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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四 第 357a 页
四分律钞简正记卷第十四(从七杂料简门毕持犯篇)
吴越国长讲律临坛赐紫清凉大师景曹纂
第七杂料简
文二。初牒名。二分五下释。言七至中者。先辨来意。谓
六门辨其四行。各据一义而明。但论根本。今此门于
四行根本罪上。杂杂而辨。第一向四行上。辨不学无
知二罪有无之相。第二明根本之上。方便因罪有无
之相。第三约根本之上。具阙犯之有无轻重之相。四
约根本之上。境想句法有无轻重之相。第五约根本
上尅漫等。六门以明犯不犯相。故称杂也。言分至别
者。如文。释中。即五今当第一。言初不学无知者。初是
五门之首。不学者。谓受戒后起懈怠心。违本受影于
三藏教文。止心不学。得不学吉。无知者。谓于事法缘
而不了。结无知罪。今将此二罪。历四行位。对可学不
可学二九句约学二人。辨二罪有无多少轻重分学
也。问前标言历位分别。今牒起伹云不学无知。不言
历位二字者何。答有二解。一宝云。近上广标。故下略
牒也。二玄云。前标中具足云不学无知历位分别。今
此释中先解不学无知。未说历位分别。何以知之。故
钞文从其相微隐巳下等。并是明不可学无知有无
之相。从第二段抄云既略结叙须配位法等巳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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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别明历位分别之相也。故知。近下广解故。上略牒
耳。言其相微隐者。总叹此门相貌微妙隐蜜难知。非
积学之人难见。今依法宝。收今古之义。四种难知。一
约人结不结难知。二约可学迷不可学迷结不结难
知。三约教文明开不开及轻重难知。四约分二九结
罪难知。今初约人结不结者。准律约教对根有上中
下三人。若将根对教。即六人学教。三人不学教。且不
学教三人者。一学了教三人。如抄云。谓受戒巳来。勤
学三藏等。此人事法。但了无二罪。此通上中根人二
学。半知半未知人。于解处无二罪。于不解处。亦无二
罪。以学故学。无不未知。故无无知。此亦通上中根人。
第三初学人。以学故无不学罪。未知故无无知。及钝
根学不了者。以不离依止故。无不学罪。学终不了。无
无知𠎝。此通三根人(巳上辨一向不结罪)。次对不学教三人。一
由来不学人。故钞云。若由来不学事法无知等。是此
通上中根人。若上根不学。始终二罪。若中根人。不学
五夏。前结不学五夏。后方结无知。二中间止不学人。
于先解处无二罪。有疑不识处结二罪。亦通上中根
人。三钝根人不学人。始终不学。唯有不学罪。非力分
故不结无知。巳上正义叙述六人巳竟。第二约可学
述不可学述不结难知者。若明白心中。缘于事法。有
疑不识。名不可学述。若先解知后迷心。缘而不了。是
不可学迷。若学教人于一切事法明白。缘不了时。是
可学事上。生不可学迷。皆放二罪。若不学人。于此生
耳。言其相微隐者。总叹此门相貌微妙隐蜜难知。非
积学之人难见。今依法宝。收今古之义。四种难知。一
约人结不结难知。二约可学迷不可学迷结不结难
知。三约教文明开不开及轻重难知。四约分二九结
罪难知。今初约人结不结者。准律约教对根有上中
下三人。若将根对教。即六人学教。三人不学教。且不
学教三人者。一学了教三人。如抄云。谓受戒巳来。勤
学三藏等。此人事法。但了无二罪。此通上中根人二
学。半知半未知人。于解处无二罪。于不解处。亦无二
罪。以学故学。无不未知。故无无知。此亦通上中根人。
第三初学人。以学故无不学罪。未知故无无知。及钝
根学不了者。以不离依止故。无不学罪。学终不了。无
无知𠎝。此通三根人(巳上辨一向不结罪)。次对不学教三人。一
由来不学人。故钞云。若由来不学事法无知等。是此
通上中根人。若上根不学。始终二罪。若中根人。不学
五夏。前结不学五夏。后方结无知。二中间止不学人。
于先解处无二罪。有疑不识处结二罪。亦通上中根
人。三钝根人不学人。始终不学。唯有不学罪。非力分
故不结无知。巳上正义叙述六人巳竟。第二约可学
述不可学述不结难知者。若明白心中。缘于事法。有
疑不识。名不可学述。若先解知后迷心。缘而不了。是
不可学迷。若学教人于一切事法明白。缘不了时。是
可学事上。生不可学迷。皆放二罪。若不学人。于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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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便结二罪。若学教人。于解处迷忘心生。即是可学
事上。生不可学迷。亦放二罪。若不学人。若由来不学
人。明白心中。尚由不知。即无迷忘。若中间止心不学
人。于先解处。亦有迷心。亦同放罪。若准古人事上疑
不识即放。犯法上有疑不识即结。历代皆然。今师一
切皆开。可谓微隐也(第二门彰)。三约教文辨开不开及轻
重难知者。若学教人。于事法上明白心中先曾识知
后忽迷忘。准律境想。第二三句。开无根本。今师例此。
兼放枝条。故下文云。随想境想具之。若不学教人。于
事法上。明白心中。缘不了者。即是可学迷。准律作犯
文。随所作结根本。更增无知罪(上且约教)。次辨轻重者。古
云不学无知。皆是吉罗。今云不学吉罗。无知有二。若
疑未了。准律先诵后忘戒是吉罗。答全根本不识。即
准不摄耳。听戒重增无知波逸提。自古不分可谓微
隐。第三门竟。四约分二九句结罪难知者。可学九句。
四一成品。上品一句无罪。中品四句。上半无罪。下半
有八罪。下品四句。有十六罪。若学教人。于此事犯。有
疑不识处。放二十四止犯。成三十六作持。若不学教
人。结二十四止犯罪。若学不可九三三成品。上品一
句无罪中。品上半无罪。下品上下俱有。广如下文。若
准今师。将学人对此九句事犯识处。是明白心无罪。
有疑不识处。是迷忘心。放二十四罪。若中间止不学
人。对此九句。于事犯有疑不识。皆是迷心。亦同放罪。
若准古师。上半事上。即放下半。犯上有疑不识处。由
事上。生不可学迷。亦放二罪。若不学人。若由来不学
人。明白心中。尚由不知。即无迷忘。若中间止心不学
人。于先解处。亦有迷心。亦同放罪。若准古人事上疑
不识即放。犯法上有疑不识即结。历代皆然。今师一
切皆开。可谓微隐也(第二门彰)。三约教文辨开不开及轻
重难知者。若学教人。于事法上明白心中先曾识知
后忽迷忘。准律境想。第二三句。开无根本。今师例此。
兼放枝条。故下文云。随想境想具之。若不学教人。于
事法上。明白心中。缘不了者。即是可学迷。准律作犯
文。随所作结根本。更增无知罪(上且约教)。次辨轻重者。古
云不学无知。皆是吉罗。今云不学吉罗。无知有二。若
疑未了。准律先诵后忘戒是吉罗。答全根本不识。即
准不摄耳。听戒重增无知波逸提。自古不分可谓微
隐。第三门竟。四约分二九句结罪难知者。可学九句。
四一成品。上品一句无罪。中品四句。上半无罪。下半
有八罪。下品四句。有十六罪。若学教人。于此事犯。有
疑不识处。放二十四止犯。成三十六作持。若不学教
人。结二十四止犯罪。若学不可九三三成品。上品一
句无罪中。品上半无罪。下品上下俱有。广如下文。若
准今师。将学人对此九句事犯识处。是明白心无罪。
有疑不识处。是迷忘心。放二十四罪。若中间止不学
人。对此九句。于事犯有疑不识。皆是迷心。亦同放罪。
若准古师。上半事上。即放下半。犯上有疑不识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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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历代相遵皆尔。今师于止持门后难开。可谓微隐
(第四门竟)。上来略搜大旨广在下文。
第二科判中。言初至开者。两章也。叙谓叙致。结谓结
属。先叙勤学之人。受戒巳来。勤学三藏。后若迷忘心。
缘而不了。依律境想事罪之上开无二罪。结属此人。
次又叙致不学之人。由来不学。触事违犯。依律作犯。
文结根本。更增无知法。结属此人。此但约略之谈若
也。尽理而论。合有六人。隐在二人之下。故云且也。然
后例开者。谓上既叙致学不学之二人。今即配四行
上。例开为二九句。不学人。配可学九句。结二十四止
犯。若学人。配不可学九句。全无有犯。一戒既尔。馀二
百四十九戒皆然。故下文云。且据一事。以通馀戒。即
一切戒上。皆有四行。一一行上。皆例开为二九句。故
云然后例开。且顺抄解。设有别释。不无杂乱不叙。
释中。言言其犯相者。牒也。谓既叙致学不学二人结
与不结。今云犯相者。即叙致勤学之人。无不学无知
之犯相。又叙致不学之人。有不学无知之犯相也。理
实合言持犯相。今不云持。且约造趣前事之时故。单
言犯相也。言谓至之者。此叙学教人也。此人从受戒
后。勤学三藏教法。明如指掌。后对境时。迷忘忽生。于
境或疑或不识。故云于境迷忘。境谓制听二教中。三
重恶事法。是止持作犯境。两重善事法。是作持止犯
境。今先于此境。止巳曾委练。后忽忘迷等。或疑不
识也。遇缘而造者。造谓造作。前事前境。是人迷为非
(第四门竟)。上来略搜大旨广在下文。
第二科判中。言初至开者。两章也。叙谓叙致。结谓结
属。先叙勤学之人。受戒巳来。勤学三藏。后若迷忘心。
缘而不了。依律境想事罪之上开无二罪。结属此人。
次又叙致不学之人。由来不学。触事违犯。依律作犯。
文结根本。更增无知法。结属此人。此但约略之谈若
也。尽理而论。合有六人。隐在二人之下。故云且也。然
后例开者。谓上既叙致学不学之二人。今即配四行
上。例开为二九句。不学人。配可学九句。结二十四止
犯。若学人。配不可学九句。全无有犯。一戒既尔。馀二
百四十九戒皆然。故下文云。且据一事。以通馀戒。即
一切戒上。皆有四行。一一行上。皆例开为二九句。故
云然后例开。且顺抄解。设有别释。不无杂乱不叙。
释中。言言其犯相者。牒也。谓既叙致学不学二人结
与不结。今云犯相者。即叙致勤学之人。无不学无知
之犯相。又叙致不学之人。有不学无知之犯相也。理
实合言持犯相。今不云持。且约造趣前事之时故。单
言犯相也。言谓至之者。此叙学教人也。此人从受戒
后。勤学三藏教法。明如指掌。后对境时。迷忘忽生。于
境或疑或不识。故云于境迷忘。境谓制听二教中。三
重恶事法。是止持作犯境。两重善事法。是作持止犯
境。今先于此境。止巳曾委练。后忽忘迷等。或疑不
识也。遇缘而造者。造谓造作。前事前境。是人迷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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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杌木等想。造作煞事也。随相境想具之者。正辨开
迷意也。谓律文中。牒释戒本随戒释相。后具明境想
五句之文。具于制止煞戒事上立之。言五句者。一人
作人相煞(结夷)。二人作非人疑(结兰)。三人非人想(上同)。四非
人人想(亦兰)。五非人人疑(同上)。巳上五句。初一是明白结
根本。下四句迷忘皆得兰。望不犯根本边成持。今学
教人。迷忘心生。虽遇缘造作。正准境想后四句之文。
开无根本。兼无不学无知。此即迷心不迷教故开也。
言若至罪者。此谓叙不学人迷教不迷心故结罪。谓
此人从受戒后于三藏教文一切善恶事法。作不学
意。致令不识兼疑。触目对境。成于违犯。故曰若由来
不学等。随所作结根本等者。准作犯文。随五篇结罪
也。更增无知罪者。古准作犯文约疑心说是吉。今约
不摄耳。听戒更增无知罪。问既言随所作结根本。便
属作犯。何开止犯。答引文相从。故有犯根本之言。今
唯取不学无知止犯。
言既略者结叙须配作法者。结上生下也。谓将学不
学二人。配四行位。止作其句法也。言今至戒者。今立
者。异于昔人也。两人九句者。一学九。二不可学九。可
学九者。配前不学之人。于前九句中。有三识犯。三藏
事事犯。共有六个识。每一识上。成二作持。六个识通
计十二作持。馀有十二半句。于明白心中。疑事犯及
不识事犯。此疑不识。由先上不学故。共结二十四枝
条止犯罪。故前文云。若由来不学人。事法无知。触便
迷意也。谓律文中。牒释戒本随戒释相。后具明境想
五句之文。具于制止煞戒事上立之。言五句者。一人
作人相煞(结夷)。二人作非人疑(结兰)。三人非人想(上同)。四非
人人想(亦兰)。五非人人疑(同上)。巳上五句。初一是明白结
根本。下四句迷忘皆得兰。望不犯根本边成持。今学
教人。迷忘心生。虽遇缘造作。正准境想后四句之文。
开无根本。兼无不学无知。此即迷心不迷教故开也。
言若至罪者。此谓叙不学人迷教不迷心故结罪。谓
此人从受戒后于三藏教文一切善恶事法。作不学
意。致令不识兼疑。触目对境。成于违犯。故曰若由来
不学等。随所作结根本等者。准作犯文。随五篇结罪
也。更增无知罪者。古准作犯文约疑心说是吉。今约
不摄耳。听戒更增无知罪。问既言随所作结根本。便
属作犯。何开止犯。答引文相从。故有犯根本之言。今
唯取不学无知止犯。
言既略者结叙须配作法者。结上生下也。谓将学不
学二人。配四行位。止作其句法也。言今至戒者。今立
者。异于昔人也。两人九句者。一学九。二不可学九。可
学九者。配前不学之人。于前九句中。有三识犯。三藏
事事犯。共有六个识。每一识上。成二作持。六个识通
计十二作持。馀有十二半句。于明白心中。疑事犯及
不识事犯。此疑不识。由先上不学故。共结二十四枝
条止犯罪。故前文云。若由来不学人。事法无知。触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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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犯。佛言随所作结根本。更增无知罪。故知。可学九
句。唯配不学教人。若是学教人。明白心中。有疑不识。
此是学而未知。开无罪犯。不可学九。配前勤学之人。
学知之后。对境迷忘。有疑不识。于十二半句。翻成二
十四作持。馀有六个半句识事犯上。又成十二作持。
并前都成三十六个作持也。不同古来恶事。为不可
学缘。不了时无犯。若于犯法。是可学缘。不了时。结十
二罪。今师据迷心。不论事犯俱放故。前文云。谓前受
戒巳来。勤学三藏。于境迷忘。遇缘而犯。随相境想具
之。故知。不可学九。唯配学教之人也。问上立二九句。
有何意耶。钞答云。为持犯方轨。谓立此可学不可学
二九句法。为二持二犯四行之上方法轨则也。且据
一事以通馀戒者。一事谓对人二事古人二事之上
方立二九。先于制门。制止恶事。上立不可学一九。又
制作门中。于衣钵善事。上立可学一九。自古皆尔。今
师事文之上。便立二九。且如制止恶事。上明白心内。
俱须学知。立可学一九。学知之后。迷忘互生缘而不
了。设作前事。皆开无犯。即成不可学九(故云且据一事)。以通
馀戒者。二百五十。三百四十八戒皆然。并有可学不
可学也(不要向妄语及诸要法上以释也)。故下文云。随指一戒达之
类通法界。
言先至齐者。谓总标其二九句。明不可学无知。有无
轻重多少等义。且初可学九句辨者。上品一句识事
犯。及中品四句上半两个识事两个识犯。是无罪分
句。唯配不学教人。若是学教人。明白心中。有疑不识。
此是学而未知。开无罪犯。不可学九。配前勤学之人。
学知之后。对境迷忘。有疑不识。于十二半句。翻成二
十四作持。馀有六个半句识事犯上。又成十二作持。
并前都成三十六个作持也。不同古来恶事。为不可
学缘。不了时无犯。若于犯法。是可学缘。不了时。结十
二罪。今师据迷心。不论事犯俱放故。前文云。谓前受
戒巳来。勤学三藏。于境迷忘。遇缘而犯。随相境想具
之。故知。不可学九。唯配学教之人也。问上立二九句。
有何意耶。钞答云。为持犯方轨。谓立此可学不可学
二九句法。为二持二犯四行之上方法轨则也。且据
一事以通馀戒者。一事谓对人二事古人二事之上
方立二九。先于制门。制止恶事。上立不可学一九。又
制作门中。于衣钵善事。上立可学一九。自古皆尔。今
师事文之上。便立二九。且如制止恶事。上明白心内。
俱须学知。立可学一九。学知之后。迷忘互生缘而不
了。设作前事。皆开无犯。即成不可学九(故云且据一事)。以通
馀戒者。二百五十。三百四十八戒皆然。并有可学不
可学也(不要向妄语及诸要法上以释也)。故下文云。随指一戒达之
类通法界。
言先至齐者。谓总标其二九句。明不可学无知。有无
轻重多少等义。且初可学九句辨者。上品一句识事
犯。及中品四句上半两个识事两个识犯。是无罪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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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中品四句下半。及下品四个全句。于犯上共有六
疑六不识。是有罪分齐。就有罪中。疑事疑犯句。唯吉
无提。是罪分齐。不识事不识。犯句。有提兼吉。提是重
罪分齐。吉是轻罪分齐也。后不可学九句。上半事九
句中全无罪。及下半犯。上第四第七。亦无罪起。无罪
分齐。馀之六句下半犯。上疑犯不识犯。是有罪分齐。
就有罪中。疑犯得吉。是轻罪分齐。不识犯得提。是重
罪分齐。此依今师提吉两分。则有轻重。若古人并判
为吉。则无轻重。又此九句犯上结罪者。犹顺古。若依
今事犯俱迷。则事犯俱不结罪。九句总是无罪分齐。
次约位别释中。言初明可学事者。谓明白心中。于一
切境。皆须学知。是可学事。今对学人及不学人。明白
心中辨。今抄文。先明可学事者。与首疏文同也。彼亦
先辨可学。次辨不可学。不同体状门先明不可学次
辨可学(继宗记中意误妄陈古今先后)。言作九句分三品者。谓约句
法辨罪多少。若准戒本疏。可学一九。唯配不学教人。
都有九句。每句配一人。即约九个不学教人说(非谓是搜
玄九人多见[金*并]说知之)。谓此九人。各修一个止持之行。于前煞
境。止而不作根本。持行虽成。且明白心。缘前可学境
不了。遂成可学九句。除事犯止六识。自成十二作持。
馀有十二疑。及不识句。都计二十四枝条。不学无知
止犯罪。若学教人配。之便成三十六作持一(此依戒疏配此
九人)。若准慈和记。约一人说前后自成九句者非也。宗
破云。若言一人者。且第一度既识事识犯。便是明练。
疑六不识。是有罪分齐。就有罪中。疑事疑犯句。唯吉
无提。是罪分齐。不识事不识。犯句。有提兼吉。提是重
罪分齐。吉是轻罪分齐也。后不可学九句。上半事九
句中全无罪。及下半犯。上第四第七。亦无罪起。无罪
分齐。馀之六句下半犯。上疑犯不识犯。是有罪分齐。
就有罪中。疑犯得吉。是轻罪分齐。不识犯得提。是重
罪分齐。此依今师提吉两分。则有轻重。若古人并判
为吉。则无轻重。又此九句犯上结罪者。犹顺古。若依
今事犯俱迷。则事犯俱不结罪。九句总是无罪分齐。
次约位别释中。言初明可学事者。谓明白心中。于一
切境。皆须学知。是可学事。今对学人及不学人。明白
心中辨。今抄文。先明可学事者。与首疏文同也。彼亦
先辨可学。次辨不可学。不同体状门先明不可学次
辨可学(继宗记中意误妄陈古今先后)。言作九句分三品者。谓约句
法辨罪多少。若准戒本疏。可学一九。唯配不学教人。
都有九句。每句配一人。即约九个不学教人说(非谓是搜
玄九人多见[金*并]说知之)。谓此九人。各修一个止持之行。于前煞
境。止而不作根本。持行虽成。且明白心。缘前可学境
不了。遂成可学九句。除事犯止六识。自成十二作持。
馀有十二疑。及不识句。都计二十四枝条。不学无知
止犯罪。若学教人配。之便成三十六作持一(此依戒疏配此
九人)。若准慈和记。约一人说前后自成九句者非也。宗
破云。若言一人者。且第一度既识事识犯。便是明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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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再缘时。有疑不识。便同迷妄。自成不可学。何更有
犯耶(故约九人方为妙也)。对此须知。今古作句不同。相疏。可学
不可学二九。皆依境想三句上作之。首疏。不可学九。
便依境想三句。三三为品而作。若可学一九。即不依
律文作之。便以四成品也。今抄之文。依首疏作之。然
于下品四句。稍异于首疏。今先作不可学九句。后作
可学九。取误于人。问何故先作不可学九。答谓可学
九。本从不可学中来。欲明可学。故先明不可学。又欲
明不可学。先且叙境想句法。所以尔者。谓不可学。从
律境想中来。故须先说。言境想句法者。且依煞戒列
五句。一人作人想(是识事心)。二人非人疑(是疑事心)。三人非人
想(是不识事心)。四非人人想(亦不识事)。五非人人疑(是疑事心)。今取
上之三句。横布作识事疑事不识事三句。作事上三
心。若论犯上。即约覆粗罪戒境想。言五句者。且如煞
人得波罗夷名粗罪。粗罪作粗罪覆(是识犯心)。二粗罪作
非粗罪疑(是疑犯心)。三粗罪作非粗罪想(不识犯心)。四非粗罪
作粗罪想(亦不识犯心)。五非粗罪粗罪疑(是疑犯心)。今取上三
句。作识犯疑犯不识犯三句。横布于三事之下。且将
识事一句。历犯上三句。成上品三句。一识事识犯。二
识事疑犯。三识事不识犯。次将疑事一句为头。历犯
上三句。成中品三句。一疑事识犯。二疑事疑犯。三疑
事不识犯。次将不识事为头。历犯上三句。成下品三
句。一不识事识犯。二不识事疑犯。三不识事不识犯。
便成不可学九句竟。
犯耶(故约九人方为妙也)。对此须知。今古作句不同。相疏。可学
不可学二九。皆依境想三句上作之。首疏。不可学九。
便依境想三句。三三为品而作。若可学一九。即不依
律文作之。便以四成品也。今抄之文。依首疏作之。然
于下品四句。稍异于首疏。今先作不可学九句。后作
可学九。取误于人。问何故先作不可学九。答谓可学
九。本从不可学中来。欲明可学。故先明不可学。又欲
明不可学。先且叙境想句法。所以尔者。谓不可学。从
律境想中来。故须先说。言境想句法者。且依煞戒列
五句。一人作人想(是识事心)。二人非人疑(是疑事心)。三人非人
想(是不识事心)。四非人人想(亦不识事)。五非人人疑(是疑事心)。今取
上之三句。横布作识事疑事不识事三句。作事上三
心。若论犯上。即约覆粗罪戒境想。言五句者。且如煞
人得波罗夷名粗罪。粗罪作粗罪覆(是识犯心)。二粗罪作
非粗罪疑(是疑犯心)。三粗罪作非粗罪想(不识犯心)。四非粗罪
作粗罪想(亦不识犯心)。五非粗罪粗罪疑(是疑犯心)。今取上三
句。作识犯疑犯不识犯三句。横布于三事之下。且将
识事一句。历犯上三句。成上品三句。一识事识犯。二
识事疑犯。三识事不识犯。次将疑事一句为头。历犯
上三句。成中品三句。一疑事识犯。二疑事疑犯。三疑
事不识犯。次将不识事为头。历犯上三句。成下品三
句。一不识事识犯。二不识事疑犯。三不识事不识犯。
便成不可学九句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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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明可学九句者。无将境想中。不识事心。历其事犯
合成上品一句者。即识事识犯是也。次还将识事心。
历犯上疑及不识。次又将第一识犯心。历事上疑及
不识。成中品四句。应云。一识事疑犯。二识事不识犯。
三识犯疑事。四识犯不识事。次下品四句者。即于事
犯上。除却第一识心。取事上疑及不识二心。历犯上
疑及不应。便成下品四句。今先将疑事心。历犯上疑
及不识。次又将不识事心。历犯上疑及不识者。应云
一疑事疑犯。二疑事不识犯。三不识事疑犯。四不识
事不识犯(巳上历成可学九句)。此之九句。以四一成品九句中。
与前三三九句。大同小异。唯于第二品。第三第四两
句则异。馀句不别。今且将上品一句。及中品一二三
两句。是前九句中。上品三句。次中品三四两句。是前
九句中。中品头句。及下品头句。今抽折前九中。下二
品头句。将来安置。向后九句中。中品第三第四。回转
识犯向上。欲令上半无罪。下半有罪。故下品四句。一
二两句。是前九中品二疑事。三四两句。是前九下品
两不识事也。谓钞主一依大疏可学。以四一为品。上
中二品。与彼无殊。但品于下品四句。一依境想次第。
与首疏别也。若疏中下品不依境想文立。故彼云。不
识事不识罪。二不识事疑罪。三不识罪疑事。四不识
罪不识事。此便阙境想第二疑事为头也。问古人因
何不依境想次第。答。古人意道。约义而明。于制门中。
衣钵等善事上。辨可学止持。则事罪并是可学。约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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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境。不定前后。皆约缘之。是故不依律文次第也。不
同不可学中。对其恶事。止而不作。兼对迷心。辨其具
阙。要依律文境想次第。开其事上不学无知。不开罪
也(巳上辨古今句法差别竟)。次依数列句中。言上品至犯者。此之
九句。古今皆有明义。不同古师唯局作持。进修事法。
明白心内。必须知释可学一九。若不习学。皆制二罪。
若论制止恶事。不许造脩明白之心。缘而不了。皆不
制罪。不成可学。今师不尔。一切心境。并制学知。何局
善境一向可学。与昔全乖。故通万境(巳上古今大旨)。问既言
善恶通该。何故讲者承。皆约煞戒恶事。以𨩈抄文九
句耶。答准若今意。随举一释。不简善恶。但为对于古
执。偏举恶事释之。若依钵。今古既同。故不举也。又须
知此九句。准戒疏意。正配九个不学教人。傍配学教
九人也。
言上品一句识犯者。识事煞即知初后识是人。又知
结波罗夷。名识犯。于事犯既识。学不学二人。并无二
罪。问学教人无二罪任从。不学教人。何得识事识犯。
若言明识。与学教人何殊。答诸记解释皆殊。既非正
义。不烦叙破。今意谓利根中间止心不学人既。且如
