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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一
卷十一 第 285a 页

四分律钞简正记卷第十一(从释相第三十戒毕九十戒)
吴越国长讲律临坛赐紫清凉大师景曹纂

三十舍堕

大门第四篇分二。初总标指略依。今直明。次依戒释。
初云三十至相种者。三十舍堕者。总标也。对此略分
为二。初标释名癈立。二前后所以。初忏法如后者。指
略也。大德云。此亦旁破古非。谓古师随一一戒下
便出忏法极繁。今即不然。自有一篇。如下所述。直明
相种者。依今直明也。既不依古出忏法。但明具缘成
犯阙缘不犯之相也。种谓种类。即三十因财而生。并
是贪之种类故。言尼萨耆者西梵之语也。东土译之
为舍如多论云。有三种舍。一舍财。二舍相续心。三舍
罪。波逸提如前篇番堕。故云三十舍堕。若论九十
二拔理。亦合名舍。然不因财单悔本堕。故名舍也。二
辨先后者。据其罪体义者。合同篇聚。良由财事取纳
乖方。损生坏道。欲洗心悔。必须上境。方乃绝灭。相续
贪心之事既舍。障业须遣。故次明罪。作法是难。故须
前列。九十舍忏在别但断后犯。便成洗悔。作法是易。
故次明之。欲使学者先识于难。后及于易。若约遮性
而分。唯回僧物。一戒是性。馀二十九俱是遮收也。

依戒释中。三十不同。即三十段。今当第一。云初长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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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限戒者。释名者。戒疏云。限分之馀名长。越于分齐
名为过限。此是所防(云云)

云多至故者。坏道功德
财者。谓无贪等三。能生万善功德。此之功德。能资养
法身慧命。喻之财。今贪俗利。即万善无由得生。岂非
坏也。馀如文。

云具六缘者。总标犯缘也。

云一至说净者。问何以
此戒。只总标缘。不更别列。与诸戒为果。大德云。诸戒
是随难解释。此中初一离明。后五合辨。亦是制作家
变通自在。更无别理。一是巳长衣者。钞下自释云。谓
三衣之外财也。三衣非长衣之物。故简异之。有作巳
字。谓是自巳长衣即犯者错呼也。

四分等者。辨长
衣量也。钞约周尺以论。此今唐尺。长一尺三寸四分
弱。广六寸六分强也。若长广互过减。皆不结犯。要二
俱过者。谓律文有九句。四句犯。五句不犯。言九句者。
三三而作也。先将过为显成三句。次将如为显成三
句。后将减为显成三句。且初三句者。一长中过广中
过犯。二长中过广中如犯。三长中过广中减不犯。次
三句者。一长中如广中过犯。二长中如广中如犯。三
长中如广中减不犯。后三句者。一长中减广中过不
犯。二长中减广中如不犯。三长中减广中减不犯。巳
上九句。今古不同。古人见律九句。四句犯五句不犯。
便妄执云。要须俱如及俱过始犯。若互过即不犯。今
师云不然。律云不犯者。且约不犯提非无吉。准此上
来九句。四句提五句犯吉。下引多论。谈上五句。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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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犯处虽无提二。准论有吉。下遂结云。故须俱说。古
记云。律制俱如二犯。何故钞文要俱过。若尔俱如无
成不犯。若不犯者。岂非违律文耶。大德云不然。但举
俱过自摄。俱如钞。虑繁故不能重言。非不委也。

以三衣无长可防者。谓有三衣。望馀衣即有净法防
长。今无三衣。即当体更无依长可防。净法即失故。若
舍即须说净。以体体长故。有缘得褺指作三衣等者。
此谓有失夺等缘。有人得端褺。未能制造得衣受持。
恐过日犯长。且指三衣。即免长过。搜玄约令色如法
之褺。今云不然。但明端褺。即依何论。染了未染等。三
肘五肘外有长说净者。大德云。馀有长者。截下说净。
玄云。连指衣体外说净。二解并正。

云问至耳者。引
此月望衣。难前得褺指作三衣。则免长过。何以月望
割簪缝日过犯长簪者。细破竹叺簪剌僧氎也。线缀
曰缝。答文钞(云云)

云以至故者。此显正科。恐违戒疏。今先依此消文。后
别申解判。以上诸文等者。宝云。此是明白八分。明知
是巳长之衣过日不说即犯。鼻奈耶一日成者。是初
缘也。彼文云。长衣一日成五条。二日成七条。四日成
大衣。五日成长衣。易故一日成也。二虽知是长者。谓
虽知是巳长之衣。三衣体外财帛。若忘等缘无罪者。
宝云。此约迷忘说也。以心迷故。虽违限不说。是不可
学不制罪故。上且依科释钞竟。大德云。恐违戒疏。故
彼云虽知是长。若有迷忘。或未知属巳。示无长罪。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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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须知属巳定。彼无二字。钞文加也。若准此理从二
虽知是长。此是第二科显。今不合勒。问第一料内说
纵使约迷不犯。下恐自有迷忘一门别开不犯。何得
于此预明(未为雅当)。大德又云。今可作结上生下意。从以
上请文。直至一日所成故。此且结成上文第一缘竟。

从二虽知是长若忘等缘则无有罪故。二明属巳定。
齐此巳来。是生下恐第二缘也。若依此释。可改科文。
从别释下分二。初离释第一。二虽下合辨后五。可不
顺钞。免违疏文。注文绵毛之类体非衣摄者。戒疏云。
今通书长体。但是布帛毛绵量可限约者。则为衣相。
自馀未成。尺寸不定。如毛束绵成长。本非衣故。何得
应。量故不合说也。馀文可知。

云多至罪者。应量不应量衣者。应量谓尺六八寸不
应量尺六八寸巳下也。即说净益善者。才得衣入手
来。便说最善。不如事须十日满故。至十日无咎者。未
违限也。若不作净至十一日地了时等者。文云。得齐
十日。若过结犯。搜玄云。何故至十一日地了时方犯。
彼释云。十日明出是齐十日。若言过者。亦一约明相
为过。今十一日从旦至夜。明未出前。未是过位。故不
犯也。犹如同室宿者。不得过二夜至三夜者。恐约第
三夜明相为过也。大德云。若准此释。既云从十一日
清且至明相未出前未犯。即十二日朝方是犯位。此
令不达教意。致此妄潭。又引同宿戒来。例之不等。
今但第十日从旦至明未现时未犯。才至明现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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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明。是十一日限即犯。何得致迷。若一处传束一罪
者。如众多衣一处收束但得一罪。若散在诸处。随物
处一一别犯。所言明相者。律花开鸟鸣时也。今师云
或冬月无花。或处无鸟鸣等。难以为准。若据多论。云
明有相。一日照阎浮树身则黑色。若照叶则青。若照
空则白。三色并并明家之相。上言地了。即地色了了
分明。三相之中是白相也。今定持犯取为的。

云问至一染者。能染应量。所染云何。此问恐无。谓能
染是应量。长衣至十一日犯提恐无。所染中或一应
量。或不应量。若应量犯舍不疑。设有尺六八寸巳下
之者。为复犯提。为复但犯吉(准此偏问所染中不应量衣)。答前应
不应者。谓所染中通应量衣及不应衣二俱犯提也。
问。所染若是应量犯提任许。或不应量本合犯吉。何
言犯提。答谓随能染判故恐犯舍也。如是食竟。正不
正俱犯是者。今师以例释成也。且如朝来吃正食竟。
虽未过中。或更吃饭𪌏等正食。本分定犯。设使吃细
磨不正食齐犯是也。今将足食竟洲能染是应量。更
吃正不正洲。所染中应量不应量并犯也。能是不应
量等者。此却问能染是不应量染。所染中应量染不
答意。大小虽殊者。应量为大。不应量为小。皆须舍忏。
故云义一。律结大应量得提。论结小不应量得吉。故
皆一染(不同云记意[土*吴]不叙)

云僧祇至数者。善毗尼人为众。作净不犯者。此约多
人共物。一人且与代说。馀人免犯。外难曰。前句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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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共物不分。过日不说。尚乃不犯。今此多人共物。何
要一人代说耶。可引注文答云。引是共活人等。祇律
自难云。共畜衣财。多人共犯。一人代说。诸人不犯。亦
可多人共犯罪。一人代忏。多人罪灭否。答作假属他
一人代之。众免长过。忏除巳罪。一人设忏。馀人不灭。

律中边方开五事者。法宝云。长衣开解有三节。大
德云。有四节。初阿那律。一日作衣不成。因开一日不
犯。二夏竟持粪扫衣比丘。佛开受五利。有衣开五月
不说净。无衣开一月。三因迦旃延弟子亿耳。在阿梨提
国郡度大戒。边方少僧。三年方守得十人受于大戒。
后往礼觐如来。迦旃延令亿耳。持五事白佛开听。一
边方小僧。请开五人持律者。受大戒。二沙多开重着
草履。三寒开皮为卧具。四尘多数数洗浴。五少僧游
行长衣入手十日方说。如来依此曲开。虽边方开十
日。若中国此时不开。第四节。因阿难有衣欲奉迦叶。
迦叶白佛。问彼几时遂。答十日应还。佛因开十日。此
之一开通一切处。准此馀方者。谓将边方开。又望中
国为馀方也。未必手提始犯者。钞谓边方僧少。长衣
要开手提。数满十日方犯。准此中国僧多。不但要手
提。或膝上或肩上眼前及非眼前身上。但作巳有想。
日满即犯。

下引伽了论等者。證上馀方未必手提
也。伽论有四种得衣相。如文。明了有四句。一眼至得
等者。戒疏云。如人施衣苏至比丘前目不触。作属巳
意。不说净随日算取罪药七衣十也。入算数者。随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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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日数。作日数名入算。第二句有物有身至得非眼
至得。戒疏云。如暗中施者。彼人口云。某甲施比丘。暗
故不见。以身触着彼物。作属巳意。不说净入算数满
犯。三有眼身至得等者。眼见触。触三至得非算数者。
虽受其衣。不属比丘非算数限。何也。谓前入虽与不
许比丘自受与用。置比丘边。拟施三宝。四有非二至
得者。戒疏云。如暗中施。眼不见。身不触。但作巳有想。
随得物日。即入算数。

云四分至十日者。此约得不得门明不犯。但取不得
衣日无可相染。名不犯也。四分初日得衣二日不得。
乃至十一日通皆不犯之者。此文两解。初衣搜玄云。
一日得衣者。举第二章第一日也。二日不得者。举第
二章第二日也。谓第二章第二日。是最初不得衣日。
乃至举后第十章十一日。故云乃至十一日通皆不
犯。若第一章。始从一日得二日得。乃至十日得。此章
既总犯。故置之不论也。钞越此章便取第二章作(巳上
證文)。次依古来解。唯取第十章作也。一日得衣者。举第
十章第一日也。此日得衣为染。至十一日出。决定是
犯。二日不得者。举第十章第二日也。乃至十一日通
皆不犯者。据理合言三日不得。四日五日六七八九
十并不得。钞意存略。故着乃至之词。十一日者。谓前
未第二日巳去中旬九日并得衣。至十一日明相出
时。所染中是不犯。故云通皆不犯。通者总也。九日无
衣总不犯故。非谓能染不犯。若能染不犯者。使违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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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也。又云一日得衣尼萨。巳上斐申两释。若诸讲士。
皆依初解。破第二释。不合唯约第十章作之。则收上
诸章不尽也。今法宝却扶第二解。虽乍观似局。然究
理还通。既于第十章九日所染无衣总皆不犯。便及
显第一章十日总得衣一日为能染。下九日为所染。
并是犯也。文反显中间八章有犯不犯。举后慑前。斯
为尽理。今钞正约此第十章作也。若依搜玄。却成收
义不尽。既越第一章从第二章作未成。思之。此中更
有转降倒钓超间作句。非急不叙。如是等类者。如是
得不得十章等类也。具有八门通不相染者。第二日
不得衣则无可染。第二日有说净法。故不相染。馀六
门或与人或忘等缘。亦不相染。馀无法缘是犯者。谓
上得衣无不得缘是犯。又初日得衣不净施是无净
施之法缘。下六门无与人等缘。故皆犯也。二中间净
施者。即第二门乃至第八门也。初日得衣不净施。二
日得衣净施。恐有十章。三遣与人者。初日得衣不遣
与人。准上而作。亦有十章。乃至第八忘去亦尔。不具
列也。临文略然。注文中[火*句]字(厂立反晓也)。馀文可解。

云律至尔者。此是当部长衣文也。若与财去等者。古
人将犯长衣贪得新衣衣体。谁去畜心不断染着。后
衣入手。即犯舍堕。吉者是着用吉也。今师标破云。论
中不尔。谓多论中不如是也。云多至罗者。准此后衣
无染者。既云此衣不忏忏先提罪。当知畜心不染后
衣也。二衣不舍巳入净者。此谓资得二衣。既不被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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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须用舍。故云不舍。既无有过。体是清净。故云巳人
净也。

云上至等者。此文有二。初申正义。二引律證
成吉罗。谓前衣虽去。罪由未忏。故有堕罪。犯舍衣不
应不舍而货。违佛语故得吉。不同古人云着用吉也。
云不至犯者。十日内者。正是开位。故无犯。若转净净
施者。作法故不犯。若送与人者。非巳物故。

若贼夺
等者。戒疏云。财在想去。无故不犯。如十诵后见本财。
更开十日。以义曰新得故。

注文。更得十日说净更
受持之者。谓上引律离衣文。有四缘。失受无罪。今此
不然。若遇四缘。后却得时。如日新得。十日说净。若三
衣并得。更受持之。非谓长衣受持也。思之。

取着者。
戒疏云。由前受持三衣。遇缘夺失。既无三衣。有长衣
在。即将受持。故云取着衣。即无过直忏前所犯之罪
也。下引伽论意。證知犯长衣得作三衣衣不犯也。何
故前云犯舍不得作三衣者。正欲通疑难也。谓前引
律文尼萨耆衣。不应与人。乃至作三衣。今此何故得
作三衣衣无犯舍耶。答此据等者。谓如此之言据有
本衣。故云此据也。得着五大色者。谓约不如法色法
依佛制不着。今为失衣故开暂着。人见比丘着此衣
时。即知遭贼。僧祗借俗人衣受持者。衣恐约暂着被
借安仞受之。以相同三衣故也。

律云他与作被不犯者。戒疏云。以财是重物。不合加
净。虽过日限。不入长也。注文未见正开者。引文多释。
搜玄云。若他与作被。此物被相未成。犹是疋段。即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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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净。为作重故被。故不须说。今云。未见正开比丘得
畜被。谓西国冬到。将三衣而盖身。下引十谈上僧及
一人亦得受。更有一释云。被相未成。犹是疋段。亦须
说净。下引十律。谈僧及一人得受。不言畜。巳上具申
三解。任情思择(云云)

付衣远行者。谓此比丘受得
巳。将付前人收举。其受付者。藏在匮中远行不在。过
其十日不犯。犹是隔碍非情过故。北陆道断。亦尔。

云离三衣宿戒。二者释名者。人衣异处名之为离。违
其分限。约明相故名宿。此是所防(云云)

云具至犯
者。衣人异碍者。所以不言异界者。答以界中有碍。虽
是周界。不免失衣。故不言界。又碍宽摄得界也。不舍
会者。既不得会。又不遑舍。无因缘者。谓衣重碍法及
迦提月等。

云三至本疏者。三衣五衣得波逸提者。问。何不无尼
萨耆。答约衣边即有舍。今据人边结罪。故不言也。馀
衣突吉罗者外也。三衣之外即是长衣。恐不令离。离
即结吉。遂行例云。一百是佛听。离宿故犯吉。长衣佛
亦听。如何不犯吉。钞云。非谓畜长之衣等者。今师云。
上言馀衣者。正是百一供身之服。虽则开听。佛令受
持。今违故吉。长衣虽同。是开净施。别入不开自畜。又
不受持。离有何罪。不同昔人所解。

又三衣是制等
者。谓佛亲制作事通三品人。今违正制。故得重罪。百
一是开非制。但违受持故轻。长则下类者。下品之人。
佛开方便。别施他人。自无贮畜之心。故全无罪。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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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疏者。彼问云。三衣百一内是受持。何以三衣离宿
失受得提。百一离宿不失受但吉。答三衣正制受通
三品。今若离宿违制罪重。而失受法。百一之衣开于
中下。有违但吉。而不失受。若尔钵亦是制离宿。何故
但吉不失受法。答衣资用宽。许无暂离。故得提失受。
钵但一用。复有时限。故轻不失受法。

云二至中者。如文。

云三至也者。上之三碍通界并
有者。谓染隔情三。不论作法及自然。若有此三皆是
失限。故云通(云云)。若论界碍彼此不通者。谓自然作
法彼此成碍。故不通也。就自然中有十五种。谓僧伽
蓝界等。各各不相通。若作法中戒场小界等。彼此亦
别。僧伽蓝里有若干界者。具如蓝相周匝。若无俗来。
但出家人遍蓝无别界。是名一界。若女等入蓝。即多
界起。故云若干界也。注云。无上三碍者。五分云。一界
者。而于其中得自在往反。谓无三碍故也。

