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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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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钞简正记卷第五(从标宗篇毕受欲篇)
吴越国长讲律坛赐紫清凉大师景曹纂

今当第二正宗文中分三。初上卷一十二篇名众行。
二中卷四篇名自行。三下卷十四篇名共行。今当第
一。文中又分三别。初标摄上卷之通题。二标列所撰
之篇目。三牒篇释三文。今初通号者。

言四分至卷
上。都十二字。若望中下二卷。此即却是别题今且据
总收上卷一十二篇文。名通题也。又释上之十一字。
三卷共用。即名为通。但上中下三字不同。名为别也。
所云四分乃离中之别科。律者五部之总名。总别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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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故云四分。删者削也。繁者多也。芡夷紊乱剿截骈
柯。去滥传真义丰言行。补者益也。阙者少也。博采真
实桾拾义珠。还发[(雨/(并-(前-刖)+二))*(号-虎)]光泻裨未足。行者现行。事谓事
相。架略枢要。故彰抄名。卷者卷舒为义。从前向后曰
舒。从后向前为卷。此据纸墨为言。上对下中立号。故
总题云四分(云云)

次标列篇目。言标宗至附者。谓题此卷十二篇中。事
法是众所摄随机要。于何事依而行之。此行僧众所
行。故彰众行。

三牒篇释中。文分为四。初有四篇明
能秉僧。二羯磨一篇明所秉法。三结界一篇明秉法
处。僧纲下六篇明所为事。四段就初又分为二。初有一篇。
标戒为宗以辨僧体。次下三篇。约集是非以明僧用。
今当初文。

云标宗等者。先来意者。谓佛法创兴。戒
最先说。三学相因以戒为本。断惑次第。戒捉。定缚。慧
杀。五分法身戒亦居首。今撰事钞。统收三行以戒为
宗。是故此篇最居其首。次释名者。标者举也。总举一
部钞文所尊。宗者主也。戒是诸行之主。故下文云。发
趣万行戒为宗主。因明诸师立宗不同。一愿师以止
作为宗。相违之失。二晖师(云云)。显德者。既标具宗。即
须题德。非德无以立宗。德谓从果彰名。以能持戒万
德从主。若非此宗。无以显斯德也。篇者。戒疏云。字从
竹作。乃是简名。自汉巳前。本无其纸。例用竹木兼之。
纨素而用图录。后汉蔡伦造纸。用易简素。古书简册
可有一章。以熟韦编(早连反)之。号为一篇。故宣尼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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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编三绝。第者居也。如王侯之宅曰第。此篇居初。故
云第一。注文云。言初出宗体者。谓广明法体行相之
义。正显其宗。言后引文成德者。谓广引化制二文。證
成戒德。乃至显德也(从此开秤不及繁列)

云夫至限者。法喻双举。尽贯三科。即法喻合也。夫字
一是发语之端。二乃下蕴深旨。律者法也。诠量轻重
犯不犯法。海者喻也。利润无比如世间海。旁通无际
曰冲。竖难究底曰深。津润通达。物类俱沿。其数既多。
故云万象。万者一数之极。故华严十定品云。四大海
水。悉能潜阔四天下中。山林万象。而令春生夏长。吐
花法实。而不失时。律海具尔。横遍诸界为冲。竖等虚
空曰深。有解脱味谓之津。遍十方界谓元通。能令五
分法身。初生次长。吐五乘之果。皆不失时。问既言津
通万象。即是包含无外。莫应宿死尸否。钞答云。虽包
含无外。而不宿死尸。谓世海虽复宽广。无所不容。然
不宿死尸于内。今之律海亦尔。虽然至广至深。而不
容于犯重戒者。故云不宿死尸。故律序云。譬如有死
尸。大海不容受。为疾风所飘。弃之于岸上。譬如有死
尸者。此释自行绝也。大海不容受者。释众法绝也。为
疾风所飘者。作法除弃也。弃之于岸上者。秽不在净
也。其次合云。诸作恶行者。犹如彼死尸。此两句合前
初句。又云众所不客受。合前偈文下之三句。后云以
是当持戒此句劝持。腾岳波云而潮不过限者。腾者
奔起之貌也。岳者山岳也。谓祛之浪。小者如山。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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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岳。浪激白气。纷飞如云。号波云。昼夜二时之潮不
过限。律海具尔。制戒缘起为腾。五篇七聚。严峻高低。
小者提吉如山。大者夷残似岳。故云腾岳。然五篇七
聚之上。要起止作二时白业。喻若波云。诸弟子于制
不敢有违。喻昼夜二时潮不过限。不过限者。钞引五
分说。戒法文条。有八不思议法。文词稍显。当部但云
不失潮法。不及五分之文。今将钞中六句。取彼八句。
谓世海有八般之德。律海有八事。初云律海冲深。取
彼第一德。谓世海渐深渐入。津海如来。渐制渐学。二
津通万德。取彼第七德。彼云。世海大身众生居其中。
律海四果四向等止住。三虽包含无外。收彼第四五
六八日德。彼云。百川来会。无复本名。律海杂姓出家。
皆称释氏。二世海不失潮。二律海不违戒。三世海不
宿死尸。三律海有犯不容。四世海四河共𨈡。而没本
名。四律海四姓出家。咸称释氏。五世海无增无减。五
律海入无馀涅槃。是无增减。六世海出种种珍宝。六
律。津海出种种法宝。即三十七道品也。七世海大身
众生居。七律海四果四向同住。八世海同一咸味。八
律海同一解味。

云故至德者。故者蹑上起下之词。谓上津通万象。不
宿死尸。而潮不过限故。前玄门戒。须清禁也。凡请也。
厕居也。预在也。玄妙也。戒为诸行之所归故。喻于门
也。者之一字。牒在玄门之人也。下句劝持尅剪缘非
请。禁身不造三邪之恶事。禁口不作四过之恶法。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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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既净。无容更得过非生焉。沐心等者。谓由戒净三
昧现前。故云沐心道水。洗身曰浴。洗手曰𣹉。洗足曰
洗。洗头曰沐。身最居上。谓之头心。既主之尊喻如头。
故云沐心。水能涤垢。由戒净故。无生智起。妄垢皆除。
喻智如水也。者之一字。牒上沐心道水之人也。心能
离念。则能出要。自然不染六尘之境也。故能得益于
时者。明现世之益也。净持禁戒。嘉声外逸。能生物善。
秉法被时。千载不坠也。此明身口之益。迹超尘网者。
智所照处名为迹。以无生智起。普照万境。五欲不能
拘。六尘不能染。此迹自然超越。此明心益。良由非法
无以[咶-古+尤]其义者。良善也。谓善由戒法。清禁身口四仪。
自然承洁。非此戒不敢先住持千岁之义。非道无以
显其德者。非无生智道。不能显迹超岂网之德。故知
此德由戒净而生巳。

云而浇末至趣者。浇薄末下也。浅识之徒肤者。诸记
中有两解。一云。作肤字呼。唐下安肉(甫无反)。皮上曰肤。
肤内为皮。二解云。作𢩌字呼(馀封反音容也)。但训常。即𢩌常
之见。今观文意。上既言浅识。即是见解不深之人。不
合更作皮肤字解。文似重也。思之。虽名参缁服者。谓
黑色之衣。名缁服也。虽名字参杂。在缁裳之中。而不
委教文中事也。学非轻违者。学谓习学。非由不也。经
历也。绵远也。所学之事。不积功夫。但心一期而巳。既
非广见。何精明此。上二句。明学不专志也。行不依律
何善之有者。此之二句明所行之行非也。谓戒是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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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之基。三乘因种。今所行既不依律。即万善从何而
有。故云何善之有也。情既疏野宁究真要者。情为情
怀。上既学行俱永。即情怀之中。于教则疏。于行则野。
故温室经耆域自伤叹因云。虽得生世。为人疏野。义
净法师解云。心游理外曰疏。形落俗中曰野。引此意
者。覆于上文。将心游理外一句。覆[米*复]上学非经远。将
形落俗一句。覆上行不依律等。封怀守株走佗通望
者。今释云。上闻喻下句法。封者执也闭也。怀即情怀
也。守株是喻。韩子云。宋人有耕者。田中有株。兔走军
株。折颈而死。因获之后。乃释耕守株。是为宋人笑。时
语曰守株待兔。愚之甚矣。上既举喻。法合云何。钞自
解云。走绝通望。谓情意之中。于教疏于行野。更不求
趣。修行道果。通达大望。如待兔释耕不殊。但争利名。
进道无日也。玄云。身无学解。如树无枝。喻同枝杌无
异。恐违文旨。局之心首而言无诣者。局执也。所执之
事。皆是师心。曰局之心首。所出之言。言不关典。无其
实录。故云而言无诣。诣实也。意虽论道不异于俗者。
情意之中。虽论量三乘之道。而所行不异于俗。俗则
耽染五尘。利名所系。今具如是。岂得异耶。与世同流
事乖真趣者。上句反释上文。不异于俗之道。理则与
俗。同于流类。下句结归。则与真诠意趣。有于乘别。故
曰事乖真趣也。玄记将非法僧制释上句。与七九之
诸有乖。释下句者。似涉能诠众行也。思之。云研习至
解之者。此段四句。上二句举学。下二句况不学。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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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年犹迷闇托者。举学穷者习学也。积于岁年长时
用心于教文中也。犹迷闇托者。不明之貌也。只如诸
古德。依四分宗中。研穷习学。经历多时。至于著述疏
章。犹迷教旨。错误引用。处断重轻不少。全无托附。下
句云。况谈世论。熟能体之。况前来不学之人。终日谈
于世间言论。孰能体会之宗。助语之词。诸家记中云。
如上浅识之人。设使精研习学于岁年。犹迷事相。如
闇中托物。或著不著。况谈疏野庸常之言谈。争能体
之。此解非也。

云是至存者。是以客致滥委以乱法司者。客至也。致
举也。谓若客受致举上来庸常之人滥委付。以为僧
首者。下句云以乱法司。法司者。即伽蓝寺宇之异名
也。如俗九司。今借号以为法司。若令此人为方之主。
寺院之中混乱。无其轨范也。玄云。司者主也。主者聚
也。三藏之人。聚在一处。令此浅见之人主持。则有乱
也。此解似有繁研。肆意纵夺专行暴尅者。肆者故也
纵情取舍而异与夺。于巳亲有罪亦怒为纵。于巳疏
者无过加罚曰夺。儒书云。不教而杀曰暴。又论语云。
尅代怨欲不行。焉可谓人矣。即专行暴事。欲胜于人
也。上非俗节所许者。举俗也。书云。罪宜惟轻。功宜唯
重。又尚书云。不以亲而不赏。赏彼有功。俗节既然。上
之暴尅。何得许也。何有道仪得存者。此句况道也。道
则无生智等道。四为怀仪。则三千威仪利物。为本身
心。既行纵夺尅暴。仪之与道何得存焉。云致至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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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段明人亏正法。示所损境也。致令二字。蹑上而生。
创入法流。号为新学。困者弊也。盘石者大石也。周易
中有困卦兑下坎六爻。辞云。困于盘石。石者不受物
也。若卜得此卦者。即阴阳闭塞。不通之貌也。今非法
众生抑遏后学亦然。进则践于蒺梨。退则困于盘石。
令他学解不通。五分法身。岂更生长。亦是闭塞之貌。
故云困于盘石也。律要绝于羁䩛者。此句明断法也。
在身曰羁。羁绊也。在口曰辔(音秘。今从革者。皮必乃是专束也)。今二
持持行是律之要。止持如羁。结束比丘身口七支。不
至作犯之境。作持如䩛。收束比丘三行。不至止犯之
境。今非法众生。不与施行此律要二持。岂非断绝也。
于时正法玄纲等者。于非法众主。抑遏之时。如来正
法玄妙纲宗。宁不烦覆坠失故。

云故知至乎者。双结典替无也。故知两字。印可之词。
典降替癈。皆在于人。儒书亦云。人能知道等。深崇护
法复何患者。深心崇重。守护教法。复何患也。今准书
中。患字训忧也。借此何患二字。向下句结之。应云何
患佛日不再耀。何患法轮不再转。谓佛智如日。昔时
巳耀。今僧尼护戒。使定慧发生。岂非再耀。八支圣道。
具毂辐网三。名真法轮。佛在之日巳转。今僧尼戒净。
起智断惑。岂非再转。若是深崇护法之人。何忧佛日
及与法轮不再转耀。

云今略至托者。显略指也。谓约能诠教下所诠之戒。
以之为宗。夫出家五众。就其行教。以戒为宗。故戒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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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律列戒为行事正宗。欲知宗义。宗是主义尊义。法
体行相显宗家之受随。非受随无以显戒。故下别举
法体行相以显之。非戒无以收于受随。故法体行相
之前。皆标戒字。故知戒是行事之正宗。若于受前。名
为戒法。领纳在心名戒体。依体起用名戒行。行成外
彰名戒相。今于立宗之故。略指宗体行相也。问指此
四种所为于何。钞答云。令后进者。兴建有托。谓令后
来依四分律修进之人。知戒为行事之宗。听于往日。
自受戒时。实纳得法否。若定纳法。即有体顺体。即有
行可修可离。既离二犯。修二持。美德外彰。即秉法住
持。有于托附。若也反之。则全无托也。

云夫至滞者。夫戒以随器为功者。夫戒者三个字。且
举宗明不受之法。以由用也。随逐也。器者根器也。功
者功所能也。但随逐受人根器上中下别。似水入器。
随器方圆浅深。戒亦如是。故多论云。随以上中下得
三品律仪。玄云。上品根器。容受如来菩萨戒。中品根
器。容受声闻缘觉戒。下品根器。容受人天之戒。此解
稍疏也。行者似愿纳为趣者。行者二字。举起能领纳
之人也。似者用也。想像在怀曰领。得法在身曰纳。心
向于戒曰趣也。而能善净身心者。跪礼陈词乞法是
善身。缘于法界境上遍断恶修善是善心。无轻遮重
难是净身。专志摄虑是净心。故云善净身心也。称缘
而受者。人僧界法成就。衣钵具全。称于此增上之缘。
方纳具戒故也。方剋相应之道者。方则也。剋获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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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契合则获相应。即戒与器相应。领纳与戒相应。善
身善心与戒相应。衣钵人界与教相应。当此之时。即
应得戒。若情无远趣之等者。情是受纳之心趣向也。
远者遍法界境悉是戒境。于是境上。不作断恶。修善
之心。求菩提涅槃之趣。又只拟有受无持。既无此远
远趣向之心。即不得戒问为从初登坛之时。乃至白
四羯磨之时。情中无远趣。便不纳戒。为复几时。钞答
云。差之毫微也。毫是毛中最细。微是尘中最小。但使
受戒之人差之。如毫毛之眗息。便不得戒。或有释云。
受人身有遮难。结界不如法。秉羯磨落非如毫微许。
即受不得(〔怨〕不及初解)。徒染法流等者。空也。染者习也。法
三行之法。流者类也。空染习在。三法行人之流类也。
将何以为道之净器者。谓无漏净道所依。须假其器。
有戒则三乘菩提无漏之道为所依。若无戒即不依
也。故婆沙云。功德所依名器也。为世良田等者。谓身
须佩戒德。方堪为世良田。今既戒体本无。即为田之
义。安得存在。

是为凡欲清身行徒尊者。夫欲入净身三行之人徒
侣。远远悕求三德涅槃圆常之果者。抄文牒劝云。无
宜妄造。谓须专心。不宜妄造取前事也。必须专志摄
虑者。念念相续。领纳戒心。名为专志。无其间断攀缘。
故云摄虑。心既契会于法。法亦随心。名为契入。由前
专志摄虑。无其间隔。戒法纳心。岂有于滞。或有解云。
戒非尘大色。又非缘虑心。既非色非心无有碍。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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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入无滞云故经云等者。引證也。涅槃第六云。无作
非色非心是无形。而能遍在色心中。十二入中法入
摄。六识之中意识得。故可护持證诚上文有戒可得。
故云斯文明矣。

云何至相者。二字是徵上。既略指宗之受随。为典建
之本。乃知戒从缘得。以戒为宗。未知所受名何。又既
不属色心。如何为典建之本。将欲释之。且先徵起。故
云何者。伹戒相多途者。如成论有七善仪。只于有漏
木叉之中。自有五八十具。二百五十。尼三百三十八。
乃至八万四千之相状。故云多途。非唯一轶(徒结反)
辙也。千车万辙故。玄云。轶者迹义。万车同辙是一义。
今戒不尔。有于多种也。心有分限取之不同者。上中
下品分限各别。故云不同。住境彰名乃有无量者。任
从也。境即所缘。情非情二种境者。上至如来。下至蝼
蚁。有令境者。大如须弥山。小如微尘。其数非一。故云
无量。今若向此境上。彰名即不可。且据枢要等者。宝
云。门扇两头之也。故杂犍度云。户枢不转。以皮裹之
若依玄记。是门臼也。臼是门之要。故虽广大。枢能管
辖。开闭目自在。戒亦如然。尽虚空遍法界。虽广多。伹
以四种收之无尽矣。将一法字。收一切法。乃至将一
相字。收一切相等。前二是受。后二为随。受虽殊。莫先
四种也。

牒释之中有四。今初云戒法者。牒名也。云语至此者。
语法而谈不局凡圣者。谓言义而说。故云语法。又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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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不简凡夫及与圣人。故云不局凡圣。故下文云。三
乘圣人要佩戒印。此约圣人。又云佛为五滓众生。制
于禁戒。此即凡夫。谓佛大慈心中。典此毗尼。凡圣受
者。通有故也。直明此法者。要约而说。故曰直明简异。
不广说受。前八法九法七[ㄐ*((巨-匚)/又)]我门之类。恐有繁总也。
如能轨成出离之道者。轨生物解。谓成三菩提。出谓
出于三界。离谓离于二鄣。故经云。戒净有智慧。便得
第一道。要令受者信知有此者。谓要令受者。发深信
心。知有兹玄妙之戒法。能出离三有。證五分法身之
理也。

云虽至法者。应先问云。既言凡圣道有。若在凡夫身
中。名为何法。为约巳成立名。为约未成立名。可引抄
答云。虽复凡圣通有此法等(云云)。虽字纵夺之词也。
谓凡圣二类。皆有此法如前。又云不局凡圣。今所受
者。就巳成而言。名为圣法。如沓婆摩等。三乘圣人。受
得此法。便證圣果等。偏彰圣法之名也。或有别解。恐
非文意不取。

云伹至也者。反彼生死者。问常闻生死为此。涅槃为
彼。今何故云反彼生死。答心体离念。本无生死。但由
对境缠附。生死过典。今善净身心。于彼境上。作断恶
修善之意。反于往星死过心。故云彼也。仰厕僧徒者。
仰羡者。厕次也。僧谓徒侣。建志要期者。典心修善。即
是建志。誓受佛戒。自度度他。即要期也。高栖累外者。
超三界之上。故曰高栖。出二障之表。名为累外。必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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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养者。师须早训。示其发心。不待临时。故云预长养
也。使随人成就者。随能受人要期上品之心。即纳得
上品之戒。必定成就也。玄云。据行人随求何乘之戒
而剋获也。此释稍疏。乃可栖圣法在怀者。纳体也。习
圣行居体者。起行也。故得名为随法之行者。随恶斯
戒法之心。而起其行。故云随法行也。外难云。此科钞
文。但为明戒法。既云柄法在怀是体。习行居体是行。
莫不杂乱否。答此悬说向后受时之事。令人信知此
法。方可纳体起行。未便柄之及起用等。亦是因中说
果也。

云二明戒体者。牒名也。云若至体者。通论者。通律之
论。即成实论也。所发业体者。约作无作。以辨业体。以
发身口业故。戒疏云。成就业辨。即作无作。此即约其
身口业。为能发体。所发第三羯磨竟时发得。此无作
业体。非一蕴色非四蕴等。云今至法者今就正显直
陈能领之心相者。简不是。上来论文所发之业体。但
正显能受之人纳体之心。陈斯相状也。问此何不据
业体以说。但陈能领之心耶。答就戒定于宗。明行事
体。要有所得。方可典达住持。故约行人领纳之心。乃
知有戒。若但明业体。业体从何而生。须先有领纳心。
方有其体。准下文云。知身身心怀佩圣法等。即斯意
也。

以巳要期施造方便者。断恶修善。求戒之心。名曰要
期。坛场乞戒。即是施造方便。善净心器者。善心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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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身净身。即是身器也。恻思明慧冥会前法者。恻谓
恻度。思谓思量。明慧即善慧也。谓恻度思量尘沙二
谛境上。本来无恶。良由有情心有恶念。今既思惟性
空。恶从何起。良由妄起。当此之时。知境无恶。妄念无
生。如是思惟。发生明慧。境既无恶。恶心不生。当此之
时。冥然与会也。云以此至体者。以此要期之心者。牒
上断恶心也。以用也。由此要期断恶。求戒之心。是要
期之心。与彼妙法相应者。牒上尘沙二谛等法。谓体
无善恶。心能发彼无善恶体。能发善心。隔凡成圣。名
为妙法。如前契会。故曰相应。此[ㄐ*((巨-匚)/又)]钞文是重。牒前语
也。于彼法上有缘起之义者。谓此戒是依他起性。因
缘生法。只如羯磨受者。祈心立誓等。是因缘人。僧界
法衣钵等。是增上缘。二缘和合。至白四竟。方得发生。
名为缘起。领纳在心名为戒体者。将受戒人。能领纳
心相状为戒体。不是业。思之。

