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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 第 141c 页
四分律钞简正记卷第七上(从僧纲篇毕师资篇)
吴越国长讲律临坛赐紫清凉大师景曹纂
○第七僧纲篇
今当所为事中。都有篇六。初三约人。次一约法。次一
约界对人。后一约法就人。今且约人中。僧纲法大分
二。初牒名。二释初云僧至七者。先来意。上篇所明。结
界托处巳知。然约人秉御之功。必须众生。众生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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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纲者御僧之法。唯持宗要。故曰大纲。能调难调。如
恶马之辔。能伏难伏类。狂梦之钓。控彼肤生。安兹妙
众。欲所百川同会一味。齐均断惑业之三根。渐真常
之四德。篇者章品之名。第七如常说也(云云)。若准搜
玄。将七九法为大纲。似局今依镜水大德取。此篇所
列五门。为大纲摄义尽也。思之。
释文初总意中。云一至日者。一方者一别住也。立法
者依教立制。由君子千里同风曰通也。处众等者。处
者居也。断谓断割。量为裁量。非经论之所能故。曰必
凭律教令远域异邦翘心有所者。边疆谓之远域。邻
郡为之异邦。举意仰于此方。故曰翘心有所。界中行
者安神进业者。不忧非法之科罚。遂获安神。三学曰
新名为进业。若斯等者。如风之靡草。无令不行。既行
等者。若绳墨之治邪。无人违逆止。则劝行下则令奉。
岂止等者。谓更有多益。可止如斯故。云岂上。安神进
律行。严凝是僧徒清肃之貌也。不行鄙俗罚钱伽禁
之制。名为息俗。唯凭律教故曰归真。方能扶蔬等者。
方则也。则更能开敷觉意之华。乃是扶疏道树。此是
增于定学也。光扬慧日者。扫荡心中烦恼慧日。自然
光扬。此则断惑之原。增慧学。
云若法至乱者。谓习俗生常师心制法是。法出恒情
言。不开于典教。故无据也。鄙俗者。爱财贫著也。今有
过者。罚物即是同此鄙恶凡俗。或更有犯。即枷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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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典据。本分成非。所被等者。有犯被罚物者。心意
不甘致有诤起。岂非喧乱摄也。云故至法者。引證也。
是律增三文也。律文都有四句。第一句云若比丘举
非法人也。第二句云非制而制说邪乖正也。第三句
云是制便断彰邪碍正。第四句如是以下(云云)。喻似
钻矛离手必至于地。此人亦然。必堕地狱如箭之速。
钞文除却若比丘字。但引下三句也。三千威仪等者。
谓无知法之人。恐愚丛无益。如俗中云不与愚者。同
生亦恐不长益也。故知巳下。今师戒劝。印定上语云
故知也。前来引法也。恒情不依教典之人。不可同住。
须是遵于圣法之者。
云今至前来明者。删古人罚钱及[叔-又+ ]枷禁之制。此制
实为恶也。取大集十轮。补其阙少之遗漏。使制与教
相应者。法宝云。今立制限与律教相应。如下五门立
制皆引圣言。即之不违于教义。共时如并令者。文中
立义与时相合。如下俗人求食应问能齐与食不能
者。示语因果。勿使怨增。是义与时合也。若准玄记。作
广略二释。未免繁乱。思之故。律云等者證也。五百结
集文非制。如罚钱等。今既删除即不制之。是制者。七
九等法。今即行之。不损佛法。是久住义。若出病患者。
倒说四事等是。明损减者。俗人不信。退他净心。夺众
生眼。断三宝种等是。如下五门中说之。
云就至相者。开章列科也。
云初中分二者。且于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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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且明化教者。对下制
教未说。故云且也。教通道俗者。教谓化教。能诠之文。
出家人为道。王臣为俗。
云大集至灭者。彼经佛问
频婆娑罗王言。若未来世有我弟子。饶财多宝有大
势力。所言财者有二。一内财。谓众生数。二外财。谓非
众生数。金帛等是。力者。王所亲爱一切大众。不敢殡
弃。如是等人。汝等当治刹利婆罗门毗舍首陀。若不
治者。如是四性即为断。我三宝种性。能灭法炬。破坏
法船。夺众生眼。譬如一人夺一切眼。是罪多不甚多。
世尊不可称计。佛言若有四姓。有大势力。见我法灭。
舍不守护。亦复如是。虽无量世修戒施慧。则为戒失。
乃至王闻是语。非泣鸣咽收泪而言。我值如来犹故。
不能绍三宝种。如是诸王长夜。常行于三恶道时。王
发愿护持。佛言若能建立此事。即为供养三世诸佛。
功德无量。如护法品说。又云者。如是此经。一月两月
者。约时辨也。过此非法。一国乃至四国者。约处辨也。
过此非法。有佛法处者约法也。若无佛法处。转增放
恣故。馀文可委。
云十轮至处者。钝根不肯游方学问故。劝料理等即
是福罚也。
云若至众生者。心悔者。既作恶巳。令生
悔过之心。谪罚者。谪者字林云责也。罚者广雅云折
伏也。心所趣向者。佛知此人。应以此呵责之缘。得改
恶。从善今为利故。乃说此事而调伏之。
云若至分者。此诸比丘伹护持戒。而于王制或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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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除其多闻及持戒者。玄云。多闻兼持戒非此所明
故云除也。即反显上但持戒非多闻(此义为正不可乱释)。亦有
对此四句简之。一多闻复持戒。非此所说。二持戒不
多闻。亦一向不许谪罚。三多闻不持戒。道众得罚。四
无闻又破戒。通道俗治罚。天龙八部者。天龙夜叉乃
至摩睺罗伽等为八也。珍宝伏藏者。谓涅槃之果。隐
而不明。称伏藏之。又三乘等总是伏藏。今此能示之。
十种胜想等者。一诸众生见依我出家。应作佛想。二
当起施心。三见破戒者。作持戒想。四见懈怠者。作精
进想。五嗔恚者。作忍辱想。六见散乱者。作禅定想。七
见愚痴者。作智慧想。八见谄曲者。作质直者想。九见
粗穬者。作柔耎想。十见悭贪者。作布施想。今文中略
初二也。意道前人。虽然破戒能示伏藏。与佛不异故。
令作佛想。乃至虽悭贪能示伏藏。伹作布施想。中间
八句总如此也。当共耎语乃至礼足者。前人虽破戒
不得粗穬呵毁。亦须柔耎言语及敬奉礼拜。后生豪
贵。得入涅槃者。近得豪贵远得涅槃。是以等者。谓上
破戒人。虽违佛戒。然初受戒之时。依佛语持戒。莫非
是佛弟子。是故不听俗人治之。况复小小轻犯。牛黄
者。牛角中黄也。大德云。此须是黄牛群中。或三五百
中。稀遇一头有黄未必尽有若取时。如何得知彼之
有无。须待明月夜者。若有者便即弄黄从恐上出。或
从角内出。待彼正弄时。人遂潜伏牛边。不得令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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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之。其牛过三五日必死。牛虽死黄堪合药石。香者
兽脐中出也。今呼为麝香等。烧香者。香体虽遇气且
能薰一切物。眼药者。经云喻如估客入于大海断无
量众生之命。挑出眼目持阿摩那果。祷节和合成其
宝药。若有众生生盲无目。以药涂之病得除愈。其眼
明净。如胆卜华。无量众生虽死。而能治服也。破戒比
丘巳下。抄引经文。法合可知(云云)。
云优至中者。十种非法得大罪者。一僧不和合。于国
王前而呵。是名非法。下向并准此作。二于婆罗门中。
三于王眷属大臣前。四白衣中。五妇女小儿中。六僧
净人前。七比丘尼中。八本怨嫌人前。九以嗔心而相
讥呵。十即具非法不应讥呵。此中十句。钞阙第二第
九第十。所以阙者。谓此无婆罗门。九嗔恚者。是总相。
谓皆为有嗔心故。是以于此十种人前呵。第十具非
法不应呵。钞意云。亦是总相。便开妇女小儿及本怨
嫌为十也。小儿是未有所知人也。本怨嫌人是前犯
过。比丘本来怨嫌者。馀文易知。不具一一解也。
云涅槃至也者。文有三意。初明恶行报以七法。二显
持得益。三赞毁能治损益。为欲示诸行恶行者有果
报者。谓明以化意现在作恶为因果约七法。治报以
现在治罚息将来大怖即是施无畏。若善比丘等者。
若不治罚。令此比丘增长恶法。馀人相效而煞法身
慧命。损减佛法。由置不治之人。今显此人是佛法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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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二至
者者。就律教明也。
云僧至等者。上品者。大法佛法
中人有三品。即上中下也。上品者。专精不犯。如草海
珠之类。如轮王宝马一日之中。周四天下。不劳加罚。
中品者。犯巳能悔。如好良马睹鞭影。而依道亦不必
加罚。下品者。无惭无愧。犯而不改。自非治罚何可息
耶。如彼迟驴不加痛杖。无由依路。今抄取后二。将中
为上。不取上者。既无有犯。何必更论所以除也。见彰
者。取教为彰。睹教能改也。
云此至矣者。心未悛(音诠)
革者。两字并训改也。
云今至法者。此改有三意。初
标用教意。二四分下引教解。三必具下结。两种五德
者。不爱不悉不怖不痴知举罪。是初五德。次又知时
不以非时。如实不以虚妄。利益不以损减。柔耎不以
粗穬。慈心不以嗔恚。此是三五德也。引二五中前五。
通一切遮法。钞引律文正是也。钞略律广故。云具如
律本等。馀文易会不解。
云今明治法。谓治罚之法。七种至也者。此列名中有
九。释中更加减殡。治开为十。标中既云治法也。七种
九种未审。七九名字是何。下文自释云。言七种者等
(云云)。
云言至治者。羯磨疏云。戒见命三理。须顺奉。
今乃倒说。尘坌僧伦故。呵令从教。今律文初缘即约。
智慧卢醯那二人。共相斗争。口如刀剑。僧以苦言。切
勒故云呵责。
云言至之者。此明呵责之过。总取四
分五分僧祇等。令呵责过者。总来此一处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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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若至种者。僧比丘前者。玄云。僧谓四人巳上。比丘
据三二一人也。四事者。戒见威仪邪命也。倒说者。犯
言不犯(云云)。言犯邪言正正言邪也。前三聚者。夷残
等。六十二见者。谓文云破见。将谓破六十二见故。不
然也。谓起六十二见。被破一正见。闻六十二如何配
之。经论及天台宗解判。各各不同。今不脩缘。且准南
山羯磨疏。约五蕴说。如色蕴为头。作四句一也。色为
窟宅。受居其中。二色为窟宅。想居其中。三色为窟宅。
行居其中。四色为窟宅。识居其中。次将受想行识互
为头。各为四句。四五二十。次配三世。过去二十。未来
现在亦尔。都成六十。更并本断常二见。岂非六十二
耶。下四聚者。波逸提。提舍尼。恶作。恶说也。易馀亦知
云五至凶者。论问曰何等是五邪命。答文如钞论中。
一一有为利养字。抄存略也。诈现异相冬著生夏著
熟有好著破等。说巳功德者。自云我是头陀上行。我
念经行道。不曾睡眠等。现威者。呵咜小师童子之类。
图云此人有威德也。激动令施者。激发搅动。向张人
前。说云王某甲。昨日得物。与我意在。张人效王人。亦
得物强。占他吉凶者。若据理。沙门不合占吉凶。罗汉
射事尚不著。或为旁行。佛法亦通故。经云工巧诸枝
艺。方饶益众生等。今若不为利前人。殷重求应不犯。
文中既云强占相。即据他人不请。白闻前人甲子之
类。作求利之端由也。
云言四至也者。通使四方求衣
食者。客与人勾当事。或将官人书题。往外处乞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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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今年丰熟饥馑军兵疾病等。总是仰邪也。种殖者。
下子曰种移栽曰殖。草木殖土而生根等。是下邪也
小小咒术者。唾肿治颠狂等殖等是。四维摄四维。乃
是不正义也。此智论解者。彼第三卷云。比丘名为乞
士。谓清净活命。乞求自济。号乞士也。是时身子入城。
乞食得巳。向壁坐食时。有梵志女名曰净目。来见身
子食次。彼问曰。沙门汝食邪。身子云。我食。梵志女云。
莫是方口食不。身子云。我无。彼又云。莫是仰口不。答
我非仰口。乃至向云。莫是四维口食。不一一答无净
目。又问云。我适来虽如是问。然未知其间义理。请为
解说。尔时身子一一为净目解之。如前所列便是也
(云记中在前明今案此说似便)。
云律至法者。谓虽有前过。须三根
彰露。方得举他若犯彼罪。答云此罪即名即有差。与
作呵作。却是非法羯磨也。若犯此罪。答云此罪等。如
法即反上。非法成如法也。
云然至责者。此道解罪
也此人不识不知。此罪相惑犯夷。或犯吉故。曰不知
不见。须作呵责法也。
云五至衣者。自斗诤者。玄云事不遂。心常自嗔骂。犹
如斗诤(且一解)。完陵云。自斗诤。谓据自巳与前人交言
也二斗乱他者。即自不交言。但两头互说。令他二人
成怨故。云斗乱他。若依玄释前句。此中方约与他人
诤名。斗乱他恐道理稍劣。依后解好。非一斗乱者。数
数为之不是一度也。亲近恶友者。于巳无益也。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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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伴。即久永说也。自乐为恶者。鄙性念念欲作恶也。
破戒为前三。破见谓起六十二邪见。破一正见也。白
衣即在家人。不令数相亲近。恐染习恶法也。
云僧至伏者。习近者。染习亲近也。与黄门男子等者。
释上身习近也。迭互染心等者。是口习近。二种总为
是身口俱也。果蓏者。树生曰果。藤生曰蓏也。五众戒
者。祇唤五篇为五众也。偷人者。小小窃盗之者。畏主总
名偷人。劫贼者。公白对面夺去也。樗蒲者。老子作之
为卜。今日掷之为戏也。有五者。因上来第四诤讼相
言更四。有此五也。自高者。不顾物也。蔗弊此性者。凶
性也。无义语者。非法语也。非时悟者。纵是法语。不知
时限。以随衰恼号非法也。不近善人者。善人是知识。
教我道法也。佛言。我昔逢定光如来。授记因德成佛。
今不亲附此人也。五恭敬少季者。谓本合得他恭敬。
今却支敬他。如弟子恭给师法者。谓理合得伊恭敬
侍。今却恭敬于彼。是颠倒也。屏处三谏者。别人且谏
令止。僧作白四者。别谏不受秉法治之。
云明至名者。不敬计他者。谓恃巳为胜。将他不计为
人数也。轻慢大众者。轻陵侮漫。于僧旁若无人等(此中
多见破钞句也)。怖畏羯磨者。钞自释云。呵责异名也。大德云
怖畏即约果。上立名呵责。即从因立号。由因此呵责
息。当来地狱之畏也。
云上至之者。上明过者。总列呵责。事之过相也。对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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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俱也。尽也。俱入呵责中治也。有记中。作比字释比
类。初缘智慧卢醯斗争与呵责为缘起。今不唯此一
之过。凡是前来诸列者。比于初缘。总得入呵责治罚。
大德云。钞本错书为比字。但依前皆字为正。
云二至解者。如文云。初中立治者。四科之首。四初中
也。立治罚法也。
云此至持者。此法与馀羯磨有异
故。前明之者。江西后堂记云。欲辨此文。应先问曰。此
七种总是。治罚白四之法。何故呵责羯磨最前明之
便引钞。答云。此与馀有异等(云云)。此法者。指呵责法
也。馀者外也。除此呵责。外更有六。羯磨为馀也。有异
者。下之六番。每法但对一事。如殡出但对污家恶行。
事遮不至。白衣家但对骂谤事等。今呵责不但一种。
凡一切非法。俱入此羯磨治之。如前文云过有多种
等。此既过有多少。多者最在初明故。曰前明也。准此
解。似生起呵责。羯磨来意。乍观有理。然抛却向下五
行。钞文便成孤起也。思之。今依玄记。云此法者。此七
羯磨法也。馀羯磨者。受戒忏罪受日等也。有异者。此
是违情羯磨。当世少行。馀是顺情羯磨。当代盛行。既
是违情。作法之时。须僧證正其罪也。又须前举。复作
忆念与罪。又准遮法具问。同举徒众等。此则与受忏
等。顺情之法。全异故。前明之意。在今行事者。了别也。
此解不违钞文。顺羯磨疏。幸请详察。宛凌引律。作四
句简异。对此略明。一是治法非灭罪法。即此七种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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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是。三亦是治法亦灭罪法。出残罪是。四俱非如受
日是(云云)。缘起十种如上者。凡秉羯磨。须具十缘。谓
由渐。秤量前事等十。并如第五篇首具明讫。具七法
巳者。十缘中至第七缘了。八陈意中者。一切法事。总
有陈意。如结说受秉白唱相乞戒等是。今即不然也。
钞云。自释云此违心故。谓违彼犯人之心如何。更令
陈意。须僧證正其罪也。得伏方典者。得前犯人臣伏
方与法也。当先为举者。注文自解。德人者遮法。文云。
若比丘举他者。内有五法。如前说之。作忆念者。注文
自解。应与罪。注文亦解。上座等者。准遮法具问者。彼
至上座前云。我欲遮某。比丘听当见听上座应问。汝
内有五法不。若言无。教言莫放逸。若言具应问。何者
是若能答。又问云。汝问中座比丘未。若未应教问。若
云问了。又云问下座比丘。未亦准上法故。著具字也。
能举徒众上下者。谓当时同。举上座中。下座同心巳
不。所举人者。犯过比丘也。一一如法。方为法事也。律
文举斗诤者。一期出法也。今时随事。不得一向执文
(云云)。羯磨文读过。即是无可解说(云云)。
云若至得罪者。列二十七非也。犯不应忏者。谓轻吉
也。若故犯才觉责心。即灭不入。呵责中此有七句将
上六句为二。三非以将人法。二非向前七单句之下。
历之成七个三非。辨前二三非。成廿七非也。问律单
列中。何不言现前非耶。答前列二三非句。据犯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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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陈本意。有不现前。据谁论罪加罚。故须在众。若后
作法时。僧不唤来。遥加圣法。是不现前成非也。思之
云二明夺行者。谓夺彼犯所行之污。
云与至处者。
法宝云。夷残及此中总说夺行。须知同异。初篇即永
夺。二篇忏了仍旧。此中若随顺。即准旧读文了。引此
义也。云何至同者。三十五徵也。七五不同者。答释也
云初至往者。不应授人大戒者。前足数篇据呵责等。
四体未坏故。得授人大戒。今不得者。且约制中为言
也。玄云。若准行。别住中正行别住人。有沙弥欲得此
人。作和上。佛开白停为作和上。此即准开法。今夺者。
即唯是制。如行别住。上夺三十五。既与受戒。故有开
制。亦不相违。馀文可委。
云二至作者。不应说戒者。
自不得作法戒也。不应答者。纵使明闲。亦不得。乃至
差错作羯磨。使命不应作。若尔既是僧差。今不受莫
违僧命不。答但自陈情即得。
云三至语者。恶比丘
恐染习恶法。更增犯戒也。白衣恐诱引罢道。外道恐
邪见生。是以并不许亲近也。异语即抵突违逆是也。
云四至人者。今犯残指下篇为馀。后犯吉指上篇
为馀也。诸记皆约起心。吉为馀者非也。不应慊羯磨
人及呵者。谓本为于僧比丘前。造过被呵责之。今更
慊羯磨。还共前来。向僧比丘前作过。便是相续后犯。
谓僧比丘前。倒说四事。今呵此羯磨。法为非法呵人
等。总是续作不止。即成相续犯也。
云五至身者。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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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六至等者。二合掌问讯
四衣五钵。
云七至争者。證正他事者。谓證他有事。
遮彼布萨。准遮犍度。云长老遮。此比丘说戒者。为破
戒乃至威仪耶。若言破戒。破何等戒。云破夷兰等。共
證正他罪一种故。不应遮自恣亦尔。他实不犯。即争
言犯。是与善比丘争也。既夺證正故不合也。
云三至受者。玄云。亦是呵责犍度文也。易知不解。
云四明解法者。问呵责等四。何以先忏后解。三举等
三。何故先解后忏。律文以是布置耶。答相部云。呵责
等过相。无随顺故。先忏后解。三举等过相。重恐犯随
顺。所以先解后忏也。东塔破云。此七种并为治人。虽
然忏竟。治法不谢。本为忏悔除邪。何有随顺之罪。与
南山意同。不取初解也。
云律至尔者。律云者。亦是遮犍度文也。中间词句。无
义可释(云云)。注文彼二比丘亦尔者。且约二人同犯
之者。一人被治乞解波。第二人亦须乞解故。云彼二
亦尔。若取语定。合云第二比丘亦尔。更有别解。不正
不录也。问如二人同犯。一人随顺乞解。彼第二人。未
随顺。其未乞解。其一比丘。独作成不。有人云。亦得。今
准律文。不成须二人一时。随顺乞解。各陈词句。方得
成也。
云上至持者。如文云其至之者。下行坐者。不
依夏也。随名牒用者。据所犯同者。说不得至四。恐成
僧举僧也。至时量之者。至作法时。准量酌度也。
云二至师者。四分舍卫城羁连聚落。有二旧住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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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缘起广在随相。是以佛。令如法僧。往波殡出聚落
也。十诵五分。名驱出羯磨。异名驱遣。语别意同。推属
本师者。谓被治人。或有缘事。不得问馀人。馀人答恐
成随。举和尚七法。共同是以开也。
云三至中者。三言依止者。羯磨疏云。入道虽久。智钝
神昏。才忏遂犯故。作不止。既无志操。制依明德。若准
缘起。因僧刍比丘。年老无知。故忏数犯。所以佛制。令
依有德。然初依处。后复处坏。佛令依人。后复人死。所
以令伹是有德者。即须依止。馀如师资法中者。依止
大同少异。此依止众人下。则依止别人。
云四至之者。骂谤白衣辄便舍去者。准律中善法比
丘。恼乱质多罗居士。此居士得第二果。以信三宝。敬
养父母沙门。所应持戒者。坚持不破。善法比丘。先受
供养。后因舍利弗目连来。居士辨供无味不有。善法。
生嫉妒心。语居士言。今日所辨。饭食无味。不有唯少
胡麻滓。讥此居士。居士祖父。压油为业。彼闻巳除生
不悦。语善法言。长老坏如是多宝根力觉意禅定。出
是兼言。令当作喻。祇律云。过去世时。有一贾客。得雌
雄二鸡。来至此国。依㮈林住。雄被狸食。唯雌者在后
乌来覆。遂生一子。子作声时。父说偈曰。
「 此儿非我者
野父聚落母
和合生儿子
非乌复非鸡
若欲学父声
复是鸡所生
若欲学母鸣
其父复是乌
学乌作鸡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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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鸡两兼学
是二俱不成」
佛言。此居士得宿命通。见彼比丘过去世时。为乌鸡
子。作是讥弄。又身虽出家。心行俗行。如彼鸟鸡。不似
一物。善法因尔生嗔遂去。以事白佛。佛令作遮不至
白衣家。白四羯磨治之。当白二差者。准律三十四。僧
白二差。阿难具八法。为使领彼治人。至居士家。如是
语居士忏悔。僧巳为此比丘。作谪罚了。彼若受忏者
善。若不受。应安羯磨比丘。著眼见耳不闻处。教令如
法忏悔。复来语居士忏悔。彼比丘先犯罪。今巳为忏
悔。罪巳除。若彼受忏者善。若不受者。犯罪人。应自往
忏悔。如更不受。应作覆钵。谓令一切比丘。总不得往
彼。受供此僧友。沾彼居士也。十诵云。僧应语彼犯罪。
比丘云。是居士。有大势力。若官若贼。能作恶事。恼乱
众僧。汝当舍此住处。云若是比丘强住者。众僧不犯
也。此四羯磨。大约有二。呵责依止是内护。殡出遮不
至白衣。是外护。
云更至异者。四谓呵责等是。三谓三举也。同异者。文
中自辨也。
