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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 第 888c 页
四分律钞批卷第十本
江东杭州华严寺沙门 大觉 撰
别众食戒三十三 砺释名云。但以能别之人食处
成众。以众别他。不与同味。亦表法食有隔。故众处得
罪。所别之处。岂可非众(私云。所别之处。或一人二人。乃至百千人。不论多少。故曰岂可
非众。今不取所别之众立。亦但取能别之处成众。故曰别众耳)。然律据能别之人。故
文云别众食者。四人若过也。若从语论。应云众别食。
今取本意。故云别众耳。三人巳下无上两损。两损者。
谓制意有两也(云云)。故文云。但得三人也。今钞文似
繁。勤勤故也。今案戒本疏。三节束之。则易见也。初云。
若僧次请来界内不集故犯。初虽僧次。及至食时。界
内有僧。别不同食。此则僧次还成别请。二若本别请。
食时僧来。既无遮约。此则别请名僧次也(此有不犯)。若别
请别众。别乞别众。不问界内有僧无僧。但使食处成
众故犯。若鸣槌作相。若唱召一人。则免犯过。晓此三
节。至文易遣。立云。制意即调达等别乞是也。文中何
列四分与多论宗不同。谓四分别请别乞。但使食处
成众。不问界中有人无人可别。但别乞等称是别众。
若僧次请来。称非别众。但由遮客。变成别请耳。准多论
意。直约界内有人不集。无是别众。无论僧次别请别
乞。但界有人。无是别他。界若无人。则不犯。四分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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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成众。多论约界有人未食。就今一戒。文分三段。前
且立宗。次犯缘。后随缘牒释。释中不具第三第七缘。
后更不释。由文易解。初明僧次下至由过常无来。是
第二立缘及通标举义门也。伹明别请。不论不集。立
论。若别请别乞。不问界有人无人。集与不集。但食处
成四皆犯。言僧次请来。约界有人。遮不许集。方犯。界
若无人不犯。济问。夫言别者。约有所别。若言别乞别
请。既不约界有人无人。从何辨别。答别请别乞。约别
圣本界之人。故言别也。但请三人食。我等不得别众
者。谓俗人欲请僧时。知法比丘。应须开喻。作如此说。
若依缘起等者。谓调达领四人。家家别乞。为缘起也。
若依多论等者。谓界内不集。方是别众。不问别请别
乞僧次三色。皆约界内不集是犯。若无人不犯。今分
三相者。圣三是何。一者僧次别众。二别请别众。三别
乞别众。此三之中。各含别众。故各曰明犯缘。初约僧
次七缘下至由过常有来。此略标宗致。下更一一牒
缘解释。伹不牒第三第七。由文中自含。所以不解。又
云。易解所以不释。就标致中。文有多势。别请别乞僧
次三种。通有别众。今总束之。约僧次上。作七缘成犯。
列七缘巳。从多论若施主就僧界内乃至亦更须展
转来。通明施主将食来。作法自然界中。别施之进否
也。从或先僧次乃至此明僧次巳来。亦是通料简僧
次之法也。从言别乞者乃至以非一家故来。通明别
乞之事。从若别请人乃至不清净罪巳来。通明别请
且立宗。次犯缘。后随缘牒释。释中不具第三第七缘。
后更不释。由文易解。初明僧次下至由过常无来。是
第二立缘及通标举义门也。伹明别请。不论不集。立
论。若别请别乞。不问界有人无人。集与不集。但食处
成四皆犯。言僧次请来。约界有人。遮不许集。方犯。界
若无人不犯。济问。夫言别者。约有所别。若言别乞别
请。既不约界有人无人。从何辨别。答别请别乞。约别
圣本界之人。故言别也。但请三人食。我等不得别众
者。谓俗人欲请僧时。知法比丘。应须开喻。作如此说。
若依缘起等者。谓调达领四人。家家别乞。为缘起也。
若依多论等者。谓界内不集。方是别众。不问别请别
乞僧次三色。皆约界内不集是犯。若无人不犯。今分
三相者。圣三是何。一者僧次别众。二别请别众。三别
乞别众。此三之中。各含别众。故各曰明犯缘。初约僧
次七缘下至由过常有来。此略标宗致。下更一一牒
缘解释。伹不牒第三第七。由文中自含。所以不解。又
云。易解所以不释。就标致中。文有多势。别请别乞僧
次三种。通有别众。今总束之。约僧次上。作七缘成犯。
列七缘巳。从多论若施主就僧界内乃至亦更须展
转来。通明施主将食来。作法自然界中。别施之进否
也。从或先僧次乃至此明僧次巳来。亦是通料简僧
次之法也。从言别乞者乃至以非一家故来。通明别
乞之事。从若别请人乃至不清净罪巳来。通明别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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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事。从若准此言至由过常有来。此义准决会四分
多论两文。成别不成别之相也。巳上诸文。通叙别众
之宗致。下则一一牒缘解释。其七缘成犯。第三缘云。
要是五正食。方有别众食。砺问云。正食有犯。不正不犯
者。亦可法别众中。秉羯磨法。方有别众。秉对首法。应
无别众。答不例。法中无僧。即秉对首等法。岂可无僧
不成众时唯食非正食。所以故非类也。七咽咽犯者。
砺问。此别众食。何不计所别之境之多少。而言咽咽
从业结者何。答佛本制意。为慈悯白衣恐恼众僧。制
不听别。不是专为损。于何别何须偏约所别。随境结
罪。人又假众方犯。贪心故食。伹随业得罪。多论若施
主就僧界内二处设食者。立谓。张王二家来寺中。东
西两院。各设供养。二处人各满四。则别他布萨处僧。
其东西二院。须住布萨处请一人。不者送一分食。与
布萨处。布萨处。不须来两院请人送食也。由食僧常
食。不畏犯别。又两院相望。亦不用互请互送。以俱通
布萨处故。故曰自处不须展转也。景云。伹布萨处。是
众同之本。各各自处。不须展转。昔人取文。立义稍急。
要具三法。谓打犍槌法通也。送一分食食通也。互请
一人人通也。今不同之。随作一事□免别众。以鸣钟
本为集僧。既鸣表情通也。何须更请人。或复送食。若
互请。即不互送。及鸣钟等。若聚落界内无僧界等者。
立明。此自然界中。有二施主设食。各在二处。此中则
须更互请人送食也。若互请送食竟。更有异比丘来
多论两文。成别不成别之相也。巳上诸文。通叙别众
之宗致。下则一一牒缘解释。其七缘成犯。第三缘云。
要是五正食。方有别众食。砺问云。正食有犯。不正不犯
者。亦可法别众中。秉羯磨法。方有别众。秉对首法。应
无别众。答不例。法中无僧。即秉对首等法。岂可无僧
不成众时唯食非正食。所以故非类也。七咽咽犯者。
砺问。此别众食。何不计所别之境之多少。而言咽咽
从业结者何。答佛本制意。为慈悯白衣恐恼众僧。制
不听别。不是专为损。于何别何须偏约所别。随境结
罪。人又假众方犯。贪心故食。伹随业得罪。多论若施
主就僧界内二处设食者。立谓。张王二家来寺中。东
西两院。各设供养。二处人各满四。则别他布萨处僧。
其东西二院。须住布萨处请一人。不者送一分食。与
布萨处。布萨处。不须来两院请人送食也。由食僧常
食。不畏犯别。又两院相望。亦不用互请互送。以俱通
布萨处故。故曰自处不须展转也。景云。伹布萨处。是
众同之本。各各自处。不须展转。昔人取文。立义稍急。
要具三法。谓打犍槌法通也。送一分食食通也。互请
一人人通也。今不同之。随作一事□免别众。以鸣钟
本为集僧。既鸣表情通也。何须更请人。或复送食。若
互请。即不互送。及鸣钟等。若聚落界内无僧界等者。
立明。此自然界中。有二施主设食。各在二处。此中则
须更互请人送食也。若互请送食竟。更有异比丘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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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界。若遮不与食。虽前作三法竟。由心遮后人。前法
亦坏。更须展转送食等也。若后人来时。心若不遮。前
既作法竟。后不复须作也。更有异比丘入亦更须展
转者。琳云。先有二处食。既互请人。送食竟。后更有异
众。四人巳上来到界内。自聚一处。受别主食。亦须于
前二处。互请送也。非唯有一二三人。若一二三人。但
入前二众。何须更请送也。景云。更有异比丘入者。入
聚落也。不入二施食家也。至二食处。望后来食处。应
互请送。故曰更展转也。立云。至后来入者。伹是一人。
或至多人。直随入前二众无过。以前互送等竟也。若
遮不与后比丘入。前虽作法。即坏。更须展转。或先僧
次后成别请等者。立谓。先是僧次请。临时客来。遮不
许入。翻成别请。砺云。此多论文有四句料简。或前僧
次。后若当处遮约。即成别请。或前后俱是别请。此二
句提。或前别请。当处无遮。后成僧次。或前后俱是僧
次。此二句无犯。若不遮。虽先别请。后成僧次。如上立
法者。谓如上不遮客僧。或鸣钟。或互请送也。景云。互
送等者。此中有三种。一人同须请一人。二若不来遮
送一分食。无是食同。三若念有限。不肯送。乃可打犍
槌。无是法同。此三次第。先人。次食。后法。今时但打犍
槌。皆不犯也。
善见别乞四句者。下文自广明之。一四人同乞各不
相知同一主故者。立谓。四比丘各自别乞。前比丘。至
王家乞得食。馀三比丘。别处乞不得。还到王家乞食。
亦坏。更须展转送食等也。若后人来时。心若不遮。前
既作法竟。后不复须作也。更有异比丘入亦更须展
转者。琳云。先有二处食。既互请人。送食竟。后更有异
众。四人巳上来到界内。自聚一处。受别主食。亦须于
前二处。互请送也。非唯有一二三人。若一二三人。但
入前二众。何须更请送也。景云。更有异比丘入者。入
聚落也。不入二施食家也。至二食处。望后来食处。应
互请送。故曰更展转也。立云。至后来入者。伹是一人。
或至多人。直随入前二众无过。以前互送等竟也。若
遮不与后比丘入。前虽作法。即坏。更须展转。或先僧
次后成别请等者。立谓。先是僧次请。临时客来。遮不
许入。翻成别请。砺云。此多论文有四句料简。或前僧
次。后若当处遮约。即成别请。或前后俱是别请。此二
句提。或前别请。当处无遮。后成僧次。或前后俱是僧
次。此二句无犯。若不遮。虽先别请。后成僧次。如上立
法者。谓如上不遮客僧。或鸣钟。或互请送也。景云。互
送等者。此中有三种。一人同须请一人。二若不来遮
送一分食。无是食同。三若念有限。不肯送。乃可打犍
槌。无是法同。此三次第。先人。次食。后法。今时但打犍
槌。皆不犯也。
善见别乞四句者。下文自广明之。一四人同乞各不
相知同一主故者。立谓。四比丘各自别乞。前比丘。至
王家乞得食。馀三比丘。别处乞不得。还到王家乞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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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不相知。后同一处食犯。由是一主食故。僧次一种
唯局不集者。僧次来要界内。有人不集。则名别众。界
若无人不犯。别请别乞。体是别众。谁问界内人之有
无。伹食成众无犯别也。今更约缘随相总明者。生起
下文也。谓约上所列七缘。今无随缘曲解也。初有施
主四分多论不问道俗名施主者。砺云。论释不同。善
见一解。要是俗人作施主。有别众罪。以其在家白衣。
储畜食具。客各别请。受必供养。恐人多难济。损恼施
主。为是圣制。不听别众。是以律云。慈悯白衣故。出家
之士。少欲自居。乞食济巳。何有别请作施主之义。明
知出家施主不犯。故论言沙门施食时不犯者。或同
法沙门外道沙门。若依多论。道俗施主俱犯别众。故
论云。一比丘出食。三人无食。共一处食。馀三人犯提。
食主无犯。以自食巳食。无何恼损故(谓四个比丘共食。一个比丘是
食主)。又此律言沙门施食者。在此沙门释子外。诸出家
者。及从外道出家者是。故知同道沙门亦是犯也。前
言慈悯白衣者。且就俗人说耳。无明别众罪。乃至或
遮客僧等者。虽无别众罪。有来报业道罪也。砺云。昔
知事人。与客惜食。九十亿劫。生屎尿中。至形似人。多
诸手足。案报恩经云。过去世时。有婆罗门。为僧造寺。
时有檀越。施苏油饮食。知事比丘。见客僧多众。惜不
与僧。行时客比丘便问。何不行之。知事答言。汝既是
客。何因索此。客无答言。此现前僧物。论何主客。知事
无嗔骂言。汝客比丘。何不啖屎尿。云何从我乃索苏
唯局不集者。僧次来要界内。有人不集。则名别众。界
若无人不犯。别请别乞。体是别众。谁问界内人之有
无。伹食成众无犯别也。今更约缘随相总明者。生起
下文也。谓约上所列七缘。今无随缘曲解也。初有施
主四分多论不问道俗名施主者。砺云。论释不同。善
见一解。要是俗人作施主。有别众罪。以其在家白衣。
储畜食具。客各别请。受必供养。恐人多难济。损恼施
主。为是圣制。不听别众。是以律云。慈悯白衣故。出家
之士。少欲自居。乞食济巳。何有别请作施主之义。明
知出家施主不犯。故论言沙门施食时不犯者。或同
法沙门外道沙门。若依多论。道俗施主俱犯别众。故
论云。一比丘出食。三人无食。共一处食。馀三人犯提。
食主无犯。以自食巳食。无何恼损故(谓四个比丘共食。一个比丘是
食主)。又此律言沙门施食者。在此沙门释子外。诸出家
者。及从外道出家者是。故知同道沙门亦是犯也。前
言慈悯白衣者。且就俗人说耳。无明别众罪。乃至或
遮客僧等者。虽无别众罪。有来报业道罪也。砺云。昔
知事人。与客惜食。九十亿劫。生屎尿中。至形似人。多
诸手足。案报恩经云。过去世时。有婆罗门。为僧造寺。
时有檀越。施苏油饮食。知事比丘。见客僧多众。惜不
与僧。行时客比丘便问。何不行之。知事答言。汝既是
客。何因索此。客无答言。此现前僧物。论何主客。知事
无嗔骂言。汝客比丘。何不啖屎尿。云何从我乃索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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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由此恶言。九十亿劫生屎尿中为虫也。言广如上
卷者。谓如僧网中明也。二别僧别乞别请者。此下解
第二缘也。砺疏。具缘中。二者是别请别乞。若僧次请
者。情无简别。本自无过。是故须明别请别乞。但僧次
有二。若言僧次请者。如常可知。若复言请次第上座
若干人。亦是僧次所摄。以人不出故。如五分说。上头
无人无是上座上座。故知不定。别请亦两。若据名以
请。故宜别请。二以法取人亦是别请也。言恶戒者。出
家僧尼犯四重八重之戒。故名恶戒也。十诵善生中
以罗汉法请人者。案善生经中。佛教善生长者行施。
以四事供养父母师长和上耆旧持法之人。莫偏信
敬有德一人。深信僧中多有功德。平等奉施。得福无
量。如我一时告鹿母。虽复请佛及五百罗汉。犹故不
得名请僧福田。若能僧中施一似像极恶比丘。犹得
无量福德果。何以故。由此人报持如来无上胜幡。亦
能演说三种菩提。正见无谬也。多论若施主长请比
丘等者。谓一夏中请于比丘而供养也。不能无遮应
打犍槌等者。谓施主心局。请人有限。意遮外客。故曰
不能无遮。门师比丘应须教化。令唤入高处唱等。文
中云。劝化比丘者。言似倒也。谓门制比丘劝化施主
也。谓施主施若干比丘。一夏供养。至初集日。若不遮
客僧者大善。其先受请若干人皆无罪。故曰无过。若
初集日。遮僧而未能普及。则门师比丘应教唱。令使
一人入等也。若不作此二法者。立云。若不遮大善。是
卷者。谓如僧网中明也。二别僧别乞别请者。此下解
第二缘也。砺疏。具缘中。二者是别请别乞。若僧次请
者。情无简别。本自无过。是故须明别请别乞。但僧次
有二。若言僧次请者。如常可知。若复言请次第上座
若干人。亦是僧次所摄。以人不出故。如五分说。上头
无人无是上座上座。故知不定。别请亦两。若据名以
请。故宜别请。二以法取人亦是别请也。言恶戒者。出
家僧尼犯四重八重之戒。故名恶戒也。十诵善生中
以罗汉法请人者。案善生经中。佛教善生长者行施。
以四事供养父母师长和上耆旧持法之人。莫偏信
敬有德一人。深信僧中多有功德。平等奉施。得福无
量。如我一时告鹿母。虽复请佛及五百罗汉。犹故不
得名请僧福田。若能僧中施一似像极恶比丘。犹得
无量福德果。何以故。由此人报持如来无上胜幡。亦
能演说三种菩提。正见无谬也。多论若施主长请比
丘等者。谓一夏中请于比丘而供养也。不能无遮应
打犍槌等者。谓施主心局。请人有限。意遮外客。故曰
不能无遮。门师比丘应须教化。令唤入高处唱等。文
中云。劝化比丘者。言似倒也。谓门制比丘劝化施主
也。谓施主施若干比丘。一夏供养。至初集日。若不遮
客僧者大善。其先受请若干人皆无罪。故曰无过。若
初集日。遮僧而未能普及。则门师比丘应教唱。令使
一人入等也。若不作此二法者。立云。若不遮大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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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既有遮心应作唱令。是二法也。又解。初一日唱
是一法。不者后八十九十日日须唱。是二法也。界内
比丘乃至一人者。立谓。别所之人。或多或少。不问僧
别也。设界内无比丘故得遮食罪者。景云。提罪也。若
九十日请或长请如初日法者。谓随施主请日长短。
皆得作此法也。案多论第七卷云。若有檀越。或作一
月。或九十日长食者。若能一切无遮大善。若不能无
遮。初作食日。应打犍槌。唱言六十臈者入。若有六十
臈者。若多若少。但令一人入。即是清净。若无六十臈
者。次唱五十臈者入。若更无。次唱下至沙弥。沙弥一
人入。亦是清净。若都无者。亦名清净。若初日不唱。应
日日唱。如初日法。若初日唱者。乃至长竟。若遮不遮
一切无过(即日唱竟。后纵遮之。亦无犯也)。若初日不唱。应日日乃至
一人入巳。馀遮不遮。亦复无咎。若不作此二种法。若
食时有遮。内界乃至有一比丘以遮故。不得食者。此
中一切僧得别众食罪。设界内无比丘。故在遮食不
清净罪。若作九十日长食初日如法唱九十日竟。若
檀越续有一月半月食。即前唱法为清净。不须更唱。
唯僧房卧具。九十日竟。应日日唱。若不日日唱。即不
清净。下文又云。若有檀越。作长食。或一月。或九十日。
先随意请人。各使令定至作食初日。一切令集。清晨
打犍椎。众僧集巳。劝化主比丘。应立一处。举声大唱
六十腊者入。先被请众僧。各住一处。不被请中。有六
十腊者应入。若无者。次应唱五十九腊者入。次第无
是一法。不者后八十九十日日须唱。是二法也。界内
比丘乃至一人者。立谓。别所之人。或多或少。不问僧
别也。设界内无比丘故得遮食罪者。景云。提罪也。若
九十日请或长请如初日法者。谓随施主请日长短。
皆得作此法也。案多论第七卷云。若有檀越。或作一
月。或九十日长食者。若能一切无遮大善。若不能无
遮。初作食日。应打犍槌。唱言六十臈者入。若有六十
臈者。若多若少。但令一人入。即是清净。若无六十臈
者。次唱五十臈者入。若更无。次唱下至沙弥。沙弥一
人入。亦是清净。若都无者。亦名清净。若初日不唱。应
日日唱。如初日法。若初日唱者。乃至长竟。若遮不遮
一切无过(即日唱竟。后纵遮之。亦无犯也)。若初日不唱。应日日乃至
一人入巳。馀遮不遮。亦复无咎。若不作此二种法。若
食时有遮。内界乃至有一比丘以遮故。不得食者。此
中一切僧得别众食罪。设界内无比丘。故在遮食不
清净罪。若作九十日长食初日如法唱九十日竟。若
檀越续有一月半月食。即前唱法为清净。不须更唱。
唯僧房卧具。九十日竟。应日日唱。若不日日唱。即不
清净。下文又云。若有檀越。作长食。或一月。或九十日。
先随意请人。各使令定至作食初日。一切令集。清晨
打犍椎。众僧集巳。劝化主比丘。应立一处。举声大唱
六十腊者入。先被请众僧。各住一处。不被请中。有六
十腊者应入。若无者。次应唱五十九腊者入。次第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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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应唱沙弥入。若无沙弥。亦得清净(文意尽此。钞引颠倒将前安后
也)。唯僧房卧具九十日竟日日唱者。景云。以房舍等
佛制九十日。一分。今既不分。故须日日唱。不同食前
无用前法。以是一主食故。立云。不问春冬。但九十日
一分房舍。今此是后安居人。夏未满犹在房中住。然
僧遂安居多者巳满。即分此房属于别人。此后安者。
须日日唱云。是某甲比丘房也。又解夏竟。先令分房
由僧家缘事。未得即分。须日日唱云欲分房也。不同
前食唯初日唱。后则不唱。济云。唯僧房卧具。九十日
竟。日日唱者。谓夏初分房竟。至夏末。即须臾分不得。
仍旧依用夏初分法。不同今文施主请时初日若唱
后不须也。所以简异不同言九十日竟。日日唱者。谓
夏竟须分房。忽有缘碍。未得先分。故以日别须唱欲
分。明日又未得分。又唱申至后日。故须日日唱也。言
异处食亦得者。谓处所迎狭。纵出无过。以食味是同。
开不犯也。若大界内有二处僧祇者。立谓。法同食别
界也。虽二三处别食。仍同一处说戒。还如上文。一处
僧祗院中。后忽有施主。各于二处僧祇各设饮食。至
不布萨处僧祇之众。应往布萨处僧祇众中请人送
食也。若施主别请僧次四人入僧布萨界内食者。立
谓。请四人。入僧常食处。别供养。将僧并坐。不与同味也。
或将食入界别请比丘者。立谓。将食入僧界内。在别院
内。三处五处。各别施主。各设四人。至诸处僧。往布萨
处。请人送食。自处各不须展转。以同是通布萨处僧
也)。唯僧房卧具九十日竟日日唱者。景云。以房舍等
佛制九十日。一分。今既不分。故须日日唱。不同食前
无用前法。以是一主食故。立云。不问春冬。但九十日
一分房舍。今此是后安居人。夏未满犹在房中住。然
僧遂安居多者巳满。即分此房属于别人。此后安者。
须日日唱云。是某甲比丘房也。又解夏竟。先令分房
由僧家缘事。未得即分。须日日唱云欲分房也。不同
前食唯初日唱。后则不唱。济云。唯僧房卧具。九十日
竟。日日唱者。谓夏初分房竟。至夏末。即须臾分不得。
仍旧依用夏初分法。不同今文施主请时初日若唱
后不须也。所以简异不同言九十日竟。日日唱者。谓
夏竟须分房。忽有缘碍。未得先分。故以日别须唱欲
分。明日又未得分。又唱申至后日。故须日日唱也。言
异处食亦得者。谓处所迎狭。纵出无过。以食味是同。
开不犯也。若大界内有二处僧祇者。立谓。法同食别
界也。虽二三处别食。仍同一处说戒。还如上文。一处
僧祗院中。后忽有施主。各于二处僧祇各设饮食。至
不布萨处僧祇之众。应往布萨处僧祇众中请人送
食也。若施主别请僧次四人入僧布萨界内食者。立
谓。请四人。入僧常食处。别供养。将僧并坐。不与同味也。
或将食入界别请比丘者。立谓。将食入僧界内。在别院
内。三处五处。各别施主。各设四人。至诸处僧。往布萨
处。请人送食。自处各不须展转。以同是通布萨处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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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也。置上座头等者。此谓路远。或三由旬为界。若送
食者。食时巳过。可先留一分食。指心拟送。且置上座
头。表知此食属彼巳后。僧中食时。可先取拟分食。次
第行之。心指此食。作彼所有。今取行者。义同互易。此
是方便开使无罪。若聚落界内虽无僧界设二檀越
等者。谓一聚之内。二施主。设食处。四人巳上。须互请
人送食也。若更有异比丘应入者。谓入聚落界内。至
前二众。若遮不与食。前二处法并坏。更须展转。若不
遮后人。前法不失。若遮不与一人食亦堕者。谓下至
一人入来遮不与食亦犯。何况有至多人也。疑在吉
罗者。立谓。实无疑有则吉。若实有疑有还提。善见别
乞四句者。此皆约一主为言。但乞时受时食时有异。
故不犯别也。论约别请别乞。各有四句。应合两个四
句。今钞合明也。景云。此四句有三堕。皆约受时。结堕
不同。四分食方犯也。第一句云。或四人一时乞。或别
别乞者。有云。谓非期伴而同时受食故是犯。此句乞
受及食三时同。第二句各各去一时受者。此句乞时
不同。但受时同食故是犯。砺云。此义稍难。谓不许一
时受食。各处食犯。何有受食一时前后而食犯。不约
咽时之业也。注云四分律中不犯堕者。谓四分约食
处成众是犯。见论则约受处成众是犯故也。第三句
三时俱不同。故无犯也。第四句有三时同故犯。谓虽
别去。以受时同。食处又同也。以先虽无期。后同一主
受食故犯。巳下明义立。僧次请人至请家巳门外有
食者。食时巳过。可先留一分食。指心拟送。且置上座
头。表知此食属彼巳后。僧中食时。可先取拟分食。次
第行之。心指此食。作彼所有。今取行者。义同互易。此
是方便开使无罪。若聚落界内虽无僧界设二檀越
等者。谓一聚之内。二施主。设食处。四人巳上。须互请
人送食也。若更有异比丘应入者。谓入聚落界内。至
前二众。若遮不与食。前二处法并坏。更须展转。若不
遮后人。前法不失。若遮不与一人食亦堕者。谓下至
一人入来遮不与食亦犯。何况有至多人也。疑在吉
罗者。立谓。实无疑有则吉。若实有疑有还提。善见别
乞四句者。此皆约一主为言。但乞时受时食时有异。
故不犯别也。论约别请别乞。各有四句。应合两个四
句。今钞合明也。景云。此四句有三堕。皆约受时。结堕
不同。四分食方犯也。第一句云。或四人一时乞。或别
别乞者。有云。谓非期伴而同时受食故是犯。此句乞
受及食三时同。第二句各各去一时受者。此句乞时
不同。但受时同食故是犯。砺云。此义稍难。谓不许一
时受食。各处食犯。何有受食一时前后而食犯。不约
咽时之业也。注云四分律中不犯堕者。谓四分约食
处成众是犯。见论则约受处成众是犯故也。第三句
三时俱不同。故无犯也。第四句有三时同故犯。谓虽
别去。以受时同。食处又同也。以先虽无期。后同一主
受食故犯。巳下明义立。僧次请人至请家巳门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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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不许入界变为别请者。虽先是僧次。以僧具戒
见等六和合。今既不许。情见两乖。遂成别众请也。乃
名别请别众。不名僧次。别众者。谓先虽僧次请来。今
遮外客。失僧和之义。乃变为别请别众也。门外客僧。
由被遮故。纵出自然六十三步外。亦得别众食罪。由
前遮客。坏本僧次。变成别请。别请满四。体是众。不论
界内有人无人皆犯。不同僧次要界内有人不集始
犯也。既僧次别众界内不集。今此客僧。出六十三步
外故。不名僧次别众。但由食处众僧心局。乃名别请
别众也。四食处成众者此解第四。砺云。谓须同类好
比丘四人巳上。一时受食。有异计义。方犯别众。三比
丘在界内一在界外者。以在界外。不足内数。故不犯
也。故知须是好比丘者。结上能别之人也。多论或食
僧食若施主各取食分者。立谓。食一向无别众罪。言
施主食不犯者。谓非一时受。前后受取。虽与诸比丘
同处。由成是巳食也。又不更受益所得属巳也。若一
时受。同处食是犯。又多论四句。初食主是一者。谓同
在一界内。同食一主食。同在一堂中。二食一者。立谓。
堂舍迎故。出在别堂以味同故不犯。若界内更有馀
比丘二众俱犯者。谓前二众。以食味同是一主故。不
须展转请人送食。后既在别僧入界。遮不与食。便是
别他后人。即前二众。望后来人。前二众俱犯。三食别
处一者。如僧食时。或施主食时。中有四人别食他美
食故犯。先取僧中一口者。此明当时同众。后虽得
见等六和合。今既不许。情见两乖。遂成别众请也。乃
名别请别众。不名僧次。别众者。谓先虽僧次请来。今
遮外客。失僧和之义。乃变为别请别众也。门外客僧。
由被遮故。纵出自然六十三步外。亦得别众食罪。由
前遮客。坏本僧次。变成别请。别请满四。体是众。不论
界内有人无人皆犯。不同僧次要界内有人不集始
犯也。既僧次别众界内不集。今此客僧。出六十三步
外故。不名僧次别众。但由食处众僧心局。乃名别请
别众也。四食处成众者此解第四。砺云。谓须同类好
比丘四人巳上。一时受食。有异计义。方犯别众。三比
丘在界内一在界外者。以在界外。不足内数。故不犯
也。故知须是好比丘者。结上能别之人也。多论或食
僧食若施主各取食分者。立谓。食一向无别众罪。言
施主食不犯者。谓非一时受。前后受取。虽与诸比丘
同处。由成是巳食也。又不更受益所得属巳也。若一
时受。同处食是犯。又多论四句。初食主是一者。谓同
在一界内。同食一主食。同在一堂中。二食一者。立谓。
堂舍迎故。出在别堂以味同故不犯。若界内更有馀
比丘二众俱犯者。谓前二众。以食味同是一主故。不
须展转请人送食。后既在别僧入界。遮不与食。便是
别他后人。即前二众。望后来人。前二众俱犯。三食别
处一者。如僧食时。或施主食时。中有四人别食他美
食故犯。先取僧中一口者。此明当时同众。后虽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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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益。以先同故不犯。注云此论露地须申手等者。立
谓。此注解上第三句食别处一。意谓。非直界内不集
名别众。今同在僧中。食味不同亦犯。言申手内者。意
明与僧同处成众也。必离此外不名与僧同坐。亦如
是数中。要申手内。方名同一众也。深云。引此言意者。
明露地离申手外。不成足数。纵四人在界食。相离申
手外。不犯别众食罪。若露处不论申手。然此戒制恶
比丘。恐有破僧事起。今食时既在申手外。众义不成
破僧也(作此解者。望下第四句有妨。须知)五界内不尽集者。此解第
五缘。砺云。若一人不尽集。作有比丘想提。疑心轻。无
想不犯。此别众食通诸界并犯。界有自然作法。自然
分空聚。作法离大小。聚落界者。据多论中明聚落处。
没家名。没聚称。似不异也。又解。多家同一院内曰聚。
如二京之城得名聚。一院之内。唯独一舍曰家。旷野
一拘卢舍界者。即无难兰若也。别狂痴灭摈比丘等
者。别此三人无罪。若不与僧食。即不同也。不与沙弥
及狂痴人食犯盗。不与灭摈比丘食不犯。由犯重过。
摈弃众外。体非僧故。故上文恶戒及时有德非时是
也。若学悔沙弥。须与僧食。不与犯盗。由惭愧忏悔。体
是清净。又上言不与僧食是盗僧祇者。此不局在僧
家常住之食。然请家现前之食亦名僧祇。僧祇梵音。
此翻大众。皆谓当时抑其檀越之食。不与彼人。故曰
也。言别狂者。亦约重狂及得法之狂人也。若常忆常
来。及半忆念。未得法者。不得别他。又加食处不集者。
谓。此注解上第三句食别处一。意谓。非直界内不集
名别众。今同在僧中。食味不同亦犯。言申手内者。意
明与僧同处成众也。必离此外不名与僧同坐。亦如
是数中。要申手内。方名同一众也。深云。引此言意者。
明露地离申手外。不成足数。纵四人在界食。相离申
手外。不犯别众食罪。若露处不论申手。然此戒制恶
比丘。恐有破僧事起。今食时既在申手外。众义不成
破僧也(作此解者。望下第四句有妨。须知)五界内不尽集者。此解第
五缘。砺云。若一人不尽集。作有比丘想提。疑心轻。无
想不犯。此别众食通诸界并犯。界有自然作法。自然
分空聚。作法离大小。聚落界者。据多论中明聚落处。
没家名。没聚称。似不异也。又解。多家同一院内曰聚。
如二京之城得名聚。一院之内。唯独一舍曰家。旷野
一拘卢舍界者。即无难兰若也。别狂痴灭摈比丘等
者。别此三人无罪。若不与僧食。即不同也。不与沙弥
及狂痴人食犯盗。不与灭摈比丘食不犯。由犯重过。
摈弃众外。体非僧故。故上文恶戒及时有德非时是
也。若学悔沙弥。须与僧食。不与犯盗。由惭愧忏悔。体
是清净。又上言不与僧食是盗僧祇者。此不局在僧
家常住之食。然请家现前之食亦名僧祇。僧祇梵音。
此翻大众。皆谓当时抑其檀越之食。不与彼人。故曰
也。言别狂者。亦约重狂及得法之狂人也。若常忆常
来。及半忆念。未得法者。不得别他。又加食处不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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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谓。是僧次请。亦有别众也。谓多论文。僧次请来。约
界有人不集。以不集来食处。故曰食处不集。亦成别
众也。准四分别请别乞。体是别众。不问界内有人无
人。若僧次无有别离。界内有人不集不犯。今准多论。
虽是僧次请来。若界内有人不集则犯。无人则不犯。
然多论还有别请别众。别乞别众。一如四分不异。但
更长有僧次不集之别众也。注云如上所列者。指此
戒初标门中明也。病人足四此谓狂痴者。意明狂痴
既不足僧数。今将足他三人。各示成犯。下文开缘中。
病时者。下至脚跟劈。若将此人足四。但自身是开。足
他三人。三人成犯。不类此病也。以彼体是僧用堪足
数故。伹自身是开。不能及他。巳下明律开缘义也。开
七缘者。砺云。若宽狭相望。僧次一缘是宽。益自他故。
又福利施主故。馀但开缘。先僧田益。不能润他。故下
文言无缘者白出。以馀有缘不益我故。故知是狭(将此
义向下文功益自他中说亦好)。二作衣时等者。砺云。或有直言衣时。
或有言作衣。时中含二意故也。宾云。二意者。初解直
辨一月五月中要须作衣。方得受利。谓元受德衣。意
为作衣。若决不作。或复作意。即失德衣。故下竟失不
竟失等是也。自有一人。直尔受衣。不别标为极至五
月。名曰衣时。非作衣时。问五月辨异至义可然。一月
云何。答亦约元意一心元心。我若作衣。先受五利。若
不作衣。便止不受。复有一人。不别标。为此两人中。前
名作衣时。后名衣时也。三施衣时如前背请戒者。立
界有人不集。以不集来食处。故曰食处不集。亦成别
众也。准四分别请别乞。体是别众。不问界内有人无
人。若僧次无有别离。界内有人不集不犯。今准多论。
虽是僧次请来。若界内有人不集则犯。无人则不犯。
然多论还有别请别众。别乞别众。一如四分不异。但
更长有僧次不集之别众也。注云如上所列者。指此
戒初标门中明也。病人足四此谓狂痴者。意明狂痴
既不足僧数。今将足他三人。各示成犯。下文开缘中。
病时者。下至脚跟劈。若将此人足四。但自身是开。足
他三人。三人成犯。不类此病也。以彼体是僧用堪足
数故。伹自身是开。不能及他。巳下明律开缘义也。开
七缘者。砺云。若宽狭相望。僧次一缘是宽。益自他故。
又福利施主故。馀但开缘。先僧田益。不能润他。故下
文言无缘者白出。以馀有缘不益我故。故知是狭(将此
义向下文功益自他中说亦好)。二作衣时等者。砺云。或有直言衣时。
或有言作衣。时中含二意故也。宾云。二意者。初解直
辨一月五月中要须作衣。方得受利。谓元受德衣。意
为作衣。若决不作。或复作意。即失德衣。故下竟失不
竟失等是也。自有一人。直尔受衣。不别标为极至五
月。名曰衣时。非作衣时。问五月辨异至义可然。一月
云何。答亦约元意一心元心。我若作衣。先受五利。若
不作衣。便止不受。复有一人。不别标。为此两人中。前
名作衣时。后名衣时也。三施衣时如前背请戒者。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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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十二月中。随施衣处。得别众食。以施时不取。后须
难得。故开受者。自得济形。福利施主故也。道船二行
为四五二缘者。十诵欲行行竟别食俱提。故十诵第
十三云。昨日来。今日食提。明日行。今日食提。即日行。
别食不犯。船行亦尔。七缘中。道为第四。船当第五。故
曰为四五二缘也。食足四人长一人为患者。立谓。一
人为四人之患。乃至一人为百人之患也。如东家四
人。或百人。供食有限。西家有一人。为东家四人百人
之患。令此百人。得别众食罪。谓长西家一人也。言大
众集时者。谓准十诵。八人为大众。开别众食。七人巳
下不开是犯。案十诵。极少乃至八人。四旧比丘。四客
比丘共集。以是因缘故。令聚落中诸居士。不能供给
诸比丘馀饮食。故开也。若减八人集时。别众食波逸
提。若八人若过八人集时不犯。四分但言食足四人
长一人为患。戒疏依古师有二解。初有人言。谓食处
四中长一。添成众故。非谓外人。由是三人随意食也。
乃至百人长一人为患者。应云长九十七人为患。但
