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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鈔簡正記卷第四(釋別序第二門畢第十門)
吳越國長講律臨壇賜紫清涼大師景霄纂
第二門分二。初標名釋。言第至意者。標門名也。先辨
來意。上以遮性五例。辨其教興。夫教不孤然。必有輕
重。故前文云。教不孤起。起必因人。人既不同。教亦非
一。隨機有於多種。寧無輕重者乎。今若不明。憑何處
判。故次辨也。釋名者。第者居也。二者增數。制謂所制。
教謂能詮。輕者輕微。重謂麤重。即此四分所制之教。
有於輕重。意謂意旨。故云第二(云云)。
釋中之輕重至難者。裁裁量。斷謂割。謂所制教文。文
中輕重。難以裁斷量斷割。所以然者。唯似五篇昇降
前重後輕。又於一事之上。或制教意輕而罪重。或制
教意重而罪輕。或俱重俱輕不定。且如性戒煞人得
夷最重。非人得蘭漸輕。畜生得提最輕。遮中[嬗-旦+示]房得
殘即重。斷草掘地得提漸輕。此皆是佛在日應病施
張。今以凡情不易裁量斷割。故云難也。言何至方者。
兩字徵也。謂上巳歎輕重之教。難以裁量。然且未述
難之道理。欲釋下文故。先難徵起。故言何者原彼能
施之教。原本也。又心怒於總曰原。彼者。宗記云。此方
望西土。謂佛在日。制教在於西國也。夷可將人望教
以釋彼此。亦得人為此教為彼也。能施之教者。施謂
施設。若據理佛能為設教人。教却是所施。今云能施
者。但對所教之機說也(云云)。教主窮機之人者。教主
是佛。佛在人中。或道後得智中。能見一切根機者悉
基。故曰窮機(云云)。推此又此所為之人者。又重也。推
者尋也。所為即六群十群等是也。人惟應藥之器者。
玄云推者想也。想於六群等緣起之人。並是應如來
教藥之器。或可惟字惜訓是亦得(云云)。所以藥病相
扣。所以兩字。躡上而生。由前教主。窮達物機。故無虗
受之損。藥即教病即機。相者相當。扣謂扣擊如洪鐘
之待扣。義類相常。隨彼病緣者差別也。利閏無方者。
謂利益閏及。方由比也。更無比故。如前六群等類。從
制巳後奉於教藥。不敢有違。利閏之門。不可比喻。故
經云。應病與藥令得服行。乃至見聞。無不蒙益。此段
鈔文都有六句。上二句原教窮機。下四句推機應教。
言豈可至也者。結歸難斷意也。謂上重輕之意。皆是
大聖在日。觀機援法。或重輕佛智所宣。豈可以凡夫
情懷言論。測度得知當初所制之教。故云豈可(云云)
言雖至成者。雖然兩字。縱奪之詞。若縱之則重輕教
旨難知。若奪之亦有得知之理。問據何教有得知之
理。鈔自釋云。重覆覈共遠標實。被於來𧜟重爯也。覈
者研覈。又實也。遠謂遠謂遠詮。標者表也。毗尼之教
軌範僧尼。萬二千年。咸皆有分。鈔主披覽研覈尋求
文意。故云重覈等(云云上依文記解)。又宗云。標者示也。意
道。此之律教不局佛在且期之間。實亦有心標示。此
教至于今日也。實被裔者。被由及也。來者後來。裔者
苗裔。又云衣襟下垂訓裔也。又云。子孫相繼曰苗裔。
今師既乃推求文意。即知此教被及未來。所以亦有
得知制教重輕之道理。若爾便請引教證之可引鈔。
答云在文自顯。何假證成知制教重輕之道理。若爾
便請引教證之。故律序云。時世飢饉乞求難得。目連
縱運通往北洲。取自然粳米。佛呵云。汝有神通。可爾。
諸神通足。又復如何。目連曰。我以神力接之令往。佛
言。汝若在世可然。未來比丘。自無神通。又無他接。招
世譏嫌。便云。不如佛在世時比丘等(云云)。又律文列
十利。最末後云。令正法久住等。此皆是在當部。律文
中自顯。所勞更引別教證成也。二依位證明中言今
至七者。謂上再覈覆覈前文通被末代。今日僧尼。既
皆有分。亦可序述裁量。又云今序斯大略。大以簡小
為義略。謂綱格之談。不越七般輕重。收之皆盡也。
一興厭漸頓者。此有多種。一約受捨以明興心。受中
漸頓。但受五戒十戒名漸。一切皆受為類。又厭心捨
中。有漸有頓。捨具戒作沙彌是漸。捨具戒為白衣為
頓。次就持犯四行。約起心明者。興心成二持。厭心成
兩犯。人眾惡皆斷。諸善咸修。名二持心頓。少分斷惡
修善。是二持心漸。眾惡皆作諸善悉止名二犯心頓。
少分作惡止善名二犯心漸。漸即教意輕。頓即教意
重。一切興厭漸頓。皆在此明(上依復云所解甚為雅當)若依繼宗
記中。將制戒以辨。據喜犯者為興。希作者為厭。罪重
處名頓。罪輕處名漸等。廣釋如彼(云云)。今詳。此說却
成第二結正業文意。與此稍乖也。二結正業科者。謂
僧尼各有五篇。名為正業。簡於因業。前前重後後輕。
如殺人結夷正業。殺非人結蘭五業。此蘭雖非開五
篇數。且是根本罪也。殺畜結提正業。又如一女境上。
自有五種輕重正業科。如與其行婬結夷正業。摩觸
結殘正業。同行同坐結提正業。蘭若難處受食結提
舍尼正業。共作務非儀減結吉羅正業。皆前重後輕
也。三報果不同者。謂過去脩因。感過去因名為報果。
約男女報。既不同為僧為尼。亦有差別。立教致有輕
重。如僧報強故。但一部中受戒懺罪。捨戒後。許七返
重來。夏中有緣。開三法受日。教意即輕。尼報弱故。須
二部僧中受戒懺罪。捨戒後不許重來。夏中有緣。但
開清七日。教意即重。又如僧漏失得殘意教重。尼得
提教意輕。僧摩觸得殘教意輕。尼得提教意重(云云)。
四攝趣優劣者。約所對境明輕重也。如人趣優。殺盜
皆夷。教意即重也。非人次劣。殺盜皆蘭。教意次輕。畜
趣最劣。殺提盜舌。教意最輕也。五起情虗實者。此對
所為之機情之虗實也。實即輕虗即重。如自知得聖
是實。許向同意比丘說不犯。若向未受具人得提。教
意即輕。若實無所得。自稱得過人法誑他。是心虗故
結夷。教意重。又調達五邪三寶。心虗故違諫。得殘即
重。利吒比丘。說欲不障道。以心實故。違諫。結提即輕
故。六開制互立者。此所為之據起四迷與不迷。立教
亦有輕重。如境想五句。初句心境相當結五篇。根本
即重。下四句心不當境。境不稱心。伹結方便。教意即
輕。就後四句中。且約殺戒說。如人非人疑想二句。是
[利-禾+湆]境。非人疑想是開心。後二句非人人想疑。非人是
開境。人想是制心。一切境想句。皆如此例(云云)。及如
壞生戒。無淨人時得自淨菓。是開即不制。有淨人即
不許。是制不開。又如離衣戒。從外婦會衣入界。不得
聽捨衣。是開輕無制重。入界得。即不許遙捨。是制重
無開輕(一切開制並在此例)。互立者。遽互而立也。開輕中無制
重(云云)。中無開輕等。是互立也。七約行彰異者。前六
皆約一事對教以明。今所被機所為之行有異。辨輕
重也。如諠靜一儀者。氣事解也。諠謂聚落。靜即蘭若。
如上行居蘭若。許六夜離衣。教意即輕。中下之流居
聚落。聚落無難。一宿離衣即犯。教意即重。又如上行
人制在塚間樹下。三衣一益。教意亦重。中下根。久許
住房舍。畜百一諸長開結淨厨等。教意即輕。若對犯
以明。上行人罪輕。中下人違教罪重(巳上七例須有輕重意知之)。
第三結云。凡此諸例。凡者不一。牒上七例。懷者情懷。
即佛情懷之中。本制教有輕重者。莫越斯七也。據斷
之宗體者。宗謂宗主。體謂綱骨。今師既披尋律藏知
此教。被於未來。遂作七例。[打-丁+(耜-耒)]之得知佛制之本懷。今
時處量。依此以為宗主。恐條流未委。特立此開門。為
大綱也。
第三門。初標次釋。初言第言至意者。先辨來意。謂上
明輕重兩意。為四分處判之宗。然須識宗歸宗判處。
故以辨也。釋名者。對謂能對之人。即處判之主事。即
所對隨行之事。眾自共能所雙彰。故云對事也(諸記之中
皆對前七例。輕重之事。此釋恐成局也)。約教者。有兩釋。搜玄約當宗之
律教宗。記中約五部不同之教。今意取前解為正。所
以爾者。前來第一門中。云唯就當宗以辨。又第二門
七例。亦但據當宗。此門雖通辨五部。辨不同究理尋
文。亦據四分律教受隨相類。縱明外部。亦是傍兼。故
知唯局本宗處量斷割。思之。
釋中言自佛法東流幾六百載者。自從也。幾(音祈)近也。
公元67年
後漢永平十年丁卯。至唐武德九年。巳經五百五十
公元626年
九年。近於六百。此以甲子排之(有處說云。五百六十四年。欠三十六年。不
滿六百。未詳也)。載者唐虞曰載。唐是陶唐堯氏。虞是有虞舜
氏。又時之終。皆載於簡冊故。又釋十數之終曰載。則
顯數有始終也。又周時曰年。年者禾下千千犯也。謂
禾犯於一熟故。夏時歲。歲者星名也。故儒書云。東方
甲乙木。歲星十二月一度轉。南方丙丁火。[(火*火)]或星六十
日一轉。西方庚辛金。太白星三十日一轉。北方辰星
不轉。中央戊巳土。鎮星三年一轉。謂夏時取其歲星。
周天一匝。氣候改節。故云歲也。高時日𣏌。𣏌者取其
祭祀時候一改。子孫追其先祖。以為祭祀之節。今文
中云載者。隨言取便。亦無別理也。言諸師至說者。此
明四分律流行時。古德迷宗判處之失也。故羯磨疏
云。自金河巳後名教互張。然諸講士。偏競不倫。各尚
季宗尠懷通量。僧祇大興。關內十誦江表流行。雖有
沙門曇諦。念得四分羯磨。本來律本來至江表。關內
康四分羯磨。各用僧祇十誦。以為隨行。非准宗骨顛
倒。亦乃緣急。隨情使受隨相乖。名為穿鑿。名謂巳判
為是。化斥為非。故云判是非也。競封同異者。競者爭
競。封者執也。競執依四分羯磨得戒是同。名執小誦
或僧祇以為隨行是異。其數頗多。故云不可稱說。言
良至趣者。出異執之所以也。謂前來判割是非。競封
同異。為於何取。可引鈔文。通云良由巳下(云云)。
良者多也。實也。由謂因由。尋謂討尋。宗謂宗途。旨謂
意旨。玄云。不識五部之意旨。致使隨行。行事昏闇乖
受體。依四分得戒。隨中依僧祇。通衣護衣。不許轉敬。
受事訖日出界。四錢三角成重。或依十誦癈淨地八
十小錢成重。受七夜并三十九夜。受戒時和尚破戒。
或不現前。黃門為和尚(云云)。在十人之外並得。或依
五分。直聲念戒等。總是昏於本趣也(有解云。不識成論是四分宗旨
多論是十誦家宗旨。致行事昏於本趣者非也)。
言故至責者。勸季師承也。由前昏闇不依宗途。今須
明閑方識本趣。故須兩字。躡上生下。學謂習學。師謂
師承。故儒書說。古有董遇字學真好學。常言三餘之
意。冬是歲餘。夜是日餘。雨是政餘。此之三途。可以為
學。又易星而知之者上矣。學而知之者次矣。又云。玉
不琢而不成器。人不學而不知道。終日不食。終夜不
[穴侵]。以思無益。不如學也。又如項託七歲。為孔子之師。
曾興洙四三學士。以師夫子等(云云)。必約經遠者。謂
非一時半日鄉(音釣二十時也)。而巳。須積日追功。所以儒有
三冬。佛開五夏。如漢時有東方朔字夢蔓。倩三冬而
學。學通萬卷之書。五音六律。陰陽異術。悉皆周備。佛
教之內五夏依師。如南山大師聽首疏二十遍。五部
律教。及諸經論。凡不精通。方能執持律典。佩帶真正
之文。既如本異宗計。不同依宗行事。方無疑滯。毀呵
也譏嫌也。豈可也。淪沒也。小笑曰嗤。形言曰責。免遭
呵毀譏嫌。亦不倫沒。於嗤笑責及之地也。
言今判至隨者。正辨依宗判處也。還約其受體者。須
依本受。以明隨行也。言體既四分而受等者。謂且此
約此土僧尼。於曹魏之時。因曇諦三藏。念出四分羯
磨。納戒在身。隨行之中。只合依承四分。不合以十誦
僧祇五分。判四分宗之持犯。故曰豈得明隨(此且約一面說)。
若更通釋。如依十誦得戒。亦須自依十誦。以判隨行。
若依祇五亦然。但名。歸宗途。莫令混亂即得(云云)。
言猶恐至痴者。猶尚也。謂前約事通說。須依本受明
隨。猶恐後來學者。未能曉明。故更再垂指示也。言大
綱者。即處判之大意也。謂輙將下。正示分齊也。輙者
專擅也。古人以僧祇十誦。為巳所學者。判他四分受
體持犯。葢是曹魏之時。僧尼雖依曇諦念出四分羯
公元404年
磨得戒。未有廣律本流行。至東晉時後秦弘始六年。