云初至随身者。谓律疏中。比丘留衣在村。往取衣时
带解。比丘形露。乃至惭耻。因此白佛佛。言自今巳去不
得置衣在村。若欲结衣界。即须除村(巳上律文)。大德云。村
无体。但约男女往来不定。故不许此处着及。后若村
去。即许仍旧。又准多论。村有五义。一村界不定。衣界
是定。二止诽谤故。三除斗诤故。四护梵行故。五除淫
疑故。钞中出三义。馀二在等字中收也。性相乖忤者。
说文云。忤者迹也。谓比丘受持禁戒为性。女人以情
欲为性。二性相违。故曰性乖。比丘以禁防身口为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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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以纵放身口为相。故云相忤也。同室等者。并如
九十中明之。云二至衣涩难者。宝云。谓有八难来蹇
涩。非情过故。开其不犯舍堕。但失口法。后见衣取更
相受加也。不提户钥者。等门闭无户钩得入。与衣隔
绝。即失衣也。若提户钩往会非隔。故不失。无十二柷
梯者。彼云。比丘安衣阁上比丘下宿。有梯蹬道上下
者不失。以僧祇无势分故。云三至失衣者。情碍者。谓
情意有阻。故名为碍。当部律中皆约巳情碍。彼恐夺
衣恶兽损命等。僧祇等者。彼约兄弟分齐处。此名家
界。彼文云。家内界者。若兄弟二人共家处。于中别作
分齐。兄不许弟入。弟不与兄入。若比丘在兄所宿。衣
在弟处。是名失衣。若是兄弟语比丘言。俗人自虽情
阻。于僧不碍。任意彼此。尔时随意置衣并不失也。多
论等者。彼约王幻等。即据也。情碍彼故。论云。王来入
界施帐幕住。近王左右作饮食处。大小行处。尽非衣
界。及作约等亦如王法者。乐人入寺近彼左右得置
衣。如王不别。故云亦如王法。问。乐幻等人不妨比丘
往来会衣。何名情碍。答不妨来往。为其乐幻等人。多
令比丘荡逸情怀。亦得名为情碍。云曰至同界者。谓
衣在自然。身在作法。衣身异处。名为界碍。此但约自
然。舍树多种。身衣二处。并名界碍。通界失衣者。谓上
三碍入作法界通。引法界内失衣。若自然界通自然
随界失衣也。通得护衣者。谓无三碍入二界内。二界
各自通界护衣。此言通者。约当界说。非谓令论。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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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引五分證。是名别界非同衣界。同上之三碍入此
二界通失衣者。此乃是染隔情来碍于界。何故却名
界碍。答有此三事来碍于界。令界不得自在护衣。则
众多界起。故名界碍。若无上三碍入界通一界护不
名界碍也。

云若至之者。法谓作结摄衣界指下二
衣。篇说云。今至十五界者。四分十一他部有曰。广如
下列(云云)

云四至也者。一僧伽蓝界者。梵语僧伽蓝摩今存略
故。二村界者。村聚界也。各有四种者。如文。具列。云此
至尔者。此等诸相。不同乃至若干界者。叙古也。谓律
文云不失衣者。僧伽蓝里有一界。失衣者。僧伽蓝里
有若干界。古师妄释云。此等诸相不周。谓四面无墙
及离栅等。即蓝相坏也。树车等界丛生等者。蓝相既
坏。其中有树便名树界。或有车等。亦名车界。故云若
干也。此是别界。不名僧村二所者。今师破也。意道。若
伽蓝相周树车诸界。则改名不显必蓝相坏。则无伽
蓝界相其间有车界等。但号树车等界。各自衣别名
何处。更云僧伽蓝里有若干界。若周则失别不周。则
失总二不得俱故知非也。戒疏示云。若缺非蓝乎曰
宜野。

今言等者。钞主自择也。谓约蓝中有此三碍。
比丘不得自在往返。故云蓝里有若干界也。乃至屋
令道界等。亦尔者。示准上蓝有三碍。则失衣。无则不
失。亦如是也。

云三树至犯者。与人等者。起不碍须也。足荫覆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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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得荫晚覆身也。此但明小相者。齐此陀举最小之
相。若灭此即不可。

不相接树者。四面枝叶不连也。取
日正中等者。辨护衣戒体也。文相可知。有人解曰。树
若当道。若依此树护衣。衣须挂向枝上。不得在下地
上。谓树界劣道界强。[打-丁+尔]故失也。此全未见理妄历兹
言。但依文中。十诵所解。树影覆处护衣即得。若相接
树等者。玄云。不相接树是树界。若相接是亦界一俱
卢舍。正辨界体也。

云善见至失者。偏长等者。只是
一树。于中或有一枝稍长。此枝虽长诸枝一丈二丈。
由是此树界也。有人来往者。有女人等即非衣界。云
上至也者。上是大林。又复无难。拘卢舍也。势非广及
者。曰树之势。所覆不广。约无难说。

云僧至故者。蔓
(无叹反)枷者。谓蒲桃是蔓草生。菰瓡亦尔谓于架中央。
四面各取二十五肘为自然。衣界体。谓此蒲桃等架。
犹若小林势非广及故。于内约肘数也。

明了论解等者。了疏云。波阇延多楼。此云胜德。是帝
释楼高一千由旬。剡浮树高一百由旬。此之楼树取
雨渧所及处是界所以。衣在上身在下界内宿不失
衣。所以尔者。一者以上落下故。二不为人偷故。若身
在上反前二义故不可也。引此文意。释成上之树架
等。身衣上下也。

云四至处者。村外空静处者。谓若在村内。即没名不
彰。若论护衣即随场大小是也。

云五车至犯者。并
俱在陆者。此约住车也。若车船回转者。正辨护衣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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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谓衣在车船中身在。但住回转内外不失。十诵车
等者。谓此人乘车御牛尽不骑中。伹车上坐以杖打
牛。今约此杖。有众多车。前后共行。或身在前车衣在
前后车。但车车相望牛杖相及。名为一界。不限多少。
纵人衣互隔千车。但使中间无难。皆名衣界也。又须
知是一家车。若张王等异主。即不可畜同。载船中水
等者。准祗第八云。比丘与外道同船。别有住处。外道
住处坚牢。持衣寄彼宿不。有外道听自在往返者。不
会不犯。谓情不碍今上江船有多房尸置衣犯不准
此量也。

云七至得者。四分无相者。律中但有全界之名。与不
释护衣。云相此谓村外别令者。今师约文以明此舍。
今在村外。若在内者。即村强舍弱。没名何显。故云村
外既辨村外曰舍。因此辨村。与聚同异。指后广明。故
云后当广说。僧祇楼阁梯𨁹道外二十五肘等者。彼
云。重舍即楼阁也。从梯根外曰向各取二十五肘为
界体。不论楼阁大小及梯在内外也。库仓界明内
为言钞准四分。库仓界。即据明内为衣戒体(明内则壁内也)
两无任得者。谓四分舍界。但有其名无他。僧祇二十
五肘护衣之相。又无仓库界。明内之言。阙此二量。故
曰两无。今于二中住取一种。为此舍界护衣之体。故
云任得。更有非解不录。

云对至落者。前文云村聚相后广说正指此文也。谓
上明舍界四分。但有其名不辨舍之所在。今师以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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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云。村外别舍。与朱知村聚之相同异。云何因此便
明聚落差别也。

云四分至也者。四分村界者。标举也。律中但有村名
不辨如何得名为村。何者不名村等。下引外部辨相
也。元市名村有市名聚者。见论解也。彼云。四相院落
周备谓之村。人民共居。复呼为聚也。落者还约雕落
得名。即知村与聚外相无别。所言市者。说文曰。杂性
共聚交易之处。既知聚巳于其聚中。更有其家两异。
次引多论相对得名。若不相对。没名不显。一是聚非
家者。得聚落名不得家名。即内释曰。如二聚落。各有
一家。东西二聚相对。即得聚落名。一聚之内。各有一
家。更无别家相对家。即无由得显。谓东聚之内。但有
一张。更无王李等家。两聚之内。准有一王家。更无崖
郑等家。遂没家名。显于聚落(此宜辨家聚之相并未说护衣之义)。二是
家非聚者。谓有崖虚李郑等。多家相形。与得家名。以
无异聚相对。故不名聚。三亦具二界等者。以有两聚
相对与得聚名。两聚之中。各有多家。多家相形。复得
称。第四句可知。

云聚落至界者。通与言之。但约人民共住。得聚落名。
反显前善见论文约有市无以论全成狭局。若约家
者。唯局一姓。父子孙姓同董共居。如前明也。

云言
至界者。谓前雅名明家聚两别然护衣之相未知。须
知同别二途次当辨也。别界者标也。鸡飞不及等者。
谓显此界正体也。尽外别有界。皆名别界。鸡是家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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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人飞不及处。即属别人之界也。若护衣者。人衣不
得互离。此鸡飞之外。即失衣也。云同至故者。同界者
标也。四边聚落各有一家者。此约四聚相延。鸡飞及
内。是同界也。彼论更有二边聚落。钞略不明。或可。但
举四聚辨内自舍二聚例之。可车梯回转等者。一释
曰。车回转相及梯曰向到墙上得炎出入。自在梯下
车上服不失衣无满碍故。二释曰。梯下有轴。可以回
转。名曰车梯。若准僧祇。但之车于此曰界上住。车扼
及后。左右轮各在一界。置衣在车前后宿等。日先未
没时去。至明相出。时尼萨耆。聚落止有一家者。以衣
在家内。身在家外。车上梯下。卧不失衣。若无车梯。不
得往来自在。故失衣也。注文。以无别家可对者。既言
一聚止有一家。即无别家可对。论其车梯回转相及。
但明持炎出入。即不失也。若自然衣界等者。谓曰聚
内。或一聚内。是自然衣界外箭射。鸡飞及处是一。同
一界人衣互内外皆不失。以同一界无隔碍故。若众
家下。谓前约曰聚。但各一家。今若有多家。设有车梯
失衣。以有情碍故。

云家至失衣者。就家界中。自论同别。一家兄弟。未分
同一事业。名一界分张。毕食业者。名别界。又名族者。
祖祢也。苦内今别望承遂祖之同名挨。就此挨中。自
有同别。巳分房舍住处。名为一界。厨井等众共同处。
名为别界。身衣互在二处。皆失衣故。

云僧祇至失者。此文大意。前来引十多二文巳。约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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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内外分别竟。若准聚落外。曰界相接。身衣在此曰
相接。界中失不之相。未曾明委。今别僧祇曰筒聚落
外界相接于曰外。身衣异处。失不之相。又引十多二。
界上卧类同上义(上建大旨)。次销钞文。四聚相接者。谓四
面有四聚落。中旬有空地。各是四聚同界之内。而相
连接。比丘于中。须枕车卧。彼律离衣。或云。若四聚落
界相接。比丘须枕在一界。两手各在一界。脚在一界。
衣在头底。衣离头者。尼萨耆。若夜中手脚。暂到衣所
者不犯(巳上律文)。谓引律是通夜护衣。乃言夜中。手脚至
衣所不犯也。问。名何通夜。今师云。谓通夜分。随于何
时。手足暂至。即无犯也。古师即约从初夜时便在衣所
至明相出。并不得去名无通。彼律更急曰分。但护明
相犹是宽也。此全不达教意。妄致斯解。今引戒疏四
句。初云。一日光未没去明相出竟来。诸律总犯。二暗
去明来。唯僧祇不犯。三闇去闇来。曰明去暗来。诸律
同皆不犯。准此第二句云。闇去明来。僧祇不犯。岂非
初夜分会衣了去。直去明相出。后来无过。何曾制于
一夜。须在衣所。故知非也。外难曰。彼律既是通夜护
衣。钞文何故言明相出。衣离头犯。答古今诸记皆云。
虽取他部之文。限约无依曰分。又准别序。第四门云。
四分判文有限。则事不可通行还用。他部之文。以成
他部之事。是以钞文。依本限约。故加明相之语也(圭斩
一解盖未善自他宗也)今衣大德云。钞中明相之语。正约祇文。结
犯分斋非曰关分限约之文。谓彼律通夜。护衣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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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依明相。若衣若夜分曾会衣竟。明相现时来则不
犯。若夜分不到衣所者。当时未结离衣之罪。亦须明
相出时。方结犯也。故彼文云。日光未没时去明相出
时尼萨耆。又准戒疏。引祗二句。一食界比丘。初夜入
中即犯。二衣界若夜不至衣夜未结罪明出方犯。故
知。彼衣宽食急食。即当下结之衣。乃明相始犯。今钞
文有明相字者。是依彼宗释结罪时节。诸家不达此
义。但见明相二字错认为四。分限约非之矣。又难曰。
祇文既是通夜护衣手足暂到衣所明出。尚犹无过。
何以一夜枕卧明出头离衣成犯耶。搜玄云。若准依
曰分虽一夜非明相。若离故是犯位。若准他宗通夜
会义。初旦出法云。头枕衣其实未犯。至明不枕。则是
离衣若也。曾枕无来无犯。今至此解二。俱非理本为
明于他部通夜之义。何得却将四分明相以通。必若
约彼他宗。既曾一夜枕头。何得明出成犯。又云其实
未枕者。语下相违律文分明将衣枕头。今及为他
理便言未枕(此解误于后学)。或有释云。谓虽身衣同处而无
护心手脚不暂到衣所。故明出犯也。今云大会衣者。
一须有心。二必手提方成。今虽以头枕衣作意。然手
脚全不暂到是以明出犯也。下文自释曰。若手脚至
衣所不犯。證知不谬同日是身分。何故手足至衣即
不犯。大德云。手脚有执捉之头无执捉之能。又引十
多例成同义。清依此解不在疑坏所释文徒昏钞意
也。外道者九十六种等是。门屋一等者。正辨分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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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见者。谓有一类外道同是空见。或同有见。亦有亦
无非有非无。于此同中。但同一见。是名同见。同论者。有
一分外道。同是言论等。名为同论。若依约作乐人等
来往游行经营住处于中。即有同别界如前者。指同
挨界中别堆共住乐同一部乐。而衣食别聚处等。等
取造食及大小便处也。作食别取水故。即是别界人
衣异处所以失衣。若同属一主者。谓戏笑人部党虽
多与同属一主衣食。并同随所置衣不失。谓上失者。
是情碍也。属主若多情必不一。故有碍故。多论重舍
者。谓是楼阁也。辨相可知。云上至元者。问。上来如许
衣界总是同分。文中何故此言四分无文。答四分虽
具有名。然于辨相是无。皆引外部类例而释。以为允
当。故知此言无文者。是无辨相之文也。若一向全无
即同向下四界通。依外部故思之。

云八至馀者。多敝露者。谓一面有壁。三面无壁是多
(此二据西天。若此土即不尔也)。若此堂内护衣。后面有壁。斋壁即
是界。若前面及两头无壁。即斋詹际雨滴内中影覆
处为界。库界者。约明内以辨衣界体也。

十一阿练
若界等者。兰若无界者。然谓迥空野。无有树林。若有
树处自成树界。若尔何故律文。约八树中间等耶。可
引注文释。通云。假以树量大小也。八树中间者。今释
空处。不知几许为界。假用树量。实非有树也。七十有
馀者。明此律衣界八树七间。计有五十八步四尺八
寸。兼势分十三步。合有七十一步四尺八寸。故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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馀也。

云次至用者。道州井水。此曰当律名相。俱无全引他
意。共成行事也。

云十二至不失衣者。十诵弟子
为师持三衣在道行前后去师。遂即值明相恐失衣。
白佛。佛问。相去几许。今量之得四十九寻。佛言不失
过是则失。僧祇道中卧等者。亦准前文例解(玄记至此二错)

善见等者。此谓衣在界内疑心。谓在界外。不虑失
体故。不失受法也。律云。失想界外为言者。钞主简异。
谓律开缘失受无罪。夫中衣实现在忘起想心。谓贼
持去出于界外决。谓失体作在外心。所以失受。今则
不失疑心。恐在界外。不虑失体。衣在界内。冥然不失。
明出不犯。若弟子夏未满者。宝云。未满五夏。不离依
止非。谓安居未满。谓此弟子本无离。师之心。以贪法
味。以法如师。故开无离。师罪师衣。在界外故。得离衣
罪也。

明了论等者。论云。善解三衣六怜悯诸比丘。
故有六因缘。离三衣而不得失衣罪一。僧羯磨所作。
此有二种。一迦絺那衣。僧和合所作。二为远行及病
人。僧和合所作。此二并由和合作羯磨。虽离衣无罪。
今合此二为怜悯。二依他所作如布萨界。有二种羯
磨。光结布萨界。后结摄衣界。极大三由旬。令用量也。
三不离所作者。以波阇延楼。及剡浮树楼。高千由旬。
雨水滴所及处。是楼树界。以此例馀楼树亦尔。四垣
墙所作。谓伽蓝及舍中转车方便所显。如后释之。五
露地所作。如比丘行路四十九与度处相对覆地。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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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申臂斜衣各摄一角各相及。许不离衣。两人相逐。
一人担衣。或在前后忽觉夜晓看前后担衣人相去
远。心疑未知失不。即语持衣人令住。自亦住令持衣
人倚处一寻一[打-丁+(林/之)]。亦弓以弓量度地。四十九弓地。齐
此为限。更取三衣最长者。斜牵两角。彼时覆地。直身
以脚际向弓头所及处向此人。人亦覆如前人。若相
及不失衣。住处时节。所作处度。谓阿练若时。谓夏安
居中住处。又恐失衣。佛令以衣寄馀处。亦夜得离衣
宿不失。转车者。当第曰垣墙怜悯也。了疏云。言转车
方便者。比丘出界值明恐衣行至寺门数步。不知如
何。佛怜悯故。方便开之。令取一枝。以随伽蓝用。何等
为四相。或堑或篱墙等。随其高处。将此杖量之伽蓝。
若以堑为相者。其堑必有大小深浅。若广与浅量广
为量。若狭与深取深为量。若篱墙为相取最高处量
之。若四向总祛浅。即随界边有树等。取极高者。用仗
量与取高处为量。乃将此伏一头量车中央一头出
车外置。明相出时身至之处寺门边相去之间回转。
此车若扙头及墙院令此人住昨日处所倚便转车。
若枝头拨著。此人则不失衣。不及此人。即失衣也。于
第六中后有二。一大小便难。二他加行难。不失钞文。
自引了疏。解甚分明。觉者可委也。