云三言戒行者。牒名也。云既至行者。既受得此戒秉
之在心也。牒起前来体也。必须广修方便者。正明起
行也。修习也。方便即不净慈悲少欲等观行也。捡察
身口威仪之行者。身口七支粗相。既捡察四仪之行
亦然也。高慕前圣者。望上而学也。谓前圣之人。与我
同为凡夫。彼能修行。成于圣道。我曹亦尔。何不为之
因发正心。专修正业等。儒书亦云。见贤思齐。意亦同
此。持心后起义顺于前者。持是受后防谁之心。故云
后起。今起此持心。正与初受之时相顺。故云义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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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也。故云戒行者。结也。次引證。云故至矣者。涅槃第
十六文也。虽非触对者。谓无作戒不是色。不可触对
不颜眼根所对之色。无作不是心。不可触对。不同识
等能领之心。若修方便起对治行。令此戒体。便得清
净。故云戒行。以此證之。验知有行。故云文成验矣。

云四明戒相者。牒名也。科文伹作一段。似有欠少。今
准前三段。皆有牒标也。云威仪至相者。威仪行成者。
谓牒举上文。威仪戒行。巳成就故。动则称法美德光
显者。举动施为称于轨则。美德外彰。相状清洁。生于
物善。故云戒相。问行与相何别。答行据内心。相约外
状。故分二也。问此中法体行相。与中矣随相篇。法体
行相。若为取别。答此戒法即据轨。成出离之道。彼约
体通出离之道。此戒体直陈能领之心。彼说所发之
业体戒行。上下并同之。若论戒相。引约威仪无显之
相。彼据二百五十。具期阙二持两犯之相状。

云此至尽者此之四条者。指前文法体行相。前二受
后二随。如是受随。皆宗于戒也。并出道者之本依者。
四种为并也。谓此戒能引生三乘之道。即詺为戒本。
以此四法。为道所依。成果之宗极也。诸佛如来。得菩
提涅槃。成无漏果。皆宗于戒其极处。故经云。如过去
诸佛。现在诸世尊。皆共尊敬戒也。于标故标于抄表
者。戒既有此胜能。是故标举于三十篇之首。故云钞
表也。问标于钞表有何意也。下文答云。令寄心有在。
寄托也。僧尼之人。心托于戒。知戒是有在我身中。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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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戒印。故云怀佩圣法也。下为六道福田者。谓既佩
戒印。方有为田之义。所言六道者。智论云。三善天人
修罗。三恶地狱饿鬼畜生也。问今或云五趣者何。答
摄却修罗一趣也。宝云。准俱舍论。修罗本是师子种
摄归畜趣。若依瑜伽云。是质多罗天苗𧜟。天趣摄也。
又唯伽经云。修罗居住七金山间。合是鬼趣摄。诸教
解说不定。随依一种摄之。但成五也。上则三乘因种
者。佛缘觉声闻三也。自馀绍隆等者。除三乘六道之
外。曰馀也。绍嗣兴隆佛之种子。如三十七品之例。皆
因戒生。如种生互不别。兴建法幢。即住持佛法。高显
如幢。功德不可思议者。功勤德能。非心所思。非言所
议也。岂唯言论能尽者。岂可也。可将世之言语论量。
说此功勤德能而尽矣。云直至诸者。直引圣说者。简
不录根绪之文。持法高士者。持戒之人。名为持法也。
高者清高也。士者约字释。十下安一。即会意字也。一
是数之始。十是小数之终。始终如一。号之为士。论语
亦云。有始有卒。其唯圣人乎。今法具然。初受日始。随
行为终。受随如一。故云高士。详而镜诸者。详察镜明。
谓不一也。竟令对境详察洞明。一一作断恶修善之
意故。

云就至业者。就中分二者。就此篇中。大科两段。初明
顺戒等者。远约四沙门果。名为辨比丘事。近约说恣
受忏等。为比丘事。如此辨事。皆先戒净也。二违戒等
者。苦业即三途恶报。皆由不持戒故所致。问顺戒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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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事。即显戒家胜德。既违戒招于苦业。何名显德。答
只为有戒在身。违体犯非有戒可破。便招恶果。若无
戒体。持犯不成。亦是显戒之德。又虽破戒一期。招于
恶果。反士亦赖戒馀解脱也。云但至略者。伹诸经论
叹戒文多者。谓欲引三藏教文。显戒之德。谓大小二
乘经论。赞述戒处极多。随部具舒亦难尽者。谓若随
他经论部袟。凡有赞戒处。便引来钞中者。相亦难尽。
相谓状。至于三两卷文列亦不足。今通括一化所说
正文者。谓始从成道。终手鹤林。为一化也。所说八万
法藏摄略而说。不过经律论三。名为正文也。且引数
条馀便存略者。且者显未尽之词也。引用也。谓诸经
论中。赞戒之文不少。今约略引用。不具书之。如大小
乘经中略引三五本教。二论之中。亦略引三五本教。
诸不一一具引之。故云存略。问下亦引诸律文。显成
戒德。此何不说但云经论耶。答律即属经所摄。因不
在疑。

云初至门者。初中分二者。就顺戒科中分二也。前约
化教者。经论二文赞戒德也。后就制文者。谓是律本
及依律论等。显戒之德也。云初又分四。于化教中。又
分四种。即二经二论也。

云一至经者标也。云如至
示者。顺正云此是两卷成文者。上卷说诸释种斗战
之事。下卷明佛涅槃之事。今此引者。是下卷文也。谓
佛化缘既毕。遂受魔王所请入灭。诸比丘涕泣。尔时
阿难问佛云。如来在旦切人皆以佛为师。世尊既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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涅槃。我等诸人。谁为师主。佛答云。若能奉持波罗提
木叉。即与我在世。无异于是。遗教等经亦固斯示者。
遗教法律经。更等取诸经文。并同此前来指示也。

云能至也者。发趣万行戒为宗主者。发生趣向也。万
行即一切定慧功德。依戒而生。乙宗主也。故经云等
者。善生经也。若欲生天等者。等取三乘无漏果也。护
戒足者。义净三藏云。梵本合言迹。谓梵云树荷。此翻
为足。若云阿符陀翻为迹。谓前佛学此戒得圣。后人
寻前迹亦得果也。又如大地能生成万物者。谓世间
大地。能生长万物。及成就结实。今此戒地亦尔。能生
三十七道品。成就五分法身。故经云等者。遗教经文。
引證可委。

又云依因此戒得有定慧者。谓尸罗清
净三昧现前。则定慧成就。又经云等者。亦是遗教经
也。行根者。住持万行。喻如根也。彼经云。戒是菩萨道。
初根本地名为戒。如是戒者。亦名初地平等地慈地
悲地佛迹等。广而如彼说。即喻如地能生成住持者。
总结也。是生长义。成是成就义。住持是久住任持义
也。

云二乘论者标。标云如至羸者。如成实云者。彼论序
云。佛灭后八百九十年。罽宾小乘学者所宗。鸠摩罗
陀上足弟子。诃梨跋摩之所造。二十卷成文。罗什译
也。文理双标。以教为成。以理为实。此论释小。兼分通
大乘。道品楼观者。由于三十七法。成菩提道也。品者
类也。道之品类。故云依此道贤圣跻攀。举升喻如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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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所云三十七者。三四二五单七只八。一四念处。观
身不净。乃至观法无我。引在外凡位。增至无学。二四
正勤。谓二善二恶。从加行燸位。至无学。三四神足。谓
欲勤心观四也。欲即欲定。勤谓精进。心谓念定。观谓
慧定。定果名神。所生尊持名足。神是用。足是体。神即
足。摄用归体。持业释也。此从顶位生至无学(巳上名为三四)
二五者。一五根。信进念定慧。婆沙云。能生善故名根
如树生根不别。此从忍位生至无学。二五力者。转前
信等五根。即名五不可屈伏之义为力。若行人至此
位时。不更退屈故。信既如此。馀四亦然。此从世第一
位。生不无学也(巳上名为二五)。单七者。谓七觉支也。七者数
也。谓念择法精进喜轻安定舍觉。支者由此心。必至
大觉故。亦云七菩提分。菩提是梵语。此翻为觉。分者
分齐。由此七种。必至菩提故。号七菩提分也。若据有
部。在修道位增。今准经部。在见道摄也。言只八者。八
圣道也。八者举数。语业命。此三是戒。见思勤念。此四
是慧。正定属定。所以詺此八为圣道者何。圣者正也。
谓对外道而修故。立八支圣道。若据有宗见道位增。
今准经部修道摄也。故云道品楼观也。以戒为柱者。
如世间起造。须假其柱。方成立得舍屋。今戒亦尔。喻
之如柱故。禅定心城以戒为廓者。禅定属内心。故喻
如城。戒为身口属于相故。喻如廓也。入善人众要佩
戒印者。善人即三乘贤圣。贤圣不一。名之为众。印信
也。若欲入此善人众中。要须带佩戒之印信。是故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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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结劝可知。

解脱道论等者。彼论第一有戒品。种种赞美。恐广引
文成繁。须者如彼。则令人持心勇励不羸。羸是毁破
之义也。

云毗婆至器者。一尸罗。二行。三守信。四器。此毗举论
标。且读文过。未可预解也。云尸至故者。重牒起前标
中尸罗二字也。此中九义。一冷。二梦。三习。四定。五池。
六璎珞。七镜。八威势。九头义。九段之文。都是一科也。

尸罗言冷(音灵)。谓冷然清凉之貌也。若言冷即对热立
号。无破戒热者。具含因果中。能烧热心。持戒则身心
清冷。及三恶道热者果也。持戒则得人天之报。冷然
清凉也。亦名善梦尊者。谓持戒则诸天卫护。常得善
梦。梦见佛菩萨罗汉圣人。共相言论也。亦名为习等
者。谓能习戒法纳在身中。亦名为定等者。持戒不喧
噪妄思觉故。心常注一境之性也。亦名为地等者。谓
世间池。能与世人洗浴。涤身上垢。今戒池即三乘圣
人所欲。故云群圣所浴也。彼论引佛说偈云。法泉戒
水池。清净无瑕秽。圣浴身不湿。必到于彼岸。外难曰。
圣人无烦恼。何故要于戒耶。答虽无烦恼。而心恒游
履于戒也。故经云。布以七净华。浴此无垢人。或名璎
珞。老少中年服常好者。如世间璎珞。三种人。若服饰
之。并皆如法。今此戒璎珞亦尔。贤圣服之皆好。圣人
为老。凡夫为少。七方便为中也。亦名如镜等者。世间
镜若明净。能鉴向象分别止。今戒镜亦尔。彼论云。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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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若明净。无我之像。于中显现。谓尸罗清净三昧现
前。又云。戒净有智慧。便得第一道。定则空寂。慧则无
生。空寂无生谁云有。亦象于戒镜中现也。又名威仪
等者。谓尸罗有大威德势。佛在日凡是有者威力。皆
是尸罗之力也。馀如驱龙等者。引教中事證成。大智
论云。昔迦湿弥罗国。有一毒龙。名无怯惧。为性暴恶。
多有损害。有毗诃罗聚落。数数被此龙娆恼。时有五
百罗汉。共议入定。欲遣此龙。尽其神力。亦不能遣。有
一客罗汉。名娑伽陀。从外而至。旧住。人具述上缘。彼
遂往龙所。弹指巳语云。贤面远去。龙闻其声。便出远
处。时诸罗汉。怪问之云。汝遣此龙。是恶定力。答云。我
非定力。亦非神通。但护尸罗。故有此力。守护轻戒。如
防重禁。故使恶龙惊怖而去。此乙威势义也。又戒名
为头者。若准彼论。法喻并是钞文。但头法隐喻。今先
说喻者。如人有头。具六根故。眼见色。耳闻声。鼻嗅香。
舌尝味。身觉触。意缘法。次法合者。今行人有戒头亦
尔。能见四真谛色如眼。能闻未曾有声如耳。能嗅觉
意华香如鼻。能尝三菩提味如舌。能觉禅定解脱等
触如身。能知三世等法如意。抄文伹举初后。故著乃
至之词也。等取受想行识四阴。并十二入。十八界。五
停心。总别相念。过现未来三世诸法。总在等字中水
收也。云能至也者。彼论云。若人能守护戒。故名守信
也。谓佛语守护净戒。此句重牒。释前标中守信也。至
涅槃故言行者。彼云。如有足行至馀方。有戒足者。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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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至涅槃城故。此句重牒。释前标中行字。功德所依
名器者。万善功德。皆依于戒。乙所依住处。名为器也。
此亦重牒。解前标中器字也。

云尊者。至涅槃者。重释尸罗也。瞿沙者人名也。彼论
云。五十二师外有尊者。所解最长。有五百人之师。若
准萨婆多师资传云。从迦叶至达磨多罗。有五十二
人。其瞿沙尊者。即一数(似与前少异)。传云。大师名瞿沙。博
综强识。善能说法。以感众心。时一集会五百人。各付
一器。然后说法。众会感悟。涕泪交流。以器成泪。并安
一处。有一王子。两目生盲。尊者立誓云。我若必当成
无上道。利益盲冥无慧眼者。今以此泪。洗此人眼。眼
即当开。既以泪洗。两眼乃开。于乙四辈。无不崇重也。

云三大乘经者。标也。云华严至身者。谓旧译华严。三
复次文也。初后次云。教化众生发菩提心。令佛宝不
(起求佛愿)。开示甚深诸妙法藏。令法寂不断(此表法也)。具足
受持。威仪教法。令僧寂不断(劝行方便抄引此句)。二复次赞叹
一切大愿。令佛宝不断(赞起行令修)。分别解说十二因缘。
令法宝不断(此理法也)。行六和敬。令僧宝不断(行成不乖钞引此句)
三复次云。下佛种子于众生田中。生正觉芽。令佛宝
不断(化成行种)。护持法藏。不惜身命。令法宝不断(此行法也)。善
御大众。心无忧悔。令僧宝不断(德孰摄他钞引此句)所以三复
次中。但抽取僧宝。于文中馀二不录者。钞意云。伹使
僧宝不坠。馀二自然又住。故知由于僧也。比并三世
佛所说。正能具足行六和敬。即不违此教。三宝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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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

大集云者。彼经第十九卷护法品。作如是说。尔时有
十方世界。诸大菩萨。从他方来。论道说义。诸菩萨白
言。诸如来为五滓众生。制于禁戒。唯愿如来。为法久
住。后制禁戒。所谓身口意戒。不得更畜一切恶物等。
所言五滓众生。此娑婆名为五浊。浊即滓秽义也。劫
初之时。众生。烦恼轻。诸见少。寿长远。身端严。考慈敬。
信名浮。劫末反之。号之为浊也。劫浊减劫时。小三灾
起。论云。刀兵疫役饥馑。经云。持一不杀戒。不逢刀兵。
施一丸药。不逢疫役。施一抟食。不逢饥馑。二见浊。邪
见增上。法说非法。破坏正见。三烦恼浊。三毒炽盛。造
业及造恶见等。四众生浊。五阴和合。假名众生。皆思
忘义。不敬三宝。不行十善。广造五逆。五命浊。劫多盗
杀。减至十岁。短身形小。命亦如然。或胎内终。或出胎
后少夭中夭之类。以乙因缘。号为五滓也。如馀佛土
等者。即如诸佛土也(有作王字解者非也)。佛言且止我自知时。
后方制也。

萨遮尼犍子云等者。彼经云。时有萨遮尼犍子。游行
诸国。教化众生。次至郁阇延城。尔时有国王。名曰严
炽。其王敬重。从其受学。其人广为人说法。次为说沙
门瞿昙多种功德。王问。如此法身。从何而得。尼犍答
云。此戒为始。大王当知。以戒净故。不断三宝种。以戒
净故。功德无量。若不持戒。乃至不得疥癞野干身。何
况当得功德之身。王闻乙语。发菩提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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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月灯至士者。虽有色族及多闻者。色谓端正颜色。
族谓高门大姓。多闻即善四围陀。妙五明论等。若无
戒智犹禽兽者。经云。譬如况。尸著金璎珞。多闻破戒。
亦复如是。犹如异类不别也。虽处卑下少闻见者。反
前文也。或是卑即贫穷鄙陋。且能持戒。下句结云。从
净持戒名胜士。

涅槃云等者。谓一切众生。皆有佛性。被烦惑盖覆不
显。今若欲见此性。先除烦恼。欲除烦恼。且须持戒。烦
惑尽处。自然见也。若见此恼。即名證大涅槃也。若持
是经而毁净戒者。谓毁破此戒。下句云。是魔眷属。非
佛子也。佛亦不许受持此经。以违佛空。持无益故。

华严偈言等者。此中所引明戒是菩萨根本。劝以持
之。佛叹当来之益也。以戒净故。当得菩提也。重引之
者。以今望前后三次。僧宝之文。是重引也。令诵心首
者。劝常记持。故云诵也。心是主身之尊。最为上首。劝
令记忆常在于心。故云心首也。

云四大乘论者。标也。云智论至畏者。若求大利者。佛
果菩提名大利。求此果者。先持净戒也。此标初义。一
切诸德之根者。此标第二义。出家之要第三义也。如
惜重宝善法住处巳来。且释第二根义也。谓世宝人
皆爱惜。今护戒亦尔。如护身命者。一切有情。皆惜寿
命。今令护戒。准此以戒。是一切善法住处者。不善皆
依戒住。是其根义也。又如无足欲行乃至空无所得
巳来。释前第三要义。无足不可。故知以足为要。无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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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飞者。众鸟升空。须假于翅翼。无翅不可飞举。故知
翅为要也。无船欲度者。夫过江海到彼岸者。须假船
而载渡。若无船即不可渡也。故知船为要妙。下句法
合云。若无戒者。欲求好果。亦不可得。谓无戒足。乃至
无戒渡。是不可得也。若弃此戒等者。弃谓弃舍也。虽
山居苦行。由如外道。自饿之徒。伹名邪行。空无所获
故。虽贫贱乃至未文。此释前标中。利义所愿皆得者。
谓人天三乘。随心所愿。剋获有此利也。风刀解身者。
俱舍云。人身有百处异。支节名末摩。此云死节。欲死
之时。三大解身。火大解时火烧筋节。令心躁闷。不久
命终。水大解时。先令筋烂。不久命终。风大解时。令筋
碎坏。不觉不知。问地大何不解身。答俱舍云。以象外
三灾。外有水火风。内还水。火风既外。无地界灾故。内
无地界患。此准人间有。若天中死时。但有五衰。一衣
染垢汗。二头上华萎。三腋下汗出。四嗅气入身。五不
乐本座。此五若现必死。今持戒之人。临终之时。风刀
解身。纵令筋脉断绝。心无怖畏。论中解曰。或见好相。
自知持戒清净。故无怖心。由是持戒。得斯利也。

言地持至说者。三十二相者。今依般若经列。足善平
轮相。指纤足相。圆手足软。鹅王足趺端。鹿王峰藏身
满足上靡生一毛右旋及金色。常光庸细。滑七处身。
洪直上身。肩膊圆摩膝师子愿四十齿齐。密鲜最上。
味舌长目。绀清[月*妾]相。乌瑟尼白毫梵音相(解此偈文恐系不叙
伹为引證戒德耳)。又自持戒坚固。又不令他犯戒。得初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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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满相。如奁(音帘)底。乃至不两舌。得四十齿相。问相是
何义。答婆沙云。标炽义殊胜义祥瑞义也。问轮王相
好。与佛何别。答俱舍颂云。相不正圆明。故与佛非等。
谓不正不圆不明也。谓上来所列三十二相虽殊。并
是持戒为因。更无差别。故云。无差别因等。若不持戒。
即如文中所说(云云)。十住等者。彼第十四有二品。初
赞戒品云。略赞尸罗少分。尸罗是梵行之本。尸罗是
功德宝𧂐。又是功德住处。能越生死海等。次戒报品
云。菩萨能净持尸罗得离垢(即第二地也)。当作转轮王十
善化人。七宝自恣。得如是报。广如彼说云。

第二制教中分两者。制即律教也。律本为一依律论
为二也。云先明律本者标也。

云僧祇至五利者。三
不欲有疑悔请问他人者。玄云既秉持识达圣教不
假问他。或有释云。谓自不有疑悔。设有不决。便咨问
他。此不及前。五游化等者。十方佛法。教理无别。若不
明教主处多。怖若顺教而行者。心怖无恐是为笃信
巳下结也。

云四分至等者。虽有五句。约义分三。初一自行。次三
匡众之行。二若行成。便能秉法。被时千载不坠。是故
末后兴建正法行也。一戒品牢固者。谓念智舍。三令
戒清净。不被缘坏。故曰牢固也。二善胜诸怨者。玄云。
持与破二义相违如怨。今内心清净。趣于彼也。三于
众中。决断无畏者。既瑕舋处众断量。理无惧惮也。四
有疑悔能开解者。晓了持犯。能决人疑情。五善持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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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等者。任持戒律。令法不赞。名为久住。又得十利。如
摄取于僧者。但略举初一也。一摄取于僧。二令僧欢
喜。三令僧安乐。四未信者令信。五巳信令增长。六难
调。七惭愧令安乐。八断现在有漏。九断未来有漏。十
令正法久住。

