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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21a 页
四分律钞批卷第十一本
江东杭州华严寺僧 大觉 撰
**** ○持犯方轨篇十五
上来虽明随相。对事且科。若统明心境纲要。前篇未
述。故今更生一篇。广明心境体相。来揽苞举。统关教
意。故此文来。若准诸家撰作。所列次第。此门并在释
相之前。备明持犯体貌。心境差互犯义。三章五段。竖
列横科。废立是非。文义苞广。今之钞意。为始学人故
先明释相。且列犯缘。辨相开通。令人易解。于次后方
列。此篇辨相。辨相持犯。镜乎心境者也。今言持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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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持谓止作二持。犯谓止作两犯。砺云。依教执御。名
之为持。违禁起非。故名为犯。又云。随教修行曰持。违
行兴非曰犯。方者法也。轨者则也。此中具辨二持两
犯方法轨则。故云然也。又言持犯者。然统明律藏。不
出持犯二字。如前二部戒本。广明止持。略明作持。后
有二十犍度。广明作持。略明止持。若违前戒本。则名
作犯。违后犍度。则名止犯。从此彰名故曰也。
注以前随相约事乃分者。将欲生起下文。前且述上
文之意也。谓随相中。是限约于事相。明持明犯。故言
约事乃分此结前篇也。注至于统明等者生后也。上
既约事分别。若统明心境。上则未且今文来意。广明
心境。欲使精识。故别立此门。乃秤甄也。言甄者明也。
简也。谓今别简持犯。以为一门。对此甄字。便说一事
者。昔郭朴常读书。每有一人。常来言论。有异恒伦。因
问。君从何来。姓字何等。答曰。姓舒名甄仲。言讫而去。
朴时思之良久。乃悟言。其舒字。舍边作予。予我也。谓
我舍也。甄字。西下作土。边又著瓦。仲字。人边著中。应
是我舍西瓦下土中人也。便握地果得一虫。长五六
尺。即曲蟮精也。后绝不复来也。注云若取由途等者。
立谓。若取由来。古人讲者途辙。理合在释相前。明持
犯也。今为新学者未晓。故宜在后。又本作斯钞。非拟
讲说也。
律宗其唯持犯者。诠评重轻。故称为律。宗由主也。古
来师。立斯律宗。诸见不同。或用教行为宗。或用止善
之为持。违禁起非。故名为犯。又云。随教修行曰持。违
行兴非曰犯。方者法也。轨者则也。此中具辨二持两
犯方法轨则。故云然也。又言持犯者。然统明律藏。不
出持犯二字。如前二部戒本。广明止持。略明作持。后
有二十犍度。广明作持。略明止持。若违前戒本。则名
作犯。违后犍度。则名止犯。从此彰名故曰也。
注以前随相约事乃分者。将欲生起下文。前且述上
文之意也。谓随相中。是限约于事相。明持明犯。故言
约事乃分此结前篇也。注至于统明等者生后也。上
既约事分别。若统明心境。上则未且今文来意。广明
心境。欲使精识。故别立此门。乃秤甄也。言甄者明也。
简也。谓今别简持犯。以为一门。对此甄字。便说一事
者。昔郭朴常读书。每有一人。常来言论。有异恒伦。因
问。君从何来。姓字何等。答曰。姓舒名甄仲。言讫而去。
朴时思之良久。乃悟言。其舒字。舍边作予。予我也。谓
我舍也。甄字。西下作土。边又著瓦。仲字。人边著中。应
是我舍西瓦下土中人也。便握地果得一虫。长五六
尺。即曲蟮精也。后绝不复来也。注云若取由途等者。
立谓。若取由来。古人讲者途辙。理合在释相前。明持
犯也。今为新学者未晓。故宜在后。又本作斯钞。非拟
讲说也。
律宗其唯持犯者。诠评重轻。故称为律。宗由主也。古
来师。立斯律宗。诸见不同。或用教行为宗。或用止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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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宗。或将持犯为宗。戒疏以三轮为宗。看今文意。正
将持犯为宗。谓如涅槃。明常住。即取常住为宗。法华
明一乘。即用一乘为宗。此律既明持犯。何得非持犯
为宗。谓此一律藏。文虽浩博。统其大意。不出持犯。谓
二戒本。是止持。作犯二十犍度。是作持止犯故。其持
犯二字该罗义书。何得非宗。非但此律持犯为宗。五
部之律。一毗尼藏。皆明持犯也。持犯之相寔深者。谓
此举此教门广博。理趣幽深。自非积功。何容示晓。故
涅槃云。善达一字。名为律师。字义该罗故曰也。此谓
能诠之教相难识也。非夫积学洞微者。积者积年习
学。研覈。方达其幽邃之理也。应师云。幽者深远貌也。
洞者通也。远穷者书也。谓久习学之人。方能违书其
分理也。
故历代相遵等者。自觉明巳后。逮乎兹日诸师相承
遵行。持犯执见。虽稍有差殊。然大意。终归一道。或言
自古撰集是同。大义无异。故言无异术。术者道也。亦
云法也。说文云。邑中道曰术。术通也。虽少多分径大
指无违者。立云。诸师或用淫盗等事。为不可学。今则
用心境迷忘是不可学。事则皆是可学。虽复与昔少
异。大意无失。不出持犯相也。径者小道也。谓古师相
望。立义虽分。途异径。大意还同。
时过学肆讵知等者。肆者陈也。列也。谓陈货贿于市
随人两择肆也。学肆亦尔。听讲之时。恣人采择。故曰
学肆。即如俗中亦云汉时张揩吐气为五星雾。居于
将持犯为宗。谓如涅槃。明常住。即取常住为宗。法华
明一乘。即用一乘为宗。此律既明持犯。何得非持犯
为宗。谓此一律藏。文虽浩博。统其大意。不出持犯。谓
二戒本。是止持。作犯二十犍度。是作持止犯故。其持
犯二字该罗义书。何得非宗。非但此律持犯为宗。五
部之律。一毗尼藏。皆明持犯也。持犯之相寔深者。谓
此举此教门广博。理趣幽深。自非积功。何容示晓。故
涅槃云。善达一字。名为律师。字义该罗故曰也。此谓
能诠之教相难识也。非夫积学洞微者。积者积年习
学。研覈。方达其幽邃之理也。应师云。幽者深远貌也。
洞者通也。远穷者书也。谓久习学之人。方能违书其
分理也。
故历代相遵等者。自觉明巳后。逮乎兹日诸师相承
遵行。持犯执见。虽稍有差殊。然大意。终归一道。或言
自古撰集是同。大义无异。故言无异术。术者道也。亦
云法也。说文云。邑中道曰术。术通也。虽少多分径大
指无违者。立云。诸师或用淫盗等事。为不可学。今则
用心境迷忘是不可学。事则皆是可学。虽复与昔少
异。大意无失。不出持犯相也。径者小道也。谓古师相
望。立义虽分。途异径。大意还同。
时过学肆讵知等者。肆者陈也。列也。谓陈货贿于市
随人两择肆也。学肆亦尔。听讲之时。恣人采择。故曰
学肆。即如俗中亦云汉时张揩吐气为五星雾。居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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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岳之北。人来授学既多。世号花阴之市。故书云七
贵[肆-聿+并]填。若赴华阴之市。今言学肆。肆即市之异名。谓
一夏之中。或一生之中。未过三两度。听阴之市。今言
律岂识持犯轻重终始。故曰时过学肆也。此句对上
积学洞微之人。乃知持犯始末之相。有云。二持顺受
体曰始。二犯违受体曰末。
然持犯之文贯通者。谓一部律藏。唯明二持两犯。前
则戒本称止持。后则犍度号作持。反则曰二犯可知。
就境彰名等者。若对前淫盗等境。显其犯名者。前随
戒中巳具论讫。今试约义总论等者。此正生起今文。
谓约义论量。便识持犯纲纪之意。始举领则使毛端
提纲者。能令目整。今此一篇。可谓五篇之纲领也。举
事以显者。如下文举淫盗杀妄。或举房舍尺量长衣
大小。皆名举事也。亦如境想中四句五句。皆举杀举
盗以明也。
初知持犯名学者。解二持二犯之名也。二解体状者。
即两种持犯。用何为体状。下具释之。用心为体状。三
明成就者。谓持犯四行之业。业成在何分齐之心中。
下释云。结成局在行心。四明通塞者。二种持犯。总有
四行。若相兼相有。故说为通。四各相无。故称为塞。五
明渐顿者。两种持犯之行。或复渐成。或有顿就。六优
劣者。通据受随及二持犯。各有胜负。故曰优劣。初明
二种持犯下此释初门持犯名字之义。先解二持者。
所以先明二持。次明两犯者。谓持顺受体。故宜先明。
贵[肆-聿+并]填。若赴华阴之市。今言学肆。肆即市之异名。谓
一夏之中。或一生之中。未过三两度。听阴之市。今言
律岂识持犯轻重终始。故曰时过学肆也。此句对上
积学洞微之人。乃知持犯始末之相。有云。二持顺受
体曰始。二犯违受体曰末。
然持犯之文贯通者。谓一部律藏。唯明二持两犯。前
则戒本称止持。后则犍度号作持。反则曰二犯可知。
就境彰名等者。若对前淫盗等境。显其犯名者。前随
戒中巳具论讫。今试约义总论等者。此正生起今文。
谓约义论量。便识持犯纲纪之意。始举领则使毛端
提纲者。能令目整。今此一篇。可谓五篇之纲领也。举
事以显者。如下文举淫盗杀妄。或举房舍尺量长衣
大小。皆名举事也。亦如境想中四句五句。皆举杀举
盗以明也。
初知持犯名学者。解二持二犯之名也。二解体状者。
即两种持犯。用何为体状。下具释之。用心为体状。三
明成就者。谓持犯四行之业。业成在何分齐之心中。
下释云。结成局在行心。四明通塞者。二种持犯。总有
四行。若相兼相有。故说为通。四各相无。故称为塞。五
明渐顿者。两种持犯之行。或复渐成。或有顿就。六优
劣者。通据受随及二持犯。各有胜负。故曰优劣。初明
二种持犯下此释初门持犯名字之义。先解二持者。
所以先明二持。次明两犯者。谓持顺受体。故宜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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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违受体。故在后述。又就二持。先明止持。次明作持
者。谓由先止恶。离于淫杀。持行成故。方堪秉御故先
明止持。次作持也。下文明犯则。先明作犯。次辨止犯。
以对上二持故也。谓反却止持名作犯。反却作持名
止犯故也。
顺本受者。以其受时。立誓要期。断一切恶故。今不作
恶。是顺本所受。如初篇之类者。由初篇四戒。唯是止
持。若二篇僧残。通含止作。故今独举初篇也。上释止
持义巳竟。
下明作持义也。有善起护者。谓随有善法。如持衣说
净等。要有修心故名作也。持如前解者。略指同前文
也。故前文云。止而无违。今应言作而无违。戒体光洁。
顺本所受名持也。
所以先后者。将欲释其前后之所以。且先自徵。何故
先明止持次作持。又复何故。先明二持。后明二犯。解
云。要先离恶是止持。后修善行。是作持。持依受体故
先明。反持成犯。后说也。论云戒相止者。此引百论。正
是天龙菩萨之所造也。言戒相止者。对恶防护。止而
不犯。名止持。言行相作者。对善修行。为作持。故曰行
作也。论自问何故止持置前。作持居后。论中答意云。
要先有戒。然后起行。戒则止行。则是作故。止前作后
也。又解云。止持离粗过为胜。故先明之。作持离轻过
为劣。故后辨也。高云。止持根本故先明。作持是枝条
故后说也。砺问云。何故持中先止后作。犯内先作后
者。谓由先止恶。离于淫杀。持行成故。方堪秉御故先
明止持。次作持也。下文明犯则。先明作犯。次辨止犯。
以对上二持故也。谓反却止持名作犯。反却作持名
止犯故也。
顺本受者。以其受时。立誓要期。断一切恶故。今不作
恶。是顺本所受。如初篇之类者。由初篇四戒。唯是止
持。若二篇僧残。通含止作。故今独举初篇也。上释止
持义巳竟。
下明作持义也。有善起护者。谓随有善法。如持衣说
净等。要有修心故名作也。持如前解者。略指同前文
也。故前文云。止而无违。今应言作而无违。戒体光洁。
顺本所受名持也。
所以先后者。将欲释其前后之所以。且先自徵。何故
先明止持次作持。又复何故。先明二持。后明二犯。解
云。要先离恶是止持。后修善行。是作持。持依受体故
先明。反持成犯。后说也。论云戒相止者。此引百论。正
是天龙菩萨之所造也。言戒相止者。对恶防护。止而
不犯。名止持。言行相作者。对善修行。为作持。故曰行
作也。论自问何故止持置前。作持居后。论中答意云。
要先有戒。然后起行。戒则止行。则是作故。止前作后
也。又解云。止持离粗过为胜。故先明之。作持离轻过
为劣。故后辨也。高云。止持根本故先明。作持是枝条
故后说也。砺问云。何故持中先止后作。犯内先作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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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答修行之来。若不离过。无由作善。是故先止离过
为宗。次明于作。修善为义故。百论云。戒相止。行相作。
先止后作。义之次第故也。亦可止持自行须先明。作
持外作故次后说。亦如律中。戒本文前。犍度次后也。
二犯之中。先作后止者。一望二持。相翻对故。亦可作
犯过粗。理宜先禁。止犯过微。应须后说。欲使僧尼。粗
细俱离。尅定道高也。又云恶止善行等者。此亦百论
文也。谓先止恶巳。方乃修行善行也。上来释二持义
巳竟。
次释二犯。我倒在怀者。古人云。我有三种。一者如来
八自在我。即涅槃经常乐我净。此谓佛真我也。二者
世流布我。即诸佛菩萨。罗汉之人。随世俗说。即涅槃
云。诸佛随俗。亦说有我。三者凡夫妄想颠倒之我。如
止外道等计如微尘。或如麻米。或如拇指。或周遍等。
今言我倒即其义也。西方外道。计我如是。然此世人。
佛法。未来亦执有人神。如炙经说。某日人神在足在
头。亦是妄执有我。亦与颠倒应应有犯人神。或因致
死。因说西域。有护法菩萨。降伏外道。谓诸外道常说
有我。汝佛法中。说言无我。此是邪说。常与护法菩萨。
说此义。护法语言。汝言有我。我相如何。答我观身中。
我相色黄。菩萨言。定是有我。非但色黄。亦复有毛。令
其观之。外道还家。谛观作。果然见毛遍生身中。后来
白言。实尔有毛。菩萨复语言。非但有毛。亦乃有尾。复
更观尾。想既成就。亦复见尾。复来白言。实有一尾。
为宗。次明于作。修善为义故。百论云。戒相止。行相作。
先止后作。义之次第故也。亦可止持自行须先明。作
持外作故次后说。亦如律中。戒本文前。犍度次后也。
二犯之中。先作后止者。一望二持。相翻对故。亦可作
犯过粗。理宜先禁。止犯过微。应须后说。欲使僧尼。粗
细俱离。尅定道高也。又云恶止善行等者。此亦百论
文也。谓先止恶巳。方乃修行善行也。上来释二持义
巳竟。
次释二犯。我倒在怀者。古人云。我有三种。一者如来
八自在我。即涅槃经常乐我净。此谓佛真我也。二者
世流布我。即诸佛菩萨。罗汉之人。随世俗说。即涅槃
云。诸佛随俗。亦说有我。三者凡夫妄想颠倒之我。如
止外道等计如微尘。或如麻米。或如拇指。或周遍等。
今言我倒即其义也。西方外道。计我如是。然此世人。
佛法。未来亦执有人神。如炙经说。某日人神在足在
头。亦是妄执有我。亦与颠倒应应有犯人神。或因致
死。因说西域。有护法菩萨。降伏外道。谓诸外道常说
有我。汝佛法中。说言无我。此是邪说。常与护法菩萨。
说此义。护法语言。汝言有我。我相如何。答我观身中。
我相色黄。菩萨言。定是有我。非但色黄。亦复有毛。令
其观之。外道还家。谛观作。果然见毛遍生身中。后来
白言。实尔有毛。菩萨复语言。非但有毛。亦乃有尾。复
更观尾。想既成就。亦复见尾。复来白言。实有一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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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语更有四脚。复令观之。乃至复言。有头有角。皆言
有。菩萨语言。既有毛尾四脚两角。可往槽上吃草。外
道即往槽上食草。经于多日。为妄亦所使。吃草极困。
来白菩萨。奈何此苦。菩萨教言。作无我观。先观两角
是无。渐渐观头尾等。次观我体皆悉是无。因兹悟道。
故知妄执即见是有也。鼓动身口违理造境者。立谓。
内有贪等三毒烦恼。能鼓激身口。违真如之理观。造
趣淫盗等境故名作也。此对作恶法为宗者。此结文
也。明其作恶必名作犯。故用恶法为作犯宗也。
行违本受者。本受戒时。拟学万行。今既怠不肯修学。
则是行违本受也。反彼受愿者。谓初受时。愿学一切
法。今既于不学。是反受愿。此对不修善法为宗者。如
止不持衣说净。读诵经教。是为止犯。将此不修。即是
止犯之宗。砺云。二持就功能得名。二犯就过受称。释
第一持犯义竟。
二明体状者。立云。二种持犯。约心为体。身口是状。且
如持衣说诤。跪对执衣。口陈词句是状。然虽外假身
口。及论问业。必约内心。如律中。皆问汝以何心欲。用
心为体。
馀义废之者。有人解云。古人将事。为不可学。南山将
心境迷忘。为不可学。癈其古义故曰也。今详。此解非
理。此门欲明体状。何须言可学不可学等。然可学不
可学。乃是持犯家。一分别义。何关立体事也。深云。广
明体状。非色非心之法。今更不明。故言废之。立云。不
有。菩萨语言。既有毛尾四脚两角。可往槽上吃草。外
道即往槽上食草。经于多日。为妄亦所使。吃草极困。
来白菩萨。奈何此苦。菩萨教言。作无我观。先观两角
是无。渐渐观头尾等。次观我体皆悉是无。因兹悟道。
故知妄执即见是有也。鼓动身口违理造境者。立谓。
内有贪等三毒烦恼。能鼓激身口。违真如之理观。造
趣淫盗等境故名作也。此对作恶法为宗者。此结文
也。明其作恶必名作犯。故用恶法为作犯宗也。
行违本受者。本受戒时。拟学万行。今既怠不肯修学。
则是行违本受也。反彼受愿者。谓初受时。愿学一切
法。今既于不学。是反受愿。此对不修善法为宗者。如
止不持衣说净。读诵经教。是为止犯。将此不修。即是
止犯之宗。砺云。二持就功能得名。二犯就过受称。释
第一持犯义竟。
二明体状者。立云。二种持犯。约心为体。身口是状。且
如持衣说诤。跪对执衣。口陈词句是状。然虽外假身
口。及论问业。必约内心。如律中。皆问汝以何心欲。用
心为体。
馀义废之者。有人解云。古人将事。为不可学。南山将
心境迷忘。为不可学。癈其古义故曰也。今详。此解非
理。此门欲明体状。何须言可学不可学等。然可学不
可学。乃是持犯家。一分别义。何关立体事也。深云。广
明体状。非色非心之法。今更不明。故言废之。立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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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昔解。故曰馀义癈之。戒疏云。如昔云者(即空律即解也)。离
身三邪。离口四过。意地不犯三不善根。名止持体。屈
申礼拜。行檀放生。赞叹三宝。读诵经教。意三修善。对
治三毒。各修诸观。乃至离染净行。慈悲四弘等。名作
持体。起十不善。名作犯体。止不礼拜。布施修慈。乃至
观行名止犯。有人问云。止不行施礼拜读诵。悉为犯
者。出在何律。何聚所收。如律文云。佛不制者不制也。
何以得知。不施非犯者。如智论中。兄弟二人。出家造
业。各于施戒。年不修行。弟为白象。以不持戒。兄获罗
汉。乞食不得。由不行施。如何而言不施犯罪。又且律
中。但约身口。至于意地。未闻戒训。如何而言不修四
弘便是犯也。又若犯者。何曾见悔不施等罪。故智论
云。不行十二头陀四无量心。不名犯戒。于戒不庄严。
故知昔立违于律论。若论自行。止可违理。若不修慈。
何成道业。毒蛇未出。义不安眠。如救头燃。名有惭者
故言废之。今时但在正解。故言直论等也。私弟虽行
檀而堕畜生。明知行檀。非持戒也。兄不布施。乞食不
得。既證罗汉。明知不施非破戒也。如何古人判不行
檀。是止犯体。义则败也。复判行檀诵经。为作持行。若
使行檀。是作持。其弟何故堕于白象。一就能持者。谓
约行人能持戒心能犯戒心以为体也。
用心为体身口是具者。持犯业体。要由心使。身口但
是造善恶之具。纵有身口。而非心使。不能成业。案涅
槃经明三业义。呼身口业。名为期业谓由先发故名
身三邪。离口四过。意地不犯三不善根。名止持体。屈
申礼拜。行檀放生。赞叹三宝。读诵经教。意三修善。对
治三毒。各修诸观。乃至离染净行。慈悲四弘等。名作
持体。起十不善。名作犯体。止不礼拜。布施修慈。乃至
观行名止犯。有人问云。止不行施礼拜读诵。悉为犯
者。出在何律。何聚所收。如律文云。佛不制者不制也。
何以得知。不施非犯者。如智论中。兄弟二人。出家造
业。各于施戒。年不修行。弟为白象。以不持戒。兄获罗
汉。乞食不得。由不行施。如何而言不施犯罪。又且律
中。但约身口。至于意地。未闻戒训。如何而言不修四
弘便是犯也。又若犯者。何曾见悔不施等罪。故智论
云。不行十二头陀四无量心。不名犯戒。于戒不庄严。
故知昔立违于律论。若论自行。止可违理。若不修慈。
何成道业。毒蛇未出。义不安眠。如救头燃。名有惭者
故言废之。今时但在正解。故言直论等也。私弟虽行
檀而堕畜生。明知行檀。非持戒也。兄不布施。乞食不
得。既證罗汉。明知不施非破戒也。如何古人判不行
檀。是止犯体。义则败也。复判行檀诵经。为作持行。若
使行檀。是作持。其弟何故堕于白象。一就能持者。谓
约行人能持戒心能犯戒心以为体也。
用心为体身口是具者。持犯业体。要由心使。身口但
是造善恶之具。纵有身口。而非心使。不能成业。案涅
槃经明三业义。呼身口业。名为期业谓由先发故名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23c 页 X42-0923.png
意业。从意业生身口业。疏家解云。因果相应。有同契
约。故曰期业也。谓心业前发。与身口业为期。所以身
口业后来。应前心业也。论云者成实论也。三种业者。
身口意也。身是造善恶具。业不自成。必由意地。能成
身口之本也。当审观其意者。此是四分律劝信序
偈。略引一句也。彼云。夫欲造善法。备具三种业。当审
观其意。如罗云经说。宾言。罗云经说鹙子与罗云。分
卫。时有轻薄者(谓有婆罗门相轻薄)。兴毒意。取沙土。著鹙子钵
中。击其罗云。头破出血污面。鹙鹭子告罗云言。当起
慈心。罗云临水洗血。而自说曰。余痛斯须。那彼长苦。
如彼广说。如后更解者。胜云。上虽论心是其业本。如
下优劣门。单心三时辨轻重。如善生等。故知业起假
心为本。若论声闻成业。要假身口。独意不成也。若单
成者。限大乘。下文书有此料简。故言如后意。恐指下
引母论犯必关心成业。故知必由于心也。上释能持
巳意。
二就所持者。谓约制听二教。以明体也。上既能持之
心。此下所持之意。谓对前事。事是所持也。且将持犯。
于制听二教中以明之也。
言制教有二者。宣云。如诸性戒。体与理违。纵佛不制。
世俗常禁。教由制兴。故曰制教(此解与应下制止义。不应制作也)。作
则无𠎝不顺有罪者。即说恣等也。又如三衣一钵。是
佛所制。不顺有罪。二制止作即有违等者。如淫盗妄
是也。上释制教巳竟。言听教者。宣云。如诸遮戒。体是
约。故曰期业也。谓心业前发。与身口业为期。所以身
口业后来。应前心业也。论云者成实论也。三种业者。
身口意也。身是造善恶具。业不自成。必由意地。能成
身口之本也。当审观其意者。此是四分律劝信序
偈。略引一句也。彼云。夫欲造善法。备具三种业。当审
观其意。如罗云经说。宾言。罗云经说鹙子与罗云。分
卫。时有轻薄者(谓有婆罗门相轻薄)。兴毒意。取沙土。著鹙子钵
中。击其罗云。头破出血污面。鹙鹭子告罗云言。当起
慈心。罗云临水洗血。而自说曰。余痛斯须。那彼长苦。
如彼广说。如后更解者。胜云。上虽论心是其业本。如
下优劣门。单心三时辨轻重。如善生等。故知业起假
心为本。若论声闻成业。要假身口。独意不成也。若单
成者。限大乘。下文书有此料简。故言如后意。恐指下
引母论犯必关心成业。故知必由于心也。上释能持
巳意。
二就所持者。谓约制听二教。以明体也。上既能持之
心。此下所持之意。谓对前事。事是所持也。且将持犯。
于制听二教中以明之也。
言制教有二者。宣云。如诸性戒。体与理违。纵佛不制。
世俗常禁。教由制兴。故曰制教(此解与应下制止义。不应制作也)。作
则无𠎝不顺有罪者。即说恣等也。又如三衣一钵。是
佛所制。不顺有罪。二制止作即有违等者。如淫盗妄
是也。上释制教巳竟。言听教者。宣云。如诸遮戒。体是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24a 页 X42-0924.png
烦重。事乱妨道。理因难开。然是薄机。假资得立。故制
随缘任情通许不可仰。故名听教。言作与不作一切
无罪者。二房众具。百一长财。与不作。圣皆任可。故名
为听。如能上行不畜最善。中下根人。用亦无罪。而不
违教。故曰一切无罪。故地持云。有罪行者制。无罪行
者听。文成證也。有又解云。若是有罪之行。如淫盗等。
佛则不许作。若是无罪之行。如开畜长衣等。佛则开
许其行。故曰有罪行者制等也。
何故须二者。释立二教所以。假有此问生起也。汝既
听教中。作与不作俱无罪者。何用听教为也。故须二
教摄生义足者。制教被上根。听教开中下。制听二教。
被三根之机。义无不尽。故曰义足也。
今分二教摄法分齐者。谓制听二教中。有事有法。何
教中。无法有事。今将二教。对四行。何中有事法。若唯
今文。古立义。止持作犯。但收得事。如四重等。止则是
持。作则是犯。无法可收。若作持止犯。则摄二教中。法
事如说恣等。作则是持。止则是犯。故说恣等。有法有
事。是故作持通摄二教中法事也。所以知是古师立
义者。戒疏云。如昔解云。二教摄法各有分齐。止持作
犯。唯对二教。事相以明等。问如上立义。止持唯事。不
通法者。如五邪七非。并非正法。若作有违。义须止约。
此法与事。杀盗不殊。有何义故。不在止摄。如昔解。止
但对事明者。于义有乖。今不同彼。无论事法。圣制止
作。则通持犯。不以分体相无别。故知四行之中。皆有
随缘任情通许不可仰。故名听教。言作与不作一切
无罪者。二房众具。百一长财。与不作。圣皆任可。故名
为听。如能上行不畜最善。中下根人。用亦无罪。而不
违教。故曰一切无罪。故地持云。有罪行者制。无罪行
者听。文成證也。有又解云。若是有罪之行。如淫盗等。
佛则不许作。若是无罪之行。如开畜长衣等。佛则开
许其行。故曰有罪行者制等也。
何故须二者。释立二教所以。假有此问生起也。汝既
听教中。作与不作俱无罪者。何用听教为也。故须二
教摄生义足者。制教被上根。听教开中下。制听二教。
被三根之机。义无不尽。故曰义足也。
今分二教摄法分齐者。谓制听二教中。有事有法。何
教中。无法有事。今将二教。对四行。何中有事法。若唯
今文。古立义。止持作犯。但收得事。如四重等。止则是
持。作则是犯。无法可收。若作持止犯。则摄二教中。法
事如说恣等。作则是持。止则是犯。故说恣等。有法有
事。是故作持通摄二教中法事也。所以知是古师立
义者。戒疏云。如昔解云。二教摄法各有分齐。止持作
犯。唯对二教。事相以明等。问如上立义。止持唯事。不
通法者。如五邪七非。并非正法。若作有违。义须止约。
此法与事。杀盗不殊。有何义故。不在止摄。如昔解。止
但对事明者。于义有乖。今不同彼。无论事法。圣制止
作。则通持犯。不以分体相无别。故知四行之中。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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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法。今文中。虽不广破。然于彼杂料简中。第一历位
分别门。作犯中明事。白竟后即云。对法类知可解。则
是明止持犯还有法也。又复下文。诸九句。皆此事法
上坐也。止持作犯唯对二教中事以明者。此是古义
如前广述也。二教即制听二教也。如淫盗等。是制教
家止持作犯事也。怨逼三时无染。则是听教中止持
作犯事也。乐则作犯。不染是止持。既是佛开。故曰听
教。又如造房是听教。止不过量是止持。过量房成曰
作犯。此是听教家。止持作犯事也(上皆自出意未详)。通对二
教法事两种者。谓作持与止犯者。听教家作持止犯。
亦有法有事。如造房是。制教家作持止犯。亦有法有
事也。如三衣一钵。是配事可知。谓制听两教各有法
有事。所以前不通法者。此却释前句也。故前云止持
作唯对二教事以明等文也。谓制门中。如安居自恣
是法。淫盗等四是事。今若将止持作犯往收。但摄其
淫盗等事。若作持止犯。则得安居之事。及法。谓说恣
中。有法有事也。又听教中。畜长是事。说净是法。此上
皆是古师立义也。就前止持对二教中制门中事等
者。深云。要须捉取止字。至下文勿迷。谓今于制门事
上明止持也。
言淫通三境者。人非人畜生正道也。有人云。三处行
淫曰三境。此非正解。故心疏云。可学制止者。淫通三
趣等。然举三趣则摄六道。以非人一趣含天修鬼狱
四也。羯磨疏云。约律明趣。伹说为三。谓人非畜也。以
分别门。作犯中明事。白竟后即云。对法类知可解。则
是明止持犯还有法也。又复下文。诸九句。皆此事法
上坐也。止持作犯唯对二教中事以明者。此是古义
如前广述也。二教即制听二教也。如淫盗等。是制教
家止持作犯事也。怨逼三时无染。则是听教中止持
作犯事也。乐则作犯。不染是止持。既是佛开。故曰听
教。又如造房是听教。止不过量是止持。过量房成曰
作犯。此是听教家。止持作犯事也(上皆自出意未详)。通对二
教法事两种者。谓作持与止犯者。听教家作持止犯。
亦有法有事。如造房是。制教家作持止犯。亦有法有
事也。如三衣一钵。是配事可知。谓制听两教各有法
有事。所以前不通法者。此却释前句也。故前云止持
作唯对二教事以明等文也。谓制门中。如安居自恣
是法。淫盗等四是事。今若将止持作犯往收。但摄其
淫盗等事。若作持止犯。则得安居之事。及法。谓说恣
中。有法有事也。又听教中。畜长是事。说净是法。此上
皆是古师立义也。就前止持对二教中制门中事等
者。深云。要须捉取止字。至下文勿迷。谓今于制门事
上明止持也。
言淫通三境者。人非人畜生正道也。有人云。三处行
淫曰三境。此非正解。故心疏云。可学制止者。淫通三
趣等。然举三趣则摄六道。以非人一趣含天修鬼狱
四也。羯磨疏云。约律明趣。伹说为三。谓人非畜也。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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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畜两趣。形现易知。天鬼狱修。幽通难识。故合天修
鬼狱四道。为一趣也。莫不分得五通。异于人类。故号
非人。余曾问诸讲士。便答余云。不读观音人非人等
者。可解。言非人者。此谓疑神。经中八部紧那罗也。形
如人焉。但顶生角。作此解者。知四分主者。三宝物为
一。主人物二。非人物三。畜物四也。二者制作如衣钵
体量者。树皮生疏衣体非等佛量。即量非也。石木铜
泥钵。体非三斗巳上。斗半巳下。是钵量非。止非法边。
名为止持。下文出者。约如法作边。成作持故。文互出
二不同。问此既明其止持之门。如何明其制作。如衣
钵等。岂非作持行也。谓要因造作故是止持。何故今
于止持中。明云是止持行耶。答此衣钵等。虽是作持。今
取止不过量。而作还成止持。故戒疏云。且如三衣。教
遣备具。不敢轻侮。名为止持。又云若过量作犯。反此
作犯。岂非止持。又云若不依行则是作犯。今依教作。
便成止持。注云昔以事不可学者。古人意云。取止持
作犯家。如淫盗等。事是住法故。出家僧尼所不应学
以须学故。圣不制学。故不得识。故曰不可学也。宾云。
古师意言。淫盗等事。不可故。名不可学。其中纵有不
识疑等。岂容有犯。犯是止持作犯家。所对之事。皆是
非法事耳。若作持止犯。则事与法。俱是可学。以作持
中。是事如法故。即衣钵体量等。出家僧尼。应须学也。
古师亦不一向云事是不可学。故知有可学。有事不
可学。砺同此解。宾叙砺意云。言可学者。如造房衣。身
鬼狱四道。为一趣也。莫不分得五通。异于人类。故号
非人。余曾问诸讲士。便答余云。不读观音人非人等
者。可解。言非人者。此谓疑神。经中八部紧那罗也。形
如人焉。但顶生角。作此解者。知四分主者。三宝物为
一。主人物二。非人物三。畜物四也。二者制作如衣钵
体量者。树皮生疏衣体非等佛量。即量非也。石木铜
泥钵。体非三斗巳上。斗半巳下。是钵量非。止非法边。
名为止持。下文出者。约如法作边。成作持故。文互出
二不同。问此既明其止持之门。如何明其制作。如衣
钵等。岂非作持行也。谓要因造作故是止持。何故今
于止持中。明云是止持行耶。答此衣钵等。虽是作持。今
取止不过量。而作还成止持。故戒疏云。且如三衣。教
遣备具。不敢轻侮。名为止持。又云若过量作犯。反此
作犯。岂非止持。又云若不依行则是作犯。今依教作。
便成止持。注云昔以事不可学者。古人意云。取止持
作犯家。如淫盗等。事是住法故。出家僧尼所不应学
以须学故。圣不制学。故不得识。故曰不可学也。宾云。
古师意言。淫盗等事。不可故。名不可学。其中纵有不
识疑等。岂容有犯。犯是止持作犯家。所对之事。皆是
非法事耳。若作持止犯。则事与法。俱是可学。以作持
中。是事如法故。即衣钵体量等。出家僧尼。应须学也。
古师亦不一向云事是不可学。故知有可学。有事不
可学。砺同此解。宾叙砺意云。言可学者。如造房衣。身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25a 页 X42-0925.png
手量度等。及发口言。诵戒羯磨等。斯事皆须身口学
作。名曰可学。言不可学者。不可身作淫盗杀等。及不
口言妄谤绮等。斯并不可身口学作。名不可学(诸师意。与
此全异。即钞是)。是制门(制离杀等)可学之通于制听(制诵戒等。听作房等。)不
可学中。唯是止持(如人非人想杀及盗等)。可学之中。自有二别。
若是制门。唯是作持(如说恣诵戒羯磨及受食等)。以犯反持。皆唯
上说。明记此言。则下文古师义自显。若更繁解。翻令
杂乱。
就听门中事通上二者。谓通可学不可学为二也。言
可学如房舍尺量长衣大小等者。此还是止。不过量
而作。曰止持。若过量作房。岂非作犯。反此作犯。依教
而作。故曰止持。此乃双持犯义。偏约一边明之。然此
听中。亦同制止及制作。疏云。必有房财。理须加法。故
听作也。若有妨难。犯过衣财不合加法。故听止也。是
止持也。一如前制门中明之。此听门中略不出耳。不
可学事同前述者。同上迷忘。是不可学。故疏云。谓衣
大小。迷忘互生。作法是非。昏昧杂起。望未违教名为
止持。迷非可学。故不制犯。前后想转结不定者。且如
当时。不乞法造房。前后心迷。谓言巳乞者。则始终不
结其罪。乃至房成。中间想心。常迷不转。则并无犯。若
转想。则有前方便兰。故曰不定。亦如欲杀人。临至境
所。转作非畜想杀。但得前心兰。望非畜边。得后心吉。
若本欲杀非畜。转想作人想杀。结本非畜方便吉。望
后人边得兰。故云不定。
作。名曰可学。言不可学者。不可身作淫盗杀等。及不
口言妄谤绮等。斯并不可身口学作。名不可学(诸师意。与
此全异。即钞是)。是制门(制离杀等)可学之通于制听(制诵戒等。听作房等。)不
可学中。唯是止持(如人非人想杀及盗等)。可学之中。自有二别。
若是制门。唯是作持(如说恣诵戒羯磨及受食等)。以犯反持。皆唯
上说。明记此言。则下文古师义自显。若更繁解。翻令
杂乱。
就听门中事通上二者。谓通可学不可学为二也。言
可学如房舍尺量长衣大小等者。此还是止。不过量
而作。曰止持。若过量作房。岂非作犯。反此作犯。依教
而作。故曰止持。此乃双持犯义。偏约一边明之。然此
听中。亦同制止及制作。疏云。必有房财。理须加法。故
听作也。若有妨难。犯过衣财不合加法。故听止也。是
止持也。一如前制门中明之。此听门中略不出耳。不
可学事同前述者。同上迷忘。是不可学。故疏云。谓衣
大小。迷忘互生。作法是非。昏昧杂起。望未违教名为
止持。迷非可学。故不制犯。前后想转结不定者。且如
当时。不乞法造房。前后心迷。谓言巳乞者。则始终不
结其罪。乃至房成。中间想心。常迷不转。则并无犯。若
转想。则有前方便兰。故曰不定。亦如欲杀人。临至境
所。转作非畜想杀。但得前心兰。望非畜边。得后心吉。
若本欲杀非畜。转想作人想杀。结本非畜方便吉。望
后人边得兰。故云不定。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25b 页 X42-0925.png
次作持对制门者。上明止持义竟。此下明作持行成。
制听二教。明法与事也。文中还约衣钵体量作之。教
谓律藏者。明其律教。诠量持犯。以教于人。故名为教。
此教是作持家所学。若其不学。即是止犯。行谓对治
者。谓作持之时。以心起对治防非。起心依教作一切
善。皆是作持体状也。若不起治心。即是止犯。上释制
教义竟。
就听门中。事唯可学者。亦是古师义。谓作持中。约事
唯是可学。无不可学。谓于事上。不开迷故曰事唯可
学。事谓房舍尺量。长衣广狭是其事也。不可学者。且
造如房。进趣修造。必假心想明了方能修造。若心迷
忘。岂能作房。故于作持。不开不可学也。今解不然。亦
开不可学也。故下作持九句中云不可学法迷。亦有
九句。故知亦开迷也。又戒疏云。如昔所解。作持门中。
法事但明可学不可学者。非此所明。以非进修。圣不
制学。不同止持通不可学。以唯离过故得明也(谓上持中。
由圣制止。忽尔心迷。而作无罪。开不可学。今此作持。如说恣等。进趣是作。若迷心终。无作理故。无不可学也)。今
解不然。不可学迷。非学能了。乃至三果犹有事迷。何
况下凡。而能通辨。故于事法。无问止作二法皆有迷
忘。而非罪摄。何以明之。律长财开忘不染。房舍指授。
亦开想疑。既不结正。明知有迷。故不结犯。今钞所引。
正是昔义。未可依承。故下文难云。后缘法中。亦有想
转等。还是故也。即答待后作持中法九句上为说即
是。法亦有迷。既指作持中为说。明知作持。定通不可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25c 页 X42-0925.png
学。后作持中。即云不可学法迷亦有九句。故知通不
可学。何得于今而言事唯可学也。
所以不通不可学者。此则释其不开不可学之意也。
此中古师义云。夫言作持必造趣营为。作其前事。若
心迷忘。何能作事。如持衣说净。必假了心。是故不开
不可学也。此古师意。止持则通可学不可学。作持唯
是可学。不通不可学。故出其所以。言法唯进修方知。
事但离过自摄。既曰进修。故不开迷事。但离过故开
迷也。广如后述者。立谓。如后配位九句作持门中说。
还有不可学法迷亦有九句。今指此文。兼破古解。悉
名作者。止持之戒。理须奉遵。不敬圣言。故名作犯。
懈怠不学者。此谓不学戒律也。上释第二体状门义
竟。三明成就处所者。谓持犯四行。结成分齐。在何心
中成也。谓在第四行心中成。故知行心。是持犯成就
分齐之处所也。就此一门。有其三段。初且单就行前
三心。明止持行。二约对治。行心。明止作二持成就处
所。后就三业。明四行成就处所也。虽有三段。唯是两。
初二约心以明。后一兼身口以辨。约心辨中。止持有
二别。作持唯一种。以行前三心。无作持义故。止持有
二者。一是对治明止持。今即是初一是无恶来污。名
止持者。何故无记中。得是止持。由本受得戒体在心。
无恶相污杂。虽入无记。未违受体。不废得名止持行
也。亦曰端拱止持。砺问。云何行前三心。既是无记。何
以成业耶。答行前三心中。有本受体光洁无违。说以
可学。何得于今而言事唯可学也。
所以不通不可学者。此则释其不开不可学之意也。
此中古师义云。夫言作持必造趣营为。作其前事。若
心迷忘。何能作事。如持衣说净。必假了心。是故不开
不可学也。此古师意。止持则通可学不可学。作持唯
是可学。不通不可学。故出其所以。言法唯进修方知。
事但离过自摄。既曰进修。故不开迷事。但离过故开
迷也。广如后述者。立谓。如后配位九句作持门中说。
还有不可学法迷亦有九句。今指此文。兼破古解。悉
名作者。止持之戒。理须奉遵。不敬圣言。故名作犯。
懈怠不学者。此谓不学戒律也。上释第二体状门义
竟。三明成就处所者。谓持犯四行。结成分齐。在何心
中成也。谓在第四行心中成。故知行心。是持犯成就
分齐之处所也。就此一门。有其三段。初且单就行前
三心。明止持行。二约对治。行心。明止作二持成就处
所。后就三业。明四行成就处所也。虽有三段。唯是两。
初二约心以明。后一兼身口以辨。约心辨中。止持有
二别。作持唯一种。以行前三心。无作持义故。止持有
二者。一是对治明止持。今即是初一是无恶来污。名
止持者。何故无记中。得是止持。由本受得戒体在心。
无恶相污杂。虽入无记。未违受体。不废得名止持行
