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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
卷十 第 252c 页

四分律钞简正记卷第十(此卷从释相篇七众发戒章毕二不定戒)
吴越国长讲律临坛赐紫清凉大师景霄纂

云次对七众发戒多少者。羯磨疏云。戒不可分。随人
分四。近事五戒。三众十戒。僧尼具戒等(云云)。云准至
戒者。一一众生皆得四戒者。谓身三口一。发四支也。
以无贪嗔痴故。各得发三。三四成十二也。谓贪等三
于此非情酒上。发得三戒。设酒灭尽罗汉入𧣇者。纵
饶酒竭。一切众生修行。总證罗汉。罗汉复入涅槃。灰
身灭智。无境可悭。而戒不失。由心烦恼在故。虽无所
防之境。能防之心未谢。故不失也。准以义推者。钞约
义明发我也。女十八者。谓淫处三。并盗煞妄成六。三
毒历之故。成十八也。男十五者。谓淫处有二。并盗煞
妄成五。三毒历之。成十五也。非情三戒者。谓非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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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三戒。羯磨疏问云。煞盗随境。各准一戒。淫分三
境者何。答。随境行淫。皆有染故。若尔。死有四处。亦应
一身立四。煞戒不。答。随煞一处。诸根并死。不同淫戒。
设犯一处。诸犹存。故不分也。云八至五者。众生同上
者。五戒身三口一。亦发四支也。非情得五者。一不饮
酒。二不坐高广大床。三不著花鬘璎珞。香油涂身。四
不歌舞倡妓。故往观听。五不得过中食。若尔则成九
戒。如何云八。答。经论不同。若准俱舍及报恩经。则不
过中食为斋体。馀八为戒。是其枝条。助成斋体。故云
八斋不得言凡。若不断过中。元不合受八戒。若准增
一阿含经。即不过中食为第六支。便合华鬘猖妓为
一。非时即入不贪中。非情伹四。今钞云。非情得五。便
开华鬘倡妓为二。与根本合说为九故。多论云。八今
是戒第九是斋。斋戒合论。故云有九也。亦合准上女
人非处有男子有二。女人三十三戒。男子三十。准上
可解。云十至解者。同大僧发者。戒体同大僧无作。前
别序第九门。略辨了。今此明发戒情境。一切总发。四
分等者。此是大小持戒。揵度中沙弥得戒。具列七支。
故善生云。五戒八戒无无义。语两舌是事不然。我今
受持净口业。故俱得七支。智论亦尔。佛法贵如实语。
故以不妄为先。自馀通摄不得言。及自馀诸论。但发
四支戒也。戒戒下文等者。则僧尼戒本。戒戒之下皆
结三众吉罗。故知同大僧发也。若尔者。领解前意了。
下句难云。何故文中伹列十戒意道。若同大僧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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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合有二百五十。如何但列十条戒相。此但示根本
等者。此约憙犯之者。令其早知巳。外随中和上由教
(云云)。三归羯磨等者。谓三归明十戒。羯磨明受具戒
二种。文中不列戒数。说相文中。方说十戒反以四重
故。云方列十四两种类解者。相比类也。沙弥三皈无
戒数。发七支戒相。但说十类如比丘。羯摩亦无数。发
七支戒说相。但明四重。云若至雪者。多论僧尼俱发
七支戒。各以贪等三毒而起。三七成二十一也。今义
准张三毒互起。二三分应有七门者。镜水大德云。欲
解此文。先须认取宗旨不得混乱。若依多论。心王心
所。同刹那俱时起。若成实宗前后起。今引钞文。正依
成论也。今义准者。今师以义准之。张者开也。钞意开
前三毒。成其七门。三毒互起者。初单起为三句。二三
者谓二。二互起成其三句。等分者。三毒合起为其一
句。故成七门也。痴恼他八种。九处亦不起。馀二巳上
名曰三。单或如一刹那起贪。复一刹那起嗔。相续恼
他。八处九处更不起痴(此为第一二双也)。或一刹那起嗔。一
刹那起痴。相续悭他。八处九处更不起贪(此云第二双)。或
一刹那起痴。或一刹那起贪。相续恼他。八处九处更不
起嗔(此为第三双)。或一刹那起贪。一刹那相续起贪嗔。一
刹那相续起痴恼他。八处九处(此为一合)。谓此宗必约前
后刹那。而起就中进退。稍难分折。若约一刹那间便
起二。或为双反。一利那顿起三。或为一合即恐违宗。
若前后刹那别别而起。后何名双。及与一合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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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途俱成防故。然彼宗刹那。虽前后不同。今取相续
边。说其双。并一合义也。多有不达此文意者。错将多
宗。文义约一刹那说者。非之甚也。女九处者。开淫支
为三也。男八处者。开淫支为二也。六十三戒者。一处
起七毒心。七九六十三也。约具足以说五十六戒者。
八处每一有七。七八五十六戒也。非情戒境各得七
戒者。还将七毒历之。又得七戒也。以此例馀等者。谓以
此一女一男。及一无情以明发戒。降斯巳外。一一有
情无情类。此皆然。即无量无边。六十三戒即无量无
边。五十六戒无量无边。七戒并女是也。又钞约婆沙
四师义立。今略彼意初师。共一切有情。共发一七支
戒。若于一个有情上犯煞支。于一切有情处。煞支戒
断。馀六犹转。第二师于一切众生上。各各发七支。后
若犯一众生上煞支戒。但有此众生上煞支断。馀六
及馀类。众生七支俱转。第三师意云。将三毒三双。一
合七毒。于一切有情上。共发一无表。若贪犯一众生
煞戒了。于一切众生身上。贪煞俱不发。馀者仍转。第
四师意。亦将七毒。于一切众生身上。各各发得七支
戒。后若犯一众生身上嗔煞竟。伹于一切众生嗔煞
支断。馀六并馀众生身上七支戒俱转。钞约此四师
义。故以七毒历其七支。义开淫支故。于一女子身上
九处发六十三。男子发五十六也。馀如文。

云问至不者。此总问。新发七支。摄十业道旧戒。及佛
在日所制一切戒得尽不。云答至说者。初答云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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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以制身三支。拣淫盗煞。以口四摄妄语绮语两舌
恶口。又于煞支中。摄九十中煞畜一戒。又口四中。摄
九十中小妄语一戒。成九故。且云尽也。若尔纵依适
来于诸戒中。伹收九戒。何得直言尽耶。可引钞。答设
有巳下(云云)。谓云防义未尽故。云设有不尽。摄入七
中。谓正七支摄。十业中前七业道。通于佛制中摄得
九戒。巳外二百四十一戒。并是枝条。摄皈根本。如但打
不煞。但触不淫。但藏不盗等。是因非杲。皆皈七中。如
配戒种类也。准多论配戒种相者。下四篇亦防根本四
重故。制如触粗同引生等。是爱染种类。属初戒。如二
房夺依等。是损财种类。属盗戒。如煞污家打搏。是煞
戒类。属煞戒。如二谤小妄语。是妄语种类。属妄语戒。
今亦如是。如漏失触粗等淫支摄。二房还僧物藏衣
等。是盗支摄。污家中自种花果等。饮用虫水兜罗绵
打搏等。煞支摄。作分离意即两舌摄。二谤妄语支摄。
骂谤知事骂支摄。为不恭敬说法绮语之摄。亦如配
戒种类也。云又至摄者。谓古人云。成果皆是七支在
因。如配戒种类者。有二种过。一者。罪性不同。煞罪性
重。打搏性轻。二者。能防体异煞防。今断打防恼他。首
疏更添因果两别。打因煞果。故摄不尽。了论亦云。打
搏比丘非煞摄摩触。女人非淫摄等。又准善生经业。
品云除十善业。及十恶业善恶戒巳。更有业戒所不
摄者。所谓善恶法也(巳上经文)。十善十恶业者。根本十业
道也。古人云。旧戒不由佛制。而常有故。善戒恶戒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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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恶律仪。假无贪等为三因。于一切境上发得七支。
即善戒也。恶戒反此。古云。客戒准此。新戒七支于五
篇中。准摄九戒降。此巳外更有业戒。谓善恶法。此是
十善十恶之种类。非是根本十也。故知者许可之词。
非盗等七属七支收。自馀业戒即种类摄。问。此种类
即是戒本中种类。为复别有耶。若此据善恶法。自有
种类。故菩萨戒云。煞因(即心)煞缘(刀仗等)煞法(方便打击悦指等具)
(贪等三毒造身业等)。今除七外馀贪等三心。及除枝条。并称
为业戒。亦名善恶法等。皆入贪等种类中。智论云。不
饮酒非时食摄。入不贪中不加杖。众生摄入真显中。
此后三业道。菩萨戒中名戒。声闻戒中但为同小乘。
不制意地故。今除九戒外馀戒。摄入三业道中因。兹
致有四句。如钞(云云)。云宜至记者。善非戒者。如十善
中后三。谓无贪嗔痴。但得名善。而为戒因不得名戒。
戒是业防警祭。然佛不制故。声闻意地单心犯者。故非
戒也。疏云。但制意地。非所持故。总制此三为戒。生因
从一切得。非是所持也。戒而不善者。谓屠儿以恶禁
其善法。则名为戒。故非善也。即恶律仪者。以恶简之
由戒名通善恶故。亦善亦戒者。疏云。前七随分修行
名善。要须普周名戒。俱非者。谓身口等业。恒无记故。
非善恶戒。云问至仪者。谓上明发戒相摄。云义巳知。
然于文中有处云戒。或云持律仪。不知戒与律仪。有
何同异。故致斯问也。答中衍者。说文云达也。谓通达
情境。无有边际。名为律仪也。玄又云。衍字谓行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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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即小行之貌。随其屈曲。乃至于海无不闰。及然此
律仪之体。于情非情。无不周遍。故无涯也。谓无边畔。
然戒与律仪其体不异。总别有殊。故分二也。若望受
中。总断恶边。名为律仪。望随中。对境一一别断。名戒
仪也。望馀通类。有生皆罪等者。谓既爱恶戒通望四
生。虽未加煞。皆名恶律仪。皆有恶无作之罪故。善生
云凡有二种。一者恶戒。二者无恶戒。恶戒之人。虽煞
一羊及不煞时。当得煞罪。何以故。由先发誓故。无恶
戒之人。虽煞千口。煞时得罪。不煞时无罪。何以故。先
不发誓愿故。善戒反此(云云)。巳上总是第二大段。戒
体门竟。

以大门第三戒行中。云三至行者。三明戒行者。牒名
也。谓受随二戒等者。谓防身口不妨内心故。曰遮约
外非。谓此受随俱以遮约外非。方得善成。故名戒行。
也。云然至至者。要期思愿者。以要期一形之心。发四
弘愿。随是称愿者。谓下坛之后。尽于一形修行。与当
初发心。誓愿相称也。譬如等者。疏云。夫受者愿也。依
随奉持行(去呼)。如受而不知持。此有愿而无行何异。指
空为有。尽饼死饥等也。先立院墙者。两解。初云。北人
造宅。与江东不同。必先立院墙。然后架屋。于墙上也。
六解云。观如文意。须约外院墙说也。下句云后便随
处营搆。即喻对境防。非是随行也(此解好)。空院是愿者。
若但空有四周墙院。而内中不随处营造屋宇。不免
寒露。即喻行人但空有受体。无随行。不免三途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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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但有随者。谓若不受戒。直尔修行。此但名善得。不
称戒。身既无戒乃随流生死。虽则修善不能遍缘法
界。情与非情。要期断恶。是𢩁下周也。穿窬者穿破也。
(欲朱反三苍云。门边小宝也。说文云。门旁穿小户。又四空也)谓虽有屋宇。且无
院墙。不免贼之穿入。所有皆空。则喻有随室字。无受
体院墙。虽有其行无戒防护。易被六共之贼穿入。盗
于善法云财。悉空竭故。必须等者。有受有随。能生定
慧。至于佛果也。

云问至述者。问意云。且受戒能远招佛果。近获人天。
为受功能是谁。答中谓虽受随相资。受是缘助即疏。
随行是其亲因。要假行修而成圣位。故云不亲受体
也。流入行心三善为体者。约四心。中第四行心通善
恶故。今能持之。行要是善行。离贪等三毒。故云三善
也。反为戒欺者。谓本要期。思愿趣佛菩提。今无随行
护持。凡所施为违本受体。却入地狱。长切轮回受于
苦报。即是反为戒欺。为由被也。是故行者。牒观修行
之士也。明须善知识者。谓须明解识达也。业性灼然
者。分貌也。非为滥述者。非不也为是也。赞者汎赞述。
谓叙述显一一依于教文。不失取览叙述。有人破钞
问故。此科心也。

第四戒相中。云四明戒相者。牒名也。云语至领者。有
境斯是者。以初受要期。遍情非情而发。斯由此也。今
论戒相。但有境皆是此之戒相绵远也。持犯非滥者。
约其戒本。人并诵得。以常诵习。所以文相易明。准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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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缘而释故。持犯非滥。自馀方境。岂得漏言者。谓戒
本但列二百五十馀之戒。境境亘玄沙可得脱漏不
明也。准例相承等者。准上古人。皆于二百五十戒本。
释持犯相。我今准古今。网体例相附释。亦得薄知。以
为万境之纲领也。或有云。准二百五十戒流例故。云
准例者非也。从此科戒本。若准玄记。便依钞文解。初
戒等至一百众学。似米周足。今宝引南山戒疏。从證
信序次第解判。乃至戒经即一卷。戒文始终条贯。对
此理合叙。戒本科并解五字偈序等。并如别显也。搜
玄于初戒前。此疏义门料简。大科为二。初义门料简。
二释十局义。今不同之。若十句义须于初戒。缘起中
引未合。预明义门解判。即须向广教。序中至得。故妄
语罪对此处。叙哩妄义也。意道故妄语未审。是何罪
为因为果。轻重云何。乃依戒疏之文。五门分别。初定
轻重。二明通塞。三对问缘。四就罪辨。五约人论。初定
轻重者。如昔解云。序中。嘿妄但是方便。何以得知。嘿
坐表净。诳僧未彰。故是方便。今则不然。随作结成何
方便。但为嘿妄故。结吉罗也。二通塞者。如昔解云。序
中。问通篇聚。但有犯者。不合同戒。是以序中通问令
其发露。知何可如前论八篇。问前既有实犯说。巳方
问岂不违教。今解上通义不容尔。随有九位。问皆通
下。若尔七灭诤后。无戒可说。何要更问。答罪相如尘
细。看细见忆识之心。前后纷扰。随有解悟。即须发露
静。则对人众则心念。尼件法聚。七佛略教其相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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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得不无。故文云。若更有馀佛法。应当学。如何不摄
三对。问。缘得罪多少如昔。解云。虽经三问。共成一法。
故今嘿者。但犯一罪。如请乞词。乃至。白四虽多皆成
一法。今解不然。既有三问。随问覆还得三罪。如白四
谏共成一法。随白羯磨法。四偷兰莫不对问。对谏俱
有心非拒。故结多罪。四约罪者。问今或犯多罪。既违
序。问。为几罪。答。嘿净诳僧。但得一罪。今不同之。若犯
十罪。随其三九。皆有嘿净。则犯二百七十吉罗。又如
一人而被三。举随受供给。皆获三罪。如是类知。五就
人结罪者。既犯十罪。欲令众人知我行净。我若露者。
知我行乖。无人涉录。是以故妄。今望多人。还得多罪。
如妄语法。一言诳多。随其人人。皆同得罪(巳上义门料简竟)
次依文释中。戒文八收。抄分七科(云云)。云初篇者。居
七之首四。初四戒共成此章四篇。对此准戒疏十门
分别。今且分七门。初三由发毒。二起由身口。三自作
教人。四犯分三趣。五分自他。六教兴意。七明次第。若
准戒疏。第六明错误。第七尅漫。第十三众任运。第六
七二门如持犯。方轨中自述。第十非急要故不明。是
以且分七段。初三毒者。淫因三毒。成必在贪。故善生
云。若为乐故即属贪。怨根眷属故属嗔。非所生母属
痴。盗戒者。善生云。若为巳身及诸眷属。而取他物是
贪。若盗怨物是嗔。劫下性物是痴。煞戒者。善生云。爱
他财故害是贪。怨故煞是嗔。或见父母病。畏苦痛故
煞是痴。大妄语者。本为利巳是贪。怨他故慎谓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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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痴。有人言。思贪名利。意了即结畅。思事竟则嗔痴。
二发由三业者。通约四戒。用分二业。前三身犯。第四
口犯。若就互造淫在形交。故望局身。口非犯义。由无
语故。煞盗二戒。身口互造。两得相成。妄语一戒。本希
名利。非言不成。亦有身现无疑成重。仙人起嗔煞那
罗国。意造身业。如哩妄等。意造口业。三自作教他者。
淫自作成重。教人为非。乐染非我。盗煞两重大妄者。
自说成重。教人称圣名利拥彼。于我无润。由三趣者。
初人犯四。唯夷一品。对非人犯四。则夷兰二品。对畜
生犯四。则多种。淫则犯夷。盗诳皆吉。煞则犯提。淫三
趣犯夷。盗戒人重。非畜两趣。但制兰提。煞人得夷。非
畜而境。伹制兰提。妄语人重馀轻。显招名利人多信
奉。报别非馀。纵有问徵故但轻也。五自他始终者。初
明自他有三。一自造他境。二他造自境。三自造自境。
配四戒者。淫约三例犯同夷。盗三例者。自造他物重。
馀二无罪。煞三例者。煞他他煞自。此二可解。自煞自
者。准善生经。无有罪失。不起他想。无嗔心故。若依五
分。结前方便。命断偷兰。妄语三例。可以意解(上约自他)。次
约始终者。淫始侵境则重。煞据命断。盗妄据中。财虽
离他。由未得用。妄虽言了。未得名利。可以准知。六教
兴者。原佛制戒。本为止恶业之所兴。要离三毒故。文
云孔雀冠婆罗门。尊者阿难等(云云)。七先后次第者。
有人言对毒立戒。贪既在初。故淫第一。如僧祇中。成
佛道后。五年冬分。第五半月十二月。中后一人半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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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耶舍犯故制(即当此土十月七日也)。第二戒者。六年冬分。第
二半月十日食后。二人半影制(即当此土九月十日也)。第三戒
者。同是六年冬分。第二半月九日。食前一人半影制
(即当引土九月二十四日)。第四戒者。六年冬分。第四半月十三
日。食后三人半影制(即当此土十月十三日)若如上制。从犯次
第。文相甚明也(巳上义门料简竟)

第一淫戒。云淫戒者。谓一戒皆令有四段。然古安设
不同。若玄记。初且缘起。二释戒名。三述制意。若明戒
本。待消抄文。意方乃科云。似违文也。且抄文本。为解
释戒本。若将在后。全成颠倒。未成法轨。今依京师供
奉。先制意。二释名。三缘起。四戒本。然后解钞。然制意
或钞文引论自辨。若文中无即引羯磨戒心。两疏明
之。今意恐繁不叙。亦得四段。今初理合制意。钞文自
辨也。次释名者。淫者荡逸也。耽著也。谓色境荡逸情
坏耽染不离。故名淫也。是所防之境。戒是能治之行。
能所通举。故云淫戒三缘起四。戒本并十句义。广如
注戒中述之。云以至中者。玄云。抄意离繁。但科云段
遍下。诸戒约文节。义足可禀承等(云云)。略知持犯广
如下篇者。此但约境母持双犯。故曰略知。正申文意。若
明心境想疑。即如下持犯篇也。馀义如戒疏者。指
广文如彼也。云初至故者。可畏之甚者。谓能劫人功
善财。故云可畏。祇云。劫初无人。上界天来下食膏。食
膏既尽。次食自然粳米。身渐粗重。不能飞行。即有女
人生。众人唱云。此中有恶物生。即女人也。尼众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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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云男子(云云)。败正毁德者。谓贩其正念正行。毁其
自共云德如俗。巳家破国自古。如然也。淫欲虽不恼
众生者。如煞盗妄恼于前境。淫则共和。而作是不恼
也。心心系缚者。但以系缚人心。耽染难舍。系缚当更
结于戒𠎝。故云大罪也。且三义故名大。一能发业。二
能润生。三是黑业。今世取涅槃者。智论云。淫是障道
之原。若犯不得涅槃之果。声闻之戒制在初也。言四
至齐者。三趣者。问。犯境既六。今何言三。答。人畜两境
不摄自分。非人趣摄天子。修罗鬼神地狱虽则不言。
亦是鬼趣摄也。戒疏云。此四趣神用齐。故合为一。非
人趣也。以门律合为三趣。论开为六道者。论据善恶
故分。此律据举用故合。并约三趣。以解释也。约报男
女二形者。以二分五。人女人。妇人童女二形。人男黄
门。非畜亦尔。据女三男二。此等淫处。是所犯境也。于
上十五种境。皆有学。睡等四种境也。毛头者。举犯云
分齐相貌。小徵尚犯。何况馀者。波罗夷者。所犯罪名
也。如前分别(云云)。律文自造他境。有六百二十四句。
怨逼有三千七百四十四句。都计四千三百六十八
句。并犯。但略知大数。不在繁叙也。莫问心怀想疑者。
此律淫戒不开想疑。但使是正道。纵作非道想疑。皆
犯夷也。犯之分齐者。彼云。波离问佛。佛言大便道过。
彼小便道过。节口过齿皆夷。为分齐也。云然至出者。
结正者。谓是究竟果罪。不是方便生类。生怪者。谓同
道。此是佛说便致疑。云爱染心。说增嫌生怪。佛是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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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尊尚之王。何得说此粗恶之言等(云云)。法师者。论
主也。若佛不说戒等。今日云何得知波罗夷罪有。笑
驱也者。若讲法者。以扇遮面。慎勿露齿笑。若有笑者。
驱出。何以故。佛怜悯众生。金口所说。汝等应生惭愧
心而谛听。何生笑。有斯缘故。所以驱也也。