云十三至等者。州界者即诵也。水中可居曰州。即今
水中沙洲之类。

十四肘者。正辨护衣界体。计曰步
一尺二寸。有人来往者。王及作乐人女人等。是碍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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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衣。故水界者。谓约浅水以辨也。钞初引见论。据水
为言。与陆地别。衣在岸上。身入水即失。次引祇文。正
明浅水。在此水中。不妨行李故。前后相去。得二十五
肘不失衣。是护衣界体。计有七步半也。若船上入水
即舍者。衣在船内身入。水中即。失此亦据深水以说
也。井界者。或置衣在井栏。傍四面。各取二十五肘。计
七步半。以为界体。或井内但齐内面为体四面。更无
二十五肘也。要须渑连。方免其失。[宋-木+(三/日)][宴-女+七]例之内外可
委也。教仓也。

云此至是者。结也。大小如上者。谓上十五种皆据护
衣界之正体如僧村二界。以四相为体。树界取日中
影荫及雨时水不及处为体。乃至井界取二十五肘。
或井内为体如是大小。并如上文所说。若准四分加
势分者。谓随上来自然体外不论大小。一例加浮势
分钞引律文是也。即曰面各十三步。

云诸部无势
分者。谓四分释僧界。即无势分。自然衣界总有势分。
准此文独有。若外宗衣界。并无势分。但齐戒体。体外
即失。如祇文寺。门外不提户钓。即失衣等。可不例解
云善至会衣者。同既云。诸部无势分。见论之中何得
有耶。可引钞释云。差见中无也。若尔何故。彼云约不
健不羸人掷石落处等。岂非势分。更引钞答云。彼有
掷石之文。别为除事等。谓掷石虽同所为事别。彼
文明盗戒处所。谓兰若聚落。俱是盗处其中有物盗
取。即犯云何聚落界。谓取不健不羸人尽力掷石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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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处。取石落处。不取石势转处。斋此是聚落。四分中。
但言掷石落处。不云不取转处等。文非明了。故不取
之。见论虽为馀事。与文决了故。取为准也。诸师评云
等。往古诸先德。咸共评论。可有十三步也。十五自然
通著者。谓此将一十三步。通向前十五界体。四面而
著。虽人衣互出在体外。犹是十三步势分内。亦未失
衣。必在十三步外。即成失也。准不通法界者。谓择衣
界。即不通势分。但心于界体。必须入须手分。即成会
衣。若但在外。亦即不得也。所以尔者。首疏云。有法故
无。无法故有相。疏云。开不重开本结衣界。犹是一开。
若加势分。大成疏慢。故不可也。

云僧祇至易重者。此文为谈上来法界无势分也。准
祇云。比丘著上下衣入聚落有女人语比丘言。今夜
欲供养形像。当助我料理。比丘助日没故。欲还殷勤
百宿。馀如钞文。以门屋梁界内者。谓既不得入。但住
门下以手提梁即不失衣。以门有南北梁。连于门下。
与衣同界。因作四句。一舍衣不得罪。谓至异处宿远
舍衣借衣时故无罪。二不舍衣得罪。至他处宿。但借
衣持。不舍本受者。明出后还他衣不舍受法却受。是
衣得坏威仪者。三亦舍衣亦得罪。离宿犯者。以轻易
重。四不舍衣不得罪。衣不离身。今钞文前段当初句。
后段当第三句。思之。

云若准至犯舍者。谓虽作此
投梁内手门孔中。约内无碍方得。若有三碍。不免失
衣。外护不成。若有三碍衣随身也。及界外事者。水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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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断急难等缘。名界外事。故开怒舍。若不作上三事
者。一谓无三碍须至掷石及处。二有情染二碍须手
捉衣。三若有隔碍要须遥舍也。

云上至中者。戒疏云。僧村四相周[打-丁+坴]是强。树车共界
体约不立。馀十三界。各不相择。故云诸界相望不论
强。初然其兰若一界最弱。傥有树车。来此言处。果若
之名。亦不显矣。若将僧村二界。互相望者。玄云。强村
僧弱。何以得知。故结衣界云。除村村外界。若无村时
现结怒除。若现有村现除怒结故知村强也(巳上取文)。淮
南亦云。村强僧弱彼择曰。若三五僧。在俗家中。伹名
村界僧界不起。才有俗人男女入来伽蓝中住。便有
村界起。所以律文令除村也(与前解意同)。法宝云。上之二
说俱非雅当。且如俗人。入伽蓝中。露地住时。有何四
相。名为村界。今约义明。但为结人。男女在蓝。障碍取
衣。不得自在。非是别有村生。律文假令除村。亦是除
其妨难。何处有其村体。以此而量。故知。僧村二界相
望。并无强弱。思之。树下有车界等者。乍观此文。似有
强弱。以树下有车界占。即车界强车外有树。被树界
占即车弱。今钞意。但取不碍义边。是无强弱(此释有理)。又
树下有车。车界虽生。而无势分。以在树内故。不妨其
树。却有势分。若车外是树出车属树。更无车之势分。
若出树至车。亦无树之势分。若僧村二界下。明伽蓝
势分中。若有树车等。界则衣树车界。护衣于树车界
外去蓝边有空地。即平分势分。故云中(去呼)分势分。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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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例此可委。

若堂库有车船等者。谓堂库四面有障假有车船等。
在中但名堂界。以强收弱故。若尔。前来树下有车。何
故树不能择他车界。可引钞通之。不同树车等
车在树下及场上时扬四面。且无障清收摴。是以
两不相碍。如净地不周等者。引例成上义。如伽蓝
四相周便有摄食义。即须结净地。若不结者。有宿煮
过。蓝相不周。段食在内亦无失。以无收摄之义。不可
类解。若互错涉等者。谓库堂是强。能持车船。若馀树
车等。不能相枝。虽有文涉。但自是列界也。馀如戒疏
者。彼云。未显两相相接通成护衣。所以第三明于彼
此不相收持。文云。此蓝非彼蓝。乃至此树非彼树等。
虽互错涉别界所收也。

云第至种者。谓上具列六缘。此当除五缘也。有缘浮
列七种者。汎广也。

云一至罗者。或对首心念者。或
者不定也。有人对首无人心念住。文以轻易重者。非
谓非法。开离衣一向无罪。今易离宿重提。但有缺衣
之轻吉也。四分老病比丘者。文云。时有一比丘。有乾
痟病冀扫僧伽梨重。此比丘有因缘。欲人间游行。以
此缘。即显衣病。互有不成也。注文三十巳去名老者。
玄云。多论文也。或准俗年三十为一世。一世既过
当老位。大德曰。今约夏论。即俗年五十。可当老位
不取。初解离衣法如疏者。是首疏。彼问云。离衣得几
月。卷曰随乞长短。或乞一月极至九月中间。延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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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当时。若中途病差。及衣轻限满等。则不许离。若准
四分。得一月离五分得。前安居人至来年四月十六
九个月。后安人得八月所以。尔者。以夏中不许游行。
若准具论但以病差为限。又上所离衣。是僧伽梨。非
下二衣(准此四分)。若依五分多论。开离七条。由入聚落。须
大食故。五条常彼一向不许同离衣为约。得法日以
论为约。离日以数答。但从离日而数也。馀如文。

云就至会通者。前三得曰法离者。谓第一别人作法
对首心念。二对僧老病等。三对处结不失衣界是也。
后三无法离者。第五王路隔塞。六赏劳。七五分僧俗
六夜兰。若何可知。得罪分别等者。初判一向无罪。二
重明第五失衣不失衣。谓难忽生。隔不得会。既不得
会。心即忘却会衣法式。不得往持。即断故失。不失如
后者。恒怀顶受念念不断。思静即会。即不失衣。故指
后开缘中也。明初在一向无罪中辨者。据其难缘。纵
使忘断失受。非情过故。一向无罪。问。不料简第一缘。
答第一一向是罪。以轻易重。故不料简也。对僧作法
有缘时在者。病在衣重迦絺那衣未舍。是有缘一八
九五月。是时在也。限满者。假使有缘为时限满。故失
衣得罪。馀一一准思者。除第五三二文中。明忘在外
三缘。是馀一一进退。皆准于此思也。知而会通者。思
与。若知通舍前之三种。馀不繁录。

云律至诸部。别辨不犯也。此谓失体者。四分五分失
相无罪。谓决心作贼持去之想失。其衣体然衣实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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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想心。谓失即失受法。即是舍心无情过。故衣不犯
舍。善见言不失者。师主疑心恐在界外不虑失体。故
云此谓失体也。不同见论之中。体法二俱不失。以弟
子将衣。先入界故。前言失受事隔不知等者。却牒料
简门中。五中隔塞。或忘断故。失衣文也。既彼示同此
难。何故言失钞。通云。事隔不知。知正辨所以也。事谓
难事。彼此事隔。不知思会。经明失受。由是虽故。不犯
舍也。此即恒思会护。伹取会无由。虽则经明。不失受
法。前指不失如后。正是此文。进退者。律文之中。前明
犯相。后明不犯。进向于后。即是不犯。退却向前。即是
犯也。前无非摄护之人。比类二碍。退就犯位。失衣犯
舍。若恒怀摄护之人北其二碍。进就不犯。失衣无罪。
又有不立染碍等者。叙古也。古云。据其初缘置衣在
俗女处。往取形露招讥。岂非情碍。此不通诸部者。破
古也。十诵文中。具有染碍之义故。

云问至之者。如文。

云且至之者。广如注疏者。彼问
云。如或开缘何分勤惰。答诸界相开。并为奉者。必有
惰学根本。非是通开。羯磨疏中。衣食二缘。广有成敬。
自馀物略仅知与巳。

云月至三者。释名者。开齐三旬悕望得之名为月望。
此是所防(云云)

云此至界者。但三衣是上根人也。
畜长下根。不在此例。故云不须此戒。

云亦至犯者。
列缘也。一故坏三衣者。新衣不开。二财少不足者。若
衣财足。亦更不开三为换。三衣者。初戒不开一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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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为作三衣。以贸故者。四不说净者。若说净无过。五
无犯者无缘。注云。同长衣即失夺烧漂也。六过限外
犯。末过无失。如下广列。

云此至长过者。初十日随得作成。若不成衣。至十一
日犯故住。或云。若十日中同衣足者。截割不者。至十
一日。随衣多少并犯舍。同衣者。布与布同。绢与绢同
等。第二位从十一日。后随日得足须成不成。足者。明
出犯舍。若未足无过。第三位第三十日。一向限之者。
戒疏云。无论得衣。俱同说持。明日巳后。更不开也。既
云俱同说持足。则加法受持不足且持诤说(不同顺正约不
得说净名一句限之也)。

僧祇等者。谓点净也。庶行(尺庚反)急竟
者。即疏疏行针贵在急了。或云粗行(户明反)隐竟。即粗
陈作行位也。今取上解。约当日须成。是急义故。此律
下可知。

云若至也者。明三俱故。欲换三衣。各开一
月。即将九十日。分为三位。有通求别求。若通求云随
得衣财足。即作者。初十日常开(如上)。二从十一日。至八
十九日。为第二位。随得足日。成受持不者。明出犯舍
兼染馀未足衣亦犯。若全未足许向后求三第九十
日。若得作成。受持不作。至明犯舍。同前一向限之也。
若别求者。标心乞□。布作五条。䌷作七条。绢作大衣。
亦如上作三作(云云)。同体未无犯。若足便须作成。若
不作成兼染。馀财亦犯(云云如上)。非正替者。恐人疑云。此
是三衣财体。无长可防。何以犯耶。今云现有三衣。在
此未作衣成未能替故。衣若不作成衣受持。即为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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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故。

云馀同长衣开者。净施遣与人失夺五相心。
及迦提等。八缘开不犯也。

云取至四者。释名者。虚心送与领纳属巳名之为取。
离七世族。故曰非亲。尼者简下二众。衣者唯五衣也。
此是所防(云云)

云具五缘者。总标犯缘也。云一至
无犯者。如文。

云五至俗者。虚心送与领纳属巳名
之为取离尼自与使人受。二使与自受。三使与使受。
四自与自受四句皆犯也。既云与人何简道俗者。破
古人也。古云。尼五衣外有长衣得施。下三泉不得与
僧施受俱犯。今破云既云等(云云)。但使大僧先无求
心得受。又据或是受持五衣。今此所施后是长物有
何不许。

云律至不犯者。注文。一高祖者。七代最尊故曰高。去
身四代。高祖姊妹。即高祖姑。女即曾祖姑。二曾祖者。
去身三代。曾祖姊妹。即祢祖姑。女即祖姑。三称祖者。
父𠪄曰祢。法宝引俗礼云。祖巳后为立庙。以栗木长
尺二状似书筒。于上提官衔号为木主是在庙中四
时[水/王]飨。今翁之姊妹即姑婆。女即儿姑。四父五巳
身。父之姊妹即师姑。女即巳之姊妹。六七可知。问夫
论世代。合据男辨。所以约女以明。答凡明世代。合约
男辨。今辨戒缘。须依女说。此皆亲尼不犯也。馀可
知。

云使至五者。释名者。驱役外尼曰使。非亲洗濯秽服
曰浣故衣。此是所防(云云)

云律至提者。问浣染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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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三各别。合分三戒。何但制一。可引钞释通云。浣染
打实是三戒(此明离意)同犹一衣生者(此今意也)。谓相由致犯
用浣故染。由染有打也。此戒业重者。重互两解一。一
上声呼。如下钞云。即今弟子因交致染。故二云平声
呼如下引律院染打于一衣。上结三尼萨耆。即重重
犯故(僧正)

云五至戒者。如是互作五句皆堕者。一令非亲浣而
亲洗。二令非亲浣。而亲非亲共浣。三令亲非亲共浣。
而亲自院。四令亲非亲共浣。而非亲自浣。五令亲非
亲共浣而亲非亲共浣。五句并犯。或有畜尼弟子者。
是檀须弟子。非谓依止。以尼通依僧故。馀如文。


三至吉罗者。自与使与四句皆犯者。一自与尼使人
受。二使与自受。三自与自受。四使与使受。四句虽殊。
皆尼目浣故结也。准此无重犯者。古云。一衣之上无
浣染打三尼萨耆。所以尔者。谓才浣竟此衣即是以
犯舍也。假使尼更染打亦但结吉。若于三衣之上。即
有三罪。谓准十诵多论之文。无重犯故。一衣无过。有
重犯者。今师释也。今云。此本是清净无犯之衣。比丘
将付尼时使语彼云。与浣。浣了恐色脱。即与染。染竟
必致即以打。如是一时落彼彼作未竟衣。未结犯不
成过。衣三事毕时三罪顿得。若令作三。但为作二决
心罢者。衣得二罪后忽更打只得吉也。若伹令染与
不染打。此得一罪。后重染时成有过衣。亦但吉也。使
尼湔者(子先反说文曰半洗也文音浅)。谓使尼湔处有罪。馀不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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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无罪不可割破。且将合舍。

言五至罗者。比丘尼
萨耆吉罗者。谓先令浣故提。未净重使浣故吉。云不
犯等者。如文。

云从非亲至六者。释名者。以非七世。故曰非亲。未入
道众。称之为俗。彼不请召。但自求不见。故号无衣。此
是所防(云云)

云多论至弥者。制意也。是好非好者。
谓持戒破戒也。实好犯堕。是自代其功不好。云好是
诳委他得物犯重。注文无戒沙弥者。谓无十戒也。以
十戒中亦不许捉宝故。

云具六缘者。总标犯缘也。云一至犯舍者。非谓迦提
月中开从他乞者。释疑故来恐入疑。云迦提赏劳用
乞。何故要须失夺烧漂方开。钞文简滥。故云非谓也。
必是无少交不济冬者。谓约贫乏总无长财。即开迦
提月中乞衣。若有长财。亦不开许随量。乞衣者。随三
夜量。夜量外不得。更多贮畜即是贪故(顺正记十三各随重乞不
准波句通违篇本)。四肘者。七尺二寸姬尺巳上可知。寒暑相
者。冬月著生等。方便说法者。规前利。故缘中一条
者。衣曰缘中一修也。

云五至中者。如法治者。玄云。通轻重也。此是僧物虽
开暂用。今不还僧须衣夷法治之。非吉罗也。如杂法
中者。诸杂篇中彼有通贼方法等。

云律不犯至罪
者。通前五缘者。四分开通中夺失烧漂。曰更添五分
衣坏一缘成五也。非法求施施非法求二俱犯罪者。
谓邪命乞求是非法。求施俗人知是非法。故与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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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物成他业果。若俗不与僧。但有心未成果也。亦要
此解记中引七百结集。文太繁不叙。

云过至七者。释名者。失三受三。名为过分。从彼与受。
乃曰取衣。此是所防(云云)

云六至知足者。五过知
是者。古人失三受三。即是知足。失三受四日。是过知
足。今师师失三受二失二受一除。则别求失一不得
受。今失三受三等。即过知足也。尼五衣例此六领受
犯未受无过。

云律至别处乞者。如文。

云四分至
交犯者。前戒为他不犯等者。简滥也。前戒自为巳即
不得。若为他不犯此。或自受得衣与他故。犯由情謟
故。若尔既与前人。何故自犯。答假是为他要自受了
方与。故入手时。即制与犯不犯者。钞文存略。若知足。
若减知足。若依细薄不牢二三重作。不为失故施。一
切不犯。

云劝增至八者。释名者。数遣。答缕名曰劝增。随缕与
直。故云衣价。此是所防(云云)