公元69年
弗多羅。初翻十誦。盛行江表。至十二年。方譯四分律。
其時全未有人流傳。至東晉熈年中。又翻僧祇□□
□。關內古德。皆學十誦僧祇。為巳所學者。依僧祇判
四錢三角結重。許其通夜護衣。斥夏中受事說日出
界。或依十誦七夜三十九夜斷盜約八十文。元魏以
前例皆如是。後因法聰律師。忽考戒體。元興知從四
分得戒。方改前迷。如歸本趣。南山或恐今時猶有類。
所以重更示也(云云)。脫罹𠎝失其唯不學愚癡者。脫
者忽也。罹遭也。𠎝罪也。意云。儻有如斯錯判。皆由於
教。未明不曉。本異二宗緩急。是非意旨。所遭罪失。皆
是不學無知等。問或有學十誦者。判他四分銅器入
輕。望損常住義邊。莫不犯重不。答有兩解。一云不犯
重。謂無儒偏心判與還。准律教為憑。但得不學無知
枝條罪也(上依搜玄解也)。二云犯根本說。更加不學無知。今
詳二解之中。初釋為勝。後義違鈔不取。
言今至觀者。結成通格也。標今異昔通者總也。格正
也。於此一部文中。立二般定格。前二十九篇。四分律
師。行四分事之定格第三十篇。四分律師。行他部事
之定格。較由明也。寶云。車後橫木名較。較正也。准者
准則均平。又准的也。通明五部學人。以此判處。一門
共成明。則須依本受明隨。以判持犯也。一披者。顯不
再展此門。即條即領。披此一門之條。知下諸篇行事。
本異宗別。如裘之毛。此門如裘之領。釋者解也散也。
然是也。大觀者由明也。易有觀對大明之象。尋此一
門之條。見下諸篇行事大意。如懸明鏡。在於高臺。似
登高山。望見萬物。無不分曉也。寶又釋云。觀者按觀。
如道流住處曰觀。亦取登昇著望之[菧-氐+里]。如彼述之(云
云)。
第四門文二。初標以釋。言第五意者標也。謂前門巳
明處判。須依本受為宗。今或本受宗中。文義未周。須
准用於他部。然其引用取捨有准憑。故立此門。以為
軌範。故以辨也。問前既斥古迷宗判處。將異部明。隨
今此立此門。以為軋範。故以辨也。復用外宗與昔
何別。答不然。前是棄本從末。當律自有不依此。先准
當宗足為處判。若宗中欠少。方引他宗。亦取義勢相
關。緩急相類者。以為補益故也。釋名者。諸者不一也。
部者類也。除四分外。五分十祇。并大小乘隨經隨論
記傳。凡有說律之處。與律相應。皆含在諸字中收。部
類均等。通引用也。
釋中言統至文者。統由通也。通明一大毗尼教藏。佛
在日對機所制。雖未詮上文墨。且是一藏毗尼。佛滅
後結集之時。詮上具文。亦是大教藏之教。結集巳後。
百載之中。五聖任持與上不異。故云本實一文也。言
但至立者。但者專局之詞也。悟者悟入也。根機既殊。
悟入亦別。是不同也。諸計即五師惜計。因鞠多下。有
五弟子。情見不同。所以分或五部也。岳立者。山嶽也。
約字釋山下安獄。管攝鬼神之所。有一百二十川原。
纔巖峭峻者。封為嶽也。即此方有五嶽。東嶽泰山在
兗州。南嶽衡山在衡州。西嶽華山在華州。北嶽洹山
在洹州(今改為鎮幽定州。以避國〔譯〕)。中嶽嵩山在洛州。寶云。有人
難云。五岳在此方。五師分部在西土。彼無五嶽。何故
言岳立耶。今云不然。分部雖在彼。制鈔且在此土。時
舉此方五獄。類彼西國五師。或可五數是齊。故舉為
喻。謂彼五師頓起各競。情見不同。如此方五山爭高
兢聳故(云云)。
言所以至典者。釋成別之所以也。樂欲者。即五師受
樂悕須之心也。成立巳宗者。成五師自巳之宗也。問
既隨樂欲成立巳宗。未審向何處取文。鈔答云。競秤
大眾之文等(云云)。競者爭也。採拾也覽也。摩訶僧祇。
此云大眾。即八十誦。約法為名(非謂大乘之大眾也)。用集一家
之典者。如薩婆多。於大藏內。取情見之文。用集為十
誦一家之典。餘皆此例(云云未要舉事辨)。
言故至顯者。結成互缺也。故有者因由義也。由於前
來。各隨情見採取律文。分為五宗。故有四般闕少。是
以著故有二字也。言輕重異勢者。謂所行事。是一五
部。互有重輕。如四分發尼諍戒得提是重。五分犯吉
是輕。四分盜五錢得夷即重。十誦犯蘭為輕。十誦疑
人邊得夷即重。四分但蘭是輕。輕重不同。便是異勢
故。無別理也。持犯分途者。四分先說淨。初後作三衣。
不須捨淨成持。十誦不捨淨得吉成犯。又四分戒戒
下文。皆結下三眾罪成犯。五分不結成持(故曰持犯分途)有
無遞出者。四分有多敬塔戒。十誦無。十誦有可分別
聚落界。四分無。五分有輕三師提及水界。四分無。遞
互而出(故曰云云)。癈興互顯者。四分興歌聲念戒。五分癈。
四分興結淨地。十誦癈互顯即遞出。但語別耳(上〔衣〕正解
但據校條五部對以辨。除僧祇。是根本部。不同諂記所釋)。
二別中立本會取諸文。初言今立至不同。謂由前准
未分之時。同是一大藏毗尼。百載將末。既隨分出。致
令事法不全。今依四分行持不周。須引他宗補闕。猶
如未分之前。無同一體也。四分為本者。准下第十門
中云。曇無德部。四分律鈔所宗。即以此律為本。或本
內有事無事等引他部。故云不可不用。不同古來局
執也。
二引用為憑。言故至知者。舉論總標也。所言善見者。
謂五百羅漢共造。斯論解四分律。善能分別。令義易
見。故云善見。夫造論文。西域有二別。一釋論。二宗論。
若釋即依一本教文。從始至末。以第解釋。龍樹菩薩
造大智。解六百卷般若經。又如天親造般若論。解金
剛經等。若宗論即不解釋。但依一本聖教為宗。宗有
繁處即𠜂除。有欠處即引諸教文補益。如大莊嚴論。
并瑜伽論是也。今茲善見本是釋論。後改作宗論。鈔
依此論規摸。似彼西土宗論也。彼論之中。謂諸羅漢。
本擬造論。次第釋四分文。至婬戒。早是六卷。若終一
部。必慮文繁。所以商量。改為宗論。故彼云。法師曰律
本巳具。我當分別解說。法師曰於戒本中。於句義中。
於難問中。若欲知者。有四分毗尼。諸大德有神通者。
抄出令人知(巳上論文)。今略解之。言法師者。謂律師也。五
百羅漢。解法之人。號法師也。曰者論詞也。律本巳具
者。意道四分律。巳自具足。不用更造釋論。一一解也。
我當分別解說者。今擬改為宗論也。所言有神通者。
一解云。三明六通。二解云。有神智心通也。言抄出令
人知者。謂眾議抄取一本宗論。令人學知也。二依論
別釋四法。言一本至也者。先敘本論文。爾語集眾。問
曰何謂為法四也。答曰。一本。二隨本。三法師語。四意
用。是謂四也。人問何謂本。答一切律藏。又問何謂為
隨本。答四大處也。又問何謂為法師語。答曰集眾五
百羅漢時。仙先說本。五百羅漢。廣分別流通。是法師
語。又問何謂意用。答曰。置本置隨本置法師語。以意
方便度用度。以修多羅廣說度。以阿毗曇廣說。以毗
尼廣說。是名意用(巳上論文)。鈔中引文。意存省約。隨標便
解也。言一切律藏者。即四分律二十犍度。其文不少。
故云一切。非謂通八十誦律。為一切也。二隨本。准論
是四大處匂。然釋此四大處不同。准論即在初戒中
明。今約義遍通諸戒。今且於性戒中。對非戒辨。餘戒
例之。斯之四句。前二句是戒本通緣句。後二是戒本
別緣句。第一第三是犯。第二第四是不犯句。第一佛
告諸比丘。我說不淨(性戒體是惡故)而不制(癡狂心亂時開作前事故)。然
此隨入不淨(雖有開文。有一念心憶識。今作事時。是比丘以便入)。犯位故。於淨
不入。是名不淨(有一念心憶〔身〕是比丘不入開文。是名不淨也)。第二佛告諸
比丘。我說不淨(同上)而不制。然此隨入淨是名淨(作前事時
無一念知是比丘順開文。故名淨也)。第三佛諸比丘。我說聽淨而不制
(初戒遇怨逼緣。許與境合。名不制也)。然此隨入不淨(三時中一念生染樂心。即名不淨)。
於淨不入。於汝輩不淨(謂生染樂心入開文。名於淨不入也)。第四告諸
比丘。我說聽淨而不制(同上)。然此隨入淨。於汝輩淨(作前
事時無染樂心。入於開數無犯。故名淨)。自餘性戒。前二句通緣並同。後
二句別緣即異。如盜戒作無主想。親厚想。殺戒作杭
木想等。是別緣也。遮戒亦同於上。如斷草野火燒寺
等。是別緣。酒戒藥治不差。醫言須酒開飲。是別緣。若
初咽得差。再咽即違開文。是於淨不入犯提。是名不
淨。若未差許再咽。是隨入淨不犯。是名淨。逼諸戒皆
爾。今文存略。但標隨本二句。不別句也。三法師語者。
即五百羅漢之言。今文中言云即論主也。一句鈔主。
指上諸羅漢。是造論之主故。四以意度用三藏者。文
亦存略。但通云。三藏如前。廣引論可委(巳上依論記釋如斯也)。
三重解意用。言先至法者。據論文。重釋第四意用也。
故彼論云。引義云何。莫輙取文而行。應先觀根本觀
句義。一一分別。共相度量。後觀法師語。若文句等者。
而取。若觀不等者莫取。是名自意用(巳上論文)。今鈔伹略
引云。先觀根本(即是律文)。次及句義(即曰大處也)。後觀法師語
(即五百羅漢之言)。謂度量三藏所說。與此文義相應可用。不
相應即止。故云莫取。注文廣明律師法者。彼論第六
云。律師有三法。然後成就。一於戒本諷誦通利。二堅
持不離。三從師次第受持。不令忘失。具茲三法。是名
律師。言正文如此者。結示正文也。謂指見論正文。故
以合鈔。倣彼論文四法。上雖依論所辨。如然未委鈔
家四法何者是也。今須略名。謂南山欲制疏文。解四
分律。遂心口相詢。若著述疏文。便須次第一一具釋。
其文繁廣。與古何殊。今改為鈔文。但宗他四分也。一
本者。謂四分一律。是造鈔所宗之本也。二隨本者。謂
律中釋諸戒句義處(有記中將四繁為隨本者。恐不然也)。三法師語者。
謂今師。有置兩序及三十篇。次第辨解。釋律文明行
事處。知五百羅漢。分別流通也(繼宗將首疏或蒿本為法師語也)。四
意用者。謂以意句三藏中。捈取相應之文。補此一宗
之闕。令行事用足。免有滯疑之處也。次明取是非(科曰
云云)。
言然至惑者。謂欲辨取文大意。先歎取捨意難。然字
玄記訓是也。行者行用。藏者藏置。故論語云。用之即
行是取。捨之即藏是置。謂於文中要者。引來鈔內是
行。不要置而不論是藏。引云不易。故云實難(此約剛繁難也)。
取捨非易者。謂於四分本宗。若不足取他部文補闕。
又更是難。如四分無持衣文。祇十皆有。未知取何捨
何即是。故云非易(此據補闕難也)。且述其大詮以程無惑者。
且者未盡之談也。述者敘述。其者助語之詞。大者綱
格之談。詮者所詮之意。且說取之。取大綱意也。以者
用也。程示也。惑者疑惑也。用示學人免生疑惑也。
言謂此至求者。此宗即曇無德宗。文義俱圓者。如中
國十人。邊地五人受戒。是文圓。皆須清淨和合。是義
圓。約受曰戒事。更無缺少。當部受戒揵度自巳周足。
何須更向他部之內。尋求十誦。和上在十人之外。并
白衣為和上。和上不現前等。又如羯磨單白白二白
四三法。綱骨緣地自足。是文圓。作白如白。作羯磨如
羯磨。增減不成。是義圓。約所被事無缺。即當部自巳
周足。何假求於他部十誦無准之文。又如受日事。隨
緣長短。三品受之。是文圓。不得差互。是義圓。約受日
之事無缺。即當部受日法中。自巳周足。何假更求外
部十誦三十九夜。及僧祇事訖之文等(巳上並是不取文之大詮)。
言餘有至一部者。此段正辨取文大全也。餘有者餘
外也。除前文義但圓之外。更有四句。須取他文。言四
句者。一律文不了。二事在癈前。三有義無文有事。今
初句云。律文不了者。如四分自恣法中。明五德處。只
言差受自恣人。不言數(是一不了)。又羯磨文中。但云僧差
比丘某甲。不標二人(是二不了)。下文引十祇。並令差二人
作法。方為決了。又如當部安居法中明。夏中有船上
人斫材人放牛人押油人。請比丘安居。佛言聽之。詮
不言先作住意(是一不了)。又夏中分作雨明移去。佛言聽
去。全不言信樂并衣食豐足處等(是二不了)。下文引五分
云。諸依如上人。先謂作往意。得依安居。若中間移徒
聽隨信樂衣食豐足處去。方為決了。又如隨相中。與
未受具人。同誦戒律中。但云諸天仙人所說。同誦皆
