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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第 74c 页
四分律钞简正记卷第五(从标宗篇毕受欲篇)
吴越国长讲律坛赐紫清凉大师景曹纂
今当第二正宗文中分三。初上卷一十二篇名众行。
二中卷四篇名自行。三下卷十四篇名共行。今当第
一。文中又分三别。初标摄上卷之通题。二标列所撰
之篇目。三牒篇释三文。今初通号者。
言四分至卷
上。都十二字。若望中下二卷。此即却是别题今且据
总收上卷一十二篇文。名通题也。又释上之十一字。
三卷共用。即名为通。但上中下三字不同。名为别也。
所云四分乃离中之别科。律者五部之总名。总别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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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故云四分。删者削也。繁者多也。芡夷紊乱剿截骈
柯。去滥传真义丰言行。补者益也。阙者少也。博采真
实桾拾义珠。还发[(雨/(并-(前-刖)+二))*(号-虎)]光泻裨未足。行者现行。事谓事
相。架略枢要。故彰抄名。卷者卷舒为义。从前向后曰
舒。从后向前为卷。此据纸墨为言。上对下中立号。故
总题云四分(云云)。
次标列篇目。言标宗至附者。谓题此卷十二篇中。事
法是众所摄随机要。于何事依而行之。此行僧众所
行。故彰众行。
三牒篇释中。文分为四。初有四篇明
能秉僧。二羯磨一篇明所秉法。三结界一篇明秉法
处。僧纲下六篇明所为事。四段就初又分为二。初有一篇。
标戒为宗以辨僧体。次下三篇。约集是非以明僧用。
今当初文。
云标宗等者。先来意者。谓佛法创兴。戒
最先说。三学相因以戒为本。断惑次第。戒捉。定缚。慧
杀。五分法身戒亦居首。今撰事钞。统收三行以戒为
宗。是故此篇最居其首。次释名者。标者举也。总举一
部钞文所尊。宗者主也。戒是诸行之主。故下文云。发
趣万行戒为宗主。因明诸师立宗不同。一愿师以止
作为宗。相违之失。二晖师(云云)。显德者。既标具宗。即
须题德。非德无以立宗。德谓从果彰名。以能持戒万
德从主。若非此宗。无以显斯德也。篇者。戒疏云。字从
竹作。乃是简名。自汉巳前。本无其纸。例用竹木兼之。
纨素而用图录。后汉蔡伦造纸。用易简素。古书简册
可有一章。以熟韦编(早连反)之。号为一篇。故宣尼读书。
柯。去滥传真义丰言行。补者益也。阙者少也。博采真
实桾拾义珠。还发[(雨/(并-(前-刖)+二))*(号-虎)]光泻裨未足。行者现行。事谓事
相。架略枢要。故彰抄名。卷者卷舒为义。从前向后曰
舒。从后向前为卷。此据纸墨为言。上对下中立号。故
总题云四分(云云)。
次标列篇目。言标宗至附者。谓题此卷十二篇中。事
法是众所摄随机要。于何事依而行之。此行僧众所
行。故彰众行。
三牒篇释中。文分为四。初有四篇明
能秉僧。二羯磨一篇明所秉法。三结界一篇明秉法
处。僧纲下六篇明所为事。四段就初又分为二。初有一篇。
标戒为宗以辨僧体。次下三篇。约集是非以明僧用。
今当初文。
云标宗等者。先来意者。谓佛法创兴。戒
最先说。三学相因以戒为本。断惑次第。戒捉。定缚。慧
杀。五分法身戒亦居首。今撰事钞。统收三行以戒为
宗。是故此篇最居其首。次释名者。标者举也。总举一
部钞文所尊。宗者主也。戒是诸行之主。故下文云。发
趣万行戒为宗主。因明诸师立宗不同。一愿师以止
作为宗。相违之失。二晖师(云云)。显德者。既标具宗。即
须题德。非德无以立宗。德谓从果彰名。以能持戒万
德从主。若非此宗。无以显斯德也。篇者。戒疏云。字从
竹作。乃是简名。自汉巳前。本无其纸。例用竹木兼之。
纨素而用图录。后汉蔡伦造纸。用易简素。古书简册
可有一章。以熟韦编(早连反)之。号为一篇。故宣尼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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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编三绝。第者居也。如王侯之宅曰第。此篇居初。故
云第一。注文云。言初出宗体者。谓广明法体行相之
义。正显其宗。言后引文成德者。谓广引化制二文。證
成戒德。乃至显德也(从此开秤不及繁列)。
云夫至限者。法喻双举。尽贯三科。即法喻合也。夫字
一是发语之端。二乃下蕴深旨。律者法也。诠量轻重
犯不犯法。海者喻也。利润无比如世间海。旁通无际
曰冲。竖难究底曰深。津润通达。物类俱沿。其数既多。
故云万象。万者一数之极。故华严十定品云。四大海
水。悉能潜阔四天下中。山林万象。而令春生夏长。吐
花法实。而不失时。律海具尔。横遍诸界为冲。竖等虚
空曰深。有解脱味谓之津。遍十方界谓元通。能令五
分法身。初生次长。吐五乘之果。皆不失时。问既言津
通万象。即是包含无外。莫应宿死尸否。钞答云。虽包
含无外。而不宿死尸。谓世海虽复宽广。无所不容。然
不宿死尸于内。今之律海亦尔。虽然至广至深。而不
容于犯重戒者。故云不宿死尸。故律序云。譬如有死
尸。大海不容受。为疾风所飘。弃之于岸上。譬如有死
尸者。此释自行绝也。大海不容受者。释众法绝也。为
疾风所飘者。作法除弃也。弃之于岸上者。秽不在净
也。其次合云。诸作恶行者。犹如彼死尸。此两句合前
初句。又云众所不客受。合前偈文下之三句。后云以
是当持戒此句劝持。腾岳波云而潮不过限者。腾者
奔起之貌也。岳者山岳也。谓祛之浪。小者如山。大者
云第一。注文云。言初出宗体者。谓广明法体行相之
义。正显其宗。言后引文成德者。谓广引化制二文。證
成戒德。乃至显德也(从此开秤不及繁列)。
云夫至限者。法喻双举。尽贯三科。即法喻合也。夫字
一是发语之端。二乃下蕴深旨。律者法也。诠量轻重
犯不犯法。海者喻也。利润无比如世间海。旁通无际
曰冲。竖难究底曰深。津润通达。物类俱沿。其数既多。
故云万象。万者一数之极。故华严十定品云。四大海
水。悉能潜阔四天下中。山林万象。而令春生夏长。吐
花法实。而不失时。律海具尔。横遍诸界为冲。竖等虚
空曰深。有解脱味谓之津。遍十方界谓元通。能令五
分法身。初生次长。吐五乘之果。皆不失时。问既言津
通万象。即是包含无外。莫应宿死尸否。钞答云。虽包
含无外。而不宿死尸。谓世海虽复宽广。无所不容。然
不宿死尸于内。今之律海亦尔。虽然至广至深。而不
容于犯重戒者。故云不宿死尸。故律序云。譬如有死
尸。大海不容受。为疾风所飘。弃之于岸上。譬如有死
尸者。此释自行绝也。大海不容受者。释众法绝也。为
疾风所飘者。作法除弃也。弃之于岸上者。秽不在净
也。其次合云。诸作恶行者。犹如彼死尸。此两句合前
初句。又云众所不客受。合前偈文下之三句。后云以
是当持戒此句劝持。腾岳波云而潮不过限者。腾者
奔起之貌也。岳者山岳也。谓祛之浪。小者如山。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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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岳。浪激白气。纷飞如云。号波云。昼夜二时之潮不
过限。律海具尔。制戒缘起为腾。五篇七聚。严峻高低。
小者提吉如山。大者夷残似岳。故云腾岳。然五篇七
聚之上。要起止作二时白业。喻若波云。诸弟子于制
不敢有违。喻昼夜二时潮不过限。不过限者。钞引五
分说。戒法文条。有八不思议法。文词稍显。当部但云
不失潮法。不及五分之文。今将钞中六句。取彼八句。
谓世海有八般之德。律海有八事。初云律海冲深。取
彼第一德。谓世海渐深渐入。津海如来。渐制渐学。二
津通万德。取彼第七德。彼云。世海大身众生居其中。
律海四果四向等止住。三虽包含无外。收彼第四五
六八日德。彼云。百川来会。无复本名。律海杂姓出家。
皆称释氏。二世海不失潮。二律海不违戒。三世海不
宿死尸。三律海有犯不容。四世海四河共𨈡。而没本
名。四律海四姓出家。咸称释氏。五世海无增无减。五
律海入无馀涅槃。是无增减。六世海出种种珍宝。六
律。津海出种种法宝。即三十七道品也。七世海大身
众生居。七律海四果四向同住。八世海同一咸味。八
律海同一解味。
云故至德者。故者蹑上起下之词。谓上津通万象。不
宿死尸。而潮不过限故。前玄门戒。须清禁也。凡请也。
厕居也。预在也。玄妙也。戒为诸行之所归故。喻于门
也。者之一字。牒在玄门之人也。下句劝持尅剪缘非
请。禁身不造三邪之恶事。禁口不作四过之恶法。身
过限。律海具尔。制戒缘起为腾。五篇七聚。严峻高低。
小者提吉如山。大者夷残似岳。故云腾岳。然五篇七
聚之上。要起止作二时白业。喻若波云。诸弟子于制
不敢有违。喻昼夜二时潮不过限。不过限者。钞引五
分说。戒法文条。有八不思议法。文词稍显。当部但云
不失潮法。不及五分之文。今将钞中六句。取彼八句。
谓世海有八般之德。律海有八事。初云律海冲深。取
彼第一德。谓世海渐深渐入。津海如来。渐制渐学。二
津通万德。取彼第七德。彼云。世海大身众生居其中。
律海四果四向等止住。三虽包含无外。收彼第四五
六八日德。彼云。百川来会。无复本名。律海杂姓出家。
皆称释氏。二世海不失潮。二律海不违戒。三世海不
宿死尸。三律海有犯不容。四世海四河共𨈡。而没本
名。四律海四姓出家。咸称释氏。五世海无增无减。五
律海入无馀涅槃。是无增减。六世海出种种珍宝。六
律。津海出种种法宝。即三十七道品也。七世海大身
众生居。七律海四果四向同住。八世海同一咸味。八
律海同一解味。
云故至德者。故者蹑上起下之词。谓上津通万象。不
宿死尸。而潮不过限故。前玄门戒。须清禁也。凡请也。
厕居也。预在也。玄妙也。戒为诸行之所归故。喻于门
也。者之一字。牒在玄门之人也。下句劝持尅剪缘非
请。禁身不造三邪之恶事。禁口不作四过之恶法。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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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既净。无容更得过非生焉。沐心等者。谓由戒净三
昧现前。故云沐心道水。洗身曰浴。洗手曰𣹉。洗足曰
洗。洗头曰沐。身最居上。谓之头心。既主之尊喻如头。
故云沐心。水能涤垢。由戒净故。无生智起。妄垢皆除。
喻智如水也。者之一字。牒上沐心道水之人也。心能
离念。则能出要。自然不染六尘之境也。故能得益于
时者。明现世之益也。净持禁戒。嘉声外逸。能生物善。
秉法被时。千载不坠也。此明身口之益。迹超尘网者。
智所照处名为迹。以无生智起。普照万境。五欲不能
拘。六尘不能染。此迹自然超越。此明心益。良由非法
无以[咶-古+尤]其义者。良善也。谓善由戒法。清禁身口四仪。
自然承洁。非此戒不敢先住持千岁之义。非道无以
显其德者。非无生智道。不能显迹超岂网之德。故知
此德由戒净而生巳。
云而浇末至趣者。浇薄末下也。浅识之徒肤者。诸记
中有两解。一云。作肤字呼。唐下安肉(甫无反)。皮上曰肤。
肤内为皮。二解云。作𢩌字呼(馀封反音容也)。但训常。即𢩌常
之见。今观文意。上既言浅识。即是见解不深之人。不
合更作皮肤字解。文似重也。思之。虽名参缁服者。谓
黑色之衣。名缁服也。虽名字参杂。在缁裳之中。而不
委教文中事也。学非轻违者。学谓习学。非由不也。经
历也。绵远也。所学之事。不积功夫。但心一期而巳。既
非广见。何精明此。上二句。明学不专志也。行不依律
何善之有者。此之二句明所行之行非也。谓戒是万
昧现前。故云沐心道水。洗身曰浴。洗手曰𣹉。洗足曰
洗。洗头曰沐。身最居上。谓之头心。既主之尊喻如头。
故云沐心。水能涤垢。由戒净故。无生智起。妄垢皆除。
喻智如水也。者之一字。牒上沐心道水之人也。心能
离念。则能出要。自然不染六尘之境也。故能得益于
时者。明现世之益也。净持禁戒。嘉声外逸。能生物善。
秉法被时。千载不坠也。此明身口之益。迹超尘网者。
智所照处名为迹。以无生智起。普照万境。五欲不能
拘。六尘不能染。此迹自然超越。此明心益。良由非法
无以[咶-古+尤]其义者。良善也。谓善由戒法。清禁身口四仪。
自然承洁。非此戒不敢先住持千岁之义。非道无以
显其德者。非无生智道。不能显迹超岂网之德。故知
此德由戒净而生巳。
云而浇末至趣者。浇薄末下也。浅识之徒肤者。诸记
中有两解。一云。作肤字呼。唐下安肉(甫无反)。皮上曰肤。
肤内为皮。二解云。作𢩌字呼(馀封反音容也)。但训常。即𢩌常
之见。今观文意。上既言浅识。即是见解不深之人。不
合更作皮肤字解。文似重也。思之。虽名参缁服者。谓
黑色之衣。名缁服也。虽名字参杂。在缁裳之中。而不
委教文中事也。学非轻违者。学谓习学。非由不也。经
历也。绵远也。所学之事。不积功夫。但心一期而巳。既
非广见。何精明此。上二句。明学不专志也。行不依律
何善之有者。此之二句明所行之行非也。谓戒是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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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之基。三乘因种。今所行既不依律。即万善从何而
有。故云何善之有也。情既疏野宁究真要者。情为情
怀。上既学行俱永。即情怀之中。于教则疏。于行则野。
故温室经耆域自伤叹因云。虽得生世。为人疏野。义
净法师解云。心游理外曰疏。形落俗中曰野。引此意
者。覆于上文。将心游理外一句。覆[米*复]上学非经远。将
形落俗一句。覆上行不依律等。封怀守株走佗通望
者。今释云。上闻喻下句法。封者执也闭也。怀即情怀
也。守株是喻。韩子云。宋人有耕者。田中有株。兔走军
株。折颈而死。因获之后。乃释耕守株。是为宋人笑。时
语曰守株待兔。愚之甚矣。上既举喻。法合云何。钞自
解云。走绝通望。谓情意之中。于教疏于行野。更不求
趣。修行道果。通达大望。如待兔释耕不殊。但争利名。
进道无日也。玄云。身无学解。如树无枝。喻同枝杌无
异。恐违文旨。局之心首而言无诣者。局执也。所执之
事。皆是师心。曰局之心首。所出之言。言不关典。无其
实录。故云而言无诣。诣实也。意虽论道不异于俗者。
情意之中。虽论量三乘之道。而所行不异于俗。俗则
耽染五尘。利名所系。今具如是。岂得异耶。与世同流
事乖真趣者。上句反释上文。不异于俗之道。理则与
俗。同于流类。下句结归。则与真诠意趣。有于乘别。故
曰事乖真趣也。玄记将非法僧制释上句。与七九之
诸有乖。释下句者。似涉能诠众行也。思之。云研习至
解之者。此段四句。上二句举学。下二句况不学。研习
有。故云何善之有也。情既疏野宁究真要者。情为情
怀。上既学行俱永。即情怀之中。于教则疏。于行则野。
故温室经耆域自伤叹因云。虽得生世。为人疏野。义
净法师解云。心游理外曰疏。形落俗中曰野。引此意
者。覆于上文。将心游理外一句。覆[米*复]上学非经远。将
形落俗一句。覆上行不依律等。封怀守株走佗通望
者。今释云。上闻喻下句法。封者执也闭也。怀即情怀
也。守株是喻。韩子云。宋人有耕者。田中有株。兔走军
株。折颈而死。因获之后。乃释耕守株。是为宋人笑。时
语曰守株待兔。愚之甚矣。上既举喻。法合云何。钞自
解云。走绝通望。谓情意之中。于教疏于行野。更不求
趣。修行道果。通达大望。如待兔释耕不殊。但争利名。
进道无日也。玄云。身无学解。如树无枝。喻同枝杌无
异。恐违文旨。局之心首而言无诣者。局执也。所执之
事。皆是师心。曰局之心首。所出之言。言不关典。无其
实录。故云而言无诣。诣实也。意虽论道不异于俗者。
情意之中。虽论量三乘之道。而所行不异于俗。俗则
耽染五尘。利名所系。今具如是。岂得异耶。与世同流
事乖真趣者。上句反释上文。不异于俗之道。理则与
俗。同于流类。下句结归。则与真诠意趣。有于乘别。故
曰事乖真趣也。玄记将非法僧制释上句。与七九之
诸有乖。释下句者。似涉能诠众行也。思之。云研习至
解之者。此段四句。上二句举学。下二句况不学。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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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年犹迷闇托者。举学穷者习学也。积于岁年长时
用心于教文中也。犹迷闇托者。不明之貌也。只如诸
古德。依四分宗中。研穷习学。经历多时。至于著述疏
章。犹迷教旨。错误引用。处断重轻不少。全无托附。下
句云。况谈世论。熟能体之。况前来不学之人。终日谈
于世间言论。孰能体会之宗。助语之词。诸家记中云。
如上浅识之人。设使精研习学于岁年。犹迷事相。如
闇中托物。或著不著。况谈疏野庸常之言谈。争能体
之。此解非也。
云是至存者。是以客致滥委以乱法司者。客至也。致
举也。谓若客受致举上来庸常之人滥委付。以为僧
首者。下句云以乱法司。法司者。即伽蓝寺宇之异名
也。如俗九司。今借号以为法司。若令此人为方之主。
寺院之中混乱。无其轨范也。玄云。司者主也。主者聚
也。三藏之人。聚在一处。令此浅见之人主持。则有乱
也。此解似有繁研。肆意纵夺专行暴尅者。肆者故也
纵情取舍而异与夺。于巳亲有罪亦怒为纵。于巳疏
者无过加罚曰夺。儒书云。不教而杀曰暴。又论语云。
尅代怨欲不行。焉可谓人矣。即专行暴事。欲胜于人
也。上非俗节所许者。举俗也。书云。罪宜惟轻。功宜唯
重。又尚书云。不以亲而不赏。赏彼有功。俗节既然。上
之暴尅。何得许也。何有道仪得存者。此句况道也。道
则无生智等道。四为怀仪。则三千威仪利物。为本身
心。既行纵夺尅暴。仪之与道何得存焉。云致至耶者。
用心于教文中也。犹迷闇托者。不明之貌也。只如诸
古德。依四分宗中。研穷习学。经历多时。至于著述疏
章。犹迷教旨。错误引用。处断重轻不少。全无托附。下
句云。况谈世论。熟能体之。况前来不学之人。终日谈
于世间言论。孰能体会之宗。助语之词。诸家记中云。
如上浅识之人。设使精研习学于岁年。犹迷事相。如
闇中托物。或著不著。况谈疏野庸常之言谈。争能体
之。此解非也。
云是至存者。是以客致滥委以乱法司者。客至也。致
举也。谓若客受致举上来庸常之人滥委付。以为僧
首者。下句云以乱法司。法司者。即伽蓝寺宇之异名
也。如俗九司。今借号以为法司。若令此人为方之主。
寺院之中混乱。无其轨范也。玄云。司者主也。主者聚
也。三藏之人。聚在一处。令此浅见之人主持。则有乱
也。此解似有繁研。肆意纵夺专行暴尅者。肆者故也
纵情取舍而异与夺。于巳亲有罪亦怒为纵。于巳疏
者无过加罚曰夺。儒书云。不教而杀曰暴。又论语云。
尅代怨欲不行。焉可谓人矣。即专行暴事。欲胜于人
也。上非俗节所许者。举俗也。书云。罪宜惟轻。功宜唯
重。又尚书云。不以亲而不赏。赏彼有功。俗节既然。上
之暴尅。何得许也。何有道仪得存者。此句况道也。道
则无生智等道。四为怀仪。则三千威仪利物。为本身
心。既行纵夺尅暴。仪之与道何得存焉。云致至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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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段明人亏正法。示所损境也。致令二字。蹑上而生。
创入法流。号为新学。困者弊也。盘石者大石也。周易
中有困卦兑下坎六爻。辞云。困于盘石。石者不受物
也。若卜得此卦者。即阴阳闭塞。不通之貌也。今非法
众生抑遏后学亦然。进则践于蒺梨。退则困于盘石。
令他学解不通。五分法身。岂更生长。亦是闭塞之貌。
故云困于盘石也。律要绝于羁䩛者。此句明断法也。
在身曰羁。羁绊也。在口曰辔(音秘。今从革者。皮必乃是专束也)。今二
持持行是律之要。止持如羁。结束比丘身口七支。不
至作犯之境。作持如䩛。收束比丘三行。不至止犯之
境。今非法众生。不与施行此律要二持。岂非断绝也。
于时正法玄纲等者。于非法众主。抑遏之时。如来正
法玄妙纲宗。宁不烦覆坠失故。
云故知至乎者。双结典替无也。故知两字。印可之词。
典降替癈。皆在于人。儒书亦云。人能知道等。深崇护
法复何患者。深心崇重。守护教法。复何患也。今准书
中。患字训忧也。借此何患二字。向下句结之。应云何
患佛日不再耀。何患法轮不再转。谓佛智如日。昔时
巳耀。今僧尼护戒。使定慧发生。岂非再耀。八支圣道。
具毂辐网三。名真法轮。佛在之日巳转。今僧尼戒净。
起智断惑。岂非再转。若是深崇护法之人。何忧佛日
及与法轮不再转耀。
云今略至托者。显略指也。谓约能诠教下所诠之戒。
以之为宗。夫出家五众。就其行教。以戒为宗。故戒疏
创入法流。号为新学。困者弊也。盘石者大石也。周易
中有困卦兑下坎六爻。辞云。困于盘石。石者不受物
也。若卜得此卦者。即阴阳闭塞。不通之貌也。今非法
众生抑遏后学亦然。进则践于蒺梨。退则困于盘石。
令他学解不通。五分法身。岂更生长。亦是闭塞之貌。
故云困于盘石也。律要绝于羁䩛者。此句明断法也。
在身曰羁。羁绊也。在口曰辔(音秘。今从革者。皮必乃是专束也)。今二
持持行是律之要。止持如羁。结束比丘身口七支。不
至作犯之境。作持如䩛。收束比丘三行。不至止犯之
境。今非法众生。不与施行此律要二持。岂非断绝也。
于时正法玄纲等者。于非法众主。抑遏之时。如来正
法玄妙纲宗。宁不烦覆坠失故。
云故知至乎者。双结典替无也。故知两字。印可之词。
典降替癈。皆在于人。儒书亦云。人能知道等。深崇护
法复何患者。深心崇重。守护教法。复何患也。今准书
中。患字训忧也。借此何患二字。向下句结之。应云何
患佛日不再耀。何患法轮不再转。谓佛智如日。昔时
巳耀。今僧尼护戒。使定慧发生。岂非再耀。八支圣道。
具毂辐网三。名真法轮。佛在之日巳转。今僧尼戒净。
起智断惑。岂非再转。若是深崇护法之人。何忧佛日
及与法轮不再转耀。
云今略至托者。显略指也。谓约能诠教下所诠之戒。
以之为宗。夫出家五众。就其行教。以戒为宗。故戒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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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律列戒为行事正宗。欲知宗义。宗是主义尊义。法
体行相显宗家之受随。非受随无以显戒。故下别举
法体行相以显之。非戒无以收于受随。故法体行相
之前。皆标戒字。故知戒是行事之正宗。若于受前。名
为戒法。领纳在心名戒体。依体起用名戒行。行成外
彰名戒相。今于立宗之故。略指宗体行相也。问指此
四种所为于何。钞答云。令后进者。兴建有托。谓令后
来依四分律修进之人。知戒为行事之宗。听于往日。
自受戒时。实纳得法否。若定纳法。即有体顺体。即有
行可修可离。既离二犯。修二持。美德外彰。即秉法住
持。有于托附。若也反之。则全无托也。
云夫至滞者。夫戒以随器为功者。夫戒者三个字。且
举宗明不受之法。以由用也。随逐也。器者根器也。功
者功所能也。但随逐受人根器上中下别。似水入器。
随器方圆浅深。戒亦如是。故多论云。随以上中下得
三品律仪。玄云。上品根器。容受如来菩萨戒。中品根
器。容受声闻缘觉戒。下品根器。容受人天之戒。此解
稍疏也。行者似愿纳为趣者。行者二字。举起能领纳
之人也。似者用也。想像在怀曰领。得法在身曰纳。心
向于戒曰趣也。而能善净身心者。跪礼陈词乞法是
善身。缘于法界境上遍断恶修善是善心。无轻遮重
难是净身。专志摄虑是净心。故云善净身心也。称缘
而受者。人僧界法成就。衣钵具全。称于此增上之缘。
方纳具戒故也。方剋相应之道者。方则也。剋获也。因
体行相显宗家之受随。非受随无以显戒。故下别举
法体行相以显之。非戒无以收于受随。故法体行相
之前。皆标戒字。故知戒是行事之正宗。若于受前。名
为戒法。领纳在心名戒体。依体起用名戒行。行成外
彰名戒相。今于立宗之故。略指宗体行相也。问指此
四种所为于何。钞答云。令后进者。兴建有托。谓令后
来依四分律修进之人。知戒为行事之宗。听于往日。
自受戒时。实纳得法否。若定纳法。即有体顺体。即有
行可修可离。既离二犯。修二持。美德外彰。即秉法住
持。有于托附。若也反之。则全无托也。
云夫至滞者。夫戒以随器为功者。夫戒者三个字。且
举宗明不受之法。以由用也。随逐也。器者根器也。功
者功所能也。但随逐受人根器上中下别。似水入器。
随器方圆浅深。戒亦如是。故多论云。随以上中下得
三品律仪。玄云。上品根器。容受如来菩萨戒。中品根
器。容受声闻缘觉戒。下品根器。容受人天之戒。此解
稍疏也。行者似愿纳为趣者。行者二字。举起能领纳
之人也。似者用也。想像在怀曰领。得法在身曰纳。心
向于戒曰趣也。而能善净身心者。跪礼陈词乞法是
善身。缘于法界境上遍断恶修善是善心。无轻遮重
难是净身。专志摄虑是净心。故云善净身心也。称缘
而受者。人僧界法成就。衣钵具全。称于此增上之缘。
方纳具戒故也。方剋相应之道者。方则也。剋获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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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契合则获相应。即戒与器相应。领纳与戒相应。善
身善心与戒相应。衣钵人界与教相应。当此之时。即
应得戒。若情无远趣之等者。情是受纳之心趣向也。
远者遍法界境悉是戒境。于是境上。不作断恶。修善
之心。求菩提涅槃之趣。又只拟有受无持。既无此远
远趣向之心。即不得戒问为从初登坛之时。乃至白
四羯磨之时。情中无远趣。便不纳戒。为复几时。钞答
云。差之毫微也。毫是毛中最细。微是尘中最小。但使
受戒之人差之。如毫毛之眗息。便不得戒。或有释云。
受人身有遮难。结界不如法。秉羯磨落非如毫微许。
即受不得(〔怨〕不及初解)。徒染法流等者。空也。染者习也。法
三行之法。流者类也。空染习在。三法行人之流类也。
将何以为道之净器者。谓无漏净道所依。须假其器。
有戒则三乘菩提无漏之道为所依。若无戒即不依
也。故婆沙云。功德所依名器也。为世良田等者。谓身
须佩戒德。方堪为世良田。今既戒体本无。即为田之
义。安得存在。
是为凡欲清身行徒尊者。夫欲入净身三行之人徒
侣。远远悕求三德涅槃圆常之果者。抄文牒劝云。无
宜妄造。谓须专心。不宜妄造取前事也。必须专志摄
虑者。念念相续。领纳戒心。名为专志。无其间断攀缘。
故云摄虑。心既契会于法。法亦随心。名为契入。由前
专志摄虑。无其间隔。戒法纳心。岂有于滞。或有解云。
戒非尘大色。又非缘虑心。既非色非心无有碍。故云
身善心与戒相应。衣钵人界与教相应。当此之时。即
应得戒。若情无远趣之等者。情是受纳之心趣向也。
远者遍法界境悉是戒境。于是境上。不作断恶。修善
之心。求菩提涅槃之趣。又只拟有受无持。既无此远
远趣向之心。即不得戒问为从初登坛之时。乃至白
四羯磨之时。情中无远趣。便不纳戒。为复几时。钞答
云。差之毫微也。毫是毛中最细。微是尘中最小。但使
受戒之人差之。如毫毛之眗息。便不得戒。或有释云。
受人身有遮难。结界不如法。秉羯磨落非如毫微许。
即受不得(〔怨〕不及初解)。徒染法流等者。空也。染者习也。法
三行之法。流者类也。空染习在。三法行人之流类也。
将何以为道之净器者。谓无漏净道所依。须假其器。
有戒则三乘菩提无漏之道为所依。若无戒即不依
也。故婆沙云。功德所依名器也。为世良田等者。谓身
须佩戒德。方堪为世良田。今既戒体本无。即为田之
义。安得存在。
是为凡欲清身行徒尊者。夫欲入净身三行之人徒
侣。远远悕求三德涅槃圆常之果者。抄文牒劝云。无
宜妄造。谓须专心。不宜妄造取前事也。必须专志摄
虑者。念念相续。领纳戒心。名为专志。无其间断攀缘。
故云摄虑。心既契会于法。法亦随心。名为契入。由前
专志摄虑。无其间隔。戒法纳心。岂有于滞。或有解云。
戒非尘大色。又非缘虑心。既非色非心无有碍。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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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入无滞云故经云等者。引證也。涅槃第六云。无作
非色非心是无形。而能遍在色心中。十二入中法入
摄。六识之中意识得。故可护持證诚上文有戒可得。
故云斯文明矣。
云何至相者。二字是徵上。既略指宗之受随。为典建
之本。乃知戒从缘得。以戒为宗。未知所受名何。又既
不属色心。如何为典建之本。将欲释之。且先徵起。故
云何者。伹戒相多途者。如成论有七善仪。只于有漏
木叉之中。自有五八十具。二百五十。尼三百三十八。
乃至八万四千之相状。故云多途。非唯一轶(徒结反)。
辙也。千车万辙故。玄云。轶者迹义。万车同辙是一义。
今戒不尔。有于多种也。心有分限取之不同者。上中
下品分限各别。故云不同。住境彰名乃有无量者。任
从也。境即所缘。情非情二种境者。上至如来。下至蝼
蚁。有令境者。大如须弥山。小如微尘。其数非一。故云
无量。今若向此境上。彰名即不可。且据枢要等者。宝
云。门扇两头之也。故杂犍度云。户枢不转。以皮裹之
若依玄记。是门臼也。臼是门之要。故虽广大。枢能管
辖。开闭目自在。戒亦如然。尽虚空遍法界。虽广多。伹
以四种收之无尽矣。将一法字。收一切法。乃至将一
相字。收一切相等。前二是受。后二为随。受虽殊。莫先
四种也。
牒释之中有四。今初云戒法者。牒名也。云语至此者。
语法而谈不局凡圣者。谓言义而说。故云语法。又此
非色非心是无形。而能遍在色心中。十二入中法入
摄。六识之中意识得。故可护持證诚上文有戒可得。
故云斯文明矣。
云何至相者。二字是徵上。既略指宗之受随。为典建
之本。乃知戒从缘得。以戒为宗。未知所受名何。又既
不属色心。如何为典建之本。将欲释之。且先徵起。故
云何者。伹戒相多途者。如成论有七善仪。只于有漏
木叉之中。自有五八十具。二百五十。尼三百三十八。
乃至八万四千之相状。故云多途。非唯一轶(徒结反)。
辙也。千车万辙故。玄云。轶者迹义。万车同辙是一义。
今戒不尔。有于多种也。心有分限取之不同者。上中
下品分限各别。故云不同。住境彰名乃有无量者。任
从也。境即所缘。情非情二种境者。上至如来。下至蝼
蚁。有令境者。大如须弥山。小如微尘。其数非一。故云
无量。今若向此境上。彰名即不可。且据枢要等者。宝
云。门扇两头之也。故杂犍度云。户枢不转。以皮裹之
若依玄记。是门臼也。臼是门之要。故虽广大。枢能管
辖。开闭目自在。戒亦如然。尽虚空遍法界。虽广多。伹
以四种收之无尽矣。将一法字。收一切法。乃至将一
相字。收一切相等。前二是受。后二为随。受虽殊。莫先
四种也。
牒释之中有四。今初云戒法者。牒名也。云语至此者。
语法而谈不局凡圣者。谓言义而说。故云语法。又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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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不简凡夫及与圣人。故云不局凡圣。故下文云。三
乘圣人要佩戒印。此约圣人。又云佛为五滓众生。制
于禁戒。此即凡夫。谓佛大慈心中。典此毗尼。凡圣受
者。通有故也。直明此法者。要约而说。故曰直明简异。
不广说受。前八法九法七[ㄐ*((巨-匚)/又)]我门之类。恐有繁总也。
如能轨成出离之道者。轨生物解。谓成三菩提。出谓
出于三界。离谓离于二鄣。故经云。戒净有智慧。便得
第一道。要令受者信知有此者。谓要令受者。发深信
心。知有兹玄妙之戒法。能出离三有。證五分法身之
理也。
云虽至法者。应先问云。既言凡圣道有。若在凡夫身
中。名为何法。为约巳成立名。为约未成立名。可引抄
答云。虽复凡圣通有此法等(云云)。虽字纵夺之词也。
谓凡圣二类。皆有此法如前。又云不局凡圣。今所受
者。就巳成而言。名为圣法。如沓婆摩等。三乘圣人。受
得此法。便證圣果等。偏彰圣法之名也。或有别解。恐
非文意不取。
云伹至也者。反彼生死者。问常闻生死为此。涅槃为
彼。今何故云反彼生死。答心体离念。本无生死。但由
对境缠附。生死过典。今善净身心。于彼境上。作断恶
修善之意。反于往星死过心。故云彼也。仰厕僧徒者。
仰羡者。厕次也。僧谓徒侣。建志要期者。典心修善。即
是建志。誓受佛戒。自度度他。即要期也。高栖累外者。
超三界之上。故曰高栖。出二障之表。名为累外。必预
乘圣人要佩戒印。此约圣人。又云佛为五滓众生。制
于禁戒。此即凡夫。谓佛大慈心中。典此毗尼。凡圣受
者。通有故也。直明此法者。要约而说。故曰直明简异。
不广说受。前八法九法七[ㄐ*((巨-匚)/又)]我门之类。恐有繁总也。
如能轨成出离之道者。轨生物解。谓成三菩提。出谓
出于三界。离谓离于二鄣。故经云。戒净有智慧。便得
第一道。要令受者信知有此者。谓要令受者。发深信
心。知有兹玄妙之戒法。能出离三有。證五分法身之
理也。
云虽至法者。应先问云。既言凡圣道有。若在凡夫身
中。名为何法。为约巳成立名。为约未成立名。可引抄
答云。虽复凡圣通有此法等(云云)。虽字纵夺之词也。
谓凡圣二类。皆有此法如前。又云不局凡圣。今所受
者。就巳成而言。名为圣法。如沓婆摩等。三乘圣人。受
得此法。便證圣果等。偏彰圣法之名也。或有别解。恐
非文意不取。
云伹至也者。反彼生死者。问常闻生死为此。涅槃为
彼。今何故云反彼生死。答心体离念。本无生死。但由
对境缠附。生死过典。今善净身心。于彼境上。作断恶
修善之意。反于往星死过心。故云彼也。仰厕僧徒者。
仰羡者。厕次也。僧谓徒侣。建志要期者。典心修善。即
是建志。誓受佛戒。自度度他。即要期也。高栖累外者。
超三界之上。故曰高栖。出二障之表。名为累外。必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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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养者。师须早训。示其发心。不待临时。故云预长养
也。使随人成就者。随能受人要期上品之心。即纳得
上品之戒。必定成就也。玄云。据行人随求何乘之戒
而剋获也。此释稍疏。乃可栖圣法在怀者。纳体也。习
圣行居体者。起行也。故得名为随法之行者。随恶斯
戒法之心。而起其行。故云随法行也。外难云。此科钞
文。但为明戒法。既云柄法在怀是体。习行居体是行。
莫不杂乱否。答此悬说向后受时之事。令人信知此
法。方可纳体起行。未便柄之及起用等。亦是因中说
果也。
云二明戒体者。牒名也。云若至体者。通论者。通律之
论。即成实论也。所发业体者。约作无作。以辨业体。以
发身口业故。戒疏云。成就业辨。即作无作。此即约其
身口业。为能发体。所发第三羯磨竟时发得。此无作
业体。非一蕴色非四蕴等。云今至法者今就正显直
陈能领之心相者。简不是。上来论文所发之业体。但
正显能受之人纳体之心。陈斯相状也。问此何不据
业体以说。但陈能领之心耶。答就戒定于宗。明行事
体。要有所得。方可典达住持。故约行人领纳之心。乃
知有戒。若但明业体。业体从何而生。须先有领纳心。
方有其体。准下文云。知身身心怀佩圣法等。即斯意
也。
以巳要期施造方便者。断恶修善。求戒之心。名曰要
期。坛场乞戒。即是施造方便。善净心器者。善心净心。
也。使随人成就者。随能受人要期上品之心。即纳得
上品之戒。必定成就也。玄云。据行人随求何乘之戒
而剋获也。此释稍疏。乃可栖圣法在怀者。纳体也。习
圣行居体者。起行也。故得名为随法之行者。随恶斯
戒法之心。而起其行。故云随法行也。外难云。此科钞
文。但为明戒法。既云柄法在怀是体。习行居体是行。
莫不杂乱否。答此悬说向后受时之事。令人信知此
法。方可纳体起行。未便柄之及起用等。亦是因中说
果也。
云二明戒体者。牒名也。云若至体者。通论者。通律之
论。即成实论也。所发业体者。约作无作。以辨业体。以
发身口业故。戒疏云。成就业辨。即作无作。此即约其
身口业。为能发体。所发第三羯磨竟时发得。此无作
业体。非一蕴色非四蕴等。云今至法者今就正显直
陈能领之心相者。简不是。上来论文所发之业体。但
正显能受之人纳体之心。陈斯相状也。问此何不据
业体以说。但陈能领之心耶。答就戒定于宗。明行事
体。要有所得。方可典达住持。故约行人领纳之心。乃
知有戒。若但明业体。业体从何而生。须先有领纳心。
方有其体。准下文云。知身身心怀佩圣法等。即斯意
也。
以巳要期施造方便者。断恶修善。求戒之心。名曰要
期。坛场乞戒。即是施造方便。善净心器者。善心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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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身净身。即是身器也。恻思明慧冥会前法者。恻谓
恻度。思谓思量。明慧即善慧也。谓恻度思量尘沙二
谛境上。本来无恶。良由有情心有恶念。今既思惟性
空。恶从何起。良由妄起。当此之时。知境无恶。妄念无
生。如是思惟。发生明慧。境既无恶。恶心不生。当此之
时。冥然与会也。云以此至体者。以此要期之心者。牒
上断恶心也。以用也。由此要期断恶。求戒之心。是要
期之心。与彼妙法相应者。牒上尘沙二谛等法。谓体
无善恶。心能发彼无善恶体。能发善心。隔凡成圣。名
为妙法。如前契会。故曰相应。此[ㄐ*((巨-匚)/又)]钞文是重。牒前语
也。于彼法上有缘起之义者。谓此戒是依他起性。因