也。亦曰端拱止持。砺问。云何行前三心。既是无记。何
以成业耶。答行前三心中。有本受体光洁无违。说以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26a 页 X42-0926.png
为持。非修行持。首疏问。所以止持行前三得有。然其
止犯前三。何以则无。问意云止名是同。何独止持无
止也。答戒是受得属巳。以此三心。拟本所受。无恶来
违。说之为持。恶本不先受得属巳。故不得以行前三
心。拟本受之恶无善来污。说为犯也。高云。意明受本
拟持。受时巳属巳。止犯非所明期。非先属巳。济云。此
门既云无恶来污者。下第二门即是有恶来污。而明
其持。故言对治行。明止持作持也。
行前三心得有止持者。谓色受想。因对三色。即有三
想。以因三想。即有三受。谓见好色即乐想。恶色作苦
想。以不好不恶色作不苦不乐想。因此三想。故有三
受。领纳违顺。名之曰受。谓对乐想即乐受。苦想苦受。
不苦不乐想即舍受。因此三受。故有三毒。谓乐受生
贪。苦受生嗔。不苦不乐受生痴。以因三毒。成于三行
也。今谓。若心在前三无记心中得名止持。由本受是
记心。发戒无作之体。常在。今虽入无记。由不作恶。无
违本体。得名止持。济云。识者了别为义。谓卒尔见色。
识能分别也。想者搆获为义。谓心量度也。受者领纳
为义。谓既量度则领其好恶也。行者造作为义。谓既
领善恶巳。心即运用成业故曰行是记心。前三是无
记也。注云流入行心成别因者五阴之中。一色四心。
心四之中。前三属无记。纵造善恶。皆不成业。入第四
行心成别因。别因者。谓业因也。若行心中作善。是善
业之因若行心非恶。是恶业之因。言别因者。胜云。贪
止犯前三。何以则无。问意云止名是同。何独止持无
止也。答戒是受得属巳。以此三心。拟本所受。无恶来
违。说之为持。恶本不先受得属巳。故不得以行前三
心。拟本受之恶无善来污。说为犯也。高云。意明受本
拟持。受时巳属巳。止犯非所明期。非先属巳。济云。此
门既云无恶来污者。下第二门即是有恶来污。而明
其持。故言对治行。明止持作持也。
行前三心得有止持者。谓色受想。因对三色。即有三
想。以因三想。即有三受。谓见好色即乐想。恶色作苦
想。以不好不恶色作不苦不乐想。因此三想。故有三
受。领纳违顺。名之曰受。谓对乐想即乐受。苦想苦受。
不苦不乐想即舍受。因此三受。故有三毒。谓乐受生
贪。苦受生嗔。不苦不乐受生痴。以因三毒。成于三行
也。今谓。若心在前三无记心中得名止持。由本受是
记心。发戒无作之体。常在。今虽入无记。由不作恶。无
违本体。得名止持。济云。识者了别为义。谓卒尔见色。
识能分别也。想者搆获为义。谓心量度也。受者领纳
为义。谓既量度则领其好恶也。行者造作为义。谓既
领善恶巳。心即运用成业故曰行是记心。前三是无
记也。注云流入行心成别因者五阴之中。一色四心。
心四之中。前三属无记。纵造善恶。皆不成业。入第四
行心成别因。别因者。谓业因也。若行心中作善。是善
业之因若行心非恶。是恶业之因。言别因者。胜云。贪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26b 页 X42-0926.png
嗔等行。成犯因。无贪等行。成持因故曰别因。亦可约
贪嗔痴。别别因为业。故名别因也。言故分二者。谓解
上文也。端拱不动行前三心。是止持为一也。行心成
就。对治不作。此行心中。明止持。故为二也。故戒疏云。
故分四阴。以为二分。故曰分二也。受体是记三心无
记者。谓受时是有记心中。领得此体也。今人不可常
有记心。故在无记三心中。亦能持此戒体也。此文亦
是。佛疑故来。恐人情意谓。受体是有记。三心前无记。
若入三心。戒应是谢。今明不然。即涅槃云。其心虽在
恶无记中。本所受戒。不名漏失。
必行心成就前三则无者。谓行心能成持犯。若行心
既备。前三无记心则谢也。谓此识受等三心。不得有
对治行止作二持也。善性便有者。上约五阴心中弁。
今约三性。明持犯也。止作二持要是善。亦无恶性及
无记性。故言恶无记。无此二性中。不得有对治二持。
要局善性故。砺云。二持是善。非馀二犯。不善非馀两
也。前三亦无局不善性者。此则翻上二持。明其二犯。
则无善性。及无记性。但有恶性。故言局不善也。谓识
等三心。不得有对治行。止作二持也。
若前后心有别持犯者。谓善无记性。若望一心。非是
结成犯处。若就前后相成。则为通有。即如禁闭沙弥。
一中具四行是也。又解。上既明行前三心是无记不
成业因。名为前心。后入行心。名为后心。方能成持成
犯。故曰前后心。有别持犯故。砺云。行前三心是名通
贪嗔痴。别别因为业。故名别因也。言故分二者。谓解
上文也。端拱不动行前三心。是止持为一也。行心成
就。对治不作。此行心中。明止持。故为二也。故戒疏云。
故分四阴。以为二分。故曰分二也。受体是记三心无
记者。谓受时是有记心中。领得此体也。今人不可常
有记心。故在无记三心中。亦能持此戒体也。此文亦
是。佛疑故来。恐人情意谓。受体是有记。三心前无记。
若入三心。戒应是谢。今明不然。即涅槃云。其心虽在
恶无记中。本所受戒。不名漏失。
必行心成就前三则无者。谓行心能成持犯。若行心
既备。前三无记心则谢也。谓此识受等三心。不得有
对治行止作二持也。善性便有者。上约五阴心中弁。
今约三性。明持犯也。止作二持要是善。亦无恶性及
无记性。故言恶无记。无此二性中。不得有对治二持。
要局善性故。砺云。二持是善。非馀二犯。不善非馀两
也。前三亦无局不善性者。此则翻上二持。明其二犯。
则无善性。及无记性。但有恶性。故言局不善也。谓识
等三心。不得有对治行。止作二持也。
若前后心有别持犯者。谓善无记性。若望一心。非是
结成犯处。若就前后相成。则为通有。即如禁闭沙弥。
一中具四行是也。又解。上既明行前三心是无记不
成业因。名为前心。后入行心。名为后心。方能成持成
犯。故曰前后心。有别持犯故。砺云。行前三心是名通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26c 页 X42-0926.png
持。无记心中成也。若行心中则名别持犯也。又砺云。
上来持局善性。犯局不善性者。此就一心明也。若前
后心。及以教人。馀二性中。得有作犯等也。戒疏还述
此义。詺则有异云。若事前后。心则异生。别犯则可知
也。
后三业明成就者。此第三门义。约身口心业。弁成持
犯处所也。上虽约心。未论身口。故今广明三业。是持
犯处也。
身二持等者。砺云。若约成教弁身口二持犯者。离杀
淫触等。是身止持。如应来者来。收摄具。布萨时。燃灯
火。具舍罗。不安坐受食。及受食食等类。是身作持。离
口四过。如妄骂嫌绮等。是口作者。咸悉止故。是口止
持。如受持衣钵。处分说净。离衣六年。杖囊。二年六法。
作知净语。伤地坏生。二入聚落。及顺教修习等。是口
作持。身口合者。准说可知。身口两犯。反前而说。单意
业中不成持犯者。前疏云。今此教中不防意地。故曰
也。此谓但初念起染心。不拟动身造作。此制大乘。声
闻无犯。故曰不成持犯。声闻之戒。拟动身口。起心之
时则成犯也。故律中。发心作心念是也。砺云。意业持
犯者。此但成身口。故不顺别说。以此而推。故知意地
无二持犯。
若动身口思者。谓起心拟造前事。此思心即犯。身远
方便。不同单意业也。故戒疏云。单意业中。不明持犯。
故律云。但意者不名犯也。若尔不犯。何故律云发心
上来持局善性。犯局不善性者。此就一心明也。若前
后心。及以教人。馀二性中。得有作犯等也。戒疏还述
此义。詺则有异云。若事前后。心则异生。别犯则可知
也。
后三业明成就者。此第三门义。约身口心业。弁成持
犯处所也。上虽约心。未论身口。故今广明三业。是持
犯处也。
身二持等者。砺云。若约成教弁身口二持犯者。离杀
淫触等。是身止持。如应来者来。收摄具。布萨时。燃灯
火。具舍罗。不安坐受食。及受食食等类。是身作持。离
口四过。如妄骂嫌绮等。是口作者。咸悉止故。是口止
持。如受持衣钵。处分说净。离衣六年。杖囊。二年六法。
作知净语。伤地坏生。二入聚落。及顺教修习等。是口
作持。身口合者。准说可知。身口两犯。反前而说。单意
业中不成持犯者。前疏云。今此教中不防意地。故曰
也。此谓但初念起染心。不拟动身造作。此制大乘。声
闻无犯。故曰不成持犯。声闻之戒。拟动身口。起心之
时则成犯也。故律中。发心作心念是也。砺云。意业持
犯者。此但成身口。故不顺别说。以此而推。故知意地
无二持犯。
若动身口思者。谓起心拟造前事。此思心即犯。身远
方便。不同单意业也。故戒疏云。单意业中。不明持犯。
故律云。但意者不名犯也。若尔不犯。何故律云发心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27a 页 X42-0927.png
作心念作。皆名犯者。答此谓发心。拟动身口。虽未动
相。即名为犯。制声闻戒。于可制者言之。独头心念。忽
起缘作。不名为犯。重缘向念。可得思觉。而不制约。故
是犯科。所以文云。心念作等。是其犯也。任情两取。后
解为正义。此是钞主。取后解为正文。又大乘中。有三
种思。一者动发。二密意。三决定也。上来释第三成就
处所义门竟。
四明通塞者。谓二持两犯。互得相有曰通。互相无曰
塞也。
一心门唯就作业以明者。此明一念中。非前后而起。
名为一心。此就单心故唯塞也。谓废境论心。但就心
中辨。则不通也。以持心望犯心。善恶相违。如起心缘。
离于杀盗。不得更缘馀善恶也。即正有止持心时。无有
作持。乃至无有止犯心也。谓心无并缘虑故。伹塞不
通故。疏云。既是一心作业。以持望犯。善恶相违。持犯
当分。各有止作。故使四行。并不得通。如人起心。离杀
盗等。可得更缘修善等也。又此通塞门有四段。前一
则单就心辨。明四行。二将心望境明四行。后二则对
事明四行。各有通塞故曰也。又言唯就作业以明者。
谓初门。单就心辨。盖是废境论心。然实作其前事。且
约心边单辨故曰也。要约作前四行事。今离却为两。
目的明心边也。伹塞不通等者。高云。四行俱塞。故言
并塞。谓尅取成止成作边故塞也。以持望犯。善恶相
违。故塞不通。持犯当分。各有止作。故亦不通。谓持名
相。即名为犯。制声闻戒。于可制者言之。独头心念。忽
起缘作。不名为犯。重缘向念。可得思觉。而不制约。故
是犯科。所以文云。心念作等。是其犯也。任情两取。后
解为正义。此是钞主。取后解为正文。又大乘中。有三
种思。一者动发。二密意。三决定也。上来释第三成就
处所义门竟。
四明通塞者。谓二持两犯。互得相有曰通。互相无曰
塞也。
一心门唯就作业以明者。此明一念中。非前后而起。
名为一心。此就单心故唯塞也。谓废境论心。但就心
中辨。则不通也。以持心望犯心。善恶相违。如起心缘。
离于杀盗。不得更缘馀善恶也。即正有止持心时。无有
作持。乃至无有止犯心也。谓心无并缘虑故。伹塞不
通故。疏云。既是一心作业。以持望犯。善恶相违。持犯
当分。各有止作。故使四行。并不得通。如人起心。离杀
盗等。可得更缘修善等也。又此通塞门有四段。前一
则单就心辨。明四行。二将心望境明四行。后二则对
事明四行。各有通塞故曰也。又言唯就作业以明者。
谓初门。单就心辨。盖是废境论心。然实作其前事。且
约心边单辨故曰也。要约作前四行事。今离却为两。
目的明心边也。伹塞不通等者。高云。四行俱塞。故言
并塞。谓尅取成止成作边故塞也。以持望犯。善恶相
违。故塞不通。持犯当分。各有止作。故亦不通。谓持名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27b 页 X42-0927.png
虽同。止作别故。故不通也。二犯亦尔。
二将心望境者。有云。约心对境。境有通塞。故言将心
望境有通塞也。若直语心。唯塞不通。属前门也。砺云。
一心望两境门是也。此是双持犯义。今但言将心望
境也。谓于一境。且则有止作二持。即如戒疏云。双持
犯有二。初约心用(即是下文若约修行解者。是也)。后约教行(即当此义)。言
心用者。谓若据标心动用边。对一切诸戒。并具二持。
且如淫戒。顺教禁防。即止持义。观厌巳前。无思染过。
纵与境合。三时无乐。名为作持。馀可例之。若据教行
解。即此门双持犯义也。且如三衣。教遣备具。不敢违
逆。为止持。如教策修。顺行不犯。为作持。反上止持为
作犯。反上作持为止犯。故云二犯亦尔。砺疏。亦有二
意。初言前就制听二教。明两持二犯。如处必说净受
持衣钵等是也。二就进趣修习。如学问诵戒羯磨等。
以明止作二持犯也(下文云若就修行解上持等者。同此后段意也。钞家前段同此
前段义也)。砺云。作中有止。收止成作者。则是对治离。则是
作家之因。作是是果行离。则成作家之果。谓由此对
治止心。能成其作持行。究竟果也。止中有作者。作则
是对治离。乃是止家之因。止则果行离。乃是止家之
果。谓由此作家之心。成其止家之果也。虽然一境。指
心有殊。故曰岂是通漫等也。准砺疏意。此中双持犯
义。必不得约杀盗等作之。以杀盗等皆是单持只犯
义。如常先解。
持犯不相有者。谓持不通犯也。持中无有犯。犯中无
二将心望境者。有云。约心对境。境有通塞。故言将心
望境有通塞也。若直语心。唯塞不通。属前门也。砺云。
一心望两境门是也。此是双持犯义。今但言将心望
境也。谓于一境。且则有止作二持。即如戒疏云。双持
犯有二。初约心用(即是下文若约修行解者。是也)。后约教行(即当此义)。言
心用者。谓若据标心动用边。对一切诸戒。并具二持。
且如淫戒。顺教禁防。即止持义。观厌巳前。无思染过。
纵与境合。三时无乐。名为作持。馀可例之。若据教行
解。即此门双持犯义也。且如三衣。教遣备具。不敢违
逆。为止持。如教策修。顺行不犯。为作持。反上止持为
作犯。反上作持为止犯。故云二犯亦尔。砺疏。亦有二
意。初言前就制听二教。明两持二犯。如处必说净受
持衣钵等是也。二就进趣修习。如学问诵戒羯磨等。
以明止作二持犯也(下文云若就修行解上持等者。同此后段意也。钞家前段同此
前段义也)。砺云。作中有止。收止成作者。则是对治离。则是
作家之因。作是是果行离。则成作家之果。谓由此对
治止心。能成其作持行。究竟果也。止中有作者。作则
是对治离。乃是止家之因。止则果行离。乃是止家之
果。谓由此作家之心。成其止家之果也。虽然一境。指
心有殊。故曰岂是通漫等也。准砺疏意。此中双持犯
义。必不得约杀盗等作之。以杀盗等皆是单持只犯
义。如常先解。
持犯不相有者。谓持不通犯也。持中无有犯。犯中无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27c 页 X42-0927.png
有持也。若止作二持。有相成义持。与犯相违。无相成
义。高云。以持望犯。善恶相违故塞也。持犯自相通者。
谓持持自相通。犯犯自相通。皆谓止持中有作持。犯
中有止犯也。如止持中有作持者。胜云。如不过量。是
止持。以其依教。不越分齐故。名止持也。验教量度。知
其分约。名为作持。此验教量度成止。故下止中有作。
收作成止是也。砺云。止持中有作持者。如止不过量
造房曰止。须乞白二是作。长衣亦尔。止于懈怠之心。
是止持。加法说净。曰作持。又云。如作袈裟。应量而作。
无有过量作犯之罪。即曰止持。加法说净。复曰作持。
又可依教作时。亦曰作持。作持中有止持者。慈云。如
三衣一钵。圣制须具。是作持。以如教策修顺行不犯。
岂非作持。不敢违侮。止其非法体量。望无犯故。名为
止持。收此止持。以成作境。故下文云。作中亦尔。故止
据无违成持。作据顺教成于持也。砺云。犹如造房。乞
处分法。称之为作。由乞此法。依教造房。而无作房。反
却作犯。即曰止持。此则体一。而名是别。又如说净是
作持。由说净故。无有畜衣作犯之罪。反却作犯。即曰
止持。二犯亦尔者。反持成犯。可以类知。故曰亦尔。如
过量造房。出于教禁分齐。名作犯。不顺教故名止犯
也。止犯中。亦有作。不畜三衣是止犯。故心违教是作
犯。砺云。不乞处分造房。称止犯。身业造房。即是其作。
此则体一而名是别。岂非止中有作耶。
若为取别者。立谓。反徵前言。既云持持自相通。犯犯
义。高云。以持望犯。善恶相违故塞也。持犯自相通者。
谓持持自相通。犯犯自相通。皆谓止持中有作持。犯
中有止犯也。如止持中有作持者。胜云。如不过量。是
止持。以其依教。不越分齐故。名止持也。验教量度。知
其分约。名为作持。此验教量度成止。故下止中有作。
收作成止是也。砺云。止持中有作持者。如止不过量
造房曰止。须乞白二是作。长衣亦尔。止于懈怠之心。
是止持。加法说净。曰作持。又云。如作袈裟。应量而作。
无有过量作犯之罪。即曰止持。加法说净。复曰作持。
又可依教作时。亦曰作持。作持中有止持者。慈云。如
三衣一钵。圣制须具。是作持。以如教策修顺行不犯。
岂非作持。不敢违侮。止其非法体量。望无犯故。名为
止持。收此止持。以成作境。故下文云。作中亦尔。故止
据无违成持。作据顺教成于持也。砺云。犹如造房。乞
处分法。称之为作。由乞此法。依教造房。而无作房。反
却作犯。即曰止持。此则体一。而名是别。又如说净是
作持。由说净故。无有畜衣作犯之罪。反却作犯。即曰
止持。二犯亦尔者。反持成犯。可以类知。故曰亦尔。如
过量造房。出于教禁分齐。名作犯。不顺教故名止犯
也。止犯中。亦有作。不畜三衣是止犯。故心违教是作
犯。砺云。不乞处分造房。称止犯。身业造房。即是其作。
此则体一而名是别。岂非止中有作耶。
若为取别者。立谓。反徵前言。既云持持自相通。犯犯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28a 页 X42-0928.png
自相有者。如何取别耶。
答止中有作收作成止者。戒疏云。如畜衣。故违不说
净。是止犯。越于期限。是作犯。又如造房。故违不乞法。
是作犯。即此违教。是止犯。今收此作衣造房之事。以
成不乞等止罪故曰也。作中亦尔者。谓是收止成作
也。如欲作衣。先止不过量曰止。后既作成。收前止心。
成其作衣之作持行也。砺问言。一心宁得止中有作。
作中有止。答言。一心者尅取成止。或作边故塞。若望
二境门者。取对治为言。止中有作者。作是对治离。止
是果行离。作中有止者。止是对治离。作是果行离。举
宗历然者。如言止持中有作。止持即是其宗。虽中含
作持。皆为成止持之行。故言举宗也。即此举宗而明。
虽止中有作。作中有止。那成通漫。故曰岂是等也。一
止作持心别者。此下四句。正是解上举宗历然等之
言也。云此止心止境各别。岂是通漫耶。故作四句。明
其别异之所以也。要须约一境上解之。勿馀境上作。
则不相当也。由此中明双持犯义。皆约一戒上。则有
双也。故今四句料简持犯义。只得于一境作之。故砺
云。此则体一而名是别。岂得约累境相怊为双。若更
论异境。那称体一也。旧解云云。良非得意。言止作持
心别者。如造三衣。止不过量心。与后加法作持心。岂
不别也。处分造房。止作之亦得。谓如造房。拟乞处分
法。不拟过量。是止持心。后加教法。依修造。是作持心。
二心既别。所指之境。两亦不同。教曰举宗历然等也。
答止中有作收作成止者。戒疏云。如畜衣。故违不说
净。是止犯。越于期限。是作犯。又如造房。故违不乞法。
是作犯。即此违教。是止犯。今收此作衣造房之事。以
成不乞等止罪故曰也。作中亦尔者。谓是收止成作
也。如欲作衣。先止不过量曰止。后既作成。收前止心。
成其作衣之作持行也。砺问言。一心宁得止中有作。
作中有止。答言。一心者尅取成止。或作边故塞。若望
二境门者。取对治为言。止中有作者。作是对治离。止
是果行离。作中有止者。止是对治离。作是果行离。举
宗历然者。如言止持中有作。止持即是其宗。虽中含
作持。皆为成止持之行。故言举宗也。即此举宗而明。
虽止中有作。作中有止。那成通漫。故曰岂是等也。一
止作持心别者。此下四句。正是解上举宗历然等之
言也。云此止心止境各别。岂是通漫耶。故作四句。明
其别异之所以也。要须约一境上解之。勿馀境上作。
则不相当也。由此中明双持犯义。皆约一戒上。则有
双也。故今四句料简持犯义。只得于一境作之。故砺
云。此则体一而名是别。岂得约累境相怊为双。若更
论异境。那称体一也。旧解云云。良非得意。言止作持
心别者。如造三衣。止不过量心。与后加法作持心。岂
不别也。处分造房。止作之亦得。谓如造房。拟乞处分
法。不拟过量。是止持心。后加教法。依修造。是作持心。
二心既别。所指之境。两亦不同。教曰举宗历然等也。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28b 页 X42-0928.png
二止作境别者。谓如造三衣。止不过量时。衣境与成。
后加法时。衣境别也。有又云。一止持心别。止心不拟
将生疏绢布。作三衣者。名止持心。与心拟将绢作三
衣。名作持心也。二止作持境别者。生疏之财。致绢之
财。二境别也。又约造房作之。以所造者止持境。由依
法造房。无作犯之罪。反此犯。即是止持故。望房为止
持境也。作持境者。即众僧及羯磨教法。为作持境也。
三止心对作境者。立谓。如欲作三衣。止心不拟过量
是也。应以教造衣。衣是作持之境。由我止心不过量
故。将此止心。对此衣境也。有人云。生疏之绢。不堪作
三衣。今止心不用。是止持。然致绢堪作。是今所用。名
作持境。故曰止心对作境也。深云。止心对作境者。即
收止以成作也。下文作心对止境者。收作以成其止
也。景云。如止不学一切法即止心也。由不学故遍犯
诸戒。故言对作境也(未详)。四作心对止境者。景云。谓由
先学教。善识持犯。犯境不为。故对止境也。立谓。对淫
盗等。此本是止持之境。今起观行心是作心。对前淫
等止境也(并恐不然)。应是持衣加法之心是作也。对前如
法上。不过量之衣境。有人云。身心将致绢。作三衣。是
作持心。对生疏绢帛。止心不用。是止境也。
若就修行解止持等者。此明约心用边。一切诸戒并
具二持犯。谓如淫盗等。若据进修边。亦得有双持义
也。进修只是修慈少欲等。故曰修行解止持也。呼此
慈心少欲修行。若如上来双持中。约衣钵等。但是离
后加法时。衣境别也。有又云。一止持心别。止心不拟
将生疏绢布。作三衣者。名止持心。与心拟将绢作三
衣。名作持心也。二止作持境别者。生疏之财。致绢之
财。二境别也。又约造房作之。以所造者止持境。由依
法造房。无作犯之罪。反此犯。即是止持故。望房为止
持境也。作持境者。即众僧及羯磨教法。为作持境也。
三止心对作境者。立谓。如欲作三衣。止心不拟过量
是也。应以教造衣。衣是作持之境。由我止心不过量
故。将此止心。对此衣境也。有人云。生疏之绢。不堪作
三衣。今止心不用。是止持。然致绢堪作。是今所用。名
作持境。故曰止心对作境也。深云。止心对作境者。即
收止以成作也。下文作心对止境者。收作以成其止
也。景云。如止不学一切法即止心也。由不学故遍犯
诸戒。故言对作境也(未详)。四作心对止境者。景云。谓由
先学教。善识持犯。犯境不为。故对止境也。立谓。对淫
盗等。此本是止持之境。今起观行心是作心。对前淫
等止境也(并恐不然)。应是持衣加法之心是作也。对前如
法上。不过量之衣境。有人云。身心将致绢。作三衣。是
作持心。对生疏绢帛。止心不用。是止境也。
若就修行解止持等者。此明约心用边。一切诸戒并
具二持犯。谓如淫盗等。若据进修边。亦得有双持义
也。进修只是修慈少欲等。故曰修行解止持也。呼此
慈心少欲修行。若如上来双持中。约衣钵等。但是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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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行教而明示。是约进修边说也。今此下别约修慈
少欲义边。则淫盗等。虽是单持只犯。若约修慈少欲
之边。亦具二持犯也。砺亦此。故疏云。斯之四门。并约
两教以说。一进趣教。此通三学。二制教。此局毗尼行
教。通于理善。故言修行也。如止杀盗。先修慈悲少欲
等者。谓如为杀。先修慈心。收此修慈之作。方成止杀
之义。故曰也。慈悲对治于杀。少欲对治于盗。故云然
也。
作犯心边有止犯如人作恶先不学善者。此谓若先
不学善是止犯。由此止故。后则作恶。即名作犯也。
止犯心中有作犯如人畜衣造房等者。景云。畜长衣
不说净。名为止犯。由前畜衣。则是其作犯。亦可过十
日著用名作犯。故曰止犯边有犯。作人如造房。不乞
处分。则是止犯。由前违教作房。复是作犯。立云。本作
衣时。若不说净。但念是止犯。由本作时。即拟不说。今
止不说。名为止犯。望前要心。名为作犯。房亦复尔。不
乞处分。但是止犯。由本要心不拟乞法。后即作成。则
是作犯。若望不学止犯无作犯者。谓若就不学问边。
止犯之中。则无有作犯也。何以知之。如我止不学问。
但是止犯。望未造过。岂有作犯。上所明者。约对事修
造之中止犯则有作犯可知。不即相成非无后习者。
谓今但止而不学一切圣教。但是止犯。既未作恶。无
其作犯。虽然由心止不学故。迷于教相。后必随篇聚
造罪。故是后习也。此还是释上止犯心边。有作犯义
少欲义边。则淫盗等。虽是单持只犯。若约修慈少欲
之边。亦具二持犯也。砺亦此。故疏云。斯之四门。并约
两教以说。一进趣教。此通三学。二制教。此局毗尼行
教。通于理善。故言修行也。如止杀盗。先修慈悲少欲
等者。谓如为杀。先修慈心。收此修慈之作。方成止杀
之义。故曰也。慈悲对治于杀。少欲对治于盗。故云然
也。
作犯心边有止犯如人作恶先不学善者。此谓若先
不学善是止犯。由此止故。后则作恶。即名作犯也。
止犯心中有作犯如人畜衣造房等者。景云。畜长衣
不说净。名为止犯。由前畜衣。则是其作犯。亦可过十
日著用名作犯。故曰止犯边有犯。作人如造房。不乞
处分。则是止犯。由前违教作房。复是作犯。立云。本作
衣时。若不说净。但念是止犯。由本作时。即拟不说。今
止不说。名为止犯。望前要心。名为作犯。房亦复尔。不
乞处分。但是止犯。由本要心不拟乞法。后即作成。则
是作犯。若望不学止犯无作犯者。谓若就不学问边。
止犯之中。则无有作犯也。何以知之。如我止不学问。
但是止犯。望未造过。岂有作犯。上所明者。约对事修
造之中止犯则有作犯可知。不即相成非无后习者。
谓今但止而不学一切圣教。但是止犯。既未作恶。无
其作犯。虽然由心止不学故。迷于教相。后必随篇聚
造罪。故是后习也。此还是释上止犯心边。有作犯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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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
三自作教人四句皆通者。此明教人兼自作持犯四
行。容有一时结成。故得相名。詺之为通。
令人漉水为巳用是止持者。向若不肯漉涡。饮用虫
水。即是作犯。今翻作犯。故名止持。若一往而言。似若
作持。今钞将为止持。古师亦有将为作持。然实是双
持犯义。事含止持。今偏约一边明。以由漉故。止不伤
虫。故曰止持。又解。我以止心令他作。他作之时成我
止也。以望不损境边。以成止也。又不乞处分遣人造
房者。此不乞法。是止犯行。作四事巳者。谓作上四行
巳后。随人一个行中。其业若成。并时结四业。言离诸
罪过者。谓是入止持行也。乃至止犯等者。所以有两
个乃至者。上一乃至即是结上文。明其止持行中具
有四行。始从止犯。后一乃至即是生于下也。谓上既
止持行中。具有四行。乃至作持作犯。亦各有四行也。
中间有越。故称乃至。
塞者易解者。谓以不得一时成四行。故名塞也。亦如
前一心门中云止持时无犯等是也。此言唯塞者。独
约一行心中明也。言通须方便者。谓若语通者。须前
作诸方便。则后随入一行中。前业自成。四行齐尅。故
得是通义也。言四四十六者。谓止作二持犯。为四行
也。上即具此四。故曰四四十六也。言托相少别者。立
谓。前是自作教人门。此是前后自相成门。故言少别。
自安漉具者。此是止持。以反却作犯故。得名也。望不
三自作教人四句皆通者。此明教人兼自作持犯四
行。容有一时结成。故得相名。詺之为通。
令人漉水为巳用是止持者。向若不肯漉涡。饮用虫
水。即是作犯。今翻作犯。故名止持。若一往而言。似若
作持。今钞将为止持。古师亦有将为作持。然实是双
持犯义。事含止持。今偏约一边明。以由漉故。止不伤
虫。故曰止持。又解。我以止心令他作。他作之时成我
止也。以望不损境边。以成止也。又不乞处分遣人造
房者。此不乞法。是止犯行。作四事巳者。谓作上四行
巳后。随人一个行中。其业若成。并时结四业。言离诸
罪过者。谓是入止持行也。乃至止犯等者。所以有两
个乃至者。上一乃至即是结上文。明其止持行中具
有四行。始从止犯。后一乃至即是生于下也。谓上既
止持行中。具有四行。乃至作持作犯。亦各有四行也。
中间有越。故称乃至。
塞者易解者。谓以不得一时成四行。故名塞也。亦如
前一心门中云止持时无犯等是也。此言唯塞者。独
约一行心中明也。言通须方便者。谓若语通者。须前
作诸方便。则后随入一行中。前业自成。四行齐尅。故
得是通义也。言四四十六者。谓止作二持犯。为四行
也。上即具此四。故曰四四十六也。言托相少别者。立
谓。前是自作教人门。此是前后自相成门。故言少别。
自安漉具者。此是止持。以反却作犯故。得名也。望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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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虫边是止持。此谓自安漉具。但是方便。未即漉也。
禁闭沙弥者。是作持方便也。有人言。如畜沙弥。制令
二师教诫。若不诫则得止犯。今既禁闭。令不起恶。是
作持也。又解。知有音乐当来。若不禁闭。则往观犯罪。
故今禁闭。为作持也。安杀具者。即是作犯。此是杀家
方便。未即正杀。待后业自成耳。闭户现相不与欲者。
是止犯也。谓现不在房之相。故闭户也。不与僧欲。如
上作四事巳后。还房随入何行心中。若前四业齐成。
通得四行也。
此后二门并对事修造明止犯者。谓第三四行中得
成十六行者。此并约造事事中有止犯。论此止犯。故
成十六也。今试论之。谓如上后两门中。各明四行。其
中约造房。不乞处分。及闭户不欲。约此房欲两事。不
肯作故。是其止犯。谓造房事不乞法。对僧所秉事不
与欲。是止犯。则异由来不学问之止犯。若不学止。则
无修造事可对也。不得约此止犯通其四行。则无十
六也。上言十六行者。约此造事边之止犯。故成十六。
故对事修造。以明止犯。旧解咸刀刀此解为胜。然亦
少妨。望前成就处所门中。止持有二。一谓端拱止持。
二谓对事明止持。今此门止持。还是约对事。所以不
简出。何以止犯有二种。即简云此是对事之止犯。非
是不可学端拱之止犯也。上来多段不同。总释篇四
通塞门义竟。
五明渐顿者。此门分三。初就论心四行。皆有渐顿。第
禁闭沙弥者。是作持方便也。有人言。如畜沙弥。制令
二师教诫。若不诫则得止犯。今既禁闭。令不起恶。是
作持也。又解。知有音乐当来。若不禁闭。则往观犯罪。
故今禁闭。为作持也。安杀具者。即是作犯。此是杀家
方便。未即正杀。待后业自成耳。闭户现相不与欲者。
是止犯也。谓现不在房之相。故闭户也。不与僧欲。如
上作四事巳后。还房随入何行心中。若前四业齐成。
通得四行也。
此后二门并对事修造明止犯者。谓第三四行中得
成十六行者。此并约造事事中有止犯。论此止犯。故
成十六也。今试论之。谓如上后两门中。各明四行。其
中约造房。不乞处分。及闭户不欲。约此房欲两事。不
肯作故。是其止犯。谓造房事不乞法。对僧所秉事不
与欲。是止犯。则异由来不学问之止犯。若不学止。则
无修造事可对也。不得约此止犯通其四行。则无十
六也。上言十六行者。约此造事边之止犯。故成十六。
故对事修造。以明止犯。旧解咸刀刀此解为胜。然亦
少妨。望前成就处所门中。止持有二。一谓端拱止持。
二谓对事明止持。今此门止持。还是约对事。所以不
简出。何以止犯有二种。即简云此是对事之止犯。非
是不可学端拱之止犯也。上来多段不同。总释篇四
通塞门义竟。
五明渐顿者。此门分三。初就论心四行。皆有渐顿。第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29c 页 X42-0929.png
二对行辨。唯渐非顿。第三单就止犯明渐。后分四门。
细寻可解。言渐顿者。增积分成曰渐。一时总作曰顿。
砺云。若二作解义。唯渐不顿。论其二止。通含渐顿。
若论心渐以类可知者。如止心离杀。不离妄等。是止
持心渐。若唯安居。不自恣。是作持心渐。若欲行犯两
分者。二持顺受体。二犯是违受体。以受时拟断诸恶。
若今悉断。是顺受体。若作心并造诸恶。则违受体。此
亦是结略上文也。谓顺受体曰持。违受体曰犯。违顺
既异。故持犯亦乖。故曰两分。上言就心通渐顿者。谓
约心明。得有渐顿。若约行对境。唯渐不顿。
如正修慈心不得修馀对治也者。慈心但可对治于
杀。若不净观对治于淫。少欲对治于盗。各有所对。不
得一时故也。
且就男子身七心行杀者。谓三毒互起。三单三双一
合。有七心也。今单起一贪心行杀。但犯一杀戒。馀六
不杀戒。并宛然无损。体恒清净。四十九戒者。还约上
来所犯男子身中。除杀一支。犹有六支。加一疮门。即
为七也。七毒历七支故。言四十九戒并未犯。言五十
六戒者。景云。就馀男子身中。先所发戒。都未有犯也。
男子八支。七毒遍历。七八五十六也。女人三疮门。长
得一支。成六十三戒。皎然无染。言亦如前说者。如释
相前戒体中辨也。
三就止犯别解四句分之等者。私云。此是渐顿门中。
最后第三段。前二段明三行讫。此下单就止犯。自作
细寻可解。言渐顿者。增积分成曰渐。一时总作曰顿。
砺云。若二作解义。唯渐不顿。论其二止。通含渐顿。
若论心渐以类可知者。如止心离杀。不离妄等。是止
持心渐。若唯安居。不自恣。是作持心渐。若欲行犯两
分者。二持顺受体。二犯是违受体。以受时拟断诸恶。
若今悉断。是顺受体。若作心并造诸恶。则违受体。此
亦是结略上文也。谓顺受体曰持。违受体曰犯。违顺
既异。故持犯亦乖。故曰两分。上言就心通渐顿者。谓
约心明。得有渐顿。若约行对境。唯渐不顿。
如正修慈心不得修馀对治也者。慈心但可对治于
杀。若不净观对治于淫。少欲对治于盗。各有所对。不
得一时故也。
且就男子身七心行杀者。谓三毒互起。三单三双一
合。有七心也。今单起一贪心行杀。但犯一杀戒。馀六
不杀戒。并宛然无损。体恒清净。四十九戒者。还约上
来所犯男子身中。除杀一支。犹有六支。加一疮门。即
为七也。七毒历七支故。言四十九戒并未犯。言五十
六戒者。景云。就馀男子身中。先所发戒。都未有犯也。
男子八支。七毒遍历。七八五十六也。女人三疮门。长
得一支。成六十三戒。皎然无染。言亦如前说者。如释
相前戒体中辨也。
三就止犯别解四句分之等者。私云。此是渐顿门中。
最后第三段。前二段明三行讫。此下单就止犯。自作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30a 页 X42-0930.png
四段。明不学无知罪渐顿义。谓不学等。并是止犯罪。
故于此明。何故不学。即是止犯。砺云。故受戒结劝文
云。汝可学问诵经等也。又下文书诵戒羯磨。各言不
诵。因制五夏。诵戒羯磨。不者如法治。谓如吉罗法治
也。言无知。何名止犯者。故律下文云。先诵者今悉忘。
制言法待。又言不一心提耳听法。以无知故。问本受
之时。令其学问。不学是止犯。受时言得果。今既未得。
应是犯。答学据自分。故说止犯。得果力分未堪。类似
无知。故不名止犯。更问不学二止名吉罗。吉罗此方
云恶作。既言止犯。本无有犯。那名恶作耶。答若当无
心。不得称犯。但使起心不学不了。是则名作。今言止
犯者。望境说止也。
不学之罪先起者。私云。恶心不学。则结罪故是顿。无
知对事缘而不了。方结故渐。二别解不学无知罪者。
私云。前第一。通解不学无知二罪竟。前解不学是顿。
其义未圆。今更别单解不学罪。亦有渐有顿等也。深
云。前门是不学与无知相对而明。但渐非顿。今别明
不学。有渐有顿。
要心可学境止作不学意等者。知淫通三境。盗分四
主等。皆是可学。今息不学。顿得多罪。景云。三藏教法
皆是可学。今止不学。于一一境上。皆得多罪也。
若论无知唯渐者。立谓。缘于事法。对来不识。或复有
疑。方结其无知罪。以心思无并虑。境事顿现故也。由
对境事不了。方结无知。故渐不顿。问此不学无知二
故于此明。何故不学。即是止犯。砺云。故受戒结劝文
云。汝可学问诵经等也。又下文书诵戒羯磨。各言不
诵。因制五夏。诵戒羯磨。不者如法治。谓如吉罗法治
也。言无知。何名止犯者。故律下文云。先诵者今悉忘。
制言法待。又言不一心提耳听法。以无知故。问本受
之时。令其学问。不学是止犯。受时言得果。今既未得。
应是犯。答学据自分。故说止犯。得果力分未堪。类似
无知。故不名止犯。更问不学二止名吉罗。吉罗此方
云恶作。既言止犯。本无有犯。那名恶作耶。答若当无
心。不得称犯。但使起心不学不了。是则名作。今言止
犯者。望境说止也。
不学之罪先起者。私云。恶心不学。则结罪故是顿。无
知对事缘而不了。方结故渐。二别解不学无知罪者。
私云。前第一。通解不学无知二罪竟。前解不学是顿。
其义未圆。今更别单解不学罪。亦有渐有顿等也。深
云。前门是不学与无知相对而明。但渐非顿。今别明
不学。有渐有顿。
要心可学境止作不学意等者。知淫通三境。盗分四
主等。皆是可学。今息不学。顿得多罪。景云。三藏教法
皆是可学。今止不学。于一一境上。皆得多罪也。
若论无知唯渐者。立谓。缘于事法。对来不识。或复有
疑。方结其无知罪。以心思无并虑。境事顿现故也。由
对境事不了。方结无知。故渐不顿。问此不学无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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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是何者。将欲解不学无知罪。且假问生起。然后就
释。答有人云是吉罗者。古来诸师。解不学无知。齐是
吉也。砺同斯判。今钞不同之。若不学同古释。无知有
两种。若都不识是提。疑则是吉。至下九句中解也。即
引律文。故云无知是提罪。如砺解云。律文结提者。是
不摄耳听法罪。非是于无知上结也。即如过三钵受
食。不与馀比丘食戒。但过三钵上结。可是不与馀比
丘结也。今亦任情两存。若依砺解。后九句中。全无提
罪。须知。
言不学吉罗者。律文戒犍度中结劝文云。汝可学问
诵经。又下遣诵戒羯磨。各言不诵。因制五夏前诵戒。
不者如法治。若疑者得轻是吉罗者。南山意云。识与
疑。虽俱无知。得罪有轻重者。由疑从两境生。谓缘是
非两境也。疑是解家之律给须决断。分有智性故轻
也。不识一向生迷。痴昏故重也。
三分齐者。引一段明结不学无知二罪。时节分齐。自
分三别。一约律教中结罪分齐。即五夏后结者是也。
二约行中明分齐。即五年从十岁受依止。三约众生
根利钝中明分齐。利根二罪。钝根一罪。学据始终。不
学即结者。初受戒竟曰始。五分法分法身成曰终。中
间不学即是违圣。然今律令尽形学。今者不学。即结
不学罪。此依教结分齐也。望齐贤圣者。谓约行明。还
须尽形而学重。唯五夏然须尽形不学即结。所以制
令学者。谓有少解。即言功齐贤圣。故言五岁未满。从
释。答有人云是吉罗者。古来诸师。解不学无知。齐是
吉也。砺同斯判。今钞不同之。若不学同古释。无知有
两种。若都不识是提。疑则是吉。至下九句中解也。即
引律文。故云无知是提罪。如砺解云。律文结提者。是
不摄耳听法罪。非是于无知上结也。即如过三钵受
食。不与馀比丘食戒。但过三钵上结。可是不与馀比
丘结也。今亦任情两存。若依砺解。后九句中。全无提
罪。须知。
言不学吉罗者。律文戒犍度中结劝文云。汝可学问
诵经。又下遣诵戒羯磨。各言不诵。因制五夏前诵戒。
不者如法治。若疑者得轻是吉罗者。南山意云。识与
疑。虽俱无知。得罪有轻重者。由疑从两境生。谓缘是
非两境也。疑是解家之律给须决断。分有智性故轻
也。不识一向生迷。痴昏故重也。
三分齐者。引一段明结不学无知二罪。时节分齐。自
分三别。一约律教中结罪分齐。即五夏后结者是也。
二约行中明分齐。即五年从十岁受依止。三约众生
根利钝中明分齐。利根二罪。钝根一罪。学据始终。不
学即结者。初受戒竟曰始。五分法分法身成曰终。中
间不学即是违圣。然今律令尽形学。今者不学。即结
不学罪。此依教结分齐也。望齐贤圣者。谓约行明。还
须尽形而学重。唯五夏然须尽形不学即结。所以制
令学者。谓有少解。即言功齐贤圣。故言五岁未满。从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30c 页 X42-0930.png
十岁者依止。优劣相降者。谓行解既有优劣。劣须依
优。但胜巳者其优也。故下引律文。五岁从十岁受依
止。十岁是优。五岁是劣也。五分法身成立方离依止
等者。五分。谓戒定慧解脱解脱知见也。防非止恶名
戒。静虑息心名定。观照空者曰慧。累惑尽亡曰解脱。
于自他解脱处。照知显了。名曰解脱知见。此五可轨。
名之为法。成身之因名为分。新经论中。名无漏五蕴
也。上就教释竟。