云前至举者。坏行者。不依止。作二持而行。名坏行也。
心犹有信者。此人信善恶二因。感苦乐二果。
云后
至故者。信行俱坏。大约不出有二。一信善恶。二因感
苦乐二果。是入道初门。二依信起行。行恶有四。一是
止持行。谓信罪忏悔。二是作持行。谓见欲是障修。离
染清净行是。此是三修。友此三修。即成三邪。对此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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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之物。举置却也。入举僧者。此举人生时。不同僧利。
死后衣物。不合僧分。但赏当时同举僧也。馀文可解
云今至治者。今师意也。心未涉道。由心无信故。信为
道原之母也。行违大小等者。是行坏也。口说无罪无
忏淫欲是道。显信坏也。身亦行恶等者。释行坏。并合
巳下。结判也。
云次至解者。玄云。律缘起中。因阐陀心中。坏其邪见。
即障学正道之路也。或不达教等者。未解教相。则讫
法非法。便不信因果。或知而故作。僧问彼故。或不达
者。答云不见。或知而故答不见。或遮止也。止伊不见
故。举治之。弃众外者。虽在寺中。不预僧法。无其足别。
馀可解也。
云六至解者。亦因阐陀。为缘起。如律罪
忏。方净言无可忏。即是妄陈。泛滥大乘说。罪性空经。
是涅槃也。馀如文。
云七至之者。缘起因利吒比丘
说。欲不障道故制也。问此三举者。前来不见举文中。
云不信善恶二因。感苦乐二果。邪见在怀障于学路。
后段复云。邪心决彻。名之为见等。此既是邪见心生。
准俱舍。四舍中邪见失戒。何闲治罚。淮南云。夫言邪
见。断善失戒。须起九品。圆满之心。为圆满邪见。必定
舍戒。既无受体。还同白衣。不用治罚。今此三举比丘。
虽然不信因果。及邪心决彻。且九品之心。未满故不
失戒。伹律据粗相为言论。约子细以说故。有失不失
也。虽有此解。道理显然。或究其原。未免妨难。且如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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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彼心之事耶。今依天台所禀。云可助一释。谓僧令
改恶。故治举之。彼苦受僧治罚。即有由信。故知九品
邪心未圆。必一向拒违。不受治罚。即验知邪心决彻。
巳断善故。亦不在治也(此解妙中之妙)。
云此至量者。證前七法。治人有益。为一义者。准四分
增一文。佛告诸比丘。如来出世。以一义故。为诸比丘。
制呵责羯磨。诸比丘。闻皆欢喜信乐奉行。摄取于僧
义。乃至第十正法久信。皆是一义也。钞云。乃至恶心
等者。律文下有诸句。有殡出依止。遮不至白衣家。不
见不忏不舍。及说戒自恣单白等三法。及覆藏本日
治出罪。四重乃至七灭争等。一一句中。皆言如来出
世。以一义故。制呵责羯磨。馀可知。
云大至身者。彼经云。有一持戒比丘。名为觉德。制诸
比丘。不得畜奴婢牛羊。非法之物。多闻破戒。闻作是
说。皆生恶心。执持刀杖。逼是法师。时王有德。为护法
故。与恶比丘战。令说者免难。王被刀剑身。无见处。觉
德赞王。善哉善哉。王今真是护法之王。王大欢喜。寻
便命终。生阿閦佛土。为第一弟子。
云问至是者。玄云。钞主意。在令治再三进退。答中有
四段。初释会二文。取舍两意。第二段。又涅槃下。取终
不取始。第三段两存下。却覆止。始终通取故。云示也。
第四段癈前。又是却覆止文。取终不取始终。故云用
也。两存亦得者。取生信处。多依十轮。必愚暗下。依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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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恶至出者。此文古今。解判多别。有云犯重巳三根
也。彰不肯臣伏故。恶马治。或言若犯。初篇而未求悔。
即灭殡治。或云犯下。六聚不臣伏。即哩殡治。若犯六
聚。臣事不臣罪。三举治也。今抄意。不问轻重拒云不
见。则合此治故。前呵责中。云若后更共相骂詈者。更
增罪治。谓作恶马治。引此共相骂言。显是轻罪也。汝
所往处者。此人不肯受治。欲往馀寺。僧即差人往报。
此比丘犯罪。若后见来事须治之。为作自言者。此处
对僧。公白而作。不须自言。彼既闻犯。要令自言方得
治也。如是人不应从求听者。相部云。对众公白而作
不虚。义同自言。义同来听。如法驱出。故不应也。
云嘿至也者。五分云。阐陀比丘。在拘睒弥国。一夏之
内。触恼众僧。不共和合。有一比丘。夏竟往迦叶所。以
事白之。迦叶令阿难。汝往彼国。以佛语僧语。作梵坛
治之。阿难受语。与五百比丘。俱往其所。其阐陀问阿
难来。出外迎逆。问何故此来。答欲利益汝。问言如何
利益于我。答言当以佛语。作梵坛法罚汝。彼问如何
是梵坛。答云一切七众不得共来往交言。彼闻之闷
绝倒地。语阿难曰。此是煞我。何言利益。所言梵坛者。
一约法以论。梵者净也。坛者法也。以无语法治。是清
净法。遮不净法也。二据事以说者。即如抄云。梵天法
治之。宛陵云。准经中说。梵王宫前有一坛。梵众中。有
不如法者。诸梵引来。立于坛上。馀梵众说一偈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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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偈竟。引下坛所。馀天更不得与语。若后解时。亦同
前法。引立坛上。诸天还说偈云。法若本来无。今则不
应有。今既不有故。明知元是无。引下坛来。馀天却仍
旧来往交言也。彼既如是。此亦同然。比丘犯罪。七众
不许与言议。后随顺了即得。问何故将此不语之法。
治比丘耶。钞文答释云。以欲界语地。亦通色有(云云)。
谓欲界是语言之地也。亦通色有者。法宝云。谓此语
言。不唯欲界。亦通色界。准婆沙俱舍云。夫身语意总
有加行。出入息。是身加行。受想是意加行。寻伺是语
加行。凡欲发言。先须寻伺。寻谓寻求。伺者伺察。又云
粗推度粗发言曰伺。总是心所家法也。但寻粗伺细。
故俱舍颂云。寻伺心粗细。问色界四禅。为总有寻伺
语言。为亦有不具者。宝云。准论中。约此寻伺。乃分三
地。一者有寻有伺地。即初禅梵众梵辅天是。二有伺
无寻地。即初禅大梵王天。号为中间禅是。三无寻无
伺地。从二禅巳去是也。虽有心心所。以绝细故。不起
现行故。问何故唤梵王天。为中间禅耶。答此约寻伺。
以立名也。谓梵王天心心所。不粗不细。在有寻伺地
之后。无寻伺地之前。于其中间有伺无寻。故立中间
之称也(玄记中妄释云。过禅初未到云禅。于其中间。名中间禅也)。示有等者。有经
中加不共语。羯磨抄主云。一度曾见经中。有此羯磨。
忘却经之名字。寻求未获。玄云。祇律二十四卷。有加
不共语羯磨也。若准东塔疏云。但由比丘犯过。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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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便是增罪治也。但告七众。莫与伊语言。便得更不
秉羯磨也。杂含等者。缘中因摩诃罗数犯罪。虽随顺
僧。行未全故。更加三罚。一柔软调伏。即呵责等四。二
刚强调伏。即三举等。上二不改。三即煞之。谓不与语。
即阙教授等法。五分法身将灭。义同于死也。
云灭殡者。标名也。法宝云。凡标名与牒名各别。今多
有标牒不分。若前文曾标列名数讫。今次第解释之
时。更举名字起。即呼牒名。若前文总未说。至此孤然
而立。即云标名。今此灭殡一法。九羯磨列数也。中未
曾论说。此即在彼九外。故云标名也。云谓至法者。如
文。
云五至持者。此律无文。依五分出也。文中云不
得共事者。玄云。此是说恐事。今不得与彼同此事故。
所心知者。戒疏云。羯磨西音。此为办事。凡一切羯磨
所被者。总是事也。馀文可解。
云萨至秽者。目连等
者。玄云。四分祇律。咸有缘起。今具依僧祇叙者。昔佛
自说戒时。有国王为佛作金莲华座。至布萨日。佛坐
其上。时众巳集。将欲说戒。时金莲叶坠地。有一比丘。
盗安腋下。即嘿然不作布萨。阿难云。初夜巳过。请佛
说戒。乃至中夜后夜白佛。佛言众不清净。时目连念
言。谁不清净。遂天眼视之。见一比丘盗金莲叶。遂从
坐起。牵出户外。却来白佛。众巳清净。请佛说戒。佛呵
目连。我可不见。须待自然。何得天眼耳。见闻他罪。因
付诸比丘说戒也(上叙缘起)。玄云。此谓三根未彰。故须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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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遮法。要须现前。多论不现亦得。必若五德举来不
肯者。依论不现前。直尔灭殡亦通也。自他者。引约大
众。人人相望。互为自他。共同说戒。羯磨二种中。住未
论被事不成。皆犯不应。岂非同秽。
云二至论者。牒章也。
云先至成者。开两章也。云初
中二字。谓指上来非法科也。
云寺至二日旨者。此
者此云号也。梵云僧伽蓝。此云众园。或云毗诃罗。此
云游上处也。今云寺者。约汉朝所立也(云云)。货者卖
也。除钱巳外。一切堪卖者。皆名为货。俗中云贿货也。
赇者说文云。以财求理。谓将一切贿货。嘱托求理等
(云云)。失者误遗失也。夺者强力所将。典掌之人由不
令偿。况因遇此事。罚饮酒等人倍偿。并是非法也。因
禁者。犯重比丘。囚禁于空房中。待国家救来。即放出
(云云)。自货赇者。犯重人。被禁多时。国又无赦。遂自将
财物。赠于众主求脱之类(云云)。或夺贼物者。犯重之
人。国禁多时。国无息赦。自巳无财。嘱求无由。得脱因
有。贼来劫寺。令犯重比丘。夺取财物。便放汝出等。因
利求利者。准僧失物。此作失意。彼作得心。属彼巳定。
今夺取早是分外之利。因此利故。更倍索之。名求利
也。由似俗中。纳本物了。更倍纳伊贼之自巳物也。岂
非顺俗也。露立僧中者。裸身立彼在于僧中。为露立
也。或有云。露地著衣而立不正。吹灰等易知(云云)。
云良至说者。良实也。多也。纲维者。纲纪维持也。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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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当说如法欲了起去等是也。止得三人者。玄云。既
言旁人。是两边人也。并自巳上。岂非三人。所以不得
至四者。一解云。恐有无穷之失也。不正。今依崿记云。
有众同见。即善伴具。何须说也。说见不欲者。谓我不
忍与是不欲。如是三说之。护心相应者。明了云。念智
舍三护。本受体念者。明记即最初思念。前事智者。起
智决断。是非舍者。谓去非从是。今既说见不欲。即与
舍非从是。护戒之心相应也。母论等者。證上文也。如
上说者。指羯磨篇。十五种嘿处也。
云问至罪者。文
中当字。或平呼。或去声。总得非法制。罪是吉也。
云次至等者。如法僧制者。反前非法也。要随顺者。此
是五百结集文也。为富那罗重说律藏。后文云。如佛
所制随顺而学等。广如彼说(云云)。注文云。不依经本
者。佛制夏后游行。至王制无事不行。离寺十日。皆判
还俗等是。苦使不过两月者。显前周年苦使成非也。
十轮等者。前文引钝根。令修福罚。亦是如法也。罚舍
利日中立者。祇云。初制坐具。广一搩平。长三搩平。时
众多比丘。在讲堂中议论。嫌此坐具迢狭等。不妨[门@示]
乱。佛向上座是何人。答舍利弗。佛责云。众多梵行人。
作是论说。汝何嘿然。今当罚汝日中立也。身子受罚
乃立。诸比丘各于佛前悔过言。身子体耎。[(田/十)*久]恕其过。
勿令不乐。佛言身子风冷。得日方释。然日月星辰在
于空中。宁可回转。身子受如来罚。心不可回。此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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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说。夺衣者。亦非永夺。折伏了。和顺却与。令立者。于
僧中立也。非是裸身而立。治沙弥中者。谓师治罚沙
弥文中也。罚除草等者。亦是如法制也。若据律文。断
食夺衣除草等。并是罚沙弥法。今钞云。主意将前衣
食罚。比丘亦尔。口沙弥作此治置得。于中除草。偏约
沙弥。即是如法。若大僧即成非法也。此是除意人多
不达。妄非钞文(云云)。
自他力者。自巳有道德力。王
臣知重。不然假他有力人亦得。此据非法条流以说。
如今时罚钱入常住。罚面作小食等类。如法应受者。
受罚者也。不可除灭此制限故。
先语法式者。恐他
有违寺中法条制。證上文如法须受之义也。
云二至言者。如文释中。
云然至碍者。然食为大患
者。镜水大德云。且食是小事。何云大患耶。若约体即
小。据功用绝大。故儒书云。食能宛虚而接气。又云身
非瓠瓜。岂能不食等。亦说此食为先。内教亦云衣食
支身命等(云云)。人谁不须者。凡在世中。日日须得此
食。世尊一化多先陈者。佛说一切有情。依仰饮食而
住。故慰问下。證上文也(云云)。自雍僧食者。鸣钟作相
善召十方。今既有遮。岂非雍也。障碍大法者。食既不
通。僧法有塞。岂非是碍(云云)。饿因者。验因知果。悭惜
独敢。必招恶果。此是其因也。剧苦者。苍颉云。偏受之
苦曰剧也。来生受地狱苦报竟。更别受鬼趣之报也。
古师迬众法者。隋朝相州大慈寺。灵裕律师。值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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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卖卜得钱。供于徒弟籴米。后隋家御寓大行。敕补
为僧统。遂于住处。造志相寺。法师亲立寺诰十篇等
(云云)。馀如文。
云然至法者。白衣能斋者。五分二十
六云。白衣来。从比丘乞食。比丘。不敢与。便致讥呵。是
以白佛。佛言。能斋者与。玄云。能斋之言。抄云主取后
寺诰意也。下文自释(云云)。任道行之者。任依也。道谓
道理。但依圣教道理而行。应与便与等也。同护法者。
谓共护佛法也。不损檀越事者。事谓四事供给。今依
道理受用。不损檀越四事之福也。檀越梵音。此云施
主。下文自说(云云)。
真诚出家者。真正诚实也。显非伪滥。避役饥饿等。出
三界家也。怖四怨多苦者。怖畏也。行人是能怖。四怨
是所怖。怨者怨害。亦云四魔。魔是略梵也。理合应云
摩罗。引云煞贼。障于圣道。煞害善根。故立名也。四者
一烦恼魔。谓根随烦恼。能害行人身心。二阴魔。五阴
所覆。不见真理。三死魔。坏人命根也。四天魔。居第六
天。好坏人善也。摄论云。修空三昧。破烦恼魔。修慈无
量定。破天魔。證无馀依涅槃。破蕴魔。却留三月。破死
魔。故佛位时即能永断。今凡未得。理合怖之。云是出
家人意也。三界者欲色无色。各有分限。故云界也。无
常者。无对有立名。常者。住也。永也。生了却灭。灭了复
生。二中不定。故四无常。无常有二者大期。谓报尽神
移等是。二念念。谓一日夜有六百四十八万刹那。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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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老经云。父母兄弟夫妻为六也。此六至亲爱重。故
云至爱也。五欲者。色声香味触。法宝云。凡夫于此五
生乐心故。名之为欲。欲实由心。托境为缘也。亦号五
魔。魔染净识故。亦云尘等(云云)。虚妄之俗者。也世间
有为之法。贪染之境。总是不真。曰虚妄也。宜弃舍矣。
真实之道者。无为无漏常住矣。究竟常乐。名真实道。
忌狭者。梵词所畏曰忌。谓畏客多。故曰狭也。危脆者。
三界无安曰危。心体虚寂。本来无身。色蕴假有一团
故。名为脆也。浮假者。梨耶住持相续假有。名为浮假
之命也。违诸佛教者。佛置僧坊。人法二同鸣钟善召。
不局凡圣。今既限约。故是违也。损檀越福者。施主本
为设。僧是福田之者。今望此不得食分。是损彼无作
之福故。馀如文(云云)。
云或至少者。或问者。一释云。愚或之人作此问也。或
可有人作此问也。今存第二。或可显不定词。未必总
如此见解。浅度(音铎)者。浅见酌度也。锁人者。尔雅云小
人也。或可锁碎之人。短见情坏之辈也。四辈者。法宝
云。人天龙鬼也。又人中自有四。贫富贵贱是。天地生
长者。天生地长。春夏四时。万物无穷。供养亦尔。山海
受用者。百川终日归海。海受不增。万类悉依于海。用
海无尽。百草附山。山受不增。万木依山。用山无尽。福
田亦尔。受亦不增。用亦无尽也。故佛藏下。引證可知。
云又至也者。广施者。不局凡圣。不简主客。鸣钟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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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踏并院。致我寺中贫虚也。有作为(去声)字解训作也。
即当寺贫虚。皆往外处作客(非也)。不供者。供字去声呼。
有作平声唤者。错也。函盖者。檀越为道故施。故喻函。
僧得还供道众。由如盖。与本相应。是相秤也。注文亦
以义然后取者。前人既有普供养之义。还能感义。有
[这-言+又]粮之人也。将来者。将由当也。求当来福故。忧道不
忧贫者。俗中贤士之类。如草食飘饮子。展食不二味。
居不重席等(云云)。所患者。患字训忧也。忧食之人。情
怀鄙吝也。注文世俗耻之者。俗云悭人抛粪扫等(云
云)。积事不忧道者。但聚财物。忧衣食等。是积事也。不
忧修行出世之道等。未见道通事塞等。未见有人但
忧道业不□。日夜勤勤策进。是道通。粗衣励食足支
身命。是事塞也。
云佛至故者。非生人好处者。据不斋与食。累他入地
狱故。非生人恶处。能斋与食。能生人天等(云云)。离苦
得乐者。释上慈悲字也。慈悲能与乐。是得乐。悲能拔
苦。是离苦也。
云若至中者。不知道俗分者。道是说
法。受施为分。俗人求福。行施为分。今身僧反施俗。即
是不知分也。毁损三归者。俗人本合施僧物。今来乞
僧物。何有归依僧义耶。若尊于法。即令行施。今却乞
僧物。何有归依法耶。若崇重佛即合供养。今反乞之。
亦无归依佛义也。随相中者。指盗戒也。彼因王大臣
恶贼。公人作人等。一一有方法。如彼处明。此未合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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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二引圣言量者。夫量有三种。谓现比至教三也。云
现量者。因明论云。此中现量。谓无分别。若有正智。于
色等义。离于名种等。所有分别。现现别转。故名现量。
意道。夫现量者。须缘五尘。实自相忆。不作行解。伹离
分别。而任运缘。因修照境。不筹不度。亲得五尘自相
故。所以名现量。如眼识缘色自相时。但缘色自相。不
作长短方圆等解。亲冥色之自相也。广说如彼(云云)。
二比量者。论云谓藉众相而观于义。相有三种。如前
巳说。用彼为因。于所此义有正智生。了知有火等。是
名比量。意通。夫比量者。须立论主将三支。无过多言。
能于歒论二徒。令他生解。故云比量。三至教量者。即
是此中圣言量也。此皆对能诠文说也。此圣言量。是
慈氏无著世亲古师所立。从陈那巳后。癈诠谈旨。但
立前二也。意道。圣言量。是立论之凭准。兼是能诠。现
比二量。是所诠之旨。若能所双说。三量具彰。若但说
所诠。唯立于二。更有非量。如境不称心。谓缘空华兔
角等。皆不雅实境。名非量。今钞文据。向下所引。总是
能诠之教故。标云圣言量也。不同诸记中释(云云)。
云萨至死者。僧祇是常住异名也。或可梵语僧祇。此
云大众。今取后说为定。即大众食时也。四相者。打犍
槌。吹贝。打鼓。更后日唱。令不成信。召即杂乱也。或如
天台诸寺。先打鼓。鼓声断方可钟。此既规准一定。不
名杂乱也。二三处始终僧祇者。初置寺院时为始。乃
至处坏时曰终。于其中间。众食不绝。名始终也。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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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是法同食别界。更有解云。是一别住内。有二三院。
各有众食处。如今寺中经院。有田产供看经者。三十
五十人至时集。此食不犯别众。但自作相便得。或更
天王观音等院。并如是也。未必揩定是食别界(云云)
三拍手者。表三通也。馀文可委(云云)。
云萨至之者。注云应是俭时故法一定者。释前来应
以一解为限等。若是丰时。人多则剩出。亦不局数也。
钞意如此。行饼错得一番者。计直犯也。亦不约丰时
俭时。偏心食僧食犯堕者。此据称情之食。偏剩受少许。
然有不便之者不受。但犯捉罪也。不病索好食。得者
犯重。谓约他得入手犯夷重。若但索时亦犯提。论文
如是也。云义今师重约义定之。唯约持戒人说。破戒
财法。并巳纵不与无犯等(云云)。常伺比丘短者。讥言。
沙门只解受人物。不解施人。所以不自手与者。初缘
自手与食。后因外道语白衣言。汝以沙门为福。沙门
却以我为福田等。故制不自手与也。一寺一村一林
者。寺是此方名也。村者则四相之名。据聚落中僧坊
以说。林是祇陀之本称。彼经言。若一寺庙。一村落。一
树林。證知不错。五法师者。五律师也。解法故号法师。
能辨受戒等事。馀并如文(云云)。
云三至酌者。约法者。羯磨法。或治罚法等。别作羯磨
者。谓受日忏。堕受戒等。僧不可和者。谓集僧取和。稍
难也。当于说戒前作者。所贵众僧。并集不更散去。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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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座。诵五字偈序讫。问僧集和合乃至不来者说欲。
或有说欲人。或并无等。一切如寻常。答了未问事宗
之前。众中上座告云。戒师且住即说。今有某法事等。
又上座但告陈。不须起立。此是作法端由之模。渐有
人不达能那。总未秉白。便作诸法事。或时上座告僧
之时。从床起来立地者。并是不会行持律相之事。待
诸羯磨并了。即戒师方可问事宗。便秉单白诵戒。广
序乃至五篇等(云云)。有智人者。玄云。是僧中上座明
律之人也。随所诬谤。依法治者。若举他夷罪不了。将
残治之。如是递降一等(云云)。无根者。无见闻疑三根
也。假言我见闻疑也。无馀者。谓前比丘。实不犯罪。举
罪之人。或见馀犯。想心将谓是此犯。而举亦不成。但
不治谤罪。若无根无馀。并治谤罪也。情虚实者。举罪
人情怀也。利益为心是实。自又具德。损减为心是虚。
自又不具德。律文不显此虚实之情也。斟酌者。有知
人须斟量酌度。若情虚举根不了。必须治之。或情实
举根不了。可容恕故。
云言至轻者。就时者。谓约分限以论也。日光未没。即
如法之时。屏闇无灯。即非法时也。今据此时。以辨如
非之相也。所为处重者。如说戒是。佛法根本。受戒纳
体为世福田。忏罪除𠎝。总是所为处重也。馀文可悉
(云云)。
云对至律者。或来不来者。即是足数中。常忆常来。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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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和合。今准蜀川云。此中或来二字。即属前篇常忆
常来人也。此人常忆得半月。至此日便来。故云或来。
即据说戒正日以论也。此中云不来者。亦是前轻病
人。或有缘增减说戒。彼便不知欲不来也。即据异日
以论。此文约正日及异日双陈。足数中。唯约正日以
说。亦不相违也。一向不忆不来者。第二人约极重也。
即是前篇不忆不来人也。有忆而来者。即是足数。第
三互忆忘。及来不来。病发不定人也。此中云有忆而
来。且显他病发轻时。来赴说戒。隐其有忆不来。亦是
隐显之意。乍睹文势。似有相违。如此会通。义意无异。
此义最急。玄记并不论量。后来讲解之家。未见叙述
(思之)。初人须与后二不须者。初人轻病有别众。须与羯
磨法。隔佗后二人。不用与法也。蜀云。第二人。一向重
不足不别。不要与法。其第三人。病发有轻重。重时不