云十至亦尔者。彼律三十七。问云过
去佛法几时住世。佛答云。随清净比丘。说戒法。不坏
名法住世也。现在未来佛。亦作是说。故云三世亦尔
也。

云二依律论者标也。问前巳引小乘论了何故
此又明之。答前是一味小乘执计之论。此中是依律
本。或宗于四分。如善见等是。或解释十诵如多论等
是。或释二十部中律。即明了解正量部等。总属制教。
摄与前殊也。

云明了至于彼者。本音毗奈耶。此言毗尼者。此略言
毗尼也。一能种种胜利者。钞文自解云。引生世出世
善也。引生有二。一能引生四万二千功德正法。二能
引生不晦之心。乃至解脱。智论云。若得人天果。为世
善。若得三乘果。为出世善。二能教等者。疏解云。能遮
身口不令起恶。即是能教义。不为或浊不染。故云身
口清净。不为见浊所染。故名直清净。故名向善道正
直。故向涅槃。三能灭罪者。疏解云。有二种灭。方便二
灭正罪。谓得择灭涅槃。由戒能遮诸罪障故。云灭方
便。由鄣不生故得罪灭。此二俱尊称为毗尼。四能引
等者。疏云。能引在家人。出家引未离欲。令得梵住。从
圣得有馀涅槃。后转胜故。名引胜义。乃至到梵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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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说住有八。一境界住。谓如来依十六大国。二依
止住。谓住祇桓僧伽蓝。三四仪住。谓行住坐卧。四不
舍寿住。谓八十年前。住五分法身。五天住。谓佛常游
四禅。大梵住。谓修四无量定。开梵天道。七圣住。住三
三昧。即空无相无愿。为三三昧也。八住无所住。谓住
无馀依戒。而般涅槃。钞阙前五故著乃至之词也。五
胜人等者。胜谓殊胜。人是佛。次独觉声闻。皆行其中
者即戒也。若凡夫解行者。亦号胜入。若非胜妙之人。
何能持戒。今既持之非胜何。

谓萨婆多等者。一切众生。由戒而有者。人天等之果。
皆由持戒而有故。此但约善道。为一切也。故记云。破
戒入三恶趣。亦由戒而有者。属违戒科中摄也。思之。
功德于彼者。指经论二文。为彼经是定。慧是论。即定
慧无此功能故除。上下文可知(云云)

云善至也者。五人持律者。据住持僧宝说也。大集经
云。林一村五法师。集四方僧。是名众僧。如法住大功
德海。若无量人破戒。但但使五人清净。秉法住持则
令法灭也。四乃至二十人出罪者。初从一人忏悔说
至馀罪。故云乃至身既清净。秉法住持。则令法久住
不灭也。住世五千年者。彼论第十八。有二五千年。初
五千年。前一千年得三达智。次一千年。得第四果。无
三达也。次一千年。得第三果。无第四果。次一千年。得
第二果。无第三。次一千年。得初果无二果(此是前五千年)。后
五千年。学不得道果。万岁经尽灭没。但剃发染衣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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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准佛法住世。得果是前五千年。若论但有佛法。住
世无果證。是后五千年。今抄所引列。是后五千也。

五百等者。据理合云。佛若在世以佛为师等。今阙此
言。故言乃至也。若持五戒。即见法身者。持戒即戒净
因。戒生定慧。即得知见。故持五戒。即见法身。若护法
下。喻双明也。谓离法无佛。离水无虫。若护法即护佛
护水。即是护虫。饮水便是杀虫。破戒即是损佛。故云
饮水杀虫之喻也。缘起如下文说。

云萨婆多至也者。初据结集时说。石室内。五百罗汉。
异口同音。皆云先集毗尼。毗尼是佛法根本故。契经
不择时处等者。反释上秘义也。不必须半月说故。不
择时不要。在法界故。不择处菩萨声闻天仙等说。但
佛印可。便名为经故。不择人律则不尔者。反上文也
(云云)。分别功德论者。彼云。二部僧尼。说二百五十戒。
事非外官。俗人所行。非沙弥士女闻见也。又引大庄
严论者。转释上文。不今俗人见闻之义。谓愚痴劣薄。
不堪守护。持于此戒也。玄云。三乘圣人有智故。胜敬
重戒。得三菩萨。下愚之辈。痴而又劣轻戒故。堕三恶
道也。若准大庄严论。是大乘论。合在前化教中明。今
但约文势于从。故在此引。古来不体。妄非钞文。

云二违戒至明。还约二教杂明者。化制为二也。非如
前科。大乘小乘。及制教经论。各有科目次第而条别。
今虽还引化制二文。或前或后。文势相从处。即引更
不作科目次第。故云杂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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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十诵至乱者。小得心巳便谓巳圣者。伹解五停心。
观总别相念等。名为小得。心巳巳由止也。便谓四果
之人。与我不别。故云巳圣。二白衣生天等者。羯磨疏
云。俗人无法在身但专信故。得生天也。出家有法。为
世福田。乃反毁犯。妄受信施。开诸过门。令多有情习
效。故入恶道。三有人舍世间业等者。如吉栗枳王经
云。王梦大象在一室中。其象方便将身于窗牖中出
得。其尾却碍出不得。佛言。此表释迦遗法弟子。舍家
出家。贪名逐利。破于佛戒四破戒人多人佐助者。如
经云。经云王梦猕猴身。无威德。众生以四大海水灌
顶。立之为王。此表释迦遗法弟子。立破戒比丘。为僧
首共相。佐助即此意也。乃至罗汉亦被打骂者。玄云。
律文在打字也。

不自修身戒心慧等者。与涅槃弟子二十九卷同。今
取意解。经云。若比丘。不观身无常不净。名不修身。若
不观戒。戒是一切善法梯橙。名不修戒。若不观心慧
[跳-兆+参]动。制调伏之。名修心。若不观智慧。有大势力等。名
不修慧也。二畜沙弥。三与他依止。此二种。约师不教
训。致此沙弥及新受戒者。造作恶业故。不知三相者。
遣他净人握地。不作净语。云知是看是。直言为我掘
地。即不净语也。断草亦尔。溉水者(古碍反浇灌之时。不作漉纸今伹作
溉音呼)。馀文易知。

云四分至正法者。持法者修多罗师。持律者。毗奈耶
师。持摩夷者。阿毗达摩师。摩夷者。盖音讹也。应云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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怛理迦。此云本母。阿毗达磨之异也。谓不教出家五
众。及在家人等。便命约无人结续是法灭也。

云十诵至故者。彼三十四云。诸比丘癈学毗尼。便读
诵经论。世尊呵责。遂对面赞杂持毗尼。最为胜妙第
一。诸比丘作是念。佛赞毗尼。我何不学戒。时有上座
长老。却从彼离学律也。

引杂含经经云。长老上座中年者。总束为四位。初夏
至九夏名少年。十夏至十九夏名中年。二十夏至四
十九夏名上座。从五十夏巳上名为耆年。长老谓初
不乐戒。初见乐戒者。不叹美非。谓一向不学。后还习
学。我不赞叹者。下自徵释云。何以故。馀人同其见。长
夜受苦故。谓律中先制五夏。专于律法。令既受后不
受乐违佛制得吉。如四王天。劫数长远堕地狱。受不
饶益苦也。前段文中。约一向癈学。即云呵责移段。据
初不学。移仍旧学。但云不赞叹。与前为异。思之。

云中含至相者。准下畜宝戒。引涅槃经云。我诸弟子
无人供给。为护正法。便即听畜令付笃信檀越。今云
不听者。约不持戒者说也。摩耶经等者。彼云。八百岁
后。诸比丘乐好衣服纵违嬉戏。九百岁后。奴比丘婢
为比丘尼。一千岁后。不乐不净观。一千一百岁后。毁
谤毗尼。千二百岁后。作非梵行。生男为比丘。生女为
比丘尼。抄阙此句。千三百岁后。袈裟变白。不受染色。
千四百岁后。好乐杀生。贪卖三宝物(上且引经)。今师制钞。
唐初武德九年。巳经千四百馀。若前后诸过。皆巳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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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其中袈裟白未曾目睹。钞主意。谓西天有事。反问
彼梵僧。又云佛涅槃后未曾见有白之事。古今诸记
所释有殊。初解云。谓不持戒不染法味。名为变白。今
破云。经文既约事变。不合于法上也。解玄记。准大集
经云。王大施诸比丘巳。问比丘法王言。师等在此住。
我等当养活。为我说法。我当志心听。诸比丘嘿然。无
有说者。王再诸亦然。无有说者。王白诸比丘不知法
耶。语之。袈裟变白。染色不复现。皆从床堕落宛转在
地。今破云。此虽约事变白。有教为凭。然摩耶经。约佛
灭后一千三百年说。上来所引大集。犹是佛在之时。
似于违也。顺正记云。今时僧尼。不依法而染。但作浅
责葱之色。约略变于白色耳。今破云。既染作浅色。即
与经文不受染色。义全乖。今依法宝。申于正解。唯付
嘱仪。亦云。佛付法仪。龙朔二年。有那提三藏。将至京
与钞主同翻译。六卷成文。后文云。佛欲涅槃之时。敕
文殊菩萨。将佛僧伽梨。住须弥山顶。起塔供养。又敕
帝释。诸天雨花散于衣上。又敕风神王。吹去萎花。更
雨新者。又敕观音普贤菩萨。于阎浮提。收萎花起塔。
时会生疑。时有小舍利弗问佛。佛言我涅槃后。千三
百年。袈裟变白。今赖预前攘之。直至法尽。亦不变白
也。欺为定义。问钞何不明。答钞是武德年。制付嘱仪。
是龙朔年在后也。又问感通传何不叙。答传是显度
年制。亦在后故(云云)

云智论至持戒者。此是论第十五卷文宝云。彼论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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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喻合法。今多将喻向上。致有破句之失。请细寻抄
意。如冢者。死尸居处也。破戒人身中。法身慧命巳死
故。枯树者。谓无枝叶花果。破戒人。万善花果不生。空
有堂堂六尺之体。由如枯树不别也。罗刹者。食人身
肉。恶心转炽。破戒人害法身。恶心不息。由如罗刹也。
大病人者。谓臭秽人。不[收-ㄆ+喜]近破戒有二犯臭。清净圣
人。不熹亲近。毒蛇者。害人身肉。破戒能害法身也。虽
复等者。着法衣行非法。必感铁叶缠身体。非法受用。
食人饮食。心感洋铜器。又破戒既不消他衣食等。物
受施如贼。死后必入地狱也。如是以下诫劝易知。

云问至中者。论十五卷中。因释般若义。有斯问也。罪
不可得等者。若人舍恶行善。是为持戒。云何言罪不
罪不可得耶。答中有三意。初理观难称。二若肉下举
喻显非。三今诵下疏出简滥。论云。非谓邪见粗心。言
不可得行空三昧者。心与理冥性相寂。即罪福俱无。
故胜鬘云。我心既心罪福无主。可言罪不可得。与牛
羊无异者。牛羊有眼。但见于相。不见无相。今人无慧
眼。但肉眼见者。准见色异于空不见。色空不异故。与
牛羊无异也。玄云。彼伹云肉眼所见。名为非见无牛
羊等。

语诵下钞简滥也。疏出者。疏疏也。疏决疏通
为义也。

云四分至道者。谓身戒净。即同说戒羯磨。二种僧住。
才破一戒。弃在众外。岂非自害。凡破一戒。为俗呵僧。
责举陈佛。又种种呵骂。故云智者所呵。四悔不持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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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恨。自破戒也。

云十诵至畏者。彼第二十八。增五文也。抄合二五为
十法。彼离问。佛有几法。令法灭没。佛言有五。何等为
五。一有比丘至正受。二又不能令他解了。三不能令
至威仪。四有说法者。不能如法教。斗争相言。钞阙此
句。故云乃至五不乐阿兰若处。钞改作法字也。又不
随法教巳下。是次五文也。一钞阙下羊随非法教。二
不随忍法钞阙此句。三不敬上座。无有威仪。抄无有
字。足者字解云。不敬即无威仪。非谓上座无威仪也。
亦可深防恐不敬无威仪上座。四上座不以法教授。
上座说法时。愁悭令后生。不得受学修多毗尼阿毗
昙。钞阙修多罗及阿毗昙。意在毗尼也。五上座命修
巳后。比丘放逸。集于非法。失诸善法。是名灭法。反此
不灭也。好作文颂巳下此是别文。非关五数。今为钞
除第二。以此充五。谓末代好乐世法。如此非出家者
所行。是随不思法。三乘圣法。出家所行。今不肯修学。
是不随思法。律总相明。钞指事说也。

○集僧篇

分二。初标名二释。云集至二者。先来意。次释名。初中
前篇标戒为宗。指于法体行相。既知身佩圣法。兴建
有依。必秉法住持。须凭作法。作法之要。先须集僧。僧
有远近不同。故次辨其通局。

二释名。初云集僧者。
集谓能集。即作相等七种。僧是所集。即尽界而聚等。
若据多论有五种僧。一群羊僧愚痴者。二无惭僧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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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者。三别众僧不同者。四清净僧持戒者。五第一义
谛僧圣人也。又见论有四。一者有惭持戒者。二无惭
破戒者。三群羊愚痴者。四真实圣人也。又十论经四
种僧。此通凡圣。缁素不同。圣乃至四果四向。素谓在
家證果亦号第一义谛僧。今言集者。法宝云。五种四
种皆集将来。后篇方简。玄记中有两解。一义与上同。
二解云。五中但集后二。四中准集初后者。今且依上
解。次解通局者。宝云。可分别尼聚落集是通。不可分
别六十三步是局。兰若无难五里集是通。有难七盘
陀量集为局。道行六百步是通。水界洒及处是局(此约
自然辨通局也)。有戒场大界四处集是灭。无戒场大界二处
集是局。三小界不立相直指坐处此准局(此约非法界辨也)。或
有释云。自然作法标界分齐内有人集来并是灭。分
齐外不要来并无别众过为局(任情思之)。若约僧说者。四
人是僧体。秉得三羯磨为通。随事不同为局。只如四
人但作结说等法事是通。边方受戒等不得又是局。
五人边方受戒是通。被中国不得为局。十人能辨中
国受戒是通。忏僧残不得又局。二十人忏罪等并得
一向为通。前中狂望有灭有局。篇者章品嘉号。第者
不乱之词。二者增加之数。故总标云(云云)

第二依篇释中。诸小科不更列也。初云僧至位者。僧
者以和为义者。此句亦为破古人云。梵语僧伽耶。翻
为和合众。约体四人辨结说等事法。故云和合众也。
今云众字有滥。如三人亦名众。未能辨羯磨等法。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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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名众。若云四人辨说戒等云名和合者。即一二三
人。元无六和之用。有二重之过。是以钞文直言僧者。
以和合为义。但标僧字是存略。梵便收得三人二人
一人。总号为僧。但言以和为义。即一人亦须具六和。
岂独四人方名和合。今此和合但是僧家义用。故云
以和为义也。六和者。戒见利身口意可知。对此略辨
僧体。羯磨疏云。约律准论。所成实意。揽指成举。揽阴
成人。人假为体。今还以四人阴本为体。又云僧宝之
体。要假法成。永法则百千非用等。若不齐集相有乖
离者。于六和中。后三不和也。即人非摄四仪皆别是
乖。隐没隔障等是离。以人不集。秉法不成。被事亦非。
具三非也。云故至通局者。开二章也。

云四至打者。准律卅四说戒法中文也。羯磨疏云。所
以先敷座后打楗搥者。由声告即集床座未施。停侍
迁惶非成将务。制定座良在兹焉。此则总明集僧之
轨度也。

五分等者。彼二十二云布萨时不肯集。癈
坐禅行道。以事白佛。佛言应唱时至。若打楗搥等。不
知虽应打。佛言令沙弥守园人打。初客沙弥打。不知
处失时节。佛言使旧住沙弥净人打。便多。佛言应打
三通。三通如下说。不知何木作之。除漆毒树咬人手
不堪为之。馀木铜铁瓦鸣者听作。宝云文中是瓦字。
捡彼律文云。馀瓦木铜铁鸣者听作。即瓦字在上。分
抄回互在下也。有错书凡字者非也。二时者。大小二
食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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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十诵至也者。此是提舍尼戒中。比丘在兰若处逆
食女人也。引此證俗人得作相也。

增一阿含等者。
彼云夏竟以欲受岁。令阿难击揵搥集僧。阿难往讲
堂。手执揵搥作如是说。我今击此如来信鼓。诸弟子
尽皆普集。即詺此钟声召集为信也。动物之心名鼓。
引此文亦为證前比丘得作也。

云十诵至也者。此
文有二意。初正明。二声论下转释维那义。引文本意。
令立维那唱至时及打揵搥也。洒扫涂治者。谓西土
食当处多立土埵。一即于上坐。一即安食其。坐时谓
裙坐垂足踏著地不得悬。亦如此土绳床上坐垂脚
平踏地相似。面前一土埵号为食按。敷净茆草然后
安食于上。如是净衣裾坐防于恶触。然其土埵之类。
仍须修饰涂治等。此方虽即无土埵。又不裾坐。亦有
床橙荐席之徒。准合洒扫修治令如法也。净果菜者。
准彼文云无人交净果菜。无人看苦酒中虫。饮食时
无人行水。众乱语时无人弹指。以事白佛。佛令立维
那也。或云羯磨檀那。梵音不定。若云维那。准智论云。
翻为寺护。若云羯磨檀那。此云授事。又准十诵三十
四云。白二法差之。今但白众口差也。声论翻为次第
者。谓五明论之一数也。所言五明者。一内明。谓诸佛
语言显示正因果相。二因明。因谓立论者言。明谓敌
论者智。三声明。善解一切语言音声等。四医方明。善
穷病根知病来处。五工巧明。善闲一切工巧好艺等。
今即是第三声明也。馀文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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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若至钟者。若准文中七种集法者。引四分集僧法
也。量影者。以一尺木日中取影为则。破竹作声者。谓
将一丈许竹。破开一头全一头。手执全处摇之。作烟
者。如今时军家烽火相无别。吹贝者。说文云海介壳
吹之可发声。即今亦号蠡也。打鼓打揵搥。下文释之。
若唱诸大德布萨时到者。本非四分七种之数。谓七
中有打地一相。似涉滥非。故钞除之。乃将此唱令替
之。还成七也。羯磨疏云。召僧七相不离色声。量影望
烟是色。馀五是声。又此七相。皆约僧众大家预皆通
知。有此契约方为集法也。亦不言比丘为之者。谓上
诸部经律并云比丘亦得作。如增一阿难揵搥等。十
诵令维那打等。此界不言比丘为之。令师意显取于
诸教。比丘得作。羯磨疏云。如律令旧住净人下位打
者。此召僧法制。非具道所为。必无二人方听兼助。举
彼證此。足知钞文前举诸部后准当律。临时详用。

抄引出要律仪。翻揵搥名者。犍字有声无字。令借此
字。以巨寒反。搥者本地音。经中亦号犍稚。稚地相近。
错书为搥字。皆是抄写错漏故。馀如文也。

云上至投者。结上生下文也。

云凡至中者然后准
文鸣钟具如集僧法中者。指轨度图经明也。准大唐
区宗记云。后周武帝段二教后。集僧道中简取有名
行者。于内置通道观安之。铸钟一口。在观悬挂。每至
下朝之后。集僧道论优劣。后周帝崩。随文帝登位。移
旧长安于龙首原置断长安城。东西两市一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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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遂以一坊置寺。寺名兴善。一坊置观。观号玄都。以
通道赐钟与玄都观。被兴善寺僧普广请归兴善。后
因净人不解打钟致有击。因请大师制此图轨。彼云
念三宝存五众各八辈。以四十下。乘之三道。即百二
十下为节。今则量时约众最少二十七下为量。八节
各三成二十四。更加三下总集三乘。中则四十。多则
百二十。具列三法。今此指彼。故云集僧法中也。

云虽至用之者。虽人并为之多无揩式者。谓打法人
皆作之。多分无揩摸准式。大有科要多少节解之注
者。科分也。要约也。多少节解者。打数不定也。彼云集
比丘打四下。集沙弥打三下优婆塞二下。集净人打
一下。但时所同癈者。今行事打法。多不依经本。故云
同癈。虽易而难者。一解云。癈上经文虽易。立今打法
是难。二解云。谓经中集大僧打四下。乃至一下。虽易
然界中广阔难闻。且依初解。

今灭立一法总成大
准者。标今异昔也。灭立一法。谓立百二十下为其一
法。总成大纲准式。此乃生起下文三下三十长打四
十𣫍搥四十。都百二十下之由渐也。不同诸记中说。
思之。谓约僧多少等者。释上大准之义也。界中百千
万人为多。下至三五人为极少也。就事缓急。约对前
事有缓急故。量时用之者。配量时节早晚。或有缘难
等而用之。且如僧多难集即多打。人少易集即少打。
或虽人多。日时欲过。及事缘稍急。亦少日时由早。又
无难缘等。亦多打。一切临事看时酌度而行用之。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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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不出一百碍下为□□。其间近促即有。约僧多
少缓急量时。或四十八十等不定也。