云长名义同。故云一也。如和先等六十头陀。同名一
供养也。此古师意。谓先有三人。非犯。由一人足成四
故犯。曰为患也。故宾云。古人食足四人长一人为患
者。先是三人。长第四人。以成犯患也。展转相望。为患
成犯。乃至百人。长九十七。于其长中。义同一人。故曰
一人为患也。此解不正。二有人言。元砺解也。砺疏云。
五分。诸佛常法。岁二大会。春夏末月。诸方比丘。并来
难得。故开受者。自得济形。福利施主故也。道船二行
为四五二缘者。十诵欲行行竟别食俱提。故十诵第
十三云。昨日来。今日食提。明日行。今日食提。即日行。
别食不犯。船行亦尔。七缘中。道为第四。船当第五。故
曰为四五二缘也。食足四人长一人为患者。立谓。一
人为四人之患。乃至一人为百人之患也。如东家四
人。或百人。供食有限。西家有一人。为东家四人百人
之患。令此百人。得别众食罪。谓长西家一人也。言大
众集时者。谓准十诵。八人为大众。开别众食。七人巳
下不开是犯。案十诵。极少乃至八人。四旧比丘。四客
比丘共集。以是因缘故。令聚落中诸居士。不能供给
诸比丘馀饮食。故开也。若减八人集时。别众食波逸
提。若八人若过八人集时不犯。四分但言食足四人
长一人为患。戒疏依古师有二解。初有人言。谓食处
四中长一。添成众故。非谓外人。由是三人随意食也。
乃至百人长一人为患者。应云长九十七人为患。但
云长名义同。故云一也。如和先等六十头陀。同名一
供养也。此古师意。谓先有三人。非犯。由一人足成四
故犯。曰为患也。故宾云。古人食足四人长一人为患
者。先是三人。长第四人。以成犯患也。展转相望。为患
成犯。乃至百人。长九十七。于其长中。义同一人。故曰
一人为患也。此解不正。二有人言。元砺解也。砺疏云。
五分。诸佛常法。岁二大会。春夏末月。诸方比丘。并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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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以众多故。次请甚疏。乞食难得。比丘念言。若佛
听我等大会时。受别请众食者。不致此苦。白佛。佛遂
开听大会时受别众食。今言大众集者。解有二义。一
释大众者。谓八人巳上。名为大众。食无倍供。又是难
得。开别无犯。七人巳下。名为小众。食虽难得。容有兼
备。故亦不开。是以律文。将开大众集时不犯。及小众
是犯。故言食足四人。长一人为患。以不开故。由此一
人。令他得罪。名之为患(反解小众是犯者。谓律言食足四人长一为患者。此是小
众也。欲明大众集不犯。且反明小众集是犯。既言小众犯。显大众时所犯。故言为患。患〔元〕犯也)。又多
论云。食难得处所别。四人巳上。开使不犯。以食无倍
供故。若别三人巳下。犯以容兼济故。若食易得。所别
之处。莫问多少。悉犯别众。若依此律。村落既小。食复
难得。彼此限局。各不相通。所别之处。不问多少。悉开
不犯。高云。论意云。八人为大众。主客各四。以施主唯
供四人食。名之为主。所别之处亦有四人曰客。食无
倍供。开使不犯。若主有四。客唯三人。则容兼济。谓减
主四人之分。与客三人共食也。若不减与者是犯。七
人巳下。不名大众集时。不成开也。又一解云。此是两
家聚落。东家限与四人食。西家限与一人。彼此二家。
施心限局。各不相融。馀处乞食。复是难得。若不开者。
西家一人。与东家四人作患。由是患故。开使不犯。此
谓举患。以开为患(此解同钞注)。问既是开。何故明患。不明
无患。答言为患者。将开大众集时不犯。先反解少众
是犯。故云食足四人长一人为患。乃至五人百人。皆
听我等大会时。受别请众食者。不致此苦。白佛。佛遂
开听大会时受别众食。今言大众集者。解有二义。一
释大众者。谓八人巳上。名为大众。食无倍供。又是难
得。开别无犯。七人巳下。名为小众。食虽难得。容有兼
备。故亦不开。是以律文。将开大众集时不犯。及小众
是犯。故言食足四人。长一人为患。以不开故。由此一
人。令他得罪。名之为患(反解小众是犯者。谓律言食足四人长一为患者。此是小
众也。欲明大众集不犯。且反明小众集是犯。既言小众犯。显大众时所犯。故言为患。患〔元〕犯也)。又多
论云。食难得处所别。四人巳上。开使不犯。以食无倍
供故。若别三人巳下。犯以容兼济故。若食易得。所别
之处。莫问多少。悉犯别众。若依此律。村落既小。食复
难得。彼此限局。各不相通。所别之处。不问多少。悉开
不犯。高云。论意云。八人为大众。主客各四。以施主唯
供四人食。名之为主。所别之处亦有四人曰客。食无
倍供。开使不犯。若主有四。客唯三人。则容兼济。谓减
主四人之分。与客三人共食也。若不减与者是犯。七
人巳下。不名大众集时。不成开也。又一解云。此是两
家聚落。东家限与四人食。西家限与一人。彼此二家。
施心限局。各不相融。馀处乞食。复是难得。若不开者。
西家一人。与东家四人作患。由是患故。开使不犯。此
谓举患。以开为患(此解同钞注)。问既是开。何故明患。不明
无患。答言为患者。将开大众集时不犯。先反解少众
是犯。故云食足四人长一人为患。乃至五人百人。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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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人为患。则知四人巳上。无患也。律文好略。唯出
于患。无患自彰。注云俭故开成者。以大众集时。饮食
难得。名之为俭。故开别众食。丰时不开也。故多论云。
客主各四。名为大众。食不难得。亦不听别(云云)。准多
论意。八人为大众时。开不犯者。谓主客各四无是能
别处曰主。所别处曰客。食唯足四。不得更供四客。故
曰食无倍供。此时开不犯。若客唯有三人巳下。即须抽
能别之处四人食分。相共食之。故曰容有兼济。若别
此三人巳下。不名大众集时。是犯也。今京辇者。帝所
都处曰京也。天子所乘。礼制必辇。如拜南郊是也。今
不敢言及天子。但指所乘之辇。或言车驾等。如言陛
下。亦是指所坐基陛之地也。说文云。人挽引车曰辇。
古者卿大夫亦乘辇。自汉巳来。唯独天子乘之。见闻
敛迹者。迹谓心也。亦曰行迹也。五分门外有客乃至
语往本寺等者。虽令往本寺。彼僧遂语而去。然今家
内之僧。犹得别众食罪。沙门释子外诸出家等者。立
明。九十六种外道皆曰沙门。若施食时。开无别众之
罪。此是外道沙门。非是释子。故曰外也。又准论中僧
次不犯者。即是多论也。以僧次无遮。即是开缘。都合
九缘者。谓四分七缘不犯。如上更取多论。僧次请者。
随界内无僧不犯。又心不遮约故开也。又取四分作
衣时也。将此多论五分两缘。足四分七缘成九也。问
四分巳有衣时。何须更取五分衣时者。解云。四分但
约迦提一月五月作衣时。开别众会。馀月虽作衣。不
于患。无患自彰。注云俭故开成者。以大众集时。饮食
难得。名之为俭。故开别众食。丰时不开也。故多论云。
客主各四。名为大众。食不难得。亦不听别(云云)。准多
论意。八人为大众时。开不犯者。谓主客各四无是能
别处曰主。所别处曰客。食唯足四。不得更供四客。故
曰食无倍供。此时开不犯。若客唯有三人巳下。即须抽
能别之处四人食分。相共食之。故曰容有兼济。若别
此三人巳下。不名大众集时。是犯也。今京辇者。帝所
都处曰京也。天子所乘。礼制必辇。如拜南郊是也。今
不敢言及天子。但指所乘之辇。或言车驾等。如言陛
下。亦是指所坐基陛之地也。说文云。人挽引车曰辇。
古者卿大夫亦乘辇。自汉巳来。唯独天子乘之。见闻
敛迹者。迹谓心也。亦曰行迹也。五分门外有客乃至
语往本寺等者。虽令往本寺。彼僧遂语而去。然今家
内之僧。犹得别众食罪。沙门释子外诸出家等者。立
明。九十六种外道皆曰沙门。若施食时。开无别众之
罪。此是外道沙门。非是释子。故曰外也。又准论中僧
次不犯者。即是多论也。以僧次无遮。即是开缘。都合
九缘者。谓四分七缘不犯。如上更取多论。僧次请者。
随界内无僧不犯。又心不遮约故开也。又取四分作
衣时也。将此多论五分两缘。足四分七缘成九也。问
四分巳有衣时。何须更取五分衣时者。解云。四分但
约迦提一月五月作衣时。开别众会。馀月虽作衣。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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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别众食也。五分十二月。随作衣时。不至用一缝时。
皆开别众食。案五分中总开八缘。一病时。二衣时。三
施衣时。四作衣时。五路行时。六船行时。七大会时。八
沙门会时也。言衣时者。迦絺那衣时。开五利等也。言
施衣者。谓檀越施食时并施衣也。得受此衣。开别众
罪。言作衣时者。谓比丘欲作衣。为乞食故。衣不即成。
妨废行道。便作是念。若佛听我作衣时。受别众食者。
衣则速成。不废行道。白佛。佛言听作衣时受别众食。
钞中直言五分衣时者错也。合引五分作衣时耳。至
五分衣时。乃当四分自恣竟作衣时也。五分更别有
作衣时。通十二月也。钞意正引此句耳。则须著作字。
若直言衣时。便同四分作衣时。既无简异。何须引之。
故知是欠作字明矣。砺对。此戒缘释开意者。病人苦
恼。若不开者。无以存济。又无异计恼僧之义。是以开
许。衣时者。作衣久延。恐废正业。故施衣时。益及道俗
故(施时不取。后须难得。此是益道。又令施主于僧田行施。获反报之福。此是益俗故也)。若直
言衣时。一月五月。是受利时故。道行船行。此二多难。
又复食难求故(多劫贼难。如缘起说)。大众集时者。众多难济故
所以开。沙门者。为少益外道故。问如外道等无定。如
何乃言为益外道。听别众食。答四分文不了。如五
分中瓶沙王弟名曰迦留。事一种外道。而年年普
请九十六种沙门。作一大会。闻释子沙门。不受别众
食。而力不能广及众僧。以是阙无佛道沙门。愁忧不
乐。便作念言。我今云何致沙门释子。唯当委王。然后
皆开别众食。案五分中总开八缘。一病时。二衣时。三
施衣时。四作衣时。五路行时。六船行时。七大会时。八
沙门会时也。言衣时者。迦絺那衣时。开五利等也。言
施衣者。谓檀越施食时并施衣也。得受此衣。开别众
罪。言作衣时者。谓比丘欲作衣。为乞食故。衣不即成。
妨废行道。便作是念。若佛听我作衣时。受别众食者。
衣则速成。不废行道。白佛。佛言听作衣时受别众食。
钞中直言五分衣时者错也。合引五分作衣时耳。至
五分衣时。乃当四分自恣竟作衣时也。五分更别有
作衣时。通十二月也。钞意正引此句耳。则须著作字。
若直言衣时。便同四分作衣时。既无简异。何须引之。
故知是欠作字明矣。砺对。此戒缘释开意者。病人苦
恼。若不开者。无以存济。又无异计恼僧之义。是以开
许。衣时者。作衣久延。恐废正业。故施衣时。益及道俗
故(施时不取。后须难得。此是益道。又令施主于僧田行施。获反报之福。此是益俗故也)。若直
言衣时。一月五月。是受利时故。道行船行。此二多难。
又复食难求故(多劫贼难。如缘起说)。大众集时者。众多难济故
所以开。沙门者。为少益外道故。问如外道等无定。如
何乃言为益外道。听别众食。答四分文不了。如五
分中瓶沙王弟名曰迦留。事一种外道。而年年普
请九十六种沙门。作一大会。闻释子沙门。不受别众
食。而力不能广及众僧。以是阙无佛道沙门。愁忧不
乐。便作念言。我今云何致沙门释子。唯当委王。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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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果。便以白王。王以弟意白佛。佛因遂听。沙门食时。
受别请众食。宾问。别食本为难调。慈悯白衣。见论覆
益。此律七开。宁免二过。答顺开行事。明非难调。故不
违理。师子长者别请五百罗汉者。案杂一阿含经云。
佛在罗阅城迦兰陀竹园。时有师子长者。至舍利弗
所。作礼白言。愿受我请。又至目连所。大迦叶阿那律
迦旃延忧波离须菩提罗云均提沙弥等。总请五百
上首。还家设供养。长者手自斟酌。种种饮食。人人施
一白叠。食讫。罗云来佛所。问今日饮食细耶粗耶。答
云甚妙。又且丰多。又施白叠。佛问僧众几人。谁为上
座。答云。我和上舍利弗。最为上首。及诸神德。有五百
人。佛问罗云。彼长者获福多不。答云。施一罗汉受福
无量。况今五百真人。其福何限。佛言。今请五百罗汉。
不如从众中一沙门。请以供养。所得之福。比前之福。
千万亿倍。不可为喻。犹如有人。欲饮一切江河诸水。
终不可得。以阎浮地广。有四大河。一一河有五百道。
今欲尽饮。伹劳其功。终不可尽。不如饮海水。以一切
众流。皆归于海。由此因缘。则摄众流之水。今若一一
别请。犹如诸流。或获福。或不获福。其僧者。如彼大海。
所以然者。河水入海。便灭本名。同一海称。令三乘四
果。皆由众中。非独自立。师子长者。闻佛说此语。后时
来白佛。我今巳后。常当供养众僧。佛言。我非令汝伹
供养众僧。不供馀人。今施畜生。犹获其福。何况馀人。
但我所说者。福有多少年。长者言。我从今巳后。常供
受别请众食。宾问。别食本为难调。慈悯白衣。见论覆
益。此律七开。宁免二过。答顺开行事。明非难调。故不
违理。师子长者别请五百罗汉者。案杂一阿含经云。
佛在罗阅城迦兰陀竹园。时有师子长者。至舍利弗
所。作礼白言。愿受我请。又至目连所。大迦叶阿那律
迦旃延忧波离须菩提罗云均提沙弥等。总请五百
上首。还家设供养。长者手自斟酌。种种饮食。人人施
一白叠。食讫。罗云来佛所。问今日饮食细耶粗耶。答
云甚妙。又且丰多。又施白叠。佛问僧众几人。谁为上
座。答云。我和上舍利弗。最为上首。及诸神德。有五百
人。佛问罗云。彼长者获福多不。答云。施一罗汉受福
无量。况今五百真人。其福何限。佛言。今请五百罗汉。
不如从众中一沙门。请以供养。所得之福。比前之福。
千万亿倍。不可为喻。犹如有人。欲饮一切江河诸水。
终不可得。以阎浮地广。有四大河。一一河有五百道。
今欲尽饮。伹劳其功。终不可尽。不如饮海水。以一切
众流。皆归于海。由此因缘。则摄众流之水。今若一一
别请。犹如诸流。或获福。或不获福。其僧者。如彼大海。
所以然者。河水入海。便灭本名。同一海称。令三乘四
果。皆由众中。非独自立。师子长者。闻佛说此语。后时
来白佛。我今巳后。常当供养众僧。佛言。我非令汝伹
供养众僧。不供馀人。今施畜生。犹获其福。何况馀人。
但我所说者。福有多少年。长者言。我从今巳后。常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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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众。不选择人。佛言。能平等施。不言此持戒。此破戒。
如此平等惠施。长夜获福。高云。请言罗汉福少者。谓
数局五百人。又局罗汉。其三果四向。及凡夫僧。皆被
简故。若僧中次请一人。则通凡圣田获福也。贤愚以
氎施佛等者。荣疏云。摩诃波阇波提。此云大爱道。是
佛姨母。乳养如来。佛后出家。波阇恋忆。手自织成金
缕之氎。待佛还宫。拟以奉佛。佛后还国。波阇将奉于
佛。佛时出口。恩爱心施。无大功德。莫供养我。当供养
僧。即供养三归。汝随我语。则供养佛别相也。为解脱
故即供养法。别相法也。众僧之受用。即供养僧。别相
僧也。案贤愚云。时佛姨母波阇波提。佛出家巳。手自
纺绩。预作一端金色之氎。积心系想。唯悕见佛。拟用
奉上。佛后还宫。持氎奉佛。佛言。汝持此氎。往奉众僧。
波阇重白佛言。自佛出家。心每思念。故手纺织。规心施
佛。唯愿垂悯。为我受之。佛告之曰。知母专心。欲奉施
我。然恩爱心。福不弘广。若施众僧。获报弥多。我知此
事。故以相劝。佛又言曰。若有檀越。于十六种具足别
请。虽获福报。亦未为多。何谓十六。比丘比丘尼各有
八辈(四果四向)。不如僧中漫请四人。所得功德。福多于彼。
十六分中未及至一。将来末世。法垂欲尽。正使比丘。畜
妻挟子。四人巳上。名字众僧。应当敬视。如舍利弗目
连等。时波阇波提心乃开解。先以至衣。奉施僧。僧中
次行无欲取者。到弥勒前寻为受之。弥勒正著。金色
氎。表里相称。威仪庠序。入波罗奈城中乞食。人睹色
如此平等惠施。长夜获福。高云。请言罗汉福少者。谓
数局五百人。又局罗汉。其三果四向。及凡夫僧。皆被
简故。若僧中次请一人。则通凡圣田获福也。贤愚以
氎施佛等者。荣疏云。摩诃波阇波提。此云大爱道。是
佛姨母。乳养如来。佛后出家。波阇恋忆。手自织成金
缕之氎。待佛还宫。拟以奉佛。佛后还国。波阇将奉于
佛。佛时出口。恩爱心施。无大功德。莫供养我。当供养
僧。即供养三归。汝随我语。则供养佛别相也。为解脱
故即供养法。别相法也。众僧之受用。即供养僧。别相
僧也。案贤愚云。时佛姨母波阇波提。佛出家巳。手自
纺绩。预作一端金色之氎。积心系想。唯悕见佛。拟用
奉上。佛后还宫。持氎奉佛。佛言。汝持此氎。往奉众僧。
波阇重白佛言。自佛出家。心每思念。故手纺织。规心施
佛。唯愿垂悯。为我受之。佛告之曰。知母专心。欲奉施
我。然恩爱心。福不弘广。若施众僧。获报弥多。我知此
事。故以相劝。佛又言曰。若有檀越。于十六种具足别
请。虽获福报。亦未为多。何谓十六。比丘比丘尼各有
八辈(四果四向)。不如僧中漫请四人。所得功德。福多于彼。
十六分中未及至一。将来末世。法垂欲尽。正使比丘。畜
妻挟子。四人巳上。名字众僧。应当敬视。如舍利弗目
连等。时波阇波提心乃开解。先以至衣。奉施僧。僧中
次行无欲取者。到弥勒前寻为受之。弥勒正著。金色
氎。表里相称。威仪庠序。入波罗奈城中乞食。人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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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看者无厌(云云)。律明开缘僧次一种功益自他者。
谓自身不犯。又能令他免别请别众之过。故言功益
自他。又僧次请来。能使施主福多。亦曰益他义也。注
云自身是开益他犯别者。谓本有三人。得自恣食。由
后一人。是道行病等作衣之人。足前三人成四。自身
有作衣道行之缘。是开无罪。足前成四。由此一人。足
前三人。使前三人俱犯。问且言病人足四不成犯限。
今此病人。足他那使他犯者。答病缘不同。前列以狂
痴故名病。由体非僧数。今此病者。小小病耳。故下文
云。下至脚跟劈故不同前病也。言劈者谓抑破也。今
冬月。有人脚折[羽/衣]者(披壁反)。诸戒开病。病则不同。此戒
下至脚劈。洗浴开病。下至身体臭秽。露燃开病。下至
须大便身。背请开病。下至不堪一坐食。过一食开病。
若离彼增动。病名虽同。各随其相。随文应知。律中若
无如上诸缘即起白言者。戒疏云。无缘直出。所以须
白者。护施主故也。下文有缘直入而须白者。护白比
丘故。有缘入须仪式故。随次入解释疑也。若不白入
谓我僧次无缘之徒。随我入故。故白简之。无缘白出。
疑亦尔。若有别众食缘欲入当白者。立谓。拂疑故须
白也。若不自云。我有某缘。恐馀无缘之人见入亦随
入也。又彰巳不犯此戒。故须白云。我有某缘。合得别
众食也。
取归妇估客食戒第三十四 此戒据缘有两。以取
食义同故。合为一戒。僧尼同得堕罪。一是上二缘者。
谓自身不犯。又能令他免别请别众之过。故言功益
自他。又僧次请来。能使施主福多。亦曰益他义也。注
云自身是开益他犯别者。谓本有三人。得自恣食。由
后一人。是道行病等作衣之人。足前三人成四。自身
有作衣道行之缘。是开无罪。足前成四。由此一人。足
前三人。使前三人俱犯。问且言病人足四不成犯限。
今此病人。足他那使他犯者。答病缘不同。前列以狂
痴故名病。由体非僧数。今此病者。小小病耳。故下文
云。下至脚跟劈故不同前病也。言劈者谓抑破也。今
冬月。有人脚折[羽/衣]者(披壁反)。诸戒开病。病则不同。此戒
下至脚劈。洗浴开病。下至身体臭秽。露燃开病。下至
须大便身。背请开病。下至不堪一坐食。过一食开病。
若离彼增动。病名虽同。各随其相。随文应知。律中若
无如上诸缘即起白言者。戒疏云。无缘直出。所以须
白者。护施主故也。下文有缘直入而须白者。护白比
丘故。有缘入须仪式故。随次入解释疑也。若不白入
谓我僧次无缘之徒。随我入故。故白简之。无缘白出。
疑亦尔。若有别众食缘欲入当白者。立谓。拂疑故须
白也。若不自云。我有某缘。恐馀无缘之人见入亦随
入也。又彰巳不犯此戒。故须白云。我有某缘。合得别
众食也。
取归妇估客食戒第三十四 此戒据缘有两。以取
食义同故。合为一戒。僧尼同得堕罪。一是上二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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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上归妇是一。估客是一。故曰二也。三无缘者。病时
开也。四取过三钵者。立谓。过取长贪。令他匮竭。减则
不济饥渴。令彼福薄故。齐三钵不损施主。又得充足。
砺云。若上钵取一无罪。二钵是犯。中钵取二无犯。取
三则犯。下钵取三不犯。取四方犯。今言过三者。就下
钵为言。若一人取过三钵。前一人不犯。后一人犯。以
前云巳持三钵来。汝莫持来。过在后人。故此谓四人。
各取一钵也。望损处过三即结不望食入自巳。过三
方结。五分僧祇过受及不分比丘食俱犯提。此律则
不尔。
足食戒三十五 此戒古德。建名不同。亦曰数数食
戒。尼得吉罗也。今文中立两个五缘者。解云。前是钞
家立五缘。引成犯之相。后五缘者。是律中列解前足
食之义。案律文云。一知是饭[麨]乾饭等。二知持来。三
知遮。四知威仪。五知舍威仪者。此等律文中。名为五
处。解言所言处者。元上知是饭等五事。是成足之所。
称之为处。此是律中波离问佛。比丘有几处应足食。
佛言。有五处应足食。云何五处。元上所列者是。注云。
长床船乘等者。明先于此中坐食。忽移床。身分离坐
处。船头拄岸。后分离船。名坏威仪也。案祇文。呼为长
床坐床。下自解云。独坐小床名坐床也。四不复受益
者。立谓食境堪饥足。不受云我未作断心。更拟后当
食也。注食无饱期约境定犯者。谓食罢少时饥至。还
欲得吃。将何为饱之限齐。以斯缘故。故不许也。糒(音备)
开也。四取过三钵者。立谓。过取长贪。令他匮竭。减则
不济饥渴。令彼福薄故。齐三钵不损施主。又得充足。
砺云。若上钵取一无罪。二钵是犯。中钵取二无犯。取
三则犯。下钵取三不犯。取四方犯。今言过三者。就下
钵为言。若一人取过三钵。前一人不犯。后一人犯。以
前云巳持三钵来。汝莫持来。过在后人。故此谓四人。
各取一钵也。望损处过三即结不望食入自巳。过三
方结。五分僧祇过受及不分比丘食俱犯提。此律则
不尔。
足食戒三十五 此戒古德。建名不同。亦曰数数食
戒。尼得吉罗也。今文中立两个五缘者。解云。前是钞
家立五缘。引成犯之相。后五缘者。是律中列解前足
食之义。案律文云。一知是饭[麨]乾饭等。二知持来。三
知遮。四知威仪。五知舍威仪者。此等律文中。名为五
处。解言所言处者。元上知是饭等五事。是成足之所。
称之为处。此是律中波离问佛。比丘有几处应足食。
佛言。有五处应足食。云何五处。元上所列者是。注云。
长床船乘等者。明先于此中坐食。忽移床。身分离坐
处。船头拄岸。后分离船。名坏威仪也。案祇文。呼为长
床坐床。下自解云。独坐小床名坐床也。四不复受益
者。立谓食境堪饥足。不受云我未作断心。更拟后当
食也。注食无饱期约境定犯者。谓食罢少时饥至。还
欲得吃。将何为饱之限齐。以斯缘故。故不许也。糒(音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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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文云乾饭也。立云。十诵家唤四分家乾饭曰糒。是
一体也。馀同四分者。十诵诏四分乾饭为糒。馀四种
饭[麨]鱼肉四。名同四分也。𢇲粟(靡皮反)见苍颉篇(云云)。
有人音(力外反)者是专辄瞽言也。应师云。关西谓之穈。
冀州谓之穄字体作穈(靡皮反)。托跋改之去林留禾。故
字书不载。自宋至陈曾无识者。致言力外反。莠子者。
今时苟尾草是也。错麦迦师者。立谓。错麦。此方言
迦师。是梵语今梵汉两举故曰也。北人呼为燕麦。南
人呼为雀麦是也。又解旧来相承唤错麦为大麦也。
迦师为小麦也。若依南山阇梨。错麦与迦师一义耳。
如前解钞文相承错者误也。检十诵文乃是错麦(音少)。
五种祛陀食者。即草根茎等者。火取汁也。僧祇五正
同此者谓祇中五正食。名体与四分文同也。五杂正
者。祇律唤不正食。为五杂正也。细末磨者。砺云。谓面
等是。故十诵云磨稻大麦也。大小[麸-夫+黄]麦者。即青科或
大麦也。处处满足食等者。谓既非正食。处处食之不
犯足食。处处虽食。不犯别众之过也。若少饭和多水
等者。愿律师时五正食。互相和作句。总得三百二十
句。并犯足得提。谓将饭作头。有十六句。单食饭为一
句。以馀[麨]等四个食。一一和饭。作得四句(谓饭和[麨]。饭和乾饭。
饭和鱼肉等。故有四句)又以馀四。二二来和饭为六句(还用饭为主。将
[麨]寸多少物。更来和。知得六句)三三来和为三句。又以馀四并来和
饭得一句。又以祛阇尼来和饭得一句。合计得十六
句。馀[麨]等四为头。各得十六。合成八十句。约四威仪
一体也。馀同四分者。十诵诏四分乾饭为糒。馀四种
饭[麨]鱼肉四。名同四分也。𢇲粟(靡皮反)见苍颉篇(云云)。
有人音(力外反)者是专辄瞽言也。应师云。关西谓之穈。
冀州谓之穄字体作穈(靡皮反)。托跋改之去林留禾。故
字书不载。自宋至陈曾无识者。致言力外反。莠子者。
今时苟尾草是也。错麦迦师者。立谓。错麦。此方言
迦师。是梵语今梵汉两举故曰也。北人呼为燕麦。南
人呼为雀麦是也。又解旧来相承唤错麦为大麦也。
迦师为小麦也。若依南山阇梨。错麦与迦师一义耳。
如前解钞文相承错者误也。检十诵文乃是错麦(音少)。
五种祛陀食者。即草根茎等者。火取汁也。僧祇五正
同此者谓祇中五正食。名体与四分文同也。五杂正
者。祇律唤不正食。为五杂正也。细末磨者。砺云。谓面
等是。故十诵云磨稻大麦也。大小[麸-夫+黄]麦者。即青科或
大麦也。处处满足食等者。谓既非正食。处处食之不
犯足食。处处虽食。不犯别众之过也。若少饭和多水
等者。愿律师时五正食。互相和作句。总得三百二十
句。并犯足得提。谓将饭作头。有十六句。单食饭为一
句。以馀[麨]等四个食。一一和饭。作得四句(谓饭和[麨]。饭和乾饭。
饭和鱼肉等。故有四句)又以馀四。二二来和饭为六句(还用饭为主。将
[麨]寸多少物。更来和。知得六句)三三来和为三句。又以馀四并来和
饭得一句。又以祛阇尼来和饭得一句。合计得十六
句。馀[麨]等四为头。各得十六。合成八十句。约四威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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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一仪。既有八十句。四八三十二。便成三百二十句。
若以菜和正不正为粥。若说正名成遮等者。案见论
云。若以菜杂鱼肉作羹。若言受菜羹。遮不成遮。若言
受肉羹遮成遮。若正不正杂为粥。若说正名成遮。说
不正名不成遮(文正齐。此说)。景云。以呼为饭粥即遮。若称
菜粥则不遮也。立云。以见此粥稠似饭。先云此粥堪
饱足。作此语竟成遮。若言此粥希薄不堪饱足。作此
说竟。虽食不遮后也。
时有比丘见上座来等者。立谓。年少见上座来不起
犯小罪。故须陈其所以。尼不敬僧戒中者。谓尼行八
敬。百岁之尼。见新受戒僧。须起迎逆问讯。今缘坐食。
虽见不起。便须白言。我不作馀食法。作此白巳。无违
教罪。据此而言。尼亦有残食法也。何况僧祇八遮者。
案祇云。八种成遮。一自恣足。二少欲足。三秽污足。四
杂足。五不便足。六谄曲足。七停住足。八自巳足。言自
恣足者。谓檀起自恣。与[麨]饭等五正食。自恣劝足食。
比丘言。我巳满足。如是。起离座不作馀食法食食提。
二少欲足者。亦自恣与食。谓人与五正食。比丘动手
现少欲相。离座更食提。三秽污足者。行食时。净人自
有疮诸不净等。比丘见污恶之。言不用过去。离座提。
四杂足者。净人持乳酪器。盛[麨]饭污故。比丘见巳。恶
之言不用亦尔。五不便足者。净人行食。比丘问言。是
何等食。答言[麨]。比丘言。此动我风病。我不便。过去。巳
如是离座更食提。若行饭时。比丘问言。为坚耎。答言
若以菜和正不正为粥。若说正名成遮等者。案见论
云。若以菜杂鱼肉作羹。若言受菜羹。遮不成遮。若言
受肉羹遮成遮。若正不正杂为粥。若说正名成遮。说
不正名不成遮(文正齐。此说)。景云。以呼为饭粥即遮。若称
菜粥则不遮也。立云。以见此粥稠似饭。先云此粥堪
饱足。作此语竟成遮。若言此粥希薄不堪饱足。作此
说竟。虽食不遮后也。
时有比丘见上座来等者。立谓。年少见上座来不起
犯小罪。故须陈其所以。尼不敬僧戒中者。谓尼行八
敬。百岁之尼。见新受戒僧。须起迎逆问讯。今缘坐食。
虽见不起。便须白言。我不作馀食法。作此白巳。无违
教罪。据此而言。尼亦有残食法也。何况僧祇八遮者。
案祇云。八种成遮。一自恣足。二少欲足。三秽污足。四
杂足。五不便足。六谄曲足。七停住足。八自巳足。言自
恣足者。谓檀起自恣。与[麨]饭等五正食。自恣劝足食。
比丘言。我巳满足。如是。起离座不作馀食法食食提。
二少欲足者。亦自恣与食。谓人与五正食。比丘动手
现少欲相。离座更食提。三秽污足者。行食时。净人自
有疮诸不净等。比丘见污恶之。言不用过去。离座提。
四杂足者。净人持乳酪器。盛[麨]饭污故。比丘见巳。恶
之言不用亦尔。五不便足者。净人行食。比丘问言。是
何等食。答言[麨]。比丘言。此动我风病。我不便。过去。巳
如是离座更食提。若行饭时。比丘问言。为坚耎。答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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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比丘言。此粳米难消。我不便过去。若言耎。有言此
烂难食。我不便过去。若行肉时。比丘问言。是何等肉。
答言牛肉。比丘言牛肉热。我不便过去。若言水牛肉。
比丘言。性冷难消过去。我不便。若言鹿肉。比丘言。此
风性我不便过去。如是离座巳食食提。六谄曲足者。
净人行五正食。五杂正食。比丘畏口言足。现手作相。
若摇头。若缩钵作不须相。离更食提。七停住足者。净
人以五正。比丘莫先行饭。揣恐人。当先下菜。冷水如
是离座。更食提。若作维那直月等。指示现相不名足。
八自巳足者。比丘乞食。至一家。放[麨]囊置地。从主人
乞水欲饮。檀越作是念。此比丘。必当须[麨]即问言须
[麨]不。比丘作是念。此檀越。必欲家中取[麨]与我。答言
须。时檀越。即捉比丘[麨]囊。授比丘。比丘以惜巳[麨]
故。恐檀越𧢻巳钵。便言置置。如是语巳。离座更食提。
看律文意。此八种。若离座巳。不受作残食法悉提。有
人云。此八皆约未离座也。由随作此八事竟。恐巳足。
更不合食一切食也。虽未离座由缘此八事故。皆不
得更食。若更作馀食法。方许食也。以授食人。谓言比
丘不用。更不食也。立云。八遮者。只是上文行住坐卧
长短二床船乘为八也(恐非当)。一是比丘者。简下三众
无馀食法也。尼虽有此法。是五分文也。四分不明有
残食法也。三身康和者。简病时直开数食。何论残法。
一丰时除俭者。谓开八事中。有不作馀食法。二所对
是比丘者。简不对馀下众也。三未足食者。简馀足食
烂难食。我不便过去。若行肉时。比丘问言。是何等肉。
答言牛肉。比丘言牛肉热。我不便过去。若言水牛肉。
比丘言。性冷难消过去。我不便。若言鹿肉。比丘言。此
风性我不便过去。如是离座巳食食提。六谄曲足者。
净人行五正食。五杂正食。比丘畏口言足。现手作相。
若摇头。若缩钵作不须相。离更食提。七停住足者。净
人以五正。比丘莫先行饭。揣恐人。当先下菜。冷水如
是离座。更食提。若作维那直月等。指示现相不名足。
八自巳足者。比丘乞食。至一家。放[麨]囊置地。从主人
乞水欲饮。檀越作是念。此比丘。必当须[麨]即问言须
[麨]不。比丘作是念。此檀越。必欲家中取[麨]与我。答言
须。时檀越。即捉比丘[麨]囊。授比丘。比丘以惜巳[麨]
故。恐檀越𧢻巳钵。便言置置。如是语巳。离座更食提。
看律文意。此八种。若离座巳。不受作残食法悉提。有
人云。此八皆约未离座也。由随作此八事竟。恐巳足。
更不合食一切食也。虽未离座由缘此八事故。皆不
得更食。若更作馀食法。方许食也。以授食人。谓言比
丘不用。更不食也。立云。八遮者。只是上文行住坐卧
长短二床船乘为八也(恐非当)。一是比丘者。简下三众
无馀食法也。尼虽有此法。是五分文也。四分不明有
残食法也。三身康和者。简病时直开数食。何论残法。
一丰时除俭者。谓开八事中。有不作馀食法。二所对
是比丘者。简不对馀下众也。三未足食者。简馀足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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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人。不得相对也。以彼不得更食故。不得为他作残
法也。时食及清净等者。简非时食。不须作也。言清净
者。谓简有八患之食。作法不成。新净非病人残者。简
残。不用作法。直尔得食。不覆藏者。显覆持来也。砺云。
非馀覆上也。坚故畏他严故。有覆藏也。僧祇若持钵
碗等者。立谓。若准祇文要须食之。乃至但食钵中。不
食碗中。碗中不成残。四分不要须食。但使者人报言。
是我残则成。又祇文若持钵碗作法以食钵中者。谓
碗中碗中亦成残。若持二碗相并作法。以食饼横其
二钵上。若食饼中央。则二钵俱成残法也。下明义解
律不犯者食作非食想不受作馀食法者。砺云。食作
非食想者。如旦食稠粥。作薄想。中食上。不受作馀食
法不犯。又一解。如旦食稠粥。决意作出釜时薄粥想。
或可至中。饥不堪耐。谓前不足故。言不受者。明一向
不受故。谓其人且来。未曾受食也。非食不作法者。谓
既非五正食。何须作馀残法也。但是非正。名为非食
也。砺云。非食不作法者。谓前食薄粥故也。若巳作馀
食法者。谓先作馀食故也(巳上砺解)。
劝足食戒三十六 尼但犯吉二知者。立谓。知足食
巳故劝犯提。若实足巳。作足食疑。劝则吉罗。若未足
食。足想与疑。劝俱犯吉。立云。此戒与前戒。同是足食。
以自他有异。故为二戒。砺云。此戒与前戒。有四种不
同。一业有异。前足食戒。是口止共身犯。私云。口止不
作馀食法。又假身业咽咽也。此劝足。是口止作业假
法也。时食及清净等者。简非时食。不须作也。言清净
者。谓简有八患之食。作法不成。新净非病人残者。简
残。不用作法。直尔得食。不覆藏者。显覆持来也。砺云。
非馀覆上也。坚故畏他严故。有覆藏也。僧祇若持钵
碗等者。立谓。若准祇文要须食之。乃至但食钵中。不
食碗中。碗中不成残。四分不要须食。但使者人报言。
是我残则成。又祇文若持钵碗作法以食钵中者。谓
碗中碗中亦成残。若持二碗相并作法。以食饼横其
二钵上。若食饼中央。则二钵俱成残法也。下明义解
律不犯者食作非食想不受作馀食法者。砺云。食作
非食想者。如旦食稠粥。作薄想。中食上。不受作馀食
法不犯。又一解。如旦食稠粥。决意作出釜时薄粥想。
或可至中。饥不堪耐。谓前不足故。言不受者。明一向
不受故。谓其人且来。未曾受食也。非食不作法者。谓
既非五正食。何须作馀残法也。但是非正。名为非食
也。砺云。非食不作法者。谓前食薄粥故也。若巳作馀
食法者。谓先作馀食故也(巳上砺解)。
劝足食戒三十六 尼但犯吉二知者。立谓。知足食
巳故劝犯提。若实足巳。作足食疑。劝则吉罗。若未足
食。足想与疑。劝俱犯吉。立云。此戒与前戒。同是足食。
以自他有异。故为二戒。砺云。此戒与前戒。有四种不
同。一业有异。前足食戒。是口止共身犯。私云。口止不
作馀食法。又假身业咽咽也。此劝足。是口止作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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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身犯。口止不作馀食法曰止也。发言劝他。名口作
业。假他咽时。我始得罪。故曰假他身也。二开缘有别。
