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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
卷八 第 824b 页

四分律钞批卷第八本
江东杭州华严寺沙门 大觉 撰

□□□□□□□□□□犯境二者。明□□□□□
□□□□□□□犯相门中。又分为六。一有主物。二
者有主想。三有盗心。四重物。五兴方便。六举离本处。
就初。有主物中。大分为三。一者盗三宝物。二者盗人
物。三盗非畜物。于第一盗三宝物中。料简复分为四。
一者盗用。二者互用。三三出贷。四将三宝物。瞻待道
俗方法。于四门中巳释第一盗用义竟。

从此巳下。正当第二广明互用之义。于此段中。更分
为四。一三宝互者。立谓。佛法僧物。互用得夷也。二当
分互者。立云得吉也。

僧祗寺主摩摩帝互用乃至广文如彼律等者。案祇
文云。若比丘作摩摩帝塔无物。众僧有物。便作是念。
天人所以供养众僧者。皆蒙佛恩。供养佛者。便为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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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众僧。即持僧物。修塔得夷。若塔有物。众僧无物。便
作是念。供养僧者。佛亦在中。便持塔物。供养众僧得
夷。宾云。此据佛在日。示同人趣故同人夷。如前巳辨
也。言摩摩帝者。此翻经营人也。

常住招提互有所须者。常住是僧祇(大众)物招提别房
物。下引阿难受别房。及庵罗女施等。名为招提。唐三
藏云。招提者讹也。正音招斗提奢。此云四方。译者云。
去斗去奢。招柘二声。复相滥故。有斯误也。

若佛塔有物乃至风吹雨烂等者。立谓。引既佛受用
物。以天人瞻仰。事同法身。又施主重心施故。不听转
易。下更明之。

若准此佛堂之内等者。立谓。准上所明三宝物。不得
互用之义也。谓若三宝位别不许互用者。今佛堂内。
安僧席。僧房置佛像。理令不应。然若不妨僧用。暂时
通许。佛堂置僧敷。不妨佛用。亦应得也。故下引戒本
云。不得安佛在下房等。明知暂时安佛在房。理亦得
也。以房有好恶。名为上下也。

招提常住是何物耶者。此问意云。常住与招提。有何
殊状。答云阿含经文不了。据理华果等是僧鬘常住
之物也。房舍是招提物也。谓道俗七众。造立房舍。用
施众僧。通于三世。于中四事供养不绝。拟十方僧经
游来往。名招提也。羯磨疏云。招提僧房者。或是七众。
为招提僧。于坊寺中。别置房宇。有来入住。别有供养
故。律文几房有福饶是也。几房无福饶。即僧常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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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宾云。准五分第十捉遗宝戒云。毗舍祛母以所遗
宝。持施四方僧。白舍利弗可以作招提僧堂。佛言听
受。此即四方僧堂。又唐三藏云。招提者。此云四方。问
若言招提即四方僧物者。何故宝梁上卷云。常住僧
物。不与招提僧物难。以其常住即四方故。答云宝梁
伪经。何足为妨。亮云。今南山云。准此房宇等是招提
者。此解定是也。亦引五分毗舍祛缘来證。故知今时
寺中房舍。非常住钱造者。即名招提房也。庵婆女以
园施佛为首者。荣云。引女是瓶沙王夫人。耆婆之母
也。将园奉佛。由作伽蓝。案长阿含经第二云。佛游行
至毗舍离。坐一树下。有一淫女。名庵婆梨。闻佛至此。
便往礼觐。佛为说法。发欢喜心。便受三归五戒。白佛
愿佛及弟子。明日受我请。即于今暮。止宿我园。佛即
许之。明日时到。佛与千二百五十人。至其家。就座而
坐。女手设上膳。供食食讫巳。时女手执金瓶。行澡水
毕。前白佛言。此毗舍离城所有园观。当最胜。今奉世
尊。愿悯我故受。佛告女言。汝可以此园施佛为首及
招提僧。所以然者。如来所有园林房舍衣钵六物。正
使诸魔。释梵天神力。无有能堪受此供者。时女受教。
即此园施佛为首及招提僧(文正然也)。华果等是僧鬘物
者。古来相承解云。为常任常住僧物。名僧鬘物。即涅
槃经不犯僧鬘物。则生不动国是也。若准三藏玄奖
法师云。僧鬘物者。现前对面施物也。故心疏云如中
含云。施招提僧房。所谓别房施是也。如经中是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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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此是梵音。据唐言之对面物也。如今谓俗以供养
奉僧。无问衣药房具。并施现前僧也。

佛在世亦与弟子。同房宿故者。谓罗云作沙弥时。诸
比丘缘佛制戒。不得与非具人同宿。遂趁罗云。夜宿
厕中。世尊夜见唤归夜同房宿等。虽唤归房宿。世尊
竟晓面坐。以与比丘同制戒故。佛不敢违。四摄之中
此名同事。又迦旃延弟子亿耳比丘。亦与同宿。如下
九十中。与未受具人同宿戒。广释此义也。

若僧中分行得者。谓僧物虽不得通佛法互用。今若
别人依时。堂头分行得者。即是巳分。将供养佛法。任
得也。无可问白者。立谓。晚生不知失物。三宝分齐。若
和僧得将作常住之用也。若功力由僧当筹量多少
者。立谓。是塔家井。造井之时。复用僧功力。计钱若干
如河东蒲州造井。当二十三十千。用功则多也。灌索
一驴驮乃升。后时僧取此水。计满若干钱则止。过直
五钱犯夷。

树皮枝叶随比丘用者。此约死坏。无任僧家用者。开
别人得取叶染等也。或可约无住僧家用者。开别人
得取叶等也。或可约多无限故。许取用。犹如山寺多
树木处。又要是净戒。故开用之。亦得借僧釜镬瓶等
者。立谓。此要是新净。赤染腻故得也。若曾经僧家用
者。即有恶触之罪。义不得借。或可虽得借僧器物用。
据比丘手不自触。使净人用耳。

供温室等者。此非浴室。谓寒时别作此室。于中然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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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暖也。今时此方詺浴室。为温室。义亦应得。此中得
取用僧物也。若准僧祇洗浴僧时。须作相。以用僧物
故。今时维那晨起唱白者。其理亦通。不唱不合。即犯
盗罪。言别房不得过取者。立谓。今时僧坊树枝叶等。
别房既是净戒。理应得用。仍不得无趣过限取也。此
出僧祇明文。若僧须木用或有树在妨地乃至施主
不许用鱼骨剌等者。立明。西国诸寺。多是俗人所造。
与僧受用。而寺犹属施主故此咨白。问其施主。今时
此方不准此也。言灰汁浇树令死者。要先去少皮。然
后浇之。用桂屑。塞其孔。大易死。调去尘灰汁最好。

四分瓶沙王以园施佛等者。立明。若园属佛则。不通
法及僧受用。若施与僧。僧得白和。通于佛法也。

伏藏物为斋讲等得取者。立谓。要是上有铁勌云若
作斋若讲等任取者。方得用。若不尔者。即属主。若无
主属王。故不得取。然今引此伏藏文意者。谓藏中虽
是三宝物。后随偏所用不必要分为三分。證上不得
破为三分文也。财法皆同者。据不犯重。同一利养。即
是财同。同一说戒。即是法同。若犯重者。财法不共可
知。得罪。无量。广如经者。谓同上所引大集方等及僧
护经云。盗僧物者。我所不救也。

又如传云等者。立谓。齐州灵严寺传云。有一比丘。死
尽见地狱。仍遇观音菩萨相领。看巳身界业薄藉。仍
为举一石函。尽见众僧罪藉。上并注僧物等(云云)
自隐而参取焉者。立谓。隐是审义。参是同也。明其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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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业行。合不合取也。亦有作隐(于舋反)。谓自隐当净非
净也。

二当分互用者。此言当分对上得名。上门是三宝更
互。互用获罪。今门则佛佛自互。法法自互。僧僧自互。
故曰当分互也。皆望前境理义可通者。立谓。此当分
互。得罪不定。释迦弥陀。虽复少异。通是佛义。俱得福
田。僧房车乘。虽殊。通是为僧之义。故曰理义可通。今
但违施主心。得互用罪。但结不应之吉也。及现前堂
直回作五衣者。今言五衣。据尼缘起。僧则三衣。可例
知也。律中事起安隐比丘尼因至聚落居士舍。直与
作现前僧堂。尼自念言。若我以此物作堂者。多诸事
故。比丘尼衣服难得。应作五衣。居士后闻生嫌。佛制
犯舍堕。此约现堂直故尔。若四方僧堂直。回则犯重。
非此所明。

乃造人集伪经因果全乖等者。立明。本造正经。今造
伪经。人造非佛所说。今则不名当分互用。故结重夷。
以真伪全乖。不名当分也。上文云。若本作佛。回作菩
萨。还结重者。此乃菩萨。是因身。佛是果身。又师弟有
异。此亦非当分互用。故结重夷。从此菩萨巳下。尽因
果全乖。来并判得重。福无福别邪正杂故者。立谓。真
经曰正造者有福。伪经是邪造者无福。故曰也。又造
经多福。造论少福。然论复有二种。谓或菩萨声闻造。
或人造等。亦福无福别也。上来将经望论。经则是福。
论则非福。然经分真伪。亦分凡圣造。故福各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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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东西二龛佛法财物有主不合无主通用者。立明。
有两施主。各施东西两龛。佛之财物。供养具等。不许
互用。施主若在一向不合。若死得。即有二义。谓施主
虽死。若复比丘。知本施主心局不通者。还不得互。今
直约后比丘。不知本施主心。故得通用。此中名当分
互得吉罗。

若无通师徒及众供养具者。即侍佛菩萨圣僧。金刚
师子八部等是也。作鸟兽形得罪除佛前等者。如弥
陀。变作白鹤孔雀。鹦鹉舍利。作涅槃变。还依经文。作
杂类众等即得也。

善见若施主本拟施园果为衣服汤药回分食随直
结重者。立明。有护主望护主结夷。景云。此举施常住
僧。为僧衣服。今违施主心作食。故结重也。若拟作僧
房重物。回作僧食犯兰者。景云。此举施主心未定故
轻也。若施心定应同上得重。云此约损福边结兰。以
施主本心造房。有长时无作之福。今回作食。阙事在
无作。以福短故。和僧减用上园果等重物作食者。立
明。上善见论中施主施园。将供衣服。而回作食得重。
今此既乏少食粮。人欲四散。故开和白得用也。言乃
至四方僧房亦得者。谓若欲守护住处。以无食故。卖
房舍。觅钱供僧食也。若贼乱世听持随身者。立谓。僧
家卧具等诸物随身。乱静可复本处。欲供养此像回
与彼像者。因说襄州人作佛。各有施主。造佛像。安景
寺中。别作房户安置。至时节日。自将香华饮食。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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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忽若施主身死。子孙绝嗣者。其像至竟。常忍饥
渴。亦有奴婢造像。在寺中供养者。良人若知是奴佛。
无肯作礼者也。

五百问中白衣投比丘未度者白僧与食者。立谓。此
人欲入佛法出家。众僧缘事。未及得与剃发。白僧与
食。若汎尔俗人。不得白僧与食。案彼论云。问白衣投
身。为道未度。得食僧食不。答白僧僧听得。不白犯堕。
若为僧乞白僧听将食在道等者。立谓。虽白僧同和。
要须偿方得。若虽和不偿。或虽偿不和。俱不得也。然
和者以求僧听许耳。非即不须偿也。若和而不偿犯
重。偿而不和。得不应之吉也(意恐太急)。案彼论云。问为僧
乞道路。巳身得食僧食不。答若去时先白僧。僧听者
好。不白还白亦好。若不听还偿。不偿犯重。景云。此通
道俗使也。若供僧斋米僧去斋主将后僧等者。案彼
论云。问供僧斋米。僧去后斋主得用供后僧不。后人
得食不。答打犍槌得食。若不打一饱犯重。立谓。施主
将米。前若干僧食既不尽。其僧与共此馀米。即属十
方僧。盗者合得偷兰。以本能施人在中守护。今望此
护主结重。非望前结也。一饱犯重者。且举贵时直五
钱。必也贱不直五应轻。更有诸释。不繁广出(云云)

路非乞食之所和僧将食在道亦不必作相者。立谓。
要无乞食处。方得白僧将去。虽白复须偿。白僧求许。
但免辄用之罪。行还须偿。策云。大有人不许此义。且
如雇作人。既全与钱食岂要局界中与之。今此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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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为僧使。于僧实有功。夫非为倚傍者。理合与食无
过。准善见守寺之文者。谓准上善见论知取园果。为
僧作食。为护住处故。及白和四方僧房。作食等。以是
白和僧故。即得用者。今亦向和僧故。将食在道。理宜
得也。亮云。此上皆约为僧故得。今时纲维。为当寺徒
众。入台省。向州县。乘常住人畜船车等皆犯重也。以
当寺僧是现前。非关常住。常住则通十方。现前局在。
何得使他常住人畜。慎哉慎哉。

言住处各鸣钟通食者。立谓。是寺家庄舍中。必须作
相。后不用填。以庄与寺通一家故。

僧家人畜犯吉罗者。立谓。彼此虽别。同是常住。故不
犯重。以彼此异。但得吉也。戒疏问云。十方常住之食。
如现熟饼饭。声钟召集。是僧皆得。未知他寺奴畜得
不。答不合也。僧具六和。随处皆是。人畜别属。义非通
使。使即是局。食亦如之。上释当分互用义竟。

三像共宝互者。像谓住持。别相三宝。即泥龛素像。黄
卷赤轴。剃发染衣是也。宝谓真如。一体三宝也。新经
论中。名胜义三宝。世俗三宝也。

言施佛宝置爪发塔中供养法身等者。景云。以色法
二身别故。此举在世。巳有斯事也。

一分与诵经说法人者。立云。以人能弘法。法不自宣。
藉人弘通。故今受施。即分一分与说法人。

第一义谛僧者。谓理无违诤。体常和合故曰也。亦名
胜义僧。宾云。若盗此物。并得吉罗。由胜义僧。性无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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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之义。然此吉罗。极重难计。

若施众僧凡圣俱取分等者。立谓。正是施今常住僧
也。凡圣同集。故曰众僧。以常住僧物。体通凡圣受用
也。云以言无当者。立谓。既不的言此施事。然此施理
宝也。又解。以施时不的定言我施凡僧。我施圣僧。故
曰以言无当也。

受施之时善知通塞者。立明。须问能施之人。汝为施
理宝。为施事宝。彼若不解。为说事理两理。泥龛卷轴
等。及至理一体三宝等。宾云。受施之时。应须捡审施
主本心。不得悬依主口语。恐彼不解。浪标施物。故十
诵第六十云。祇洹中。四方国土不知法人。皆来大会。
有布施者。比丘咒愿时。赞佛法僧。舍利目连那律金
毗罗。如是三宝无数无量阿僧祇。是中或有持佛名
法名。乃至持阿僧祇名。大会既散。还田舍聚落。馀时
诸比丘。出诸国乞。有持佛名字者。言佛来与。乃至持
阿僧祇名者。言僧祇来与。比丘不受。白佛。佛言是边
国人。不知为是比丘故与食。而名与佛法等。自在应
(巳上律文)。多论第六云。凡为施法。应令心定口定。施福
既深。又易分别。若施法宝。口必令定。若施经书。口亦
令定。若施说法师。读诵经人。口亦使定。若施众僧。亦
有三种。若僧祈腊。若自恣腊。若面门腊。于此三种。应
好分别。(述曰。僧祈是四方僧常住是也。自恣者。时僧得物也。面门者。即十方现前僧食是也)
诵二十七云。佛言。与物时。使一比丘在彼立。看知分
别。是塔物。四方僧物。食物。应分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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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随相物中自互者。谓上明像与宝互。此下明当像
中。亦自有互。文中四门下。一一自出。深云。若佛受用
物。一向不得移易。下三随缘改张。容得不得也。

不得互易如前宝梁经说者。如前言佛法无主。无人
作价。故知此中不得互易。若佛园坐具一切天人供
养不得辄用等者。立谓。园是佛华果园林也。坐具即
佛所坐之物。欲明此佛受用物。人天敬仰。戒心疏中。
亦明四种差别。第一明佛受用物。不得差互。常拟供
养。生世大福。故律云。若是佛园坐具等者。约一切天
人供养同塔事故。所以不许互易者。莫不即体法身
之相。表处是深。不可轻故。

二施属佛物等者。心疏云。此属佛物。所以得转者。由
本施主通拟佛用故得贸易。不同前者。曾为胜相故
唯一定。佛物不得移至他寺犯弃者。景云。此举违施
主心结也。以施主心。局此处故。弃谓犯重。皆僧作羯
磨。摈弃众外。故曰也。比丘客作佛像书经得物不得
取者。立谓。若用此物。与用佛物经不异也。决定得夷。
三供养佛物等者。心疏云。以幡华等得贸易者。事同
属佛物。可以义求。佛幡多欲馀佛事者。立谓。幡多故
将幡作佛衣帐。或廉佛床。或作敷具。但莫折破。以相
连合。即名不转变本质也。一以恶心故坏得罪者。案
智度论第六十三云。如𦘕作佛像。一人以像不好故
坏。一人以恶心故破。以心不同故。一人得福。一人得
罪。亦如调达出佛身血。祇域亦出佛身血。虽同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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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血。心异故。一人得罪入阿鼻一劫。一人得福生天
一劫。对此因说耆婆天乐事。案多论云。如昔一时目
连以弟子有病。上忉利天。以问耆婆。正值诸天入欢
喜园。尔时目连在路侧立。一切诸天。无顾看者。耆婆
后至。顾见目连向举一手。乘车直过。目连自念。此本
人间。是我弟子。今受天福。以著天乐故。都失本心。即
以神力。制车令住。耆婆下车。礼目连足。目连种种因
缘呵责。耆婆答曰。以我人中为大德弟子。是故举手
问讯。颇见诸天有尔者不。生天以著乐故。不得自在。
是故尔耳。目连问曰。我弟子有病。当云何治。耆婆答
曰。唯以断食为本。有时目连劝帝释云。佛世难值。何
不数来相近。咨受正法。帝释欲解目连意故。遣一使。
敕一天子令来。反覆三唤。犹故不来。此一天子。唯有
一妇。有一伎乐。以染欲情深。虽复天王命重。不能自
割。后不获。巳而来。帝释即问曰。何故尔耶。即以实答。
帝释白目连曰。此天子。唯有一天女。一伎乐。以自娱
乐。不能自割。况我作天王。种种宫观。无数天女。须陀
食。自然百味。百千伎乐。以自娱乐。视东忘西。虽知佛
世难值。正法难闻。而以染乐缠缚。不得自在。知可如
何。