下明约其根等解释罪数多少也。若利根易悟始终
二罪者。谓利根若学即了。今止不学。于事不了。即结
不学无知二罪。不得待五夏后也。即不学之时是始。
从不学解时结二罪至后。故云始终二罪。乘云。受后
名始。一期形尽曰终。若更远取五分法身是终。若不
学至终结罪。结罪乘有解者。不学罪当时即结。无知
罪要五夏后结。此则五夏是始。形尽是终。若钝根难
悟始终无无知罪者。此言稍隐。谓此人既钝。若不学
者。但有始终不学之罪。无有无知罪也。以非力分故。
非学卒得。上来约根钝。解其得罪多少义讫。维即利
钝不同。然以犯罪。理令须忏。
从此巳下正明犯罪可忏悔不义也。四可忏以不等
者。立云。此对古义故来也。古师解言。不学之罪可忏。
由发心学。即是断相续心。故是可忏。若无知罪则不
可忏。由虽作心欲缘。缘犹不了。无断相续之义。故不
可忏。如对后事来还复不了。岂有断时。今此钞意不
优。但胜巳者其优也。故下引律文。五岁从十岁受依
止。十岁是优。五岁是劣也。五分法身成立方离依止
等者。五分。谓戒定慧解脱解脱知见也。防非止恶名
戒。静虑息心名定。观照空者曰慧。累惑尽亡曰解脱。
于自他解脱处。照知显了。名曰解脱知见。此五可轨。
名之为法。成身之因名为分。新经论中。名无漏五蕴
也。上就教释竟。
下明约其根等解释罪数多少也。若利根易悟始终
二罪者。谓利根若学即了。今止不学。于事不了。即结
不学无知二罪。不得待五夏后也。即不学之时是始。
从不学解时结二罪至后。故云始终二罪。乘云。受后
名始。一期形尽曰终。若更远取五分法身是终。若不
学至终结罪。结罪乘有解者。不学罪当时即结。无知
罪要五夏后结。此则五夏是始。形尽是终。若钝根难
悟始终无无知罪者。此言稍隐。谓此人既钝。若不学
者。但有始终不学之罪。无有无知罪也。以非力分故。
非学卒得。上来约根钝。解其得罪多少义讫。维即利
钝不同。然以犯罪。理令须忏。
从此巳下正明犯罪可忏悔不义也。四可忏以不等
者。立云。此对古义故来也。古师解言。不学之罪可忏。
由发心学。即是断相续心。故是可忏。若无知罪则不
可忏。由虽作心欲缘。缘犹不了。无断相续之义。故不
可忏。如对后事来还复不了。岂有断时。今此钞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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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云俱可忏。故首疏问曰。不学无知。可忏以不。答解
有二种。一解不学罪可忏。无知罪不可忏。所以然者。
不学之罪。有断相续义。如要心还学。即是无不学之
罪。即断相续故可忏也。无知之罪。虽作心欲知。缘而
不了。由是无知。无断相续。故不可忏。若后缘了。即是
解惑相除。复不须忏。有人破古师此义文言。或者是
其无明烦恼。罪是业也。巳起之业。应须忏除。业本非
或。何得言相反也。谓解但五。或不反业也。若尔发心
欲知。由自未知。相续不断。不得忏者。我乘作心欲学。
由未得学。不学相续。乘应不得忏耶。答学后始修进
趣为言。知据终成了境为义。始终不同。何得相类。第
二师解一同其钞之意。由本不学。故缘不了。圣结无
知之罪。今若巳学。虽复缘境未了。圣乘未结无知之
罪。故知若学。即无无知罪。故非可续。即无无知罪故
可续。何得更言不可忏也。砺乘破古执。同判可忏。故
今更解。无知心犯。乘有断续。故得忏悔。起心学时。假
缘不了。圣不制罪。故是断义。当知可忏。此义明矣。上
来释持犯第五渐顿义竟。
六明持犯优劣者。于中又分为二。初就二持。持有优
劣。次就二犯。犯有优劣。所以有先后者。持顺受体。故
宜先明。犯违受体。故在后说也。
一威仪戒者。立谓。外凡僧也。前辨五篇七聚中云。前
三是戒。下四威仪。今此所论。不同前判。前三后四。通
名威仪。谓是今时白四羯磨受者。皆名威仪戒也。二
有二种。一解不学罪可忏。无知罪不可忏。所以然者。
不学之罪。有断相续义。如要心还学。即是无不学之
罪。即断相续故可忏也。无知之罪。虽作心欲知。缘而
不了。由是无知。无断相续。故不可忏。若后缘了。即是
解惑相除。复不须忏。有人破古师此义文言。或者是
其无明烦恼。罪是业也。巳起之业。应须忏除。业本非
或。何得言相反也。谓解但五。或不反业也。若尔发心
欲知。由自未知。相续不断。不得忏者。我乘作心欲学。
由未得学。不学相续。乘应不得忏耶。答学后始修进
趣为言。知据终成了境为义。始终不同。何得相类。第
二师解一同其钞之意。由本不学。故缘不了。圣结无
知之罪。今若巳学。虽复缘境未了。圣乘未结无知之
罪。故知若学。即无无知罪。故非可续。即无无知罪故
可续。何得更言不可忏也。砺乘破古执。同判可忏。故
今更解。无知心犯。乘有断续。故得忏悔。起心学时。假
缘不了。圣不制罪。故是断义。当知可忏。此义明矣。上
来释持犯第五渐顿义竟。
六明持犯优劣者。于中又分为二。初就二持。持有优
劣。次就二犯。犯有优劣。所以有先后者。持顺受体。故
宜先明。犯违受体。故在后说也。
一威仪戒者。立谓。外凡僧也。前辨五篇七聚中云。前
三是戒。下四威仪。今此所论。不同前判。前三后四。通
名威仪。谓是今时白四羯磨受者。皆名威仪戒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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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根戒者。立谓。内护六根之门。令不外染六尘。名护
根戒。即案善生经云。守摄诸根修正念。见闻觉知。色
香味触。不生放逸。名护根戒。宾云。此是根律仪也。新
译经论。名根律仪。乘名为护。旧译经论。但有护名。所
言根者。眼等六根。言律仪者。是防护义。谓念智者。防
护六根。名根律仪。旧名护者。真谛释云。能隔恶事。摄
善事故。能守护六根门。令惑业不入故。能防守行人。
令不堕四恶趣故。又能防守行人。令出凡位。入圣位
故。由斯多义。故名为护。从初业位持戒护根。乃至證
无学果来。若定若散。有漏无漏。一切时中。使根门不
漏诸漏恶。悉得立为根律仪也。瑜伽二十一。二十三
中。广明声闻戒根律仪。是世出世二道资粮。故知即
是道初业位(钞言中二内凡者。未尽理说)。婆沙四十曰。云何护圆
满。答无根律仪。应知此中。根是所护。由念慧力。护眼
等根。不令于境起诸过患。如钩制象。不令奔逸。是故
无学。正念正知。名护圆满。宾曰。谓根律仪。始从初业。
至无学位。方圆满也(今钞判为内凡。不言外凡及与圣位。言未尽理说也)。此护
根戒。以何为体。准正量部。正念正知正舍三法为体。
念谓于缘明记为性。谓能忆持本所受等。慧谓简择
功德过失。舍谓远离贪忧二品心。平等性故。明了论
偈曰。毗尼毗昙文所显。与戒及护相应人。此偈中意
云。理实毗尼具含多义。略而言之。身语善戒。及护根
义。皆是毗尼。而于律中。但明戒而不明护。故今毗昙
具显戒护二种。方合律藏。理周足。故云毗尼毗昙文
根戒。即案善生经云。守摄诸根修正念。见闻觉知。色
香味触。不生放逸。名护根戒。宾云。此是根律仪也。新
译经论。名根律仪。乘名为护。旧译经论。但有护名。所
言根者。眼等六根。言律仪者。是防护义。谓念智者。防
护六根。名根律仪。旧名护者。真谛释云。能隔恶事。摄
善事故。能守护六根门。令惑业不入故。能防守行人。
令不堕四恶趣故。又能防守行人。令出凡位。入圣位
故。由斯多义。故名为护。从初业位持戒护根。乃至證
无学果来。若定若散。有漏无漏。一切时中。使根门不
漏诸漏恶。悉得立为根律仪也。瑜伽二十一。二十三
中。广明声闻戒根律仪。是世出世二道资粮。故知即
是道初业位(钞言中二内凡者。未尽理说)。婆沙四十曰。云何护圆
满。答无根律仪。应知此中。根是所护。由念慧力。护眼
等根。不令于境起诸过患。如钩制象。不令奔逸。是故
无学。正念正知。名护圆满。宾曰。谓根律仪。始从初业。
至无学位。方圆满也(今钞判为内凡。不言外凡及与圣位。言未尽理说也)。此护
根戒。以何为体。准正量部。正念正知正舍三法为体。
念谓于缘明记为性。谓能忆持本所受等。慧谓简择
功德过失。舍谓远离贪忧二品心。平等性故。明了论
偈曰。毗尼毗昙文所显。与戒及护相应人。此偈中意
云。理实毗尼具含多义。略而言之。身语善戒。及护根
义。皆是毗尼。而于律中。但明戒而不明护。故今毗昙
具显戒护二种。方合律藏。理周足。故云毗尼毗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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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显。与戒及护相应人者。戒即身律仪也。护即根律
仪也。诸圣弟子与此相应。故云相应人。若准俱舍。名
意律仪。乘名根律仪。大意同此。若欲广释。广如多论
及婆沙百九十七瑜伽二十三。文繁不述。宾云。准理
此根律仪。通凡夫及圣人也。但能防护六根。即得名
根律仪。今独判是内凡。违于大界法相义也。三定共
戒者。立谓。此约内凡修四禅四空定业等也。以入定
之时。其戒体光洁。出定则无。以此戒与定共俱。故曰
定共戒也。新经论。名禅俱戒。亦名静虑律仪也。四道
共戒者。立谓。须陀洹巳上。證无漏果灭。无漏道相应。
以道戒双起。故曰道共戒也。新经论中。名道俱戒。上
且列位。下即一一解释。问此道俱戒。得果舍因不。答
舍也。且如初果后證一来。舍前劣道。更得胜道。道俱
之戒。随道转增。舍前劣戒。馀果准知。上来列位分别
门略序名目讫。
从此巳下。广作义章。条文解释也。初一外凡假名僧
戒者。疏云。对下真实僧。故曰假名也。僧有二种。一者
真实。二者假名。言假名者。四人巳上。详遵羯磨说戒。
同崇无二。但是事和。未有真解理和之义。故曰假名
也。二者真实。如下辨也。立谓。此解上威仪戒。言是外
凡人也。若依旧经论。明五停心观。谓心停住此五处也。
乘名五调心观。将此五法。用调心也。乘名五度门也。
第二总相念。此小乘七方便中人。前三心也。宾云。准
成实宗。七方便中。前三是外凡。后四是内凡也。若诸
仪也。诸圣弟子与此相应。故云相应人。若准俱舍。名
意律仪。乘名根律仪。大意同此。若欲广释。广如多论
及婆沙百九十七瑜伽二十三。文繁不述。宾云。准理
此根律仪。通凡夫及圣人也。但能防护六根。即得名
根律仪。今独判是内凡。违于大界法相义也。三定共
戒者。立谓。此约内凡修四禅四空定业等也。以入定
之时。其戒体光洁。出定则无。以此戒与定共俱。故曰
定共戒也。新经论。名禅俱戒。亦名静虑律仪也。四道
共戒者。立谓。须陀洹巳上。證无漏果灭。无漏道相应。
以道戒双起。故曰道共戒也。新经论中。名道俱戒。上
且列位。下即一一解释。问此道俱戒。得果舍因不。答
舍也。且如初果后證一来。舍前劣道。更得胜道。道俱
之戒。随道转增。舍前劣戒。馀果准知。上来列位分别
门略序名目讫。
从此巳下。广作义章。条文解释也。初一外凡假名僧
戒者。疏云。对下真实僧。故曰假名也。僧有二种。一者
真实。二者假名。言假名者。四人巳上。详遵羯磨说戒。
同崇无二。但是事和。未有真解理和之义。故曰假名
也。二者真实。如下辨也。立谓。此解上威仪戒。言是外
凡人也。若依旧经论。明五停心观。谓心停住此五处也。
乘名五调心观。将此五法。用调心也。乘名五度门也。
第二总相念。此小乘七方便中人。前三心也。宾云。准
成实宗。七方便中。前三是外凡。后四是内凡也。若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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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所计。明内外凡。位地不同。不能具述。上代成实诸
所云。外凡位中名乾慧地。始从凡夫。专信佛法。归依
三宝。受持禁戒。戒生定。定生慧。能观众生空。未善明
了。理水不治。故名乾慧地也。心在理水故名凡。暖法
巳去。观实法空。而有相心。数数陵杂。名为内凡。入见
道巳去。即名圣人也。若约大乘明。即当地前三十心
中即十信心是也。言十信者。一信心。二念心。三精进
心。四慧心。五定心。六不退心。七回向心。八护法心。九
戒心。十愿心。亦名习种性。此之十信。名为外凡。依
信乐大乘。仗阐提不信障得净。果报感铁轮王位
也。若依俱舍论。一切凡夫是外凡。七方便人皆内凡
也。上言五停心者。一不净观。二慈悲观。三因缘观。四
方便观。五数息观。各有对治。一贪欲多者。作不净观。
二嗔恚多作慈悲观。三思觉多者。教令数息。著我多
者。当为分持十八界等(云云)。言别相念者。涅槃二十
八云。佛告诸比丘。当观念处。云何名为观于念处。若
有比丘。观察内身。不见于我及以我所。观受心法。亦
复如是。是名念处。荣疏解云。自身为内。他身为外。自
他合观。名内外身。神名为我阴。我所毕竟皆无。名为
不见也。身既无我。馀三亦然。故曰观受心法亦复如
是。此谓一观通于四境。有时一境。具于四观(此是总明观四
念处)。亦云。若观身不净。观受为苦。观心无常。观法无我
(此是别相观四念处)。此四念处。只是观五阴上为四耳。观色阴
为身念处。受阴为受念处。识阴为心念处。想行二阴
所云。外凡位中名乾慧地。始从凡夫。专信佛法。归依
三宝。受持禁戒。戒生定。定生慧。能观众生空。未善明
了。理水不治。故名乾慧地也。心在理水故名凡。暖法
巳去。观实法空。而有相心。数数陵杂。名为内凡。入见
道巳去。即名圣人也。若约大乘明。即当地前三十心
中即十信心是也。言十信者。一信心。二念心。三精进
心。四慧心。五定心。六不退心。七回向心。八护法心。九
戒心。十愿心。亦名习种性。此之十信。名为外凡。依
信乐大乘。仗阐提不信障得净。果报感铁轮王位
也。若依俱舍论。一切凡夫是外凡。七方便人皆内凡
也。上言五停心者。一不净观。二慈悲观。三因缘观。四
方便观。五数息观。各有对治。一贪欲多者。作不净观。
二嗔恚多作慈悲观。三思觉多者。教令数息。著我多
者。当为分持十八界等(云云)。言别相念者。涅槃二十
八云。佛告诸比丘。当观念处。云何名为观于念处。若
有比丘。观察内身。不见于我及以我所。观受心法。亦
复如是。是名念处。荣疏解云。自身为内。他身为外。自
他合观。名内外身。神名为我阴。我所毕竟皆无。名为
不见也。身既无我。馀三亦然。故曰观受心法亦复如
是。此谓一观通于四境。有时一境。具于四观(此是总明观四
念处)。亦云。若观身不净。观受为苦。观心无常。观法无我
(此是别相观四念处)。此四念处。只是观五阴上为四耳。观色阴
为身念处。受阴为受念处。识阴为心念处。想行二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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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法念处也。言一境具四观者。具观身一境。即作无
常苦空无我四观。此曰总相念。馀三境各具四观可
知。中二内凡和合僧戒等者。引即解前护根并定共
戒也。立谓。即七方便中后四人也。谓暖法顶法忍法
世第一法。此是四善根人也。宾云。四内凡巳去。分得
无漏慧观。不执我我所。绝于违诤。故言和合也。言暖
法者。疏云。暖体是慧。无漏火相。故称为暖。又解。暖是
八圣道火相。故名曰暖。八圣是真解。暖心为似解。八
圣道是无漏。暖心是有漏。真无漏慧。所烧烦恼。譬如
火体。暖是有漏似解。与彼为因。譬如暖触。是火之相。
私云。以无漏八圣道是真智。能烧烦恼。喻如火体。令
此人学之未极。似若真智。如火家之暖气也。上言八
圣道者。一正见。二正思惟。三正念。四正定。五正精进。
六正语。七正业。八正命。是为八圣道也。言顶法者。此
人观四真观行因尽。即以此尽开释顶法义。何者。前
暖法人。始作四谛十六行观。观未能熟。忍法巳去。又
复缩观。今之顶法位。十六周遍。若使止预观物分明
悉见。约此周尽有同于顶。故曰顶法也。言忍法者。忍
是为义。谓安住名忍。此人亦缘四谛。得此法时。安耐
众恶恼事故也。言世第一法者。世间中胜。名为第一。
此人具信进念定慧五根。观四真谛持。近生于苦忍。
胜前方便故。称世第一法也(言五忍著观四谛中苦法忍等云云)。此约
小乘。就七方便。后四法人。乃至须陀洹向人。皆曰内
凡夫也。前三十心。后中十行十回向心。曰内凡位也。
常苦空无我四观。此曰总相念。馀三境各具四观可
知。中二内凡和合僧戒等者。引即解前护根并定共
戒也。立谓。即七方便中后四人也。谓暖法顶法忍法
世第一法。此是四善根人也。宾云。四内凡巳去。分得
无漏慧观。不执我我所。绝于违诤。故言和合也。言暖
法者。疏云。暖体是慧。无漏火相。故称为暖。又解。暖是
八圣道火相。故名曰暖。八圣是真解。暖心为似解。八
圣道是无漏。暖心是有漏。真无漏慧。所烧烦恼。譬如
火体。暖是有漏似解。与彼为因。譬如暖触。是火之相。
私云。以无漏八圣道是真智。能烧烦恼。喻如火体。令
此人学之未极。似若真智。如火家之暖气也。上言八
圣道者。一正见。二正思惟。三正念。四正定。五正精进。
六正语。七正业。八正命。是为八圣道也。言顶法者。此
人观四真观行因尽。即以此尽开释顶法义。何者。前
暖法人。始作四谛十六行观。观未能熟。忍法巳去。又
复缩观。今之顶法位。十六周遍。若使止预观物分明
悉见。约此周尽有同于顶。故曰顶法也。言忍法者。忍
是为义。谓安住名忍。此人亦缘四谛。得此法时。安耐
众恶恼事故也。言世第一法者。世间中胜。名为第一。
此人具信进念定慧五根。观四真谛持。近生于苦忍。
胜前方便故。称世第一法也(言五忍著观四谛中苦法忍等云云)。此约
小乘。就七方便。后四法人。乃至须陀洹向人。皆曰内
凡夫也。前三十心。后中十行十回向心。曰内凡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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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十行者。一欢喜行。二饶益行。三无嗔行。四无尽行。
五离痴乱行。六善现行。七无著行。八尊重行。九善法
行。十真实行也。此之十行。名性种性。依破虚空三昧。
伏声闻畏苦障。得乐果报。感银轮王也。言十回向者。
一救护一切众生回向。二不坏回向。三等一切佛回
向。四至一切处回向。五无尽功德藏回向。六随顺平
等善根回向。七随顺平等观一切众生回向。八如相
回向。九无缚无著解脱回向。十法界无量回向。此十
回向。名道种性。依大悲。伏缘觉舍大悲障。得常乐果
报。感金轮王也。此三十心。名为内凡。亦名三贤。于五
位之中。属于第一资粮位。若依多论。稍谓白四羯磨
受者。名为外凡。五停心巳去。悉属内凡也。前言定共者。
有人云。外道亦有。故曰共也。荣疏云。何名方便。谓未
入道圣位之前。修时有阶降之异。是趣果方便故曰也。
前方便三。与外道凡夫悉皆共得。后得方便。唯是内
道之所尅。非外道凡夫所得。其无漏圣道之似相貌
故。非外道之凡夫所有也。言和合僧戒者。此人分有
圣谛。理水在心。名和合也。其须陀洹向。犹属内凡者。
为但得十五心。以十六心未满之。即入于初果方便。
是圣位下当明之也。后一圣人真实僧戒者。疏云。此
约无漏圣人。契證真实。违诤相尽。故称真实僧也。若
约大乘。初地巳上方便是圣位。就小乘明者。初果巳
去。与无漏道契会。方是圣人。故涅槃疏云。前七方便
是有漏。此下苦忍巳去是无漏。前是似解。令是真解。
五离痴乱行。六善现行。七无著行。八尊重行。九善法
行。十真实行也。此之十行。名性种性。依破虚空三昧。
伏声闻畏苦障。得乐果报。感银轮王也。言十回向者。
一救护一切众生回向。二不坏回向。三等一切佛回
向。四至一切处回向。五无尽功德藏回向。六随顺平
等善根回向。七随顺平等观一切众生回向。八如相
回向。九无缚无著解脱回向。十法界无量回向。此十
回向。名道种性。依大悲。伏缘觉舍大悲障。得常乐果
报。感金轮王也。此三十心。名为内凡。亦名三贤。于五
位之中。属于第一资粮位。若依多论。稍谓白四羯磨
受者。名为外凡。五停心巳去。悉属内凡也。前言定共者。
有人云。外道亦有。故曰共也。荣疏云。何名方便。谓未
入道圣位之前。修时有阶降之异。是趣果方便故曰也。
前方便三。与外道凡夫悉皆共得。后得方便。唯是内
道之所尅。非外道凡夫所得。其无漏圣道之似相貌
故。非外道之凡夫所有也。言和合僧戒者。此人分有
圣谛。理水在心。名和合也。其须陀洹向。犹属内凡者。
为但得十五心。以十六心未满之。即入于初果方便。
是圣位下当明之也。后一圣人真实僧戒者。疏云。此
约无漏圣人。契證真实。违诤相尽。故称真实僧也。若
约大乘。初地巳上方便是圣位。就小乘明者。初果巳
去。与无漏道契会。方是圣人。故涅槃疏云。前七方便
是有漏。此下苦忍巳去是无漏。前是似解。令是真解。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33a 页 X42-0933.png
前是凡夫。引下是圣人。欲界四谛下。有四忍四智。苦
法忍苦法智(一解云。忍是伏义。智是断惑之解)。次集法忍集法智次
灭法忍灭法智。次道法忍道法智。总成其八(此约欲界作耳)。
上二界。总合作有四比忍四比智。谓苦比智。乃至道
比忍道比智也。现断下界。比上二界。故曰比忍智也
(忍与智同前解)。亦云现在比断未来。故成八心。二八成十六
心也(未来应是往反。生死未尽)。若得前八忍七智十五心时。名须
陀洹向。十六心满。名为初果也。忍性是慧。缘于一谛。
缘空名慧。缘有名想。在苦忍初心。念无相理。是故得
缘灭谛之名。又云观于苦谛。四谛四行之一。乘亦名
一谛也。如是忍法。缘一谛巳。乃至见断烦恼。见四谛
理。而断烦恼。是四谛之所断。故曰见断烦恼得须陀
洹也。私云。约四谛上作观。一谛有四谛。苦法忍。苦法
智。比忍比智。馀亦可知。若但得道比忍。未得道比智。
犹是向位得比智也。巳是初果也。言苦法忍者。谓知
此身是苦之法忍之。以照了知是苦法故。即名苦法
智也。言比忍比智者。既知现在苦。比其过未二世。亦
可比其色无色界。一切皆然。故曰比智。言谛者。是审
实为义也。三品殊异者。初一最劣。以是外凡夫故。次
二渐胜。以是内凡故。后一最胜。是圣人故。又解。初一
最劣。以护身口故。次品渐胜。以护心地故。后一最胜。
證无漏解脱故。上来释约法口门义竟。下明就位辨
也。
无学人德圆故戒行胜者。之谓罗汉三界惑尽。所作
法忍苦法智(一解云。忍是伏义。智是断惑之解)。次集法忍集法智次
灭法忍灭法智。次道法忍道法智。总成其八(此约欲界作耳)。
上二界。总合作有四比忍四比智。谓苦比智。乃至道
比忍道比智也。现断下界。比上二界。故曰比忍智也
(忍与智同前解)。亦云现在比断未来。故成八心。二八成十六
心也(未来应是往反。生死未尽)。若得前八忍七智十五心时。名须
陀洹向。十六心满。名为初果也。忍性是慧。缘于一谛。
缘空名慧。缘有名想。在苦忍初心。念无相理。是故得
缘灭谛之名。又云观于苦谛。四谛四行之一。乘亦名
一谛也。如是忍法。缘一谛巳。乃至见断烦恼。见四谛
理。而断烦恼。是四谛之所断。故曰见断烦恼得须陀
洹也。私云。约四谛上作观。一谛有四谛。苦法忍。苦法
智。比忍比智。馀亦可知。若但得道比忍。未得道比智。
犹是向位得比智也。巳是初果也。言苦法忍者。谓知
此身是苦之法忍之。以照了知是苦法故。即名苦法
智也。言比忍比智者。既知现在苦。比其过未二世。亦
可比其色无色界。一切皆然。故曰比智。言谛者。是审
实为义也。三品殊异者。初一最劣。以是外凡夫故。次
二渐胜。以是内凡故。后一最胜。是圣人故。又解。初一
最劣。以护身口故。次品渐胜。以护心地故。后一最胜。
證无漏解脱故。上来释约法口门义竟。下明就位辨
也。
无学人德圆故戒行胜者。之谓罗汉三界惑尽。所作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33b 页 X42-0933.png
巳办。梵行巳立。不受后有。具二解脱。故曰德圆。重具
二解脱者。宾云。罗汉若得灭尽定者。名心解脱。慧尽
诸漏。名慧解脱。此名具二解脱。慧能破烦恼故。一切
罗汉。无不得此解脱也。然心解脱。则有不定。此心解
脱。约九次第定。或有得者。或不得者。谓此人修行之
时。伹于未至禅(初禅之前)中。加功断惑。證无学果。以其未
修上界四禅四空定故。不能出入九次第定。为此虽
得慧解脱。未得心解脱。九次第定者。从欲界散善。入
于初禅。出入于二禅。乃至三禅。四禅。空处。识处。无所
有处。悲想非非想处。及灭尽正受。于此九定。次第修
习。或逆顺。或超间。或逆超间。或顺超间。唯得超一地。
不得起二地。谓约小乘力劣。唯超一地(言一地者。即欢喜地也。二
地者即离垢地也)。若约大乘。此则不定。或于欲界散善中。越
灭尽正受。或于初禅。超入灭尽正受。或入非想等。今
小乘。能如是出入九次第定者。名心解脱也。三果企
求未息者。那含以下。名七学。又望上而修。故云企求。
言企者。如人举足跟。取高处物。故孝经云。不肖者企
而及之。即其义也。
七众相望乃至大比丘无愿胜者。谓四万二千学处。
日夜恒流。更无愿求。故言胜也。其四万二千学处之
义。如上释相篇初巳广释讫。馀五众相望。五不及八。
八不如十。十复劣具。故五戒最劣。疏云。七众戒中。比
丘戒胜者。谓出恩爱狱。心清净故。具足一切戒律故。
有大深心故。志愿坚强故。智勇健故。趣向解脱烦恼
二解脱者。宾云。罗汉若得灭尽定者。名心解脱。慧尽
诸漏。名慧解脱。此名具二解脱。慧能破烦恼故。一切
罗汉。无不得此解脱也。然心解脱。则有不定。此心解
脱。约九次第定。或有得者。或不得者。谓此人修行之
时。伹于未至禅(初禅之前)中。加功断惑。證无学果。以其未
修上界四禅四空定故。不能出入九次第定。为此虽
得慧解脱。未得心解脱。九次第定者。从欲界散善。入
于初禅。出入于二禅。乃至三禅。四禅。空处。识处。无所
有处。悲想非非想处。及灭尽正受。于此九定。次第修
习。或逆顺。或超间。或逆超间。或顺超间。唯得超一地。
不得起二地。谓约小乘力劣。唯超一地(言一地者。即欢喜地也。二
地者即离垢地也)。若约大乘。此则不定。或于欲界散善中。越
灭尽正受。或于初禅。超入灭尽正受。或入非想等。今
小乘。能如是出入九次第定者。名心解脱也。三果企
求未息者。那含以下。名七学。又望上而修。故云企求。
言企者。如人举足跟。取高处物。故孝经云。不肖者企
而及之。即其义也。
七众相望乃至大比丘无愿胜者。谓四万二千学处。
日夜恒流。更无愿求。故言胜也。其四万二千学处之
义。如上释相篇初巳广释讫。馀五众相望。五不及八。
八不如十。十复劣具。故五戒最劣。疏云。七众戒中。比
丘戒胜者。谓出恩爱狱。心清净故。具足一切戒律故。
有大深心故。志愿坚强故。智勇健故。趣向解脱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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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故。
四止持离过为胜者。对淫盗等粗重之境。不犯曰胜。
作持离过为劣者。谓如持衣说恣安居等。轻微故劣。
若能治行者。止得对粗过。持行易成故劣等者。此约
就防未起之非故尔。类于断结道。且如初篇业粗。离
之则易。微品善心。能防不起。如是乃至第五篇。过相
轻微。专加护持。方能离过。比于断结。解惑亦尔。下解
断上惑。上解断下惑。为其粗惑障理浅故。还以鉴浅
理之智。故下解除上惑。如初果浅识断见谛粗惑是
也。微惑曀理深。自非胜智。无以排断。故上解脱断下
惑。若如忏悔则尔。以事中相违。要须歒对相当。方胜
除灭。由忏是智。有中之业。递相抑伏。要须歒对相当。
当方除遣。若上品恶业。下品善心忏。非歒对。强者先
事。故不得灭。要还是上善。抑伏恶因。不招业。中下亦
然(上并砺释之)。
谓修离染清净行等者。此善心持戒。以内心修观行。
不起染浊。对淫三时不乐。是为离染义也。为名利世
报等者。谓为名闻利养。及求天胜果。名世报也。
若以作持校之者。谓上诸文。明止持行。具有三心。今
此下明作持行亦有三心。上中下不等者。谓善心持
戒。为上品持也。若不善心为名利者。是中品持。若无
记散乱是下品持戒。莫不持戒不分三心者。谓今持
衣说净安恣等。名作持。虽有三心不同。皆是顿教。得
名持戒。就持无别故。不分三心也。三心者。善心恶中
四止持离过为胜者。对淫盗等粗重之境。不犯曰胜。
作持离过为劣者。谓如持衣说恣安居等。轻微故劣。
若能治行者。止得对粗过。持行易成故劣等者。此约
就防未起之非故尔。类于断结道。且如初篇业粗。离
之则易。微品善心。能防不起。如是乃至第五篇。过相
轻微。专加护持。方能离过。比于断结。解惑亦尔。下解
断上惑。上解断下惑。为其粗惑障理浅故。还以鉴浅
理之智。故下解除上惑。如初果浅识断见谛粗惑是
也。微惑曀理深。自非胜智。无以排断。故上解脱断下
惑。若如忏悔则尔。以事中相违。要须歒对相当。方胜
除灭。由忏是智。有中之业。递相抑伏。要须歒对相当。
当方除遣。若上品恶业。下品善心忏。非歒对。强者先
事。故不得灭。要还是上善。抑伏恶因。不招业。中下亦
然(上并砺释之)。
谓修离染清净行等者。此善心持戒。以内心修观行。
不起染浊。对淫三时不乐。是为离染义也。为名利世
报等者。谓为名闻利养。及求天胜果。名世报也。
若以作持校之者。谓上诸文。明止持行。具有三心。今
此下明作持行亦有三心。上中下不等者。谓善心持
戒。为上品持也。若不善心为名利者。是中品持。若无
记散乱是下品持戒。莫不持戒不分三心者。谓今持
衣说净安恣等。名作持。虽有三心不同。皆是顿教。得
名持戒。就持无别故。不分三心也。三心者。善心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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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心。持戒可知。第三无记心持者。如病坏心。谓为圣
所开。此虽是持。说为劣。俱不违教故也。谓约律教中。
不分三心。谓教中不道三心。但使顺教。是持于戒也。
六为约就所求四种等者。引下义意。同涅槃二十七
云。师子吼问佛。云何修戒。云何修定。云何修慧。佛言。
若有人。受持禁戒。但自利人天受乐。不为度脱一切
众生。不为护持无上正法。但为利养。畏三恶道。为命
色力安无碍辨法。恶名秽称。为世事业。如是护戒。则
不得名修习戒也。云何名为真修习戒。受持戒时。若
为度脱一切众生。为护正法。度未度故。解未解故。归
未归故。未入涅槃。令得入故。如是修时。不见戒相。不
见持者。不见果报。不观毁犯。若能如是。则名真修习
戒。如谄媚邪命胜他名利等者。即涅槃二十二云。
有四种事。获得恶果。一者为胜他故。读诵经典。二者
为利养故。受持禁戒。三者为他属故。而行布施。四者。
为于非想非非想处故。而系念思惟。如是四事。得恶
果报。自意解云。他属巳也。第四应是邪定也。戒疏云。
如涅槃说。有四因缘。事虽似善。不得乐果。为胜他故。
名利眷属及以世报。虽修行善。非佛意故。问戒本云。
名誉利养。持戒所得。如何经中。反呵非善。答深有旨
也。若局钝根。无由离恶。且劝持戒从善。从善故举世
乐。以劝彼持。如戒文是也。若又乐福。无心涉道。非以
本意。故又呵毁。如涅槃即戒本来云。戒净有智慧。便
得第一道。转钝为利。岂不然也。二言罪分齐至不乐
所开。此虽是持。说为劣。俱不违教故也。谓约律教中。
不分三心。谓教中不道三心。但使顺教。是持于戒也。
六为约就所求四种等者。引下义意。同涅槃二十七
云。师子吼问佛。云何修戒。云何修定。云何修慧。佛言。
若有人。受持禁戒。但自利人天受乐。不为度脱一切
众生。不为护持无上正法。但为利养。畏三恶道。为命
色力安无碍辨法。恶名秽称。为世事业。如是护戒。则
不得名修习戒也。云何名为真修习戒。受持戒时。若
为度脱一切众生。为护正法。度未度故。解未解故。归
未归故。未入涅槃。令得入故。如是修时。不见戒相。不
见持者。不见果报。不观毁犯。若能如是。则名真修习
戒。如谄媚邪命胜他名利等者。即涅槃二十二云。
有四种事。获得恶果。一者为胜他故。读诵经典。二者
为利养故。受持禁戒。三者为他属故。而行布施。四者。
为于非想非非想处故。而系念思惟。如是四事。得恶
果报。自意解云。他属巳也。第四应是邪定也。戒疏云。
如涅槃说。有四因缘。事虽似善。不得乐果。为胜他故。
名利眷属及以世报。虽修行善。非佛意故。问戒本云。
名誉利养。持戒所得。如何经中。反呵非善。答深有旨
也。若局钝根。无由离恶。且劝持戒从善。从善故举世
乐。以劝彼持。如戒文是也。若又乐福。无心涉道。非以
本意。故又呵毁。如涅槃即戒本来云。戒净有智慧。便
得第一道。转钝为利。岂不然也。二言罪分齐至不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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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恶等者。此人见目连问经中所说。犯波罗夷者。九
百二十一亿六十千岁。堕泥梨中。信佛此语故持戒
也。言泥梨者。萨遮尼犍经云。是外国语。此云地狱也。
言深心不乐为恶者。立谓。为之言作也。引此文證上
虽是贼与罪分齐。但不乐作恶。即是净持戒也。三福
分齐欲生天受乐等者。如难陀比丘持戒等是也。砺
云。如戒本有未欲得生天上。若生人中者。名闻及利
养。死得生天上等。都此起时心也。对此可引难陀为
天持戒事。如杂宝藏经抄(云云)。四道分齐缚著等累
由戒得解故者。立谓。缚是系。缚是著。若作心持戒。断
恶修善。出三界之系缚。至无上道。故言道分齐也。只
是下离生死。上求佛道。中修万行。此人见戒本云戒
净有智慧。便得第一道。即便持戒。此最为胜。
七约方明持阎浮提胜者。四州之中。此南州众生烦
恼最重。如能持戒。故得胜名。厌背情猛故也。此方一
日一夜修道。胜他方五十小劫。所以然者。喻如粪中
种菜。菜必茂盛。于恶烦恼。修善胜故。于净方作行。即
经云。火中出莲华。可以意取。私云。言西方东方一等
者。何故不举北方。由北方无有佛法故。八难之中。彼
是第四难也。三障之中。又是报障。因此汎明三障义。
谓业障。烦恼障。报障。故俱舍颂曰。三障无间业。及数
行烦恼。并一切恶趣。北州无想天。述曰。不间业者。此
谓第一业障。局是五逆业重。定堕地狱。故曰业障。第
二烦恼者。烦恼第二。第一数行。谓恒起烦恼。二者猛
百二十一亿六十千岁。堕泥梨中。信佛此语故持戒
也。言泥梨者。萨遮尼犍经云。是外国语。此云地狱也。
言深心不乐为恶者。立谓。为之言作也。引此文證上
虽是贼与罪分齐。但不乐作恶。即是净持戒也。三福
分齐欲生天受乐等者。如难陀比丘持戒等是也。砺
云。如戒本有未欲得生天上。若生人中者。名闻及利
养。死得生天上等。都此起时心也。对此可引难陀为
天持戒事。如杂宝藏经抄(云云)。四道分齐缚著等累
由戒得解故者。立谓。缚是系。缚是著。若作心持戒。断
恶修善。出三界之系缚。至无上道。故言道分齐也。只
是下离生死。上求佛道。中修万行。此人见戒本云戒
净有智慧。便得第一道。即便持戒。此最为胜。
七约方明持阎浮提胜者。四州之中。此南州众生烦
恼最重。如能持戒。故得胜名。厌背情猛故也。此方一
日一夜修道。胜他方五十小劫。所以然者。喻如粪中
种菜。菜必茂盛。于恶烦恼。修善胜故。于净方作行。即
经云。火中出莲华。可以意取。私云。言西方东方一等
者。何故不举北方。由北方无有佛法故。八难之中。彼
是第四难也。三障之中。又是报障。因此汎明三障义。
谓业障。烦恼障。报障。故俱舍颂曰。三障无间业。及数
行烦恼。并一切恶趣。北州无想天。述曰。不间业者。此
谓第一业障。局是五逆业重。定堕地狱。故曰业障。第
二烦恼者。烦恼第二。第一数行。谓恒起烦恼。二者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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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谓上上品烦恼。应知此中唯数行者。名烦恼障。如
扇搋等(五种黄门)。烦恼数起难可伏除。故说为障。上品烦
恼。虽复猛利。非恒起故。易可伏除。不说为障。下品烦
恼。虽非猛利。若数数起。亦名障。宜作四句。一动而不
利。二亦动亦利。三利而不动。四非动非利。动谓数起。
利谓猛利也。初句大老子人似如少嗔。而内心常起。
不令人觉。二者有人常起贪嗔。又极重猛利。三者。有
人虽不恒起。极盛难可当对。四者令是善根成熟之
人也。此四句中。初与第二。是烦恼障。下两非障。第三
异熟障(旧名报障)。三恶道全人中北州及非想天。名异熟
障。以报生此处不得闻法故也。如无想天。多是外道。
修于世禅。生在其中。以外道计此处为涅槃。由此邪
定故。注云是愚人生处也。此障何法。谓鄣圣道加行
善根故说为障。
八约佛在时胜灭后劣者。立谓。佛世众生。机利根熟。
持现获果。故胜。末代人根顽钝。虽持无见得道者故
劣。以优婆掘多问尼为證者。案付法藏传第二卷云。
佛灭度后。一百年中。有商那和修。任持法藏。化缘欲
毕。将欲付属。入定观见忧婆鞠多。佛记此人。于百年
后大作佛事。利益众生。不可称数。因诵其父。具陈斯
事。父闻是巳。用何商那。商那将至僧坊。度令出家。与
授具戒。羯磨巳讫。得罗汉果。三明六通。具八解脱。胜
上言三明者。一过去宿命明。二未来天眼明。三现在
漏尽明。是为三明也。言六通者。一是身通。二天耳通。
扇搋等(五种黄门)。烦恼数起难可伏除。故说为障。上品烦
恼。虽复猛利。非恒起故。易可伏除。不说为障。下品烦
恼。虽非猛利。若数数起。亦名障。宜作四句。一动而不
利。二亦动亦利。三利而不动。四非动非利。动谓数起。
利谓猛利也。初句大老子人似如少嗔。而内心常起。
不令人觉。二者有人常起贪嗔。又极重猛利。三者。有
人虽不恒起。极盛难可当对。四者令是善根成熟之
人也。此四句中。初与第二。是烦恼障。下两非障。第三
异熟障(旧名报障)。三恶道全人中北州及非想天。名异熟
障。以报生此处不得闻法故也。如无想天。多是外道。
修于世禅。生在其中。以外道计此处为涅槃。由此邪
定故。注云是愚人生处也。此障何法。谓鄣圣道加行
善根故说为障。
八约佛在时胜灭后劣者。立谓。佛世众生。机利根熟。
持现获果。故胜。末代人根顽钝。虽持无见得道者故
劣。以优婆掘多问尼为證者。案付法藏传第二卷云。
佛灭度后。一百年中。有商那和修。任持法藏。化缘欲
毕。将欲付属。入定观见忧婆鞠多。佛记此人。于百年
后大作佛事。利益众生。不可称数。因诵其父。具陈斯
事。父闻是巳。用何商那。商那将至僧坊。度令出家。与
授具戒。羯磨巳讫。得罗汉果。三明六通。具八解脱。胜
上言三明者。一过去宿命明。二未来天眼明。三现在
漏尽明。是为三明也。言六通者。一是身通。二天耳通。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35a 页 X42-0935.png
三天眼通。四宿命通。五他心通。六漏尽通也。云何为
通。离拥无碍。名之为通。故云六通也。言八解脱者。一
内有色外观色(谓初观不净。观道未强。不坏内身。但外观色。死尸膀胀。能绝缚。故名解脱)。
二内无色外观色(谓习行稍久。观道增强。能于自身作巳身灭色想。唯观外色。死尸膀
胀。是名解脱也)。三者净解脱(谓青黄赤白可〔葱〕之色。名为净也。观离净故。名净解脱也)。四
者空处解脱(谓悕求无色之为空。空处四阴离缚名空处解脱。谓以识名。故令身〔心〕)。五
者识处解脱(谓空境广多。缘则烦恼劳厌境存心名之为识善。所阴离缚。名识解脱也)。六
者无所有处解脱(谓以识多故。令身心乱。未得安稳。心境俱亡。名为无所有处离缚解
脱也)。七非想非非想处解脱(谓心境粗故。不复现行。外道之人。谓无心行。佛法犹
往望真细虑。内外合说故云非想处解脱也)。第八灭定解脱(谓心法并息名灭尽定解
脱。灭尽诸法。离于心过。故名解脱。此八解脱者。亦名八背舍。得上弃下。名为背)其鞠多既得此
三明六通具八解脱巳。心自念言。我于今者。巳睹法
身。未见如来相好之体。思惟是巳。深生哀悯。尔时有
一老比丘尼。年百二十。曾见如来。优婆鞠多知彼见
佛。故至所所。寻遣使者。告比丘尼。尊者鞠多欲来相
见。时尼即以一钵。盛满中油。置户扇后。鞠多到其所
止。当入房时。弃油数渧。共相慰问。然后就坐。问言大
姊。世尊在时。诸比丘威仪进止。其事云何。比丘尼言。
昔佛在世。六群比丘。最为粗暴。虽入此房。未曾遗我
一渧之油。大德者智慧高胜。世人号为无相好佛。然