利根之人。从受戒从后。曾依讲学。于事法多分识知。
忽于中间。止不学意。随止心日。结不学罪。变成不学
人收。巳后对境之时。于所对事法。且识之识处。盖是
昔日学来。虽中间止心不学。自属不学教人收。据今
日明识之处。且无二罪。钞文正约此句。不论其馀(岂因
同不可学中。对其恶事。止而不作。兼对迷心。辨其具
阙。要依律文境想次第。开其事上不学无知。不开罪
也(巳上辨古今句法差别竟)。次依数列句中。言上品至犯者。此之
九句。古今皆有明义。不同古师唯局作持。进修事法。
明白心内。必须知释可学一九。若不习学。皆制二罪。
若论制止恶事。不许造脩明白之心。缘而不了。皆不
制罪。不成可学。今师不尔。一切心境。并制学知。何局
善境一向可学。与昔全乖。故通万境(巳上古今大旨)。问既言
善恶通该。何故讲者承。皆约煞戒恶事。以𨩈抄文九
句耶。答准若今意。随举一释。不简善恶。但为对于古
执。偏举恶事释之。若依钵。今古既同。故不举也。又须
知此九句。准戒疏意。正配九个不学教人。傍配学教
九人也。
言上品一句识犯者。识事煞即知初后识是人。又知
结波罗夷。名识犯。于事犯既识。学不学二人。并无二
罪。问学教人无二罪任从。不学教人。何得识事识犯。
若言明识。与学教人何殊。答诸记解释皆殊。既非正
义。不烦叙破。今意谓利根中间止心不学人既。且如
利根之人。从受戒从后。曾依讲学。于事法多分识知。
忽于中间。止不学意。随止心日。结不学罪。变成不学
人收。巳后对境之时。于所对事法。且识之识处。盖是
昔日学来。虽中间止心不学。自属不学教人收。据今
日明识之处。且无二罪。钞文正约此句。不论其馀(岂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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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玄约生而知之。不预继宗偶然如会)言中品四句者。牒也。谓此四句。
每句配一人。须是四个不学教人。问此之四人。若为
配属。答约四个中根中间止心不学人以论。问据何
义理配中间止心不学人。答缘谓中品四句有带释
处。故须此说。且如一类中根之人。受戒之后。亦曾习
学。于其中事法粗会少多。或于中间。作不学意。随起
心念。便结止犯吉罗。变成不学人摄。然对境之时。粗
有识知。是先日解之处。望此识边。且无二罪。若疑不
识。随境结之。配此四人。相同明镜。思之。言识事者。同
上解也。疑犯者。犹预不决。煞初后识定结何罪(学人番戒
持不学人二吉。一不学。二无知)。言二识事者。准上解不识犯者。谓言
煞人全无罪故(学人准前。不学人二罪。不学吉无知〔拟〕)。言三识犯者。决
知煞人结夷罪。疑事者。疑初后识。有命无命(学人准前。不学
人二吉)。言四识犯者。如上解。不识事者。不知初后识是
人等(学教可知。不学人一提一吉)。言下品四句者。标也。亦配四个
不学教人。问此四人。与中品四人何别。答前约中根
止心不学人说。此约中根及利根。由来不学人说有
异。问何故将此四句。配由来不学人。答谓此四句。全
无识处。唯是疑兼不识。明知。全未习学。是以四配此
四人。言疑事疑犯者。不劳烦说(学人准前。不学人四吉)。言二疑
事不识犯者(学教同前。不学人三吉一无知提罪也)。言三不识事疑犯
者(学教人准前。不学人三吉一提也)。言四不识事不识犯者(学人同上。不学
人四罪。二吉二提也)。上来三品九句。准戒疏意。配属九人收。前
渐顿门中学不学。方为尽理。问前渐顿门。将根对教。
每句配一人。须是四个不学教人。问此之四人。若为
配属。答约四个中根中间止心不学人以论。问据何
义理配中间止心不学人。答缘谓中品四句有带释
处。故须此说。且如一类中根之人。受戒之后。亦曾习
学。于其中事法粗会少多。或于中间。作不学意。随起
心念。便结止犯吉罗。变成不学人摄。然对境之时。粗
有识知。是先日解之处。望此识边。且无二罪。若疑不
识。随境结之。配此四人。相同明镜。思之。言识事者。同
上解也。疑犯者。犹预不决。煞初后识定结何罪(学人番戒
持不学人二吉。一不学。二无知)。言二识事者。准上解不识犯者。谓言
煞人全无罪故(学人准前。不学人二罪。不学吉无知〔拟〕)。言三识犯者。决
知煞人结夷罪。疑事者。疑初后识。有命无命(学人准前。不学
人二吉)。言四识犯者。如上解。不识事者。不知初后识是
人等(学教可知。不学人一提一吉)。言下品四句者。标也。亦配四个
不学教人。问此四人。与中品四人何别。答前约中根
止心不学人说。此约中根及利根。由来不学人说有
异。问何故将此四句。配由来不学人。答谓此四句。全
无识处。唯是疑兼不识。明知。全未习学。是以四配此
四人。言疑事疑犯者。不劳烦说(学人准前。不学人四吉)。言二疑
事不识犯者(学教同前。不学人三吉一无知提罪也)。言三不识事疑犯
者(学教人准前。不学人三吉一提也)。言四不识事不识犯者(学人同上。不学
人四罪。二吉二提也)。上来三品九句。准戒疏意。配属九人收。前
渐顿门中学不学。方为尽理。问前渐顿门。将根对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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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非三人。一利根。二中根。三钝根。上之所配但见据
利根及中以论。全不配钝根人何意。答钝根不学。唯
有不学。罪无无知。非力分故。是以不入句法也。
次解释中者。标也。向下释句法正解中。但解中下二
品。于事法共有六疑句。六不识句。若上品一句二识。
中品四识都成六也。既是明识之位。更不解也。言上
品至解者。上言不识者。双牒事犯。各三不识句。合成
六个不识句。中品有二事一犯。下品有四。二事二犯。
言犯谓不犯者。释三不识事也。迷轻议重者。解三不
识犯也。谓初识胎中。是人煞得夷重。今谓言无命煞
全无罪(故云犯谓不犯)。又煞非人胎本结偷兰。今迷此兰。谓
同人得重。畜生准说。故云迷轻谓重。若学教人。于六
识。成十二作持。若不学人。结六吉六提。都十二罪(巳上
依今师消文)。若古师于此九句中。本不通于制止恶事。为
可学义。若作古人持犯句法。便须约制作衣钵事听
作房衣事说。言犯谓不犯者。如三衣钵体量色三种。
必须如法。今此三衣。是生疏五大色。又不应量等。钵
即漆木綊纻。所成色量。并不应教。合是犯门所收。命
以迷心。谓言不犯房衣。准说亦得(故云犯谓不犯)。迷轻谓重
者。离三衣宿本得吉。今迷离钵吉罗之轻。将同谓同
三衣。得波逸提之重(故云迷轻谓重)。略要知古今意。不烦广
叙也。言疑至也者。谓解六个疑句。中品二疑事二疑
犯。下品四疑。二疑事二疑犯。计六疑句。与前事犯相
同。故云亦尔。疑有疑无者。谓释三疑事也。如初释薄
利根及中以论。全不配钝根人何意。答钝根不学。唯
有不学。罪无无知。非力分故。是以不入句法也。
次解释中者。标也。向下释句法正解中。但解中下二
品。于事法共有六疑句。六不识句。若上品一句二识。
中品四识都成六也。既是明识之位。更不解也。言上
品至解者。上言不识者。双牒事犯。各三不识句。合成
六个不识句。中品有二事一犯。下品有四。二事二犯。
言犯谓不犯者。释三不识事也。迷轻议重者。解三不
识犯也。谓初识胎中。是人煞得夷重。今谓言无命煞
全无罪(故云犯谓不犯)。又煞非人胎本结偷兰。今迷此兰。谓
同人得重。畜生准说。故云迷轻谓重。若学教人。于六
识。成十二作持。若不学人。结六吉六提。都十二罪(巳上
依今师消文)。若古师于此九句中。本不通于制止恶事。为
可学义。若作古人持犯句法。便须约制作衣钵事听
作房衣事说。言犯谓不犯者。如三衣钵体量色三种。
必须如法。今此三衣。是生疏五大色。又不应量等。钵
即漆木綊纻。所成色量。并不应教。合是犯门所收。命
以迷心。谓言不犯房衣。准说亦得(故云犯谓不犯)。迷轻谓重
者。离三衣宿本得吉。今迷离钵吉罗之轻。将同谓同
三衣。得波逸提之重(故云迷轻谓重)。略要知古今意。不烦广
叙也。言疑至也者。谓解六个疑句。中品二疑事二疑
犯。下品四疑。二疑事二疑犯。计六疑句。与前事犯相
同。故云亦尔。疑有疑无者。谓释三疑事也。如初释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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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明白心内。疑此薄酪。为有命为无命。又不知煞此
薄酪。为有犯为无犯等疑(故云疑有疑无)。疑轻疑重者。释三
疑犯也。谓煞初识有罪。为残为兰等也(故云疑轻疑重)。学教
人开成十二作持。不学人结十二止犯吉也(巳上今师正义
销抄)。若约古释。准前衣钵上解之。即局成古义也(云云)。
言上至罪者。谓此句识事识犯。俱以明解上下二识。
并无不学无知罪。学不学二人。各成四作持行。故戒
疏云。事法明了无疑。可谓上品持律也(巳上疏文)。问但配
学教人明识之句。不要配不学教人得不。答不得。不
可见此识于事犯。便将单配学人。恐违戒疏。且戒疏
之内。中品四句。上半识事处。下半疑及不识。亦全配
不学教人。且不简出。识处配学人。疑不识。处方配不
学人。既不甄简。故知上品一句。准学双配也。问既将
不可学。配学人放罪。可学九句。配不学人结罪。何必
于可学九中。辄明学教人放罪。岂非杂乱耶。答深有
由致。谓学人之中。有学而未知者。于明白心中。缘于
事法。有疑不识。生可学迷。与不学人相似。同是可学
迷。故须于可学九句内。傍配学人。律不结罪。翻犯成
持也(准此意者。明白疑与不识。非是迷故。不得入后九句中。此若傍配之。以明放枝条罪即别。更无
摄处也)。问不可学九句。正配学教人。莫须傍配不学人
不。答不学人明白心中。上由不识。有何迷义。何要双
配。若明白心中。有于识处。还同放罪也(巳上两重问答实谓膜古
夺今)。言中至知者。所言带识者。四句之内。各上半带识。
下半带疑及不识。初二两句。各带识事。第三四句。各
薄酪。为有犯为无犯等疑(故云疑有疑无)。疑轻疑重者。释三
疑犯也。谓煞初识有罪。为残为兰等也(故云疑轻疑重)。学教
人开成十二作持。不学人结十二止犯吉也(巳上今师正义
销抄)。若约古释。准前衣钵上解之。即局成古义也(云云)。
言上至罪者。谓此句识事识犯。俱以明解上下二识。
并无不学无知罪。学不学二人。各成四作持行。故戒
疏云。事法明了无疑。可谓上品持律也(巳上疏文)。问但配
学教人明识之句。不要配不学教人得不。答不得。不
可见此识于事犯。便将单配学人。恐违戒疏。且戒疏
之内。中品四句。上半识事处。下半疑及不识。亦全配
不学教人。且不简出。识处配学人。疑不识。处方配不
学人。既不甄简。故知上品一句。准学双配也。问既将
不可学。配学人放罪。可学九句。配不学人结罪。何必
于可学九中。辄明学教人放罪。岂非杂乱耶。答深有
由致。谓学人之中。有学而未知者。于明白心中。缘于
事法。有疑不识。生可学迷。与不学人相似。同是可学
迷。故须于可学九句内。傍配学人。律不结罪。翻犯成
持也(准此意者。明白疑与不识。非是迷故。不得入后九句中。此若傍配之。以明放枝条罪即别。更无
摄处也)。问不可学九句。正配学教人。莫须傍配不学人
不。答不学人明白心中。上由不识。有何迷义。何要双
配。若明白心中。有于识处。还同放罪也(巳上两重问答实谓膜古
夺今)。言中至知者。所言带识者。四句之内。各上半带识。
下半带疑及不识。初二两句。各带识事。第三四句。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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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识犯。故云中品带识一二两句。于罪生疑不识。第
三四句于事生疑不识。故云于事生疑不识。言八罪
者。两疑两不识。共成四单句。每句下二罪。便戒八罪。
言下品四句十六罪者。每句四罪四句共论。成十六
罪。多于中品。此约不学人二十四止犯。于中还有识
处。如上品一句。事犯俱识。翻四止犯。成四作持。中品
两识事两识犯。八止犯翻成八止持。并上品成十二
作持行。馀疑不识。及下品一向疑与不识作持全无。
但成二十四犯也。若傍配学人。三品九句。对于九人。
人戒四持。四九岂非三十六也。言此至罗者。谓中品
八罪。下品十六罪。通二十四。俱是止犯。六波逸提者。
谓中下品共论。有三不识事。三不识犯。巳上六不识。
每一不识。结无知提也。十八吉罗者。于中十二个是
不学吉。六是疑句家无知吉。通上十八吉罗。注文简
出相状。可知。
言并不犯根本名止持者。应先问云。既言愚教。便是
犯门所收。有何等义。在止持摄。可引抄文答。并不犯
根本名止持。意道。上来二十四止犯。虽从根本句位
上立。并有护戒方便止煞之心。不进趣造作边。亦成
止持之行。九人之内。初之一人行成之时。识犯全无
止犯。后之八人行成之时。于前事犯。或可疑。或可不
识。随相多少。各结不学无知。共成二十四止犯。是愚
教摄。今且据不犯根本。得名止持。不论馀义也。言上
至品者。释成三品意也。上品一人。俱识全无止犯。持
三四句于事生疑不识。故云于事生疑不识。言八罪
者。两疑两不识。共成四单句。每句下二罪。便戒八罪。
言下品四句十六罪者。每句四罪四句共论。成十六
罪。多于中品。此约不学人二十四止犯。于中还有识
处。如上品一句。事犯俱识。翻四止犯。成四作持。中品
两识事两识犯。八止犯翻成八止持。并上品成十二
作持行。馀疑不识。及下品一向疑与不识作持全无。
但成二十四犯也。若傍配学人。三品九句。对于九人。
人戒四持。四九岂非三十六也。言此至罗者。谓中品
八罪。下品十六罪。通二十四。俱是止犯。六波逸提者。
谓中下品共论。有三不识事。三不识犯。巳上六不识。
每一不识。结无知提也。十八吉罗者。于中十二个是
不学吉。六是疑句家无知吉。通上十八吉罗。注文简
出相状。可知。
言并不犯根本名止持者。应先问云。既言愚教。便是
犯门所收。有何等义。在止持摄。可引抄文答。并不犯
根本名止持。意道。上来二十四止犯。虽从根本句位
上立。并有护戒方便止煞之心。不进趣造作边。亦成
止持之行。九人之内。初之一人行成之时。识犯全无
止犯。后之八人行成之时。于前事犯。或可疑。或可不
识。随相多少。各结不学无知。共成二十四止犯。是愚
教摄。今且据不犯根本。得名止持。不论馀义也。言上
至品者。释成三品意也。上品一人。俱识全无止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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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最胜。名上品止持。中品四人止犯之行。虽成心缘。
上半虽识。下半有疑不识。劣于上品。又罪少于下品。
正处中间。故名中品止持。下品四人。止恶不作。亦成
止持。心缘事犯疑兼不识。全无识处。更劣于前。罪最
多故。故名下品。此是持门解义。无罪为上品。少罪为
中品。多罪为下品。若犯门解义。多罪为上品。少罪为
中品。无罪为下品也。皆止于一事者。结归一事也。此
有两释。继宗云。上来三品九人。初人俱识。中品四人
带识。下品四人俱无识处。虽则对境。有升降差殊。若
论止持之事。无来是一(此解为正)。或有解云。谓对古师二
事上。立二九。今师只于一制止事上。自成二九(此解未有
理也)。更问上之九句。缘事又缘犯。便是两境。何言皆止
于一事。答且据止持门中。单得事为体。止恶事上。得
成止持。若疑兼不识。便成止犯。今且据根本。不说枝
条也(上来辨可学一九句巳竟)。
次辨不可学。言次对不可学事以明止持九句者。此
文大意。谓明学教之人。既巳明了。如观指掌。于后对
境忘迷。却乃有疑不识。迷人作非畜想等。既是迷心。
圣不制犯。无根本作犯。兼放枝条止犯。亦约九人。各
缘事犯。悟忘有殊。遂分九品。以辨止持优劣。故云次
对不可学等(云云)。言缘事缘罪各三心者。谓欲作此
九句。先明句法出处。既约迷心。为不可学。故偏就心
论缘事。三心者。如煞戒境想。前三句人作人想煞(是识
事心)。人作非人疑(是疑事心)。人作非人想(是不识事心)。缘罪三心
上半虽识。下半有疑不识。劣于上品。又罪少于下品。
正处中间。故名中品止持。下品四人。止恶不作。亦成
止持。心缘事犯疑兼不识。全无识处。更劣于前。罪最
多故。故名下品。此是持门解义。无罪为上品。少罪为
中品。多罪为下品。若犯门解义。多罪为上品。少罪为
中品。无罪为下品也。皆止于一事者。结归一事也。此
有两释。继宗云。上来三品九人。初人俱识。中品四人
带识。下品四人俱无识处。虽则对境。有升降差殊。若
论止持之事。无来是一(此解为正)。或有解云。谓对古师二
事上。立二九。今师只于一制止事上。自成二九(此解未有
理也)。更问上之九句。缘事又缘犯。便是两境。何言皆止
于一事。答且据止持门中。单得事为体。止恶事上。得
成止持。若疑兼不识。便成止犯。今且据根本。不说枝
条也(上来辨可学一九句巳竟)。
次辨不可学。言次对不可学事以明止持九句者。此
文大意。谓明学教之人。既巳明了。如观指掌。于后对
境忘迷。却乃有疑不识。迷人作非畜想等。既是迷心。
圣不制犯。无根本作犯。兼放枝条止犯。亦约九人。各
缘事犯。悟忘有殊。遂分九品。以辨止持优劣。故云次
对不可学等(云云)。言缘事缘罪各三心者。谓欲作此
九句。先明句法出处。既约迷心。为不可学。故偏就心
论缘事。三心者。如煞戒境想。前三句人作人想煞(是识
事心)。人作非人疑(是疑事心)。人作非人想(是不识事心)。缘罪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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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如覆粗罪戒境想。前三句粗罪作粗罪想(是识罪心)。粗
罪粗罪疑(是疑罪心)。粗罪作非粗罪想覆(是不识罪心也)。今将识
事一心。历下缘罪三心。为上品三句。一识事识犯。二
识疑犯。三识事不识犯。次将疑事一心。为历缘罪三
心。为中品三句。一疑事识犯。二疑事疑犯。三疑事不
识犯。次将不识事一心。历缘罪三心。为下品三句。一
不识事疑犯。二不识事疑犯。三不识事不识犯。并约
能缘事罪心。于所缘事境罪境上。心有迷妄。为不可
学也。
言初至犯。初有三句者。标也。举识事心为头。历犯上
三心。作上品三句。上半三识事者。谓如初后识。是人
心中。又作人想。止而不煞。此是上品三个止持家识
事。于事既识不迷。并无犯也。下半识犯者。识四种犯
法不迷。此是悟人亦无罪故也。不识犯可知。若准今
师意。于犯法具巳学知。于后忘迷。并开无罪。今文中
犹结者。顺古结也。古云。恶事不可学。今明白心中。若
缘恶事不了。不结不学无知。若于罪是可学。明白心
中。既缘不了。皆是先不学故。若有疑兼不识结二罪。
今师约迷。为不可学事上。疑兼不识。并开无犯。又若
据事上开罪边说。今师古同开。若约义全别。如前说。
若犯上疑不识。古今皆约明白结罪。问古师明白心。
缘犯不了结罪之意具知。未审。今师亦是明白心缘
犯不了结罪。有何别耶。答戒疏云。后九句三品。各三
不识事境。非可学能了。不妨于犯是可学。致列其相。
罪粗罪疑(是疑罪心)。粗罪作非粗罪想覆(是不识罪心也)。今将识
事一心。历下缘罪三心。为上品三句。一识事识犯。二
识疑犯。三识事不识犯。次将疑事一心。为历缘罪三
心。为中品三句。一疑事识犯。二疑事疑犯。三疑事不
识犯。次将不识事一心。历缘罪三心。为下品三句。一
不识事疑犯。二不识事疑犯。三不识事不识犯。并约
能缘事罪心。于所缘事境罪境上。心有迷妄。为不可
学也。
言初至犯。初有三句者。标也。举识事心为头。历犯上
三心。作上品三句。上半三识事者。谓如初后识。是人
心中。又作人想。止而不煞。此是上品三个止持家识
事。于事既识不迷。并无犯也。下半识犯者。识四种犯
法不迷。此是悟人亦无罪故也。不识犯可知。若准今
师意。于犯法具巳学知。于后忘迷。并开无罪。今文中
犹结者。顺古结也。古云。恶事不可学。今明白心中。若
缘恶事不了。不结不学无知。若于罪是可学。明白心
中。既缘不了。皆是先不学故。若有疑兼不识结二罪。
今师约迷。为不可学事上。疑兼不识。并开无犯。又若
据事上开罪边说。今师古同开。若约义全别。如前说。
若犯上疑不识。古今皆约明白结罪。问古师明白心。
缘犯不了结罪之意具知。未审。今师亦是明白心缘
犯不了结罪。有何别耶。答戒疏云。后九句三品。各三
不识事境。非可学能了。不妨于犯是可学。致列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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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总而罪别(巳上疏文)。对此问文。钞文何不于此作迷忘。
同事上放罪。由顺古结。答谓此止持单得恶事为体。
故于事上间。迷立得止持之行。若犯法是进修门中。
自属作持止犯家境。作即成持。止便成犯。待到作持
止犯门中辨开迷放罪。今此止持门中。未合预前放
他作持之家犯法。若尔何故此门引来。答此权借彼
犯法来。相成句法。即非宗途。故下文云。且据止持约
事为言也(不要云留古人病。反显今师是深。非抄文意也。思之)。次列中品。言二
至犯者。举疑事为头。历犯上三心。成中品三句。上半
三疑事者。谓先巳曾学知。今忽迷心。人作非人疑。于
人非二境。心生犹预不了名疑。非学能了。圣不制犯。
疑犯不识犯者。若依今顺古。并是明白心中。疑及不
识。各结二罪。若弃古从今说。即迷心因事上放罪也。
次明下品。言三至犯者。举未识事为头。历上犯三心。
成下品三句。上半三不识事者。谓先曾学巳。今暂心
迷。缘人作非畜想。虽造前事。望无根本。成止持。又开
无不学无智二罪。下半犯上三心。类前可解。古今大
意。亦如前述。
言此至罪者。谓此九句三品之中。每品下半除却第
一犯句。取第二疑犯句及第三不识犯句。故曰此三
三句中下二句疑及不识也。别各有不学无知二罪。合
十二罪者。谓上三品。每品之下有疑及不识两句。一
品两句。三品六句。每句有不学无知二罪。成十二罪
也。亦不要分轻重。此是顺古引文。十二罪全是吉也。
同事上放罪。由顺古结。答谓此止持单得恶事为体。
故于事上间。迷立得止持之行。若犯法是进修门中。
自属作持止犯家境。作即成持。止便成犯。待到作持
止犯门中辨开迷放罪。今此止持门中。未合预前放
他作持之家犯法。若尔何故此门引来。答此权借彼
犯法来。相成句法。即非宗途。故下文云。且据止持约
事为言也(不要云留古人病。反显今师是深。非抄文意也。思之)。次列中品。言二
至犯者。举疑事为头。历犯上三心。成中品三句。上半
三疑事者。谓先巳曾学知。今忽迷心。人作非人疑。于
人非二境。心生犹预不了名疑。非学能了。圣不制犯。
疑犯不识犯者。若依今顺古。并是明白心中。疑及不
识。各结二罪。若弃古从今说。即迷心因事上放罪也。
次明下品。言三至犯者。举未识事为头。历上犯三心。
成下品三句。上半三不识事者。谓先曾学巳。今暂心
迷。缘人作非畜想。虽造前事。望无根本。成止持。又开
无不学无智二罪。下半犯上三心。类前可解。古今大
意。亦如前述。
言此至罪者。谓此九句三品之中。每品下半除却第
一犯句。取第二疑犯句及第三不识犯句。故曰此三
三句中下二句疑及不识也。别各有不学无知二罪。合
十二罪者。谓上三品。每品之下有疑及不识两句。一
品两句。三品六句。每句有不学无知二罪。成十二罪
也。亦不要分轻重。此是顺古引文。十二罪全是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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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亦望不犯根本名止持者。欲释此文。应先难曰。既
有十二罪。合成止犯。如何却名止持。可引钞文答。亦
望不犯根本。亦者。亦前可学中也。谓前可学中。虽结
二十四止犯罪。无约不犯根本。得称止持。此亦不根
本夷罪。虽有十二止犯枝条。望无根本作犯。亦名止
持也。
言但至犯者。此段钞文。与首疏全异。首疏云。但事是
不学。虽缘不了。圣不制罪。罪是可学法故。若疑不识
迷并制罪。今师于此古人文中。除却不字。便成今义。
故云但事是可学。谓无论制止制作一切善恶。明白
心中。皆须学知也。后忽对境有疑不识。并是迷忘。并
无二罪。故云想疑忘生等也。此则全异古人将恶事。
为不可学。罪是可学者。今师未便言之。且向事止。开
迷不结。后将法例事。亦有迷心。亦皆放罪。
第二约异境俱迷有罪无罪。难其不识。何得全开。分
二。初问次答。
言问至何者。此问意。从不可学下品
中来。谓此品中三不识事。依境想第三句立。开迷无
罪。得成止持义者。犹有疑。有疑心未决。故生此问。且
如煞盗二戒境想第三句。约本迷说。如盗戒有主无
主想。律不结罪。此则止持之义极成。且煞戒境想第
三句。人作非人想煞。亦制吉罗罪。此既结罪。便成作
犯。若尔则境想第三句。有罪无罪。元来不定。何得将
下品三不识事。总开无罪。为不可学止持耶。
言答至同者。谓煞盗二戒境想第三句。后心缘其情
有十二罪。合成止犯。如何却名止持。可引钞文答。亦
望不犯根本。亦者。亦前可学中也。谓前可学中。虽结
二十四止犯罪。无约不犯根本。得称止持。此亦不根
本夷罪。虽有十二止犯枝条。望无根本作犯。亦名止
持也。
言但至犯者。此段钞文。与首疏全异。首疏云。但事是
不学。虽缘不了。圣不制罪。罪是可学法故。若疑不识
迷并制罪。今师于此古人文中。除却不字。便成今义。
故云但事是可学。谓无论制止制作一切善恶。明白
心中。皆须学知也。后忽对境有疑不识。并是迷忘。并
无二罪。故云想疑忘生等也。此则全异古人将恶事。
为不可学。罪是可学者。今师未便言之。且向事止。开
迷不结。后将法例事。亦有迷心。亦皆放罪。
第二约异境俱迷有罪无罪。难其不识。何得全开。分
二。初问次答。
言问至何者。此问意。从不可学下品
中来。谓此品中三不识事。依境想第三句立。开迷无
罪。得成止持义者。犹有疑。有疑心未决。故生此问。且