四献佛物等者。心疏云。此献佛物。开待卫者用之。义
同佛家之所摄故。如萨婆多。有施法师说法诵经者。
亦取分故。

法物亦有四别者。若是法家受用物。一向不得转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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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戒疏云。一法受用物。谓纸素竹木。上言经像。或箱
函器襆。曾经盛贮。尅定永施。不许改转。此则一定。敬
同圣教。皆是灭理之所依持。故有损益。并望涅槃而
生罪福也。馀三种得否准上可知者。三种即属法物。
供养法物。献法物。此三同上佛物。随缘进否。故曰馀
三得不准上可知。

若二种常住局处巳定者。即常住常住。十方常住。故
曰二种。皆不得辄将出界。故言局处。如上盗僧物中
巳明也。

二种互用通和得不准上可知等者。立云。此指上来
二种常住中。和白与招提通用得不。如彼也。深云。谓
指上见论守寺之文。和僧用园果作僧食。及将僧房
作食等是也。

若论二种现前罪互如上者。自谓盗僧物中。明其施
现前现前。及十方现前也。言罪互者。如亡比丘物。是
十方现前。将现在僧。更不作法。直准现前现前物分
是互也。若本是现前现前之物。谓施主。唯局此界现
前安居之人。今即普召十方而分。是互用也。就轻重
二物断割非文违者双结二罪者。立云。言双结者。是
出法家意。为欲义有该含。故言双结二罪。此句从上
二种现前文生。故田就也。宾云。对此因明此方施圣
僧物。崇云。盗圣人钱。必得重罪。以上座身。现在自为
物主。若盗馀般圆寂者之财。非亲为主。伹获业罪。今
详西方。本无此施。教阙明文。难为裁断。文准崇断。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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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不然。本施圣僧。非专上座。又施虽舍。圣未必来。以
钱并是不净物故。若当受者。自付檀越。或须说净。岂
容空摄。事得了配。又彼总相但施圣僧。圣僧谁当即
来专摄。今详此物。犹无定主。若当盗者。并得吉罗。若
有主想即得兰罪。然此兰吉业皆深重。由于圣境。起
偷心故。又此施物。施心无当。又未定属一个圣僧。可
买供养圣僧。或复起立圣僧塔庙。于圣僧境。福田皆
通。不同昔来唯作僧座。又不许以锦绮等物。为圣僧
座者。恐不然也。又此施法传来矣。不得于今令其顿
废。故受施时。应告施主云。此物应为圣僧起塔。或造
形像。种种供具。供养圣僧。檀越云何。答言任意。一切
无过。又崇判云。般圆寂者。盗得业报。今详虽般圆寂。
非但业报。于律亦违。诸所不应皆吉罗故。然此吉罗
极深极重。波罗夷罪。犹不可比。杂犍度中。舍利目连
檀越起塔。种种供养。佛皆听许。供养塔食。沙弥若优
婆塞。若经营作者应食。然馀供具。理应不得回易馀
用。今时或于寺中。有诸神像。俗人乞福。所有之物。即
属非人。其事不可。寺中纵作。教未见开。作随取命。亦
有人言。于三宝处。若有所须。掷卜卦是得便听用。今
详三宝不应在此取命。求物不取者。取者好。又今寺
中。竖牌题名。所乞得物以牌名定。亦勿佛前为僧竖
牌。令施者误。亦招互罪。又今诸寺。多有通用钱者。但
可于三宝福处得有通用。若设酒肉。虽为三宝。有所
乞托。或将买杖。以打净人。此损施福。还招盗过。若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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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物。由于三宝是通属故。理应得业。别有护主结重。
亮云。说法高座。常住之钱。不合将造。以非一切僧共
受用故。既是说法得将钱作也。准施法物中。则开一
半与说法诵经人。故知得造。上释第二互用义竟。

三出贷三宝物者。立云。此字两用。若出物与人曰态。
从人借物曰贷(入声)。若准斯文。开贷借三宝物。但令僧
要须分明劵记耳。

善生经病人贷三宝物十倍还者。案善生经第三云。
出家菩萨。若畜出家弟子。先当教告不放逸法。受苦
乐时。常当共俱。设其穷乏。有所须者。六物之外。有不
应惜。病时当为求觅所须。瞻病之时。不应生厌。若自
无物。应四出求。求不能得。贷三宝物。差巳依俗十倍
偿之。如波斯匿国之正法。若不能偿。复当教言。汝今
多负三宝之物。不能得偿。应当勤修道。得须陀洹果。
乃至罗汉果。若能至心发菩提心。若教千人。于佛法
中。生清净信。若坏一人慇重邪见。出家菩萨。能教在
家。如是等事。是师弟子二人俱得无量利。(述曰)谓随
一事非是俱作。言与律不同者。谓此经与上十诵不
同。十诵开贷计直输还。不言倍数也。疑是俗中二众
者。既令十倍还之。于义太急。恐是俗人。贷三宝物。若
是比丘。合同十诵。十诵既得开贷。令计直还。引经令
十倍还。故疑俗也。若据经文。又似出家五众故曰也。

四明瞻待道俗等者。此文来意。且明用僧物。看待道俗。
应不应义。若接遇方法。下卷自立一篇。专明主客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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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事也。若知摩夷者。立云。摩夷梵音。此翻理本。谓此
比丘。明达阿毗昙藏故。得用于僧物。而支待也。亦不
言四方僧物等者。明用僧物供待三藏比丘。不知定
用十方常住僧物。为用现前僧物。钞意准偿知事比
丘衣。但得将十方现前僧物。以羯磨摄入现前故。作
白和与。今供给知法人者。亦准此也。应是十方现前
僧物。以此人替补我处故须供给者。谓三藏比丘。能
宣佛教。代佛说法。益利众生。故云替补我处。所以经
云。宣扬助法化。此应合明与尼食得不。多论第七与
尼衣戒云。乃至一饼一果。皆突吉罗。除打犍椎众次
第与食不犯。

便起嫌心乃至恶器与者。案五分云。诸比丘食。都不
与客。客便讥呵言。沙门释子。常赞叹布施。唯受人施。
而不施人。以是白佛。佛言应与客食。既与著手中。不
与器物。复讥言。诸比丘。作小儿遇我。以是白佛。佛言
应与器下食。又有诸白衣。来入僧坊。见果从诸比丘
乞。比丘不敢与。即便讥呵。以是白佛。佛言应与。

供给国王大臣听用十九钱者。案十诵云。有时众多
王臣数数诣竹园房舍观看。若来时索食薪火灯烛。
若与畏犯。不与惧作损患。不知云何。以是白佛。佛言
应立分处人。立分处人巳。不白众僧。得与十九钱供
给。若更须者。白僧竟与。立云。此据古大铜钱。一个当
今十六钱也。合成三百四文。济云。高僧传中。周武帝
当时与姚道安法师相看极好。其道安慈孝。常负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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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母游方听学。供给所须。周武知其孝行。劝令还俗。
言取为宰相。安不从之。周武曾幸房。安以席地令帝
坐。下食设之。帝王举筋啖。即语安曰。朕闻常住僧食
不合餐之。法师今日如何。以罪相加。安曰。恶王盗贼
教亦开听。帝曰乃将朕处贼盗之流。遂不食也。

若彼此知法如律亦得者。立谓。道俗相望。名为彼此。
谓僧既明闲圣教。俗又识知罪福。知其事不获巳而
与。不坏俗信情。合与食。不名污家。言如二篇下说者。
僧残下。污家戒说也。

病人索僧贵药听与两钱半价者。案十诵云。时有居士。
办种种药。所谓苏油石蜜。姜椒㮿拨等。并至竹园精
舍。时六群比丘。早起出门边。竟送此等药来。问言何
物。答言某药。六群便言。我欲行去。与我苏油等。合持
馀恶者。入僧坊中。与诸比丘。诸比丘白佛。佛言从今
巳去应立分药人。和合平等分与。若有贵价药来者。
应别举置。若病比丘索者。应与半价药。若索多者。应
从索直。立云。亦据古大铜钱也。济云。外国多用金钱
银。不妨是金银钱也。如上卷中者。如僧网大纲篇中
具说所以也。上来多义不同。物是释第一盗三宝物
门竟。

从此巳下第二明盗人物也。一有我所心有守护者。
立谓。计是我物。名为有我所心。二有我所心无守护
如田中等者。立谓。如张王家。各计是我田。但自无人
守护。三无我所心无守护地中伏藏者。立谓。以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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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有此物。又无人护。今若盗者。直望藏处地主结罪。
以藏属地主故。又有解。望国王结罪也。

一有我所心别守护者。立谓。如现前可分物。即夏竟
赏劳衣等。人人各计有分。故曰有我所心。且令一人
守掌。故曰别守护。若比丘盗此物。望护主结夷。二无
我所心别守护者。立谓。如关镇上。夺得违敕非法之
物。前人既舍。是无我所心。关令既掌录。名为别守护。
比丘若盗此物。望关令结罪。又如比丘失物。官人为
比丘。于贼处夺得。失物比丘。其心巳绝。贼既被捉。心
又复绝。是物名无我所心。官人则是别守护。今若有
比丘。盗此物者。亦望官人边。结重罪也。

若谨慎掌护坚锁藏户者。谓坚牢锁。于库藏门户也。
以守护既强。虽失此物。不偿本主。今若比丘盗者无
损护主之理。但损本主。故望本主而结罪也。若主掌
懈慢不勤掌录乃至不望本主等者。此明守护既慢。
失物巳后。须偿本主今云盗者。便是损其护主。故望
护主结罪。砺云。此上或望本主结。或望护主结。不得
望于二主。双结二罪。以其财无二属。义无并损故也。
言若不还守护结犯者。此谓护主既慢。须填本主。不
者结护主罪。

若寄居士物居士寄比丘物如上二说者。立谓。若好
心误损。不合索偿。若恶心故损。应须索取。一是好心。
一是恶心。名为二说。皆谓将物寄他处。他损之时。他
有好恶二心。故有索不索两别。缘中是六群比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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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寄钵与六群。其人于路。实勤掌举。但误打破。后见
六群。具说本缘。六群无愧。苦就徵撮。白佛。佛言若好
心误破。不须还。若恶心故破索取。

及以投窜诵咒而取等者。案十诵三十九云。时六群
诱他弟子。此六群各咒誓言。我若诱汝弟子者。作佛
咒法咒僧咒。佛言从今比丘不得自咒。不得他咒。犯
吉罗。后文即言。尔时六群比丘。失衣钵。语诸比丘言。
我失衣钵。当共投窜。时诸比丘。各各思惟。不知云何。
白佛。佛言从今不得自投窜。亦不得令他投窜。若自
作令他作者吉罗。何以故。咒与投窜一种故(巳上律文)。宾
云。故知但是他咒之类不劳异释。立云。窜者。玉篇云。
藏也匿也。景云。众主失物。众主不得令他方便投窜
出也。和上云。投窜者。明其众主。于大众中。放言云。我
知有人盗。我识此人。我未忍道名字耳。若盗物者。可
夜中方便。窜著某处。其贼恐怖。夜中窜著某处。令人
投得其物者。众主结罪。策云。古人解中。既失物。即令
众人夜暗中。各各尽将房中所有衣物。集一空房中。
至明且。令众人各各自认取巳物。意令贼者夜窜将
出。明旦既各认巳物。必长所失之物。如是知谁盗者。
故曰投窜。言诵咒而取者。立谓。其人盗物藏讫。其众
主。及失物人。或自诵咒。或令他诵咒。使咒神往彼物
处取来也。今时人失物作誓深油者。此是相诳也。其
镬底著水上安油。微著少火。水才煖。其油似沸。将手
探之。水犹不热。意可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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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义张二位者。一是不现前。二是对面现前也。不现
前者如盗田中五谷。及暗中盗物者是也。

反上二缘夺得重罪者。立谓。上明本主不舍。夺者未
作得想。今反此句。一则本主巳舍。二则夺者巳作得
想。故曰也。若先舍者无主物故亦不合夺举离属于
后取者。立谓。如有贼盗比丘物将去。比丘心绝。贼于
前路。或被人哧。或被人趁逐。遂放此物而去。此物正
是无主。后忍有人捉得。即属此人。本主比丘。后若于
此人边夺取。正成犯重。由物巳属他。望他结罪故也。
上释不现前义竟。

二对面现前夺者。上言义张二位。今此即是第二文
也。又闇逐贼彼藏物去即取将来乃至和喻恐赫等
者。立谓。贼盗将物去。比丘逐后趁贼。贼将此物。藏著
草中。又比丘当时逐后而趁。心令不舍。贼去巳后。比
丘草中将还。佛言不犯。由彼此心。得失俱未决故。案
祗律第三云。诸比丘。失衣钵巳。入林中藏。时贼即藏
衣钵。覆著一处。更劫馀人。比丘见藏。伺贼去。是比丘
若先不作失想。还取无罪。若作失想。便为贼复夺贼
物。又比丘被劫贼将衣钵。顺道而去。诸比丘。随后遥
望。追之不止。渐至聚落。语贼言。出家人。仰他活命。汝
等何用此衣钵为。如是得者无罪(钞取意云若和喻取)。若贼骂
言。巳乞汝命。何敢复来。比丘念言。巳近聚落。必不害
我。当恐怖之。语贼言。我当白王。及诸大臣。得者无罪。
贼复嗔言。欲去任意。若先捉贼。若缚若杀。不应告。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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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聚落主。方便慰喻。得者无罪。言若和喻恐吓得者。
立明。语贼云。努力还我物来。若也不还。当来罪重等。
此曰和喻。或复语言。若不还我。我则告官等。此曰恐
吓。便为贼复夺贼等者。戒疏对此四句分别。皆望二
主心绝以不也。一若财主巳绝。贼主得定。此不可夺。
如律贼复夺贼。二财主虽定。贼主不定。此则可取。以
缘不具故。三财主迟疑。贼主巳定。此不可夺。以缘成故
犯重。亮云。此句钞家断错。以与夺衣戒中。四句相违。
彼言与者不决。取者决犯堕。据此义边。今夺贼物。失
者未定。得者巳定。不合犯重。以我未作舍心。夺有何
罪。若言彼得巳定。夺即重者。三十文中夺衣四句。第
三句。取者决定。与者未定。如何非重。而言犯堕。彼既
得堕。义容可尔。此断犯重终乖道理。若言贼业巳成。
令我不夺。恐不应理。彼自业成。关我何事。而不得夺。
如律文中。使人取物。而其使者犯巳。岂即今主不得
还取。僧祇藏物。伺去取来。贼岂当时。不作得想。若未
得想。宁肯举藏(指上引祗第三卷也)。宾说也。可将此义破轻重
(云云)。何问本主。四俱不定。此则得心不定故。业非
通畅故也。

乃至盗金像知藏处不得取者。立谓。贼偷佛去。得心
决定。属彼义成。比丘虽知处。不得取。

伹可取之依本处用者。谓若知是佛物。将作佛用。知
是僧物。与僧家用。不得互用。及私入巳作馀用也。

收囚缚贼主者。谓比丘见收囚缚贼之时。聚此贼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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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物。或容犯重故。望此时结罪。此贼囚是物主。故曰
也。其相如何。即唐初上官仪家。及大周初革命。裴炎
家。近张易之家。市家等是也。其家既破属官。若宦抄
录物名巳竟。将施比丘者。不得取。以属宦故。彼人若
将寄比丘。不是布施。亦如此若佛塔僧等者。立谓。约
未抄前得受也。

若父母可知等者。谓知是某坊某村。识其父母。知非
令施。故不得取。取得重罪。案伽论云。狂人施衣。若比
丘。不知其父母所在。兄弟姊妹。自持物施比丘得取。
若父母等可知。不自手与。不得取。

主人儿落度等者。依捡见论云。法师曰。我欲现偷人
无罪者。云何无罪。答曰无主人故无罪。若人儿落度
(徒各反)父母以水灌顶遣去。或父母死巳。比丘取如是
人无罪。若负他人债。比丘将去无罪(文止齐此)。若父母亡
者。立云。此儿纵非落度。但父母巳死。望无我所心。今
盗此儿。亦不犯也。若负债等将去无罪者。立云。父母
负比丘钱。比丘将其儿去无罪。恐此解非。论文既云
若负他人债。比丘将去无犯。明知非是负比丘债也。
有人解云。其儿既被父母逐却。不属父母。但为其儿。
先负馀人之钱。今比丘盗此儿。望先债主。不关比丘
事也。但是其儿负债。比丘不相负持。亦不须为还债
也。下文准私度等者。以其儿负债。比丘盗此儿来。比
丘既不相关。我亦为他私剃。私剃之人。虽负王谓。比
丘无有负王课之义。事同不须为儿还债也。注云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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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私度王税不犯者。谓据上论文。父母于儿。无我所心。
即得将去者。计理真由父母。不由于王。故知私度不
负王课。今若私度有福无罪。由王不明于一人有我
所心故。景云。百姓税王役人。度之无罪也。故戒疏引
萨遮经不输王课非盗。宾云。西国人。课税不同。谓若百
姓占王地者则输税。不佃王地者。但是寄王国内住。
曾不输税。然多立关。彼处国法。其兴易者既有财物。
关头过。皆税于关。王于后时。从关家索物。馀非兴贩
者。虽过关亦不税也。盗奴犯重者。见论云。若他奴婢。
比丘语。汝在此辛苦。何不叛去。若至他处。可得适意。
奴闻此语。初发心欲去吉罗。举一足兰。举两足夷。若
奴巳叛。比丘语其道催令急去。随语比丘重。若徐徐
行。语言宽行。主捉得汝。即急去者得重。若奴自急走。
比丘语言。汝如是走可得脱。比丘无罪。或言此处辛
苦。某处丰乐。奴即叛去。不教去故不犯。或闻丰乐。逐
比丘去者。即驱使此人无犯。

