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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二
卷十二 第 313b 页

四分律钞简正记卷第十二(从九十中三十一戒毕随戒篇)
吴越国长讲律临坛赐紫清凉大师景曹纂

背请戒。缘中辨施粥。诸记多说不著。今依大德。引僧
祇律。都有四人。一佛初成道时。难陀跋罗二女。施香
蜜乳粥。二在阿那频国。沙㝹长者。施稠粥。三毗舍祛
母。四难陀母。四缘中。上二未有咒愿文。第三毗舍祛
母施粥时。佛便说偈也。偈云。持戒清净人。所奉此明
所。施田诤堪消。物供也恭敬。随时以粥施。此明能施
心净十利饶益。于行者。此总标数也。色(一)(二)寿(三)
(四)词清辨(五)。宿食(六)风除(七)(八)渴消(九)。更有大
小便通适。略而不说。成十也。上依法宝。科此十利。若
搜玄。将色力合为一。却将词清辨。分为二。便云。一者
词清。二者辨说。无理甚矣。未可依承。或有云。色力开
为二。依法宝词。清辨分为二。依搜玄。若尔并大小便。
即有十一利也。违戒疏文。思之。是名为药。佛所说。结
前行施。能益于他。若生人天长受乐。明来报也。应者
巳下结劝施僧。

云施至三十一者。释名牒举钞文(云云)

云五缘至
也者。无因缘者。引律解也。无病及请缘也。然病人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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恼。去则增剧。住则有益。施主体之不生讥故开之。律
中不问正食不正食。俱结也。

云不犯等者。若请居
士请。大住。我当与食。我等为沙门释子故。设此宿处
食。若不得沙门释子。亦当与馀人也。此即诸檀越。共
请住也。若次第请者。即是各各请也。律云。若儿女姊
妹及妇。次第请食无犯。此谓一家多人。为次第请。一
家尚开。多家理得。

云展转至三十二者。释名牒钞(云云)

云十诵至者。
四分名展转食。展前家转至后家。十诵名数数食。僧
祇云。处处食也。总一判为背请戒者。谓皆前向后故。
大德又释。今云背请。准戒疏意。有二义故。一则道俗
通知。二则摄义得尽。答云。展转处处。随名则局也。

云五缘至犯者。无因缘者。谓病施衣功德月等。五随
咽犯者。不待饱也。戒疏背请。有四句。初前后俱正提。
二前正后不正吉。三前不正后正不犯。四前后俱不
正不犯。

云律中至大同四分者。戒疏云。既列二请
俱。有背罪。若受请巳。自食或食僧食。彼生恼微。不犯
背罪。先许后违。伹犯吉也。注稠粥亦是者。下文自释
也。僧祇等者。彼云有二比丘。各各别受。一家长请。第
一比丘语。第二比丘言。长老今日。共到我檀越家食
云。其第二比丘。应白自檀越。若不白辄往得。二罪。一
不白请家。二犯背请。大同四分者。彼不白请家得提。
四分。不白同请人得提。故云大同也。其词曰。大德一
心念我某甲。先受某甲请。今有某缘事。欲入某聚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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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某家。白大德知。云又至家者。戒疏云。所以开病者。
病人苦恼。施主体之苦也。不形命难济。既非情愿。不
作时限。施衣时者。有二利故。一为济比丘。待形施时。
不取后须。难得恐非理。乞损业烦他。二谓益施主。衣
食两利。俱得反报。又多论云。前家食请。后家衣食。听
背无罪。二前家食请。后家衣请。取衣向前家不犯。向
前家竟曰不食。违信结吉。三前后俱食。背前犯提。又
有三句。前后不食请。听背不犯。二前家食衣。后家单
衣如前。第二句说。三前家衣食后家单食。皆前犯提。
若一日受众多请等者。此律要须实舍与人。不令施
主有虚设费。若准祇五二律。即开心念。假设方便开
防背罪。五百问等者。若主人慊代。此约别请。若僧不
请。即代得也。不得随病食者。随其所病宜吃。不得何
食。或食冷或食热。或食兼恶非病所宜。听背前向后。
所便处食也。不得至第四家者。多十二文。开病者背。
不至第四家。此律但言。开病者。不堪一坐食。乃至既
非情欲。不作时限。并不论数多少。今引他宗。不至第
四。恐乖节俭之行。兼涉无穷之过。

云律不犯等者。
不正食华果细磨等。食少不足。是殿乾饭少。而不饱
无请者。既无请处食。今犯何或食巳。更得食者。古解
云。受前家食巳。更受后家食。或容犯足不犯别众(此非
解也)。玄云。或一处有前后食。既同一主异食。亦无背罪。
必不坏威仪。亦不犯足。案斯一释。[辛/干]犹可。下言不坏
威仪。亦不犯足者。此时未制。足食戒。何畏犯足(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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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别众食戒三十三者。释名者。戒疏云。伹以能别之
人。食处成众。以众别他。不与同味。故众处得罪。若尔
所别之处。岂无众耶。答所别之中。一人亦犯。若犯约
所别名。众者则𧮤他。能别非众亦犯。今律据能别之
人。故云别众。若据理合。云众别食。今从本意故。云云
此是所防。

云然。至不集者。先引律中别请。次引初
缘。谓今师先于律文中。搜求有几种犯境。七处所明。
皆约别请。乃兼缘起别乞。只有二种。又乃文繁难以
寻。是以钞主。先永求初缘。贵在易知。后方引也。谓律
初缘因。调达害佛。后教阇王煞父。恶名流布。利养断
绝。遂则通巳五人。家乞食故制戒。制戒之后。诸比丘病。
乃至沙门施食。七种别请。皆语请者。云但请三人。我
等不得别众。明知。此律只有二也。所以不论不集者。
既言但请三人。明知。戒内更有多人。但不满四。食处
不成众即不犯。都不论集与不集也。难调人。即调达
是。多论明界内不集等者。约其多论。若界有人不集。
即成别众。亦名别请别乞。四分之中。体是别众。不论
集与不集。多论于此二中。有其集犯。谓僧并坐亦名
不集犯。若作遮心界内。无人亦犯。故钞云。亦有别请。
别乞不集。僧次即约有容来遮。即成不集。别众无人。
不遮不犯。故云亦有不集者。

云今至别者。开两章
也。今分三相者。约其当宗。他陪分为三相。一僧次。二
别乞。三别请也。各明犯缘者。上三各有别众故。云各
明。引證据别者。引其多见。二论證据。三前各有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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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别相也。

云初至犯者。谓上来三相。各有犯缘。今
但列僧。次七缘别请。别乞亦有七缘例。取此七所解。
伹改别请。别乞之名。为异也。

云多至次者。二处设
食者。谓于僧界内。别向二处院中。设食此二处。须向
布萨处。请一人表请。同或送一分食。表味同其布萨
处。不用请送。馀二院以常住处。本无别众也。自处不
须展转者。二院之中。彼此相望。不用互送。互及请。若
聚落界者。谓自然界中。亦有僧次别众。谓二施主。同
一自然界中。各设食即打槌。以表不隔。作法同故。若
不尔互请一。人又不尔。者互送一分表味同故。不作
此三。即是别众。又于此三。不必具足。随一便得故。首
疏云。于三事中。但作一事。即得更有异。比丘入等者。
谓入作法。自然二界也。更须如前作。三相中一相也。
或先僧次等者。谓无是僧次。请来而上二界外。更有
清净比丘。入来未曾食遮。不许集即此僧次。变作别
请。别请体是别众。若不遮等者。先虽别请。由无遮。约
变成僧次。以僧次体非别众。今既不遮。无别众过。即
成僧次也。如上等者。谓如上二界。互送互请。辨其作
相。如是立法。明其僧次。无界内不集之别众也。


别乞至故者。四句如下。引證中广说也。同一主故。同
时受食犯者。先出论意。谓或四人。同时乞。或各各别
乞。各不相知。虽先后而至前家。为受食。同一主故犯。
多论无犯者。约散乞。一处聚食。不犯律据一家。并乞
共食。便犯云。若别请至犯者。应令作法者。恐此唱。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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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作法。如下自述。若准此言等者。谓准界内。无人
亦犯之言也。未假界内不集者。谓若作遮意。未假界
内。不集方犯。设使尽集。亦犯次第并坐者。證前别请。
虽则同集。还成别众。如有施主。别请四人。共在堂中
食。施主但供四人。不与僧同味。亦犯别也。若欲无过。
且吃僧家食。一口后食。施主食但成益。食不成别众
也。下广證中更明。云准此至俱结者。准僧中并坐。成
犯之言。僧次一种。唯局不集者。谓僧次请来。要须界
内。有人不集。始犯别众。必无人不犯。别乞别请。体是
别众。众不问界内。有人无人。若集不集。但食处成。众
皆犯也。

云今至常有者。约缘者。约七种缘也。随相
者。随三种相也。通而辨之故。曰总明大德。又解据理。
僧次别乞别请。每一相中。皆具此七。三七合二十一
缘。今钞虑繁。但向此总科。不更列。故曰总别。问约缘
随相。如此总明。意为何事。钞释云。令人巳下具也。

云初至上卷者。可知。

云二至种前标中。云总明。今
此即是总意也。

云先明至中者。能别僧体也。此体
未论四人。但据自行以说也。即是僧次者。体净之僧
有别。此僧即应(去呼)僧次。显恶戒非别。不应僧次。以罗
汉法请人者。是罗汉。知我明日设会。即降不更一一
标名也。

云多论至得罪者。长请日限。即二请也。随
意请人。明是别请。大善无过者。既不别请。一切无遮。
凡圣普心。何善大也。不能无遮者。谓施为限。不能不
遮门。师比丘劝化。施主令唱作法。劝六十臈表。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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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一夏。及沙弥表。极下座从上至下。但得一人。此别
请及遮。变成僧次。无遮尽施主请期。并无过也。不作
二法者。玄云。初日无遮。是一法唱六十夏。入是二法。
不清净罪者。谓提罪也。设有续供。即前唱法。不须更
唱者。大德云。此据从初日。相续不断。以说唱法。即许
不失。若中间暂停。十日半月。即须巳后更唱前法。巳
坏也。僧房卧具者。谓僧物有限。不许更过理。须唱召
来者。共用也。此谓施主。于僧寺中。别请别院。而供养
者。故有此文。若在俗家。则无此事。知之。

云若施主
至之者。谓一大界。一施设食。堂小坐不足。出外坐者
无犯。处虽有异。以食味同故。二处僧祇者。玄云。是法
同食别界。虽二处食别。仍同一说戒。以布萨处。是众
同之本。无过不布萨处。别彼布萨处。即有过生。须请
僧次。一人不然。即送一分食。若不尔者。此僧犯别众
罪。若施主别请僧次四人等者。前来且约一界二处。
僧祇以论。今或有施主。外请僧次四人。入僧布萨处
(此谓人从外来。食在当界也)。或将食入界。别请比丘者(此谓食从外来。僧在
当界也)。约此二处。正食之时。界内有僧。不集俱犯别众
人。适来文中云。别请僧次比丘者。是别请僧次四人。
非谓标名。请一人也。故文云。别请僧次四人之例。若
尔既是四人成众。何故文中。言别请比丘耶。答经论
文中。多约比丘。以为众也。或可为简。尼等四众。故标
比丘。若是一人。即何须作法人。多迷此(思之)。应布萨处。
请僧次一人等者。此谓设法离过也。若道界远者。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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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一作法界。三由旬即道路遥远故。先取次第行者。
以表先食僧食。一口后行。此之食义。同添益故耳。云
若至不者。聚落界内者。谓可分别。不可分别。集僧分
齐说也。无僧界者。无作法界。一向是自然。于二处食
者。二檀越舍。并六十三步内也。应打犍搥。巳下设法
也。可知。应好隐悉知。聚落有无者。应须作是隐悉。若
聚落自然界。四相周匝。即等聚落。若自然四相不周。
纵广。六十三步。巳上二处。或有比丘。在内是别在。外
非别不集。无失或有人。妄解即成惑乱。知之。

云。或
至等者。僧次若遮变成别请别请。不阻变为僧次。乃
至唱一人等。则上作法。请僧次一人也。斯约两请。互
明转变也。

云善见至犯者。别乞四句者。总标也。或
四人一时乞者。谓四比丘一时行乞。共见一檀越。语
云与我四人饭。檀越即许。或别别乞各不相知者。谓
四比丘前后行。俱就一檀越。别乞与我一人饭。如是
四人各不知。是一檀越而同一主。一时往受食犯者。
通释上二句也。或四人一时乞檀越。既许四人一时
往受食。或别别乞。虽乞时各不相知。然然檀越既许。
前后至来虽异。而受食时亦同也(辨初句竟)。二各去一时。
受各处食者。谓四比丘共乞檀越许。许四人遂各各
去檀越家。巳一时受食还归各食。四分不犯堕者。谓
四分约食处。成众即犯。今既各食非众故。不犯也。论
但据同时。受食即犯。不论食时。成众不成众也。三各
去各食。不犯者。谓四人共乞。如四人各去檀越家。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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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各食。律论并不犯。食处不成众故。约律不犯。又不
一时受。准无过四别乞。别去一时受犯者。谓四人前
后行。俱就一檀越别乞。与我一人。饭檀各许。各许前
许者。前去至檀越。家后许者。后去至檀家。虽前后至。
时有殊而一时受食故。犯巳上四句。准论中三句犯。
准第三句不犯。若依律文。初后二句。犯中间二句。不
犯外难。初句中别。别乞一时。往受食犯。第四句亦是
别。别乞一时。受食犯若为取异。初句便在施主。家而
食第四句。将还别处。四人同食也。此段钞文。甚难晓
之上。所解判并依法宝。若依玄。将别请别乞。通为四
句。颇至周遮。况此文势。但引别乞。未论请。既不遵用
不更叙录。且据正义。如前云。义云至别众者。谓本是
僧次。请来体别。众由遮门外。比丘不许。他入此僧次。
乃变成别请。此别请体是别众也。后食时不论。门外
有人。无人俱犯也。宝云若定名者。此由名僧。次别众。
若门外。僧巳下今师。准此僧次。巳变成别请之义。若
门外僧。虽在六十三步外。但食时有遮心。若定名者。
此乃呼为别请别众也。多论但云。僧次界内。不集成
别众。不论界外。六十三步。外有僧。是以钞主。约义明
之。成其别请别众也。或有解云。此言外者。望家内僧。
得外名。非谓六十三步外。若在自然。外有何犯耶(此释
全不见竟)。

