲人死入地
狱。从彼出受此报。后得人身。为黄门二形之类。馀犯
例知。临时约勒也。
云三至仪者。番名籾义并如前文。初罪相者。广辨因
果罪体轻重相状也。二忏仪者。正立忏罪仪则也。云
初中分二者。就罪相中分也。云一至同者。从生者。谓
从初二两篇下生也。初篇生重者。谓夷家近方便也。
谓身口等者。辨相也。一切僧中悔者。谓五人巳上。是
一切僧中也。初篇生轻者。夷家次方便也。二篇生重
者。残家近方便也。界外四比丘悔者。准十诵。四人犹
名小众。此是僧法界内。或僧多难集。故令出界。若易
集及有戒场。亦不必出界。非谓定须在界外忏也。思
之。僧残生轻者。残家次方便也。一比丘前悔者。即封
首法。如提不异。故云同也。云二至之者。自性者。不从
初二篇下而生。故名自性。独头者。非他方便也。类前
从生三位轻重。故云亦分三也。云何名重者。徵也。食
具者。谓僧家可食之物。有资身之益。既未入口。但名
为具。故律云。食具巳办。十诵云。办供具讫。四僧物中。
是十方常住。熟食等是(有释云常住器物贮食之具者错也)。十方现前
物者。如巳人物体通十方。羯磨之后摄入现前。今此
据未作法前。盗得兰也。偷四钱者。未满五也。非人重
物者。五钱巳上等。大众忏者。一切僧中。如上五人巳
上等是也。云何名中者。徵也。破羯僧者。要一界内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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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钱巳下等者。即二钱一钱等。一有衣等者。谓摩触
互有衣也。作僧残境界者。喜出他精也。小众忏者。四
人是也。云何名下者。徵也。畜用人发。灌下部。僧尼同
犯兰。剃三处毛及犯提也。露身行者。准衣犍度中。时
有比丘露身。往佛所白言。此是头陀端严之法。愿佛
听许。佛言是外道法。犯偷兰遮。玄云。准缘起见佛故
制不妨不见佛。但露身不犯(巳上记文)。所禀破云。露形见
佛。本为启白听许。长时裸身。佛既不听。违者犯偷兰
罪。今不论见佛不见佛。但使露形即犯。思之。著外道
衣者。如树皮衣等是也。畜石钵者。非附道器。难以擎
持。故制不许。破塔者。与裂破三衣等同罪体。并是下
品。用一人悔。外难。准俱舍。破塔者摄在恶逆众生。上
品治之。合是重兰。何故祇文在下品摄。答。祇是人
塔故轻。俱舍约佛塔故重。初二篇教人犯兰者。钞意
恐人疑云。教他作非及漏失等。应是从生之罪。故此
籾云并是究竟也。轻重同上者。若教他作初篇。如初
篇下方便近兰。五人巳上僧中悔。若教他作二篇。如
二篇下近方便重兰。界外四比丘悔。若教他犯初篇
下重兰。能教重兰。四人中悔。二篇下重兰。一人中悔。
故云轻重同上忏之。虽教他作方便兰。能教之人。却
得果兰也。云二至法者。如文。云初至分七者。如文。云
今至三乞者。可知。云二至三说者。诸词如文。云三至
是忏。并单白和僧法。如文。云四至中者。前后忏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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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今既忏淫重兰。馀习一种故。指同前说也。云五至
说者。馀词如后中说者。谓前引论文悔。如波逸提法
故。此中略出馀指后也。彼云。愿大德忆我清净戒身
具足是也。云六至离者。诫责内心令生厌离也。云答
至七者。此自言立誓词也。理合云第七立誓。今取上
文语势相续。是以却将第七两字。安下句故。云上至
之者。律论各题者。谓律增一中。波离问佛。年少在上
座前忏悔。具几法。佛言。五法。一修敬仪。偏露等。二说
罪名相种。三我犯如是罪。从长老忏。四答言责汝心
生厌离。五彼人答尔。论文有四。如前所引律五论四
正是各题。及论附其忏罪等事。两处之皆不整顿。律
有修仪无乞词。谓乞白两法律所未明。舍罪如提。律
文即有。而不言互用罪名种相。呵责立誓。论文中无。
即两处文。俱不整顿。今钞引论之四。及律之三。共成
七法。故云通引。实为此钞之用。故云诚用。想后学人
更无紊乱。且据一罪者。淫方便兰也。馀准之者。巳外
兰罪。大约准比。云第二至同上者。纵有四人止同小
法者。此悔兰满四。不同僧法。以悔主非数。只得口和
边人。犹同二三人法。引祇。可知。云第三至并同者。谓
一人法中除乞问边人。但有馀五法耳。
云上来至不忆者。三忏者。夷残兰为三也。事希者。非
谓犯罪事希。下句云罪多忏少。忏少即是事希。脱隐
而不出成疏略者分疏。适来既言罪多忏少。即何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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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忏之边。即不要出文亦得。今或有智士犯了便忏。
舍此无文。岂非疏略。今虽出文。文则繁广。若论罪事。
实未总叙。故遗漏也。必若忏涤足为准量者。谓文虽
未总述。必若有人悔犯。依此足得以为准式。审量类
例用之。亦不欠少。下四篇人喜犯等者。故于忏首曲
更条件。于是非罪名显。于头绪令识也。同篇合忏异
聚别悔者。同是一篇之罪。各题名而合忏。提吉聚异。
依聚别忏。涤罪入法者。谓牒犯长离衣非时食等罪
名。入羯磨法。随三提罪。一一称之。若忘者。云不忆数
也。云又见至述者。是非未分辄为悔主者。谓于教不
了。名为未分。专辄为其忏主。或云众学诸罪者即非。
须云不齐整着安陁会。上树遇人头等即是。预是罪
者即非。若历别牒即是。或有迷忘者即非。若云覆头
入白衣舍。蹲坐白衣舍。各不忆数即是。或二篇同忏
者。提与吉同也。或无犯言犯即无病有药。施不相当。
或犯重而云轻。即有药有病。施不相当。如此巳下。通
结上文非法与他悔罪不出等。明逾水镜者。水有涤
垢之能。如忏主心达于教相。与他忏罪。罪无不尽镜
有监照之用。如忏主心能照其所悔之罪。能所分明
逾于火镜。故举为喻也。律宗约相者。约相事制罪违
相。心事俱非者。如长衣事相。过日不说净。得提是重。
若言忏吉是轻。即违长衣提重。能犯之人心不实。所
忏之罪事又非。即心与事俱非。何成顺教也。三报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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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性相。俱不可得。一时消灭。今不类彼。馀如戒本羯
磨疏者。彼处广明大众小众人数多少非急录不也
云第四至九十者。如文。云初至法者。且于三十中分
此三段也。云又至相者。舍僧法中分为四段也。云一
至是非者。如文。云初中至怀者。不须对境者。此但自
斩破不对僧俗二境舍也。两种宝戒必舍俗人者。一
畜二货。要与俗人。比丘沙弥。俱不许畜提也。乞钵一
戒要本住处者。谓污染当界僧故。罚当处僧中。行非
法。乞求时他。问何处僧。便言某寺人。俗士讥言。某寺
有如是人。岂非污一众耶。又不通戒场。非僧住处故。
钵须入僧厨场。既故下听也。人含僧别者。各有意致
者。谓上诸舍不同。各有意旨由致故。戒疏云。蚕绵非
法体是损生。若不斩坏。此贪何竭二宝。体贵坏行长
贪。非出家人之所畜故。令舍与俗乞钵一戒污本处
故。求集留僧库罚。当界行馀二十六体。非此患故。制
道俗舍还复本用故。非钞者。怀者钞意。务在𡞞约。不
在繁文。此意既繁。是以不录也。云二至随相者。乞衣
受衣此之两戒。有犯不犯。若从非亲乞。即犯亲则不
犯。又如失三衣失三受三即犯。受二不犯。失二受二
即犯。受一不犯。并在随相。此略不述。云就至过者。如
文。云长至五种者。钞明长相有五。如下列之。今明长
体亦有五种。一长钵。二长药。三十日衣。四一月衣。五
急施衣。问。既云长相不过五种。今此列者。皆非是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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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收举例。犹如欲辨。如法羯磨。先显七非羯磨。不落
此七之中。便名如法。云一至中者。准律三文。幞名盛
衣钵。袋名贮器。并不须。说反显。不是受持钵。及幞袋
等过日不说。即是长相也。有说不说者。此因便明畜
长人也。据律约应量不应量。衣明说不说。下卷指二
衣篇述。云二是至畜者。[屙-可+(甚-匹+(冈-山+十))](普脚说文云草履也)十六板器者。二
釜二瓶四瓫四盖四杓。云三随重至不须者。被体虽
轻从用故重。故云随重物。若准畜宝戒。六七金钱绵
褥得提。违净施故。即合说净。今言大毡帐等不须说
净。似有相违。然前言须净施者。约三肘应量言之。今
云不须者。据过量者。不须说俱是重故。云四至一过
者。谓取尼衣入手。巳犯舍堕。即是不净之财。既不应
净法无长过也。不同昔解等者。谓古人取祗律意。贩
卖衣等入手犯竟。停过十日。又犯长罪。若舍之时。须
两度舍。先作贩卖舍。后还财竟。更作过日不净作舍。
今钞不尔。财无再舍罪。不双结单犯别舍。如犯贩卖
衣。更无犯长。伹犯一提。故云单犯。不染馀长。故云别
舍也。不同他律者。文中自解也。云五至亦无犯长者。
他寄未入者。他人将寄我。未入我手。遂经多日后物
至来。乃言此物与大德。先虽在身边多时。不名犯。又
准羯磨疏。我物寄他边。他遂远行不在。不得说净。亦
不犯。共物未分者。谓约别活属主未定故。如是巳下。
通结上文兼旁破古也。云相染之文。如上巳明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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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句云。亦无犯长相染之文者。错误甚也。云二至也
者。谓离衣。宿随所离者。犯舍今须牒名。入舍不得笼
通。云三衣。又虽列是三衣。出法语非要。尽舍三也。
云三至通成者。三种之中。准约买之一种以论。故云
且也。虽非犯长乃入买易。皆犯舍堕者。如上比丘。自
纸买笔。与俗人争价上下得物。虽非犯长。但是比丘
买易此物。不作净语。皆犯舍堕田宅人等。体是重。物
既无净。施可违不入舍也。犯长相染者。此未约忘直
论舍。衣尽不尽。若犯长衣要须尽舍。若有留者。相染
不成舍也。若取尼衣贩卖衣。则无相染。故曰通成。云
二至须知者。谓舍衣多者。如此五十件衣物等类也。
忘喜相染者。忘谓迷忘喜曲数也。迷忘数数相染故
决。若舍衣竟。谓作法僧中舍毕(有将决字向上句者不为稳也)。若还
衣巳者。僧中悔罪白二还彼巳。说净讫者。将此所还
之衣。对首说诤了。忽见忘物者。谓忽尔寻见忘物。未
曾舍者。前舍说净二法两成者。舍衣得成说净法亦
成。故曰二法两成也。后所忘物更将舍堕者。谓是忘
物。今既见巳。但将往僧中舍之。然后说净即得。若还
财未说而见忘物者。谓舍衣巳还财竟。而未说净。忽
归点捡。见其遗忘之物。并即相染者。谓前衣虽舍忏
竟。未有净法。即被遣忘后衣染之。仍须一时更舍。故
曰通。将入犯长舍之也。前财虽是乞衣等者。谓前所
舍者。虽是败卖从非亲。乞衣取尼等衣等。由今曾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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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故。不得说还作长舍也。忌者施他者。羯磨疏云。有
人不见忌物。作心施人。何得染也。答卿心粗也。见便
生分物之解。即是染竟后方施人。又是佛制犯舍。堕
衣不许与人。文云应舍巳然后与他也。其所忌物等
者。谓所忌之物。若是长衣。便能染他舍还之衣。若所
忌。是贩卖等。则不能染舍还之物。故云此无相染。谓
十日等衣。则皆是长所忌。故通相染也。馀可知。云三
至衣者。其衣物三处束幞者。所以尔者。一由离衣当
日还主敬须受持也。二败博等。更须经宿方还主。故
三恐有长忌相染。故须分三。若都作一束。一时舍之
者。还衣之时。亦一时还。还既一时。若见长物。恐一时
被。长忌相染。所以别舍也。须一一舍者。四分文也。若
准多论。许连束一舍。是长有染者。既有三束。各别前
舍之时有忌。若所忌是长衣。即能染巳舍杂物。故云
是长有染也。杂舍则通者。所忌。若是贩博衣等杂舍。
则不能染巳舍杂。衣由此杂。衣入手巳犯。体非能染。
故云则通。通皆成舍。故前文云。若杂舍衣。有尽不尽。
犯长相染。馀舍通成。若所忌是离衣。亦不能染杂舍
及长衣。故云染亦不得也。馀文可解。
云四至一说者。僧集巳先须索。欲问和和巳方可舍
衣。若不先索欲。和僧辄舍。未知僧许巳。不故须先和
后舍。犹似结界嗢相之时不别。以律云等者。羯磨疏
云。此尼萨耆下。明对境舍。梵本如此。唐言尽舍。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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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故不得别众。答。制在僧中。虽开别人。界还僧法不
可别也。唯制不开。则犯舍极多。求僧叵得。思净无路。
故随方面三境通行不许。别众望僧生重。随人立舍。
且济时要。可不好耶(上并疏文)。次下舍词。如文云二明至
法者。如文。云今至如疏者。此谓长财之舍不同。馀杂
罪者。谓若犯长财杂舍衣忏罪。而心不舍还犯。若馀
杂舍纵心。不舍亦成舍也。以受取故犯。不同贮畜也
若取通理者。谓取律论通除道理。要断后畜为先故。
文中下即取通理意也。谓决舍与他。他不还无盗重。
明知舍心断。后畜也。若不成者。不还元来得重。今言
吉者。是失法之𠎝也。四分一律宗。是大乘等者。此经
部宗心缘理观。故曰灵通。物不干情。乃云无系(古诣反)
谓心通。故于物不系也。语无虚唱灵故。发言诚舍不
灵也。物拘情则无滞。结若依等者。如五分十诵等文
永舍非暂。故分处任僧也。或入常住者。如五分云五
数具舍入常住。唯本主不得坐卧。或入四方者。十诵
云。二宝少者。永舍多者。舍付同心净人。令作四方。僧
卧具罪僧中悔。多论贩卖。亦作四方僧卧具。或观所
须者。了论云。长衣月望衣雨衣急施衣遇限钵舍。与
僧问须者。应还得用。若自无用。永舍入僧也。或弃山
水者。十诵云。宝少者永舍。五分云。二宝舍与僧。僧差
人永。弃不得记。处作绝舍心。僧祗善见。金银。若无净
人。可掷去僧羯磨。善一比丘。知五法者。便闭目掷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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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令斩坏涂吝也。入厨者。乞长钵一恶者。僧中行之
馀好者。制入僧厨也。施僧施俗者。七日内药。即施僧
食过七日药。即施俗及守园人也。两相劳扰者。谓劳
僧劳巳。唯见现在浮财养身。即是见狭。不求出离之
道。即非通远世。人多贪财利。今初作法口言舍之。即
口虽世表及至舍罪。后僧还还取如此之行。实痛陋
矣。今若不舍要必皈无者。谓身死后。必属于僧也。舍
身任业一毫莫随者。如昔国王为宝所谁是也。如下
广述。
不思大事者。出家本意。只为菩提涅槃。今不思度也。任
世送给者。随任世情积畜。至于老死是任世送终。以
此积畜财物。经于一生无行良因。故云虚遇也。僧能
除罪者。以众僧是良药。能遣自身之罪行绍佛踪者。
忏竟断相续心。随顺四依。节舍之行也。何得巳下。诫
劝之词。萨婆多等者。彼云。一衣巳舍罪巳悔畜心未
断。若更得衣。是后衣随前衣。得舍堕。二衣巳舍罪巳。
悔求衣心不断。乃至一月。得所求衣。及意外衣。皆犯
舍。巳上两句。言罪巳悔者。事中虽悔罪实。不灭由心
不断故。三衣巳舍罪巳。悔畜心断。即日得衣不犯。四
衣巳舍罪巳。悔畜心断。后日更求得衣。不犯(中间心断又隔
日故)。五地了时。衣舍罪巳。悔心亦断。向暮更求得衣吉
(其心难断此同日故)六衣巳舍罪。未悔畜心。断正使。多日得衣。
犯吉。巳上四句由心断。故不染后衣也。今钞文初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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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彼论文五六两句为一也。钞第三句。即令彼论文