云寻常至也者。此段明三下也。寻常者大小食等。生
搥之始者。初举杵拟钟虚揩十下。似闻十一下。巳去
渐稀渐大直至三十七下。待此声绝加一下。集声闻。
声绝又如一下。集缘觉。声绝又加一下。集菩萨。詺此
三搥为三下也。

佛在时但有此三下。故五分云。打
三通等。一下为一通也。

云后至者者。明长打也。他请者曰剡腻吒王请也。缘
起如下文。此但略举。未要广说之。其生起长打之初
亦同三下者。此有八十下。初四十下生起如初。三下
时不时不别也。中间四搥声尽方打者。至第十八下。
声绝打一下救地狱苦。又一下救饿鬼。又一下救畜
生。又下救修罗。谓詺此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此
之四搥为长打也。若准三千威仪经。集比丘四下。比
丘若来馀众皆集不妨救苦。又是集僧两用通得。如
是渐渐𣫍搥渐概渐小乃至微末者。从第二十三下
之后。渐概(居致也)稠也密也。渐小即声小也。乃至微末。
谓从三十下向后直至第四十下。似闻不闻。名微末
也。方复生搥同前三下者。此段明后四十下也。初亦
如打三下时。至三十五声绝又一下。三十六又一三
十七也。声绝又打一下三十八。巳上三搥𣫍前三下
时三乘人也。三十九四十此二下连打。号曰息搥。

参挍者。前后二段是五分。中间曰搥是经文。文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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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参挍。律但通明。集法说打数。不同古师共五。斯
义可以依而行之。从始发声乃至微等是今师义。设
亦有请众尽此钟样于台阁上。故云钟所也。

云然至息者。谓约今时打钟之人。建心标为发慇重
意等。焚香礼拜。其钟台上。合有形像等。读文便是无
义可解。

云故至云云者。脱文文后因他请。即是王
之所请也。准传传佛涅槃后。六百年中(玄记也中错书一字)。𦋺
腻吒王。与安息国王战获胜。杀彼九百亿人。最后杀
两贤信人。其罪除重。一人临杀时称南无佛。一人称
南无二字之时被杀。未知归向。何者为佛。菩萨声闻
等。既巳被杀。只当(去声)半人既杀。此二罪重。时有马鸣
尊者。而悯于王。恐入恶道。乃化为地狱。王生怖惧。遂
与说法忏悔恶业。其罪得灭。时王又严驾四兵。罚三
海军。罚二海了。准北海未罚。王所乘马。屈足不行。王
语马曰。若更得北海。我永不乘汝也。王寻患𤷡。诸人
(音污)之。坐王头上。因此命终。于大海中。作千头鱼。釰
轮在空。随斫随生。须臾头通于海。近海有一伽蓝。维
那打钟。应海釰轮暂住。王遂遣信白。令为我长打。因
此釰轮自灭。王得脱苦(巳上依传中叙录)。准南南千头鱼者。
鱼身在水中。人面在水。非谓千个鱼头今时所说及
壁画。皆作鱼头。故知错也。又文中云遣信者。遣何人
为信。卷传中不言传信之人。今即未知何人。与白罗
汉。或有云遗商人。有云托梦之类者。盖是意况而谈。
终未开典。思之。此并因缘相召自然之理不妄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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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有定不定。受苦有止不止。若作业定。诸佛威神。亦
不能救。若不定业。不遇缘即受。若遇强缘便不受。今
此是过去善为因。打钟人发愿为缘。故得声传共灭。
自然感应道理不巳。巳由无也。有说打钟人愿心为
因。钟为缘。虽有救苦之心。若不假他钟声为增之上
缘且不得。又虽打钟。若不标志。又无感应。如此因缘。
二彼相召。方能救苦。引解亦有理也。余亲承下引事
證也。续高僧传云。西京东禅定寺。今庄严寺。是时有
智兴律师。俗姓宋氏。洛阳人也。依首律师学。隋大业。
五年。仲冬月次。当维那。常自打钟。有同寺僧。法名三
果。有俗兄。随从炀帝。南达江都。中路巳没。初无凶告。
后通梦语妻曰。从驾达于彭城。不达病死。生于地狱。
被于五苦。辛酸叵言。谁知吾者。赖得今日初蒙禅定
寺智兴律师。鸣钟发声。响振地狱。同受苦者。一时解
脱。今生示处。思报其恩。具绢十疋奉上。并陈吾意。妻
惊觉说梦之由。初无信者。寻又得梦。至于师巫。咸同
前说。更经旬馀。凶书奄至。恰与梦同。遂奉与之。而与
自陈无德。并于大众。大众咸问。何缘感此典师。答曰
余见付法藏传。罽腻吒王。釰轮停事。增一阿含。声钟
功德。敬导此彻。苦力行之。每至登楼。寒风切骨。露手
捉杵。肉烈血凝。致敬度诚。励意无怠。初则愿诸贤圣。
同入道场。后乃愿诸恶趣。俱时离苦。不意彻诚。遂能
达感。众伏其言。以贞观六年三日。卒庄严寺。春秋四
十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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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世至舍者。简滥也。文有三意。初标知净之语。二不
通俗僧共为之事。三劝舍之。四分云。打揵搥。阿含经
云。击揵搥。智论云。挝铜犍搥。故云打击挝等。谓俗人
与僧。同得作者。不用作净语。故云不灭于俗及与自
为。若俗得作。僧不得作者。则要知净语。故羯磨疏云。
今有人云。知钟者云是净。打钟者是不净。夫知净。自
不能为令他他作之。故言知净。钟则不尔。自他通用。
何得避之。早癈舍者。疏云。知钟之语。虽非巨害。知法
之人。可以为忌。故劝早舍也(上集僧轨度巳竟)

云二至局者。来处通局者。通标所集之僧。行来处所。
有通有局。通是广义宽义。局是狭义迮义也。初明处
之分齐者。谓约自然作法处所分觉。自然。如可分别。
尽城墙为分齐。不可分别。六十二步为分齐。乃至水
界水洒及处。十三步是分齐。作法界如有戒。赐。大界
四处为分齐。乃至三小界。指坐处为分齐也。二用之
通局者。约僧说也。四人僧辨得一切羯磨是通。随前
事时。区分五十二十等。及一人乃至二十为局也。又
分齐与通局不别。下文用僧中云。二明用僧分齐。故
知一般但制作家回互名言似异耳。

云初至说者。彼云。结界原始。本欲秉法。乃至总意如
此。是来意。又未制作法。以脱说通自然是制。后因难
集。便随境摄。约四处有四不同。定量分六相差别是
开也。巳上自然开制。若论作法。或作大法。地弱不胜。
是制如来曲顺物情听随处结是开。此是作法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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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如此开制不同。并指下说。云今至别者。谓今此中。
直明自然作法二种之数。作法有几种。自然有几等
云若作法界三别者。一有场大界。二无场大界。三三
小界。为小别也。云有至集者。有戒场大界。四处各集。
不相妨碍者。亦据馀法事。若大界内作说恣。不论内
外。通须集来。故羯磨疏云。若作其馀羯磨。则随界分
局人。即如今抄文。四处各得行事。若无场大戒二度。
如文中可知。故疏云。若论无场大界二处别集。以界
之内外咸有制约。可从集故。除前戒场及空地也。小
界等者。疏云。以界局在身。今坐外无法随人集结。故
无外也。若许有界别纳呵人。今于此三位中。说通局
者。若作说恣法内外。总须集是通。或作诸馀羯磨。随
界自摄为局(上依疏解也)。问说恣二法场上有僧须来。馀
法何不要集。答羯磨疏云。此二摄取僧法。住居行净
之人。故制界之内外。并通集故。羯磨馀法所被多途
无局。于时多缘别务。若制通集还复于劳。虽有前开。
终无后益。所以文中。同说戒也。戒场中亦有两集。依
制是局。或有难等开。于上说戒为通。若论小界无通
准局。疏云。无制简人虽有不集。

次辨自然。云若至用者。此段钞有四节。初总标。二谓
下别列。三皆不为下释名。四当律下指用他部。皆不
为物造者。夫有戒之类。皆假人物造作。如成此之四
界。不用人力施为。方有随人所居。即有分局。谓随比
丘所到处。任运有界起。如月晕随月也。各有分局。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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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若在可分别。即依可分别为局。乃至水界水洒及
处。十三步。为分局等。故号自然之界也。钞文既云。随
人所居。但约一比丘。随此六相之中所居。便随此界
有自然分局。不同顺正。须约四人。方有自然界者。非
之甚矣。问此四种自然四分有。为依他宗。答文如钞。
可分别依十诵。不可分别依僧祇。乃至水界依五分
(云云)

初聚落中有二者。四中居首曰初也。村住曰聚。邻里
落。可分别为一。不可分别二。羯磨疏云。一则院相可
分别。二僧在无易委不可分。亦二以村聚散落。无有
恒墙。二僧杂闹。往返难究。今以四句分别。一人可分
别处不可分别。二处可分别人不可分别。三俱可分
四俱不可分。上四句中。准第三句。依聚落院相集。馀
三句皆依六十三步集。亦有错解者。知之。

云可至众者。若可分别者。谓四句中。第三句也。人处
二俱可分别。又须从前未有作法界处。方准此集此
集也。如汉明之时。腾兰初到造白马寺。及南朝僧会
来时。吴主与造建初寺等。此二皆得名为人处。二俱
可分别也。引十诵等者。彼二十二云。诸比丘于无僧
坊聚落中。初作僧坊未结界。尔时界应几许(问也)。佛言
随聚落界是僧坊界(落也)。不论僧坊周与不周。但依周
匝聚落集。以聚落相强故。注文等者。此指十诵四十
七增文也。波离问。佛聚落中。初造僧坊。齐几许作界。
佛言。随聚齐行来(巳上律文)。谓十诵有两节之文。前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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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引。即二十二卷。今注文指下文者。即四十七卷文
也。言行事处者。谓聚落城墙外边行路。来往处所也。
此制分齐者。彼云。谓箭射所及。鸡飞及处。惭愧人大
小行处。制此处以为集僧分齐。可有十三步巳来也。
若僧坊结界集僧之时。此聚落外分齐内。有人仍须
尽集。四分聚落界取院相者。当部聚落界。伹齐院相
内。故律使。若城疆畔。若园林池树石垣墙神祀舍等。
钞意云。四分既约院相内。今若集僧。伹依十诵第一
节二十二文。随聚落界。即僧坊界。此内不许别众。则
义势相关。若依第二节四十七文。集他院相外。分齐
内僧者。即与当律限约不等。恐人迷此故。注简滥也。
若尔既云四分无文。何有依院相之说。答四分虽有
聚落界相。别为馀事。不为集僧无。亦是无文也。巳上
正解竟。若准玄记中。作势分。解见文中。有分齐之言。
错认以为势分。便云彼四十七云。鸡飞所及处等。古
人评云。应有百步。即聚落体外。更有百步势分。势分
内有人须集。钞意云。四分僧界无势分。衣界有势分。
宝云。彼律两节。律两节之文虽殊。然俱是界体。无势
分之说。前据院相内体。下据院相外分齐内。亦是界
体。今但简不取外体。准依院相内体集人。抄既不云
势分。何得妄释。况乃外部。僧衣二界。并无势分。何言
十诵下文僧界有势分耶。无理思之。

云问至僧者。问意者。谓兰若处僧坊院相不周。即依
兰若。五里集僧为定。不在疑情。今或僧坊墙院。四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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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周匝。为复还依五里。为约僧坊集人。

云答至人
者。此文意道。准十诵云。随聚落即僧坊界。今若兰若
处僧坊周匝。即同聚落不别(文中云分者即是不别也)。不要依五
里集。只此僧坊。便同可分别。聚落后堂。记中。兰若中
僧坊。不论周与不周。皆须依五里集。犹如聚落中有
僧坊。不问周不周。皆依聚落集者。今破云。聚落中僧
坊。虽有院相。以聚落强能摄劣故。所以须依聚落集。
今兰若处僧坊相周。兰若相便被摄。却不可更五里
也。

云故至界者。文有两意。初引兰若文反显。二故知下。
即成村义。引十诵五十三文。彼云。若比丘无聚落阿
兰若处。始起僧坊未结界。是中齐几名为界。佛言一
拘卢舍既言无聚若兰若始欲作僧坊。故知未有院
相。由是兰若空迥欲句此起僧坊先结戒也。明知。先
有僧坊院相才周。即同村界不是兰若。

云律至僧。二意。初辨四相不殊。二结归兰若。若准此
律。盗戒中释村界四相。一周匝垣墙。二周匝栅篱。三
篱墙不周。四四周有屋。至下离衣戒中。解僧伽蓝四
相。指同前盗戒中说。既将蓝指村相。当知二界不别。
引此文證。但使兰若四相。周匝便同村相。须依四相
而集。或兰若相坏。亦依五里集人。自得无知之罪。必
院相不周。乃依五里(云云)

云若至立者。此明不可分别。聚落集僧分齐也。若聚
落有僧不可者。知此标人。不可分别也。僧祇中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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邑聚落界分不可知者。此标处不可分别也。即是前
第四俱句。用五肘弓等者。准祇第八。明庵婆罗树界
也。尔时佛在舍卫国。有婆罗门问佛。我欲种树。如何
令其根茎端直枝叶婆。佛答。彼云。用五肘弓七弓种
一树。时彼既去。寻即波离来问佛。不可分别处集增
分齐。佛便将前种树方法。以七树六间答之。因号庵
婆罗树界也。云七树六间。一间有七弓。一弓五肘八
尺。五肘九尺。七弓为一间。一间即六十三步。六尺为
步。以计之便得十步半。六间即六十三步也。云不同
前解下。破古执也。古人七树有七间。今云如衣界八
树。即有七间。便有六间。何处有七间。即剩十步半界
也。古云。树根两头各。有半间势分。今破云。僧界既不
可有势分。何得妄加古。又云。圆圆种树。两头相就。便
成一间。今破云。纵使圆圆而转。亦非六十三步。如善
见云。围三经一。若围有七十三步半者。经过只有二
十四步半也。故羯磨疏云。斯非界爱穿凿大甚。何处
有树。即以树量。律约世情。假以相显。如上所说立。今
破昔广在疏文。故云如义抄癈立也。

云二明兰若。具足梵云阿兰若。亦云练若。阿之言无。
兰若云事。即闲静无事处。云统至明者。统(他绵反)通也。
多种者。此律有六种。如钞列名数也。头陀者。极小近
三里能远益善。二寄衣者。谓不作日限六夜寄衣。三
盗戒者。文云兰若静处盗物。即盗戒兰若。四僧界者。
即大界五里集僧。五衣界者。即下兰若护衣八树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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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六难事者。即提舍尼中。迥远恐怖畏难。即兰若受
食戒也。且明僧界者。六中抽取僧界兰若。此中明之。
馀下随明者。头陀如下卷说之。寄衣如中卷三十中
说。盗戒亦如中卷随相中。衣界如中卷三十中明。难
事亦如中卷随相。故云馀下随明也。

云兰至定者。兰若一界诸部不定也。多言僧界昼一
拘卢舍者。十律二十二云。诸比丘。于空野处。初作僧
坊未结界。尔时齐几为界。佛言。云一拘卢舍。是中不
得别作布萨羯磨。僧祇亦云。一拘卢舍。俱舍。了论。杂
宝藏。并云一拘卢舍。若尔既诸文中。皆云一拘卢舍。
元来是定。何故前言诸部不定耶。答辨量不定也。故
羯磨疏云。诸部皆云。一拘卢舍。不定大小。如僧祇云。
二千弓。弓长五肘。十诵云。五百弓。弓长四肘。此乃祇
文太远。十诵大近。俱舍二里半亦近。了论疏一鼓声
间者。疏云。鼓亦大小不定。不可为准。引杂宝藏。五里
不近不远。方成行事集僧方齐也。可知。

云若至八寸者。有恶比丘。作别众留难也。大界内作
法不得。以事白佛。佛言。于无村阿练若处。结小界受。
但使前人未入界。七盘陀界陀应同意者。疾疾结之。
初结之时。即准见论。如钞所引也。盘陀者。大德云。西
天量之通称也。一盘陀二十八肘。七盘陀。二七十四。
百四十肘。更有七八。成五十六肘。并前百四十。岂非
九十六肘。肘各尺八。总有五十八步四尺八寸者。一
肘尺八。十肘成三步。百肘三十步。九十肘二十七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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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肘又成十尺八寸。即是五十八步四尺八寸也。

云三道行至舍者。大德云。行界。有行法住作法。二种
分齐各殊。今抄所列者。且约住作法也。多云。比丘游
行时。随所住处等。明知。据住作法集僧分齐。彼论第
七云。纵广拘卢舍界。在此界中。不得别众食。及别作
羯磨。亦不明大小者。论中伹云拘卢舍界。不定量之
大小也。此论中。但云拘卢舍界。不定量之大小也。此
论巳下。今师和会。多论解释。十诵律文。律中。云拘卢
舍者。长五百弓。弓长七尺二寸。如是以步率之。便有
六百步也。若至布萨时。住作法者。结界大小。一切临
时自著。若初集僧之时。纵广六百步。内有人须集。问
四分道行时。开别众食。今文中。云何不许别众食耶。
答准彼正行之时。疲乏之时。是有缘诸教同开。若暂
住虽在道中。亦非正缘故不开。今言不得别食者。约
暂住时说也。思之。玄云。若行来困乏俱开。今约集僧
分齐边故制。巳上依钞消文。据住作法竟。次于文外
悬。辨行作法者。准僧祇二十八云。道行界。若比丘。共
商人行。至说戒日。有恐怖难。商人不能待。得即须行。
诵戒羯磨。先筹量齐几许。得诵戒竟。随指山石。通结
取。引乃标宽界狭。依标集人欲结界。时道中申手相
及处坐。巳唱相秉法结成。即起行诵戒。亦须相及申
手内诵竟。准前坐巳解之。此是一廗之法。聊知空碍
两分身耳。

云四至者。大德云。于中亦有住作法。及行作法。今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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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明。亦且据住作法也。准五分十八云。佛告诸比丘。
一切湖池一切海。皆不得结作法界。若有水界中行
以众中有力人水酒及处为自然界。有解约中。客有
力之人。不健不羸。酒水即十三步稍定。若随众中。取
最有力人即不定。引善见论者。准彼十七云。一切江
河。不得结作法界。若掷水若掷砂巳外。若有比丘不
妨也。取水常流处。深浅皆得作自然。潮水不得。以乍
溢故。若在船上。若崩岸有大树。根在水中。不得击著。
水内有树。根应斫去。若不斫去。与陆地界相连。若水
中有大石或浮木。总是水界摄(巳上律文)。谓离地者。此约
离陆地不是离水底地。羯磨疏云。问云上水中石木
及碇等。既与底地连。何故判得。答举例云。如比丘安
居患热衣服。岸入水浴明相出失衣。此比丘脚。岂不
著地。由是水中与陆地异故失衣。今引此例。故知钞
文离陆地也。问律论二文。并言水中不许结作法界。
复云布萨秉僧大教。僧祇云。地弱不胜不知如何。答
羯磨疏云。唯五百问论。得结无疑。此律论不许者。以
水虚浮体相难识。今则约岸分标义亦可得。如僧祇
有洲五处标结。两边水内。取三由旬。恐持欲度标出
界故。又如四分江河而结。即为明證。故五百问云。水
中住船得结等。今若拟住船作法者。依文中。先下碇
石。令船一定。次即四面。准文集僧后。乃傍船缘唱相
结之。纵船内有白衣等。且令上岸。或不肯上。即但齐
有比丘处唱之。反显有白衣处是界外也。不得傍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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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相结法。思之。巳上钞据住作法标狭界宽。依戒集
人因便明之。结法相貌也。未知行作法。如何准僧祇
文。通结取界。即标宽界狭。依标集也。若准此义。就上
六相。尽有依标集僧。故羯磨疏云。六种自然相中结
者。标狭相宽。尽依自然集。若标宽相狭。尽依标集云
(巳上疏文)。问准莫成七相否。答宝云。六相各别。互不相通。
依标立法。一且通六相。六相是本依标。是未标未归
相。本标依相起。故不成七。如此分明。如今由有未知
者。诸细思之。

云今更总论二界之体者。上明三种作法。四种自然。
一一别释巳知。今总更明作法自然之体。故云今更
(云云)

云答三至隅者。谓有场大界。无场大界。三小
界为三也。随处结之。不定体之方圆也。

云若至不
定者。总举自然体不定也。若分别聚落相。为自然体。
随彼所在。不定方圆。不可分别。自然之体。四面四维。
若有别界。尖邪不定。若无别界。此界定圆。若论兰若。
无难五里之内。若有别界。灾邪不定。有难亦然。道行
界者。遇水或树。则不定水界。近岸亦尔。故云若论自
然。则有不定云若至圆者。谓一切依聚落处所。故不
定也。