云论至犯者。虚心辨
价者。灵喜之心。不从他乞也。馀如文。

云四至指堕
者。戒疏。问云。劝增戒中一缕便犯。乞衣戒中四肘方
犯。何故不同。答本施主无心乞肘。任其多少。恼义是
微。故曰肘犯。劝增之中。虚心限约不定。今乃嫌少索
多。[企-止+立]恼之情最重。不问多少。同犯罪也。

云律不犯
等者。如文。

云劝二家至九者。释名如前。

云制缘至得者。制缘
同前者。制犯六缘同前(云云)。劝令二家为异者。谓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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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一家今二家。劝令共作一衣异前也。除残文义。如
戒疏述之。

云过限至十者。释名者。越三六制名为过限通迫净
主。故云念切索衣。此是所防(云云)

五至犯者。四过
分索者。若准律文。三语六默未犯过即犯。又见论云。
纯语往索齐六不犯。过六方犯。纯默十二未犯。十三
方犯。语默相参。九反未犯。十反方犯。如是类知五语
二默。七反未犯。曰语四默八反未犯。三语六默九反
未犯。二语八默。十反未犯。一语十默十一反未犯。全
默十二未犯。十三方犯。以一语破二默也。问。默然索
者。可住几时。答祇云。如人入库取者。著店上顷。又如
裹幞物顷。便须去也。见论又云默者。不得语。唤坐不
得坐。与饭不受。若请说法问义总不得答。彼若问。何
故至此。答居士自合知之。

云律至不犯者。即相布
施者。约本施主说。非谓净主作此言。思之。应以侍者。
随净主所期之时也。波利迦罗。此云助衣身也。或有
难云。匆切索衣戒中。有净生生者。且净主因畜宝始
有。此既未制宝戒。何故有净主耶。答此戒理合在畜
宝后。但为结集家。或翻译者。安布错也。思之。

云乞至十一者。释名者。梵云高耶僧悉呾利。此云野
蚕卧具绵。损命求作法衣。此是所防(云云)

云多至
故者。制意也。如文。钞阙具缘。戒疏具五。如别具列。

云四分至自入者。若杂以毳者。字林云。细软羊毛。又
尚书云。鸟兽皆有三种。一大毛谓之羽。二毛管。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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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台肉小毛谓毳也。劫贝者。树花也。戒疏云。若据前
缘。至养蚕家乞绵。看曝招讥。今论杂作纯野蚕。以疏
说亲。俱令斩舍。憍奢耶为丝中诵者之名。是绵名养
蚕所得也。如秦地养蚕法者。如此土养蚕所得。彼无
丝绵两异。但总名绵。准如此间。则有两别。乞之皆犯
舍。故下文乞缕是其事也。卧具等者。多论云。三衣总
名卧具。古人云。此相难识。今师实相此是袈裟。但以
三衣总号。此土先无闻说。以绵作僧伽梨。此既本无。
不知何物。而广长有相。因被于教。故以翻之为卧具
也。或云敷具者。三衣名也。多论六年卧具正是三衣。
若非三衣。云何乞法黑白卧具。并同此也。外国亦得
作三衣。只为乞得。故犯舍。若他与离煞者手。即得杂
一毛便等者。取憍奢耶。如一毛长杂馀物作。即便犯
也。若用憍奢耶衣体。作纫处。揲垢腻处。是羊毛细揲。
是憍奢耶。乃至经䌧交迦穿杂。并是犯也。非悲不破
戒者。虽离煞者之手。元是损生之命也。若受之四等
之中阙其悲悯众生之心。被非煞者。不乞自施故。不
破戒也。今有一方禅泉者。续高僧传说。衡岳思大师。
徒众在山。皆不著绵细。捣然夫以为絮。将布衭之用
疑寒也。

云以至吉罗者。乞茧自作绵无罪者。谓是几了熟茧。
此家无蚕不是自藏了者。比丘乞得自作绵不犯为
责。有虫吉者。虫虽巳死招讥结吉故。云律中至罗者。
如文。云不犯至疏者。若得巳成者。谓前人蚕家乞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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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成施我。我不自乞作无罪。仍斩也。馀如戒疏者。彼
云若得巳成者。亦须齐斩。此言甚切。云何可通。如五
分他施巳成。亦犯舍。十诵。若得巳成受用不犯。有释
云。但是部列不同十分诵五。若得巳成者。下列灭无
开文但道斩坏。如何舍制与用他开疏。又问。既云非
法受持成不。答如律通制。但云五大上色不成受持。
至于财体并无得不之判。今准央堀经文。僧绵成施
持。或人莫受设受非悲不破戒。据此斟酌灭有馀义。
非急不录。

云黑毛至十二者。释名者。乞黑羊毛作三法服。此是
所防(云云)

云此至等者。此四卧具者。绵黑日六年
四卧。或并是三衣。总号昔人疑之。至今未决者。义净
三藏云。敷具者。谓是卧褥。一则织成。二则布体织成
者。氍氀之类。布贮者。乃是𣒰褥之流。昔人闻此言之。
至今疑情不决。相疏云。此相难识也。僧祇巳下。引文
證也。谓四分文中不了。但云卧具不言袈裟。致此疑
怀不决。今引祇文栴僧伽梨迦郁多罗僧安多舍尼
师坛。亦云卧具钞。越中间故。云乃至用除疑。故外难
云。此四并是卧具。何不同前戒首之戒。不然则在后
昔戒之。而于此戒中定之。玄云。古师见律乞为卧具。
谓是卧褥前。或是绵疑稍薄后二。是毛不异于此故。
于此中定境。后乃同收。前衣名同。相从总述。更有异
解不正。云四缘至如且者。一纯黑毛者。非黑毛是阙
缘也。僧祇云。谓此毛大贵一两直二三全钱。其体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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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触人眼精。皆不泪出。甚为难得。出四大国。一毗舍
离。二弗迦罗。三刹尸罗。四难提跋。陀国时人。往彼求
此毛。或得还。或死不返。诸比丘多求令彼家破招世
讥也。二作袈裟诸比丘求此作三衣坐具。准除漉囊。
是开缘也。如上者。如上或自作敬他。作成犯舍不成
者。自为他作犯吉等。云不至犯者。若得巳成者。戒疏
云。不同前或假得巳成。犹令斩坏此开故。无文令坏。
若截割坏者。注文自释云。无作[搬-舟+(士/日)]割。谓本作时拟坏
故。若本无心坏作成。即犯也。若细薄叠作两量者。注
文自释云。无意后得。戒疏云。细薄重披。谓初虽是细
贵拟后作。粗贱者。相揲重叠与披。即非纯黑不犯。准
此即是。元意待后。付得故者。初作纯黑未为犯也。摄
热巾者。谓食器热。以巾裹手捉也。

云白毛至十三者。释名者。白毛三衣是所防(云云)

云因至犯者。因缘者。黑白虽殊。俱非应法。讥呵义等。
故曰同前也。佛制参作者。诸比丘亦见前戒不得黑
故。便以白毛作之。因制三毛参也。不依敬参是以犯
故。

云五至犯者。列缘也。一三毛参作者。外难曰。此
列犯缘。今既依教参。何得却犯耶。法宝为通此难云。
据理三毛参作是不犯缘。今可加不以两字。即成犯
故。外难曰。既不以三参作。将何而作。若纯黑犯前戒。
若纯白犯此戒。初缘若纯尨即无犯。今云依制参作
理非可犯。因制参故。便有拒违。向下自有增好。灭恶
一缘。即违教犯。今须存此正是犯缘。不须加添。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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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字。思之。四增好减恶下至一两者。欲明增减。先叙
相参。如戒下文云。应用黑半毛三分白四尨也。假如
四十两毛。用分为四。言二分黑者。二十两黑毛也。三
分白者。十两白毛。四分尨者。十两尨毛。此谓四分泽
津之人。语少不了。今准五分云。应用二分纯黑羊毛。
第三一分白。第四一分尨。證知前来二十两黑毛白
尨各十两也。今不依此参。致有增好减恶。谓黑色增
一两犯提。约体贵重。故白毛增一两犯吉。体稍残故。
尨毛增之。全不犯此耳。脚上短毛体极贱故。问。三毛
俱参黑既体贵何故制以二分其数却多。答戒疏云。
就同制或故黑多也。又黑色虽贵顺法服相白。是结
服所以不多。尨毛粗短多即无用馀文可知。

云减至十四者。释名者。作三法衣制有年限不得违
越减于六年此是所防(云云)。云六缘至犯者。如文。

云僧祇至不成者。未满六年不得。更作者。谓外三律
中。但未满六年。假舍故者亦犯舍。四分不尔。如下开
缘中明之。白羯磨众一一不成者。谓作白不成。作羯
磨不成。众僧假和合亦不成。故云一一不成也。云四
分至一切得者。别开不犯可知。云不揲至十五者。释
名者。剽名即是(云云)

云五缘至犯者。若有心以故者。揲作成亦未犯。若无
无揲心作成即犯也。

云此至不须揲者。后二俱句
准知。谓作故如量。两戒俱持。作新过量不揲。两戒俱
犯。随十种衣通得者。谓憍奢耶。劫具欲婆罗等。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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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得。

云津不犯巳下如文。

云持羊毛至十六者。释名牒钞(云云)

云四缘者。总
标犯缘也。

云一至第四者。此戒犯缘具四。今依戒
疏科分二。初前二别明。次后两合释(云云)。一是好羊
毛至第二巳物(此前二别明也)。今释中。二初前标。后举依他
部。略明二。四分下广行。当宗辨三由旬。及过犯之相
(此依搜玄科钞文也)。自持至第四者。此谓前标三自持也。后举
第四中间。僧祗略消二缘。上半是三由旬重担俱犯。
即是过限故(云云)。齐九者。三人各持三总计九未犯
重担。即过犯第四缘也(巳上正释竟)。或依法宝科为前三。
令辨二。第四下别释。第四所以注第四。两字者。一为
简下四分。二为解上僧祗(此释违疏文益失钞意)。云四分至亦
吉者。不得助持者。自担三由旬竟使他持于限外。更
助他得吉。若五分但听持不许须戴背负也。若持馀
衣者。恂遮罗叶草。馀物者。戒疏云。帽巾等吉也。云若
至不犯者。毳装(去呼)者。字林云。细羊毛作也。雨中披行。
古来天子大夫服之巡行邦国毳绳者。以毛为也。除
处毛即耳脚上毛也。准此亦是未担之前。若曾担毛
三由旬竟。更持上诸物。亦犯吉也。云使至十七者。释
名牒钞(云云)。云制至中者。犯缘具五。一是比丘尼。二
是非亲里。三是巳故毛。四自巳院染擗。五竟犯。馀如
疏中者。首疏广明姨母女人来。至佛所。但亦不坐。恐
招讥等(云云)。如彼。

云畜钱至十八者。释名。贮用属巳名畜情所珍玩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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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钱有八种下文自须。此是所防(云云)

云多至故
者。制意如文。

云宝至罪者。八不净财者。标意也。且因
等列数也。

云初中至经北者。次如上不出佛经者。
谓经律论文。虽则通云八不净财。须其过患。不应受
畜。无其一二之次第。今上所列。初则田宅园林。最后
及诸重物。引是古来先德。如是安排前后。故云不出
佛经也。

云二明至正解中者。玄云。释迦一化凡所
制戒不对俗。明唯斯一戒。对俗人制。佛告大臣若见
受畜如此物者。当非我弟予。沙门四患即此戒是者。
经谓涅槃等。律乃诸律。佛造大臣。日月有患。曰不明
不净不能有所照。亦无威神何等为日。谓阿修罗烟
云尘露。是日月大患沙门。亦有四患不明不净不能
有所照。亦无威神。云何为四。谓不舍淫欲。不舍金宝。
不舍饮酒。不舍邪命自活。是名四大患也。所以大患
准曰者。庄严论云。酒为放逸本。淫为生死原。金银生
患重。邪命断善根。今此四中是其一患。故云即此戒
是也。

云。二明至开畜者。禁重如后所明。如此文后引涅槃
十馀处文。皆极数破。不令畜等。律中事在小机等者。
住着小机。名为事在。未能无苦。故号小机。先须安身。
然后进道是意狭也。容有开文。意摄劣故。

云第一
至得受者。别人不开者。即显僧得受也。向下引文證
成一口。小房有资道。要容身小舍。别人许之为有资
身长道之要也。

云二至说者。如杂法中。指下诸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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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中僧地上种果业得一然之类也。

云三贮积数帛者。标也。

云昔至㴼者。举世梦传者。
举遍也。梦虚也。馀文可知。

云僧祗至法者。安囊服
内者。意證上文三十六硕是虚说也。

云四至畜诸童仆者。增一至哉者。欲过罗刹等者。经
曰梵志将女施佛。佛不受之语。梵云。巳受汝意。但吾
以离欲故。不习欲法。时老比丘摇扇扇佛。劝佛受与
我。佛呵之。告老比丘言。汝过去世曾为罗刹女或。今
更被此女所迷。譬如有人取罗刹女纳为其妇。其罗
刹女生得子。是还自食之。食子既尽。复食其夫。爱女
亦尔。煞慧命。故终堕地狱也。馀文如钞。

云僧祗至如是施者。彼云。萍沙王来见尊者。自泥房
因施民二百不受至于聚落。内百姓情欲供给要持
五戒。终身即受善持五戒。自然得免淫欲。故守足。园
寺五百人者。彼云。佛在王舍城。萍沙王往彼精舍礼
佛。因问大迦叶今何所在。诸比丘答云。在耆阇崛山
上踏泥。王遂往问。何故自作。答曰。谁当为我作。第二度
来亦如是问。迦叶云。王频有此言。伹不见与。时王惭
耻遂问左右。先有此言否。答有。王问是何时。左右云。
经今五百日也。王遂下山。时有捕得五百群贼到。王
问其罪至何。臣言其罪至死。王问贼汝能随我语不。
贼言能。王遂令与诸比丘作使。大臣白言。此是贼。能
偷比丘衣钵。王言我有方便。多给田宅。倍与饮食。彼
必不比丘也。离竹园寺不远。立为净人聚落等。施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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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语者。即行主排说之词。花言艳语之类也。

云五畜生畜生者标也。

云律中至尔者。如文云涅
槃至同者。刹利居士。皆入阿鼻者。谓不能斋食常住
物故。善满五人得受者。谓五人能辨自恣。并边方受
戒。佛法根本。令三宝不断也。大集亦同者。彼云。若一
村一林。有法师等。如僧网篇说之。

云四分至得者。
如瞻病法者。彼引僧祗。道逢病比丘应求车乘驮载
令归。若病笃无所分别。不问牸牛草马等。故知病轻
能分别者。即不许也。无病不合者。遗教经云。比丘骑
乘车马一日除五百日齐含利弗。问。何以故。佛言比
丘违禁法律人见生谤令他获罪。老病即开。开船上
不犯也。

云六至解者。末利夫人施僧布萨饯等者。十诵云。佛
在舍卫城时。末利夫人。为听法故。到祗洹中。问诸比
丘。此有几僧。答不知。以此白佛。佛令行舍罗数知数
故后。即施饯比丘不受。佛言应受准听受义应付净
主也。杂含等者。律文如钞(云云)。古云。此是资要无过
故听受宝。但不应自为身受。若反前自为身。即不得
钞。钞意不然。此云得受者。谓得受竹木。非谓钱宝等。
注文者。若疑四分言中不了上有杂含经文。亦自分
明。须木直党木乃至须舍亦人。若得为房舍受舍
钱者。何须言其直党。馀如正解者。指下解戒本中明
也。

云七至得受者。重物者。或体用俱重。如床等二。体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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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重。如被褥等。氍数三肘五肘净施畜者。此约[彰-章+丰]者。
有袈裟量故。过量厚重者。即不开净施铜豗(过反)。可知
云八至主者。若得金宝咒愿巳还主者。三解。一云咒
愿施主巳还付净主(此说今非)。二搜玄云。还反本施主。为
贸净物。非为永还。法宝云。还反施主须得。不还不得。
令他贸净衣物。以文中一向不开故(任情取舍)

云涅槃至依者。说轻为重者。谓丰时禁约。说重为轻
者。谓俭时开听。观知我等弟子下。伹明一衣。是说轻
为重义也。钞文从若诸巳下。至依止巳来。此明四依
也。初据有人供给。则不听畜。二无人供给。饥馑时即
听。丰时不得。三虽则饥馑。能护法者则听。不护法亦
不许。四虽护法。净施则听。不净施不许。如是四法下。
结也。我为肉眼说者。以肉眼不分别邪心。今为此辈
说此四依。今验邪正。若有慧眼。即月解分别。何须用
说。若有三藏等者。谓毗奈耶等(云云)。云又至要者。此
汶钞文。是和会二经相违文也。十轮云。破戒比丘亦
须礼敬。涅槃经文。制令不许礼敬。二俱是大乘教文。
因何相违。钞文灭云十轮据不知持犯者说。反显涅
槃约知故不礼也。亦不相违。又涅槃尊者。再释也。以
此经穷尽法厚终极之教。令不礼敬破戒之徒。可以
依义用不亦得者。谓不用依十轮经文。据不知持犯
者说。亦不因十轮。亦是经正翻实录。何故不用依之
亦得。可引钞释云。以护法故小小非要。意道。涅槃文
以护佛法故。是大事。若比丘受畜不净之物。自坏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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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必沈恶道。大事。今若折拌。令彼不作是护法也。
十轮经文。但以袈裟因缘。故令礼敬。是小小之事。非
要依也(非由不也)