初二两句。为一句也。馀句如疏者。疏明句即语广。钞
中棷要文略义广。云三明至七者。如文。云一至悔者。
注文。若遇限有则三三之者。谓根本畜过十日。名为
遇限。若未得十日。但是被他染。则不得云遇限。故云
馀不遇限也(即是所染之衣)。云二情至可不者。亦不同等者。
五分文中。时有一比丘。病犯罪。语一比丘言。大德不
犯罪。彼答云。不亦犯罪不得悔。便命终。诸比丘念言。
佛若听。向有罪比丘悔过。免此比丘带罪而死。佛言
从今巳后。听向有犯者悔。但不得对同犯者忏也。复
有一比丘。病犯罪故。向同犯者悔。彼不敢受因此命
终。诸比丘作是念。若佛听。向同犯人病悔比丘。亦免
带罪而死。佛言从今后。听向同犯人悔也。古见彼律
开许。便引此为据。今师破云。此妄引五分等(云云)。云
三至悔者。如文。云四至法者。如文。云当至也者。涅槃
文證者。若有受畜八不净物。不非彼师彼非我弟子
等。引此證之不许也。出在大论者。智论也。破戒衣食
等者。谓贩卖犯长。是破戒衣残宿恶触。是破戒食。若
破戒衣。先受地狱正报。后从地狱出。别受死毛虫鸟
之身。无毛虫即蚯蚓之徒。无毛鸟即寒号鸟是也。身
既无毛。日中不出。夜里方出。作忍寒。声等广如俗书
中说之。若破戒食。从地狱出。别受𧏙螂虫及啖粪鬼等。
云次至三请巳者。次说罪名者标也。名有三种者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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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一覆藏吉。二嘿妄吉。三著用吉。此三从根本提上
生。故号从生。能生馀六。又名根本。云何六品者徵也
谓覆前三吉各得一品。覆吉(成三)随夜展转。又各得一
吉(添前成六)。此言六者。但约品论。非谓六罪也。所以。詺此
六品为从生者。谓从前三品。吉上生故。今据具足出
法为言。若无此九。不必通临时制度(上依法宝且消钞文)。次叙
搜玄。明九品结罪行相。彼云。恐人未悟。更为作之言
九品者。如早朝衣犯舍得提。即须发露。由不即露得
覆藏一吉。又不露。此吉经第一夜。又得一吉。后更随
夜展转覆。文得一吉成三。次明著用得一吉覆。此吉
第一夜。又得一吉。后随夜又吉成三。次嘿妄得一吉。
覆此吉经第一夜。又得一吉随夜。又一吉成三。并前
合九品也(巳上记文)。大德云。若据钞文。列其九品。适来所
述理合。如然后造羯磨疏文。依古但出八品。不合有
九。所以尔者。且如朝来衣巳犯舍。得根本提。即合发
露。今既不露。虽有覆心。未经明相。何得结他覆藏之
吉。傥经明相。又成经夜覆藏。自属从生所摄。以此推
之根本覆藏吉罗。全无结罪分齐不同。覆他粗罪。初
夜知中夜不说。便结犯。此是罪上覆隐。不约明相以
论。今是财巳覆藏。理须于时结罪。进退商咯。其妨不
无。今叙疏中八品行相者。如早朝衣巳犯竟。有覆藏
心。未结其犯。才经明相。名经夜覆藏。至第二夜。名随
衣覆藏。唯有二品。此之二品。但号从生直从根本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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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随夜成六。将斯六品。添前二品。岂非八品。吉罗。若
尔钞文。何故五九。答。法宝云。依十诵文也。古今章记
之中。不曾露述。伹依前释。㿈滞去多学人细思。方为
通达。馀如文。云二正悔罪者标也。云应言至尔者。如
文。云二至要者。三小罪者。谓覆吉著用吉。嘿忘吉对
提得小名也。根本著用舍堕者。此著用舍堕衣吉。是
前六品之根本也。律中善见俱结罪名者。律论俱号
覆藏。突吉结说戒嘿妄。文亦同。此者说戒。乃云嘿妄
突吉罗。故云同此。馀文可委。云五至三说者。本罪者。
谓提罪也。如上犯数者。指第一门对乞忏处。注云长
言众多别罪。不忆数若言一二。亦须述数多少。若三
衣一向知数。正是此文也。安乐者建得禅果。适形心
也。云六至离者。如文。二十立誓。可知。
云大段至法者。大段简诸小科也。馀如下述。云初至
文者。如上论文者。多论云。衣巳舍罪巳悔畜心。断当
日得本财等。三句文也。云今至与之者。脩旧法者。前
修诸师旧来立法也。律云。等者谓僧多难集及主欲
建行。亦有众少。而不知为难集也。须作展转羯磨屏
处付者。谓忏罪比丘。既舍衣巳。明日欲远行本不能
集得僧还衣。今又不得直付。即于当座令作展转。羯
磨将此衣。付与舍忏人亲友比丘。其亲友。既领得衣
巳。屏处还本主也。律云。应向彼者。彼是舍衣人随彼
与者。与之显是他亲友也。云若非至持者。如文。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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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童。但失法吉。若依他部。如前解者。祇云。一舍巳后
无反还求。或入常住等(云云)。如僧残不异等者。律文
悔残先悔覆吉。后忏根本。若先忏本罪。后悔覆藏吉
罪不出也。准彼徵此。理自明矣。如上卷中者。指足数
第一。为他所量。不入僧数三非僧也。别篇自现者。畜
此且明畜长离衣。其馀畜货二宝。如下二衣篇述。若
浣添担擗斩坏等。如随戒篇。当戒自现也。云二至三
者。众多者简非僧也。有三者四人为一。二三人为二。
后一人为三。云初对至羯磨者。谓四人法。亦有四门。
舍财舍心舍罪还衣。于此四中前二。后一同对五。第
三舍罪有少别也。四人悔罪初舍财时。亦云。大德僧
以四人成众。故还财时。亦然。唯受忏时。一为忏主。故
馀非僧。有口和之别。与前五人法不同。馀皆不异。乃
至一人。岂有须畜者。谓舍心也。僧别虽异舍心皆同。
岂对一人不作断相续意也。若论舍罪者。准前对僧
法有七。于七中除乞忏一唯六种也。以对别故无白
文也。馀词同上者。伹于六十。第三白和改白为口。问
边人以替之也。如𠜂补羯磨者。彼云。若向四人忏者。
舍财同上。乃至还衣。得作直作直付羯磨。如上四人。
不可作展转法也。云对至并同者。二三人中。既是别
人。故云众多大德也。舍心上巳。明舍罪有六与。上四
人并同之。云二部至得者。谓四人为一部。二三人为
一部。谓前观业聚学处中。呼僧为部也。前须羯磨。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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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量。不足僧数。今还衣时。不别牒名。忏主他三人成
僧。得作羯磨还也。后别人法。即二三人也。云对一人
述者。大略可知者。舍财还衣舍罪。无边人故。但具五
法。即是大略。如上谨诵即得。故曰可知。谓一人无乞。
及问边但五也。云二至法者。如文。云当至前亦名随
犯多少者。或犯四五是多。或犯一二为少也。总别者。
同篇合忏是总。一一各忏为别。同前三十中。谓九十
中有因财起过者。如过量坐。具白色袈娑。不作三种
染坏色。则有覆藏。著用嘿妄等三品。经衣随夜等九
品也(羯磨疏〔八〕如前明之)。六品者。如馀妄语。赴不因财。便无著
用。但有六品也。四品者。或覆藏得三。又经说戒嘿妄。
而未经夜覆。并前但四品也。三品者未经说戒也。但
有覆三二品者。谓覆未经随夜。故伹二品也。云二至
不闭者。天道门不闭者。不障圣道故。若不忏者。障于
圣道地狱门开。天道门闭。云五至持者。云与波逸提
同。一说为异者。古云。残二十众。兰罪大众。三十戒五
人。单提一人。提舍尼一人。与提同。一说为异也。今依
律戒等者。今师所解。与昔全别也。谓律文但出忏提
舍屋之名。阙其词句。致古人之虚说。今师依戒本文。
自立忏法词句。谓中四戒中。具足顺列也。僧祇忏法
云者。有解云。即合言大德。我犯可呵法等。伹为词句。
与四分不异。不更具列。故钞指同云。馀词大同四分。
四分律本。既不出文。即知戒条中。便是忏法也。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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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诫敕也。顶戴持者。立誓也。如此往复之语。四分
戒文。即无唯祇律中。剩有此语。令抄主取为异相行
事可以依之。此择妙穷原旨。自古未论思之(不同从玄云。僧
祗律文自指四分。又不知律复之文势故)。
云六至法者。标如文。云此至条别例者。立意开章也。
云突至远者。不分二忏之法者。谓律但有故。误两犯
无对首心念二忏法。则钞引诸论。取二忏之法也。轻
者责心。重者对首。所犯既有轻重。若唯一忏即忏法。
阻碍不通。今引诸文。二忏有殊理通显矣。比来诸师
等者。从古至今也。相沿者。永习不改。谨依律文。故误
二罪。皆责心灭。又引增五分文。云小罪不从悔。此文
未了者。若单引此文。未为决了。须论解之者。谓须依
明了多论所解也。人言易毁者。同皆责心是人言也。
既无典据不在。依准是易毁也。圣论难违者。多了二
论等文。真是圣言量。不可不准故难违也。云今至仪
者。可知。云初至二忏者。谓由识知故藏实非误也。诸
篇方便。从夷至吉篇聚。轻重虽殊。方便吉罗。既是发
心欲作。皆是故犯所摄。独头中有故误二犯。亦如前。
论中对首责心二忏。云问至元者。问意云。五篇方便
吉。前前合重后后合轻。云何齐责心一说对人忏。大
德又云。钞文似难晓。上言齐责心。一说对人者。此据
欲对首时。先责心了对人一说。非谓责心忏竟。更须
对人□述意多也。更有不体文。旨辄添不字。便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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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生处虽别。且吉罗名同造业起心。即有差别。既
同名吉罗。可一处治之。如律中。但云故作犯突吉罗。
于中不分轻重差降(此是结罪无阶降也)。论中径云。故作对人
一说(此则悔罪无阶降也)。如初述者。名报篇引了论重罪重责
心轻者。轻责心对人一说也。又云。下第二答意也。谓
吉罗通与六聚为因据体。合有轻重。今但言吉罗合
轻重。通优劣也。心有浓淡者。上篇下吉起心浓。下篇
中吉起心。既浓淡不同结业。亦重轻。二别据此区分。
应须别悔。即初篇下吉重责心。对人悔下中轻吉轻
责心。对人悔下篇中。义指可为允当也。云次明忏悔
者标也。云先对故作分二者。故作简误为也。先忏方
便。后悔根本。故分二也。云前至之者。如舍堕中者。先
悔从生覆藏等。九品或六品。四品三二一等。后忏根
本。不得以同名等者。斥古非也。虽然吉罗名同根本。
从生且异不可抑。令忏律文。自分六聚不可抑之者。
谓律增文自分六聚。皆是根本。今此覆等。既是从生
无非聚摄。不可抑止根本。共从生相合忏也。云次至
也者。不同僧祇等者。简外宗彼。即从生吉与根本。堕
合悔所以广诵。今此不然。故不许也。云次明误作吉
标也。云先至犯者。如文。云次至此者。如文。云讥至吉
者。文有二意。初陈露词句二。此下断简。是非发露词
句及料等(云云)。云疑至悔者如文。
云大论至披者。大论者智论也。四分增五文波离。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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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云)。又问长老在年少。前悔具几。佛言有四除礼。馀
同上说。
此卷正宗戒体者。谓此中卷四篇宗于戒体(云云)。略
叙四篇之事等。五众同须者。戒巳下文。并合下三众
也。舒轴等者。乍观文相似繁。然说事尚未周备。此亦
是自谦之意。理实无其欠少。幸上下细披者。诫劝恐
新意情疏。未能精练。劝从篇聚。至于此篇。子细平披
自关也。然此段钞合在中卷。篇聚之首科出。文势隔
远。恐人迷意。且向此卷末科之终。远文旨也。收科(云云
不更具列也)从八万减至十增。还至八万为一增减(名一小劫)。
如是二十个增减(名半中劫)。成住坏空各二十。都八十为
一大劫(大辘轳劫)。
释南山行事钞记(尽二衣一篇竟)。
下卷。共行通号。如前也。卷下者。所诠共行。是二之馀。
约诠行文居二行之末。故秤卷下也。注文两解亦如
前。取舍列十二篇名目者。约卷首共行所分也。以表
示此卷所明之事。随要何者。寻捡行用众别共行。故
云共行。云二衣至十七者。牒篇名也。来意。玄云。上篇
持犯彰。专精之人。以辨忏仪。明犯巳能悔。既二行善
成理。宜静缘修道。但以有待之形。假资方立。资中之
要。勿过食衣故。次明之。问。衣与食同是资缘。何故先
衣后食。答。丑形外露。无时不须食。是由资复有时节。
故先衣后食也。释名者。制听两别。故称为二。有障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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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篇字巳下如常解之。云夫至保言者。形是有情异
熟身也。居者止住之处也。世者器世间也。累者患也。
须衣须食。汤药房舍众具等。是患累也。故仲尼云。吾
岂孤孤者哉焉。能系而不食。又老子云。夫大患者。莫
若于身有使吾无身。吾有何患。又佛说。小乘之人。皆
以此苦衣身为患。所以修行。求无馀依涅槃。化大梵
之同于虚空。亦为于此也。必假威仪者。屈身府仰行
住坐卧。须得衣服。方可生人善心。故曰威仪也。障蔽
尘染等者。丑恶寒苦名之为弊(毗祭反)。既是丑恶假衣
障之。有本中作敝字。玄云。与上障义同也。尘谓六尘。
今此一蕴。偏属色尘也。染是情染。局在于心。如洗浴
时。露形生欲等。故知须得衣服遮蔽。故曰勿遇衣服
也。受用有方不生咎戾者。受有方。如三衣一百加法。
受持有于法则。若诸长物说净。而畜等用有方。如五
条作园中时。用七条入众。用大衣入宫用等。咎者罪
也。戾是小罪。如三衣百一。既乃加法。而无不受持之
吉。长衣巳说净。而无犯长之提罪。用时如三衣。常随
身而无离衣提罪。百一不离宿。而无违教之吉。受之
与用。既有方轨法则。轻重之罪。从何而生。必领纳乖
或者。三衣钵百一物不受持。诸长衣钵不净施。即乖
于教文。法式有轻重之罪。便自陷深愆者。此乃自巳
所作。不是他人而与。故云自陷也。如犯一吉。九百千
岁堕地狱。犯一提罪。二十一亿三十千岁堕于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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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也。通诸一化者。一佛化境界有三千。凡有出家人
处。即须依教受持。若有故违背同制罪等。随报开许
者。谓中下机劣故。开百一及长。乃至被褥房舍庄严
之具等。玄记引戒疏。通明六种根报。恐违钞意也。逆
顺无过者。谓逆听教。即据上行之人。不畜之者。以说
顺听教。即约中下根人贮畜。依法受持说净等。一切
不犯。通道者。谓假此衣修行。通达佛道。济乏者。施时
不敢。后须难得。故今若受取得济疲乏。云既至例者。
如文。
云今解初制者。牒举也。云前至法者。如文。云制至故
者。未曾有法者。三衣名相。由佛出世乃现。自此巳前。
旷劫所无。故云未曾有也。九十六种外道者。多论云。
外道有六师。有十五弟子。师别有法。与弟子不同。各
成异见。六师六十五六三十并。本六师。即为九十六
种外道。此等诸外道。无此三衣名也。三时者。西国无
秋。以制三衣遮形也。亦为诸虫者。若不著三衣。则不
免蚊虻之所唼啮。亦为遮形故。住于中道者。俗则太
奢。外道太俭。各执一边。佛制三衣。离此二边。表于中
道。外道裸身无耻者。谓西土有外道。名离系子。亦名
无惭。以横我无始时。来不得解脱。只为著衣。盖覆其
形。今但裸身。或以灰涂身。必得解脱。今为异彼故也。
白衣多贪故重重著之。为异外道刀截者。西土又有