如煞盗二戒境想第三句。约本迷说。如盗戒有主无
主想。律不结罪。此则止持之义极成。且煞戒境想第
三句。人作非人想煞。亦制吉罗罪。此既结罪。便成作
犯。若尔则境想第三句。有罪无罪。元来不定。何得将
下品三不识事。总开无罪。为不可学止持耶。
言答至同者。谓煞盗二戒境想第三句。后心缘其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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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情。两境各别。故制罪有无不定也。或缘罪境者。谓
非人是有罪境。今人作非人想煞。非人既是有情。虽
无非人之境。且有煞非人之心。亦结起煞非人心吉
罗(故云或缘罪境人非人故便结心犯等也)。或缘非罪境无主物故者。谓
盗戒境想第三句。有主物迷作无情。即后心缘。著无
主物边无罪故。问盗戒缘。著无主物无罪。即前下品
三不识事中。止持之义得成。且煞戒后心缘著非人。
还结吉罗。成其作犯。即下品三不识事。如何得成不
可学止持。钞文答云。然彼迷心。不结正罪。意道。迷人
作非人想时。但结明白心边。非人异境上后心吉。此
吉自是明白吉。从他作犯行中收。今此但取本境人
上。不结正夷罪边。是止持行。既无正罪。翻作犯成止
持。故制下品三不识事。得成不可学止持之义也。问
煞盗二戒。同是境想。第三本迷不识。何故结罪有无
不同。钞答云。莫非缘罪。故有无不同。莫由无也。非由
不也。无非不是缘著有情境。故有罪也。无非不是缘
非情境。故无罪也(更不繁述)。问止但论得境想第三句迷
心。得成下品不可学止持。且中品三疑事。还从境想
第二句。亦有转想本迷。亦结转想本迷兰吉等罪。何
不言之。答今论境想第三句。约本境迷心无罪。得成
下品止持。即反显境第二句。于人本境上。既无正罪。
例其下品。亦得名中品止持。其方便转想本迷兰吉
等。自是明白心中。结还他作犯收。今但据本境上迷
心不结夷。重成止持。例其下品一般。更不言也。
非人是有罪境。今人作非人想煞。非人既是有情。虽
无非人之境。且有煞非人之心。亦结起煞非人心吉
罗(故云或缘罪境人非人故便结心犯等也)。或缘非罪境无主物故者。谓
盗戒境想第三句。有主物迷作无情。即后心缘。著无
主物边无罪故。问盗戒缘。著无主物无罪。即前下品
三不识事中。止持之义得成。且煞戒后心缘著非人。
还结吉罗。成其作犯。即下品三不识事。如何得成不
可学止持。钞文答云。然彼迷心。不结正罪。意道。迷人
作非人想时。但结明白心边。非人异境上后心吉。此
吉自是明白吉。从他作犯行中收。今此但取本境人
上。不结正夷罪边。是止持行。既无正罪。翻作犯成止
持。故制下品三不识事。得成不可学止持之义也。问
煞盗二戒。同是境想。第三本迷不识。何故结罪有无
不同。钞答云。莫非缘罪。故有无不同。莫由无也。非由
不也。无非不是缘著有情境。故有罪也。无非不是缘
非情境。故无罪也(更不繁述)。问止但论得境想第三句迷
心。得成下品不可学止持。且中品三疑事。还从境想
第二句。亦有转想本迷。亦结转想本迷兰吉等罪。何
不言之。答今论境想第三句。约本境迷心无罪。得成
下品止持。即反显境第二句。于人本境上。既无正罪。
例其下品。亦得名中品止持。其方便转想本迷兰吉
等。自是明白心中。结还他作犯收。今但据本境上迷
心不结夷。重成止持。例其下品一般。更不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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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又至也者。应难云。此后九句事止。开迷疑及不识。
皆不结罪者。前九句中事止。亦是疑及不识。何故结
罪。谓前文云但事是可学。以想疑忘生。虽缘不了。圣
不制罪。正从此文生斯外难。谓事止迷心是一。何得
前结后开。便引钞答云。又不同前段等。意道。后段不
识等。是迷心不迷教。故圣开无罪。名不可学故开。若
前段疑兼不识。是迷教不迷心。是可学故结也。
若尔后缘法中亦有想转者。若尔二字。领会前旨。既
云前段可学九句。明白心中缘事法。有疑不识结罪。
后段不可学九。迷忘有疑不识放罪。故云若尔也。向
下蹑迹。便举犯法。亦是迷心与事何别。便向犯法上。
结十二罪耶。钞云。后缘法中。亦有想转等。是正难也。
后缘法中者。谓不可学缘罪法三心。在缘事三心之
后。又就缘罪三心中。疑及不识二心。复在第一识罪
之后。且如粗罪想。是识犯心。此句置而不论。只如第
二粗罪。作非粗罪疑。第三粗罪作非粗罪想。此之二
心。正是后缘法中。亦有想转。此犯法上想转。即是迷
心。与事上想转疑及不识。有何别事上想转。既开迷
放罪。犯法上。何故仍旧结之(故云后缘法中亦有想转也。不同诸家乱释也)。
次下引彼房迷作持。唯局可学难。言如至罪者。谓后
作持听门中造房处分法上亦有想转。如不处分作
处分想(当境想第三不识法句也)。及疑即不疑(当境想第三不识法句也)。及疑
即不疑(当境想第二疑法句也)。巳上二句。律文并不结僧残罪。
故云亦是不犯重也。何为制罪者。结前徵意也。道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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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法上既不结根本僧残。便反显犯法上转想。亦合
放罪。何得止持不可学九句事上转想即放。犯上转
想便结。
言答至也者。抄意。谓且据止持得恶事。不得恶法。是
以且向上持本分事上。辨开迷之义。若犯是作持家
法。直须到作持位中。方可辨之。今此止持。既未合说。
故且结之无妨。若论开迷事犯并开。今但止持。摄他
犯法不得。故云且据止持。约事为言也。必如所引者。
谓许引处分之法。迷想及疑。既不结僧残。必若引此
以为例。理实对作持法上。亦合有两个九句。一可学
九。二不可学九。故云对法亦有二九也。后作持中。更
为辨者。止持既空得事。且本分向事上立二九。若于
法上。但要委开迷道理。若放罪待到本位放之。故下
文云。不可学法迷。亦有九句。如前段后九句说之(未要
引戒疏意。在后明之)。
次明作犯。言次就作犯中者。止持翻成作犯。一持一
犯相翻。意图释句法稍易。别亦无义。不劳乱释思之。
释名解义。并在前文讫。今向此门中。亦立九句。辨罪
多少有无轻重等。可学法事。如初九句者。法谓犯法
也。事谓煞事。上品一句无罪。还约利根。中间止不学
人说(更有学了教人傍配之)。中品四句下半有八罪。约中根中
间止不学人说(学教人即约学半知半未知人。以傍配之)。下品四句。有十
六罪。即约中根反利根。由来不学人说(学教人中即据初学人以
傍配之)。钝根非力分。既无无知。不入句位。巳上九人。配
放罪。何得止持不可学九句事上转想即放。犯上转
想便结。
言答至也者。抄意。谓且据止持得恶事。不得恶法。是
以且向上持本分事上。辨开迷之义。若犯是作持家
法。直须到作持位中。方可辨之。今此止持。既未合说。
故且结之无妨。若论开迷事犯并开。今但止持。摄他
犯法不得。故云且据止持。约事为言也。必如所引者。
谓许引处分之法。迷想及疑。既不结僧残。必若引此
以为例。理实对作持法上。亦合有两个九句。一可学
九。二不可学九。故云对法亦有二九也。后作持中。更
为辨者。止持既空得事。且本分向事上立二九。若于
法上。但要委开迷道理。若放罪待到本位放之。故下
文云。不可学法迷。亦有九句。如前段后九句说之(未要
引戒疏意。在后明之)。
次明作犯。言次就作犯中者。止持翻成作犯。一持一
犯相翻。意图释句法稍易。别亦无义。不劳乱释思之。
释名解义。并在前文讫。今向此门中。亦立九句。辨罪
多少有无轻重等。可学法事。如初九句者。法谓犯法
也。事谓煞事。上品一句无罪。还约利根。中间止不学
人说(更有学了教人傍配之)。中品四句下半有八罪。约中根中
间止不学人说(学教人即约学半知半未知人。以傍配之)。下品四句。有十
六罪。即约中根反利根。由来不学人说(学教人中即据初学人以
傍配之)。钝根非力分。既无无知。不入句位。巳上九人。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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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句九。结二十四罪。学人门成三十六持。理合于此广
烈遍。今不烈者。但谓句法与前不殊。无劳叙致。遂指
略之。故云如初九句等(但依上消文莫更多语)。不可学者。如后
九句者。谓前门于事上。先巳学知。后忽忘迷。非学能
了。名不可学。约境想三句。三三成品。每品之中。于犯
上疑不识。顺古结十二罪也。与前并同者。结归四一。
三三结罪。兼难古犯上十二罪。引房迷等道理。与止
持不殊。无劳再说也。但犯根本为别者。谓止持门中。
止恶不作。成止持。此门必约造作成作犯。既是作犯。
便有根本九句犯九个夷𠎝。与前止持九句不犯为
别也。又于不可学九句中。初品犯三波罗夷。中品转
想犯三兰。不品或兰吉。或全不犯。与前止持后九句。
一向不犯为别也。故戒疏云。结罪多少。轻重皆同。但
犯根本为别耳(巳上疏文)。
言就中者。就不可学九句中根本者。明根本作犯罪。
不识事中者。明下品三不识事。当境想第三句也。或
无犯者。或者不定词也。若本迷人作非畜。有罪境煞。
得后心吉。若本迷人作杌木想即无罪。故云或也。所
以无罪者。谓始终无心故。问始终无心。其相如何。抄
答云。如误煞人等。谓始终迷人。作杌木想。其心一向
不转。便是无始终想貌也。问既云始终无心。何得言
作犯。答虽即无心。约作前煞事。亦名作犯。然则三时
不作人想。人境无夷。杌无吉也。除淫酒戒者。谓此二
戒。约境而制。纵使道作非道想。酒作非酒想。本迷转
烈遍。今不烈者。但谓句法与前不殊。无劳叙致。遂指
略之。故云如初九句等(但依上消文莫更多语)。不可学者。如后
九句者。谓前门于事上。先巳学知。后忽忘迷。非学能
了。名不可学。约境想三句。三三成品。每品之中。于犯
上疑不识。顺古结十二罪也。与前并同者。结归四一。
三三结罪。兼难古犯上十二罪。引房迷等道理。与止
持不殊。无劳再说也。但犯根本为别者。谓止持门中。
止恶不作。成止持。此门必约造作成作犯。既是作犯。
便有根本九句犯九个夷𠎝。与前止持九句不犯为
别也。又于不可学九句中。初品犯三波罗夷。中品转
想犯三兰。不品或兰吉。或全不犯。与前止持后九句。
一向不犯为别也。故戒疏云。结罪多少。轻重皆同。但
犯根本为别耳(巳上疏文)。
言就中者。就不可学九句中根本者。明根本作犯罪。
不识事中者。明下品三不识事。当境想第三句也。或
无犯者。或者不定词也。若本迷人作非畜。有罪境煞。
得后心吉。若本迷人作杌木想即无罪。故云或也。所
以无罪者。谓始终无心故。问始终无心。其相如何。抄
答云。如误煞人等。谓始终迷人。作杌木想。其心一向
不转。便是无始终想貌也。问既云始终无心。何得言
作犯。答虽即无心。约作前煞事。亦名作犯。然则三时
不作人想。人境无夷。杌无吉也。除淫酒戒者。谓此二
戒。约境而制。纵使道作非道想。酒作非酒想。本迷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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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皆得止罪。故须除之。若据随相中。酒戒亦开迷。约
有方便心方犯等(云云)。言中间至便者。谓前境是人。
初起心时。作人想煞。进步向半。转作非人疑。当境想
第二句。成中品三疑事。或进步向半。转作非人想。当
境第三句。释下品三不识事。故云若中间转想疑事
不识事也。由心差故是方便者。谓初起心时。人作非
人想煞。此则有方便煞人心也。行至中途转作非人
疑。或作非人想。由此疑想二心。差本期之人想。壅结
方便想差兰罪。故云由心差故是方便也。即中品三
疑得三兰。下品三不识。亦得三兰也。言若不至事者。
此释上品三识事。当境想第一句。谓前境是人。起心
作人想煞。始终不转。煞人命断之时。得根本波罗夷
罪。故云若不差结根本也。即上品三句。结三夷。或不
造前事者。谓前或境强煞不得。或好心息。或懈怠息。
或缘差。并结方便兰罪。巳上并约本境根本。及前心
有无。若异境后心。律并不论也。
言此后至故者。谓约前罪之有无轻重。辨三品优劣。
识事三句。以人作人想煞。心境相当。得三根本夷罪。
谓犯门解义罪多。为上品也。故云识事三句为上品作
犯。言疑中三句为中品者。谓初作人想。中途转作非人
疑。本人境虽不移。伹疑心差本期。故得想差三兰。为
中品作犯。言不识三句为下品者。谓人作非人想。是
不识事。前境是人。初作人想。中途转作非人想。亦结
想差方便三兰。此三轻于中品。为下品作犯。或无罪
有方便心方犯等(云云)。言中间至便者。谓前境是人。
初起心时。作人想煞。进步向半。转作非人疑。当境想
第二句。成中品三疑事。或进步向半。转作非人想。当
境第三句。释下品三不识事。故云若中间转想疑事
不识事也。由心差故是方便者。谓初起心时。人作非
人想煞。此则有方便煞人心也。行至中途转作非人
疑。或作非人想。由此疑想二心。差本期之人想。壅结
方便想差兰罪。故云由心差故是方便也。即中品三
疑得三兰。下品三不识。亦得三兰也。言若不至事者。
此释上品三识事。当境想第一句。谓前境是人。起心
作人想煞。始终不转。煞人命断之时。得根本波罗夷
罪。故云若不差结根本也。即上品三句。结三夷。或不
造前事者。谓前或境强煞不得。或好心息。或懈怠息。
或缘差。并结方便兰罪。巳上并约本境根本。及前心
有无。若异境后心。律并不论也。
言此后至故者。谓约前罪之有无轻重。辨三品优劣。
识事三句。以人作人想煞。心境相当。得三根本夷罪。
谓犯门解义罪多。为上品也。故云识事三句为上品作
犯。言疑中三句为中品者。谓初作人想。中途转作非人
疑。本人境虽不移。伹疑心差本期。故得想差三兰。为
中品作犯。言不识三句为下品者。谓人作非人想。是
不识事。前境是人。初作人想。中途转作非人想。亦结
想差方便三兰。此三轻于中品。为下品作犯。或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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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若本迷非人境。得异境吉。是本迷有罪。若本迷人
作杌木想。即无罪。约始终不转。于此本迷不定。故云
或也。言对法类可知者。谓下半犯法也。意道。上之三
段。但释上半事。上半事上。根本罪之有无。未明下半
犯法。若对下半法上。要知罪之有无。类取上半事中。
义理可解(此解方为所当。搜玄不无杂乱)。正义如上。非说亦多。若不
录之。何显前修之失。顺正记约五邪七非法以说。谓
上且约煞事为制止。若五邪七非之恶法。此法通于
可学。又是止持(此解不可。夫言相类。须前段曾明。后不更述。即言类解五邪七非。抄并从
前未明。将何类解。故无理之甚也)。若准素记云。准前止持门。后生起
作持。不可学九。今亦生起止犯中。不可学九句也(若据
此说。开迷之边。全落枝条罪。上与抄有违。抄约根本事上为言。何故妄生此是。思之)。近依继宗
记。引大妄语戒释。彼云。应先问曰。如历位门。初叙学
人受戒巳来。勤学三藏。于境境迷妄。次叙不学人。由
来不学事法。无知事法。即善恶事法。善法即在作持
止犯门中明。恶事恶法。便合在止持作犯门中说。上
所解伹见举煞戒恶事。广辨二九。何不见论恶法耶。
可引抄答云。对法类如可解。便云大忘恶是根。诸馀
是枝条等。记文绝广。云云如彼(此解自是一途。今意未敢依也)。巳上
略叙诸家义也。
二明分二九句中二。初明事犯分成二九。句数不同。
二若论下。别解不可学九句。犯上不开所以。言所
以至也者。所以者。徵词二九。何以四一三。
三不同耶。且徵可学九句中。何故上品。唯有一句(更将
作杌木想。即无罪。约始终不转。于此本迷不定。故云
或也。言对法类可知者。谓下半犯法也。意道。上之三
段。但释上半事。上半事上。根本罪之有无。未明下半
犯法。若对下半法上。要知罪之有无。类取上半事中。
义理可解(此解方为所当。搜玄不无杂乱)。正义如上。非说亦多。若不
录之。何显前修之失。顺正记约五邪七非法以说。谓
上且约煞事为制止。若五邪七非之恶法。此法通于
可学。又是止持(此解不可。夫言相类。须前段曾明。后不更述。即言类解五邪七非。抄并从
前未明。将何类解。故无理之甚也)。若准素记云。准前止持门。后生起
作持。不可学九。今亦生起止犯中。不可学九句也(若据
此说。开迷之边。全落枝条罪。上与抄有违。抄约根本事上为言。何故妄生此是。思之)。近依继宗
记。引大妄语戒释。彼云。应先问曰。如历位门。初叙学
人受戒巳来。勤学三藏。于境境迷妄。次叙不学人。由
来不学事法。无知事法。即善恶事法。善法即在作持
止犯门中明。恶事恶法。便合在止持作犯门中说。上
所解伹见举煞戒恶事。广辨二九。何不见论恶法耶。
可引抄答云。对法类如可解。便云大忘恶是根。诸馀
是枝条等。记文绝广。云云如彼(此解自是一途。今意未敢依也)。巳上
略叙诸家义也。
二明分二九句中二。初明事犯分成二九。句数不同。
二若论下。别解不可学九句。犯上不开所以。言所
以至也者。所以者。徵词二九。何以四一三。
三不同耶。且徵可学九句中。何故上品。唯有一句(更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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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别自徵之)。以事法下。答也。以由也。由于事犯皆识。全无
不学无知。故云未可论罪。独立为上品也。中下二品
四句合在三三句中辨也。或可伹举上品一句。辨事
法俱识。下八句有疑不识合结罪。不言可解亦得。言
后九句等者。徵后三三九句也。莫非下答也。准文准
释三三九句。今借此语。双释二九。非由不也。无由一
煞事。生明白心疑不识成可学。今迷忘疑。成不可学
也。容兼疑不识者。容许有也。兼带有也。且可学中品四
句。第一第二上半。是识事。兼带下半疑犯不识犯句。
第三第四上半是识犯。兼带下半疑事不识事句。即
识事。与疑犯不识犯交络。疑事不识事。与识犯交络。
则上半四识不疑。下半二疑。带二不识。下品四句。第
一第二上半疑事。兼带下半疑犯不识犯句。第三第
四上半。是不识事。兼带下半疑犯不识句。即疑事与
疑犯不识犯交络。不识事与疑犯交络也。故戒疏云。
中下各四。由缘一事。带疑不识交络互明。出其犯相。
即斯义也。次释后九句容兼疑不识者。谓于煞事。先
以识知。后忽生迷。约其境想。容许有疑。兼带不识。故
三三为品。且上品上半。总列三识事。中品上半。列三
疑事。下品上半。列三不识事。三品下半。各容兼疑犯
不识犯句。故戒疏云。致列其相。事总而罪别也。言结
罪易明故分二九者。正分二九意也。谓结不学教人。
明白心中。有疑不识。得不学无知罪故。所以分成前
可学九句也。为开勤学之人。迷心不结罪。所以分成
不学无知。故云未可论罪。独立为上品也。中下二品
四句合在三三句中辨也。或可伹举上品一句。辨事
法俱识。下八句有疑不识合结罪。不言可解亦得。言
后九句等者。徵后三三九句也。莫非下答也。准文准
释三三九句。今借此语。双释二九。非由不也。无由一
煞事。生明白心疑不识成可学。今迷忘疑。成不可学
也。容兼疑不识者。容许有也。兼带有也。且可学中品四
句。第一第二上半。是识事。兼带下半疑犯不识犯句。
第三第四上半是识犯。兼带下半疑事不识事句。即
识事。与疑犯不识犯交络。疑事不识事。与识犯交络。
则上半四识不疑。下半二疑。带二不识。下品四句。第
一第二上半疑事。兼带下半疑犯不识犯句。第三第
四上半。是不识事。兼带下半疑犯不识句。即疑事与
疑犯不识犯交络。不识事与疑犯交络也。故戒疏云。
中下各四。由缘一事。带疑不识交络互明。出其犯相。
即斯义也。次释后九句容兼疑不识者。谓于煞事。先
以识知。后忽生迷。约其境想。容许有疑。兼带不识。故
三三为品。且上品上半。总列三识事。中品上半。列三
疑事。下品上半。列三不识事。三品下半。各容兼疑犯
不识犯句。故戒疏云。致列其相。事总而罪别也。言结
罪易明故分二九者。正分二九意也。谓结不学教人。
明白心中。有疑不识。得不学无知罪故。所以分成前
可学九句也。为开勤学之人。迷心不结罪。所以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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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学九句也。又前九句。上品全无罪。中品下半带
有。下品上下俱有。后九句。上半事全无不学无知。下
半疑犯不识犯。顺古即结。故事总居上。犯在下也。
言若至罪者。谓独明不可学九句。三品之中。缘其犯
法。各有三心。每品各除识犯心。取下疑犯及不识犯。
二心共结四罪。一品有四。三品十二。故云今十二罪
也。皆犯究竟者。准此古人所结十二罪。皆是果吉罗
罪。不是诸篇方便因吉也。以罪是可学等者。正辨不
开所以也。古师意云。若煞盗等恶事。明白心中不可
学。作是不可学虽明心。缘而不了。亦无二罪。今此波
罗夷罪法。属教法故。理合进修。今缘不了。致令有疑。
兼不识也。须结二罪也。次引人犍度律文證彼云。六
群作法了。便言不知。佛言。不以无知故得脱。若犯罪
者。随六聚结。如法治。结不学知。更增无知法者。随缘
不了处。更增无知吉也。
言无知及疑皆是究竟者。牒前十二罪。是疑犯不识
犯上果吉也。若不疑等者。不疑反上疑句。及识反无
知不识句。此皆是识犯句。一向无罪。前言无罪等者。
重辨上识处无罪。便云一向之言何。下遂释云。谓无
不学无知。名为一向。若作根本事成。自有根本果罪
也。故首疏云。上言一向无罪者。谓无不学无知。非谓
无根本罪(巳上疏文)。钞文改他上字。为前字也。此顺古引
文。十二罪并吉。不须分轻重。若依今师。于前止持门
后难开。即此亦须同放。显知此义全是古文(巳上先呈五义
有。下品上下俱有。后九句。上半事全无不学无知。下
半疑犯不识犯。顺古即结。故事总居上。犯在下也。
言若至罪者。谓独明不可学九句。三品之中。缘其犯
法。各有三心。每品各除识犯心。取下疑犯及不识犯。
二心共结四罪。一品有四。三品十二。故云今十二罪
也。皆犯究竟者。准此古人所结十二罪。皆是果吉罗
罪。不是诸篇方便因吉也。以罪是可学等者。正辨不
开所以也。古师意云。若煞盗等恶事。明白心中不可
学。作是不可学虽明心。缘而不了。亦无二罪。今此波
罗夷罪法。属教法故。理合进修。今缘不了。致令有疑。
兼不识也。须结二罪也。次引人犍度律文證彼云。六
群作法了。便言不知。佛言。不以无知故得脱。若犯罪
者。随六聚结。如法治。结不学知。更增无知法者。随缘
不了处。更增无知吉也。
言无知及疑皆是究竟者。牒前十二罪。是疑犯不识
犯上果吉也。若不疑等者。不疑反上疑句。及识反无
知不识句。此皆是识犯句。一向无罪。前言无罪等者。
重辨上识处无罪。便云一向之言何。下遂释云。谓无
不学无知。名为一向。若作根本事成。自有根本果罪
也。故首疏云。上言一向无罪者。谓无不学无知。非谓
无根本罪(巳上疏文)。钞文改他上字。为前字也。此顺古引
文。十二罪并吉。不须分轻重。若依今师。于前止持门
后难开。即此亦须同放。显知此义全是古文(巳上先呈五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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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竟)。次叙两家之非。谓匠者之思审。继宗记云。一向无
罪者。谓既不疑及识。全无枝条止犯。又无根本果罪
可趣。故云一向无罪无果可趣。此谓简其事上识心。
虽无不学无知。犹有根本果罪可趣也。问若言事上
有根本罪者。何故前可学中。言上品一句。以事法俱
了。未可论罪耶。便引钞文答云。前言无罪者。谓无不
学无知。非谓无根本也。即却指可学中上品一句。虽
无不学无知。且有事上根作犯果罪可趣。不同犯上
识了。一向无罪(巳上记文)。今意不然。此一段钞。盖是收顺
古引文。全依首疏。首疏自解。一向无罪。但无不学无
知非无根本。何得妄说根本俱无。名为一向。不得见
文中一向文词。便于文外异计。若尔何故文云。无果
可趣。答斯言无果。其理显然。请近者。更可审思。仍速
改辄。或有人云。是今师结也。谓事是五俱意识。所取
之境。容有明闇。若疑不识事上则开。若犯法要先学
知后准意能缘。不假馀五识。若疑不识。是学未知理。
非迷忘故。法上不开也。和尚破云。若尔律文覆粗戒
及房境想。何得开迷。此粗罪及白二法。岂非唯意缘
耶。文准前文。但迷非学了故。佛一切开。既云一切开。
即此还须放。今犹结者。顺古人耳。
第二局就根本止犯。相从建立二九句。所以分二。初
约止犯相从以明。二又解下。对根本罪有无以辨。前
三。初作犯无罪难(亦有云根本无罪难亦得)。二止犯相从答(或云异境
生罪答者非也。且人为本境杭木为异境。既约本迷异境全无吉罪。何得言异境生罪答耶)。二有
罪者。谓既不疑及识。全无枝条止犯。又无根本果罪
可趣。故云一向无罪无果可趣。此谓简其事上识心。
虽无不学无知。犹有根本果罪可趣也。问若言事上
有根本罪者。何故前可学中。言上品一句。以事法俱
了。未可论罪耶。便引钞文答云。前言无罪者。谓无不
学无知。非谓无根本也。即却指可学中上品一句。虽
无不学无知。且有事上根作犯果罪可趣。不同犯上
识了。一向无罪(巳上记文)。今意不然。此一段钞。盖是收顺
古引文。全依首疏。首疏自解。一向无罪。但无不学无
知非无根本。何得妄说根本俱无。名为一向。不得见
文中一向文词。便于文外异计。若尔何故文云。无果
可趣。答斯言无果。其理显然。请近者。更可审思。仍速
改辄。或有人云。是今师结也。谓事是五俱意识。所取