足食开病。劝足无开。三起业不同。足食是贪心犯。劝
足以嗔心生犯。此且据缘起说。然若好心劝亦成犯。
四食不食异。足食要自咽犯。劝足自身不食。他咽有
犯。有斯四异。故离为二戒。
非时食戒三十七 此戒僧尼同犯。五分非时时想
疑俱提。言非时者。慧师云。旭旦则始营未异晚日则
饭食复终莫若辰午之间。则是初成之际。故午以往
则号非时。砺云。将欲解非时。先反解时也。若法无时
云何听时食遮非时食等者。案智论第一卷。解如是
我闻一时义。破荡时相。不可得。谓见阴界入生灭。假
名为时。所谓一异长短等名字。出凡夫人心(谓实性中。有无
名相。言语路绝。求三际不可得。宁可于中论其时乎)。即问曰。若无时云何听时
食。遮非时食为戒。答曰。我巳说世界名字法。有时非
实法。汝不应难。亦是毗尼中结戒法。是世界中实。非
第一实法相。吾我法相。实不可得故。亦为众人嗔呵
故。亦欲护佛法使久存。定弟子礼法故。诸佛世尊。结
诸戒。是中不应求有何实。有何名字等。何者相应。何
者不相应。何者是法。如是相。何者是法。不如是相。以
是义故。是事不应难。问意云。理本无时。何以约时而
制戒。不听非时食也。答云。结戒依世谛。不依于真谛。
以众生计时为有故。圣随世流布。约假名。制非时食
也。为众人呵责者。若不制此戒。遮非时食。则招外道
业。假他咽时。我始得罪。故曰假他身也。二开缘有别。
足食开病。劝足无开。三起业不同。足食是贪心犯。劝
足以嗔心生犯。此且据缘起说。然若好心劝亦成犯。
四食不食异。足食要自咽犯。劝足自身不食。他咽有
犯。有斯四异。故离为二戒。
非时食戒三十七 此戒僧尼同犯。五分非时时想
疑俱提。言非时者。慧师云。旭旦则始营未异晚日则
饭食复终莫若辰午之间。则是初成之际。故午以往
则号非时。砺云。将欲解非时。先反解时也。若法无时
云何听时食遮非时食等者。案智论第一卷。解如是
我闻一时义。破荡时相。不可得。谓见阴界入生灭。假
名为时。所谓一异长短等名字。出凡夫人心(谓实性中。有无
名相。言语路绝。求三际不可得。宁可于中论其时乎)。即问曰。若无时云何听时
食。遮非时食为戒。答曰。我巳说世界名字法。有时非
实法。汝不应难。亦是毗尼中结戒法。是世界中实。非
第一实法相。吾我法相。实不可得故。亦为众人嗔呵
故。亦欲护佛法使久存。定弟子礼法故。诸佛世尊。结
诸戒。是中不应求有何实。有何名字等。何者相应。何
者不相应。何者是法。如是相。何者是法。不如是相。以
是义故。是事不应难。问意云。理本无时。何以约时而
制戒。不听非时食也。答云。结戒依世谛。不依于真谛。
以众生计时为有故。圣随世流布。约假名。制非时食
也。为众人呵责者。若不制此戒。遮非时食。则招外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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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人讥呵之过也。即如缘中。迦留陀夷著衣持钵。入
罗阅城乞食。值天阴闇。至一怀妊妇女家乞。此女持
食出门。值天雷电。暂见其面。时女惊怖。称言鬼鬼。即
堕身。迦留报言。大妹我非鬼。我是沙门释子。妇女恚
言。沙门释子。宁自破腹。不应夜乞食。时迦留闻。还来
白佛。故制以息人呵也。不应求有何名字相应等者。
圣人昔日制戒。防禁缘非。随机设教。药病相称。本唯
粗现。未示真宗。或重解微。岂示衣中之实。故凡所施
设。约世裁规。何得于中。比类真如之道。而言戒法与
理相应不相应耶。据终而言。无非趣极。即事相覆。戒
乃有为。若尔何故伹说假名时者。此问意云。汝既道
真理中。无时非时。何不莫论时。而强立于时耶。以通
多分故者。立云。一切凡夫。皆计假名。有时非时。若真
如中无时不时。世人未了。识者亦鲜。今隐而不说。但
世人计时非时者多。今从多分而论。且立制。于时中。
以制此戒。又以众宜闻故。若说真时。众生不悟也。经
云早起诸天食者。案毗罗三昧经上卷云。朝为诸天
子食。日中为佛食。晡时为诸畜生食。夜为鬼神食。唯
日中与朝食。得福。晡夜二食使人得病也。昼夜各分
九时者。有云。是多论亦如祇分三十须臾也。日下近
地热渐寒甚者。谓冬日落南。离地近故。日短夜长。须
臾有增减也。二十四气者。谓齐中明相云十五日为
一气。事同佛法中二十四半月也。日极长昼则十八
须臾夜十二也者。一日有三十须臾。日长者十八。夜
罗阅城乞食。值天阴闇。至一怀妊妇女家乞。此女持
食出门。值天雷电。暂见其面。时女惊怖。称言鬼鬼。即
堕身。迦留报言。大妹我非鬼。我是沙门释子。妇女恚
言。沙门释子。宁自破腹。不应夜乞食。时迦留闻。还来
白佛。故制以息人呵也。不应求有何名字相应等者。
圣人昔日制戒。防禁缘非。随机设教。药病相称。本唯
粗现。未示真宗。或重解微。岂示衣中之实。故凡所施
设。约世裁规。何得于中。比类真如之道。而言戒法与
理相应不相应耶。据终而言。无非趣极。即事相覆。戒
乃有为。若尔何故伹说假名时者。此问意云。汝既道
真理中。无时非时。何不莫论时。而强立于时耶。以通
多分故者。立云。一切凡夫。皆计假名。有时非时。若真
如中无时不时。世人未了。识者亦鲜。今隐而不说。但
世人计时非时者多。今从多分而论。且立制。于时中。
以制此戒。又以众宜闻故。若说真时。众生不悟也。经
云早起诸天食者。案毗罗三昧经上卷云。朝为诸天
子食。日中为佛食。晡时为诸畜生食。夜为鬼神食。唯
日中与朝食。得福。晡夜二食使人得病也。昼夜各分
九时者。有云。是多论亦如祇分三十须臾也。日下近
地热渐寒甚者。谓冬日落南。离地近故。日短夜长。须
臾有增减也。二十四气者。谓齐中明相云十五日为
一气。事同佛法中二十四半月也。日极长昼则十八
须臾夜十二也者。一日有三十须臾。日长者十八。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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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十二。日短有十二。夜有十八。案祇云。二十念名一
瞬须二十瞬名一弹指。二十弹指。名一罗预。二十罗
预。名一须臾。四天下亦尔者。谓四天下。皆以午前为
历。今日月则一日一夜。匝四天下。如南方午。西州日
出。东则日没。北则半夜。如是迁移。比对可知。今有神
通者。于此方齐竟。有去西方食不犯。谓不是前也。如
是一日中。得四过食不犯。由是午前故。日正中时食
者名时非时若食得吉者。景云。以是时非时中间。故
名时非时也。非时浆明相出饮堕者。立谓。先加口法
受竟。至明相出。非时之法。有谢。巳失受法。若饮得不
受食提。若从净人受饭亦吉。砺意云。时食过中。名为
非时。非时过明相。名为非时家非时。七日过服。亦名
非时。尽形之药。无过时故。无有非时。不得约失。但无
病服者。结不应吉。注云犯有轻重者。深云。若七日药
过得提。尽形药无病服吉。如是例知。注云。若不加口
法非时服四药皆堕故戒本除水杨枝等者。大家相
承云。南山不合对此引除水及杨枝。此乃不受食戒
家之事。今引是错也。有云。此钞家依真谛了疏作此
说。行护太急。故砺云。古师有解云。油蜜等。若加口法。
得七日服。若无口法。但得时服。砺尺云。此义今宣快
此义砺又云。油蜜生苏等与时食杂者。作馀食法。若
独食者。是非时药故随食无过。何以知者。如七百结
集中。问言足食巳。舍威仪。以苏油蜜。生苏石蜜和酪。
一处得食不。离波多答言不得。问言何处制。答舍卫
瞬须二十瞬名一弹指。二十弹指。名一罗预。二十罗
预。名一须臾。四天下亦尔者。谓四天下。皆以午前为
历。今日月则一日一夜。匝四天下。如南方午。西州日
出。东则日没。北则半夜。如是迁移。比对可知。今有神
通者。于此方齐竟。有去西方食不犯。谓不是前也。如
是一日中。得四过食不犯。由是午前故。日正中时食
者名时非时若食得吉者。景云。以是时非时中间。故
名时非时也。非时浆明相出饮堕者。立谓。先加口法
受竟。至明相出。非时之法。有谢。巳失受法。若饮得不
受食提。若从净人受饭亦吉。砺意云。时食过中。名为
非时。非时过明相。名为非时家非时。七日过服。亦名
非时。尽形之药。无过时故。无有非时。不得约失。但无
病服者。结不应吉。注云犯有轻重者。深云。若七日药
过得提。尽形药无病服吉。如是例知。注云。若不加口
法非时服四药皆堕故戒本除水杨枝等者。大家相
承云。南山不合对此引除水及杨枝。此乃不受食戒
家之事。今引是错也。有云。此钞家依真谛了疏作此
说。行护太急。故砺云。古师有解云。油蜜等。若加口法。
得七日服。若无口法。但得时服。砺尺云。此义今宣快
此义砺又云。油蜜生苏等与时食杂者。作馀食法。若
独食者。是非时药故随食无过。何以知者。如七百结
集中。问言足食巳。舍威仪。以苏油蜜。生苏石蜜和酪。
一处得食不。离波多答言不得。问言何处制。答舍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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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不作馀食法中制。即指足食戒文也。故知苏油等
杂时食者。须作馀食法。不杂时食不须作馀食法。明
知非时得啖苏油也。五分得尝食但不得咽者。砺引
祗云。开尝食。然不得咽。缘起。诸比丘雇作人比丘为
煮。食嫌或淡或咸等。言我不能为比丘作。比丘白佛。
佛开煮时尝之。不得咽。若是供养僧。设会等食。准护
净经皆不许尝。尝有是残。将供佛僧。无福有罪。唐劳
辛苦。今钞引文。明非时中亦不得尝食须知。二俱犯
堕者。谓令比丘作如是上事。能教所教同犯。五百问
中后一切有形之物不得入口者。立云。谓齐得也。其
摩诃乾陀经中。亦同此说。宾云。然非时食戒。遍寻诸
部。曾无开文。唯十诵中文开意蜜故。彼律六十云。那
律弟子。病服下药。中后心闷。佛言与熬稻华汁。与竟
闷犹不止。佛言与笋汁。不差。佛言囊盛米煮粥绞汁
与。不差。佛言将屏处与米粥。(述曰)稻汁。笋汁。囊盛米汁。
次第闷息。理即不开。闷极临终后方开粥。今有愚人。
不服下药。又非闷极。妄凭圣教。直进稠粥。咽咽结罗。
上言意蜜者。文言开粥。乃是不开。以稻汁等。足至天
晓故。五分第八服吐下药。不及时食。腹中而闷。佛言
以苏涂身。故不差。以[麨]涂身。故不差。酥和[麨]涂身。故
不差。以煖汤澡洗。故不差。与煖汤饮。故不差。以瓫盛
肉汁。坐著中。以如此等。足以至晓。一切不得过时食。
明知十诵稻汁等意。渐引至明。非直开也。僧祇十七
亦云。若比丘服吐下药。医言应与清粥。若不得者便
杂时食者。须作馀食法。不杂时食不须作馀食法。明
知非时得啖苏油也。五分得尝食但不得咽者。砺引
祗云。开尝食。然不得咽。缘起。诸比丘雇作人比丘为
煮。食嫌或淡或咸等。言我不能为比丘作。比丘白佛。
佛开煮时尝之。不得咽。若是供养僧。设会等食。准护
净经皆不许尝。尝有是残。将供佛僧。无福有罪。唐劳
辛苦。今钞引文。明非时中亦不得尝食须知。二俱犯
堕者。谓令比丘作如是上事。能教所教同犯。五百问
中后一切有形之物不得入口者。立云。谓齐得也。其
摩诃乾陀经中。亦同此说。宾云。然非时食戒。遍寻诸
部。曾无开文。唯十诵中文开意蜜故。彼律六十云。那
律弟子。病服下药。中后心闷。佛言与熬稻华汁。与竟
闷犹不止。佛言与笋汁。不差。佛言囊盛米煮粥绞汁
与。不差。佛言将屏处与米粥。(述曰)稻汁。笋汁。囊盛米汁。
次第闷息。理即不开。闷极临终后方开粥。今有愚人。
不服下药。又非闷极。妄凭圣教。直进稠粥。咽咽结罗。
上言意蜜者。文言开粥。乃是不开。以稻汁等。足至天
晓故。五分第八服吐下药。不及时食。腹中而闷。佛言
以苏涂身。故不差。以[麨]涂身。故不差。酥和[麨]涂身。故
不差。以煖汤澡洗。故不差。与煖汤饮。故不差。以瓫盛
肉汁。坐著中。以如此等。足以至晓。一切不得过时食。
明知十诵稻汁等意。渐引至明。非直开也。僧祇十七
亦云。若比丘服吐下药。医言应与清粥。若不得者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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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当云何。尔时应以洮米(音番即泔是也)汁槽盛清病比丘。
若病人不堪者。取不破稻穬麦。七过净洗盛差囊中。
系头净洗器煮之。不得稻头破。若破者。不得与病比
丘。
食残宿食戒三十八 尼提四药以论过限结罪如
前。戒者。深云。指前非时食戒中。云受时药巳。过中瞬
发过则失受。非时浆。七日药过七日堕等之文也。立
云。此是通举四药过时是残宿义耳。时药过午失受。
食则结罪。非时药加口手二法巳。明相出名非时食。
即犯罪。七日药。过七日。名非时。尽形药。病差名非时。
皆是过限义。食者皆犯残宿罪。故今通明也。四句答
之一残而非宿吉罗者。砺云。亦有恶触罪也。三亦
残亦宿提者。砺云。得一提。又是内宿一吉。并任运失
受恶触一吉。从此巳下。残宿内宿。亦有四句义也。二
是内非残者。立云。吉也。有云。净地无内宿者。此明古
师有此执也。既结净地巳。纵僧中经明相。亦无内宿。
若使结竟。不免内宿。用结何为。今言不然。律令除比
丘。当知有比丘。则是内宿也。汝难言结竟不免内宿
罪。用结何为者。向若不结。遍蓝通犯。今既结竟。净地
宿犯。大界无罪。何为无益。然外部通结蓝。为净地。亦
谓不结僧房而通结庭下耳。文云。除去比丘故知有
也者。此是钞家意也。谓净地不许有比丘。律文令除
去。故云除去比丘。若不除去得其内宿罪。故知有也。
故人消此。除去比丘之字。情见不同。有云。除去比丘
若病人不堪者。取不破稻穬麦。七过净洗盛差囊中。
系头净洗器煮之。不得稻头破。若破者。不得与病比
丘。
食残宿食戒三十八 尼提四药以论过限结罪如
前。戒者。深云。指前非时食戒中。云受时药巳。过中瞬
发过则失受。非时浆。七日药过七日堕等之文也。立
云。此是通举四药过时是残宿义耳。时药过午失受。
食则结罪。非时药加口手二法巳。明相出名非时食。
即犯罪。七日药。过七日。名非时。尽形药。病差名非时。
皆是过限义。食者皆犯残宿罪。故今通明也。四句答
之一残而非宿吉罗者。砺云。亦有恶触罪也。三亦
残亦宿提者。砺云。得一提。又是内宿一吉。并任运失
受恶触一吉。从此巳下。残宿内宿。亦有四句义也。二
是内非残者。立云。吉也。有云。净地无内宿者。此明古
师有此执也。既结净地巳。纵僧中经明相。亦无内宿。
若使结竟。不免内宿。用结何为。今言不然。律令除比
丘。当知有比丘。则是内宿也。汝难言结竟不免内宿
罪。用结何为者。向若不结。遍蓝通犯。今既结竟。净地
宿犯。大界无罪。何为无益。然外部通结蓝。为净地。亦
谓不结僧房而通结庭下耳。文云。除去比丘故知有
也者。此是钞家意也。谓净地不许有比丘。律文令除
去。故云除去比丘。若不除去得其内宿罪。故知有也。
故人消此。除去比丘之字。情见不同。有云。除去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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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谓忧波离领述前言。谓如前所制。我巳领竟。除比
丘房外。更有尼房。得作净不。佛言得作。故曰除去。非
谓不得同宿。名除去也。以坐禅比丘为缘起者。律中
迦罗比丘以少欲省事故我今一乞。以供多日。岂不
省功耶。此乃善心犯戒。佛呵云。汝意虽少欲知足。后
代比丘相法而行。事不可也。敬戒而增道业者。因戒。
发慧破坏烦恼。终获道益。功归于戒也。十诵若钵著
不净脂苏受[麨]等者。立谓。钵曾贮苏脂等。洗不脱也。
今将贮[麨]但食钵中央者。不犯残宿也。不净残宿盐
食吉者。景云。此举加法盐。不病而服。故得吉耳。或是
俭时故开。离此二缘皆不合食也。深云。其盐是尽形
药。以先加口法。今病差而服理合得吉。若先未加法
盐食者得提。伽论腻故不去者非食腻故者。明二三
度。澡豆洗不去者。此是新熏。馀腻致去非食腻故也。
注云义准今食残食与俗人等者。立谓。如今过钵碗。
与净人沙弥等益食。钵中犹有残食者。便过与他以
心不断。拟后更来。其净人将此食。更触僧家净食。即
名恶触。令一切僧得恶触。不清净食罪。今若有此事。
可须绝心舍与净人也。又一解云。以不绝心过与净
人自成恶触。以后来入手。即结罪也。比丘传食与沙
弥等者。立谓。比丘与沙弥。传钵共食。若沙弥过与比
丘。须洗手受。若过与沙弥时。须绝心与。若复从受。
如前洗手。皆无恶触之罪。注云如善见者好者。谓如
上见论云。多比丘与一沙弥行。比丘各自担食。而与
丘房外。更有尼房。得作净不。佛言得作。故曰除去。非
谓不得同宿。名除去也。以坐禅比丘为缘起者。律中
迦罗比丘以少欲省事故我今一乞。以供多日。岂不
省功耶。此乃善心犯戒。佛呵云。汝意虽少欲知足。后
代比丘相法而行。事不可也。敬戒而增道业者。因戒。
发慧破坏烦恼。终获道益。功归于戒也。十诵若钵著
不净脂苏受[麨]等者。立谓。钵曾贮苏脂等。洗不脱也。
今将贮[麨]但食钵中央者。不犯残宿也。不净残宿盐
食吉者。景云。此举加法盐。不病而服。故得吉耳。或是
俭时故开。离此二缘皆不合食也。深云。其盐是尽形
药。以先加口法。今病差而服理合得吉。若先未加法
盐食者得提。伽论腻故不去者非食腻故者。明二三
度。澡豆洗不去者。此是新熏。馀腻致去非食腻故也。
注云义准今食残食与俗人等者。立谓。如今过钵碗。
与净人沙弥等益食。钵中犹有残食者。便过与他以
心不断。拟后更来。其净人将此食。更触僧家净食。即
名恶触。令一切僧得恶触。不清净食罪。今若有此事。
可须绝心舍与净人也。又一解云。以不绝心过与净
人自成恶触。以后来入手。即结罪也。比丘传食与沙
弥等者。立谓。比丘与沙弥。传钵共食。若沙弥过与比
丘。须洗手受。若过与沙弥时。须绝心与。若复从受。
如前洗手。皆无恶触之罪。注云如善见者好者。谓如
上见论云。多比丘与一沙弥行。比丘各自担食。而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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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弥相易好也。佛言无急事不应使沙弥持钵者。谓
沙弥食巳。将不净钵。与师故不许也。今若朝朝从受
无过。文中明至不受耳。扟者。应师云(所邻反)。说文云从
上挹取也。通俗文云减上取曰扟也。切韵云。从上择
取物也。五百问因缘同上者。立谓。彼论明旷野石上。
取食因缘。同上祗多二文也。如郁单越法者。立谓。彼
国于一切物。无我所心也。今引此意明。石上旧食无
我所心。以施主又舍与。比丘又舍与鸟。鸟既不来。此
食。无主属也。僧祇莫问时非时等者。立谓。无问时中
及非时中受食。但过中一瞬发。则是非时食犯一堕。
更置地经须臾。又得停食失受一堕。停过须臾复得
停食食堕者。案祇文直约时食以明也。文云若五正
食。若时中受。时中食无罪。若时中受。过时发瞬食得
一提。若停置过须臾食者。又得一提。谓犯非时食罪。
及停食食罪也。若非时中食得一提。停置过须臾。又
得停食之提。如上明也。以祗中有停食食戒与非时
食戒合制须知钞家引意。还直约时食。一如祇律文
也。非约非时浆知之。注云。若过二时名曰非时者。谓
若时中受得食。过非时如瞬发名一时也。又若入非
时。经一须臾。又是一时。故曰二时也。此谓中前受食。
过中得一提。名一时也。若入非时。放地经须臾。又得
一提。即是二时也。深云。二时者。从旦至中名一时也。正
中之时名非时又是一也。粗鲁粗者略也。又云粗也
(在苦反)。见应师经音义释也。善见若乞食时值风雨尘
沙弥食巳。将不净钵。与师故不许也。今若朝朝从受
无过。文中明至不受耳。扟者。应师云(所邻反)。说文云从
上挹取也。通俗文云减上取曰扟也。切韵云。从上择
取物也。五百问因缘同上者。立谓。彼论明旷野石上。
取食因缘。同上祗多二文也。如郁单越法者。立谓。彼
国于一切物。无我所心也。今引此意明。石上旧食无
我所心。以施主又舍与。比丘又舍与鸟。鸟既不来。此
食。无主属也。僧祇莫问时非时等者。立谓。无问时中
及非时中受食。但过中一瞬发。则是非时食犯一堕。
更置地经须臾。又得停食失受一堕。停过须臾复得
停食食堕者。案祇文直约时食以明也。文云若五正
食。若时中受。时中食无罪。若时中受。过时发瞬食得
一提。若停置过须臾食者。又得一提。谓犯非时食罪。
及停食食罪也。若非时中食得一提。停置过须臾。又
得停食之提。如上明也。以祗中有停食食戒与非时
食戒合制须知钞家引意。还直约时食。一如祇律文
也。非约非时浆知之。注云。若过二时名曰非时者。谓
若时中受得食。过非时如瞬发名一时也。又若入非
时。经一须臾。又是一时。故曰二时也。此谓中前受食。
过中得一提。名一时也。若入非时。放地经须臾。又得
一提。即是二时也。深云。二时者。从旦至中名一时也。正
中之时名非时又是一也。粗鲁粗者略也。又云粗也
(在苦反)。见应师经音义释也。善见若乞食时值风雨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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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落钵中乃至施沙弥等者。景云。以无人授。虽落钵
中。故不成受。若自撮取者。更不须受也。若钵有孔罅
者(呼亚反)。罅由说文罅由裂也。又云坼也。
不受食戒三十九 尼提。诸家章疏。对此戒。皆有十
门。利约首疏大同。二为作證明者。谓能授人作證知。
比丘非自取啖也。三为止诽谤者。缘起呵言我不喜
见著割截衣人不受而食。是为不与取。亦同贼相。四
为成少欲知足者。既从他受裁约由人。不得恣情。故
成少欲之行也。昔有比丘与外道共行树下者。案多
论第八卷云。如昔一时有一比丘与外道共行止一
树下。树上有果。外道语比丘言。上树取果。比丘言。我
比丘法树过人。不应上。外道又言。摇树取果。比丘言。
我法不应摇树落果。外道有自上树取果掷地与之。
语言取果食。比丘言。我法不得不受而食。外道生信
敬心。知佛法清净。即随比丘。于佛法中。出家寻得漏
尽。上释制意竟。能受是比丘者。简馀下众及馀趣。为
受比丘不得食也。住于自性者。明比丘之法。服袈裟
为相。受持禁戒。为自性。今能受之人。须具持戒善。是
破戒为受即不合食。故言住于自性也。胜云。无犯是
住自性。求得在于此处者。立谓。求得者。谓所求之食
也。此处者。谓一比丘受巳。度与馀比丘食。诏此能受
之人为此处也。馀一切比丘。从此比丘处取之俱得
食故。言在于此处。胜云此处者。有下文地及水中也。
若破戒等十三难不成受者。景云。此等人自受自食
中。故不成受。若自撮取者。更不须受也。若钵有孔罅
者(呼亚反)。罅由说文罅由裂也。又云坼也。
不受食戒三十九 尼提。诸家章疏。对此戒。皆有十
门。利约首疏大同。二为作證明者。谓能授人作證知。
比丘非自取啖也。三为止诽谤者。缘起呵言我不喜
见著割截衣人不受而食。是为不与取。亦同贼相。四
为成少欲知足者。既从他受裁约由人。不得恣情。故
成少欲之行也。昔有比丘与外道共行树下者。案多
论第八卷云。如昔一时有一比丘与外道共行止一
树下。树上有果。外道语比丘言。上树取果。比丘言。我
比丘法树过人。不应上。外道又言。摇树取果。比丘言。
我法不应摇树落果。外道有自上树取果掷地与之。
语言取果食。比丘言。我法不得不受而食。外道生信
敬心。知佛法清净。即随比丘。于佛法中。出家寻得漏
尽。上释制意竟。能受是比丘者。简馀下众及馀趣。为
受比丘不得食也。住于自性者。明比丘之法。服袈裟
为相。受持禁戒。为自性。今能受之人。须具持戒善。是
破戒为受即不合食。故言住于自性也。胜云。无犯是
住自性。求得在于此处者。立谓。求得者。谓所求之食
也。此处者。谓一比丘受巳。度与馀比丘食。诏此能受
之人为此处也。馀一切比丘。从此比丘处取之俱得
食故。言在于此处。胜云此处者。有下文地及水中也。
若破戒等十三难不成受者。景云。此等人自受自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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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若过与馀清净人则不成也。上来解能受义竟。从
此巳下明所对境也。除自巳及同类者。立谓。不得自
取受。故言除自巳。又不得从比丘受故言同类。馀三
类众生随被教不被教等者。即人非人畜也。若从此
人受皆成也。然此中在通塞。谓约山世不同可知。言
随被不被教者。谓被比丘使过食。故曰被教。彼自授
与非比丘使过。故曰不被教。并成受也。牛上受食至
不得触之者。案祇云。有比丘欲行从他借净人。临发
时便言。我无净人尊者有牛。须者当取。使净人长囊
盛种种粮食。计日日食分。作一齐巳。纽结著牛上。至
食时。当使净人取。若无净人者。一人挽纽。一人承取。
口言受受。若裳食尽而行未至前所。当解裳。净洗巳
更求粮食。著囊中。一如前法。鸟来啄一口去但弃啄
处者。约在手中也。飞鸟成受者。立云。佛在时。鸟能言
也。知解人语。故成受。如多论中畜生。古时皆能言者。
以劫先有人天。未有三恶道。并从人天中来。宿习故。
语。今多从三恶趣来。所以不语。若准祇文。受食义宽。
案彼律中。有净人。食熬豆时。比丘欲得。从索净人。不
欲与比丘。擗净人手。写著衣裓中。口言受受。得名受。
非威仪。又猕猴树上啖果。比丘欲得果。语猕猴言。与
我果。猕猴动树下果。比丘以器承堕器中名受。但非
威仪。又有比丘。乞食时。若乌鸟堕段比丘钵中。亦名
受。又有比丘。道行。过甘蔗园边。守园人乞。答言尊者
自取。比丘尔时。以绳纽系好甘蔗著牛头。作如是言。知
此巳下明所对境也。除自巳及同类者。立谓。不得自
取受。故言除自巳。又不得从比丘受故言同类。馀三
类众生随被教不被教等者。即人非人畜也。若从此
人受皆成也。然此中在通塞。谓约山世不同可知。言
随被不被教者。谓被比丘使过食。故曰被教。彼自授
与非比丘使过。故曰不被教。并成受也。牛上受食至
不得触之者。案祇云。有比丘欲行从他借净人。临发
时便言。我无净人尊者有牛。须者当取。使净人长囊
盛种种粮食。计日日食分。作一齐巳。纽结著牛上。至
食时。当使净人取。若无净人者。一人挽纽。一人承取。
口言受受。若裳食尽而行未至前所。当解裳。净洗巳
更求粮食。著囊中。一如前法。鸟来啄一口去但弃啄
处者。约在手中也。飞鸟成受者。立云。佛在时。鸟能言
也。知解人语。故成受。如多论中畜生。古时皆能言者。
以劫先有人天。未有三恶道。并从人天中来。宿习故。
语。今多从三恶趣来。所以不语。若准祇文。受食义宽。
案彼律中。有净人。食熬豆时。比丘欲得。从索净人。不
欲与比丘。擗净人手。写著衣裓中。口言受受。得名受。
非威仪。又猕猴树上啖果。比丘欲得果。语猕猴言。与
我果。猕猴动树下果。比丘以器承堕器中名受。但非
威仪。又有比丘。乞食时。若乌鸟堕段比丘钵中。亦名
受。又有比丘。道行。过甘蔗园边。守园人乞。答言尊者
自取。比丘尔时。以绳纽系好甘蔗著牛头。作如是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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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众生甘蔗国边。有火聚。即驱牛行过。火不使烧牛。
使甘蔗得作净巳。一人快举牛头。一人解纽。作是言
受受。是名为受。蔓菁根亦如是。迦叶从帝释受者。案
五分。时大迦叶。从贫乞食。释提桓因。作是念。今大德迦
叶。从贫乞。我今当作方便。使受我食。即于迦叶乞食
之次。作一贫穷织师。即在机上织。复化作一女人。为
至作缕。迦叶从乞。织师取钵。盛百味饮食与之。迦叶
得巳念言。此人贫穷。从何得此食。即入定观知。是帝
释。语言憍尸迦。复莫复作。遂不敢食。以是白佛。佛言
今听诸比丘。从天受食佛从猕猴受蜜者。案祇云。佛
住梨耆阇河边。佛钵与诸比丘钵共在一处。时有猕
猴行见树中。有无蜂熟蜜来。取世尊钵。诸比丘遮。佛
言莫遮。此非恶意。猕猴便持钵。取蜜奉献世尊。佛不
受。须待水净。猕猴不解佛意。谓呼有虫。转看见钵边
有流蜜。持到水边。洗益水灒钵中。持还奉佛。佛即受
取佛受巳。猕猴欢喜。却行而舞。堕坑命终。时诸比丘。
即说偈言。十力世雄在棒林。佛钵在露处野兽植德
有情知。见好成熟无蜂蜜。直前往趣世尊钵。比丘欲
遮佛不听。得钵盛蜜来献佛。如来慈悯为受之。心悦
欢喜却行舞。脚趺坠岸而命终。即生三十三天上。下
生出家成罗汉。立云。然此猕猴。是迦叶佛时比丘。为
恶骂人。谓见比丘跳沟骂言。犹如猕猴相似。以五百
生中作猕猴身。今施蜜时。最后第五百生也。轻系地
狱者。谓大海畔边。诸山间多有诸小地狱。昼则受罪。
使甘蔗得作净巳。一人快举牛头。一人解纽。作是言
受受。是名为受。蔓菁根亦如是。迦叶从帝释受者。案
五分。时大迦叶。从贫乞食。释提桓因。作是念。今大德迦
叶。从贫乞。我今当作方便。使受我食。即于迦叶乞食
之次。作一贫穷织师。即在机上织。复化作一女人。为
至作缕。迦叶从乞。织师取钵。盛百味饮食与之。迦叶
得巳念言。此人贫穷。从何得此食。即入定观知。是帝
释。语言憍尸迦。复莫复作。遂不敢食。以是白佛。佛言
今听诸比丘。从天受食佛从猕猴受蜜者。案祇云。佛
住梨耆阇河边。佛钵与诸比丘钵共在一处。时有猕
猴行见树中。有无蜂熟蜜来。取世尊钵。诸比丘遮。佛
言莫遮。此非恶意。猕猴便持钵。取蜜奉献世尊。佛不
受。须待水净。猕猴不解佛意。谓呼有虫。转看见钵边
有流蜜。持到水边。洗益水灒钵中。持还奉佛。佛即受
取佛受巳。猕猴欢喜。却行而舞。堕坑命终。时诸比丘。
即说偈言。十力世雄在棒林。佛钵在露处野兽植德
有情知。见好成熟无蜂蜜。直前往趣世尊钵。比丘欲
遮佛不听。得钵盛蜜来献佛。如来慈悯为受之。心悦
欢喜却行舞。脚趺坠岸而命终。即生三十三天上。下
生出家成罗汉。立云。然此猕猴。是迦叶佛时比丘。为
恶骂人。谓见比丘跳沟骂言。犹如猕猴相似。以五百
生中作猕猴身。今施蜜时。最后第五百生也。轻系地
狱者。谓大海畔边。诸山间多有诸小地狱。昼则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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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则受乐。或时夜受罪。昼则受乐。从此人。受成受。慈
云。正大地狱不成受食。以苦重故。准此六道知解者
成受等者。立谓。一切比丘。不得自取食食。二谓前食
是可食物。三知比丘是受施人故曰也。上引诸文證
成六道俱成受食。上释对境义竟。下明所受。十诵五
种尘不用受。善见令受二文相违者。解云。前十诵恐
是无人处故不须受。此见论据有人处也。又一解云。前
十诵所明据小尘。眼所不见者。故不须受。见论据是
眼所见者。理须受也。善见若尘落钵中乃至馀者不
犯细者更受者。意云。最大者。馀之极小。眼不见者。不
须受。故言不犯。若不者。是眼所见。不可捉得者须受。
故言细者更受又解馀不犯者。立云。是望草木等。弃
却又不触食故云不犯。又云馀者是食也。既除所落
之尘巳。馀食不成触。故不犯。注云向明中尘者。许高
反窗也。日光照窗时。小尘运运而动者是也。比座馀
食迸入钵中者。深云。比座比丘。受得食巳。馀食迸入
巳钵中故成受。若本从净人手中。迸入钵者。则不成
受也。僧尼互净互受者。景云。比丘残宿恶触。于尼为
净。尼于比丘亦然。故言互净尼得过食。与比丘。比丘
亦得过食与尼。而得非法吉。故言互受。十诵听担食
行乃至取一搦等者。案十诵云。有守逻人。从比丘乞
食。若与食少。不与又嗔。是事白佛。佛言从今日听担
食。藏莫使人见。若食出道取一搦。不受得食。以径旷
泽。故景云。此举无人处。伹开一搦不受而食不得过也。
云。正大地狱不成受食。以苦重故。准此六道知解者
成受等者。立谓。一切比丘。不得自取食食。二谓前食
是可食物。三知比丘是受施人故曰也。上引诸文證
成六道俱成受食。上释对境义竟。下明所受。十诵五
种尘不用受。善见令受二文相违者。解云。前十诵恐
是无人处故不须受。此见论据有人处也。又一解云。前
十诵所明据小尘。眼所不见者。故不须受。见论据是
眼所见者。理须受也。善见若尘落钵中乃至馀者不
犯细者更受者。意云。最大者。馀之极小。眼不见者。不
须受。故言不犯。若不者。是眼所见。不可捉得者须受。
故言细者更受又解馀不犯者。立云。是望草木等。弃
却又不触食故云不犯。又云馀者是食也。既除所落
之尘巳。馀食不成触。故不犯。注云向明中尘者。许高
反窗也。日光照窗时。小尘运运而动者是也。比座馀
食迸入钵中者。深云。比座比丘。受得食巳。馀食迸入
巳钵中故成受。若本从净人手中。迸入钵者。则不成
受也。僧尼互净互受者。景云。比丘残宿恶触。于尼为
净。尼于比丘亦然。故言互净尼得过食。与比丘。比丘
亦得过食与尼。而得非法吉。故言互受。十诵听担食
行乃至取一搦等者。案十诵云。有守逻人。从比丘乞
食。若与食少。不与又嗔。是事白佛。佛言从今日听担
食。藏莫使人见。若食出道取一搦。不受得食。以径旷
泽。故景云。此举无人处。伹开一搦不受而食不得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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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泽者。应是山泽处也。案十诵律云。憍萨罗国诸比
丘。贾客俱向舍婆提城。径过大泽。诸比丘。从贾客乞
食。报言。汝知此间食难得何不自担粮。比丘言。佛未
听我道路赍粮。诸比丘不知云何。白佛。佛言。从今日
听自担粮。从他易净食。乃听啖。不易不听啖。注云前
无人处者。立谓。指上一搦文也。山野无人处乃至七
日自作食者。景云。此举无人处。初从净人边受得。七
日自作而食。非谓都不受也。要先从净人净米巳。受
取故得也。灰水见面者。谓清故见面。不须受也。准僧
祇好者。明至四分开杨枝不受。准上僧祇文咽汁须
受。此义为好。上释须不义竟。巳下明转变义也。受生
姜后生牙者。景云。此举虽生牙。先巳受得。牙从受生
后不失受。以牙新出。故须火净。不净而食得提。非生
牙处得食者。此举牙生巳。不净。非牙处得食也。盐变
成水者。亦谓本受得盐。后消灭水不失受也。酪苏甘
蔗石蜜等者。立明。时中受得此物。以食不尽故。便加
记识云。此中净物生。我当受。作非时药。或作七日药。
作此法竟。后虽转变。不失受。皆谓酪变成苏。蔗成石
蜜。麻成油故。言苏油等也。上释所受义巳竟。五受食
处明了论求得在此处者。立谓。一清净比丘受得食
巳。馀一切皆得食故。言求得在此处也。地及水中空
中不成等者。明了疏处何者地及水者。受食不过此
二处。若身在空中受食。此受不成受。由空中无何依
止故(文止述此)。立云。地者。谓持食置地。令僧自取。有缘开
丘。贾客俱向舍婆提城。径过大泽。诸比丘。从贾客乞
食。报言。汝知此间食难得何不自担粮。比丘言。佛未
听我道路赍粮。诸比丘不知云何。白佛。佛言。从今日
听自担粮。从他易净食。乃听啖。不易不听啖。注云前
无人处者。立谓。指上一搦文也。山野无人处乃至七
日自作食者。景云。此举无人处。初从净人边受得。七
日自作而食。非谓都不受也。要先从净人净米巳。受
取故得也。灰水见面者。谓清故见面。不须受也。准僧
祇好者。明至四分开杨枝不受。准上僧祇文咽汁须
受。此义为好。上释须不义竟。巳下明转变义也。受生
姜后生牙者。景云。此举虽生牙。先巳受得。牙从受生
后不失受。以牙新出。故须火净。不净而食得提。非生
牙处得食者。此举牙生巳。不净。非牙处得食也。盐变
成水者。亦谓本受得盐。后消灭水不失受也。酪苏甘
蔗石蜜等者。立明。时中受得此物。以食不尽故。便加
记识云。此中净物生。我当受。作非时药。或作七日药。
作此法竟。后虽转变。不失受。皆谓酪变成苏。蔗成石
蜜。麻成油故。言苏油等也。上释所受义巳竟。五受食
处明了论求得在此处者。立谓。一清净比丘受得食
巳。馀一切皆得食故。言求得在此处也。地及水中空
中不成等者。明了疏处何者地及水者。受食不过此
二处。若身在空中受食。此受不成受。由空中无何依
止故(文止述此)。立云。地者。谓持食置地。令僧自取。有缘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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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有端正女人。及邪见人等之缘是也。水中者即上