缘生法。只如羯磨受者。祈心立誓等。是因缘人。僧界
法衣钵等。是增上缘。二缘和合。至白四竟。方得发生。
名为缘起。领纳在心名为戒体者。将受戒人。能领纳
心相状为戒体。不是业。思之。
云三言戒行者。牒名也。云既至行者。既受得此戒秉
之在心也。牒起前来体也。必须广修方便者。正明起
行也。修习也。方便即不净慈悲少欲等观行也。捡察
身口威仪之行者。身口七支粗相。既捡察四仪之行
亦然也。高慕前圣者。望上而学也。谓前圣之人。与我
同为凡夫。彼能修行。成于圣道。我曹亦尔。何不为之
因发正心。专修正业等。儒书亦云。见贤思齐。意亦同
此。持心后起义顺于前者。持是受后防谁之心。故云
后起。今起此持心。正与初受之时相顺。故云义顺于
恻度。思谓思量。明慧即善慧也。谓恻度思量尘沙二
谛境上。本来无恶。良由有情心有恶念。今既思惟性
空。恶从何起。良由妄起。当此之时。知境无恶。妄念无
生。如是思惟。发生明慧。境既无恶。恶心不生。当此之
时。冥然与会也。云以此至体者。以此要期之心者。牒
上断恶心也。以用也。由此要期断恶。求戒之心。是要
期之心。与彼妙法相应者。牒上尘沙二谛等法。谓体
无善恶。心能发彼无善恶体。能发善心。隔凡成圣。名
为妙法。如前契会。故曰相应。此[ㄐ*((巨-匚)/又)]钞文是重。牒前语
也。于彼法上有缘起之义者。谓此戒是依他起性。因
缘生法。只如羯磨受者。祈心立誓等。是因缘人。僧界
法衣钵等。是增上缘。二缘和合。至白四竟。方得发生。
名为缘起。领纳在心名为戒体者。将受戒人。能领纳
心相状为戒体。不是业。思之。
云三言戒行者。牒名也。云既至行者。既受得此戒秉
之在心也。牒起前来体也。必须广修方便者。正明起
行也。修习也。方便即不净慈悲少欲等观行也。捡察
身口威仪之行者。身口七支粗相。既捡察四仪之行
亦然也。高慕前圣者。望上而学也。谓前圣之人。与我
同为凡夫。彼能修行。成于圣道。我曹亦尔。何不为之
因发正心。专修正业等。儒书亦云。见贤思齐。意亦同
此。持心后起义顺于前者。持是受后防谁之心。故云
后起。今起此持心。正与初受之时相顺。故云义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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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也。故云戒行者。结也。次引證。云故至矣者。涅槃第
十六文也。虽非触对者。谓无作戒不是色。不可触对
不颜眼根所对之色。无作不是心。不可触对。不同识
等能领之心。若修方便起对治行。令此戒体。便得清
净。故云戒行。以此證之。验知有行。故云文成验矣。
云四明戒相者。牒名也。科文伹作一段。似有欠少。今
准前三段。皆有牒标也。云威仪至相者。威仪行成者。
谓牒举上文。威仪戒行。巳成就故。动则称法美德光
显者。举动施为称于轨则。美德外彰。相状清洁。生于
物善。故云戒相。问行与相何别。答行据内心。相约外
状。故分二也。问此中法体行相。与中矣随相篇。法体
行相。若为取别。答此戒法即据轨。成出离之道。彼约
体通出离之道。此戒体直陈能领之心。彼说所发之
业体戒行。上下并同之。若论戒相。引约威仪无显之
相。彼据二百五十。具期阙二持两犯之相状。
云此至尽者此之四条者。指前文法体行相。前二受
后二随。如是受随。皆宗于戒也。并出道者之本依者。
四种为并也。谓此戒能引生三乘之道。即詺为戒本。
以此四法。为道所依。成果之宗极也。诸佛如来。得菩
提涅槃。成无漏果。皆宗于戒其极处。故经云。如过去
诸佛。现在诸世尊。皆共尊敬戒也。于标故标于抄表
者。戒既有此胜能。是故标举于三十篇之首。故云钞
表也。问标于钞表有何意也。下文答云。令寄心有在。
寄托也。僧尼之人。心托于戒。知戒是有在我身中。怀
十六文也。虽非触对者。谓无作戒不是色。不可触对
不颜眼根所对之色。无作不是心。不可触对。不同识
等能领之心。若修方便起对治行。令此戒体。便得清
净。故云戒行。以此證之。验知有行。故云文成验矣。
云四明戒相者。牒名也。科文伹作一段。似有欠少。今
准前三段。皆有牒标也。云威仪至相者。威仪行成者。
谓牒举上文。威仪戒行。巳成就故。动则称法美德光
显者。举动施为称于轨则。美德外彰。相状清洁。生于
物善。故云戒相。问行与相何别。答行据内心。相约外
状。故分二也。问此中法体行相。与中矣随相篇。法体
行相。若为取别。答此戒法即据轨。成出离之道。彼约
体通出离之道。此戒体直陈能领之心。彼说所发之
业体戒行。上下并同之。若论戒相。引约威仪无显之
相。彼据二百五十。具期阙二持两犯之相状。
云此至尽者此之四条者。指前文法体行相。前二受
后二随。如是受随。皆宗于戒也。并出道者之本依者。
四种为并也。谓此戒能引生三乘之道。即詺为戒本。
以此四法。为道所依。成果之宗极也。诸佛如来。得菩
提涅槃。成无漏果。皆宗于戒其极处。故经云。如过去
诸佛。现在诸世尊。皆共尊敬戒也。于标故标于抄表
者。戒既有此胜能。是故标举于三十篇之首。故云钞
表也。问标于钞表有何意也。下文答云。令寄心有在。
寄托也。僧尼之人。心托于戒。知戒是有在我身中。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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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戒印。故云怀佩圣法也。下为六道福田者。谓既佩
戒印。方有为田之义。所言六道者。智论云。三善天人
修罗。三恶地狱饿鬼畜生也。问今或云五趣者何。答
摄却修罗一趣也。宝云。准俱舍论。修罗本是师子种
摄归畜趣。若依瑜伽云。是质多罗天苗𧜟。天趣摄也。
又唯伽经云。修罗居住七金山间。合是鬼趣摄。诸教
解说不定。随依一种摄之。但成五也。上则三乘因种
者。佛缘觉声闻三也。自馀绍隆等者。除三乘六道之
外。曰馀也。绍嗣兴隆佛之种子。如三十七品之例。皆
因戒生。如种生互不别。兴建法幢。即住持佛法。高显
如幢。功德不可思议者。功勤德能。非心所思。非言所
议也。岂唯言论能尽者。岂可也。可将世之言语论量。
说此功勤德能而尽矣。云直至诸者。直引圣说者。简
不录根绪之文。持法高士者。持戒之人。名为持法也。
高者清高也。士者约字释。十下安一。即会意字也。一
是数之始。十是小数之终。始终如一。号之为士。论语
亦云。有始有卒。其唯圣人乎。今法具然。初受日始。随
行为终。受随如一。故云高士。详而镜诸者。详察镜明。
谓不一也。竟令对境详察洞明。一一作断恶修善之
意故。
云就至业者。就中分二者。就此篇中。大科两段。初明
顺戒等者。远约四沙门果。名为辨比丘事。近约说恣
受忏等。为比丘事。如此辨事。皆先戒净也。二违戒等
者。苦业即三途恶报。皆由不持戒故所致。问顺戒能
戒印。方有为田之义。所言六道者。智论云。三善天人
修罗。三恶地狱饿鬼畜生也。问今或云五趣者何。答
摄却修罗一趣也。宝云。准俱舍论。修罗本是师子种
摄归畜趣。若依瑜伽云。是质多罗天苗𧜟。天趣摄也。
又唯伽经云。修罗居住七金山间。合是鬼趣摄。诸教
解说不定。随依一种摄之。但成五也。上则三乘因种
者。佛缘觉声闻三也。自馀绍隆等者。除三乘六道之
外。曰馀也。绍嗣兴隆佛之种子。如三十七品之例。皆
因戒生。如种生互不别。兴建法幢。即住持佛法。高显
如幢。功德不可思议者。功勤德能。非心所思。非言所
议也。岂唯言论能尽者。岂可也。可将世之言语论量。
说此功勤德能而尽矣。云直至诸者。直引圣说者。简
不录根绪之文。持法高士者。持戒之人。名为持法也。
高者清高也。士者约字释。十下安一。即会意字也。一
是数之始。十是小数之终。始终如一。号之为士。论语
亦云。有始有卒。其唯圣人乎。今法具然。初受日始。随
行为终。受随如一。故云高士。详而镜诸者。详察镜明。
谓不一也。竟令对境详察洞明。一一作断恶修善之
意故。
云就至业者。就中分二者。就此篇中。大科两段。初明
顺戒等者。远约四沙门果。名为辨比丘事。近约说恣
受忏等。为比丘事。如此辨事。皆先戒净也。二违戒等
者。苦业即三途恶报。皆由不持戒故所致。问顺戒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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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事。即显戒家胜德。既违戒招于苦业。何名显德。答
只为有戒在身。违体犯非有戒可破。便招恶果。若无
戒体。持犯不成。亦是显戒之德。又虽破戒一期。招于
恶果。反士亦赖戒馀解脱也。云但至略者。伹诸经论
叹戒文多者。谓欲引三藏教文。显戒之德。谓大小二
乘经论。赞述戒处极多。随部具舒亦难尽者。谓若随
他经论部袟。凡有赞戒处。便引来钞中者。相亦难尽。
相谓状。至于三两卷文列亦不足。今通括一化所说
正文者。谓始从成道。终手鹤林。为一化也。所说八万
法藏摄略而说。不过经律论三。名为正文也。且引数
条馀便存略者。且者显未尽之词也。引用也。谓诸经
论中。赞戒之文不少。今约略引用。不具书之。如大小
乘经中略引三五本教。二论之中。亦略引三五本教。
诸不一一具引之。故云存略。问下亦引诸律文。显成
戒德。此何不说但云经论耶。答律即属经所摄。因不
在疑。
云初至门者。初中分二者。就顺戒科中分二也。前约
化教者。经论二文赞戒德也。后就制文者。谓是律本
及依律论等。显戒之德也。云初又分四。于化教中。又
分四种。即二经二论也。
云一至经者标也。云如至
示者。顺正云此是两卷成文者。上卷说诸释种斗战
之事。下卷明佛涅槃之事。今此引者。是下卷文也。谓
佛化缘既毕。遂受魔王所请入灭。诸比丘涕泣。尔时
阿难问佛云。如来在旦切人皆以佛为师。世尊既入
只为有戒在身。违体犯非有戒可破。便招恶果。若无
戒体。持犯不成。亦是显戒之德。又虽破戒一期。招于
恶果。反士亦赖戒馀解脱也。云但至略者。伹诸经论
叹戒文多者。谓欲引三藏教文。显戒之德。谓大小二
乘经论。赞述戒处极多。随部具舒亦难尽者。谓若随
他经论部袟。凡有赞戒处。便引来钞中者。相亦难尽。
相谓状。至于三两卷文列亦不足。今通括一化所说
正文者。谓始从成道。终手鹤林。为一化也。所说八万
法藏摄略而说。不过经律论三。名为正文也。且引数
条馀便存略者。且者显未尽之词也。引用也。谓诸经
论中。赞戒之文不少。今约略引用。不具书之。如大小
乘经中略引三五本教。二论之中。亦略引三五本教。
诸不一一具引之。故云存略。问下亦引诸律文。显成
戒德。此何不说但云经论耶。答律即属经所摄。因不
在疑。
云初至门者。初中分二者。就顺戒科中分二也。前约
化教者。经论二文赞戒德也。后就制文者。谓是律本
及依律论等。显戒之德也。云初又分四。于化教中。又
分四种。即二经二论也。
云一至经者标也。云如至
示者。顺正云此是两卷成文者。上卷说诸释种斗战
之事。下卷明佛涅槃之事。今此引者。是下卷文也。谓
佛化缘既毕。遂受魔王所请入灭。诸比丘涕泣。尔时
阿难问佛云。如来在旦切人皆以佛为师。世尊既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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涅槃。我等诸人。谁为师主。佛答云。若能奉持波罗提
木叉。即与我在世。无异于是。遗教等经亦固斯示者。
遗教法律经。更等取诸经文。并同此前来指示也。
云能至也者。发趣万行戒为宗主者。发生趣向也。万
行即一切定慧功德。依戒而生。乙宗主也。故经云等
者。善生经也。若欲生天等者。等取三乘无漏果也。护
戒足者。义净三藏云。梵本合言迹。谓梵云树荷。此翻
为足。若云阿符陀翻为迹。谓前佛学此戒得圣。后人
寻前迹亦得果也。又如大地能生成万物者。谓世间
大地。能生长万物。及成就结实。今此戒地亦尔。能生
三十七道品。成就五分法身。故经云等者。遗教经文。
引證可委。
又云依因此戒得有定慧者。谓尸罗清
净三昧现前。则定慧成就。又经云等者。亦是遗教经
也。行根者。住持万行。喻如根也。彼经云。戒是菩萨道。
初根本地名为戒。如是戒者。亦名初地平等地慈地
悲地佛迹等。广而如彼说。即喻如地能生成住持者。
总结也。是生长义。成是成就义。住持是久住任持义
也。
云二乘论者标。标云如至羸者。如成实云者。彼论序
云。佛灭后八百九十年。罽宾小乘学者所宗。鸠摩罗
陀上足弟子。诃梨跋摩之所造。二十卷成文。罗什译
也。文理双标。以教为成。以理为实。此论释小。兼分通
大乘。道品楼观者。由于三十七法。成菩提道也。品者
类也。道之品类。故云依此道贤圣跻攀。举升喻如机
木叉。即与我在世。无异于是。遗教等经亦固斯示者。
遗教法律经。更等取诸经文。并同此前来指示也。
云能至也者。发趣万行戒为宗主者。发生趣向也。万
行即一切定慧功德。依戒而生。乙宗主也。故经云等
者。善生经也。若欲生天等者。等取三乘无漏果也。护
戒足者。义净三藏云。梵本合言迹。谓梵云树荷。此翻
为足。若云阿符陀翻为迹。谓前佛学此戒得圣。后人
寻前迹亦得果也。又如大地能生成万物者。谓世间
大地。能生长万物。及成就结实。今此戒地亦尔。能生
三十七道品。成就五分法身。故经云等者。遗教经文。
引證可委。
又云依因此戒得有定慧者。谓尸罗清
净三昧现前。则定慧成就。又经云等者。亦是遗教经
也。行根者。住持万行。喻如根也。彼经云。戒是菩萨道。
初根本地名为戒。如是戒者。亦名初地平等地慈地
悲地佛迹等。广而如彼说。即喻如地能生成住持者。
总结也。是生长义。成是成就义。住持是久住任持义
也。
云二乘论者标。标云如至羸者。如成实云者。彼论序
云。佛灭后八百九十年。罽宾小乘学者所宗。鸠摩罗
陀上足弟子。诃梨跋摩之所造。二十卷成文。罗什译
也。文理双标。以教为成。以理为实。此论释小。兼分通
大乘。道品楼观者。由于三十七法。成菩提道也。品者
类也。道之品类。故云依此道贤圣跻攀。举升喻如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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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所云三十七者。三四二五单七只八。一四念处。观
身不净。乃至观法无我。引在外凡位。增至无学。二四
正勤。谓二善二恶。从加行燸位。至无学。三四神足。谓
欲勤心观四也。欲即欲定。勤谓精进。心谓念定。观谓
慧定。定果名神。所生尊持名足。神是用。足是体。神即
足。摄用归体。持业释也。此从顶位生至无学(巳上名为三四)。
二五者。一五根。信进念定慧。婆沙云。能生善故名根
如树生根不别。此从忍位生至无学。二五力者。转前
信等五根。即名五不可屈伏之义为力。若行人至此
位时。不更退屈故。信既如此。馀四亦然。此从世第一
位。生不无学也(巳上名为二五)。单七者。谓七觉支也。七者数
也。谓念择法精进喜轻安定舍觉。支者由此心。必至
大觉故。亦云七菩提分。菩提是梵语。此翻为觉。分者
分齐。由此七种。必至菩提故。号七菩提分也。若据有
部。在修道位增。今准经部。在见道摄也。言只八者。八
圣道也。八者举数。语业命。此三是戒。见思勤念。此四
是慧。正定属定。所以詺此八为圣道者何。圣者正也。
谓对外道而修故。立八支圣道。若据有宗见道位增。
今准经部修道摄也。故云道品楼观也。以戒为柱者。
如世间起造。须假其柱。方成立得舍屋。今戒亦尔。喻
之如柱故。禅定心城以戒为廓者。禅定属内心。故喻
如城。戒为身口属于相故。喻如廓也。入善人众要佩
戒印者。善人即三乘贤圣。贤圣不一。名之为众。印信
也。若欲入此善人众中。要须带佩戒之印信。是故巳
身不净。乃至观法无我。引在外凡位。增至无学。二四
正勤。谓二善二恶。从加行燸位。至无学。三四神足。谓
欲勤心观四也。欲即欲定。勤谓精进。心谓念定。观谓
慧定。定果名神。所生尊持名足。神是用。足是体。神即
足。摄用归体。持业释也。此从顶位生至无学(巳上名为三四)。
二五者。一五根。信进念定慧。婆沙云。能生善故名根
如树生根不别。此从忍位生至无学。二五力者。转前
信等五根。即名五不可屈伏之义为力。若行人至此
位时。不更退屈故。信既如此。馀四亦然。此从世第一
位。生不无学也(巳上名为二五)。单七者。谓七觉支也。七者数
也。谓念择法精进喜轻安定舍觉。支者由此心。必至
大觉故。亦云七菩提分。菩提是梵语。此翻为觉。分者
分齐。由此七种。必至菩提故。号七菩提分也。若据有
部。在修道位增。今准经部。在见道摄也。言只八者。八
圣道也。八者举数。语业命。此三是戒。见思勤念。此四
是慧。正定属定。所以詺此八为圣道者何。圣者正也。
谓对外道而修故。立八支圣道。若据有宗见道位增。
今准经部修道摄也。故云道品楼观也。以戒为柱者。
如世间起造。须假其柱。方成立得舍屋。今戒亦尔。喻
之如柱故。禅定心城以戒为廓者。禅定属内心。故喻
如城。戒为身口属于相故。喻如廓也。入善人众要佩
戒印者。善人即三乘贤圣。贤圣不一。名之为众。印信
也。若欲入此善人众中。要须带佩戒之印信。是故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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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结劝可知。
解脱道论等者。彼论第一有戒品。种种赞美。恐广引
文成繁。须者如彼。则令人持心勇励不羸。羸是毁破
之义也。
云毗婆至器者。一尸罗。二行。三守信。四器。此毗举论
标。且读文过。未可预解也。云尸至故者。重牒起前标
中尸罗二字也。此中九义。一冷。二梦。三习。四定。五池。
六璎珞。七镜。八威势。九头义。九段之文。都是一科也。
尸罗言冷(音灵)。谓冷然清凉之貌也。若言冷即对热立
号。无破戒热者。具含因果中。能烧热心。持戒则身心
清冷。及三恶道热者果也。持戒则得人天之报。冷然
清凉也。亦名善梦尊者。谓持戒则诸天卫护。常得善
梦。梦见佛菩萨罗汉圣人。共相言论也。亦名为习等
者。谓能习戒法纳在身中。亦名为定等者。持戒不喧
噪妄思觉故。心常注一境之性也。亦名为地等者。谓
世间池。能与世人洗浴。涤身上垢。今戒池即三乘圣
人所欲。故云群圣所浴也。彼论引佛说偈云。法泉戒
水池。清净无瑕秽。圣浴身不湿。必到于彼岸。外难曰。
圣人无烦恼。何故要于戒耶。答虽无烦恼。而心恒游
履于戒也。故经云。布以七净华。浴此无垢人。或名璎
珞。老少中年服常好者。如世间璎珞。三种人。若服饰
之。并皆如法。今此戒璎珞亦尔。贤圣服之皆好。圣人
为老。凡夫为少。七方便为中也。亦名如镜等者。世间
镜若明净。能鉴向象分别止。今戒镜亦尔。彼论云。戒
解脱道论等者。彼论第一有戒品。种种赞美。恐广引
文成繁。须者如彼。则令人持心勇励不羸。羸是毁破
之义也。
云毗婆至器者。一尸罗。二行。三守信。四器。此毗举论
标。且读文过。未可预解也。云尸至故者。重牒起前标
中尸罗二字也。此中九义。一冷。二梦。三习。四定。五池。
六璎珞。七镜。八威势。九头义。九段之文。都是一科也。
尸罗言冷(音灵)。谓冷然清凉之貌也。若言冷即对热立
号。无破戒热者。具含因果中。能烧热心。持戒则身心
清冷。及三恶道热者果也。持戒则得人天之报。冷然
清凉也。亦名善梦尊者。谓持戒则诸天卫护。常得善
梦。梦见佛菩萨罗汉圣人。共相言论也。亦名为习等
者。谓能习戒法纳在身中。亦名为定等者。持戒不喧
噪妄思觉故。心常注一境之性也。亦名为地等者。谓
世间池。能与世人洗浴。涤身上垢。今戒池即三乘圣
人所欲。故云群圣所浴也。彼论引佛说偈云。法泉戒
水池。清净无瑕秽。圣浴身不湿。必到于彼岸。外难曰。
圣人无烦恼。何故要于戒耶。答虽无烦恼。而心恒游
履于戒也。故经云。布以七净华。浴此无垢人。或名璎
珞。老少中年服常好者。如世间璎珞。三种人。若服饰
之。并皆如法。今此戒璎珞亦尔。贤圣服之皆好。圣人
为老。凡夫为少。七方便为中也。亦名如镜等者。世间
镜若明净。能鉴向象分别止。今戒镜亦尔。彼论云。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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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若明净。无我之像。于中显现。谓尸罗清净三昧现
前。又云。戒净有智慧。便得第一道。定则空寂。慧则无
生。空寂无生谁云有。亦象于戒镜中现也。又名威仪
等者。谓尸罗有大威德势。佛在日凡是有者威力。皆
是尸罗之力也。馀如驱龙等者。引教中事證成。大智
论云。昔迦湿弥罗国。有一毒龙。名无怯惧。为性暴恶。
多有损害。有毗诃罗聚落。数数被此龙娆恼。时有五
百罗汉。共议入定。欲遣此龙。尽其神力。亦不能遣。有
一客罗汉。名娑伽陀。从外而至。旧住。人具述上缘。彼
遂往龙所。弹指巳语云。贤面远去。龙闻其声。便出远
处。时诸罗汉。怪问之云。汝遣此龙。是恶定力。答云。我
非定力。亦非神通。但护尸罗。故有此力。守护轻戒。如
防重禁。故使恶龙惊怖而去。此乙威势义也。又戒名
为头者。若准彼论。法喻并是钞文。但头法隐喻。今先
说喻者。如人有头。具六根故。眼见色。耳闻声。鼻嗅香。
舌尝味。身觉触。意缘法。次法合者。今行人有戒头亦
尔。能见四真谛色如眼。能闻未曾有声如耳。能嗅觉
意华香如鼻。能尝三菩提味如舌。能觉禅定解脱等
触如身。能知三世等法如意。抄文伹举初后。故著乃
至之词也。等取受想行识四阴。并十二入。十八界。五
停心。总别相念。过现未来三世诸法。总在等字中水
收也。云能至也者。彼论云。若人能守护戒。故名守信
也。谓佛语守护净戒。此句重牒。释前标中守信也。至
涅槃故言行者。彼云。如有足行至馀方。有戒足者。能
前。又云。戒净有智慧。便得第一道。定则空寂。慧则无
生。空寂无生谁云有。亦象于戒镜中现也。又名威仪
等者。谓尸罗有大威德势。佛在日凡是有者威力。皆
是尸罗之力也。馀如驱龙等者。引教中事證成。大智
论云。昔迦湿弥罗国。有一毒龙。名无怯惧。为性暴恶。
多有损害。有毗诃罗聚落。数数被此龙娆恼。时有五
百罗汉。共议入定。欲遣此龙。尽其神力。亦不能遣。有
一客罗汉。名娑伽陀。从外而至。旧住。人具述上缘。彼
遂往龙所。弹指巳语云。贤面远去。龙闻其声。便出远
处。时诸罗汉。怪问之云。汝遣此龙。是恶定力。答云。我
非定力。亦非神通。但护尸罗。故有此力。守护轻戒。如
防重禁。故使恶龙惊怖而去。此乙威势义也。又戒名
为头者。若准彼论。法喻并是钞文。但头法隐喻。今先
说喻者。如人有头。具六根故。眼见色。耳闻声。鼻嗅香。
舌尝味。身觉触。意缘法。次法合者。今行人有戒头亦
尔。能见四真谛色如眼。能闻未曾有声如耳。能嗅觉
意华香如鼻。能尝三菩提味如舌。能觉禅定解脱等
触如身。能知三世等法如意。抄文伹举初后。故著乃
至之词也。等取受想行识四阴。并十二入。十八界。五
停心。总别相念。过现未来三世诸法。总在等字中水
收也。云能至也者。彼论云。若人能守护戒。故名守信
也。谓佛语守护净戒。此句重牒。释前标中守信也。至
涅槃故言行者。彼云。如有足行至馀方。有戒足者。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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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至涅槃城故。此句重牒。释前标中行字。功德所依
名器者。万善功德。皆依于戒。乙所依住处。名为器也。
此亦重牒。解前标中器字也。
云尊者。至涅槃者。重释尸罗也。瞿沙者人名也。彼论
云。五十二师外有尊者。所解最长。有五百人之师。若
准萨婆多师资传云。从迦叶至达磨多罗。有五十二
人。其瞿沙尊者。即一数(似与前少异)。传云。大师名瞿沙。博
综强识。善能说法。以感众心。时一集会五百人。各付
一器。然后说法。众会感悟。涕泪交流。以器成泪。并安
一处。有一王子。两目生盲。尊者立誓云。我若必当成
无上道。利益盲冥无慧眼者。今以此泪。洗此人眼。眼
即当开。既以泪洗。两眼乃开。于乙四辈。无不崇重也。
云三大乘经者。标也。云华严至身者。谓旧译华严。三
复次文也。初后次云。教化众生发菩提心。令佛宝不
断(起求佛愿)。开示甚深诸妙法藏。令法寂不断(此表法也)。具足
受持。威仪教法。令僧寂不断(劝行方便抄引此句)。二复次赞叹
一切大愿。令佛宝不断(赞起行令修)。分别解说十二因缘。
令法宝不断(此理法也)。行六和敬。令僧宝不断(行成不乖钞引此句)。
三复次云。下佛种子于众生田中。生正觉芽。令佛宝
不断(化成行种)。护持法藏。不惜身命。令法宝不断(此行法也)。善
御大众。心无忧悔。令僧宝不断(德孰摄他钞引此句)所以三复
次中。但抽取僧宝。于文中馀二不录者。钞意云。伹使
僧宝不坠。馀二自然又住。故知由于僧也。比并三世
佛所说。正能具足行六和敬。即不违此教。三宝不断
名器者。万善功德。皆依于戒。乙所依住处。名为器也。
此亦重牒。解前标中器字也。
云尊者。至涅槃者。重释尸罗也。瞿沙者人名也。彼论
云。五十二师外有尊者。所解最长。有五百人之师。若
准萨婆多师资传云。从迦叶至达磨多罗。有五十二
人。其瞿沙尊者。即一数(似与前少异)。传云。大师名瞿沙。博
综强识。善能说法。以感众心。时一集会五百人。各付
一器。然后说法。众会感悟。涕泪交流。以器成泪。并安
一处。有一王子。两目生盲。尊者立誓云。我若必当成
无上道。利益盲冥无慧眼者。今以此泪。洗此人眼。眼
即当开。既以泪洗。两眼乃开。于乙四辈。无不崇重也。
云三大乘经者。标也。云华严至身者。谓旧译华严。三
复次文也。初后次云。教化众生发菩提心。令佛宝不
断(起求佛愿)。开示甚深诸妙法藏。令法寂不断(此表法也)。具足
受持。威仪教法。令僧寂不断(劝行方便抄引此句)。二复次赞叹
一切大愿。令佛宝不断(赞起行令修)。分别解说十二因缘。
令法宝不断(此理法也)。行六和敬。令僧宝不断(行成不乖钞引此句)。
三复次云。下佛种子于众生田中。生正觉芽。令佛宝
不断(化成行种)。护持法藏。不惜身命。令法宝不断(此行法也)。善
御大众。心无忧悔。令僧宝不断(德孰摄他钞引此句)所以三复
次中。但抽取僧宝。于文中馀二不录者。钞意云。伹使
僧宝不坠。馀二自然又住。故知由于僧也。比并三世
佛所说。正能具足行六和敬。即不违此教。三宝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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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
大集云者。彼经第十九卷护法品。作如是说。尔时有
十方世界。诸大菩萨。从他方来。论道说义。诸菩萨白
言。诸如来为五滓众生。制于禁戒。唯愿如来。为法久
住。后制禁戒。所谓身口意戒。不得更畜一切恶物等。
所言五滓众生。此娑婆名为五浊。浊即滓秽义也。劫
初之时。众生。烦恼轻。诸见少。寿长远。身端严。考慈敬。
信名浮。劫末反之。号之为浊也。劫浊减劫时。小三灾
起。论云。刀兵疫役饥馑。经云。持一不杀戒。不逢刀兵。
施一丸药。不逢疫役。施一抟食。不逢饥馑。二见浊。邪
见增上。法说非法。破坏正见。三烦恼浊。三毒炽盛。造
业及造恶见等。四众生浊。五阴和合。假名众生。皆思
忘义。不敬三宝。不行十善。广造五逆。五命浊。劫多盗
杀。减至十岁。短身形小。命亦如然。或胎内终。或出胎
后少夭中夭之类。以乙因缘。号为五滓也。如馀佛土
等者。即如诸佛土也(有作王字解者非也)。佛言且止我自知时。
后方制也。
萨遮尼犍子云等者。彼经云。时有萨遮尼犍子。游行
诸国。教化众生。次至郁阇延城。尔时有国王。名曰严
炽。其王敬重。从其受学。其人广为人说法。次为说沙
门瞿昙多种功德。王问。如此法身。从何而得。尼犍答
云。此戒为始。大王当知。以戒净故。不断三宝种。以戒
净故。功德无量。若不持戒。乃至不得疥癞野干身。何
况当得功德之身。王闻乙语。发菩提心也。
大集云者。彼经第十九卷护法品。作如是说。尔时有
十方世界。诸大菩萨。从他方来。论道说义。诸菩萨白
言。诸如来为五滓众生。制于禁戒。唯愿如来。为法久
住。后制禁戒。所谓身口意戒。不得更畜一切恶物等。
所言五滓众生。此娑婆名为五浊。浊即滓秽义也。劫
初之时。众生。烦恼轻。诸见少。寿长远。身端严。考慈敬。
信名浮。劫末反之。号之为浊也。劫浊减劫时。小三灾
起。论云。刀兵疫役饥馑。经云。持一不杀戒。不逢刀兵。
施一丸药。不逢疫役。施一抟食。不逢饥馑。二见浊。邪
见增上。法说非法。破坏正见。三烦恼浊。三毒炽盛。造
业及造恶见等。四众生浊。五阴和合。假名众生。皆思
忘义。不敬三宝。不行十善。广造五逆。五命浊。劫多盗
杀。减至十岁。短身形小。命亦如然。或胎内终。或出胎
后少夭中夭之类。以乙因缘。号为五滓也。如馀佛土
等者。即如诸佛土也(有作王字解者非也)。佛言且止我自知时。
后方制也。
萨遮尼犍子云等者。彼经云。时有萨遮尼犍子。游行
诸国。教化众生。次至郁阇延城。尔时有国王。名曰严
炽。其王敬重。从其受学。其人广为人说法。次为说沙
门瞿昙多种功德。王问。如此法身。从何而得。尼犍答
云。此戒为始。大王当知。以戒净故。不断三宝种。以戒
净故。功德无量。若不持戒。乃至不得疥癞野干身。何
况当得功德之身。王闻乙语。发菩提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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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月灯至士者。虽有色族及多闻者。色谓端正颜色。
族谓高门大姓。多闻即善四围陀。妙五明论等。若无
戒智犹禽兽者。经云。譬如况。尸著金璎珞。多闻破戒。
亦复如是。犹如异类不别也。虽处卑下少闻见者。反
前文也。或是卑即贫穷鄙陋。且能持戒。下句结云。从
净持戒名胜士。
涅槃云等者。谓一切众生。皆有佛性。被烦惑盖覆不
显。今若欲见此性。先除烦恼。欲除烦恼。且须持戒。烦
惑尽处。自然见也。若见此恼。即名證大涅槃也。若持
是经而毁净戒者。谓毁破此戒。下句云。是魔眷属。非
佛子也。佛亦不许受持此经。以违佛空。持无益故。
华严偈言等者。此中所引明戒是菩萨根本。劝以持
之。佛叹当来之益也。以戒净故。当得菩提也。重引之
者。以今望前后三次。僧宝之文。是重引也。令诵心首
者。劝常记持。故云诵也。心是主身之尊。最为上首。劝
令记忆常在于心。故云心首也。
云四大乘论者。标也。云智论至畏者。若求大利者。佛
果菩提名大利。求此果者。先持净戒也。此标初义。一
切诸德之根者。此标第二义。出家之要第三义也。如
惜重宝善法住处巳来。且释第二根义也。谓世宝人
皆爱惜。今护戒亦尔。如护身命者。一切有情。皆惜寿
命。今令护戒。准此以戒。是一切善法住处者。不善皆
依戒住。是其根义也。又如无足欲行乃至空无所得
巳来。释前第三要义。无足不可。故知以足为要。无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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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飞者。众鸟升空。须假于翅翼。无翅不可飞举。故知
翅为要也。无船欲度者。夫过江海到彼岸者。须假船
而载渡。若无船即不可渡也。故知船为要妙。下句法
合云。若无戒者。欲求好果。亦不可得。谓无戒足。乃至
无戒渡。是不可得也。若弃此戒等者。弃谓弃舍也。虽
山居苦行。由如外道。自饿之徒。伹名邪行。空无所获
故。虽贫贱乃至未文。此释前标中。利义所愿皆得者。
谓人天三乘。随心所愿。剋获有此利也。风刀解身者。
俱舍云。人身有百处异。支节名末摩。此云死节。欲死
之时。三大解身。火大解时火烧筋节。令心躁闷。不久
命终。水大解时。先令筋烂。不久命终。风大解时。令筋
碎坏。不觉不知。问地大何不解身。答俱舍云。以象外
三灾。外有水火风。内还水。火风既外。无地界灾故。内
无地界患。此准人间有。若天中死时。但有五衰。一衣
染垢汗。二头上华萎。三腋下汗出。四嗅气入身。五不
乐本座。此五若现必死。今持戒之人。临终之时。风刀
解身。纵令筋脉断绝。心无怖畏。论中解曰。或见好相。
自知持戒清净。故无怖心。由是持戒。得斯利也。
言地持至说者。三十二相者。今依般若经列。足善平
轮相。指纤足相。圆手足软。鹅王足趺端。鹿王峰藏身
满足上靡生一毛右旋及金色。常光庸细。滑七处身。
洪直上身。肩膊圆摩膝师子愿四十齿齐。密鲜最上。
味舌长目。绀清[月*妾]相。乌瑟尼白毫梵音相(解此偈文恐系不叙
伹为引證戒德耳)。又自持戒坚固。又不令他犯戒。得初足下
翅为要也。无船欲度者。夫过江海到彼岸者。须假船
而载渡。若无船即不可渡也。故知船为要妙。下句法
合云。若无戒者。欲求好果。亦不可得。谓无戒足。乃至
无戒渡。是不可得也。若弃此戒等者。弃谓弃舍也。虽
山居苦行。由如外道。自饿之徒。伹名邪行。空无所获
故。虽贫贱乃至未文。此释前标中。利义所愿皆得者。
谓人天三乘。随心所愿。剋获有此利也。风刀解身者。
俱舍云。人身有百处异。支节名末摩。此云死节。欲死
之时。三大解身。火大解时火烧筋节。令心躁闷。不久
命终。水大解时。先令筋烂。不久命终。风大解时。令筋
碎坏。不觉不知。问地大何不解身。答俱舍云。以象外
三灾。外有水火风。内还水。火风既外。无地界灾故。内
无地界患。此准人间有。若天中死时。但有五衰。一衣
染垢汗。二头上华萎。三腋下汗出。四嗅气入身。五不
乐本座。此五若现必死。今持戒之人。临终之时。风刀
解身。纵令筋脉断绝。心无怖畏。论中解曰。或见好相。
自知持戒清净。故无怖心。由是持戒。得斯利也。
言地持至说者。三十二相者。今依般若经列。足善平
轮相。指纤足相。圆手足软。鹅王足趺端。鹿王峰藏身
满足上靡生一毛右旋及金色。常光庸细。滑七处身。
洪直上身。肩膊圆摩膝师子愿四十齿齐。密鲜最上。
味舌长目。绀清[月*妾]相。乌瑟尼白毫梵音相(解此偈文恐系不叙
伹为引證戒德耳)。又自持戒坚固。又不令他犯戒。得初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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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满相。如奁(音帘)底。乃至不两舌。得四十齿相。问相是
何义。答婆沙云。标炽义殊胜义祥瑞义也。问轮王相
好。与佛何别。答俱舍颂云。相不正圆明。故与佛非等。
谓不正不圆不明也。谓上来所列三十二相虽殊。并
是持戒为因。更无差别。故云。无差别因等。若不持戒。
即如文中所说(云云)。十住等者。彼第十四有二品。初
赞戒品云。略赞尸罗少分。尸罗是梵行之本。尸罗是
功德宝𧂐。又是功德住处。能越生死海等。次戒报品
云。菩萨能净持尸罗得离垢(即第二地也)。当作转轮王十
善化人。七宝自恣。得如是报。广如彼说云。
第二制教中分两者。制即律教也。律本为一依律论
为二也。云先明律本者标也。
云僧祇至五利者。三
不欲有疑悔请问他人者。玄云既秉持识达圣教不
假问他。或有释云。谓自不有疑悔。设有不决。便咨问
他。此不及前。五游化等者。十方佛法。教理无别。若不
明教主处多。怖若顺教而行者。心怖无恐是为笃信
巳下结也。
云四分至等者。虽有五句。约义分三。初一自行。次三
匡众之行。二若行成。便能秉法。被时千载不坠。是故
末后兴建正法行也。一戒品牢固者。谓念智舍。三令
戒清净。不被缘坏。故曰牢固也。二善胜诸怨者。玄云。
持与破二义相违如怨。今内心清净。趣于彼也。三于
众中。决断无畏者。既瑕舋处众断量。理无惧惮也。四
有疑悔能开解者。晓了持犯。能决人疑情。五善持毗
何义。答婆沙云。标炽义殊胜义祥瑞义也。问轮王相
好。与佛何别。答俱舍颂云。相不正圆明。故与佛非等。
谓不正不圆不明也。谓上来所列三十二相虽殊。并
是持戒为因。更无差别。故云。无差别因等。若不持戒。
即如文中所说(云云)。十住等者。彼第十四有二品。初
赞戒品云。略赞尸罗少分。尸罗是梵行之本。尸罗是
功德宝𧂐。又是功德住处。能越生死海等。次戒报品
云。菩萨能净持尸罗得离垢(即第二地也)。当作转轮王十
善化人。七宝自恣。得如是报。广如彼说云。
第二制教中分两者。制即律教也。律本为一依律论
为二也。云先明律本者标也。
云僧祇至五利者。三
不欲有疑悔请问他人者。玄云既秉持识达圣教不
假问他。或有释云。谓自不有疑悔。设有不决。便咨问
他。此不及前。五游化等者。十方佛法。教理无别。若不
明教主处多。怖若顺教而行者。心怖无恐是为笃信
巳下结也。
云四分至等者。虽有五句。约义分三。初一自行。次三
匡众之行。二若行成。便能秉法。被时千载不坠。是故
末后兴建正法行也。一戒品牢固者。谓念智舍。三令
戒清净。不被缘坏。故曰牢固也。二善胜诸怨者。玄云。
持与破二义相违如怨。今内心清净。趣于彼也。三于
众中。决断无畏者。既瑕舋处众断量。理无惧惮也。四
有疑悔能开解者。晓了持犯。能决人疑情。五善持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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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等者。任持戒律。令法不赞。名为久住。又得十利。如
摄取于僧者。但略举初一也。一摄取于僧。二令僧欢
喜。三令僧安乐。四未信者令信。五巳信令增长。六难
调。七惭愧令安乐。八断现在有漏。九断未来有漏。十
令正法久住。
云十至亦尔者。彼律三十七。问云过
去佛法几时住世。佛答云。随清净比丘。说戒法。不坏
名法住世也。现在未来佛。亦作是说。故云三世亦尔
也。
云二依律论者标也。问前巳引小乘论了何故
