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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 第 252c 页
四分律钞简正记卷第十(此卷从释相篇七众发戒章毕二不定戒)
吴越国长讲律临坛赐紫清凉大师景霄纂
云次对七众发戒多少者。羯磨疏云。戒不可分。随人
分四。近事五戒。三众十戒。僧尼具戒等(云云)。云准至
戒者。一一众生皆得四戒者。谓身三口一。发四支也。
以无贪嗔痴故。各得发三。三四成十二也。谓贪等三
于此非情酒上。发得三戒。设酒灭尽罗汉入𧣇者。纵
饶酒竭。一切众生修行。总證罗汉。罗汉复入涅槃。灰
身灭智。无境可悭。而戒不失。由心烦恼在故。虽无所
防之境。能防之心未谢。故不失也。准以义推者。钞约
义明发我也。女十八者。谓淫处三。并盗煞妄成六。三
毒历之故。成十八也。男十五者。谓淫处有二。并盗煞
妄成五。三毒历之。成十五也。非情三戒者。谓非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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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三戒。羯磨疏问云。煞盗随境。各准一戒。淫分三
境者何。答。随境行淫。皆有染故。若尔。死有四处。亦应
一身立四。煞戒不。答。随煞一处。诸根并死。不同淫戒。
设犯一处。诸犹存。故不分也。云八至五者。众生同上
者。五戒身三口一。亦发四支也。非情得五者。一不饮
酒。二不坐高广大床。三不著花鬘璎珞。香油涂身。四
不歌舞倡妓。故往观听。五不得过中食。若尔则成九
戒。如何云八。答。经论不同。若准俱舍及报恩经。则不
过中食为斋体。馀八为戒。是其枝条。助成斋体。故云
八斋不得言凡。若不断过中。元不合受八戒。若准增
一阿含经。即不过中食为第六支。便合华鬘猖妓为
一。非时即入不贪中。非情伹四。今钞云。非情得五。便
开华鬘倡妓为二。与根本合说为九故。多论云。八今
是戒第九是斋。斋戒合论。故云有九也。亦合准上女
人非处有男子有二。女人三十三戒。男子三十。准上
可解。云十至解者。同大僧发者。戒体同大僧无作。前
别序第九门。略辨了。今此明发戒情境。一切总发。四
分等者。此是大小持戒。揵度中沙弥得戒。具列七支。
故善生云。五戒八戒无无义。语两舌是事不然。我今
受持净口业。故俱得七支。智论亦尔。佛法贵如实语。
故以不妄为先。自馀通摄不得言。及自馀诸论。但发
四支戒也。戒戒下文等者。则僧尼戒本。戒戒之下皆
结三众吉罗。故知同大僧发也。若尔者。领解前意了。
下句难云。何故文中伹列十戒意道。若同大僧发者。
境者何。答。随境行淫。皆有染故。若尔。死有四处。亦应
一身立四。煞戒不。答。随煞一处。诸根并死。不同淫戒。
设犯一处。诸犹存。故不分也。云八至五者。众生同上
者。五戒身三口一。亦发四支也。非情得五者。一不饮
酒。二不坐高广大床。三不著花鬘璎珞。香油涂身。四
不歌舞倡妓。故往观听。五不得过中食。若尔则成九
戒。如何云八。答。经论不同。若准俱舍及报恩经。则不
过中食为斋体。馀八为戒。是其枝条。助成斋体。故云
八斋不得言凡。若不断过中。元不合受八戒。若准增
一阿含经。即不过中食为第六支。便合华鬘猖妓为
一。非时即入不贪中。非情伹四。今钞云。非情得五。便
开华鬘倡妓为二。与根本合说为九故。多论云。八今
是戒第九是斋。斋戒合论。故云有九也。亦合准上女
人非处有男子有二。女人三十三戒。男子三十。准上
可解。云十至解者。同大僧发者。戒体同大僧无作。前
别序第九门。略辨了。今此明发戒情境。一切总发。四
分等者。此是大小持戒。揵度中沙弥得戒。具列七支。
故善生云。五戒八戒无无义。语两舌是事不然。我今
受持净口业。故俱得七支。智论亦尔。佛法贵如实语。
故以不妄为先。自馀通摄不得言。及自馀诸论。但发
四支戒也。戒戒下文等者。则僧尼戒本。戒戒之下皆
结三众吉罗。故知同大僧发也。若尔者。领解前意了。
下句难云。何故文中伹列十戒意道。若同大僧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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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合有二百五十。如何但列十条戒相。此但示根本
等者。此约憙犯之者。令其早知巳。外随中和上由教
(云云)。三归羯磨等者。谓三归明十戒。羯磨明受具戒
二种。文中不列戒数。说相文中。方说十戒反以四重
故。云方列十四两种类解者。相比类也。沙弥三皈无
戒数。发七支戒相。但说十类如比丘。羯摩亦无数。发
七支戒说相。但明四重。云若至雪者。多论僧尼俱发
七支戒。各以贪等三毒而起。三七成二十一也。今义
准张三毒互起。二三分应有七门者。镜水大德云。欲
解此文。先须认取宗旨不得混乱。若依多论。心王心
所。同刹那俱时起。若成实宗前后起。今引钞文。正依
成论也。今义准者。今师以义准之。张者开也。钞意开
前三毒。成其七门。三毒互起者。初单起为三句。二三
者谓二。二互起成其三句。等分者。三毒合起为其一
句。故成七门也。痴恼他八种。九处亦不起。馀二巳上
名曰三。单或如一刹那起贪。复一刹那起嗔。相续恼
他。八处九处更不起痴(此为第一二双也)。或一刹那起嗔。一
刹那起痴。相续悭他。八处九处更不起贪(此云第二双)。或
一刹那起痴。或一刹那起贪。相续恼他。八处九处更不
起嗔(此为第三双)。或一刹那起贪。一刹那相续起贪嗔。一
刹那相续起痴恼他。八处九处(此为一合)。谓此宗必约前
后刹那。而起就中进退。稍难分折。若约一刹那间便
起二。或为双反。一利那顿起三。或为一合即恐违宗。
若前后刹那别别而起。后何名双。及与一合耶。如此
等者。此约憙犯之者。令其早知巳。外随中和上由教
(云云)。三归羯磨等者。谓三归明十戒。羯磨明受具戒
二种。文中不列戒数。说相文中。方说十戒反以四重
故。云方列十四两种类解者。相比类也。沙弥三皈无
戒数。发七支戒相。但说十类如比丘。羯摩亦无数。发
七支戒说相。但明四重。云若至雪者。多论僧尼俱发
七支戒。各以贪等三毒而起。三七成二十一也。今义
准张三毒互起。二三分应有七门者。镜水大德云。欲
解此文。先须认取宗旨不得混乱。若依多论。心王心
所。同刹那俱时起。若成实宗前后起。今引钞文。正依
成论也。今义准者。今师以义准之。张者开也。钞意开
前三毒。成其七门。三毒互起者。初单起为三句。二三
者谓二。二互起成其三句。等分者。三毒合起为其一
句。故成七门也。痴恼他八种。九处亦不起。馀二巳上
名曰三。单或如一刹那起贪。复一刹那起嗔。相续恼
他。八处九处更不起痴(此为第一二双也)。或一刹那起嗔。一
刹那起痴。相续悭他。八处九处更不起贪(此云第二双)。或
一刹那起痴。或一刹那起贪。相续恼他。八处九处更不
起嗔(此为第三双)。或一刹那起贪。一刹那相续起贪嗔。一
刹那相续起痴恼他。八处九处(此为一合)。谓此宗必约前
后刹那。而起就中进退。稍难分折。若约一刹那间便
起二。或为双反。一利那顿起三。或为一合即恐违宗。
若前后刹那别别而起。后何名双。及与一合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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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途俱成防故。然彼宗刹那。虽前后不同。今取相续
边。说其双。并一合义也。多有不达此文意者。错将多
宗。文义约一刹那说者。非之甚也。女九处者。开淫支
为三也。男八处者。开淫支为二也。六十三戒者。一处
起七毒心。七九六十三也。约具足以说五十六戒者。
八处每一有七。七八五十六戒也。非情戒境各得七
戒者。还将七毒历之。又得七戒也。以此例馀等者。谓以
此一女一男。及一无情以明发戒。降斯巳外。一一有
情无情类。此皆然。即无量无边。六十三戒即无量无
边。五十六戒无量无边。七戒并女是也。又钞约婆沙
四师义立。今略彼意初师。共一切有情。共发一七支
戒。若于一个有情上犯煞支。于一切有情处。煞支戒
断。馀六犹转。第二师于一切众生上。各各发七支。后
若犯一众生上煞支戒。但有此众生上煞支断。馀六
及馀类。众生七支俱转。第三师意云。将三毒三双。一
合七毒。于一切有情上。共发一无表。若贪犯一众生
煞戒了。于一切众生身上。贪煞俱不发。馀者仍转。第
四师意。亦将七毒。于一切众生身上。各各发得七支
戒。后若犯一众生身上嗔煞竟。伹于一切众生嗔煞
支断。馀六并馀众生身上七支戒俱转。钞约此四师
义。故以七毒历其七支。义开淫支故。于一女子身上
九处发六十三。男子发五十六也。馀如文。
云问至不者。此总问。新发七支。摄十业道旧戒。及佛
在日所制一切戒得尽不。云答至说者。初答云尽也。
边。说其双。并一合义也。多有不达此文意者。错将多
宗。文义约一刹那说者。非之甚也。女九处者。开淫支
为三也。男八处者。开淫支为二也。六十三戒者。一处
起七毒心。七九六十三也。约具足以说五十六戒者。
八处每一有七。七八五十六戒也。非情戒境各得七
戒者。还将七毒历之。又得七戒也。以此例馀等者。谓以
此一女一男。及一无情以明发戒。降斯巳外。一一有
情无情类。此皆然。即无量无边。六十三戒即无量无
边。五十六戒无量无边。七戒并女是也。又钞约婆沙
四师义立。今略彼意初师。共一切有情。共发一七支
戒。若于一个有情上犯煞支。于一切有情处。煞支戒
断。馀六犹转。第二师于一切众生上。各各发七支。后
若犯一众生上煞支戒。但有此众生上煞支断。馀六
及馀类。众生七支俱转。第三师意云。将三毒三双。一
合七毒。于一切有情上。共发一无表。若贪犯一众生
煞戒了。于一切众生身上。贪煞俱不发。馀者仍转。第
四师意。亦将七毒。于一切众生身上。各各发得七支
戒。后若犯一众生身上嗔煞竟。伹于一切众生嗔煞
支断。馀六并馀众生身上七支戒俱转。钞约此四师
义。故以七毒历其七支。义开淫支故。于一女子身上
九处发六十三。男子发五十六也。馀如文。
云问至不者。此总问。新发七支。摄十业道旧戒。及佛
在日所制一切戒得尽不。云答至说者。初答云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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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以制身三支。拣淫盗煞。以口四摄妄语绮语两舌
恶口。又于煞支中。摄九十中煞畜一戒。又口四中。摄
九十中小妄语一戒。成九故。且云尽也。若尔纵依适
来于诸戒中。伹收九戒。何得直言尽耶。可引钞。答设
有巳下(云云)。谓云防义未尽故。云设有不尽。摄入七
中。谓正七支摄。十业中前七业道。通于佛制中摄得
九戒。巳外二百四十一戒。并是枝条。摄皈根本。如但打
不煞。但触不淫。但藏不盗等。是因非杲。皆皈七中。如
配戒种类也。准多论配戒种相者。下四篇亦防根本四
重故。制如触粗同引生等。是爱染种类。属初戒。如二
房夺依等。是损财种类。属盗戒。如煞污家打搏。是煞
戒类。属煞戒。如二谤小妄语。是妄语种类。属妄语戒。
今亦如是。如漏失触粗等淫支摄。二房还僧物藏衣
等。是盗支摄。污家中自种花果等。饮用虫水兜罗绵
打搏等。煞支摄。作分离意即两舌摄。二谤妄语支摄。
骂谤知事骂支摄。为不恭敬说法绮语之摄。亦如配
戒种类也。云又至摄者。谓古人云。成果皆是七支在
因。如配戒种类者。有二种过。一者。罪性不同。煞罪性
重。打搏性轻。二者。能防体异煞防。今断打防恼他。首
疏更添因果两别。打因煞果。故摄不尽。了论亦云。打
搏比丘非煞摄摩触。女人非淫摄等。又准善生经业。
品云除十善业。及十恶业善恶戒巳。更有业戒所不
摄者。所谓善恶法也(巳上经文)。十善十恶业者。根本十业
道也。古人云。旧戒不由佛制。而常有故。善戒恶戒即
恶口。又于煞支中。摄九十中煞畜一戒。又口四中。摄
九十中小妄语一戒。成九故。且云尽也。若尔纵依适
来于诸戒中。伹收九戒。何得直言尽耶。可引钞。答设
有巳下(云云)。谓云防义未尽故。云设有不尽。摄入七
中。谓正七支摄。十业中前七业道。通于佛制中摄得
九戒。巳外二百四十一戒。并是枝条。摄皈根本。如但打
不煞。但触不淫。但藏不盗等。是因非杲。皆皈七中。如
配戒种类也。准多论配戒种相者。下四篇亦防根本四
重故。制如触粗同引生等。是爱染种类。属初戒。如二
房夺依等。是损财种类。属盗戒。如煞污家打搏。是煞
戒类。属煞戒。如二谤小妄语。是妄语种类。属妄语戒。
今亦如是。如漏失触粗等淫支摄。二房还僧物藏衣
等。是盗支摄。污家中自种花果等。饮用虫水兜罗绵
打搏等。煞支摄。作分离意即两舌摄。二谤妄语支摄。
骂谤知事骂支摄。为不恭敬说法绮语之摄。亦如配
戒种类也。云又至摄者。谓古人云。成果皆是七支在
因。如配戒种类者。有二种过。一者。罪性不同。煞罪性
重。打搏性轻。二者。能防体异煞防。今断打防恼他。首
疏更添因果两别。打因煞果。故摄不尽。了论亦云。打
搏比丘非煞摄摩触。女人非淫摄等。又准善生经业。
品云除十善业。及十恶业善恶戒巳。更有业戒所不
摄者。所谓善恶法也(巳上经文)。十善十恶业者。根本十业
道也。古人云。旧戒不由佛制。而常有故。善戒恶戒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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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恶律仪。假无贪等为三因。于一切境上发得七支。
即善戒也。恶戒反此。古云。客戒准此。新戒七支于五
篇中。准摄九戒降。此巳外更有业戒。谓善恶法。此是
十善十恶之种类。非是根本十也。故知者许可之词。
非盗等七属七支收。自馀业戒即种类摄。问。此种类
即是戒本中种类。为复别有耶。若此据善恶法。自有
种类。故菩萨戒云。煞因(即心)煞缘(刀仗等)煞法(方便打击悦指等具)煞
业(贪等三毒造身业等)。今除七外馀贪等三心。及除枝条。并称
为业戒。亦名善恶法等。皆入贪等种类中。智论云。不
饮酒非时食摄。入不贪中不加杖。众生摄入真显中。
此后三业道。菩萨戒中名戒。声闻戒中但为同小乘。
不制意地故。今除九戒外馀戒。摄入三业道中因。兹
致有四句。如钞(云云)。云宜至记者。善非戒者。如十善
中后三。谓无贪嗔痴。但得名善。而为戒因不得名戒。
戒是业防警祭。然佛不制故。声闻意地单心犯者。故非
戒也。疏云。但制意地。非所持故。总制此三为戒。生因
从一切得。非是所持也。戒而不善者。谓屠儿以恶禁
其善法。则名为戒。故非善也。即恶律仪者。以恶简之
由戒名通善恶故。亦善亦戒者。疏云。前七随分修行
名善。要须普周名戒。俱非者。谓身口等业。恒无记故。
非善恶戒。云问至仪者。谓上明发戒相摄。云义巳知。
然于文中有处云戒。或云持律仪。不知戒与律仪。有
何同异。故致斯问也。答中衍者。说文云达也。谓通达
情境。无有边际。名为律仪也。玄又云。衍字谓行中有
即善戒也。恶戒反此。古云。客戒准此。新戒七支于五
篇中。准摄九戒降。此巳外更有业戒。谓善恶法。此是
十善十恶之种类。非是根本十也。故知者许可之词。
非盗等七属七支收。自馀业戒即种类摄。问。此种类
即是戒本中种类。为复别有耶。若此据善恶法。自有
种类。故菩萨戒云。煞因(即心)煞缘(刀仗等)煞法(方便打击悦指等具)煞
业(贪等三毒造身业等)。今除七外馀贪等三心。及除枝条。并称
为业戒。亦名善恶法等。皆入贪等种类中。智论云。不
饮酒非时食摄。入不贪中不加杖。众生摄入真显中。
此后三业道。菩萨戒中名戒。声闻戒中但为同小乘。
不制意地故。今除九戒外馀戒。摄入三业道中因。兹
致有四句。如钞(云云)。云宜至记者。善非戒者。如十善
中后三。谓无贪嗔痴。但得名善。而为戒因不得名戒。
戒是业防警祭。然佛不制故。声闻意地单心犯者。故非
戒也。疏云。但制意地。非所持故。总制此三为戒。生因
从一切得。非是所持也。戒而不善者。谓屠儿以恶禁
其善法。则名为戒。故非善也。即恶律仪者。以恶简之
由戒名通善恶故。亦善亦戒者。疏云。前七随分修行
名善。要须普周名戒。俱非者。谓身口等业。恒无记故。
非善恶戒。云问至仪者。谓上明发戒相摄。云义巳知。
然于文中有处云戒。或云持律仪。不知戒与律仪。有
何同异。故致斯问也。答中衍者。说文云达也。谓通达
情境。无有边际。名为律仪也。玄又云。衍字谓行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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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即小行之貌。随其屈曲。乃至于海无不闰。及然此
律仪之体。于情非情。无不周遍。故无涯也。谓无边畔。
然戒与律仪其体不异。总别有殊。故分二也。若望受
中。总断恶边。名为律仪。望随中。对境一一别断。名戒
仪也。望馀通类。有生皆罪等者。谓既爱恶戒通望四
生。虽未加煞。皆名恶律仪。皆有恶无作之罪故。善生
云凡有二种。一者恶戒。二者无恶戒。恶戒之人。虽煞
一羊及不煞时。当得煞罪。何以故。由先发誓故。无恶
戒之人。虽煞千口。煞时得罪。不煞时无罪。何以故。先
不发誓愿故。善戒反此(云云)。巳上总是第二大段。戒
体门竟。
以大门第三戒行中。云三至行者。三明戒行者。牒名
也。谓受随二戒等者。谓防身口不妨内心故。曰遮约
外非。谓此受随俱以遮约外非。方得善成。故名戒行。
也。云然至至者。要期思愿者。以要期一形之心。发四
弘愿。随是称愿者。谓下坛之后。尽于一形修行。与当
初发心。誓愿相称也。譬如等者。疏云。夫受者愿也。依
随奉持行(去呼)。如受而不知持。此有愿而无行何异。指
空为有。尽饼死饥等也。先立院墙者。两解。初云。北人
造宅。与江东不同。必先立院墙。然后架屋。于墙上也。
六解云。观如文意。须约外院墙说也。下句云后便随
处营搆。即喻对境防。非是随行也(此解好)。空院是愿者。
若但空有四周墙院。而内中不随处营造屋宇。不免
寒露。即喻行人但空有受体。无随行。不免三途之苦
律仪之体。于情非情。无不周遍。故无涯也。谓无边畔。
然戒与律仪其体不异。总别有殊。故分二也。若望受
中。总断恶边。名为律仪。望随中。对境一一别断。名戒
仪也。望馀通类。有生皆罪等者。谓既爱恶戒通望四
生。虽未加煞。皆名恶律仪。皆有恶无作之罪故。善生
云凡有二种。一者恶戒。二者无恶戒。恶戒之人。虽煞
一羊及不煞时。当得煞罪。何以故。由先发誓故。无恶
戒之人。虽煞千口。煞时得罪。不煞时无罪。何以故。先
不发誓愿故。善戒反此(云云)。巳上总是第二大段。戒
体门竟。
以大门第三戒行中。云三至行者。三明戒行者。牒名
也。谓受随二戒等者。谓防身口不妨内心故。曰遮约
外非。谓此受随俱以遮约外非。方得善成。故名戒行。
也。云然至至者。要期思愿者。以要期一形之心。发四
弘愿。随是称愿者。谓下坛之后。尽于一形修行。与当
初发心。誓愿相称也。譬如等者。疏云。夫受者愿也。依
随奉持行(去呼)。如受而不知持。此有愿而无行何异。指
空为有。尽饼死饥等也。先立院墙者。两解。初云。北人
造宅。与江东不同。必先立院墙。然后架屋。于墙上也。
六解云。观如文意。须约外院墙说也。下句云后便随
处营搆。即喻对境防。非是随行也(此解好)。空院是愿者。
若但空有四周墙院。而内中不随处营造屋宇。不免
寒露。即喻行人但空有受体。无随行。不免三途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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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但有随者。谓若不受戒。直尔修行。此但名善得。不
称戒。身既无戒乃随流生死。虽则修善不能遍缘法
界。情与非情。要期断恶。是𢩁下周也。穿窬者穿破也。
窬(欲朱反三苍云。门边小宝也。说文云。门旁穿小户。又四空也)谓虽有屋宇。且无
院墙。不免贼之穿入。所有皆空。则喻有随室字。无受
体院墙。虽有其行无戒防护。易被六共之贼穿入。盗
于善法云财。悉空竭故。必须等者。有受有随。能生定
慧。至于佛果也。
云问至述者。问意云。且受戒能远招佛果。近获人天。
为受功能是谁。答中谓虽受随相资。受是缘助即疏。
随行是其亲因。要假行修而成圣位。故云不亲受体
也。流入行心三善为体者。约四心。中第四行心通善
恶故。今能持之。行要是善行。离贪等三毒。故云三善
也。反为戒欺者。谓本要期。思愿趣佛菩提。今无随行
护持。凡所施为违本受体。却入地狱。长切轮回受于
苦报。即是反为戒欺。为由被也。是故行者。牒观修行
之士也。明须善知识者。谓须明解识达也。业性灼然
者。分貌也。非为滥述者。非不也为是也。赞者汎赞述。
谓叙述显一一依于教文。不失取览叙述。有人破钞
问故。此科心也。
第四戒相中。云四明戒相者。牒名也。云语至领者。有
境斯是者。以初受要期。遍情非情而发。斯由此也。今
论戒相。但有境皆是此之戒相绵远也。持犯非滥者。
约其戒本。人并诵得。以常诵习。所以文相易明。准律
称戒。身既无戒乃随流生死。虽则修善不能遍缘法
界。情与非情。要期断恶。是𢩁下周也。穿窬者穿破也。
窬(欲朱反三苍云。门边小宝也。说文云。门旁穿小户。又四空也)谓虽有屋宇。且无
院墙。不免贼之穿入。所有皆空。则喻有随室字。无受
体院墙。虽有其行无戒防护。易被六共之贼穿入。盗
于善法云财。悉空竭故。必须等者。有受有随。能生定
慧。至于佛果也。
云问至述者。问意云。且受戒能远招佛果。近获人天。
为受功能是谁。答中谓虽受随相资。受是缘助即疏。
随行是其亲因。要假行修而成圣位。故云不亲受体
也。流入行心三善为体者。约四心。中第四行心通善
恶故。今能持之。行要是善行。离贪等三毒。故云三善
也。反为戒欺者。谓本要期。思愿趣佛菩提。今无随行
护持。凡所施为违本受体。却入地狱。长切轮回受于
苦报。即是反为戒欺。为由被也。是故行者。牒观修行
之士也。明须善知识者。谓须明解识达也。业性灼然
者。分貌也。非为滥述者。非不也为是也。赞者汎赞述。
谓叙述显一一依于教文。不失取览叙述。有人破钞
问故。此科心也。
第四戒相中。云四明戒相者。牒名也。云语至领者。有
境斯是者。以初受要期。遍情非情而发。斯由此也。今
论戒相。但有境皆是此之戒相绵远也。持犯非滥者。
约其戒本。人并诵得。以常诵习。所以文相易明。准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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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缘而释故。持犯非滥。自馀方境。岂得漏言者。谓戒
本但列二百五十馀之戒。境境亘玄沙可得脱漏不
明也。准例相承等者。准上古人。皆于二百五十戒本。
释持犯相。我今准古今。网体例相附释。亦得薄知。以
为万境之纲领也。或有云。准二百五十戒流例故。云
准例者非也。从此科戒本。若准玄记。便依钞文解。初
戒等至一百众学。似米周足。今宝引南山戒疏。从證
信序次第解判。乃至戒经即一卷。戒文始终条贯。对
此理合叙。戒本科并解五字偈序等。并如别显也。搜
玄于初戒前。此疏义门料简。大科为二。初义门料简。
二释十局义。今不同之。若十句义须于初戒。缘起中
引未合。预明义门解判。即须向广教。序中至得。故妄
语罪对此处。叙哩妄义也。意道故妄语未审。是何罪
为因为果。轻重云何。乃依戒疏之文。五门分别。初定
轻重。二明通塞。三对问缘。四就罪辨。五约人论。初定
轻重者。如昔解云。序中。嘿妄但是方便。何以得知。嘿
坐表净。诳僧未彰。故是方便。今则不然。随作结成何
方便。但为嘿妄故。结吉罗也。二通塞者。如昔解云。序
中。问通篇聚。但有犯者。不合同戒。是以序中通问令
其发露。知何可如前论八篇。问前既有实犯说。巳方
问岂不违教。今解上通义不容尔。随有九位。问皆通
下。若尔七灭诤后。无戒可说。何要更问。答罪相如尘
细。看细见忆识之心。前后纷扰。随有解悟。即须发露
静。则对人众则心念。尼件法聚。七佛略教其相如此。
本但列二百五十馀之戒。境境亘玄沙可得脱漏不
明也。准例相承等者。准上古人。皆于二百五十戒本。
释持犯相。我今准古今。网体例相附释。亦得薄知。以
为万境之纲领也。或有云。准二百五十戒流例故。云
准例者非也。从此科戒本。若准玄记。便依钞文解。初
戒等至一百众学。似米周足。今宝引南山戒疏。从證
信序次第解判。乃至戒经即一卷。戒文始终条贯。对
此理合叙。戒本科并解五字偈序等。并如别显也。搜
玄于初戒前。此疏义门料简。大科为二。初义门料简。
二释十局义。今不同之。若十句义须于初戒。缘起中
引未合。预明义门解判。即须向广教。序中至得。故妄
语罪对此处。叙哩妄义也。意道故妄语未审。是何罪
为因为果。轻重云何。乃依戒疏之文。五门分别。初定
轻重。二明通塞。三对问缘。四就罪辨。五约人论。初定
轻重者。如昔解云。序中。嘿妄但是方便。何以得知。嘿
坐表净。诳僧未彰。故是方便。今则不然。随作结成何
方便。但为嘿妄故。结吉罗也。二通塞者。如昔解云。序
中。问通篇聚。但有犯者。不合同戒。是以序中通问令
其发露。知何可如前论八篇。问前既有实犯说。巳方
问岂不违教。今解上通义不容尔。随有九位。问皆通
下。若尔七灭诤后。无戒可说。何要更问。答罪相如尘
细。看细见忆识之心。前后纷扰。随有解悟。即须发露
静。则对人众则心念。尼件法聚。七佛略教其相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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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得不无。故文云。若更有馀佛法。应当学。如何不摄
三对。问。缘得罪多少如昔。解云。虽经三问。共成一法。
故今嘿者。但犯一罪。如请乞词。乃至。白四虽多皆成
一法。今解不然。既有三问。随问覆还得三罪。如白四
谏共成一法。随白羯磨法。四偷兰莫不对问。对谏俱
有心非拒。故结多罪。四约罪者。问今或犯多罪。既违
序。问。为几罪。答。嘿净诳僧。但得一罪。今不同之。若犯
十罪。随其三九。皆有嘿净。则犯二百七十吉罗。又如
一人而被三。举随受供给。皆获三罪。如是类知。五就
人结罪者。既犯十罪。欲令众人知我行净。我若露者。
知我行乖。无人涉录。是以故妄。今望多人。还得多罪。
如妄语法。一言诳多。随其人人。皆同得罪(巳上义门料简竟)。
次依文释中。戒文八收。抄分七科(云云)。云初篇者。居
七之首四。初四戒共成此章四篇。对此准戒疏十门
分别。今且分七门。初三由发毒。二起由身口。三自作
教人。四犯分三趣。五分自他。六教兴意。七明次第。若
准戒疏。第六明错误。第七尅漫。第十三众任运。第六
七二门如持犯。方轨中自述。第十非急要故不明。是
以且分七段。初三毒者。淫因三毒。成必在贪。故善生
云。若为乐故即属贪。怨根眷属故属嗔。非所生母属
痴。盗戒者。善生云。若为巳身及诸眷属。而取他物是
贪。若盗怨物是嗔。劫下性物是痴。煞戒者。善生云。爱
他财故害是贪。怨故煞是嗔。或见父母病。畏苦痛故
煞是痴。大妄语者。本为利巳是贪。怨他故慎谓无罪
三对。问。缘得罪多少如昔。解云。虽经三问。共成一法。
故今嘿者。但犯一罪。如请乞词。乃至。白四虽多皆成
一法。今解不然。既有三问。随问覆还得三罪。如白四
谏共成一法。随白羯磨法。四偷兰莫不对问。对谏俱
有心非拒。故结多罪。四约罪者。问今或犯多罪。既违
序。问。为几罪。答。嘿净诳僧。但得一罪。今不同之。若犯
十罪。随其三九。皆有嘿净。则犯二百七十吉罗。又如
一人而被三。举随受供给。皆获三罪。如是类知。五就
人结罪者。既犯十罪。欲令众人知我行净。我若露者。
知我行乖。无人涉录。是以故妄。今望多人。还得多罪。
如妄语法。一言诳多。随其人人。皆同得罪(巳上义门料简竟)。
次依文释中。戒文八收。抄分七科(云云)。云初篇者。居
七之首四。初四戒共成此章四篇。对此准戒疏十门
分别。今且分七门。初三由发毒。二起由身口。三自作
教人。四犯分三趣。五分自他。六教兴意。七明次第。若
准戒疏。第六明错误。第七尅漫。第十三众任运。第六
七二门如持犯。方轨中自述。第十非急要故不明。是
以且分七段。初三毒者。淫因三毒。成必在贪。故善生
云。若为乐故即属贪。怨根眷属故属嗔。非所生母属
痴。盗戒者。善生云。若为巳身及诸眷属。而取他物是
贪。若盗怨物是嗔。劫下性物是痴。煞戒者。善生云。爱
他财故害是贪。怨故煞是嗔。或见父母病。畏苦痛故
煞是痴。大妄语者。本为利巳是贪。怨他故慎谓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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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痴。有人言。思贪名利。意了即结畅。思事竟则嗔痴。
二发由三业者。通约四戒。用分二业。前三身犯。第四
口犯。若就互造淫在形交。故望局身。口非犯义。由无
语故。煞盗二戒。身口互造。两得相成。妄语一戒。本希
名利。非言不成。亦有身现无疑成重。仙人起嗔煞那
罗国。意造身业。如哩妄等。意造口业。三自作教他者。
淫自作成重。教人为非。乐染非我。盗煞两重大妄者。
自说成重。教人称圣名利拥彼。于我无润。由三趣者。
初人犯四。唯夷一品。对非人犯四。则夷兰二品。对畜
生犯四。则多种。淫则犯夷。盗诳皆吉。煞则犯提。淫三
趣犯夷。盗戒人重。非畜两趣。但制兰提。煞人得夷。非
畜而境。伹制兰提。妄语人重馀轻。显招名利人多信
奉。报别非馀。纵有问徵故但轻也。五自他始终者。初
明自他有三。一自造他境。二他造自境。三自造自境。
配四戒者。淫约三例犯同夷。盗三例者。自造他物重。
馀二无罪。煞三例者。煞他他煞自。此二可解。自煞自
者。准善生经。无有罪失。不起他想。无嗔心故。若依五
分。结前方便。命断偷兰。妄语三例。可以意解(上约自他)。次
约始终者。淫始侵境则重。煞据命断。盗妄据中。财虽
离他。由未得用。妄虽言了。未得名利。可以准知。六教
兴者。原佛制戒。本为止恶业之所兴。要离三毒故。文
云孔雀冠婆罗门。尊者阿难等(云云)。七先后次第者。
有人言对毒立戒。贪既在初。故淫第一。如僧祇中。成
佛道后。五年冬分。第五半月十二月。中后一人半影。
二发由三业者。通约四戒。用分二业。前三身犯。第四
口犯。若就互造淫在形交。故望局身。口非犯义。由无
语故。煞盗二戒。身口互造。两得相成。妄语一戒。本希
名利。非言不成。亦有身现无疑成重。仙人起嗔煞那
罗国。意造身业。如哩妄等。意造口业。三自作教他者。
淫自作成重。教人为非。乐染非我。盗煞两重大妄者。
自说成重。教人称圣名利拥彼。于我无润。由三趣者。
初人犯四。唯夷一品。对非人犯四。则夷兰二品。对畜
生犯四。则多种。淫则犯夷。盗诳皆吉。煞则犯提。淫三
趣犯夷。盗戒人重。非畜两趣。但制兰提。煞人得夷。非
畜而境。伹制兰提。妄语人重馀轻。显招名利人多信
奉。报别非馀。纵有问徵故但轻也。五自他始终者。初
明自他有三。一自造他境。二他造自境。三自造自境。
配四戒者。淫约三例犯同夷。盗三例者。自造他物重。
馀二无罪。煞三例者。煞他他煞自。此二可解。自煞自
者。准善生经。无有罪失。不起他想。无嗔心故。若依五
分。结前方便。命断偷兰。妄语三例。可以意解(上约自他)。次
约始终者。淫始侵境则重。煞据命断。盗妄据中。财虽
离他。由未得用。妄虽言了。未得名利。可以准知。六教
兴者。原佛制戒。本为止恶业之所兴。要离三毒故。文
云孔雀冠婆罗门。尊者阿难等(云云)。七先后次第者。
有人言对毒立戒。贪既在初。故淫第一。如僧祇中。成
佛道后。五年冬分。第五半月十二月。中后一人半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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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耶舍犯故制(即当此土十月七日也)。第二戒者。六年冬分。第
二半月十日食后。二人半影制(即当此土九月十日也)。第三戒
者。同是六年冬分。第二半月九日。食前一人半影制
(即当引土九月二十四日)。第四戒者。六年冬分。第四半月十三
日。食后三人半影制(即当此土十月十三日)若如上制。从犯次
第。文相甚明也(巳上义门料简竟)。
第一淫戒。云淫戒者。谓一戒皆令有四段。然古安设
不同。若玄记。初且缘起。二释戒名。三述制意。若明戒
本。待消抄文。意方乃科云。似违文也。且抄文本。为解
释戒本。若将在后。全成颠倒。未成法轨。今依京师供
奉。先制意。二释名。三缘起。四戒本。然后解钞。然制意
或钞文引论自辨。若文中无即引羯磨戒心。两疏明
之。今意恐繁不叙。亦得四段。今初理合制意。钞文自
辨也。次释名者。淫者荡逸也。耽著也。谓色境荡逸情
坏耽染不离。故名淫也。是所防之境。戒是能治之行。
能所通举。故云淫戒三缘起四。戒本并十句义。广如
注戒中述之。云以至中者。玄云。抄意离繁。但科云段
遍下。诸戒约文节。义足可禀承等(云云)。略知持犯广
如下篇者。此但约境母持双犯。故曰略知。正申文意。若
明心境想疑。即如下持犯篇也。馀义如戒疏者。指
广文如彼也。云初至故者。可畏之甚者。谓能劫人功
善财。故云可畏。祇云。劫初无人。上界天来下食膏。食
膏既尽。次食自然粳米。身渐粗重。不能飞行。即有女
人生。众人唱云。此中有恶物生。即女人也。尼众反之。
二半月十日食后。二人半影制(即当此土九月十日也)。第三戒
者。同是六年冬分。第二半月九日。食前一人半影制
(即当引土九月二十四日)。第四戒者。六年冬分。第四半月十三
日。食后三人半影制(即当此土十月十三日)若如上制。从犯次
第。文相甚明也(巳上义门料简竟)。
第一淫戒。云淫戒者。谓一戒皆令有四段。然古安设
不同。若玄记。初且缘起。二释戒名。三述制意。若明戒
本。待消抄文。意方乃科云。似违文也。且抄文本。为解
释戒本。若将在后。全成颠倒。未成法轨。今依京师供
奉。先制意。二释名。三缘起。四戒本。然后解钞。然制意
或钞文引论自辨。若文中无即引羯磨戒心。两疏明
之。今意恐繁不叙。亦得四段。今初理合制意。钞文自
辨也。次释名者。淫者荡逸也。耽著也。谓色境荡逸情
坏耽染不离。故名淫也。是所防之境。戒是能治之行。
能所通举。故云淫戒三缘起四。戒本并十句义。广如
注戒中述之。云以至中者。玄云。抄意离繁。但科云段
遍下。诸戒约文节。义足可禀承等(云云)。略知持犯广
如下篇者。此但约境母持双犯。故曰略知。正申文意。若
明心境想疑。即如下持犯篇也。馀义如戒疏者。指
广文如彼也。云初至故者。可畏之甚者。谓能劫人功
善财。故云可畏。祇云。劫初无人。上界天来下食膏。食
膏既尽。次食自然粳米。身渐粗重。不能飞行。即有女
人生。众人唱云。此中有恶物生。即女人也。尼众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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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云男子(云云)。败正毁德者。谓贩其正念正行。毁其
自共云德如俗。巳家破国自古。如然也。淫欲虽不恼
众生者。如煞盗妄恼于前境。淫则共和。而作是不恼
也。心心系缚者。但以系缚人心。耽染难舍。系缚当更
结于戒𠎝。故云大罪也。且三义故名大。一能发业。二
能润生。三是黑业。今世取涅槃者。智论云。淫是障道
之原。若犯不得涅槃之果。声闻之戒制在初也。言四
至齐者。三趣者。问。犯境既六。今何言三。答。人畜两境
不摄自分。非人趣摄天子。修罗鬼神地狱虽则不言。
亦是鬼趣摄也。戒疏云。此四趣神用齐。故合为一。非
人趣也。以门律合为三趣。论开为六道者。论据善恶
故分。此律据举用故合。并约三趣。以解释也。约报男
女二形者。以二分五。人女人。妇人童女二形。人男黄
门。非畜亦尔。据女三男二。此等淫处。是所犯境也。于
上十五种境。皆有学。睡等四种境也。毛头者。举犯云
分齐相貌。小徵尚犯。何况馀者。波罗夷者。所犯罪名
也。如前分别(云云)。律文自造他境。有六百二十四句。
怨逼有三千七百四十四句。都计四千三百六十八
句。并犯。但略知大数。不在繁叙也。莫问心怀想疑者。
此律淫戒不开想疑。但使是正道。纵作非道想疑。皆
犯夷也。犯之分齐者。彼云。波离问佛。佛言大便道过。
彼小便道过。节口过齿皆夷。为分齐也。云然至出者。
结正者。谓是究竟果罪。不是方便生类。生怪者。谓同
道。此是佛说便致疑。云爱染心。说增嫌生怪。佛是世
自共云德如俗。巳家破国自古。如然也。淫欲虽不恼
众生者。如煞盗妄恼于前境。淫则共和。而作是不恼
