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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第 53c 页
四分律钞简正记卷第四(释别序第二门毕第十门)
吴越国长讲律临坛赐紫清凉大师景霄纂
第二门分二。初标名释。言第至意者。标门名也。先辨
来意。上以遮性五例。辨其教兴。夫教不孤然。必有轻
重。故前文云。教不孤起。起必因人。人既不同。教亦非
一。随机有于多种。宁无轻重者乎。今若不明。凭何处
判。故次辨也。释名者。第者居也。二者增数。制谓所制。
教谓能诠。轻者轻微。重谓粗重。即此四分所制之教。
有于轻重。意谓意旨。故云第二(云云)。
释中之轻重至难者。裁裁量。断谓割。谓所制教文。文
中轻重。难以裁断量断割。所以然者。唯似五篇升降
前重后轻。又于一事之上。或制教意轻而罪重。或制
教意重而罪轻。或俱重俱轻不定。且如性戒煞人得
夷最重。非人得兰渐轻。畜生得提最轻。遮中[嬗-旦+示]房得
残即重。断草掘地得提渐轻。此皆是佛在日应病施
张。今以凡情不易裁量断割。故云难也。言何至方者。
两字徵也。谓上巳叹轻重之教。难以裁量。然且未述
难之道理。欲释下文故。先难徵起。故言何者原彼能
施之教。原本也。又心怒于总曰原。彼者。宗记云。此方
望西土。谓佛在日。制教在于西国也。夷可将人望教
以释彼此。亦得人为此教为彼也。能施之教者。施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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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设。若据理佛能为设教人。教却是所施。今云能施
者。但对所教之机说也(云云)。教主穷机之人者。教主
是佛。佛在人中。或道后得智中。能见一切根机者悉
基。故曰穷机(云云)。推此又此所为之人者。又重也。推
者寻也。所为即六群十群等是也。人惟应药之器者。
玄云推者想也。想于六群等缘起之人。并是应如来
教药之器。或可惟字惜训是亦得(云云)。所以药病相
扣。所以两字。蹑上而生。由前教主。穷达物机。故无虚
受之损。药即教病即机。相者相当。扣谓扣击如洪钟
之待扣。义类相常。随彼病缘者差别也。利闰无方者。
谓利益闰及。方由比也。更无比故。如前六群等类。从
制巳后奉于教药。不敢有违。利闰之门。不可比喻。故
经云。应病与药令得服行。乃至见闻。无不蒙益。此段
钞文都有六句。上二句原教穷机。下四句推机应教。
言岂可至也者。结归难断意也。谓上重轻之意。皆是
大圣在日。观机援法。或重轻佛智所宣。岂可以凡夫
情怀言论。测度得知当初所制之教。故云岂可(云云)
言虽至成者。虽然两字。纵夺之词。若纵之则重轻教
旨难知。若夺之亦有得知之理。问据何教有得知之
理。钞自释云。重覆覈共远标实。被于来𧜟重称也。覈
者研覈。又实也。远谓远谓远诠。标者表也。毗尼之教
轨范僧尼。万二千年。咸皆有分。钞主披览研覈寻求
文意。故云重覈等(云云)(上依文记解)。又宗云。标者示也。意
道。此之律教不局佛在且期之间。实亦有心标示。此
者。但对所教之机说也(云云)。教主穷机之人者。教主
是佛。佛在人中。或道后得智中。能见一切根机者悉
基。故曰穷机(云云)。推此又此所为之人者。又重也。推
者寻也。所为即六群十群等是也。人惟应药之器者。
玄云推者想也。想于六群等缘起之人。并是应如来
教药之器。或可惟字惜训是亦得(云云)。所以药病相
扣。所以两字。蹑上而生。由前教主。穷达物机。故无虚
受之损。药即教病即机。相者相当。扣谓扣击如洪钟
之待扣。义类相常。随彼病缘者差别也。利闰无方者。
谓利益闰及。方由比也。更无比故。如前六群等类。从
制巳后奉于教药。不敢有违。利闰之门。不可比喻。故
经云。应病与药令得服行。乃至见闻。无不蒙益。此段
钞文都有六句。上二句原教穷机。下四句推机应教。
言岂可至也者。结归难断意也。谓上重轻之意。皆是
大圣在日。观机援法。或重轻佛智所宣。岂可以凡夫
情怀言论。测度得知当初所制之教。故云岂可(云云)
言虽至成者。虽然两字。纵夺之词。若纵之则重轻教
旨难知。若夺之亦有得知之理。问据何教有得知之
理。钞自释云。重覆覈共远标实。被于来𧜟重称也。覈
者研覈。又实也。远谓远谓远诠。标者表也。毗尼之教
轨范僧尼。万二千年。咸皆有分。钞主披览研覈寻求
文意。故云重覈等(云云)(上依文记解)。又宗云。标者示也。意
道。此之律教不局佛在且期之间。实亦有心标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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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至于今日也。实被裔者。被由及也。来者后来。裔者
苗裔。又云衣襟下垂训裔也。又云。子孙相继曰苗裔。
今师既乃推求文意。即知此教被及未来。所以亦有
得知制教重轻之道理。若尔便请引教證之可引钞。
答云在文自显。何假證成知制教重轻之道理。若尔
便请引教證之。故律序云。时世饥馑乞求难得。目连
纵运通往北洲。取自然粳米。佛呵云。汝有神通。可尔。
诸神通足。又复如何。目连曰。我以神力接之令往。佛
言。汝若在世可然。未来比丘。自无神通。又无他接。招
世讥嫌。便云。不如佛在世时比丘等(云云)。又律文列
十利。最末后云。令正法久住等。此皆是在当部。律文
中自显。所劳更引别教證成也。二依位證明中言今
至七者。谓上再覈覆覈前文通被末代。今日僧尼。既
皆有分。亦可序述裁量。又云今序斯大略。大以简小
为义略。谓纲格之谈。不越七般轻重。收之皆尽也。
一兴厌渐顿者。此有多种。一约受舍以明兴心。受中
渐顿。但受五戒十戒名渐。一切皆受为类。又厌心舍
中。有渐有顿。舍具戒作沙弥是渐。舍具戒为白衣为
顿。次就持犯四行。约起心明者。兴心成二持。厌心成
两犯。人众恶皆断。诸善咸修。名二持心顿。少分断恶
修善。是二持心渐。众恶皆作诸善悉止名二犯心顿。
少分作恶止善名二犯心渐。渐即教意轻。顿即教意
重。一切兴厌渐顿。皆在此明(上依复云所解甚为雅当)若依继宗
记中。将制戒以辨。据喜犯者为兴。希作者为厌。罪重
苗裔。又云衣襟下垂训裔也。又云。子孙相继曰苗裔。
今师既乃推求文意。即知此教被及未来。所以亦有
得知制教重轻之道理。若尔便请引教證之可引钞。
答云在文自显。何假證成知制教重轻之道理。若尔
便请引教證之。故律序云。时世饥馑乞求难得。目连
纵运通往北洲。取自然粳米。佛呵云。汝有神通。可尔。
诸神通足。又复如何。目连曰。我以神力接之令往。佛
言。汝若在世可然。未来比丘。自无神通。又无他接。招
世讥嫌。便云。不如佛在世时比丘等(云云)。又律文列
十利。最末后云。令正法久住等。此皆是在当部。律文
中自显。所劳更引别教證成也。二依位證明中言今
至七者。谓上再覈覆覈前文通被末代。今日僧尼。既
皆有分。亦可序述裁量。又云今序斯大略。大以简小
为义略。谓纲格之谈。不越七般轻重。收之皆尽也。
一兴厌渐顿者。此有多种。一约受舍以明兴心。受中
渐顿。但受五戒十戒名渐。一切皆受为类。又厌心舍
中。有渐有顿。舍具戒作沙弥是渐。舍具戒为白衣为
顿。次就持犯四行。约起心明者。兴心成二持。厌心成
两犯。人众恶皆断。诸善咸修。名二持心顿。少分断恶
修善。是二持心渐。众恶皆作诸善悉止名二犯心顿。
少分作恶止善名二犯心渐。渐即教意轻。顿即教意
重。一切兴厌渐顿。皆在此明(上依复云所解甚为雅当)若依继宗
记中。将制戒以辨。据喜犯者为兴。希作者为厌。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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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名顿。罪轻处名渐等。广释如彼(云云)。今详。此说却
成第二结正业文意。与此稍乖也。二结正业科者。谓
僧尼各有五篇。名为正业。简于因业。前前重后后轻。
如杀人结夷正业。杀非人结兰五业。此兰虽非开五
篇数。且是根本罪也。杀畜结提正业。又如一女境上。
自有五种轻重正业科。如与其行淫结夷正业。摩触
结残正业。同行同坐结提正业。兰若难处受食结提
舍尼正业。共作务非仪减结吉罗正业。皆前重后轻
也。三报果不同者。谓过去脩因。感过去因名为报果。
约男女报。既不同为僧为尼。亦有差别。立教致有轻
重。如僧报强故。但一部中受戒忏罪。舍戒后。许七返
重来。夏中有缘。开三法受日。教意即轻。尼报弱故。须
二部僧中受戒忏罪。舍戒后不许重来。夏中有缘。但
开清七日。教意即重。又如僧漏失得残意教重。尼得
提教意轻。僧摩触得残教意轻。尼得提教意重(云云)。
四摄趣优劣者。约所对境明轻重也。如人趣优。杀盗
皆夷。教意即重也。非人次劣。杀盗皆兰。教意次轻。畜
趣最劣。杀提盗舌。教意最轻也。五起情虚实者。此对
所为之机情之虚实也。实即轻虚即重。如自知得圣
是实。许向同意比丘说不犯。若向未受具人得提。教
意即轻。若实无所得。自称得过人法诳他。是心虚故
结夷。教意重。又调达五邪三宝。心虚故违谏。得残即
重。利吒比丘。说欲不障道。以心实故。违谏。结提即轻
故。六开制互立者。此所为之据起四迷与不迷。立教
成第二结正业文意。与此稍乖也。二结正业科者。谓
僧尼各有五篇。名为正业。简于因业。前前重后后轻。
如杀人结夷正业。杀非人结兰五业。此兰虽非开五
篇数。且是根本罪也。杀畜结提正业。又如一女境上。
自有五种轻重正业科。如与其行淫结夷正业。摩触
结残正业。同行同坐结提正业。兰若难处受食结提
舍尼正业。共作务非仪减结吉罗正业。皆前重后轻
也。三报果不同者。谓过去脩因。感过去因名为报果。
约男女报。既不同为僧为尼。亦有差别。立教致有轻
重。如僧报强故。但一部中受戒忏罪。舍戒后。许七返
重来。夏中有缘。开三法受日。教意即轻。尼报弱故。须
二部僧中受戒忏罪。舍戒后不许重来。夏中有缘。但
开清七日。教意即重。又如僧漏失得残意教重。尼得
提教意轻。僧摩触得残教意轻。尼得提教意重(云云)。
四摄趣优劣者。约所对境明轻重也。如人趣优。杀盗
皆夷。教意即重也。非人次劣。杀盗皆兰。教意次轻。畜
趣最劣。杀提盗舌。教意最轻也。五起情虚实者。此对
所为之机情之虚实也。实即轻虚即重。如自知得圣
是实。许向同意比丘说不犯。若向未受具人得提。教
意即轻。若实无所得。自称得过人法诳他。是心虚故
结夷。教意重。又调达五邪三宝。心虚故违谏。得残即
重。利吒比丘。说欲不障道。以心实故。违谏。结提即轻
故。六开制互立者。此所为之据起四迷与不迷。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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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有轻重。如境想五句。初句心境相当结五篇。根本
即重。下四句心不当境。境不称心。伹结方便。教意即
轻。就后四句中。且约杀戒说。如人非人疑想二句。是
[利-禾+湆]境。非人疑想是开心。后二句非人人想疑。非人是
开境。人想是制心。一切境想句。皆如此例(云云)。及如
坏生戒。无净人时得自净果。是开即不制。有净人即
不许。是制不开。又如离衣戒。从外妇会衣入界。不得
听舍衣。是开轻无制重。入界得。即不许遥舍。是制重
无开轻(一切开制并在此例)。互立者。遽互而立也。开轻中无制
重(云云)。中无开轻等。是互立也。七约行彰异者。前六
皆约一事对教以明。今所被机所为之行有异。辨轻
重也。如諠静一仪者。气事解也。諠谓聚落。静即兰若。
如上行居兰若。许六夜离衣。教意即轻。中下之流居
聚落。聚落无难。一宿离衣即犯。教意即重。又如上行
人制在冢间树下。三衣一益。教意亦重。中下根。久许
住房舍。畜百一诸长开结净厨等。教意即轻。若对犯
以明。上行人罪轻。中下人违教罪重(巳上七例须有轻重意知之)。
第三结云。凡此诸例。凡者不一。牒上七例。怀者情怀。
即佛情怀之中。本制教有轻重者。莫越斯七也。据断
之宗体者。宗谓宗主。体谓纲骨。今师既披寻律藏知
此教。被于未来。遂作七例。[打-丁+(耜-耒)]之得知佛制之本怀。今
时处量。依此以为宗主。恐条流未委。特立此开门。为
大纲也。
第三门。初标次释。初言第言至意者。先辨来意。谓上
即重。下四句心不当境。境不称心。伹结方便。教意即
轻。就后四句中。且约杀戒说。如人非人疑想二句。是
[利-禾+湆]境。非人疑想是开心。后二句非人人想疑。非人是
开境。人想是制心。一切境想句。皆如此例(云云)。及如
坏生戒。无净人时得自净果。是开即不制。有净人即
不许。是制不开。又如离衣戒。从外妇会衣入界。不得
听舍衣。是开轻无制重。入界得。即不许遥舍。是制重
无开轻(一切开制并在此例)。互立者。遽互而立也。开轻中无制
重(云云)。中无开轻等。是互立也。七约行彰异者。前六
皆约一事对教以明。今所被机所为之行有异。辨轻
重也。如諠静一仪者。气事解也。諠谓聚落。静即兰若。
如上行居兰若。许六夜离衣。教意即轻。中下之流居
聚落。聚落无难。一宿离衣即犯。教意即重。又如上行
人制在冢间树下。三衣一益。教意亦重。中下根。久许
住房舍。畜百一诸长开结净厨等。教意即轻。若对犯
以明。上行人罪轻。中下人违教罪重(巳上七例须有轻重意知之)。
第三结云。凡此诸例。凡者不一。牒上七例。怀者情怀。
即佛情怀之中。本制教有轻重者。莫越斯七也。据断
之宗体者。宗谓宗主。体谓纲骨。今师既披寻律藏知
此教。被于未来。遂作七例。[打-丁+(耜-耒)]之得知佛制之本怀。今
时处量。依此以为宗主。恐条流未委。特立此开门。为
大纲也。
第三门。初标次释。初言第言至意者。先辨来意。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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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轻重两意。为四分处判之宗。然须识宗归宗判处。
故以辨也。释名者。对谓能对之人。即处判之主事。即
所对随行之事。众自共能所双彰。故云对事也(诸记之中
皆对前七例。轻重之事。此释恐成局也)。约教者。有两释。搜玄约当宗之
律教宗。记中约五部不同之教。今意取前解为正。所
以尔者。前来第一门中。云唯就当宗以辨。又第二门
七例。亦但据当宗。此门虽通辨五部。辨不同究理寻
文。亦据四分律教受随相类。纵明外部。亦是傍兼。故
知唯局本宗处量断割。思之。
释中言自佛法东流几六百载者。自从也。几(音祈)近也。
后汉永平十年丁卯。至唐武德九年。巳经五百五十
九年。近于六百。此以甲子排之(有处说云。五百六十四年。欠三十六年。不
满六百。未详也)。载者唐虞曰载。唐是陶唐尧氏。虞是有虞舜
氏。又时之终。皆载于简册故。又释十数之终曰载。则
显数有始终也。又周时曰年。年者禾下千千犯也。谓
禾犯于一熟故。夏时岁。岁者星名也。故儒书云。东方
甲乙木。岁星十二月一度转。南方丙丁火。[(火*火)/ ]或星六十
日一转。西方庚辛金。太白星三十日一转。北方辰星
不转。中央戊巳土。镇星三年一转。谓夏时取其岁星。
周天一匝。气候改节。故云岁也。高时日𣏌。𣏌者取其
祭祀时候一改。子孙追其先祖。以为祭祀之节。今文
中云载者。随言取便。亦无别理也。言诸师至说者。此
明四分律流行时。古德迷宗判处之失也。故羯磨疏
云。自金河巳后名教互张。然诸讲士。偏竞不伦。各尚
故以辨也。释名者。对谓能对之人。即处判之主事。即
所对随行之事。众自共能所双彰。故云对事也(诸记之中
皆对前七例。轻重之事。此释恐成局也)。约教者。有两释。搜玄约当宗之
律教宗。记中约五部不同之教。今意取前解为正。所
以尔者。前来第一门中。云唯就当宗以辨。又第二门
七例。亦但据当宗。此门虽通辨五部。辨不同究理寻
文。亦据四分律教受随相类。纵明外部。亦是傍兼。故
知唯局本宗处量断割。思之。
释中言自佛法东流几六百载者。自从也。几(音祈)近也。
后汉永平十年丁卯。至唐武德九年。巳经五百五十
九年。近于六百。此以甲子排之(有处说云。五百六十四年。欠三十六年。不
满六百。未详也)。载者唐虞曰载。唐是陶唐尧氏。虞是有虞舜
氏。又时之终。皆载于简册故。又释十数之终曰载。则
显数有始终也。又周时曰年。年者禾下千千犯也。谓
禾犯于一熟故。夏时岁。岁者星名也。故儒书云。东方
甲乙木。岁星十二月一度转。南方丙丁火。[(火*火)/ ]或星六十
日一转。西方庚辛金。太白星三十日一转。北方辰星
不转。中央戊巳土。镇星三年一转。谓夏时取其岁星。
周天一匝。气候改节。故云岁也。高时日𣏌。𣏌者取其
祭祀时候一改。子孙追其先祖。以为祭祀之节。今文
中云载者。随言取便。亦无别理也。言诸师至说者。此
明四分律流行时。古德迷宗判处之失也。故羯磨疏
云。自金河巳后名教互张。然诸讲士。偏竞不伦。各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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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宗鲜怀通量。僧祇大兴。关内十诵江表流行。虽有
沙门昙谛。念得四分羯磨。本来律本来至江表。关内
康四分羯磨。各用僧祇十诵。以为随行。非准宗骨颠
倒。亦乃缘急。随情使受随相乖。名为穿凿。名谓巳判
为是。化斥为非。故云判是非也。竞封同异者。竞者争
竞。封者执也。竞执依四分羯磨得戒是同。名执小诵
或僧祇以为随行是异。其数颇多。故云不可称说。言
良至趣者。出异执之所以也。谓前来判割是非。竞封
同异。为于何取。可引钞文。通云良由巳下(云云)。
良者多也。实也。由谓因由。寻谓讨寻。宗谓宗途。旨谓
意旨。玄云。不识五部之意旨。致使随行。行事昏闇乖
受体。依四分得戒。随中依僧祇。通衣护衣。不许转敬。
受事讫日出界。四钱三角成重。或依十诵癈净地八
十小钱成重。受七夜并三十九夜。受戒时和尚破戒。
或不现前。黄门为和尚(云云)。在十人之外并得。或依
五分。直声念戒等。总是昏于本趣也(有解云。不识成论是四分宗旨
多论是十诵家宗旨。致行事昏于本趣者非也)。
言故至责者。劝季师承也。由前昏闇不依宗途。今须
明闲方识本趣。故须两字。蹑上生下。学谓习学。师谓
师承。故儒书说。古有董遇字学真好学。常言三馀之
意。冬是岁馀。夜是日馀。雨是政馀。此之三途。可以为
学。又易星而知之者上矣。学而知之者次矣。又云。玉
不琢而不成器。人不学而不知道。终日不食。终夜不
[穴/侵]。以思无益。不如学也。又如项托七岁。为孔子之师。
沙门昙谛。念得四分羯磨。本来律本来至江表。关内
康四分羯磨。各用僧祇十诵。以为随行。非准宗骨颠
倒。亦乃缘急。随情使受随相乖。名为穿凿。名谓巳判
为是。化斥为非。故云判是非也。竞封同异者。竞者争
竞。封者执也。竞执依四分羯磨得戒是同。名执小诵
或僧祇以为随行是异。其数颇多。故云不可称说。言
良至趣者。出异执之所以也。谓前来判割是非。竞封
同异。为于何取。可引钞文。通云良由巳下(云云)。
良者多也。实也。由谓因由。寻谓讨寻。宗谓宗途。旨谓
意旨。玄云。不识五部之意旨。致使随行。行事昏闇乖
受体。依四分得戒。随中依僧祇。通衣护衣。不许转敬。
受事讫日出界。四钱三角成重。或依十诵癈净地八
十小钱成重。受七夜并三十九夜。受戒时和尚破戒。
或不现前。黄门为和尚(云云)。在十人之外并得。或依
五分。直声念戒等。总是昏于本趣也(有解云。不识成论是四分宗旨
多论是十诵家宗旨。致行事昏于本趣者非也)。
言故至责者。劝季师承也。由前昏闇不依宗途。今须
明闲方识本趣。故须两字。蹑上生下。学谓习学。师谓
师承。故儒书说。古有董遇字学真好学。常言三馀之
意。冬是岁馀。夜是日馀。雨是政馀。此之三途。可以为
学。又易星而知之者上矣。学而知之者次矣。又云。玉
不琢而不成器。人不学而不知道。终日不食。终夜不
[穴/侵]。以思无益。不如学也。又如项托七岁。为孔子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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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兴洙四三学士。以师夫子等(云云)。必约经远者。谓
非一时半日乡(音钓二十时也)。而巳。须积日追功。所以儒有
三冬。佛开五夏。如汉时有东方朔字梦蔓。倩三冬而
学。学通万卷之书。五音六律。阴阳异术。悉皆周备。佛
教之内五夏依师。如南山大师听首疏二十遍。五部
律教。及诸经论。凡不精通。方能执持律典。佩带真正
之文。既如本异宗计。不同依宗行事。方无疑滞。毁呵
也讥嫌也。岂可也。沦没也。小笑曰嗤。形言曰责。免遭
呵毁讥嫌。亦不伦没。于嗤笑责及之地也。
言今判至随者。正辨依宗判处也。还约其受体者。须
依本受。以明随行也。言体既四分而受等者。谓且此
约此土僧尼。于曹魏之时。因昙谛三藏。念出四分羯
磨。纳戒在身。随行之中。只合依承四分。不合以十诵
僧祇五分。判四分宗之持犯。故曰岂得明随(此且约一面说)。
若更通释。如依十诵得戒。亦须自依十诵。以判随行。
若依祇五亦然。但名。归宗途。莫令混乱即得(云云)。
言犹恐至痴者。犹尚也。谓前约事通说。须依本受明
随。犹恐后来学者。未能晓明。故更再垂指示也。言大
纲者。即处判之大意也。谓辄将下。正示分齐也。辄者
专擅也。古人以僧祇十诵。为巳所学者。判他四分受
体持犯。盖是曹魏之时。僧尼虽依昙谛念出四分羯
磨得戒。未有广律本流行。至东晋时后秦弘始六年。
弗多罗。初翻十诵。盛行江表。至十二年。方译四分律。
其时全未有人流传。至东晋熙年中。又翻僧祇□□
非一时半日乡(音钓二十时也)。而巳。须积日追功。所以儒有
三冬。佛开五夏。如汉时有东方朔字梦蔓。倩三冬而
学。学通万卷之书。五音六律。阴阳异术。悉皆周备。佛
教之内五夏依师。如南山大师听首疏二十遍。五部
律教。及诸经论。凡不精通。方能执持律典。佩带真正
之文。既如本异宗计。不同依宗行事。方无疑滞。毁呵
也讥嫌也。岂可也。沦没也。小笑曰嗤。形言曰责。免遭
呵毁讥嫌。亦不伦没。于嗤笑责及之地也。
言今判至随者。正辨依宗判处也。还约其受体者。须
依本受。以明随行也。言体既四分而受等者。谓且此
约此土僧尼。于曹魏之时。因昙谛三藏。念出四分羯
磨。纳戒在身。随行之中。只合依承四分。不合以十诵
僧祇五分。判四分宗之持犯。故曰岂得明随(此且约一面说)。
若更通释。如依十诵得戒。亦须自依十诵。以判随行。
若依祇五亦然。但名。归宗途。莫令混乱即得(云云)。
言犹恐至痴者。犹尚也。谓前约事通说。须依本受明
随。犹恐后来学者。未能晓明。故更再垂指示也。言大
纲者。即处判之大意也。谓辄将下。正示分齐也。辄者
专擅也。古人以僧祇十诵。为巳所学者。判他四分受
体持犯。盖是曹魏之时。僧尼虽依昙谛念出四分羯
磨得戒。未有广律本流行。至东晋时后秦弘始六年。
弗多罗。初翻十诵。盛行江表。至十二年。方译四分律。
其时全未有人流传。至东晋熙年中。又翻僧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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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内古德。皆学十诵僧祇。为巳所学者。依僧祇判
四钱三角结重。许其通夜护衣。斥夏中受事说日出
界。或依十诵七夜三十九夜断盗约八十文。元魏以
前例皆如是。后因法聪律师。忽考戒体。元兴知从四
分得戒。方改前迷。如归本趣。南山或恐今时犹有类。
所以重更示也(云云)。脱罹𠎝失其唯不学愚痴者。脱
者忽也。罹遭也。𠎝罪也。意云。傥有如斯错判。皆由于
教。未明不晓。本异二宗缓急。是非意旨。所遭罪失。皆