犯。全不說云為佛印可者(是三不了)。下文引祇律。若餘人
所說得佛印可者。同誦即犯。方成決了(諸例頗有。恐繁不具錄)。
第二句事在癈前者。如律部皆許魚肉為正食。若准
夫等經。並癈斷之。彼云。夫食肉者。斷大慈種。水陸空
行。有命者怨。故不令食肉。引是能癈之教。癈前律文。
第三句有義無文者。謂四分捨戒法中云。夫捨戒者。
皆須解知。若對顛狂啞聾具二睡眠等人。皆不成捨
(此是有義也)。而瞻波不足數文中。只列二十八人巳外。並
無啞聾等不足之文(即無文也)。鈔下文引十誦。睡眠啞聾
等人。並不足攝。補我四分關少故。第四句無文有事
者。謂四分中。但有結界之事。無六相集僧遠近之文
下引六本教文。於四分行事(六本者。可分別依十誦。不可分別依僧蘆。
無難蘭若依雜寶藏。有難依善見論。道行依多論。水界依五分。如下對文自辨也)。
言又至取者。又者重也。謂此改向前四句取文中重
述也。雖於四分欠闕許引他文。然於所引部類之中。
應須簡擇相應之文方引。不相應者。亦不引之(故云又所
引部類也)。義勢相關者。表云。如十誦持衣護明相。與四分
同護明相關。又如十誦啞聾之人不足數。與四分對
彼捨戒不得。義勢相關。又毗尼母論。許轉欲至於七
返。與四分許轉欲。亦義勢相關。可引將來補闕(故云可用
證成)。必緩急重輕者。謂四分無文。外宗雖有。然與四分
義勢不相關。亦不得輙取也。今將前緩急重輕。分為
四段解判。第一段緩者。如十祇。並有持衣之文。十誦
與四分。同護明相。是義勢相關。即如來可用證成。若
僧祇通夜護衣。即大緩。故不取也(餘皆例此)。二急者。如藥
法中辨處分淨。四分雖有許處分之文。且無僧住之
近制限。祇五二律。各有限約之文。五分云。若僧住曾
經明相。即處分不成。此與四分義勢相關。可用證成。
若准僧祇云。僧住不許過初夜。即太急故不取(餘准此例)。
三重者。四分伹云。三衣不加法受持得吉羅。而無離
宿得罪文。然多見二論。各有其文。多云。俱有缺衣壞
威儀吉羅之罪。即與四分義勢相關。可用證成。若依
見論。離未加法。三衣宿亦犯提。此太重故不取(餘皆例之)。
四輕者。如盜戒中。四分不辨盜六界罪之輕重。了論
十誦。各有斯文。了論盜六界。並結夷重。即與四分燒
埋壞色之義勢相關。可用證成。若十誦律俱得偷蘭。
此太輕故不取(諸皆例)。言是非條別准論不取者。寶云。
謂前緩急重輕。若望彼宗。即自為是。若對我四分義
勢不等。即名為非。與此既乃不同。執計條然亦別。准
善見論云。與文句不等者不取也(若准搜玄。義約勢功等可引用為是。
若緩急重輕。不引用為非者。全無理也。思之)。三引證。言故至之者。律第四
分增四文也。彼文云。佛告諸比丘。有四廣大說。一若
比丘作如是語。長老我於某村某城。親從佛聞受持
此。是法是毗尼。是佛所說。若聞彼說。不應讚歎。亦不
應呵。應審定文句巳。應撿挍尋究修多羅毗尼撿挍
法律。若不相應。違背於法。應語彼云。汝所說者。非佛
所說。或是長老不審得佛語。不須復誦。亦莫教諸比
丘。今應棄捨。若聞彼說。與教相應。語云長老所說是
所說。是佛所說。審得佛語。自讀誦并教諸比丘。勿令
忌失(此是初廣說)。二從僧中上座聞。三從知法毗尼摩夷
眾多比丘聞。四從知法一比丘聞亦如是。將斯四法。
驗人邪正。知是非。所說事多。故云廣說。廣說無四。但
約四種人邊聞。以立名也。引此文意。證前依論引受
相應不相應也。言十誦墨印等者。意道。非唯四分有
文。十誦亦同斯說。故云義亦同之。彼云文云。何故佛
說四墨印。答欲說真實法相故。未來比丘當了知。知
是佛說非佛說等。前四廣說。就能說人邊得名。後四
墨印。約所說教文立稱(古來多作語墨字解。違他律文也)。故十誦云。
若言我從佛聞。乃至一比丘聞。未應讚毀。應向三藏
聖教中印定。既云三藏聖教。教是能詮。書於帋墨。即
須用教印之義。同於四說也。
言若此至沒者。結成有益也。若如也。以用也。若如前
依善見。用文之意。義勢相應方取者。此則能取之心。
照所取數境。所取數境。又照能取之心。故云心境相
照也。心謂鈔主善取之心。境謂三藏教中。與四分相
應之事法也。舉動施為皆令見。論規摸法。則規摸也。
猷法也。繁略取中者。如四分無集僧來處之文。鈔遂
廣引六本教文來補。雖繁亦中。又如四分闕持衣文。
俱引十誦一文。雖略亦中(故云繁略取衷)。理何晦沒者。理謂
義理。晦者闇也。沒者沉也淪也。心境既各虗。然義理
終無闇晦。故俗中所計月缺也。盈而復缺。謂之月。月
初為朔。朔者生也蘇也。月生謂之望。望前望後。月末
謂之晦。晦由闇也。意顯上所引文。必無闇昧。言若至
教者。此改文意。恐有人疑忘。前既不許古人引他部
文。今師著述。又還引外部。莫相違否。故作此文。遮局
見之偏執也。
若不等者。鏡明也。覽採也。隅者角也。謂若不明閑採
覽他部。但依四分一文。乃是愚滯一角之小見。如下
六師中。初師不別也。涉事等者。涉謂關涉。若不取他
文。涉持衣事。集僧等事不周。以四分中無文說故也。
挍文文無可據者。挍勘也。如有衣不加受法。結界之
時不集僧。將此勘撿教文。文無准據也。遂師心臆見
者。臆謂胸臆。即淺見也。凡所說事。不憑教文。信巳情
懷。名為臆見。故各競是非者。繼宗記云。一師作得三
衣。但手持而巳。直云不用加法。一師云何不離宿。即
是受持。亦不假手持之也。手持者。謂巳為是。將不手
持者為非。不手持者。謂巳為是。將手持者為非(故曰各競
是非)。互指為迷者。手持者指不手持人為迷。不手持人
指手持者為迷也。此釋可以依承。若准搜玄。將僧祇
通夜護衣之人。對全不加法者以解。乖文意也。誠由
無教者。誠實也。宗記云。謂指上之二師。互指為迷。遽
相非斥者。實由無教文為據。若解依必教。能引用十
誦之文。亦不手持。及不離宿之說也(諸記中皆云。寶目四分律教之
中無說處。致令互執者。此非解也)。
言若至事者。此改文。謂四分文中。或有一事。律文雖
有限約。且無對處行事之文。今引他部文來。限約元
依四分。若向依他部文。即還成他部之事。又准律中。
或有一事。雖有限約。而無對事之文。今若取他部文
來。他部中無此限約。亦須於所引文中。加此四分限
約(云云)。今指事釋。表云。如集僧篇中。引十誦律。可分
別聚落。隨聚落界。是僧寶界。補於四分行事。下注文
云。齊行來處。即十誦下文。於聚落外。加十三步分齊。
此十三步分齊內。人由制令集。今若依四分聚落界。
只約院相內。以為限約。院墻外邊。縱有比丘。不集無
過。鈔主雖引十誦可分別集僧之文。限約無依我四
分。但盡院相內集。若依他文院相外。十三步分齊內
有人。更須集之。即還用他部文。以成他部事也。又如
離衣戒中。引他宗四種。自然護衣界。補於四分欠少。
若在彼宗。但齊界體防護。以部外衣界。無勢分故。今
依四分。須加勢分。故下文云。即以此量十五。自然通
著。今若引彼文來。不加十三步勢分。即是還用他部
文。以成他部事也。
言或至用者。玄云。此改文與前段不同。前約四分。有
其限分。而無對事之文。遂引他部。然雖引用。須解臨
時。順四分宗而加減。今引文者。四分但有其事。若至
行事之際。律且而文。不唯無文。亦無其義三十一。於
他部文中。二處並有其文。俱堪行事。不可取一捨一。
今須總引將來。任於後人簡擇行用也。言二律者。謂
離四分外。別明二律。不得將四分。對他宗為二也。如
受戒篇中。明受衣鉢時。四分不明時節。若准他部。有
二種教文。各有說處。初准五分。令教授師受前為受。
後方進具。若准僧祇。令羯磨師受後為受。既言二如
鳥翼。制必相隨。恐有闕衣。理須為受。是則二律具明。
今鈔一時引來。任其行用。故下文云。若依諸部。此處
即為受衣鉢。或在眾中。戒師為受。四分無文。亦隨爾
存(上之或字顯不定之談也)。或二經之內。文義雙明者。如僧網篇。
明治罸惡比丘處。四分但明七九法。不言許王臣謫
罸。然於經中。說皆不定。初准十論。不許王臣治罸。故
下文云。若比丘內外有善相。識聞廣博。生信處多。如
牛黃石香等喻。不聽王臣治罸。次准涅槃大集許治。
謂愚闇自纏。是非不曉。開於道俗三門者。即許治之。
故鈔下文雙引將來。隨意採用也。或二論文義雙明
者。如二衣篇。補治浣染處。四分但云。三衣破應令早
補。而不出破相之大小。若准善見云。長邊一搩手。廣
邊八指。內穿不失。餘處夷。如指爪大即失。有橫縷者
不失。若依多論。但緣不斷即不失。即二論雙明。今鈔
並引安文中。意顯若緣斷。即准多論。若中間破。即准
見論分齊也。或一律一論之內。文義雙明。如二衣篇。
說藥鉢主。四分不云須請不須請。若准多論須請。故
文云應求多聞人等。若死。若至他國。更求清淨者。若
准五分。於五眾中。但隨意與之。觀斯文勢。似當時漫
標。不要預須定請。豈非文義雙明。今總引來。臨機酌
度。故下文云。若德望高遠。不可附反依五分用。若可
召請者。必前請之。此是隨意採用也。或二律一論之
內。文義雙明。如二衣篇。辨淨施主存巳處。四分無文。
若准僧祇。齊三由旬內如存巳。若准五分。知在世在
道即不失。多論云。若死至他國更求清淨者作。今鈔
雙引安文中。任後人隨時而用也。
次結成非濫。言然至也者。此段文意。上來雖巳辨。取
文規摸。與四分義勢相關。即取之。若緩急重輕不等
者。即准論。不取具巳委明。然更有一種之由。未曾申
述。謂凡引外部。皆先披尋三藏教文。親自覆疎。書安
鈔內。非謂從人傳得派爾之詞。恐有此疑。故重敘說。
然者是也。引用三藏聖教。親自手披目閱。謂鈔主欲
著述。先著三遍藏經(有處說云七遍)。都引用一百七十餘本
教文。並皆一一刊定文句等。問縱是傳聞。復有何爽。
鈔答云。恐傳聞濫真。故恐疑也。從人傳聞。疑有汎濫。
混真正故。即蕪穢真宗之例。問此文云。引用聖教親
自披閱。與下第十門中云。每所引用先加覆撿何別。
答此據引文補闕以明。下就本宗刪繁以說(不同搜玄釋。此
前後兩段。賓主不分也)。又問。此門中云。傳聞濫真。是去濫意。與
第十門去濫傳真意。復有別。答此簡不是從人傳聞
之濫非。下辨藏教為文之濫。其理全別也。
二約人執法宗計差別。言又至焉者。謂從元魏朝初
興四分至今。於中有引用他文。或有不引用者。故於
此辨通局。又自古諸師。其數雖多。若見解異同。莫過
六意也。
言一至極者。列六師也。第一最局。注文如持衣等例
者。謂四分無持衣受藥之文。蓋是欠少。此師見律無
文。便云。若比丘作得巳衣。但頂戴手持既成。不必有
其詞句等(云云)。二當部缺文等者。此師見四分云。若
疑應捨巳更受。即知欠闕持文。即解取十誦加法之
文。補於四分行事也。繼宗記云。然此師。於四分無文
有事。解取他部相當文來。望初師即稍通。若四分有
義無文。即未解取他部文來補闕。又似狹局。或有釋
云。此師雖解引文。未解取外部義也(此釋甚非。若論其義。非關此門
之意也思之)。第三師并注文等者。此師見四分有義無文。
善解取他部文來補闕。望前第二又通也。第四師并
注文者。此師取文。又大過分。背宗取異故。第五通取
五藏等者。師師凡是小乘教文。與律相應處。背引用
也。言五藏者。一長阿含。肇云。開抑脩途。所說記長遠
故。又善見云。集眾法之最長。故曰長含也。二增一阿
含。一上增一加於法數故。三中阿含。祇云。阿難誦法
句之中故。四雜阿含。文句義等雜而說。所以皆名阿
含者。肇序云。梵語阿含。此翻法歸。謂此言為萬善之
凝府。總持之園苑。眾法之所歸。猶如巨海百川皆會。
故以立名也。五雜藏者。分別功德論云。或非人說。或
佛弟子。或諸天說。或說宿世因緣。三無數劫等。所生
之義之非一。故云雜藏。注文如長含等者。准四分律
文。因䟦難陀。度外道出家。受戒巳後。却歸本道。又更
重來。佛言此人內外俱破。故不許度。若但破外來投