入吾房。弃油数渧。以是观之。佛在时人。定为奇妙。鞠
多闻是语巳。甚自悔责。极怀惭愧。比丘尼言。大德不
应生耻恨。佛言曰。我灭度后。初日众生胜二日者。三
日之人盖复卑劣。如是展转。福德衰耗。愚痴闇钝。善
通。离拥无碍。名之为通。故云六通也。言八解脱者。一
内有色外观色(谓初观不净。观道未强。不坏内身。但外观色。死尸膀胀。能绝缚。故名解脱)。
二内无色外观色(谓习行稍久。观道增强。能于自身作巳身灭色想。唯观外色。死尸膀
胀。是名解脱也)。三者净解脱(谓青黄赤白可〔葱〕之色。名为净也。观离净故。名净解脱也)。四
者空处解脱(谓悕求无色之为空。空处四阴离缚名空处解脱。谓以识名。故令身〔心〕)。五
者识处解脱(谓空境广多。缘则烦恼劳厌境存心名之为识善。所阴离缚。名识解脱也)。六
者无所有处解脱(谓以识多故。令身心乱。未得安稳。心境俱亡。名为无所有处离缚解
脱也)。七非想非非想处解脱(谓心境粗故。不复现行。外道之人。谓无心行。佛法犹
往望真细虑。内外合说故云非想处解脱也)。第八灭定解脱(谓心法并息名灭尽定解
脱。灭尽诸法。离于心过。故名解脱。此八解脱者。亦名八背舍。得上弃下。名为背)其鞠多既得此
三明六通具八解脱巳。心自念言。我于今者。巳睹法
身。未见如来相好之体。思惟是巳。深生哀悯。尔时有
一老比丘尼。年百二十。曾见如来。优婆鞠多知彼见
佛。故至所所。寻遣使者。告比丘尼。尊者鞠多欲来相
见。时尼即以一钵。盛满中油。置户扇后。鞠多到其所
止。当入房时。弃油数渧。共相慰问。然后就坐。问言大
姊。世尊在时。诸比丘威仪进止。其事云何。比丘尼言。
昔佛在世。六群比丘。最为粗暴。虽入此房。未曾遗我
一渧之油。大德者智慧高胜。世人号为无相好佛。然
入吾房。弃油数渧。以是观之。佛在时人。定为奇妙。鞠
多闻是语巳。甚自悔责。极怀惭愧。比丘尼言。大德不
应生耻恨。佛言曰。我灭度后。初日众生胜二日者。三
日之人盖复卑劣。如是展转。福德衰耗。愚痴闇钝。善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35b 页 X42-0935.png
法羸损。今大德。去佛百年。虽复为作非威仪事。正得
其宜。何足为怪。尔时鞠多而更问之言。姊见如来。其
事云何。尼曰。昔佛在世。我年二十。始欲行嫁。失一金
钗。堕深草中。求不得。复以灯烛。遍照推觅。求之至疲。
了无髣归。正值如来游行而过。金光晃耀。如百千日。
幽闇之处。并皆大明。微细诸物而悉显。寻见我钗。因
即取之。以斯缘故。吾得见佛。鞠多闻是巳。倍生悲恋。
叹未曾有。馀如上第一谈玄卷中。第四结集所由。五
师传授问巳叙说也。
九约遮性二戒不同互持强弱者。谓性戒有业道之
罪。能持则强。遮戒但遮世俗而无业道之罪。但有违
教之过。能持是弱。若约住持。绍隆佛法。遮戒能令正
法久住。持者为胜。性戒自从无佛出。亦有此戒。体非
住持佛法。故说为弱。若约修行以解。遮戒护心细则
胜。性戒护心易成。故劣故言互也。谓交互合有优
劣故也。十约六聚上下。互持强弱。初篇虽遮过为
胜曰强。下篇离轻过为劣曰弱。亦可前三聚是戒。能
持名胜。下四聚名威仪。能持为劣。若互取前三聚过
相遮持行行易成为劣。后四威仪微。持行难成故胜。
心疏云。若就根条以判。初篇行之所依。是根本故胜。
下篇枝条故劣。若就进趣修成。初篇过重易离。不假
胜进修治。故名为劣。乃至第五过微难护。必须专意。
无由识相。若能纯净无染。名为最胜。又如上罗汉驱
龙。但以持戒之力。莫非轻重等护。故使功高五百。又
其宜。何足为怪。尔时鞠多而更问之言。姊见如来。其
事云何。尼曰。昔佛在世。我年二十。始欲行嫁。失一金
钗。堕深草中。求不得。复以灯烛。遍照推觅。求之至疲。
了无髣归。正值如来游行而过。金光晃耀。如百千日。
幽闇之处。并皆大明。微细诸物而悉显。寻见我钗。因
即取之。以斯缘故。吾得见佛。鞠多闻是巳。倍生悲恋。
叹未曾有。馀如上第一谈玄卷中。第四结集所由。五
师传授问巳叙说也。
九约遮性二戒不同互持强弱者。谓性戒有业道之
罪。能持则强。遮戒但遮世俗而无业道之罪。但有违
教之过。能持是弱。若约住持。绍隆佛法。遮戒能令正
法久住。持者为胜。性戒自从无佛出。亦有此戒。体非
住持佛法。故说为弱。若约修行以解。遮戒护心细则
胜。性戒护心易成。故劣故言互也。谓交互合有优
劣故也。十约六聚上下。互持强弱。初篇虽遮过为
胜曰强。下篇离轻过为劣曰弱。亦可前三聚是戒。能
持名胜。下四聚名威仪。能持为劣。若互取前三聚过
相遮持行行易成为劣。后四威仪微。持行难成故胜。
心疏云。若就根条以判。初篇行之所依。是根本故胜。
下篇枝条故劣。若就进趣修成。初篇过重易离。不假
胜进修治。故名为劣。乃至第五过微难护。必须专意。
无由识相。若能纯净无染。名为最胜。又如上罗汉驱
龙。但以持戒之力。莫非轻重等护。故使功高五百。又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35c 页 X42-0935.png
如律文。畏慎轻戒。犹若金刚。又如涅槃微尘浮囊等
喻。
上释二持十门义竟。巳下明二犯也。无学误犯故轻
者。此明罗汉无有误作得罪门轻。砺云。七学人有故
犯义。如失念故。宾云。然决定不犯淫杀盗妄酒。以圣
人得五不作戒故也。所馀容犯。然决定不入三恶道
也。然无学人误犯者。是无记心犯也。或非时入聚。或
梦中犯等。然又圣人。但有犯遮戒。不犯性戒也。
作犯是重止犯为轻者。作犯对初篇。此是三乘行之
根本犯故罪重。止犯对下篇轻戒。如不安恣。不学圣
教。止犯吉罗。长财不说但犯提罪。故皆轻也。又云。作
犯进趣造境故重。止犯反此轻。
三就心三品明优劣者。即善性。恶性。无记性。三心犯
戒有轻重也。恶心犯最重。善心犯次轻。无记心犯最
为轻也。罪轻曰优。罪重曰劣。如卷初篇者。即指篇聚
名报中。巳明此义竟也。
四戒威仪篇聚上下轻重等者。犯上二篇是戒则重。
曰劣。犯下三篇。是威仪轻曰优也。
五就遮性分轻重者。谓遮则罪轻。犯性则重。犯性地
狱不除如智论说者。立谓。彼论明调达破法轮犯兰。
佛令僧中忏竟。尚入阿鼻一劫不披。以虽忏竟业道
不除。此破僧是性戒也。深云。是头陀比丘。误杀畜报
事等(未详)。
如持中可解者。谓同前问尼之事也。若佛在日虽犯。
喻。
上释二持十门义竟。巳下明二犯也。无学误犯故轻
者。此明罗汉无有误作得罪门轻。砺云。七学人有故
犯义。如失念故。宾云。然决定不犯淫杀盗妄酒。以圣
人得五不作戒故也。所馀容犯。然决定不入三恶道
也。然无学人误犯者。是无记心犯也。或非时入聚。或
梦中犯等。然又圣人。但有犯遮戒。不犯性戒也。
作犯是重止犯为轻者。作犯对初篇。此是三乘行之
根本犯故罪重。止犯对下篇轻戒。如不安恣。不学圣
教。止犯吉罗。长财不说但犯提罪。故皆轻也。又云。作
犯进趣造境故重。止犯反此轻。
三就心三品明优劣者。即善性。恶性。无记性。三心犯
戒有轻重也。恶心犯最重。善心犯次轻。无记心犯最
为轻也。罪轻曰优。罪重曰劣。如卷初篇者。即指篇聚
名报中。巳明此义竟也。
四戒威仪篇聚上下轻重等者。犯上二篇是戒则重。
曰劣。犯下三篇。是威仪轻曰优也。
五就遮性分轻重者。谓遮则罪轻。犯性则重。犯性地
狱不除如智论说者。立谓。彼论明调达破法轮犯兰。
佛令僧中忏竟。尚入阿鼻一劫不披。以虽忏竟业道
不除。此破僧是性戒也。深云。是头陀比丘。误杀畜报
事等(未详)。
如持中可解者。谓同前问尼之事也。若佛在日虽犯。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36a 页 X42-0936.png
以烦恼轻故。则心轻故罪亦轻。灭后比丘。烦恼重故
即是心重。犯亦罪重。即如阇王造逆。见佛际快。今犯
吉罗。无堪对忏。
犯必托境关心成业者。夫以犯戒。必有所对之境。以
境有好恶。致心有增微。如淫戒。对好色曰境优。心则
增也。恶色曰境劣。心则微。故言心有增微。如卷初云。
由境有优劣。心有浓淡也。论通一切不局一戒者。立
谓。上约杀戒。明心境重。如此义戒例然。故论通一切。
论谓指上毗尼母论也。私云。如上所论不局一戒。故
曰论通也。
淫中自有轻重者。立谓。畜重人轻。以欲心甚故。不妨
约报人重畜轻。以人报胜污辱罪重故也。此言轻重。
非约夷兰。此望来报业道轻重。有云。先约人畜。人重
畜轻。报卑故尔。或畜重人轻。欲盛故。次约人趣。自分
轻重。在家则轻。出家约境尊故重。就出家中。凡轻圣
重。且如俗律。尚和轻强重。重同报异者。谓强同得夷。
来报则重。故云报异。谓淫畜罪轻。乃至圣人最重等
也。
如六足毗昙中说者。案成实论。有邪见品中云。不信
有三宝及父母罗汉等。不信有因果四谛等。故曰邪
见。以不信罪福善恶业报。名断善根。决定当堕阿鼻
地狱。如阿毗昙六足中说。杀此人罪。轻杀虫蚁。又此
邪见污染世间。为多损减众生故(论文如此)。立云。六足者。
以六支解义不同。故言六足。一法蕴足。有六千颂。二
即是心重。犯亦罪重。即如阇王造逆。见佛际快。今犯
吉罗。无堪对忏。
犯必托境关心成业者。夫以犯戒。必有所对之境。以
境有好恶。致心有增微。如淫戒。对好色曰境优。心则
增也。恶色曰境劣。心则微。故言心有增微。如卷初云。
由境有优劣。心有浓淡也。论通一切不局一戒者。立
谓。上约杀戒。明心境重。如此义戒例然。故论通一切。
论谓指上毗尼母论也。私云。如上所论不局一戒。故
曰论通也。
淫中自有轻重者。立谓。畜重人轻。以欲心甚故。不妨
约报人重畜轻。以人报胜污辱罪重故也。此言轻重。
非约夷兰。此望来报业道轻重。有云。先约人畜。人重
畜轻。报卑故尔。或畜重人轻。欲盛故。次约人趣。自分
轻重。在家则轻。出家约境尊故重。就出家中。凡轻圣
重。且如俗律。尚和轻强重。重同报异者。谓强同得夷。
来报则重。故云报异。谓淫畜罪轻。乃至圣人最重等
也。
如六足毗昙中说者。案成实论。有邪见品中云。不信
有三宝及父母罗汉等。不信有因果四谛等。故曰邪
见。以不信罪福善恶业报。名断善根。决定当堕阿鼻
地狱。如阿毗昙六足中说。杀此人罪。轻杀虫蚁。又此
邪见污染世间。为多损减众生故(论文如此)。立云。六足者。
以六支解义不同。故言六足。一法蕴足。有六千颂。二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36b 页 X42-0936.png
品类足。有一万二千颂。三施设足。有一万八十颂。四
识身足。有七万颂。五集异门足。有一万六千颂。六戒
身足。有广本七千颂。略本七百馀颂。前三论佛在时
巳有。后三论。灭后一百年。诸罗汉集作。有人云。六足
阿毗昙者。谓某比丘。作发智论。别作六支义。以解此
论。故曰六足。足即支也。
八将制约报以明轻重者。谓将佛所制戒。约来报业
道对校。有轻重优劣也。
媒房三戒谓媒嫁及二房为三也。故论云者。即母论
也。案毗尼母中。有四句。一或有犯重报轻。二或有犯
轻报重。三或有犯报俱重。或有犯报俱轻。言犯重报
轻者。如媒嫁及作私房不乞处分是也。二犯轻报重
者。如比丘嗔恚心。打阿罗汉。或复欲心摩触罗汉。起
于染著。乃至打佛。于佛起染欲心。或恶口骂佛。及阿
罗汉。毁呰形残。诸根不具。此得波逸提罪是也。三俱
重者。如波罗夷。及二无根谤圣及凡。得僧残罪是也。
四俱轻者。如比丘入聚落。不忆念摄身四威仪及口
四过。忘误犯者是也。结戒法异轻制重名者。谓佛制
所不观业道。且就希数而制。是喜犯者。即制重名。言
轻制重名者。如媒房是轻。由喜犯故。故制重名是也。
得罪法异因果相当者。罪谓业道罪也。谓虽轻制重
名。而来报还自相当。以因轻故。来业亦轻。解上媒房
事。因则是轻。律制重名。然业道之果则轻也。前言结
戒法异者。此明结戒法。异于得罪法也。结戒法。就希
识身足。有七万颂。五集异门足。有一万六千颂。六戒
身足。有广本七千颂。略本七百馀颂。前三论佛在时
巳有。后三论。灭后一百年。诸罗汉集作。有人云。六足
阿毗昙者。谓某比丘。作发智论。别作六支义。以解此
论。故曰六足。足即支也。
八将制约报以明轻重者。谓将佛所制戒。约来报业
道对校。有轻重优劣也。
媒房三戒谓媒嫁及二房为三也。故论云者。即母论
也。案毗尼母中。有四句。一或有犯重报轻。二或有犯
轻报重。三或有犯报俱重。或有犯报俱轻。言犯重报
轻者。如媒嫁及作私房不乞处分是也。二犯轻报重
者。如比丘嗔恚心。打阿罗汉。或复欲心摩触罗汉。起
于染著。乃至打佛。于佛起染欲心。或恶口骂佛。及阿
罗汉。毁呰形残。诸根不具。此得波逸提罪是也。三俱
重者。如波罗夷。及二无根谤圣及凡。得僧残罪是也。
四俱轻者。如比丘入聚落。不忆念摄身四威仪及口
四过。忘误犯者是也。结戒法异轻制重名者。谓佛制
所不观业道。且就希数而制。是喜犯者。即制重名。言
轻制重名者。如媒房是轻。由喜犯故。故制重名是也。
得罪法异因果相当者。罪谓业道罪也。谓虽轻制重
名。而来报还自相当。以因轻故。来业亦轻。解上媒房
事。因则是轻。律制重名。然业道之果则轻也。前言结
戒法异者。此明结戒法。异于得罪法也。结戒法。就希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36c 页 X42-0936.png
数而制。故结不定。明得罪法就因果而科。故则定与
不定既差。故言异也。
结戒法异重制轻名者。如打比丘。性戒业重。今虽制
提名轻。然来业则重。故言制轻名。得罪法异因果相
当者。同前解也。谓打僧是性重。曰因来业是果亦重。
因果既齐。故言相当。言得罪者。即是业道。非违教之
罪。须知也。
此后二句结戒法不异得罪得罪不异等者。此是业
道罪。与制戒罪轻重同也。论中四句此是后两句。即
犯报俱重。犯报俱轻也。
位分四别者。初位三时俱重为一句。第二位三句二
重一轻者。谓二时重。一时轻为三句。第三位一时重。
二时轻。为第三句。第四位三时俱轻为一句。若三时
心俱重。定入地狱。若二时重。其业则不定。或遇善缘
得脱。不遇则受。
谓方便举尤害心者。此是三时之中。最前心也。举独
重妒害心。欲杀前人。此三时心。新经论中。名曰加行
根本后起也。根本起尤快心者。此中间心也。正杀时
心中起快意。念言。所作快乐。畅我本情。成巳起随喜
心者。既作恶巳。理应忏悔。今不思改革。情怀悦豫。下
文八句。直约有心无心。今约轻重故尔。
摩呵罗者。应师言。译云无知。或云老也。善生十诵中
啼哭杀父母者。案善生经云。若为他使。令杀父母。啼
哭忧愁。而为之者。如是罪相。初中后轻。十诵则云若
不定既差。故言异也。
结戒法异重制轻名者。如打比丘。性戒业重。今虽制
提名轻。然来业则重。故言制轻名。得罪法异因果相
当者。同前解也。谓打僧是性重。曰因来业是果亦重。
因果既齐。故言相当。言得罪者。即是业道。非违教之
罪。须知也。
此后二句结戒法不异得罪得罪不异等者。此是业
道罪。与制戒罪轻重同也。论中四句此是后两句。即
犯报俱重。犯报俱轻也。
位分四别者。初位三时俱重为一句。第二位三句二
重一轻者。谓二时重。一时轻为三句。第三位一时重。
二时轻。为第三句。第四位三时俱轻为一句。若三时
心俱重。定入地狱。若二时重。其业则不定。或遇善缘
得脱。不遇则受。
谓方便举尤害心者。此是三时之中。最前心也。举独
重妒害心。欲杀前人。此三时心。新经论中。名曰加行
根本后起也。根本起尤快心者。此中间心也。正杀时
心中起快意。念言。所作快乐。畅我本情。成巳起随喜
心者。既作恶巳。理应忏悔。今不思改革。情怀悦豫。下
文八句。直约有心无心。今约轻重故尔。
摩呵罗者。应师言。译云无知。或云老也。善生十诵中
啼哭杀父母者。案善生经云。若为他使。令杀父母。啼
哭忧愁。而为之者。如是罪相。初中后轻。十诵则云若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37a 页 X42-0937.png
父母病。受苦恼杀令离苦。是名善心故得波罗夷。得
逆罪。律文唯齐此说。
深厚缠杀蚁等者。缠谓烦恼也。由能系缚众生。不得
自在。喻之绳缠。下三戒兰吉者。立谓。如杀人。初人想。
则是方便萌。至正杀。作无想斫。是中间无心。既杀人
巳。乃知是大便起快心。即名随喜得吉罗。故云兰吉。
景同此解。
二初便有心乃至馀三戒或兰吉者。立谓。如杀举心。
未动身口是吉。动身口至境所。未犯根本是兰。即转
想作杌想杀。无至想取。至竟不转。无后心吉是也。此
上皆约转想故尔。景亦约远近方便解也。有本作戒
字。定应是错也。若馀三犯吉者。且如杀妄二戒。后起
喜心。前事巳毕。故但得吉。盗则不同前。虽无心。后既
知是盗。应还他物者。不还者。更结重夷。今言吉者。且
结随喜心之吉也。
本作是念我当妄语例之者。此引小妄语戒。亦有三
时。互作八句。要三时俱有心。知是妄语方犯。引彼證
此。明有八句不虚也。
不同前八莫不有心者。谓牒前轻重门中八句。与此
不同。前八句中。虽是轻重。皆得名犯。不类此中八句。
无心之时。不犯罪也。
后明无心者。此解无心之八句。若无心等故宜不犯。
此通料简后门八句也。又云。后明无心或无心受乐
者。此解上八句中最后一句。三时无心句也(未知孰当。侍思
逆罪。律文唯齐此说。
深厚缠杀蚁等者。缠谓烦恼也。由能系缚众生。不得
自在。喻之绳缠。下三戒兰吉者。立谓。如杀人。初人想。
则是方便萌。至正杀。作无想斫。是中间无心。既杀人
巳。乃知是大便起快心。即名随喜得吉罗。故云兰吉。
景同此解。
二初便有心乃至馀三戒或兰吉者。立谓。如杀举心。
未动身口是吉。动身口至境所。未犯根本是兰。即转
想作杌想杀。无至想取。至竟不转。无后心吉是也。此
上皆约转想故尔。景亦约远近方便解也。有本作戒
字。定应是错也。若馀三犯吉者。且如杀妄二戒。后起
喜心。前事巳毕。故但得吉。盗则不同前。虽无心。后既
知是盗。应还他物者。不还者。更结重夷。今言吉者。且
结随喜心之吉也。
本作是念我当妄语例之者。此引小妄语戒。亦有三
时。互作八句。要三时俱有心。知是妄语方犯。引彼證
此。明有八句不虚也。
不同前八莫不有心者。谓牒前轻重门中八句。与此
不同。前八句中。虽是轻重。皆得名犯。不类此中八句。
无心之时。不犯罪也。
后明无心者。此解无心之八句。若无心等故宜不犯。
此通料简后门八句也。又云。后明无心或无心受乐
者。此解上八句中最后一句。三时无心句也(未知孰当。侍思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37b 页 X42-0937.png
之)。上来释第六持犯优劣门义竟。
四分律钞批卷第十一本
四分律钞批卷第十一末
七杂料简一以不学无知历位分别者。即是一下文。
立两个九句。皆是将不学无知罪之多少。轻重有无。
以历持犯四行之位。明罪有无多少。故曰也。二方便
趣果分别者。明其方便。及果罪差别。三具缘成犯分
别者。谓前释相中但明别缘。未明通缘此中始辨通
缘。历前别缘以彰犯不之义也。
初且叙结者。即此下两行之文。明结其不学无知之
罪所以。谓叙其结罪之意也。然后例开者。谓将此不
学无知之罪。例于持有犯四行。皆类例有也。即下文
云。既略叙结。须配位法。是其义也。
随相境想具之者。谓若勤学圣教。识达持犯。若作罪
福。前释相中巳明。或兼迷忘。则不结犯。如想疑等。不
结根本。此亦随相略释。今此明不学无知之人间于
教相。故今料简。约位既释。佛言随所作结根本等者。
谓约不学无知。今随犯六聚结等根本罪巳。更加不
学无知罪也。
四分律钞批卷第十一本
四分律钞批卷第十一末
七杂料简一以不学无知历位分别者。即是一下文。
立两个九句。皆是将不学无知罪之多少。轻重有无。
以历持犯四行之位。明罪有无多少。故曰也。二方便
趣果分别者。明其方便。及果罪差别。三具缘成犯分
别者。谓前释相中但明别缘。未明通缘此中始辨通
缘。历前别缘以彰犯不之义也。
初且叙结者。即此下两行之文。明结其不学无知之
罪所以。谓叙其结罪之意也。然后例开者。谓将此不
学无知之罪。例于持有犯四行。皆类例有也。即下文
云。既略叙结。须配位法。是其义也。
随相境想具之者。谓若勤学圣教。识达持犯。若作罪
福。前释相中巳明。或兼迷忘。则不结犯。如想疑等。不
结根本。此亦随相略释。今此明不学无知之人间于
教相。故今料简。约位既释。佛言随所作结根本等者。
谓约不学无知。今随犯六聚结等根本罪巳。更加不
学无知罪也。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37c 页 X42-0937.png
今立两个九句者。无约止持中分可学。作两九句也。
且据一事等者。谓随约一事作。今且约杀一戒作之。
馀例取解。故言以通馀戒。
有无轻重者。谓约九句上。明不学无知。或有罪或无
罪或重也。上品一句。以识事识犯。是无罪也。中下各
四句。带疑及不识是有罪。就有罪中。不学及疑是轻。
不识是重。故曰也。
上品一句识事识犯者。觉意云。识知淫通三觉。盗分
四主。及烧埋坏色等。障云识知。随胎皆名杀人。了知
从初识至后识。明皆名人也。世中大有人。谓言胎未
是人也。言识犯者。识知杀人犯夷。杀非畜兰提。约盗
者则。谓识知盗五夷四兰也。言犯者。只是罪故也。首
疏中九句唤为识事识罪。馀义一同。但故此字也。戒
疏云事谓杀盗三衣一钵也。犯谓结罪。夷兰提吉。若
能于此事法明了无疑奉行。可谓上品律仪之士也。
中品四句。识事疑犯者。识事同前解也。言疑犯者。谓
疑杀人为兰。盗五为兰。下解释中。即云疑轻重。应此
文也。二识事不识犯者。识事同前解。不知杀人得夷。
谓言得兰。不知盗五犯夷。谓是犯兰。下文解释云迷
轻谓重。应此文也。则不得云犯谓不犯。既言识事。即
是知佛制不得杀人。何更得云无犯。而称不识犯。但
是迷轻谓重。迷重谓轻也。又云虽知佛禁杀人。不知
夷兰提吉之殊。故曰识事不识犯也。三识犯疑事者。
亦知杀人得夷。但于事生疑。疑之为刀故得夷。为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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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亦夷。为命断得夷。为刀伤夷。犹豫不决曰疑也。又
疑者。为杀男夷。女亦夷。约淫为乐方犯。为入即犯是
也。云疑前境是人非人者。此是迷心属不可学句。何
得来此明也。四识犯不识事者。识犯同前解。言不识
事者。只言刀杀得夷。谓言堕胎与药等非犯也。盗中
只言村中盗是犯。谓于兰若盗不犯。又约烧埋坏色
不知是犯。故下文解释。即云迷轻谓重。应此文也。唯
不得云犯解此句也。觉云。不识事者。不识淫通三境。
盗分四主等事也(此解好)。
次解释者。即解上九句也。言犯谓不犯者。如淫被怨
逼。教禁三时无乐。方名不犯。今此不识。教人云。我造
境。可宜成犯。今被怨逼教禁三时无乐。方名不犯。今
此不识教人云。我造境。可宜成犯。今被他逼。非我本
情。虽复受乐。岂容成犯。此是犯谓不犯也。又如杀戒。
律明从初识至后识。杀者皆夷。今不学者。谓言人形
成就。可分得犯夷。今如酥酪。未成人相。何容得重。又
如盗本得财润身。可得夷罪。烧埋坏色。谓言无罪是
也。此皆都由不识其教。皆结愚痴之罪也。迷轻谓重
者。此不识教。只由不学。谓言杀畜盗同名。殡云。此是
迷轻谓重也。
中品带识故于事生疑不识有八罪者。明其中品四
句中。有识有疑。合有八罪。有二疑六吉。不识者。一提
一吉不学也。无知故不识是提。疑中有二吉。谓不学
还吉无知故疑是吉。此四句中有二提六吉。谓文中
疑者。为杀男夷。女亦夷。约淫为乐方犯。为入即犯是
也。云疑前境是人非人者。此是迷心属不可学句。何
得来此明也。四识犯不识事者。识犯同前解。言不识
事者。只言刀杀得夷。谓言堕胎与药等非犯也。盗中
只言村中盗是犯。谓于兰若盗不犯。又约烧埋坏色
不知是犯。故下文解释。即云迷轻谓重。应此文也。唯
不得云犯解此句也。觉云。不识事者。不识淫通三境。
盗分四主等事也(此解好)。
次解释者。即解上九句也。言犯谓不犯者。如淫被怨
逼。教禁三时无乐。方名不犯。今此不识。教人云。我造
境。可宜成犯。今被怨逼教禁三时无乐。方名不犯。今
此不识教人云。我造境。可宜成犯。今被他逼。非我本
情。虽复受乐。岂容成犯。此是犯谓不犯也。又如杀戒。
律明从初识至后识。杀者皆夷。今不学者。谓言人形
成就。可分得犯夷。今如酥酪。未成人相。何容得重。又
如盗本得财润身。可得夷罪。烧埋坏色。谓言无罪是
也。此皆都由不识其教。皆结愚痴之罪也。迷轻谓重
者。此不识教。只由不学。谓言杀畜盗同名。殡云。此是
迷轻谓重也。
中品带识故于事生疑不识有八罪者。明其中品四
句中。有识有疑。合有八罪。有二疑六吉。不识者。一提
一吉不学也。无知故不识是提。疑中有二吉。谓不学
还吉无知故疑是吉。此四句中有二提六吉。谓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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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疑得四吉。两不识得二提二吉。故有八罪也。下
品四句十六罪者。明此中纯是不识与疑。故名下品。
四提十二吉。今十六也。此中二十四罪。谓将下品十
六罪。并前中品八罪。故成二十四也。注云以无知得
重者。则是提也。馀皆吉罪。此并于可学迷上结之。
并不犯根本等者。谓今虽约杀盗上。明不学无知罪。
据其根本。既是约止持上明者。故今须述。未作根本
杀盗事。但是指前事境缘。而不了之时。故结不学无
知止犯罪耳。言名为止持者。如戒疏问既名愚教。则
是犯位。有何等义。名为止持。答不犯根本故名止持。
于事有迷。同是愚教。止犯所摄。举宗判义。持犯何卒。
谓据宗是止持。据不学无知。是其止犯。宾云。此宗明
止持可学九句。何故宗不学无知止犯二十四罪来
此辨耶。解云。论本虽是止持。今不约体上言有此罪。
但约缘时不了别。有此愚教罪。可或缘也。止持我心
不了以缘他事不识与疑。不结不我无知止犯也。若
作持中不学无知罪者。据自缘所作事不了结也。皆
止于事者。谓此止于杀戒者。作故得九句。若约淫等
一切戒上。皆得其九句也。上来释可学九句义竟。
以对不可学事以明九句者。此中但举事者。顺上体
状门耳。即如戒疏还复重举事法也。此后九句与上
九句全别。前是愚教故不识。此后并是了教。忽尔迷
忘。故缘不了。于事生迷。故不识一向无根本罪。亦无
不学无知之罪。若于犯上。疑及不识。则结不学无知。
品四句十六罪者。明此中纯是不识与疑。故名下品。
四提十二吉。今十六也。此中二十四罪。谓将下品十
六罪。并前中品八罪。故成二十四也。注云以无知得
重者。则是提也。馀皆吉罪。此并于可学迷上结之。
并不犯根本等者。谓今虽约杀盗上。明不学无知罪。
据其根本。既是约止持上明者。故今须述。未作根本
杀盗事。但是指前事境缘。而不了之时。故结不学无
知止犯罪耳。言名为止持者。如戒疏问既名愚教。则
是犯位。有何等义。名为止持。答不犯根本故名止持。
于事有迷。同是愚教。止犯所摄。举宗判义。持犯何卒。
谓据宗是止持。据不学无知。是其止犯。宾云。此宗明
止持可学九句。何故宗不学无知止犯二十四罪来
此辨耶。解云。论本虽是止持。今不约体上言有此罪。
但约缘时不了别。有此愚教罪。可或缘也。止持我心
不了以缘他事不识与疑。不结不我无知止犯也。若
作持中不学无知罪者。据自缘所作事不了结也。皆
止于事者。谓此止于杀戒者。作故得九句。若约淫等
一切戒上。皆得其九句也。上来释可学九句义竟。
以对不可学事以明九句者。此中但举事者。顺上体
状门耳。即如戒疏还复重举事法也。此后九句与上
九句全别。前是愚教故不识。此后并是了教。忽尔迷
忘。故缘不了。于事生迷。故不识一向无根本罪。亦无
不学无知之罪。若于犯上。疑及不识。则结不学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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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亦未是正义。如后难知起解是也。然此九句上。作
不识事则。是人作木想疑。则是人作非人疑等。犯则
例知。只是迷心故疑不识等也。缘事罪各分三心者。
谓于事上及罪上。则有识与疑。及不识三也。皆谓于
事。于犯上。有此三心。砺疏。立句皆约境想。五句中。前
三句。以为三心。且如杀戒境想。五句。为三心。第一人
作人想。名为识事。第二人疑名为疑事。三人作非人
想。名为不识事。此亦漫配。立句正意。何必要尔。文言
各分三心等。生起下九句分三品。一品中各三意也。
一识犯者。且约盗戒上作。谓识三趣物差别烧埋坏
色等。识盗人物五识五夷。盗四兰。二识事疑犯者。识
事同前。疑犯谓盗五钱。为夷为兰。馀准可知。此是不
可学九句。但以事上。开不可学。犯上则不开。此亦是
古师立九句。于犯上不开迷。今钞结会。无问事与犯。
皆通不可学也。依新疏家。全不立此不可学九句。夫
立句为罪故。此既无罪。何须列。今不问被若耶不列
者。何得知其无罪。是故须列。此三三句。
各下二句疑不识句别各有二罪合十二罪者。由是
不可学事故。于事上不结罪也。唯以六句有罪。总有
三提。九合十二也。皆约犯上结之。非事有此罪也。谓
三品中。各于随品中。取后两句。故言各下二句也。
以想疑妄生者。谓或时于人境上。妄生非人畜杌之
想及与疑。非结当境罪。故曰妄生等也。
问如杀盗等。人非人想无主有主想乃至制犯者。何
不识事则。是人作木想疑。则是人作非人疑等。犯则
例知。只是迷心故疑不识等也。缘事罪各分三心者。
谓于事上及罪上。则有识与疑。及不识三也。皆谓于
事。于犯上。有此三心。砺疏。立句皆约境想。五句中。前
三句。以为三心。且如杀戒境想。五句。为三心。第一人
作人想。名为识事。第二人疑名为疑事。三人作非人
想。名为不识事。此亦漫配。立句正意。何必要尔。文言
各分三心等。生起下九句分三品。一品中各三意也。
一识犯者。且约盗戒上作。谓识三趣物差别烧埋坏
色等。识盗人物五识五夷。盗四兰。二识事疑犯者。识
事同前。疑犯谓盗五钱。为夷为兰。馀准可知。此是不
可学九句。但以事上。开不可学。犯上则不开。此亦是
古师立九句。于犯上不开迷。今钞结会。无问事与犯。
皆通不可学也。依新疏家。全不立此不可学九句。夫
立句为罪故。此既无罪。何须列。今不问被若耶不列
者。何得知其无罪。是故须列。此三三句。
各下二句疑不识句别各有二罪合十二罪者。由是
不可学事故。于事上不结罪也。唯以六句有罪。总有
三提。九合十二也。皆约犯上结之。非事有此罪也。谓
三品中。各于随品中。取后两句。故言各下二句也。
以想疑妄生者。谓或时于人境上。妄生非人畜杌之
想及与疑。非结当境罪。故曰妄生等也。
问如杀盗等。人非人想无主有主想乃至制犯者。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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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问意。从上后九句中。中下下三句。不识事。及疑
事。不得罪。及至结中。又云。事是可学。以想疑妄生。圣
不制犯等。从此语中。生此问也。然今直解。但此问从
上来言下生也。上既云以想疑妄生以开无罪。或复
有罪者何也。问意云。如盗戒。若作无主物想疑。则是
想疑。迷妄。圣不则犯者。何故律中。杀戒人作非人想
即法兰。谓汝既云心想迷忘。于事不识与疑是本迷。
皆是无罪。但于犯上结罪。必于事不识与疑不结罪
者。何故盗杀二戒。其文不殊杀则如人作非人想杀。
还是于事上本迷。何故盗戒。无主想。亦是本迷。则便
无罪。杀则本迷。犹有罪也。又难意。恐人不晓。谓言本
迷作杌木既无罪。本迷为罪。畜亦应但无罪。故生此
问也。此一问有少不便大草也。此文既明止持。何故
杀盗等来问杀盗乃是作犯义有不类。
上来问竟。从此以下。清答其所以也。答或缘罪境人
非人故便结心犯者。此答意云。若起想对非畜。则有
罪。由是罪境故。结非人边吉。以非人不合杀故。故言
便结心犯等。故律有结罪也。此谓生罪缘故。若杀时
想对非情杌木。及盗作无主想。则齐无罪。既非生罪
缘。所以律不结罪也。然彼迷心不结正罪者。以约根
本事上。以是迷心。并不结犯。谓是想疑迷忘。皆不结
根本夷罪。然上来不可学句中。何故事上开迷。犯上
不开迷者。古师意。约律文明之律约事上明境想。故
有开迷之文。不见约犯上明境想。故犯上不相迷。一
事。不得罪。及至结中。又云。事是可学。以想疑妄生。圣
不制犯等。从此语中。生此问也。然今直解。但此问从
上来言下生也。上既云以想疑妄生以开无罪。或复
有罪者何也。问意云。如盗戒。若作无主物想疑。则是
想疑。迷妄。圣不则犯者。何故律中。杀戒人作非人想
即法兰。谓汝既云心想迷忘。于事不识与疑是本迷。
皆是无罪。但于犯上结罪。必于事不识与疑不结罪
者。何故盗杀二戒。其文不殊杀则如人作非人想杀。
还是于事上本迷。何故盗戒。无主想。亦是本迷。则便
无罪。杀则本迷。犹有罪也。又难意。恐人不晓。谓言本
迷作杌木既无罪。本迷为罪。畜亦应但无罪。故生此
问也。此一问有少不便大草也。此文既明止持。何故
杀盗等来问杀盗乃是作犯义有不类。
上来问竟。从此以下。清答其所以也。答或缘罪境人
非人故便结心犯者。此答意云。若起想对非畜。则有
罪。由是罪境故。结非人边吉。以非人不合杀故。故言
便结心犯等。故律有结罪也。此谓生罪缘故。若杀时
想对非情杌木。及盗作无主想。则齐无罪。既非生罪
缘。所以律不结罪也。然彼迷心不结正罪者。以约根
本事上。以是迷心。并不结犯。谓是想疑迷忘。皆不结
根本夷罪。然上来不可学句中。何故事上开迷。犯上
不开迷者。古师意。约律文明之律约事上明境想。故
有开迷之文。不见约犯上明境想。故犯上不相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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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制罪。何曾何闻。有夷作非夷想疑等。残作非残想
疑等也。此皆同意解耳。莫非缘罪故有无不同者。此
据异境。约罪有犯之犯不同也。谓想疑。缘非畜。即是
缘罪境故。有方便罪。想疑缘其杌及无主物。即非缘
罪境。无方便罪。然此罪望本迷心故也。若转想则不
同。至下境想中。更广明之。
又不同前段事法俱识者。谓更结此九句之不同。前
前是可学。谓指前可学事。九句中。于事法中。自是愚
教不识。非是迷忘生。则名可学。故皆结罪。此则不可
学故。不可结罪也。济亦云。又不同前段。以法事俱识
者。指前可学事九句。以事与法。俱是可学。故曰法事
俱识。谓俱可识也。但由不学故不识意疑故皆结罪
也。言法者。只是犯也。立云。今言不同前段以法事俱
识者。此文与前体状门相违。当知彼是古师义。前云
止持作犯。唯对二教中事以明。今则云法事俱识。岂
不与前相违。若顺前义。准理合云不同前段以法事
俱识。何得言法也。既言法事。定知止持作犯。通事通
法也。一解云。法事俱识者。此法是于犯法也。法还即
罪。是犯。今事俱识。如前云识事识犯。犯亦名法。今言
法者。指此犯字也。非关体然中通法不通法意也(自意
此释耳。胜亦同此后解)。
若尔后缘法中亦有想转等者。景云。此难意者。事开
有想疑。名不可学者。法中亦有想疑。何得约法无不
可学也。有云者。此难意。谓上明古师止持作犯。唯对
疑等也。此皆同意解耳。莫非缘罪故有无不同者。此
据异境。约罪有犯之犯不同也。谓想疑。缘非畜。即是
缘罪境故。有方便罪。想疑缘其杌及无主物。即非缘
罪境。无方便罪。然此罪望本迷心故也。若转想则不
同。至下境想中。更广明之。
又不同前段事法俱识者。谓更结此九句之不同。前
前是可学。谓指前可学事。九句中。于事法中。自是愚
教不识。非是迷忘生。则名可学。故皆结罪。此则不可
学故。不可结罪也。济亦云。又不同前段。以法事俱识
者。指前可学事九句。以事与法。俱是可学。故曰法事
俱识。谓俱可识也。但由不学故不识意疑故皆结罪
也。言法者。只是犯也。立云。今言不同前段以法事俱
识者。此文与前体状门相违。当知彼是古师义。前云
止持作犯。唯对二教中事以明。今则云法事俱识。岂
不与前相违。若顺前义。准理合云不同前段以法事
俱识。何得言法也。既言法事。定知止持作犯。通事通
法也。一解云。法事俱识者。此法是于犯法也。法还即
罪。是犯。今事俱识。如前云识事识犯。犯亦名法。今言
法者。指此犯字也。非关体然中通法不通法意也(自意
此释耳。胜亦同此后解)。
若尔后缘法中亦有想转等者。景云。此难意者。事开
有想疑。名不可学者。法中亦有想疑。何得约法无不
可学也。有云者。此难意。谓上明古师止持作犯。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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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事。不通于法。今明止持作犯。亦对于法。约此法上。
亦有可学不可学。我今于止持中事。上明后作持中。
更明法上亦有可学不可学也(未得思之)。有云。如后作持
中。缘法作句。故云后法中也。有云此重难意。从后九
句。于上疑不识。结不学无知罪。又复于前体状门中。
作持止犯。通对二教法事两种。唯通可学。不通不可
学。今则于此。便译斯义。所以有漏意者。戒疏云。于事
有迷。故开不结。必于犯法。亦有迷忘。如上引律。过量
房不处分想疑皆开。何为于此。而结不学无知。然自
难犯无不学无知即是难法亦今无不学无知也。为
古师犯法。与一向无不可学故。谓作处分疑。但得兰。
不得重残。故同若疑想还残听可法中无有迷。皆结
不学无知罪。难意如此。立云。事上开迷。徒汝判法上
亦合有迷法如不处分处分想。律不结残。即是开迷。
汝今何故于犯上亦结不学无知耶。自意云。夫言若
尔者。是承前答声更难也。难意汝既答云。或缘非罪
境。无主物故。然后迷心不结正罪者。何故下文作持
中。如造房不乞处分。作处分想。亦是缘非罪境。本不
结残。何以便不开迷。而制不学无知罪者。胜亦云。徒
然彼迷心不结正罪。有不可学勿生此难也。云何为
制罪者。胜云。既想疑不结罪。明知不结根本。何得不
开不可学。而制我不学无知罪也。
答此且据止持中约事为言者。胜云。乃顺古解。不同
止持通不可学。以事唯离过。故得明也。故曰约事为
亦有可学不可学。我今于止持中事。上明后作持中。
更明法上亦有可学不可学也(未得思之)。有云。如后作持
中。缘法作句。故云后法中也。有云此重难意。从后九
句。于上疑不识。结不学无知罪。又复于前体状门中。
作持止犯。通对二教法事两种。唯通可学。不通不可
学。今则于此。便译斯义。所以有漏意者。戒疏云。于事
有迷。故开不结。必于犯法。亦有迷忘。如上引律。过量
房不处分想疑皆开。何为于此。而结不学无知。然自
难犯无不学无知即是难法亦今无不学无知也。为
古师犯法。与一向无不可学故。谓作处分疑。但得兰。
不得重残。故同若疑想还残听可法中无有迷。皆结
不学无知罪。难意如此。立云。事上开迷。徒汝判法上
亦合有迷法如不处分处分想。律不结残。即是开迷。
汝今何故于犯上亦结不学无知耶。自意云。夫言若
尔者。是承前答声更难也。难意汝既答云。或缘非罪
境。无主物故。然后迷心不结正罪者。何故下文作持
中。如造房不乞处分。作处分想。亦是缘非罪境。本不
结残。何以便不开迷。而制不学无知罪者。胜亦云。徒
然彼迷心不结正罪。有不可学勿生此难也。云何为
制罪者。胜云。既想疑不结罪。明知不结根本。何得不
开不可学。而制我不学无知罪也。
答此且据止持中约事为言者。胜云。乃顺古解。不同
止持通不可学。以事唯离过。故得明也。故曰约事为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40a 页 X42-0940.png
言也。立谓。答意云。如汝所难。对法上亦有不可学。我
今且于止持门中。且约事明耳。若据法上。庶亦有迷。
下作持中文明也。谓于事上。既开想疑。为不可学者。
法中亦有想疑。何得约法无不可学。戒疏意亦尔。今
此一答意。亦是通其文也。有人云。此难意未尽。谓此
答约法上答。然虽约法上答。则是答犯。若法上得有
迷。犯亦开其迷也。故此中问答料简者。意欲古师义。
于犯与法之上向结罪。今此答中。法与犯皆有迷。我
今于止持中。约事上作九句。未得论法迷耳。至后作
持中。即云不可学法。迷亦有九句。若依今义。不可学
九句。总无不学无知罪。故戒疏云。计理成例。是所不
惑等。问今钞既破昔义。复何须列九句者。答此且列
出古师义。然后随破。若不列者。知破何处。若依今义。
则一行中。多有四个九句。谓事上有可学不可学云
尔九句法上亦然。四行总成十六九句并止犯法中
一八句必如所引者。立谓。如汝处分来难此是钞意。
不同于古义。须依律文境想上不可学。于此即显前
体状门中作持。还通不可学也。故序云始终交映。即
其义也(此是胜师。解上释止持义竟)。
次就作犯中可学事法如初九句者。如上止持中。先