是不学无知等。问或有学十诵者。判他四分铜器入
轻。望损常住义边。莫不犯重不。答有两解。一云不犯
重。谓无儒偏心判与还。准律教为凭。但得不学无知
枝条罪也(上依搜玄解也)。二云犯根本说。更加不学无知。今
详二解之中。初释为胜。后义违钞不取。
言今至观者。结成通格也。标今异昔通者总也。格正
也。于此一部文中。立二般定格。前二十九篇。四分律
师。行四分事之定格第三十篇。四分律师。行他部事
之定格。较由明也。宝云。车后横木名较。较正也。准者
准则均平。又准的也。通明五部学人。以此判处。一门
共成明。则须依本受明随。以判持犯也。一披者。显不
再展此门。即条即领。披此一门之条。知下诸篇行事。
本异宗别。如裘之毛。此门如裘之领。释者解也散也。
然是也。大观者由明也。易有观对大明之象。寻此一
门之条。见下诸篇行事大意。如悬明镜。在于高台。似
登高山。望见万物。无不分晓也。宝又释云。观者按观。
四钱三角结重。许其通夜护衣。斥夏中受事说日出
界。或依十诵七夜三十九夜断盗约八十文。元魏以
前例皆如是。后因法聪律师。忽考戒体。元兴知从四
分得戒。方改前迷。如归本趣。南山或恐今时犹有类。
所以重更示也(云云)。脱罹𠎝失其唯不学愚痴者。脱
者忽也。罹遭也。𠎝罪也。意云。傥有如斯错判。皆由于
教。未明不晓。本异二宗缓急。是非意旨。所遭罪失。皆
是不学无知等。问或有学十诵者。判他四分铜器入
轻。望损常住义边。莫不犯重不。答有两解。一云不犯
重。谓无儒偏心判与还。准律教为凭。但得不学无知
枝条罪也(上依搜玄解也)。二云犯根本说。更加不学无知。今
详二解之中。初释为胜。后义违钞不取。
言今至观者。结成通格也。标今异昔通者总也。格正
也。于此一部文中。立二般定格。前二十九篇。四分律
师。行四分事之定格第三十篇。四分律师。行他部事
之定格。较由明也。宝云。车后横木名较。较正也。准者
准则均平。又准的也。通明五部学人。以此判处。一门
共成明。则须依本受明随。以判持犯也。一披者。显不
再展此门。即条即领。披此一门之条。知下诸篇行事。
本异宗别。如裘之毛。此门如裘之领。释者解也散也。
然是也。大观者由明也。易有观对大明之象。寻此一
门之条。见下诸篇行事大意。如悬明镜。在于高台。似
登高山。望见万物。无不分晓也。宝又释云。观者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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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道流住处曰观。亦取登升著望之[菧-氐+里]。如彼述之(云
云)。
第四门文二。初标以释。言第五意者标也。谓前门巳
明处判。须依本受为宗。今或本受宗中。文义未周。须
准用于他部。然其引用取舍有准凭。故立此门。以为
轨范。故以辨也。问前既斥古迷宗判处。将异部明。随
今此 立此门。以为轧范。故以辨也。复用外宗与昔
何别。答不然。前是弃本从末。当律自有不依此。先准
当宗足为处判。若宗中欠少。方引他宗。亦取义势相
关。缓急相类者。以为补益故也。释名者。诸者不一也。
部者类也。除四分外。五分十祇。并大小乘随经随论
记传。凡有说律之处。与律相应。皆含在诸字中收。部
类均等。通引用也。
释中言统至文者。统由通也。通明一大毗尼教藏。佛
在日对机所制。虽未诠上文墨。且是一藏毗尼。佛灭
后结集之时。诠上具文。亦是大教藏之教。结集巳后。
百载之中。五圣任持与上不异。故云本实一文也。言
但至立者。但者专局之词也。悟者悟入也。根机既殊。
悟入亦别。是不同也。诸计即五师惜计。因鞠多下。有
五弟子。情见不同。所以分或五部也。岳立者。山岳也。
约字释山下安狱。管摄鬼神之所。有一百二十川原。
才岩峭峻者。封为岳也。即此方有五岳。东岳泰山在
兖州。南岳衡山在衡州。西岳华山在华州。北岳洹山
在洹州(今改为镇幽定州。以避国〔译〕)。中岳嵩山在洛州。宝云。有人
云)。
第四门文二。初标以释。言第五意者标也。谓前门巳
明处判。须依本受为宗。今或本受宗中。文义未周。须
准用于他部。然其引用取舍有准凭。故立此门。以为
轨范。故以辨也。问前既斥古迷宗判处。将异部明。随
今此 立此门。以为轧范。故以辨也。复用外宗与昔
何别。答不然。前是弃本从末。当律自有不依此。先准
当宗足为处判。若宗中欠少。方引他宗。亦取义势相
关。缓急相类者。以为补益故也。释名者。诸者不一也。
部者类也。除四分外。五分十祇。并大小乘随经随论
记传。凡有说律之处。与律相应。皆含在诸字中收。部
类均等。通引用也。
释中言统至文者。统由通也。通明一大毗尼教藏。佛
在日对机所制。虽未诠上文墨。且是一藏毗尼。佛灭
后结集之时。诠上具文。亦是大教藏之教。结集巳后。
百载之中。五圣任持与上不异。故云本实一文也。言
但至立者。但者专局之词也。悟者悟入也。根机既殊。
悟入亦别。是不同也。诸计即五师惜计。因鞠多下。有
五弟子。情见不同。所以分或五部也。岳立者。山岳也。
约字释山下安狱。管摄鬼神之所。有一百二十川原。
才岩峭峻者。封为岳也。即此方有五岳。东岳泰山在
兖州。南岳衡山在衡州。西岳华山在华州。北岳洹山
在洹州(今改为镇幽定州。以避国〔译〕)。中岳嵩山在洛州。宝云。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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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云。五岳在此方。五师分部在西土。彼无五岳。何故
言岳立耶。今云不然。分部虽在彼。制钞且在此土。时
举此方五狱。类彼西国五师。或可五数是齐。故举为
喻。谓彼五师顿起各竞。情见不同。如此方五山争高
兢耸故(云云)。
言所以至典者。释成别之所以也。乐欲者。即五师受
乐悕须之心也。成立巳宗者。成五师自巳之宗也。问
既随乐欲成立巳宗。未审向何处取文。钞答云。竞秤
大众之文等(云云)。竞者争也。采拾也览也。摩诃僧祇。
此云大众。即八十诵。约法为名(非谓大乘之大众也)。用集一家
之典者。如萨婆多。于大藏内。取情见之文。用集为十
诵一家之典。馀皆此例(云云未要举事辨)。
言故至显者。结成互缺也。故有者因由义也。由于前
来。各随情见采取律文。分为五宗。故有四般阙少。是
以著故有二字也。言轻重异势者。谓所行事。是一五
部。互有重轻。如四分发尼诤戒得提是重。五分犯吉
是轻。四分盗五钱得夷即重。十诵犯兰为轻。十诵疑
人边得夷即重。四分但兰是轻。轻重不同。便是异势
故。无别理也。持犯分途者。四分先说净。初后作三衣。
不须舍净成持。十诵不舍净得吉成犯。又四分戒戒
下文。皆结下三众罪成犯。五分不结成持(故曰持犯分途)有
无递出者。四分有多敬塔戒。十诵无。十诵有可分别
聚落界。四分无。五分有轻三师提及水界。四分无。递
互而出(故曰云云)。癈兴互显者。四分兴歌声念戒。五分癈。
言岳立耶。今云不然。分部虽在彼。制钞且在此土。时
举此方五狱。类彼西国五师。或可五数是齐。故举为
喻。谓彼五师顿起各竞。情见不同。如此方五山争高
兢耸故(云云)。
言所以至典者。释成别之所以也。乐欲者。即五师受
乐悕须之心也。成立巳宗者。成五师自巳之宗也。问
既随乐欲成立巳宗。未审向何处取文。钞答云。竞秤
大众之文等(云云)。竞者争也。采拾也览也。摩诃僧祇。
此云大众。即八十诵。约法为名(非谓大乘之大众也)。用集一家
之典者。如萨婆多。于大藏内。取情见之文。用集为十
诵一家之典。馀皆此例(云云未要举事辨)。
言故至显者。结成互缺也。故有者因由义也。由于前
来。各随情见采取律文。分为五宗。故有四般阙少。是
以著故有二字也。言轻重异势者。谓所行事。是一五
部。互有重轻。如四分发尼诤戒得提是重。五分犯吉
是轻。四分盗五钱得夷即重。十诵犯兰为轻。十诵疑
人边得夷即重。四分但兰是轻。轻重不同。便是异势
故。无别理也。持犯分途者。四分先说净。初后作三衣。
不须舍净成持。十诵不舍净得吉成犯。又四分戒戒
下文。皆结下三众罪成犯。五分不结成持(故曰持犯分途)有
无递出者。四分有多敬塔戒。十诵无。十诵有可分别
聚落界。四分无。五分有轻三师提及水界。四分无。递
互而出(故曰云云)。癈兴互显者。四分兴歌声念戒。五分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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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兴结净地。十诵癈互显即递出。但语别耳(上〔衣〕正解
但据校条五部对以辨。除僧祇。是根本部。不同谄记所释)。
二别中立本会取诸文。初言今立至不同。谓由前准
未分之时。同是一大藏毗尼。百载将末。既随分出。致
令事法不全。今依四分行持不周。须引他宗补阙。犹
如未分之前。无同一体也。四分为本者。准下第十门
中云。昙无德部。四分律钞所宗。即以此律为本。或本
内有事无事等引他部。故云不可不用。不同古来局
执也。
二引用为凭。言故至知者。举论总标也。所言善见者。
谓五百罗汉共造。斯论解四分律。善能分别。令义易
见。故云善见。夫造论文。西域有二别。一释论。二宗论。
若释即依一本教文。从始至末。以第解释。龙树菩萨
造大智。解六百卷般若经。又如天亲造般若论。解金
刚经等。若宗论即不解释。但依一本圣教为宗。宗有
繁处即𠜂除。有欠处即引诸教文补益。如大庄严论。
并瑜伽论是也。今兹善见本是释论。后改作宗论。钞
依此论规摸。似彼西土宗论也。彼论之中。谓诸罗汉。
本拟造论。次第释四分文。至淫戒。早是六卷。若终一
部。必虑文繁。所以商量。改为宗论。故彼云。法师曰律
本巳具。我当分别解说。法师曰于戒本中。于句义中。
于难问中。若欲知者。有四分毗尼。诸大德有神通者。
抄出令人知(巳上论文)。今略解之。言法师者。谓律师也。五
百罗汉。解法之人。号法师也。曰者论词也。律本巳具
但据校条五部对以辨。除僧祇。是根本部。不同谄记所释)。
二别中立本会取诸文。初言今立至不同。谓由前准
未分之时。同是一大藏毗尼。百载将末。既随分出。致
令事法不全。今依四分行持不周。须引他宗补阙。犹
如未分之前。无同一体也。四分为本者。准下第十门
中云。昙无德部。四分律钞所宗。即以此律为本。或本
内有事无事等引他部。故云不可不用。不同古来局
执也。
二引用为凭。言故至知者。举论总标也。所言善见者。
谓五百罗汉共造。斯论解四分律。善能分别。令义易
见。故云善见。夫造论文。西域有二别。一释论。二宗论。
若释即依一本教文。从始至末。以第解释。龙树菩萨
造大智。解六百卷般若经。又如天亲造般若论。解金
刚经等。若宗论即不解释。但依一本圣教为宗。宗有
繁处即𠜂除。有欠处即引诸教文补益。如大庄严论。
并瑜伽论是也。今兹善见本是释论。后改作宗论。钞
依此论规摸。似彼西土宗论也。彼论之中。谓诸罗汉。
本拟造论。次第释四分文。至淫戒。早是六卷。若终一
部。必虑文繁。所以商量。改为宗论。故彼云。法师曰律
本巳具。我当分别解说。法师曰于戒本中。于句义中。
于难问中。若欲知者。有四分毗尼。诸大德有神通者。
抄出令人知(巳上论文)。今略解之。言法师者。谓律师也。五
百罗汉。解法之人。号法师也。曰者论词也。律本巳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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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意道四分律。巳自具足。不用更造释论。一一解也。
我当分别解说者。今拟改为宗论也。所言有神通者。
一解云。三明六通。二解云。有神智心通也。言抄出令
人知者。谓众议抄取一本宗论。令人学知也。二依论
别释四法。言一本至也者。先叙本论文。尔语集众。问
曰何谓为法四也。答曰。一本。二随本。三法师语。四意
用。是谓四也。人问何谓本。答一切律藏。又问何谓为
随本。答四大处也。又问何谓为法师语。答曰集众五
百罗汉时。仙先说本。五百罗汉。广分别流通。是法师
语。又问何谓意用。答曰。置本置随本置法师语。以意
方便度用度。以修多罗广说度。以阿毗昙广说。以毗
尼广说。是名意用(巳上论文)。钞中引文。意存省约。随标便
解也。言一切律藏者。即四分律二十犍度。其文不少。
故云一切。非谓通八十诵律。为一切也。二随本。准论
是四大处匂。然释此四大处不同。准论即在初戒中
明。今约义遍通诸戒。今且于性戒中。对非戒辨。馀戒
例之。斯之四句。前二句是戒本通缘句。后二是戒本
别缘句。第一第三是犯。第二第四是不犯句。第一佛
告诸比丘。我说不净(性戒体是恶故)而不制(痴狂心乱时开作前事故)。然
此随入不净(虽有开文。有一念心忆识。今作事时。是比丘以便入)。犯位故。于净
不入。是名不净(有一念心忆〔身〕是比丘不入开文。是名不净也)。第二佛告诸
比丘。我说不净(同上)而不制。然此随入净是名净(作前事时
无一念知是比丘顺开文。故名净也)。第三佛诸比丘。我说听净而不制
(初戒遇怨逼缘。许与境合。名不制也)。然此随入不净(三时中一念生染乐心。即名不净)。
我当分别解说者。今拟改为宗论也。所言有神通者。
一解云。三明六通。二解云。有神智心通也。言抄出令
人知者。谓众议抄取一本宗论。令人学知也。二依论
别释四法。言一本至也者。先叙本论文。尔语集众。问
曰何谓为法四也。答曰。一本。二随本。三法师语。四意
用。是谓四也。人问何谓本。答一切律藏。又问何谓为
随本。答四大处也。又问何谓为法师语。答曰集众五
百罗汉时。仙先说本。五百罗汉。广分别流通。是法师
语。又问何谓意用。答曰。置本置随本置法师语。以意
方便度用度。以修多罗广说度。以阿毗昙广说。以毗
尼广说。是名意用(巳上论文)。钞中引文。意存省约。随标便
解也。言一切律藏者。即四分律二十犍度。其文不少。
故云一切。非谓通八十诵律。为一切也。二随本。准论
是四大处匂。然释此四大处不同。准论即在初戒中
明。今约义遍通诸戒。今且于性戒中。对非戒辨。馀戒
例之。斯之四句。前二句是戒本通缘句。后二是戒本
别缘句。第一第三是犯。第二第四是不犯句。第一佛
告诸比丘。我说不净(性戒体是恶故)而不制(痴狂心乱时开作前事故)。然
此随入不净(虽有开文。有一念心忆识。今作事时。是比丘以便入)。犯位故。于净
不入。是名不净(有一念心忆〔身〕是比丘不入开文。是名不净也)。第二佛告诸
比丘。我说不净(同上)而不制。然此随入净是名净(作前事时
无一念知是比丘顺开文。故名净也)。第三佛诸比丘。我说听净而不制
(初戒遇怨逼缘。许与境合。名不制也)。然此随入不净(三时中一念生染乐心。即名不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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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净不入。于汝辈不净(谓生染乐心入开文。名于净不入也)。第四告诸
比丘。我说听净而不制(同上)。然此随入净。于汝辈净(作前
事时无染乐心。入于开数无犯。故名净)。自馀性戒。前二句通缘并同。后
二句别缘即异。如盗戒作无主想。亲厚想。杀戒作杭
木想等。是别缘也。遮戒亦同于上。如断草野火烧寺
等。是别缘。酒戒药治不差。医言须酒开饮。是别缘。若
初咽得差。再咽即违开文。是于净不入犯提。是名不
净。若未差许再咽。是随入净不犯。是名净。逼诸戒皆
尔。今文存略。但标随本二句。不别句也。三法师语者。
即五百罗汉之言。今文中言云即论主也。一句钞主。
指上诸罗汉。是造论之主故。四以意度用三藏者。文
亦存略。但通云。三藏如前。广引论可委(巳上依论记释如斯也)。
三重解意用。言先至法者。据论文。重释第四意用也。
故彼论云。引义云何。莫辄取文而行。应先观根本观
句义。一一分别。共相度量。后观法师语。若文句等者。
而取。若观不等者莫取。是名自意用(巳上论文)。今钞伹略
引云。先观根本(即是律文)。次及句义(即曰大处也)。后观法师语
(即五百罗汉之言)。谓度量三藏所说。与此文义相应可用。不
相应即止。故云莫取。注文广明律师法者。彼论第六
云。律师有三法。然后成就。一于戒本讽诵通利。二坚
持不离。三从师次第受持。不令忘失。具兹三法。是名
律师。言正文如此者。结示正文也。谓指见论正文。故
以合钞。仿彼论文四法。上虽依论所辨。如然未委钞
家四法何者是也。今须略名。谓南山欲制疏文。解四
比丘。我说听净而不制(同上)。然此随入净。于汝辈净(作前
事时无染乐心。入于开数无犯。故名净)。自馀性戒。前二句通缘并同。后
二句别缘即异。如盗戒作无主想。亲厚想。杀戒作杭
木想等。是别缘也。遮戒亦同于上。如断草野火烧寺
等。是别缘。酒戒药治不差。医言须酒开饮。是别缘。若
初咽得差。再咽即违开文。是于净不入犯提。是名不
净。若未差许再咽。是随入净不犯。是名净。逼诸戒皆
尔。今文存略。但标随本二句。不别句也。三法师语者。
即五百罗汉之言。今文中言云即论主也。一句钞主。
指上诸罗汉。是造论之主故。四以意度用三藏者。文
亦存略。但通云。三藏如前。广引论可委(巳上依论记释如斯也)。
三重解意用。言先至法者。据论文。重释第四意用也。
故彼论云。引义云何。莫辄取文而行。应先观根本观
句义。一一分别。共相度量。后观法师语。若文句等者。
而取。若观不等者莫取。是名自意用(巳上论文)。今钞伹略
引云。先观根本(即是律文)。次及句义(即曰大处也)。后观法师语
(即五百罗汉之言)。谓度量三藏所说。与此文义相应可用。不
相应即止。故云莫取。注文广明律师法者。彼论第六
云。律师有三法。然后成就。一于戒本讽诵通利。二坚
持不离。三从师次第受持。不令忘失。具兹三法。是名
律师。言正文如此者。结示正文也。谓指见论正文。故
以合钞。仿彼论文四法。上虽依论所辨。如然未委钞
家四法何者是也。今须略名。谓南山欲制疏文。解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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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律。遂心口相询。若著述疏文。便须次第一一具释。
其文繁广。与古何殊。今改为钞文。但宗他四分也。一
本者。谓四分一律。是造钞所宗之本也。二随本者。谓
律中释诸戒句义处(有记中将四繁为随本者。恐不然也)。三法师语者。
谓今师。有置两序及三十篇。次第辨解。释律文明行
事处。知五百罗汉。分别流通也(继宗将首疏或蒿本为法师语也)。四
意用者。谓以意句三藏中。捈取相应之文。补此一宗
之阙。令行事用足。免有滞疑之处也。次明取是非(科曰
云云)。
言然至惑者。谓欲辨取文大意。先叹取舍意难。然字
玄记训是也。行者行用。藏者藏置。故论语云。用之即
行是取。舍之即藏是置。谓于文中要者。引来钞内是
行。不要置而不论是藏。引云不易。故云实难(此约刚繁难也)。
取舍非易者。谓于四分本宗。若不足取他部文补阙。
又更是难。如四分无持衣文。祇十皆有。未知取何舍
何即是。故云非易(此据补阙难也)。且述其大诠以程无惑者。
且者未尽之谈也。述者叙述。其者助语之词。大者纲
格之谈。诠者所诠之意。且说取之。取大纲意也。以者
用也。程示也。惑者疑惑也。用示学人免生疑惑也。
言谓此至求者。此宗即昙无德宗。文义俱圆者。如中
国十人。边地五人受戒。是文圆。皆须清净和合。是义
圆。约受曰戒事。更无缺少。当部受戒揵度自巳周足。
何须更向他部之内。寻求十诵。和上在十人之外。并
白衣为和上。和上不现前等。又如羯磨单白白二白
其文繁广。与古何殊。今改为钞文。但宗他四分也。一
本者。谓四分一律。是造钞所宗之本也。二随本者。谓
律中释诸戒句义处(有记中将四繁为随本者。恐不然也)。三法师语者。
谓今师。有置两序及三十篇。次第辨解。释律文明行
事处。知五百罗汉。分别流通也(继宗将首疏或蒿本为法师语也)。四
意用者。谓以意句三藏中。捈取相应之文。补此一宗
之阙。令行事用足。免有滞疑之处也。次明取是非(科曰
云云)。
言然至惑者。谓欲辨取文大意。先叹取舍意难。然字
玄记训是也。行者行用。藏者藏置。故论语云。用之即
行是取。舍之即藏是置。谓于文中要者。引来钞内是
行。不要置而不论是藏。引云不易。故云实难(此约刚繁难也)。
取舍非易者。谓于四分本宗。若不足取他部文补阙。
又更是难。如四分无持衣文。祇十皆有。未知取何舍
何即是。故云非易(此据补阙难也)。且述其大诠以程无惑者。
且者未尽之谈也。述者叙述。其者助语之词。大者纲
格之谈。诠者所诠之意。且说取之。取大纲意也。以者
用也。程示也。惑者疑惑也。用示学人免生疑惑也。
言谓此至求者。此宗即昙无德宗。文义俱圆者。如中
国十人。边地五人受戒。是文圆。皆须清净和合。是义
圆。约受曰戒事。更无缺少。当部受戒揵度自巳周足。
何须更向他部之内。寻求十诵。和上在十人之外。并
白衣为和上。和上不现前等。又如羯磨单白白二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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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法。纲骨缘地自足。是文圆。作白如白。作羯磨如
羯磨。增减不成。是义圆。约所被事无缺。即当部自巳
周足。何假求于他部十诵无准之文。又如受日事。随
缘长短。三品受之。是文圆。不得差互。是义圆。约受日
之事无缺。即当部受日法中。自巳周足。何假更求外
部十诵三十九夜。及僧祇事讫之文等(巳上并是不取文之大诠)。
言馀有至一部者。此段正辨取文大全也。馀有者馀
外也。除前文义但圆之外。更有四句。须取他文。言四
句者。一律文不了。二事在癈前。三有义无文有事。今
初句云。律文不了者。如四分自恣法中。明五德处。只
言差受自恣人。不言数(是一不了)。又羯磨文中。但云僧差
比丘某甲。不标二人(是二不了)。下文引十祇。并令差二人
作法。方为决了。又如当部安居法中明。夏中有船上
人斫材人放牛人押油人。请比丘安居。佛言听之。诠
不言先作住意(是一不了)。又夏中分作雨明移去。佛言听
去。全不言信乐并衣食丰足处等(是二不了)。下文引五分
云。诸依如上人。先谓作往意。得依安居。若中间移徒
听随信乐衣食丰足处去。方为决了。又如随相中。与
未受具人。同诵戒律中。但云诸天仙人所说。同诵皆
犯。全不说云为佛印可者(是三不了)。下文引祇律。若馀人
所说得佛印可者。同诵即犯。方成决了(诸例颇有。恐繁不具录)。
第二句事在癈前者。如律部皆许鱼肉为正食。若准
夫等经。并癈断之。彼云。夫食肉者。断大慈种。水陆空
行。有命者怨。故不令食肉。引是能癈之教。癈前律文。
羯磨。增减不成。是义圆。约所被事无缺。即当部自巳
周足。何假求于他部十诵无准之文。又如受日事。随
缘长短。三品受之。是文圆。不得差互。是义圆。约受日
之事无缺。即当部受日法中。自巳周足。何假更求外
部十诵三十九夜。及僧祇事讫之文等(巳上并是不取文之大诠)。
言馀有至一部者。此段正辨取文大全也。馀有者馀
外也。除前文义但圆之外。更有四句。须取他文。言四
句者。一律文不了。二事在癈前。三有义无文有事。今
初句云。律文不了者。如四分自恣法中。明五德处。只
言差受自恣人。不言数(是一不了)。又羯磨文中。但云僧差
比丘某甲。不标二人(是二不了)。下文引十祇。并令差二人
作法。方为决了。又如当部安居法中明。夏中有船上
人斫材人放牛人押油人。请比丘安居。佛言听之。诠
不言先作住意(是一不了)。又夏中分作雨明移去。佛言听
去。全不言信乐并衣食丰足处等(是二不了)。下文引五分
云。诸依如上人。先谓作往意。得依安居。若中间移徒
听随信乐衣食丰足处去。方为决了。又如随相中。与
未受具人。同诵戒律中。但云诸天仙人所说。同诵皆
犯。全不说云为佛印可者(是三不了)。下文引祇律。若馀人
所说得佛印可者。同诵即犯。方成决了(诸例颇有。恐繁不具录)。