一类外道。披于全段白氎。以表全未离欲贪。今异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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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者。慈悲喜舍。慈谓慈善。悲谓悲悯。喜谓喜悦。舍谓
平等。广如前释。慈悲之服者。钞主准其所修之行。而
诏其衣。则慈悲者之所服也。怀抱于结使等者。准拘
睒弥犍度中。因比丘斗诤。佛呵责巳。而说偈云。虽有
袈裟服。怀抱于结使。不能除怨害。彼不应袈裟。结使
巳除灭。持戒自庄严。调伏于怨仇(渠牛反雠也)。彼则应袈
裟。三衣能障寒者。如下文云。初夜盖下衣。中夜盖中
衣。后夜盖上衣等是也。不能有惭愧者。三衣各用有
仪。五条道行时用等。若但制一衣。染净同用。不能令
他生于惭愧。善心故。不中入聚落者。若常著一衣垢
秽。不堪入王宫聚落。今若制三。即僧伽梨可著。入王
城聚落也。不生善者。若在道行。反披高牒。敬护如塔。
幽显所敬也。威仪不清净者。四仪受用。各有所在。若
一衣常著。则不能净洁故。今若制三。便具上来五种
之意也。贤圣沙门标识者。僧祇云。有一外道。父母在
佛法中出家。其有外道子。寒时无衣。其母遂脱。郁多
罗僧与之。彼得衣巳。著入酒店。招世讥责。诸比丘尼。
以过白佛言。沙门衣者。贤圣标帜。若更与外道著者
犯提。文中帜字合从心。作昌志反认也。今多从火作
者非也。有则请改钵是出家人器者。谓见执钵乞食
资身便知是佛弟子。必非俗也。故晋桓帝。令僧依俗
设拜。卢山远大师上表谏云。袈裟无领。非朝宗之服。
孟无足非廊庙之器等。多为寒故制三种者。五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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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初夜过巳觉寒。复著一衣。中夜巳过觉寒又著。一
夜不复寒苦。便作此念。未来诸比丘。若不耐寒著此。
三衣足以□□之。明旦集僧。见述昨夜之意。四分亦
尔。故云当宗外部多为寒故制三等。
云次释名至体者。以谓西国多是毛作故。下文有黑
白毛卧具等。此土多是布绢为之。注文中袈裟从色
得名者。谓本所著衣。不名袈娑。西国有草名袈裟草。
取此为染。作坏色故。是以从染处。立此衣名也故。羯
磨疏云。然袈裟者。本番染色。实非衣名。律云。应作袈
裟色。即坏色也。何干名体。下文染作袈裟色者。钞下
文明色中。引四分衣法云。上色染衣。当坏作袈裟色。
指此文也。味有袈裟味者。六味之中有袈娑味。即淡
味可是衣耶。此土所翻通卧具者。谓通翻三衣为卧
具也。羯磨疏云。十诵翻为敷具。谓衣相状似氎褥等。
四分翻为卧具者。彼衣有多重数。或三四等。犹如此
土被相不别故。戒疏云。三衣翻为卧具。略得其相。而
失其旨。即三十中卧具等者。蚕绵黑白减六年等。皆
是三衣。并翻为卧具。皆为此土先无其衣。不可对译。
但取相重三肘五肘同。此卧具相翻之也。义翻多种
者。大集经曰离染服。贤愚经名出世服。四分律名三
法服。或名痟瘦服。由损烦恼故。又法华云者。如来衣
等。上来所引不少。非多何耶。大衣等者。据别相说。或
约义或就数等。如钞列之。若就条数等者。四分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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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作七不应作八。应作九不应作十。乃至十九条。
不应二十条等。钞从多至少也。律中无五七九名等
者。简滥也。律文但云。从今巳去听。诸比丘作割截。安
陀会郁多罗僧。僧伽梨。且不言五条。是安多会。乃至。
九条是僧伽梨等。今时呼七条为郁多罗。九条为僧
伽梨。但是人之詺字也。若就通相者。对前条数得通
相名。如漫通三衣云通相也。随力所辨者。衣段多则
作多条数。少则作少条数。若更不足当揲叶。又无应
漫作等。随用分三者。既云漫衣更无异相。伹随上中
下衣之用。而分三也。非无大分宗体者。漫衣虽随用
分三。然据衣大家分位。宗体量之广狭各别。谓漫僧
伽梨。亦须宗其条叶。僧伽梨之量广狭。又不得但言
漫衣。应云漫僧伽梨。馀二准此。
云三至等者。功谓功能。用谓胜用。大悲经等者。彼第
三云。佛告阿难。于当来世法欲灭时。当有比丘及比
丘尼。于我法中出家。平牵现臂。而共游行。从酒家至
酒家。或作非梵行波罗。彼虽以酒因缘。于此贤劫皆
当涅槃。此贤劫中有千佛出世。我为第四。次即弥勒。
当补我处。乃至。最后搆至如来。如是次第汝应当知
(巳上经文)。钞引由略也。文中云性是沙门者。持戒人也。污
沙门行者。犯戒人也。形是沙门者。全无戒体。即如十
三。难白衣之例。上言楼至者。此云啼泣。诸家多分说。
云是寺门前金刚神者。误也。宝曰。大宝积经文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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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二夫人。第一夫人生千子。皆修行俱合得成佛。其
王城欲千子成道。前后遂将千。著置金瓶中。举著紫
金楼上。令千子抽之。俱留孙。得第一释迦得第四。乃
至楼至得第一千。彼作念云。一切有情。皆被诸兄度
尽。我有何人得度。遂乃啼泣。父王告之。众生界无尽。
不用悲泣。又此楼至亦云胡卢支。此云爱子。谓王之
小子甚爱惜故。其第二夫人有二子。一名正念。二名
法意。闻千兄次第成佛。遂乃发愿言。我不成佛。一愿
为梵王。请千兄转法轮。一愿为蜜迹金刚。护千兄教
法(巳上所列并是经文)。准此金刚神。是第二夫人次子法意太
子。且非楼至如来化身也。知之。悲华经等按。彼云。释
迦因中曾为梵志。名为宝海。于宝藏。佛法中敬信三
宝。四事供随。发菩提心。彼佛授记。过恒沙阿僧祇劫。
入第二恒河沙劫。后分贤劫之中。当得成佛。尔时梵
志闻佛记莂。遂发誓愿袈裟五功德。如抄列也。时彼
佛申金色臂。磨梵志顶。赞言。善哉大丈夫。如汝所言。
呼为大悲菩萨。文中第四段。众生违返寻生悲心者。
如财盗僧物。僧虽捉得其贼。僧法必死之事。不应告
人。岂非念袈裟力。生悲心耶。第五段经云。四寸著身
战诤俱息。是慈力问。若在兵陈持少分。便得胜。忽两
边。俱有其事云何。答。若二俱持兵士和同。彼此不相
侵也。
云二至不同者。如文。云一至等者。可知。云二至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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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羯磨疏云。锦色绮耀。动心神。约谷细薄生疏。不得
绡(音叶)说文。云绢生绢也。免金翅鸟难者。僧祗云。过去
世时。大海边有睒婆梨树。上有金翅鸟。此鸟身大。两
翅相去五十由旬。以龙为食。欲食龙时。先以翅鼓海
水。令开龙身。则现即取食之。诸龙常惧。故求袈裟著。
宫门上鸟见袈裟。心生恭敬。便不敢食。其龙及鸟各
有四生。如常所述(云云)。云三色如者。标也。云四分至
也者。衣法中缘起因。六群上色者。五方正色也。注染
有正翻者。下文云。秦言染等是也。若作五纳等者。舍
利弗得上色碎段衣财。欲作五纳衣。白佛。佛听云。亦
得广长之物。裁作亦许之。栈者青赤。谓木兰色也。绀
者合也。青赤相含。亦是木兰之异名也。除三衣者。谓
上色等。若作三衣。要必染坏。若但将三色。点不得作
三衣故除也。皂木兰一切得受者。是如法色。所以得
受不纯大色者。谓非全是五大色。但染色不成就。故
云不纯也。亦得点作馀衣。与上浅青意。亦不别。袈裟
秦言染者。前文云。染有正翻。是指此段也。谓所著三
衣。不名袈裟。伹将此草染为坏色。故知从染色。以立
名耳。如结爱等者。举例也。谓真净之心。妄被色等。五
尘所染爱。结使生此二名染。况青等正色。不色覆之。
即无正色非染何也。即显正翻是其染义。真紫下明
非法色不许用。从听用下。明如法色许用。注文和会
木兰色。四分在秦地翻。彼有木兰皮。似乾施皮。以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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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此皮。故假作此色。今师以亲见。为凭如善见说者。
袈裟赤色鲜明。即此木兰染色也。遗教法律经等者。
行古引经许。著五大色之失。亦名遗教法律三昧经。
文此经明五部。各著一色。僧祇著黄。五分著青。四
分著皂迦叶遗著木兰。十诵著绛色。此是伪。注不入
正录。古师引用。今师判作无知。羯磨疏引真谛云。中
国僧虽五部亦色。皆同一也。故此非之。善见下引證
赤色也。宝曰。瓦钵贯在肩。青色。谓孔雀咽青翠色也。
下句云。袈裟赤色鲜明。此因便相从。行文无意只为
證。袈裟赤色也。玄记以青色。字属下句者。失文意。思
之。
云四量至肘者。下衣极成迮小者。长七尺六寸。故
是准也。十祇各立三品量者。十诵云。佛听比丘立三
种衣。谓上中下也。上衣长五肘。下衣长四肘广二肘
半。此二中间。名中衣也。或依僧祇。一衣之中有三品
量。僧伽梨上者。长五肘广三肘。中者长五肘一不舒
手。广三肘一不舒手。下者长四肘半广三肘一不舒
手。郁多罗僧三品。大国安陀会上者。长五肘半广二
肘中者。长三肘一不舒手。广二肘一不舒手下者。长
四肘广二肘不舒手。上二律文。依量成受过量。不成
受急。于四分大小持戒通文。故钵不取也。今准多论
通其三衣。各有品数长广。并如文。中若过若减。皆成
受持。以可截续。故与四分度身。而衣缓义同。故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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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必须说净。要先加法受竟。后即说净。若先说后受
持。夫净法也。五分肘量等者。文中既云。随身量必不
依肘。明知不取量外说净文。羯磨疏中意亦同。此故
彼云。义同五分随身最好。今准多论。若过之文。与四
分度身。五分随身缓。义相当也。云五条至之者。辨条
数多少也。如疏钞者。是首疏是义钞。今且依羯磨疏
云。所以但使者。以沙门行慈仁育。为本同世阳作。故
非偶也。如易中。只主阳。偶主阴。阳乃生。阴乃煞。今服
此衣。表发生万善。故数准只也。无正教制开者。谓今
虽经三十三条。大衣未曾见。圣教制之。开比丘受持
著用。圣迹记等者。彼云。菩萨夜半逾城出家。行十二
由旬。到跋伽婆仙人。所处林净。以刀剃发。持上妙衣。
贸粗布僧伽梨。于尼连河侧。六年苦行等。引此文意。
佛既但著十三条衣。又布粗示少欲法。以此为准。今
时随力辨之。何须二十五条。况更无三十三条等。
云六至者者。辨堤数也。[土*忧]水之塘曰堤。四分文不了
者。伹通云十隔等。今钞所引。但定五七肘量长短大
衣准同亦。不云提数是不了。今须依他部明之。如文。
问。何故但增长。而不加广者。答。业疏云。所以示长短
者。由世道稻畦。陀水处高下致别。沙门服衣。现长短
者。亦以法服敬田为利所。有圣增而凡灭。喻长多而
短少也。不为怨贼所剥者。即免遭劫剥也。或有仰利
字释。既有多种之贱。不任贼用。故非彼利也。云七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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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制令一重新二重故。今三重纯新。由正作时。违法
得吉。又滥充三衣数不说净过十日犯提。中间㑄摘
却吉者。虽然摘却。犹有方便吉也。随意多少者。谓粪
扫不限重数故。不名离衣者。虽复留一两重。其衣体
随身。故无离宿过。羯磨疏云。大衣必须重复。今多单
作是非法服得作。受持服用得罪。作受持得成。单衣
受戒得戒。但得不应也。若死前令本界内者。前师判
云。既摘衣里。留安界内合。属界内轻物分之。后师断
云。合赏看病人。以本是一衣故。律师云。后是定义也
律师即论主也。以本是一受持衣者。病人既得具合
摄。得异界物故。下文云云。衣馀处𦃦来此赏。若此德
不具。即随彼分之。云八作衣方法者标也。
云四分至等者。五条得摄叶者。律中恐叶边速破。尘
垢入中故。开不割截。而令摄作上二衣。亦远破不开。
但令编边作鸟足缝等。僧祗等者。是初缘也。佛制一
日作成走针。略缀且受持。不尔恐犯长罪。故中含等
者。引事證上文也。四分等者。是第二开缘也。尼有伴
故提。僧无伴故吉。萨婆多等者。是最后开缘也。指作
多日故不犯长。此全未有衣相。不同前后。受后方说
等。上二并初缘。恐犯长有过之物。不合作三衣。为初
未制十日故制其速成。后一开缘。指作无长故。不论
作衣日多少也。五分等者。彼律明缝叶。非四分标也。
注文意亦云缝著。谓五分中。有帖叶作。四分下者。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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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塞上开下。令一条。中有二隔。一半上开。一半下开。
自是非法也。阿难奉教作衣等者。谓四分有文。文非
巧胜。故四分云。阿难教诸比丘。此是长条。此是短条。
此一缝。此第二缝。此是中条。两向文只如此也。今取
他部之。又彼云。佛以千二百五十人游行南方。从山
下见火田塍畔。念言。诸比丘应像此作衣。问阿难。汝
见此火田不。答见。又报阿难诸比丘。宜如是作衣。汝
作能不。答。能作便教诸比丘。或一长一短。或两长一
短。或三长一短。左条左靡。右条右靡。中条两向靡。作
竟将来见佛。佛言汝有大智慧。闻我略说。作便如法。
此名割截不共衣。之与外道异。怨家盗贼所。不复取。
羯磨疏问曰。如来初问善来陈如等五人。衣三巳备。
又阿难羯磨。五人戒巳有袈裟。何故今始教阿难。为
诸比丘。仿以世田。而作衣耶。答。以其善来言。教处变
成衣难仿效故。今仿世田。可为轨则。所以称为福田
之衣也。田用成水长嘉苗养形。今法衣之田。弘四利
之水增。三善心之苗。养法身之慧命也(巳上疏文)。若得不
足等者。明衣财少。开作下衣之缘。准五分衣法。中比
丘得一衣。作安陀会。太长作上二衣。又少佛言。若不
足应三长一短。须不足应两长一短作。又不足听怗
叶作。乃至。不足听作缦安陀会。此复是一缘时。比丘
复得一衣。佛言听作割截僧伽梨衣。少不足听作忧
多罗僧。复不足听作缦安陀会。钞主意云。律中本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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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开作缦安陀曾。今还作大衣。受如下二衣作。若不
足例上大衣成也。馀如文中。
云僧祇至俗者。狭如[麸-夫+黄]麦者。此约麦叶如蒲叶大。不
得横叶相当缝衣叶者。谓诸比丘对头缝衣。佛言不
得横叶。相当即对头异名也。即头长短相。同不得头
头相对。故后衣宣脱。应作马齿缝者。恐叶边雪。即摄
叶边。向内以线却判于外边。或横判或竖判。如马齿
阔大。故云马齿缝也。急时如前。分别者。谓多人助成
粗行隐竟受。后更判等。准律中恐叶。起押叶丁字有
三。又是鸟足缝。今时但直判。半寸巳下者。是先作净
者。即点净也。安纫者。以先无须安之。若不安纫受不
成也。此肉缦衣之相。随量大小。正从如前前去缘。四
指施者。䩙(胡犬反)耳也。准是而前故钩相貌似鼎耳也。
纫即背上长条。条头作结。故云纫也。或云以条结其
钩䩙。令续不断故之纫也。羯磨疏云。逼缘边四指内。
安钩[打-丁+(徵-彳)]。反向后八指取约以覆左肩。故有远近也。又
四指八指。据从缘内边量也。又防外道者。初缘比丘
不却刹。被外道抽线衣散故。制却判应摘与僧者。谓
此物既缝著。则非袈裟所摄。若衣主死。此补衣物。合
摘与僧同轻物。故衣体与著病人。故文中两与也。三
衣揲四角者。羯磨疏云。相助为力。又云应安钩纫者。
谓钩纫下安揲助力。恐牵钩纫衣易破故。障垢腻处