此又明之。答前是一味小乘执计之论。此中是依律
本。或宗于四分。如善见等是。或解释十诵如多论等
是。或释二十部中律。即明了解正量部等。总属制教。
摄与前殊也。
云明了至于彼者。本音毗奈耶。此言毗尼者。此略言
毗尼也。一能种种胜利者。钞文自解云。引生世出世
善也。引生有二。一能引生四万二千功德正法。二能
引生不晦之心。乃至解脱。智论云。若得人天果。为世
善。若得三乘果。为出世善。二能教等者。疏解云。能遮
身口不令起恶。即是能教义。不为或浊不染。故云身
口清净。不为见浊所染。故名直清净。故名向善道正
直。故向涅槃。三能灭罪者。疏解云。有二种灭。方便二
灭正罪。谓得择灭涅槃。由戒能遮诸罪障故。云灭方
便。由鄣不生故得罪灭。此二俱尊称为毗尼。四能引
等者。疏云。能引在家人。出家引未离欲。令得梵住。从
圣得有馀涅槃。后转胜故。名引胜义。乃至到梵住者。
摄取于僧者。但略举初一也。一摄取于僧。二令僧欢
喜。三令僧安乐。四未信者令信。五巳信令增长。六难
调。七惭愧令安乐。八断现在有漏。九断未来有漏。十
令正法久住。
云十至亦尔者。彼律三十七。问云过
去佛法几时住世。佛答云。随清净比丘。说戒法。不坏
名法住世也。现在未来佛。亦作是说。故云三世亦尔
也。
云二依律论者标也。问前巳引小乘论了何故
此又明之。答前是一味小乘执计之论。此中是依律
本。或宗于四分。如善见等是。或解释十诵如多论等
是。或释二十部中律。即明了解正量部等。总属制教。
摄与前殊也。
云明了至于彼者。本音毗奈耶。此言毗尼者。此略言
毗尼也。一能种种胜利者。钞文自解云。引生世出世
善也。引生有二。一能引生四万二千功德正法。二能
引生不晦之心。乃至解脱。智论云。若得人天果。为世
善。若得三乘果。为出世善。二能教等者。疏解云。能遮
身口不令起恶。即是能教义。不为或浊不染。故云身
口清净。不为见浊所染。故名直清净。故名向善道正
直。故向涅槃。三能灭罪者。疏解云。有二种灭。方便二
灭正罪。谓得择灭涅槃。由戒能遮诸罪障故。云灭方
便。由鄣不生故得罪灭。此二俱尊称为毗尼。四能引
等者。疏云。能引在家人。出家引未离欲。令得梵住。从
圣得有馀涅槃。后转胜故。名引胜义。乃至到梵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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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说住有八。一境界住。谓如来依十六大国。二依
止住。谓住祇桓僧伽蓝。三四仪住。谓行住坐卧。四不
舍寿住。谓八十年前。住五分法身。五天住。谓佛常游
四禅。大梵住。谓修四无量定。开梵天道。七圣住。住三
三昧。即空无相无愿。为三三昧也。八住无所住。谓住
无馀依戒。而般涅槃。钞阙前五故著乃至之词也。五
胜人等者。胜谓殊胜。人是佛。次独觉声闻。皆行其中
者即戒也。若凡夫解行者。亦号胜入。若非胜妙之人。
何能持戒。今既持之非胜何。
谓萨婆多等者。一切众生。由戒而有者。人天等之果。
皆由持戒而有故。此但约善道。为一切也。故记云。破
戒入三恶趣。亦由戒而有者。属违戒科中摄也。思之。
功德于彼者。指经论二文。为彼经是定。慧是论。即定
慧无此功能故除。上下文可知(云云)。
云善至也者。五人持律者。据住持僧宝说也。大集经
云。林一村五法师。集四方僧。是名众僧。如法住大功
德海。若无量人破戒。但但使五人清净。秉法住持则
令法灭也。四乃至二十人出罪者。初从一人忏悔说
至馀罪。故云乃至身既清净。秉法住持。则令法久住
不灭也。住世五千年者。彼论第十八。有二五千年。初
五千年。前一千年得三达智。次一千年。得第四果。无
三达也。次一千年。得第三果。无第四果。次一千年。得
第二果。无第三。次一千年。得初果无二果(此是前五千年)。后
五千年。学不得道果。万岁经尽灭没。但剃发染衣耳。
止住。谓住祇桓僧伽蓝。三四仪住。谓行住坐卧。四不
舍寿住。谓八十年前。住五分法身。五天住。谓佛常游
四禅。大梵住。谓修四无量定。开梵天道。七圣住。住三
三昧。即空无相无愿。为三三昧也。八住无所住。谓住
无馀依戒。而般涅槃。钞阙前五故著乃至之词也。五
胜人等者。胜谓殊胜。人是佛。次独觉声闻。皆行其中
者即戒也。若凡夫解行者。亦号胜入。若非胜妙之人。
何能持戒。今既持之非胜何。
谓萨婆多等者。一切众生。由戒而有者。人天等之果。
皆由持戒而有故。此但约善道。为一切也。故记云。破
戒入三恶趣。亦由戒而有者。属违戒科中摄也。思之。
功德于彼者。指经论二文。为彼经是定。慧是论。即定
慧无此功能故除。上下文可知(云云)。
云善至也者。五人持律者。据住持僧宝说也。大集经
云。林一村五法师。集四方僧。是名众僧。如法住大功
德海。若无量人破戒。但但使五人清净。秉法住持则
令法灭也。四乃至二十人出罪者。初从一人忏悔说
至馀罪。故云乃至身既清净。秉法住持。则令法久住
不灭也。住世五千年者。彼论第十八。有二五千年。初
五千年。前一千年得三达智。次一千年。得第四果。无
三达也。次一千年。得第三果。无第四果。次一千年。得
第二果。无第三。次一千年。得初果无二果(此是前五千年)。后
五千年。学不得道果。万岁经尽灭没。但剃发染衣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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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准佛法住世。得果是前五千年。若论但有佛法。住
世无果證。是后五千年。今抄所引列。是后五千也。
五百等者。据理合云。佛若在世以佛为师等。今阙此
言。故言乃至也。若持五戒。即见法身者。持戒即戒净
因。戒生定慧。即得知见。故持五戒。即见法身。若护法
下。喻双明也。谓离法无佛。离水无虫。若护法即护佛
护水。即是护虫。饮水便是杀虫。破戒即是损佛。故云
饮水杀虫之喻也。缘起如下文说。
云萨婆多至也者。初据结集时说。石室内。五百罗汉。
异口同音。皆云先集毗尼。毗尼是佛法根本故。契经
不择时处等者。反释上秘义也。不必须半月说故。不
择时不要。在法界故。不择处菩萨声闻天仙等说。但
佛印可。便名为经故。不择人律则不尔者。反上文也
(云云)。分别功德论者。彼云。二部僧尼。说二百五十戒。
事非外官。俗人所行。非沙弥士女闻见也。又引大庄
严论者。转释上文。不今俗人见闻之义。谓愚痴劣薄。
不堪守护。持于此戒也。玄云。三乘圣人有智故。胜敬
重戒。得三菩萨。下愚之辈。痴而又劣轻戒故。堕三恶
道也。若准大庄严论。是大乘论。合在前化教中明。今
但约文势于从。故在此引。古来不体。妄非钞文。
云二违戒至明。还约二教杂明者。化制为二也。非如
前科。大乘小乘。及制教经论。各有科目次第而条别。
今虽还引化制二文。或前或后。文势相从处。即引更
不作科目次第。故云杂明也。
世无果證。是后五千年。今抄所引列。是后五千也。
五百等者。据理合云。佛若在世以佛为师等。今阙此
言。故言乃至也。若持五戒。即见法身者。持戒即戒净
因。戒生定慧。即得知见。故持五戒。即见法身。若护法
下。喻双明也。谓离法无佛。离水无虫。若护法即护佛
护水。即是护虫。饮水便是杀虫。破戒即是损佛。故云
饮水杀虫之喻也。缘起如下文说。
云萨婆多至也者。初据结集时说。石室内。五百罗汉。
异口同音。皆云先集毗尼。毗尼是佛法根本故。契经
不择时处等者。反释上秘义也。不必须半月说故。不
择时不要。在法界故。不择处菩萨声闻天仙等说。但
佛印可。便名为经故。不择人律则不尔者。反上文也
(云云)。分别功德论者。彼云。二部僧尼。说二百五十戒。
事非外官。俗人所行。非沙弥士女闻见也。又引大庄
严论者。转释上文。不今俗人见闻之义。谓愚痴劣薄。
不堪守护。持于此戒也。玄云。三乘圣人有智故。胜敬
重戒。得三菩萨。下愚之辈。痴而又劣轻戒故。堕三恶
道也。若准大庄严论。是大乘论。合在前化教中明。今
但约文势于从。故在此引。古来不体。妄非钞文。
云二违戒至明。还约二教杂明者。化制为二也。非如
前科。大乘小乘。及制教经论。各有科目次第而条别。
今虽还引化制二文。或前或后。文势相从处。即引更
不作科目次第。故云杂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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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十诵至乱者。小得心巳便谓巳圣者。伹解五停心。
观总别相念等。名为小得。心巳巳由止也。便谓四果
之人。与我不别。故云巳圣。二白衣生天等者。羯磨疏
云。俗人无法在身但专信故。得生天也。出家有法。为
世福田。乃反毁犯。妄受信施。开诸过门。令多有情习
效。故入恶道。三有人舍世间业等者。如吉栗枳王经
云。王梦大象在一室中。其象方便将身于窗牖中出
得。其尾却碍出不得。佛言。此表释迦遗法弟子。舍家
出家。贪名逐利。破于佛戒四破戒人多人佐助者。如
经云。经云王梦猕猴身。无威德。众生以四大海水灌
顶。立之为王。此表释迦遗法弟子。立破戒比丘。为僧
首共相。佐助即此意也。乃至罗汉亦被打骂者。玄云。
律文在打字也。
不自修身戒心慧等者。与涅槃弟子二十九卷同。今
取意解。经云。若比丘。不观身无常不净。名不修身。若
不观戒。戒是一切善法梯橙。名不修戒。若不观心慧
[跳-兆+参]动。制调伏之。名修心。若不观智慧。有大势力等。名
不修慧也。二畜沙弥。三与他依止。此二种。约师不教
训。致此沙弥及新受戒者。造作恶业故。不知三相者。
遣他净人握地。不作净语。云知是看是。直言为我掘
地。即不净语也。断草亦尔。溉水者(古碍反浇灌之时。不作漉纸今伹作
溉音呼)。馀文易知。
云四分至正法者。持法者修多罗师。持律者。毗奈耶
师。持摩夷者。阿毗达摩师。摩夷者。盖音讹也。应云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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怛理迦。此云本母。阿毗达磨之异也。谓不教出家五
众。及在家人等。便命约无人结续是法灭也。
云十诵至故者。彼三十四云。诸比丘癈学毗尼。便读
诵经论。世尊呵责。遂对面赞杂持毗尼。最为胜妙第
一。诸比丘作是念。佛赞毗尼。我何不学戒。时有上座
长老。却从彼离学律也。
引杂含经经云。长老上座中年者。总束为四位。初夏
至九夏名少年。十夏至十九夏名中年。二十夏至四
十九夏名上座。从五十夏巳上名为耆年。长老谓初
不乐戒。初见乐戒者。不叹美非。谓一向不学。后还习
学。我不赞叹者。下自徵释云。何以故。馀人同其见。长
夜受苦故。谓律中先制五夏。专于律法。令既受后不
受乐违佛制得吉。如四王天。劫数长远堕地狱。受不
饶益苦也。前段文中。约一向癈学。即云呵责移段。据
初不学。移仍旧学。但云不赞叹。与前为异。思之。
云中含至相者。准下畜宝戒。引涅槃经云。我诸弟子
无人供给。为护正法。便即听畜令付笃信檀越。今云
不听者。约不持戒者说也。摩耶经等者。彼云。八百岁
后。诸比丘乐好衣服纵违嬉戏。九百岁后。奴比丘婢
为比丘尼。一千岁后。不乐不净观。一千一百岁后。毁
谤毗尼。千二百岁后。作非梵行。生男为比丘。生女为
比丘尼。抄阙此句。千三百岁后。袈裟变白。不受染色。
千四百岁后。好乐杀生。贪卖三宝物(上且引经)。今师制钞。
唐初武德九年。巳经千四百馀。若前后诸过。皆巳见
众。及在家人等。便命约无人结续是法灭也。
云十诵至故者。彼三十四云。诸比丘癈学毗尼。便读
诵经论。世尊呵责。遂对面赞杂持毗尼。最为胜妙第
一。诸比丘作是念。佛赞毗尼。我何不学戒。时有上座
长老。却从彼离学律也。
引杂含经经云。长老上座中年者。总束为四位。初夏
至九夏名少年。十夏至十九夏名中年。二十夏至四
十九夏名上座。从五十夏巳上名为耆年。长老谓初
不乐戒。初见乐戒者。不叹美非。谓一向不学。后还习
学。我不赞叹者。下自徵释云。何以故。馀人同其见。长
夜受苦故。谓律中先制五夏。专于律法。令既受后不
受乐违佛制得吉。如四王天。劫数长远堕地狱。受不
饶益苦也。前段文中。约一向癈学。即云呵责移段。据
初不学。移仍旧学。但云不赞叹。与前为异。思之。
云中含至相者。准下畜宝戒。引涅槃经云。我诸弟子
无人供给。为护正法。便即听畜令付笃信檀越。今云
不听者。约不持戒者说也。摩耶经等者。彼云。八百岁
后。诸比丘乐好衣服纵违嬉戏。九百岁后。奴比丘婢
为比丘尼。一千岁后。不乐不净观。一千一百岁后。毁
谤毗尼。千二百岁后。作非梵行。生男为比丘。生女为
比丘尼。抄阙此句。千三百岁后。袈裟变白。不受染色。
千四百岁后。好乐杀生。贪卖三宝物(上且引经)。今师制钞。
唐初武德九年。巳经千四百馀。若前后诸过。皆巳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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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其中袈裟白未曾目睹。钞主意。谓西天有事。反问
彼梵僧。又云佛涅槃后未曾见有白之事。古今诸记
所释有殊。初解云。谓不持戒不染法味。名为变白。今
破云。经文既约事变。不合于法上也。解玄记。准大集
经云。王大施诸比丘巳。问比丘法王言。师等在此住。
我等当养活。为我说法。我当志心听。诸比丘嘿然。无
有说者。王再诸亦然。无有说者。王白诸比丘不知法
耶。语之。袈裟变白。染色不复现。皆从床堕落宛转在
地。今破云。此虽约事变白。有教为凭。然摩耶经。约佛
灭后一千三百年说。上来所引大集。犹是佛在之时。
似于违也。顺正记云。今时僧尼。不依法而染。但作浅
责葱之色。约略变于白色耳。今破云。既染作浅色。即
与经文不受染色。义全乖。今依法宝。申于正解。唯付
嘱仪。亦云。佛付法仪。龙朔二年。有那提三藏。将至京
与钞主同翻译。六卷成文。后文云。佛欲涅槃之时。敕
文殊菩萨。将佛僧伽梨。住须弥山顶。起塔供养。又敕
帝释。诸天雨花散于衣上。又敕风神王。吹去萎花。更
雨新者。又敕观音普贤菩萨。于阎浮提。收萎花起塔。
时会生疑。时有小舍利弗问佛。佛言我涅槃后。千三
百年。袈裟变白。今赖预前攘之。直至法尽。亦不变白
也。欺为定义。问钞何不明。答钞是武德年。制付嘱仪。
是龙朔年在后也。又问感通传何不叙。答传是显度
年制。亦在后故(云云)。
云智论至持戒者。此是论第十五卷文宝云。彼论皆
彼梵僧。又云佛涅槃后未曾见有白之事。古今诸记
所释有殊。初解云。谓不持戒不染法味。名为变白。今
破云。经文既约事变。不合于法上也。解玄记。准大集
经云。王大施诸比丘巳。问比丘法王言。师等在此住。
我等当养活。为我说法。我当志心听。诸比丘嘿然。无
有说者。王再诸亦然。无有说者。王白诸比丘不知法
耶。语之。袈裟变白。染色不复现。皆从床堕落宛转在
地。今破云。此虽约事变白。有教为凭。然摩耶经。约佛
灭后一千三百年说。上来所引大集。犹是佛在之时。
似于违也。顺正记云。今时僧尼。不依法而染。但作浅
责葱之色。约略变于白色耳。今破云。既染作浅色。即
与经文不受染色。义全乖。今依法宝。申于正解。唯付
嘱仪。亦云。佛付法仪。龙朔二年。有那提三藏。将至京
与钞主同翻译。六卷成文。后文云。佛欲涅槃之时。敕
文殊菩萨。将佛僧伽梨。住须弥山顶。起塔供养。又敕
帝释。诸天雨花散于衣上。又敕风神王。吹去萎花。更
雨新者。又敕观音普贤菩萨。于阎浮提。收萎花起塔。
时会生疑。时有小舍利弗问佛。佛言我涅槃后。千三
百年。袈裟变白。今赖预前攘之。直至法尽。亦不变白
也。欺为定义。问钞何不明。答钞是武德年。制付嘱仪。
是龙朔年在后也。又问感通传何不叙。答传是显度
年制。亦在后故(云云)。
云智论至持戒者。此是论第十五卷文宝云。彼论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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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喻合法。今多将喻向上。致有破句之失。请细寻抄
意。如冢者。死尸居处也。破戒人身中。法身慧命巳死
故。枯树者。谓无枝叶花果。破戒人。万善花果不生。空
有堂堂六尺之体。由如枯树不别也。罗刹者。食人身
肉。恶心转炽。破戒人害法身。恶心不息。由如罗刹也。
大病人者。谓臭秽人。不[收-ㄆ+喜]近破戒有二犯臭。清净圣
人。不熹亲近。毒蛇者。害人身肉。破戒能害法身也。虽
复等者。着法衣行非法。必感铁叶缠身体。非法受用。
食人饮食。心感洋铜器。又破戒既不消他衣食等。物
受施如贼。死后必入地狱也。如是以下诫劝易知。
云问至中者。论十五卷中。因释般若义。有斯问也。罪
不可得等者。若人舍恶行善。是为持戒。云何言罪不
罪不可得耶。答中有三意。初理观难称。二若肉下举
喻显非。三今诵下疏出简滥。论云。非谓邪见粗心。言
不可得行空三昧者。心与理冥性相寂。即罪福俱无。
故胜鬘云。我心既心罪福无主。可言罪不可得。与牛
羊无异者。牛羊有眼。但见于相。不见无相。今人无慧
眼。但肉眼见者。准见色异于空不见。色空不异故。与
牛羊无异也。玄云。彼伹云肉眼所见。名为非见无牛
羊等。
语诵下钞简滥也。疏出者。疏疏也。疏决疏通
为义也。
云四分至道者。谓身戒净。即同说戒羯磨。二种僧住。
才破一戒。弃在众外。岂非自害。凡破一戒。为俗呵僧。
责举陈佛。又种种呵骂。故云智者所呵。四悔不持戒
意。如冢者。死尸居处也。破戒人身中。法身慧命巳死
故。枯树者。谓无枝叶花果。破戒人。万善花果不生。空
有堂堂六尺之体。由如枯树不别也。罗刹者。食人身
肉。恶心转炽。破戒人害法身。恶心不息。由如罗刹也。
大病人者。谓臭秽人。不[收-ㄆ+喜]近破戒有二犯臭。清净圣
人。不熹亲近。毒蛇者。害人身肉。破戒能害法身也。虽
复等者。着法衣行非法。必感铁叶缠身体。非法受用。
食人饮食。心感洋铜器。又破戒既不消他衣食等。物
受施如贼。死后必入地狱也。如是以下诫劝易知。
云问至中者。论十五卷中。因释般若义。有斯问也。罪
不可得等者。若人舍恶行善。是为持戒。云何言罪不
罪不可得耶。答中有三意。初理观难称。二若肉下举
喻显非。三今诵下疏出简滥。论云。非谓邪见粗心。言
不可得行空三昧者。心与理冥性相寂。即罪福俱无。
故胜鬘云。我心既心罪福无主。可言罪不可得。与牛
羊无异者。牛羊有眼。但见于相。不见无相。今人无慧
眼。但肉眼见者。准见色异于空不见。色空不异故。与
牛羊无异也。玄云。彼伹云肉眼所见。名为非见无牛
羊等。
语诵下钞简滥也。疏出者。疏疏也。疏决疏通
为义也。
云四分至道者。谓身戒净。即同说戒羯磨。二种僧住。
才破一戒。弃在众外。岂非自害。凡破一戒。为俗呵僧。
责举陈佛。又种种呵骂。故云智者所呵。四悔不持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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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恨。自破戒也。
云十诵至畏者。彼第二十八。增五文也。抄合二五为
十法。彼离问。佛有几法。令法灭没。佛言有五。何等为
五。一有比丘至正受。二又不能令他解了。三不能令
至威仪。四有说法者。不能如法教。斗争相言。钞阙此
句。故云乃至五不乐阿兰若处。钞改作法字也。又不
随法教巳下。是次五文也。一钞阙下羊随非法教。二
不随忍法钞阙此句。三不敬上座。无有威仪。抄无有
字。足者字解云。不敬即无威仪。非谓上座无威仪也。
亦可深防恐不敬无威仪上座。四上座不以法教授。
上座说法时。愁悭令后生。不得受学修多毗尼阿毗
昙。钞阙修多罗及阿毗昙。意在毗尼也。五上座命修
巳后。比丘放逸。集于非法。失诸善法。是名灭法。反此
不灭也。好作文颂巳下此是别文。非关五数。今为钞
除第二。以此充五。谓末代好乐世法。如此非出家者
所行。是随不思法。三乘圣法。出家所行。今不肯修学。
是不随思法。律总相明。钞指事说也。
○集僧篇
分二。初标名二释。云集至二者。先来意。次释名。初中
前篇标戒为宗。指于法体行相。既知身佩圣法。兴建
有依。必秉法住持。须凭作法。作法之要。先须集僧。僧
有远近不同。故次辨其通局。
二释名。初云集僧者。
集谓能集。即作相等七种。僧是所集。即尽界而聚等。
若据多论有五种僧。一群羊僧愚痴者。二无惭僧破
云十诵至畏者。彼第二十八。增五文也。抄合二五为
十法。彼离问。佛有几法。令法灭没。佛言有五。何等为
五。一有比丘至正受。二又不能令他解了。三不能令
至威仪。四有说法者。不能如法教。斗争相言。钞阙此
句。故云乃至五不乐阿兰若处。钞改作法字也。又不
随法教巳下。是次五文也。一钞阙下羊随非法教。二
不随忍法钞阙此句。三不敬上座。无有威仪。抄无有
字。足者字解云。不敬即无威仪。非谓上座无威仪也。
亦可深防恐不敬无威仪上座。四上座不以法教授。
上座说法时。愁悭令后生。不得受学修多毗尼阿毗
昙。钞阙修多罗及阿毗昙。意在毗尼也。五上座命修
巳后。比丘放逸。集于非法。失诸善法。是名灭法。反此
不灭也。好作文颂巳下此是别文。非关五数。今为钞
除第二。以此充五。谓末代好乐世法。如此非出家者
所行。是随不思法。三乘圣法。出家所行。今不肯修学。
是不随思法。律总相明。钞指事说也。
○集僧篇
分二。初标名二释。云集至二者。先来意。次释名。初中
前篇标戒为宗。指于法体行相。既知身佩圣法。兴建
有依。必秉法住持。须凭作法。作法之要。先须集僧。僧
有远近不同。故次辨其通局。
二释名。初云集僧者。
集谓能集。即作相等七种。僧是所集。即尽界而聚等。
若据多论有五种僧。一群羊僧愚痴者。二无惭僧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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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者。三别众僧不同者。四清净僧持戒者。五第一义
谛僧圣人也。又见论有四。一者有惭持戒者。二无惭
破戒者。三群羊愚痴者。四真实圣人也。又十论经四
种僧。此通凡圣。缁素不同。圣乃至四果四向。素谓在
家證果亦号第一义谛僧。今言集者。法宝云。五种四
种皆集将来。后篇方简。玄记中有两解。一义与上同。
二解云。五中但集后二。四中准集初后者。今且依上
解。次解通局者。宝云。可分别尼聚落集是通。不可分
别六十三步是局。兰若无难五里集是通。有难七盘
陀量集为局。道行六百步是通。水界洒及处是局(此约
自然辨通局也)。有戒场大界四处集是灭。无戒场大界二处
集是局。三小界不立相直指坐处此准局(此约非法界辨也)。或
有释云。自然作法标界分齐内有人集来并是灭。分
齐外不要来并无别众过为局(任情思之)。若约僧说者。四
人是僧体。秉得三羯磨为通。随事不同为局。只如四
人但作结说等法事是通。边方受戒等不得又是局。
五人边方受戒是通。被中国不得为局。十人能辨中
国受戒是通。忏僧残不得又局。二十人忏罪等并得
一向为通。前中狂望有灭有局。篇者章品嘉号。第者
不乱之词。二者增加之数。故总标云(云云)。
第二依篇释中。诸小科不更列也。初云僧至位者。僧
者以和为义者。此句亦为破古人云。梵语僧伽耶。翻
为和合众。约体四人辨结说等事法。故云和合众也。
今云众字有滥。如三人亦名众。未能辨羯磨等法。应
谛僧圣人也。又见论有四。一者有惭持戒者。二无惭
破戒者。三群羊愚痴者。四真实圣人也。又十论经四
种僧。此通凡圣。缁素不同。圣乃至四果四向。素谓在
家證果亦号第一义谛僧。今言集者。法宝云。五种四
种皆集将来。后篇方简。玄记中有两解。一义与上同。
二解云。五中但集后二。四中准集初后者。今且依上
解。次解通局者。宝云。可分别尼聚落集是通。不可分
别六十三步是局。兰若无难五里集是通。有难七盘
陀量集为局。道行六百步是通。水界洒及处是局(此约
自然辨通局也)。有戒场大界四处集是灭。无戒场大界二处
集是局。三小界不立相直指坐处此准局(此约非法界辨也)。或
有释云。自然作法标界分齐内有人集来并是灭。分
齐外不要来并无别众过为局(任情思之)。若约僧说者。四
人是僧体。秉得三羯磨为通。随事不同为局。只如四
人但作结说等法事是通。边方受戒等不得又是局。
五人边方受戒是通。被中国不得为局。十人能辨中
国受戒是通。忏僧残不得又局。二十人忏罪等并得
一向为通。前中狂望有灭有局。篇者章品嘉号。第者
不乱之词。二者增加之数。故总标云(云云)。
第二依篇释中。诸小科不更列也。初云僧至位者。僧
者以和为义者。此句亦为破古人云。梵语僧伽耶。翻
为和合众。约体四人辨结说等事法。故云和合众也。
今云众字有滥。如三人亦名众。未能辨羯磨等法。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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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名众。若云四人辨说戒等云名和合者。即一二三
人。元无六和之用。有二重之过。是以钞文直言僧者。
以和合为义。但标僧字是存略。梵便收得三人二人
一人。总号为僧。但言以和为义。即一人亦须具六和。
岂独四人方名和合。今此和合但是僧家义用。故云
以和为义也。六和者。戒见利身口意可知。对此略辨
僧体。羯磨疏云。约律准论。所成实意。揽指成举。揽阴
成人。人假为体。今还以四人阴本为体。又云僧宝之
体。要假法成。永法则百千非用等。若不齐集相有乖
离者。于六和中。后三不和也。即人非摄四仪皆别是
乖。隐没隔障等是离。以人不集。秉法不成。被事亦非。
具三非也。云故至通局者。开二章也。
云四至打者。准律卅四说戒法中文也。羯磨疏云。所
以先敷座后打楗搥者。由声告即集床座未施。停侍
迁惶非成将务。制定座良在兹焉。此则总明集僧之
轨度也。
五分等者。彼二十二云布萨时不肯集。癈
坐禅行道。以事白佛。佛言应唱时至。若打楗搥等。不
知虽应打。佛言令沙弥守园人打。初客沙弥打。不知
处失时节。佛言使旧住沙弥净人打。便多。佛言应打
三通。三通如下说。不知何木作之。除漆毒树咬人手
不堪为之。馀木铜铁瓦鸣者听作。宝云文中是瓦字。
捡彼律文云。馀瓦木铜铁鸣者听作。即瓦字在上。分
抄回互在下也。有错书凡字者非也。二时者。大小二
食时也。
人。元无六和之用。有二重之过。是以钞文直言僧者。
以和合为义。但标僧字是存略。梵便收得三人二人
一人。总号为僧。但言以和为义。即一人亦须具六和。
岂独四人方名和合。今此和合但是僧家义用。故云
以和为义也。六和者。戒见利身口意可知。对此略辨
僧体。羯磨疏云。约律准论。所成实意。揽指成举。揽阴
成人。人假为体。今还以四人阴本为体。又云僧宝之
体。要假法成。永法则百千非用等。若不齐集相有乖
离者。于六和中。后三不和也。即人非摄四仪皆别是
乖。隐没隔障等是离。以人不集。秉法不成。被事亦非。
具三非也。云故至通局者。开二章也。
云四至打者。准律卅四说戒法中文也。羯磨疏云。所
以先敷座后打楗搥者。由声告即集床座未施。停侍
迁惶非成将务。制定座良在兹焉。此则总明集僧之
轨度也。
五分等者。彼二十二云布萨时不肯集。癈
坐禅行道。以事白佛。佛言应唱时至。若打楗搥等。不
知虽应打。佛言令沙弥守园人打。初客沙弥打。不知
处失时节。佛言使旧住沙弥净人打。便多。佛言应打
三通。三通如下说。不知何木作之。除漆毒树咬人手
不堪为之。馀木铜铁瓦鸣者听作。宝云文中是瓦字。
捡彼律文云。馀瓦木铜铁鸣者听作。即瓦字在上。分
抄回互在下也。有错书凡字者非也。二时者。大小二
食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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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十诵至也者。此是提舍尼戒中。比丘在兰若处逆
食女人也。引此證俗人得作相也。
增一阿含等者。
彼云夏竟以欲受岁。令阿难击揵搥集僧。阿难往讲
堂。手执揵搥作如是说。我今击此如来信鼓。诸弟子
尽皆普集。即詺此钟声召集为信也。动物之心名鼓。
引此文亦为證前比丘得作也。
云十诵至也者。此
文有二意。初正明。二声论下转释维那义。引文本意。
令立维那唱至时及打揵搥也。洒扫涂治者。谓西土
食当处多立土埵。一即于上坐。一即安食其。坐时谓
裙坐垂足踏著地不得悬。亦如此土绳床上坐垂脚
平踏地相似。面前一土埵号为食按。敷净茆草然后
安食于上。如是净衣裾坐防于恶触。然其土埵之类。
仍须修饰涂治等。此方虽即无土埵。又不裾坐。亦有
床橙荐席之徒。准合洒扫修治令如法也。净果菜者。
准彼文云无人交净果菜。无人看苦酒中虫。饮食时
无人行水。众乱语时无人弹指。以事白佛。佛令立维
那也。或云羯磨檀那。梵音不定。若云维那。准智论云。
翻为寺护。若云羯磨檀那。此云授事。又准十诵三十
四云。白二法差之。今但白众口差也。声论翻为次第
者。谓五明论之一数也。所言五明者。一内明。谓诸佛
语言显示正因果相。二因明。因谓立论者言。明谓敌
论者智。三声明。善解一切语言音声等。四医方明。善
穷病根知病来处。五工巧明。善闲一切工巧好艺等。
今即是第三声明也。馀文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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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若至钟者。若准文中七种集法者。引四分集僧法
也。量影者。以一尺木日中取影为则。破竹作声者。谓
将一丈许竹。破开一头全一头。手执全处摇之。作烟
者。如今时军家烽火相无别。吹贝者。说文云海介壳
吹之可发声。即今亦号蠡也。打鼓打揵搥。下文释之。
若唱诸大德布萨时到者。本非四分七种之数。谓七
中有打地一相。似涉滥非。故钞除之。乃将此唱令替
之。还成七也。羯磨疏云。召僧七相不离色声。量影望
烟是色。馀五是声。又此七相。皆约僧众大家预皆通
知。有此契约方为集法也。亦不言比丘为之者。谓上
诸部经律并云比丘亦得作。如增一阿难揵搥等。十
诵令维那打等。此界不言比丘为之。令师意显取于
诸教。比丘得作。羯磨疏云。如律令旧住净人下位打
者。此召僧法制。非具道所为。必无二人方听兼助。举
彼證此。足知钞文前举诸部后准当律。临时详用。
抄引出要律仪。翻揵搥名者。犍字有声无字。令借此
字。以巨寒反。搥者本地音。经中亦号犍稚。稚地相近。
错书为搥字。皆是抄写错漏故。馀如文也。
云上至投者。结上生下文也。
云凡至中者然后准
文鸣钟具如集僧法中者。指轨度图经明也。准大唐
区宗记云。后周武帝段二教后。集僧道中简取有名
行者。于内置通道观安之。铸钟一口。在观悬挂。每至
下朝之后。集僧道论优劣。后周帝崩。随文帝登位。移
旧长安于龙首原置断长安城。东西两市一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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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遂以一坊置寺。寺名兴善。一坊置观。观号玄都。以
通道赐钟与玄都观。被兴善寺僧普广请归兴善。后
因净人不解打钟致有击。因请大师制此图轨。彼云
念三宝存五众各八辈。以四十下。乘之三道。即百二
十下为节。今则量时约众最少二十七下为量。八节
各三成二十四。更加三下总集三乘。中则四十。多则
百二十。具列三法。今此指彼。故云集僧法中也。
云虽至用之者。虽人并为之多无揩式者。谓打法人
皆作之。多分无揩摸准式。大有科要多少节解之注
者。科分也。要约也。多少节解者。打数不定也。彼云集
比丘打四下。集沙弥打三下优婆塞二下。集净人打
一下。但时所同癈者。今行事打法。多不依经本。故云
同癈。虽易而难者。一解云。癈上经文虽易。立今打法
是难。二解云。谓经中集大僧打四下。乃至一下。虽易
然界中广阔难闻。且依初解。
今灭立一法总成大
准者。标今异昔也。灭立一法。谓立百二十下为其一
法。总成大纲准式。此乃生起下文三下三十长打四
十𣫍搥四十。都百二十下之由渐也。不同诸记中说。
思之。谓约僧多少等者。释上大准之义也。界中百千
万人为多。下至三五人为极少也。就事缓急。约对前
事有缓急故。量时用之者。配量时节早晚。或有缘难
等而用之。且如僧多难集即多打。人少易集即少打。
或虽人多。日时欲过。及事缘稍急。亦少日时由早。又
无难缘等。亦多打。一切临事看时酌度而行用之。然
通道赐钟与玄都观。被兴善寺僧普广请归兴善。后
因净人不解打钟致有击。因请大师制此图轨。彼云
念三宝存五众各八辈。以四十下。乘之三道。即百二
十下为节。今则量时约众最少二十七下为量。八节
各三成二十四。更加三下总集三乘。中则四十。多则
百二十。具列三法。今此指彼。故云集僧法中也。
云虽至用之者。虽人并为之多无揩式者。谓打法人
皆作之。多分无揩摸准式。大有科要多少节解之注
者。科分也。要约也。多少节解者。打数不定也。彼云集
比丘打四下。集沙弥打三下优婆塞二下。集净人打
一下。但时所同癈者。今行事打法。多不依经本。故云
同癈。虽易而难者。一解云。癈上经文虽易。立今打法
是难。二解云。谓经中集大僧打四下。乃至一下。虽易
然界中广阔难闻。且依初解。
今灭立一法总成大
准者。标今异昔也。灭立一法。谓立百二十下为其一
法。总成大纲准式。此乃生起下文三下三十长打四
十𣫍搥四十。都百二十下之由渐也。不同诸记中说。
思之。谓约僧多少等者。释上大准之义也。界中百千
万人为多。下至三五人为极少也。就事缓急。约对前
事有缓急故。量时用之者。配量时节早晚。或有缘难
等而用之。且如僧多难集即多打。人少易集即少打。
或虽人多。日时欲过。及事缘稍急。亦少日时由早。又
无难缘等。亦多打。一切临事看时酌度而行用之。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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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不出一百碍下为□□。其间近促即有。约僧多
少缓急量时。或四十八十等不定也。
云寻常至也者。此段明三下也。寻常者大小食等。生
搥之始者。初举杵拟钟虚揩十下。似闻十一下。巳去
渐稀渐大直至三十七下。待此声绝加一下。集声闻。
声绝又如一下。集缘觉。声绝又加一下。集菩萨。詺此
三搥为三下也。
佛在时但有此三下。故五分云。打
三通等。一下为一通也。
云后至者者。明长打也。他请者曰剡腻吒王请也。缘
起如下文。此但略举。未要广说之。其生起长打之初
亦同三下者。此有八十下。初四十下生起如初。三下
时不时不别也。中间四搥声尽方打者。至第十八下。
声绝打一下救地狱苦。又一下救饿鬼。又一下救畜
生。又下救修罗。谓詺此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此
之四搥为长打也。若准三千威仪经。集比丘四下。比
丘若来馀众皆集不妨救苦。又是集僧两用通得。如
是渐渐𣫍搥渐概渐小乃至微末者。从第二十三下
之后。渐概(居致也)稠也密也。渐小即声小也。乃至微末。
谓从三十下向后直至第四十下。似闻不闻。名微末
也。方复生搥同前三下者。此段明后四十下也。初亦
如打三下时。至三十五声绝又一下。三十六又一三
十七也。声绝又打一下三十八。巳上三搥𣫍前三下
时三乘人也。三十九四十此二下连打。号曰息搥。
参挍者。前后二段是五分。中间曰搥是经文。文居中
少缓急量时。或四十八十等不定也。
云寻常至也者。此段明三下也。寻常者大小食等。生
搥之始者。初举杵拟钟虚揩十下。似闻十一下。巳去
渐稀渐大直至三十七下。待此声绝加一下。集声闻。
声绝又如一下。集缘觉。声绝又加一下。集菩萨。詺此
三搥为三下也。
佛在时但有此三下。故五分云。打
三通等。一下为一通也。
云后至者者。明长打也。他请者曰剡腻吒王请也。缘
起如下文。此但略举。未要广说之。其生起长打之初
亦同三下者。此有八十下。初四十下生起如初。三下
时不时不别也。中间四搥声尽方打者。至第十八下。
声绝打一下救地狱苦。又一下救饿鬼。又一下救畜
生。又下救修罗。谓詺此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此
之四搥为长打也。若准三千威仪经。集比丘四下。比
丘若来馀众皆集不妨救苦。又是集僧两用通得。如
是渐渐𣫍搥渐概渐小乃至微末者。从第二十三下
之后。渐概(居致也)稠也密也。渐小即声小也。乃至微末。
谓从三十下向后直至第四十下。似闻不闻。名微末
也。方复生搥同前三下者。此段明后四十下也。初亦
如打三下时。至三十五声绝又一下。三十六又一三
十七也。声绝又打一下三十八。巳上三搥𣫍前三下
时三乘人也。三十九四十此二下连打。号曰息搥。
参挍者。前后二段是五分。中间曰搥是经文。文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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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参挍。律但通明。集法说打数。不同古师共五。斯
义可以依而行之。从始发声乃至微等是今师义。设
亦有请众尽此钟样于台阁上。故云钟所也。
云然至息者。谓约今时打钟之人。建心标为发慇重
意等。焚香礼拜。其钟台上。合有形像等。读文便是无
义可解。
云故至云云者。脱文文后因他请。即是王
之所请也。准传传佛涅槃后。六百年中(玄记也中错书一字)。𦋺
腻吒王。与安息国王战获胜。杀彼九百亿人。最后杀
两贤信人。其罪除重。一人临杀时称南无佛。一人称