论。轻时或忆得即来。或时虽忆。且不来。来则无过。不
来成别。今抄云。不用与法者。且据他忆。而又来以论
也。若究竟说。须与法隔之。方为妙也。诸记中。并不达
深意。多是谬解律文。请依此释。十诵巳下。證上与法
之人也。馀文易见。不广释也(云云)。
云四至者者。标也。云凡圣语者。叶者说文云。和也言
也。形服滥恶者。爪发长利是形恶。衣裳垢秽即服滥
也。非人呵者。十诵云。纳衣比丘。著不净污纳。诸天金
刚。不憙白佛。佛言不应著。著者犯吉也。搜云。约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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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是前行。最初入堂。设拜了即坐。是前坐。意欲看年
少等(云云)。唱僧跋者。大庄严论云。尸利鞠多长者。受
外道嘱令煞佛。以杂毒药食。供佛及僧。佛知了。令一
切僧。待唱僧跋巳。然后食之。唱巳众毒皆消。即是如
今云等供也。语别意同。有人云。当初有毒药。则要唱
僧跋。今时既无。不要亦得。此未达教申妄解。如行筹
受施之例。可以意知(云云)。白衣来与食者。据彼能斋
也。说法者。受归戒也。贤圣说法者。思益经云。汝等集
会当行二事。若圣说法。若圣嘿然。何为说法。何为嘿
然。佛不违佛。不违法。不违僧。是名圣说。若知法即是
佛。离相即是法。无为即是僧。名圣嘿然也。排说者。今
时戏笑处行主相排。向前争说事等是也。
云二至中者。文相易知。不繁碎解也。
云四至祇者。
五法者。一修慈离嗔。二卑下意。如拭尘巾。三善知坐
起。难于谄慢。四说于法言。虽无义语。五见过修嘿。息
争讼故。
云四至偿者。俗人裈裤者。所禀云。恐是约
色。以分道俗。若据制造无别也。袄者。谓今时上领长
袄是也。褶者。注神执反。诸家说此衣相不定。玄记云。
无口裤谓系著膝下也。嘉典云。是行腾子。崿记云。似
襦袖大下有襕也。亮云。小半臂子。法宝云。短袄子下
至膝巳来。号之为褶。镜水大德云。京中曾见。不空三
藏著之。巳上诸解虽多。并不正也。今准衣服名义录。
云是上古之裳也。至周武王时。以布为之。名曰褶。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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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至汉章帝。改之以绫为之。加下缘谓之口。帝于端
午日。赐百寮水纹绫裤。盖以清正治人。若百寮母及
妻。承恩渥者。别赐绯罗交胜裤。取其日胜之义。今太
常工人。服紫绢裤褶绯衫。执羽龠而舞之。又侍皇帝
讲武之臣。近侍者。皆服朱事裤褶等(巳上具依彼文录出)。准此
褶者古之所有。今加下缘。即呼为裤。钞意恐今时更
敕古所作不交许著之。斯为定说也。铜[铠-豆+瓦]者。下有足
也。綊纻者。脱空物用纻。布于内为骨。以渫于上者是
也。馀文可知。
云灵至久者。留秽去净者。僧寺畜女。净人是留秽。令
僧犯言。不得羯磨等。二种僧中共住是去净也。生死
未失者。尽也。因此爱染。轮回未息。不能令尽生死之
原也。
云寺至提者。多不结净者。伽蓝相因。便须结净。或初
起时。未有人住。经明相便须处分。今不如是。故云多
不(云云)。道俗通滥者。对古人义也。古云寺是俗。施食
即檀越净。何须结之。今云。道俗通滥。净秽混然。道为
僧坊。俗乃檀越。若道寺是俗造。便云他净。一切僧坊。
俱非道。有妄相倚傍。故云通滥。食是俗有同界。不犯
即净。若是僧有共宿过生。狗为秽僧俗不分。故混然
也。马䩛者。束络之总名也。缰靽者。谓马上所带佩者。
是缰也。靽谓羁绊。在身曰羁。不脚曰绊也。卷者与此
卷字同音。说文云。牛鼻中环也。摄(其月反)者。谓系牛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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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不依受。愿一切鼠境上。无作并失。非谓总舍戒体。
名为失戒也(云云)。
云或至法者。依时不集者。打钟召集礼佛等不来。上
座者。坐居众首之人也。三师者。和上二师也。有云三
纲者非也。
云若至喻者。如文云。五杂教授者杂明。
杂明如下自说(云云)。
云毗至之者。取欲者失拟谏他。先陈自意。告前人云。
长老某事拟谏。不知许不。前许之即谏。反此不须也。
云若至罪者。如文。
云若至述者。如文。
云若至
之者。注文云。引涅槃示者。彼云。舍卫城中。有一丈夫。
捕鸟还放。佛说偈云。勿轻小罪。以为无殃。水渧虽微。
渐盈大器等(云云)。
云若至之者。如文。
云然至御者。牵课者。牵谓作头引领。课谓励巳强为。
令人效我故。故律云等者。四分尼法聚文也。彼云。阿
难有六十弟子。皆是少年。欲舍戒还俗。迦叶语阿难
言。汝众欲失。汝年少比丘。贪不知足。阿难云。我今头
白。何以呼我。为年少耶。迦叶云。汝与年少比丘俱。不
善同诸根。贪不知足。初中后夜。不动修习等解曰。为
色声等所染。名为不善闭诸根。常有求名利心。是贪
不知足也。据此贪染。入道殊浅故。詺作年少比丘也。
亦如今时俗语云。无智百岁小儿等亦然矣。但行破
谷者。吉祥经云。破谷贼。状似三岁孩儿。秏却他长者
谷仓皆空。后收得。不知名字。夜后有着白人。着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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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巳。知彼名字。遂唤云。谷贼适来着白。是何人。乃至
着黄人等。小人云。青是钱精。白是银精。黄是金精。遂
引领长者。往宝藏处。示于所在。皆掘得之。广如彼说
(云云)。法宝云。小儿虽破谷。能示金处。长者虽失谷。失
而获金。施主以四事供僧。似失谷。得福田如获金。沙
门虽受施。为施所堕。如破谷。解说法。显真理伏藏。如
示金也。镜水大德云。此取半喻。据一面损处为言。不
取全喻知之。又是无学者。玄云。钞据结集时。得果之
后说也。雅妙也。操持也。妙持禁戒。如彼松桂岁寒不
改。故曰坚贞。广博五部律文。通达犯不犯相。兼明大
小二乘。知治举时与非时。览见众僧尽。要和顺达机
之善恶。穷众之人情性可准。上来五段之文。于一方
别住。秉持迬御也(巳上解第七篇竟)。
○第八受戒篇
大分为二。初牒名。二释。初云受至八者。先辨来意。玄
云。迬御之德既圆。理合施行化物。施化之要。受戒为
先。前所未明。故次辨也。舍戒六念。如后自辨声。次释
篇名。初略明。次广解。受是能领之心。戒是所纳之法。
缘乃发生之总称。集乃众聚之通名(上略明也)。次广明者。
依律受有五种。一善来羯磨。疏云此人宿树善因。早
蒙开悟。断惑一伦。道成初果。佛亲召命。因教感戒。故
曰善来。善是机。来是教。从机约教。以立其名。即陈如
为首。二上法者。疏云。此人修慧惑尽。道成无学。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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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誓。要先有心求戒。如迦叶于多子塔边立誓云。善
逝是我师。修伽陀是我师等。若不立誓。但證果而无
戒。即罗汉沙弥也。三三归者。三遍归依三宝故。四八
敬者。因佛姨母波阇波提。初求出家。佛不听许。后与
五百释女。躬自剃落。倚于祇洹。阿难为陈三请。初直
请佛度女人。佛言若度女人。损正法五百年。如人男
少女多不许。次恩德请。佛言。得闻三宝名字。巳是报
恩。三因齐果等请。谓诸佛皆有四众。女人修行。皆得
道果故。于是世尊。令传八法问彼。若能依行许度。时
阿难传此八法语之。彼愿奉行。于所传八法言下得
戒。八敬者。一百骂举受忏请安恣。如下广明。五羯磨
者。八年后。癈三归与羯磨。次下受者。于第五受中。分
为六受。一边方五人受。羯磨疏云。边隅荒俭。僧少游
行。致令亿耳三年方得具戒。曲请边方开于五事。许
五人受具也。二中国十人受。疏云。僧多信少。机欲渐
戏。增立十人方圆具戒。三尼左边方许十人受。四若
在中国二十人受。五小年曾嫁十二受。疏云。既巳事
人深闲仪礼。如厌本事故开。六端正难缘遣信受。疏
云。恣貌逾逸。素染俗心。出寺诣僧。恐成凌辱。故听遣
信为戒。因明诸师不同相。疏云。令使尼于僧中为受
巳。皈本寺。却集尼僧。秉法受之。今破云。作法时为言。
大德僧听。为言大姊僧听。若言大德僧。即僧尼法别
故。若士大姊何成僧法。二俱有过故。新章云。但令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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羯磨竟。此便纳戒。举例犹如遣使行煞。彼命断。此结
罪。今破云。不可将恶例善。又得戒无分齐故。或彼有
缘难生。如何此中一向执炉专志等。今南山云。但使
尼于僧中。如法受竟。归本寺语彼端正尼言。巳为汝
受具竟。即当此时得戒。故婆沙云。颇有人于一人边
得戒否。答有如端正难缘。是知非谬(上明十受)。今收此六
总为羯磨。但明受。就此五中。约人断简者。三归唯大
僧。八敬唯尼众。馀三通僧尼。约处者。善三八唯南洲。
上羯磨二通三处。约时者。上法无前后。善来最在初。
三归八年前。羯磨八年后。八敬第十四年。约师资者。
上法不从师。善来唯从师。三归羯磨皆从资。八敬佛
先说。后从资。约法结者。上法无说结。善来八敬但一
说。三归三说三结。羯磨四说一结。约世者。善三八唯
现在世。上羯磨通现未。今言受者。但论羯磨。一受处
遍三方时。通现未位。及凡圣人说男女故。但明此一
也。缘者因缘。问题中何无因字一。答云。为顺宗计。以
经部宗不许彼有因故。伹明缘。若有部宗。许有六因
义。说在增一。增文中时经文远其文隐没故。迦多演
尼子。于诸法相无间思求冥感。天仙现来授与。如天
授与筏第遮经。量云。自许六因经是有法。佛说故宗。
因云诸天传故。同喻如筏第遮筏第遮经。诸天传筏
第遮经。是佛说。六因既是诸天传。同筏第遮经是佛
说。经部量云。六因经有法。非佛说为宗。因云诸天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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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六因既是诸天传。同波典藉非佛说。今四分分通
经部故。但言缘集。二云略故不言。既说四缘中有因
缘。缘即有五因。增上缘即是能作因故。此戒既假因
缘。今此略辨因缘义。四门分别。一明六因。二明四缘。
三明三摄。四戒从缘得。一六因者。一能作因。俱舍论
云。除自馀能作。此法生时。馀法不能为障。但除自体
者。如刀不日割。指不自指。眼不自见。自体不与自体。
为因亦尔。二俱有因。论云。俱有互为有宗许有同时
因果。一刹那中。四相为因。本法为果等。因与果同时
有故。三同类因。论云。同类因相似。类者流泪。如过去
善五蕴。与现在善五蕴。为同类因。现在善五蕴。与过
去善五蕴。为等流果。现在善五蕴。与未来善五蕴。为
同类因。未来善五蕴。与见善五蕴为等流果。不善无
记亦尔。唯取自部自地前生法。为同类因。若无漏法。
通于九地。唯等胜为果。四相应因。论云。相应因决定
心。心所同依心王。心所五义平等。一所依根。同一所
缘境。同一行相。同一时。同一事业。更相随顺义用相
应故。五遍行因。论云。遍行谓前遍为同地染因。若部
下五见疑无明。集部下二见疑无明共十一。或具三
义。一遍缘五部(行义平呼)。二遍随眠五部(行义平呼)。三遍与五
部染法为因(行义去呼)。具此三义名遍行(平呼)。皆得六异熟
因。论云异熟因不善。及善唯有漏。以过去不善。及有
漏善为因。因果异时如熟。故无漏破坏三有。不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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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缘缘。论云。因缘五因缘性于前五因中。揽二等。
皆名因缘。缘二等无间缘。论云。等无间非后心心所
巳生。等谓斋等。间谓间隔。或前念心心所法斋等。与
后念心心所法为缘。或后念心心所法齐等。用前念
心心所法为缘。从生死初际。至无学位时。相续无断
故。言非后者。最后一念。不能为缘。三所缘缘。论云。所
缘一切法。上缘是境。下缘是心。心王心所羸劣。由如
病人非杖不起。有境攀附方乃得生。四增上缘。论云。
增上即能作。望不障生边。名能作因。与力用边。名增
上缘。三因缘相摄者。婆沙二解。一云不相摄。四缘中
增上缘。摄能作因缘。因缘摄馀五因。尽六因中能作
因。摄增上缘。馀五因共摄因缘缘。馀二缘无因可摄。
即因不摄缘。二云馀文一因通摄馀三缘。即相摄也。
问因缘有何差别。答显宗云。因缘虽无别体。约义不
同。近名因。远名缘。亲为因。疏为缘。因能生缘。能长如
生养。二母因能生缘。能长辨如种子与水土。宝法师。
不许此义。论云。增上即能作。皆是不障义。何有亲疏。
若尔显宗所说如何。答约多分说。六因中。五亲一疏。
四缘中。三疏一亲故(上略点名数若也细论广如论说)。四辨戒从缘
得者。三因二缘得。一能作因得。谓此法生时。诸法不
能障故。二俱有因得。此戒具生等四相。即互为果义。
三同类因得。谓过去生中。曾受得故。今虽创从过去
同类因得也。从因缘缘得者。既具俱有同类二因。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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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馀三因。二缘得者。非心法故。不从相应因。生非染
污法。不从遍行因。非酬因起故。不从异熟因。生非心
法故。不从等无间缘。生不能缘境故。不从所缘缘。生
相部宗初念戒。不从同类因。生以最初得故。新疏破
云。若尔应同若法初心否。如斯解义险等山川。饰宗
救云。但无同体因。非无异体因。谓此法生时。具有生
得加行二善为因故。今破云。若无同体因者。何以经。
云若不受戒不得疥癞野干身。况复人身即知过去
生中巳曾受得。今从过去同类因生也。略辨因缘义
竟。今题中。缘字即是因缘也。篇等如常说(云云)。
依篇释中。总意云夫至捡者。领纳在心曰受。禁防身
口曰戒者。字则牒上。领纳在心。禁防身口之人故。总
而言之。故云夫受戒者。超凡鄙秽流者。超越也过也。
凡夫鄙恶名为秽流。今受者。为调三毒。越于三界故。
云超凡(云云)。入圣众宝位者。入者厕也。圣者正也。谓
三乘等正理名之为圣。圣人不少曰众也。贵重希有
称宝极重故称位也。如周易云。圣人之大德曰生。圣
人之大宝曰位。又经云位高人天等。即至重至极也。
今受剃发染衣。受持戒法。即厕于圣人。岂非极重之
位也。
既慕心弥博者。既巳也。慕者思慕弥大也。博广也。谓
受者。求三乘等八圣众宝位。既以如是慕心。则弥亘
法界。博通三世。无善不修则道谛。无过不断则灭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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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所对有六。发心乞戒心。境相当事成究竟也。以多
缘故。攸难者以由也。由须具如许多种之缘。始发得
戒于一一缘中。皆须精穷勘。问是非等攸字训所也。
所作法事则成难故。以难知故。评捡者。由缘多故。法
事难知故。作此受戒篇。详审捡察故也。
云而世至教者。世情尘染者。长有求名利心。名世情。
㤱被色香等所迷。名为尘染也。每昏教法者。毗尼事
相。须专究寻积习。尚乃不知。况习俗之人。岂能名得
此教故。云昏也。故前文云。研习积年由迷暗托。况谈
世论熟能体之即是此意也。为师易难者。玄云。达者
不难。迷者非易。习俗生常者。但习学时。人之语以为
一生常解也。不思沿草者。字林云。顺流曰沿。草者改
也。恣此无知乱彼真教者。恣此习俗之。常解无知之
言。临其法事。自然乱彼毗尼真正之教故前文言成
瓦砾妄参真净之文等是也。
云或至法者。执天谨
诵者。牒沙弥和上之名。伹依律文。云某甲等。即是执
文谨诵也。被他前受戒事不得即非相真知也。或前
受遮障等者。谓前境受戒之人。身上带遮难障戒。不
知生即是无住僧法也。或结界漠落等者。落者坠失
之义也。谓标相不分重结。交互遥唱遥结。是坠失故。
漠者溟漠。不恻上之是非。成亦不知不成。亦不委故。
曰混然也。或僧数薄恶者。物少为薄也。中不满十。边
不满五。即是僧数。五十法简之不堪是恶。不能生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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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钵。临时从他假借受戒。即自是非法也。玄云。前法
事人界总属他。非若借衣钵。自身之缘。不具受。亦不
得。即自是非法。羯磨疏云。若无若借。俱非自缘也。巳
上诸句。并依玄记释。不取乱解思之。
云如至实者。唐虚也。谓上缘非戒法。不就曰虚受也。
虽复有护持之心。而无戒可护故。云唐劳一世也。后
生还尔者。尔由是也。还是无戒。永无出期者。宁受而
破因。有戒可破随恶。而远远有出期。若受不得无戒。
可持亦无可破。永永无出世之期也。
大集巳下。證
上无戒可委(云云)。云深至准者。详谓审详。练为明练。
一受巳难者。一度受戒。尚乃是难。不宜再造趣施为
造作也。故委显示者。故字因由义。由上不达之人也。
委细也。显彰也。指示也。如向下一篇。总是委细。显示。
至机依准者。至临受戒对机之时。依此一篇。以为准
的等。生起此篇。制作近意也。开章释中。不及一一列
科。
云初至法者。具缘成受者。如下。须具五缘。方成受戒
故。先明之后加教法者。约如圣法正成受也。
云初
中者。具缘文中也。五缘者。举数也。谓钞云。依首疏受
前列缘意通圣制从缘托缘定有。又有为法缘。具方
生缘阙即灭。是以受前先列缘也。馀如别说。
云一能受有五者。能受之人具五缘也。
云一至罪
者。一是人道者。此举具缘也。羯磨疏云。惟斯人者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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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难者。辨阙缘也。馀外也。除人之外也。即五道也。疏
云。天著乐多。修罗坏疑。鬼神謟曲。畜生愚騃。地狱常
苦。为上诸缘。皆不发戒故。下引僧祇律等者。就人道
中。更作简减七十。有得不得。不能作事。即不得。反此
即得时过者。一向不合。不论作事不作事也。
二诸
根具足者。是具缘也。谓身具众恶等者。辨阙缘也。谓
将不具反。释上具也。所以须简释者。羯磨疏云。若不
简择污辱僧伦。且约眼一缘自有二十馀相。并不堪
也。广列六根一百馀种。律中六根具净。分应受法。聋
哑狂乱等者。羯磨疏云。耳舌意三助道胜也。由耳听
法。意分别邪正。有疑通决非舌不宣。必具此三。定为
戒本故。狂聋哑通及自他俱非数。收意可见也。馀者
通滥。乃至义钞者。羯磨疏云。眼及鼻身少缺通许。若
截手脚耳鼻眼不见光不在开例等。广如彼也。
三
身器清净者。是具缘也。羯磨疏云。既为道器纯净方
堪。如净舍宅可以为例也。谓俗人等者。羯磨疏云。以
五八十戒具足者。基基既先颓无所加也。俗人污尼。
虽无戒犯。业在生报。戒障三涂。正与相违故。成难摄。
四出家相具者。标具缘也。羯磨疏云。剃发形同披。
袈裟衣同。谓简外宗不除鬓发。亦受得戒。此即不然。
若着俗衣。不鬓发定不可也。
五得少分法者。是具
缘也。谓曾受十戒者。释上少分法即十戒也。谓法海
不顿渐开方便。律云。等者科简得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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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第二所对有六者。谓所对境也。有六即举数。六中
阙一。受亦不成。抄文自述。
云一结界至故者。都有
段也。六结界成就者。简不成即是阙也。必依法界者。
羯磨疏云。教法所由。非界不立。若作不成者。作结界
不成也。后法不就者。受忏等为后法也。深明界相者。
界分标相也。缘墙傍堑等善达是非者。如法为是反
此。为非也。访问者。借访委问也。原结是谁者。原本创
立法。是何人等审知等审。实委知大界内外及场四
面。有自然等不汎滥。方可依准也。不然舍巳更结者。
然者是也。原本结界不是明闲之人。或大界内外不
分明。戒场四面汎滥相接之类。即舍了更结也。
比人行事者。比近也。近代有人行持受戒之事也。寺
外结小界者。但为大界僧多便往寺。外结斋身难事
小界为人受也。此非法者。今师片非也。必有此缘者。
有此大界僧多难集之缘也。结大界无爽者。爽由失
也。纵往寺外随处大小但结摄僧大界即得。何须结
小界。若依毗尼母直结小界等者。玄云。谓詺戒场为
小界。不以大界围绕。向孤迥单戒场。上受戒尚乃不
成。况复结齐身小界。自成非法。亦是證上义也。
中国诸师等者。谓西天僧伽跋摩三藏来此方。为人
受戒极有尊重之法也。故传中者。萨婆多师资传也。
多架船江中等者。传云。宋元嘉十年。祗桓寺慧照。于
天竺三藏僧伽跋摩。所重受大戒时。有祗桓寺慧义
法师。当世推重见三藏。往界外作法。遂怪问日。布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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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耶也。答五部律制。互有通塞。唯受戒至重不同馀。
事。若馀法不成。但得罪。夫绍隆佛种。用销信施。以戒
为本等。馀词如抄所引(云云)。慧义折然心伏。遂令弟
子三人。渡蔡湖岸于船上受戒。镜水大德云。传中不
言船上受戒。此是玄记错解也。宝云。在蔡洲受戒。此
洲在上无江里洲渚之上。由似今时砂滩。彼洲上只
有数十家住。今改为道人明也。云搜玄传中。云洲上
受戒。不知是砂洲上。便云舟船与洲渚。字音同字异。
今时讲解。皆云船上受戒者。误也。
二有能秉僧等者。羯磨云。白四弘通非僧不合。
三
数满如法者标也。若少一人非法等者。释上数不满
便成非法也。问文言若少一人莫是中不满十。边不
满五。名为少。不可引钞。答云。今言少者。非谓头数等
(云云)。为不约头数不满。如中国十人。今只有九等。若
尔如何。是少一人耶。更引文。答云。谓作法至时缘起
乃至不足所明等。谓至受戒时。别有诸缘而起。如睡
定闹语颠狂神隐之类。故不足也。文云等者。受戒犍
度文也。此据中国者。今师决释也。边方无僧等者。谓
阿盘迦提国称延弟子亿耳。在彼三年。方得十人受
戒。受后来。白佛说此因缘。佛言自今之后边五人曲
开与受大戒。钞中云。持律得受者。持律是清净义也。
律是能诠。能诠下所诠也。是戒今既持戒。岂非清净。
反显不持戒人。不在此例也。更有非说不叙上依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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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者。沙弥得戒。据不违他。开文众僧得罪。约持律僧
多故。不应尔也。十诵所列者。彼云。颇有边地具十人。
但取五人成受以不。答得名受具僧得可呵也(巳上律文)。
玄云。可呵谓吉罗也。或有不许此解。若云可呵是吉
罗者。提舍尼罪无是。吉罗莫但有四篇无五篇。不彼
说可呵。是提舍尼罪。以十诵中所结。部别不同故。今
意不然。彼虽云可呵。不是提舍尼戒。但唤吉罗为可
呵。若云部别不同者。由如四分与减年人戒中。云诸
比丘亦可呵。岂非众僧得吉不可呼为提舍尼耶。故
知此破无理思之。
云四界内尽集等者。羯磨疏云。
以界收人咸尊一法。
云五有白四等者。玄云。白在
后曰颠。羯磨在前曰倒。如律正断非法不成。言彼称
此为错。文句不足。为脱言不辨。折说不明了也。
云
六资缘具等者。羯磨疏云。外相所依。如鱼有水。若无
借俱非自缘并非法也。
云第三至故者。发心乞受者。羯磨疏云。此最因本不
乞者。不得不欲于此而欲于彼。若非本坏乞非所乞
不名受也。无心者。羯磨疏云。无心欲受强抑登坛亦
不得也。
云第四至无无教也者。心境相应者。心是