不合从乞者。谓了知其人。非物主故。今若从乞。令他
作贼。起不如法行。

或重或轻者。立谓。六根对六尘。若不如法视听尝触。
皆结其罪。他有好色好声。若有看约得直方与。而不
与价看听者。若堪五钱巳上得重。四钱巳下得兰。故
言或轻或重。若人食毒者。立谓。比丘被毒药。他有好
药。能治此毒。尝药即差。须得价直。比丘偷尝。计直结
(未详)。若偷地水火风空等者。等取于识。识谓盗智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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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空者谓起阁临空。妨他事务也。水者举堪钱时也。
郭中一担水。直二三文钱是也。

有诸仙人等者。依捡了疏云。有仙人。名断岚波也那。
是诸胸行蛇等师。复有仙人。名阿死底(张履反)何。是诸
毒药等师。若人为蛇等所螫。书作仙人身。书心上作
一字。是咒语。咒语他有一字。被螫人。若见此书。书色
及色蛇等。即摄毒。此人病即差。中药亦尔。若有人被
蛇螫。欲见此𦘕。须与直。则不看书。比丘被蛇螫。不与
直。偷看病得差。计直犯罪。满五夷。不满兰。馀看色得
罪。例此寻之。此约眼行盗。盗色义如此也。上言胸行
蛇者。谓一切蛇无足。用胸抵地而行也。若诵咒治病
者。了疏云。有人能诵咒治病。此咒是秘法。人若欲学
得直方教。比丘窃听而得。不与价直。计直犯罪。满五
故夷。此咒能使病差。故言治病(此约耳盗盗声也)。偷嗅尝触
等者了疏云。有师能作药。若人有病。嗅此药即差。若
欲嗅须与直。不与直。不得嗅。比丘有病。不与直。偷嗅
药。病得差。计直犯罪(此约鼻盗)。或作好药。尝则病差。得直
方与(此约舌盗)。或有好药。触则病差。比丘偷触。计直犯(此约
身盗)。若秘要术者。了疏云。有师有法术。若人病。心缘此
法。病即差。若欲缘须直。师示其法。若不与直。则不示
其法。比丘病。就师受法。既得差。不与直。计直犯罪(此约
意业盗也)。

次约六界前三可知者。谓地水火风空识也。上三谓
地水火可解。有扇药涂比丘偷摇等者。此名盗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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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云。有师咒扇。若人病摇此扇。引风触身。其病即差。
若欲摇扇。须与直。不与直。不得摇。比丘有病。偷摇即
是盗风。计直得罪。言药涂者。有云。用药涂扇。或咒此
扇。故曰也。

上释第二盗人物义竟。大门第三盗非畜物者。具缘
中列有主物中自有三门。一明三宝物。二人物。三非
人畜生物。此下当第三。谓非畜为物主也。有师立四
门。谓非人畜生。离为二门。今合为一。故唯三段。于此
段中分二。初明盗非人物。二者解畜生之物。两段不
同。今即是初。盗神祀舍物得重者。此望护主结也。

若无护主随境结之者。立谓。望非人边结兰。故言随
境。随非人之境。及人系树物非人亦不护者。立谓。如
今俗人。于树下祭鬼神。或求福解除等。所有幡华杂
䌽。不敢将还。是无守护。非人又不用。今若取者无犯。
济云。若在庙中。非人则护。掷卜而知舍吝者。如今时
就神庙中。掷杯珓乞物是。

上明盗非人物义竟。从此巳下解盗畜生物也。盗畜
生物者。立云。古来有师云。同犯重。即引律中鼠偷胡
桃。比丘取之得鼠虽偷胡桃来。其主全未觉失。护心
犹谨。今约本主结。不望鼠边科也。鼻奈耶律。盗畜生
物犯重。故彼律第一云。师子竹园外。杀鹿而食。饮血
而服。馀残若比丘取食。乃至下直五钱而食。为成弃
捐不受者。僧不共住也。盗馀鸟兽物亦尔。文繁不叙。
五分十诵多论并犯吉罗。五分第一云。畜生物不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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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取皆吉(皆者五众也)十诵五十七。取虎残吉。由不断望
故。师子残可取。以断望故。多论第二云。一切鸟兽残
取吉。师子无犯。此律条部文云。于鼠穴中得药及帛。
佛言。畜生无用无犯。而不应取如是物(盖不应者吉也)。善见
取畜物无犯。彼论第十云。畜生物者。迦楼罗龙王为
初。若化为人。杀鹿而食。不得夺取。恐杀比丘。若食竟。
比丘驱去。然后取食无罪(无罪者。此亦部别也)。此上皆据无别
护主。若有人护。理望人结。

一切鸟兽残吉者。谓如今山野中见鸟兽残果子。比
丘辄取。皆吉。上来三段不同。并释第一有主物义竟。

二明有主想者。上明有主物。物虽有主若作无主想。
本迷无罪。转想容有前心兰故。次第三明有主想也。
始终不转无罪者。立谓。虽是有主物。想谓无主。虽举
离处。以本迷故。迷心未转。至罢无罪。发心取时曰始。
举离本处名终。于此时间迷心不返。故曰始终不转
也。前后互转互得轻重者。立谓。本拟盗人主物。结方
便兰。临至境所。转想作非畜想取。又得后心吉罗。谓
非畜家方便也。此则转重为轻。若先拟盗非畜物。结
方便吉。临至物边。转想作人主物取。得人家方便兰。
此则转轻为重。此上二句皆不结根本。由心不称境
故。又解。本作有主想。临至物边。作无主想取。但得方
便兰。若本作无主想。临至物边。转作有主想取。望本
心无罪。望举物时犯重。故言互结轻重也。

上释第二有主想义竟。巳下第三明有盗心也。盗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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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结不望境之是非者。立谓。虽是无主物。若作有主
物取。得方便兰。虽是有主物。始终迷心。作无主物想
取。不犯。故知由心也。不问物境是有主非有主。故曰
不问境是非也。

十诵六种盗心谓苦切取者。立谓。打斗他人。或苦言
切勒。非理骂辱。意令前人。以物相谢也。言轻慢取者。
谓恃巳陵他。倚藉豪强。高门大姓。轻慢贫弱。取他财
物是也。或轻欺前人。对面捉物而去。以无心畏他故
也。以他名字取者。立谓。称他大德。贵胜贤善。云我是
其门徒眷属。令他敬重。意规财利是也。又解。如称为
佛法僧等乞得物入巳是也。或称为某处名闻大德。
乞求衣药得物入巳是也。或如今时比丘。与官人往
还。希他嘱请。送物入巳是也。言抵突取者。置借不还。
谓买他物。借他物。后不肯还是也。受寄取者。他所寄
物。在巳边。后觅不还是也。言除出息取不犯者。以两
情和。可依世俗法收利。故不犯。

强夺者。他元不与。强夺将去也。言软语取者。谓诈现
善相。从他得物也。施巳还取者。谓将物惠他。后悔便
夺也。又云非唯与竟。夺而成犯。伹作绝心施他。物犹
巳边。后若不与。皆犯重也。

曲心至恐怖取等者。立谓。邪曲也。曲断方便。以求其
物。又解。以不直心。更相容为相阿曲取他物是也。但
是一切非直心取。皆名曲心。言嗔心者。立谓。嗔责前
人。令他与财物也。亦可烧埋坏色俱名嗔心也。言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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怖心者。立谓。虚示威严。令他怖畏与物也。

四分十种一黑闇心者。疏云。谓痴心也。愚于教行。不
肯修学。故于盗境。生可学迷是也。二邪心取者。戒疏
云。即邪命也。贪心规度。为财说法。即是以利求利。恶
求多求。外现清白。内实邪浊。故五分云。谄心取财是
盗也。立谓。只是今时斋讲。说法转经。专心求利。无长
福之心是也。四恐怖心者。立谓。有二种。初谓或说法
怖取者。谓说阿鼻地狱可畏等事。令他布施也。戒疏
云。或说地狱等恶报。或说云。官势力而得财者是也。
言或自怀疑怖者。立谓。向俗人云。贫道比来。多有病
苦。或精神恍惚。恐死不远。心悕他物。以为汤药等也。
六决定取者。立谓。如空处盗物是也。七寄物取以少
还他者。立谓。如有人将物寄比丘。后或还他一半或
少许。或全不还也。八恐怯取谓示身相者。立谓。张目
大声。令他生怖。而与我物也。疏云。示以身相。令生怖
畏故。取彼财物。如十诵中。轻慢抵突而取他物是也。
九见便便取因利求利者。立谓。如落花师。为他说法。
则取财物是也。心疏云。伺他慢藏。阳作阴伏之类也。
深云。此谓见他睡时。回眼则取也。言因利求利者。心
疏云。贪心规利。为财说法。即是以法利益前人心。求
财利也。慈云。如语他布施生天。令他得利。而得财者
是也。

足得垣墙防拟妄境者。谓前件事相。约此为防护。不
使毁犯。义言如垣墙也。如今垣墙。防其贼盗。今此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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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亦谓防其盗过也。深云。无覆曰垣。有覆曰墙。应师
云。垣即墙也。

上释第三有盗心义。从此巳下。第四正明是重物也。
答有三解者。立明。彼论中。自有问答。三解不同。

初依彼王舍国法者。立明。佛问频婆娑罗王。大王国
内。何罪令死。王言。淫他妇女。杀人。盗五钱巳上。及于
大众中妄语。作此四事。则犯死罪。佛因依此国法。制
四重戒。此是初一解。约古大铜钱也。二随有佛法处
等者。立云。此解与上有异也。引直约随国土所用。金
银铜铁胡胶锡镴竹木等钱。随方土所用。五钱为限。
又云依王舍国盗五钱得死罪等者。立云。此是第三
解也。谓随方断死罪为限。如王舍盗五犯死。约此而
制。今此方若盗五未死者。不得依五断犯重。要随此
国。齐几断死。用为限也。今时此方。断死不定。或时盗
一丈断死。或时盗一匹二匹。方断死。岂得约此为定。
虽然如此。此约断死明也。若欲摄护宜从急也。下自
明之。论师以后义应是者。依检多论文云。盗至五钱
得重罪者。初或言金钱。或言银钱。或言铜钱。或言铁
钱。无有定也。又云盗至五钱得夷者。谓阎浮提内。及
东西二天下。有佛法处。准王舍国法。以五钱为限。又
言五钱成重罪者。佛依王舍国法结戒。故限至五钱
结夷。如是各随国法。依而制夷罪。观律师意。以后义
为定(文正此说)。立云。论文虽判后解为定。今钞意取第二
解。谓随方用五钱为定义也。故戒疏云。多论文中。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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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通滥。初解本钱。何由可晓(指论家三解中初解也)。后解随国
现断入死。言亦通滥。难可依承。如此唐律。强盗满尺
则是极刑。窃盗三十匹。罪至役流。纵多盗者。不加至
死。论令准此。刑无死名。比丘多窃。少有强者。纵有强
夺。计尺死刑。盗五十匹。又非死例。准俗制道。盗相叵
论。如僧祇云。王无定法。断盗不定。若依四分。但云五
钱。钱则八种。并同一制。可如多论中间一解。随国用
钱准五为限。则诤论自息也。

律论互释不同者。立谓。诸律与论。释此钱数多少不
同也。多论虽有三解。未可全依。十诵古大铜钱。诚难
可准。祇文四钱三角。固不可承。以善见解云。还同五
钱故也。今则取四分为定。谓随方用五钱处。盗五结
重。与多论中三解第二稍同。不取前诸律论文也。判
罪宜通摄护从急者。立谓。若断他犯。可从宽通以断
之。若自护从急。下至草叶等也。

十诵彼云盗五者。即古大铜钱。一文当此十六文也。
计彼五文。当今八十文。岂得依彼为定。宜依当处五
文也。

僧祇王无定法断盗不定当取瓶沙古法四钱三角
重者。依检僧祇云。佛问瓶沙王法。大王治国。盗齐几
钱至死。王答佛曰。十九钱为一罽利沙槃。一罽利沙
槃。分为四分。若取一分。若取直一分。罪应至死。今随
所盗。义以此为准。准此废上律论以后为胜者。立谓。
上多论三解。及十诵古大铜钱此并太宽。今故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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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也。宜依五分。五钱为胜。与上多论第二师解同。纵
四钱三角。善见解之亦同五钱者。案祇中。十九钱为
一罽利沙槃分。一罽沙槃分为四分。若取一分犯夷。
案见论文云。五摩娑迦为一分者。尔时王舍城二十
摩娑迦。成一迦利娑槃分。迦利娑槃为四分。一分是
五摩娑迦。若盗满五摩娑迦犯夷。

善见若堈中等者。立谓。引此文意。證前摄护宜急。断
罪宜宽文也。又观五事等者。案见论云。智慧律师。为
他判罪。应观五处。然后判断。一处。二时。三新。四故。五
等。初言处者。立谓。此处盗。彼处贸。依本盗处所直结
罪。二时者。立谓。贵时盗。贱时货。或贱时盗。贵时货。亦
依本盗时价结罪。三新者。谓盗时新。货时故。亦依本
新。四故者。反上新义也。五等者。谓盗得时。及卖时。物
价既等。还依此等数断也。

十诵伽论钱有贵贱时不妨钱贵盗一入重者。十诵
忧波离问佛。颇有盗三钱犯夷耶。佛言钱贵时。又问
颇有盗五钱不犯夷耶。佛言有钱贱时。言遇值贱时
百千犯轻者。立明。如今木皮铁钱。时所不用。盗但得
兰。

上三句互反皆得轻降者。立明。上三文皆是贵时盗。
贱时货。望本处得重。今若反之。则是贱时盗。贵时货。
即得轻。故云降。降者下也。

盗不满五犯重者。有二义。一者众多人遣。一人盗五
也。二者共往盗五。各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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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师徒四人等者。钞引论。错错相承。解者咸刀刀。今
依检善见第九卷末云。于问难中。四人共偷。三人得
罪。一人得脱。我今问汝。汝当善思。答曰有四比丘。一
是师。三是弟子。欲偷六摩沙迦(此云钱也)。师语弟子言。汝
人各偷一摩沙迦。我偷三。弟子言。和上偷三。我偷一。
汝二人各偷一。馀二人展转相教亦如是。师自偷三
钱得兰。教三弟子偷三。亦偷兰。何以故。自偷异。教人
偷异。是故二兰。三人云何得重。为教他偷五钱故。是
故得夷(谓教师偷三。教同学偷二。岂非教他偷五耶也)。宾云。论家立义。不应
道谓。然望损一主。师亦合夷。何须言自盗业。教人业
异。遮莫业异。伹望损主成五。师同犯夷。何得判言一
人得脱。南山依此意破。故判师亦犯重。非是引错。此
救大能。自他两业。历别各异。不可相合。故曰自业不
合教他业也。上来于盗戒犯相。第六一分别释四段
巳竟。问前列六缘。今何故不见解第五缘者何。答此
论离处。含得第五兴方便缘也。若论兴方便。则不摄
举离处缘也。又复戒疏。弟唯立五缘。无兴方便缘。故
知前后缘。摄得兴方便缘也。

上释第四盗重物义竟。从此巳下正明第六举离本
处之义也。言作盗心得吉等者。立谓。方便罪也。言掘
地得提者。谓坏地罪也。故戒本文云。若比丘自手掘
地。教人掘者。波逸提。即其义也。其第六缘。虽云离处
云犯。义有不离亦名犯也。故义解有十句分别。

如律师疏判以重入轻等者。景云。此举情有所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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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教。如今若依教。纵以迷谬无罪。言非法用僧物
者。立云。知事人。用常住僧物。媒嫁净人。供给媒具。纲
维同判。判竟结重。书地作字等者。谓作书字。云是我
地也。案见论云。若书地作名字。初书一头偷兰。书两
头夷。若盗心唱言齐是我地。田主闻巳生疑。恐失我
田。是比丘得兰。若田主作决定失想得夷。

地主生疑等者。立云。比丘唱是我地。地主起疑。为是
我地。为比丘地。此时得兰。若地主想作比丘地。则得
夷。若来问僧答同皆重者。谓地主闻唱云是僧地。心
生疑惑。来问大众。众咸同答是僧地。随同答僧人人
犯重。违理判与者。景云。此明比丘曲判与人也。言违
理判得者。景云。此举求人得违理判也。

标一举等者。案见论云。若比丘盗他田地。乃至一发
大。作决定盗心夷。何以故。地深无价故。若此比丘。来
问众僧。今取此地。僧答同者。皆得重罪。若有二标。比
丘举一标得兰。举二标得夷。若地有三标。若举一标
吉。举二标兰。举三标夷。若地有多标。举一标得吉。乃
至二标皆吉。馀后二标在。举一偷兰。举一夷。若盗心。
以绳弹。取他地。初一绳。置一头兰。若置两头夷。言谓
量地度者。济云。如竹弓量地是也。盗移弓进地。恐此
解非。应是插标记地之量也。

律云若坏色故者。谓四分烧埋坏色皆重也。

盗他牛马举四足不成重者。案祇律云。若比丘盗心
取此马巳。欲向东方。马往趣南西北方。未波罗夷。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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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盗向东。去东者夷。若本无定方。随处而去者。马举
四足夷。若比丘盗乘马。马主即不见。其主逐之。不作
失想。比丘不作得想。未波罗夷。