第二句事在癈前者。如律部皆许鱼肉为正食。若准
夫等经。并癈断之。彼云。夫食肉者。断大慈种。水陆空
行。有命者怨。故不令食肉。引是能癈之教。癈前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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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句有义无文者。谓四分舍戒法中云。夫舍戒者。
皆须解知。若对颠狂哑聋具二睡眠等人。皆不成舍
(此是有义也)。而瞻波不足数文中。只列二十八人巳外。并
无哑聋等不足之文(即无文也)。钞下文引十诵。睡眠哑聋
等人。并不足摄。补我四分关少故。第四句无文有事
者。谓四分中。但有结界之事。无六相集僧远近之文
下引六本教文。于四分行事(六本者。可分别依十诵。不可分别依僧芦。
无难兰若依杂宝藏。有难依善见论。道行依多论。水界依五分。如下对文自辨也)。
言又至取者。又者重也。谓此改向前四句取文中重
述也。虽于四分欠阙许引他文。然于所引部类之中。
应须简择相应之文方引。不相应者。亦不引之(故云又所
引部类也)。义势相关者。表云。如十诵持衣护明相。与四分
同护明相关。又如十诵哑聋之人不足数。与四分对
彼舍戒不得。义势相关。又毗尼母论。许转欲至于七
返。与四分许转欲。亦义势相关。可引将来补阙(故云可用
證成)。必缓急重轻者。谓四分无文。外宗虽有。然与四分
义势不相关。亦不得辄取也。今将前缓急重轻。分为
四段解判。第一段缓者。如十祇。并有持衣之文。十诵
与四分。同护明相。是义势相关。即如来可用證成。若
僧祇通夜护衣。即大缓。故不取也(馀皆例此)。二急者。如药
法中辨处分净。四分虽有许处分之文。且无僧住之
近制限。祇五二律。各有限约之文。五分云。若僧住曾
经明相。即处分不成。此与四分义势相关。可用證成。
若准僧祇云。僧住不许过初夜。即太急故不取(馀准此例)。
皆须解知。若对颠狂哑聋具二睡眠等人。皆不成舍
(此是有义也)。而瞻波不足数文中。只列二十八人巳外。并
无哑聋等不足之文(即无文也)。钞下文引十诵。睡眠哑聋
等人。并不足摄。补我四分关少故。第四句无文有事
者。谓四分中。但有结界之事。无六相集僧远近之文
下引六本教文。于四分行事(六本者。可分别依十诵。不可分别依僧芦。
无难兰若依杂宝藏。有难依善见论。道行依多论。水界依五分。如下对文自辨也)。
言又至取者。又者重也。谓此改向前四句取文中重
述也。虽于四分欠阙许引他文。然于所引部类之中。
应须简择相应之文方引。不相应者。亦不引之(故云又所
引部类也)。义势相关者。表云。如十诵持衣护明相。与四分
同护明相关。又如十诵哑聋之人不足数。与四分对
彼舍戒不得。义势相关。又毗尼母论。许转欲至于七
返。与四分许转欲。亦义势相关。可引将来补阙(故云可用
證成)。必缓急重轻者。谓四分无文。外宗虽有。然与四分
义势不相关。亦不得辄取也。今将前缓急重轻。分为
四段解判。第一段缓者。如十祇。并有持衣之文。十诵
与四分。同护明相。是义势相关。即如来可用證成。若
僧祇通夜护衣。即大缓。故不取也(馀皆例此)。二急者。如药
法中辨处分净。四分虽有许处分之文。且无僧住之
近制限。祇五二律。各有限约之文。五分云。若僧住曾
经明相。即处分不成。此与四分义势相关。可用證成。
若准僧祇云。僧住不许过初夜。即太急故不取(馀准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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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者。四分伹云。三衣不加法受持得吉罗。而无离
宿得罪文。然多见二论。各有其文。多云。俱有缺衣坏
威仪吉罗之罪。即与四分义势相关。可用證成。若依
见论。离未加法。三衣宿亦犯提。此太重故不取(馀皆例之)。
四轻者。如盗戒中。四分不辨盗六界罪之轻重。了论
十诵。各有斯文。了论盗六界。并结夷重。即与四分烧
埋坏色之义势相关。可用證成。若十诵律俱得偷兰。
此太轻故不取(诸皆例)。言是非条别准论不取者。宝云。
谓前缓急重轻。若望彼宗。即自为是。若对我四分义
势不等。即名为非。与此既乃不同。执计条然亦别。准
善见论云。与文句不等者不取也(若准搜玄。义约势功等可引用为是。
若缓急重轻。不引用为非者。全无理也。思之)。三引證。言故至之者。律第四
分增四文也。彼文云。佛告诸比丘。有四广大说。一若
比丘作如是语。长老我于某村某城。亲从佛闻受持
此。是法是毗尼。是佛所说。若闻彼说。不应赞叹。亦不
应呵。应审定文句巳。应捡挍寻究修多罗毗尼捡挍
法律。若不相应。违背于法。应语彼云。汝所说者。非佛
所说。或是长老不审得佛语。不须复诵。亦莫教诸比
丘。今应弃舍。若闻彼说。与教相应。语云长老所说是
所说。是佛所说。审得佛语。自读诵并教诸比丘。勿令
忌失(此是初广说)。二从僧中上座闻。三从知法毗尼摩夷
众多比丘闻。四从知法一比丘闻亦如是。将斯四法。
验人邪正。知是非。所说事多。故云广说。广说无四。但
约四种人边闻。以立名也。引此文意。證前依论引受
宿得罪文。然多见二论。各有其文。多云。俱有缺衣坏
威仪吉罗之罪。即与四分义势相关。可用證成。若依
见论。离未加法。三衣宿亦犯提。此太重故不取(馀皆例之)。
四轻者。如盗戒中。四分不辨盗六界罪之轻重。了论
十诵。各有斯文。了论盗六界。并结夷重。即与四分烧
埋坏色之义势相关。可用證成。若十诵律俱得偷兰。
此太轻故不取(诸皆例)。言是非条别准论不取者。宝云。
谓前缓急重轻。若望彼宗。即自为是。若对我四分义
势不等。即名为非。与此既乃不同。执计条然亦别。准
善见论云。与文句不等者不取也(若准搜玄。义约势功等可引用为是。
若缓急重轻。不引用为非者。全无理也。思之)。三引證。言故至之者。律第四
分增四文也。彼文云。佛告诸比丘。有四广大说。一若
比丘作如是语。长老我于某村某城。亲从佛闻受持
此。是法是毗尼。是佛所说。若闻彼说。不应赞叹。亦不
应呵。应审定文句巳。应捡挍寻究修多罗毗尼捡挍
法律。若不相应。违背于法。应语彼云。汝所说者。非佛
所说。或是长老不审得佛语。不须复诵。亦莫教诸比
丘。今应弃舍。若闻彼说。与教相应。语云长老所说是
所说。是佛所说。审得佛语。自读诵并教诸比丘。勿令
忌失(此是初广说)。二从僧中上座闻。三从知法毗尼摩夷
众多比丘闻。四从知法一比丘闻亦如是。将斯四法。
验人邪正。知是非。所说事多。故云广说。广说无四。但
约四种人边闻。以立名也。引此文意。證前依论引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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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不相应也。言十诵墨印等者。意道。非唯四分有
文。十诵亦同斯说。故云义亦同之。彼云文云。何故佛
说四墨印。答欲说真实法相故。未来比丘当了知。知
是佛说非佛说等。前四广说。就能说人边得名。后四
墨印。约所说教文立称(古来多作语墨字解。违他律文也)。故十诵云。
若言我从佛闻。乃至一比丘闻。未应赞毁。应向三藏
圣教中印定。既云三藏圣教。教是能诠。书于纸墨。即
须用教印之义。同于四说也。
言若此至没者。结成有益也。若如也。以用也。若如前
依善见。用文之意。义势相应方取者。此则能取之心。
照所取数境。所取数境。又照能取之心。故云心境相
照也。心谓钞主善取之心。境谓三藏教中。与四分相
应之事法也。举动施为皆令见。论规摸法。则规摸也。
猷法也。繁略取中者。如四分无集僧来处之文。钞遂
广引六本教文来补。虽繁亦中。又如四分阙持衣文。
俱引十诵一文。虽略亦中(故云繁略取衷)。理何晦没者。理谓
义理。晦者闇也。没者沉也沦也。心境既各虚。然义理
终无闇晦。故俗中所计月缺也。盈而复缺。谓之月。月
初为朔。朔者生也苏也。月生谓之望。望前望后。月末
谓之晦。晦由闇也。意显上所引文。必无闇昧。言若至
教者。此改文意。恐有人疑忘。前既不许古人引他部
文。今师著述。又还引外部。莫相违否。故作此文。遮局
见之偏执也。
若不等者。镜明也。览采也。隅者角也。谓若不明闲采
文。十诵亦同斯说。故云义亦同之。彼云文云。何故佛
说四墨印。答欲说真实法相故。未来比丘当了知。知
是佛说非佛说等。前四广说。就能说人边得名。后四
墨印。约所说教文立称(古来多作语墨字解。违他律文也)。故十诵云。
若言我从佛闻。乃至一比丘闻。未应赞毁。应向三藏
圣教中印定。既云三藏圣教。教是能诠。书于纸墨。即
须用教印之义。同于四说也。
言若此至没者。结成有益也。若如也。以用也。若如前
依善见。用文之意。义势相应方取者。此则能取之心。
照所取数境。所取数境。又照能取之心。故云心境相
照也。心谓钞主善取之心。境谓三藏教中。与四分相
应之事法也。举动施为皆令见。论规摸法。则规摸也。
猷法也。繁略取中者。如四分无集僧来处之文。钞遂
广引六本教文来补。虽繁亦中。又如四分阙持衣文。
俱引十诵一文。虽略亦中(故云繁略取衷)。理何晦没者。理谓
义理。晦者闇也。没者沉也沦也。心境既各虚。然义理
终无闇晦。故俗中所计月缺也。盈而复缺。谓之月。月
初为朔。朔者生也苏也。月生谓之望。望前望后。月末
谓之晦。晦由闇也。意显上所引文。必无闇昧。言若至
教者。此改文意。恐有人疑忘。前既不许古人引他部
文。今师著述。又还引外部。莫相违否。故作此文。遮局
见之偏执也。
若不等者。镜明也。览采也。隅者角也。谓若不明闲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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览他部。但依四分一文。乃是愚滞一角之小见。如下
六师中。初师不别也。涉事等者。涉谓关涉。若不取他
文。涉持衣事。集僧等事不周。以四分中无文说故也。
挍文文无可据者。挍勘也。如有衣不加受法。结界之
时不集僧。将此勘捡教文。文无准据也。遂师心臆见
者。臆谓胸臆。即浅见也。凡所说事。不凭教文。信巳情
怀。名为臆见。故各竞是非者。继宗记云。一师作得三
衣。但手持而巳。直云不用加法。一师云何不离宿。即
是受持。亦不假手持之也。手持者。谓巳为是。将不手
持者为非。不手持者。谓巳为是。将手持者为非(故曰各竞
是非)。互指为迷者。手持者指不手持人为迷。不手持人
指手持者为迷也。此释可以依承。若准搜玄。将僧祇
通夜护衣之人。对全不加法者以解。乖文意也。诚由
无教者。诚实也。宗记云。谓指上之二师。互指为迷。遽
相非斥者。实由无教文为据。若解依必教。能引用十
诵之文。亦不手持。及不离宿之说也(诸记中皆云。宝目四分律教之
中无说处。致令互执者。此非解也)。
言若至事者。此改文。谓四分文中。或有一事。律文虽
有限约。且无对处行事之文。今引他部文来。限约元
依四分。若向依他部文。即还成他部之事。又准律中。
或有一事。虽有限约。而无对事之文。今若取他部文
来。他部中无此限约。亦须于所引文中。加此四分限
约(云云)。今指事释。表云。如集僧篇中。引十诵律。可分
别聚落。随聚落界。是僧宝界。补于四分行事。下注文
六师中。初师不别也。涉事等者。涉谓关涉。若不取他
文。涉持衣事。集僧等事不周。以四分中无文说故也。
挍文文无可据者。挍勘也。如有衣不加受法。结界之
时不集僧。将此勘捡教文。文无准据也。遂师心臆见
者。臆谓胸臆。即浅见也。凡所说事。不凭教文。信巳情
怀。名为臆见。故各竞是非者。继宗记云。一师作得三
衣。但手持而巳。直云不用加法。一师云何不离宿。即
是受持。亦不假手持之也。手持者。谓巳为是。将不手
持者为非。不手持者。谓巳为是。将手持者为非(故曰各竞
是非)。互指为迷者。手持者指不手持人为迷。不手持人
指手持者为迷也。此释可以依承。若准搜玄。将僧祇
通夜护衣之人。对全不加法者以解。乖文意也。诚由
无教者。诚实也。宗记云。谓指上之二师。互指为迷。遽
相非斥者。实由无教文为据。若解依必教。能引用十
诵之文。亦不手持。及不离宿之说也(诸记中皆云。宝目四分律教之
中无说处。致令互执者。此非解也)。
言若至事者。此改文。谓四分文中。或有一事。律文虽
有限约。且无对处行事之文。今引他部文来。限约元
依四分。若向依他部文。即还成他部之事。又准律中。
或有一事。虽有限约。而无对事之文。今若取他部文
来。他部中无此限约。亦须于所引文中。加此四分限
约(云云)。今指事释。表云。如集僧篇中。引十诵律。可分
别聚落。随聚落界。是僧宝界。补于四分行事。下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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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齐行来处。即十诵下文。于聚落外。加十三步分齐。
此十三步分齐内。人由制令集。今若依四分聚落界。
只约院相内。以为限约。院墙外边。纵有比丘。不集无
过。钞主虽引十诵可分别集僧之文。限约无依我四
分。但尽院相内集。若依他文院相外。十三步分齐内
有人。更须集之。即还用他部文。以成他部事也。又如
离衣戒中。引他宗四种。自然护衣界。补于四分欠少。
若在彼宗。但齐界体防护。以部外衣界。无势分故。今
依四分。须加势分。故下文云。即以此量十五。自然通
著。今若引彼文来。不加十三步势分。即是还用他部
文。以成他部事也。
言或至用者。玄云。此改文与前段不同。前约四分。有
其限分。而无对事之文。遂引他部。然虽引用。须解临
时。顺四分宗而加减。今引文者。四分但有其事。若至
行事之际。律且而文。不唯无文。亦无其义三十一。于
他部文中。二处并有其文。俱堪行事。不可取一舍一。
今须总引将来。任于后人简择行用也。言二律者。谓
离四分外。别明二律。不得将四分。对他宗为二也。如
受戒篇中。明受衣钵时。四分不明时节。若准他部。有
二种教文。各有说处。初准五分。令教授师受前为受。
后方进具。若准僧祇。令羯磨师受后为受。既言二如
鸟翼。制必相随。恐有阙衣。理须为受。是则二律具明。
今钞一时引来。任其行用。故下文云。若依诸部。此处
即为受衣钵。或在众中。戒师为受。四分无文。亦随尔
此十三步分齐内。人由制令集。今若依四分聚落界。
只约院相内。以为限约。院墙外边。纵有比丘。不集无
过。钞主虽引十诵可分别集僧之文。限约无依我四
分。但尽院相内集。若依他文院相外。十三步分齐内
有人。更须集之。即还用他部文。以成他部事也。又如
离衣戒中。引他宗四种。自然护衣界。补于四分欠少。
若在彼宗。但齐界体防护。以部外衣界。无势分故。今
依四分。须加势分。故下文云。即以此量十五。自然通
著。今若引彼文来。不加十三步势分。即是还用他部
文。以成他部事也。
言或至用者。玄云。此改文与前段不同。前约四分。有
其限分。而无对事之文。遂引他部。然虽引用。须解临
时。顺四分宗而加减。今引文者。四分但有其事。若至
行事之际。律且而文。不唯无文。亦无其义三十一。于
他部文中。二处并有其文。俱堪行事。不可取一舍一。
今须总引将来。任于后人简择行用也。言二律者。谓
离四分外。别明二律。不得将四分。对他宗为二也。如
受戒篇中。明受衣钵时。四分不明时节。若准他部。有
二种教文。各有说处。初准五分。令教授师受前为受。
后方进具。若准僧祇。令羯磨师受后为受。既言二如
鸟翼。制必相随。恐有阙衣。理须为受。是则二律具明。
今钞一时引来。任其行用。故下文云。若依诸部。此处
即为受衣钵。或在众中。戒师为受。四分无文。亦随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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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上之或字显不定之谈也)。或二经之内。文义双明者。如僧网篇。
明治罚恶比丘处。四分但明七九法。不言许王臣谪
罚。然于经中。说皆不定。初准十论。不许王臣治罚。故
下文云。若比丘内外有善相。识闻广博。生信处多。如
牛黄石香等喻。不听王臣治罚。次准涅槃大集许治。
谓愚闇自缠。是非不晓。开于道俗三门者。即许治之。
故钞下文双引将来。随意采用也。或二论文义双明
者。如二衣篇。补治浣染处。四分但云。三衣破应令早
补。而不出破相之大小。若准善见云。长边一搩手。广
边八指。内穿不失。馀处夷。如指爪大即失。有横缕者
不失。若依多论。但缘不断即不失。即二论双明。今钞
并引安文中。意显若缘断。即准多论。若中间破。即准
见论分齐也。或一律一论之内。文义双明。如二衣篇。
说药钵主。四分不云须请不须请。若准多论须请。故
文云应求多闻人等。若死。若至他国。更求清净者。若
准五分。于五众中。但随意与之。观斯文势。似当时漫
标。不要预须定请。岂非文义双明。今总引来。临机酌
度。故下文云。若德望高远。不可附反依五分用。若可
召请者。必前请之。此是随意采用也。或二律一论之
内。文义双明。如二衣篇。辨净施主存巳处。四分无文。
若准僧祇。齐三由旬内如存巳。若准五分。知在世在
道即不失。多论云。若死至他国更求清净者作。今钞
双引安文中。任后人随时而用也。
次结成非滥。言然至也者。此段文意。上来虽巳辨。取
明治罚恶比丘处。四分但明七九法。不言许王臣谪
罚。然于经中。说皆不定。初准十论。不许王臣治罚。故
下文云。若比丘内外有善相。识闻广博。生信处多。如
牛黄石香等喻。不听王臣治罚。次准涅槃大集许治。
谓愚闇自缠。是非不晓。开于道俗三门者。即许治之。
故钞下文双引将来。随意采用也。或二论文义双明
者。如二衣篇。补治浣染处。四分但云。三衣破应令早
补。而不出破相之大小。若准善见云。长边一搩手。广
边八指。内穿不失。馀处夷。如指爪大即失。有横缕者
不失。若依多论。但缘不断即不失。即二论双明。今钞
并引安文中。意显若缘断。即准多论。若中间破。即准
见论分齐也。或一律一论之内。文义双明。如二衣篇。
说药钵主。四分不云须请不须请。若准多论须请。故
文云应求多闻人等。若死。若至他国。更求清净者。若
准五分。于五众中。但随意与之。观斯文势。似当时漫
标。不要预须定请。岂非文义双明。今总引来。临机酌
度。故下文云。若德望高远。不可附反依五分用。若可
召请者。必前请之。此是随意采用也。或二律一论之
内。文义双明。如二衣篇。辨净施主存巳处。四分无文。
若准僧祇。齐三由旬内如存巳。若准五分。知在世在
道即不失。多论云。若死至他国更求清净者作。今钞
双引安文中。任后人随时而用也。
次结成非滥。言然至也者。此段文意。上来虽巳辨。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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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规摸。与四分义势相关。即取之。若缓急重轻不等
者。即准论。不取具巳委明。然更有一种之由。未曾申
述。谓凡引外部。皆先披寻三藏教文。亲自覆疏。书安
钞内。非谓从人传得派尔之词。恐有此疑。故重叙说。
然者是也。引用三藏圣教。亲自手披目阅。谓钞主欲
著述。先著三遍藏经(有处说云七遍)。都引用一百七十馀本
教文。并皆一一刊定文句等。问纵是传闻。复有何爽。
钞答云。恐传闻滥真。故恐疑也。从人传闻。疑有汎滥。
混真正故。即芜秽真宗之例。问此文云。引用圣教亲
自披阅。与下第十门中云。每所引用先加覆捡何别。
答此据引文补阙以明。下就本宗删繁以说(不同搜玄释。此
前后两段。宾主不分也)。又问。此门中云。传闻滥真。是去滥意。与
第十门去滥传真意。复有别。答此简不是从人传闻
之滥非。下辨藏教为文之滥。其理全别也。
二约人执法宗计差别。言又至焉者。谓从元魏朝初
兴四分至今。于中有引用他文。或有不引用者。故于
此辨通局。又自古诸师。其数虽多。若见解异同。莫过
六意也。
言一至极者。列六师也。第一最局。注文如持衣等例
者。谓四分无持衣受药之文。盖是欠少。此师见律无
文。便云。若比丘作得巳衣。但顶戴手持既成。不必有
其词句等(云云)。二当部缺文等者。此师见四分云。若
疑应舍巳更受。即知欠阙持文。即解取十诵加法之
文。补于四分行事也。继宗记云。然此师。于四分无文
者。即准论。不取具巳委明。然更有一种之由。未曾申
述。谓凡引外部。皆先披寻三藏教文。亲自覆疏。书安
钞内。非谓从人传得派尔之词。恐有此疑。故重叙说。
然者是也。引用三藏圣教。亲自手披目阅。谓钞主欲
著述。先著三遍藏经(有处说云七遍)。都引用一百七十馀本
教文。并皆一一刊定文句等。问纵是传闻。复有何爽。
钞答云。恐传闻滥真。故恐疑也。从人传闻。疑有汎滥。
混真正故。即芜秽真宗之例。问此文云。引用圣教亲
自披阅。与下第十门中云。每所引用先加覆捡何别。
答此据引文补阙以明。下就本宗删繁以说(不同搜玄释。此
前后两段。宾主不分也)。又问。此门中云。传闻滥真。是去滥意。与
第十门去滥传真意。复有别。答此简不是从人传闻
之滥非。下辨藏教为文之滥。其理全别也。
二约人执法宗计差别。言又至焉者。谓从元魏朝初
兴四分至今。于中有引用他文。或有不引用者。故于
此辨通局。又自古诸师。其数虽多。若见解异同。莫过
六意也。
言一至极者。列六师也。第一最局。注文如持衣等例
者。谓四分无持衣受药之文。盖是欠少。此师见律无
文。便云。若比丘作得巳衣。但顶戴手持既成。不必有
其词句等(云云)。二当部缺文等者。此师见四分云。若
疑应舍巳更受。即知欠阙持文。即解取十诵加法之
文。补于四分行事也。继宗记云。然此师。于四分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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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事。解取他部相当文来。望初师即稍通。若四分有
义无文。即未解取他部文来补阙。又似狭局。或有释
云。此师虽解引文。未解取外部义也(此释甚非。若论其义。非关此门
之意也思之)。第三师并注文等者。此师见四分有义无文。
善解取他部文来补阙。望前第二又通也。第四师并
注文者。此师取文。又大过分。背宗取异故。第五通取
五藏等者。师师凡是小乘教文。与律相应处。背引用
也。言五藏者。一长阿含。肇云。开抑脩途。所说记长远
故。又善见云。集众法之最长。故曰长含也。二增一阿
含。一上增一加于法数故。三中阿含。祇云。阿难诵法
句之中故。四杂阿含。文句义等杂而说。所以皆名阿
含者。肇序云。梵语阿含。此翻法归。谓此言为万善之
凝府。总持之园苑。众法之所归。犹如巨海百川皆会。
故以立名也。五杂藏者。分别功德论云。或非人说。或
佛弟子。或诸天说。或说宿世因缘。三无数劫等。所生
之义之非一。故云杂藏。注文如长含等者。准四分律
文。因跋难陀。度外道出家。受戒巳后。却归本道。又更
重来。佛言此人内外俱破。故不许度。若但破外来投
内者。即先四月试之。观其所以。察其所由。若心专正
方许度也。后准长含中说。佛度裸形迦叶。诸比丘亦
准前。四月试之。迦叶云。我今任经四岁试之。心终不
退。佛言。我曾有言乖观其人耳。后度须跋陀之时。佛
言。阿难我涅槃后。若有外道出家。勿更四月试之。若
小稽留也。恐生本见故。所以律无不试之文。此第五
义无文。即未解取他部文来补阙。又似狭局。或有释
云。此师虽解引文。未解取外部义也(此释甚非。若论其义。非关此门
之意也思之)。第三师并注文等者。此师见四分有义无文。
善解取他部文来补阙。望前第二又通也。第四师并
注文者。此师取文。又大过分。背宗取异故。第五通取
五藏等者。师师凡是小乘教文。与律相应处。背引用
也。言五藏者。一长阿含。肇云。开抑脩途。所说记长远
故。又善见云。集众法之最长。故曰长含也。二增一阿
含。一上增一加于法数故。三中阿含。祇云。阿难诵法