能受人心。境是众僧所作之法为境。境当于心心称
于境故。曰相应也。眠醉狂等者。解心不当境也。羯磨
疏云。法正缘合而意别缘。是心不当境也。复以文云
巳下。释境不称心也。萨婆多下。證成前义也。
云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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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单白差教授师。六单白召入。七教乞戒。八戒师白
和。九解师问难。片者少也。乖违各别也。馀文易知。
云今至摄者。今引文證者。所以有此文来者。谓前能
中有五所中有六。且依首疏所列。然于能所之中。文
义由有未了处故。今引论更明證前不了。五缘得成
者。标具缘数也。一和上如法。乃至七僧清净者。谓反
證前所对中。彼但云数满如法。若少一人非法毗尼。
非谓头数不满等。并不说和上。二师七师等是不了。
今引论文方为如法也。四羯磨成就者。證前所中第
五。彼云白四教法等。既言白四。则不收单白之文是
不了也。今言羯磨。何简白四单白一切并是方为决
了。五众僧和合与欲者。證前所中第四。彼云界内和
合尽集等。忽若有缘身。不得赴集。不可不开与欲是
不了。今云。和合与欲。若无缘应来者。来或有缘应与
欲者。与欲来方是决了。多论云。若受者巳下。此文證
前能中第三。彼但云。谓俗人巳来至于得受无十三
难等。杂过并不论量。五中破重者。受八不得。八中破
重者。受十不得。十中破重者。受具不得。今引此文。方
为决了。钞引彼论。犹是语略故。著乃至之词。若展开
亦合一一而牒也。及作和上即十三中。初难摄者。镜
水大德云。此约受了说。谓此人根本是器不净。即是
边罪。所收初时。既受不得。但相似比丘。今若令此人
登坛为人作师受戒者。便是十三难人。为和上累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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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必至许者。准前上缘者。谓若欲
受戒者。受前一一。须准上来所列之缘。必不堪任等
者。即与上相违。不堪任用。律论。明断违理不成。故云
圣教不许也。
云二至体用者。如文。
云若至也者。集僧如第二篇。
羯磨如第五篇。方法如第六篇。故云如前篇中。谓欲
受戒。先须集僧秉法。须知刚骨缘本。又须结戒场及
大略等。如是轨摸。如前巳述。若尔何故此中。更明可
引抄。答云。故重明之。以事大故也。意道前既广辨。今
不要更论。然受戒大事。此三最急故。略提举名目也。
外难既是重明。足数与欲何不举起。答有两解。一玄
记云。今时行事。皆是硕德仪相并同。不用论其足别。
又作法界。殊不须与欲也。二解云。若欲委细必须尽
明也。巳上两释。今依所禀云妙。如后解盖是略也。若
言硕德行事。不论足别。即硕德明闲教文。羯磨结界
必定无非。亦不假更标举。又云作法界别不要与欲。
或无戒场多在大界。有人有缘不来不传。欲法不免
别众。即被事不足思之。第二正明方便中。云缘中有
十者。总标也。
列释中。云一至入者。得法以不者。得十戒法也。四律
所明者。四五十祇。皆明与分法。非局四分一律也。必
须十戒于先后听受具等者。谓染习佛法。必须次第。
先受五戒。自以调伏信乐渐增。次十戒善心转。除后
受具足。得佛法味。如游大海渐深渐入。入佛法海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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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二至法者。标也。
云初至足者。初请和上者。谓具
戒和上也。所以十师之中。何故先请和上者。抄释以
是得戒根本。谓沙弥望和上。是得戒之原。缘即根本
也。若无此人秉习莫由等者。谓无和上。即禀秉终习。
无由而成法身慧命也。阙于示导等者。馀人不是师。
不可辄教诫。既无教授。五分法身不立。即无所长益
也。
见论等者。彼云。有婆罗门欲出家。佛令舍利弗
白四度之。以多作非法。馀比丘呵责。云何造作非法。
彼答云。谁请大德与我受戒。谁请汝为我作和上。诸
比丘白佛。佛因制令请。若不请不乞戒与受者。结吉
也。今文云得罪。即是吉罗。
四分请法不云僧屏者。
谓当部受戒犍度。不云僧中屏处也。计理别处等者。
今师商度也。以道理计度。必私房院屏处请亦未伤
大理。今在众中者。今人行事。并在坛内。一一对众请
者。钞准十诵。令受人先入僧中等(云云)。今从尊求和
尚者。谓詺彼为尊求彼为和上也。两手捧足者。以至
尊手捧至卑足。表勤重也。
云当至法者。当具修和
上者。具足修威仪。如上僧纲篇云。凡来僧中律之偏
露右肩脱草履礼僧足右膝着地等是。至和上前者。
敷坐具对于和上跪也。旁人教云者。今时自有引请
之人教示也。所以等者。未陈词之前。先说此由。渐令
他心中殷重故(云云)。文云等者。正请词也。羯磨疏分
五句。初大德一心念请专意也。二我某甲至和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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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至戒字学生之由也。五慈悯故巳述所怀。唯愿听
许可。尔等者。羯磨疏云。总领得请词许为师也。教授
汝者。非但事摄。亦有法弘训之。清净者。宜重戒本。摄
持三业。莫放逸者。诸边之原。犹行放逸。当摄情根。远
五欲故。古人云。律虽列四。随一成答。今云不然。以此
四句之词。共成一答。初是许词。后三相摄义听类也。
下文十种答法者。玄云。下文是增五文请依止处。有
十答法。一能。二可。三是。四善自修行。五不放逸。六善
哉。七好。八起。九去。十与汝依止。律文一一。皆着若言
两字也。
云问至之者。沙弥戒时等者。此问意云。适来受十戒
时。巳请为十戒和上竟。今受具戒便是此师。何必更
重请法。答曰文中依镜水大德。作三段意解之。初云
以客改转。不用本师者。且申初解也。大德云。据客有
不定说也。谓十具二戒。若同是此人为和上。不要重
请亦得。今缘受具戒之时。别请馀人为和上。不用前
来十戒和上故。云以容改转等也。又沙弥时请乃至
受法不同者。第二解也。大德云。此约法。别不就人论。
纵使十具二戒同是此一比丘。亦须更请。钞自解云。
沙弥时请。标心为十戒。今复请者。为受大戒。标心约
法既别。是以请法有殊。或可和上无德。不合相摄者。
或是不定之谈。谓受十戒时。请他与我。作和上。巳后
或见和上犯戒。或闻人说此和上有过无德业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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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具戒和上等故。下文云。以犯威仪。不应师德也。二
对请之者。沙弥戒时。一度对面请。今具戒时。又一度
对面请。故云二对请之(巳上正释了)。若依玄记中。将以容
改转。不容本师。为标将下句两段文。共释前未改转
之义。失钞意甚。幸请思之。
云次至者(如文)。
云应至故者。正明请法也。文句与前
和上中解判亦不别。今在繁述文相可知。
云次至
异者(如文)。
云次至限者。义须准请者。以今师义意。可
准三师而请也(云云)。十诵正则理例请之者。谓前文
引十诵云。令受人先入僧中。教使次第头面。一一礼
足。巳请之。既次第一一。则何局和上。二师准此。总须
请之。故云理例也。未必通限者。或在大界上受总集
百馀人。不可总请。如许多人。此等诸人。虽为我受戒
事来。如今但准中国受法。十人三师七證巳外。亦不
在请也。更有妄说不录也。
云更明十师成不之相者。持戒如法者。名成破戒无
德与受不成为不。相谓相状也。
云四分至也者。弟
子知和上犯戒等者。准律四句。前三得。后一不得。今
此文中。举第四句。前足数中巳辨。托馀之九师。准可
知者。律虽无文。今师意云。但准知上四句得不得。即
可知也(云云)。
互知犯重者。戒师知和上犯。和上戒
师犯。教师知戒师。戒师知教师。七證亦尔。迭互相知
也。知何不该者。该遍也。谓若知犯重。不得说戒。羯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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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十人之内。互知。总是不得共住。不成受戒故。白知
何不该。既和上不得十师。亦准不得何得不该十师
也。
若准律文等者。谓文中。但云和上犯戒。且五篇
总是戒不知犯。何戒为是夷残。为是提吉。并不显此
重轻也。准义巳下。今师约义。乃至吉罗亦是戒收。亦
不得为和上也。何咒上篇重罪耶。俱皆不许。馀文可
委。
云和上至床坐者。百三十馀种者。准律僧五文。有二
十六人五。广彰师德。九夏和上。与人受具。前人得戒。
能秉得罪等。广如律文(云云)。二种阇梨者。羯磨教授
二也。五夏巳上者。至五夏巳上即六夏乃至三十五
十等。律云多巳五岁等。證也。今时四夏巳下。为人作
戒师教师。理不可也。文中既有制约。违制自是非法
不成由。如和上定是十夏。若九夏是开八夏等。定是
不许也。馀师等者。除三师外七證曰馀。但明解羯磨
是非即得。不论夏之多少也。
统明师义者。统通也。
幸有老宿硕德者。耆年长者。名为老宿。硕者大也。有
名闻大德众人奉重之者。生善于后者。云记云于后
即指师资篇为后也。彼辞师出离。谓见和上有非法
事。良由无德不具足故去也。大德云。不知此释有何
意。乖于文旨。今云生善于后者。亦是大约而言也。意
道。老宿硕德。与他作师不唯坛场一席。初受戒时。起
殷重心。亦乃久后之间。令他善故。云于后何必要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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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坐也。五夏先坐十夏后来不得共。十夏人共同床
坐等。
云三教发戒缘者。标也。未劳繁说事。意云萨至量者。
凡受戒等者。凡者诸也。亦不局受具戒时。伹凡是五
八十等。总须如是说法引道开解解说云初中二字。
于二科中。今当缘境科中也。云所发至体者。别钞三
十馀纸者。古来有师别出一卷戒方便相。每到受时。
依说引化开解解说。要而言之者。谓古人虽展张三十
纸文。似广似繁。今若撮说大约而言。故云要而(云云)。
情与非情者。有命根者是情也。上从如来。下至蠢动
有识之类。非情者。非有命也。上从妙高山。下至草叶
微尘等类。皆约不起损害之心。空有二谛者。空则真
谛。有则俗谛也。灭理涅槃者。是第一义谛非空非有
也。佛说圣教文字卷轴者。谓今三藏。文字能诠名教
也。形像塔庙者。泥龛素𦘕殿堂支提等。皆约不起毁
谤。不信破坏之心。地水火风空识等者。六界也。皆约
不起盗损之意。法界为量者。杂心云。一切声闻独觉
诸佛妙法。此之妙法法彼众生心故。如是妙法。各各
差别。界分不同。云法界也。并是戒界体者。据理应合
云戒境。今云体者。由从此境发得戒故。故詺此境为
体。亦是因中谈果也。
云故至反者。通證前文也。
与佛齐德者。谓遍法界。境有护持心。心与佛齐故。云
齐德也。或约初受戒人。严洁不犯。俨然光净与佛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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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之望破戒虽一期堕恶。久久亦有出期也。智论宁
受而破等者。莲花色尼本生经说。佛在世时。此尼證
罗汉果。入贵人宅常赞出家。语诸女言。姊妹可共出
家。去女言。我少恒盛色持戒甚难。尼言纵使破戒堕
恶。远有出期。我自忆念。作戏女时。著比丘尼衣。以为
戏笑。以是因缘。迦叶佛时作比丘尼。自持端正而故。
破戒堕地狱。地狱罪毕。值释迦佛。出家。得六通四果
也。馀文如钞(云云)。
云如是至重者。如者指法之词。是者即可为义。随谓
随逐。机是根机。机钝则广谈机利。则略说。虽有广略。
一一令他悟解。神用不沉也。萨婆多下證意可知。
云次令发戒者。标举也。
云应至住者。毗跋者。此云是大乘律。疑伪目中收(此释
非也)。法宝云。是小乘律非疑伪也。若是疑伪。钞终不引
故。下文云。上之所说。并是正经。非谓失译。疑伪等引
彼。證此足不谬。发心我今求道者。求道二字。即是受
戒异名也。若变通语势应云我今发心受戒也。当救
一切众生者。谓不煞即是救命也。众生皆惜寿命者。
命是浮假忻生。恶(音污)死即软心也。虽德佛戒等者。反
释上软义也。
馀二就义明者。馀外也。下心之外中上为二也。就义
者。简文也。前来下品依彼律文。中上二心律既无文。
就义辨也。
云何中品者。徵名相也。正心向道者。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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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犹豫不决名疑。以法济神令心悟入自之曰解。律
梁者。不沉疑悔。故号律梁。自利利他者。为彼解疑。令
不沉没是利他。所得功德是利也。作如是心受持戒
者。是中品也。
云何上品者。徵也。我今发心受戒者。明知。前文求道
向道。总是受戒之异名。今此直言受戒。即领纳名受。
禁防曰戒也。为成三聚戒故者。谓此三聚尸罗为因。
后感三身之果。经云。誓断一切恶。名摄律戒得法身。
佛誓修一切善。名摄善法戒得报身。佛誓度一切众
生名饶益有情戒得化身佛。趣三脱门者。趣向也。三
数也。脱谓脱也。游履之处曰门故。智论云。诸法性空
名空解脱门。诸法相空名无相解脱门。诸法性相俱
空无愿解脱门。更无愿求之心故。诸经论中。亦呼为
三三昧。亦名三摩地。亦名三观等。正求泥洹果者。二
乘择灭。望佛圆寂由偏令悕。佛果菩提方成正也。故
云正求泥洹果。四种之中。即是无住处涅槃也。上来
所说总约自巳。以论钞文从。又以此法巳下。明利他。
欲令众生明见佛性。名至涅槃。如是展转无穷。佛法
自然久住也。
云如等者。如此发心者。指前来下中上品之心也。邪
相者。谓有所怖求之心边。名为邪也。况不发等者。发
殷重心。尚名为邪。岂更不发定知无所获也。凡夫始
学邪心中者。资加七方便人名始学。始者初也。具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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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中者。此人虽断三界见惑并欲界无品临或。皆尽
上二界修惑贪痴慢未断。名慢心中语也。阿罗汉名
字名语者。谓三界见修烦恼。悉并断尽。内既无执。但
顺世间。假名流布。故云名字语也。如此自知心之分
齐者。谓求戒之心。有上中下也。如人饮水冷煖自知
得佛净戒亦有分齐者。戒随人心。亦有三种。各各差
别。号为分齐。故前文云。戒者以随器之功行者以领
纳为趣等。故文云。下證也可知。
云问至限者。谓摄前文生斯问也。是教宗是何乘而
发大乘志者。教者四分律能诠教也。宗者宗旨也。何
乘者。为是大乘宗旨。为是小乘宗途。若言大乘。即律
部合是小乘所摄。若云是小乘。小乘极果。伹是罗汉。
何故令发大乘之心。求于佛道。文中志字训心也。若
此四分宗义当大乘者。谓若据律部宗计。能诠文等。
定属小乘。然于五部之内。此律约义分。通大乘。依成
实假名宗。说有种子等。文云巳下。引戒本。證此律分。
通大乘也。多有诚例者。律文多处有通大乘之例。只
如沓婆无学。知非坚固为僧。知事欲求牢固。又律云。
佛子亦如是。既云佛子。知无异乘。又如舍衣虚通。无
系但断相续。不必抛弃衣物等。总是诚例也。光师亦
判大乘律限者。魏朝慧光律师也。羯磨疏云。如昔光
师。依理明体。是心本故。通大乘也。
云如至大事者。通结指归也。缘境二字。牒前所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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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心名增上也。羯磨疏云。增中救诸众生。即慈善根。
谓佛心也(上疏文)。此之二途者。缘境为一。心量为二也。
必受前时简不得临时。恐者浮昧也。智者题授者。明
闲律相。名为智者。一一标举名字题目授与受人等。
有解云提携者。不穷字学也。心心相续者。善心不间
断也。见境明净者。犹如目睹分明清净也。不得临时
巳下。辨非可知(云云)。
云第四至等者。第四者标章也。镜水大德云。据理合
言第四。安受者。立处制作𡞞约。但着第四。即知是安
置处所门也。律云。当立受人乃至不闻处者。正明安
置受者立处也。若离见闻处者。离闻处即是本分。若
离见处便成非法。律制受者。在见而不闻处立。今既
俱离。即非安置之所也。若界外等者。玄记云。戒场外
也。且据有场大界中。正作白四之时受者。须在场内。
若在外者。中隔自然作法不成。不名受具。此约白四
时说。以律文语通也。准南记中。不许此释。且此门本
为明安置受者。立处遮难。尚乃未问。何得预明白四
之时。据此段文。并未合论量。戒场内外。如非之事。如
下正明受体中方辨也。彼记自释。云界外者。是大界
外也。若有场大界。即场外大界内。是安置立处。纵无
戒场。但有大界。亦须在大界内。离僧不近不远处。立
必一向在大界外。即非处所也。巳上双申两解。任情
思之。间有道理。着眼见处。而耳不闻。可引抄文释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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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借他衣钵受戒。受后诸比丘。语着衣持钵共汝
乞食去。彼云。我无衣钵。诸人向云。汝适来。受戒何处
得衣钵。彼云。我暂借得。诸比丘言。无衣钵不得受戒。
汝何故借他衣钵。彼云。佛不制我不得借衣钵。诸比
丘白佛。佛言自今日后。应时受戒者。置戒坛外。眼见
耳不闻处立差人往彼问衣钵等(云云)。四分文云。界
外问遮难者。谓就有场大界中。受戒合在戒场外问
遮难准此。即唤场外为界外也。有人云。约难事小界
在界外问。或云据无场大界合在大界外问难等。并
非解也。理亦无伤者。谓律文问难。佛令在场外。今或
可无场。但有大界便多在界内。问者教授师。作法差
遣。虽同一界无别众过去理亦无伤也。顺上律文者。
顺上来若在界外不名受具之文等。如此销文。即顺
若依。搜云。前解将界外为场外者。虽则律文语通。及
至此文。似解释不便也。更请思之。僧祇不近不远处
者。證前不得。出大界外。以大远故。菀陵云。如有场大
界。即在场外界内。不近不远处。若单大界。即不得出
界外。但同界内离僧不近不远处。若小界。开教授人
与受者。一向在界外。亦须离僧不近不远。于中问也。
临时量用一多人行(胡即反)立等者。如三十人二十七
人未问难者。安一处(云云)。二将问难者。将欲也。欲问
难三人或一人等。离僧及沙弥处者。离僧者。离坛上
僧。离沙弥者。谓未问难者。于其中间。设对诸沙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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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彼立者。玄云。将离下位故。脱下衣。未入上流。反披
尊服。问何故制令在彼立耶。答羯磨疏云。行住两仪
心[跳-兆+参]驰散坐是安静。未必称恭故。立望僧取翘注意
也。镜水大德云。今时行事。必须准此为凭。或有正披
七条便着副膊者。全是未达教意也。
云五至所者。由界外脱衣着等者。初缘时有欲受戒
者。令向场外脱衣。捡挍恐有难等时。有耎弱者。着惭
不肯稽留法事。或不受等。佛令自今日后不用如是。
但羯磨差一人。从座起出外。问彼难事。此第二缘方。
有单白文也。如此四答各一作一法者。一差威仪师。
二召入。三戒白和。四正秉白四。此据别答。一番和僧。
但作一法。如是四番。须四度和也。若云总答云等者。
此约通答。如最初一引受戒三人。是通答了巳后。若
外面别无人入场内等。随诸多引。并不要更和直至
明相未现。巳前总得也。次单白文者。辨纲要。总如上
篇说了。然于中彼字。不得错误。有人错呼。彼为此字
者。决定不成。是彼此不分也。受人在场外曰。彼若在
僧中即为此。今戒师坛内秉单白。遥指外面。岂非彼
耶。往往见人。解云。彼此总得者。无知甚也。外难曰。且
如边在五人受戒。单白差教授师时。第一中间云。彼
某甲从和上。某甲受戒。先牒和上。名入法竟。不足数
也。第二中间。又云某甲为教授师。牒师牒名入法。又
不足数。都有五人。二人不足。三非僧故。作法如何。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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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双牒二人。入法即是不得。今此不然。牒和上时。教
授师未牒。入法犹成僧数。正牒教授名时。又不标和
上名字。和上却成僧数。为隔中间纲骨句故。是以无
妨。此南山意也。或依准南阇梨云和上。但是威仪师
缘也。若沙弥望和上。即名本从他得戒故。威仪师望
和上。但是被他出众所为之缘。若第二中间。牒威仪
师。为僧所量。是正差故。必定是不足数。若第一中间。
牒和上名时非正为故。本无不足。举例如威仪师。欲
召沙弥入众时作白。岂不牒和上之名。且威仪师本
分。是不足收。今又牒和上。和上是不足摄。现在三人
非僧。作法争得成就。故知和上。从前无不足之理也。
此解虽违疏文。自是一家意见。思之。
云六至缘者。标也。
云所至之者。立意也。如文云但
至习者。有得不得者。玄记对此。广明难事得不得之
理。大德不许。谓此且大网云。得不得至下。一一钞文
自解之。此若悬说却了至下。文说便成繁广知之。若
问而不解。终为非问者。意云。虽依文诵语心中自不
体解。自既不明焉。令他会故。云问而不解也。虽问与
不问何殊故。云终为非问。非者不也。中边不相解语
不成者。證上不解也。中国边地。彼此不解。方言互不
相足。反显适未虽问虽答。彼此总不明之有无。如何
知委故不可也。若准律本。不问难。则不得戒者。问既
律云不得戒。今既问何以不得。答虽问不解。还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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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也。若约律本。但问十三难事者。故受戒犍度中。先
列十三难缘起。次列诸迁缘起竟。结云污辱众僧者。
不得受具足戒时。有欲受者。将至界外脱衣着受者。
惭耻稽留法事。以此白佛。佛言。不能得如是露形看
自今巳去。听问十三难事。然后授具足戒。白四羯磨。
当如是作。次文即列十三难竟。佛言自今巳去。先问
十三难事。然后受具足戒。准上律本之文。只言问难。
总不见说著诸遮故。云但问十三难等。及论作法但
问诸遮者。律中作法。差教授师出众至受者。所但问
诸遮不问难也。其戒师对众作法。亦但问诸遮不问
难也。今就义准著问遮之前者。律文作法之中。既不
列难。在问遮前。今钞主。准律三节之义。合将其难著
向问遮之前。所言三节义者。第一节列缘。先列难缘。
后列遮缘。第二节。律云。自今巳去。听问十三难事。然
后受具亦合难在遮前。第三节。律云。自今巳去。听先
问十三难。既云先问难。即知遮在后。准斯三节之义
故。云今就义准等也(云云)。又问难之体者。体字有多
解。今并不取。但依搜玄云。体者得也。谓问难词句。能
问所问要。唯彼此相领解。方体得也。蒙笼诵习者。羯
磨疏云。余周游晋魏京辅律席罕不登临至于难缘
全未筹议。但恐诵文不得何暇更识其相也(巳上疏文)。准
此即是叙上蒙笼。是不明之义也。
云一至罪者。堂云。佛在罗阅城。有一比丘。名难提。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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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现。比丘趁捉。欲心不止于死。马上行非净行。都