列可学九句是也。言可学法事者。其法还是犯义。唤
犯为法耳。前是未犯根本名止持。此犯根本。翻前止
持。故名作犯。还有两分九句。但犯根本罪为别耳。何
故上明止持。而不次明作持者。解云。然谓合次明作
今且于止持门中。且约事明耳。若据法上。庶亦有迷。
下作持中文明也。谓于事上。既开想疑。为不可学者。
法中亦有想疑。何得约法无不可学。戒疏意亦尔。今
此一答意。亦是通其文也。有人云。此难意未尽。谓此
答约法上答。然虽约法上答。则是答犯。若法上得有
迷。犯亦开其迷也。故此中问答料简者。意欲古师义。
于犯与法之上向结罪。今此答中。法与犯皆有迷。我
今于止持中。约事上作九句。未得论法迷耳。至后作
持中。即云不可学法。迷亦有九句。若依今义。不可学
九句。总无不学无知罪。故戒疏云。计理成例。是所不
惑等。问今钞既破昔义。复何须列九句者。答此且列
出古师义。然后随破。若不列者。知破何处。若依今义。
则一行中。多有四个九句。谓事上有可学不可学云
尔九句法上亦然。四行总成十六九句并止犯法中
一八句必如所引者。立谓。如汝处分来难此是钞意。
不同于古义。须依律文境想上不可学。于此即显前
体状门中作持。还通不可学也。故序云始终交映。即
其义也(此是胜师。解上释止持义竟)。
次就作犯中可学事法如初九句者。如上止持中。先
列可学九句是也。言可学法事者。其法还是犯义。唤
犯为法耳。前是未犯根本名止持。此犯根本。翻前止
持。故名作犯。还有两分九句。但犯根本罪为别耳。何
故上明止持。而不次明作持者。解云。然谓合次明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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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今为翻前止持。即成作犯。立义取便故。次明犯。居
止持后也。不可学如后九句者。如前止持中。后列不
可学句者是也。但犯根本为别者。既称作犯。宁不犯
根本杀盗等也。
就中根本不识事中或无犯谓始终无心误杀人等
者。此是料简不可学事。作犯九句中。下品三句。根本
犯义。非明不学无知之罪也。谓且如杀人是根本。以
来迷作杌木。三时无心。以无心故始终不耶。故不得
罪。引是本迷。从此至不造前事来。是作犯行料简。后
九句最末不识事三句也。有云就中根本不识事中。
至不造前事来。此一段文。则是料简不学作犯九句
中根本犯不犯义。非是明不学无知罪也。除淫酒戒
者。立谓。佛所制心从境。或制境从心。淫酒二戒。制心
从境。伹是三趣。正道皆犯。不开想疑。皆结究竟。故文
云。道作非道想亦夷。砺云。此淫戒境想五句中上三
句犯究竟重。以是本境故。下二句是方便兰。以异境
来差故。和上云。此二戒但称本境。无问转与本迷。皆
根本重。一切馀戒迷则不犯。然此二戒。亦约本有逃
方便则不开。疑若本无。亦应不结。如前酒戒巳广叙
也。若中间转想疑事不识事由心差故是方便者。谓
本有方便。如杀人。中间转想。作非人畜杌杀。此是不
识事也。或疑为人为非人畜杌等。此是疑事也。虽杀
不犯根本重。伹有本心人家方便兰。以转想故。名为
心差也。若不差结根本者。谓于事了了知是人。而故
止持后也。不可学如后九句者。如前止持中。后列不
可学句者是也。但犯根本为别者。既称作犯。宁不犯
根本杀盗等也。
就中根本不识事中或无犯谓始终无心误杀人等
者。此是料简不可学事。作犯九句中。下品三句。根本
犯义。非明不学无知之罪也。谓且如杀人是根本。以
来迷作杌木。三时无心。以无心故始终不耶。故不得
罪。引是本迷。从此至不造前事来。是作犯行料简。后
九句最末不识事三句也。有云就中根本不识事中。
至不造前事来。此一段文。则是料简不学作犯九句
中根本犯不犯义。非是明不学无知罪也。除淫酒戒
者。立谓。佛所制心从境。或制境从心。淫酒二戒。制心
从境。伹是三趣。正道皆犯。不开想疑。皆结究竟。故文
云。道作非道想亦夷。砺云。此淫戒境想五句中上三
句犯究竟重。以是本境故。下二句是方便兰。以异境
来差故。和上云。此二戒但称本境。无问转与本迷。皆
根本重。一切馀戒迷则不犯。然此二戒。亦约本有逃
方便则不开。疑若本无。亦应不结。如前酒戒巳广叙
也。若中间转想疑事不识事由心差故是方便者。谓
本有方便。如杀人。中间转想。作非人畜杌杀。此是不
识事也。或疑为人为非人畜杌等。此是疑事也。虽杀
不犯根本重。伹有本心人家方便兰。以转想故。名为
心差也。若不差结根本者。谓于事了了知是人。而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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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之。中间无有转想与疑。以心境相应。故结根本义
也。或不造前事者。立谓。本欲杀人。临至境所。亦知是
人。或非人。临至境所。亦知人。是或非人来替。亦知是
非人。伹起心不杀故无犯也。戒疏云。此明心中了境。
不造前事也。反上疑不识。造事所不造者。或善心息
不造。或境强缘差等。不造故不犯也。立又云。以本欲
杀人。临至境所。谓言非人畜杌。即止不杀也(未详)。
此后九句识事三品者。此是不可学事。作犯也。上品
识事三句。以了境知是人。故杀得成。中品疑事三句。
于事上生疑。为人为畜杌。不了境故阙缘得兰。故云
中品也。下品不识事三句。是无缘。谓以本迷故。则无
根本重罪故。为下品也。砺云。上识事三句。心境相当。
得究竟重。则为上品。次品。次中下二品缘事。并是方
便故制。然最下品。据转想。若本迷不识。便无下品作
犯。即问次下俱兰如何阶降耶。此问意云。中下二品
俱是约境想。第二第三作之。同是兰者。何故分为中
下耶。答以缘之心有长短故。得有轻重。此答意云。中
品约境想。第二句人疑。谓始终有疑。为人。为非人。此
是长也。下品约境想第三句。人非人想谓是转想。转
想之后。无缘人心。名为短也。宾云。疑心数数。分缘本
境。名之为长。此判为重也。想心一向弃本想馀。故说
名短。此判为轻也。问此欲明不学无知罪。何须论根
本罪耶。答由此根本罪。是不学无知罪家所依处也。
如于衣中求虱。先分别衣。然后得虱。虱喻不学无知
也。或不造前事者。立谓。本欲杀人。临至境所。亦知是
人。或非人。临至境所。亦知人。是或非人来替。亦知是
非人。伹起心不杀故无犯也。戒疏云。此明心中了境。
不造前事也。反上疑不识。造事所不造者。或善心息
不造。或境强缘差等。不造故不犯也。立又云。以本欲
杀人。临至境所。谓言非人畜杌。即止不杀也(未详)。
此后九句识事三品者。此是不可学事。作犯也。上品
识事三句。以了境知是人。故杀得成。中品疑事三句。
于事上生疑。为人为畜杌。不了境故阙缘得兰。故云
中品也。下品不识事三句。是无缘。谓以本迷故。则无
根本重罪故。为下品也。砺云。上识事三句。心境相当。
得究竟重。则为上品。次品。次中下二品缘事。并是方
便故制。然最下品。据转想。若本迷不识。便无下品作
犯。即问次下俱兰如何阶降耶。此问意云。中下二品
俱是约境想。第二第三作之。同是兰者。何故分为中
下耶。答以缘之心有长短故。得有轻重。此答意云。中
品约境想。第二句人疑。谓始终有疑。为人。为非人。此
是长也。下品约境想第三句。人非人想谓是转想。转
想之后。无缘人心。名为短也。宾云。疑心数数。分缘本
境。名之为长。此判为重也。想心一向弃本想馀。故说
名短。此判为轻也。问此欲明不学无知罪。何须论根
本罪耶。答由此根本罪。是不学无知罪家所依处也。
如于衣中求虱。先分别衣。然后得虱。虱喻不学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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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衣喻根本罪也。言或无罪故者。立谓。既是不可学
事。此下品三句。不识事句。则无不学无知罪故。偏为
一处。故文云。前言无罪者。谓无不学无知之事。非谓
无根本罪。即指此文也(未详)。又解。或无罪者。或是不定
之词也。谓是下品不识事三句中。以是本迷故。无根
本罪。但六上句。有其罪耳。而此下品三句。若转想则
有方便兰。又更解云。尽据本迷。亦有无不定。若本迷
作非畜则是有罪。若本迷作杌及无主想取。则是无
罪故言或也(此后解好)。胜云。或无罪故言或也者。约根本
事上不识句中论也。谓下品三句中。既是想迷不结
根本。但望后心得罪不定。若迷作非畜。有后心结吉。
若迷作机则全无罪。故曰或无罪。言对法类知可解
者。上明作犯九句。但约事以明不学无知之罪。谓约
淫盗等事也。若约法与明。作犯不识法等。亦应有九
句。谓法上还有不学无知也。此中冥破上首义。所以
体状中。止持作犯。唯对二教中事以明。今言对法类
知。岂非止持作犯定通法也。今欲作之。不出上来事
句。伹改事为法有异。故云类知可解也。胜云。此有二
释。初解同前将为不当。又解。上句云或无罪者。约事
上辨也。此对法等者。对犯法上。结不学无知。如前持
中。故言类知可解。故戒疏云。如后九句。结罪多少轻
重皆同。但犯根本以可别为所以者。
前九句中上品一句以事法俱了未可论罪者。谓此
作犯门中可学事上。上品一句。同止持可学事上。初
事。此下品三句。不识事句。则无不学无知罪故。偏为
一处。故文云。前言无罪者。谓无不学无知之事。非谓
无根本罪。即指此文也(未详)。又解。或无罪者。或是不定
之词也。谓是下品不识事三句中。以是本迷故。无根
本罪。但六上句。有其罪耳。而此下品三句。若转想则
有方便兰。又更解云。尽据本迷。亦有无不定。若本迷
作非畜则是有罪。若本迷作杌及无主想取。则是无
罪故言或也(此后解好)。胜云。或无罪故言或也者。约根本
事上不识句中论也。谓下品三句中。既是想迷不结
根本。但望后心得罪不定。若迷作非畜。有后心结吉。
若迷作机则全无罪。故曰或无罪。言对法类知可解
者。上明作犯九句。但约事以明不学无知之罪。谓约
淫盗等事也。若约法与明。作犯不识法等。亦应有九
句。谓法上还有不学无知也。此中冥破上首义。所以
体状中。止持作犯。唯对二教中事以明。今言对法类
知。岂非止持作犯定通法也。今欲作之。不出上来事
句。伹改事为法有异。故云类知可解也。胜云。此有二
释。初解同前将为不当。又解。上句云或无罪者。约事
上辨也。此对法等者。对犯法上。结不学无知。如前持
中。故言类知可解。故戒疏云。如后九句。结罪多少轻
重皆同。但犯根本以可别为所以者。
前九句中上品一句以事法俱了未可论罪者。谓此
作犯门中可学事上。上品一句。同止持可学事上。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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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识事识犯故。无不学无知罪。故曰未可论罪。但
有根本罪也。后九句各分三品者。谓作犯中后不可
学九句。亦是料简两个九句也。意谓前九句。上品则
一句。但云识犯。于一事上有此心。又无罪。我今后九
句。各一品多有三句者。谓于一事上则有识兼疑不
识三心。取其结罪便易故。故别也。莫非由一事生容
兼等者。胜云。两个九句。皆从事生也。立谓。容是不定
词也。谓可学不可学等句。皆约事或疑或识或不识
也。恐人疑立两九分位不同。今准戒疏意解云。前九
可学事。事疑不识有罪故。使上品为一句。中下各四
句者。由缘事带疑不识。交络互明。出其犯相。九句就
事。皆结究竟。缘而不了。又结愚教不学无知之罪。此
愚教罪。亦是究竟。有识疑则。非罪摄。若后九句。三三
分者。由是不可学。于事上。不识与疑。既非可学。事上
无罪。不妨于犯。是可学也。到列其相。事总而罪别(如杀
盗事。事虽是一。故曰事总。对事缘罪则有识疑不识得不学无知之罪差别不同。故曰罪别)私云。前
九是可学事。事疑不识。并皆结罪。故使识事识犯一
句是全无罪。故为上品一句。中下各四者。由皆带罪。
不可同上无罪文句。故中下各四别自位也。后九句
者。事不可学。疑及不识。皆无识。皆无有犯。但于犯上。
有疑不识。则是罪报。今单论此犯。约位张列。故三三
分之。义理则便易明。故曰使结罪易明等也。立云。莫非
由一事等者。皆对一事。或杀事盗事。事虽是一。对事
缘罪。即有识与疑及不识等三心。得罪差别。故曰莫
有根本罪也。后九句各分三品者。谓作犯中后不可
学九句。亦是料简两个九句也。意谓前九句。上品则
一句。但云识犯。于一事上有此心。又无罪。我今后九
句。各一品多有三句者。谓于一事上则有识兼疑不
识三心。取其结罪便易故。故别也。莫非由一事生容
兼等者。胜云。两个九句。皆从事生也。立谓。容是不定
词也。谓可学不可学等句。皆约事或疑或识或不识
也。恐人疑立两九分位不同。今准戒疏意解云。前九
可学事。事疑不识有罪故。使上品为一句。中下各四
句者。由缘事带疑不识。交络互明。出其犯相。九句就
事。皆结究竟。缘而不了。又结愚教不学无知之罪。此
愚教罪。亦是究竟。有识疑则。非罪摄。若后九句。三三
分者。由是不可学。于事上。不识与疑。既非可学。事上
无罪。不妨于犯。是可学也。到列其相。事总而罪别(如杀
盗事。事虽是一。故曰事总。对事缘罪则有识疑不识得不学无知之罪差别不同。故曰罪别)私云。前
九是可学事。事疑不识。并皆结罪。故使识事识犯一
句是全无罪。故为上品一句。中下各四者。由皆带罪。
不可同上无罪文句。故中下各四别自位也。后九句
者。事不可学。疑及不识。皆无识。皆无有犯。但于犯上。
有疑不识。则是罪报。今单论此犯。约位张列。故三三
分之。义理则便易明。故曰使结罪易明等也。立云。莫非
由一事等者。皆对一事。或杀事盗事。事虽是一。对事
缘罪。即有识与疑及不识等三心。得罪差别。故曰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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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由一事生也。故疏云。事总而罪别是也。今约九人
作亦好。约一人前后心作亦得。景云。莫非一事生容
兼疑等者。此举作犯中九句。六句犯。三句识故不犯。
然此中举本学了。临至境所。迷忘故兰也。又云。由一
事生等者。此旦就事作九句。以事为首。历法方成九
句。虽历法成九句。只是事上。九句下具有不学无知
也。心疏问。有何等义故分为九句者。答欲使持犯相
易也。有云。何可学事上品一句。是了教人。心无迷忘。
更无愚暗不了之义。设有迷忘。即属后段不可学句。
故将了教。独称上品。不得将带疑不识相足为品。故
唯一句。若不可学句。既是迷忘之心。故约境想。穴作
要须三三分也。以约境想上三句作之。其前九句。既
非迷忘。真是进趣。岂得约事三品分也。一是了教而
心迷。一是愚教而心迷。故不相似也。
若论缘罪下二心疑及不识合十二罪等者。从此巳
去。无知及疑。皆是究竟来。并是重料简。后九句十二
不学无知罪耳。此亦是依古师立义。得斯罪也。若依
钞家。都无此罪。此吉即是。止犯果罪。故云究竟。谓是
不可学事九句上。总有十二不学无知罪也。句虽有
九。但约六句。犯上有三疑三不识。得三提九吉。成十
二也。言下二心者。私云。疑犯心及不识犯心也。言皆
犯究竟者。谓上十二罪。既是不学无知体。是究竟果
罪。非为他因故曰也。以罪是可学故以不学故不识
者。谓愚教人。不识罪相轻重。知夷残等。悉是可学。不
作亦好。约一人前后心作亦得。景云。莫非一事生容
兼疑等者。此举作犯中九句。六句犯。三句识故不犯。
然此中举本学了。临至境所。迷忘故兰也。又云。由一
事生等者。此旦就事作九句。以事为首。历法方成九
句。虽历法成九句。只是事上。九句下具有不学无知
也。心疏问。有何等义故分为九句者。答欲使持犯相
易也。有云。何可学事上品一句。是了教人。心无迷忘。
更无愚暗不了之义。设有迷忘。即属后段不可学句。
故将了教。独称上品。不得将带疑不识相足为品。故
唯一句。若不可学句。既是迷忘之心。故约境想。穴作
要须三三分也。以约境想上三句作之。其前九句。既
非迷忘。真是进趣。岂得约事三品分也。一是了教而
心迷。一是愚教而心迷。故不相似也。
若论缘罪下二心疑及不识合十二罪等者。从此巳
去。无知及疑。皆是究竟来。并是重料简。后九句十二
不学无知罪耳。此亦是依古师立义。得斯罪也。若依
钞家。都无此罪。此吉即是。止犯果罪。故云究竟。谓是
不可学事九句上。总有十二不学无知罪也。句虽有
九。但约六句。犯上有三疑三不识。得三提九吉。成十
二也。言下二心者。私云。疑犯心及不识犯心也。言皆
犯究竟者。谓上十二罪。既是不学无知体。是究竟果
罪。非为他因故曰也。以罪是可学故以不学故不识
者。谓愚教人。不识罪相轻重。知夷残等。悉是可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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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迷圣开不犯。今由不学故不识。是故不开。
无知及疑皆是究竟者。谓无知故不识事。不识犯。及
非为他方便故。是疑事疑犯。非为他方便故是究竟。
既无别果可趣。是自果。故曰究竟。若不疑及识一向
无罪无果可趣者。此是及却上文是究竟意也。恐人
情意谓由如事中疑则是方便。识则是究竟。且如杀
人。疑是非人杀。得方便罪。若识是人杀。犯究竟罪。故
知疑为识家之因也。今此不学无知之疑不类于事
也。以疑时有罪。若后不疑。即是无罪。不识时有罪。识
罪即无罪。故不得将不疑及识。为其果也。故曰无果
可趣。下此不识与疑。当体是其果也。又言无果可趣
者。既识事又疑。更无有罪可称为果。又问杀盗识境。
方结根本。乃是有果可趣也。前言无罪等者。此却指
上文云以事法俱了。未可论罪。此就即上品作犯人。
但有根本夷也。立云。直指上文云。不疑及识。一向无
罪。无果可趣也。文谓此作犯门中明义。此是了教。造
罪唯有根本之罪。谓既识不疑。与有不学无知之罪。
此是可学九句。上品人也。故首疏云。此是也学人也。
一向无罪。此中不作句。指同前止持。可学九句耳。
问根本不识事三句无罪便是六句等者。此问意。从
不可学九句中。最下品不识事三于句事。是迷既无
根本作犯之罪。于事上复无不学无知罪。只今应合
有六句。何意乃言九句。此欲难除下品不识事三句
也。
无知及疑皆是究竟者。谓无知故不识事。不识犯。及
非为他方便故。是疑事疑犯。非为他方便故是究竟。
既无别果可趣。是自果。故曰究竟。若不疑及识一向
无罪无果可趣者。此是及却上文是究竟意也。恐人
情意谓由如事中疑则是方便。识则是究竟。且如杀
人。疑是非人杀。得方便罪。若识是人杀。犯究竟罪。故
知疑为识家之因也。今此不学无知之疑不类于事
也。以疑时有罪。若后不疑。即是无罪。不识时有罪。识
罪即无罪。故不得将不疑及识。为其果也。故曰无果
可趣。下此不识与疑。当体是其果也。又言无果可趣
者。既识事又疑。更无有罪可称为果。又问杀盗识境。
方结根本。乃是有果可趣也。前言无罪等者。此却指
上文云以事法俱了。未可论罪。此就即上品作犯人。
但有根本夷也。立云。直指上文云。不疑及识。一向无
罪。无果可趣也。文谓此作犯门中明义。此是了教。造
罪唯有根本之罪。谓既识不疑。与有不学无知之罪。
此是可学九句。上品人也。故首疏云。此是也学人也。
一向无罪。此中不作句。指同前止持。可学九句耳。
问根本不识事三句无罪便是六句等者。此问意。从
不可学九句中。最下品不识事三于句事。是迷既无
根本作犯之罪。于事上复无不学无知罪。只今应合
有六句。何意乃言九句。此欲难除下品不识事三句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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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若就根本唯六句等者。此答意云。若依望犯根本。
但今是六句。然为此下品三句中。于犯上不识及疑。
亦有不学无知。故成九句。此谓九中。有疑犯不识犯。
有不学无知罪。故得有九句来也。谓事上虽无罪。犯
上有疑有不识。即是第八第九二句云疑犯不识犯。
是后二句也。其第七句虽全无罪。要举此不识事而
识犯一句。方召得下二句也。然上三句等者。谓指前
第三品三句也。即第八第九。于犯上有罪。上言若就
根本等者。谓望犯根本淫杀也。罪而论有不学无知
者。但有六句耳。谓要有根本事明犯。犯上有不学无
知罪也。
若尔者此下疑等正是不学等者。此难意。蹑前答中
生也。难意云既于事生迷。故不识是无罪。但犯上有
不学无知罪。则揽为九者。然此犯上。由不学故无知。
此不学无知但合是止犯之罪。那得将来此作犯中。
明数为九句耶。谓虽作前事。以迷故无根本杀等之
罪。伹犯上结不学无知之罪。伹合名止犯也。言此下
疑等者。即等取不识句也。答从根本故得名者。谓从
根本杀盗事上得名。以虽是迷心。由作前根本事。虽
不结夷。然犯上有不学无知罪者。此罪还从汝作事
上生。故将此不学无知之罪。从作犯摄也。又必由造
前事等者。此犹答上难意也。意云。虽迷人谓杌。杀时
无罪。由我还作如迷人谓杌。岂不动刀。故曰造前事
也。缘斯不了。还结无知此不学无知之罪。从作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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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而生。通从作犯摄也。疏问根本不识事。是迷无犯。
谓不犯根本。何得言作犯。答若造作杌木。此实无或
缘罪境。迷对非畜。还复可明。故须判为作犯也。宾叙
疏意云。若根本不识事。便无下品三句者。谓本迷人
为杌想杀。或复过量。作不过量想。由本迷故便无。下
品不识事三句。更细论者。若迷人作非人等想。亦有
后心之吉。还成九句。若取同趣为异境。虽是不识事。
而义同识事人想不罅故也。
若尔不识事识犯即是无罪等者。此更重难。难除第
七句。此句既不识事事本开无罪。又复识犯。犯上亦
无不学无知罪。故知第七句不识事识犯。则全无罪。
正应有八。何得说九。三解云。若从不学无知罪而有
九者。然事既是不可学。本开无罪。我今此一句云不
识事识犯。此句则全无罪。不合有此句。伹应有八。何
得言九。答如前巳解句法相从者。谓前既伹合有六
不许有九。即答云。然此三句中。约其下二句。犯上不
识与疑亦有犯故。故须第七命得下二句。故得说九。
又此答意云。虽然无罪。藉此一句。方召得下二句故
法尔相从来也。
又解若就可学事上生可学迷等者。此一段巳下。是
第二更别生一意。通释前或六八九句不同也。义意
此亦非宣自生此意。乃是古德解耳。故戒疏对此则
云有人解言。何须如此(斥上诸解)。今总为分。若可学事法。
生可学迷。一向九句等(云云如钞不异)。故知尽是古师之解
谓不犯根本。何得言作犯。答若造作杌木。此实无或
缘罪境。迷对非畜。还复可明。故须判为作犯也。宾叙
疏意云。若根本不识事。便无下品三句者。谓本迷人
为杌想杀。或复过量。作不过量想。由本迷故便无。下
品不识事三句。更细论者。若迷人作非人等想。亦有
后心之吉。还成九句。若取同趣为异境。虽是不识事。
而义同识事人想不罅故也。
若尔不识事识犯即是无罪等者。此更重难。难除第
七句。此句既不识事事本开无罪。又复识犯。犯上亦
无不学无知罪。故知第七句不识事识犯。则全无罪。
正应有八。何得说九。三解云。若从不学无知罪而有
九者。然事既是不可学。本开无罪。我今此一句云不
识事识犯。此句则全无罪。不合有此句。伹应有八。何
得言九。答如前巳解句法相从者。谓前既伹合有六
不许有九。即答云。然此三句中。约其下二句。犯上不
识与疑亦有犯故。故须第七命得下二句。故得说九。
又此答意云。虽然无罪。藉此一句。方召得下二句故
法尔相从来也。
又解若就可学事上生可学迷等者。此一段巳下。是
第二更别生一意。通释前或六八九句不同也。义意
此亦非宣自生此意。乃是古德解耳。故戒疏对此则
云有人解言。何须如此(斥上诸解)。今总为分。若可学事法。
生可学迷。一向九句等(云云如钞不异)。故知尽是古师之解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43a 页 X42-0943.png
也。今言若就可学事上生可学迷。一向九句者。谓是
怠慢不学教人。然一切事。皆是可学。但不可学故迷。
虽疑不识。皆结根本及不学无知。故文云。不以无知
得脱。此则得有九句。以犯根本重故。莫不犯根本者。
琳云。又通迷悟释也。含前两九句总解。故云可学事
上可学迷等。莫者无也。谓汝此三句。或可是可学。迷
则犯根本故须得来。若不可学迷则作犯唯六耳。或
是转想。有前心兰。亦须得来。若可学迷上事生不可
学迷唯六者。此是本迷句也。下文云。转想等者。是转
想迷也。今此即是勤教人。于事忽迷。如想疑等故以
开也。此则除下品三句。谓不识事三句。故言唯六句
有罪。若转想结前心等者。上既明若可学事。生不可
学迷。是本迷故。但有六句。今明转想则九句也。如本
拟杀人。中间转想。作非人畜杌者。还得九句。谓有杀
人方便兰。故言并方便罪。以由此作犯故。则有不学
无知相从而生。故有九句。若迷想就后心唯得六句
者。此是转想迷也。此望后心。或得九。或得六句。谓若
迷想作杌木。及无主物。则始终无罪。故伹有六句。如
有主物。作无主想取无犯。以非缘罪境故。此既不犯
根本。则无不学无知相从也。或九句人非人想后心
吉者。此谓迷想。对情境故。即有九句。不同前转想作
其非情。今此谓本欲杀人。转作非人畜生想。望后心
吉。谓非人不合杀故。言生罪缘故。此则还得九句。上
言有主无主想。此则非生罪缘。故但六句。若兼止犯
怠慢不学教人。然一切事。皆是可学。但不可学故迷。
虽疑不识。皆结根本及不学无知。故文云。不以无知
得脱。此则得有九句。以犯根本重故。莫不犯根本者。
琳云。又通迷悟释也。含前两九句总解。故云可学事
上可学迷等。莫者无也。谓汝此三句。或可是可学。迷
则犯根本故须得来。若不可学迷则作犯唯六耳。或
是转想。有前心兰。亦须得来。若可学迷上事生不可
学迷唯六者。此是本迷句也。下文云。转想等者。是转
想迷也。今此即是勤教人。于事忽迷。如想疑等故以
开也。此则除下品三句。谓不识事三句。故言唯六句
有罪。若转想结前心等者。上既明若可学事。生不可
学迷。是本迷故。但有六句。今明转想则九句也。如本
拟杀人。中间转想。作非人畜杌者。还得九句。谓有杀
人方便兰。故言并方便罪。以由此作犯故。则有不学
无知相从而生。故有九句。若迷想就后心唯得六句
者。此是转想迷也。此望后心。或得九。或得六句。谓若
迷想作杌木。及无主物。则始终无罪。故伹有六句。如
有主物。作无主想取无犯。以非缘罪境故。此既不犯
根本。则无不学无知相从也。或九句人非人想后心
吉者。此谓迷想。对情境故。即有九句。不同前转想作
其非情。今此谓本欲杀人。转作非人畜生想。望后心
吉。谓非人不合杀故。言生罪缘故。此则还得九句。上
言有主无主想。此则非生罪缘。故但六句。若兼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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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有八句者。如前作犯九句中。若论根本事上但有
六句。由下品不识事三句无根本。但有止犯罪。更兼
下品三句中。后之二句。名为止犯。是上六句。则成八
句。若更论句法相从。取第七句则成九句故言亦得
说九。言相从造事亦得说九者。谓是作犯明义必造
前根本事也。故曰造事。谓第七句。是相从而来。虽无
不学无知罪。此由作根本事。故云亦得为九也。立云
以由下品三句是不可学迷。无根本作犯罪者。则上
六句是作犯句。我今除第七不犯句。将我作犯六句。
又兼止犯两句。则成八句。故云兼止犯有八也。其第
七句。虽无其罪。然又造前事竟相从来。又得立九也。
上二句所以名止犯者。景云。若就进修门中则无此
句。今就止犯故有此句。
不知镜不等者。立谓。镜者照也。钞主意言。我于此持
犯篇中。极为汝亦细分别。但不知汝照不可好思之。
从此巳下。次明作持九句。若从对事法以辨。实亦应
有两个九句者。胜云。如上体状门云。作持通对事法
两种。今则约事约法。立二个九句。谓将事对犯。既有
九句。将法对犯。亦有九句。今言事者。谓房量须识也。
今言法者。白二教法亦须识也。言犯者。残兰吉等须
识也。但由句法阶降不殊。今约对法对事。故合明之。
但作一九句也。皆谓作行犯中有法。复有事如造房
是事。其房是事处分是法。如前房上。四重境想。约事
约法不同。今对此事此法各有九句。今但合而明之。
六句。由下品不识事三句无根本。但有止犯罪。更兼
下品三句中。后之二句。名为止犯。是上六句。则成八
句。若更论句法相从。取第七句则成九句故言亦得
说九。言相从造事亦得说九者。谓是作犯明义必造
前根本事也。故曰造事。谓第七句。是相从而来。虽无
不学无知罪。此由作根本事。故云亦得为九也。立云
以由下品三句是不可学迷。无根本作犯罪者。则上
六句是作犯句。我今除第七不犯句。将我作犯六句。
又兼止犯两句。则成八句。故云兼止犯有八也。其第
七句。虽无其罪。然又造前事竟相从来。又得立九也。
上二句所以名止犯者。景云。若就进修门中则无此
句。今就止犯故有此句。
不知镜不等者。立谓。镜者照也。钞主意言。我于此持
犯篇中。极为汝亦细分别。但不知汝照不可好思之。
从此巳下。次明作持九句。若从对事法以辨。实亦应
有两个九句者。胜云。如上体状门云。作持通对事法
两种。今则约事约法。立二个九句。谓将事对犯。既有
九句。将法对犯。亦有九句。今言事者。谓房量须识也。
今言法者。白二教法亦须识也。言犯者。残兰吉等须
识也。但由句法阶降不殊。今约对法对事。故合明之。
但作一九句也。皆谓作行犯中有法。复有事如造房
是事。其房是事处分是法。如前房上。四重境想。约事
约法不同。今对此事此法各有九句。今但合而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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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约法上作可学九句。事则略而不出。又复此中。但
明法句。不明事句者。由事句义同前止持中约事作
竟其相也。次但约法作句。恐人未识。故今出结罪多
少。例上可知。唯对可学以辨者。此恐古师言。今宣不
然。则通可学不可学。各九句。故今即云不可学法迷
亦文同九句。故知通可学不可学也。私云前体状门
中。明作持。亦云事。唯可学与今失同。皆是古义。有人
云。此应是昔解。今不同之。若言同者。下何故言不可
学迷。亦有九句。故不同此也。所以如上止持可学事
中者。谓今作持。与前止持中。初可学事中。九句同也。
此但顺教作事。各谓前止持中。以识事识犯。不造恶。
名止持。此一句为上品持戒。今我则亦然。谓以识法
识犯。造事名作。此一偈为上品。故言此但顺教而作
之。与前为异。前则唯止恶名持。此则作善名持。故言
异也。
注云。须乞白二者。谓若不识法者。谓言造房不须处
分。或谓单白也。又不识犯者。谓言不乞亦不犯残。故
知此九。从可学愚教来。故不识非谓是迷心。所以结
根本罪也。下品四句疑法疑犯者。疑法。谓疑造房为
白二。为白四。为单白也。疑犯者。谓若不乞法为犯残。
为兰。为提吉。馀例知也。言不识法者。戒疏云。直单白
不须白二。虽知白二。不识通塞。亦是不识也。
不可学法迷亦有九句如前段等者。谓今文。明作持
不可学九句。如前止持中不可学九句无异。亦三三
明法句。不明事句者。由事句义同前止持中约事作
竟其相也。次但约法作句。恐人未识。故今出结罪多
少。例上可知。唯对可学以辨者。此恐古师言。今宣不
然。则通可学不可学。各九句。故今即云不可学法迷
亦文同九句。故知通可学不可学也。私云前体状门
中。明作持。亦云事。唯可学与今失同。皆是古义。有人
云。此应是昔解。今不同之。若言同者。下何故言不可
学迷。亦有九句。故不同此也。所以如上止持可学事
中者。谓今作持。与前止持中。初可学事中。九句同也。
此但顺教作事。各谓前止持中。以识事识犯。不造恶。
名止持。此一句为上品持戒。今我则亦然。谓以识法
识犯。造事名作。此一偈为上品。故言此但顺教而作
之。与前为异。前则唯止恶名持。此则作善名持。故言
异也。
注云。须乞白二者。谓若不识法者。谓言造房不须处
分。或谓单白也。又不识犯者。谓言不乞亦不犯残。故
知此九。从可学愚教来。故不识非谓是迷心。所以结
根本罪也。下品四句疑法疑犯者。疑法。谓疑造房为
白二。为白四。为单白也。疑犯者。谓若不乞法为犯残。
为兰。为提吉。馀例知也。言不识法者。戒疏云。直单白
不须白二。虽知白二。不识通塞。亦是不识也。
不可学法迷亦有九句如前段等者。谓今文。明作持
不可学九句。如前止持中不可学九句无异。亦三三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44a 页 X42-0944.png
分之。今文不重作。但改事为法。此文正是破昔义。昔
云。作持事。唯可学。不通不可学。今明不然。皆有迷忘。
故戒疏云。法虽可学。迷倒忽生。佛开不犯。不同昔解。
是以律中。不处分处分想疑皆非残故。又前答云。必
如所引后作持中更为辨也。正是指于此文。上释作
持义竟。
次论止犯或九或八者。自意云。若如约修造前事。而
生止犯。则有九句。如造房不乞法。畜长不说净。是止
犯。以其或时了知教相。但不乞处分。此名止犯。唯残
罪。无不学无知之罪。此则由造前事。从根本有罪。而
论有识法识犯之一句。应成九也。若就不学问人边。
明止犯者。则无此一句以不对事修造。直尔止住无
别根本事可对。故不将识法识犯一句。以为止犯之
数。由此一句无罪。不得置不学家止犯中论。所以唯
有八句。此入皆是不学无知之罪。此止犯中。更不列
句。但翻前作持之九也。先明九句。若八句至下自明
此中虽不列句。然皆是道兰。其不学无知罪多少也。
上品四句有十六罪中品四句有八罪下品一句但
犯根本者。今此所明九句。与前止持可学九句一同。
今言上品十六罪。是前止持中。下品四句十六罪也。
今于犯中明义。故将多罪为上品。言十六罪者。有四
疑四不识。得四提四吉。疑中八吉。十二吉四提成十
六也。中品八罪者。二不识二疑。有二提六吉。成八也。
下品一句但犯根本一罪者。谓既识法识犯则无不
云。作持事。唯可学。不通不可学。今明不然。皆有迷忘。
故戒疏云。法虽可学。迷倒忽生。佛开不犯。不同昔解。
是以律中。不处分处分想疑皆非残故。又前答云。必
如所引后作持中更为辨也。正是指于此文。上释作
持义竟。
次论止犯或九或八者。自意云。若如约修造前事。而
生止犯。则有九句。如造房不乞法。畜长不说净。是止
犯。以其或时了知教相。但不乞处分。此名止犯。唯残
罪。无不学无知之罪。此则由造前事。从根本有罪。而
论有识法识犯之一句。应成九也。若就不学问人边。
明止犯者。则无此一句以不对事修造。直尔止住无
别根本事可对。故不将识法识犯一句。以为止犯之
数。由此一句无罪。不得置不学家止犯中论。所以唯
有八句。此入皆是不学无知之罪。此止犯中。更不列
句。但翻前作持之九也。先明九句。若八句至下自明
此中虽不列句。然皆是道兰。其不学无知罪多少也。
上品四句有十六罪中品四句有八罪下品一句但
犯根本者。今此所明九句。与前止持可学九句一同。
今言上品十六罪。是前止持中。下品四句十六罪也。
今于犯中明义。故将多罪为上品。言十六罪者。有四
疑四不识。得四提四吉。疑中八吉。十二吉四提成十
六也。中品八罪者。二不识二疑。有二提六吉。成八也。
下品一句但犯根本一罪者。谓既识法识犯则无不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44b 页 X42-0944.png
学无知之罪。如造房不乞处分。直犯根本一残。故言
结根本也。
所以颠倒前句不同者。此明将欲释于所以。先且自
徵。何故前作持中。识法识犯为上品。带识及疑为中
品。不识及疑为下品者。乃将无罪为上品。今止犯中。
何意将多罪为上品。无罪为下品。答云。前约持中明
义。用识法识犯无罪为上品。此就犯中解义。故侧翻
之。以识事无罪为下品。问既问解义罪多为上品者。
前作犯中九句。何不类此。答此皆持犯。自相对。亦不
要尽。须将罪多为上品。立义一时不同。何足致或犯
四根本僧残。各加不学无知。至非多何谓者。此言来
意。明欲成其罪多为上品之义耳。谓上品四句中。既
各有不学无知罪。并四句中别各有不乞处分造房
之残。岂非罪多耶。故曰非多何谓。问其上品四句中。
既有二句不识事。俱应合有二根本残事。即是偷兰。
今言四根本残其义何耶。解云。此是可学止犯句。由
迷教故。故疑与不识。皆犯根本残罪。向若是不可学
法。迷则如来难也。大疏家亦破此四残如前问意。然
是摄破正义。如答意也。
言八句对教行不学以明则无识法等下品一句者。
此释上文。或九或八九。如前明。此正释八。言对教行
者。教谓律藏。由不学此律义。即名止犯也。行谓对治
之行。以对非须起治心。此心名为行也。不起此心。名
止犯也。今言八句者。立云。其人是不学教人。既不学
结根本也。
所以颠倒前句不同者。此明将欲释于所以。先且自
徵。何故前作持中。识法识犯为上品。带识及疑为中
品。不识及疑为下品者。乃将无罪为上品。今止犯中。
何意将多罪为上品。无罪为下品。答云。前约持中明
义。用识法识犯无罪为上品。此就犯中解义。故侧翻
之。以识事无罪为下品。问既问解义罪多为上品者。
前作犯中九句。何不类此。答此皆持犯。自相对。亦不
要尽。须将罪多为上品。立义一时不同。何足致或犯
四根本僧残。各加不学无知。至非多何谓者。此言来
意。明欲成其罪多为上品之义耳。谓上品四句中。既
各有不学无知罪。并四句中别各有不乞处分造房
之残。岂非罪多耶。故曰非多何谓。问其上品四句中。
既有二句不识事。俱应合有二根本残事。即是偷兰。
今言四根本残其义何耶。解云。此是可学止犯句。由
迷教故。故疑与不识。皆犯根本残罪。向若是不可学
法。迷则如来难也。大疏家亦破此四残如前问意。然
是摄破正义。如答意也。
言八句对教行不学以明则无识法等下品一句者。
此释上文。或九或八九。如前明。此正释八。言对教行
者。教谓律藏。由不学此律义。即名止犯也。行谓对治
之行。以对非须起治心。此心名为行也。不起此心。名
止犯也。今言八句者。立云。其人是不学教人。既不学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44c 页 X42-0944.png
问。如何得识法识犯。故知止犯。对不学法者。但有八
句耳。以生来不学圣教。岂能识法识犯。故无此一句。
此亦是古人解也。首疏云。言有立八句者。谓无识犯
一句。此翻进趣修学。巳明止犯(谓翻却修学。即是不修学。以不学故。则无
识犯一句。故有八句)。既云止犯。由不学生何有识法识犯。是以
但八(此上是昔别昔人作。此解耳)。首云。今解。若翻译以明止。唯八
不得九(谓翻解是不解即名无知。以无知故。别无识法识犯一句。但有八也)。若翻修明
止。即九句(翻修是不修也。谓随行中作法也。谓此识教相。但不依则有九句。谓有识法识犯句
也)。如不受三衣说净等。解而不作。云何不得有识法
识犯。望根本不作法名止犯愚痴名下品也。四句各
得一罪。上品四句。各得二罪。以犯门解义罪多为上。
翻前持中无罪为上句法回据上可知其首疏意。若
就修行解止犯则有九句。若就不学解止犯。但有八
句。以不学之人义无识法识犯也。戒疏云。有人解云。
止犯位中。对教不学。有唯八句。除法事俱识句也。对
事不学九句通有。如造房舍衣钵。虽达相了知。何妨
不乞处分受持加净。皆获残提等罪是也(上言对事者。对造房
衣钵之事也)。若对事明。亦有两个九句者。此生起约事上。
亦有可学不可学。九句意也。胜云。前既言阶降不异。
合为一九句。此中何故。更辨者胜前但约法。难作持
门中。生不可学九句。未对明故。此更重出作持事中
亦有不可学句。若不出者。恐人疑事无不可学缘。古
来诸师。事上不随不可学。故今的简异古也。有人云。
作持止犯二行。前巳明法可学九句竟。
句耳。以生来不学圣教。岂能识法识犯。故无此一句。
此亦是古人解也。首疏云。言有立八句者。谓无识犯
一句。此翻进趣修学。巳明止犯(谓翻却修学。即是不修学。以不学故。则无
识犯一句。故有八句)。既云止犯。由不学生何有识法识犯。是以