云四食处成众者。牒举犯缘也。云善见至比
丘者。馀三竟者。待三人食竟后。一人食即表。不成众
多论。四句钞引三句。更有三比丘。在地一在空也。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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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下释。成不别之义。云多论至也。或共一处食不犯
者。各持巳食。共处而餐。若四人各自乞。共处食亦无
犯。若尔律文。何结犯耶。钞引律云。据一家。并乞四人。
一时受食犯。必如论中。即无失也。云人有至堕者。食
一处二味同。无犯界内有人。遮不与食。二处俱犯。此
谓露地者。解上文也。在露地者。须申手内。若在外者。
即是食别。同第四句故。须简之局。成第三句。要令处
一取此四人。并时露地。须申手内也。覆处不假。相接
自然。成其一处也。

云五界内不集者。牒举犯缘也。

云五分至故者。五众往者。莫非皆是为解脱出家
故。僧结界者。作法僧界也。聚落界者。自然可分不可
分也。家界者。亦约人家六十三步说也。旷野者。五里
也。一拘卢舍者。道行六百步也。注文上沙弥等。非别
众者。准论狂殡沙弥三人。非别古来有破钞者。云不
与沙弥。及殡人食。是盗僧祇。不与殡元非犯也。以财
法俱巳。故云除恶戒等。玄云。钞总相而言。此文偏据
沙弥请来。免四比丘巳上别众。上之狂殡。且约添成
非别耳。云四分至得食者。别请别乞。论并同故。云如
律但加不集。僧次请来。同界不集。如前列也。故注云。
如上所列。

善见五种。足四不犯者。注文。此请狂痴
者。简滥故。下开缘中。脚跟躄病体。具足自身虽开。馀
三是犯。今则不尔也。问曰前文列缘具七戒犯。今此
随释之中。何故但解五缘。阙五正食。狂时中及第七
咽。咽犯缘耶。大德云。咽咽犯者。皆缘所食之物。是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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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食。则犯若非五正。亦亦无咽。咽犯故。所以将此两
缘通。在前五之中解竟。寻文自晓。不可更重列释(思之
不因记。家云钞文省略也)。

云律中不犯。开七缘者。如戒中是也。

云一至是者。
施衣时者。通十二月中。随有衣施处。总得道行。为四
船行为五次。途中多难正行则开。暂停亦制。何以得
知。故十诵云。昨日来今日食提。即日行别食不犯。船
行亦尔(人多迷此意知之)

云六大众至也者。戒疏准留陪。
尼律中不白。大众知广释文中云。大众者。谓四人若
过也。食足四人。长一人为患等者。此缘两家聚落。东
限与四人食。西家限与一人食。彼此二家。施心限局。
各不能通融。既是俭时诸处乞食。复是难得。若不开
者。西家一人。与东家四人作患。由是患故。开令不患
(患字训犯)。如是乃至百千人。长一人为患者。但使食是难
得。悉开不犯。是名大众集时。注文可委。巳上且衣戒。
疏申于此解。更有释者。虑繁广在大记。京者。天子所
都之处。训大也。辇者。帝王所乘之宝车。谓不能举其
上尊之。但指所乘之物。如云陛下。亦指所坐陛之下
等。今此亦是也。鄙俗者。鄙恶聋俗。汉子之人。秦坊酒
肆之中。餐啖由自命客均。分饭食𣫍迹者。劝莫行此
事也。广如讣请中者。指下卷就座命客法。白施主令
入。乃至指示某僧坊中。有僧食等(云云)

七沙门施
食等者。谓西土九十六种外道。皆名沙门。今此即准
律文。是萍沙王姊。往尼犍处。出家学道。欲诣伽蓝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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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比丘不敢。遂乃白佛。佛开沙门施食听受也(此且开受
缘)。又准五分。萍沙王第二。是外道沙门。请众食而力
不能广。乃众人忧愁白佛。佛开听沙门施食。时别众
食。

云又准至等者。僧次不犯者。体非是别。又乃不
遮故。五分衣时者。彼文云。通十二月。作下二衣。非谓
五月一月也。都合九缘者。四分七并外宗二也。此乃
皆是开缘。增一等者。佛在罗阅祇城。有师子长者。至
舍利弗所。礼拜白言。愿受我请。又至目连迦叶罗云
等处。请五百上首。大设供养。佛后问罗云。今日几人。
谁为上座。答云。我和尚舍利弗为上首。及诸神德五
百人。佛问罗云。彼长者。获福多不。罗云答曰。得福无
限。若人设一罗汉。尚得福不可量。岂况五百。佛言。不
如僧次请一沙门比丘。十万亿俗。不可为喻。馀文如
(云云)。贤愚经等者。彼云时姨母。手自纺续。作一端
金色氎。待佛还宫。以用持上。佛言。可以施僧。得福无
量。遂次第僧中行之。无敢受者。到弥勒前。便乃受之。
著巳入城。乞食众人。皆看金色袈裟。无有厌足。


律至吉罗者。自益者。谓自巳有利益也。注中益他或
别者。此中益字训传也。钞文有缘白入。无缘白入出。
所以出入须白者。入谓护家内比丘。出谓护檀越。莫
不俱为于人心。况生疑怪也。若不白违。制边犯吉。更
有别解。不正云不犯。如上开者。九缘皆开也。可知。

云取归妇至三十四者。释名牒举(云云)。犯者上二缘
者。一归妇。二估客也。无缘者。病时开也。今无病缘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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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钵者。多论有三品钵。上钵取一不犯。二则犯中钵
取二不犯。三即犯下钵取三不犯。四即犯今云过三
钵者。是下钵也。若一人取。过三钵犯。若四人取过。三
钵前。三人不犯。以不过限故。后一人犯。以过故。

云足食戒三十五者。释名等(云云)

云五缘至犯者。
如文。

云律至咽咽堕者。此五本非具缘。自是律文。
广释之中。波离问佛。有几处应足食。佛答云。有五处。
约知成足。更食即犯。钞与戒疏。并呼为缘。知持来缘。
乃至第五知。舍威仪缘等。

云僧祇至不成遮者。四
不复受益者。钵中之食。既可饱足。更不拟再受益也。
注中少一口巳者。据食欲了。只欠一口。故云巳也。便
言不作断心者。戒疏云。有人解云。境饱足者。谓我饱
食足。我食未饱。虽起重坐。得食无过。此非正量者。准
理门论量。有三种。现量比量圣言量。各有似正。今既
乖文。则非圣教正言之量。食无饱期者。若任凡心待
饱。何时饱足也。断此四句分别。一食足境不足。谓不
正虽饱未犯。二境足食不足是正食少。三食境俱足。
是正食多食。一口亦犯。四俱不足。不正食。又少开。饮
[麨]浆者。谓[麨]浆以非纯正开饮满足糒者(音备说文云乾饭也)

辅篇云。取乾饭炒之。然后磨以筛之为末。十满中。爱
作糒也。馀同四分者。谓饭[麨]鱼肉也。[麨]者。大德云。将
麦蒸。蒸了铠之。以水𣷽。𣷽了却炒似麦饭也。有人不
会。即妄说云。将麦炒了。舂磨为名之为[麨]。错也。𢇲者
(靡皮反)。谓关西荆州。呼为𢇲。若北人冀州等。唤作穄。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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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亦名为穄。又于粟米。许𪍿麦者。大麦也。莠子者。稗
子错麦迦。师者错麦。是此土之言。即小麦迦师。是西
梵之语。盖双举也。一根者。一切草根也。五果者。第五
是果子也。僧祇五。正同此者。谓五正。名体大同。四分
祇。无乾饭也。五杂正者。祇中唤不正为杂。正即如四
分。枝叶等。即非正食处。处食之无犯足。又无别众说。
正名不正名者。若云米粥。是正即遮。但云叶粥不正。
即不遮也。

云义至遮者。约境立名。不论饱足。时有
等者。谓有年少。见上座来。不起犯罪。故须陈意也。尼
不恭敬。僧戒中者。谓尼行八敬见。新受戒人。亦须起
来。今为一坐食。虽见不起。便陈情言。我不作馀食。法
白巳即不违敬法也。僧祇八遮者。一自恣。足檀越自
恣。与五正食。及杂正等。自恣劝食。比丘言我巳饱足。
如是起离坐。不作残食法提。二少欲足。檀越与正食。
比丘动手现少欲相。如是离坐。不作残食法提。三秽
污足。行食时净人。手有疮疥。与及身衣不净。比丘恶
之言。不用过去。如是离坐。巳不作法同前。四杂足者。
净人持乳酪器。成饭[麨]行。比丘见恶之。语云不用五
不便足。净人行食。比丘问云。是何食耶。答[麨]。比丘云。
发风我不便过去。六谄曲足。净人行五正食。杂正等。
比丘摇头宿钵。作不食相。七停住足。净行人五正食。
比丘言。莫先行饭。且行饼果之类。八自巳足。比丘先
有[麨]。寄在檀越家。从檀越素水拟和[麨]。白衣问云。须
[麨]不。比丘意谓。越与我水[麨]。白衣却将比丘[麨]囊。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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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比丘。见是自巳者。心中爱惜。乃言置地。以我不须
如是舍威仪。巳不作残食犯提。举急况缓意者。四分
约受得。巳入手食。一口巳号名境。足祇文并未入手。
及食但口中说等。便遮于后故也。

云四分至加法
者。僧俗二食。俱得加法者。律云时有比丘。早起受得
僧食也。置入村。彼受请还。馀比丘边作馀食。彼或分
食。或都食尽(此僧食缘也)。时有比丘。往檀越家。乞得食不
知得作法不。佛言得。今钞准此故。云俱得也。云若作
至律文者。覆藏食者。粗覆与者。上恐对首人食之。

云五分至不成者。尼具有残食。法者破古云。尼是女
类。食不消化故。无食足犯。今云不然。尼律开通。文自
明也。又五分广辨僧残食法竟。则云。比丘亦如是也。
此依戒疏释。

云义云至戒者。约期作法。为食一口。
准如他部。若都不食。云是我残得者。准此义今食未
竟不须作法。真云我残与汝得成。此据前人。欲得食。
若知前不欲。强劝犯得戒也。

云律至犯者。不受作
馀食法者。此约一向不受。谓从旦米未曾受食。馀如
文。

云劝至三十六者。释名(云云)

云五缘至犯者。消文
竟依戒疏云。此与前足食戒何异。而分为两答。前戒
自巳犯。此戒自他同犯。又有四义故。开为二。一前戒
是身犯。此戒是口犯。二前戒病缘。乃开此戒无开。三
前戒是贪心犯。此戒通三心。四前戒是自食犯。此戒
他咽食。以空犯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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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非时至三十七者。释名所知。

云智论至故者。彼
第一因解。如是我闻一时义。破荡时相。不可得故。因
即问云。若法无时等。此约真谛发问也。意道。真如理
性本无时节。云何约时。而制遮非时食为戒耶(问竟)。答
中我巳说。世界至不应难者。论意我先来巳说。俗谛
世界。假有时名字法。虽有而非实。汝今不应。将真谛
来难。我俗谛也。亦是毗尼中等者。谓毗尼结戒。约世
法故。为众生许时。为实时即不可。非时讥责。如迦留
陀夷。即是其事如以来遮。非时而结。戒以护人心也。
亦欲护佛法等者。谓佛结戒。令正法久住。见论亦云。
毗尼藏。但佛法方住等。定佛弟子礼法者。谓外书制
礼。是俗中礼法。今佛制时。食轨仪是佛弟子。礼仪法
则也(上依玄释也)。宝云。要定受戒时。分夏臈三时。入师房
求教诫等(此解局也)。故世尊等者。谓佛结戒防讥。不应求
世间名字。与真如理性。辨相应不相应也。若尔等者。
领解前旨也。实时不说者。释也。谓理本时毗尼教中。
不得混乱。若白衣外道。闻说真谛无时。即生邪见也。
又真如理性。小圣尚不能。世界时分。多人共解故。曰
以通多分故。云今至故。是毗罗三昧经。萍沙王问佛。
何故日中食。佛言。早起诸天食等。今制日中。断六趣
因故。又表是中道。七佛所行也。并如文可委。