如空中吹物等者。立谓。有人于楯上囇衣物。风吹上
空中。从比丘界上过。比丘以杖拨取。或口吹令堕。计
直结罪。盗鸟曲弋等者。如鸡鹰之属。他所养护。或飞
来入寺。或飞从界上过。或比丘道逢。若盗心断取故
犯。案见论。若盗空中鸟。手牵左翅过右翅。尾至头。上
下亦尔得重。捉杖遮。不随所向兰也。论又云。有孔雀。
空中飞。比丘当前立。鸟舒翅而住。比丘去。举手解亦
吉。若摇动兰。若捉翅牵尾离头处夷。牵左翅过右翅
夷。上下亦尔。立云。若笼贮鸟子。比丘盗鸟。离笼即犯。
若本无心取笼。虽合笼将去未夷。出鸟离笼方犯。案
祇云。若盗船抵解时兰。虽断绳未离者兰。虽离船。未
断绳亦兰断绳离处者重。若出流水中。解船离橛。即
得重。以恶心沉船。若破船。若放流去。以坏失他物故。
祇云。若盗船者。顺牵尾过头处。若倒牵头过尾处。回
左边至右边。皆重。车亦尔也。言曲杙者。立谓。壁上衣
钩。龙牙杙等是也。若作心盗衣。衣离杙。即犯。合杙将
去。衣未离杙兰。若本心盗衣及杙。举离壁夷。如见论
云。谓盗壁上曲钩中物。离橛重也。盗车船中物亦尔。
本心盗物。不盗车船。虽乘车船去。未举中间物时兰。
结方便罪。若举物离船即夷。济云。曲杙与鸟一事也。
如国家苑内养鸟。皆安杙上也。言断流水注者。自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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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祇云。盗水者。若以筒就孔。饮满者重。若稍稍数数
出者。口口兰。若器先塞。盗心拔盖时越。注器中兰。注
断满者重。若往未断。即起悔心。畏犯重故。以水倒本
器中兰。苏油蜜亦尔。虽绳断。未离绳皆兰。若有溉灌
流水。或一宿直一钱。乃至四五钱。比丘若为佛僧自
为。盗心坏彼渠者越。水流入田兰。满者夷。嫉妒心坏
弃水得越(四分重)。问云。偷彼塘水得何罪。答计功水满
得重。四分他网畜生。慈心解放。皆应归直。不归者重。
若坏具亦如是。十伽云。坏他猎网犯兰。慈悲心坏吉。
鸟网坏狱亦如是。见论又云。比丘盗心解他被系猪。
随直多少结重。若以慈心解无罪。应还直。若比丘慈
心。以先物准直系着绳。然后解放无罪。馀鸟鹿等。准
此。戒疏引五分坏杀具无犯。不应尔。十诵伽中坏网
慈心者吉罗也。又解。断流与水注。分为两句。言断流
汎物竹木等顺流下。比丘盗心捉木。木头水流至木
尾。即夷。故曰断流。言水注如前解。述曰。合为一句。不
繁离分。广如本疏者。指戒本疏也。案首疏引见论云。
若嗔心破坏烧他一切生治具吉罗。应还直。不还得
重。十云。若盗他水中鸟及木。若举离水得夷。若汎水
底兰。祇云。有比丘。与他要言。共盗和上衣。若得者。当
半分。其一人往取。误偷自巳衣来。便不与他半分。佛
言计直满五犯夷。

必罗盗网终无有出者。宣云。既位非初果。抵债义难。
性戒无忏。终须酬报。至如牛呞比丘但损一粟。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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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偿。今虽遇圣。足犹是牛。律明持犯。犯虽开悔。悔违
教罪。业道岂得除耶。犹恐不肖者。肖由似也。昔言不
肖。即不似也。以小下作肉。谓子不似父也。

上来多段不同。总释第二成犯相义竟。此下第三明
开不犯法。如律颠狂心乱痛恼所缠也。律中具七法
名亲厚者。济云。即阿难与卢至长者为亲厚也。上释
盗戒竟。

杀人戒第三 前之二戒。对治于贪。此戒对防嗔毒。
嗔能劫掠善财。经云劫功德贼。无过嗔恚。是其义也。
戒疏制意云。所以不许加害者。人趣报胜。善因所招。
形心俱是受道之器。出家之士。理应四等为怀。慈济
物命。今反内怀嗔忿。断彼相续。违慈寔深。故圣偏制。
言杀人者。断报相续。名之为杀。又云断其命根名杀。
故涅槃云。众生佛性。住五阴中。若坏五阴。名为杀生。
若有杀生。即堕恶道。色有三种。过去现在则不可害。
遮未来故。名之为杀。夫众生者。名出入息。断出入息
故名杀生。我等诸佛。随世俗说。说名为杀。宗亦云。息
风名生。隔断不续。名为杀生。今详涅槃为阇王说。风息
名生。阇王俗人。不达法相。谓言息风。名之为生。世尊
遂依随转理门。作如是说。若据实理。羯逻蓝等。根本
未满时。息风不转。岂不名生。若不名生。杀应无罪。故
婆沙二十六说。羯逻蓝等。根未满时。息风不转也。故
今正解。断坏阴境。以之为杀。即婆沙百一十八云。问
诸蕴之中。何蕴可杀。有说色蕴。可为刀杖触故。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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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五蕴。谓色蕴坏。馀之四蕴亦不转故。如破瓶时。乳
等亦失。瓶喻色阴。乳喻四阴也。然萨婆多及大乘宗
中。一刹那中。具足五蕴。若成实宗云。五阴相续中有
众生。若坏此相续故名杀生。(述曰)此谓识想受行。次第
而生。由坏色蕴。令识想等。不相续生。名曰为杀生也。
问三世五蕴。杀何世蕴。答依婆沙杂心有两释。初解
云。杀未来蕴。问未来未至。云何可杀。答彼住现在。遮
未来世诸蕴和合。说名为杀。由遮诸蕴和合生缘。故
得杀罪(即同涅槃。遮未来故。名之为杀)。又有说者。杀现在未来蕴。问
未来可尔。现在不住。设彼不杀。亦自然灭。云何杀耶。
答断彼势用。说名为杀。先现在蕴。虽不住而灭。然不
能令后蕴不续故。今现在蕴不住而灭。则能令其后
蕴不续。故于现在亦得杀罪(巳上论文)。杂心二说亦同。人
者仁也。仁由忍也。谓人立志。存育为先。故云然也。济
云。快上接下。名之为人。谓年大者。附接少年。少年又
承仰老宿。故曰扶上接下也。此曰接下。此曰快上。此
名会意字也。所以人边著二。名为仁者。相形可有忍
义。一人独住。何所忍乎。昔有一人。居仙山学忍。独止
无对。谓忍行成。有人来问君学何法。答言学忍。重复
相问。即嗔繁重。骂言向道学忍学忍。戒是能治之行。
杀是所防之境。能所通举。故云杀戒。然杀非是戒防
杀。杀是所防。戒是能防。故云杀人戒。

注云初识在胎犹自凝滑者。心疏云。谓初托阴心。是
凝滑不净。即男女赤白两精相和是也。初识托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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涅槃云歌罗逻时是也。如五分云。入胎四十九日。名
为似人过是巳后。乃名是人。即五王经云。受胎一七
日如薄酪。二七日如稠酪。三七日如凝酪。四七日如
肉团。五七日五胞成就。六七日巳去。六情开张也。注
乃至命终等者。此是后识。谓临终时一念。有暖气。是
后识也。戒疏云。所以言此二识者。为遮恶比丘念也。
若杀人者可得重罪。如胎中迦罗罗者则非人。故不
名犯。所以张网通收初后。若有胎人。识所依止。随有
损害。无非极刑。即如五分若人似人。意可见也。下文
堕胎等相。

身现相者律云。现其身相食令堕大坑中而死等也。
戒疏云。或令畏怖堕沟壑。或示死相等也。立云。现身
相者。现于异相。张目吐舌。棱层可畏。令人怖死。口赞
死相者。律中名为口现相。谓叹令取死也。立云。见他
贫病。劝令取死。前人用语死者是也。戒疏云。现死相
者。或以言说叹劝其死。或以大声恐胁令死者。即如
世中有厌身者。或投火坠岩。或刀解绳缢。不识知教
者。合掌唱善。或扶接登山。或为办绳具。斯即教叹。正
符犯法。身口俱现。即此流也。坑陷倚拨乃至与药等
者。律云审知彼人行道必从此来往。当于道中。凿深
坑著火。若刀若毒若刺。令堕中死也。戒疏云。知人游
行必从此道。故设坑阱堕死也。言倚拨者。律云。知其
人必当倚拨此树。若墙壁等。便于外著火。若刀毒蛇。
毒涂刺。机拨使堕中死是也。应师云。发(府曰反)谓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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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机主发之机也。律文作拨(补末反)。广疋云拨除也。亦
弃也。拨非此义。立云。审知人倚某处。便施刀杖依倚
而死是也。如人张𣚦是也。言安杀具者。有云。即世中
行刑之所。比丘往看。施以绳索令他死者是也。言与
药者。立谓。今时僧尼堕胎尽犯重也。二教他而杀者。
砺云。杀时自看。教前人运手也。与遣使杀有何异耶。
答教谓自看。教前人运手是也。遣使杀者。比丘遣使。
往断某甲命是也。言若教叹者。立云。令张人叹王人
令早死。能所俱重。有云。遣语彼人语所杀者。生多众
罪。不如早死之词也。教遣使者。立云。教张人。遣王人
杀赵人也。亦教前人为遣使往杀某甲也。有人将教
字属上句。直言遣使杀者。指示某方所而往杀也。往
来使者。立谓。教王人。往杀张人。王人受命。往彼未杀。
或杀不得。却来寻更遣去。如是往来。命断时重。未断
之前。随使多少往来一一兰。言重使者。立云。前遣张
人往杀。寻复遣王人往杀。乃至更遣李人去。如是百
千人得兰。不犯夷。唯前后能教。及能杀。引二人得重
也。初人是能教。最后是所教也。砺云。本末犯重。中间
但轻。一非能教。二非所教。业自不作故。言展转使者。
立谓。初谓教张人往杀。张即遣王。王又遣李。李又遣
赵往杀。如是展转。百千人皆重。由并是能教故。最后
一人。名所教也。虽最后一人运手断命。通前百千。同
皆一重。求男子教求男子等者。谓求男子为杀也。言
教求男子者。律云教人求。是中谁知。有如是人。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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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有方便。久习学杀人法。能断某甲命也。遣书教遣
书等者。律云书中令其取死也。胜生等教遣书亦如
是。问遣书杀人。何业所摄。答口业也。然成实论师。身
口意业。皆能互造。乃引杂心颂云。自在者。私云。国王
口敕杀也。口语仙人意所嫌。故知口与意业。成杀生
也。萨婆多宗。不许此义云。口语意嫌之时。前人未死。
事未究竟。恶假护仙鬼神。打杀一国。及假使人。打杀
前人。成实师云。若尔师子吼杀兽。壮夫咄杀人。何有
身业。答以身力强。吼咄方死。若尔深河诳浅。何有身
业。答诳时未死。要假前人身入水中。亦是身业。若尔
咒物过关。何有身业。答咒力故持也。若尔妄语现相。
岂非身成。答假他口业。唱言坐起。故非身业。(述曰此上萨婆
多理拥也)今详。诸师以护仙神身业杀故。遂判以为仙人
身业。若尔仙人。便受他人杀生之罪。岂容他抑我受
果耶。妄语现相。以他口赞。判非我口业(馀同破上)。今应更
释。萨婆多意。但遮意业。不能杀生。不将他身。判我身
业。谓身业者。必不待馀。即能断命。今仙意愤。乃假他
身。故知意业。不能亲杀。故假他身。杀彼为缘。发生仙
人身中无表。以为身业。深河诳浅。亦假前人入水为
缘。发我身中身业无表。馀皆例之。不同大来经部成
实。皆许意愤亲成杀生。不假身中别发无表。故唯识
破小乘宗云。弹宅迦等空云何由仙忿。意罚成大罪
此复云何成。(述曰)真谛云。弹宅迦是王名也。彼时有仙。
未获五通。先有妻室。颜貌端正。与世无双。彼仙后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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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与五通山中神鬼。每使其妻。营办饮食。弹宅迦王。
入山游戏。遇见仙妻。问是何人。傍臣答云。此是仙妻。
王言仙人既巳离欲。何用妻乎。即录入宫。仙人食时。
望食不得。问其所在。有人答云。被王将去。仙人往至
王边索妻。王不肯还。云汝是仙。何用畜妻。仙言我令
供给饮食。再三不还。仙便生忿。于其夜中。遂雨沙石。
王及国人。悉皆死尽。此国俄顷。遂成山林。如是等处。
空寂无人。既由仙忿。岂非意业。成杀生事。萨婆多救
云。护仙鬼神。敬重仙人。知嫌为杀。遂即破云。意罚成
大罪。此复云何成(此意说云)。昔有圣者。名邬波离。来至仙
所。佛即问言。汝颇曾闻弹宅迦林。皆空寂不。长者白
佛。此仙愤。佛言。长者故知三罚意罚为大。谓由一念。
杀一国人。岂容身业有此大罪。既佛引此弹宅迦林。
为成意罚。汝萨婆多。何得执言护仙鬼神。为仙杀也。
问大乘等宗。许意成杀。何故经中。杀一生业道。皆名
身。答从多分判。多由身杀。非谓意业不能杀也。三性
之中能教犯重馀如后篇等者。谓善恶无记为三性。
也。明其前知作方便。使他去巳。纵后入善无记心中。
前人命断时。即犯重也。首问云。如遣使受戒。要须使
还方始得戒。遣人杀盗。何不例此者。答受戒时。要期
思愿。满足为义。杀盗损坏为义。故不相并。言馀如后
篇者。指下持犯篇中。明境想之义。此直陈杀相耳。

不欲舒者。谓不欲舒展。强与他案摩。令伸致死也。比
丘知星宿历阴阳等者。案多论云。若比丘善知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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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阴阳龟易。解国兴衰。军马形势。若以比丘语故。征
统异国。所有杀害。兼得财宝。皆犯杀盗二波罗夷。若
优婆塞。以王故同心共征异国。若破他国。有所伤杀。
兼得财宝。虽手不作。以同心故。亦犯杀盗二戒。立云。
此约五八之戒优婆塞也。准善生经。受五戒时。具问
遮难。问父母国王妻子奴仆听不者。若不听。不得受
也。以问王者。恐王后时。令征伐异国。破五戒故。受时
问王。后忆念也。

为人作坑畜死得兰者。立谓。结人家方便罪也。非望
畜边得兰。正杀畜时无罪。由本无心故。为畜作坑畜
死如律者。律结提也。言人死得吉者。亦望畜家方便
也。人命断时。知有何过。由本无心故。若本慢心等者。
就尅慢中。此是大漫也。尅漫有四。若大漫拟杀三趣
是也。小漫局杀一趣。不简张王等是也。大尅拟杀一
趣。含张王等二人也。小尅唯局张人也。言随境轻重
者。谓人死得夷。非畜兰提。

因相从人索手巾绢帛等者。立谓。有比丘。犯王法。多
有馀比丘。相从往看。名为相从人也。脍子从此人。索
手巾等也。

自杀得兰者。立谓。结其方便也。准自杀亦合得重。由
命断时。身既巳死。别脱戒谢。罪无料处。从此巳下。明
不犯法也。

大妄语戒第四 就防毒。论此戒。对治于痴。初明制
意。戒疏云。然无漏圣道。非凡所證。由未得故。冒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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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谈。自言巳證。惑乱群心。欺诳于世。希招名利。以自
拥巳。𪾼法罔时。过中之甚。故须极制。次释名者。过重
欺深。名之为大。又云对九十初小妄称为大。体非实
录。名之为妄。成业在言。名之为语。能治之行名戒。戒
是能防。妄是所防。能所通举。故曰大妄语戒也。具缘
九者如文。阙缘者。心疏云。若阙初缘容有三兰。亦可
单双二阙。广各十九也。阙第二缘六兰。想疑各三故
也。阙第三缘境虚。今为实者。全无罪容犯提。如下九
十中实得道戒说也(云云)。阙第四缘即增上慢无罪。
阙第五缘。有诳心今戏故吉。阙第六缘说过人法。今
说人法。如多论云。自言持戒清净。淫欲不起。不诵四
含毗尼。不坐禅非练若。而言我诵我是者。并兰。阙第
七缘自言巳證。或有功德。赞叹三宝。或得吉罗。或我
师是故或得偷兰虚说他得。以谋名利。邪命活故。阙
第八缘。言不了轻兰。阙第九缘。前人不闻。或闻不了。
但兰罪也。

若现身相者。立谓。众僧尽坐。有人唱言。得罗汉者起。
比丘自知是凡而立者。前人若信得夷。疑者得兰。宜
作四句。一我疑他究竟。二他疑我究竟。三自他俱疑。
四自他究竟。初言自疑者。有人唱言。得罗汉者起。比
丘即起。现得相竟。即自怀疑。疑前人为信我得。为不
信也。此则犯兰罪。住方便也。言他究竟者。前人见起。
决心谓是罗汉也(此上一句结方便偷兰)。二他疑自究竟。如言
得罗汉者东行。比丘即东行。前人生疑。此比丘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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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得也。其比丘自心谓。前人信我得罗汉。故曰自
究竟(此句亦兰)。三自他俱疑。如言得罗汉著衣。比丘即著
衣。前人生疑。此比丘为得。为不得。比丘自又疑。前人
为信。为不信也(此句亦兰也)。四自他俱究竟。如云得罗汉
者南行。比丘即南行。前人信得罗汉也。比丘又谓。前
人信我是罗汉。此句结夷。

此不净等是小法等者。立谓。此问意云。此法是外凡。
五停心观。谓贪欲多者。作不净观。嗔恚多者。作慈悲
观。乃至觉观多者。作数息观等。此既浅近小法。说巳
所得。何故犯重耶。答是甘露初门者。得理资心。和神
适志。义同甘露。理通神解。说之为门。言一切圣人由
之而入者。要从初不净观中入道。以渐修也。五停心
观。不净最初。名为浅近。

欲向此说乃向彼说一切重者。立谓。本欲向张人说。
王人来替处。说时还夷。以张王虽殊。同是人故。巳下
明不犯法也。

僧残篇

立谓。此篇从忏时。境体得名。由犯此罪。从僧乞忏。僧
是能忏之境。残是所犯之体。故曰僧残。若欲竖义。如
戒疏述。今聊出三门。一曰遮性。就十三中。媒及二房。
是其遮戒。馀之十戒。体是不善。故是性戒。二曰持犯
者。谓二房中具二持犯。以中含止作二持犯也。馀十
一戒。止持作犯。亦可止持作犯通十三戒。三曰僧尼
同异者。媒嫁二谤四谏。此七戒僧尼同犯。然而四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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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罪虽齐。各违当众。如谋谤三戒。境罪俱等。有六
戒。僧尼不同。漏失。僧重尼轻。所以尔者。多云。女人烦
恼深重。难拘难制。若制与重罪。则是苦恼众生。又女
人多在私屏。多缘多力。苦乃盈流。故轻。男子不尔。随
事能出故重。摩触一戒。尼重僧轻。所以然者。尼则烦
惑情重。既受摩触。必为陵逼。容成大过。方便之内。制
尼与重名。丈夫摩捉。必无陵坏。不假深防。就限分故
制轻也。又女人贪触情重。律有背夫从触之相。如彼
贤愚。试之以氎。女住男去。情有著故也。二房亦尔。僧
重尼轻。僧是多利。孤游造房。事数故重。尼则反前故
轻。立云。今此释相。且约僧十三而明。尼有十七。今僧
十三中。七戒与尼同犯。馀之十戒。下尼众别行中自
明。