之境。容有明闇。若疑不识事上则开。若犯法要先学
知后准意能缘。不假馀五识。若疑不识。是学未知理。
非迷忘故。法上不开也。和尚破云。若尔律文覆粗戒
及房境想。何得开迷。此粗罪及白二法。岂非唯意缘
耶。文准前文。但迷非学了故。佛一切开。既云一切开。
即此还须放。今犹结者。顺古人耳。
第二局就根本止犯。相从建立二九句。所以分二。初
约止犯相从以明。二又解下。对根本罪有无以辨。前
三。初作犯无罪难(亦有云根本无罪难亦得)。二止犯相从答(或云异境
生罪答者非也。且人为本境杭木为异境。既约本迷异境全无吉罪。何得言异境生罪答耶)。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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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非宗难。相从造事答。三识犯唯八难。句法相从答。
言问至故者。所以生此门者。谓因前来广解之中。根
本不识文中。钞约或无犯。谓始终无心。今除此下品
三句。只得六句有罪。所以下品三句无罪者。约本迷
也。当境想第三句。迷人作杌木想。人境无夷。杌境无
吉。即下品三不识全无罪。中品三疑。疑杌边虽无罪。
且有半心疑人边。得三吉。上品三不识。得三夷罪。今
除下三位有中。上六句有罪。何得言作犯九句耶(问竟)。
答中有二。顺问唯六答。二申前问意答。初约就根本
实唯六句。可知。言然等者。申前问意答也。然者是也。
亦云纵夺也。上若纵之。则唯六句。若也夺之。还成九
句也。上三句下者。是上来所问三不识句之下也。即
此三句下。有不识犯疑犯。亦有不学无知罪。还成九
句。即第九句有不识犯。第八句有疑犯。若第七句。且
通在内。未言有无。今将八九二句疑及不识。有止犯
罪相添。亦成九句也。
二有罪非宗难相从造事答。分二。初徵。次答。言若至
句者。若尔者。徵也。谓徵上来既将三句下。不识与疑
亦有犯。便相添成九句者。恐不然也。且此不识犯及
疑犯。所结不学元知。元是止犯之罪。今将止犯来添
作犯。成九句者。岂非违作犯之宗耶(徵竟)。答中有二。初
依古以末从根释。二又必下。今师助造前事释。言从
根本故得名者。谓作煞事是作犯根本。缘煞波罗夷
犯法疑及不识。即结不学无知。此罪由根本煞人事
言问至故者。所以生此门者。谓因前来广解之中。根
本不识文中。钞约或无犯。谓始终无心。今除此下品
三句。只得六句有罪。所以下品三句无罪者。约本迷
也。当境想第三句。迷人作杌木想。人境无夷。杌境无
吉。即下品三不识全无罪。中品三疑。疑杌边虽无罪。
且有半心疑人边。得三吉。上品三不识。得三夷罪。今
除下三位有中。上六句有罪。何得言作犯九句耶(问竟)。
答中有二。顺问唯六答。二申前问意答。初约就根本
实唯六句。可知。言然等者。申前问意答也。然者是也。
亦云纵夺也。上若纵之。则唯六句。若也夺之。还成九
句也。上三句下者。是上来所问三不识句之下也。即
此三句下。有不识犯疑犯。亦有不学无知罪。还成九
句。即第九句有不识犯。第八句有疑犯。若第七句。且
通在内。未言有无。今将八九二句疑及不识。有止犯
罪相添。亦成九句也。
二有罪非宗难相从造事答。分二。初徵。次答。言若至
句者。若尔者。徵也。谓徵上来既将三句下。不识与疑
亦有犯。便相添成九句者。恐不然也。且此不识犯及
疑犯。所结不学元知。元是止犯之罪。今将止犯来添
作犯。成九句者。岂非违作犯之宗耶(徵竟)。答中有二。初
依古以末从根释。二又必下。今师助造前事释。言从
根本故得名者。谓作煞事是作犯根本。缘煞波罗夷
犯法疑及不识。即结不学无知。此罪由根本煞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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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有摄末从根本名。亦作犯也。又必由下。助答。首疏
无文。且如迷人谓杌。始终不移。煞命断时。由迷无过。
且作煞事。是作犯之流。非谓本无煞夷。盖是曲放。然
且名作犯摄也(继宗记中不成解也)。
第三识犯唯八难句法相从答。言若至从者。此正难
第七一句。谓八九句下。有不学无知罪。容得入九句
之数。且第七一句。上半不识事。开迷无根本。又无枝
条。此即枝条并放。下半识犯。又无枝条。上下并空。今
若除之。即但有八。何得有九。钞答云。如前巳解。谓从
根本故。得名由造前事。得作犯名也。句法相从者。凡
作句法。从识至疑。从疑至不识。次第合然。若无第七。
即八九无生也。
言又至本者。谓前煞盗等恶事。皆是可学之境。若由
来不学之人。明白心中。缘前事犯不了。名可学迷。即
四一成品。共成九句。上品一句。虽无不学无知。且行
煞故。得作犯根本夷罪。中下二品。共有八句。谓于事
犯疑及不识。都结二十四不学无知止犯罪。每句各
犯一个根本夷罪。三品九句。都犯九根本。故言莫不
犯根本也。只要依今师正义。如此释。鸿记对此广依
古解。恐违钞文。不更叙录也。言若可学至罪者。约勤
学之人。先巳学知。如观指掌。后对前境迷忘心生。非
学能了。有疑不识。名不可学迷也。准六句者。即三三
为品。约本迷说。上品识事得三夷。中品三疑。疑杌木
边无罪。疑人心边。结本境上三吉。上中二品共论。故
无文。且如迷人谓杌。始终不移。煞命断时。由迷无过。
且作煞事。是作犯之流。非谓本无煞夷。盖是曲放。然
且名作犯摄也(继宗记中不成解也)。
第三识犯唯八难句法相从答。言若至从者。此正难
第七一句。谓八九句下。有不学无知罪。容得入九句
之数。且第七一句。上半不识事。开迷无根本。又无枝
条。此即枝条并放。下半识犯。又无枝条。上下并空。今
若除之。即但有八。何得有九。钞答云。如前巳解。谓从
根本故。得名由造前事。得作犯名也。句法相从者。凡
作句法。从识至疑。从疑至不识。次第合然。若无第七。
即八九无生也。
言又至本者。谓前煞盗等恶事。皆是可学之境。若由
来不学之人。明白心中。缘前事犯不了。名可学迷。即
四一成品。共成九句。上品一句。虽无不学无知。且行
煞故。得作犯根本夷罪。中下二品。共有八句。谓于事
犯疑及不识。都结二十四不学无知止犯罪。每句各
犯一个根本夷罪。三品九句。都犯九根本。故言莫不
犯根本也。只要依今师正义。如此释。鸿记对此广依
古解。恐违钞文。不更叙录也。言若可学至罪者。约勤
学之人。先巳学知。如观指掌。后对前境迷忘心生。非
学能了。有疑不识。名不可学迷也。准六句者。即三三
为品。约本迷说。上品识事得三夷。中品三疑。疑杌木
边无罪。疑人心边。结本境上三吉。上中二品共论。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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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唯六句有罪。除下品者。谓本迷人。作杌木想。成下
品三不识事。心本异二境。并无罪。故须除也。若转想
结兰前心得有九句者。谓结本人境上未转想时。前
心兰也。故云并方便罪也。谓三识事心。得三夷罪。为
上品作犯。三疑事心约转想。结前心三兰。为下品作
犯(鸿记对此亦广明古解。此不繁叙)。次对异境中。言若迷至故者。谓
约本迷说也。本迷有二。若迷著无罪境。便除下品。故
成六句。若迷著有罪境。却收下品。便成九句。且迷想
约非罪境。唯六者。钞举盗戒境想。第三句说。有主作
无主想。以无罪故。如盗戒有主有主想。即识事三心。
得三夷罪。二有主无主疑。即疑事三心得三吉。第三
有主作无主想。即不识事三心全无罪。故今除之。唯
六句也。次言或九等者。钞举煞戒境想第三句说。且
煞戒第一句。人作人想煞。即识事三心。得三夷罪。二
人作非人疑。即疑事三心。心缘两境。继宗记义结六
吉。如本迷疑人心边三吉。又一半疑非人边三吉也。
三人非人想。即不识事三心三吉。故云后心吉罗。生
罪缘故。成九句也。言若至九者。此段文重明上二六
句。以止犯相从。谓成八九。所以谓前迷本境唯六句。
后迷无罪异境。亦唯六句。皆除下品。若沗下半疑不
识犯上止犯罪。即成八句。句法相从。及造前事。亦成
九句也。此明二兼以八九(江西五兼即太多也)。
言极至之者。镜由明也。谓前辨据今古义。古师将二
事。以辨二九句。今师一事上。以辨二九。如是今古相
品三不识事。心本异二境。并无罪。故须除也。若转想
结兰前心得有九句者。谓结本人境上未转想时。前
心兰也。故云并方便罪也。谓三识事心。得三夷罪。为
上品作犯。三疑事心约转想。结前心三兰。为下品作
犯(鸿记对此亦广明古解。此不繁叙)。次对异境中。言若迷至故者。谓
约本迷说也。本迷有二。若迷著无罪境。便除下品。故
成六句。若迷著有罪境。却收下品。便成九句。且迷想
约非罪境。唯六者。钞举盗戒境想。第三句说。有主作
无主想。以无罪故。如盗戒有主有主想。即识事三心。
得三夷罪。二有主无主疑。即疑事三心得三吉。第三
有主作无主想。即不识事三心全无罪。故今除之。唯
六句也。次言或九等者。钞举煞戒境想第三句说。且
煞戒第一句。人作人想煞。即识事三心。得三夷罪。二
人作非人疑。即疑事三心。心缘两境。继宗记义结六
吉。如本迷疑人心边三吉。又一半疑非人边三吉也。
三人非人想。即不识事三心三吉。故云后心吉罗。生
罪缘故。成九句也。言若至九者。此段文重明上二六
句。以止犯相从。谓成八九。所以谓前迷本境唯六句。
后迷无罪异境。亦唯六句。皆除下品。若沗下半疑不
识犯上止犯罪。即成八句。句法相从。及造前事。亦成
九句也。此明二兼以八九(江西五兼即太多也)。
言极至之者。镜由明也。谓前辨据今古义。古师将二
事。以辨二九句。今师一事上。以辨二九。如是今古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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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极为分明。不委后人。于此明未劝审。思之。巳上作
犯门竟。
第三作持二。初牒名举数。二若从下解释。
言次至
者者。谓抄玄于作持中。理实立二九句。一可学。二不
可学。若古师向作持中。唯立可学一九。无不可学。今
抄文虽向下。别立不可学一九。今标中未便异古。是
故且言九句者也。
释中。言若至句者。从谓相从。自古相从。于作持门。通
对二教。事法两种。事即制作衣钵。及听作房衣。法即
教行法听门。说净处分法。理实合先将事对犯立一
九句。四一成品。次便将法对犯立一九。亦四一成品。
故云若从对等(云云)。但明用差别者。事则房衣等事。
法谓羯磨教行等法。上法用也。阶降不异者。四一为
阶。多罪少罪无罪为降。事法二九。阶降同故。合为一
九也。言唯至异者。唯对可学以辨者。古于此门。无不
可学。以皆进修故。不同淫盗煞等恶事。明白心中。一
向一不可学。故云唯对等(云云)。今且列句者。标也。谓
列可学一九。四一成品。如前止持可学事中。更不别
也。言所以等者。谓九句之中。辨不学无知有无轻重
分齐。如止持亦不别。鸿云。有无轻重。名所以也。有谓
有罪。无谓无罪。轻谓吉罗。重谓提罪。更有犯谓不犯。
迷轻谓重。疑有疑无。疑轻疑重。如是所以便有二十
四罪。六提十八吉罗。并止同止持。可学中说竟。言此
但顺教作事等者。谓引作持中。顺教作衣钵造房舍
犯门竟。
第三作持二。初牒名举数。二若从下解释。
言次至
者者。谓抄玄于作持中。理实立二九句。一可学。二不
可学。若古师向作持中。唯立可学一九。无不可学。今
抄文虽向下。别立不可学一九。今标中未便异古。是
故且言九句者也。
释中。言若至句者。从谓相从。自古相从。于作持门。通
对二教。事法两种。事即制作衣钵。及听作房衣。法即
教行法听门。说净处分法。理实合先将事对犯立一
九句。四一成品。次便将法对犯立一九。亦四一成品。
故云若从对等(云云)。但明用差别者。事则房衣等事。
法谓羯磨教行等法。上法用也。阶降不异者。四一为
阶。多罪少罪无罪为降。事法二九。阶降同故。合为一
九也。言唯至异者。唯对可学以辨者。古于此门。无不
可学。以皆进修故。不同淫盗煞等恶事。明白心中。一
向一不可学。故云唯对等(云云)。今且列句者。标也。谓
列可学一九。四一成品。如前止持可学事中。更不别
也。言所以等者。谓九句之中。辨不学无知有无轻重
分齐。如止持亦不别。鸿云。有无轻重。名所以也。有谓
有罪。无谓无罪。轻谓吉罗。重谓提罪。更有犯谓不犯。
迷轻谓重。疑有疑无。疑轻疑重。如是所以便有二十
四罪。六提十八吉罗。并止同止持。可学中说竟。言此
但顺教作事等者。谓引作持中。顺教作衣钵造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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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衣等事名作持。与前止持息恶离过守戒为别(首疏
作持门竟)。
二今师别立句法。初标。云就中分三者。立此句法有
二意。一古师。将法就事。相合而明。又指在止持中说。
其文太略。今师更于法上。别明可学九句也。二者但
向法出句。不向事上明者。意道。约事与止持不殊。若
约法立者。人由未见。今故于处分法上作之也。次依
品列句。言初至犯者。此段钞文。今师别立。非关古文。
但依今师销释。钞文九句。四一成品。亦准戒疏。约九
不学教人配属。每一句配一人。又须约九学人傍配
之。且上品一句。正配利根中间止不学人(旁配学之教一人)。
中品四句。正配中根中间止不学四人(旁配学半知半未知四人)。
下品四句。正配利根或中根由来不学等人(旁配初学全未
知人)。若钝根学教人。尽形依止(二罪全无)。钝根不学人(伹有不学。
无无知罪。非力少故)。巳上二人。准渐顿门。不入句法之内。又此
三品九句。上品一句。学不学二人全无罪。中品四句。
有疑不识不学人八罪(二提六吉)。学教人。明疑不识全放。
下品四句。一向疑兼不识。不学人十六罪(四提十二吉)。学
教人。明白心中。虽疑不识全放。若更约上中下挍之。
上品一句。作持行成法犯。并明练无二罪。学不学二
人(是上品作持行)。中品四句。持行虽成。于法犯上。带疑不识。
学人虽不结罪。然亦有疑等。不明不学人有疑由结
八罪(是中品作持也)。下品四句。持行虽成。于法犯上一向疑
不识。学人虽无犯。以学未知。不学人结十六罪(是下品作
作持门竟)。
二今师别立句法。初标。云就中分三者。立此句法有
二意。一古师。将法就事。相合而明。又指在止持中说。
其文太略。今师更于法上。别明可学九句也。二者但
向法出句。不向事上明者。意道。约事与止持不殊。若
约法立者。人由未见。今故于处分法上作之也。次依
品列句。言初至犯者。此段钞文。今师别立。非关古文。
但依今师销释。钞文九句。四一成品。亦准戒疏。约九
不学教人配属。每一句配一人。又须约九学人傍配
之。且上品一句。正配利根中间止不学人(旁配学之教一人)。
中品四句。正配中根中间止不学四人(旁配学半知半未知四人)。
下品四句。正配利根或中根由来不学等人(旁配初学全未
知人)。若钝根学教人。尽形依止(二罪全无)。钝根不学人(伹有不学。
无无知罪。非力少故)。巳上二人。准渐顿门。不入句法之内。又此
三品九句。上品一句。学不学二人全无罪。中品四句。
有疑不识不学人八罪(二提六吉)。学教人。明疑不识全放。
下品四句。一向疑兼不识。不学人十六罪(四提十二吉)。学
教人。明白心中。虽疑不识全放。若更约上中下挍之。
上品一句。作持行成法犯。并明练无二罪。学不学二
人(是上品作持行)。中品四句。持行虽成。于法犯上。带疑不识。
学人虽不结罪。然亦有疑等。不明不学人有疑由结
八罪(是中品作持也)。下品四句。持行虽成。于法犯上一向疑
不识。学人虽无犯。以学未知。不学人结十六罪(是下品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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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也)。故戒疏云。并乞法造房。同号作持。由于犯法。迷而
不学。故各有罪(巳上疏文)。
第二今师别立不可学九中。言不可学法迷亦有九
句者。谓作持门中事法。理实俱有不可学九。亦成二
九。今但立不可学一九。唯向法上论者。一释云。亦但
明用差别。阶降不异。将事合法。只作一九。或可但向
法上。立不可学迷。若事上迷疑于止犯门。后约事上。
立不可学。意在翻止犯成持。即作持事上。亦有不可
学九。又止犯门。但约事立。未约法论。意道。作持巳向
法上立了。翻作持成止犯。止犯中法上。亦有迷忘一
九。此制作家。巧用文势(亦是略指以类相从始终交略义)。所以法上
迷心一九。但向作持中。出前二行。不说由结十二罪
者。谓止持作犯。非本位故。虽今师广引徵难房。迷道
理者。动犯上所结之罪。意许放之。然且未合悬放。故
顺古且结。遂指此改云对法有二九。后作持中。更为辨
也。前既指后。后遂立之。正明放罪。故云不可学法迷
亦有九句也。如前段后九句说之者。谓前既云作持
合立不可学九。便合广列句法。今虑文繁。指同止持
不可学九。三三成品。无异也。然于句法。少有不同。前
云缘事缘罪各三心。此段云缘法犯各三心。缘法即
约处分法。有识疑不识三心。缘犯即约僧残犯。亦有
识疑不识(或有云法即约造房戒境想。犯即约覆粗罪境想。各有三心。互相双历作句亦得也)。
今且依初解。历成句者。应云识法识犯。识法疑犯。识
法不识犯(上品三句)。次疑为头。历应云疑犯。疑法疑犯。疑
不学。故各有罪(巳上疏文)。
第二今师别立不可学九中。言不可学法迷亦有九
句者。谓作持门中事法。理实俱有不可学九。亦成二
九。今但立不可学一九。唯向法上论者。一释云。亦但
明用差别。阶降不异。将事合法。只作一九。或可但向
法上。立不可学迷。若事上迷疑于止犯门。后约事上。
立不可学。意在翻止犯成持。即作持事上。亦有不可
学九。又止犯门。但约事立。未约法论。意道。作持巳向
法上立了。翻作持成止犯。止犯中法上。亦有迷忘一
九。此制作家。巧用文势(亦是略指以类相从始终交略义)。所以法上
迷心一九。但向作持中。出前二行。不说由结十二罪
者。谓止持作犯。非本位故。虽今师广引徵难房。迷道
理者。动犯上所结之罪。意许放之。然且未合悬放。故
顺古且结。遂指此改云对法有二九。后作持中。更为辨
也。前既指后。后遂立之。正明放罪。故云不可学法迷
亦有九句也。如前段后九句说之者。谓前既云作持
合立不可学九。便合广列句法。今虑文繁。指同止持
不可学九。三三成品。无异也。然于句法。少有不同。前
云缘事缘罪各三心。此段云缘法犯各三心。缘法即
约处分法。有识疑不识三心。缘犯即约僧残犯。亦有
识疑不识(或有云法即约造房戒境想。犯即约覆粗罪境想。各有三心。互相双历作句亦得也)。
今且依初解。历成句者。应云识法识犯。识法疑犯。识
法不识犯(上品三句)。次疑为头。历应云疑犯。疑法疑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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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识犯(成中品三句也)。不识为头。应云不识法识犯。不
识法疑犯。不识法不识犯(成下品三句也)。此既今师别立。伹
于法犯。不识有疑。皆是迷心。同放罪也。如此互历依
前段后九句述之(反显正持作犯二门法上十二罪并放矣)。
第四止犯门。初标云次明止犯或九或八者。次谓次
第。论谓论量。或者显不定也。通明止犯。总有三种。一
制听教中。事上止犯。二事上法家止犯。此二皆九句。
如止不乞处分法是。若对制教。约不学进修前事止
法而生。则有八句。所以尔者。谓既不学。便无识法识
犯。故但有八。此一九八。唯通可学。犹顺古师。若准今
师。更加不可学也。今既顺昔。故云或九或八也。
言或九句者。牒前或九也。谓约听门。止不乞法。犯根
本僧残。便成九句也。次列句。分三。初列上品四句。次
列中品四句。后列下品一句。言上品四句有十六罪
者。四句者。便是前来作持中。下品四句。今移来犯门。
便取罪多转宛。上品既有四句。亦配四个由来不学
人(通上中根如前巳说)。巳上四人。不乞法。犯四根本。明白中。缘
于处分事等。有疑不识。又结不学无知。枝条十六罪。
四提十二吉(约学教四人亦同前述)。言中品四句有八罪者。句
法请依作持中品列也。还约四个中根。中间止不学
人说。犯四根本巳。更有枝条不学无知八罪。二提六
吉(学人准配)。下品一句。伹犯根本一僧残(学不学二人全无二罪也)。巳
上且约九人。以配九句。各得一残。犯九残巳。更有二
十四不学无知。问九句何必配九人。答准戒缘须配
识法疑犯。不识法不识犯(成下品三句也)。此既今师别立。伹
于法犯。不识有疑。皆是迷心。同放罪也。如此互历依
前段后九句述之(反显正持作犯二门法上十二罪并放矣)。
第四止犯门。初标云次明止犯或九或八者。次谓次
第。论谓论量。或者显不定也。通明止犯。总有三种。一
制听教中。事上止犯。二事上法家止犯。此二皆九句。
如止不乞处分法是。若对制教。约不学进修前事止
法而生。则有八句。所以尔者。谓既不学。便无识法识
犯。故但有八。此一九八。唯通可学。犹顺古师。若准今
师。更加不可学也。今既顺昔。故云或九或八也。
言或九句者。牒前或九也。谓约听门。止不乞法。犯根
本僧残。便成九句也。次列句。分三。初列上品四句。次
列中品四句。后列下品一句。言上品四句有十六罪
者。四句者。便是前来作持中。下品四句。今移来犯门。
便取罪多转宛。上品既有四句。亦配四个由来不学
人(通上中根如前巳说)。巳上四人。不乞法。犯四根本。明白中。缘
于处分事等。有疑不识。又结不学无知。枝条十六罪。
四提十二吉(约学教四人亦同前述)。言中品四句有八罪者。句
法请依作持中品列也。还约四个中根。中间止不学
人说。犯四根本巳。更有枝条不学无知八罪。二提六
吉(学人准配)。下品一句。伹犯根本一僧残(学不学二人全无二罪也)。巳
上且约九人。以配九句。各得一残。犯九残巳。更有二
十四不学无知。问九句何必配九人。答准戒缘须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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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故戒缘云。今以句法。用收教相九人。造房中有迷
悟。一人识达。犯法无疑。不结不学无知。馀之八人。随
相多少(巳上疏文)。巳上钞文。约九残僧。一依首疏立也。相
疏不许此义。彼破首疏云。准文验九。上品应是四兰。
次品二残二兰。下品一残。文既僧残兰偷。何以九句
皆犯僧残。若无文起孤。义成虚搆。若依境想。又乖文
指。进退穷审。似当穿凿也。东塔与钞意同。却破相疏
云等。径知昔义事罪识等。并约进修。非关制教。破者
不究斯旨。谓依境想。又遂约境想。广辨其非。此谓不
了他宗立意。破不相当。虚名示显。据斯一部。自反三
隅。况所立中。繁杂牟楯(云云如彼)。今引东塔。反斥非者。意
文道钞全依首疏。首义若破。钞亦同非。故引彼文。即
钞内九残定立也(云云)。
次辨颠倒句法。言所以颠倒前句不同者。所以者。徵
也。前句者。即作中下品四句。若在作持中。即最下品。
今来止犯中。便转为上品。又识法谙犯一句。在作持
中。即为上品。今来此中。却为下品。岂非移前向后。移
后著前。非颠倒何谓。注文徵竟。言犯门等者。释颠倒
之所以也。意云。犯门解义罪多。却转作上品缘四句。
得四残罪。又加十六枝条。岂非多耶。识法犯句。但有
僧残。并无馀罪。即为下品。不同持门也(中品无异)。若尔作
犯门中。亦同犯位。何不取罪多为上品。和尚解曰。理
合如然。但为作犯句法。指同止持门辨。并不论量上
中下等。必若立之。亦应上四下一。又约古文罪多为
悟。一人识达。犯法无疑。不结不学无知。馀之八人。随
相多少(巳上疏文)。巳上钞文。约九残僧。一依首疏立也。相
疏不许此义。彼破首疏云。准文验九。上品应是四兰。
次品二残二兰。下品一残。文既僧残兰偷。何以九句
皆犯僧残。若无文起孤。义成虚搆。若依境想。又乖文
指。进退穷审。似当穿凿也。东塔与钞意同。却破相疏
云等。径知昔义事罪识等。并约进修。非关制教。破者
不究斯旨。谓依境想。又遂约境想。广辨其非。此谓不
了他宗立意。破不相当。虚名示显。据斯一部。自反三
隅。况所立中。繁杂牟楯(云云如彼)。今引东塔。反斥非者。意
文道钞全依首疏。首义若破。钞亦同非。故引彼文。即
钞内九残定立也(云云)。
次辨颠倒句法。言所以颠倒前句不同者。所以者。徵
也。前句者。即作中下品四句。若在作持中。即最下品。
今来止犯中。便转为上品。又识法谙犯一句。在作持
中。即为上品。今来此中。却为下品。岂非移前向后。移
后著前。非颠倒何谓。注文徵竟。言犯门等者。释颠倒
之所以也。意云。犯门解义罪多。却转作上品缘四句。
得四残罪。又加十六枝条。岂非多耶。识法犯句。但有
僧残。并无馀罪。即为下品。不同持门也(中品无异)。若尔作
犯门中。亦同犯位。何不取罪多为上品。和尚解曰。理
合如然。但为作犯句法。指同止持门辨。并不论量上
中下等。必若立之。亦应上四下一。又约古文罪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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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等。若据今师不用亦得。故戒疏云。犯门解义罪为
上。翻前持中。可以知也。顺持解义。何为不得。恐多语
久。自昏觉慧故。倒动之心。若明了乱亦芳。如鸟群飞。
自分牡牡(巳上疏文)。若准鸿记。此句出自齐朝道覆律师。
彼亦不分可学不可学。但就初篇。说作犯一九。今南
山第二九句。托第二篇。说作持一九。即此初九是止
持。若止犯并在九中明。然今先明止持。即初九是。若
止犯一八。此中教行一八是。后至首疏。始分可学为
一九。于所营事上止犯。向他进修八句法上。止犯作
之。作犯之中。既自离出可学九句。便无可向也(今时相取