南无二字之时被杀。未知归向。何者为佛。菩萨声闻
等。既巳被杀。只当(去声)半人既杀。此二罪重。时有马鸣
尊者。而悯于王。恐入恶道。乃化为地狱。王生怖惧。遂
与说法忏悔恶业。其罪得灭。时王又严驾四兵。罚三
海军。罚二海了。准北海未罚。王所乘马。屈足不行。王
语马曰。若更得北海。我永不乘汝也。王寻患𤷡。诸人
恶(音污)之。坐王头上。因此命终。于大海中。作千头鱼。釰
轮在空。随斫随生。须臾头通于海。近海有一伽蓝。维
那打钟。应海釰轮暂住。王遂遣信白。令为我长打。因
此釰轮自灭。王得脱苦(巳上依传中叙录)。准南南千头鱼者。
鱼身在水中。人面在水。非谓千个鱼头今时所说及
壁画。皆作鱼头。故知错也。又文中云遣信者。遣何人
为信。卷传中不言传信之人。今即未知何人。与白罗
汉。或有云遗商人。有云托梦之类者。盖是意况而谈。
终未开典。思之。此并因缘相召自然之理不妄者。凡
义可以依而行之。从始发声乃至微等是今师义。设
亦有请众尽此钟样于台阁上。故云钟所也。
云然至息者。谓约今时打钟之人。建心标为发慇重
意等。焚香礼拜。其钟台上。合有形像等。读文便是无
义可解。
云故至云云者。脱文文后因他请。即是王
之所请也。准传传佛涅槃后。六百年中(玄记也中错书一字)。𦋺
腻吒王。与安息国王战获胜。杀彼九百亿人。最后杀
两贤信人。其罪除重。一人临杀时称南无佛。一人称
南无二字之时被杀。未知归向。何者为佛。菩萨声闻
等。既巳被杀。只当(去声)半人既杀。此二罪重。时有马鸣
尊者。而悯于王。恐入恶道。乃化为地狱。王生怖惧。遂
与说法忏悔恶业。其罪得灭。时王又严驾四兵。罚三
海军。罚二海了。准北海未罚。王所乘马。屈足不行。王
语马曰。若更得北海。我永不乘汝也。王寻患𤷡。诸人
恶(音污)之。坐王头上。因此命终。于大海中。作千头鱼。釰
轮在空。随斫随生。须臾头通于海。近海有一伽蓝。维
那打钟。应海釰轮暂住。王遂遣信白。令为我长打。因
此釰轮自灭。王得脱苦(巳上依传中叙录)。准南南千头鱼者。
鱼身在水中。人面在水。非谓千个鱼头今时所说及
壁画。皆作鱼头。故知错也。又文中云遣信者。遣何人
为信。卷传中不言传信之人。今即未知何人。与白罗
汉。或有云遗商人。有云托梦之类者。盖是意况而谈。
终未开典。思之。此并因缘相召自然之理不妄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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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有定不定。受苦有止不止。若作业定。诸佛威神。亦
不能救。若不定业。不遇缘即受。若遇强缘便不受。今
此是过去善为因。打钟人发愿为缘。故得声传共灭。
自然感应道理不巳。巳由无也。有说打钟人愿心为
因。钟为缘。虽有救苦之心。若不假他钟声为增之上
缘且不得。又虽打钟。若不标志。又无感应。如此因缘。
二彼相召。方能救苦。引解亦有理也。余亲承下引事
證也。续高僧传云。西京东禅定寺。今庄严寺。是时有
智兴律师。俗姓宋氏。洛阳人也。依首律师学。隋大业。
五年。仲冬月次。当维那。常自打钟。有同寺僧。法名三
果。有俗兄。随从炀帝。南达江都。中路巳没。初无凶告。
后通梦语妻曰。从驾达于彭城。不达病死。生于地狱。
被于五苦。辛酸叵言。谁知吾者。赖得今日初蒙禅定
寺智兴律师。鸣钟发声。响振地狱。同受苦者。一时解
脱。今生示处。思报其恩。具绢十疋奉上。并陈吾意。妻
惊觉说梦之由。初无信者。寻又得梦。至于师巫。咸同
前说。更经旬馀。凶书奄至。恰与梦同。遂奉与之。而与
自陈无德。并于大众。大众咸问。何缘感此典师。答曰
余见付法藏传。罽腻吒王。釰轮停事。增一阿含。声钟
功德。敬导此彻。苦力行之。每至登楼。寒风切骨。露手
捉杵。肉烈血凝。致敬度诚。励意无怠。初则愿诸贤圣。
同入道场。后乃愿诸恶趣。俱时离苦。不意彻诚。遂能
达感。众伏其言。以贞观六年三日。卒庄严寺。春秋四
十有五。
不能救。若不定业。不遇缘即受。若遇强缘便不受。今
此是过去善为因。打钟人发愿为缘。故得声传共灭。
自然感应道理不巳。巳由无也。有说打钟人愿心为
因。钟为缘。虽有救苦之心。若不假他钟声为增之上
缘且不得。又虽打钟。若不标志。又无感应。如此因缘。
二彼相召。方能救苦。引解亦有理也。余亲承下引事
證也。续高僧传云。西京东禅定寺。今庄严寺。是时有
智兴律师。俗姓宋氏。洛阳人也。依首律师学。隋大业。
五年。仲冬月次。当维那。常自打钟。有同寺僧。法名三
果。有俗兄。随从炀帝。南达江都。中路巳没。初无凶告。
后通梦语妻曰。从驾达于彭城。不达病死。生于地狱。
被于五苦。辛酸叵言。谁知吾者。赖得今日初蒙禅定
寺智兴律师。鸣钟发声。响振地狱。同受苦者。一时解
脱。今生示处。思报其恩。具绢十疋奉上。并陈吾意。妻
惊觉说梦之由。初无信者。寻又得梦。至于师巫。咸同
前说。更经旬馀。凶书奄至。恰与梦同。遂奉与之。而与
自陈无德。并于大众。大众咸问。何缘感此典师。答曰
余见付法藏传。罽腻吒王。釰轮停事。增一阿含。声钟
功德。敬导此彻。苦力行之。每至登楼。寒风切骨。露手
捉杵。肉烈血凝。致敬度诚。励意无怠。初则愿诸贤圣。
同入道场。后乃愿诸恶趣。俱时离苦。不意彻诚。遂能
达感。众伏其言。以贞观六年三日。卒庄严寺。春秋四
十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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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世至舍者。简滥也。文有三意。初标知净之语。二不
通俗僧共为之事。三劝舍之。四分云。打揵搥。阿含经
云。击揵搥。智论云。挝铜犍搥。故云打击挝等。谓俗人
与僧。同得作者。不用作净语。故云不灭于俗及与自
为。若俗得作。僧不得作者。则要知净语。故羯磨疏云。
今有人云。知钟者云是净。打钟者是不净。夫知净。自
不能为令他他作之。故言知净。钟则不尔。自他通用。
何得避之。早癈舍者。疏云。知钟之语。虽非巨害。知法
之人。可以为忌。故劝早舍也(上集僧轨度巳竟)。
云二至局者。来处通局者。通标所集之僧。行来处所。
有通有局。通是广义宽义。局是狭义迮义也。初明处
之分齐者。谓约自然作法处所分觉。自然。如可分别。
尽城墙为分齐。不可分别。六十二步为分齐。乃至水
界水洒及处。十三步是分齐。作法界如有戒。赐。大界
四处为分齐。乃至三小界。指坐处为分齐也。二用之
通局者。约僧说也。四人僧辨得一切羯磨是通。随前
事时。区分五十二十等。及一人乃至二十为局也。又
分齐与通局不别。下文用僧中云。二明用僧分齐。故
知一般但制作家回互名言似异耳。
云初至说者。彼云。结界原始。本欲秉法。乃至总意如
此。是来意。又未制作法。以脱说通自然是制。后因难
集。便随境摄。约四处有四不同。定量分六相差别是
开也。巳上自然开制。若论作法。或作大法。地弱不胜。
是制如来曲顺物情听随处结是开。此是作法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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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如此开制不同。并指下说。云今至别者。谓今此中。
直明自然作法二种之数。作法有几种。自然有几等
云若作法界三别者。一有场大界。二无场大界。三三
小界。为小别也。云有至集者。有戒场大界。四处各集。
不相妨碍者。亦据馀法事。若大界内作说恣。不论内
外。通须集来。故羯磨疏云。若作其馀羯磨。则随界分
局人。即如今抄文。四处各得行事。若无场大戒二度。
如文中可知。故疏云。若论无场大界二处别集。以界
之内外咸有制约。可从集故。除前戒场及空地也。小
界等者。疏云。以界局在身。今坐外无法随人集结。故
无外也。若许有界别纳呵人。今于此三位中。说通局
者。若作说恣法内外。总须集是通。或作诸馀羯磨。随
界自摄为局(上依疏解也)。问说恣二法场上有僧须来。馀
法何不要集。答羯磨疏云。此二摄取僧法。住居行净
之人。故制界之内外。并通集故。羯磨馀法所被多途
无局。于时多缘别务。若制通集还复于劳。虽有前开。
终无后益。所以文中。同说戒也。戒场中亦有两集。依
制是局。或有难等开。于上说戒为通。若论小界无通
准局。疏云。无制简人虽有不集。
次辨自然。云若至用者。此段钞有四节。初总标。二谓
下别列。三皆不为下释名。四当律下指用他部。皆不
为物造者。夫有戒之类。皆假人物造作。如成此之四
界。不用人力施为。方有随人所居。即有分局。谓随比
丘所到处。任运有界起。如月晕随月也。各有分局。比
直明自然作法二种之数。作法有几种。自然有几等
云若作法界三别者。一有场大界。二无场大界。三三
小界。为小别也。云有至集者。有戒场大界。四处各集。
不相妨碍者。亦据馀法事。若大界内作说恣。不论内
外。通须集来。故羯磨疏云。若作其馀羯磨。则随界分
局人。即如今抄文。四处各得行事。若无场大戒二度。
如文中可知。故疏云。若论无场大界二处别集。以界
之内外咸有制约。可从集故。除前戒场及空地也。小
界等者。疏云。以界局在身。今坐外无法随人集结。故
无外也。若许有界别纳呵人。今于此三位中。说通局
者。若作说恣法内外。总须集是通。或作诸馀羯磨。随
界自摄为局(上依疏解也)。问说恣二法场上有僧须来。馀
法何不要集。答羯磨疏云。此二摄取僧法。住居行净
之人。故制界之内外。并通集故。羯磨馀法所被多途
无局。于时多缘别务。若制通集还复于劳。虽有前开。
终无后益。所以文中。同说戒也。戒场中亦有两集。依
制是局。或有难等开。于上说戒为通。若论小界无通
准局。疏云。无制简人虽有不集。
次辨自然。云若至用者。此段钞有四节。初总标。二谓
下别列。三皆不为下释名。四当律下指用他部。皆不
为物造者。夫有戒之类。皆假人物造作。如成此之四
界。不用人力施为。方有随人所居。即有分局。谓随比
丘所到处。任运有界起。如月晕随月也。各有分局。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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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若在可分别。即依可分别为局。乃至水界水洒及
处。十三步。为分局等。故号自然之界也。钞文既云。随
人所居。但约一比丘。随此六相之中所居。便随此界
有自然分局。不同顺正。须约四人。方有自然界者。非
之甚矣。问此四种自然四分有。为依他宗。答文如钞。
可分别依十诵。不可分别依僧祇。乃至水界依五分
等(云云)。
初聚落中有二者。四中居首曰初也。村住曰聚。邻里
落。可分别为一。不可分别二。羯磨疏云。一则院相可
分别。二僧在无易委不可分。亦二以村聚散落。无有
恒墙。二僧杂闹。往返难究。今以四句分别。一人可分
别处不可分别。二处可分别人不可分别。三俱可分
四俱不可分。上四句中。准第三句。依聚落院相集。馀
三句皆依六十三步集。亦有错解者。知之。
云可至众者。若可分别者。谓四句中。第三句也。人处
二俱可分别。又须从前未有作法界处。方准此集此
集也。如汉明之时。腾兰初到造白马寺。及南朝僧会
来时。吴主与造建初寺等。此二皆得名为人处。二俱
可分别也。引十诵等者。彼二十二云。诸比丘于无僧
坊聚落中。初作僧坊未结界。尔时界应几许(问也)。佛言
随聚落界是僧坊界(落也)。不论僧坊周与不周。但依周
匝聚落集。以聚落相强故。注文等者。此指十诵四十
七增文也。波离问。佛聚落中。初造僧坊。齐几许作界。
佛言。随聚齐行来(巳上律文)。谓十诵有两节之文。前白文
处。十三步。为分局等。故号自然之界也。钞文既云。随
人所居。但约一比丘。随此六相之中所居。便随此界
有自然分局。不同顺正。须约四人。方有自然界者。非
之甚矣。问此四种自然四分有。为依他宗。答文如钞。
可分别依十诵。不可分别依僧祇。乃至水界依五分
等(云云)。
初聚落中有二者。四中居首曰初也。村住曰聚。邻里
落。可分别为一。不可分别二。羯磨疏云。一则院相可
分别。二僧在无易委不可分。亦二以村聚散落。无有
恒墙。二僧杂闹。往返难究。今以四句分别。一人可分
别处不可分别。二处可分别人不可分别。三俱可分
四俱不可分。上四句中。准第三句。依聚落院相集。馀
三句皆依六十三步集。亦有错解者。知之。
云可至众者。若可分别者。谓四句中。第三句也。人处
二俱可分别。又须从前未有作法界处。方准此集此
集也。如汉明之时。腾兰初到造白马寺。及南朝僧会
来时。吴主与造建初寺等。此二皆得名为人处。二俱
可分别也。引十诵等者。彼二十二云。诸比丘于无僧
坊聚落中。初作僧坊未结界。尔时界应几许(问也)。佛言
随聚落界是僧坊界(落也)。不论僧坊周与不周。但依周
匝聚落集。以聚落相强故。注文等者。此指十诵四十
七增文也。波离问。佛聚落中。初造僧坊。齐几许作界。
佛言。随聚齐行来(巳上律文)。谓十诵有两节之文。前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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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引。即二十二卷。今注文指下文者。即四十七卷文
也。言行事处者。谓聚落城墙外边行路。来往处所也。
此制分齐者。彼云。谓箭射所及。鸡飞及处。惭愧人大
小行处。制此处以为集僧分齐。可有十三步巳来也。
若僧坊结界集僧之时。此聚落外分齐内。有人仍须
尽集。四分聚落界取院相者。当部聚落界。伹齐院相
内。故律使。若城疆畔。若园林池树石垣墙神祀舍等。
钞意云。四分既约院相内。今若集僧。伹依十诵第一
节二十二文。随聚落界。即僧坊界。此内不许别众。则
义势相关。若依第二节四十七文。集他院相外。分齐
内僧者。即与当律限约不等。恐人迷此故。注简滥也。
若尔既云四分无文。何有依院相之说。答四分虽有
聚落界相。别为馀事。不为集僧无。亦是无文也。巳上
正解竟。若准玄记中。作势分。解见文中。有分齐之言。
错认以为势分。便云彼四十七云。鸡飞所及处等。古
人评云。应有百步。即聚落体外。更有百步势分。势分
内有人须集。钞意云。四分僧界无势分。衣界有势分。
宝云。彼律两节。律两节之文虽殊。然俱是界体。无势
分之说。前据院相内体。下据院相外分齐内。亦是界
体。今但简不取外体。准依院相内体集人。抄既不云
势分。何得妄释。况乃外部。僧衣二界。并无势分。何言
十诵下文僧界有势分耶。无理思之。
云问至僧者。问意者。谓兰若处僧坊院相不周。即依
兰若。五里集僧为定。不在疑情。今或僧坊墙院。四畔
也。言行事处者。谓聚落城墙外边行路。来往处所也。
此制分齐者。彼云。谓箭射所及。鸡飞及处。惭愧人大
小行处。制此处以为集僧分齐。可有十三步巳来也。
若僧坊结界集僧之时。此聚落外分齐内。有人仍须
尽集。四分聚落界取院相者。当部聚落界。伹齐院相
内。故律使。若城疆畔。若园林池树石垣墙神祀舍等。
钞意云。四分既约院相内。今若集僧。伹依十诵第一
节二十二文。随聚落界。即僧坊界。此内不许别众。则
义势相关。若依第二节四十七文。集他院相外。分齐
内僧者。即与当律限约不等。恐人迷此故。注简滥也。
若尔既云四分无文。何有依院相之说。答四分虽有
聚落界相。别为馀事。不为集僧无。亦是无文也。巳上
正解竟。若准玄记中。作势分。解见文中。有分齐之言。
错认以为势分。便云彼四十七云。鸡飞所及处等。古
人评云。应有百步。即聚落体外。更有百步势分。势分
内有人须集。钞意云。四分僧界无势分。衣界有势分。
宝云。彼律两节。律两节之文虽殊。然俱是界体。无势
分之说。前据院相内体。下据院相外分齐内。亦是界
体。今但简不取外体。准依院相内体集人。抄既不云
势分。何得妄释。况乃外部。僧衣二界。并无势分。何言
十诵下文僧界有势分耶。无理思之。
云问至僧者。问意者。谓兰若处僧坊院相不周。即依
兰若。五里集僧为定。不在疑情。今或僧坊墙院。四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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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周匝。为复还依五里。为约僧坊集人。
云答至人
者。此文意道。准十诵云。随聚落即僧坊界。今若兰若
处僧坊周匝。即同聚落不别(文中云分者即是不别也)。不要依五
里集。只此僧坊。便同可分别。聚落后堂。记中。兰若中
僧坊。不论周与不周。皆须依五里集。犹如聚落中有
僧坊。不问周不周。皆依聚落集者。今破云。聚落中僧
坊。虽有院相。以聚落强能摄劣故。所以须依聚落集。
今兰若处僧坊相周。兰若相便被摄。却不可更五里
也。
云故至界者。文有两意。初引兰若文反显。二故知下。
即成村义。引十诵五十三文。彼云。若比丘无聚落阿
兰若处。始起僧坊未结界。是中齐几名为界。佛言一
拘卢舍既言无聚若兰若始欲作僧坊。故知未有院
相。由是兰若空迥欲句此起僧坊先结戒也。明知。先
有僧坊院相才周。即同村界不是兰若。
云律至僧。二意。初辨四相不殊。二结归兰若。若准此
律。盗戒中释村界四相。一周匝垣墙。二周匝栅篱。三
篱墙不周。四四周有屋。至下离衣戒中。解僧伽蓝四
相。指同前盗戒中说。既将蓝指村相。当知二界不别。
引此文證。但使兰若四相。周匝便同村相。须依四相
而集。或兰若相坏。亦依五里集人。自得无知之罪。必
院相不周。乃依五里(云云)。
云若至立者。此明不可分别。聚落集僧分齐也。若聚
落有僧不可者。知此标人。不可分别也。僧祇中若城
云答至人
者。此文意道。准十诵云。随聚落即僧坊界。今若兰若
处僧坊周匝。即同聚落不别(文中云分者即是不别也)。不要依五
里集。只此僧坊。便同可分别。聚落后堂。记中。兰若中
僧坊。不论周与不周。皆须依五里集。犹如聚落中有
僧坊。不问周不周。皆依聚落集者。今破云。聚落中僧
坊。虽有院相。以聚落强能摄劣故。所以须依聚落集。
今兰若处僧坊相周。兰若相便被摄。却不可更五里
也。
云故至界者。文有两意。初引兰若文反显。二故知下。
即成村义。引十诵五十三文。彼云。若比丘无聚落阿
兰若处。始起僧坊未结界。是中齐几名为界。佛言一
拘卢舍既言无聚若兰若始欲作僧坊。故知未有院
相。由是兰若空迥欲句此起僧坊先结戒也。明知。先
有僧坊院相才周。即同村界不是兰若。
云律至僧。二意。初辨四相不殊。二结归兰若。若准此
律。盗戒中释村界四相。一周匝垣墙。二周匝栅篱。三
篱墙不周。四四周有屋。至下离衣戒中。解僧伽蓝四
相。指同前盗戒中说。既将蓝指村相。当知二界不别。
引此文證。但使兰若四相。周匝便同村相。须依四相
而集。或兰若相坏。亦依五里集人。自得无知之罪。必
院相不周。乃依五里(云云)。
云若至立者。此明不可分别。聚落集僧分齐也。若聚
落有僧不可者。知此标人。不可分别也。僧祇中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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邑聚落界分不可知者。此标处不可分别也。即是前
第四俱句。用五肘弓等者。准祇第八。明庵婆罗树界
也。尔时佛在舍卫国。有婆罗门问佛。我欲种树。如何
令其根茎端直枝叶婆。佛答。彼云。用五肘弓七弓种
一树。时彼既去。寻即波离来问佛。不可分别处集增
分齐。佛便将前种树方法。以七树六间答之。因号庵
婆罗树界也。云七树六间。一间有七弓。一弓五肘八
尺。五肘九尺。七弓为一间。一间即六十三步。六尺为
步。以计之便得十步半。六间即六十三步也。云不同
前解下。破古执也。古人七树有七间。今云如衣界八
树。即有七间。便有六间。何处有七间。即剩十步半界
也。古云。树根两头各。有半间势分。今破云。僧界既不
可有势分。何得妄加古。又云。圆圆种树。两头相就。便
成一间。今破云。纵使圆圆而转。亦非六十三步。如善
见云。围三经一。若围有七十三步半者。经过只有二
十四步半也。故羯磨疏云。斯非界爱穿凿大甚。何处
有树。即以树量。律约世情。假以相显。如上所说立。今
破昔广在疏文。故云如义抄癈立也。
云二明兰若。具足梵云阿兰若。亦云练若。阿之言无。
兰若云事。即闲静无事处。云统至明者。统(他绵反)通也。
多种者。此律有六种。如钞列名数也。头陀者。极小近
三里能远益善。二寄衣者。谓不作日限六夜寄衣。三
盗戒者。文云兰若静处盗物。即盗戒兰若。四僧界者。
即大界五里集僧。五衣界者。即下兰若护衣八树七
第四俱句。用五肘弓等者。准祇第八。明庵婆罗树界
也。尔时佛在舍卫国。有婆罗门问佛。我欲种树。如何
令其根茎端直枝叶婆。佛答。彼云。用五肘弓七弓种
一树。时彼既去。寻即波离来问佛。不可分别处集增
分齐。佛便将前种树方法。以七树六间答之。因号庵
婆罗树界也。云七树六间。一间有七弓。一弓五肘八
尺。五肘九尺。七弓为一间。一间即六十三步。六尺为
步。以计之便得十步半。六间即六十三步也。云不同
前解下。破古执也。古人七树有七间。今云如衣界八
树。即有七间。便有六间。何处有七间。即剩十步半界
也。古云。树根两头各。有半间势分。今破云。僧界既不
可有势分。何得妄加古。又云。圆圆种树。两头相就。便
成一间。今破云。纵使圆圆而转。亦非六十三步。如善
见云。围三经一。若围有七十三步半者。经过只有二
十四步半也。故羯磨疏云。斯非界爱穿凿大甚。何处
有树。即以树量。律约世情。假以相显。如上所说立。今
破昔广在疏文。故云如义抄癈立也。
云二明兰若。具足梵云阿兰若。亦云练若。阿之言无。
兰若云事。即闲静无事处。云统至明者。统(他绵反)通也。
多种者。此律有六种。如钞列名数也。头陀者。极小近
三里能远益善。二寄衣者。谓不作日限六夜寄衣。三
盗戒者。文云兰若静处盗物。即盗戒兰若。四僧界者。
即大界五里集僧。五衣界者。即下兰若护衣八树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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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六难事者。即提舍尼中。迥远恐怖畏难。即兰若受
食戒也。且明僧界者。六中抽取僧界兰若。此中明之。
馀下随明者。头陀如下卷说之。寄衣如中卷三十中
说。盗戒亦如中卷随相中。衣界如中卷三十中明。难
事亦如中卷随相。故云馀下随明也。
云兰至定者。兰若一界诸部不定也。多言僧界昼一
拘卢舍者。十律二十二云。诸比丘。于空野处。初作僧
坊未结界。尔时齐几为界。佛言。云一拘卢舍。是中不
得别作布萨羯磨。僧祇亦云。一拘卢舍。俱舍。了论。杂
宝藏。并云一拘卢舍。若尔既诸文中。皆云一拘卢舍。
元来是定。何故前言诸部不定耶。答辨量不定也。故
羯磨疏云。诸部皆云。一拘卢舍。不定大小。如僧祇云。
二千弓。弓长五肘。十诵云。五百弓。弓长四肘。此乃祇
文太远。十诵大近。俱舍二里半亦近。了论疏一鼓声
间者。疏云。鼓亦大小不定。不可为准。引杂宝藏。五里
不近不远。方成行事集僧方齐也。可知。
云若至八寸者。有恶比丘。作别众留难也。大界内作
法不得。以事白佛。佛言。于无村阿练若处。结小界受。
但使前人未入界。七盘陀界陀应同意者。疾疾结之。
初结之时。即准见论。如钞所引也。盘陀者。大德云。西
天量之通称也。一盘陀二十八肘。七盘陀。二七十四。
百四十肘。更有七八。成五十六肘。并前百四十。岂非
九十六肘。肘各尺八。总有五十八步四尺八寸者。一
肘尺八。十肘成三步。百肘三十步。九十肘二十七步。
食戒也。且明僧界者。六中抽取僧界兰若。此中明之。
馀下随明者。头陀如下卷说之。寄衣如中卷三十中
说。盗戒亦如中卷随相中。衣界如中卷三十中明。难
事亦如中卷随相。故云馀下随明也。
云兰至定者。兰若一界诸部不定也。多言僧界昼一
拘卢舍者。十律二十二云。诸比丘。于空野处。初作僧
坊未结界。尔时齐几为界。佛言。云一拘卢舍。是中不
得别作布萨羯磨。僧祇亦云。一拘卢舍。俱舍。了论。杂
宝藏。并云一拘卢舍。若尔既诸文中。皆云一拘卢舍。
元来是定。何故前言诸部不定耶。答辨量不定也。故
羯磨疏云。诸部皆云。一拘卢舍。不定大小。如僧祇云。
二千弓。弓长五肘。十诵云。五百弓。弓长四肘。此乃祇
文太远。十诵大近。俱舍二里半亦近。了论疏一鼓声
间者。疏云。鼓亦大小不定。不可为准。引杂宝藏。五里
不近不远。方成行事集僧方齐也。可知。
云若至八寸者。有恶比丘。作别众留难也。大界内作
法不得。以事白佛。佛言。于无村阿练若处。结小界受。
但使前人未入界。七盘陀界陀应同意者。疾疾结之。
初结之时。即准见论。如钞所引也。盘陀者。大德云。西
天量之通称也。一盘陀二十八肘。七盘陀。二七十四。
百四十肘。更有七八。成五十六肘。并前百四十。岂非
九十六肘。肘各尺八。总有五十八步四尺八寸者。一
肘尺八。十肘成三步。百肘三十步。九十肘二十七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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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肘又成十尺八寸。即是五十八步四尺八寸也。
云三道行至舍者。大德云。行界。有行法住作法。二种
分齐各殊。今抄所列者。且约住作法也。多云。比丘游
行时。随所住处等。明知。据住作法集僧分齐。彼论第
七云。纵广拘卢舍界。在此界中。不得别众食。及别作
羯磨。亦不明大小者。论中伹云拘卢舍界。不定量之
大小也。此论中。但云拘卢舍界。不定量之大小也。此
论巳下。今师和会。多论解释。十诵律文。律中。云拘卢
舍者。长五百弓。弓长七尺二寸。如是以步率之。便有
六百步也。若至布萨时。住作法者。结界大小。一切临
时自著。若初集僧之时。纵广六百步。内有人须集。问
四分道行时。开别众食。今文中。云何不许别众食耶。
答准彼正行之时。疲乏之时。是有缘诸教同开。若暂
住虽在道中。亦非正缘故不开。今言不得别食者。约
暂住时说也。思之。玄云。若行来困乏俱开。今约集僧
分齐边故制。巳上依钞消文。据住作法竟。次于文外
悬。辨行作法者。准僧祇二十八云。道行界。若比丘。共
商人行。至说戒日。有恐怖难。商人不能待。得即须行。
诵戒羯磨。先筹量齐几许。得诵戒竟。随指山石。通结
取。引乃标宽界狭。依标集人欲结界。时道中申手相
及处坐。巳唱相秉法结成。即起行诵戒。亦须相及申
手内诵竟。准前坐巳解之。此是一廗之法。聊知空碍
两分身耳。
云四至者。大德云。于中亦有住作法。及行作法。今钞
云三道行至舍者。大德云。行界。有行法住作法。二种
分齐各殊。今抄所列者。且约住作法也。多云。比丘游
行时。随所住处等。明知。据住作法集僧分齐。彼论第
七云。纵广拘卢舍界。在此界中。不得别众食。及别作
羯磨。亦不明大小者。论中伹云拘卢舍界。不定量之
大小也。此论中。但云拘卢舍界。不定量之大小也。此
论巳下。今师和会。多论解释。十诵律文。律中。云拘卢
舍者。长五百弓。弓长七尺二寸。如是以步率之。便有
六百步也。若至布萨时。住作法者。结界大小。一切临
时自著。若初集僧之时。纵广六百步。内有人须集。问
四分道行时。开别众食。今文中。云何不许别众食耶。
答准彼正行之时。疲乏之时。是有缘诸教同开。若暂
住虽在道中。亦非正缘故不开。今言不得别食者。约
暂住时说也。思之。玄云。若行来困乏俱开。今约集僧
分齐边故制。巳上依钞消文。据住作法竟。次于文外
悬。辨行作法者。准僧祇二十八云。道行界。若比丘。共
商人行。至说戒日。有恐怖难。商人不能待。得即须行。
诵戒羯磨。先筹量齐几许。得诵戒竟。随指山石。通结
取。引乃标宽界狭。依标集人欲结界。时道中申手相
及处坐。巳唱相秉法结成。即起行诵戒。亦须相及申
手内诵竟。准前坐巳解之。此是一廗之法。聊知空碍
两分身耳。
云四至者。大德云。于中亦有住作法。及行作法。今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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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明。亦且据住作法也。准五分十八云。佛告诸比丘。
一切湖池一切海。皆不得结作法界。若有水界中行
以众中有力人水酒及处为自然界。有解约中。客有
力之人。不健不羸。酒水即十三步稍定。若随众中。取
最有力人即不定。引善见论者。准彼十七云。一切江
河。不得结作法界。若掷水若掷砂巳外。若有比丘不
妨也。取水常流处。深浅皆得作自然。潮水不得。以乍
溢故。若在船上。若崩岸有大树。根在水中。不得击著。
水内有树。根应斫去。若不斫去。与陆地界相连。若水
中有大石或浮木。总是水界摄(巳上律文)。谓离地者。此约
离陆地不是离水底地。羯磨疏云。问云上水中石木
及碇等。既与底地连。何故判得。答举例云。如比丘安
居患热衣服。岸入水浴明相出失衣。此比丘脚。岂不
著地。由是水中与陆地异故失衣。今引此例。故知钞
文离陆地也。问律论二文。并言水中不许结作法界。
复云布萨秉僧大教。僧祇云。地弱不胜不知如何。答
羯磨疏云。唯五百问论。得结无疑。此律论不许者。以
水虚浮体相难识。今则约岸分标义亦可得。如僧祇
有洲五处标结。两边水内。取三由旬。恐持欲度标出
界故。又如四分江河而结。即为明證。故五百问云。水
中住船得结等。今若拟住船作法者。依文中。先下碇
石。令船一定。次即四面。准文集僧后。乃傍船缘唱相
结之。纵船内有白衣等。且令上岸。或不肯上。即但齐
有比丘处唱之。反显有白衣处是界外也。不得傍岸
一切湖池一切海。皆不得结作法界。若有水界中行
以众中有力人水酒及处为自然界。有解约中。客有
力之人。不健不羸。酒水即十三步稍定。若随众中。取
最有力人即不定。引善见论者。准彼十七云。一切江
河。不得结作法界。若掷水若掷砂巳外。若有比丘不
妨也。取水常流处。深浅皆得作自然。潮水不得。以乍
溢故。若在船上。若崩岸有大树。根在水中。不得击著。
水内有树。根应斫去。若不斫去。与陆地界相连。若水
中有大石或浮木。总是水界摄(巳上律文)。谓离地者。此约
离陆地不是离水底地。羯磨疏云。问云上水中石木
及碇等。既与底地连。何故判得。答举例云。如比丘安
居患热衣服。岸入水浴明相出失衣。此比丘脚。岂不
著地。由是水中与陆地异故失衣。今引此例。故知钞
文离陆地也。问律论二文。并言水中不许结作法界。
复云布萨秉僧大教。僧祇云。地弱不胜不知如何。答
羯磨疏云。唯五百问论。得结无疑。此律论不许者。以
水虚浮体相难识。今则约岸分标义亦可得。如僧祇
有洲五处标结。两边水内。取三由旬。恐持欲度标出
界故。又如四分江河而结。即为明證。故五百问云。水
中住船得结等。今若拟住船作法者。依文中。先下碇
石。令船一定。次即四面。准文集僧后。乃傍船缘唱相
结之。纵船内有白衣等。且令上岸。或不肯上。即但齐
有比丘处唱之。反显有白衣处是界外也。不得傍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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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相结法。思之。巳上钞据住作法标狭界宽。依戒集
人因便明之。结法相貌也。未知行作法。如何准僧祇
文。通结取界。即标宽界狭。依标集也。若准此义。就上
六相。尽有依标集僧。故羯磨疏云。六种自然相中结
者。标狭相宽。尽依自然集。若标宽相狭。尽依标集云
(巳上疏文)。问准莫成七相否。答宝云。六相各别。互不相通。
依标立法。一且通六相。六相是本依标。是未标未归
相。本标依相起。故不成七。如此分明。如今由有未知
者。诸细思之。
云今更总论二界之体者。上明三种作法。四种自然。
一一别释巳知。今总更明作法自然之体。故云今更
(云云)。
云答三至隅者。谓有场大界。无场大界。三小
界为三也。随处结之。不定体之方圆也。
云若至不
定者。总举自然体不定也。若分别聚落相。为自然体。
随彼所在。不定方圆。不可分别。自然之体。四面四维。
若有别界。尖邪不定。若无别界。此界定圆。若论兰若。
无难五里之内。若有别界。灾邪不定。有难亦然。道行
界者。遇水或树。则不定水界。近岸亦尔。故云若论自
然。则有不定云若至圆者。谓一切依聚落处所。故不
定也。
云若可分别人解不同者。玄云。都有三种。一约身四
面定量不同。二约秉法广狭不同。三约自然界体方
圆不同。有师云。身四面各取六十三步。有师云。四面
各取三十一步半。引约身面不同也。二者有师言。一
人因便明之。结法相貌也。未知行作法。如何准僧祇
文。通结取界。即标宽界狭。依标集也。若准此义。就上
六相。尽有依标集僧。故羯磨疏云。六种自然相中结
者。标狭相宽。尽依自然集。若标宽相狭。尽依标集云
(巳上疏文)。问准莫成七相否。答宝云。六相各别。互不相通。
依标立法。一且通六相。六相是本依标。是未标未归
相。本标依相起。故不成七。如此分明。如今由有未知
者。诸细思之。
云今更总论二界之体者。上明三种作法。四种自然。
一一别释巳知。今总更明作法自然之体。故云今更
(云云)。
云答三至隅者。谓有场大界。无场大界。三小
界为三也。随处结之。不定体之方圆也。
云若至不
定者。总举自然体不定也。若分别聚落相。为自然体。
随彼所在。不定方圆。不可分别。自然之体。四面四维。
若有别界。尖邪不定。若无别界。此界定圆。若论兰若。
无难五里之内。若有别界。灾邪不定。有难亦然。道行
界者。遇水或树。则不定水界。近岸亦尔。故云若论自
然。则有不定云若至圆者。谓一切依聚落处所。故不
定也。
云若可分别人解不同者。玄云。都有三种。一约身四
面定量不同。二约秉法广狭不同。三约自然界体方
圆不同。有师云。身四面各取六十三步。有师云。四面
各取三十一步半。引约身面不同也。二者有师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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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各取六十三步。两众百二十六步。有师云。各取三
十一步半。两众都六十三步。此约秉法。广狭解判不
同也。三者有师云定方。有云不定方圆。故云人解不
同。今观文势。似不相应。下两段中。各自有标起。今若
于此总说。至后消文。便成繁杂。今言不可分别人解
不同者。准据当科。约身面定量。以说不同。诸思之。
云问至耶者。引约集僧取最外边人身面向外而问
也。云答至相者。谓比丘身。四面向外。各取六十三步。
未论量作法之时节故。彼文云。巳下引證。异众相见。
彼此相望。只六十三步。故云七树之间而不犯。别不
论界相者。若约自然界。相身一面。准有三十一步半。
今言六十三步者。且约二众相望倍说也。
第二云问至狭者。此问意道。上且通约二众相望以
明。今约二众各作法各自然之量。云何广狭。
云答
诸说不同者。有说六十三步。馀僧在外不妨。有说六
十三步。为我界势。分彼众亦有六十三步。须在我界
外。都百二十六步。又秉法时。即有此自然。不秉法时
不合有。故云不同(云云)。云今至也者。今师云。从此处
比丘身。数取三十一步半。从彼处比丘身亦数三十
一步半。通就彼此二众。都计六十三步。注文者。破古
也。古云。秉法则有。不秉时无。今云。既号自然不同秉
法不秉法。常有一定故。故僧祇引證可知。
云今至
事者。异界自然。明彼众自然。亦三十一步半。在此众
三十一步半。外即无错涉。两字相望。共有六十三步。
十一步半。两众都六十三步。此约秉法。广狭解判不
同也。三者有师云定方。有云不定方圆。故云人解不
同。今观文势。似不相应。下两段中。各自有标起。今若
于此总说。至后消文。便成繁杂。今言不可分别人解
不同者。准据当科。约身面定量。以说不同。诸思之。
云问至耶者。引约集僧取最外边人身面向外而问
也。云答至相者。谓比丘身。四面向外。各取六十三步。
未论量作法之时节故。彼文云。巳下引證。异众相见。
彼此相望。只六十三步。故云七树之间而不犯。别不
论界相者。若约自然界。相身一面。准有三十一步半。
今言六十三步者。且约二众相望倍说也。
第二云问至狭者。此问意道。上且通约二众相望以
明。今约二众各作法各自然之量。云何广狭。
云答
诸说不同者。有说六十三步。馀僧在外不妨。有说六
十三步。为我界势。分彼众亦有六十三步。须在我界
外。都百二十六步。又秉法时。即有此自然。不秉法时
不合有。故云不同(云云)。云今至也者。今师云。从此处
比丘身。数取三十一步半。从彼处比丘身亦数三十
一步半。通就彼此二众。都计六十三步。注文者。破古
也。古云。秉法则有。不秉时无。今云。既号自然不同秉
法不秉法。常有一定故。故僧祇引證可知。
云今至
事者。异界自然。明彼众自然。亦三十一步半。在此众
三十一步半。外即无错涉。两字相望。共有六十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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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减则有错涉过也。
云今至界者。且如东西两面
二众作法。东西二处。取最外边僧相去。都有六十三
步。西僧三十一步半。限分自然是东僧。限分是西僧。
深防若除却。深防尅体。取实西边。各有六十三步半。
引多论證。一边只有三十一步半。身南身北曰纵。身
东身西曰广。既六十三步。约身一面。只得三十一步
半也。
第三云问至耶者。此正问界体方圆。
云答至然者。
古师云。文中云。方一拘庐舍。明知界体定方也。今解
不然者。略斥其非也。云若定者。双释今是古非也。罗
有馀无教可准者。斥他古师。若云方六十三步者。若
角头量即不常。口有六十三步。故俱舍云。方五邪七