云若可分别人解不同者。玄云。都有三种。一约身四
面定量不同。二约秉法广狭不同。三约自然界体方
圆不同。有师云。身四面各取六十三步。有师云。四面
各取三十一步半。引约身面不同也。二者有师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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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各取六十三步。两众百二十六步。有师云。各取三
十一步半。两众都六十三步。此约秉法。广狭解判不
同也。三者有师云定方。有云不定方圆。故云人解不
同。今观文势。似不相应。下两段中。各自有标起。今若
于此总说。至后消文。便成繁杂。今言不可分别人解
不同者。准据当科。约身面定量。以说不同。诸思之。

云问至耶者。引约集僧取最外边人身面向外而问
也。云答至相者。谓比丘身。四面向外。各取六十三步。
未论量作法之时节故。彼文云。巳下引證。异众相见。
彼此相望。只六十三步。故云七树之间而不犯。别不
论界相者。若约自然界。相身一面。准有三十一步半。
今言六十三步者。且约二众相望倍说也。

第二云问至狭者。此问意道。上且通约二众相望以
明。今约二众各作法各自然之量。云何广狭。

云答
诸说不同者。有说六十三步。馀僧在外不妨。有说六
十三步。为我界势。分彼众亦有六十三步。须在我界
外。都百二十六步。又秉法时。即有此自然。不秉法时
不合有。故云不同(云云)。云今至也者。今师云。从此处
比丘身。数取三十一步半。从彼处比丘身亦数三十
一步半。通就彼此二众。都计六十三步。注文者。破古
也。古云。秉法则有。不秉时无。今云。既号自然不同秉
法不秉法。常有一定故。故僧祇引證可知。

云今至
事者。异界自然。明彼众自然。亦三十一步半。在此众
三十一步半。外即无错涉。两字相望。共有六十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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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减则有错涉过也。

云今至界者。且如东西两面
二众作法。东西二处。取最外边僧相去。都有六十三
步。西僧三十一步半。限分自然是东僧。限分是西僧。
深防若除却。深防尅体。取实西边。各有六十三步半。
引多论證。一边只有三十一步半。身南身北曰纵。身
东身西曰广。既六十三步。约身一面。只得三十一步
半也。

第三云问至耶者。此正问界体方圆。

云答至然者。
古师云。文中云。方一拘庐舍。明知界体定方也。今解
不然者。略斥其非也。云若定者。双释今是古非也。罗
有馀无教可准者。斥他古师。若云方六十三步者。若
角头量即不常。口有六十三步。故俱舍云。方五邪七
围三直一。谓若有物界方五寸。邪量即有七寸也。围
若三寸。头阔一寸。引此證破古师。若云方六十三步。
从角头量。则有馀剩也。今言巳下。钞自申正解也。别
界者。水界或作法大界。今自然逼著他界。即灾邪不
定也。

云故至也者。證古迷名之失也。汝古人执教文云。方
一拘卢舍。便望解云。自然界体界方。今师引彼律文。
为古解判。云十许方一拘卢舍者。举起律文也。次即
解判云。谓约身面所向之方。非谓界形界方也。次引
弟子随师之文者。准十诵律。弟子为师持三衣。在道
行前后。师远明相出恐失衣。白佛。佛问相去多少。令
量之得四十九寻。佛言齐尔许处。不失衣过。是则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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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多论解云。纵广亦得四十九寻。不失衣过。是则失
衣。多论解云。纵假广二亦得四十九。二得不失衣。此
是弟子身面所向之方。虽言其方可亦不得四维。行
耶即言界形界方也。

云五分至废。證方须废也。合
角量取者。意道。界形虽三由旬。令向角头邪量取三
由旬者。即非尼方之义也。大德云。论文是令字。蒿本
中亦尔。今错书合字也。

云二明用僧分齐者。前开章时。即云用之通局。今牒
举时。便云分齐。明知分齐通局也。抄下自辨分齐。四
种七种。不劳更述。云此宗四种论僧者。此昙无德宗。
四种论量僧之分齐。谓四五十二十也。唯瞻波犍度
云。四人僧者。除自恣受人大戒出罪。馀一切如法羯
磨应作。是中五僧者。在中国。除受人大戒出罪。馀一
切法应作。是中十人僧者。除出罪。一切如法羯磨应
作。是中二十人者。一切羯磨应作。是中二十人者。一
切羯磨应作。况复过二十(巳上律文)

云汎至别钞者。汎
字一训广。一训不委细之称。今取第二说也。羯磨疏
云。有人云。但取四人为体。三人巳下不名为僧。故文
云。大众者。四人若过。若今师意。一二三人。总号为僧。
明知。古来汎尔论僧。义犹未尽也。狂乱者颠狂。由心
无记。谓狂人。乱心人。病坏心人。各有三种。常忆常来
为一人。不忆不来为二人。互忆忘及来不来。为三人
也。睡眠者。昏重曰睡。摄心离觉曰眠。所为之人者。如
受人忏罪㤸名入法。为僧所量也。通及能所者。诸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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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皆云。如自恣五德。及教授师。为差时是所秉。约他
正秉法时。为能秉也。若依镜水。大德云。能自是所自
是所。据二人说。不合于一人身上辨能所也。相有乖
越者。以威仪中有差互故。如隐没离见闻等。并收在
此。故云不入僧数也。通而辨僧则有七种者。由前故
人汎明未尽。今师更通而辨之。则有七种。故羯磨疏
之。若互约别众。两法互有塞。非俱尽辨。应不名僧。然
则不尔。当分辨号知法者。何得不名秉法之僧。古人
迷名。谓僧异数。今翻为众。止是僧收四人巳上。其量
不穷。故约众名。总摄僧体。则有七种。始从一人乃至
二十。对心念法。立一人僧。对首立二人僧。对展转立
众多人僧。四于众法。立四人僧。如说戒等。五者五人
僧。如自恣等。六者十人僧。如受戒。七者二十人僧。于
僧残罪也。各有成败等者。如上七人。应体者为成。不
应者为败。故疏云。如心念者。以自唱为体。若对首告
净。即以前證者为体。或能所俱体。如说戒等法。

云初至也者。祇二十四云。四人羯磨布萨一切。四人
得作。若自恣边地受戒。一切尼萨耆。五人得作。是五
人羯磨也。当宗律文。四人僧中。但言除自恣受大戒。
出僧残罪。且不说除尼萨耆。即是不了。故引僧祇。为
明决也。钞上下钞文易知不解也。

云前至别者。谓
上四人本是僧体。秉一百三十四番。名为实辨。一切
羯磨随事三别者。羯磨疏云。自恣治罪。举證须五人。
中国多僧。善心浮杂。故制十人。二篇悔治。位缘方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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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加二十也。

云又至故者。此约成僧体。以明一向
须净。若秽不成僧故(云云)

云若至二别者。说戒为一。受戒为二。就此二中。则有
进否。如下自述。

云为至也者。今引文云。犯者不得
闻戒说戒。及向犯者忏悔。是说戒揵度文也。羯磨疏
云。有犯不得说戒者。戒法体净拟敕将犯。今自沉溺。
何能拯救。有犯不得闻者。疏云。说序之时。文言忏悔
净者嘿然。今心停罪。端然应净。欺诳圣贤。甚自负责。
不得向犯者忏者。以罪积思除。引證对自心。前既有
瑕。无由遣累。犯者不得受他解罪者。忏名上起前證
染污。何能生他后断之本。

云若至中者。犯戒和上
伹令不知等者。谓众人不知。无有三根。伹令相净。便
堪应法。问犯戒和上。未审犯何戒耶。律文伹言犯戒。
若据今师下之文意。至于吉罪亦不得。或引犯戒四
句。约受人知不知等。下文广说。馀文易解。不子细释
也。

○足数篇第三

大分为二。初标名。二释。初中云足至三者。先明来意。
前篇鸣钟作相。召集僧徒。僧有远近不同。次乃辨于
通局。然则僧通真伪染净。混而难分。若不以法兰之
秉务。无由成遂。故次辨也。释名者。缘体相应。名为足
数。事顺无乖。说名僧相。篇者章段之号。第者居也。三
者僧数。故总题云足数(云云)

依篇释中大分二别。初总意。次开章。不更一一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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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云)。云上至法者。结上生下也。上巳明其来集结上。
谓七相召集等。而用僧须知应法者。生下也。钞文解
不劳广叙。云托至上与者。说无三根之事。外章在众
之时。相形如法。不自言陈等。虽体冥然非僧。约此不
知之边。仪形相顺。却得足数。即第三门中人也。必于
缘等者。谓作法时。睡定隐没。虽见闻等。仪相乖违。号
为差脱也。不妨清净者。戒体如法。虽则体如。相既非
顺。却不足数。故云入非僧摄也。即初门中人是。以此
二途等者。净秽二种。途路合足。不合足故。须料拣使
是非两异。取舍自分者。净僧若相顺。得足数为是。若
于缘差脱。如隐没等。不足数即非。又体秽之人。不自
言无三根。众人不知相形。又顺得足数为是。必有三
根外。显纵在僧中。形相无乖。亦不足数即非也。如此
是非。便成两异。是即名取。非乃名舍。三途中并有取
舍。即自分焉。

云就中至不足者。就中者。一解云。此正篇之中。玄记
云。就二途之中。今取初解好。例四者。类例合有四门
也。有作列字错也。初体是应法于事有违者。谓清净
应比丘之法。然作法之时。相仪乖角故。于事有违。如
是当宗外部。都计会便有三十馀人。下文当更结数
也。二体境俱非假缘亦不足数者。如尼等本不是僧。
十三难无戒三举二灭体坏。号为体非。又自言及三
根外鄣有人委知。名为境非。假作如法之相。向众中
坐。无乖违等。亦不足数也。如是之类。有二十二人。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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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外宗一人。都二十三人。亦如下列。三体非僧用于
缘成足。此据前来之人。体虽不是僧用。待人未知。将
谓清净。又作法时。仪相无乖。成于足数。四约缘有碍
不妙成法少不足。故谓身有法被治。或可犯罪正行
行法等。名为有碍。足别法事。一切总得。名不妨成法。
若当法之中。即不足数。故云少分不足。如此之类。当
部他宗。都十一人。如下广料简也。

云初至一足者。牒章也。

云四分至六人者。若准四
分。瞻波不足数法中。都有二十八人不足数。是文图
义足。故颂云。馀举灭难为。神隐离别场。馀谓馀之四
众。比丘尼。式叉。沙弥。沙弥尼也。举者三举也。灭谓二
灭也。难谓十三难也。神谓神足在空。隐谓隐没。离见
闻处。别谓别住。场谓戒场。岂非二十八人。若尔既有
二十八人。文义具全。何得此中云六人文圆义足。答
就二十八人中。袖得此之六人。一向体净之者。但相
中有乖故不足。巳外二十二人。或本不是僧体。或坏
体等流类于似。既无净体。此门不似。寄在第二门中
列出也。巳上四分六人。且标列名数。未得解释。知之。
云馀至成者。欲解此文。应先问曰。前来据四分。不足
法中净秽。都有二十八人。今师袖得体净六人来。此
第一门中出。更有二十二人。即寄在第二门明。二十
二且置而不论。今于此门。依四分所列体净六人。文
圆义足僧数者。为复只有此六人不足。除此六外。更
有净体之人不足。钞答云。馀者非无此义。馀者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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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之一字。助语词也。非由不也。无者对有彰名。此义
者。即不足义也。简异无不足之文意。六人之外。更有
体净之人。亦不足数。但有义且无文。何故得知下。引
舍戒法中。颠狂哑聋等。亦是体净。然𨵗根识无记等。
对他舍戒不成。元来不足。我对首之数。若得足数舍
戒合成。岂非有义。然瞻波中。无此诸人不足之文。即
是无文。今师引他部分明之文来證成。如是类人。定
是不足。故钞云。今取他部明文證成。即生起用诸部
文意也。如此消抄。不违文旨。有解云。二十八人外曰
馀。亦是一途。又有云。六人外更有二十二人为馀者。
非甚也。

云十诵至中者。准十诵五十四云。波离问佛。若众睡
眠傧一比丘。得名傧否。答词如抄引也。问既云十二
种人。何故伹列十一。答彼律有白衣一人。引中未出。
寄在第二门中。何以得将白衣一人。充此数耶。答准
羯磨疏。通列十诵不定数。有十五人。四位列人。初列
三覆藏人。二列睡等四人。三列哑聋具二等三人。四
列后之五人。后文云。十四树上。十五白衣。證知不谬。
问何得此标而后列。答此门本明净僧。白衣是本受
戒不得。人既非僧体。合在下科。流类相似。今此标者。
且显是彼宗都数故。其馀人等。下文一一释之。唯有
树上比丘易知。下不更说。今略辨也。所言树上者。宝
云。须约众中树。若于众外树。明知不足。问树上不足
则知。未审有别众否。答羯磨疏云。若树在界内。枝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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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外。比丘在枝上。是别非足。以从根断故。若枝连界
外地比丘地。比丘在外枝上。即非别也。若树在界外
枝荫界内。比丘在界内枝上。亦非别。从根断故。若枝
连界内。比丘在上。亦成别众。

云义加至摄者。义加醉人者。夫秉法足数。非所言教。
须会解是非。今此极醉之人。口中出言。自不能解。缘
本与骨前后颠倒。异于圣言。前人何得明委。故云前
人不练。今师据十诵。乱语人不足数。道理义加此之
一人也。不解之人是不足摄者。大德云。辨不学人也。
谓初学之者。未能洞达是非。名为不解。今师准伽论。
痴钝之人不足数。道理加此一人。亦合不足。玄记释
此二人。分为两段。初明醉人不足之相。二前人下。别
辨不解之人不足者。妄科抄文。义势断也。思之。次都
计数者。四分六人。十诵十一人。伽论三人。僧祇九人。
义加二人。下解释中。更加露地。隔障一人。总来三十
二人。在此初门摄。玄记次露地。隔障一人。但三十一
也。

云就至柝者标也。就不足数中。相状隐密难知者。随
前标列中。次第一一解判分柝也。云初至用者。所为
羯磨者。即僧为于他。僧是能为。彼是所为也。以此人
是乞法之者。正释也。谓就僧乞羯磨法等为僧所量
不入僧限者。僧量他前人。合与法等。自身不入僧之
正数故。若将等者。谓若将此乞法之人。足四人数者。
即僧不满四。以所牒人即乞法者。不入僧用也。次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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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云。若至故者。若尔二字领前旨也。意道。若所为人。
不得足数者。今领解。云若尔也。

向下正难云。四日受日四僧不列亦应得成。谓律文
于四人法中。伹除三事。谓受戒自恣出罪。既不列除
受日。明知。尔时将受日所为之人。足前三人成四人。
道理应得。可引钞答云。一人所为三非僧故。不能秉
法。谓一人是所为牒彼比丘名字。入羯磨时。即任运
不足巳外。三人非僧。何能秉御得圣法耶。今更难曰。
上言一人所为三非僧。故秉法不得。必定能所须五
者。何故得律文不列除受日。钞答云。文不列者。事同
五人。并是所为故。四人僧者。直取能秉。意道。律文但
据能秉四人。列除三事。自恣受戒出罪。其受日。事同
五人。非正五人僧作。玄云。事同五人。与自恣事相似。
不论乞法不乞法。并是所为故。此解自是一途也。又
难云。说戒四人。戒师在内。结界四人。唱明比丘在内。
何故得足数耶。答文如钞可解。

云初至故者。神足在空等者。母论第六云。若比丘用
神通力。在空中住。欲受戒者。师及众僧在地。若师在
空。受戒者。反众僧在地。乃至师弟。皆在空不得受戒。
何以如此下句释云。空中无分齐等。谓不可结界故。
又准彼文。伹离地四指。取人指即四寸。便与陆地别
也。

隐没等者。谓入井窖。说文云。地室也。在界内是
别众。极中有乖。是不足也。离见闻者标也。

僧祇中谓同覆处离见闻者。即舍屋之下。上面有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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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是同覆处。在此处作法。不得离见闻。即不足也。其
相如室宿中说者。准下随相中。与女同宿戒。辨室相
有四种。一四周有障上有覆。谓如今房堂等是。二前
故无壁。谓如长廊下。或听屋处是。三虽覆而不遍。谓
四面并周匝。上亦通覆。但开中央。即如今时明堂等
是。四虽覆遍而有开处。谓少开明孔等是。宝云。室相
四种。指在下文。今伹据上面通覆遍。即成同覆处。在
下作法。即不得离见。纵在申手外无过。玄记云。室相
若成。在室内作法。不得离见闻。若室相不成。须在申
手内者。此非解也。此谓巳下料简。但约此坐之人。展
转离见闻。不取说戒师等见闻也。如义抄者。疏问为
俱离互离。答俱离则不足。谓不见比坐人面。不闻比
坐常语声故。若互则无过也。

别住者标也。昔云等者。古师解别住义也。今破云。一
界不集来。但是别众收。不名别住也。今谓下钞主。据
作法之时。三人在大界体上。一人坐自然界。以大界
内。虽他自然地上。自然地上比丘。即成界外不足数
故。此更约作法处相近说也。问既知彼之比丘身坐。
自然是其外界。何不呼召。入来法界之中。钞答云。非
谓眼见在外界等(云云)。此约前人法界后来不委知
分齐。谓言同是一界。伹此比丘。坐在自然。不论知与
不知。冥然作法不熟。故云不足。

戒场上者标也。由前巳下释也。谓前来三人在界内。
一人坐自然。既是界外。即不定数。我今戒场在大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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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既非界外其戒场。后是作法地。非其自然。今或作
法处。近他戒场。将此场上。一人足。我大界上。三人之
数得否。钞云。引二界下释不得也。二界者。大界为一
戒场为二也。同在自然等者。后堂云。一人在戒场上。
是中间自然内也。三人在大界上。是中间自然外。虽
则戒场在大界内。由中隔自然。成其两相。亦是别界
摄。如何成足固不可也。玄记云。戒场外一重自然。大
界外自然所包。故云同在自然非正也。此中但论戒
场。及大界隔中间自然。不同一相。是别界故。何用论
他大界自然。今取初解。

云。睡眠至说者。睡眠者。神昏四睡目食曰睡。亦云离
觉曰眠(准此重轻别也)。乱语者。说文云。乱者扰也。以事扰舌
名乱语也。愤闹者。多思谓之愦(古对反)闹。入定者。谓若
入有心定。别有静虑所持。若入无心灭心所心。至于
忍哩。不同僧和。虽在众中不可为足也。由无心同果
秉法故者。总释上三种之人。不足之理。可知。十诵巳
下引證也。律中因六群。證他受戒事。佛问彼。彼云并
不知。遂立制云。不得睡定。莫馀思觉等。准此僧数多
等者。谓若作法处僧多。如十人受戒是正数。今有十
五人等。于中或有一二人睡定等。亦许成就法事。但
正数周足即得。若作受戒和上。必定不得睡定。以是
得戒根本故不开也。纵在房内等者。因便说无别众
之过。[山/(咢-二+一)]记云。睡醉无知失比丘用。犹如狂等失用亦
尔。开无别众。馀同羯磨法中说者。宝云。准疏云。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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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醉。即无别众中间。若觉亦成别众也。玄记亦列疏。
彼云。见闻又绝不名别众。即将足别作四句等(引此一段
似不相应)。更有古今妄解。钞文恐繁不录。

云哑至事者。
一哑。二聋。三等者具二也。羯磨疏云。此等三人。根坏
非證也。并阙二能者。谓阙听能说能也。下引伽论料
简。可知。

云狂至三者。狂等三人者。一狂人。二乱心人。三病坏
心人。由心无记等者。释不足之理也。既不忆身非善
非恶无记也。若准律中等者。谓十诵。但有狂人。不足
数文。且无轻重只类。今师却依四分舍戒法中明三
品。故云若准律中(云云)。问好人亦常忆常来此。何故
名狂。答好人若知缘事不说。即不来此。狂不论说与
不说。至半月即到来。不知增减等。不忆不来者。此一
向重。不忆半月说戒等。一向不来也。互忆忘及来不
来者。或时轻或时重不定。前半月忆后半月忘。忘时
重忆时轻。故云互忆忘也。及来不来者。有时忆即来。
有时忆且不来。若妄时不来即无过。今忆而不来。即
成别众故。须以法隔之。若得法隔乃至病差。未解法
者。亦通皆不足也。痛恼心乱例同狂三者。明后二人
也。皆有此三品之相。若一向轻。如狂中常忆常来。一
向重如。狂中不忆不来。或轻或重。如狂中互忆忘。及
来不来人。例前易委故。指同狂也。问此三人如何简
异。江西记云。身口心俱狂。即狂人收。心狂身口不狂。
即乱心人摄。身心狂而口不狂。即病坏心人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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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重至乖者。重病等者。谓其病重不察是非。心既昏
沉。无情缘法故不足也。

边地等者。梵汉语异。不领
解也。必后相知二通相足痴钝等者。谓不知能诠之
名言。不解所诠之奥义。不识二持之相。则未了是。不
识二犯之相。则未了非。如此之人。则非处重断割之
匠也。必言解等。重料简也。谓于白三十番中。但解受
戒白四一番。故云齐文而巳。便足受戒僧数。若馀番
未解。即不足馀法事数也。此且一解。玄云。齐其法事
人界之文。不解其馀律藏。名齐文而巳。又约无人。方
开他足数。引解稍疏。问此痴钝与义加不解人何别。
答疏云。引人虽各各。而不知根钝。难明律制。尽形依
止前义加者。但准不学。或学未知。名为不解。故有别
也。