云多论至及之者。又云等者。谓前据粗相。而论今更
细辨。且西天有三时。亦约十二月分之。从十二月十
六。至四月十五为春。从四月十六。至八月十五为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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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八月十六。至十二月十五为冬。今此土四时。亦约
十二月辨。但加秋也。于此四时日月。昼夜长短不定。
夏至日。日极长。夜极短。冬至日。日极短夜长。春分秋分
二日。昼夜平等。降兹巳外。延促不定。今若辨时非时。
钞云。昼夜各分九时。而同须臾者。意将多论。昼夜各
有九时。同于僧祇。俱舍三十须臾也。今先明须臾者。
故俱舍云。百二十刹那。为一怛刹那。十怛刹那。为一
臈缚。三十臈缚为一须臾。三十须臾为一昼夜。今春
分秋分二日。昼夜平等。各有十五须臾。从旦至中。七
须臾半是时。过中巳后七须臾半。并夜十五须臾。都
二十一须臾半。俱号非时。今多论有九时。从旦至中。
四时半名时。过中巳去。更有四时半。并夜九时。都十
三时半。俱号非时也。夏至日极长。俱舍有十八须臾。
于中九须臾。名时过中后。九须臾。并夜十二须臾。都
亦二十一须臾。名非时。冬至日反说即是(云云)。中间
诸日。延促不定。可以准知。多论日夜。十八时。亦类此
多少。问多论昼夜。共有十八时。僧祗俱舍。昼夜共有
三十须臾。其数不等。何故钞文。将多论十八时。同他
俱舍三十须臾。请为和会。大德释云。俱舍中三十个。
臈缚为一。三十须臾。为一昼夜。且一须臾。既有三十
臈缚。十须臾即三百臈缚。三十须臾都九百臈缚。若
准多论。一时即有五十臈缚。十时五百。又有八时。五
八四十即四百。并前都计九百臈缚。虽则十八时。与
三十须臾。似有参差然。彼此总是九百臈缚不异。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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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事同须臾也。诸记中并未委此义。但是诵语消文。
或有云约冬至夏至。日极长极短时。如僧及俱舍。须
臾不别(此解未恐未了)。玄意别不更释之。日下近地等者。约
日行南道。近冰山上过。同于近地。热渐退寒渐增。非
谓也下。日在须弥半腹平转故。且天上有一百八十
道。夏至日在此第一道行。行此后一日。向南行一道。
越四十五道。是立秋。更过四十五道是秋分。又过四
十五道。是立冬。又过四十五道。是冬至。在南第一道。
上日有十二。夜有十八。从此却向北行。经四十五道。
是立春。又四十五道。是春分。又四十五是立夏。又四
十五是夏至。此日有十八。夜有十二也。夏中热者。盖
以日行北道。近须弥及七金山。金性热。又去人近。又
南州北面阔。摄日光多故。冬寒反此。正法念又云。冬
日极南海有冰山。此日近冰山山之地故。二十四半
月之相者。谓一年十二月。分为半月。即二十四也。准
俗二十四气量之者。俗中有二十四气。一气亦是半
月日。二十四半月。即成二十四气也。若作脚影。事同
上经。准脚影之步身为度。且如正月一日。至十五是
一半。此十五日。准气合为用。步身影长九脚半为时。
步身影长七脚少三指为非时。从十六日至三十日。
是第二气。此十五日。九脚为时。六脚少三指为非时。
如是例之。不能繁录。若作尅漏者。戒疏云。唐国晷漏。
分为百尅。出家时节。昼夜分百尅。夏至极长。昼六十。
夜四。十冬至夏之。极长昼十八夜十二者。约夏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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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长夜夏之者。大德回文云。夜长反之。即夜十八昼
有十二。约冬至日说也。

云四缘至堕者(如文)

云律至堕者。四天下亦尔者。谓
四天下。皆以午前而齐也。今时日月。则一日一夜。匝
四天下。如南州日出。东则日没。北则夜半。如是迁移
比对可知。若有神通者。于此方食竟。更往西方食。不
犯。如是一日中。得四度食不犯。由是午前故也。日正
中时名非时者。谓僧祇律。自有一须臾。名曰时非时。
于此中食犯吉也。有人破钞句云。日正中时名时。为
一句非时。若食得吉。以彼不同四分非时食犯提(此全
未达意)。非时浆等者。戒疏云。口手二受。明相未出。受法
不失。名之为。时明出失法得罪。不应服。名非时也。苏
油口法未失名时。八日时过失法名非时。尽形药有
病加服名时。无病辄服名非时。注文。以曾加口法无
病不许服者。通释三药。谓上三药有法时在。无病不
得服。犯有轻重者。谓此三药。总名非时。若更服用二
药。并结非时堕罪。唯尽形一药。结非时吉。故云犯有
轻重也。若不加口法至堕者。凡非时七日尽形三药。
皆为病开。若加口法。即知为病。文中牒其病缘。时过
病尽。故不合服。若但手受。恐无病滥服。若病服四药。
并犯堕故。戒本除水杨枝者。此引不食戒。彼明不受
杨枝及水得入口中。由不受故。而不合咽。此中引用。
其意即别。若是非时水及杨枝。为洗口故。得入口中。
虽许入口。以非时不病故。不得咽也。有人不体。错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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钞文。得尝食者。彼律缘中。诸比丘雇作人。为比丘煮
食。或淡酸等。诸比丘慊贵。彼云。我不能为比丘煮得。
以此白佛。佛开煮时为尝。引此文势。释上杨枝水等
入口。但不合咽。与非时不病服四药同故。

次引十
诵至二俱犯堕者。若约他宗。巳上所列能所俱提。若
四分。非时残宿能教但吉。今钞意取同犯。云戒严制
不作。抑亦诫劝也。不者堕者。五百问文中。食了须用
灰等。若不用恐口中有馀食味。咽即犯也。

云中律
至堕者。吐下药者。吐上吐下。下即痢也。煮麦头不破
者。麦是时药。煮不破故开。喉中还咽不犯。若出喉如
见论也。

云食残至三十八者。释名牒举钞(云云)

云三犯者。
如文。

云律中至宿者。玄云。此有三意。初正释残宿
名。二于一切下释成不净。三四药下通辨四药。一一
如文。

云问至也者。钞文先对残宿作四句。后将内
宿作四句。为简滥故。寻文易晓。然前四句中第三句。
与后四句中第三句。如何取异。故须简之。前约食安
界外。明日食得单提。后据安界内。明日食得提兼吉
也。有云。净地无内宿者。古人云。结净竟。或有比丘。在
净地内。共食同宿不犯。若不免犯。用结何为。今云。若
不结者。遍界总犯。今结了界中不犯。岂非是益。文中
除去比丘者。今引律文。净地之内。不许有人。故云除
去也。故知有也者。审定之词。既有比丘在中。决定有
内宿。成犯故。

云律中至哉者。坐禅比丘为缘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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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曰。夫犯戒者。皆约恶心。今坐禅比丘。但为者缘。是
节俭故。因何制戒。可引文答云。为防未来巳下。释通
也。忌倚道业者。谓忌心谓忌心倚于真如。至理本来。
无相便轻侮。于圣戒三乘。不轻戒者。菩萨持息世戒。
与性重无别等。

云十诵至受者。不净残宿盐食吉
罗者。谓咸苦故。体是尽形。虽残宿但制吉。顺正记云。
盐体净不受腻。本不合有残宿。但为能显食中味故。
人常须之。故制残宿。若食犯吉(此释妙得文旨)。注文者。律药
法中。六群比丘。以盐苦宿不应食。既云不应。同是吉
也。不得燃火者。防自煮也。不得吹挠者。防恶触也。注
文义准者。准上易净心断之义也。应从沙弥受者。玄
云。恐有食腻故。必无腻。虽触不受理通。

云十诵至
食者捽去者(所中反。说文云。从上取也)。如郁单越者。是无我所心
之理故。

云僧祇至无犯者。谓过中及过须臾。为二
时。故祗云。时中受者。过发瞬食者提。停置过须臾者。
犯二提。谓非时及停食。此约停置。若合药过须臾不
犯。注文可知。净巾无过者。谓不曾盛果。又日别洗之
曰净也。若乞食作念。为沙弥者。谓有未受物。落中相
混。比丘手执。便是恶提。故作方便也。

云律至不犯
者。好罅(呼亚反。说文云裂痕)

云不受食至三十九者。释名牒钞(云云)

云十门至
解者。总列名数。未劳解判。云初至尽者。制意缘起如
文。

云二至故者。此文有三段。一明自性。二求得。三
在此处受食。即度等言。此处通一切处。下文明明。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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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戒下。非能受人也。并如文易会。

云三所对至不
成者。除自巳者。谓不得自右手过食者。左手中不成
受。及同类者。同类是大比丘。不得自度与馀比丘也。
馀三类众生者。人非人畜生也。被交者。谓教他始解
也。本为證明。若在人中。馀二趣劣。不能作證故。牛上
受食者。祗云。有比丘欲远行。从他借净人。发时告云。
我无净人有牛。若须者当取。使净人长囊盛粮食等。
方法如文中(云云)。人天畜生飞鸟皆成者。大德引见
论云。畜生准约牛及猕猴。飞鸟约莺鹉。迦叶从帝释
受食者。大德引五分云。帝释见小五衰相现生怖。下
来间问佛。佛令求福。施新出定僧饭。帝释欲施迦叶
食。乃观见迦叶。舍富从贫。初从定起。遍行乞食。帝释
遂化作贫里织师以饭也。后持归伽蓝中餐啖。觉有
天味。遂入定观见。是帝释施饭。迦叶恐受不成。白佛。
佛言成受。引此證从天受食义也。猕猴边受蜜者。祇
云。佛在黎耆河边时。有猕猴行。忽见树空中有无蜂
熟蜜。遂来取佛钵。诸比丘遮。佛言莫遮。此非恶意。猕
猴便持钵取蜜。奉佛。佛不受。谓未净故。猕猴不解佛
意。将谓有虫。乃转钵四面局之。见钵中有流蜜。遂持
往水边洗之。水灒钵中。持还上佛。佛即受之。谓巳水
净坏味故受。今引此證上畜生成受义也。轻系地狱
者。十诵云。目连槾陀耆池边受食。又亿耳见人间日
苦夜乐。谓大海边。及诸山畔。诸小地狱。受苦不重。曰
轻系也。若八寒八热大狱等。即不成也。馀文结释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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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云四至变者。牒第四之名开。汎明及想转变两
章也。

云初中至互受者。五种尘钞文具列。今师注云。恐是
细者不可见故。所以不用受。若粗可见者。即显须受
也。馀不犯者。谓尘大可除。馀虽被尘。触而不失。故云
不犯。细者更受者。谓有细尘。犹不可除。连缀于食。故
须更受。难云。前十诵中。五种尘不须受。钞主释云。应
是细者。今此论文。何故细尘亦须受耶。可引下注文
答通(云云)。迸入钵中成受者。谓比丘并坐。彼比丘受
得食巳。馀食迸入巳钵中故成受。若本净人手中。迸
入钵者。则不成受。僧尼互净互受者。玄云。僧有残触。
于尼成净。尼亦反此。互手遇受。皆成受食。形执别故
(顺正记。约当疏更洗手。重从净人受。名互受。非也)

云善见至未取者。一搦
(如革反取也)。大泽者。谓空向死人处也。未取者。回文应
言。先净取米也。

云僧祇至好者。以臂汗流入手。即
当受者。幽释云。额头以离身故须受。臂汗流入手。以
不离身。才入手时。即当受也。注云准此等者。准臂汗
流入手成受。额汗作意亦成也。准僧祇好者。谓若咽
汁受方是好。

云二至等者。生互不失受者。谓姜受
净巳。于后生牙。牙处割落更令净。非生牙处。虽连生
相。不失受法。谓先巳作净法。本为防生故。若尔牙家
何用更净。答新有生相。异本质故。本防之处不失。新
生之处。必须受也(此且一释)。更有解云。生牙之处。令净人
大一触。由手按故。不失受法。如人触食。促手按器。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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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失也。可以例之。此释亦正。注四分亦尔者。阿难为
佛。祇桓门外温饭。是也。记中前记识者。谓酪食不尽。
即记识言。此中有净物生。我当作非时七日药。如酪
出苏。甘蔗成石蜜等。虽变不失。云五受食至说者。地
及水中者。受食不过此二处。若身在空中受食。此二
处若身在空中受食。此处不成受。由空无所依故。如
前受中者。此更引论疏。略同第二能受门中巳述。

云六至诸者。牒名可知。云一至得者。至物边者。令比
丘申手。自至物边也。馀文易知。

云二至成受者。文有四句。身非心者。疏云比丘申钵。
心缘别事。投食于中。不缘所受。由前有心。故得成也。
第二句中。有三意。初明句义。二毗尼下引教證。三若
准下令加诸。疏云。若人送比丘食。心摄属。心摄属巳。
施主置食而去。除不手受。此食亦成受。母论云。毗舍
离国谷贵。乞求难得。神足比丘。往外道国乞食。外人
慊其不净。以食。置地舍去。诸比丘白佛。佛言将来著
前。即是与竟。成受。身心平等者。了疏云。由手授领。心
不缘馀。名平等也。曾经足名非所遮。巳足成遮。则不
成受。非身心者。疏文如钞。身心不关者。当下食时。身
心与食。不相关涉。是非心亦成受故。

云三单心至
净人者。单心无对者。单有受心。不用身手。对受彼食
故。邪见人不与比丘食者。僧祇云。有登瞿国。是边地
邪见。恶(乌故反)比丘故不授食与。当作满荼逻规。此云
坛。规地作相。说文云。规圆也。以规地作其相全。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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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中。若叶蔽钵者。或以树叶敝掩于地作相。成以钵
置一家作相。并得成受。不相解同之者。别国之人。不
可言语。不肯授食与比丘。亦如前云受受。是同也。火
烧马屋相。五分。时有贩马人。请佛及僧行水巳。及人
报来。火烧马屋。彼语比丘言。可自取食。言巳便去。佛
言若无净人听。以施主语为受。禅眠等者。谓僧祇。若
比丘床上坐禅若眠。净人持食来著坏中。若觉者。即
是受。若不觉者。欲食时当令人更受。若不欲食。当自
捉与净人等。云四连绊触碍者。以物相连。不得自在。
名为连计。遥掷至物。中间解上。然后方落。故云触碍
云僧祇至处受受者。谓僧祇。若比丘乞食时。店肆家
以斗盛[麨]。与比丘。斗锁连诣计。或五升四升相连。比
丘尔时应语施主。解后诸斗巳授我。若锁不可得解
者。即盛[麨]之。授与比丘。其馀升斗锁连。仍在俗世手
中。是名器物相连不断。或受非威仪。乃至巳下。彼律
有十门。越取触碍。故云乃至也。祇云净人上树食果。
比丘言与果。净摇即树。果落堕比丘器中。名受非威
仪。若下果时。触枝叶者。果下中间著枝叶。净人及比
丘。二心各惊。故失前法。应生心受受成也。以无口加
故者。见论无口加法成受。但得非威仪。四分。中间不
触碍成无。祇更加口法也。僧祇井上悬食下等者。祇
云兰若比丘。无净人。自抒井水。食时无暇出。恐水还
满。令绳连食下。下时并腹中有草木应避。井底比丘。
一手挽绳。一手承食。口言受受。但云避草木。不云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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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成受不成受(此是连解中触碍也)。故钞云。勿突生果木者。恐
更触碍。净人及比丘。二心各惊故。远本下食授食之
心。又须准前树上下果。触碍熏入。生心口云受受。不
尔不成。故云勿突也。若屋上者捍(寒旦反)。说文云。以手
捍取。谓手约绳而作受取意也。彼律云。阿练若比丘。
一手把绳上头。净人置食挂时。比丘一手捍绳。作其
受意。口云受受。