不覆藏。佛言与白四学悔后重犯。灭殡次数名所言。
边罪难者。羯磨疏云。曾受内戒。今弃众外。名之为边
障。戒不生称之为难也。至于俗人受五八等。望与常
途俗人有异。总号边罪也。馀文易知(云云)。
云二犯比丘尼者。堂云。律云。时有多比丘。从俱萨罗
国。行往黑阇。何俱有。一比丘言。此中曾有白衣与着
袈裟者。共犯。诸比丘云。汝何故得知。彼云。我见一数
等次数名。羯磨疏云。毁坏梵行。名为犯尼业。深罪重
障戒不生称难。
云四至也者。四分等律者。等取五分十诵。除僧祇也。
不明净秽者。若据律文。伹云曾淫著袈裟者。成难。且
尼三众。总著袈裟为总成难。为局大尼。是不了也。又
文云。若犯比丘尼。又似简下众。然比丘尼。有净境秽
境。为通犯。为约净方犯。并不论量。是二不了。五分十
诵亦然。若尔今时受戒行事之时。皆言汝不犯净行
比丘尼不。引依何教。钞答云。故世行事者。云乃至此
依僧祇问也。须斯二果及凡夫持戒尼等者。须陀洹
是初果。斯陀含是第二果。凡夫持戒尼可知。初人是
坏尼中。后不名难者。谓二果尼。欲界修惑九品。下三
未除。初果尼。欲界修惑九品。总未断。凡夫见修。一切
未除。并有受乐心故。初人怀时。即是净境。成难。中后
人怀时。巳是秽境。不成难也。那含罗汉初后人。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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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摄所以尔者。那含人。欲界修惑并尽。罗汉。三界见
修并除。终无染乐之心。是初后人坏。并是净境也。故
知唯是等者。故知二字。即定之词。唯者。偏独之义也。
即反显不净境不犯。十诵等者。彼律问云。颇有污尼
人。诸比丘与出家。受戒不。答有。若八人以八事。污比
丘尼尼。名污是难。又复一人以八事污。亦尔。八事者。
一捉手。二捉衣。三入屏处。四共立。五共语。六共行。七
身相倚。八共期。钞云。摩触八尼者。玄云。据文。但云八
事。钞加摩触字故。此一句标。触八二初摩触尼戒触。
其重境才触即犯易知。八尼污尼八事。戒标也。将一
个尼字。管两戒也。八人共。污一人一尼。以八事污一
尼。此似难知下。释污尼八事也。故羯磨疏云。摩尼八
事等。八个俗人。人以一事。即有八事。共污一尼。或有
一人自污尼八也(上是疏文)。巳上引如许多文意。證四分
文中。但云犯比丘尼。并不论量净之不净。适来所说。
总依宗方成决定行事无滞也。下引善见等者。数为
證四分文中。但云淫着袈裟者。并不说除。下二众等。
今引此文。若下二众无犯不障出家等。羯磨疏云。未
满位轻不成难。摄具戒是尊故。成障也(巳上疏文)。
云若至钞者。若强与尼着成难者。谓尼不欲着。而强
将白衣。衣服令彼着成难也。若尼自乐著。不障出家
故。知前文强与著之。必是陵辱彼不乐著。即是净境
也。此两段文。莫非约境净秽以说也(此解有意)。或依玄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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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强与彼著。即显不生邪见。戒不失故。是以成难
也。今恐不然。纵乐轻著白衣。但结不应之吉设。尔邪
见须准教文起。九品圆满之心。今暂乐服俗衣。未必
舍于戒体。此释不应理甚矣。如之。若知受具戒等者。
今师以义意求之也。若明白之心。审知前是受具戒
之人。今有难事缘碍。暂著白衣之服者。亦成难捧也。
但坏净境不论知不净者。古师云。知他前境是净而
坏之。成难。若坏是净境。我心不知虽坏。亦不成难。今
云。但使前境是净坏者。冥然是犯。不约心。论知不知。
等。义钞者。羯磨疏云。如善见煞。凡尼至三果不障戒。
今但污尼云何成难。答煞障戒者。取福田极处。须是
第四果人。以前三。烦恼未尽。污据陵慢胜境故。是难
收。各有理也。
云问至摄者。何不言坏比丘者。法宝云。此约僧受戒
时问也。谓适来但云不犯比丘尼。何不见言犯比丘
耶。答亦成难者。答若犯比丘。亦成难。摄尼受时。反问
由事文中者。却将尼来反释也。意云。僧受时。即云汝
不犯尼不。尼受时。即云汝不犯比丘不。问曰。前来既
云约僧受戒时起间。今将尼来反释。文势似不相当。
宝云。钞主密意。无约僧以论。但为其事稍僻。不能显
明故。将尼来反说。下句云以事希故。必若将尼污僧
频频有之。何言希少。故知唯约易训也。下引善生受
五戒等者。谓善生长者。受五戒时问难中。亦云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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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定也。皆为俗人时等者。俗人据总未曾受。受五八
等戒。即是污尼难收。若受五十八戒。后犯者。但号边
罪捧也。大德云。此中钞文。最细人难得知。搜玄总不
说著。今时讲人至此。全不委其本意。如何销释。请思
之。
云三贼心者。羯磨疏云。沙门俗人法非本位。形滥僣
上。又盗圣财故名为贼。障戒不发。搆之曰难。
云律
至家者。钞略举缘起也。准受戒犍度云。佛在波罗奈
城时。世谷贵人民相食。唯沙门安乐饮食无乏。有一
年少外道。辄自剃发。入众求食。僧问汝几夏和上等
是何人。彼并云不知。复勘诘之汝是何人。彼云我是
外道。因此白佛。佛言贼心。又入道于我法中。无所长
益等(云云)。云若未至戒者。若未受不应受者。约僧知
了。不得为定也。巳受得戒者。据初时不知。彼为利出
家。是外道等。即得戒也。云曾至摈者。但曾经偷法。即
灭摈也。
云四至摈者。玄云。准律文。都有六句。前二重后四轻。
第一句云。若至一人二人三人众僧所。共羯磨说戒。
二云若至一人二人三人众僧所。共羯磨不说戒(此二
句成难)。三云若至一人二人三人众僧所。不共羯磨说
戒。四云若至一人二人三人。不至众僧所。不共羯磨
说戒。五云若至一人二人。不至三人众僧所。不共羯
磨说戒。第六句云。若一人不至二人三人众僧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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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前灭殡也。云义详至难者。今师义意详论。故云义
详也。对首众法等者。说恣此是僧法。今界无僧。只有
二人。遂作此法。今此贼心之者。往彼盗聪。亦成难也。
必众法心念成难者。破古也。古人云。一人作心念说
戒等。并巳即是二人。便须改为众法对首。岂名心念
耶。今师云。此全不见文意。既云往一人所偷听。众法
心念便成难收。有何二人。改为对首之理也。三人巳
下等者。谓忏三十舍堕。是对首法。覆处寻内须问边
人。故三人也。巳下二人也。馀和合法等者。玄云。未秉
单白。前问僧集和合等。名馀和合。听此非难。齐四人。
即秉单白。单白前便有问和也。巳上即百千万等。皆
先和僧乃至。答云某事羯磨巳来。不成难也。
云善见至难者。此段文意者。四分虽云偷形。不出偷
形相貌故。取论文广辨也。无师自出家等者。此是偷
形相状也。由如今时。不依师僧出家剃发。但自剃落
等是也。不依腊次乃至利养不受者。释非偷法也可
知(云云)。二偷和合者。标偷法也。有师出家者。释非偷
形也。往他方等者。辨偷法相状也。二俱偷可知者。无
师出家。是偷形往他方。受礼入说戒处等。是偷法也。
若偷形状者。巳下钞文料简。前一句不成难得受也。
下二不合者。偷法及二俱偷。不合与受也。五百问论
等者。通證可知。
云四分至难者。但云贼住。不说听闻不闻因缘者。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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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闻。或聪明愚钝。记不得等。不可一例。并成难收。既
不料简。是不了也。下引祇文。方为决定。初中后语者。
单白为初。广序及五篇戒文为中。七佛略教为后。随
此三处。记得章句。便是难也。若闇钝等者。虽闻不记
不得成难捧。或缘馀念者。虽是聪明心不专一。曰缘
别念等。亦非难也(云云)。更有将本自读。亦例可知。位
既未满未合。未得见及闻。今私窃偷者。亦是偷法成
难。请不疑也。
摩得伽论等者。引此文意。亦为四分
文中。但云若六年不满。作法不成。不说贼住。是不了
也。今引论文。若经僧布萨羯磨。是名贼住等。方为周
足四分。若年不满等者。有知他年未满。语云。汝年由
未作受。戒法事不成。巳后若满更受等。
十诵等者。
彼云佛在王舍城时。妇人为夫姑舅。所恼出家作尼。
后与和上尼共住。还生苦恼。却反还俗。白衣呵言。是
不吉弊女。我等先是。其夫中间。受我尊重。无决定性。
以此白佛。佛言若尼一反戒。不复重出家也。
云四破内外道者。羯磨疏云。志性不恒。内外无取名。
破内外障。戒不生。称之为难也。
云谓至具者。来投
佛法者。破外也。受具巳反还本道者。破内也。钞约界
内外兼破双释也。准律。受戒法聚缘起云。罗阅城中。
有一裸形外道。名布萨护。甚大聪明。铁锁锁腹。恐智
慧纵出。头戴大盆。照盲冥者。来至僧坊告云。沙门释
子。谁敢与我论义者。时舍利弗念言。此外道尼揵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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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遂与彼论义。初从一日乃至六日。论说馀事。外人
并皆结舌。第七日中。舍利立义说。欲从思非从对起。
外人云。欲从对起。不约心。论舍利立义者故俱舍颂
曰。世诸妙镜非真欲。真欲是人分别贪。妙境如本住
世间。智者于中巳除欲。舍利弗云。妙境不是欲故。云
非真欲。欲是人思想心上而起故。云分别贪。一切妙
境。境无尽期。故云住也。世间圣人修行断烦恼后。其
心巳谢故。云巳除欲也。邪命外道乃诰尊者曰。若言
妙境非真欲。说欲是人分别贪。比丘应名受欲人。起
恶分别寻伺故。外道云。若不许欲从境生。便云从心
起者。比丘却是受欲人也。下句云。起恶分别寻伺等。
常起恶心。寻求伺察故。时舍利弗。又反质云。若世妙
境是真欲。说欲非人分别贪。汝师应名受欲人。恒类
可意妙色故。故婆沙云。时彼外道闻此偈巳。不能加
报。便生善心。归佛出家。时跋难陀在彼众中。色类殊
异。而舍利弗。形容短小。彼作是念。此小比丘。智慧若
斯。而况堂堂者乎。便求跋难陀。为和上受具巳。问于
经律。悉不能答。彼便轻贱佛法。慊诸比丘无智。却归
本道。以此白佛。佛言自今巳去。应具十夏。有智慧方
听受人大戒。此外道。后更重来。即成难也。对僧与沙
弥戒者。先与受十戒也。四月试者。令彼来僧中合掌。
乞四月试之。僧中秉白二法。与四月共住。对彼前说
外道恶事。而毁骂之。观于彼心。若不起嗔。即知调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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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问至明者。信此归投此者。谓我持十戒。即是调柔
若不持戒。违相即显。若不将十戒。验他顺违焉。能辨
得邪正。此事巳下。指略之意可知。
云五至受者。堂云。准律缘起时有黄门。来投出家。与
受戒境。唤诸比丘。作如是事。比丘呵责出去灭去等。
又往沙弥处。呼彼作非事。复往界外。放牛人等处。唤
彼作事。白衣讥云。比丘之中。多是黄门也。以此白佛。
佛制不许为受。次释名者。有多解。古云。黄是衣色。门
是根门也(不正)。或云。古有人乱于内宫。后被去其势分。
又于住处以黄色土。涂于门扇。意表割根之人。从此
黄色门中。而出相承。呼作黄门。准此约住处立名也。
今师云。门是天子禁门。黄是五方色中。中方之正色。
即詺他内禁之。门号为黄门。今令此人防护彼门故。
从守护处。彰名。此盖是全取他名。立于巳称故。羯磨
疏云。黄是中方之色。以□中禁之门也(此解为正)。一梵云
扇𢮎。此云生。谓过去业故从生来自然也。二梵云留
拿。此云犍。谓以力去却也。三语云伊梨砂。此云妒。如
抄文自释也。四梵云半[捺-大+秝]迦。此云变。钞释云忽然变
作也。五梵云博叉[捺-大+秝]迦。此云半月。钞文自释(云云)。
祇中有六。加其[捺-大+秝]破也。世中多有等者。前虽列五黄
门四种易知不解。今钞但释犍黄门也。就中大约有
二。初依诸律正释。据受后为言。二准此下结归难体。
明未受之人得不。初又分二。初约自截分别。二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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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今时下截其少分依他部明其得受(上依玄记科此抄文其义
似易显也)。应截不截者。谓欲从心生不由身起。应须截心
中烦恼。何须截身为佛呵也(云云)。依篇忏者。若截头
及半得吉去一卵者。偷兰既有二罪。须依篇忏也。准
此乃至为受者。此上诸文。皆受后也。若未受前截者。
正是难收。无圣教断之。必须准前五分文。或截头半
得吉去一卵等。即截不然灭殡据此文势。即非难也。
为受得戒。若都截者。诸律并云。灭殡必受不得戒也
云六至相者。杀父母者。堂云。缘起者。律云。有少年外
道。先杀父母。常怀忧念。作是思惟。我救沙门释子。出
家受戒定。得除罪。诸比丘不于委问。辄度出家。出家
之后。彼自言说。以此白佛。佛言应灭殡也。羯磨疏云。
人非化生。业寄胎报。假彼遗阴。以成巳体。养育思深
理应反报。今典杀害。名之为逆障。戒不生称难(巳上疏文)。
此据生母说也。若养母者。不成逆故。俱舍云。设有女
人。堕羯逻蓝。馀女取置产门也。生子子杀此母。不成
逆。但得夷罪故。论颂云。母谓因彼血(指生母也)。或在畜胎
生者。杀亦不成逆。但得杀畜罪。以报劣故。或杀馀怨
家。误杀父母。亦不成逆。以无心故(云云)。杀阿罗汉者。
堂云。准律缘中。有诸比丘。往物萨罗国游行。于中二
比丘。见一空静处指向。诸比丘言。此中曾有人杀罗
汉来。诸比丘问汝何得知。彼云。我是一人数。以此白
佛。佛云灭殡。羯磨疏云。此人惑尽。德圆福田应供。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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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汉是梵音。阿之言无罗汉。云生此人惑尽不向三
界受生故。与无生之字也。外难曰。十轮经中。杀辟支
佛。非难。善见论杀前三果人。非逆。今此杀于罗汉。何
故成逆障戒耶。答前三果人。烦恼未尽。福田未极故。
非逆。辟支佛者。虽烦恼尽。游化义劣故。非逆。如瑜伽
论云。缘觉不说法于人家。受供后掷枝腾空而去。伹
足下现十二因缘。字令观此修行悟道等(云云)。此三
巳下。指略意可知也。
云九至耳者。破法轮僧者。缘起因提婆达多。如下广
述也(云云)。羯磨疏云。邪法乖真。名为破僧。障不生称
之曰难也。破羯磨非难者。但得中品兰四人。悔不成
难也(云云)。出佛身血者。缘同上(云云)。羯磨疏云。如来
四等道化众生义。在虔心反生逆害。出彼身血名逆
障。戒不生云难(上是疏文)。此据恶心若好心者。如耆婆为
佛治病出血。一却受天乐故。不在此例也。馀文可委
(云云)。
云十一至所陈者。非人者。缘起因修罗子。厌生老死。
化人为形。来投出家。诸比丘。初时不知遂度竟。僧坊
中食七人分。外白衣处食。五百人分居士议慊。诸比
丘穷问。汝是何人。彼云。我非人也。以此白佛。佛言非
人于我法中。无利益故不得(云云)。羯磨疏云。非畜报
处卑微形心非器。由斯障戒故是难收。八部者。一天。
龙夜叉。犍闼婆。阿修罗。迦楼罗。禁那罗。摩[目*候]罗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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厌离龙身。化为一少年。外道往僧房中求出家。诸比
丘不知。辄与受具。受具后与一比丘共房住时彼同
住。比丘往外游行诸龙常法有五时伏本形相言五
时者故偈云。生死非嗔睡(云云)。彼既睡眠。身满房内
彼比丘归来推门。手触龙身。觉异便高声唱云。蛇蛇
时彼即觉。遂起跏趺坐正意系心念在前。比丘问云。
汝是谁。答我是善现龙。以此白佛。佛言云畜生于我
法中。无利益未受莫为受巳受灭殡也。脱有高达者。
脱由忽也。忽有衣冠日折挨等来受戒(云云)。方便转
问者。应云汝非畜生。能变为人形来受。否此是方便
也。不得直言。汝莫是畜生。不似有轻触前人也。如下
陈者。向下教授师。正问时陈说也。
云十三至殡者。律缘中时。有一比丘。变为男女二形。
诸比丘不知。云何以此白佛。佛言灭殡。后有比丘尼。
变亦尔。善见论有三种。一能自受胎。能令他受胎。二
能自受。不能令他受胎。三不能自受。能令他受。俱是
难摄。羯磨云。形狭两境志致懦弱。善恶不成焉。能修
道障戒不生称之为难。馀如文。
四分律钞简正记卷第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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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辨诸遮。云上至一者。结上生下意也。云律至得者。
略问十六者。受戒犍度中。合问总有十。遮离开离成
十六。父母为二。衣钵为两。病中五上并除本𠝶有六
故。兼本成十六也。自馀受法广明者。除十六外。更有
不一。如犍度中说。皆言不应为受也。数有得不得者。
于此十六中。料简有得有不得。重即伤大理故不得。
轻则反前也。玄记对此。广引下文。料简得不。大德不
许。此为此中生起下文。下文一一广目。解其相状。明
其得失。此若预前广辨。便是两度。太成繁广也。
云
若至戒者。不自称巳名。不称坛头和上名。年不满二
十。定不得也。纵开胎闰等。盖是受后疑心。若受前自
知不满及众人知也。必不许受也。
云五分至罪者。小小似片事者。玄云。此事小小似恶。
便托此事。非片于佗。障佗受戒。下似瞎等。出小似恶
相貌也。有人改行字。为行字者错也。若片字训少。钞
中巳有小字了。若训似。文中亦有似字竟。故无理也。
躄(并变跛也)曳(馀滞反)广雅去引也。尻(苦刀反)苍颉云。髋骨也。
鞭盘者。杖痕也。凸(徒结反)字苑云起也。凹(乌狡反)陷也。印
盘者。祇律云。破肉巳。孔雀瞻铜青等。作字兽形者。十
律云。诸将妇在家与非人有通。生子如象头马须等
形也。侏儒者。郑玄注礼记云。古乐人也。
云准至受者。准此者。准此五祇两律。所列诸遮也。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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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僧者。不得度。巳上二律。俱不许受。故云皆也。得罪
者。僧得不应吉也。下文者。律本列遮缘。后结文也。复
云者。重释上百遮人也。是谓不名受具者。上百遮人
身既有遮。不名受具也。一一言皆不应驱出者。此人
巳作沙弥。复于一一遮下。皆著不应驱出之言。是中
者。是百遮人。出家作沙弥中也。清净如法者。如聋人
高声得闻名。清净如法。此人名受具足。不名者。亦是
前中人。不闻高声者。不名受具也。总结师罪者。师不
合度如是人出家。结与不应吉也。何妨有不得者。欲
料简先难起也。谓难起适来百遮结文也。既言清净。
复云不名。何妨不清净者。不得如哑等者。指事说不
得也。轻遮者。轻小之遮也。清净者。不障戒也。共住如
法者。说戒等二种中。共住如法也。哑不语等者。用手
作相替语处。文云下显作相意。又遣书为我受戒。我
举手作相。令与我受戒。及受人不现前等。并非得戒
之限也。十诵伽论等者。證意可知(云云)。
云衣至法著。衣钵不具。不名受具者。律缘中。为受人
自无衣钵。借佗人者受。后诸比丘。语令著持衣钵。便
云我无等。因制也(云云)。五分等者。彼许借人衣钵。重
将价直税之。又本主须作舍心方得。若不与直。或主
不作舍心。非法也。萨婆多者。若尔二字。领上意也。既
许借衣钵得戒。何故必须用者。答文如钞(云云)。猎师
著袈裟者。猎鹿之人。不著袈裟。鹿便是怖。若著袈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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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云)。引彼證此文。不可和者。引彼多论證此四分。不
可和允也。四分不名受戒者。四分也。必须衣钵。若问
定不得戒。宛陵云。佛制有三衣钵。方受得戒者。一为
重法难明。假缘验其得失。二又为邪正入法。验道是
非。三假三衣钵。为增上胜缘。辨其所證。又钵显非自
饿得脱。又异外道万法自然。今假钵及衣。显戒从缘
得。今时无者违教。自是非法。若尔何故多宗。不要衣
钵。亦许得戒。钞答云。此则部别不同等也。必诵十诵
等者。若在彼宗出家。秉彼羯磨。即任无衣钵得戒。今
既依我四分。辄依他宗判得戒。即不可也。准急无损
者。谓纵依佗宗羯磨受戒。依四分有衣钵具足。是准
急不捐大理。冥从急制。反显依四分受。准他部无衣
钵等。即是后故。必不得戒也。
昔人义准等者。古云准和上例。约知不知四句料简。
前三句不知即得。第四句具知。即不得也。此人判等
者。今师云。此古人胸臆所判。终恐违犯四分之文。况
和上是有情。沙弥亦有情。二彼相望。约知不知即许。
若论衣钵。一向属于情。不可有情。望非情。以论知不
知之理。其失甚也。再受依法者。此亦而诚劝也。当初
若无若借等。即验知资缘不具。身上无戒。今既言委
知。即觅如法衣钵。准律更受。钞语似倒。今可回文。依
法再受也。
云父母至受者。据律缘中。舍利弗辄度罗云。父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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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如此。羯磨疏云。以生身所藉。义须尽养。比丘辄度。
违情故制。下引善见僧祇易知(云云)。
云负至得者。准律缘中。诸比丘度负债人出家。为财
主呵云。比丘总是负债人也。以此白佛。因制不许。义
准理得者。据文不听。今师约义。此方合得。谓西天国
法。负人债息。出家巳后。不得索之。此方负财。纵出家
后亦须填偿。不招讥嫌。理得无损也。
云奴至位者。律缘中。盗度他奴耶。主讥云。比丘总是
奴聚。以此白佛。故制也。家生可知。买得谓将财贿收
买也。抄谓掠得也。彼此者。彼谓外国。此是此国。谓郎
主守护心浓故。他与奴者。有人将来献上。不要财物
收买。自来有。情愿出意来。伏事郎主也。馀处得者。若
此地不许。佗处遥远即许。以郎主护心稍薄也。自来
投法度之者。不言郎主放等是非。准奴及儿。彼此通
允者。亲儿家主买得抄得三奴。及彼此二因。俱不许
与受戒。一向成非。自来儿。养儿。他与奴。自来奴。彼因
得受为是。此国不许为非。故云是非准奴及儿也。两
处文势。彼此相通。其理允当。故云彼此通允。巳上依
法宝科钞句如此解。或依玄记中。云度之是非错。破
却钞句。释义亦不便也。思之。
佛奴犯重者。佛奴无
主放伊。知而度之。便同偷罪。故重也。后知不遣。义上
同前。问其人是大道人等者。夫大道人。知三界虚患。
求无上等。今此但厌驱使苦事。乐僧闲乐。故非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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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主放之。若度亦重。故云准此。巳后必知便须发
遣。仍旧入僧。故云股位也。
云官至受者。准律缘中。波斯匿王勇健大将。比丘辄
度。后时国界反叛。王觅不得。知度出家。王遂讥责。以
此白佛。国制不许。羯磨疏云。九等文武恐负天期。馀
之散任不在言。讥僧祇等者。四句。一有名有禄。今现
任官是。二有名无禄。如今洲县官罢任。未受新官。不
请捧料是。三无名有禄。如今置是官。虽削官名。昔日
于国有恩。与共半禄是。四无名禄。今时犯罪被解官
是。四句之中。初二两句。彼此二国总不许。第三句。此