內者。即先四月試之。觀其所以。察其所由。若心專正
方許度也。後准長含中說。佛度裸形迦葉。諸比丘亦
准前。四月試之。迦葉云。我今任經四歲試之。心終不
退。佛言。我曾有言乖觀其人耳。後度須䟦陀之時。佛
言。阿難我涅槃後。若有外道出家。勿更四月試之。若
小稽留也。恐生本見故。所以律無不試之文。此第五
師。引彼長含。補於行事。第六師終窮等者。此師最通
也。注文約僧坊無烟者。楞伽經云。若有僧伽藍舍。烟
火不斷。作種種食。是名不淨食。如實修行人。不應食
此食。又云。酒肉葱䔉薤蕜之屬。悉不甞之。五辛者。慈
葱(胡葱是也)。三蒚䓗(即山葱)四大蒜。五興渠者。有多釋。若准
菩薩戒疏云。興渠是梵語。此翻芸薹。或云阿魏菜。或
有解云。即老考子也。更有解云。葉似韮。根似蒜人。又
云。根似馬鞭。葉如馬蹄。云京芥。或云。此土無。但存梵
語耳。諸說不定。未可的指也。八淨賤者。謂田宅園林。
種殖根栽。貯畜糓帛。畜諸僮僕。養繫畜生。錢寶重物。
像今飾床。及諸重物。涅槃經中。名八毒虵。十餘處文。
悉皆禁斷。
言此等至差者。謂上六師執見雖異。皆是真正之言。
無非佛意。但申見解通局。故有六種不同。初師唯局。
後師唯通。中間四師。相望通局。搜玄云。初師但執四
分為局。二師取外引用為通。二師取文未足為局。三
師廣引為通。三師伹須宗明義為局。四師異宗癈巳
為通。四師雖取異宗太遇。又未兼經部為局。五師兼
取五藏通。五師雖取五藏。猶是小乘經教為局。六師
終窮至極為通。通局不同。故云兩見(不同諸家錯解思之)。參(初今
反)差(惻居反)。巳上六師通局。所執不同。見解既有短長。
蓋是不齊之㒵也。
言此至也者。宗歸長見也。意存第三第六者。玄云。第
三師用解律文意足。第六師兼取大乘意足。此二最
長。故鈔存也。餘亦參取者。餘外也。降此第三第六之
外。更有四師。或機要時宜相當。亦參雜而分取也。得
失者。寶記云。第二第五是得。第一第四是失。第二得
中。有取不取。如中下根須得。持衣加藥之文即取。若
上根面王。不畜餘衣。亦不要加法。文即不取。第五得
中。有取不取。若外道捨邪歸正。定不須四月試試之
若恐心未專。亦須四月觀之。即不取也。第一是失有
取不取。如今一類比丘須得。受持衣法即不取。若似
上根不要。即乃分取。第四是失有取不取。若中上機。
須得淨厨安食。閑綏之時。須歌詠聲。念戒不取。若上
根人。伹長乞食。不要淨厨。或盛夏嚴冬戒文尚乃略
之。豈更歌聲吟詠。亦須分取也(搜玄記中。解此一科。頗雜亂不敘之。上且
申正義也)。隨機者。謂隨上中下等機。及外道之根機也。知
時者。謂宜也(玄記云。隨六師機宜者非也)今文通釋四師中。得取
失不取。隨機取不隨機不取。知時取不知時不取也
(上來收科云第四門巳竟)。
第五門分二。初標言第五文義決通意者。來意謂前
雖用他部相應之文。補此四分闕少。或有一事。復是
今時。要用三藏聖教。文義俱無。不可拱手而沐。故須
約義補闕。故次辨也。次釋名者。文者謂能詮之教文。
義者今師之義。決者擇也。無壅名通。意者意指。此中
文之與義。主句不同依。若諸家對此。即有四句。若文
闕將文決文。若義闕將義決義。有文無義。將義決決
文。若有義無文。將文決義。或依繼宗記。對此但立兩
句。一有文無義。即將義決文。二若有義無文。即將義
決義。若下文文義俱闕。伹是舉例決通(不得言將文决文將義决
義也)。若就理有而成事。即名就理決通(不得言將文决義等云)。今
詳茲二說。各是一途。究理尋源。並無妨礙。門第所解。
道理極明。且不要論。只如初釋。於四句中。將文決文。
將文決義。既還用文。莫濫他第四門意不。答曰不然。
此中雖云用文。蓋是相似之文類例。以義意而用。即
義補中收。且非正當之文。何得有濫。凡欲約義決擇。
先須引聖教之文。若不引文。如何取義。故須據文中
之義。顯非臆見之談。進退評量。相同明鏡。思之(上双明之
隨情引用也)。
釋中言夫至文者。理本絕名者。初總釋。次別釋。且總
者。謂性空理上。本絕名言。離四句。絕百非。不可以智
知。不知可以識識。諸法寂滅相。不可以言宣(故曰理本絕名
也)。今為顯斯至極之理。假立等涅槃真如之號。以表
宗之極處(故云立名標其宗極也)。次約律說者。謂真如理上。本
無淨戒之名(故曰理本絕名)。若不立名。無由顯其戒德為令
識相防護。改惡從善。故向真理之上。假建立此淨戒
之名。為比丘萬行之所歸。宗途極處(故云立標其宗極也)。名隨
事顯者。謂行無別號。隨事顯名。如制止婬盜等事。制
作衣鉢等事。聽作房衣等事。如此事既多。名亦非一。
皆隨善惡境事而顯。故對此事。而有斯文也。
二生起決通之由。初標言然至周者。𦒱者窮𦒱。再三
思審也。斯律者。即是上來名隨夷顯之律也。言謂能
詮言教。事即所對之事。周者定也。大聖降生。本為說
法。化度有情。被及前事。只是夏中受日事上。便有五
種。言事並周。短緣七日。次半月更三十夜九。及事訖之
文。又如羯磨。有心念對首。中間直白。白二白四。以此
推之。教文本來。巳自周備也(云云)。言伹為至缺者。欲
釋此文。應先問曰。教文既自周備。皆是佛之所宣。何
故今日事法。却有疎遺。更有用今師義。决可引鈔。答
但為等(云云)。秊是周朝之號。代者世代。子繼父為一
代故。渺邈者。說文云。遠視㒵也。以今望佛在世。曰名
綿遠故。聲者音聲。彩者光彩。靡者無也。追者及也。意
道。從佛滅後至今。秊代綿遠。不觀如來三十二相之
光彩。不聞說法之音聲。追攀無及也。法為(平聲呼)時移
者。為被也。移者遷移。法被時所遷移日漸一日。如毱
多問尼之例。其時百歲尚然。何免至今。去聖時巳更
遙。所以事多殘缺也(巳上且是一重)。二分部見殊。加以等者。
加者重也。於前非上更增此重。故云加以。捃(去聲)摭也。
拾採也。不次取文故。五師者。曇無等(云云)。由其百載
之後。五師情見各殊。乃於大藏毗尼。捃摭採拾。與巳
見解相應者。自作一部。或樂八十錢成重。或樂五錢
結重(不許云四錢三角。以是根本僧所故)。或癈淨地直聲念戒等。因茲
教法。又見陵夷(此二重也)。三重由至立者。翻譯失旨也。於
前非上更加此一。故云重由也。翻謂翻彼梵書。以就
唐之[肄-聿+余]字。譯者譯彼梵語。以就此土秦言。據斯翻譯
各殊故。或有解云。譯者轉也。謂轉域外之語。與此乖
違。故云失旨。如善見云。摩夷者。譯為二部波羅提木
叉。即將梵語翻梵語。又摩夷是論。波羅提木叉。是戒
家所感之果也。妄生搆立者。謂翻時不體彼意。但以
自巳情懷。構置竪立。如袈裟翻為臥具。略取其相。失
其指也。又如擺灑三昧等。若准諸經論中。引彌天安
法師述。翻譯有五失三不易。恐繁。又非急要。廣在吉
記中敘述。此不具錄也(巳上三重殘缺也)。言至濫又者。抄寫
濫傳也。於前三失之上。更加此一。故云又為也。執筆
抄文上於帋素。故云抄寫。文字差殊為錯。全行全句
脫名漏。有未翻時錯。即梵筴本錯。或正翻時錯。如唐
三藏。譯婆沙論了。付光法師講。覺文不次。遂白三藏
知。尋撿梵文。果欠一葉不翻。或翻了錯。即今抄寫時
也。今將錯設。莫越三般。一字同聲異錯。如說戒中。對
同犯者發露。即當(去聲呼)懺悔。古云即當(平聲)懺悔。又如
相(平聲)相(去聲)樂字通三呼。行字通四音。度(去聲)。度(入聲)。差字
通四音等。皆是字同聲異也。二字異聲同錯。如訃請
字。與奔赴字別而聲同(云云)。又如耄耄羅字。與巾帽
字同音也。三體別義殊錯。如三衣中。引律明。大衣量
至十九條。云若復遇是亦應畜。律文錯書不字等(云
云)。相承傳濫者。一本傳虗。萬人宗濫。寫烏成馬。魚成
魯。涅槃為七大等。並是茲茲例也。
言所以至多者結成者。所以兩字。躡上而生。由上來
遭斯四種殘缺。教文不同。所以至於急要行持之時
當部不說。披撿諸教。又乃無文。遂致紛紜。使學者情
懷思慮非一。故曰良多。由茲生起決通之意也(繼宗記中
約古師思慮良多等云云)。言今至見者。摽今異昔也。總者對別立
名。會謂和會。之者語詞。以由用也者。大見簡偏局之
小執也。今師以義決擇。令行事俱通。與大毗尼不引
也。
言若文至謗者。此段鈔文正辨。以義決通之樞要。前
來諸文。且是生起決通之由。向後諸文。又是成時決
通之理。若正明綱轄。是此一科也。今且略科配鈔文。
初從文義俱闕。直至而成事巳來。是舉例就理決通
(若諸家即云。將文决文。將義决義。𠬧鈔文兩句也)。次從或在文雖具乃至以
理為正故也。引即有文無義。將義決文。從義雖必立。
直至以息餘謗。是有義無文。將義決義(諸家即云將文决義也)。
初言若文義俱闕則可舉一以例諸者。今意且准宗
記。舉例決通也。欲委此文大意。諸有一事。四分并外
部等。文義俱無。今便將他部中別事類。側。引來決擇。
今行事無壅。次舉事釋者。如律文中。有羯磨法。文但
制五夏令誦。不論正將法。被前事時。為須闇誦。為復
執文讀之亦得。三藏教中。文義俱闕。古來行事。見教
無文。多將羯磨之文。對眾白讀。令舉一例諸者。遂舉
戒本。須念文義以例。羯磨亦須闇念。不許明讀。故下
文中。鈔自問起。世有白羯磨非法成不。答曰不成。是
定雖無明決。可以義求。然羯磨戒本。作法相似戒本。
既令誦持羯磨。豈得白讀。故四分僧祇。半月無人念
戒。應差向他處誦竟。還本處說之。不得重說。乃至一
人說一篇巳。更一人說。又若不能者。但說法誦經而
巳。准此而言。即戒本不許讀也。今師又俗中。舉呪術
讀文被事。皆不成就。但以法貴。專審令皆文誦等。又
佛法中誦呪者。加寺遂成。未聞讀呪而能附事。令舉
斯例。羯磨正被事之時必定須(或有云舉戒本一文例諸番羯磨。故云例
諸此非解也)。又如夏中。或有閏月。為要依為不用。三藏之
中。文義俱闕。令舉他部受雨衣為例。故顯有閏。必定
須依也(諸並在此例不及一一敘之)。或就理有而成事者。就理決
通也。此文大意。亦有三五條事。蓋是當今行用。當宗
他部。文義俱無。今師遂約道理決擇令通。免生疑滯
故。若爾前句云。文義俱闕。此句既居當宗。他部俱無。
亦成義俱闕。若為取別。答文義俱闕。稍同理例。決通
全異。前將別事以例成。此據道理合有全。是今師義
加也。如下不足數中。明醉人不解人。露他隔障等理。
下合足數。然於三藏。文義並無。所以爾者。以佛制出
家僧尼。不得飲酒。故無醉人。又制從受戒。後便須習
學。故無不解人等。今時或淨戒之人。暫服藥酒。及學
未知之類。露地或有障隔。為堪足否。是今師義。並不
足也。故下文。自語不解。顛倒異言。不解之人。是不足
攝等。斯皆就理決也(有鈔本中剩有前字。即成前文。義俱闕事。謂於三藏。文義俱無。
但就道理合有與前文義俱闕不殊。故指同前。故曰而成前事。表云蒿本中無不合溱足。未為雅當)。言
或在文雖具者。在文雖具足。有文於義有闕。是無義
便以義定之。即足將義來決文也。次舉事釋。如無主
房戒。但云長佛十二搩手內。廣七搩手。而不論長短
尺寸。然於僧祇。佛一搩手。長二尺四寸。明了論同之。
五分云。二尺。善見云。中人三搩手。為佛一搩手。多論。
凡人一肘半等。皆是在文雖具。而不知依何。定量既
倍。搩手同之。約義但取五分二尺也。雖定尺數。然尺
復有五種不同。如用何者。又成於義有闕。今以義約
律中。鉢量取姬周斗。今此尺量。亦合取姬周。應法度
尺為定此。即是將義決文也。故論云者。即善見論。理
謂道理。如上來約佛倍人之道理。搩手合依五分二
尺。即是以理為正也。更舉結界中。大界量釋亦得(恐繁
不錄)。言義雖必立等者。如律中重受日義必立。既列諸
多緣事。皆聽受日。又且約父母信樂不信樂。自有四
重等。即是重義。然且無正許。重重受日之文。古人見
律無文。便立夏但開三法。不許重重受故。今師遂統
開五分。五百問論。明了論。文許有重受。五分云。若有