此释)。
言言至句者。八句者。标也。对教行者。教谓律藏。行谓
对治。今于此教行法上。作不学意。便结止犯吉罗。此
止犯是前三行上。及此门之初。根本止犯上。枝条止
犯罪。既此门自辨多少。识法识犯。根条并无。全成作
持。不同前造房。止不乞法。虽识法犯。由有根本僧残。
为其罪体。亦成九句。今此约教行法以论。全无罪体。
故不立之。但存八句。上品四句。一疑法疑法疑犯。二
疑法不识犯。三不识法疑犯。四不识法不识犯。结不
学人十六罪(四提十二吉)。中品四句。一识法疑犯。二识法
不识犯。三疑法识犯。四不识法识犯。结不学人八罪
(二提六吉)。首疏止犯门巳竟。于此抄文。且顺古但立一八。
未为究竟。故戒疏云。有人解云。止犯位中。对教行不
学。则唯八句。除法犯俱识(巳上疏文)。准此语势。既称有人
上。翻前持中。可以知也。顺持解义。何为不得。恐多语
久。自昏觉慧故。倒动之心。若明了乱亦芳。如鸟群飞。
自分牡牡(巳上疏文)。若准鸿记。此句出自齐朝道覆律师。
彼亦不分可学不可学。但就初篇。说作犯一九。今南
山第二九句。托第二篇。说作持一九。即此初九是止
持。若止犯并在九中明。然今先明止持。即初九是。若
止犯一八。此中教行一八是。后至首疏。始分可学为
一九。于所营事上止犯。向他进修八句法上。止犯作
之。作犯之中。既自离出可学九句。便无可向也(今时相取
此释)。
言言至句者。八句者。标也。对教行者。教谓律藏。行谓
对治。今于此教行法上。作不学意。便结止犯吉罗。此
止犯是前三行上。及此门之初。根本止犯上。枝条止
犯罪。既此门自辨多少。识法识犯。根条并无。全成作
持。不同前造房。止不乞法。虽识法犯。由有根本僧残。
为其罪体。亦成九句。今此约教行法以论。全无罪体。
故不立之。但存八句。上品四句。一疑法疑法疑犯。二
疑法不识犯。三不识法疑犯。四不识法不识犯。结不
学人十六罪(四提十二吉)。中品四句。一识法疑犯。二识法
不识犯。三疑法识犯。四不识法识犯。结不学人八罪
(二提六吉)。首疏止犯门巳竟。于此抄文。且顺古但立一八。
未为究竟。故戒疏云。有人解云。止犯位中。对教行不
学。则唯八句。除法犯俱识(巳上疏文)。准此语势。既称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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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明知不许。若论今师不兰事法。皆立九句也。问设
欲依今。添古止犯一八。亦成九句。如何添之。答约句
法相从以说。亦成九句。或有解云。据不学人。止不学
时。有吉罗罪为体。亦成九句者(任情思审)。
次今师别立。言若至述者。今师新建者。谓上顺昔。唯
约所营法。上出止犯一九。进修教行法。上立一八。若
于事上。全未曾明。恐人疑云。将谓事上。无不可学不
结犯(故更立之)。又前作持对事立句顺古唯明可学未有
不可学。今依止犯事上。别立二九。翻成作持事上。亦
有二九句。意在四行事法。皆通二九。次消抄文。言对
事者。对听教中。长衣尺六八寸。事对制教中。自犯及
他犯。约制止事上。所犯之罪。制令发露。于此事上。今
须学知。皆名可学。愚教不了。名可学迷。若先解知后
缘不了即不可学迷也。言如至学者。指事释也。如不
说净者。且明可学九。四一成品。上品一句。识事识犯。
谓尺六八寸。知自他所犯。事是识事。若知不说净得
提。不发露他罪得提。是识犯虽皆识知。望止不说等。
犯根本提。无不学无知罪。中品四句。疑不识处。结不
学人。八无知罪。四根本提。下品四句。结十六罪。兼四
根本。若学人。但结根本。无枝条也(上辨可学竟)。言若迷等
者。释不可学。亦缘事缘罪。各三心。三三成句。依今师
义。事罪之上。疑不识处。皆是迷心。放二十四罪。上品
结三根本提。中品三吉。下品转想亦三吉。根本或有
或无等。问若全无罪。何名止犯。答虽则开迷。望止不
欲依今。添古止犯一八。亦成九句。如何添之。答约句
法相从以说。亦成九句。或有解云。据不学人。止不学
时。有吉罗罪为体。亦成九句者(任情思审)。
次今师别立。言若至述者。今师新建者。谓上顺昔。唯
约所营法。上出止犯一九。进修教行法。上立一八。若
于事上。全未曾明。恐人疑云。将谓事上。无不可学不
结犯(故更立之)。又前作持对事立句顺古唯明可学未有
不可学。今依止犯事上。别立二九。翻成作持事上。亦
有二九句。意在四行事法。皆通二九。次消抄文。言对
事者。对听教中。长衣尺六八寸。事对制教中。自犯及
他犯。约制止事上。所犯之罪。制令发露。于此事上。今
须学知。皆名可学。愚教不了。名可学迷。若先解知后
缘不了即不可学迷也。言如至学者。指事释也。如不
说净者。且明可学九。四一成品。上品一句。识事识犯。
谓尺六八寸。知自他所犯。事是识事。若知不说净得
提。不发露他罪得提。是识犯虽皆识知。望止不说等。
犯根本提。无不学无知罪。中品四句。疑不识处。结不
学人。八无知罪。四根本提。下品四句。结十六罪。兼四
根本。若学人。但结根本。无枝条也(上辨可学竟)。言若迷等
者。释不可学。亦缘事缘罪。各三心。三三成句。依今师
义。事罪之上。疑不识处。皆是迷心。放二十四罪。上品
结三根本提。中品三吉。下品转想亦三吉。根本或有
或无等。问若全无罪。何名止犯。答虽则开迷。望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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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教作边止犯。从根本得。问此不说净及发露等。是
法何得云事。答望长衣钵及覆所犯事边名事(不同诸家
思之)。巳上既二九。翻就作持。亦立二九(巳上止犯意也)。
言如是巳下等者。谓上之四行随指一戒达之类通
法界。且指一戒。令通四行者。如止煞不作。是止持(有可
学不可学二九句)。观行成时。是作持(亦通二九)止不修观。是止犯
(二九)。若作前事。是作犯(准上)。一戒既尔。万境皆然。但明白。
成可学迷忘不可学也。对此略明今古句数。覆律师。
立三九一八句(前三行都三九止犯一行但一八)。愿律师。五九一八
句(止持作犯各有二九。作持唯可学九。若论止犯唯立一八句)。首疏。立六九一八
(于前五九一八外更加止犯一九也)。南山大师。约文止持(二九)。作犯(二九)。作
持。顺古事上一九(成五)。新建法上二九(成十九句)。止犯法顺
古一九一八(成八九一八句)。依今对事。别明二九(成十九一八句)。若
更于古人。止犯一八。上约句法相从。不论有罪无罪。
不要除之。添成九句。便成十一个九句。然不离二九。
诸境通该(巳上第一内巳竟)。
第二方便趣果门。初牒名。言二至者者。谓前作止二。
犯根本罪。上不学无知。罪相巳知。然根本之罪。要籍
他成。故立此门具辨也。梵语沤和俱舍罗。此云善权
方便。新云加行。即加功用行。谓此方便。能趣果本。故
云趣果也。
释中言然至为者。夫造境成犯。必有三时。谓加行根
本后起。且初制加行时者。意令上上智士。不犯此一
吉二兰。次制根本时者。意令中品智士不犯。后制后
法何得云事。答望长衣钵及覆所犯事边名事(不同诸家
思之)。巳上既二九。翻就作持。亦立二九(巳上止犯意也)。
言如是巳下等者。谓上之四行随指一戒达之类通
法界。且指一戒。令通四行者。如止煞不作。是止持(有可
学不可学二九句)。观行成时。是作持(亦通二九)止不修观。是止犯
(二九)。若作前事。是作犯(准上)。一戒既尔。万境皆然。但明白。
成可学迷忘不可学也。对此略明今古句数。覆律师。
立三九一八句(前三行都三九止犯一行但一八)。愿律师。五九一八
句(止持作犯各有二九。作持唯可学九。若论止犯唯立一八句)。首疏。立六九一八
(于前五九一八外更加止犯一九也)。南山大师。约文止持(二九)。作犯(二九)。作
持。顺古事上一九(成五)。新建法上二九(成十九句)。止犯法顺
古一九一八(成八九一八句)。依今对事。别明二九(成十九一八句)。若
更于古人。止犯一八。上约句法相从。不论有罪无罪。
不要除之。添成九句。便成十一个九句。然不离二九。
诸境通该(巳上第一内巳竟)。
第二方便趣果门。初牒名。言二至者者。谓前作止二。
犯根本罪。上不学无知。罪相巳知。然根本之罪。要籍
他成。故立此门具辨也。梵语沤和俱舍罗。此云善权
方便。新云加行。即加功用行。谓此方便。能趣果本。故
云趣果也。
释中言然至为者。夫造境成犯。必有三时。谓加行根
本后起。且初制加行时者。意令上上智士。不犯此一
吉二兰。次制根本时者。意令中品智士不犯。后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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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时者。意令下下智士。不犯吉罗。即令三品智人。专
志不作。又就加行。复分三时。初制起心时。制斯身口
吉。意令上智之人。不犯此吉。次制进趣时。意令中智。
不犯轻兰。后制境所时。欲令下智之人。不犯重兰。虽
犯此三。由未至根本。故名智士也。言略如上引者。指
优劣门。引善生经。三时四位。以明轻重。及有心无心。
并是。
言何者前方便者。徵名也。
言总论诸聚者。谓一一
唯戒。通约五篇六聚以辨也。问既言诸聚偷兰遮聚。
何不见明三方便耶。答准萨婆多中。亦有因兰成果
兰。如盗四钱及非人重物。岂无方便。抄不言者。承上
制作不述。亦可钞约诸聚。自含偷兰也。言明了至便
者。初二篇立三方便。二吉一兰。第三四篇。立二方便。
皆吉。第五篇中不定。若不要期。偶然便犯。即无方便。
若起身口思。亦有二吉。如前运心。欲于其时。不齐整
著衣及上树等。先结远吉。后至树所攀枝欲上。舛齐
三衣是近吉。若过人头反衣。不齐整结根本吉。言律
之者。谓律不于兰中。分轻重。但云不成者。偷兰如卷
者。谓篇聚中。引十诵偷兰分轻重。明了论中。唯结一
品。
是会释中。言今通会轻重者。今约四分。不成偷兰。通
其十诵轻重两兰。会取十诵两吉。一兰于初篇立一
吉。二兰成三方便。以了论吉体。不异十诵轻兰。会彼
了论重吉。则无别也。以此会通共成四分行事。言约
志不作。又就加行。复分三时。初制起心时。制斯身口
吉。意令上智之人。不犯此吉。次制进趣时。意令中智。
不犯轻兰。后制境所时。欲令下智之人。不犯重兰。虽
犯此三。由未至根本。故名智士也。言略如上引者。指
优劣门。引善生经。三时四位。以明轻重。及有心无心。
并是。
言何者前方便者。徵名也。
言总论诸聚者。谓一一
唯戒。通约五篇六聚以辨也。问既言诸聚偷兰遮聚。
何不见明三方便耶。答准萨婆多中。亦有因兰成果
兰。如盗四钱及非人重物。岂无方便。抄不言者。承上
制作不述。亦可钞约诸聚。自含偷兰也。言明了至便
者。初二篇立三方便。二吉一兰。第三四篇。立二方便。
皆吉。第五篇中不定。若不要期。偶然便犯。即无方便。
若起身口思。亦有二吉。如前运心。欲于其时。不齐整
著衣及上树等。先结远吉。后至树所攀枝欲上。舛齐
三衣是近吉。若过人头反衣。不齐整结根本吉。言律
之者。谓律不于兰中。分轻重。但云不成者。偷兰如卷
者。谓篇聚中。引十诵偷兰分轻重。明了论中。唯结一
品。
是会释中。言今通会轻重者。今约四分。不成偷兰。通
其十诵轻重两兰。会取十诵两吉。一兰于初篇立一
吉。二兰成三方便。以了论吉体。不异十诵轻兰。会彼
了论重吉。则无别也。以此会通共成四分行事。言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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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罗者。谓初起心。欲作前事。身未行。口未说。是未现
得吉。此据正起心时结。非谓息心结。有人错解知之。
次引證者。四分但云发心心念。證上可知。
言若至别者。谓前既言发心心念便犯者。律不制单
心。今言犯莫同大乘单意犯不。言答至乘者。谓此起
心。是要期身口。欲作前事之心。故得吉罗。若单心制
限大乘。非此所说也。列證如文。
言二至兰者。明次方便。亦约下床进步等。动用时结。
非谓息意方结。可知。
言三至兰者。释近方便相状。
可知。巳下至准者。轻重多少不同者。初二篇下。次近
方便得兰是重。下三篇方便。皆吉为轻。上二篇。立三
方便为多。下三篇立二方便为少。虽或轻或重。或少
或多。皆约初起心欲作为远。进步至中为次。到境所
以为重。大途相状。可准上淫戒上方便说也。
言何至本释名也。三缘者。一吉二兰也。将至果者。将
者欲也。欲至果本。假上三罪而成。或为七缘。通来隔
不至果所。故号前三方便。七缘义如后说者。具缘中。
七缘是也。非为阙缘境强等七也。
次辨根本。言本至便者。共成一果者。简五分。了论。揽
因成果。后更有本时方便。僧祇。四分。揽因为果。后但
有根本。即无方便。然于揽因之时。即有不定。有说三
罪具足有之。有说起心犯吉。若进步者。揽吉成轻兰。
更至境所。揽轻兰成重兰。或交形举离揽重兰成果
本等。或有记中。作放箭喻说。即未敢依承。思之。无理
得吉。此据正起心时结。非谓息心结。有人错解知之。
次引證者。四分但云发心心念。證上可知。
言若至别者。谓前既言发心心念便犯者。律不制单
心。今言犯莫同大乘单意犯不。言答至乘者。谓此起
心。是要期身口。欲作前事之心。故得吉罗。若单心制
限大乘。非此所说也。列證如文。
言二至兰者。明次方便。亦约下床进步等。动用时结。
非谓息意方结。可知。
言三至兰者。释近方便相状。
可知。巳下至准者。轻重多少不同者。初二篇下。次近
方便得兰是重。下三篇方便。皆吉为轻。上二篇。立三
方便为多。下三篇立二方便为少。虽或轻或重。或少
或多。皆约初起心欲作为远。进步至中为次。到境所
以为重。大途相状。可准上淫戒上方便说也。
言何至本释名也。三缘者。一吉二兰也。将至果者。将
者欲也。欲至果本。假上三罪而成。或为七缘。通来隔
不至果所。故号前三方便。七缘义如后说者。具缘中。
七缘是也。非为阙缘境强等七也。
次辨根本。言本至便者。共成一果者。简五分。了论。揽
因成果。后更有本时方便。僧祇。四分。揽因为果。后但
有根本。即无方便。然于揽因之时。即有不定。有说三
罪具足有之。有说起心犯吉。若进步者。揽吉成轻兰。
更至境所。揽轻兰成重兰。或交形举离揽重兰成果
本等。或有记中。作放箭喻说。即未敢依承。思之。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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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方便。
言何至罗者。也造业成发心喜悦。又结吉罗。通诸戒
并有此方便。故云通得吉罗。上且一解名。有释云。若
起畅快之心结重吉。若不起喜悦心。又未改悔亦结
轻吉。谓此吉体食轻重。故云通得吉罗亦得。问自古
不收后心吉罗。为后方便。今师立之。未委冯于何教。
答准善生经文。有后起罪。又四分。小妄语三时有心
等立之。自古不知。可谓微隐之相也(巳上第二内竟)。
次解第三具缘义。言三至者者。谓前通明五篇根本。
上方便之罪。未审犯根本罪。要假几缘。故立此门。辨
通缘相。若准继宗记云。前云若七缘阻碍。即成方便。
遂注云七缘义如后说。然未委知。故有此门来(若准申释
但因前文注方致具缘义恐成大扁)。释名可知。
释中言先至便者。意业不自成者。谓持犯两业。不自
然成就。或假修造者。必假籍修营造作。方可成就。诸
缘和具方结罪福者。约通别二缘。和合具足。方成罪
福。罪即犯。福即持。具如淫戒。通别都计十一(别缘有四)。方
犯波罗夷(持衣等事例准可解)。必片乖阻拥结方便者。片者少
也。似也。通缘少似乖阻。别缘中少似乖阻。结兰吉方
便(持行亦尔)。言故至别者。谓律中约能犯心为因。造趣前
境方便为缘。因缘两成。方可名犯。若阙不成。为罪居
聚等者。具缘入五篇收阙者。居六聚摄法亦尔。言不
至制者。谓化教但有业道。除结正罪外。无别违制之
𠎝。制教则两种次第。初吉。次轻兰近重兰。后根本舛
言何至罗者。也造业成发心喜悦。又结吉罗。通诸戒
并有此方便。故云通得吉罗。上且一解名。有释云。若
起畅快之心结重吉。若不起喜悦心。又未改悔亦结
轻吉。谓此吉体食轻重。故云通得吉罗亦得。问自古
不收后心吉罗。为后方便。今师立之。未委冯于何教。
答准善生经文。有后起罪。又四分。小妄语三时有心
等立之。自古不知。可谓微隐之相也(巳上第二内竟)。
次解第三具缘义。言三至者者。谓前通明五篇根本。
上方便之罪。未审犯根本罪。要假几缘。故立此门。辨
通缘相。若准继宗记云。前云若七缘阻碍。即成方便。
遂注云七缘义如后说。然未委知。故有此门来(若准申释
但因前文注方致具缘义恐成大扁)。释名可知。
释中言先至便者。意业不自成者。谓持犯两业。不自
然成就。或假修造者。必假籍修营造作。方可成就。诸
缘和具方结罪福者。约通别二缘。和合具足。方成罪
福。罪即犯。福即持。具如淫戒。通别都计十一(别缘有四)。方
犯波罗夷(持衣等事例准可解)。必片乖阻拥结方便者。片者少
也。似也。通缘少似乖阻。别缘中少似乖阻。结兰吉方
便(持行亦尔)。言故至别者。谓律中约能犯心为因。造趣前
境方便为缘。因缘两成。方可名犯。若阙不成。为罪居
聚等者。具缘入五篇收阙者。居六聚摄法亦尔。言不
至制者。谓化教但有业道。除结正罪外。无别违制之
𠎝。制教则两种次第。初吉。次轻兰近重兰。后根本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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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心吉。若违此制。具缘犯根本依篇忏。若不具。或兰
或吉不定(更有非说不录)。
言今至缘者。谓二百五十。三百四十八。一一戒上。皆
具通别二缘。通缘即如此门。别缘如随相逐戒说也。
第二文二。初叙昔说。二今师释。言有至知者。谓愿律
师立五缘。一大比丘。二有所对境。三有心。四心境相
当。五事成究竟。将此五缘贯通诸戒故也。非无此义
者。诸戒将此五缘解。无不其理。后进未知者。如淫酒
二戒。不必有心。及心境相当。事成究竟。谓此二戒。俱
约境制。又淫戒至犯即重。何有究竟。夫立通缘。遍通
诸戒。只于此二。便成不了。故云后进未知(上且一解)。或有
释云。五缘之内。第一云。大比丘若尔。馀三众应无过。
又五缘内。不说命梵二难。俱成不了。亦是后进未知
(通上二解方成一义)。相部疏主立三缘。一若人巳受大比丘戒。
二如来巳制广教。三若人不至痴法。饰宗云。若尔今
时比丘。总皆是犯。更加随所作犯(今亦不取此为通缘也)。二今
师自释。言今至不同者。南山立七缘。用解诸戒。方可
通收。如下列也。
言一是五众出家人者。异古人。古云。下三众律剩结
也。今云戒戒通收。便云五众。言兰至作者。受戒不得
者。但有馀缘障戒不生。身既无戒。亦无犯义。言或至
违者。虽是五众。遇四舍缘。或被他煞等。亦无犯义。馀
文易知。
言二至犯者。如律诸戒。皆开此缘。若心了
知。随作皆犯也。
或吉不定(更有非说不录)。
言今至缘者。谓二百五十。三百四十八。一一戒上。皆
具通别二缘。通缘即如此门。别缘如随相逐戒说也。
第二文二。初叙昔说。二今师释。言有至知者。谓愿律
师立五缘。一大比丘。二有所对境。三有心。四心境相
当。五事成究竟。将此五缘贯通诸戒故也。非无此义
者。诸戒将此五缘解。无不其理。后进未知者。如淫酒
二戒。不必有心。及心境相当。事成究竟。谓此二戒。俱
约境制。又淫戒至犯即重。何有究竟。夫立通缘。遍通
诸戒。只于此二。便成不了。故云后进未知(上且一解)。或有
释云。五缘之内。第一云。大比丘若尔。馀三众应无过。
又五缘内。不说命梵二难。俱成不了。亦是后进未知
(通上二解方成一义)。相部疏主立三缘。一若人巳受大比丘戒。
二如来巳制广教。三若人不至痴法。饰宗云。若尔今
时比丘。总皆是犯。更加随所作犯(今亦不取此为通缘也)。二今
师自释。言今至不同者。南山立七缘。用解诸戒。方可
通收。如下列也。
言一是五众出家人者。异古人。古云。下三众律剩结
也。今云戒戒通收。便云五众。言兰至作者。受戒不得
者。但有馀缘障戒不生。身既无戒。亦无犯义。言或至
违者。虽是五众。遇四舍缘。或被他煞等。亦无犯义。馀
文易知。
言二至犯者。如律诸戒。皆开此缘。若心了
知。随作皆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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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三至境者。若期心不当境。通不犯诸戒。释中有二
意。初通简非唯对境无心。二约对境无心亦犯。所以
言非谓至犯者。此今师意也。非由不也。不谓对境无
心。一向不犯。若先作方便。后入无记睡眠。而对前境。
作前事时亦犯。不同古师一向。故有非谓之言或。迷
谬者。除媱酒戒。不假心当境也。境有错误者。由心有
迷谬。于境有错误也。错是境。差是心谬。是心取境。差
非是境。来差人(广如戒疏中说)。或无记馀缘者。如扶持木石。
失手煞人。如睡眠不学。或睡中动转。致损伤。是心不
当境。并不正犯。言若至重者。既先安煞。具欲煞人。后
入善恶无记三性。并结夷罪。岂非心不对境亦犯。
十诵伽论等者。谓先语典刑。与母一刀。令教快死。后
自睡眠。入无记性。前人用语命终。此得逆及重。以违
恩养故得逆兰。及作人想得夷重。言阿至耳者。罗汉
无记犯者。如长衣忘说净。数数别众食。不白入聚落
未睡。遣未受具人。出房睡后偷入觉巳。即须悔过。凡
夫须准者。准罗汉觉悔过也。不为梦眠者。目食曰眠。
神游曰梦。并是第六意识食。令前五识归种。不行长
养诸根大种。今罗汉巳断惑。则无五盖之睡眠。但止
息四大。若依身。应有食息息。名之为睡。故智论云。睡
有二者。睡而复梦。二者眠而不梦。今即第二句也。
言四无命难者。难也。释中。言谓至戒者。如文。
言若
至犯者。谓煞妄二戒命难亦不开。唯淫戒怨逼即开。
须三时不染。方开。馀一切性戒。更无开文也。第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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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可知。言道至论者。谓专持净戒。修定习慧。于无漏
道。少分有力。至死不犯。此人遮戒。亦不开之。言草系
者。约事立号也。论第二云。有诸比丘圹野为贼。恐比
丘告人。皆欲煞之。贼中一人。知比丘法。劝以草系而
去。诸比丘。为蚊䗈日炙。于中上座告众曰。人命无常。
如河駃流。纵处天堂。不久磨灭。况人间命。而可保乎。
如何为命而毁禁戒。诸人当知。人身难得等。诸比丘
闻巳。各正身心。因国王游獦。见巳遂说偈。问曰。观时
似无病肥壮足气力。如何被草繁。昼夜不转侧。比丘
说偈答曰。此草甚危脆毁之。不复难。但为佛世尊金刚
戒所制。王闻巳令人解放。说偈曰。善哉能坚持释师
子所说。宁舍巳身命。护法不毁犯。我今亦归命。牟尼
解脱尊。坚持禁戒者。我今亦归依。言海板者。论第八
云。有诸比丘。随商人入海。遇风船破堕海。下座收得
一片板。上座没水。说偈索云。佛制敬上座。云何故留
板。下座答言。我不思佛言。为命故留板。今奉志诚敕。
奉板遗身命。便授板与上座。自没水中。于时海神感
其精诚。接诸比丘并商人。于岸上海神说偈叹云。南
无大信士。致命能奉戒。以汝专志力。发我勇猛心。接
汝升同伴。俱升安稳处。由此信敬故。必得解脱果。等
者。取鹅珠比丘。缘起寄之。说者不妨。引之證前性戒。
言馀至者。但道力未成。遇命难缘。开下三篇中遮戒。
若尔第二篇中遮戒。莫不开不。答亦不开。如媒嫁令
生淫欲。淫欲是障道之原。流浪根本。二房损财。兼妨
道。少分有力。至死不犯。此人遮戒。亦不开之。言草系
者。约事立号也。论第二云。有诸比丘圹野为贼。恐比
丘告人。皆欲煞之。贼中一人。知比丘法。劝以草系而
去。诸比丘。为蚊䗈日炙。于中上座告众曰。人命无常。
如河駃流。纵处天堂。不久磨灭。况人间命。而可保乎。
如何为命而毁禁戒。诸人当知。人身难得等。诸比丘
闻巳。各正身心。因国王游獦。见巳遂说偈。问曰。观时
似无病肥壮足气力。如何被草繁。昼夜不转侧。比丘
说偈答曰。此草甚危脆毁之。不复难。但为佛世尊金刚
戒所制。王闻巳令人解放。说偈曰。善哉能坚持释师
子所说。宁舍巳身命。护法不毁犯。我今亦归命。牟尼
解脱尊。坚持禁戒者。我今亦归依。言海板者。论第八
云。有诸比丘。随商人入海。遇风船破堕海。下座收得
一片板。上座没水。说偈索云。佛制敬上座。云何故留
板。下座答言。我不思佛言。为命故留板。今奉志诚敕。
奉板遗身命。便授板与上座。自没水中。于时海神感
其精诚。接诸比丘并商人。于岸上海神说偈叹云。南
无大信士。致命能奉戒。以汝专志力。发我勇猛心。接
汝升同伴。俱升安稳处。由此信敬故。必得解脱果。等
者。取鹅珠比丘。缘起寄之。说者不妨。引之證前性戒。
言馀至者。但道力未成。遇命难缘。开下三篇中遮戒。
若尔第二篇中遮戒。莫不开不。答亦不开。如媒嫁令
生淫欲。淫欲是障道之原。流浪根本。二房损财。兼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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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道业。亦不开之。
言五至难者。梵者净也。恐坏于净行。故听有犯。言谓
至去者。童女寡妇。为不淫戒。难伏藏为不盗戒。难水
陆多细虫。为不煞戒。难恶伴口过多。为不妄留难也。
文云等者。安居法聚文也。有上诸缘听。破安居去无
罪。
言唯至戒者。准上文云。破安去者。但开三篇中
遮戒提吉等。若打搏饮用等性。一向不开。言就至知
者。遮恶者。斫伐。草木掘地等遮俗谤。故有难便开也。
事轻者。如众学戒中。或有二难。开覆头走。不白入聚