句之中故。四杂阿含。文句义等杂而说。所以皆名阿
含者。肇序云。梵语阿含。此翻法归。谓此言为万善之
凝府。总持之园苑。众法之所归。犹如巨海百川皆会。
故以立名也。五杂藏者。分别功德论云。或非人说。或
佛弟子。或诸天说。或说宿世因缘。三无数劫等。所生
之义之非一。故云杂藏。注文如长含等者。准四分律
文。因跋难陀。度外道出家。受戒巳后。却归本道。又更
重来。佛言此人内外俱破。故不许度。若但破外来投
内者。即先四月试之。观其所以。察其所由。若心专正
方许度也。后准长含中说。佛度裸形迦叶。诸比丘亦
准前。四月试之。迦叶云。我今任经四岁试之。心终不
退。佛言。我曾有言乖观其人耳。后度须跋陀之时。佛
言。阿难我涅槃后。若有外道出家。勿更四月试之。若
小稽留也。恐生本见故。所以律无不试之文。此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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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引彼长含。补于行事。第六师终穷等者。此师最通
也。注文约僧坊无烟者。楞伽经云。若有僧伽蓝舍。烟
火不断。作种种食。是名不净食。如实修行人。不应食
此食。又云。酒肉葱䔉薤蕜之属。悉不尝之。五辛者。慈
葱(胡葱是也)。三蒚葱(即山葱)四大蒜。五兴渠者。有多释。若准
菩萨戒疏云。兴渠是梵语。此翻芸薹。或云阿魏菜。或
有解云。即老考子也。更有解云。叶似韭。根似蒜人。又
云。根似马鞭。叶如马蹄。云京芥。或云。此土无。但存梵
语耳。诸说不定。未可的指也。八净贱者。谓田宅园林。
种殖根栽。贮畜谷帛。畜诸僮仆。养系畜生。钱宝重物。
像今饰床。及诸重物。涅槃经中。名八毒蛇。十馀处文。
悉皆禁断。
言此等至差者。谓上六师执见虽异。皆是真正之言。
无非佛意。但申见解通局。故有六种不同。初师唯局。
后师唯通。中间四师。相望通局。搜玄云。初师但执四
分为局。二师取外引用为通。二师取文未足为局。三
师广引为通。三师伹须宗明义为局。四师异宗癈巳
为通。四师虽取异宗太遇。又未兼经部为局。五师兼
取五藏通。五师虽取五藏。犹是小乘经教为局。六师
终穷至极为通。通局不同。故云两见(不同诸家错解思之)。参(初今
反)差(恻居反)。巳上六师通局。所执不同。见解既有短长。
盖是不齐之貌也。
言此至也者。宗归长见也。意存第三第六者。玄云。第
三师用解律文意足。第六师兼取大乘意足。此二最
也。注文约僧坊无烟者。楞伽经云。若有僧伽蓝舍。烟
火不断。作种种食。是名不净食。如实修行人。不应食
此食。又云。酒肉葱䔉薤蕜之属。悉不尝之。五辛者。慈
葱(胡葱是也)。三蒚葱(即山葱)四大蒜。五兴渠者。有多释。若准
菩萨戒疏云。兴渠是梵语。此翻芸薹。或云阿魏菜。或
有解云。即老考子也。更有解云。叶似韭。根似蒜人。又
云。根似马鞭。叶如马蹄。云京芥。或云。此土无。但存梵
语耳。诸说不定。未可的指也。八净贱者。谓田宅园林。
种殖根栽。贮畜谷帛。畜诸僮仆。养系畜生。钱宝重物。
像今饰床。及诸重物。涅槃经中。名八毒蛇。十馀处文。
悉皆禁断。
言此等至差者。谓上六师执见虽异。皆是真正之言。
无非佛意。但申见解通局。故有六种不同。初师唯局。
后师唯通。中间四师。相望通局。搜玄云。初师但执四
分为局。二师取外引用为通。二师取文未足为局。三
师广引为通。三师伹须宗明义为局。四师异宗癈巳
为通。四师虽取异宗太遇。又未兼经部为局。五师兼
取五藏通。五师虽取五藏。犹是小乘经教为局。六师
终穷至极为通。通局不同。故云两见(不同诸家错解思之)。参(初今
反)差(恻居反)。巳上六师通局。所执不同。见解既有短长。
盖是不齐之貌也。
言此至也者。宗归长见也。意存第三第六者。玄云。第
三师用解律文意足。第六师兼取大乘意足。此二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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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故钞存也。馀亦参取者。馀外也。降此第三第六之
外。更有四师。或机要时宜相当。亦参杂而分取也。得
失者。宝记云。第二第五是得。第一第四是失。第二得
中。有取不取。如中下根须得。持衣加药之文即取。若
上根面王。不畜馀衣。亦不要加法。文即不取。第五得
中。有取不取。若外道舍邪归正。定不须四月试试之
若恐心未专。亦须四月观之。即不取也。第一是失有
取不取。如今一类比丘须得。受持衣法即不取。若似
上根不要。即乃分取。第四是失有取不取。若中上机。
须得净厨安食。闲绥之时。须歌咏声。念戒不取。若上
根人。伹长乞食。不要净厨。或盛夏严冬戒文尚乃略
之。岂更歌声吟咏。亦须分取也(搜玄记中。解此一科。颇杂乱不叙之。上且
申正义也)。随机者。谓随上中下等机。及外道之根机也。知
时者。谓宜也(玄记云。随六师机宜者非也)今文通释四师中。得取
失不取。随机取不随机不取。知时取不知时不取也
(上来收科云第四门巳竟)。
第五门分二。初标言第五文义决通意者。来意谓前
虽用他部相应之文。补此四分阙少。或有一事。复是
今时。要用三藏圣教。文义俱无。不可拱手而沐。故须
约义补阙。故次辨也。次释名者。文者谓能诠之教文。
义者今师之义。决者择也。无壅名通。意者意指。此中
文之与义。主句不同依。若诸家对此。即有四句。若文
阙将文决文。若义阙将义决义。有文无义。将义决决
文。若有义无文。将文决义。或依继宗记。对此但立两
外。更有四师。或机要时宜相当。亦参杂而分取也。得
失者。宝记云。第二第五是得。第一第四是失。第二得
中。有取不取。如中下根须得。持衣加药之文即取。若
上根面王。不畜馀衣。亦不要加法。文即不取。第五得
中。有取不取。若外道舍邪归正。定不须四月试试之
若恐心未专。亦须四月观之。即不取也。第一是失有
取不取。如今一类比丘须得。受持衣法即不取。若似
上根不要。即乃分取。第四是失有取不取。若中上机。
须得净厨安食。闲绥之时。须歌咏声。念戒不取。若上
根人。伹长乞食。不要净厨。或盛夏严冬戒文尚乃略
之。岂更歌声吟咏。亦须分取也(搜玄记中。解此一科。颇杂乱不叙之。上且
申正义也)。随机者。谓随上中下等机。及外道之根机也。知
时者。谓宜也(玄记云。随六师机宜者非也)今文通释四师中。得取
失不取。随机取不随机不取。知时取不知时不取也
(上来收科云第四门巳竟)。
第五门分二。初标言第五文义决通意者。来意谓前
虽用他部相应之文。补此四分阙少。或有一事。复是
今时。要用三藏圣教。文义俱无。不可拱手而沐。故须
约义补阙。故次辨也。次释名者。文者谓能诠之教文。
义者今师之义。决者择也。无壅名通。意者意指。此中
文之与义。主句不同依。若诸家对此。即有四句。若文
阙将文决文。若义阙将义决义。有文无义。将义决决
文。若有义无文。将文决义。或依继宗记。对此但立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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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一有文无义。即将义决文。二若有义无文。即将义
决义。若下文文义俱阙。伹是举例决通(不得言将文决文将义决
义也)。若就理有而成事。即名就理决通(不得言将文决义等云)。今
详兹二说。各是一途。究理寻源。并无妨碍。门第所解。
道理极明。且不要论。只如初释。于四句中。将文决文。
将文决义。既还用文。莫滥他第四门意不。答曰不然。
此中虽云用文。盖是相似之文类例。以义意而用。即
义补中收。且非正当之文。何得有滥。凡欲约义决择。
先须引圣教之文。若不引文。如何取义。故须据文中
之义。显非臆见之谈。进退评量。相同明镜。思之(上双明之
随情引用也)。
释中言夫至文者。理本绝名者。初总释。次别释。且总
者。谓性空理上。本绝名言。离四句。绝百非。不可以智
知。不知可以识识。诸法寂灭相。不可以言宣(故曰理本绝名
也)。今为显斯至极之理。假立等涅槃真如之号。以表
宗之极处(故云立名标其宗极也)。次约律说者。谓真如理上。本
无净戒之名(故曰理本绝名)。若不立名。无由显其戒德为令
识相防护。改恶从善。故向真理之上。假建立此净戒
之名。为比丘万行之所归。宗途极处(故云立标其宗极也)。名随
事显者。谓行无别号。随事显名。如制止淫盗等事。制
作衣钵等事。听作房衣等事。如此事既多。名亦非一。
皆随善恶境事而显。故对此事。而有斯文也。
二生起决通之由。初标言然至周者。𦒱者穷𦒱。再三
思审也。斯律者。即是上来名随夷显之律也。言谓能
决义。若下文文义俱阙。伹是举例决通(不得言将文决文将义决
义也)。若就理有而成事。即名就理决通(不得言将文决义等云)。今
详兹二说。各是一途。究理寻源。并无妨碍。门第所解。
道理极明。且不要论。只如初释。于四句中。将文决文。
将文决义。既还用文。莫滥他第四门意不。答曰不然。
此中虽云用文。盖是相似之文类例。以义意而用。即
义补中收。且非正当之文。何得有滥。凡欲约义决择。
先须引圣教之文。若不引文。如何取义。故须据文中
之义。显非臆见之谈。进退评量。相同明镜。思之(上双明之
随情引用也)。
释中言夫至文者。理本绝名者。初总释。次别释。且总
者。谓性空理上。本绝名言。离四句。绝百非。不可以智
知。不知可以识识。诸法寂灭相。不可以言宣(故曰理本绝名
也)。今为显斯至极之理。假立等涅槃真如之号。以表
宗之极处(故云立名标其宗极也)。次约律说者。谓真如理上。本
无净戒之名(故曰理本绝名)。若不立名。无由显其戒德为令
识相防护。改恶从善。故向真理之上。假建立此净戒
之名。为比丘万行之所归。宗途极处(故云立标其宗极也)。名随
事显者。谓行无别号。随事显名。如制止淫盗等事。制
作衣钵等事。听作房衣等事。如此事既多。名亦非一。
皆随善恶境事而显。故对此事。而有斯文也。
二生起决通之由。初标言然至周者。𦒱者穷𦒱。再三
思审也。斯律者。即是上来名随夷显之律也。言谓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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诠言教。事即所对之事。周者定也。大圣降生。本为说
法。化度有情。被及前事。只是夏中受日事上。便有五
种。言事并周。短缘七日。次半月更三十夜九。及事讫之
文。又如羯磨。有心念对首。中间直白。白二白四。以此
推之。教文本来。巳自周备也(云云)。言伹为至缺者。欲
释此文。应先问曰。教文既自周备。皆是佛之所宣。何
故今日事法。却有疏遗。更有用今师义。决可引钞。答
但为等(云云)。年是周朝之号。代者世代。子继父为一
代故。渺邈者。说文云。远视貌也。以今望佛在世。曰名
绵远故。声者音声。彩者光彩。靡者无也。追者及也。意
道。从佛灭后至今。年代绵远。不观如来三十二相之
光彩。不闻说法之音声。追攀无及也。法为(平声呼)时移
者。为被也。移者迁移。法被时所迁移日渐一日。如鞠
多问尼之例。其时百岁尚然。何免至今。去圣时巳更
遥。所以事多残缺也(巳上且是一重)。二分部见殊。加以等者。
加者重也。于前非上更增此重。故云加以。捃(去声)摭也。
拾采也。不次取文故。五师者。昙无等(云云)。由其百载
之后。五师情见各殊。乃于大藏毗尼。捃摭采拾。与巳
见解相应者。自作一部。或乐八十钱成重。或乐五钱
结重(不许云四钱三角。以是根本僧所故)。或癈净地直声念戒等。因兹
教法。又见陵夷(此二重也)。三重由至立者。翻译失旨也。于
前非上更加此一。故云重由也。翻谓翻彼梵书。以就
唐之[肄-聿+余]字。译者译彼梵语。以就此土秦言。据斯翻译
各殊故。或有解云。译者转也。谓转域外之语。与此乖
法。化度有情。被及前事。只是夏中受日事上。便有五
种。言事并周。短缘七日。次半月更三十夜九。及事讫之
文。又如羯磨。有心念对首。中间直白。白二白四。以此
推之。教文本来。巳自周备也(云云)。言伹为至缺者。欲
释此文。应先问曰。教文既自周备。皆是佛之所宣。何
故今日事法。却有疏遗。更有用今师义。决可引钞。答
但为等(云云)。年是周朝之号。代者世代。子继父为一
代故。渺邈者。说文云。远视貌也。以今望佛在世。曰名
绵远故。声者音声。彩者光彩。靡者无也。追者及也。意
道。从佛灭后至今。年代绵远。不观如来三十二相之
光彩。不闻说法之音声。追攀无及也。法为(平声呼)时移
者。为被也。移者迁移。法被时所迁移日渐一日。如鞠
多问尼之例。其时百岁尚然。何免至今。去圣时巳更
遥。所以事多残缺也(巳上且是一重)。二分部见殊。加以等者。
加者重也。于前非上更增此重。故云加以。捃(去声)摭也。
拾采也。不次取文故。五师者。昙无等(云云)。由其百载
之后。五师情见各殊。乃于大藏毗尼。捃摭采拾。与巳
见解相应者。自作一部。或乐八十钱成重。或乐五钱
结重(不许云四钱三角。以是根本僧所故)。或癈净地直声念戒等。因兹
教法。又见陵夷(此二重也)。三重由至立者。翻译失旨也。于
前非上更加此一。故云重由也。翻谓翻彼梵书。以就
唐之[肄-聿+余]字。译者译彼梵语。以就此土秦言。据斯翻译
各殊故。或有解云。译者转也。谓转域外之语。与此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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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故云失旨。如善见云。摩夷者。译为二部波罗提木
叉。即将梵语翻梵语。又摩夷是论。波罗提木叉。是戒
家所感之果也。妄生搆立者。谓翻时不体彼意。但以
自巳情怀。构置竖立。如袈裟翻为卧具。略取其相。失
其指也。又如摆洒三昧等。若准诸经论中。引弥天安
法师述。翻译有五失三不易。恐繁。又非急要。广在吉
记中叙述。此不具录也(巳上三重残缺也)。言至滥又者。抄写
滥传也。于前三失之上。更加此一。故云又为也。执笔
抄文上于纸素。故云抄写。文字差殊为错。全行全句
脱名漏。有未翻时错。即梵筴本错。或正翻时错。如唐
三藏。译婆沙论了。付光法师讲。觉文不次。遂白三藏
知。寻捡梵文。果欠一叶不翻。或翻了错。即今抄写时
也。今将错设。莫越三般。一字同声异错。如说戒中。对
同犯者发露。即当(去声呼)忏悔。古云即当(平声)忏悔。又如
相(平声)相(去声)乐字通三呼。行字通四音。度(去声)。度(入声)。差字
通四音等。皆是字同声异也。二字异声同错。如讣请
字。与奔赴字别而声同(云云)。又如耄耄罗字。与巾帽
字同音也。三体别义殊错。如三衣中。引律明。大衣量
至十九条。云若复遇是亦应畜。律文错书不字等(云
云)。相承传滥者。一本传虚。万人宗滥。写乌成马。鱼成
鲁。涅槃为七大等。并是兹兹例也。
言所以至多者结成者。所以两字。蹑上而生。由上来
遭斯四种残缺。教文不同。所以至于急要行持之时
当部不说。披捡诸教。又乃无文。遂致纷纭。使学者情
叉。即将梵语翻梵语。又摩夷是论。波罗提木叉。是戒
家所感之果也。妄生搆立者。谓翻时不体彼意。但以
自巳情怀。构置竖立。如袈裟翻为卧具。略取其相。失
其指也。又如摆洒三昧等。若准诸经论中。引弥天安
法师述。翻译有五失三不易。恐繁。又非急要。广在吉
记中叙述。此不具录也(巳上三重残缺也)。言至滥又者。抄写
滥传也。于前三失之上。更加此一。故云又为也。执笔
抄文上于纸素。故云抄写。文字差殊为错。全行全句
脱名漏。有未翻时错。即梵筴本错。或正翻时错。如唐
三藏。译婆沙论了。付光法师讲。觉文不次。遂白三藏
知。寻捡梵文。果欠一叶不翻。或翻了错。即今抄写时
也。今将错设。莫越三般。一字同声异错。如说戒中。对
同犯者发露。即当(去声呼)忏悔。古云即当(平声)忏悔。又如
相(平声)相(去声)乐字通三呼。行字通四音。度(去声)。度(入声)。差字
通四音等。皆是字同声异也。二字异声同错。如讣请
字。与奔赴字别而声同(云云)。又如耄耄罗字。与巾帽
字同音也。三体别义殊错。如三衣中。引律明。大衣量
至十九条。云若复遇是亦应畜。律文错书不字等(云
云)。相承传滥者。一本传虚。万人宗滥。写乌成马。鱼成
鲁。涅槃为七大等。并是兹兹例也。
言所以至多者结成者。所以两字。蹑上而生。由上来
遭斯四种残缺。教文不同。所以至于急要行持之时
当部不说。披捡诸教。又乃无文。遂致纷纭。使学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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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思虑非一。故曰良多。由兹生起决通之意也(继宗记中
约古师思虑良多等云云)。言今至见者。摽今异昔也。总者对别立
名。会谓和会。之者语词。以由用也者。大见简偏局之
小执也。今师以义决择。令行事俱通。与大毗尼不引
也。
言若文至谤者。此段钞文正辨。以义决通之枢要。前
来诸文。且是生起决通之由。向后诸文。又是成时决
通之理。若正明纲辖。是此一科也。今且略科配钞文。
初从文义俱阙。直至而成事巳来。是举例就理决通
(若诸家即云。将文决文。将义决义。𠬧钞文两句也)。次从或在文虽具乃至以
理为正故也。引即有文无义。将义决文。从义虽必立。
直至以息馀谤。是有义无文。将义决义(诸家即云将文决义也)。
初言若文义俱阙则可举一以例诸者。今意且准宗
记。举例决通也。欲委此文大意。诸有一事。四分并外
部等。文义俱无。今便将他部中别事类。侧。引来决择。
今行事无壅。次举事释者。如律文中。有羯磨法。文但
制五夏令诵。不论正将法。被前事时。为须闇诵。为复
执文读之亦得。三藏教中。文义俱阙。古来行事。见教
无文。多将羯磨之文。对众白读。令举一例诸者。遂举
戒本。须念文义以例。羯磨亦须闇念。不许明读。故下
文中。钞自问起。世有白羯磨非法成不。答曰不成。是
定虽无明决。可以义求。然羯磨戒本。作法相似戒本。
既令诵持羯磨。岂得白读。故四分僧祇。半月无人念
戒。应差向他处诵竟。还本处说之。不得重说。乃至一
约古师思虑良多等云云)。言今至见者。摽今异昔也。总者对别立
名。会谓和会。之者语词。以由用也者。大见简偏局之
小执也。今师以义决择。令行事俱通。与大毗尼不引
也。
言若文至谤者。此段钞文正辨。以义决通之枢要。前
来诸文。且是生起决通之由。向后诸文。又是成时决
通之理。若正明纲辖。是此一科也。今且略科配钞文。
初从文义俱阙。直至而成事巳来。是举例就理决通
(若诸家即云。将文决文。将义决义。𠬧钞文两句也)。次从或在文虽具乃至以
理为正故也。引即有文无义。将义决文。从义虽必立。
直至以息馀谤。是有义无文。将义决义(诸家即云将文决义也)。
初言若文义俱阙则可举一以例诸者。今意且准宗
记。举例决通也。欲委此文大意。诸有一事。四分并外
部等。文义俱无。今便将他部中别事类。侧。引来决择。
今行事无壅。次举事释者。如律文中。有羯磨法。文但
制五夏令诵。不论正将法。被前事时。为须闇诵。为复
执文读之亦得。三藏教中。文义俱阙。古来行事。见教
无文。多将羯磨之文。对众白读。令举一例诸者。遂举
戒本。须念文义以例。羯磨亦须闇念。不许明读。故下
文中。钞自问起。世有白羯磨非法成不。答曰不成。是
定虽无明决。可以义求。然羯磨戒本。作法相似戒本。
既令诵持羯磨。岂得白读。故四分僧祇。半月无人念
戒。应差向他处诵竟。还本处说之。不得重说。乃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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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说一篇巳。更一人说。又若不能者。但说法诵经而
巳。准此而言。即戒本不许读也。今师又俗中。举咒术
读文被事。皆不成就。但以法贵。专审令皆文诵等。又
佛法中诵咒者。加寺遂成。未闻读咒而能附事。令举
斯例。羯磨正被事之时必定须(或有云举戒本一文例诸番羯磨。故云例
诸此非解也)。又如夏中。或有闰月。为要依为不用。三藏之
中。文义俱阙。令举他部受雨衣为例。故显有闰。必定
须依也(诸并在此例不及一一叙之)。或就理有而成事者。就理决
通也。此文大意。亦有三五条事。盖是当今行用。当宗
他部。文义俱无。今师遂约道理决择令通。免生疑滞
故。若尔前句云。文义俱阙。此句既居当宗。他部俱无。
亦成义俱阙。若为取别。答文义俱阙。稍同理例。决通
全异。前将别事以例成。此据道理合有全。是今师义
加也。如下不足数中。明醉人不解人。露他隔障等理。
下合足数。然于三藏。文义并无。所以尔者。以佛制出
家僧尼。不得饮酒。故无醉人。又制从受戒。后便须习
学。故无不解人等。今时或净戒之人。暂服药酒。及学
未知之类。露地或有障隔。为堪足否。是今师义。并不
足也。故下文。自语不解。颠倒异言。不解之人。是不足
摄等。斯皆就理决也(有钞本中剩有前字。即成前文。义俱阙事。谓于三藏。文义俱无。
但就道理合有与前文义俱阙不殊。故指同前。故曰而成前事。表云蒿本中无不合溱足。未为雅当)。言
或在文虽具者。在文虽具足。有文于义有阙。是无义
便以义定之。即足将义来决文也。次举事释。如无主
房戒。但云长佛十二搩手内。广七搩手。而不论长短
巳。准此而言。即戒本不许读也。今师又俗中。举咒术
读文被事。皆不成就。但以法贵。专审令皆文诵等。又
佛法中诵咒者。加寺遂成。未闻读咒而能附事。令举
斯例。羯磨正被事之时必定须(或有云举戒本一文例诸番羯磨。故云例
诸此非解也)。又如夏中。或有闰月。为要依为不用。三藏之
中。文义俱阙。令举他部受雨衣为例。故显有闰。必定
须依也(诸并在此例不及一一叙之)。或就理有而成事者。就理决
通也。此文大意。亦有三五条事。盖是当今行用。当宗
他部。文义俱无。今师遂约道理决择令通。免生疑滞
故。若尔前句云。文义俱阙。此句既居当宗。他部俱无。
亦成义俱阙。若为取别。答文义俱阙。稍同理例。决通
全异。前将别事以例成。此据道理合有全。是今师义
加也。如下不足数中。明醉人不解人。露他隔障等理。
下合足数。然于三藏。文义并无。所以尔者。以佛制出
家僧尼。不得饮酒。故无醉人。又制从受戒。后便须习
学。故无不解人等。今时或净戒之人。暂服药酒。及学
未知之类。露地或有障隔。为堪足否。是今师义。并不
足也。故下文。自语不解。颠倒异言。不解之人。是不足
摄等。斯皆就理决也(有钞本中剩有前字。即成前文。义俱阙事。谓于三藏。文义俱无。
但就道理合有与前文义俱阙不殊。故指同前。故曰而成前事。表云蒿本中无不合溱足。未为雅当)。言
或在文虽具者。在文虽具足。有文于义有阙。是无义
便以义定之。即足将义来决文也。次举事释。如无主
房戒。但云长佛十二搩手内。广七搩手。而不论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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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寸。然于僧祇。佛一搩手。长二尺四寸。明了论同之。
五分云。二尺。善见云。中人三搩手。为佛一搩手。多论。
凡人一肘半等。皆是在文虽具。而不知依何。定量既
倍。搩手同之。约义但取五分二尺也。虽定尺数。然尺
复有五种不同。如用何者。又成于义有阙。今以义约
律中。钵量取姬周斗。今此尺量。亦合取姬周。应法度
尺为定此。即是将义决文也。故论云者。即善见论。理
谓道理。如上来约佛倍人之道理。搩手合依五分二
尺。即是以理为正也。更举结界中。大界量释亦得(恐繁
不录)。言义虽必立等者。如律中重受日义必立。既列诸
多缘事。皆听受日。又且约父母信乐不信乐。自有四
重等。即是重义。然且无正许。重重受日之文。古人见
律无文。便立夏但开三法。不许重重受故。今师遂统
开五分。五百问论。明了论。文许有重受。五分云。若有