兴欲等者。送心达增。名心同身。在房中号身乖。羯磨
疏云。堂中作法。遂收欲者。以入现数故名非足。

云隔至内者。宝云。此有五人抄言。谓同覆处。而别隔
等者。此解覆处隔障一人也。且如三间堂内。以物障
隔三人。在两间内。一人在彼一间内。即成不足。或言
露地等者。此义加一人也。今师准前祇中。覆处隔障。
既乃不足。或时路地作法有障隔。岂可成足。虽申手
内有障。亦不足也(玄记中不晓此义加一人但科为反释上文也)

半覆中间下。列馀二人也。谓半僧檐等下。释上半覆
中间。障半在阶下。释半路。或复无障下。解半覆申手
不及也。并非同住下通结也。露地下。释露地申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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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是第五人也。此言相显者。两说。一云相(平呼)谓露地
申手不及。相貌显现易知。露地无覆摄。僧义弱故。须
申手相。及不同覆处。二解云。相(平呼)显故作是说。为反
显于露处故。二释各有理。今且存初解。馀文可知。

云二由具二非假缘不足者。一体非本无戒故。或非
僧体。或坏僧体。二境非三根外彰。故云由具二非也。
假饶在众仪相。如法之缘。亦不足数也。

云四至种
者。准律文。若为比丘作羯磨。以比丘尼足数。乃至若
为比丘作羯磨。以应灭殡人足数。并不成也。钞文存
略故。问于十三难中。破僧一难。为受前破僧。为受纹
破僧。若云受前破者。既未受具。如何破僧。准文中须
是大比丘故。若受后破者。但得逆兰。初受时既纳得
体成清净人。身在僧中。仪相无乖理。合数具足数。何
成难收。答正破僧时。理是受后。但得逆罪。戒体如法。
今但据再受不得。便成难收。既无戒体。何成僧用。故
不足也。古记不练。辄妄叙云。律中有十二难。破僧之
者体是清净。有何不足。此未知文意也。思之。

云问至足者。问意可解。

云答解了途者。古来制作
十五六师。解此一文。莫过三说。一师云。此二十二人
尼等非僧体。十三难人。无体三举。二灭体坏律文。但
手列此二十二人云。不足数。亦不说自言及与知不
知等。明知。约体冥然不足也。相部释此解。二师云。此
二十二人。不约体论。唯据用辨。于用中须具二种。方
成不足。一须自言我是如上等人也。如众中有不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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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佛令听与自言治等二。又须人知。如律云。听以
肉知他恶法等。具斯二种。方成不足。若众中虽有人
知。彼未自言。或彼虽自言。无人知委。由成僧用也。东
塔快此解。三师云。于上二中。但随具一。即不足也。或
自言不假人知。或三根外。显为人所知。即不假自言。
准律中。有说自言处。即不更说人知。有说知处。即不
更明自言。故知。不要二种。兼具有斯三解。故曰多途
(玄记三义中阙一师义也)。云今至等者。钞云。于前三师中。扶第二
解也。而东塔疏同计。此等二字。指二十二人。体既非
僧者。僧者体非也。若僧同知者。境非也。反上成足。如
与欲中者。引彼失欲文义来證之。如与欲中自言即
失欲不自言失例此自言即不足不自言得足外难
曰前门中所列三十二人。如神隐别住等。纵僧不知。
冥然不足。引何故知。即不足不知成足。可引钞答云。
不同前门知不知等。意道。前是体净。相仪有违。今是
体秽。须自言说。后方不足。故不持戒和上四句等者。
此受戒犍度未文也。阿难问起此事。若和上十三难。
有一一事第。授弟子具足戒。第一句。从不持戒和上
受戒约有疑。问佛汝知和上犯戒不。弟子云不知。佛
言得名受具足戒。第二句。虽知和上犯戒。不知不应
从此人受。佛言亦得戒。第三句。亦知和上犯戒。亦知
不合。从如是人受。不知从此人受不得戒。佛言亦得
戒。第四句亦知虽受不得戒。佛言如此具知不得戒
也。例于前来知不知得足。不足亦是如也。所以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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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十诵等者。文中即四分失欲文也。一一难下。皆云
我是十三难人等。不成持欲。又十诵三十云。犯重罪
人。贼住边罪。一一若先有是过。作法不成。反上成也。
引上诸文为證前人。一须自言。二须人知。方为不足。
羯磨疏云。人虽体非相有僧用各不相知理开成足
云昔至故者。文有四意。初叙古解。二破。三徵。四释非
也。昔人以体不合等者。谓准五分中和上。若在十人
数内。不名受具。僧祗。十诵亦然。今准此例故。将在十
人之外也。引非正解者。破也。谓四分制十人僧。和上
在内。故知。前来非正义也。何者二字。徵起古人之非。
下遂释云。若不知犯。则不得辄用他部等。今师云。若
明自心中。知前人有犯。纵在十外。亦落非中。即羯磨
文中。不许牒故。若先不知。即在十人之内亦得。何故
辄将他安。于十外进退。皆成妨碍。

云十诵加一白
衣亦不入数者。谓是初门引彼律十二人中之一数
也。前门简退。寄在此门。今欲解判之。故且标起。

云上至义者。此明古师通辨境滥也。先释二十二人。
次释白衣一人。上明僧相形同出家者。指前来二十
二人。并是大僧仪相身形。与出家人同等。相有滥故。
得共法事者。相貌与善好比丘相滥。虽则体非众人。
不知他犯。又乃威仪齐整。是以得同法事。足于前数。
如着俗服等者。此释前来十诵白衣一人也。古师云
此虽是净戒比丘。然着俗人之衣。相形分明了了。众
人皆谓是俗。即无同法之义。不足数也。云十诵白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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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众者。前来古人。辨二十二人。境滥成足。道理极成。
若言白衣。是净戒比丘。着白衣服。不足数者。此非解
也。既不可准。故更释之。十诵白衣。谓本受戒不得者。
今师解也。约他登坛之时。不解发心沇缘诸善。或可
师僧秉法。落非冥然。不纳戒体。还如不受一般。故取
本来之号。詺为白衣也。亦有受后难缘等者。反破古
师所立之义也。谓有比丘受戒之后。戒体清净。然有
难缘。暂改形服。亦须集他不来成别。故羯磨疏云。有
人言。先虽具戒。有缘须着俗服者。亦不足数。以无威
仪故。今不同之。不以灭仪定僧体状。内具戒见财法
应僧。外亏道相。为有缘难。如五大色。不令受持。为难
服用。岂不同秉。可以例也。馀文如钞。

云三至中者。谓上三举人也。羯磨疏云。既本无信。故
作重治。弃在众外。义无闻法。信行俱坏。律简此色。同
于犯重。治法如众网中。既有法在身。故不定也。


殡者。羯磨疏云。为非既重加覆既染心。故作法治出海
岸也。

应灭殡等者。有三意。初举来未加法。羯磨疏
云。根本巳坏。去僧弥远。将欲殡遣。逢难且散。二若虽
下三二人为别。三或下众内一人知也。并者结三种
之位也。今观文意。前释约举来僧中以释即局。后二
约别人知以释即通。虽通局有殊。然俱名应灭殡也
云第三至用者。体虽非僧者。三根未彰。又未自言。托
缘成用者。据四仪无有违逆。得成足也。

云即至事
者。此约体非境如三根未显。又不自陈故。足数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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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者。无隐没等状相。便得辨事。

云故至等者。引
證可解。

云十诵至就者。贼诈者。玄云。十诵二十一
云。舍卫中有一居士。妻子亡纹家计贫虚。自念沙门
安乐。遂剃落成僧相故。诸比丘问几夏。皆不知。又再
被诘问。遂自言我是贼住。诸比丘白佛。佛言。若未自
言巳前得足数。自言巳后一切不足。本白衣时破戒。
十诵三十七云。若先言我破戒。后作法亦不成。先作
羯磨后自言。亦得成就。

云萨至说者。如文易知。

云自至类者。显自言之相也。玄云。上文为有并安。若
言此出自言之相故。问此之自言。为告当众即不足。
为五中随告一众便不足。答讲者相承有两解。一云。
唯告当众举例。犹如发露。亦须对同众。又据前文云。
而别人内知。又众内一人知。即不足等。二云。五中随
告。即不足也。不类发露。准前文云。不持戒和上四句。
但受人不知即得。知即不成。可以为例(任情思之)

云四至事者。牒草也丶云四分至呵者。解义如。僧纲
中说之。问此上四人。为一切羯磨。皆得足数。为除其
本法。答除其本法。今文中一切之言。亦据本法外说
也。玄云。此四对此羯磨。体是不足。故知不谬。有释云。
一切羯磨并本法。总得足数。伹为夺三十五事。不得
呵秉法人。故云少分不足。此犯稍轻。却无白停之义
(此非解也)。问若尔四分瞻波不足数二十八人中。何不见
列此四人。答既足得诸羯磨数。故不列也。问此四人
足得覆等羯磨否。答不得以俱是被治故。对此引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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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疏四句。一得满不得呵。即此中四人也。有人云。既
得满数。要伴證法。或秉法落非。不敢言呵。何用足数。
答但约不得高声呵止。若软语咨陈。有何不可。思之。
二不得满得呵人。疏云。谓受戒者。问既云受戒即是
沙弥。若先不解羯磨。则要如何言呵。若曾诵持识于
刚骨。岂非盗法。成贼住摄。请为答之。一解云。约聪明
沙弥。第二番羯磨落非。说初白及第一番。即未解呵
止。二云据比丘先清净舍戒去。今复重来以说。或约
增戒人说亦得(二解各有理)或有解云。谓据所为人。如受
日舍忏。自身不足。然得呵举。难云。疏中既言约受戒
者。说所为受日等。非受戒人。良不可也。大德约寻常。
受戒沙弥。坛内秉法。时见师僧。威仪不整。或眠睡之
类。唤召令觉。便名为呵。非呵羯磨也。未敢依之。三得
满得呵人。谓清净等之者。身参众务常法故。第四句
不得满不得呵。都有六十三人。四分三十二人。十诵
十五人。伽中三人。祗文九人。五分背面人。义加三人。
讲时亦不在繁点名字也。外难。此即所列十一人。其
中呵责等四。便初句得满不得呵。覆等七人。乃入第
四门。不得满不得呵中摄。一等同在此门。何故安排
不定。大德云。据脱犯过人。轻重有别。故不定也。知之
云覆至事者。玄云。义准通前合十一人并不足。此呵
责等羯磨。治罪同故。馀不繁录。对此更结都数。此门
十一人。第二门二十三人。第一门三十二人。巳上六
十六人。不足数也。上来释足数正篇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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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别众法附。云次至不者。先明来意。玄云。足别二僧。
互有交涉。对简即易。故附而明。释名者。注文是也。同
一界住相中有乖等者。初通明同一界者。谓摄僧大
界也。相中有乖者。谓作法时不来也。次局解一界者
僧中也。相中有乖者。仪相不如法也。被事不成。故云
别众。问此中别众。与下随相中别众何异。有人云。此
约法。彼约食。引说全成眼净。取笑于人也。大德云。能
所有异。别众食戒。约能别成众。所别不论多少。此中
据所别成众。能别不论多少。请思之。问未审别众罪。
五篇中是何篇罪。答有解云偷兰。或云吉罗。俱未有
教据。若准随相不与浴辄起者是提。其文犹狭。今此
别众文。从律瞻波中来。通众中界内。后通三业。不顺
类例结提。又别众食戒亦是结情过边提也。诸记中。
并不评量今故。繁述甚为要矣。初中两字。牒举别众
之相。第一段文也。

云四分至集者。谓约三业辨也。应来者简不应来。即
十三难等。若清净同住合来者。今便不来。是身不集。
身既不来。不能證正羯磨。是口不集。心不忍可。是心
不集。二应与欲不与欲来者。清净有缘合传欲。名身
心不集。身不来。是身不集。不送心来。是心不集。难曰。
纵有缘传欲。身亦不来。何故此言身不集也耶。答若
传欲来身在房中无过。无不送心身在院中。有别众
过。故云身不集也。更难。既不传欲口亦不集。此何不
言。答设若传欲。口在院中。不能正證羯磨。故不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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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在院中。不与欲来。口家亦无别众之过。何要论量。
上依搜玄正解竟。或有释云。口属心管。心既不忍。口
不自由。如火禁子之例。恐不及前仪。思之。三得呵人
呵等者。简前呵责等。四不得呵。今是清净等者之心。
不同法口发言呵。名心口不集。

云及至也者。顺相和合也。一应来者来。三业俱集。即
今起堂是。二应与欲者欲来。是心口集。送心达僧是
心集。口说付他是口集。难曰。前来违相中。第二段不
与欲来。是身心不集。不言口。今顺相和合。即是反前
句。何故却有口集。答前段不言口者。是證正羯磨之
口。身既不来。口无集义。故不别论。此言口集。自是传
词。向之口业非关他證正之口。思之。现前不呵者。是
身口集。身来在僧。口又不呵等。又云舍利弗等者。此
是十五哩中初句。如下自明。谓见众僧如法羯磨。谓
是非法而心不忍。且不呵之。亦名和合如法。

云又至人者。六群者。多论云。一难途。二跋难陀。三迦
留陀夷。四阐陀。五马宿。六满室至说戒处。众僧坐。彼
便立。此四仪有乖。是别众非法也。五分皆说戒坐卧
等者。玄云。背坐背卧二人云等也。大德云。此但论背
面。纵使坐卧。俱是背摄。不合妄分两人。若约坐卧四
仪有乖。下引祇文自显也。僧祗。十二种人者。四仪各
言成十二也。易知。云别至数者。谓约别众净僧。对前
不足。递互交罗错涉。合作四句。今且分二。若不到僧
中名别众。若到僧中。仪相有乖。名不足数。故云且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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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然至别者。宝云。约宽狭料简也。若约体论。不足通
净秽。别众唯净境。若约处明。别众通众内外故宽。足
数唯在众中。不足通内外也。四句如别者。羯磨疏云。
上虽通列名含是非。但为缘差。滥通净行。故以法简。
不宜混杂。就分两对。初四句者。一是别非足十六人。
一应来不来。二不与欲来。第一门中。隐没离见闻隔
障等五。第四门中僧残行法七人。二是足非别一人。
即善比丘身参众侣。德行昭彰。故兼两位。三亦别亦
足。六人得呵人呵并背坐。及四仪乖越人。四非足非
别三十九人。第一门中。十诵十一人。伽论三人。义加
三人。成十六人。并第二门中。二十三人。难曰。于中不
解人。睡人。醉人。狂人。为有戒体为无体。若云无体。即
是十三难摄。戒是白衣。若云有戒体不足可尔。何故
不别。答有人解云。在众中故不别。以不解及睡醉故。
不能證法。不足此非解也。镜水大德云。准戒坛经。作
业成败门中。南山自释云。夫秉法者。非但一僧独诵。
并须通众其解有不解者。非足非别。以暗昧。莫知和
忍之缘。熟识同别之相。故非二摄。不集无咎(准此且释不解
人非三摄也)。睡眠醉狂者。崿记云。睡醉无知。失比丘用。例
于狂等。失用亦尔(准此例前不解之人相同明镜思之)。二更将不足。对
别众作四句。一是不足非别众。如所为作羯磨人。二
是别众非不足数。同上第三句六人。三亦别众亦不
足。同上初句十六人。四非别非不足。三人神足在空
别住戒场上。并异界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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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若论至也者。必无解法。亦开秉之者。玄云。开说恣
二法。一切羯磨不得别。亦无过者。作法之时不集来。
无别众过。中间人者。上不及大僧。下不同十戒沙弥。
故云中间也。

云二解或不者。玄云。约所别之僧。又约能秉法僧成
别不成别。故云成不。更助一解。上虽约四仪三业。以
辨是非。然于五篇所犯重轻。或知不知等。未曾委练。
故次辨也。云若至开者。别犯下四篇是别众摄者。谓
过相轻微故。别犯初篇。纵三根未显。众人谓言清净。
亦无别众。谓过相重故。无任同住。冥然不别也。文云
巳下。證前来体坏。不障法事。在别众义。此有法喻。本
文云。界内实无比丘。横起有想。以实无故。羯磨得成。
既有净想。即合唤来。由心不欲。与彼同法。犯不应吉
(引喻竟)。法合者。如前犯重体坏。如无比丘。约人不知。
今有净比丘想。即合召来。由心不同。得不应吉。钞文
云。纵谓净想。亦成法事。前作想谓是不知。今既巳知
随意别也。

十三难者。边尼贼破等十三人也。尼等四人者。大尼。
式叉。沙弥。沙弥尼也。有将学悔为数者。不然也。前来
中间人巳说了。不可重述。三举。谓不见等。三狂。谓狂
人。乱心人。病坏心人。哑聋𨵗识也。或本非是僧者。结
释十三难人也。或中途被罚者。释三举人也。形差者。
谓尼等四人也。三人则男女形差。沙弥则大僧法差。
病报者。释狂等三人也。缘碍开之者。释哑聋二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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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将缘碍字声结前来诸人者非也。云凡至中者。
凡者诸也。此等二字。指前来流类人也。未论足别者。
谓前来广说足不足等。皆据足四人僧数。以论未知。
对首作法之时。足得我别人之法巳不。前未论量。此
门方辨。故云未论足别也。难曰。此是别众法附。何故
重说足数之法。答因便相从故明由。如足法中。因便
亦说别众之义。故前文云。纵在房中。理亦开成。亦是
因便也。

若对首作法前境滥真者。谓二人面对作法。是对首
也。所对之人。名为前境。滥真者。体是缘碍名滥。体若
应法名真。例取僧中者。若此等人。足得四人巳上僧
法。即得足对首。若众中三根外彰。不任用故。不足僧
法。今来足我别人对首亦不得。故云例取僧中。难曰。
对首是两人法。何用论足别。答约他本是众法。为界
无人。故开对首。今虽有此等人。不堪足数。不共作法。
无别众故。又但对首持衣说净等。虽有此等人。亦不
堪对首。不共彼作。但自作对首。心念亦无别众之过。
更有不正义。虑繁不叙。

云今至顺者。多有别相者。别众相状也。更显明之者。
更重也。显彰明举也。威仪相同巳下。开两章也。

云言至祇者。僧祗行作法事等者。据相中有乖也。五
分病人背者。谓面不看秉法人。故是别众。此但论背。
不论四仪。知之。四分六群不坐。亦是仪相乖也。如律
别众中说如行时食者。既舍威仪便犯足也。僧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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秽者。此约食祇据法。法食虽殊。四仪不异。故是同也
云二至列者。二心虚实者。玄云。顺为实心。违是虚心。
准此但释得虚实心。未说得二字出处。诸家解云。虚
为一实为二。故云二心虚实。恐未当文旨。今作准南
记云。前来开两章门。钞云。众取威相。同是一章。不用
心顺为一障。初段中。释云。言威仪者。据理合云。初言
威仪者。制作𡞞少。不著初字。今言二心。虚实二字即
牒章。心违成虚。心顺为实。不得见文中二字。便言之
心也。馀文可解。

云若至中者。此段文大意。约说戒时。维那秉白者。理
合在静招边铺坐具胡跪。答法云说戒羯磨。其戒师
未得便秉单白。且待维那归本床上坐。说方作法。若
便作白。彼在僧中行此。即成别众也。若便在砧边坐。
或今时直依本位。答法即不在此限也。废立如义抄
者。至下第五篇中。十缘之内。亦更说之。广辨如羯磨
疏述。

云就至说者。此段钞文大意。谓前广说相仪不顺。如
秉法人坐。馀并须坐人。一不同即成别众。此且据多
分为言。然于坐僧之中。作法之时。亦有立者。仪相虽
乖。不成别众。问是何人耶。钞遂释云。除被治人。以是
所为羯磨者。不足僧数。谓今日众僧。特为彼人作法。
彼既不足僧数。虽然不坐。亦无别众(上且清文)。虽则如是。
更须料简。其所为之人。须具二法者。方听伊立。无别
众边。一是所为。二不足数。如提婆达多之类。邪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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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所治。又不足数更有犯重灭殡者。三举人恶马哩。
殡二人巳上。一任坐立。不障法事。无别众过。若论呵
责等。四有戒体。即须坐作。若立不成。谓彼足得一切
羯磨。故不得一向雷同。多有迷此一节。便云凡是一
切治罚。皆许立者。全成猛浪也。馀有所为坐乞如法
者。九法人顺情为解。必须三乞。不尔不成。又须同僧
坐。不尔别众忏夷残等。并是顺情。亦须坐乞。尼忏残
亦三乞。长跪作之。老病离衣二房等例。一一类知。而
通解也。文义明说者。玄云。律明入众乞法须且五胡
跪合掌等。是云秉至得者。此文大意。前来明秉法人
定须坐。馀有开不开。巳知未审。秉法又立作羯磨。馀
人却坐成别众不。钞文释云。除二种人。一威仪师者。
此是僧差。不得辄坐。必立秉法即成。若坐不就也。二
开立说戒者。谓众大声小。初虽制坐。有缘开立。亦无
别众。自馀一切皆须坐秉者。馀者外也。自此二法之
外。诸羯磨法。如结界自恣等。必须坐作行卧不成。注
文云。必有馀缘行卧亦得者。玄云。王贼难缘。亦开行
作法。故祇律二十八云。诸比丘白佛。立作羯磨得不。
佛言。得行住坐卧。作布萨也(且消注文)。更须料简。初约能
秉人。次约僧众。只与如贾客行。今日是布萨日。商人
不住。恐有贼盗。比丘即遥指山石。依标而结。行念戒
作单白。此是僧缘行作法亦得。或有硕德之人。明闲
教相。寻常被事。是他秉法。今众人欲得彼人。秉此圣
法。今有疾患久坐不得。若如是者。开他一人卧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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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馀人即坐。此是缘碍卧秉亦得。次约众僧以说者。
作法之时。僧中有一人二人。乃至多有病。若寻常法
事。即许与欲。此约大界传欲不开。必须赴集。必若文
坐。其病增剧。未审如何初依玄。解云。病人重不能坐。
则随病者卧。秉法人。并一切僧。总须一例卧。若但病
人。卧诸人坐。即成别众也。此释非也。今依法宝云。病
人但任情而卧。秉法者及馀僧。不病即坐。此是有缘
开病者卧。馀人无缘不得。然须面者。佛象及秉法人。
若背面即不得。故五分律云。病人背说戒坐卧。佛言
非法。今既不背有缘开卧。道理酌然。不同诸家谬传。
文义思之。更都计别众人数。应来不来人。应与欲与
不欲人。现前得呵人。僧祇四仪十二人。五分。背面人
巳上十六人为定。玄记分五分背面为二人。更并六
群不坐。都十八人者非也。巳上简众竟。