落等。以轻遮重者。性等四碍。不得会衣。则开遥舍。但
得轻吉。免犯大提也。反上可知者。非上三类诸重遮。
如饮酒等。则不开也。或可有难如上来即开。无难即
不许也(更有非说如鸿记中)。
言毗尼至师者。證上善识开遮
相也。一缘起过者。二制则初制。三重制。则林中与畜
生。行非梵行。制满足戒缓者。听舍戒还家。后得重来
受戒。急则制畜同人也。三处决断者。一缘起。二戒本。
三广解。是證前性戒不开。是急遮戒许开。是缓无难
不开。又急如此决断。是名律师等。
第六称本境中标。言六六称本境者。问称本境。与前
期心当境何别。答不同前约想心差。此约前境差也。
若称本境。通犯一切戒。不称本境。则通不犯根本。但
有阙缘兰吉。言谓至也。非道作道想者。举初戒释也。
且淫戒正境有四。一觉女。二睡女。三新死女。四少分
坏女。巳上并是正道境。若往造皆结夷罪。若半境女。
言五至难者。梵者净也。恐坏于净行。故听有犯。言谓
至去者。童女寡妇。为不淫戒。难伏藏为不盗戒。难水
陆多细虫。为不煞戒。难恶伴口过多。为不妄留难也。
文云等者。安居法聚文也。有上诸缘听。破安居去无
罪。
言唯至戒者。准上文云。破安去者。但开三篇中
遮戒提吉等。若打搏饮用等性。一向不开。言就至知
者。遮恶者。斫伐。草木掘地等遮俗谤。故有难便开也。
事轻者。如众学戒中。或有二难。开覆头走。不白入聚
落等。以轻遮重者。性等四碍。不得会衣。则开遥舍。但
得轻吉。免犯大提也。反上可知者。非上三类诸重遮。
如饮酒等。则不开也。或可有难如上来即开。无难即
不许也(更有非说如鸿记中)。
言毗尼至师者。證上善识开遮
相也。一缘起过者。二制则初制。三重制。则林中与畜
生。行非梵行。制满足戒缓者。听舍戒还家。后得重来
受戒。急则制畜同人也。三处决断者。一缘起。二戒本。
三广解。是證前性戒不开。是急遮戒许开。是缓无难
不开。又急如此决断。是名律师等。
第六称本境中标。言六六称本境者。问称本境。与前
期心当境何别。答不同前约想心差。此约前境差也。
若称本境。通犯一切戒。不称本境。则通不犯根本。但
有阙缘兰吉。言谓至也。非道作道想者。举初戒释也。
且淫戒正境有四。一觉女。二睡女。三新死女。四少分
坏女。巳上并是正道境。若往造皆结夷罪。若半境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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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多分坏女。属非道摄。若往造犯残。且如前境本。是
少分坏女。无是正境。明白心中。又作正道想行。造行
至中间前境。巳变作半坏。或多坏也。即属正正境。今
于彼非正道境。恒作正道境想。与境合时。当著非道。
不犯根本夷重。但得二兰罪行。至中途境变之时。结
一境差兰。从境变后。于不正境。亦作正境想。与境合
时。无当非道。非道差本心。又得一兰(说记中但云一兰者莽卤也)。
无至有主想者。此句亦虽明。谓约有遗物。在自巳地
分之上。失物主未决舍。此物境。便同有主。今见此物。
作有主想。向前盗之。行到中间。前失主巳作舍心。此
物境。冥然是无主。今于无主境上。常作有主想。举离
处不结夷罪。准有中途变。为无主物时。境差兰。从物
变后。虚起有主想。举离时亦有起有主心边吉罗。不
类淫戒结兰。故下文云。淫夷转想及迷。并得夷兰也。
唯淫外漏失戒结兰。诸后心俱吉也。知之。言非人人
想者。谓前境是人。又作人想煞。至中间被非人来替
处。于彼非人上。恒作于人想。下刀煞时。煞著非人。非
人命断时。不结夷罪。但有前心境差兰。约中间换境
时。从换境后。虚生煞人之心。但得吉。此吉亦约人境
差者。若非人异境全无罪。何以谓全无心故也。各非
巳下通结。如淫戒正道是本境。非道是异境。盗戒有
主是正境。无主是异境。煞戒人为本境。非人为异境。
巳上三戒。并为异境来替。但结方便境差兰罪也。此
门境差之义。最为相深。止依一家广明。是可豕为龟
少分坏女。无是正境。明白心中。又作正道想行。造行
至中间前境。巳变作半坏。或多坏也。即属正正境。今
于彼非正道境。恒作正道境想。与境合时。当著非道。
不犯根本夷重。但得二兰罪行。至中途境变之时。结
一境差兰。从境变后。于不正境。亦作正境想。与境合
时。无当非道。非道差本心。又得一兰(说记中但云一兰者莽卤也)。
无至有主想者。此句亦虽明。谓约有遗物。在自巳地
分之上。失物主未决舍。此物境。便同有主。今见此物。
作有主想。向前盗之。行到中间。前失主巳作舍心。此
物境。冥然是无主。今于无主境上。常作有主想。举离
处不结夷罪。准有中途变。为无主物时。境差兰。从物
变后。虚起有主想。举离时亦有起有主心边吉罗。不
类淫戒结兰。故下文云。淫夷转想及迷。并得夷兰也。
唯淫外漏失戒结兰。诸后心俱吉也。知之。言非人人
想者。谓前境是人。又作人想煞。至中间被非人来替
处。于彼非人上。恒作于人想。下刀煞时。煞著非人。非
人命断时。不结夷罪。但有前心境差兰。约中间换境
时。从换境后。虚生煞人之心。但得吉。此吉亦约人境
差者。若非人异境全无罪。何以谓全无心故也。各非
巳下通结。如淫戒正道是本境。非道是异境。盗戒有
主是正境。无主是异境。煞戒人为本境。非人为异境。
巳上三戒。并为异境来替。但结方便境差兰罪也。此
门境差之义。最为相深。止依一家广明。是可豕为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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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思之。
第七门。言七至分者。虽具前六。若未进趣至果未犯。
故立此缘。若中间住。便是阙缘也。问未委住止相貌
如何。钞答云。相有四分(去声呼)。谓阙缘之相。有四般分
齐。言一由至用者。谓诸谏戒。未至第三练时。随被法
隔。即止不至果用。若白竟便舍。虽无兰罪。亦有方便
吉。故律云。白未竟吉罗也。寻诸记文。未曾有此说。思
之(有理)。言二至心者。懈慢怠堕不遂前事缘坏者。如安
煞具后忽失。或坏刀断弓折等。离阻者。被馀缘来。差
不至果位。如欲煞人。恐事彰露等。强盛即约彼境。强
盛害之。不得等心便停止不肯再。为名慢怠也。
言
三至也者。好善心。即心也。戒疏云。如欲造罪。身口虽
发。未至究竟。忽起善心。便止前业。雍碍不则畅。但居
方便。问此是善心生。何得却云息。答约善心生能息
恶。今从所息处。彰名言四至也。不同想心等者。励云。
如本境是人。今想心当人时。想心决彻。至成果时。人
想煞心。二俱不息。而得究竟夷罪。若对本境。起疑心
时。疑缘两境。恐煞非人。遂便停止。但结方便。自古章
疏。相承于此。约第六境差。兼第七好心。息疑心境强
息等。作境差兰义。首疏十八兰。相疏三十八兰。东塔八
兰(具如义图中此不在叙录)。南山七兰。具在钞文七缘是也(将此七缘用通一切)
第三通结。言上至出者。两明二犯者。通缘中犯。别缘
中犯(巳上鸿解)。或可通缘别缘。共明作犯。通缘别缘共明
上犯。若两缘中明作犯。如钞所论。若两缘共明止犯。
第七门。言七至分者。虽具前六。若未进趣至果未犯。
故立此缘。若中间住。便是阙缘也。问未委住止相貌
如何。钞答云。相有四分(去声呼)。谓阙缘之相。有四般分
齐。言一由至用者。谓诸谏戒。未至第三练时。随被法
隔。即止不至果用。若白竟便舍。虽无兰罪。亦有方便
吉。故律云。白未竟吉罗也。寻诸记文。未曾有此说。思
之(有理)。言二至心者。懈慢怠堕不遂前事缘坏者。如安
煞具后忽失。或坏刀断弓折等。离阻者。被馀缘来。差
不至果位。如欲煞人。恐事彰露等。强盛即约彼境。强
盛害之。不得等心便停止不肯再。为名慢怠也。
言
三至也者。好善心。即心也。戒疏云。如欲造罪。身口虽
发。未至究竟。忽起善心。便止前业。雍碍不则畅。但居
方便。问此是善心生。何得却云息。答约善心生能息
恶。今从所息处。彰名言四至也。不同想心等者。励云。
如本境是人。今想心当人时。想心决彻。至成果时。人
想煞心。二俱不息。而得究竟夷罪。若对本境。起疑心
时。疑缘两境。恐煞非人。遂便停止。但结方便。自古章
疏。相承于此。约第六境差。兼第七好心。息疑心境强
息等。作境差兰义。首疏十八兰。相疏三十八兰。东塔八
兰(具如义图中此不在叙录)。南山七兰。具在钞文七缘是也(将此七缘用通一切)
第三通结。言上至出者。两明二犯者。通缘中犯。别缘
中犯(巳上鸿解)。或可通缘别缘。共明作犯。通缘别缘共明
上犯。若两缘中明作犯。如钞所论。若两缘共明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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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乞法造房。亦须假通别。故云两明二犯(此释亦通也)。
二缘有阙。是因非果。二缘若具是果非因。至果便重。
在因则轻。如是委知。方可入忏。若不明因果重轻。悔
罪通漫也(巳上第三门竟)。
第四境想门中。初牒。言四境想等者。来意者。故云前
约根本罪。上巳辨具阙两缘。然根本罪。上例有境想
之义。须明若略不论。则罪相悠漫。故次辨也。更有非
说不录。释名者。境谓犯境。想谓内心取像。夫持犯二
业。必托境关心。故名境也。所以唯标境想。不言境疑
者。一解云。夫对境要。且先取像。内心不决。方号境疑。
故不标显。亦可合标境疑文中。人非人疑。非人人疑。
今存略故。不可具颁也。此门异古人境想道理。皆于
随相煞戒。下广明。今抄主移来持犯中说者。意欲图
一切戒上。凡有境想。皆寄此辨。或有有者。或有无者。
或道理不合有。或律文内略无。或少或多。或轻或重
等(云云)言制至耳者。谓有何所以制于境想。答若不
制境想。尅定于罪。则无由得知有无轻重罪之分齐。
由制此境想句法。便知轻重有无。谓律五句之文。初
一句夷。下四句各兰。前前罪重。后后罪轻。就五句中。
下四句。各有方便。无根本。或约本迷。如煞戒。第三句
迷着非畜有罪境。则有吉罗。若迷杌木无罪。境全无
罪等。因此境想。方可得知也。故诸戒未佛并具张者。
列也。二百五十一一戒下。并列五句境之文。若尔何
故。今律本内二十六戒。即有馀戒并无。钞答云。纵有
二缘有阙。是因非果。二缘若具是果非因。至果便重。
在因则轻。如是委知。方可入忏。若不明因果重轻。悔
罪通漫也(巳上第三门竟)。
第四境想门中。初牒。言四境想等者。来意者。故云前
约根本罪。上巳辨具阙两缘。然根本罪。上例有境想
之义。须明若略不论。则罪相悠漫。故次辨也。更有非
说不录。释名者。境谓犯境。想谓内心取像。夫持犯二
业。必托境关心。故名境也。所以唯标境想。不言境疑
者。一解云。夫对境要。且先取像。内心不决。方号境疑。
故不标显。亦可合标境疑文中。人非人疑。非人人疑。
今存略故。不可具颁也。此门异古人境想道理。皆于
随相煞戒。下广明。今抄主移来持犯中说者。意欲图
一切戒上。凡有境想。皆寄此辨。或有有者。或有无者。
或道理不合有。或律文内略无。或少或多。或轻或重
等(云云)言制至耳者。谓有何所以制于境想。答若不
制境想。尅定于罪。则无由得知有无轻重罪之分齐。
由制此境想句法。便知轻重有无。谓律五句之文。初
一句夷。下四句各兰。前前罪重。后后罪轻。就五句中。
下四句。各有方便。无根本。或约本迷。如煞戒。第三句
迷着非畜有罪境。则有吉罗。若迷杌木无罪。境全无
罪等。因此境想。方可得知也。故诸戒未佛并具张者。
列也。二百五十一一戒下。并列五句境之文。若尔何
故。今律本内二十六戒。即有馀戒并无。钞答云。纵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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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文。但多是略耳。谓今律文。所有无境想句法处。不
是本来无。但是翻释家。恐繁故删之。或是部主见繁
不列也。
言二至罪者。汎者广也。欲明犯相。先辨境
界。总有五般。略收将尽。后于此境上。约律以辨有无。
言内报者。谓有情名内。酬彼往因名报。非字收鬼
狱修罗也。初戒四境名犯。以约境制故。馀则不定。煞
盗妄对人境俱重为升。对非畜俱轻为降。可知。
言又至等者。于前四中。但约人趣。自有道俗贩卖戒。
与九十中。强坐戒等。唯对俗人为犯境。大小二谤戒。
覆粗戒。说粗戒。打搏比丘戒。疑恼戒。藏他衣钵戒。此
唯局道众。犯二宿者。一与女同宿。二与未受具人。过
三宿戒。淫即淫戒。触即摩触戒。二粗语者。一是粗语。
二是叹身。此通道俗。并犯。
言然至两者。简除俗众。
唯约道论中。自有内道外道。外局衣食者。谓僧自手
与外道食犯。尼同僧犯。躬记不正不叙。内如毁两者。
毁是毁呰。两是两舌。此唯局内。
言又至年者。局内
众中。约大小论也。谤夺者。谤戒夺衣钵戒。唯对大比
丘犯。与减年受具戒结和尚提。准对沙弥犯。
言又至知者。就具戒中。约僧尼形报辨随顺被举。比
丘得此罪。唯对比丘为犯境。不通尼者。以僧尼无共
羯磨止宿言语等。同路即同道。行戒乘船即同乘船
戒。与尼作衣戒。受尼赞食戒。虽对尼为犯境也。如谤
覆说义该两众者。鸿释云。谓约僧尼互为犯境。尼戒
本中。无别缘起。直列出之。故知。大小二谤。俱互残提
是本来无。但是翻释家。恐繁故删之。或是部主见繁
不列也。
言二至罪者。汎者广也。欲明犯相。先辨境
界。总有五般。略收将尽。后于此境上。约律以辨有无。
言内报者。谓有情名内。酬彼往因名报。非字收鬼
狱修罗也。初戒四境名犯。以约境制故。馀则不定。煞
盗妄对人境俱重为升。对非畜俱轻为降。可知。
言又至等者。于前四中。但约人趣。自有道俗贩卖戒。
与九十中。强坐戒等。唯对俗人为犯境。大小二谤戒。
覆粗戒。说粗戒。打搏比丘戒。疑恼戒。藏他衣钵戒。此
唯局道众。犯二宿者。一与女同宿。二与未受具人。过
三宿戒。淫即淫戒。触即摩触戒。二粗语者。一是粗语。
二是叹身。此通道俗。并犯。
言然至两者。简除俗众。
唯约道论中。自有内道外道。外局衣食者。谓僧自手
与外道食犯。尼同僧犯。躬记不正不叙。内如毁两者。
毁是毁呰。两是两舌。此唯局内。
言又至年者。局内
众中。约大小论也。谤夺者。谤戒夺衣钵戒。唯对大比
丘犯。与减年受具戒结和尚提。准对沙弥犯。
言又至知者。就具戒中。约僧尼形报辨随顺被举。比
丘得此罪。唯对比丘为犯境。不通尼者。以僧尼无共
羯磨止宿言语等。同路即同道。行戒乘船即同乘船
戒。与尼作衣戒。受尼赞食戒。虽对尼为犯境也。如谤
覆说义该两众者。鸿释云。谓约僧尼互为犯境。尼戒
本中。无别缘起。直列出之。故知。大小二谤。俱互残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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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粗俱互得提。若覆粗尼覆四重犯夷。尼八重结提。
若覆残巳下。俱互得提(相承中解)。今解意别。谓此谤覆说
二众。通是我犯境。非谓互也。如覆谤说。大比丘俱提。
望大比丘。是我犯境。若谤覆说。大比丘尼亦犯提。望
大比丘尼。是我犯境。意道。此三上戒通二众犯。故云
义说两众。若互论者。约一边为境。恐与钞相违(思之有意)。
馀通可者。除上三戒外为馀也。更有通该二众。为犯
境。不尽标列。故云可知也(思之)。鸿记云。如煞盗淫等。通
二众。以尼戒本中。无别缘起。直列戒本。同犯易识。故
曰。可知(此应不正)。
言又形至别者。上据形报。即一切情之形。皆是异熟。
今熟形报之中。更约色约心。以论犯境。如淫至宽者。
约色也。谓五蕴之中。唯色一蕴。为淫犯境。死尸是色。
犹犯根本。但使正道不论想疑皆犯。此通人天非畜。
以此證不假心之四蕴也。文言道道想。亦是證色为
犯。漏失同然者。然是也。谓漏失戒。同是为犯境。境仍
是宽者。谓上淫戒。虽约色犹狭。此漏失更广。内色外
色空中水中风中逆顺等。并是犯境。言自至食者。自
有约心者。兰色取心。以自巳能犯心。望他人心。是所
犯境也。如观许等者。观谓发四许戒。许谓回僧物戒
巳上约他心为境。且如众僧。如法灭诤之心。比丘作
善观想。后更发举望众僧有善。观灭诤心边结提。故
文云。观作观想提。若许虽灭。众僧犹作不善观。灭心
比丘。纵作观想。更发者。但得方便吉罗。便阙众僧善
若覆残巳下。俱互得提(相承中解)。今解意别。谓此谤覆说
二众。通是我犯境。非谓互也。如覆谤说。大比丘俱提。
望大比丘。是我犯境。若谤覆说。大比丘尼亦犯提。望
大比丘尼。是我犯境。意道。此三上戒通二众犯。故云
义说两众。若互论者。约一边为境。恐与钞相违(思之有意)。
馀通可者。除上三戒外为馀也。更有通该二众。为犯
境。不尽标列。故云可知也(思之)。鸿记云。如煞盗淫等。通
二众。以尼戒本中。无别缘起。直列戒本。同犯易识。故
曰。可知(此应不正)。
言又形至别者。上据形报。即一切情之形。皆是异熟。
今熟形报之中。更约色约心。以论犯境。如淫至宽者。
约色也。谓五蕴之中。唯色一蕴。为淫犯境。死尸是色。
犹犯根本。但使正道不论想疑皆犯。此通人天非畜。
以此證不假心之四蕴也。文言道道想。亦是證色为
犯。漏失同然者。然是也。谓漏失戒。同是为犯境。境仍
是宽者。谓上淫戒。虽约色犹狭。此漏失更广。内色外
色空中水中风中逆顺等。并是犯境。言自至食者。自
有约心者。兰色取心。以自巳能犯心。望他人心。是所
犯境也。如观许等者。观谓发四许戒。许谓回僧物戒
巳上约他心为境。且如众僧。如法灭诤之心。比丘作
善观想。后更发举望众僧有善。观灭诤心边结提。故
文云。观作观想提。若许虽灭。众僧犹作不善观。灭心
比丘。纵作观想。更发者。但得方便吉罗。便阙众僧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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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灭心之境也。许作许想。前人许僧物巳决定。比丘
复作许想。若回犯想。若许僧心未决定。纵为许想回
者不犯。谓阙前人许心之境故。染心衣食者。约尼知
男子。有染心于巳。而与衣食。心境相当。取便犯。若男
子为福。故施无染心。纵使作染心亦不犯。谓阙染心
之境。
大略须知更不具分者。前文始从四趣。终乎
色心。大途约略包罗亦尽巳外。更有不可子细其分
判也(巳上解内报竟)。
次约外事。言二至者。此段一向约非情。名外事。亦可
等者。谓衣钵过十日犯理合约时为犯境。今取衣钵
为外事。引在此明。故钞文有亦可之词也。若尔残宿
亦约于时。何无亦可之语。答此约食残宿为境。不约
成残宿。体通内外者。盗戒约主是内。财物是外。夺衣
衣是外。比丘是内(躬记不正)。虫是内。水是外。此则内报外
事。合为犯境。
第三约法文二。初牒举如文。释中。言一至等者。一自
所称者。谓比丘口中自说之法为境。如媒嫁粗语等
是。二他所作者。望僧所秉法。为他如处分法是。三治
者。知他举治法在身。今随顺望彼身中。举治法为犯
境。四法相者。名数之法。并是法相。于此法上。辨邪正
道理。佛说九正。调达说九邪。破僧起谏。观此十八法。
则知邪正道理相违。知彼比丘是法语非法语等。今
若学此非法破正法。即因法相止生犯。以为犯境也
第四约时者。言四至等者。日暮为教尼非时。即非时
复作许想。若回犯想。若许僧心未决定。纵为许想回
者不犯。谓阙前人许心之境故。染心衣食者。约尼知
男子。有染心于巳。而与衣食。心境相当。取便犯。若男
子为福。故施无染心。纵使作染心亦不犯。谓阙染心
之境。
大略须知更不具分者。前文始从四趣。终乎
色心。大途约略包罗亦尽巳外。更有不可子细其分
判也(巳上解内报竟)。
次约外事。言二至者。此段一向约非情。名外事。亦可
等者。谓衣钵过十日犯理合约时为犯境。今取衣钵
为外事。引在此明。故钞文有亦可之词也。若尔残宿
亦约于时。何无亦可之语。答此约食残宿为境。不约
成残宿。体通内外者。盗戒约主是内。财物是外。夺衣
衣是外。比丘是内(躬记不正)。虫是内。水是外。此则内报外
事。合为犯境。
第三约法文二。初牒举如文。释中。言一至等者。一自
所称者。谓比丘口中自说之法为境。如媒嫁粗语等
是。二他所作者。望僧所秉法。为他如处分法是。三治
者。知他举治法在身。今随顺望彼身中。举治法为犯
境。四法相者。名数之法。并是法相。于此法上。辨邪正
道理。佛说九正。调达说九邪。破僧起谏。观此十八法。
则知邪正道理相违。知彼比丘是法语非法语等。今
若学此非法破正法。即因法相止生犯。以为犯境也
第四约时者。言四至等者。日暮为教尼非时。即非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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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戒。夏岁者。夏不安居犯吉。不依第五律师犯提。或
可偷夏唱大受利。亦得岁者。未满五岁。离依止及度
人。或释云。二岁学六法。与受大戒。尼提僧吉。二三宿
者。一与未受具人过三宿。二军中过三宿残宿内宿。
皆约明相为犯境。等即等取离衣长衣药盆等也。
第五言第至等者。如覆粗戒及粗戒等。取覆尼八重
亦得提。尼自覆八粗。覆僧四亦重。并约罪为犯。覆也
第三有无门。言三至无者。谓上约犯境。有其五句境
想。今据律文。僧尼戒本。或有境想。或无境。故次明之
馀者略无者。或是理无。或定略无。释中。言谓至戒者。
约四戒可知。二篇六者。摩触二粗媒二房也。三十中
一者。回僧物戒。九十中十五者。一说粗罪。二堀地。三
坏生。四用虫水。五教尼日暮。六食尼赞食。七自足食。
八劝足食。九残宿食。十非时食。十一不受食。十二饮
酒。十三饮虫水。十四覆粗罪。十五发四诤。巳上二十
六戒。现定。律文具有境想。问淫戒不通境想。疑何故
有此句法。答防巧情故。谓言作非道想不犯。故须简
也。次约对辨中。言对至也若。谓上约二十六戒。现在
句法。于二十六中。更有重境想。共成三十五也。二房
含七者。七重境想句法也。无主房有四。一不处分。二
过量。三难处。四妨处。故律文云。一僧不处分不处分
想。二僧不处分处分疑。三不处分处分想。四处分作
不处分想。五处分不处分疑(初句残四句兰)。过量五句亦尔
(云云)。难处五句。难处难处想。二难处难处疑。三难处
可偷夏唱大受利。亦得岁者。未满五岁。离依止及度
人。或释云。二岁学六法。与受大戒。尼提僧吉。二三宿
者。一与未受具人过三宿。二军中过三宿残宿内宿。
皆约明相为犯境。等即等取离衣长衣药盆等也。
第五言第至等者。如覆粗戒及粗戒等。取覆尼八重
亦得提。尼自覆八粗。覆僧四亦重。并约罪为犯。覆也
第三有无门。言三至无者。谓上约犯境。有其五句境
想。今据律文。僧尼戒本。或有境想。或无境。故次明之
馀者略无者。或是理无。或定略无。释中。言谓至戒者。
约四戒可知。二篇六者。摩触二粗媒二房也。三十中
一者。回僧物戒。九十中十五者。一说粗罪。二堀地。三
坏生。四用虫水。五教尼日暮。六食尼赞食。七自足食。
八劝足食。九残宿食。十非时食。十一不受食。十二饮
酒。十三饮虫水。十四覆粗罪。十五发四诤。巳上二十
六戒。现定。律文具有境想。问淫戒不通境想。疑何故
有此句法。答防巧情故。谓言作非道想不犯。故须简
也。次约对辨中。言对至也若。谓上约二十六戒。现在
句法。于二十六中。更有重境想。共成三十五也。二房
含七者。七重境想句法也。无主房有四。一不处分。二
过量。三难处。四妨处。故律文云。一僧不处分不处分
想。二僧不处分处分疑。三不处分处分想。四处分作
不处分想。五处分不处分疑(初句残四句兰)。过量五句亦尔
(云云)。难处五句。难处难处想。二难处难处疑。三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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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难想。四非难处难处想。五非难处难处疑。妨处五
句亦尔(云云)。有主房除过量馀三。准上作之(云云)。无
主四重。有主三重。并前成七本。二外剩得五重也。盗
戒二重者。一人物人物想等(云云)。二有主有主想等
(云云)。媒嫁二者。一人女人女想等(云云)。二媒嫁媒嫁
想等(云云)。二粗语二者。一人女人女想等二粗语粗
语想等(云云)。坏生二者。一种子种子想等(云云)。二生
草木生草木想等(云云)。巳上四戒。各剩出得一重成
四。兼前五成九九。对二十六。正成三十五也(不同记云三十
五对又云想与疑为对也)。
言尼至述。谓尼对僧二十六戒中。十戒无境想。谓淫
触粗语叹身。二房赞食。日暮足食。劝足此十。既与僧
殊。故无境想。馀十戒。与六大僧同可知。粗摩触染心
衣食。别有境想。成十八戒有。故云非无钞欲离繁故。
且削略之。如前云。纵有缺文。但多是略耳。故云如初述。
言次至五者。谓前五位。明其犯境。今据律中。除二十
六戒外。馀皆无句法。今还对前道理辨。无或道理。无
或部主及译者略却。
释中。言或至位者。如漏失戒。对一切情非情等境皆
犯。何要句法。兰之故理略无也。次略无中。言或至略
者。谓前漏失戒。合有境想。言非道作非道想若疑但
得兰罪者。谓双约本异二境说。方可子细。非道是本
境(分多半分坏女是也)。是僧残家境。故正道为异境(少坏女等)。是波
罗夷境。今前境是非道。初往造时。明白亦作非道想。
句亦尔(云云)。有主房除过量馀三。准上作之(云云)。无
主四重。有主三重。并前成七本。二外剩得五重也。盗
戒二重者。一人物人物想等(云云)。二有主有主想等
(云云)。媒嫁二者。一人女人女想等(云云)。二媒嫁媒嫁
想等(云云)。二粗语二者。一人女人女想等二粗语粗
语想等(云云)。坏生二者。一种子种子想等(云云)。二生
草木生草木想等(云云)。巳上四戒。各剩出得一重成
四。兼前五成九九。对二十六。正成三十五也(不同记云三十
五对又云想与疑为对也)。
言尼至述。谓尼对僧二十六戒中。十戒无境想。谓淫
触粗语叹身。二房赞食。日暮足食。劝足此十。既与僧
殊。故无境想。馀十戒。与六大僧同可知。粗摩触染心