流放食。使僧下接。义非成受。必有难缘。理亦开得。空
中者。如得鸟吊食与比丘。义亦开成。又如树上放果。
比丘下接。但不触中间枝叶。皆成受也。看了论意。义
不相应直言地及水中成受。空中不成(云云)。景云。此
举比丘在地水中处成受。伹比丘在空中则不成
受能受既尔。二俱在空。理不成也。义准。若能授在空。
所受在地义亦应成。如前受中说者。深云。指第二门
中。明了义论解至求得在此处文也。上释处义竟。下
明受食法一至身边者。立谓。施主持食。至比丘身边。
授与比丘也。二至物边者。谓施主担食。令比丘来取。
比丘行至物边。前人过与。则成受也。三至器边者。立
谓。器盛食与比丘也。此三各别。一是物来就身。二是
身往就物。皆以手受。三是器贮。捉器成受。异上二手
受也。故有三别。巳下明身心相对。就中分四。一身受
非心者。景云。以受时虽无心。方便有心。故成受也。二
心受非身受者。立谓。施主置食而去。或端正女人。送
食与僧。置地而退。或邪见不喜见僧。置地令自取。皆
成受准祇文。当见放时。口加受受。以嫌比丘故者。案
母论云。毗舍离国谷贵。乞食难得。比丘有神力者。乘
神力。至外道国乞食。诸外道。见比丘来乞。嫌其不净。
以食著地。舍之而去。诸比丘白佛。佛言虽手不受。将
来著前。即是与竟成受也。又有比丘。此时往至登伽
国乞食。彼国恶贱比丘。持食著地。不过手中。馀同前
流放食。使僧下接。义非成受。必有难缘。理亦开得。空
中者。如得鸟吊食与比丘。义亦开成。又如树上放果。
比丘下接。但不触中间枝叶。皆成受也。看了论意。义
不相应直言地及水中成受。空中不成(云云)。景云。此
举比丘在地水中处成受。伹比丘在空中则不成
受能受既尔。二俱在空。理不成也。义准。若能授在空。
所受在地义亦应成。如前受中说者。深云。指第二门
中。明了义论解至求得在此处文也。上释处义竟。下
明受食法一至身边者。立谓。施主持食。至比丘身边。
授与比丘也。二至物边者。谓施主担食。令比丘来取。
比丘行至物边。前人过与。则成受也。三至器边者。立
谓。器盛食与比丘也。此三各别。一是物来就身。二是
身往就物。皆以手受。三是器贮。捉器成受。异上二手
受也。故有三别。巳下明身心相对。就中分四。一身受
非心者。景云。以受时虽无心。方便有心。故成受也。二
心受非身受者。立谓。施主置食而去。或端正女人。送
食与僧。置地而退。或邪见不喜见僧。置地令自取。皆
成受准祇文。当见放时。口加受受。以嫌比丘故者。案
母论云。毗舍离国谷贵。乞食难得。比丘有神力者。乘
神力。至外道国乞食。诸外道。见比丘来乞。嫌其不净。
以食著地。舍之而去。诸比丘白佛。佛言虽手不受。将
来著前。即是与竟成受也。又有比丘。此时往至登伽
国乞食。彼国恶贱比丘。持食著地。不过手中。馀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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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三身心平等非所遮者。立谓。其人未足食。则不遮
于后食。名为非所遮。今身心平等故成受。若巳足食
竟。又不作馀食法。后更不合食。名为所遮。虽身心平
等。亦不成受。又解非所遮者。约授食人。身心现前。专
心奉养。手自过与。故曰身心平等。无所遮碍。即而成
受。故曰非所遮也。景云。此举身心是如法受。诸圣教
不遮也。若巳足食竟不作残等者。立谓。既足食巳。不
得更食。虽身心平等。亦不成受。要欲作馀食法。方成
受也。身心不关。故并成受者。为中前先有口款期会
巳竟。后送食来。便不须受也。从此巳下明单心无对
义也。僧祇邪见人不与食当满荼逻者。案祇云。边方
有登瞿国是边地。邪见人。恶比丘故。不授食。尔时应
作满荼逻(此翻为坛)。言不与比丘食者。不肯置手中也。若
叶蔽者。将树叶。布地作坛。合置食于上也。大同明了
者。谓此祇文。同前了论单心无对也。须云受受受。十
诵亦同不相解等同之者。首疏云。别国人不肯授受
与比丘。亦如前文。故曰同也。立云。十诵不相解等者。
能授之人。无有解心。不知比丘是能受之人。虽授要
加口法受受受。火烧马屋者。案五分云。尔时有贩马
人。请佛僧。行水巳。有人语言。火烧马屋。彼以此不展
授食。语比丘言。可自取食。言巳便去。诸比丘。疑不敢
食。白佛。佛言。若无净人。听诸比丘以施主语食为受
食。僧祇禅眠与食不觉者不成者。案祇云。若比丘床
上坐禅。若眠。净人持食。来著栀中。若觉者即是受。若
于后食。名为非所遮。今身心平等故成受。若巳足食
竟。又不作馀食法。后更不合食。名为所遮。虽身心平
等。亦不成受。又解非所遮者。约授食人。身心现前。专
心奉养。手自过与。故曰身心平等。无所遮碍。即而成
受。故曰非所遮也。景云。此举身心是如法受。诸圣教
不遮也。若巳足食竟不作残等者。立谓。既足食巳。不
得更食。虽身心平等。亦不成受。要欲作馀食法。方成
受也。身心不关。故并成受者。为中前先有口款期会
巳竟。后送食来。便不须受也。从此巳下明单心无对
义也。僧祇邪见人不与食当满荼逻者。案祇云。边方
有登瞿国是边地。邪见人。恶比丘故。不授食。尔时应
作满荼逻(此翻为坛)。言不与比丘食者。不肯置手中也。若
叶蔽者。将树叶。布地作坛。合置食于上也。大同明了
者。谓此祇文。同前了论单心无对也。须云受受受。十
诵亦同不相解等同之者。首疏云。别国人不肯授受
与比丘。亦如前文。故曰同也。立云。十诵不相解等者。
能授之人。无有解心。不知比丘是能受之人。虽授要
加口法受受受。火烧马屋者。案五分云。尔时有贩马
人。请佛僧。行水巳。有人语言。火烧马屋。彼以此不展
授食。语比丘言。可自取食。言巳便去。诸比丘。疑不敢
食。白佛。佛言。若无净人。听诸比丘以施主语食为受
食。僧祇禅眠与食不觉者不成者。案祇云。若比丘床
上坐禅。若眠。净人持食。来著栀中。若觉者即是受。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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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觉者。觉时当从净人更受。若不欲食者。当自捉。授
与净人。如是著床上。悬床边亦尔。立谓。此举先无契
会。后忽送来。故不觉不成。上言𦘕地作相。食置于中
成受者。谓先有契约。后虽入定等成受。若不欲自食。
自捉与净人者。谓禅眠觉巳。见此食。不欲自食。将与
净人。不受辄捉。不成恶触。巳下正明触碍之义。祇若
绳连器物相连不断者。案祇云。若比丘乞食时。店肆
家。以斗盛[麨]。与比丘。斗锁连。诸斗或五舛。四升三升
二升一升相连。比丘尔时。应语施主。解后斗令相离
巳授我。若锁不可得解者。当索叶巳令写叶上受。是
名器。善见绳系不成受以无口法者。立明。见论无加
受。加受之法故绳绊等不成受。即如连斗之类也。僧
祇如上成受非威仪者。见论绳系。不成由无口法。僧
祇既有口法。如上连斗应成。但非威仪。容有小罪。祇
井上悬食巳下井底比丘口言受受勿突中间生
草木者。案祇云。为兰若比丘。无净人比丘。自抒井故。
在中受食也。勿突中间生草者。纵突亦名受。立谓。先
解云。突则授受。两心俱动。则不成受。祇文无此意知
之。若在屋上绳连捍者。谓僧俗互在上下皆得成受。
以注下流故者。案十诵云。沙弥白衣。捉瓶苏麻油注
比丘钵中不断。诸比丘心中疑。我或非是受法。便白
佛言。是注下流非上流。不破受法。古来相承解云。诸
比丘。从净人。受苏油。写时注不断。疑谓既一头在净
人手中。一头在比丘钵中。将非净人触失受耶。佛言
与净人。如是著床上。悬床边亦尔。立谓。此举先无契
会。后忽送来。故不觉不成。上言𦘕地作相。食置于中
成受者。谓先有契约。后虽入定等成受。若不欲自食。
自捉与净人者。谓禅眠觉巳。见此食。不欲自食。将与
净人。不受辄捉。不成恶触。巳下正明触碍之义。祇若
绳连器物相连不断者。案祇云。若比丘乞食时。店肆
家。以斗盛[麨]。与比丘。斗锁连。诸斗或五舛。四升三升
二升一升相连。比丘尔时。应语施主。解后斗令相离
巳授我。若锁不可得解者。当索叶巳令写叶上受。是
名器。善见绳系不成受以无口法者。立明。见论无加
受。加受之法故绳绊等不成受。即如连斗之类也。僧
祇如上成受非威仪者。见论绳系。不成由无口法。僧
祇既有口法。如上连斗应成。但非威仪。容有小罪。祇
井上悬食巳下井底比丘口言受受勿突中间生
草木者。案祇云。为兰若比丘。无净人比丘。自抒井故。
在中受食也。勿突中间生草者。纵突亦名受。立谓。先
解云。突则授受。两心俱动。则不成受。祇文无此意知
之。若在屋上绳连捍者。谓僧俗互在上下皆得成受。
以注下流故者。案十诵云。沙弥白衣。捉瓶苏麻油注
比丘钵中不断。诸比丘心中疑。我或非是受法。便白
佛言。是注下流非上流。不破受法。古来相承解云。诸
比丘。从净人。受苏油。写时注不断。疑谓既一头在净
人手中。一头在比丘钵中。将非净人触失受耶。佛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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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受。不名触失。以注时流向下故。谓流入比丘钵中
也。向者若流向上。入净人手中。可言是触。今流向下。
非触明矣。应语悬放等者。谓净人行食。若手触比丘
钵。或拘触钵等。皆非法。非恶触故。果堕草上即去等
者。谓西方多用食案。案上著草。净人行食。落草上。若
少时住。草上成受。若虽落草上。不住有行至地者。则
不成受。景云。此举局开。但置案上成受。非手受堕草
也。注云净衣踞坐者。西方食时。皆踞坐也。三世佛出。
皆有此法。佛昔受牧牛女乳糜。亦踞坐受也。当语稍
稍授我者。谓上既净人举不离地。虽成受。以非威仪
也。今则可令减之稍稍授成也。当安鎗时口云受受
者。以为热故加此法也。从此巳下。明心境相当受也。
净人作三法比丘作三法者。深云。能所俱有领当之
心。受授之法也。景云。净人三法者。一知比丘不得自
取食。二知可食物。三知是受施人。食无七过者。一残
宿。二内宿。三恶触。四自煮。五内煮。六贩博所得。七犯
竟残药。巳下非心境受也。如上乞食自取俭开者。立
谓。乞食不得取昨日石上食也。及俭时开八事。不受
食当一事也。此既得。即进啖。何论心境。从此巳下明
观门法付巳德行全缺多减者。立谓。戒行全是多。戒
行缺是减。四正事良药取济形苦者。意在疗饥以除
渴乏。离食醉之过。及离求好颜色肥充之心。广如下
对施中说也。五为求道业世报非意者。今食此食。使
身安修道。远趣菩提。假兹在立。人天福乐。名世报。非
也。向者若流向上。入净人手中。可言是触。今流向下。
非触明矣。应语悬放等者。谓净人行食。若手触比丘
钵。或拘触钵等。皆非法。非恶触故。果堕草上即去等
者。谓西方多用食案。案上著草。净人行食。落草上。若
少时住。草上成受。若虽落草上。不住有行至地者。则
不成受。景云。此举局开。但置案上成受。非手受堕草
也。注云净衣踞坐者。西方食时。皆踞坐也。三世佛出。
皆有此法。佛昔受牧牛女乳糜。亦踞坐受也。当语稍
稍授我者。谓上既净人举不离地。虽成受。以非威仪
也。今则可令减之稍稍授成也。当安鎗时口云受受
者。以为热故加此法也。从此巳下。明心境相当受也。
净人作三法比丘作三法者。深云。能所俱有领当之
心。受授之法也。景云。净人三法者。一知比丘不得自
取食。二知可食物。三知是受施人。食无七过者。一残
宿。二内宿。三恶触。四自煮。五内煮。六贩博所得。七犯
竟残药。巳下非心境受也。如上乞食自取俭开者。立
谓。乞食不得取昨日石上食也。及俭时开八事。不受
食当一事也。此既得。即进啖。何论心境。从此巳下明
观门法付巳德行全缺多减者。立谓。戒行全是多。戒
行缺是减。四正事良药取济形苦者。意在疗饥以除
渴乏。离食醉之过。及离求好颜色肥充之心。广如下
对施中说也。五为求道业世报非意者。今食此食。使
身安修道。远趣菩提。假兹在立。人天福乐。名世报。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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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求之意也。了论云馀一切文句纵广道应知者。
景云。此是彼论偈两句。彼论长行广释食观。胜云。纵
广道应知者。论疏云。律为广道行。此得至一切义中
故。名广道律中广明此义。故言应知。解云。下至然后
啖之来者。此是了论疏疏解也。不尔徒自衣食者。应
作去声读之。义则宽通。若平声为衣。入声言食。义则
是狭。且如言衣。但摄三衣。不摄裙被。若言去声。通收
裙被之属。又复外曰衣。内曰裳。言衣则摄不尽。亦如
冠字。平去二声。义有所以。此衣食之义。亦复如是。亦
如后卷者。即指第二十兴治之篇也。从此巳下。明正
受食法。若遥过物如上说者。立谓。持物及手得四句
竟至第五句。如前文巳。明竟故。前云四分若遥过物
与者。俱知中间无触碍即其文也。复有五种身衣曲
肘等者。立谓。明至此五句相对受也。上五句是交互
作。此句是自相对。如身与身受。器与器受。乃至置地
与也。此后一句加口受受受。此上两五句。依律如此。
净人轻比丘故触手不应受者。以心轻浮。何以不应
从受也。下明失受之法。有如亡人不净食器皆不须翻
秽者。景云。以秽从畜生。无畜心故。无秽可翻也。生变
成熟并失本受者。谓失加说识法也。六遇缘失如多
论净人触失更洗手受者。然若遇缘触竟。比丘勿即
捉之。唤净人来更授。未必要须洗手。若遇缘触竟。比
丘未受即捉是恶触。今更受要须洗手。以比丘手中
有恶触食气故也。若准西方。不论触不触。要须行水
景云。此是彼论偈两句。彼论长行广释食观。胜云。纵
广道应知者。论疏云。律为广道行。此得至一切义中
故。名广道律中广明此义。故言应知。解云。下至然后
啖之来者。此是了论疏疏解也。不尔徒自衣食者。应
作去声读之。义则宽通。若平声为衣。入声言食。义则
是狭。且如言衣。但摄三衣。不摄裙被。若言去声。通收
裙被之属。又复外曰衣。内曰裳。言衣则摄不尽。亦如
冠字。平去二声。义有所以。此衣食之义。亦复如是。亦
如后卷者。即指第二十兴治之篇也。从此巳下。明正
受食法。若遥过物如上说者。立谓。持物及手得四句
竟至第五句。如前文巳。明竟故。前云四分若遥过物
与者。俱知中间无触碍即其文也。复有五种身衣曲
肘等者。立谓。明至此五句相对受也。上五句是交互
作。此句是自相对。如身与身受。器与器受。乃至置地
与也。此后一句加口受受受。此上两五句。依律如此。
净人轻比丘故触手不应受者。以心轻浮。何以不应
从受也。下明失受之法。有如亡人不净食器皆不须翻
秽者。景云。以秽从畜生。无畜心故。无秽可翻也。生变
成熟并失本受者。谓失加说识法也。六遇缘失如多
论净人触失更洗手受者。然若遇缘触竟。比丘勿即
捉之。唤净人来更授。未必要须洗手。若遇缘触竟。比
丘未受即捉是恶触。今更受要须洗手。以比丘手中
有恶触食气故也。若准西方。不论触不触。要须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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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表沙门净心法也。如佛受园。索水洗手等可知。巳
下明释义。五种祛阇尼如足食戒中明五不正是也。
非时七日药限过亦堕者。非时药明相出则失受。七
日药过七日失受。若不复受而食者提。尽形无缘不
受食吉罗者。谓无病缘也。此药既加法竟。若无人触。
永不失受。更不须受。有病有服。无病而服得吉。是此
不受食戒中明。故言不受。非谓失受竟。不受而食。只
得吉也。至药既名尽形。一受之后。无任运失。但可有
遇缘失耳。巳下明不犯法也。
索美食戒第四十 律中尼吉罗也。问何以尼结轻
者。疏云。大僧丈夫。身报力强。喜乞美食。取资身故。所
以重制。尼乞美食。女人所讳。为希故轻。律结吉者。结
不同罪。实结提舍。问不同何罪而结于尼。答不同非
罪。示不同成。随结方便。使异二部。一是美食者。案论
解云。何以名美食者。以价贵故。以亦难得故。以愈疾
病故。有四句。一是美食非美药。乳酪苏等是。二是美
药。非美食生苏油是。三亦美食亦美药。苏肉鱼脯是。
四非美食。非美药呵梨勒是。二无病者。依祇文。约此
无病缘。与下第四食咽犯缘。作四句。一不病时索。病
时咽吉。二病时索。不病时咽无犯。三病时索。病时咽
无犯。四不病时索。不病时咽提。犯此戒也。不得就屠
家乞肉汁者。立谓。肉汁堪钱一为脂。能治风。故喜往
乞。八种乳酪等者。案祇云。一谓不得无病时往苏家
乞苏。若乞食时自与者得受。二不得从押油家乞油。
下明释义。五种祛阇尼如足食戒中明五不正是也。
非时七日药限过亦堕者。非时药明相出则失受。七
日药过七日失受。若不复受而食者提。尽形无缘不
受食吉罗者。谓无病缘也。此药既加法竟。若无人触。
永不失受。更不须受。有病有服。无病而服得吉。是此
不受食戒中明。故言不受。非谓失受竟。不受而食。只
得吉也。至药既名尽形。一受之后。无任运失。但可有
遇缘失耳。巳下明不犯法也。
索美食戒第四十 律中尼吉罗也。问何以尼结轻
者。疏云。大僧丈夫。身报力强。喜乞美食。取资身故。所
以重制。尼乞美食。女人所讳。为希故轻。律结吉者。结
不同罪。实结提舍。问不同何罪而结于尼。答不同非
罪。示不同成。随结方便。使异二部。一是美食者。案论
解云。何以名美食者。以价贵故。以亦难得故。以愈疾
病故。有四句。一是美食非美药。乳酪苏等是。二是美
药。非美食生苏油是。三亦美食亦美药。苏肉鱼脯是。
四非美食。非美药呵梨勒是。二无病者。依祇文。约此
无病缘。与下第四食咽犯缘。作四句。一不病时索。病
时咽吉。二病时索。不病时咽无犯。三病时索。病时咽
无犯。四不病时索。不病时咽提。犯此戒也。不得就屠
家乞肉汁者。立谓。肉汁堪钱一为脂。能治风。故喜往
乞。八种乳酪等者。案祇云。一谓不得无病时往苏家
乞苏。若乞食时自与者得受。二不得从押油家乞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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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乞食时自与者得。三不至采蜜家索蜜。四不得至
笮甘蔗家乞石蜜。五不得从放牛家乞乳。六不得从
作酪家乞酪。七不得从捕鱼家乞鱼。八不得从屠家
乞肉汁。此上八种。若不病时辄索僧提罪。尼犯八提
舍尼罪。若病时开乞。仍不得从。上来八种家乞得。从
馀家乞。若馀乞食时。至此八种家。索馀食。语比丘言。
我无馀物。正有此等物者。得受无罪。又云。若比丘服
吐下药时。医言此应服肉汁。尔时得乞肉汁。不得至
屠家乞。不得往不信家乞。何以故。恐索时讥比丘但
贪味故索耳。若馀乞食时。从索浆。若檀越言无浆。正
有肉汁。须者当与。尔时得取无罪。
与外道食戒四十一 僧尼犯同。缘异可知。制此戒
时。阙无呵责(云云)。一是外道者。戒疏云。谓出家外道。
以在家者。道俗位别。不生疑惑。但犯小罪。然由出家
名同。真伪难别。生人惑倒。故所以重。高问云。外道有
九十六种。佛道为在其数外数内。答诸律论不同。祇
律佛法在九十六之内。故彼贩卖戒云。与一切九十
六种出家人。卖买不犯。既不甄简。佛法明在其中。若
准多论净施中云。一切九十六种。无净施法。唯佛法
有。又云此三衣名。九十六种外道所无。秘故胜故。又
云。六师各有十五弟子。师徒合有九十六。准此佛法
在外也。若准大庄严论佛法在内。故草系缘中云。佛
之正道。不同于彼九十五种邪见倒惑。无有果报。修
行佛道。必获正果。二知者除置地遣人与不犯。以食
笮甘蔗家乞石蜜。五不得从放牛家乞乳。六不得从
作酪家乞酪。七不得从捕鱼家乞鱼。八不得从屠家
乞肉汁。此上八种。若不病时辄索僧提罪。尼犯八提
舍尼罪。若病时开乞。仍不得从。上来八种家乞得。从
馀家乞。若馀乞食时。至此八种家。索馀食。语比丘言。
我无馀物。正有此等物者。得受无罪。又云。若比丘服
吐下药时。医言此应服肉汁。尔时得乞肉汁。不得至
屠家乞。不得往不信家乞。何以故。恐索时讥比丘但
贪味故索耳。若馀乞食时。从索浆。若檀越言无浆。正
有肉汁。须者当与。尔时得取无罪。
与外道食戒四十一 僧尼犯同。缘异可知。制此戒
时。阙无呵责(云云)。一是外道者。戒疏云。谓出家外道。
以在家者。道俗位别。不生疑惑。但犯小罪。然由出家
名同。真伪难别。生人惑倒。故所以重。高问云。外道有
九十六种。佛道为在其数外数内。答诸律论不同。祇
律佛法在九十六之内。故彼贩卖戒云。与一切九十
六种出家人。卖买不犯。既不甄简。佛法明在其中。若
准多论净施中云。一切九十六种。无净施法。唯佛法
有。又云此三衣名。九十六种外道所无。秘故胜故。又
云。六师各有十五弟子。师徒合有九十六。准此佛法
在外也。若准大庄严论佛法在内。故草系缘中云。佛
之正道。不同于彼九十五种邪见倒惑。无有果报。修
行佛道。必获正果。二知者除置地遣人与不犯。以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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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是通理无独饱。既不自授宁生惑倒。故开不犯。三
自与食者。甄去非亲里与父母外道恩重故听。若如
僧祇十八父母兄弟姊妹在外道出家者。不得自与。当
使净人。无净人者。语全自取。彼若嫌言。汝今便作旃
陀罗。礼遇我。比丘应答云。汝出家不得处。我佛制戒
如是。若食便食。不食者随意。四非置地使人者。约是
食。除与衣犯小罪。然食味是通。与之义故制以重。衣
则别属。情著难舍。与希故轻。五被手受便犯者。此五
缘。心疏所立。与钞不同。与无见人不犯者。立谓。邪见
人也。亦名断见人也。又一解。无见者。谓无断常二见。
识有因果。能契中道故曰也。既计有因果。非即邪见。
故与食非犯也。深云。此是著空外道。不见有一师教
十五弟子。各各受行异见。六师各别有法。与资不同。
故师及资。通数有九十六。如是相传。常有不绝也。
不嘱同利入聚戒四十二 同受一家请。利养是同。
故曰同利。尼同犯提。二食前后者。约小食前后也。若
大食之后。入聚罪。非此科。此戒约时明犯。下戒准祇
约食竟明犯。不论早晚。纵旦食五正巳。亦不得入聚。
此戒要是中前。故约小食前后也。故律云。食前者。从
明相出。至食时。此应是约小食时也。又云食后者。从
食时。至日中。此是从小食时至日中也。只呼禺中时。
是食时。要约中前。分为食前后也。高云。食前者。吃斋
食之前也。食后吃斋食竟。犹在中前也。问既食斋竟。
往他家何过。答缘中食虽巳竟。时犹午前。有檀越送
自与食者。甄去非亲里与父母外道恩重故听。若如
僧祇十八父母兄弟姊妹在外道出家者。不得自与。当
使净人。无净人者。语全自取。彼若嫌言。汝今便作旃
陀罗。礼遇我。比丘应答云。汝出家不得处。我佛制戒
如是。若食便食。不食者随意。四非置地使人者。约是
食。除与衣犯小罪。然食味是通。与之义故制以重。衣
则别属。情著难舍。与希故轻。五被手受便犯者。此五
缘。心疏所立。与钞不同。与无见人不犯者。立谓。邪见
人也。亦名断见人也。又一解。无见者。谓无断常二见。
识有因果。能契中道故曰也。既计有因果。非即邪见。
故与食非犯也。深云。此是著空外道。不见有一师教
十五弟子。各各受行异见。六师各别有法。与资不同。
故师及资。通数有九十六。如是相传。常有不绝也。
不嘱同利入聚戒四十二 同受一家请。利养是同。
故曰同利。尼同犯提。二食前后者。约小食前后也。若
大食之后。入聚罪。非此科。此戒约时明犯。下戒准祇
约食竟明犯。不论早晚。纵旦食五正巳。亦不得入聚。
此戒要是中前。故约小食前后也。故律云。食前者。从
明相出。至食时。此应是约小食时也。又云食后者。从
食时。至日中。此是从小食时至日中也。只呼禺中时。
是食时。要约中前。分为食前后也。高云。食前者。吃斋
食之前也。食后吃斋食竟。犹在中前也。问既食斋竟。
往他家何过。答缘中食虽巳竟。时犹午前。有檀越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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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子与僧。为待跋难陀故不传与僧。故制食后。不得
不嘱入白衣家也。今虽食竟。或未饱足。日时未过。后
还房中。得食得果。直得更啖。或虽饱足。日亦未过。开
作馀法。亦得食之。故使食前食后俱不许入于聚也。
若过午入聚。自犯后戒。案十诵所明食前后大异。文
云。若比丘。许他请僧中前中后。行到馀家波夜提。下
解云中前者。从地了至日中。中后者。从日中至地未
了。馀家者白衣舍也。宾云。律文言前食后食者。梵语
倒也。应言食前食后。译者不回文也。(述曰)谓斋食前斋
食后也。四诣馀家无缘者。若迦提月。及作白巳去。皆
曰缘也。因往他家得二堕者。一是背犯前背请戒故
提。一是不嘱同利。犯此戒也。巳下明义准。若二比丘
各受常请交往亦尔者。案祇云。有二比丘各各别受
一家长请。若第一比丘。语第二比丘言。长老今日共
到我檀越家食去。第二比丘应白巳去。若不白去者
提。若第二比丘。请第一比丘亦如是(看文意。似白施主)。立亦
云。张王二家各请一人。张家比丘。欲往王家。王家比
丘。欲往张家。各自本施主也。从食时至日中者。钞意
准时经正在禺中故是食时。注云准此与时经食时
同者。谓此经明步影而食。与四分同。以齐约日中也。
祇文不尔。虽早了即曰非时。库藏处及边房者。有云。
并是寺内边远处。向如是处。则失前授法。若至馀僧
寺亦无失文。若向馀等库藏倒失也。砺云。此言嘱授
竟。至馀库藏尼寺等。皆失前法。当更须嘱。后开通文
不嘱入白衣家也。今虽食竟。或未饱足。日时未过。后
还房中。得食得果。直得更啖。或虽饱足。日亦未过。开
作馀法。亦得食之。故使食前食后俱不许入于聚也。
若过午入聚。自犯后戒。案十诵所明食前后大异。文
云。若比丘。许他请僧中前中后。行到馀家波夜提。下
解云中前者。从地了至日中。中后者。从日中至地未
了。馀家者白衣舍也。宾云。律文言前食后食者。梵语
倒也。应言食前食后。译者不回文也。(述曰)谓斋食前斋
食后也。四诣馀家无缘者。若迦提月。及作白巳去。皆
曰缘也。因往他家得二堕者。一是背犯前背请戒故
提。一是不嘱同利。犯此戒也。巳下明义准。若二比丘
各受常请交往亦尔者。案祇云。有二比丘各各别受
一家长请。若第一比丘。语第二比丘言。长老今日共
到我檀越家食去。第二比丘应白巳去。若不白去者
提。若第二比丘。请第一比丘亦如是(看文意。似白施主)。立亦
云。张王二家各请一人。张家比丘。欲往王家。王家比
丘。欲往张家。各自本施主也。从食时至日中者。钞意
准时经正在禺中故是食时。注云准此与时经食时
同者。谓此经明步影而食。与四分同。以齐约日中也。
祇文不尔。虽早了即曰非时。库藏处及边房者。有云。
并是寺内边远处。向如是处。则失前授法。若至馀僧
寺亦无失文。若向馀等库藏倒失也。砺云。此言嘱授
竟。至馀库藏尼寺等。皆失前法。当更须嘱。后开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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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若无比丘。不嘱至馀库藏及尼寺等不犯者。此约
无人可嘱。以不嘱故。虽入诸处皆开也。若家家多敷
坐具等者。景云。此举一聚落多家。共设一供。而家别
各敷侍比丘也。随至何处皆是请处。故不犯也。以元
通请故。广如下卷者。即讣请法中明也。景问曰。如大
聚落。有众多家。初入村门。未知犯罪分齐如何。答初
入村门得一提。后过家界。随至众界结多犯不要入
家方犯。宾云。嘱授辞句义。立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
比丘。先受某甲请。今有某缘事。欲入某聚落。至某家。
白大德知。今详但须的嘱一人。令善忆持。不必要须
大德一心念等。设今遥相告白。理亦是开。
食家强坐戒四十三 此戒僧尼同得提罪也。四食
之中至触食来等者。四食。谓揣触思识也。立谓。旧云
抟食。亦曰段食。段食则摄义宽通也。案摄大乘论云。
四食者。一段食。二触食。三思食。四识食。言段食者。变
成为相。何以故。此段若变异。能作身利益事。是名段
食。触食者。依尘为相。由缘色等诸尘。能作利益身事。
是名触食。思食者。望得为相。此望得意。能作利益事。
如人饥渴。至饮食处。望得饮食。命身不死。是名思食。
识食者。执持为相。由此识。能持身故。住世不坏。若无
识执。则同死人。身即烂坏。是名识食。此四食中。触食
属六识。思食属意。望得段食。属色。不关心。识食。于三
义中。属何义。若汝不说有阿梨耶识。依何义说此识
食。复次若人眠中不梦。及心闷绝。入灭尽定等。六识
无人可嘱。以不嘱故。虽入诸处皆开也。若家家多敷
坐具等者。景云。此举一聚落多家。共设一供。而家别
各敷侍比丘也。随至何处皆是请处。故不犯也。以元
通请故。广如下卷者。即讣请法中明也。景问曰。如大
聚落。有众多家。初入村门。未知犯罪分齐如何。答初
入村门得一提。后过家界。随至众界结多犯不要入
家方犯。宾云。嘱授辞句义。立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
比丘。先受某甲请。今有某缘事。欲入某聚落。至某家。
白大德知。今详但须的嘱一人。令善忆持。不必要须
大德一心念等。设今遥相告白。理亦是开。
食家强坐戒四十三 此戒僧尼同得提罪也。四食
之中至触食来等者。四食。谓揣触思识也。立谓。旧云
抟食。亦曰段食。段食则摄义宽通也。案摄大乘论云。
四食者。一段食。二触食。三思食。四识食。言段食者。变
成为相。何以故。此段若变异。能作身利益事。是名段
食。触食者。依尘为相。由缘色等诸尘。能作利益身事。
是名触食。思食者。望得为相。此望得意。能作利益事。
如人饥渴。至饮食处。望得饮食。命身不死。是名思食。
识食者。执持为相。由此识。能持身故。住世不坏。若无
识执。则同死人。身即烂坏。是名识食。此四食中。触食
属六识。思食属意。望得段食。属色。不关心。识食。于三
义中。属何义。若汝不说有阿梨耶识。依何义说此识
食。复次若人眠中不梦。及心闷绝。入灭尽定等。六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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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灭。又无段思触三食。何法持此身令不坏。若无阿
梨耶识执持此身则坏。故知定应以阿梨耶识为食。
此是触食者。依前摄论解。六识所得。皆属触食。立云。
男女相视情相爱染义如食也。以眼对故。故言触也。
四分云。男以女为食。女以男为食。案祇云。[麨]饭鱼肉
名为食也。复有食。名眼识见色起爱念。生欲著。乃至
鼻舌身意亦如是。皆名食。复有食。名釜。以盖为食。臼
以杵为食。斛以斗为食。复有食。名男子是女人食。女
人是男子食。如上皆名为食。宾云。南山云。四食之中
此是触食者谬也。此意说贪。不欲辨食。今言食家有
宝者。从喻为名也。啖贪欲味故。名为食。互相爱重。名
之为宝。一是食家者。砺云。以男女情相视曰食家。若
断淫等之家即不名食家也。互受一日戒者。以缘起
妨事故制。今夫妻互持一日戒。以无淫事可妨故开
不犯。宾云。受八戒也。四无第四人者。夫妻及比丘。是
三故犯。更有异人成四。妨事非独在我故也。多论以
着宝衣等者。立谓。此解其家有宝义也。谓女著宝衣。
轻明照内身。外现发欲。故曰有宝也。准祇云。俱男女
亦不犯。以非食家故。
屏与女坐戒四十四 尼同提若大小净人等者。立
云。或年八九十老耄不知时事。七岁巳下未识时事
也。注云。前巳重明者。二不定中巳广辨屏义。
四分律钞批卷第十本
梨耶识执持此身则坏。故知定应以阿梨耶识为食。
此是触食者。依前摄论解。六识所得。皆属触食。立云。
男女相视情相爱染义如食也。以眼对故。故言触也。
四分云。男以女为食。女以男为食。案祇云。[麨]饭鱼肉
名为食也。复有食。名眼识见色起爱念。生欲著。乃至
鼻舌身意亦如是。皆名食。复有食。名釜。以盖为食。臼
以杵为食。斛以斗为食。复有食。名男子是女人食。女
人是男子食。如上皆名为食。宾云。南山云。四食之中
此是触食者谬也。此意说贪。不欲辨食。今言食家有
宝者。从喻为名也。啖贪欲味故。名为食。互相爱重。名
之为宝。一是食家者。砺云。以男女情相视曰食家。若
断淫等之家即不名食家也。互受一日戒者。以缘起
妨事故制。今夫妻互持一日戒。以无淫事可妨故开
不犯。宾云。受八戒也。四无第四人者。夫妻及比丘。是
三故犯。更有异人成四。妨事非独在我故也。多论以
着宝衣等者。立谓。此解其家有宝义也。谓女著宝衣。
轻明照内身。外现发欲。故曰有宝也。准祇云。俱男女
亦不犯。以非食家故。
屏与女坐戒四十四 尼同提若大小净人等者。立
云。或年八九十老耄不知时事。七岁巳下未识时事
也。注云。前巳重明者。二不定中巳广辨屏义。
四分律钞批卷第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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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钞批卷第十末
独与女人坐戒四十五 尼提。注云净人见闻屏处
者。如二不定中所明。若互见闻吉罗。见闻俱离方提。
谓常语不闻。名为闻屏。云雾黑暗中。名为见屏也。前
食家不犯等者。立明。此重释前食家强坐戒也。谓上
之三戒犯缘制意是同。故于今重明前戒也。又前强
坐戒中。未明开通文也。谓前强坐戒中。若互受一日
戒不犯者。谓不犯提。非不犯吉。故今文云。若互受一
日戒吉罗。即指前戒也。若独与女坐戒。及屏坐戒。此
二戒。纵互受一日戒亦提。意在招讥故也。言受一日
戒者。皆约八戒。得名净行优婆塞。若夫妻互受五戒
者。比丘强坐亦提。以自妻不废故。立云。上解不好。又
解云。言前食家不犯者。谓指前食家坐戒。若夫妻互
受一日戒。比丘坐则不犯。以夫妻同在此故。今此中
比丘。与女露处坐。虽女受一日戒亦犯吉。为人见生
讥故也。若论露处。招讥故合得提。由女巳受戒故。过
轻但吉。
驱出聚戒四十六 比丘尼得提。三无诸缘碍者。立
谓。因此有命梵等难。或其人破见威仪。若众中所举。
若被摈等。驱出不犯。此戒钞立四缘。戒疏立五缘。一
独与女人坐戒四十五 尼提。注云净人见闻屏处
者。如二不定中所明。若互见闻吉罗。见闻俱离方提。
谓常语不闻。名为闻屏。云雾黑暗中。名为见屏也。前
食家不犯等者。立明。此重释前食家强坐戒也。谓上
之三戒犯缘制意是同。故于今重明前戒也。又前强
坐戒中。未明开通文也。谓前强坐戒中。若互受一日
戒不犯者。谓不犯提。非不犯吉。故今文云。若互受一
日戒吉罗。即指前戒也。若独与女坐戒。及屏坐戒。此
二戒。纵互受一日戒亦提。意在招讥故也。言受一日
戒者。皆约八戒。得名净行优婆塞。若夫妻互受五戒
者。比丘强坐亦提。以自妻不废故。立云。上解不好。又
解云。言前食家不犯者。谓指前食家坐戒。若夫妻互
受一日戒。比丘坐则不犯。以夫妻同在此故。今此中
比丘。与女露处坐。虽女受一日戒亦犯吉。为人见生
讥故也。若论露处。招讥故合得提。由女巳受戒故。过
轻但吉。
驱出聚戒四十六 比丘尼得提。三无诸缘碍者。立
谓。因此有命梵等难。或其人破见威仪。若众中所举。
若被摈等。驱出不犯。此戒钞立四缘。戒疏立五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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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比丘。二先许食。三不与食。四恶心驱出。五离见闻。
若砺大疏。有六缘。如无因缘。
过受四月药戒四十七 砺云。约时药七日尽形三
种药犯。谓诸部计会有斯义也。若非时一药。以体贱
故。又疗患义微。过受义希。故犯小罪。言四月者。立谓。