云次成犯相者。次第也成就也。犯谓所犯。相谓相状。
未知自造他。及怨逼等。各具几缘。而犯成相。故次辨
也。云有二缘者。一自造他。二是怨逼缘也。云一至犯
者。自有淫心者。简非怨逼我身分也。里隔者。防人污
[收-ㄆ+ ]。故未恐人。云我今有隔。应无犯故。是以言也。具缘
如钞(云云)。阙缘者。初缘非道想。及疑得二兰。阙二三
两缘无犯。阙第四缘有二。偷兰远近。二方便兰也。云
二至相者。或将至第境者。即自造他境也。或就其身
者。即他造自境。注云不问自他者。是前二遍也。自将
正境入他正道。他将正境入巳正道。阙缘如前比知
也。善见下明不染之相也。云问至无开者。此云不通
戏笑也。小儿根口中弄者。律文。有乞食比丘。见小儿。
根。举著自口中。白佛言夷。若剌者。五分云。时有比丘。
以男根刺他比丘口中。后俱生疑佛言。若戏者偷兰。
非戏者夷。过齿者。彼律。波离问佛。佛言节过齿得夷。
馀二无开者。谓不开戏。但入毛头即犯也。云四分至
也者。律文有多句。法非急不叙。如前论说者。蛇口火
中是不犯相。如律莲华色尼。为人所逼。佛问乐相。答
言如热铁入身。佛言不犯。云律至重者。骨中兰者。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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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有女人。犯罪于王。令剥女根肉。有比丘欲心。于骨
间行不净行。佛言兰。骨中非正道也。若尔。既非正境。
何不犯残。答。若作憙乐出精意即残。由无作残意故
但兰。此则非道道想。故得兰也。如戒疏说者。彼问云。
死尸半坏境行染。得何罪。答有二缘。若唯重淫心入。
便偷兰。纵出不净不犯僧残。若欲作憙乐意者。如十
诵五分。乃至骨间出不净残。不出兰。此是大淫戒。不
就僧残。结以不作出精意故。馀如彼说(云云)。次引见
论證上文。但是正道义也。虽𩒐中未坏。亦是境也。云
律至罗者。此明僧尼相教。及下三众自相教。得罪分
齐。能教兰者。谓受乐非巳教者。但兰虽教他。不作能
教犯吉。此约能教人。若作灭殡为异者。此约所教者
作。谓乐在巳故灭殡。乃至从夷越。却中间诸篇至吉
下为篇。谓下三众犯。五篇罪同得吉罗。唯初篇灭为
异也。

云三至不犯者。戒疏云。通括有五。一作事无违说。为
不犯如痴狂等。二说犯为不犯。如最初人违。略起非
无广可犯。三说不犯为不犯。如律一切无淫意。正念
摄心故。四开前禁后不犯。如怨逼等三时。无染等是。
五当戒别开不犯。如睡等无觉知故。抄中怨逼有二。
初怨逼向巳。二不受下被逼向他。一切无有淫心者。
戒疏云。开自身造境。既无有心。亦无有境也(巳上释初戒竟)

云第二盗戒者。标也。文亦四分。初制意者。戒疏资财
形命。然就戒文中。词句安布次第不定。今师删定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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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煞最在后。谓依西国瓶沙王。远祖治贼。伹令栴
陀罗拘头。捉手名之四捉。次令以灰囲之名缚。火王
引驱出法。沙王登作断。指阇王引戮名煞。今依此次
第。故大德云。新章云。南山不合回互圣言。前后颠倒。
此不达。意妄致斯也。消戒本时。如此略说。要人知委
也。释中。云性至之者。性戒含轻重者。此通下诸篇。如
煞畜打搏等。亦是性戒。望初篇四戒。下篇则轻。初篇
则重。性重之中。盗是难护者。谓只就初篇四戒。俱重
之中。盗戒复是微细。难以防护。如烧坏等。非分损失。
总名为盗等。故诸部明述等者。显此难护如诸律中。
其馀戒相。大途约略。总括述之。及论此戒。三卷五卷
者。淮南云。十诵三卷或四卷。僧祗五卷。善见三卷。谓
难护持。是以委细致卷轴多也。善加披括者。劝令披
寻捡括。识达无疑也。方免斯过患也。有人别标用入
私钞者。古来失德。别自纂录。盗戒之抄常在左右私
屏恒看贵记持用意等抑亦诫劝之意者。抑由按也。
今师云。按此亦是。古德诫劝后人之意也。须终遍览
者。谓尽理言之终须遍寻披览。

诸部律教。不准此之
私抄也。故铨次列者。铨手则权衡冲也。如世之秤。分
铢斤两轻重不差。今师准依诸部教。又铨手次第行
列。于下文中。亦复如是。使拄重揩定。分毫不差也。云
初至便者。六尘即色声香味触法。污坌根识如尘也。
六大即地水火风空识。此六宽。广故名为大。此之
大皆是盗境。下文自述。缘差者。欲盗彼物。即值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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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事影露也。或有馀缘来差。此心不遂盗事。但结前
心人物上兰也。境夺者。本盗人物后无主物境来替
人物处心中常作有主想取得无罪伹有人物境上
前心兰也。心想疑转者。谓本是无主物。作人物盗想
中间转作非畜想(此元想转也)。疑转者。谓本是无主物。作
人物想取。中疑转为是非人物。为是畜物。既是无主。
及以巳物。且非盗境也。云问至损者。向意蹑前而生。
前云巳物。其相易知。未审无主相貌。如何似故生斯
问也。答中子作恶事。父母逐其者。为子既不肖。父母
󴟠之。以水灌顶遣。后父母死名无主物。然且据西
国法式。若此方虽无子息。亦有官家为主。不可辄取。
二国中间两边封相等者。如五天之外二国分疆中。
间有隔。或河或山或林或树。此处有物。不属两边。是
名无主。此亦西天之事也。国破王走后王统等者。前
王巳去无我所心。后王未统。未为正主。于其中间是
物无主。即如俗令等者。南山指此方俗律。山泽是国
内。不合占获。其间住取。犹名无主。反显前文。二国中
间故。成无主也。差先加功力者。更进退解可知。

云二至犯者。总缘其六者。若准戒疏唯五。不五与方
便。问。前后诸戒。犯缘皆须。何以此戒不五。答。损财明
盗成重。不假方便。恐涉滥故。纵有方便。亦俱不明。但
未举离巳前。并方便摄(玄记。对此广辨阙缘义。今恐繁故不叙)。云今至
释者。依前列缘。次第释于相状也。云初至别者。初中
二字牒初门。先后两段开二章门。依章释中。云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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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大罪者。所以两字徵意。谓本明盗三宝物。有何所
以。先辨知事人是非耶。若不精识藏者释也。谓于能
诠不明也。若善通用与。于所诠壅滞。师心不师于教
便成盗损。于相如后说者。如互用中说也。宝梁大集
等者。宝梁是大乘律。大集是大集经。经约圣凡分判。
律约凡夫持戒以论。准大集护法品云。时频婆娑罗
王问佛。何等人堪为知事守护僧物。佛言。僧物难掌。
佛法无主。我听二种。堪知僧事守护僧物。一阿罗汉。
二须陀洹也。佛法无主者。宝云佛久涅槃法。是非情
无正主故。问上言二种人。一是第四果。二是初果。何
不见列二三果人。蜀川云。亲捡彼文。初果至三为一。
阿罗汉为二。今钞伹举初后。意摄中间亦尽也。所以
尔者徵也。有何所以。约此二人。巳外不许耶。戒不具
足。心不平等者释也。谓凡夫持戒。但防身口。未得无
漏动思。心念微细有缺。名是不具足。又凡人心有爱
憎。故不平等。初果人巳断三界见道。烦恼故无爱憎。
分得无漏。故平等也。更复二种者。玄云。是宝梁文也。
彼久迦叶。白佛言。云何比丘营于众事。佛言听二种。
比丘营于众事。一能净持戒。二畏后世罪。复有二种。
一识知业报。二有诸惭愧。及以悔心。后有二种。一阿
罗汉。二修八背舍戒。听如是二种。比丘营于僧事。自
无疮疣。护他人意等。今钞合四为二。又将罗汉同大
集经也。不平等心名为疮疣。能齐与食不能齐者。示
于因果。知非为怪。名护他人意。若不如是。令他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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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轮苦海。此事不易。故曰甚难也。注文冥犯大罪者。
冥然犯于盗重。不以无知故免也。云今至法者。如文
云。初中者。就盗用科中也。云盗佛物者。盗是盗心佛
物。是所盗境。能所俱彰故云。云正至摄者。对此先叙
三宗。结罪不同。次依宗消钞初相。疏云。若盗佛物。成
波罗夷重。举例云。如盗畜生物。境劣故得吉。若盗人
物境优。故得重。既人物尚犹结重。佛境最强。何不得
重。又将佛物人僧尚结夷。𠎝自盗。岂不成重。法宝难
云。天犹胜人理合更重。何结偷兰。又将佛物入僧得
重者。自约互用边。结与此令乖二例。俱非不可依。准
二东塔云。佛在日自为正。主盗即成重。涅槃后唯有
福田。无正主故。同非情摄。只合得兰。今难云。若尔纵
使在日结重。即佛应有我所心耶。又将入灭后佛。判
同非良为不可。今南山曰。不论在世及与灭后。若盗
此物。俱犯偷兰。斯为定义(上且叙左今判非不定)。次消文者。正
望佛边无盗罪者。此段正约无施。护二主。佛物境上。
成犯之相。如久远之物。虽无施护之。至以其物体。且
属佛故。若有二主望二主结。下自有文。先须简此犯
境问故。何望佛边。无盗罪耶。下句答云。由佛于物无
我所心。无恼害故。谓佛理平等。得失一如。于物无心
失不为恼。如十诵云。盗北郁单。越人物尚不结罪。彼
人无我所心。岂况三界之至于物有吝。若据佛边。一
罪不得。今言但得偷兰者。东阳幽释云。望盗人心上
结也。以进趣作。盗佛物之心。举离之时自结兰罪。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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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无犯如涅槃经。恶心斩截。死尸以境上。无可恼理
合无罪。但起恶心。亦得偷兰。所以为例(巳上正解竟)

次辨诸家解者。一玄记。望善神边结也。佛虽无心。神
摄此物。故钞释云。以同非人物摄。今难云。本明更有
煞母偷盗佛物罪。若望善神边结之。却成盗非人物
也。况神护法摄于物不可。依承二淮南记云。望断施
主福得兰。以施主将供养。佛无作续生。今既盗除。无
作不起。故结兰也。今难云。现有施主可然。或经久远
施主亦无。又望谁结。况复断福犯重。下自有文。不合
委解。更有解云。钞文所结兰罪。此据佛在世时。正望
色身佛结。今文涅槃此兰也。纵今寺内殿中形像。皆
有施护。二至望主结之。今难云。如婆沙云。以佛悬摄
未来。冥然属佛。如何会通恐无理也。巳上解因。便叙
之。若五释文。初义为定思之。以同非人物摄者。谓三
义故。同非人物。一犯缘因盗非人物。具六缘。一非人
物。二作非人物想。三有盗心。四重物。五兴方便。六举
离处。今佛物六缘亦尔。二望境同盗非人物时。若有
守护主结之。无守护主。即正望非人境结。今此亦然。
三罪体因。盗非人物。是中只果兰。今此亦尔。故云心
同非人物摄也。岂同东塔将佛。类于非人。又不比。搜
玄约神为于护主。名非人物摄等。次引證。云故至兰
者。彼律第十六云。盗天神像衣。及以花鬘。佛言得偷
兰。及證上文佛物兰。与此罪体同也。云涅槃至兰者。
引此收文證上。盗佛物决定犯兰。有教为据不同。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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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云。犯盗重仝是师心也。准彼经第七云。迦叶问佛
何名大乘偷兰遮。佛答云。有诸居士建立佛寺。用珠
花鬘。供养世尊。比丘见花贯中缕。不问辄取犯偷兰
遮。不问辄取者。释盗相也。不问施护二主也。若知不
知者。玄记引山法师释云。谓比丘明白心中。知是佛
物。或冥然不知是佛物。并犯兰大乘中。不论知不知
也。若小乘知是佛。故心而盗即犯。若不知或作物无
主等。想无盗佛物之心。即不犯。若据法宝。不许此释。
若知即约明闲之人识知教相不知。即据不学人不
知教相。并皆是犯。若既明练如是。故违虽于教不明
不知有犯。然不以无知。便得解脱也。若犯罪结根本。
更增无知罪。今恐不然。钞所引者。大乘经文适说义。
却作等乘律解。既经律混然。如何分得大乘偷兰。莫
违他经文否。请思之(巳上诸文。总是明无主佛物。结非之相。不论在世及灭后。并结
兰也)。次明有主。云佛结犯相中。云若至罪者。谓望知事
人。是守护主。望此主结罪。若无护主望断绝。本施人
无作福边结重。云故至用者。此文證上断福结义也。
谓因施幡盖得生天。今既盗之断他施福。得罪也。塔
上云者。是施主物秽地弃之。亦损他福。云摩至别者。
此文證上。约守护人结义也。人庙中物者。谓如古来
忠臣。于国有功置庙等也。守护主。即知庙之人。今比
丘盗此物。未约正主。且望护主计直者。满五夷。善生
中守塔人者。示护主也。不望佛边者。谓有护主故。不
望正主而结。所以约守物人者。徵也。如盗人物中。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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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别者。释也。谓下文盗人物科中。有偿护。损失主为
他偿录。即是守护。或有人盗此物。为望止主。为望护
主。下文断曰。若护主勤是守护。而被贼。比丘公白劫
夺。或私窃穿窬而盗去者非是护主。禁约之限。正主
得令彼慎还。若徵觅他钱财。财主却犯重罪。即盗人
望正主结罪。不望守护人。若护主为性慢缓。不为他
偿录。致遭去失。即须填他。若不填之护主犯重。即盗
人但望守护边结犯。不望正主也。人物既通此二。三
宝亦然。且佛为正主。知事人为护主。盗相类例可知
今引此文。莫非为护守护。结罪犯之相也。思之。云必
至无犯者。此约佛像舍利也。自作念者。是盗人作念。
彼人佛亦是师。我今佛亦是师也。前约盗佛。供养严
饰等物说。此改正约盗佛身。或铜像旗子之类也。云
摩至盗者。多论为转卖者。引此一句。證上伽论。约他
转卖佛像舍利。得五钱犯重。不满犯轻。若论舍利。有
何价直。鸟死者。鸽雀等。此在佛塔中死。便合属佛也。
馀物者。所禀云。谓遗落之物。前人巳作舍心者。物既
在此。即属佛也。或可伏藏之类。古德而有。即无正主。
先既不知死人守护。又阙护主。既在佛塔内。理合属
佛为正主。后忽摄得。不可馀用。答馀用者。即犯盗也
(巳上诸文。总是明盗佛物巳竟)

次盗法中。云盗至犯重者。法是非情。无正主结。律文
犯者。望护主论也。久云等者。释成上义也。此是馀
断盗经得重文也。首疏云。若据佛在时。未有经卷。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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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小小记录。亦得名为经卷。不得口吹经上尘等者。
谓恐口气损色。又属轻心。如将塔云弃。向不净处。亦
损施主福。若烧故经得重者。玄云。此是业罪。五逆之
重。非谓夷重也。如烧父母者。经是佛母。解从此生。今
烧故虽同烧父母云逆。戒疏云。有人无识。烧毁故经。
我今火净。谓言得福。此妄思度。半偈舍身。著在明典。
两字除惑。亦列正经。何得梵烧。失事在福(巳上疏文)。十诵
借经不还者。即借不送来觅。又不与经主。疑云。为更
还我。为不还耶。前人生此心时。比丘结兰。此由心未
绝者。释结轻所以也。答经主决心。作定不还想。比丘
得犯重。秘方者。药方要咒术等例。谓此秘方有其价
直。盗写得重。佛语无价。但约纸墨书功以论。故不类
也。云问至罪者。问意云。前来多论。盗舍利净心供养
不犯。经亦合同。如何一向结犯。答中。佛得遥心礼敬
者。虽舍利形像。被盗将别处。本主不妨送心敬礼。亦
有福报。法须执文者。经卷须执捉披读。必若盗将。本
主无可执捉也。地持云。大大供养者。彼云。若于如来
及支提。现前供养。得大大功德。谓现前即睹相兴福。
但对一佛一塔之境。得大功德。若不现前。即不睹妙
色。发心通供养法身。约法身性。非唯一佛。此则获无
量无边福胜。故云大大。引此證上文中佛像舍利。通
于遥供养也。若欲互举者。此文一向恐通局以明犯
不之相。不望境也。可知(巳上诸文物明盗法巳竟)

次盗僧物中。次盗至重者。此段文为破古师义也。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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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所判。望十方僧。无满五理得轻。若有护主。望守即
重。今师不然。若有护主。望主结重。如护主自盗。准善
见论。知事人将僧物。为佛法两用。佛言波罗夷。此望
十方僧通为一。并满五结重也。云然僧有四种者。今
师五四种常住也。四名如下具列(云云)。东塔踟不许南
山立于四种。彼破云。强加阶级合为二。一是十方常住。
二是十方现前常住。不用常住常住。及现前现前二
也。法宝反破彼云。云必若但分二者。今将众具田园
等。与十方僧共分应得。今谓此物一局此界。二假使
十方大地。僧总集。亦不得分。名为常住常住。若不立
此。何位摄之。又将现前现前常住。摄归十方现前者。
且如有人将物直施此界现前僧。今更通十方僧分
得否今谓此物现到。是物现前。人数有限。是人现前。
若将此物通十方僧。望现在人。应得不得。合犯何罪。
如斯处断。暗托甚矣。西塔疏。并至此一节。更不最许
量。但云此是随根之教等。今师特立四名收摄。方为
尽理。初云至摄者。常住常住者。体局当处。不通馀界。
故名常住。二则但许受用。不许分卖。复名常住。故而
言之。抄云花果者。须分别也。大德云。若成熟之果。巳
摘落者。十硕五硕。此即属十方常住。谓物体通十方
故。不可不分。今此中花果不可分者。且约在树未取
之前。不得十树五树。分入于巳也。抄中来论量米面
等。戒疏内加之。如米面百硕五十硕。在库仓中。此属
常住常住。若作饭及饼等。即入十方常住收。盐酱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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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在库内。是此科收。随日料云。在供床者。即十方常
住摄。此依疏文分之。诚非臆说也。谓十方常住。从常
住常住中离云故。或有不许。在树果子及米面盐醋
等。是常住常住收。总判作十方常住摄。便妄解云。果
子米面等。堪吃之物。必至须分。以此物体通于十方。
但是十方常住也。今难云。且如田稻未收割时。律云
是常住常住。此之米稻亦应作食供僧。既体通十方。
即与树果子仓中米面。有何差异。又今师轻重仪中。
亦有此意。彼云。若将生米等为十方常住者。钟声才
动。可将盆钵来请米面。可以分之。云云如彼广叙。总
望众僧。如论断重者。谓生常自盗。则望十方僧。为一
主得重。若馀人盗。望护主结。如上见论断重文也。又
引祇文为證。前通望一切僧。为一至义假使集尽。亦
不得分也。云二至偷兰者。十方常住者。体通法界僧
用。故与十方之名。亦局害界之中复言常住。既许分
食。故单言之。僧家供僧常食者。戒疏云。如饼饭等现
熟之食也。体通十方者。释上下方二字也。唯局本处
者。解上常住二字也。望主结重。谓据别人盗此熟食。
望守护人。满五结重。同共盗罪。应得轻罪者。玄云。此
顺古师义也。古云无问生熟也。一切食具盗者得兰。
望十方僧。无满五义。故今云谓生食等物。佛不许分。
通望十方僧。皆得为主。故结重也。若熟食鸣钟分食。
即无盗罪。若一众僧不鸣钟食。名同共盗损。既许分
食。不望一人。皆有食分。约盗无满五义。望僧结轻。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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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分业无满五故。下引祇文。将僧长食等者。玄云。僧
食若长。江是分外。合返还僧。今既不还。如何非盗。谓
食若食若长。还属十方。證前同盗损。应得轻罪。谓望
僧不满五故。巳上正义也。或依准淮南记云。是常住
引长之食。合得明曰食。知事人自盗犯兰。钵中是巳
分食。将返不犯。此不正解也。善见等者。此约知事人。
取僧物行用。如自巳之物与人也。注文准共盗僧食
者。谓得兰引前半句。准论意證。同共盗损。应得轻也。
若盗心取。是名第五大贼等者。论第十一云。佛告诸
比丘。世有五种大贼。何谓五。一者若比丘犯五篇罪。
而受利养。不修道业。二者从他智人闻法。人问从谁
闻。乃答云我自解。因此得利养等。三者四果圣人。或
凡夫持戒。而增疾他。自称巳名。是谤贤圣。四者将僧
园地竹木。一切重物。以怖望心饷致白衣。五者取僧
物。如巳物无异。行用与人得兰。注文准似有主者。谓
盗熟食互合结兰。论文既云。随直多少结。多是满五
义得重。少即犯轻。此言应證有守护主。望主结也。毗
尼母亦尔者。与上见论文同。萨婆多等者。二论若有
斯文。注文准此。如上偷兰者。谓准上文。将谓僧如巳
物引用得兰。既云盗取随直多少。准上见论合犯重。
为见空等。无人守护。所以注言兰也。