一令正法久住者。疏云。然淫欲恶法。正是生死之源。
障道根本。理宜制断。令梵行清净故也。以犯此戒。何
能维持佛法故速灭正法。今由制故正法久住故。二
止诽谤者。多论第三云。世人外道常言。沙门释子。作
不净行。与俗无异也。三欲生天龙善神信心者。多论
云。若作此事。虽复私屏天龙善神。一切见之也。

注云内色谓受色者。律云。谓心领纳名之为受。受相
应色名为受色。即是人身。有识持者是也。立云。此约
有心识能受其色。即一切有情之类也。二外不受色
者。谓非情色也。即一切外物。无情之类。如衣物竹木
等。约为漏失境也。此非情物。不能受色也。三内外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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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谓两色中间也。一边是有情色。一边是无情色。于
此二色中间。出精也。准五分云。内色是于巳身。外色
是他身也。风中同水法者。下至口吹。亦得是风也。注
云乃至馀境者。据律且约六境而言。准义一切万境。
皆得为犯境也。故下持犯篇云。如漏失戒。触缘斯犯。
何须境想。又云。漏失同然。境仍是宽。

若乱意眠有五过者。一者恶梦。案见论十二云。梦有
四种。一四大不和故梦。如见山崩地动。飞腾虚空。虎
狼贼逐等也。二先见故梦。如昼日见青黄赤白男女。
夜则梦见。三天人与故梦。或有善恶天子。为现善恶
两梦也。四想心故梦。此人前身为福。则有善梦。诵经
礼佛等。若为恶者。则见杀盗等。前二不实。经云如梦
幻等是也。后二为实。经云但取梦相。如方等佛名所
说也。宾云。有人引见论四梦。于此义中全成无用。二
诸天不护者。立云。国王一人。有多人护。贫穷人虽有
众多。无一人护。若一人持戒。众多天护。若破戒者虽
复众多。无一天护。五喜出精者。律中精有七种。谓青
黄等。以故出时。还有七种心。谓拟出青黄等也。一种
精上。既有七心。七七便成四十九心。兼一漫心。成五
十心。于前内色外色等六境上。一境有五十心。六境
是三百心也。律中出精时。有十一法。于一一法上。有
三百。合成三千三百句。皆犯残也(下明不犯法)

摩触女人戒第二 身相扪摸曰摩。二境交对曰触。
女者简异于男。人者甄别馀趣。故曰摩触女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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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制此戒作伴有依怙等者。以出家僧尼。善法为
伴也。准理其馀诸戒。岂不作伴。其实亦得作伴也。言
依怙者。依由仗也。怙者恃也。此是诤竞根本者。谓比
丘触他妇时。夫主闻之。特生不忍。必与比丘。而生诤
竞也。不但谓捉而巳谓作大恶者。谓俗人见触女时。
谓言比丘亦作淫欲。故曰也。

言相触有三种者。一比丘往触女人。二女来触比丘。
三互来相对。亦名俱设。三段不同。今即是初。不问受
乐不受乐皆残者。立谓。此约比丘受乐不受乐也。对
此作句。应有九百七十一句。如别记说。女来触比丘
不必有淫心者。立谓。约女人。不必有淫心也。此律文
不了者。立谓。四分中唯明动心吉罗。不明动身犯罪
之相。今准十诵。动身则残。若先有染心于前女后女。
来触等者。立明。前后虽殊。而女是同。故犯残也。此中
有二女耳。深云。唯只一女。谓比丘先起染心于此女。
此女后时。即来触比丘。即犯兰。动则残。此非别有女。
还是前女也。计理。深解义长。所以然者。若无染心于
前女。前女来触比丘。不动身受乐。但吉。只为先有染
心故。便受乐则兰。

此又律文不了者。立谓。四分但言触二形兰。则不明
意在男边也。今准十诵。意在男者兰。意在女者残。以
二形佩男女二根。故使触时。心缘男女二处也。

觉境不觉境应作四句者。立云。一觉触不觉残。二不
觉兰。三不觉触不觉吉。四觉残。初句所犯残者。文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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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身分故。伹是触爪发亦犯。亦犯。身根互坏相触
者。捡十诵云。若女人身根坏。比丘摩触得兰。若比丘
身根坏。摩触女人得兰。谓男根女根俱烂坏也。

触不能女男身得兰者。立云。石女及不男也。捡十诵
云。若摩触不能女人身得兰。若比丘不能男。摩触女
人身得兰。祇意谓。男子黄门而是女人犯残。谓前有
方便等者。立谓。本心拟触女人。然前境实是女。但往
触之时。中途转想谓是男子。或谓黄门。而境实是女。
触著之时犯残。以称本期故。又缘具故。依检祇云。谓
是黄门。而是女人触者残。又云谓是男子而是女人
触者残。今详钞解错也。何言谓前有方便心。后称本
境。引解定非。今详。乃是祇文于戒上。不开想疑故犯
残耳。非开取前方便。是女人虽作黄门男子想。触者
亦残。相触得五罪谓夷残等者。案见论云。五罪者。一
者尼摩触夷。二者僧触得残。三者比丘以身触女人
衣得兰。四者比丘以衣触女人衣得吉。五者比丘指
挃他比丘得提(下明不犯法)

非不犯馀罪者。谓犯不应吉罗也。

水不流断于女人有生淫心者。约比丘有淫心向女
也。

若乞食时有端政女人持食来者。案分别功德论云。
有练若比丘乞食。逢一长者女。从女乞食。比丘与女。
二俱端正。互起染心。比丘受食。欲心既盛。意动手掉。
投饭于钵。错注于地。女自怪起笑。比丘见女齿白。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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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悟曰。女人口中。纯是骨耳。如佛语。人身中。有三
百二十骨。六百节。七十万脉。九十万毛孔。一孔入九
孔出。泄漏不净。无一可贪。谛观女身。三十六物。惨然
毛竖。专自思惟。即解身空。得须陀洹道。念曰我因女
见法。则是我善知识。今当报恩。为女说向所解观身
法。女即心开。亦得初果。以此言之。身念为胜。

十诵四分开处犹多者。案十诵文。有诸女人。向阿脂
罗河洗浴。河水卒长。诸女被溺。诸比丘。见不敢救。女
言大德救捉我来。比丘言。佛制不得捉女人。女人又
言。大德慈悲怜悯我。何处沙门释子。见为水漂而不
救捉。诸比丘以是白佛。佛言。应救捉。诸比丘便捉。淫
欲心起还放。诸女言莫放。须待到岸。以是白佛。佛言
虽有淫心起。伹捉一处莫放。到岸不应故触。

与女粗语戒第三 先释名淫欲鄙恶。极为不善。故
名为粗。今说其状。表彰在口曰语。女则简男子。人甄
非畜。此戒两重境想。一约人女人女想疑。二约粗语
粗语想疑也。比丘性好粗语者。立云。由性好故。虽对
女粗语不得残。唯犯兰也。律中人女者要有所了知
者。今引此言。明异前摩触之境。前则境通死活昏睡
孩童俱犯。此则唯是活女。情有智能解淫欲意。故此
戒女异前戒女也。粗语非梵行也者。案四分律中。言
粗语者。恶说大小便道得残。若说馀处好恶者。得兰
也。消苏著赤衣形露者。案四分调部中云。时有比丘。
往白衣家。有女人消苏形露。比丘见巳语言。汝消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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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言大德尔。我消苏。比丘嘿然生疑。佛言说不了了
兰。复有乞食比丘。往白衣家时。著赤色衣女人形露。
比丘见巳。语言。汝赤衣。彼答言我著赤衣。比丘嘿然
生疑。佛言不了了故兰。宾云。比丘意欲名彼女形。为
消苏。为赤衣。然不了了故兰。彼了知即残也。此赤衣
事与前消苏事别。是两女人也。立云。其必向若知比
丘此言。是调弄者残。由不知是调弄故兰。僧祇云。比
丘见女人新染衣形著露者。有比丘乞食。至一家。女
人著新染色衣坐。正形体露。比丘见巳。欲心起。即语
言姊妹太赤。答言。阿阇梨。此新染衣是。比丘生疑问
佛。佛问何心。答欲心。佛遣一比丘问彼女人解不。比
丘即问上事。女即具答。比丘后还白佛。佛言解义不
解味兰。解者不解义兰。义味俱解残。不解越毗尼。言
义味者。首疏云。昧者是语。义者是理也。出语表事周
圆曰味也。理是语下所表之旨故曰也。义味俱解残。
互解兰。俱不解越。若准五分具有彼此互向粗语者。
立谓。比丘向女说粗语犯残可知。比丘受女粗语亦
结残也。谓女于比丘前粗语。染心相领。亦同犯也。依
检五分。不见此文。恐钞者错指耳。案十诵云。比丘在
女前。赞叹三疮门。形色端正。不大不小。及毁呰三疮
门。随意作如是事皆残。若女人在比丘前。赞叹三疮
门。形色端正。及毁呰言三疮门形色不好。乃至比丘
前。乞三疮门中随意作者。我随汝意与。是中比丘随
顺其心。少多语出。一一语皆犯。下叹身戒亦同者。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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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于女前。叹身索欲犯残。若女来比丘前。自叹身
等亦残也。又戒疏解云。下叹身戒同者。同此粗语戒。
女必命根不断。有智解淫欲语者也。不同上触身戒
女。通于死活昏睡等。下明不犯法也。

叹身戒第四 制意者。良以惑染深厚。展转相缠。自
叹巳身。意规淫欲。出家离染。弥所不应。水内火然。特
乖宜望。招讥纳丑。故制僧残。释名者。言多巧伏。美巳
之善。意专在欲。言现清净。荡逸其情。妄谓欢适。招诱
令施。因说情怀。故言也。

媒人戒第五 此戒亦两重境想。谓人女人女想。及
媒嫁嫁嫁想疑等也。媒者谋也。合媾两情。以成昏礼。
计度二姓。用为好合故曰也。首疏问一时多媒嫁多
男女。得几罪。答准祇文。多少不定。若各各别受男家
语。得多吉罗。各各别向女家说。得多兰。集多家。一时
报。得一残。若一时多受男家语有一吉。别求者。得多
兰。一时通报一残。若各各别受别说别报。多吉多兰
多残。若一时受说。一时报。一吉一兰一残。除二道巳
者。立谓。大小便二道也。媒馀处身分口等但得兰也。
又云媒口亦合犯残。然今但举二处者略也。应合言
除三道巳。然无有媒口之事。故不明也(未详)。不能男女
者。谓黄门石女也。白二差人媒一切僧残者。立谓。四
分调部中。诸比丘白二媒嫁也。若僧同和。一一僧各
犯残。若僧物供给媒具。犯盗重也。今时虽不作羯磨。
以众同和。亦合残也。若指复为媒者。案十诵文云。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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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一怀妊女。一怀妊男。比丘媒合得兰。立云。见他
有胎。定知生子。许后为媒也。宾云。以其事奢故。结方
便兰也。言及自媒者。谓比丘自问女家欲求为妇也。
以语书指印等者。此中参互作。得四万四千八百句。
初纯语作四句。一自受男家语。自持语。往女家。自持
语。报男家。二自受男家语。自持语。往女家。遣使持语。
报男家。三自受男家语。遣使持语。往女家。自持语报
男家。四自受男家语。遣使持语。往女家。遣使持语报
男家。第二段将书怗作四句。一自受男家语。自持书。
往女家。自持书报男家。二自受男家语。自持书。往女
家。遣使持书。报男家。三自受男家语。遣使持书。往女
家。自持书报男家。四自受男家语。遣使持书。往女家。
持书报男家如是巳后乃至指印。现相。来帖。一事巳
上。有四句。四四成十六。一事中既有十六。成四个十
六句。合成六十四句。又三事相帖作句。亦有四段。一
段中。有三事。第一段四句者。一自受男家语。自往问
女家。自性报男家。三句中。俱安自持语。二自受男家
书。自持书。往女家。自持书。报男家。三自受男家指印。
自持指印。往女家。自持指印。报男家。且除现相。如是
巳后。若与现相则。除指印等四。回作一句中如前。自
为遣使句中。当分自有四句。于三事中。有四句。三四
成十二句。一段既有十二。四段则成四十八。并前六
十四。合成一百一十二句也。乃至归妇。私通。黄门。三
道。男子。畜生等三趣。各作句如上。女中又有二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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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谓父护。母护等。合成四万四千八百句也。其钞文
不出现相。但有三事耳。指印者。昔解以指节为印也。
宾云。不然。乃是将手指上文横竖有异。善恶吉凶。皆
有表彰。若示横文凶竖文吉。文表所求。尅不尅等。则
知女家许不许也。言现相者。先与男女家期契。若见
我来。著弊衣。持空钵。即知不许。婚事不成等。见我著
好衣。持满钵。则是所求和合之相也。僧祇劝归妇早
还等者。首疏引僧祇云。若主人畜多妇妄不均斗诤。
一妇私求比丘。即为和平。若夫妇斗诤。不便劝和合
皆兰。若妇女还家。比丘到舍使劝早还者兰。畏他夫
嗔不得合会故也。下明不犯法也。
四分律钞批卷第八本
四分律钞批卷第八末


无主房戒第六 初明制意。出家之士。理无滞着。随
事将拟。即堪修道。有信施量时而受。纵有经营。安身
便罢。今乃广作。烦劳不少。是以圣制。次释名者。身独
运造。故曰无主。专任在巳。故曰僧不处分。大非法限。
故称过量。故曰无主僧不处分过量房戒。过起广野
中诸比丘。由造私房。乞求无度。俗生厌弊。滥及贤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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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迦叶。后时入村乞食。居士逃叛。谓乞人来处从
我曹。乞索财物。迦叶怪问方晓其源。还白世尊。即便
出界。到暮非人复来。白佛。由伐神树伤损神子。佛复
但举非人来白。不言迦叶以护人心故也。

长巳贪结者。立云。既多乞求。遂乖少欲知足之道。贪
烦恼故。曰长贪结也。檀越施虽无厌。而受者应知之
也。律缘起中。佛叙昔从鸟乞毛事(云云)。准祇第六云。
暮鸟集时。比丘言。汝释军多鸟。各乞一毛。我今须用
众鸟。少时无声寂然。不得巳。各拔一毛著地。晨朝复
乞。时众鸟。即便移去。异处一宿。不乐彼寻复来还。比
丘复乞。一一复与。众鸟念言。今此沙门。奇异喜乞。恐
我不久毛衣都尽。段肉在地。不能复飞。当如之何。便
共议言。我等当去。不复宜还。恼乱人非人者。多事乞。
坏俗深信。故曰恼人。斩伐树木。坏鬼神树。夭伤彼命。
恼非人也。单就伐树边。立恼乱三趣也。斫此神树。伤
害神儿。恼非人趣也。世人藉此树覆荫凉乐。律明此
树下。容五百乘车。世人经过。用为止息。此人趣也。一
切虫鸟。依之为舍。此恼傍生趣也。或自损行违慈道
者。专事造房。废修出业。名自损行也。宾云。或自损者。
据难处也。容有师子虎狼食啖比丘也。平治土地。杀
伤虫蚁。是曰违慈道也。上释五过义竟。

巳下正明其缘。六缘成犯。第四过量不处分想者。首
问曰。处分羯磨防妨难不。答不防。若尔说净应不防
长。解此中若有防难。本不听处分。要无方听。是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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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不防难。说净是悬防过限。是以说净得防长。正由
处分不防难故。处分竟犹得难生。说净正防长故。说
净竟。必无长过。是以不并。此戒四重境想。一无主。二
不处分。三无妨。四无难。

多论末后二搏泥未竟轻偷兰者。立明。表事未成故。
不结根本也。必决心罢虽搏泥在者。同下善见亦残。
案僧祇文。团泥者。谓用团泥覆屋。非谓泥壁。知之也。
若自身受用吉者。立明。自作犯残。后若受用又得吉
也。

平治如鼓面乃至长六搩手广四搩不须乞处分者。
立谓。此善见文。其量小于四分也。

僧祇佛搩手长二尺四寸者。心疏云。此僧祇律翻在
宋朝。正当元魏之代所用一尺。当于宋家尺二。闻传
佛教。从北自南。则有魏尺当于佛磔(谓则将佛砾依于魏尺也)。所
以五分二尺则为定者。此律翻在东晋。于时道生智
严。并是名士。既明历纬。又善方言。所以通于东西。定
于尺秤。诚有由矣。南尺本是姬周所用。从秦汉魏并
无改张。普氏南迁斯法永定。元魏拨乱。文籍焚除。无
所依准。故隋世立用古尺二。今观魏一尺。即唐杂令
还如此。

凡人一肘半者。立云。长尺八九寸。由翻经有南北二
国者。立谓。江宁即南朝也。洛阳即北朝。故曰二国也。
南朝三藏。翻译。多明小尺。即姬周尺也。北朝三藏。所
翻译。多明大尺。即魏尺也。今唐之尺。尺有二寸。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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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尺也。各相矛盾者。谓言义相违反也。即上律论所
明。搩手不定。论中自矛盾。律中亦矛盾。以论望律。复
有矛盾也。如善见佛搩手长。人三搩手。了论则二尺
四寸。多论凡人一肘半。此并论有矛盾也。五分佛搩
手长二尺。僧祇二尺四寸。此是律矛盾也。今通计会
用五分二尺为允。然用尺虽诸家不同。约取姬周为
定。姬是姓也。周是国号。有两种故。标姓以简之。斯时
用尺同今南吴小尺也。姬升者。即今小斗也。三升当
今唐家一升也。姬秤者。今药称是也。三两为唐称一
两。可知。矛盾义韩子云。楚人有鬻矛盾者。誉其矛曰。
此矛极利。物无不陷。复誉其盾曰。此盾极坚。物莫能
陷。人谓之曰。以子予。陷子之盾。何如义不能答也。鬻
者贸也。案说文云。矛长二丈。建于兵车也。盾可识耳
故隋炀帝者。此是扬广也。死后立谥。应师云。江东呼
火炽猛。为炀。说文云炀𤍜也。炙也。案炀向火也。谓向
火而炙物也。广疋云炀热也。立云。今言炀帝者。以隋
时多旱。故作此名也。又解。隋后主无道。多擅造醋毒
百姓。决金沟凿新河。征辽东[充-儿+干]杨都。致大业末年。天
下丧乱。物无安堵。热恼人心。因兹失位。故谥曰炀帝。
谥者桂花珠丛云。音示。谓行(去声)迹也。大夫以上。死后
以其生时行迹为号。谓谥也。要没后立斯名也。帝王
及三公。得立谥。自馀凡庶。不合也。若如隐士贤人。亦
得立之。如郭林宗死后。立谥为静节先生。如陶隐居
(即陶弘景也)死后立谥为贞白先生即如世人生子三岁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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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年二十曰弱冠。为立字。以表其德也。欲明炀帝博
通经史。广许尺秤。制用斗秤尺等。还准姬周古法尺
秤斗也。望前从周秦汉魏并用斯尺秤。至元魏拨乱
文籍。被焚。无可依准。至隋阳广始立。还用斯尺。唐朝
御宇。任世两用者。立谓。宇者训覆也。任由当也。明今
唐家用大小二尺。用为准则。不局大秤也。南吴小尺
斗。即世盛行。药家小秤。至今不改。又复今国家。漏尅
等量。其尺度皆存小尺。乃应于律历。且如今时取针
灸之穴量其分寸。若用大尺。全不相当。准论以言者。
有人云。多论也。此为率者。济云。率由则也。如轻重仪
(云云)