围三直一。谓若有物界方五寸。邪量即有七寸也。围
若三寸。头阔一寸。引此證破古师。若云方六十三步。
从角头量。则有馀剩也。今言巳下。钞自申正解也。别
界者。水界或作法大界。今自然逼著他界。即灾邪不
定也。
云故至也者。證古迷名之失也。汝古人执教文云。方
一拘卢舍。便望解云。自然界体界方。今师引彼律文。
为古解判。云十许方一拘卢舍者。举起律文也。次即
解判云。谓约身面所向之方。非谓界形界方也。次引
弟子随师之文者。准十诵律。弟子为师持三衣。在道
行前后。师远明相出恐失衣。白佛。佛问相去多少。令
量之得四十九寻。佛言齐尔许处。不失衣过。是则失
云今至界者。且如东西两面
二众作法。东西二处。取最外边僧相去。都有六十三
步。西僧三十一步半。限分自然是东僧。限分是西僧。
深防若除却。深防尅体。取实西边。各有六十三步半。
引多论證。一边只有三十一步半。身南身北曰纵。身
东身西曰广。既六十三步。约身一面。只得三十一步
半也。
第三云问至耶者。此正问界体方圆。
云答至然者。
古师云。文中云。方一拘庐舍。明知界体定方也。今解
不然者。略斥其非也。云若定者。双释今是古非也。罗
有馀无教可准者。斥他古师。若云方六十三步者。若
角头量即不常。口有六十三步。故俱舍云。方五邪七
围三直一。谓若有物界方五寸。邪量即有七寸也。围
若三寸。头阔一寸。引此證破古师。若云方六十三步。
从角头量。则有馀剩也。今言巳下。钞自申正解也。别
界者。水界或作法大界。今自然逼著他界。即灾邪不
定也。
云故至也者。證古迷名之失也。汝古人执教文云。方
一拘卢舍。便望解云。自然界体界方。今师引彼律文。
为古解判。云十许方一拘卢舍者。举起律文也。次即
解判云。谓约身面所向之方。非谓界形界方也。次引
弟子随师之文者。准十诵律。弟子为师持三衣。在道
行前后。师远明相出恐失衣。白佛。佛问相去多少。令
量之得四十九寻。佛言齐尔许处。不失衣过。是则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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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多论解云。纵广亦得四十九寻。不失衣过。是则失
衣。多论解云。纵假广二亦得四十九。二得不失衣。此
是弟子身面所向之方。虽言其方可亦不得四维。行
耶即言界形界方也。
云五分至废。證方须废也。合
角量取者。意道。界形虽三由旬。令向角头邪量取三
由旬者。即非尼方之义也。大德云。论文是令字。蒿本
中亦尔。今错书合字也。
云二明用僧分齐者。前开章时。即云用之通局。今牒
举时。便云分齐。明知分齐通局也。抄下自辨分齐。四
种七种。不劳更述。云此宗四种论僧者。此昙无德宗。
四种论量僧之分齐。谓四五十二十也。唯瞻波犍度
云。四人僧者。除自恣受人大戒出罪。馀一切如法羯
磨应作。是中五僧者。在中国。除受人大戒出罪。馀一
切法应作。是中十人僧者。除出罪。一切如法羯磨应
作。是中二十人者。一切羯磨应作。是中二十人者。一
切羯磨应作。况复过二十(巳上律文)。
云汎至别钞者。汎
字一训广。一训不委细之称。今取第二说也。羯磨疏
云。有人云。但取四人为体。三人巳下不名为僧。故文
云。大众者。四人若过。若今师意。一二三人。总号为僧。
明知。古来汎尔论僧。义犹未尽也。狂乱者颠狂。由心
无记。谓狂人。乱心人。病坏心人。各有三种。常忆常来
为一人。不忆不来为二人。互忆忘及来不来。为三人
也。睡眠者。昏重曰睡。摄心离觉曰眠。所为之人者。如
受人忏罪㤸名入法。为僧所量也。通及能所者。诸记
衣。多论解云。纵假广二亦得四十九。二得不失衣。此
是弟子身面所向之方。虽言其方可亦不得四维。行
耶即言界形界方也。
云五分至废。證方须废也。合
角量取者。意道。界形虽三由旬。令向角头邪量取三
由旬者。即非尼方之义也。大德云。论文是令字。蒿本
中亦尔。今错书合字也。
云二明用僧分齐者。前开章时。即云用之通局。今牒
举时。便云分齐。明知分齐通局也。抄下自辨分齐。四
种七种。不劳更述。云此宗四种论僧者。此昙无德宗。
四种论量僧之分齐。谓四五十二十也。唯瞻波犍度
云。四人僧者。除自恣受人大戒出罪。馀一切如法羯
磨应作。是中五僧者。在中国。除受人大戒出罪。馀一
切法应作。是中十人僧者。除出罪。一切如法羯磨应
作。是中二十人者。一切羯磨应作。是中二十人者。一
切羯磨应作。况复过二十(巳上律文)。
云汎至别钞者。汎
字一训广。一训不委细之称。今取第二说也。羯磨疏
云。有人云。但取四人为体。三人巳下不名为僧。故文
云。大众者。四人若过。若今师意。一二三人。总号为僧。
明知。古来汎尔论僧。义犹未尽也。狂乱者颠狂。由心
无记。谓狂人。乱心人。病坏心人。各有三种。常忆常来
为一人。不忆不来为二人。互忆忘及来不来。为三人
也。睡眠者。昏重曰睡。摄心离觉曰眠。所为之人者。如
受人忏罪㤸名入法。为僧所量也。通及能所者。诸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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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皆云。如自恣五德。及教授师。为差时是所秉。约他
正秉法时。为能秉也。若依镜水。大德云。能自是所自
是所。据二人说。不合于一人身上辨能所也。相有乖
越者。以威仪中有差互故。如隐没离见闻等。并收在
此。故云不入僧数也。通而辨僧则有七种者。由前故
人汎明未尽。今师更通而辨之。则有七种。故羯磨疏
之。若互约别众。两法互有塞。非俱尽辨。应不名僧。然
则不尔。当分辨号知法者。何得不名秉法之僧。古人
迷名。谓僧异数。今翻为众。止是僧收四人巳上。其量
不穷。故约众名。总摄僧体。则有七种。始从一人乃至
二十。对心念法。立一人僧。对首立二人僧。对展转立
众多人僧。四于众法。立四人僧。如说戒等。五者五人
僧。如自恣等。六者十人僧。如受戒。七者二十人僧。于
僧残罪也。各有成败等者。如上七人。应体者为成。不
应者为败。故疏云。如心念者。以自唱为体。若对首告
净。即以前證者为体。或能所俱体。如说戒等法。
云初至也者。祇二十四云。四人羯磨布萨一切。四人
得作。若自恣边地受戒。一切尼萨耆。五人得作。是五
人羯磨也。当宗律文。四人僧中。但言除自恣受大戒。
出僧残罪。且不说除尼萨耆。即是不了。故引僧祇。为
明决也。钞上下钞文易知不解也。
云前至别者。谓
上四人本是僧体。秉一百三十四番。名为实辨。一切
羯磨随事三别者。羯磨疏云。自恣治罪。举證须五人。
中国多僧。善心浮杂。故制十人。二篇悔治。位缘方济。
正秉法时。为能秉也。若依镜水。大德云。能自是所自
是所。据二人说。不合于一人身上辨能所也。相有乖
越者。以威仪中有差互故。如隐没离见闻等。并收在
此。故云不入僧数也。通而辨僧则有七种者。由前故
人汎明未尽。今师更通而辨之。则有七种。故羯磨疏
之。若互约别众。两法互有塞。非俱尽辨。应不名僧。然
则不尔。当分辨号知法者。何得不名秉法之僧。古人
迷名。谓僧异数。今翻为众。止是僧收四人巳上。其量
不穷。故约众名。总摄僧体。则有七种。始从一人乃至
二十。对心念法。立一人僧。对首立二人僧。对展转立
众多人僧。四于众法。立四人僧。如说戒等。五者五人
僧。如自恣等。六者十人僧。如受戒。七者二十人僧。于
僧残罪也。各有成败等者。如上七人。应体者为成。不
应者为败。故疏云。如心念者。以自唱为体。若对首告
净。即以前證者为体。或能所俱体。如说戒等法。
云初至也者。祇二十四云。四人羯磨布萨一切。四人
得作。若自恣边地受戒。一切尼萨耆。五人得作。是五
人羯磨也。当宗律文。四人僧中。但言除自恣受大戒。
出僧残罪。且不说除尼萨耆。即是不了。故引僧祇。为
明决也。钞上下钞文易知不解也。
云前至别者。谓
上四人本是僧体。秉一百三十四番。名为实辨。一切
羯磨随事三别者。羯磨疏云。自恣治罪。举證须五人。
中国多僧。善心浮杂。故制十人。二篇悔治。位缘方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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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加二十也。
云又至故者。此约成僧体。以明一向
须净。若秽不成僧故(云云)。
云若至二别者。说戒为一。受戒为二。就此二中。则有
进否。如下自述。
云为至也者。今引文云。犯者不得
闻戒说戒。及向犯者忏悔。是说戒揵度文也。羯磨疏
云。有犯不得说戒者。戒法体净拟敕将犯。今自沉溺。
何能拯救。有犯不得闻者。疏云。说序之时。文言忏悔
净者嘿然。今心停罪。端然应净。欺诳圣贤。甚自负责。
不得向犯者忏者。以罪积思除。引證对自心。前既有
瑕。无由遣累。犯者不得受他解罪者。忏名上起前證
染污。何能生他后断之本。
云若至中者。犯戒和上
伹令不知等者。谓众人不知。无有三根。伹令相净。便
堪应法。问犯戒和上。未审犯何戒耶。律文伹言犯戒。
若据今师下之文意。至于吉罪亦不得。或引犯戒四
句。约受人知不知等。下文广说。馀文易解。不子细释
也。
○足数篇第三
大分为二。初标名。二释。初中云足至三者。先明来意。
前篇鸣钟作相。召集僧徒。僧有远近不同。次乃辨于
通局。然则僧通真伪染净。混而难分。若不以法兰之
秉务。无由成遂。故次辨也。释名者。缘体相应。名为足
数。事顺无乖。说名僧相。篇者章段之号。第者居也。三
者僧数。故总题云足数(云云)。
依篇释中大分二别。初总意。次开章。不更一一分别
云又至故者。此约成僧体。以明一向
须净。若秽不成僧故(云云)。
云若至二别者。说戒为一。受戒为二。就此二中。则有
进否。如下自述。
云为至也者。今引文云。犯者不得
闻戒说戒。及向犯者忏悔。是说戒揵度文也。羯磨疏
云。有犯不得说戒者。戒法体净拟敕将犯。今自沉溺。
何能拯救。有犯不得闻者。疏云。说序之时。文言忏悔
净者嘿然。今心停罪。端然应净。欺诳圣贤。甚自负责。
不得向犯者忏者。以罪积思除。引證对自心。前既有
瑕。无由遣累。犯者不得受他解罪者。忏名上起前證
染污。何能生他后断之本。
云若至中者。犯戒和上
伹令不知等者。谓众人不知。无有三根。伹令相净。便
堪应法。问犯戒和上。未审犯何戒耶。律文伹言犯戒。
若据今师下之文意。至于吉罪亦不得。或引犯戒四
句。约受人知不知等。下文广说。馀文易解。不子细释
也。
○足数篇第三
大分为二。初标名。二释。初中云足至三者。先明来意。
前篇鸣钟作相。召集僧徒。僧有远近不同。次乃辨于
通局。然则僧通真伪染净。混而难分。若不以法兰之
秉务。无由成遂。故次辨也。释名者。缘体相应。名为足
数。事顺无乖。说名僧相。篇者章段之号。第者居也。三
者僧数。故总题云足数(云云)。
依篇释中大分二别。初总意。次开章。不更一一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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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云)。云上至法者。结上生下也。上巳明其来集结上。
谓七相召集等。而用僧须知应法者。生下也。钞文解
不劳广叙。云托至上与者。说无三根之事。外章在众
之时。相形如法。不自言陈等。虽体冥然非僧。约此不
知之边。仪形相顺。却得足数。即第三门中人也。必于
缘等者。谓作法时。睡定隐没。虽见闻等。仪相乖违。号
为差脱也。不妨清净者。戒体如法。虽则体如。相既非
顺。却不足数。故云入非僧摄也。即初门中人是。以此
二途等者。净秽二种。途路合足。不合足故。须料拣使
是非两异。取舍自分者。净僧若相顺。得足数为是。若
于缘差脱。如隐没等。不足数即非。又体秽之人。不自
言无三根。众人不知相形。又顺得足数为是。必有三
根外。显纵在僧中。形相无乖。亦不足数即非也。如此
是非。便成两异。是即名取。非乃名舍。三途中并有取
舍。即自分焉。
云就中至不足者。就中者。一解云。此正篇之中。玄记
云。就二途之中。今取初解好。例四者。类例合有四门
也。有作列字错也。初体是应法于事有违者。谓清净
应比丘之法。然作法之时。相仪乖角故。于事有违。如
是当宗外部。都计会便有三十馀人。下文当更结数
也。二体境俱非假缘亦不足数者。如尼等本不是僧。
十三难无戒三举二灭体坏。号为体非。又自言及三
根外鄣有人委知。名为境非。假作如法之相。向众中
坐。无乖违等。亦不足数也。如是之类。有二十二人。更
谓七相召集等。而用僧须知应法者。生下也。钞文解
不劳广叙。云托至上与者。说无三根之事。外章在众
之时。相形如法。不自言陈等。虽体冥然非僧。约此不
知之边。仪形相顺。却得足数。即第三门中人也。必于
缘等者。谓作法时。睡定隐没。虽见闻等。仪相乖违。号
为差脱也。不妨清净者。戒体如法。虽则体如。相既非
顺。却不足数。故云入非僧摄也。即初门中人是。以此
二途等者。净秽二种。途路合足。不合足故。须料拣使
是非两异。取舍自分者。净僧若相顺。得足数为是。若
于缘差脱。如隐没等。不足数即非。又体秽之人。不自
言无三根。众人不知相形。又顺得足数为是。必有三
根外。显纵在僧中。形相无乖。亦不足数即非也。如此
是非。便成两异。是即名取。非乃名舍。三途中并有取
舍。即自分焉。
云就中至不足者。就中者。一解云。此正篇之中。玄记
云。就二途之中。今取初解好。例四者。类例合有四门
也。有作列字错也。初体是应法于事有违者。谓清净
应比丘之法。然作法之时。相仪乖角故。于事有违。如
是当宗外部。都计会便有三十馀人。下文当更结数
也。二体境俱非假缘亦不足数者。如尼等本不是僧。
十三难无戒三举二灭体坏。号为体非。又自言及三
根外鄣有人委知。名为境非。假作如法之相。向众中
坐。无乖违等。亦不足数也。如是之类。有二十二人。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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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外宗一人。都二十三人。亦如下列。三体非僧用于
缘成足。此据前来之人。体虽不是僧用。待人未知。将
谓清净。又作法时。仪相无乖。成于足数。四约缘有碍
不妙成法少不足。故谓身有法被治。或可犯罪正行
行法等。名为有碍。足别法事。一切总得。名不妨成法。
若当法之中。即不足数。故云少分不足。如此之类。当
部他宗。都十一人。如下广料简也。
云初至一足者。牒章也。
云四分至六人者。若准四
分。瞻波不足数法中。都有二十八人不足数。是文图
义足。故颂云。馀举灭难为。神隐离别场。馀谓馀之四
众。比丘尼。式叉。沙弥。沙弥尼也。举者三举也。灭谓二
灭也。难谓十三难也。神谓神足在空。隐谓隐没。离见
闻处。别谓别住。场谓戒场。岂非二十八人。若尔既有
二十八人。文义具全。何得此中云六人文圆义足。答
就二十八人中。袖得此之六人。一向体净之者。但相
中有乖故不足。巳外二十二人。或本不是僧体。或坏
体等流类于似。既无净体。此门不似。寄在第二门中
列出也。巳上四分六人。且标列名数。未得解释。知之。
云馀至成者。欲解此文。应先问曰。前来据四分。不足
法中净秽。都有二十八人。今师袖得体净六人来。此
第一门中出。更有二十二人。即寄在第二门明。二十
二且置而不论。今于此门。依四分所列体净六人。文
圆义足僧数者。为复只有此六人不足。除此六外。更
有净体之人不足。钞答云。馀者非无此义。馀者外也。
缘成足。此据前来之人。体虽不是僧用。待人未知。将
谓清净。又作法时。仪相无乖。成于足数。四约缘有碍
不妙成法少不足。故谓身有法被治。或可犯罪正行
行法等。名为有碍。足别法事。一切总得。名不妨成法。
若当法之中。即不足数。故云少分不足。如此之类。当
部他宗。都十一人。如下广料简也。
云初至一足者。牒章也。
云四分至六人者。若准四
分。瞻波不足数法中。都有二十八人不足数。是文图
义足。故颂云。馀举灭难为。神隐离别场。馀谓馀之四
众。比丘尼。式叉。沙弥。沙弥尼也。举者三举也。灭谓二
灭也。难谓十三难也。神谓神足在空。隐谓隐没。离见
闻处。别谓别住。场谓戒场。岂非二十八人。若尔既有
二十八人。文义具全。何得此中云六人文圆义足。答
就二十八人中。袖得此之六人。一向体净之者。但相
中有乖故不足。巳外二十二人。或本不是僧体。或坏
体等流类于似。既无净体。此门不似。寄在第二门中
列出也。巳上四分六人。且标列名数。未得解释。知之。
云馀至成者。欲解此文。应先问曰。前来据四分。不足
法中净秽。都有二十八人。今师袖得体净六人来。此
第一门中出。更有二十二人。即寄在第二门明。二十
二且置而不论。今于此门。依四分所列体净六人。文
圆义足僧数者。为复只有此六人不足。除此六外。更
有净体之人不足。钞答云。馀者非无此义。馀者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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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之一字。助语词也。非由不也。无者对有彰名。此义
者。即不足义也。简异无不足之文意。六人之外。更有
体净之人。亦不足数。但有义且无文。何故得知下。引
舍戒法中。颠狂哑聋等。亦是体净。然𨵗根识无记等。
对他舍戒不成。元来不足。我对首之数。若得足数舍
戒合成。岂非有义。然瞻波中。无此诸人不足之文。即
是无文。今师引他部分明之文来證成。如是类人。定
是不足。故钞云。今取他部明文證成。即生起用诸部
文意也。如此消抄。不违文旨。有解云。二十八人外曰
馀。亦是一途。又有云。六人外更有二十二人为馀者。
非甚也。
云十诵至中者。准十诵五十四云。波离问佛。若众睡
眠傧一比丘。得名傧否。答词如抄引也。问既云十二
种人。何故伹列十一。答彼律有白衣一人。引中未出。
寄在第二门中。何以得将白衣一人。充此数耶。答准
羯磨疏。通列十诵不定数。有十五人。四位列人。初列
三覆藏人。二列睡等四人。三列哑聋具二等三人。四
列后之五人。后文云。十四树上。十五白衣。證知不谬。
问何得此标而后列。答此门本明净僧。白衣是本受
戒不得。人既非僧体。合在下科。流类相似。今此标者。
且显是彼宗都数故。其馀人等。下文一一释之。唯有
树上比丘易知。下不更说。今略辨也。所言树上者。宝
云。须约众中树。若于众外树。明知不足。问树上不足
则知。未审有别众否。答羯磨疏云。若树在界内。枝荫
者。即不足义也。简异无不足之文意。六人之外。更有
体净之人。亦不足数。但有义且无文。何故得知下。引
舍戒法中。颠狂哑聋等。亦是体净。然𨵗根识无记等。
对他舍戒不成。元来不足。我对首之数。若得足数舍
戒合成。岂非有义。然瞻波中。无此诸人不足之文。即
是无文。今师引他部分明之文来證成。如是类人。定
是不足。故钞云。今取他部明文證成。即生起用诸部
文意也。如此消抄。不违文旨。有解云。二十八人外曰
馀。亦是一途。又有云。六人外更有二十二人为馀者。
非甚也。
云十诵至中者。准十诵五十四云。波离问佛。若众睡
眠傧一比丘。得名傧否。答词如抄引也。问既云十二
种人。何故伹列十一。答彼律有白衣一人。引中未出。
寄在第二门中。何以得将白衣一人。充此数耶。答准
羯磨疏。通列十诵不定数。有十五人。四位列人。初列
三覆藏人。二列睡等四人。三列哑聋具二等三人。四
列后之五人。后文云。十四树上。十五白衣。證知不谬。
问何得此标而后列。答此门本明净僧。白衣是本受
戒不得。人既非僧体。合在下科。流类相似。今此标者。
且显是彼宗都数故。其馀人等。下文一一释之。唯有
树上比丘易知。下不更说。今略辨也。所言树上者。宝
云。须约众中树。若于众外树。明知不足。问树上不足
则知。未审有别众否。答羯磨疏云。若树在界内。枝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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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外。比丘在枝上。是别非足。以从根断故。若枝连界
外地比丘地。比丘在外枝上。即非别也。若树在界外
枝荫界内。比丘在界内枝上。亦非别。从根断故。若枝
连界内。比丘在上。亦成别众。
云义加至摄者。义加醉人者。夫秉法足数。非所言教。
须会解是非。今此极醉之人。口中出言。自不能解。缘
本与骨前后颠倒。异于圣言。前人何得明委。故云前
人不练。今师据十诵。乱语人不足数。道理义加此之
一人也。不解之人是不足摄者。大德云。辨不学人也。
谓初学之者。未能洞达是非。名为不解。今师准伽论。
痴钝之人不足数。道理加此一人。亦合不足。玄记释
此二人。分为两段。初明醉人不足之相。二前人下。别
辨不解之人不足者。妄科抄文。义势断也。思之。次都
计数者。四分六人。十诵十一人。伽论三人。僧祇九人。
义加二人。下解释中。更加露地。隔障一人。总来三十
二人。在此初门摄。玄记次露地。隔障一人。但三十一
也。
云就至柝者标也。就不足数中。相状隐密难知者。随
前标列中。次第一一解判分柝也。云初至用者。所为
羯磨者。即僧为于他。僧是能为。彼是所为也。以此人
是乞法之者。正释也。谓就僧乞羯磨法等为僧所量
不入僧限者。僧量他前人。合与法等。自身不入僧之
正数故。若将等者。谓若将此乞法之人。足四人数者。
即僧不满四。以所牒人即乞法者。不入僧用也。次徵
外地比丘地。比丘在外枝上。即非别也。若树在界外
枝荫界内。比丘在界内枝上。亦非别。从根断故。若枝
连界内。比丘在上。亦成别众。
云义加至摄者。义加醉人者。夫秉法足数。非所言教。
须会解是非。今此极醉之人。口中出言。自不能解。缘
本与骨前后颠倒。异于圣言。前人何得明委。故云前
人不练。今师据十诵。乱语人不足数。道理义加此之
一人也。不解之人是不足摄者。大德云。辨不学人也。
谓初学之者。未能洞达是非。名为不解。今师准伽论。
痴钝之人不足数。道理加此一人。亦合不足。玄记释
此二人。分为两段。初明醉人不足之相。二前人下。别
辨不解之人不足者。妄科抄文。义势断也。思之。次都
计数者。四分六人。十诵十一人。伽论三人。僧祇九人。
义加二人。下解释中。更加露地。隔障一人。总来三十
二人。在此初门摄。玄记次露地。隔障一人。但三十一
也。
云就至柝者标也。就不足数中。相状隐密难知者。随
前标列中。次第一一解判分柝也。云初至用者。所为
羯磨者。即僧为于他。僧是能为。彼是所为也。以此人
是乞法之者。正释也。谓就僧乞羯磨法等为僧所量
不入僧限者。僧量他前人。合与法等。自身不入僧之
正数故。若将等者。谓若将此乞法之人。足四人数者。
即僧不满四。以所牒人即乞法者。不入僧用也。次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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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云。若至故者。若尔二字领前旨也。意道。若所为人。
不得足数者。今领解。云若尔也。
向下正难云。四日受日四僧不列亦应得成。谓律文
于四人法中。伹除三事。谓受戒自恣出罪。既不列除
受日。明知。尔时将受日所为之人。足前三人成四人。
道理应得。可引钞答云。一人所为三非僧故。不能秉
法。谓一人是所为牒彼比丘名字。入羯磨时。即任运
不足巳外。三人非僧。何能秉御得圣法耶。今更难曰。
上言一人所为三非僧。故秉法不得。必定能所须五
者。何故得律文不列除受日。钞答云。文不列者。事同
五人。并是所为故。四人僧者。直取能秉。意道。律文但
据能秉四人。列除三事。自恣受戒出罪。其受日。事同
五人。非正五人僧作。玄云。事同五人。与自恣事相似。
不论乞法不乞法。并是所为故。此解自是一途也。又
难云。说戒四人。戒师在内。结界四人。唱明比丘在内。
何故得足数耶。答文如钞可解。
云初至故者。神足在空等者。母论第六云。若比丘用
神通力。在空中住。欲受戒者。师及众僧在地。若师在
空。受戒者。反众僧在地。乃至师弟。皆在空不得受戒。
何以如此下句释云。空中无分齐等。谓不可结界故。
又准彼文。伹离地四指。取人指即四寸。便与陆地别
也。
隐没等者。谓入井窖。说文云。地室也。在界内是
别众。极中有乖。是不足也。离见闻者标也。
僧祇中谓同覆处离见闻者。即舍屋之下。上面有覆。
不得足数者。今领解。云若尔也。
向下正难云。四日受日四僧不列亦应得成。谓律文
于四人法中。伹除三事。谓受戒自恣出罪。既不列除
受日。明知。尔时将受日所为之人。足前三人成四人。
道理应得。可引钞答云。一人所为三非僧故。不能秉
法。谓一人是所为牒彼比丘名字。入羯磨时。即任运
不足巳外。三人非僧。何能秉御得圣法耶。今更难曰。
上言一人所为三非僧。故秉法不得。必定能所须五
者。何故得律文不列除受日。钞答云。文不列者。事同
五人。并是所为故。四人僧者。直取能秉。意道。律文但
据能秉四人。列除三事。自恣受戒出罪。其受日。事同
五人。非正五人僧作。玄云。事同五人。与自恣事相似。
不论乞法不乞法。并是所为故。此解自是一途也。又
难云。说戒四人。戒师在内。结界四人。唱明比丘在内。
何故得足数耶。答文如钞可解。
云初至故者。神足在空等者。母论第六云。若比丘用
神通力。在空中住。欲受戒者。师及众僧在地。若师在
空。受戒者。反众僧在地。乃至师弟。皆在空不得受戒。
何以如此下句释云。空中无分齐等。谓不可结界故。
又准彼文。伹离地四指。取人指即四寸。便与陆地别
也。
隐没等者。谓入井窖。说文云。地室也。在界内是
别众。极中有乖。是不足也。离见闻者标也。
僧祇中谓同覆处离见闻者。即舍屋之下。上面有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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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是同覆处。在此处作法。不得离见闻。即不足也。其
相如室宿中说者。准下随相中。与女同宿戒。辨室相
有四种。一四周有障上有覆。谓如今房堂等是。二前
故无壁。谓如长廊下。或听屋处是。三虽覆而不遍。谓
四面并周匝。上亦通覆。但开中央。即如今时明堂等
是。四虽覆遍而有开处。谓少开明孔等是。宝云。室相
四种。指在下文。今伹据上面通覆遍。即成同覆处。在
下作法。即不得离见。纵在申手外无过。玄记云。室相
若成。在室内作法。不得离见闻。若室相不成。须在申
手内者。此非解也。此谓巳下料简。但约此坐之人。展
转离见闻。不取说戒师等见闻也。如义抄者。疏问为
俱离互离。答俱离则不足。谓不见比坐人面。不闻比
坐常语声故。若互则无过也。
别住者标也。昔云等者。古师解别住义也。今破云。一
界不集来。但是别众收。不名别住也。今谓下钞主。据
作法之时。三人在大界体上。一人坐自然界。以大界
内。虽他自然地上。自然地上比丘。即成界外不足数
故。此更约作法处相近说也。问既知彼之比丘身坐。
自然是其外界。何不呼召。入来法界之中。钞答云。非
谓眼见在外界等(云云)。此约前人法界后来不委知
分齐。谓言同是一界。伹此比丘。坐在自然。不论知与
不知。冥然作法不熟。故云不足。
戒场上者标也。由前巳下释也。谓前来三人在界内。
一人坐自然。既是界外。即不定数。我今戒场在大界
相如室宿中说者。准下随相中。与女同宿戒。辨室相
有四种。一四周有障上有覆。谓如今房堂等是。二前
故无壁。谓如长廊下。或听屋处是。三虽覆而不遍。谓
四面并周匝。上亦通覆。但开中央。即如今时明堂等
是。四虽覆遍而有开处。谓少开明孔等是。宝云。室相
四种。指在下文。今伹据上面通覆遍。即成同覆处。在
下作法。即不得离见。纵在申手外无过。玄记云。室相
若成。在室内作法。不得离见闻。若室相不成。须在申
手内者。此非解也。此谓巳下料简。但约此坐之人。展
转离见闻。不取说戒师等见闻也。如义抄者。疏问为
俱离互离。答俱离则不足。谓不见比坐人面。不闻比
坐常语声故。若互则无过也。
别住者标也。昔云等者。古师解别住义也。今破云。一
界不集来。但是别众收。不名别住也。今谓下钞主。据
作法之时。三人在大界体上。一人坐自然界。以大界
内。虽他自然地上。自然地上比丘。即成界外不足数
故。此更约作法处相近说也。问既知彼之比丘身坐。
自然是其外界。何不呼召。入来法界之中。钞答云。非
谓眼见在外界等(云云)。此约前人法界后来不委知
分齐。谓言同是一界。伹此比丘。坐在自然。不论知与
不知。冥然作法不熟。故云不足。
戒场上者标也。由前巳下释也。谓前来三人在界内。
一人坐自然。既是界外。即不定数。我今戒场在大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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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既非界外其戒场。后是作法地。非其自然。今或作
法处。近他戒场。将此场上。一人足。我大界上。三人之
数得否。钞云。引二界下释不得也。二界者。大界为一
戒场为二也。同在自然等者。后堂云。一人在戒场上。
是中间自然内也。三人在大界上。是中间自然外。虽
则戒场在大界内。由中隔自然。成其两相。亦是别界
摄。如何成足固不可也。玄记云。戒场外一重自然。大
界外自然所包。故云同在自然非正也。此中但论戒
场。及大界隔中间自然。不同一相。是别界故。何用论
他大界自然。今取初解。
云。睡眠至说者。睡眠者。神昏四睡目食曰睡。亦云离
觉曰眠(准此重轻别也)。乱语者。说文云。乱者扰也。以事扰舌
名乱语也。愤闹者。多思谓之愦(古对反)闹。入定者。谓若
入有心定。别有静虑所持。若入无心灭心所心。至于
忍哩。不同僧和。虽在众中不可为足也。由无心同果
秉法故者。总释上三种之人。不足之理。可知。十诵巳
下引證也。律中因六群。證他受戒事。佛问彼。彼云并
不知。遂立制云。不得睡定。莫馀思觉等。准此僧数多
等者。谓若作法处僧多。如十人受戒是正数。今有十
五人等。于中或有一二人睡定等。亦许成就法事。但
正数周足即得。若作受戒和上。必定不得睡定。以是
得戒根本故不开也。纵在房内等者。因便说无别众
之过。[山/(咢-二+一)]记云。睡醉无知失比丘用。犹如狂等失用亦
尔。开无别众。馀同羯磨法中说者。宝云。准疏云。始终
法处。近他戒场。将此场上。一人足。我大界上。三人之
数得否。钞云。引二界下释不得也。二界者。大界为一
戒场为二也。同在自然等者。后堂云。一人在戒场上。
是中间自然内也。三人在大界上。是中间自然外。虽
则戒场在大界内。由中隔自然。成其两相。亦是别界
摄。如何成足固不可也。玄记云。戒场外一重自然。大
界外自然所包。故云同在自然非正也。此中但论戒
场。及大界隔中间自然。不同一相。是别界故。何用论
他大界自然。今取初解。
云。睡眠至说者。睡眠者。神昏四睡目食曰睡。亦云离
觉曰眠(准此重轻别也)。乱语者。说文云。乱者扰也。以事扰舌
名乱语也。愤闹者。多思谓之愦(古对反)闹。入定者。谓若
入有心定。别有静虑所持。若入无心灭心所心。至于
忍哩。不同僧和。虽在众中不可为足也。由无心同果
秉法故者。总释上三种之人。不足之理。可知。十诵巳
下引證也。律中因六群。證他受戒事。佛问彼。彼云并
不知。遂立制云。不得睡定。莫馀思觉等。准此僧数多
等者。谓若作法处僧多。如十人受戒是正数。今有十
五人等。于中或有一二人睡定等。亦许成就法事。但
正数周足即得。若作受戒和上。必定不得睡定。以是
得戒根本故不开也。纵在房内等者。因便说无别众
之过。[山/(咢-二+一)]记云。睡醉无知失比丘用。犹如狂等失用亦
尔。开无别众。馀同羯磨法中说者。宝云。准疏云。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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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醉。即无别众中间。若觉亦成别众也。玄记亦列疏。
彼云。见闻又绝不名别众。即将足别作四句等(引此一段
似不相应)。更有古今妄解。钞文恐繁不录。
云哑至事者。
一哑。二聋。三等者具二也。羯磨疏云。此等三人。根坏
非證也。并阙二能者。谓阙听能说能也。下引伽论料
简。可知。
云狂至三者。狂等三人者。一狂人。二乱心人。三病坏
心人。由心无记等者。释不足之理也。既不忆身非善
非恶无记也。若准律中等者。谓十诵。但有狂人。不足
数文。且无轻重只类。今师却依四分舍戒法中明三
品。故云若准律中(云云)。问好人亦常忆常来此。何故
名狂。答好人若知缘事不说。即不来此。狂不论说与
不说。至半月即到来。不知增减等。不忆不来者。此一
向重。不忆半月说戒等。一向不来也。互忆忘及来不
来者。或时轻或时重不定。前半月忆后半月忘。忘时
重忆时轻。故云互忆忘也。及来不来者。有时忆即来。
有时忆且不来。若妄时不来即无过。今忆而不来。即
成别众故。须以法隔之。若得法隔乃至病差。未解法
者。亦通皆不足也。痛恼心乱例同狂三者。明后二人
也。皆有此三品之相。若一向轻。如狂中常忆常来。一
向重如。狂中不忆不来。或轻或重。如狂中互忆忘。及
来不来人。例前易委故。指同狂也。问此三人如何简
异。江西记云。身口心俱狂。即狂人收。心狂身口不狂。
即乱心人摄。身心狂而口不狂。即病坏心人摄也。
彼云。见闻又绝不名别众。即将足别作四句等(引此一段
似不相应)。更有古今妄解。钞文恐繁不录。
云哑至事者。
一哑。二聋。三等者具二也。羯磨疏云。此等三人。根坏
非證也。并阙二能者。谓阙听能说能也。下引伽论料
简。可知。
云狂至三者。狂等三人者。一狂人。二乱心人。三病坏
心人。由心无记等者。释不足之理也。既不忆身非善
非恶无记也。若准律中等者。谓十诵。但有狂人。不足
数文。且无轻重只类。今师却依四分舍戒法中明三
品。故云若准律中(云云)。问好人亦常忆常来此。何故
名狂。答好人若知缘事不说。即不来此。狂不论说与
不说。至半月即到来。不知增减等。不忆不来者。此一
向重。不忆半月说戒等。一向不来也。互忆忘及来不
来者。或时轻或时重不定。前半月忆后半月忘。忘时
重忆时轻。故云互忆忘也。及来不来者。有时忆即来。
有时忆且不来。若妄时不来即无过。今忆而不来。即
成别众故。须以法隔之。若得法隔乃至病差。未解法
者。亦通皆不足也。痛恼心乱例同狂三者。明后二人
也。皆有此三品之相。若一向轻。如狂中常忆常来。一
向重如。狂中不忆不来。或轻或重。如狂中互忆忘。及
来不来人。例前易委故。指同狂也。问此三人如何简
异。江西记云。身口心俱狂。即狂人收。心狂身口不狂。
即乱心人摄。身心狂而口不狂。即病坏心人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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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重至乖者。重病等者。谓其病重不察是非。心既昏
沉。无情缘法故不足也。
边地等者。梵汉语异。不领
解也。必后相知二通相足痴钝等者。谓不知能诠之
名言。不解所诠之奥义。不识二持之相。则未了是。不
识二犯之相。则未了非。如此之人。则非处重断割之
匠也。必言解等。重料简也。谓于白三十番中。但解受
戒白四一番。故云齐文而巳。便足受戒僧数。若馀番
未解。即不足馀法事数也。此且一解。玄云。齐其法事
人界之文。不解其馀律藏。名齐文而巳。又约无人。方
开他足数。引解稍疏。问此痴钝与义加不解人何别。
答疏云。引人虽各各。而不知根钝。难明律制。尽形依
止前义加者。但准不学。或学未知。名为不解。故有别
也。
兴欲等者。送心达增。名心同身。在房中号身乖。羯磨
疏云。堂中作法。遂收欲者。以入现数故名非足。
云隔至内者。宝云。此有五人抄言。谓同覆处。而别隔
等者。此解覆处隔障一人也。且如三间堂内。以物障
隔三人。在两间内。一人在彼一间内。即成不足。或言
露地等者。此义加一人也。今师准前祇中。覆处隔障。
既乃不足。或时路地作法有障隔。岂可成足。虽申手
内有障。亦不足也(玄记中不晓此义加一人但科为反释上文也)。
半覆中间下。列馀二人也。谓半僧檐等下。释上半覆
中间。障半在阶下。释半路。或复无障下。解半覆申手
不及也。并非同住下通结也。露地下。释露地申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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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是第五人也。此言相显者。两说。一云相(平呼)谓露地
申手不及。相貌显现易知。露地无覆摄。僧义弱故。须
申手相。及不同覆处。二解云。相(平呼)显故作是说。为反
显于露处故。二释各有理。今且存初解。馀文可知。
云二由具二非假缘不足者。一体非本无戒故。或非
僧体。或坏僧体。二境非三根外彰。故云由具二非也。
假饶在众仪相。如法之缘。亦不足数也。
云四至种
者。准律文。若为比丘作羯磨。以比丘尼足数。乃至若
为比丘作羯磨。以应灭殡人足数。并不成也。钞文存
略故。问于十三难中。破僧一难。为受前破僧。为受纹
破僧。若云受前破者。既未受具。如何破僧。准文中须
是大比丘故。若受后破者。但得逆兰。初受时既纳得
体成清净人。身在僧中。仪相无乖理。合数具足数。何
成难收。答正破僧时。理是受后。但得逆罪。戒体如法。
今但据再受不得。便成难收。既无戒体。何成僧用。故
不足也。古记不练。辄妄叙云。律中有十二难。破僧之
者体是清净。有何不足。此未知文意也。思之。
云问至足者。问意可解。
云答解了途者。古来制作