据缘起是四月也。今不问四月一月半月春夏等。但
使过施主之限有结。五无缘者。谓有病缘。得过受也。
祇春夏冬皆犯者。谓此三时各有四月。以施主限约
四月故。过结犯。除四缘如戒本者。一者常请不作日
限也。二更请。谓先虽限期四月。后更续请也。三分请
者。谓持业药至寺中分。为分。分与比丘也。四尽形请
者。施主尽一报形。常施药也。有此四缘。无过受罪。过
药限堕过夜吉者。立谓。施主但施一脐药。不限日夜。
比丘过此药限而受得提。若施主本请一月半月。不
限药分齐。若过夜住犯吉也。宜作四句。一过药限。不
过夜限提。二过夜限不过药限吉。三药夜俱过提吉。
四俱不过无犯。
观军阵戒四十八 依光律师九段。此下至三染衣
来。有十三戒。当第五段。明系意住缘离逸修道无著。
行。砺云。车幕屯聚称之曰军。行列相对曰阵(巳下三戒尼亦
犯提)。三无缘者。立谓。无请缘也。律中时有大臣。在军中。
欲见比丘。佛开往也。若军在前至方便见堕等者。案
祇云。有四种。谓象力最大。有四人从之。成一象兵。马
力次弱。有八人从之。成一马军。车军次弱。十六人从
若砺大疏。有六缘。如无因缘。
过受四月药戒四十七 砺云。约时药七日尽形三
种药犯。谓诸部计会有斯义也。若非时一药。以体贱
故。又疗患义微。过受义希。故犯小罪。言四月者。立谓。
据缘起是四月也。今不问四月一月半月春夏等。但
使过施主之限有结。五无缘者。谓有病缘。得过受也。
祇春夏冬皆犯者。谓此三时各有四月。以施主限约
四月故。过结犯。除四缘如戒本者。一者常请不作日
限也。二更请。谓先虽限期四月。后更续请也。三分请
者。谓持业药至寺中分。为分。分与比丘也。四尽形请
者。施主尽一报形。常施药也。有此四缘。无过受罪。过
药限堕过夜吉者。立谓。施主但施一脐药。不限日夜。
比丘过此药限而受得提。若施主本请一月半月。不
限药分齐。若过夜住犯吉也。宜作四句。一过药限。不
过夜限提。二过夜限不过药限吉。三药夜俱过提吉。
四俱不过无犯。
观军阵戒四十八 依光律师九段。此下至三染衣
来。有十三戒。当第五段。明系意住缘离逸修道无著。
行。砺云。车幕屯聚称之曰军。行列相对曰阵(巳下三戒尼亦
犯提)。三无缘者。立谓。无请缘也。律中时有大臣。在军中。
欲见比丘。佛开往也。若军在前至方便见堕等者。案
祇云。有四种。谓象力最大。有四人从之。成一象兵。马
力次弱。有八人从之。成一马军。车军次弱。十六人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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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成一车军。步军者。有三十二人带伏。成一步军也。
善见稍别。言象兵者。一人骑象。八人从之。马兵一人
乘马二人。车兵则四人为脚。步兵亦四人也。
军中过限戒四十九 一有缘者。先有请唤。名为有
缘。开往为沙门果者。立谓。大臣有力。若请不去。能作
损减。故开听往。得无恼害。安神修道。长沙门果。
观军合战戒五十 四见便犯者。以违佛制故也。
饭酒戒五十一 尼饮亦提。酒有十过者。律云。一者
颜色恶。二者少力。三者眼视不明。四者现嗔恚相。五
者坏田业资生法。六者增致疾病。七者益斗讼。八者
无名称。恶名流布。九者智慧减少。十者身坏命终。堕
三恶道。五分以降龙等者。案五分云。佛从拘舍弥国
往跋陀越邑。时彼编发梵志住处。有一毒龙。常雨大
雹。破坏田苗。时诸居士。闻佛与千二百五十弟子。俱
来此邑。皆出奉迎。礼敬巳。白佛言。此邑常有一恶龙。
破坏田苗。我恒愿得大威德人。而降伏之。时沙竭陀
比丘。在佛后扇佛。佛即领敕令往降之。彼闻佛命。礼
佛足巳而去。向彼龙所。即入其室。却坐一面。龙身便
出烟。沙竭陀身亦出烟。龙即举身火燃。沙竭陀亦举
身火然。龙火出五色。沙竭陀火亦出五色。于是化龙
身令小如箸。内著钵中。持至佛所。白言。此恶毒龙。今
巳降伏。当著何处。佛令著世界中间。沙竭陀受教。屈
申臂顷。持著世界中间。须臾便还。诸居士。闻其降伏
恶龙。皆大欢喜。悉皆作礼。白言。愿受我请。嘿然受之
善见稍别。言象兵者。一人骑象。八人从之。马兵一人
乘马二人。车兵则四人为脚。步兵亦四人也。
军中过限戒四十九 一有缘者。先有请唤。名为有
缘。开往为沙门果者。立谓。大臣有力。若请不去。能作
损减。故开听往。得无恼害。安神修道。长沙门果。
观军合战戒五十 四见便犯者。以违佛制故也。
饭酒戒五十一 尼饮亦提。酒有十过者。律云。一者
颜色恶。二者少力。三者眼视不明。四者现嗔恚相。五
者坏田业资生法。六者增致疾病。七者益斗讼。八者
无名称。恶名流布。九者智慧减少。十者身坏命终。堕
三恶道。五分以降龙等者。案五分云。佛从拘舍弥国
往跋陀越邑。时彼编发梵志住处。有一毒龙。常雨大
雹。破坏田苗。时诸居士。闻佛与千二百五十弟子。俱
来此邑。皆出奉迎。礼敬巳。白佛言。此邑常有一恶龙。
破坏田苗。我恒愿得大威德人。而降伏之。时沙竭陀
比丘。在佛后扇佛。佛即领敕令往降之。彼闻佛命。礼
佛足巳而去。向彼龙所。即入其室。却坐一面。龙身便
出烟。沙竭陀身亦出烟。龙即举身火燃。沙竭陀亦举
身火然。龙火出五色。沙竭陀火亦出五色。于是化龙
身令小如箸。内著钵中。持至佛所。白言。此恶毒龙。今
巳降伏。当著何处。佛令著世界中间。沙竭陀受教。屈
申臂顷。持著世界中间。须臾便还。诸居士。闻其降伏
恶龙。皆大欢喜。悉皆作礼。白言。愿受我请。嘿然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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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比丘。性好酒肉。往到其家。饮酒极饮巳。还拘舍弥。
于僧坊外。醉卧吐曳。衣钵纵横。佛以天眼遥见。共阿
难往僧坊外看。佛与阿难。举著井边。佛自汲水。使阿
难洗。著衣卧绳床上。令头向佛。须臾转侧。申脚蹋佛。
佛以是。集比丘僧。问诸比丘。沙竭陀先敬佛。今能敬
不。答言不能。又问。其人先能降毒龙。今能降虾蟆不。
答言不能。因是制酒戒。乃至嗅酒器者。案五分云。时
沙竭陀比丘。因佛制戒。不敢复饮。以先习故。气绝欲
死。饮食不消。不知云何。以是白佛。佛令嗅酒气。嗅酒
气。复不差。佛言以酒著饼中羹中粥中。犹不差。佛令
听以酒与之。得巳便差。佛言。巳制渐渐断之。乃至嗅
酒器不复恶者。不待复嗅。
此戒极重等者。立云。一切遮戒中此戒最重。能造四
逆。唯除破僧。破僧者要须体是清净。方能破僧。体若
不净。自称为佛。谁肯信之。且如五戒。于非情中。唯禁
一酒戒。意可知矣。
无酒色香味等者。案律文云。是酒有色香味等。不应
饮。但使是酒。互作句皆不应饮。若非酒虽有酒色香
味应饮。如是互作句。非酒为头。皆应饮。砺疏。束为二
段。初不应饮。以是酒故。二应饮。以非酒故。高云。此后
四句约体故不犯。然望五分。此四句有犯义。部别故
也(此上与钞引文不同律更细寻律文)。案五分云。是酒有酒色。酒香。酒
味。是酒有色香无味。是酒有色味无香。是酒无色香
味。饮令人醉皆提(上四句。能醉人。饮皆提)。有非酒而有酒色香
于僧坊外。醉卧吐曳。衣钵纵横。佛以天眼遥见。共阿
难往僧坊外看。佛与阿难。举著井边。佛自汲水。使阿
难洗。著衣卧绳床上。令头向佛。须臾转侧。申脚蹋佛。
佛以是。集比丘僧。问诸比丘。沙竭陀先敬佛。今能敬
不。答言不能。又问。其人先能降毒龙。今能降虾蟆不。
答言不能。因是制酒戒。乃至嗅酒器者。案五分云。时
沙竭陀比丘。因佛制戒。不敢复饮。以先习故。气绝欲
死。饮食不消。不知云何。以是白佛。佛令嗅酒气。嗅酒
气。复不差。佛言以酒著饼中羹中粥中。犹不差。佛令
听以酒与之。得巳便差。佛言。巳制渐渐断之。乃至嗅
酒器不复恶者。不待复嗅。
此戒极重等者。立云。一切遮戒中此戒最重。能造四
逆。唯除破僧。破僧者要须体是清净。方能破僧。体若
不净。自称为佛。谁肯信之。且如五戒。于非情中。唯禁
一酒戒。意可知矣。
无酒色香味等者。案律文云。是酒有色香味等。不应
饮。但使是酒。互作句皆不应饮。若非酒虽有酒色香
味应饮。如是互作句。非酒为头。皆应饮。砺疏。束为二
段。初不应饮。以是酒故。二应饮。以非酒故。高云。此后
四句约体故不犯。然望五分。此四句有犯义。部别故
也(此上与钞引文不同律更细寻律文)。案五分云。是酒有酒色。酒香。酒
味。是酒有色香无味。是酒有色味无香。是酒无色香
味。饮令人醉皆提(上四句。能醉人。饮皆提)。有非酒而有酒色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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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饮令人醉。若饮得吉罗。有非酒而有色香味。不令
人醉。欲饮者听屏处饮也。糟[殿/酉]者。谓酒下滓也。砺云。
十诵律。若饮似酒。甜酒。糟医等。饮咽咽提。四分但吉。
案十诵文云。若啖曲能醉人者。咽咽提。若啖酒糟。随
咽咽提。若饮酒淀。随咽咽提。若馀曲不犯者。立云。如
今时常所用曲也。上言和酒曲乾者。谓先将酒和曲。
暴乾后食得提。注云莫非取境犯者。立谓。古师云。所
制戒无有定相。或有制心从境。或有制境从心。此戒
则制心从境。若杀人戒。则制境从心。谓境实是人。作
非人兀木想疑。不犯重。此戒不尔。但使是酒。作非酒
想疑亦提。注云。谓前有方便者。立明。本拟饮酒。临至
境边。不问若作酒想若疑。若作非酒想疑。伹使前境
是酒皆结。若前无方便。纵得来作非酒想饮者。亦无
犯。由本无心迷故不犯。戒本疏云。境想三句皆重。诸
师约心从境制者。余意不同。圣制有以。文少不了。岂
有智人由来不吃酒浆。误饮可结提耶。此谓重者。先
有方便欲饮此酒。及举向口。乃生非酒想疑。约后心
边止吉罗耳。成前方便非重。如何十诵律中有此诚
致。即如文列(此释与立解大同)。若看知非而是如上开之者。
谓实是酒比丘看竟。谓言非酒。又本无方便。即是本
迷故不犯。今言如上者。住子云也。谓本有方便故。无
方便者不结。若病馀药治不差等者。戒疏云。非谓有
病。即得服之。然须遍以馀药。治之不差。方始开服也。
若曲饮和食提者。立谓。如上多论和酒之曲。今将和
人醉。欲饮者听屏处饮也。糟[殿/酉]者。谓酒下滓也。砺云。
十诵律。若饮似酒。甜酒。糟医等。饮咽咽提。四分但吉。
案十诵文云。若啖曲能醉人者。咽咽提。若啖酒糟。随
咽咽提。若饮酒淀。随咽咽提。若馀曲不犯者。立云。如
今时常所用曲也。上言和酒曲乾者。谓先将酒和曲。
暴乾后食得提。注云莫非取境犯者。立谓。古师云。所
制戒无有定相。或有制心从境。或有制境从心。此戒
则制心从境。若杀人戒。则制境从心。谓境实是人。作
非人兀木想疑。不犯重。此戒不尔。但使是酒。作非酒
想疑亦提。注云。谓前有方便者。立明。本拟饮酒。临至
境边。不问若作酒想若疑。若作非酒想疑。伹使前境
是酒皆结。若前无方便。纵得来作非酒想饮者。亦无
犯。由本无心迷故不犯。戒本疏云。境想三句皆重。诸
师约心从境制者。余意不同。圣制有以。文少不了。岂
有智人由来不吃酒浆。误饮可结提耶。此谓重者。先
有方便欲饮此酒。及举向口。乃生非酒想疑。约后心
边止吉罗耳。成前方便非重。如何十诵律中有此诚
致。即如文列(此释与立解大同)。若看知非而是如上开之者。
谓实是酒比丘看竟。谓言非酒。又本无方便。即是本
迷故不犯。今言如上者。住子云也。谓本有方便故。无
方便者不结。若病馀药治不差等者。戒疏云。非谓有
病。即得服之。然须遍以馀药。治之不差。方始开服也。
若曲饮和食提者。立谓。如上多论和酒之曲。今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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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吃故犯。非和酒者啖亦无罪。啖糵者。今用麦牙所
作者是也。
水中戏戒五十二 尼提。上代光统。述制意。水性漂
荡无恒。不可常令浅。在中戏笑。招讥呵止。上流忽增。
容损身命。三妨废正业者。比丘本怀。静缘进道。入水
游荡。动越威仪。故妨正业也。四失正念者。驰散沈浮。
乖违至理。入水游戏。正念斯亡也。首疏。引大云法藏
经云。王与夫人。楼上遥见游戏。王说偈向夫人云。吾
闻诸比丘。意谓离尘羁。戏暴泥水中。云何作人师。时
十七群童子。游戏足巳。中有一人。著衣上岸。入定知
王心。即作十八变。拂王疑意。遂以神力雁行而去。夫
人见之。而向王说偈云。我家诸比丘。久巳离尘羁。沙
弥尚如此。何况释迦师。王内生信也。如馀三律云。十
七群。并得无学。水中游戏。尚招讥过。何况下凡。故举
上圣。禁约下凡也。捡大云经无文也。僧祇十九云。童
子迦叶。至年八岁。出家。得阿罗汉。共十六群。入水浮
戏。波斯匿王在楼望见。王未信佛法。见倍生不信。即
语末利夫人言。看汝所事福田。童子迦叶于其水中。
入顶第四禅。以天耳闻。语诸伴言。王倍不信。末利夫
人心亦不悦。迦叶云。今当令彼发欢喜心。皆言善哉。
各提澡罐。盛满中水。以著于前。结跏趺坐。次第行列。
陵云而去。于王殿上。空中而过。夫人见巳。心大欢喜。
即白王言。看我福田。神德如是。王大欢喜。案五分云。
十七群比丘。水中戏巳。立水上著衣。夫人语王言。看
作者是也。
水中戏戒五十二 尼提。上代光统。述制意。水性漂
荡无恒。不可常令浅。在中戏笑。招讥呵止。上流忽增。
容损身命。三妨废正业者。比丘本怀。静缘进道。入水
游荡。动越威仪。故妨正业也。四失正念者。驰散沈浮。
乖违至理。入水游戏。正念斯亡也。首疏。引大云法藏
经云。王与夫人。楼上遥见游戏。王说偈向夫人云。吾
闻诸比丘。意谓离尘羁。戏暴泥水中。云何作人师。时
十七群童子。游戏足巳。中有一人。著衣上岸。入定知
王心。即作十八变。拂王疑意。遂以神力雁行而去。夫
人见之。而向王说偈云。我家诸比丘。久巳离尘羁。沙
弥尚如此。何况释迦师。王内生信也。如馀三律云。十
七群。并得无学。水中游戏。尚招讥过。何况下凡。故举
上圣。禁约下凡也。捡大云经无文也。僧祇十九云。童
子迦叶。至年八岁。出家。得阿罗汉。共十六群。入水浮
戏。波斯匿王在楼望见。王未信佛法。见倍生不信。即
语末利夫人言。看汝所事福田。童子迦叶于其水中。
入顶第四禅。以天耳闻。语诸伴言。王倍不信。末利夫
人心亦不悦。迦叶云。今当令彼发欢喜心。皆言善哉。
各提澡罐。盛满中水。以著于前。结跏趺坐。次第行列。
陵云而去。于王殿上。空中而过。夫人见巳。心大欢喜。
即白王言。看我福田。神德如是。王大欢喜。案五分云。
十七群比丘。水中戏巳。立水上著衣。夫人语王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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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事福田。著衣巳。以瓶盛水。掷空中飞而逐之。从
王楼上过。犹如雁王。夫人复白王。更看我福田。其王
亦生信心。馀缘同四分。宾云。戒本水中。且据缘起。后
解释中。钵盛水戏亦提。
击擽戒五十三 尼提。祇以指指比丘亦提者。景云。
此举遥指得提。非谓著方犯。案僧祇十九名相戒。与
此律似别。彼律缘起。尼坐不正。十六群见巳。指示而
笑。因此故制。彼云。一指指提。乃至五指亦如是。一切
手指提。以捲指简若竹木指者越毗尼也。乃至差会
者。以遥指故犯也。依捡祇文云。若月直。若知事人。差
次食。以指指。言某甲去。波夜提。看文似遥指。四分要
著始犯罪也。
不受谏戒五十四 尼提。十三违僧谏得残。此违别
人谏故提。谓此谏时不受犯吉者。将欲造恶。人谏须
舍。故违不从。有犯吉也。后作六聚通犯堕者。既不受
谏。随前作何罪。结违谏之提。前告有谢。以揽因成果
故。若作前事。随犯六聚中根本。自得夷残提吉也。故
知违谏提罪。要约作前六聚罪成。方结违谏提也。砺
自此说。砺问。违僧谏中。谏竟有犯。不待作事。此中所
谏竟未犯。要待作事方犯。违谏之罪者何。答前文僧
谏中有僧命众法可违。情过是重。故谏竟有犯。不待
作事。此中说是一人谏。无僧命众法可违。是以谏竟
未犯。要待作事。方表违谏义成。是以不类。若尔下拒
劝学戒。亦是一人谏。无众命可违。何以谏竟有犯。与
王楼上过。犹如雁王。夫人复白王。更看我福田。其王
亦生信心。馀缘同四分。宾云。戒本水中。且据缘起。后
解释中。钵盛水戏亦提。
击擽戒五十三 尼提。祇以指指比丘亦提者。景云。
此举遥指得提。非谓著方犯。案僧祇十九名相戒。与
此律似别。彼律缘起。尼坐不正。十六群见巳。指示而
笑。因此故制。彼云。一指指提。乃至五指亦如是。一切
手指提。以捲指简若竹木指者越毗尼也。乃至差会
者。以遥指故犯也。依捡祇文云。若月直。若知事人。差
次食。以指指。言某甲去。波夜提。看文似遥指。四分要
著始犯罪也。
不受谏戒五十四 尼提。十三违僧谏得残。此违别
人谏故提。谓此谏时不受犯吉者。将欲造恶。人谏须
舍。故违不从。有犯吉也。后作六聚通犯堕者。既不受
谏。随前作何罪。结违谏之提。前告有谢。以揽因成果
故。若作前事。随犯六聚中根本。自得夷残提吉也。故
知违谏提罪。要约作前六聚罪成。方结违谏提也。砺
自此说。砺问。违僧谏中。谏竟有犯。不待作事。此中所
谏竟未犯。要待作事方犯。违谏之罪者何。答前文僧
谏中有僧命众法可违。情过是重。故谏竟有犯。不待
作事。此中说是一人谏。无僧命众法可违。是以谏竟
未犯。要待作事。方表违谏义成。是以不类。若尔下拒
劝学戒。亦是一人谏。无众命可违。何以谏竟有犯。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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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相违耶。答彼谏止犯。先是不学止犯之人。发言拒
谏。道巳不学。即是止犯。表违巳成。故所以犯。此谏作
犯。虽言拒谏。道我作者。仍犹未作。表违未就。要待作
事。违谏义成。亦非一类也。如僧残末戒开者。谓劝前
人如法谏者须受。若非法而谏。违则无罪。
怖比丘戒五十五 尼提。三以色声等六尘事者。色
怖者或著兽皮。或作鸟形鬼形。可畏之状。令前生怖。
此是示怖。说者可解。声怖者。作虎豹及鬼神等声。此
示怖。说者可知(下一例有示有说)。香怖者。作奇异气息。或臭
或香。云是虎狼师子之气也。味者。或作苦味酢味。令
他尝之。云是杀人之药也。触者。或冷热涩滑。或将毒
虫蛇蠍。令他手触。尼而生怖也。法者。云我夜梦见汝
和上父母得病。或死休道等。种种恶事。向他说也(上是
立解)。言一一示说者。立谓。示现说。谓言说也。明将上六
种事。有示怖。有说怖者。若身自作。令他怖。名示怖。若
说此六事。令他怖。名说怖也。云我闻此声。见此色等
也。其六尘中。各有示说之相。故言一一示说也。四者
二相现者。有示说二相也。亦云身口二相。此明上六
尘怖他。不出身口二业。身即是示。口即是说。还是示
说也。昔人相传止有六尘示怖。而无说怖。今谓不然。
具有示说。律文明显。何得不论。疏亦立示说二怖也。
有钞本作一一相现者。谓六尘中。随一一相现也。律
不了吉罗者。谓作怖相。前人未了了见也。或梦中见
等者。此举法怖。开通文也。
谏。道巳不学。即是止犯。表违巳成。故所以犯。此谏作
犯。虽言拒谏。道我作者。仍犹未作。表违未就。要待作
事。违谏义成。亦非一类也。如僧残末戒开者。谓劝前
人如法谏者须受。若非法而谏。违则无罪。
怖比丘戒五十五 尼提。三以色声等六尘事者。色
怖者或著兽皮。或作鸟形鬼形。可畏之状。令前生怖。
此是示怖。说者可解。声怖者。作虎豹及鬼神等声。此
示怖。说者可知(下一例有示有说)。香怖者。作奇异气息。或臭
或香。云是虎狼师子之气也。味者。或作苦味酢味。令
他尝之。云是杀人之药也。触者。或冷热涩滑。或将毒
虫蛇蠍。令他手触。尼而生怖也。法者。云我夜梦见汝
和上父母得病。或死休道等。种种恶事。向他说也(上是
立解)。言一一示说者。立谓。示现说。谓言说也。明将上六
种事。有示怖。有说怖者。若身自作。令他怖。名示怖。若
说此六事。令他怖。名说怖也。云我闻此声。见此色等
也。其六尘中。各有示说之相。故言一一示说也。四者
二相现者。有示说二相也。亦云身口二相。此明上六
尘怖他。不出身口二业。身即是示。口即是说。还是示
说也。昔人相传止有六尘示怖。而无说怖。今谓不然。
具有示说。律文明显。何得不论。疏亦立示说二怖也。
有钞本作一一相现者。谓六尘中。随一一相现也。律
不了吉罗者。谓作怖相。前人未了了见也。或梦中见
等者。此举法怖。开通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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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浴过戒五十六 尼提。高云。非谓半月巳。然后
方洗。乃半月之中。过度数洗。故曰过。此约洗之过。非
约日过。春后四十五日者。是三月一日。至四月半也。
夏初一月者。自四月半。至五月半也。中间得七十五
日。是热时(此据天竺热时)故下文云。天竺热早。从三月初至
五月半也。景云。中国热早故尔。今则不可依之。但可
随方早晚热也。但不得过七十五日耳。作时下至扫
地者。案祇云。下至扫地五六扫帚名作时也。行时者。
下至一拘卢舍。若来若去。是名行时洗浴无罪。十诵
中。欲行行竟洗。得提罪。唯正行时。始开洗也。彼律十
六云。昨日来。今日洗提。明日行。今日洗提。即日行洗
不犯。准善见论。正行行竟皆开洗也。便还悔吉者。临
至浴处。即悔不洗也。有缘不语馀人辄浴吉者。此谓
拂他疑心。故须白也。注云如论好者。依上多论不共
白衣同浴好也。竭支者。即祇支者也。喜生他欲者。由
不著竭支。身体既露。人见起欲心也。失男根者。转根
为女。寻悔复本男根也。案多论第九云。凡比丘浴。若
露覆室。要不苦白衣。及及䨱上身。要著竭支。(述曰)以竭
支露上身也。一当有惭愧二喜生他欲想故者。有罗
汉比丘洗浴。有一比丘。见其身体。鲜净细耎。便欲心
生。于后不久。男根堕落。即有女根。则休道。为俗生子。
后还遇见。即便识之。知本所由。即皈情求。及罗汉教
令悔过。用心纯至。还得男根。故宜不露形也。又淫持
戒本大比丘。及沙弥。罪同破七宝塔。劝人出家精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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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福同塔(巳上论文)。打木作声等者。立谓。今时浴僧。既用
常住。必须作相。景问。半月洗浴得用僧物不。答得。祇
律有明文。若洗浴者。先料理汤火。后打木作声。令一
切僧次第入。若不得用僧物。何须作相。令僧次第入
耶。又诸律。浴者是僧常法。十诵洗浴有五利。一除垢。
二身清净。三除身中寒浴。四除风。五得安稳也。又如
温室经。施七物。除七病。得七福。法式广如温室经抄。
付待说者(云云)。然浴僧功德难以备陈。如智论中明。
难陀比丘一浴僧曰作愿言。使我世世端正净洁。又
于异世。值辟支佛塔。饰以彩𦘕。庄严辟支佛像。而作
愿言。使我世世色相严身。以是因缘故。世世得身相
端正。乃至今日得出家成道。众僧遥见。谓其是佛。悉
皆起迎。良严饰支佛兼以浴僧。广发愿言。获此果报。
作陶家法者。立谓。从下洗次第向上也。此即祇文似
宽。不同四分。言馀如下卷者。即是诸杂要行中广明
也。
露然火戒五十七 尼提。二无缘者。立谓。开病及为
病人煮食等也。若他巳然随作何事等者。谓他在露
地然竟。后比丘随于火上。或进火拨火聚。或足薪等。
随作一一事随结提也。须火便身者。以其病故。假火
以益其身。故曰也。若半燋然炭及不云知是等者。烧
无𦦨故得吉也。又若令他然时。不作知净语亦吉也。
旋火作轮者。景云。谓作火轮。虽离地亦犯。恣遗火落
地故也。只是将火烬空中旋是也。或火中有草木拨
常住。必须作相。景问。半月洗浴得用僧物不。答得。祇
律有明文。若洗浴者。先料理汤火。后打木作声。令一
切僧次第入。若不得用僧物。何须作相。令僧次第入
耶。又诸律。浴者是僧常法。十诵洗浴有五利。一除垢。
二身清净。三除身中寒浴。四除风。五得安稳也。又如
温室经。施七物。除七病。得七福。法式广如温室经抄。
付待说者(云云)。然浴僧功德难以备陈。如智论中明。
难陀比丘一浴僧曰作愿言。使我世世端正净洁。又
于异世。值辟支佛塔。饰以彩𦘕。庄严辟支佛像。而作
愿言。使我世世色相严身。以是因缘故。世世得身相
端正。乃至今日得出家成道。众僧遥见。谓其是佛。悉
皆起迎。良严饰支佛兼以浴僧。广发愿言。获此果报。
作陶家法者。立谓。从下洗次第向上也。此即祇文似
宽。不同四分。言馀如下卷者。即是诸杂要行中广明
也。
露然火戒五十七 尼提。二无缘者。立谓。开病及为
病人煮食等也。若他巳然随作何事等者。谓他在露
地然竟。后比丘随于火上。或进火拨火聚。或足薪等。
随作一一事随结提也。须火便身者。以其病故。假火
以益其身。故曰也。若半燋然炭及不云知是等者。烧
无𦦨故得吉也。又若令他然时。不作知净语亦吉也。
旋火作轮者。景云。谓作火轮。虽离地亦犯。恣遗火落
地故也。只是将火烬空中旋是也。或火中有草木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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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犯者。立谓。见他然火竟。使为进火。或拨聚足薪等
也。拨(补达反)拨由理也。广疋云拨者除也。亦云理又得
一提者。立明。前戒生草上然火坏生故一提。又是露
地犯此戒。又一提。既是生草下生地坏地又提。故得
三提。
藏他衣钵戒五十八 文中具三缘成犯。砺具四缘。
加一无因缘。若有因缘则不犯者。若五大色衣。不净
衣吉罗者。由非佛常开之物也。作净畜皆堕者。谓伹
是比丘说净衣钵。若藏皆提也。注云准今官不许私
度及不犯持罪者。此明据上恐有命梵二难藏他衣。
既不犯。我今既是私度。恐主见衣自藏不著何成失
威仪也。深云。既官不许私度。不得著用。自藏馀处。出
外经夜。不犯离宿之罪。
真实净戒五十九 疏云。绝舍不虚。称为真实。永断
染心。名为净施。故曰也。此谓对面将物净施与前人。
后乃辄取。不语主。故所以犯也。戒本列五众者。立明。
谓非比丘得对下四众作真实净。皆须当众相对作
也。砺云。如善见论若展转施主。得以互为。以其不对
施主说净故。又复物不付彼。不生讥过。为是大僧得。
以下三众尼以僧家二众。各为展转施主。真实净法。
要僧尼当众。二三不得互为。以其黑服虽同。男女相
别。何有大僧将物。对尼为法。又容生染习。招致外讥。
文中列者。此僧尼同戒。故通举五众。说僧尼故也。言
以明犯不犯义者。立谓。戒本列五众者。欲明五众俱
也。拨(补达反)拨由理也。广疋云拨者除也。亦云理又得
一提者。立明。前戒生草上然火坏生故一提。又是露
地犯此戒。又一提。既是生草下生地坏地又提。故得
三提。
藏他衣钵戒五十八 文中具三缘成犯。砺具四缘。
加一无因缘。若有因缘则不犯者。若五大色衣。不净
衣吉罗者。由非佛常开之物也。作净畜皆堕者。谓伹
是比丘说净衣钵。若藏皆提也。注云准今官不许私
度及不犯持罪者。此明据上恐有命梵二难藏他衣。
既不犯。我今既是私度。恐主见衣自藏不著何成失
威仪也。深云。既官不许私度。不得著用。自藏馀处。出
外经夜。不犯离宿之罪。
真实净戒五十九 疏云。绝舍不虚。称为真实。永断
染心。名为净施。故曰也。此谓对面将物净施与前人。
后乃辄取。不语主。故所以犯也。戒本列五众者。立明。
谓非比丘得对下四众作真实净。皆须当众相对作
也。砺云。如善见论若展转施主。得以互为。以其不对
施主说净故。又复物不付彼。不生讥过。为是大僧得。
以下三众尼以僧家二众。各为展转施主。真实净法。
要僧尼当众。二三不得互为。以其黑服虽同。男女相
别。何有大僧将物。对尼为法。又容生染习。招致外讥。
文中列者。此僧尼同戒。故通举五众。说僧尼故也。言
以明犯不犯义者。立谓。戒本列五众者。欲明五众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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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犯之相。若比丘。对比丘。作净巳。不语将还是犯。语
巳将还不犯。乃至沙弥尼。对沙弥尼。作净巳。取时语
主不犯。不语而取是犯。故曰也。戒疏云。为明五众俱
有犯相。虽轻重异。净施义同。故通列名。至于净法。自
从律法。辨相具解者。立谓。指律中自辨相解释也。展
转净施问不问俱得者。以作法时对于别人。后用此
物。不假问本施主故也。
著新衣戒六十 无缘辄著者。若遭贼失夺烧漂之
缘。开著五大上色也。若初从人得者。虽故名新。以色
未如法故也。彼得衣不作三种坏堕者。立谓。不作青
黑木兰染也。宾云。僧祇十诵白衣但吉不点提。与此
律一倍相翻也。若重衣轻衣不作净而畜吉者。立谓。
重即旃蓐敷具等。轻即布绢衣被等。不染得提。不点
得吉也。景云。重衣即氍氀毾㲪等。轻衣准知重衣
不作净得吉。戒疏成犯中云。初不以三色染故堕。
此明三衣耳。若轻重衣。不作点以坏色者吉罗。宾
云。重衣者寒衣也。轻衣者。夏衣也。此等非三衣故
吉也。馀小细物。并须点净。非谓革履。以三色染。更成
惊俗。可笑之甚。景云。三衣及馀衣。皆须染净。则帛者
但点净而巳。若非衣钵囊革履囊。及诸巾。不作净吉
者。立云。此举点净。若未染衣寄白衣吉者。立谓。若未
染坏色。恐白衣用之也。注准此言净谓以成色衣者。
自意云。谓成其坏色。更须点净也。注云。或以馀物贴
者。立明。将馀故物贴衣作净亦成净。此当点净也。夫
巳将还不犯。乃至沙弥尼。对沙弥尼。作净巳。取时语
主不犯。不语而取是犯。故曰也。戒疏云。为明五众俱
有犯相。虽轻重异。净施义同。故通列名。至于净法。自
从律法。辨相具解者。立谓。指律中自辨相解释也。展
转净施问不问俱得者。以作法时对于别人。后用此
物。不假问本施主故也。
著新衣戒六十 无缘辄著者。若遭贼失夺烧漂之
缘。开著五大上色也。若初从人得者。虽故名新。以色
未如法故也。彼得衣不作三种坏堕者。立谓。不作青
黑木兰染也。宾云。僧祇十诵白衣但吉不点提。与此
律一倍相翻也。若重衣轻衣不作净而畜吉者。立谓。
重即旃蓐敷具等。轻即布绢衣被等。不染得提。不点
得吉也。景云。重衣即氍氀毾㲪等。轻衣准知重衣
不作净得吉。戒疏成犯中云。初不以三色染故堕。
此明三衣耳。若轻重衣。不作点以坏色者吉罗。宾
云。重衣者寒衣也。轻衣者。夏衣也。此等非三衣故
吉也。馀小细物。并须点净。非谓革履。以三色染。更成
惊俗。可笑之甚。景云。三衣及馀衣。皆须染净。则帛者
但点净而巳。若非衣钵囊革履囊。及诸巾。不作净吉
者。立云。此举点净。若未染衣寄白衣吉者。立谓。若未
染坏色。恐白衣用之也。注准此言净谓以成色衣者。
自意云。谓成其坏色。更须点净也。注云。或以馀物贴
者。立明。将馀故物贴衣作净亦成净。此当点净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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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衣来。不问新故。皆须三种净。以初从人得亦同新
也。注云。非谓三衣须染馀者但净而巳者。三衣固是
须染。馀一切衣皆须染坏色。仍须更点净。非但直点
而巳。即不染之也。砺云。祇律纯色不点净提。不染坏
著白色衣吉。与此相反。此则不染得提。不点唯吉。
五分所以净者异外道故合与俗别三种净故失则
易觅者。案五分云。有诸比丘。遇贼剥衣都尽还。所逻
人问言。何处遇贼。答言某处。即为捕捉获其贼。将比
丘衣。与俗人衣。及外道衣。尽安一处。逻人令诸比丘。
自识者前取。诸比丘。不识自衣。悉被外道先择将好
者而去。以此事白佛。佛言从今巳去。若得新衣。应三
种色作志。若青若黑若木兰。若不以三种色志者提。
若不志者。著著提。宿宿提。言三种记者。立云。青黑木
兰。景云。即点净也。多论五大色不成受者。有青黄赤
白黑下自出其相貌也。落沙染者。案多论第八云。有
五大色。谓黄赤青黑白也。黄者郁金根黄蓝染。赤者
羊草落沙染。青者或言蓝黛是。馀未识其本。凡此五
大色。若自染得吉。若作衣不成受。又云。落沙染者。外
国染法。多杀诸虫。是故不听。今秦地染法。亦多杀虫
堕五大染数也。立云。落沙染者。孔雀鹦鹉血染。又云。
是生生毛也(未详)。若自染吉者。自染五大上色也。言不
成受者。谓将此上来五大色。或作染将作三衣。皆不
成受持。加法亦不成也。应量不应量者。谓三肘五肘
巳下。亦名不应量。若过三肘五肘名应量。此约五大
也。注云。非谓三衣须染馀者但净而巳者。三衣固是
须染。馀一切衣皆须染坏色。仍须更点净。非但直点
而巳。即不染之也。砺云。祇律纯色不点净提。不染坏
著白色衣吉。与此相反。此则不染得提。不点唯吉。
五分所以净者异外道故合与俗别三种净故失则
易觅者。案五分云。有诸比丘。遇贼剥衣都尽还。所逻
人问言。何处遇贼。答言某处。即为捕捉获其贼。将比
丘衣。与俗人衣。及外道衣。尽安一处。逻人令诸比丘。
自识者前取。诸比丘。不识自衣。悉被外道先择将好
者而去。以此事白佛。佛言从今巳去。若得新衣。应三
种色作志。若青若黑若木兰。若不以三种色志者提。
若不志者。著著提。宿宿提。言三种记者。立云。青黑木
兰。景云。即点净也。多论五大色不成受者。有青黄赤
白黑下自出其相貌也。落沙染者。案多论第八云。有
五大色。谓黄赤青黑白也。黄者郁金根黄蓝染。赤者
羊草落沙染。青者或言蓝黛是。馀未识其本。凡此五
大色。若自染得吉。若作衣不成受。又云。落沙染者。外
国染法。多杀诸虫。是故不听。今秦地染法。亦多杀虫
堕五大染数也。立云。落沙染者。孔雀鹦鹉血染。又云。
是生生毛也(未详)。若自染吉者。自染五大上色也。言不
成受者。谓将此上来五大色。或作染将作三衣。皆不
成受持。加法亦不成也。应量不应量者。谓三肘五肘
巳下。亦名不应量。若过三肘五肘名应量。此约五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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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色不得著也。若点著吉罗(此律犯堕)者。深云。此五大色
若准多论。不点而著堕。点竟而著犯吉。四分中纵点
巳著者还堕。由是大色故也。三种更互作净者。立谓。
如法青黑木兰。更互作净。不净作堕。将五大上色作
点净得吉也。先以水净故者。景云。初得衣以水洗。后
不须净。又先以点净。后以水洗。脱更不须点也。憍奢
耶者。蚕口初出者是也。钦婆罗者。此云细毛衣也。明
此二种衣。体既细软。佛开不用染净。恐损坏故。但须
割点二净也。景云。此上是细软衣。染汁粗忽。恐坏此
衣。佛令权用二净等法。割缕点等也。割去三五缕即
名净。后得染汁。应须更染。不以二净竟而即不染。案
祇云。佛在舍卫城。旷野有比丘。得憍奢耶衣。煮染汁
欲染。世尊以神足。空中住。问比丘。欲作何事。比丘答
言。染憍奢耶。佛言。憍奢𣽈细。染汁粗忽。损坏此衣。从
今日后。此憍奢耶。作二种。截缕净。青点净也。复有毗
舍离比丘。得𣽈钦婆罗。煮染汁欲染。佛亦以神足。往
到其所。如前示教(云云)。铜器覆苦酒等者。此下明其
如法三色也。上明落沙郁金等非法色。铜器是青色。
果汁泥等是黑色。木兰为赤色也。木兰者用上果生
铁上磨等者。谓木兰之衣。将何物点净。谓用上来果
汁为净也。言果汁者。用呵梨勒果。亦云用阿摩勒果。
宜铁上磨也。注云犹同四分木兰皮者。深云。笺色似
如蜀地木兰色。以四分律是北地翻。正明蜀地木兰
为正木兰色也。若众多碎衣一处合补等者。立谓。且
若准多论。不点而著堕。点竟而著犯吉。四分中纵点
巳著者还堕。由是大色故也。三种更互作净者。立谓。
如法青黑木兰。更互作净。不净作堕。将五大上色作
点净得吉也。先以水净故者。景云。初得衣以水洗。后
不须净。又先以点净。后以水洗。脱更不须点也。憍奢
耶者。蚕口初出者是也。钦婆罗者。此云细毛衣也。明
此二种衣。体既细软。佛开不用染净。恐损坏故。但须
割点二净也。景云。此上是细软衣。染汁粗忽。恐坏此