云三至结者。谓一物是现前。谓奉施等。二人现前。谓
现前僧奉施等物。即属此僧。故重言也。必盗此物主
结重者。此约施主虽舍。未付与僧。盗者犹望本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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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也。若多人共物等者。此约付舍了盗。亦望本受施
僧结。若未分付。且付一人掌录。盗者亦望此守护人
结也。云四至罪者。戒疏曰。此物通有僧皆得。故曰十
方作法界用。约随现集者。皆有其分。故曰现前现前。
如亡人轻物者。戒疏云。如僧得施。及五众亡物之物。
体属十方也。善生经等者。此约未作法前说也。注文
计人五不满五犯兰者。抄依佛语。诸谓未羯磨物属
十方。盗望满十方。盗望十方。无满五义。即结兰罪。更
有不正义不叙之。若巳羯磨等者。注文自释(云云)。所
与人边结罪者。此约云人嘱此物与某甲。即亡人为
能与。彼为所与。盗者望彼结也。云四至陈者。四分房
舍犍度云。时世尊与五百弟子。人间游行。至羁连
国。有僧伽蓝。时比丘在彼上住。一阿湿卑。二迦留陀
夷。三马宿。四满宿。彼闻说佛与身子目连来此。遂生
心云。佛是龙中龙。诸弟子又是贤德名闻。若到此间
久住。我等必失名利。遂选一口上房留与佛。馀者分
作四分。遂将僧伽蓝等为一。与第一比丘。瓶盆等物
为二分。与弟子二比丘。木床等为三分。与第三比丘。
草华等为四分。与第四比丘。贵图客比丘来无物受
用。不得久住。故后时佛与诸比丘。到此国伽蓝巳。佛
告身子目连。汝可语旧住人。敷设卧具。彼答云。佛是
法王。我先留上房供养。巳外分为四分也。身子具此
白佛。佛言此是四方僧物。若僧。若众多人。若一人。不
应分卖。不得入巳。犯偷兰遮(引此律文立为宗竟)。因即有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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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者。古师云。六群当时既分僧物。佛令身子往夺。故
知。前来虽分为四分入巳。不成盗也。必成盗者。身子
知法之人。亦不合更夺。以此例知。今有盗僧物者。亦
不成盗。夺取无罪(上且叙古)。此未见诸部等者。今师破古
解也。谓古人未明诸律教有明文。若夺盗者之物。亦
犯盗罪。以贼夺财物故也。若尔何故引前四分律文。
六群分作四分入巳。身子夺耶。可引钞答云。四分暂
碍僧用等(云云)。谓前文约标心暂分。所贵客不久住。
无分入巳意。是暂碍僧用。故犯兰轻。若有心作分入
巳摄。即成盗重。亦不许夺也。如善见文中主掌盗物。
望僧通为一主犯重。故云同善见断重。大集罪同五
逆者。玄云。谓破僧逆也。今十方众僧。依食而住。假食
为缘。而得修道。今既盗损。僧无所依。修道断绝。故同
逆罪。我在僧数者。谓显上文望十方圣凡。一一结罪
也。日藏分者。谓佛对日藏菩萨说。诸龙受苦。一分经
文彼皆云。忆昔出家备造诸恶。啖僧花果。食人信施
不消。受种种苦。僧护传者。从人立名也。僧护比丘。随
商人入海采宝。见有五十二地狱。五十僧尼狱。一是
沙弥。一是俗人。为人寺作非法故。入此狱等。云云如
彼。云五百至云云者。三藏还债者。五百问上卷云。佛
涅槃后有一比丘。精进聪明。有一婆罗门。见比丘聪
明。以女奉施为尼学道。比丘受之。其女端正。比丘失
念。共行非法。乃用佛法僧物。各一千钱。此比丘聪明
解说法。自思忏罪。便欲还债。往瞻彼国求乞。大得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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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至还时中路。被七步蛇螫(释音)。比丘知行七步必死。
乃于六步内。便处分弟子。将物还债。我在此立住待
汝。其弟子奉师处分。向彼还债。却来报师。师遂进行
一步。命终堕地狱。谓是温室。便大举声。诵经咒愿。有
数千人。闻经咒声。并皆得脱。狱卒嗔比丘。遂举铁叉
打之命终。生三十三天等(已上诸文是明用竟)

云二至互者。如文。云就至御者。祇云。若比丘作摩摩
帝。佛塔无物。众僧有物。便作是念。僧蒙佛恩。但供养
佛。即是供养僧。便将僧物。修治佛塔。得夷重。若塔有
物。众僧无物。便作是念。供养僧者。佛在僧中。便塔物
供养众僧。得夷(摩摩帝者。梵语也。此翻为经营人等)。问。今时诸处寺院
中有弥勒像。有人得施利。如何决判。淮南阇梨断供
僧用。以弥勒位是菩萨。菩萨属僧摄也。举例。由如泗
洲僧伽和尚。是观音菩萨化身。所获施利尽入于僧。
今此亦尔(扬洲孝感寺。有一铁弥勒像。人施物绝多。从南阇梨。总判令供僧也)。大德云。
弥勒如今因中位。是菩萨即住纵。争奈他施主作佛
相故施。不同泗洲和尚现是僧仪。举例不齐。全成愚
(此因便说。亦是急事。学人要知)

云宝至故者。宝梁等经者。等取大集也。宝梁上卷云。
若如来塔或有所须。或有败坏。若常住物。若招提物
多。营事比丘。应集僧行筹取欲。作如是言。佛塔破坏。
今有所须。此常住僧物多。若招提僧物二。今用修治
佛塔。若僧和合者便用。若不和允。即劝俗修。往在家
人处求及钱物等。即反显佛法二物无正主。无可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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皃。向不合也。馀如钞文(云云)。云若至也者。若准此义
者。谓准上文。不得互用义也。佛堂之内而设僧廗者。
此即妨他佛家之事。僧房之内安经像者。此即妨于
僧家之事也。岂非互用。此约久永以说。若暂时即如
钞开许(云云)。不得安佛下房等者。若有楼阁处。楼上
为上。楼下为下。若但寻常房院。但取好房为上。粗坏
者为下。引此文意。證前暂取总得。反显前来。若将僧
房长时安佛。及经阙锁。不与僧住。即是互用也。思之
云问至物者。此段文意。谓前文中云。常住招提互所
须。和僧得用。未审常住与招提二僧。如何分判。故兴
此问也。阿难受别房者。谓诸居士。于伽蓝内起房堂。
四事供给与阿难。阿难转施作招提色。庵婆女园施
佛为首等者。谓瓶沙王。以金瓶行水。白佛言。毗舍离
国城所有园苑。我园最胜。今奉世尊。唯愿纳受。佛言
可施佛为首及招提僧。文中不了者。钞主意谓。经文
不了。据理房舍等是招提物。故羯磨疏云。招提僧房
者。或是七众为招提僧。于坊寺中别置房宇。有来入
住。别有供养。故律云。几房有福饶(即檀越造者即常住房)。今抄
中云。房宇是招提物。即定华果等。是僧鬘物。是引古
义。唤华果作僧鬘常住物。若准戒疏。抄主亲问大唐
三藏。三藏云梵语僧鬘。此云对面施。四种僧中是现
前现前僧物。故涅槃云。不犯僧鬘物。当生不动国。抄
云依古呼为常住物。由未晓了。戒疏之中。方为决定。
但为钞巳流行。不可更有勾改。今依疏为元也。三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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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云。若据梵语。应云招斗提奢。此云四方僧物。译家
存略。除却斗奢二字。今亦合云招提。后人抄写滥传。
错书招字。迄今不改招提也。又准五分。毗舍祛母以
贵宝。施四方僧。白舍利弗云。可招提僧堂。佛听受之。
准此即四方僧房。但为常住名通。一切并是。招提名
局。唯约房堂。并四事供。设若互有所须。听和僧用等
云五至重者。僧障隔不犯者。玄云。则敬仪虽同室中。
亦非互也。由佛在日。亦与弟子同宿者。大德云。最初
罗云。二是亿耳。三是目连舍利弗也。次引十诵文。谓
僧坊佛图。既有各使人。乃至六畜。故不合互使也。又
引萨婆多文。僧中分行得巳者。谓僧物虽不得通佛
法互用。今若别人依时。堂头分行得者。便是巳分物
也。将供养佛法者任得。华多无限者。谓无所直故随
意供养。又须知不是结子之华。若结果者。损他僧利。
亦不可也。无可问白者。谓后来比丘。不委先日三宝
分齐。若和随意处分。若干与佛。若干法僧等。属塔水
者。此约本来。是佛塔地中。水属佛塔。不可别用。或虽
是塔地。僧曾用功修治造得。当计功劳取水。若过直
五钱犯重。此约无水时说也。

云十诵至罪者。僧园林华等者。彼律云。从今日后。僧
园中树华。应取用供养佛塔。及罗汉等。树皮叶随用
者。此约多根木处。僧家不用。故得随意。釜镬瓶盆等。
并据新者。又非常用者。若曾经用。便有恶触也。毗尼
母。巳处分房地种树。不须白僧者。玄云。地巳处分。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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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随地。故不须白也。外难云。凡乞处分之地。才乞法
竟便须造房。不许越年。今何有树堪修房舍。一解云。
旧时有故。今难云。乞处分地平如鼓面。何容于树。良
不可也。宝云。此是种得。谓本拟造如量房。今为材木
未办。且造小夫头。容身之属。四边空地。种得此树堪
为木用。或后时治房。不要治房白僧。巳是巳分地上
木也。僧祗院内树薪等者。祇云。有客比丘斫乾草木。
房前积燃。乞食比丘。还见呵责。白佛。佛言。然薪法则。
尔许供温室。尔许供厨下。尔许浴堂。尔许别房。当分
应从限。不得过(平呼)。取。若多随意取。不得斫活树等。应
取乾者。谓寒雪国多有温室也。施主不许者。谓西
天俗人。多于寺中造院。虽与僧受用。犹属施主。所以
作此方便也。灰汁者。谓取调苋灰汁。先伤皮破洗之
即死。田宅转易。谓僧田等。假使一切僧集不许卖。此
是木末施主舍之。仍须却语本主。合他为转易也。善
见伏藏等者。彼第九云。得伏藏物。作得想云。为三宝
齐讲等用无罪。此伹取于标心。通为随作。无互用罪。
不论伏藏。别有所属。望主结犯等义。思之。

云上至焉者。财法皆同者。同一利养是财同。亦说戒
是法同。广如前经中者。如前大集僧护等经。云盗僧
物者。我不能救等。又如传云等者。齐州灵岩寺。有僧
暴死。死后见观音菩萨。为举一石函。函内并是文书。
为记众僧罪籍。并是取僧家树叶等。染作杂用。身皆
入地狱受苦。此僧再苏具说此事。斯由戒不清净。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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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取也。自隐参取者。上言别人得用僧人得家树
叶。要是持戒而方得。应当私自隐侧为持为破。如是
参详。然后而用也。

云二当分互用。当分互用者。谓佛中自互。法中自互。
僧中自互。故云当分。与前三宝互有异也。云谓至也
者。本造释迦改作弥陀者。此于佛当分中互也。大品
涅槃者。此于法中当分互也。僧房车乘者。此于僧当
分中互也。皆望前境理义可通者。总释上十三。虽复
少异。于理及义具足可通。以释迦弥陀并是佛。六
德十号。俱圆满故。又涅槃大集。亦俱是大乘之教。生
福齐等。僧房车乘同僧用故。如此理以义可通融。不
合名互。今结他互用之罪据何判。抄下句释云。但违
施心得互用罪。伹结不应吉。非谓同前得夷罪也。知
之。现前堂等直等者。引此律文。證上违施结吉也。尼
律二十四云。有众比丘尼。于露地说戒。有居士见。问
云。阿姨何故露地说戒。尼答云。我无说堂。居士因施
堂直令造。尼既得物入手。遂生念言。其说戒半月一
度。但随得一处所便得。衣服难得。无时不须。可回此
钱物。作五衣受持。后招俗讥嫌。因兹制也。尼犯提僧
犯吉也。此由是施现前僧堂。回作依即犯提吉。合施
四方僧尼作戒堂。若回作定结盗重也。云若至故者。
谓本施写经。后却写论。故曰本经末论(已上正解)

或云。谓经为论本。菩萨造论解经。今将论望经。即是
末也(此释违抄)。情理俱违者。以人情道理二俱违故。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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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乖者。菩萨是因。佛身是果。师弟有异。此非当分(此且
一解)。又有释云。约真经正录是出世因果。伪经杂录非
出世因果。此之因果。则全乖也(此释亦通)。福无福别者。若
造真经正录有福。伪经杂录无福。故云别也。邪正杂
故者。此解杂录并非当分互。恐人迷意。故此简出也。
有主不合无主通用者。谓同一佛。但东西二龛异
也。若施主在以心局于彼。此即不合。若无施主。并是
比丘自经营。虽二龛有殊。通无互也。元通师徒等者。师
是佛。徒是弟子。菩萨圣僧等众是也。众具则树林池
沼。华果台座。灵禽异鸟。乃至金刚神天龙八部等。谓
本拟𦘕弥陀变相。便合有如许众具。道理得作也。非
义等者。谓男女非法之形像也。馀文可知。云善见至
重者。若施主本拟施园。果回分食结重者。玄记两解。
一云。此四事供。现前僧受用。既盗分食。违施本心。计
直成重。二云。约施四方贫僧衣药。今既盗心食尽。令
他后时应得不得。故重。表云。此二解苦未有理。若约
四方僧说。不合犯重。今但据施主施此寺内。现前三
五十人。若回此物。召十方僧食尽。却望现在人。应得
不得边。故结犯也。此盖望境。非谓约心。思之。若回作
僧房等得兰者。谓房舍受用。无有别属。通望四方僧。
故结轻也。若住处乞少食粮等者。谓见论施园。将供
依服。而回食犯重。今既乏少欲散。即开和僧得用。僧
房和卖等。贼乱随身者。此是卧具轻物得。且随身乱
静。却后本处欲供此像等者。彼此俱是像。其体不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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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理无过。但结越处。不应结也。曰衣投比丘者。彼论问
曰。白衣投身为道。未受戒。得食僧食否。答曰。须白僧。
僧听许。方得食。不白犯堕。若汎尔俗人。不得白僧与
食。今此是欲出家者。身虽是俗。心巳为道。故开白与
食也。论文下卷。又问云。为僧乞在于道路。得食僧食
否。答曰。若去时先白僧。僧听者好。若去时不白。还来
白亦好。若去时虽白不听。还来须偿。不者犯重(玄云此道
道俗互也)。论上卷又问。供僧斋米。僧去后。斋主得用供后
僧否。后人得食否。答打犍槌得食。若不打。一饱犯重
(上且引论)。此谓施主将米。供十方僧。僧巳去。将来供后僧。
为米属十方巳定。若后僧无盗心。伹打钟普召集十
方共食不犯。若作盗心不鸣钟食。一饱犯重(玄云此三重者
是偷兰也)。又准上多见二文。不作相犯盗。钞亦准是偷兰。
云准上至者。罗者准上在道。白僧方得。不白不得也。
虽复打钟不免盗者。谓将出界便犯。非以界外打钟。
便得免也。若为僧差等者。上来善见。守寺和僧。得用
四方僧物。今为僧使。亦得和僧将食出界。亦不须作
相。为表无和僧说。若寺庄等者。谓寺家庄令处。即但
作相。复不偿之。谓庄与寺通一家故。若引至外等者。
虽僧家人畜亦犯吉。故戒疏云。声钟告集是僧皆饭。
未知他寺奴畜合否。答。若合僧具六和。诸处皆是。人
畜别属。义非通使。使即是局食。亦如之。问。何犯重。答。
以俱是常住物故。如上十诵。将僧物与馀寺。同是常
住。但不合生盗心。故犯吉也。此亦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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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三至也者。谓住持是像即形像塔庙。纸索竹帛。剃
发染衣三也。理是三宝者。谓真如一体三宝也。云萨
至大分者。谓佛在日。受利同僧。但得一人分。灭后一
大分者。为受一定分。独当众僧。如今平施三宝物。分
为三分。僧十子。法十阡。佛便摄十阡之类。云答至故
者。谓佛在世时。供养色身。灭后供养法身。胜于僧宝。
故于三分中。取一分也。置爪发塔中者。谓佛成道巳
后所有剃发剪爪。并令起塔供养故。若施法等。多论
云。若言施三宝者。应分三分。与佛宝。一分与法宝。应悬
安佛塔中。不得佛经用。与法诵经人。一分与僧宝。僧
不得取此物。应还付施主。应著塔中。供养第一义谛
僧等问。此论文不言施法。分为二分。今抄文何故辄
分答。论言法宝。令著塔中。不与说法。诵经人。若但言
施法者。令分为二分。一分与经法。一分与说人也。故
戒疏云。准多论。有施法者。法师说法诵经人。亦得取
其分。谓法须人弘也。今时转经得钱。须准此法。则合
分半。望益僧边七人转经。分为八分。将此一分入法。
犹为表敬。若都不与。不合分也。若施僧宝等者。第一
义谛。谓理无违净体。当起和合。亦名胜义也。以言无
当者。谓不时当言与圣与凡。但施僧。僧通凡圣故。云
准至失者。谓上真俗宝异。凡圣途殊。受施之时。差知
通塞。物施三宝。施为通。唯局佛宝塞。又施住持佛像
为通。若弥佛宝为塞。法者。若言施法通分二分为通。
施法宝者为塞。僧者。若言施众僧。凡圣俱取为通。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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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僧宝为塞。应须分别穷问。令使分明。彼此无滥者。
免有互用之咎也。