云十诵至受二者。彼云。白衣捉苏油瓶。注比丘钵中
不断。比丘生疑白佛。佛言是注下流非上流。不破受
(此是连畔)。注文中国行道人者。即脩行道人也。净衣踞
坐者。谓西土之人。例皆跪足。足上有泥。恐污三衣。为
净衣故。令其踞坐。双足踏地。名为踞坐。前施食案
者。即土埵埵上布草置钵。如是食也。若食著叶草。小
停不落。称本受心成受(此名触碍受)。若即落者。与受心违。
故不成也。稍稍受我者。渐渐授我也。如一箩饭。谓前
举一边。授与比丘。次举一边授与比丘。为渐渐也。此
谓一边互离地。由与地连绊受。虽脚蹑水。若下镬时。
要须口加云受受受。此是触碍受。谓[饥-几+仓]触著所踏水
上。碍不至地。称本受心。故得成也。

云五心境至中
者。净人三法。一知是食非。二有施。三如法授与。比丘
以三法者。一比丘与净人。所授相应。二为食非馀。三
法手授食。无七过者。一内宿。二内煮。三自煮。四恶触
(上四是吉)。五非残宿。六非贩卖。七非犯竟残药之身肥恍
(五观广解如对施篇中也)。一切文句纵广道应知者。了疏中。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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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为纵广道。行此道得至一切义中。故名广道。律中
广明此义。故曰应知。解云巳下。是了疏解。馀一切文
句者。谓除律五篇正制巳外。所馀防护正戒文句。广
其正制。名纵广道。即前列五句观食法是也。故制令
应知。疏解出家。人受食等。是律正制。不受得提。先须
观门。然后餐啖。望正制戒本。此观即为纵广道也。

云八正受至得者。如文。

云凡至法者。牒名也。


一至污者。钞文都六段。过时法满。更无有受等者。如
后第十依文解中。非时七日过限亦随等文也。谓时
巳过。法期又满。此中更有口手二受也。此谓时中记
识者。会前祇文。若不记识。转变即失受也。注文非谓
有污者。古师云。净水恐手上有秽污腻触也。今云但
表净心。如瓶沙王女施园。金瓶行水。何处手中有污。

云十依文解者。牒名也。正依戒文解故。钞阙具缘。
今依戒疏具缘犯。一是四药。二辄自取不受。三食咽
犯。

云四至吉罗者。谓无前病缘。不受而食得吉。何
不犯提。以有受法在。故不犯提。为无病。与无受之缘。
不相当故。不应也。

云不犯巳下。如文。

索美食四十者。释牒钞(云云)

云四缘至犯者。美食
者。多论云。以价贵难得。能愈病故。有四句。一美是食
非美药。乳酪是。二是美药非美食。生苏油是。三二美
食二美药。肉晡冥是。四非美食非美药。诃梨勒是。

云祇至重者。谓肉汁堪煎作脂。能治风病。憙往乞也。
八种乳酪者。祇云。无病不得往得作苏家色乞苏。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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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家。采蜜家。笔笮甘蔗家乞石蜜。养牛家乞乳作酪。
捕鱼家乞鱼。屠儿家乞肉。

犯重者五百问。唤提作
重也。

云律不犯至一切得者。如文。

云与外道至四十一者。

云五缘至犯者。一是外道
者。戒疏云。是出家外道。以在家者。但犯小罪。由出家
名同。真伪难别。生人惑倒故重。三自与食者。律开亲
里父母恩重。若据祇中。尚乃不开。纵与须使净人。若
慊责。伹答云。出家人不得。佛巳制戒。若不食亦随意。
非置地使人者。以食味是通。理共独食。置地使人。不
生惑倒故开。

云五分至与者。无见人者。空见人也。
此人不分别胜负好恶彼此。不取僧过也。

云不嘱至四十二者。释名牒钞(云云)

云五缘至犯
者。食前后者。谓大食小食后。若大食入聚。如下戒
条。非此犯也。四无缘者。谓迦提月。施衣作衣。白巳去
皆因缘。

云僧祗至白施主者。二堕者。如上背请戒
一不白请家。二是背无请。得二提也。义准者。今师约
一人之义。无同请者。即准背请戒中。若乞食在诸家。
即自白施豆。若在寺内。即白净人。施主后来。问其净
人。即知去处。祇云。有二比丘。各各别受一家长请。若
一比丘语第二比丘言。长老。今日共到我檀越家食
去。此即是请。第二比丘。应白本檀越巳不犯。不者提。
第二比丘亦应如是。例准。

云四分至入门堕者。准
此与时经同者。彼经约二十四半月。辨时非时。且正
月一日。至十五日。约脚步身影。九脚半为时。正是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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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此经即约中前通论。都有九脚半影。四分。约中前
分食前后两时。食前时者。二脚半三指影。为食时。从
明相出。至小食时也。食后者。七脚少三指。为非时。从
十食后。至日中前也。钞通取四分食前后二时。都有
九脚半。与经通论。故曰与时经食时同也。不同非时
者。谓非时入聚。随有比丘。或路上见白并得。此要须
嘱同受请者成。觅即知处。不恼于人。其白词句云。长
老忆念。我某甲杂同食行至馀家。答云尔。祇文云不
犯经下卷者。多敷坐具者。戒疏云。多家同会。处处待
僧。随至何处。皆是请处。不嘱不犯。明日没供先往提
者。恼施主也。如讣请篇中述。大德云。此戒云同利者。
谓同僧受檀越之利。今诸方寺院。敛嚫钱等。百钱抽
十。名为同利。此非法也。有或问出在何文。即三藏中。
并无说处。

云食家至四十三者。释名牒钞(云云)

云四食至也
者。四食者。于中分二。先汎明。次释钞。且汎明者。故俱
舍云。如契经言。世尊在人天众中。作如是语。我于菩提
树下。成等正觉。诚悟于一法。谓一切有情。皆依饮食
而住。外道闻之抚掌大笑。一切有情。依仰饮食。谁不
知之。何假菩提树下。唯佛得悟。世尊反问。问汝既知一
切有情依食住者。汝因何自饿。汝又知食有几种。三
界有无。如何分别。有漏无漏义复云何。于是外人。莫
能酬对。故佛一一为彼解说食。今此准论疏。略分五
门。一释名。二出体。三界系。四有漏无漏。五明癈立。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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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有总有别。问曰。食是何义。答是资益义。谓能资益
诸根大种故。次别名者。一段。二触。三思。四识。言段食
者。四尘所成形质名段古云抟食。可抟握故。摄义未
周。新云段食。有分段故。于中有二。一细段食。谓诸天
及劫初时。及婴儿食。全无便秽。如油沃沙。散入支体
故。二粗段食。即今所食物也。又光影炎凉。于人有
益。亦名为食。今人所见。但是食具。未能资益。由如乐
具。故正理论云。食者。非在手中器中。可成食事。要须
进度咽喉。牙齿咀嚼堕。生藏中。摄益诸中。方成食事。
二触食者。根境识三和合名触。三思食者。悕求受境
想念名思。四识食者。为诸识蕴了别名识。二出体者。
段食虽具八事成。但以香味触三为体。不取色。故俱
舍云。非色不能益。自根解脱故。如眠见色时。不能资
益。且自根大种。尚不能资持。何况资益诸根大种。又
不能益于诸解脱者解脱。谓第三果人及罗汉。虽断
欲贪。见色无益。须得食物。二触食。以心所中触为体。
非色触为钵体。三思食者。故正理云。思食者。准与意
识相应。四识食。即是识蕴。三界系者。段食准欲界。馀
三通三界。问段食何不通上二耶。答要离段食贪。方
能生上故。四有漏无漏者。段食唯有漏。馀三虽通无
漏。今为食者。唯取有漏门。何不通取无漏。答食者资
益义。无漏触思识。破坏三有。不能资益故。论引经云。
食者能令部多有情安住。及能资益。诸求生者。部多
谓巳生五趣。求生谓中有身。常嘉寻求当生处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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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为食。无漏触思识。无此义故不取。五明癈主者。问
诸有漏法。皆有资益三有之义。何故世并尊唯说四
食。答约增胜说四无失。问其胜者何。答颂云。前二益
此世。所依及能依。此明前二食胜也(前二者段触也)。所依者。
谓有情身根。段食于彼能资益故。能依者。谓心心所。
触食于彼能为资益。此云二食于巳生。有资益功能。
最为殊胜。故云此世所依及能依。后之二食者。颂云。
后二于当有。引及起如此。于当有身为资益义。谓思
业能引当为。思力引巳识种子力。能趣当为。由业所
熏识种子力。当为力方便起。故此二食能益当来。最
为殊胜。前二如养母。巳生身故。后二如生母。生未生
故。若准论中。四句分别。一是段非食。谓所饮啖为缘。
损坏诸根大种。二是食非段。谓触等三食。三亦段亦
食。谓所饮啖为缘。资益诸大种。第四句者。为除前相。
触等三食。皆为此四句。然就中是触等而非食者。谓
无漏触为缘。损坏诸根大种。馀四可知。问五趣四生。
皆具此四食不。答并具。若尔如何地狱有段食耶。答
吞热丸。饮洋铜汁。虽能损坏。亦能暂时消除饥渴。得
食相。故亦为食。又孤独地狱。饮食如人。故五趣中。俱
有四食(巳上五门。总多汎四食义竟)。次结归钞意者文云。四食之
中。是触食家。眼根对色。故名触食。故律云。女以男为
食。男以女为食。此触即心所诚法。界女所欲。由似食
故。

云四至也者。以著宝衣等。此是多劝义。若第
二义。以男女为宝。夫人未以馀衣覆身。名未藏宝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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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犯相略而不说。律云。舒手及户处坐。若二比丘为
伴。乃至难缘等不犯。

云与女坐至四十四者。释名牒钞(云云)

云四缘至
犯者。如文。云多论至不犯者。如文。

云律不犯至开
者。如文。

云独与至四十五者。释名牒钞(云云)

云四至犯者。
注云净人见闻屏处者。准二不定中。明见闻牙离吉。
俱离提。

云十至吉罗者。前食家不犯等者。谓释前
强坐戒。互受一日戒不犯者。谓不犯者提。如前巳明。
今后两戒。纵互受戒。亦犯提。以招讥故。由夫主不在。
又前戒隐此吉。至此方显。文势似难。寻之易解。

云躯他至四十六者。释名牒举。

云四至犯者。无诸
缘碍者。如下病无威仪等。是遣去犯者。律约离见闻
即犯。云律至慊者。如文。

云过受四月至四十七者。释名牒钞。

云六缘至犯
者。一是药诸者。事镜云。四药中过受三药犯提。准伽
论云。受时食亦犯提。七日尽形。此律下文。医所教服
药。故知是犯。若非时药贱。又疗患义劣。过受义希。但
犯吉。故十诵云。过四月巳。更索苏等。七日及终身。椒
姜等犯提。若索阿罗勒毗榼勒浆但吉。

云僧祇至
过者。春夏分若过皆犯者。谓此律缘起。是夏四月请。
今准祇文。春分亦犯。但是过限。不论三时半月一月
等。

云律至吉罗者。除四缘如戒本者。一常请者。施
主云。我常施药。更请者。断巳后续。分请者。自持到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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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中。分作分好与比丘。五分名为自送请。尽形请者。
我当尽形寿与药。戒疏。问常请与尽形何别。答但就
能所自分也。或为云尽二人形。故名尽形也。过药限
堕。过夜限吉者。律文四句料简。药之与夜。夜时节日
月分齐。药即参苓。味敷分二果。初句云。夜有限齐(定四
月当分请)。药无限齐(谓与种种之药)。第二句。夜无限齐(当常请是)。药有
限齐(与参不与苓也)。第三俱有。第四俱无可知。准律四句。不
分轻重。今钞分轻重者。据制戒义也。本为索药过限
故结提。若四月止夜齐。非索药。过限故结提。若四月
止夜分。非索药相。即不应索。故犯吉也。思之。

云观至四十八者。释可知。

云多至故者。制意如文。

云四至犯者。一是军陈者。戒疏车幕。长聚称军。行
列相对曰陈。大德云。象军用四人马军用八人。车用
十六人。步军三十二人。不同今时二十五人为一旗。
百人为一队也。

云四分至不犯者。天王者。天子也。
若出即为军陈遮从也。

云有缘军中至四十九者。释名(云云)

云四至犯者。
无上沙门果者。阿罗汉三果等。欲令前人获此果故。
听往曾经二宿等者。谓前人恳请事获巳即往。其事
才讫便反。若未了。应一宿。又不了再宿。若又不了。至
第三宿。明未出须去。若不去明现犯。

云观至五十者。释名。

云至四犯者。祇云。若在城中
住。贼来围城至令比丘尽出城。现多人相。不故著。不
犯。方便著即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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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饮酒五十一者。释名牒钞(云云)

云三至犯者。一
是酒者。一是唐三藏有三名。一梵云窣罗。此云米酒。
二云迷隶耶。此云根茎华果酒。三云末陀。引云蒲桃
酒。大德引疏云。是毒水能昏汎人。兼诸放逸。从水作
酉。日入酉即渐昏黑。不能升举也。二无缘者。病开也。