也。心心系缚者。但以系缚人心。耽染难舍。系缚当更
结于戒𠎝。故云大罪也。且三义故名大。一能发业。二
能润生。三是黑业。今世取涅槃者。智论云。淫是障道
之原。若犯不得涅槃之果。声闻之戒制在初也。言四
至齐者。三趣者。问。犯境既六。今何言三。答。人畜两境
不摄自分。非人趣摄天子。修罗鬼神地狱虽则不言。
亦是鬼趣摄也。戒疏云。此四趣神用齐。故合为一。非
人趣也。以门律合为三趣。论开为六道者。论据善恶
故分。此律据举用故合。并约三趣。以解释也。约报男
女二形者。以二分五。人女人。妇人童女二形。人男黄
门。非畜亦尔。据女三男二。此等淫处。是所犯境也。于
上十五种境。皆有学。睡等四种境也。毛头者。举犯云
分齐相貌。小徵尚犯。何况馀者。波罗夷者。所犯罪名
也。如前分别(云云)。律文自造他境。有六百二十四句。
怨逼有三千七百四十四句。都计四千三百六十八
句。并犯。但略知大数。不在繁叙也。莫问心怀想疑者。
此律淫戒不开想疑。但使是正道。纵作非道想疑。皆
犯夷也。犯之分齐者。彼云。波离问佛。佛言大便道过。
彼小便道过。节口过齿皆夷。为分齐也。云然至出者。
结正者。谓是究竟果罪。不是方便生类。生怪者。谓同
道。此是佛说便致疑。云爱染心。说增嫌生怪。佛是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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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尊尚之王。何得说此粗恶之言等(云云)。法师者。论
主也。若佛不说戒等。今日云何得知波罗夷罪有。笑
驱也者。若讲法者。以扇遮面。慎勿露齿笑。若有笑者。
驱出。何以故。佛怜悯众生。金口所说。汝等应生惭愧
心而谛听。何生笑。有斯缘故。所以驱也也。
云次成犯相者。次第也成就也。犯谓所犯。相谓相状。
未知自造他。及怨逼等。各具几缘。而犯成相。故次辨
也。云有二缘者。一自造他。二是怨逼缘也。云一至犯
者。自有淫心者。简非怨逼我身分也。里隔者。防人污
[收-ㄆ+ ]。故未恐人。云我今有隔。应无犯故。是以言也。具缘
如钞(云云)。阙缘者。初缘非道想。及疑得二兰。阙二三
两缘无犯。阙第四缘有二。偷兰远近。二方便兰也。云
二至相者。或将至第境者。即自造他境也。或就其身
者。即他造自境。注云不问自他者。是前二遍也。自将
正境入他正道。他将正境入巳正道。阙缘如前比知
也。善见下明不染之相也。云问至无开者。此云不通
戏笑也。小儿根口中弄者。律文。有乞食比丘。见小儿。
根。举著自口中。白佛言夷。若剌者。五分云。时有比丘。
以男根刺他比丘口中。后俱生疑佛言。若戏者偷兰。
非戏者夷。过齿者。彼律。波离问佛。佛言节过齿得夷。
馀二无开者。谓不开戏。但入毛头即犯也。云四分至
也者。律文有多句。法非急不叙。如前论说者。蛇口火
中是不犯相。如律莲华色尼。为人所逼。佛问乐相。答
言如热铁入身。佛言不犯。云律至重者。骨中兰者。律
主也。若佛不说戒等。今日云何得知波罗夷罪有。笑
驱也者。若讲法者。以扇遮面。慎勿露齿笑。若有笑者。
驱出。何以故。佛怜悯众生。金口所说。汝等应生惭愧
心而谛听。何生笑。有斯缘故。所以驱也也。
云次成犯相者。次第也成就也。犯谓所犯。相谓相状。
未知自造他。及怨逼等。各具几缘。而犯成相。故次辨
也。云有二缘者。一自造他。二是怨逼缘也。云一至犯
者。自有淫心者。简非怨逼我身分也。里隔者。防人污
[收-ㄆ+ ]。故未恐人。云我今有隔。应无犯故。是以言也。具缘
如钞(云云)。阙缘者。初缘非道想。及疑得二兰。阙二三
两缘无犯。阙第四缘有二。偷兰远近。二方便兰也。云
二至相者。或将至第境者。即自造他境也。或就其身
者。即他造自境。注云不问自他者。是前二遍也。自将
正境入他正道。他将正境入巳正道。阙缘如前比知
也。善见下明不染之相也。云问至无开者。此云不通
戏笑也。小儿根口中弄者。律文。有乞食比丘。见小儿。
根。举著自口中。白佛言夷。若剌者。五分云。时有比丘。
以男根刺他比丘口中。后俱生疑佛言。若戏者偷兰。
非戏者夷。过齿者。彼律。波离问佛。佛言节过齿得夷。
馀二无开者。谓不开戏。但入毛头即犯也。云四分至
也者。律文有多句。法非急不叙。如前论说者。蛇口火
中是不犯相。如律莲华色尼。为人所逼。佛问乐相。答
言如热铁入身。佛言不犯。云律至重者。骨中兰者。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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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有女人。犯罪于王。令剥女根肉。有比丘欲心。于骨
间行不净行。佛言兰。骨中非正道也。若尔。既非正境。
何不犯残。答。若作憙乐出精意即残。由无作残意故
但兰。此则非道道想。故得兰也。如戒疏说者。彼问云。
死尸半坏境行染。得何罪。答有二缘。若唯重淫心入。
便偷兰。纵出不净不犯僧残。若欲作憙乐意者。如十
诵五分。乃至骨间出不净残。不出兰。此是大淫戒。不
就僧残。结以不作出精意故。馀如彼说(云云)。次引见
论證上文。但是正道义也。虽𩒐中未坏。亦是境也。云
律至罗者。此明僧尼相教。及下三众自相教。得罪分
齐。能教兰者。谓受乐非巳教者。但兰虽教他。不作能
教犯吉。此约能教人。若作灭殡为异者。此约所教者
作。谓乐在巳故灭殡。乃至从夷越。却中间诸篇至吉
下为篇。谓下三众犯。五篇罪同得吉罗。唯初篇灭为
异也。
云三至不犯者。戒疏云。通括有五。一作事无违说。为
不犯如痴狂等。二说犯为不犯。如最初人违。略起非
无广可犯。三说不犯为不犯。如律一切无淫意。正念
摄心故。四开前禁后不犯。如怨逼等三时。无染等是。
五当戒别开不犯。如睡等无觉知故。抄中怨逼有二。
初怨逼向巳。二不受下被逼向他。一切无有淫心者。
戒疏云。开自身造境。既无有心。亦无有境也(巳上释初戒竟)。
云第二盗戒者。标也。文亦四分。初制意者。戒疏资财
形命。然就戒文中。词句安布次第不定。今师删定戒
间行不净行。佛言兰。骨中非正道也。若尔。既非正境。
何不犯残。答。若作憙乐出精意即残。由无作残意故
但兰。此则非道道想。故得兰也。如戒疏说者。彼问云。
死尸半坏境行染。得何罪。答有二缘。若唯重淫心入。
便偷兰。纵出不净不犯僧残。若欲作憙乐意者。如十
诵五分。乃至骨间出不净残。不出兰。此是大淫戒。不
就僧残。结以不作出精意故。馀如彼说(云云)。次引见
论證上文。但是正道义也。虽𩒐中未坏。亦是境也。云
律至罗者。此明僧尼相教。及下三众自相教。得罪分
齐。能教兰者。谓受乐非巳教者。但兰虽教他。不作能
教犯吉。此约能教人。若作灭殡为异者。此约所教者
作。谓乐在巳故灭殡。乃至从夷越。却中间诸篇至吉
下为篇。谓下三众犯。五篇罪同得吉罗。唯初篇灭为
异也。
云三至不犯者。戒疏云。通括有五。一作事无违说。为
不犯如痴狂等。二说犯为不犯。如最初人违。略起非
无广可犯。三说不犯为不犯。如律一切无淫意。正念
摄心故。四开前禁后不犯。如怨逼等三时。无染等是。
五当戒别开不犯。如睡等无觉知故。抄中怨逼有二。
初怨逼向巳。二不受下被逼向他。一切无有淫心者。
戒疏云。开自身造境。既无有心。亦无有境也(巳上释初戒竟)。
云第二盗戒者。标也。文亦四分。初制意者。戒疏资财
形命。然就戒文中。词句安布次第不定。今师删定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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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煞最在后。谓依西国瓶沙王。远祖治贼。伹令栴
陀罗拘头。捉手名之四捉。次令以灰囲之名缚。火王
引驱出法。沙王登作断。指阇王引戮名煞。今依此次
第。故大德云。新章云。南山不合回互圣言。前后颠倒。
此不达。意妄致斯也。消戒本时。如此略说。要人知委
也。释中。云性至之者。性戒含轻重者。此通下诸篇。如
煞畜打搏等。亦是性戒。望初篇四戒。下篇则轻。初篇
则重。性重之中。盗是难护者。谓只就初篇四戒。俱重
之中。盗戒复是微细。难以防护。如烧坏等。非分损失。
总名为盗等。故诸部明述等者。显此难护如诸律中。
其馀戒相。大途约略。总括述之。及论此戒。三卷五卷
者。淮南云。十诵三卷或四卷。僧祗五卷。善见三卷。谓
难护持。是以委细致卷轴多也。善加披括者。劝令披
寻捡括。识达无疑也。方免斯过患也。有人别标用入
私钞者。古来失德。别自纂录。盗戒之抄常在左右私
屏恒看贵记持用意等抑亦诫劝之意者。抑由按也。
今师云。按此亦是。古德诫劝后人之意也。须终遍览
者。谓尽理言之终须遍寻披览。
诸部律教。不准此之
私抄也。故铨次列者。铨手则权衡冲也。如世之秤。分
铢斤两轻重不差。今师准依诸部教。又铨手次第行
列。于下文中。亦复如是。使拄重揩定。分毫不差也。云
初至便者。六尘即色声香味触法。污坌根识如尘也。
六大即地水火风空识。此六宽。广故名为大。此之
大皆是盗境。下文自述。缘差者。欲盗彼物。即值异人
陀罗拘头。捉手名之四捉。次令以灰囲之名缚。火王
引驱出法。沙王登作断。指阇王引戮名煞。今依此次
第。故大德云。新章云。南山不合回互圣言。前后颠倒。
此不达。意妄致斯也。消戒本时。如此略说。要人知委
也。释中。云性至之者。性戒含轻重者。此通下诸篇。如
煞畜打搏等。亦是性戒。望初篇四戒。下篇则轻。初篇
则重。性重之中。盗是难护者。谓只就初篇四戒。俱重
之中。盗戒复是微细。难以防护。如烧坏等。非分损失。
总名为盗等。故诸部明述等者。显此难护如诸律中。
其馀戒相。大途约略。总括述之。及论此戒。三卷五卷
者。淮南云。十诵三卷或四卷。僧祗五卷。善见三卷。谓
难护持。是以委细致卷轴多也。善加披括者。劝令披
寻捡括。识达无疑也。方免斯过患也。有人别标用入
私钞者。古来失德。别自纂录。盗戒之抄常在左右私
屏恒看贵记持用意等抑亦诫劝之意者。抑由按也。
今师云。按此亦是。古德诫劝后人之意也。须终遍览
者。谓尽理言之终须遍寻披览。
诸部律教。不准此之
私抄也。故铨次列者。铨手则权衡冲也。如世之秤。分
铢斤两轻重不差。今师准依诸部教。又铨手次第行
列。于下文中。亦复如是。使拄重揩定。分毫不差也。云
初至便者。六尘即色声香味触法。污坌根识如尘也。
六大即地水火风空识。此六宽。广故名为大。此之
大皆是盗境。下文自述。缘差者。欲盗彼物。即值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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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事影露也。或有馀缘来差。此心不遂盗事。但结前
心人物上兰也。境夺者。本盗人物后无主物境来替
人物处心中常作有主想取得无罪伹有人物境上
前心兰也。心想疑转者。谓本是无主物。作人物盗想
中间转作非畜想(此元想转也)。疑转者。谓本是无主物。作
人物想取。中疑转为是非人物。为是畜物。既是无主。
及以巳物。且非盗境也。云问至损者。向意蹑前而生。
前云巳物。其相易知。未审无主相貌。如何似故生斯
问也。答中子作恶事。父母逐其者。为子既不肖。父母
之。以水灌顶遣。后父母死名无主物。然且据西
国法式。若此方虽无子息。亦有官家为主。不可辄取。
二国中间两边封相等者。如五天之外二国分疆中。
间有隔。或河或山或林或树。此处有物。不属两边。是
名无主。此亦西天之事也。国破王走后王统等者。前
王巳去无我所心。后王未统。未为正主。于其中间是
物无主。即如俗令等者。南山指此方俗律。山泽是国
内。不合占获。其间住取。犹名无主。反显前文。二国中
间故。成无主也。差先加功力者。更进退解可知。
云二至犯者。总缘其六者。若准戒疏唯五。不五与方
便。问。前后诸戒。犯缘皆须。何以此戒不五。答。损财明
盗成重。不假方便。恐涉滥故。纵有方便。亦俱不明。但
未举离巳前。并方便摄(玄记。对此广辨阙缘义。今恐繁故不叙)。云今至
释者。依前列缘。次第释于相状也。云初至别者。初中
二字牒初门。先后两段开二章门。依章释中。云所以
心人物上兰也。境夺者。本盗人物后无主物境来替
人物处心中常作有主想取得无罪伹有人物境上
前心兰也。心想疑转者。谓本是无主物。作人物盗想
中间转作非畜想(此元想转也)。疑转者。谓本是无主物。作
人物想取。中疑转为是非人物。为是畜物。既是无主。
及以巳物。且非盗境也。云问至损者。向意蹑前而生。
前云巳物。其相易知。未审无主相貌。如何似故生斯
问也。答中子作恶事。父母逐其者。为子既不肖。父母
之。以水灌顶遣
国法式。若此方虽无子息。亦有官家为主。不可辄取。
二国中间两边封相等者。如五天之外二国分疆中。
间有隔。或河或山或林或树。此处有物。不属两边。是
名无主。此亦西天之事也。国破王走后王统等者。前
王巳去无我所心。后王未统。未为正主。于其中间是
物无主。即如俗令等者。南山指此方俗律。山泽是国
内。不合占获。其间住取。犹名无主。反显前文。二国中
间故。成无主也。差先加功力者。更进退解可知。
云二至犯者。总缘其六者。若准戒疏唯五。不五与方
便。问。前后诸戒。犯缘皆须。何以此戒不五。答。损财明
盗成重。不假方便。恐涉滥故。纵有方便。亦俱不明。但
未举离巳前。并方便摄(玄记。对此广辨阙缘义。今恐繁故不叙)。云今至
释者。依前列缘。次第释于相状也。云初至别者。初中
二字牒初门。先后两段开二章门。依章释中。云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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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大罪者。所以两字徵意。谓本明盗三宝物。有何所
以。先辨知事人是非耶。若不精识藏者释也。谓于能
诠不明也。若善通用与。于所诠壅滞。师心不师于教
便成盗损。于相如后说者。如互用中说也。宝梁大集
等者。宝梁是大乘律。大集是大集经。经约圣凡分判。
律约凡夫持戒以论。准大集护法品云。时频婆娑罗
王问佛。何等人堪为知事守护僧物。佛言。僧物难掌。
佛法无主。我听二种。堪知僧事守护僧物。一阿罗汉。
二须陀洹也。佛法无主者。宝云佛久涅槃法。是非情
无正主故。问上言二种人。一是第四果。二是初果。何
不见列二三果人。蜀川云。亲捡彼文。初果至三为一。
阿罗汉为二。今钞伹举初后。意摄中间亦尽也。所以
尔者徵也。有何所以。约此二人。巳外不许耶。戒不具
足。心不平等者释也。谓凡夫持戒。但防身口。未得无
漏动思。心念微细有缺。名是不具足。又凡人心有爱
憎。故不平等。初果人巳断三界见道。烦恼故无爱憎。
分得无漏。故平等也。更复二种者。玄云。是宝梁文也。
彼久迦叶。白佛言。云何比丘营于众事。佛言听二种。
比丘营于众事。一能净持戒。二畏后世罪。复有二种。
一识知业报。二有诸惭愧。及以悔心。后有二种。一阿
罗汉。二修八背舍戒。听如是二种。比丘营于僧事。自
无疮疣。护他人意等。今钞合四为二。又将罗汉同大
集经也。不平等心名为疮疣。能齐与食不能齐者。示
于因果。知非为怪。名护他人意。若不如是。令他便罪
以。先辨知事人是非耶。若不精识藏者释也。谓于能
诠不明也。若善通用与。于所诠壅滞。师心不师于教
便成盗损。于相如后说者。如互用中说也。宝梁大集
等者。宝梁是大乘律。大集是大集经。经约圣凡分判。
律约凡夫持戒以论。准大集护法品云。时频婆娑罗
王问佛。何等人堪为知事守护僧物。佛言。僧物难掌。
佛法无主。我听二种。堪知僧事守护僧物。一阿罗汉。
二须陀洹也。佛法无主者。宝云佛久涅槃法。是非情
无正主故。问上言二种人。一是第四果。二是初果。何
不见列二三果人。蜀川云。亲捡彼文。初果至三为一。
阿罗汉为二。今钞伹举初后。意摄中间亦尽也。所以
尔者徵也。有何所以。约此二人。巳外不许耶。戒不具
足。心不平等者释也。谓凡夫持戒。但防身口。未得无
漏动思。心念微细有缺。名是不具足。又凡人心有爱
憎。故不平等。初果人巳断三界见道。烦恼故无爱憎。
分得无漏。故平等也。更复二种者。玄云。是宝梁文也。
彼久迦叶。白佛言。云何比丘营于众事。佛言听二种。
比丘营于众事。一能净持戒。二畏后世罪。复有二种。
一识知业报。二有诸惭愧。及以悔心。后有二种。一阿
罗汉。二修八背舍戒。听如是二种。比丘营于僧事。自
无疮疣。护他人意等。今钞合四为二。又将罗汉同大
集经也。不平等心名为疮疣。能齐与食不能齐者。示
于因果。知非为怪。名护他人意。若不如是。令他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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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轮苦海。此事不易。故曰甚难也。注文冥犯大罪者。
冥然犯于盗重。不以无知故免也。云今至法者。如文
云。初中者。就盗用科中也。云盗佛物者。盗是盗心佛
物。是所盗境。能所俱彰故云。云正至摄者。对此先叙
三宗。结罪不同。次依宗消钞初相。疏云。若盗佛物。成
波罗夷重。举例云。如盗畜生物。境劣故得吉。若盗人
物境优。故得重。既人物尚犹结重。佛境最强。何不得
重。又将佛物人僧尚结夷。𠎝自盗。岂不成重。法宝难
云。天犹胜人理合更重。何结偷兰。又将佛物入僧得
重者。自约互用边。结与此令乖二例。俱非不可依。准
二东塔云。佛在日自为正。主盗即成重。涅槃后唯有
福田。无正主故。同非情摄。只合得兰。今难云。若尔纵
使在日结重。即佛应有我所心耶。又将入灭后佛。判
同非良为不可。今南山曰。不论在世及与灭后。若盗
此物。俱犯偷兰。斯为定义(上且叙左今判非不定)。次消文者。正
望佛边无盗罪者。此段正约无施。护二主。佛物境上。
成犯之相。如久远之物。虽无施护之。至以其物体。且
属佛故。若有二主望二主结。下自有文。先须简此犯
境问故。何望佛边。无盗罪耶。下句答云。由佛于物无
我所心。无恼害故。谓佛理平等。得失一如。于物无心
失不为恼。如十诵云。盗北郁单。越人物尚不结罪。彼
人无我所心。岂况三界之至于物有吝。若据佛边。一
罪不得。今言但得偷兰者。东阳幽释云。望盗人心上
结也。以进趣作。盗佛物之心。举离之时自结兰罪。约
冥然犯于盗重。不以无知故免也。云今至法者。如文
云。初中者。就盗用科中也。云盗佛物者。盗是盗心佛
物。是所盗境。能所俱彰故云。云正至摄者。对此先叙
三宗。结罪不同。次依宗消钞初相。疏云。若盗佛物。成
波罗夷重。举例云。如盗畜生物。境劣故得吉。若盗人
物境优。故得重。既人物尚犹结重。佛境最强。何不得
重。又将佛物人僧尚结夷。𠎝自盗。岂不成重。法宝难
云。天犹胜人理合更重。何结偷兰。又将佛物入僧得
重者。自约互用边。结与此令乖二例。俱非不可依。准
二东塔云。佛在日自为正。主盗即成重。涅槃后唯有
福田。无正主故。同非情摄。只合得兰。今难云。若尔纵
使在日结重。即佛应有我所心耶。又将入灭后佛。判
同非良为不可。今南山曰。不论在世及与灭后。若盗
此物。俱犯偷兰。斯为定义(上且叙左今判非不定)。次消文者。正
望佛边无盗罪者。此段正约无施。护二主。佛物境上。
成犯之相。如久远之物。虽无施护之。至以其物体。且
属佛故。若有二主望二主结。下自有文。先须简此犯
境问故。何望佛边。无盗罪耶。下句答云。由佛于物无
我所心。无恼害故。谓佛理平等。得失一如。于物无心
失不为恼。如十诵云。盗北郁单。越人物尚不结罪。彼
人无我所心。岂况三界之至于物有吝。若据佛边。一
罪不得。今言但得偷兰者。东阳幽释云。望盗人心上
结也。以进趣作。盗佛物之心。举离之时自结兰罪。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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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无犯如涅槃经。恶心斩截。死尸以境上。无可恼理
合无罪。但起恶心。亦得偷兰。所以为例(巳上正解竟)。
次辨诸家解者。一玄记。望善神边结也。佛虽无心。神
摄此物。故钞释云。以同非人物摄。今难云。本明更有
煞母偷盗佛物罪。若望善神边结之。却成盗非人物
也。况神护法摄于物不可。依承二淮南记云。望断施
主福得兰。以施主将供养。佛无作续生。今既盗除。无
作不起。故结兰也。今难云。现有施主可然。或经久远
施主亦无。又望谁结。况复断福犯重。下自有文。不合
委解。更有解云。钞文所结兰罪。此据佛在世时。正望
色身佛结。今文涅槃此兰也。纵今寺内殿中形像。皆
有施护。二至望主结之。今难云。如婆沙云。以佛悬摄
未来。冥然属佛。如何会通恐无理也。巳上解因。便叙
之。若五释文。初义为定思之。以同非人物摄者。谓三
义故。同非人物。一犯缘因盗非人物。具六缘。一非人
物。二作非人物想。三有盗心。四重物。五兴方便。六举
离处。今佛物六缘亦尔。二望境同盗非人物时。若有
守护主结之。无守护主。即正望非人境结。今此亦然。
三罪体因。盗非人物。是中只果兰。今此亦尔。故云心
同非人物摄也。岂同东塔将佛。类于非人。又不比。搜
玄约神为于护主。名非人物摄等。次引證。云故至兰
者。彼律第十六云。盗天神像衣。及以花鬘。佛言得偷
兰。及證上文佛物兰。与此罪体同也。云涅槃至兰者。
引此收文證上。盗佛物决定犯兰。有教为据不同。西
合无罪。但起恶心。亦得偷兰。所以为例(巳上正解竟)。
次辨诸家解者。一玄记。望善神边结也。佛虽无心。神
摄此物。故钞释云。以同非人物摄。今难云。本明更有
煞母偷盗佛物罪。若望善神边结之。却成盗非人物
也。况神护法摄于物不可。依承二淮南记云。望断施
主福得兰。以施主将供养。佛无作续生。今既盗除。无
作不起。故结兰也。今难云。现有施主可然。或经久远
施主亦无。又望谁结。况复断福犯重。下自有文。不合
委解。更有解云。钞文所结兰罪。此据佛在世时。正望
色身佛结。今文涅槃此兰也。纵今寺内殿中形像。皆
有施护。二至望主结之。今难云。如婆沙云。以佛悬摄
未来。冥然属佛。如何会通恐无理也。巳上解因。便叙
之。若五释文。初义为定思之。以同非人物摄者。谓三
义故。同非人物。一犯缘因盗非人物。具六缘。一非人
物。二作非人物想。三有盗心。四重物。五兴方便。六举
离处。今佛物六缘亦尔。二望境同盗非人物时。若有
守护主结之。无守护主。即正望非人境结。今此亦然。
三罪体因。盗非人物。是中只果兰。今此亦尔。故云心
同非人物摄也。岂同东塔将佛。类于非人。又不比。搜
玄约神为于护主。名非人物摄等。次引證。云故至兰
者。彼律第十六云。盗天神像衣。及以花鬘。佛言得偷
兰。及證上文佛物兰。与此罪体同也。云涅槃至兰者。
引此收文證上。盗佛物决定犯兰。有教为据不同。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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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云。犯盗重仝是师心也。准彼经第七云。迦叶问佛
何名大乘偷兰遮。佛答云。有诸居士建立佛寺。用珠
花鬘。供养世尊。比丘见花贯中缕。不问辄取犯偷兰
遮。不问辄取者。释盗相也。不问施护二主也。若知不
知者。玄记引山法师释云。谓比丘明白心中。知是佛
物。或冥然不知是佛物。并犯兰大乘中。不论知不知
也。若小乘知是佛。故心而盗即犯。若不知或作物无
主等。想无盗佛物之心。即不犯。若据法宝。不许此释。
若知即约明闲之人识知教相不知。即据不学人不
知教相。并皆是犯。若既明练如是。故违虽于教不明
不知有犯。然不以无知。便得解脱也。若犯罪结根本。
更增无知罪。今恐不然。钞所引者。大乘经文适说义。
却作等乘律解。既经律混然。如何分得大乘偷兰。莫
违他经文否。请思之(巳上诸文。总是明无主佛物。结非之相。不论在世及灭后。并结
兰也)。次明有主。云佛结犯相中。云若至罪者。谓望知事
人。是守护主。望此主结罪。若无护主望断绝。本施人
无作福边结重。云故至用者。此文證上断福结义也。
谓因施幡盖得生天。今既盗之断他施福。得罪也。塔
上云者。是施主物秽地弃之。亦损他福。云摩至别者。
此文證上。约守护人结义也。人庙中物者。谓如古来
忠臣。于国有功置庙等也。守护主。即知庙之人。今比
丘盗此物。未约正主。且望护主计直者。满五夷。善生
中守塔人者。示护主也。不望佛边者。谓有护主故。不
望正主而结。所以约守物人者。徵也。如盗人物中。分
何名大乘偷兰遮。佛答云。有诸居士建立佛寺。用珠
花鬘。供养世尊。比丘见花贯中缕。不问辄取犯偷兰
遮。不问辄取者。释盗相也。不问施护二主也。若知不
知者。玄记引山法师释云。谓比丘明白心中。知是佛
物。或冥然不知是佛物。并犯兰大乘中。不论知不知
也。若小乘知是佛。故心而盗即犯。若不知或作物无
主等。想无盗佛物之心。即不犯。若据法宝。不许此释。
若知即约明闲之人识知教相不知。即据不学人不
知教相。并皆是犯。若既明练如是。故违虽于教不明
不知有犯。然不以无知。便得解脱也。若犯罪结根本。
更增无知罪。今恐不然。钞所引者。大乘经文适说义。
却作等乘律解。既经律混然。如何分得大乘偷兰。莫
违他经文否。请思之(巳上诸文。总是明无主佛物。结非之相。不论在世及灭后。并结
兰也)。次明有主。云佛结犯相中。云若至罪者。谓望知事
人。是守护主。望此主结罪。若无护主望断绝。本施人
无作福边结重。云故至用者。此文證上断福结义也。
谓因施幡盖得生天。今既盗之断他施福。得罪也。塔
上云者。是施主物秽地弃之。亦损他福。云摩至别者。
此文證上。约守护人结义也。人庙中物者。谓如古来
忠臣。于国有功置庙等也。守护主。即知庙之人。今比
丘盗此物。未约正主。且望护主计直者。满五夷。善生
中守塔人者。示护主也。不望佛边者。谓有护主故。不
望正主而结。所以约守物人者。徵也。如盗人物中。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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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别者。释也。谓下文盗人物科中。有偿护。损失主为
他偿录。即是守护。或有人盗此物。为望止主。为望护
主。下文断曰。若护主勤是守护。而被贼。比丘公白劫
夺。或私窃穿窬而盗去者非是护主。禁约之限。正主
得令彼慎还。若徵觅他钱财。财主却犯重罪。即盗人
望正主结罪。不望守护人。若护主为性慢缓。不为他
偿录。致遭去失。即须填他。若不填之护主犯重。即盗
人但望守护边结犯。不望正主也。人物既通此二。三
宝亦然。且佛为正主。知事人为护主。盗相类例可知
今引此文。莫非为护守护。结罪犯之相也。思之。云必
至无犯者。此约佛像舍利也。自作念者。是盗人作念。
彼人佛亦是师。我今佛亦是师也。前约盗佛。供养严
饰等物说。此改正约盗佛身。或铜像旗子之类也。云
摩至盗者。多论为转卖者。引此一句。證上伽论。约他
转卖佛像舍利。得五钱犯重。不满犯轻。若论舍利。有
何价直。鸟死者。鸽雀等。此在佛塔中死。便合属佛也。
馀物者。所禀云。谓遗落之物。前人巳作舍心者。物既
在此。即属佛也。或可伏藏之类。古德而有。即无正主。
先既不知死人守护。又阙护主。既在佛塔内。理合属
佛为正主。后忽摄得。不可馀用。答馀用者。即犯盗也
(巳上诸文。总是明盗佛物巳竟)。
次盗法中。云盗至犯重者。法是非情。无正主结。律文
犯者。望护主论也。久云等者。释成上义也。此是馀
断盗经得重文也。首疏云。若据佛在时。未有经卷。不
他偿录。即是守护。或有人盗此物。为望止主。为望护
主。下文断曰。若护主勤是守护。而被贼。比丘公白劫
夺。或私窃穿窬而盗去者非是护主。禁约之限。正主
得令彼慎还。若徵觅他钱财。财主却犯重罪。即盗人
望正主结罪。不望守护人。若护主为性慢缓。不为他
偿录。致遭去失。即须填他。若不填之护主犯重。即盗
人但望守护边结犯。不望正主也。人物既通此二。三
宝亦然。且佛为正主。知事人为护主。盗相类例可知
今引此文。莫非为护守护。结罪犯之相也。思之。云必
至无犯者。此约佛像舍利也。自作念者。是盗人作念。
彼人佛亦是师。我今佛亦是师也。前约盗佛。供养严
饰等物说。此改正约盗佛身。或铜像旗子之类也。云
摩至盗者。多论为转卖者。引此一句。證上伽论。约他
转卖佛像舍利。得五钱犯重。不满犯轻。若论舍利。有
何价直。鸟死者。鸽雀等。此在佛塔中死。便合属佛也。
馀物者。所禀云。谓遗落之物。前人巳作舍心者。物既
在此。即属佛也。或可伏藏之类。古德而有。即无正主。
先既不知死人守护。又阙护主。既在佛塔内。理合属
佛为正主。后忽摄得。不可馀用。答馀用者。即犯盗也
(巳上诸文。总是明盗佛物巳竟)。
次盗法中。云盗至犯重者。法是非情。无正主结。律文
犯者。望护主论也。久云等者。释成上义也。此是馀
断盗经得重文也。首疏云。若据佛在时。未有经卷。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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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小小记录。亦得名为经卷。不得口吹经上尘等者。
谓恐口气损色。又属轻心。如将塔云弃。向不净处。亦
损施主福。若烧故经得重者。玄云。此是业罪。五逆之
重。非谓夷重也。如烧父母者。经是佛母。解从此生。今
烧故虽同烧父母云逆。戒疏云。有人无识。烧毁故经。
我今火净。谓言得福。此妄思度。半偈舍身。著在明典。
两字除惑。亦列正经。何得梵烧。失事在福(巳上疏文)。十诵
借经不还者。即借不送来觅。又不与经主。疑云。为更
还我。为不还耶。前人生此心时。比丘结兰。此由心未
绝者。释结轻所以也。答经主决心。作定不还想。比丘
得犯重。秘方者。药方要咒术等例。谓此秘方有其价
直。盗写得重。佛语无价。但约纸墨书功以论。故不类
也。云问至罪者。问意云。前来多论。盗舍利净心供养
不犯。经亦合同。如何一向结犯。答中。佛得遥心礼敬
者。虽舍利形像。被盗将别处。本主不妨送心敬礼。亦
有福报。法须执文者。经卷须执捉披读。必若盗将。本
主无可执捉也。地持云。大大供养者。彼云。若于如来
及支提。现前供养。得大大功德。谓现前即睹相兴福。
但对一佛一塔之境。得大功德。若不现前。即不睹妙
色。发心通供养法身。约法身性。非唯一佛。此则获无
量无边福胜。故云大大。引此證上文中佛像舍利。通
于遥供养也。若欲互举者。此文一向恐通局以明犯
不之相。不望境也。可知(巳上诸文物明盗法巳竟)。
次盗僧物中。次盗至重者。此段文为破古师义也。古
谓恐口气损色。又属轻心。如将塔云弃。向不净处。亦
损施主福。若烧故经得重者。玄云。此是业罪。五逆之
重。非谓夷重也。如烧父母者。经是佛母。解从此生。今
烧故虽同烧父母云逆。戒疏云。有人无识。烧毁故经。
我今火净。谓言得福。此妄思度。半偈舍身。著在明典。
两字除惑。亦列正经。何得梵烧。失事在福(巳上疏文)。十诵
借经不还者。即借不送来觅。又不与经主。疑云。为更
还我。为不还耶。前人生此心时。比丘结兰。此由心未
绝者。释结轻所以也。答经主决心。作定不还想。比丘
得犯重。秘方者。药方要咒术等例。谓此秘方有其价
直。盗写得重。佛语无价。但约纸墨书功以论。故不类
也。云问至罪者。问意云。前来多论。盗舍利净心供养
不犯。经亦合同。如何一向结犯。答中。佛得遥心礼敬
者。虽舍利形像。被盗将别处。本主不妨送心敬礼。亦
有福报。法须执文者。经卷须执捉披读。必若盗将。本
主无可执捉也。地持云。大大供养者。彼云。若于如来
及支提。现前供养。得大大功德。谓现前即睹相兴福。
但对一佛一塔之境。得大功德。若不现前。即不睹妙
色。发心通供养法身。约法身性。非唯一佛。此则获无
量无边福胜。故云大大。引此證上文中佛像舍利。通
于遥供养也。若欲互举者。此文一向恐通局以明犯
不之相。不望境也。可知(巳上诸文物明盗法巳竟)。
次盗僧物中。次盗至重者。此段文为破古师义也。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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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所判。望十方僧。无满五理得轻。若有护主。望守即
重。今师不然。若有护主。望主结重。如护主自盗。准善
见论。知事人将僧物。为佛法两用。佛言波罗夷。此望
十方僧通为一。并满五结重也。云然僧有四种者。今
师五四种常住也。四名如下具列(云云)。东塔踟不许南
山立于四种。彼破云。强加阶级合为二。一是十方常住。
二是十方现前常住。不用常住常住。及现前现前二
也。法宝反破彼云。云必若但分二者。今将众具田园
等。与十方僧共分应得。今谓此物一局此界。二假使
十方大地。僧总集。亦不得分。名为常住常住。若不立
此。何位摄之。又将现前现前常住。摄归十方现前者。
且如有人将物直施此界现前僧。今更通十方僧分
得否今谓此物现到。是物现前。人数有限。是人现前。
若将此物通十方僧。望现在人。应得不得。合犯何罪。
如斯处断。暗托甚矣。西塔疏。并至此一节。更不最许
量。但云此是随根之教等。今师特立四名收摄。方为
尽理。初云至摄者。常住常住者。体局当处。不通馀界。
故名常住。二则但许受用。不许分卖。复名常住。故而
言之。抄云花果者。须分别也。大德云。若成熟之果。巳
摘落者。十硕五硕。此即属十方常住。谓物体通十方
故。不可不分。今此中花果不可分者。且约在树未取
之前。不得十树五树。分入于巳也。抄中来论量米面
等。戒疏内加之。如米面百硕五十硕。在库仓中。此属
常住常住。若作饭及饼等。即入十方常住收。盐酱醋
重。今师不然。若有护主。望主结重。如护主自盗。准善
见论。知事人将僧物。为佛法两用。佛言波罗夷。此望
十方僧通为一。并满五结重也。云然僧有四种者。今
师五四种常住也。四名如下具列(云云)。东塔踟不许南
山立于四种。彼破云。强加阶级合为二。一是十方常住。
二是十方现前常住。不用常住常住。及现前现前二
也。法宝反破彼云。云必若但分二者。今将众具田园
等。与十方僧共分应得。今谓此物一局此界。二假使
十方大地。僧总集。亦不得分。名为常住常住。若不立
此。何位摄之。又将现前现前常住。摄归十方现前者。
且如有人将物直施此界现前僧。今更通十方僧分
得否今谓此物现到。是物现前。人数有限。是人现前。
若将此物通十方僧。望现在人。应得不得。合犯何罪。
如斯处断。暗托甚矣。西塔疏。并至此一节。更不最许
量。但云此是随根之教等。今师特立四名收摄。方为
尽理。初云至摄者。常住常住者。体局当处。不通馀界。
故名常住。二则但许受用。不许分卖。复名常住。故而
言之。抄云花果者。须分别也。大德云。若成熟之果。巳
摘落者。十硕五硕。此即属十方常住。谓物体通十方
故。不可不分。今此中花果不可分者。且约在树未取
之前。不得十树五树。分入于巳也。抄中来论量米面
等。戒疏内加之。如米面百硕五十硕。在库仓中。此属
常住常住。若作饭及饼等。即入十方常住收。盐酱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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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在库内。是此科收。随日料云。在供床者。即十方常
住摄。此依疏文分之。诚非臆说也。谓十方常住。从常
住常住中离云故。或有不许。在树果子及米面盐醋
等。是常住常住收。总判作十方常住摄。便妄解云。果
子米面等。堪吃之物。必至须分。以此物体通于十方。
但是十方常住也。今难云。且如田稻未收割时。律云
是常住常住。此之米稻亦应作食供僧。既体通十方。
即与树果子仓中米面。有何差异。又今师轻重仪中。
亦有此意。彼云。若将生米等为十方常住者。钟声才
动。可将盆钵来请米面。可以分之。云云如彼广叙。总
望众僧。如论断重者。谓生常自盗。则望十方僧。为一
主得重。若馀人盗。望护主结。如上见论断重文也。又
引祇文为證。前通望一切僧。为一至义假使集尽。亦
不得分也。云二至偷兰者。十方常住者。体通法界僧
用。故与十方之名。亦局害界之中复言常住。既许分
食。故单言之。僧家供僧常食者。戒疏云。如饼饭等现
熟之食也。体通十方者。释上下方二字也。唯局本处
者。解上常住二字也。望主结重。谓据别人盗此熟食。
望守护人。满五结重。同共盗罪。应得轻罪者。玄云。此
顺古师义也。古云无问生熟也。一切食具盗者得兰。
望十方僧。无满五义。故今云谓生食等物。佛不许分。
通望十方僧。皆得为主。故结重也。若熟食鸣钟分食。
即无盗罪。若一众僧不鸣钟食。名同共盗损。既许分
食。不望一人。皆有食分。约盗无满五义。望僧结轻。以
住摄。此依疏文分之。诚非臆说也。谓十方常住。从常