云三至了者。如文。

云四至无罪者。受贸轻重者。标
也。若以此八贸衣犯舍者。钞文全依首疏辨也。彼云若
以八不净物贸十种衣。犯舍堕故(搜玄对此广明。古解与钞全乖。略不
叙之。或有于此便论今义。亦未要预述。至下文自释)。以衣得亦绵氀亦舍者。首疏
云。以十种衣贸八中。六七即残。及氍氀犯舍。馀六但
吉。若以衣宝相易堕皆。以衣贸宝宝贸衣得堕。若将
衣宝贸馀六种吉罗。约此六种自相夫贸得吉。若以
此六贸衣宝二种亦犯舍也。此谓与俗争价等者。正
明结罪之由也。谓指适来提吉二罪皆约比丘。亦不
合与俗人争价增减以结。此合师正解也。问八种俱
是争价增减。何故结犯有于重轻。答。田园奴婢畜生
等。不应舍法。体又微。但吉。二宝应于舍法。体复贵重。
故不犯提也。若五众但吉。亦据争价说。此释不违钞
文。不同古记繁杂。思之。多论等者。玄云。此文因便故
有。谓犯舍钱宝贸得新衣。不知此衣犯不。故引多论
说净钱宝。与犯舍钱宝。贸得新衣。作三衣。百一物。并
不须说净。月百一外成衣不成衣。并说净新得过无。
若犯罪悔僧中者。畜钱迦吉对首忏。先畜宝迦违净
法提。应僧中悔巳。贸财作百一物。不须复舍。巳入净
故。若百一物外法衣一切说净。

云正解戒本者。是上义门。今当正解。

云此至便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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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文言手捉别时意者。古师云。此戒为畜故提。后九
十中。约直尔提。是别时意也。今云。此戒准约畜。后九
十中。但据提。不论为畜及尔提等。此戒文中言提者。
自是犯后九十中捉宝戒。云别时意也。列犯缘如文。

云此至滥者。准此失戒者。玄云。失受体也。谓顺敬
即是佛子。今违教即舍法。佛既非师。则舍佛。乖六和
义。则舍僧。既舍三宝。身则无戒(此持大过分也)。今云失者戒
者。伹据一戒。无表不清。举例。如畜猫狗一众无戒。不
可众僧尽舍受体耶。思之。佛告大臣等者。杂含云。时
有珠髻大臣问佛言。前日王集诸大臣共议。沙门释
子受金银等。为是净。为是不净。于中有言。沙门不应
受畜。有言应受畜。我时闻巳生疑不知。此事云何。佛
言若沙门释子受畜金银。得名清净者。五欲功德。应
清净也。准此文意。谓世间五欲之境眼意色耳意声
等。此五因贪故生。本是烦恼结意。不为清净。不名功
德。今若沙门受畜金宝为清净者。上之五欲。亦是清
净。五欲既非清净。反显沙门畜宝。实为不净。理非功
德也。梵志书述者。增一云。昔有梵志名畜苦。从梵志
师受学。既学通达。师为改名超术。受学既久。思报师
恩。欲诣聚落乞物。偶诸逢婆罗门大礼论义。若得胜
者。赏金钱五百金杖一枚金瓶一口端正女人一牛
千头。超术自思云。诸物不要。若论得此金钱之类。报
师恩德。不亦好乎。即往众中。有婆门多有皆慧。超术
先以一问。问中合五百改义。举众了无知者。遂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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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诸物以赏之。超术云。诸物不须。唯五百金钱金瓶
杖等。报师恩也。持物路行。逢人匆匆。定光佛出世。超
术自思。佛甚难值。我今卒可持此物献。又乃思惟。我
先有书。名为礼记。彼书中云。若如来者必不受宝。今
贸莲花。以上于佛。并解发布泥。如来授记等(云云)

云佛至除思者。剧者甚也。行商坐贾。才见少利。便博
易之。沙门贮畜。要侍商价。更甚于彼也。信佛法烟云
者。谓信知畜宝。是佛法之一患。如日月之患。患在烟
云也。矜恃者。孔安国云。自修曰矜也。出此无贪无罪
之言。排其法律。即是轻拨大圣也。一分(平呼)之利尚计
者。谓分毫之利心亦计之。举少况多也。不及俗士高
逸者。汉末魏初。青州管宰锄圃见金。挥锄与瓦石不
异。王夷甫一生不言钱等。儒士尚尔。岂况高僧。而耽
俗利。蟷螂拒轮等者。庄子云。蟷螂怒臂以当车辙。宁
免破质于轮。问。飞蛾虽有投火之能之能反遭明之。
表体法令可知。

云涅槃至油渍者。如文。

云四分至缘者。八种者。一金。二银。三铜。四铁。五铅。六
白腊。七木。八胡膝也。

云僧祇至罗者。生色者。天生
自然金不假因缘名生色也。似色者。似犹像似金之
类。则生似是梵言。金银是汉语。或云金银生缘者。梵
汉双举也。捉得提者。亦是犯捉宝也。七山者。标也。七
举数。宝珍美也。一金者。说文云。金有五色。黄为其长。
百练不变。久埋不生。从芊不改。西方所出也。二银者。
白金谓之银。摩尼者。谓如意珠也。亦云无价(广如卷初)。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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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者。亦云赤珠。谓赤虫所出。即蚌蛛是也。珊瑚者。红
赤色。说文云。石脂似树形。出海中。车渠者。青白间色
也。马脑者。此宝形似马脑。亦云玉石。上之所引依多
论。若准诸经论说七宝。大同小异。第三是琉璃。碧色
宝。第四颇梨。即水玉。是五种取者。如下文五种受即
是也。

四分是中等者。戒疏云。明舍钱方便。付净主
也。钞文稍难晓。须细寻之。从若彼人取还直至掌之。
齐此巳来。据彼人不会比丘之意。谓言将物与他。不
取顺受。却还比丘。彼既内心不解。即乖净施之法。故
律云。即作彼人迷故。所以不成。物既现在。即作他物
收取。令净人常护也。钞云。若彼人巳下乃至受持之。
齐此巳来。此约彼人心中却顺解前来比丘之意。再
来取此物。即令净人持与贸易衣钵受持之。钞云。若
彼优婆塞。乃至持之者。此约彼人为比丘持物贸易
得衣钵将来。比丘即将新贸之衣。依法加受也。不作
净语得者。

云僧至之者。裹眼三施者绕也。欲令彼
迷。方不记处故以。馀文可知。云若施至须者。如文。

云多至弥者。僧中次第行者。谓如今时斋家行钱。即
须言此不净财等。正明舍忏法则可委。馀宝说净有
二者。若内衣持钱宝来与比丘。比丘但言此不净物。
我不应畜。若净当受。即是净法。若白衣不言。此比丘
不语取犯也。

云僧祇至俦者。祇云。佛在舍卫国。时
目连将专须沙弥。食后到阿耨池上坐禅。时沙弥见
河边金砂便作念。今当盛取此沙著渗灌下。目连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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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觉巳运通拟还。沙弥为非人所持。目连回顾唤沙
弥来。答云。我不能往。目连问曰。汝有所持耶。答曰。身
有金砂。告云汝应舍弃。弃巳遂腾言者也。乃至老比
丘等者。祇云。有比丘将一沙弥看亲里。路经旷野。中
道有非人。化作龙右达沙弥。以花散上。赞言善哉。大
得善利。舍家不捉金银及钱。比丘到亲里家。相看巳
欲还。时亲里言。汝今还去。道中之食。可持钱去市易
所须。沙弥受巳紧著不带而去。至中道。而非人见沙
弥。在比丘后行。又化作龙来。左绕沙弥。以土坌之言。
汝失善利。出家修道与捉钱行。沙弥便啼。比丘顾问。
具述上缘。师令除钱。非仍旧右绕。以此缘白佛。言自
今不听沙弥持金银钱。用此文證上。故不许舍与沙
弥也。此犹讥类者。谓此沙弥捉宝罪轻。犹可治救。故
贡致责。令其舍之。罪重根除神亦置而不责也。池
神者。祇云。昔有比丘。至一池边见莲花。不取手捉。恐
坏生故。而但嗅之。心中赏爱。池神呵责。比丘偷我花
嗅。须臾忽有野象来入池中皆折碎。池神嘿然。比丘
语神曰。我暂嗅香即见呵责。象今坏损何不厝言。神
曰汝是沙门出家之士。合知法律。是以责之。畜类无
知。何可为怪也。显戮者。如暂嗅香尚致神责。况当违
制覆罪不陈。清罪委知。无任同法。故云显戮也。颊肿
之债者。百喻经下卷云。昔有痴女婿。至妻家羞不食。
后为饥逼。盗食生米。其颊鼓起。妇谓之颊肿之患。问
其因由。因报不语。妻乃白父。父召医人以火钻烙。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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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米出。法合可委(云云)

云律不犯巳下。别开不犯
如文。

云贸至十九者。释名者。贵物相易名为贸宝。此是所
(云云)

云多至异者。玄云。此律不云求利。但言出
家人不应。故古师云。多论与律不同。律贸得宝入手
即犯。若用宝时。则得不应。宝体既无。将何以舍。故疏
破云。昔人不立以财无再舍。罪不双结。今不同之。见
金以钱买金而畜。初易贸后畜。缘相是异。何不双结。
五种不同等者。疏云。贸宝七众俱犯。衣唯二众俗犯。
二贸宝月。作教人为巳同犯。除为三宝贸衣。使人不
犯。三宝宝一制不开。自为衣则开。苏油相易四舍法
不同。宝舍俗衣舍道。五还财不同。衣舍忏还本衣。宝
舍忏后易净物也。伹无衣食为异者。谓此戒但论金
银钱。巳下贩卖戒。衣食相易为异。

云五缘至前者。一是钱宝者。金银各三。钱唯一品。金
有三种。一巳成金。二未成金。三巳成未成金。巳成金
者。钗钏等也。未成者。金梃是(不同〔有〕云金矿也)。巳成未成者。
铸写作器。未[羊*延]治者。银亦三品。例此可知。钱若据理。
亦令有三。未成据未有文象者以说。既未具足。世所
不行。即非贵物。故唯一种。不同金银三品俱贵。世所
用也。思之。二互相易者。互结成句。则四十九。随一为
须皆得七句。初巳成金易巳成金。二巳成金易未成
金。三巳成金易巳成未成金。四巳成金易巳成银。五
巳成金易未成银。六巳成金易巳成未成银。七巳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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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易钱。馀亦例此可解。

云律不犯巳下。如文。

云贩至二十者。释名者。为利卖买。称之曰贩。此是所
(云云)

云多至故者。制意如文。

云论犯至受者。
列缘可知。

云律至重结者。准馀部双开者。据四分。
此戒准约教。净人易贸是一开。若准僧祗十诵。俱开
日贸。反与净人。但作知净语。当于价直。即道俗双开。
又下四分衣法。亦开无净人时自贸等。衣药交贸者。
谓四分律文。但有四药及衣相贸六馀物也。准此有
二十五句。初有之句。一时药易时药。二时药易非时
药。三时药易七日药。四时药易尽形药。五时药易波
邦迦罗衣。以将非时为头。亦准此所解。问既云准约
衣药于易。巳外应无犯。若无犯者。何故文中。言种种
贩责。答只向适来句数之中。亦得名为种种。何必约
一切物为种种也。数数上下者。增卖者。本贱卖贵。买
亦如是。本贵买贱。本增直五钱。减买言直三钱。重减
买者。本直五钱。言直一钱等。馀文可解。

云五百至
不犯者。如文。

云僧祇至罪者。相似贸相似者。玄云。谓瓶犯堕。此名
相似也。若钵贸瓶亦堕。名不相似也。若可食啖口
吉者。外难。十诵多论。同是一宗。何故十诵啖口口吉。
前多论咽提。答多论为利故贩责得提。此十诵将上
犯舍物金。未不为利。故新易物来知降违法。食体无
舍。故口口吉。衣违舍法故提。四分贩责买三但为利。
俱堕者。举价金高曰责。抑价令低曰买。买巳规利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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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曰贩。此三事但争价上下。不作知净语。各得提也。
十诵据一物为语者。谓一物上贩卖讫。方结一罪。故
彼文云。若比丘为利故。买而不卖吉。若为利故卖而
不买吉。若为利故买。买还巳责提。约第三句责。买二
业。故云据一物为语也。四分又不了者。谓上多论约
僧中悔不应还。十诵约别人私责。买听七日。当部伹
云若悔听还。无斯两判。故云不了也。共僧贸易应陪
者。准五分云。时有比丘有拘执衣。四方僧有僧伽梨。
欲贸之。诸比丘不与白佛。佛言听易。若拘执价多。应
治与比丘。若僧伽梨价多。应治与僧。若贫无物。即如
文中所说(馀一切物并准此也)

云僧祇至准前者。四药随物重物等者。祇有八物。一
时药。二夜分药。三七日药。四尽形药。五随物。谓三衣
六物也。六重物。谓木床褥等。七不净物。谓钱金银等。
八净不净物。谓真珠等。得触名净。不得著名不净。此
八相贸语时越。得物提。食钱持博苏油等者。此约自
乞向食。非常住钵中之馀也。更有释不正。馀如文。

云多至也者。谓是方便有罪果头无罪之物。要须物
舍与僧断相续心。更不取作忏巳还来。方听僧作福
等用。不尔直施自得不应。僧不合受。

云律至不犯者。不得与馀人贸者。谓白衣外道也。若
苏油相贸无犯者。外难。何故前来引律文。以七日易
七日犯提。此更开无过。答戒疏云。苏油相易不犯者。
开外资也。前言犯得内资说也。准上衣法等者。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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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文云。贵价衣。令净人贸。据有净人言之。若无净
人。开比丘自贸。准此文意。不得与馀贸。若无净人。理
亦开许。十诵三度者。谓三度当价作净语等。馀如
律本及钞。

云畜至二十一者。释名者。受持之外名畜长钵。越于
分齐。故云过限。此是所防(云云)

云五缘至犯者。如
法钵者。一体如。二量如。三色如等。非油[木*毗]者。[木*毗]即烧
而不勋。油即烧后用荏子油之。并不应教也。

云馀
如长衣戒者。长衣开十日具有八。今指同彼戒疏。问。
白色衣过限犯。白色钵何不犯。答。衣染必成坏色故
犯。钵再熏多损坏故。所以不犯。问。衣过灭成受持。盔
过减何不成受持。答。衣可截渍故成。盔无此义故不
许。疏中减有数重问答。恐繁不录也。

云乞钵二十
二者。释名牒钞(云云)

云六至中者。如疏中者。彼云。
须在当界好[天/皿]。夺入僧中。厨为[天/皿]本寺故。不同乞衣。
资用宽故。须回本主。不用入僧。

云律不犯巳下。如
文。

云自乞至二十三者。释名牒钞。

云多至故者。制意
可知。

云四至犯者。如文。

云十诵至吉罗者。戒疏
云。十诵乞缕犯古。岂非防道。四分。开亲以离指谤之
缘也。看织作繀一切吉者。律云若看织。若自织。若自
作。繀者。引云津子。以管浇熊也。赵魏间。谓之历庶。方
言不同。可既云自作等。非出家人之仪犯者。若尔下
不犯文中。何言自织不犯。答上据织作三衣故自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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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下约小小物。故不犯也。

云不犯巳下。如文。

云劝至二十四者。释名牒钞(云云)

云论至吉罗者。
六顺受犯者。问。前戒何以织成便犯。此戒顺受方犯。
答。前戒道回织师作成即犯。此戒自求顺受始终。问
前后两戒。皆由织师。如何取别。答有四不同。一前戒
损织师。自得缕故。此损缕主。二前戒损织师。不与价
犯。此损缕主。与偿便犯。三前戒亲不犯。后戒俱犯。损
义通故。四前是巳物成即犯。此本属他。入手方犯。

云不犯巳下。如文。

云夺衣戒二十五者。释名牒钞(云云)

云五缘至属
巳者。甄下众者。戒疏云。简下四众本非同行伴类。假
夺但者。三不定与前人决定取者。正犯此戒。戒疏云。
生争故犯。本作得心。今夺生恼也。四句中二句者。因
此一句。便作四句简之。戒疏云。义加四句。初是向列
四句之中。有二句犯。重标出。初受与俱决之至重也。
疏云。此二则犯重罪。由初决舍属他巳定。故文云。施
巳还取是重摄故。四嗔夺者。戒疏云。自夺使人。祗中
自与使夺四句皆堕。谓三衣也。若减量衣但犯吉。五
得属巳者。僧祗四句。初合与别夺。谓一时与三衣。后
随衣夺犯三提。馀准知也。不藏者。犹面现前不藏举
未犯。伹不对面移物即犯。不假载举。戒疏云。谓对面
夺也。未藏情疑属巳不显。故约藏相结成堕罪。文云。
若著树上者。谓非对面。随举离处。则犯正罪。以无人
可争故结(巳上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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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畜至二十六者。释名者。贮用属巳之名。为简馀三。
故标七日。疗患有功。称之为药。越日期分。故言过限。
此是所防(云云)

云辨至犯者。初一行钞文是相略
意也。次列犯缘中。五无缘者。律云。送与人。若失。若故
坏。若等是缘也。

云律不犯至也者。此约过七日
犯舍与僧。后处判依教不犯。若过七日者。戒疏云。初
日过限。具兼诸失。主不合受。故与俗人。第七日者。疏
云。既无宿触。口法尚存。听与僧食。若未满七日者。疏
云。限法不过明日。白二还主。理合说净。巳越七日无
眼义制身外用。文中约第八日时三种处分。若至九
日舍者。初二日是过七日药。次一满正七日。后四未
满者。若至十日舍者。初三日是过七日药。第四日是
正满七日。后三是未满者。若至十一日作法者。初四
日是过七日药。初五日是满七日者。后二日是未满
者。若至十二日舍者。初五是过七日药。第六日正满
者。第七日是未满者(上皆三种处分)。若至十三日舍者。前六
日是过七日药。后一日正满者(伹二种处分)。若至十四日
舍者。于七日中得者。总名过七日药(准一种处分)。文中无
户誓者。三苍云。北面窗名誓户臼中鸣。以苏油除除
不鸣。誓窗泯周涂令明也。