诸若无请一切听受七日。既云一切。明知许重。又五
百问云。先请七日出界行。后行不须更受。满七日巳
乃复重受。又引明了论文。七日有难随意。行善解三
种。九品类等。方息得古人之谤。问上言统开诸部。为
是文。为是义。答呼为文亦得。呼为义亦得。又问若呼
为义。其理可然。若名为文莫成。第四用诸部文意否。
答不然。第四门中。约正当之文。今上所引立五分了
论等。且非重受分明之文。但向他文中。取重重之义。
所以不滥。若诸记中。将此句为将文决义。理亦不失。
今依宗记直取文。下之义便科。为将义决义亦善也
五分云。二尺。善见云。中人三搩手。为佛一搩手。多论。
凡人一肘半等。皆是在文虽具。而不知依何。定量既
倍。搩手同之。约义但取五分二尺也。虽定尺数。然尺
复有五种不同。如用何者。又成于义有阙。今以义约
律中。钵量取姬周斗。今此尺量。亦合取姬周。应法度
尺为定此。即是将义决文也。故论云者。即善见论。理
谓道理。如上来约佛倍人之道理。搩手合依五分二
尺。即是以理为正也。更举结界中。大界量释亦得(恐繁
不录)。言义虽必立等者。如律中重受日义必立。既列诸
多缘事。皆听受日。又且约父母信乐不信乐。自有四
重等。即是重义。然且无正许。重重受日之文。古人见
律无文。便立夏但开三法。不许重重受故。今师遂统
开五分。五百问论。明了论。文许有重受。五分云。若有
诸若无请一切听受七日。既云一切。明知许重。又五
百问云。先请七日出界行。后行不须更受。满七日巳
乃复重受。又引明了论文。七日有难随意。行善解三
种。九品类等。方息得古人之谤。问上言统开诸部。为
是文。为是义。答呼为文亦得。呼为义亦得。又问若呼
为义。其理可然。若名为文莫成。第四用诸部文意否。
答不然。第四门中。约正当之文。今上所引立五分了
论等。且非重受分明之文。但向他文中。取重重之义。
所以不滥。若诸记中。将此句为将文决义。理亦不失。
今依宗记直取文。下之义便科。为将义决义亦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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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之)。
言然文至境者。然是巳诚实也。癈除也。立取也。谓上
四句决通难。为癈除古义。立取今文。癈古自读羯磨
立今须念等。癈古逢见教文。即用立今五分二尺为
况。癈古一夏三度受日。立今重重开受。如此癈立实
难也。白非者。约义训。不是晓会持犯根原。名深明律
相。解制听之本意。是善达开遮。若不是上二类者。故
云不然也。如读羯磨。结界不成。得不举无之罪。是累
于自心。于此与人受戒辨事等并不得。是无益于他
境。乃至如夏中。但许三度请日。不明教相。亦结不学。
无知是累于自心。不心不能辨他生善灭恶等缘。是
因无益于他境也。
言故律至释者。引證也。当部律第六十卷。增十二争
论文也。彼云。佛告诸比丘。长老所说文义俱同。文异
义同。文同义异。文义俱异。皆云。莫共斗争。若善者不
诤。不善者便争(解者不争。不解者争。善训于解)。
初文义俱同者。竖义者。云僧尼二部戒本。各有五篇
是文同。俱防七非是义同。论义者。云男女二别。既分
二种。当知文义俱不相应。因生争论。若善者。应云。文
义虽同。僧尼形报有别。又患不可共说涉人疑嫌。故
须别立戒本也。文同义异者。律当第三句。钞取语顺
故。回作第二句也。立义异者。云如减年戒。数胎闰受
戒。犍度中。亦开胎闰。是文同。戒本中。开和上提犍度
中。弟子得戒是义异。论义者。云文既是同。义云何异。
言然文至境者。然是巳诚实也。癈除也。立取也。谓上
四句决通难。为癈除古义。立取今文。癈古自读羯磨
立今须念等。癈古逢见教文。即用立今五分二尺为
况。癈古一夏三度受日。立今重重开受。如此癈立实
难也。白非者。约义训。不是晓会持犯根原。名深明律
相。解制听之本意。是善达开遮。若不是上二类者。故
云不然也。如读羯磨。结界不成。得不举无之罪。是累
于自心。于此与人受戒辨事等并不得。是无益于他
境。乃至如夏中。但许三度请日。不明教相。亦结不学。
无知是累于自心。不心不能辨他生善灭恶等缘。是
因无益于他境也。
言故律至释者。引證也。当部律第六十卷。增十二争
论文也。彼云。佛告诸比丘。长老所说文义俱同。文异
义同。文同义异。文义俱异。皆云。莫共斗争。若善者不
诤。不善者便争(解者不争。不解者争。善训于解)。
初文义俱同者。竖义者。云僧尼二部戒本。各有五篇
是文同。俱防七非是义同。论义者。云男女二别。既分
二种。当知文义俱不相应。因生争论。若善者。应云。文
义虽同。僧尼形报有别。又患不可共说涉人疑嫌。故
须别立戒本也。文同义异者。律当第三句。钞取语顺
故。回作第二句也。立义异者。云如减年戒。数胎闰受
戒。犍度中。亦开胎闰。是文同。戒本中。开和上提犍度
中。弟子得戒是义异。论义者。云文既是同。义云何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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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兹起争。三文异义同者。律当第二句立义者。云饮
用虽水制二戒是异文。俱为护命。是义同。论义者。云
文既是异义。云何同因兹起争。四文义俱异者。立义
者。云如纺绩言人等戒。及教诫日暮等戒。僧尼位别。
两戒各异。论义者。云僧亦合有纺绩等戒。尼亦合有
日暮等戒。何得不通。若善者。云僧虽纺绩。且不喜为。
尼是正功。所以偏制。尼虽有诫教。遇时不生讥谤。故
不制也。具舒进止者。具在律文舒张进止。今钞引安
文内。但为證前。决通意难。不更劳于纸墨。叙述解释。
起尽之文也。今将钞文类律四句。一文义俱同者。如
小三界与戒场。并制结解。是文同。三小界翻结成解。
戒场例此。亦合如然。是义同。今师引三小界。翻结成
解。文决戒场。翻结成解。实当不易。二文同义异者。如
护复护衣。总制明相。是文同。护衣防缺衣之过。护夏
防损命招机。是义异。今引护衣文。决护夏事。若非深
达。即不可知。三文异义同者。如房量钵量。是文异。既
取姬周斗量。房亦合取姬周尺量。将此异文。决通义
同。若非善达造次难知。四文义俱异者。如尼受戒及
忏僧残。受随文异。受戒获益。忏罪除𠎝。是义异。随中
忏罪。既须各结界。决其初受之时。亦须各结。受随既
等。何不结之。洞达方知。常途难晓。同者须进。异则须
止。在于下文。此恐繁词。不劳叙释也。
言然至迹者。然字。是即定之词。决比也。判断也。谓上
四句各有是非。非则除之。是则依用。如此取舍。须是
用虽水制二戒是异文。俱为护命。是义同。论义者。云
文既是异义。云何同因兹起争。四文义俱异者。立义
者。云如纺绩言人等戒。及教诫日暮等戒。僧尼位别。
两戒各异。论义者。云僧亦合有纺绩等戒。尼亦合有
日暮等戒。何得不通。若善者。云僧虽纺绩。且不喜为。
尼是正功。所以偏制。尼虽有诫教。遇时不生讥谤。故
不制也。具舒进止者。具在律文舒张进止。今钞引安
文内。但为證前。决通意难。不更劳于纸墨。叙述解释。
起尽之文也。今将钞文类律四句。一文义俱同者。如
小三界与戒场。并制结解。是文同。三小界翻结成解。
戒场例此。亦合如然。是义同。今师引三小界。翻结成
解。文决戒场。翻结成解。实当不易。二文同义异者。如
护复护衣。总制明相。是文同。护衣防缺衣之过。护夏
防损命招机。是义异。今引护衣文。决护夏事。若非深
达。即不可知。三文异义同者。如房量钵量。是文异。既
取姬周斗量。房亦合取姬周尺量。将此异文。决通义
同。若非善达造次难知。四文义俱异者。如尼受戒及
忏僧残。受随文异。受戒获益。忏罪除𠎝。是义异。随中
忏罪。既须各结界。决其初受之时。亦须各结。受随既
等。何不结之。洞达方知。常途难晓。同者须进。异则须
止。在于下文。此恐繁词。不劳叙释也。
言然至迹者。然字。是即定之词。决比也。判断也。谓上
四句各有是非。非则除之。是则依用。如此取舍。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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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闲五部律文意旨。兼通大小随律之经。如前第四
门。后六师。乃可究此决通之教也。迹者老子云。诗书
礼乐春秋六经。乃先王之陈(音阵胜也)迹。今密取彼意。以
教为理迹寻理等(云云)。
言故至律者。證也。一本起也者。即起过人处等。二结
戒者。对缘初制也。三随结者。有二。一跋阇心异随结。
跋阇子念言。须提那子乐佛法。其戒即肥作事故犯。
我今不乐佛法。戒羸作事应不犯。佛随结云。戒羸不
自悔亦犯。二林间境殊随结者。比丘念言。人境胜故
应犯。畜生劣故应不犯。遂于林中。共畜行非。佛随结
云。乃至共畜生皆犯。随事而结。故云随结三中一二
戒戒皆有。于中随结。有无不定。言并至也者。义解者。
谓律中涞。满足戒本解云。若比丘者。八种比丘等是。
毗尼者。七毗尼五百七百结集。能定是非。生善灭恶
故。增一者。即律增文。从一至二十二等。皆一一而增
故。开遮者。开谓开听。遮谓制止也。经重者。成果为重。
在因为轻也。如五大色者。释开遮也。东青南赤西白
北黑中黄。更有五上染。东碧南紫西缥(软治天青黄之色也)。北
缘中红。如此之色。并不许著。是遮青黑木阑三。名为
非色。许著名净。即开筹度思量。本是前三事。未即义
解毗尼等。依而用之。
言明了至说者。亦同上十诵也。一缘起等因饥饿等。
二人即须提那。三立戒即制戒。四分别立戒即义解
是。五决判是非者。明三处行非轻重等相。于此五相
门。后六师。乃可究此决通之教也。迹者老子云。诗书
礼乐春秋六经。乃先王之陈(音阵胜也)迹。今密取彼意。以
教为理迹寻理等(云云)。
言故至律者。證也。一本起也者。即起过人处等。二结
戒者。对缘初制也。三随结者。有二。一跋阇心异随结。
跋阇子念言。须提那子乐佛法。其戒即肥作事故犯。
我今不乐佛法。戒羸作事应不犯。佛随结云。戒羸不
自悔亦犯。二林间境殊随结者。比丘念言。人境胜故
应犯。畜生劣故应不犯。遂于林中。共畜行非。佛随结
云。乃至共畜生皆犯。随事而结。故云随结三中一二
戒戒皆有。于中随结。有无不定。言并至也者。义解者。
谓律中涞。满足戒本解云。若比丘者。八种比丘等是。
毗尼者。七毗尼五百七百结集。能定是非。生善灭恶
故。增一者。即律增文。从一至二十二等。皆一一而增
故。开遮者。开谓开听。遮谓制止也。经重者。成果为重。
在因为轻也。如五大色者。释开遮也。东青南赤西白
北黑中黄。更有五上染。东碧南紫西缥(软治天青黄之色也)。北
缘中红。如此之色。并不许著。是遮青黑木阑三。名为
非色。许著名净。即开筹度思量。本是前三事。未即义
解毗尼等。依而用之。
言明了至说者。亦同上十诵也。一缘起等因饥饿等。
二人即须提那。三立戒即制戒。四分别立戒即义解
是。五决判是非者。明三处行非轻重等相。于此五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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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通。各解律者。心无怖畏。不复着他颜色也。文略同
上者。前二如律本起。第三如律结戒。第四第五。与十
诵随结似有不同。故云文略同上。广如了论中自说。
故云广彼说也(上来𠬧科。云云第五门巳竟)。
第六门分。初标言第至意者。先明来意。谓前五门。辨
能诠之教巳圆。然未审其教文所诠何等。故次辨也。
释名者。教即能诠教。下旨趣为所诠也。
释中言诠至犯者。初约所宗律本诠释。谓教之文。文
虽浩博。即一部律文也。浩者大也。博者遮广也。六十
卷二十揵度。实为广大也。若掫所诠大意。不离持犯。
谓二部戒本。广明持二十揵度。广明作持。翻二持成
两犯。故云止明持犯。次为钞文释者。谓三十篇。若通
而明之。顺此一部行事。即成持。违即成犯。若别明者。
篇聚释相。方轨三篇。广明持犯。馀二十七篇。广明作
持。翻持成犯。趣者。意趣不越。四若据古来。但为约律
文释。不向钞中明者。非也。或有人但约钞明。不许向
律本。上释意道。本钞于内明三十篇大纲。若就律文
上解之似涉他。古人将持犯。为所诠故。今意不然。凡
论一事。皆先案所宗。究理搜文。莫过持犯。盖是宗中。
顺违之行。犹似下文云。律宗其唯持犯。不可所以持
犯为宗。何不恐滥所诠耶。细而详之。殊无理也。请依
前文。双申二解。方周备故。思之。
言然至外者。然是也。境通内外者。内谓内心。外谓外
事。问境者。细约心得名。今此内心。如何得为境耶。答
上者。前二如律本起。第三如律结戒。第四第五。与十
诵随结似有不同。故云文略同上。广如了论中自说。
故云广彼说也(上来𠬧科。云云第五门巳竟)。
第六门分。初标言第至意者。先明来意。谓前五门。辨
能诠之教巳圆。然未审其教文所诠何等。故次辨也。
释名者。教即能诠教。下旨趣为所诠也。
释中言诠至犯者。初约所宗律本诠释。谓教之文。文
虽浩博。即一部律文也。浩者大也。博者遮广也。六十
卷二十揵度。实为广大也。若掫所诠大意。不离持犯。
谓二部戒本。广明持二十揵度。广明作持。翻二持成
两犯。故云止明持犯。次为钞文释者。谓三十篇。若通
而明之。顺此一部行事。即成持。违即成犯。若别明者。
篇聚释相。方轨三篇。广明持犯。馀二十七篇。广明作
持。翻持成犯。趣者。意趣不越。四若据古来。但为约律
文释。不向钞中明者。非也。或有人但约钞明。不许向
律本。上释意道。本钞于内明三十篇大纲。若就律文
上解之似涉他。古人将持犯。为所诠故。今意不然。凡
论一事。皆先案所宗。究理搜文。莫过持犯。盖是宗中。
顺违之行。犹似下文云。律宗其唯持犯。不可所以持
犯为宗。何不恐滥所诠耶。细而详之。殊无理也。请依
前文。双申二解。方周备故。思之。
言然至外者。然是也。境通内外者。内谓内心。外谓外
事。问境者。细约心得名。今此内心。如何得为境耶。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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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玄记中。有两解。一约内心相缘亦得为境。谓纳法
在身。名为戒体。依教防护起不放逸心。有无贪等三
善行心。后起对此不放逸心。此三善行心。得为境。若
违教起放逸心。使有贪等三毒心。后起对此放逸心。
即此三毒心。得名境也。放逸不放逸为能起。三毒三
善为所起。能所相因。得名为境(今详此解恐与大乘相滥不取)。今依
第二释。约他人内心。为我犯境。准下持犯篇中。自有
约心为境。如观许等想染心衣食。此即他人心。望自
巳为境。如知池善观灭争。今更发起得提。望善观之
心。即为我心之境。又知他物巳。许僧回入巳得提。取
彼许僧总。即为我所对之境。又尼受染心衣食。知彼
染心。与我衣食取得残。取彼染心。为此之境(巳上且释境通
于内)。若境通外者。即煞盗等事。衣钵等事。是外境也。钞
文既标境通内外。解释之时。理须分开。先明内境。后
明外境。更有维南及近代。继宗等记。并约行人自巳
心为内者。但释得能持犯心。既不以内心为境。即违
钞文甚矣。今多依兹解迷意(云云)。次则明成业处所。
言内至违者。欲释此文。应先难起。上来既云境通内
外。未审内以何心。外以何事为境耶。可引钞释云。内
谓行心之结业。外谓情事之顺违(钞文至此自释内外字。正明成业处
也)。行心者。简识想受三心也。前三无记。不能成业。流
至第四行心。方能迁流。造作结成二持。两犯之业果
者。宗分通大乘。成业极速。须四刹那。谓心王外。别无
心所思。心王若起定不同时。如初刹那识。是心王但
在身。名为戒体。依教防护起不放逸心。有无贪等三
善行心。后起对此不放逸心。此三善行心。得为境。若
违教起放逸心。使有贪等三毒心。后起对此放逸心。
即此三毒心。得名境也。放逸不放逸为能起。三毒三
善为所起。能所相因。得名为境(今详此解恐与大乘相滥不取)。今依
第二释。约他人内心。为我犯境。准下持犯篇中。自有
约心为境。如观许等想染心衣食。此即他人心。望自
巳为境。如知池善观灭争。今更发起得提。望善观之
心。即为我心之境。又知他物巳。许僧回入巳得提。取
彼许僧总。即为我所对之境。又尼受染心衣食。知彼
染心。与我衣食取得残。取彼染心。为此之境(巳上且释境通
于内)。若境通外者。即煞盗等事。衣钵等事。是外境也。钞
文既标境通内外。解释之时。理须分开。先明内境。后
明外境。更有维南及近代。继宗等记。并约行人自巳
心为内者。但释得能持犯心。既不以内心为境。即违
钞文甚矣。今多依兹解迷意(云云)。次则明成业处所。
言内至违者。欲释此文。应先难起。上来既云境通内
外。未审内以何心。外以何事为境耶。可引钞释云。内
谓行心之结业。外谓情事之顺违(钞文至此自释内外字。正明成业处
也)。行心者。简识想受三心也。前三无记。不能成业。流
至第四行心。方能迁流。造作结成二持。两犯之业果
者。宗分通大乘。成业极速。须四刹那。谓心王外。别无
心所思。心王若起定不同时。如初刹那识。是心王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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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总相。二起想取像。三起受领。约此三体是无记。未
能结业。直对第四行。方成其业。不同有宗心王外。别
有心所起。必同时也(前文将他人心为内境。至此释时。还须纳他人第四行心。方结
我心持犯业果。不得雷同)。言外谓情事之顺违者。情事通收情事
非情事及情非合事。于此三事。顺三行心。违三毒行
心成持。反之成犯。如堀地怀生造房等事。于此事上。
顺教成持。违则或犯也。言但令至也者。但谓专但。教
谓能诠。行即所诠。循者诸家训解绝多。今准说文训
从也。谓教与行相。从所行之处。将教验之。如镜照面
行既约复。须将教验行。故曰相脩也。始终者。且据一
期始终说。初受时日始。四舍为终。于中专精不犯。即
为持也。或对随中。一一戒说。如杀戒前境。是人作杭
木想。名姑断命时。亦作杭木想为终。于中更不转想。
既是迷忘不结前犯。即为持也(馀戒例此)。言若生至也者。
辨犯相也。生来者。创获戒时。从白四教法化生也。便
起心不学。非谓从胎出巳名生。故律序云。从佛戒所
生尔。乃为真生。犹如鸯掘摩。如来所记莂。鸯掘摩罗。
此言指鬘本是外道。受邪师教。令杀千人。取指为鬘。
得罗汉果。巳损九百九十九人。唯少一人。遂拟害母。
佛观根熟。往至其前。彼使欲害佛。彼云。住大沙门净
饭王太子。我是鸯堀摩。今当税一指。佛告云。汝痴人
自不住我常住。彼问巳便觉悟。求佛出家。波斯匿王。
寻讨拟杀。至佛处觅。佛言鸯堀摩罗。生来未曾造罪。
王曰。此人杀害极多。何言未曾犯罪。佛言。入我法中。
能结业。直对第四行。方成其业。不同有宗心王外。别
有心所起。必同时也(前文将他人心为内境。至此释时。还须纳他人第四行心。方结
我心持犯业果。不得雷同)。言外谓情事之顺违者。情事通收情事
非情事及情非合事。于此三事。顺三行心。违三毒行
心成持。反之成犯。如堀地怀生造房等事。于此事上。
顺教成持。违则或犯也。言但令至也者。但谓专但。教
谓能诠。行即所诠。循者诸家训解绝多。今准说文训
从也。谓教与行相。从所行之处。将教验之。如镜照面
行既约复。须将教验行。故曰相脩也。始终者。且据一
期始终说。初受时日始。四舍为终。于中专精不犯。即
为持也。或对随中。一一戒说。如杀戒前境。是人作杭
木想。名姑断命时。亦作杭木想为终。于中更不转想。
既是迷忘不结前犯。即为持也(馀戒例此)。言若生至也者。
辨犯相也。生来者。创获戒时。从白四教法化生也。便
起心不学。非谓从胎出巳名生。故律序云。从佛戒所
生尔。乃为真生。犹如鸯掘摩。如来所记莂。鸯掘摩罗。
此言指鬘本是外道。受邪师教。令杀千人。取指为鬘。
得罗汉果。巳损九百九十九人。唯少一人。遂拟害母。
佛观根熟。往至其前。彼使欲害佛。彼云。住大沙门净
饭王太子。我是鸯堀摩。今当税一指。佛告云。汝痴人
自不住我常住。彼问巳便觉悟。求佛出家。波斯匿王。
寻讨拟杀。至佛处觅。佛言鸯堀摩罗。生来未曾造罪。
王曰。此人杀害极多。何言未曾犯罪。佛言。入我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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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曾犯故。引此文證。前受戒了为生来也。于法无闻
者既生来止心。不学于持犯轻重之法。无因会解也。
义兼福罚者。十诵云。波离问佛为善心犯。不善心犯。
无记心犯。佛言。亦有善心犯。如新受戒人。塔上除草
是准此善心。义兼福罚。为净塔得福是善。怀生得提
是罚。更有修造恶。义兼福罚。求利贩卖是恶。得财造
像是善。善心得少分福。不免违教得罪是罚。善恶心
为因。福与罚是果(更有多释非正不录也)。今欲科罚等者。但验
前所为之事。与佛制相应便犯。不问事情虚实者。事
即所作之事。人谓能作之人。情怀虚之与实并犯。净
塔善心为实亦犯。贩卖恶心为虚故犯(有约知有罪为实。不知有
罪为虚者非解也)。此通名持犯者。结也。以一行心。对一律藏。
所摄诸戒等。戒行相循行心。与犯教相应成犯。与持
教相应成持。今可回文应言。此名通持犯。谓通说一
切戒上心境持犯。盖是方轨篇之大纲也。
言若结至果者。别明也。谓结五篇根本正罪。穷究诸
治罚。初篇不肯忏悔。须作灭殡。治若肯忏。作学悔治。
僧残有覆。先治覆夺三十五事等。束其方便如初戒。
未至根本时。有一吉二兰。即成就根本。若至果位。既
揽因成就果。即随顺根本义。不同他部。因成果巳。更
有本时方便。言便至滥者。示处判之方也。量者审量。
据谓凭据。覈者研覈。谓审量所犯之罪。凭据所作之
事。研覈取其实情。如盗戒。审于盗罪。凭据盗事。研覈
其人。为复如起心。为巳进步。为动物离本处。未为作
者既生来止心。不学于持犯轻重之法。无因会解也。
义兼福罚者。十诵云。波离问佛为善心犯。不善心犯。
无记心犯。佛言。亦有善心犯。如新受戒人。塔上除草
是准此善心。义兼福罚。为净塔得福是善。怀生得提
是罚。更有修造恶。义兼福罚。求利贩卖是恶。得财造
像是善。善心得少分福。不免违教得罪是罚。善恶心
为因。福与罚是果(更有多释非正不录也)。今欲科罚等者。但验
前所为之事。与佛制相应便犯。不问事情虚实者。事
即所作之事。人谓能作之人。情怀虚之与实并犯。净
塔善心为实亦犯。贩卖恶心为虚故犯(有约知有罪为实。不知有
罪为虚者非解也)。此通名持犯者。结也。以一行心。对一律藏。
所摄诸戒等。戒行相循行心。与犯教相应成犯。与持
教相应成持。今可回文应言。此名通持犯。谓通说一
切戒上心境持犯。盖是方轨篇之大纲也。
言若结至果者。别明也。谓结五篇根本正罪。穷究诸
治罚。初篇不肯忏悔。须作灭殡。治若肯忏。作学悔治。
僧残有覆。先治覆夺三十五事等。束其方便如初戒。
未至根本时。有一吉二兰。即成就根本。若至果位。既
揽因成就果。即随顺根本义。不同他部。因成果巳。更
有本时方便。言便至滥者。示处判之方也。量者审量。
据谓凭据。覈者研覈。谓审量所犯之罪。凭据所作之
事。研覈取其实情。如盗戒。审于盗罪。凭据盗事。研覈
其人。为复如起心。为巳进步。为动物离本处。未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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恣心取。为作亲厚想。为作无主想等。如是一一穷彼
犯人实情。方可治罚。使不违于理教(即诠事理之教也)。又须
审量犯者之情。若故心违教。年与不学人。俱结五篇
根本。是判重得于理教。若学生不可学迷作前事。便
准境想开之。此亦得于理教。皎照者。分明皃也。如上