住常住中离云故。或有不许。在树果子及米面盐醋
等。是常住常住收。总判作十方常住摄。便妄解云。果
子米面等。堪吃之物。必至须分。以此物体通于十方。
但是十方常住也。今难云。且如田稻未收割时。律云
是常住常住。此之米稻亦应作食供僧。既体通十方。
即与树果子仓中米面。有何差异。又今师轻重仪中。
亦有此意。彼云。若将生米等为十方常住者。钟声才
动。可将盆钵来请米面。可以分之。云云如彼广叙。总
望众僧。如论断重者。谓生常自盗。则望十方僧。为一
主得重。若馀人盗。望护主结。如上见论断重文也。又
引祇文为證。前通望一切僧。为一至义假使集尽。亦
不得分也。云二至偷兰者。十方常住者。体通法界僧
用。故与十方之名。亦局害界之中复言常住。既许分
食。故单言之。僧家供僧常食者。戒疏云。如饼饭等现
熟之食也。体通十方者。释上下方二字也。唯局本处
者。解上常住二字也。望主结重。谓据别人盗此熟食。
望守护人。满五结重。同共盗罪。应得轻罪者。玄云。此
顺古师义也。古云无问生熟也。一切食具盗者得兰。
望十方僧。无满五义。故今云谓生食等物。佛不许分。
通望十方僧。皆得为主。故结重也。若熟食鸣钟分食。
即无盗罪。若一众僧不鸣钟食。名同共盗损。既许分
食。不望一人。皆有食分。约盗无满五义。望僧结轻。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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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分业无满五故。下引祇文。将僧长食等者。玄云。僧
食若长。江是分外。合返还僧。今既不还。如何非盗。谓
食若食若长。还属十方。證前同盗损。应得轻罪。谓望
僧不满五故。巳上正义也。或依准淮南记云。是常住
引长之食。合得明曰食。知事人自盗犯兰。钵中是巳
分食。将返不犯。此不正解也。善见等者。此约知事人。
取僧物行用。如自巳之物与人也。注文准共盗僧食
者。谓得兰引前半句。准论意證。同共盗损。应得轻也。
若盗心取。是名第五大贼等者。论第十一云。佛告诸
比丘。世有五种大贼。何谓五。一者若比丘犯五篇罪。
而受利养。不修道业。二者从他智人闻法。人问从谁
闻。乃答云我自解。因此得利养等。三者四果圣人。或
凡夫持戒。而增疾他。自称巳名。是谤贤圣。四者将僧
园地竹木。一切重物。以怖望心饷致白衣。五者取僧
物。如巳物无异。行用与人得兰。注文准似有主者。谓
盗熟食互合结兰。论文既云。随直多少结。多是满五
义得重。少即犯轻。此言应證有守护主。望主结也。毗
尼母亦尔者。与上见论文同。萨婆多等者。二论若有
斯文。注文准此。如上偷兰者。谓准上文。将谓僧如巳
物引用得兰。既云盗取随直多少。准上见论合犯重。
为见空等。无人守护。所以注言兰也。
云三至结者。谓一物是现前。谓奉施等。二人现前。谓
现前僧奉施等物。即属此僧。故重言也。必盗此物主
结重者。此约施主虽舍。未付与僧。盗者犹望本主结
食若长。江是分外。合返还僧。今既不还。如何非盗。谓
食若食若长。还属十方。證前同盗损。应得轻罪。谓望
僧不满五故。巳上正义也。或依准淮南记云。是常住
引长之食。合得明曰食。知事人自盗犯兰。钵中是巳
分食。将返不犯。此不正解也。善见等者。此约知事人。
取僧物行用。如自巳之物与人也。注文准共盗僧食
者。谓得兰引前半句。准论意證。同共盗损。应得轻也。
若盗心取。是名第五大贼等者。论第十一云。佛告诸
比丘。世有五种大贼。何谓五。一者若比丘犯五篇罪。
而受利养。不修道业。二者从他智人闻法。人问从谁
闻。乃答云我自解。因此得利养等。三者四果圣人。或
凡夫持戒。而增疾他。自称巳名。是谤贤圣。四者将僧
园地竹木。一切重物。以怖望心饷致白衣。五者取僧
物。如巳物无异。行用与人得兰。注文准似有主者。谓
盗熟食互合结兰。论文既云。随直多少结。多是满五
义得重。少即犯轻。此言应證有守护主。望主结也。毗
尼母亦尔者。与上见论文同。萨婆多等者。二论若有
斯文。注文准此。如上偷兰者。谓准上文。将谓僧如巳
物引用得兰。既云盗取随直多少。准上见论合犯重。
为见空等。无人守护。所以注言兰也。
云三至结者。谓一物是现前。谓奉施等。二人现前。谓
现前僧奉施等物。即属此僧。故重言也。必盗此物主
结重者。此约施主虽舍。未付与僧。盗者犹望本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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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也。若多人共物等者。此约付舍了盗。亦望本受施
僧结。若未分付。且付一人掌录。盗者亦望此守护人
结也。云四至罪者。戒疏曰。此物通有僧皆得。故曰十
方作法界用。约随现集者。皆有其分。故曰现前现前。
如亡人轻物者。戒疏云。如僧得施。及五众亡物之物。
体属十方也。善生经等者。此约未作法前说也。注文
计人五不满五犯兰者。抄依佛语。诸谓未羯磨物属
十方。盗望满十方。盗望十方。无满五义。即结兰罪。更
有不正义不叙之。若巳羯磨等者。注文自释(云云)。所
与人边结罪者。此约云人嘱此物与某甲。即亡人为
能与。彼为所与。盗者望彼结也。云四至陈者。四分房
舍犍度云。时世尊与五百弟子。人间游行。至羁连
国。有僧伽蓝。时比丘在彼上住。一阿湿卑。二迦留陀
夷。三马宿。四满宿。彼闻说佛与身子目连来此。遂生
心云。佛是龙中龙。诸弟子又是贤德名闻。若到此间
久住。我等必失名利。遂选一口上房留与佛。馀者分
作四分。遂将僧伽蓝等为一。与第一比丘。瓶盆等物
为二分。与弟子二比丘。木床等为三分。与第三比丘。
草华等为四分。与第四比丘。贵图客比丘来无物受
用。不得久住。故后时佛与诸比丘。到此国伽蓝巳。佛
告身子目连。汝可语旧住人。敷设卧具。彼答云。佛是
法王。我先留上房供养。巳外分为四分也。身子具此
白佛。佛言此是四方僧物。若僧。若众多人。若一人。不
应分卖。不得入巳。犯偷兰遮(引此律文立为宗竟)。因即有人言
僧结。若未分付。且付一人掌录。盗者亦望此守护人
结也。云四至罪者。戒疏曰。此物通有僧皆得。故曰十
方作法界用。约随现集者。皆有其分。故曰现前现前。
如亡人轻物者。戒疏云。如僧得施。及五众亡物之物。
体属十方也。善生经等者。此约未作法前说也。注文
计人五不满五犯兰者。抄依佛语。诸谓未羯磨物属
十方。盗望满十方。盗望十方。无满五义。即结兰罪。更
有不正义不叙之。若巳羯磨等者。注文自释(云云)。所
与人边结罪者。此约云人嘱此物与某甲。即亡人为
能与。彼为所与。盗者望彼结也。云四至陈者。四分房
舍犍度云。时世尊与五百弟子。人间游行。至羁连
国。有僧伽蓝。时比丘在彼上住。一阿湿卑。二迦留陀
夷。三马宿。四满宿。彼闻说佛与身子目连来此。遂生
心云。佛是龙中龙。诸弟子又是贤德名闻。若到此间
久住。我等必失名利。遂选一口上房留与佛。馀者分
作四分。遂将僧伽蓝等为一。与第一比丘。瓶盆等物
为二分。与弟子二比丘。木床等为三分。与第三比丘。
草华等为四分。与第四比丘。贵图客比丘来无物受
用。不得久住。故后时佛与诸比丘。到此国伽蓝巳。佛
告身子目连。汝可语旧住人。敷设卧具。彼答云。佛是
法王。我先留上房供养。巳外分为四分也。身子具此
白佛。佛言此是四方僧物。若僧。若众多人。若一人。不
应分卖。不得入巳。犯偷兰遮(引此律文立为宗竟)。因即有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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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者。古师云。六群当时既分僧物。佛令身子往夺。故
知。前来虽分为四分入巳。不成盗也。必成盗者。身子
知法之人。亦不合更夺。以此例知。今有盗僧物者。亦
不成盗。夺取无罪(上且叙古)。此未见诸部等者。今师破古
解也。谓古人未明诸律教有明文。若夺盗者之物。亦
犯盗罪。以贼夺财物故也。若尔何故引前四分律文。
六群分作四分入巳。身子夺耶。可引钞答云。四分暂
碍僧用等(云云)。谓前文约标心暂分。所贵客不久住。
无分入巳意。是暂碍僧用。故犯兰轻。若有心作分入
巳摄。即成盗重。亦不许夺也。如善见文中主掌盗物。
望僧通为一主犯重。故云同善见断重。大集罪同五
逆者。玄云。谓破僧逆也。今十方众僧。依食而住。假食
为缘。而得修道。今既盗损。僧无所依。修道断绝。故同
逆罪。我在僧数者。谓显上文望十方圣凡。一一结罪
也。日藏分者。谓佛对日藏菩萨说。诸龙受苦。一分经
文彼皆云。忆昔出家备造诸恶。啖僧花果。食人信施
不消。受种种苦。僧护传者。从人立名也。僧护比丘。随
商人入海采宝。见有五十二地狱。五十僧尼狱。一是
沙弥。一是俗人。为人寺作非法故。入此狱等。云云如
彼。云五百至云云者。三藏还债者。五百问上卷云。佛
涅槃后有一比丘。精进聪明。有一婆罗门。见比丘聪
明。以女奉施为尼学道。比丘受之。其女端正。比丘失
念。共行非法。乃用佛法僧物。各一千钱。此比丘聪明
解说法。自思忏罪。便欲还债。往瞻彼国求乞。大得财
知。前来虽分为四分入巳。不成盗也。必成盗者。身子
知法之人。亦不合更夺。以此例知。今有盗僧物者。亦
不成盗。夺取无罪(上且叙古)。此未见诸部等者。今师破古
解也。谓古人未明诸律教有明文。若夺盗者之物。亦
犯盗罪。以贼夺财物故也。若尔何故引前四分律文。
六群分作四分入巳。身子夺耶。可引钞答云。四分暂
碍僧用等(云云)。谓前文约标心暂分。所贵客不久住。
无分入巳意。是暂碍僧用。故犯兰轻。若有心作分入
巳摄。即成盗重。亦不许夺也。如善见文中主掌盗物。
望僧通为一主犯重。故云同善见断重。大集罪同五
逆者。玄云。谓破僧逆也。今十方众僧。依食而住。假食
为缘。而得修道。今既盗损。僧无所依。修道断绝。故同
逆罪。我在僧数者。谓显上文望十方圣凡。一一结罪
也。日藏分者。谓佛对日藏菩萨说。诸龙受苦。一分经
文彼皆云。忆昔出家备造诸恶。啖僧花果。食人信施
不消。受种种苦。僧护传者。从人立名也。僧护比丘。随
商人入海采宝。见有五十二地狱。五十僧尼狱。一是
沙弥。一是俗人。为人寺作非法故。入此狱等。云云如
彼。云五百至云云者。三藏还债者。五百问上卷云。佛
涅槃后有一比丘。精进聪明。有一婆罗门。见比丘聪
明。以女奉施为尼学道。比丘受之。其女端正。比丘失
念。共行非法。乃用佛法僧物。各一千钱。此比丘聪明
解说法。自思忏罪。便欲还债。往瞻彼国求乞。大得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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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至还时中路。被七步蛇螫(释音)。比丘知行七步必死。
乃于六步内。便处分弟子。将物还债。我在此立住待
汝。其弟子奉师处分。向彼还债。却来报师。师遂进行
一步。命终堕地狱。谓是温室。便大举声。诵经咒愿。有
数千人。闻经咒声。并皆得脱。狱卒嗔比丘。遂举铁叉
打之命终。生三十三天等(已上诸文是明用竟)。
云二至互者。如文。云就至御者。祇云。若比丘作摩摩
帝。佛塔无物。众僧有物。便作是念。僧蒙佛恩。但供养
佛。即是供养僧。便将僧物。修治佛塔。得夷重。若塔有
物。众僧无物。便作是念。供养僧者。佛在僧中。便塔物
供养众僧。得夷(摩摩帝者。梵语也。此翻为经营人等)。问。今时诸处寺院
中有弥勒像。有人得施利。如何决判。淮南阇梨断供
僧用。以弥勒位是菩萨。菩萨属僧摄也。举例。由如泗
洲僧伽和尚。是观音菩萨化身。所获施利尽入于僧。
今此亦尔(扬洲孝感寺。有一铁弥勒像。人施物绝多。从南阇梨。总判令供僧也)。大德云。
弥勒如今因中位。是菩萨即住纵。争奈他施主作佛
相故施。不同泗洲和尚现是僧仪。举例不齐。全成愚
执(此因便说。亦是急事。学人要知)。
云宝至故者。宝梁等经者。等取大集也。宝梁上卷云。
若如来塔或有所须。或有败坏。若常住物。若招提物
多。营事比丘。应集僧行筹取欲。作如是言。佛塔破坏。
今有所须。此常住僧物多。若招提僧物二。今用修治
佛塔。若僧和合者便用。若不和允。即劝俗修。往在家
人处求及钱物等。即反显佛法二物无正主。无可谐
乃于六步内。便处分弟子。将物还债。我在此立住待
汝。其弟子奉师处分。向彼还债。却来报师。师遂进行
一步。命终堕地狱。谓是温室。便大举声。诵经咒愿。有
数千人。闻经咒声。并皆得脱。狱卒嗔比丘。遂举铁叉
打之命终。生三十三天等(已上诸文是明用竟)。
云二至互者。如文。云就至御者。祇云。若比丘作摩摩
帝。佛塔无物。众僧有物。便作是念。僧蒙佛恩。但供养
佛。即是供养僧。便将僧物。修治佛塔。得夷重。若塔有
物。众僧无物。便作是念。供养僧者。佛在僧中。便塔物
供养众僧。得夷(摩摩帝者。梵语也。此翻为经营人等)。问。今时诸处寺院
中有弥勒像。有人得施利。如何决判。淮南阇梨断供
僧用。以弥勒位是菩萨。菩萨属僧摄也。举例。由如泗
洲僧伽和尚。是观音菩萨化身。所获施利尽入于僧。
今此亦尔(扬洲孝感寺。有一铁弥勒像。人施物绝多。从南阇梨。总判令供僧也)。大德云。
弥勒如今因中位。是菩萨即住纵。争奈他施主作佛
相故施。不同泗洲和尚现是僧仪。举例不齐。全成愚
执(此因便说。亦是急事。学人要知)。
云宝至故者。宝梁等经者。等取大集也。宝梁上卷云。
若如来塔或有所须。或有败坏。若常住物。若招提物
多。营事比丘。应集僧行筹取欲。作如是言。佛塔破坏。
今有所须。此常住僧物多。若招提僧物二。今用修治
佛塔。若僧和合者便用。若不和允。即劝俗修。往在家
人处求及钱物等。即反显佛法二物无正主。无可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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皃。向不合也。馀如钞文(云云)。云若至也者。若准此义
者。谓准上文。不得互用义也。佛堂之内而设僧廗者。
此即妨他佛家之事。僧房之内安经像者。此即妨于
僧家之事也。岂非互用。此约久永以说。若暂时即如
钞开许(云云)。不得安佛下房等者。若有楼阁处。楼上
为上。楼下为下。若但寻常房院。但取好房为上。粗坏
者为下。引此文意。證前暂取总得。反显前来。若将僧
房长时安佛。及经阙锁。不与僧住。即是互用也。思之
云问至物者。此段文意。谓前文中云。常住招提互所
须。和僧得用。未审常住与招提二僧。如何分判。故兴
此问也。阿难受别房者。谓诸居士。于伽蓝内起房堂。
四事供给与阿难。阿难转施作招提色。庵婆女园施
佛为首等者。谓瓶沙王。以金瓶行水。白佛言。毗舍离
国城所有园苑。我园最胜。今奉世尊。唯愿纳受。佛言
可施佛为首及招提僧。文中不了者。钞主意谓。经文
不了。据理房舍等是招提物。故羯磨疏云。招提僧房
者。或是七众为招提僧。于坊寺中别置房宇。有来入
住。别有供养。故律云。几房有福饶(即檀越造者即常住房)。今抄
中云。房宇是招提物。即定华果等。是僧鬘物。是引古
义。唤华果作僧鬘常住物。若准戒疏。抄主亲问大唐
三藏。三藏云梵语僧鬘。此云对面施。四种僧中是现
前现前僧物。故涅槃云。不犯僧鬘物。当生不动国。抄
云依古呼为常住物。由未晓了。戒疏之中。方为决定。
但为钞巳流行。不可更有勾改。今依疏为元也。三藏
者。谓准上文。不得互用义也。佛堂之内而设僧廗者。
此即妨他佛家之事。僧房之内安经像者。此即妨于
僧家之事也。岂非互用。此约久永以说。若暂时即如
钞开许(云云)。不得安佛下房等者。若有楼阁处。楼上
为上。楼下为下。若但寻常房院。但取好房为上。粗坏
者为下。引此文意。證前暂取总得。反显前来。若将僧
房长时安佛。及经阙锁。不与僧住。即是互用也。思之
云问至物者。此段文意。谓前文中云。常住招提互所
须。和僧得用。未审常住与招提二僧。如何分判。故兴
此问也。阿难受别房者。谓诸居士。于伽蓝内起房堂。
四事供给与阿难。阿难转施作招提色。庵婆女园施
佛为首等者。谓瓶沙王。以金瓶行水。白佛言。毗舍离
国城所有园苑。我园最胜。今奉世尊。唯愿纳受。佛言
可施佛为首及招提僧。文中不了者。钞主意谓。经文
不了。据理房舍等是招提物。故羯磨疏云。招提僧房
者。或是七众为招提僧。于坊寺中别置房宇。有来入
住。别有供养。故律云。几房有福饶(即檀越造者即常住房)。今抄
中云。房宇是招提物。即定华果等。是僧鬘物。是引古
义。唤华果作僧鬘常住物。若准戒疏。抄主亲问大唐
三藏。三藏云梵语僧鬘。此云对面施。四种僧中是现
前现前僧物。故涅槃云。不犯僧鬘物。当生不动国。抄
云依古呼为常住物。由未晓了。戒疏之中。方为决定。
但为钞巳流行。不可更有勾改。今依疏为元也。三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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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云。若据梵语。应云招斗提奢。此云四方僧物。译家
存略。除却斗奢二字。今亦合云招提。后人抄写滥传。
错书招字。迄今不改招提也。又准五分。毗舍祛母以
贵宝。施四方僧。白舍利弗云。可招提僧堂。佛听受之。
准此即四方僧房。但为常住名通。一切并是。招提名
局。唯约房堂。并四事供。设若互有所须。听和僧用等
云五至重者。僧障隔不犯者。玄云。则敬仪虽同室中。
亦非互也。由佛在日。亦与弟子同宿者。大德云。最初
罗云。二是亿耳。三是目连舍利弗也。次引十诵文。谓
僧坊佛图。既有各使人。乃至六畜。故不合互使也。又
引萨婆多文。僧中分行得巳者。谓僧物虽不得通佛
法互用。今若别人依时。堂头分行得者。便是巳分物
也。将供养佛法者任得。华多无限者。谓无所直故随
意供养。又须知不是结子之华。若结果者。损他僧利。
亦不可也。无可问白者。谓后来比丘。不委先日三宝
分齐。若和随意处分。若干与佛。若干法僧等。属塔水
者。此约本来。是佛塔地中。水属佛塔。不可别用。或虽
是塔地。僧曾用功修治造得。当计功劳取水。若过直
五钱犯重。此约无水时说也。
云十诵至罪者。僧园林华等者。彼律云。从今日后。僧
园中树华。应取用供养佛塔。及罗汉等。树皮叶随用
者。此约多根木处。僧家不用。故得随意。釜镬瓶盆等。
并据新者。又非常用者。若曾经用。便有恶触也。毗尼
母。巳处分房地种树。不须白僧者。玄云。地巳处分。树
存略。除却斗奢二字。今亦合云招提。后人抄写滥传。
错书招字。迄今不改招提也。又准五分。毗舍祛母以
贵宝。施四方僧。白舍利弗云。可招提僧堂。佛听受之。
准此即四方僧房。但为常住名通。一切并是。招提名
局。唯约房堂。并四事供。设若互有所须。听和僧用等
云五至重者。僧障隔不犯者。玄云。则敬仪虽同室中。
亦非互也。由佛在日。亦与弟子同宿者。大德云。最初
罗云。二是亿耳。三是目连舍利弗也。次引十诵文。谓
僧坊佛图。既有各使人。乃至六畜。故不合互使也。又
引萨婆多文。僧中分行得巳者。谓僧物虽不得通佛
法互用。今若别人依时。堂头分行得者。便是巳分物
也。将供养佛法者任得。华多无限者。谓无所直故随
意供养。又须知不是结子之华。若结果者。损他僧利。
亦不可也。无可问白者。谓后来比丘。不委先日三宝
分齐。若和随意处分。若干与佛。若干法僧等。属塔水
者。此约本来。是佛塔地中。水属佛塔。不可别用。或虽
是塔地。僧曾用功修治造得。当计功劳取水。若过直
五钱犯重。此约无水时说也。
云十诵至罪者。僧园林华等者。彼律云。从今日后。僧
园中树华。应取用供养佛塔。及罗汉等。树皮叶随用
者。此约多根木处。僧家不用。故得随意。釜镬瓶盆等。
并据新者。又非常用者。若曾经用。便有恶触也。毗尼
母。巳处分房地种树。不须白僧者。玄云。地巳处分。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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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随地。故不须白也。外难云。凡乞处分之地。才乞法
竟便须造房。不许越年。今何有树堪修房舍。一解云。
旧时有故。今难云。乞处分地平如鼓面。何容于树。良
不可也。宝云。此是种得。谓本拟造如量房。今为材木
未办。且造小夫头。容身之属。四边空地。种得此树堪
为木用。或后时治房。不要治房白僧。巳是巳分地上
木也。僧祗院内树薪等者。祇云。有客比丘斫乾草木。
房前积燃。乞食比丘。还见呵责。白佛。佛言。然薪法则。
尔许供温室。尔许供厨下。尔许浴堂。尔许别房。当分
应从限。不得过(平呼)。取。若多随意取。不得斫活树等。应
取乾者。谓寒雪国多有温室也。施主不许者。谓西
天俗人。多于寺中造院。虽与僧受用。犹属施主。所以
作此方便也。灰汁者。谓取调苋灰汁。先伤皮破洗之
即死。田宅转易。谓僧田等。假使一切僧集不许卖。此
是木末施主舍之。仍须却语本主。合他为转易也。善
见伏藏等者。彼第九云。得伏藏物。作得想云。为三宝
齐讲等用无罪。此伹取于标心。通为随作。无互用罪。
不论伏藏。别有所属。望主结犯等义。思之。
云上至焉者。财法皆同者。同一利养是财同。亦说戒
是法同。广如前经中者。如前大集僧护等经。云盗僧
物者。我不能救等。又如传云等者。齐州灵岩寺。有僧
暴死。死后见观音菩萨。为举一石函。函内并是文书。
为记众僧罪籍。并是取僧家树叶等。染作杂用。身皆
入地狱受苦。此僧再苏具说此事。斯由戒不清净。故
竟便须造房。不许越年。今何有树堪修房舍。一解云。
旧时有故。今难云。乞处分地平如鼓面。何容于树。良
不可也。宝云。此是种得。谓本拟造如量房。今为材木
未办。且造小夫头。容身之属。四边空地。种得此树堪
为木用。或后时治房。不要治房白僧。巳是巳分地上
木也。僧祗院内树薪等者。祇云。有客比丘斫乾草木。
房前积燃。乞食比丘。还见呵责。白佛。佛言。然薪法则。
尔许供温室。尔许供厨下。尔许浴堂。尔许别房。当分
应从限。不得过(平呼)。取。若多随意取。不得斫活树等。应
取乾者。谓寒雪国多有温室也。施主不许者。谓西
天俗人。多于寺中造院。虽与僧受用。犹属施主。所以
作此方便也。灰汁者。谓取调苋灰汁。先伤皮破洗之
即死。田宅转易。谓僧田等。假使一切僧集不许卖。此
是木末施主舍之。仍须却语本主。合他为转易也。善
见伏藏等者。彼第九云。得伏藏物。作得想云。为三宝
齐讲等用无罪。此伹取于标心。通为随作。无互用罪。
不论伏藏。别有所属。望主结犯等义。思之。
云上至焉者。财法皆同者。同一利养是财同。亦说戒
是法同。广如前经中者。如前大集僧护等经。云盗僧
物者。我不能救等。又如传云等者。齐州灵岩寺。有僧
暴死。死后见观音菩萨。为举一石函。函内并是文书。
为记众僧罪籍。并是取僧家树叶等。染作杂用。身皆
入地狱受苦。此僧再苏具说此事。斯由戒不清净。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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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取也。自隐参取者。上言别人得用僧人得家树
叶。要是持戒而方得。应当私自隐侧为持为破。如是
参详。然后而用也。
云二当分互用。当分互用者。谓佛中自互。法中自互。
僧中自互。故云当分。与前三宝互有异也。云谓至也
者。本造释迦改作弥陀者。此于佛当分中互也。大品
涅槃者。此于法中当分互也。僧房车乘者。此于僧当
分中互也。皆望前境理义可通者。总释上十三。虽复
少异。于理及义具足可通。以释迦弥陀并是佛。六
德十号。俱圆满故。又涅槃大集。亦俱是大乘之教。生
福齐等。僧房车乘同僧用故。如此理以义可通融。不
合名互。今结他互用之罪据何判。抄下句释云。但违
施心得互用罪。伹结不应吉。非谓同前得夷罪也。知
之。现前堂等直等者。引此律文。證上违施结吉也。尼
律二十四云。有众比丘尼。于露地说戒。有居士见。问
云。阿姨何故露地说戒。尼答云。我无说堂。居士因施
堂直令造。尼既得物入手。遂生念言。其说戒半月一
度。但随得一处所便得。衣服难得。无时不须。可回此
钱物。作五衣受持。后招俗讥嫌。因兹制也。尼犯提僧
犯吉也。此由是施现前僧堂。回作依即犯提吉。合施
四方僧尼作戒堂。若回作定结盗重也。云若至故者。
谓本施写经。后却写论。故曰本经末论(已上正解)。
或云。谓经为论本。菩萨造论解经。今将论望经。即是
末也(此释违抄)。情理俱违者。以人情道理二俱违故。因果
叶。要是持戒而方得。应当私自隐侧为持为破。如是
参详。然后而用也。
云二当分互用。当分互用者。谓佛中自互。法中自互。
僧中自互。故云当分。与前三宝互有异也。云谓至也
者。本造释迦改作弥陀者。此于佛当分中互也。大品
涅槃者。此于法中当分互也。僧房车乘者。此于僧当
分中互也。皆望前境理义可通者。总释上十三。虽复
少异。于理及义具足可通。以释迦弥陀并是佛。六
德十号。俱圆满故。又涅槃大集。亦俱是大乘之教。生
福齐等。僧房车乘同僧用故。如此理以义可通融。不
合名互。今结他互用之罪据何判。抄下句释云。但违
施心得互用罪。伹结不应吉。非谓同前得夷罪也。知
之。现前堂等直等者。引此律文。證上违施结吉也。尼
律二十四云。有众比丘尼。于露地说戒。有居士见。问
云。阿姨何故露地说戒。尼答云。我无说堂。居士因施
堂直令造。尼既得物入手。遂生念言。其说戒半月一
度。但随得一处所便得。衣服难得。无时不须。可回此
钱物。作五衣受持。后招俗讥嫌。因兹制也。尼犯提僧
犯吉也。此由是施现前僧堂。回作依即犯提吉。合施
四方僧尼作戒堂。若回作定结盗重也。云若至故者。
谓本施写经。后却写论。故曰本经末论(已上正解)。
或云。谓经为论本。菩萨造论解经。今将论望经。即是
末也(此释违抄)。情理俱违者。以人情道理二俱违故。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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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乖者。菩萨是因。佛身是果。师弟有异。此非当分(此且
一解)。又有释云。约真经正录是出世因果。伪经杂录非
出世因果。此之因果。则全乖也(此释亦通)。福无福别者。若
造真经正录有福。伪经杂录无福。故云别也。邪正杂
故者。此解杂录并非当分互。恐人迷意。故此简出也。
有主不合无主通用者。谓同一佛。但东西二龛异
也。若施主在以心局于彼。此即不合。若无施主。并是
比丘自经营。虽二龛有殊。通无互也。元通师徒等者。师
是佛。徒是弟子。菩萨圣僧等众是也。众具则树林池
沼。华果台座。灵禽异鸟。乃至金刚神天龙八部等。谓
本拟𦘕弥陀变相。便合有如许众具。道理得作也。非
义等者。谓男女非法之形像也。馀文可知。云善见至
重者。若施主本拟施园。果回分食结重者。玄记两解。
一云。此四事供。现前僧受用。既盗分食。违施本心。计
直成重。二云。约施四方贫僧衣药。今既盗心食尽。令
他后时应得不得。故重。表云。此二解苦未有理。若约
四方僧说。不合犯重。今但据施主施此寺内。现前三
五十人。若回此物。召十方僧食尽。却望现在人。应得
不得边。故结犯也。此盖望境。非谓约心。思之。若回作
僧房等得兰者。谓房舍受用。无有别属。通望四方僧。
故结轻也。若住处乞少食粮等者。谓见论施园。将供
依服。而回食犯重。今既乏少欲散。即开和僧得用。僧
房和卖等。贼乱随身者。此是卧具轻物得。且随身乱
静。却后本处欲供此像等者。彼此俱是像。其体不殊。
一解)。又有释云。约真经正录是出世因果。伪经杂录非
出世因果。此之因果。则全乖也(此释亦通)。福无福别者。若
造真经正录有福。伪经杂录无福。故云别也。邪正杂
故者。此解杂录并非当分互。恐人迷意。故此简出也。
有主不合无主通用者。谓同一佛。但东西二龛异
也。若施主在以心局于彼。此即不合。若无施主。并是
比丘自经营。虽二龛有殊。通无互也。元通师徒等者。师
是佛。徒是弟子。菩萨圣僧等众是也。众具则树林池
沼。华果台座。灵禽异鸟。乃至金刚神天龙八部等。谓
本拟𦘕弥陀变相。便合有如许众具。道理得作也。非
义等者。谓男女非法之形像也。馀文可知。云善见至
重者。若施主本拟施园。果回分食结重者。玄记两解。
一云。此四事供。现前僧受用。既盗分食。违施本心。计
直成重。二云。约施四方贫僧衣药。今既盗心食尽。令
他后时应得不得。故重。表云。此二解苦未有理。若约
四方僧说。不合犯重。今但据施主施此寺内。现前三
五十人。若回此物。召十方僧食尽。却望现在人。应得
不得边。故结犯也。此盖望境。非谓约心。思之。若回作
僧房等得兰者。谓房舍受用。无有别属。通望四方僧。
故结轻也。若住处乞少食粮等者。谓见论施园。将供
依服。而回食犯重。今既乏少欲散。即开和僧得用。僧
房和卖等。贼乱随身者。此是卧具轻物得。且随身乱
静。却后本处欲供此像等者。彼此俱是像。其体不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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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理无过。但结越处。不应结也。曰衣投比丘者。彼论问
曰。白衣投身为道。未受戒。得食僧食否。答曰。须白僧。
僧听许。方得食。不白犯堕。若汎尔俗人。不得白僧与
食。今此是欲出家者。身虽是俗。心巳为道。故开白与
食也。论文下卷。又问云。为僧乞在于道路。得食僧食
否。答曰。若去时先白僧。僧听者好。若去时不白。还来
白亦好。若去时虽白不听。还来须偿。不者犯重(玄云此道
道俗互也)。论上卷又问。供僧斋米。僧去后。斋主得用供后
僧否。后人得食否。答打犍槌得食。若不打。一饱犯重
(上且引论)。此谓施主将米。供十方僧。僧巳去。将来供后僧。
为米属十方巳定。若后僧无盗心。伹打钟普召集十
方共食不犯。若作盗心不鸣钟食。一饱犯重(玄云此三重者
是偷兰也)。又准上多见二文。不作相犯盗。钞亦准是偷兰。
云准上至者。罗者准上在道。白僧方得。不白不得也。
虽复打钟不免盗者。谓将出界便犯。非以界外打钟。
便得免也。若为僧差等者。上来善见。守寺和僧。得用
四方僧物。今为僧使。亦得和僧将食出界。亦不须作
相。为表无和僧说。若寺庄等者。谓寺家庄令处。即但
作相。复不偿之。谓庄与寺通一家故。若引至外等者。
虽僧家人畜亦犯吉。故戒疏云。声钟告集是僧皆饭。
未知他寺奴畜合否。答。若合僧具六和。诸处皆是。人
畜别属。义非通使。使即是局食。亦如之。问。何犯重。答。
以俱是常住物故。如上十诵。将僧物与馀寺。同是常
住。但不合生盗心。故犯吉也。此亦同之。
曰。白衣投身为道。未受戒。得食僧食否。答曰。须白僧。
僧听许。方得食。不白犯堕。若汎尔俗人。不得白僧与
食。今此是欲出家者。身虽是俗。心巳为道。故开白与
食也。论文下卷。又问云。为僧乞在于道路。得食僧食
否。答曰。若去时先白僧。僧听者好。若去时不白。还来
白亦好。若去时虽白不听。还来须偿。不者犯重(玄云此道
道俗互也)。论上卷又问。供僧斋米。僧去后。斋主得用供后
僧否。后人得食否。答打犍槌得食。若不打。一饱犯重
(上且引论)。此谓施主将米。供十方僧。僧巳去。将来供后僧。
为米属十方巳定。若后僧无盗心。伹打钟普召集十
方共食不犯。若作盗心不鸣钟食。一饱犯重(玄云此三重者
是偷兰也)。又准上多见二文。不作相犯盗。钞亦准是偷兰。
云准上至者。罗者准上在道。白僧方得。不白不得也。
虽复打钟不免盗者。谓将出界便犯。非以界外打钟。
便得免也。若为僧差等者。上来善见。守寺和僧。得用
四方僧物。今为僧使。亦得和僧将食出界。亦不须作
相。为表无和僧说。若寺庄等者。谓寺家庄令处。即但
作相。复不偿之。谓庄与寺通一家故。若引至外等者。
虽僧家人畜亦犯吉。故戒疏云。声钟告集是僧皆饭。
未知他寺奴畜合否。答。若合僧具六和。诸处皆是。人
畜别属。义非通使。使即是局食。亦如之。问。何犯重。答。
以俱是常住物故。如上十诵。将僧物与馀寺。同是常
住。但不合生盗心。故犯吉也。此亦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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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三至也者。谓住持是像即形像塔庙。纸索竹帛。剃
发染衣三也。理是三宝者。谓真如一体三宝也。云萨
至大分者。谓佛在日。受利同僧。但得一人分。灭后一
大分者。为受一定分。独当众僧。如今平施三宝物。分
为三分。僧十子。法十阡。佛便摄十阡之类。云答至故
者。谓佛在世时。供养色身。灭后供养法身。胜于僧宝。
故于三分中。取一分也。置爪发塔中者。谓佛成道巳
后所有剃发剪爪。并令起塔供养故。若施法等。多论
云。若言施三宝者。应分三分。与佛宝。一分与法宝。应悬
安佛塔中。不得佛经用。与法诵经人。一分与僧宝。僧
不得取此物。应还付施主。应著塔中。供养第一义谛
僧等问。此论文不言施法。分为二分。今抄文何故辄
分答。论言法宝。令著塔中。不与说法。诵经人。若但言
施法者。令分为二分。一分与经法。一分与说人也。故
戒疏云。准多论。有施法者。法师说法诵经人。亦得取
其分。谓法须人弘也。今时转经得钱。须准此法。则合
分半。望益僧边七人转经。分为八分。将此一分入法。
犹为表敬。若都不与。不合分也。若施僧宝等者。第一
义谛。谓理无违净体。当起和合。亦名胜义也。以言无
当者。谓不时当言与圣与凡。但施僧。僧通凡圣故。云
准至失者。谓上真俗宝异。凡圣途殊。受施之时。差知
通塞。物施三宝。施为通。唯局佛宝塞。又施住持佛像
为通。若弥佛宝为塞。法者。若言施法通分二分为通。
施法宝者为塞。僧者。若言施众僧。凡圣俱取为通。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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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僧宝为塞。应须分别穷问。令使分明。彼此无滥者。
免有互用之咎也。
云四至互者。上来明像与宝互说。此下明当像下随
有事。于之物。亦自互也。云先约佛物有四种者。标举
数也。释中云一至中者。谓若是佛受用物。一向不合
移易等(云云)。如前宝梁说者。彼云。佛塔有物乃至钱。
以施重心故舍。诸天及人。于此物中。常生佛相等。可
知。不得卖佛身上缯。为佛作衣者。大德云。谓西天俗
家。蚕了乃作缯来施佛。此体纯是绵作。似六释床子
大。或有方者。今时尽人𦘕佛。通肩披漫衣者。此依胜
兰尊者。将来之样。此即是僧也。又西天三藏此表著。
皆号为离垢僧。相状似被绵。多染作紫赤之色等。今
时讲人。问著总不识。知之。今总有人将来施佛。比丘
见剩长。便将货卖却。买绢帛。为佛作袈裟等。良不可
也。佛园坐具皆是塔等者。问。且如园井田地堂。以属
佛之物。而同坐具受用摄耶。答。如律云。瓶沙王舍竹
园施佛立精舍。佛告王言。汝今持此佛竹园。施佛及
四方僧。何以故。若如来有。园物房舍物衣钵等。即是
其塔。诸天世人所不敢用(巳上律文)。玄曰。此言园者。即所
受用伽蓝之园。非谓寺外馀井园也。云二至大罪者。
施属佛物者。此物施佛。即属于佛也。佛物得买取供
养具者。戒疏云。此属物所以得也。由本施主。通拟佛
用。故得货易。不同前科曾为胜想。故令一定也。佛物
不得移犯弃者。谓施主心局此处。违他心故。犯重。比
免有互用之咎也。
云四至互者。上来明像与宝互说。此下明当像下随
有事。于之物。亦自互也。云先约佛物有四种者。标举
数也。释中云一至中者。谓若是佛受用物。一向不合
移易等(云云)。如前宝梁说者。彼云。佛塔有物乃至钱。
以施重心故舍。诸天及人。于此物中。常生佛相等。可
知。不得卖佛身上缯。为佛作衣者。大德云。谓西天俗
家。蚕了乃作缯来施佛。此体纯是绵作。似六释床子
大。或有方者。今时尽人𦘕佛。通肩披漫衣者。此依胜
兰尊者。将来之样。此即是僧也。又西天三藏此表著。
皆号为离垢僧。相状似被绵。多染作紫赤之色等。今
时讲人。问著总不识。知之。今总有人将来施佛。比丘
见剩长。便将货卖却。买绢帛。为佛作袈裟等。良不可
也。佛园坐具皆是塔等者。问。且如园井田地堂。以属
佛之物。而同坐具受用摄耶。答。如律云。瓶沙王舍竹
园施佛立精舍。佛告王言。汝今持此佛竹园。施佛及
四方僧。何以故。若如来有。园物房舍物衣钵等。即是
其塔。诸天世人所不敢用(巳上律文)。玄曰。此言园者。即所
受用伽蓝之园。非谓寺外馀井园也。云二至大罪者。
施属佛物者。此物施佛。即属于佛也。佛物得买取供
养具者。戒疏云。此属物所以得也。由本施主。通拟佛
用。故得货易。不同前科曾为胜想。故令一定也。佛物