云过前至二十七者。释名者。佛开浴服预乞前用。此
是所防(云云)。注文者。若据理过前求雨衣是一戒。
过前用是二戒。然是一衣。复同过前。故合一也。


过至犯者。一是雨衣者。此衣状似漫安陀会也。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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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得者。三月十六日巳去得者。皆名时中也。要是时
中得。方有犯过前用。若非时得。如三月十五日前求。
后若过前用伹犯吉。以衣无再舍。此戒言一衣上重
犯者。无重犯堕也。三过前受者。谓未至四月一日即
加法。然又非过前求也。但是过前用而受也。

云四
分至幕者。十种衣者。辨衣体。即憍奢耶等。如前文说
之。三月十六日求者。戒本云。春残一月在。应求雨浴
衣。即三月十六日巳后。至四月十六日。是春残一月
也。四月一日用者。戒文云。半月应用结。即四月初一
日至夏初。正月半月开用也。舍勒者。是[打-丁+亲]身衣。鼻奈
耶云。半泥洹僧也。更有异说不正。

云诸师至洗者。
今云如三衣披用。则不同古人言是戏图也。下引祇
文證上披用。垢液者。谓浴未了其雨则止。垢液未尽。
更得著亦著入河中浴也。上言不得著入河池者。为
无此缘。则不许也。

云多论至故者。彼论从三月十
六日至尽应求作。若得成衣。四月一日应畜。若不成
衣。四月十五日听求作。若前安居人。至四月十六日
应加法。若同三月要后三月求作。若同四月则前四
月应用。今同得百二十日。彼同安居日受也。若准四
分。四月一日畜用。不同十六日。若求未得。应用此文
也。畜法如文。云僧祇至唱者。若至八月十五日限满
不作。馀三衣净施者。谓舍了须说净也。注文准此舍
时通唱之文。初受之亦应通唱。今僧受雨衣。不须对
首秉也。

云律不犯至者者。若舍作馀用者。谓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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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舍作。馀三衣等杂用。不犯过前用。若著时中求衣
时中浴。有何犯失。浣举者。谓时中求。而用时未至。浣
举不犯过前用也。

云过前至二十八者。释名者。十诵云。今日不取。明日
则无。是名急施。七月六日巳前受者。名曰过前。至八
月十五。若不净施。故云过后畜。此是所防(云云)。注文
者。戒疏云。此亦两戒共制。非是一衣。不同雨衣一事
生二也。前一衣上有受用二罪。今此两衣合为一戒。
若有过前取。则无过后畜。若有过后畜。定无过前
受。谓前是顺受故生。后是违净故犯。

云过至犯者。
三过前者。七月五日巳前是也。四无缘者。谓失夺烧
漂等缘也。后五缘者。标过后畜五缘犯也。三是十日
内者。如七月六日受衣不便说净。至八月十五日。即
须说不说。至十六日。是过后畜也。乃至十五日受衣。
八月二十四日须说不说。至二十五日。是过后畜。中
间比知。文中正是指此十日内也。

云事希至法者。
急施衣事是希。其法亦隐。上之所列且约大途。戒疏
文中广辨时非时法者。疏问云。何以非时受衣。一月
五月外。更增九日。时中受衣。所以不增者。此约七月
六日受急施衣。对时中受衣论也。答曰此中本是时
衣。以急缘故。开非时受。所以时外开之。馀衣本无时
限。随受随说故也。问。如长衣七月十六日受。十五日
前开位。十六日接。是时分。何为不同急施衣。答受长
无时节。随受名非时。急施必接取。所以前后开。相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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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云。长衣不与时衣相接者。但有前开。是以便犯。急
施衣十日受者。前开入十六日。须是后开。两开相接。
越此分齐。是以无罪。又戒疏云。七月十五日长衣时
内。九日足须说净。更有馀义。非急不叙。

云有难至二十九者。释名。恐怖迥远。名有难兰若。开
寄法服。故曰离衣。此是所防(云云)

云六至犯者。冬
分非时者从八月十六日后。即是冬分。又非迦提月
时名非时。何以得知。故律云。诸比丘夏安居竟。后迦
提一月满。在阿兰若处住。有贼劫夺衣钵坐具等。诸
比丘畏贼。皆来趣祇洹住。谓夏中不许离衣。迦提一
月任运许之。又复满巳。今从冬分起首。至明年四月
十六日巳前。并是非时。兰若有难并开离也。故云冬
分非时。五无因缘者。同前失夺等缘也。

云四分至
一衣者。如文。

云明两缘者。对古师。但亦一缘。故今
标两缘也。古云。兰若六夜许离衣者。只为恐怖之缘。
今云。准外部五分明了之文。别缘亦许。又准戒本语
势。云诸比丘有缘离衣宿。乃至六夜。既曰有缘。凡是
因缘。总开六夜。何为恐怖难缘独开。所以钞亦两缘。
一是恐怖不作日限。二者别缘开六夜(别缘钞文同说)


僧祇至夜者。谓祇五见三文。皆不作日限。然祇许夏
内离衣。五分不许。前言冬分非时。即同五分制。令十
日一度结者。与今见论少异。祇律比丘兰若处安居。
出外乞食。被采薪人偷衣去。且听寄衣不作日限。五
分佛在舍卫城。八月贼常伺捕人祀失。欲煞比丘。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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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逃走。贼中知比丘法者。云沙门不离衣必归。因兹
遭难。由此佛听寄白衣家。初不作日限。被虫湿损。因
制往看。又数往招讥因制。十日见论。六夜一看衣亦尔。
上来诸部等者。结前第一缘。必有巳下。明第二缘也。

云四分至执者。聚落起过者。镜水大德云。此言似
倒。涉于聚落一宿戒。今可回。又兰若比丘寄衣。在聚
落中起过。准戒疏及钞意。谓制缘许兰若。置衣村中。
不作日限。后因兰若比丘别事。寄衣聚落一寄不还。
因兹起过。更约缘开至六夜(古师所释与钞全乖。不更叙也)。不显缘
相致令妄执者。谓四分文中。但云寄衣在聚落不还。
并不说是何等缘。不显此之缘相。致使古人云是恐
怖制六夜故。

云今至许者。谓四分别虽无此诸缘。
今准诸部而用。故云有缘皆开。不同古师唯执四分。
恐怖开于六夜。故戒疏引僧祇。因往断事衣重。故开
六夜。五分塔僧和尚及他事者。皆听六夜留衣俗家。
故今钞文。引五了论。皆有六夜别缘。證其四分虽不
显缘相。可同诸部有缘皆开。

云律不犯至说者。掷
石及处者。谓入势分由则不失也。若有情染二碍。必
须手捉衣。若舍者。谓不会开对首心念遥舍。馀同离
衣戒说。谓失夺烧漂四想不舍。衣不捉。不至掷石及
处不犯。若船济不通。道路险难。盗贼恶兽。河水瀑长。
强力所执。禁命二难等。同前。

云回至三十者。释名牒举钞文(云云)

云具至犯者。
问。何以但言回僧。而不言回佛法物。答或云。许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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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于巳有滥。回容称心。憙为制重。佛法之物。滥义是
希。虽回制轻也。

云律至也者。初巳许僧者。决非属
巳。定僧为作。众多别少。心未决故。回犯堕也。二为僧
故未许僧者。虽非属巳。众别未分。若回犯吉。三巳许
僧者。定属有主。回犯重罪。以同盗常住也。

云僧至
用者。我巳施僧今施尊者者。谓能施者。自是非法。受
施者无过。如从贼受施之例。但不得乞。乞成回僧物
也。

云四分至重者。并为未决定者。物虽行僧。由未
定属。自回入巳得提。回与他得吉。若决别施属主巳
定。若回此物。望损于他。随前犯重。回畜物者。且约畜
结。回此自恣僧物与彼。应还作吉悔者。此属巳定。回
即犯重。何言吉悔。谓劝回与彼。即得吉也。而物实未
与彼。若物与彼。即是不还此僧。便成重故。彼此一人
决属故。回即犯重。准此一人是定属。无别相对辨其
未分。有僧次来。当次之人。亦是定属。而回与他。望损
此人。应得不得。故成重也。

云律至不犯者。许恶劝
与好者。即持戒为好。破戒为恶也(巳上二母段不同总是释第四篇竟)
次明九十单提。

中分二。初总标。次别释。初云九十戒。

云小妄语至
一者。释名者。言非称实为妄。彰在于口为语。简异于
大。故标小名。此是所防(云云)

云此至一切堕者。谓
凡在制戒在篇者。皆从恚犯居。故此徵云恚犯为先。
因由何事。故牒起云。引戒人多恚犯者。良由巳下。正
明所以也。谓无始时来习妄语业。熏成种子。积在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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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之中。故云妄业薰积也。此妄种子服伏藏识不少。
故云尤左多。故随尘境者。谓此依种而起现行。故云
随尘。染等境动。则虚妄搆架而造恶业也。不思反流
之始者。古云。谓不思反生死流之始。归真如之原。今
谓初受戒日则誓断一切恶。今是志诚时实语时。皆
是反流之初。今不思量。但顺其业种。恒事妄语。[(厂@((既-旡)-日+口))*页]必
洛形也。以此安生者。以此虚搆妄业。安于一生。要当
至死方住。故云为要当死。若如是者。不能排荡藏识
之中。妄业种子。出家顺生死业。信此可令人悲。故云
良可悲矣。嗟叹意也(上依搜玄约句释竟)。或依法宝科钞句云。
以此安生为要(是上句也)。当死定非排业(是一句)。意道。用此
妄语之业。以安生之身。为其要妙。当至死时定。不能
排荡此业(此解亦是一途)。加以等者。前来妄业薰修。动便成
妄。故意为之。今重由约境之虚实。但违想心便结。故
云加以也。犯无定境者。境通有无之无定也。但使违
内想心者。如实不见张人想心。谓是见张人。后有问
者。答云不见。便是远内想心。何论外缘虚实。谓不见
是实。想心是虚。见则反之。馀例知也。

云六缘至解者。如文。

云多论至业道者。四句。初一
如钞(云云)。第二是两舌非妄语恶口。传他此语向彼
说。作分离心。故是两舌。如实说故非妄语。柔软说故
非恶口。第三句。是恶说非妄语两舌。传他此语向彼
说。庶横说故是恶口。如实故非妄语。不作分离说故
非两舌。第四句俱得三罪也。济语者。非时语。无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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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戏调心。名济语也馀曰三业或合或离。济语一种
不得相离也。释云。馀曰三业者。妄语两舌恶口也。此
三心通有济语。故云不相离也。只如妄语说不称时。
若妄语者。必是无义。或时妄语为调戏心。凡是妄语
与两舌恶口。皆合济语。一种也。一时作二三四者。一
时作二者。妄语即有济语。三者两舌。四者更加恶骂。
十业之中越其意二。故云乃至八事。何不至十。以意
地中贪等三心。不一时故。贪嗔二心相违。不同时也。
若据自作二事教他为六一时戒。故得有八。若伹令
他唯得为六。即口四过。并煞盗身二也。淫要假于自
身一支。并为无业道属痴成八。于一时中。八业成就
也。

云四分至吉罗者。四分五分法师比丘者。四分因象
力释子。五分因沙兰比丘。各聪明才辨。一切四众外
道沙门婆罗门无能及者。遂以非为是。以是为非。知
言不知。不知言知。恒以巧辨胜人。时诸比丘莫不叹
伏。问言。汝论义时。意谓为是为非耶。答言。我实知非。
耻堕负处故妄语。比丘举过白佛因制也。僧中妄语
等者。玄云。是五分文。彼因慈地谤沓婆故。佛语慈地。
若于坚信比丘前妄语。罪重于煞无数众生。于一坚
法比丘所妄语。获罪过百坚信。如是展转于僧前妄
语。罪重于百罗汉前也。谓四人谓前诳罪重也。何以
故。凡僧受诳生信故重。圣人识非不信故轻也。前言
坚信。谓是内凡巳去。得四不坏信故。坚法者。谓得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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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法苦忍。初心巳去。此法坚固。难可破坏。故名坚法
常令推寄有本者。谓若有所能。推属于师。或推圣教。
则无过失。纵有乃属前人也。不尔斧在口中者。故多
论云。凡人生世间。斧在于口中。谓出语伤人犹似刀
斧。儒宗云。一语伤人。犹如釰戟等。

律云。见闻触知者。萨婆多云。若境由眼识所识名所
见。谓是色也。具五缘。一清净眼。二色境。三假空。四须
明。五作发识意。若境由耳识所识名为所闻。谓是声。
具四缘能闻。于前五中。但除明缘也。若境由鼻舌身。
三识所證名所觉。谓取香味触。具三缘一三根不坏。
二有触尘到根。三作发识意。若境由意识所證。名为
所知。谓意知一切法。谓法境是。但具二缘。一意根。二
发识意。问。何以鼻舌身三。合为触耶。答。以内取境故。
要须三境逼根。方能取得。然须隔越此子。鼻根隔三
分极微。舌根隔二分。身根隔一。虽尔总名合中知。谓
此四是违顺之本故。八句皆犯。谓不闻触知言见闻
(成四)。或见闻触知却云不见闻触知(成八)。初约不外闻
触知诳他。有二十四句。先约不见有六句。一本实不
见无想心。诳他言见(此心境俱违句)。二实不见。有想心曾见。
今诳他言不见(此境顺心违句)。三实不见。内心生疑。诳他言
实见无疑(此心境俱违句)。四实不见。内心曾生疑。诳他云不
见无疑(此境顺心违句)。五实不见。无横疑。诳他云我疑见(此心
境俱违句)。六实不见无横疑。诳他云我疑不见(此境顺心违句)。馀
不闻。不触。不知。例此各六(成廿四句)。次就实见闻触知。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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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句(番上可解)。乃至所见异等者。律文更有六句。所
见异者。戒疏云。定行心中见恶像。言好像。及被人问。
答他异本所见。故云所见异也。所忍异者。细违安苦。
名之为忍。语他乐。更同作羯磨。不忍言忍。所想异者。
怨想言亲也。又有三时等者。前后根本三也。唯有八
句。四提三吉一句无罪。律云作时知是。妄语之时知
是。妄语竟亦知。具三时知得提。二初中知。后不知。三
中后知。初不知。四正妄语时知。初后不知。此四句皆
提。次三句吉者。一初后知。中间不知。二初知。中后不
知。三初中不知。后即知。此三吉。第八一句三时无心
不犯。若僧说戒等者。嘿妄边结吉也。

云善见至堕者。有疑心者。如见前人行过实疑。谓是
张为是王。有问言巳谁便定。答云。是王等。

若问不
问者。不论前人来问不来问。伹诳他即犯。异本音者。
音声也。异本所说声如本。是汉儿子诳胡音。或作新
罗等语。意欲或他令前人不解。皆成妄语也。不大见
闻者。今时云不多见不多闻。破相说者。如人执有我
人。今破云并无。无覆地者。谓称实而说也。异音者。前
人不解也。颠倒者。此土先能后所。今先所后能。即犯。
如问闻声不。答他欲不声闻。又发大声答他。又作不
了语。若有下结上文也。应令看指甲者。大德云。谓是
畜生蹄迹之甲。非谓令他自看手指甲也。彼问比丘。
见畜去处不。若实见。答云不见。又成妄语。若答见又
是示处。今但令他自看指甲。俱免二失(上正释竟)。或有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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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祗律注解云。指甲是胡音。此云不见。虽出祇文免
违钞。今钞自注释云。方便引接令畜远去作是法也。
必知巳远。纵逐不得。然后方可语彼从此路去。若直
尔便语夫处。即是示处。违于钞文。

云四分至中者。
别明不犯如文。

云骂戒二者。释名牒钞(云云)

云智论至世者。按智
论云。菩萨净身口意三业。为后净国土因。自身齐净。
亦净他人。何以故。但一人生国中。皆共作因缘。内法
与外法作因缘。若善若不差。多恶口业故。地生荆棘。
馀如钞文。准论意。由内有差恶心因故。即内法感外
世界有土净秽也。如唯识论。共业所感。外器不同。四
句料简。一共中共。谓一切并用阿赖耶识。共变引器
世间。共受用故。二共中不共。谓人与畜生等。以共变
故。名共受用。不因复是不共。如鱼水为舍宅。诸天见
水琉璃宝。地狱饿鬼见水。变成猛火。人见清冷水。是
不共也。三不共中共。男女身根。种子各变。是名不共。
与摩触细滑受用。则为共也。四不共中不共。如人五
根各种。故名不共。于五根中利钝明暗。各各不同。又
是不共。今文中云共作因缘者。四句之中。当初句也。
乃至畜生闻毁惭愧等者。律云。时婆罗门有牛极北。
而折一角。共长者牛捔力牵车。赌金千两。正捔力时。
而婆罗门于众人前呼言。折角好牵角。牛生惭耻。力
不能出。令彼长者获金千两。牛主输金。即语牛言。我
常喂饲于汝。爱惜扪摸。何故令我失金牛。答云。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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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众中。毁骂于我。令力不出。可改前言。倍更赌金二
千两。后时捔力之次。婆罗门。对众赞云。胜金端严。如
法牵车。中闻心憙勇励力出。获二千金。畜生尚然。咒
今人类。而兴毁呰。