十五六师。解此一文。莫过三说。一师云。此二十二人
尼等非僧体。十三难人。无体三举。二灭体坏律文。但
手列此二十二人云。不足数。亦不说自言及与知不
知等。明知。约体冥然不足也。相部释此解。二师云。此
二十二人。不约体论。唯据用辨。于用中须具二种。方
成不足。一须自言我是如上等人也。如众中有不净
申手不及。相貌显现易知。露地无覆摄。僧义弱故。须
申手相。及不同覆处。二解云。相(平呼)显故作是说。为反
显于露处故。二释各有理。今且存初解。馀文可知。
云二由具二非假缘不足者。一体非本无戒故。或非
僧体。或坏僧体。二境非三根外彰。故云由具二非也。
假饶在众仪相。如法之缘。亦不足数也。
云四至种
者。准律文。若为比丘作羯磨。以比丘尼足数。乃至若
为比丘作羯磨。以应灭殡人足数。并不成也。钞文存
略故。问于十三难中。破僧一难。为受前破僧。为受纹
破僧。若云受前破者。既未受具。如何破僧。准文中须
是大比丘故。若受后破者。但得逆兰。初受时既纳得
体成清净人。身在僧中。仪相无乖理。合数具足数。何
成难收。答正破僧时。理是受后。但得逆罪。戒体如法。
今但据再受不得。便成难收。既无戒体。何成僧用。故
不足也。古记不练。辄妄叙云。律中有十二难。破僧之
者体是清净。有何不足。此未知文意也。思之。
云问至足者。问意可解。
云答解了途者。古来制作
十五六师。解此一文。莫过三说。一师云。此二十二人
尼等非僧体。十三难人。无体三举。二灭体坏律文。但
手列此二十二人云。不足数。亦不说自言及与知不
知等。明知。约体冥然不足也。相部释此解。二师云。此
二十二人。不约体论。唯据用辨。于用中须具二种。方
成不足。一须自言我是如上等人也。如众中有不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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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佛令听与自言治等二。又须人知。如律云。听以
肉知他恶法等。具斯二种。方成不足。若众中虽有人
知。彼未自言。或彼虽自言。无人知委。由成僧用也。东
塔快此解。三师云。于上二中。但随具一。即不足也。或
自言不假人知。或三根外。显为人所知。即不假自言。
准律中。有说自言处。即不更说人知。有说知处。即不
更明自言。故知。不要二种。兼具有斯三解。故曰多途
(玄记三义中阙一师义也)。云今至等者。钞云。于前三师中。扶第二
解也。而东塔疏同计。此等二字。指二十二人。体既非
僧者。僧者体非也。若僧同知者。境非也。反上成足。如
与欲中者。引彼失欲文义来證之。如与欲中自言即
失欲不自言失例此自言即不足不自言得足外难
曰前门中所列三十二人。如神隐别住等。纵僧不知。
冥然不足。引何故知。即不足不知成足。可引钞答云。
不同前门知不知等。意道。前是体净。相仪有违。今是
体秽。须自言说。后方不足。故不持戒和上四句等者。
此受戒犍度未文也。阿难问起此事。若和上十三难。
有一一事第。授弟子具足戒。第一句。从不持戒和上
受戒约有疑。问佛汝知和上犯戒不。弟子云不知。佛
言得名受具足戒。第二句。虽知和上犯戒。不知不应
从此人受。佛言亦得戒。第三句。亦知和上犯戒。亦知
不合。从如是人受。不知从此人受不得戒。佛言亦得
戒。第四句亦知虽受不得戒。佛言如此具知不得戒
也。例于前来知不知得足。不足亦是如也。所以文中。
肉知他恶法等。具斯二种。方成不足。若众中虽有人
知。彼未自言。或彼虽自言。无人知委。由成僧用也。东
塔快此解。三师云。于上二中。但随具一。即不足也。或
自言不假人知。或三根外。显为人所知。即不假自言。
准律中。有说自言处。即不更说人知。有说知处。即不
更明自言。故知。不要二种。兼具有斯三解。故曰多途
(玄记三义中阙一师义也)。云今至等者。钞云。于前三师中。扶第二
解也。而东塔疏同计。此等二字。指二十二人。体既非
僧者。僧者体非也。若僧同知者。境非也。反上成足。如
与欲中者。引彼失欲文义来證之。如与欲中自言即
失欲不自言失例此自言即不足不自言得足外难
曰前门中所列三十二人。如神隐别住等。纵僧不知。
冥然不足。引何故知。即不足不知成足。可引钞答云。
不同前门知不知等。意道。前是体净。相仪有违。今是
体秽。须自言说。后方不足。故不持戒和上四句等者。
此受戒犍度未文也。阿难问起此事。若和上十三难。
有一一事第。授弟子具足戒。第一句。从不持戒和上
受戒约有疑。问佛汝知和上犯戒不。弟子云不知。佛
言得名受具足戒。第二句。虽知和上犯戒。不知不应
从此人受。佛言亦得戒。第三句。亦知和上犯戒。亦知
不合。从如是人受。不知从此人受不得戒。佛言亦得
戒。第四句亦知虽受不得戒。佛言如此具知不得戒
也。例于前来知不知得足。不足亦是如也。所以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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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十诵等者。文中即四分失欲文也。一一难下。皆云
我是十三难人等。不成持欲。又十诵三十云。犯重罪
人。贼住边罪。一一若先有是过。作法不成。反上成也。
引上诸文为證前人。一须自言。二须人知。方为不足。
羯磨疏云。人虽体非相有僧用各不相知理开成足
云昔至故者。文有四意。初叙古解。二破。三徵。四释非
也。昔人以体不合等者。谓准五分中和上。若在十人
数内。不名受具。僧祗。十诵亦然。今准此例故。将在十
人之外也。引非正解者。破也。谓四分制十人僧。和上
在内。故知。前来非正义也。何者二字。徵起古人之非。
下遂释云。若不知犯。则不得辄用他部等。今师云。若
明自心中。知前人有犯。纵在十外。亦落非中。即羯磨
文中。不许牒故。若先不知。即在十人之内亦得。何故
辄将他安。于十外进退。皆成妨碍。
云十诵加一白
衣亦不入数者。谓是初门引彼律十二人中之一数
也。前门简退。寄在此门。今欲解判之。故且标起。
云上至义者。此明古师通辨境滥也。先释二十二人。
次释白衣一人。上明僧相形同出家者。指前来二十
二人。并是大僧仪相身形。与出家人同等。相有滥故。
得共法事者。相貌与善好比丘相滥。虽则体非众人。
不知他犯。又乃威仪齐整。是以得同法事。足于前数。
如着俗服等者。此释前来十诵白衣一人也。古师云
此虽是净戒比丘。然着俗人之衣。相形分明了了。众
人皆谓是俗。即无同法之义。不足数也。云十诵白衣
我是十三难人等。不成持欲。又十诵三十云。犯重罪
人。贼住边罪。一一若先有是过。作法不成。反上成也。
引上诸文为證前人。一须自言。二须人知。方为不足。
羯磨疏云。人虽体非相有僧用各不相知理开成足
云昔至故者。文有四意。初叙古解。二破。三徵。四释非
也。昔人以体不合等者。谓准五分中和上。若在十人
数内。不名受具。僧祗。十诵亦然。今准此例故。将在十
人之外也。引非正解者。破也。谓四分制十人僧。和上
在内。故知。前来非正义也。何者二字。徵起古人之非。
下遂释云。若不知犯。则不得辄用他部等。今师云。若
明自心中。知前人有犯。纵在十外。亦落非中。即羯磨
文中。不许牒故。若先不知。即在十人之内亦得。何故
辄将他安。于十外进退。皆成妨碍。
云十诵加一白
衣亦不入数者。谓是初门引彼律十二人中之一数
也。前门简退。寄在此门。今欲解判之。故且标起。
云上至义者。此明古师通辨境滥也。先释二十二人。
次释白衣一人。上明僧相形同出家者。指前来二十
二人。并是大僧仪相身形。与出家人同等。相有滥故。
得共法事者。相貌与善好比丘相滥。虽则体非众人。
不知他犯。又乃威仪齐整。是以得同法事。足于前数。
如着俗服等者。此释前来十诵白衣一人也。古师云
此虽是净戒比丘。然着俗人之衣。相形分明了了。众
人皆谓是俗。即无同法之义。不足数也。云十诵白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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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众者。前来古人。辨二十二人。境滥成足。道理极成。
若言白衣。是净戒比丘。着白衣服。不足数者。此非解
也。既不可准。故更释之。十诵白衣。谓本受戒不得者。
今师解也。约他登坛之时。不解发心沇缘诸善。或可
师僧秉法。落非冥然。不纳戒体。还如不受一般。故取
本来之号。詺为白衣也。亦有受后难缘等者。反破古
师所立之义也。谓有比丘受戒之后。戒体清净。然有
难缘。暂改形服。亦须集他不来成别。故羯磨疏云。有
人言。先虽具戒。有缘须着俗服者。亦不足数。以无威
仪故。今不同之。不以灭仪定僧体状。内具戒见财法
应僧。外亏道相。为有缘难。如五大色。不令受持。为难
服用。岂不同秉。可以例也。馀文如钞。
云三至中者。谓上三举人也。羯磨疏云。既本无信。故
作重治。弃在众外。义无闻法。信行俱坏。律简此色。同
于犯重。治法如众网中。既有法在身。故不定也。
灭
殡者。羯磨疏云。为非既重加覆既染心。故作法治出海
岸也。
应灭殡等者。有三意。初举来未加法。羯磨疏
云。根本巳坏。去僧弥远。将欲殡遣。逢难且散。二若虽
下三二人为别。三或下众内一人知也。并者结三种
之位也。今观文意。前释约举来僧中以释即局。后二
约别人知以释即通。虽通局有殊。然俱名应灭殡也
云第三至用者。体虽非僧者。三根未彰。又未自言。托
缘成用者。据四仪无有违逆。得成足也。
云即至事
者。此约体非境如三根未显。又不自陈故。足数相中
若言白衣。是净戒比丘。着白衣服。不足数者。此非解
也。既不可准。故更释之。十诵白衣。谓本受戒不得者。
今师解也。约他登坛之时。不解发心沇缘诸善。或可
师僧秉法。落非冥然。不纳戒体。还如不受一般。故取
本来之号。詺为白衣也。亦有受后难缘等者。反破古
师所立之义也。谓有比丘受戒之后。戒体清净。然有
难缘。暂改形服。亦须集他不来成别。故羯磨疏云。有
人言。先虽具戒。有缘须着俗服者。亦不足数。以无威
仪故。今不同之。不以灭仪定僧体状。内具戒见财法
应僧。外亏道相。为有缘难。如五大色。不令受持。为难
服用。岂不同秉。可以例也。馀文如钞。
云三至中者。谓上三举人也。羯磨疏云。既本无信。故
作重治。弃在众外。义无闻法。信行俱坏。律简此色。同
于犯重。治法如众网中。既有法在身。故不定也。
灭
殡者。羯磨疏云。为非既重加覆既染心。故作法治出海
岸也。
应灭殡等者。有三意。初举来未加法。羯磨疏
云。根本巳坏。去僧弥远。将欲殡遣。逢难且散。二若虽
下三二人为别。三或下众内一人知也。并者结三种
之位也。今观文意。前释约举来僧中以释即局。后二
约别人知以释即通。虽通局有殊。然俱名应灭殡也
云第三至用者。体虽非僧者。三根未彰。又未自言。托
缘成用者。据四仪无有违逆。得成足也。
云即至事
者。此约体非境如三根未显。又不自陈故。足数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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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者。无隐没等状相。便得辨事。
云故至等者。引
證可解。
云十诵至就者。贼诈者。玄云。十诵二十一
云。舍卫中有一居士。妻子亡纹家计贫虚。自念沙门
安乐。遂剃落成僧相故。诸比丘问几夏。皆不知。又再
被诘问。遂自言我是贼住。诸比丘白佛。佛言。若未自
言巳前得足数。自言巳后一切不足。本白衣时破戒。
十诵三十七云。若先言我破戒。后作法亦不成。先作
羯磨后自言。亦得成就。
云萨至说者。如文易知。
云自至类者。显自言之相也。玄云。上文为有并安。若
言此出自言之相故。问此之自言。为告当众即不足。
为五中随告一众便不足。答讲者相承有两解。一云。
唯告当众举例。犹如发露。亦须对同众。又据前文云。
而别人内知。又众内一人知。即不足等。二云。五中随
告。即不足也。不类发露。准前文云。不持戒和上四句。
但受人不知即得。知即不成。可以为例(任情思之)。
云四至事者。牒草也丶云四分至呵者。解义如。僧纲
中说之。问此上四人。为一切羯磨。皆得足数。为除其
本法。答除其本法。今文中一切之言。亦据本法外说
也。玄云。此四对此羯磨。体是不足。故知不谬。有释云。
一切羯磨并本法。总得足数。伹为夺三十五事。不得
呵秉法人。故云少分不足。此犯稍轻。却无白停之义
(此非解也)。问若尔四分瞻波不足数二十八人中。何不见
列此四人。答既足得诸羯磨数。故不列也。问此四人
足得覆等羯磨否。答不得以俱是被治故。对此引羯
云故至等者。引
證可解。
云十诵至就者。贼诈者。玄云。十诵二十一
云。舍卫中有一居士。妻子亡纹家计贫虚。自念沙门
安乐。遂剃落成僧相故。诸比丘问几夏。皆不知。又再
被诘问。遂自言我是贼住。诸比丘白佛。佛言。若未自
言巳前得足数。自言巳后一切不足。本白衣时破戒。
十诵三十七云。若先言我破戒。后作法亦不成。先作
羯磨后自言。亦得成就。
云萨至说者。如文易知。
云自至类者。显自言之相也。玄云。上文为有并安。若
言此出自言之相故。问此之自言。为告当众即不足。
为五中随告一众便不足。答讲者相承有两解。一云。
唯告当众举例。犹如发露。亦须对同众。又据前文云。
而别人内知。又众内一人知。即不足等。二云。五中随
告。即不足也。不类发露。准前文云。不持戒和上四句。
但受人不知即得。知即不成。可以为例(任情思之)。
云四至事者。牒草也丶云四分至呵者。解义如。僧纲
中说之。问此上四人。为一切羯磨。皆得足数。为除其
本法。答除其本法。今文中一切之言。亦据本法外说
也。玄云。此四对此羯磨。体是不足。故知不谬。有释云。
一切羯磨并本法。总得足数。伹为夺三十五事。不得
呵秉法人。故云少分不足。此犯稍轻。却无白停之义
(此非解也)。问若尔四分瞻波不足数二十八人中。何不见
列此四人。答既足得诸羯磨数。故不列也。问此四人
足得覆等羯磨否。答不得以俱是被治故。对此引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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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疏四句。一得满不得呵。即此中四人也。有人云。既
得满数。要伴證法。或秉法落非。不敢言呵。何用足数。
答但约不得高声呵止。若软语咨陈。有何不可。思之。
二不得满得呵人。疏云。谓受戒者。问既云受戒即是
沙弥。若先不解羯磨。则要如何言呵。若曾诵持识于
刚骨。岂非盗法。成贼住摄。请为答之。一解云。约聪明
沙弥。第二番羯磨落非。说初白及第一番。即未解呵
止。二云据比丘先清净舍戒去。今复重来以说。或约
增戒人说亦得(二解各有理)或有解云。谓据所为人。如受
日舍忏。自身不足。然得呵举。难云。疏中既言约受戒
者。说所为受日等。非受戒人。良不可也。大德约寻常。
受戒沙弥。坛内秉法。时见师僧。威仪不整。或眠睡之
类。唤召令觉。便名为呵。非呵羯磨也。未敢依之。三得
满得呵人。谓清净等之者。身参众务常法故。第四句
不得满不得呵。都有六十三人。四分三十二人。十诵
十五人。伽中三人。祗文九人。五分背面人。义加三人。
讲时亦不在繁点名字也。外难。此即所列十一人。其
中呵责等四。便初句得满不得呵。覆等七人。乃入第
四门。不得满不得呵中摄。一等同在此门。何故安排
不定。大德云。据脱犯过人。轻重有别。故不定也。知之
云覆至事者。玄云。义准通前合十一人并不足。此呵
责等羯磨。治罪同故。馀不繁录。对此更结都数。此门
十一人。第二门二十三人。第一门三十二人。巳上六
十六人。不足数也。上来释足数正篇竟。
得满数。要伴證法。或秉法落非。不敢言呵。何用足数。
答但约不得高声呵止。若软语咨陈。有何不可。思之。
二不得满得呵人。疏云。谓受戒者。问既云受戒即是
沙弥。若先不解羯磨。则要如何言呵。若曾诵持识于
刚骨。岂非盗法。成贼住摄。请为答之。一解云。约聪明
沙弥。第二番羯磨落非。说初白及第一番。即未解呵
止。二云据比丘先清净舍戒去。今复重来以说。或约
增戒人说亦得(二解各有理)或有解云。谓据所为人。如受
日舍忏。自身不足。然得呵举。难云。疏中既言约受戒
者。说所为受日等。非受戒人。良不可也。大德约寻常。
受戒沙弥。坛内秉法。时见师僧。威仪不整。或眠睡之
类。唤召令觉。便名为呵。非呵羯磨也。未敢依之。三得
满得呵人。谓清净等之者。身参众务常法故。第四句
不得满不得呵。都有六十三人。四分三十二人。十诵
十五人。伽中三人。祗文九人。五分背面人。义加三人。
讲时亦不在繁点名字也。外难。此即所列十一人。其
中呵责等四。便初句得满不得呵。覆等七人。乃入第
四门。不得满不得呵中摄。一等同在此门。何故安排
不定。大德云。据脱犯过人。轻重有别。故不定也。知之
云覆至事者。玄云。义准通前合十一人并不足。此呵
责等羯磨。治罪同故。馀不繁录。对此更结都数。此门
十一人。第二门二十三人。第一门三十二人。巳上六
十六人。不足数也。上来释足数正篇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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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别众法附。云次至不者。先明来意。玄云。足别二僧。
互有交涉。对简即易。故附而明。释名者。注文是也。同
一界住相中有乖等者。初通明同一界者。谓摄僧大
界也。相中有乖者。谓作法时不来也。次局解一界者
僧中也。相中有乖者。仪相不如法也。被事不成。故云
别众。问此中别众。与下随相中别众何异。有人云。此
约法。彼约食。引说全成眼净。取笑于人也。大德云。能
所有异。别众食戒。约能别成众。所别不论多少。此中
据所别成众。能别不论多少。请思之。问未审别众罪。
五篇中是何篇罪。答有解云偷兰。或云吉罗。俱未有
教据。若准随相不与浴辄起者是提。其文犹狭。今此
别众文。从律瞻波中来。通众中界内。后通三业。不顺
类例结提。又别众食戒亦是结情过边提也。诸记中。
并不评量今故。繁述甚为要矣。初中两字。牒举别众
之相。第一段文也。
云四分至集者。谓约三业辨也。应来者简不应来。即
十三难等。若清净同住合来者。今便不来。是身不集。
身既不来。不能證正羯磨。是口不集。心不忍可。是心
不集。二应与欲不与欲来者。清净有缘合传欲。名身
心不集。身不来。是身不集。不送心来。是心不集。难曰。
纵有缘传欲。身亦不来。何故此言身不集也耶。答若
传欲来身在房中无过。无不送心身在院中。有别众
过。故云身不集也。更难。既不传欲口亦不集。此何不
言。答设若传欲。口在院中。不能正證羯磨。故不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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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在院中。不与欲来。口家亦无别众之过。何要论量。
上依搜玄正解竟。或有释云。口属心管。心既不忍。口
不自由。如火禁子之例。恐不及前仪。思之。三得呵人
呵等者。简前呵责等。四不得呵。今是清净等者之心。
不同法口发言呵。名心口不集。
云及至也者。顺相和合也。一应来者来。三业俱集。即
今起堂是。二应与欲者欲来。是心口集。送心达僧是
心集。口说付他是口集。难曰。前来违相中。第二段不
与欲来。是身心不集。不言口。今顺相和合。即是反前
句。何故却有口集。答前段不言口者。是證正羯磨之
口。身既不来。口无集义。故不别论。此言口集。自是传
词。向之口业非关他證正之口。思之。现前不呵者。是
身口集。身来在僧。口又不呵等。又云舍利弗等者。此
是十五哩中初句。如下自明。谓见众僧如法羯磨。谓
是非法而心不忍。且不呵之。亦名和合如法。
云又至人者。六群者。多论云。一难途。二跋难陀。三迦
留陀夷。四阐陀。五马宿。六满室至说戒处。众僧坐。彼
便立。此四仪有乖。是别众非法也。五分皆说戒坐卧
等者。玄云。背坐背卧二人云等也。大德云。此但论背
面。纵使坐卧。俱是背摄。不合妄分两人。若约坐卧四
仪有乖。下引祇文自显也。僧祗。十二种人者。四仪各
言成十二也。易知。云别至数者。谓约别众净僧。对前
不足。递互交罗错涉。合作四句。今且分二。若不到僧
中名别众。若到僧中。仪相有乖。名不足数。故云且也
上依搜玄正解竟。或有释云。口属心管。心既不忍。口
不自由。如火禁子之例。恐不及前仪。思之。三得呵人
呵等者。简前呵责等。四不得呵。今是清净等者之心。
不同法口发言呵。名心口不集。
云及至也者。顺相和合也。一应来者来。三业俱集。即
今起堂是。二应与欲者欲来。是心口集。送心达僧是
心集。口说付他是口集。难曰。前来违相中。第二段不
与欲来。是身心不集。不言口。今顺相和合。即是反前
句。何故却有口集。答前段不言口者。是證正羯磨之
口。身既不来。口无集义。故不别论。此言口集。自是传
词。向之口业非关他證正之口。思之。现前不呵者。是
身口集。身来在僧。口又不呵等。又云舍利弗等者。此
是十五哩中初句。如下自明。谓见众僧如法羯磨。谓
是非法而心不忍。且不呵之。亦名和合如法。
云又至人者。六群者。多论云。一难途。二跋难陀。三迦
留陀夷。四阐陀。五马宿。六满室至说戒处。众僧坐。彼
便立。此四仪有乖。是别众非法也。五分皆说戒坐卧
等者。玄云。背坐背卧二人云等也。大德云。此但论背
面。纵使坐卧。俱是背摄。不合妄分两人。若约坐卧四
仪有乖。下引祇文自显也。僧祗。十二种人者。四仪各
言成十二也。易知。云别至数者。谓约别众净僧。对前
不足。递互交罗错涉。合作四句。今且分二。若不到僧
中名别众。若到僧中。仪相有乖。名不足数。故云且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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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然至别者。宝云。约宽狭料简也。若约体论。不足通
净秽。别众唯净境。若约处明。别众通众内外故宽。足
数唯在众中。不足通内外也。四句如别者。羯磨疏云。
上虽通列名含是非。但为缘差。滥通净行。故以法简。
不宜混杂。就分两对。初四句者。一是别非足十六人。
一应来不来。二不与欲来。第一门中。隐没离见闻隔
障等五。第四门中僧残行法七人。二是足非别一人。
即善比丘身参众侣。德行昭彰。故兼两位。三亦别亦
足。六人得呵人呵并背坐。及四仪乖越人。四非足非
别三十九人。第一门中。十诵十一人。伽论三人。义加
三人。成十六人。并第二门中。二十三人。难曰。于中不
解人。睡人。醉人。狂人。为有戒体为无体。若云无体。即
是十三难摄。戒是白衣。若云有戒体不足可尔。何故
不别。答有人解云。在众中故不别。以不解及睡醉故。
不能證法。不足此非解也。镜水大德云。准戒坛经。作
业成败门中。南山自释云。夫秉法者。非但一僧独诵。
并须通众其解有不解者。非足非别。以暗昧。莫知和
忍之缘。熟识同别之相。故非二摄。不集无咎(准此且释不解
人非三摄也)。睡眠醉狂者。崿记云。睡醉无知。失比丘用。例
于狂等。失用亦尔(准此例前不解之人相同明镜思之)。二更将不足。对
别众作四句。一是不足非别众。如所为作羯磨人。二
是别众非不足数。同上第三句六人。三亦别众亦不
足。同上初句十六人。四非别非不足。三人神足在空
别住戒场上。并异界收也。
净秽。别众唯净境。若约处明。别众通众内外故宽。足
数唯在众中。不足通内外也。四句如别者。羯磨疏云。
上虽通列名含是非。但为缘差。滥通净行。故以法简。
不宜混杂。就分两对。初四句者。一是别非足十六人。
一应来不来。二不与欲来。第一门中。隐没离见闻隔
障等五。第四门中僧残行法七人。二是足非别一人。
即善比丘身参众侣。德行昭彰。故兼两位。三亦别亦
足。六人得呵人呵并背坐。及四仪乖越人。四非足非
别三十九人。第一门中。十诵十一人。伽论三人。义加
三人。成十六人。并第二门中。二十三人。难曰。于中不
解人。睡人。醉人。狂人。为有戒体为无体。若云无体。即
是十三难摄。戒是白衣。若云有戒体不足可尔。何故
不别。答有人解云。在众中故不别。以不解及睡醉故。
不能證法。不足此非解也。镜水大德云。准戒坛经。作
业成败门中。南山自释云。夫秉法者。非但一僧独诵。
并须通众其解有不解者。非足非别。以暗昧。莫知和
忍之缘。熟识同别之相。故非二摄。不集无咎(准此且释不解
人非三摄也)。睡眠醉狂者。崿记云。睡醉无知。失比丘用。例
于狂等。失用亦尔(准此例前不解之人相同明镜思之)。二更将不足。对
别众作四句。一是不足非别众。如所为作羯磨人。二
是别众非不足数。同上第三句六人。三亦别众亦不
足。同上初句十六人。四非别非不足。三人神足在空
别住戒场上。并异界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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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若论至也者。必无解法。亦开秉之者。玄云。开说恣
二法。一切羯磨不得别。亦无过者。作法之时不集来。
无别众过。中间人者。上不及大僧。下不同十戒沙弥。
故云中间也。
云二解或不者。玄云。约所别之僧。又约能秉法僧成
别不成别。故云成不。更助一解。上虽约四仪三业。以
辨是非。然于五篇所犯重轻。或知不知等。未曾委练。
故次辨也。云若至开者。别犯下四篇是别众摄者。谓
过相轻微故。别犯初篇。纵三根未显。众人谓言清净。
亦无别众。谓过相重故。无任同住。冥然不别也。文云
巳下。證前来体坏。不障法事。在别众义。此有法喻。本
文云。界内实无比丘。横起有想。以实无故。羯磨得成。
既有净想。即合唤来。由心不欲。与彼同法。犯不应吉
故(引喻竟)。法合者。如前犯重体坏。如无比丘。约人不知。
今有净比丘想。即合召来。由心不同。得不应吉。钞文
云。纵谓净想。亦成法事。前作想谓是不知。今既巳知
随意别也。
十三难者。边尼贼破等十三人也。尼等四人者。大尼。
式叉。沙弥。沙弥尼也。有将学悔为数者。不然也。前来
中间人巳说了。不可重述。三举。谓不见等。三狂。谓狂
人。乱心人。病坏心人。哑聋𨵗识也。或本非是僧者。结
释十三难人也。或中途被罚者。释三举人也。形差者。
谓尼等四人也。三人则男女形差。沙弥则大僧法差。
病报者。释狂等三人也。缘碍开之者。释哑聋二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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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将缘碍字声结前来诸人者非也。云凡至中者。
凡者诸也。此等二字。指前来流类人也。未论足别者。
谓前来广说足不足等。皆据足四人僧数。以论未知。
对首作法之时。足得我别人之法巳不。前未论量。此
门方辨。故云未论足别也。难曰。此是别众法附。何故
重说足数之法。答因便相从故明由。如足法中。因便
亦说别众之义。故前文云。纵在房中。理亦开成。亦是
因便也。
若对首作法前境滥真者。谓二人面对作法。是对首
也。所对之人。名为前境。滥真者。体是缘碍名滥。体若
应法名真。例取僧中者。若此等人。足得四人巳上僧
法。即得足对首。若众中三根外彰。不任用故。不足僧
法。今来足我别人对首亦不得。故云例取僧中。难曰。
对首是两人法。何用论足别。答约他本是众法。为界
无人。故开对首。今虽有此等人。不堪足数。不共作法。
无别众故。又但对首持衣说净等。虽有此等人。亦不
堪对首。不共彼作。但自作对首。心念亦无别众之过。
更有不正义。虑繁不叙。
云今至顺者。多有别相者。别众相状也。更显明之者。
更重也。显彰明举也。威仪相同巳下。开两章也。
云言至祇者。僧祗行作法事等者。据相中有乖也。五
分病人背者。谓面不看秉法人。故是别众。此但论背。
不论四仪。知之。四分六群不坐。亦是仪相乖也。如律
别众中说如行时食者。既舍威仪便犯足也。僧相同
凡者诸也。此等二字。指前来流类人也。未论足别者。
谓前来广说足不足等。皆据足四人僧数。以论未知。
对首作法之时。足得我别人之法巳不。前未论量。此
门方辨。故云未论足别也。难曰。此是别众法附。何故
重说足数之法。答因便相从故明由。如足法中。因便
亦说别众之义。故前文云。纵在房中。理亦开成。亦是
因便也。
若对首作法前境滥真者。谓二人面对作法。是对首
也。所对之人。名为前境。滥真者。体是缘碍名滥。体若
应法名真。例取僧中者。若此等人。足得四人巳上僧
法。即得足对首。若众中三根外彰。不任用故。不足僧
法。今来足我别人对首亦不得。故云例取僧中。难曰。
对首是两人法。何用论足别。答约他本是众法。为界
无人。故开对首。今虽有此等人。不堪足数。不共作法。
无别众故。又但对首持衣说净等。虽有此等人。亦不
堪对首。不共彼作。但自作对首。心念亦无别众之过。
更有不正义。虑繁不叙。
云今至顺者。多有别相者。别众相状也。更显明之者。
更重也。显彰明举也。威仪相同巳下。开两章也。
云言至祇者。僧祗行作法事等者。据相中有乖也。五
分病人背者。谓面不看秉法人。故是别众。此但论背。
不论四仪。知之。四分六群不坐。亦是仪相乖也。如律
别众中说如行时食者。既舍威仪便犯足也。僧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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秽者。此约食祇据法。法食虽殊。四仪不异。故是同也
云二至列者。二心虚实者。玄云。顺为实心。违是虚心。
准此但释得虚实心。未说得二字出处。诸家解云。虚
为一实为二。故云二心虚实。恐未当文旨。今作准南
记云。前来开两章门。钞云。众取威相。同是一章。不用
心顺为一障。初段中。释云。言威仪者。据理合云。初言
威仪者。制作𡞞少。不著初字。今言二心。虚实二字即
牒章。心违成虚。心顺为实。不得见文中二字。便言之
心也。馀文可解。
云若至中者。此段文大意。约说戒时。维那秉白者。理
合在静招边铺坐具胡跪。答法云说戒羯磨。其戒师
未得便秉单白。且待维那归本床上坐。说方作法。若
便作白。彼在僧中行此。即成别众也。若便在砧边坐。
或今时直依本位。答法即不在此限也。废立如义抄
者。至下第五篇中。十缘之内。亦更说之。广辨如羯磨
疏述。
云就至说者。此段钞文大意。谓前广说相仪不顺。如
秉法人坐。馀并须坐人。一不同即成别众。此且据多
分为言。然于坐僧之中。作法之时。亦有立者。仪相虽
乖。不成别众。问是何人耶。钞遂释云。除被治人。以是
所为羯磨者。不足僧数。谓今日众僧。特为彼人作法。
彼既不足僧数。虽然不坐。亦无别众(上且清文)。虽则如是。
更须料简。其所为之人。须具二法者。方听伊立。无别
众边。一是所为。二不足数。如提婆达多之类。邪众为
云二至列者。二心虚实者。玄云。顺为实心。违是虚心。
准此但释得虚实心。未说得二字出处。诸家解云。虚
为一实为二。故云二心虚实。恐未当文旨。今作准南
记云。前来开两章门。钞云。众取威相。同是一章。不用
心顺为一障。初段中。释云。言威仪者。据理合云。初言
威仪者。制作𡞞少。不著初字。今言二心。虚实二字即
牒章。心违成虚。心顺为实。不得见文中二字。便言之
心也。馀文可解。
云若至中者。此段文大意。约说戒时。维那秉白者。理
合在静招边铺坐具胡跪。答法云说戒羯磨。其戒师
未得便秉单白。且待维那归本床上坐。说方作法。若
便作白。彼在僧中行此。即成别众也。若便在砧边坐。
或今时直依本位。答法即不在此限也。废立如义抄
者。至下第五篇中。十缘之内。亦更说之。广辨如羯磨
疏述。
云就至说者。此段钞文大意。谓前广说相仪不顺。如
秉法人坐。馀并须坐人。一不同即成别众。此且据多
分为言。然于坐僧之中。作法之时。亦有立者。仪相虽
乖。不成别众。问是何人耶。钞遂释云。除被治人。以是
所为羯磨者。不足僧数。谓今日众僧。特为彼人作法。
彼既不足僧数。虽然不坐。亦无别众(上且清文)。虽则如是。
更须料简。其所为之人。须具二法者。方听伊立。无别
众边。一是所为。二不足数。如提婆达多之类。邪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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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所治。又不足数更有犯重灭殡者。三举人恶马哩。
殡二人巳上。一任坐立。不障法事。无别众过。若论呵
责等。四有戒体。即须坐作。若立不成。谓彼足得一切
羯磨。故不得一向雷同。多有迷此一节。便云凡是一
切治罚。皆许立者。全成猛浪也。馀有所为坐乞如法
者。九法人顺情为解。必须三乞。不尔不成。又须同僧
坐。不尔别众忏夷残等。并是顺情。亦须坐乞。尼忏残
亦三乞。长跪作之。老病离衣二房等例。一一类知。而
通解也。文义明说者。玄云。律明入众乞法须且五胡
跪合掌等。是云秉至得者。此文大意。前来明秉法人
定须坐。馀有开不开。巳知未审。秉法又立作羯磨。馀
人却坐成别众不。钞文释云。除二种人。一威仪师者。
此是僧差。不得辄坐。必立秉法即成。若坐不就也。二
开立说戒者。谓众大声小。初虽制坐。有缘开立。亦无
别众。自馀一切皆须坐秉者。馀者外也。自此二法之
外。诸羯磨法。如结界自恣等。必须坐作行卧不成。注
文云。必有馀缘行卧亦得者。玄云。王贼难缘。亦开行
作法。故祇律二十八云。诸比丘白佛。立作羯磨得不。
佛言。得行住坐卧。作布萨也(且消注文)。更须料简。初约能
秉人。次约僧众。只与如贾客行。今日是布萨日。商人
不住。恐有贼盗。比丘即遥指山石。依标而结。行念戒
作单白。此是僧缘行作法亦得。或有硕德之人。明闲
教相。寻常被事。是他秉法。今众人欲得彼人。秉此圣
法。今有疾患久坐不得。若如是者。开他一人卧秉无
殡二人巳上。一任坐立。不障法事。无别众过。若论呵
责等。四有戒体。即须坐作。若立不成。谓彼足得一切
羯磨。故不得一向雷同。多有迷此一节。便云凡是一
切治罚。皆许立者。全成猛浪也。馀有所为坐乞如法
者。九法人顺情为解。必须三乞。不尔不成。又须同僧
坐。不尔别众忏夷残等。并是顺情。亦须坐乞。尼忏残
亦三乞。长跪作之。老病离衣二房等例。一一类知。而
通解也。文义明说者。玄云。律明入众乞法须且五胡
跪合掌等。是云秉至得者。此文大意。前来明秉法人
定须坐。馀有开不开。巳知未审。秉法又立作羯磨。馀
人却坐成别众不。钞文释云。除二种人。一威仪师者。
此是僧差。不得辄坐。必立秉法即成。若坐不就也。二
开立说戒者。谓众大声小。初虽制坐。有缘开立。亦无
别众。自馀一切皆须坐秉者。馀者外也。自此二法之
外。诸羯磨法。如结界自恣等。必须坐作行卧不成。注
文云。必有馀缘行卧亦得者。玄云。王贼难缘。亦开行
作法。故祇律二十八云。诸比丘白佛。立作羯磨得不。
佛言。得行住坐卧。作布萨也(且消注文)。更须料简。初约能
秉人。次约僧众。只与如贾客行。今日是布萨日。商人
不住。恐有贼盗。比丘即遥指山石。依标而结。行念戒
作单白。此是僧缘行作法亦得。或有硕德之人。明闲
教相。寻常被事。是他秉法。今众人欲得彼人。秉此圣
法。今有疾患久坐不得。若如是者。开他一人卧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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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馀人即坐。此是缘碍卧秉亦得。次约众僧以说者。
作法之时。僧中有一人二人。乃至多有病。若寻常法
事。即许与欲。此约大界传欲不开。必须赴集。必若文
坐。其病增剧。未审如何初依玄。解云。病人重不能坐。
则随病者卧。秉法人。并一切僧。总须一例卧。若但病
人。卧诸人坐。即成别众也。此释非也。今依法宝云。病
人但任情而卧。秉法者及馀僧。不病即坐。此是有缘
开病者卧。馀人无缘不得。然须面者。佛象及秉法人。
若背面即不得。故五分律云。病人背说戒坐卧。佛言
非法。今既不背有缘开卧。道理酌然。不同诸家谬传。
文义思之。更都计别众人数。应来不来人。应与欲与
不欲人。现前得呵人。僧祇四仪十二人。五分。背面人
巳上十六人为定。玄记分五分背面为二人。更并六
群不坐。都十八人者非也。巳上简众竟。
○受欲篇第四
分文为二(云云)。云受欲至四者。先辨来意。前明体秽。
非足数之所收。既曰净僧。义须尽集。忽有缘碍。制令
达心。则机教有凭。彼我齐益。若斯之义。故次明之。释
名。受以领纳为名。欲以悕须为义。彼纳此须。故云受
欲。应法为是。不应法为非。在三之下。故云第四。
释中云夫至辨者。总意也。夫字如常解事者。玄云。三
宝病患之事。外来非心所恻。故云不意也。法出恒情
者。说戒自恣等是法。僧众恒常之务。由佛制故。所以
半月常说佛法。久住不灭。又如自恣举罪七支清净。
作法之时。僧中有一人二人。乃至多有病。若寻常法
事。即许与欲。此约大界传欲不开。必须赴集。必若文
坐。其病增剧。未审如何初依玄。解云。病人重不能坐。
则随病者卧。秉法人。并一切僧。总须一例卧。若但病
人。卧诸人坐。即成别众也。此释非也。今依法宝云。病
人但任情而卧。秉法者及馀僧。不病即坐。此是有缘
开病者卧。馀人无缘不得。然须面者。佛象及秉法人。
若背面即不得。故五分律云。病人背说戒坐卧。佛言
非法。今既不背有缘开卧。道理酌然。不同诸家谬传。
文义思之。更都计别众人数。应来不来人。应与欲与
不欲人。现前得呵人。僧祇四仪十二人。五分。背面人
巳上十六人为定。玄记分五分背面为二人。更并六
群不坐。都十八人者非也。巳上简众竟。
○受欲篇第四
分文为二(云云)。云受欲至四者。先辨来意。前明体秽。
非足数之所收。既曰净僧。义须尽集。忽有缘碍。制令