不得移犯弃者。谓施主心局此处。违他心故。犯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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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容作佛像书经等者。大德云。比丘作佛书经无过。
但不许取钱。谓此钱本是经佛钱。比丘为书故取。一
向不合。若俗人自为施。不为此事。取亦不犯。有云。比
丘一向不合写经。若尔结集场中。抄上贝叶。莫须令
白衣书否。云三至也者。不变本质者。或将多幡盖。缝
合为帐。或裨接。小幡作大幡。或造佛床等用并得。犹
不断施主福故。若折破之。即坏本质。福田断绝也。如
大论云等即者。智论也。彼云如𦘕作佛像。一人似像
不好故坏。一人以恶心故坏。其好心者获福。恶心者
得罪。引此论文。释成以不好故坏。令其严好。则不变
像本质。准此回改不违施心。故无罪有福也。云四至
经者。首疏云。献佛物与供养佛物。如何分之。答供养
佛物永属于佛。献者暂时却归本主。故有别也。钞引
律文。治塔人得食。又引论文。侍佛比丘得食。此二并
约有功劳故。若不属佛。不应与人也。故知此中据暂
献故。准此俗家佛盘等者。谓准上文。献饭不永属佛。
但属本主。即今时白衣舍设斋了。主人自收无犯。不
将钱属等。有言属者。是伪经也。佛槃既尔。馀二同然。
皆返归主也。
云次至知者。法受用者。戒疏云。纸素竹帛木上书经
像。或箱函器墣。曾经盛贮。尅定永施。不许改转。此则
一定。故同圣教。皆灭理之所依故。若有损益。并望涅
槃而生罪福也。馀三得不筹者。属法物。供养法物。献
法物。此三同上佛物。随缘进不。故曰准上可知。
但不许取钱。谓此钱本是经佛钱。比丘为书故取。一
向不合。若俗人自为施。不为此事。取亦不犯。有云。比
丘一向不合写经。若尔结集场中。抄上贝叶。莫须令
白衣书否。云三至也者。不变本质者。或将多幡盖。缝
合为帐。或裨接。小幡作大幡。或造佛床等用并得。犹
不断施主福故。若折破之。即坏本质。福田断绝也。如
大论云等即者。智论也。彼云如𦘕作佛像。一人似像
不好故坏。一人以恶心故坏。其好心者获福。恶心者
得罪。引此论文。释成以不好故坏。令其严好。则不变
像本质。准此回改不违施心。故无罪有福也。云四至
经者。首疏云。献佛物与供养佛物。如何分之。答供养
佛物永属于佛。献者暂时却归本主。故有别也。钞引
律文。治塔人得食。又引论文。侍佛比丘得食。此二并
约有功劳故。若不属佛。不应与人也。故知此中据暂
献故。准此俗家佛盘等者。谓准上文。献饭不永属佛。
但属本主。即今时白衣舍设斋了。主人自收无犯。不
将钱属等。有言属者。是伪经也。佛槃既尔。馀二同然。
皆返归主也。
云次至知者。法受用者。戒疏云。纸素竹帛木上书经
像。或箱函器墣。曾经盛贮。尅定永施。不许改转。此则
一定。故同圣教。皆灭理之所依故。若有损益。并望涅
槃而生罪福也。馀三得不筹者。属法物。供养法物。献
法物。此三同上佛物。随缘进不。故曰准上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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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三明至罪者。二种常住局处定者。谓常住故云二
也。皆不许辄将出界。故曰局处定也。二种互用通知
得等者。玄曰。准上见论守寺之文。彼云。乏少食粮者。
即是十方常住物少。听和用园田房舍常住常住之
物。卖而充食。即入十方常住也。准经罪重者。准涅槃
梵网经。买卖奴婢。牛马畜生。犯轻垢罪等。可以意知。
祇云。若云我施奴婢不听受。若言我施园民奴婢。若
施僧奴。若僧使人。并不应受。若言施供给僧男净人
听受。谓经文则结罪。律之云不听。不听之言。意即可
见。莫恐有卖买之过也。若论二种现前等者。古记如
别。今伹取盗僧物中。现前现前。十方现前。来此明互
用也。如巳五众物。本是十方现前。今不作法直入现
前共分。得无数兰。此是互也。若本是现前现前之物
如施前安居人衣等。今却十方现前。普召十方共分。
亦是互也。次则别损。若满五重。不满五轻。此之二罪
容有互故。指上文成互中说也。就轻重者。如亡人物
断重入轻。则损常住结夷。断轻入重。得无数兰。此则
断割交互也。双结二罪者。玄记。但取前轻重。为二罪
也。今难曰。如断轻入重时但兰。又断重入轻时。只犯
重。此则互有一罪单结。不名双结二罪也。今云。断重
入轻时本结夷重。于此罪上。更加无知。岂非二罪双
结。断轻入重。反之可知。诸记中相承。对此辨。盗宾卢
物。有两说。一解云。谓宾卢是第一义谛僧。受佛教敕。
现在于世。今若盗此物。望他自为主犯重。纵施主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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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拟亲上座。虽未摄受。冥然属彼巳定。谓施主决心
了。若盗馀圆寂僧物。但有业罪。以非亲为主故。更饰
宗所解。非而不录(巳上诸文总是明互用巳竟)。
云三至戒者。贷字两用。若出物与人。即去呼。若从借
物曰贷。入声呼也。券记者。如今时分支契是也。读疏
者。即帐目出入数等是。违结犯者。不应吉也。计直输
还塔僧者。有则相当还。无则交络还等(云云)。十倍还
者。善生云。出家菩萨。若畜出家弟子。先当教诫令莫
放逸。若贫乏有所须。或病时。当为求觅。若自无。贷三
宝物。差巳依俗十陪还之。与律不同者。谓此经文。与
上十诵律不同。律云。别人开贷。令计输直还。不云倍
数等。疑是俗中二众。文似出家五众者。谓若令十倍
还之。于义太急。疑是俗人贷三宝物。文云。差巳依俗
十倍还之。若据经文。又云。畜出家弟子。又似出家五
众。今抄引文意。若也不满。慎莫贷之。若病贷之。依律
还直也。如畜宝戒者。文云。有军器令打破。不许卖。恐
为恶用。比丘之法。应劝断恶也。乐器得卖不得用也
(巳上诸文释出贷竟)。
云第四至法者。如文。云四至给者。律明忧波离至一
住处。不瞻待。即日出。诸比丘白佛言。若知法等。应半
由旬迎等。若不尔者如法治。所言知法者。善修多罗。
知律者善毗尼。知磨夷者。善阿毗昙也。准与知通人
者。谓律中羯磨赏沓婆庠罗衣。即是十方现前僧物。
今时供给知法人等。亦准此也。替我处者。谓人弘教。
了。若盗馀圆寂僧物。但有业罪。以非亲为主故。更饰
宗所解。非而不录(巳上诸文总是明互用巳竟)。
云三至戒者。贷字两用。若出物与人。即去呼。若从借
物曰贷。入声呼也。券记者。如今时分支契是也。读疏
者。即帐目出入数等是。违结犯者。不应吉也。计直输
还塔僧者。有则相当还。无则交络还等(云云)。十倍还
者。善生云。出家菩萨。若畜出家弟子。先当教诫令莫
放逸。若贫乏有所须。或病时。当为求觅。若自无。贷三
宝物。差巳依俗十陪还之。与律不同者。谓此经文。与
上十诵律不同。律云。别人开贷。令计输直还。不云倍
数等。疑是俗中二众。文似出家五众者。谓若令十倍
还之。于义太急。疑是俗人贷三宝物。文云。差巳依俗
十倍还之。若据经文。又云。畜出家弟子。又似出家五
众。今抄引文意。若也不满。慎莫贷之。若病贷之。依律
还直也。如畜宝戒者。文云。有军器令打破。不许卖。恐
为恶用。比丘之法。应劝断恶也。乐器得卖不得用也
(巳上诸文释出贷竟)。
云第四至法者。如文。云四至给者。律明忧波离至一
住处。不瞻待。即日出。诸比丘白佛言。若知法等。应半
由旬迎等。若不尔者如法治。所言知法者。善修多罗。
知律者善毗尼。知磨夷者。善阿毗昙也。准与知通人
者。谓律中羯磨赏沓婆庠罗衣。即是十方现前僧物。
今时供给知法人等。亦准此也。替我处者。谓人弘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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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佛不别。云五至说者。五分中初时凡有食。都不与
白衣。彼遂讥言。沙门且解受人物。不解行施于他。以
此白佛。佛言应与客食。诸比丘乃著手中。不将器与。
彼又慊言者。比丘以小儿意看我。佛应将器贮食与
之。诸比丘又将粗破器与。又生嫌。佛言与好器。此是
游游之人。觅僧过耳。在家二众者。受五八戒者。识达
俗士。虽不受戒。亦信知佛法。有于鉴识之类。如众网
中者。与说法示因果等(云云)。十诵供给国王大臣等
者。彼文云。时有王臣。数诣竹园精舍游戏。若来时索
食薪火然烛灯。诸比丘欲与畏犯。不与惧损。不知云
何。白佛。佛言。自今后。听立处分。不白众僧。得用十九
钱供给。若更须者。白僧与之。十九钱者。是古大铜钱。
当小钱十六文。都计三百四文也。恶贼来至等者。十
诵云。有贼从知食比丘索。不与。言为僧辨此食。不为
汝等。便搥比丘。手脚折兼腰断。诸比丘白佛。言若有
如是怖畏处。少乞少与。半乞半与。多乞多与。都乞总
与。莫与此缘。招于损命等。能损益者。祇云。损益俱听
与食。损谓贼来诣寺。索种种饮食。若不与者。或便烧
却寺等(云云)。益者。若治僧坊。匠工𦘕人。及料理众僧
物者。应与前食后食。及非时浆等。若王及大势者。应
与饮食。不名为盗也。多论有益不合者。与祇不同。即
是污家者。如下污家戒。引多论云。以信施物与白衣
故。即破前平等之心。又是倒乱佛法等(云云)。若彼此
知法亦得者。道俗相望为彼此。道俗知怀妊女人。及
白衣。彼遂讥言。沙门且解受人物。不解行施于他。以
此白佛。佛言应与客食。诸比丘乃著手中。不将器与。
彼又慊言者。比丘以小儿意看我。佛应将器贮食与
之。诸比丘又将粗破器与。又生嫌。佛言与好器。此是
游游之人。觅僧过耳。在家二众者。受五八戒者。识达
俗士。虽不受戒。亦信知佛法。有于鉴识之类。如众网
中者。与说法示因果等(云云)。十诵供给国王大臣等
者。彼文云。时有王臣。数诣竹园精舍游戏。若来时索
食薪火然烛灯。诸比丘欲与畏犯。不与惧损。不知云
何。白佛。佛言。自今后。听立处分。不白众僧。得用十九
钱供给。若更须者。白僧与之。十九钱者。是古大铜钱。
当小钱十六文。都计三百四文也。恶贼来至等者。十
诵云。有贼从知食比丘索。不与。言为僧辨此食。不为
汝等。便搥比丘。手脚折兼腰断。诸比丘白佛。言若有
如是怖畏处。少乞少与。半乞半与。多乞多与。都乞总
与。莫与此缘。招于损命等。能损益者。祇云。损益俱听
与食。损谓贼来诣寺。索种种饮食。若不与者。或便烧
却寺等(云云)。益者。若治僧坊。匠工𦘕人。及料理众僧
物者。应与前食后食。及非时浆等。若王及大势者。应
与饮食。不名为盗也。多论有益不合者。与祇不同。即
是污家者。如下污家戒。引多论云。以信施物与白衣
故。即破前平等之心。又是倒乱佛法等(云云)。若彼此
知法亦得者。道俗相望为彼此。道俗知怀妊女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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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心檀越。在狱中等得与也。俗知法者。谓知我不合
得他师僧之物。奈何穷尼比丘将来。盖事不获巳且
受。或可后倍更填偿等。广如二篇下说者。指随相污
家戒后开之文。即如适来所引是也。云十至中者。十
律云。时有居士。辨种种药。谓苏油蜜。姜椒㮿拨等。送
往竹园精舍。时六群遂早起。出门边立。见送此寺药
来。问。此是何物。答云某药。六群告曰。我欲远行。先与
我药分。遂简却好药苏石蜜等。唯留尘者。将入寺中。
诸比丘以此白佛。佛言。自今巳后。应立分药人。平等
而分。若有贵价药来。应举卖。若病比丘索者。应与两
钱半价。若多索。应就觅价直。所言两钱半者。据古大
铜钱。当今小钱四十文也。下番不与者。谓无功劳也。
长使者。有功故制也。馀文易委。不劳繁述也(巳上诸文。总是
第一大段。盗三宝物竟)。
云大门至中者。大门谓隔诸小科得名。云由至主也。
谓由是人故有主。非正则护。今盗此物。望二结故。下
列名字。一正二护也。云就至结者。一有我所心守护。
计物是我所有也。我自守护掌。是有守护。抄下自举
物境。如匮中绵等(云云)。二有我所心无守护者。如张
王家田。各计此田是我所有。俱无守护也。钞亦自解
(云云)。伏藏者。玄记。引俗僧二律三藏断之。一准十见。
若三宝地中得。约地为主断。二若是百姓地者。准律
藏刀刃异器。合属国家。若金银等即属百姓。纵有古
人名字。亦不合属铭为主。三若空山野泽中。是我所
得他师僧之物。奈何穷尼比丘将来。盖事不获巳且
受。或可后倍更填偿等。广如二篇下说者。指随相污
家戒后开之文。即如适来所引是也。云十至中者。十
律云。时有居士。辨种种药。谓苏油蜜。姜椒㮿拨等。送
往竹园精舍。时六群遂早起。出门边立。见送此寺药
来。问。此是何物。答云某药。六群告曰。我欲远行。先与
我药分。遂简却好药苏石蜜等。唯留尘者。将入寺中。
诸比丘以此白佛。佛言。自今巳后。应立分药人。平等
而分。若有贵价药来。应举卖。若病比丘索者。应与两
钱半价。若多索。应就觅价直。所言两钱半者。据古大
铜钱。当今小钱四十文也。下番不与者。谓无功劳也。
长使者。有功故制也。馀文易委。不劳繁述也(巳上诸文。总是
第一大段。盗三宝物竟)。
云大门至中者。大门谓隔诸小科得名。云由至主也。
谓由是人故有主。非正则护。今盗此物。望二结故。下
列名字。一正二护也。云就至结者。一有我所心守护。
计物是我所有也。我自守护掌。是有守护。抄下自举
物境。如匮中绵等(云云)。二有我所心无守护者。如张
王家田。各计此田是我所有。俱无守护也。钞亦自解
(云云)。伏藏者。玄记。引俗僧二律三藏断之。一准十见。
若三宝地中得。约地为主断。二若是百姓地者。准律
藏刀刃异器。合属国家。若金银等即属百姓。纵有古
人名字。亦不合属铭为主。三若空山野泽中。是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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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无守护。正是无主物。取之无犯。今无心无守护者。
非是第三无主之物。是其前二有主地上。约前人埋
藏。其人巳死。是无我所心。后人不知。是无守护主也。
就守护主二句等者。如现前可分物。谓是夏竟赏劳
衣等。人人各计有分。故云有我所心。且令一人掌。故
曰别守护。若比丘盗此物。望护主结重。如关头夺得
禁物等者。谓为违敕非法之物。本主于此物巳断心。
是无我所心。关官掌录。名别守护。又如比丘失物。心
断故。亦名无我所心。官从贼边夺得掌录。名别守护。
今盗此物。皆望守护人结重。引约心断边说。名无我
所心也。古记不达。妄非钞文。
云今至种种者。将守护二至杂开七种。广辨盗相也。
云一至结犯者。赏护损失主者。赏字。大德云。翻译时
错书为赏字。今作掌字。即掌录守护也。若准玄记云。
偿(常音式掌反)有二义。一目瞻曰赏。以目瞻护于物。二酬
功曰赏。谓作事有功。以物赏睐。今二中是初义也。善
见等有两段文。前段约守护人。勤勤为守。不意被贼
比丘穿墙。孔穴窃之。或可对面夺。持杖劫夺。固非守
护之限。即前盗者。却望正主边重。不望守护人。又正
主不合徵他守护人物填备。以非情过故。若徵他物
入手。本主犯重。第二段。即据守护人不勤掌护。致被
偷盗。盗者望守护人结犯。不望正主。其守护人。须依
教填偿。若不填他。守护人犯重。文中偿字(音上)。又相疏
云。巳上二主。若望正则不望护。若望护则不望正主
非是第三无主之物。是其前二有主地上。约前人埋
藏。其人巳死。是无我所心。后人不知。是无守护主也。
就守护主二句等者。如现前可分物。谓是夏竟赏劳
衣等。人人各计有分。故云有我所心。且令一人掌。故
曰别守护。若比丘盗此物。望护主结重。如关头夺得
禁物等者。谓为违敕非法之物。本主于此物巳断心。
是无我所心。关官掌录。名别守护。又如比丘失物。心
断故。亦名无我所心。官从贼边夺得掌录。名别守护。
今盗此物。皆望守护人结重。引约心断边说。名无我
所心也。古记不达。妄非钞文。
云今至种种者。将守护二至杂开七种。广辨盗相也。
云一至结犯者。赏护损失主者。赏字。大德云。翻译时
错书为赏字。今作掌字。即掌录守护也。若准玄记云。
偿(常音式掌反)有二义。一目瞻曰赏。以目瞻护于物。二酬
功曰赏。谓作事有功。以物赏睐。今二中是初义也。善
见等有两段文。前段约守护人。勤勤为守。不意被贼
比丘穿墙。孔穴窃之。或可对面夺。持杖劫夺。固非守
护之限。即前盗者。却望正主边重。不望守护人。又正
主不合徵他守护人物填备。以非情过故。若徵他物
入手。本主犯重。第二段。即据守护人不勤掌护。致被
偷盗。盗者望守护人结犯。不望正主。其守护人。须依
教填偿。若不填他。守护人犯重。文中偿字(音上)。又相疏
云。巳上二主。若望正则不望护。若望护则不望正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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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通二主结犯。以财无二属。罪不双结也。知之。
云二至重者。寄附损失。钞文作付字者。大德云。此亦
是翻译时。抄写错也。十诵等者。钞文具出十诵四句。
比丘寄比丘物与比丘。二比丘寄居士物与比丘。三
比丘寄居士物与居士。四居士寄比丘物与比丘。据
十诵二十七。缘中六群比丘。与比丘为友。是比丘寄
一钵。与六群。其人于路实勤掌护。偶误打破。后见六
群具说本缘。六群言。汝钵破否。答。我钵不破。六群苦
就彼徵偿。彼徵偿。彼以白佛。佛言。误打破不须偿。若
恶心破取(释初句了)。第二应索可知。若寄居士物者。谓比
丘将物寄此居士。与馀居士也。如上二说者。谓好心
不须偿。是一说。恶心须偿是二说。若借(入声)他物。理合
偿他。不管好恶二心也。馀如文。
云三至位者。十诵等者。彼文云。六群诱他弟子去。佛
言犯吉。因六群各说誓言。我若诱汝弟子者。作佛咒
法咒僧咒。佛从今后比丘。不得自咒。不得咒他。犯吉。
后文即云。尔时六群失衣钵。当共作投窜。时诸比丘
白佛。佛言。自今日以后。不得自投窜。亦不得教他投
窜。若自作者吉。何以故。咒与投窜一种(巳上律文)。所言投
窜者。使贼投物。现于一处。而窜其形。令人不知故也。
今即众主作法。欲取贼物。当失物处。若干人于一衣
问各至乓空房中。若盗者将物故中。至明日朝。于中
得物。亦不知是谁。但意在物。不要知人也。佛言不得
诵咒者。恶咒贼词。非沙门法。不合行也。新添探油一
云二至重者。寄附损失。钞文作付字者。大德云。此亦
是翻译时。抄写错也。十诵等者。钞文具出十诵四句。
比丘寄比丘物与比丘。二比丘寄居士物与比丘。三
比丘寄居士物与居士。四居士寄比丘物与比丘。据
十诵二十七。缘中六群比丘。与比丘为友。是比丘寄
一钵。与六群。其人于路实勤掌护。偶误打破。后见六
群具说本缘。六群言。汝钵破否。答。我钵不破。六群苦
就彼徵偿。彼徵偿。彼以白佛。佛言。误打破不须偿。若
恶心破取(释初句了)。第二应索可知。若寄居士物者。谓比
丘将物寄此居士。与馀居士也。如上二说者。谓好心
不须偿。是一说。恶心须偿是二说。若借(入声)他物。理合
偿他。不管好恶二心也。馀如文。
云三至位者。十诵等者。彼文云。六群诱他弟子去。佛
言犯吉。因六群各说誓言。我若诱汝弟子者。作佛咒
法咒僧咒。佛从今后比丘。不得自咒。不得咒他。犯吉。
后文即云。尔时六群失衣钵。当共作投窜。时诸比丘
白佛。佛言。自今日以后。不得自投窜。亦不得教他投
窜。若自作者吉。何以故。咒与投窜一种(巳上律文)。所言投
窜者。使贼投物。现于一处。而窜其形。令人不知故也。
今即众主作法。欲取贼物。当失物处。若干人于一衣
问各至乓空房中。若盗者将物故中。至明日朝。于中
得物。亦不知是谁。但意在物。不要知人也。佛言不得
诵咒者。恶咒贼词。非沙门法。不合行也。新添探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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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如别所明。义张一位者。玄云。此是古来愿师之义。
钞引用也下文自引。
云一至取者。物主护心义弱等者。谓物在别处。不对
比丘面前盗之。此约取者心决彻。失者不知。都无追
物之心。即护心义弱。未作失意。是主于物有心。谓在
库中。心本未舍。后别处见此物。即不得夺取。此物离
地。彼巳结正。属贼之义巳成也。祇中有比丘衣被贼。
不知失物。即即不对面盗。又律调部云。时有比丘。他
盗取物。而夺彼盗者物疑。佛言波罗夷。第二引證中。
祇律有四句。初明主不舍。贼未作得想。二反上二下。
主舍贼作得想。三纵自心下。主不舍贼作得想。四若
无舍下。主舍贼未作得想。初句云本主不舍。夺者未
作得想。巳上两处取舍未成。夺取不犯。反上下二缘
者。主巳舍。贼巳作得心。一向不合夺也。第三句盗者。
巳作得物心成。不得夺也。故彼律第三句。不现前盗
四句之中。能盗比丘并结夷重。文云。有客比丘。晨发
出遗忘衣钵。时四住人按行房舍。见此衣钵。便生盗
心。移向一处覆藏。此既有盗心。又举离本处。即结夷
也。更有异比丘寻至。见此衣钵。又生盗心。复移安别
处。亦结夷重等(巳上律也)。今准此意。若未属贼。云何结夷。
文既结夷。故知前人。是决定取。何假物主生于舍意。
故云纵自心不舍等(云云)。祇律后文云。时彼衣物主
行至前程。忽然忆得。还反取物。取得无罪(巳上律文)。古记
多引此句。非于抄文。既云前人决取巳结夷定。不用
钞引用也下文自引。
云一至取者。物主护心义弱等者。谓物在别处。不对
比丘面前盗之。此约取者心决彻。失者不知。都无追
物之心。即护心义弱。未作失意。是主于物有心。谓在
库中。心本未舍。后别处见此物。即不得夺取。此物离
地。彼巳结正。属贼之义巳成也。祇中有比丘衣被贼。
不知失物。即即不对面盗。又律调部云。时有比丘。他
盗取物。而夺彼盗者物疑。佛言波罗夷。第二引證中。
祇律有四句。初明主不舍。贼未作得想。二反上二下。
主舍贼作得想。三纵自心下。主不舍贼作得想。四若
无舍下。主舍贼未作得想。初句云本主不舍。夺者未
作得想。巳上两处取舍未成。夺取不犯。反上下二缘
者。主巳舍。贼巳作得心。一向不合夺也。第三句盗者。
巳作得物心成。不得夺也。故彼律第三句。不现前盗
四句之中。能盗比丘并结夷重。文云。有客比丘。晨发
出遗忘衣钵。时四住人按行房舍。见此衣钵。便生盗
心。移向一处覆藏。此既有盗心。又举离本处。即结夷
也。更有异比丘寻至。见此衣钵。又生盗心。复移安别
处。亦结夷重等(巳上律也)。今准此意。若未属贼。云何结夷。
文既结夷。故知前人。是决定取。何假物主生于舍意。
故云纵自心不舍等(云云)。祇律后文云。时彼衣物主
行至前程。忽然忆得。还反取物。取得无罪(巳上律文)。古记
多引此句。非于抄文。既云前人决取巳结夷定。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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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主作舍心。后见此物。亦不合夺。今此律文。衣主亦
不作舍心。返来将去。并皆不犯。何得有远。今和会者。
然律据遗忘之物。再来取收。未有一念之心。知有人
盗取。但作自巳物将去。有何犯耶。钞据自藏举物人
盗取。后物至知是贼盗。巳作得想。定结夷𠎝。纵自心
不舍。亦不合夺。钞引此意。以为行事判盗之文。不可
引文缘之难于抄义。思之。第四句者。谓有贼比丘物
将去。比丘心绝。贼于前路或被哧。或为人趁捉。放物
而去。物至与贼二人。于物二俱无心。此物冥然是无
主境后仁收得此物。举离于地。即属后取之人。本主
比丘。于后人边夺取。正成犯重。故不许也。
云二至夺者。谓贼对面而劫夺去。故云对面现前夺
也。由护守义强者等。谓物直有心守护此物。故曰义
强。夺物之者。既对直夺。虽得物入手。心中犹豫。恐后
却被夺等。是以未作决彻得相。本主物被夺去。半作
得心。而未全舍。故云心弱未舍。若如此心。亦得夺也。
第二引證中。义分为二。初律三句之文證成。二如上
总结三句。想心得不得之相。初中僧祇等者。彼云。时
有比丘。在道行被贼劫。诸比丘自相谓曰。今此贼少。
我等人多。当共本并力还取本物。便捉塼石逐贼。比
丘遥骂。弊贼我等。虽剃除须发。汝今将谓我两手也
剃却耶。时贼恐怖。便放衣钵。各自散去。彼比丘既未
作失想。还取本物无罪。若巳作失想。而还取者。便成
贼夺贼物。今抄将巳作失想。向后总结三句也。又闇
不作舍心。返来将去。并皆不犯。何得有远。今和会者。
然律据遗忘之物。再来取收。未有一念之心。知有人
盗取。但作自巳物将去。有何犯耶。钞据自藏举物人
盗取。后物至知是贼盗。巳作得想。定结夷𠎝。纵自心
不舍。亦不合夺。钞引此意。以为行事判盗之文。不可
引文缘之难于抄义。思之。第四句者。谓有贼比丘物
将去。比丘心绝。贼于前路或被哧。或为人趁捉。放物
而去。物至与贼二人。于物二俱无心。此物冥然是无
主境后仁收得此物。举离于地。即属后取之人。本主
比丘。于后人边夺取。正成犯重。故不许也。
云二至夺者。谓贼对面而劫夺去。故云对面现前夺
也。由护守义强者等。谓物直有心守护此物。故曰义
强。夺物之者。既对直夺。虽得物入手。心中犹豫。恐后
却被夺等。是以未作决彻得相。本主物被夺去。半作
得心。而未全舍。故云心弱未舍。若如此心。亦得夺也。
第二引證中。义分为二。初律三句之文證成。二如上
总结三句。想心得不得之相。初中僧祇等者。彼云。时
有比丘。在道行被贼劫。诸比丘自相谓曰。今此贼少。
我等人多。当共本并力还取本物。便捉塼石逐贼。比
丘遥骂。弊贼我等。虽剃除须发。汝今将谓我两手也
剃却耶。时贼恐怖。便放衣钵。各自散去。彼比丘既未
作失想。还取本物无罪。若巳作失想。而还取者。便成
贼夺贼物。今抄将巳作失想。向后总结三句也。又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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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贼等者。第二句也。有比丘道行。为贼所劫。失衣钵
巳。入林中藏。时贼思惟。我伴傥多。其物又少。宁可更
求相添分也。即藏衣钵覆著一处。尔时比丘见巳。伺
彼去后便取衣钵。是比丘。若元心不作舍意。得取无
犯。若作绝心。即不合取若取亦成贼夺贼物。满五成
重也。文中言闇者。谓隐于身。不令贼见。非谓夜黑名
闇也。又贼至告人者。第三句也。有比丘道行。为贼所
劫衣钵。时贼顺道而去。比丘随后遥望。追之不止。渐
近村落。贼便分物。比丘语言。我出家人。只仰他活。汝
可乞我衣钵等。贼言。弊恶沙门。我与汝命。由是望岂
合便觅衣。比丘言。今近村落。汝害我命。亦不可得。村
落中大臣长者。并是等眷属门徒。我向彼说汝。汝必
被损等。如此恐怖。贼放物去。比丘取得。不犯。贼若嗔
责。任汝告人。我终不惧。不还汝物。比丘方便语聚落
主。慰喻得物不犯。若告人令煞害等。即不可也(巳上三句
并约物主未作舍心。夺取无犯)。
如上诸句等者。谓前祇律。句句皆结。钞意恐繁。但对
此一时。总结上三句也。谓直作失想。不论夺者决定
不决定。不得夺。此作舍心。贼意决定也。决取无畏。抄
主据前比丘盗物。明其重罪。今此决取畏无。亦约属
贼义成。纵不失想。亦不合取也。云毗至重者。谓毗柰
耶中。既言官夺得还取无犯。故知官夺义强。贼获心
弱。以强夺弱。比丘却望官为主取。即不犯也。面不现
前盗者。准毗奈耶。以强夺弱之义。则知贼心决彻。贼
巳。入林中藏。时贼思惟。我伴傥多。其物又少。宁可更
求相添分也。即藏衣钵覆著一处。尔时比丘见巳。伺
彼去后便取衣钵。是比丘。若元心不作舍意。得取无
犯。若作绝心。即不合取若取亦成贼夺贼物。满五成
重也。文中言闇者。谓隐于身。不令贼见。非谓夜黑名
闇也。又贼至告人者。第三句也。有比丘道行。为贼所
劫衣钵。时贼顺道而去。比丘随后遥望。追之不止。渐
近村落。贼便分物。比丘语言。我出家人。只仰他活。汝
可乞我衣钵等。贼言。弊恶沙门。我与汝命。由是望岂
合便觅衣。比丘言。今近村落。汝害我命。亦不可得。村
落中大臣长者。并是等眷属门徒。我向彼说汝。汝必
被损等。如此恐怖。贼放物去。比丘取得。不犯。贼若嗔
责。任汝告人。我终不惧。不还汝物。比丘方便语聚落
主。慰喻得物不犯。若告人令煞害等。即不可也(巳上三句
并约物主未作舍心。夺取无犯)。
如上诸句等者。谓前祇律。句句皆结。钞意恐繁。但对
此一时。总结上三句也。谓直作失想。不论夺者决定
不决定。不得夺。此作舍心。贼意决定也。决取无畏。抄
主据前比丘盗物。明其重罪。今此决取畏无。亦约属
贼义成。纵不失想。亦不合取也。云毗至重者。谓毗柰
耶中。既言官夺得还取无犯。故知官夺义强。贼获心
弱。以强夺弱。比丘却望官为主取。即不犯也。面不现
前盗者。准毗奈耶。以强夺弱之义。则知贼心决彻。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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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则强。比丘守护心弱。夺强则不得也。虽知藏处。亦
不合取。比丘为贼所获等者。戒疏云。弟子巳属贼。是
强夺故重也。弟子体是正报。贼约力用则弱。走时强
报相逐。弱用随来。故不犯也。
云四至用者。十诵等者。戒疏云。据理成受。以物非定
属。随后作主。如似世钱可定属。随人随处。随用随定。
随损随结也。莫从贼无者。恐前人因乞故盗。即比丘
属能教也。若贼边置得等者。谓从彼买得衣后衣见。
虽知是巳物。不直夺。应还直。不还直夺。计钱犯也。今
或偷三宝物等者。谓本若知是佛物。还将作佛用。僧
亦然不得互。若冥然一不知。即不论也。云五至之者。
祇云。时有大臣犯王法。财物合入官。官遣人守门。时
难陀尼乞食。次到其家。妇人语尼言。阿梨耶。我家犯
罪。罪应至死。财物入官。愿寄少宝严饰之具。若我得
脱。当相雇直。我若死者。即持相施。比丘尼与钵盛山
覆巳而出。时守门人见巳。问言。钵中何物。而尼不示
之。又复咄唤。畏而示之。比丘白佛。佛言。从此巳去。不
得覆宝物。若犯王法人。未被收录。寄者得取。若巳收
录寄者。语云世尊制戒。不许受之。若云施塔得取。不
得覆藏。但显路将去。若有问者。当言塔物等。若听将
去善。不听者即还。准缘中是尼。钞云比丘者。僧尼同
戒也。若官未收望本主。若巳收望护主。云六至取者。
伽论问曰。狂人边得取衣否。答。或得不得。云何得。若
比丘不知父母兄弟姊妹等所在。因持物施比丘得
不合取。比丘为贼所获等者。戒疏云。弟子巳属贼。是
强夺故重也。弟子体是正报。贼约力用则弱。走时强
报相逐。弱用随来。故不犯也。
云四至用者。十诵等者。戒疏云。据理成受。以物非定
属。随后作主。如似世钱可定属。随人随处。随用随定。
随损随结也。莫从贼无者。恐前人因乞故盗。即比丘
属能教也。若贼边置得等者。谓从彼买得衣后衣见。
虽知是巳物。不直夺。应还直。不还直夺。计钱犯也。今
或偷三宝物等者。谓本若知是佛物。还将作佛用。僧
亦然不得互。若冥然一不知。即不论也。云五至之者。
祇云。时有大臣犯王法。财物合入官。官遣人守门。时
难陀尼乞食。次到其家。妇人语尼言。阿梨耶。我家犯
罪。罪应至死。财物入官。愿寄少宝严饰之具。若我得
脱。当相雇直。我若死者。即持相施。比丘尼与钵盛山
覆巳而出。时守门人见巳。问言。钵中何物。而尼不示
之。又复咄唤。畏而示之。比丘白佛。佛言。从此巳去。不
得覆宝物。若犯王法人。未被收录。寄者得取。若巳收
录寄者。语云世尊制戒。不许受之。若云施塔得取。不
得覆藏。但显路将去。若有问者。当言塔物等。若听将
去善。不听者即还。准缘中是尼。钞云比丘者。僧尼同
戒也。若官未收望本主。若巳收望护主。云六至取者。
伽论问曰。狂人边得取衣否。答。或得不得。云何得。若
比丘不知父母兄弟姊妹等所在。因持物施比丘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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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此望正主也。云何不可取。若父母等可知。不自手
与。不可取。此望护主也。
云七至也者。见论云。法师曰。我欲现偷人无罪。云何
无罪。答无主人故无罪也。若人儿落度(徒各反)。父母以
水灌顶遣去。或父母死亡。比丘取如是人无罪若负
他债。比丘将去不犯(巳上论文)。玄云。准上论意。儿不属国
王。但属父母。既父母遣。或父母死。事因无主。故今比
丘将去不犯。又儿先负债。今但将人去。不将债去。注
文准此私度。类彼偷儿。不输王税。有福无罪。故萨遮
尼犍云。不输王课。非盗摄也。外难曰。钞文本明守
视义。何故说偷人无罪耶。答。视者明非正主。但是守
物瞻视之人。今偷人者。望其父母巳遣。亦非正主。如
守视人因偷人故来视义。若负债人者。但欠其财。身
不系彼。守视其人知其所在。亦名守视。盗奴犯重者。
此为因偷人故来。非守视义。亦是见论文也。彼云。若
他奴。比丘语云。汝在此辛苦。何不叛去。若至彼处。必
获安乐。奴闻此语。初发心欲去吉。举一足兰。二足重。
若奴巳叛催令疾去。随语得重。或云。此俭彼丰。奴即
叛去。不教不犯。或闻丰乐。逐比丘便逢难唤追。皆不
犯。唯此但无方便心。令伊背主等。一切不犯。守逻人
与衣等者。即守视也。但呼召别耳。彼律云。守逻与比
丘衣。不取受。以非正主。疑故白佛。佛言。随施者处分。
下文守视人及贼。与比丘祛阇尼。比丘意言。此非彼
食不受。佛言。此即是檀越食。听洗手受。不合从乞者。
与。不可取。此望护主也。
云七至也者。见论云。法师曰。我欲现偷人无罪。云何
无罪。答无主人故无罪也。若人儿落度(徒各反)。父母以
水灌顶遣去。或父母死亡。比丘取如是人无罪若负
他债。比丘将去不犯(巳上论文)。玄云。准上论意。儿不属国
王。但属父母。既父母遣。或父母死。事因无主。故今比
丘将去不犯。又儿先负债。今但将人去。不将债去。注
文准此私度。类彼偷儿。不输王税。有福无罪。故萨遮
尼犍云。不输王课。非盗摄也。外难曰。钞文本明守
视义。何故说偷人无罪耶。答。视者明非正主。但是守
物瞻视之人。今偷人者。望其父母巳遣。亦非正主。如
守视人因偷人故来视义。若负债人者。但欠其财。身
不系彼。守视其人知其所在。亦名守视。盗奴犯重者。
此为因偷人故来。非守视义。亦是见论文也。彼云。若
他奴。比丘语云。汝在此辛苦。何不叛去。若至彼处。必
获安乐。奴闻此语。初发心欲去吉。举一足兰。二足重。
若奴巳叛催令疾去。随语得重。或云。此俭彼丰。奴即
叛去。不教不犯。或闻丰乐。逐比丘便逢难唤追。皆不
犯。唯此但无方便心。令伊背主等。一切不犯。守逻人
与衣等者。即守视也。但呼召别耳。彼律云。守逻与比
丘衣。不取受。以非正主。疑故白佛。佛言。随施者处分。
下文守视人及贼。与比丘祛阇尼。比丘意言。此非彼
食不受。佛言。此即是檀越食。听洗手受。不合从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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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记知物不属他。今从乞便是教他盗物。故不合也
云了论至判者。盗义极多者。戒疏云。通情非情摄也。
俱舍云。若比丘。约眼耳鼻舌身心因缘。于尔所尘。起
不如法行。或犯重轻等(云云)。若人食毒。或为蛇螫者。
大德云。螫字有二义。小者为螫(音释)哲(音哲)。谓蛇阔开口
牙边。有裹子毒水。此水沾人肉里。可知。大者谓之螫
(螫音)。如岭南多有大蛇。开口吐毒气。著人便死([豁/虫]子曰。刘者吐
毒气害人也)。犯如此罪者。谓盗罪也。此约十二人判盗。谓
能盗是眼等六根。所盗谓色等六尘之境。行与律有
违。故云不如法行。犯如此罪。因彼食毒及被蛇螫故。
偷看色等。犯上重轻之罪。故云犯如此罪也。若人偷
地水火风等。此约六界判罪皆从盗戒收之。云解至
也者。此引真谛疏解也。盗六尘者。如内六根。盗外六
尘。约为四位。一盗色。二若诵下盗声。三偷嗅下盗香
味触。四若秘方下盗法。有诸仙人者。阿岚那也。胸行
蛇者。谓一切蛇无足。皆用胸松地而行也。毒药可知。
或有人为此蛇螫。或时被毒药。但𦘕作仙人。或书心
上作一字。此字是咒语。彼被毒之人。若得见者。其毒
即摄。病皆除差。但随仙人立价。今偷看得愈。不与价
直。满五重。不满轻。故文云。或犯重或犯轻等(云云)。注
文秘书疏等。不许人传。偷看亦尔(此明盗色)。若诵等者。谓
有人解。诵咒术治病。此是秘法。欲学须直。今比丘窃