从初起心吉。乃至无主想取。如此断割。分明可见。如
日着物分晓。故云皎照。秽草乱于良田曰芜。浊水湿
于清流曰滥。若不明轻重。如良田为稊稗荒秽。水流
不分。今于教明闲免有斯过。此别明持犯者。亦可回
文应言。此名别持犯。对五篇。一一别明。如非盗杀等。
不随相篇。唯此以为大纲(上来第六门竟)。
第七门分二。初标言第七至意者。先明来意。谓前五
门辨能诠文。第六门又辨所诠。持犯巳知。然其引用
教文虽多。不越化制二教行之宗体分齐混然。对所
被机有何通局。故次辨也。释名者。通物曰道。以心通
达三乘菩提心。即是道。约修行(去声)立名。即出家五众
也。俗者一日风俗。谓随时改转不恒故。二曰聋俗。滞
事迷理故。三日尘俗。为六尘所拘故。或可事务烦黩
喻似于尘。即在家二众也。旧梵云。优婆塞。此翻为清
信男。优婆夷。引云清信女。新梵云。邬婆索迦。邬婆翻
为近。索迦云事。索是男声。即翻近事男。谓五人等戒。
堪能亲近承事。苾刍大阿罗汉。若云邬婆斯迦。斯迦
斯是女声。即翻近事女。亦受戒品。业行清洁。堪能承
事。大苾刍尼阿罗汉故。七部者。俗二道五部类也。通
犯人实情。方可治罚。使不违于理教(即诠事理之教也)。又须
审量犯者之情。若故心违教。年与不学人。俱结五篇
根本。是判重得于理教。若学生不可学迷作前事。便
准境想开之。此亦得于理教。皎照者。分明皃也。如上
从初起心吉。乃至无主想取。如此断割。分明可见。如
日着物分晓。故云皎照。秽草乱于良田曰芜。浊水湿
于清流曰滥。若不明轻重。如良田为稊稗荒秽。水流
不分。今于教明闲免有斯过。此别明持犯者。亦可回
文应言。此名别持犯。对五篇。一一别明。如非盗杀等。
不随相篇。唯此以为大纲(上来第六门竟)。
第七门分二。初标言第七至意者。先明来意。谓前五
门辨能诠文。第六门又辨所诠。持犯巳知。然其引用
教文虽多。不越化制二教行之宗体分齐混然。对所
被机有何通局。故次辨也。释名者。通物曰道。以心通
达三乘菩提心。即是道。约修行(去声)立名。即出家五众
也。俗者一日风俗。谓随时改转不恒故。二曰聋俗。滞
事迷理故。三日尘俗。为六尘所拘故。或可事务烦黩
喻似于尘。即在家二众也。旧梵云。优婆塞。此翻为清
信男。优婆夷。引云清信女。新梵云。邬婆索迦。邬婆翻
为近。索迦云事。索是男声。即翻近事男。谓五人等戒。
堪能亲近承事。苾刍大阿罗汉。若云邬婆斯迦。斯迦
斯是女声。即翻近事女。亦受戒品。业行清洁。堪能承
事。大苾刍尼阿罗汉故。七部者。俗二道五部类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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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者。化教通。制教局。意即门下所诠之旨。故曰也(云
云)。
释中言显理至二者。总标诸教也。若总相说者。为显
菩提。显涅槃真理之教。故云显理也。追机不少。故曰
多途。所以俱舍云。牟尼说法蕴数有八十千等。若别
相说者。为人天机。显五戒十善之理。为声闻机。显四
谛理。为缘觉机。显十二因缘之理。为菩萨机。显三聚
净戒之理。此显理教。虽则众多。若以情意求之。不越
化行。收之并尽。故云大分二也。七众通者。取佛出现
化仪。名为化教。局内众者。偏据所行三行。目为行教
故。
言一谓至述者。通于道俗者。标所被机也。但汎明因
果下约教辨也。但者偏局之词。汎者一云不尅定之
谈也。二解训广也。如儒书云。汎爱众君子。运广爱之
心。今取后解。即广明因果邪正而行业不可得知胜
因生人天恶业坠三途等。八万四千波罗蜜门。一切
善法为因。能获天人三业等果。一切烦恼恶业因。即
招三途恶业果。识达邪正者。四谛之法为正。二十五
谛为邪。正见为正。六十二见为邪。四依为正。五邪为
邪。八支圣道为正。拨无因果为邪。择灭涅槃为正。冥
谛涅槃为邪。母缘为宗为正。自然为宗为邪。篇聚之
戒为正。鸡狗等戒为邪。意欲令人识知了达。弃耶从
正也。科其行业等者。科分也。即分别所行之行。分别
所作之业。如净名居士。入诸淫舍。示欲之过等。又如
云)。
释中言显理至二者。总标诸教也。若总相说者。为显
菩提。显涅槃真理之教。故云显理也。追机不少。故曰
多途。所以俱舍云。牟尼说法蕴数有八十千等。若别
相说者。为人天机。显五戒十善之理。为声闻机。显四
谛理。为缘觉机。显十二因缘之理。为菩萨机。显三聚
净戒之理。此显理教。虽则众多。若以情意求之。不越
化行。收之并尽。故云大分二也。七众通者。取佛出现
化仪。名为化教。局内众者。偏据所行三行。目为行教
故。
言一谓至述者。通于道俗者。标所被机也。但汎明因
果下约教辨也。但者偏局之词。汎者一云不尅定之
谈也。二解训广也。如儒书云。汎爱众君子。运广爱之
心。今取后解。即广明因果邪正而行业不可得知胜
因生人天恶业坠三途等。八万四千波罗蜜门。一切
善法为因。能获天人三业等果。一切烦恼恶业因。即
招三途恶业果。识达邪正者。四谛之法为正。二十五
谛为邪。正见为正。六十二见为邪。四依为正。五邪为
邪。八支圣道为正。拨无因果为邪。择灭涅槃为正。冥
谛涅槃为邪。母缘为宗为正。自然为宗为邪。篇聚之
戒为正。鸡狗等戒为邪。意欲令人识知了达。弃耶从
正也。科其行业等者。科分也。即分别所行之行。分别
所作之业。如净名居士。入诸淫舍。示欲之过等。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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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厌足王治国。以杀害化人。善财生疑。执彼善财手。
示以宫殿百千光明云我得如幻三昧。至于虫蚁尚
无杀心。况于人也。又如婆须密多女。示色化等(云云)。
只似此土齐梁之时。有志公杯渡社顺之辈。皆逆化
于时。应迹同凡。难为测度。虽非化教所明。且举兹为
例故。显其来报等者。谓报通善恶。如经中记。诸弟子。
当来作佛等。是善报。若明恶报。即经云。杀生之罗。坠
于地狱饿鬼畜生。受诸苦报等。如此善恶二种果报。
分明晓了易见。故云明了易述也。
言二至𠎝者。辨制教功用也。毗尼事相。非行不成。教
能诠之。故云行教。亦云制教。以教禁制。令断恶修善
故。唯局于内众者。明所被机也。定其取舍者。初出家
时。身无遮难。可以受戒为取。反上不得为舍。又随行
中二持之行。须依为取。两犯之行。须离为舍。若犯僧
残巳下可救名取。犯四重罪。永弃为舍。又治罚中七
法名取。九法权弃名舍。立其纲致者。纲喻也。如纲如
网。举纲目整。今立五篇七聚之纲。举二百五十戒网
目也。显于持犯者。戒戒之下。有通别二缘。缘具戒持。
又狂乱等。缘不犯等。决于疑滞者于言教不了名疑。
于事罗不通为滞。既兴广教持犯。自分轻重等文。无
不显达。即免生疑滞也。又如条部文。波离以疑事。一
一问佛。佛为割决疑情。令无壅也。又如戒后下。皆有
境想。四句五句之文。皆为决于疑滞也。指事曲宣者。
谓随指一事。委曲宣说。如初戒造他境。有一人非人
示以宫殿百千光明云我得如幻三昧。至于虫蚁尚
无杀心。况于人也。又如婆须密多女。示色化等(云云)。
只似此土齐梁之时。有志公杯渡社顺之辈。皆逆化
于时。应迹同凡。难为测度。虽非化教所明。且举兹为
例故。显其来报等者。谓报通善恶。如经中记。诸弟子。
当来作佛等。是善报。若明恶报。即经云。杀生之罗。坠
于地狱饿鬼畜生。受诸苦报等。如此善恶二种果报。
分明晓了易见。故云明了易述也。
言二至𠎝者。辨制教功用也。毗尼事相。非行不成。教
能诠之。故云行教。亦云制教。以教禁制。令断恶修善
故。唯局于内众者。明所被机也。定其取舍者。初出家
时。身无遮难。可以受戒为取。反上不得为舍。又随行
中二持之行。须依为取。两犯之行。须离为舍。若犯僧
残巳下可救名取。犯四重罪。永弃为舍。又治罚中七
法名取。九法权弃名舍。立其纲致者。纲喻也。如纲如
网。举纲目整。今立五篇七聚之纲。举二百五十戒网
目也。显于持犯者。戒戒之下。有通别二缘。缘具戒持。
又狂乱等。缘不犯等。决于疑滞者于言教不了名疑。
于事罗不通为滞。既兴广教持犯。自分轻重等文。无
不显达。即免生疑滞也。又如条部文。波离以疑事。一
一问佛。佛为割决疑情。令无壅也。又如戒后下。皆有
境想。四句五句之文。皆为决于疑滞也。指事曲宣者。
谓随指一事。委曲宣说。如初戒造他境。有一人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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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生。就人中有男子黄门二种。非畜亦尔(成云)。每境非
处有二(成十二也)。又人中有童女妇女二形三种。非畜亦
尔(成九)。每境非处有三(成二十七也)。兼前十二。成四十九。对
觉境睡眠新死少境四境以论(成一百五十六句)。又配裹隔
等四句(成六百二十四句并是犯句也)。若怨逼等缘。配六染乐句(都成
三千七百四十四句并是犯馀戒例尔)。如此一戒指事一披。即知不在
再展。故云文无重揽之义也。结罪明断者。如欲作前
事时。初起斯业。心结远方便。欲取境时。名次方便。临
成根本时。结近方便。若对果位结根本。更起庆快心。
又结后心吉。随其作时。皆制与罪。如此结罪。分明断
割。故云结罪明断也。事有再科𠎝者。且如大僧二百
五十戒中。若向七文。性戒有违。于制罪上。更有业道。
都成二重之过。故云再科也(非谓约枝条不学无知罪以说也)。
言然至矣者。纵夺之词。二教即化制也。脩者说文云。
行也。环者圆也。谓二教中。皆有淫盗杀妄教文。环圆
次第。不无相滥。如化教经论。本诠定慧。于中亦有明
其戒学律藏本诠于戒。其中亦有明定慧。处罪二教。
循环相滥。今如何简。得令无有滥耶。可引钞。通云。举
宗以判。理自彰矣。此文两解。初依顺正记云。经论化
教之中。虽明戒律。似有滥于行教。然正诠定慧为宗。
纵说律等文。亦是兼助故。又律文行教之中。虽明定
慧。似滥他化教。然律藏正以戒为宗。纵有定慧之文。
亦是兼助。今但举二教正宗。收摄傍诠。理自彰矣(巳上
记文)。意谓不然。此文是标钞。下句自释。若于标中。约正
处有二(成十二也)。又人中有童女妇女二形三种。非畜亦
尔(成九)。每境非处有三(成二十七也)。兼前十二。成四十九。对
觉境睡眠新死少境四境以论(成一百五十六句)。又配裹隔
等四句(成六百二十四句并是犯句也)。若怨逼等缘。配六染乐句(都成
三千七百四十四句并是犯馀戒例尔)。如此一戒指事一披。即知不在
再展。故云文无重揽之义也。结罪明断者。如欲作前
事时。初起斯业。心结远方便。欲取境时。名次方便。临
成根本时。结近方便。若对果位结根本。更起庆快心。
又结后心吉。随其作时。皆制与罪。如此结罪。分明断
割。故云结罪明断也。事有再科𠎝者。且如大僧二百
五十戒中。若向七文。性戒有违。于制罪上。更有业道。
都成二重之过。故云再科也(非谓约枝条不学无知罪以说也)。
言然至矣者。纵夺之词。二教即化制也。脩者说文云。
行也。环者圆也。谓二教中。皆有淫盗杀妄教文。环圆
次第。不无相滥。如化教经论。本诠定慧。于中亦有明
其戒学律藏本诠于戒。其中亦有明定慧。处罪二教。
循环相滥。今如何简。得令无有滥耶。可引钞。通云。举
宗以判。理自彰矣。此文两解。初依顺正记云。经论化
教之中。虽明戒律。似有滥于行教。然正诠定慧为宗。
纵说律等文。亦是兼助故。又律文行教之中。虽明定
慧。似滥他化教。然律藏正以戒为宗。纵有定慧之文。
亦是兼助。今但举二教正宗。收摄傍诠。理自彰矣(巳上
记文)。意谓不然。此文是标钞。下句自释。若于标中。约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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诠傍。理以解乍着。道理颇至分明。然下句钞文。却成
无用故取也。今依搜玄释之。欲解下文。应先问曰。上
言举宗似判。其理自彰。未委举宗如何甄别可别钞。
释云。谓内心违顺。托理为宗等(云云)。钞文自释。何劳
预解。谓化教初心为体。以理为宗。行教以身口七支
为体。以事为宗。若内心所发善恶。未动身口。便结其
犯。即准化教而断。以理为宗。理即真如寂静之理。理
是心本。若起三毒。于理有乖。便结其犯。即依化教也。
言外用施为等者。谓若动身口有所运。为造作前事。
即准行教以判。以事为宗。谓小乘不制意地。发心未
犯。待作七非。方结其罪。即准行教。此言违顺者。须即
贪违是嗔。贪嗔才发。便于理有违。若违顺俱无。方顺
于理体。若违理造非成犯。顺理修善成持。即理自彰
矣(斯为足义)。
言然至罪者。约二教辨罪单也。意道。不准约宗以判。
二教不同。然其结罪。亦各差别。若违化教。只有业道。
一罪是单。违行教者。更加违制之𠎝是重(平声)。言故至
明者。證也。彼经明二人同造一罪。轻重如何。乃至佛
言。受戒重不受者轻。即业上加制便重。单有业罪即
轻。善生经文。彼自广明。今此但引他文为證。上来出
家之人。业道之上。更增违制。不论馀义也。
言所以至别者。立门意也。所以两字。盖是徵词。更由
重也。分者判也。此文古今。有其多解。初依搜玄云。此
徵为蹑。前善生经文。谓前引经文。受戒者罪重。不受
无用故取也。今依搜玄释之。欲解下文。应先问曰。上
言举宗似判。其理自彰。未委举宗如何甄别可别钞。
释云。谓内心违顺。托理为宗等(云云)。钞文自释。何劳
预解。谓化教初心为体。以理为宗。行教以身口七支
为体。以事为宗。若内心所发善恶。未动身口。便结其
犯。即准化教而断。以理为宗。理即真如寂静之理。理
是心本。若起三毒。于理有乖。便结其犯。即依化教也。
言外用施为等者。谓若动身口有所运。为造作前事。
即准行教以判。以事为宗。谓小乘不制意地。发心未
犯。待作七非。方结其罪。即准行教。此言违顺者。须即
贪违是嗔。贪嗔才发。便于理有违。若违顺俱无。方顺
于理体。若违理造非成犯。顺理修善成持。即理自彰
矣(斯为足义)。
言然至罪者。约二教辨罪单也。意道。不准约宗以判。
二教不同。然其结罪。亦各差别。若违化教。只有业道。
一罪是单。违行教者。更加违制之𠎝是重(平声)。言故至
明者。證也。彼经明二人同造一罪。轻重如何。乃至佛
言。受戒重不受者轻。即业上加制便重。单有业罪即
轻。善生经文。彼自广明。今此但引他文为證。上来出
家之人。业道之上。更增违制。不论馀义也。
言所以至别者。立门意也。所以两字。盖是徵词。更由
重也。分者判也。此文古今。有其多解。初依搜玄云。此
徵为蹑。前善生经文。谓前引经文。受戒者罪重。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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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罪轻。彼文巳自广明。何用今师。于此更重分判。故
云所以更分者(今云不然。南山本为分判二教。结罪不同。故引他经文为證。不可蹑此證
文。以兴徵意良不可也)。次准继宗记云。此为徵三十篇也。意云。
向下三十篇。对文自引他制二教。有何所以。于此更
分(今云。搜此以明其文。以倒不取也)。二准法宝云。据前诸门以释。谓
前巳辨能诠教周圆。向下诸篇。但依二教行事即得。
何用于此。更分判耶(巳上记文)。诸方讲人。皆依此释。余十
五年中。亦同斯述。近详文势。其义极乖此段。钞意本
为重徵前大。若言约诸门巳弃。能诠教巳圆者。且前
诸门。但是律文制教。并未治叙化教之文。钞既未彰
何得。此中云所以更分。故知不尔。今有新理。故略明
之。伹据此门。以兴徵意。谓前文略辨二教中。于制教
科内云。事有弃科之𠎝。即业罪上。更加违制罪。反显
化教。但有业道。无制可违。岂非度分根了适。又于重
单文中云。然犯化教。伹受业道。违行教者。重增圣制。
岂不是重分判耶。只于此文。二教两度。明罪有无。莫
不文太繁。不恐后人疑虑。故作段徵之。故云所以更
分者。即引钞释云。恐迷二教二宗二体差别不知。化
教以心为体。以理为宗。令犯化教罪。不肯依大乘事
忏。及大小理忏。又恐不知行教。以身口七支为体。以
事为宗。犯行教者。有违制之𠎝。不肯依小乘事忏。便
云我是大乘。不开小教等。恐有慈迷。故立一门蠲简。
辨其二途差别。若出家人。是五众者。犯身口七非性
戒。先依行教忏。除违制五篇。然后依大乘事忏等。求
云所以更分者(今云不然。南山本为分判二教。结罪不同。故引他经文为證。不可蹑此證
文。以兴徵意良不可也)。次准继宗记云。此为徵三十篇也。意云。
向下三十篇。对文自引他制二教。有何所以。于此更
分(今云。搜此以明其文。以倒不取也)。二准法宝云。据前诸门以释。谓
前巳辨能诠教周圆。向下诸篇。但依二教行事即得。
何用于此。更分判耶(巳上记文)。诸方讲人。皆依此释。余十
五年中。亦同斯述。近详文势。其义极乖此段。钞意本
为重徵前大。若言约诸门巳弃。能诠教巳圆者。且前
诸门。但是律文制教。并未治叙化教之文。钞既未彰
何得。此中云所以更分。故知不尔。今有新理。故略明
之。伹据此门。以兴徵意。谓前文略辨二教中。于制教
科内云。事有弃科之𠎝。即业罪上。更加违制罪。反显
化教。但有业道。无制可违。岂非度分根了适。又于重
单文中云。然犯化教。伹受业道。违行教者。重增圣制。
岂不是重分判耶。只于此文。二教两度。明罪有无。莫
不文太繁。不恐后人疑虑。故作段徵之。故云所以更
分者。即引钞释云。恐迷二教二宗二体差别不知。化
教以心为体。以理为宗。令犯化教罪。不肯依大乘事
忏。及大小理忏。又恐不知行教。以身口七支为体。以
事为宗。犯行教者。有违制之𠎝。不肯依小乘事忏。便
云我是大乘。不开小教等。恐有慈迷。故立一门蠲简。
辨其二途差别。若出家人。是五众者。犯身口七非性
戒。先依行教忏。除违制五篇。然后依大乘事忏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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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业道之罪。故下文云。篇聚依教。自灭业道。任自静
思。若犯遮戒。但忏违制之𠎝。便成清净。如下篇中。俱
具明通局。疑恐迷惑。故立此门也(上来𠬧科云。第七门巳竟也)。
第八门分二。初标言第至意者。先明来意。谓上准明
二教宗体。行业不同。然于道中。僧尼有别。相对行事。
有异有同。前既未明。故此当辨。释名者。僧存略梵。尼
是女声。男女位殊。故云二部。部者类也。若同戒同制
事法一种曰通。或轻重不同有无事缺等为塞。意即
所诠之旨也。
释中言然至详用者。并明通意也。同戒者。谓初篇四
戒二篇。七戒三十中。十八戒九十中。六十九戒一百
众学。七戒争等(云云)。同制者。集僧与欲结戒持衣加
药等。并僧同制也。即情非情等事法。即心念对首众
法。一百八十四等。如此事法相状并同(相字或平声呼为得)。若
尔何故下篇准明大僧行事不别出尼之仪式。钞答
云。行用仪式等(云云)。进趣施为。谓之行用人法如非。
谓之仪式同僧法者。谓除尼众篇外。馀二十九篇。故
曰诸门(继宗记云。除尼及沙弥篇外。二十八篇及诸门者非也)。言若至相者。如
尼以僧及俗男。为境犯相。僧以俗女及尼。为境犯相。
在二众戒本目明。若隐难知者。如随相篇具辨。如尼
淫处有三。以七毒历之。得二十一句等。
二辨塞意。初标云余有约位之戒者。谓准尼家不同
之戒。故下文云。今简取唯别者。共为此科等(云云)。言
谓至异者列也。三种不同。一轻重不同。如摩触戒。僧
思。若犯遮戒。但忏违制之𠎝。便成清净。如下篇中。俱
具明通局。疑恐迷惑。故立此门也(上来𠬧科云。第七门巳竟也)。
第八门分二。初标言第至意者。先明来意。谓上准明
二教宗体。行业不同。然于道中。僧尼有别。相对行事。
有异有同。前既未明。故此当辨。释名者。僧存略梵。尼
是女声。男女位殊。故云二部。部者类也。若同戒同制
事法一种曰通。或轻重不同有无事缺等为塞。意即
所诠之旨也。
释中言然至详用者。并明通意也。同戒者。谓初篇四
戒二篇。七戒三十中。十八戒九十中。六十九戒一百
众学。七戒争等(云云)。同制者。集僧与欲结戒持衣加
药等。并僧同制也。即情非情等事法。即心念对首众
法。一百八十四等。如此事法相状并同(相字或平声呼为得)。若
尔何故下篇准明大僧行事不别出尼之仪式。钞答
云。行用仪式等(云云)。进趣施为。谓之行用人法如非。
谓之仪式同僧法者。谓除尼众篇外。馀二十九篇。故
曰诸门(继宗记云。除尼及沙弥篇外。二十八篇及诸门者非也)。言若至相者。如
尼以僧及俗男。为境犯相。僧以俗女及尼。为境犯相。
在二众戒本目明。若隐难知者。如随相篇具辨。如尼
淫处有三。以七毒历之。得二十一句等。
二辨塞意。初标云余有约位之戒者。谓准尼家不同
之戒。故下文云。今简取唯别者。共为此科等(云云)。言
谓至异者列也。三种不同。一轻重不同。如摩触戒。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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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残轻。尼犯夷重。漏失戒僧犯残重。尼犯轻。二有无
互缺。有僧尼无。或尼有僧无。故云互缺。僧有辄教日
暮讥教等戒。于尼即无。尼有言人四独纺绩等戒。于
僧即无。三犯同缘异者。如僧尼畜长钵不说净皆提。
是犯同尼。但一宿成犯。僧开十日。是缘异。僧尼与外
道食皆提。是犯同。尼与女外道食不犯。是缘异(巳上玄解)。
躬又云。与年未满人受具。二众并犯提。是犯同。僧即
以十七群为缘。尼因十八童女。是缘异也(此解亦通)。言而
至中者。简取盛行难知。缘下别立篇同。一当世盛行。
而种相易知。或虽种相难知。当世不因行者。皆止而
不释也。及别行众行等法者。别行即七法。自行即相
摄。及八敬等法。众行即受说安恣。并忏僧残。须来僧
中等。皆于尼别行篇具述(云云)。言此但至疏者。结略
指归也。谓分若干戒。僧有尼无。若干戒。是僧宗类等。
言由未显来诠者。显明也。来诠有两释。一搜玄云。谓
制戒之由。能犯人名字犯罪处。所僧制呵等。如是缘
起。并未曾彰显(此未成解)。今依宗记云。来诠者。即来由意
旨。前未宣释。即有何由致。僧尼互有不同。何以犯同。
其缘复异。如此未由意致。钞未论之。指有首疏叙述
也。疏自问云。大僧畜钵。何故开十日。尼唯一宿。答尼
制有伴。有人对首故。僧即反之。若尔何以长衣尼𠎝
开十日。答尼虽有伴。容有同活共财之义。既俱是财
主。说净不成。须别待人。故开十日。钵唯一口。必无共
义。是以随得。便须说净(此犯同缘异来诠也)。又僧是上众。故有
互缺。有僧尼无。或尼有僧无。故云互缺。僧有辄教日
暮讥教等戒。于尼即无。尼有言人四独纺绩等戒。于
僧即无。三犯同缘异者。如僧尼畜长钵不说净皆提。
是犯同尼。但一宿成犯。僧开十日。是缘异。僧尼与外
道食皆提。是犯同。尼与女外道食不犯。是缘异(巳上玄解)。
躬又云。与年未满人受具。二众并犯提。是犯同。僧即
以十七群为缘。尼因十八童女。是缘异也(此解亦通)。言而
至中者。简取盛行难知。缘下别立篇同。一当世盛行。
而种相易知。或虽种相难知。当世不因行者。皆止而
不释也。及别行众行等法者。别行即七法。自行即相
摄。及八敬等法。众行即受说安恣。并忏僧残。须来僧
中等。皆于尼别行篇具述(云云)。言此但至疏者。结略
指归也。谓分若干戒。僧有尼无。若干戒。是僧宗类等。
言由未显来诠者。显明也。来诠有两释。一搜玄云。谓
制戒之由。能犯人名字犯罪处。所僧制呵等。如是缘
起。并未曾彰显(此未成解)。今依宗记云。来诠者。即来由意
旨。前未宣释。即有何由致。僧尼互有不同。何以犯同。
其缘复异。如此未由意致。钞未论之。指有首疏叙述
也。疏自问云。大僧畜钵。何故开十日。尼唯一宿。答尼
制有伴。有人对首故。僧即反之。若尔何以长衣尼𠎝
开十日。答尼虽有伴。容有同活共财之义。既俱是财
主。说净不成。须别待人。故开十日。钵唯一口。必无共