者。谓数洗本衣恐速坏故。但摘补者。足死净洁故。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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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不许著。不制截衣。入聚落思惟。我有粪扫衣。破裂
当补怗。安钩兰施缘。即持针线。近祇桓门边。补帖安
缘用当割截。佛经行见问作何事。彼具述之。佛言。善
作粪扫衣补帖。应当割截衣也。作钩兰者。詺揲缘条
叶。由屈钩转名钩兰也。上安揲成受持者。辨衣相也。
若成五条受持。若七条乃至九。若过衣相成就。依其
怗教。正从二品受持也。十诵明文等者钞又别更牒
举。准贫得著。易知。
云三至也者。如文。云初至疏四中者。四分但云三衣
应受等者。既有舍受。明知有法有衣不持犯吉故。昔
有人等。古师虽解引。又类例不等。注文。僧祗一夜通
会者。谓于一夜随何时会。即得不要明相四分。缓急
不等也。今依十诵。以受持相类者。谓持护明相。与四
分相当持。既相当取文受衣。乃成类也。大衣正有十
八品者。从九条至二十五条。谓割有九揲叶亦九。二
九是十八也。从有六品者。取七条正有二品。谓割截
揲叶。五条正有三。谓割截揲叶摄叶并缦衣一。故有
六也。正从合明二十四也。七条正有二品如上。从有
二十二。取大衣十八。五条三。并缦衣一。合而言之。亦
成二十四也。五条正有三。如上从有二十一。谓大衣
十八七条二。并缦衣合而言之亦成二十四。三个二
十四。即七十二种缦。通三处者。谓前明缦衣云。不无
大分宗体。理合通正从三处。次作衣法中亦然。今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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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十诵且合为一也。如疏钞钞中者。首疏义钞也。今
准羯磨疏。问云。三衣受法。名体不同。得互加不。答。准
五分中若得衣财先作割截。乃至。不足作安陀会割
之。又不足揲叶作等。馀不繁述。云今至也者。异古人
也。古师皆先受大衣。次七条。后五条。今师约从微至
著。并取著之方法。故先受五条。最后大衣也。云加至
衣者。若襵叶者。持皆从一长一短下云屈襵衣持等。
馀同十诵者。玄云。谓五条中据其当宗。但有上来三
种。若依十诵。更有缦衣。四分但云若得缦衣广长。若
割截作。便少令揲叶作。即巳不云闻作缦安陀会。若
准五分。即有开文。彼无持处。故不取今指十诵。为缦
大衣。具有明文受持。故曰馀同十诵(更有非解不录)。云若至
之者。谓要须先牒安陀会为本。后取从二十五条来
替。此举割截。九品中最上衣为法。引此文意。是十诵
第二十一卷。受戒法文也。揲叶准圆者。若有揲叶。九
品中最上者。亦云。四长一短揲叶衣持。乃至七条。准
改之者。亦云。乃至两长一短割戳衣持等。云若至改
者。文有二意。初牒上诸从总显通三二今据大衣下。
约缦大衣。示其受法。谓上从中。据安陀会为言。若为
馀作从。并准改之。若郁多罗以大衣等为从。应改云
此郁多罗僧。二十五条衣受四长一短割截衣持。若
大衣以馀衣为从者。应此僧伽梨五条衣受。干长短
割截衣持。缦改名为别者。谓缦无别相。但改各即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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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引十诵。出法据大衣。如文。云若中主法者。文显正
品割截受法注明揲叶。及从准前可解。云若上至明
者。谓上衣割截。总有九品。不可定指。故云若干条受。
若干长短等揲叶亦然。下之二衣少故。其相易明。故
依条堤别显。故羯磨疏云。前之两衣条数揩定。更无
延促也。云上至哉者。正辨说多少也。兼欲显缦衣。通
正品意耳。既许将来受戒。岂是从衣谓在受前受之
即知是衣得受戒用也。然彼律受戒法中云。应教云
汝效我语我某等。如谓在受前。故无比丘之称也。未
割截者。即是缦衣若衣。古师云。未割截是一端。白氎
全疋段者。岂得将此。受作三衣。而来受戒耶正言。如
上不成者。谓明色中引诸律论。并非法不成受也。云
次至毗尼者。四分无文。何以不取诸部。独取僧祇者。
谓舍义同故取也。羯磨疏云。四分有疑应舍。僧祗夜
往会衣不能得。遂佛令遥舍。以轻易重。如舍戒法。一
说成舍。受体根本。尚乃一说便成衣。是随行何劳三
说则显。祗四疑舍会。不得二种急义相。当一说之意
又同所以取也云若尼至等者。玄云。十诵厥修罗。亦
是四分祇文梵音异耳。覆肩衣者。正是横披尼。不得
露肩佛制令著。僧中准局。阿难佛制令著。以端正意
生他染也。今一切僧多著。虽无教可准义亦不妨。注
文。不言肘量应成者。今尼作上二衣。既不依本量。则
不牒肘数。伹言如法作应成也。故羯磨疏云。大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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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肩衣受法。准改之僧祇下料简。馀二不同之相。馀
衣结罪。盖是因便故。第二心念。云二至准者。此依五
分。故令三说。准业疏。但界无人。开自心念巳成。后设
有人。不劳更作不同说净。复若值人仍须重说。
四科简中。牒名可知。释文有三。一云初至长者。大科。
初至不说者。不成者。明受舍成不相。如文自显。次诸
受持下。乃至抄疏巳来。明受法。不失相。广边即上下
竖也。量既少故八指。即失受长边。谓横两头也。量既
多。是以一揲手外。方可失受具有四。碍下并指如离
衣戒。及义钞首疏等文(云云)。萨婆多下。辨不持无离
衣宿罪。以𨵗缘故。不同见论未受。亦有离衣之罪也。
若本说净下。明将说净物。作三衣。受持净法即失后。
若别受馀衣替此衣。此衣更须说净也。二补治浣染。
云二至呵者。段段得二罪者。犯长提。并不点诤吉。谓
不与衣体相合故。通二种净法者。注羯磨疏云。衣和
合净。色和合净。故母论云。若衣纳未说净点净。缝衣
著巳净者。名衣和合净。若色非法缝。著如法者。是名
色和合净。不须更自别净。钞中引文与此不异。谓和
前巳净之色。令其后衣与色连合成净。善具下明补
相可知。复线却判者。文过也。编边(步弥反)桄张(咒音)律。令
卑补者。律不定孔之大小。失受等可同。见论如上分
齐也。两用无损者。缘虽不断若中间。破如善见明失。
若中闻未穿而缘断。即准多论失也。赫色。云逆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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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堵土局也。非呵者。护非人之心。亦为举幽。而况显
也。三受用擎举。标名可知。科中云十至不犯者。初引
十诵。及治禅病经。明敬用天衣之法。文相自明。大德
云。蒿本是奔车象马。后人错昼逸字也。二从十诵下。
明随益随身法。非时不行者。知不能生善。破戒见等。
即制不行。羽翮相随者。大德引尚书云。腹下细毛名
毳。翅阅头最长毛是羽。入肉之管为之翮。今取此二。
不暂相离之义也。但护离宿者。明白日不随身。即乖
羽翮喻矣。从明言善。不辨有缘。开留一衣法。著一等
者。受功德时五条。偏袒于内是著。更以七条安上。是
披一许留大衣也。馀如文。云僧祇至之者。约脱著明
也。园中衣者。即五条也。梵云僧伽蓝摩。此云众园。秦
人好略。直言伽蓝。今单言园者。如祗桓。本是祗陀太
子之园。须达布金买苑作寺。译者。取新意也。注文。此
谓僧伽梨者。准南记云。既言僧伽梨。是园中衣。即非
僧伽蓝园。合是王宫园菀。沙门入彼。著大衣也(此解违文
太甚)。或有解云。僧伽梨是王园衣。恐其笔误。合是安陀
会衣(此殊未见其理)。大德云。斯注文者为简异故。前云入聚
落衣。恐人疑云。莫是七条。名入聚落衣否。今云此谓
僧伽梨。是入王宫聚落之时披著。非谓常逾白衣聚
落七条也。理合在聚落衣下注之。今在园中衣下明
之。致难见意。思之。内衣著即涅槃僧。及五分中舍勒。
最在内着。齐两角者。上下两角须齐也。如羊耳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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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引中含。世尊有时。四牒忧多罗僧。以敷床上(序字
非也)。擘僧伽梨作枕。右胁而卧。足足相累。又智论云。佛
四牒郁多罗僧敷下。以僧伽梨枕头等。诸家见此文
意。皆云。敷七条安背下卧。如构耨之类。故云卧七条
中非也。大德云。伹是盖卧。举例。如今时云卧被中。岂
可将被安背下耶。经文语到。据理合言七条中卧也。
馀如文。
云舍利弗至成佛者。约恭敬以辨也。舍利弗问佛。于
何时中。令其偏袒等。佛言。随供养时。应须偏袒。以便
作事故。作福田时。应覆两肩。现福田相故。云修供养。
如见佛时。问讯师僧时等。作福田时者。谓王请食。坐
禅诵经。巡行树下。又见生善。有可观也。入铁甲地狱
者。我慢轻佛故获大。佛言三千下明为难开。不著决
正。下明敬衣开乱别人无过。三千下亦著衣向背法。
奋(番反音)扬也。挑(巳同反)谓不挑前角于肩上。即垂肘前
如象鼻也。小衣是五条。不曾衬身著者。许暂披入
众。不著受食犯堕者。据律但得非威仪。得成受食。论
约非法。不成还同。未受食故结提也。次引十诵即成。
伹云得罪不定言随。又但云袈裟。不云三衣也。令有
德人暂著者。即令衣主获福。故玄云。钞至凡得新衣。
皆先安佛前。烧香供养。次与有德披。后方自著也。婆
四吒女者。杂含云此女有七子。六子相续命终。念子
发狂。发狂裸形被发而走。至庵婆园。遥见佛遂得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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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信。后第七子又命终。都不啼泣。化夫及身投佛出
家。得成罗汉。师子敬袈裟人者。贤愚第二十三云。昔
此洲有王。名提毗。有辟支佛。在山坐禅。野兽咸来亲
附。有一师子名坚誓。身毛金色。时猎师欲取之。乃剃
发披袈裟。内佩弓箭。师子遂来相近。因睡以箭中之。
师子寻觉。欲害此人。见著袈裟。念言。此人不久得解
脱。便说偈言。耶罗罗婆奢沙婆诃说。巳而终。猎师剥
皮奉王。王念言。我昔曾见书中说。畜生身金色者。必
是菩萨。问云。死时有何瑞应。猎师具述上来所说八
字。王召仙人解之。仙云。耶罗罗者。言剃头著染衣。当
于生死疾得解脱。婆奢沙者。剃发染衣人。皆是贤圣
之相。近得涅槃。婆诃者。云剃头著袈裟者。当为一切
人所敬仰。王令作七宝高车。张师子皮。表示一切。散
华供养。后与金箜盛皮。起塔供养。佛言。师子岂异人
乎。我身是也。王者弥勒。仙人舍利弗。猎师调婆达多。
我于过去。敬著袈裟之人。今得成佛也。
二作法摄衣界分二。初牒名指略。二至疏吉揲衣界
者。首疏云。加法结后去之虽远。之犹属人。故云摄衣。
或名不失衣戒。界人无离衣之罪。故此但明加羯磨
者。谓中卷离衣戒云。若论作法。下卷明之。正指此段。
若自然护衣。此不明也。大义如钞别疏者。玄云。抄是
义钞。疏即羯磨疏(或可有疏)。彼有五种戈门。明于得失。恐
繁不述。云今至也者。简其结处也。三种者。一界大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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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须结。文同无蓝。故不别列也。院外势内者。谓僧住
房之外。十三步势分。明内得护衣。出此势分。虽是界
内。不得护衣。所以尔者。谓界是称人不摄衣故。是以
失也。此处须结之。界大蓝小处亦尔。馀二不须者。谓
蓝大及蓝界等。若衣蓝护。犹有势分。若结衣界。只得
依蓝。巳外无势分。却成失衣。故相疏云。有法无无法
故有。又首疏云。开不重开故。不须结也。云诸家至之
者。立法不同者。凡结衣界依僧界起。今僧界上。或有
男女居止曰村。未审结衣界时。如何取舍。因此有两
师立义。解判有异。初师云。若现为村。现除悬不结。即
显为村处地上。永无法起。所以尔者。谓以唱出故。巳
后村去。欲此置衣。即解巳重结。若结时。僧界上无村。
便须改律文。谓羯磨云除村。今既界内无村。有何除
也。即是无事有法。结亦不成(东塔疏依此师)。第二师半依古。
半依今。若现为村。现除悬不结。与初师同。若现无村。
现结悬除。亦不要改律文词句。抄云有立无村结法
者。正当此义也。今解下。今师不论有村。准律依论俱
结。以结除其妨难者。显除意也。故业疏云。既依界结
遍标内地。同有摄衣。不由村来衣界便解。不由村在
衣界不遍(巳上疏文)。但是男女所居。多生染谤。故权不许
置衣。非谓永无衣界。现除悬结者。以现有村。恐成障
碍。不许置衣。是现除。村去后许护。是悬结也。现结悬
除者。谓现无村住。皆许置衣。是现结。后若村来。于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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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成立。今除村义。盖以男女在界同居。是四碍之。数
取衣恐成障碍。故不许置。非谓不无衣界。以衣界依
持僧界起故。如錑金师。以药引金之喻显也。今男女
住处。既是僧界。亦有衣界。古人若云实有村在界者。
须于四相中。随有一相。傥于露地权居。复有何相。即
知本无村体。暂言除也。故业疏问云。本既无村而言
除者。岂非无病有药。答此摄衣界。在同住地。所言除
者。除衣障碍。不除村体。若无男女。任意著衣。岂在院
宇。本无不结等。五分下。指五分成上现结悬结义。故
业疏云。若本无村。结不失界竟。村后入者。不须更结。
先巳结故(此现结)。若本有村。结衣界巳村移出界。即此
空处。有摄衣界(此悬结)。萨婆多下。成上现除悬结义。文
但列四。等取第五。为除[从-彳+马]淫。四分下。本结衣界。界内
有村。安衣在村。往彼取衣。女人衣解。形露招讥。佛因
制除村界外也。加法中。云加至持者。村外界者。业疏
云。除村是村体。村外即势分。谓势分内亦不得置衣。
结解二法。并如文。可委。
二坐具法。西土本音尼师坛。此云坐具。为护僧家卧
具。并巳三衣故制。云四分至坐者。先定尺量也。注中
禁(禁列反)𨆃(半字也尚䟝桁音同)准唐尺下。宝云。且姬周一尺二
寸为唐一尺。更将周七寸二分为唐六寸。又将周七
分二釐为唐六分。更有周八釐在。总计唐家一尺六
寸六分。更有周八釐。即唐家七分弱。合是弱字。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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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尔者。率尔也。自无心忻念曰厌。似他遍作曰课。钦
婆罗者毛作也。屈头量者。饶尺也。缩量者。煞时量熨
了剩有也。次洒量者。乾巳长大。此皆犯故。鼻奈耶下。
新物作。以故物揲。即同四分揲相也。不揲即巳者。止
也。以自无故物。又无求处。不揲无犯。注文二重为本
等者为作本制新物二重。若毛衣作者。本合一重。今
既润大。恐牒作二重。亦不违本制。故注云。恐过故牒。
本应受单者。不分触净故。非佛制者。以佛不制舍入
僧。不同离三衣宿也。今但犯吉。僧祇下明答。缕有对
头却到者。先作本量。后以增者安缘外帖。广长两边。
使两边应平判之。互灭过者。彼戒中有长应量广过。
广应量长过。边应量中过。中应量边过。皆犯。钞取其
意也。缘外增者。诸律皆云更增。即知向缘外添也。准
益缕下。今准益缕边不截。但通量取长五广四。作一
缘不犯者。即同七百中过量坐具。不截而畜。亦不合
犯。谓更增一尺者。是新益之缕。但通向心中。不衣本
制量外重增。名不截也。准此不犯者。则跋阇过量不