云律至故者。酒为十过者。一损颜色。二少力。三目
视不明。四现嗔恚相。五坏福田业。失资生相。六增众
疾。七益斗讼。八无好名称。九智慧减少。十命终堕恶
道。五分降亲龙得酒等者。彼云。佛从狗睒弥。往跋陀
越邑。彼有一毒龙。常雨大震。坏人田苗。居士常念。谁
有威力。能降此毒龙。忽闻佛与千二百弟子来。欢憙
出迎礼敬。白佛。愿降此龙。时娑竭陀。在佛后摇扇。佛
乃回顾。敕往降之。彼奉佛命。礼谢而去。向彼龙宫。却
坐一面。便先出烟。比丘亦出烟。龙又举火灯。比丘亦
举火灯。龙出五色火。比丘亦出五色火。于是化龙身
小如箸。内钵中持来白佛白佛敕送向世界中间。如
壮士屈伸臂顷。持送贼既了。不久却还。居士甚憙。愿
受我请。嘿而受之。此比丘。在俗时憙饮酒。往长者家。
饮黑酒极多。还狗睒弥弥僧坊外醉卧。坐唾狼藉。衣
钵纵横。便接钞文(云云)。乃至渐断酒制。应回文云渐
制断酒。自佛制后。不敢更饮。然此比丘。宿习力故。若
不得酒。诸病皆发。饮食不销。不知云何。以此白佛。佛
令嗅酒气。嗅又不差。佛令以酒煮羹[麨]。由不差。佛听
以少酒与之。得巳方差。佛言。既差渐渐断之。除破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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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以醉故称天人师。必无人信也。

云四分至开之
者。但使酒乃至草木作者。律中有梨汁酒。阎浮果酒。
及蒲桃酒等。无酒色香味者。律有四句。一是酒有酒
色香味。二是酒无酒色香有香味。三是酒无酒色香
有酒味。四是酒无酒色香味(四句皆提从境制定也)。钞云。无酒
色香味者。举第四句。反以前三句。若非酒等者。律亦
有四句。一非酒有酒色香味。二非酒无酒色有香味。
三非酒无色香有味。四非酒无酒色香味。钞云非酒
有色香味。四句中举初句。摄后三句也。准四句文。非
酒四句。但言不应饮。不云得罪。今准五分结吉。二俱
有罪。故法文云。并不合饮。甜酒者。僧祇云。和酿讫。始
变生甜也。酢者。味变坏成酢也。糟医者(〔用〕见反)。谓澄酒
下滓也。注文非取境犯者。古人义也。谓先有方便心
者。今师释也。古人见中酒戒。五句境想。三句皆约是
酒纵使比丘。作非酒疑。或作非酒相迷心。亦犯堕者。
即云莫不约境而犯。不就心论。今师云。岂有智人。一
生不嗅酒气。欲酒饮水误而咽之。可结他提。今律文
疑想迷心结正重者。据先有方便之心。欲饮此酒。或
举盏时。却生非酒想疑。约从心边。但合犯吉缘。为前
有方便心。冥然契合。故结堕罪。若无前心。直尔想疑。
终不结重(巳上取戒疏意解之)。想宗学者破南山云。酒戒律自
分明约境。今便臆课。从心无教。可据法宝云。当宗不
了。不可依承酒戒从心。非戒约境。是以钞主。下引十
酒證成上义。如上开之者。若知非而误饮。如上来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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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句无酒想。即开不犯。又必是酒。又无色香味。容有
误义。或可约舌。不别味鼻根坏等。此是明文有开。固
非臆说也。云律不犯者。蘖者(仪哲反。说文云。是米芽也)。此能檗消
米。将蘖作酒。啖此多令人醉故。

云水中戏者五十二者。释名牒举。

云多至念者。制
意如文。

云三至犯者。列缘可知。

云律中至罗者。
如文。

云不犯巳下。如文。

云系枥至五十三者。释名牒钞(云云)

云四至犯者。
列缘可知。

云僧祇至吉罗者。指指比丘。祇律九十
中。名相指戒。与此相似。彼缘起中。因尼坐不正。十六
群见了。以手遥指而笑。故制也。差会以指指者。彼月
直知事人。差次食以指指言。某甲去犯。

云不犯至
开者。如文。

云不受至五十四者。牒举可知。

云五缘至提者。随
作根本者。五篇之中。随犯何罪。达谏提者。随作五篇。
下一一皆有也。

云谓至也者。谓根本违谏。二罪同
时结也。后作六聚通结堕者。既不受谏。随前作夷残
兰提吉等六。皆结连谏提也。故知此罪要作前事。方
结违谏罪。若正谏不受。但得吉罗。问前违僧。谏竟即
犯。不待作前事。今此得作方犯。何以不同。答前有僧
法可违。谏竟即犯。此是屏谏。无信法违。故作前事方
犯。

云不犯至之者。谓指恶性不受谏戒。彼云。若无
智人来谏。报云。汝可问汝师。学知谏法。然后来谏于
我。若非法谏不受等。一切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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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怖至五十五者。牒钞(云云)

云五缘至吉罗者。六
尘事一一等说者。谓将色等六尘。示人令见。即云我
见恶虫兽等。文虽广列六尘。而怖相不显。今钞引祇
文释。彼云色怖者。谓闇地悚耳。皱面反眼吐舌。乃至
曰一指喡喡作怖相等。声者。或长引声短声。乃至作
钟鼓声等怖。香者。或言蛇香军耶鬼香等。味者。或问
今日啖何味。或云若啖此味。必死癞病等。触者。或以
极重物押。语云壁倒。或轻衣覆。语言口云堕。或将华
触。云是百足蛇等。法者。为说怖他言。汝生草中大小
便。堕地狱饿鬼畜生也。一一相现者。谓六尘中。随一
一相现。有解云。二相现。谓身相口相。身乐口相。此亦
为对古人。但有示怖。而无说怖。今此俱有(此解示得)。不问
怖者。戒疏云。欲明轻怖。极圣尚遭。况馀下类。义须灭
疏。文显佛无怖心。但属能怖结犯也。

云不犯等者。
如文。

云半月至五十六者。释名牒钞。

云五至犯者。如文。

云四分至不犯者。眷后四十五日者。谓从三月初
一日。至四月半。是夏初一日。从四月十六日。至五月
半。是合上二部七十五日。此据西天说也。今东土极
晚。亦可移时。故多论云。随国土早晚极用。此限洗也。
要著僧竭支者。诸记相传云。是僧祇支也。大德不许
此解。不可祇支洗浴。此是泥洹僧。亦云舍勒。即今行
裙子是。亦非䏶裈之类。憙生欲者。准多论云。昔有罗
汉比丘洗浴。有一比丘后入。见罗汉身体。鲜净细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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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生染心。不久男子根堕落。即生女根。遂休道为俗
生子。后还遇见。即便识之。知本所因。即请归舍。求哀
忏悔。用心纯志。还得男根。故知今时不得露形浴也。

云僧祇至下卷者。一切僧次第入者。玄云。古人据
祇文。得用常住僧物。供浴所须。既明打木次第入之。
故知是僧物也。馀如下卷者。指诸杂篇。广明浴有利
益。及方法等。

云露地至五十七者。释名牒钞(云云)

云四至犯者。
如文。

云五分至生地者。炎高四指者。谓前列缘。依
四分。但云有焰。不说高促。故取五分四指便犯(亦是人指
挋尺四寸)。随作事者。谓随后添薪益木。或炙身煮物。整顿
前火聚敛等。皆犯提。旋火作轮者。谓以手持此等之
火。而旋为轮亦犯。若坏若生等。约义合有。若在生地
即犯。故引祇證之。

云律不犯。如文。

云藏五十八者。释名可知。

云三缘至开者。注文。五
大色非佛开者。谓是非法。不开贮畜。故结小罪。未熏
钵虽非正物。佛开畜之不遮。故得提也(准此文势是和会之竟也)

云律至罗者。注文应不犯持罪者。谓不犯阙持衣
之罪也。玄云。罪官急不许。或著俗服。三衣收藏。一家。
应不犯不持衣罪(法宝约沙汰僧尼以释。亦可也)

云真实至五十九者。释名牒钞(云云)

云四至俱得
者。戒本列五众者。戒疏云。真法两部不合。更互而作。
何故戒文通列耶。答欲明五众。俱有犯相。虽轻重有
异。而净施义同。故通列名。至于净法。自从当众。故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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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文中云。今为净故与长老。作真实净。验知。唯局因
同类。不犯在怀疑。若准善见。展转通五众也。展转问
不问俱得者。谓作法时对别人故。物不付彼。后用此
物。不假更问本施主。

云著至六十者。释名牒钞(云云)

四缘至犯者。如文。

云善至衣者。遭贼缘等。等取烧漂也。初得故亦名
新者。谓初得他故。不如法色。亦号新衣。不染坏色。俱
犯提也。

云四至不见者。谓被褥等。并及俗衣。不点
净吉。轻衣者谓三衣巳外自馀衣。不点净畜并吉。注
文准此等者。今师约此染净二义。准于诸部释也。古
云三衣不染。今云三衣长衣。并须染更点净。不染得
提。不净犯吉也。三种记者。五分中。比丘与外道。俱为
贼剥衣。守逻人捉得。令各自认取本物。遂被外道。先
来总选。将好衣服去。以此白佛。因此制三种色。青黑
木兰。随一一认不作。著著得罪。复有云。三种者。一染。
二点。三割缕。即异俗人。并外道也。

云多论至也者。
落沙者。此云性性血也。又僧亮注涅槃经曰。落沙从
钵罗奢华中出。出时煞虫。可用染也。若点著吉。此犯
堕者。此五大色。若准多论。不点而著。憍奢耶者。幽中
最细也。钦婆罗者。此云细毛衣。亦云杂碎衣。好衣二
种净。一谓割缕净。二点净。所言割者。谓割三五缕也。
以染汁粗。且令二种作净。若著终须染也。馀衣加一
法。谓除上二细耎衣外。即须染也。青者铜器覆苦酒
者。祇云。青为三种。一铜青。如文。二长养青。即蓝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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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石青。即硿青是。不持下二青作净也。黑者。祇云。名
字泥。不名字泥。且名字泥者。即呵梨勒。鞞醯勒。呵摩
勒。令铁器中。是名字泥也。不名字泥者。谓实也。泥即
池泥井泥。如是等一切泥也。木兰者。呵梨勒等三果
汁。置生铁上磨。持作点净即是。青铜等为青色。果汁
泥等。为黑色。木兰赤色。此如法三色也。犹同四分木
果皮者。笺色字合纵木也。玄云。似蜀地木兰色。以四
分是北地翻修。正将蜀地木兰为正。木果色也。


五分至作净者。细揲亦尔。祇云。趣一角作净。若一条
条补者亦作净。一切衣乃至。细揲亦作净。谓新物细
揲成衣。细揲物雅众多。为却刺故。但趣一角作净。不
须段段别作。故云亦尔也。

云夺至六十一者。释名牒钞(云云)

云多至戒者。五
缘者。一是畜生。二畜生想。三为煞心。四兴方便。五命
断。

云饮至六十二者。释名牒钞(云云)

云前至断者。谓
前戒是限分中制。要须断命。此是深防中制。为养物
命。但知为虫。饮用结罪。不待命断。断即属前戒收之。

云五缘至犯者。第四饮用。第五随咽。不待中死。

云鼻柰耶至身者。彼云。有二比丘。深山中住。未曾见
佛。便欲礼觐。春后火热。路经广野。水少虫多。其一比
丘。语一比丘言。所饮此水。度兹广泽。得觐于佛。一
伴答言。我受佛戒。如何坏耶。即不饮。因此命终。生三
十三天。戴百宝冠来。见佛巳。头面礼足。在一面住。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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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说法。便得见谛。其饮虫水者。在后方至。佛遥见来。
脱忧多罗。示黄金体。汝是痴人。饮如钞引。

云僧祇
至得者。用树叶拭者。谓是乾枯之叶。生者不合。舍利
弗以净天眼等者。谓尊者以净天眼。见空中虫。如水
边沙等。无处不有。遂断食三日。佛言知巳语令食。凡
制虫水。齐肉眼所见。漉囊所得。不制天眼。更有细虫。
天眼不见。唯佛见眼。如微尘十分之一。极为细矣。

云僧祇至用者。不得厌课看者。此是此人时俗语也。
今此间即云。影向看俱。是不子细之貌。事不得巳。心
中甚厌。身伹强收。故云厌课也。如大象戴竹木车一
回之倾者。祇云。不得太速。不得太久。当如大象一回
顷。无虫方用。若有虫者。应漉用之。不得语。莫伤煞虫
者。祇云。若不可信者。应自洒虫。不得语令洒莫煞伤
虫。恐前人邪见。或性好煞生。若闻劝莫煞。便故故煞
也。七日不消者。虫生七日一变。故令安七日不消水
中。无煞生罪也。不得持器绳借人者。恐同教他煞也。
不得唱此水有虫者。祇云于。注水池中。若见有虫。不
得唱告。长老其水有虫。令他生疑。不乐他。若不知或
作无虫想。犹免其罪。今若告他知了。即决定有虫想
故。是以劝令自著。

云此至中者。彼文因说漉袋。乃
广彰用水方轨等。

云疑至六十三者。释名牒钞(云云)

云五缘至知一
是比丘者。多论云。十三难癫狂比丘但犯吉。学悔六
夜别住四羯磨并是提也。前人闻知者。若未闻知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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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外难曰。戒文中云。约他须臾不乐始犯。今何才闻
知即犯。岂不相违。答非约他人不乐而犯。盖熟能恼
人之意。欲令前境少时不乐故也(此依戒疏解)

云律至
开者。六事悭者。举数总标也。初中举受。为疑悭下。二
举随。为疑悭。若以生时者。汝非尔许时生等。约俗年
以恼。若年岁者。汝未尔许岁等。约夏臈悭也。若受戒
语云。汝年不满。界内别众约人众恼也。若羯磨者。汝
受时作白。羯磨不成。约七非悭也。若犯六聚者。语云
汝犯夷乃至吉。通约六聚悭也。若犯圣法者。语云。汝
所门者。则犯波罗夷。非比丘等。此别约大妄语悭也。
故祇云。若比丘临受具足时。若羯磨不成。应弹指语
云。长老汝羯磨不成就。若临受持不语者。后不得令
疑悔。注文若即用语者。女律开者。如此彼二律。俱开
无疑恼罪也。云律不犯者。其事实尔者。谓前人实有
此事。复非实心。利益彼意。不欲为悭也。语令知还本
处受者。谓律文上。第三第四事。皆令还本处受。故注
解云。佛令还本处。期问得戒不得戒也。以受戒托缘。
非相难识。若于事诸有疑。须还本处受戒处。详审知
遇。方可受之。则于后无滥。问既曾闻羯磨。即是偷法。
便属难收。何得再受。答为许闻故。非是偷也。不成难
收。得再受也。为性粗疏。不知言语者。前人立性疏慢。
不识言改善轻重。恐出言犯遇人法。便得向云汝所
说者。犯其圣法。意在前人改革。不是故有恼意等。并
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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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覆至六十四。释名牒钞。云五缘至明相。如文。