諸若無請一切聽受七日。既云一切。明知許重。又五
百問云。先請七日出界行。後行不須更受。滿七日巳
乃復重受。又引明了論文。七日有難隨意。行善解三
種。九品類等。方息得古人之謗。問上言統開諸部。為
是文。為是義。答呼為文亦得。呼為義亦得。又問若呼
為義。其理可然。若名為文莫成。第四用諸部文意否。
答不然。第四門中。約正當之文。今上所引立五分了
論等。且非重受分明之文。但向他文中。取重重之義。
所以不濫。若諸記中。將此句為將文決義。理亦不失。
今依宗記直取文。下之義便科。為將義決義亦善也
(思之)。
言然文至境者。然是巳誠實也。癈除也。立取也。謂上
四句決通難。為癈除古義。立取今文。癈古自讀羯磨
立今須念等。癈古逢見教文。即用立今五分二尺為
況。癈古一夏三度受日。立今重重開受。如此癈立實
難也。白非者。約義訓。不是曉會持犯根原。名深明律
相。解制聽之本意。是善達開遮。若不是上二類者。故
云不然也。如讀羯磨。結界不成。得不舉無之罪。是累
於自心。於此與人受戒辨事等並不得。是無益於他
境。乃至如夏中。但許三度請日。不明教相。亦結不學。
無知是累於自心。不心不能辨他生善滅惡等緣。是
因無益於他境也。
言故律至釋者。引證也。當部律第六十卷。增十二爭
論文也。彼云。佛告諸比丘。長老所說文義俱同。文異
義同。文同義異。文義俱異。皆云。莫共鬪爭。若善者不
諍。不善者便爭(解者不爭。不解者爭。善訓於解)。
初文義俱同者。竪義者。云僧尼二部戒本。各有五篇
是文同。俱防七非是義同。論義者。云男女二別。既分
二種。當知文義俱不相應。因生爭論。若善者。應云。文
義雖同。僧尼形報有別。又患不可共說涉人疑嫌。故
須別立戒本也。文同義異者。律當第三句。鈔取語順
故。迴作第二句也。立義異者。云如減秊戒。數胎閏受
戒。犍度中。亦開胎閏。是文同。戒本中。開和上提犍度
中。弟子得戒是義異。論義者。云文既是同。義云何異。
因茲起爭。三文異義同者。律當第二句立義者。云飲
用雖水制二戒是異文。俱為護命。是義同。論義者。云
文既是異義。云何同因茲起爭。四文義俱異者。立義
者。云如紡績言人等戒。及教誡日暮等戒。僧尼位別。
兩戒各異。論義者。云僧亦合有紡績等戒。尼亦合有
日暮等戒。何得不通。若善者。云僧雖紡績。且不喜為。
尼是正功。所以偏制。尼雖有誡教。遇時不生譏謗。故
不制也。具舒進止者。具在律文舒張進止。今鈔引安
文內。但為證前。決通意難。不更勞於帋墨。敘述解釋。
起盡之文也。今將鈔文類律四句。一文義俱同者。如
小三界與戒場。並制結解。是文同。三小界翻結成解。
戒場例此。亦合如然。是義同。今師引三小界。翻結成
解。文決戒場。翻結成解。實當不易。二文同義異者。如
護復護衣。總制明相。是文同。護衣防缺衣之過。護夏
防損命招機。是義異。今引護衣文。決護夏事。若非深
達。即不可知。三文異義同者。如房量鉢量。是文異。既
取姬周斗量。房亦合取姬周尺量。將此異文。決通義
同。若非善達造次難知。四文義俱異者。如尼受戒及
懺僧殘。受隨文異。受戒獲益。懺罪除𠎝。是義異。隨中
懺罪。既須各結界。決其初受之時。亦須各結。受隨既
等。何不結之。洞達方知。常途難曉。同者須進。異則須
止。在於下文。此恐繁詞。不勞敘釋也。
言然至跡者。然字。是即定之詞。決比也。判斷也。謂上
四句各有是非。非則除之。是則依用。如此取捨。須是
明閑五部律文意旨。兼通大小隨律之經。如前第四
門。後六師。乃可究此決通之教也。跡者老子云。詩書
禮樂春秋六經。乃先王之陳(音陣勝也)跡。今密取彼意。以
教為理跡尋理等(云云)。
言故至律者。證也。一本起也者。即起過人處等。二結
戒者。對緣初制也。三隨結者。有二。一䟦闍心異隨結。
䟦闍子念言。須提那子樂佛法。其戒即肥作事故犯。
我今不樂佛法。戒羸作事應不犯。佛隨結云。戒羸不
自悔亦犯。二林間境殊隨結者。比丘念言。人境勝故
應犯。畜生劣故應不犯。遂於林中。共畜行非。佛隨結
云。乃至共畜生皆犯。隨事而結。故云隨結三中一二
戒戒皆有。於中隨結。有無不定。言并至也者。義解者。
謂律中淶。滿足戒本解云。若比丘者。八種比丘等是。
毗尼者。七毗尼五百七百結集。能定是非。生善滅惡
故。增一者。即律增文。從一至二十二等。皆一一而增
故。開遮者。開謂開聽。遮謂制止也。經重者。成果為重。
在因為輕也。如五大色者。釋開遮也。東青南赤西白
北黑中黃。更有五上染。東碧南紫西縹(軟治天青黃之色也)。北
緣中紅。如此之色。並不許著。是遮青黑木闌三。名為
非色。許著名淨。即開籌度思量。本是前三事。未即義
解毗尼等。依而用之。
言明了至說者。亦同上十誦也。一緣起等因飢餓等。
二人即須提那。三立戒即制戒。四分別立戒即義解
是。五决判是非者。明三處行非輕重等相。於此五相
精通。各解律者。心無怖畏。不復着他顏色也。文略同
上者。前二如律本起。第三如律結戒。第四第五。與十
誦隨結似有不同。故云文略同上。廣如了論中自說。
故云廣彼說也(上來𠬧科。云云第五門巳竟)。
第六門分。初標言第至意者。先明來意。謂前五門。辨
能詮之教巳圓。然未審其教文所詮何等。故次辨也。
釋名者。教即能詮教。下旨趣為所詮也。
釋中言詮至犯者。初約所宗律本詮釋。謂教之文。文
雖浩博。即一部律文也。浩者大也。博者遮廣也。六十
卷二十揵度。實為廣大也。若掫所詮大意。不離持犯。
謂二部戒本。廣明持二十揵度。廣明作持。翻二持成
兩犯。故云止明持犯。次為鈔文釋者。謂三十篇。若通
而明之。順此一部行事。即成持。違即成犯。若別明者。
篇聚釋相。方軌三篇。廣明持犯。餘二十七篇。廣明作
持。翻持成犯。趣者。意趣不越。四若據古來。但為約律
文釋。不向鈔中明者。非也。或有人但約鈔明。不許向
律本。上釋意道。本鈔於內明三十篇大綱。若就律文
上解之似涉他。古人將持犯。為所詮故。今意不然。凡
論一事。皆先案所宗。究理搜文。莫過持犯。蓋是宗中。
順違之行。猶似下文云。律宗其唯持犯。不可所以持
犯為宗。何不恐濫所詮耶。細而詳之。殊無理也。請依
前文。雙申二解。方周備故。思之。
言然至外者。然是也。境通內外者。內謂內心。外謂外
事。問境者。細約心得名。今此內心。如何得為境耶。答
搜玄記中。有兩解。一約內心相緣亦得為境。謂納法
在身。名為戒體。依教防護起不放逸心。有無貪等三
善行心。後起對此不放逸心。此三善行心。得為境。若
違教起放逸心。使有貪等三毒心。後起對此放逸心。
即此三毒心。得名境也。放逸不放逸為能起。三毒三
善為所起。能所相因。得名為境(今詳此解恐與大乘相濫不取)。今依
第二釋。約他人內心。為我犯境。准下持犯篇中。自有
約心為境。如觀許等想染心衣食。此即他人心。望自
巳為境。如知池善觀滅爭。今更發起得提。望善觀之
心。即為我心之境。又知他物巳。許僧迴入巳得提。取
彼許僧總。即為我所對之境。又尼受染心衣食。知彼
染心。與我衣食取得殘。取彼染心。為此之境(巳上且釋境通
於內)。若境通外者。即煞盜等事。衣鉢等事。是外境也。鈔
文既標境通內外。解釋之時。理須分開。先明內境。後
明外境。更有維南及近代。繼宗等記。並約行人自巳
心為內者。但釋得能持犯心。既不以內心為境。即違
鈔文甚矣。今多依茲解迷意(云云)。次則明成業處所。
言內至違者。欲釋此文。應先難起。上來既云境通內
外。未審內以何心。外以何事為境耶。可引鈔釋云。內
謂行心之結業。外謂情事之順違(鈔文至此自釋內外字。正明成業處
也)。行心者。簡識想受三心也。前三無記。不能成業。流
至第四行心。方能遷流。造作結成二持。兩犯之業果
者。宗分通大乘。成業極速。須四剎那。謂心王外。別無
心所思。心王若起定不同時。如初剎那識。是心王但
了總相。二起想取像。三起受領。約此三體是無記。未
能結業。直對第四行。方成其業。不同有宗心王外。別
有心所起。必同時也(前文將他人心為內境。至此釋時。還須納他人第四行心。方結
我心持犯業果。不得雷同)。言外謂情事之順違者。情事通収情事
非情事及情非合事。於此三事。順三行心。違三毒行
心成持。反之成犯。如堀地懷生造房等事。於此事上。
順教成持。違則或犯也。言但令至也者。但謂專但。教
謂能詮。行即所詮。循者諸家訓解絕多。今准說文訓
從也。謂教與行相。從所行之處。將教驗之。如鏡照面
行既約復。須將教驗行。故曰相脩也。始終者。且據一
期始終說。初受時日始。四捨為終。於中專精不犯。即
為持也。或對隨中。一一戒說。如殺戒前境。是人作杭
木想。名姑斷命時。亦作杭木想為終。於中更不轉想。
既是迷忘不結前犯。即為持也(餘戒例此)。言若生至也者。
辨犯相也。生來者。剏獲戒時。從白四教法化生也。便
起心不學。非謂從胎出巳名生。故律序云。從佛戒所
生爾。乃為真生。猶如鴦掘摩。如來所記莂。鴦掘摩羅。
此言指鬘本是外道。受邪師教。令殺千人。取指為鬘。
得羅漢果。巳損九百九十九人。唯少一人。遂擬害母。
佛觀根熟。往至其前。彼使欲害佛。彼云。住大沙門淨
飯王太子。我是鴦堀摩。今當稅一指。佛告云。汝癡人
自不住我常住。彼問巳便覺悟。求佛出家。波斯匿王。
尋討擬殺。至佛處覔。佛言鴦堀摩羅。生來未曾造罪。
王曰。此人殺害極多。何言未曾犯罪。佛言。入我法中。
未曾犯故。引此文證。前受戒了為生來也。於法無聞
者既生來止心。不學於持犯輕重之法。無因會解也。
義兼福罸者。十誦云。波離問佛為善心犯。不善心犯。
無記心犯。佛言。亦有善心犯。如新受戒人。塔上除草
是准此善心。義兼福罸。為淨塔得福是善。懷生得提
是罸。更有修造惡。義兼福罸。求利販賣是惡。得財造
像是善。善心得少分福。不免違教得罪是罸。善惡心
為因。福與罸是果(更有多釋非正不錄也)。今欲科罸等者。但驗
前所為之事。與佛制相應便犯。不問事情虗實者。事
即所作之事。人謂能作之人。情懷虗之與實並犯。淨
塔善心為實亦犯。販賣惡心為虗故犯(有約知有罪為實。不知有
罪為虗者非解也)。此通名持犯者。結也。以一行心。對一律藏。
所攝諸戒等。戒行相循行心。與犯教相應成犯。與持
教相應成持。今可迴文應言。此名通持犯。謂通說一
切戒上心境持犯。蓋是方軌篇之大綱也。
言若結至果者。別明也。謂結五篇根本正罪。窮究諸
治罸。初篇不肯懺悔。須作滅殯。治若肯懺。作學悔治。
僧殘有覆。先治覆奪三十五事等。束其方便如初戒。
未至根本時。有一吉二蘭。即成就根本。若至果位。既
㩜因成就果。即隨順根本義。不同他部。因成果巳。更
有本時方便。言便至濫者。示處判之方也。量者審量。
據謂憑據。覈者研覈。謂審量所犯之罪。憑據所作之
事。研覈取其實情。如盜戒。審於盜罪。憑據盜事。研覈
其人。為復如起心。為巳進步。為動物離本處。未為作
恣心取。為作親厚想。為作無主想等。如是一一窮彼
犯人實情。方可治罸。使不違於理教(即詮事理之教也)。又須
審量犯者之情。若故心違教。秊與不學人。俱結五篇
根本。是判重得於理教。若學生不可學迷作前事。便
准境想開之。此亦得於理教。晈照者。分明皃也。如上
從初起心吉。乃至無主想取。如此斷割。分明可見。如
日着物分曉。故云晈照。穢草乱於良田曰蕪。濁水濕
於清流曰濫。若不明輕重。如良田為稊稗荒穢。水流
不分。今於教明閑免有斯過。此別明持犯者。亦可迴
文應言。此名別持犯。對五篇。一一別明。如非盜殺等。
不隨相篇。唯此以為大綱(上來第六門竟)。
第七門分二。初標言第七至意者。先明來意。謂前五
門辨能詮文。第六門又辨所詮。持犯巳知。然其引用
教文雖多。不越化制二教行之宗體分齊混然。對所
被機有何通局。故次辨也。釋名者。通物曰道。以心通