云四至互者。上来明像与宝互说。此下明当像下随
有事。于之物。亦自互也。云先约佛物有四种者。标举
数也。释中云一至中者。谓若是佛受用物。一向不合
移易等(云云)。如前宝梁说者。彼云。佛塔有物乃至钱。
以施重心故舍。诸天及人。于此物中。常生佛相等。可
知。不得卖佛身上缯。为佛作衣者。大德云。谓西天俗
家。蚕了乃作缯来施佛。此体纯是绵作。似六释床子
大。或有方者。今时尽人𦘕佛。通肩披漫衣者。此依胜
兰尊者。将来之样。此即是僧也。又西天三藏此表著。
皆号为离垢僧。相状似被绵。多染作紫赤之色等。今
时讲人。问著总不识。知之。今总有人将来施佛。比丘
见剩长。便将货卖却。买绢帛。为佛作袈裟等。良不可
也。佛园坐具皆是塔等者。问。且如园井田地堂。以属
佛之物。而同坐具受用摄耶。答。如律云。瓶沙王舍竹
园施佛立精舍。佛告王言。汝今持此佛竹园。施佛及
四方僧。何以故。若如来有。园物房舍物衣钵等。即是
其塔。诸天世人所不敢用(巳上律文)。玄曰。此言园者。即所
受用伽蓝之园。非谓寺外馀井园也。云二至大罪者。
施属佛物者。此物施佛。即属于佛也。佛物得买取供
养具者。戒疏云。此属物所以得也。由本施主。通拟佛
用。故得货易。不同前科曾为胜想。故令一定也。佛物
不得移犯弃者。谓施主心局此处。违他心故。犯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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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容作佛像书经等者。大德云。比丘作佛书经无过。
但不许取钱。谓此钱本是经佛钱。比丘为书故取。一
向不合。若俗人自为施。不为此事。取亦不犯。有云。比
丘一向不合写经。若尔结集场中。抄上贝叶。莫须令
白衣书否。云三至也者。不变本质者。或将多幡盖。缝
合为帐。或裨接。小幡作大幡。或造佛床等用并得。犹
不断施主福故。若折破之。即坏本质。福田断绝也。如
大论云等即者。智论也。彼云如𦘕作佛像。一人似像
不好故坏。一人以恶心故坏。其好心者获福。恶心者
得罪。引此论文。释成以不好故坏。令其严好。则不变
像本质。准此回改不违施心。故无罪有福也。云四至
经者。首疏云。献佛物与供养佛物。如何分之。答供养
佛物永属于佛。献者暂时却归本主。故有别也。钞引
律文。治塔人得食。又引论文。侍佛比丘得食。此二并
约有功劳故。若不属佛。不应与人也。故知此中据暂
献故。准此俗家佛盘等者。谓准上文。献饭不永属佛。
但属本主。即今时白衣舍设斋了。主人自收无犯。不
将钱属等。有言属者。是伪经也。佛槃既尔。馀二同然。
皆返归主也。

云次至知者。法受用者。戒疏云。纸素竹帛木上书经
像。或箱函器墣。曾经盛贮。尅定永施。不许改转。此则
一定。故同圣教。皆灭理之所依故。若有损益。并望涅
槃而生罪福也。馀三得不筹者。属法物。供养法物。献
法物。此三同上佛物。随缘进不。故曰准上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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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三明至罪者。二种常住局处定者。谓常住故云二
也。皆不许辄将出界。故曰局处定也。二种互用通知
得等者。玄曰。准上见论守寺之文。彼云。乏少食粮者。
即是十方常住物少。听和用园田房舍常住常住之
物。卖而充食。即入十方常住也。准经罪重者。准涅槃
梵网经。买卖奴婢。牛马畜生。犯轻垢罪等。可以意知。
祇云。若云我施奴婢不听受。若言我施园民奴婢。若
施僧奴。若僧使人。并不应受。若言施供给僧男净人
听受。谓经文则结罪。律之云不听。不听之言。意即可
见。莫恐有卖买之过也。若论二种现前等者。古记如
别。今伹取盗僧物中。现前现前。十方现前。来此明互
用也。如巳五众物。本是十方现前。今不作法直入现
前共分。得无数兰。此是互也。若本是现前现前之物
如施前安居人衣等。今却十方现前。普召十方共分。
亦是互也。次则别损。若满五重。不满五轻。此之二罪
容有互故。指上文成互中说也。就轻重者。如亡人物
断重入轻。则损常住结夷。断轻入重。得无数兰。此则
断割交互也。双结二罪者。玄记。但取前轻重。为二罪
也。今难曰。如断轻入重时但兰。又断重入轻时。只犯
重。此则互有一罪单结。不名双结二罪也。今云。断重
入轻时本结夷重。于此罪上。更加无知。岂非二罪双
结。断轻入重。反之可知。诸记中相承。对此辨。盗宾卢
物。有两说。一解云。谓宾卢是第一义谛僧。受佛教敕。
现在于世。今若盗此物。望他自为主犯重。纵施主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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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拟亲上座。虽未摄受。冥然属彼巳定。谓施主决心
了。若盗馀圆寂僧物。但有业罪。以非亲为主故。更饰
宗所解。非而不录(巳上诸文总是明互用巳竟)

云三至戒者。贷字两用。若出物与人。即去呼。若从借
物曰贷。入声呼也。券记者。如今时分支契是也。读疏
者。即帐目出入数等是。违结犯者。不应吉也。计直输
还塔僧者。有则相当还。无则交络还等(云云)。十倍还
者。善生云。出家菩萨。若畜出家弟子。先当教诫令莫
放逸。若贫乏有所须。或病时。当为求觅。若自无。贷三
宝物。差巳依俗十陪还之。与律不同者。谓此经文。与
上十诵律不同。律云。别人开贷。令计输直还。不云倍
数等。疑是俗中二众。文似出家五众者。谓若令十倍
还之。于义太急。疑是俗人贷三宝物。文云。差巳依俗
十倍还之。若据经文。又云。畜出家弟子。又似出家五
众。今抄引文意。若也不满。慎莫贷之。若病贷之。依律
还直也。如畜宝戒者。文云。有军器令打破。不许卖。恐
为恶用。比丘之法。应劝断恶也。乐器得卖不得用也
(巳上诸文释出贷竟)

云第四至法者。如文。云四至给者。律明忧波离至一
住处。不瞻待。即日出。诸比丘白佛言。若知法等。应半
由旬迎等。若不尔者如法治。所言知法者。善修多罗。
知律者善毗尼。知磨夷者。善阿毗昙也。准与知通人
者。谓律中羯磨赏沓婆庠罗衣。即是十方现前僧物。
今时供给知法人等。亦准此也。替我处者。谓人弘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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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佛不别。云五至说者。五分中初时凡有食。都不与
白衣。彼遂讥言。沙门且解受人物。不解行施于他。以
此白佛。佛言应与客食。诸比丘乃著手中。不将器与。
彼又慊言者。比丘以小儿意看我。佛应将器贮食与
之。诸比丘又将粗破器与。又生嫌。佛言与好器。此是
游游之人。觅僧过耳。在家二众者。受五八戒者。识达
俗士。虽不受戒。亦信知佛法。有于鉴识之类。如众网
中者。与说法示因果等(云云)。十诵供给国王大臣等
者。彼文云。时有王臣。数诣竹园精舍游戏。若来时索
食薪火然烛灯。诸比丘欲与畏犯。不与惧损。不知云
何。白佛。佛言。自今后。听立处分。不白众僧。得用十九
钱供给。若更须者。白僧与之。十九钱者。是古大铜钱。
当小钱十六文。都计三百四文也。恶贼来至等者。十
诵云。有贼从知食比丘索。不与。言为僧辨此食。不为
汝等。便搥比丘。手脚折兼腰断。诸比丘白佛。言若有
如是怖畏处。少乞少与。半乞半与。多乞多与。都乞总
与。莫与此缘。招于损命等。能损益者。祇云。损益俱听
与食。损谓贼来诣寺。索种种饮食。若不与者。或便烧
却寺等(云云)。益者。若治僧坊。匠工𦘕人。及料理众僧
物者。应与前食后食。及非时浆等。若王及大势者。应
与饮食。不名为盗也。多论有益不合者。与祇不同。即
是污家者。如下污家戒。引多论云。以信施物与白衣
故。即破前平等之心。又是倒乱佛法等(云云)。若彼此
知法亦得者。道俗相望为彼此。道俗知怀妊女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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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心檀越。在狱中等得与也。俗知法者。谓知我不合
得他师僧之物。奈何穷尼比丘将来。盖事不获巳且
受。或可后倍更填偿等。广如二篇下说者。指随相污
家戒后开之文。即如适来所引是也。云十至中者。十
律云。时有居士。辨种种药。谓苏油蜜。姜椒㮿拨等。送
往竹园精舍。时六群遂早起。出门边立。见送此寺药
来。问。此是何物。答云某药。六群告曰。我欲远行。先与
我药分。遂简却好药苏石蜜等。唯留尘者。将入寺中。
诸比丘以此白佛。佛言。自今巳后。应立分药人。平等
而分。若有贵价药来。应举卖。若病比丘索者。应与两
钱半价。若多索。应就觅价直。所言两钱半者。据古大
铜钱。当今小钱四十文也。下番不与者。谓无功劳也。
长使者。有功故制也。馀文易委。不劳繁述也(巳上诸文。总是
第一大段。盗三宝物竟)。

云大门至中者。大门谓隔诸小科得名。云由至主也。
谓由是人故有主。非正则护。今盗此物。望二结故。下
列名字。一正二护也。云就至结者。一有我所心守护。
计物是我所有也。我自守护掌。是有守护。抄下自举
物境。如匮中绵等(云云)。二有我所心无守护者。如张
王家田。各计此田是我所有。俱无守护也。钞亦自解
(云云)。伏藏者。玄记。引俗僧二律三藏断之。一准十见。
若三宝地中得。约地为主断。二若是百姓地者。准律
藏刀刃异器。合属国家。若金银等即属百姓。纵有古
人名字。亦不合属铭为主。三若空山野泽中。是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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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无守护。正是无主物。取之无犯。今无心无守护者。
非是第三无主之物。是其前二有主地上。约前人埋
藏。其人巳死。是无我所心。后人不知。是无守护主也。
就守护主二句等者。如现前可分物。谓是夏竟赏劳
衣等。人人各计有分。故云有我所心。且令一人掌。故
曰别守护。若比丘盗此物。望护主结重。如关头夺得
禁物等者。谓为违敕非法之物。本主于此物巳断心。
是无我所心。关官掌录。名别守护。又如比丘失物。心
断故。亦名无我所心。官从贼边夺得掌录。名别守护。
今盗此物。皆望守护人结重。引约心断边说。名无我
所心也。古记不达。妄非钞文。

云今至种种者。将守护二至杂开七种。广辨盗相也。
云一至结犯者。赏护损失主者。赏字。大德云。翻译时
错书为赏字。今作掌字。即掌录守护也。若准玄记云。
(常音式掌反)有二义。一目瞻曰赏。以目瞻护于物。二酬
功曰赏。谓作事有功。以物赏睐。今二中是初义也。善
见等有两段文。前段约守护人。勤勤为守。不意被贼
比丘穿墙。孔穴窃之。或可对面夺。持杖劫夺。固非守
护之限。即前盗者。却望正主边重。不望守护人。又正
主不合徵他守护人物填备。以非情过故。若徵他物
入手。本主犯重。第二段。即据守护人不勤掌护。致被
偷盗。盗者望守护人结犯。不望正主。其守护人。须依
教填偿。若不填他。守护人犯重。文中偿字(音上)。又相疏
云。巳上二主。若望正则不望护。若望护则不望正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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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通二主结犯。以财无二属。罪不双结也。知之。

云二至重者。寄附损失。钞文作付字者。大德云。此亦
是翻译时。抄写错也。十诵等者。钞文具出十诵四句。
比丘寄比丘物与比丘。二比丘寄居士物与比丘。三
比丘寄居士物与居士。四居士寄比丘物与比丘。据
十诵二十七。缘中六群比丘。与比丘为友。是比丘寄
一钵。与六群。其人于路实勤掌护。偶误打破。后见六
群具说本缘。六群言。汝钵破否。答。我钵不破。六群苦
就彼徵偿。彼徵偿。彼以白佛。佛言。误打破不须偿。若
恶心破取(释初句了)。第二应索可知。若寄居士物者。谓比
丘将物寄此居士。与馀居士也。如上二说者。谓好心
不须偿。是一说。恶心须偿是二说。若借(入声)他物。理合
偿他。不管好恶二心也。馀如文。

云三至位者。十诵等者。彼文云。六群诱他弟子去。佛
言犯吉。因六群各说誓言。我若诱汝弟子者。作佛咒
法咒僧咒。佛从今后比丘。不得自咒。不得咒他。犯吉。
后文即云。尔时六群失衣钵。当共作投窜。时诸比丘
白佛。佛言。自今日以后。不得自投窜。亦不得教他投
窜。若自作者吉。何以故。咒与投窜一种(巳上律文)。所言投
窜者。使贼投物。现于一处。而窜其形。令人不知故也。
今即众主作法。欲取贼物。当失物处。若干人于一衣
问各至乓空房中。若盗者将物故中。至明日朝。于中
得物。亦不知是谁。但意在物。不要知人也。佛言不得
诵咒者。恶咒贼词。非沙门法。不合行也。新添探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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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如别所明。义张一位者。玄云。此是古来愿师之义。
钞引用也下文自引。

云一至取者。物主护心义弱等者。谓物在别处。不对
比丘面前盗之。此约取者心决彻。失者不知。都无追
物之心。即护心义弱。未作失意。是主于物有心。谓在
库中。心本未舍。后别处见此物。即不得夺取。此物离
地。彼巳结正。属贼之义巳成也。祇中有比丘衣被贼。
不知失物。即即不对面盗。又律调部云。时有比丘。他
盗取物。而夺彼盗者物疑。佛言波罗夷。第二引證中。
祇律有四句。初明主不舍。贼未作得想。二反上二下。
主舍贼作得想。三纵自心下。主不舍贼作得想。四若
无舍下。主舍贼未作得想。初句云本主不舍。夺者未
作得想。巳上两处取舍未成。夺取不犯。反上下二缘
者。主巳舍。贼巳作得心。一向不合夺也。第三句盗者。
巳作得物心成。不得夺也。故彼律第三句。不现前盗
四句之中。能盗比丘并结夷重。文云。有客比丘。晨发
出遗忘衣钵。时四住人按行房舍。见此衣钵。便生盗
心。移向一处覆藏。此既有盗心。又举离本处。即结夷
也。更有异比丘寻至。见此衣钵。又生盗心。复移安别
处。亦结夷重等(巳上律也)。今准此意。若未属贼。云何结夷。
文既结夷。故知前人。是决定取。何假物主生于舍意。
故云纵自心不舍等(云云)。祇律后文云。时彼衣物主
行至前程。忽然忆得。还反取物。取得无罪(巳上律文)。古记
多引此句。非于抄文。既云前人决取巳结夷定。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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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主作舍心。后见此物。亦不合夺。今此律文。衣主亦
不作舍心。返来将去。并皆不犯。何得有远。今和会者。
然律据遗忘之物。再来取收。未有一念之心。知有人
盗取。但作自巳物将去。有何犯耶。钞据自藏举物人
盗取。后物至知是贼盗。巳作得想。定结夷𠎝。纵自心
不舍。亦不合夺。钞引此意。以为行事判盗之文。不可
引文缘之难于抄义。思之。第四句者。谓有贼比丘物
将去。比丘心绝。贼于前路或被哧。或为人趁捉。放物
而去。物至与贼二人。于物二俱无心。此物冥然是无
主境后仁收得此物。举离于地。即属后取之人。本主
比丘。于后人边夺取。正成犯重。故不许也。

云二至夺者。谓贼对面而劫夺去。故云对面现前夺
也。由护守义强者等。谓物直有心守护此物。故曰义
强。夺物之者。既对直夺。虽得物入手。心中犹豫。恐后
却被夺等。是以未作决彻得相。本主物被夺去。半作
得心。而未全舍。故云心弱未舍。若如此心。亦得夺也。
第二引證中。义分为二。初律三句之文證成。二如上
总结三句。想心得不得之相。初中僧祇等者。彼云。时
有比丘。在道行被贼劫。诸比丘自相谓曰。今此贼少。
我等人多。当共本并力还取本物。便捉塼石逐贼。比
丘遥骂。弊贼我等。虽剃除须发。汝今将谓我两手也
剃却耶。时贼恐怖。便放衣钵。各自散去。彼比丘既未
作失想。还取本物无罪。若巳作失想。而还取者。便成
贼夺贼物。今抄将巳作失想。向后总结三句也。又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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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贼等者。第二句也。有比丘道行。为贼所劫。失衣钵
巳。入林中藏。时贼思惟。我伴傥多。其物又少。宁可更
求相添分也。即藏衣钵覆著一处。尔时比丘见巳。伺
彼去后便取衣钵。是比丘。若元心不作舍意。得取无
犯。若作绝心。即不合取若取亦成贼夺贼物。满五成
重也。文中言闇者。谓隐于身。不令贼见。非谓夜黑名
闇也。又贼至告人者。第三句也。有比丘道行。为贼所
劫衣钵。时贼顺道而去。比丘随后遥望。追之不止。渐
近村落。贼便分物。比丘语言。我出家人。只仰他活。汝
可乞我衣钵等。贼言。弊恶沙门。我与汝命。由是望岂
合便觅衣。比丘言。今近村落。汝害我命。亦不可得。村
落中大臣长者。并是等眷属门徒。我向彼说汝。汝必
被损等。如此恐怖。贼放物去。比丘取得。不犯。贼若嗔
责。任汝告人。我终不惧。不还汝物。比丘方便语聚落
主。慰喻得物不犯。若告人令煞害等。即不可也(巳上三句
并约物主未作舍心。夺取无犯)。

如上诸句等者。谓前祇律。句句皆结。钞意恐繁。但对
此一时。总结上三句也。谓直作失想。不论夺者决定
不决定。不得夺。此作舍心。贼意决定也。决取无畏。抄
主据前比丘盗物。明其重罪。今此决取畏无。亦约属
贼义成。纵不失想。亦不合取也。云毗至重者。谓毗柰
耶中。既言官夺得还取无犯。故知官夺义强。贼获心
弱。以强夺弱。比丘却望官为主取。即不犯也。面不现
前盗者。准毗奈耶。以强夺弱之义。则知贼心决彻。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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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则强。比丘守护心弱。夺强则不得也。虽知藏处。亦
不合取。比丘为贼所获等者。戒疏云。弟子巳属贼。是
强夺故重也。弟子体是正报。贼约力用则弱。走时强
报相逐。弱用随来。故不犯也。

云四至用者。十诵等者。戒疏云。据理成受。以物非定
属。随后作主。如似世钱可定属。随人随处。随用随定。
随损随结也。莫从贼无者。恐前人因乞故盗。即比丘
属能教也。若贼边置得等者。谓从彼买得衣后衣见。
虽知是巳物。不直夺。应还直。不还直夺。计钱犯也。今
或偷三宝物等者。谓本若知是佛物。还将作佛用。僧
亦然不得互。若冥然一不知。即不论也。云五至之者。
祇云。时有大臣犯王法。财物合入官。官遣人守门。时
难陀尼乞食。次到其家。妇人语尼言。阿梨耶。我家犯
罪。罪应至死。财物入官。愿寄少宝严饰之具。若我得
脱。当相雇直。我若死者。即持相施。比丘尼与钵盛山
覆巳而出。时守门人见巳。问言。钵中何物。而尼不示
之。又复咄唤。畏而示之。比丘白佛。佛言。从此巳去。不
得覆宝物。若犯王法人。未被收录。寄者得取。若巳收
录寄者。语云世尊制戒。不许受之。若云施塔得取。不
得覆藏。但显路将去。若有问者。当言塔物等。若听将
去善。不听者即还。准缘中是尼。钞云比丘者。僧尼同
戒也。若官未收望本主。若巳收望护主。云六至取者。
伽论问曰。狂人边得取衣否。答。或得不得。云何得。若
比丘不知父母兄弟姊妹等所在。因持物施比丘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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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此望正主也。云何不可取。若父母等可知。不自手
与。不可取。此望护主也。