土不得。彼处得。第四句。彼此俱许。准此等者。准此第
四句。比是官人。今无名禄。彼此尚开。岂况寻常白衣。
故须为受。但违王制。得小罪也。
云丈至具者。建心慕远者。佛果等等也。清节不群者。
梵行即清净。疏食即商节。迥然出俗。故曰不群也。卓
然者。高立之貌。其行既高。为卓然也。风霜者八法。四
顺四违。喻如风霜。此人不被惑乱。是不改志操也。铿
(口茎反)坚也。其心极坚。谓之铿然也。亦是钢猛也貌也。
忧憙者。忧苦也。喜乐也。闻毁不嗔。闻赞不喜。并不干
于情坏。故云未运其心也。下句结云。便为丈夫之貌
也。为由是也。前来苦乐忧憙。亦不离于顺违。八风之
中自摄。今文家对属。且如是也。律云巳下。未满二十。
太小招讥。减七十。太老无所堪任。又招讥责。谓吉。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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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五至解者。五种者。一癞。二痈疽。三白癞。四乾消。五
颠狂也。准律缘中。俗人有患。求耆婆不治。便诸坊求
出家。耆婆治差巳却休道。耆婆白佛。故制也。狂中馀
二得者。一向轻为。不轻不重为二。即许。若全不觉好
恶。一向重也。不得癞癣者。癞有黑白赤三也。癣者疥
癣疮皆入癞。下至指甲大。露处不得屏处。不论大小
增长不增长俱得。以不招讥故。疥癞须陀洹等者。佛
涅槃后有忧波笈多比丘。与弟子入村乞食。至一栴
陀罗家。有一子得初果。身有恶病。笈多告弟子曰。此
小儿證初果。受如是苦。弟子问云。何罪致邪。师云。此
子前世出家为维那。僧中有一罗汉。有此恶病。搔刮
作声。维那语云。虫食体耶。可入栴陀罗家。寻便悔过。
今感此报。为修行精进。得證初果。引此文證。既有得
果之益。必在屏处。与受得戒也。一切僧事共者。说恣
等僧家法事也。食时莫在众者。恐恼僧不乐也。
云次至作礼者。次明馀事者。次第也。明显也。遮难外
事。称之四馀也。更明所以者。更重也。重辨受戒之时。
一期所以法则也。不应云雾暗时等者。约时辨也。既
先不相识。恐有难等不见。故须不分明也。
若先曾
受具等者。约曾受具人辨也。谓清净去今重受。由开
七返等。四分无文者。无此十诵所问之文也。必有同
边者。必若先作比丘时。不舍法体。带戒行非。今又再
来。便是边罪受。亦不得十三难前。问云。玄云非谓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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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问是彼遮中有也。今师意。道将此十诵一问。安排
著于四分十三难前问之。必若答有参差。便成初难
摄也。
四分若有难等者。约难所被之人多小辨也。
如说戒中者。指彼略戒文中。八难馀缘也。此与彼处
不殊故。指后文说也。即王贼水火等(云云)。二三人一
时等者。若无难即一番法。但被一人。若有难缘。一番
白四。被二三人。并开许也。不得至四者。恐僧秉僧故
也。如前篇述(云云)。僧祇一和上等者。缘中为彼离有
名二沙弥。若前后受。恐有恨心。不知得一和上戒师。
一众二人一时受不。以此白佛。佛言得受。若二和上
共一戒师。作羯磨时。牒本既殊故。不得一众二三人
也。善见等者。约人约时辨也。不相作礼者。论文据得
法处齐。无上中下大小故。制不相礼也。镜水大德云。
此文终恐未了。假使二三人为一引。亦须排他。先受
十戒者为先。若总未受十戒。还依俗年。大者为上。此
依律文。既有上下。无须相礼。若制不相礼若制不相
礼者。如三年五载不相见。今或相著。不可但合掌问
讯便休。今论家制不相礼。且据得法同时。若尽理而
言。终须依律为允也。思之。
云上至法者。结上生下也(云云)。
云教授师至陶诱
者。谓教授师于坛场上得法。在身具威仪。僧中礼三
拜了。出场外。界内沙弥安置处。敷坐具巳。次令沙弥
展坐具礼三拜。为舒正四角。令如法也。钞云。申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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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安陀会。聚郁多罗僧。为伊反披。著其五条。却为佗
揲取。安复子中。此是一期。行事钞云。不能细述。章记
不可繁云。讲时又不明之。及到临时。便成败阙。大德
云。有人作教授师。自却上床上大坐。更令一别。比丘
与佗整衣服敷坐具。或可僧取七条。为伊正披。兼著
制膊。贵在𡞞略。此并是不知教者。致取笑于人也。如
是一一条牒衣服威仪竟。即今䠒。即依钞中安慰
(云云)。高胜者。谓不久受具。入僧宝中。岂非高胜处也。
舒示者。舒展也张也。示指示也。寄此陶诱者。寄托
也。托此衣钵舒展指示。以为陶习接诱也。钞主云。如
慈母慜念婴孩无别也。云前至亦不得戒者。谓开彼
腹子。先执五条起语云。此五条衣。梵名安陀会。又示
身上所著七条衣。梵名郁多罗僧。又执大衣巳语云。
此衣梵名僧伽梨。馀文如钞述(云云)。然后将五条。取
向下搆。次将大衣。安五条上。若依诸部。此处受衣钵
者。五分律云。教授为受等(云云)。或在众中等者。僧祇
云。羯磨师为受等(云云)。四分无文者。当律但云受持
不分前后。亦随两存者。今师决判也。受前受后。俱出
正法。随意采用。不可取舍也。并执钵巳等者。语云。此
应器。梵名钵多罗等。示巳即将钵覆。安二衣之上也。
又问。此三衣钵。是汝巳有不等(云云)。便即襆之者。将
腹子结于钵底上。今时行事。多见将钵仰安。然后将
上下二衣。四直向钵内复子结。却在钵面上者。此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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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汝至得受者。戒可
得受者。谓此虽问难事既无。犹有诸遮未问。故云戒
可得受。若到下文问遮了。即云戒定得受行事之时。
须依此文。不可移改。有人至此中。亦云戒定得受。或
问遮了。却云戒可得受。或问总是不解。云折也。
云
更至也者。汝今字谁。和上字谁者。问名与字各别。今
文中云。字者。但称字不称名得。答前解云。名字一般。
犹如眼目无别。镜水大德云。不然。名以召钵。字以彰
德。如俗云。男子二十冠带而字之。女子十五。算而字
之。今称和上及自巳名。不称字亦得。或称字不称名
亦得。如今出法。且云字谁。答时将名。以答无失。又问
此中称字不通名。羯磨中称名不道字得不。大德云
总得羯磨中标名。更著字即太繁也。不令(云云)定得
受戒者。前又无难。后又无遮。遮难并无。决定得戒。更
无疑惑。故云定也。云如至者者。正著七条者。教使起
立。却暂除七条。披副膞竟。然后正披七条。击条纫等
坐具肩上。由是旧规。今时安左臂上。以袈裟覆之。则
依新法。广如下卷(云云)。衣钵复平中者。双申两平捧
此衣钵。钵面在下。底在上也。今时多见捧钵两边。钵
面却向上者。不会也。馀如钞(云云)。
云七单白至合掌者。欲销此段钞文。须分两意先约
常途行事。次和会钞文。且约常途者。教授师来僧中。
即须展坐具。与戒师相对礼三拜讫。䠒或跏趺正
坐。亦得先和僧。其戒师便与答问。然后却起立秉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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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今若立和。佗坐僧不得。故须坐和。又教授为僧前
使。不得辄坐。故立秉白。如立说戒。可以例之。今有人
云。单白既许立秉。和僧立作亦得。此是速教之流。后
有行事之时。从外入来又口请。馀人问答。不对戒师
全无次第也(巳下据今常途行)。若依钞文。教授师至僧中。舒
手相近处立。便作白。并不见说著和僧等。如何和会
耶。玄记云。此是僧差得法在身。故不在和也。大德破
云。若尔今时总不见和。元来并得何故律令坐和僧。
立秉法。少道理也。古今诸家。至此改文。尽说不著。今
依法宝云。但为此文约其通答。是以教授入来。便立
秉法。不更重和。若据寻常。别答之时。即须再和。方得
秉白。故向下自有一节文。问起云。新受戒人。相同界
外来者。何不重和。答云。非是外来。当处新起。为證通
别二答之意也。此是钞文细处。人难得知。思之。白巳
自出僧中者。宛陵云。谓通来出界问难。盖是奉命为
之。今既问了再入僧中。未教乞戒。不合擅出故。制在
限内。露处寻内也。为捉衣钵者。羯磨疏云。乍入僧中
威仪未涉。且代为担(去呼)。示其方便(巳上疏文)。其教授捉三
人衣钵。遂人两手。近与戒师。戒师受巳。安居面前。还
依彼第一二三。次第排著。不得参差等。馀如文也。
云八至坐者。乞词中云。大德僧听。不得云一心念者
非也。馀如文。
云九戒师自和者。标也。云彼至是者。单白文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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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问至说者。义钞者。羯磨疏云。戒师众中而问。不须
差者。若尔结集在众。何故差耶。答彼是为僧。僧情难
一。故须定人。谁问谁答。受中为别。请师巳定。故不差
也。
云十正明对问者。标也。戒师正对僧问故也。
云律
至我者。行事之时。直依此文。不用加改。如钞(云云)。
云汝至答者。辨相总在前文。此但续文便得(云云)。
云大段第二正明受体者。大段简前小科不少。第二
标数也。受体者。玄云。前来明能受所对。及十种法。并
受前方便。未是发戒之体。此段正明所秉之法。发其
表之业体也。
云若至心者。深戒上善者。为求泥洹。
名为深戒。善中最极。名为上善也。如前缘中者。前引
毗跋律。后约义明处文也。三解脱。谓立空无相无愿
也。三聚戒。摄律仪善法。饶益有情。为三也。正法久住
等涅槃也。名上品心者。结归相状也。
云次至之者。
文有三节。初约教立理。二引论證成。三汝当下劝生
殷重也。一一如文。
云应至罪者。文中亦约通答。不
更和僧也。知之。若别答即须和僧等(云云)。镜水大德
云。其三人衣钵。至此之时。但排在戒师面前。不得移
改。但令沙弥眼专观衣钵。耳专听羯磨声。合掌当心
不得[廷-壬+(同-(一/口)+己)]顾左右。此是律正文也。今时行事者。至此秉
法之时。戒师却一一。授衣钵与沙弥。令伊手中擎之
听羯磨。未委出何典据。前来钞文但云。教授师召入
之后。为持衣钵付与戒师。戒师安于坐位巳。前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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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单白中。第二中间。但云授某甲具足戒。此依律文
羯磨正本。并如是揩定。有人添僧今两字者。决定不
成也。大德云。此是白僧。未知许不。何得有僧今之言
至羯磨中。方有僧今字。彼处不得不著。若欠不成也。
问僧成就不。彼答云成。乃至第一羯磨。及第三。总须
一一问一一答。彼律云。不四问四答。一一得越毗尼
也。不说得罪者。不分别说。云此是第一番等。亦吉也
云不又至巳者。羯磨中。大德云。第一中间。有僧今字。
第二中间。但云僧与某甲。即无今字。若至结文中。但
云与某甲。又无僧字。此之三处。揩式轨定不得增减。
人多迷此。致临时落非之过。若晓得此三节文。即同
明镜。馀如羯磨篇中辨。也又三处牒吉之词。亦须揩
式。若单白竟。告受人即云。众僧随喜。作第一羯磨竟
即告云嘿然。或云嘿可。第二羯磨竟。即告云和合。此
虽不伤大理。然行事家。次第道理。不令颠倒。乖于钞
文也(云云)。直依此语者。不得增加也。不同上广者。前
来文中。且一期出法临机。即任改张。今此不许增加
但依文诵。合掌佐助者。从第三番羯磨大字。便一时
专心摄𣫍。作殷重之心。以佐助之。不得待至结归之
时。略抬手举。全无仪则也。至第三羯磨。说字了。即告
云。巳纳戒体。然后结归等(云云)。巳上是一期要急之
事。叙录稍繁。为显事用也。思之。
云若多人至师者。多人谓百人五十人等也。随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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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日前。受即得。此夏十六日巳后。即不得。今此不及
十六日。便妄数之。以此白佛。佛言应和上等(云云)。量
影者。宝云。将一尺木典文。方可一寸。来头上加一寸
二分。方板子盖著。每面出一分。于日中竖之。午前影
长为大。短者为小。午后反之。辨大小也。随身量影者
以脚步自身影长短。辨时节也。今此方。自有十二时。
子丑等。于一时中。有三分。如午时上分中分下分。若
更子细。于上分中更分三。谓上时上分中分下分也。
中分亦三。下分亦三也。众数多少者。坛上能秉僧。十
人五人等。今时戒牒上列也。就十人中。和上是何人。
二师十戒。和上十戒师。七證之类。一一记持。恐防巳
后问答。验于邪正。知非贼住也。四依者。律缘中。因波
罗奈城。有一外道。出家受戒。受戒之后。不肯乞食。便
乃休道。以此白佛。佛言。自今巳后。先说四依也。四重
者。律缘中。时有比丘。受戒巳。僧尽后。与故二行非法
诸比丘问云。汝往何处来。彼具述上事。诸比丘呵云
汝出去灭去。彼云。汝何不早语我。说不得作是事。以
此白佛。佛言。自今已去。先说四重也。馀文可知。
云
问至起者。镜水大德云。约通答时。有此一问。诸家记
中。总不晓此。血脉元由思之。
云次至也者。如文。
云应至也者。会正可期者。玄云
会真无漏圣理也。戒净有智慧等(云云)。依文说相者。
依律文中说。其持破相状也。僧说二四。谓四重四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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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广明也。
云次至之者。受衣钵坐具者。镜水大
德云。今时在坛场上。对众受最善。不然下坛后。向屏
处与受。亦得。然须得二个大德。一人数伊言词。一人
为伊对首。今时只有自巳一人。为佗对首别不可也。
若言教他自家言词。白错脱去。又如何。故知更求一
人證处。方为如法也。又加法时。必须一一擎执。标其
条堤多少。不得将五条大衣同一复子。又身上七条。
须脱来手执。别觅衣著。身上替之。今时多有著在身
上。窗牒词句者。实不可也。坐具亦尔。不得铺在地上。
空牒名字。受法不成。又加持衣钵。须在地上。敷席䠒。
不得向床上。便成非法。律中但云。䠒右膝著地。
不见说云著床。今时多有不知教相人。床上加法等
(云云)。
次明说净法。若沙弥时先说净了。今更请坛
内一比丘。作施主。总将更说净。若沙弥时不说者。巳
犯长也。纵受大戒竟。还舍衣。伹作吉忏。其身虽转。罪
体不转。仍本吉忏。后更虽大僧说也。又说净时。或在
场上。虽多人刻行。须逐人一一说之。有处行事。十人
五人一时说者。且问伊说净。是但对首法。因何通多
人。故知不达也(巳上解正篇竟)。
次辨法附。云次授六念者。分三。初来意。次释名。三会
违前后。初来意者。依戒行护。此六常须。防罪既多。制
令系念。如或有阙。罪累冥招。不别立篇。附于受后也。
次释名者。相说云。谓于六法系心不忘。称为六念。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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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虽有。文非巧胜。故引祇文也。三和会者。外人难曰。
前标篇首下注文乃云。舍戒六念法。今此释文之时。
先明六念。后说舍戒。何以前后有违。答诸释不同。一
宛陵云。前来篇首下注文。为云简滥故。若云六念舍
戒。时人谓六念便堪舍戒。其体是一。所以云舍戒六
念。今依位次。故先六念。二依玄记云。标题下注文。盖
是制不作家。属对上标。受戒名下。注舍戒之法。取受
舍相对也。释中先六念者。据行护次第。才受后。便须
六念。三依法宝解。受舍二处。互为先后者。表舍戒通
始终。初受竟。忽有缘便开舍。故依注文。初若无缘未
舍。终于一生厌时方舍。若论六念。初受竟。即须持不
可阙共。故在初列。今详三解。第二名为正也。
次释六念。便分六段(云云)。
云第一念知日月者。然
此一念有其总别。若总作者。如正月小。即云此月小。
今朝白月一日等。若大亦云此月大。但随十二月中
大小以判。不向黑白中分也。今钞中。且论别作。如文
自辨。次明防罪者。此念防三罪。不作吉。二俗问不知
吉。三不知布萨远近吉。玄记云。六念若总不作。通得
一吉。随作不了。却有多罪。今难云。若然随一一念中。
皆有不作吉。如何会通。那无理颇极也。次消文者。大
德云。弟子字。著与不著总得。若论一二六五六等字。
必须著之。此纲骨也。若不标一二等字。决定作法不
成。知之云应至此者。应言今朝白月。至十五日者。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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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钞白月在先。黑月向后。方为顺也。此且和会律抄
先后之意也。如今若作念。但云一念。但今朝白月一
日即得。文中应言二字。至十五日等语。但是出法。不
要牒之。不在疑虑(上是正说)。淮南云。今白月一日。至十五
日。乃至白月十四日。亦须一一牒云。至十五日。第十
五日即言今朝白月。正是布萨日也。法宝云。祇中有
乃至之词。钞除乃字。单云至十五日。出法如此。何得
依文。即知今日布萨。何要更云是布萨耶。无理也。嘉
典云。今白月一日。去说戒。有十四日。总须一一牒向
下日数。比为知布萨远近。若不牒下馀日。即违律文。
大德破云。既牒一日了。即知馀有十四日。何更牒之
古谬行持。斯之是也。以纯大。不云大小者。谓释上来。
但云今朝白月一日。不云白月大等数。白月数十五
日。纯大无小可对。是故不分也。黑月有大小故两分
者。谓一月若有三十日。后黑月即大。若月小尽。黑月
但有十四日。即小。故两句分之。今朝黑月大者。据月
有三十日也。一日至十五日者。一日举初日也。至十
五日者。出法也。宝云。据祇文。有乃至字。钞除乃字。但
云至十五日。作念之时。但云一日二日十四日。不用
更著至十五日之言也。搜玄亦云。钞越却中间。故云
至十五日。非谓举一日了。更牒十五日。或云今黑月
小者。据月小尽说也。一日者。亦举初日也。至十四日。
亦是出法。理合应二日三日等。钞越中间。故云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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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戒。故须委知黑白大小。是出家法式也。
云若据
律中至法者。准律说戒法中。诸长者。问比丘言。今日
是何日。比丘不知。俗人讥言。日月尚不能知。有何圣
法。此白佛。佛言。自今巳去。当作数法。数如法如日等。
后时长者。又问黑白月。比丘不知。佛言。听作三十数
法。十五属黑。十五属白等。云准至元者。玄云。谓决上
道俗二父。若对俗。即云正月日某日。若对道。即云黑
月小某日。即是通知。今若作念。应云正月小黑月十
日晨朝。即道俗通知。为允当也。更有非解不说。
云二念至有三者。初明防罪者。此防三罪。一不作吉。
二背前向后提。三背后向前吉。次释钞。于中有三者。
于第二念中。自有三种。一约全不受请人。二约受请
人无请处。三约受请人。有请处生念。如下文。一一自
释。
初云若至食者。此谓全不受请人。三句。我自食
巳食者。此据一生巳来。长自作食。虽从施主。乞得谷
米。才受讫。便是自巳之物。并不受施主食。及僧食等。
我僧食常食者。谓此一生来。长餐常住之食。不受外
请及乞食等。又此食须约时长。不论冬夏开堂。方可
得名僧常。若暂时月十日等。并不在此例也。我常乞
食者。谓此约一生巳来。不受外请。亦不食僧常食。及
僧巳等食。不论寒暑。长自乞食。方得名为常乞食。若
暂时持钵。即不在此例也(巳上三类人作念恒定)云若至处者。
此约受请有请处作念三句也。我自食无请处者。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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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无请。堂头暂有斋设。即云僧食。若长开堂。便同僧
常食也。故知。僧食与僧常食各别。不得雷同。我今乞
食无请处者。谓今无请。但暂持钵。即云乞食也(略消钞文
竟)。外人难曰。且如今朝无人唤召。本意乞食。或自巳
食等。晨朝作念巳定。至日中时。或有施主来请命。若
不受他请。又是背请。若受彼命。朝来又云乞食等。未
审此念如何会通。答一说云。但不要去。即得此念成
就。若去不成。今难不去。既是受请人。有请不去。便成
背请。云何不去。二说云。去即不妨。但改第二念即得。
馀五不用改也。今难云。六念境虽有六。所被各殊。然
体同一法。必改第二法不成也。往往有人。如是见解
(知之)。第三解云。一时总更作过。不犯重秉非也。此释无
理。更甚于前。今依处禀云。但将有请不背。通贯下句。
如云我今自食巳食。有请不背。或云我今乞食。有请
不背等。谓背请一法。唯局施主七众之人。若僧食巳
食乞食。本来无背。不背之理。如今朝无请处。即云巳
食乞食等。未违钞文。若至斋时有人命。命但去即是。
谓我今朝。巳言有请不背了。作念又成。兼免改第二
念。如下戒牒中。自有一戒。云背请戒。此是明文。不同
诸家纭纭乱解。思之。云若有请有背者。自去即不背。
不去即是背。云今有念自去者。谓自起彼也。云若背
者。有缘开直背。无缘开舍背。云谓至请。者有二意。初
明缘。二今有下作法。谓上迦提等缘。是开背也。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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跪对首也。
云若至开之者。心念舍也。有五种。并依
十诵律也。然其心念遥舍。与前比丘。前人虽则不知。
我且免有背后之吉也。又古人作此第二念时。三说
为设自行故。今不同之也。馀不及一一细述(云云)。
云第三至之者。此念防四罪。一不作吉。二盗夷。三不
满五兰。四坐不次吉(玄记伹防二不作及盗重)。夏臈者。双牒。今但
牒夏亦得。臈者接也。尔雅云。新旧相接。古今相承。解
云。谓如国家岁末。放百官游猎。以为一岁之终。天地
太子平。五谷丰熟。取岁终之月。以为臈月。猎禽兽祭
七庙。此食名为猎食。以此义故。谓诸比丘。一夏有功。
五利赏劳。取七月十五日。以为夏臈。义同之也。更有
非解不录。一尺木影等者。且约西天说也。此方自分
十二时。即远分如常说(云云)。
云第四至净者。此念防七罪。一不作吉。二犯长提。三
减量吉。四长钵提。五钵不具吉。六有衣不持吉。七衣
不具吉(古记伹三。一不作吉。二不说净提。三衣钵不具吉。云云)。三衣钵坐者。法
宝云。三衣与钵尽皆具足。故云三衣钵具。若缺即随
有无言之等(云云)。所言川著座主云。具字属于坐具
也。既同是制。岂有衣钵即受持。坐具不要持耶。大德
云。此解亦自是一途。不可抑夺也。长衣巳说净。可依
此文。或从前不说。或后时有犯者。忏罪等作念。又如
何。答伹据实而言。长衣巳犯长。后若忏了即得。仍旧
有解。云但云未说净。或云不说净者。非也。若云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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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也。注文可知(云云)。
云五至中者。此防六罪。一
不作吉。二无缘别众提。三违屏谏提。四违僧谏残。五
有缘不白入吉。六破僧兰(玄记伹防五罪见有缘不白入)。同别者。依
众是同。不依众是别。馀文可解也。
云六至之者。此防三罪。一不作吉。二无病违众吉。三
容犯兰(玄记。但结二罪。一不作。二防提舍尼也)。无病依众行道。据康健
时作念。有病等者。约病时作念。即言。我今有病。不得