但八(此上是昔别昔人作。此解耳)。首云。今解。若翻译以明止。唯八
不得九(谓翻解是不解即名无知。以无知故。别无识法识犯一句。但有八也)。若翻修明
止。即九句(翻修是不修也。谓随行中作法也。谓此识教相。但不依则有九句。谓有识法识犯句
也)。如不受三衣说净等。解而不作。云何不得有识法
识犯。望根本不作法名止犯愚痴名下品也。四句各
得一罪。上品四句。各得二罪。以犯门解义罪多为上。
翻前持中无罪为上句法回据上可知其首疏意。若
就修行解止犯则有九句。若就不学解止犯。但有八
句。以不学之人义无识法识犯也。戒疏云。有人解云。
止犯位中。对教不学。有唯八句。除法事俱识句也。对
事不学九句通有。如造房舍衣钵。虽达相了知。何妨
不乞处分受持加净。皆获残提等罪是也(上言对事者。对造房
衣钵之事也)。若对事明。亦有两个九句者。此生起约事上。
亦有可学不可学。九句意也。胜云。前既言阶降不异。
合为一九句。此中何故。更辨者胜前但约法。难作持
门中。生不可学九句。未对明故。此更重出作持事中
亦有不可学句。若不出者。恐人疑事无不可学缘。古
来诸师。事上不随不可学。故今的简异古也。有人云。
作持止犯二行。前巳明法可学九句竟。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45a 页 X42-0945.png
今约事上。亦有两个九句。更不出之。但类前可解。立
前止持中。亦合约事约法。有两个九句。作持中亦有
两个九句。作犯止犯。亦各有约法约事。有两个九句。
有十六个九句。一个八句。谓可学迷及不可学迷者。
此是略释于两个九句意也。言谓可学迷者。即上可
学九句也。此迷教者。由不学故生迷。谓是可学事上。
生可学迷。故云然也。言不可学迷者。即是从此巳下。
合有不可学九句。名不可学迷也。伹略不出耳。以心
境迷妄非学能了故。圣不制罪。名为不可学迷。见犯
不发即是可学者。有人云。不学教止犯。明可学不可
学法句。如前释竟。今此中明应作前事止犯如止不
说净过日。不肯改心说净。即名可学九句。一向犯根
本。若忘则是迷不犯也。此学句合有九句。犯根本故。
不比前不学教。明则无初一句也。
达之则类通法界者。立明。随指一戒。作此分别。若识
意竟。约一切戒作并得通解也。上来四段不同。总释
第一不学无知。历位分别门义竟。
二方便趣果者。此明造罪之解。有其方便。兼复有果
因方便故。进趣其果。谓根本罪。名为果也。
必有三时者。立谓。初中后为三。深云。方便根本。后心
也。大圣随时而制者。谓根本及方便罪。并是大圣随
机而制也。略如上列者。立谓。如篇聚中明其方便相
也。但心起身口。唯有根本无方便者。谓但有根本吉
罗。更无方便罪也。景云。此举欲起身口之时。但心虽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45b 页 X42-0945.png
起。身口未动。但心作动意故曰也。
若动身口亦有远近方便者。谓且上树。发心欲上。是
远方便。临至树边。手捉欲上。是近方便。若上是根本
吉也。律中但明成者波罗夷不成者偷兰者。济云。并
部愿律师执此文。不许有进趣方便。伹名七不成。如
欲杀人。进趣方便。未有罪名。由心未息。岂结兰罪。但
可增其不善。若至境所。缘差心息。不作根本。方结偷
兰。故曰不成者兰也。广如卷初者。即如篇聚名报中
巳辨此义竟。
若尔与单心何别者。立谓难意云。如汝所发心作心
念皆犯者。与大乘菩萨单心之犯何殊也。答律制动
身口思心等者。答意云。律制动身口意心方犯。此思
心不同大乘单心。大乘起心。不欲动身口亦犯。但起
心初念即犯。二乘要拟动身口发心故。若直动心。不
拟动身口者无犯也。言名为期业者。疏云。因果相应
有同契疑。故曰期业。有人云。要心期作杀盗等事。故
曰期业。戒疏云。此谓发心。将由身口。虽未动相。即名
为犯。又云。制声闻戒。于可制者言之。独头心念。忽起
缘非。不名为犯。重缘向念。可得思觉。而不制约。故是
犯科。所以律文。心念作。任情两取。景云。心起期与身
口作业。故曰期业也。凡人恒缘欲境者。案善见。论云。
凡人心。恒缘于欲。未曾舍离。圣人若制。身口以结罪。
无有得脱者。是故圣人制戒要内身心。是故律中。说
无罪者。起心不动身口。是名无罪。若起盗心。当身尅
若动身口亦有远近方便者。谓且上树。发心欲上。是
远方便。临至树边。手捉欲上。是近方便。若上是根本
吉也。律中但明成者波罗夷不成者偷兰者。济云。并
部愿律师执此文。不许有进趣方便。伹名七不成。如
欲杀人。进趣方便。未有罪名。由心未息。岂结兰罪。但
可增其不善。若至境所。缘差心息。不作根本。方结偷
兰。故曰不成者兰也。广如卷初者。即如篇聚名报中
巳辨此义竟。
若尔与单心何别者。立谓难意云。如汝所发心作心
念皆犯者。与大乘菩萨单心之犯何殊也。答律制动
身口思心等者。答意云。律制动身口意心方犯。此思
心不同大乘单心。大乘起心。不欲动身口亦犯。但起
心初念即犯。二乘要拟动身口发心故。若直动心。不
拟动身口者无犯也。言名为期业者。疏云。因果相应
有同契疑。故曰期业。有人云。要心期作杀盗等事。故
曰期业。戒疏云。此谓发心。将由身口。虽未动相。即名
为犯。又云。制声闻戒。于可制者言之。独头心念。忽起
缘非。不名为犯。重缘向念。可得思觉。而不制约。故是
犯科。所以律文。心念作。任情两取。景云。心起期与身
口作业。故曰期业也。凡人恒缘欲境者。案善见。论云。
凡人心。恒缘于欲。未曾舍离。圣人若制。身口以结罪。
无有得脱者。是故圣人制戒要内身心。是故律中。说
无罪者。起心不动身口。是名无罪。若起盗心。当身尅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45c 页 X42-0945.png
责。还复好心。
以上三缘将至果处者。立谓。三方便一吉。二兰假。三
缘来趣果。若彼七通缘来隔。不得至果。故号前三为
方便罪也。注云。七缘义如后说者。即是下第三具缘
成犯中。有七门者。是名为通缘也。并入果本者。谓既
无七缘来隔则。成根本果罪。故曰果本也。
不同他部因成果巳便有本时方便等者。和上云。五
分犯根本巳。更有方便罪在也。上来释第二方便趣
果门义竟。
三具缘成犯者。谓此下立其犯戒之缘。用通一切戒
也。
并托因缘罪居六聚等者。谓夫以犯戒。皆藉因犯缘。
名为方便。然至果。言罪居六聚者。谓此方便。及果之
罪。居于六聚。故忏不同。若化教者。伹论结成业果。不
明方便等。无罪。无违教之罪。不同化教但论成业结
犯者。明其化教。直论成业。结其根本业道之罪。更无
方便违教之罪也。此上文意者。明其方便。居在六聚
五篇之中。故须明识。拟约节依篇聚忏。不得通漫同
化教也。
今依诸戒通别二缘者。此七是通缘。随相中是别。此
通别二缘。互各有缺。须依二文。方得识相。如杀戒别
缘。唯云一是二人想等。不言是比丘。知谁为能杀者。
又不云佛制广教后。知何是犯时也。馀义付在临时
说者之口。有人通立五缘用解诸戒者。立云。即并部
以上三缘将至果处者。立谓。三方便一吉。二兰假。三
缘来趣果。若彼七通缘来隔。不得至果。故号前三为
方便罪也。注云。七缘义如后说者。即是下第三具缘
成犯中。有七门者。是名为通缘也。并入果本者。谓既
无七缘来隔则。成根本果罪。故曰果本也。
不同他部因成果巳便有本时方便等者。和上云。五
分犯根本巳。更有方便罪在也。上来释第二方便趣
果门义竟。
三具缘成犯者。谓此下立其犯戒之缘。用通一切戒
也。
并托因缘罪居六聚等者。谓夫以犯戒。皆藉因犯缘。
名为方便。然至果。言罪居六聚者。谓此方便。及果之
罪。居于六聚。故忏不同。若化教者。伹论结成业果。不
明方便等。无罪。无违教之罪。不同化教但论成业结
犯者。明其化教。直论成业。结其根本业道之罪。更无
方便违教之罪也。此上文意者。明其方便。居在六聚
五篇之中。故须明识。拟约节依篇聚忏。不得通漫同
化教也。
今依诸戒通别二缘者。此七是通缘。随相中是别。此
通别二缘。互各有缺。须依二文。方得识相。如杀戒别
缘。唯云一是二人想等。不言是比丘。知谁为能杀者。
又不云佛制广教后。知何是犯时也。馀义付在临时
说者之口。有人通立五缘用解诸戒者。立云。即并部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46a 页 X42-0946.png
愿律师也。其五是何。一是比丘即能犯人。二有所对
即所犯境。三有心。四心境相应。五事成究竟。唯除淫
酒。阙无相应。今钞云非无此义。太成漫该。故不存此
五缘也。砺依了疏立三缘。以释诸戒。一若人巳受大
比丘戒。二若如来巳制广教。三若人不至痴法。宾云。
依此三缘。今时一切比丘。总应是犯。谓今僧尼曾受
大戒。是广教后。又不至痴法故也。今应更加一缘。第
四随所作犯。应言通缘有四。一是大比丘。二如来制
广教后。三若人不至痴法。四随所作犯。作此成立。收
义始尽。
或是五众而造境未果者。立谓。虽是五众。欲造前事。
未得究竟。便自命终。但有方便罪也。或为他杀者。且
如本杀人。步步得兰。至境所却遭他害。但有方便罪。
或舍本戒邪见二形生等者。立谓。由邪见故。即失善
戒。故虽犯罪。无戒可违。二形者。未受时生。受戒不得。
若受后忽生。戒体即谢。并非五众业思乃畅者。谓上
来形差等。不名五众。虽造前过。畅决本心。由无戒故。
不名违制。
或有迷谬境有错误者。立云。迷谬约心有也。错者如
本欲杀张便错杀王。境虽是别。望人皆重。又云。错者。
双缘两境。如张王相并。放箭射张著王也。误者如杀
人非人来替。谓言是人。因即杀之。名为误也。疏云。错
据境差。误据心谬。二境交涉。名之为错。缘此谓彼。称
之为误。或无记馀缘者。如扶持木石等。
即所犯境。三有心。四心境相应。五事成究竟。唯除淫
酒。阙无相应。今钞云非无此义。太成漫该。故不存此
五缘也。砺依了疏立三缘。以释诸戒。一若人巳受大
比丘戒。二若如来巳制广教。三若人不至痴法。宾云。
依此三缘。今时一切比丘。总应是犯。谓今僧尼曾受
大戒。是广教后。又不至痴法故也。今应更加一缘。第
四随所作犯。应言通缘有四。一是大比丘。二如来制
广教后。三若人不至痴法。四随所作犯。作此成立。收
义始尽。
或是五众而造境未果者。立谓。虽是五众。欲造前事。
未得究竟。便自命终。但有方便罪也。或为他杀者。且
如本杀人。步步得兰。至境所却遭他害。但有方便罪。
或舍本戒邪见二形生等者。立谓。由邪见故。即失善
戒。故虽犯罪。无戒可违。二形者。未受时生。受戒不得。
若受后忽生。戒体即谢。并非五众业思乃畅者。谓上
来形差等。不名五众。虽造前过。畅决本心。由无戒故。
不名违制。
或有迷谬境有错误者。立云。迷谬约心有也。错者如
本欲杀张便错杀王。境虽是别。望人皆重。又云。错者。
双缘两境。如张王相并。放箭射张著王也。误者如杀
人非人来替。谓言是人。因即杀之。名为误也。疏云。错
据境差。误据心谬。二境交涉。名之为错。缘此谓彼。称
之为误。或无记馀缘者。如扶持木石等。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46b 页 X42-0946.png
是无记得逆及重者。以违恩养故得逆。以作人想杀
故犯重也。阿罗汉无记犯者。案十诵云。优波离。问佛
罗汉为善心犯。为不善心犯。为无记心犯耶。佛言罗
汉有所犯者。皆是无记。云何无记心。佛言若罗汉不
忆有长衣。数数食。别众食。不白入聚落。不著僧伽梨
入聚落。若睡时他持著高广床上。若睡时他著女人
林上若未睡时。未受大人出家房。睡眠时。未受大戒
人入房。觉见即悔过。是名罗汉所犯。皆是无记心也。
罗汉不为梦眠但为四大故少时息者。案智度论第
九十云。夫眠有二种一者眠而梦。二者眠而不梦。阿
罗汉。非为安稳著乐故眠。但受四大身法。应有食息
眠觉。是故少许时息。名为梦也。
如草系海板等例者。如缘说(云云)。钞引此事意者。谓
道力既成。至于遮戒。亦能持也。
五无梵行难等者文。此义意者。明既得此命梵难缘。
开作前事。以有此命梵之缘。作不结罪。故引此来。谓
成具缘不具缘等义也(思之可解)。言伏藏者。立谓。所以伏
藏。能梵难者。谓有主属主。无主属王。比丘在边。容贪
心盗损故也。佛言即以此事去等者。此约佛制安居。
若不顺得罪。名为遮戒。今有上诸难缘。佛开直去。今
引此文来。明其遮戒。有益得开也。
下三篇体是威仪不开性戒者。立明。如打搏饮用二
虫断命等。必定不开。由是性重戒故。或是遮恶者。如
捉宝伤地坏生。体是遮戒。若野火烧等。亦开比丘杀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46c 页 X42-0946.png
草掘地断火。此为有益。故开救等也。或是事轻者。如
不摄耳听戒。非时入聚。半月过浴。有缘益者即开。或
以轻遮重者。立谓。如兰若捉佗值明不会衣。开遥心
舍。遮其堕罪。但犯吉罪。故曰以轻遮重也。若不开反
上可知者。立谓。非遮恶戒。是事重等。皆不开也。
一缘者。案母论云。犯罪凡有三种。一者初犯罪缘。如
须提那子与本故二行欲。因此佛集诸比丘。名为缘
也。二制者。论云。二因犯故制者。若比丘行非梵行。波
罗夷不共住。是制也。三重制者。论云。即林中与畜生。
乃至死马等行欲是也。一缓一急者。论云。约上重罪。
有二种因缘。一者缓。一者急。言缓者。若比丘欲舍戒
还家行淫。佛即听之。若后时乐在道者。听出家与受
具戒。是缓也。又如难提比丘犯淫巳。都无覆心。佛听
与学悔。此亦是缓。言急者。乃至畜生与人同犯。是急
也。三处决断是律师等者。论云。一缓。二制。三重制。是
也。此上名三处决断所犯事也。复有三处决断非犯。
一缘。二制。三重制。言缘者。佛未制戒时初犯者是缘。
言制者。初犯人制不犯罪是名制。言重制者。若比丘。
为强力所逼。共行淫等。若不受乐。此则不犯。是名重
制。此三处决断不犯(馀一切戒例然)。景云。上引母论三阶处
断者。欲明律师断罪。于一切戒。为人断者。应观前犯
戒人。若有数犯。应从重断。若性常谨慎。忽尔误犯者。
应以轻科。谓护宜从急。断罪从宽。是义也。
七进趣正果者。谓犯究竟根本。名正果也。若住则成
不摄耳听戒。非时入聚。半月过浴。有缘益者即开。或
以轻遮重者。立谓。如兰若捉佗值明不会衣。开遥心
舍。遮其堕罪。但犯吉罪。故曰以轻遮重也。若不开反
上可知者。立谓。非遮恶戒。是事重等。皆不开也。
一缘者。案母论云。犯罪凡有三种。一者初犯罪缘。如
须提那子与本故二行欲。因此佛集诸比丘。名为缘
也。二制者。论云。二因犯故制者。若比丘行非梵行。波
罗夷不共住。是制也。三重制者。论云。即林中与畜生。
乃至死马等行欲是也。一缓一急者。论云。约上重罪。
有二种因缘。一者缓。一者急。言缓者。若比丘欲舍戒
还家行淫。佛即听之。若后时乐在道者。听出家与受
具戒。是缓也。又如难提比丘犯淫巳。都无覆心。佛听
与学悔。此亦是缓。言急者。乃至畜生与人同犯。是急
也。三处决断是律师等者。论云。一缓。二制。三重制。是
也。此上名三处决断所犯事也。复有三处决断非犯。
一缘。二制。三重制。言缘者。佛未制戒时初犯者是缘。
言制者。初犯人制不犯罪是名制。言重制者。若比丘。
为强力所逼。共行淫等。若不受乐。此则不犯。是名重
制。此三处决断不犯(馀一切戒例然)。景云。上引母论三阶处
断者。欲明律师断罪。于一切戒。为人断者。应观前犯
戒人。若有数犯。应从重断。若性常谨慎。忽尔误犯者。
应以轻科。谓护宜从急。断罪从宽。是义也。
七进趣正果者。谓犯究竟根本。名正果也。若住则成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47a 页 X42-0947.png
方便者。谓未犯根本即住也。相有四分者。私云。于此
进趣中。分为四缘。何者为四。一法隔。二懈怠息。三好
心息。四心疑故息。有此四缘。来善还成。住于方便。四
段不同。今即是初。一由法隔故为方便一切诸谏戒
等者。如十三中。下诸谏戒。由僧设谏。随一法竟不舍。
一兰。故言法隔。若至三法竟。通成果罪。若未至三即
舍。是住方便也。缘坏离阻者。缘谓如安杀具。忽然失
坏刀折等缘。又如淫中境亡是也。或复强盛不可侵
陵等者。立明。如欲杀人。行到境边。前人强壮。不可如
此。强壮字属杀。若侵陵字。属淫戒也。谓本欲行淫。淫
境不受。故曰不可侵陵也。三好心息者。亦云善心息
也。首疏问曰。此乃善心生。云何言息。答实是善心生。
此心是能息。恶心是所息。今从所息处彰名。故曰也。
四心疑故息不同想心等者。此谓想心本欲杀人。转
想作非畜而杀。故结不定。今疑心不了。便即停住。住
方便兰也。起心当人疑是非人者。谓前境实是人。但
起心疑是非人。以无欲杀非人之心。即便停住。但得
本人方便兰罪也。
上所列诸通缘者。即如上七缘者是也。两明二犯得
知因果轻重犯不犯相等者。谓将此通缘。与随相中
别缘计会。断其止作二犯。方得知其为住因。为至果。
成根本罪。故言得知因果轻重也。谓必须具此通别
两缘。乃得成止作二犯故曰也。又解。二犯者。以通别
二缘相校。缘具者成重。缘不具者成兰。故曰二犯也。
进趣中。分为四缘。何者为四。一法隔。二懈怠息。三好
心息。四心疑故息。有此四缘。来善还成。住于方便。四
段不同。今即是初。一由法隔故为方便一切诸谏戒
等者。如十三中。下诸谏戒。由僧设谏。随一法竟不舍。
一兰。故言法隔。若至三法竟。通成果罪。若未至三即
舍。是住方便也。缘坏离阻者。缘谓如安杀具。忽然失
坏刀折等缘。又如淫中境亡是也。或复强盛不可侵
陵等者。立明。如欲杀人。行到境边。前人强壮。不可如
此。强壮字属杀。若侵陵字。属淫戒也。谓本欲行淫。淫
境不受。故曰不可侵陵也。三好心息者。亦云善心息
也。首疏问曰。此乃善心生。云何言息。答实是善心生。
此心是能息。恶心是所息。今从所息处彰名。故曰也。
四心疑故息不同想心等者。此谓想心本欲杀人。转
想作非畜而杀。故结不定。今疑心不了。便即停住。住
方便兰也。起心当人疑是非人者。谓前境实是人。但
起心疑是非人。以无欲杀非人之心。即便停住。但得
本人方便兰罪也。
上所列诸通缘者。即如上七缘者是也。两明二犯得
知因果轻重犯不犯相等者。谓将此通缘。与随相中
别缘计会。断其止作二犯。方得知其为住因。为至果。
成根本罪。故言得知因果轻重也。谓必须具此通别
两缘。乃得成止作二犯故曰也。又解。二犯者。以通别
二缘相校。缘具者成重。缘不具者成兰。故曰二犯也。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47b 页 X42-0947.png
上来七段不同。总释第三具缘成犯门义竟。
四境想不同五门者。杂料简中。此当第四门。通明五
篇中。境想之义也。一须制意者。谓以制境想意者。使
识知成犯之相。轻重义也。二汎明境界者。文中既对
杀戒明境想。但合明杀戒之犯境。今傍说五篇。故曰
汎也。立谓。五篇戒中。将何为犯境。谓约所对为犯境。
境通内外。谓情非情也。既多差别不同。故须明之。三
有无者。谓五篇中。戒有境想。或无境想。故须明其无
所以也。
则犯罪浟漫者。立谓。浟是浟浟。漫是漫漫。尔疋云。悠
者遐也。行之远也。亦长也。谓若不制其境想。分别轻
重。虽犯众罪。不知罪之轻重。犯与不犯。则浩漫无准。
轻重不分者。立谓。如欲杀人。转想作非畜杀。则但得
兰。若人作人想。心境相当。方乃得夷。此则约想。皆有
轻重。今若不立四句五句。境想裁之。何能识此轻重
也。有无莫显者。且如想杀。对非畜则有后心吉。名之
为有。若想疑对非情杌木无主想等。则无罪。故曰无
也。故诸戒末佛并具张者。谓律本中。二百五十戒。若
理合有者。当戒下文。辨相之中。皆明境想四句五句
等。并佛金口所说也。纵有缺文。但是略者。谓指律文。
或有戒缺无境想者。应是略也。问境想或四句五句
中。皆有疑心。即是境疑。何乃独言境想。不立境疑耶。
答文不可具显。且言境想也。
二明犯境位阶具五者。谓凡所犯戒。必对前境方成
四境想不同五门者。杂料简中。此当第四门。通明五
篇中。境想之义也。一须制意者。谓以制境想意者。使
识知成犯之相。轻重义也。二汎明境界者。文中既对
杀戒明境想。但合明杀戒之犯境。今傍说五篇。故曰
汎也。立谓。五篇戒中。将何为犯境。谓约所对为犯境。
境通内外。谓情非情也。既多差别不同。故须明之。三
有无者。谓五篇中。戒有境想。或无境想。故须明其无
所以也。
则犯罪浟漫者。立谓。浟是浟浟。漫是漫漫。尔疋云。悠
者遐也。行之远也。亦长也。谓若不制其境想。分别轻
重。虽犯众罪。不知罪之轻重。犯与不犯。则浩漫无准。
轻重不分者。立谓。如欲杀人。转想作非畜杀。则但得
兰。若人作人想。心境相当。方乃得夷。此则约想。皆有
轻重。今若不立四句五句。境想裁之。何能识此轻重
也。有无莫显者。且如想杀。对非畜则有后心吉。名之
为有。若想疑对非情杌木无主想等。则无罪。故曰无
也。故诸戒末佛并具张者。谓律本中。二百五十戒。若
理合有者。当戒下文。辨相之中。皆明境想四句五句
等。并佛金口所说也。纵有缺文。但是略者。谓指律文。
或有戒缺无境想者。应是略也。问境想或四句五句
中。皆有疑心。即是境疑。何乃独言境想。不立境疑耶。
答文不可具显。且言境想也。
二明犯境位阶具五者。谓凡所犯戒。必对前境方成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47c 页 X42-0947.png
犯相。所以有五不同。一内报者。即约情境。人天非畜
等。以为犯境。二外事者。即非情也。如草木地水衣钵
食饮等事。以为犯境。三约法者。谓对法以为犯境。四
对时者。谓约其时以为犯境。五缘罪者。谓对罪以为
犯境。
若四境齐犯谓如初戒者。四境即上所列人天非畜
并是犯也。初戒谓淫戒也。以于此四境作淫齐犯。或
各升降如杀盗等者。谓杀人夷。非人兰。畜生提。盗则
人物夷。非人物兰。畜吉。大妄同盗。故言升降。降由下
也。升者高也。
又就人中道俗分别者。谓人中。既有道有俗。或将道
人为犯境。或将俗人为犯境。俗者如贩卖食家有宝
等者。如贩卖戒。共五众贸易无犯。共二俗贩卖。则犯
堕罪。食家强坐戒。是约俗为犯境。道者如谤覆说打
搏疑藏者。以是谤他出家人得残。以残谤他出家人
得提。故九十下文云。以无根僧伽婆尸沙法谤者。波
逸提。即其义也。覆者覆他粗罪者是也。说者向非具
人说粗罪也。打者嗔心打搏比丘也。疑谓疑恼戒也。
藏谓藏他比丘衣钵也。此上皆约道为犯境也。通道
俗者。谓道俗二众俱得名为犯境。言如二宿淫触二
粗语者。二宿谓是与女同宿。及与未具人同宿。此二
戒道俗齐犯。如与俗女宿提。与尼宿亦提。与俗人过
二夜宿。及与沙弥过二夜宿并提。淫者。俗女及尼俱
是犯境。触谓摩触俗女。及尼同犯。二粗。一是粗语。一
等。以为犯境。二外事者。即非情也。如草木地水衣钵
食饮等事。以为犯境。三约法者。谓对法以为犯境。四
对时者。谓约其时以为犯境。五缘罪者。谓对罪以为
犯境。
若四境齐犯谓如初戒者。四境即上所列人天非畜
并是犯也。初戒谓淫戒也。以于此四境作淫齐犯。或
各升降如杀盗等者。谓杀人夷。非人兰。畜生提。盗则
人物夷。非人物兰。畜吉。大妄同盗。故言升降。降由下
也。升者高也。
又就人中道俗分别者。谓人中。既有道有俗。或将道
人为犯境。或将俗人为犯境。俗者如贩卖食家有宝
等者。如贩卖戒。共五众贸易无犯。共二俗贩卖。则犯
堕罪。食家强坐戒。是约俗为犯境。道者如谤覆说打
搏疑藏者。以是谤他出家人得残。以残谤他出家人
得提。故九十下文云。以无根僧伽婆尸沙法谤者。波
逸提。即其义也。覆者覆他粗罪者是也。说者向非具
人说粗罪也。打者嗔心打搏比丘也。疑谓疑恼戒也。
藏谓藏他比丘衣钵也。此上皆约道为犯境也。通道
俗者。谓道俗二众俱得名为犯境。言如二宿淫触二
粗语者。二宿谓是与女同宿。及与未具人同宿。此二
戒道俗齐犯。如与俗女宿提。与尼宿亦提。与俗人过
二夜宿。及与沙弥过二夜宿并提。淫者。俗女及尼俱
是犯境。触谓摩触俗女。及尼同犯。二粗。一是粗语。一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48a 页 X42-0948.png
是叹身索欲。此二戒。尼及俗女齐犯。故曰通道俗也
然于道中内外等者。谓更于道中。内外分别也。内谓
内心及身分等。外谓身外衣食也。外局衣食者。如嗔
心夺他衣。又如食尼赞食。又如三十中取尼衣。浣衣。
赞食。指授食。此皆约外事为犯境。宾同此解有人云。
道中分内外者。谓佛道及外道也。外局衣食者。谓僧
自手与外道食犯提。尼自手与外道衣食俱提。此约
外道为犯境。看下文意。既云内中通大小。明知就内
道外道明也(此解好)。宾亦云。旧人将衣钵饮食等。解此
文。此大错也。以衣钵等是外事摄。此约内报。何论衣
钵。则章门杂乱也。直是约外道为犯境。如与外道衣
食也。内如毁两者。毁谓毁呰。两谓两舌。此约内道为
犯境。
又内中通大小者。谓更于内中分别也。大如谤夺者。
谓唯谤大比丘残。夺大比丘衣提。若谤夺下众。但犯
小罪。此二戒。望大戒为犯境。小谓减年者。谓若为年
未满二十沙弥受具。和上提。馀僧吉。此即用沙弥为
犯境。沙弥是下众。望大僧称为小也。
又具中形报者。谓于具戒中。明男女之殊。曰形报也。
此正约僧及尼分别。谓僧尼俱是具戒。故云具也。随
顺之提局是比丘者。谓比丘随顺被举比丘得提。
若比丘随顺被举尼但犯吉。故大疏云。僧随尼吉。尼
顺僧夷。今此文意。谓提则局是比丘。为犯境。若尼顺
被举僧。违尼三谏犯夷。非此所论。同路乘船作衣赞
然于道中内外等者。谓更于道中。内外分别也。内谓
内心及身分等。外谓身外衣食也。外局衣食者。如嗔
心夺他衣。又如食尼赞食。又如三十中取尼衣。浣衣。
赞食。指授食。此皆约外事为犯境。宾同此解有人云。
道中分内外者。谓佛道及外道也。外局衣食者。谓僧
自手与外道食犯提。尼自手与外道衣食俱提。此约
外道为犯境。看下文意。既云内中通大小。明知就内
道外道明也(此解好)。宾亦云。旧人将衣钵饮食等。解此
文。此大错也。以衣钵等是外事摄。此约内报。何论衣
钵。则章门杂乱也。直是约外道为犯境。如与外道衣
食也。内如毁两者。毁谓毁呰。两谓两舌。此约内道为
犯境。
又内中通大小者。谓更于内中分别也。大如谤夺者。
谓唯谤大比丘残。夺大比丘衣提。若谤夺下众。但犯
小罪。此二戒。望大戒为犯境。小谓减年者。谓若为年
未满二十沙弥受具。和上提。馀僧吉。此即用沙弥为
犯境。沙弥是下众。望大僧称为小也。
又具中形报者。谓于具戒中。明男女之殊。曰形报也。
此正约僧及尼分别。谓僧尼俱是具戒。故云具也。随
顺之提局是比丘者。谓比丘随顺被举比丘得提。
若比丘随顺被举尼但犯吉。故大疏云。僧随尼吉。尼
顺僧夷。今此文意。谓提则局是比丘。为犯境。若尼顺
被举僧。违尼三谏犯夷。非此所论。同路乘船作衣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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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事专尼众者。同路谓与期同道行也。乘船谓与尼
期同船也。作衣谓为尼作衣也。赞食谓食赞叹食也。
此四戒局尼为犯境。如谤覆说义该两众者。谓僧谤
僧及尼。尼谤尼及僧俱残。小谤大亦俱提。故知大小
二谤俱平残提。宾述。覆僧及尼粗罪俱提。宾云。尼八
夷中。覆粗夷戒。及大僧覆粗戒。并云除覆馀人吉。故
知尼覆四夷八夷并得夷。僧覆四八但犯提罪。然尼
单提。复有覆粗戒。直列戒本。故知僧残巳下。覆之俱
平犯提也。向非具人说僧及粗罪。俱平提也。僧尼相
谤。覆说皆犯。此既通二众。以为犯境。故曰义该两众。
言馀通可知者。馀一切通用僧尼为犯境者。故曰通
也。即如发起四诤。僧尼互发皆提是也。如宾记可寻。
于此录出。
又形报中色心分别者。谓前犯境。是人天非畜。名为
形报。以人畜等。是报形故也。就此形报中。约不过五
阴。五阴中。不过色心。亦曰名色。一阴是色。四阴是心。
今淫戒直约色身。为犯境。不假内心。如人畜四趣死。
但是正道皆犯。此约身为犯境。身即是故。如淫唯色。
不约彼心。死境无心。就作亦夷。故曰死尸犯。故引死
尸者。欲显淫境。但是对色。不假心也。文言道道想通
四趣者。谓人天非畜四趣也。今引律文。言道道想者。
此證前境唯色之义。皆要是正道。纵有想疑亦犯。若
非正道道想道疑。不犯根本。故知淫定约色为境也。
言漏失同然者。谓漏失同淫。还用色为犯境。不用心
期同船也。作衣谓为尼作衣也。赞食谓食赞叹食也。
此四戒局尼为犯境。如谤覆说义该两众者。谓僧谤
僧及尼。尼谤尼及僧俱残。小谤大亦俱提。故知大小
二谤俱平残提。宾述。覆僧及尼粗罪俱提。宾云。尼八
夷中。覆粗夷戒。及大僧覆粗戒。并云除覆馀人吉。故
知尼覆四夷八夷并得夷。僧覆四八但犯提罪。然尼
单提。复有覆粗戒。直列戒本。故知僧残巳下。覆之俱
平犯提也。向非具人说僧及粗罪。俱平提也。僧尼相
谤。覆说皆犯。此既通二众。以为犯境。故曰义该两众。
言馀通可知者。馀一切通用僧尼为犯境者。故曰通
也。即如发起四诤。僧尼互发皆提是也。如宾记可寻。
于此录出。
又形报中色心分别者。谓前犯境。是人天非畜。名为
形报。以人畜等。是报形故也。就此形报中。约不过五
阴。五阴中。不过色心。亦曰名色。一阴是色。四阴是心。
今淫戒直约色身。为犯境。不假内心。如人畜四趣死。
但是正道皆犯。此约身为犯境。身即是故。如淫唯色。
不约彼心。死境无心。就作亦夷。故曰死尸犯。故引死
尸者。欲显淫境。但是对色。不假心也。文言道道想通
四趣者。谓人天非畜四趣也。今引律文。言道道想者。
此證前境唯色之义。皆要是正道。纵有想疑亦犯。若
非正道道想道疑。不犯根本。故知淫定约色为境也。
言漏失同然者。谓漏失同淫。还用色为犯境。不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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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高云。此言有少滥也。漏失有六境中。有空风。岂是
色耶。然风是龙气。亦得色空定非色也。境仍是宽者。
谓漏失虽同用色为犯境。然漏失之境。更宽多也。谓
触境皆犯。不问情非情。皆得约为境界也。如内色外
色。水风空等。并是犯境。故称宽也。淫局情境非宽。是
狭也。自有约心为犯境者。立谓。自约内心为犯境。以
前心是想。若后心望前心。若违前心即犯。故知前心
是犯境也(此解定非当)。若言后心望前心为犯境。以违故
是犯者。则二百五十戒。何戒不约自心。独标观许等。
故今正解。应是约他心为犯境。所以知者。故下文云。
染心衣食。大略须知。岂不约前人心有染故。受是犯
耳。如观许等想者。谓四诤事。如法灭巳。重更发起云。
汝前灭诤时。不善观。不成观。不善解。不善灭。不成灭
因。起他诤故。约此为犯境。皆约他心。励云。不善观者。
道僧不识四诤体相起之因本。言被闇心断理。故曰
不善观。观谓若作如是观者。不成正观。不善解者。道
僧不达七药体相差别义故。曰不善解。解谓决了。若
作如是解者。毕竟无终盖。不成正解(越买反)。不善灭者。
道僧不识药病相对除灭之轨。违理判诤。故曰不善
灭。作如是灭者。不能究竟消殄。故曰不成灭也。景云。
如灭诤中。善解七药。能治四诤。作此观想。而不灭者。
名为得罪。看此解意。似如不为灭诤得罪。此解难依
也。言许者。如三十中回僧物戒。若知他心中许。回则
犯罪。望他许僧之心。为犯为犯境也。染心衣食大略
色耶。然风是龙气。亦得色空定非色也。境仍是宽者。
谓漏失虽同用色为犯境。然漏失之境。更宽多也。谓
触境皆犯。不问情非情。皆得约为境界也。如内色外
色。水风空等。并是犯境。故称宽也。淫局情境非宽。是
狭也。自有约心为犯境者。立谓。自约内心为犯境。以
前心是想。若后心望前心。若违前心即犯。故知前心
是犯境也(此解定非当)。若言后心望前心为犯境。以违故
是犯者。则二百五十戒。何戒不约自心。独标观许等。
故今正解。应是约他心为犯境。所以知者。故下文云。
染心衣食。大略须知。岂不约前人心有染故。受是犯
耳。如观许等想者。谓四诤事。如法灭巳。重更发起云。
汝前灭诤时。不善观。不成观。不善解。不善灭。不成灭
因。起他诤故。约此为犯境。皆约他心。励云。不善观者。
道僧不识四诤体相起之因本。言被闇心断理。故曰
不善观。观谓若作如是观者。不成正观。不善解者。道
僧不达七药体相差别义故。曰不善解。解谓决了。若
作如是解者。毕竟无终盖。不成正解(越买反)。不善灭者。
道僧不识药病相对除灭之轨。违理判诤。故曰不善
灭。作如是灭者。不能究竟消殄。故曰不成灭也。景云。
如灭诤中。善解七药。能治四诤。作此观想。而不灭者。
名为得罪。看此解意。似如不为灭诤得罪。此解难依
也。言许者。如三十中回僧物戒。若知他心中许。回则
犯罪。望他许僧之心。为犯为犯境也。染心衣食大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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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知者。此是尼戒境想四句。一染污心染污心想残。
二染污心疑兰。三不染污心。不染污想吉。四不染污
心疑吉。此约受染心男子衣食犯。则用彼男子心为
犯境。故疏家制意云。凡结患之重。莫过情欲。束心谨
意。犹恐不禁。岂况知他有染。纵心而受。既荷其恩。脱
有陵逼。事成难免。损处非轻。故须圣制也。观此制意。
是约男子心为犯境。立又一解。亦是比丘染心。受尼
衣食故也。
二外事中如掘地草木者。此约外物非情上为犯境。
言不受者。即不受食也。亦可长衣钵类者。高云。所以
言亦可者。以长衣钵。理须约时限明犯。不合定在此
门明之。故曰亦可也。若准此判。上残宿。亦合约时明
犯。不合此文明之。通内外者如盗夺等者。立谓。如戒
物是非情。属外事。然物主是情。属内心。故曰通内外
也。景云。盗物是外。盗人是内(此解恶)。夺衣者。立谓。衣是
外事。衣主是内心。景云。若著身衣。从身上夺名内。不
著在身而夺名外。文云夺衣物是外。夺人是内(未详)。言
虫水等者。谓水则是无情。属外事。虫是有情。属内报。
景云。饮则是内用。浇直则是外。亦云饮水即是外。虫
入口即是内也。
三约法者。用法为犯境。有四门不同。一自所称作法
如媒粗语二妄毁呰等者。谓但是比丘口中自说之
法。以为犯境。向若不说此法则不犯也。如书指印等。
此是违法等故也。亦云自受男家语。往报女家等。皆
二染污心疑兰。三不染污心。不染污想吉。四不染污
心疑吉。此约受染心男子衣食犯。则用彼男子心为
犯境。故疏家制意云。凡结患之重。莫过情欲。束心谨
意。犹恐不禁。岂况知他有染。纵心而受。既荷其恩。脱
有陵逼。事成难免。损处非轻。故须圣制也。观此制意。
是约男子心为犯境。立又一解。亦是比丘染心。受尼
衣食故也。
二外事中如掘地草木者。此约外物非情上为犯境。
言不受者。即不受食也。亦可长衣钵类者。高云。所以
言亦可者。以长衣钵。理须约时限明犯。不合定在此
门明之。故曰亦可也。若准此判。上残宿。亦合约时明
犯。不合此文明之。通内外者如盗夺等者。立谓。如戒
物是非情。属外事。然物主是情。属内心。故曰通内外
也。景云。盗物是外。盗人是内(此解恶)。夺衣者。立谓。衣是
外事。衣主是内心。景云。若著身衣。从身上夺名内。不
著在身而夺名外。文云夺衣物是外。夺人是内(未详)。言
虫水等者。谓水则是无情。属外事。虫是有情。属内报。
景云。饮则是内用。浇直则是外。亦云饮水即是外。虫
入口即是内也。
三约法者。用法为犯境。有四门不同。一自所称作法
如媒粗语二妄毁呰等者。谓但是比丘口中自说之
法。以为犯境。向若不说此法则不犯也。如书指印等。
此是违法等故也。亦云自受男家语。往报女家等。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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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法也。言粗者。谓僧残中粗语戒也。此自称所作之
法。约此法为犯境也。言二妄者。即诈称得道。及九十
初戒。此二妄。皆是自所称法。言毁呰者。此亦自说故
犯。令他作者非犯也。二他所作法处分诸谏等者。此
谓处分。并诸谏。是僧之所作。约此所作之法。以为犯
境。言处分者。造房乞处分白二法也。今若不乞此法
犯残。故约此白二之法。以为犯境也。言诸谏者。如破
僧伴助。恶性。污家。虽作前事。未犯僧残。由僧设谏不
受故残。今约僧所秉谏法。以为犯境也。三是治法谓
随举等者。此明众僧作法。治于前人。而今比丘。随顺
此被举人。即约前人。有此被治之法。以为犯境也。四
法相道理谓十八法等者。即破僧揵度中。调达向俗
人说法非法等。有九对。得十八法也。一法(八正道法泥洹近因
名法。调达说为非法也)二非法(五邪是也。不能轨生真解是非法也。彼说以为法也)。三毗
尼。四非毗尼(亦云律非律。互说亦尔)。五犯。六不犯(夫言发爪佛制剪务。而今
调达发爪有命。若不制剪。说为不犯。如心念作恶。理虽有违。凡夫未制名为不犯。调达说为犯也)。七
轻。八言重(轻者遮过。调达见坏树叶堕长寿龙中。便言杀一切草木其罪最重。初篇业重。一形
永障。以见须提初作不得重罪。即言一切淫盗悉皆是轻也)。九有馀。十无馀(亦云有残
无残。犯下四篇。非是永障。是其有残。说为无残。无残者谓犯初篇永丧道牙。字曰无残。说为有残也)。十
一名恶。十二不粗恶(母论云。初二篇方便。若口无惭愧。心犯浊重偷兰。名为粗恶。说
为非粗恶。提罪巳下及馀兰等皆非粗恶。说为粗恶)。十三应行。十四不应行(亦云
常所行非常所行。八正五邪互说也。谓五邪应常行。八正不应行也)。十五制。十六非制
(五篇禁戒金口点演名之为制。为非制。非制者即五邪法。非佛金口。名为非制。说以为制)。十七说。
十八非说(四禁是重。馀篇是轻。此是正教。名之为说。以为非说。重轻倒说。此非佛教。名非说而
法。约此法为犯境也。言二妄者。即诈称得道。及九十
初戒。此二妄。皆是自所称法。言毁呰者。此亦自说故
犯。令他作者非犯也。二他所作法处分诸谏等者。此
谓处分。并诸谏。是僧之所作。约此所作之法。以为犯
境。言处分者。造房乞处分白二法也。今若不乞此法
犯残。故约此白二之法。以为犯境也。言诸谏者。如破
僧伴助。恶性。污家。虽作前事。未犯僧残。由僧设谏不
受故残。今约僧所秉谏法。以为犯境也。三是治法谓
随举等者。此明众僧作法。治于前人。而今比丘。随顺
此被举人。即约前人。有此被治之法。以为犯境也。四
法相道理谓十八法等者。即破僧揵度中。调达向俗
人说法非法等。有九对。得十八法也。一法(八正道法泥洹近因
名法。调达说为非法也)二非法(五邪是也。不能轨生真解是非法也。彼说以为法也)。三毗
尼。四非毗尼(亦云律非律。互说亦尔)。五犯。六不犯(夫言发爪佛制剪务。而今
调达发爪有命。若不制剪。说为不犯。如心念作恶。理虽有违。凡夫未制名为不犯。调达说为犯也)。七
轻。八言重(轻者遮过。调达见坏树叶堕长寿龙中。便言杀一切草木其罪最重。初篇业重。一形
永障。以见须提初作不得重罪。即言一切淫盗悉皆是轻也)。九有馀。十无馀(亦云有残
无残。犯下四篇。非是永障。是其有残。说为无残。无残者谓犯初篇永丧道牙。字曰无残。说为有残也)。十
一名恶。十二不粗恶(母论云。初二篇方便。若口无惭愧。心犯浊重偷兰。名为粗恶。说
为非粗恶。提罪巳下及馀兰等皆非粗恶。说为粗恶)。十三应行。十四不应行(亦云
常所行非常所行。八正五邪互说也。谓五邪应常行。八正不应行也)。十五制。十六非制
(五篇禁戒金口点演名之为制。为非制。非制者即五邪法。非佛金口。名为非制。说以为制)。十七说。
十八非说(四禁是重。馀篇是轻。此是正教。名之为说。以为非说。重轻倒说。此非佛教。名非说而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49c 页 X42-0949.png
说)。今由作此倒说。即犯。故约此十八法。以为犯境
四约时如日暮者。如教诫尼。说法至日暮是也。非时
等者。谓非时食戒。此上则约时为犯境。又如非时不
属入聚。皆约时为犯境也。言夏者。立谓。夏中不作四
种安居。僧吉尼提。又时未满五夏。离说师也。又解。夏
中过受雨浴衣。急施过前等也。言岁者。比丘未满五
岁。度弟子犯罪。尼未满十二岁。不得度人。景云。谓减
年与受具戒。作如上。得提。此皆约年岁为犯境。私云。
如善见偷夏唱。大得物重。此亦是约施为犯境。二三
宿等者。皆约时也。谓一谓与未具人同宿过三夜。二
谓有缘至军中过三夜。故言二今三宿。皆约时为犯
境(〔触触〕无夏岁及二三宿)。言残宿内宿者。皆约明相时。为犯境
第五约罪如覆说之类等者。谓覆他粗罪。说他粗罪。
约此所覆所说之罪。以为犯境。亦得约自覆六聚罪。
以为犯境。
三门有无等者。谓比丘僧五篇戒中。几戒省境想。几
戒无境想。
言约僧律本合二十六戒有者。谓准约僧律本中。但
二十六戒。出其境想。馀戒不出。应是略无。或复理无
故也。谓初篇四戒者。并有境想也。第二篇六戒者。谓
一摩触。二粗语。三叹身。四媒嫁。五有主房。六无主房。
此六有其境想。三十中一戒者。谓回僧物戒有境想