達三乘菩提心。即是道。約修行(去聲)立名。即出家五眾
也。俗者一日風俗。謂隨時改轉不恒故。二曰聾俗。滯
事迷理故。三日塵俗。為六塵所拘故。或可事務煩黷
喻似於塵。即在家二眾也。舊梵云。優婆塞。此翻為清
信男。優婆夷。引云清信女。新梵云。鄔婆索迦。鄔婆翻
為近。索迦云事。索是男聲。即翻近事男。謂五人等戒。
堪能親近承事。苾蒭大阿羅漢。若云鄔婆斯迦。斯迦
斯是女聲。即翻近事女。亦受戒品。業行清潔。堪能承
事。大苾蒭尼阿羅漢故。七部者。俗二道五部類也。通
局者。化教通。制教局。意即門下所詮之旨。故曰也(云
云)。
釋中言顯理至二者。總標諸教也。若總相說者。為顯
菩提。顯涅槃真理之教。故云顯理也。追機不少。故曰
多途。所以俱舍云。牟尼說法蘊數有八十千等。若別
相說者。為人天機。顯五戒十善之理。為聲聞機。顯四
諦理。為緣覺機。顯十二因緣之理。為菩薩機。顯三聚
淨戒之理。此顯理教。雖則眾多。若以情意求之。不越
化行。収之並盡。故云大分二也。七眾通者。取佛出現
化儀。名為化教。局內眾者。偏據所行三行。目為行教
故。
言一謂至述者。通於道俗者。標所被機也。但汎明因
果下約教辨也。但者偏局之詞。汎者一云不尅定之
談也。二解訓廣也。如儒書云。汎愛眾君子。運廣愛之
心。今取後解。即廣明因果邪正而行業不可得知勝
因生人天惡業墜三途等。八萬四千波羅蜜門。一切
善法為因。能獲天人三業等果。一切煩惱惡業因。即
招三途惡業果。識達邪正者。四諦之法為正。二十五
諦為邪。正見為正。六十二見為邪。四依為正。五邪為
邪。八支聖道為正。撥無因果為邪。擇滅涅槃為正。冥
諦涅槃為邪。母緣為宗為正。自然為宗為邪。篇聚之
戒為正。鷄狗等戒為邪。意欲令人識知了達。棄耶從
正也。科其行業等者。科分也。即分別所行之行。分別
所作之業。如淨名居士。入諸婬舍。示欲之過等。又如
無猒足王治國。以殺害化人。善財生疑。執彼善財手。
示以宮殿百千光明云我得如幻三昧。至於虫蟻尚
無殺心。况於人也。又如婆須密多女。示色化等(云云)。
只似此土齊梁之時。有志公杯渡社順之輩。皆逆化
於時。應跡同凡。難為測度。雖非化教所明。且舉茲為
例故。顯其來報等者。謂報通善惡。如經中記。諸弟子。
當來作佛等。是善報。若明惡報。即經云。殺生之羅。墜
於地獄餓鬼畜生。受諸苦報等。如此善惡二種果報。
分明曉了易見。故云明了易述也。
言二至𠎝者。辨制教功用也。毗尼事相。非行不成。教
能詮之。故云行教。亦云制教。以教禁制。令斷惡修善
故。唯局於內眾者。明所被機也。定其取捨者。初出家
時。身無遮難。可以受戒為取。反上不得為捨。又隨行
中二持之行。須依為取。兩犯之行。須離為捨。若犯僧
殘巳下可救名取。犯四重罪。永棄為捨。又治罸中七
法名取。九法權棄名捨。立其綱致者。綱喻也。如綱如
網。舉綱目整。今立五篇七聚之綱。舉二百五十戒網
目也。顯於持犯者。戒戒之下。有通別二緣。緣具戒持。
又狂乱等。緣不犯等。决於疑滯者於言教不了名疑。
於事羅不通為滯。既興廣教持犯。自分輕重等文。無
不顯達。即免生疑滯也。又如條部文。波離以疑事。一
一問佛。佛為割决疑情。令無壅也。又如戒後下。皆有
境想。四句五句之文。皆為决於疑滯也。指事曲宣者。
謂隨指一事。委曲宣說。如初戒造他境。有一人非人
畜生。就人中有男子黃門二種。非畜亦爾(成云)。每境非
處有二(成十二也)。又人中有童女婦女二形三種。非畜亦
爾(成九)。每境非處有三(成二十七也)。兼前十二。成四十九。對
覺境睡眠新死少境四境以論(成一百五十六句)。又配褁隔
等四句(成六百二十四句並是犯句也)。若怨逼等緣。配六染樂句(都成
三千七百四十四句並是犯餘戒例爾)。如此一戒指事一披。即知不在
再展。故云文無重攬之義也。結罪明斷者。如欲作前
事時。初起斯業。心結遠方便。欲取境時。名次方便。臨
成根本時。結近方便。若對果位結根本。更起慶快心。
又結後心吉。隨其作時。皆制與罪。如此結罪。分明斷
割。故云結罪明斷也。事有再科𠎝者。且如大僧二百
五十戒中。若向七文。性戒有違。於制罪上。更有業道。
都成二重之過。故云再科也(非謂約枝條不學無知罪以說也)。
言然至矣者。縱奪之詞。二教即化制也。脩者說文云。
行也。環者圓也。謂二教中。皆有婬盜殺妄教文。環圓
次第。不無相濫。如化教經論。本詮定慧。於中亦有明
其戒學律藏本詮於戒。其中亦有明定慧。處罪二教。
循環相濫。今如何簡。得令無有濫耶。可引鈔。通云。舉
宗以判。理自彰矣。此文兩解。初依順正記云。經論化
教之中。雖明戒律。似有濫於行教。然正詮定慧為宗。
縱說律等文。亦是兼助故。又律文行教之中。雖明定
慧。似濫他化教。然律藏正以戒為宗。縱有定慧之文。
亦是兼助。今但舉二教正宗。収攝傍詮。理自彰矣(巳上
記文)。意謂不然。此文是標鈔。下句自釋。若於標中。約正
詮傍。理以解乍着。道理頗至分明。然下句鈔文。却成
無用故取也。今依搜玄釋之。欲解下文。應先問曰。上
言舉宗似判。其理自彰。未委舉宗如何甄別可別鈔。
釋云。謂內心違順。託理為宗等(云云)。鈔文自釋。何勞
預解。謂化教初心為體。以理為宗。行教以身口七支
為體。以事為宗。若內心所發善惡。未動身口。便結其
犯。即准化教而斷。以理為宗。理即真如寂靜之理。理
是心本。若起三毒。於理有乖。便結其犯。即依化教也。
言外用施為等者。謂若動身口有所運。為造作前事。
即准行教以判。以事為宗。謂小乘不制意地。發心未
犯。待作七非。方結其罪。即准行教。此言違順者。須即
貪違是嗔。貪嗔纔發。便於理有違。若違順俱無。方順
於理體。若違理造非成犯。順理修善成持。即理自彰
矣(斯為足義)。
言然至罪者。約二教辨罪單也。意道。不准約宗以判。
二教不同。然其結罪。亦各差別。若違化教。只有業道。
一罪是單。違行教者。更加違制之𠎝是重(平聲)。言故至
明者。證也。彼經明二人同造一罪。輕重如何。乃至佛
言。受戒重不受者輕。即業上加制便重。單有業罪即
輕。善生經文。彼自廣明。今此但引他文為證。上來出
家之人。業道之上。更增違制。不論餘義也。
言所以至別者。立門意也。所以兩字。蓋是徵詞。更由
重也。分者判也。此文古今。有其多解。初依搜玄云。此
徵為躡。前善生經文。謂前引經文。受戒者罪重。不受
者罪輕。彼文巳自廣明。何用今師。於此更重分判。故
云所以更分者(今云不然。南山本為分判二教。結罪不同。故引他經文為證。不可躡此證
文。以興徵意良不可也)。次准繼宗記云。此為徵三十篇也。意云。
向下三十篇。對文自引他制二教。有何所以。於此更
分(今云。搜此以明其文。以倒不取也)。二准法寶云。據前諸門以釋。謂
前巳辨能詮教周圓。向下諸篇。但依二教行事即得。
何用於此。更分判耶(巳上記文)。諸方講人。皆依此釋。余十
五秊中。亦同斯述。近詳文勢。其義極乖此段。鈔意本
為重徵前大。若言約諸門巳棄。能詮教巳圓者。且前
諸門。但是律文制教。並未治敘化教之文。鈔既未彰
何得。此中云所以更分。故知不爾。今有新理。故略明
之。伹據此門。以興徵意。謂前文略辨二教中。於制教
科內云。事有棄科之𠎝。即業罪上。更加違制罪。反顯
化教。但有業道。無制可違。豈非度分根了適。又於重
單文中云。然犯化教。伹受業道。違行教者。重增聖制。
豈不是重分判耶。只於此文。二教兩度。明罪有無。莫
不文太繁。不恐後人疑慮。故作段徵之。故云所以更
分者。即引鈔釋云。恐迷二教二宗二體差別不知。化
教以心為體。以理為宗。令犯化教罪。不肯依大乘事
懺。及大小理懺。又恐不知行教。以身口七支為體。以
事為宗。犯行教者。有違制之𠎝。不肯依小乘事懺。便
云我是大乘。不開小教等。恐有慈迷。故立一門蠲簡。
辨其二途差別。若出家人。是五眾者。犯身口七非性
戒。先依行教懺。除違制五篇。然後依大乘事懺等。求
除業道之罪。故下文云。篇聚依教。自滅業道。任自靜
思。若犯遮戒。但懺違制之𠎝。便成清淨。如下篇中。俱
具明通局。疑恐迷惑。故立此門也(上來𠬧科云。第七門巳竟也)。
第八門分二。初標言第至意者。先明來意。謂上准明
二教宗體。行業不同。然於道中。僧尼有別。相對行事。
有異有同。前既未明。故此當辨。釋名者。僧存略梵。尼
是女聲。男女位殊。故云二部。部者類也。若同戒同制
事法一種曰通。或輕重不同有無事缺等為塞。意即
所詮之旨也。
釋中言然至詳用者。並明通意也。同戒者。謂初篇四
戒二篇。七戒三十中。十八戒九十中。六十九戒一百
眾學。七戒爭等(云云)。同制者。集僧與欲結戒持衣加
藥等。並僧同制也。即情非情等事法。即心念對首眾
法。一百八十四等。如此事法相狀並同(相字或平聲呼為得)。若
爾何故下篇准明大僧行事不別出尼之儀式。鈔答
云。行用儀式等(云云)。進趣施為。謂之行用人法如非。
謂之儀式同僧法者。謂除尼眾篇外。餘二十九篇。故
曰諸門(繼宗記云。除尼及沙彌篇外。二十八篇及諸門者非也)。言若至相者。如
尼以僧及俗男。為境犯相。僧以俗女及尼。為境犯相。
在二眾戒本目明。若隱難知者。如隨相篇具辨。如尼
婬處有三。以七毒歷之。得二十一句等。
二辨塞意。初標云余有約位之戒者。謂准尼家不同
之戒。故下文云。今簡取唯別者。共為此科等(云云)。言
謂至異者列也。三種不同。一輕重不同。如摩觸戒。僧
犯殘輕。尼犯夷重。漏失戒僧犯殘重。尼犯輕。二有無
互缺。有僧尼無。或尼有僧無。故云互缺。僧有輙教日
暮譏教等戒。於尼即無。尼有言人四獨紡績等戒。於
僧即無。三犯同緣異者。如僧尼畜長鉢不說淨皆提。
是犯同尼。但一宿成犯。僧開十日。是緣異。僧尼與外
道食皆提。是犯同。尼與女外道食不犯。是緣異(巳上玄解)。
躬又云。與年未滿人受具。二眾並犯提。是犯同。僧即
以十七群為緣。尼因十八童女。是緣異也(此解亦通)。言而
至中者。簡取盛行難知。緣下別立篇同。一當世盛行。
而種相易知。或雖種相難知。當世不因行者。皆止而
不釋也。及別行眾行等法者。別行即七法。自行即相
攝。及八敬等法。眾行即受說安恣。并懺僧殘。須來僧
中等。皆於尼別行篇具述(云云)。言此但至疏者。結略
指歸也。謂分若干戒。僧有尼無。若干戒。是僧宗類等。
言由未顯來詮者。顯明也。來詮有兩釋。一搜玄云。謂
制戒之由。能犯人名字犯罪處。所僧制呵等。如是緣
起。並未曾彰顯(此未成解)。今依宗記云。來詮者。即來由意
旨。前未宣釋。即有何由致。僧尼互有不同。何以犯同。
其緣復異。如此未由意致。鈔未論之。指有首疏敘述
也。疏自問云。大僧畜鉢。何故開十日。尼唯一宿。答尼
制有伴。有人對首故。僧即反之。若爾何以長衣尼𠎝
開十日。答尼雖有伴。容有同活共財之義。既俱是財
主。說淨不成。須別待人。故開十日。鉢唯一口。必無共
義。是以隨得。便須說淨(此犯同緣異來詮也)。又僧是上眾。故有
教尼。尼是下眾受僧之教。又僧無伴。便招嫌疑有二
不定。尼制有伴。涉嫌疑故無不定。餘並例此(有無互缺之業
登也)。又尼受觸得重。為其煩惱垢重。既受觸身。必作大
惡。僧若觸境。無陵逼過。不假染防。故犯殘也(此輕重不同之
來詮)。如此來由意旨。鈔指疏述也(上來𠬧科云云第八門巳竟)。
第九門分二。初標言第至意者。先明來意。上雖明僧
尼行事異同。然於二部之下。有餘三眾。雖則未圓具
戒。且是內眾所収戒。戒下文。皆結其犯。未委所行三
行與僧。有何同異。前既未明故此辨也。釋名下三眾
者。一沙彌。二沙彌尼。三式叉尼。隨行者。即隨中之行。
共有為同。各別為異。意即意旨。
釋中言二眾至十者。沙彌是古梵語。此云息慈。謂息
世染之情。以慈濟群生故也。初入佛法。多存俗情。故
須息惡行慈也。若准新梵。云㗌囉摩拏路迦。此云勤