○受欲篇第四

分文为二(云云)。云受欲至四者。先辨来意。前明体秽。
非足数之所收。既曰净僧。义须尽集。忽有缘碍。制令
达心。则机教有凭。彼我齐益。若斯之义。故次明之。释
名。受以领纳为名。欲以悕须为义。彼纳此须。故云受
欲。应法为是。不应法为非。在三之下。故云第四。

释中云夫至辨者。总意也。夫字如常解事者。玄云。三
宝病患之事。外来非心所恻。故云不意也。法出恒情
者。说戒自恣等是法。僧众恒常之务。由佛制故。所以
半月常说佛法。久住不灭。又如自恣举罪七支清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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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孤独故。每年一度。至时常作。故云常情也。故对情
而顺其心者。谓对前来说恣恒情之法。我身既有缘。
不得赴集。遂送心达僧。表无违背。是顺心也。心顺于
法无失者。既有正缘传欲。表无乖违。免有别众之过。
堂头法事成就。故云于法无失故名欲也。然则情事
相反者。一解云。应先难起。既许顺情传欲。得何用此
篇。可引钞云然则巳下(云云)。意云。说恣常情。须集不
意之事。忽生求来。不得是相反也(据此消文意由未尽)。今更一
释情者。谓是说恣常情。及诸羯磨等法也。谓是我不
意三宝病患之事也。约法及事。互有是非。故云相反。
如今日堂头所作之法。是说恣等。如法之法。房中身
上之事。又实是正缘。此则与欲得成事法相称。何要
更述此篇之钞。今缘堂头法事。虽则是说恣常情房
内因缘。且不是三宝病患之。如法之缘务。与欲不成
得罪。此是事反于法也。或可有时房中之事。却是正
缘。堂头羯磨却是正缘。堂头羯磨却是非法。则不合
与欲。此是法反于事。如是法与之事。互有是非。故云
相反也。故立法以捡之者。故者因由义也。由于前来
有此相反。须立法则以捡括也。捡则有事必明者。搜
捡诸律有受欲之事文。必定明之。若明故对门而辨
者。谓不可一处。长途而解。下遂立缘法二门。对之明
也。云初明其缘后明欲法者。准曰诸篇开科皆云。就
中分五。或云分三等。今此亦合云。就中分二。何故直
尔分科。答大德云。制作不定临时变通。谓前总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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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若明故对门而辨。即当(去声)就中字也。此中承上来
语势。使云初明其缘等(云云)

云初至非者。列科可知。

云初至欲者。辨制意也。凡
者诸也。诸多羯磨之法事。必须身心俱集者。皆令赴
堂也。设若有缘等者。谓忽有三宝等事缘。求来不遂。
佛若不开他送心达僧。表无违背。故云不开心集也。
机教莫同者。机是有缘。比丘教乃如来所立之教。教
不被机。机不称教。故云莫同也。以太急故。拔济之义
何在。故听传口心者。宝云。可回文取义云。故听口传
心应僧前事也。方能彼此俱辨者。方由则也。彼即僧
僧事得成无别众失。此是私巳。私巳又缘。又能句当
两处成就。岂非俱辨缘。此故开与欲也。

云释至背者。释名者。前言欲之一字巳是其名。今但
要知他名下之义也。凡言欲者。多以怖须为义者。凡
者诸也。不但传词。独得名欲。诸所爱乐。总名欲也。多
以怖须为义者。诸律经论中多处文说并云。欲与怖
须为义。若据梵语伊车(上声)。翻之为欲。悕求悕望。字从
心作即训求也。故俱舍云。欲者悕求所作事业。唯识
云。云何为欲。于所乐境。望为性等。欲明僧作法事巳
下。钞自释也。谓堂头作法。我心决定。拟往愿闻。羯磨
说戒。今有不意之事。忽生与心相违。是以口自传心。
悕求之事。令众委知。无其违逆。故云欲也。云故至法
者。引律论二文转證。前来多以怖须为义。可知。

云辨至说也者。辨体者。前既释名。名以召体。未知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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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如何为体。故次明也。若据羯磨疏中。体有多种。约
法相约事。初约法出体者。尅性以欲之一法为体。此
欲是心所家法。即通大地中。受想思触欲等。即此欲
之一法为体也。次约相者。色声为体。跪礼合掌是善
色。陈词是善声。所禀云。若据传付他了。亦是非色非
心为体。谓有得得连持。在彼心识之上。若尔与无表
戒何别。答有二不同。一此虽是非色非心。犹属能诠
体摄。二此体虽非色。心得连持。忽遇强缘。非得来赞。
冥然便失。若无表戒是所诠体。一得不失。是以别也。
三约事辨体。即此钞文。自述欲之。所须有二者。谓有
两种事体。一众事。二别事。初众事者。抄云。自有僧私
同须。乃至若叛有罪。羯磨疏云。如说恣等期至必说。
说必在僧。若不界内。捡挍推觅。僧便有罪。必私外避。
出界亦犯。是知僧私同须也(上且一般事体)。自有单僧等者。
明别事体也。单僧即是。当时一期。秉法被事之僧也。
如受戒下钞举事显也。僧须我和我不必须者。意云。
彼辨事之僧。十人五人。须得我和。赴堂传欲。我自巳
不必须。下句释云。佛不正制。谓说恣常法。佛制一切
同遵。不论内外。一人不来。皆制与罪。若论受忏罪。此
是为别人作法。佛且当初不制。我亦须赴堂。既不正
制不去无过。是知彼则须我。我不必须。

云二至故者。玄云。先须识制故。说戒犍度中。结作法
僧界。文云。不得受欲。此律明文。不听受欲。故云唯除
结界。虽非巳下。释上抄文。馀并开之。问律文但说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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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恣二法。即有开欲之文。馀羯磨并无开文。何以今
言馀并开之。虽非巳下答也。律中虽无明文。开馀一
切。羯磨云。并得与欲。而六群称事。与欲中佛言。自今
巳去。但言如法僧事。准此如法之言。义似密开。即知
一切羯磨。皆是如法合与欲。以非制故者。律中则制
除结界一法。不得与欲巳外。其馀一切羯磨则无制。
不得与欲之处。故知馀并开也。

云三定缘是非者标也。如法缘为是。不如法为非。云
若至成者。若有犯戒事非法缘者。犯戒即非法也。而
与欲者。谓诈现清净。强送心也。由事非故不合不成
者。宝云。今可变通。文势释之。应云由事非故。不合传
欲。虽强传故传。亦不成也。若准至显者。谓转欲文中。
有三宝缘。不与欲起去戒中有塔事。寺看病事缘。说
恣二犍度中。准有病缘也。故说戒法文说戒时有异。
比丘白佛云。有病比丘不来。佛言。自今后令持欲来。
巳上都有六事是缘。律文正列也。而六群作衣说欲
者。准与欲后悔。戒云。时六群常为徒党相随。恐僧治
罚。僧拟治彼。未有方便。后于一时。见彼作衣。遂呼彼
来。彼云。我作衣不得来。僧云。伹令人持欲来。为作衣
故。彼遂令一人。持五人欲来。问僧中说僧。即作羯磨
治此比丘羯磨。得成律中。虽不正制。作衣得说欲。而
当时众僧。而受行之。若准此文。亦是以非制也。今若
作衣准此关欲僧祇等者。彼律说戒不来者。兰若为
有衣钵王贼禁闭守房之缘。是开欲也。并如别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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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云。如彼祇文。外部别显有此因缘。二解云。如义
抄中。别显此缘之相。云比至怠者。比者近也。慢者轻
侮也。斯由此也。法是说戒之法。不思来业者。不自思
量。当来恶业。妄行圣法。虚妄行此欲法。实知无病。口
自称病。自知不净口言我净心不悕。须口言乐欲。令
他传此妄言。对僧而说。全成诳语也。随僧多少三波
逸提者。约境结罪也。不病为一。不净为二。不欲为三。
白于可委所传之人知而为告。一一三罪者。对首之
人。名所传知简。不知一一人边。准上三罪。准此同情
妄语诳僧也。问能所二人。结罪分齐如何。答并约僧
中。正说时结。若所传之人。不知但结。房内比丘之过。
若同情妄知。即一时结也。有人云。房内比丘。才传词。
与彼讫便结者。非解也。恶业巳下。钞文诫劝也(玄记至此
引违大师制疏被裕律师呵恐繁不录也)。

二欲法中。云二至不者。列科也。

云就至法者。向与
欲法中。又分二也。前明与法者。谓屏处对首。传欲之
中。时法则二明说法者。受他欲人。对僧陈说之时法
则也。云初中者。与法中也。云四至正者。准四分三十
四说戒法聚文中。伹云。与汝欲或云我说欲。或云为
我说欲。若现身相。若广说若现不身相及口不说者。
反口四也。律文但有此五种。四略一广。虽号广言。又
无文句。故云四分。文不具足也。义设云者。义是今师
之义。设谓施设也。文词如钞。若准疏中。分为四句。一
大德一心念告前忆持。二我某甲自称巳名。三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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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牒僧中所为事。四欲等者正陈本心也。问前来云。
义设未审。约何义耶。答转欲文中云。与欲清净。后不
许称事中。又云。如法僧事两处之文断绝。今师以义
连持。既云如法僧事。即约僧中。与欲清净。即据自巳。
一说便止者。简非三说也。

云准至如是说者。僧祇部中三说成就。一说不得。此
是外宗之事。不可承用。今约四分等者。当部所有一
说成法者。并无结略之文。凡有三说成法者。广尽一
遍了。于下注云。第二第三亦如是说。今传欲法既无
广文。又无结略。故知一说为定。羯磨疏云。律无结数。
三一之言。一说便止。云准至部者。如白二羯磨及说
净等。羯磨疏云。一说直成。更无结略。今欲亦尔。不须
结等者。古来行事。多取祇文。三说为准者。是外宗事。
今劝令舍也。

云问至本者。此问意云。尔时传欲词
中。伹云如法僧事。与欲。且如法僧事。属他堂头。既自
巳私房。有三宝病患等缘。何以不牒云。比丘某甲。佛
事或病患因缘等。解云。称者人语。谓梁武帝。出要律
仪。明欲词中。即有私巳之缘。不足承用也。不称正本
者。律文中。且不见有牒私巳之事。文中称字。若上句
必平声呼。下句平去二呼俱得若作称(去声)字解。即云
不称于律文正教显上人语为非。若平声呼。即云。今
时不称。却依律文正本也。

云问至等者。说不称欲
法成不者。意云。本来传欲。只为有缘。今不牒此私巳
正缘。未知欲法得成就不。答成也者。楷定得成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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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且直答。未审约何道理得成。钞下释云。由羯磨中。
不牒此说欲之缘。谓詺他对众说欲之时为欲羯磨
非。谓单白白二等。为羯磨也。谓前人对众传时。但云
如法僧事。不牒彼私缘。入此词中。即反显屏处。对首
之时。词中不要牒入。问何以知欲羯磨中。不牒三宝。
等事。抄引律文。若不记姓名等例成也。谓律中一人。
受多人欲。若不记姓。送心达僧。未劳陈说。如忌名字。
但述多众也。然此两重问答。义似不异。寻文全别前
之一问。设若不称事缘。法成就不。若准疏中。但合为
一抄。开为两重问也。

云问至教如者。钞中所引欲
应清净羯磨。应说戒犹是依古。若准羯磨疏。今师解
云。欲则表心无二清净。则表行无瑕。若说时双牒者。
古来行事者。云欲应羯磨堂头。若不说戒但作诸法
事。传词中。单云与欲不要著清净二字。若说戒时。即
双牒也。今师云。欲则表心不异。清净表行无咎。清净
即得应羯磨。不净亦不得。若如是。则不论说戒及寻
常一切法事。并须云与欲清净也。由文正制等者。玄
云。准四分。初缘时集与欲清净。非时集伹但与欲。僧
祇亦然。后时因诸比丘有诤起不和合。停说戒。后因
诤息和合。虽不是半月随诤灭之。曰非时僧说戒。诸
比丘亦依旧制。但云与欲碍说戒事。以此白佛。佛言
自今巳后。无论时与非时。并须双牒。故云由文正制
也。不同僧祇等者。谓将祇文望我四分。四分第二制
文是能癈。祇是所癈也。问若尔何故钞下诸篇。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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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文。但云不来者与欲。或云说欲巳耶。答制作家𡞞
略此文既广说了学者。巳知至下文中。虽不双牒。即
合准此广文为定。如此分明。今时更有妄执之者。不
准自误宝语后来者也。

云如法至障者。非法不须
欲者。谓堂头僧事是非法。我巳身房内是如法。据理
合传情。但为僧家事务成非。我即不要与欲。非法缘
如众网中者。和僧媒嫁净人。用常住物立非法。制枷
禁罚。钱米之类。总是非法也。问堂头作法。或是说戒
自恣。或受忏等不定。今欲词中。何以不牒堂头所为
之缘。但通而言之。云如法僧事。莫不漫否。钞文释云。
此但言如法。则令僧诸法事。皆通作无障。意云。伹如
法僧事与欲。一切顺教羯磨。皆是如法与欲并成。若
唯牒今日堂头所为之缘。即不遍诸僧事。却成狭局。
故不可也。又如僧祇云。若作非法制应不呵令止者。
当说如法欲了起去。既云如法僧事我与欲。今日所
作。不是如法。我心不同。即不与欲。免有同和之过。古
人云。既不许称事者。如自恣与欲。岂非称事耶。答前
不许称事者。谓约羯磨所为之事。今自恣是说忘行
恣僧举众。固非僧家之事也。

云上至说者。谓受得他欲了比拟付堂。今自或别有
不意之事忽生。我身犹须觅人传词。岂能更为他说
欲。今我自身并前人欲一时。更付他说也。四分文中。
虽许转欲。不得齐几反。文中不说。钞引母论。得列七
反。故彼论七相应法者。受他欲与巳转与一人。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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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七。皆成清净欲。不同祇文转欲便失。部别不同也。
其词向如钞(云云)

云问至不者。此且总问与欲成不之相也。

云四至
俱用者。四分但有病人说欲法者。简异无说欲之广
文也。而文有具缺者。一广为具。四略为缺也。所以有
此具缺者何。钞释云。良以病有轻重故也。轻则用广。
重则用略。文云。若云我说欲(一略)。若言与我说欲(二略)。若
言为我说欲(三略)。若现身相(四略)。若广说欲(为五)。前四唯重
病人。指上四略也。后广说健病俱用者。指第五广说
也。健谓健人。病谓轻病。且须广说。未劳用于略法。故
云健病俱用也。

云五分至略文者。断事中者。彼律
呼羯磨。为断事也。故彼不欲起者。戒云。若有缘须说
欲了者。若不说辄者犯提。文词曰。对一人云。长老一
心念。今僧断事。我某甲比丘。如法僧事与欲。今钞引
此。證不病人。要须广说。四分虽云健人广说。且不出
广文。今引彼祇文。与此四分广义不异故者相似。又
无略文者。今释云。谓彼对人广陈。伹一说成就。又无
结略之文。第二第三亦如是说等语。准此是无结略
之。

云比指至者。近代行事或有缘者。三宝正缘也。
嘱信受欲者。云见某甲比丘。为向说𠗦。与僧中说欲。
有记中。作授字解。令人传信。便当(去呼)与欲陈词也。授
训与也。及语沙弥者。谓使沙弥传语。厶人为向僧中
说欲。不能自到彼也。或有非缘等者。破戒缘也。纵陈
词如法上乃不成。况直尔云。为我说欲。二俱非也。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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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不成。却结上来。并皆不就。有解云。量字错合。作此
良字。此即量度义也。不得妄说知之。四分病中等者。
举病况不病也。律中轻病人。上须口说。重病方听相。
今既不病。用病者法。诚难定指诚实也。实难定其成
不指的也。

云问至众者。若为依者。若如也。为何也。意云。病人现
身相。如何依承。如五分下释也。问别之相摇头向前
是同。即表情无违逆。若摆头两畔。即心乖不同。表不
与欲。虽强为传。不免别众而取欲人。须如此知之。

云二至对法者。谓约受他欲人。堂头正传词之时法
则也。云应至令说者。律云。诸比丘受一人。与欲清净
巳。疑不受二人欲清净。佛言听受四人欲。乃至多人
随能记者。一时合说。然今传欲比丘。或为一人乃至
多人。传词之时。总标人名字竟。即云如法僧事。各与
欲清净。或不要著。各字亦得。有人不达本意。便云各
如法僧事。此是未会之徒也。

云若至出者。外难曰。
前文欲词中。不称今日私巳之事。若称但是人语。不
可依之。今此改文举病患及僧事之缘。岂称事。何以
相违。答为简自他。且是一期出法。非谓正传时。称此
事也。

云若至罪者。引此改文意。證前来健人。自来
僧中说欲。定得成就。伹不受者得罪。谓既有正缘。即
合为受。今不为彼传说。得不应吉也。文相易会。

云问至何者。此问意。今时受他欲了来僧中羯磨者。
云不来者说欲。未审于何处陈此词句。为复佛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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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本位。为各各说。为一时说。

云答至说者。第一句
随人多少。并须来僧前。或佛前一时礼巳。同声而说
也。第二句或随人多少。直来僧前。礼巳胡跪。各说各
说竟一时归本位也。第三句即约在床但䠒。随人
多少。一时令说。第四句即下本床前。一礼巳䠒。随
夏臈次第。各各说也。古今有兹四种行事差殊。未知
取何为无。

云据至是者。据文并成者。今师且大约断适来。四种
行事。总得成也。问既云据文。并成不知据何教文耶。
下句释云。准我与众多欲文及故。不说皆成。谓律中
不记姓名。乃说相貌。不记相貌。但云众多。上乃得成
惑故。不说受他。十人五人之欲事。记得姓名。今不一
一标举。但云众多。比丘亦判得成。岂况适来。一一称
于名字。巳上纵之。且言得成也。若更夺之。亦有不成
之理。钞云。若取义意者。今师以意推寻。前来文下之
义也。下句释云。律中开成由。由有忘误。或复得罪。意
云。前来文中。不记姓名。说相貌之例。与欲成者。穷他
文意。无是据迷忘心边。而判得成若故。心不一一标
名字说。但云众多。虽云得成由有违教之罪。故云复
得罪也。故有成文者。却结上来也。必无正缘等者。谓
今明白心中既无。前来迷忘。不记名字之缘。不可雷
同。通用行事也。约准外宗。一一说是者。今师决判其
理。可知。

云五分至说者。不引此文意为證。前来须
各各说不得一时。第一节引五分。为我称名字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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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引祇文。不得趣尔。与欲为恐他不解传临时词句
不分晓。即预须斟量也。其受欲人。又须自斟酌意。恐
临时呼唤名字。不真怯众怯众累。及前人有过也。以
此推之。不可暗记。