也。九十中十五者。砺偈云。掘坏非不酒。覆说两虫足。
赞劝残暮发。宾云颂曰。说地生虫水(说粗堀地坏生用虫水)。日
四约时如日暮者。如教诫尼。说法至日暮是也。非时
等者。谓非时食戒。此上则约时为犯境。又如非时不
属入聚。皆约时为犯境也。言夏者。立谓。夏中不作四
种安居。僧吉尼提。又时未满五夏。离说师也。又解。夏
中过受雨浴衣。急施过前等也。言岁者。比丘未满五
岁。度弟子犯罪。尼未满十二岁。不得度人。景云。谓减
年与受具戒。作如上。得提。此皆约年岁为犯境。私云。
如善见偷夏唱。大得物重。此亦是约施为犯境。二三
宿等者。皆约时也。谓一谓与未具人同宿过三夜。二
谓有缘至军中过三夜。故言二今三宿。皆约时为犯
境(〔触触〕无夏岁及二三宿)。言残宿内宿者。皆约明相时。为犯境
第五约罪如覆说之类等者。谓覆他粗罪。说他粗罪。
约此所覆所说之罪。以为犯境。亦得约自覆六聚罪。
以为犯境。
三门有无等者。谓比丘僧五篇戒中。几戒省境想。几
戒无境想。
言约僧律本合二十六戒有者。谓准约僧律本中。但
二十六戒。出其境想。馀戒不出。应是略无。或复理无
故也。谓初篇四戒者。并有境想也。第二篇六戒者。谓
一摩触。二粗语。三叹身。四媒嫁。五有主房。六无主房。
此六有其境想。三十中一戒者。谓回僧物戒有境想
也。九十中十五者。砺偈云。掘坏非不酒。覆说两虫足。
赞劝残暮发。宾云颂曰。说地生虫水(说粗堀地坏生用虫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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暮赞两足(足劝足也)。非残不受酒(非时残宿不受饮酒)。饮虫并覆诤
(覆粗发诤)。首疏偈言。饮用二虫并断畜。掘地坏生及非时。
不受残宿教过暮。饮覆赞劝自足诤。解云。一饮虫水。
二用虫水。三杀畜。四掘地。五坏生。六非时食。七不受
食。八食残宿食。九教尼过暮。十饮酒。十一覆他粗罪。
十二食尼赞食。十三劝足食。十四自足食。十五发四
诤。此十五戒。律中有境犯也。对有三五者。对谓于前
境也。有云。对事差别。更有境想。故曰也。明其如上所
列二十六戒。其中有重境想者。谓二房含七。剩得五
对。盗媒粗坏生。又剩得四对。此并房五。总剩九。将九
配前二十六。即是三十五对也。谓二房含七等者。如
前房有四重境想。谓不处分一重境想。过量一境想。
妨一。难一。后房三重境想。故言二房含七。一重境想。
各有五句余。律云。一若僧不处分不处分想残。二若
不处分不处分疑兰。三若不处分作处分想兰。四若
处分作不处分想兰。五若处分作不处分疑兰。过量
五句亦尔。比之可知。其妨难各亦五句。初有难有难
想吉。二有难有难疑吉。三有难无难想吉。四无难有
难想吉。五无难有难疑吉。妨五句比之可解。后房三
重境想。各有五句。同前无异。盗媒粗坏生各有二重
等者。前约盗五及过五也。上是重位。为一境想。次约
盗四巳下轻位。为一境想。各有四句。律云。前约过五
钱作之。一有主有主想盗五钱若过五夷。二有主有
主疑若盗五若过五兰。三无主主想盗五若过五兰。
(覆粗发诤)。首疏偈言。饮用二虫并断畜。掘地坏生及非时。
不受残宿教过暮。饮覆赞劝自足诤。解云。一饮虫水。
二用虫水。三杀畜。四掘地。五坏生。六非时食。七不受
食。八食残宿食。九教尼过暮。十饮酒。十一覆他粗罪。
十二食尼赞食。十三劝足食。十四自足食。十五发四
诤。此十五戒。律中有境犯也。对有三五者。对谓于前
境也。有云。对事差别。更有境想。故曰也。明其如上所
列二十六戒。其中有重境想者。谓二房含七。剩得五
对。盗媒粗坏生。又剩得四对。此并房五。总剩九。将九
配前二十六。即是三十五对也。谓二房含七等者。如
前房有四重境想。谓不处分一重境想。过量一境想。
妨一。难一。后房三重境想。故言二房含七。一重境想。
各有五句余。律云。一若僧不处分不处分想残。二若
不处分不处分疑兰。三若不处分作处分想兰。四若
处分作不处分想兰。五若处分作不处分疑兰。过量
五句亦尔。比之可知。其妨难各亦五句。初有难有难
想吉。二有难有难疑吉。三有难无难想吉。四无难有
难想吉。五无难有难疑吉。妨五句比之可解。后房三
重境想。各有五句。同前无异。盗媒粗坏生各有二重
等者。前约盗五及过五也。上是重位。为一境想。次约
盗四巳下轻位。为一境想。各有四句。律云。前约过五
钱作之。一有主有主想盗五钱若过五夷。二有主有
主疑若盗五若过五兰。三无主主想盗五若过五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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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主作主疑若盗五若过五兰。次约减五钱为一
位。亦有四句。初有主有主想盗减五兰。二有主有主
疑盗减五吉。三无主有主想盗减五吉。四无主有主
疑盗减五吉。言媒二重者。初且约媒嫁想为一重境
想。约人女想为二重境想。各有五句。律云。初媒嫁媒
嫁想残。二媒嫁媒嫁疑兰。三媒嫁不媒嫁想兰。四不
媒嫁媒嫁想兰。五不媒嫁媒嫁疑兰。次约人女想五
句者。初人女人女想媒嫁残。二人女人女疑兰。三人
女作非人女想媒嫁兰。四非人女作人女想媒嫁兰。
五非人女人女疑媒嫁兰。言粗者。初约粗语粗语想
等有四句。次约人女人女想有五句。初四句者。粗语
粗语想残。二粗语粗语疑兰。三非粗语粗语想兰。四
非粗语粗语疑兰。次约人女有五句者。一人女人女
想残。二人女人女疑兰。三人女非人女想兰。四非人
女人女想兰。五非人女非人女疑兰。言坏者。各有二
重者。初约五生种。如柳榴及诸叶不等。就地离地坏
俱提。为一重境想。次约非生种。如冢槐竹𥯤之例。若
就地坏提。若离地坏无罪。以为一重境想。各有五句。
五者一若生生想坏提。二若生生疑吉。三生作非生
想坏吉。四非生生想吉。五非生疑吉。次明后五者。但
约就地坏为异。馀得罪同上。
尼中非无且削略之者。立谓。戒尼五篇中与僧同戒
者。于僧上二十六戒中。除十个戒。颂曰。淫触二房粗。
叹赞教足劝。一淫。二摩触。三无主房。四有主房。五粗
位。亦有四句。初有主有主想盗减五兰。二有主有主
疑盗减五吉。三无主有主想盗减五吉。四无主有主
疑盗减五吉。言媒二重者。初且约媒嫁想为一重境
想。约人女想为二重境想。各有五句。律云。初媒嫁媒
嫁想残。二媒嫁媒嫁疑兰。三媒嫁不媒嫁想兰。四不
媒嫁媒嫁想兰。五不媒嫁媒嫁疑兰。次约人女想五
句者。初人女人女想媒嫁残。二人女人女疑兰。三人
女作非人女想媒嫁兰。四非人女作人女想媒嫁兰。
五非人女人女疑媒嫁兰。言粗者。初约粗语粗语想
等有四句。次约人女人女想有五句。初四句者。粗语
粗语想残。二粗语粗语疑兰。三非粗语粗语想兰。四
非粗语粗语疑兰。次约人女有五句者。一人女人女
想残。二人女人女疑兰。三人女非人女想兰。四非人
女人女想兰。五非人女非人女疑兰。言坏者。各有二
重者。初约五生种。如柳榴及诸叶不等。就地离地坏
俱提。为一重境想。次约非生种。如冢槐竹𥯤之例。若
就地坏提。若离地坏无罪。以为一重境想。各有五句。
五者一若生生想坏提。二若生生疑吉。三生作非生
想坏吉。四非生生想吉。五非生疑吉。次明后五者。但
约就地坏为异。馀得罪同上。
尼中非无且削略之者。立谓。戒尼五篇中与僧同戒
者。于僧上二十六戒中。除十个戒。颂曰。淫触二房粗。
叹赞教足劝。一淫。二摩触。三无主房。四有主房。五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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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六叹身。七赞叹食。八教授日暮。九足食。十劝足食。
尼无此诸戒。馀十六戒。与大僧同。杀盗妄媒回说掘
坏非残不受二虫酒覆他粗发诤。谓杀盗妄为三也。
四媒嫁。五回物。六说粗罪。七掘地。八坏生。九非时食。
十残宿食。十一不受食。十二饮酒。十三十四饮用虫
水。十五覆他粗罪。十六发诤。此是可僧同者。境想如
此。其不同者。唯二戒有境想。谓摩触戒。及受染心男
子衣食戒也。摩触五句。一人男人男想。二人男人男
疑兰。三人男非人男想兰。四非人男作人男想兰。五
非人男疑兰。染心衣食四句。一染污心染污心想残。
二染污心染污心疑兰。三染污心染污心想吉。四不
染污心疑吉。将此二不同戒。配前同戒。有十六。成十
八戒。有境想也。对有二十一。谓盗媒坏生。各有二重。
长得三不三。配十八。是二十一。今钞不明。故言削略。
言巳如前述者。谓上云约僧律本是也。谓今且约僧
戒明也。立云。如前制意中。明纵有缺文。但多是略耳。
上释有境想义竟。次言无者通对前五者。谓律本三
篇戒中。所以无境想者。或是理无。谓道理令无。今更
释所以也。
言通对前五者。谓上第二汎明境界门中。有五位。今
明无境想义。还约五位而明。略无理无等。故言通对
前五也。
一内报无者。此约情明故。还呼人为内报。同前也。解
或是理无。如漏失触缘。斯犯等者。故失不净戒。约一
尼无此诸戒。馀十六戒。与大僧同。杀盗妄媒回说掘
坏非残不受二虫酒覆他粗发诤。谓杀盗妄为三也。
四媒嫁。五回物。六说粗罪。七掘地。八坏生。九非时食。
十残宿食。十一不受食。十二饮酒。十三十四饮用虫
水。十五覆他粗罪。十六发诤。此是可僧同者。境想如
此。其不同者。唯二戒有境想。谓摩触戒。及受染心男
子衣食戒也。摩触五句。一人男人男想。二人男人男
疑兰。三人男非人男想兰。四非人男作人男想兰。五
非人男疑兰。染心衣食四句。一染污心染污心想残。
二染污心染污心疑兰。三染污心染污心想吉。四不
染污心疑吉。将此二不同戒。配前同戒。有十六。成十
八戒。有境想也。对有二十一。谓盗媒坏生。各有二重。
长得三不三。配十八。是二十一。今钞不明。故言削略。
言巳如前述者。谓上云约僧律本是也。谓今且约僧
戒明也。立云。如前制意中。明纵有缺文。但多是略耳。
上释有境想义竟。次言无者通对前五者。谓律本三
篇戒中。所以无境想者。或是理无。谓道理令无。今更
释所以也。
言通对前五者。谓上第二汎明境界门中。有五位。今
明无境想义。还约五位而明。略无理无等。故言通对
前五也。
一内报无者。此约情明故。还呼人为内报。同前也。解
或是理无。如漏失触缘。斯犯等者。故失不净戒。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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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情非情境。然色风水。皆得为境。岂有境差而辨轻
重。或开不犯耶。故不须明境想。此是理无。言以阶犯
位者。谓漏失触境即阶其犯位也。或可略无等者。此
更释上漏失戒。亦可今有境想。如于三趣正道。作非
道想疑。而作漏失望漏失边。但得阙缘。当知和今有
境想。今故引条部律中明其有也。此言或者。谓容可
尔。是不定词也。谓何妨有境想也。以道想若疑者。立
谓。上虽言理无。今言不然。亦是略无。如漏失。非道作
道想。若疑但得阙缘兰。故知食有境想。即下引条部
非道作非道想。又不疑。只得残。定是略无。谓据条部
中既有此言。或容有境想。故言或可略无。上言以道
想若疑者。谓非是正道。作正道想疑。于中漏失。名为
心不称境。故得阙缘兰也。若非道非道想不疑方得。
残。乃是心境相应。若作道想。非残境故。成阙缘兰也。
立谓。条部云非色色想兰。非道道疑兰。虽有想疑。皆
谓约本境上作句。无异境句也。二定略无如谤夺等
者。谓道理今有。律无是略。谤谓谤戒。但局谤大僧及
尼残。谤下三众。则将故应今有境想。今无是略。言夺
者。谓夺大比丘尼衣得提。夺下三众但去。理今有境
想。文无是略。两舌毁呰嫌骂等者。谓对下四众得吉
罗。但对大僧得提。故今明有境想。言嫌骂者。谓骂知
事人也。若知事知事想可得提。若知事非知事想疑
今轻应有境想。文无是略。局此境犯应有境想。文无
略等者。谓局是所谤所夺所毁等比丘之犯境也。若
重。或开不犯耶。故不须明境想。此是理无。言以阶犯
位者。谓漏失触境即阶其犯位也。或可略无等者。此
更释上漏失戒。亦可今有境想。如于三趣正道。作非
道想疑。而作漏失望漏失边。但得阙缘。当知和今有
境想。今故引条部律中明其有也。此言或者。谓容可
尔。是不定词也。谓何妨有境想也。以道想若疑者。立
谓。上虽言理无。今言不然。亦是略无。如漏失。非道作
道想。若疑但得阙缘兰。故知食有境想。即下引条部
非道作非道想。又不疑。只得残。定是略无。谓据条部
中既有此言。或容有境想。故言或可略无。上言以道
想若疑者。谓非是正道。作正道想疑。于中漏失。名为
心不称境。故得阙缘兰也。若非道非道想不疑方得。
残。乃是心境相应。若作道想。非残境故。成阙缘兰也。
立谓。条部云非色色想兰。非道道疑兰。虽有想疑。皆
谓约本境上作句。无异境句也。二定略无如谤夺等
者。谓道理今有。律无是略。谤谓谤戒。但局谤大僧及
尼残。谤下三众。则将故应今有境想。今无是略。言夺
者。谓夺大比丘尼衣得提。夺下三众但去。理今有境
想。文无是略。两舌毁呰嫌骂等者。谓对下四众得吉
罗。但对大僧得提。故今明有境想。言嫌骂者。谓骂知
事人也。若知事知事想可得提。若知事非知事想疑
今轻应有境想。文无是略。局此境犯应有境想。文无
略等者。谓局是所谤所夺所毁等比丘之犯境也。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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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别是阙缘。今轻既有轻重。应须境想。今为文无是
略。
二外事略无如屏露二敷者。谓约非情外事也。谓露
敷僧卧具。及屏敷僧卧具。此二今有境想。文无是略。
只如露处露处想。覆处覆处想等也。可僧物非僧物
想等屏处屏处想疑等。敷作不敷想疑等是也。露然
者。露地然火戒也。谓露地露地想疑。然火然火想疑
等。或可作露处想不犯。藏衣等者。谓藏他衣也。合云
藏作不藏想。则不犯之法中理无。以无所对法等。谓
如杀盗等戒。无别所对之法。岂得约法。辨其境想。如
似龟体无毛。何得问龟毛之长短。盗本无法。何得约
法明想。但是对事。明境想也。有云。杀盗对法无境想
者。亦是隐其法边。偏约事上。以明境想。且如教人杀
盗。假言彰口。约此口言。岂非是法。如教作不教想疑
等也。今言无者。直取自作隐其教人之业。或可定理
无。然虽教人所教之作其前事。亦无法可对也。景亦
云。此举无法一往而言。且如叹死犯杀。岂非法耶。
言略无如大小二妄者。有云。明大妄。今有对法明境
想。今律文中。但是对前趣所诳之人。明其境想。准今
有法。以明境想。境谓圣法。圣法想疑等句也。小妄即
自语之法不犯。要诳又方今约自语之法。当有境想。
文无者略。且隐法边。直明所诳之人。以明境想。砺有
此意。及谏者。谓谏戒。皆僧为作法竟。故在此门中明
也。谓对此作谏之法。今有境想。谏作谏想疑等句。文
略。
二外事略无如屏露二敷者。谓约非情外事也。谓露
敷僧卧具。及屏敷僧卧具。此二今有境想。文无是略。
只如露处露处想。覆处覆处想等也。可僧物非僧物
想等屏处屏处想疑等。敷作不敷想疑等是也。露然
者。露地然火戒也。谓露地露地想疑。然火然火想疑
等。或可作露处想不犯。藏衣等者。谓藏他衣也。合云
藏作不藏想。则不犯之法中理无。以无所对法等。谓
如杀盗等戒。无别所对之法。岂得约法。辨其境想。如
似龟体无毛。何得问龟毛之长短。盗本无法。何得约
法明想。但是对事。明境想也。有云。杀盗对法无境想
者。亦是隐其法边。偏约事上。以明境想。且如教人杀
盗。假言彰口。约此口言。岂非是法。如教作不教想疑
等也。今言无者。直取自作隐其教人之业。或可定理
无。然虽教人所教之作其前事。亦无法可对也。景亦
云。此举无法一往而言。且如叹死犯杀。岂非法耶。
言略无如大小二妄者。有云。明大妄。今有对法明境
想。今律文中。但是对前趣所诳之人。明其境想。准今
有法。以明境想。境谓圣法。圣法想疑等句也。小妄即
自语之法不犯。要诳又方今约自语之法。当有境想。
文无者略。且隐法边。直明所诳之人。以明境想。砺有
此意。及谏者。谓谏戒。皆僧为作法竟。故在此门中明
也。谓对此作谏之法。今有境想。谏作谏想疑等句。文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51c 页 X42-0951.png
无者是略也。随举等者。谓比丘恶见生。僧为作治法
随顺此恶见比丘。应有境想。谓对此被治得法之人。
举作举想疑等句。文无是略。如僧祗二随减。有境想
故尔。诸随顺被举比丘。随顺被举沙门。此由众僧法
故。而随得提。故须约法。须有法家境想。此律无者略
也。祇文具有境想。案祇文云。随顺被举比丘境想四
句。一举不举想随顺无罪。二不举举想随顺吉。三举
作举疑随顺提。四不举不举想无罪。随摈沙弥。亦有
四句。一若驱不驱想无罪。二不驱驱想吉。三驱作驱
疑提。四不驱不驱想无罪(引祗文者證今有也)。媒粗等反此有
法想者。高云。谓今此反上理无。又以文有反上略无。
故曰反此也。上无理无。如杀盗等。由无法可对故。于
此约法门中名为理无。著若大小二妄。及谏随举等。
皆是约法。今有境想。文无者略也。今媒粗者。则约法
上有境想。不同前理无及略无。故云反此。谓粗媒等。
有所对法。可为境想。故反上盗媒等理无之文也。如
媒粗等。并有两重境想。一约事。二约法。明境想。如前
辨数中述也。有人解与解上解。今明云媒粗。反此故
有法想者。谓其媒粗。则是约法为境想。故知无者是
略也。如媒中前五句云。媒嫁媒嫁想疑。则是约法也。
粗中四句云。粗语粗语想疑等。则约法为境为想也。
此解同前亮释为正也。亦可观作观想者。谓是发四
诤戒。律有境想者。是约诤事作耳。亦合约法作。应言
观作观想。灭作灭想疑等勿也。则是约法明境想。文
随顺此恶见比丘。应有境想。谓对此被治得法之人。
举作举想疑等句。文无是略。如僧祗二随减。有境想
故尔。诸随顺被举比丘。随顺被举沙门。此由众僧法
故。而随得提。故须约法。须有法家境想。此律无者略
也。祇文具有境想。案祇文云。随顺被举比丘境想四
句。一举不举想随顺无罪。二不举举想随顺吉。三举
作举疑随顺提。四不举不举想无罪。随摈沙弥。亦有
四句。一若驱不驱想无罪。二不驱驱想吉。三驱作驱
疑提。四不驱不驱想无罪(引祗文者證今有也)。媒粗等反此有
法想者。高云。谓今此反上理无。又以文有反上略无。
故曰反此也。上无理无。如杀盗等。由无法可对故。于
此约法门中名为理无。著若大小二妄。及谏随举等。
皆是约法。今有境想。文无者略也。今媒粗者。则约法
上有境想。不同前理无及略无。故云反此。谓粗媒等。
有所对法。可为境想。故反上盗媒等理无之文也。如
媒粗等。并有两重境想。一约事。二约法。明境想。如前
辨数中述也。有人解与解上解。今明云媒粗。反此故
有法想者。谓其媒粗。则是约法为境想。故知无者是
略也。如媒中前五句云。媒嫁媒嫁想疑。则是约法也。
粗中四句云。粗语粗语想疑等。则约法为境为想也。
此解同前亮释为正也。亦可观作观想者。谓是发四
诤戒。律有境想者。是约诤事作耳。亦合约法作。应言
观作观想。灭作灭想疑等勿也。则是约法明境想。文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52a 页 X42-0952.png
中虽无是略。谏作谏想非法等者。谓谏戒。皆是僧所
作法。今约此法。合有境想。谏想疑等也。言非法等者。
谓十八法等。今有境想。应言法法想疑。乃至轻重犯
非犯等类尔。今有文言。无是略也。
时者如洗浴者。谓亦合有境想。非时非时想疑等。律
无是略。二入聚者。谓食前后不嘱同利入聚。及非时
入聚。今约时明境想。应云非时时想疑等也。
罪略无者。如尼覆戒等者。明尼戒中。尼覆他粗夷罪。
今明境想。应言粗罪粗罪想疑等勿也。文不无是略。
所以得知。如戒本九十中。覆他覆罪提。具有境想。尼
覆他粗。何得不有。问此中何举尼戒者。解云。僧覆他
罪想。文有境想。故不得云僧略无也。馀戒理无以不
对罪故者。立谓。除覆说二戒之外。其馀科一切戒。有
何罪而可对。故不得将罪为犯境。而明境想也。上来
释第三境想有无义竟。
第四多少者。境想之法。或四或五等者。此当观想中
大章第四门义也。此明境想之句。或四或五。多少不
同也。五句曰多。四句曰少。初且依律列句。下则条句
多少。所以约杀戒。为轻重位。约盗戒。为犯不犯位。此
五句中。前一是果。后四是因也。
二人非人疑者。谓本欲杀人。至彼人边。忽疑是为非
人为人。然境因实是人。以心犹预。故曰疑也。以实是
人名为境定。妄疑非人名为心差。得阙缘兰。三人非
人想者。亦同前句。但想心为异耳。四非人人想者。本
作法。今约此法。合有境想。谏想疑等也。言非法等者。
谓十八法等。今有境想。应言法法想疑。乃至轻重犯
非犯等类尔。今有文言。无是略也。
时者如洗浴者。谓亦合有境想。非时非时想疑等。律
无是略。二入聚者。谓食前后不嘱同利入聚。及非时
入聚。今约时明境想。应云非时时想疑等也。
罪略无者。如尼覆戒等者。明尼戒中。尼覆他粗夷罪。
今明境想。应言粗罪粗罪想疑等勿也。文不无是略。
所以得知。如戒本九十中。覆他覆罪提。具有境想。尼
覆他粗。何得不有。问此中何举尼戒者。解云。僧覆他
罪想。文有境想。故不得云僧略无也。馀戒理无以不
对罪故者。立谓。除覆说二戒之外。其馀科一切戒。有
何罪而可对。故不得将罪为犯境。而明境想也。上来
释第三境想有无义竟。
第四多少者。境想之法。或四或五等者。此当观想中
大章第四门义也。此明境想之句。或四或五。多少不
同也。五句曰多。四句曰少。初且依律列句。下则条句
多少。所以约杀戒。为轻重位。约盗戒。为犯不犯位。此
五句中。前一是果。后四是因也。
二人非人疑者。谓本欲杀人。至彼人边。忽疑是为非
人为人。然境因实是人。以心犹预。故曰疑也。以实是
人名为境定。妄疑非人名为心差。得阙缘兰。三人非
人想者。亦同前句。但想心为异耳。四非人人想者。本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52b 页 X42-0952.png
拟杀人。非人来替处。心缘非人。谓言是人。便即杀。杀
以作人心不改。故名心定。既是非人来替。名为境差。
亦得阙缘兰。五非人疑境差心转双阙二缘者。谓本
欲杀人。非人替处。至非人边。即起疑心。为人为非人。
境亦差。心亦转。故曰双阙二缘。于非人上生疑是心
转。既是非人替本境。名为境差。今文中云非人疑者。
是应云非人非人疑。此上五句。前三是本境。后二是
异境(须识本异。下文悬指)。就五句中。前二后二得罪则定。唯第
三句得罪不定故。或有此句。若转想则成五。本迷则
成四。由兹一句得罪不定。故下文解言。或四五等是
也。若识此意。境想可解。五句如此者。谓法上别句文
也。所以多少者。将欲解释。先徵出其所以也。宾云。欲
解此门。要知两义。一者了知三重相对。二者悬谈此
门意趣。只三重相对者。一重轻两境相对。只如人境
望非人境。二境相对为境者。杀皆有罪。名曰重轻门
也。又对畜生。应知亦尔。二者犯不犯二境相对。且如
有主对无主物。不与而取。名犯不犯门也。不处分等
应知尔。三者本异二境相对。于中有两。一者望戒。以
说本异。如杀人戒。人为本境。纵使始终。迷人为畜。离
望本期。畜是本境。今由望戒。即人为本。与上相违。名
为异境。二者望本期心以说本异。如本期心欲杀人
境。今还对人起杀方便。称称为本。起方便后有境差
来。始名异境。故应了知。本期望戒二种本异。二者悬
谈此门意趣者。古师一向定判。杀淫触粗语等为重
以作人心不改。故名心定。既是非人来替。名为境差。
亦得阙缘兰。五非人疑境差心转双阙二缘者。谓本
欲杀人。非人替处。至非人边。即起疑心。为人为非人。
境亦差。心亦转。故曰双阙二缘。于非人上生疑是心
转。既是非人替本境。名为境差。今文中云非人疑者。
是应云非人非人疑。此上五句。前三是本境。后二是
异境(须识本异。下文悬指)。就五句中。前二后二得罪则定。唯第
三句得罪不定故。或有此句。若转想则成五。本迷则
成四。由兹一句得罪不定。故下文解言。或四五等是
也。若识此意。境想可解。五句如此者。谓法上别句文
也。所以多少者。将欲解释。先徵出其所以也。宾云。欲
解此门。要知两义。一者了知三重相对。二者悬谈此
门意趣。只三重相对者。一重轻两境相对。只如人境
望非人境。二境相对为境者。杀皆有罪。名曰重轻门
也。又对畜生。应知亦尔。二者犯不犯二境相对。且如
有主对无主物。不与而取。名犯不犯门也。不处分等
应知尔。三者本异二境相对。于中有两。一者望戒。以
说本异。如杀人戒。人为本境。纵使始终。迷人为畜。离
望本期。畜是本境。今由望戒。即人为本。与上相违。名
为异境。二者望本期心以说本异。如本期心欲杀人
境。今还对人起杀方便。称称为本。起方便后有境差
来。始名异境。故应了知。本期望戒二种本异。二者悬
谈此门意趣者。古师一向定判。杀淫触粗语等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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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门。盗覆说等为犯不犯门。然覆说中粗想者。非粗
一向谓令非。故知亦是则犯门。今师破彼定判之失。
且如杀人。人对畜等可是重轻。若对无不。即犯不犯。
故知不定也。盗对无主是犯不犯。对非畜物是重轻。
亦是不定也。或有唯是犯不犯门。如处分非时等。又
应了知。据律现文境想。唯据本期。本异结罪。亦是唯
结本境。钞中何辨古今意者。欲摄多义。据本期。及以
望戒两种本异。既明本罪。亦兼异非。随应当知(上来悬谈
巳竟。次当消释钞文)。
若轻重相对定有第三即成五者。谓昔人云。若论重
轻相对。则定有五句。谓如淫戒中。境想第三句云。非
道想亦夷。若杀妄等。则但得兰。以此重轻相对而论。
故有五句。如淫夷转想。及本迷并得夷兰者。如本欲
行淫。转想道作非道想。但与境合即夷。此望境结也。
谓此淫酒不开想疑。故言兰者。谓作非道想上。结其
漏失境差阙缘之兰。以其作非道想。即是拟漏失。合
结残。以残边阙境。但得兰。谓实是正道。今作非道想。
如于少分坏女上行淫。谓言多分坏女也。少分坏即
夷境。多分坏即残境。于中漏失。是境差阙缘。本迷亦
尔。迷于正道。作非道想。但入即夷。亦望境结也。兰吉
者。亦于迷心上结。谓本迷于道。作非道想漏失。以境
差故。但兰无残。酒酒淫夷。转想本迷夷兰者夷。谓据
七方便中是想疑疑夷。以淫戒不开想疑故得夷也。
言兰者。谓七方便中境差兰也。要须识本意。若境定
一向谓令非。故知亦是则犯门。今师破彼定判之失。
且如杀人。人对畜等可是重轻。若对无不。即犯不犯。
故知不定也。盗对无主是犯不犯。对非畜物是重轻。
亦是不定也。或有唯是犯不犯门。如处分非时等。又
应了知。据律现文境想。唯据本期。本异结罪。亦是唯
结本境。钞中何辨古今意者。欲摄多义。据本期。及以
望戒两种本异。既明本罪。亦兼异非。随应当知(上来悬谈
巳竟。次当消释钞文)。
若轻重相对定有第三即成五者。谓昔人云。若论重
轻相对。则定有五句。谓如淫戒中。境想第三句云。非
道想亦夷。若杀妄等。则但得兰。以此重轻相对而论。
故有五句。如淫夷转想。及本迷并得夷兰者。如本欲
行淫。转想道作非道想。但与境合即夷。此望境结也。
谓此淫酒不开想疑。故言兰者。谓作非道想上。结其
漏失境差阙缘之兰。以其作非道想。即是拟漏失。合
结残。以残边阙境。但得兰。谓实是正道。今作非道想。
如于少分坏女上行淫。谓言多分坏女也。少分坏即
夷境。多分坏即残境。于中漏失。是境差阙缘。本迷亦
尔。迷于正道。作非道想。但入即夷。亦望境结也。兰吉
者。亦于迷心上结。谓本迷于道。作非道想漏失。以境
差故。但兰无残。酒酒淫夷。转想本迷夷兰者夷。谓据
七方便中是想疑疑夷。以淫戒不开想疑故得夷也。
言兰者。谓七方便中境差兰也。要须识本意。若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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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差。即曰想疑。若境差心定。即曰境差。别谓差于心。
故曰境差。前句是心差。于境曰想疑。通名阙缘也。故
下文云。杀妄摩触等转想兰吉者。据七方便中。兰即
想疑兰。吉即境差吉也。望后非人畜生边得吉。是境
差也。境实是也。转想及迷。谓言非畜。望非人边。岂非
境差。但是异境后心吉。即名境差。若本境上论得兰
者。皆名想疑。若望本境兰也。是心差其境。若望异境
之吉。是境差其心也。若杀妄摩触二粗语等转想兰
吉者。且约杀明。如欲杀人。临至境所。转作非人想。即
结前方便兰。此是想疑之兰。约断非人命边。又得吉
也。此吉是非人边。阙缘境差之吉。是杀非人方便罪
也。妄者亦尔。谓本欲诳人。临至境所。转作非人想诳。
此是想疑。结本人家方便兰。约诳非人。又得境差方
便吉。触者。本欲触人女。临至境所。转非人女触。得本
人家想疑方便兰。约非人女边得境差吉。二粗者。本
叹于人女。说粗叹身。临至境所。转为非人女想叹说
等。伹得人家方便兰。望非人女边又吉。此五个戒。并
约转想。对非畜故。望前心本境上结兰。后心异境上
结吉。若约转想兀及无主物等差别。则伹合前有心
本境上。想疑之兰。则无后心异境之吉。乃成犯不犯
门之义。故须对非畜想转也。本迷亦吉者。此既本望
本境无异。但望异境有吉。此既言本迷亦吉。则知无
方便兰。则是非畜境差吉也。谓本来即迷人作非畜
等。就断非畜命边。但得阙境方便吉。以无心杀人。人
故曰境差。前句是心差。于境曰想疑。通名阙缘也。故
下文云。杀妄摩触等转想兰吉者。据七方便中。兰即
想疑兰。吉即境差吉也。望后非人畜生边得吉。是境
差也。境实是也。转想及迷。谓言非畜。望非人边。岂非
境差。但是异境后心吉。即名境差。若本境上论得兰
者。皆名想疑。若望本境兰也。是心差其境。若望异境
之吉。是境差其心也。若杀妄摩触二粗语等转想兰
吉者。且约杀明。如欲杀人。临至境所。转作非人想。即
结前方便兰。此是想疑之兰。约断非人命边。又得吉
也。此吉是非人边。阙缘境差之吉。是杀非人方便罪
也。妄者亦尔。谓本欲诳人。临至境所。转作非人想诳。
此是想疑。结本人家方便兰。约诳非人。又得境差方
便吉。触者。本欲触人女。临至境所。转非人女触。得本
人家想疑方便兰。约非人女边得境差吉。二粗者。本
叹于人女。说粗叹身。临至境所。转为非人女想叹说
等。伹得人家方便兰。望非人女边又吉。此五个戒。并
约转想。对非畜故。望前心本境上结兰。后心异境上
结吉。若约转想兀及无主物等差别。则伹合前有心
本境上。想疑之兰。则无后心异境之吉。乃成犯不犯
门之义。故须对非畜想转也。本迷亦吉者。此既本望
本境无异。但望异境有吉。此既言本迷亦吉。则知无
方便兰。则是非畜境差吉也。谓本来即迷人作非畜
等。就断非畜命边。但得阙境方便吉。以无心杀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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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故无罪。望非人又是阙境。以不具故即是境差。故
但吉也。故须第三以成五阶者。谓约如上诸戒而明
义者。虽轻重不同。莫非有罪。则有第三句。以此句有
罪。故成五句。
若犯不犯二境相对不处分盗等是也者。二境即如
下明。一约不处分。一约盗戒。故言二境。此位即成或
四五。谓将犯不以相对。故成或四五。如盗戒则无第
三句。若立第三句。应言有主无主想。则全无罪。故不
立第三。此约本迷。故但四句。若如不处分者。此约转
想。则有五句。谓第三句云不处分处分想则兰故。即
成五句。盗戒即四有主无主想故者。准此注子。一切
是第三句。与此句无罪。故推此一句。置于开通文中。
所以盗戒唯四句耳。不处分具五者。谓约转想。结前
心兰。下当解也。所以约盗及处分二境明者。为律文
中。盗戒约本迷。但有四句。不处分是转想。故有五句。
今依律文出。若约理而论。只将一境作转想。本迷亦
得。今欲通律文。故须引二境来。五谓转想有前心兰
故者。谓却结上不处分之位也。谓其不处分具五句
者。是约转想也。此明何故具五句。由有本方便之兰。
明其本方便不乞处分。后转作处分想。虽不犯根本
残。仍有前心兰罪也。四约本迷等者。约上盗有四句。
由本迷故无方便罪。所以境想无第三句。言二境全
无罪者。犹是结上。盗约四句。是本迷也。二境者本异
二境也。若有主本迷作无主想不犯。此曰本境。若实
但吉也。故须第三以成五阶者。谓约如上诸戒而明
义者。虽轻重不同。莫非有罪。则有第三句。以此句有
罪。故成五句。
若犯不犯二境相对不处分盗等是也者。二境即如
下明。一约不处分。一约盗戒。故言二境。此位即成或
四五。谓将犯不以相对。故成或四五。如盗戒则无第
三句。若立第三句。应言有主无主想。则全无罪。故不
立第三。此约本迷。故但四句。若如不处分者。此约转
想。则有五句。谓第三句云不处分处分想则兰故。即
成五句。盗戒即四有主无主想故者。准此注子。一切
是第三句。与此句无罪。故推此一句。置于开通文中。
所以盗戒唯四句耳。不处分具五者。谓约转想。结前
心兰。下当解也。所以约盗及处分二境明者。为律文
中。盗戒约本迷。但有四句。不处分是转想。故有五句。
今依律文出。若约理而论。只将一境作转想。本迷亦
得。今欲通律文。故须引二境来。五谓转想有前心兰
故者。谓却结上不处分之位也。谓其不处分具五句
者。是约转想也。此明何故具五句。由有本方便之兰。
明其本方便不乞处分。后转作处分想。虽不犯根本
残。仍有前心兰罪也。四约本迷等者。约上盗有四句。
由本迷故无方便罪。所以境想无第三句。言二境全
无罪者。犹是结上。盗约四句。是本迷也。二境者本异
二境也。若有主本迷作无主想不犯。此曰本境。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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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想无犯。此曰异境。故言二境全无罪也。言以此
义五者。只是实更重结上不处分是转想故。以此义
故具五句也。有人云。不然。上言五谓转想。以是结竟。
何须重结。必如先解。下云。若犯不犯或四五。重结何
处。何故将此以义故则独是重结不处分也。若犯不
犯则通结盗有犯不犯者。既结盗有犯不犯。亦今结
不处分有犯等。为古师无此两句。故便解者不正耳。
故今正解。此总明二门竟。将此两句。来结此义。五却
结前轻重门。谓念作如此两门明义。前轻重定五也。
若犯不犯或四或五者。则是却结后犯不犯门。或四
或五不定也。本迷则四。转想则五也。
又解重轻之中位有三种者。谓此下破上古人所说
义也。今约上杀位轻重中。自有三种。谓定五。或四。或
五。为三种也。谓律文虽约杀戒。作轻重门。将盗戒作
犯不犯门。盖律文互举耳。考理而言。各有三位。前虽
重轻定五。犯不犯或四或五。此下从又释巳去。则欲
和会两文一种。皆得三位。高云。此师意破前也。谓我
于一门之中。即具有三位。谓轻重门。及犯不犯门。各
有转想之五迷或四五。故成其三。不同前古师。于
二门中。今也成三位也。上古师约轻重门。定有第三。
故成五。若犯不犯门。则或四五。故二门。共成三位也。
若转想定五者。此解上文。谓转想结前心兰。故定五
也。如杀人进趣步步得兰。后至彼境。即作非人想。若
止不杀则有前方便兰。若杀亦有前方便兰。故定有
义五者。只是实更重结上不处分是转想故。以此义
故具五句也。有人云。不然。上言五谓转想。以是结竟。
何须重结。必如先解。下云。若犯不犯或四五。重结何
处。何故将此以义故则独是重结不处分也。若犯不
犯则通结盗有犯不犯者。既结盗有犯不犯。亦今结
不处分有犯等。为古师无此两句。故便解者不正耳。
故今正解。此总明二门竟。将此两句。来结此义。五却
结前轻重门。谓念作如此两门明义。前轻重定五也。
若犯不犯或四或五者。则是却结后犯不犯门。或四
或五不定也。本迷则四。转想则五也。
又解重轻之中位有三种者。谓此下破上古人所说
义也。今约上杀位轻重中。自有三种。谓定五。或四。或
五。为三种也。谓律文虽约杀戒。作轻重门。将盗戒作
犯不犯门。盖律文互举耳。考理而言。各有三位。前虽
重轻定五。犯不犯或四或五。此下从又释巳去。则欲
和会两文一种。皆得三位。高云。此师意破前也。谓我
于一门之中。即具有三位。谓轻重门。及犯不犯门。各
有转想之五迷或四五。故成其三。不同前古师。于
二门中。今也成三位也。上古师约轻重门。定有第三。
故成五。若犯不犯门。则或四五。故二门。共成三位也。
若转想定五者。此解上文。谓转想结前心兰。故定五
也。如杀人进趣步步得兰。后至彼境。即作非人想。若
止不杀则有前方便兰。若杀亦有前方便兰。故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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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迷或四五者。是其外本迷则有二。谓若对非畜想。
迷约异境。犹有吉罪。故是或五。若对无情兀木则无
罪。此即但四。故曰或四。云何或四五者。四五之意。其
相何以。故曰云何。欲释其迷或四五之义也。若对非
畜起迷。后心有吉。还成五句。对兀起迷无犯。所以唯
四。如对二趣迷者。即非人畜生曰二趣也。杀此二趣。
亦得罪。故曰犯境。想对无情一切无犯者。谓迷想谓
兀。杀则无犯。故有四句。如似覆说类前亦尔者。此下
破古师立覆说唯是犯不犯门。今辨覆说对下三篇
成轻重门。此破古判之失也。谓将此覆说二戒同前
重轻门杀戒。明或五句。义理相似。故云类前也。谓如
说粗覆粗。若全谓非罪而说故无犯。若作下三篇罪
想。而覆说者。即合得吉。亦应五句。今此覆说。既四句
者。类前言想对无情。一切无犯。是以但四。类上此言。
故曰类前亦尔。律中据谓作非罪而覆说。伹有四句。
若作下三篇说。理今有同上本迷或四五者也。上则
迷想对非畜。即有五句。若想对无情则四句。今覆说
亦然。若想作下三篇说则有五句。若全谓非罪则唯
四句。义类相同。然落开通此是全谓非罪而覆说无
犯者。此意道覆说二戒。律中开通。据意中。谓全无犯
之者。若覆若说。故开无罪。我今盗戒。将有主无主想。
亦推置后开通文中。明不置第三句中者。为其无罪。
犹如覆说谓非罪而说。亦在开通文中也。欲明覆说
二戒。要是全作非罪想覆说者。则落开通。若作下三
迷约异境。犹有吉罪。故是或五。若对无情兀木则无
罪。此即但四。故曰或四。云何或四五者。四五之意。其
相何以。故曰云何。欲释其迷或四五之义也。若对非
畜起迷。后心有吉。还成五句。对兀起迷无犯。所以唯
四。如对二趣迷者。即非人畜生曰二趣也。杀此二趣。
亦得罪。故曰犯境。想对无情一切无犯者。谓迷想谓
兀。杀则无犯。故有四句。如似覆说类前亦尔者。此下
破古师立覆说唯是犯不犯门。今辨覆说对下三篇
成轻重门。此破古判之失也。谓将此覆说二戒同前
重轻门杀戒。明或五句。义理相似。故云类前也。谓如
说粗覆粗。若全谓非罪而说故无犯。若作下三篇罪
想。而覆说者。即合得吉。亦应五句。今此覆说。既四句
者。类前言想对无情。一切无犯。是以但四。类上此言。
故曰类前亦尔。律中据谓作非罪而覆说。伹有四句。
若作下三篇说。理今有同上本迷或四五者也。上则
迷想对非畜。即有五句。若想对无情则四句。今覆说
亦然。若想作下三篇说则有五句。若全谓非罪则唯
四句。义类相同。然落开通此是全谓非罪而覆说无
犯者。此意道覆说二戒。律中开通。据意中。谓全无犯
之者。若覆若说。故开无罪。我今盗戒。将有主无主想。
亦推置后开通文中。明不置第三句中者。为其无罪。
犹如覆说谓非罪而说。亦在开通文中也。欲明覆说
二戒。要是全作非罪想覆说者。则落开通。若作下三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54b 页 X42-0954.png
篇想而覆说亦吉。故知覆亦有或四五也。然是本迷
或四或五者。谓更结上覆说二戒之罪义。今或四或
五者。由是本迷故也。谓前人实犯重。今本迷作非罪
而覆不犯。是故但四。若本迷作下三篇想而覆说者
则吉。是故有五。故言或四五也。
若准此义。犯不犯位亦有三别。如上重轻应本定五
者。谓生起犯不犯门意也。谓上轻重门说有三位。我
今明犯不犯门。亦合三位也。其犯不犯门。亦合有轻
重。轻重门亦合有犯。故得齐有三位也。言者准此义