善至一切吉罗者。百千共覆者。谓百千同知。一时共
覆故。各结提罪。非展转覆。下引十诵注文云。向一人
说不犯。故知展转不成覆也。若犯人凶恶等者。谓凶
粗暴恶。若依王力大臣力。凶恶人力。或致夺命因缘。
毁伤梵行。与护根相应者。自守其根。不管他事。前人
虽犯。我心犹预。不说非覆也。除粗者。除夷残是粗。覆
得提也。覆馀罪者。下三篇得吉也。问或覆兰得何罪。
大德云。准多论。覆二逆得对首兰。与提罪钵不异(法说
并不〔钵〕家论也)。自覆罪者。戒疏云。自造七自覆七得一促。各
得一吉无提。除尼者。谓比丘覆尼亦犯提。故言除也。
尼若覆僧罪得兰。外难。覆既犯兰。必须发露。若发露
罪。莫成举大比丘。违于八敬法不。大德云。不然。但在
当众中发露。不往大僧中。不名举也。思之。馀人者。下
三众得吉也。

云不犯至开者。无人向说者。唯伽论
云。有比丘犯残。昼在比丘处。夜在无比丘处。夜在无
比丘处。若夜无比丘处。终身不发露。不犯露他罪。若
发心向说者。玄据无人处为言。或有约始知。方欲向
说。明相即出。故开无犯也。

云与年至六十五者。释名牒钞(云云)

云四缘至犯
者。和上犯提。馀犯轻也。

云多至无损者。上卷则受
戒篇。下卷则沙弥篇。俱明所度年岁大小等。矛楯者。
多论六十巳上不得。僧祇七十巳上。不堪造事者。许
度之故。是相违之貌也。二情两通无损者。多论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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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上不许。意道。不堪持戒。以志弱也。僧祇七十巳上
受者。即据志性耐强。堪持戒也。若论堪。者堪二文俱
许。若志劣者。二文俱遮。

云律中至吉罗者。律问五
节。一先不知。二信受者语。三傍人證。四父母言。五数
胎因也。复有三位。一计胎年。二数润月。三约布萨。若
论父母语者。祇云。父母不知者。生年又无者。观颜皃。
富乐家子。形大年小。当观手足成就。复不知者。当问
何王何岁。国土丰俭旱涝时节生等。开和上堕馀人
吉者。既计胎润。得戒不疑。和尚免提。众僧无吉。若据
成犯相中。约和尚四句。僧知不知等。有十六句。得罪
差别。一知。二谓。三疑。四不知。和上了了知年不满。故
曰知。未满满想。但观其相作满意。名之为谓。犹预不
决曰疑。都无所了。名曰不知。馀众僧缘彼前境。四心
亦尔。以众僧四心。对和上知心。作四句。一和上知众
僧知。二和上知众僧谓。三和上知众僧疑。四和上知
众僧不知(和上四提。众僧二吉。初句第三句犯吉也)。次众僧四心对和上
谓。亦四句。一和上谓众僧知等。例解(此曰和上合无罪。众僧同前)
次众僧四心对和上谓。亦四句。一和上疑众僧知等
(和上四提众僧同前)。次众僧四心对和上。不知心。亦四句一和
上不知众僧知等(和上合无罪众僧同前)。问和上疑心既轻。何
以犯提。答夫与人受戒。理合捡问安详。审谛。然后受
之。既若坏疑。即不合受。误他不得。悭处不轻。虽是疑
心。亦犯提也。

云令至解者。诸部会通者。十诵僧祇。
不满得戒。五分母见二论。分开三种。次第得戒。将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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祇二文会通。四五二律。亦同年月不满。通皆得戒也。
勘馀历术者。此则依俗。以文比校。为勘阴阳律吕。遍
涉支干。故谓之历。作法数其近促。故称为术。即唐国
六七家历法等是也。今并比勘(此依诸家所解竟)。法宝云。堪
馀也。堪谓人姓。馀乃人名。古有堪馀算法。今钞依之。
后人抄写。错书勘字也。总括明练者。搜求并尽。故云
总括。无细不委。谓之明练。如此之文。指在首疏。故云
如大疏也。促通略举一句者。以今望古谓之通。古人
举极小沙弥。年满月不满者。许依律三种。开数得戒。
今师举极小沙弥。若依律三种开。数得戒。今举极小
沙弥。若依律三种开文。纵使年月俱不满。亦获戒。举
此极小沙弥一句。今古虽同。若许律三种开文数。数
何论年月不满。向下举之。以定昔人要年月不满。得
戒之谬解也。故戒疏云。如昔解受者。俗年日月俱少。
不开胎闰。本俗年满。日月不满方开。今解但数胎月。
得满二十。俗年不满。开无所犯(上是疏文)

云谓至也者。戒疏云。今且约极小沙弥。臈月三十日。
生年满二十。正朝受具。计实年。始十八二日。欠二十
三月二十八日。未满二十故。且同古人。通举极小之
位。于上次开法。增年于下也。便以胎闰增之等者。对
此受后开算。律文但有三位。古德据此方历术。更添
频大。即成四位。言四位者。一胎内五位。二闰馀。三频
大。四约一切十四日布萨。初胎内者。简胎外也。婆沙
俱舍。胎外亦有五位(婴儿童子中年盛年第五衰老)。胎内者。谓胎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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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如西天罗云。六年在胎。生死苦比丘。六十年在
胎。此方老子。八十年在胎。或有十二月在胎。更八月
九月等。今约多分以言。例是九月在胎也。五王经云。
一七日如薄酪。二七日如稠酪。三七日如凝苏。四七
日如软肉团。五七日如坚肉团。六七日五疱开张六
情完具。七七日成人。上之五位。前之四位。位各七日。
唯第五位。有三十四今七日。并前三十八七日。三七
二十一。成二百一十日。七八又五十六。添前二百十
日。都二百六十六日。此诸日中。并与母同气。欲趣产
门。与母分气。又得四日(母入气子出气)。并前都二百七十日。
今将日勒成月。得九月。此九月中。四月大。又抽取四
月。又生受二日。并前六日。即沙弥年十八九月六日
也。

约闰馀者。此位诸家算法不同。今且依一家而算。
颇为雅妙。戒疏。夫日月有三。谓天上日月。人间日月。
阴阳日月。上二不定。后一是定。今将阴阳日月。以定
人间日月。应天四时。故置馀也。又固文昌观国诗。及
南山归敬仪云。天体右行。日月左转。朝起扶桑。暮入
濛记。日夜游于十二神。相去三十度十六分度七之。周
十二神。总计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始周一天
形。日月各归本为位。今一年有十二月。每月有三十
二分。以月初日及月末日。此二日行周天等。足三十
二分。中间二十八日。以日行疾。每日但有三十一分
半。一月中既除初后两日。中间二十八日。各剩半分。
即一月出得十四分。十月出一百四十分。又二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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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分。一年计得百六十八分。即用三十二分为日。
将一百六十分为五日。巳外犹剩八分。此八是小分。
即四大分中之一数。故言四分度之一一也。即一年
出得五日并八小分。又一年有十二日。且约六大六
小。于六大月中。抽取六日。并前成十一日。及八小分。
今将前十八年。九月六日沙弥。通计。六𨳝奇二十七
日。且一年出得十一日。并八小分。其八小分。置而未
论。且计日数。一年出得十一日。十年出一百一十日。
又八年出得八十八日。并前成一百九十八日。将此
勒为日。三十日为一月。且将一百八十日为六月。巳
外剩十八日。又前来每年有八小分。适来未论。今即
将来计算。既每年下剩八分。今将四年下所剩四八。
即三十二分为一日。八年为二日。十二年为三日。十
六年为四日。巳外二年下。二八十六分。勒成半日。并
前四日半。将此四日半。添前十八日。成二十二日半。
又前来更有胎内九月六日未论。今于九月中。出得
九十分。又四九三十六。并前成一百二十六分。又六
日出得三分。都一百二十九分。用四日除之。三四十
二。一百二十分。又二四如八。并前一百二十八分。勒
为四日。犹剩一分。今将四日。添前二十二日半。成二
十六日半。又将一分添前半日为一日。以强收弱故。
此位算出六闰。奇二十七日。今将三个闰月。添前十
八年外。零九月为一年。巳外剩三月二十七日在。将
前六日中三日。添二十七日为一月。并前成四月。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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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三日。即沙弥年。十九四月三日(抄写细详之)。三频大者。
三月连大也(必〔死〕三月连小故。不合为频小。今时设有者。即日月参差也)。谓横前
十九年四月开。且十年一百二十月九十月。又二九
十八。成一百八月。并前二百二十八日。又零奇四月。
都二百三十二月。勒四十九月。为一章。得四章。馀三
十六月。欠十五月。不成一章。且第一章。从初一月
至十六月。为一频大。又从第十七月。亦依前数。至十
六月后。得一频大。又从初至十七月。后得一频大。一
章抽得三日。四章得十二日。三十六月。不成一章。抽
二日。故戒疏云。频大之法。四十九月。而成一章。章
有三频大。初两十六月。后一十七月。各一频大。如是
周与后始。则前用一百九十六月。为四章。章有三月。
总得十二日。巳外三十六日。约两频大。足成十四日。
添前沙弥十九。四月三日。成十七日也(此依疏文为准。诸记中皆
错计也)。四约一切十四日布萨者。谓且据不闰。以说一
年十二月。六大六小。大月黑白。各抽二日。都得十
。小月但于白月中。抽一日。都得六日。计一年抽得
十八日。十年一百八十日。九年九十日。又八九七十
二。都三百四十二日。前四月中。又抽六日。都计三百
四十八日。今勒二十八日。为一月。三百三十六日。为
一年。馀剩十二日。在并前十七日。成二十九日。还勒
二十八日为一月。馀剩一日在。岂非五月一日。并是虚
年。约一切十四日布萨。巳上并是古师。年满月沙弥
四位算了。尚剩五月一日。今师不然。此既虚年。巳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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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受前。开算。故戒疏云。为受前开计。受后开计。受后
开计。答感戒白四时生。不由后计方得。据此以明。虚
年既满。得受无疑。前开何损。若尔。何者是受后生疑。
答此约年月。二俱不满者。但于前古人。小沙弥上退。
除剩日。便是年十九也(巳上准古四位算竟)

云此长至戒者。此谓立今一句。定昔时谬解此长(去声)
指适来所剩五月一日。并是于布萨位。抽得兼是。含
虚二十八日成月。今须约实。一依常途。二大三小。准
戒疏于五月中。前白半月。还他五日。后半还二日(成七)
于五月一日。抽除七日。将一日除第五月一日。于第
四月中。除后六日。但成四月二十三日(此约实也)。次退灭
者。于虚年正月一日。上退除此四月二十三日。先将
一日。退受戒一日。次将四月退十九年。后之四月。又
将二十二日退。第八月中。后二十二日。便至八月八
日。即当虚年十九。八月八日。受戒生疑。故开此算。和
上众僧。并无提吉。沙弥得戒。

云然至所述。六七家
历法者。自皇帝至开元历。总有二十四家。明其历法。
并有增减。则李淳风。一行禅师。大衍。刘歆。周髀等。今
钞。言一家者。诸记皆云。依麟德笇法。如上略述。犹长
五月一日。更有王弼作。易纬笇法。不能再述。故云更
不重申(法宝释云。钞依一家是堪馀所。笇等。如前巳辨也)。诸部不满得戒。如
疏者。戒疏云。十诵云。若不满二十。或忘不知。僧问满
不。答满得戒。僧祇。若不满等。谓言巳满二十得戒。更
有见论五分。各有开文(繁而不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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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发至六十六者。释名牒举(云云)

云五至结者。若馀
私净者。简馀斗诤。不能陷僧。若自身四诤灭巳。更发
犯吉。以希故轻。若发他诤数故重也。此戒僧尼。互发
皆提。二僧如法灭者。谓如法毗尼。如佛所教。识病识
药。名如法灭。三知者。谓知法灭。巳更发者提。若不知
非犯。故下文。观作不观想。亦不犯观。谓深达药病起
灭之。方今发净者。不知如法灭。谓非法灭。所以辄发
不犯。四辄发起者。准律三句。发起皆提。一不善观。不
成观者。疏解云。道僧不识。四诤体相起之因本。促是
闇心断理。故云不善观(观谓观察。若作如是观。不成观也)。二不善解。
不成解者。疏云道僧不达。七药体相。差别之义。名不
善解(解者决了。若作如是解者。以无终益。不成正解故也)。三不善灭不灭。成灭
者。疏云。道僧不识。药病相对。除灭之方轨。违理判净
故。不善灭者。不能究竟消殄。故云不成灭也。此皆犯
提。

云与至六十七者。释名牒举(云云)

云六至吉罗者。
负债人者。欠债不偿。是贼家气分。期行结吉也。

云恶至六十八者。释名牒钞(云云)

云五至提者。说
欲不障道者。多论云。利此是外道。弟子聪利甚故。拟
人佛法中。行于倒乱。其人不久。通达三藏故。倒说欲
尽其智。辨不能令成。

云随举至六十九者。释名牒钞(云云)

云四至结者。
随顺同事者。律文供给。所须中有法。谓教习定慧。学
问诵经等。则为衣服。饮食。床敷。卧具。医药等。皆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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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提。五分云。虽舍恶见。僧未解羯磨。亦提提。

云随殡至七十者。释名牒(云云)