义。是以随得。便须说净(此犯同缘异来诠也)。又僧是上众。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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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尼。尼是下众受僧之教。又僧无伴。便招嫌疑有二
不定。尼制有伴。涉嫌疑故无不定。馀并例此(有无互缺之业
登也)。又尼受触得重。为其烦恼垢重。既受触身。必作大
恶。僧若触境。无陵逼过。不假染防。故犯残也(此轻重不同之
来诠)。如此来由意旨。钞指疏述也(上来𠬧科云云第八门巳竟)。
第九门分二。初标言第至意者。先明来意。上虽明僧
尼行事异同。然于二部之下。有馀三众。虽则未圆具
戒。且是内众所收戒。戒下文。皆结其犯。未委所行三
行与僧。有何同异。前既未明故此辨也。释名下三众
者。一沙弥。二沙弥尼。三式叉尼。随行者。即随中之行。
共有为同。各别为异。意即意旨。
释中言二众至十者。沙弥是古梵语。此云息慈。谓息
世染之情。以慈济群生故也。初入佛法。多存俗情。故
须息恶行慈也。若准新梵。云㗌啰摩拿路迦。此云勤
策男。㗌啰摩拿里迦。此云勤策女。谓此二众。创入佛
法。须假大僧大尼勤人之所策励故。今钞文存旧梵
语。故称沙弥也。同大僧无作者。谓能领心相所发业
体。一同大僧具发七支。无表以非色非心为体。准大
小揵度中。沙弥得戒。具列七支。则所发业体同僧也。
或依俱舍及善生经。但发四文身三口一也。故彼经
云。十戒无义语两舌恶口。是义不然。我今受持净口
业故。俱得七支。又智论云。佛法贵如实语故。以不妄
为先。自馀通摄。不待言及(准此亦许发七支故)。又杂心云。并须
息缘情非情发。故下文云。十戒三众。情与非情。同大
不定。尼制有伴。涉嫌疑故无不定。馀并例此(有无互缺之业
登也)。又尼受触得重。为其烦恼垢重。既受触身。必作大
恶。僧若触境。无陵逼过。不假染防。故犯残也(此轻重不同之
来诠)。如此来由意旨。钞指疏述也(上来𠬧科云云第八门巳竟)。
第九门分二。初标言第至意者。先明来意。上虽明僧
尼行事异同。然于二部之下。有馀三众。虽则未圆具
戒。且是内众所收戒。戒下文。皆结其犯。未委所行三
行与僧。有何同异。前既未明故此辨也。释名下三众
者。一沙弥。二沙弥尼。三式叉尼。随行者。即随中之行。
共有为同。各别为异。意即意旨。
释中言二众至十者。沙弥是古梵语。此云息慈。谓息
世染之情。以慈济群生故也。初入佛法。多存俗情。故
须息恶行慈也。若准新梵。云㗌啰摩拿路迦。此云勤
策男。㗌啰摩拿里迦。此云勤策女。谓此二众。创入佛
法。须假大僧大尼勤人之所策励故。今钞文存旧梵
语。故称沙弥也。同大僧无作者。谓能领心相所发业
体。一同大僧具发七支。无表以非色非心为体。准大
小揵度中。沙弥得戒。具列七支。则所发业体同僧也。
或依俱舍及善生经。但发四文身三口一也。故彼经
云。十戒无义语两舌恶口。是义不然。我今受持净口
业故。俱得七支。又智论云。佛法贵如实语故。以不妄
为先。自馀通摄。不待言及(准此亦许发七支故)。又杂心云。并须
息缘情非情发。故下文云。十戒三众。情与非情。同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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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发。今列十者。以非具位。且就力分。故唯说十。虽但
说十。馀须分学。由如大僧。但说四重之例。又此十戒。
即为具体故。报恩经云。由如树叶春夏青秋黄冬白。
随持异故。树叶即不异。而始终是一叶故。戒亦同然。
随时有异也。十戒者。淫盗杀妄。五不饮酒。六不华鬘
香涂身。七不歌舞倡伎故往观听。八不坐高广大床。
九不非时食。十不捉钱宝。言就至末者。辨行同位别
也。尘沙恶境。皆能防护。显无作之体不别。即行同也。
居第五篇者。皆结吉罗。名居第五篇。就位在诸末者。
戒戒之下皆结云。比丘。比丘尼。波罗夷。式叉摩那。沙
弥。沙弥尼。突吉罗。是谓为犯。下篇皆如此。并在其未
位列。
言自外至明者。行法不同者。行谓五德。法即十数。破
外道等。并别堂说戒持衣说净。自称沙弥名等法。此
与大僧尼全别。故曰不同也。取舍有异者。若供养三
宝。得开摘花坏生名取。反此不得是舍。大僧尼无此
事。故云有异。又释若犯淫盗杀妄灭殡。不许受具名
舍。不同大僧尼忏竟却得入众。若犯馀吉罗。得受具
名取也。各就别篇者。僧沙弥尼沙弥尼。沙弥与僧沙
弥同处。亦如沙弥篇。若异处如尼众篇。未具辨也。
二式叉法中。言式至发者。梵语式叉摩那。此翻为学
法女。且约童女出家。年至十八。曾受沙弥尼戒。为彼
集僧。令对尼僧乞学法。尼僧遥以羯磨被之。后召入
众。为说六法名字。一不得受染心男子摩触(防大淫戒)。二
说十。馀须分学。由如大僧。但说四重之例。又此十戒。
即为具体故。报恩经云。由如树叶春夏青秋黄冬白。
随持异故。树叶即不异。而始终是一叶故。戒亦同然。
随时有异也。十戒者。淫盗杀妄。五不饮酒。六不华鬘
香涂身。七不歌舞倡伎故往观听。八不坐高广大床。
九不非时食。十不捉钱宝。言就至末者。辨行同位别
也。尘沙恶境。皆能防护。显无作之体不别。即行同也。
居第五篇者。皆结吉罗。名居第五篇。就位在诸末者。
戒戒之下皆结云。比丘。比丘尼。波罗夷。式叉摩那。沙
弥。沙弥尼。突吉罗。是谓为犯。下篇皆如此。并在其未
位列。
言自外至明者。行法不同者。行谓五德。法即十数。破
外道等。并别堂说戒持衣说净。自称沙弥名等法。此
与大僧尼全别。故曰不同也。取舍有异者。若供养三
宝。得开摘花坏生名取。反此不得是舍。大僧尼无此
事。故云有异。又释若犯淫盗杀妄灭殡。不许受具名
舍。不同大僧尼忏竟却得入众。若犯馀吉罗。得受具
名取也。各就别篇者。僧沙弥尼沙弥尼。沙弥与僧沙
弥同处。亦如沙弥篇。若异处如尼众篇。未具辨也。
二式叉法中。言式至发者。梵语式叉摩那。此翻为学
法女。且约童女出家。年至十八。曾受沙弥尼戒。为彼
集僧。令对尼僧乞学法。尼僧遥以羯磨被之。后召入
众。为说六法名字。一不得受染心男子摩触(防大淫戒)。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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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盗人四钱(防大盗戒)。三不断畜生命(防大杀戒)。四不小妄语
(防大妄语)。五不得饮酒。六不得非时食(前四是性后二是遮)。戒体更
不重发者。破古也。古云。六法女于十戒上。别发六条
戒。以由羯磨受故。又于六法有犯故。今师云不然。只
于前十戒之内。重策前六令彼习学。戒体更不重发
也。今以转根义證知。两戒可发。如僧受戒时得比丘
戒。成就亦现行。悬发得尼戒。但成就不现行。若转根
为尼。便是比丘尼。不须更受尼戒。尼转根为僧亦尔。
示今沙弥受戒时。发得沙弥戒。成就亦现行。悬发得
沙弥尼戒。但成就不现行。若转根为女人。当体便是
沙弥尼。不须更受沙弥戒也。若式叉尼转根为男子。
但号僧沙弥。且不呼为僧式叉。明知不别发戒也(若准
玄记。古人受六法时。更发得式叉无表体。今师云。但是旧来沙弥十戒体。非谓新纳式叉体。故云戒体更不重
发也。准斯所释。其理过分。古来亦无。此执上巳是述云云)。言自馀至显者。随戒起
行。名为随行。同诸三众者。一同比丘。二同比丘尼。三
同沙弥尼(巳上正义)。或依诸记中。大尼为一。沙弥为二。沙
弥尼为三者非也。既受六法时。戒体更不重发。即自
巳当体。便是沙弥尼。何须更列。故知无理。
言必有不同等者。谓得与大尼授食。自从沙弥尼。俗
人受食。不得与沙弥尼过三夜。不得与大尼过三夜
等。如下篇说之(𠬧科之上九门竟)。
第十门分二。初标言第至意者。先明来意。谓前五门
辨能诠教。第六明所诠旨。七八九之三门。明二教通
局。并所被之机。意足然未审。所引教文为是正翻。实
(防大妄语)。五不得饮酒。六不得非时食(前四是性后二是遮)。戒体更
不重发者。破古也。古云。六法女于十戒上。别发六条
戒。以由羯磨受故。又于六法有犯故。今师云不然。只
于前十戒之内。重策前六令彼习学。戒体更不重发
也。今以转根义證知。两戒可发。如僧受戒时得比丘
戒。成就亦现行。悬发得尼戒。但成就不现行。若转根
为尼。便是比丘尼。不须更受尼戒。尼转根为僧亦尔。
示今沙弥受戒时。发得沙弥戒。成就亦现行。悬发得
沙弥尼戒。但成就不现行。若转根为女人。当体便是
沙弥尼。不须更受沙弥戒也。若式叉尼转根为男子。
但号僧沙弥。且不呼为僧式叉。明知不别发戒也(若准
玄记。古人受六法时。更发得式叉无表体。今师云。但是旧来沙弥十戒体。非谓新纳式叉体。故云戒体更不重
发也。准斯所释。其理过分。古来亦无。此执上巳是述云云)。言自馀至显者。随戒起
行。名为随行。同诸三众者。一同比丘。二同比丘尼。三
同沙弥尼(巳上正义)。或依诸记中。大尼为一。沙弥为二。沙
弥尼为三者非也。既受六法时。戒体更不重发。即自
巳当体。便是沙弥尼。何须更列。故知无理。
言必有不同等者。谓得与大尼授食。自从沙弥尼。俗
人受食。不得与沙弥尼过三夜。不得与大尼过三夜
等。如下篇说之(𠬧科之上九门竟)。
第十门分二。初标言第至意者。先明来意。谓前五门
辨能诠教。第六明所诠旨。七八九之三门。明二教通
局。并所被之机。意足然未审。所引教文为是正翻。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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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为是人造伪经。又钞之一字。因何而兴。前既未明
故次辨也。释名者。宗记云。钞者两字。钞字属此所。于
能作之主。引用正文。即下所用引三藏题目等。去滥
者。即下引伪经名目是。传真者。皆是要当之文。科酌
者科分也。酌度也。意即门下之旨也。释中初标章云。
初明引用正经(即第一判用正文也)。次明世中伪说(即第二去滥也)。后
明钞兴本意(即第三传真科酌也)。
释中言僧祇律者。先引律部。后引馀二。从亲至疏。又
于律中。先引祇文以是根本故。此律是释法。显后中
天竺国天王寺将来。晋义熙十四年。于扬州道场寺。
译四十卷成文(若准诸记中。对此广引大集经文。又搜玄判。此僧祇是大天部律。并非正
也。若引经分部。如玄谈中自明。若言僧祇是大天律者。即违钞文。反戒疏。广如别破之也)。昙无德
部。此云法藏。等四分律钞所宗故。后秦姚兴弘始十
二年。觉明三藏。于逍遥园中。翻译六十卷。萨婆多部。
此云一切者。即十诵律。晋弗若多罗。于后弘始六年。
译未毕而终。后有西国流支与罗什共译毕。五十七
卷成部。未及删定。庐山远大师。致书与秦主。请出江
表流行。后有卑摩罗叉三藏。于寿州名闰寺。又译善
诵律四卷。添前六十一卷。弥沙塞部。此云不着。有西
观五分律也。释法显。从师子国将来。宗景平元年。佛
陀什。于杨州龙光寺。释卷三十。迦叶遗部。即解脱。但
有戒本一卷。后魏兴和二年。般若流支。于建邺。译其
广律文。梵筴虽到。未曾翻也。婆粗富罗部者全无。律
本到此。今依大集经文。合有此部故(吏有异该广如玄谈中明)。次
故次辨也。释名者。宗记云。钞者两字。钞字属此所。于
能作之主。引用正文。即下所用引三藏题目等。去滥
者。即下引伪经名目是。传真者。皆是要当之文。科酌
者科分也。酌度也。意即门下之旨也。释中初标章云。
初明引用正经(即第一判用正文也)。次明世中伪说(即第二去滥也)。后
明钞兴本意(即第三传真科酌也)。
释中言僧祇律者。先引律部。后引馀二。从亲至疏。又
于律中。先引祇文以是根本故。此律是释法。显后中
天竺国天王寺将来。晋义熙十四年。于扬州道场寺。
译四十卷成文(若准诸记中。对此广引大集经文。又搜玄判。此僧祇是大天部律。并非正
也。若引经分部。如玄谈中自明。若言僧祇是大天律者。即违钞文。反戒疏。广如别破之也)。昙无德
部。此云法藏。等四分律钞所宗故。后秦姚兴弘始十
二年。觉明三藏。于逍遥园中。翻译六十卷。萨婆多部。
此云一切者。即十诵律。晋弗若多罗。于后弘始六年。
译未毕而终。后有西国流支与罗什共译毕。五十七
卷成部。未及删定。庐山远大师。致书与秦主。请出江
表流行。后有卑摩罗叉三藏。于寿州名闰寺。又译善
诵律四卷。添前六十一卷。弥沙塞部。此云不着。有西
观五分律也。释法显。从师子国将来。宗景平元年。佛
陀什。于杨州龙光寺。释卷三十。迦叶遗部。即解脱。但
有戒本一卷。后魏兴和二年。般若流支。于建邺。译其
广律文。梵筴虽到。未曾翻也。婆粗富罗部者全无。律
本到此。今依大集经文。合有此部故(吏有异该广如玄谈中明)。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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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论名毗尼母论八卷(正云失译方云符兰译)。善见论十八卷。
躬云。前齐武帝。永平六年。外国祇跋陀罗与此僧[泳-永+徛]
(依音)译(广州竹林寺)摩得伽论十卷。宋元嘉十二年。僧伽跋
摩。于广陵平等寺。译萨婆多论。九卷失译。从论主立
名。并传五卷名开西江东师资传梁僧祐撰毗奈耶
律十卷。亦名论。或号戒因缘经。秦耶舍与竺佛念翻
译。明了论一卷。陈朝真谛。译自出疏四卷。五百问法
两卷。后秦卑摩罗叉。答慧观法师五百问事也(云云)。
出要律仪二十卷。梁武帝纂出律中要事以律教开
王得闻故。言馀众部者。谓二部九部十一部十八部
二十部等也。
言并至律者。列馀二藏也。虽巳列论名。是释律论。或
宗律论。如此方疏钞无别故。入律部摄之。今此言二
论者。但是执计宗途之论。非解律者。故别标出(云云)。
名随经律者。谓随经论中。有解律处故。如涅槃中。禁
断鱼肉八不净物等。又增一经中。阿难击揵搥等并
是也。据理合云。随律经随律论等。今言随经律。取语
顺故。
并具入正键者。指上所引大乘经论等。皆在三宝录
中。简非伪滥也。费长房者。汉时亦有同姓名者。但解
阴阳术数。不闲佛法。今此是后同时名僧。遇武帝毁
二教。乃依例服儒。后至隋文帝登位。不更披剃。遂于
开皇年中。撰三宝录一十五卷。计三百八纸。题云代
历三宝录。今续有开元录二十卷。智升法师。于玄宗
躬云。前齐武帝。永平六年。外国祇跋陀罗与此僧[泳-永+徛]
(依音)译(广州竹林寺)摩得伽论十卷。宋元嘉十二年。僧伽跋
摩。于广陵平等寺。译萨婆多论。九卷失译。从论主立
名。并传五卷名开西江东师资传梁僧祐撰毗奈耶
律十卷。亦名论。或号戒因缘经。秦耶舍与竺佛念翻
译。明了论一卷。陈朝真谛。译自出疏四卷。五百问法
两卷。后秦卑摩罗叉。答慧观法师五百问事也(云云)。
出要律仪二十卷。梁武帝纂出律中要事以律教开
王得闻故。言馀众部者。谓二部九部十一部十八部
二十部等也。
言并至律者。列馀二藏也。虽巳列论名。是释律论。或
宗律论。如此方疏钞无别故。入律部摄之。今此言二
论者。但是执计宗途之论。非解律者。故别标出(云云)。
名随经律者。谓随经论中。有解律处故。如涅槃中。禁
断鱼肉八不净物等。又增一经中。阿难击揵搥等并
是也。据理合云。随律经随律论等。今言随经律。取语
顺故。
并具入正键者。指上所引大乘经论等。皆在三宝录
中。简非伪滥也。费长房者。汉时亦有同姓名者。但解
阴阳术数。不闲佛法。今此是后同时名僧。遇武帝毁
二教。乃依例服儒。后至隋文帝登位。不更披剃。遂于
开皇年中。撰三宝录一十五卷。计三百八纸。题云代
历三宝录。今续有开元录二十卷。智升法师。于玄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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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撰收五千四十八。卷至德宗朝。更有贞元录四十
卷。收三藏教文五千四百馀卷。今钞不举者。以当时
未有也。
次列诸师。名目情见不同。故言异执。法聪律师。元魏
朝人。本是僧祇学者。因老戒本体元从四分而得遂。
息唱僧祇。创弘四分。手披讲解。未制章疏也。道覆律
师。北齐人。聪讲出疏六卷。释四分文(章疏文始起也)。光律师。
北齐定州人。姓杨氏。年十二。随欠至中岳。遇见佛陀
蜜三藏。即与受三妇。见其目有神光。乃度为沙弥。执
卷揽文。由若昔习。凡听经论一遍入神。时人号为圣
沙弥。年满受具。依覆听律。覆虽有疏。但科律本。未有
义章。先遂别著疏文十轴。解判多事文笔。乃披出业
师呵之。吾本度汝。意在修證。如何驱驱事世语乎。后
改疏伹作四卷一百二十纸。故云二度出疏也。理隐
乐三师者。并北齐人也。洪理抄二卷。昙隐抄四卷。道
乐抄四卷(云云)。遵统师者。洪遵僧统(他综反)。相州人也。
学承晖。后年才十臈。开阐律宗。四远望风。堂盈于计。
齐主以其德望高远。𥮵授为断事沙门。后制疏八卷。
大业四年。终京兴善寺。春秋七十有九。渊律师者。洪
渊学承遵。后有未详卷数也。云晖愿三师者。并光之
门人也。道云兼是光学士依承。制疏九卷。抄一卷。道
晖略云所制。别为疏七卷。法愿随并州大兴国寺。制
疏十卷。是非抄二卷。洪胜二师者。道洪。相州人。学承
云后。法胜皆出抄未群多少也。首律师者。钞主受戒
卷。收三藏教文五千四百馀卷。今钞不举者。以当时
未有也。
次列诸师。名目情见不同。故言异执。法聪律师。元魏
朝人。本是僧祇学者。因老戒本体元从四分而得遂。
息唱僧祇。创弘四分。手披讲解。未制章疏也。道覆律
师。北齐人。聪讲出疏六卷。释四分文(章疏文始起也)。光律师。
北齐定州人。姓杨氏。年十二。随欠至中岳。遇见佛陀
蜜三藏。即与受三妇。见其目有神光。乃度为沙弥。执
卷揽文。由若昔习。凡听经论一遍入神。时人号为圣
沙弥。年满受具。依覆听律。覆虽有疏。但科律本。未有
义章。先遂别著疏文十轴。解判多事文笔。乃披出业
师呵之。吾本度汝。意在修證。如何驱驱事世语乎。后
改疏伹作四卷一百二十纸。故云二度出疏也。理隐
乐三师者。并北齐人也。洪理抄二卷。昙隐抄四卷。道
乐抄四卷(云云)。遵统师者。洪遵僧统(他综反)。相州人也。
学承晖。后年才十臈。开阐律宗。四远望风。堂盈于计。
齐主以其德望高远。𥮵授为断事沙门。后制疏八卷。
大业四年。终京兴善寺。春秋七十有九。渊律师者。洪
渊学承遵。后有未详卷数也。云晖愿三师者。并光之
门人也。道云兼是光学士依承。制疏九卷。抄一卷。道
晖略云所制。别为疏七卷。法愿随并州大兴国寺。制
疏十卷。是非抄二卷。洪胜二师者。道洪。相州人。学承
云后。法胜皆出抄未群多少也。首律师者。钞主受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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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尚兼承禀。姓皇甫氏。安定人。玄晏先生之后。初投
相州云门寺智旻和上出家。受具之时。于佛塔前诸
祈显證感得佛降摩顶身心安恭。方知感戒。初听洪
律师讲。七百从侣。莫后超论。唐初诏入京。敕住东禅
定寺。贞观八年。敕量弘福寺(今崇先是)。制疏二十卷。五部
区分抄二十卷。贞观九年四月二十三日终。砺律师
者。法砺也。即相疏主。姓学氏。本赵郡人。因官遂住相
州。出家于日光寺。依灵裕律师受具。依洪学律。唐武
德六年。制疏十卷。附往京崇福寺西塔院。与道诚律
师讲。因号西塔疏等(云云)。贞观九年十月。终于日光
寺。春秋六十有七。基律师者。未详氏族并所述卷轴也。
言巳外下结馀未尽之者。昙瑗者。陈朝金陵人也。初
讲十诵。后学四分也。僧祐者。钞主第二生也。梁朝人。
姓俞氏。住金陵钟山定林寺。初学十诵。后学四分。著
述不少。天监七年终。灵祐者。隋朝相州演空寺。姓赵
氏定人。年登七岁。便欲出家。父母不许。喟然叹曰。七
岁不得出家。一生坏矣。年至十五。坏火毕辞母。往赵
郡应学寺宝禅师处。求受度受具。巳后学通律藏。制
疏五卷。至后周武帝时。随例服儒。隋文帝时。却仍缁
位。大业元年。终演空寺(馀不具录)。巳下等者。约处明之。江
表。即东西两淅。开内。即同业等州长安城也。江南。即
号州洛州缁青等是。蜀部。即神锦部类数州叙南三
川等(云云)。一如义钞者。指略也。即集义钞。亦是钞主。
制三卷成轴。未容传写。被海东僧擅将去。后重造羯
相州云门寺智旻和上出家。受具之时。于佛塔前诸
祈显證感得佛降摩顶身心安恭。方知感戒。初听洪
律师讲。七百从侣。莫后超论。唐初诏入京。敕住东禅
定寺。贞观八年。敕量弘福寺(今崇先是)。制疏二十卷。五部
区分抄二十卷。贞观九年四月二十三日终。砺律师
者。法砺也。即相疏主。姓学氏。本赵郡人。因官遂住相
州。出家于日光寺。依灵裕律师受具。依洪学律。唐武
德六年。制疏十卷。附往京崇福寺西塔院。与道诚律
师讲。因号西塔疏等(云云)。贞观九年十月。终于日光
寺。春秋六十有七。基律师者。未详氏族并所述卷轴也。
言巳外下结馀未尽之者。昙瑗者。陈朝金陵人也。初
讲十诵。后学四分也。僧祐者。钞主第二生也。梁朝人。
姓俞氏。住金陵钟山定林寺。初学十诵。后学四分。著
述不少。天监七年终。灵祐者。隋朝相州演空寺。姓赵
氏定人。年登七岁。便欲出家。父母不许。喟然叹曰。七
岁不得出家。一生坏矣。年至十五。坏火毕辞母。往赵
郡应学寺宝禅师处。求受度受具。巳后学通律藏。制
疏五卷。至后周武帝时。随例服儒。隋文帝时。却仍缁
位。大业元年。终演空寺(馀不具录)。巳下等者。约处明之。江
表。即东西两淅。开内。即同业等州长安城也。江南。即
号州洛州缁青等是。蜀部。即神锦部类数州叙南三
川等(云云)。一如义钞者。指略也。即集义钞。亦是钞主。
制三卷成轴。未容传写。被海东僧擅将去。后重造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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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疏。赞处具如彼述(云云)。
次明世中伪经者。人造不真曰伪。以非实录故也。若
依搜玄。作四句分别。一伪经。二失译。三疑伪。四正译
(今云此一句是伪经。既非失疑。何劳更立句法云云)。如是等人造经论总五百
四十馀卷者。举都数也。非谓现定钞中有如许卷。代
代渐出等者。显非一时顿起故。多附世情者。谓多分
带附。今时随方世俗之情。全不开于圣旨。故隋朝久
巳焚除者。于长房录不收者。集向尚书者。前一时焚
艺也。愚丛犹自滥用者。盖是其时收舍不尽者。犹有
无知之辈。滥引用之也。问因何得知是伪经。答夫言
翻译。皆有时氏及三藏同译。人从众执笔回文。及置
大使。并本判官译讫开奏劝许流行。方入目录所载。
便知是伪也。且述与律相应者。谓前来钞文中。所列
题目。与律相滥。恐人疑误。错引用之。故偏于文中顺
列。若不与律相应之伪经。既无人引用故。去不列也
三明钞兴本意者。诸记皆问云。前发记序。巳并作钞
之意竟。今何更明。答前但通明制作一部文之大意。
谓揽前修疏抄。不济时宜。遂发情坏。而兴著述。然未
委此一部之文。名之曰钞。钞之一字。因何而兴。又据
何文裁。量圣旨故次辨巳。
释中言夫至也者。总略明也。固者实也。令者使也。谓
实依佛语。使我艾除条虬。抄纂要词。撮略正文。直显
其义(此即删繁意也)包括诸意者。包者含也。罗也览也。括者
摄也捡也。若于当部不足即包览收。摄要当之成文。
次明世中伪经者。人造不真曰伪。以非实录故也。若
依搜玄。作四句分别。一伪经。二失译。三疑伪。四正译
(今云此一句是伪经。既非失疑。何劳更立句法云云)。如是等人造经论总五百
四十馀卷者。举都数也。非谓现定钞中有如许卷。代
代渐出等者。显非一时顿起故。多附世情者。谓多分
带附。今时随方世俗之情。全不开于圣旨。故隋朝久
巳焚除者。于长房录不收者。集向尚书者。前一时焚