云七至也者。见论云。法师曰。我欲现偷人无罪。云何
无罪。答无主人故无罪也。若人儿落度(徒各反)。父母以
水灌顶遣去。或父母死亡。比丘取如是人无罪若负
他债。比丘将去不犯(巳上论文)。玄云。准上论意。儿不属国
王。但属父母。既父母遣。或父母死。事因无主。故今比
丘将去不犯。又儿先负债。今但将人去。不将债去。注
文准此私度。类彼偷儿。不输王税。有福无罪。故萨遮
尼犍云。不输王课。非盗摄也。外难曰。钞文本明守
视义。何故说偷人无罪耶。答。视者明非正主。但是守
物瞻视之人。今偷人者。望其父母巳遣。亦非正主。如
守视人因偷人故来视义。若负债人者。但欠其财。身
不系彼。守视其人知其所在。亦名守视。盗奴犯重者。
此为因偷人故来。非守视义。亦是见论文也。彼云。若
他奴。比丘语云。汝在此辛苦。何不叛去。若至彼处。必
获安乐。奴闻此语。初发心欲去吉。举一足兰。二足重。
若奴巳叛催令疾去。随语得重。或云。此俭彼丰。奴即
叛去。不教不犯。或闻丰乐。逐比丘便逢难唤追。皆不
犯。唯此但无方便心。令伊背主等。一切不犯。守逻人
与衣等者。即守视也。但呼召别耳。彼律云。守逻与比
丘衣。不取受。以非正主。疑故白佛。佛言。随施者处分。
下文守视人及贼。与比丘祛阇尼。比丘意言。此非彼
食不受。佛言。此即是檀越食。听洗手受。不合从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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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记知物不属他。今从乞便是教他盗物。故不合也
云了论至判者。盗义极多者。戒疏云。通情非情摄也。
俱舍云。若比丘。约眼耳鼻舌身心因缘。于尔所尘。起
不如法行。或犯重轻等(云云)。若人食毒。或为蛇螫者。
大德云。螫字有二义。小者为螫(音释)(音哲)。谓蛇阔开口
牙边。有裹子毒水。此水沾人肉里。可知。大者谓之螫
(螫音)。如岭南多有大蛇。开口吐毒气。著人便死([豁/虫]子曰。刘者吐
毒气害人也)。犯如此罪者。谓盗罪也。此约十二人判盗。谓
能盗是眼等六根。所盗谓色等六尘之境。行与律有
违。故云不如法行。犯如此罪。因彼食毒及被蛇螫故。
偷看色等。犯上重轻之罪。故云犯如此罪也。若人偷
地水火风等。此约六界判罪皆从盗戒收之。云解至
也者。此引真谛疏解也。盗六尘者。如内六根。盗外六
尘。约为四位。一盗色。二若诵下盗声。三偷嗅下盗香
味触。四若秘方下盗法。有诸仙人者。阿岚那也。胸行
蛇者。谓一切蛇无足。皆用胸松地而行也。毒药可知。
或有人为此蛇螫。或时被毒药。但𦘕作仙人。或书心
上作一字。此字是咒语。彼被毒之人。若得见者。其毒
即摄。病皆除差。但随仙人立价。今偷看得愈。不与价
直。满五重。不满轻。故文云。或犯重或犯轻等(云云)。注
文秘书疏等。不许人传。偷看亦尔(此明盗色)。若诵等者。谓
有人解。诵咒术治病。此是秘法。欲学须直。今比丘窃
听。计直犯罪(此明盗声)。伦嗅尝触。亦如是知者。疏云。有师
能作药。病人若嗅便愈。比丘偷嗅。计直犯罪(此明盗〔虫〕)。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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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妙药。尝则差病。比丘偷尝。计直犯罪(此明盗味)。或有人
好药术。触能差病。比丘偷触。计直犯罪(此明盗触)。秘方要
术等者。此明心盗法。比丘受法就师。心缘得差看。就
他师边受他法不与直。成盗也。云次至知者。前三所
知者。地水火也。地者谓侵他界分也。水者亦约旱时。
一桶水五钱。今不与价。或虽非旱时。井中有好水。堪
煎茶等用须者。一桶五文。今来盗此水即犯。火者。如
冬月房中有炭火。伺他不在盗去。即随贵残处结犯。
大德云。又如太原。冬月作市寒甚。更有人作糯房。暂
入中者。须直。又东都作市处。有人卖火炙手。今不与
直。总成犯也。云有至直者。玄云。论疏中。但云咒扇行
风触身。其病而差。比丘偷摇。计直犯罪。是盗风。钞准
律文。加药涂字。戒疏云。律中有咒扇药涂。比丘摇不
与价直(明盗风也)。云若至空者。临他空界等者。据此文。约
屋檐滴水说也。大德又云。如太原界买地。便有六志。
上至青天。下至黄泉。彼人向地中。起屋住。上著咸土
封之。今或有向他上面。起阁停客等。逐夜计钱。下作
地室之类。岂非盗也。云论至用者。论云等者。谓钞据
上了论本。又但云偷地水火风空等。今等取于识界
也。注云。盗智用者。戒疏云。谓识不可言盗。以无形质
故。但可从缘。盗智用也。云自至说者。指略也。戒疏广
引真谛疏解。今钞不录(巳上诸文总当明盗人物)

云大至物者。非人畜生也。云初至也者。望护主结者。
谓今诸庙[示*兑]等是护主。今望此主结重也(说文曰。祭神说词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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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之。故立名也)。下引五分。證上望守护人结夷也。如文随
境结之。谓无护人。望神为正主结兰。故云随境也。下
引十诵等。證上望正结轻也。可知。善见取鬼神物者。
鬼者归也。魂魄归于冥寞等。神者。阴阳不测变通自
在。曰神也。及人系树物者。谓此大树有神依附。多有
于此祭祠祀求福。所有幡䌽等。不更将回。又无人守
护。取此物不犯。问虽无人为护主。还树神自为正主。
何得得辄取耶。注云释文。非人亦不护也。五钱重兰。
四钱轻兰者。此唯据非人正主边。不论多少。并犯犯
兰。伹轻重有异。此约无人守护也。据理得不如上者。
谓有护望护结。无护望正结。若二主俱无。即不犯(或将
如上二字安下句者错也)。今钞于正主内。若恐神道窈冥难测得。
不乃令掷卜。而知舍吝也。反显前段注文必正主。不
吝方听将去。若神护即不合也(巳上诸文明盗非人物)。云盗至
吉罗者。有人断同大重等者。律文云。时有伽蓝。去胡
桃园不远。鼠盗此胡桃。在蓝中积成大聚。六群比丘
盗心取食。心生疑豫。佛言波罗夷(律文如此)。有二古师解
判不同。初云。若今比丘盗畜生物。同人结重。故鼻奈
耶云盖师子残。下直五钱重。虚等皆重。明知不谬也。
次有师云。非望畜生还望本主。以鼠盗疑豫未决。望
人还是本主。故就人结也。此释分二段。结界罪。所归
二以鼠盗。下释望人结。所以然者。谓六群知是人物。
又知鼠盗疑豫。豫心取食以鼠盗。来六群疑豫未决。
为就人结。为就鼠结。所以白佛。佛言夷者。谓六群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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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是人物望人犹是本主。还约人结犯。若发足便作
人想。或便作鼠想则夷吉。自分何须白佛。但为有此
疑豫。所以白也。下引十诵文證。盗畜生物犯吉。多论
亦云。取一切畜兽残吉。师子残不犯等(巳上明盗畜生物竟。上来
有三。初三宝二人物上非畜物。三文总是第一缘)。

云二至中者。谓虽是有主物。若作无主想。始终不转。
并不犯。前后互转互得轻重者。先作有主想。后转作
无主想犯。前兰稍轻。若先作无主想。后转作有主想。
犯夷重。广如持犯中者。指方轨持犯篇也(巳上第二缘竟)

云三至示者。然此一门者。指盗戒一门也。实德之人
未免者。持戒人也。由尚不免此盗故。盗由心结者。谓
但以成盗。要由有盗心。此心亦不论好恶。若心闇教
非理损财。纵是心好便入盗限。不望境是非者。如无
主物。横作有主想。亦犯兰。实有主物。逆作无主想。却
不结犯。故知由心不约境。是有主无主也。僧祇好心
者。谓知事人见。僧事不辨。或佛法事不辨。即好互取
钱物。相济而用。但使成辨。前务元是好心。然且与教
相违。不免盗摄。抄主恐人迷。故下解云。谓愚痴犯也。
且佛法二物。无所盗。白愚其教相痴心。谓佛在僧中
等。故具钞示者。抄下十诵四分云。文示之亦是生起
下文之意也。云十至心者。苦切取者。谓苦言切勒非
理骂辱。意在于物相谢也。轻慢取者。既居尊位。特巳
陵他。要不就借轻他直用。以他名字者。既自无道业
得他财。但将他名闻。向外取物入巳也。解突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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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自释。下引四分亦更明之。受寄取亦同四分第七。
寄物取下文自述。除出息者。谓对面断当。两情和允。
依俗收利。而非盗摄。若减利宜亦成盗也。摩得伽强
夺者。不与强将去。软语者。以谄下之心意。规他物也。
施巳还取者。两说。一云。将物与他。后悔却夺。二云。有
心施他。他虽未得。后悔不与。住文可知。五分謟心者。
强相亲附不[(厂@((既-旡)-日+口))*页]正理。随言顺意。望他施物。故阿毗昙
心论云。覆藏巳性曲顺时。宜名之为謟也。曲心者。不
随正理。而相党曲情取物。或云。一切不直心。总名曲
也。瞋心者。下文自释。恐怖者。强说妖祥。心悕彼利。云
四至情者。此是四分增五。文中出此二五。前五明心。
后五明取。戒疏云。文言盗心取者。明心应境也。欲明
盗者。心业必兼两缘。以成一盗。故合为十(云云)。生可
学迷者。三宝互用。随直成重。邪心者。邪命也。解下自
(云云)。曲戾心者。曲约不正戾。则恨戾。恐怯者。律云。
谓不善心。今改为恐怯。即异诸心所作恐怖。令心怯
弱。得彼物也。逼喝者。谓口中出声理威也。或说法恐
怖者。取或说地狱恶报。或说王臣势力。而得财也。或
自怀疑怖者。谓自怀疑事。疑怖他人。舍悭布施。说悭
受饿鬼贫穷等报。自说我疑。亦恐不免。方便击动。前
人得财。恒怀规夺者。是常有盗心得物止。六决定取
者。戒疏云。又变此心。为五种取。取是其业。对境行事。如
空处盗物。是决定取也。寄物取者谓因光寄物。后便
解突。全不肯还。或言我往时。且领得汝一段物。以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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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他也。恐怯取者。张举怒目。口云便打。恐哧令怖。而
取彼物也。见便便取者。谓伺他慢藏阳作阴伏之类。
因利求利者。谓贪心规利。为财说法也。为彼说法。令
彼断恶是利。因此悕他财物。是求利也。倚托取者。倚
他威势。假托亲友。而取物也。浮华者。说事过实也。异
望者。令他别眼看我。约或者。非法说法也。群情者。众
人之怀也。玄记引经云。说法之人。心不清净为他说
法。得罪深重。假煞三千大千世界。一一众生。其罪尚
轻。若身自證法。心无疑悔。我听此人高座说法。又虽
是凡夫。而能持戒。不贪名利多闻。广识自利利他。我
听此人说法。反上不可。云以至境者。谓以十伽五四
诸文。證明有心。成其盗业。虽未亘尘沙境。据此说其
相略明也。垣墙者。如世间坦墙防于贼盗。今依诸教
识。达盗心。足得防拟其心。不妄趣境也。

巳上释第
三缘竟。

云四至物者五钱者。即五体也。若直五钱等。谓馀财
帛。准钱法也。犹似唐律。随有犯者。皆约绢佔。以从释
犬。方定刑名也。云萨至是者。问意者。四分盗五钱成
重。文甚分明。且钱有多解不同。未审以何色目。钱为
定。故生此问也。答有三解者。都有三师。义释取意各
殊。初云至限者。叙第一师解也。此准佛在王舍国结
戒。佛问频婆娑王。国盗几合死。王言。盗五钱死。佛乃
依此制戒。比丘盗五结重罪也。此是古大铜钱。准今
八十文也。二至为限者。叙第二师解也。谓论中有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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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之钱。谓金银铜铁竹木钖獦胡胶等。此师意云。此
八中亦不定指。但随有佛法流行之处。用何等钱。即
以此钱为限。亦未必依王舍。制戒之时钱也。三又至
为限者。叙第三师解也。此师意云。无佛制戒五钱成
重。盖为取王舍国法。瓶沙断盗之理。今但随国法。盗
几得死罪。即以为限。只如唐国强(平呼)盗满释。则是极
刑。窃盗至五十释罪。方便至死等(巳上叙三师竟)。论师以后
义应是。今师结归取舍之理也。上之三释。十律取初
解。南山意宗第二师。萨婆多论师自许第三解。故云
后义应是。玄记亦云。若据彼论。三师之中。最许后义
也。有云。指第二解为后义。谓此钞依中间释。故云。论
云论师以后义是(此全未见理也)。问。何以得知。抄宗承第二
师。不取初后两说。答。戒疏云。如多论中。盗相通𧮤。初
解本钱。何由可脱(准此下取初师)。后随国现断入死言亦汎
𧮤(准此破第三师)。若准四分。但云五钱钱则八种并同。一制
即如多论中。间一释随国川钱。准五为限。则诤论自
(准此尅取第二师义也)云然至允者。是也。是上五钱之义。准
律互释不同者。律是十诵僧祇。论是多论所解。取意
各异。故曰不同也。欲释前句抄文。先且难止。如四分
五钱戒重。文巳分明。然于八种钱中。未论色目。遂引
多论。中间一解。随有佛法处。用何等钱以此为限。何
假更引论。初后二说。并十祇二律之文。岂非混杂耶。
可引抄答云。制罪宜通摄从须急。谓教文所制盗罪
学者宜应通知。向下诸部篇中。不更解判。若但行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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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五钱成盗取。随国所用之钱。即不通委外部。文中
断盗。宽急之意也(错判字也)。若更急从而说不。但四五钱
乃至草叶之类。亦不合盗。故云摄护从急(上是正义)。玄云。
忽有巳犯。欲判其罪。须取通文。即依十诵八十小钱。
若未犯时。护持须依急。教草叶不许(此释未为杂妙幸请思也)。今
诸师盛行。乃至八十文者。谓弘表多行十诵。彼取论
中初解五。今古大铜钱。当今小钱八十文。犯重也。随
其盗处。所用五钱入重者。此是钞宗。承多论第二解
也。僧祇王无定法。断盗不定者。谓关内多依僧祇。乃
取四钱。三角以结重也。故祇云。佛问沙王。治国盗几
至死。王言一个罽利沙盘。分为四分。若盗一分为四
分。即犯极刑。罽利沙盘是梵语。此乎九钱。既云四分
一。四正是四钱三角也。四分但云钱者。谓不言是古
大铜钱。亦不说云金银铁木叉无。随国几钱。得无之
断故。归宗五钱也。准此癈上律论者。谓癈上十诵。多
论初后二师。及僧祇律等。以后义为胜者。谓是印定。
今师盛行随其盗处。所用五钱入重之判。是其后胜。
更有非解不镠也。问。十多前后文。宽不取一任癈除。
既云戒律急护为失。即僧祇四钱三角。更于四分五
钱之说。钞何不取可引文。答云。纵四钱三角。善见解
之亦同。五钱顺正。云僧祇十九钱。为一罽利沙盘。分
为四分。若盗一分即四分。是四钱三角也。善见论中。
将二十钱为一迦利沙盘。亦分为四分。盗一分亦重。
即一分是五钱也。谓罽利加利十九二十虽殊。然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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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但五钱与四钱三角少别。然祇盗时。女持五钱去。
准此挍量与四分不别也。思之。

善见等者。论师二解。初师云。离堈口得夷。若在堈口
中。犹是其处出口。方名离处。二师云。但举物离处。即
犯不要出堈口也。法师曰。谓论主也。戒律从急者。取
后解为正。问。此文是第四缘。但明重物适引离处义。
是第六缘。莫成杂乱不。答。抄引此文为證。前来宜从
是急。护显四分五钱为急。不取诸馀律论也。又观五
事者。一处。二时。三新。四故等取。第五轻重也。初明观
处者。论云。比丘有黄衣置肩上。行路中遂失。便作舍
心。后有比丘。来盗心取。取后生悔。来问律师周罗。周
罗遣觅失物主。主来至律师所。律问云。此是汝依不。
彼云是何处失。彼云某处失。又问。汝失后作舍心不。
答。巳作舍心了。又问。盗物比丘。汝何处取。彼云其处。
律师云。汝若无盗心。一罪不得。汝既生盗心犯吉。然
后语物主。比丘汝衣巳舍心绝。便与此人。彼云尔盗。
比丘闻律师言。心怀憙。是名观处也。二时者。谓此衣
有时轻有时重。若轻时。取轻依轻时断。若重时。今引
事證论云。有一比丘。得那子盘。常持饮水。置海中寺。
往支帝耶山。后有一比丘。往海中寺。而见子揶壳。盗
心收取。后亦往帝耶山中。用此含粥主见。问曰。汝何
处得。彼曰。我海中寺得。物主言此是我物。汝何偷之
乃捉到僧中。请判此事。有一阿毗昙师。名瞿标多。问
此比丘。何处取。答我海寺取。又问。彼价直多少。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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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彼国啖饮。其计馀壳抛弃。或然为薪都无所直。复
问物主。此殿直几。答。亦堪磨沙迦。即一钱。论师言。若
尔不满五。不犯重。众人闻之。叹曰善哉。法师抄取此
文。蜜意證前四分。五钱为允也。新故者。谓有物新贵
后贱。如新铁钵害净。后忽粗破。随时手直。若比丘偷
他物。应问主。若未用贵巳用贱。汝等应知。是为五处
也。若据标结并云五事。释中但列于四种何耶。养论
中无等字。钞文有等字。意等取第二观时之中。有轻
重。则成五也。以此文證为允者。以此时中满五磨沙
迦犯重。文證五钱。而为允当也。

云次以义门等者。前明五事。尚未周全。今引六句义
门方为尽理。释中即分六段。今都为一科(云云)。一至
轻者。十诵波离问佛。颇有盗三文。犯夷不。佛言有约
贵时。说大德云。如三国时。吴主孙权铸一大钱。当五
百文。次更大者。钱一千蜀主刘备。铸一大钱。当一百
文。周宣帝时。铸永通万国钱。以一当千。唐初又铸开
通元宝钱。乾封年中。又铸乾封泉宝钱。亦有将常小
钱。十文换一。如此即俱盗一。便犯重罪。何况盗三(云
云)。波离又问。颇有盗五钱。不犯重。佛言有约贱时。说
百千犯轻。如铅锡泥钱百千。时既不用。有何所直。但
犯偷兰等(云云)。二至价者。此约处判轻重也。律云。时
有众多比丘。方便共遣。一人取他物。彼往取减五钱。
来至此得五钱。彼作是念。我等今既获五钱。莫犯夷
不。疑心白佛。佛言依本处犯兰。五分见论意。亦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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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至也者。谓上三句中。皆约贵时。盗贱货望本处得
重。今若反之。则是贱时货。即得轻。故云降。降下也。轻
即兰也。四至等者。断心者。由本无心只取四钱。决罢
更不拟取也。若无心更拟后取。即不在此例。五至类
者。此有二义。一约众多人。遣一人往盗五六分。二者
共往盗五各分。虽然一人不得五文。入巳初往盗时
满五业也。亦犯重也。盗众多未分物者。此约十方。不
满五得轻也。六至知者。师徒四人盗相者。顺正记云。
准彼论文。四人之中一人得免。三人定犯。今且依论
说者。师教弟子云。彼有六钱汝三。弟子各取一钱。巳
上是能教不满五。但犯兰。我自取三钱。此是自业不
满五。亦但犯兰。据理二兰也。徒弟有三人。弟子云。彼
有六文。和上取三。两师弟各取一文。巳上能教满。犯
夷了。我自取一文。是自业。不合犯兰。岂非一夷一兰。
其第二弟子。及最小者。亦同上说。并得二罪。今抄文
约师徒四人。并犯夷兰。即换教他。业满五以说也。思
(巳上诸文总是释第四犯缘巳竟)