䇿男。㗌囉摩拏里迦。此云勤䇿女。謂此二眾。剏入佛
法。須假大僧大尼勤人之所䇿勵故。今鈔文存舊梵
語。故稱沙彌也。同大僧無作者。謂能領心相所發業
體。一同大僧具發七支。無表以非色非心為體。准大
小揵度中。沙彌得戒。具列七支。則所發業體同僧也。
或依俱舍及善生經。但發四文身三口一也。故彼經
云。十戒無義語兩舌惡口。是義不然。我今受持淨口
業故。俱得七支。又智論云。佛法貴如實語故。以不妄
為先。自餘通攝。不待言及(准此亦許發七支故)。又雜心云。並須
息緣情非情發。故下文云。十戒三眾。情與非情。同大
僧發。今列十者。以非具位。且就力分。故唯說十。雖但
說十。餘須分學。由如大僧。但說四重之例。又此十戒。
即為具體故。報恩經云。由如樹葉春夏青秋黃冬白。
隨持異故。樹葉即不異。而始終是一葉故。戒亦同然。
隨時有異也。十戒者。婬盜殺妄。五不飲酒。六不華鬘
香塗身。七不歌儛倡伎故往觀聽。八不坐高廣大床。
九不非時食。十不捉錢寶。言就至末者。辨行同位別
也。塵沙惡境。皆能防護。顯無作之體不別。即行同也。
居第五篇者。皆結吉羅。名居第五篇。就位在諸末者。
戒戒之下皆結云。比丘。比丘尼。波羅夷。式叉摩那。沙
彌。沙彌尼。突吉羅。是謂為犯。下篇皆如此。並在其未
位列。
言自外至明者。行法不同者。行謂五德。法即十數。破
外道等。并別堂說戒持衣說淨。自稱沙彌名等法。此
與大僧尼全別。故曰不同也。取捨有異者。若供養三
寶。得開摘花壞生名取。反此不得是捨。大僧尼無此
事。故云有異。又釋若犯婬盜殺妄滅殯。不許受具名
捨。不同大僧尼懺竟却得入眾。若犯餘吉羅。得受具
名取也。各就別篇者。僧沙彌尼沙彌尼。沙彌與僧沙
彌同處。亦如沙彌篇。若異處如尼眾篇。未具辨也。
二式叉法中。言式至發者。梵語式叉摩那。此翻為學
法女。且約童女出家。年至十八。曾受沙彌尼戒。為彼
集僧。令對尼僧乞學法。尼僧遙以羯磨被之。後召入
眾。為說六法名字。一不得受染心男子摩觸(防大婬戒)。二
不盜人四錢(防大盜戒)。三不斷畜生命(防大殺戒)。四不小妄語
(防大妄語)。五不得飲酒。六不得非時食(前四是性後二是遮)。戒體更
不重發者。破古也。古云。六法女於十戒上。別發六條
戒。以由羯磨受故。又於六法有犯故。今師云不然。只
於前十戒之內。重䇿前六令彼習學。戒體更不重發
也。今以轉根義證知。兩戒可發。如僧受戒時得比丘
戒。成就亦現行。懸發得尼戒。但成就不現行。若轉根
為尼。便是比丘尼。不須更受尼戒。尼轉根為僧亦爾。
示今沙彌受戒時。發得沙彌戒。成就亦現行。懸發得
沙彌尼戒。但成就不現行。若轉根為女人。當體便是
沙彌尼。不須更受沙彌戒也。若式叉尼轉根為男子。
但號僧沙彌。且不呼為僧式叉。明知不別發戒也(若准
玄記。古人受六法時。更發得式叉無表體。今師云。但是舊來沙彌十戒體。非謂新納式叉體。故云戒體更不重
發也。准斯所釋。其理過分。古來亦無。此執上巳是述云云)。言自餘至顯者。隨戒起
行。名為隨行。同諸三眾者。一同比丘。二同比丘尼。三
同沙彌尼(巳上正義)。或依諸記中。大尼為一。沙彌為二。沙
彌尼為三者非也。既受六法時。戒體更不重發。即自
巳當體。便是沙彌尼。何須更列。故知無理。
言必有不同等者。謂得與大尼授食。自從沙彌尼。俗
人受食。不得與沙彌尼過三夜。不得與大尼過三夜
等。如下篇說之(𠬧科之上九門竟)。
第十門分二。初標言第至意者。先明來意。謂前五門
辨能詮教。第六明所詮旨。七八九之三門。明二教通
局。并所被之機。意足然未審。所引教文為是正翻。實
錄為是人造偽經。又鈔之一字。因何而興。前既未明
故次辨也。釋名者。宗記云。鈔者兩字。鈔字屬此所。於
能作之主。引用正文。即下所用引三藏題目等。去濫
者。即下引偽經名目是。傳真者。皆是要當之文。科酌
者科分也。酌度也。意即門下之旨也。釋中初標章云。
初明引用正經(即第一判用正文也)。次明世中偽說(即第二去濫也)。後
明鈔興本意(即第三傳真科酌也)。
釋中言僧祇律者。先引律部。後引餘二。從親至踈。又
於律中。先引祇文以是根本故。此律是釋法。顯後中
公元418年
天竺國天王寺將來。晉義熙十四年。於揚州道場寺。
譯四十卷成文(若准諸記中。對此廣引大集經文。又搜玄判。此僧祇是大天部律。並非正
也。若引經分部。如玄談中自明。若言僧祇是大天律者。即違鈔文。反戒疏。廣如別破之也)。曇無德
部。此云法藏。等四分律鈔所宗故。後秦姚興弘始十
公元419年
二年。覺明三藏。於逍遙園中。翻譯六十卷。薩婆多部。
公元404年
此云一切者。即十誦律。晉弗若多羅。於後弘始六秊。
譯未畢而終。後有西國流支與羅什共譯畢。五十七
卷成部。未及刪定。廬山遠大師。致書與秦主。請出江
表流行。後有卑摩羅叉三藏。於壽州名閏寺。又譯善
誦律四卷。添前六十一卷。彌沙塞部。此云不着。有西
公元423年
觀五分律也。釋法顯。從師子國將來。宗景平元年。佛
陀什。於楊州龍光寺。釋卷三十。迦葉遺部。即解脫。但
公元540年
有戒本一卷。後魏興和二年。般若流支。於建鄴。譯其
廣律文。梵筴雖到。未曾翻也。婆麤富羅部者全無。律
本到此。今依大集經文。合有此部故(吏有異該廣如玄談中明)。次
別論名毗尼母論八卷(正云失譯方云符蘭譯)。善見論十八卷。
公元513年
躬云。前齊武帝。永平六年。外國祇䟦陀羅與此僧[泳-永+徛]
公元435年
(依音)譯(廣州竹林寺)摩得伽論十卷。宋元嘉十二年。僧伽䟦
摩。於廣陵平等寺。譯薩婆多論。九卷失譯。從論主立
名。并傳五卷名開西江東師資傳梁僧祐撰毗奈耶
律十卷。亦名論。或號戒因緣經。秦耶舍與竺佛念翻
譯。明了論一卷。陳朝真諦。譯自出疏四卷。五百問法
兩卷。後秦卑摩羅叉。答慧觀法師五百問事也(云云)。
出要律儀二十卷。梁武帝纂出律中要事以律教開
王得聞故。言餘眾部者。謂二部九部十一部十八部
二十部等也。
言并至律者。列餘二藏也。雖巳列論名。是釋律論。或
宗律論。如此方疏鈔無別故。入律部攝之。今此言二
論者。但是執計宗途之論。非解律者。故別標出(云云)。
名隨經律者。謂隨經論中。有解律處故。如涅槃中。禁
斷魚肉八不淨物等。又增一經中。阿難擊揵搥等並
是也。據理合云。隨律經隨律論等。今言隨經律。取語
順故。
並具入正鍵者。指上所引大乘經論等。皆在三寶錄
中。簡非偽濫也。費長房者。漢時亦有同姓名者。但解
陰陽術數。不閑佛法。今此是後同時名僧。遇武帝毀
二教。乃依例服儒。後至隋文帝登位。不更披剃。遂於
開皇年中。撰三寶錄一十五卷。計三百八紙。題云代
歷三寶錄。今續有開元錄二十卷。智昇法師。於玄宗
朝。撰収五千四十八。卷至德宗朝。更有貞元錄四十
卷。收三藏教文五千四百餘卷。今鈔不舉者。以當時
未有也。
次列諸師。名目情見不同。故言異執。法聰律師。元魏
朝人。本是僧祇學者。因老戒本體元從四分而得遂。
息唱僧祇。剏弘四分。手披講解。未制章疏也。道覆律
師。北齊人。聰講出疏六卷。釋四分文(章疏文始起也)。光律師。
北齊定州人。姓楊氏。年十二。隨欠至中岳。遇見佛陀
蜜三藏。即與受三婦。見其目有神光。乃度為沙彌。執
卷攬文。由若昔習。凡聽經論一遍入神。時人號為聖
沙彌。年滿受具。依覆聽律。覆雖有疏。但科律本。未有
義章。先遂別著疏文十軸。解判多事文筆。乃披出業
師呵之。吾本度汝。意在修證。如何駈駈事世語乎。後
改疏伹作四卷一百二十帋。故云二度出疏也。理隱
樂三師者。並北齊人也。洪理抄二卷。曇隱抄四卷。道
樂抄四卷(云云)。遵統師者。洪遵僧統(他綜反)。相州人也。
學承暉。後年纔十臈。開闡律宗。四遠望風。堂盈于計。
齊主以其德望高遠。𥮵授為斷事沙門。後制疏八卷。
公元608年
大業四年。終京興善寺。春秋七十有九。淵律師者。洪
淵學承遵。後有未詳卷數也。雲暉願三師者。並光之
門人也。道雲兼是光學士依承。製疏九卷。抄一卷。道
暉略雲所制。別為疏七卷。法願隨并州大興國寺。製
疏十卷。是非抄二卷。洪勝二師者。道洪。相州人。學承
雲後。法勝皆出抄未群多少也。首律師者。鈔主受戒
和尚兼承稟。姓皇甫氏。安定人。玄晏先生之後。初投
相州雲門寺智旻和上出家。受具之時。於佛塔前諸
祈顯證感得佛降摩頂身心安恭。方知感戒。初聽洪
律師講。七百從侶。莫後超論。唐初詔入京。勑住東禪
公元634年
定寺。貞觀八年。勑量弘福寺(今崇先是)。製疏二十卷。五部
公元635年
區分抄二十卷。貞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終。礪律師
者。法礪也。即相疏主。姓學氏。本趙郡人。因官遂住相
州。出家於日光寺。依靈裕律師受具。依洪學律。唐武
德六年。製疏十卷。附往京崇福寺西塔院。與道誠律
師講。因號西塔疏等(云云)。貞觀九年十月。終於日光
寺。春秋六十有七。基律師者。未詳氏族并所述卷軸也。
言巳外下結餘未盡之者。曇瑗者。陳朝金陵人也。初
講十誦。後學四分也。僧祐者。鈔主第二生也。梁朝人。
姓俞氏。住金陵鍾山定林寺。初學十誦。後學四分。著
公元508年
述不少。天監七年終。靈祐者。隋朝相州演空寺。姓趙
氏定人。年登七歲。便欲出家。父母不許。喟然嘆曰。七
歲不得出家。一生壞矣。年至十五。壞火畢辭母。往趙
郡應學寺寶禪師處。求受度受具。巳後學通律藏。製
疏五卷。至後周武帝時。隨例服儒。隋文帝時。却仍緇
公元605年
位。大業元年。終演空寺(餘不具錄)。巳下等者。約處明之。江
表。即東西兩淅。開內。即同業等州長安城也。江南。即
號州洛州緇青等是。蜀部。即神錦部類數州敘南三
川等(云云)。一如義鈔者。指略也。即集義鈔。亦是鈔主。
製三卷成軸。未容傳寫。被海東僧擅將去。後重造羯
磨疏。贊處具如彼述(云云)。
次明世中偽經者。人造不真曰偽。以非實錄故也。若
依搜玄。作四句分別。一偽經。二失譯。三疑偽。四正譯
(今云此一句是偽經。既非失疑。何勞更立句法云云)。如是等人造經論總五百
四十餘卷者。舉都數也。非謂現定鈔中有如許卷。代
代漸出等者。顯非一時頓起故。多附世情者。謂多分
帶附。今時隨方世俗之情。全不開於聖旨。故隋朝久
巳焚除者。於長房錄不收者。集向尚書者。前一時焚
藝也。愚藂猶自濫用者。蓋是其時收捨不盡者。猶有
無知之輩。濫引用之也。問因何得知是偽經。答夫言
翻譯。皆有時氏及三藏同譯。人從眾執筆迴文。及置
大使。并本判官譯訖開奏勸許流行。方入目錄所載。
便知是偽也。且述與律相應者。謂前來鈔文中。所列
題目。與律相濫。恐人疑悞。錯引用之。故偏於文中順
列。若不與律相應之偽經。既無人引用故。去不列也
三明鈔興本意者。諸記皆問云。前發記序。巳并作鈔
之意竟。今何更明。答前但通明制作一部文之大意。
謂攬前修疏抄。不濟時宜。遂發情壞。而興著述。然未
委此一部之文。名之曰鈔。鈔之一字。因何而興。又據
何文裁。量聖旨故次辨巳。
釋中言夫至也者。總略明也。固者實也。令者使也。謂
實依佛語。使我艾除条虬。抄纂要詞。撮略正文。直顯
其義(此即刪繁意也)包括諸意者。包者含也。羅也覽也。括者
攝也撿也。若於當部不足即包覽収。攝要當之成文。
斯三軸行事同足(此即補問意也)。准上所明鈔者。且是略義
也。
言餘至論者。謙詞也。余我也。智謂情智也。螢者。書云。
腐草化為螢也。耀者照耀。謂佛之智。喻如日光無幽
不燭。菩薩智如月光。聲聞智如星光。凡夫智如螢光。
自身照尚不周。豈能燭物。鈔主意云。我既是凡夫。便
同螢耀(此謙智淺也)。量實踈庸者。量謂器量。心遊理外曰
踈也。庸常也。下小人之稱故。輕陵也。悔慢也。猷法也。
言教也。豈敢將螢燭之智。踈庸之量。裁剸當部。聖言