达心。则机教有凭。彼我齐益。若斯之义。故次明之。释
名。受以领纳为名。欲以悕须为义。彼纳此须。故云受
欲。应法为是。不应法为非。在三之下。故云第四。
释中云夫至辨者。总意也。夫字如常解事者。玄云。三
宝病患之事。外来非心所恻。故云不意也。法出恒情
者。说戒自恣等是法。僧众恒常之务。由佛制故。所以
半月常说佛法。久住不灭。又如自恣举罪七支清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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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孤独故。每年一度。至时常作。故云常情也。故对情
而顺其心者。谓对前来说恣恒情之法。我身既有缘。
不得赴集。遂送心达僧。表无违背。是顺心也。心顺于
法无失者。既有正缘传欲。表无乖违。免有别众之过。
堂头法事成就。故云于法无失故名欲也。然则情事
相反者。一解云。应先难起。既许顺情传欲。得何用此
篇。可引钞云然则巳下(云云)。意云。说恣常情。须集不
意之事。忽生求来。不得是相反也(据此消文意由未尽)。今更一
释情者。谓是说恣常情。及诸羯磨等法也。谓是我不
意三宝病患之事也。约法及事。互有是非。故云相反。
如今日堂头所作之法。是说恣等。如法之法。房中身
上之事。又实是正缘。此则与欲得成事法相称。何要
更述此篇之钞。今缘堂头法事。虽则是说恣常情房
内因缘。且不是三宝病患之。如法之缘务。与欲不成
得罪。此是事反于法也。或可有时房中之事。却是正
缘。堂头羯磨却是正缘。堂头羯磨却是非法。则不合
与欲。此是法反于事。如是法与之事。互有是非。故云
相反也。故立法以捡之者。故者因由义也。由于前来
有此相反。须立法则以捡括也。捡则有事必明者。搜
捡诸律有受欲之事文。必定明之。若明故对门而辨
者。谓不可一处。长途而解。下遂立缘法二门。对之明
也。云初明其缘后明欲法者。准曰诸篇开科皆云。就
中分五。或云分三等。今此亦合云。就中分二。何故直
尔分科。答大德云。制作不定临时变通。谓前总意中
而顺其心者。谓对前来说恣恒情之法。我身既有缘。
不得赴集。遂送心达僧。表无违背。是顺心也。心顺于
法无失者。既有正缘传欲。表无乖违。免有别众之过。
堂头法事成就。故云于法无失故名欲也。然则情事
相反者。一解云。应先难起。既许顺情传欲。得何用此
篇。可引钞云然则巳下(云云)。意云。说恣常情。须集不
意之事。忽生求来。不得是相反也(据此消文意由未尽)。今更一
释情者。谓是说恣常情。及诸羯磨等法也。谓是我不
意三宝病患之事也。约法及事。互有是非。故云相反。
如今日堂头所作之法。是说恣等。如法之法。房中身
上之事。又实是正缘。此则与欲得成事法相称。何要
更述此篇之钞。今缘堂头法事。虽则是说恣常情房
内因缘。且不是三宝病患之。如法之缘务。与欲不成
得罪。此是事反于法也。或可有时房中之事。却是正
缘。堂头羯磨却是正缘。堂头羯磨却是非法。则不合
与欲。此是法反于事。如是法与之事。互有是非。故云
相反也。故立法以捡之者。故者因由义也。由于前来
有此相反。须立法则以捡括也。捡则有事必明者。搜
捡诸律有受欲之事文。必定明之。若明故对门而辨
者。谓不可一处。长途而解。下遂立缘法二门。对之明
也。云初明其缘后明欲法者。准曰诸篇开科皆云。就
中分五。或云分三等。今此亦合云。就中分二。何故直
尔分科。答大德云。制作不定临时变通。谓前总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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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若明故对门而辨。即当(去声)就中字也。此中承上来
语势。使云初明其缘等(云云)。
云初至非者。列科可知。
云初至欲者。辨制意也。凡
者诸也。诸多羯磨之法事。必须身心俱集者。皆令赴
堂也。设若有缘等者。谓忽有三宝等事缘。求来不遂。
佛若不开他送心达僧。表无违背。故云不开心集也。
机教莫同者。机是有缘。比丘教乃如来所立之教。教
不被机。机不称教。故云莫同也。以太急故。拔济之义
何在。故听传口心者。宝云。可回文取义云。故听口传
心应僧前事也。方能彼此俱辨者。方由则也。彼即僧
僧事得成无别众失。此是私巳。私巳又缘。又能句当
两处成就。岂非俱辨缘。此故开与欲也。
云释至背者。释名者。前言欲之一字巳是其名。今但
要知他名下之义也。凡言欲者。多以怖须为义者。凡
者诸也。不但传词。独得名欲。诸所爱乐。总名欲也。多
以怖须为义者。诸律经论中多处文说并云。欲与怖
须为义。若据梵语伊车(上声)。翻之为欲。悕求悕望。字从
心作即训求也。故俱舍云。欲者悕求所作事业。唯识
云。云何为欲。于所乐境。望为性等。欲明僧作法事巳
下。钞自释也。谓堂头作法。我心决定。拟往愿闻。羯磨
说戒。今有不意之事。忽生与心相违。是以口自传心。
悕求之事。令众委知。无其违逆。故云欲也。云故至法
者。引律论二文转證。前来多以怖须为义。可知。
云辨至说也者。辨体者。前既释名。名以召体。未知欲
语势。使云初明其缘等(云云)。
云初至非者。列科可知。
云初至欲者。辨制意也。凡
者诸也。诸多羯磨之法事。必须身心俱集者。皆令赴
堂也。设若有缘等者。谓忽有三宝等事缘。求来不遂。
佛若不开他送心达僧。表无违背。故云不开心集也。
机教莫同者。机是有缘。比丘教乃如来所立之教。教
不被机。机不称教。故云莫同也。以太急故。拔济之义
何在。故听传口心者。宝云。可回文取义云。故听口传
心应僧前事也。方能彼此俱辨者。方由则也。彼即僧
僧事得成无别众失。此是私巳。私巳又缘。又能句当
两处成就。岂非俱辨缘。此故开与欲也。
云释至背者。释名者。前言欲之一字巳是其名。今但
要知他名下之义也。凡言欲者。多以怖须为义者。凡
者诸也。不但传词。独得名欲。诸所爱乐。总名欲也。多
以怖须为义者。诸律经论中多处文说并云。欲与怖
须为义。若据梵语伊车(上声)。翻之为欲。悕求悕望。字从
心作即训求也。故俱舍云。欲者悕求所作事业。唯识
云。云何为欲。于所乐境。望为性等。欲明僧作法事巳
下。钞自释也。谓堂头作法。我心决定。拟往愿闻。羯磨
说戒。今有不意之事。忽生与心相违。是以口自传心。
悕求之事。令众委知。无其违逆。故云欲也。云故至法
者。引律论二文转證。前来多以怖须为义。可知。
云辨至说也者。辨体者。前既释名。名以召体。未知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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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如何为体。故次明也。若据羯磨疏中。体有多种。约
法相约事。初约法出体者。尅性以欲之一法为体。此
欲是心所家法。即通大地中。受想思触欲等。即此欲
之一法为体也。次约相者。色声为体。跪礼合掌是善
色。陈词是善声。所禀云。若据传付他了。亦是非色非
心为体。谓有得得连持。在彼心识之上。若尔与无表
戒何别。答有二不同。一此虽是非色非心。犹属能诠
体摄。二此体虽非色。心得连持。忽遇强缘。非得来赞。
冥然便失。若无表戒是所诠体。一得不失。是以别也。
三约事辨体。即此钞文。自述欲之。所须有二者。谓有
两种事体。一众事。二别事。初众事者。抄云。自有僧私
同须。乃至若叛有罪。羯磨疏云。如说恣等期至必说。
说必在僧。若不界内。捡挍推觅。僧便有罪。必私外避。
出界亦犯。是知僧私同须也(上且一般事体)。自有单僧等者。
明别事体也。单僧即是。当时一期。秉法被事之僧也。
如受戒下钞举事显也。僧须我和我不必须者。意云。
彼辨事之僧。十人五人。须得我和。赴堂传欲。我自巳
不必须。下句释云。佛不正制。谓说恣常法。佛制一切
同遵。不论内外。一人不来。皆制与罪。若论受忏罪。此
是为别人作法。佛且当初不制。我亦须赴堂。既不正
制不去无过。是知彼则须我。我不必须。
云二至故者。玄云。先须识制故。说戒犍度中。结作法
僧界。文云。不得受欲。此律明文。不听受欲。故云唯除
结界。虽非巳下。释上抄文。馀并开之。问律文但说戒
法相约事。初约法出体者。尅性以欲之一法为体。此
欲是心所家法。即通大地中。受想思触欲等。即此欲
之一法为体也。次约相者。色声为体。跪礼合掌是善
色。陈词是善声。所禀云。若据传付他了。亦是非色非
心为体。谓有得得连持。在彼心识之上。若尔与无表
戒何别。答有二不同。一此虽是非色非心。犹属能诠
体摄。二此体虽非色。心得连持。忽遇强缘。非得来赞。
冥然便失。若无表戒是所诠体。一得不失。是以别也。
三约事辨体。即此钞文。自述欲之。所须有二者。谓有
两种事体。一众事。二别事。初众事者。抄云。自有僧私
同须。乃至若叛有罪。羯磨疏云。如说恣等期至必说。
说必在僧。若不界内。捡挍推觅。僧便有罪。必私外避。
出界亦犯。是知僧私同须也(上且一般事体)。自有单僧等者。
明别事体也。单僧即是。当时一期。秉法被事之僧也。
如受戒下钞举事显也。僧须我和我不必须者。意云。
彼辨事之僧。十人五人。须得我和。赴堂传欲。我自巳
不必须。下句释云。佛不正制。谓说恣常法。佛制一切
同遵。不论内外。一人不来。皆制与罪。若论受忏罪。此
是为别人作法。佛且当初不制。我亦须赴堂。既不正
制不去无过。是知彼则须我。我不必须。
云二至故者。玄云。先须识制故。说戒犍度中。结作法
僧界。文云。不得受欲。此律明文。不听受欲。故云唯除
结界。虽非巳下。释上抄文。馀并开之。问律文但说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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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恣二法。即有开欲之文。馀羯磨并无开文。何以今
言馀并开之。虽非巳下答也。律中虽无明文。开馀一
切。羯磨云。并得与欲。而六群称事。与欲中佛言。自今
巳去。但言如法僧事。准此如法之言。义似密开。即知
一切羯磨。皆是如法合与欲。以非制故者。律中则制
除结界一法。不得与欲巳外。其馀一切羯磨则无制。
不得与欲之处。故知馀并开也。
云三定缘是非者标也。如法缘为是。不如法为非。云
若至成者。若有犯戒事非法缘者。犯戒即非法也。而
与欲者。谓诈现清净。强送心也。由事非故不合不成
者。宝云。今可变通。文势释之。应云由事非故。不合传
欲。虽强传故传。亦不成也。若准至显者。谓转欲文中。
有三宝缘。不与欲起去戒中有塔事。寺看病事缘。说
恣二犍度中。准有病缘也。故说戒法文说戒时有异。
比丘白佛云。有病比丘不来。佛言。自今后令持欲来。
巳上都有六事是缘。律文正列也。而六群作衣说欲
者。准与欲后悔。戒云。时六群常为徒党相随。恐僧治
罚。僧拟治彼。未有方便。后于一时。见彼作衣。遂呼彼
来。彼云。我作衣不得来。僧云。伹令人持欲来。为作衣
故。彼遂令一人。持五人欲来。问僧中说僧。即作羯磨
治此比丘羯磨。得成律中。虽不正制。作衣得说欲。而
当时众僧。而受行之。若准此文。亦是以非制也。今若
作衣准此关欲僧祇等者。彼律说戒不来者。兰若为
有衣钵王贼禁闭守房之缘。是开欲也。并如别显者。
言馀并开之。虽非巳下答也。律中虽无明文。开馀一
切。羯磨云。并得与欲。而六群称事。与欲中佛言。自今
巳去。但言如法僧事。准此如法之言。义似密开。即知
一切羯磨。皆是如法合与欲。以非制故者。律中则制
除结界一法。不得与欲巳外。其馀一切羯磨则无制。
不得与欲之处。故知馀并开也。
云三定缘是非者标也。如法缘为是。不如法为非。云
若至成者。若有犯戒事非法缘者。犯戒即非法也。而
与欲者。谓诈现清净。强送心也。由事非故不合不成
者。宝云。今可变通。文势释之。应云由事非故。不合传
欲。虽强传故传。亦不成也。若准至显者。谓转欲文中。
有三宝缘。不与欲起去戒中有塔事。寺看病事缘。说
恣二犍度中。准有病缘也。故说戒法文说戒时有异。
比丘白佛云。有病比丘不来。佛言。自今后令持欲来。
巳上都有六事是缘。律文正列也。而六群作衣说欲
者。准与欲后悔。戒云。时六群常为徒党相随。恐僧治
罚。僧拟治彼。未有方便。后于一时。见彼作衣。遂呼彼
来。彼云。我作衣不得来。僧云。伹令人持欲来。为作衣
故。彼遂令一人。持五人欲来。问僧中说僧。即作羯磨
治此比丘羯磨。得成律中。虽不正制。作衣得说欲。而
当时众僧。而受行之。若准此文。亦是以非制也。今若
作衣准此关欲僧祇等者。彼律说戒不来者。兰若为
有衣钵王贼禁闭守房之缘。是开欲也。并如别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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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云。如彼祇文。外部别显有此因缘。二解云。如义
抄中。别显此缘之相。云比至怠者。比者近也。慢者轻
侮也。斯由此也。法是说戒之法。不思来业者。不自思
量。当来恶业。妄行圣法。虚妄行此欲法。实知无病。口
自称病。自知不净口言我净心不悕。须口言乐欲。令
他传此妄言。对僧而说。全成诳语也。随僧多少三波
逸提者。约境结罪也。不病为一。不净为二。不欲为三。
白于可委所传之人知而为告。一一三罪者。对首之
人。名所传知简。不知一一人边。准上三罪。准此同情
妄语诳僧也。问能所二人。结罪分齐如何。答并约僧
中。正说时结。若所传之人。不知但结。房内比丘之过。
若同情妄知。即一时结也。有人云。房内比丘。才传词。
与彼讫便结者。非解也。恶业巳下。钞文诫劝也(玄记至此
引违大师制疏被裕律师呵恐繁不录也)。
二欲法中。云二至不者。列科也。
云就至法者。向与
欲法中。又分二也。前明与法者。谓屏处对首。传欲之
中。时法则二明说法者。受他欲人。对僧陈说之时法
则也。云初中者。与法中也。云四至正者。准四分三十
四说戒法聚文中。伹云。与汝欲或云我说欲。或云为
我说欲。若现身相。若广说若现不身相及口不说者。
反口四也。律文但有此五种。四略一广。虽号广言。又
无文句。故云四分。文不具足也。义设云者。义是今师
之义。设谓施设也。文词如钞。若准疏中。分为四句。一
大德一心念告前忆持。二我某甲自称巳名。三如法
抄中。别显此缘之相。云比至怠者。比者近也。慢者轻
侮也。斯由此也。法是说戒之法。不思来业者。不自思
量。当来恶业。妄行圣法。虚妄行此欲法。实知无病。口
自称病。自知不净口言我净心不悕。须口言乐欲。令
他传此妄言。对僧而说。全成诳语也。随僧多少三波
逸提者。约境结罪也。不病为一。不净为二。不欲为三。
白于可委所传之人知而为告。一一三罪者。对首之
人。名所传知简。不知一一人边。准上三罪。准此同情
妄语诳僧也。问能所二人。结罪分齐如何。答并约僧
中。正说时结。若所传之人。不知但结。房内比丘之过。
若同情妄知。即一时结也。有人云。房内比丘。才传词。
与彼讫便结者。非解也。恶业巳下。钞文诫劝也(玄记至此
引违大师制疏被裕律师呵恐繁不录也)。
二欲法中。云二至不者。列科也。
云就至法者。向与
欲法中。又分二也。前明与法者。谓屏处对首。传欲之
中。时法则二明说法者。受他欲人。对僧陈说之时法
则也。云初中者。与法中也。云四至正者。准四分三十
四说戒法聚文中。伹云。与汝欲或云我说欲。或云为
我说欲。若现身相。若广说若现不身相及口不说者。
反口四也。律文但有此五种。四略一广。虽号广言。又
无文句。故云四分。文不具足也。义设云者。义是今师
之义。设谓施设也。文词如钞。若准疏中。分为四句。一
大德一心念告前忆持。二我某甲自称巳名。三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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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牒僧中所为事。四欲等者正陈本心也。问前来云。
义设未审。约何义耶。答转欲文中云。与欲清净。后不
许称事中。又云。如法僧事两处之文断绝。今师以义
连持。既云如法僧事。即约僧中。与欲清净。即据自巳。
一说便止者。简非三说也。
云准至如是说者。僧祇部中三说成就。一说不得。此
是外宗之事。不可承用。今约四分等者。当部所有一
说成法者。并无结略之文。凡有三说成法者。广尽一
遍了。于下注云。第二第三亦如是说。今传欲法既无
广文。又无结略。故知一说为定。羯磨疏云。律无结数。
三一之言。一说便止。云准至部者。如白二羯磨及说
净等。羯磨疏云。一说直成。更无结略。今欲亦尔。不须
结等者。古来行事。多取祇文。三说为准者。是外宗事。
今劝令舍也。
云问至本者。此问意云。尔时传欲词
中。伹云如法僧事。与欲。且如法僧事。属他堂头。既自
巳私房。有三宝病患等缘。何以不牒云。比丘某甲。佛
事或病患因缘等。解云。称者人语。谓梁武帝。出要律
仪。明欲词中。即有私巳之缘。不足承用也。不称正本
者。律文中。且不见有牒私巳之事。文中称字。若上句
必平声呼。下句平去二呼俱得若作称(去声)字解。即云
不称于律文正教显上人语为非。若平声呼。即云。今
时不称。却依律文正本也。
云问至等者。说不称欲
法成不者。意云。本来传欲。只为有缘。今不牒此私巳
正缘。未知欲法得成就不。答成也者。楷定得成就也。
义设未审。约何义耶。答转欲文中云。与欲清净。后不
许称事中。又云。如法僧事两处之文断绝。今师以义
连持。既云如法僧事。即约僧中。与欲清净。即据自巳。
一说便止者。简非三说也。
云准至如是说者。僧祇部中三说成就。一说不得。此
是外宗之事。不可承用。今约四分等者。当部所有一
说成法者。并无结略之文。凡有三说成法者。广尽一
遍了。于下注云。第二第三亦如是说。今传欲法既无
广文。又无结略。故知一说为定。羯磨疏云。律无结数。
三一之言。一说便止。云准至部者。如白二羯磨及说
净等。羯磨疏云。一说直成。更无结略。今欲亦尔。不须
结等者。古来行事。多取祇文。三说为准者。是外宗事。
今劝令舍也。
云问至本者。此问意云。尔时传欲词
中。伹云如法僧事。与欲。且如法僧事。属他堂头。既自
巳私房。有三宝病患等缘。何以不牒云。比丘某甲。佛
事或病患因缘等。解云。称者人语。谓梁武帝。出要律
仪。明欲词中。即有私巳之缘。不足承用也。不称正本
者。律文中。且不见有牒私巳之事。文中称字。若上句
必平声呼。下句平去二呼俱得若作称(去声)字解。即云
不称于律文正教显上人语为非。若平声呼。即云。今
时不称。却依律文正本也。
云问至等者。说不称欲
法成不者。意云。本来传欲。只为有缘。今不牒此私巳
正缘。未知欲法得成就不。答成也者。楷定得成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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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且直答。未审约何道理得成。钞下释云。由羯磨中。
不牒此说欲之缘。谓詺他对众说欲之时为欲羯磨
非。谓单白白二等。为羯磨也。谓前人对众传时。但云
如法僧事。不牒彼私缘。入此词中。即反显屏处。对首
之时。词中不要牒入。问何以知欲羯磨中。不牒三宝。
等事。抄引律文。若不记姓名等例成也。谓律中一人。
受多人欲。若不记姓。送心达僧。未劳陈说。如忌名字。
但述多众也。然此两重问答。义似不异。寻文全别前
之一问。设若不称事缘。法成就不。若准疏中。但合为
一抄。开为两重问也。
云问至教如者。钞中所引欲
应清净羯磨。应说戒犹是依古。若准羯磨疏。今师解
云。欲则表心无二清净。则表行无瑕。若说时双牒者。
古来行事者。云欲应羯磨堂头。若不说戒但作诸法
事。传词中。单云与欲不要著清净二字。若说戒时。即
双牒也。今师云。欲则表心不异。清净表行无咎。清净
即得应羯磨。不净亦不得。若如是。则不论说戒及寻
常一切法事。并须云与欲清净也。由文正制等者。玄
云。准四分。初缘时集与欲清净。非时集伹但与欲。僧
祇亦然。后时因诸比丘有诤起不和合。停说戒。后因
诤息和合。虽不是半月随诤灭之。曰非时僧说戒。诸
比丘亦依旧制。但云与欲碍说戒事。以此白佛。佛言
自今巳后。无论时与非时。并须双牒。故云由文正制
也。不同僧祇等者。谓将祇文望我四分。四分第二制
文是能癈。祇是所癈也。问若尔何故钞下诸篇。多处
不牒此说欲之缘。谓詺他对众说欲之时为欲羯磨
非。谓单白白二等。为羯磨也。谓前人对众传时。但云
如法僧事。不牒彼私缘。入此词中。即反显屏处。对首
之时。词中不要牒入。问何以知欲羯磨中。不牒三宝。
等事。抄引律文。若不记姓名等例成也。谓律中一人。
受多人欲。若不记姓。送心达僧。未劳陈说。如忌名字。
但述多众也。然此两重问答。义似不异。寻文全别前
之一问。设若不称事缘。法成就不。若准疏中。但合为
一抄。开为两重问也。
云问至教如者。钞中所引欲
应清净羯磨。应说戒犹是依古。若准羯磨疏。今师解
云。欲则表心无二清净。则表行无瑕。若说时双牒者。
古来行事者。云欲应羯磨堂头。若不说戒但作诸法
事。传词中。单云与欲不要著清净二字。若说戒时。即
双牒也。今师云。欲则表心不异。清净表行无咎。清净
即得应羯磨。不净亦不得。若如是。则不论说戒及寻
常一切法事。并须云与欲清净也。由文正制等者。玄
云。准四分。初缘时集与欲清净。非时集伹但与欲。僧
祇亦然。后时因诸比丘有诤起不和合。停说戒。后因
诤息和合。虽不是半月随诤灭之。曰非时僧说戒。诸
比丘亦依旧制。但云与欲碍说戒事。以此白佛。佛言
自今巳后。无论时与非时。并须双牒。故云由文正制
也。不同僧祇等者。谓将祇文望我四分。四分第二制
文是能癈。祇是所癈也。问若尔何故钞下诸篇。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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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文。但云不来者与欲。或云说欲巳耶。答制作家𡞞
略此文既广说了学者。巳知至下文中。虽不双牒。即
合准此广文为定。如此分明。今时更有妄执之者。不
准自误宝语后来者也。
云如法至障者。非法不须
欲者。谓堂头僧事是非法。我巳身房内是如法。据理
合传情。但为僧家事务成非。我即不要与欲。非法缘
如众网中者。和僧媒嫁净人。用常住物立非法。制枷
禁罚。钱米之类。总是非法也。问堂头作法。或是说戒
自恣。或受忏等不定。今欲词中。何以不牒堂头所为
之缘。但通而言之。云如法僧事。莫不漫否。钞文释云。
此但言如法。则令僧诸法事。皆通作无障。意云。伹如
法僧事与欲。一切顺教羯磨。皆是如法与欲并成。若
唯牒今日堂头所为之缘。即不遍诸僧事。却成狭局。
故不可也。又如僧祇云。若作非法制应不呵令止者。
当说如法欲了起去。既云如法僧事我与欲。今日所
作。不是如法。我心不同。即不与欲。免有同和之过。古
人云。既不许称事者。如自恣与欲。岂非称事耶。答前
不许称事者。谓约羯磨所为之事。今自恣是说忘行
恣僧举众。固非僧家之事也。
云上至说者。谓受得他欲了比拟付堂。今自或别有
不意之事忽生。我身犹须觅人传词。岂能更为他说
欲。今我自身并前人欲一时。更付他说也。四分文中。
虽许转欲。不得齐几反。文中不说。钞引母论。得列七
反。故彼论七相应法者。受他欲与巳转与一人。如是
略此文既广说了学者。巳知至下文中。虽不双牒。即
合准此广文为定。如此分明。今时更有妄执之者。不
准自误宝语后来者也。
云如法至障者。非法不须
欲者。谓堂头僧事是非法。我巳身房内是如法。据理
合传情。但为僧家事务成非。我即不要与欲。非法缘
如众网中者。和僧媒嫁净人。用常住物立非法。制枷
禁罚。钱米之类。总是非法也。问堂头作法。或是说戒
自恣。或受忏等不定。今欲词中。何以不牒堂头所为
之缘。但通而言之。云如法僧事。莫不漫否。钞文释云。
此但言如法。则令僧诸法事。皆通作无障。意云。伹如
法僧事与欲。一切顺教羯磨。皆是如法与欲并成。若
唯牒今日堂头所为之缘。即不遍诸僧事。却成狭局。
故不可也。又如僧祇云。若作非法制应不呵令止者。
当说如法欲了起去。既云如法僧事我与欲。今日所
作。不是如法。我心不同。即不与欲。免有同和之过。古
人云。既不许称事者。如自恣与欲。岂非称事耶。答前
不许称事者。谓约羯磨所为之事。今自恣是说忘行
恣僧举众。固非僧家之事也。
云上至说者。谓受得他欲了比拟付堂。今自或别有
不意之事忽生。我身犹须觅人传词。岂能更为他说
欲。今我自身并前人欲一时。更付他说也。四分文中。
虽许转欲。不得齐几反。文中不说。钞引母论。得列七
反。故彼论七相应法者。受他欲与巳转与一人。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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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七。皆成清净欲。不同祇文转欲便失。部别不同也。
其词向如钞(云云)。
云问至不者。此且总问与欲成不之相也。
云四至
俱用者。四分但有病人说欲法者。简异无说欲之广
文也。而文有具缺者。一广为具。四略为缺也。所以有
此具缺者何。钞释云。良以病有轻重故也。轻则用广。
重则用略。文云。若云我说欲(一略)。若言与我说欲(二略)。若
言为我说欲(三略)。若现身相(四略)。若广说欲(为五)。前四唯重
病人。指上四略也。后广说健病俱用者。指第五广说
也。健谓健人。病谓轻病。且须广说。未劳用于略法。故
云健病俱用也。
云五分至略文者。断事中者。彼律
呼羯磨。为断事也。故彼不欲起者。戒云。若有缘须说
欲了者。若不说辄者犯提。文词曰。对一人云。长老一
心念。今僧断事。我某甲比丘。如法僧事与欲。今钞引
此。證不病人。要须广说。四分虽云健人广说。且不出
广文。今引彼祇文。与此四分广义不异故者相似。又
无略文者。今释云。谓彼对人广陈。伹一说成就。又无
结略之文。第二第三亦如是说等语。准此是无结略
之。
云比指至者。近代行事或有缘者。三宝正缘也。
嘱信受欲者。云见某甲比丘。为向说𠗦。与僧中说欲。
有记中。作授字解。令人传信。便当(去呼)与欲陈词也。授
训与也。及语沙弥者。谓使沙弥传语。厶人为向僧中
说欲。不能自到彼也。或有非缘等者。破戒缘也。纵陈
词如法上乃不成。况直尔云。为我说欲。二俱非也。量
其词向如钞(云云)。
云问至不者。此且总问与欲成不之相也。
云四至
俱用者。四分但有病人说欲法者。简异无说欲之广
文也。而文有具缺者。一广为具。四略为缺也。所以有
此具缺者何。钞释云。良以病有轻重故也。轻则用广。
重则用略。文云。若云我说欲(一略)。若言与我说欲(二略)。若
言为我说欲(三略)。若现身相(四略)。若广说欲(为五)。前四唯重
病人。指上四略也。后广说健病俱用者。指第五广说
也。健谓健人。病谓轻病。且须广说。未劳用于略法。故
云健病俱用也。
云五分至略文者。断事中者。彼律
呼羯磨。为断事也。故彼不欲起者。戒云。若有缘须说
欲了者。若不说辄者犯提。文词曰。对一人云。长老一
心念。今僧断事。我某甲比丘。如法僧事与欲。今钞引
此。證不病人。要须广说。四分虽云健人广说。且不出
广文。今引彼祇文。与此四分广义不异故者相似。又
无略文者。今释云。谓彼对人广陈。伹一说成就。又无
结略之文。第二第三亦如是说等语。准此是无结略
之。
云比指至者。近代行事或有缘者。三宝正缘也。
嘱信受欲者。云见某甲比丘。为向说𠗦。与僧中说欲。
有记中。作授字解。令人传信。便当(去呼)与欲陈词也。授
训与也。及语沙弥者。谓使沙弥传语。厶人为向僧中
说欲。不能自到彼也。或有非缘等者。破戒缘也。纵陈
词如法上乃不成。况直尔云。为我说欲。二俱非也。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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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不成。却结上来。并皆不就。有解云。量字错合。作此
良字。此即量度义也。不得妄说知之。四分病中等者。
举病况不病也。律中轻病人。上须口说。重病方听相。
今既不病。用病者法。诚难定指诚实也。实难定其成
不指的也。
云问至众者。若为依者。若如也。为何也。意云。病人现
身相。如何依承。如五分下释也。问别之相摇头向前
是同。即表情无违逆。若摆头两畔。即心乖不同。表不
与欲。虽强为传。不免别众而取欲人。须如此知之。
云二至对法者。谓约受他欲人。堂头正传词之时法
则也。云应至令说者。律云。诸比丘受一人。与欲清净
巳。疑不受二人欲清净。佛言听受四人欲。乃至多人
随能记者。一时合说。然今传欲比丘。或为一人乃至
多人。传词之时。总标人名字竟。即云如法僧事。各与
欲清净。或不要著。各字亦得。有人不达本意。便云各
如法僧事。此是未会之徒也。
云若至出者。外难曰。
前文欲词中。不称今日私巳之事。若称但是人语。不
可依之。今此改文举病患及僧事之缘。岂称事。何以
相违。答为简自他。且是一期出法。非谓正传时。称此
事也。
云若至罪者。引此改文意。證前来健人。自来
僧中说欲。定得成就。伹不受者得罪。谓既有正缘。即
合为受。今不为彼传说。得不应吉也。文相易会。
云问至何者。此问意。今时受他欲了来僧中羯磨者。
云不来者说欲。未审于何处陈此词句。为复佛前。为
良字。此即量度义也。不得妄说知之。四分病中等者。
举病况不病也。律中轻病人。上须口说。重病方听相。
今既不病。用病者法。诚难定指诚实也。实难定其成
不指的也。
云问至众者。若为依者。若如也。为何也。意云。病人现
身相。如何依承。如五分下释也。问别之相摇头向前
是同。即表情无违逆。若摆头两畔。即心乖不同。表不
与欲。虽强为传。不免别众而取欲人。须如此知之。
云二至对法者。谓约受他欲人。堂头正传词之时法
则也。云应至令说者。律云。诸比丘受一人。与欲清净
巳。疑不受二人欲清净。佛言听受四人欲。乃至多人
随能记者。一时合说。然今传欲比丘。或为一人乃至
多人。传词之时。总标人名字竟。即云如法僧事。各与
欲清净。或不要著。各字亦得。有人不达本意。便云各
如法僧事。此是未会之徒也。
云若至出者。外难曰。
前文欲词中。不称今日私巳之事。若称但是人语。不
可依之。今此改文举病患及僧事之缘。岂称事。何以
相违。答为简自他。且是一期出法。非谓正传时。称此
事也。
云若至罪者。引此改文意。證前来健人。自来
僧中说欲。定得成就。伹不受者得罪。谓既有正缘。即
合为受。今不为彼传说。得不应吉也。文相易会。
云问至何者。此问意。今时受他欲了来僧中羯磨者。
云不来者说欲。未审于何处陈此词句。为复佛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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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本位。为各各说。为一时说。
云答至说者。第一句
随人多少。并须来僧前。或佛前一时礼巳。同声而说
也。第二句或随人多少。直来僧前。礼巳胡跪。各说各
说竟一时归本位也。第三句即约在床但䠒。随人
多少。一时令说。第四句即下本床前。一礼巳䠒。随
夏臈次第。各各说也。古今有兹四种行事差殊。未知
取何为无。
云据至是者。据文并成者。今师且大约断适来。四种
行事。总得成也。问既云据文。并成不知据何教文耶。
下句释云。准我与众多欲文及故。不说皆成。谓律中
不记姓名。乃说相貌。不记相貌。但云众多。上乃得成
惑故。不说受他。十人五人之欲事。记得姓名。今不一
一标举。但云众多。比丘亦判得成。岂况适来。一一称
于名字。巳上纵之。且言得成也。若更夺之。亦有不成
之理。钞云。若取义意者。今师以意推寻。前来文下之
义也。下句释云。律中开成由。由有忘误。或复得罪。意
云。前来文中。不记姓名。说相貌之例。与欲成者。穷他
文意。无是据迷忘心边。而判得成若故。心不一一标
名字说。但云众多。虽云得成由有违教之罪。故云复
得罪也。故有成文者。却结上来也。必无正缘等者。谓
今明白心中既无。前来迷忘。不记名字之缘。不可雷
同。通用行事也。约准外宗。一一说是者。今师决判其
理。可知。
云五分至说者。不引此文意为證。前来须
各各说不得一时。第一节引五分。为我称名字说等。
云答至说者。第一句
随人多少。并须来僧前。或佛前一时礼巳。同声而说
也。第二句或随人多少。直来僧前。礼巳胡跪。各说各
说竟一时归本位也。第三句即约在床但䠒。随人
多少。一时令说。第四句即下本床前。一礼巳䠒。随
夏臈次第。各各说也。古今有兹四种行事差殊。未知
取何为无。
云据至是者。据文并成者。今师且大约断适来。四种
行事。总得成也。问既云据文。并成不知据何教文耶。
下句释云。准我与众多欲文及故。不说皆成。谓律中
不记姓名。乃说相貌。不记相貌。但云众多。上乃得成
惑故。不说受他。十人五人之欲事。记得姓名。今不一
一标举。但云众多。比丘亦判得成。岂况适来。一一称
于名字。巳上纵之。且言得成也。若更夺之。亦有不成
之理。钞云。若取义意者。今师以意推寻。前来文下之
义也。下句释云。律中开成由。由有忘误。或复得罪。意
云。前来文中。不记姓名。说相貌之例。与欲成者。穷他
文意。无是据迷忘心边。而判得成若故。心不一一标
名字说。但云众多。虽云得成由有违教之罪。故云复
得罪也。故有成文者。却结上来也。必无正缘等者。谓
今明白心中既无。前来迷忘。不记名字之缘。不可雷
同。通用行事也。约准外宗。一一说是者。今师决判其
理。可知。
云五分至说者。不引此文意为證。前来须
各各说不得一时。第一节引五分。为我称名字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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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引祇文。不得趣尔。与欲为恐他不解传临时词句
不分晓。即预须斟量也。其受欲人。又须自斟酌意。恐
临时呼唤名字。不真怯众怯众累。及前人有过也。以
此推之。不可暗记。
云义至显者。今师以义评量。莫
非恣僧。不知来与不来。有于疑想。是以一一标名僧。
即具委无疑。免有乖别。如此教意。意亦可见也。四分
更相捡挍者。亦为知集不集。不集须召唤之。此言弥
显者。弥由大也。显由明也。此言大明。无其闇晦也。巳
上消文了□□□玄记中。对此因便论量传欲。亦有
背别。如今时食堂内三行五行排床伹前床说欲人
背后床说欲人后人说不成。即是背别也。大德破云。
今时行事皆是依本坐位次第床前说之。争免前后
相背。若云别众者。元须一一来于僧前即违钞文下
座座说也。今依法宝释。但正传欲之时。莫背戒师。及
羯磨人。即得。若背不成是别众摄。故羯磨疏四句中。
初句闻而不见。引五分律。背于作法者。面虽说不成。
终为别众。斯为定义。若约前后床说者。今时总无说
欲处也。思之。问今说戒时有人传欲了。或更别有法
事。如夏中有人受半月一月日法。或有人受戒忏堕
等类秉法人再和僧索。欲答法人。如何答之。有一解
云。但言此无说欲及清净者。今恐此说未稳适来说
戒时既有欲说者。今又云。无似违理也。有人救前解
云。前将欲来应说戒。今自为别事。不可重取他欲。所
以但云无说欲。及清净者。今意不然。一欲应诸羯磨
不分晓。即预须斟量也。其受欲人。又须自斟酌意。恐
临时呼唤名字。不真怯众怯众累。及前人有过也。以
此推之。不可暗记。
云义至显者。今师以义评量。莫
非恣僧。不知来与不来。有于疑想。是以一一标名僧。
即具委无疑。免有乖别。如此教意。意亦可见也。四分
更相捡挍者。亦为知集不集。不集须召唤之。此言弥
显者。弥由大也。显由明也。此言大明。无其闇晦也。巳
上消文了□□□玄记中。对此因便论量传欲。亦有
背别。如今时食堂内三行五行排床伹前床说欲人
背后床说欲人后人说不成。即是背别也。大德破云。
今时行事皆是依本坐位次第床前说之。争免前后
相背。若云别众者。元须一一来于僧前即违钞文下
座座说也。今依法宝释。但正传欲之时。莫背戒师。及
羯磨人。即得。若背不成是别众摄。故羯磨疏四句中。
初句闻而不见。引五分律。背于作法者。面虽说不成。
终为别众。斯为定义。若约前后床说者。今时总无说
欲处也。思之。问今说戒时有人传欲了。或更别有法
事。如夏中有人受半月一月日法。或有人受戒忏堕
等类秉法人再和僧索。欲答法人。如何答之。有一解
云。但言此无说欲及清净者。今恐此说未稳适来说
戒时既有欲说者。今又云。无似违理也。有人救前解
云。前将欲来应说戒。今自为别事。不可重取他欲。所
以但云无说欲。及清净者。今意不然。一欲应诸羯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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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欲词中云。如法僧事。准此如法之言。一切僧家事
务。俱是如法。何局说戒。若云前欲只被说戒。即欲词
中。无须牒他僧家所为之事。应云说戒如法僧事。与
欲清净。理既不会。但依前文。答云说欲及清净巳。若
说戒时。总无人说。即云此无也。准前抄文。自释云。此
但言如法前。令僧诸法事。皆通作无障。文甚分明。何
得迷也。问且如本来专心。赴堂听戒。至维那秉向之
时。有急疾事。来住不得。一切僧总集在堂内。界中别
更无人。若直尔便去。又犯别众。为复僧中。更求人对
首传欲。为唤人出。堂外传词。镜水大德云。但呵维那
秉向。且住某甲有缘要说欲付。僧但住来佛前礼拜。
巳对佛说。欲了便出。若无佛像僧前礼。或本床前说
亦得。不须更对人。巳是僧中也。问如诵戒时。诵序及