依众。钞中出法两向而言。不得一时双牒。知之。巳上
六念结犯。依法宝。总有二十六罪。十六吉。不提。二兰。
一残。一日夷提舍尼也。玄结数准前可知。外难云。如
朝未忘作六念之法。至晚方忆。为更诵。必为不用作。
嘉典云。须臾更作六念。但改第二云。我巳食僧食。或
云巳食。一切临时。大德云。若故意朝来不作。即巳结
犯了。或是迷心。圣开无过。何须更作。准斯道理。上解
者非。
云僧至之者。恐心退者。玄云。恐退归俗。宽引令进也。
八事随身者。善见中。有白衣来诣佛。求出家。如来
出黄金色手。似梵音咽。善来比丘。于我法中。可修梵
行。令尽若厚。佛语未竟。便成比丘。三衣钵串。著左肩。
斧子八事。皆备足也。馀文可知(云云)。
云二舍戒者。分三。先来意。次释名。后略以义引料简。
初中既受法在巳。理宜专护。但恐久参事慢。带戒起
非。反入法中。便成障道。是以大圣曲顺和物情。使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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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受。名为舍戒。安门料简。令依戒疏。四门分之。一
派约诸教。舍数不同。二舍戒渐顿。三舍善巳来。四具
缘成舍。初门依有宗。四舍者。颂曰。舍别脱调伏。由故
舍命终。及二形俱生。断善根。夜昼一由故舍者。即作
法舍也。如下辨。具五缘等(云云)。二命终舍戒。依命根
众同分故。所依舍时。能依戒失。三二形生者。谓此报
形。具于男女二根。戒法不依彼也。初带受犹不得。况
乎受后形差。若变为黄门不失。若初受时不计。受后
变者。过相轻微。故不失也。若变作畜生者。古云失戒
举例。如父变为畜煞不成逆。一念中阴便受畜身。同
于死法。今云。无一念中阴者。若言同于死法。须有残
蕴。今但变浮根。四尘以其趣劣。无犯戒义。但不现行。
如转根义。故戒不失。四断善根舍者。具九品圆满。邪
见具舍。九品善根。若断一至八。或失不失。若不治得
戒。善根即不失。五夜昼舍者。唯局八戒也。善生中。得
恶戒时。舍法蜜部中。正法灭时。舍经部宗犯重舍(巳上
第一门竟)。第二渐顿者。作法通顿渐。馀三皆顿舍。三舍善
巳未者。戒疏。问云为舍巳生。随行因之善。为舍本愿
无作之体。答巳生为因。不可言舍。得圣无漏。方颀善
习。今所舍者。唯是寺体。凡一切法。皆有三种。一法前
得。亦名牛王引前得。二法俱得。亦名如影随形得。三
法后得。亦名犊子随母得。今别脱戒。伹有法俱法后
二得。今舍法后得。令不相续故。四具缘成舍者。由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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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忻厌舍。决定久思住。自性欢喜寂静等心。四心境
相当。五一说成。词句如下说(云云)。多论问曰。受舍相
对。理宜相准。何得受三舍一耶。答相违对故受。如入
海采宝。亦似登山多缘多力。舍如失财。亦如高坠下。
故唯一说。今于诸舍中。善生经得恶戒时舍。入作法
摄。法蜜部说。正法灭时。虽无羯磨等法。巳得不失故。
经量部说。犯重舍者。有部云犯二。如负财。持为一。犯
为二。如一人身中。欠他物名负财。自有钱名富儿。今
亦如是。破四重名犯。望下未犯。由名持戒。若于所犯。
发露悔除。名具尸罗。不名犯戒。如还债了。唯号富儿。
如犯僧残。亦是犯戒。何不失耶。量云。四重是有法。自
许犯时。定不舍戒故宗(诸记中不著自许二字。即立义不成)。因云。上三
篇俱名戒。同喻如僧残(云云)。经部云。佛言犯重者。非
释子。破苾刍体。害沙门性。破坏坠落。立他胜(子字)名。故
知舍戒。有部云。经中佛言非苾刍等者。谓非胜义。经
部引律说四种苾刍。一名相苾刍(十三难人)。二自称苾刍
(犯四重人)。三乞求苾刍(似乞求自活)。四破惑苾刍(圣人)。既云犯重
戒者。非苾刍。但是自称。故知舍戒。有部引涅槃经。为證
不舍。如世尊言。纯陀当知。沙门有四。更无第五。言四
者。一圣道沙门(佛及独觉)。二示道沙门(舍利弗是说法道也)。三命道
沙门(阿难是。谓以戒定慧为命)。四污道沙门(即摩诃罗老比丘喜盗人物也)。既犯
重但名污道。仍号沙门。故知有戒。经部云。此言凶教
徵诘。大师谓。佛说了义教。汝以异义。强生分别故。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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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便广作诸恶故。有部师云。我今徵诘汝。汝是大师
耶。汝说犯重舍戒。是汝与多烦恼者。为犯戒因缘。谓
有犯重者。闻汝说失戒。乃雷同。更作恶故。经部云。汝
闻佛说四喻断头等(云云)。有部云。此四喻正是不舍
义也。如断头时。树心不断故(云云)。经部云。汝岂不闻。
佛说犯重人。喻如被烧材。涸池败种等。正理师云。此
亦不舍义也。既云被烧材。犹有木之形段在。涸池败
种。亦复如是(云云)。俱舍论主意。明经部许。犯重舍戒。
何以得知。故论颂曰。若如是等人。犹有苾刍性。应自
归敬礼。如是类苾刍。今四分律。分通大乘。凡明一事。
总顺经部。此舍戒义。却依有宗。与我四分相应。故戒
文云。如前后犯亦尔。既许重犯。明知戒在。若无受体。
据何结犯(巳上四段总是义门释简竟)。
云四至法者。唯律第一不净行戒中。云何舍戒。若比
丘不乐修梵行。欲得还家。厌比丘法。常坏惭愧。贪乐
在家优婆塞法。或念沙弥法。或乐外道法。或乐外道
弟子法等。便作是言。舍佛法僧和上阇梨。舍诸梵行。
舍戒律。舍学事。乃至以上诸语。了了分明。是名舍戒
云十至具者。此十律及伽论中。但许尼舍戒。不许更
得受。彼论云。若舍戒后。转根为男子。得重受也(云云)。
云问至也者。问意云。大僧许重出。所以即开舍。尼
既无重出。何故用解舍答中。二众双申。僧开舍戒者。
具二义故。建立佛法义强故开。尼但有初一义。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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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无鄣。后时更欲出家。不成边罪之难。是来时无鄣
也。尼有一义。令在俗无过。故开舍戒。若不舍者。身虽
是俗。戒体是尼。随所作时。不免犯戒。又招讥过。今开
舍戒。与俗女不别。所造无𠎝。不生讥责等(云云)。注文
准义者。谓准不犯重义。还如法清净女人。理合得受。
佛巳有制。不许重来。今者体既清净。心乐佛法。合与
十戒六法。调身口意。依此修行。上未违圣教。此是今
师义准也。上来多义不同。总是明舍戒竟。前来二。初
六念。二舍戒。二文总故。法附文竟。前来二。初正篇。二
法附。二文总是释第八篇巳竟。
○第九师资篇
大分二(初牒名第二释)。云师至九者。初来意者。创入胜位。未
晓规猷。持犯二途。讵闲去取。若不假彼师训。受坠罪
何。前所未论。故次辨也。释名者。玄云。如理教授称师。
禀训奉行曰资。故老子云。善人是不善人师。不善是
善人之资。善者。解也。法宝又解云。师者父也。资者子
也。准下云。弟子者和上如父。和上者。弟子如子等(云
云)。法食相济。曰相摄也。篇第九如常(云云)。
次依篇释。先明总意中。云佛法至矣者。增益者。谓教
诫故。不坏五分法身。相瞻持故。不损道器故。是增益
义也。广大者。谓我如来出世。居然一身。善来先度陈
如等。一千三百四十一人。三语次度一百一十罗汉。
上法度一千一百一十。乃至羯磨至今不可称算。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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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勤。资有奉遵之志。故相摄。互相敦遇者。敦重也。遇
谓对遇。若师资各以敦重之心。互相对遇。自然增益
也。情若不厚。则法训不深。咨导不勤。则善法无立也。
财法两济者。以财资身。以法资神。资身则报形得存。
资神则法身成立。日积等者。犹学日积故业深。业深
故行久。久行故德。因斯皆赖蒙财法两济故也。
云比至平者。比近也。玄妙也。教诠也。谓此玄妙。能诠
能文。少人习学故曰陵迟。者即徐徐不进之貌也。慧
风掩扇者。慧能觉照。拔剑如风。故律云。定以动之。慧
以拔之。乃喻于风。今既慧观不行。岂非掩扇。俗怀等
者。侮轻也。染俗情怀。轻师慢教。既不依学。随缘坏行。
却成道流之中。出其非违之法。故云道出非法。并由
等者。师无率诱之心者。尔雅云法也。谓师无法诱接
资神也(玄记云率〔须〕者非也)。资阙等者。弟子既无法可依。故阙
奉行之意。或可师虽说法。彼闻而不行。即阙遵承之
旨也。二彼相舍者。友硎云。中人之情。率之则清升。任
之则鄙吝师说既舍矣。如上任之。是故妄情流至鄙
恶之境也。欲令等者。谓欲使光于无漏之道。如何可
得也。乎者语助之词也。
云故至灭者。准律初缘中。不许饮水洗足。且须依止。
以新受戒人。触事不解。喻若倒悬。拯者接也。悬垂也。
如人倒垂。命即非久。故须接之。在急授以安危之方。
授与也。玄云。新受戒人。不知教相。动便成犯。比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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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解云。二持之行为安。二犯之𠎝曰危。今授与二持
两犯方法轨则故也。幸敬行之等者。劝学流通意也。
幸诸崇重敬奉此法遵行。便得佛法增益。是不威之
相也。
云就至受者。二师摄受者。和上依止阇梨。摄受弟子
之法也。
云初至法者。如文。
云问至和上者。谓问
师等三名。各有何义。此中便含弟子问也。答中此无
正翻者。和上阇梨总是西天梵语。此土本无其人。俱
约事义以译。善见等者。准论第一云。瞿陀沙弥。为阿
育王说法。闻法欢喜。遂供养八分食。沙弥言善哉。回
与我师。王问。谁是汝师耶。答无罪见罪呵责。是名师。
王言。更与八分。沙弥言善哉。当与我阿阇梨。王问。汝
阿阇梨是谁。答云。于善法中。教授令知故。是我阇梨。
王言。更与八分。沙弥言。回与我比丘僧。王问。比丘是
谁。答除戒师阇梨外。依止得具成。是比丘僧。王闻倍
增欢喜。所言无罪见罪者。玄云。无罪亦知。有罪师能
见。见即呵责也。淮南云。谓弟子身上。实有罪。但为心
粗不见。谓言无罪。其师能向无罪身上。见其有罪。故
云见罪也。此解不正。阿阇梨亦讹略也。具足梵音。阿
阇梨耶。唐言教授也。论者。见论第七云。和上外国语。
传者。释法显传也。二文相假。故今明之。四分等者。弟
子呵责和上文云。我犯罪。和上亦不知。我不犯。和上
亦不知等。与上论传。不知与知虽殊。有罪无罪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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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优波陀呵稍近。梵音犹乖。声论人未委。问本音邬
波驮耶。钞前疏后。相显自明。方土音异者。羯磨疏云。
自真番译。多杂番胡。之传天语。不得声实。故又讹僻。
云和上相传等者。是云律师解也。羯磨疏云。力生正
行。得其远意。失其近语。近语依前也。杂含等者。一切
外道。皆唤师为和上。不唯佛法。此因便说也。
云弟
至子者。羯磨疏云。弟子受学义相似也。故从此方之
言。
云次至大者。次总相摄者。标也。尸迦罗越者。人名也。
六方礼者。东西南北上下作礼也。亦云六向礼。准彼
经云。佛在耆阇堀山。有长者子。名尸迦罗越。早起洗
浴著衣。东向礼四拜。南西北上下亦尔。佛入城乞食。
避见问曰。何故六向礼。彼答云。父在时教我。不知本
意。父今巳亡。不敢违之。佛言。父教汝六方拜者。不以
事拜也。又迦罗越云。愿佛为解。佛告云。东方拜者。即
是父母。若人能供养父母。衣服饮食卧具汤药等。是
人即名供养东方。父母还以五事报之。一者志心爱
重。二者终不欺诳。三者舍财与之。四者为娉上族。五
者教以世事。南方礼者。即弟子事师。当有五事。师
教弟子。亦有五事。今钞中引者是也。西方礼者。妇为
夫有五事。夫为妇亦有五事。北方礼者。为其朋友亲
属。亦有五事。下方礼者。为奴婢仆使。亦有五事。上方
礼者。为沙门道人。亦有五事。具如经文。不繁广列。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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馀略不引。馀文可解(云云)。
云二至行者。二明依止法者。依谓依凭。止谓止住。依
凭往彼明德人边。训成法器。故云依止。镜水大德云。
此中依止。谓依坛头和上边止住。有人见钞文有依
止字。便妄解云。是依止阇梨。此全未达文意也。若依
止后科自明。故下文云。大门第二。二师摄受。至彼方
说。依止阇梨。兼分讫和上。故知此门。正约和上。分通
阇梨也。思之。先明应(去声)法者。谓应依止法也。二明正
明行(去声)。谓正明七般共行。三般别行等(云云)。
云初至住者。得不依止八人者。此八不用依和上边
止住无罪。皆为有缘等故。一乐静者。律云时有新受
戒人。乐静比丘。当须依止。便观看房舍。见阿兰若有
窟。彼作是念。我若不为依止。当得此处住。比丘以此
白佛。佛言。自今后听新受戒乐静比丘。须依止者。听
馀处依止。即日得往还。若不得听。无依止而住。二守
护住处者。律云。以依止故住处坏。因开护住处故。新
戒比丘。听无依止。三有病者。律云。时有新戒比丘。当
须依止不得住。即日舍住处去。病增剧。以此白佛。佛
言。听病比丘无依止。四看病者。是瞻病人也。为依止
故。舍病者去。佛言听瞻病者无依止。五六二种。五种
巳上德成者。智无胜巳。听无依止。玄云。前四但有上
缘。听无依止。不论夏臈。七饥俭者。十律云。佛在舍卫
国。尔时饥饿乏食。有一比丘。未满五夏。制须依止。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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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须依止故去。亲里言。大德。今饥饿死。何用依止。以
此白佛。佛言若饥饥时。当于此日日。见和上处听住。
乃至五日。又不得者。听布萨时应来。若不得者。乃至
二由旬半。又不得者。至自恣时。应来应来见和上。玄
云。既听离和上。二由旬半处安居。夏竟应来。明知夏
一之中无依止也。八行道等者。五分云。诸比丘得称
意行道得道果处。求依止。诸比丘便失道果。白佛。佛
言。若是如上处。无人与作依止者。听于彼众中上座
等。心生依止。敬如师而住也。
云二须依止十种者。标也。
云四至夏者。决意出界
者。作不还意。更不拟来也。更别依人舍畜众者。玄云。
无问僧尼。夫欲度沙弥。授人天戒时。要须从僧乞畜。
众僧应量。宜堪者。与白二法开畜。今此和上。先得法
巳。今舍不更畜众。自乐坐禅。弟子即须依止别人也。
缘请他方者。约弟子有缘。须往别方。离此和上也。不
乐住处者。谓弟子不乐住此和上目下。更欲寻师。胜
和上者。巳上两缘。似有相滥。细而详之。即无滥也。缘
离他方。即约和上。如法弟子。自缘不合。得在和上处
住。下句云更求胜缘。即据和上不如法与说也。未满
五夏者。可解也。
云八至止者。此约行教明之者。玄云。若但约教。五夏
方离。此言尽形。即约自行之教以说也。约自行德兼
备。直至五分法身成立等。馀文如钞(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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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前至广说者。行德兼备者。行谓始终方便。德据终
成满足。要须双备。方离依止也。外难曰。前七何故不
约。但论五夏使失。后三因。何不论五夏。要德成行备。
方离依止。可引钞答云。然五夏失者。约律文教相一
期之言。据其后三。约自行成立而说。若论自行。五分
法身圆满。方得离他也。更通大乘涅槃等经。佛亦有
师。所谓法也。是故如来。常恭敬法。故成论云。佛初成
道。遍观一切无胜巳者。即作念言。我所得法。因此成
佛。当还依法。尔时诸佛。皆以法为师。五分法身者。防
恶曰戒。静虑曰定。观照曰慧。累尽惑去曰解脱。了了
识知名解脱知见。如是讲说者。应合云。五夏依十夏。
乃至四果向人。依第四果等(云云)。
云二明至法者。共行者。有七种法。师徒共行。故云共
行也。别行者。即后三唯局弟子行。故云别行也。
云
初中七法者。标七种共法也。
云一至辨者。第一段
中。玄云。含终二顺于僧也。初令僧不作。二设作弟子。
令僧不作非法。作令和上不违逆。于僧求除罪也。弟
子既尔。和上为弟子亦然。下六皆相望说也。知之。第
二段中。字等取本日治也。第三段中。师病。弟子躬自
为之。弟子病。师当自作亦尔。第四段中。不乐住处者。
宝云。谓和上不欲在此伽蓝。拟往别界去。弟子须移
等(云云)。第五段中。和上于持犯因果等。犹预不决。弟
子依法律为割决疑怀。令其通达等(云云)。第六段中。
和上恶见生者。谓说欲不障道也。弟子云。世尊无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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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标。以二事将护。次释法护。次衣食护。以法护资神。
衣食资身也。玄云。准律若比丘具足。持波罗提木叉。
成就威仪。畏慎轻戒。兼重若金刚。名增戒学。若比丘
能离诸恶。乃至得入第四禅。名增心学。若比丘能如
实知苦集灭道四圣谛境。名增慧学等。
云此至同者。结也。不但四分一部。十祇等律亦然。故
云同也。云僧至人者。出界一宿还者。谓明相出界。一
宿即失。下二法回来得。别请人。为作依止也。醍醐者。
师能与弟子善说法。除于三毒。是取上殊胜。喻若醍
醐。谓乳中出酪。酪中出生苏。酥中出醍醐。醍醐最上
胜也。今除三毒。得成圣果。亦复如然。馀广如后者。如
下辞谢法中说也。馀如文。
云二至种者。牒标也。
云一白事离过者。此有二。一
约教。二据行教。谓才白师时。便是离过。若不白违教
得吉。二行者。如不白故不知教。相违行犯罪。白则师
为准教。云同量。即成离过也。
云律云至得罪者。八事者。三单三双二合成也。同伴
者。准律受法中云。弟子远行。和上当问。汝身何事外
行。同伴是谁。诣何处去等。三种交络是非作句者。三
中取一好为头。且初三句。一同伴如。去处营事非。二
去处如。营事同伴非。三营事如。同伴去处非。次二好
为头三句。一同伴去处如。营事非。二去处营事如。同
伴非。三营事同伴如。去处非(巳上是三双也)。次一句一合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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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处营事俱如法也。上八句中。唯取第八句。三种总
如法。便听去也。宝云。同伴如者。持戒识知布萨会坐
等是也。去处者。诣彼住处。彼有佛法明师等是。营事
者。听习行道。学佛法等是。多此成三非。例之可解也。
五分。欲行白师令知者。玄云。知道有疑恐怖。听去犯
吉。不听强去得轻师提。馀同五分者。谓十律中。除礼
佛法僧外。更有请白。同五分也。有人科。破钞文句。知
之。非时白中亦尔者。此谓辞师行作白。若非时白和
上。入聚落亦尔。当量行伴等者。所以须好伴者。有切
磋之益也。律缘中。因难陀弟子。与跋难陀为伴。比丘
嫌责。难陀云。何弟子随此痴人。不知说戒布萨羯磨
等。知布萨者。则念对治罪也。知羯磨者。则从僧乞灭。
会坐者。月六斋日。谓八日。十四。十五。二十三。二十九。
三十日。于是无病比丘。应和合一处说法。是名会坐
法也。明相出结罪者。此据失依止也。若不应吉。当时
即结。不待明相。若细一条缘作。字作林云。女珍反索
也。切韵云。单绳曰细也。此举微小之事。况于大段之
事。故须白也。得罪不应吉也。云有至师者。剃发师等
者。谓有比丘来与剃发。理合白师。师暂不在。当白馀
人。免有不白之罪。师若归时。即具述前事(云云)。馀事
准此者。且举剃发为出法方轨。巳外一一事缘。准此
为例也。大施者。布施也。若有馀者。除三衣之外曰馀。
即是说净长衣也。通白作染衣事者。律文若欲染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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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欲作染衣事。一白通了。即烧火求薪等。皆属染衣
事。玄说。对此出白词句。应合掌曲躬云。大德忆念。我
某甲从今清界。至明清界。所作一切如法事。白尊知。
准此是通白也。不得去师七尺者。恐中间问事。不闻
声。以太远故制七尺。不可更遇。俗礼亦云。弟子随师。
前视不过七尺。旁视不过五尺。蹋影表敬。准见论。近
和上须避六遇。一太近蹋师影。二大远语不闻。三不
得上风。臭气熏人。四不在高处。憍慢不除。五不当前
碍瞻望。六不在后回颜难。应当侍立在左右也。离是
白知曰。约离七尺须白也。四分等并是须白之事。可
解(云云)。
云二至中者。指第五。二师摄受中。引僧祇。日别三时
教诫等文也。
云三至叹者。白时到者。大小食时到。
布萨等执作二事者。手执而作。一则修治补舍。二补
浣衣服。不得辞其劳苦也。馀如文。
云杂至故者。质
直谓之不谄。永离虚假。谓之不幻。真正谓之不伪。性
绝陵夷。谓之不欺。实语于他。谓之不诳。于法不疑。谓
之信心。改恶从善。谓之惭愧。求法不懈。谓之精勤。如
理思惟。谓之正念。断烦恼所知二障。谓之心存远离。
宁死不犯。谓之深敬戒律。观四谛等而进修。谓之[(厂@((既-旡)-日+口))*页]
沙门行。直趣寂灭。故云志崇涅槃。但求上道。名为法
出家。和上应当敬爱此人。授与经法。义理可以故。谓
上弟子。能修清净梵行。能建立佛法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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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大门第二二师摄受者。大门谓简前诸小科。二师
即和上阇梨也。摄受即摄化领受也。法谓法则。云其
和上至门者。镜水大德云。玄记及后来诸家。并不晓
此文意。多是妄解。今法宝科。此一段呼为离合总标。
方契得深理。谓前来诸多钞文。皆正据坛头和上以
说。不妨分通阇梨。今此一段。正约依止阇梨以论。旁
说著和上摄受之法。若不如此科出。即须于和上七
种共行。三种别行后。更明和上摄受之法。至依文势
影略。二处互明。文又不繁。事亦周备。此是钩璅之处。
人难得知。若此达之。斯为洞晓(上略述大意也)。次销文者。其
和上摄行。与依止大同者。谓摄受之行。与依止师既
同。不更别说。合而明之者。与依止师合处而明。据理
须别是离。今为同故共明名合。就依止法七门者。总
标举也。如下一一自述。
云一依至益者。如文。
云二至依止者。准律缘中。不
得洗足饮水。先须依止。后因迷闷倒地得病。故白佛。
佛言。自今巳去。听洗足饮水了。请依止。此律亦尔者。
律云。佛令选择取依止。选择之语是同。故云亦尔。日
日犯盗者。如依止。则白事离过。今不依人。常自擅用
事。过分非法。损坏僧物。故犯盗也。十夏不诵戒等者。
玄云。谓同前日盗重。谓不依教相。非法损坏故。
云三至同者。简师德者。约依止师也。因明诸师不同
者。因便相从。明多种阇梨。皆是师位。
云四分至和
上法中者。五种者。一是出家。二是教授。三是受戒。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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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家阇梨内也。若依玄记出家。出家非剃头发。此
二各别。故羯磨疏中。辨其六种。即有剃发阇梨也(各有
其理)。乃至依止住一宿者。举少况多也。大德云。今时多
有。云五县七县依止者。盖未达教也。夫依止者。必具
三法。一是请法。二是教授法。三是相依住法。岂有他
州外县。各住有相依。及教授义耶。复有硕德。受尼依