云犯至也者。四缘
犯一。是被殡沙弥。二知是。三同事止宿。四随顺结犯。

云拒至七十一者。牒钞。

云五至结者。外难前不受。
屏间谏戒。正不受时。促犯吉要须待后。造作前事。方
所随六聚。结违谏提。今亦违屏谏。何得言词了。即结
提。答前谏作犯。要作方结。此谏止犯。故言了犯(上依戒疏
解也)。

云十至中者。四事者。即四重也。言我不学。所以
结提。五人不为说。毗尼者。下诸虽篇。引十诵云。一试
问。二无疑问。三不为悔所犯问。四不受语问。五结问。
并不须答。反上即答。

云毁至七十二者。释名牒钞(云云)

云多至碎者。一
偈者。略教试也。即善护。于身口言。是五篇杂碎者广
也。以犯不少种类。寔多名为杂碎也。

云五至住者。
钞总标五。促列三缘次第。四发言毁。五言了结。此依
疏添也。

云五分至罗者。令人远离等者。此释第三
作灭法意也。随经律者。随经文中。有说戒律处。如涅
槃经等。而毁亦提。若通呵者。何用此戒。一提。若诵序
文。非戒条。何故亦犯钞。答云说二百五十戒义等(云
云)。又若呵序。序中既总说二百五十戒义。即是通呵。
但犯一罪。毁毗昙契经吉者。约胜劣论也。

云不犯
至开者。如文。

云恐举至七十三者。释名者。戒疏云。有师名为乍惊
张戒。若是不摄耳者。何故言我今始知。又不摄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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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心内。何得證他曾闻。若是不摄耳。应开重听(上叙古义)
今师难云。若尔便是妄语诳僧。我今始闻也。今立二
名。因时名不摄耳。果时名恐举。先言由其实不摄耳。
是以不知。今既始知。恐被举治。乃先首过。此是所防
(云云)

云四至结犯者。如文。

云祇至听者。四三二
众。如初句者。如初句云不能诵一部。当诵五众戒。今
若依次第。即合云。不能诵五众。当诵四众。三众。二众。
一众。及偈等(众者篇也。唤五篇。为五众故)。不得坐禅者。恐不专听
也。

云同羯磨至七十四者。释名牒钞(云云)

云四至犯
者。一是僧物者。十诵五祇。并云施现前应分物。非是
常住物也。故十律云。时陀骠衣坏。居士多与现前僧
应分物。众僧乃将赏他。四分促云。有人施僧。贵价衣
不言。常住现前。亦不了也。二同赏他者。多云凡僧和
合。不问羯磨不羯磨。呵者并犯。

云不与欲七十五者。牒钞(云云)

云五至结者。如法
僧事者。戒疏云。此唯约断四诤事不与欲犯提。馀法
事伹吉。四诤不灭。容破僧故。双脚出户者。若方便欲
去。或一脚出户。皆吉也。

云五分至吉罗者。应(去呼)
羯磨者。单白白二白四屋下。随出一提者。五分云。随
几过出。一一提。随出一一巳还出。随数结犯。今师约
此义。传欲入僧。未说而出。为离众失僧祇等者。彼有
两缘。一者说法毗尼。二作折伏羯磨。乃至别住羯磨
等。若有缘欲去。须白及与欲说法。毗尼者。应白不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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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越中间止作馀语者。谓听他人受诵经竟。作其馀
言语去时。不白不犯。沙弥在中。若起亦吉者。五分云。
若僧不羯磨断事。及私断沙弥得在中。比丘起者犯
吉。非谓沙弥。辄吉得吉也。

云律至开者。如文。

云与欲至七十六者(云云)

云四缘至结者。如文
云多至吉罗者。如文。

云屏至七十七者(云云)

云五缘至说者。闻便犯者。
戒疏云。听此语未向彼说提。伹闻即犯。若待向说自
属两舌戒收。若尔何故。戒疏文云。听此语向彼说者
提。答此约能听人心听此净事。有意。向彼陈说。非谓
往彼说时犯也。问何故两舌。须向彼说。始犯此才闻
便结。答前是未有诤。待说方有诤起。故说时结。今此
先有诤。岂待向说。故闻便犯。

云。律中至罗者。祇云
若二比丘。在堂比丘。欲入弹指。动脚作声。若堂中比
丘。闻有人声。即嘿住不语者。前比丘却须退。若故语
不止者。即入无犯云。不至开者。如文。

云嗔打至七十八者(云云)

云四至犯者。如文。


律至吉罗者。由先得戒人。虽犯重打亦提。若十三难。
本受不得戒者。打但吉义。同于结一把。砂一一随者。
约豆数结罪也。非随著人数结。

云律至等者。智论
律中等者。彼论中。因辨供养。真佛及化佛。得无限福。
若恶心毁真化二佛。俱得达罪。若尔毗尼中。何故煞
化人不犯。可引钞。释云。律中结戒为世间事等(云云)
假名者。于诸五蕴上。假立人畜等名。即于人畜上。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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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讥谦结戒轻重。不观后世得罪多少者。约业罪说
也。如鞭打牛羊等者。正释上文。结业轻重意也。

云搏至七十九者(云云)。犯具四缘。一大比丘舌。二嗔
心。三作意。四举手便犯。舒文略无。今依疏列。

云前
至提者。前是限分中。制打著方犯。此是深防中。制手
拟便犯。须定罪相。若本为打不搏但犯吉。即是打家
方便。若标心本为搏。不打动心时。即是搏之方便拟
之。即犯根本。祇云。六群以侧掌。为力用。拟于人故。号
为搏。若举手向。多人随境数犯也。

云无根至八十者。释名牒钞(云云)

云略至别者。指
第二无根谤戒八缘犯等。云如彼。

云突入至八十一者(云云)

云四至犯者。一是刹利
王者。准祇四句。一是王非刹利入者无犯。二是王是
刹利。非灌顶入亦不犯。三是王是刹利是灌顶。无国
土分入无罪(四分文中此三句皆吉)。四是王是刹利。是灌顶有
国土分入者提(四分亦尔)。所言灌顶者。即四分戒文云。浇
头是也。即受职之法。律云。取白牛右角。盛四大海水。
及一切种子。置金辇上。使诸小王举之。王与第一夫
人。共在辇上。婆罗门以水灌顶。立之为王。故云刹利
王种也。若婆罗毗舍首陀种。以水灌顶。作如此立。亦
得名为刹利灌顶种也。以水洗种子者。取滋闰反发
生义。以表王养万民右甬者。取吉祥义。

云律中至
罗者。如文。

云捉至八十二者。释名牒钞(云云)

云此至语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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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文者。准论云。若捉金银等七宝及宝器等皆提。
若提自他说净宝皆提。今引此欲破昔义故。不用旧
语者。道疏云。此名捉遗落宝戒。若非遗落捉犯等罪。
今云不然。虽以舍遗之宝为缘从制戒后。但捉即犯。
何论遗与不遗也。

云具至犯者。戒疏四缘。一是宝
物。二非塔者庄具。三非馀缘。四捉便犯掌。依此四足。
可禀承。钞文不合开。为初二开缘也(思之)。一重宝等。即
异古首疏云。一是遗落宝也。通自他者。戒疏云。问佛
制宝物。自捉不合。何得使他亦犯。答审是非法。自他
同犯。多论云。使人亦犯。必有所开。自执无罪。及装饰
具者。谓铜铁铅锡白镴等诸宝装严也。非住及宿处
者。非此二处即犯。在此二开之住处者。开僧伽蓝。毗
舍祛母。入祇桓。见佛遗却璎珞故。开及宿处者。开寄
巧师。处捉金也。四无心盗者。若有盗心。捉离犯夷。非
此我摄。

云多论至放者。不得后放者。不得在净人
后。放捉时应净人。在前放时。应比丘在先。即是佐助。
若先捉后放。即是正捉。非佐助也。

云多至堕者。除
(牟侔反)(所角反)准论矛槊皆提。故除也。

云四分至
堕者。谓非伽蓝。并及宿处。皆名馀处。

云僧祇至上
者。停二三年者。表久无人。来取是无主物虽有性名。
时既久违。亦是无主。进退如上者。如上盗戒中。明指
得伏藏处说也。或有指畜宝中等。

云成论至物者。
给孤独者。即须达长者。好给孤独之人。因此立称长
者。欲买祇陀园。布金不遍思惟。当取何藏金。足此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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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伏藏也。须达是二果人。尚取此物。故知不属王。若
属于王。则当时亦不合取。馀如文。

云非时至八十三者。释名牒钞(云云)

云五缘至结
者。注文即寺内净人。院多有迷意。云不是村故。今注
出也。

云十诵至不合者。四分日中巳去。名曰非时
十诵。无比丘等者。其文似倒理合。云无比丘者。路中
见应。白又无者。见尼三众。应白又无者。发心巳去。今
注出也。祇文约食。以论虽食。早竟了便。是非时作。白
长老等者。正陈词也。所以须白者。有二义。一为不障
僧法中。恐作羯磨。不知所至。令僧生恼。二欲令前人。
不得自在。入白衣家也。左右旋者。即显非直遇之相。
同入聚故。结五分等者。若俗所经。从村聚中。至日暮
须。往宿处为至八难等。不白简择。此事者。谓简所对
比丘也。论自释言。谓白同戒。观察正行。威仪带僧。伽
梨等。此人可白。馀不知法不可白。故云不合。

云律
至如上者。如文。

云过量至八十四者。释名牒钞(云云)。云五至犯者。二
僧床及巳者。钞准祇文。僧受用边犯。戒疏。唯约巳界
床。则依四分结也。

云本至八指者。不截方犯者。此
谓本来作时。拟截成时未犯。不截便犯。若标心本不
拟。截作成即犯。一尺三寸强。四分者。宝云以周尺一
尺二寸。为唐一尺。又以三寸六分。为唐三寸。更有周
四分。在即是强字。收四分也。思之。或钞中。作弱字者
错也。更有云。四分五分者非也。上之四分(平声)。是尺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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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下五分。即是律名知之。随坐一一堕者。若终一坐
一堕。巳有分故。若他床坐者。越非巳分故。但不应坐。
此非法之床也。水筒盛脚埋等者。怨速烂坏也。当部
约业道边。祇文约受用边用。不指量何耶。答诸国用
法。不等俗情。又异但唯佛为定。以兹常量。则永无乖
也。用人指量者。约佛倍人。即八寸高支床离地也。四
等分之者。十诵疏作此解也。以四八三十二。成三尺
二寸。今将二八寸为脚。第三八寸入梐。第四八寸截
除。还用支脚。准此验知。上湿下处。开用人指也。降四
岁共坐者。降减也。四人相望。得减四岁者共坐。若满
五。即是阇梨位。不合共坐。床指不过八指也。

云四
分至无犯。如文。

云兜至八十五者。释名牒钞(云云)

云五至悔者。蒱
台者。即冬月蒱华也。先辨后悔者。先辨此褥。不得与
人方悔罪也。

云骨至八十六者。释名牒钞(云云)

云五缘至弃者。
既云同上。伹改兜罪等。即是应云。一骨牙角。二[阿-可+台]针
筒。三为巳。四自作使人。五成使犯。又应欲故者。要先
打破后悔罪。反还主不受者。持意为作。还主无用故。
不受之主生恼者。示为某作。今却与他。既是非法僧。
又不用故。令辨置也。外难此因财生犯。何不入三十
中。答以小故。不入也。若尔如野蚕绵。亦是小物斩坏
又同。何故三十中收。答彼虽坏竟。犹得涂坏。是以不
同。

云律至一切不犯者。锡杖头标䂎者。诸记云。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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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头上。标此层级。与作即纂(准此全于上尺)。大德云。义净三
藏。解锡杖。都有三分。上一分。是锡。中一分是木。下一
分。或牙骨及角等不定。今云标纂。即最头边。犹如此
间纂杖无别。伞盖子者。散者作此盖。以仰风雨也。子
者盖下庄饰具也。斗头镖者(疋烧反说文云釰锁下饰也)。此谓盖
下有斗。是此斗饰具也。缠盖斗者。绕裹尔盖斗口饰
(此依诸家解)。崿记云。律文无此三字。抄文添云。即是伞
上曼上方板子也。玦[王*刃]者。杜预云。玦如镮。而不相连。
[王*刃]者。是镮内小见子。宝云。犹似俗中宝腰带。鸟玦不
异此间师僧即无。西大皆有。若著裙子时。以条绳系
定玦。[王*刃]在绳头。然后作摄等。钩衣鈏者(胡。八反说文云是横物也
碍)。钩谓袈裟钩。子鈏者。状若此方宾楖子。异系向
条子上。钩于䩙耳也。眼将者。眼患热用此椑故。[金*刮]汗
刀者。身有汗以此刮之。𢸈齿物者。如今扬枝。头利去
齿中不净物也。桃耳椑者。耳中结𦡲之类。用以挑之。
禅镇者。坐禅时安顶上。状似毬子。薰鼻筒者。鼻中有
疾。引烟而入疗之。巳上诸色。既非针筒。是故不犯。

云过量至八十七者。释名牒钞(云云)

云五至便犯
者如文。

云律至吉罗者。互减互过皆堕者。上扁房
戒九句。则有如有减有过。今此戒准律但过不过。然
则不过便是如也。又下不犯中。有其减文。取共成句。
理亦无失。一长中过广。广中不过。二广中过长中不
过。三俱过皆捉。钞言。互减过者。且长广减。长减广过。
即皆犯也。自他作成者。自则为巳作他。谓令他为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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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戒皆提。若不成者。即自为巳作。不成及令他为巳
作。不成及为他作。成不戒皆吉也。