衣。佛令权用二净等法。割缕点等也。割去三五缕即
名净。后得染汁。应须更染。不以二净竟而即不染。案
祇云。佛在舍卫城。旷野有比丘。得憍奢耶衣。煮染汁
欲染。世尊以神足。空中住。问比丘。欲作何事。比丘答
言。染憍奢耶。佛言。憍奢𣽈细。染汁粗忽。损坏此衣。从
今日后。此憍奢耶。作二种。截缕净。青点净也。复有毗
舍离比丘。得𣽈钦婆罗。煮染汁欲染。佛亦以神足。往
到其所。如前示教(云云)。铜器覆苦酒等者。此下明其
如法三色也。上明落沙郁金等非法色。铜器是青色。
果汁泥等是黑色。木兰为赤色也。木兰者用上果生
铁上磨等者。谓木兰之衣。将何物点净。谓用上来果
汁为净也。言果汁者。用呵梨勒果。亦云用阿摩勒果。
宜铁上磨也。注云犹同四分木兰皮者。深云。笺色似
如蜀地木兰色。以四分律是北地翻。正明蜀地木兰
为正木兰色也。若众多碎衣一处合补等者。立谓。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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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补衣。若补两孔相离。须别别点净。若同补一处。虽
段碎物众多。随点一处则得。若多碎物。合作一衣。但
点一处。有得也。
夺畜生命戒六十一 依光律师九段。此下即当第
六段。至与贼同行来。有七戒。明常行远离修慈悯物
行。此谓迦留陀夷射乌成聚。故制此戒。案五分云。迦
留陀夷憎乌云。有十弊恶。一悭惜。二贪饭。三强颜。四
耐辱。五蛆弊。六无慈悲。七悕望。八无厌。九藏积。十喜
忘。有此十法。故应可杀。四等为怀者。慈悲喜舍为四
也。五缘同前大杀戒者。一是畜生。二畜生想。三有杀
心。四兴方便。五命断犯也。
饮虫水戒六十二 前戒限分等者。指前夺畜生命
戒。要损虫命。方犯前戒。此戒深防者。不待命断。但饮
虫水则结。故疏云不同十诵。彼律言随虫死一一提。
此则损虫方犯。此律但有虫之水。饮即结犯。不待损
虫者。属前杀畜戒也。一是虫水二作虫想者。此四分
制境从心故轻。若案十诵。则制心从境。故彼境想五
句云。一是虫水有虫想用者提。二有虫水无虫想用
提。三有虫水有虫水疑用提。四无虫水有虫想用吉。
五无虫水疑吉也。要是无虫水无虫想用者无犯。一
人渴死生天见佛者。案鼻奈耶律第八云。佛在舍卫
国。尔时有二比丘。住拘萨罗界。深山中住。未曾见佛。
常怀企望。欲得见佛。二人共议。便发进路。来见世尊。
时春后月。值旷野中。了无有水。身体焦渴。二人处处
段碎物众多。随点一处则得。若多碎物。合作一衣。但
点一处。有得也。
夺畜生命戒六十一 依光律师九段。此下即当第
六段。至与贼同行来。有七戒。明常行远离修慈悯物
行。此谓迦留陀夷射乌成聚。故制此戒。案五分云。迦
留陀夷憎乌云。有十弊恶。一悭惜。二贪饭。三强颜。四
耐辱。五蛆弊。六无慈悲。七悕望。八无厌。九藏积。十喜
忘。有此十法。故应可杀。四等为怀者。慈悲喜舍为四
也。五缘同前大杀戒者。一是畜生。二畜生想。三有杀
心。四兴方便。五命断犯也。
饮虫水戒六十二 前戒限分等者。指前夺畜生命
戒。要损虫命。方犯前戒。此戒深防者。不待命断。但饮
虫水则结。故疏云不同十诵。彼律言随虫死一一提。
此则损虫方犯。此律但有虫之水。饮即结犯。不待损
虫者。属前杀畜戒也。一是虫水二作虫想者。此四分
制境从心故轻。若案十诵。则制心从境。故彼境想五
句云。一是虫水有虫想用者提。二有虫水无虫想用
提。三有虫水有虫水疑用提。四无虫水有虫想用吉。
五无虫水疑吉也。要是无虫水无虫想用者无犯。一
人渴死生天见佛者。案鼻奈耶律第八云。佛在舍卫
国。尔时有二比丘。住拘萨罗界。深山中住。未曾见佛。
常怀企望。欲得见佛。二人共议。便发进路。来见世尊。
时春后月。值旷野中。了无有水。身体焦渴。二人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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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水。值一澹水。水少虫多。其一比丘。语一比丘言。饮
此虫水。度此旷泽。得观世尊。一伴答言。受世尊戒。如
何当坏。时一人饮。一人不饮。其不饮者。命终生三十
三天。著百宝冠。来诣世尊所。头面礼足。在一面住。佛
与说法。巳得见谛。其饮水者。在后方至。佛遥见来。脱
郁多罗。示黄金体。汝为痴人。用观是四大身为。纯盛
臭处。其见法者。则见我身。用树叶拭者。谓死叶也。若
是生叶。得坏生罪。多论舍利弗见空中虫等者。案多
论云。舍利弗。以净天眼。见空中虫。如水边沙。如器中
粟。无边无量。见巳断食。经二三日。佛敕令食。凡制有
虫水。齐肉眼所见。漉水囊所得耳。不制天眼见也。不
得厌课看者。济云。北人时俗之语。唤粗略为厌课也。
大象载竹车一回者。案祇云。当至心看。不得大速。不
得太久。当如大象一回顷。若载竹车一回顷。无虫应
用。若有虫者应漉用。景云。此谓一回转顷也。不得语
莫杀伤虫等者。恐其人邪见。或性好杀生。若闻劝莫
杀。则故故违。汝之言憎状而杀伤也。七日不消者。和
上云。虫生七日一变。故令送七日不消处。无杀生过。
其漉水之法。如饰宗记九十戒中。文极可观。不得唱
云此中有虫者。深云。前用者。作无虫想。由汝唱有。使
他想疑。获罪提吉。故劝令自看也。首疏引十诵(云云)。
有诸斗将。因尼教化。王遣往征。弓头尽持漉水囊。若
值有虫。当漉水饮。王闻大嗔。汝等诳我。小虫尚欲不
饮。何能杀贼。诸将答言。虫有过者。当为治之。于国无
此虫水。度此旷泽。得观世尊。一伴答言。受世尊戒。如
何当坏。时一人饮。一人不饮。其不饮者。命终生三十
三天。著百宝冠。来诣世尊所。头面礼足。在一面住。佛
与说法。巳得见谛。其饮水者。在后方至。佛遥见来。脱
郁多罗。示黄金体。汝为痴人。用观是四大身为。纯盛
臭处。其见法者。则见我身。用树叶拭者。谓死叶也。若
是生叶。得坏生罪。多论舍利弗见空中虫等者。案多
论云。舍利弗。以净天眼。见空中虫。如水边沙。如器中
粟。无边无量。见巳断食。经二三日。佛敕令食。凡制有
虫水。齐肉眼所见。漉水囊所得耳。不制天眼见也。不
得厌课看者。济云。北人时俗之语。唤粗略为厌课也。
大象载竹车一回者。案祇云。当至心看。不得大速。不
得太久。当如大象一回顷。若载竹车一回顷。无虫应
用。若有虫者应漉用。景云。此谓一回转顷也。不得语
莫杀伤虫等者。恐其人邪见。或性好杀生。若闻劝莫
杀。则故故违。汝之言憎状而杀伤也。七日不消者。和
上云。虫生七日一变。故令送七日不消处。无杀生过。
其漉水之法。如饰宗记九十戒中。文极可观。不得唱
云此中有虫者。深云。前用者。作无虫想。由汝唱有。使
他想疑。获罪提吉。故劝令自看也。首疏引十诵(云云)。
有诸斗将。因尼教化。王遣往征。弓头尽持漉水囊。若
值有虫。当漉水饮。王闻大嗔。汝等诳我。小虫尚欲不
饮。何能杀贼。诸将答言。虫有过者。当为治之。于国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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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是故漉之。王甚欢喜。时诸斗将。至于阵所。或得慈
三昧。入慈力故。破是贼阵。有时折伏。(述曰)据此。漉水非
唯近能护命防提。亦能远发慈心三昧也。
疑恼戒六十三 先明疑恼制意者。意出家所期。标
心处远。尽形毕命。专心崇道。今以生年等六。恼他怀
疑。废彼正修。损恼过甚。故所以制。五前人闻知犯者。
砺问。既云前人闻知结犯者。不问恼不恼。但使闻使
得罪。何以文中少时不乐。答非待不乐方犯。此就能
恼者之意。下至欲令不乐。非谓要待前人少时不乐
方始结罪。若定非初在闻知也。六事恼者。一生时。二
年岁。三受戒。四羯磨。五犯六聚。六犯圣法。故曰也。若
以生时者。律文云。何为生时。疑者报言。汝非尔许时
生也。若年岁者。律文云。何问年岁时生疑者。谓语言
汝非尔许岁。谓言汝未有若干夏也。若受戒者。律云。
云何问受戒生疑者。语云。汝戒既年不满。又界内别
众。受戒不得。若羯磨者。谓报言。汝受戒时。作白不成。
羯磨不成。若犯六聚者。语言。汝犯波罗夷。乃至吉罗。
若犯圣法者。诳言。汝犯过人法也。此事因十七群。问
六群。云何名初禅。乃至云何第四禅。云何空无相无
愿。云何须陀洹。乃至云何阿罗汉。六群报言。汝所说
者。巳犯过人法。故言汝犯圣法。此六事随语一事得
一时语六得六提。令他疑恼不乐。故制住云。若有用
语如律中开者。谓前人闻生信不生疑恼者。开语不
犯。又为性粗疏不知言语等者。前人心性疏慢。不识
三昧。入慈力故。破是贼阵。有时折伏。(述曰)据此。漉水非
唯近能护命防提。亦能远发慈心三昧也。
疑恼戒六十三 先明疑恼制意者。意出家所期。标
心处远。尽形毕命。专心崇道。今以生年等六。恼他怀
疑。废彼正修。损恼过甚。故所以制。五前人闻知犯者。
砺问。既云前人闻知结犯者。不问恼不恼。但使闻使
得罪。何以文中少时不乐。答非待不乐方犯。此就能
恼者之意。下至欲令不乐。非谓要待前人少时不乐
方始结罪。若定非初在闻知也。六事恼者。一生时。二
年岁。三受戒。四羯磨。五犯六聚。六犯圣法。故曰也。若
以生时者。律文云。何为生时。疑者报言。汝非尔许时
生也。若年岁者。律文云。何问年岁时生疑者。谓语言
汝非尔许岁。谓言汝未有若干夏也。若受戒者。律云。
云何问受戒生疑者。语云。汝戒既年不满。又界内别
众。受戒不得。若羯磨者。谓报言。汝受戒时。作白不成。
羯磨不成。若犯六聚者。语言。汝犯波罗夷。乃至吉罗。
若犯圣法者。诳言。汝犯过人法也。此事因十七群。问
六群。云何名初禅。乃至云何第四禅。云何空无相无
愿。云何须陀洹。乃至云何阿罗汉。六群报言。汝所说
者。巳犯过人法。故言汝犯圣法。此六事随语一事得
一时语六得六提。令他疑恼不乐。故制住云。若有用
语如律中开者。谓前人闻生信不生疑恼者。开语不
犯。又为性粗疏不知言语等者。前人心性疏慢。不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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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轻重。恐出言犯过人法。便得向云汝所说者。犯
其圣法。意令改革。非有恼意也。
覆他粗罪戒六十四 所以前文不听说他粗罪者。
为护于外。恐生不信。损辱佛法。今此内护。制不听覆。
洁净众心。防过不起。一是大比丘者。简馀四众。尼自
相覆僧提。比丘覆尼亦提。覆下三众吉。三众自相覆
亦吉。百千共覆一人俱提者。有云。谓展转而覆。则比
丘提。若不作覆心。向一人说竟则止。更不须说。深云。
百千人同知一时共覆。故各犯提。非展转覆也。故下
注云向一人即不犯。故知展转不成覆也(未详)。时与护
心相应者。立谓。在心名护。在身口名戒。向戒见他犯
罪不覆而说无犯。名为与护心相应。今为彼人凶恶。
说则有命梵难起。今若不说到与护心相应。故言时
与护心相应也。说与不说但知时故名与护心相应。
景云自守其根。不豫他事也。若疑未了不须者。前人
虽犯。我心犹豫。不说非覆除粗覆馀罪者。谓下三篇
但得吉也。砺问。覆他上二篇得提。下三篇吉。何故自
覆七聚。齐一品吉者。答覆藏他粗罪。彼我俱损。故所
以重。自覆粗罪。但有自损。开无损他故。与下篇同吉。
覆他二篇齐提。何以将二篇谤他。便有轻重。答以重
事诬人。治重永损。恼处尤深。故初篇重。以残谤人。可
忏之罪。非永甄外。损微故轻。引中覆他。以不发众无
治罚之义。同是粗罪。坏众义齐。故同是提罪。言自覆
罪者。谓自犯六聚。覆通一吉。故大疏云。造七得七。覆
其圣法。意令改革。非有恼意也。
覆他粗罪戒六十四 所以前文不听说他粗罪者。
为护于外。恐生不信。损辱佛法。今此内护。制不听覆。
洁净众心。防过不起。一是大比丘者。简馀四众。尼自
相覆僧提。比丘覆尼亦提。覆下三众吉。三众自相覆
亦吉。百千共覆一人俱提者。有云。谓展转而覆。则比
丘提。若不作覆心。向一人说竟则止。更不须说。深云。
百千人同知一时共覆。故各犯提。非展转覆也。故下
注云向一人即不犯。故知展转不成覆也(未详)。时与护
心相应者。立谓。在心名护。在身口名戒。向戒见他犯
罪不覆而说无犯。名为与护心相应。今为彼人凶恶。
说则有命梵难起。今若不说到与护心相应。故言时
与护心相应也。说与不说但知时故名与护心相应。
景云自守其根。不豫他事也。若疑未了不须者。前人
虽犯。我心犹豫。不说非覆除粗覆馀罪者。谓下三篇
但得吉也。砺问。覆他上二篇得提。下三篇吉。何故自
覆七聚。齐一品吉者。答覆藏他粗罪。彼我俱损。故所
以重。自覆粗罪。但有自损。开无损他故。与下篇同吉。
覆他二篇齐提。何以将二篇谤他。便有轻重。答以重
事诬人。治重永损。恼处尤深。故初篇重。以残谤人。可
忏之罪。非永甄外。损微故轻。引中覆他。以不发众无
治罚之义。同是粗罪。坏众义齐。故同是提罪。言自覆
罪者。谓自犯六聚。覆通一吉。故大疏云。造七得七。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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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唯一。除尼覆馀人罪者。立谓。覆尼罪提。覆下众吉。
与年未满受具戒六十五 然遮难非一。悉不听受。
难之一色。无得戒义。自馀诸遮。体例不一。如衣钵等。
为办成法。如无十戒。得戒得罪。年岁不尔。未满是遮。
待满即得。理容消息。有何急事。而轻心慢法。故为非
理。令他虚受。巳获重提。故大集经云。佛问王言。王子年
几不得入宫。王言年满二十。佛言。我亦为弟子制戒。
年满二十。与受具足。广如上下二卷者。受戒缘集篇
并沙弥别行中时。律论言有牟楯二情两通者。上多
论六十巳上不得与受。僧祇七十巳上不许。两文相
违。故言牟楯。今若通会。既俱是圣教。任随两用。须观
受者。虽六十巳上。而能作事。纵违论文。依祇与受。若
过六十不能作事。依可多论。不可度之。济云。祇约七
十巳上。据能作事。论约六十巳上。据无所堪能。今观
受者。为堪不堪。必过六十。而堪能者。依祇与受。若不
堪能。依多论不许。故曰二情两通也。巳下明不犯法。
开和上堕对有十六句者。砺云。约和上众僧。知不知
等。有十六心。得罪差别。律文具有言十六者。且约和
上。有于四心。一知。二谓。三疑。四不知。是四心吉也。和
上了了知年满故曰知。未满满想。但睹其相。作必满
之意。名之为谓。犹豫不决曰疑。都无所了。称为不知。
馀众僧。缘彼前境。四心亦尔。以众僧四心。且对和上
知心。作四句。一和上知。众僧谓。二和上知。众僧谓。三
和上知。众僧疑。四和上知。众僧不知。此四句。和上四
与年未满受具戒六十五 然遮难非一。悉不听受。
难之一色。无得戒义。自馀诸遮。体例不一。如衣钵等。
为办成法。如无十戒。得戒得罪。年岁不尔。未满是遮。
待满即得。理容消息。有何急事。而轻心慢法。故为非
理。令他虚受。巳获重提。故大集经云。佛问王言。王子年
几不得入宫。王言年满二十。佛言。我亦为弟子制戒。
年满二十。与受具足。广如上下二卷者。受戒缘集篇
并沙弥别行中时。律论言有牟楯二情两通者。上多
论六十巳上不得与受。僧祇七十巳上不许。两文相
违。故言牟楯。今若通会。既俱是圣教。任随两用。须观
受者。虽六十巳上。而能作事。纵违论文。依祇与受。若
过六十不能作事。依可多论。不可度之。济云。祇约七
十巳上。据能作事。论约六十巳上。据无所堪能。今观
受者。为堪不堪。必过六十。而堪能者。依祇与受。若不
堪能。依多论不许。故曰二情两通也。巳下明不犯法。
开和上堕对有十六句者。砺云。约和上众僧。知不知
等。有十六心。得罪差别。律文具有言十六者。且约和
上。有于四心。一知。二谓。三疑。四不知。是四心吉也。和
上了了知年满故曰知。未满满想。但睹其相。作必满
之意。名之为谓。犹豫不决曰疑。都无所了。称为不知。
馀众僧。缘彼前境。四心亦尔。以众僧四心。且对和上
知心。作四句。一和上知。众僧谓。二和上知。众僧谓。三
和上知。众僧疑。四和上知。众僧不知。此四句。和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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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众僧二吉。谓初句第三句犯吉。二四无犯。次将众
僧四心。对和上谓心。亦四句。一和上谓。众僧知。二和
上谓众僧谓。三和上谓众僧疑。四和上谓众僧不知。
和上全无罪。众僧同前段。次将众僧四心。对和上疑
心。亦四句可知。和上四提。众僧同前。次将众僧四心。
对和上不知心。亦四句可知。和上全无罪。众僧同前。
此四十六句。第一第三两个四句。和上犯提。第二第
四。和上无犯。众僧十六中。亦各第一第三犯吉。二四
无犯。问和上疑心应轻。所以提者。答前受戒人有身
可捡。何不安详细捡取实。然后受戒。今怀疑慢法。而
与受具。令不得戒恼他处深。故制与知同罪。勘馀历
术者。勘(平声)名馀其人善闲历术者。道也法也。如今历
中。月有大小。闰有前后。阴阳侵候。理实难知。名为术
也。历即历日。将以示人历家之义。𠄎为名术。不示人
也。余曾问城南杜生。亦云。勘馀者。先有两解云尔。言
历术者。杜生云。术谓笇也。𠄎是笇子。以计会日月数
也。且如二十四气。以应四时之节。入皆不知。所以而
然。故名术也。又解。勘馀者只是勘校其馀论家历日
也(立有二解)。余虽明委等者。济云。钞主意言。我虽具识律
历。今欲广叙。然后人何能卒了。故不劳述。略举一句
以定昔来谬解者。戒疏云。昔人解云。受时俗年日月
俱少。不开胎闰。本俗年满。日月不满。方开胎闰。今解
不然。但数胎闰。得满二十。俗年不满。开无所犯。砺亦
不开。又云此国用历。三年一闰。以减小月。成于闰故
僧四心。对和上谓心。亦四句。一和上谓。众僧知。二和
上谓众僧谓。三和上谓众僧疑。四和上谓众僧不知。
和上全无罪。众僧同前段。次将众僧四心。对和上疑
心。亦四句可知。和上四提。众僧同前。次将众僧四心。
对和上不知心。亦四句可知。和上全无罪。众僧同前。
此四十六句。第一第三两个四句。和上犯提。第二第
四。和上无犯。众僧十六中。亦各第一第三犯吉。二四
无犯。问和上疑心应轻。所以提者。答前受戒人有身
可捡。何不安详细捡取实。然后受戒。今怀疑慢法。而
与受具。令不得戒恼他处深。故制与知同罪。勘馀历
术者。勘(平声)名馀其人善闲历术者。道也法也。如今历
中。月有大小。闰有前后。阴阳侵候。理实难知。名为术
也。历即历日。将以示人历家之义。𠄎为名术。不示人
也。余曾问城南杜生。亦云。勘馀者。先有两解云尔。言
历术者。杜生云。术谓笇也。𠄎是笇子。以计会日月数
也。且如二十四气。以应四时之节。入皆不知。所以而
然。故名术也。又解。勘馀者只是勘校其馀论家历日
也(立有二解)。余虽明委等者。济云。钞主意言。我虽具识律
历。今欲广叙。然后人何能卒了。故不劳述。略举一句
以定昔来谬解者。戒疏云。昔人解云。受时俗年日月
俱少。不开胎闰。本俗年满。日月不满。方开胎闰。今解
不然。但数胎闰。得满二十。俗年不满。开无所犯。砺亦
不开。又云此国用历。三年一闰。以减小月。成于闰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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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月有大小者。由将小月一日积成闰)。并非正论。不入俗中。勘馀历术。
日馀闰别。砺云。若以小月故有闰者。则三年犹不足也。
云以其日行周天。此十二月。剩十一日。故有闰也(谓日
则一年中。周天三馀度。名一岁。有十二月。犹长十一日。将此长日。积之为闰。故三年之中。即长三十巳来日。故
成一个闰月也。由日行迟。月疾故小)。又云。必是受后生疑。方开无容。先
问以年少故。今亦不同。此开得戒。非谓算出。方得此
体业。乃是坛上白四时生也。今开算者。是拂疑故也。
其论得不。不由算也。故知。胎闰积成岁者。理是满位。
故说得戒。今先算出。深知能持。与戒无损。钞约十二
月三十日。生年满二十。正月一日受戒者。实年则是
十八岁二日也。立云。将生之一日。为一年。受戒一日
为一年。此并年虚年也。今先计胎者。然论受气多不
定。如罗云六年在胎。生死苦比丘六十年在胎。亦有
五月。或一年为胎。便诞育者。不可依准。今从多分为
论。道俗典文九月为胎定也。何以知之。如五王经说。
七七日成人。七日一转云受胎。七日如薄酪。二七日
如稠酪。三七如凝酥。四七如肉团。五七日五胞成就。
六七日巳去。六情开张。如是在胎中。总有三十八转。
一转有七日。计二百六十日。今约作九月数之。一月
有三十日。九个三十日。则三九。便成二十七。合有二
百七十日。但为九月中。有四个月小。所以唯得二百
六十日也。明知。与三十八转。同正得九月日在胎也。
自九月之中。与母同气。谓出息入。与母同。临至将产。
九月之外。复有四日。与母气别(谓临欲产时。母若出息。儿即入息。母若入
日馀闰别。砺云。若以小月故有闰者。则三年犹不足也。
云以其日行周天。此十二月。剩十一日。故有闰也(谓日
则一年中。周天三馀度。名一岁。有十二月。犹长十一日。将此长日。积之为闰。故三年之中。即长三十巳来日。故
成一个闰月也。由日行迟。月疾故小)。又云。必是受后生疑。方开无容。先
问以年少故。今亦不同。此开得戒。非谓算出。方得此
体业。乃是坛上白四时生也。今开算者。是拂疑故也。
其论得不。不由算也。故知。胎闰积成岁者。理是满位。
故说得戒。今先算出。深知能持。与戒无损。钞约十二
月三十日。生年满二十。正月一日受戒者。实年则是
十八岁二日也。立云。将生之一日。为一年。受戒一日
为一年。此并年虚年也。今先计胎者。然论受气多不
定。如罗云六年在胎。生死苦比丘六十年在胎。亦有
五月。或一年为胎。便诞育者。不可依准。今从多分为
论。道俗典文九月为胎定也。何以知之。如五王经说。
七七日成人。七日一转云受胎。七日如薄酪。二七日
如稠酪。三七如凝酥。四七如肉团。五七日五胞成就。
六七日巳去。六情开张。如是在胎中。总有三十八转。
一转有七日。计二百六十日。今约作九月数之。一月
有三十日。九个三十日。则三九。便成二十七。合有二
百七十日。但为九月中。有四个月小。所以唯得二百
六十日也。明知。与三十八转。同正得九月日在胎也。
自九月之中。与母同气。谓出息入。与母同。临至将产。
九月之外。复有四日。与母气别(谓临欲产时。母若出息。儿即入息。母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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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儿即出息。故使母腹痛也。若至四日竟即生。所以更得四日。得九月四日而在胎)巳上足前
十八年二日。总成十八年九月六日也。次数闰者。且
闰亦不定。如瓶沙王六年一闰。今时此五三年一闰。
然今还不用三年。互以三十三月。则得一闰。今且取
十九年数之。合得七闰。谓三年一闰。九年三闰。五年
再闰。十年四闰。故有七闰。谓止三年一闰。九年三闰。
五年再闰。十年四闰。故有七故。谓止于十九年。分为
二段。初九年为一段。则有三闰。后十年。更为二段。于
一段中。各有五年。一个五年中。则有二闰。成四闰也。
合前初段。总成七闰。然由前来。满十九年。但有十八
年九月六日。且作十九年。抽则欠二月二十四日。今
有退除闰中三日。但只得六闰二十七日在耳巳。此
闰家六月二十七日。配前所件。总成十九年四月三
日也。次数祯大月者。诸律无文。此间历有十九年中。
合得一十四日。谓上十九年四月。散开总成二百三
十二月。大分为四段。一一段中。且分取四十九月。四
段合有一百九十六月。馀有三十六月在。又于前四
十九月段中。更分为二。取三十月为一段。十九月又
为一段。于十九月。抽得一频大日。又于三十月段中。
更分为两段中。各有十五月。一个十五月中。各抽得
一频大日。并前十九月段中一日。总得三日。一个四
十九月大段中。既得三日。馀三大段亦然。总得一十
二日。又前馀有三十六月在。中更抽得频大二日。并
前十二日。总成十四日也(或两月。或三月。并大。名为频大月也)。足前十
十八年二日。总成十八年九月六日也。次数闰者。且
闰亦不定。如瓶沙王六年一闰。今时此五三年一闰。
然今还不用三年。互以三十三月。则得一闰。今且取
十九年数之。合得七闰。谓三年一闰。九年三闰。五年
再闰。十年四闰。故有七闰。谓止三年一闰。九年三闰。
五年再闰。十年四闰。故有七故。谓止于十九年。分为
二段。初九年为一段。则有三闰。后十年。更为二段。于
一段中。各有五年。一个五年中。则有二闰。成四闰也。
合前初段。总成七闰。然由前来。满十九年。但有十八
年九月六日。且作十九年。抽则欠二月二十四日。今
有退除闰中三日。但只得六闰二十七日在耳巳。此
闰家六月二十七日。配前所件。总成十九年四月三
日也。次数祯大月者。诸律无文。此间历有十九年中。
合得一十四日。谓上十九年四月。散开总成二百三
十二月。大分为四段。一一段中。且分取四十九月。四
段合有一百九十六月。馀有三十六月在。又于前四
十九月段中。更分为二。取三十月为一段。十九月又
为一段。于十九月。抽得一频大日。又于三十月段中。
更分为两段中。各有十五月。一个十五月中。各抽得
一频大日。并前十九月段中一日。总得三日。一个四
十九月大段中。既得三日。馀三大段亦然。总得一十
二日。又前馀有三十六月在。中更抽得频大二日。并
前十二日。总成十四日也(或两月。或三月。并大。名为频大月也)。足前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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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四月十七日也。次计十四日布萨者。有于前十
九年四月上抽之。然一年有十二月。皆六月大。六月
小。小月上。抽得六日。大月上。抽得两个六日。三六成
十八日也。一年既得十八日。十年则得一百八十日。
九年又九十日。八九七十二。总成一百六十二日。并前
总得三百四十二日。复有四月在。有两大两小。又得
六日。总并前。合成三百四十八日。用二十八日。为一
月。将三百三十六日。为十二月。作一年。馀有十二日
在也。足前奇十七日。得一月一日也。如是足前。当二
十年。犹长五月一日也。此长含虚增月者。谓犹长五
月一日者。此五月中。是长含虚增。得若干日也。谓五
月中。含其布萨闰日。此是虚日。今含此虚日。增成五
月一日也。故道至年十九。七月三十日得受。今所以
八月九日只得戒者。为长五月一日。由并是二十八
日为月。此五月家𠄎许言。汝既年十九。七月三十日
而受者。然未经我此五月一日中行过。何得抽我五
月一日中布萨日。汝若未经五月中过𠄎数为者。亦
应受戒始了应言有夏耶。所以𠄎更还他九日。为此
义故。至八月十日。只得戒耳。将五日。还他布萨日也。
又将四月。还于闰家也。准戒疏。还十三日。以八日。还
布萨家。五日还闰家。则至八月十四日。只得戒耳。有
云。此长含虚增等者。谓此五月一日。是虚计得。以虚
计故。不容数闰及十四布萨频大等。故今退减。前五
月一日上。一十三日。唯得四月十八日在。准此年暮
九年四月上抽之。然一年有十二月。皆六月大。六月
小。小月上。抽得六日。大月上。抽得两个六日。三六成
十八日也。一年既得十八日。十年则得一百八十日。
九年又九十日。八九七十二。总成一百六十二日。并前
总得三百四十二日。复有四月在。有两大两小。又得
六日。总并前。合成三百四十八日。用二十八日。为一
月。将三百三十六日。为十二月。作一年。馀有十二日
在也。足前奇十七日。得一月一日也。如是足前。当二
十年。犹长五月一日也。此长含虚增月者。谓犹长五
月一日者。此五月中。是长含虚增。得若干日也。谓五
月中。含其布萨闰日。此是虚日。今含此虚日。增成五
月一日也。故道至年十九。七月三十日得受。今所以
八月九日只得戒者。为长五月一日。由并是二十八
日为月。此五月家𠄎许言。汝既年十九。七月三十日
而受者。然未经我此五月一日中行过。何得抽我五
月一日中布萨日。汝若未经五月中过𠄎数为者。亦
应受戒始了应言有夏耶。所以𠄎更还他九日。为此
义故。至八月十日。只得戒耳。将五日。还他布萨日也。
又将四月。还于闰家也。准戒疏。还十三日。以八日。还
布萨家。五日还闰家。则至八月十四日。只得戒耳。有
云。此长含虚增等者。谓此五月一日。是虚计得。以虚
计故。不容数闰及十四布萨频大等。故今退减。前五
月一日上。一十三日。唯得四月十八日在。准此年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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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满十九者。八月十二日应预受。若全去频大一十
四日。则八月二十六日得受。今钞言八月九日得受
者。未详。言约实退减年十九至八月八日者。景以五
月一日足之。则年满二十也。立云。约三十日为一月。
即是实月。故言约实也。要须还他九日。故言退减也。
而八月八日中长七日者。景云。以前五月一日足虚
月。云何名虚月。𠄎一切十四日布萨。今若十九八月
受者。𠄎是实月也。如诸部不满得戒者。戒疏别十诵
中。若年不满二十。自心不知满。或忘不知。僧问答满
得戒。答不满不得戒。僧祗若不满二十。多半谓无犯。
半谓不满者提。名受具足。俱谓不满。不名受具。可寻
戒疏(云云)。
发诤戒六十六 一是四诤事者。谓诤有四种。一言。
二觅。三犯四事。砺释。四诤名者。第一言诤者。理不自
颁。藉言以显。详评是非。定理邪正。彼此诤言。遂成乖
忿。名之曰诤。诤由言起。故曰言诤。律中云。诤十八法。
法非法。毗尼非毗尼。乃至说非说。如是相诤。彼此共
斗。是为言诤。第二觅诤者。内有三根。伺觅前罪。因举
诣僧。遂生其诤。诤由觅起。故曰觅诤。律中。与比丘觅
罪。以三举事。破戒见威仪见闻疑。如是相觅罪诤。故
曰觅诤。第三犯诤者。缘具作过。称之为犯。评犯生诤。
故名犯诤。律云。云何为犯诤。犯七种罪。波罗夷。乃至
吉罗。是为犯诤。第四事诤者。巳起一百三十五番羯
磨。相别称事。评事致忿。名为事诤。律云。云何为事诤。
四日。则八月二十六日得受。今钞言八月九日得受
者。未详。言约实退减年十九至八月八日者。景以五
月一日足之。则年满二十也。立云。约三十日为一月。
即是实月。故言约实也。要须还他九日。故言退减也。
而八月八日中长七日者。景云。以前五月一日足虚
月。云何名虚月。𠄎一切十四日布萨。今若十九八月
受者。𠄎是实月也。如诸部不满得戒者。戒疏别十诵
中。若年不满二十。自心不知满。或忘不知。僧问答满
得戒。答不满不得戒。僧祗若不满二十。多半谓无犯。
半谓不满者提。名受具足。俱谓不满。不名受具。可寻
戒疏(云云)。
发诤戒六十六 一是四诤事者。谓诤有四种。一言。
二觅。三犯四事。砺释。四诤名者。第一言诤者。理不自
颁。藉言以显。详评是非。定理邪正。彼此诤言。遂成乖
忿。名之曰诤。诤由言起。故曰言诤。律中云。诤十八法。
法非法。毗尼非毗尼。乃至说非说。如是相诤。彼此共
斗。是为言诤。第二觅诤者。内有三根。伺觅前罪。因举
诣僧。遂生其诤。诤由觅起。故曰觅诤。律中。与比丘觅
罪。以三举事。破戒见威仪见闻疑。如是相觅罪诤。故
曰觅诤。第三犯诤者。缘具作过。称之为犯。评犯生诤。
故名犯诤。律云。云何为犯诤。犯七种罪。波罗夷。乃至
吉罗。是为犯诤。第四事诤者。巳起一百三十五番羯
磨。相别称事。评事致忿。名为事诤。律云。云何为事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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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诤中事作。觅诤中事作。犯诤中作。是为事诤。谓于
三个诤中。羯磨事上起诤故也。言诤觅诤。约因受名。
谓由觅而生此诤故也。犯事两诤。从境立目。谓诤评
犯事而生此诤故也。今更略解四诤名者。诤理之言。
是其言诤。伺觅他罪。因生忿竞。是其觅诤。犯致忿是
其犯诤。共诤一百四十五番羯磨之事巳起成否是
其诤。由斯诤起。僧用七药和殄。六群比丘。后更发起。
云前灭时不善观。不善灭。故使僧未有诤事。而有诤
事。巳有诤事。而不除灭。佛因制戒。
与贼期行戒六十七 六过限者。行经一村界。有结
过限罪。未经一村。不名过限。与负债人行吉者。负债
不还乃是贼家气分。故与期行结其小吉。愿律师云。
与贼女期行得二提。一是与女期行。二是与贼期行。
准于祇文亦尔。
恶见违谏戒六十八 依光律师九段。此下当第七
段。至不摄耳来。有六戒。明深心信解敬顺教法行。释
名者。违理灭善。名之曰恶。邪见穴彻。目之为见。固执
拒僧。名为违谏。此义可知。
拒劝学戒七十一 砺云。昔人解言。屏谏为两。谓前
不受谏戒。是谏作犯人。此拒劝戒。是谏止犯人。以其
所谏。不过止作二行。总立二戒。今解不然。据理言之。
拒非违谏。又言。我今不学此戒者。非于法止未必止
犯。是故文言。我当难问馀持律比丘。故今更解。屏谏
唯一。事该七聚。义通止作(指前违别人谏戒也)。今此戒者。乃是
三个诤中。羯磨事上起诤故也。言诤觅诤。约因受名。
谓由觅而生此诤故也。犯事两诤。从境立目。谓诤评
犯事而生此诤故也。今更略解四诤名者。诤理之言。
是其言诤。伺觅他罪。因生忿竞。是其觅诤。犯致忿是
其犯诤。共诤一百四十五番羯磨之事巳起成否是
其诤。由斯诤起。僧用七药和殄。六群比丘。后更发起。
云前灭时不善观。不善灭。故使僧未有诤事。而有诤
事。巳有诤事。而不除灭。佛因制戒。
与贼期行戒六十七 六过限者。行经一村界。有结
过限罪。未经一村。不名过限。与负债人行吉者。负债
不还乃是贼家气分。故与期行结其小吉。愿律师云。
与贼女期行得二提。一是与女期行。二是与贼期行。
准于祇文亦尔。
恶见违谏戒六十八 依光律师九段。此下当第七
段。至不摄耳来。有六戒。明深心信解敬顺教法行。释
名者。违理灭善。名之曰恶。邪见穴彻。目之为见。固执
拒僧。名为违谏。此义可知。
拒劝学戒七十一 砺云。昔人解言。屏谏为两。谓前
不受谏戒。是谏作犯人。此拒劝戒。是谏止犯人。以其
所谏。不过止作二行。总立二戒。今解不然。据理言之。
拒非违谏。又言。我今不学此戒者。非于法止未必止
犯。是故文言。我当难问馀持律比丘。故今更解。屏谏
唯一。事该七聚。义通止作(指前违别人谏戒也)。今此戒者。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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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人。不受训导。故结提罪。是以文言。我今不学此戒。
当难问馀持律者。又唯五分诸比丘谏言。汝等数数
犯戒。莫作此行。负人信施。六群言。我不学此是戒。我
当先问持法律智慧胜汝者。佛因制戒。准此文意。但
数数犯戒。斯亦所学。义通止作。直令不学此戒。志必
专止。若作此解。应名轻人不受训导戒也。十诵说四
事至一一堕等者。立谓。即四重也。云我不学之所以
结堕。五种人不应为说毗尼者。捡十诵文云。一试问。
二无疑问。三不为悔所犯问。四语诘问。五不受语问。
反此五种。可为说之。谓不试问。有疑问。为悔所犯问。
不诘问。今引此文。通方汎举耳。不正属此戒中能所
也。
毁毗尼戒七十二 若说随经律一切堕者。谓毁随
经之律。如遗教楞伽等是。二百五十戒义者。立谓。戒
序中通二百五十戒之义。若呵毁戒序亦堕。故多论
云。若诵戒序。呵言杂碎亦提。多论问曰。戒序非戒。何
以呵亦得罪。答戒序说二百五十戒义。若呵戒序者。
即是呵一切戒。是以得罪。砺问。毁毗尼得提。毁馀经
但吉者。答多论云。有四义故重。一戒是佛法平地。万
善由之出。二一切佛弟子。皆依戒而住。三是趣涅槃
之初门。若无戒者。则无由入涅槃城也。四戒是佛法
之璎珞。庄严佛法。具斯四义。功强于彼。故毁罪重。经
无此义。故所以轻。及馀契经者。相承解云。谓小乘契
经。若毁大乘。其罪极重。故戒疏云。契经据小乘为言。
当难问馀持律者。又唯五分诸比丘谏言。汝等数数