单白巳竟。今诵至戒牒或有事要者。为直尔者。为传
欲了者。若有人评云。伹直者。有人云。不得者须待竟。
两说俱非。若云直者者。羯磨虽竟。所被之事未竟。如
何得者。若云待竟既有急。准何能待之。故不尔也。大
德云。设有此缘。且白戒师。念戒暂住厶有缘碍起者。
亦来僧佛前。或本床前一礼讫。说欲了出者。乃至七
佛戒经有缘。总须说也。问如此说有何据。今准当宗
外部。断事之时。羯磨虽竟。所为之事未讫。不与欲辄
者。以恼僧故。亦结情过迦提也。或有解云。恣说戒了
别有法事。是以传欲了知。若不说欲妨碍后法。此非
解也。巳上诸问答。虽繁盖是今时行事。急处章记。不
务。俱是如法。何局说戒。若云前欲只被说戒。即欲词
中。无须牒他僧家所为之事。应云说戒如法僧事。与
欲清净。理既不会。但依前文。答云说欲及清净巳。若
说戒时。总无人说。即云此无也。准前抄文。自释云。此
但言如法前。令僧诸法事。皆通作无障。文甚分明。何
得迷也。问且如本来专心。赴堂听戒。至维那秉向之
时。有急疾事。来住不得。一切僧总集在堂内。界中别
更无人。若直尔便去。又犯别众。为复僧中。更求人对
首传欲。为唤人出。堂外传词。镜水大德云。但呵维那
秉向。且住某甲有缘要说欲付。僧但住来佛前礼拜。
巳对佛说。欲了便出。若无佛像僧前礼。或本床前说
亦得。不须更对人。巳是僧中也。问如诵戒时。诵序及
单白巳竟。今诵至戒牒或有事要者。为直尔者。为传
欲了者。若有人评云。伹直者。有人云。不得者须待竟。
两说俱非。若云直者者。羯磨虽竟。所被之事未竟。如
何得者。若云待竟既有急。准何能待之。故不尔也。大
德云。设有此缘。且白戒师。念戒暂住厶有缘碍起者。
亦来僧佛前。或本床前一礼讫。说欲了出者。乃至七
佛戒经有缘。总须说也。问如此说有何据。今准当宗
外部。断事之时。羯磨虽竟。所为之事未讫。不与欲辄
者。以恼僧故。亦结情过迦提也。或有解云。恣说戒了
别有法事。是以传欲了知。若不说欲妨碍后法。此非
解也。巳上诸问答。虽繁盖是今时行事。急处章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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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见说讲者。又不论量。或至此时。莫知趣向。既迷教
旨。岂究是非。今此手尽至时依用学人。审思。□欲失
欲中□。
云二明失法者。宝云。谓受他欲巳在心识之上。虽非
心非色有得得连持。今遇强缘。便被非得来替。故俱
舍云。得谓获成就。非得此相违。云谓至中者。约处总
标也。羯磨疏云。初中明失。即有三处。谓受巳中道。
及至僧中(上是疏文)。玄云。钞开中道。疏无病人之所。镜水
大德云。疏文三处并足。文云。受巳即发足处。便是病
人所也。却是钞开中道。今将疏家中道。来添钞文。令
三处周足(上且定失欲处)。次略解者。谓受欲巳者。即简未受
得。不可言失。遇缘便失者。虽领受得在心。若有送意。
不遇别缘。亦不失。反上成失也。不简病人之所者。谓
发足处。约他房院门域。为分齐也。又文中且举病人
为出法。但有缘传欲未出彼门。总是发足处也。中道
者。离病人所。未入堂门限巳前。总是中道也。僧中者。
谓讲食堂内也。又须约鸣钟了。巳有四人僧集。先在
彼坐。方号僧中。若全未有人。或三二人等。未可呼为
僧中。若露地约寻内也。巳上覆露二处。既有四人等。
巳上并集。既到僧所。不可更出。即失欲法更有诸缘。
虽在堂内。亦同失也(上正解也)。若准会释记云。虽有四人
巳上白千人集。须约和僧了。即号僧中。若未和僧。但
名中道。今难云。若取和僧了名为僧中者。下离见闻
四句失欲。岂非和僧前耶。又如向下僧中有外道众
旨。岂究是非。今此手尽至时依用学人。审思。□欲失
欲中□。
云二明失法者。宝云。谓受他欲巳在心识之上。虽非
心非色有得得连持。今遇强缘。便被非得来替。故俱
舍云。得谓获成就。非得此相违。云谓至中者。约处总
标也。羯磨疏云。初中明失。即有三处。谓受巳中道。
及至僧中(上是疏文)。玄云。钞开中道。疏无病人之所。镜水
大德云。疏文三处并足。文云。受巳即发足处。便是病
人所也。却是钞开中道。今将疏家中道。来添钞文。令
三处周足(上且定失欲处)。次略解者。谓受欲巳者。即简未受
得。不可言失。遇缘便失者。虽领受得在心。若有送意。
不遇别缘。亦不失。反上成失也。不简病人之所者。谓
发足处。约他房院门域。为分齐也。又文中且举病人
为出法。但有缘传欲未出彼门。总是发足处也。中道
者。离病人所。未入堂门限巳前。总是中道也。僧中者。
谓讲食堂内也。又须约鸣钟了。巳有四人僧集。先在
彼坐。方号僧中。若全未有人。或三二人等。未可呼为
僧中。若露地约寻内也。巳上覆露二处。既有四人等。
巳上并集。既到僧所。不可更出。即失欲法更有诸缘。
虽在堂内。亦同失也(上正解也)。若准会释记云。虽有四人
巳上白千人集。须约和僧了。即号僧中。若未和僧。但
名中道。今难云。若取和僧了名为僧中者。下离见闻
四句失欲。岂非和僧前耶。又如向下僧中有外道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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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亦失。岂可和僧后。更有外道之徒。此解不应理也。
云今统明失法者。宝云。对此却计会四分他宗失欲
人数也。统田通也。通辨失法之人。未审。有于多少。四
分二十七人。并义加一人。僧祇十人五人八人。十诵
三人。却计三十九人失欲也。
云四分有二十七种者。先标当部人数。问钞标二十
七人。科中云二十八人。何得相违。答抄据律文。失欲
法中。现列数者标数。科约义加隐没一人。至下释时
方出。今且依文标举二十七人也。此隐没虽不在失
欲中。且是不足法中所摄。不离四分。是以科家云。四
分二十八人。今将此二十八人。分为三类。初有十八
人。体坏流类三处自言失。次有七人。约处约时中隔
俗情失。后有三人。异众流类运通隐离失法。宝云。若
准律文。先列第二节人。故文云。若受欲比丘往病人
所。受欲巳便命过。神足在空。及离见闻处。不成与欲。
应与馀者欲今抄者。主取流类多者。先明故回互律
文次第也。前后约类以明中。则就杂以辨。后三大高。
太下太旁。又此二十七人。宝云。失欲并通三处。无不
通者。若据搜玄。初十八人三处。俱通中七。后三通三
及二不定。未为尽理。今且略知待。下随文点出(云云)。
云受至中者。辨十八人三处。自言失欲相也。此上诸
人。由口自陈说。前人方知。即非僧用。若不自陈持。欲
得成者。如足数中者。谓此上列人瞻波法中。不自言
其相同顺。即得定数。自言人知。即不足也。今此亦然。
云今统明失法者。宝云。对此却计会四分他宗失欲
人数也。统田通也。通辨失法之人。未审。有于多少。四
分二十七人。并义加一人。僧祇十人五人八人。十诵
三人。却计三十九人失欲也。
云四分有二十七种者。先标当部人数。问钞标二十
七人。科中云二十八人。何得相违。答抄据律文。失欲
法中。现列数者标数。科约义加隐没一人。至下释时
方出。今且依文标举二十七人也。此隐没虽不在失
欲中。且是不足法中所摄。不离四分。是以科家云。四
分二十八人。今将此二十八人。分为三类。初有十八
人。体坏流类三处自言失。次有七人。约处约时中隔
俗情失。后有三人。异众流类运通隐离失法。宝云。若
准律文。先列第二节人。故文云。若受欲比丘往病人
所。受欲巳便命过。神足在空。及离见闻处。不成与欲。
应与馀者欲今抄者。主取流类多者。先明故回互律
文次第也。前后约类以明中。则就杂以辨。后三大高。
太下太旁。又此二十七人。宝云。失欲并通三处。无不
通者。若据搜玄。初十八人三处。俱通中七。后三通三
及二不定。未为尽理。今且略知待。下随文点出(云云)。
云受至中者。辨十八人三处。自言失欲相也。此上诸
人。由口自陈说。前人方知。即非僧用。若不自陈持。欲
得成者。如足数中者。谓此上列人瞻波法中。不自言
其相同顺。即得定数。自言人知。即不足也。今此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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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列解。
云五分至僧所者。初引五分證。上来自
失。不自言不失。易知。次引十诵。取清净欲人者。取清
净应说戒。取欲应羯磨。故云取清净欲人也。始取时
等者。此文似难销释。今依法宝。回文解义。欲释此文。
先分开说。初约未说词时。自言不成与欲。次据受得
了。自言失欲。且解初文。应读钞云。始取时自言白衣
沙弥。非比丘。乃至十三人。准皆名清净欲不成。始取
时者。谓初向病人处取欲也。前人并未陈词句。此比
丘便自言。我是如上等人。此则一向不更。更对伊传
说词句也。皆名清净欲不成者。可回文云。不成清净
欲也(解初竟了)。次解第二文。应读钞云。若取竟自言我是
白衣。乃至十三准人。皆名不到僧所。若取竟者。谓初
不自言。前人不知。具仪传词与他了。彼即自陈。我是
如上等人。既非僧用。当时便失。故云不到僧所也。玄
记中。大意虽同。钞文不便。更不叙录也。巳上失欲。俱
通三处。易委。
次释第二段七人。云又至出者。又重也。亦是当律不
出教。名但言又有七人也。于中馀处行。明相出。其相
难稍。钞文自解。馀五易知。文中不释。今须细论命过
者。此约受欲人会过。非诵病人。此通三处(玄记亦三)。谓往
病人所。受得欲了。未出院门。自乃命过。此是发足处
失也。或受讫出彼房限外。未到堂中。于中并名中道。
若命过即是中道失也。僧中即须分别。若未说什僧
命过即是僧中失。若说了命过不失。谓欲法巳是僧
云五分至僧所者。初引五分證。上来自
失。不自言不失。易知。次引十诵。取清净欲人者。取清
净应说戒。取欲应羯磨。故云取清净欲人也。始取时
等者。此文似难销释。今依法宝。回文解义。欲释此文。
先分开说。初约未说词时。自言不成与欲。次据受得
了。自言失欲。且解初文。应读钞云。始取时自言白衣
沙弥。非比丘。乃至十三人。准皆名清净欲不成。始取
时者。谓初向病人处取欲也。前人并未陈词句。此比
丘便自言。我是如上等人。此则一向不更。更对伊传
说词句也。皆名清净欲不成者。可回文云。不成清净
欲也(解初竟了)。次解第二文。应读钞云。若取竟自言我是
白衣。乃至十三准人。皆名不到僧所。若取竟者。谓初
不自言。前人不知。具仪传词与他了。彼即自陈。我是
如上等人。既非僧用。当时便失。故云不到僧所也。玄
记中。大意虽同。钞文不便。更不叙录也。巳上失欲。俱
通三处。易委。
次释第二段七人。云又至出者。又重也。亦是当律不
出教。名但言又有七人也。于中馀处行。明相出。其相
难稍。钞文自解。馀五易知。文中不释。今须细论命过
者。此约受欲人会过。非诵病人。此通三处(玄记亦三)。谓往
病人所。受得欲了。未出院门。自乃命过。此是发足处
失也。或受讫出彼房限外。未到堂中。于中并名中道。
若命过即是中道失也。僧中即须分别。若未说什僧
命过即是僧中失。若说了命过不失。谓欲法巳是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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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故也。罢道者。古云。舍戒也。今师云。思惟拟妇。俗有
此心故。既隔俗情欲法失也。羯磨疏云。受欲巳言还
俗。寻悔本心。亦许不失。但由中隔俗情无心持欲故
也(上疏文)。此通三处。皆据有还俗心说(玄亦逼三)。若入外道
众者。羯磨疏云。僧寺之内。外道居处也(上疏)。谓西天寺
中别有外通止住处。谓所见解法乖故。比丘传欲了。
若往彼中。是以失欲。玄记。但局中道。即有外道住舍。
比丘入中失欲。病所僧中不通(不正)。今云俱通三处。只
如初传欲了。未出房时。或有外道。入来比丘才与。彼
相唤言议即失。此岂非发足处失耶。中道可知。僧中
者。据未知僧前。初集之后。或堂中有四人等坐讫。外
道偶入堂来传欲。比丘与彼言语。即是僧中失也。问
为复外道。成众即失。为一人亦失。答钞文虽云外道
众。未必成僧。但一人即失。有云。须是四个外道者非
也。问虽见不与语言失不。答若伹专注欲注。不与彼
语言。亦不失也。别部众者。羯磨疏云。调达部党五法
为宗。是别部也。又如五十祇等。亦是别部也。有制记
家。不许将五十祇等为别部。谓佛在日制教。不许入
别部。此时未有馀部。不可妄述。但取调达部为定也。
然不无此理。今师意云。佛在日即据邪部门言。今白
季分宗后。所执不同。亦成别部。故疏云。律中同界。各
说两得成就。以此而明。故知执法有别云不相碍。今
四分律中传欲入他宗徒。岂非失也。通三处。可准上
文说(玄但局中道一处)。戒场上者。谓入异界故也(玄但约中道一处病
此心故。既隔俗情欲法失也。羯磨疏云。受欲巳言还
俗。寻悔本心。亦许不失。但由中隔俗情无心持欲故
也(上疏文)。此通三处。皆据有还俗心说(玄亦逼三)。若入外道
众者。羯磨疏云。僧寺之内。外道居处也(上疏)。谓西天寺
中别有外通止住处。谓所见解法乖故。比丘传欲了。
若往彼中。是以失欲。玄记。但局中道。即有外道住舍。
比丘入中失欲。病所僧中不通(不正)。今云俱通三处。只
如初传欲了。未出房时。或有外道。入来比丘才与。彼
相唤言议即失。此岂非发足处失耶。中道可知。僧中
者。据未知僧前。初集之后。或堂中有四人等坐讫。外
道偶入堂来传欲。比丘与彼言语。即是僧中失也。问
为复外道。成众即失。为一人亦失。答钞文虽云外道
众。未必成僧。但一人即失。有云。须是四个外道者非
也。问虽见不与语言失不。答若伹专注欲注。不与彼
语言。亦不失也。别部众者。羯磨疏云。调达部党五法
为宗。是别部也。又如五十祇等。亦是别部也。有制记
家。不许将五十祇等为别部。谓佛在日制教。不许入
别部。此时未有馀部。不可妄述。但取调达部为定也。
然不无此理。今师意云。佛在日即据邪部门言。今白
季分宗后。所执不同。亦成别部。故疏云。律中同界。各
说两得成就。以此而明。故知执法有别云不相碍。今
四分律中传欲入他宗徒。岂非失也。通三处。可准上
文说(玄但局中道一处)。戒场上者。谓入异界故也(玄但约中道一处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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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僧中无戒场)。今伹通三处。如病人房院。都门内是戒场。从
病人处取欲了。未出大门限。便入场上。是发足处也。
中道可知。僧中亦约作法处。近戒场说也。
云馀至外者。谓出大界等者。今师正解也。昔解巳下。
叙非也。古云。受欲了便须住往。堂头不得更往诸院。
即失欲也。相疏快同此说。至今行事如此。此非解者。
今师斥古失也。自恣明文等者。引證不别也。谓律中
两处出文。说戒法中。呼为馀处行。自恣法中。改馀处
行。为出界外。故知。馀处即是出界。出界即馀处行。犹
似毗尼与律二名。不并可以例。巳古师若言两处别
者。说戒法中。有馀处行。更合有出界外了。更合有馀
处行也(玄局中道一处)。今俱通三处。如蓝宽界狭。处病人院。
半是法界。半是自然。受欲了未出门。便踏着自然。即
是出界外。此云界外。伹约作法界外未必要。须出寺
门。便是界外。知之。今时多有此事。或有师僧房院。本
来并是大界内。或可巳后新买得俗人地。通入寺内
起厨屋。及作菜地之类。虽同一寺。且是作法界外。如
此例解。中道可委。僧中亦约作法处。近他自然以说
请细。思之。
云明至也者。引约时遇失也(玄但约中道)。今云通三处。谓
病所才受欲了。未出门明相便出。是发足处行。至中
道明相出。约伽蓝广阔说僧中。可知。
云问至事也
者。问意。羯磨竟所为事未竟。得经明相不。答不得。疏
云。僧祇畏明相出。减众各作四分。恐明相出。现开略
病人处取欲了。未出大门限。便入场上。是发足处也。
中道可知。僧中亦约作法处。近戒场说也。
云馀至外者。谓出大界等者。今师正解也。昔解巳下。
叙非也。古云。受欲了便须住往。堂头不得更往诸院。
即失欲也。相疏快同此说。至今行事如此。此非解者。
今师斥古失也。自恣明文等者。引證不别也。谓律中
两处出文。说戒法中。呼为馀处行。自恣法中。改馀处
行。为出界外。故知。馀处即是出界。出界即馀处行。犹
似毗尼与律二名。不并可以例。巳古师若言两处别
者。说戒法中。有馀处行。更合有出界外了。更合有馀
处行也(玄局中道一处)。今俱通三处。如蓝宽界狭。处病人院。
半是法界。半是自然。受欲了未出门。便踏着自然。即
是出界外。此云界外。伹约作法界外未必要。须出寺
门。便是界外。知之。今时多有此事。或有师僧房院。本
来并是大界内。或可巳后新买得俗人地。通入寺内
起厨屋。及作菜地之类。虽同一寺。且是作法界外。如
此例解。中道可委。僧中亦约作法处。近他自然以说
请细。思之。
云明至也者。引约时遇失也(玄但约中道)。今云通三处。谓
病所才受欲了。未出门明相便出。是发足处行。至中
道明相出。约伽蓝广阔说僧中。可知。
云问至事也
者。问意。羯磨竟所为事未竟。得经明相不。答不得。疏
云。僧祇畏明相出。减众各作四分。恐明相出。现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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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若但局羯磨时节。羯磨既了。何劳开略。文义可知
云四至处者。此列后改三人也。神足为一。隐没为二。
离见开处为三。神足在空者。母论云。空中无分齐。不
可知限约故失。玄记但通三处。隐没者。今师义加一
人也。谓失欲法中。但有二十七人。无隐没人。瞻波不
足法中。有此一人。不足僧数。今师意云。隐没既不足
数。今受欲了隐没。岂非失欲耶。羯磨疏云。入地也。或
井窖地室中等。俱通三处。受欲了未出房便隐没。此
发足处也。行至中途隐没。即中道也。若至僧中。更离
见闻者。羯磨疏云。离见闻中。三处俱有初在房中。若
受欲巳。必作送意。虽离与者。见闻不失。不作送意。互
则不失。俱离即失(上是疏文)。此且据病人发足处说也。镜
水大德云。如往病人所。本来标心。专与他送。受得欲
了。忽起作不送意。此时未失。遂离病者。所虽回顾。眼
看由见。且不闻寻常语声。此离闻处亦未失。更进步
回顾。不见病人。即是离见处。见闻既俱。此时方失。次
约中道中。若论中道。离伴见闻。若无佛离生念处。见
闻即失(上之疏文)。玄记引疏。道理未尽。但有望伴。不说起
心。致招外难诸寻。记文方委。镜水大德云。上虽引疏
文。更须细解。学人方晓。疏云。离伴见闻者。如受他欲
人行到中路。忽起不送之心亦未失。共一比丘相并
行。唤此同行。比丘同伴。自既作不送意。便先行不待
后伴。才离闻处亦未失。又回愿不见。名为离见。方可
失也。准曰有伴可尔。无伴如何。疏云。若无同伴离生
云四至处者。此列后改三人也。神足为一。隐没为二。
离见开处为三。神足在空者。母论云。空中无分齐。不
可知限约故失。玄记但通三处。隐没者。今师义加一
人也。谓失欲法中。但有二十七人。无隐没人。瞻波不
足法中。有此一人。不足僧数。今师意云。隐没既不足
数。今受欲了隐没。岂非失欲耶。羯磨疏云。入地也。或
井窖地室中等。俱通三处。受欲了未出房便隐没。此
发足处也。行至中途隐没。即中道也。若至僧中。更离
见闻者。羯磨疏云。离见闻中。三处俱有初在房中。若
受欲巳。必作送意。虽离与者。见闻不失。不作送意。互
则不失。俱离即失(上是疏文)。此且据病人发足处说也。镜
水大德云。如往病人所。本来标心。专与他送。受得欲
了。忽起作不送意。此时未失。遂离病者。所虽回顾。眼
看由见。且不闻寻常语声。此离闻处亦未失。更进步
回顾。不见病人。即是离见处。见闻既俱。此时方失。次
约中道中。若论中道。离伴见闻。若无佛离生念处。见
闻即失(上之疏文)。玄记引疏。道理未尽。但有望伴。不说起
心。致招外难诸寻。记文方委。镜水大德云。上虽引疏
文。更须细解。学人方晓。疏云。离伴见闻者。如受他欲
人行到中路。忽起不送之心亦未失。共一比丘相并
行。唤此同行。比丘同伴。自既作不送意。便先行不待
后伴。才离闻处亦未失。又回愿不见。名为离见。方可
失也。准曰有伴可尔。无伴如何。疏云。若无同伴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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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处。说见闻也。谓独行之时。到于中道。作不送心。才
起心时未失。进行数步。准酌适来。起不送心。处常语
此处不闻。故云离闻。又回[(厂@((既-旡)-日+口))*页]不见前来起心处。名曰
离见。此时失欲也。此中道离见闻义。甚准叙说。时人
多不明之。请思请思。若僧中约僧。所对即远。坐离见
闻。
云问至耶者。可知。
云答至定者。略酬二问也。云故
至缘者。引律立理。令作转轮等者。准律。说戒法三十
四。有三节文。初云众大声小。听立说戒。第二节云。由
不闻应败高座。极令严洁。坐上说之。第三节云。犹不
闻应作转轮。座平立手。及在上坐说。此谓座如人平
立手向上高上高也。律第三节。即令坐上。今钞主意。
若更不闻。准前开立亦得。所云转轮高座者多解。第
一古师云。是座下有轮脚。令人推轮其座。即转来者。
自在大众同闻。未审。令何人推轮有讲相。疏人解云。
令比丘推。既听立说戒。不犯别众。令开比丘。推于众
中。亦无别众。今准曰戒师立说戒是佛曲开推轮比
丘何文开许。又若推座来者。巡众而转。元来大众。同
闻同见。何得云而不闻。故知非也。讲新章家云。不要
令比丘推但轮脚。处系绳从他。听戒人次第坐地牵
之。此释更非于前也。今南山云转轮者。意云。坐此座
上。转于法轮。八支圣道。能得涅槃。如世轮也。如玄谭
四果中说广了。引更不叙也。此见而不闻者。大众虽
见。戒师面全不闻声。此则闻而不见者。释上多人集
起心时未失。进行数步。准酌适来。起不送心。处常语
此处不闻。故云离闻。又回[(厂@((既-旡)-日+口))*页]不见前来起心处。名曰
离见。此时失欲也。此中道离见闻义。甚准叙说。时人
多不明之。请思请思。若僧中约僧。所对即远。坐离见
闻。
云问至耶者。可知。
云答至定者。略酬二问也。云故
至缘者。引律立理。令作转轮等者。准律。说戒法三十
四。有三节文。初云众大声小。听立说戒。第二节云。由
不闻应败高座。极令严洁。坐上说之。第三节云。犹不
闻应作转轮。座平立手。及在上坐说。此谓座如人平
立手向上高上高也。律第三节。即令坐上。今钞主意。
若更不闻。准前开立亦得。所云转轮高座者多解。第
一古师云。是座下有轮脚。令人推轮其座。即转来者。
自在大众同闻。未审。令何人推轮有讲相。疏人解云。
令比丘推。既听立说戒。不犯别众。令开比丘。推于众
中。亦无别众。今准曰戒师立说戒是佛曲开推轮比
丘何文开许。又若推座来者。巡众而转。元来大众。同
闻同见。何得云而不闻。故知非也。讲新章家云。不要
令比丘推但轮脚。处系绳从他。听戒人次第坐地牵
之。此释更非于前也。今南山云转轮者。意云。坐此座
上。转于法轮。八支圣道。能得涅槃。如世轮也。如玄谭
四果中说广了。引更不叙也。此见而不闻者。大众虽
见。戒师面全不闻声。此则闻而不见者。释上多人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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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前后而坐。不可一一睹。戒师之面。但闻念戒声也。
离此二人则名失欲者。谓离见闻声二人。即俱离失
也。必互离乃至缘者。谓前文一向。答云俱离即失。互
则不定俱失。巳知互失。不定其理。未委此文。辨之。故
云据隔障等缘是互失也。法宝。引羯磨疏。四句以辨。
一闻而不见。僧祇中。有隔障人。不闻覆露。五分云雾
中。又背戒师作法者面。二见而不闻。例出失是。三亦
闻亦见。空中有互与欲非法。四不见不闻。覆处远坐
是。
云前言离见闻失者正指。指前第三离见闻人也。通
望比坐展转离者。谓不同适来。约作法者见闻。羯磨
疏云。皆望同坐展转。但取相近。即非失也。如五分等
者。引他部例前也。谓虽同一。壹以离比坐见闻不成
也(巳上明四分失欲都二十八也据文二十七)。
第二引他部二十一人。便分为四。如科(云云)。
云僧
至说者。五种者。玄云。一覆处隔障。二露地隔障。三半
覆半露中间隔。四半覆半露。申手不及。五露地申手
不及。并失欲也。
云五至欲者。此文两意。先辨失相。
次辨不失。断事者。羯磨之异名也。秉法断量前事。彼
断事戒云。传欲来人。未说付僧。持欲在身。理合安坐。
待说付僧。今未说付有缘却出。名为到出。出巳更受。
入中又出。不论多少。随几过出。若在屋下齐门限量
露地一寻外失也。若房小等者。引此文證在寺内。虽
在檐下。𨓍中不失。故羯磨疏云。檐下𨓍中。虽不了语。
离此二人则名失欲者。谓离见闻声二人。即俱离失
也。必互离乃至缘者。谓前文一向。答云俱离即失。互
则不定俱失。巳知互失。不定其理。未委此文。辨之。故
云据隔障等缘是互失也。法宝。引羯磨疏。四句以辨。
一闻而不见。僧祇中。有隔障人。不闻覆露。五分云雾
中。又背戒师作法者面。二见而不闻。例出失是。三亦
闻亦见。空中有互与欲非法。四不见不闻。覆处远坐
是。
云前言离见闻失者正指。指前第三离见闻人也。通
望比坐展转离者。谓不同适来。约作法者见闻。羯磨
疏云。皆望同坐展转。但取相近。即非失也。如五分等
者。引他部例前也。谓虽同一。壹以离比坐见闻不成
也(巳上明四分失欲都二十八也据文二十七)。
第二引他部二十一人。便分为四。如科(云云)。
云僧
至说者。五种者。玄云。一覆处隔障。二露地隔障。三半
覆半露中间隔。四半覆半露。申手不及。五露地申手
不及。并失欲也。
云五至欲者。此文两意。先辨失相。
次辨不失。断事者。羯磨之异名也。秉法断量前事。彼
断事戒云。传欲来人。未说付僧。持欲在身。理合安坐。
待说付僧。今未说付有缘却出。名为到出。出巳更受。
入中又出。不论多少。随几过出。若在屋下齐门限量
露地一寻外失也。若房小等者。引此文證在寺内。虽
在檐下。𨓍中不失。故羯磨疏云。檐下𨓍中。虽不了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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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为法来。并成就也。更有非解不叙。又有七人等者。
此上七人。四分无文。今取五分。證明行事也。尼中三
人。体不是僧沙弥。一人不参众侣当法。狂等三人。不
记忆身。并非持欲之士。
云僧至宗者。一界外与欲。疏云。能所俱非。二时欲出
界者。玄云。前言馀处行。即待暂出界却还。此中出界
外。约永者是别。疏云。受者非令他成别。三自身出界
者。疏云。与者自非僧法成就。四嘿然出者。疏云。如病
人与欲了。闻僧中有好名闻。大德来说法毗尼自身。
又来坐久疲倦。又者。不重说欲。意道。我先与欲了。此
愚教失。欲本送心。今身到僧。前缘即谢。故须后说。五
持欲至僧等者。疏云。若暴风雨贼急火起惊者。名坏
众失。问至僧说竟欲是谁持。答古云。传者自持。若尔
自说而者。复是谁持。少道理甚。今云。若未说是自持
说了是僧持。何以知之。有一人住者不失。故知僧持
也。复有解云。夫坏众失。堂内有四人住。却来即不要
再取欲。若一人不得者。此释据义。违文又未知。僧持
之理。思之。馀文易知(云云)。
云十至人者。残中覆竟。
本日竟。六夜竟三也。正行此法。夺三十五来。不许智
能故。
云上至欲者。知而故违反自受罪者。谓受说
不成。今知而故说得妄语提。岂非自受也。巳上当宗
外部。都四十九人失欲法竟。
云三至者者。牒章也。
云文至不到者。文有三意初
开成。二若故不说得罪。三结示处所。初文准说戒犍
此上七人。四分无文。今取五分。證明行事也。尼中三
人。体不是僧沙弥。一人不参众侣当法。狂等三人。不
记忆身。并非持欲之士。
云僧至宗者。一界外与欲。疏云。能所俱非。二时欲出
界者。玄云。前言馀处行。即待暂出界却还。此中出界
外。约永者是别。疏云。受者非令他成别。三自身出界
者。疏云。与者自非僧法成就。四嘿然出者。疏云。如病
人与欲了。闻僧中有好名闻。大德来说法毗尼自身。
又来坐久疲倦。又者。不重说欲。意道。我先与欲了。此
愚教失。欲本送心。今身到僧。前缘即谢。故须后说。五
持欲至僧等者。疏云。若暴风雨贼急火起惊者。名坏
众失。问至僧说竟欲是谁持。答古云。传者自持。若尔
自说而者。复是谁持。少道理甚。今云。若未说是自持
说了是僧持。何以知之。有一人住者不失。故知僧持
也。复有解云。夫坏众失。堂内有四人住。却来即不要
再取欲。若一人不得者。此释据义。违文又未知。僧持
之理。思之。馀文易知(云云)。
云十至人者。残中覆竟。
本日竟。六夜竟三也。正行此法。夺三十五来。不许智
能故。
云上至欲者。知而故违反自受罪者。谓受说
不成。今知而故说得妄语提。岂非自受也。巳上当宗
外部。都四十九人失欲法竟。
云三至者者。牒章也。
云文至不到者。文有三意初
开成。二若故不说得罪。三结示处所。初文准说戒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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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中。先出不成与欲。当更与馀者。欲若至中道。若至
僧中。亦如是受清净欲。若睡若入定若忘若不故作。
如是成与清净欲。羯磨疏云。四分睡忘无罪者。先作
传意。不觉想转。故开文云。不故作也。若故不说得吉。
且是开缘中。明理合得成。羯磨疏云。既达僧中理。是
开限文中故不说。但获小罪。义应得成。在开缘中故
并谓者。明在僧中。若睡定若中道等。则名不到。
云四至故者。文有三节。初快来。二僧就病所。三病多
出界。初快来者。钞引律云。若病重者。应快将舆来。羯
磨疏云。表和达僧也。二答虑增动者。等疏云。以法济
也。谓前虽令快举来入僧中。或因此增。剧致死僧。犹
有过僧。遂往诣病人之处。围绕作法贵𠷰。极济于波
也。三若病者多乃至别众者。羯磨疏云。济缘既爽时。
不可乖故。听出作戒疏。又云。僧出界外。以事摄也。欲
使僧别两行。互相资成也(上疏文)。准此意云。前文将法
往济一人可尔。或十处五处。病人既多。僧众又少。相
连不及。不可就此处病人。不就彼病所。故云济缘既
爽。半月既到。申延不得。必须说戒。故云时不可乖。僧
但出界外作法。是律开许。以更无方便。得别众者。大
德云。文中语似难。会云。既有上来二缘。在界作法。不
免别众。今只有出界外作法。免兹别众。除此之外。别
更无方便。避得别众之失也。外难曰。适来文中。约重
病者。准前文中重病人。即用四略之法。若更重即不
足不别。今制令出界。何故相违。答理实此中是重病
僧中。亦如是受清净欲。若睡若入定若忘若不故作。
如是成与清净欲。羯磨疏云。四分睡忘无罪者。先作
传意。不觉想转。故开文云。不故作也。若故不说得吉。
且是开缘中。明理合得成。羯磨疏云。既达僧中理。是
开限文中故不说。但获小罪。义应得成。在开缘中故
并谓者。明在僧中。若睡定若中道等。则名不到。
云四至故者。文有三节。初快来。二僧就病所。三病多
出界。初快来者。钞引律云。若病重者。应快将舆来。羯
磨疏云。表和达僧也。二答虑增动者。等疏云。以法济
也。谓前虽令快举来入僧中。或因此增。剧致死僧。犹
有过僧。遂往诣病人之处。围绕作法贵𠷰。极济于波
也。三若病者多乃至别众者。羯磨疏云。济缘既爽时。
不可乖故。听出作戒疏。又云。僧出界外。以事摄也。欲
使僧别两行。互相资成也(上疏文)。准此意云。前文将法
往济一人可尔。或十处五处。病人既多。僧众又少。相
连不及。不可就此处病人。不就彼病所。故云济缘既
爽。半月既到。申延不得。必须说戒。故云时不可乖。僧
但出界外作法。是律开许。以更无方便。得别众者。大
德云。文中语似难。会云。既有上来二缘。在界作法。不
免别众。今只有出界外作法。免兹别众。除此之外。别
更无方便。避得别众之失也。外难曰。适来文中。约重
病者。准前文中重病人。即用四略之法。若更重即不
足不别。今制令出界。何故相违。答理实此中是重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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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夫重病者。多种升降。须分三品。一能动身现相。或
口中略说云。为我与欲等。二口不能言。身不能动。而
心中分晓。三者心亦不能觉知。伹有未舍执持。此即
极重。若准疏中。四句料简中。明病人不足不别。即据
极重病者论量。若此文出界避之。即约第二品人以
说。谓此人身口既不能动。即取欲之人。焉能辨得他
同别之相。故须出界作也。何以知耶。故疏云。良以病
有多种。前说者轻堪相对语。今者是重。不说为别(上疏
文)。若尔既不能只说现相。何得更有别众。答羯磨疏
云。气力虚微。故不能说。神道不昧。是别众故(上疏文)。若
准此判。前四句中重病人。非二摄者。直是极重将死
之位。唯有焕息。即非二摄。若前来虽云重病人之神
通。不昧心中。了了分明。但气力虚说。若此之徒。由有
别众。故须出界也。此文委细至甚。若不如此解扸。大
难分疏。今时皆是叙记配文。终恐心中不晓。更有忘
说者极多。学者除察。
云若至不成者。玄云。谓律中路有恶兽。不得至僧。便
从外来。羯磨疏云。此作非心隔。但为事遮也。法宝问
云。此中出界外。与前来馀处行何别。答前来馀处行。
谓无缘辄出界失欲。此中有难缘曲开。从界外来。不
失欲也。有比丘无想者者。谓实有故。所以不成此别
众。故不开也。
云问至不者。此问意者。道传欲本为私巳有缘正勾
当之时。是有缘不来不犯。今既事了堂头说戒未终
口中略说云。为我与欲等。二口不能言。身不能动。而
心中分晓。三者心亦不能觉知。伹有未舍执持。此即
极重。若准疏中。四句料简中。明病人不足不别。即据
极重病者论量。若此文出界避之。即约第二品人以
说。谓此人身口既不能动。即取欲之人。焉能辨得他
同别之相。故须出界作也。何以知耶。故疏云。良以病
有多种。前说者轻堪相对语。今者是重。不说为别(上疏
文)。若尔既不能只说现相。何得更有别众。答羯磨疏
云。气力虚微。故不能说。神道不昧。是别众故(上疏文)。若
准此判。前四句中重病人。非二摄者。直是极重将死
之位。唯有焕息。即非二摄。若前来虽云重病人之神
通。不昧心中。了了分明。但气力虚说。若此之徒。由有
别众。故须出界也。此文委细至甚。若不如此解扸。大
难分疏。今时皆是叙记配文。终恐心中不晓。更有忘
说者极多。学者除察。
云若至不成者。玄云。谓律中路有恶兽。不得至僧。便
从外来。羯磨疏云。此作非心隔。但为事遮也。法宝问
云。此中出界外。与前来馀处行何别。答前来馀处行。
谓无缘辄出界失欲。此中有难缘曲开。从界外来。不
失欲也。有比丘无想者者。谓实有故。所以不成此别
众。故不开也。
云问至不者。此问意者。道传欲本为私巳有缘正勾
当之时。是有缘不来不犯。今既事了堂头说戒未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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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来。莫不别众不。
云答至就者。不将欲缘为羯磨
事者。谓传欲羯磨词中。但云如法僧事与欲。且不牒
房内正缘入法。今缘虽谢。不来无过。文云等者。引證
也。如法治者。违教吉也。不云法不成就者。羯磨疏云。
以心应僧相非乖背。如狂比丘。得法在体。病止法存。
不住无别。
云若至谢者。若尔二字。领解前旨也。若传欲事体法
谢。不来赴集。不成别众。若如是者。故云若尔。下遂举
受心事来难。只如夏中为三宝。受日出界事了法谢。
不归本界。亦不合破夏。何故下文。不归破夏。云答至
成者。谓欲不牒房中之缘。应堂头法事。私缘虽谢。僧
中欲法巳成。不来不犯。受日元牒巳身所为之事。入
羯磨法。所为既谢。必须反来在外不归。是以破夏。有
法无法既别。不可例同。此是徵词。假典来问也(巳上释第
四篇竟)。
四分律钞简正记卷第五
吴越国天长寺长讲律临坛崇福普济戒光大德
赐紫(志贞)写此记。故记焉。丁巳岁。
云答至就者。不将欲缘为羯磨
事者。谓传欲羯磨词中。但云如法僧事与欲。且不牒
房内正缘入法。今缘虽谢。不来无过。文云等者。引證
也。如法治者。违教吉也。不云法不成就者。羯磨疏云。
以心应僧相非乖背。如狂比丘。得法在体。病止法存。
不住无别。
云若至谢者。若尔二字。领解前旨也。若传欲事体法
谢。不来赴集。不成别众。若如是者。故云若尔。下遂举
受心事来难。只如夏中为三宝。受日出界事了法谢。
不归本界。亦不合破夏。何故下文。不归破夏。云答至
成者。谓欲不牒房中之缘。应堂头法事。私缘虽谢。僧
中欲法巳成。不来不犯。受日元牒巳身所为之事。入
羯磨法。所为既谢。必须反来在外不归。是以破夏。有
法无法既别。不可例同。此是徵词。假典来问也(巳上释第
四篇竟)。
四分律钞简正记卷第五
吴越国天长寺长讲律临坛崇福普济戒光大德
赐紫(志贞)写此记。故记焉。丁巳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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