衣食。别有境想。成十八戒有。故云非无钞欲离繁故。
且削略之。如前云。纵有缺文。但多是略耳。故云如初述。
言次至五者。谓前五位。明其犯境。今据律中。除二十
六戒外。馀皆无句法。今还对前道理辨。无或道理。无
或部主及译者略却。
释中。言或至位者。如漏失戒。对一切情非情等境皆
犯。何要句法。兰之故理略无也。次略无中。言或至略
者。谓前漏失戒。合有境想。言非道作非道想若疑但
得兰罪者。谓双约本异二境说。方可子细。非道是本
境(分多半分坏女是也)。是僧残家境。故正道为异境(少坏女等)。是波
罗夷境。今前境是非道。初往造时。明白亦作非道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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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至中途。转作少分坏女正道之想。或可正道疑之
时。且结非道家想差方便兰。从转想了。作正道想。疑
与境合时。无是非道。虚起正道想边。又结兰罪。明知。
漏失合有境想。文无是略。若准鸿记。非道想疑。但是
初戒阙缘兰。不犯残者(但收得后心虚起正道兰全未论本境上罪)。应云
一非道非道想残。二非道作道疑(前心本境兰后心本异二境各兰并
谓有半心故双结也)。三非道作道想(前心本境兰后心异境兰)。四道非道想
(前心异境兰后心本境亦兰异境上得夷)五道非道疑(前心异境兰后心本境亦兰谓虚起
疑心故异境上便结夷罪)。谓此漏失。以非道为本境。正道是异境
也。理合但约本境前心说。前一得残。后得四兰。若本
异双说本境。一残七兰。异境两兰两夷不得。单约异
境异境。思之。有理次引證。可知。言二至略者。局此境
犯者。如谤大比丘及尼得残。夺比丘衣两舌毁呰比
丘嫌骂白二差者得提。若对馀众得吉。应合兰之文
无者。是略耳。
二外事。言二至等者。屏露两败僧物。是便犯。应云僧
卧具僧卧具等。作非僧物想即不犯。露地燃火即犯。
覆处不犯。藏大比丘衣即犯。下三众但吉。并合有之
文。无是略耳。
第三文二。标可如。释中言理至等者。如煞盗二戒。但
命断离处即犯。不约法论。故对法理无也。若尔如教
人煞盗。岂非是法。答正口教时。未成犯故待彼身业
作时。方犯亦非法也(云云)。略无中。言至等者。大小二
妄。既约言了结罪。即合有法境想。谓圣法圣法想。妄
时。且结非道家想差方便兰。从转想了。作正道想。疑
与境合时。无是非道。虚起正道想边。又结兰罪。明知。
漏失合有境想。文无是略。若准鸿记。非道想疑。但是
初戒阙缘兰。不犯残者(但收得后心虚起正道兰全未论本境上罪)。应云
一非道非道想残。二非道作道疑(前心本境兰后心本异二境各兰并
谓有半心故双结也)。三非道作道想(前心本境兰后心异境兰)。四道非道想
(前心异境兰后心本境亦兰异境上得夷)五道非道疑(前心异境兰后心本境亦兰谓虚起
疑心故异境上便结夷罪)。谓此漏失。以非道为本境。正道是异境
也。理合但约本境前心说。前一得残。后得四兰。若本
异双说本境。一残七兰。异境两兰两夷不得。单约异
境异境。思之。有理次引證。可知。言二至略者。局此境
犯者。如谤大比丘及尼得残。夺比丘衣两舌毁呰比
丘嫌骂白二差者得提。若对馀众得吉。应合兰之文
无者。是略耳。
二外事。言二至等者。屏露两败僧物。是便犯。应云僧
卧具僧卧具等。作非僧物想即不犯。露地燃火即犯。
覆处不犯。藏大比丘衣即犯。下三众但吉。并合有之
文。无是略耳。
第三文二。标可如。释中言理至等者。如煞盗二戒。但
命断离处即犯。不约法论。故对法理无也。若尔如教
人煞盗。岂非是法。答正口教时。未成犯故待彼身业
作时。方犯亦非法也(云云)。略无中。言至等者。大小二
妄。既约言了结罪。即合有法境想。谓圣法圣法想。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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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妄语想等。合有略无也。诸谏者。谓四违谏随举即
随顺被比丘及沙弥。并约他所作法为犯境。谓谏作
谏想。举作举想等。合有境想。文无略耳。问大妄语据
律。巳有想境。前文亦云初篇四戒。今何言无。答前约
事对所诳人以论。如人作人想诳。若于法上。全未曾
说。故重明也。次引證。言如至也者。二随者。一被举比
丘四句。僧祇十八云。一举作不举想随顺(无罪)。二不举
作举想随顺(吉罗)。三举作举想随顺提罪。四不举不举
想随顺(无罪)。随顺被举沙弥亦四句。一驱作不驱想随
顺(无罪)。二不驱作驱想(吉罗)。三驱作驱想(提罪)。四不驱不驱
想(无罪)。但祇无疑句。唯有想句。钞引此文。彼既有證此
文无。但是略耳。言媒至想者。谓律中媒嫁粗语。今有
法想。今文无者。定是略也。言亦可至也。谓律发四诤
戒。是他所作具有法想。谓发之人。作如法想。即观作
视想发举得提。谓众僧善观灭诤。自又作善观相发
举既得提。即證诸谏亦是他所作法众僧如法谏我。
我又作如法谏想。故心违者。方结残或提。故云亦可
等(云云)。非法等者。谓若众僧如法灭诤。比丘不善观
想等。亦不犯根本。但方便吉。即證诸违谏。众僧虽作
如法羯磨谏。我但谓非法谏想等。亦应同彼不犯根
本。但方便吉。此则将彼谏戒他所作法。既有句法。例
此诸谏。同是他所作法。理合有之文。无略耳。
第四言时等者。如十五日外为时十五日先曾浴了。
今更浴是非时。应云非时非时想等(云云)。或有云热
随顺被比丘及沙弥。并约他所作法为犯境。谓谏作
谏想。举作举想等。合有境想。文无略耳。问大妄语据
律。巳有想境。前文亦云初篇四戒。今何言无。答前约
事对所诳人以论。如人作人想诳。若于法上。全未曾
说。故重明也。次引證。言如至也者。二随者。一被举比
丘四句。僧祇十八云。一举作不举想随顺(无罪)。二不举
作举想随顺(吉罗)。三举作举想随顺提罪。四不举不举
想随顺(无罪)。随顺被举沙弥亦四句。一驱作不驱想随
顺(无罪)。二不驱作驱想(吉罗)。三驱作驱想(提罪)。四不驱不驱
想(无罪)。但祇无疑句。唯有想句。钞引此文。彼既有證此
文无。但是略耳。言媒至想者。谓律中媒嫁粗语。今有
法想。今文无者。定是略也。言亦可至也。谓律发四诤
戒。是他所作具有法想。谓发之人。作如法想。即观作
视想发举得提。谓众僧善观灭诤。自又作善观相发
举既得提。即證诸谏亦是他所作法众僧如法谏我。
我又作如法谏想。故心违者。方结残或提。故云亦可
等(云云)。非法等者。谓若众僧如法灭诤。比丘不善观
想等。亦不犯根本。但方便吉。即證诸违谏。众僧虽作
如法羯磨谏。我但谓非法谏想等。亦应同彼不犯根
本。但方便吉。此则将彼谏戒他所作法。既有句法。例
此诸谏。同是他所作法。理合有之文。无略耳。
第四言时等者。如十五日外为时十五日先曾浴了。
今更浴是非时。应云非时非时想等(云云)。或有云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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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等亦得。二入聚者。一非时入聚落。二食前后入聚
落。亦合约时明境想。应云非时非时想(云云)。食前食
后等(云云)。文无者略耳。
略罪无中。言如尼覆戒者。鸿云。谓此戒有粗罪粗罪
想。粗非粗疑等。合有境想。文无亦略也。言馀戒理无
以不对罪故者。鸿云。除却覆粗说粗二戒有境想。馀
戒道理实无。谓无罪可对。不同此二。以罪为犯境(故云
不以对罪故)躬释云。尼覆他重罪。唯此一戒有馀理无。以
不对罪故(若准此说。意云。覆罪与本罪。重名为对罪。馀戒僧尼。俱有得罪为犯要。且不相对故。
故云以不对罪故也。恐未似前解思之也)。问何故但举尼覆戒。不约僧耶。
答本谓尼覆罪。无境想。故偏举之。若僧覆戒文中。自
有何劳更述。
第四多少门中。言第至五者。五句境想是多。四句为
少。问前云定互。此但云多少不着者。定互者何。答若
依鸿解前标互者。约古人标释中通今师。如古人约
轻重相望定五犯立不犯相形。或五便言定互。今师
轻重门。及犯不犯门。二位之中。并有四五。故无定互
(若依此解者。今难云。且今师轻重犯不犯二位之中。并立三位。一者定五。二或四。三或五。煞盗二戒五即齐五。
四即齐四。若要煞四盗五亦得。要令煞五盗四亦通。非如古人。煞定五。盗定四。谓二对理齐文中互说煞五盗
四。此岂非今师定互多少之义。何故妄说古人。即有定互。今师但云多少耶)。今意不然。伹
云近上广标。故下略牒。制作存略。无别理也(若欲谬释请依
诸家)。释中。言恐至此者。具依煞戒者。淫不通境想盗律
文。伹四句。唯煞戒具足有五句。今依释之。又此五句
境想。或约一人说。但前后五度造趣。或约五人说。每
落。亦合约时明境想。应云非时非时想(云云)。食前食
后等(云云)。文无者略耳。
略罪无中。言如尼覆戒者。鸿云。谓此戒有粗罪粗罪
想。粗非粗疑等。合有境想。文无亦略也。言馀戒理无
以不对罪故者。鸿云。除却覆粗说粗二戒有境想。馀
戒道理实无。谓无罪可对。不同此二。以罪为犯境(故云
不以对罪故)躬释云。尼覆他重罪。唯此一戒有馀理无。以
不对罪故(若准此说。意云。覆罪与本罪。重名为对罪。馀戒僧尼。俱有得罪为犯要。且不相对故。
故云以不对罪故也。恐未似前解思之也)。问何故但举尼覆戒。不约僧耶。
答本谓尼覆罪。无境想。故偏举之。若僧覆戒文中。自
有何劳更述。
第四多少门中。言第至五者。五句境想是多。四句为
少。问前云定互。此但云多少不着者。定互者何。答若
依鸿解前标互者。约古人标释中通今师。如古人约
轻重相望定五犯立不犯相形。或五便言定互。今师
轻重门。及犯不犯门。二位之中。并有四五。故无定互
(若依此解者。今难云。且今师轻重犯不犯二位之中。并立三位。一者定五。二或四。三或五。煞盗二戒五即齐五。
四即齐四。若要煞四盗五亦得。要令煞五盗四亦通。非如古人。煞定五。盗定四。谓二对理齐文中互说煞五盗
四。此岂非今师定互多少之义。何故妄说古人。即有定互。今师但云多少耶)。今意不然。伹
云近上广标。故下略牒。制作存略。无别理也(若欲谬释请依
诸家)。释中。言恐至此者。具依煞戒者。淫不通境想盗律
文。伹四句。唯煞戒具足有五句。今依释之。又此五句
境想。或约一人说。但前后五度造趣。或约五人说。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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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配一人。亦得初句人作人想。心境相当者。谓前境
是人。又作人想。即心境想当。故律云。人作人想。煞波
罗夷。此一是果无。方便。第二句注云。境定心疑者。律
云。人疑偷兰遮。亦无非字。谓本疑煞人。至彼人边。疑
是非人。以前境实是人名境定。本期心转。疑是非人。
名为疑心。结本人境上方便。三至差者。谓前是人名
境定本期煞人。行至中途转作非人想差。本人想之
心。名心差(巳上三句本境并在)。四至想者。谓本疑煞人非人来
替处。心缘非人。为是于人。便作人想。煞心不改。名心
定被非人来替境。故云境差。亦结本境阙缘兰。五非
至二缘者。具足应云。非人人。疑谓本疑。然人被非人
来替处。即是阙境。名阙二缘。故下文云。非人阙缘境
疑心阙本期。此亦约境差。心转转时。结本境上兰(巳上
二句缘异为本境五句之内一果四因并是本境罪)。五句如此者。结示令知。是
依文中煞戒。具列五句之相如此也。言所至五者。谓
徵五句中故何。盗戒但四。煞戒具五。何以或多或少
不定耶。答伹由第三句。人非人想。此句不定。且五句
前后。四句决定有罪。唯第三句有无不定(不要约前三人说亦
好)。只如煞戒。谓转想有前心兰及本迷。着非畜有罪
境者。亦吉罗。即成或五。若本迷杌木无罪境。此句无
罪体不立。伹成或四。致令不定。此是约今师。伹向一
戒上。释成多少。义一戒既尔。万境皆然。不同古人。向
二戒上。辨多少。定执律文煞五盗四也。
言所以尔者。徵也。意道。有何所以。第三句不定。便有
是人。又作人想。即心境想当。故律云。人作人想。煞波
罗夷。此一是果无。方便。第二句注云。境定心疑者。律
云。人疑偷兰遮。亦无非字。谓本疑煞人。至彼人边。疑
是非人。以前境实是人名境定。本期心转。疑是非人。
名为疑心。结本人境上方便。三至差者。谓前是人名
境定本期煞人。行至中途转作非人想差。本人想之
心。名心差(巳上三句本境并在)。四至想者。谓本疑煞人非人来
替处。心缘非人。为是于人。便作人想。煞心不改。名心
定被非人来替境。故云境差。亦结本境阙缘兰。五非
至二缘者。具足应云。非人人。疑谓本疑。然人被非人
来替处。即是阙境。名阙二缘。故下文云。非人阙缘境
疑心阙本期。此亦约境差。心转转时。结本境上兰(巳上
二句缘异为本境五句之内一果四因并是本境罪)。五句如此者。结示令知。是
依文中煞戒。具列五句之相如此也。言所至五者。谓
徵五句中故何。盗戒但四。煞戒具五。何以或多或少
不定耶。答伹由第三句。人非人想。此句不定。且五句
前后。四句决定有罪。唯第三句有无不定(不要约前三人说亦
好)。只如煞戒。谓转想有前心兰及本迷。着非畜有罪
境者。亦吉罗。即成或五。若本迷杌木无罪境。此句无
罪体不立。伹成或四。致令不定。此是约今师。伹向一
戒上。释成多少。义一戒既尔。万境皆然。不同古人。向
二戒上。辨多少。定执律文煞五盗四也。
言所以尔者。徵也。意道。有何所以。第三句不定。便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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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四或五耶。答中初叙昔人说非。二又下显今师说
是。
言昔解者。谓云晖愿之所解也。古人约轻重相
对。唯立一位。定有第三句。如淫正道为重。非道为轻
如煞人为重。非畜为轻。将此轻重二境相对。约本迷
转想。俱有第三。便成定五。但立一位。若犯不犯相对
本迷。据不犯有四转想。据有犯便五。只立二位。又须
知犯不犯轻重义。人非畜杌木四境。前三是犯。后一
不犯。又前三中。人境是重。下二则轻。就前三中。重轻
相对。定有第三。成于五句。若犯不犯相对。第三不定。
便成或四五也(如下广述)。言若轻重至五阶者。且如煞戒。
辨轻重相对者。约人非人说。人是重境迷作。非人是
轻境。即此二境生罪不同。为轻重也。轻重虽殊。俱是
罪缘。定有第三。此一既立。故成五句。故云若轻重等
(云云)。如淫夷转想及迷。并得夷兰者。谓淫约境制转
想。本迷二俱结罪。第三立定五句。且约转想论者。谓
本期正道。临至境所起非道想。与彼合时。还当正道。
揽前方便结一夷𠎝。望中间。起非道想时。得一想差
兰故。双结二罪。若约本迷说本迷作非道想时。得阙
缘兰。合正道时。从境得夷。与转想一种。故云并结夷
兰。巳上大途相承释竟(若准继宗记中似有异也。谓本期正道。行至中途起非道想。与
境合时还当正道结一夷两兰。谓正道故得夷。言两兰者前如初作道正想中。间转作非道想正转想时。结正
道家想差一兰后心虚起非道想边。又结非道家想差一兰。此且约转想说也。若约本迷正道。作非道想与非
道台还当正道。正道得夷。本迷非道边。虚起非道想。阙兰也。与转想一种并得兰也。今祥中释亦是一途也)。若
煞忘等者。且约煞戒转想说。如本拟煞人。亦作人想。
是。
言昔解者。谓云晖愿之所解也。古人约轻重相
对。唯立一位。定有第三句。如淫正道为重。非道为轻
如煞人为重。非畜为轻。将此轻重二境相对。约本迷
转想。俱有第三。便成定五。但立一位。若犯不犯相对
本迷。据不犯有四转想。据有犯便五。只立二位。又须
知犯不犯轻重义。人非畜杌木四境。前三是犯。后一
不犯。又前三中。人境是重。下二则轻。就前三中。重轻
相对。定有第三。成于五句。若犯不犯相对。第三不定。
便成或四五也(如下广述)。言若轻重至五阶者。且如煞戒。
辨轻重相对者。约人非人说。人是重境迷作。非人是
轻境。即此二境生罪不同。为轻重也。轻重虽殊。俱是
罪缘。定有第三。此一既立。故成五句。故云若轻重等
(云云)。如淫夷转想及迷。并得夷兰者。谓淫约境制转
想。本迷二俱结罪。第三立定五句。且约转想论者。谓
本期正道。临至境所起非道想。与彼合时。还当正道。
揽前方便结一夷𠎝。望中间。起非道想时。得一想差
兰故。双结二罪。若约本迷说本迷作非道想时。得阙
缘兰。合正道时。从境得夷。与转想一种。故云并结夷
兰。巳上大途相承释竟(若准继宗记中似有异也。谓本期正道。行至中途起非道想。与
境合时还当正道结一夷两兰。谓正道故得夷。言两兰者前如初作道正想中。间转作非道想正转想时。结正
道家想差一兰后心虚起非道想边。又结非道家想差一兰。此且约转想说也。若约本迷正道。作非道想与非
道台还当正道。正道得夷。本迷非道边。虚起非道想。阙兰也。与转想一种并得兰也。今祥中释亦是一途也)。若
煞忘等者。且约煞戒转想说。如本拟煞人。亦作人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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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至境所。转作非人想。结本境。前心兰缘非人想。时
有差吉(中约转想说)。本迷亦吉者。伹于异境上。虚起心吉。
馀忘等。例解也(若依继宗记云。后心虚起非人想。又得非人家境差吉。不许转作想差吉也。此
约转想若约本迷说。始终作非人想。不转本境无作。但缘非人想边亦是非人家境差吉也。此解应有理。可知
思之也)。巳上自各是家所解注文。是继宗所陈解陈。任
情取舍。言欲须第三以成五阶者。结成五句意也。谓
据转想本迷。对非畜等。有罪境约转想。辨或兰或吉。
并有第三。以成五句也(巳上叙古人轻重义竟)。
言若至也者。谓约犯不犯境想。对作境想。便成或四
五二位。不乞处分。造房戒及盗。以明四五。言盗至想
者。谓盗戒即四句。第三句有主无主想不犯。以本迷
故。全落开通。唯成四句。有主有主想夷。二本迷有主
无主疑吉。三本迷无主有主想吉。四本迷无主有主
疑吉。不处分具五者。谓第三句。不处分处分想有犯
谓转想。结前心兰。此句既立。亦成五句。一不处分不
处分想残。二不处分处分疑前心兰后心吉。三不处
处分想前心兰后心无罪。四处分作不处分想。前心
兰后心吉(此句难会。章记不明。今略辨之。如造房时本无心乞法。临成之日。却发心从僧乞处分处
分竟却转作不处分想。致有前心兰。后心吉。下句例此说。此是细处少有人明)。五处分作不处
分疑前心兰后心吉。五句如此。言五至故者。谓不处
分。理合结根本僧残。今作处分想。开无根本。但结前
心想。差方便四约本迷。第三句无犯。名不犯二境。全
无罪者。谓盗戒四句。约本异二境全不犯。一有主物
迷作无主想。于有主物边。一境无夷。又作无主想。又
有差吉(中约转想说)。本迷亦吉者。伹于异境上。虚起心吉。
馀忘等。例解也(若依继宗记云。后心虚起非人想。又得非人家境差吉。不许转作想差吉也。此
约转想若约本迷说。始终作非人想。不转本境无作。但缘非人想边亦是非人家境差吉也。此解应有理。可知
思之也)。巳上自各是家所解注文。是继宗所陈解陈。任
情取舍。言欲须第三以成五阶者。结成五句意也。谓
据转想本迷。对非畜等。有罪境约转想。辨或兰或吉。
并有第三。以成五句也(巳上叙古人轻重义竟)。
言若至也者。谓约犯不犯境想。对作境想。便成或四
五二位。不乞处分。造房戒及盗。以明四五。言盗至想
者。谓盗戒即四句。第三句有主无主想不犯。以本迷
故。全落开通。唯成四句。有主有主想夷。二本迷有主
无主疑吉。三本迷无主有主想吉。四本迷无主有主
疑吉。不处分具五者。谓第三句。不处分处分想有犯
谓转想。结前心兰。此句既立。亦成五句。一不处分不
处分想残。二不处分处分疑前心兰后心吉。三不处
处分想前心兰后心无罪。四处分作不处分想。前心
兰后心吉(此句难会。章记不明。今略辨之。如造房时本无心乞法。临成之日。却发心从僧乞处分处
分竟却转作不处分想。致有前心兰。后心吉。下句例此说。此是细处少有人明)。五处分作不处
分疑前心兰后心吉。五句如此。言五至故者。谓不处
分。理合结根本僧残。今作处分想。开无根本。但结前
心想。差方便四约本迷。第三句无犯。名不犯二境。全
无罪者。谓盗戒四句。约本异二境全不犯。一有主物
迷作无主想。于有主物边。一境无夷。又作无主想。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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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吉罗。望境有本迷是一。故云二境全无罪也(巳上叙古
人犯不犯义竟)。
次总结二位。言以至五者。结轻重及犯不
犯也。谓以重轻相对义故五更借此两字应云以此
犯不犯义。或四或五二门之中。方立三位。
次叙今师义。言又解者。今师重释也。谓上古德所立。
于轻重中立一定五。如犯不犯。便立或四或五二门。
共立三位。未为尽理。是故今师。只向古人轻重门中。
自立三位。约转想立定五本迷。或四或五。俱成三位。
又于古人犯不犯门。古师本约转想即犯。便成或五
本迷即不犯。以成或四。今师退就犯中。转想本迷俱
犯。即成定五。亦成三位。全异古也。别释也。言重轻至
种者。谓如煞戒人境即重。非畜即轻。今于轻重中。总
标三种转想。定五迷。或四五不同。古师一向定五。今
师三位俱通。故轻重之中。位有三种。言若转想定五
者。谓人非人想煞。临至境所。转作非畜杌木想。犹得
前心方便想差兰罪。第三既立便成定五。即如淫夷
转想及迷。并结夷兰。古人同之。定五如煞妄摩触等
转想结前心兰。今师约此转想。决定有罪定五。未论
迷心。迷心有无未定。以所定五之中未说。言迷或四
五者。总标两位也。别释中。言云何或四五者。微也。且
煞戒律文转想。自有五句。古师局执约转想。本迷轻
重想。对唯立定五。无或四五。今师便于轻重门中。更
立或四五者。未审。约何义立。故先徵云。云何或四五
也。言至五者。谓约第三句说。如前境。是人本迷作非
人犯不犯义竟)。
次总结二位。言以至五者。结轻重及犯不
犯也。谓以重轻相对义故五更借此两字应云以此
犯不犯义。或四或五二门之中。方立三位。
次叙今师义。言又解者。今师重释也。谓上古德所立。
于轻重中立一定五。如犯不犯。便立或四或五二门。
共立三位。未为尽理。是故今师。只向古人轻重门中。
自立三位。约转想立定五本迷。或四或五。俱成三位。
又于古人犯不犯门。古师本约转想即犯。便成或五
本迷即不犯。以成或四。今师退就犯中。转想本迷俱
犯。即成定五。亦成三位。全异古也。别释也。言重轻至
种者。谓如煞戒人境即重。非畜即轻。今于轻重中。总
标三种转想。定五迷。或四五不同。古师一向定五。今
师三位俱通。故轻重之中。位有三种。言若转想定五
者。谓人非人想煞。临至境所。转作非畜杌木想。犹得
前心方便想差兰罪。第三既立便成定五。即如淫夷
转想及迷。并结夷兰。古人同之。定五如煞妄摩触等
转想结前心兰。今师约此转想。决定有罪定五。未论
迷心。迷心有无未定。以所定五之中未说。言迷或四
五者。总标两位也。别释中。言云何或四五者。微也。且
煞戒律文转想。自有五句。古师局执约转想。本迷轻
重想。对唯立定五。无或四五。今师便于轻重门中。更
立或四五者。未审。约何义立。故先徵云。云何或四五
也。言至五者。谓约第三句说。如前境。是人本迷作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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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想。于人境上虽无罪。且有煞非畜心边吉罗。第三
句立便成或五也。言想至四者。谓煞戒第三句本迷
人。作杌木想。煞人境无夷。杌不无吉。此本异二境。全
无罪故。此句不立。但成或四(本迷四句前一是夷下三唯吉如前说)。言
似覆说类前亦尔者。谓破古人。将覆说在犯不犯。或
四或五中。明今将来轻重门中。类前煞戒。转想定五
本迷或四五。今覆说亦尔。若转想有前心吉。即成定
五。本迷有二。若迷作下三篇覆说者。由有吉罗。便成
或五。若迷全谓非罪而覆说。即第三句全无罪。便成
或四。与前煞戒。三位不殊。故云亦尔。言若对至至无
犯者。应先问曰。覆说三位。类前煞戒者。初转想定五
易知。若或四五其如何。钞答云。对下三轻重应五等
者。意道。若对下三篇覆说。犹有吉罗。第三句立。则具
五也。若迷上二篇。粗罪全作。非五篇罪想而覆说者
此则落间通中全无犯。第三句不立。但成或四。故云
然是本迷等(云云)。
第二犯不犯。文三。标释结。言若至别者。谓上覆说二
戒本。是犯不犯。今引来轻重中。约义类其煞戒。同有
三位之义。今将古人所执。犯不犯门中。如煞戒等。亦
合有境想。定五本迷。或四五之三位也。言如至者者。
谓如上煞戒。人境重非畜轻。古人约此轻重相对。转
想本迷。皆有罪。故作定五。故云如上重轻。应本定五
进就不犯者。谓煞境有四。一人。二非人。三畜生。四杌
木。前三犯。后一不犯。今就人境上。作非畜二趣。犯境
句立便成或五也。言想至四者。谓煞戒第三句本迷
人。作杌木想。煞人境无夷。杌不无吉。此本异二境。全
无罪故。此句不立。但成或四(本迷四句前一是夷下三唯吉如前说)。言
似覆说类前亦尔者。谓破古人。将覆说在犯不犯。或
四或五中。明今将来轻重门中。类前煞戒。转想定五
本迷或四五。今覆说亦尔。若转想有前心吉。即成定
五。本迷有二。若迷作下三篇覆说者。由有吉罗。便成
或五。若迷全谓非罪而覆说。即第三句全无罪。便成
或四。与前煞戒。三位不殊。故云亦尔。言若对至至无
犯者。应先问曰。覆说三位。类前煞戒者。初转想定五
易知。若或四五其如何。钞答云。对下三轻重应五等
者。意道。若对下三篇覆说。犹有吉罗。第三句立。则具
五也。若迷上二篇。粗罪全作。非五篇罪想而覆说者
此则落间通中全无犯。第三句不立。但成或四。故云
然是本迷等(云云)。
第二犯不犯。文三。标释结。言若至别者。谓上覆说二
戒本。是犯不犯。今引来轻重中。约义类其煞戒。同有