犯戒。莫作此行。负人信施。六群言。我不学此是戒。我
当先问持法律智慧胜汝者。佛因制戒。准此文意。但
数数犯戒。斯亦所学。义通止作。直令不学此戒。志必
专止。若作此解。应名轻人不受训导戒也。十诵说四
事至一一堕等者。立谓。即四重也。云我不学之所以
结堕。五种人不应为说毗尼者。捡十诵文云。一试问。
二无疑问。三不为悔所犯问。四语诘问。五不受语问。
反此五种。可为说之。谓不试问。有疑问。为悔所犯问。
不诘问。今引此文。通方汎举耳。不正属此戒中能所
也。
毁毗尼戒七十二 若说随经律一切堕者。谓毁随
经之律。如遗教楞伽等是。二百五十戒义者。立谓。戒
序中通二百五十戒之义。若呵毁戒序亦堕。故多论
云。若诵戒序。呵言杂碎亦提。多论问曰。戒序非戒。何
以呵亦得罪。答戒序说二百五十戒义。若呵戒序者。
即是呵一切戒。是以得罪。砺问。毁毗尼得提。毁馀经
但吉者。答多论云。有四义故重。一戒是佛法平地。万
善由之出。二一切佛弟子。皆依戒而住。三是趣涅槃
之初门。若无戒者。则无由入涅槃城也。四戒是佛法
之璎珞。庄严佛法。具斯四义。功强于彼。故毁罪重。经
无此义。故所以轻。及馀契经者。相承解云。谓小乘契
经。若毁大乘。其罪极重。故戒疏云。契经据小乘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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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罪重。非格量所辨。故法华云。其人命终。入阿鼻
狱。具足一劫。劫尽更生。如是展转。至无数劫。从地狱
出。当堕畜生(云云)。言契经者。契谓契当(去声)。谓佛说此
法。契理契机。故曰契经也。先学毗昙等者。立谓。不作
灭法意。纵先诵经。后诵律。亦不犯。若病差巳诵律等
者。立谓。其受戒竟。遇病不得诵律。病差方诵。不犯此
戒。
恐举先言戒七十三 并部愿律师。名为诈敬张戒。
戒疏及砺疏。名为不摄耳听法戒。彼云。若是不摄耳
者。何故云我始知等。又不摄在他内心。比丘如何證
他曾闻。若是不摄。应开重听。然今就诸律论。多约不
摄结罪。若戒本及缘起中。应言恐举先言。故缘起中。
自知罪障。恐他举发。先诣水听。故戒本云。我今始知。
计我前作。颇入犯不。所以文中。约法勘捡。今言恐举
先言者。谓既有犯。恐他糺举。即无自言。故曰恐举先
言也。谓先言我有是过。先谓无罪。今始是犯等也。立
云。此人犯罪竟。后闻说戒。即云我先不知作某事。犯
某罪。望僧恐之不举治我。故云我今始知此法是戒
经中来等也。故钞主约此戒意。结不学无知之罪。云
是提也。亦有人不许南山所执。理亦难详。若准砺疏
云。此戒言重增波逸提者。是不摄耳提也。非谓无知
得提。高说。南山云无知得提者。亦有道理。今律文戒
本中云。彼无知故波逸提。下广解中。复云。无知故重
与波逸提。今据此文。似若无知得提。既言重与。明是
狱。具足一劫。劫尽更生。如是展转。至无数劫。从地狱
出。当堕畜生(云云)。言契经者。契谓契当(去声)。谓佛说此
法。契理契机。故曰契经也。先学毗昙等者。立谓。不作
灭法意。纵先诵经。后诵律。亦不犯。若病差巳诵律等
者。立谓。其受戒竟。遇病不得诵律。病差方诵。不犯此
戒。
恐举先言戒七十三 并部愿律师。名为诈敬张戒。
戒疏及砺疏。名为不摄耳听法戒。彼云。若是不摄耳
者。何故云我始知等。又不摄在他内心。比丘如何證
他曾闻。若是不摄。应开重听。然今就诸律论。多约不
摄结罪。若戒本及缘起中。应言恐举先言。故缘起中。
自知罪障。恐他举发。先诣水听。故戒本云。我今始知。
计我前作。颇入犯不。所以文中。约法勘捡。今言恐举
先言者。谓既有犯。恐他糺举。即无自言。故曰恐举先
言也。谓先言我有是过。先谓无罪。今始是犯等也。立
云。此人犯罪竟。后闻说戒。即云我先不知作某事。犯
某罪。望僧恐之不举治我。故云我今始知此法是戒
经中来等也。故钞主约此戒意。结不学无知之罪。云
是提也。亦有人不许南山所执。理亦难详。若准砺疏
云。此戒言重增波逸提者。是不摄耳提也。非谓无知
得提。高说。南山云无知得提者。亦有道理。今律文戒
本中云。彼无知故波逸提。下广解中。复云。无知故重
与波逸提。今据此文。似若无知得提。既言重与。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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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之提。不摄耳边。别有一提。疏家意别。不同南山
释也。四三二众如初句者。立谓。若能诵五篇。随能诵
四篇三篇下至序也。如初句者。如上注子云。即五篇
也。今则是四篇三篇二篇等也。不得坐禅馀语等者。
立明。正说戒时。须专心听。不得于中坐禅等。
同羯磨后悔戒七十四 依光律师九段。此下即第
八段。至无根僧残谤戒来。有七戒。明同住安乐详和
莫二相遵行。具四缘一是僧得施物者。砺云。要是僧
得施物。非谓常住僧物。若常住僧。衣裘粟帛。田地园
林。将赏知事人。与受俱获罪。祇云。谓众僧可分物。十
诵谓是僧应分物。将赏知事人也。
不与欲戒七十五 有事与欲去者。谓既缘事说欲
竟任去也。不与欲应三羯磨者。立谓。身虽有缘。应须
与欲。不与欲辄去出户犯提。更来重出复提。若露地
离僧一寻外提。去巳还来重去出一寻更提。故言随
出一一提。言三羯磨者。即单白白二白四也。屋下随
出者。景云。此举出限内即犯。非谓出檐也。以檐内非
室摄故。露地去僧一寻提者。砺云。神通比丘去地四
指得提。今时计免此过。听他诵经受经等者。立谓。众
人聚处。听经辄去。不白得吉。中间止作馀语等者。景
云。羯磨作馀语不犯也。案祇云。若比丘听众多比丘
说法。说毗尼诵经。去时应白。不者起。若诵者止。诵作
馀语者无罪。又若听他比丘受经。及听他比丘读经。
应白。不白去者越。沙弥在中等者。案五分云。若僧不
释也。四三二众如初句者。立谓。若能诵五篇。随能诵
四篇三篇下至序也。如初句者。如上注子云。即五篇
也。今则是四篇三篇二篇等也。不得坐禅馀语等者。
立明。正说戒时。须专心听。不得于中坐禅等。
同羯磨后悔戒七十四 依光律师九段。此下即第
八段。至无根僧残谤戒来。有七戒。明同住安乐详和
莫二相遵行。具四缘一是僧得施物者。砺云。要是僧
得施物。非谓常住僧物。若常住僧。衣裘粟帛。田地园
林。将赏知事人。与受俱获罪。祇云。谓众僧可分物。十
诵谓是僧应分物。将赏知事人也。
不与欲戒七十五 有事与欲去者。谓既缘事说欲
竟任去也。不与欲应三羯磨者。立谓。身虽有缘。应须
与欲。不与欲辄去出户犯提。更来重出复提。若露地
离僧一寻外提。去巳还来重去出一寻更提。故言随
出一一提。言三羯磨者。即单白白二白四也。屋下随
出者。景云。此举出限内即犯。非谓出檐也。以檐内非
室摄故。露地去僧一寻提者。砺云。神通比丘去地四
指得提。今时计免此过。听他诵经受经等者。立谓。众
人聚处。听经辄去。不白得吉。中间止作馀语等者。景
云。羯磨作馀语不犯也。案祇云。若比丘听众多比丘
说法。说毗尼诵经。去时应白。不者起。若诵者止。诵作
馀语者无罪。又若听他比丘受经。及听他比丘读经。
应白。不白去者越。沙弥在中等者。案五分云。若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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羯磨断事。及私房断事。沙弥得在其中。若起去得吉
罗(谓结大比丘罪。非谓结沙弥罪也)。立云。既不作羯磨。故有沙弥在
座。若沙弥辄去。结沙弥吉。看五分文即不然。伹是结
大僧吉耳。
与欲巳悔戒七十六 开文云。其事若实者。准多论
第八云。若僧一切羯磨事作不如法。当时力不能有
所转易。嘿然而不呵。后言不可。无罪。
屏听四诤戒七十七 前人屏量者。私处拟灭此诤。
比丘未听。拟向他说。令诤事发起。虽未及说。若作意
听闻则结犯。砺问。若闻语犯者。何故戒本听此语向
彼语提。答此就屏听者。意本屏听此语。为欲向彼说。
作斗乱意。听时得罪。不待向彼说也。若向彼说得罪
者。落在两舌戒。不在此摄。问此戒所以听时即犯。前
两舌戒。待传彼此犯者何。答前戒先未有诤。一往听
时未必生诤。要说方犯此戒。先有诤事。若往听者。必
生其诤。过情深重。是以听时得罪。祇二十云。若二比
丘。在堂私语。比丘欲入。应弹指动脚作声。若前人默
然者。还出。若前人故语不止者。入无罪(二人在外私语。一人堂内
反说应知。若嘿然。堂内人应出)。若比丘斗结恨在是骂詈。我要当杀。
闻巳语彼人。长老好自警备。我闻有恶声。若知事人。
闻客比丘作是言。我当盗某库其塔等物。闻巳应嘿
然还。还巳应众僧中唱言。诸大德。某物等当警备。我
闻有恶声。比丘有多弟子。日暮行诸房。知如法不。若
闻说世俗谈语。若说王。说贼等。不得便入呵责。待自
罗(谓结大比丘罪。非谓结沙弥罪也)。立云。既不作羯磨。故有沙弥在
座。若沙弥辄去。结沙弥吉。看五分文即不然。伹是结
大僧吉耳。
与欲巳悔戒七十六 开文云。其事若实者。准多论
第八云。若僧一切羯磨事作不如法。当时力不能有
所转易。嘿然而不呵。后言不可。无罪。
屏听四诤戒七十七 前人屏量者。私处拟灭此诤。
比丘未听。拟向他说。令诤事发起。虽未及说。若作意
听闻则结犯。砺问。若闻语犯者。何故戒本听此语向
彼语提。答此就屏听者。意本屏听此语。为欲向彼说。
作斗乱意。听时得罪。不待向彼说也。若向彼说得罪
者。落在两舌戒。不在此摄。问此戒所以听时即犯。前
两舌戒。待传彼此犯者何。答前戒先未有诤。一往听
时未必生诤。要说方犯此戒。先有诤事。若往听者。必
生其诤。过情深重。是以听时得罪。祇二十云。若二比
丘。在堂私语。比丘欲入。应弹指动脚作声。若前人默
然者。还出。若前人故语不止者。入无罪(二人在外私语。一人堂内
反说应知。若嘿然。堂内人应出)。若比丘斗结恨在是骂詈。我要当杀。
闻巳语彼人。长老好自警备。我闻有恶声。若知事人。
闻客比丘作是言。我当盗某库其塔等物。闻巳应嘿
然还。还巳应众僧中唱言。诸大德。某物等当警备。我
闻有恶声。比丘有多弟子。日暮行诸房。知如法不。若
闻说世俗谈语。若说王。说贼等。不得便入呵责。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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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巳。然后诲责。汝等信心出家。食人信施。应坐禅诵
经。云何论说非法之事。此非出家随顺善法。若闻论
经说义。问难答对。不得便入赞欲。待自来巳然后赞
美。汝等能共论经说义。讲佛法事。如世尊说。比丘集
时。当行二法。一者贤圣嘿然。二者讲论法义。
嗔打比丘戒七十八 打犯重比丘堕者。立谓。由先
得戒人。虽犯重。打之亦提。若十三难本受不得者。打
但吉罗。义同打俗。亦但犯吉。准大集经。其业则重。不
问有戒无戒。袈裟挂身。皆同出佛血。高问。此但得提。
大集顿重者。答佛制戒者。就希数故。不观后世罪。结
提者。且就希作故轻。经约业理。故同出血。又云。出血
据教。亦是偷兰。兰提罪体。气类稍等。据此经律。亦无
轻重。又解。律约比丘同徒互打故轻。经据俗人打僧。
以陵尊故重。按祇十八云。打尼兰。下至俗人越。若恶
象马牛羊狗。如是种种恶兽来。不得打。得提。杖木石
等作恐怖相。若来入僧寺。触突形像。坏华果树。亦得
以杖瓦石等。打地恐怖令去。把沙豆散众多比丘随
豆著数豆得提。非约随著人数也。见论十六云。若嗔
心打乃至死得提。乃头破手脚折亦提。若打未受具。
下至畜生吉。若欲心打求脱不犯。随逐假名而结戒
不观后世罪多少者。立明。此言。證上打僧。约制戒中。
罪名虽轻。业报则重。佛所制戒。但就希数而制。此打
搏杀生等。比丘作希。故制轻名。就业实重。若叹媒房
等戒。由作数故。故制重名。约其业报。是轻非重也。
经。云何论说非法之事。此非出家随顺善法。若闻论
经说义。问难答对。不得便入赞欲。待自来巳然后赞
美。汝等能共论经说义。讲佛法事。如世尊说。比丘集
时。当行二法。一者贤圣嘿然。二者讲论法义。
嗔打比丘戒七十八 打犯重比丘堕者。立谓。由先
得戒人。虽犯重。打之亦提。若十三难本受不得者。打
但吉罗。义同打俗。亦但犯吉。准大集经。其业则重。不
问有戒无戒。袈裟挂身。皆同出佛血。高问。此但得提。
大集顿重者。答佛制戒者。就希数故。不观后世罪。结
提者。且就希作故轻。经约业理。故同出血。又云。出血
据教。亦是偷兰。兰提罪体。气类稍等。据此经律。亦无
轻重。又解。律约比丘同徒互打故轻。经据俗人打僧。
以陵尊故重。按祇十八云。打尼兰。下至俗人越。若恶
象马牛羊狗。如是种种恶兽来。不得打。得提。杖木石
等作恐怖相。若来入僧寺。触突形像。坏华果树。亦得
以杖瓦石等。打地恐怖令去。把沙豆散众多比丘随
豆著数豆得提。非约随著人数也。见论十六云。若嗔
心打乃至死得提。乃头破手脚折亦提。若打未受具。
下至畜生吉。若欲心打求脱不犯。随逐假名而结戒
不观后世罪多少者。立明。此言。證上打僧。约制戒中。
罪名虽轻。业报则重。佛所制戒。但就希数而制。此打
搏杀生等。比丘作希。故制轻名。就业实重。若叹媒房
等戒。由作数故。故制重名。约其业报。是轻非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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搏比丘戒七十九 此戒深防等者。不假著竟方犯
也。伹举手是犯。著则自犯前戒。言拟便是犯者。立明。
举手拟他比丘即提。戒疏云。若本为打非搏。搏伹打
家方便吉。本为搏非打。动心即搏方便。举手即提。祇
十八云。六群以侧掌刀。拟十六群言。我以掌刀。斫堕
汝面。彼恐怖故。即大啼。佛问六群。汝何故如是。答言。
以戏乐故。佛言痴人。汝莫轻彼。彼若入定。能以神力。
掷汝著他方世界。(述曰)侧掌刀者。举手侧掌。其形似刀。
即此律中。举手侧掌。名之为搏。问四分有十七群。何
故祇唯十六群。解云。四分据本有十七。由前一人被
击擽死。故祇据少唯十六人。伽论云。若举手刀。向众
多比丘。一一皆提。
突入王宫戒八十一 济云。依如外国比丘。来往王
宫。其王又防备少故也至如此间国王。兵仗防卫。禁
门极急。出入须有藉傍。岂可突入。入亦不得。无犯此
戒义也。依光律师九段。此下当第九段。说此篇来。有
十戒。明衣服外仪节量谨摄无逸行。一是刹利王者。
准佛本行集经云。刹利梵音。此云田主。即劫初时。立
为分田主。相承为王至今也。案祇律云。过去世时。此
世界劫尽时。诸众生。生光音天上。世界还成。光音诸
天来下世间时。天人行住坐卧。以禅悦为食。尔时无
有昼夜。日月岁数时节。永既去。地味遍生。如天甘露。
人便食此地味。其身粗重。退失神通。光明悉灭。世间
便有日月昏明岁数时节。尔时众生。非男非女。因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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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味。形色皆异。其食多者。形色粗丑。其食少者。身端
正。其端正者。自恃胜他。便起憍慢。因此地味即灭。便
生地肤。味如纯蜜。是时众生。皆惊言。如何地味。忽然
而灭。便共食地肤。后起憍慢。地肤又灭。便生地脂。味
如石蜜。众生食之。转生憍慢。地脂又灭。次有自然粳
米。久食粳米。便有自然男女形生。更相染著。淫欲转
炽。遂成夫妇。时有众生。并聚取粳米。兼明日食。乃至
取得十日二十日。一月二月。以贪意储畜故。粳米变
生糠糩。朝取处暮则不生。是时众生。便立制限。分其
田地。令有畔界。即便分之。此分属我。彼则属汝。于是
众生。渐行盗窃。取他田分(云云)。其分田主。相承绍位。
至今为王。故利也。王者。案祇云。或是王。非刹利。入者
无罪。或是刹利。非灌顶。入亦无罪。或是王。是刹利。是
灌顶。无入者无罪。或是王。是刹利。是灌顶。有国土不
得入。入者提。王未出宝未藏者。戒疏云。谓王未出。女
未还本处。言宝未藏者。多论云。进御釆女。令著宝衣。
内身外现。轻明发欲故也。今此比丘。突至此处。故曰
也。据缘起意。迦留陀夷见末利夫人形露。还僧坊中
言。我见王第一所重者讫。计是女宝。以王贵之如宝。
故曰也。多论文中。自有二解。故多论第九云。门者王
宫外。门阃者宫门前一限木也。过此木犯。未藏宝者。
王巳出外。夫人未起。其进御时。所着宝衣。轻明照彻。
内身外现。以发欲意。未藏此衣。名未藏宝。又女为男
宝。夫人未于馀衣覆身者。亦名未藏宝。言水浇头者。
正。其端正者。自恃胜他。便起憍慢。因此地味即灭。便
生地肤。味如纯蜜。是时众生。皆惊言。如何地味。忽然
而灭。便共食地肤。后起憍慢。地肤又灭。便生地脂。味
如石蜜。众生食之。转生憍慢。地脂又灭。次有自然粳
米。久食粳米。便有自然男女形生。更相染著。淫欲转
炽。遂成夫妇。时有众生。并聚取粳米。兼明日食。乃至
取得十日二十日。一月二月。以贪意储畜故。粳米变
生糠糩。朝取处暮则不生。是时众生。便立制限。分其
田地。令有畔界。即便分之。此分属我。彼则属汝。于是
众生。渐行盗窃。取他田分(云云)。其分田主。相承绍位。
至今为王。故利也。王者。案祇云。或是王。非刹利。入者
无罪。或是刹利。非灌顶。入亦无罪。或是王。是刹利。是
灌顶。无入者无罪。或是王。是刹利。是灌顶。有国土不
得入。入者提。王未出宝未藏者。戒疏云。谓王未出。女
未还本处。言宝未藏者。多论云。进御釆女。令著宝衣。
内身外现。轻明发欲故也。今此比丘。突至此处。故曰
也。据缘起意。迦留陀夷见末利夫人形露。还僧坊中
言。我见王第一所重者讫。计是女宝。以王贵之如宝。
故曰也。多论文中。自有二解。故多论第九云。门者王
宫外。门阃者宫门前一限木也。过此木犯。未藏宝者。
王巳出外。夫人未起。其进御时。所着宝衣。轻明照彻。
内身外现。以发欲意。未藏此衣。名未藏宝。又女为男
宝。夫人未于馀衣覆身者。亦名未藏宝。言水浇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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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四分云。取四大海水。取白牛石角。收拾一切种子。
盛满中置金辇上。使诸小王舆。王与第一夫人。共坐
辇上。大婆罗门。以水灌王顶上。以立为王。是名刹利。
种。作如是立王。故得名也。若婆罗门。毗舍。首陀。如是
五者。亦名刹利王。水浇头种。名灌顶王也。高云。上据
律文所辨者。外国立王法也。以水浇种子润故。有发
生之义。表为王者。子育群生也。白牛石角者。表不行
左道。凡吉祥事。皆右绕右行也。砺云。五缘第五因缘
者。谓有奏白被请。诸难等缘不犯也。
捉宝戒八十二 此是捉宝戒多论明文者。案多论
第八云。若宝者。金银。车渠。马瑙。琉璃。真珠。若金薄金
像。凡是宝器。捉者一切波逸提。又云。若捉自他说净
宝皆提。今引此文。将欲破昔义也。不用旧语者。不用
昔人解也。昔师立此戒名。名为捉遗落宝戒。以拾遗
为缘起故。故捉遗落者提。馀非遗落。捉犯小罪。如须
提那犯淫为缘。则制淫戒。檀尼迦犯盗为缘。则制盗
戒。此既拾遗为缘。亦须制不得捉遗落。砺疏亦然。今
不同之。如戒本中及诸部明解。伹捉即犯。何论拾遗。
故初列戒本捉宝则犯。但除两缘。下开收拾塔具。都
无别开之相。如何乃云捉宝犯吉遗者提乎。羯磨云。
古师拾遗落宝为缘起。故今捉馀宝。皆吉罗耳。宣云
不然。然戒律中。多从缘起。因制入法。至于以犯。未必
如缘。淫戒。本二自是制缘。后犯那科。何问新旧。宾引
多论第五畜宝戒云。是戒体。正以畜宝制戒。乃至不
盛满中置金辇上。使诸小王舆。王与第一夫人。共坐
辇上。大婆罗门。以水灌王顶上。以立为王。是名刹利。
种。作如是立王。故得名也。若婆罗门。毗舍。首陀。如是
五者。亦名刹利王。水浇头种。名灌顶王也。高云。上据
律文所辨者。外国立王法也。以水浇种子润故。有发
生之义。表为王者。子育群生也。白牛石角者。表不行
左道。凡吉祥事。皆右绕右行也。砺云。五缘第五因缘
者。谓有奏白被请。诸难等缘不犯也。
捉宝戒八十二 此是捉宝戒多论明文者。案多论
第八云。若宝者。金银。车渠。马瑙。琉璃。真珠。若金薄金
像。凡是宝器。捉者一切波逸提。又云。若捉自他说净
宝皆提。今引此文。将欲破昔义也。不用旧语者。不用
昔人解也。昔师立此戒名。名为捉遗落宝戒。以拾遗
为缘起故。故捉遗落者提。馀非遗落。捉犯小罪。如须
提那犯淫为缘。则制淫戒。檀尼迦犯盗为缘。则制盗
戒。此既拾遗为缘。亦须制不得捉遗落。砺疏亦然。今
不同之。如戒本中及诸部明解。伹捉即犯。何论拾遗。
故初列戒本捉宝则犯。但除两缘。下开收拾塔具。都
无别开之相。如何乃云捉宝犯吉遗者提乎。羯磨云。
古师拾遗落宝为缘起。故今捉馀宝。皆吉罗耳。宣云
不然。然戒律中。多从缘起。因制入法。至于以犯。未必
如缘。淫戒。本二自是制缘。后犯那科。何问新旧。宾引
多论第五畜宝戒云。是戒体。正以畜宝制戒。乃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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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畜故。若捉他宝。若自说净宝。但捉得提。一切钱。若
铜钱。乃至木钱。若自若他。伹捉吉罗。非是此戒体。是
九十事捉宝(巳上论文。述曰)。既指此中。是捉宝戒。故彰不应
专言遗落。但应名为捉宝戒。三非住处等者。此明四
分开捉之处也。四无盗心拟还主者。立谓。但捉犯提。
若有盗心。初篇所摄。乃至知佛僧事等者。此恐忘谓
侥倖。谓言为佛法僧。应得捉故。今明之。虽是知事。犹
不开捉。若巳先捉不得以放者。立云。净人持金像。比
丘佐助。先捉得后放。又提。合得二堕。自意恐不然。但
举其前后之缘。未必一捉得两堕也。若作助时。要须
裹手。不得触金。当识囊相解看等者。以缘起中。比丘
拾他金囊。后主来认比丘将还。云我囊先金多。此比
丘答言。止有若干。相诤不巳。至断官所。官依其口。取
百千两金。以捉囊。不容之。验知物主诳妄。官即语言。
此非汝囊。当时验遣。将物入官。是事白佛。佛令自今
巳去。当问其囊相。金又几许。答相应者还之。答不相
应者。可语言。我不见此物也。若馀处捉遗落物堕者。
谓非僧伽蓝及寄宿处。二处之外。皆名馀处也。佛若
不制戒眼看不可得者。由持戒。今还汝物。向若无戒。
拾得汝物。纵汝眼见。亦不相还。戒由佛制。汝应敬佛。
意令生信。尊尚三实。彼衣主忆来取无罪者。既是巳
物。虽遗来取无犯也。净人不可信白王者。立谓。恐其
浪用也。若宝藏有铁劵姓名亦得直用者。祇云。彼若
问者。须尚道索者。若巳用作塔等功德者。主若来索。
铜钱。乃至木钱。若自若他。伹捉吉罗。非是此戒体。是
九十事捉宝(巳上论文。述曰)。既指此中。是捉宝戒。故彰不应
专言遗落。但应名为捉宝戒。三非住处等者。此明四
分开捉之处也。四无盗心拟还主者。立谓。但捉犯提。
若有盗心。初篇所摄。乃至知佛僧事等者。此恐忘谓
侥倖。谓言为佛法僧。应得捉故。今明之。虽是知事。犹
不开捉。若巳先捉不得以放者。立云。净人持金像。比
丘佐助。先捉得后放。又提。合得二堕。自意恐不然。但
举其前后之缘。未必一捉得两堕也。若作助时。要须
裹手。不得触金。当识囊相解看等者。以缘起中。比丘
拾他金囊。后主来认比丘将还。云我囊先金多。此比
丘答言。止有若干。相诤不巳。至断官所。官依其口。取
百千两金。以捉囊。不容之。验知物主诳妄。官即语言。
此非汝囊。当时验遣。将物入官。是事白佛。佛令自今
巳去。当问其囊相。金又几许。答相应者还之。答不相
应者。可语言。我不见此物也。若馀处捉遗落物堕者。
谓非僧伽蓝及寄宿处。二处之外。皆名馀处也。佛若
不制戒眼看不可得者。由持戒。今还汝物。向若无戒。
拾得汝物。纵汝眼见。亦不相还。戒由佛制。汝应敬佛。
意令生信。尊尚三实。彼衣主忆来取无罪者。既是巳
物。虽遗来取无犯也。净人不可信白王者。立谓。恐其
浪用也。若宝藏有铁劵姓名亦得直用者。祇云。彼若
问者。须尚道索者。若巳用作塔等功德者。主若来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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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有物将还。若无者乞还。言进退如上者。指盗戒中
也。又云指前文云。若掘地得宝藏者。净人不信等文
也。给孤独圣人亦取等者。谓长者须达。就祇陀太子
买园。为佛造精舍之时。布金不遍。自念当取何藏金
足。则是取伏藏也。然须达是三果圣人。尚取此物。故
知不属王也。以脚蹑断等者。旷路逢衣。复有宝系。取
衣将还。蹑断宝也。若当时不意有宝所系。还寺乃见
者无犯。使净人掌之。五百问寄衣物等者。谓客僧衣。
寄白衣居士。以违期不取。白衣将来施僧。故有此进
否也。
非时入聚戒八十三 一非时分者。谓通斋巳去入
非时分齐也。五入门结者。景云。初入村门堕。后入一
一家亦堕。若入聚落僧坊者。谓聚落相周。中间复有
僧坊。从聚落外。欲入僧坊。不须白之。入本住处无犯
者。立谓。住处是僧坊也。虽在聚落中今若从外还。虽
经聚落过不犯也。深云。此明在俗人家停住。后暂出
外却还。故不白也。四分非时等者。四分则日中巳去。
名曰非时。祇文不约时辨。唯论食后。虽且食讫。即曰
非时。作白言长老我等者。准祇二十云。长老我非时
入聚落。前人言可尔(巳上祇文)。今详。嘱授之法。令馀人知。
即成防过。不同自馀对首之法。辞句落非。不成法事。
故未须大德一心念等。辞句圆足。故伽论第三云。若
自在地。白空中人。成白不。答成白。今详。但应的属我
向某甲家等。合善忆持。即成白法。戒疏引了论作白
也。又云指前文云。若掘地得宝藏者。净人不信等文
也。给孤独圣人亦取等者。谓长者须达。就祇陀太子
买园。为佛造精舍之时。布金不遍。自念当取何藏金
足。则是取伏藏也。然须达是三果圣人。尚取此物。故
知不属王也。以脚蹑断等者。旷路逢衣。复有宝系。取
衣将还。蹑断宝也。若当时不意有宝所系。还寺乃见
者无犯。使净人掌之。五百问寄衣物等者。谓客僧衣。
寄白衣居士。以违期不取。白衣将来施僧。故有此进
否也。
非时入聚戒八十三 一非时分者。谓通斋巳去入
非时分齐也。五入门结者。景云。初入村门堕。后入一
一家亦堕。若入聚落僧坊者。谓聚落相周。中间复有
僧坊。从聚落外。欲入僧坊。不须白之。入本住处无犯
者。立谓。住处是僧坊也。虽在聚落中今若从外还。虽
经聚落过不犯也。深云。此明在俗人家停住。后暂出
外却还。故不白也。四分非时等者。四分则日中巳去。
名曰非时。祇文不约时辨。唯论食后。虽且食讫。即曰
非时。作白言长老我等者。准祇二十云。长老我非时
入聚落。前人言可尔(巳上祇文)。今详。嘱授之法。令馀人知。
即成防过。不同自馀对首之法。辞句落非。不成法事。
故未须大德一心念等。辞句圆足。故伽论第三云。若
自在地。白空中人。成白不。答成白。今详。但应的属我
向某甲家等。合善忆持。即成白法。戒疏引了论作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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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我为如是缘。须至某处。白大德知。答言得者。是名
白法。有二义故。一为示障僧事。恐作羯磨。馀缘要须
共作。不知所至。则恼众故。二令不自在入白衣家故
也。砺云。若住处无比丘可嘱。有三宝缘。听入无罪。若
行至夜欲入村宿。祇律应展转相向无罪。不白则犯。
依此律。容可不白不犯。五分若行经聚落。若暮往宿。
及八难起。不犯□时入村也。若下道左右旋去者堕
者。立谓。若过天祠。下道回转得提。要须直去不犯。若
总白随到所至处若别相白亦善等者。言总者。不得
直言我至众多聚落知众多是谁家耶。此应出法家
语云众多也。应一时言。我至张某甲。王某甲。赵某甲
等家。故曰者各各作白也。先简择此事等者。案了疏
曰。若比丘。欲入他家。先简择事。后方得入者。解云。出
家。若自出入白衣家。因此生诸过失。故须立制防之。
令其不得自在入白衣家。若入须先简择其事竟。方
可得入。又论偈云。同戒观察正行律中威仪。结腰绳
僧伽梨纽等者。解云。同戒是同具足戒人。应对一比
丘说。我今为如此因缘事。须至某处。白大德知。答言
听长老者。方得去也。言观察正行律中威仪等者。解
云。律是三磨遮。律中翻为正行律。此律中所明比丘
正行威仪。应须观察。谓于聚落中。不得令威仪有蹉
跌结腰绳令衣不堕落。僧伽梨纽。令衣著身。风吹不
开。若坏威仪。为他所轻笑。生白衣不善心。若威仪如
法。令他恭敬。生白衣善心。此是佛所立。入聚落戒。悉
白法。有二义故。一为示障僧事。恐作羯磨。馀缘要须
共作。不知所至。则恼众故。二令不自在入白衣家故
也。砺云。若住处无比丘可嘱。有三宝缘。听入无罪。若
行至夜欲入村宿。祇律应展转相向无罪。不白则犯。
依此律。容可不白不犯。五分若行经聚落。若暮往宿。
及八难起。不犯□时入村也。若下道左右旋去者堕
者。立谓。若过天祠。下道回转得提。要须直去不犯。若
总白随到所至处若别相白亦善等者。言总者。不得
直言我至众多聚落知众多是谁家耶。此应出法家
语云众多也。应一时言。我至张某甲。王某甲。赵某甲
等家。故曰者各各作白也。先简择此事等者。案了疏
曰。若比丘。欲入他家。先简择事。后方得入者。解云。出
家。若自出入白衣家。因此生诸过失。故须立制防之。
令其不得自在入白衣家。若入须先简择其事竟。方
可得入。又论偈云。同戒观察正行律中威仪。结腰绳
僧伽梨纽等者。解云。同戒是同具足戒人。应对一比
丘说。我今为如此因缘事。须至某处。白大德知。答言
听长老者。方得去也。言观察正行律中威仪等者。解
云。律是三磨遮。律中翻为正行律。此律中所明比丘
正行威仪。应须观察。谓于聚落中。不得令威仪有蹉
跌结腰绳令衣不堕落。僧伽梨纽。令衣著身。风吹不
开。若坏威仪。为他所轻笑。生白衣不善心。若威仪如
法。令他恭敬。生白衣善心。此是佛所立。入聚落戒。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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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观察之。然后方入。故曰先简择等也。下明不犯法。
有三宝缘开嘱如上者。立云。虽是三宝缘入聚。须白。
滥自倖。谓不须白。今指上僧塔寺事等文。故言如上。
过量床足戒八十四 景云。无问僧私二床。但是过
量。即犯也。俗人八戒亦同此也。今文列犯缘具五。通
约诸部共立缘。非唯约四分也。二僧床及巳床是犯。
僧床不犯祇文僧祇同犯。本为截不截方犯者。此明
若本拟截。成时未犯。不截方犯。本不拟截作成即犯。
一指二寸等者。谓佛指开要也。唐尺一尺三寸彊者。
唐尺一尺三寸。销周尺一尺六寸犹未尽。故言彊也。
五分得高床施先作念截却即得受不尔堕者。景云。
谓此举生念不犯。不生念后坐犯也。亦是初受即明
犯也。若俗家高床不犯者。向俗家暂将高床与比丘
坐不犯八指用我指量者。谓齐尺六是如量过此即
犯。注云上开支脚木用人八指量者。立谓此指上文。
若下涅处用八指木支脚得也。第三分入梐孔等者。
立云。此是十诵疏家解也。分此脚为四分。用人指量。
四分有八指。𠄎有八寸。合有四个八寸。一八寸入梐
孔。二八寸为脚。一八寸截除。还用支脚。四八三十二。
成三尺二寸也。明其先作则犯。截竟不犯。若还用所
截者。支脚还犯。有人云。言截除者。截除梐孔上八指。
非截下分也。若言截下分者。何故言第三分入梐孔
也。言四等分之者。景云。人八指入梐人八指支脚中
间。佛八指为脚。即人十六指。乃是尺六也。长床乃至
有三宝缘开嘱如上者。立云。虽是三宝缘入聚。须白。
滥自倖。谓不须白。今指上僧塔寺事等文。故言如上。
过量床足戒八十四 景云。无问僧私二床。但是过
量。即犯也。俗人八戒亦同此也。今文列犯缘具五。通
约诸部共立缘。非唯约四分也。二僧床及巳床是犯。
僧床不犯祇文僧祇同犯。本为截不截方犯者。此明
若本拟截。成时未犯。不截方犯。本不拟截作成即犯。
一指二寸等者。谓佛指开要也。唐尺一尺三寸彊者。
唐尺一尺三寸。销周尺一尺六寸犹未尽。故言彊也。
五分得高床施先作念截却即得受不尔堕者。景云。
谓此举生念不犯。不生念后坐犯也。亦是初受即明
犯也。若俗家高床不犯者。向俗家暂将高床与比丘
坐不犯八指用我指量者。谓齐尺六是如量过此即
犯。注云上开支脚木用人八指量者。立谓此指上文。
若下涅处用八指木支脚得也。第三分入梐孔等者。
立云。此是十诵疏家解也。分此脚为四分。用人指量。
四分有八指。𠄎有八寸。合有四个八寸。一八寸入梐
孔。二八寸为脚。一八寸截除。还用支脚。四八三十二。
成三尺二寸也。明其先作则犯。截竟不犯。若还用所
截者。支脚还犯。有人云。言截除者。截除梐孔上八指。
非截下分也。若言截下分者。何故言第三分入梐孔
也。言四等分之者。景云。人八指入梐人八指支脚中
间。佛八指为脚。即人十六指。乃是尺六也。长床乃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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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四岁共坐者。景云。此举四岁得共坐。五岁即是阇
梨位。故不得也。非谓床小不容。今坐之次第。约受戒
时是法身生时。为大小坐之次第。不以安居成夏寸
而坐次第也。故菩萨戒云。先受戒者在前坐。后受戒
者在后坐。即其义也。若安数夏者。作和上位。受依止。
及知离依止故也。若减不得者。谓卧床不可减四人
坐量也。下明不犯法。
兜罗贮床褥戒八十五 言兜罗者。由此花中。多有
细虫以损命故制不许坐。案五分云。王舍城边。有一
神树。众人奉事至节会时七日乃止有四种。兜罗贮
广。弃之而去。诸比丘。于后收取。以贮绳床木床。及作
桄蓐。白衣讥言。此物臭秽。好生诸虫。云何比丘。坐卧
其上。无沙门行。破沙门法。为此故制斯戒。言四种者。
柳花。杨花。蒲梨花。睒婆花。为四也。注云。蒲台者。即冬
天蒲花也。济云。今人多用蒲花为泥斤者。杀虫无数。
慎莫用之。要先弃后悔者。谓先弃此蓐。不后方悔罪
故也。
骨牙角针筒戒八十六 五缘同上者。谓同前戒。应
言。一是牙角。二作针筒。三为巳。四自使人。五成便犯。
以是小物等者。谓三十戒中。并因财贮畜故制舍堕。
今此戒。亦合置前缘。兹物小故前不列。又应破者。立
谓要先打破。后方悔罪。若反还主不受者。立明。不得
还本主。又不得与他人以主生恼故。若与僧者。又不
得受。唯须打破。下明不犯法。镖纂(上疋烧反)说文云。刀鞘
梨位。故不得也。非谓床小不容。今坐之次第。约受戒
时是法身生时。为大小坐之次第。不以安居成夏寸
而坐次第也。故菩萨戒云。先受戒者在前坐。后受戒
者在后坐。即其义也。若安数夏者。作和上位。受依止。
及知离依止故也。若减不得者。谓卧床不可减四人
坐量也。下明不犯法。
兜罗贮床褥戒八十五 言兜罗者。由此花中。多有
细虫以损命故制不许坐。案五分云。王舍城边。有一
神树。众人奉事至节会时七日乃止有四种。兜罗贮
广。弃之而去。诸比丘。于后收取。以贮绳床木床。及作
桄蓐。白衣讥言。此物臭秽。好生诸虫。云何比丘。坐卧
其上。无沙门行。破沙门法。为此故制斯戒。言四种者。
柳花。杨花。蒲梨花。睒婆花。为四也。注云。蒲台者。即冬
天蒲花也。济云。今人多用蒲花为泥斤者。杀虫无数。
慎莫用之。要先弃后悔者。谓先弃此蓐。不后方悔罪
故也。
骨牙角针筒戒八十六 五缘同上者。谓同前戒。应
言。一是牙角。二作针筒。三为巳。四自使人。五成便犯。
以是小物等者。谓三十戒中。并因财贮畜故制舍堕。
今此戒。亦合置前缘。兹物小故前不列。又应破者。立
谓要先打破。后方悔罪。若反还主不受者。立明。不得
还本主。又不得与他人以主生恼故。若与僧者。又不
得受。唯须打破。下明不犯法。镖纂(上疋烧反)说文云。刀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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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铜也。释名云。矛下头曰鐏。江南名也。关中谓之钻