者。谓准上所论覆说之义。古师虽作犯不犯位。然此
犯不犯位。亦合有五句。同其重轻位中。具五句也。言
亦有三别者。谓犯不犯位中。亦合有轻重定五。迷或
四五。言如上重轻应本定五者。谓今犯不犯位亦同
重轻位中。约转想有定五。若近就不犯中。想对无情。
则成但四。若想对有主物。故亦成五。故知犯不犯门。
亦有三位也。今言如上重轻者。重牒前重轻门意。上
重轻位约转想既定五。若近就不犯中。想对无情。则
成但四。若想对非畜。故又成五。言应本者。呼律文为
本也。进就不犯故即成或四五者。谓近向后开通文
也。如读经书。向后曰进。今谓向后开通文中名为进
就不犯也。然此轻重想对第三句。作非人想。在犯位
中。今若作兀想。即是从犯中。进就不犯位中。故曰进
就不犯等也。今犯不犯如盗戒中本是或四五者。此
约盗戒中。若进向下文。唯开通中。无主想取异提。想
或四或五者。谓更结上覆说二戒之罪义。今或四或
五者。由是本迷故也。谓前人实犯重。今本迷作非罪
而覆不犯。是故但四。若本迷作下三篇想而覆说者
则吉。是故有五。故言或四五也。
若准此义。犯不犯位亦有三别。如上重轻应本定五
者。谓生起犯不犯门意也。谓上轻重门说有三位。我
今明犯不犯门。亦合三位也。其犯不犯门。亦合有轻
重。轻重门亦合有犯。故得齐有三位也。言者准此义
者。谓准上所论覆说之义。古师虽作犯不犯位。然此
犯不犯位。亦合有五句。同其重轻位中。具五句也。言
亦有三别者。谓犯不犯位中。亦合有轻重定五。迷或
四五。言如上重轻应本定五者。谓今犯不犯位亦同
重轻位中。约转想有定五。若近就不犯中。想对无情。
则成但四。若想对有主物。故亦成五。故知犯不犯门。
亦有三位也。今言如上重轻者。重牒前重轻门意。上
重轻位约转想既定五。若近就不犯中。想对无情。则
成但四。若想对非畜。故又成五。言应本者。呼律文为
本也。进就不犯故即成或四五者。谓近向后开通文
也。如读经书。向后曰进。今谓向后开通文中名为进
就不犯也。然此轻重想对第三句。作非人想。在犯位
中。今若作兀想。即是从犯中。进就不犯位中。故曰进
就不犯等也。今犯不犯如盗戒中本是或四五者。此
约盗戒中。若进向下文。唯开通中。无主想取异提。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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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不犯。不犯谓本迷故四句。若约转想。则有前方便
兰。故五也。故言盗戒本是或四五也。今退就犯中对
非畜二物等者。谓更却退向上辨相文中。即是犯位
也。今将有主物无主想之一句。虽先在开通中。今却
将此句。皈前则言人主物。作非人畜生物想取。转想
有前心兰。复有后心吉。故得成五。若本迷犹有后心
吉。故亦须五句。故言作转想迷俱五也。言作想者。宾
云。本迷也。谓对人物。作非畜二物之想也。言转迷者。
宾云。转想也。亦谓前境实是人物。往彼盗之。临至境
所。迷想作非畜二物取。名为转想迷也。有人云。作想
转迷者。有二解。初言作想是通标也。转谓转想也。迷
谓本迷心。次解。作想谓本迷也。转迷即转想也。谓作
非畜物想。不问转想与本迷。皆有后心罪也。作想转
迷俱五者。谓转想本迷俱得罪。故成五句。亦成三位
者。此结上犯不犯位中。亦有转想。定谓五。迷或四五。
故言三位。
此即二对理齐文中绮说者。谓轻重为一对。犯不犯
为一对。故名二对也。轻重对中。今若约对兀木想杀。
还成或四。得有三位。犯不犯对中。若约对非畜物盗。
还成或五。既各有三位。其理是齐。故曰二对齐也。今
律文中。盗则偏约本迷故四。杀妄则偏约转想故五。
即律文绮互而说。故曰文中绮说也。谓杀妄触等就
轻重以辨者。此结上绮互所以也。谓杀妄等。就轻重
门辨故。杀有五句。盗犯不犯门以辨。故有四句。故杀
兰。故五也。故言盗戒本是或四五也。今退就犯中对
非畜二物等者。谓更却退向上辨相文中。即是犯位
也。今将有主物无主想之一句。虽先在开通中。今却
将此句。皈前则言人主物。作非人畜生物想取。转想
有前心兰。复有后心吉。故得成五。若本迷犹有后心
吉。故亦须五句。故言作转想迷俱五也。言作想者。宾
云。本迷也。谓对人物。作非畜二物之想也。言转迷者。
宾云。转想也。亦谓前境实是人物。往彼盗之。临至境
所。迷想作非畜二物取。名为转想迷也。有人云。作想
转迷者。有二解。初言作想是通标也。转谓转想也。迷
谓本迷心。次解。作想谓本迷也。转迷即转想也。谓作
非畜物想。不问转想与本迷。皆有后心罪也。作想转
迷俱五者。谓转想本迷俱得罪。故成五句。亦成三位
者。此结上犯不犯位中。亦有转想。定谓五。迷或四五。
故言三位。
此即二对理齐文中绮说者。谓轻重为一对。犯不犯
为一对。故名二对也。轻重对中。今若约对兀木想杀。
还成或四。得有三位。犯不犯对中。若约对非畜物盗。
还成或五。既各有三位。其理是齐。故曰二对齐也。今
律文中。盗则偏约本迷故四。杀妄则偏约转想故五。
即律文绮互而说。故曰文中绮说也。谓杀妄触等就
轻重以辨者。此结上绮互所以也。谓杀妄等。就轻重
门辨故。杀有五句。盗犯不犯门以辨。故有四句。故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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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盗四者。谓结文也。
又且此谓犯中有轻重如前所论者。立谓。此下欲明
无三位义。谓汝前明有三位者。如上戒中。有轻重犯
故。如杀人则重。对非畜则轻。故有三位。盗四亦对非
畜物。故有轻重。所以者有定五或四五。如前所辨。若
如掘地等戒。作生地想犯提。虽是生地非地想。则一
向不犯。馀戒例然。犯中既总无轻重者。则不同前有
三位。但有转想则五。本迷则四。无有或四五也。若掘
地不处分非时劝足等犯中无轻重义但有或四五
者。此谓更无轻境可对故。但作转想定五。本迷则定
四也。谓律中生地即犯不犯。更无轻境可对。此且释
据律文而判。若准论中。半砂半地得吉。此亦是轻。应
言地作砂想。亦是第三句也。上言不处分者。谓处分
一向犯残。不同杀等人畜夷提。馀准可知者。谓馀戒
若无轻境可对者。并唯此明。宾云。指下篇为馀。须类
准也。谓如学家受食。高不著衣等。并犯中无轻重也
又复上来如此释者。上来虽有如此平章。且约一途
而释。今以别势而释故。拂除前言。谓上来作三位释
者。通约本异二境上结罪故。如上来所解。并据非文。
若据律文。唯辨其本境罪。故下依文辨也。若但据本
作而结。则无或四五也。伹有本迷则四转想则五也。
若据本境犯亦有无者。此谓若不论异境后心之吉。
直论本境者。但有转想定五。本迷但四。不得有迷或
四五句也。四即齐四谓本迷故者。宾云。此据文非义
又且此谓犯中有轻重如前所论者。立谓。此下欲明
无三位义。谓汝前明有三位者。如上戒中。有轻重犯
故。如杀人则重。对非畜则轻。故有三位。盗四亦对非
畜物。故有轻重。所以者有定五或四五。如前所辨。若
如掘地等戒。作生地想犯提。虽是生地非地想。则一
向不犯。馀戒例然。犯中既总无轻重者。则不同前有
三位。但有转想则五。本迷则四。无有或四五也。若掘
地不处分非时劝足等犯中无轻重义但有或四五
者。此谓更无轻境可对故。但作转想定五。本迷则定
四也。谓律中生地即犯不犯。更无轻境可对。此且释
据律文而判。若准论中。半砂半地得吉。此亦是轻。应
言地作砂想。亦是第三句也。上言不处分者。谓处分
一向犯残。不同杀等人畜夷提。馀准可知者。谓馀戒
若无轻境可对者。并唯此明。宾云。指下篇为馀。须类
准也。谓如学家受食。高不著衣等。并犯中无轻重也
又复上来如此释者。上来虽有如此平章。且约一途
而释。今以别势而释故。拂除前言。谓上来作三位释
者。通约本异二境上结罪故。如上来所解。并据非文。
若据律文。唯辨其本境罪。故下依文辨也。若但据本
作而结。则无或四五也。伹有本迷则四转想则五也。
若据本境犯亦有无者。此谓若不论异境后心之吉。
直论本境者。但有转想定五。本迷但四。不得有迷或
四五句也。四即齐四谓本迷故者。宾云。此据文非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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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然淫酒戒。本迷本境。亦有五句。今言迷四。即谈馀
戒也。此明境实是人。迷作非畜兀木。始终不转。望本
人境无罪。但有四句。虽杀非畜心得吉。此属异境也。
上文偏举。若迷非畜还得吉。故成五者。望异境非人。
有方便吉(约异境结吉非今义也)。五则齐五谓转想故者。且如
盗人主物。动身方便兰。中间虽转想。作非畜及无主
物。望本人物边方便得兰。故定五也。但文中互说等
者。通结上文。杀据转想故五。盗约本迷故四之所以
也。用斯犯等皆据本境本想等者。立谓。结上文言四
即齐四。五即齐五。如是用明犯者。是依律文。皆据本
境上明。结本杀人方便兰。不论异境上吉。但今义异
上论。则有后心境差之吉也。今言本境本想者。谓望
本欲杀人边。名本境也。未作非人想疑之。前有杀人
心。故名本想。则结杀人方便之罪。此言本境本想者。
此约转想之前。步步有杀人之心。望人是本境。望欲
杀人是本想。故曰也。若异境后心律并不结其罪者。
此明本欲杀人。后转想。作非畜想杀。以心缘非畜境
故。名为若异境也。望缘非畜之时。名为后心。是吉。而
律不对此明。今境想第三句中。直结未转之前。人边
想疑方便罪。此名本境上兰。然非无异境后心之吉。
但律不对此明。义家须立也。注云如非人疑想偷兰
是本想兰者。有云。此通结境想前本境上疑想二句。
谓非人疑想二句。谓非人疑想得兰者。此结元欲杀
人方便兰。此是释转想之义。但有方便想疑之兰。是
戒也。此明境实是人。迷作非畜兀木。始终不转。望本
人境无罪。但有四句。虽杀非畜心得吉。此属异境也。
上文偏举。若迷非畜还得吉。故成五者。望异境非人。
有方便吉(约异境结吉非今义也)。五则齐五谓转想故者。且如
盗人主物。动身方便兰。中间虽转想。作非畜及无主
物。望本人物边方便得兰。故定五也。但文中互说等
者。通结上文。杀据转想故五。盗约本迷故四之所以
也。用斯犯等皆据本境本想等者。立谓。结上文言四
即齐四。五即齐五。如是用明犯者。是依律文。皆据本
境上明。结本杀人方便兰。不论异境上吉。但今义异
上论。则有后心境差之吉也。今言本境本想者。谓望
本欲杀人边。名本境也。未作非人想疑之。前有杀人
心。故名本想。则结杀人方便之罪。此言本境本想者。
此约转想之前。步步有杀人之心。望人是本境。望欲
杀人是本想。故曰也。若异境后心律并不结其罪者。
此明本欲杀人。后转想。作非畜想杀。以心缘非畜境
故。名为若异境也。望缘非畜之时。名为后心。是吉。而
律不对此明。今境想第三句中。直结未转之前。人边
想疑方便罪。此名本境上兰。然非无异境后心之吉。
但律不对此明。义家须立也。注云如非人疑想偷兰
是本想兰者。有云。此通结境想前本境上疑想二句。
谓非人疑想二句。谓非人疑想得兰者。此结元欲杀
人方便兰。此是释转想之义。但有方便想疑之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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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境罪也。注云后作非人疑想之时但吉罗者。此是
后心之吉。谓既转想。作非人疑想时。则于非人异境
上。得境差吉。向若所杀是非人。则具五缘得兰。今为
所杀犹是人。转作非人想。所以但结非人家。境差方
便吉也。注云具足五缘杀非人兰者。谓證上人作非
人想。以阙境故。是缘不具。但得吉也。五缘者。一是非
人。二非人想。三有杀心。四兴方便。五命断是也。今既
阙初缘。故得境差之吉也。注云今作人想亦吉罗者。
谓犹是释上非人阙缘得吉义也。谓非直人作非人
想但吉。今非人作人想亦吉。以缘不具故。如实是非
人。正杀之时转作人想。亦只得前杀非人方便。本境
上想差之吉耳。为以阙缘故。后作人想杀则得兰。乃
是异境上杀人境差方便兰也。上来释第四境想多
少义竟。
五次释其文者。谓是解上境想五句轻重意。然五句
中下四句。罪虽是兰。而有轻重。故今分别解释。不解
后心之罪也。五阶三位如前所列者。此谓如上多少
门。初列境想五句。名为五阶也。犯不孤起托境关心
者。谓犯必对境。由心以成其犯业也。伹以境有优劣
是非心有浓淡错误等者。且须约杀作之。如怨家是
境优。心则浓。其馀人境劣。心则淡也。如淫戒。于美女。
境是优。心则浓。丑女。畜生女渐劣。心则随淡。盗则贵
物是优。心则浓。贱物曰劣。心则淡。宾云。境有优劣是
非者。总谈上下五篇。故曰优劣。各有本异之别。名曰
后心之吉。谓既转想。作非人疑想时。则于非人异境
上。得境差吉。向若所杀是非人。则具五缘得兰。今为
所杀犹是人。转作非人想。所以但结非人家。境差方
便吉也。注云具足五缘杀非人兰者。谓證上人作非
人想。以阙境故。是缘不具。但得吉也。五缘者。一是非
人。二非人想。三有杀心。四兴方便。五命断是也。今既
阙初缘。故得境差之吉也。注云今作人想亦吉罗者。
谓犹是释上非人阙缘得吉义也。谓非直人作非人
想但吉。今非人作人想亦吉。以缘不具故。如实是非
人。正杀之时转作人想。亦只得前杀非人方便。本境
上想差之吉耳。为以阙缘故。后作人想杀则得兰。乃
是异境上杀人境差方便兰也。上来释第四境想多
少义竟。
五次释其文者。谓是解上境想五句轻重意。然五句
中下四句。罪虽是兰。而有轻重。故今分别解释。不解
后心之罪也。五阶三位如前所列者。此谓如上多少
门。初列境想五句。名为五阶也。犯不孤起托境关心
者。谓犯必对境。由心以成其犯业也。伹以境有优劣
是非心有浓淡错误等者。且须约杀作之。如怨家是
境优。心则浓。其馀人境劣。心则淡也。如淫戒。于美女。
境是优。心则浓。丑女。畜生女渐劣。心则随淡。盗则贵
物是优。心则浓。贱物曰劣。心则淡。宾云。境有优劣是
非者。总谈上下五篇。故曰优劣。各有本异之别。名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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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又云。人境是优。非畜之境是劣。本境曰是。异境
曰非。又云。心有浓淡错误者。上下诸篇。境想五句。于
中初句名为浓淡。下之四句为错误。又云。人人想杀
曰浓。又疑等曰淡。人非人想。非人人想。皆曰错误。或
心境相应犯齐一品者。谓约初句。果罪心境不差。以
心无迷忘。又不转想。前境又不差互。即是相当。得其
究竟。罪无轻重。故言齐一品也。而业有轻重八品未
均者。谓虽齐果罪。同犯夷𠎝。且言一品。然心业有轻
重。即如前善生中。约心三时。业有轻重。总有八句。此
中遥前之八句。非后八句文也。或心不当境(人非人想
疑)者。谓境是人。疑是非人。半缘人。半缘非人。故言心
不当境。非时时想疑亦然。谓其实是时。疑是非时。半
缘时。半心缘非时也。或境不称心(非人人想等者)。此谓本欲
杀人。非人来替处。心缘非人。谓言是人。故云境不称
心。无主主想亦然。谓物实无主。作有主想而取。是名
境不称心也。
四句之中轻重亦须分判者。立云。为境想五句中。下
四句同犯兰。于中含轻重故。今亦须作五位。分判其
轻重也。亦有人将上注子处四句之文。为四句者。此
解不当五位。于上五阶。一具四阙者。谓解前多少门
中五句也。初一句人作人想杀。则是具缘。心境相当。
犯究竟也。其下四句。或是想疑。或是境差。皆是阙缘。
不成果故。故言四阙。初句有境有心。故云一具。下四
句或阙境。或阙心。或双阙。故言四阙。其阙中上二对
曰非。又云。心有浓淡错误者。上下诸篇。境想五句。于
中初句名为浓淡。下之四句为错误。又云。人人想杀
曰浓。又疑等曰淡。人非人想。非人人想。皆曰错误。或
心境相应犯齐一品者。谓约初句。果罪心境不差。以
心无迷忘。又不转想。前境又不差互。即是相当。得其
究竟。罪无轻重。故言齐一品也。而业有轻重八品未
均者。谓虽齐果罪。同犯夷𠎝。且言一品。然心业有轻
重。即如前善生中。约心三时。业有轻重。总有八句。此
中遥前之八句。非后八句文也。或心不当境(人非人想
疑)者。谓境是人。疑是非人。半缘人。半缘非人。故言心
不当境。非时时想疑亦然。谓其实是时。疑是非时。半
缘时。半心缘非时也。或境不称心(非人人想等者)。此谓本欲
杀人。非人来替处。心缘非人。谓言是人。故云境不称
心。无主主想亦然。谓物实无主。作有主想而取。是名
境不称心也。
四句之中轻重亦须分判者。立云。为境想五句中。下
四句同犯兰。于中含轻重故。今亦须作五位。分判其
轻重也。亦有人将上注子处四句之文。为四句者。此
解不当五位。于上五阶。一具四阙者。谓解前多少门
中五句也。初一句人作人想杀。则是具缘。心境相当。
犯究竟也。其下四句。或是想疑。或是境差。皆是阙缘。
不成果故。故言四阙。初句有境有心。故云一具。下四
句或阙境。或阙心。或双阙。故言四阙。其阙中上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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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境。疑先想后。下两对境。想先疑后。斯谓轻重次第
故尔。又复此五。初句境心俱重。次二境重心轻。次一
境轻心重。次一境心俱轻也。
初句心境相当。通犯究竟者。谓解前门中第一句。又
作人想杀。犯根本重也。
二人疑及第五非人疑等者。私云。此解上第二句人
非人一句。及第五句非人非人疑一句。此两句。同是
疑故。将两疑对辨也。前疑则重。为实是人。后疑则轻。
为境是非人也。下当更明此义。前疑重。以本缘人心
不舍临杀有半缘人心者。此解五句中第二句。人作
非人疑。以半心在人半在非人故言有半缘人心也。
以半心缘人境。又所杀是人此句业重。以称本境故
也。后疑轻虽半心未舍。杀时境非本期故者。此释上
第五句。本杀欲人。非人替处。即于非人上生疑。为人
为非人。虽有半心缘人。由所杀是非人则不称本境。
业明轻故。言杀时境。非本期故也。
三人非人想。四非人人想者。此解上第三句。人作非
人想。并第四句。非人人想句。此约两想辨轻重也。前
想则重。境是人故。后想则轻。境非人故。下更明之。前
想重结本方便心境相当者。此犹释上第三句。人作
非人想杀。此结元本杀人之方便。虽临至境所起迷。
然所杀时。是人则与本杀人之心。方便相称。虽后转
作非人想。犹是本境故重。故言心境相当。后想轻以
杀时单有本心无本境故者。此犹释上第四句也。谓
故尔。又复此五。初句境心俱重。次二境重心轻。次一
境轻心重。次一境心俱轻也。
初句心境相当。通犯究竟者。谓解前门中第一句。又
作人想杀。犯根本重也。
二人疑及第五非人疑等者。私云。此解上第二句人
非人一句。及第五句非人非人疑一句。此两句。同是
疑故。将两疑对辨也。前疑则重。为实是人。后疑则轻。
为境是非人也。下当更明此义。前疑重。以本缘人心
不舍临杀有半缘人心者。此解五句中第二句。人作
非人疑。以半心在人半在非人故言有半缘人心也。
以半心缘人境。又所杀是人此句业重。以称本境故
也。后疑轻虽半心未舍。杀时境非本期故者。此释上
第五句。本杀欲人。非人替处。即于非人上生疑。为人
为非人。虽有半心缘人。由所杀是非人则不称本境。
业明轻故。言杀时境。非本期故也。
三人非人想。四非人人想者。此解上第三句。人作非
人想。并第四句。非人人想句。此约两想辨轻重也。前
想则重。境是人故。后想则轻。境非人故。下更明之。前
想重结本方便心境相当者。此犹释上第三句。人作
非人想杀。此结元本杀人之方便。虽临至境所起迷。
然所杀时。是人则与本杀人之心。方便相称。虽后转
作非人想。犹是本境故重。故言心境相当。后想轻以
杀时单有本心无本境故者。此犹释上第四句也。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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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是非人来替。杀时虽作人想。但有杀人之心。以境
全差。故言单有本心也。以是非人替处。故言无本境
故也。此上约两想。对辨两疑。对辨故擗破句家次第
也。准疏中解五句云。斯谓重轻次第故尔。解云。谓何
故本境中。疑先想后。异境中。想先疑后。为其结罪轻
重次第故尔。谓第二句。人非人疑。即是半心缘人故
重。第三人非人想境。虽是人。由作非人想。无心缘人
故尔故轻。此二句。虽心有无。莫非俱对本境。作其杀
事。故曰前明。后之二句。既无本境。杀时单心故轻。所
以后列也。就轻位中。亦前重后轻。初非人人想。由有
心缘人故重。第五句非人疑。以半心缘人故轻。此皆
约罪轻重故。律文次第也。
又更重明本境中等者。谓从此巳下。更重料简上第
二第三本境上。疑想两句。此约本境上二句。相对辨
也。言疑重想轻等者。疑重即第二句作人疑也。言想
轻即第三句作非人想也。以心境相称故重者。即是
明第二句。境实是人。虽疑非人。以半心缘人故。又复
杀时。与本心相当故重也。单境无心故轻者。此是明
第三句。人作非人想杀故。言单境无心故轻也。虽所
杀是人。由决作非人想杀。无心杀人轻也。后异境中
想重疑轻者。此更解上四五两句。谓是异境。想疑两
句。第四句是想。第五句是疑想则重。疑则轻故也。以
生人想与方便不异故重者。此释第四想句。本心既
欲杀人。虽非人来替。以杀时决作人想而杀。与本杀
全差。故言单有本心也。以是非人替处。故言无本境
故也。此上约两想。对辨两疑。对辨故擗破句家次第
也。准疏中解五句云。斯谓重轻次第故尔。解云。谓何
故本境中。疑先想后。异境中。想先疑后。为其结罪轻
重次第故尔。谓第二句。人非人疑。即是半心缘人故
重。第三人非人想境。虽是人。由作非人想。无心缘人
故尔故轻。此二句。虽心有无。莫非俱对本境。作其杀
事。故曰前明。后之二句。既无本境。杀时单心故轻。所
以后列也。就轻位中。亦前重后轻。初非人人想。由有
心缘人故重。第五句非人疑。以半心缘人故轻。此皆
约罪轻重故。律文次第也。
又更重明本境中等者。谓从此巳下。更重料简上第
二第三本境上。疑想两句。此约本境上二句。相对辨
也。言疑重想轻等者。疑重即第二句作人疑也。言想
轻即第三句作非人想也。以心境相称故重者。即是
明第二句。境实是人。虽疑非人。以半心缘人故。又复
杀时。与本心相当故重也。单境无心故轻者。此是明
第三句。人作非人想杀故。言单境无心故轻也。虽所
杀是人。由决作非人想杀。无心杀人轻也。后异境中
想重疑轻者。此更解上四五两句。谓是异境。想疑两
句。第四句是想。第五句是疑想则重。疑则轻故也。以
生人想与方便不异故重者。此释第四想句。本心既
欲杀人。虽非人来替。以杀时决作人想而杀。与本杀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57a 页 X42-0957.png
人心。方便不殊。故得重也。轻者双阙二缘故也者。此
解上第五疑句。境差心转。双阙二缘。谓既心差境又
差。故是轻也。非人阙缘境等者。私云。此下解上第五
双阙二缘之句。谓本拟杀人。以非人替处。即是阙其
所缘之境也。言疑心阙本期者。此犹是释第五句也。
谓既欲杀人。以非人替处。临至境所。生疑为人为非
人。既作此疑。是阙本杀人期心也。故分斯两位者。此
结上文。谓双阙二缘。名为两位。一以非人替处。分为
阙境。一以更起疑心。名心阙。故言两位(此解全非义)。应是
释上第五双句。及第四单阙境句。有别异故。须为两
位。前谓作人想。后云非人疑。前想是单阙境。后疑兼
阙心。故分两位耳。有人解云。恐人生疑。前人作非人
疑得兰。则是本境上结罪。今既非人上生疑得兰。为
是本境。为是异境上结兰耶。为后心作想杀。有人家
境差兰。故故下束云。结罪属本心。谓还是本境上兰
罪。亦有此义。恐与文不会。结罪属本心者。谓结其罪
者。是结本人家方便之兰。此兰是本心之兰。故言结
罪属本心。若望异境后心。并不结兰故。但得吉罗耳。
上来五段不同总释第四境想门义竟。
五杂料简中者。此是本章第七杂料简文中。自有五
段。此即当第五杂料简门也。
试列众名任自陶铸者。立谓。上列持犯境想等者。名
体可将此横括上下三十篇中而用故曰也(此解恐非)。自
意云。指下所列。错误剋漫等众名。我今不能广出。但
解上第五疑句。境差心转。双阙二缘。谓既心差境又
差。故是轻也。非人阙缘境等者。私云。此下解上第五
双阙二缘之句。谓本拟杀人。以非人替处。即是阙其
所缘之境也。言疑心阙本期者。此犹是释第五句也。
谓既欲杀人。以非人替处。临至境所。生疑为人为非
人。既作此疑。是阙本杀人期心也。故分斯两位者。此
结上文。谓双阙二缘。名为两位。一以非人替处。分为
阙境。一以更起疑心。名心阙。故言两位(此解全非义)。应是
释上第五双句。及第四单阙境句。有别异故。须为两
位。前谓作人想。后云非人疑。前想是单阙境。后疑兼
阙心。故分两位耳。有人解云。恐人生疑。前人作非人
疑得兰。则是本境上结罪。今既非人上生疑得兰。为
是本境。为是异境上结兰耶。为后心作想杀。有人家
境差兰。故故下束云。结罪属本心。谓还是本境上兰
罪。亦有此义。恐与文不会。结罪属本心者。谓结其罪
者。是结本人家方便之兰。此兰是本心之兰。故言结
罪属本心。若望异境后心。并不结兰故。但得吉罗耳。
上来五段不同总释第四境想门义竟。
五杂料简中者。此是本章第七杂料简文中。自有五
段。此即当第五杂料简门也。
试列众名任自陶铸者。立谓。上列持犯境想等者。名
体可将此横括上下三十篇中而用故曰也(此解恐非)。自
意云。指下所列。错误剋漫等众名。我今不能广出。但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57b 页 X42-0957.png
试列名。任学者自于中。变通取解。故曰也。陶者变也。
范土曰陶。融金曰铸也。
或约尅漫者。戒疏云。心有尅漫也。言其尅者。本情专
住。唯在一境。若言漫者。通涉无准。审名既定。且配四
戒。初约淫为言。犯无尅心。同皆极重。何以明之。但有
染心。将欲成犯。初期在此。而后会彼。或男女境乱。张
王者别。或人畜趣乖。境心双转。但使境交。无非大重。
由出家所为。断爱为先。今既染欲。违出离意。所以随
境制通犯重。盗杀不尔。虽有犯者。犹自感圣。不同前
戒。欲为障道。所以耶舍是凡。檀尼入圣。升沉既异。尅
漫明分。是故盗戒。剋心相当。便成重罪。心境或违。但
结方便。有人解云。盗杀两戒。亦有作尅。不成尅者。如
苦怨命。及坏怨财。与馀人财。同室难别。放火烧时。知
财及人。彼此同损。以此义约。虽尅同漫。前言成言。尅
对前境可分者言之。如十诵有官逐贼。道逢比丘。问
见贼不。有嫌示处死者犯重。若唯嗔馀贼因死。嗔者
犯重。非嗔者兰。据此文證。作尅成矣。然犯兰者。杀缘
不具故也。妄语戒者。有人解云。本诳前人。望招名利。
元人诳馀。虽闻言圣。本非我境。何得犯重。如船济处。
为人说法。尼听过暮。则同不犯。今解不同。说法远嫌。
开为遮俗。此是性戒。不可通例。若三趣俱现。内知历
然。犯无尅心。通境随犯。三趣不现。随尅随犯(云云)。砺
云。就四重明。若望初戒。尅漫俱重。下云。三戒如其大
漫。随三趣境。重轻结犯。然言漫者。谓心不简于三趣。
范土曰陶。融金曰铸也。
或约尅漫者。戒疏云。心有尅漫也。言其尅者。本情专
住。唯在一境。若言漫者。通涉无准。审名既定。且配四
戒。初约淫为言。犯无尅心。同皆极重。何以明之。但有
染心。将欲成犯。初期在此。而后会彼。或男女境乱。张
王者别。或人畜趣乖。境心双转。但使境交。无非大重。
由出家所为。断爱为先。今既染欲。违出离意。所以随
境制通犯重。盗杀不尔。虽有犯者。犹自感圣。不同前
戒。欲为障道。所以耶舍是凡。檀尼入圣。升沉既异。尅
漫明分。是故盗戒。剋心相当。便成重罪。心境或违。但
结方便。有人解云。盗杀两戒。亦有作尅。不成尅者。如
苦怨命。及坏怨财。与馀人财。同室难别。放火烧时。知
财及人。彼此同损。以此义约。虽尅同漫。前言成言。尅
对前境可分者言之。如十诵有官逐贼。道逢比丘。问
见贼不。有嫌示处死者犯重。若唯嗔馀贼因死。嗔者
犯重。非嗔者兰。据此文證。作尅成矣。然犯兰者。杀缘
不具故也。妄语戒者。有人解云。本诳前人。望招名利。
元人诳馀。虽闻言圣。本非我境。何得犯重。如船济处。
为人说法。尼听过暮。则同不犯。今解不同。说法远嫌。
开为遮俗。此是性戒。不可通例。若三趣俱现。内知历
然。犯无尅心。通境随犯。三趣不现。随尅随犯(云云)。砺
云。就四重明。若望初戒。尅漫俱重。下云。三戒如其大
漫。随三趣境。重轻结犯。然言漫者。谓心不简于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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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拟盗杀诳故名漫。若言尅者。谓心但拟诳杀盗人
境而非畜境差及想疑等异耳。若也专尅此之三戒。
各称境犯夷。差则但结方便罪也。若其尅辨漫者。谓
尅杀人趣。然于人趣。不简张王。后还是漫。若望同趣。
尅漫俱夷罪也。或约错误者。戒疏云。夫立错误义者。
并是不当本心之谓也。遂事曲寻相则难分。随名尅
定。位容有别。错据现缘。境差为义。误就不现缘。境差
心谬为义。所以然者。现缘二境。相别显然。及至造趣。
事容舛错。即名众境交涉为错。若论误者。心通前后。
不可双缘。如前心谓此。后心谓彼。心想谬妄。故谓之误。
既分两相。次配四戒。初淫戒者。无论错误。患起内心。
通皆障道。但是正道。畅适不殊。不问迷误。或此彼男
女。非畜诸境。缘此谓彼。误亦犯重。境虽交涉。错亦犯
重。语盗而言。漫心无寄。三趣有物。皆欲盗夺。为我所
有。及至往趣。纵境差舛。心有迷忘。皆称欲心。错误齐
重。若先尅定。要取人物。不盗馀趣。及往盗时。境交想
转。虽举离处。不成罪摄。不称本期。犹属本主。以于此
物。无无盗心。心境既非。何过之有。故错与误。俱不名
犯后知错误。即应还主。不还犯盗。后方成重。二对人
趣辨错误者。俱亦非犯。如欲盗张。忽得主物。既非所
期。即是境差。物非本物。又是想差。据此为异。境不称
心。后物无心。心不当境。故错与误。并同不犯。此与首
律师解同不成犯。馀家立成犯者。情别故不列来。且
顺钞家。三对同主辨错误者。俱非犯也。故善生云。盗
境而非畜境差及想疑等异耳。若也专尅此之三戒。
各称境犯夷。差则但结方便罪也。若其尅辨漫者。谓
尅杀人趣。然于人趣。不简张王。后还是漫。若望同趣。
尅漫俱夷罪也。或约错误者。戒疏云。夫立错误义者。
并是不当本心之谓也。遂事曲寻相则难分。随名尅
定。位容有别。错据现缘。境差为义。误就不现缘。境差
心谬为义。所以然者。现缘二境。相别显然。及至造趣。
事容舛错。即名众境交涉为错。若论误者。心通前后。
不可双缘。如前心谓此。后心谓彼。心想谬妄。故谓之误。
既分两相。次配四戒。初淫戒者。无论错误。患起内心。
通皆障道。但是正道。畅适不殊。不问迷误。或此彼男
女。非畜诸境。缘此谓彼。误亦犯重。境虽交涉。错亦犯
重。语盗而言。漫心无寄。三趣有物。皆欲盗夺。为我所
有。及至往趣。纵境差舛。心有迷忘。皆称欲心。错误齐
重。若先尅定。要取人物。不盗馀趣。及往盗时。境交想
转。虽举离处。不成罪摄。不称本期。犹属本主。以于此
物。无无盗心。心境既非。何过之有。故错与误。俱不名
犯后知错误。即应还主。不还犯盗。后方成重。二对人
趣辨错误者。俱亦非犯。如欲盗张。忽得主物。既非所
期。即是境差。物非本物。又是想差。据此为异。境不称
心。后物无心。心不当境。故错与误。并同不犯。此与首
律师解同不成犯。馀家立成犯者。情别故不列来。且
顺钞家。三对同主辨错误者。俱非犯也。故善生云。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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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得银还置本处。不得盗罪。如律男想盗女物者。犯
据漫心也。论杀戒者。漫无所寄。三趣同害。及至行事。
不称初期。虽有少乖。不妨本有害心。故使错误。随趣
成犯。若论尅局。但是一缘。造趣行害。相应成重。若非
本期。则非杀境。及往加害。境则交涉。心或迷忘。非畜
虽死。不称本期。又是杀心。错误不犯。二就人趣。以论
错误。如尅心害张。不欲害王。现境历然。心亦缘别及
以杀具。害张之时。而彼王人。忽然。与我刀轮相应。王
命虽断。由非心故。错则不犯。若论其误。张去王来。缘
王张解。加害者犯。若望后王。虽非本期。以心不了。缘
此谓彼。既人想不差。杀缘具故。虽误犯重。论妄戒者。
异趣通辨错犯误非犯。漫心无简。错误随犯。二对人
趣。错误俱犯。由诈显道德。谋诳在人。表圣招利。境损
义一。但使言竟。错误同犯。三就所称。凡圣二法。心欲
说圣。口错称凡。既非圣法。前无所损。故错非重。又如
增上慢者。迷凡谓圣。既非情过。误亦非重。若就圣法。
明于错误。如善见云。错说三四禅。同皆一重。有云。二
境交涉名之为错。若缘此谓彼。心想谬妄。称之为误。
若对淫戒。错误俱犯。由患起内惰。但是正道。畅适不
殊。故俱重也。若以误对三戒。三戒俱重。以误无两并。
不得云无心故误俱犯交言男想。盗杀诳女。佛言夷。
若以错对三戒。三戒俱不犯。以望馀境无心故。若以
错误对妄语所称法。错误俱不犯。如欲称圣错言凡
错称非境。如增上慢人迷凡谓圣误心非巧。故并不
据漫心也。论杀戒者。漫无所寄。三趣同害。及至行事。
不称初期。虽有少乖。不妨本有害心。故使错误。随趣
成犯。若论尅局。但是一缘。造趣行害。相应成重。若非
本期。则非杀境。及往加害。境则交涉。心或迷忘。非畜
虽死。不称本期。又是杀心。错误不犯。二就人趣。以论
错误。如尅心害张。不欲害王。现境历然。心亦缘别及
以杀具。害张之时。而彼王人。忽然。与我刀轮相应。王
命虽断。由非心故。错则不犯。若论其误。张去王来。缘
王张解。加害者犯。若望后王。虽非本期。以心不了。缘
此谓彼。既人想不差。杀缘具故。虽误犯重。论妄戒者。
异趣通辨错犯误非犯。漫心无简。错误随犯。二对人
趣。错误俱犯。由诈显道德。谋诳在人。表圣招利。境损
义一。但使言竟。错误同犯。三就所称。凡圣二法。心欲
说圣。口错称凡。既非圣法。前无所损。故错非重。又如
增上慢者。迷凡谓圣。既非情过。误亦非重。若就圣法。
明于错误。如善见云。错说三四禅。同皆一重。有云。二
境交涉名之为错。若缘此谓彼。心想谬妄。称之为误。
若对淫戒。错误俱犯。由患起内惰。但是正道。畅适不
殊。故俱重也。若以误对三戒。三戒俱重。以误无两并。
不得云无心故误俱犯交言男想。盗杀诳女。佛言夷。
若以错对三戒。三戒俱不犯。以望馀境无心故。若以
错误对妄语所称法。错误俱不犯。如欲称圣错言凡
错称非境。如增上慢人迷凡谓圣误心非巧。故并不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58b 页 X42-0958.png
犯。或随自他者。戒疏云。有三例。一自造他境。二他造
自境。三自造自境。三例既别。须配四戒。淫约三例。犯
同一夷。自造自境。如弱脊比丘是。馀亦可知也。盗三
例者。自盗他物。同重不疑。馀二无记。故不论也。杀三
例者。自杀他。他杀自。此二可解。自杀自身。如善见论。
无有罪失。不起他想。无嗔心故。有人解云。不立进趣。
自杀无罪。以命断时无戒可犯。若依五分结前方便。
命断偷兰据此为言进趣义立又以三例通下诸篇
自打自谤自覆等戒。至时引用也。妄语三例者。可以
意解。有人立四句。一自犯他不犯。如贩卖戒。二他犯。
自不犯。如使尼浣故衣。三自他俱犯。如掘地。捉宝。不
作净语。四自他俱不犯。作馀食法等是也。或分身口
者。且如四重。淫戒身犯。非口事决戒交非身不辨。故
此一戒局是身犯。盗杀二戒。身业正犯。盗举离处。杀
断相续。故身业犯。自地遣使。彼此俱犯。故口有犯。如
咒物过关。教人盗杀等。是妄语口业正犯。显巳得圣。
悕招名利。非言不宣。故口业正犯。作书现相。亦在犯
限。故身亦成。此据成论身口互造。又依多论。此四位。
二前三身犯。四唯口。盗杀二戒。身业定犯。口有造义。
如教人咒物等。亦成二罪。然是身业。以教人言了未
犯。要藉他身。故心论云。自在者。口语仙人意所嫌。谓
是口意业自性者不然。业性异故。事不究竟故。妄语
口业。自称巳圣。非言不宣故尔。然身互造。如作书现
相等。但属口犯。故心论云。口业或身动或默然。如布
自境。三自造自境。三例既别。须配四戒。淫约三例。犯
同一夷。自造自境。如弱脊比丘是。馀亦可知也。盗三
例者。自盗他物。同重不疑。馀二无记。故不论也。杀三
例者。自杀他。他杀自。此二可解。自杀自身。如善见论。
无有罪失。不起他想。无嗔心故。有人解云。不立进趣。
自杀无罪。以命断时无戒可犯。若依五分结前方便。
命断偷兰据此为言进趣义立又以三例通下诸篇
自打自谤自覆等戒。至时引用也。妄语三例者。可以
意解。有人立四句。一自犯他不犯。如贩卖戒。二他犯。
自不犯。如使尼浣故衣。三自他俱犯。如掘地。捉宝。不
作净语。四自他俱不犯。作馀食法等是也。或分身口
者。且如四重。淫戒身犯。非口事决戒交非身不辨。故
此一戒局是身犯。盗杀二戒。身业正犯。盗举离处。杀
断相续。故身业犯。自地遣使。彼此俱犯。故口有犯。如
咒物过关。教人盗杀等。是妄语口业正犯。显巳得圣。
悕招名利。非言不宣。故口业正犯。作书现相。亦在犯
限。故身亦成。此据成论身口互造。又依多论。此四位。
二前三身犯。四唯口。盗杀二戒。身业定犯。口有造义。
如教人咒物等。亦成二罪。然是身业。以教人言了未
犯。要藉他身。故心论云。自在者。口语仙人意所嫌。谓
是口意业自性者不然。业性异故。事不究竟故。妄语
口业。自称巳圣。非言不宣故尔。然身互造。如作书现
相等。但属口犯。故心论云。口业或身动或默然。如布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58c 页 X42-0958.png
萨事。若言身业性者不然。业性异故也。教人自成两
业各分者。胜云。谓教人业。不与自作业相合也。如见
论师弟共盗六钱是也。又如淫戒。自重教轻。教人为
作。乐在前人。适非我巳。故能教不重。出家之人。应劝
人以善。反更助恶。故能教犯兰。若盗杀二戒。患通损
益。自作教人。损境无殊。畅思亦齐。故俱犯重。妄语自
他正犯。教人同。若遣人称巳得圣。名利拥巳。与自作
无殊。故同所教人犯轻。若真教人自称。招利拥彼。于
我无润。故但犯兰。馀文稍烦。不更广述也。多人通使
缘别同业者。立谓。如前杀人戒。展转使等是也。以展
转相教。杀盗乃至百千人作者是身业。教是口业。能
所各殊。名为缘别。以断彼命。人人皆夷。故言同业。又
一解。如上自教人门中。及前方便作四事俱犯。名为
同业也。巳后随入一种行中。则是缘别。前业若成。一
时。
前论(平声)难知者。有云。至如尅漫错误等。古来诸师。论
量。作义门解释。今为希用。故不广出。伹略料简道耳。
若作去声。唤作论字亦应得。则是古师议论如上之
义也。上来七段不同。总释第十五持犯方轨篇竟也。
四分律钞批卷第十一末
业各分者。胜云。谓教人业。不与自作业相合也。如见
论师弟共盗六钱是也。又如淫戒。自重教轻。教人为
作。乐在前人。适非我巳。故能教不重。出家之人。应劝
人以善。反更助恶。故能教犯兰。若盗杀二戒。患通损
益。自作教人。损境无殊。畅思亦齐。故俱犯重。妄语自
他正犯。教人同。若遣人称巳得圣。名利拥巳。与自作
无殊。故同所教人犯轻。若真教人自称。招利拥彼。于
我无润。故但犯兰。馀文稍烦。不更广述也。多人通使
缘别同业者。立谓。如前杀人戒。展转使等是也。以展
转相教。杀盗乃至百千人作者是身业。教是口业。能
所各殊。名为缘别。以断彼命。人人皆夷。故言同业。又
一解。如上自教人门中。及前方便作四事俱犯。名为
同业也。巳后随入一种行中。则是缘别。前业若成。一
时。
前论(平声)难知者。有云。至如尅漫错误等。古来诸师。论
量。作义门解释。今为希用。故不广出。伹略料简道耳。
若作去声。唤作论字亦应得。则是古师议论如上之
义也。上来七段不同。总释第十五持犯方轨篇竟也。
四分律钞批卷第十一末
○持犯方轨篇十五¶ 第 959a 页 X42-0959.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