既不达道俗二制者。俗制则是唐尺。道制则是姬周
尺也。所以姬尺曰道制者。谓律中搩手斗量。以依古
法故也。

文轨无二者。立云。文者文书典籍。轨者法式轨则也。
及论用尺五种不同者。立谓。一是唐尺当姬周尺二
寸也。二姬周尺今江东盛用也。三是洛州尺。长唐尺
二寸(如姬周尺四寸巳上)。四者山东罗歌尺长唐尺四寸。此据
大尺为言。若论姬周尺当尺六寸巳上。五是南吴所
用小姬周尺(可八寸也)。然戒疏中。但有四种尺。今访南吴。
无有小姬周之尺也。今详上解。并是梦传。现今所行。
有三种尺○二唐尺三罗歌尺。钞中五字应是错耳。
合作三也。衡量无事不平者。案衡者平也。谓秤上横
木也。量者即斗尺之量也。阎浮并用岂直姬周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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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言百王不易即其义也。尺秤依古弥彰上言者。立
谓。据此钵量。云三斗者。可得依大斗。若依大斗。上品
之钵。则有三斗。则小斗一石巳下。岂有此钵也。明其
所用约姬周小斗。斗既如此。尺秤准知。须依古昔。姬
周。其义符合。故言弥彰也。六尺为步者。岂论大尺明
依小尺是也。忽丝为先者。此明度之所起也。算经云。
度始起于忽也。蚕口初出名忽。十忽为一丝。十丝为
一毫。十毫曰𨤲。十𨤲曰分。十分曰寸。十寸曰尺。十尺
曰丈。十丈曰引。四十尺曰匹。五十尺曰端也。

及以关辅者。即关内京师也。关有多别。京师正东华
州界有障关。东北蒲州有蒲津关。傍黄河上至龙门
有龙门关。更傍河上至绥州有永和关。傍河上至银
州有孟门关。至胜州界有合河关(巳上在京师北)。西北至注
州渭州中间有龙山关。更北出有水[石*夷]关。入兰州界
有金城关。傍河东上至会州有会宁关。更河西西上
至河州有凤林关。正西过岐州至龙州有大振关。又
有安夷关西南向益州道至岐州南有散关。至凤州
有甘亭关。至利州界有百牢关。西南向梁州也。州道
有骆谷关(带)。南向璧州开州有子牛关(此在终南山子午各中)
正南向余州房州道有义谷关。东南向商州至蓝田
县界有蓝田关。辅者助也。有三辅。如前序广释之也。
反光九代者。自汉至唐正有九代。其间诸师不能通
明此之尺秤。余皆定此分量。望前九代。明白可知也。
以其上来所明尺量。律论矛盾。言义相乖。不可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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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不可以博解。古来执诤。连代不消。今我冠通。非反
光何谓也。

明内为言者。谓其房量从房内量取也。济云。户限之
内名为明内。户限之外名为明外。谓明暗之明也。边
壁高一丈二尺者。此谓高下若斯也。草车者。聊举今
时载草车也。

尸陀林者。正言尸多婆那。此名寒林。其林幽遂而寒。
因以名也。在王舍城侧死人送其中。今总指弃尸之
处。多尸陀取彼名也。王志护处者。立谓。如今国家苑
园陵处是也。四周不通十二桄梯者。有十二桄。一桄
间拳一肘。一肘尺九寸。通计十二桄。有二丈二尺八
寸地也。明其房处四边逼他田园等。中间若容此十
二桄梯回转。通车马过。则名无妨也。若南面逼水。不
通此车梯。或北边逼山。东西逼官园墓树。不容车梯
回转。皆名妨处。引据善见文如上明也。若准下十诵。
四边伹一寻。即名无妨谓七尺也。量谓部别不同。

欲于中住必须隔断者。立明。若依岩穴等处。住其中。
若宽阔料理费功故。使隔作齐域。又须僧羯磨处分
听许。

不得羯磨四人往彼等者。立明。羯磨不得被四人也。
一番但齐三人。令往彼处分也。有四种人一越年等
者。依捡祇文云。若比丘将诸比丘。指授房处。若他界
僧。不名指授一也。若先年豫指授二也。若僧中一人
不作房。乃至二三人不作馀并作房者。亦不名指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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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也。若妨难处是处不名指授(四也)。此文意明不得异
界僧来为指授羯磨处分。又不得越年指授。又不得
指授妨难处等。言一越年者。济云。古人相承谬解云。
年八十巳上老僧名为越年也。引人既老不堪为他
指授也。今不同此解。谓去年乞法。今年始造故不成
也。和上云。乞法经年方始作也。谓从僧乞处分经年
不造也。首疏云。若沙弥时乞处分巳。至大比丘竟方
作房。此人更不须乞。位虽不同委僧巳足人复不异
故不须也。又云人虽不异。具不具别。僧或安处不同
故须更乞。二异界僧者。如前祇解。三作私房多者。立
谓。造处不同故须乞二异界僧者。私房人界内极多。
不得为他处分也。宾云。且如一界有百人。八十人巳
作私房。馀二十人人更不得作。众僧不得与羯磨法。
四妨难二处者。妨难二处不合处分造也。

萨婆多云处分得作馀处不得者。首问曰。此处分法
为与人相应。为与处相应。答界与指授此羯磨法与
处相应。不与人相应。何以故。论云。处分处得作。馀处
不得故。问既处分法与处相应。馀人就上不得作房
者。结界竟与处相应。馀人亦应不得作一切羯磨。答
结界时。无人乞。复不称人名。法无所局。故此僧结竟
馀僧得作。处分羯磨。前人乞授此处。作僧妨。复称人
名。与作羯磨法。别有所属。馀人不得作。故婆论云。若
人就此房上作重房。房主听得作。无不处分罪。以就
他私房上作屋非地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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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互过减僧残等者。立云。律有九句不同。长衣三三分
之。初三句者。一长中过。广中过(房残衣提)。二长中过。广中
(房残衣提)。三长中过。广中减(房残衣不犯)。准多论衣吉。次三
句者。一长中如。广中过(房残衣提)。二长中如。广中如(房不犯衣
提)三长中如。广中减(并不犯)。后三句者。一长中减。广中
(房犯衣不犯)。二长中减。广中如(并不犯)。三长中减。广中减
(并不犯)。谓房是过量中制。衣就如量中制。故不同也。若
段段计人分满过量亦犯者。立明。其房既大。虽多人
共造。若计人多少。人人外犹长者成房人得残。

答此房为造作故犯者。立明。房是自造。恼乱处深故。
伹互过即结残罪。长衣体非自造。但由贪畜。过相是
轻。俱过方犯。

若教他作受教者过量犯者。立明。此言双科二人之
罪。语中该含。谓能教所教俱犯。但犯有轻重。未即出
罪体。下乃解云。若是房主残。巧师得兰。巧师即属所
教也。戒疏云。教他作房亦同犯罪。为他造非法故。律
中但言受教者。犯不出罪名。所以不定者。若作过者。
是房主则重。巧师则轻故也。砺云。若教他作受教者。
犯者。为欲一言通结二故。直言犯也。若言犯残则。不
摄巧师之兰。若言犯兰。则不摄房主之残。故直总言
犯。巳下明不犯法也。

为僧多人不犯者。景云。此为僧多。非别人多也。心疏
云。多人住者。以拟多人住故。非多人共造也。

有主房戒第七 此戒三重境想。由有主故。无过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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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问前后皆房所以分二戒者。答同少多故。不可合
也。何者。一有主无主异。二有量无量异。三羯磨法中
相番是异。有斯三别故。所以分为二戒也。

僧不许卖得罪者。既是私房。他欲行远行。或时巳随
彼分处。或卖。或与人。僧若不许其卖。僧即得罪。若行
巳前不处分。死后方属僧耳(下明不犯法)

无根罪谤戒第八 此下六戒。僧尼同犯。先明制意
者。夫出家同住。和合为先。迭相卫护。许不相恼。今乃
怀嗔。撗搆重事诬人。自坏心行。增长生死。以灭正法。
又复尘坌良善。甄在众外。恼他一生。废修正业。欺罔
事深。特须圣制。内无三实。名曰无根。假说四夷。名为
重。妄搆加诬。称之曰谤。无根谤非是戒。但是戒家所
防。戒是能防。谤是所防。能所通举。故曰也。缘中沓婆
比丘十诵名陀骠。十四出家。十六證罗汉。分卧具时。
不须灯烛。其人左手小指。出大光。右手持。与僧指卧
具处。五分第二云。即入火光三昧。左手出光。右手示
卧具处。时有远方。闻有是德。皆作是念。我当往彼。问
讯世尊。并见陀罗。及现神力。见论云。入火光三昧者。
此是第四禅定。禅定起巳。放右手第二指。以为光明。
须臾名闻满阎浮地。诸比丘。从远方欲齐神力。沓婆
自随一比丘。为安止住处。其馀比丘。安止住处。悉是
化身。如真身无异。多论问曰。佛法道理。罪当发露。功
德覆藏。何故放光。自显巳德。答显德有二。一为利养
名闻故。二为佛法众生故。若为佛法众生。随时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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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所障碍。但沓婆手出光者。婆论云。有八因缘。手出
火光。一为止诽谤。显巳无爱恚怖痴。如佛为婆罗门
女谤。智论云。旃遮婆罗门女系木盂。作腹谤佛。共我
私通故有娠(音身)。佛报言。我有十力四无所畏等。岂有
此事耶。舍利弗。神力为鼠啮。十力可亦是显德耶。二
息学问坐禅比丘。见营僧事者。意生轻毁。手出火光。
灭相轻毁胜负心故。三为折伏山林比丘高慢心故。
常谓城傍比丘。恒在乱心。是故沓婆。虽在事乱。神力
故出光。别僧卧具。伏彼高慢心也。四为现精进果报。
以励解怠者。故五为增长施主善根故。六为现被谤。
心不退故。七欲现僧有大威德故。分卧具者。神力乃
尔。况复诸余大德。宁不高胜。八为爱惜正业。今不废
缺。常在定心。兼知卧具。僧和得办。故四分云。其人为
僧知事。常入火光三昧。一手放光。一手指授卧具。时
有五百客比丘来至。夜沓婆各各一时。遍照五百。一
时授卧具(云云)

为护自行令法久住者。立谓。谤他。自犯僧残。名坏自
行也。行既坏。不能秉法。被时使千岁不坠。阙任持之
益。今则反此。故曰令法久住也。令梵行者安乐修道
者。内实无犯。外被加诬。恼乱贤良。废修道业。今制此
戒。则得静缘修道也。

以谤假虚成者。立谓。谤假虚为体则不名谤。故谤时
藉妄成。无别结妄罪。今钞主义通云。必有诳僧之心。亦
兼妄罪。如杀父罗汉等者。以父修道。證得罗汉。今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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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之。违恩养边一逆。损世福田边一逆。案五分十六
云。优延王有一夫人。王放出家。得阿那含。生梵天上。
飞来空中。劝王出家。即释王位。付太子巳。出家学道。
在城左右。止林树下。太子见父。恒恐还夺。时王比丘
未曾见佛。欲往礼敬。念巳便行。遂忘坐具。须臾还取。
子见王还。恐其将敕人速杀。凡是沙门亦尽杀之。使
受王命。比丘言。我出家。所求未有所获。汝小宽我。使
者听之。即勤思惟。得须陀洹。如是四返。得四沙门果。
便语使者。汝可随意。还语汝王。我不贪位。行忘坐具。
所以暂还。汝为杀我。便是杀父。杀阿罗汉。念汝长夜
受大苦耳。言巳就死。使还白王。知王闻此语。血从口
出。生身入大地狱。时瓶沙王与其邻国。先闻其教尽
杀沙门。恐入巳界。敕人守护诸伽蓝门。今别此义。明
谤时兼有妄罪也。励云。善见无别提罪者。难曰。如我
为欲损主假杀畜生。不应损主得重。害命得提。答谤
定假虚。无有谤而非虚者。是故一罪。盗则不定。自有
损主。不假杀生。盗布绢是也。自有损主。又假畜生。即
如杀他畜生是也。非一向相假损主害命。二境别故
得二罪。谤则不尔。要假虚成。唯有一罪。此励律师意
也。亮云。应作两合四句。相对辨之。一是损主非杀畜。
盗钱绢是。二是杀畜非损主。杀野畜是。三是损主是
杀畜。盗杀猪羊是。四俱非。取无主物是。将谤对辨四
句者。一是妄非谤。违想者是。二是谤非妄(理无此句)三是
谤是妄。即相假者是。四俱非。清净比丘也。即阙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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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与盗非类。

除下三众二者。谓此二字□□上句。明其下三众。只
是二部摄耳。心疏问所以谤下三众轻者。解云。谤恼
情微。不废修行。又所犯名轻。能谤非重。如打夺。上二
则重。下三便轻。若尔何故。随举中。沙弥与大僧齐者。
答莫非违众是同。所以大小齐结。若尔违众是一故。
同犯随者。僧尼互随。亦齐约众。罪分轻重(尼随顺被举比丘。得
夷。僧随。但得提吉)者。答尼随有教可傍故夷。僧则反前故吉。
又问何故何故谤尼同大僧。打尼同小学者。答打
据位卑。谤约修行。不同馀律打谤同罪。言想心谓净
不妨实不净者。立云。所谤之人。虽实不净。但能谤之
人。而作净想。谤则得残。不问境之净秽。但使作净想。
谤则犯也。准戒疏中。诸释不同。初云虽是比丘。要须
体净。如戒本中非波罗夷比丘。以无根谤等故也。又
如驱他出聚出房。净者犯故。若尔何故律文彼人不
清净。谤者犯残者。答云。此谓犯下四篇耳。若尔何故
打犯重堕者。答相恼约位。谤就治罚。故清浊须别。又
一解云。谤不净者亦犯。夫论众法。伹取见闻。故违见
净。说他言犯。自恼恼他。故清浊同罪。不可如缘。如初
戒缘岂有尼也。戒本言非波罗夷比丘等者。据缘起
说。亦句就于谤者情想净者。何由加谤故也。故律云
彼人不清净。不见彼犯。谤故成残。如犯重打提之相
也。上来解者相从出之。然不如律遮法中云。若遮无
根无馀作者不成遮。治其谤罪。无馀者是重。作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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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犯。何得复言。有人问曰。若使所谤实不净。能谤作
净解。向他道不净。得残者。我前境实非人。心中作人
想。随想行杀。应得夷罪。若所杀实非人。我亦所谤实
不净。心中作净解。亦心中作人解。若使净想。说不净。
便得残者。亦应人想杀非人同得夷耶。若言谤他是
恶望心故结罪。杀人心极恶。何为非大重。此既是齐。
何故不净净想谤残。非人人想杀有轻重。谤杀二想。
境心俱违。有何义理因果不等。答谤就心虚为义。杀
惟心境俱实故也。若遮无根无馀作不成等者。立谓。
遮是举义也。无馀是犯重巳。众法绝分名无馀。明其
虽犯无馀之罪。而举者未委三根。不成举也。须治其
谤罪。此义出遮揵度中。

若不是者我便不受者。案善见云。法师曰。能谤者。至
僧前。白僧言。愿诸大德。为我等。欢喜奉行。众僧应为
判此事。若言众僧。为我判此事。莫停。若是者。我当受
持。若不是者。我不受。若作如是语者。众僧语谤者言。
汝且礼佛等。一如钞文(云云)。方问被谤之僧依法断
之者。立谓。能举。之人。既先是不可信人不得即信其
言。须作如上方便巳。若心懦巳。方可唤所举之人。问
其实情。若实有犯。须治其罪。若不实者。即须依法治
其谤罪也。

巳下明不犯法一真实者。立云。实犯淫盗杀妄也。二
想实者。谓实于前人作犯云罪想。若违想说则是心
想虚谬则成谤也。三事实者。立云。如杀一张人。还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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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杀张人也。此准十诵十一也。故彼云。若自言杀父
谤言杀母残。四三根不互实者。若见云见。闻云闻。名
为不互。若见称闻。闻称疑。并成谤也。砺云。观视青等。
称之为见。纳响餐声曰闻。论言眼识随生见。耳识随
生闻。见闻之后。犹豫不决。心无定执。号之为疑。五四
戒不互实者。如自言犯盗。即谤言犯淫。则名互也。宾
云。此上五实。下四可尔。第一真实者。随应馀摄。不应
别立。

假根谤戒第九 犯缘制意同前。但以假为异。砺问。
二俱是谤。分作二戒者何。答若望无根处。齐横起不
别。理应合制。但前是无根。次是假根。是故须离。又问
三根谤人。各别得罪。何以合一义。若望得罪。不必相
假。亦应立三。但为无根处。齐得罪义等。又复容有共
證一犯。是以合制。缘起如律。至时付在说者(云云)。案
多论云。陀骠比丘过去迦叶佛时。曾作知食人。时有
练若比丘。是阿罗汉。仪容端正。在路而行。有一女人。
见生染爱。随观不舍。时知食人。见其如是。谓先与交
通。寻作是言。此比丘。必与是女。共作恶法。以谤贤圣
故。堕在地狱。罪毕得出。以本善业。值佛得道。残业力
故。受此诬谤。案杂宝藏云。迦叶佛时有年少比丘。面
目端正。颜貌美妙。乞食未还。有一女人。惑著欲色。看
比丘眼不舍离。沓婆比丘。时为仓监。会见此女。随逐
比丘。即便谤言。此女必与彼比丘通。由是因缘。堕三
恶道。乃至今日。馀殃不尽犹被诽谤。又以过去迦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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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时。出家学道。今得罗汉。