云六缘至知者。如文。

云十诵至吉者。六诤本者。如
文列也。或因嗔怅毁呰于他。乃至邪见。而毁前境也。
四分恶法种毁呰者。恶法简善法也。种种谓种姓不
同。类者于上种中各有其类也。毁呰者。正行骂也。六
品者。前三约外。就姓业伎术为言。后三内报。就身心
犯过以说也。一卑姓者。旃陀罗种。除粪种。皮师皮师
种等。姓者谓凑拘尸婆罗堕等。行业亦卑者。贩卖猪
羊作贼知狱人等。伎术者。锻金作木作瓦作簸师等。
若言犯是过者。从波罗夷。乃至恶说等。前人若实犯。
以此呰他亦犯。故住也。五多结使者。谓嗔恚等烦
恼也。六盲瞎者。及秃跛躄聋哑等也。有三行骂法者。
将此六相。分为三品骂故。初面骂者。因对面说。言喻
骂者。比类而说也。言比骂者。我非是某人等。二善骂
者。标也。亦有三者。谓同恶法分三也。汝是业若乃至
坐禅者。律文初引阿兰若乞食补纳坐禅。今云乃至
越中间也。但是善法骂皆吉。馀二骂皆喻比二也。例
之可解。问。善法是好骂者是恶骂。如何结犯。戒疏云。
以骂者心。欲相屠割。微见小失便张广大。汝是疏居。
如何犹著。无学尚搆瓶衣。故以微缘潜相扇作。情过
非重。故结轻也(巳上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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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僧祇至故者。准彼律。毁呰有七。一种姓。二业。三相
貌。四病。五罪。六骂。七结使。前三人各有上中下三品。
下四唯下品无中上。今云上恶法者。却将第三下品
恶甚者。转为上恶法也。下种姓者。云汝是旃陀罗种
等。汝是凑拘尸婆罗堕姓也。下业者。屠猎师等。下相
貌者。瞎眼虫头等。持此下三法。毁馀比丘及父母者。
父母得提。以亲生色身。对比丘毁之。受辱同于巳。故
结提也。和上阇梨。能生法身。由如父母。但为种姓业
相于巳不同。降之一阶。但约业罪同师道支种性更
疏。故但吉也。馀有中下恶法等者。中为中容。即首陀
等。是中种性。卖花纷生店肆等是中业。太白太黑太
青等。是中相貌。若以此骂父母业。和上阇梨重吉。同
友轻吉。下恶者。汝是刹利婆罗门种。是上种姓。汝是
踪金师业等上业。汝有三十二相等。是上相貌。以此
骂父母重吉。和尚等次吉。同友最轻吉。谓中品无提。
下品无兰。故云递减一等也。面比骂外等者。注文。自
解易知。地有金藏好令人斗者准祇文。恶姓戒明阐
陀过去曾为长者奴。名曰阿摩由。打他婆罗门从人。
诸婆罗门语令莫打。打故不上。乃吉摩由。摩由主得
天眼。观见斗处。地下有金藏。令人屈之。果得其金。又
彼律云。王殿前有金藏。人在上立。即云。我欲索王女。
王怪遣别处立。即不敢言。后来旧处。仍前之语。遂屈。
之。亦获金也。诸记中。虽相承引此文。然并未知钞意。
大德云。前引十诵六诤本。全约内心。不关外境。今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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祇律。纵内心能差。则诤不合生。良由外境牵之。使他
令诤。谓地有金藏。薄福之者。在上不销。致其凶恶。因
兹诤也。思之。迦叶举造房僧过等者。准律十三戒中。
或有比丘。造大房。聚落乞求。人皆生厌。迦叶入村乞
食。居士走避。追问因由。长者具答。迦叶以事白佛。佛
令汝今夜出界外宿者。其夜复有非人。以事白佛。佛
令汝今夜出界外宿者。其夜复有非人来白佛。比丘
伐树。伤于我子支体。我以信心。不被加割害。愿佛知
之。佛明旦集僧。呵造房比丘。直云。昨夜非人来白。不
云迦叶。以护造房比丘之心。恐恨迦叶。举他之过。因
兹毁呰迦叶。若举罪人。必不敢毁。圣人尚护人心。凡
夫比丘而相毁等。馀类者。玄云。即如龙鸟乞珠翅翼
之例。以下况且也。今云。不知引解有何意。请思之。

云不至世者。莫嗔诤相言者。十诵云。自恣时有比丘。
说他比丘罪云见闻疑。诸比丘。知举罪人。自身不净。
能作淫盗。乃至坏生饮酒等。不应信此之人言。即语
云。长老莫斗诤。莫相言。莫遮他自恣等。准钞意者。众
僧虽知举罪之人。身业不净。亦不得出言语彼云。汝
破戒不净。因何举他过。若发此言。便成毁呰。但云莫
斗诤相言。即不伤道理也。

云两舌戒三者。戒疏云。二边传言破云两舌。此是所
(若准唐三藏。翻为离间语戒。今云两舌。颇为质陋也)

云具至知者。说鄙恶
事者。即除粪种置笼之类等是。

云律至一切吉罗
者。彼此斗乱令他破者。传此语令分离也。某甲说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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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者。谓是旃陀罗除粪种狱子皮师卖粉人等也。无
有上中下法者。祇中七种骂法。上三则有上中下。只
至于犯罪。亦有升降。今斯两舌。传他之骂。不论上中
下法。但作分离向巳之心。不问前人离不离。俱一品
提。更无兰吉之降也(有人破钞句知之)。更说堕者。传他语来
重重向前人说重重犯提。

云律不犯巳下。如文。

云共女至四者。释名牒钞。

云五缘至堕者。如文。

云律中至犯者。人女有知者。即简非人及畜女。无犯
者。有知则简小女。未有所解。命根不断。即简死女也。
注文中。准论不合者。即多见二论。下文自显。前敞无
壁者。准似今明厅屋下亦犯。三虽覆而不遍者。谓周
匝障两头覆。中央不覆也。四虽覆遍而有开处者。上
开天井取明是也。前室多开。此室但有明孔为异也。
若亚卧者。邪倚也。但不正身卧。或倚东西壁绳床等。
皆名亚卧。故戒疏云。或侧有所凭倚。即名为宿。更有
不正解。不叙。

十诵乃至罗汉等者。彼云。佛告般律。
汝虽罗汉。不应与女同宿。如熟饮食人之所贪。女人
欲男。亦复如是。此律罗汉。亦那律也。比丘被适非空。
女方悔过。无学尚被陵染。何况凡夫。不得强云不畏
拒抗。佛之所制也。

云多至吉罗者。前来钞文注云。
准论不合。正是此文也。注云并部等者。即大原诸洲
多作斯屋。上不起栋平作。尽以土覆。中间开请泄水。
极长十间五间。中不隔塞。共同一户。馀如文。

云十
诵至不犯者。有明者。虽有多人。不可闇坐。若有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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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不睡不犯。若卧不睡亦犯。注文。不但簏床者。诸记
中并不消释。大德曰。此谓防人污情故来。恐有以簏
幕等。围绕于床。谓言不犯。故注简之。诸部男子自伴
者。即下引五分。有知男子自伴不睡也。云不犯巳下。
有覆无障。都有九句。室相不成。事同露地。故开不犯。
可寻文即见意也。

云共至五者。释名牒钞。云五至犯者。馀义如别者。古
人列缘中。但云未受具人男。简去女子。所以尔者。古
云。佛制不得与女同宿。一夜尚乃不开。登得有过三
夜之失。故伽论云。与女续至三夜。但有同宿罪。无过
三夜罪。此文非钞所宗。不更具录。故指如别也。今师
云。然以通男女。故戒疏云。昔云男犯非女犯。以制随
宿。义无三夜开。今解二俱犯。故伽论云。曾前与男二
夜宿。第三夜宿。随卧转侧。二波逸提。准此今师约相
续犯故。是以列缘中。云男女也。古今各引论文取释
意别。更有馀义非急。如大记中述之。二三四缘同前
戒者。二室相成。三同宿。四知同宿也。五过三夜犯者。
第三夜明相未出前。是过二夜。明相才出三夜。是过
犯即也。

云律至吉罗者。注文。准此不云吉罗者。此
是提家方便吉也。若明相未出不避。得方便吉。即知。
明相出时得过二至三果提之罪。若明未出前避去
无吉。明出犯提。纵绕第三明未出避去。至第四宿。必
定不开。故令自去。或使彼去。见论又云。明相未出不
避者亦不犯。谓不犯非无也。注文。初夜即坐不成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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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搜玄云。谓第四夜初夜即坐者亦不得。故云不成
开。谓第三夜巳开其坐不犯。开不重开。故不成。要须
遣去自去等。下引五分长坐不犯。明知。前二夜卧。至
第四夜不成开(巳是记文)。准此语。第四夜不卧。为初夜也。
大德不许此解。既从第四初夜便坐。到明胁不著席。
未审。何时是结犯时节。故不正也。今依法宝云。从第
一夜。至第四夜便坐。至明即不犯。故云初夜即坐不
成开。大德又曰。准此不成开。谓不成与未受具人。同
宿开犯之理。以不卧故也。下引五分。长坐及互坐卧
本分不犯。證成上义也。又注文皆四夜通夜不卧者。
此显一夜通夜不卧。亦不名一宿也。转长罪者。若未
忏。虽经多日。更共宿。胁胁著提。随转侧提。重重得罪。
故云转长罪也。无二夜开者。释上义也。谓此比丘与
沙弥宿。犯未忏悔。虽隔多日。由罪未除。无无罪隔。合
夜胁著。罪则重重。何有更开二夜。共未受具人宿耶。
别房宿。更得二夜者。谓悔其过。不得当日同宿。当别
房一宿了。乃可更得二夜。

多论四句等者。谓此戒
但约未受具者为言。不简人之与宿同异。四句虽殊。
过三并犯。

云同缘同上者。同上不知。及非室相。命
梵等缘。一切不犯。

云与未受具人至六夜者。释名牒钞。

云五缘至犯
者。二字句味者。出教体也。字谓名字。句谓章句。味即
是文。新云名句文。旧云字句味。梵云那(上声)摩庚。此云
名。名者想也。想有二义。一取像名想。即心所中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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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二契约名想。谓诸贤圣共相契约立色等名。如云
深广无涯名海等。今以契约之想用释于名。旧呼为
字。句者章句。梵云缚迦。此云章。梵语钵陀。义翻为句。
俗书中。章多。句少。内教中。章即是句。但约诠义究竟
边名句。如言诸行是名。无常是句也。文者。梵云便膳
那。言文是能显义。近显名句。远显于义。且近显名句
者。唯识论云。名诠自性。句诠差别。文即是字。为二所
依。谓名句二法。依于文字。文字是依声建立。故对法
论引织锦喻。先依文交错织成龙凤。后合为锦窠。然
依丝文而起(法合可委)。远显于义者。如西天风俗。呼扇盐
醋。皆云便膳那。亦是能显义。扇能显风。盐醋能显食
中味。是以古来译为味者。翻之谬也。谓若于此名句
等同诵。表教体不圆。钞夺前言。故犯也。

云律中至
多少者。口受者。谓无经本口中授与。同声而诵。故犯
也。书授者。一释云。执本授也。玄不许此解。虽执本。亦
须口言。还成口受。今准下不犯中一人诵竟。一人书
不犯。今诵未竟便书。恐句义不圆。故是犯也。大德破
云。前云口受。伹据暗中不执经本。今云口授。据有经
文所执。道理自明。何劳疑惑。今决取初解为胜也。注
云。决回分不了文者。谓四句但云声闻天仙等说。不
言为佛印可成经者。同诵有罪。今引祇文决也。不简
文句多少者。亦是不了。上引十诵。随其章段。故得堕。
方为决了。

云多论至仪者。二人俱经利者。相并而
诵。名句文全。教体不阙。则非犯相。消息不失威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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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但自消息莫失僧仪。即得也。

云律不犯巳下。如
文。

云向至七者。释名牒钞文(云云)

云多论至堕者。谓
破塔坏像。但能自损。不能损他。他犹于塔敬而获论。
说他粗罪。自坏坏他。令一切人。于此枝说。比丘传持
正法。即不信受。以不信受法故。岂不同坏法身。


七至知者。四无僧法者。如调达破僧。佛令众僧白二。
差舍利弗。往告白衣调达非法等。

云五至有者。若
巳作法人问者。谓巳作羯磨法差人说也。问。作法正
法应说。何故倒问。答。夫得说者。须是被差之人。有法
在身即得。今非被差。不合擅说。故须倒问。故云亦某
处闻也。因俗女等者。谓女是犯残比丘知识。因问其
故。难陀语云。汝阿阇梨小儿时戏。犹故未除。女云。我
阿阇梨尚尔。遂入房掩户而说此偈(等钞)

云律云至
堕者。上二篇者。谓粗故犯提。下篇故不能破坏故吉。
自说巳罪轻者。以希少也。说名字者。谓于众中说某
比丘犯某罪。种姓者。李比丘等。衣服者。著乾陀色衣
比丘犯也。房舍者。从东第一房等。相貌者。眼白面黑
比丘犯也。

云不犯中不知者。玄约不学数人说。今
恐是了教之徒。据说时心迷。不知有犯也。粗作非粗
罪想者。亦据心迷。虽说前人所犯之事。我心且不粗
恶之想。故不犯也。

云实至八者。释名如常(云云)。钞阙列缘。今依戒疏。具
五缘。一内实得道除增上慢。二自言巳證。三向未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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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说。四言了。五闻解。钞为希故。略明不也。

云问至
也者。制圣遮凡。圣实得道。向俗人说犯提。即是制圣。
圣人奉制。然虽无犯。今由有戒者。为遮于凡。若后见
说。便知非圣。以圣人奉戒。终无犯故为护。大妄语者。
凡夫若言得圣。即犯大妄。今制圣遮凡。圣既不说。说
即是凡。故令凡人亦不犯。故可不是。今时所要。不可
不述。

云与至九者。释名牒(云云)。戒本缘起中云。姑前与儿
妇耳。语说法者。大德引尔雅。释亲中云。夫之母曰姑。
在则言君姑。没则曰先姑。夫之父曰舅。在则言君舅
也。有人错解。今破明之。

云六缘至犯者。如文。


若至堕者。五六语得者。解彼云。有妇女应风发。比丘
不为说法。日日风发。因此白佛。佛问比丘。几语得解。
比丘言。五六语得解。佛深叹之。因即制也。又僧祇。毗
舍祛母病。闻阿难说五六语。便得差也。使汝速尽苦
者。既说五阴六入竟。更语言。汝断诸漏。尽诸苦得提。
以过限也。

云律至罗者。出家不得以事同者。谓出
家人过五六犯。其事同犯。不得为證。要须得俗人。兼
解好恶。言义之者。馀如大疏中者。首疏云。如祇说五
六语竟。送出门礼别。若言安乐住无犯。若言使汝速
尽苦原。證菩提果。若无净人门面路路引不断。或在
门上。人遥见闻等不犯。反上即犯。中含云等者。搜玄
云。凡有人请问者。兼约男女也。思律中者。若是女请
当思律中过五六语不犯。若不请问。自为说过五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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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即犯。不了吉罗者。五六语未了。便止得吉。是方便
罪了即犯提(巳上正释)。更有解云。钞文从中含云。乃至当
思。此是经文。律中巳下。是四分律文也(此是妄释注自分明)

云不犯等者。除男除请。皆是开缘。戒本略明。一开不
云除请。但云除有知男子授五戒者。三归体也。五戒
法者。谓说相也。八关斋者。八戒也。闭掩根门也。及说
斋法者。亦说相也。八圣道者。语业命见思勤念定也。
十不善者。谓身三口四意三也。或女人于适来所说
未会。若问更与广说一切不犯。

云掘地戒十者。释名牒钞(云云)

云多论至大护者。
制意如文。

云五缘至堕者。如文。

云戒缘至哉者。
缘即如前。侥倖者。谓掘地招罪妄营为福。故伤之也。

云律中至吉罗者。若巳掘地者。简未掘地也。即天
然之地故。今就巳掘地中。复有二种。若经四月随触
便犯。此不论雨也。二被雨渍者。谓乍掘遇雨。即与本
同。故祇云。井池渎水瓶器著地死土。被雨渍使净人
知自取犯堕。还如本者。谓四月约时被雨约缘地有
生相故。云如本若用等者。钁(俱缚反)(卢对反)手耕具也。
(口冷反)(吉点反)若不教言看是等者。失法得吉。若被
随语而掘得提。除为僧塔作摸者。僧伽蓝模样塔亦
尔。向泥上作摸开无吉也。

蜀本多论者。准大周经。
目中先有八卷。失译释九十尽至六十八戒。后即阙
也。首师疑文不尽。常广求访。后值蜀僧字宝云到京。
首疏主借问云。不委蜀中多论有几卷。彼云。有九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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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第九卷。从坏生戒释。直至末文。首律师。恳求令归
御后抄取附来。后经一年。方附到。因兹号为蜀国多
论首律师。自制序具叙因由(云云)。论中约天然生地
辨生非生。四月八月者。谓此两月是雨时。纵使不雨
地下润势相掩。令地面润。并名生地。除此二时是无
雨时日炙。地面乾𤍜。风吹土起。名为非生。馀文可委。
云僧祇至取者。转石等者。谓有心令地乎。故犯土块。
一人不胜者。谓一人担不起。即下任运与地润相连。
生分多故。破者犯提。若撤者(直列反发也)。摘(涉草反手取也)两三
(户郎反)者。谓就地垒土堑为壁故。雨三行堑也。抒者
(徐吕反说文云泄水也)。以雨能生地者。祇云。若新雨后比丘不
得。自抒井应使净人。若净人小。先令挠。后自抑之。