止。三百二百尼人。一时长跪。而令一人。陈词请法等。
此法等。亦此乖律法也。夫依止者。元是对是逐人而
作。岂得多人一时。况尼通依僧。亦不局一比丘。何得
说依止偈。无理甚也。除依止者。依止本位替和上。要
具十夏。故须除之。未沾胜名者。若据律云。未满五夏。
虽徒彼习诵。未得沾于阇梨殊胜之名也。得名何损
者。今师准九夏和上。亦夏未满。受戒得戒。呼为和上。
今此虽未满五夏。既依他诵习。得名阇梨。复何妨损。
非通始终者。和上是得戒根本。从初为始。终至四舍
馀则不尔。唯始不通于终。若作师更请佛者。且如本
是我羯磨师。教授师。今欲作依止。更须说偈请之。不
得不请。如和上法中者。七种三种共别之行。不唯和
上独有。依止师既替和上。其三七之行亦同。据理。此
更合明。但为前来说了。令指同也。
云摩至仪者。眷属者。谓徒弟之类也。都无者。谓总无
恶处也。僧祇五等者。总属和上。怜悯于下名为爱念。
重于有德名恭敬。见恶能耻曰惭。见善能修曰愧。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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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岁比丘一岁弟子者。准律婆先比丘。二夏。时一夏
弟子往佛处。知而故问。此是何等比丘。答云。我弟子。
佛问汝几夏。答二夏。世尊呵责云。汝身由未断乳。应
受人教。何得教人。便制满十夏等(云云)。诱弟子去犯
重者。五百问云。昔有一老比丘。唯有一沙弥。被人诱
去。无人看视。不久命终。据此犯煞重也。僧祇四法者。
戒疏云。若解此四。通决无疑。是名上品持律。何名有
罪。心境相当也。何名无罪。起对治也。何名轻。因果微
也。何名重。因果粗也。三千威仪等者。今师指彼多有
情二师。及二师摄受之法。广又如彼。即显此钞。由存
稍略。
云四至不成者。律中和上命终者。律云。有新受戒比
丘。和上命终。无人教授。不案威仪。著衣不齐。乞食不
如法。食上闹语。如婆罗门聚会。以此白佛。佛言。自今
巳去。听有阿阇梨。阇梨者。弟予如儿想。弟子者阇梨
如父母想等。僧祇名(去呼)师为尊。有人作平声呼。天有
钞中作召字者并错也。
云五至法者。大同前法者。指前师弟名相中。第二总
相摄门。引六方礼经。及四分等。二五两四师弟相摄
也。
云僧祇至辨者。日别三时教三藏教法者。玄云。
请教诫之仪应也。十人二十人。同时礼师巳互跪。一
人说词云。尊忆念。弟子某甲等。朝请尊教诫。愿尊指
授。慈慜故。一说。师即广示教相。修多罗毗奈耶阿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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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者。五篇升降。前重后轻也。阴界入义等。三科法
也。阴是五阴。界是十八界。入是十二入(上且略明)。次广释
者。俱舍颂云。聚生门种族。是蕴处界义。谓五蕴是积
聚义。十二入是生门义。十八界是族义。初云五蕴者。
五者举数也。旧梵云钵罗婆陀。翻为荫。荫是覆荫。又
解荫者阴也。即阴阳之阴。春夏属阳。秋冬属阴。冬是
万物积聚时也。此约义说身。或梵云塞健那。罗什法
师翻为众。众者多也。故经云。五众之生灭。唐新翻为
蕴。蕴是积聚义。谓色受想行识是积聚也。今钞云。阴
者犹存旧语也。所言色蕴者。论云。可变坏故。名为色
蕴变者。显刹那。无常坏者。显众同分无常。又此变坏
即恼坏义也(云云)。二受蕴。谓受能领纳。随顺触因故
云受。此随触之言。为显因义因。即是触能生受故。触
顺于受故。名为随受。能领纳随顺触因。名领纳随触
也。三想蕴。取像为体。能执取苦乐。恶亲男女等像故。
四行蕴者。论云。四馀名行蕴。谓色受想识外。诸心所
法。总名行蕴。造作迁流。二义名行。据此义边。色等五
蕴并合名行。谓由行蕴摄法多故。偏彰行合也。五识
蕴。论云。识谓各了别。谓有六种了别。故云各也。即服
了别色。乃至意了别法等(云云)。小乘七十五法。此五
蕴摄。得七十二法。色蕴摄十一。五根五境及无表。二
识蕴摄意识。心王一法。想蕴摄心所中想一法。受蕴
摄心所中受一法。行蕴摄四十四心所。十四不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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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非积聚。不可别立为蕴(上略释齐并摄法〔云〕名也)。次解十二入。
是生门义。十二者举数也。旧梵云阿野但那。此云入。
入是灭义。新云钵罗吠奢。此云处。即内六根。外六境。
是识所生处。即六根能引六识。令生根种。若外六境
为缘。牵生六识。心不孤起。托境方生。即根境是识生
长处。若约色心分别。内五根外五虚。此十是色。意根
处是心法。处通心所。此十二入。通摄七十五法。五根
处摄五根色。五境处摄五境色。意根处摄意识。心王
法境处。摄四十六心所。十四不相应。三无为。一无表。
共六十四法(云云)。后解十八界。十八者举数也。梵云
驮都。此云界。即六根界。六识界。六境界。六识依六根
聚六境故。界者因义。持义。种族义。因义如别持。谓任
持六根。任持六识六境。亦解任持六识。谓所依时。有
能任持也。种族者。谓根境识。同是根等流类。相似例
解。此摄七十五法。皆尽五根界。摄位中五根色。五境
界摄五境色。六识及意界。共摄意识心王一法。法境
界摄四十六心所。十四不相应。三无为。一无表。共六
十四法。问前五蕴不摄无为。界处何故摄无为。答蕴
是积聚故。不摄。界处是生长义。无为是心所缘。生长
处故。是以摄也。就六境界中。一色境界显色有十二。
青黄赤白烟云尘雾光影明暗。唯无记性。二形色有
八。长短高下方圆正不正。通三性。二声境界。声有八
种。一有执受大种为因。有情名何意声。谓所发音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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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发音声。令人不悦。虽是时中。以不乐故。或可非时
发声等。此二是有情身中。所发音声。名有执受。就中
语业得有情。若能诠表故。三有执受大种为因。非有
情。名可意声。谓笑中拍手等。是四有执受大种为因。
非有情名不可意声。谓嗔时。行棒杖等声。是此之二
种。是有情身中所发。名有执受。不能诠表故。彰非有
情名也。五无执受大种为因。有情名可意声。谓化人
语言说法等。六无执受大种为因。有情名不可意声。
谓化人骂人恶言说是。此二是化人。故名无执受。虽
无执受且能诠表。好恶言义故。彰有情名也。七无执
受大种为因。非有情名可意声。谓钟铃等。八无执受
大种为因。非有情名不可意声。风激树林江潮等。所
发音声。名无执受。不能诠表。名非有情(云云)。香境界
者。有四。一好香沈檀等。二恶香葱[这-言+菲]等。好恶香中资
益身者。名等香(三也)于身损减者。名不等香(四也)。味境界
者。有六。苦酢咸辛甘淡。触境界十一。地水火风(此四能远)。
轻重滑涩饥渴冷(此七所迷)。坚名地。湿名水。暖名火。动名
风。可称名重。番此为轻。柔耎名滑。粗穬名涩。食欲名
饥。㷬欲名冷。饮欲名渴。巳上冷饥渴三。是心所欲。非
正。因。触目有三。触发此三欲故。冷饥渴。是触家果而
非是触。今言触者。从果立号。故论云。此三皆于因立
果名也。法境界。摄四十六心所。十四不相应行。色中
无表。三无为。并是法境界摄也。又上来所说。蕴是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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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也。若细论。互有相滥。广如俱舍所造(云云)。问。世尊。
何故说此三科之法耶。答。故论颂曰。愚根乐三故。说
蕴处界三。谓所化有情有三品故。佛说蕴等三科也。
一愚有三。一者愚心不愚色。总执为我。佛为说五蕴。
以五蕴中四蕴是心故。说五蕴。能破彼执。二者愚色
不愚色。总说为我。佛为说十二处。以十二处中十一
是色。唯意法非色故。说处门能除彼执。三者二愚色
亦愚心。总执为我。佛为说十八界中。十界是色。馀八
是心故。说界门能除彼执。二根有三。谓上中下也。上
根聪利略说。便解为开五蕴。中根稍迟。说处方解。下
根最钝耎须广说故。为谈界(此约解迟疾以说也)。若据讽诵难
易说也。利根广说界。中根说处。钝根说蕴。三乐有三。
一则乐广不乐。略为说十八界。二则乐略不乐。广为
说五蕴。三者乐处中。为说十二处。巳上三科。有宗皆
实经部。唯界是实。若据世亲论至处与界皆实。馀如
别说(云云)。因钞文云。阴界入义。与弟子分别解说等。
听讲者听采也。讲说也。禅齐者。禅定也。齐戒也。重论
意者。谓请师之法。前门巳明。然未说请人是非之意。
今此论量故也。
云比至焰者。略同野马者。玄记。引庄子云。隙尘谓之
野。马尘在空里。各各兹飞不可收揽。喻彼弟子。虽请
为师未曾有。一念心相摄。略者少也。即少分似同谓
尘埃终久亦聚一处。今且取缘飞之时。作喻故云。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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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疋二百等。遥望施多。若人近时并皆弃走。更无一
住。此亦如然也(此释亦通)。极而言之。受同阳焰者。宝云。三
春之月。阳气上升。远瞻望时。由同水波之类。其粗渴
逼奔走。向前至彼。并无其水(此喻也)。法合云。受戒者。登
坛之日。请大德与我为和上也。和上即云。教授汝莫
放逸等。似有相摄之义。下坛巳后。元无两摄之。由如
到彼。并无水相也。文中极字训终也。初则似有终。后
必无故。云极也。
云杂至罪者。大师者。和上及依止
师也。经理者。为经历上下。申论道理。为作谋计。得脱
免难不者。得吉不者。权罪者犯盗重也。
云今次至法者。阴界入十二因缘者。三科如上巳述。
云十二因缘者。略以四门分别。初列名。二别头体性。
三以略摄广。四明说之所以。初门者。一无明。二行。三
识。四名色。五六处。六触。七受。八爱。九取。十有。十一生。
十二老死。故谓颂曰。如是诸缘起。十二支三际。前后
际各二。中八据圆满。云前后际各二者。谓过去二支
无明及行。未来有二生及老死。中八者从识至有八
支。为中际约圆满者言之。若胎中夭逝。即不定八也。
二别显体性者。一无明者。论云。宿惑位无明。以宿世
烦恼。具有其五蕴。总曰无明。过去一聚心心处染污
之法。若色行二蕴。相从受称。问何故唯宿惑名无明。
显在不名耶。答现一贪等。但为因未得果。执用无戏。
说为明利。若得果巳。取与用戏。不为明利。故曰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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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总名为行。行是迁流造行义故。三识者。论云。识正
结生蕴。谓正结生时。一刹那五蕴名识。以受生时。识
最强故。四名色者。论云。六处前名色。从结生后六处。
生前胎中五位。名为名色。色即色蕴。名则馀之四蕴。
总号为名也。五六处者。论云。从生眼等根。三和前六
处。即从钵罗奢祛位后。至出胎巳来。眼等诸根未能
与触。作所依止。名为六处。六触者。论云。于三受因异。
未了知名触。谓出胎后两三岁来。根境识三能有触。
对此位五蕴。总名为触。七受者。论云。在淫爱前受。谓
五六岁巳去。能了三受。因差别之相名受。言三受因
者。苦乐舍三也。八受者。论云。贪恣具淫爱。谓十五六
巳去。于五欲境能边起贪。名爱。九取者。论云。谓诸境
界遍驰求名取。谓既长大于五欲境能遍驰求。十有
者。论云。有论正能造事。当有果业。既以驰求取得前
境。能招当果。故名有支。十一生者。论云。结当有名生。
即从此命终一行那后结。当有时名之为生。即如今
识。以当来生显故。立生名。十二老死者。论云。至当受
老死。谓于当来身受生巳后。有名色六处触受此之
四位。所有五蕴。总名老死。即如今世。名色六处触受
无别(上显体性竟)。若准俱舍。有四种缘起。一者刹那。二连
缚。三分位(即此所用)。四者远续。恐繁不述。第三以略摄广
者。名杂十二。但以三二为性。三谓业惑事。二谓果与
因。故俱舍颂云。三烦恼二业。七事亦名果云。三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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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馀七名事。是烦恼与业所依事故。即此七事。便
是其果。既知此七是果。反显。馀五百是因即无明。行
为因。识等者为果。爱取有为因。生老死为果。外难曰。
三际明义。有何所以。前际略。因后际略。果中因与果。
皆是广耶。答故论颂云。果果与略。因由中可比二。谓
由中际。广果及广因。可比度。知前后三际。略因略果
故。不别说。若更说之。便成无用。第四门者。问何故世
尊。说十二缘。复约三际分别。答谓诸有情。于三际起
愚故。前际愚者。谓我于过去世。为曾有。为非有等。后
际愚者。于未来世。为当有为非有等。中际愚者。于现
在世。何等我自性。有何差别。等为治此愚故。立两重
因果。令其晓悟。论中说。十二支相续。不断故。论诏云。
从惑生惑业。从业生于事。从事事或生。云从惑生惑
者。受生取也。从惑生业者。无明生行取生有也。从业
生事者。行生识有生生也。从事生者。识生名色。名色
生六处。六处生触。触生受生生老死。从事惑生者。受
生爱。即老死生无明也。谓受此老死爱即无明。此句
正显。相续不断。离修对治道。生死无尽期。馀广在论
文。钞文为老弟子。今说此十二因缘。令生悟人。断于
相续。不更轮回也。馀如文。
云六至出离者(如文)。
云初至彼者。钞中平列。都十五
句。可知。于中难与语与不受教少似相滥。然难与语。
即据师教说一向解拒。若不受教。即约初教诫时。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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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许。玄曰。若准增五文云。不得往捕鱼鳖人家。是恶
律仪。致招讥故。律文如此者。谓单列虽有十五。然句
则有八。初五如钞文。一无惭。二无愧。三不受教。四作
非威仪。五不恭敬。第二五将无惭无愧。难与语恶人
为友。好往淫女家。乃至第八句。上四准旧但段。下一
句乃至看龟鳖并前单者。成八句也。钞文单列十五。
收律文五八四十皆尽。宝云。此依律有八五句。初五
如钞。二五以无惭无愧难与语恶人为友。四种为头。
历。淫女家下七处。便为七句也(此与上能义意不别)。不定堕三
恶道者。谓屠儿不坏正法。不断佛种。如气嘘搆陀罗。
而得生天。殃掘摩罗。煞千人。巳后遇佛。犹获道果。畜
恶弟子不教诫者。坏正法轮。僧宝断绝。更入恶道。五
百问等者。彼云。昔迦叶佛时。有一比丘。度弟子。多造
非法。命终生龙中。龙法七日受对。受对之时。火烧其
身肉尽骨在。寻后平复。复巳更烧。不能忍受。便自思
惟。我宥何罪。致如此苦。乃观宿命。自见本。是沙门不
持禁戒。师不教授。便生毒念。嗔其本师。念欲伤害。后
念其师与五百商人。乘船渡海龙。便出水。捉其船头。
众人即问。汝是何人。答我是龙。汝若放此比丘。向水
中。我放汝去。商人问云。比丘何开汝事。答本是我师。
不教授我。使我受苦。众事不获巳。便拟掷比丘。入于
水中。比丘言。我自入水。即便投水。龙通害之。血海中
(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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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问至法律者。古人云。具十五即呵。今师云。随犯即
呵。方成糺正也。
杂含等者。彼经云。佛在毗舍梨城
时。有多比丘。人城乞食中。有少年比丘。乞食不如法。
诸比丘还来白佛。佛告诸比丘。如空泽中有大湖。有
一大象。拔藕根去。泥而食。食巳身悦。时诸小象。亦效
取藕。不洗而餐。餐巳不消转。就羸弱或致死也。此是
喻。况法合者。宿德比丘。学道日久。不乐财利。所得衣
食不染不贪。食巳身悦。年少比丘。不闲法律。依于
聚落不护身口。所得衣食染著。贪迷食。巳身不悦也。
缘斯食故。转向于死。所言死者。谓舍戒还俗失。正法
律。谓同死苦。或同死苦者。谓犯法律不知罪相。不知
除罪。谓同死苦。玄云。彼经正文。两处标举。钞除一也。
谓同死苦者。钞主加也。云凡至奉者。火从内发者。谓
内起嗔心。名从内发。又依呵词进退者。过重重处。云
汝远去过轻。轻责云。不与汝语等。停俗鄙怀者。谓停
却非法杖。罚鄙恶之坏。出道清过者。谓起慈悲心。依
出离之。道清其前过。次罪责之者。随罪轻重。依其五
法次第呵也。四分巳下。正出法也。汝去者。玄云。谓出
僧作法界去。注云由过极重者。玄云。不促犯重为重。
或虽犯轻。约佗恼处深。故为重也。馀文易解。
云自至之者。便引涅槃三子喻者。彼经第二。迦叶菩
萨。问佛长寿之因。佛答。迦叶欲爱长寿。应当护念一
切众生。同于子想。迦叶复言。如来不应说诸众生。同
于子想。何以故佛法中有破戒者。作逆罪者。毁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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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毁禁者。迦叶蹑此即难如来。譬如二人。一人以
刀害佛。一人以称檀涂佛。佛于二人如何。佛言。我心
一等。迦叶又云。若心一等。云何复言治毁禁人。不毁
不治。则非平等也。佛因说譬喻。似国大臣产育诸子。
颜貌端正。聪明黠慧。若二三四将付严佛。君可为我
教。招诸子威仪礼节。悉令成就。假使三子由杖而死。
馀有一子必当苦。治虽丧三子。我终不恨。古人行杖
凭此经文也。未达教者。未达涅槃经之教意也。住一子
地悲等者。谓佛世尊。观坏法者。如罗睺罗等。无有异。
是一子地悲也。故心怜悯毁禁。故现七治罚。令息将
来大苦。又约菩萨證净心地。心无差降。得行此罚。即
显心有爱憎。不得行也。此言何指者。谓若得行其杖
罚。即涅槃经文。诫慎勿行杖等。何故如是指示耶。纵引
严师。此乃引喻说。不开正文。即结归不达教也。喻说
如上。远疏解云。王等喻佛。未来学者。名为诸子。从佛
化生故。名产育。道基不邪。名端正识。达因果。名为黠
慧。若二三四多少不定。恶人有六。一阐提。二谤等。三
作。五逆。四犯重。五作十恶。六犯一切威仪。就中阐提
不信。不可摄化。置而不论。威遇相稍轻。亦不说。就四
中。造十恶及犯四重。说以为二。加其五逆。通前说三。
复加谤法。为四。悬委。当来传法摄化。名付严师君。可
为下显委付相。令成三学。名威仪。礼节成就。于中犯
四重五逆谤法。此三衣法殡弃。不任僧用。名为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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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前云十恶者。七羯磨人。更加覆藏。六夜出罪为十
也。净心地等者。得法眼净。是初地菩萨也。谓此菩萨。
与无漏慧相应。名为净心。入此心时。不见能取所取。
故云无分别智。此智起时。不与贪等。十使相应故。云
十事。无染浊过失。今时巳下辨非也。恐者心事之貌
也。
云又至意者。三百福罚者。古人引彼经。重罪打三百。
中罪打二百。下罪打一百。如是罚之得福无量。故云
福罚也。上过罚默者(茄律反)。退也。比丘犯四重。为上过。
退在众外。不得共住。中犯折伏者。谓犯残也。谓本日
治六夜等。下犯呵责者。谓数犯下三篇。呵责治也。出
万亿佛身血者。大集日藏分。佛告憍陈如。也(云云)。于
道退落人阿鼻者。约打比丘人说也。出界一宿还者。
依止有三法失。下二法也。就下二中。若有心相摄。还
来下二法。即再起。若心相厌舍。经宿事摄下二。毕竟
不生故。须一宿出也。馀如文。
云三明至一衣者。尽形者。从初有犯。直至命终也。竟
安居者。一夏也。此二并时太长故。却成非法呵责。病
人者。病人痛恼所缠故。不合呵也。不唤来现前者。背
后遥呵责也。不出过者。虽呼来。并不先出。他所犯之
罪也。相疏云。失呵责者。大约有三。一弟子现前。二出
过现前。三呵现前谓汝去不与汝语等。此三名如法。
反此成非也。得罪。师徒二人并结吉也。师据失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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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受戒法身。初生共行七种之行。名共行也。依止者。
约后请时为名。十诵等者。因六群有沙弥。违逆便剶
衣。裸形人见不喜故。制沙弥折伏。留一衣者。泥洹僧
也。有破句读文。不少知之。
云四明辞谢法者。谓辞师。谢谓忏谢。法谓法则。
云
十至远去者。苦乐住别者。祇中亦有四句。故云大同。
此云应住。彼云苦住乐住。故别也。苦住者。约第三句。
无食有法。虽苦不得去。名苦住。第四句法食。俱有资
神资身。即乐任。若师令作非法唤汝来者。谓呼弟子。
汝来与我取酒去。名非法也。不同淮南记改为[一/女]字。
违他祇文也。馀如文。
云四分至不知者。如文。
云
问至去者。如文。
云七明失师法者。牒名也。
云和至法者。谓依得戒。
无相失义也。或可无得者。如前辞谢中。知和尚不能。
教授增长善法。名无德也。依止有三不同者。问三种
为律文有为是义加。答有两解。初依慈和云。律文但
有请。祛下二约义而生也。今难云。夫请依止。本为相
依。既许依住。即有教诫。若无下二用请。何为次依。搜
玄云。律文虽开下二。既有请法。便含馀二。约此义边。
元[这-言+十]总有。
云次明失是非者。标也。
云若至飞者。若据钞文。失
教授一法。不失上二法。玄记云。此中更须分别。若二
师被三举等。治则下二法皆失。若被呵责等。四及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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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和上教诫。所以三俱不失。开无随顺罪者。谓弟子
被僧治。若馀人者。即犯随顺提。今二师教诫。与语令
弟子。早忏七法。共行中开无随顺也。
云律至大疏者。初律中至失依止者。牒律文也。失下
二依法。不失请师法者。是钞释也。但生请法者。语似
难会应。云但生请。教授法。则便有相依住法起也。如
律大疏者。首疏难曰。师弟决意。出界心隔即月还。便
失依止者。若尔离衣破夏。要须经宿者何。答依止各
有两舍之心。以情望情也。夏及衣但自有舍心。前境
且是非情。无舍心故。不失。又复衣夏。约其明相。所以
经宿辨失。不失等依止。约心约界故。不例之。因此四
句料简。一心隔宿。不隔失依止。不失衣夏。二宿隔心
不隔。不失。依止。如善见。弟子随师行。为师持衣。值人
说法。弟子贪闻法故。无离依止。罪而师失衣也。三俱
摄可知。
云四分至止者。一死者。和上死三法俱失。二远去者。
二人互去失。下二法三休道者。二人互休。失三法四
犯重者。二人互犯。失下二法。五师得呵责。失下一法
六入戒场上者。二人互入。谓是异界。失下二法七满
清。五夏唯弟子。失下二法八见。本和上者。谓弟子在
界内。先依止别人。和尚外来还本寺住。弟子既见。即
失下二法。九还来和上目下住者。谓和上舍畜众法。
弟子遂别请依止师。今时和上。却仍旧畜众弟子。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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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辨失。若约自行。皆须五分法身成立。方始失依止
也。巳上第九篇竟。上来三篇。总是约人辨。事巳竟。
四分律钞简正记卷第七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