一对异趣者。立谓。见羊行淫。便言。见人将畜谤人。人
畜两殊。名为异趣。二异罪者。立谓。见犯下聚。以初篇
谤也。亦云见犯杀盗。谤言犯淫。三异人者。戒疏云。谓
见比丘与所谤者。名姓相同。以彼人犯。用谤此人故
也。四异时者。立云。见昨日犯。云今日犯。乃至朝见云
暮也。戒疏云。约在家出家时异。在家时犯。非今非也。
又云。谓所谤之人犯罪。非滥。僧即覆捡。罪是异时。亦
治其谤。五假响者。若比丘自语闻响声乘响来谤故
亦犯也。谓能谤人。于山谷中叫云。某甲比丘犯淫盗
等。响声随应即乘此响声。将此为根。便云我闻。此比
丘犯等。亦成谤也。

破僧违谏戒第十 制意如戒疏(云云)。邪法改真。分
众异轨。称为破僧。固执不舍。名曰违谏。戒是能防之
行也。然破僧非残。但违谏故残也。僧有二种。若破法
轮僧重兰。若破羯磨僧轻兰。案首疏云。僧通凡圣。实
乃无量。今举要略。就教分二。一羯磨僧。以无胜德可
彰。就应羯磨教法和合。以标其德故曰也。二名法轮
僧。佛说净教。契理之说。轨成行者。名之为法。即以此
法。能摧结使。转凡为圣。名之曰轮。若就体说。轮以无
漏空观为体。所以名轮者。就喻得名。如重轮宝。以真
实为体。如前空观无漏等。今言破者。破十轮家法。无
别法轮僧可破。此法是成僧之因。若言羯磨。是御僧
之法。唯局大僧。一界之内。各别羯磨。不成辨。破此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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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破羯磨僧家法。不破羯磨僧。此亦是成僧之因。此
皆就事辨破也。僧体者。论云。或指非心为体。今律家
辨僧。是假名。揽四以成僧。四外无别体。指四人为体。
故律云。僧者四人。若过四人等是也(云云)。约法就行。
辨破法轮僧者。指八正道以之为轮。正语正业正命
三。是戒数为軗。正见正思惟二。是慧数为辐。正念正
定二。是定数为辋。正方便。是精进数。是轮转。合此四
成共一治。能辗生死。故名轮也。颂曰。语业命三戒数
軗。正见正思慧数辐。正念正定定数辋。方便精进数
轮转。令调达于伽耶山立邪三宝。自称是佛。替正佛
宝。说五邪法替于八正法宝。立三闻等四。替正僧宝。
使三千世界。法轮不转。禅诵不行。此曰破法轮僧也
(云云)

此违谏戒逮于下篇者。谓及下第三篇。九十中。阿利
吒比丘。说欲不障道。亦有别人设谏。当世寡用者。明
此违谏之事。纵有其过。阙不设谏。此法既希。时所不
行。今亦略却。故云寡用也。或但有因未辨果者。谓此
破僧之事。当今无佛。与谁竞化。故无毕竟破僧之罪。
今若生此心。或僧众争竞。不和。乃是其因。既无成破
僧之逆。则阙违谏之残。故曰未辨果也。局佛在世等
者。将下引杂心颂来此说大好。故下杂心颂云。未结
界前后。牟尼巳涅槃。息内未生时。及无第一双。于此
六时中。不名破法轮。注云即此二破僧者。立谓。主伴
为二也。如调达是主。破僧违谏也。三闻等四是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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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僧违谏也。

至如污家摈谤者。立谓。以略提举下文也。不妨恶行
行寔网生者。立云。网是法也。明其污家恶行。非是残
罪。以违僧谏故。谏是法网。因违谏故。故结残也。罪从
违谏法下而生。谏是法网。故云网生。欲明僧残罪行
从教网中生也。深云。末代比丘。虽作恶行。时无谏设。
谏事虽废。有恶行者。必违教网。既罗教网。故致获罪。
罪由网生。故曰也。谓既作恶行。行罗网也。又云。以于
俗前。行此恶行。坏于俗信。使彼此获罪。由比丘恶行。
以罪网其前人。故言网生。生谓俗人众生之类也。或
辨相事可通行者。立谓。且如污家等戒。自种华果。令人
种等。此皆辨相也。事可通行者。谓此经华果等。事通
恶也。若为佛法等种。此曰善事。是通也。若为俗人种
者。则是恶事。曰塞也。今虽辨此污家之相。相有通塞。
故曰事可通行等也。深云。此明诸谏事。时虽同废。所
以我今辨其相者。使人识知持犯进否。通须行护。故
曰通行。或可依而不犯者。何妨应有此人也。且如破
僧事。末代是无。谏事亦无。今辨其相者。恐有人别食
别布萨。还是破僧之因。今略辨其相。使通识其相。行
护莫犯。故曰通行也。或开缘乃当时要者。立明。如污
家戒。既开为佛法。种华果。使人采华。将供养佛。既是
时要。开缘则当也。以开通文中。开将供佛无罪有福。
是时要也。又如下文饮食。与病人及父母等。是其开
缘。岂非时要。又如诸违谏得残。开文云。若能谏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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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法违则不犯。又如破恶知识欲作恶行事。破则无
罪。不犯破僧。此皆要也。

理非可犯者。谓大师晦迹双林。今复与谁竞化。既无
此事。故曰非可犯也。今试列者。为令新学识相也。一
先明立邪三宝者。知调达称佛。替正佛宝。说五邪法。
替正法宝。三闻达多等四。替正僧宝。故曰也。第三羯
磨竟者。祇第七云。三谏不止。比丘白佛。佛言提婆达
多。过去世时。巳曾如是拒谏遭苦。过去有婆罗门。于
旷野中。造立义井。时日向暮。有群野干。饮池残水。有
野干主。不饮池水。内头罐中。饮巳戴罐。高举扑破。罐
口贯头。以此为乐。诸野干辈谏言。莫尔。野干主言。我
但快心。那知他事。如是乃至破十四罐。数谏不止。井
主察见。便作木罐。坚固难破。令入头易。使出头难。持
著井边。捉杖伺之。向暮如前。饮讫便扑。不能令破。井
主执杖。打杀野干。空中有天。说此偈言。知识慈心语。
俍戾不受谏。守顽招此祸。自丧其自命。如是痴野干。
遭此木罐苦。佛告诸比丘。野干主者。调达是也。群野
干者。今诸比丘是。过去巳然。今不受谏。当堕恶道。长
夜受苦。

广如戒本疏者。案彼云。自双林轸慧日潜晖。法轮既
[寝-爿+(攸-ㄆ)]。孰为争破。然邪正二部。人法四依。业风骤激。妄海
惊波。破法轮僧。末代所无。羯磨僧或容时有。故今约
以二破。对简是非。杂心论云。三方极少八。是则羯磨
坏。阎浮提有九。是则法轮坏。言九者。调达邪佛替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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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宝。所说五邪。替正法宝。三闻等四。替正僧宝(巳上约能
破)。正部四僧(此约所破)。故所以非则成破也。所以者何。如
来不入十数者。俱舍云。破在别处。不亲对世尊。一以
如来不可轻逼。二以言教最可信受。故心论云。大师
在众中。彼无威光故。一约处辨破。破羯磨通三方。北
方无法。三方有佛弟子。得秉羯磨。破法轮僧者。局南
方可知。二约数如前说。三约时者。法轮局佛在世。涅
槃后无。羯磨通佛世及灭后。俱有破义。四约人者。法
轮要是大僧。羯磨通于尼众。然尼女报。号佛无信。下
三众未具。不合羯磨也。破羯磨者。不假号佛。故尼通
有。就大僧中。要是清净。就清净中。要是博闻多智。多
智中。要是见行。非是爱行。爱行懦弱。善恶不竟。见行
刚烈。善恶决畅。故心论偈云。未结界前后。牟尼巳涅
槃。息肉未生时。及无第一双。于六时中。不名破法轮。
砺释云。未结界者。以能破之人。僧秉羯磨。要在界内。
所破之人。通界内外。但受邪化。即有破义。前后者。前
谓佛初成道也。后谓欲涅槃时也。俱舍云。前者初转
法轮未久。后者世尊将欲涅槃。此二时中。大众恭敬。
同循一味。故无破也。故心论云。双林九年明在中间
也。牟尼巳涅槃者。灭后无人竞化也。息肉未生时。谓
调达起恶戒恶见。名息肉也。及无第一双者。身子目
连是第一双也。向若无此二人。能灭者亦不破也。以
邪正相显故有耳。鼻奈耶云。诸佛常法。食时僧坏至
还和。当于调达唱说五邪法时。乃至天地。唱告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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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禅诵不行。至于世间天人无悟道者。天地暗瞑。
若暮不和。天地翻覆。故须有第一双方行破也。

巳下明不犯法。及二三人欲作非法羯磨者。立谓。羯
磨须四人秉。今二三人。则名非法。破此无罪。作无住
处者。谓作摈出羯磨也。明僧为和上阇梨等作摈出
羯磨。若破则无罪也。言若破是人不犯者。心正破邪。
及非法缘。开不犯也。

助破僧违谏戒第十一 释名者。众僧作法。谏调达
时。四伴影响。助成破僧。僧寻设谏。拒而不受。故曰也。
四伴助破谏僧者。立谓。三闻等四伴。助破僧也。谏僧
者。谓此四伴。却谏僧言。不须作法。谏于调达。所作如
法如律如毗尼也。今僧正谏此四伴故曰也。作三法
竟便犯者。谓三羯磨竟时犯残。中间随一羯磨竟时。
不舍。犯一兰也。

污家摈谤违僧谏戒第十二 事起六群。先在聚落。
本希利物。今污家恶行。坏彼时人平等之心。情过是
深。须僧治罚。故命众僧。往彼治摈。彼即生谤云有爱
憎。由前摈时。六人同犯。二逃走。身不现前。不得摈。相
似于怖。宾云。彼走向王道聚落时。王势力僧今不治。
似惧彼王力。故曰相似怖也。即僧祗云。三闻达多摩
醯沙达多走至王道聚落也。宾云。谓王常所行处。所
行之道。故言王道。如子城内是也。迦留陀夷阐陀逆
路忏悔。改过伏从。无罪可治。相似有爱。二人阿湿婆
富那婆跪在见。非走非悔。僧为作摈。相似有恚。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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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故使彼谤僧云。有爱恚怖等。若不谏喻。无由自晓。
是故须谏。表内无瑕。僧实平等。僧既自理是非巳分。
固执不舍。违法谏满。理与僧残。释名者。四种非法(一依
家。二依利养。三依亲友。四依僧伽蓝)。秽净士心。名曰污家。举过显众名
摈。无罪横加曰谤。以理晓喻。拒而不从。名为违谏。故
曰也。谤僧是也者。此明污家但吉。由谤僧故违谏犯
残。若比丘取华果与一居士等者。立云。此但明污家
之相。若论盗物。如前初篇第二盗戒中巳辨也。俳说
作鸟声者。皮皆反。说文云俳戏也。又俳乐也。得四事
供养或免诸难者。案祇律中。解依止聚落住义耳。文
云。云何依止聚落住。若比丘。于彼聚落中。得衣服饮
食。床卧具汤药等。是名依止住。若彼不得衣食等四
事。但依止聚落得免诸难。亦名依止。若复不依聚落
免难。但依止聚落界住者。亦名依止住。立云。此是开
依聚落之意也。砺疏云。听依聚落有二意。一有待之
形。假资方立。故须衣以障体。食以充躯。济身长道。为
成自利。二为利益施主。僧田行施。获反报之福。有斯
二义。故开依聚。言或免诸难者。立谓。免山中恶贼虎
狼师子等也。若在村落。饮酒非时食。不名污家者。此
但自身破戒坏俗信。以俗识知是非法故。不名污家。
若坏俗人信敬平等善心。乃名污家之行等也。

恶性拒僧违谏戒第十三 事起阐陀。即车匿是也。
性多反戾。倚傍释种。轻陵诸比丘。又迷心造罪。不自
见过。今僧如法谏喻。理宜伏从。反傍胜人。恃巳陵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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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过尤重。所以结残。次释名者。俍戾自是。名为恶性。
众同和喻。固执不从。名为拒僧违谏戒也。案见论云。
阐陀不受诸比丘教。语诸比丘言。汝不应教我。我应
教汝。何以故。佛是我家佛。何以故。我与佛。入山学道。
不见诸长老一人侍从佛者。得道巳而转法轮。是故
法亦我家法。是故我应教诸长老法师。问曰。阐陀何
以不言僧是我家僧。答为与众僧斗诤故。不言僧是
我家僧。僧祇第七云。过去曾巳恃我轻人。昔有大学
婆罗门。常教五百童子。婆罗门法。下姓不闻。家生一
奴。因童子故。闻之能持。后走他国。学婆罗门法。巳重
闻故。闻悉能持。其师大喜。以女妻之。妇为作食。恒嫌
嗔恚。奴主往投。奴密白言。我称大家。是我之父。愿勿
彰我事。当奉奴直。奴主答言。汝实我儿。早见发遣。一
时其妇。密来礼婆罗门足。问曰。我夫常嫌饮食。愿尊
指授。本家何所食啖。奴主作念。苦他子女。临去教一
偈言。无亲游他国。欺诳天下人。粗食是常食。细食复何
嫌。与汝此偈。若彼嫌食时。背面微诵。妇后试之。奴闻之
后。常作懦语。佛告比丘。奴主者我身是也。奴者阐陀
是也。彼于尔时恃我陵人。今复如是言。言乖趣合者。
经令自观身。律则令谏。二文虽乖。故曰言乖。俱是离
恶拟趣道果。故曰趣合。经即涅槃第十也。故彼经偈
云。于他语言。随顺不逆。亦不观他作以不作。尔时世
尊。唯为阿阇世王。而说此偈。善男子。亦为护持不毁
禁戒。成就威仪。见他过者。而说是偈(巳上经文)。有六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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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者。立谓。皆约所谏之人。观能谏者。有六事也。二若
钝根无智言说无益便止者。济云。观能谏之人。既无
智慧。则须语言。汝伹自观身行等。不须谏我也。若聪
智利根发言利益便谏者。谓能谏之人。既有聪明利
智。其所谏者。须用他语也。三若少闻见出言无补便
止者。应须语言。汝既少闻。何须谏我。但自观身行也。
若广闻见有所弘益便谏者。其能谏者。既多闻弘益。
便须受他语也。四若为利养名闻便息者。能谏之人。
但为名利。本无利益他心。则不须从其谏也。五若为
现法乐伹欲自摄便止者。谓能谏之人。常以独善自
居。以法自乐。则不须受其谏。故云便止。又解。现法乐
者。慈云。即人贪坐禅诵经等。随心所乐者便止。宾云。
为现法乐。但自观身者。通相为言。为得圣道。名现法
乐。若别相说。根本静虑。为现法乐住也。谓入禅定有
乐也。如佛初成道。受解脱乐等也。六若为新出家爱
恋妻子等者。能谏之人。既有此过。不须受语也。若久
染佛法等者。谓如此人须谏他。方堪受语也。据理有
四种人咸须设谏也。宾云。此四亦无圣教可准。但以
古德意立耳。一年耆宿德者。今时多有老僧。恃老恶
性恶口骂詈是也。二久居众首者。或非年耆由久居
众首。德望既重。多轻馀人。亦须此谏。三薄学浅识。谓
智过人者。谓学业极浅。将为自足。拟佛齐德。憍慢自
居。故须谏也。四共胜集者。且如今人。还领处高恃势
陵人。故须设谏。即戒缘中阐陀是也。巳下明不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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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其事实尔者。砺云。实谓巳所行是无其情过也。上
释第二僧残篇义竟。

二不定者 立谓。对此引大疏。略为三门解释。一来
意所由。二释名出体。三僧尼有无。初释来意者。圣禁
从缘。曲寻万绪。因人兴犯。制状尘沙。必欲随境。摄修
难备。若不迭相鉴察。容无自励之心。故列于此。二释
名出体者。昔云。屏露两殊。名之为二。是中四法。各无
楷准。故曰不定。言四法者。砺云。一犯不定。谓或犯夷。
或犯残。或犯提。或兼犯三。或复犯二。多少差残故也。
二举不定。谓犯既不定。可信称事而举。故亦不定也。
三自不定。举既多少。自言列罪。宁容一准。或可言自
言不犯也。四治罪不定。若自言夷。灭摈治之。若自言
残。别住治之等也。今言不定者。本无三四之名。浪立
治举。伹于二中。未定实犯。律云是中无定法。故云不
定也。言出体者。亦有多释。今并略之。有师云。屏录三
罪。露收二罪。为不定体。宣云不然。三二罪体。名种各
别。束之以为一戒。解云。房室私礼。俗所常行。而比丘
无侣独一。女人同处粗语。于三罪中。令他疑怪。犯相
难名。故云不定。所以须禁者。出家游栖。或入聚落。因
事交染。污辱彼此。所损非轻。故宜须制。所以取三罪
疑事。此之疑心由来未制。教约生疑。以为戒体。若取
三罪。诸篇巳结。何假此中方言最初。故毗跋律云。如
何此戒。作不定说。答云。此未来中事。有实犯故。四分
云。坐既非处。生不信心。故知疑定。第三僧尼有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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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有多释。或云。制尼不得举僧。故有俗女。替尼举之。
僧得举尼。故无可知。或云。尼制有伴故无此戒。难云。
尼何故有屏坐等戒。宣解云。尼所以无者。但比丘与
女生讥处坐。夫主不信。或时驱出。为患处深。故制僧
有。尼虽与男独坐生讥。夫无属妇之义。过微不结。问
何故言可信俗女所举者。答通七众。但女情伪。非实
者多。故以可信。乃堪为證。言可信者。案僧祇云。住信
优婆夷者。信有十六法。一归佛。二归法。三归僧。四于
佛不坏净。五于法不坏净。六于僧不坏净。七僧未得
利能令得。八巳得利能令增长。九僧未有名称。能令
名闻远著。十僧有恶名能令速灭。十一不随欲。十二
不随嗔。十三不随怖。十四不随痴。十五离欲。十六成
就圣戒也。若能成就此十六法。名可信优婆夷。即毗
舍祛母是也。十六信颂曰。三归三宝不坏净。未利巳
利善恶名。不随欲嗔怖与痴。并离欲向及圣戒。言不
坏净者。即不坏信是也。新经论中名四證净。由證得
净。故为證净。或證即是净。故名證净。旧名不坏信者。
信不可坏。名不坏信。大乘宗中。以信为体。佛法僧戒
为境。萨婆多宗。无漏信戒二法为体。俱舍亦以信戒
二法为体。四皆唯无漏也。十诵名鹿子母也。鹿子是
其婿名。其夫鹿子敬重其妇。犹如其母。故曰鹿子母。
即毗舍祛母是也。