听。计直犯罪(此明盗声)。伦嗅尝触。亦如是知者。疏云。有师
能作药。病人若嗅便愈。比丘偷嗅。计直犯罪(此明盗〔虫〕)。或
云了论至判者。盗义极多者。戒疏云。通情非情摄也。
俱舍云。若比丘。约眼耳鼻舌身心因缘。于尔所尘。起
不如法行。或犯重轻等(云云)。若人食毒。或为蛇螫者。
大德云。螫字有二义。小者为螫(音释)哲(音哲)。谓蛇阔开口
牙边。有裹子毒水。此水沾人肉里。可知。大者谓之螫
(螫音)。如岭南多有大蛇。开口吐毒气。著人便死([豁/虫]子曰。刘者吐
毒气害人也)。犯如此罪者。谓盗罪也。此约十二人判盗。谓
能盗是眼等六根。所盗谓色等六尘之境。行与律有
违。故云不如法行。犯如此罪。因彼食毒及被蛇螫故。
偷看色等。犯上重轻之罪。故云犯如此罪也。若人偷
地水火风等。此约六界判罪皆从盗戒收之。云解至
也者。此引真谛疏解也。盗六尘者。如内六根。盗外六
尘。约为四位。一盗色。二若诵下盗声。三偷嗅下盗香
味触。四若秘方下盗法。有诸仙人者。阿岚那也。胸行
蛇者。谓一切蛇无足。皆用胸松地而行也。毒药可知。
或有人为此蛇螫。或时被毒药。但𦘕作仙人。或书心
上作一字。此字是咒语。彼被毒之人。若得见者。其毒
即摄。病皆除差。但随仙人立价。今偷看得愈。不与价
直。满五重。不满轻。故文云。或犯重或犯轻等(云云)。注
文秘书疏等。不许人传。偷看亦尔(此明盗色)。若诵等者。谓
有人解。诵咒术治病。此是秘法。欲学须直。今比丘窃
听。计直犯罪(此明盗声)。伦嗅尝触。亦如是知者。疏云。有师
能作药。病人若嗅便愈。比丘偷嗅。计直犯罪(此明盗〔虫〕)。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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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妙药。尝则差病。比丘偷尝。计直犯罪(此明盗味)。或有人
好药术。触能差病。比丘偷触。计直犯罪(此明盗触)。秘方要
术等者。此明心盗法。比丘受法就师。心缘得差看。就
他师边受他法不与直。成盗也。云次至知者。前三所
知者。地水火也。地者谓侵他界分也。水者亦约旱时。
一桶水五钱。今不与价。或虽非旱时。井中有好水。堪
煎茶等用须者。一桶五文。今来盗此水即犯。火者。如
冬月房中有炭火。伺他不在盗去。即随贵残处结犯。
大德云。又如太原。冬月作市寒甚。更有人作糯房。暂
入中者。须直。又东都作市处。有人卖火炙手。今不与
直。总成犯也。云有至直者。玄云。论疏中。但云咒扇行
风触身。其病而差。比丘偷摇。计直犯罪。是盗风。钞准
律文。加药涂字。戒疏云。律中有咒扇药涂。比丘摇不
与价直(明盗风也)。云若至空者。临他空界等者。据此文。约
屋檐滴水说也。大德又云。如太原界买地。便有六志。
上至青天。下至黄泉。彼人向地中。起屋住。上著咸土
封之。今或有向他上面。起阁停客等。逐夜计钱。下作
地室之类。岂非盗也。云论至用者。论云等者。谓钞据
上了论本。又但云偷地水火风空等。今等取于识界
也。注云。盗智用者。戒疏云。谓识不可言盗。以无形质
故。但可从缘。盗智用也。云自至说者。指略也。戒疏广
引真谛疏解。今钞不录(巳上诸文总当明盗人物)。
云大至物者。非人畜生也。云初至也者。望护主结者。
谓今诸庙[示*兑]等是护主。今望此主结重也(说文曰。祭神说词此
好药术。触能差病。比丘偷触。计直犯罪(此明盗触)。秘方要
术等者。此明心盗法。比丘受法就师。心缘得差看。就
他师边受他法不与直。成盗也。云次至知者。前三所
知者。地水火也。地者谓侵他界分也。水者亦约旱时。
一桶水五钱。今不与价。或虽非旱时。井中有好水。堪
煎茶等用须者。一桶五文。今来盗此水即犯。火者。如
冬月房中有炭火。伺他不在盗去。即随贵残处结犯。
大德云。又如太原。冬月作市寒甚。更有人作糯房。暂
入中者。须直。又东都作市处。有人卖火炙手。今不与
直。总成犯也。云有至直者。玄云。论疏中。但云咒扇行
风触身。其病而差。比丘偷摇。计直犯罪。是盗风。钞准
律文。加药涂字。戒疏云。律中有咒扇药涂。比丘摇不
与价直(明盗风也)。云若至空者。临他空界等者。据此文。约
屋檐滴水说也。大德又云。如太原界买地。便有六志。
上至青天。下至黄泉。彼人向地中。起屋住。上著咸土
封之。今或有向他上面。起阁停客等。逐夜计钱。下作
地室之类。岂非盗也。云论至用者。论云等者。谓钞据
上了论本。又但云偷地水火风空等。今等取于识界
也。注云。盗智用者。戒疏云。谓识不可言盗。以无形质
故。但可从缘。盗智用也。云自至说者。指略也。戒疏广
引真谛疏解。今钞不录(巳上诸文总当明盗人物)。
云大至物者。非人畜生也。云初至也者。望护主结者。
谓今诸庙[示*兑]等是护主。今望此主结重也(说文曰。祭神说词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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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之。故立名也)。下引五分。證上望守护人结夷也。如文随
境结之。谓无护人。望神为正主结兰。故云随境也。下
引十诵等。證上望正结轻也。可知。善见取鬼神物者。
鬼者归也。魂魄归于冥寞等。神者。阴阳不测变通自
在。曰神也。及人系树物者。谓此大树有神依附。多有
于此祭祠祀求福。所有幡䌽等。不更将回。又无人守
护。取此物不犯。问虽无人为护主。还树神自为正主。
何得得辄取耶。注云释文。非人亦不护也。五钱重兰。
四钱轻兰者。此唯据非人正主边。不论多少。并犯犯
兰。伹轻重有异。此约无人守护也。据理得不如上者。
谓有护望护结。无护望正结。若二主俱无。即不犯(或将
如上二字安下句者错也)。今钞于正主内。若恐神道窈冥难测得。
不乃令掷卜。而知舍吝也。反显前段注文必正主。不
吝方听将去。若神护即不合也(巳上诸文明盗非人物)。云盗至
吉罗者。有人断同大重等者。律文云。时有伽蓝。去胡
桃园不远。鼠盗此胡桃。在蓝中积成大聚。六群比丘
盗心取食。心生疑豫。佛言波罗夷(律文如此)。有二古师解
判不同。初云。若今比丘盗畜生物。同人结重。故鼻奈
耶云盖师子残。下直五钱重。虚等皆重。明知不谬也。
次有师云。非望畜生还望本主。以鼠盗疑豫未决。望
人还是本主。故就人结也。此释分二段。结界罪。所归
二以鼠盗。下释望人结。所以然者。谓六群知是人物。
又知鼠盗疑豫。豫心取食以鼠盗。来六群疑豫未决。
为就人结。为就鼠结。所以白佛。佛言夷者。谓六群既
境结之。谓无护人。望神为正主结兰。故云随境也。下
引十诵等。證上望正结轻也。可知。善见取鬼神物者。
鬼者归也。魂魄归于冥寞等。神者。阴阳不测变通自
在。曰神也。及人系树物者。谓此大树有神依附。多有
于此祭祠祀求福。所有幡䌽等。不更将回。又无人守
护。取此物不犯。问虽无人为护主。还树神自为正主。
何得得辄取耶。注云释文。非人亦不护也。五钱重兰。
四钱轻兰者。此唯据非人正主边。不论多少。并犯犯
兰。伹轻重有异。此约无人守护也。据理得不如上者。
谓有护望护结。无护望正结。若二主俱无。即不犯(或将
如上二字安下句者错也)。今钞于正主内。若恐神道窈冥难测得。
不乃令掷卜。而知舍吝也。反显前段注文必正主。不
吝方听将去。若神护即不合也(巳上诸文明盗非人物)。云盗至
吉罗者。有人断同大重等者。律文云。时有伽蓝。去胡
桃园不远。鼠盗此胡桃。在蓝中积成大聚。六群比丘
盗心取食。心生疑豫。佛言波罗夷(律文如此)。有二古师解
判不同。初云。若今比丘盗畜生物。同人结重。故鼻奈
耶云盖师子残。下直五钱重。虚等皆重。明知不谬也。
次有师云。非望畜生还望本主。以鼠盗疑豫未决。望
人还是本主。故就人结也。此释分二段。结界罪。所归
二以鼠盗。下释望人结。所以然者。谓六群知是人物。
又知鼠盗疑豫。豫心取食以鼠盗。来六群疑豫未决。
为就人结。为就鼠结。所以白佛。佛言夷者。谓六群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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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是人物望人犹是本主。还约人结犯。若发足便作
人想。或便作鼠想则夷吉。自分何须白佛。但为有此
疑豫。所以白也。下引十诵文證。盗畜生物犯吉。多论
亦云。取一切畜兽残吉。师子残不犯等(巳上明盗畜生物竟。上来
有三。初三宝二人物上非畜物。三文总是第一缘)。
云二至中者。谓虽是有主物。若作无主想。始终不转。
并不犯。前后互转互得轻重者。先作有主想。后转作
无主想犯。前兰稍轻。若先作无主想。后转作有主想。
犯夷重。广如持犯中者。指方轨持犯篇也(巳上第二缘竟)。
云三至示者。然此一门者。指盗戒一门也。实德之人
未免者。持戒人也。由尚不免此盗故。盗由心结者。谓
但以成盗。要由有盗心。此心亦不论好恶。若心闇教
非理损财。纵是心好便入盗限。不望境是非者。如无
主物。横作有主想。亦犯兰。实有主物。逆作无主想。却
不结犯。故知由心不约境。是有主无主也。僧祇好心
者。谓知事人见。僧事不辨。或佛法事不辨。即好互取
钱物。相济而用。但使成辨。前务元是好心。然且与教
相违。不免盗摄。抄主恐人迷。故下解云。谓愚痴犯也。
且佛法二物。无所盗。白愚其教相痴心。谓佛在僧中
等。故具钞示者。抄下十诵四分云。文示之亦是生起
下文之意也。云十至心者。苦切取者。谓苦言切勒非
理骂辱。意在于物相谢也。轻慢取者。既居尊位。特巳
陵他。要不就借轻他直用。以他名字者。既自无道业
得他财。但将他名闻。向外取物入巳也。解突取者。注
人想。或便作鼠想则夷吉。自分何须白佛。但为有此
疑豫。所以白也。下引十诵文證。盗畜生物犯吉。多论
亦云。取一切畜兽残吉。师子残不犯等(巳上明盗畜生物竟。上来
有三。初三宝二人物上非畜物。三文总是第一缘)。
云二至中者。谓虽是有主物。若作无主想。始终不转。
并不犯。前后互转互得轻重者。先作有主想。后转作
无主想犯。前兰稍轻。若先作无主想。后转作有主想。
犯夷重。广如持犯中者。指方轨持犯篇也(巳上第二缘竟)。
云三至示者。然此一门者。指盗戒一门也。实德之人
未免者。持戒人也。由尚不免此盗故。盗由心结者。谓
但以成盗。要由有盗心。此心亦不论好恶。若心闇教
非理损财。纵是心好便入盗限。不望境是非者。如无
主物。横作有主想。亦犯兰。实有主物。逆作无主想。却
不结犯。故知由心不约境。是有主无主也。僧祇好心
者。谓知事人见。僧事不辨。或佛法事不辨。即好互取
钱物。相济而用。但使成辨。前务元是好心。然且与教
相违。不免盗摄。抄主恐人迷。故下解云。谓愚痴犯也。
且佛法二物。无所盗。白愚其教相痴心。谓佛在僧中
等。故具钞示者。抄下十诵四分云。文示之亦是生起
下文之意也。云十至心者。苦切取者。谓苦言切勒非
理骂辱。意在于物相谢也。轻慢取者。既居尊位。特巳
陵他。要不就借轻他直用。以他名字者。既自无道业
得他财。但将他名闻。向外取物入巳也。解突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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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自释。下引四分亦更明之。受寄取亦同四分第七。
寄物取下文自述。除出息者。谓对面断当。两情和允。
依俗收利。而非盗摄。若减利宜亦成盗也。摩得伽强
夺者。不与强将去。软语者。以谄下之心意。规他物也。
施巳还取者。两说。一云。将物与他。后悔却夺。二云。有
心施他。他虽未得。后悔不与。住文可知。五分謟心者。
强相亲附不[(厂@((既-旡)-日+口))*页]正理。随言顺意。望他施物。故阿毗昙
心论云。覆藏巳性曲顺时。宜名之为謟也。曲心者。不
随正理。而相党曲情取物。或云。一切不直心。总名曲
也。瞋心者。下文自释。恐怖者。强说妖祥。心悕彼利。云
四至情者。此是四分增五。文中出此二五。前五明心。
后五明取。戒疏云。文言盗心取者。明心应境也。欲明
盗者。心业必兼两缘。以成一盗。故合为十(云云)。生可
学迷者。三宝互用。随直成重。邪心者。邪命也。解下自
解(云云)。曲戾心者。曲约不正戾。则恨戾。恐怯者。律云。
谓不善心。今改为恐怯。即异诸心所作恐怖。令心怯
弱。得彼物也。逼喝者。谓口中出声理威也。或说法恐
怖者。取或说地狱恶报。或说王臣势力。而得财也。或
自怀疑怖者。谓自怀疑事。疑怖他人。舍悭布施。说悭
受饿鬼贫穷等报。自说我疑。亦恐不免。方便击动。前
人得财。恒怀规夺者。是常有盗心得物止。六决定取
者。戒疏云。又变此心。为五种取。取是其业。对境行事。如
空处盗物。是决定取也。寄物取者谓因光寄物。后便
解突。全不肯还。或言我往时。且领得汝一段物。以少
寄物取下文自述。除出息者。谓对面断当。两情和允。
依俗收利。而非盗摄。若减利宜亦成盗也。摩得伽强
夺者。不与强将去。软语者。以谄下之心意。规他物也。
施巳还取者。两说。一云。将物与他。后悔却夺。二云。有
心施他。他虽未得。后悔不与。住文可知。五分謟心者。
强相亲附不[(厂@((既-旡)-日+口))*页]正理。随言顺意。望他施物。故阿毗昙
心论云。覆藏巳性曲顺时。宜名之为謟也。曲心者。不
随正理。而相党曲情取物。或云。一切不直心。总名曲
也。瞋心者。下文自释。恐怖者。强说妖祥。心悕彼利。云
四至情者。此是四分增五。文中出此二五。前五明心。
后五明取。戒疏云。文言盗心取者。明心应境也。欲明
盗者。心业必兼两缘。以成一盗。故合为十(云云)。生可
学迷者。三宝互用。随直成重。邪心者。邪命也。解下自
解(云云)。曲戾心者。曲约不正戾。则恨戾。恐怯者。律云。
谓不善心。今改为恐怯。即异诸心所作恐怖。令心怯
弱。得彼物也。逼喝者。谓口中出声理威也。或说法恐
怖者。取或说地狱恶报。或说王臣势力。而得财也。或
自怀疑怖者。谓自怀疑事。疑怖他人。舍悭布施。说悭
受饿鬼贫穷等报。自说我疑。亦恐不免。方便击动。前
人得财。恒怀规夺者。是常有盗心得物止。六决定取
者。戒疏云。又变此心。为五种取。取是其业。对境行事。如
空处盗物。是决定取也。寄物取者谓因光寄物。后便
解突。全不肯还。或言我往时。且领得汝一段物。以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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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他也。恐怯取者。张举怒目。口云便打。恐哧令怖。而
取彼物也。见便便取者。谓伺他慢藏阳作阴伏之类。
因利求利者。谓贪心规利。为财说法也。为彼说法。令
彼断恶是利。因此悕他财物。是求利也。倚托取者。倚
他威势。假托亲友。而取物也。浮华者。说事过实也。异
望者。令他别眼看我。约或者。非法说法也。群情者。众
人之怀也。玄记引经云。说法之人。心不清净为他说
法。得罪深重。假煞三千大千世界。一一众生。其罪尚
轻。若身自證法。心无疑悔。我听此人高座说法。又虽
是凡夫。而能持戒。不贪名利多闻。广识自利利他。我
听此人说法。反上不可。云以至境者。谓以十伽五四
诸文。證明有心。成其盗业。虽未亘尘沙境。据此说其
相略明也。垣墙者。如世间坦墙防于贼盗。今依诸教
识。达盗心。足得防拟其心。不妄趣境也。
巳上释第
三缘竟。
云四至物者五钱者。即五体也。若直五钱等。谓馀财
帛。准钱法也。犹似唐律。随有犯者。皆约绢佔。以从释
犬。方定刑名也。云萨至是者。问意者。四分盗五钱成
重。文甚分明。且钱有多解不同。未审以何色目。钱为
定。故生此问也。答有三解者。都有三师。义释取意各
殊。初云至限者。叙第一师解也。此准佛在王舍国结
戒。佛问频婆娑王。国盗几合死。王言。盗五钱死。佛乃
依此制戒。比丘盗五结重罪也。此是古大铜钱。准今
八十文也。二至为限者。叙第二师解也。谓论中有八
取彼物也。见便便取者。谓伺他慢藏阳作阴伏之类。
因利求利者。谓贪心规利。为财说法也。为彼说法。令
彼断恶是利。因此悕他财物。是求利也。倚托取者。倚
他威势。假托亲友。而取物也。浮华者。说事过实也。异
望者。令他别眼看我。约或者。非法说法也。群情者。众
人之怀也。玄记引经云。说法之人。心不清净为他说
法。得罪深重。假煞三千大千世界。一一众生。其罪尚
轻。若身自證法。心无疑悔。我听此人高座说法。又虽
是凡夫。而能持戒。不贪名利多闻。广识自利利他。我
听此人说法。反上不可。云以至境者。谓以十伽五四
诸文。證明有心。成其盗业。虽未亘尘沙境。据此说其
相略明也。垣墙者。如世间坦墙防于贼盗。今依诸教
识。达盗心。足得防拟其心。不妄趣境也。
巳上释第
三缘竟。
云四至物者五钱者。即五体也。若直五钱等。谓馀财
帛。准钱法也。犹似唐律。随有犯者。皆约绢佔。以从释
犬。方定刑名也。云萨至是者。问意者。四分盗五钱成
重。文甚分明。且钱有多解不同。未审以何色目。钱为
定。故生此问也。答有三解者。都有三师。义释取意各
殊。初云至限者。叙第一师解也。此准佛在王舍国结
戒。佛问频婆娑王。国盗几合死。王言。盗五钱死。佛乃
依此制戒。比丘盗五结重罪也。此是古大铜钱。准今
八十文也。二至为限者。叙第二师解也。谓论中有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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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之钱。谓金银铜铁竹木钖獦胡胶等。此师意云。此
八中亦不定指。但随有佛法流行之处。用何等钱。即
以此钱为限。亦未必依王舍。制戒之时钱也。三又至
为限者。叙第三师解也。此师意云。无佛制戒五钱成
重。盖为取王舍国法。瓶沙断盗之理。今但随国法。盗
几得死罪。即以为限。只如唐国强(平呼)盗满释。则是极
刑。窃盗至五十释罪。方便至死等(巳上叙三师竟)。论师以后
义应是。今师结归取舍之理也。上之三释。十律取初
解。南山意宗第二师。萨婆多论师自许第三解。故云
后义应是。玄记亦云。若据彼论。三师之中。最许后义
也。有云。指第二解为后义。谓此钞依中间释。故云。论
云论师以后义是(此全未见理也)。问。何以得知。抄宗承第二
师。不取初后两说。答。戒疏云。如多论中。盗相通𧮤。初
解本钱。何由可脱(准此下取初师)。后随国现断入死言亦汎
𧮤(准此破第三师)。若准四分。但云五钱钱则八种并同。一制
即如多论中。间一释随国川钱。准五为限。则诤论自
息(准此尅取第二师义也)云然至允者。是也。是上五钱之义。准
律互释不同者。律是十诵僧祇。论是多论所解。取意
各异。故曰不同也。欲释前句抄文。先且难止。如四分
五钱戒重。文巳分明。然于八种钱中。未论色目。遂引
多论。中间一解。随有佛法处。用何等钱以此为限。何
假更引论。初后二说。并十祇二律之文。岂非混杂耶。
可引抄答云。制罪宜通摄从须急。谓教文所制盗罪
学者宜应通知。向下诸部篇中。不更解判。若但行当
八中亦不定指。但随有佛法流行之处。用何等钱。即
以此钱为限。亦未必依王舍。制戒之时钱也。三又至
为限者。叙第三师解也。此师意云。无佛制戒五钱成
重。盖为取王舍国法。瓶沙断盗之理。今但随国法。盗
几得死罪。即以为限。只如唐国强(平呼)盗满释。则是极
刑。窃盗至五十释罪。方便至死等(巳上叙三师竟)。论师以后
义应是。今师结归取舍之理也。上之三释。十律取初
解。南山意宗第二师。萨婆多论师自许第三解。故云
后义应是。玄记亦云。若据彼论。三师之中。最许后义
也。有云。指第二解为后义。谓此钞依中间释。故云。论
云论师以后义是(此全未见理也)。问。何以得知。抄宗承第二
师。不取初后两说。答。戒疏云。如多论中。盗相通𧮤。初
解本钱。何由可脱(准此下取初师)。后随国现断入死言亦汎
𧮤(准此破第三师)。若准四分。但云五钱钱则八种并同。一制
即如多论中。间一释随国川钱。准五为限。则诤论自
息(准此尅取第二师义也)云然至允者。是也。是上五钱之义。准
律互释不同者。律是十诵僧祇。论是多论所解。取意
各异。故曰不同也。欲释前句抄文。先且难止。如四分
五钱戒重。文巳分明。然于八种钱中。未论色目。遂引
多论。中间一解。随有佛法处。用何等钱以此为限。何
假更引论。初后二说。并十祇二律之文。岂非混杂耶。
可引抄答云。制罪宜通摄从须急。谓教文所制盗罪
学者宜应通知。向下诸部篇中。不更解判。若但行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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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五钱成盗取。随国所用之钱。即不通委外部。文中
断盗。宽急之意也(错判字也)。若更急从而说不。但四五钱
乃至草叶之类。亦不合盗。故云摄护从急(上是正义)。玄云。
忽有巳犯。欲判其罪。须取通文。即依十诵八十小钱。
若未犯时。护持须依急。教草叶不许(此释未为杂妙幸请思也)。今
诸师盛行。乃至八十文者。谓弘表多行十诵。彼取论
中初解五。今古大铜钱。当今小钱八十文。犯重也。随
其盗处。所用五钱入重者。此是钞宗。承多论第二解
也。僧祇王无定法。断盗不定者。谓关内多依僧祇。乃
取四钱。三角以结重也。故祇云。佛问沙王。治国盗几
至死。王言一个罽利沙盘。分为四分。若盗一分为四
分。即犯极刑。罽利沙盘是梵语。此乎九钱。既云四分
一。四正是四钱三角也。四分但云钱者。谓不言是古
大铜钱。亦不说云金银铁木叉无。随国几钱。得无之
断故。归宗五钱也。准此癈上律论者。谓癈上十诵。多
论初后二师。及僧祇律等。以后义为胜者。谓是印定。
今师盛行随其盗处。所用五钱入重之判。是其后胜。
更有非解不镠也。问。十多前后文。宽不取一任癈除。
既云戒律急护为失。即僧祇四钱三角。更于四分五
钱之说。钞何不取可引文。答云。纵四钱三角。善见解
之亦同。五钱顺正。云僧祇十九钱。为一罽利沙盘。分
为四分。若盗一分即四分。是四钱三角也。善见论中。
将二十钱为一迦利沙盘。亦分为四分。盗一分亦重。
即一分是五钱也。谓罽利加利十九二十虽殊。然俱
断盗。宽急之意也(错判字也)。若更急从而说不。但四五钱
乃至草叶之类。亦不合盗。故云摄护从急(上是正义)。玄云。
忽有巳犯。欲判其罪。须取通文。即依十诵八十小钱。
若未犯时。护持须依急。教草叶不许(此释未为杂妙幸请思也)。今
诸师盛行。乃至八十文者。谓弘表多行十诵。彼取论
中初解五。今古大铜钱。当今小钱八十文。犯重也。随
其盗处。所用五钱入重者。此是钞宗。承多论第二解
也。僧祇王无定法。断盗不定者。谓关内多依僧祇。乃
取四钱。三角以结重也。故祇云。佛问沙王。治国盗几
至死。王言一个罽利沙盘。分为四分。若盗一分为四
分。即犯极刑。罽利沙盘是梵语。此乎九钱。既云四分
一。四正是四钱三角也。四分但云钱者。谓不言是古
大铜钱。亦不说云金银铁木叉无。随国几钱。得无之
断故。归宗五钱也。准此癈上律论者。谓癈上十诵。多
论初后二师。及僧祇律等。以后义为胜者。谓是印定。
今师盛行随其盗处。所用五钱入重之判。是其后胜。
更有非解不镠也。问。十多前后文。宽不取一任癈除。
既云戒律急护为失。即僧祇四钱三角。更于四分五
钱之说。钞何不取可引文。答云。纵四钱三角。善见解
之亦同。五钱顺正。云僧祇十九钱。为一罽利沙盘。分
为四分。若盗一分即四分。是四钱三角也。善见论中。
将二十钱为一迦利沙盘。亦分为四分。盗一分亦重。
即一分是五钱也。谓罽利加利十九二十虽殊。然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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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但五钱与四钱三角少别。然祇盗时。女持五钱去。
准此挍量与四分不别也。思之。
善见等者。论师二解。初师云。离堈口得夷。若在堈口
中。犹是其处出口。方名离处。二师云。但举物离处。即
犯不要出堈口也。法师曰。谓论主也。戒律从急者。取
后解为正。问。此文是第四缘。但明重物适引离处义。
是第六缘。莫成杂乱不。答。抄引此文为證。前来宜从
是急。护显四分五钱为急。不取诸馀律论也。又观五
事者。一处。二时。三新。四故等取。第五轻重也。初明观
处者。论云。比丘有黄衣置肩上。行路中遂失。便作舍
心。后有比丘。来盗心取。取后生悔。来问律师周罗。周
罗遣觅失物主。主来至律师所。律问云。此是汝依不。
彼云是何处失。彼云某处失。又问。汝失后作舍心不。
答。巳作舍心了。又问。盗物比丘。汝何处取。彼云其处。
律师云。汝若无盗心。一罪不得。汝既生盗心犯吉。然
后语物主。比丘汝衣巳舍心绝。便与此人。彼云尔盗。
比丘闻律师言。心怀憙。是名观处也。二时者。谓此衣
有时轻有时重。若轻时。取轻依轻时断。若重时。今引
事證论云。有一比丘。得那子盘。常持饮水。置海中寺。
往支帝耶山。后有一比丘。往海中寺。而见子揶壳。盗
心收取。后亦往帝耶山中。用此含粥主见。问曰。汝何
处得。彼曰。我海中寺得。物主言此是我物。汝何偷之
乃捉到僧中。请判此事。有一阿毗昙师。名瞿标多。问
此比丘。何处取。答我海寺取。又问。彼价直多少。比丘
准此挍量与四分不别也。思之。
善见等者。论师二解。初师云。离堈口得夷。若在堈口
中。犹是其处出口。方名离处。二师云。但举物离处。即
犯不要出堈口也。法师曰。谓论主也。戒律从急者。取
后解为正。问。此文是第四缘。但明重物适引离处义。
是第六缘。莫成杂乱不。答。抄引此文为證。前来宜从
是急。护显四分五钱为急。不取诸馀律论也。又观五
事者。一处。二时。三新。四故等取。第五轻重也。初明观
处者。论云。比丘有黄衣置肩上。行路中遂失。便作舍
心。后有比丘。来盗心取。取后生悔。来问律师周罗。周
罗遣觅失物主。主来至律师所。律问云。此是汝依不。
彼云是何处失。彼云某处失。又问。汝失后作舍心不。
答。巳作舍心了。又问。盗物比丘。汝何处取。彼云其处。
律师云。汝若无盗心。一罪不得。汝既生盗心犯吉。然
后语物主。比丘汝衣巳舍心绝。便与此人。彼云尔盗。
比丘闻律师言。心怀憙。是名观处也。二时者。谓此衣
有时轻有时重。若轻时。取轻依轻时断。若重时。今引
事證论云。有一比丘。得那子盘。常持饮水。置海中寺。
往支帝耶山。后有一比丘。往海中寺。而见子揶壳。盗
心收取。后亦往帝耶山中。用此含粥主见。问曰。汝何
处得。彼曰。我海中寺得。物主言此是我物。汝何偷之
乃捉到僧中。请判此事。有一阿毗昙师。名瞿标多。问
此比丘。何处取。答我海寺取。又问。彼价直多少。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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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彼国啖饮。其计馀壳抛弃。或然为薪都无所直。复
问物主。此殿直几。答。亦堪磨沙迦。即一钱。论师言。若
尔不满五。不犯重。众人闻之。叹曰善哉。法师抄取此
文。蜜意證前四分。五钱为允也。新故者。谓有物新贵
后贱。如新铁钵害净。后忽粗破。随时手直。若比丘偷
他物。应问主。若未用贵巳用贱。汝等应知。是为五处
也。若据标结并云五事。释中但列于四种何耶。养论
中无等字。钞文有等字。意等取第二观时之中。有轻
重。则成五也。以此文證为允者。以此时中满五磨沙
迦犯重。文證五钱。而为允当也。
云次以义门等者。前明五事。尚未周全。今引六句义
门方为尽理。释中即分六段。今都为一科(云云)。一至
轻者。十诵波离问佛。颇有盗三文。犯夷不。佛言有约
贵时。说大德云。如三国时。吴主孙权铸一大钱。当五
百文。次更大者。钱一千蜀主刘备。铸一大钱。当一百
文。周宣帝时。铸永通万国钱。以一当千。唐初又铸开
通元宝钱。乾封年中。又铸乾封泉宝钱。亦有将常小
钱。十文换一。如此即俱盗一。便犯重罪。何况盗三(云
云)。波离又问。颇有盗五钱。不犯重。佛言有约贱时。说
百千犯轻。如铅锡泥钱百千。时既不用。有何所直。但
犯偷兰等(云云)。二至价者。此约处判轻重也。律云。时
有众多比丘。方便共遣。一人取他物。彼往取减五钱。
来至此得五钱。彼作是念。我等今既获五钱。莫犯夷
不。疑心白佛。佛言依本处犯兰。五分见论意。亦同也
问物主。此殿直几。答。亦堪磨沙迦。即一钱。论师言。若
尔不满五。不犯重。众人闻之。叹曰善哉。法师抄取此
文。蜜意證前四分。五钱为允也。新故者。谓有物新贵
后贱。如新铁钵害净。后忽粗破。随时手直。若比丘偷
他物。应问主。若未用贵巳用贱。汝等应知。是为五处
也。若据标结并云五事。释中但列于四种何耶。养论
中无等字。钞文有等字。意等取第二观时之中。有轻
重。则成五也。以此文證为允者。以此时中满五磨沙
迦犯重。文證五钱。而为允当也。
云次以义门等者。前明五事。尚未周全。今引六句义
门方为尽理。释中即分六段。今都为一科(云云)。一至
轻者。十诵波离问佛。颇有盗三文。犯夷不。佛言有约
贵时。说大德云。如三国时。吴主孙权铸一大钱。当五
百文。次更大者。钱一千蜀主刘备。铸一大钱。当一百
文。周宣帝时。铸永通万国钱。以一当千。唐初又铸开
通元宝钱。乾封年中。又铸乾封泉宝钱。亦有将常小
钱。十文换一。如此即俱盗一。便犯重罪。何况盗三(云
云)。波离又问。颇有盗五钱。不犯重。佛言有约贱时。说
百千犯轻。如铅锡泥钱百千。时既不用。有何所直。但
犯偷兰等(云云)。二至价者。此约处判轻重也。律云。时
有众多比丘。方便共遣。一人取他物。彼往取减五钱。
来至此得五钱。彼作是念。我等今既获五钱。莫犯夷
不。疑心白佛。佛言依本处犯兰。五分见论意。亦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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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至也者。谓上三句中。皆约贵时。盗贱货望本处得
重。今若反之。则是贱时货。即得轻。故云降。降下也。轻
即兰也。四至等者。断心者。由本无心只取四钱。决罢
更不拟取也。若无心更拟后取。即不在此例。五至类
者。此有二义。一约众多人。遣一人往盗五六分。二者
共往盗五各分。虽然一人不得五文。入巳初往盗时
满五业也。亦犯重也。盗众多未分物者。此约十方。不
满五得轻也。六至知者。师徒四人盗相者。顺正记云。
准彼论文。四人之中一人得免。三人定犯。今且依论
说者。师教弟子云。彼有六钱汝三。弟子各取一钱。巳
上是能教不满五。但犯兰。我自取三钱。此是自业不
满五。亦但犯兰。据理二兰也。徒弟有三人。弟子云。彼
有六文。和上取三。两师弟各取一文。巳上能教满。犯
夷了。我自取一文。是自业。不合犯兰。岂非一夷一兰。
其第二弟子。及最小者。亦同上说。并得二罪。今抄文
约师徒四人。并犯夷兰。即换教他。业满五以说也。思
之(巳上诸文总是释第四犯缘巳竟)。
第五与方便。前列缘中即有。释中即除。戒疏云。如借
他物不还。打他物破不偿。此不假方便。亦成犯重。恐
滥涉故。所以除之。或可纵有方便上。俱不明。但举未
离处之前。并方便摄也。云五至处者。牒名也。云四至
重者。随作一事方便即上不成离处罪得兰也。云离
处十句分之者。道理难明十句方尽。释中十段。但作
一科。今且分十。一至重者。如律师断。割重物入轻。理
重。今若反之。则是贱时货。即得轻。故云降。降下也。轻
即兰也。四至等者。断心者。由本无心只取四钱。决罢
更不拟取也。若无心更拟后取。即不在此例。五至类
者。此有二义。一约众多人。遣一人往盗五六分。二者
共往盗五各分。虽然一人不得五文。入巳初往盗时
满五业也。亦犯重也。盗众多未分物者。此约十方。不
满五得轻也。六至知者。师徒四人盗相者。顺正记云。
准彼论文。四人之中一人得免。三人定犯。今且依论
说者。师教弟子云。彼有六钱汝三。弟子各取一钱。巳
上是能教不满五。但犯兰。我自取三钱。此是自业不
满五。亦但犯兰。据理二兰也。徒弟有三人。弟子云。彼
有六文。和上取三。两师弟各取一文。巳上能教满。犯
夷了。我自取一文。是自业。不合犯兰。岂非一夷一兰。
其第二弟子。及最小者。亦同上说。并得二罪。今抄文
约师徒四人。并犯夷兰。即换教他。业满五以说也。思
之(巳上诸文总是释第四犯缘巳竟)。
第五与方便。前列缘中即有。释中即除。戒疏云。如借
他物不还。打他物破不偿。此不假方便。亦成犯重。恐
滥涉故。所以除之。或可纵有方便上。俱不明。但举未
离处之前。并方便摄也。云五至处者。牒名也。云四至
重者。随作一事方便即上不成离处罪得兰也。云离
处十句分之者。道理难明十句方尽。释中十段。但作
一科。今且分十。一至重者。如律师断。割重物入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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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得重。此亦约他有情所为。而不依教。若他依教。或
可心迷。不在此例。非法用僧物者。知事人处分。将常
住物媒嫁等。纲维同判。判了结重。引见论文證。上书
未竟。即重彼据定地界故。二至重者。发言为教。此言
才立。便结犯也。准论昌言。齐尔许是我地。地主生疑
为是我地。为比丘地。此时得兰。若地主决作失想得
夷。若来问僧。答同皆重者。地主闻唱云。是僧地。心生
疑。未问大众。云咸同情。答云是僧地。随僧多少。皆结
重也。违理判与者。此明比丘曲判与也。违理判得者。
此明求人。约违道理。判得此物。馀可知(云云)。三至尔
者。准彼论文。若但有二标举。一得兰举。二得重。若有
三标举。一标吉。二标兰举。三标重。若有众多标。但取
最末后两标举。一兰举。二重。前者。随多少皆吉。今钞
举初二标。故云乃至一发一麦皆重。地深无价故。直
到金轮故。深无价也。注文者。钞意谓将竹弓手执量
也。绳弹取他地。初一绳置一头兰。置两头夷也。四至
者也者(如文)。五至故者。此约氍氀。或是华毡之上。谓钱
元在树叶上。今盗心移心来树根上。异彼安置色处。
才异本色即犯重也。或钱元在树根。今移来叶上等
准说。玄记云。若毡褥及钱。总是一家者。此是同主来
犯。必须钱。自是一主。毡等是一主。既属二人是异主
方犯也。宛陵不许此释。比为明于举离之义。不论同
主异主。但使有盗心并犯。六至罗者。是双陆头反棋
子等。谓将象牙齿骨等作。故云转齿。樗[廿/补]者。老子卜
可心迷。不在此例。非法用僧物者。知事人处分。将常
住物媒嫁等。纲维同判。判了结重。引见论文證。上书
未竟。即重彼据定地界故。二至重者。发言为教。此言
才立。便结犯也。准论昌言。齐尔许是我地。地主生疑
为是我地。为比丘地。此时得兰。若地主决作失想得
夷。若来问僧。答同皆重者。地主闻唱云。是僧地。心生
疑。未问大众。云咸同情。答云是僧地。随僧多少。皆结
重也。违理判与者。此明比丘曲判与也。违理判得者。
此明求人。约违道理。判得此物。馀可知(云云)。三至尔
者。准彼论文。若但有二标举。一得兰举。二得重。若有
三标举。一标吉。二标兰举。三标重。若有众多标。但取
最末后两标举。一兰举。二重。前者。随多少皆吉。今钞
举初二标。故云乃至一发一麦皆重。地深无价故。直
到金轮故。深无价也。注文者。钞意谓将竹弓手执量
也。绳弹取他地。初一绳置一头兰。置两头夷也。四至
者也者(如文)。五至故者。此约氍氀。或是华毡之上。谓钱
元在树叶上。今盗心移心来树根上。异彼安置色处。
才异本色即犯重也。或钱元在树根。今移来叶上等
准说。玄记云。若毡褥及钱。总是一家者。此是同主来
犯。必须钱。自是一主。毡等是一主。既属二人是异主
方犯也。宛陵不许此释。比为明于举离之义。不论同
主异主。但使有盗心并犯。六至罗者。是双陆头反棋
子等。谓将象牙齿骨等作。故云转齿。樗[廿/补]者。老子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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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今人为戏。下引五分。比丘不合得吉。若于中更欺
胃他。计直重也。七至罪者。祇云。若比丘盗马。欲往东
方去。其马便西北去。虽离本处。不称我心。未名离处。
若向东去。方名离处。若漫心盗。随方即去。才举四足。
即是牛等准此。八至重者。空静之处。既总无人盗无
不遂。虽未离处动。即成重也。九至等者。谓田宅等不
可移动。但攻击有损便结也。十至疏者。旋风吹衣。上
虚空中。比丘盗心向前捉。一一得吉。若衣动兰。离本
处夷。即空离本处。是异处也。盗鸟者。比丘盗孔雀(云
云)。空中欲飞。当前立遮。孔雀见比丘。不能飞也。舒翅