截。亦不合犯及质也。跋阇者。结集后跋阇问。佛听作
十事。数图有广文。一两指抄食。二村间不作馀食法。
三寺中得别众作法。四得听可。五得常住。六得和合。
七与盐共宿。八饮阇楼罗酒。九畜不截坐具。十畜钱
宝。当时巳集阎浮七百僧。断不许依行。今若准行。即
跋阇之类也。十诵作不益缕净者。但依本量小作。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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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也。注文意谓。今若通量。取增数入本量中。通长五
广四而作。或通长而不通广。或道广而不通长。或长
广皆通者。并地故。
云并结提罪一边头裨者。将半𢷡于缘外各一头添
也。上准律正文。而叙后得冥告按感通。传云。显庆举
中仲春月。在本院行道。有王琼张欤等。彼云。某本是
南天王。韦将军使者。亲蒙付属。拥护三天下佛法。今
故来此。与师言。论师所制行事抄文。坐具增加长广。
其意如何。师答云。教不徒设。于本制外。广长各增半
搩。据文是一广一长。非谓四周长广。彼云。原佛本制
坐具之意。用表塔基之相。僧服袈裟在上。以喻法身
之塔。塔基既不偏邪。坐具宁容长短。纵使四周安缘。
不违半搩之文。但以番译语略。但云半搩。今即十字
而论。便是四周之义(巳上传文)。准此合将半搩。四面增添。
各得五寸。即似两重缘也。云萨至法者。初引多论明
益缕际者。非是今时坐具。谓别作一敷具。置尼师坛
衣护僧卧具。长四广三。后于长边。更添一搩。即长六
广三也。四分明坐具法异者。斥破上之所引不同。但
用增法者。但依前四分。各半搩增法也。僧祇下。辨受
用法。先简用处。差见下。明受舍法。离宿但吉如文。僧
祇下。明行坐用之轨仪。长牒者。上下竖牒也。中叠者。
屈摄半叠也。当中掩之者。谓堂中襵。今触处在内净
面分。贤愚经明安著处。玄云。彼第十云。舍卫国波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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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请佛归舍卫。佛令舍利弗指受住处。遂以金买祇
陀太子园作寺。六师嫉忌。诣王请与舍利弗试法。舍
利以坐具于肩上。入众升坐。六师弟子。名劳度叉。化
莲华池山龙牛夜叉鬼等。佛弟子化猛风象金翅师
子毗沙门等对之。彼既不如。遂啼心降伏出家故也。
今在左臂非法者。此乃初意。据教明之。次准感通传。
得天人指示云。此非师之过。盖后开之。教不到此方。
今但改前迷。宜促后悟。无佛初度五人受及迦叶兄
弟。并制袈裟。在于臂上。西土王臣。皆被金叠于肩上。
故佛衣臂上为异俗流。頞鞞比丘。威仪度物。其时坐
具。由在左臂。后徒侣渐多。年少比丘威容端美。入城
乞食。多为女爱。因制衣角在左肩。后为风飘。佛令以
重物镇之。比丘不达佛意。广造镇肩之物。庄饰不少。
为俗讥慊。佛呵云。我令以重物镇者。是尼师坛。何得
别造非法。因兹坐具。为镇三衣。在左臂上。尔时如来
升天为梵王说法。后有外道。号达摩多。自称一切智。
伺诸比丘。入城乞食。外道求论。比丘与论。外道不如。
波旬问云。汝所被衣名字何等。沙门云。忍辱之服。又
问有行功能。答云。上制天魔下降外道。又问。肩上弓
布。名为何等。答。是尼师坛。又问。有何用处。沙门云。拟
坐而用。外人曰。忍服称可贵。有大威灵。尼布是坐下
之衣。岂可却居其上。若是汝师教。汝师未足尊高。若
是汝自为之。汝师何不指教汝。后时如来从天却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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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钩纫于上也。准斯所说。今在左臂正合轨仪。若据
律经。由存初意也。
三水袋法牒。如文。云勿至也者。制意也。厥者其也。慈
悲之心。其在于此。背者似也。即不持戒人。多于下。明
漉法。如前说者。即上多论。作馀井等是也。形如勾者。
字合从金作。玄云。莫作钩字。应言如物。有柄可执。今
截作者。是此形也。宏椁者。外作井等字形木椁也。漉
瓶即阴阳瓶也。以绢缦底而漉水。安沙囊中如淋灰
法等(云云)。云此至中者。诫劝也。谓此是性戒。尚不能
持。其馀邪命威仪。即可知也。
第二听门。牒名等一二科。如文。云初至异者。初引本
宗通明。百一诸长。受净不同。百一者。百是举其极数
大。盖出法为言。一是于此百中每事畜一故。非谓百
一之人。通开畜长诸净。若不畜百一人。对三衣坐具
外。便是长物。则无百一之秤也。似宝者。玄云。如水精
琥珀等为数珠。入百一数。不须说净。馀者即似宝重
皆名馀也。器谓瓶鋺等非器。即铜铁片等。皆施俗人。
僧祇下明开百一意。如文。五分下明百一物体。单覆
衣者。缘中为卧僧卧具。垢污因制。为护僧卧具故。听
畜敦僧卧具上指。如注文中辨。若似衣者。馀一切衣
也。波利迦罗。即百一通名。此云助身衣也。其色者。玄
云。诸衣之色目。非谓青黄等颜色。注当法为言者。当
众目对。作法杂衣。随多少者。此云补衣帛也。不受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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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云。作与不作一切无罪也。沙弥上下二衣者。如
沙弥篇云。一郁多罗。一安陀会。除钱谷米者。须舍与
俗。对俗说作。意不说即犯。不同长衣得当众开十日
故除也。
二长衣中。开科可知。先明长相。云初至也者。约本开
辨也。一日成者。准彼文云。大衣五日成。七条四日。五
条二日。长衣一日。以易作故。谓三衣财体终无犯长
义。巳外方名长财。僧祇支法。并注是番名。四分下辨
相。其相如覆膞后光师。裁作上狭下广衣也。十诵下
制著入聚意。如文。僧祇祇支下明肘量。注文。犹为覆
肩之量者。准肘量作。似覆肩衣相。有师改法等者。说
后魏有僧祇师。出疏明造衣法。只衣四分。上狭下广
而作。但云如法作。不牒肘量大小也。涅槃僧下。初引
僧祇等。明著法。西土缦条。将以绕腰。腰绳绕上而来。
佛教比丘。不令大高齐膝。太下齐踝。垂前两角。如鱼
尾。偏一角如象鼻。或陇起如多罗叶等。三千中。一不
持下著上者。即倒著也。得系脚者。摘复破系两膝边。
反襵者。不以带束。但反襵上转而巳。当二三四条者。
四分。六群作广长腰带。佛言不应。作广三指。绕腰三
周。若得成巳者。应二条等。若乱听缝合等。如文。辅篇
记中。不许作条。字应作牒。谓得巳成者。坏乃二三四
牒云为一。若三四牒乱。以缝合之。今律文错书条字
也。后歧间过等者。免身形露故。拘修罗无正番。故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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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也。偏袒者。即今偏衫右边也。准竺道祖录云。魏宫
人见僧自恣时。裸膞不生善。乃作施僧缝在左边。祇
支连合成。故从相。号曰褊衫。大德许新作者。统领得
举坐具例(云云)。𧝡膞者。亦似褊衫。但于左边背上添
叶。如覆膞一幅。短来𧝡向右膊上。大德云。北地戍叉
多著此衣。意简大尼。及沙弥尼也。后人移安褊衫左
袖上。呼为播衣也。即祇支中流出褊衫。褊衫中流出
𧝡膞𧝡。膞中流出播子。然其曳幡。盖出家伪。亦无所
表。西土论师。但执赤幡故也。方裙者。梁朝郡后施僧。
即宫人上马所著大裙。折腰开似于方相。诸裙者。更
为随时所作者。臂衣即臂袖衣也。[𨄔]衣即纳靿裤等。
皆是此方随时而作。西土本无。次十诵下明制。不合
著相。褊衫袖衣者。即小袖也。复衣即绵絮衣也。贯头
衣是女人裙。两袖衣。俗人𢮿膊是。褶者。诸说各殊。并
未识相。今准衣服名义录云。此上古之裳也。周武王
时。以布为之。名褶。敬王时。以缠为之。但不缝口。盖庶
人著也。罗。章帝时。以绫为之。加下缘。谓之口。改名为
裤。于端午日。赐与百寮水煞绫裤。意表清正理民等
(云云)。今时即无。或恐有者。亦不合故。行腾即引经。玄
云。以经其踝上。腾掷而行。身轻故也。被避我所制者。
制即三衣一体。今避而不依。及畜诸长多物。名作馀
事。中含下。明接中下之机。资身修道。即增长善法。许
畜反此不得如文。四分下。明僧及别人所畜用物。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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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佛及僧。敦陈贵衣在地。请佛蹈上。佛令阿难却之。
为未来比丘故。禅带者。谓坐禅久倦。将以束身助力。
腰带。即上三四条缝合者是不还则巳者。五分有俗
人被贼剥。来比丘处借衣。白佛。佛言检借。若还应。不
还则巳。巳止也。四分下约皮物辨。边方五事者。迦旃
延在阿盘提国。为亿耳受戒。三年方得僧是。因请五
事。如文中(云云)。白木条等。律云。东方有国。名曰白木
条。白木条外边便听。南方有塔名静善。静善外便听。
西方有山。名师利佛。佛人种外便听。北方有国名柱。
柱便听。贡职图者。图写高职任人。及附诸国来贡物。
数图云。西方白木条国。贡朱骏白马一疋玉象一躯
等。即验知此处。在彼之东。属边方也。馀文可委。云律
至畜者。更约皮革以明。六群畜犬皮师子虎豹獭野
猪野猫狐等皮。佛言不应畜。文中獭者(他辂反)。形如小
犬。居水食鱼。律或作狚(丁曷)似𤣀未首。今多作狙(七馀反)。
说文云小后也。不得乞生皮者。六群见好班駮犊子
从乞。剥牛人信敬。乃剥与之。牛母遂到祇桓吼叫。因
制也。若作帐轩不得者。准衣法。但言不得不论皮与
衣也。禅带五相。一广一尺。二长八尺。三头有钩。四当
三四重。五不得用金钩。旋后转向前勾。两膝来全不
动。故名善助也。护衣者。若约障尘染义𧙕。亦是衣。若
以著𧙕践地。后坐时。便触身上衣。故听畜草履并法
也。护卧具者。无污法衣。故开著也。褊袒有癈者。西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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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师。或时失。或为毒虫啮。白佛。佛言不用脱及褊袒。
故云有癈。即随便遇物与师。不要脱草褊袒也。四种
宝履者。金银琉璃及宝庄者。馀文可解。
二作净法中。初牒名。别叙可知。释中有六。云初至耳
者。明制意也。方便施者。大慈设教。作斯净法。恒作属
他之心。自无贮畜之过。又得衣物资身。福利施主。免
世讥嫌。故非真也。如昔一时等者。玄引分别功德论
云。天须菩提本是王种。五百生中。常生天上。今从天
下生在王家。果报物妙。后投佛出家。闻说四依。心不
堪忍。便欲还家。阿难留住一宿。即往王家。借种种宝
物。庄严备具。于中止宿。须得道果。佛告阿难。夫衣亦
可亲。亦不可亲善。著好衣益道。即可亲。若损道心。即
不可亲。或从好衣得道。或从五纳得道。故知悟解在
心。不拘形服。地持亦有施法者。彼云。菩萨先于一切
所畜资具。为作净故。以清净四。舍与十方诸佛菩萨。
如比丘将现衣物。舍与和尚阇梨。亦为作净故。涅槃
亦尔者。经云。虽听受畜以不净物。要须净施笃信檀
越等。二简施主。牒名可知。前明上三施主者。谓衣药
钵请道众为施主。宝珠等请俗为施主。钞据此门分
科。云前至净者。简前三主也。随得一人者。谓展转五。
即通净众。若至加法。随意的指一人。作彼人物护持
也。不言对沙弥者。此约真实净。必是当众。今彼守护
不类展转。于五中随一即得也。非时类者。既是宿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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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不犯长罪。即好名称。今意不欲前人。有此名称。故
不得请也。应净施五众者。谓此展转通于五众者。谓
但五中随与一人也。玄云。此人自身不作净施。五众
者。不合请(不成正解)。不应与。有本加轻字非也。白衣者。父
兄弟及馀俗人等。不合施他也。次将五四。既属二施。
如文可委。不得称二三人者。恐净主身。云六衣物混
乱。不记色目也。将他净物不还者。跋难陀净施弟子
衣。后嗔和尚不肯还衣。因夺故争。白佛。因制须简好
人。注对首受净者。即所对作净人也。得戒沙弥。即学
悔人是。五法人者。二正行。二行竟。并本日治。以上等
人。不足数故。不生斗争者。恐上恶人认此物。便致净
也。云践至说者。明钱宝对俗也。如后所说者。下引多
论说词也。二请法标名可知。云先至须者。明须请不
须请也。多论但有请意。诸部无文。五分但言随至与
之。即似不请。三种请法。并如文(云云)。云次至明净者。
明合说进不随也。谓其钱宝为开几日。谷等为要说
不要说。故引多论。一切皆须十日说也。四作净法。先
明心念。云五至转者。先依五分。羯磨疏云。既不对人
舍心难尽。且令转换得延时限。终须对说。方始究竟
(上是疏文)。净施某甲从彼取用者。作属彼意。从彼边取用。
至十日后。却标心从彼取。还在身边贮畜。又得十日
后。又将施与彼人。舍故受新者。谓将施他名舍故。却
从彼取。如初得。又名受新(准此文意但约一衣说也)。内心下。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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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五分文也。应是不说净者。大德云。羯磨疏中。通约
三根人说。今此言不说净者。是上中二根人也。此类
之人。从来不畜长物。无所说净。今或有人施三衣等。
受巳即成长也。元本受持三衣。即不畏犯长。无奈长
者过日犯舍。所以十日内。更互转易。作新方便也。注
文。或说净等者。对下根人说也。染得本是畜长比丘
衣。即合对首说净。今既无人可对。恐过日有犯。且令
心念展转互易。仍待有人对说。方始休息。舍故受新
与说净。虽不同。十日一易无别。故令展转也(此解不违抄云
非羯磨疏更有不正义不录)。
次明对首展转法。云至至此者。对面约对首人。展转
约施主说。玄云。准羯磨疏中。有三展转。一肘主将付
所对作人。二对首人遥指施主。三净主不知却付财
主。作净主物畜。皆为除嗔患故。此说净法依古文也。
云外至之者。五十祇为三也。律初缘以亲对净主作
净。被他古物。因诤。佛言。别对人。伹称彼名字。后语彼
知。是第二缘也。后彼既知。疑恐犯长。因制不用令知。
即三缘也。云善至写者。真实说净也。前引见论。但通
明意耳。次从若正作法下。依四分加法。二法总总衣
法中文。故注(云云)。云二至遍者。辨成不相。如文。云五
至属者。漫标说也。注文。常记施主者。以施主不定。或
命终等。恐失净法。所以常记。革履说净。如文。云钱宝
至明者。辨钱宝说净法也。使俗人知者。虽开说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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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匆宝二戒也。五存亡中。云五至故者。必准论律者。
若不知死活。可准僧祇三由旬内。若知所在。乃依多
论异国方失。若定知死及休道。即依五分。此二律一
论文义双明也。馀文可解。云六至中者。明失不之相。
有七段。文称无岁比丘者。祇云。波离问佛。长衣何人
边作净。佛言。五众边作。又问。相去远近作净。佛言。齐
三由旬知存亡。又问。若沙弥边作净。若受具如何。佛
言。但称无岁比丘名。又问。若死如何。佛言得停十日。
于馀人边作净也。注文中。斥古。言展转不失之过。古
云。展转不对面作。非正主故不失。今破云。未见祇正
律。以二并非施主故。二皆失也。若不知存亡者。此约
展转主。若是真实主。常须在近。如要取物用故。今云
三由旬者。偏据展转者论也。
二宝施俗者。一金银二钱也。被师呵责不得作净者。