云不犯至法者。
准律有四开缘。一应量。二减量。三得过割截。四若作
两重。上三易知不解。第四言作两重者。律云。若氎作
两重也。意道。若无作。一重过量即犯。今意无拟。作两
重意。虽过未犯也。注文通量者。通长五尺。广四尺。于
长中。通作一缘。不取初量。截断施缘。若不更增广长。
各半搩手等。诸部不许者。僧祇云。更增者。对头却刺。
互减过提。十诵作不盖缕边净者。谓依初制。不更增
大。故云净又尺不益缕边。是过量作只可说。净不堪
受持。故云净也(恐不如前解)。伽论不接头者。四分七百结
集。不许者。彼跋阇云。得畜不截。坐具钞主云。是跋阇
檀行十事巳集閰浮。僧断了。故云不许截却。外者未
审。为是初量。为是增量耶。下注文。初量外等者。谓初
量过故。须截却也。谓初制长佛。二搩手广。一搩手半。
则𤄃三尺。长四尺。更增广长。各半搩手。又各一尺。则
长五尺。广四尺。作坐具时。合先准初制。四周安缘。都
长四尺。广三尺。此是初量。后更向长边广边。各增一
尺。刺著初制。量缘外是如法坐具。今过量作者。且取
一边一头七寸来缘为其增者。此增由各合有三寸。
来在。又须准初量亦合有缘。今不截安缘。据此一头
一边。亦是不截。今将引初量。一头一边之缘。及增者
三寸。通在初量。而不截断。约合截此一头一边。及增
者各三寸。净许一段。长五尺。一段长三尺落。故云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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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量也。非是增者。古来云。截却增量外也。若是初量。
犹尚未过。何须截却增者。但有七寸巳来。岂是减。不
可言截也。此义不正。今师简之故。云非是增者。馀说
净者。所截除者。若是应量。固宜须说。纵非应量。准论
亦须。若巳过十日等者。制令舍之。应量作提。悔不应
量。作吉忏也。

云覆至八十八者。释名牒举(云云)

云律至也者。如
文。

云不犯至堕者。略同前戒者。巳为他他为巳。得
巳成者。乃至叠作两重等。并开如前坐具。戒应量减
量。俱不犯差后过十日。结堕者。缘身患疮。故佛开之
为护涅槃僧故。不用净施。今既差缘谢故。十日内须
说即犯。

云雨衣八十九者。释名牒钞(云云)

云文相至知者。
指雨衣戒也。

云与至九十者。释名牒钞(云云)。缘起中。难陀短佛四
指。诸比丘遥见。谓是佛等后制难陀著。黑衣为简异
故。诸比丘即与佛衣。色并同也。六群意云。我曾既衣
色与佛并同。亦量亦合齐等。遂即与佛等量。或过量
作故制也。

云多至知者。常人半之即八尺也。戒疏
问云。馀之三戒定制量限三衣一戒不定量者。答馀
三非是沙门道。明正仪随其大小皆得受用。故出定
量。此三法衣道服标戒。若定出量。人有长短。不称威
仪。随其身分。不出定量。故有与佛等过作也(上来尺九十单
提巳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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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段第六辨四提舍尼戒。文二。初四字总标。二初戒
下列标。

初云四提舍尼者。若据记中。引戒疏。以七门分别。今
恐文繁。义非急要。略而不叙。但释名也。具足应云。波
罗提提舍尼(此六字连呼不得析开也)。此翻向彼悔。今云可呵法
者。亦从对治得名也。

云初至也。释名也。准理合云。
在俗家。从非亲尼。取食戒第一也。

云五至结者。如
文。

云四分至如此者。不论自他二食者。若尼自巳
食。或尼从他檀越。乞得食也。约缘通之者。约缘通皆
成犯。故祇云。尼有大福德。日乞食。供五百比丘。明他
食也。五分卷中等。彼缘白佛。佛制不得。从街巷中受。
受者犯也。四分制在村内。犯村外不犯。今五分巷中。
当四分村外。此盖缘起部行别不同。故云缘起如此
也。

云律至得者。所以简亲者。戒疏云。俗家人情。相
委亲非讥过故。听病人苦恼。讥丑不生。济令亦开。置
地使人。敬相无抱。所以复开也。

云在至戒者。释名牒举。可知。

云四至结者。如文。

云五分至尔者。若二处者。彼有三节。初云二部僧食。
随一部呵。亦名可竟。若别坐别食别出者。是中入檀
越门比丘。应向出门比丘。有何教檀越。与比丘食。答
言某尼应问。约敕未答。巳约敕了是入门比丘。亦名
约敕。又有出城门者。应向出者。如上亦得。后坐人亦
尔者。亦问前坐人。约敕尼未等。

云律至者。须待食
竟者。谓待食遍。故言竟也。若尼自为(声平)檀越者。自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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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主。偏则无犯。问何不开亲及与病者。答既是众中。
偏心授食。招过无殊。故不开亲病缘。合开文存略也
云学家过受戒者。释名牒举(云云)。钞欠列缘。戒疏具
五。一见谛学家。二僧作法制。三无因缘。四白取置地
使人。五食犯。

云事至明断者。钞意为事。希略与不
出也。上言见谛。是證三果。犹在学地。故曰学家也。准
此自约者。准此无度受施。全其俗家。因福故。穷困自
息贪求。是明断也。

云有难至四者。释名牒举(云云)

云五至犯者。如文(巳上尺提舍尼戒。巳竟也)

大门第七众学戒文。分三段。初总牒名。二衣戒列释。
三自下通结。

初云众学戒。疏五门。非要不叙。今略释名者。唯以此
篇。不列定数。但云众学者何。答威仪微细量等。河沙
有何数目。故总标之。目为众学。今此一百。且就喜犯
以标之。若据梵语。或叉迦罗尼。此云应当学。西天语
倒。即云学应当。今取文顺故也。向六聚总制学之。名
为学处。何局此篇。云应当学。答馀则易持难犯。此戒
易毁。难护。故前文云。专玩在心。乃名守戒等。若就所
防影名。即云众突吉罗。今隐所防就。能治行。故云众
学。

云威仪至叙者。威仪之要具。在诸门者。威仪则
是非威仪。身口所犯不应之罪。具在上下诸篇之中。
约略收摄将尽也。今撮摘数十者。生起此篇吉罗。释
相之意。缉(七入反)续也。叙者次也。缉续其文。次第解释
(更有异说非正不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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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列释中。云初至者。释名者。梵云涅槃僧。或云泥洹
僧。引翻为方衣。即今僧尼所著裙也。西国诸人。所有
内衣。直将横叠。背后前遮。手张两角左右掩掖。仍以
长绳。四匝缠腰。抽拔使正安。四摄而巳。若绳断解裙。
便堕地。今引方僧。著裙例加腰带纫结。实有整齐缘。
若垂地亦乖法律。今言齐整者。多论去踝一搩手。五
分云。一时巳上。母论齐踝。上三指钞意。取此成齐整
相也。云律至此犯者。褰者缩也。应忏吉者。根本罪也。
对首一说。悔以故为故。又犯非威仪吉。责心灭也。若
不故作者。即是误为。则无非威仪。但有根本一吉责。
心悔诸戒。并列同此。

云。不犯巳下。如文。

云二至
知者。垂前一角者。下垂一角。谓偏披时。角垂左肘之
中也。多罗叶者。垂前两角。此谓通披时。两角前垂也。
故祇云。披衣时。不得如缠轴。应当通肩披。著纽齐两
角。右手捉时。不得手中出角。如羊耳摄。巳安缘者。谓
身宽缘急也。

三反抄等者。祇云。不得反抄衣。两肩
上若值风。两得抄一边。偏袒右肩。得抄左边。通肩披
者。得抄右边。不现肘也。长老比丘。即还下之。后戒坐
异前也。

云巳后至可知者。从此上来四戒。巳后尽此篇来少。
约存略而解。其戒文中。一条之事。皆有两戒。如云衣
缠头入白衣舍。及白衣舍。坐自下但解衣。缠头入白
衣舍。更不释其坐也。又下敬佛诸戒甚多。但举二三。
故云约略也。不复记数者。更不记五六七八。乃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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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等数。不能一一记之。但大途云。涅槃五十六十标
举。故曰可知。

云律至开者。衣缠头者。下自释云。总以三衣用缠头。
非是馀衣。开缘如上者。谓同上内衣戒。患疮开主。

覆头者。光律师解云。不得以妄想。覆真如头。入三界
白衣舍(此本过分今尺如抄)。不犯如文。

跳行者。大德云。跳行
与跳行坐两戒。若为分之。今应作此解。双脚从床上。
跳来这边坐。又跳去那边坐。故云跳行白衣舍坐也。
诸记中。不评量故。迷此相绝多故也。开缘如钞。蹲坐
并相及开缘。如文。

叉腰匡肘者。应师云横举。肘叉
腰也。开缘如缠头戒者。有病恊下生疮。及作时等摇
身者应师。师覆身也。又云典覆也。

掉臂者。此云乘
臂前却也。乘臂向前。又向后即是掉也。十诵云。白衣
呵言。如种谷人不异也。

覆身等者。如文。

顾视者。
村落中。回顾瞻视处处看也。不犯可知。

静嘿等者。
辨相开缘。如文。

戏笑者。祇律。在师前不得露齿。而
笑事忍之。起无常苦空无不想也。不犯如文用意受
食等者。五分云。左手一心擎钵。右手扶钵缘也。非辨
羹饭者。违失之非。今既一心。即不辨也。开缘如文。

平钵受食等者。注戒疏云。言不平钵者。谓离偏邪钵
过也。

羹饭俱者。缘起中饭。至羹尽羹来。饭尽恼施
主故。若须羹等者。或只要羹。或须饭随偏。食尽不犯。
以次食者。谓钵中处。处食不著。次第取。

饭覆羹中。若请食者。文云请食羹时。有比丘。食羹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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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钵污衣手巾。有疑。不敢以饭覆羹。佛言听请食无
犯。比坐者。五分。初缘直制不得视比坐钵中多少。后
因五百比丘。在一家食。食巳共相语言。希有此食。于
中有不得者。下座比丘言。若佛听我等。视他钵者。便
知谁得。谁不得。不得者。教与也。佛告比丘。听视比坐。
但莫生慊心即得。

系想钵食者。祇云。端心观钵得
放钵在前。共比坐语者。若有缘须语。须看左右者。须
手扶缘等也。

张口待者。五分。诸比丘饭至口犹不
敢开。佛言不近不远。便听开口也。

含食语者。祗云。
和上阇梨问。能便声不异者听。答不然咽巳方答。若
恐慊者。应述口有食不得。答五分白衣。益食问须不
须。比丘不答。使讥言憍慢。不共人语。佛言听导须不
须。

遗落食者。此律六群。揣饭啮半。半在手中。披呵
而制。祗云[麨]团饭。令段段可口。食果等不犯。今时有
人。满匙挑饭。于口不容。半落钵中。与上缘同也。


食者不得。口中回食。从一颊回至一颊。当从一边嚼。
即明也。

不嚼饭作声者。祗云。不得[口*专]㗱声。此律呵
云。唼唼如猪食不(上音子入)

异噏饭者(许入反)。祇云。薄粥
乳酪。羹饭不得噏作声。当徐徐咽。十诵。因摩诃男。自
手下饭与乳诸比丘噏食作声。于中。有一比丘。先是
伎乐儿闻声。便起作舞。诸比丘大笑。口中饭粒。而出
有从鼻中出。俗人讥之。佛问彼比丘。汝以何心。而舞
不欲出。诸比丘吸食。及戏笑罪过。佛言不得大吸饭
食。应学。

不舐食者。祇云。月有监食人。欲知生熟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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酢。听著手掌内舌舐也。除此外不评。

振手者。食粘
手[(厂@((既-旡)-日+口))*本]振之。污傍人也。

把散饭食者(蒲巴反)。此律六群。
手把散饭食。居士讥之。如似鸡鸟故。合是平声呼也。
开如前戒者。同振手食戒也。

不污手捉食器者。西
天以手吃饭食之手。名曰污手。祇开以菜拭腻。


钵水者。十祇。皆以水杂饭。弃俗舍。居士讥言。紫妻子
言分布施为福。一粒计百工。比丘不合弃也。

生草
上等者。祇云。夏月生草。茂无空缺处。当在牛马行处。
若无即转石上。又无在乾菜上。又当以木承之无犯。

水中不便睡者。如文。

不立大小便。如文(巳上总是敬僧
威仪竟)。

次敬法威仪中。云不生者。以都有八条戒。钞文。约略
解之。故通言不恭敬。说法中也。

覆头者。以衣等覆
也。

裹头者。大德云。随方而说也。西天俗人。不裹头
若以物包裹。即是不敬也。此间裹幞头。即表敬。露头
却不敬。然于本分幞头之上。更别将馀物重裹。又是
不敬。何妨有此道理。有人云。约正裹头时。与说法者。
非也馀文易知(巳上敬法竟)

第三敬佛威仪中。云不至通开者。都有二十六戒。钞
文约略而解。

除坚牢者。此约三宝物。为坚牢。不现
狼藉相者。得著革屣入塔者。亦约西天表不敬也。

塔下留食除一坐食等者。若非一坐食。及不作残食
法比丘。若馀人随食中。草得即旋逆。以净处故。少时
亦不许。停死尸者。臭气护塔。神嗔也。三开亦尔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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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担死尸戒。有病须此道。汗强力呼去。三种开也。

云携至法者。为在通法者。开萍沙王。前说戒除王疑
心。而令佛法不壅也。

黔梨者。秦始皇时。谓民曰黔
黎也。黔者。说文云。黑首也。梨者众也。谓黑有不少也。
无再开法者。初为除疑故开后。既无疑却制。故无开
法也。巳上第二列料竟。

三通结。云自至用者。威仪决正法中者。此论两卷。俨
禅师撰也。决解尼二部律僧相。如下卷衣法中。引云
决正二部。律论等是也。抄恐文繁。故指广文。如彼流
通要用。巳上第七众学竟。前来有七始。从四弃俗乎。
众学。七段之文。总当料竟。更有七灭诤。当第八段。及
七佛。略教明反。人戒经。并具在讲本注戒。彼引戒疏。
粗解大纲。今顺钞消文。不更广述。固非疏略也。

四分律钞简正记卷第十二

吴越国天长寺长讲律临坛崇福普济戒光大德
赐紫志贞写此一部丁巳岁记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