(音子乱反)。律文作𨮬𨰭。非体言伞者(先半反)。盖也。见东观汉
记。案盖人以御风日之具。亦作伞也。玦㺲(上居穴反)杜预
曰。玦如环而玦不相连也。下(女酉反)或作钮字。又作㺲
字。同广逐云。印㺲谓之鼻今像此也。又说文云糸也。
衣[金*刮]者(音滑)。横碍也。未详字出。案通俗文云。坚鞕不消
曰[石*梦](莫八反)。[石*爪](胡八反)今山东谓骨。绾纽者[石*梦]砏子。盖取
此为也。绾(乌板反)𢸑齿者。害若作𢸈(都草反)𢸈取也。若作
摘(地)谓除也。挑擿也。又擿别也。
过量尼师坛戒八十七 此戒与前大同。唯有过量
为异若互减互过皆堕者。同造房戒九句也。言九句
者。长中过广长中过。广中如。长中过。广中减。长中如。
广中过。长中如。广中减。长中减。广中过。长中减。广中
如。长中减。广中减也。若作两重不犯者。立谓。先是单
作。既过量。由是单故不犯。今则摄之为两重竟。若未
过不犯。若摄竟犹过方。注云今有通量而作诸部不
许者。钞意。令依本量而作开者。别于缘外裨之。若初
作即依开法。笼通作者。则是犯也。谓同跋阇之风也。
注云。谓初量外非是增者。谓须截中间。本过量处。非
是截外边加处也。馀者说净者。既过量作竟。今若截
却所截得者虽非应量之物。准多论亦须说净。若是
应量八指巳上。固宜须说。若巳曾过十日等者。立谓。
准多论若不应量衣。舍作吉忏。故言准多论衣法也。
过量䨱疮衣戒八十八 不犯略同前戒者。立谓同
(音子乱反)。律文作𨮬𨰭。非体言伞者(先半反)。盖也。见东观汉
记。案盖人以御风日之具。亦作伞也。玦㺲(上居穴反)杜预
曰。玦如环而玦不相连也。下(女酉反)或作钮字。又作㺲
字。同广逐云。印㺲谓之鼻今像此也。又说文云糸也。
衣[金*刮]者(音滑)。横碍也。未详字出。案通俗文云。坚鞕不消
曰[石*梦](莫八反)。[石*爪](胡八反)今山东谓骨。绾纽者[石*梦]砏子。盖取
此为也。绾(乌板反)𢸑齿者。害若作𢸈(都草反)𢸈取也。若作
摘(地)谓除也。挑擿也。又擿别也。
过量尼师坛戒八十七 此戒与前大同。唯有过量
为异若互减互过皆堕者。同造房戒九句也。言九句
者。长中过广长中过。广中如。长中过。广中减。长中如。
广中过。长中如。广中减。长中减。广中过。长中减。广中
如。长中减。广中减也。若作两重不犯者。立谓。先是单
作。既过量。由是单故不犯。今则摄之为两重竟。若未
过不犯。若摄竟犹过方。注云今有通量而作诸部不
许者。钞意。令依本量而作开者。别于缘外裨之。若初
作即依开法。笼通作者。则是犯也。谓同跋阇之风也。
注云。谓初量外非是增者。谓须截中间。本过量处。非
是截外边加处也。馀者说净者。既过量作竟。今若截
却所截得者虽非应量之物。准多论亦须说净。若是
应量八指巳上。固宜须说。若巳曾过十日等者。立谓。
准多论若不应量衣。舍作吉忏。故言准多论衣法也。
过量䨱疮衣戒八十八 不犯略同前戒者。立谓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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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坐具之戒如量减量。皆不犯也。后十日过结堕者。
以缘身疮故。佛开用之。为护涅槃僧。不须说法。今疮
差后。十日内说净。过后不说。即得提罪也。
过量雨衣戒八十九 四分缘起。毗舍祛母。初为请
施之缘由。遣人往寺请僧。过见裸形而浴。使返事者。
因求佛开施。总有八愿。此当一条。佛睹此女八愿。即
时开许。便说偈言。欢喜施饮食。持戒佛弟子。布施于
众人。降伏悭嫉心。依乐受乐报。永得安隐乐。得天上
处所。得无漏圣道。心乐于福德。快乐无所喻。得生于
天上。长寿常安乐(只三行偈也)。
与佛等量衣戒九十 无暇广述须知者。此戒缘起。
准祇十八云。为难陀比丘是佛亲弟。爱道所生。有三
十相。欠佛二相。少白毫相耳。埵相短佛四寸。诸僧遥
见。谓言是佛。皆起迎。各怀惭愧。致诸比丘呵责。云何
令我上座而迎于汝。因制。难陀著黑色衣。令色异佛。
诸比丘。衣色与佛同。六群见之。衣色既与佛同。谓量
亦应同等。遂与佛等量作衣。故便制戒。案十诵云。长
老难陀佛弟母所生。与佛身相似。有三十相。短佛四
指。时难陀作衣与佛同量。诸比丘。若食时。食中遥见
阿难来。谓言是佛。皆起迎逆。我等大师来。世尊来。近
乃知非。诸上座皆羞。作是思惟。此是我等下座。云何
起迎。难陀亦羞。言乃令诸上座起迎我。诸比丘。以是
白佛。佛言。从今应减量作衣。若与佛衣等量作者。若
过皆犯提也。问过量坐具。过量䨱疮衣。及等佛量衣。
以缘身疮故。佛开用之。为护涅槃僧。不须说法。今疮
差后。十日内说净。过后不说。即得提罪也。
过量雨衣戒八十九 四分缘起。毗舍祛母。初为请
施之缘由。遣人往寺请僧。过见裸形而浴。使返事者。
因求佛开施。总有八愿。此当一条。佛睹此女八愿。即
时开许。便说偈言。欢喜施饮食。持戒佛弟子。布施于
众人。降伏悭嫉心。依乐受乐报。永得安隐乐。得天上
处所。得无漏圣道。心乐于福德。快乐无所喻。得生于
天上。长寿常安乐(只三行偈也)。
与佛等量衣戒九十 无暇广述须知者。此戒缘起。
准祇十八云。为难陀比丘是佛亲弟。爱道所生。有三
十相。欠佛二相。少白毫相耳。埵相短佛四寸。诸僧遥
见。谓言是佛。皆起迎。各怀惭愧。致诸比丘呵责。云何
令我上座而迎于汝。因制。难陀著黑色衣。令色异佛。
诸比丘。衣色与佛同。六群见之。衣色既与佛同。谓量
亦应同等。遂与佛等量作衣。故便制戒。案十诵云。长
老难陀佛弟母所生。与佛身相似。有三十相。短佛四
指。时难陀作衣与佛同量。诸比丘。若食时。食中遥见
阿难来。谓言是佛。皆起迎逆。我等大师来。世尊来。近
乃知非。诸上座皆羞。作是思惟。此是我等下座。云何
起迎。难陀亦羞。言乃令诸上座起迎我。诸比丘。以是
白佛。佛言。从今应减量作衣。若与佛衣等量作者。若
过皆犯提也。问过量坐具。过量䨱疮衣。及等佛量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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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三戒。尼但犯轻。过量雨衣戒。尼何同量者。答女人
身染丑相。外彰喜乐。大作雨衣。故同僧犯。馀之三者。
常资用。尼好小作。过量义希。是故但结吉也。
四提舍尼第四
诸家于此篇。皆作七门料简。今则略之。且出四门。一
来意释名。二置四所以。三二部同异。四持犯方轨。初
言来意者。上虽威仪行成。若不远避嫌疑。容招讥过。
则心怀染着。不能生善。故制此四也。言释名者。如昔
相承。向彼悔也。如上说之。今云可呵法者。亦是对治
得名也。母多二论云。此戒体无罪名。但一人边。一说
悔过。若自心念皆能灭也。第二置四所由者。凡讥过文
来。不出内外眷属。先就内中。不过私众两所。初在屏
处者。比丘与尼。法服是同。男女位别。理须离染。体在
聚落。目手取食。容生染秽。对离此过。故制初戒。又在
众中。偏指授。迹涉曲私。默受可诃于众不显对离此
过。故制第二戒也。托外超者。不过聚落兰若。聚落起
者。学家过受。令他竭尽。致讥过故。制第三戒也。兰若
起者。比丘懈堕。在于迥险。安坐受食。使贼娆触遣食
女人。对于斯过故制第四戒。此则因于内外故置兹
四也。第三二部同异者。尼并犯吉皆为希故。初二戒
僧尊尼卑。理非所授希故但吉。若学家受食。尼轻者。
尼是下众。感彼情薄。必无倾竭。故所以轻。第四持犯
方轨者。砺云。此四戒中。二四两戒。具二持犯。言二持
者。若见指授。止而不食。即是止持。若见事时。即顺圣
身染丑相。外彰喜乐。大作雨衣。故同僧犯。馀之三者。
常资用。尼好小作。过量义希。是故但结吉也。
四提舍尼第四
诸家于此篇。皆作七门料简。今则略之。且出四门。一
来意释名。二置四所以。三二部同异。四持犯方轨。初
言来意者。上虽威仪行成。若不远避嫌疑。容招讥过。
则心怀染着。不能生善。故制此四也。言释名者。如昔
相承。向彼悔也。如上说之。今云可呵法者。亦是对治
得名也。母多二论云。此戒体无罪名。但一人边。一说
悔过。若自心念皆能灭也。第二置四所由者。凡讥过文
来。不出内外眷属。先就内中。不过私众两所。初在屏
处者。比丘与尼。法服是同。男女位别。理须离染。体在
聚落。目手取食。容生染秽。对离此过。故制初戒。又在
众中。偏指授。迹涉曲私。默受可诃于众不显对离此
过。故制第二戒也。托外超者。不过聚落兰若。聚落起
者。学家过受。令他竭尽。致讥过故。制第三戒也。兰若
起者。比丘懈堕。在于迥险。安坐受食。使贼娆触遣食
女人。对于斯过故制第四戒。此则因于内外故置兹
四也。第三二部同异者。尼并犯吉皆为希故。初二戒
僧尊尼卑。理非所授希故但吉。若学家受食。尼轻者。
尼是下众。感彼情薄。必无倾竭。故所以轻。第四持犯
方轨者。砺云。此四戒中。二四两戒。具二持犯。言二持
者。若见指授。止而不食。即是止持。若见事时。即顺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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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作法而呵。大姊且止。身业。食不生罪过。名曰作持。
此之二缘。名体俱别。言二犯者。若见过不呵。食便得
罪。此罪由止而生故曰止犯。虽止不呵。若身业不食
无此止犯。复由身业食食而生。名为作犯。望前名止
为作。此罪体一而名有异。又可二持。亦是体一名异。
如作法呵名为作持。以其呵故。虽食无过。反前作犯。
岂非上。第四兰若。止而不食。名为止持。若顺圣教语
言。檀越莫送食来。而施主知复送来。虽食无罪。名为
作持。二犯者。不语檀越。名为止犯。而受食食即是作
犯。馀之二戒止则是持。作则是犯。
初戒名在俗家从非亲尼取食等者 此戒缘中。为
莲花色尼饥世乞食得巳施僧。经于二三日。自不得
啖。困仆于地。头面掩泥。居士生讥。佛即制戒。二非亲
者。上同坐等戒。外相不缘。亲疏同结。讥患齐。故此在
俗家人请。相委亲不涉讥。故使听与。三无缘者。有病
开缘也。以病人苦恼讥丑。不生为济形命故听开也。
四自手取食者。以置地置遣人表敬不绳相。无讥过
故亦听之。自他二食约缘通之者。立谓。若尼巳食。或
尼从檀越乞得食。通是犯也。五分在巷中犯者。案五
分云。时有尼。乞食易得。多尽施比丘。如是乃至第三
日所得尽施。比丘尼既三日不得其食。时有长者。乘
马车行。彼尼欲避。即便倒地。长者下车。扶起问言。何
以如此。具答其事。讥言。尼施虽无厌。而受者应知足
也。因此缘故。举事白佛。佛言不得从街巷中受。受者
此之二缘。名体俱别。言二犯者。若见过不呵。食便得
罪。此罪由止而生故曰止犯。虽止不呵。若身业不食
无此止犯。复由身业食食而生。名为作犯。望前名止
为作。此罪体一而名有异。又可二持。亦是体一名异。
如作法呵名为作持。以其呵故。虽食无过。反前作犯。
岂非上。第四兰若。止而不食。名为止持。若顺圣教语
言。檀越莫送食来。而施主知复送来。虽食无罪。名为
作持。二犯者。不语檀越。名为止犯。而受食食即是作
犯。馀之二戒止则是持。作则是犯。
初戒名在俗家从非亲尼取食等者 此戒缘中。为
莲花色尼饥世乞食得巳施僧。经于二三日。自不得
啖。困仆于地。头面掩泥。居士生讥。佛即制戒。二非亲
者。上同坐等戒。外相不缘。亲疏同结。讥患齐。故此在
俗家人请。相委亲不涉讥。故使听与。三无缘者。有病
开缘也。以病人苦恼讥丑。不生为济形命故听开也。
四自手取食者。以置地置遣人表敬不绳相。无讥过
故亦听之。自他二食约缘通之者。立谓。若尼巳食。或
尼从檀越乞得食。通是犯也。五分在巷中犯者。案五
分云。时有尼。乞食易得。多尽施比丘。如是乃至第三
日所得尽施。比丘尼既三日不得其食。时有长者。乘
马车行。彼尼欲避。即便倒地。长者下车。扶起问言。何
以如此。具答其事。讥言。尼施虽无厌。而受者应知足
也。因此缘故。举事白佛。佛言不得从街巷中受。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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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若比丘在聚落内。尼在聚外。若比丘在空受食皆
吉。下明不犯法。
白衣家受食戒第二 三大众嘿受不呵者。疏云。众
睹过。默受不呵。即表合众。同情容恶。故制举众。并不
听食。若闻呵即止。非众容恶。是以听食。是故许食。成
施主福故也。十诵若二处僧。别坐食。亦须别问。言约
敕未者。案十诵云。是中犯相者。比丘若受尼所教授
食。随受随尔所得波罗提提舍尼。若二部僧共坐。一
部僧中。若有一人。语是比丘尼者。第二部亦名为语。
若别入别坐别出者。是中入檀越门比丘。应问出比
丘。何比丘尼。是中教檀越。与比丘食。言其尼应问约
敕未。答言巳约敕竟。是入比丘。亦名约敕。有诸比丘。
出城门时。馀比丘入者。应问出者。若出者。未约敕。入
者应约敕。若出者巳约敕。入者亦各约敕也。言后坐
人亦尔者。明其后坐。亦须问前坐人。约敕尼未等。下
明不犯法。须待食竟者。琳云。谓待食遍言竟也。若尼
自为(平声)檀越者。立谓。尼自作。施主设食。偏则非犯故
也。
学家受食戒第三 砺云。夫妇二人。是见谛弟子。谓
證下三果。名为见谛弟子也。然与学家羯磨。准祇文。
夫妇互有凡圣。不得为作学家羯磨。若夫妇于三果
中。或俱是。或互是。得与此法。五分亦尔。又五分云。若
其家财物竭尽者。僧有园田应与之。使毕常限。馀以
白供。若无者。僧有毕供养时。令其家作使得遣。馀若
吉。下明不犯法。
白衣家受食戒第二 三大众嘿受不呵者。疏云。众
睹过。默受不呵。即表合众。同情容恶。故制举众。并不
听食。若闻呵即止。非众容恶。是以听食。是故许食。成
施主福故也。十诵若二处僧。别坐食。亦须别问。言约
敕未者。案十诵云。是中犯相者。比丘若受尼所教授
食。随受随尔所得波罗提提舍尼。若二部僧共坐。一
部僧中。若有一人。语是比丘尼者。第二部亦名为语。
若别入别坐别出者。是中入檀越门比丘。应问出比
丘。何比丘尼。是中教檀越。与比丘食。言其尼应问约
敕未。答言巳约敕竟。是入比丘。亦名约敕。有诸比丘。
出城门时。馀比丘入者。应问出者。若出者。未约敕。入
者应约敕。若出者巳约敕。入者亦各约敕也。言后坐
人亦尔者。明其后坐。亦须问前坐人。约敕尼未等。下
明不犯法。须待食竟者。琳云。谓待食遍言竟也。若尼
自为(平声)檀越者。立谓。尼自作。施主设食。偏则非犯故
也。
学家受食戒第三 砺云。夫妇二人。是见谛弟子。谓
證下三果。名为见谛弟子也。然与学家羯磨。准祇文。
夫妇互有凡圣。不得为作学家羯磨。若夫妇于三果
中。或俱是。或互是。得与此法。五分亦尔。又五分云。若
其家财物竭尽者。僧有园田应与之。使毕常限。馀以
白供。若无者。僧有毕供养时。令其家作使得遣。馀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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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无者。得食时。就其家食。与其所馀。若不尔。父子安
置比丘寺。妇送尼。给其房舍卧具。及可分衣。悉皆与
之。然此四分且立僧制。勿往其家耳。戒疏五缘。一见
谛学家。二僧作法制。三无因缘。四自取除置地使人。
五食方犯。
兰若受食戒第四 谓兰若险处者。多足恶贼师子
虎狼。送食女人。便被恐怖陵辱。比丘安座受食。先不
语知。又不迎逆故犯。案五分云。时诸比丘。在兰若处
住。诸白衣饷食。为贼所劫。佛言应语送食者。令其莫
来。时有比丘。不知外人当来。以是白佛。佛言。应恒远
望。若见人来。驰往语之。有食为取。远遣令返。时有送
食人忽至。巳入僧坊。诸比丘不知云何。以是白佛。佛言
听一人即为受。自出一分。馀行与众。以巳一分。从众
中一人贸食。令速去。若不得去。应藏送食人。勿令贼
见。若复不得。应获剃头。著法服令去等也。二先不语
檀越等者。砺云。若语莫来。来而得受。故曰先不语也。
虽先语蓝外得受。故曰蓝外不受食。而在蓝内受食。
虽在蓝内。病缘不犯。故言无病也。宜地亦开。故曰自
手受受。据此解者。虽在兰若蓝内受食犯。馀道路蓝
外。并不犯。砺又一解云。若先语莫送。蓝及道路受俱
无罪。以不约束二处受犯。今不言道路犯者。此绮互
耳。
众学戒篇第五
此一百戒。及七灭诤。当第五篇。就中略引三门分别。
置比丘寺。妇送尼。给其房舍卧具。及可分衣。悉皆与
之。然此四分且立僧制。勿往其家耳。戒疏五缘。一见
谛学家。二僧作法制。三无因缘。四自取除置地使人。
五食方犯。
兰若受食戒第四 谓兰若险处者。多足恶贼师子
虎狼。送食女人。便被恐怖陵辱。比丘安座受食。先不
语知。又不迎逆故犯。案五分云。时诸比丘。在兰若处
住。诸白衣饷食。为贼所劫。佛言应语送食者。令其莫
来。时有比丘。不知外人当来。以是白佛。佛言。应恒远
望。若见人来。驰往语之。有食为取。远遣令返。时有送
食人忽至。巳入僧坊。诸比丘不知云何。以是白佛。佛言
听一人即为受。自出一分。馀行与众。以巳一分。从众
中一人贸食。令速去。若不得去。应藏送食人。勿令贼
见。若复不得。应获剃头。著法服令去等也。二先不语
檀越等者。砺云。若语莫来。来而得受。故曰先不语也。
虽先语蓝外得受。故曰蓝外不受食。而在蓝内受食。
虽在蓝内。病缘不犯。故言无病也。宜地亦开。故曰自
手受受。据此解者。虽在兰若蓝内受食犯。馀道路蓝
外。并不犯。砺又一解云。若先语莫送。蓝及道路受俱
无罪。以不约束二处受犯。今不言道路犯者。此绮互
耳。
众学戒篇第五
此一百戒。及七灭诤。当第五篇。就中略引三门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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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列数释名。二诸部有异。三僧尼不同。初中所以此
篇。不列数者。但威仪细。量等尘沙。何有约数。定其名
目。故总号之。为众学篇也。诸部之中。名数亦各不定。
且约人之喜犯。举百列之。集在篇中。为罪纲纪。自馀
杂位。随相尼律仪法聚。四万二千。或八万种。或周法
界。方便根本。动念有境。境必戒护。护有三时。前后方
便。无非恶作。翻恶成善。即是二持。持须托境。故云众
学。梵言式叉迦罗尼。见论云。式沙。翻为学也。迦罗尼
者。云应当作。以语倒故。故言应当学也。多论问。何故
此篇。独名应当学。答馀戒易持而罪重。犯忏是难。此
戒难持而易犯。常须念学。故不列罪名。伹言应当学。
又云若就所防彰名。应言众突吉罗。今隐其所防。就
能治行。以立名曰故言学也。论其所学。实通上四。非
局此篇。伹人情落淡。重罪多持。轻便不敬。若论成行。
非勤摄护。终不可成。所以大圣。观物机缘。加劝勉。故
与学名。又能持此戒。满足无缺。即名学行成就。就终
彰名。学功义显。故偏于此戒。受学称也。二诸部有异
者。祇有六十六戒。有十八戒四分所无。十诵一百七
戒。四十七戒。四分所无。五分一百戒。四十四戒四分
所无。解脱九十六戒。五十三戒四分所无。三僧尼不
同者。趍行生草。尼重僧轻。馀并同犯。就此篇中。威仪
杂乱。一往难观。束以分之。略为四节。初从篇始。至不
得立便利来。有五十一戒。明敬僧威仪行。二从不得
与反抄衣者说法。至骑乘人来。有八戒明敬法威仪
篇。不列数者。但威仪细。量等尘沙。何有约数。定其名
目。故总号之。为众学篇也。诸部之中。名数亦各不定。
且约人之喜犯。举百列之。集在篇中。为罪纲纪。自馀
杂位。随相尼律仪法聚。四万二千。或八万种。或周法
界。方便根本。动念有境。境必戒护。护有三时。前后方
便。无非恶作。翻恶成善。即是二持。持须托境。故云众
学。梵言式叉迦罗尼。见论云。式沙。翻为学也。迦罗尼
者。云应当作。以语倒故。故言应当学也。多论问。何故
此篇。独名应当学。答馀戒易持而罪重。犯忏是难。此
戒难持而易犯。常须念学。故不列罪名。伹言应当学。
又云若就所防彰名。应言众突吉罗。今隐其所防。就
能治行。以立名曰故言学也。论其所学。实通上四。非
局此篇。伹人情落淡。重罪多持。轻便不敬。若论成行。
非勤摄护。终不可成。所以大圣。观物机缘。加劝勉。故
与学名。又能持此戒。满足无缺。即名学行成就。就终
彰名。学功义显。故偏于此戒。受学称也。二诸部有异
者。祇有六十六戒。有十八戒四分所无。十诵一百七
戒。四十七戒。四分所无。五分一百戒。四十四戒四分
所无。解脱九十六戒。五十三戒四分所无。三僧尼不
同者。趍行生草。尼重僧轻。馀并同犯。就此篇中。威仪
杂乱。一往难观。束以分之。略为四节。初从篇始。至不
得立便利来。有五十一戒。明敬僧威仪行。二从不得
与反抄衣者说法。至骑乘人来。有八戒明敬法威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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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三从不得佛塔下止宿。至佛在下房来。有二十六
戒。明敬佛威仪行。四从人坐巳立不得为说法下。为
十五戒。出能敬之人。于四仪中杂明敬尚三宝行。初
中所以明敬僧威仪行者。然威仪服式。行坐进止。饮
食便利。皆是僧之威容。若齐整端严。举动有法则。彰
内有道行。外生信敬。光显佛法。利益含灵。若僧众违
越则自坏心行。外长他恶。于此僧宝。情生簿淡。污辱
不轻。或延三宝。通不敬重。故前明僧成住持故。次所
以明敬法威仪者。然法是济生死之良药。开识性之
眼目。必能敬而奉行。则超越众累。清升彼岸。若慢而
轻毁则永沉生死。长沦苦海。殃累之深。特宜须护。由
僧行法故次而制。三明敬佛威仪行者。然法不自弘
宣。由化主故。次列敬佛。然佛为法王。独拔世表。大悲
悯物。开化无涯。利益群识。其恩深厚。事须尊敬。以求
出世故制尊敬。以求出世。故制尊塔灵庙。弘利人天。
有心之徒。宜应归向。夙夜展虔。洁净恭仰。理宜肃敬。
表如在之慕也。四明能敬之人。于四仪中。杂明敬尚
三宝行者。上虽三宝通列。而杂法犹多。明末代凡僧。
内阙道法。轻侮圣教。随缘辄说既不利人亦自亏戒。
所以多置网目。庶使准绳无得漏越致失大利也。所
以僧前佛后者。有多三宝。位列不同。一体三宝者法。
须为先。佛师法也。别相为言。佛初成道。次转法轮。当
机悟入。僧为第三。今就住持僧为初也。由僧行化说
法利人。法匪凡课。功由圣阐。故佛居后依法奉敬。方
戒。明敬佛威仪行。四从人坐巳立不得为说法下。为
十五戒。出能敬之人。于四仪中杂明敬尚三宝行。初
中所以明敬僧威仪行者。然威仪服式。行坐进止。饮
食便利。皆是僧之威容。若齐整端严。举动有法则。彰
内有道行。外生信敬。光显佛法。利益含灵。若僧众违
越则自坏心行。外长他恶。于此僧宝。情生簿淡。污辱
不轻。或延三宝。通不敬重。故前明僧成住持故。次所
以明敬法威仪者。然法是济生死之良药。开识性之
眼目。必能敬而奉行。则超越众累。清升彼岸。若慢而
轻毁则永沉生死。长沦苦海。殃累之深。特宜须护。由
僧行法故次而制。三明敬佛威仪行者。然法不自弘
宣。由化主故。次列敬佛。然佛为法王。独拔世表。大悲
悯物。开化无涯。利益群识。其恩深厚。事须尊敬。以求
出世故制尊敬。以求出世。故制尊塔灵庙。弘利人天。
有心之徒。宜应归向。夙夜展虔。洁净恭仰。理宜肃敬。
表如在之慕也。四明能敬之人。于四仪中。杂明敬尚
三宝行者。上虽三宝通列。而杂法犹多。明末代凡僧。
内阙道法。轻侮圣教。随缘辄说既不利人亦自亏戒。
所以多置网目。庶使准绳无得漏越致失大利也。所
以僧前佛后者。有多三宝。位列不同。一体三宝者法。
须为先。佛师法也。别相为言。佛初成道。次转法轮。当
机悟入。僧为第三。今就住持僧为初也。由僧行化说
法利人。法匪凡课。功由圣阐。故佛居后依法奉敬。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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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住持。
具在诸门略收将尽者。上下诸篇。皆明威仪之行。收
摄吉罗略尽也。今撮摘数十者。生起下释相之意也。
涅槃僧者。此乃梵音。又曰泥洹僧。此方翻为内衣。
象鼻者。景云。垂左臂上一角。名为象鼻。又云腰上垂
一角也。此着内衣。西国与此不同。言垂角者。谓垂一
角。或两角𧜟地也。衣状似食惮。将以掩身。以绳束之。
有人云。垂谓垂上角也(济亦云尔)。有师云。垂下角也。翻译
不了。致别解也(云云)。
以故作故犯非威仪吉者。须对人悔也。深云。此文中
明三节。若故作则随犯根本一吉。又有不应𠄎非威
仪一吉也。并根本是二。若误作则无非威仪。但有根
本一罪也。九十个戒例然。若不故作突吉罗者。责心
悔也。尼等四众吉。此举众学戒中。此戒与尼同犯吉
也。左右反抄者。两边抄上肩也。
巳后约略至不记数等者。约少也。且如戒本中一事
两戒。如反抄衣。则有入白衣舍。复有入白衣舍坐等
是两也。今言略者。但释前入者。不释后坐者。故言略
也。此释极多言不复记数大途可知者。谓不复言第
二三四五等也。
衣缠颈者。景云。颈非谓馀衣也。若忏悔。若受教诫者。
西国用坐具者。直是护僧卧具全不将敷地也。若忏
悔时。但存地而巳也。
匡肘者。应师云。律中字从𦚞。区放反。横举肘也。未详
具在诸门略收将尽者。上下诸篇。皆明威仪之行。收
摄吉罗略尽也。今撮摘数十者。生起下释相之意也。
涅槃僧者。此乃梵音。又曰泥洹僧。此方翻为内衣。
象鼻者。景云。垂左臂上一角。名为象鼻。又云腰上垂
一角也。此着内衣。西国与此不同。言垂角者。谓垂一
角。或两角𧜟地也。衣状似食惮。将以掩身。以绳束之。
有人云。垂谓垂上角也(济亦云尔)。有师云。垂下角也。翻译
不了。致别解也(云云)。
以故作故犯非威仪吉者。须对人悔也。深云。此文中
明三节。若故作则随犯根本一吉。又有不应𠄎非威
仪一吉也。并根本是二。若误作则无非威仪。但有根
本一罪也。九十个戒例然。若不故作突吉罗者。责心
悔也。尼等四众吉。此举众学戒中。此戒与尼同犯吉
也。左右反抄者。两边抄上肩也。
巳后约略至不记数等者。约少也。且如戒本中一事
两戒。如反抄衣。则有入白衣舍。复有入白衣舍坐等
是两也。今言略者。但释前入者。不释后坐者。故言略
也。此释极多言不复记数大途可知者。谓不复言第
二三四五等也。
衣缠颈者。景云。颈非谓馀衣也。若忏悔。若受教诫者。
西国用坐具者。直是护僧卧具全不将敷地也。若忏
悔时。但存地而巳也。
匡肘者。应师云。律中字从𦚞。区放反。横举肘也。未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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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出。此应俗字耳。礼记云。并坐不横肱是也。律文。或
作躯二形并未详。
左右戾身趍行者。应师云。戾身(力计反)琳云。由戾曲也。
字从犬出户而曲戾也。趍行又作曲同(且臾反)释名云
疾行曰趍。疾趍曰走。礼记云。惟簿之外不趍。郑玄曰。
行不张足曰趍。堂上不趍。为其近也。
若正须羹若正须饭者。谓或唯须羹。或唯须饭。故偏
食尽不犯也。
不挑钵中者。谓钵中处处食。不作次第也。或取某边
一匙。或探取下者是也。
视比座者。五分第十。初缘直制。不应视比座。钵中多
少。后因五百比丘。在一家食。食巳共相语言。希有此
食。下座比丘言。上座得好。我等不得。诸比丘念言。若
佛听我等视他钵者。得知谁不得。不得者敬与。佛告
比丘。听视比座。钵不得生于嫌心。
当系想钵者。祇二十二云。端心观钵在前。共比座语。
若有缘。须语左右者。须抚缘上也。若行食人。到第三
人时。先涤钵豫待也。
张口待饭者。五分诸比丘。饭至口犹不敢开。佛言不
远不近。便应开口。
含食语者。祇二十二云。若食上。和上阇梨。长老比丘。
唤时咽未尽。能使声不异者得应。若不能得者。咽巳
然后方应。若前人嫌者。应答言。我口中有食。是故不
即应。五分诸比丘。后时白衣益食问须。不敢答便讥。
作躯二形并未详。
左右戾身趍行者。应师云。戾身(力计反)琳云。由戾曲也。
字从犬出户而曲戾也。趍行又作曲同(且臾反)释名云
疾行曰趍。疾趍曰走。礼记云。惟簿之外不趍。郑玄曰。
行不张足曰趍。堂上不趍。为其近也。
若正须羹若正须饭者。谓或唯须羹。或唯须饭。故偏
食尽不犯也。
不挑钵中者。谓钵中处处食。不作次第也。或取某边
一匙。或探取下者是也。
视比座者。五分第十。初缘直制。不应视比座。钵中多
少。后因五百比丘。在一家食。食巳共相语言。希有此
食。下座比丘言。上座得好。我等不得。诸比丘念言。若
佛听我等视他钵者。得知谁不得。不得者敬与。佛告
比丘。听视比座。钵不得生于嫌心。
当系想钵者。祇二十二云。端心观钵在前。共比座语。
若有缘。须语左右者。须抚缘上也。若行食人。到第三
人时。先涤钵豫待也。
张口待饭者。五分诸比丘。饭至口犹不敢开。佛言不
远不近。便应开口。
含食语者。祇二十二云。若食上。和上阇梨。长老比丘。
唤时咽未尽。能使声不异者得应。若不能得者。咽巳
然后方应。若前人嫌者。应答言。我口中有食。是故不
即应。五分诸比丘。后时白衣益食问须。不敢答便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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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憍慢。不共人语。佛言以答食时听语须者得也。
遗落饭食者。祇二十二云。六群比丘。啮半食半。还著
钵中。为世所讥。又云当段段可口食。若[麨]团大。当手
中。分令可口。若瓜昔蔗菁根。得啮无罪。若饼当手作
分齐。令可口。祇又云。居士言。我夺妻子之分。布施作
福。计此一粒。百功乃成。应当尽食。何故弃地。
颊食者祇二十二云。不得口中回食。口含饭团。从一
颊回至一颊。当一边嚼。即于嚼边咽也。
不嚼饭作声者。祗二十二云。不得㗘㗱作声食。又复
不得全吞食嗗嗗作声。若咽喉病作声无罪。
噏食者(许及反)。祇二十三云。若薄粥。乳酪羹饮。不得吸
使声。当徐徐咽。十诵十九云摩诃男自手下饭与乳。
诸比丘。吸食作声。时有比丘。先是伎儿。闻是闻即起
舞。诸比丘大笑。笑时口中饭粒出。有鼻孔中出者。诸
居士呵。食后佛问。汝以何心舞。答言欲出。诸比丘吸
食过罪及戏笑故。佛言不吸食应当学。又五分十诵
不得缩鼻食。
洗钵水者和饭水。弃白衣舍内也。五分诸白衣新作
屋。得比丘钵中水洒地。以为吉祥。佛听诸比丘。以钵
中无食水。用洒地。从今是戒应如是说。不以钵中有
饭水。洒白衣屋内。应当学。见论云。若饭粒撩取与众
生。馀水弃白衣家不犯也。
生草不得大小便中等者。检祇文。开通中。当在无草
处。若夏月生草普茂。无空处者。当在牛马行处。若复
遗落饭食者。祇二十二云。六群比丘。啮半食半。还著
钵中。为世所讥。又云当段段可口食。若[麨]团大。当手
中。分令可口。若瓜昔蔗菁根。得啮无罪。若饼当手作
分齐。令可口。祇又云。居士言。我夺妻子之分。布施作
福。计此一粒。百功乃成。应当尽食。何故弃地。
颊食者祇二十二云。不得口中回食。口含饭团。从一
颊回至一颊。当一边嚼。即于嚼边咽也。
不嚼饭作声者。祗二十二云。不得㗘㗱作声食。又复
不得全吞食嗗嗗作声。若咽喉病作声无罪。
噏食者(许及反)。祇二十三云。若薄粥。乳酪羹饮。不得吸
使声。当徐徐咽。十诵十九云摩诃男自手下饭与乳。
诸比丘。吸食作声。时有比丘。先是伎儿。闻是闻即起
舞。诸比丘大笑。笑时口中饭粒出。有鼻孔中出者。诸
居士呵。食后佛问。汝以何心舞。答言欲出。诸比丘吸
食过罪及戏笑故。佛言不吸食应当学。又五分十诵
不得缩鼻食。
洗钵水者和饭水。弃白衣舍内也。五分诸白衣新作
屋。得比丘钵中水洒地。以为吉祥。佛听诸比丘。以钵
中无食水。用洒地。从今是戒应如是说。不以钵中有
饭水。洒白衣屋内。应当学。见论云。若饭粒撩取与众
生。馀水弃白衣家不犯也。
生草不得大小便中等者。检祇文。开通中。当在无草
处。若夏月生草普茂。无空处者。当在牛马行处。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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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当在塼瓦石上。若复无者。当在乾上。若复无者。当
以木枝承之。令其先堕木上。后堕地者不犯。
水中便唾者。谓不得水中大小便涕唾也。案祇中开
通文者。若雨时水卒浮满。当须在土块上。若无者。当
先堕著木上石上等。然后堕水中。若掘地作厕。厕底
水出者。比丘不得先于上起止。当先使净人用。然后
比丘用之。若厕底有常流水。当须木承。后任堕水。若
比丘入水浴时。不得唾中。若去岸远者。当唾手中。然
后弃水不犯也。见论云。若水人所不用。或海水不犯。
水虽中用嚝远无人用不犯。
恭敬为说法等者。即戒本云。不得为骑乘人说法也。
捡祇云。乘者有八种。象乘马乘。牛乘驴乘。船乘车乘。
舆乘八也。准此今时见船行人。或求就附载。身犹在
岸说法教化即是犯也。五分第十。诸比丘为著履草
履人说法。诸居士讥诃言。是法尊贵。第一微妙。而诸
比丘。亦为著履草履人说法。轻慢此法。乃至反抄衣
等。皆如上说。祇二十二云。若比丘为塔事僧。诸王若
地主。彼言。比丘为我说法。不得命起畏彼疑故。若边
有立人者。即作意。为立人说法。王虽听。比丘无罪。
不藏物塔中戒除为坚牢者。相传云。准开佛物。今详
设法僧等物。若忽遇难。获为坚牢。亦应无爽也。
著革屣者。多生慢心故也。
担死尸不得从塔下过者。立云。尸有臭气护塔神嗔。
三开亦尔者。谓大小便有四戒。此文明其一戒。馀三
以木枝承之。令其先堕木上。后堕地者不犯。
水中便唾者。谓不得水中大小便涕唾也。案祇中开
通文者。若雨时水卒浮满。当须在土块上。若无者。当
先堕著木上石上等。然后堕水中。若掘地作厕。厕底
水出者。比丘不得先于上起止。当先使净人用。然后
比丘用之。若厕底有常流水。当须木承。后任堕水。若
比丘入水浴时。不得唾中。若去岸远者。当唾手中。然
后弃水不犯也。见论云。若水人所不用。或海水不犯。
水虽中用嚝远无人用不犯。
恭敬为说法等者。即戒本云。不得为骑乘人说法也。
捡祇云。乘者有八种。象乘马乘。牛乘驴乘。船乘车乘。
舆乘八也。准此今时见船行人。或求就附载。身犹在
岸说法教化即是犯也。五分第十。诸比丘为著履草
履人说法。诸居士讥诃言。是法尊贵。第一微妙。而诸
比丘。亦为著履草履人说法。轻慢此法。乃至反抄衣
等。皆如上说。祇二十二云。若比丘为塔事僧。诸王若
地主。彼言。比丘为我说法。不得命起畏彼疑故。若边
有立人者。即作意。为立人说法。王虽听。比丘无罪。
不藏物塔中戒除为坚牢者。相传云。准开佛物。今详
设法僧等物。若忽遇难。获为坚牢。亦应无爽也。
著革屣者。多生慢心故也。
担死尸不得从塔下过者。立云。尸有臭气护塔神嗔。
三开亦尔者。谓大小便有四戒。此文明其一戒。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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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缘。一同此也。
初虽开听其在通法者。开在瓶沙王前说戒者。恐王
心疑比丘说何事也。故开王闻令议知通达佛法也。
言被及黔黎者。秦始皇时唤民为黔首也。黔者黑也。
首者头也。黎者众也。明其王通识正法。被于人民也。
后必虔仰故无开法者。当时为王怀疑故开得闻。今
既敬信心成。不复许闻佛之戒律等也。
如威仪决正法中别卷流用者。即如章服仪中具明
所以也。上来解释相篇第十四竟。
卷第十末
初虽开听其在通法者。开在瓶沙王前说戒者。恐王
心疑比丘说何事也。故开王闻令议知通达佛法也。
言被及黔黎者。秦始皇时唤民为黔首也。黔者黑也。
首者头也。黎者众也。明其王通识正法。被于人民也。
后必虔仰故无开法者。当时为王怀疑故开得闻。今
既敬信心成。不复许闻佛之戒律等也。
如威仪决正法中别卷流用者。即如章服仪中具明
所以也。上来解释相篇第十四竟。
卷第十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