包羅三藏教法。舉動施為。便成輕陵悔弄涉於謗讟
故曰動成戲論。諸家皆引智論中四謗之義。夫一切
法。不可定執言。無是損減。若定執言。有是增益謗。亦
無相違謗。非有無戲論謗。鈔主意道。我今智淺量微。
刪略聖言。動成謗法故。略舉後一戲論謗名也。佛所
說法。離於四謗說。有非增益。如言圓成萬德是有故。
說無非損減。如說遍計我人是無故。亦無非相違。如
說乳中酪性。遇緣攢得。即有不遇緣。說無非有非。無
不成戲論。如說煩惱。於佛身中。非有於凡夫身內非
無又涅槃於佛巳證故非無。凡夫不得故非有。今師
著述倣此。亦離四謗。當部繁處。刪除非損減。常部無
文。取他部補闕非增益。凡所引用。皆是義執。相開非
相違。緩急重輕。不取非戲論也。
言雖然至本者。結歸宗本引用有憑。雖然者。縱奪之
詞地。意道。智淺識徵淺不合。裁量聖教。恐成戲論且
縱也。然其習學。皆有所永。今刪剪聖言。不名戲論奪
也。所承者。謂鈔主稟承。大疏主。習學茲律二十來。遍
固非道聽途說。無其師授也。承必知本者。此四分無
從大毗尼藏中來。原其律中許。不具說文句。即是刪
繁本意。不名戲論也。言每所至證者。正明刪繁意也
每所引用者。謂二十九篇。凡所引用。本宗之教。先加
覆撿者。於四分律本。親自披尋。覆其虗實。如欲制受
戒篇。先先覆撿受戒揵度(諸篇並例此覆檢諸犍度)。於一事之廢
立意多者。謂隨對所行事。揵度之內。多有廢典。今且
約受戒法中具明。便有五受十受廢立之意(餘篇例此說之。
云云)諸師所存情見繁廣者。古人皆依律制疏。次第解
釋。律文既繁。章疏亦廣。今並刪略者。今師制受戒篇。
唯論羯磨一受。餘四皆略。不明一事。既然諸篇例此
同。問若於當部。刪除繁處。但略取要當之文。或依此
行事未周。何成追機之益鈔。答云。止存文證。此句正
生下補闕之意也。只如羯磨受戒。但依四分行事未
周。即須廣引諸部教之證成。令行事周足(巳上依繼宗記解雖
不平書記本但略。彼大意云云。消之妙得。其原可為承稟。不同搜玄。引三師之義等)。
言及教至顯者。辨教通餘論指別所明也。如明戒體。
通成多二論。鈔准依成宗出體。多論。不是崇承。即名
餘論。又如四果四諦十二因緣等。通俱舍婆沙論。亦
名餘論。理相難知者。如多宗以色為體。六門分別。四
果修證。小乘五位。十二因緣起。須明三世因果。如斯
等義。若非通明教相。難可究窮。必若於此廣明。恐新
學之人未學。並指如義鈔。後別著兩疏。彼置章門以
辨也。問前總序。後段中云。若思不瞻於時事。固有闕
於行詮。則略標指。趣以廣於後。謂許後別為撰文。即
羯磨等。今此又云。教通餘論。乃至指如義抄。兩處文
勢。如何會通。有人云。前約總以論。後據別以說者。未
成解也。今云。前序中但約當宗事相。如羯磨七非十
三章門處。量輕重等例。雖是事相。恐新學神思未周
故。於鈔中略明。若廣說即如疏并輕重儀說。今此約
外部論中法相道理難知通解者。方究其文。新學之
人。何能曉了故指如義鈔。今羯磨疏文。廣辨兩處文
勢。似同理事。自他殊異。思之。
次明補闕意。言而抄至意者。謂前刪除當部繁文之
外。伹依四分行事未周。不可拱手而休。須引他文補
闕。然其引用不書盡起之文。但取的當之言。迴改文
詞。令人易會。兼又與四分相應𡞞少而引。故云伹取
文義堪來入宗等。其外閑文。則不全取。故云非鈔者
之意。如標宗中。引地持三十二相無差別因。皆持戒
所感。此但為證成戒德。故略引證。若子細而明彼中。
無為何事。而有斯文。又為對治何等說時。何人獲益。
此即是不盡之文也。又如集中云。阿難昇講堂擊犍
搥。此是如來信皷等。引此文者。但為證成比丘亦許
打鐘。若委細論。未審其時有何法事。而昇講堂擊犍
搥等非鈔意。下篇凡引外部文處。皆為證事。並同前
解(云云)。言故至之者。引律證也。准律說戒法中。諸比
丘因。節會受請。欲為他說法。裁量文句。不敢自專以
事白佛。佛許不具說文句等。又准母論。亦有斯文。彼
云。諸比丘問佛云。若說法時。從修多羅。乃至優婆提
舍。隨意所說。十二部經。欲示此義。復有疑心。若次第
說文。恐生疲猒。欲抄撰要言。妙詞直說。不知如何。佛
言。皆得以斯文證。並是佛聽故也。
言庶至福者。明鈔之所為也。庶者。說文云冀也。冀訓
望也。臨機者。臨前生善滅惡等。機披文便。明不要諮
請。訪問他人也。即事即行者。即對前集僧。簡眾等事。
便可施行。不疑被事成不成之罪福。此即利用義也
言猶至矣者。遮詮不急之文也。謂述此一部之文繁
處須繁為是。當今要用略處須略。蓋當世不行。猶恐
後人見鈔略處。不知非急。不明便添閑詞。以安文內。
如善來之例等。即致此鈔之文。非所要也。真宗蕪穢
者。此鈔堪為濟世行事。號曰真宗。若加不急之詞。如
野草混於良田。名蕪穢也。行者致迷者。行持修行(去聲)
之者。生迷云。若是疏又不見解律文。若是鈔又不合
有閑繁之說。由茲疑惑也。鳥鼠之喻等者。佛藏經中。
本喻破戒比丘。蝙蝠身。有翅口有齒。能飛騰解入穴。
有人捕鳥時。便入穴。便云。是鼠口有齒。故有捉鼠。便
飛空去。是鳥有翅故非鼠。又非鳥不似一物。故破戒。
之人。形貌同僧。行業如俗。猶同鳥鼠。故本文雖爾。今
但喻鈔非開惡比丘。故茲此也。存在也。隨彼加添之
日。便成鳥鼠之喻也(上釋十門義也)。
次都結言此至論者。通收前來十門。故曰十條。總束
諸門者。三十篇。為諸門也。十門是能收束三十篇。是
所收束例科分折者類例也。分別也。辨折也。十門是
能分折。十門是所分折。三十篇中。不越此十條。大意
皆盡也。若攬收不盡等者。諸記相承。皆謂此十門為
大綱。篇篇皆具十意。如網諸篇。行事如網目。若於十
門。收不盡者。非其大綱。在下諸篇自述。即諸篇首。皆
總意。既隨篇各別。非此所明。故云自下別論也(古今皆依
此諸自是一途)。或依湖州仲平座言。科此兩句。生起三行之
意。謂上兩句。結上十門。明攬收下三十篇。大意將盡。
然於十條中。攬收一部鈔文。雖詮三行未盡。未約三
行判文故。此兩句生起(今意存斯解妙得其原思之)。
第二舉三行判宗初。言夫宅至位者。今師制作文。同
鈞鏁結。引萬端義等聯。還始終不絕。十門既畢生。下
正示行事之文。故有有此段。又總序後約行分文。今
據所詮時卷判行能所條別(更有妄解不錄)。問總序後排眾
行為先。今此將自行在先。何故不定。答前約能詮教
以分。謂能秉法僧。欲行持佛法。先須集僧簡眾等。故
眾行居初。今約行詮行以分。須自行精潔。方堪秉御。
故自行居首。二處所列。各有意也。夫者如常說。宅者
居也。身者形也。佛者覺也。海是喻也。世海浩渺深廣。
大小眾生共居。佛海覺池深廣。大小賢聖。同供止住
故飡味。流者飡噉也。味者滋味。法者十二分教解脫
之法。能軌生物解。故經云。法喜禪悅食解脫味為漿
等。形廁僧伍者。形者身形。廁者居也。次者入也。僧眾
也。伍者行伍也。上言宅佛海(是佛寶也)。飡昧法流(是法寶也)。形
廁僧伍(是僧寶也)。纔受具後。便具三寶之義。今身所行之
行。列上亦三。故曰行唯三位也(意顯此三行准三寶義立)。
遵仰正戒者。謂篇聚及懺篇。識達持犯。即隨相及方
軌篇。體謂戒體。相謂犯不犯相。具在四篇。故云具矣。
自行既成者結前。外德彰用者。生後眾行。謂前明戒
既清淨。復識持犯。即自行巳成。德相外彰。堪秉持教
法。辨於眾務。須依上卷一十二篇。廣眾行為綱為領。
即四現前。如網之綱。如裘之領。乃逕整一切眾務也。
自他兩德成相多途者。一解云。如下二衣四藥中持
衣加藥。是對首法。或要受持衣藥。須得他人來成於
我。謂前人既是淨行。足得我對首之數。是他有德。故
云他德。又他要持衣等。須我成他。我行既淨。堪足他
對首之數。故名自德。二解云。他來成我自行名自德。
我往成他自行名他德。今云。衣藥可爾。如頭陀及諸
行。不假他成。既聞彼此相成之義。如何辨自他兩德。
巳上兩釋。俱非不取。今依玄記正解。上句是躡前。下
句是生後也。謂中卷是自德。上卷是他德(此躡前文也)。次
生後共行。云成相多途。意道。上中兩行。說事未盡。更
須得共行以辨。故曰多途。如持衣如藥說。淨攝衣攝。
食十二頭陀。受三歸五八戒等。並是前二行中。說未
盡處。此中明之。在文端直。如裘之毛。如網之目。攬之
自顯通收三行。方為盡矣。
言此至委者。結三收以文。無文不委。三千威儀八萬
細行雖多。但將此三行收之皆盡。三卷既明三行義。
即三卷通明萬行義亦盡也。
言然至疑者。然則兩字。含進退兩意也。謂約三行分
成三卷。若令三行不離即難。故更明也。事類相投更
難量擬者。事謂謂眾自共三行之事也。類者流類。投
者尋。若將眾行流類投寄上卷。自行流類投寄中卷。
共行流類投寄下卷。此難更甚於前。故曰更難量擬。
量者斟量。擬者比擬。問如何是難分之相。答若單分
三行。配於三卷。即亦不難。今蓋為三卷。諸篇之中。各
有參雜。致不易也。且如上卷。本是眾行。唯四人巳上
之法。號為眾行。今標宗中。辨法體行相四門。受戒中
有六念等法。即是自行義。又羯磨中明對首。即共行
義。心念法又是自行義。豈非眾行中。亦有自共二行
相雜。又中卷中本是自行。其間明造房。乞白二反。違
諫白四等。是眾行義。對首懺吉。作餘食法。捨請白入
眾聚落等。是共行義。豈非中卷。自行中。亦有眾共二
行相雜。又下卷本是共行。其間結衣食界。是眾行義。
心念持衣說淨十二頭陀五觀等。是自行義。豈非下
卷共行中。亦有眾自二行相雜。今若科分斟量比擬。
實當不易。故曰更當量擬(前惣序後明立篇目難此約將卷判行極難也)。言
若長至碎者。應先問云。若每卷之中。皆有三行相混
雜者。處判誠難。今但約三卷收三行。通途解釋。得不
可引鈔。答云。若長途等(云云)。意道。若通途辨於行事
者。隨於一行之中。卒難尋撿。故云寄於討論。更問若
爾。但向三卷文中。凡有眾自共三行處。逐行延科。出
得不鈔。答云。必隨相等(云云)。意道。若存篇題。不以三
行分判隨有眾自共處。璩名科出者。即每卷之中。三
行却成雜亂。故云過在繁碎。更問上言長途而巳。恐
披撿者。難欲隨相曲分。復成繁碎。兩種既並非。如何
即是。
言今至依者。鈔答通也。結上所分之意。用簡上非二
之等。宜約略者。謂隨前事。宜前十二篇。隨明眾務之
事。宜應判此上卷一十二篇文。為眾行中之四篇。隨明
戒體持犯之相。宜應判此中卷四篇。為自行。下之一
十四篇。隨明機要之務。宜應判此下卷十四篇為共
行(故云隨宜約略)。通結指歸者。謂通結前上卷十二篇指歸
眾行。其間雖有自共兩行。隨增勝說。眾行既多。且判
歸眾行。通結中卷四篇指歸自行。其間縱有眾共二
行。亦從多而判。且指歸自行。通結下卷十四篇指歸
共行。其間縱有眾自二行。亦從多判且指歸共行(故云通結
指歸)。使舉領提綱等者。古以毛為裘。毛附於領。舉領則毛
端。古以綱持網。提綱則目整。今以上卷眾行為綱為
領。中卷內。凡有明眾行處。如毛如目。又中卷自行為
綱。上下二卷內。凡有明於自行處。如毛如目。又下卷
共行為綱。為上中二卷內。凡有明共行處。如毛如目。
今但舉上卷眾行之綱領。中下二卷所有眾行之文。
毛目自然端整。皆屬上卷眾行攝也(餘二皆倒此說之云云若不依
此解者。即成繁亂)。載舒載覽等者。載者終也。舒者展也。攬者
披攬也。謂四時事終。可以載於簡冊。或可十億曰載。
大數之終。意令後人。從卷始迄于卷終。舒展披攬故。
若依毛詩載者。則舒攬隨有前事。隨撿依行也(上來𠬧科
云云惣當十門別序巳竟)。
四分律南山行事鈔記卷第二
四分律鈔簡正記卷第四
公元657年
吳越天長寺大德賜紫志貞(丁巳歲記)
吳越國真身寺傳律沙門靖安照遠丁巳歲記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