三位之义。今将古人所执。犯不犯门中。如煞戒等。亦
合有境想。定五本迷。或四五之三位也。言如至者者。
谓如上煞戒。人境重非畜轻。古人约此轻重相对。转
想本迷。皆有罪。故作定五。故云如上重轻。应本定五
进就不犯者。谓煞境有四。一人。二非人。三畜生。四杌
木。前三犯。后一不犯。今就人境上。作非畜二趣。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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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迷。犹有吉罗。故成或五。今更进就最后杌木不犯
境。起迷想者。全无罪故。便成或四。今师向古人轻重
门中。据本迷说。得成四五二位。今双牒来以为成例。
故云即成四五者(轻重门中既尔今约古师盗戒犯不犯对转想即五。本迷即四。今还
就犯中转想本迷。俱五也)。二正释中。言今犯至俱五者。谓盗戒。律
文有主想是犯。无主想是不犯。转想即五。本迷唯四。
今犯不犯。以盗戒本中。或四五。今退就犯中。成定五
也。谓却从后不犯境退向前犯境也。律释相中。本盗
人物。转为非畜想。有前心兰。故成五。若迷作非畜物
想。犹有吉罗。亦成五位也。作想转是转想五。作想迷
是本迷五。故云俱五。言亦成三位者。谓犯不犯门。古
师本立或四五。今师通加定五。亦与前转重门中不
殊。故云亦成三位也。
次总结。言此至也者。结二门之意也。上轻重并犯不
犯。俱有三位。故云二对理齐。若尔。何故律中。云煞五
盗四。钞答云。文中绮说。但律文之内。绮互而说盗。则
偏约本迷。煞则偏约转想。至于道理。二对三位。实齐
古德。不究律文。影略之语。遂执一隅。煞定五盗定四。
二门共立。今向二对理齐中。煞盗二戒。各三位者。转
想定五。本迷五。本迷五本迷或四。取误于后。且转想
定五者。一人作人想煞夷。二人非人疑(前心兰后心二吉)。三
人非人想(前心兰后心吉)。四非人作人想(前心兰后心吉)。五非人作
人疑(前心兰后心二吉)。巳上一夷四兰六吉。都十一罪。是转
想定五。二本迷或五者。一人作人想夷。二人非人疑
境。起迷想者。全无罪故。便成或四。今师向古人轻重
门中。据本迷说。得成四五二位。今双牒来以为成例。
故云即成四五者(轻重门中既尔今约古师盗戒犯不犯对转想即五。本迷即四。今还
就犯中转想本迷。俱五也)。二正释中。言今犯至俱五者。谓盗戒。律
文有主想是犯。无主想是不犯。转想即五。本迷唯四。
今犯不犯。以盗戒本中。或四五。今退就犯中。成定五
也。谓却从后不犯境退向前犯境也。律释相中。本盗
人物。转为非畜想。有前心兰。故成五。若迷作非畜物
想。犹有吉罗。亦成五位也。作想转是转想五。作想迷
是本迷五。故云俱五。言亦成三位者。谓犯不犯门。古
师本立或四五。今师通加定五。亦与前转重门中不
殊。故云亦成三位也。
次总结。言此至也者。结二门之意也。上轻重并犯不
犯。俱有三位。故云二对理齐。若尔。何故律中。云煞五
盗四。钞答云。文中绮说。但律文之内。绮互而说盗。则
偏约本迷。煞则偏约转想。至于道理。二对三位。实齐
古德。不究律文。影略之语。遂执一隅。煞定五盗定四。
二门共立。今向二对理齐中。煞盗二戒。各三位者。转
想定五。本迷五。本迷五本迷或四。取误于后。且转想
定五者。一人作人想煞夷。二人非人疑(前心兰后心二吉)。三
人非人想(前心兰后心吉)。四非人作人想(前心兰后心吉)。五非人作
人疑(前心兰后心二吉)。巳上一夷四兰六吉。都十一罪。是转
想定五。二本迷或五者。一人作人想夷。二人非人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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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本异二境双结有二吉)。三人非人想(异境一吉本境不犯)。四非人人想(本境
无犯异境吉罗)。五非人人疑(本异二吉)。三本迷或四者。一人作人
想煞夷。二人作杌木疑(本境一吉异境无罪)。三杌木作人想(本境
一吉异境无罪)。四杌木用人疑(本境一吉异境无罪)。次约盗戒三位。一
转想定五。一有主有主想夷。二有主无疑(前心兰后心吉)三
有主无主想(前心兰后心吉)。四无主有主想(前心兰后吉)。就中此
句前心兰稍难。更指事释。如人遗物在巳地分物主
心未舍。则是有主比丘。明白心中作有主想。盗行至
中途物主作舍。心境却变。为无主。比丘作者。主想心。
不改举离处时。但有后心吉。无根前心兰。是境差兰
也(鸿记但云前心兰不明。来处故不了也)。五无主有主疑(前心兰后心吉)。都八
罪。一夷四兰三吉。是转想定五。二本迷或五者。一人
物人物想夷。二人物非人物疑(二吉本异双结也)。三人物非
人物想(唯有异境一吉)。四非人物人物想(唯有本境〔二〕吉)。五非人物
人物疑(二吉本异益结)。第三本迷或四者。一有主有主想夷
二有主无主疑(本境吉异境全无罪)。三无主有主想(准本境一吉也)。四
无主有主疑(本境一吉异境无犯)。巳上煞盗二戒。转想本迷定
五。或五或四。并成三位。结罪多少。更无升降。但文中。
影略互举。煞五盗四故也。
言又且至可知者。谓重覆释前文犯中。有轻重义。故
成三位。如煞盗等戒。有轻重。故成三位。若掘地等者。
诸戒于所对境中。无轻重义。若转想或五。本迷或四
无定五位。如生地作非生地想转想则有心吉。本迷
一向无罪成四。馀准可知者。馀一切戒无轻重者。皆
无犯异境吉罗)。五非人人疑(本异二吉)。三本迷或四者。一人作人
想煞夷。二人作杌木疑(本境一吉异境无罪)。三杌木作人想(本境
一吉异境无罪)。四杌木用人疑(本境一吉异境无罪)。次约盗戒三位。一
转想定五。一有主有主想夷。二有主无疑(前心兰后心吉)三
有主无主想(前心兰后心吉)。四无主有主想(前心兰后吉)。就中此
句前心兰稍难。更指事释。如人遗物在巳地分物主
心未舍。则是有主比丘。明白心中作有主想。盗行至
中途物主作舍。心境却变。为无主。比丘作者。主想心。
不改举离处时。但有后心吉。无根前心兰。是境差兰
也(鸿记但云前心兰不明。来处故不了也)。五无主有主疑(前心兰后心吉)。都八
罪。一夷四兰三吉。是转想定五。二本迷或五者。一人
物人物想夷。二人物非人物疑(二吉本异双结也)。三人物非
人物想(唯有异境一吉)。四非人物人物想(唯有本境〔二〕吉)。五非人物
人物疑(二吉本异益结)。第三本迷或四者。一有主有主想夷
二有主无主疑(本境吉异境全无罪)。三无主有主想(准本境一吉也)。四
无主有主疑(本境一吉异境无犯)。巳上煞盗二戒。转想本迷定
五。或五或四。并成三位。结罪多少。更无升降。但文中。
影略互举。煞五盗四故也。
言又且至可知者。谓重覆释前文犯中。有轻重义。故
成三位。如煞盗等戒。有轻重。故成三位。若掘地等者。
诸戒于所对境中。无轻重义。若转想或五。本迷或四
无定五位。如生地作非生地想转想则有心吉。本迷
一向无罪成四。馀准可知者。馀一切戒无轻重者。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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伹成四五位。如学家受食。高下着衣例上无别。故曰
可知。如上所明。约当部律。顺古以明。若依今师戒疏。
例取诸部律论。即掘地非时。亦具三位。如见论掘砂
多土少地无罪。若半砂半土。亦得吉。今本迷生地作
半破地想亦得吉。还成定五也。又如伽论掘烧坏地
得吉。今若本迷生地作烧坏地想。亦得吉。又论云。日
正中时名时。非时食得吉罗。今迷午后为日。正中亦
得吉罗。即成定五。
言又复至句者。谓重牒上来古今句位。若今师于轻
重门。犯不犯门。各立三位。若古人于前二门。共立三
位古今如此释者。通约本异二境双说。如第三句本
迷人。作非畜想。本境无犯。但结非畜异境家吉。馀四
句约本境本心吉。即本异二境。合为三位。故云定五
或四或五也。不说异境后心吉。但有转想定五。本迷
但四。即无或五。言唯至说者。谓转想本境有罪。本迷
无罪。故云若唯就本境犯之有无。四则齐四谓本迷
者。如前境是人本迷。谓杌本境无罪。除淫酒戒馀一
切但成四句。五则俱五谓转想者。谓一切戒转想。皆
有本境。上因罪以是俱五。律文中。煞五盗四者。钞答
云文中互说。所以煞戒准五。此律文且据一边说。煞
据转想便五。盗据本迷故四。今约盗戒转想亦五。煞
据本迷但四。岂非互邪。此相既深。古人不练。言用斯
至罪者。用由以也。斯由此也。谓以此转想犯等故。五
则一切戒转想。俱成五句。皆据本境想。上结罪。前一
可知。如上所明。约当部律。顺古以明。若依今师戒疏。
例取诸部律论。即掘地非时。亦具三位。如见论掘砂
多土少地无罪。若半砂半土。亦得吉。今本迷生地作
半破地想亦得吉。还成定五也。又如伽论掘烧坏地
得吉。今若本迷生地作烧坏地想。亦得吉。又论云。日
正中时名时。非时食得吉罗。今迷午后为日。正中亦
得吉罗。即成定五。
言又复至句者。谓重牒上来古今句位。若今师于轻
重门。犯不犯门。各立三位。若古人于前二门。共立三
位古今如此释者。通约本异二境双说。如第三句本
迷人。作非畜想。本境无犯。但结非畜异境家吉。馀四
句约本境本心吉。即本异二境。合为三位。故云定五
或四或五也。不说异境后心吉。但有转想定五。本迷
但四。即无或五。言唯至说者。谓转想本境有罪。本迷
无罪。故云若唯就本境犯之有无。四则齐四谓本迷
者。如前境是人本迷。谓杌本境无罪。除淫酒戒馀一
切但成四句。五则俱五谓转想者。谓一切戒转想。皆
有本境。上因罪以是俱五。律文中。煞五盗四者。钞答
云文中互说。所以煞戒准五。此律文且据一边说。煞
据转想便五。盗据本迷故四。今约盗戒转想亦五。煞
据本迷但四。岂非互邪。此相既深。古人不练。言用斯
至罪者。用由以也。斯由此也。谓以此转想犯等故。五
则一切戒转想。俱成五句。皆据本境想。上结罪。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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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根本。后四是因罪。又以此本迷。皆成四句。四句结
罪。亦据本境本想。结前一犯根本。后三因罪也。今且
约煞盗二戒说者。以此转想二戒。俱五五句之罪。并
据本人境人想结也。前一犯夷本境果罪。后四犯兰
本境因罪。若以此本迷。对煞盗者。二戒齐四四句之
罪。亦据本境本想结之。故云用斯犯者等(云云)。若异
境罪者。谓非人为异境。望后缘非人之时。名曰后心
律中不结异境。后心吉。还据本境本想明之。前人往
非人心上吉者。是自古无德。约义结意云。出家人。亦
不合于非人境上。起煞盗心。故结吉也。注文。言如至
罗者。兰出本异二境。兰吉相状。如非人疑想。偷兰等
者。标二三两句。皆是本境上方便想心兰。若论其兰
四句。皆是本境本想兰。今但解此二句。下二易。不知
更述也。后作非人疑想之时。伹得吉罗者。双释第二
第三两句。异境。后心吉也。是义结吉。言具足五缘至
吉罗者。释第四句非人作人想吉。应先问云。据律文
煞非人得偷兰。云何言吉。可引抄答(云云)。五缘者。一
非人。二非人想。三者煞心。四典方便。五命断。具五缘
即犯。一缘不具。亦不犯。今第四句。于五缘中。阙第二
作非人想。又阙第三煞非人心。既阙二缘。但结本境
人想心边吉。谓非人来替处。从授境。后于非人上。虚
起煞人想之边结吉。此由是本境。后心吉。若异境非
人虽然命断。无心缘故。全无罪也。问第五后心非人
作人疑。何故不解。答此后心双缘二境。合结二吉。此
罪。亦据本境本想。结前一犯根本。后三因罪也。今且
约煞盗二戒说者。以此转想二戒。俱五五句之罪。并
据本人境人想结也。前一犯夷本境果罪。后四犯兰
本境因罪。若以此本迷。对煞盗者。二戒齐四四句之
罪。亦据本境本想结之。故云用斯犯者等(云云)。若异
境罪者。谓非人为异境。望后缘非人之时。名曰后心
律中不结异境。后心吉。还据本境本想明之。前人往
非人心上吉者。是自古无德。约义结意云。出家人。亦
不合于非人境上。起煞盗心。故结吉也。注文。言如至
罗者。兰出本异二境。兰吉相状。如非人疑想。偷兰等
者。标二三两句。皆是本境上方便想心兰。若论其兰
四句。皆是本境本想兰。今但解此二句。下二易。不知
更述也。后作非人疑想之时。伹得吉罗者。双释第二
第三两句。异境。后心吉也。是义结吉。言具足五缘至
吉罗者。释第四句非人作人想吉。应先问云。据律文
煞非人得偷兰。云何言吉。可引抄答(云云)。五缘者。一
非人。二非人想。三者煞心。四典方便。五命断。具五缘
即犯。一缘不具。亦不犯。今第四句。于五缘中。阙第二
作非人想。又阙第三煞非人心。既阙二缘。但结本境
人想心边吉。谓非人来替处。从授境。后于非人上。虚
起煞人想之边结吉。此由是本境。后心吉。若异境非
人虽然命断。无心缘故。全无罪也。问第五后心非人
作人疑。何故不解。答此后心双缘二境。合结二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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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之。
言故至犯者。谓且约煞盗等戒。略以铨平叙述三位
得知境想。二对理齐。又约犯中无轻重。及唯据本境
本想。但成二位之义。均平之理。既知是可对一切戒
上。类此多少一门以说。理齐持犯。
第五释轻重。言
五至文者。谓前虽知多少之义。约理铨平。然于五句
之中轻重。全未曾说。故次辨之。五者数也。次谓次第
释者解释。次第解释。境想五句之文。辨于轻重。亦异
古人也。五阶之位。如前所列也。谓罪有轻重升降。故
名阶也。如前门约煞戒列五句是也。
言以犯至误故者。谓犯不孤然自起必须诧境开心
方结身口业也。境有优劣是非者。且约煞戒人境。即
优。非畜境即劣。本拟煞人于人为是。望非畜杌非。心
有浓澹错误者。如对怨境。生浊重心为浓。见他受句
生慈心。令与早死起此心即淡。亦可人作人想煞是
浓。人非人想等为淡。境不称心者名错。缘彼为此是
误。戒疏云。错就境差误约心谬。所以尔者。现缘两境。
相别历然。及至造趣。事成有殊。二境交涉者。名错误
等(云云)。言或至均者。谓人作人想煞。名心相境。当盗
妄类之。皆结夷罪。故曰犯齐一品(约违制说)。业有轻重八
品未均者。犹上心有浓淡故。令业有重轻。如前优劣
中辨(云云)。言或至不犯者。明阙缘也。心不当境者。即
境定心。差二三两句。阙心不阙境。故云或心不当境
注文可知。或境不称心者。释四五两句也。谓本是人
言故至犯者。谓且约煞盗等戒。略以铨平叙述三位
得知境想。二对理齐。又约犯中无轻重。及唯据本境
本想。但成二位之义。均平之理。既知是可对一切戒
上。类此多少一门以说。理齐持犯。
第五释轻重。言
五至文者。谓前虽知多少之义。约理铨平。然于五句
之中轻重。全未曾说。故次辨之。五者数也。次谓次第
释者解释。次第解释。境想五句之文。辨于轻重。亦异
古人也。五阶之位。如前所列也。谓罪有轻重升降。故
名阶也。如前门约煞戒列五句是也。
言以犯至误故者。谓犯不孤然自起必须诧境开心
方结身口业也。境有优劣是非者。且约煞戒人境。即
优。非畜境即劣。本拟煞人于人为是。望非畜杌非。心
有浓澹错误者。如对怨境。生浊重心为浓。见他受句
生慈心。令与早死起此心即淡。亦可人作人想煞是
浓。人非人想等为淡。境不称心者名错。缘彼为此是
误。戒疏云。错就境差误约心谬。所以尔者。现缘两境。
相别历然。及至造趣。事成有殊。二境交涉者。名错误
等(云云)。言或至均者。谓人作人想煞。名心相境。当盗
妄类之。皆结夷罪。故曰犯齐一品(约违制说)。业有轻重八
品未均者。犹上心有浓淡故。令业有重轻。如前优劣
中辨(云云)。言或至不犯者。明阙缘也。心不当境者。即
境定心。差二三两句。阙心不阙境。故云或心不当境
注文可知。或境不称心者。释四五两句也。谓本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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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非人来替处。于彼非人上。常作于人想。人想是心。
定境换是境。差非人境。不称人想心也。无主主想亦
尔。境犯心不犯。重释上心。不当境句境定故。是境犯
心差。故名心不犯。注引掘地境想亦同之心。犯境不
犯者。重释上境不称心句。心定故是心犯。境差故是
境不犯。注文同上可会。言有至须者。谓有此五位差
别。阶降不同。须得境想分别。辨于轻重。
言业位既定者。结前也。谓上明差降。夷兰业定。约位
亦定。初句得夷。业位巳定。心不当境。疑想二兰业定。
境不称心想疑。二兰业定。心犯境不犯。即四五两句。
想疑业定。境犯心不犯。即二三两句。疑想业定。巳上
鸿释。通结五句。或有解。业位既定。唯初句结夷业定
然下四句中。有兰罪。前二想差。后二境差。本异想疑。
各有轻重。今若解释。不可唯明四句。兼前一句。亦要
通明。故云。亦须分判五位。生下文意。五位即五句也
(不得将五位字在下科即失理也。思之)言于上至阙者。指前多少门中。
五句为阶。初句心境相当是一具。下四是阙。二句阙
心。二句阙境。
言初至竟者。人作人想句。业有轻重。八品不同。并得
夷定。可知。
言二至故者。将第二句。对第五句辨也。
本缘人心不舍者。谓五十步前。有煞人心。五十步后。
迷作非人疑。由有半心缘本人境。煞又是本人故重
后疑轻者。前本是人。初作人想。五十步后非人来替
处于此异境上。但作人疑。煞时又非本境。故轻也。
定境换是境。差非人境。不称人想心也。无主主想亦
尔。境犯心不犯。重释上心。不当境句境定故。是境犯
心差。故名心不犯。注引掘地境想亦同之心。犯境不
犯者。重释上境不称心句。心定故是心犯。境差故是
境不犯。注文同上可会。言有至须者。谓有此五位差
别。阶降不同。须得境想分别。辨于轻重。
言业位既定者。结前也。谓上明差降。夷兰业定。约位
亦定。初句得夷。业位巳定。心不当境。疑想二兰业定。
境不称心想疑。二兰业定。心犯境不犯。即四五两句。
想疑业定。境犯心不犯。即二三两句。疑想业定。巳上
鸿释。通结五句。或有解。业位既定。唯初句结夷业定
然下四句中。有兰罪。前二想差。后二境差。本异想疑。
各有轻重。今若解释。不可唯明四句。兼前一句。亦要
通明。故云。亦须分判五位。生下文意。五位即五句也
(不得将五位字在下科即失理也。思之)言于上至阙者。指前多少门中。
五句为阶。初句心境相当是一具。下四是阙。二句阙
心。二句阙境。
言初至竟者。人作人想句。业有轻重。八品不同。并得
夷定。可知。
言二至故者。将第二句。对第五句辨也。
本缘人心不舍者。谓五十步前。有煞人心。五十步后。
迷作非人疑。由有半心缘本人境。煞又是本人故重
后疑轻者。前本是人。初作人想。五十步后非人来替
处于此异境上。但作人疑。煞时又非本境。故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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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三至故者。将第三句。对前第四句。辨前想重者。谓
本作人想。临煞时。虽无心。且是本人境故。心境相当
者。谓此煞境。与本方便。人想心想。心想当也。后想轻
者。本缘人作人想。五十步后。非人来替处。于彼非人
上。常作人想。煞时空有心。无本境。故轻也。
第二分途中。言又更重明者。谓本境疑想。自辨轻重。
及异想疑。自辨轻重。言本至轻者。疑重者。以作本人
想。临煞时有半心。所煞又是本境故重。想轻者。以煞
时全无心故。言后至期者。想重者。虽被非人来替处。
以煞时起心。以本方便。要期心不别故重。疑轻者。境
差心转故。谓本拟煞人。后非人来替处。即阙人境缘。
被非人上。却生人疑。之心犹豫。是心转也。馀可知。言
故至心者。两位者。本异二疑二想为一位。本境疑想
与异境想疑为一位。虽成二位。分其四处。轻重各别
所结兰罪。皆属本想之上。人想心边结也。
言且解
者。结释指归也。谓上一具。心境相应。通犯究竟。阙则
两想疑。对辨轻重。又约本境想疑。异境疑想以辨。由
未论异想疑后心之罪。故云且也(巳上第四门立竟)。
第五杂相中。言五至中者。前之所明。但论方轨。今更
约尅漫错误等。故称为杂。若尔与第七门杂何别。答
前对上六门立名。六门不杂。唯第七是杂。今此杂对
前四段立名。于第七门。自分为五。上四不杂。此一是
杂。
言但至归者。谓前所明持犯之义。谚通法界。情
及非情皆为对境。是非非可举一事一法一义。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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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得尽故。引诸门者。即前六门。及历位等四门。于此
博通明缚。亦可略知旨趣。言此至铸者。即此第五门
也。众多持犯相。广博难知。不可一一张罗解释。伹列
七种名目。故云试列众名。陶铸者。范土曰陶。融金曰
铸。谓任后学。自于其中寻讨也。
言或至同者。尅漫者。戒疏云。本情专注一境名尅。通
涉无准为漫。一专尅对大漫。如煞张人。名专尅。通对
四趣。为大漫。二者就尅辨漫。煞人兰非畜是尅。于人
中不简张王等。复是漫。且配四戒。淫犯无尅漫。盗煞
尅心相当。便成重罪。心境或违。但结方便。妄语若二
境俱现。内知历然即犯。无尅心通境。随犯三趣。不现
随尅随犯。二错误者。戒疏云。凡言错误。皆是舛谬。不
当之位若逐事思寻。相则难分。若随名尅定位。容有
别错。就境差误换心谬。所以然者。现缘二境。相别历
然。及至造趣事成。有舛二境。反涉者为错。若缘此谓
彼称之为误。若对淫戒。错误俱犯。由患起内心。但是
正境。适悦不殊。若以误对三戒。三戒俱重。误无两缘
心通前后。故并不得云无心故。若以错对三戒。三戒
并不犯。以望馀境无心故。若以错误。对妄语。所称法
俱不犯。言随自他者。戒疏云。有三。一曰造他。二他造
自。三自造自。对淫戒。三句并犯。馀三戒。伹初句犯耳。
四随身口者。淫唯心犯身决形交。非身不辨。口不犯
也。盗煞二戒。身业正犯。口有助犯。如咒物过关。教他
行煞。妄语一戒。口业正犯。显巳得圣。非言不宣。身有
博通明缚。亦可略知旨趣。言此至铸者。即此第五门
也。众多持犯相。广博难知。不可一一张罗解释。伹列
七种名目。故云试列众名。陶铸者。范土曰陶。融金曰
铸。谓任后学。自于其中寻讨也。
言或至同者。尅漫者。戒疏云。本情专注一境名尅。通
涉无准为漫。一专尅对大漫。如煞张人。名专尅。通对
四趣。为大漫。二者就尅辨漫。煞人兰非畜是尅。于人
中不简张王等。复是漫。且配四戒。淫犯无尅漫。盗煞
尅心相当。便成重罪。心境或违。但结方便。妄语若二
境俱现。内知历然即犯。无尅心通境。随犯三趣。不现
随尅随犯。二错误者。戒疏云。凡言错误。皆是舛谬。不
当之位若逐事思寻。相则难分。若随名尅定位。容有
别错。就境差误换心谬。所以然者。现缘二境。相别历
然。及至造趣事成。有舛二境。反涉者为错。若缘此谓
彼称之为误。若对淫戒。错误俱犯。由患起内心。但是
正境。适悦不殊。若以误对三戒。三戒俱重。误无两缘
心通前后。故并不得云无心故。若以错对三戒。三戒
并不犯。以望馀境无心故。若以错误。对妄语。所称法
俱不犯。言随自他者。戒疏云。有三。一曰造他。二他造
自。三自造自。对淫戒。三句并犯。馀三戒。伹初句犯耳。
四随身口者。淫唯心犯身决形交。非身不辨。口不犯
也。盗煞二戒。身业正犯。口有助犯。如咒物过关。教他
行煞。妄语一戒。口业正犯。显巳得圣。非言不宣。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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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成。如作色现相等。此约成论身口互造。五教人自
成等者。教人业不与自业相合。故曰各分。如淫自作
成重。教为之乐。属前人适。非我巳。能教得兰。煞盗二
戒。患通损益。自作教人。损境无别。故俱得重。妄语自
作得重。教人不同。若规求利。令他称圣。得财雍巳犯
夷。若无闰巳。但犯兰也。亦有能教重。所教轻。如调达
破僧。教言莫舍得残。六多人通使等者。谓百千人。展
转相使。共行煞事。名为通使。或刀或棒。即是缘别。但
使命断。同得夷罪。如律中展转使。初一为能教。后一
为所教。中间百千。并通能所。刀棒缘虽有别。伹令命
断皆夷。不言重使者。不同业也。初能后所夷。中间但
兰。是不同也。
言如至约者。释删略意也。上六不同。名为诸例。义意
既广。虽为具陈。抄为逗机。前六门难知。故且删略。必
要通明。广在戒疏所述(巳上释杂相门竟)。
分律钞简正记卷第十四
舟丘末释皓光书记
吴越国天长寺长讲律临坛崇福普济戒光大德
赐紫志贞写此一部丁巳岁记
成等者。教人业不与自业相合。故曰各分。如淫自作
成重。教为之乐。属前人适。非我巳。能教得兰。煞盗二
戒。患通损益。自作教人。损境无别。故俱得重。妄语自
作得重。教人不同。若规求利。令他称圣。得财雍巳犯
夷。若无闰巳。但犯兰也。亦有能教重。所教轻。如调达
破僧。教言莫舍得残。六多人通使等者。谓百千人。展
转相使。共行煞事。名为通使。或刀或棒。即是缘别。但
使命断。同得夷罪。如律中展转使。初一为能教。后一
为所教。中间百千。并通能所。刀棒缘虽有别。伹令命
断皆夷。不言重使者。不同业也。初能后所夷。中间但
兰。是不同也。
言如至约者。释删略意也。上六不同。名为诸例。义意
既广。虽为具陈。抄为逗机。前六门难知。故且删略。必
要通明。广在戒疏所述(巳上释杂相门竟)。
分律钞简正记卷第十四
舟丘末释皓光书记
吴越国天长寺长讲律临坛崇福普济戒光大德
赐紫志贞写此一部丁巳岁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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