云义至显者。今师以义评量。莫
非恣僧。不知来与不来。有于疑想。是以一一标名僧。
即具委无疑。免有乖别。如此教意。意亦可见也。四分
更相捡挍者。亦为知集不集。不集须召唤之。此言弥
显者。弥由大也。显由明也。此言大明。无其闇晦也。巳
上消文了□□□玄记中。对此因便论量传欲。亦有
背别。如今时食堂内三行五行排床伹前床说欲人
背后床说欲人后人说不成。即是背别也。大德破云。
今时行事皆是依本坐位次第床前说之。争免前后
相背。若云别众者。元须一一来于僧前即违钞文下
座座说也。今依法宝释。但正传欲之时。莫背戒师。及
羯磨人。即得。若背不成是别众摄。故羯磨疏四句中。
初句闻而不见。引五分律。背于作法者。面虽说不成。
终为别众。斯为定义。若约前后床说者。今时总无说
欲处也。思之。问今说戒时有人传欲了。或更别有法
事。如夏中有人受半月一月日法。或有人受戒忏堕
等类秉法人再和僧索。欲答法人。如何答之。有一解
云。但言此无说欲及清净者。今恐此说未稳适来说
戒时既有欲说者。今又云。无似违理也。有人救前解
云。前将欲来应说戒。今自为别事。不可重取他欲。所
以但云无说欲。及清净者。今意不然。一欲应诸羯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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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欲词中云。如法僧事。准此如法之言。一切僧家事
务。俱是如法。何局说戒。若云前欲只被说戒。即欲词
中。无须牒他僧家所为之事。应云说戒如法僧事。与
欲清净。理既不会。但依前文。答云说欲及清净巳。若
说戒时。总无人说。即云此无也。准前抄文。自释云。此
但言如法前。令僧诸法事。皆通作无障。文甚分明。何
得迷也。问且如本来专心。赴堂听戒。至维那秉向之
时。有急疾事。来住不得。一切僧总集在堂内。界中别
更无人。若直尔便去。又犯别众。为复僧中。更求人对
首传欲。为唤人出。堂外传词。镜水大德云。但呵维那
秉向。且住某甲有缘要说欲付。僧但住来佛前礼拜。
巳对佛说。欲了便出。若无佛像僧前礼。或本床前说
亦得。不须更对人。巳是僧中也。问如诵戒时。诵序及
单白巳竟。今诵至戒牒或有事要者。为直尔者。为传
欲了者。若有人评云。伹直者。有人云。不得者须待竟。
两说俱非。若云直者者。羯磨虽竟。所被之事未竟。如
何得者。若云待竟既有急。准何能待之。故不尔也。大
德云。设有此缘。且白戒师。念戒暂住厶有缘碍起者。
亦来僧佛前。或本床前一礼讫。说欲了出者。乃至七
佛戒经有缘。总须说也。问如此说有何据。今准当宗
外部。断事之时。羯磨虽竟。所为之事未讫。不与欲辄
者。以恼僧故。亦结情过迦提也。或有解云。恣说戒了
别有法事。是以传欲了知。若不说欲妨碍后法。此非
解也。巳上诸问答。虽繁盖是今时行事。急处章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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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见说讲者。又不论量。或至此时。莫知趣向。既迷教
旨。岂究是非。今此手尽至时依用学人。审思。□欲失
欲中□。

云二明失法者。宝云。谓受他欲巳在心识之上。虽非
心非色有得得连持。今遇强缘。便被非得来替。故俱
舍云。得谓获成就。非得此相违。云谓至中者。约处总
标也。羯磨疏云。初中明失。即有三处。谓受巳中道。
及至僧中(上是疏文)。玄云。钞开中道。疏无病人之所。镜水
大德云。疏文三处并足。文云。受巳即发足处。便是病
人所也。却是钞开中道。今将疏家中道。来添钞文。令
三处周足(上且定失欲处)。次略解者。谓受欲巳者。即简未受
得。不可言失。遇缘便失者。虽领受得在心。若有送意。
不遇别缘。亦不失。反上成失也。不简病人之所者。谓
发足处。约他房院门域。为分齐也。又文中且举病人
为出法。但有缘传欲未出彼门。总是发足处也。中道
者。离病人所。未入堂门限巳前。总是中道也。僧中者。
谓讲食堂内也。又须约鸣钟了。巳有四人僧集。先在
彼坐。方号僧中。若全未有人。或三二人等。未可呼为
僧中。若露地约寻内也。巳上覆露二处。既有四人等。
巳上并集。既到僧所。不可更出。即失欲法更有诸缘。
虽在堂内。亦同失也(上正解也)。若准会释记云。虽有四人
巳上白千人集。须约和僧了。即号僧中。若未和僧。但
名中道。今难云。若取和僧了名为僧中者。下离见闻
四句失欲。岂非和僧前耶。又如向下僧中有外道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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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亦失。岂可和僧后。更有外道之徒。此解不应理也。
云今统明失法者。宝云。对此却计会四分他宗失欲
人数也。统田通也。通辨失法之人。未审。有于多少。四
分二十七人。并义加一人。僧祇十人五人八人。十诵
三人。却计三十九人失欲也。

云四分有二十七种者。先标当部人数。问钞标二十
七人。科中云二十八人。何得相违。答抄据律文。失欲
法中。现列数者标数。科约义加隐没一人。至下释时
方出。今且依文标举二十七人也。此隐没虽不在失
欲中。且是不足法中所摄。不离四分。是以科家云。四
分二十八人。今将此二十八人。分为三类。初有十八
人。体坏流类三处自言失。次有七人。约处约时中隔
俗情失。后有三人。异众流类运通隐离失法。宝云。若
准律文。先列第二节人。故文云。若受欲比丘往病人
所。受欲巳便命过。神足在空。及离见闻处。不成与欲。
应与馀者欲今抄者。主取流类多者。先明故回互律
文次第也。前后约类以明中。则就杂以辨。后三大高。
太下太旁。又此二十七人。宝云。失欲并通三处。无不
通者。若据搜玄。初十八人三处。俱通中七。后三通三
及二不定。未为尽理。今且略知待。下随文点出(云云)

云受至中者。辨十八人三处。自言失欲相也。此上诸
人。由口自陈说。前人方知。即非僧用。若不自陈持。欲
得成者。如足数中者。谓此上列人瞻波法中。不自言
其相同顺。即得定数。自言人知。即不足也。今此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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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列解。

云五分至僧所者。初引五分證。上来自
失。不自言不失。易知。次引十诵。取清净欲人者。取清
净应说戒。取欲应羯磨。故云取清净欲人也。始取时
等者。此文似难销释。今依法宝。回文解义。欲释此文。
先分开说。初约未说词时。自言不成与欲。次据受得
了。自言失欲。且解初文。应读钞云。始取时自言白衣
沙弥。非比丘。乃至十三人。准皆名清净欲不成。始取
时者。谓初向病人处取欲也。前人并未陈词句。此比
丘便自言。我是如上等人。此则一向不更。更对伊传
说词句也。皆名清净欲不成者。可回文云。不成清净
欲也(解初竟了)。次解第二文。应读钞云。若取竟自言我是
白衣。乃至十三准人。皆名不到僧所。若取竟者。谓初
不自言。前人不知。具仪传词与他了。彼即自陈。我是
如上等人。既非僧用。当时便失。故云不到僧所也。玄
记中。大意虽同。钞文不便。更不叙录也。巳上失欲。俱
通三处。易委。

次释第二段七人。云又至出者。又重也。亦是当律不
出教。名但言又有七人也。于中馀处行。明相出。其相
难稍。钞文自解。馀五易知。文中不释。今须细论命过
者。此约受欲人会过。非诵病人。此通三处(玄记亦三)。谓往
病人所。受得欲了。未出院门。自乃命过。此是发足处
失也。或受讫出彼房限外。未到堂中。于中并名中道。
若命过即是中道失也。僧中即须分别。若未说什僧
命过即是僧中失。若说了命过不失。谓欲法巳是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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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故也。罢道者。古云。舍戒也。今师云。思惟拟妇。俗有
此心故。既隔俗情欲法失也。羯磨疏云。受欲巳言还
俗。寻悔本心。亦许不失。但由中隔俗情无心持欲故
(上疏文)。此通三处。皆据有还俗心说(玄亦逼三)。若入外道
众者。羯磨疏云。僧寺之内。外道居处也(上疏)。谓西天寺
中别有外通止住处。谓所见解法乖故。比丘传欲了。
若往彼中。是以失欲。玄记。但局中道。即有外道住舍。
比丘入中失欲。病所僧中不通(不正)。今云俱通三处。只
如初传欲了。未出房时。或有外道。入来比丘才与。彼
相唤言议即失。此岂非发足处失耶。中道可知。僧中
者。据未知僧前。初集之后。或堂中有四人等坐讫。外
道偶入堂来传欲。比丘与彼言语。即是僧中失也。问
为复外道。成众即失。为一人亦失。答钞文虽云外道
众。未必成僧。但一人即失。有云。须是四个外道者非
也。问虽见不与语言失不。答若伹专注欲注。不与彼
语言。亦不失也。别部众者。羯磨疏云。调达部党五法
为宗。是别部也。又如五十祇等。亦是别部也。有制记
家。不许将五十祇等为别部。谓佛在日制教。不许入
别部。此时未有馀部。不可妄述。但取调达部为定也。
然不无此理。今师意云。佛在日即据邪部门言。今白
季分宗后。所执不同。亦成别部。故疏云。律中同界。各
说两得成就。以此而明。故知执法有别云不相碍。今
四分律中传欲入他宗徒。岂非失也。通三处。可准上
文说(玄但局中道一处)。戒场上者。谓入异界故也(玄但约中道一处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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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僧中无戒场)。今伹通三处。如病人房院。都门内是戒场。从
病人处取欲了。未出大门限。便入场上。是发足处也。
中道可知。僧中亦约作法处。近戒场说也。

云馀至外者。谓出大界等者。今师正解也。昔解巳下。
叙非也。古云。受欲了便须住往。堂头不得更往诸院。
即失欲也。相疏快同此说。至今行事如此。此非解者。
今师斥古失也。自恣明文等者。引證不别也。谓律中
两处出文。说戒法中。呼为馀处行。自恣法中。改馀处
行。为出界外。故知。馀处即是出界。出界即馀处行。犹
似毗尼与律二名。不并可以例。巳古师若言两处别
者。说戒法中。有馀处行。更合有出界外了。更合有馀
处行也(玄局中道一处)。今俱通三处。如蓝宽界狭。处病人院。
半是法界。半是自然。受欲了未出门。便踏着自然。即
是出界外。此云界外。伹约作法界外未必要。须出寺
门。便是界外。知之。今时多有此事。或有师僧房院。本
来并是大界内。或可巳后新买得俗人地。通入寺内
起厨屋。及作菜地之类。虽同一寺。且是作法界外。如
此例解。中道可委。僧中亦约作法处。近他自然以说
请细。思之。

云明至也者。引约时遇失也(玄但约中道)。今云通三处。谓
病所才受欲了。未出门明相便出。是发足处行。至中
道明相出。约伽蓝广阔说僧中。可知。

云问至事也
者。问意。羯磨竟所为事未竟。得经明相不。答不得。疏
云。僧祇畏明相出。减众各作四分。恐明相出。现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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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若但局羯磨时节。羯磨既了。何劳开略。文义可知
云四至处者。此列后改三人也。神足为一。隐没为二。
离见开处为三。神足在空者。母论云。空中无分齐。不
可知限约故失。玄记但通三处。隐没者。今师义加一
人也。谓失欲法中。但有二十七人。无隐没人。瞻波不
足法中。有此一人。不足僧数。今师意云。隐没既不足
数。今受欲了隐没。岂非失欲耶。羯磨疏云。入地也。或
井窖地室中等。俱通三处。受欲了未出房便隐没。此
发足处也。行至中途隐没。即中道也。若至僧中。更离
见闻者。羯磨疏云。离见闻中。三处俱有初在房中。若
受欲巳。必作送意。虽离与者。见闻不失。不作送意。互
则不失。俱离即失(上是疏文)。此且据病人发足处说也。镜
水大德云。如往病人所。本来标心。专与他送。受得欲
了。忽起作不送意。此时未失。遂离病者。所虽回顾。眼
看由见。且不闻寻常语声。此离闻处亦未失。更进步
回顾。不见病人。即是离见处。见闻既俱。此时方失。次
约中道中。若论中道。离伴见闻。若无佛离生念处。见
闻即失(上之疏文)。玄记引疏。道理未尽。但有望伴。不说起
心。致招外难诸寻。记文方委。镜水大德云。上虽引疏
文。更须细解。学人方晓。疏云。离伴见闻者。如受他欲
人行到中路。忽起不送之心亦未失。共一比丘相并
行。唤此同行。比丘同伴。自既作不送意。便先行不待
后伴。才离闻处亦未失。又回愿不见。名为离见。方可
失也。准曰有伴可尔。无伴如何。疏云。若无同伴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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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处。说见闻也。谓独行之时。到于中道。作不送心。才
起心时未失。进行数步。准酌适来。起不送心。处常语
此处不闻。故云离闻。又回[(厂@((既-旡)-日+口))*页]不见前来起心处。名曰
离见。此时失欲也。此中道离见闻义。甚准叙说。时人
多不明之。请思请思。若僧中约僧。所对即远。坐离见
闻。

云问至耶者。可知。

云答至定者。略酬二问也。云故
至缘者。引律立理。令作转轮等者。准律。说戒法三十
四。有三节文。初云众大声小。听立说戒。第二节云。由
不闻应败高座。极令严洁。坐上说之。第三节云。犹不
闻应作转轮。座平立手。及在上坐说。此谓座如人平
立手向上高上高也。律第三节。即令坐上。今钞主意。
若更不闻。准前开立亦得。所云转轮高座者多解。第
一古师云。是座下有轮脚。令人推轮其座。即转来者。
自在大众同闻。未审。令何人推轮有讲相。疏人解云。
令比丘推。既听立说戒。不犯别众。令开比丘。推于众
中。亦无别众。今准曰戒师立说戒是佛曲开推轮比
丘何文开许。又若推座来者。巡众而转。元来大众。同
闻同见。何得云而不闻。故知非也。讲新章家云。不要
令比丘推但轮脚。处系绳从他。听戒人次第坐地牵
之。此释更非于前也。今南山云转轮者。意云。坐此座
上。转于法轮。八支圣道。能得涅槃。如世轮也。如玄谭
四果中说广了。引更不叙也。此见而不闻者。大众虽
见。戒师面全不闻声。此则闻而不见者。释上多人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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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前后而坐。不可一一睹。戒师之面。但闻念戒声也。
离此二人则名失欲者。谓离见闻声二人。即俱离失
也。必互离乃至缘者。谓前文一向。答云俱离即失。互
则不定俱失。巳知互失。不定其理。未委此文。辨之。故
云据隔障等缘是互失也。法宝。引羯磨疏。四句以辨。
一闻而不见。僧祇中。有隔障人。不闻覆露。五分云雾
中。又背戒师作法者面。二见而不闻。例出失是。三亦
闻亦见。空中有互与欲非法。四不见不闻。覆处远坐
是。

云前言离见闻失者正指。指前第三离见闻人也。通
望比坐展转离者。谓不同适来。约作法者见闻。羯磨
疏云。皆望同坐展转。但取相近。即非失也。如五分等
者。引他部例前也。谓虽同一。壹以离比坐见闻不成
(巳上明四分失欲都二十八也据文二十七)

第二引他部二十一人。便分为四。如科(云云)

云僧
至说者。五种者。玄云。一覆处隔障。二露地隔障。三半
覆半露中间隔。四半覆半露。申手不及。五露地申手
不及。并失欲也。

云五至欲者。此文两意。先辨失相。
次辨不失。断事者。羯磨之异名也。秉法断量前事。彼
断事戒云。传欲来人。未说付僧。持欲在身。理合安坐。
待说付僧。今未说付有缘却出。名为到出。出巳更受。
入中又出。不论多少。随几过出。若在屋下齐门限量
露地一寻外失也。若房小等者。引此文證在寺内。虽
在檐下。𨓍中不失。故羯磨疏云。檐下𨓍中。虽不了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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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为法来。并成就也。更有非解不叙。又有七人等者。
此上七人。四分无文。今取五分。證明行事也。尼中三
人。体不是僧沙弥。一人不参众侣当法。狂等三人。不
记忆身。并非持欲之士。

云僧至宗者。一界外与欲。疏云。能所俱非。二时欲出
界者。玄云。前言馀处行。即待暂出界却还。此中出界
外。约永者是别。疏云。受者非令他成别。三自身出界
者。疏云。与者自非僧法成就。四嘿然出者。疏云。如病
人与欲了。闻僧中有好名闻。大德来说法毗尼自身。
又来坐久疲倦。又者。不重说欲。意道。我先与欲了。此
愚教失。欲本送心。今身到僧。前缘即谢。故须后说。五
持欲至僧等者。疏云。若暴风雨贼急火起惊者。名坏
众失。问至僧说竟欲是谁持。答古云。传者自持。若尔
自说而者。复是谁持。少道理甚。今云。若未说是自持
说了是僧持。何以知之。有一人住者不失。故知僧持
也。复有解云。夫坏众失。堂内有四人住。却来即不要
再取欲。若一人不得者。此释据义。违文又未知。僧持
之理。思之。馀文易知(云云)

云十至人者。残中覆竟。
本日竟。六夜竟三也。正行此法。夺三十五来。不许智
能故。

云上至欲者。知而故违反自受罪者。谓受说
不成。今知而故说得妄语提。岂非自受也。巳上当宗
外部。都四十九人失欲法竟。

云三至者者。牒章也。

云文至不到者。文有三意初
开成。二若故不说得罪。三结示处所。初文准说戒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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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中。先出不成与欲。当更与馀者。欲若至中道。若至
僧中。亦如是受清净欲。若睡若入定若忘若不故作。
如是成与清净欲。羯磨疏云。四分睡忘无罪者。先作
传意。不觉想转。故开文云。不故作也。若故不说得吉。
且是开缘中。明理合得成。羯磨疏云。既达僧中理。是
开限文中故不说。但获小罪。义应得成。在开缘中故
并谓者。明在僧中。若睡定若中道等。则名不到。

云四至故者。文有三节。初快来。二僧就病所。三病多
出界。初快来者。钞引律云。若病重者。应快将舆来。羯
磨疏云。表和达僧也。二答虑增动者。等疏云。以法济
也。谓前虽令快举来入僧中。或因此增。剧致死僧。犹
有过僧。遂往诣病人之处。围绕作法贵𠷰。极济于波
也。三若病者多乃至别众者。羯磨疏云。济缘既爽时。
不可乖故。听出作戒疏。又云。僧出界外。以事摄也。欲
使僧别两行。互相资成也(上疏文)。准此意云。前文将法
往济一人可尔。或十处五处。病人既多。僧众又少。相
连不及。不可就此处病人。不就彼病所。故云济缘既
爽。半月既到。申延不得。必须说戒。故云时不可乖。僧
但出界外作法。是律开许。以更无方便。得别众者。大
德云。文中语似难。会云。既有上来二缘。在界作法。不
免别众。今只有出界外作法。免兹别众。除此之外。别
更无方便。避得别众之失也。外难曰。适来文中。约重
病者。准前文中重病人。即用四略之法。若更重即不
足不别。今制令出界。何故相违。答理实此中是重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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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夫重病者。多种升降。须分三品。一能动身现相。或
口中略说云。为我与欲等。二口不能言。身不能动。而
心中分晓。三者心亦不能觉知。伹有未舍执持。此即
极重。若准疏中。四句料简中。明病人不足不别。即据
极重病者论量。若此文出界避之。即约第二品人以
说。谓此人身口既不能动。即取欲之人。焉能辨得他
同别之相。故须出界作也。何以知耶。故疏云。良以病
有多种。前说者轻堪相对语。今者是重。不说为别(上疏
文)。若尔既不能只说现相。何得更有别众。答羯磨疏
云。气力虚微。故不能说。神道不昧。是别众故(上疏文)。若
准此判。前四句中重病人。非二摄者。直是极重将死
之位。唯有焕息。即非二摄。若前来虽云重病人之神
通。不昧心中。了了分明。但气力虚说。若此之徒。由有
别众。故须出界也。此文委细至甚。若不如此解扸。大
难分疏。今时皆是叙记配文。终恐心中不晓。更有忘
说者极多。学者除察。

云若至不成者。玄云。谓律中路有恶兽。不得至僧。便
从外来。羯磨疏云。此作非心隔。但为事遮也。法宝问
云。此中出界外。与前来馀处行何别。答前来馀处行。
谓无缘辄出界失欲。此中有难缘曲开。从界外来。不
失欲也。有比丘无想者者。谓实有故。所以不成此别
众。故不开也。

云问至不者。此问意者。道传欲本为私巳有缘正勾
当之时。是有缘不来不犯。今既事了堂头说戒未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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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来。莫不别众不。

云答至就者。不将欲缘为羯磨
事者。谓传欲羯磨词中。但云如法僧事与欲。且不牒
房内正缘入法。今缘虽谢。不来无过。文云等者。引證
也。如法治者。违教吉也。不云法不成就者。羯磨疏云。
以心应僧相非乖背。如狂比丘。得法在体。病止法存。
不住无别。

云若至谢者。若尔二字。领解前旨也。若传欲事体法
谢。不来赴集。不成别众。若如是者。故云若尔。下遂举
受心事来难。只如夏中为三宝。受日出界事了法谢。
不归本界。亦不合破夏。何故下文。不归破夏。云答至
成者。谓欲不牒房中之缘。应堂头法事。私缘虽谢。僧
中欲法巳成。不来不犯。受日元牒巳身所为之事。入
羯磨法。所为既谢。必须反来在外不归。是以破夏。有
法无法既别。不可例同。此是徵词。假典来问也(巳上释第
四篇竟)。

四分律钞简正记卷第五


吴越国天长寺长讲律临坛崇福普济戒光大德
赐紫(志贞)写此记。故记焉。丁巳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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