而住。比丘得吉。举手触亦吉。若标动兰。捉尾牵离头
处夷。牵左翅过。右翅亦夷。若笼中贮鸟儿子。比丘盗。
鸟离竹笼即犯。若本无心取笼。虽和笼将去未犯。牵
鸟出笼外犯。曲材者。谓壁上衣钓龙牙杙是也。论云。
盗壁上曲钓中物。离壁离橛重。若离壁未离橛兰。又
十律云。取衣不取架。持架去未犯。后衣离架时是犯。
断流者。四分但言。若以方便。坏池及取水。而不明所
损分齐。若准祇云。溉灌流水或一宿。直一钱乃至四
钱五钱。比丘为佛法僧。或后盗破陂渠得越。入田兰。
满五夷。善见云。众共一池水泾田。比丘盗心断他田
水。令注巳田时结兰。若他田苗萎死犯重也。水注者。
祇云。若将竹筒就孔中饮。满者重。若渐渐饮数止咽
咽兰。若器先塞拔塞时越。注入器兰注断满者重。若
注未断便悔畏重。以水倒写向本器中兰。虽注断未
胃他。计直重也。七至罪者。祇云。若比丘盗马。欲往东
方去。其马便西北去。虽离本处。不称我心。未名离处。
若向东去。方名离处。若漫心盗。随方即去。才举四足。
即是牛等准此。八至重者。空静之处。既总无人盗无
不遂。虽未离处动。即成重也。九至等者。谓田宅等不
可移动。但攻击有损便结也。十至疏者。旋风吹衣。上
虚空中。比丘盗心向前捉。一一得吉。若衣动兰。离本
处夷。即空离本处。是异处也。盗鸟者。比丘盗孔雀(云
云)。空中欲飞。当前立遮。孔雀见比丘。不能飞也。舒翅
而住。比丘得吉。举手触亦吉。若标动兰。捉尾牵离头
处夷。牵左翅过。右翅亦夷。若笼中贮鸟儿子。比丘盗。
鸟离竹笼即犯。若本无心取笼。虽和笼将去未犯。牵
鸟出笼外犯。曲材者。谓壁上衣钓龙牙杙是也。论云。
盗壁上曲钓中物。离壁离橛重。若离壁未离橛兰。又
十律云。取衣不取架。持架去未犯。后衣离架时是犯。
断流者。四分但言。若以方便。坏池及取水。而不明所
损分齐。若准祇云。溉灌流水或一宿。直一钱乃至四
钱五钱。比丘为佛法僧。或后盗破陂渠得越。入田兰。
满五夷。善见云。众共一池水泾田。比丘盗心断他田
水。令注巳田时结兰。若他田苗萎死犯重也。水注者。
祇云。若将竹筒就孔中饮。满者重。若渐渐饮数止咽
咽兰。若器先塞拔塞时越。注入器兰注断满者重。若
注未断便悔畏重。以水倒写向本器中兰。虽注断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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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处(云云)。未断注俱兰。等之一字。等取苏油蜜等。仍
同也。广如戒疏者。抄虽不具录之。上之所引。并是依
疏述也。
言然至也者。心怀优劣者。无平等心也。倒想未倾者。
有彼此亲疏。未倾我倒。初果无学者。举初后摄中间
二三也。馀如文(巳上诸文六种总是犯缘竟)。
次别开不犯云三至之者。巳有想者。谓实是他物意
谓巳物无他想故粪扫者。实是有主意。谓无主作粪
扫想。暂取想者。虽知是他物。著用非人。暂取无失。律
中具七法。名亲厚意者。佛告阿难。有于七法人。若能
行是名亲友。何等为七。文中具列。一难作能作者。为
于一事难以作之。今便能作是名亲友。如儒书云。昔
六国时。有羊角哀者。燕郡人也。与佐伯挑为友。闻说
楚王贤明。二人契约。往彼求仕行。至梁山路中。值天
降雪。经旬不止。粮食乏少。去楚千里。计不全达。伯挑
乃并粮。与角哀。自入枯树之内。藏身忍饥而卒。角哀
得达。仕楚为相。乃白楚王如斯之事。楚王慜之。遣迎
伯挑尸灵。以九卿之礼葬。缘墓近。楚将荆轲将军。乃
昼夜被他驱役。遂侘梦。以告角哀。云羁魂幸蒙礼葬。
具述荆将军之事(云云)。角哀睡悟巳。遍体汗流。遂白
楚王。清兵鸣鼓拔釰。往载荆轲。但幽冥有隔。难明胜
负。哀遂自刎而死。吾于地下。以助伯挑等。二难与者。
雷义举茂才。让于陈重。刺使不听。义遂佯狂不应今
也。难忍者。管仲鲍叔分财是也。书云二人同心。其利
同也。广如戒疏者。抄虽不具录之。上之所引。并是依
疏述也。
言然至也者。心怀优劣者。无平等心也。倒想未倾者。
有彼此亲疏。未倾我倒。初果无学者。举初后摄中间
二三也。馀如文(巳上诸文六种总是犯缘竟)。
次别开不犯云三至之者。巳有想者。谓实是他物意
谓巳物无他想故粪扫者。实是有主意。谓无主作粪
扫想。暂取想者。虽知是他物。著用非人。暂取无失。律
中具七法。名亲厚意者。佛告阿难。有于七法人。若能
行是名亲友。何等为七。文中具列。一难作能作者。为
于一事难以作之。今便能作是名亲友。如儒书云。昔
六国时。有羊角哀者。燕郡人也。与佐伯挑为友。闻说
楚王贤明。二人契约。往彼求仕行。至梁山路中。值天
降雪。经旬不止。粮食乏少。去楚千里。计不全达。伯挑
乃并粮。与角哀。自入枯树之内。藏身忍饥而卒。角哀
得达。仕楚为相。乃白楚王如斯之事。楚王慜之。遣迎
伯挑尸灵。以九卿之礼葬。缘墓近。楚将荆轲将军。乃
昼夜被他驱役。遂侘梦。以告角哀。云羁魂幸蒙礼葬。
具述荆将军之事(云云)。角哀睡悟巳。遍体汗流。遂白
楚王。清兵鸣鼓拔釰。往载荆轲。但幽冥有隔。难明胜
负。哀遂自刎而死。吾于地下。以助伯挑等。二难与者。
雷义举茂才。让于陈重。刺使不听。义遂佯狂不应今
也。难忍者。管仲鲍叔分财是也。书云二人同心。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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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金。同心之言。其臭如兰也。五易知。六不舍者。荀巨
伯。看友之病。值胡贼入境。巨伯不忍去。贼至郡巳。具
郡俱空。准巨伯独在观问所因。彼具此答。宁可并命
不可抛弃。贼知贤良。却回军也。不轻者。郤超所交。皆
一时秀美。虽寒门后进。亦拔而交之。故戒疏云。情若
琴瑟。财何有别。如古有食。必兼人有衣。必通被故。衣
字从二人食字亦尔。准此量之者。抄结也。谓将前七
法。以验自心。心若如此。互用无𠎝必非类。不可妄用
(思之)。更为迎开可委(巳上诸文总当明盗戒巳竟)。
云第三至戒者标也。初制意者。戒疏云。人趣报胜善。
因所招形心。俱是受道之器。出家之人。应怀四等慈
济物命。今内忿断彼。相续慈悭他。损官既深。是以制
也。次释名。梵云沙奴末跋陀。此云煞人。此是所防等
三四。如别释名。缘起戒本制意。并具如戒本中云。云
犯至断者。具犯缘也。阙缘义非急不叙。云初至之者。
初缘人者。戒疏云。立志存育为先。故称为仁律。云初
识至后识者。此与婆沙第二解同也。彼论有两师义。
初云。息风名生。断令不续名煞。第二师难曰。如堕胎
破卵。未有息风。应不名煞。第二师自许云。命根名生。
断之不续名煞。谓以恶心断他命根。乃至一念应生。
不生此名为煞。若尔涅槃经中。王问佛。何名为煞。佛
言。断息风名煞。答此对。俗王约粗相说。律文据细以
论也。注文初识在胎犹自凝滑者。谓初识托阴。只是
疑滑不清净。男女赤白二物相和。即是初识所依也。
伯。看友之病。值胡贼入境。巨伯不忍去。贼至郡巳。具
郡俱空。准巨伯独在观问所因。彼具此答。宁可并命
不可抛弃。贼知贤良。却回军也。不轻者。郤超所交。皆
一时秀美。虽寒门后进。亦拔而交之。故戒疏云。情若
琴瑟。财何有别。如古有食。必兼人有衣。必通被故。衣
字从二人食字亦尔。准此量之者。抄结也。谓将前七
法。以验自心。心若如此。互用无𠎝必非类。不可妄用
(思之)。更为迎开可委(巳上诸文总当明盗戒巳竟)。
云第三至戒者标也。初制意者。戒疏云。人趣报胜善。
因所招形心。俱是受道之器。出家之人。应怀四等慈
济物命。今内忿断彼。相续慈悭他。损官既深。是以制
也。次释名。梵云沙奴末跋陀。此云煞人。此是所防等
三四。如别释名。缘起戒本制意。并具如戒本中云。云
犯至断者。具犯缘也。阙缘义非急不叙。云初至之者。
初缘人者。戒疏云。立志存育为先。故称为仁律。云初
识至后识者。此与婆沙第二解同也。彼论有两师义。
初云。息风名生。断令不续名煞。第二师难曰。如堕胎
破卵。未有息风。应不名煞。第二师自许云。命根名生。
断之不续名煞。谓以恶心断他命根。乃至一念应生。
不生此名为煞。若尔涅槃经中。王问佛。何名为煞。佛
言。断息风名煞。答此对。俗王约粗相说。律文据细以
论也。注文初识在胎犹自凝滑者。谓初识托阴。只是
疑滑不清净。男女赤白二物相和。即是初识所依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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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至命终最后一念等者。谓最后执持之识。即第八
也。临终时一念有愞气。是后识也。命终者。谓此身报
假之维持。于一形寿所因本故。谓命根是识所依住
故。如杂心云。命者非色非心为体。是有情往业之所
尅。期连持不绝。故曰命根。今言死者。气巳断绝。随有
烟处。识居其中。即识住处为命根摄。然今煞者。根非
色故。何由可识本。既无形煞。亦不得。今随相说断其
依处。命根不续。识无所依。故云断命。问。众生属于三
世。今煞何世。答。婆沙云。应知煞于未来过去巳灭。现
在不住。不可言煞。但遮未来体。不相续故。名煞也。第
二解云。或可据体。唯是未来。若论衰现亦通蕴。无势
用故。问。有情五阴虚假成身。今未审煞于何。阴于彼
得罪。俱舍云。五蕴中唯色蕴可煞。有于质碍。可加刀
杖。馀四是心。不可言煞。第二解曰。五蕴总可煞。虽四
蕴是心。不可触动。然心依色转。色蕴既坏。四蕴不续。
喻瓶中宬乳。瓶破乳亦不存。故知五蕴俱可煞。世煞
有二种者。戒疏云。所行煞相相分为二。初自煞。有八
百煞。二现身相。三口说。四身口俱。五坑陷。六倚拨。七
与药。八安煞具。教他煞中有十一。初遣使。二往来使。
三重使。四展转使。五求人。六教求持刀。八教求。九遣
书。十教遣。十一遣使欢。抄阙第七第八也。自煞者。谓
四分中煞有二种。一自二教。初若身。若伏随死皆是
也。或以大声恐唱。令死身口俱者。即如世中厌身。或
投火坠岩等(云云)。二教者。合掌唱善。或扶接接登山。
也。临终时一念有愞气。是后识也。命终者。谓此身报
假之维持。于一形寿所因本故。谓命根是识所依住
故。如杂心云。命者非色非心为体。是有情往业之所
尅。期连持不绝。故曰命根。今言死者。气巳断绝。随有
烟处。识居其中。即识住处为命根摄。然今煞者。根非
色故。何由可识本。既无形煞。亦不得。今随相说断其
依处。命根不续。识无所依。故云断命。问。众生属于三
世。今煞何世。答。婆沙云。应知煞于未来过去巳灭。现
在不住。不可言煞。但遮未来体。不相续故。名煞也。第
二解云。或可据体。唯是未来。若论衰现亦通蕴。无势
用故。问。有情五阴虚假成身。今未审煞于何。阴于彼
得罪。俱舍云。五蕴中唯色蕴可煞。有于质碍。可加刀
杖。馀四是心。不可言煞。第二解曰。五蕴总可煞。虽四
蕴是心。不可触动。然心依色转。色蕴既坏。四蕴不续。
喻瓶中宬乳。瓶破乳亦不存。故知五蕴俱可煞。世煞
有二种者。戒疏云。所行煞相相分为二。初自煞。有八
百煞。二现身相。三口说。四身口俱。五坑陷。六倚拨。七
与药。八安煞具。教他煞中有十一。初遣使。二往来使。
三重使。四展转使。五求人。六教求持刀。八教求。九遣
书。十教遣。十一遣使欢。抄阙第七第八也。自煞者。谓
四分中煞有二种。一自二教。初若身。若伏随死皆是
也。或以大声恐唱。令死身口俱者。即如世中厌身。或
投火坠岩等(云云)。二教者。合掌唱善。或扶接接登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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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为辨绳等(云云)。坑陷者。知彼行常。从此道过。故设
坑𡩘令他堕内而死也。倚拨者。谓知其人常倚某处。
常拨某处。而于其处而设机开。令后来倚著拨著机
开。便发因而致死。安煞具者。如世中行刑法处。比丘
往著施其绳索。令彼死者。与药可知教煞者。或可教
他死死方便。钞言随其前使也。若教叹者。遣人语彼
人。令语所煞者。在转增过罪不如早死等。教遣使者。
指示所煞在某方而往害也。往来使者。受语往彼还
来此报等。重使者。本命一往煞。恐煞不得。寻更重重
使人。乃至百千。彼死之时。本末二人得重。谓本是能
教。末是所教。中间诸人。但得兰罪。谓非能教复非所
教。不得夷重也。展转使者。谓初教张人住煞。即张人
是所教也。张不能自去。又遣王人。即张是能。王人是
所。如展转直至多人。相望互为能所。但役前境命断
时。百千同重。若更细辨。随多人中。最初唯能而非所。
末后一人。准所而非能。中间亦能亦所也。求男子者。
谓发言造告众云。众中谁是伏夫解行煞无怖心等。
教求者。谓教人为我求一人解行煞者。遣书者。自不
亲对但自作书也。教遣书者。自不作教前作书煞前
境也。等者等取七求持刀。八教求也。并任方便等者。
戒疏云。非谓如上所列。而言相尽者。更馀方便律。虽
不载。但依而结者。皆是故三性之中。能教犯重者。谓
朝来教他往煞前人等。自于午时或睡。嗔作善等。随
住何性。但前境命过之时。此能教犯重也。馀如后篇者。
坑𡩘令他堕内而死也。倚拨者。谓知其人常倚某处。
常拨某处。而于其处而设机开。令后来倚著拨著机
开。便发因而致死。安煞具者。如世中行刑法处。比丘
往著施其绳索。令彼死者。与药可知教煞者。或可教
他死死方便。钞言随其前使也。若教叹者。遣人语彼
人。令语所煞者。在转增过罪不如早死等。教遣使者。
指示所煞在某方而往害也。往来使者。受语往彼还
来此报等。重使者。本命一往煞。恐煞不得。寻更重重
使人。乃至百千。彼死之时。本末二人得重。谓本是能
教。末是所教。中间诸人。但得兰罪。谓非能教复非所
教。不得夷重也。展转使者。谓初教张人住煞。即张人
是所教也。张不能自去。又遣王人。即张是能。王人是
所。如展转直至多人。相望互为能所。但役前境命断
时。百千同重。若更细辨。随多人中。最初唯能而非所。
末后一人。准所而非能。中间亦能亦所也。求男子者。
谓发言造告众云。众中谁是伏夫解行煞无怖心等。
教求者。谓教人为我求一人解行煞者。遣书者。自不
亲对但自作书也。教遣书者。自不作教前作书煞前
境也。等者等取七求持刀。八教求也。并任方便等者。
戒疏云。非谓如上所列。而言相尽者。更馀方便律。虽
不载。但依而结者。皆是故三性之中。能教犯重者。谓
朝来教他往煞前人等。自于午时或睡。嗔作善等。随
住何性。但前境命过之时。此能教犯重也。馀如后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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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第四持犯通塞。自作教人门也。不取古记错指云。
十至轻重者。准律不得伤形。明知不得自煞也。舒者
展于腰脚病人。不欲强与按摩致死。并是好心。固非
恶意。不犯重也。馀亦易知。二波罗夷者。约比丘说也。
例同者。优婆塞。亦得煞盗。二罪不云夷。畜死兰者。此
结人家境夷兰。人死吉者。结畜家境差吉。随境轻重
者。人死夷。非人兰。畜生提。由本不简列别。云萨至便
者。为一人赞死者。如对王人前。口赞叹说劝令早死
等。此人不解边。人解者。谓王人不领。当前语旁有张
人却解。遂用此法死者。不犯以于张人。无心故。如律
本重者。谓叹誉死快皆重。相从牵人者。谓如今时有
比丘。犯王法。临刑之时。或有同学小师。及主持公务
人等是也。绘子就此人觅手巾等作煞具。与者命断
时重也。自煞犯兰者。前方便罪自安。布绳刀等命终
之时戒。谢无犯重义也(巳上诸文明犯相竟)。
次不犯中俗律云。过失煞人以赎论者。准格律中。有
临空造阁。窗格坠地。伤煞人命。皆为本主不勤捡挍。
皮绳烂增致使坠地。名为过失。然非故意。不合偿命。
促将财物。以赎于命。如此论量。故云以赎论也。即从
彼人初死理葬等。供给取口之。非谓将百千五十贯。
纳官赎命也。注文可知(巳上总是第三戒竟)。
云第至戒者标也。初制意者。戒疏云。然至无为圣道。
非凡所證。由未得故。冒假虚谈。惑乱群心意。招利养
过中之甚。是以制也。二释名者。体乖实录名妄。过重
十至轻重者。准律不得伤形。明知不得自煞也。舒者
展于腰脚病人。不欲强与按摩致死。并是好心。固非
恶意。不犯重也。馀亦易知。二波罗夷者。约比丘说也。
例同者。优婆塞。亦得煞盗。二罪不云夷。畜死兰者。此
结人家境夷兰。人死吉者。结畜家境差吉。随境轻重
者。人死夷。非人兰。畜生提。由本不简列别。云萨至便
者。为一人赞死者。如对王人前。口赞叹说劝令早死
等。此人不解边。人解者。谓王人不领。当前语旁有张
人却解。遂用此法死者。不犯以于张人。无心故。如律
本重者。谓叹誉死快皆重。相从牵人者。谓如今时有
比丘。犯王法。临刑之时。或有同学小师。及主持公务
人等是也。绘子就此人觅手巾等作煞具。与者命断
时重也。自煞犯兰者。前方便罪自安。布绳刀等命终
之时戒。谢无犯重义也(巳上诸文明犯相竟)。
次不犯中俗律云。过失煞人以赎论者。准格律中。有
临空造阁。窗格坠地。伤煞人命。皆为本主不勤捡挍。
皮绳烂增致使坠地。名为过失。然非故意。不合偿命。
促将财物。以赎于命。如此论量。故云以赎论也。即从
彼人初死理葬等。供给取口之。非谓将百千五十贯。
纳官赎命也。注文可知(巳上总是第三戒竟)。
云第至戒者标也。初制意者。戒疏云。然至无为圣道。
非凡所證。由未得故。冒假虚谈。惑乱群心意。招利养
过中之甚。是以制也。二释名者。体乖实录名妄。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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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轻。曰大业彰在言名语。此是所防(云云)。云具至解
者。列犯缘也。如文现身相者。谓众僧并坐有人唱云。
众中谁是四果人。若是即起。彼比丘自知。是凡欺诳
众人。便即起立。意表我是四果也。前人信即重。疑即
兰甘露初门者。谓涅槃初基也。一切圣人。并皆游履。
名云为门。故不合妄说也。自称是佛天人师偷兰者。
以少人信谓者。合是佛出世时故。但犯轻。若言不净。
观罗汉果等人多信故。是以重也。馀如疏者。如上料
简。是依疏文也。亦有于此科中及破塔。非急不叙。不
犯如文。
○第二僧残篇
云僧残篇中者。总标也。对此或以八门料简。今且叙
五门。初起由三毒。二配于身口。三自作教人。四以遮
性分别。五初篇种类五段。今初起由三毒者。初有七
戒。因三事起贪染心成。次有二戒。因嗔而起。次有二
戒。因三事起痴慢心成。次有二戒。嗔痴而戒二。配身
口者。谓初二局身。次二粗二谤四练八戒。口为正犯。
身为助成。二房身为正犯。口为助业。次媒嫁一戒。身
口正犯。三自作教人者。分三。初有五戒。一粗二叹三
媒及二房。自作定犯。教人即不定。若作此五有国巳。
即同犯残。若汎若教人于巳。无闰但兰。次有二戒。谓
二谤自作教人。为巳不为巳。悭境处齐。彼我同犯。三
有六戒。一漏二触自作。即犯教他伹兰。以无闰巳下
之四戒。即四谏自作正犯。教他违谏亦兰。四遮性者。
者。列犯缘也。如文现身相者。谓众僧并坐有人唱云。
众中谁是四果人。若是即起。彼比丘自知。是凡欺诳
众人。便即起立。意表我是四果也。前人信即重。疑即
兰甘露初门者。谓涅槃初基也。一切圣人。并皆游履。
名云为门。故不合妄说也。自称是佛天人师偷兰者。
以少人信谓者。合是佛出世时故。但犯轻。若言不净。
观罗汉果等人多信故。是以重也。馀如疏者。如上料
简。是依疏文也。亦有于此科中及破塔。非急不叙。不
犯如文。
○第二僧残篇
云僧残篇中者。总标也。对此或以八门料简。今且叙
五门。初起由三毒。二配于身口。三自作教人。四以遮
性分别。五初篇种类五段。今初起由三毒者。初有七
戒。因三事起贪染心成。次有二戒。因嗔而起。次有二
戒。因三事起痴慢心成。次有二戒。嗔痴而戒二。配身
口者。谓初二局身。次二粗二谤四练八戒。口为正犯。
身为助成。二房身为正犯。口为助业。次媒嫁一戒。身
口正犯。三自作教人者。分三。初有五戒。一粗二叹三
媒及二房。自作定犯。教人即不定。若作此五有国巳。
即同犯残。若汎若教人于巳。无闰但兰。次有二戒。谓
二谤自作教人。为巳不为巳。悭境处齐。彼我同犯。三
有六戒。一漏二触自作。即犯教他伹兰。以无闰巳下
之四戒。即四谏自作正犯。教他违谏亦兰。四遮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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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及二房是遮。馀十为性。五种类者。见论分四。初有
五戒。是爱染气分。即淫之种类。二房戒是盗种类。污
家恶行是煞种类。馀之五戒是妄种类(巳上义门料简竟)。
次列释中。十三戒不同。即分十三段。今当第一戒分
二。初标。次释。云故至一者。方便动转标。心究竟。名之
为故。体分盈流名失精。此是所防(云云)。从此巳下钞
有制意。即如文自明。若文无者。亦不引疏恐繁。不说
以非急要也。云此至施者。此明制意也。初之两句。述
先后之意也。问曰。十三戒僧残。何故此戒最居其首。
为复据犯戒。次第安设。为复约三毒种类排之。可引
抄答云。此戒人之憙犯故。在初也。憙者数也。但据比
丘频犯之边。故在初列。令正法久住者。谓自行亏失。
岂能维持故使佛法速灭。今制此戒。自行永洁。众仰
迬持故。使正法不灭。即久住义也。止诽谤者。世人外
道常言。沙门作不净行。与俗不异。等欲生天龙信敬
心者。谓若作事。虽然私屏天龙善神。无所不见。今若
不作彼则生信。四部律中即四五十祇同。此呵责也。
云具至犯者。列缘也。注文依律明六境。一内色者。下
自释云。谓受色也。心能领纳。名受此色。与受相应。名
为受色。即令人身有识持者。二外色者。下释云。谓不
受色。即非情色。非心心所法领纳。名不受也。三内外
色者。谓衣是无情。身是有情。于中作境界也。若据五
分云。内色巳身外色他身(似有异也)。风中者。乃至口吹等。
乃至馀境者。谓一切万境。皆为犯境。故下篇云。如漏
五戒。是爱染气分。即淫之种类。二房戒是盗种类。污
家恶行是煞种类。馀之五戒是妄种类(巳上义门料简竟)。
次列释中。十三戒不同。即分十三段。今当第一戒分
二。初标。次释。云故至一者。方便动转标。心究竟。名之
为故。体分盈流名失精。此是所防(云云)。从此巳下钞
有制意。即如文自明。若文无者。亦不引疏恐繁。不说
以非急要也。云此至施者。此明制意也。初之两句。述
先后之意也。问曰。十三戒僧残。何故此戒最居其首。
为复据犯戒。次第安设。为复约三毒种类排之。可引
抄答云。此戒人之憙犯故。在初也。憙者数也。但据比
丘频犯之边。故在初列。令正法久住者。谓自行亏失。
岂能维持故使佛法速灭。今制此戒。自行永洁。众仰
迬持故。使正法不灭。即久住义也。止诽谤者。世人外
道常言。沙门作不净行。与俗不异。等欲生天龙信敬
心者。谓若作事。虽然私屏天龙善神。无所不见。今若
不作彼则生信。四部律中即四五十祇同。此呵责也。
云具至犯者。列缘也。注文依律明六境。一内色者。下
自释云。谓受色也。心能领纳。名受此色。与受相应。名
为受色。即令人身有识持者。二外色者。下释云。谓不
受色。即非情色。非心心所法领纳。名不受也。三内外
色者。谓衣是无情。身是有情。于中作境界也。若据五
分云。内色巳身外色他身(似有异也)。风中者。乃至口吹等。
乃至馀境者。谓一切万境。皆为犯境。故下篇云。如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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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戒。触缘斯犯。何须境想也。云五至也者。开梦不犯
者。既位在下凡。未能无梦。故律开也。此言开者。谓不
犯残。非无小罪。下文列五过失。结五吉罗。岂非是罪
恶梦者。梦见煞等。谓若持戒摄念。即常有善梦。如上
卷说。今不摄念致有恶梦也。又梦通三性。梦礼佛诵
经是善行。煞等恶。青黄赤白等无记。诸天不护者。意
乱攀缘龙天。既知并舍去也。心不入法者。不能入于
觉观等法等。憙出精者。精谓精髓。遍在身中。是持身
之宝。若无此任持。即便枯瘁也。律中有七种。青黄黑
赤白酪酪浆也。青者轮王。黄者轮王太子。黑者王大
臣。赤者犯女色多。白者负重人。酪者初果人。浆者二
果也。五分五吉罗者。结犯也。若尔何不犯残。钞答以
梦故不犯也。次不犯中。如文。
第二戒初标。云摩至二者标。身相扪摸曰摩。二境交
对曰触。此是所防。云多至故者。制意也。飘然无依止
者。谓宛陵云如浮萍。随风不定。无其所止也。比丘之
法亦然。去住随缘无所故。恋滞著等者。今制此戒伴
者。谓良伴有琢磨之益。今戒伴能制禁行人。不造诸
过。问抄今云制此戒作伴。为是二百五十戒总为伴。
唯局此戒。答。然二百五十戒总是行人伴。今言作伴
者。故智论云。俗妻子奴婢人民等。是入恶道之伴。沙
门用戒是趣涅槃之真伴。有所依怙者。大德云。如毛
诗中说。无父曰无怙。无母曰无恃。既无父母即无可恃
怙。今制此戒亦共有[女*耶]父。在世不殊即。有依怙也。诤
者。既位在下凡。未能无梦。故律开也。此言开者。谓不
犯残。非无小罪。下文列五过失。结五吉罗。岂非是罪
恶梦者。梦见煞等。谓若持戒摄念。即常有善梦。如上
卷说。今不摄念致有恶梦也。又梦通三性。梦礼佛诵
经是善行。煞等恶。青黄赤白等无记。诸天不护者。意
乱攀缘龙天。既知并舍去也。心不入法者。不能入于
觉观等法等。憙出精者。精谓精髓。遍在身中。是持身
之宝。若无此任持。即便枯瘁也。律中有七种。青黄黑
赤白酪酪浆也。青者轮王。黄者轮王太子。黑者王大
臣。赤者犯女色多。白者负重人。酪者初果人。浆者二
果也。五分五吉罗者。结犯也。若尔何不犯残。钞答以
梦故不犯也。次不犯中。如文。
第二戒初标。云摩至二者标。身相扪摸曰摩。二境交
对曰触。此是所防。云多至故者。制意也。飘然无依止
者。谓宛陵云如浮萍。随风不定。无其所止也。比丘之
法亦然。去住随缘无所故。恋滞著等者。今制此戒伴
者。谓良伴有琢磨之益。今戒伴能制禁行人。不造诸
过。问抄今云制此戒作伴。为是二百五十戒总为伴。
唯局此戒。答。然二百五十戒总是行人伴。今言作伴
者。故智论云。俗妻子奴婢人民等。是入恶道之伴。沙
门用戒是趣涅槃之真伴。有所依怙者。大德云。如毛
诗中说。无父曰无怙。无母曰无恃。既无父母即无可恃
怙。今制此戒亦共有[女*耶]父。在世不殊即。有依怙也。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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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根本者。谓比丘若触他妻女。而令彼夫主父母兄
弟。闻之不忍。必与比丘诤竞也。疑者犹预不决也。为
作大恶了为始摩触等嫌者。云沙门释子合修梵行。
今触女人与我何异。不可敬重为良田也。馀文可知。
云具至犯者。列缘也。四身相触者。约二俱无衣说也。
即简互有衣兰。俱为衣吉。云初至心者。四种如淫戒
中者。一觉女。二睡女。三新死。四少分坏。若触此四境
是犯残。除此四外。即半坏多坏犯轻也。爱污心者。戒
疏云。心本性净由爱生。染今言爱者。谓淫欲染污之
爱。即非净也。云身至吉罗者。举于上下以摄中间。俱
名身分也。相触有三种者。今依戒疏科抄初从比丘
往触无衣觉女。乃至并据二俱无衣。以言为一种。从
若互有衣等为二种。从若二俱有衣巳来。为三种也
(不取古记诸科三种)。正释三种也。就初段中。自分三句初约比
丘往触女。二约女来触比丘。三先有染心于前女等。
且往触者。即第一段中。第一句也。无睡眠新死少坏
者。举四犯境也。不问受乐不受乐皆残者。破古解也。
古云。受乐方犯。不受乐不犯。今云但触著便犯。不论
乐不乐也。二女来触比丘者。此是第一段中。第二句
也。不必须淫心者。谓前女或因送物取与等时。触著
比丘并无淫心。而比丘要须动身受乐犯残者。故律
云。女作女想。以手扪摸。比丘动身淫意染著。受于触
乐。僧残也。此律文不了者。四分中但云女作女想。身
相触。欲心深著。不受乐动身偷兰。二欲心深著。受乐
弟。闻之不忍。必与比丘诤竞也。疑者犹预不决也。为
作大恶了为始摩触等嫌者。云沙门释子合修梵行。
今触女人与我何异。不可敬重为良田也。馀文可知。
云具至犯者。列缘也。四身相触者。约二俱无衣说也。
即简互有衣兰。俱为衣吉。云初至心者。四种如淫戒
中者。一觉女。二睡女。三新死。四少分坏。若触此四境
是犯残。除此四外。即半坏多坏犯轻也。爱污心者。戒
疏云。心本性净由爱生。染今言爱者。谓淫欲染污之
爱。即非净也。云身至吉罗者。举于上下以摄中间。俱
名身分也。相触有三种者。今依戒疏科抄初从比丘
往触无衣觉女。乃至并据二俱无衣。以言为一种。从
若互有衣等为二种。从若二俱有衣巳来。为三种也
(不取古记诸科三种)。正释三种也。就初段中。自分三句初约比
丘往触女。二约女来触比丘。三先有染心于前女等。
且往触者。即第一段中。第一句也。无睡眠新死少坏
者。举四犯境也。不问受乐不受乐皆残者。破古解也。
古云。受乐方犯。不受乐不犯。今云但触著便犯。不论
乐不乐也。二女来触比丘者。此是第一段中。第二句
也。不必须淫心者。谓前女或因送物取与等时。触著
比丘并无淫心。而比丘要须动身受乐犯残者。故律
云。女作女想。以手扪摸。比丘动身淫意染著。受于触
乐。僧残也。此律文不了者。四分中但云女作女想。身
相触。欲心深著。不受乐动身偷兰。二欲心深著。受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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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身偷兰。不言犯僧残。是不了也。若尔前来抄。言
动身受乐犯残。是何律文。下句释云。今准十诵言。犯
僧残。宝云。四分中自有义了。今但引十诵文释也。若
不动身受乐。此律吉罗者。指十诵文也。四分即兰。如
上引之。若先有染心于前女等者。即初段中第三句
也。谓比丘先于前女生于染心。后女来触比丘者。谓
后时此女来。触著比丘非。谓别有第二女。为后女也。
犯相如钞自明之。如上并据二俱无衣者。总结前来
三句之文。总是第一科竟。若互有衣犯兰者。引是前
三种中。第二段文也。或比丘无衣。必有衣等不定。谓
律文伹一向言犯兰。不分别开轻重罪体。若准今师
意。亦须分于兰之轻重。所以然者。谓身动不动心有
乐身不乐。只如前文。比丘往触女。女来触比丘。尚分
动身不动身。受乐不受乐。此中不可雷同。今据上文。
即此偷兰。体合轻重。若不分之亦成未了。二俱有衣
犯吉者。此前三中第三段文也。律促通云吉罗据理。
须分比丘往触女。女来触比丘。动身不动受乐重。即
重吉。轻亦轻吉等。例同可。解云。若至本境者。此人律
文不了者。四分但言。触二形兰。不分男女。两异故不
了也。下引伽论。方为决了。谓一身佩于二境触意。既
别须分兰残也。善见发发相触等者。此文释疑。故来
恐有疑。曰投手身发。肉有畅适。示细滑。发是身分之
馀。无其觉触。何故亦结耶。四分不分相。故论云。发发
相著。爪爪相触。悉得偷兰。俱无觉故。若互触理亦僧
动身受乐犯残。是何律文。下句释云。今准十诵言。犯
僧残。宝云。四分中自有义了。今但引十诵文释也。若
不动身受乐。此律吉罗者。指十诵文也。四分即兰。如
上引之。若先有染心于前女等者。即初段中第三句
也。谓比丘先于前女生于染心。后女来触比丘者。谓
后时此女来。触著比丘非。谓别有第二女。为后女也。
犯相如钞自明之。如上并据二俱无衣者。总结前来
三句之文。总是第一科竟。若互有衣犯兰者。引是前
三种中。第二段文也。或比丘无衣。必有衣等不定。谓
律文伹一向言犯兰。不分别开轻重罪体。若准今师
意。亦须分于兰之轻重。所以然者。谓身动不动心有
乐身不乐。只如前文。比丘往触女。女来触比丘。尚分
动身不动身。受乐不受乐。此中不可雷同。今据上文。
即此偷兰。体合轻重。若不分之亦成未了。二俱有衣
犯吉者。此前三中第三段文也。律促通云吉罗据理。
须分比丘往触女。女来触比丘。动身不动受乐重。即
重吉。轻亦轻吉等。例同可。解云。若至本境者。此人律
文不了者。四分但言。触二形兰。不分男女。两异故不
了也。下引伽论。方为决了。谓一身佩于二境触意。既
别须分兰残也。善见发发相触等者。此文释疑。故来
恐有疑。曰投手身发。肉有畅适。示细滑。发是身分之
馀。无其觉触。何故亦结耶。四分不分相。故论云。发发
相著。爪爪相触。悉得偷兰。俱无觉故。若互触理亦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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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僧残。莫非据染污心。而成前犯。四句分别者。一觉
触不觉残。二不觉触觉兰(准戒疏文)。三不觉触不觉兰(准见论结)。
四觉触觉残。准此二残二兰。虽是不觉。以是一身分
故。不同衣钵。虽有染心。且非身分故。但犯吉也。爪齿
毛疮者。上二是不觉境。疮是坏相。虽触染乐心徵故
轻。无肉骨者。玄云齿也。大德与许此说。上文巳有了。
今云。二肘二膝头。是无肉骨。以上诸境。而触彼女。于
比丘成其不觉得兰。若比丘身触他女人发等。即残
为兰。此异引十诵也。四分中提手捉发者。谓以觉触
不觉也。人女亦尔者。亦吉也。此是祇文。外难曰。既是
人女理合结残。何言犯吉。抄下释云。谓无淫心。偶尔
触著等类。不能女男俱兰者。此十诵文也。不能女者。
即前女也。不能男者。即比丘身。非谓别为不能男子。
谓今时比丘触他能女即残。不能女即兰。若不能男
比丘。纵触他能女之身。亦伹兰也。大德云。亲曾捡彼
律文。以彼宗开不能男。有比丘用故。所以触得兰也。
僧祇意。谓男子黄门。而是女人触僧残者。彼云。女作
黄子想。疑触残。人女作黄门想。疑触亦残。谓祇文。性
恶罪上。不开想疑。但从境制定也。谓前有方便心。后
搆本境者。南山意也。戒疏云。圣制有以文少不了。岂
有智人坚持不触。因事悟触。可结残耶。今须据他。先
有方便之心拟触。此女举手之时。乃生男子黄门之
想及疑。若约后心边说。合犯吉罗。今但与前方便相
当。而境人实女。所以犯残也。谓律不了。今故决之非
触不觉残。二不觉触觉兰(准戒疏文)。三不觉触不觉兰(准见论结)。
四觉触觉残。准此二残二兰。虽是不觉。以是一身分
故。不同衣钵。虽有染心。且非身分故。但犯吉也。爪齿
毛疮者。上二是不觉境。疮是坏相。虽触染乐心徵故
轻。无肉骨者。玄云齿也。大德与许此说。上文巳有了。
今云。二肘二膝头。是无肉骨。以上诸境。而触彼女。于
比丘成其不觉得兰。若比丘身触他女人发等。即残
为兰。此异引十诵也。四分中提手捉发者。谓以觉触
不觉也。人女亦尔者。亦吉也。此是祇文。外难曰。既是
人女理合结残。何言犯吉。抄下释云。谓无淫心。偶尔
触著等类。不能女男俱兰者。此十诵文也。不能女者。
即前女也。不能男者。即比丘身。非谓别为不能男子。
谓今时比丘触他能女即残。不能女即兰。若不能男
比丘。纵触他能女之身。亦伹兰也。大德云。亲曾捡彼
律文。以彼宗开不能男。有比丘用故。所以触得兰也。
僧祇意。谓男子黄门。而是女人触僧残者。彼云。女作
黄子想。疑触残。人女作黄门想。疑触亦残。谓祇文。性
恶罪上。不开想疑。但从境制定也。谓前有方便心。后
搆本境者。南山意也。戒疏云。圣制有以文少不了。岂
有智人坚持不触。因事悟触。可结残耶。今须据他。先
有方便之心拟触。此女举手之时。乃生男子黄门之
想及疑。若约后心边说。合犯吉罗。今但与前方便相
当。而境人实女。所以犯残也。谓律不了。今故决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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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南山不知律性。戒不开之。谓为人不达。此文妄非
钞义。云善至提者。彼云。舍利弗。问波离相触。得几罪。
答。五罪如文所列。一夷者。约比丘尼残者。约比丘也。
兰者据互有。衣吉者。谓二俱有衣。指挃他比丘得提。
是名五罪。此触既通五篇。故制以之为伴。云不犯至
兰者。戏笑大不以淫心也。此但开残相解者。见彼为
贼系缚。解绳放之。或比丘被缚。女人为解。亦尔非不
犯。馀罪者。上言开者。但不犯残。非无吉也。若为水溺
开比丘捉等者。十诵云。诸女向阿脂罗阿洗浴。河水
卒长。诸女被溺。比丘见不取救。女言。大德慈悲怜慜
何处。沙门释子。见为水漂。而不救捉。诸比丘以此缘
白佛。佛言听救。诸比丘便捉女。忽淫心生。还放诸女
言。莫放待到岸。佛言。虽淫心生。但捉一处莫放不犯。