第五与方便。前列缘中即有。释中即除。戒疏云。如借
他物不还。打他物破不偿。此不假方便。亦成犯重。恐
滥涉故。所以除之。或可纵有方便上。俱不明。但举未
离处之前。并方便摄也。云五至处者。牒名也。云四至
重者。随作一事方便即上不成离处罪得兰也。云离
处十句分之者。道理难明十句方尽。释中十段。但作
一科。今且分十。一至重者。如律师断。割重物入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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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得重。此亦约他有情所为。而不依教。若他依教。或
可心迷。不在此例。非法用僧物者。知事人处分。将常
住物媒嫁等。纲维同判。判了结重。引见论文證。上书
未竟。即重彼据定地界故。二至重者。发言为教。此言
才立。便结犯也。准论昌言。齐尔许是我地。地主生疑
为是我地。为比丘地。此时得兰。若地主决作失想得
夷。若来问僧。答同皆重者。地主闻唱云。是僧地。心生
疑。未问大众。云咸同情。答云是僧地。随僧多少。皆结
重也。违理判与者。此明比丘曲判与也。违理判得者。
此明求人。约违道理。判得此物。馀可知(云云)。三至尔
者。准彼论文。若但有二标举。一得兰举。二得重。若有
三标举。一标吉。二标兰举。三标重。若有众多标。但取
最末后两标举。一兰举。二重。前者。随多少皆吉。今钞
举初二标。故云乃至一发一麦皆重。地深无价故。直
到金轮故。深无价也。注文者。钞意谓将竹弓手执量
也。绳弹取他地。初一绳置一头兰。置两头夷也。四至
者也者(如文)。五至故者。此约氍氀。或是华毡之上。谓钱
元在树叶上。今盗心移心来树根上。异彼安置色处。
才异本色即犯重也。或钱元在树根。今移来叶上等
准说。玄记云。若毡褥及钱。总是一家者。此是同主来
犯。必须钱。自是一主。毡等是一主。既属二人是异主
方犯也。宛陵不许此释。比为明于举离之义。不论同
主异主。但使有盗心并犯。六至罗者。是双陆头反棋
子等。谓将象牙齿骨等作。故云转齿。樗[廿/补]者。老子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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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今人为戏。下引五分。比丘不合得吉。若于中更欺
胃他。计直重也。七至罪者。祇云。若比丘盗马。欲往东
方去。其马便西北去。虽离本处。不称我心。未名离处。
若向东去。方名离处。若漫心盗。随方即去。才举四足。
即是牛等准此。八至重者。空静之处。既总无人盗无
不遂。虽未离处动。即成重也。九至等者。谓田宅等不
可移动。但攻击有损便结也。十至疏者。旋风吹衣。上
虚空中。比丘盗心向前捉。一一得吉。若衣动兰。离本
处夷。即空离本处。是异处也。盗鸟者。比丘盗孔雀(云
云)。空中欲飞。当前立遮。孔雀见比丘。不能飞也。舒翅
而住。比丘得吉。举手触亦吉。若标动兰。捉尾牵离头
处夷。牵左翅过。右翅亦夷。若笼中贮鸟儿子。比丘盗。
鸟离竹笼即犯。若本无心取笼。虽和笼将去未犯。牵
鸟出笼外犯。曲材者。谓壁上衣钓龙牙杙是也。论云。
盗壁上曲钓中物。离壁离橛重。若离壁未离橛兰。又
十律云。取衣不取架。持架去未犯。后衣离架时是犯。
断流者。四分但言。若以方便。坏池及取水。而不明所
损分齐。若准祇云。溉灌流水或一宿。直一钱乃至四
钱五钱。比丘为佛法僧。或后盗破陂渠得越。入田兰。
满五夷。善见云。众共一池水泾田。比丘盗心断他田
水。令注巳田时结兰。若他田苗萎死犯重也。水注者。
祇云。若将竹筒就孔中饮。满者重。若渐渐饮数止咽
咽兰。若器先塞拔塞时越。注入器兰注断满者重。若
注未断便悔畏重。以水倒写向本器中兰。虽注断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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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处(云云)。未断注俱兰。等之一字。等取苏油蜜等。仍
同也。广如戒疏者。抄虽不具录之。上之所引。并是依
疏述也。

言然至也者。心怀优劣者。无平等心也。倒想未倾者。
有彼此亲疏。未倾我倒。初果无学者。举初后摄中间
二三也。馀如文(巳上诸文六种总是犯缘竟)

次别开不犯云三至之者。巳有想者。谓实是他物意
谓巳物无他想故粪扫者。实是有主意。谓无主作粪
扫想。暂取想者。虽知是他物。著用非人。暂取无失。律
中具七法。名亲厚意者。佛告阿难。有于七法人。若能
行是名亲友。何等为七。文中具列。一难作能作者。为
于一事难以作之。今便能作是名亲友。如儒书云。昔
六国时。有羊角哀者。燕郡人也。与佐伯挑为友。闻说
楚王贤明。二人契约。往彼求仕行。至梁山路中。值天
降雪。经旬不止。粮食乏少。去楚千里。计不全达。伯挑
乃并粮。与角哀。自入枯树之内。藏身忍饥而卒。角哀
得达。仕楚为相。乃白楚王如斯之事。楚王慜之。遣迎
伯挑尸灵。以九卿之礼葬。缘墓近。楚将荆轲将军。乃
昼夜被他驱役。遂侘梦。以告角哀。云羁魂幸蒙礼葬。
具述荆将军之事(云云)。角哀睡悟巳。遍体汗流。遂白
楚王。清兵鸣鼓拔釰。往载荆轲。但幽冥有隔。难明胜
负。哀遂自刎而死。吾于地下。以助伯挑等。二难与者。
雷义举茂才。让于陈重。刺使不听。义遂佯狂不应今
也。难忍者。管仲鲍叔分财是也。书云二人同心。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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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金。同心之言。其臭如兰也。五易知。六不舍者。荀巨
伯。看友之病。值胡贼入境。巨伯不忍去。贼至郡巳。具
郡俱空。准巨伯独在观问所因。彼具此答。宁可并命
不可抛弃。贼知贤良。却回军也。不轻者。郤超所交。皆
一时秀美。虽寒门后进。亦拔而交之。故戒疏云。情若
琴瑟。财何有别。如古有食。必兼人有衣。必通被故。衣
字从二人食字亦尔。准此量之者。抄结也。谓将前七
法。以验自心。心若如此。互用无𠎝必非类。不可妄用
(思之)。更为迎开可委(巳上诸文总当明盗戒巳竟)

云第三至戒者标也。初制意者。戒疏云。人趣报胜善。
因所招形心。俱是受道之器。出家之人。应怀四等慈
济物命。今内忿断彼。相续慈悭他。损官既深。是以制
也。次释名。梵云沙奴末跋陀。此云煞人。此是所防等
三四。如别释名。缘起戒本制意。并具如戒本中云。云
犯至断者。具犯缘也。阙缘义非急不叙。云初至之者。
初缘人者。戒疏云。立志存育为先。故称为仁律。云初
识至后识者。此与婆沙第二解同也。彼论有两师义。
初云。息风名生。断令不续名煞。第二师难曰。如堕胎
破卵。未有息风。应不名煞。第二师自许云。命根名生。
断之不续名煞。谓以恶心断他命根。乃至一念应生。
不生此名为煞。若尔涅槃经中。王问佛。何名为煞。佛
言。断息风名煞。答此对。俗王约粗相说。律文据细以
论也。注文初识在胎犹自凝滑者。谓初识托阴。只是
疑滑不清净。男女赤白二物相和。即是初识所依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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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至命终最后一念等者。谓最后执持之识。即第八
也。临终时一念有愞气。是后识也。命终者。谓此身报
假之维持。于一形寿所因本故。谓命根是识所依住
故。如杂心云。命者非色非心为体。是有情往业之所
尅。期连持不绝。故曰命根。今言死者。气巳断绝。随有
烟处。识居其中。即识住处为命根摄。然今煞者。根非
色故。何由可识本。既无形煞。亦不得。今随相说断其
依处。命根不续。识无所依。故云断命。问。众生属于三
世。今煞何世。答。婆沙云。应知煞于未来过去巳灭。现
在不住。不可言煞。但遮未来体。不相续故。名煞也。第
二解云。或可据体。唯是未来。若论衰现亦通蕴。无势
用故。问。有情五阴虚假成身。今未审煞于何。阴于彼
得罪。俱舍云。五蕴中唯色蕴可煞。有于质碍。可加刀
杖。馀四是心。不可言煞。第二解曰。五蕴总可煞。虽四
蕴是心。不可触动。然心依色转。色蕴既坏。四蕴不续。
喻瓶中宬乳。瓶破乳亦不存。故知五蕴俱可煞。世煞
有二种者。戒疏云。所行煞相相分为二。初自煞。有八
百煞。二现身相。三口说。四身口俱。五坑陷。六倚拨。七
与药。八安煞具。教他煞中有十一。初遣使。二往来使。
三重使。四展转使。五求人。六教求持刀。八教求。九遣
书。十教遣。十一遣使欢。抄阙第七第八也。自煞者。谓
四分中煞有二种。一自二教。初若身。若伏随死皆是
也。或以大声恐唱。令死身口俱者。即如世中厌身。或
投火坠岩等(云云)。二教者。合掌唱善。或扶接接登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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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为辨绳等(云云)。坑陷者。知彼行常。从此道过。故设
坑𡩘令他堕内而死也。倚拨者。谓知其人常倚某处。
常拨某处。而于其处而设机开。令后来倚著拨著机
开。便发因而致死。安煞具者。如世中行刑法处。比丘
往著施其绳索。令彼死者。与药可知教煞者。或可教
他死死方便。钞言随其前使也。若教叹者。遣人语彼
人。令语所煞者。在转增过罪不如早死等。教遣使者。
指示所煞在某方而往害也。往来使者。受语往彼还
来此报等。重使者。本命一往煞。恐煞不得。寻更重重
使人。乃至百千。彼死之时。本末二人得重。谓本是能
教。末是所教。中间诸人。但得兰罪。谓非能教复非所
教。不得夷重也。展转使者。谓初教张人住煞。即张人
是所教也。张不能自去。又遣王人。即张是能。王人是
所。如展转直至多人。相望互为能所。但役前境命断
时。百千同重。若更细辨。随多人中。最初唯能而非所。
末后一人。准所而非能。中间亦能亦所也。求男子者。
谓发言造告众云。众中谁是伏夫解行煞无怖心等。
教求者。谓教人为我求一人解行煞者。遣书者。自不
亲对但自作书也。教遣书者。自不作教前作书煞前
境也。等者等取七求持刀。八教求也。并任方便等者。
戒疏云。非谓如上所列。而言相尽者。更馀方便律。虽
不载。但依而结者。皆是故三性之中。能教犯重者。谓
朝来教他往煞前人等。自于午时或睡。嗔作善等。随
住何性。但前境命过之时。此能教犯重也。馀如后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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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第四持犯通塞。自作教人门也。不取古记错指云。
十至轻重者。准律不得伤形。明知不得自煞也。舒者
展于腰脚病人。不欲强与按摩致死。并是好心。固非
恶意。不犯重也。馀亦易知。二波罗夷者。约比丘说也。
例同者。优婆塞。亦得煞盗。二罪不云夷。畜死兰者。此
结人家境夷兰。人死吉者。结畜家境差吉。随境轻重
者。人死夷。非人兰。畜生提。由本不简列别。云萨至便
者。为一人赞死者。如对王人前。口赞叹说劝令早死
等。此人不解边。人解者。谓王人不领。当前语旁有张
人却解。遂用此法死者。不犯以于张人。无心故。如律
本重者。谓叹誉死快皆重。相从牵人者。谓如今时有
比丘。犯王法。临刑之时。或有同学小师。及主持公务
人等是也。绘子就此人觅手巾等作煞具。与者命断
时重也。自煞犯兰者。前方便罪自安。布绳刀等命终
之时戒。谢无犯重义也(巳上诸文明犯相竟)

次不犯中俗律云。过失煞人以赎论者。准格律中。有
临空造阁。窗格坠地。伤煞人命。皆为本主不勤捡挍。
皮绳烂增致使坠地。名为过失。然非故意。不合偿命。
促将财物。以赎于命。如此论量。故云以赎论也。即从
彼人初死理葬等。供给取口之。非谓将百千五十贯。
纳官赎命也。注文可知(巳上总是第三戒竟)

云第至戒者标也。初制意者。戒疏云。然至无为圣道。
非凡所證。由未得故。冒假虚谈。惑乱群心意。招利养
过中之甚。是以制也。二释名者。体乖实录名妄。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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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轻。曰大业彰在言名语。此是所防(云云)。云具至解
者。列犯缘也。如文现身相者。谓众僧并坐有人唱云。
众中谁是四果人。若是即起。彼比丘自知。是凡欺诳
众人。便即起立。意表我是四果也。前人信即重。疑即
兰甘露初门者。谓涅槃初基也。一切圣人。并皆游履。
名云为门。故不合妄说也。自称是佛天人师偷兰者。
以少人信谓者。合是佛出世时故。但犯轻。若言不净。
观罗汉果等人多信故。是以重也。馀如疏者。如上料
简。是依疏文也。亦有于此科中及破塔。非急不叙。不
犯如文。

○第二僧残篇

云僧残篇中者。总标也。对此或以八门料简。今且叙
五门。初起由三毒。二配于身口。三自作教人。四以遮
性分别。五初篇种类五段。今初起由三毒者。初有七
戒。因三事起贪染心成。次有二戒。因嗔而起。次有二
戒。因三事起痴慢心成。次有二戒。嗔痴而戒二。配身
口者。谓初二局身。次二粗二谤四练八戒。口为正犯。
身为助成。二房身为正犯。口为助业。次媒嫁一戒。身
口正犯。三自作教人者。分三。初有五戒。一粗二叹三
媒及二房。自作定犯。教人即不定。若作此五有国巳。
即同犯残。若汎若教人于巳。无闰但兰。次有二戒。谓
二谤自作教人。为巳不为巳。悭境处齐。彼我同犯。三
有六戒。一漏二触自作。即犯教他伹兰。以无闰巳下
之四戒。即四谏自作正犯。教他违谏亦兰。四遮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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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及二房是遮。馀十为性。五种类者。见论分四。初有
五戒。是爱染气分。即淫之种类。二房戒是盗种类。污
家恶行是煞种类。馀之五戒是妄种类(巳上义门料简竟)

次列释中。十三戒不同。即分十三段。今当第一戒分
二。初标。次释。云故至一者。方便动转标。心究竟。名之
为故。体分盈流名失精。此是所防(云云)。从此巳下钞
有制意。即如文自明。若文无者。亦不引疏恐繁。不说
以非急要也。云此至施者。此明制意也。初之两句。述
先后之意也。问曰。十三戒僧残。何故此戒最居其首。
为复据犯戒。次第安设。为复约三毒种类排之。可引
抄答云。此戒人之憙犯故。在初也。憙者数也。但据比
丘频犯之边。故在初列。令正法久住者。谓自行亏失。
岂能维持故使佛法速灭。今制此戒。自行永洁。众仰
迬持故。使正法不灭。即久住义也。止诽谤者。世人外
道常言。沙门作不净行。与俗不异。等欲生天龙信敬
心者。谓若作事。虽然私屏天龙善神。无所不见。今若
不作彼则生信。四部律中即四五十祇同。此呵责也。
云具至犯者。列缘也。注文依律明六境。一内色者。下
自释云。谓受色也。心能领纳。名受此色。与受相应。名
为受色。即令人身有识持者。二外色者。下释云。谓不
受色。即非情色。非心心所法领纳。名不受也。三内外
色者。谓衣是无情。身是有情。于中作境界也。若据五
分云。内色巳身外色他身(似有异也)。风中者。乃至口吹等。
乃至馀境者。谓一切万境。皆为犯境。故下篇云。如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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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戒。触缘斯犯。何须境想也。云五至也者。开梦不犯
者。既位在下凡。未能无梦。故律开也。此言开者。谓不
犯残。非无小罪。下文列五过失。结五吉罗。岂非是罪
恶梦者。梦见煞等。谓若持戒摄念。即常有善梦。如上
卷说。今不摄念致有恶梦也。又梦通三性。梦礼佛诵
经是善行。煞等恶。青黄赤白等无记。诸天不护者。意
乱攀缘龙天。既知并舍去也。心不入法者。不能入于
觉观等法等。憙出精者。精谓精髓。遍在身中。是持身
之宝。若无此任持。即便枯瘁也。律中有七种。青黄黑
赤白酪酪浆也。青者轮王。黄者轮王太子。黑者王大
臣。赤者犯女色多。白者负重人。酪者初果人。浆者二
果也。五分五吉罗者。结犯也。若尔何不犯残。钞答以
梦故不犯也。次不犯中。如文。

第二戒初标。云摩至二者标。身相扪摸曰摩。二境交
对曰触。此是所防。云多至故者。制意也。飘然无依止
者。谓宛陵云如浮萍。随风不定。无其所止也。比丘之
法亦然。去住随缘无所故。恋滞著等者。今制此戒伴
者。谓良伴有琢磨之益。今戒伴能制禁行人。不造诸
过。问抄今云制此戒作伴。为是二百五十戒总为伴。
唯局此戒。答。然二百五十戒总是行人伴。今言作伴
者。故智论云。俗妻子奴婢人民等。是入恶道之伴。沙
门用戒是趣涅槃之真伴。有所依怙者。大德云。如毛
诗中说。无父曰无怙。无母曰无恃。既无父母即无可恃
怙。今制此戒亦共有[女*耶]父。在世不殊即。有依怙也。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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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根本者。谓比丘若触他妻女。而令彼夫主父母兄
弟。闻之不忍。必与比丘诤竞也。疑者犹预不决也。为
作大恶了为始摩触等嫌者。云沙门释子合修梵行。
今触女人与我何异。不可敬重为良田也。馀文可知。
云具至犯者。列缘也。四身相触者。约二俱无衣说也。
即简互有衣兰。俱为衣吉。云初至心者。四种如淫戒
中者。一觉女。二睡女。三新死。四少分坏。若触此四境
是犯残。除此四外。即半坏多坏犯轻也。爱污心者。戒
疏云。心本性净由爱生。染今言爱者。谓淫欲染污之
爱。即非净也。云身至吉罗者。举于上下以摄中间。俱
名身分也。相触有三种者。今依戒疏科抄初从比丘
往触无衣觉女。乃至并据二俱无衣。以言为一种。从
若互有衣等为二种。从若二俱有衣巳来。为三种也
(不取古记诸科三种)。正释三种也。就初段中。自分三句初约比
丘往触女。二约女来触比丘。三先有染心于前女等。
且往触者。即第一段中。第一句也。无睡眠新死少坏
者。举四犯境也。不问受乐不受乐皆残者。破古解也。
古云。受乐方犯。不受乐不犯。今云但触著便犯。不论
乐不乐也。二女来触比丘者。此是第一段中。第二句
也。不必须淫心者。谓前女或因送物取与等时。触著
比丘并无淫心。而比丘要须动身受乐犯残者。故律
云。女作女想。以手扪摸。比丘动身淫意染著。受于触
乐。僧残也。此律文不了者。四分中但云女作女想。身
相触。欲心深著。不受乐动身偷兰。二欲心深著。受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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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身偷兰。不言犯僧残。是不了也。若尔前来抄。言
动身受乐犯残。是何律文。下句释云。今准十诵言。犯
僧残。宝云。四分中自有义了。今但引十诵文释也。若
不动身受乐。此律吉罗者。指十诵文也。四分即兰。如
上引之。若先有染心于前女等者。即初段中第三句
也。谓比丘先于前女生于染心。后女来触比丘者。谓
后时此女来。触著比丘非。谓别有第二女。为后女也。
犯相如钞自明之。如上并据二俱无衣者。总结前来
三句之文。总是第一科竟。若互有衣犯兰者。引是前
三种中。第二段文也。或比丘无衣。必有衣等不定。谓
律文伹一向言犯兰。不分别开轻重罪体。若准今师
意。亦须分于兰之轻重。所以然者。谓身动不动心有
乐身不乐。只如前文。比丘往触女。女来触比丘。尚分
动身不动身。受乐不受乐。此中不可雷同。今据上文。
即此偷兰。体合轻重。若不分之亦成未了。二俱有衣
犯吉者。此前三中第三段文也。律促通云吉罗据理。
须分比丘往触女。女来触比丘。动身不动受乐重。即
重吉。轻亦轻吉等。例同可。解云。若至本境者。此人律
文不了者。四分但言。触二形兰。不分男女。两异故不
了也。下引伽论。方为决了。谓一身佩于二境触意。既
别须分兰残也。善见发发相触等者。此文释疑。故来
恐有疑。曰投手身发。肉有畅适。示细滑。发是身分之
馀。无其觉触。何故亦结耶。四分不分相。故论云。发发
相著。爪爪相触。悉得偷兰。俱无觉故。若互触理亦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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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僧残。莫非据染污心。而成前犯。四句分别者。一觉
触不觉残。二不觉触觉兰(准戒疏文)。三不觉触不觉兰(准见论结)

四觉触觉残。准此二残二兰。虽是不觉。以是一身分
故。不同衣钵。虽有染心。且非身分故。但犯吉也。爪齿
毛疮者。上二是不觉境。疮是坏相。虽触染乐心徵故
轻。无肉骨者。玄云齿也。大德与许此说。上文巳有了。
今云。二肘二膝头。是无肉骨。以上诸境。而触彼女。于
比丘成其不觉得兰。若比丘身触他女人发等。即残
为兰。此异引十诵也。四分中提手捉发者。谓以觉触
不觉也。人女亦尔者。亦吉也。此是祇文。外难曰。既是
人女理合结残。何言犯吉。抄下释云。谓无淫心。偶尔
触著等类。不能女男俱兰者。此十诵文也。不能女者。
即前女也。不能男者。即比丘身。非谓别为不能男子。
谓今时比丘触他能女即残。不能女即兰。若不能男
比丘。纵触他能女之身。亦伹兰也。大德云。亲曾捡彼
律文。以彼宗开不能男。有比丘用故。所以触得兰也。
僧祇意。谓男子黄门。而是女人触僧残者。彼云。女作
黄子想。疑触残。人女作黄门想。疑触亦残。谓祇文。性
恶罪上。不开想疑。但从境制定也。谓前有方便心。后
搆本境者。南山意也。戒疏云。圣制有以文少不了。岂
有智人坚持不触。因事悟触。可结残耶。今须据他。先
有方便之心拟触。此女举手之时。乃生男子黄门之
想及疑。若约后心边说。合犯吉罗。今但与前方便相
当。而境人实女。所以犯残也。谓律不了。今故决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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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南山不知律性。戒不开之。谓为人不达。此文妄非
钞义。云善至提者。彼云。舍利弗。问波离相触。得几罪。
答。五罪如文所列。一夷者。约比丘尼残者。约比丘也。
兰者据互有。衣吉者。谓二俱有衣。指挃他比丘得提。
是名五罪。此触既通五篇。故制以之为伴。云不犯至
兰者。戏笑大不以淫心也。此但开残相解者。见彼为
贼系缚。解绳放之。或比丘被缚。女人为解。亦尔非不
犯。馀罪者。上言开者。但不犯残。非无吉也。若为水溺
开比丘捉等者。十诵云。诸女向阿脂罗阿洗浴。河水
卒长。诸女被溺。比丘见不取救。女言。大德慈悲怜慜
何处。沙门释子。见为水漂。而不救捉。诸比丘以此缘
白佛。佛言听救。诸比丘便捉女。忽淫心生。还放诸女
言。莫放待到岸。佛言。虽淫心生。但捉一处莫放不犯。
到岸后不应更触等。云僧祇至由此者。须知后急意
者。实是死苦即须救。是急苦等。彼自得脱。不至于死。
亦不得救。是缓也。过习积增莫不由此。者过患染习
积贮增长。莫不由此女人之境也。