艺也。愚丛犹自滥用者。盖是其时收舍不尽者。犹有
无知之辈。滥引用之也。问因何得知是伪经。答夫言
翻译。皆有时氏及三藏同译。人从众执笔回文。及置
大使。并本判官译讫开奏劝许流行。方入目录所载。
便知是伪也。且述与律相应者。谓前来钞文中。所列
题目。与律相滥。恐人疑误。错引用之。故偏于文中顺
列。若不与律相应之伪经。既无人引用故。去不列也
三明钞兴本意者。诸记皆问云。前发记序。巳并作钞
之意竟。今何更明。答前但通明制作一部文之大意。
谓揽前修疏抄。不济时宜。遂发情坏。而兴著述。然未
委此一部之文。名之曰钞。钞之一字。因何而兴。又据
何文裁。量圣旨故次辨巳。
释中言夫至也者。总略明也。固者实也。令者使也。谓
实依佛语。使我艾除条虬。抄纂要词。撮略正文。直显
其义(此即删繁意也)包括诸意者。包者含也。罗也览也。括者
摄也捡也。若于当部不足即包览收。摄要当之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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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三轴行事同足(此即补问意也)。准上所明钞者。且是略义
也。
言馀至论者。谦词也。余我也。智谓情智也。萤者。书云。
腐草化为萤也。耀者照耀。谓佛之智。喻如日光无幽
不烛。菩萨智如月光。声闻智如星光。凡夫智如萤光。
自身照尚不周。岂能烛物。钞主意云。我既是凡夫。便
同萤耀(此谦智浅也)。量实疏庸者。量谓器量。心游理外曰
疏也。庸常也。下小人之称故。轻陵也。悔慢也。猷法也。
言教也。岂敢将萤烛之智。疏庸之量。裁剸当部。圣言
包罗三藏教法。举动施为。便成轻陵悔弄涉于谤讟
故曰动成戏论。诸家皆引智论中四谤之义。夫一切
法。不可定执言。无是损减。若定执言。有是增益谤。亦
无相违谤。非有无戏论谤。钞主意道。我今智浅量微。
删略圣言。动成谤法故。略举后一戏论谤名也。佛所
说法。离于四谤说。有非增益。如言圆成万德是有故。
说无非损减。如说遍计我人是无故。亦无非相违。如
说乳中酪性。遇缘攒得。即有不遇缘。说无非有非。无
不成戏论。如说烦恼。于佛身中。非有于凡夫身内非
无又涅槃于佛巳證故非无。凡夫不得故非有。今师
著述仿此。亦离四谤。当部繁处。删除非损减。常部无
文。取他部补阙非增益。凡所引用。皆是义执。相开非
相违。缓急重轻。不取非戏论也。
言虽然至本者。结归宗本引用有凭。虽然者。纵夺之
词地。意道。智浅识徵浅不合。裁量圣教。恐成戏论且
也。
言馀至论者。谦词也。余我也。智谓情智也。萤者。书云。
腐草化为萤也。耀者照耀。谓佛之智。喻如日光无幽
不烛。菩萨智如月光。声闻智如星光。凡夫智如萤光。
自身照尚不周。岂能烛物。钞主意云。我既是凡夫。便
同萤耀(此谦智浅也)。量实疏庸者。量谓器量。心游理外曰
疏也。庸常也。下小人之称故。轻陵也。悔慢也。猷法也。
言教也。岂敢将萤烛之智。疏庸之量。裁剸当部。圣言
包罗三藏教法。举动施为。便成轻陵悔弄涉于谤讟
故曰动成戏论。诸家皆引智论中四谤之义。夫一切
法。不可定执言。无是损减。若定执言。有是增益谤。亦
无相违谤。非有无戏论谤。钞主意道。我今智浅量微。
删略圣言。动成谤法故。略举后一戏论谤名也。佛所
说法。离于四谤说。有非增益。如言圆成万德是有故。
说无非损减。如说遍计我人是无故。亦无非相违。如
说乳中酪性。遇缘攒得。即有不遇缘。说无非有非。无
不成戏论。如说烦恼。于佛身中。非有于凡夫身内非
无又涅槃于佛巳證故非无。凡夫不得故非有。今师
著述仿此。亦离四谤。当部繁处。删除非损减。常部无
文。取他部补阙非增益。凡所引用。皆是义执。相开非
相违。缓急重轻。不取非戏论也。
言虽然至本者。结归宗本引用有凭。虽然者。纵夺之
词地。意道。智浅识徵浅不合。裁量圣教。恐成戏论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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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也。然其习学。皆有所永。今删剪圣言。不名戏论夺
也。所承者。谓钞主禀承。大疏主。习学兹律二十来。遍
固非道听途说。无其师授也。承必知本者。此四分无
从大毗尼藏中来。原其律中许。不具说文句。即是删
繁本意。不名戏论也。言每所至證者。正明删繁意也
每所引用者。谓二十九篇。凡所引用。本宗之教。先加
覆捡者。于四分律本。亲自披寻。覆其虚实。如欲制受
戒篇。先先覆捡受戒揵度(诸篇并例此覆检诸犍度)。于一事之废
立意多者。谓随对所行事。揵度之内。多有废典。今且
约受戒法中具明。便有五受十受废立之意(馀篇例此说之。
云云)诸师所存情见繁广者。古人皆依律制疏。次第解
释。律文既繁。章疏亦广。今并删略者。今师制受戒篇。
唯论羯磨一受。馀四皆略。不明一事。既然诸篇例此
同。问若于当部。删除繁处。但略取要当之文。或依此
行事未周。何成追机之益钞。答云。止存文證。此句正
生下补阙之意也。只如羯磨受戒。但依四分行事未
周。即须广引诸部教之證成。令行事周足(巳上依继宗记解虽
不平书记本但略。彼大意云云。消之妙得。其原可为承禀。不同搜玄。引三师之义等)。
言及教至显者。辨教通馀论指别所明也。如明戒体。
通成多二论。钞准依成宗出体。多论。不是崇承。即名
馀论。又如四果四谛十二因缘等。通俱舍婆沙论。亦
名馀论。理相难知者。如多宗以色为体。六门分别。四
果修證。小乘五位。十二因缘起。须明三世因果。如斯
等义。若非通明教相。难可究穷。必若于此广明。恐新
也。所承者。谓钞主禀承。大疏主。习学兹律二十来。遍
固非道听途说。无其师授也。承必知本者。此四分无
从大毗尼藏中来。原其律中许。不具说文句。即是删
繁本意。不名戏论也。言每所至證者。正明删繁意也
每所引用者。谓二十九篇。凡所引用。本宗之教。先加
覆捡者。于四分律本。亲自披寻。覆其虚实。如欲制受
戒篇。先先覆捡受戒揵度(诸篇并例此覆检诸犍度)。于一事之废
立意多者。谓随对所行事。揵度之内。多有废典。今且
约受戒法中具明。便有五受十受废立之意(馀篇例此说之。
云云)诸师所存情见繁广者。古人皆依律制疏。次第解
释。律文既繁。章疏亦广。今并删略者。今师制受戒篇。
唯论羯磨一受。馀四皆略。不明一事。既然诸篇例此
同。问若于当部。删除繁处。但略取要当之文。或依此
行事未周。何成追机之益钞。答云。止存文證。此句正
生下补阙之意也。只如羯磨受戒。但依四分行事未
周。即须广引诸部教之證成。令行事周足(巳上依继宗记解虽
不平书记本但略。彼大意云云。消之妙得。其原可为承禀。不同搜玄。引三师之义等)。
言及教至显者。辨教通馀论指别所明也。如明戒体。
通成多二论。钞准依成宗出体。多论。不是崇承。即名
馀论。又如四果四谛十二因缘等。通俱舍婆沙论。亦
名馀论。理相难知者。如多宗以色为体。六门分别。四
果修證。小乘五位。十二因缘起。须明三世因果。如斯
等义。若非通明教相。难可究穷。必若于此广明。恐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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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之人未学。并指如义钞。后别著两疏。彼置章门以
辨也。问前总序。后段中云。若思不瞻于时事。固有阙
于行诠。则略标指。趣以广于后。谓许后别为撰文。即
羯磨等。今此又云。教通馀论。乃至指如义抄。两处文
势。如何会通。有人云。前约总以论。后据别以说者。未
成解也。今云。前序中但约当宗事相。如羯磨七非十
三章门处。量轻重等例。虽是事相。恐新学神思未周
故。于钞中略明。若广说即如疏并轻重仪说。今此约
外部论中法相道理难知通解者。方究其文。新学之
人。何能晓了故指如义钞。今羯磨疏文。广辨两处文
势。似同理事。自他殊异。思之。
次明补阙意。言而抄至意者。谓前删除当部繁文之
外。伹依四分行事未周。不可拱手而休。须引他文补
阙。然其引用不书尽起之文。但取的当之言。回改文
词。令人易会。兼又与四分相应𡞞少而引。故云伹取
文义堪来入宗等。其外闲文。则不全取。故云非钞者
之意。如标宗中。引地持三十二相无差别因。皆持戒
所感。此但为證成戒德。故略引證。若子细而明彼中。
无为何事。而有斯文。又为对治何等说时。何人获益。
此即是不尽之文也。又如集中云。阿难升讲堂击犍
搥。此是如来信鼓等。引此文者。但为證成比丘亦许
打钟。若委细论。未审其时有何法事。而升讲堂击犍
搥等非钞意。下篇凡引外部文处。皆为證事。并同前
解(云云)。言故至之者。引律證也。准律说戒法中。诸比
辨也。问前总序。后段中云。若思不瞻于时事。固有阙
于行诠。则略标指。趣以广于后。谓许后别为撰文。即
羯磨等。今此又云。教通馀论。乃至指如义抄。两处文
势。如何会通。有人云。前约总以论。后据别以说者。未
成解也。今云。前序中但约当宗事相。如羯磨七非十
三章门处。量轻重等例。虽是事相。恐新学神思未周
故。于钞中略明。若广说即如疏并轻重仪说。今此约
外部论中法相道理难知通解者。方究其文。新学之
人。何能晓了故指如义钞。今羯磨疏文。广辨两处文
势。似同理事。自他殊异。思之。
次明补阙意。言而抄至意者。谓前删除当部繁文之
外。伹依四分行事未周。不可拱手而休。须引他文补
阙。然其引用不书尽起之文。但取的当之言。回改文
词。令人易会。兼又与四分相应𡞞少而引。故云伹取
文义堪来入宗等。其外闲文。则不全取。故云非钞者
之意。如标宗中。引地持三十二相无差别因。皆持戒
所感。此但为證成戒德。故略引證。若子细而明彼中。
无为何事。而有斯文。又为对治何等说时。何人获益。
此即是不尽之文也。又如集中云。阿难升讲堂击犍
搥。此是如来信鼓等。引此文者。但为證成比丘亦许
打钟。若委细论。未审其时有何法事。而升讲堂击犍
搥等非钞意。下篇凡引外部文处。皆为證事。并同前
解(云云)。言故至之者。引律證也。准律说戒法中。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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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因。节会受请。欲为他说法。裁量文句。不敢自专以
事白佛。佛许不具说文句等。又准母论。亦有斯文。彼
云。诸比丘问佛云。若说法时。从修多罗。乃至优婆提
舍。随意所说。十二部经。欲示此义。复有疑心。若次第
说文。恐生疲厌。欲抄撰要言。妙词直说。不知如何。佛
言。皆得以斯文證。并是佛听故也。
言庶至福者。明钞之所为也。庶者。说文云冀也。冀训
望也。临机者。临前生善灭恶等。机披文便。明不要咨
请。访问他人也。即事即行者。即对前集僧。简众等事。
便可施行。不疑被事成不成之罪福。此即利用义也
言犹至矣者。遮诠不急之文也。谓述此一部之文繁
处须繁为是。当今要用略处须略。盖当世不行。犹恐
后人见钞略处。不知非急。不明便添闲词。以安文内。
如善来之例等。即致此钞之文。非所要也。真宗芜秽
者。此钞堪为济世行事。号曰真宗。若加不急之词。如
野草混于良田。名芜秽也。行者致迷者。行持修行(去声)
之者。生迷云。若是疏又不见解律文。若是钞又不合
有闲繁之说。由兹疑惑也。鸟鼠之喻等者。佛藏经中。
本喻破戒比丘。蝙蝠身。有翅口有齿。能飞腾解入穴。
有人捕鸟时。便入穴。便云。是鼠口有齿。故有捉鼠。便
飞空去。是鸟有翅故非鼠。又非鸟不似一物。故破戒。
之人。形貌同僧。行业如俗。犹同鸟鼠。故本文虽尔。今
但喻钞非开恶比丘。故兹此也。存在也。随彼加添之
日。便成鸟鼠之喻也(上释十门义也)。
事白佛。佛许不具说文句等。又准母论。亦有斯文。彼
云。诸比丘问佛云。若说法时。从修多罗。乃至优婆提
舍。随意所说。十二部经。欲示此义。复有疑心。若次第
说文。恐生疲厌。欲抄撰要言。妙词直说。不知如何。佛
言。皆得以斯文證。并是佛听故也。
言庶至福者。明钞之所为也。庶者。说文云冀也。冀训
望也。临机者。临前生善灭恶等。机披文便。明不要咨
请。访问他人也。即事即行者。即对前集僧。简众等事。
便可施行。不疑被事成不成之罪福。此即利用义也
言犹至矣者。遮诠不急之文也。谓述此一部之文繁
处须繁为是。当今要用略处须略。盖当世不行。犹恐
后人见钞略处。不知非急。不明便添闲词。以安文内。
如善来之例等。即致此钞之文。非所要也。真宗芜秽
者。此钞堪为济世行事。号曰真宗。若加不急之词。如
野草混于良田。名芜秽也。行者致迷者。行持修行(去声)
之者。生迷云。若是疏又不见解律文。若是钞又不合
有闲繁之说。由兹疑惑也。鸟鼠之喻等者。佛藏经中。
本喻破戒比丘。蝙蝠身。有翅口有齿。能飞腾解入穴。
有人捕鸟时。便入穴。便云。是鼠口有齿。故有捉鼠。便
飞空去。是鸟有翅故非鼠。又非鸟不似一物。故破戒。
之人。形貌同僧。行业如俗。犹同鸟鼠。故本文虽尔。今
但喻钞非开恶比丘。故兹此也。存在也。随彼加添之
日。便成鸟鼠之喻也(上释十门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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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都结言此至论者。通收前来十门。故曰十条。总束
诸门者。三十篇。为诸门也。十门是能收束三十篇。是
所收束例科分折者类例也。分别也。辨折也。十门是
能分折。十门是所分折。三十篇中。不越此十条。大意
皆尽也。若揽收不尽等者。诸记相承。皆谓此十门为
大纲。篇篇皆具十意。如网诸篇。行事如网目。若于十
门。收不尽者。非其大纲。在下诸篇自述。即诸篇首。皆
总意。既随篇各别。非此所明。故云自下别论也(古今皆依
此诸自是一途)。或依湖州仲平座言。科此两句。生起三行之
意。谓上两句。结上十门。明揽收下三十篇。大意将尽。
然于十条中。揽收一部钞文。虽诠三行未尽。未约三
行判文故。此两句生起(今意存斯解妙得其原思之)。
第二举三行判宗初。言夫宅至位者。今师制作文。同
钧锁结。引万端义等联。还始终不绝。十门既毕生。下
正示行事之文。故有有此段。又总序后约行分文。今
据所诠时卷判行能所条别(更有妄解不录)。问总序后排众
行为先。今此将自行在先。何故不定。答前约能诠教
以分。谓能秉法僧。欲行持佛法。先须集僧简众等。故
众行居初。今约行诠行以分。须自行精洁。方堪秉御。
故自行居首。二处所列。各有意也。夫者如常说。宅者
居也。身者形也。佛者觉也。海是喻也。世海浩渺深广。
大小众生共居。佛海觉池深广。大小贤圣。同供止住
故餐味。流者餐啖也。味者滋味。法者十二分教解脱
之法。能轨生物解。故经云。法喜禅悦食解脱味为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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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形厕僧伍者。形者身形。厕者居也。次者入也。僧众
也。伍者行伍也。上言宅佛海(是佛宝也)。餐昧法流(是法宝也)。形
厕僧伍(是僧宝也)。才受具后。便具三宝之义。今身所行之
行。列上亦三。故曰行唯三位也(意显此三行准三宝义立)。
遵仰正戒者。谓篇聚及忏篇。识达持犯。即随相及方
轨篇。体谓戒体。相谓犯不犯相。具在四篇。故云具矣。
自行既成者结前。外德彰用者。生后众行。谓前明戒
既清净。复识持犯。即自行巳成。德相外彰。堪秉持教
法。辨于众务。须依上卷一十二篇。广众行为纲为领。
即四现前。如网之纲。如裘之领。乃径整一切众务也。
自他两德成相多途者。一解云。如下二衣四药中持
衣加药。是对首法。或要受持衣药。须得他人来成于
我。谓前人既是净行。足得我对首之数。是他有德。故
云他德。又他要持衣等。须我成他。我行既净。堪足他
对首之数。故名自德。二解云。他来成我自行名自德。
我往成他自行名他德。今云。衣药可尔。如头陀及诸
行。不假他成。既闻彼此相成之义。如何辨自他两德。
巳上两释。俱非不取。今依玄记正解。上句是蹑前。下
句是生后也。谓中卷是自德。上卷是他德(此蹑前文也)。次
生后共行。云成相多途。意道。上中两行。说事未尽。更
须得共行以辨。故曰多途。如持衣如药说。净摄衣摄。
食十二头陀。受三归五八戒等。并是前二行中。说未
尽处。此中明之。在文端直。如裘之毛。如网之目。揽之
自显通收三行。方为尽矣。
也。伍者行伍也。上言宅佛海(是佛宝也)。餐昧法流(是法宝也)。形
厕僧伍(是僧宝也)。才受具后。便具三宝之义。今身所行之
行。列上亦三。故曰行唯三位也(意显此三行准三宝义立)。
遵仰正戒者。谓篇聚及忏篇。识达持犯。即随相及方
轨篇。体谓戒体。相谓犯不犯相。具在四篇。故云具矣。
自行既成者结前。外德彰用者。生后众行。谓前明戒
既清净。复识持犯。即自行巳成。德相外彰。堪秉持教
法。辨于众务。须依上卷一十二篇。广众行为纲为领。
即四现前。如网之纲。如裘之领。乃径整一切众务也。
自他两德成相多途者。一解云。如下二衣四药中持
衣加药。是对首法。或要受持衣药。须得他人来成于
我。谓前人既是净行。足得我对首之数。是他有德。故
云他德。又他要持衣等。须我成他。我行既净。堪足他
对首之数。故名自德。二解云。他来成我自行名自德。
我往成他自行名他德。今云。衣药可尔。如头陀及诸
行。不假他成。既闻彼此相成之义。如何辨自他两德。
巳上两释。俱非不取。今依玄记正解。上句是蹑前。下
句是生后也。谓中卷是自德。上卷是他德(此蹑前文也)。次
生后共行。云成相多途。意道。上中两行。说事未尽。更
须得共行以辨。故曰多途。如持衣如药说。净摄衣摄。
食十二头陀。受三归五八戒等。并是前二行中。说未
尽处。此中明之。在文端直。如裘之毛。如网之目。揽之
自显通收三行。方为尽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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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此至委者。结三收以文。无文不委。三千威仪八万
细行虽多。但将此三行收之皆尽。三卷既明三行义。
即三卷通明万行义亦尽也。
言然至疑者。然则两字。含进退两意也。谓约三行分
成三卷。若令三行不离即难。故更明也。事类相投更
难量拟者。事谓谓众自共三行之事也。类者流类。投
者寻。若将众行流类投寄上卷。自行流类投寄中卷。
共行流类投寄下卷。此难更甚于前。故曰更难量拟。
量者斟量。拟者比拟。问如何是难分之相。答若单分
三行。配于三卷。即亦不难。今盖为三卷。诸篇之中。各
有参杂。致不易也。且如上卷。本是众行。唯四人巳上
之法。号为众行。今标宗中。辨法体行相四门。受戒中
有六念等法。即是自行义。又羯磨中明对首。即共行
义。心念法又是自行义。岂非众行中。亦有自共二行
相杂。又中卷中本是自行。其间明造房。乞白二反。违
谏白四等。是众行义。对首忏吉。作馀食法。舍请白入
众聚落等。是共行义。岂非中卷。自行中。亦有众共二
行相杂。又下卷本是共行。其间结衣食界。是众行义。
心念持衣说净十二头陀五观等。是自行义。岂非下
卷共行中。亦有众自二行相杂。今若科分斟量比拟。
实当不易。故曰更当量拟(前惣序后明立篇目难此约将卷判行极难也)。言
若长至碎者。应先问云。若每卷之中。皆有三行相混
杂者。处判诚难。今但约三卷收三行。通途解释。得不
可引钞。答云。若长途等(云云)。意道。若通途辨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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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随于一行之中。卒难寻捡。故云寄于讨论。更问若
尔。但向三卷文中。凡有众自共三行处。逐行延科。出
得不钞。答云。必随相等(云云)。意道。若存篇题。不以三
行分判随有众自共处。璩名科出者。即每卷之中。三
行却成杂乱。故云过在繁碎。更问上言长途而巳。恐
披捡者。难欲随相曲分。复成繁碎。两种既并非。如何
即是。
言今至依者。钞答通也。结上所分之意。用简上非二
之等。宜约略者。谓随前事。宜前十二篇。随明众务之
事。宜应判此上卷一十二篇文。为众行中之四篇。随明
戒体持犯之相。宜应判此中卷四篇。为自行。下之一
十四篇。随明机要之务。宜应判此下卷十四篇为共
行(故云随宜约略)。通结指归者。谓通结前上卷十二篇指归
众行。其间虽有自共两行。随增胜说。众行既多。且判
归众行。通结中卷四篇指归自行。其间纵有众共二
行。亦从多而判。且指归自行。通结下卷十四篇指归
共行。其间纵有众自二行。亦从多判且指归共行(故云通结
指归)。使举领提纲等者。古以毛为裘。毛附于领。举领则毛
端。古以纲持网。提纲则目整。今以上卷众行为纲为
领。中卷内。凡有明众行处。如毛如目。又中卷自行为
纲。上下二卷内。凡有明于自行处。如毛如目。又下卷
共行为纲。为上中二卷内。凡有明共行处。如毛如目。
今但举上卷众行之纲领。中下二卷所有众行之文。
毛目自然端整。皆属上卷众行摄也(馀二皆倒此说之云云若不依
尔。但向三卷文中。凡有众自共三行处。逐行延科。出
得不钞。答云。必随相等(云云)。意道。若存篇题。不以三
行分判随有众自共处。璩名科出者。即每卷之中。三
行却成杂乱。故云过在繁碎。更问上言长途而巳。恐
披捡者。难欲随相曲分。复成繁碎。两种既并非。如何
即是。
言今至依者。钞答通也。结上所分之意。用简上非二
之等。宜约略者。谓随前事。宜前十二篇。随明众务之
事。宜应判此上卷一十二篇文。为众行中之四篇。随明
戒体持犯之相。宜应判此中卷四篇。为自行。下之一
十四篇。随明机要之务。宜应判此下卷十四篇为共
行(故云随宜约略)。通结指归者。谓通结前上卷十二篇指归
众行。其间虽有自共两行。随增胜说。众行既多。且判
归众行。通结中卷四篇指归自行。其间纵有众共二
行。亦从多而判。且指归自行。通结下卷十四篇指归
共行。其间纵有众自二行。亦从多判且指归共行(故云通结
指归)。使举领提纲等者。古以毛为裘。毛附于领。举领则毛
端。古以纲持网。提纲则目整。今以上卷众行为纲为
领。中卷内。凡有明众行处。如毛如目。又中卷自行为
纲。上下二卷内。凡有明于自行处。如毛如目。又下卷
共行为纲。为上中二卷内。凡有明共行处。如毛如目。
今但举上卷众行之纲领。中下二卷所有众行之文。
毛目自然端整。皆属上卷众行摄也(馀二皆倒此说之云云若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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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解者。即成繁乱)。载舒载览等者。载者终也。舒者展也。揽者
披揽也。谓四时事终。可以载于简册。或可十亿曰载。
大数之终。意令后人。从卷始迄于卷终。舒展披揽故。
若依毛诗载者。则舒揽随有前事。随捡依行也(上来𠬧科
云云惣当十门别序巳竟)。
四分律南山行事钞记卷第二
四分律钞简正记卷第四
吴越天长寺大德赐紫志贞(丁巳岁记)
吴越国真身寺传律沙门 靖安照远丁巳岁记
披揽也。谓四时事终。可以载于简册。或可十亿曰载。
大数之终。意令后人。从卷始迄于卷终。舒展披揽故。
若依毛诗载者。则舒揽随有前事。随捡依行也(上来𠬧科
云云惣当十门别序巳竟)。
四分律南山行事钞记卷第二
四分律钞简正记卷第四
吴越天长寺大德赐紫志贞(丁巳岁记)
吴越国真身寺传律沙门 靖安照远丁巳岁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