谓施主是弟子。曾被师呵。后却求作净。即是相违。故
不合应。通别求馀人作之。物不入僧者。谓真实施主。
暂与主持。准此皆是假名施也。前古人云。真实是财
正主。死后通请展转。非不要通请者。为谬也。若真实
是正主。巳后物合入僧。既不入僧。即知是假也。注文
等者。和会前文也。谓前云不得称二三人。五分又云。
五众似有相违。今通会云。虽通言五众。于五内无须
的指一人。亦与前云不得称二三人。僧祇下约多忌
明其失相。谓衣财有说未说。相离难分。今一时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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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毗尼。纳未二净者。说也点。虽和合不成者。谓将五
大上色。自互和合。不成色和合净。若将五大色。及锦
和如法色。即成色和合净也。
二粪扫衣。牒名可知。云制至夺者。体是贱物者。多论
文也。不与在家和合者。既不求衣。必不交游聚落会。
二离寒暑。三离激发。四离四方通使非法求衣。即四
邪五邪也。云言至故者。辨体也。十中阙第九王职衣。
玄曰。西土弃之。此方弃僧俗不同。所以不出。神庙中
衣离处者。若未离处。犹嘱非人为主故。冢间者。或裹
死人。或随送死尸。而弃彼也。求愿衣者。或往鬼神所。
或水边树下路侧等。求愿了即弃也。往还者。裹死人
送竟将来施。比丘不得取。未坏死人衣者。四分比丘
道行。见未坏死人衣。即取持去。死人起逐。至祇桓门
外倒地。因制。除皮发二绳者。一为招讥。二多出细
虫故。本无共要者。准律有两句。一共要。二遥占(友艳反占
护也)。要中两句。一不共要。先取者得。二共要虽先得。亦
须共分。钞文当初句也。遥占亦二句。时有比丘。往冢
取粪扫衣。才遥见衣。便作占心。语第二比丘云。此是
我衣。第二比丘便疾走往取。因兹喧争。佛言。粪扫衣
先主属先取者。钞举此句。次句二人。俱遥占俱往虽
共争。佛言。随多少共分。注文属前移者。律云。若巳移
虽属前移者。玄曰。谓比丘先曾移动此物。巳属巳定。
但未及将归。偶共一比丘。收拾遥扫衣物。将先因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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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后人不合也。避神主面者。即约守护主也。三无主
衣者。或随所在悬树。或树下水傍无守护主。名无主
衣。四土衣者。弃在粪坏中。为土所污故。
三檀越施者。牒名也。宝云。具足梵语陀那钵衣。或云
檀那。亦云檀越。皆讹略也。此番为施主。如律因耆婆
为缘。后即国王大臣施僧。佛言。并开受等。云言至也
者。为安居故施名时。即一月五月。反此名非时也。如
文可解。云今至别者。大德云。立此四种之施。皆约施
人心通局以设。谓俗人将物来。不解自别僧。即须审
观前境施心。只如非时将来。即须问彼。为施此寺现
在僧。为普施一切僧。若言伹施现在僧。即名非时现
前。若云并施一切僧。乃曰非时僧得。又如时中。施主
将物来施僧。亦须准问。为施此界坐夏僧。为通施一
切安居僧。若言但施此僧。即名非现前。若云普施。即
号时僧得。一切临时处分。不越四门也。云就至二者。
可知。云初至分者。四法定者。即此随筹是也。不得异
处受衣者。因跋难陀此处安居巳。又往异处受衣故
制。引此为證前处定。乃至安居未竟下。證前时定。破
为二部者。约邪正以辨。分为二分。三衣施佛等。谓毗
兰若婆罗门。请佛及僧安居竟。施此衣叠引此證前
法定。不要羯磨。留夏食等者。施主供僧夏竟为剩。比
丘欲分。佛言。随施主心。若不许不得分也。云二至取
者。须僧羯磨者。大德云。破古师也。古云。但同时现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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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文。伹有兴心作念。不要强加羯磨。及饰宗同此。今
难云。律晓有心念之法。无约无僧。即反显为僧。岂无
羯磨。今师必须羯磨。摄入现前。若直分之。恐违教也。
下引三节之文。总为證其有法。从律云下。是第一节。
又据文中自有三段。初有比丘。未分夏衣。便去。去后
僧遂分衣。不留他分。彼还来。便嗔责云。我在此安居。
合得分。待我去后便分。诸比丘生疑。不知成分不。佛
者言成分。二云。时比丘未分衣。有事出界去。漫属人
令为我受衣。彼不与受。比丘拟。白佛。佛言成分。但彼
不合漫喻。三云。有比丘受彼属。后遂忘为他受分。生
疑问佛。佛言成分。但是受嘱者过。以其夏坐有功。合
得分故。准此三段之文。既一一皆言成分。證有法者
即含称分也(上引第一节文云)。二从又下。云引第二节有法
闻也。律时有比丘。独一园住。夏竟。有人持物来施。开
心念受。馀比丘来不应通分。准此一人既开心法。反
显二人即合对首。四人巳上。理须羯磨也。三若时中
下。引第三节有法文也。律云。七月十六日。有人施物。
旧住人见客未散。有悭嫉心。不肯分之。留至八月十
六日待客去后。作非时现前分。佛遂罚彼贪心。却作
非时僧得。普召十方。共分此物。准此。既时中不作法
分。便非时令作羯磨。反显时中若分。亦合有法。五分
难事破安居者。彼云。有一外道弟子。于佛法中出家。
彼亲族言。如何舍罗汉道。于沙门释子中出家。当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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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拟。彼闻白佛。佛听破安居去。便从一住处。至一住
处。不知何处住衣。佛言住日多处取。若二处日等。各
取半。准此是逢难移夏。许受衣也。二非时中二标也
云初至之者。此同今俗家设会设物也。大价衣者。即
贵价堪直钱物。令斩截破分等(云云)。随僧和合与者。
以二种僧得。施主望僧而施。故由僧也。准如律文。若
僧和合等与。若不和与半。又不听应三分与一。若不
与不应分。准此先和平等分渐减。二非时僧得云。以至
分者。通三时者。不局夏也。如亡人轻物法者。宝曰。此
不云羯磨。文指下分亡人轻物中。相同此也。但少异
耳。若分亡人轻物中。即此云住处比丘。今过所有衣
物。现前僧应分。若非时僧得中。即云此住处现前僧
应分。馀并同也。所以此不出文者。谓律非时僧得。亦
有羯磨。亡人轻物。亦有羯磨。然亡人物中虽有。文非
巧胜。信事之者相承。但依非时僧得施法文。分亡人
轻物。古人现见非时僧得羯磨。与亡人物同。遂执云
亡人物。既轻重两分。今非时僧得。若有重轻。亦须两
制(新章疏云同此见也)。今云非时僧得。与亡人轻物四别。一存
亡人别。非时僧得现存故。舍不舍别。非时僧得。是施
主自舍。亡人物是别人代舍。三通局别。非时通七。亡
人物唯五。四获福别。非时僧得施人现在。准经七分。
全收五众故。既亡人四三获一。所以亡人之物。重入
常住。轻入现前。非时僧得。檀越标心。施一切僧。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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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施或有重物。不可作法分重耶。答。准律但不许分
金银钱珠璎珞等。馀被褥蚊蟵帐子等。不言不许断
重。故知通也(相部流与抄同)。律云下。律初缘未差人。未作法。
但分而巳。后有客来。通须童分。令僧疲极。因令作法
摄入现前。不及法者。即不得分。云二至故者。上明一
部。且据僧论。若有施主。尼亦同上。今说若普施二部
僧。若互阙者。便互为正立。若唯僧无尼三众。即僧为
正。若唯尼无僧二众。即尼为正。四种者。即时非时。各
现前及僧得也。总分七句。一虽施二部僧。而僧多尼
少。二无大尼。但有下二众。三无大尼式叉。但有沙弥
尼。四无二三众。唯僧自摄(钞后举此第四句)。五僧少尼多。六
无比丘。但有沙弥。七全无僧二众。伹尼为正主(钞举此第
七句)。注二众互受者。约福田义通。故开互取也。及在座
打犍槌者。谓僧虽未散。巳作法摄入现前。若有客后
到。不合得分。今若欲与。应须打槌。和僧乞与。若不和
僧。便成盗现前僧物故。若有馀䞋物者。此亦五百问
文也。永不还咒领取者。玄云。谓此人在僧中。同受衣
施。未及分物。便即远行。今留彼分。彼既巳远。永不还
来。即于此物。巳作舍心。今将此分通与后人。愿其在
道安稳。故云咒愿。或可咒愿本施主。如律。云若为利
故施。此利必当得等一偈也。或来取犯堕者。是回僧
物故。死犯弃者。准约重物望常住结。今引此文。通辨
前时施义。前是作法。分竟白乞。后是留行者分。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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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亡人物。牒名如文。云既至重者。立意也。小人所利
者。大士贵之以道。小人保之以财。老子云。在仲天之
粪。必不栖于桑。有方外之心。必不谈于名利。仲尼云。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释门高节。不合尘累于浮
财。出家济远者。极救六趣四生。愿俱出离三有故。经
劳海乐者。三僧祗劫苦行名经劳。證得佛果是海乐。
俗誉非慕等者。名誉利养。是俗所忻。非僧攀慕。若存
求道之心。不为六尘拘碍。融和也。会也。素本也。若情
性未能融会于道。即本非清净洁白之流。唯贪于利
故也。然上下等者。上达者。前修诸古德。各著述章疏。
处量轻重。以济机器。如序中云。世中持律。略有六焉
等。是下达者。后来习学之疏。虽受行此法。而顺怀自
然别也。俱须两顺等者。立法须两顺。一顺受体。二顺
本宗。随行受法(此约二达立法两顺也)。受法亦须两顺。本受之
宗。二顺本体随行(此约下达受法巳说)。故钞著俱字。意收上下
也。如此所行。方能通得一道。随戒净行也。指南者。车
名也。博物志云。黄常战蚩尤于缘(音〔车〕)鹿之野(左河中向北也)。
尤作百里雾。使兵士迷方失所。时有智臣造指南车。
数里鼓其草上有人。手常指南。以定方所。鼓乃一里
一声(经曰五里一声者借也)。后汉能手子。依旧样作成迄。今圣
驾出时。常有此二种物也。今云指南。意取稽古定义。
呈显也。至极也。古德皆言。自巳所判。各为定义至极
之说。每有迟疑者。仪曰但为物类难收。诸部互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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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河汉。云今至物者。如文。
十中第一。云初至物者。初徵词。二以出家六和下。明
不入佛法之意。依位受之者。仪云。生则依僧获利。死
后还及入僧。二僧坏受用之资两施。荷福流之润。亦
不入俗。非福田故。陈如等者。祇云。缘起因旷野牧牛
羊家夫妇敬信。常供乳酪。陈如忽于一日自厌此身。
在世何益。便持衣钵。著林树下。头枕象团右胁著地。
而入涅槃。其牧牛家。至时不见来生疑。往看之。见在
树下。谓云睡眠。至边立听。不闻喘息。以手扪以其身
巳冷。即知入灭。遂聚薪草。阇维供养。收取衣钵。送上
于王。王评此衣。价直五钱。依法断还沙门等(云云)。跋
难陀者。波斯匿王云。其人无子息。物合官。佛遣使问
王。乃至亲属等来争。佛一一问彼。如文中也(云云)。
二分法不同。牒名可知。一粪扫取者。彼律二十一云。
比丘为水漂死。衣钵挂界内树枝上。比丘见谓。入僧
界内。应属僧不取取。白佛。佛言。粪扫取。二入常时现
僧者。十诵云。学悔人死。当时现前僧应分。文中。随更
互直取者。谓当时现前。更无别人故。得更互直取。若有
守戒及殡者。准守戒约取。以是持戒人合摄故。云三至
分者。随邪正二部自分也。若背正向邪。或去巳到彼。
或在中道。皆属标心所向处得。若邪人在正部中死。
即唤彼邪人来取。若无人来。应作四方僧敷具。不得
分。若正在邪死亦尔。四入功能僧者。可知。五入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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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终。无比丘者。比丘尼应分。尼死亦尔。五众先来得
者。准下文。须执促作属巳。以方成难见不得。六入面
所向处者。准多论有比丘将衣钵。行向彼寺。未至彼。
于二界中间死。佛言。随所去处僧得。首疏云。若不知
所去处。随面向何方而死。属彼寺僧得。钞亦同之。若
无此二。随近处僧得。七入和尚者。若准四分。直入和
尚。以顺育息重也。钞取他部。约利促僧得故。八入所
亲者。如文。九随所在处者。举十诵为例。故云如也。彼
云。牟罗比丘死。衣钵本寄阿难。三处共争。如文判。以
寄人下一句。今师语也。寄处不寄人者。有比丘。但借
彼房自锁闭物。不令他主管。但名寄处死。后随物处
僧得也。上九直尔分之者。且约初缘言之。若后分之。
即有作法者。如第六七九。皆须作法。今对下一清众。
故云直尔。第十者。一和简邪正二部。清众简摈举等
人。搜玄云。清字简摈举人。众字简异上来一人也(不及
前科)。
第三同活中。云三至物者。有三。初明供给衣食。弟子
假冒而取犯重者。轻物约作法巳论。若重物定得重
罪。馀可知。若师本契下。第二段明共活。任情少多者。
谓诸浮财任在者情怀处分。若亡人随身自受用衣
钵等物。一切入僧。若师徒共契下。三段明共财。此若
一死亡。著衣服随身定者入僧。生人亦尔。随身所有
一任自收。馀有共财。即须分半入僧。生人自收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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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知说。所谓所取物者。约假冒也。并据轻物者。约未
作法得兰。作法巳满五得重。
四嘱授中牒名如文。释中。云一至也者。顺本初受者。
顺初受时。四依行故。生福上处者。将财付他。生有漏
福。得上处天堂。言不善下。熊。说文云意也。即倍意不
除。妄将嘱搜等。三不嘱善中。空无。无漏者。出家本期
无漏道果。今伤未得。四不嘱善中。展转互生者。前以
欲舍。是开展施心。后起悭心。转其前意。即是互生。如
随相说者。玄云。误指也。爱衣如下对施中。爱铜鋺如
瞻病法(如下具述)。二差别者。人与物相对辨也。一人物俱
现者。是受爱物人物。是所与物。得名嘱授。虽人物俱
现。若物重不可转者。及转物布成筒绢成束等。但名
嘱也。如绢疋及衣服宝念珠等。亲付与名授。不必要
嘱也。三人物互现者。人在病者前。物在馀处。或物在
病人边也。四非嘱授准式者。如上一和清众死。羯磨
分也。三重单中者。云三至长者。最后人得者。最后受
嘱㝵。即命终定无改转。故后人得也。财主犯重者。即
病人回物与后人。望前人边得盗罪。善生下引證。如
文。四成不中。云四至之者。墓者亦云坟。聚土为主(不取
林树郁茂也)。棺者。皇帝时为郭子玄。欲合葬父母。公限所
禁不许露众。乃七日号哭不绝。城主感其孝心。为造
木器。由是官许。故云棺木。刃周礼云。周尸曰棺也。棺
是貌义。不欲令孝子。见其形坏。故而藏之椁也。周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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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椁盛两棺合葬。故文选祭古冢文曰。一椁既启双
棺犹存。碑者悲也。以录先人德行。令读者悲伤起于
孝。王封太山时。置碑李斯书也。下有龟表灵。知千年
事。意表久久不坠之戈。上为捕牢。即海兽身有文彩。
二头四足。亦号虬龙。碣者竭也。谓五品巳上用碑。六
品巳下用竭。上无捕牢头炎也。下无龟有石砧也。有