云四分至不了者。当宗为护住处俱得也。馀如诸部
者。即三千威仪云。若火来。水风王贼等。召沙弥等。有
打钟方法。前约有人。若兰若无人。如五分注。云四分
文中不了者。以文中列屈内土。即自解云。此死浮土
也。若使除屈内土。即得掘内地。僧祇。露处死土屈中。
自掘中藏物者。得即是决四分文也。

云律不犯巳
下。如文。

云坏生至十一者。释名牒钞文(云云)

云具缘如上
者。一生草木。二生草相。三自坏使人。四不知净语。五
伤便犯。

云四分至镜者。非人是者。谓但异于人类。
总是非人。一切草木是者。谓斫神树即为戒本。所门
詺草木为村。十诵云。蚊蚁诸虫以之为舍。四分神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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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故如世聚落。故云村也。注文。恐无知滥行者。破古
也。初有古师云。鬼神村者。即今神庙是也。次有古师
云。以戒缘斫神树非庙屈。但约极大树。是非人所依。
即名村也。若小小草木。及诸种子之类。坏即不犯。今
简斯滥故。引诸部通解不谬也。初引十诵。既云诸虫
为舍。则何简大小。次僧祇坏种子。破鬼村。亦何假大
树及与广窟。注文相同。明镜者。引上二律。和会释通。
相状如镜。鉴照分晓不须妄执也。

云律至吉罗者。
首疏云。虽有五义。今合为三。一根生。二枝生。三种子
生。就根种中。分二根中。不假节生者。作根种之名。即
芋姜萝卜是。若根中假节生者。作覆罗之称。芦荜芹
蓼等。亦名杂种。谓假根假节生也。就枝种亦分二。初
枝中不假节生。作枝种之名。如柳榴之类。若枝中假
节生者。作节种之目。如耳兹藕。皆属覆罗摄。子子种
中。当体立一子。还生子故。始末差别。离成有五。釜中
炒以钉钉树等。并犯。

云僧祇至吉罗者。谓前辨五种。巳知。然则净法未委。
故次明也。前五生种。名有净法。芽因者。在土芽。出土
曰目。心种者。要也。如根种中。要根要节。合始成种故。
谓此种为心种也。萝勒者。兰香也。以后赵主勒。故以
避之。十七种谷者。祇云。一稻。二赤稻。三小麦。四穔麦。
五小豆。六胡豆。七大豆。八豌豆。九粟。十黍。十一麻子。
十二姜勺。十三阇豆。十四波罗陀。十五莠子。十六指
耶。十七俱陀婆。是名十七种。火净通五种者。谓五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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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火净通得食核。五果中者。标也。下文自辨。相果核
种者。注文约生热二枣热者。谓在树上热。今时日成
乾枣。亦须火净。二肤果。三壳果。四糩果。五角果。如文
糩者(苦会反也)。准此蒿草者。钞意义。准前糩果。既云有子
火净。今蒿草有子。亦须令相看火净也。寺主谷仓乃
至馀事类知者。引此火净谷事为證。前蒿草等含子。
但令相著火净并得也。雨后举木越等者。玄云。前戒
引祇。举木博瓦等经雨。若自取堕据坏地性边结。令
据坏生气分故。越注文者。钞意谓。四分开举石木。今
祇举木犯越二文。所以相违者。即引注文通之。朝菌
(渠殖反)。注尔雅云。木耳也。或云桑䓴(而兖反)。生相不久
但得吉也。

云善见至取者。如文。

云律至时者。可
解。

云五分至相者。此律一业坏多种。随多少结者。
谓如比丘将一把豆一时煮随粒多少。一一结提。十
诵文中。通结一罪。若坏五生种。方得五罪也。乃至前
戒等者。因便以论。谓前掘地。不作净语随掘多少。一
一结提。若僧祇文。取掘住持。方结一罪。故知。坏生掘
地。当部甚急。他部并宽。宜须诫世也。柳榴之类。就地
离地坏。皆堕者。就地即在树上也。离地即非在树也。
既巳难地。不合犯提。但为此树神亦得活。有生长义。
故犯堕也。离地槐櫰榆柏者。准尔雅中。有三种叶。小
而青曰槐叶。大而黑曰櫰。夜合尽开曰宫櫰。此等树
者。若巳离地。其色又萎。坏之不犯。谓无生长义也。若
与地连。即是未离。有生相故堕。若虽离地。色未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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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坏相吉也。

云不犯巳下。如文。

云身口绮戒十二者。释名如常(云云)

云四至便犯
者。口绮者。异语也。身绮者。触悭也。谓不应理。名之为
绮。

云四至吉罗者。汝向离说为论。何事者。缘起因
阐陀犯罪。诸比丘问汝自知犯不。彼云。将事报言。汝
向谁说等。馀如口绮法者。亦是未白前依得吉白竟
提也。

云不犯至未文者。文有三意。初开口绮。二若
欲作下开身绮。三恶心下杂约心事辨非。并如文。具
委也。

云嫌骂至十三者。释名牒钞(云云)

云六缘至阇者。
如文。

云五分至吉罗者。馀人者。一二三人差曰馀
人也。正拜人者。是羯磨所差也。此盖翻译人取意。故
言拜。如今时策某人为宰相。便云拜相也。倩者。是正
拜人自倩倩人更倩展转三人骂。俱犯提也。因说大
莫等者。祇云。佛在跋祇园。人间游行。与诸比丘众。至
一故河边。见捕鱼人提大网。沈石浮瓠。顺水而上。岸
边各二百五十人。叫唤牵网向岸。尔时众鱼。皆堕网
中。有大鱼有百头。百头各异象马牛羊之类。佛见巳
唤之便应。又问。汝母今在何处。答在阇(音清)关中为虫。
诸比丘问佛。佛言。此大鱼是迦叶佛时。三藏比丘。好
恶口故。受难类头报。其母受他供给。不消利养。皆是
施物作厕中虫。佛说是因缘。时二百五十人。皆止网
业。出家学道。成阿罗汉。故知口业须大填之。

云不
犯巳下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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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露敷至十四者。释名可知。

云六缘至犯者。如文。

云五分至吉罗者。曝(蒲木反)僧卧具不得。禅眠恐雨
来不觉得吉也。手触不举堕者。既曾经手触。即共自
敷不别。春月者。即四月有雨月也。去时聚巳当去者。
举小况大也。通表有惭之人不属诸房游行者。亦恐
暴雨不觉。故与吉也。

云四分至吉罗者。若即时还
者。问。列缘中出门即犯。今此听往者何。答。前出门结
据未返为言。今据暂行开兹方便也。方便悔者。律云。
一足在内一足在外欲去又应去。还悔者。一切吉。二
俱堕者。律云。若二人共绳床并坐下座应收下座。便
作此意。准拟上座收。上座不收。下座得提。复有非威
仪吉上座意中。谓言下座收。而不收。上座提。若二人
不前不后俱不收。二俱提。空床九衣表里损坏易脩。
故但吉。入房思惟文才。恐雨不觉。亦与吉也。云不犯
巳下如文。

云覆至十五者。释名牒钞(云云)

云五缘至犯者。或
出界。或过三宿犯者。或者不定也。若作永去心出门
便犯。若作暂去意过三宿。如犯付嘱等。缘一同前戒。

云律中至堕者。如文。

云强敷戒十六者。释名牒钞。

云律至堕者。谓随作
前事合他不乐即结也。

云律中至不犯者。如文。

云牵他至十七者。释名牒钞(云云)

云四至犯者。一
春分者。西国三时分房。若春冬分房。巳虽受得分。后
见上座来应避与上座。故知不属巳。若牵他出即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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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夏房不尔一分竟。后上座来不应避属巳。巳定牵
去出犯吉也。

云律中至吉罗者。若呵叱(赤质反稍重呼)
鼾眠者。作意恼他吉。今约无心。但为好鼾睡恐恼他。
故令起经行或屏处等鼾字(胡旦反卧息声)。不憙人来者。或
衣垢。或无威仪等。

云律不犯至也者。随次出者。谓
僧房内人多人知一夜出宿。前是俗处者。前戒约俗
家。非僧住处。不简染净。此戒是僧房恶人。无分驱出
不犯。

云坐脱脚十八者。释名牒钞(云云)

云三至犯者。若
依戒疏。四缘二是薄覆钞阙此也。三在上坐卧犯者。
谓若未制戒前。即约床脚脱方制。今据制了。但使是
脱脚绳床坐便犯也。

云用至十九者。释名牒钞(云云)

云四分至犯者。如
文。

云律云至漉者。一一提者。戒疏云。此不就损命
中制。但深防与制。若彼命断自依畜生正得一堕也。
十分之一者。大德引俗书云。陆地虫极细不过[冰-水+焦]蟟
虫。向蚊子眼睫中为窠。水中极细莫越[酉*(盖-去+太)]鸡虫。若非
天眼。莫之能见也。百千万由延者。亦引伪书辨陆地
大鱼过骐麟水中大不越鲸鱼。俗说曰骐麟斗与月
蚀。鲸鱼死与彗星现。又经中目连。令弟子观往业。曾
作大鱼骨似七金山高等。日日谛观者。诸记中。皆引
远大师流水偈云。

谛观清水犹疑有虫。是须净漉
扬兹道。风自行桂锡化物随愿为用虽少在益难穷。
如人阙此忍渴而终。肉眼所见者。多论云。时舍利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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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净天眼。观空有虫。如水边砂。如器中尘。无边无量
见。巳断食三日。佛敕令食。凡制有虫水者。齐肉眼所
见漉囊所得不制。天眼见凡用水法应取上好。细[(畾/(冗-几+互))*毛]
纵广一肘作漉囊。令一比丘持戒多闻。深信罪福。安
详审悉。肉眼清净者。令其知水如法流水置一器中。
足一日用明日更看。若有虫者。应更好漉。以净器盛
水向日谛观。若故有虫应二重作。若故有虫不应住
此。若无漉囊不得半由旬若更无者。用衣角漉以显
所为大故(大德曰上言三重漉者约三度漉有云三重绢作漉囊即得厚致者非也)


律至不犯者。无虫想者。据迷一切无犯。若转想结前
心吉犹有犯故。

云覆屋至二十者。释名牒钞(云云)

云曰至犯者。多
论云。此是三十中大房。用三万钱作成。即崩施主生
悭。比丘为说房之功德。此房未倒之之时。佛曾到此。
便是无上福田等。复有一新受戒比丘。于此房经一
宿。持戒暂时。受用功德。如须弥山。房今虽崩。功德巳
成就了。第三节未竟。不去见闻处者。所言三节即三
重覆。但约一重为节。故多论中作房三品上中下也。
此三品房。各有覆之齐限。若中房用上法覆。以重故
胜戴不起。随用草等。一一皆提下房。例尔。今云三节
未竟。不去见闻处是犯。若互离得吉。俱离无过准律
文也。

四至节竟犯者。谓二节未犯。至第三竟时结
堕。如与未受具同宿不别。至第三宿。明相才现即犯。
有人云。过三节至四方犯。以戒本云。过者波逸提。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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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未过。正齐三节。未合结犯。此未达文意。幸请思之
云辄教尼至二十一者。释名牒钞。以对此待消戒本
竟。略料简结下。四众罪相状。此稍难知。不类诸戒。所
以尔者。若僧不差。辄住教诫结提。即不疑。且如下众。
何得有辄教诫之理。便结他吉。今故明之。尼据僧不
差。辄往僧寺求教诫尼下二众不白。大尼辄往僧寺
礼拜。求请说法等。僧沙弥理合礼大尼。今不白僧辄
往尼寺礼拜问许等。巳上并结吉。故云下四众吉罗
也。表又云。引戒理合在教诫。日暮戒后。诸记中。并不
见评论。亲曾捡多论文来。方𡂖。是译律之家讹滥失
于次第。櫢彼论云。初时比丘尼尽往僧寺中求教诫。
后为人识。乃轮差五人来僧寺中。亦不免讥嫌。遂差
盘特比丘往教授。但为盘特根钝。诸尼总知。至于迎逆。
并不殷重。引比丘虽根钝。巳于如来言下。證果竟。观
是诸女。有轻心。遂现神通。诸尼并皆悔过(此第一缘)。其次
差至六辟。六辟至彼。遂说世俗法。并戏调之言。不合
根机(是第二缘)。时爱道尼白佛。佛令白差一比丘。须具十
德者。遂差难陀。说法教授竟。嘿然与住。尼又重请说。
至日暮尼[山*聂]祇洹而归。城门巳闭。诸尼总在城濠中
宿。明日守门人见遂述上缘。因为讥责(是第三缘)。后六辟
见白二差难陀。既不差他乃辄往彼教诫。以此量之。
故知。引戒定合在后。学者要知。莫隘繁广之。恐思之。

云四缘至便犯者。如文云。律至磨者。僧不差说法
八敬俱堕者。律云。若僧不差。或非教授日。而往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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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可越法吉罗。若僧不差。而往与说法者提(巳上律文)

古师云。若僧不差说八敬吉。若不差说法得提。所以
然者。八敬生定慧义狭。故轻吉也。说法宽故。邪正难
辨。恐坏尼心行。故结重提。若日非说。二同犯吉。故戒
疏云。昔人解云。日非八敬。同犯吉罗。不差说法。俱犯
提罪。即二提二吉。今解不然。说法八敬无别轻重。故
戒本云。教授者提。广说法者提。故知义一。文云俱堕
据不差。以言所结罪。约曰非说也。曰非吉罗者。四分
无文。引僧祇释。前三吉者。注文自辨是经说戒。十五
日后即十六十七十八是也。后二者。注亦自辨。二十
三十日。引约黑月说。大德云。谓西天黑月有初顺
钞文。须先明黑月。前三即初一二三。后二即十四十
五。除却前三后二。无间黑白中间。十日恒往。馀日为
非也。又祇中。前三白月中。初一二三黑月。十六七八
此名时未至。后二白月十四五黑月二十九三十日
祇中。名为过时。彼广列八法。繁而不述。如删补羯磨
者。彼云具十德者。颂云持闻颂决说姓贝。堪家满持。
谓坚持戒只闻。谓多闻诵。谓二部。戒律。决谓决断。无
疑。说谓能善说法。姓谓高门大姓。貌谓端严殊异。堪
谓任说法。家谓出家。不犯重戒者。谓满二十夏巳上。
然于十四堪之与善不无相滥。疏云。虽能善说。未必
称机故也。

云与尼至二十二者。释名牒。举钞文销戒本。后结下
四众吉类。前可解思之。

云六至犯者。教诫说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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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一也。

云律中至吉罗者。除教授者。谓除此犯提
外受经巳下但吉除尼者。俗女但吉也。

云不犯乃
至未文者。馀人者。除妇女犯外更有俗男。曰馀不犯
也。

云讥教至二十三者。释名牒钞(云云)。销戒本竟结下。
四众罪者。大德云。尼讥大僧吉尼二众讥。当众吉沙
弥讥大僧吉。

云六缘至闻知吉易解。

云不犯等
者。其事实尔者。实是为食。故不犯。若问者。以心疑故。
乃问脱人汝莫是为。馀食不无嫉不虽如此问不犯也。

云与非至二十四者。释名牒钞文。

云四分至犯吉。
如文。

云律中至不犯者。除贸易者。谓律许五众贸
易不通俗也。

云与至二十五者。释名可知。

云律至罗者。安缘索
线皆得吉。

云不犯巳下可知。

云独至二十六者。释名牒举钞。

云四缘至犯者。一
是比丘尼者。据光律明犯缘也。若据五分多论。尼三
众同犯。讥染不殊。俗女不犯。二𦗚第三人者。引戒第
三人。须是白衣。三屏露二处者。若本缘起中。在露地
坐。戒本释相。俱明屏露。古戒本云。屏露处坐者。波逸
提。

云十诵至吉罗者。我欲起者。比丘共尼坐恐犯。
独坐前尼益食去时应吉坐。尼言佛不听。我与尼同
坐。我今欲起者。先作如是方便。若不先告。直尔便起
坐。尼心疑将。谓比丘起作非法。故云莫令彼疑作非
法也。更有别解不正。

云不犯至者。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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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与尼至二十七者。释名牒钞(云云)

云五缘至犯
者。无缘者。无命难恐畏之缘。五度界者。从一村至一
村随结提。故祇云。若经一聚落一提若无聚落。即一
𤘽虑舍犯也。

云律不犯至径者。大伴行者。戒疏中。
约多比丘一尼亦犯。要待多伴。方开据理合是多尼。
为大伴。或有约俗伴。男女共行。名大伴亦得。疑恐怖
者。行途多难。故开疑怖。

云与女同船至二十八者。释名可知。

云四至犯者。
三同乘上下者。今师戒疏。将此分。为两缘。一同乘一
船不犯。二依顺流上下意。除直渡也。入船犯者。律云。
双足捉一足在岸吉。

云律中至不犯者。失济者。风
惊浪急吹船上下不犯。

云食尼至二十九者。释名可知。

云四至堕者。如文。

云律中至不犯者。律明叹境。先举十二头陀。从乞
食至持三衣。中间越却十头陀。故云乃至。食者。从是
至中。戒疏云。故知大小二食皆犯。馀衬衣等者。所以
衣轻者。财重难舍。又希施故。除旧檀越者。即显非因
难德与食可常乞(去呼)食者。言轻故不犯。

云律中至
不犯者。如文。

云与尼至三十者。释名牒钞(云云)

云具至吉罗者。
同前与尼期行。五缘犯几者(音其近也)。村内一界者。未越
分齐故吉。若越即提。乃至越多村界多提。空迥处十
里一提。

云不犯至者。者可知。
四分律钞简正记卷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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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越国天长寺长讲律临坛崇福普济戒光大德
赐紫(志贞)写此一部丁巳岁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