到岸后不应更触等。云僧祇至由此者。须知后急意
者。实是死苦即须救。是急苦等。彼自得脱。不至于死。
亦不得救。是缓也。过习积增莫不由此。者过患染习
积贮增长。莫不由此女人之境也。
第三戒云。与至三者。标名也。淫欲鄙恶名分庶。今说
其相。言彰于口曰语。此是所防(云云)。云七至解者。列
缘如文。云伽至也者。往好粗语偷兰者。谓迦留陀夷
立性。好作粗语。不论染心故。犯兰也。有所解了者。戒
疏云。异于触境。彼通死治昏睡孩童。此唯觉境。又有
智慧。名为解了。云粗至亦同者。非梵行者。释粗恶相
也。说二道好恶。以明欲相等。未必言声相。有粗恶者
钞义。云善至提者。彼云。舍利弗。问波离相触。得几罪。
答。五罪如文所列。一夷者。约比丘尼残者。约比丘也。
兰者据互有。衣吉者。谓二俱有衣。指挃他比丘得提。
是名五罪。此触既通五篇。故制以之为伴。云不犯至
兰者。戏笑大不以淫心也。此但开残相解者。见彼为
贼系缚。解绳放之。或比丘被缚。女人为解。亦尔非不
犯。馀罪者。上言开者。但不犯残。非无吉也。若为水溺
开比丘捉等者。十诵云。诸女向阿脂罗阿洗浴。河水
卒长。诸女被溺。比丘见不取救。女言。大德慈悲怜慜
何处。沙门释子。见为水漂。而不救捉。诸比丘以此缘
白佛。佛言听救。诸比丘便捉女。忽淫心生。还放诸女
言。莫放待到岸。佛言。虽淫心生。但捉一处莫放不犯。
到岸后不应更触等。云僧祇至由此者。须知后急意
者。实是死苦即须救。是急苦等。彼自得脱。不至于死。
亦不得救。是缓也。过习积增莫不由此。者过患染习
积贮增长。莫不由此女人之境也。
第三戒云。与至三者。标名也。淫欲鄙恶名分庶。今说
其相。言彰于口曰语。此是所防(云云)。云七至解者。列
缘如文。云伽至也者。往好粗语偷兰者。谓迦留陀夷
立性。好作粗语。不论染心故。犯兰也。有所解了者。戒
疏云。异于触境。彼通死治昏睡孩童。此唯觉境。又有
智慧。名为解了。云粗至亦同者。非梵行者。释粗恶相
也。说二道好恶。以明欲相等。未必言声相。有粗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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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此言粗语。亦未必高声现相。谈其猥恶之事。方为
粗语也。不妨涉于善事等者。谓口中发言。其言开涉
善事相粗恶。而内心表于秽事。即是粗也。故律云。若
复作馀语者。正语起粗语律文也。馀语谓不妨涉于
善事。意表于秽号。曰馀语。如律云。因消苏著赤衣者。
消苏是女人之名也。著赤衣。即别有一女新染衣。作
赤色。此即两事钞合标之。古记不达。将为因消苏著
赤色衣。但作一女说者非也。文云比丘往白衣家。有
女人消苏形露。比丘见了乃语女云。汝消苏。而前女
有智慧。解比丘之意。遂答云。我消苏。比丘嘿然。生疑
白佛。佛言。若情不相解。但偷兰。必解了僧残。今抄引
当部文。且显相领解。结根本罪也。若不解者。谓比丘
虽意表于非。女人谓言。是其善语。即钞引僧祇文也。
彼云。有乞食比丘。至家中见一女人。著新染衣。坐不
正形露。比丘见了。有欲心生。乃发言。姊妹大赤好。准
此意。亦詺他女根也。其女不领解。乃答云。阿阇梨。此
衣新染故。比丘疑心白佛。佛遣一比丘。依前而问女。
亦约旧。佛言解义不解味兰。解义味不解义亦兰。义
味俱解残。俱不解越毗尼。今钞引此文。为显上不领
解也。律文总相而说其罪。都有四阶。即知前文。引四
分情相领。当是义味俱解犯残。后文是解味不解义
但兰(首云。昧者是语。属能诠文。义者见理。属所诠旨也)此促论染心向女粗
语者。此四分宗。促比丘有染心向女说。前女领解即
残。不解即兰也。五分具有。彼此互向粗语犯者。准彼
粗语也。不妨涉于善事等者。谓口中发言。其言开涉
善事相粗恶。而内心表于秽事。即是粗也。故律云。若
复作馀语者。正语起粗语律文也。馀语谓不妨涉于
善事。意表于秽号。曰馀语。如律云。因消苏著赤衣者。
消苏是女人之名也。著赤衣。即别有一女新染衣。作
赤色。此即两事钞合标之。古记不达。将为因消苏著
赤色衣。但作一女说者非也。文云比丘往白衣家。有
女人消苏形露。比丘见了乃语女云。汝消苏。而前女
有智慧。解比丘之意。遂答云。我消苏。比丘嘿然。生疑
白佛。佛言。若情不相解。但偷兰。必解了僧残。今抄引
当部文。且显相领解。结根本罪也。若不解者。谓比丘
虽意表于非。女人谓言。是其善语。即钞引僧祇文也。
彼云。有乞食比丘。至家中见一女人。著新染衣。坐不
正形露。比丘见了。有欲心生。乃发言。姊妹大赤好。准
此意。亦詺他女根也。其女不领解。乃答云。阿阇梨。此
衣新染故。比丘疑心白佛。佛遣一比丘。依前而问女。
亦约旧。佛言解义不解味兰。解义味不解义亦兰。义
味俱解残。俱不解越毗尼。今钞引此文。为显上不领
解也。律文总相而说其罪。都有四阶。即知前文。引四
分情相领。当是义味俱解犯残。后文是解味不解义
但兰(首云。昧者是语。属能诠文。义者见理。属所诠旨也)此促论染心向女粗
语者。此四分宗。促比丘有染心向女说。前女领解即
残。不解即兰也。五分具有。彼此互向粗语犯者。准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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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云。比丘问女。女问比丘。即是彼此互向粗语。若比
丘问女。女解义味。比丘残。女向比丘。即约比丘随顺。
出语一语一残也。叹身戒同者。谓互叹身易知。次不
犯中。云律中至无犯者。九疮等是不净可污。欲显此
观行之法。要假言述者。名为露观也。馀如文。
四戒。云问至四者。标也。言多坊伪。美巳之善。意专在
欲。言现清净。逸荡其情。此是所防(云云)。云论至戒前
者。列缘如文。云律至色者。戒疏云。言好颜色叹其丰
味。以调前女也。云大姓者。明种高贵。如西国刹利婆
罗门最为高贵。此土南北二朝四姓等。举斯二叹。或
乱前女。女人性弱。贪附此二也。云出至前戒者。修梵
行者。举善法也。戒疏云。既修梵行不合行。非何得素
欲。答若实行欲素者偷兰。是媱家方便。今本不行。口
言其相。妄用淫门。用拟通适。故犯残也。十二头陀者。
谓一衣三衣等(云云)。等者。等取六种法也。疏云。一谓
头陀节捡法。二呗匿称叹法。三多闻广见法。四举说
明智法。五持律奉行法。六坐禅尅道法。钞有第五。及
第一也。馀如钞不犯如抄。
五戒。云媒至五者。标名也。戒疏云。为彼男女。往反相谋。
以成婚娶故曰媒人。此是所防(云云)。云六至犯者。列
缘也。受语往还报者。明三时也。若据戒疏。八缘。六受
语。七往说。八还报。抄合三为一。故但立六也。云律至
兰者。要三时具者。释第六缘也。如钞自列亦有。虽具
三缘时不犯。谓贼将去等。不得和合也。若言癞病等。
丘问女。女解义味。比丘残。女向比丘。即约比丘随顺。
出语一语一残也。叹身戒同者。谓互叹身易知。次不
犯中。云律中至无犯者。九疮等是不净可污。欲显此
观行之法。要假言述者。名为露观也。馀如文。
四戒。云问至四者。标也。言多坊伪。美巳之善。意专在
欲。言现清净。逸荡其情。此是所防(云云)。云论至戒前
者。列缘如文。云律至色者。戒疏云。言好颜色叹其丰
味。以调前女也。云大姓者。明种高贵。如西国刹利婆
罗门最为高贵。此土南北二朝四姓等。举斯二叹。或
乱前女。女人性弱。贪附此二也。云出至前戒者。修梵
行者。举善法也。戒疏云。既修梵行不合行。非何得素
欲。答若实行欲素者偷兰。是媱家方便。今本不行。口
言其相。妄用淫门。用拟通适。故犯残也。十二头陀者。
谓一衣三衣等(云云)。等者。等取六种法也。疏云。一谓
头陀节捡法。二呗匿称叹法。三多闻广见法。四举说
明智法。五持律奉行法。六坐禅尅道法。钞有第五。及
第一也。馀如钞不犯如抄。
五戒。云媒至五者。标名也。戒疏云。为彼男女。往反相谋。
以成婚娶故曰媒人。此是所防(云云)。云六至犯者。列
缘也。受语往还报者。明三时也。若据戒疏。八缘。六受
语。七往说。八还报。抄合三为一。故但立六也。云律至
兰者。要三时具者。释第六缘也。如钞自列亦有。虽具
三缘时不犯。谓贼将去等。不得和合也。若言癞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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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病容有好时。向后由得和合亦犯。媒馀身分者。玄
云。谓口是馀身分。山云曲肘处是馀也。五分不许。而
报偷兰者。谓四分促有贼将去等。不言不许。故引五
分文也。不能男者。黄门也。不能女者。二道合也。一道
者祇云。若众生一道。从是处食。是处大小便。石女者。
根小也。云此至兰者。四分条部中。诸比丘白二媒嫁。
若僧同和。一一僧各犯残。若用僧物具。并犯重也。僧
祇求好马种兰者。问。一等畜类。馀即犯吉。此便犯兰。
镜水大德曰。良马识亲疏。馀畜无简别。按相马经曰。
良马识亲。不频馀群。时有母骧泥驹。便不识。交时忽
认是母。立地即死。更有一类駮马。不别好恶。衣冠仕
浪不合骑之。指腹为媒者。问子既未座。何得知男女
两异。而为媒礼。若得知者。须是圣人。答。虽非圣人。算
计亦得知也。法宝约有宫除。大凡女人。年四十九。生
产即止。今若算者。即先下四十九算子。乃除母年。足
胎月。如母年二十五。即除二十五个算子。若有胎得
五月。又下五个生算子。然后除之。天一(除一)。地二(除二)。三才
(除三)。四时(除四)。五行(除五)。六律(除六)。七皇(除七)。八节(除八)。九宫(除九)剉
者看之。只即男。双即女等(云云)。以事犹奢远。故结兰
也。自媒者。大德曰。如今时比丘。自罢道入他舍。尼众
亦然。不更别觅人。作媒礼也。诸家云。是方便兰。今恐
是果罪。思之云四至偷兰。律中有四种。一语。二书。三
指印。四现相。今钞所列。欠一相也。戒疏曰。语书二种。
言中自了。指印者。以指印知许不许。玄云。指上文广
云。谓口是馀身分。山云曲肘处是馀也。五分不许。而
报偷兰者。谓四分促有贼将去等。不言不许。故引五
分文也。不能男者。黄门也。不能女者。二道合也。一道
者祇云。若众生一道。从是处食。是处大小便。石女者。
根小也。云此至兰者。四分条部中。诸比丘白二媒嫁。
若僧同和。一一僧各犯残。若用僧物具。并犯重也。僧
祇求好马种兰者。问。一等畜类。馀即犯吉。此便犯兰。
镜水大德曰。良马识亲疏。馀畜无简别。按相马经曰。
良马识亲。不频馀群。时有母骧泥驹。便不识。交时忽
认是母。立地即死。更有一类駮马。不别好恶。衣冠仕
浪不合骑之。指腹为媒者。问子既未座。何得知男女
两异。而为媒礼。若得知者。须是圣人。答。虽非圣人。算
计亦得知也。法宝约有宫除。大凡女人。年四十九。生
产即止。今若算者。即先下四十九算子。乃除母年。足
胎月。如母年二十五。即除二十五个算子。若有胎得
五月。又下五个生算子。然后除之。天一(除一)。地二(除二)。三才
(除三)。四时(除四)。五行(除五)。六律(除六)。七皇(除七)。八节(除八)。九宫(除九)剉
者看之。只即男。双即女等(云云)。以事犹奢远。故结兰
也。自媒者。大德曰。如今时比丘。自罢道入他舍。尼众
亦然。不更别觅人。作媒礼也。诸家云。是方便兰。今恐
是果罪。思之云四至偷兰。律中有四种。一语。二书。三
指印。四现相。今钞所列。欠一相也。戒疏曰。语书二种。
言中自了。指印者。以指印知许不许。玄云。指上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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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竖有异。若示横文凶。竖文吉。便知女家许不许等。
宝云。指环上书得不得字。名为相印(恐未反初解)。现相者。
祇云。若见我著弊垢衣。持空钵坐早座。说贱语。即是
不得之相。反上即相(准此须预情相领当也)。参互作句皆犯者。
若计总大数。即四万四千八百句。今且依文作六十
四句。如何配属。谓语书指印现相。互作头。每一得十
六句。故成六十四。今具将语。为头作十六句。一遍应
云。自受男家语。自持语报女家。自持语报男(成一)。自受
男家语。自持语报女家。遣使持语报男(成二)。自受男家
语。遣使持语报女。自持语报男(成三)。自受男家语报。女
遣使。持语报男(成四)。自受男家语。自持书报男(成五)。自受
男家语。自持书报女。遣使持书报男(成六)。自受男家语。
遣使持书报女。自持书报男(成七)。自受男家语。遣使持
报女。遣使持书报男(成八)。自受男家语。自持指印报女。
自持指印报男(成九)。自受男家语。自持指印报女。遣使
持指印报男(成十)。自受男家语。遣使持指印报女。自持
指印男(十一)。自受男家语。遣使指印报女。遣使持指印
报男(十二)。自受男家语。自持现相报女。自持现相报男
(十三)。自受男家语。自持现相报女。遣使持现相报男(十四)。
自受男家语。遣使持现相报女。自持现相报男(十五)。自
受男家语。遣使持现相报女。遣使持现相报男(十六)。语
既成十六句。馀例可知。劝归妇还者。祇云。谓妇还本
家。比丘到舍。便劝早还。畏夫主瞋。不得种和合。故结
兰(宛陵云。此亦是媒之流类)。云律至不犯。妇礼巳断而和合得残。
宝云。指环上书得不得字。名为相印(恐未反初解)。现相者。
祇云。若见我著弊垢衣。持空钵坐早座。说贱语。即是
不得之相。反上即相(准此须预情相领当也)。参互作句皆犯者。
若计总大数。即四万四千八百句。今且依文作六十
四句。如何配属。谓语书指印现相。互作头。每一得十
六句。故成六十四。今具将语。为头作十六句。一遍应
云。自受男家语。自持语报女家。自持语报男(成一)。自受
男家语。自持语报女家。遣使持语报男(成二)。自受男家
语。遣使持语报女。自持语报男(成三)。自受男家语报。女
遣使。持语报男(成四)。自受男家语。自持书报男(成五)。自受
男家语。自持书报女。遣使持书报男(成六)。自受男家语。
遣使持书报女。自持书报男(成七)。自受男家语。遣使持
报女。遣使持书报男(成八)。自受男家语。自持指印报女。
自持指印报男(成九)。自受男家语。自持指印报女。遣使
持指印报男(成十)。自受男家语。遣使持指印报女。自持
指印男(十一)。自受男家语。遣使指印报女。遣使持指印
报男(十二)。自受男家语。自持现相报女。自持现相报男
(十三)。自受男家语。自持现相报女。遣使持现相报男(十四)。
自受男家语。遣使持现相报女。自持现相报男(十五)。自
受男家语。遣使持现相报女。遣使持现相报男(十六)。语
既成十六句。馀例可知。劝归妇还者。祇云。谓妇还本
家。比丘到舍。便劝早还。畏夫主瞋。不得种和合。故结
兰(宛陵云。此亦是媒之流类)。云律至不犯。妇礼巳断而和合得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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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同新媒也。馀如文。
六戒云无至六者标。释名者。戒疏云。身独运造。故言
无主。专任自由。不蒙指授。名僧不处分。越于限分故。
云过量。此是所防(云云)。云具至故者。二趣者人。谓居
士见比丘避之。非人者。斫彼神树损他子臂也。树神
白佛。佛说偈云。若人起嗔心。譬如车奔逸。车去能制
之。不足以为难。人能制嗔心。此事最为难。树神闻巳
乃證初果。佛因立制(云云)。云六至犯者。列缘如文。云
萨至用者。未后二团泥未竟轻兰者。表事未成。未结
根本也。大德云。此之轻重二兰。皆据用。第一团泥时
结也。如将初团泥。于屋上正拥时。结轻兰。攞了结重
兰。何以得知。故下句云。馀一团在。即第二团泥全。未
曾用必决罢心者。同上见论残也。此文亦是防人。污
情。谓恐人云。若未后二团泥尽用即结残。我今留最
后者。显事未竟。应免僧残文中。云决罢心者。残谓既
无心。将第二团覆之只此初团才竟。随决心断处。便
犯残也。自身受用吉者。入结吉。以非法房。不合入中。
故犯吉也。馀可知。云律中至手者。戒疏云。羯磨所因
在于妨难。必有作法得罪不成。故须先定基后方从
乞可信。来乞僧为处分。不可信者。未得处分僧应往
看。故云一切往也。善见等者。有二意。初辨量知狭不
用乞法。二四分下正头如量。须乞法。彼论。谓长六广
四巳下无主。不须乞处分不犯。彼问何以故。非房量
故。既言巳下不用。明知巳上须乞。四分广长正。是如
六戒云无至六者标。释名者。戒疏云。身独运造。故言
无主。专任自由。不蒙指授。名僧不处分。越于限分故。
云过量。此是所防(云云)。云具至故者。二趣者人。谓居
士见比丘避之。非人者。斫彼神树损他子臂也。树神
白佛。佛说偈云。若人起嗔心。譬如车奔逸。车去能制
之。不足以为难。人能制嗔心。此事最为难。树神闻巳
乃證初果。佛因立制(云云)。云六至犯者。列缘如文。云
萨至用者。未后二团泥未竟轻兰者。表事未成。未结
根本也。大德云。此之轻重二兰。皆据用。第一团泥时
结也。如将初团泥。于屋上正拥时。结轻兰。攞了结重
兰。何以得知。故下句云。馀一团在。即第二团泥全。未
曾用必决罢心者。同上见论残也。此文亦是防人。污
情。谓恐人云。若未后二团泥尽用即结残。我今留最
后者。显事未竟。应免僧残文中。云决罢心者。残谓既
无心。将第二团覆之只此初团才竟。随决心断处。便
犯残也。自身受用吉者。入结吉。以非法房。不合入中。
故犯吉也。馀可知。云律中至手者。戒疏云。羯磨所因
在于妨难。必有作法得罪不成。故须先定基后方从
乞可信。来乞僧为处分。不可信者。未得处分僧应往
看。故云一切往也。善见等者。有二意。初辨量知狭不
用乞法。二四分下正头如量。须乞法。彼论。谓长六广
四巳下无主。不须乞处分不犯。彼问何以故。非房量
故。既言巳下不用。明知巳上须乞。四分广长正。是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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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乞法之位。减则不须抄引论意。取巳不须非。谓如
量不乞。今约律准论。但使长六广四。巳下不须也。与
后有主房。同之过。此乞法亦犯过量。无不乞处分罪
古记。不正不叙。云然至矛楯者。然者是也。是佛搩手。
诸律论互辨量大小不等。中人三搩手者。即三尺也。
一肘半者。二尺七寸也。上明尺寸不定者。牒起前教
文辨量。何故不同。申翻经。有南北二国者。僧祇五分
翻在南朝。即江宁也。彼多约姬周小尺。十诵四分翻
在北朝。即洛阳也。多明大尺。即一尺二寸是魏尺。三
藏生处不同者。西国生长。来至此方。翻经不委。此方
之大小。随翻经处即用也。牟楯者。相违之言也。韩子
云。有宋人卖楯于市。有买矛者。便云此矛极神。所拟
无不陷也。有买楯者。便云此楯坚一切无能陷者。有
人诘之。将子矛刺之楯。彼即无对。自此相传促言有
违。便云矛楯。今此尺量互陈不定。其义亦尔。云今至
代者。佛在人倍人者。谓佛生西土。故曰在人。是之搩
手长于一尺。佛长二尺。故曰倍人手。既倍之身量。同
手故同尔。震旦等者。戒疏云。无魏拨乱文籍焚除。无
可依凭。但随时而用。故云随俗不同。而用律历。定勘
等者。谓用周时律历。揩定捡勘。至今所用。则姬周尺
斗为定也。姬姓也。周国号也。周有两种。以姓简之。尺
斗为定者。尺是姬尺。即今小尺也。斗是今时小斗也。
通古共导等者。从秦汉魏。并不改。张昔代南。迁斯法
亦定。故云通古(云云)。故随炀帝者。姓扬名广。随是朝
量不乞。今约律准论。但使长六广四。巳下不须也。与
后有主房。同之过。此乞法亦犯过量。无不乞处分罪
古记。不正不叙。云然至矛楯者。然者是也。是佛搩手。
诸律论互辨量大小不等。中人三搩手者。即三尺也。
一肘半者。二尺七寸也。上明尺寸不定者。牒起前教
文辨量。何故不同。申翻经。有南北二国者。僧祇五分
翻在南朝。即江宁也。彼多约姬周小尺。十诵四分翻
在北朝。即洛阳也。多明大尺。即一尺二寸是魏尺。三
藏生处不同者。西国生长。来至此方。翻经不委。此方
之大小。随翻经处即用也。牟楯者。相违之言也。韩子
云。有宋人卖楯于市。有买矛者。便云此矛极神。所拟
无不陷也。有买楯者。便云此楯坚一切无能陷者。有
人诘之。将子矛刺之楯。彼即无对。自此相传促言有
违。便云矛楯。今此尺量互陈不定。其义亦尔。云今至
代者。佛在人倍人者。谓佛生西土。故曰在人。是之搩
手长于一尺。佛长二尺。故曰倍人手。既倍之身量。同
手故同尔。震旦等者。戒疏云。无魏拨乱文籍焚除。无
可依凭。但随时而用。故云随俗不同。而用律历。定勘
等者。谓用周时律历。揩定捡勘。至今所用。则姬周尺
斗为定也。姬姓也。周国号也。周有两种。以姓简之。尺
斗为定者。尺是姬尺。即今小尺也。斗是今时小斗也。
通古共导等者。从秦汉魏。并不改。张昔代南。迁斯法
亦定。故云通古(云云)。故随炀帝者。姓扬名广。随是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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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谓帝未登位时。曾留守随州。后取为国号也。炀是
谥号。崩后表生前之德。炀帝博通经史广评尺秤。故
云立尺秤斗也。准古立样者。谓七秦时焚毁儒典。自
后随处用释斗等。未成揩。准炀帝再审评。论准古姬
周立样不取。诸馀尺寸抄主生在。隋朝亲见。故云余
亲见之。唐朝御宇者。唐是朝号。谓高祖未登位时。曾
留守太原。地名唐地。后受禅位。立此号也。天地上下
曰宇。今登位巳。能制师天下。万物不局大小。故云御
宇也。住世两用。不违古典者。谓住世人两般用尺。
即今时要依小尺。或准大尺俱通行用。又唐尺。只于
姬尺上添二寸。故云不违。古典斗秤二种例。准增加
者。于姬斗上加二斗。成唐斗一斗。于姬周小秤上加
二两。成一大两。准论以言者。谓准多论也。以此为率
者。戒疏云。率者音律也。转训法。谓以佛倍人之理。定
于[捺-大+秝]手之法也。当律无文。可以用之者。四分促云。搩
手无释量数。今五分。既云二释。可以谨依也。不达道
俗二制者。宝去。道则一搩手合。依五分二释。推其所
起。极微为先。故俱舍云。极微微金水兔。羊毛牛隙尘。
蚁虱麦指节。此后增七倍等(云云)。俗制则姬周释斗。
于此未能晓了。随言即行。岂非混乱。文轨无二者。文
谓诗书典籍。轨者。戒疏云。至于分度量。次律量衡平
药石分。铢祠祭舛合。准古。如上文轨则无二也。五种
不同者。一唐尺长姬尺二寸。二姬周。即今小尺。三山
东尺长唐尺二寸。四罗柯尺即路州。长山东二寸。五
谥号。崩后表生前之德。炀帝博通经史广评尺秤。故
云立尺秤斗也。准古立样者。谓七秦时焚毁儒典。自
后随处用释斗等。未成揩。准炀帝再审评。论准古姬
周立样不取。诸馀尺寸抄主生在。隋朝亲见。故云余
亲见之。唐朝御宇者。唐是朝号。谓高祖未登位时。曾
留守太原。地名唐地。后受禅位。立此号也。天地上下
曰宇。今登位巳。能制师天下。万物不局大小。故云御
宇也。住世两用。不违古典者。谓住世人两般用尺。
即今时要依小尺。或准大尺俱通行用。又唐尺。只于
姬尺上添二寸。故云不违。古典斗秤二种例。准增加
者。于姬斗上加二斗。成唐斗一斗。于姬周小秤上加
二两。成一大两。准论以言者。谓准多论也。以此为率
者。戒疏云。率者音律也。转训法。谓以佛倍人之理。定
于[捺-大+秝]手之法也。当律无文。可以用之者。四分促云。搩
手无释量数。今五分。既云二释。可以谨依也。不达道
俗二制者。宝去。道则一搩手合。依五分二释。推其所
起。极微为先。故俱舍云。极微微金水兔。羊毛牛隙尘。
蚁虱麦指节。此后增七倍等(云云)。俗制则姬周释斗。
于此未能晓了。随言即行。岂非混乱。文轨无二者。文
谓诗书典籍。轨者。戒疏云。至于分度量。次律量衡平
药石分。铢祠祭舛合。准古。如上文轨则无二也。五种
不同者。一唐尺长姬尺二寸。二姬周。即今小尺。三山
东尺长唐尺二寸。四罗柯尺即路州。长山东二寸。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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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美[姬-女+糸]娅尺二寸虽有五种。必以姬周。释秤以定官
市量者。释则刻漏。分于轨度秤。则秤校贤良市。则尺
用量度。返帛秤则凭其斤两冲者。秤上横木量。则舛
斗尺寸。官市用此三种。无事不平此之小斗。小释一
南浮部通用。非促只是汉地姬周独有下引钵量成
證。故知西国亦用也。六尺为步者。谓约姬周六尺。为
一步也。忽丝为先者。算经云此度之所起于匆匆者。
蚕口初出名为忽丝。谓忽有忽无忽见不见。也十忽
为丝。十丝为毫。十毫为釐。十釐为分。十分为寸。十寸
为尺。十尺为丈。十丈为引。十引为疋。如是之数以忽
为先。皆积成姬周尺也。关辅者。关则关内京师。东州
早有潼关。东北蒲州有蒲津关。龙门关也。辅则三辅。
东扶风东西准翊中。中京兆等(云云)。云今至尺者。五分
尺寸者。即一搩尺。是二尺。又于五种尺中。是姬周尺。
率者法也。用此为故。广二丈四尺。长一丈二尺者。正
辨纵广之量也。问戒本文云。长佛十二搩手。广七搩
手。即合言长二丈四尺。广一丈四尺。抄中何故却云
广二丈四尺。与戒文有违。答。有多释。一玄曰。四分长
是五分广。五分广是四分长(此全不应理也)。次准南云。西天
呼此。立长为广(亦半成解)。今依宝云。西国以东为上。伽蓝
门多分面东。房舍亦尔。岂非东西为长。即十二搩手。
二丈四尺。从前步柱至后步柱。南北为广。即七搩手。
一丈四尺。从南栋柱。至此栋柱。即戒文之中。长十二
广七。正约西土以说。今钞文广二丈四者。据此土以
市量者。释则刻漏。分于轨度秤。则秤校贤良市。则尺
用量度。返帛秤则凭其斤两冲者。秤上横木量。则舛
斗尺寸。官市用此三种。无事不平此之小斗。小释一
南浮部通用。非促只是汉地姬周独有下引钵量成
證。故知西国亦用也。六尺为步者。谓约姬周六尺。为
一步也。忽丝为先者。算经云此度之所起于匆匆者。
蚕口初出名为忽丝。谓忽有忽无忽见不见。也十忽
为丝。十丝为毫。十毫为釐。十釐为分。十分为寸。十寸
为尺。十尺为丈。十丈为引。十引为疋。如是之数以忽
为先。皆积成姬周尺也。关辅者。关则关内京师。东州
早有潼关。东北蒲州有蒲津关。龙门关也。辅则三辅。
东扶风东西准翊中。中京兆等(云云)。云今至尺者。五分
尺寸者。即一搩尺。是二尺。又于五种尺中。是姬周尺。
率者法也。用此为故。广二丈四尺。长一丈二尺者。正
辨纵广之量也。问戒本文云。长佛十二搩手。广七搩
手。即合言长二丈四尺。广一丈四尺。抄中何故却云
广二丈四尺。与戒文有违。答。有多释。一玄曰。四分长
是五分广。五分广是四分长(此全不应理也)。次准南云。西天
呼此。立长为广(亦半成解)。今依宝云。西国以东为上。伽蓝
门多分面东。房舍亦尔。岂非东西为长。即十二搩手。
二丈四尺。从前步柱至后步柱。南北为广。即七搩手。
一丈四尺。从南栋柱。至此栋柱。即戒文之中。长十二
广七。正约西土以说。今钞文广二丈四者。据此土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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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也。谓神州以南为上。伽蓝房舍多分面南。从前步
柱至后步柱。理合应言长二丈四。广一丈四。今顺西
土呼南北为广。东西为长。不更段也。若准此说。伹回
尺量。不改广长。斯为定义。若将唐尺以计。则长二丈。
广一丈一尺六寸六分八𨤲弱也。明内为言者。见论
第十三云。谓从前后檐下柱。当中墨分。内外巳外有
三尺。二尺檐下为外。不在限也。谓取内为明。内户限
外为明外。此约明闇之明。边壁高一丈二尺者。玄曰。
钞依二尺。为搩手计之。若据僧祇。二丈四尺四寸为
搩手。但高一丈。谓所用一尺当二尺也。云若至主者。
如文。云难至处者。王志护处者。玄云。如今国家苑园
陵处是也。不通十二桄梯者。谓梯有十二桄。桄间相
去拳一肘。肘有尺八。通计十二桄。有二丈一尺六寸。
若四周不通。此梯横朱往返草车回转。是妨处也。下
引十诵一寻。意明。若无宽处。许取他部。四分无文。故
多论云。妨处者。是舍四边一寻内有塔地。乃至深沆
等。作处分法皆不成。律中互有。尚乃不成。何况俱有。
若初处分时无。巳后忽有。妨难而全。前法不失。云明
了至亦犯者。树空者。戒疏云。谓大树中空。堪作住处。
山岸石阴者。谓岸下有窟。亦堪作住处。山林向下免
曰免。两名为石阴。堪作住处。必须隔断者。若依此山
岸窟等处住。其中若宽阔。断理费功。故须隔作齐限。
又须僧羯羯处分听许。若过量及不先治地。亦得尼
萨耆罪。若不依量。用功多。癈道业故。故知僧私二地
柱至后步柱。理合应言长二丈四。广一丈四。今顺西
土呼南北为广。东西为长。不更段也。若准此说。伹回
尺量。不改广长。斯为定义。若将唐尺以计。则长二丈。
广一丈一尺六寸六分八𨤲弱也。明内为言者。见论
第十三云。谓从前后檐下柱。当中墨分。内外巳外有
三尺。二尺檐下为外。不在限也。谓取内为明。内户限
外为明外。此约明闇之明。边壁高一丈二尺者。玄曰。
钞依二尺。为搩手计之。若据僧祇。二丈四尺四寸为
搩手。但高一丈。谓所用一尺当二尺也。云若至主者。
如文。云难至处者。王志护处者。玄云。如今国家苑园
陵处是也。不通十二桄梯者。谓梯有十二桄。桄间相
去拳一肘。肘有尺八。通计十二桄。有二丈一尺六寸。
若四周不通。此梯横朱往返草车回转。是妨处也。下
引十诵一寻。意明。若无宽处。许取他部。四分无文。故
多论云。妨处者。是舍四边一寻内有塔地。乃至深沆
等。作处分法皆不成。律中互有。尚乃不成。何况俱有。
若初处分时无。巳后忽有。妨难而全。前法不失。云明
了至亦犯者。树空者。戒疏云。谓大树中空。堪作住处。
山岸石阴者。谓岸下有窟。亦堪作住处。山林向下免
曰免。两名为石阴。堪作住处。必须隔断者。若依此山
岸窟等处住。其中若宽阔。断理费功。故须隔作齐限。
又须僧羯羯处分听许。若过量及不先治地。亦得尼
萨耆罪。若不依量。用功多。癈道业故。故知僧私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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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须乞作者。破古师也。古云。僧地恐妨僧受用。故须
乞云。必私巳地。何用乞法。今云然僧私二地。总须乞
也。下引祇文。广明相状。钞有三意初无人羯磨。口处
分法。二虽能羯磨。住处稍远。既有此缘。但得差人往
处分。三有四种下。明依法不成。就前二段。如文分别。
第三段中越年者。谓去年乞法。今年始造。此人难定
及与懈怠。不应与他指授。二异界者。谓既是外界僧。
不知此界妨难等事。三作私房多者。若僧中一人不
作房。乃至二三人不作。馀并作房。亦不名指授。谓作
房既多。恼乱二趣。故不听也。若妨难处。是难处住人。
不名指授。谓自住妨难。自悭于他。不能令他无悭。故
不听也。即此律云。可信者看。明知如上之人。既非可
信之者。并不合处分也。萨婆多等者。问云。此处分为
与人相应。与处相应。答。与处相应。故论云。处分地得
作。馀处不得。若尔既与处相应。馀人就上作房。何以
不许。答乞处分时。称此人名。不称彼人。别有所属。是
以馀人。就上作房不得。若房主听即任。谓就他房上
作。非是地故也。次引见论。长中减广中长。互减过皆
僧残者。抄举论二句总犯。故曰皆残。戒疏云。然此互
过是两口房。广长俱过。是一口房。俱一业结一残也。
玄曰。律有九句不同。今对衣戒。三三分之。初三句者。
一长中过广中过(房残衣提)。二长中过广中如(房残衣提)。三长
中过广中减(房残衣不犯)。次三句者。一长中如广中过(房残衣提)
二长中如广中如(房不犯衣犯提)。三长中如广中减(房衣二俱不犯)。
乞云。必私巳地。何用乞法。今云然僧私二地。总须乞
也。下引祇文。广明相状。钞有三意初无人羯磨。口处
分法。二虽能羯磨。住处稍远。既有此缘。但得差人往
处分。三有四种下。明依法不成。就前二段。如文分别。
第三段中越年者。谓去年乞法。今年始造。此人难定
及与懈怠。不应与他指授。二异界者。谓既是外界僧。
不知此界妨难等事。三作私房多者。若僧中一人不
作房。乃至二三人不作。馀并作房。亦不名指授。谓作
房既多。恼乱二趣。故不听也。若妨难处。是难处住人。
不名指授。谓自住妨难。自悭于他。不能令他无悭。故
不听也。即此律云。可信者看。明知如上之人。既非可
信之者。并不合处分也。萨婆多等者。问云。此处分为
与人相应。与处相应。答。与处相应。故论云。处分地得
作。馀处不得。若尔既与处相应。馀人就上作房。何以
不许。答乞处分时。称此人名。不称彼人。别有所属。是
以馀人。就上作房不得。若房主听即任。谓就他房上
作。非是地故也。次引见论。长中减广中长。互减过皆
僧残者。抄举论二句总犯。故曰皆残。戒疏云。然此互
过是两口房。广长俱过。是一口房。俱一业结一残也。
玄曰。律有九句不同。今对衣戒。三三分之。初三句者。
一长中过广中过(房残衣提)。二长中过广中如(房残衣提)。三长
中过广中减(房残衣不犯)。次三句者。一长中如广中过(房残衣提)
二长中如广中如(房不犯衣犯提)。三长中如广中减(房衣二俱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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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三句者。一长中减广中过(房残衣不犯)。二长中减广中
如(二俱无犯)。三长中减广中减(二俱不犯)。又来明衣不犯者。律
文且据不犯提。若依论文。非无吉罗。知之。若作未成
行容成者。谓一人自作有过量义。今行容为成者。即
二人共作。人无一口房分。伹有半口房分。以小故不
犯。若段段计人分满亦犯者。其房既大。虽多人共造。
计人多少。人人本分之外。犹有长者。人人犯残也。云
问至罪者。问意曰。长衣俱过方犯。房即互过亦犯。何
以不同。若据衣俱如亦犯。今抄具举俱过以难也。答
意云。房是自造。恼乱处深。故互过亦犯。衣体非自造。
但由贪畜。过相稍轻。要须俱过方犯也。若尔房既互
过亦犯。衣何俱如亦犯。答。房是过(平呼)中制。互过即结。
衣是满中制。所以俱如亦犯。受教过量犯者。玄云。是
律最后四句中。第二教人一句也。其四句非急不录。
问。何故但言犯。不定罪之名字者何。相疏云。为欲一
言通结二罪。故直言犯。是以下句云。若房主得残。污
师得兰。若定言犯残。即不摄污师兰也。若定言犯兰。
又不收房主之残也。今但云犯字。即临时制宜。兰残
不定。若房主是作房之正主。自过量犯残。并房主絣
量尺量如法。受教者不依。而过量者。即受教者犯兰
也。又须知巧师受教者。若是共他造房而过量。亦须
犯残。为于巳有国。亦是主故。若巧师自无房分。但为
他造作过量者。但犯兰。以非是主。即无国巳也。所言
巧师者。即僧中有人。会于巧作能造房舍。号曰巧师。
如(二俱无犯)。三长中减广中减(二俱不犯)。又来明衣不犯者。律
文且据不犯提。若依论文。非无吉罗。知之。若作未成
行容成者。谓一人自作有过量义。今行容为成者。即
二人共作。人无一口房分。伹有半口房分。以小故不
犯。若段段计人分满亦犯者。其房既大。虽多人共造。
计人多少。人人本分之外。犹有长者。人人犯残也。云
问至罪者。问意曰。长衣俱过方犯。房即互过亦犯。何
以不同。若据衣俱如亦犯。今抄具举俱过以难也。答
意云。房是自造。恼乱处深。故互过亦犯。衣体非自造。
但由贪畜。过相稍轻。要须俱过方犯也。若尔房既互
过亦犯。衣何俱如亦犯。答。房是过(平呼)中制。互过即结。
衣是满中制。所以俱如亦犯。受教过量犯者。玄云。是
律最后四句中。第二教人一句也。其四句非急不录。
问。何故但言犯。不定罪之名字者何。相疏云。为欲一
言通结二罪。故直言犯。是以下句云。若房主得残。污
师得兰。若定言犯残。即不摄污师兰也。若定言犯兰。
又不收房主之残也。今但云犯字。即临时制宜。兰残
不定。若房主是作房之正主。自过量犯残。并房主絣
量尺量如法。受教者不依。而过量者。即受教者犯兰
也。又须知巧师受教者。若是共他造房而过量。亦须
犯残。为于巳有国。亦是主故。若巧师自无房分。但为
他造作过量者。但犯兰。以非是主。即无国巳也。所言
巧师者。即僧中有人。会于巧作能造房舍。号曰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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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有斯犯。若俗人工匠之类。即不在此论量。不同淮