云。奏过者。有孔曰碑不奏过。无孔为碑者非也。亦有
奏过者。作碣有横孔过。若犯王法等。以定知死时。决
成故。闻前浮漫者。同前待死后。与我写经等。石不成
也。四分下引證中。还置病人边等不成者。无證据故。
作净成者。有对首人与證故。馀文可解。
五贫债中。牒名如文。云先至心者。先以义分也。须依
本物者。谓欠重还轻。轻入常住。若负轻收得重物。买
取轻分。若负重下轻前交洛戈。不同共僧之法者。谓
本负重。今虽追得轻。亦须入常住。不得同于轻物。十
方现前僧共有。以此本是重物故。须入常住也。全无
所得便止者。谓常住负亡人轻物。常住贫灵。又无人
为还。又无觅处。使止不犯。云十至得者。引教断也。应
归者。归还三宝也。注文。释成前戈。须依本物而断。乃
至越其常住常住田园等物。取四方现前僧物。皆同
于上。十诵。有比丘。贷四方僧物私用。死后不知如何。
佛言。以财物计直输四方僧。馀残现前僧应分等。四
方僧。客比丘贷物用等且尔。赊酒不还等者。时有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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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佛言。应为还之。注文。至时随缘者。现前和之与还
为胜。若无现前物。将常住物还。债息者。谓亡人债息。
即亡人在日出物与他求利。有多处不同。亡后共争。
因有五断。第一句。十诵五十七末文。跋难陀将衣钵
寄馀处。身在馀处死。两处共争。佛言。衣钵界内现前
僧应分。谓彼界才死。此僧即摄。二句负债处者。出息
出钱处也。负债处界内应分。以所负之物在彼界故。
物主既亡。物无别属。入彼僧也。三句谓跋难陀。付而
异界同友比丘。保掌任持。生举与人求利。名保任处。
即今行头。为他犯钱放课等是。诸界比丘来此。保任
比丘处取钱。詺彼取钱界为出息处。死后三处共争。
皆言我界合得。佛判保任处僧得。谓此物由保任人
作主故。亦同寄阿难处断(上正解)。古云。是契劵上保人。
名为保任处。搜玄破云。律文。自为劵书处三句。劵书
上岂无保人名字。既判劵书处僧得。明知非也。若但
有劵书无保。此劵无證。于理何凭。若但为保无劵。空
保用何拣物。又保人无意。只为保实非灵拣物不得。
四句。质物处僧得者。质胎所在处也。谓比丘有钱
出。云质前人也。来此取钱。詺取钱人界。为取钱处。其
质胎别在界中。为质物处。身在异界死名死处。佛判
质物处僧得。谓此质物与僧同处故。若是轻得钱来
赎。应市轻物僧分。若是重质。以钱来赎须入常住。若
不来赎。随质轻重判。五句。劵出处僧者。劵者支分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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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分曰劵。契者要约也。谓比丘将钱出息与他。彼人
来此取钱。名取钱处。其半分劵书。别在一界。名半分
书处。身在馀处死名死处。三处共争。判半分书处僧
得。谓有契半劵分。在此界中。与僧同处。故持此劵。依
数徵彼物也。玄云。此之五句轻重俱拣。下文引十诵
云。有比丘病。众僧分食。看病人为取饭来。比丘巳死。
不知云何。佛言。若先后得饭。应还本处。若请得饭。后
无应同比丘物(巳上律文)。钞注云。令现前僧分处入重。准
此。验前五句。皆言界内。前比丘分者。令现前分处。入
轻入重。非谓一向入轻也。二约义重断。云此至与者。
上但通辨五处僧得。不论物在何处。是不了。今云物
俗处。得以劵书徵之。以彼非福田。若物在僧界中。即
随物处僧得也。除羯磨法者。如前云。欲将此界。僧食
济及彼僧。须羯磨和与之。以僧物不许出界故。若负
物在俗等者。谓前五句。但约僧界明之。若负物在俗
边。律虽无文。不可此约义两断。若约无争。即同四分
无住处命过断之。随于五众。先来摄得轻物。若论重
物。随先来者送寺。若多人共争。各执道理不同。则准
十诵五断。谓物在俗家。比丘寺内聚落中。先为僧共
死处比丘诤。即依十诵初断。物处僧断。若白衣家负
比丘债。比丘寺中死。两处僧共诤。亦负债处僧得。或
保任及质物半劵书等。三处僧共诤。亦质物保任处
劵书所僧得。或同前人处得。二寄断者。如上分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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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人处得。本文约僧界为言。今约在俗家者。如比丘
将物寄张比丘。此人自将。又转李檀越舍。本主于寺
死。三处有僧。皆言我合得。便判与张比丘界内僧得。
以寄人不寄处。若彼比丘在亡人家内住。知此家坚
蜜。借房自锁同物。不令房主主持。此比丘于寺中死。
两处有僧共诤。依前寄物处僧得。以寄物处有僧先
拣。故毗尼母下。證前律文不了。若物在俗处。索未得
者。可依十诵。依劵徵钱。五百问下。明将物借人。前人
死后欲取时须白僧。不白得吉。僧知不还犯重。自他
俱犯者。约僧中能断律主为自所。是众僧为他。皆有
隐欺之罪(上依搜玄皆约僧中以辨自他也)。宝云。若僧不与强取为
自。他僧知而不还为他。二俱有犯也(此亦自是一途)。祗云。下
本文是收亡者物时。有比丘言。我亦有物在中。故有
斯判。今准索债。亦同此判。今准索债。亦同此判。恐后
灵伪。又无好人證明。不得与也。
六定轻重。牒如文。云然至罪者。定宗也。未融者。未能
融会四部律文。但随巳情而断。难可信用。随别住何
部者。玄云。亡人既也不忆。看病又不可知。约亡人在
生时。随何部行事。即验知生前受体以判重轻为是。
反此即非(止且一解)。今依天台所禀。云随别住者。即是摄
僧界也。既不委云比丘。是何部律受戒。今但且依此。
别住界中众僧等。寻常行事。处判轻重之律。若知他
受体元是十诵僧祇等。即须依彼以定轻重也。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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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少。今既是四分受体。便妄引十诵。判重入轻。必是
十诵受体。即合准判入轻。今妄引四分并入重。此等
皆是内心。别有所为之处。是以如此判量。故云妄兴
与夺也。故仪云。然以人情忌狭。拥结非无。若知事者。
则亲常住。轻亦重收。若有别僧。则私利巳。重亦轻摄
等(云云)。当(平呼)自行之者。谓实从四分得戒。当体四分。
自巳宗中。以论轻重行事也(此依大德所解也)。诸记之中。皆
云当(去声)寺即本寺也。谓处人知于僧务。意为寺家多
判轻入重等(非解也。纵钞文多作寺字即错书。蒿本内伹是字。自知之)。此由贫等
者。谓不开圣教结犯。但是断量之人。贪心上结也。云
今于至决者。立意标章也。如序中列者。即第四门六
师也。三阶处决者。于六师中。第一师唯用四分。第三
师先准四分。通取诸部相添。第五师通用律藏。今此
但作三段阶级。云一至夺者。此初师为第一阶也。唯
有重轻二别者。律衣法中云。一僧伽蓝。二属僧伽蓝
园田果树。三别房。四属别房物。五铜鋺铜瓶铜盆斧
凿灯台。六多诸重物。七绳床枕褥。八伊梨延陀耄罗
耄耄罗氍氀。九寸伽蓝人。十车舆。十一澡罐锡杖扇。
十二铁皮竹陶木作器剃刀。十三衣钵坐具针筒等。
判云前十二是重。后一准轻。纵使从用重轻。亦皆拣
尽也。俱夜罗者。键𨩲小钵助钵用故。道俗衣服等者。
玄问云。既是俗服何在轻收。答。此虽是俗服。盖是王
臣所著法衣。同氍氀量入轻。亦无与二者。此师但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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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处抒。其令用外宗。又不可夺其。不用故云也。
云二至重者。标第二师(即第二阶也)。义决有无者。如四分
判被单入重。今类准五分。单敷儭身衣。即合入轻(此于
重中傍出轻也)。又四分别。小甄入轻。若随床机者。即须入重
(此于轻中傍出轻也)。巳外皆此例之。云初略分三者。且依四分
自分三别(玄记错科本衣)。云一至轻衣钵。如鸟二翼。此定入
轻。云二至律者。皆妨废道业。此定入重。注文可解。云
三至同者。许一畜物中。则不定。准物乃妨义。合轻重
者。玄云。如中品人开畜。一百供身具。即须听畜物中。
有似宝道具则含轻重。若据似宝体即重。作念珠等。
即轻也。或有云。蚊蟵等是重。巳外随身服用是轻。亦
得。此则判为不同者。首励等疏。各有处量轻重。仪互
说不定等是也。长于上根四衣行。但三衣人则。成妨
道于受用边。即成馀长。若于中下根人。客得济。形资
道有益。故开自分三位。云今至别者标可知。云一至
重者。体性是重故。如文。云二至轻者。体性是轻。故莫
问多少者。破古也。古云。多则入重如百疋等少。则入
轻。今云。可资身修道。故一向入轻。云三至断者。此等
体重。名事重。常须随身。故从用入轻。如布绢所作。即
事轻不合畜。故名用。如大小帐者。古人谓。此是律第
八章。伲梨延陀耄罗耄耄罗等。故轻重仪叙古云。初
则伲梨延陀可非障相。次则耄耄诸罗。岂非大小帐。
帐似于帽故。今师破云。用此可司一何笑。闻声即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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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类。拙出事实。且伊梨延陀。名为鹿也。经明佛膞相。
如伊梨延陀鹿王之膞。斯则鹿之皮色。耄罗耄耄罗
者。并是兽名。状虎豿之属。皮厚无耎。而可坐之。于阗
巳西诸国并有。此方既无。故存梵名也。馀不具录。今
言大小帐。虽绫绢所成。妨故入重。枕扇者。西土多以
羊毛为之。床席者。即床上之席。西土多以[(栗-木+土)*毛]为席。此
皆体性。从用入重也。云但以至说者。类准中标章立
意也。教网具周者。诸部律中。虽具周足明其轻重。今
亦引文显示通收。巳物聚作七门。若断轻重。可依此
判。注中准用等者。以十诵瓦木等。皆约舛敷。大小判
之。亦可类用也。第一标。如文。云四至也者。坐卧褥者。
皆内约以治[(栗-木+土)*毛]。为骨绵儭于外通。以布帛缦之。若但
一边缦者。入轻[骨*毛]氀。相同袈裟者。又犹未了。准轻重
伐。正是袈裟。以西土多寒。将此为衣也。乃至皮作亦
然者。同上氍氀许畜故。入轻摄被。是重物等。破古断
被同氍氀入轻也。今师云。被不开畜。全是俗怀不可
为例故。引祇中[(栗-木+土)*毛]僧伽梨例。上氍氀寒处听著被及。
被单入重者。且依四分断也。若依五分。独被单类同
单敷入轻收。薄软[(栗-木+土)*毛]入轻者。堪为衣服故氍氀绵绣
等五䌽色分明。不论肘量。皆入重也。王大价衣者。律
衣法中。瓶沙王持所著。贵价钦婆罗衣。又送所著。大
价氍氀。佛言。应净施畜。种种好衣者。律但云诸优婆
塞。遣人大送种种好衣。并不分别衣。名及罗谷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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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大贵。绞棱等也。又下文听著。大价疏衣。何简绫罗
纱谷也(上且依律断也)。后至乾封二年暮。春月冥盛。天人与
师言论云。王衣俗眼类在轻收。虽随律断。又非明了。
盖翻译者。过非学者。失如氍氀体量。乃是三衣中国
不开。偏被寒土大价衣者。西土诸王多重佛教。外治
国政。则服俗衣。内道法行。便怀道服。感著大衣同僧
服者。其价极贵。或出万金故。耆婆施佛一衣。价直十
万。而请清信士女。逮及菩萨在家咸著三衣。乃至色
有诸天。亦此服。大师开斯所说。方省前迷。故仪云。今
以近事用。微远教。如梁高祖亲依佛教三衣。锡杖而
受持之。登座讲说。脱于帝服。又废贞观年中宗皇帝。
以所著七条。施胜光寺珍法师。价直三万。及终后还
追入内。又贞观十二年。吴中进二僧。一名道泰。二名
慧宜大宗。以所著七条示之。令制诗先成者。与此衣
及作诗一齐成。遂令学七。评于胜劣。云俱一等。因令
将衣于市。俗价直六十万。乃进衣却出。绢入付百段
等。馀广如仪。及述疏也。引此文證。即知王衣定是法
服。文中且依律断。盖来了也。
云僧至轻者。类分也。二种腰带者。一禅带即善助。二
腰带劫具单敦者。西土木绵堪作织衣。将此衬身上
著三衣。准此下前。依四分。断被单入重。今准五分。单
敦可类入轻。仪云。被单既不同被等。缦三衣可从轻
限。毛𣮭者。仪云。以毛织作布上。为畟方丈旃。若过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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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重。软薄堪所裁。从无论大小多少入轻。毷㲪类同
锦绣者。仪云。此土本无其物。皆从西北。塞外而来。若
聚毛编织。而出毛头通有文。像人兽等状者。名曰氍
氀。若以经䌧班毛。似此方锦者。名毷㲪用为地。敦壁
障等。以有绮色。分明如锦绣。入重也。虽是小旃。下更
断[(栗-木+土)*毛]相随入重。五大色下。古判真绯等色。入重黄白
入轻。今师难云。若尔[(栗-木+土)*毛]律文。何判绢布入轻。以绢布
颜色白故。从白色下及质也。若尔氍氀下虽也。意道
若五大色入轻者。何以氍氀。但约量判不言色耶。答
中意。谓氍氀巳离绮错之色。故约量判入轻。若䌽错
分明。合扫重捧。准五分。又下證成纯色。入轻可知。丝
磨义。准入轻者。准著见线。既入轻随身要。故丝磨准
绵。亦合入轻。若然合茧。则有虫磨舍[蕉-隹+(里*吉)](音皆)。内有骨入
重衣袋。注云前至脐等者。谓从肩至腰脐。谓串肩上
行。故准五分。入轻。连袋者。两头缝合中间口也。一切
俗服等者。仪云。若色未改相状。俗衣入重。为绝怀俗
意也。必坏色相者。听分此伹相乖而堪附道故开。改
用补方巾袋者。畟方五色合成也。钵袋绣绮。若不随
钵者。入重。第二标名。可知。云四至用者。瓶盆绳床木床
水瓶灌杖扇。斧凿灯台车舆。五作器皆入重。故律云。
證上五种。是能造物作具。若所造物。则含轻重不同。
古人俱入重收。注云。佛则不判者。不判俱入重。伹云
彼分铁等作器。佛言。不应分属四方僧。自今巳去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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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者。衣法下文也。十三章门。无判钱处。今准下粪
扫衣中。准合入重。云十至属者。类分也。香炉且约轻
小随身者。入轻。若准下文犹为三断壁上钩者。即鹗
爪也。禅镇者。如摈楖坐禅又安顶上上者。匙匙也。钵
支者坐钵箞也。户牌者。门钩上榜子也。如前小者。指
此水精等。作器小者。如上入轻𡟴周半计。可唐斗一
舛六合六夕强也。竹筥者(居吕反)。大直口。名筐绡綪筐
也。小庵口名筥过量。白钵者。此非钵盂之钵也。从准
此下。明钵盂之钵。若过三斗量。亦入重。以不许用。故
引见论。针䤼应分者。因便明也(本为明针)。送终调度入重
者。为自巳故。户钩准轻者。傍出轻重也。前断入轻。今
随内户入重。俱夜罗器者。四分但云小钵键𨩲。今凡
是鋺钵。总名俱夜罗(此云助钵器)。鋺准十诵应量入轻。若
梁灰綊纻布。作成皆重。香炉三断。如文数珠别属者。
对上诸物无定。故云别属以轻。所随身别人定故入
轻。若有宝装则入重(高座准仪中为讲法等置破随本处安之)。巳外通
有损生之具。即令毁除。似宝男子。庄严具有施者。入
重伎乐等。亦等入重。如是诸义广在仪中。此不具述
也。
第三云第至之者。是第一第二章内。皆是重物。犹有
轻物者。谓巳后非主。仍是本轻物应分。以是为巳故。
不同为别属也。若无法者。谓无三时分房法也。在生
时畜别房。则成别属巳后不为主。即许时常住赭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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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牛靴斜靴者。仪云。若平头𩍓。短入轻异俗故。即知