第三戒云。与至三者。标名也。淫欲鄙恶名分庶。今说
其相。言彰于口曰语。此是所防(云云)。云七至解者。列
缘如文。云伽至也者。往好粗语偷兰者。谓迦留陀夷
立性。好作粗语。不论染心故。犯兰也。有所解了者。戒
疏云。异于触境。彼通死治昏睡孩童。此唯觉境。又有
智慧。名为解了。云粗至亦同者。非梵行者。释粗恶相
也。说二道好恶。以明欲相等。未必言声相。有粗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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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此言粗语。亦未必高声现相。谈其猥恶之事。方为
粗语也。不妨涉于善事等者。谓口中发言。其言开涉
善事相粗恶。而内心表于秽事。即是粗也。故律云。若
复作馀语者。正语起粗语律文也。馀语谓不妨涉于
善事。意表于秽号。曰馀语。如律云。因消苏著赤衣者。
消苏是女人之名也。著赤衣。即别有一女新染衣。作
赤色。此即两事钞合标之。古记不达。将为因消苏著
赤色衣。但作一女说者非也。文云比丘往白衣家。有
女人消苏形露。比丘见了乃语女云。汝消苏。而前女
有智慧。解比丘之意。遂答云。我消苏。比丘嘿然。生疑
白佛。佛言。若情不相解。但偷兰。必解了僧残。今抄引
当部文。且显相领解。结根本罪也。若不解者。谓比丘
虽意表于非。女人谓言。是其善语。即钞引僧祇文也。
彼云。有乞食比丘。至家中见一女人。著新染衣。坐不
正形露。比丘见了。有欲心生。乃发言。姊妹大赤好。准
此意。亦詺他女根也。其女不领解。乃答云。阿阇梨。此
衣新染故。比丘疑心白佛。佛遣一比丘。依前而问女。
亦约旧。佛言解义不解味兰。解义味不解义亦兰。义
味俱解残。俱不解越毗尼。今钞引此文。为显上不领
解也。律文总相而说其罪。都有四阶。即知前文。引四
分情相领。当是义味俱解犯残。后文是解味不解义
但兰(首云。昧者是语。属能诠文。义者见理。属所诠旨也)此促论染心向女粗
语者。此四分宗。促比丘有染心向女说。前女领解即
残。不解即兰也。五分具有。彼此互向粗语犯者。准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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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云。比丘问女。女问比丘。即是彼此互向粗语。若比
丘问女。女解义味。比丘残。女向比丘。即约比丘随顺。
出语一语一残也。叹身戒同者。谓互叹身易知。次不
犯中。云律中至无犯者。九疮等是不净可污。欲显此
观行之法。要假言述者。名为露观也。馀如文。

四戒。云问至四者。标也。言多坊伪。美巳之善。意专在
欲。言现清净。逸荡其情。此是所防(云云)。云论至戒前
者。列缘如文。云律至色者。戒疏云。言好颜色叹其丰
味。以调前女也。云大姓者。明种高贵。如西国刹利婆
罗门最为高贵。此土南北二朝四姓等。举斯二叹。或
乱前女。女人性弱。贪附此二也。云出至前戒者。修梵
行者。举善法也。戒疏云。既修梵行不合行。非何得素
欲。答若实行欲素者偷兰。是媱家方便。今本不行。口
言其相。妄用淫门。用拟通适。故犯残也。十二头陀者。
谓一衣三衣等(云云)。等者。等取六种法也。疏云。一谓
头陀节捡法。二呗匿称叹法。三多闻广见法。四举说
明智法。五持律奉行法。六坐禅尅道法。钞有第五。及
第一也。馀如钞不犯如抄。

五戒。云媒至五者。标名也。戒疏云。为彼男女。往反相谋。
以成婚娶故曰媒人。此是所防(云云)。云六至犯者。列
缘也。受语往还报者。明三时也。若据戒疏。八缘。六受
语。七往说。八还报。抄合三为一。故但立六也。云律至
兰者。要三时具者。释第六缘也。如钞自列亦有。虽具
三缘时不犯。谓贼将去等。不得和合也。若言癞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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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病容有好时。向后由得和合亦犯。媒馀身分者。玄
云。谓口是馀身分。山云曲肘处是馀也。五分不许。而
报偷兰者。谓四分促有贼将去等。不言不许。故引五
分文也。不能男者。黄门也。不能女者。二道合也。一道
者祇云。若众生一道。从是处食。是处大小便。石女者。
根小也。云此至兰者。四分条部中。诸比丘白二媒嫁。
若僧同和。一一僧各犯残。若用僧物具。并犯重也。僧
祇求好马种兰者。问。一等畜类。馀即犯吉。此便犯兰。
镜水大德曰。良马识亲疏。馀畜无简别。按相马经曰。
良马识亲。不频馀群。时有母骧泥驹。便不识。交时忽
认是母。立地即死。更有一类駮马。不别好恶。衣冠仕
浪不合骑之。指腹为媒者。问子既未座。何得知男女
两异。而为媒礼。若得知者。须是圣人。答。虽非圣人。算
计亦得知也。法宝约有宫除。大凡女人。年四十九。生
产即止。今若算者。即先下四十九算子。乃除母年。足
胎月。如母年二十五。即除二十五个算子。若有胎得
五月。又下五个生算子。然后除之。天一(除一)。地二(除二)。三才
(除三)。四时(除四)。五行(除五)。六律(除六)。七皇(除七)。八节(除八)。九宫(除九)
者看之。只即男。双即女等(云云)。以事犹奢远。故结兰
也。自媒者。大德曰。如今时比丘。自罢道入他舍。尼众
亦然。不更别觅人。作媒礼也。诸家云。是方便兰。今恐
是果罪。思之云四至偷兰。律中有四种。一语。二书。三
指印。四现相。今钞所列。欠一相也。戒疏曰。语书二种。
言中自了。指印者。以指印知许不许。玄云。指上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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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竖有异。若示横文凶。竖文吉。便知女家许不许等。
宝云。指环上书得不得字。名为相印(恐未反初解)。现相者。
祇云。若见我著弊垢衣。持空钵坐早座。说贱语。即是
不得之相。反上即相(准此须预情相领当也)。参互作句皆犯者。
若计总大数。即四万四千八百句。今且依文作六十
四句。如何配属。谓语书指印现相。互作头。每一得十
六句。故成六十四。今具将语。为头作十六句。一遍应
云。自受男家语。自持语报女家。自持语报男(成一)。自受
男家语。自持语报女家。遣使持语报男(成二)。自受男家
语。遣使持语报女。自持语报男(成三)。自受男家语报。女
遣使。持语报男(成四)。自受男家语。自持书报男(成五)。自受
男家语。自持书报女。遣使持书报男(成六)。自受男家语。
遣使持书报女。自持书报男(成七)。自受男家语。遣使持
报女。遣使持书报男(成八)。自受男家语。自持指印报女。
自持指印报男(成九)。自受男家语。自持指印报女。遣使
持指印报男(成十)。自受男家语。遣使持指印报女。自持
指印男(十一)。自受男家语。遣使指印报女。遣使持指印
报男(十二)。自受男家语。自持现相报女。自持现相报男
(十三)。自受男家语。自持现相报女。遣使持现相报男(十四)
自受男家语。遣使持现相报女。自持现相报男(十五)。自
受男家语。遣使持现相报女。遣使持现相报男(十六)。语
既成十六句。馀例可知。劝归妇还者。祇云。谓妇还本
家。比丘到舍。便劝早还。畏夫主瞋。不得种和合。故结
(宛陵云。此亦是媒之流类)。云律至不犯。妇礼巳断而和合得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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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同新媒也。馀如文。

六戒云无至六者标。释名者。戒疏云。身独运造。故言
无主。专任自由。不蒙指授。名僧不处分。越于限分故。
云过量。此是所防(云云)。云具至故者。二趣者人。谓居
士见比丘避之。非人者。斫彼神树损他子臂也。树神
白佛。佛说偈云。若人起嗔心。譬如车奔逸。车去能制
之。不足以为难。人能制嗔心。此事最为难。树神闻巳
乃證初果。佛因立制(云云)。云六至犯者。列缘如文。云
萨至用者。未后二团泥未竟轻兰者。表事未成。未结
根本也。大德云。此之轻重二兰。皆据用。第一团泥时
结也。如将初团泥。于屋上正拥时。结轻兰。攞了结重
兰。何以得知。故下句云。馀一团在。即第二团泥全。未
曾用必决罢心者。同上见论残也。此文亦是防人。污
情。谓恐人云。若未后二团泥尽用即结残。我今留最
后者。显事未竟。应免僧残文中。云决罢心者。残谓既
无心。将第二团覆之只此初团才竟。随决心断处。便
犯残也。自身受用吉者。入结吉。以非法房。不合入中。
故犯吉也。馀可知。云律中至手者。戒疏云。羯磨所因
在于妨难。必有作法得罪不成。故须先定基后方从
乞可信。来乞僧为处分。不可信者。未得处分僧应往
看。故云一切往也。善见等者。有二意。初辨量知狭不
用乞法。二四分下正头如量。须乞法。彼论。谓长六广
四巳下无主。不须乞处分不犯。彼问何以故。非房量
故。既言巳下不用。明知巳上须乞。四分广长正。是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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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乞法之位。减则不须抄引论意。取巳不须非。谓如
量不乞。今约律准论。但使长六广四。巳下不须也。与
后有主房。同之过。此乞法亦犯过量。无不乞处分罪
古记。不正不叙。云然至矛楯者。然者是也。是佛搩手。
诸律论互辨量大小不等。中人三搩手者。即三尺也。
一肘半者。二尺七寸也。上明尺寸不定者。牒起前教
文辨量。何故不同。申翻经。有南北二国者。僧祇五分
翻在南朝。即江宁也。彼多约姬周小尺。十诵四分翻
在北朝。即洛阳也。多明大尺。即一尺二寸是魏尺。三
藏生处不同者。西国生长。来至此方。翻经不委。此方
之大小。随翻经处即用也。牟楯者。相违之言也。韩子
云。有宋人卖楯于市。有买矛者。便云此矛极神。所拟
无不陷也。有买楯者。便云此楯坚一切无能陷者。有
人诘之。将子矛刺之楯。彼即无对。自此相传促言有
违。便云矛楯。今此尺量互陈不定。其义亦尔。云今至
代者。佛在人倍人者。谓佛生西土。故曰在人。是之搩
手长于一尺。佛长二尺。故曰倍人手。既倍之身量。同
手故同尔。震旦等者。戒疏云。无魏拨乱文籍焚除。无
可依凭。但随时而用。故云随俗不同。而用律历。定勘
等者。谓用周时律历。揩定捡勘。至今所用。则姬周尺
斗为定也。姬姓也。周国号也。周有两种。以姓简之。尺
斗为定者。尺是姬尺。即今小尺也。斗是今时小斗也。
通古共导等者。从秦汉魏。并不改。张昔代南。迁斯法
亦定。故云通古(云云)。故随炀帝者。姓扬名广。随是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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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谓帝未登位时。曾留守随州。后取为国号也。炀是
谥号。崩后表生前之德。炀帝博通经史广评尺秤。故
云立尺秤斗也。准古立样者。谓七秦时焚毁儒典。自
后随处用释斗等。未成揩。准炀帝再审评。论准古姬
周立样不取。诸馀尺寸抄主生在。隋朝亲见。故云余
亲见之。唐朝御宇者。唐是朝号。谓高祖未登位时。曾
留守太原。地名唐地。后受禅位。立此号也。天地上下
曰宇。今登位巳。能制师天下。万物不局大小。故云御
宇也。住世两用。不违古典者。谓住世人两般用尺。
即今时要依小尺。或准大尺俱通行用。又唐尺。只于
姬尺上添二寸。故云不违。古典斗秤二种例。准增加
者。于姬斗上加二斗。成唐斗一斗。于姬周小秤上加
二两。成一大两。准论以言者。谓准多论也。以此为率
者。戒疏云。率者音律也。转训法。谓以佛倍人之理。定
于[捺-大+秝]手之法也。当律无文。可以用之者。四分促云。搩
手无释量数。今五分。既云二释。可以谨依也。不达道
俗二制者。宝去。道则一搩手合。依五分二释。推其所
起。极微为先。故俱舍云。极微微金水兔。羊毛牛隙尘。
蚁虱麦指节。此后增七倍等(云云)。俗制则姬周释斗。
于此未能晓了。随言即行。岂非混乱。文轨无二者。文
谓诗书典籍。轨者。戒疏云。至于分度量。次律量衡平
药石分。铢祠祭舛合。准古。如上文轨则无二也。五种
不同者。一唐尺长姬尺二寸。二姬周。即今小尺。三山
东尺长唐尺二寸。四罗柯尺即路州。长山东二寸。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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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美[姬-女+糸]娅尺二寸虽有五种。必以姬周。释秤以定官
市量者。释则刻漏。分于轨度秤。则秤校贤良市。则尺
用量度。返帛秤则凭其斤两冲者。秤上横木量。则舛
斗尺寸。官市用此三种。无事不平此之小斗。小释一
南浮部通用。非促只是汉地姬周独有下引钵量成
證。故知西国亦用也。六尺为步者。谓约姬周六尺。为
一步也。忽丝为先者。算经云此度之所起于匆匆者。
蚕口初出名为忽丝。谓忽有忽无忽见不见。也十忽
为丝。十丝为毫。十毫为釐。十釐为分。十分为寸。十寸
为尺。十尺为丈。十丈为引。十引为疋。如是之数以忽
为先。皆积成姬周尺也。关辅者。关则关内京师。东州
早有潼关。东北蒲州有蒲津关。龙门关也。辅则三辅。
东扶风东西准翊中。中京兆等(云云)。云今至尺者。五分
尺寸者。即一搩尺。是二尺。又于五种尺中。是姬周尺。
率者法也。用此为故。广二丈四尺。长一丈二尺者。正
辨纵广之量也。问戒本文云。长佛十二搩手。广七搩
手。即合言长二丈四尺。广一丈四尺。抄中何故却云
广二丈四尺。与戒文有违。答。有多释。一玄曰。四分长
是五分广。五分广是四分长(此全不应理也)。次准南云。西天
呼此。立长为广(亦半成解)。今依宝云。西国以东为上。伽蓝
门多分面东。房舍亦尔。岂非东西为长。即十二搩手。
二丈四尺。从前步柱至后步柱。南北为广。即七搩手。
一丈四尺。从南栋柱。至此栋柱。即戒文之中。长十二
广七。正约西土以说。今钞文广二丈四者。据此土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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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也。谓神州以南为上。伽蓝房舍多分面南。从前步
柱至后步柱。理合应言长二丈四。广一丈四。今顺西
土呼南北为广。东西为长。不更段也。若准此说。伹回
尺量。不改广长。斯为定义。若将唐尺以计。则长二丈。
广一丈一尺六寸六分八𨤲弱也。明内为言者。见论
第十三云。谓从前后檐下柱。当中墨分。内外巳外有
三尺。二尺檐下为外。不在限也。谓取内为明。内户限
外为明外。此约明闇之明。边壁高一丈二尺者。玄曰。
钞依二尺。为搩手计之。若据僧祇。二丈四尺四寸为
搩手。但高一丈。谓所用一尺当二尺也。云若至主者。
如文。云难至处者。王志护处者。玄云。如今国家苑园
陵处是也。不通十二桄梯者。谓梯有十二桄。桄间相
去拳一肘。肘有尺八。通计十二桄。有二丈一尺六寸。
若四周不通。此梯横朱往返草车回转。是妨处也。下
引十诵一寻。意明。若无宽处。许取他部。四分无文。故
多论云。妨处者。是舍四边一寻内有塔地。乃至深沆
等。作处分法皆不成。律中互有。尚乃不成。何况俱有。
若初处分时无。巳后忽有。妨难而全。前法不失。云明
了至亦犯者。树空者。戒疏云。谓大树中空。堪作住处。
山岸石阴者。谓岸下有窟。亦堪作住处。山林向下免
曰免。两名为石阴。堪作住处。必须隔断者。若依此山
岸窟等处住。其中若宽阔。断理费功。故须隔作齐限。
又须僧羯羯处分听许。若过量及不先治地。亦得尼
萨耆罪。若不依量。用功多。癈道业故。故知僧私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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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须乞作者。破古师也。古云。僧地恐妨僧受用。故须
乞云。必私巳地。何用乞法。今云然僧私二地。总须乞
也。下引祇文。广明相状。钞有三意初无人羯磨。口处
分法。二虽能羯磨。住处稍远。既有此缘。但得差人往
处分。三有四种下。明依法不成。就前二段。如文分别。
第三段中越年者。谓去年乞法。今年始造。此人难定
及与懈怠。不应与他指授。二异界者。谓既是外界僧。
不知此界妨难等事。三作私房多者。若僧中一人不
作房。乃至二三人不作。馀并作房。亦不名指授。谓作
房既多。恼乱二趣。故不听也。若妨难处。是难处住人。
不名指授。谓自住妨难。自悭于他。不能令他无悭。故
不听也。即此律云。可信者看。明知如上之人。既非可
信之者。并不合处分也。萨婆多等者。问云。此处分为
与人相应。与处相应。答。与处相应。故论云。处分地得
作。馀处不得。若尔既与处相应。馀人就上作房。何以
不许。答乞处分时。称此人名。不称彼人。别有所属。是
以馀人。就上作房不得。若房主听即任。谓就他房上
作。非是地故也。次引见论。长中减广中长。互减过皆
僧残者。抄举论二句总犯。故曰皆残。戒疏云。然此互
过是两口房。广长俱过。是一口房。俱一业结一残也。
玄曰。律有九句不同。今对衣戒。三三分之。初三句者。
一长中过广中过(房残衣提)。二长中过广中如(房残衣提)。三长
中过广中减(房残衣不犯)。次三句者。一长中如广中过(房残衣提)
二长中如广中如(房不犯衣犯提)。三长中如广中减(房衣二俱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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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三句者。一长中减广中过(房残衣不犯)。二长中减广中
(二俱无犯)。三长中减广中减(二俱不犯)。又来明衣不犯者。律
文且据不犯提。若依论文。非无吉罗。知之。若作未成
容成者。谓一人自作有过量义。今行容为成者。即
二人共作。人无一口房分。伹有半口房分。以小故不
犯。若段段计人分满亦犯者。其房既大。虽多人共造。
计人多少。人人本分之外。犹有长者。人人犯残也。云
问至罪者。问意曰。长衣俱过方犯。房即互过亦犯。何
以不同。若据衣俱如亦犯。今抄具举俱过以难也。答
意云。房是自造。恼乱处深。故互过亦犯。衣体非自造。
但由贪畜。过相稍轻。要须俱过方犯也。若尔房既互
过亦犯。衣何俱如亦犯。答。房是过(平呼)中制。互过即结。
衣是满中制。所以俱如亦犯。受教过量犯者。玄云。是
律最后四句中。第二教人一句也。其四句非急不录。
问。何故但言犯。不定罪之名字者何。相疏云。为欲一
言通结二罪。故直言犯。是以下句云。若房主得残。污
师得兰。若定言犯残。即不摄污师兰也。若定言犯兰。
又不收房主之残也。今但云犯字。即临时制宜。兰残
不定。若房主是作房之正主。自过量犯残。并房主絣
量尺量如法。受教者不依。而过量者。即受教者犯兰
也。又须知巧师受教者。若是共他造房而过量。亦须
犯残。为于巳有国。亦是主故。若巧师自无房分。但为
他造作过量者。但犯兰。以非是主。即无国巳也。所言
巧师者。即僧中有人。会于巧作能造房舍。号曰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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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有斯犯。若俗人工匠之类。即不在此论量。不同淮
南云是俗人。曾受五八戒者犯兰。此即全成愚教也。
妨离二处等者。若准律文。有三四一十二句。此是最
初具足一句。馀十一句并是少降也。律曰。若不被僧
处分。过量有难有妨。二僧残二突吉罗。其第二句上。
则准前。但于妨难中互减。有难无妨。第三句有妨无
难。此二并二残一吉。下三三句妨难互灭。及俱如前。
唯僧不处分。不过量互减。第二三句。僧不处分不过
量作头。将妨难俱互有无。僧三句。第三三句僧处分
过量依头。得三句。第四三句僧处分不过量作头。亦
尔。今钞但举初三句中。一具足句。摄下诸互句并尽。
云律至者者。别明不犯。如文。