南云是俗人。曾受五八戒者犯兰。此即全成愚教也。
妨离二处等者。若准律文。有三四一十二句。此是最
初具足一句。馀十一句并是少降也。律曰。若不被僧
处分。过量有难有妨。二僧残二突吉罗。其第二句上。
则准前。但于妨难中互减。有难无妨。第三句有妨无
难。此二并二残一吉。下三三句妨难互灭。及俱如前。
唯僧不处分。不过量互减。第二三句。僧不处分不过
量作头。将妨难俱互有无。僧三句。第三三句僧处分
过量依头。得三句。第四三句僧处分不过量作头。亦
尔。今钞但举初三句中。一具足句。摄下诸互句并尽。
云律至者者。别明不犯。如文。
云有至七者。初释名。有主为造。专住自由。妨难二处
不乞处。此是所防。戒是能治(云云)。戒疏问。既有主为
造。何须斫树。答取下地拟施基也。馀如前。
云制意
同前者。与无主房不异也。云成至犯者。长六广四巳
上房者。反显巳下不犯。云此至之者。玄云。此并多论
文也僧不许卖房僧得罪者。谓房是自巳。众僧报彼
不许卖。即众僧总得吉也。有人云。房僧得罪。谓得卖
此之罪者。此不成解。兼有破句之失。云律至罪者。正
约得罪轻重也。律云。僧不指授有难妨。一残二吉。有
难无妨。无难有妨。皆一吉。僧不处分无难妨。但一残。
云开至得者。别明不犯也。注文谓无过量者。释疑故
来。前戒制其过量。容身屋小。故不犯。此戒本来不制
南云是俗人。曾受五八戒者犯兰。此即全成愚教也。
妨离二处等者。若准律文。有三四一十二句。此是最
初具足一句。馀十一句并是少降也。律曰。若不被僧
处分。过量有难有妨。二僧残二突吉罗。其第二句上。
则准前。但于妨难中互减。有难无妨。第三句有妨无
难。此二并二残一吉。下三三句妨难互灭。及俱如前。
唯僧不处分。不过量互减。第二三句。僧不处分不过
量作头。将妨难俱互有无。僧三句。第三三句僧处分
过量依头。得三句。第四三句僧处分不过量作头。亦
尔。今钞但举初三句中。一具足句。摄下诸互句并尽。
云律至者者。别明不犯。如文。
云有至七者。初释名。有主为造。专住自由。妨难二处
不乞处。此是所防。戒是能治(云云)。戒疏问。既有主为
造。何须斫树。答取下地拟施基也。馀如前。
云制意
同前者。与无主房不异也。云成至犯者。长六广四巳
上房者。反显巳下不犯。云此至之者。玄云。此并多论
文也僧不许卖房僧得罪者。谓房是自巳。众僧报彼
不许卖。即众僧总得吉也。有人云。房僧得罪。谓得卖
此之罪者。此不成解。兼有破句之失。云律至罪者。正
约得罪轻重也。律云。僧不指授有难妨。一残二吉。有
难无妨。无难有妨。皆一吉。僧不处分无难妨。但一残。
云开至得者。别明不犯也。注文谓无过量者。释疑故
来。前戒制其过量。容身屋小。故不犯。此戒本来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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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何用论其大小。答。虽无过量。若长六广四。即须乞
法。此明小故。不用乞法。不犯故也。
言无至八者。初释名。戒疏云。内无三实。故曰无根。重
事加𧭗。名之为谤。此是所防。戒是能治(云云)。馀如别
述。云多至故者。为护自行。令法久住者。玄云。谤他自
犯僧残。即坏自行。以坏行故。不能秉法。今若不谤。反
上二义也。云问至疏者。问意云。夫言谤者。莫非虚妄
若既不虚。即不名谤。今末委谤他之时。为但有谤罪。
为更有妄语之罪。答中引见论云。无别提罪。谓但有
谤罪。更别无妄语提也。以妄假虚成如者。智论云。旃
遮婆罗门女系木盆作腹谤佛。佛共我通。故使有娠。
佛言我有十力四无畏。岂有此事。舍利弗以神力化
为鼠。齿绳断盆坠地等。以此明之。故知谤假虚成也。
今以义通者。今师以义意释通也。若无意专谤者。谓
假虚而成。贵在毁谤。前境别无馀心。但有一罪。若兼
僧者。谓标心有此二意。故结二罪。望前谤境上得残。
望诳僧边结堕。如煞父罗汉妄语两舌互说者。此举
例释成二罪也。法宝云。谓于父作罗汉想煞。结二逆
罪。论云。昔有国王。年老将位付与太子。入山修行。證
得罗汉果。太子登位之后。不行正化。[茫-亡+鸟]臣入山请父
王归。谏太子。太子知巳。令人逆路煞王。王被煞时告
云。汝向太子说。煞若得二罪。以断息养及福田故。若
细论之。都有三罪。作人想边犯夷。恩养得逆兰。坏
福田又得逆。若伹作人想。不知是罗汉。但得夷。知是
法。此明小故。不用乞法。不犯故也。
言无至八者。初释名。戒疏云。内无三实。故曰无根。重
事加𧭗。名之为谤。此是所防。戒是能治(云云)。馀如别
述。云多至故者。为护自行。令法久住者。玄云。谤他自
犯僧残。即坏自行。以坏行故。不能秉法。今若不谤。反
上二义也。云问至疏者。问意云。夫言谤者。莫非虚妄
若既不虚。即不名谤。今末委谤他之时。为但有谤罪。
为更有妄语之罪。答中引见论云。无别提罪。谓但有
谤罪。更别无妄语提也。以妄假虚成如者。智论云。旃
遮婆罗门女系木盆作腹谤佛。佛共我通。故使有娠。
佛言我有十力四无畏。岂有此事。舍利弗以神力化
为鼠。齿绳断盆坠地等。以此明之。故知谤假虚成也。
今以义通者。今师以义意释通也。若无意专谤者。谓
假虚而成。贵在毁谤。前境别无馀心。但有一罪。若兼
僧者。谓标心有此二意。故结二罪。望前谤境上得残。
望诳僧边结堕。如煞父罗汉妄语两舌互说者。此举
例释成二罪也。法宝云。谓于父作罗汉想煞。结二逆
罪。论云。昔有国王。年老将位付与太子。入山修行。證
得罗汉果。太子登位之后。不行正化。[茫-亡+鸟]臣入山请父
王归。谏太子。太子知巳。令人逆路煞王。王被煞时告
云。汝向太子说。煞若得二罪。以断息养及福田故。若
细论之。都有三罪。作人想边犯夷。恩养得逆兰。坏
福田又得逆。若伹作人想。不知是罗汉。但得夷。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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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不知得果。但得一逆。巳上依十诵正文。今且隐人
想正重之罪。故云二罪。大德对此引戒疏四句。一是
息养是福田。谓父出家得果。煞得二逆一夷。二是恩
养非福田。但煞父非證果者。得一逆一重。三是福田
非恩养。但煞罗汉不是父。得二罪。一逆一夷。四非恩
养非福田。即汎尔常人。但得夷罪也。妄语两舌者。谓
本拟分离意。所以望语得二罪。若但有意诳他。无分
离心。但有一罪。广如小妄语戒述。今引上二事。通證
前文。得残提二罪也。馀如疏者。彼有安重问答。与抄
大途不异。故略不出也。云具至犯者。一是大比丘及
尼者。问。何故谤尼同僧犯残。打尼但吉。答。戒疏云。打
据位卑。谤约行修。故结不定也。除下三众者。疏云。谤
恼情微。不癈修行。又所犯名轻结。谤非重。故但吉也。
二想心谓净者。破古也。古曰谤净境方犯。今云。夫论
众法。准取见闻。伹作净想谤之皆犯。故抄云。不妨实
不净。故律云。彼人不清净。不见彼犯谤故成残。戒疏
自难曰。若于不净境作净想。谤得残者。若迷非人作
人想煞。应得夷否。答。谤就心虚为义。煞就心境俱实。
故不结夷。如打破戒犯堕者。引何成也。故文云等。遮
揵度文也。遮是举义。无根谓无三根。无馀谓是四重。
作是曾犯虽实。且无三根。则不成举。所举既虚。故治
谤也。二作大比丘想者。大德云。此是今师重列第二
缘也。所以重列者。谓前古人立缘不了。故更明之。但
作大比丘想。即成谤罪。不论净与不净。若作下三众
想正重之罪。故云二罪。大德对此引戒疏四句。一是
息养是福田。谓父出家得果。煞得二逆一夷。二是恩
养非福田。但煞父非證果者。得一逆一重。三是福田
非恩养。但煞罗汉不是父。得二罪。一逆一夷。四非恩
养非福田。即汎尔常人。但得夷罪也。妄语两舌者。谓
本拟分离意。所以望语得二罪。若但有意诳他。无分
离心。但有一罪。广如小妄语戒述。今引上二事。通證
前文。得残提二罪也。馀如疏者。彼有安重问答。与抄
大途不异。故略不出也。云具至犯者。一是大比丘及
尼者。问。何故谤尼同僧犯残。打尼但吉。答。戒疏云。打
据位卑。谤约行修。故结不定也。除下三众者。疏云。谤
恼情微。不癈修行。又所犯名轻结。谤非重。故但吉也。
二想心谓净者。破古也。古曰谤净境方犯。今云。夫论
众法。准取见闻。伹作净想谤之皆犯。故抄云。不妨实
不净。故律云。彼人不清净。不见彼犯谤故成残。戒疏
自难曰。若于不净境作净想。谤得残者。若迷非人作
人想煞。应得夷否。答。谤就心虚为义。煞就心境俱实。
故不结夷。如打破戒犯堕者。引何成也。故文云等。遮
揵度文也。遮是举义。无根谓无三根。无馀谓是四重。
作是曾犯虽实。且无三根。则不成举。所举既虚。故治
谤也。二作大比丘想者。大德云。此是今师重列第二
缘也。所以重列者。谓前古人立缘不了。故更明之。但
作大比丘想。即成谤罪。不论净与不净。若作下三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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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即犯吉也。三内有嗔心者。志恨之心也。四无三根
者。一见根。谓自见从他见。二闻有自闻从他闻。三疑
有见后疑闻后。准律六心句有七章。初实不清净无
三根。次三根往谤。有六句者。一彼人不清净无三根。
以三根往谤(无想不忘心)。二彼心不清净无三根。曾生三
根想后。望此想心言我见闻(有想忘想心)。三彼人不清净。
无三根。曾起疑心。后言我实见闻疑(有疑不忘心)。四彼人
不清净无三根。曾起疑心。后言我实见闻疑(有疑忘疑心)。
五彼人不清净无三根。亦无三根。亦无疑心。后忘此
无疑。便言我实见闻疑(无疑忘疑心)。第二无见根以闻疑
往谤。第三无闻根。以见疑二根往谤。第四无疑根。以
见闻二根往谤。第五无见闻根二。但以疑根往谤。第
六无闻疑根。但以见根往谤。第七无见根。但以闻根
往谤。皆有六句。如上来明此成四十二句。若实清净
无三根。以三根往谤。亦四十二句。翻上明之(云云)。五
下至对一比丘说者。此据四分。谤他时须对境。或多
人乃至最一人。下引祇文。即彼律。约能谤对所谤者。
随语结犯。即须对面谤也。六七八缘可知。言善至之
者。心懦者(乃卧反。又奴乱。并训弱也)。馀如文。云律至同者。明不犯
相也。一真实者。谓前人实犯罪。人见他作此煞盗等。
二相实者。谓前人虽实不犯。我心谓彼实犯。不是虚
谤。此据正说时有想耳。实于前人作犯罪想。若违此
相便成谤也。三事实煞王。还道煞王者。谓见彼煞王
人。今亦云煞王人。即事实。若云煞张。即成谤。又十诵
者。一见根。谓自见从他见。二闻有自闻从他闻。三疑
有见后疑闻后。准律六心句有七章。初实不清净无
三根。次三根往谤。有六句者。一彼人不清净无三根。
以三根往谤(无想不忘心)。二彼心不清净无三根。曾生三
根想后。望此想心言我见闻(有想忘想心)。三彼人不清净。
无三根。曾起疑心。后言我实见闻疑(有疑不忘心)。四彼人
不清净无三根。曾起疑心。后言我实见闻疑(有疑忘疑心)。
五彼人不清净无三根。亦无三根。亦无疑心。后忘此
无疑。便言我实见闻疑(无疑忘疑心)。第二无见根以闻疑
往谤。第三无闻根。以见疑二根往谤。第四无疑根。以
见闻二根往谤。第五无见闻根二。但以疑根往谤。第
六无闻疑根。但以见根往谤。第七无见根。但以闻根
往谤。皆有六句。如上来明此成四十二句。若实清净
无三根。以三根往谤。亦四十二句。翻上明之(云云)。五
下至对一比丘说者。此据四分。谤他时须对境。或多
人乃至最一人。下引祇文。即彼律。约能谤对所谤者。
随语结犯。即须对面谤也。六七八缘可知。言善至之
者。心懦者(乃卧反。又奴乱。并训弱也)。馀如文。云律至同者。明不犯
相也。一真实者。谓前人实犯罪。人见他作此煞盗等。
二相实者。谓前人虽实不犯。我心谓彼实犯。不是虚
谤。此据正说时有想耳。实于前人作犯罪想。若违此
相便成谤也。三事实煞王。还道煞王者。谓见彼煞王
人。今亦云煞王人。即事实。若云煞张。即成谤。又十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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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煞父云母亦残也。四三根不互实者。见闻言见等。
不互名实。若见言闻等。成互即虚也。馀如文。
云假至九者。戒疏云。此戒与前名因种别。此戒假异
事上。有见根相。即此见根将以加谤。故成假根。此是
所防。云此至二者。戒此分折不同之相也。问。沓婆罗
汉。何因缘故。而被此谤。答。准多论云。昔有陀骠(毗召反)
比丘。过去迦叶佛时。作知食人。时有一练若比丘。是
阿罗汉。形容端正。路而行。时有女人。见生染爱。随观
不舍。时知食人见巳。谓此比丘先与彼女有通。遂生
讥毁。为谤贤圣。堕地狱中。罪毕得出。由本善业。值佛
得道。残业力故受此谤言(准此量之即为大诫)。云犯缘同上者。
同无根谤戒。八缘临时改转。不更列也。云律至似者。
异趣者。人畜两列也。异罪者。六聚不同也。异人者。有
同名姓等。彼人犯罪。彼人犯罪以谤此人。异时者。在
家时犯。便云他出家后犯。或去手犯。乃至云今手等
假向者。谓于山谷之中。高声自语。叫向谓言。彼亦有
人。如此说等。异分者。钞引论文自释(可知)。云馀相可知
者。开不犯缘。异同前戒。
云破至十者释名者。邪法改真。分众异轨。称为破僧。
故。固执不舍破。故名违谏(云云)。俱舍问云。破僧是虚
诳语。何故名破僧。答。有两师解。初云。因受果名。诳语
是因。破僧是果。因诳语故僧方破也。二云。此云诳语
能破僧故。从用彰名。云此至耳者。此违谏等戒者。此
字属正破僧戒。等取助破污家恶性三也。逮于下篇
不互名实。若见言闻等。成互即虚也。馀如文。
云假至九者。戒疏云。此戒与前名因种别。此戒假异
事上。有见根相。即此见根将以加谤。故成假根。此是
所防。云此至二者。戒此分折不同之相也。问。沓婆罗
汉。何因缘故。而被此谤。答。准多论云。昔有陀骠(毗召反)
比丘。过去迦叶佛时。作知食人。时有一练若比丘。是
阿罗汉。形容端正。路而行。时有女人。见生染爱。随观
不舍。时知食人见巳。谓此比丘先与彼女有通。遂生
讥毁。为谤贤圣。堕地狱中。罪毕得出。由本善业。值佛
得道。残业力故受此谤言(准此量之即为大诫)。云犯缘同上者。
同无根谤戒。八缘临时改转。不更列也。云律至似者。
异趣者。人畜两列也。异罪者。六聚不同也。异人者。有
同名姓等。彼人犯罪。彼人犯罪以谤此人。异时者。在
家时犯。便云他出家后犯。或去手犯。乃至云今手等
假向者。谓于山谷之中。高声自语。叫向谓言。彼亦有
人。如此说等。异分者。钞引论文自释(可知)。云馀相可知
者。开不犯缘。异同前戒。
云破至十者释名者。邪法改真。分众异轨。称为破僧。
故。固执不舍破。故名违谏(云云)。俱舍问云。破僧是虚
诳语。何故名破僧。答。有两师解。初云。因受果名。诳语
是因。破僧是果。因诳语故僧方破也。二云。此云诳语
能破僧故。从用彰名。云此至耳者。此违谏等戒者。此
字属正破僧戒。等取助破污家恶性三也。逮于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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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逮及也。于于也。下篇谓单提中。一不受屏谏。二利
吒违屏谏。三轻人受训导戒。或事希法隐者。如注中
谤僧拒僧等事希少也。所以然者。且如今时。有恶比
丘。口去欲不障道。缘无有僧如律谏劝。既无设谏拒
谤之事。何生拒谤。既无结谤之法不显。故云希隐也。
当世寡用者。谓末代中比丘。作恶虽多。若于治罚都
无。故云寡也。或但终不辨果者。谓此破之事。当今无
佛。竞化令僧众不和。乃是其因。既无破僧之事。则阙
违谏之残。故不辨果。局佛在世。灭后无者。注文自指
也。因言今时无破法轮僧。便以五门分别。一辨破僧
体。二能破戒时处。三具缘。四破二僧差别。五今时无
破法轮僧。初中。俱舍云。僧破体是不和合。于和合上。
非得为体。若僧未破。众共和合。许有圣道得入。僧
既巳破名不和合。非得为体。四心中行心摄三性。无
覆无记性收。难曰。既是无记。岂成无间。答。论云。如是
破僧。因诳语生。诳是无间。故既破僧是无间果。非无
间体。因受果名。故说无间名破僧也。又此破僧无记。
非能破者成。唯是所破僧众所成故(上八体竟)。二能破成
时处者。谓能破僧。提婆达多。成破僧罪。诳语为性。此
必堕无间大地狱中。一劫受苦。馀广如论述。三具缘
破僧者。颂云。苾刍见净行破。异处愚夫。忍异师道时。
名破不经宿。言苾刍者。要大苾刍。方能破僧。必非在
家及苾刍尼等。见净行者。净谓见人非犯戒。爱行者。
谓持戒非破戒。无威仪。破异处者。要在异处非对佛
吒违屏谏。三轻人受训导戒。或事希法隐者。如注中
谤僧拒僧等事希少也。所以然者。且如今时。有恶比
丘。口去欲不障道。缘无有僧如律谏劝。既无设谏拒
谤之事。何生拒谤。既无结谤之法不显。故云希隐也。
当世寡用者。谓末代中比丘。作恶虽多。若于治罚都
无。故云寡也。或但终不辨果者。谓此破之事。当今无
佛。竞化令僧众不和。乃是其因。既无破僧之事。则阙
违谏之残。故不辨果。局佛在世。灭后无者。注文自指
也。因言今时无破法轮僧。便以五门分别。一辨破僧
体。二能破戒时处。三具缘。四破二僧差别。五今时无
破法轮僧。初中。俱舍云。僧破体是不和合。于和合上。
非得为体。若僧未破。众共和合。许有圣道得入。僧
既巳破名不和合。非得为体。四心中行心摄三性。无
覆无记性收。难曰。既是无记。岂成无间。答。论云。如是
破僧。因诳语生。诳是无间。故既破僧是无间果。非无
间体。因受果名。故说无间名破僧也。又此破僧无记。
非能破者成。唯是所破僧众所成故(上八体竟)。二能破成
时处者。谓能破僧。提婆达多。成破僧罪。诳语为性。此
必堕无间大地狱中。一劫受苦。馀广如论述。三具缘
破僧者。颂云。苾刍见净行破。异处愚夫。忍异师道时。
名破不经宿。言苾刍者。要大苾刍。方能破僧。必非在
家及苾刍尼等。见净行者。净谓见人非犯戒。爱行者。
谓持戒非破戒。无威仪。破异处者。要在异处非对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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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以如来言词威肃。对必不能。故异处即象头山中。
调达在彼破僧。即鹫峰北可三四里。愚夫者两释。一
云。初證法性故。二云。得忍亦不可破。准此前解。据得
圣名愚夫。修说未得西忍名愚夫。颂曰。愚夫含斯二。
义忍异师导者。忍之谓信。信师异佛。信异佛说。于此
时中名破法轮。提婆达多作如是言。我是大师非沙
门。乔答摩。我所说五法是道。非乔答摩所说八支是
道。愚夫苾刍。三闻达多等。谛信提婆多。是我大师。五
法是出离道。正起此信。即破法轮(五法如抄列缘中明)。四破
二僧差别者。颂云。瞻部州九等。方破法轮僧。唯破羯
磨僧。通三州八等。言瞻部州者。简馀处所也。唯此有
佛故九等者。九是九人。谓八苾刍分为二众所破。四
为正义。四是邪众。能破第九。故极少犹须九人。多即
无数也。通三州八者。谓破羯通在三州。有圣法故。极
少八人。多亦无限。谓一界中僧分二部。作羯磨也。第
五明今时无破法轮僧。颂曰。初后疱双前。佛灭未结
界。于如是六位。无破法轮僧。言初者。谓佛转法未久。
后者临般槃时此二时中僧一味。故不可说破。疱双
前者。疱谓疮疱。于正戒上生邪戒。正见上生邪见。名
为疱也。疱未起时名前。要二疱生。方破五法是邪戒。
谤八支圣道。是邪见。双前者目连及舍利弗。双贤弟
子也。目连神通第一。舍利弗智慧第一。未有神智弟
子前也(双前也)。佛灭未结界者。佛灭后无真大师。可歒
对故。未结界者。无一界中。僧分二故。上来五段不同。
调达在彼破僧。即鹫峰北可三四里。愚夫者两释。一
云。初證法性故。二云。得忍亦不可破。准此前解。据得
圣名愚夫。修说未得西忍名愚夫。颂曰。愚夫含斯二。
义忍异师导者。忍之谓信。信师异佛。信异佛说。于此
时中名破法轮。提婆达多作如是言。我是大师非沙
门。乔答摩。我所说五法是道。非乔答摩所说八支是
道。愚夫苾刍。三闻达多等。谛信提婆多。是我大师。五
法是出离道。正起此信。即破法轮(五法如抄列缘中明)。四破
二僧差别者。颂云。瞻部州九等。方破法轮僧。唯破羯
磨僧。通三州八等。言瞻部州者。简馀处所也。唯此有
佛故九等者。九是九人。谓八苾刍分为二众所破。四
为正义。四是邪众。能破第九。故极少犹须九人。多即
无数也。通三州八者。谓破羯通在三州。有圣法故。极
少八人。多亦无限。谓一界中僧分二部。作羯磨也。第
五明今时无破法轮僧。颂曰。初后疱双前。佛灭未结
界。于如是六位。无破法轮僧。言初者。谓佛转法未久。
后者临般槃时此二时中僧一味。故不可说破。疱双
前者。疱谓疮疱。于正戒上生邪戒。正见上生邪见。名
为疱也。疱未起时名前。要二疱生。方破五法是邪戒。
谤八支圣道。是邪见。双前者目连及舍利弗。双贤弟
子也。目连神通第一。舍利弗智慧第一。未有神智弟
子前也(双前也)。佛灭未结界者。佛灭后无真大师。可歒
对故。未结界者。无一界中。僧分二故。上来五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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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当义门料简竟。如此众戒巳下结略意也。污家殡
谤者。谓因污家僧。遂殡出聚落。既遭驱殡乃反谤僧。
僧因设谏。谏而不受。故结僧残。今既不行。义同于癈
也。不妨恶行。行寔网生者。谓虽癈谏。谤污家恶行。然
今时多有不可。略而不论。故云不妨也。今既恶虽无
设谏。所行之罗其教网。而生于罪故。今须明也。或辨
相者。显下戒中污家恶行之犯相也。事通行者。此污
家恶行之事通。今时人共行下戒述之。命其识相行
护故。或开缘。乃当时要者。律开通文中。开为三宝种
华。或为檀越开。持书往我坏妊狱囚病人父母等。与
食不犯。岂非当今时中要也。以神补神用者。谓鸿裨
补益。新学之人。神恩行用也。云就至犯者。理非可犯
者。谓大师晦迹竞化开缘。既无此事。故就道理。不可
有犯也。问。今既是无。即同于癈合。删除不用。何故下
文又列具缘。明于犯相。可引抄答云。必须具列庶新
学。知其教相。庶由望也。其意可知。一先意邪三宝者。
戒疏去。谏不虚设。必有所为。是以第一立邪三宝。作
破僧事。邪三宝者。调达自称为佛。替正佛处宝。说五
邪法。替四依八正处。五邪法者。一尽形乞食。二尽形
著粪扫衣。三尽形露地坐。四尽形不食苏盐。五尽形
不食鱼肉。前三相似法。似佛四依。后二妄语。彼云苏
盐味重鱼肉。损生佛宝。不断假言断也。三闻达多等
四。替身子目连等僧宝处。二行化于时者。戒疏云。邪
三虽立。若不行化无容设谏。以如来法轮。化被三千
谤者。谓因污家僧。遂殡出聚落。既遭驱殡乃反谤僧。
僧因设谏。谏而不受。故结僧残。今既不行。义同于癈
也。不妨恶行。行寔网生者。谓虽癈谏。谤污家恶行。然
今时多有不可。略而不论。故云不妨也。今既恶虽无
设谏。所行之罗其教网。而生于罪故。今须明也。或辨
相者。显下戒中污家恶行之犯相也。事通行者。此污
家恶行之事通。今时人共行下戒述之。命其识相行
护故。或开缘。乃当时要者。律开通文中。开为三宝种
华。或为檀越开。持书往我坏妊狱囚病人父母等。与
食不犯。岂非当今时中要也。以神补神用者。谓鸿裨
补益。新学之人。神恩行用也。云就至犯者。理非可犯
者。谓大师晦迹竞化开缘。既无此事。故就道理。不可
有犯也。问。今既是无。即同于癈合。删除不用。何故下
文又列具缘。明于犯相。可引抄答云。必须具列庶新
学。知其教相。庶由望也。其意可知。一先意邪三宝者。
戒疏去。谏不虚设。必有所为。是以第一立邪三宝。作
破僧事。邪三宝者。调达自称为佛。替正佛处宝。说五
邪法。替四依八正处。五邪法者。一尽形乞食。二尽形
著粪扫衣。三尽形露地坐。四尽形不食苏盐。五尽形
不食鱼肉。前三相似法。似佛四依。后二妄语。彼云苏
盐味重鱼肉。损生佛宝。不断假言断也。三闻达多等
四。替身子目连等僧宝处。二行化于时者。戒疏云。邪
三虽立。若不行化无容设谏。以如来法轮。化被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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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通道俗。是以调达唱五法。是说四依非与佛竞化。
乃至地神唱告。能令三千大千世界法轮。不转。禅诵
不行。天地翻覆。于其中间。无悟道者。三如法僧设谏
者。戒疏云。化而不谏。不成无罪。故须第三如法设谏。
四固执不舍者。虽僧设谏闻谏顺从。亦无其咎。是以
须立第四不舍。五三羯磨竟犯者。虽执不舍。未竟未
犯。要三法竟方结根本也。云违至疏者。违僧谏果罪
也。兰者是破法轮僧。果兰也。所以破僧是果兰者。谓
调达本心规夺佛位。坏僧断法。今既破得僧徒归。从
所规事毕。思心得畅。是究竟也。违人谏者。戒疏云。若
于屏谏。不问僧尼具不具位。道俗多少。通制成谏。僧
用自四。屏用馀言种种方便得止便罢。钞言残兰。提
者。皆据果论。若兼其因即有多罪(云云如别)。广如戒本疏
者。彼云。纳僧屏二谏。有其十门。明因果不同。复有十
门。繁而不录。
云律至不犯者。别开不犯也。作无住
处者。驱遣出寺。不与此住也。馀文易知。
云助破至十一者。释名。戒疏云。僧众作法谏主之时。
四伴影向。助成破僧。僧寻设谏。拒而不受。此是所防
(云云)。云具至便结者。一明有人等。即提婆达多也。三
四伴助破者。一名三闻达多。二名骞荼达婆。三名俱
婆离。四名迦留罗鞮(当爱反)。舍馀可知。
云污至十二者。释名者。坌净信心名为污家。举过显
众目之为殡。无罪横加称谤。以理喻彼不受。名违僧
谏。此是所防(云云)。云具至犯者。非理谤僧者。戒疏云。
乃至地神唱告。能令三千大千世界法轮。不转。禅诵
不行。天地翻覆。于其中间。无悟道者。三如法僧设谏
者。戒疏云。化而不谏。不成无罪。故须第三如法设谏。
四固执不舍者。虽僧设谏闻谏顺从。亦无其咎。是以
须立第四不舍。五三羯磨竟犯者。虽执不舍。未竟未
犯。要三法竟方结根本也。云违至疏者。违僧谏果罪
也。兰者是破法轮僧。果兰也。所以破僧是果兰者。谓
调达本心规夺佛位。坏僧断法。今既破得僧徒归。从
所规事毕。思心得畅。是究竟也。违人谏者。戒疏云。若
于屏谏。不问僧尼具不具位。道俗多少。通制成谏。僧
用自四。屏用馀言种种方便得止便罢。钞言残兰。提
者。皆据果论。若兼其因即有多罪(云云如别)。广如戒本疏
者。彼云。纳僧屏二谏。有其十门。明因果不同。复有十
门。繁而不录。
云律至不犯者。别开不犯也。作无住
处者。驱遣出寺。不与此住也。馀文易知。
云助破至十一者。释名。戒疏云。僧众作法谏主之时。
四伴影向。助成破僧。僧寻设谏。拒而不受。此是所防
(云云)。云具至便结者。一明有人等。即提婆达多也。三
四伴助破者。一名三闻达多。二名骞荼达婆。三名俱
婆离。四名迦留罗鞮(当爱反)。舍馀可知。
云污至十二者。释名者。坌净信心名为污家。举过显
众目之为殡。无罪横加称谤。以理喻彼不受。名违僧
谏。此是所防(云云)。云具至犯者。非理谤僧者。戒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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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僧治殡。迹涉爱增以有不平。致彼言谤。即如戒文
云。今僧有爱恚痴等是。谓六人同犯。其三闻达多。摩
醯沙达多。走入王宫聚落。身不现前。不得治殡(相同有怖)。
迦留陀夷阐陀二人。逆路改过。无罪可治(相同有爱)。阿湿
卑富那婆䠨二人。现在不走。又不悔过。僧乃殡之(相同
有恚)今反前意。依法治之。何痴之有。馀文易知。
云污
至也者。污家非戒者。谓犯污家。但犯吉非犯。此戒本
缘谤僧是者。此戒由本因谤僧。僧因谏喻。彼不受谏。
三法竟时犯也。云四至也者。所得之处闻之不憙者。
失他前人深厚福田也。所与之处思当报恩者。破其
前人平等心也。二缘俱污。馀文可知。云行至笑者。溉
(古碍反。今但作记音半绕也)灌倡伎者(说文云作乐也)。排说者(行主权排向前说事
取笑也)。云僧祇至家望故。馀如文。云若至见者。谓者如
文。云多至身者。无为无欲者由作也。欲者悕望也。今
即无所造作及悕望故。馀如文。云若至息者。谓约一
向能损减。不能益。即是不信之流。故开与之遗。免难
也。云律至无犯者。别开污家恶行。不犯之缘。如文。
云恶性至十三者。释名者。嗔恨忿戾。名为恶性。众同
和喻抵突僧命。名为拒僧违谏(此是所防)。云具至犯者。不
受谏自恃陵他者。多论云。阐陀不受诸比丘教。语诸
比丘言。汝不应教我。我应教汝。何以故。佛是我家佛
故。我与佛入山修道。不见诸长老。一人侍从佛。得道
巳而转法轮。是故法亦是家法。问。不言我家僧。答。本
与僧斗诤故。不言我家僧。上阐陀者。车匿是也。本是
云。今僧有爱恚痴等是。谓六人同犯。其三闻达多。摩
醯沙达多。走入王宫聚落。身不现前。不得治殡(相同有怖)。
迦留陀夷阐陀二人。逆路改过。无罪可治(相同有爱)。阿湿
卑富那婆䠨二人。现在不走。又不悔过。僧乃殡之(相同
有恚)今反前意。依法治之。何痴之有。馀文易知。
云污
至也者。污家非戒者。谓犯污家。但犯吉非犯。此戒本
缘谤僧是者。此戒由本因谤僧。僧因谏喻。彼不受谏。
三法竟时犯也。云四至也者。所得之处闻之不憙者。
失他前人深厚福田也。所与之处思当报恩者。破其
前人平等心也。二缘俱污。馀文可知。云行至笑者。溉
(古碍反。今但作记音半绕也)灌倡伎者(说文云作乐也)。排说者(行主权排向前说事
取笑也)。云僧祇至家望故。馀如文。云若至见者。谓者如
文。云多至身者。无为无欲者由作也。欲者悕望也。今
即无所造作及悕望故。馀如文。云若至息者。谓约一
向能损减。不能益。即是不信之流。故开与之遗。免难
也。云律至无犯者。别开污家恶行。不犯之缘。如文。
云恶性至十三者。释名者。嗔恨忿戾。名为恶性。众同
和喻抵突僧命。名为拒僧违谏(此是所防)。云具至犯者。不
受谏自恃陵他者。多论云。阐陀不受诸比丘教。语诸
比丘言。汝不应教我。我应教汝。何以故。佛是我家佛
故。我与佛入山修道。不见诸长老。一人侍从佛。得道
巳而转法轮。是故法亦是家法。问。不言我家僧。答。本
与僧斗诤故。不言我家僧。上阐陀者。车匿是也。本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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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家使人也。云此至之者。正释令谏之意。无执略教。
云多至违者。此是多论。自指七佛略教经文。即指十
诵恶性拒僧戒文。故两含也。云答至同者。谓其根机
时宜而制戒。戒略数云。伹自观身行。律令展转相教。
二文虽别言乖。意则俱令离恶趣。向五分法身。故云
趣合也。六种不同者。举数如下自解。云一至等者。此
之六段。上半虽不受。下半须受。出言无补者。此补字
训益也。为现法乐者。通相而言。为得圣道。名现法乐。
列相说者。四根本定。名现法乐。能谏之人。为此法乐。
但欲自摄。如经文也。馀上下文易知。云律至不犯者。
汝和尚阇梨亦尔者。此约无智人。呵云汝莫坐禅诵
经。应为僧家锄。示杂作之类。即可反语。彼云。语和尚
等。亦坐禅诵经。何不语令为僧杂使等。若其事实尔
者。大德曰。此中尔字训是也。自巳所作之事。实是不
违教文。前人谬谏。于我不受无犯。或错说违谏之语。
一切不犯。
二不定。
云二至故者。二不定中者。都标也。文疏文
列在戒本解者。谓自古文疏。不同久列在戒疏解。今
略不说。略述大意者。生下文且明具缘成犯之意。抄
虽不明。今以三门分别。初来意。二释名出体。三僧尼
有无。初来意者。所以置二篇下三篇上者。若就通论。
五篇治行。有防非之功。悉名为戒。故云文最初犯戒。
又云与诸比丘结戒等。若据身口进止各有法式。名
曰威仪。故文云最初犯。又云非威仪等。若就别判。前
云多至违者。此是多论。自指七佛略教经文。即指十
诵恶性拒僧戒文。故两含也。云答至同者。谓其根机
时宜而制戒。戒略数云。伹自观身行。律令展转相教。
二文虽别言乖。意则俱令离恶趣。向五分法身。故云
趣合也。六种不同者。举数如下自解。云一至等者。此
之六段。上半虽不受。下半须受。出言无补者。此补字
训益也。为现法乐者。通相而言。为得圣道。名现法乐。
列相说者。四根本定。名现法乐。能谏之人。为此法乐。
但欲自摄。如经文也。馀上下文易知。云律至不犯者。
汝和尚阇梨亦尔者。此约无智人。呵云汝莫坐禅诵
经。应为僧家锄。示杂作之类。即可反语。彼云。语和尚
等。亦坐禅诵经。何不语令为僧杂使等。若其事实尔
者。大德曰。此中尔字训是也。自巳所作之事。实是不
违教文。前人谬谏。于我不受无犯。或错说违谏之语。
一切不犯。
二不定。
云二至故者。二不定中者。都标也。文疏文
列在戒本解者。谓自古文疏。不同久列在戒疏解。今
略不说。略述大意者。生下文且明具缘成犯之意。抄
虽不明。今以三门分别。初来意。二释名出体。三僧尼
有无。初来意者。所以置二篇下三篇上者。若就通论。
五篇治行。有防非之功。悉名为戒。故云文最初犯戒。
又云与诸比丘结戒等。若据身口进止各有法式。名
曰威仪。故文云最初犯。又云非威仪等。若就别判。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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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防过粗。能治称戒。下三犯细能治灭威仪。今以
犯相难知。生疑似。若犯初篇。理宜永弃。二篇次死。须
用僧治。若坏威仪坌僧。是滥故须捡。问。须清行业开。
答差互事须治罚。若置在初犯法未显。依何等法以
辨疑似。若向后列。殊乖势分。于二篇下三篇上。有此
二不定来。二释名辨体者。先释名。古立屏三露二为
不定体。今云不然。三二罪体名种各别。如何束之。以
为一戒。今师云。房室私礼。俗所常行。比丘无侣独一女
人同处粗语。于三罪中令他疑怪。犯相难明。故使生
疑。责其情过。吉罗为体。三僧尼有无者所以尼无二
不定者。今师云。由比丘与女生讥处坐。大主不信。或
时驱出。为患处深。故制僧有尼□。尼虽与男子独坐
生讥。且夫无属妇之义。过微不结也。多论等者。明制
意也。玄对此问云。诸戒多先列缘。后方制意。此何故
先制意。后列缘耶。大德云。此是制记家意误也。前诸
戒皆是先制意。后列缘。未曾有具缘后制意也。今应
问云。前后诸戒。皆先列戒名。后方制意。今此何故未
标初不定戒名。便申制意。答若向初戒。下明制意。但
今于通标中。明双收二戒皆尽。所以与诸戒有异。亦
收一戒是制作稍异意也(思之)。云初不定中者。释名如
前也。云四至犯者。列缘如文。云四分至篇者。如文。云
后至异者。第二戒可知。
四分律钞简正记卷第十
犯相难知。生疑似。若犯初篇。理宜永弃。二篇次死。须
用僧治。若坏威仪坌僧。是滥故须捡。问。须清行业开。
答差互事须治罚。若置在初犯法未显。依何等法以
辨疑似。若向后列。殊乖势分。于二篇下三篇上。有此
二不定来。二释名辨体者。先释名。古立屏三露二为
不定体。今云不然。三二罪体名种各别。如何束之。以
为一戒。今师云。房室私礼。俗所常行。比丘无侣独一女
人同处粗语。于三罪中令他疑怪。犯相难明。故使生
疑。责其情过。吉罗为体。三僧尼有无者所以尼无二
不定者。今师云。由比丘与女生讥处坐。大主不信。或
时驱出。为患处深。故制僧有尼□。尼虽与男子独坐
生讥。且夫无属妇之义。过微不结也。多论等者。明制
意也。玄对此问云。诸戒多先列缘。后方制意。此何故
先制意。后列缘耶。大德云。此是制记家意误也。前诸
戒皆是先制意。后列缘。未曾有具缘后制意也。今应
问云。前后诸戒。皆先列戒名。后方制意。今此何故未
标初不定戒名。便申制意。答若向初戒。下明制意。但
今于通标中。明双收二戒皆尽。所以与诸戒有异。亦
收一戒是制作稍异意也(思之)。云初不定中者。释名如
前也。云四至犯者。列缘如文。云四分至篇者。如文。云
后至异者。第二戒可知。
四分律钞简正记卷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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