𩍓长入重。诸部类明也。经律在此明者。以是树皮作。
故纸笔墨准仪。今且约少许入轻。若贩卖。及写俗书
等入重。若为别写藏教者。如本与之。十诵准断者。仪
云。其澡豆器。或以铜铁綊纻木皮等。既常所洗濯钵。
具要资准量入轻。若重大难持入重。第五云五至也
者。畜诵六畜牛马猪羊鸡犬也。既养其生。即须养具。
皆入重。可知。第六段。云六至也者。三节文一四分下
主巳奴在断。即第九章门也。可解(云云)。谓别人私有
住处。亦号伽蓝。此中为奴。即各僧伽蓝。人毕陵伽。别
有小寺等其主。若死净人皆入重。奴所有物。皆属本
奴任目收管二。若僧家奴下。因便辨僧净人死。所有
衣物。付其亲属。若无亲属。即入常住三私奴死者。约
主在奴亡也。义准有二者。谓同活不同活二也。若同
下钞文。据同活奴如亲子息。今奴既死其物一住。即
主自收。随意而用。或设供造像等。皆得奴羯磨含。注
疏云同活。即任生者。筹量也。若不同下。直至注文巳
来。明不同活也。谓即主但供衣食。不共同活。巳与同
活者。属彼奴定。彼若死后任他。亲属来收。必亲族全
无。即物入常住也。注文引灭殡例。可解(云云)。若僧供
给。则不同者。谓常住僧。供给之者。死后物。还归常住
(上文所解并作法宝也)。若搜玄记。中科钞文。与上不同。彼云。若
不同活。直尔主摄两句为一段。即解云。此是但供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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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自取入巳随住处分之文。不别恐违抄意也)。下引母论證。如文。后终依律
者。生时既放死后依律不合更收入常住以生前放
他巳成故。若生前不放终后须依律入常住。今回文
应云。终后依律也。七云七至尔者。若据仪中。巳成九
等入轻。今此皆重引十诵意者。彼云。一比丘病众僧。
分依时。看病人为取。取向巳即死。佛言。若先死后得
食。还本处。若请食。后应同死物分之。注令现前分处
入重者。同分巳物。依轻重两断衣。准可知。故云亦尔。
云馀至也者。指同仪中所说。谓此钞七例。与彼仪中
十门所判。大意不殊。使后学者。彼此具知。故云通解。
云三至镜者。第三阶通用诸教也。癈立正文者。四分
别澡瓶入重。今癈四分。却依十诵。约舛量正文在轻。
以随身用故。又癈四分。扇木入重。准祇律。却判入轻。
五部相类。而用如别卷者。指轻重仪也(巳外更有竺子钞。不明之。
准仪中定在重收。以类俗伞盖。而判不可檀。判轻入知之)。龟镜者。谓取明鉴之义
也。
七赏劳法中。初牒可知。次标。如文。云初至心者。不如
实语者。看病者本是好心。今病人道。他爱我衣钵也
少能堪能者小。小自作由得。今不作抑他看病者。为
之。云次至益者。明行满也。巳身于善法增益者。且依
搜玄科句也。谓虽看他病不癈。自巳之业。即诵经生
禅等业。若癈巳业。虽辨他事德。亦不具。大德将巳字。
属上句通作以字。呼下句。云身于善法增益。谓全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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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解胜也)。云有至中者。结也。与究竟者。准五分文。时有看
病者。或为病人求药物外行。或私行出外。后病人命
过。有衣钵赏劳不知与何人。佛言。应与究竟者。祇中
邪命人不合赏者。谓本不为慜他意。存衣钵也。犯王
法者。知他必死。亦不合赏。云次至敏者。明所与物敏
由达也。如文三衣不与计判等者。不与受持连合故
樀分持行者。谓同是一衣故合赏也。其六物名体。诸
律不同。愿律师将三衣合为一。盛衣褋为二。钵为三。
钵袋为四。坐具为五。针筒为六(此依四分律除济袋加针筒也)。饰宗
云。三衣成一。钵成二。坐具成三。针筒成四。盛衣成五。
贮器成六。今南山云。三衣是三。钵是四。坐具是五。计
筒是六也。盛衣贮器。但是随衣钵物非六。正数思之。
尼六物于五衣。外更添针筒是六也。四句中越其德。
缺物贝勾故。著乃字随事商度者。通明下三句中。一
句须羯磨。馀二句。但商量口和。云简人至之者。五分
有比丘。病看病人。多不知。谁合得衣。佛答。如文。劳毕
竟不满者。馀众无按摩功。俗人阙说法功。即不满也。
准此下。今师约义明也。十诵巳下杂辨。如文。
八分时节。云八至之者。尸起护物者。十诵云。俱萨罗
一比丘死。僧在尸前分物。尸起语云。莫分我物。因制
(云云)。
第九分法牒名列位。可知。云初至少者。集财物也。次
加法牒名可知。云初至法之者。若五人得作。二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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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得直分。云今至法者。辨前缘法式等。一切准此注。
一同此例者。同此鸣钟舍衣。问负债嘱授等例。非上
缘者。非上来闭户。限究专缘。即其心自净舍衣词句。
律中具牒六缘。今钞准非时。僧施云所有。若衣若非
衣若依羯磨。文改云。所有衣物。亦得或有外界死。即
称彼住处。或自家及座硙等处死。应云无住处一切
临时酌量。注文。准论不必须集者。论云。六物在馀处。
若看病得具。须索此赏之。若德不具。及无看病人。即
随彼分。故云不必须集。既不须集舍衣时。但通云所
有衣物。皆得准上断巳者。如上同活嘱。授负债三。段
中具说。次定轻重。如上第六内次问。送囊物有者。囊
替三唱。和还者。谓律不许理过五钱时。有死者。露形
者。招人讥嫌。以此白佛。因许将衣覆。根不得露形者。
诸比丘又不知将何等。佛言。听以喜僧遮之。诸比丘
不取自檀。此是十方僧物。佛言。听和僧巳用遮身。不
白不得(此五分正文也)。古德。行事准文。似有不稳。今南山准
五百问论之文。如抄所引是也(云云)。东阳幽云。准论
虽尔要须主作舍心。不作舍心理。亦不可如舍堕时。
舍心之例也(此释抄矣)。云五德至受者。自伐其功者。书云。
自功曰伐。自矜曰贤。今若对众自若德具。即成自伐
也。若不若具。又不得赏物也。进退既俱成妨。即一切
在僧。首秉法之人。若结不结随意者。四分说戒法中。
初结说戒堂小。后僧多不容。欲再结。佛言。僧得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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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僧。亦不必对众问他。具不具等。馀文可知。云然后
至也者。羯中牒物名。虽四处不同。意表有物不定。然
至临时。亦须楷定。不可参差。云次明至法者。料简是
非也。律令白二差人者。古今三师不同。初师具立三
法。一差人。二付衣。三分衣。彼执律文云。持衣与一比
丘。令白二分之。今破云。此思文不可也。第二师但存
前二。谓于第二付衣法中。具合付分二义故。第三师
但存付分一法。不预差人。今抄主意。取第二师。何以
知之。文中云。律令白二差人。即是依第二也。违法通
得者。破第三师也。谓律云。当差一人令分。今既不差
岂非违法。若论付衣法中。既具合付分二语口差。亦
合得成。故云通得。搜玄问云。既依第二师。钞文何不
见出差人之法。答。谓律但令差人。不出词句。故钞阙
之。今行事时。但先白二差之。即得其羯磨。如常秉之
先知。不具德等者。谓上虽明德具赏法等。然其作法
之时。先须明委知德之有无。沙弥合分法等。又须知
沙弥。合与几许等。引多论文。證具德合捧。得异界僧
物。若此德不具者。伹和现前物与之。注文意。云须博
通诸部量德。为无方和现物也。若三肘五肘外等者。
谓约巳者。将绢帛指。作三衣肘量。外有长物。随多少
和乞好沙弥。内外衣者。即裾及五条也。云今至持者。
据当时。但依第三师。全不差人差行事。注中文。少不
具者。谓律赏劳法。下注云。若僧中羯磨。差一人令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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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当还与僧字。又前赏劳法中。但列六物后。注但云。
衣则摄不尽。今取非时施文。则捧物皆尽也。羯磨如
文。云作至中者。对大僧分法也。掷筹者。令不见者。书
作人名一一掷。向衣上随名收。物头不偏颇也。善见
下若分破行。无其好恶。即不要抛筹。徒众有法者。谓
巳者。衣多僧具只和。名为有法。必须依分之。不合别
回作功德。凡夫凡解。必不能过他。圣人之心。但依佛
制即是顺教矣。外界下明与不及羯磨人分也。可知。
云次至中者。四律谓四分十祇皆尔。非谓局四分一
律也。乃至者越其半。与三中与一等。如疏钞者。玄云。
指义钞及大疏也。彼云。净人虽于僧有劳。且非出家
之士。故比沙弥更少。问僧寺中或有女。净人合得分
否。答。若据道理。僧寺畜女人即非法。律如别所论。今
此且据赏劳义过。亦合得分。问或在界外为僧勾。当
得此物否。答。内外虽殊劳役无别。亦合和僧乞与少许。
云如是至过者。结劝也。颜厚谓无著客。不唯终始者。
生时为始。不持一物来死后为终。亦不合持一物去。
不作此思惟也。或可思受时。四衣之行。今多贪贮。见
彼死后分衣。欲令各省。巳身减于贪意也。云若至成
者。四人直分法也。口和赏云。诸大德忆念。今持此巳
比丘。衣钵与某甲。看病比丘三说分法。可知。作此法
巳下文。并今师义准。注文引律非时。證上义。谓律中
佛。令与一人分之。今为无人。准论开作。直分法捧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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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又前为无人故。准论开听。今既有人。须依律再分
为定举例。如二人作自恣法事巳。通为三人到界。即
改前法也。为人无相不成者。谓后有人来不得用。前
闻法故。上来辨僧法竟。
次首。云二至从者。二人口和赏者。注羯磨云。大德僧
听我等持。是只比丘。衣钵等与某者。看病比丘三说。
馀如文。直付者。示应说云。大德巳比丘某衣钵等。与
大德者。病赏劳如是语之。便直付物非。谓全不陈词。
名直付也。直明彼此三。语受共分者。以律不出词句
诏。此言为直付。今钞指说词如论也。后明心念法云。
三至也者。南山云。作此三说巳。以手执物故。后来人
不得。若不执后有人。即须分之。律中但云。此是我分
(去声)。今加得字。是钞结也。问答中辨非衣相。又衣法中。
诸比丘畏慎。不敢与比丘尼。非衣钵囊革展囊等。佛
言。听与文和。先将衣施僧。佛令作非时。施法令与比
丘尼非衣等。并不出相通。而述之者。但非著者。皆名
非衣。无妨彼尼。此僧非所著者。俱非衣始也。
第十牒名。如文云。若至成者。钞文从初至正制。巳来
约巳者。有别属物须归本寺。私庄易知。私寺者。即造
私邑道场等处。即如律中。为多相识。比丘多为造僧
伽蓝。即是私寺。多有属僧伽蓝田园。即是私庄如在
此二处。身死为人守掌者。重物归巳者。本等轻物。据
此现前僧分。虽是自然处非俗人家。以有人掌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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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今此不同。故云亦不得尼众分也。重物入巳者。本
寺者。如此方系名僧。玄曰。据理亦合云。若有比丘掌
录一句。巳下文曰。若无比丘守护国。白衣家法。故知
此段合。有比丘守护。文中略也。既无本寺。此中重物。
任守护比丘。送近寺常住。以僧理平等。许通摄之寺。
无僧法者。无布萨羯磨行持。知法人等。亦不合捧。故
律云。若一寺一林有五律师。持律听受一切供养。今
虽虽作法。僧界无知法律人。行持律故。出家以法为
本。依法受利。今既无法。故不合捧。若无比丘守掌下
明巳者。本无定住处。既是自然。又无人收掌。即同四
分。五众先来者。得故母论云。若比丘独在聚落中。白
衣舍命终。彼有五众。随何者先来檀越。应用此物与
之。若无者随何等近。应施近寺众僧也。准此文。即与
白衣家法相似也。诸记中相承。总收上文。事意不越
四种处判。今略。搜玄大旨一巳人有本住寺。今别自
有私寺及庄。及物在馀庄居处。名有比丘。或家人掌
护重物归巳者。本寺以守掌人。知他有本寺故。二若
巳者。无本住寺。自置私寺。庄居及物。在诸常住居庄
等处。亦有人掌录重物。入居庄物处。常住随近通摄。
若寺无僧法。亦不合取三巳者。虽有本寺及无定住
处。在私庄寺及诸常住庄居处死。又无比丘。及家人
主持。即将轻物。判与先来五众重名。即随先来者。送
寺。若知巳者。有本寺。须送归他本寺也。四若重物。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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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处。二寄如上明之。四分下證文。可知。无住处。即非
作法僧界。白衣家。即俗人舍。是准此下南山约义。如
文。当部亦不须加法者。当众来见。便执作属巳意不
同。二人共住。一人死作心念也。随情远近者。随先见
者情。或送本寺常住。或近处掌住等。僧祇下辨同界
别受也。祇盗戒中。知识比丘互相饷致。受寄比丘。随
道行见异。比丘从前来借问。知所寄处比丘巳死。受
寄他比丘嘿然。待异比丘。离见闻处独受得越。注文
当都直断。不成以有人。作无人想。故义同。无法量愿
等者。證上同界别受不成。又辨入界之时节。注文约
捧僧界。广远客。到不知须借问。是何时入山。验知羯
磨前到等(云云)。今观文势。似有相违。据钞可引。是僧
祇文。要知客比丘入界时节。及法前后。不定夺作法。
成不与成。次引律有人无想。别众分衣不成。量四分
衣也。设有疑妨。未审如何释通耶。表举说戒更例。如
正说戒。外界比丘为说戒故来。一心专志法事即成。
若勾当别缘。正作法时入界。法事不就。今此分衣之
法。准此可知。众法理齐足可。依准思之。
次问答中。间衣本在界中。今将出外分得否。初准四
分。衣法中。比丘人间游行。大得僧。应分难分。不取将
出界。佛言。应唱令来某处分之。应作相量影等集人。
若自来遣人来。应分准此文。是许出界也。今引此例。
亡物体通十方。令作法拣入现前。亦如彼现前僧。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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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令普召十方僧。即表情不碍也。遣人来亦与分者。
请本是界中分物。今将出界分。此人有事不来故。听
与分非。谓一切皆与也。诸部结犯者。十诵将僧。得施
出界得结。应与异比丘分五分云。僧得可分。衣一比
丘持。至戒场上独受。佛言。不应犯吉。现前僧应分祇
中。比丘持巳人。衣出界心念。或三语取。佛言。越毗尼。
并言不应不云得成。注文准僧祇。二十八中分安居
僧。得物为嘱来取者。文云应谁取某甲分。若有取者
应问彼嘱者云。若二人先是同意。常相为取者。应与
谓坐夏。为功来取不虚。应和与分證上遣使。亦得分
也。次引十诵云。不同白衣家者。恐白衣用。非福田故
先来与分。今是僧尼。互寄互不相拣。故令索取本罗
自分。次问答中。谓比丘在白衣舍。巳有物无来。摄俗
人。遂将入僧界内。觅僧付与。既不见僧。却将归舍。此
物虽曾入界僧尼来至。后分时。犹得同五众。先来之
判。更有别解。非正不录也。收科结合(云云)。巳上二衣
篇竟。
四分律钞简正记卷第十五
吴越国天长寺讲律临坛崇福普济戒光大德赐
紫志贞写此记了巳岁记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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