云有至七者。初释名。有主为造。专住自由。妨难二处
不乞处。此是所防。戒是能治(云云)。戒疏问。既有主为
造。何须斫树。答取下地拟施基也。馀如前。

云制意
同前者。与无主房不异也。云成至犯者。长六广四巳
上房者。反显巳下不犯。云此至之者。玄云。此并多论
文也僧不许卖房僧得罪者。谓房是自巳。众僧报彼
不许卖。即众僧总得吉也。有人云。房僧得罪。谓得卖
此之罪者。此不成解。兼有破句之失。云律至罪者。正
约得罪轻重也。律云。僧不指授有难妨。一残二吉。有
难无妨。无难有妨。皆一吉。僧不处分无难妨。但一残。
云开至得者。别明不犯也。注文谓无过量者。释疑故
来。前戒制其过量。容身屋小。故不犯。此戒本来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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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何用论其大小。答。虽无过量。若长六广四。即须乞
法。此明小故。不用乞法。不犯故也。

言无至八者。初释名。戒疏云。内无三实。故曰无根。重
事加𧭗。名之为谤。此是所防。戒是能治(云云)。馀如别
述。云多至故者。为护自行。令法久住者。玄云。谤他自
犯僧残。即坏自行。以坏行故。不能秉法。今若不谤。反
上二义也。云问至疏者。问意云。夫言谤者。莫非虚妄
若既不虚。即不名谤。今末委谤他之时。为但有谤罪。
为更有妄语之罪。答中引见论云。无别提罪。谓但有
谤罪。更别无妄语提也。以妄假虚成如者。智论云。旃
遮婆罗门女系木盆作腹谤佛。佛共我通。故使有娠。
佛言我有十力四无畏。岂有此事。舍利弗以神力化
为鼠。齿绳断盆坠地等。以此明之。故知谤假虚成也。
今以义通者。今师以义意释通也。若无意专谤者。谓
假虚而成。贵在毁谤。前境别无馀心。但有一罪。若兼
僧者。谓标心有此二意。故结二罪。望前谤境上得残。
望诳僧边结堕。如煞父罗汉妄语两舌互说者。此举
例释成二罪也。法宝云。谓于父作罗汉想煞。结二逆
罪。论云。昔有国王。年老将位付与太子。入山修行。證
得罗汉果。太子登位之后。不行正化。[茫-亡+鸟]臣入山请父
王归。谏太子。太子知巳。令人逆路煞王。王被煞时告
云。汝向太子说。煞若得二罪。以断息养及福田故。若
细论之。都有三罪。作人想边犯夷。恩养得逆兰。坏
福田又得逆。若伹作人想。不知是罗汉。但得夷。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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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不知得果。但得一逆。巳上依十诵正文。今且隐人
想正重之罪。故云二罪。大德对此引戒疏四句。一是
息养是福田。谓父出家得果。煞得二逆一夷。二是恩
养非福田。但煞父非證果者。得一逆一重。三是福田
非恩养。但煞罗汉不是父。得二罪。一逆一夷。四非恩
养非福田。即汎尔常人。但得夷罪也。妄语两舌者。谓
本拟分离意。所以望语得二罪。若但有意诳他。无分
离心。但有一罪。广如小妄语戒述。今引上二事。通證
前文。得残提二罪也。馀如疏者。彼有安重问答。与抄
大途不异。故略不出也。云具至犯者。一是大比丘及
尼者。问。何故谤尼同僧犯残。打尼但吉。答。戒疏云。打
据位卑。谤约行修。故结不定也。除下三众者。疏云。谤
恼情微。不癈修行。又所犯名轻结。谤非重。故但吉也。
二想心谓净者。破古也。古曰谤净境方犯。今云。夫论
众法。准取见闻。伹作净想谤之皆犯。故抄云。不妨实
不净。故律云。彼人不清净。不见彼犯谤故成残。戒疏
自难曰。若于不净境作净想。谤得残者。若迷非人作
人想煞。应得夷否。答。谤就心虚为义。煞就心境俱实。
故不结夷。如打破戒犯堕者。引何成也。故文云等。遮
揵度文也。遮是举义。无根谓无三根。无馀谓是四重。
作是曾犯虽实。且无三根。则不成举。所举既虚。故治
谤也。二作大比丘想者。大德云。此是今师重列第二
缘也。所以重列者。谓前古人立缘不了。故更明之。但
作大比丘想。即成谤罪。不论净与不净。若作下三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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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即犯吉也。三内有嗔心者。志恨之心也。四无三根
者。一见根。谓自见从他见。二闻有自闻从他闻。三疑
有见后疑闻后。准律六心句有七章。初实不清净无
三根。次三根往谤。有六句者。一彼人不清净无三根。
以三根往谤(无想不忘心)。二彼心不清净无三根。曾生三
根想后。望此想心言我见闻(有想忘想心)。三彼人不清净。
无三根。曾起疑心。后言我实见闻疑(有疑不忘心)。四彼人
不清净无三根。曾起疑心。后言我实见闻疑(有疑忘疑心)
五彼人不清净无三根。亦无三根。亦无疑心。后忘此
无疑。便言我实见闻疑(无疑忘疑心)。第二无见根以闻疑
往谤。第三无闻根。以见疑二根往谤。第四无疑根。以
见闻二根往谤。第五无见闻根二。但以疑根往谤。第
六无闻疑根。但以见根往谤。第七无见根。但以闻根
往谤。皆有六句。如上来明此成四十二句。若实清净
无三根。以三根往谤。亦四十二句。翻上明之(云云)。五
下至对一比丘说者。此据四分。谤他时须对境。或多
人乃至最一人。下引祇文。即彼律。约能谤对所谤者。
随语结犯。即须对面谤也。六七八缘可知。言善至之
者。心懦者(乃卧反。又奴乱。并训弱也)。馀如文。云律至同者。明不犯
相也。一真实者。谓前人实犯罪。人见他作此煞盗等。
二相实者。谓前人虽实不犯。我心谓彼实犯。不是虚
谤。此据正说时有想耳。实于前人作犯罪想。若违此
相便成谤也。三事实煞王。还道煞王者。谓见彼煞王
人。今亦云煞王人。即事实。若云煞张。即成谤。又十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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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煞父云母亦残也。四三根不互实者。见闻言见等。
不互名实。若见言闻等。成互即虚也。馀如文。

云假至九者。戒疏云。此戒与前名因种别。此戒假异
事上。有见根相。即此见根将以加谤。故成假根。此是
所防。云此至二者。戒此分折不同之相也。问。沓婆罗
汉。何因缘故。而被此谤。答。准多论云。昔有陀骠(毗召反)
比丘。过去迦叶佛时。作知食人。时有一练若比丘。是
阿罗汉。形容端正。路而行。时有女人。见生染爱。随观
不舍。时知食人见巳。谓此比丘先与彼女有通。遂生
讥毁。为谤贤圣。堕地狱中。罪毕得出。由本善业。值佛
得道。残业力故受此谤言(准此量之即为大诫)。云犯缘同上者。
同无根谤戒。八缘临时改转。不更列也。云律至似者。
异趣者。人畜两列也。异罪者。六聚不同也。异人者。有
同名姓等。彼人犯罪。彼人犯罪以谤此人。异时者。在
家时犯。便云他出家后犯。或去手犯。乃至云今手等
假向者。谓于山谷之中。高声自语。叫向谓言。彼亦有
人。如此说等。异分者。钞引论文自释(可知)。云馀相可知
者。开不犯缘。异同前戒。

云破至十者释名者。邪法改真。分众异轨。称为破僧。
故。固执不舍破。故名违谏(云云)。俱舍问云。破僧是虚
诳语。何故名破僧。答。有两师解。初云。因受果名。诳语
是因。破僧是果。因诳语故僧方破也。二云。此云诳语
能破僧故。从用彰名。云此至耳者。此违谏等戒者。此
字属正破僧戒。等取助破污家恶性三也。逮于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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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逮及也。于于也。下篇谓单提中。一不受屏谏。二利
吒违屏谏。三轻人受训导戒。或事希法隐者。如注中
谤僧拒僧等事希少也。所以然者。且如今时。有恶比
丘。口去欲不障道。缘无有僧如律谏劝。既无设谏拒
谤之事。何生拒谤。既无结谤之法不显。故云希隐也。
当世寡用者。谓末代中比丘。作恶虽多。若于治罚都
无。故云寡也。或但终不辨果者。谓此破之事。当今无
佛。竞化令僧众不和。乃是其因。既无破僧之事。则阙
违谏之残。故不辨果。局佛在世。灭后无者。注文自指
也。因言今时无破法轮僧。便以五门分别。一辨破僧
体。二能破戒时处。三具缘。四破二僧差别。五今时无
破法轮僧。初中。俱舍云。僧破体是不和合。于和合上。
非得为体。若僧未破。众共和合。许有圣道得入。僧
既巳破名不和合。非得为体。四心中行心摄三性。无
覆无记性收。难曰。既是无记。岂成无间。答。论云。如是
破僧。因诳语生。诳是无间。故既破僧是无间果。非无
间体。因受果名。故说无间名破僧也。又此破僧无记。
非能破者成。唯是所破僧众所成故(上八体竟)。二能破成
时处者。谓能破僧。提婆达多。成破僧罪。诳语为性。此
必堕无间大地狱中。一劫受苦。馀广如论述。三具缘
破僧者。颂云。苾刍见净行破。异处愚夫。忍异师道时。
名破不经宿。言苾刍者。要大苾刍。方能破僧。必非在
家及苾刍尼等。见净行者。净谓见人非犯戒。爱行者。
谓持戒非破戒。无威仪。破异处者。要在异处非对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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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以如来言词威肃。对必不能。故异处即象头山中。
调达在彼破僧。即鹫峰北可三四里。愚夫者两释。一
云。初證法性故。二云。得忍亦不可破。准此前解。据得
圣名愚夫。修说未得西忍名愚夫。颂曰。愚夫含斯二。
义忍异师导者。忍之谓信。信师异佛。信异佛说。于此
时中名破法轮。提婆达多作如是言。我是大师非沙
门。乔答摩。我所说五法是道。非乔答摩所说八支是
道。愚夫苾刍。三闻达多等。谛信提婆多。是我大师。五
法是出离道。正起此信。即破法轮(五法如抄列缘中明)。四破
二僧差别者。颂云。瞻部州九等。方破法轮僧。唯破羯
磨僧。通三州八等。言瞻部州者。简馀处所也。唯此有
佛故九等者。九是九人。谓八苾刍分为二众所破。四
为正义。四是邪众。能破第九。故极少犹须九人。多即
无数也。通三州八者。谓破羯通在三州。有圣法故。极
少八人。多亦无限。谓一界中僧分二部。作羯磨也。第
五明今时无破法轮僧。颂曰。初后疱双前。佛灭未结
界。于如是六位。无破法轮僧。言初者。谓佛转法未久。
后者临般槃时此二时中僧一味。故不可说破。疱双
前者。疱谓疮疱。于正戒上生邪戒。正见上生邪见。名
为疱也。疱未起时名前。要二疱生。方破五法是邪戒。
谤八支圣道。是邪见。双前者目连及舍利弗。双贤弟
子也。目连神通第一。舍利弗智慧第一。未有神智弟
子前也(双前也)。佛灭未结界者。佛灭后无真大师。可歒
对故。未结界者。无一界中。僧分二故。上来五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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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当义门料简竟。如此众戒巳下结略意也。污家殡
谤者。谓因污家僧。遂殡出聚落。既遭驱殡乃反谤僧。
僧因设谏。谏而不受。故结僧残。今既不行。义同于癈
也。不妨恶行。行寔网生者。谓虽癈谏。谤污家恶行。然
今时多有不可。略而不论。故云不妨也。今既恶虽无
设谏。所行之罗其教网。而生于罪故。今须明也。或辨
相者。显下戒中污家恶行之犯相也。事通行者。此污
家恶行之事通。今时人共行下戒述之。命其识相行
护故。或开缘。乃当时要者。律开通文中。开为三宝种
华。或为檀越开。持书往我坏妊狱囚病人父母等。与
食不犯。岂非当今时中要也。以神补神用者。谓鸿裨
补益。新学之人。神恩行用也。云就至犯者。理非可犯
者。谓大师晦迹竞化开缘。既无此事。故就道理。不可
有犯也。问。今既是无。即同于癈合。删除不用。何故下
文又列具缘。明于犯相。可引抄答云。必须具列庶新
学。知其教相。庶由望也。其意可知。一先意邪三宝者。
戒疏去。谏不虚设。必有所为。是以第一立邪三宝。作
破僧事。邪三宝者。调达自称为佛。替正佛处宝。说五
邪法。替四依八正处。五邪法者。一尽形乞食。二尽形
著粪扫衣。三尽形露地坐。四尽形不食苏盐。五尽形
不食鱼肉。前三相似法。似佛四依。后二妄语。彼云苏
盐味重鱼肉。损生佛宝。不断假言断也。三闻达多等
四。替身子目连等僧宝处。二行化于时者。戒疏云。邪
三虽立。若不行化无容设谏。以如来法轮。化被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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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通道俗。是以调达唱五法。是说四依非与佛竞化。
乃至地神唱告。能令三千大千世界法轮。不转。禅诵
不行。天地翻覆。于其中间。无悟道者。三如法僧设谏
者。戒疏云。化而不谏。不成无罪。故须第三如法设谏。
四固执不舍者。虽僧设谏闻谏顺从。亦无其咎。是以
须立第四不舍。五三羯磨竟犯者。虽执不舍。未竟未
犯。要三法竟方结根本也。云违至疏者。违僧谏果罪
也。兰者是破法轮僧。果兰也。所以破僧是果兰者。谓
调达本心规夺佛位。坏僧断法。今既破得僧徒归。从
所规事毕。思心得畅。是究竟也。违人谏者。戒疏云。若
于屏谏。不问僧尼具不具位。道俗多少。通制成谏。僧
用自四。屏用馀言种种方便得止便罢。钞言残兰。提
者。皆据果论。若兼其因即有多罪(云云如别)。广如戒本疏
者。彼云。纳僧屏二谏。有其十门。明因果不同。复有十
门。繁而不录。

云律至不犯者。别开不犯也。作无住
处者。驱遣出寺。不与此住也。馀文易知。

云助破至十一者。释名。戒疏云。僧众作法谏主之时。
四伴影向。助成破僧。僧寻设谏。拒而不受。此是所防
(云云)。云具至便结者。一明有人等。即提婆达多也。三
四伴助破者。一名三闻达多。二名骞荼达婆。三名俱
婆离。四名迦留罗鞮(当爱反)。舍馀可知。

云污至十二者。释名者。坌净信心名为污家。举过显
众目之为殡。无罪横加称谤。以理喻彼不受。名违僧
谏。此是所防(云云)。云具至犯者。非理谤僧者。戒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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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僧治殡。迹涉爱增以有不平。致彼言谤。即如戒文
云。今僧有爱恚痴等是。谓六人同犯。其三闻达多。摩
醯沙达多。走入王宫聚落。身不现前。不得治殡(相同有怖)
迦留陀夷阐陀二人。逆路改过。无罪可治(相同有爱)。阿湿
卑富那婆䠨二人。现在不走。又不悔过。僧乃殡之(相同
有恚)今反前意。依法治之。何痴之有。馀文易知。

云污
至也者。污家非戒者。谓犯污家。但犯吉非犯。此戒本
缘谤僧是者。此戒由本因谤僧。僧因谏喻。彼不受谏。
三法竟时犯也。云四至也者。所得之处闻之不憙者。
失他前人深厚福田也。所与之处思当报恩者。破其
前人平等心也。二缘俱污。馀文可知。云行至笑者。溉
(古碍反。今但作记音半绕也)灌倡伎者(说文云作乐也)。排说者(行主权排向前说事
取笑也)。云僧祇至家望故。馀如文。云若至见者。谓者如
文。云多至身者。无为无欲者由作也。欲者悕望也。今
即无所造作及悕望故。馀如文。云若至息者。谓约一
向能损减。不能益。即是不信之流。故开与之遗。免难
也。云律至无犯者。别开污家恶行。不犯之缘。如文。

云恶性至十三者。释名者。嗔恨忿戾。名为恶性。众同
和喻抵突僧命。名为拒僧违谏(此是所防)。云具至犯者。不
受谏自恃陵他者。多论云。阐陀不受诸比丘教。语诸
比丘言。汝不应教我。我应教汝。何以故。佛是我家佛
故。我与佛入山修道。不见诸长老。一人侍从佛。得道
巳而转法轮。是故法亦是家法。问。不言我家僧。答。本
与僧斗诤故。不言我家僧。上阐陀者。车匿是也。本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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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家使人也。云此至之者。正释令谏之意。无执略教。
云多至违者。此是多论。自指七佛略教经文。即指十
诵恶性拒僧戒文。故两含也。云答至同者。谓其根机
时宜而制戒。戒略数云。伹自观身行。律令展转相教。
二文虽别言乖。意则俱令离恶趣。向五分法身。故云
趣合也。六种不同者。举数如下自解。云一至等者。此
之六段。上半虽不受。下半须受。出言无补者。此补字
训益也。为现法乐者。通相而言。为得圣道。名现法乐。
列相说者。四根本定。名现法乐。能谏之人。为此法乐。
但欲自摄。如经文也。馀上下文易知。云律至不犯者。
汝和尚阇梨亦尔者。此约无智人。呵云汝莫坐禅诵
经。应为僧家锄。示杂作之类。即可反语。彼云。语和尚
等。亦坐禅诵经。何不语令为僧杂使等。若其事实尔
者。大德曰。此中尔字训是也。自巳所作之事。实是不
违教文。前人谬谏。于我不受无犯。或错说违谏之语。
一切不犯。

二不定。

云二至故者。二不定中者。都标也。文疏文
列在戒本解者。谓自古文疏。不同久列在戒疏解。今
略不说。略述大意者。生下文且明具缘成犯之意。抄
虽不明。今以三门分别。初来意。二释名出体。三僧尼
有无。初来意者。所以置二篇下三篇上者。若就通论。
五篇治行。有防非之功。悉名为戒。故云文最初犯戒。
又云与诸比丘结戒等。若据身口进止各有法式。名
曰威仪。故文云最初犯。又云非威仪等。若就别判。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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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防过粗。能治称戒。下三犯细能治灭威仪。今以
犯相难知。生疑似。若犯初篇。理宜永弃。二篇次死。须
用僧治。若坏威仪坌僧。是滥故须捡。问。须清行业开。
答差互事须治罚。若置在初犯法未显。依何等法以
辨疑似。若向后列。殊乖势分。于二篇下三篇上。有此
二不定来。二释名辨体者。先释名。古立屏三露二为
不定体。今云不然。三二罪体名种各别。如何束之。以
为一戒。今师云。房室私礼。俗所常行。比丘无侣独一女
人同处粗语。于三罪中令他疑怪。犯相难明。故使生
疑。责其情过。吉罗为体。三僧尼有无者所以尼无二
不定者。今师云。由比丘与女生讥处坐。大主不信。或
时驱出。为患处深。故制僧有尼□。尼虽与男子独坐
生讥。且夫无属妇之义。过微不结也。多论等者。明制
意也。玄对此问云。诸戒多先列缘。后方制意。此何故
先制意。后列缘耶。大德云。此是制记家意误也。前诸
戒皆是先制意。后列缘。未曾有具缘后制意也。今应
问云。前后诸戒。皆先列戒名。后方制意。今此何故未
标初不定戒名。便申制意。答若向初戒。下明制意。但
今于通标中。明双收二戒皆尽。所以与诸戒有异。亦
收一戒是制作稍异意也(思之)。云初不定中者。释名如
前也。云四至犯者。列缘如文。云四分至篇者。如文。云
后至异者。第二戒可知。

四分律钞简正记卷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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