一为止诽谤者。立谓。与女坐时。招外讥谤等也。二为
除斗诤者。谓夫主若见。容有驱遣比丘。是诤竞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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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断障道恶业次第者。谓此戒能为罪家初门。淫之
由渐。故曰次第也。淫是生死根本。障出世法。故曰障
道也。

四随所作犯者。立谓。随作五篇之罪。则随结也。

及多女人是也者。立谓。虽有多女。犹是屏也。要有男
子。方免屏过。上言无第三人者。还是约男子也。案见
论解二不定或云。屏者若至檀越家。屏处坐。波逸提。
若出巳更还坐。一一提。若众多女人共坐。众多波逸
提罪。

广如前篇者。自意云。指前篇聚中明二不定罪体是
也。今此但明罪相耳。上来释二不定义竟。

第三篇三十舍堕

此下正当第三篇。虽三十九十。前后又别。然罪性均
等。二悔处齐。故有百二十戒。合为一篇。问所以分为
先后者。解云良以因兹财利。取纳乖方。生罪坏道。欲
洗心悔。必须上境。方能绝灭相续贪心。心事既舍。障业
须遣。故明舍罪。作法是难。所以先列三十。然九十堕者。
单悔别人。伹断相续。即成洗过。作法既易。故次后列。
先难后易义有由也。言尼萨耆者。尼萨耆梵音。此方
名舍。舍有三种。谓舍财。舍心。舍罪也。波逸提者。此方
为堕。故曰三十舍堕。此即带数释也。崇破云。古旧诸
师。多依论释。舍有三义。今解论无三义正文。据理但
舍财。故名之为舍。若以舍罪舍心名为舍者。是则单
提。亦应名舍。今详多论第四卷云。衣巳舍。罪巳悔。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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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未断。若更得衣。是后衣。于前衣边。得舍堕。又云衣
巳舍。畜心断。罪未悔。正使多日得衣。衣舍作吉罗忏。
既准多论。心若未断。染后衣犯。又罪未悔。亦染后衣。
不同单提心罪未舍。无相染义。故知崇破不应道理。
就三十中。略以二门分别。一遮性不同。二僧尼差别。
初遮性者。回僧物一戒。是性戒。馀二十九是遮也。二
僧尼差别。就三十中有十八戒。僧尼同犯故。律中单
列戒本。有十二戒。三种不同。故尼别也。初有二戒有
无不同。如过前用雨衣。兰若六夜。此二戒。僧有尼无。
所以无者。浴衣常用。尼为佛开。既无时限。非制所及。
尼是女弱。兰若不行。故无离犯。二有一戒。犯同缘异。
长钵僧尼同堕。故名犯同。僧限十日。尼制一夜。故曰
缘异。问所以然者。答僧是多利故开十日。拟于续散。
又僧不制伴。故开十日。觅人说净。尼则反前故也。若
尔尼畜长衣。有伴可说。不应同僧十日。答钵不同衣。
未成非钵。无长可犯。若钵巳成。即须对说。衣营未成。
皆有长过。一日簪缝。不得成辨。故开十日。若尔长衣
未成。有伴对说。与钵相似。何为不得。又解衣开十日。
据但三衣者为言。以十日内开成。不须净故。若说净
者。亦制一日。若尔何以同开。答一开巳后。同至十日。
如病开粥。不病亦同。三有九戒。轻重不同。谓五敷具。
取尼衣。浣故。担擗。尼吉。僧提。皆就希数故尔。

初长衣过限戒者 贮畜盈分。名之为长。越于期数。
故言过限。又解。三衣之外曰长。违期不说。名为过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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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是所防。戒是能防。能所通举故曰也。违佛四依者。
四依之行。泥洹近因。初受戒时。巳为说竟。皆言奉持。
今则多畜长衣。故不说净故云违也。

若长广互过减皆不结者。立云。总有九句。三三分之。
初三句。一长中过。广中过提。二长中过。广中如提。三
长中过。广中减不犯。次三句。一长中如。广中过提。二
长中如。广中如提。三长中减不犯。后三句中。一长中
减。广中过不犯。二长中减。广中如不犯。三长中减。广
中减不犯。此九句中唯四句犯。

三衣虽不受持日过无犯者。砺问云。不受衣罪轻。离
衣便罪重者。亦可破夏罪重。不安居罪轻。答安居有
时限。受衣无分齐。故使不安。罪重不受衣伹吉。破安
不废修道故。破夏罪轻。离则阙资守护故罪重。以三
衣无长可防者。谓三衣是限分之所有。更无犯长之
罪可犯也。谓说净法本拟防其过。我今将作三衣。三
衣既过日。无长罪。则净法失也。胜云。缘有三衣。望三
有馀。即有净法。防长。今无三衣。即当衣体。更无馀长
可防。净法即失。故言无长可防又比丘有缘得[廿/执/衣]等
者。立谓。此举月望戒中但三衣人故也。若一衣三肘
五肘外者。立明。三衣中。两衣先具。唯阙一衣。今得衣
财。计一衣所用之外。即便说明者。约阙一衣也。

月望衣不割等者。引此月望衣。难意者。难前言[廿/执/衣]指
为衣。则免长过。何以月望衣中。不割籫缝。日过成犯
长也。籫(祖含反)通俗文云缀衣曰籫。籫是细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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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诸文故须第一是巳者。简他衣也。以三宝别人
物虽在巳边。日过无犯。以一日所成者。立云。二解初
言。是第十一日。若但是十日则未犯长。此不当也。后
一日者。谓由初一日受得衣。故使我犯也。若不由初
一日受得衣者。至九日来有何可犯。故知由初一日
得衣故犯也。胜云。长易故一日成。五条二日成。七条
四日成。大衣五日成。以长衣易作故。一日所成也。济
同斯述云。此是论文。

若忘等缘者。立云。此言證不作属巳意也。忘有两义。
约勤惰者。而言。勤者开。惰者不开。注绵毛之类不须
说者。立谓。如贯手子小绵也。若大不成衣相者。如梯
绵等须说。毛亦复尔。若直是毛故不须说。若巳成毡
即须说也。以西国人通著毡衣故也。心疏云。毛绵量
限可约者。则为衣相。自馀未成。尺寸不定。如毛束绵
屯。本非衣故。何得应而有说也。

至十一日地了者。立谓。明相也。案见论云。西国音。阿
留那。此曰明相。多论云。明相有三种色。若日照阎浮
提树身。东方色黑。若照树叶则青。若过树。照阎浮提
界则白。三色并是。明家之相。白色为正。言不应量同
前者。谓同前多论犯吉也。

问能染应量所染云何者。立云。此问意能染既是应
量被染之物是不应量为犯以不。答意云。能染。若是
应量。所染通量。俱犯舍也。若能染是不应量财。而所
染应量不者。答意云尽染。谓能染是不应量。所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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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量也。准五分。针三綖一。皆须说净。不作得吉也。谓
衣钵虽有大小。罪有轻重。然莫非是犯。今言大提小
吉者。此相非故得名。提无大小。对吉称大。吉既无小
大。对提曰小。问畜不应量物。论犯律不犯。今如何通。
答摄护从急可如多论。断罪从宽。即同律制。

注云前句不共活者。立谓。指上祇文。二人共物未分。
若施僧衣未分者。虽久不犯欠也。

边方开五事者。案四分。阿槃提国大迦旃延弟子。名
亿耳。住在阿槃提国。在拘留欢喜山曲中。欲受大戒。
三年乃得见佛。白和上言。我欲见如来。和上令持五
事。往白世尊。既到掘山。礼佛巳。敕阿难。为客比丘。敷
床。当夜与佛同宿。与佛言说法要。佛极称赞。并陈和
上五事。佛明旦集僧。开斯五事。谓阿槃提国并馀边
方。东方白木条国巳外等。俱开五事。四分亿耳三年
求师僧乃得。五分六年。僧祇七年。母论十二年也。宾
云。此亿耳者。是商人也。非是守笼那。其守笼那亦名
亿耳。但是名同。两人各别处所。守笼那自于佛所。出
家得道。旃延弟子亿耳。边方出家受戒后方见佛。言
五事者。一边方僧少。开五人持律受戒。二多砂开重
草履。三边方多寒。开皮卧具。四边方多尘土。开数洗
浴。五边方僧少。长衣入手。数满十日说净。有人云。其
四事独开边方。其长衣入手开十日。此一先开中国。
后开边方。非独开边方也。思之。宾云。此戒缘起。阿难
得衣拟奉迦叶。不知云何乃问。佛言。迦叶何时当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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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却后十日当还。因开阿难长衣十日内不犯。然今
复言亿耳请开五事。长衣入手七日说净。何以二文
缘据不同。解云亿耳在前请开五事。唯被边方。然中
国犹未开十日也。后因阿难之缘。方开中国。从此巳
后。中边俱开十日。问阿难得衣。拟奉迦叶迦叶既不
在。无畜衣之心。何犯长。解云。但是阿难施心未决。故
恐犯长。佛开十日。令其佛筹量。本悲恐迦叶犯长。由
迦叶未知得衣。何长犯长也。所以知非开迦叶者。故
疏云。何以开十日者。为筹量施入等。故知是开阿难
也。准此馀方未必手捉始犯者。立谓。将边方开文。以
望中国。指中国谓馀方也。谓中国不必手捉竟数满
十日。但作属巳意。数满十日。即犯。边方开。故必须入
手数满十日方犯。中国不假入手。但作巳有想。过十
日即犯。故下引了论四句。正成此义。有人云。后因请
佛。开其边方。衣入手数满十日也。若未请前。衣虽未
入手。但数十日即犯(此是定义)。案五分云。亿耳比丘白佛。
开五事前四可知。五者。若此处比丘宰衣。与馀处比
丘。比丘虽先早知衣未今不犯长衣罪(今据此文具知中国不假
入手方犯)。伽论十日衣云何为犯谓入手若膝上等者。立
云。此明边方也。此文对上言来。上则中国不必手捉。
此则边方入手方犯。要须手捉至肩上膝上。数至十
日方犯。若伹属巳未夫至身边不犯也。

了论四句有物眼至得非身者。如人施置地而去。比
丘虽以手毕竟未捉也。入算数至衣苏等者。立谓。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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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衣日数之。为初日也。算至十日须说净也。亦可算
计为我物也。言衣苏者。景云准了论苏遥加法。过七
日即犯长也。二有身至非眼至者。立云。暗中送物。比
丘捉竟。内于匮中。此计日满。须说。三有眼身至得者。
立谓。人来施三宝物。令比丘受。宾不作属巳意。物虽
在比丘处。不得计日论犯之。四有非二至得者。立谓。
如暗中送物。报云弟子施师一段物。在其床中。比丘
既不见。又不手捉。计日过十日亦犯。

若初日得衣二日不得等者。立云。犯舍二日巳后。既
不得衣。可染也。准戒注云。不犯有八。一若不得衣。故
知初门是引不得衣也。律中有八门。初得不得。自有
十章。转降作句得四十六句乃至超间倒拘等(云云)。馀
无法缘是犯者。谓无下净施失坏之缘则犯也。二中
间净施者。立云。初日得衣未说净。二日得衣乃至十
日得衣。尽持说净。说至十一日来。但初日衣犯舍。若
中间净施者。皆不被染也。三遣与人者。宣谓。初日未
说净。二日乃至十日得衣。将与他人。至十一日来。伹初
日衣犯舍。中间与人者。无犯四失衣者。立谓。初日得
衣未作净。二日巳后得衣者既失。十一日来。但初日
得者犯舍。中间失者无犯。七亲厚意者。谓初日得衣。
是自受。第二日巳后得者。为亲厚受。至十一日来。但
初日得者犯。中间为他受者非犯。八若忘去者。谓初
日得衣不说净。第二日巳后得衣竟即忘却。至十一
日来。初日衣犯。其忘者尽无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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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以财去畜心染犯者。立云。昔人即励律师也。云犯
长衣财。于五众边。贸得馀衣。畜心不断。故染犯舍。以
后新衣。须更舍忏。由先畜心。能染后衣也。言吉者。砺
云。著用吉也。又云辄贸故吉。今宣解不然。但忏先提。
此后衣体是净。不须舍也。律云。犯提者。谓先衣提也。
昔者不应辄贸也。宣云。先衣上得提。昔于后衣上得
提也。

言论中不尔者。此钞主通论云。破前古师义也。论是
多论。故引之破于昔义也。二若先应量舍物更贸衣
财即作二衣等者。立谓。此上虽引二句。但是相从。故
须明之。今文正须明之。今文正须此义。以定今文也。
作二衣者。即应量不应量二衣也。

故律云尼萨耆衣不舍不应与人乃至作三衣等者。
羯磨疏云。不得与人者。既犯过义须舍净。愧于罪失。
直尔乞人。制本净心。岂在财物。故不净财施。后受秽
果。必欲与人。如律舍造也。不得作三衣法服。不容非
染故不许也。

巳下明不犯法。若作失想亦同上解者。立谓。同上无
心故畜不犯更开十日也。深云。先说净物。标心施他。
寻悔不与。即盗罪故。律中施巳还取是也。更须说净。
不者又堕。以是盗得。理同新来故也。

取著宾对失烧漂。若先自有犯长之衣。取著不犯。故
曰也。然许颇有过十日衣即一夜离宿等者。立谓。此
明一衣之上。同日得两罪也。即犯长衣。犯离宿也。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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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计理舍时。但舍离宿。一衣之上无二过故。先时犯
长。直尔忏提。今引此文来意。證知犯长衣得作三衣
也。此论无三衣者。故开作也。若有衣。即不得用故。律
中尼萨耆衣不得与人。不得作三衣等。砺云。若比丘
先阙三衣。有犯长。即将此长。充三衣。持不须舍之。若
贩博衣。不得充三衣持。以无长可防故也。此据有本
三衣者。此是答前文也。今且充衣色者。立明。此即正
明今文意也。下引见论遭贼等。著五大上色。以类此
文理令得也。

若他与被不合说净者。宾云。但相传解云。释疑故来。
若他与小物。可言不犯。他为作被。应当是犯。释云不
亦犯。亮云。旧人解云。被是重物。不须净施。故非犯也。
今言不尔。但约他与我作被故非犯也。律文之中。上
更有语。钞不具引。律云。若取著。他与著他与作被也。取
著。如前解竟。若他与著者。他犯长衣。将与我著故不犯
也。亦是释疑故来。此显不同他人犯长之药。若与我
者。不许服也。以药味是通。一人犯长。他不合服。衣是
别属。故他犯长。我著无罪。被如宾释。立谓。约巳成被。
故不须说。若是被段衣财。即须说之。以是轻物故也。

若付衣者远行者。立明。两人共活。一人受得衣竟。安
著[怡-台+匮]中。即远行住伴不得说不犯。由隔故尔。非情过
也。言付衣者。谓所付之人也。疏问曰。何以不开。直令
畜长。而与结戒。说此方便。答佛法以少欲为本。结戒
不令畜长为众生根性不同故后听。设此方便故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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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三衣宿戒第二 先明制意。所以不听离衣宿者。
夫三衣者。盖是三世诸佛。应法之服。资身长道为要。
理须随身如鸟二翼。许是无暂离。常愿奉持。今置衣
在此。身居异处。寒暑卒起。忽须难得。又阙守护。容成
失夺。事恼不轻。是故圣制。人衣异处曰离。宾叙。西塔
每云。人衣异碍者好。以其染碍非异处故。径夜名宿。
久则事慢。促则致恼。限期一日。过则便犯。故曰也。

三衣人异碍者。济云。所以不言异界而言异碍者。以
界中有碍。虽复同界。则不免失衣。故不言界也。碍名
是宽。以摄界故。故下文有界碍是也。四不舍会者。既
不得会。又不遥舍也。五无因缘者。谓衣重得法。及迦
提月等是也。

三衣五衣者。五衣谓尼所持五衣也。祇支覆肩。同三
衣。不得离宿也。不同昔解者。立谓。古人云。离长衣犯
吉。便引例云。百一是佛听。离宿犯吉。长衣佛亦听。如
何非古。今解不然。百一加法受持。离故结吉。长衣本
受持。但净施别人。有所依故。离则无罪。

又三衣是制通上中下者。佛制三品人俱衣也。以是
佛制故。离则得提。百一是开。离但犯吉。砺问。三衣六
物。同是资身。所以离三衣失受。而犯提罪。馀衣等轻
者何。答三衣止制。受通三品。今若离者。违制罪重而
失法。馀衣物等。开于中下。为资道不足。今若离者。对
开有异。唯得吉罗。而不失受。若尔钵亦正制。离何以
轻。不失受法。答衣是资用宽。许无暂离。故违得提。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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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持。钵但一用。用有时限。有须故轻。而不失受法。百
一助身开于中品者。立云。此是三品。准心疏。物有六
品。至如上士面王报力殊异。胎衣随长(谓生时。白毡随身而出)
未假资待。及将入法。誓不服馀。大圣知机。任听但一。
便能自静缘济修道(后出家时。圣命善来。此氎变为法衣)。二者报力次
强。堪耐寒苦。随缘施造。不以为难。制畜三衣。并须持
(即但三衣人也)。三者虽制畜三。首足犹露。力薄心羸。寒苦
所逼。神情乱涉。无心存道。如来量机。开畜百一。记识
受持。第四人者。形报微弱。心用非利。待时待处。须暖
须好。若得供给。便能进业。制同上士。翻为退道。故开
畜长。随施听受。令彼获福。此得资道。第五人者。报力
最弱。要假重物。方能济苦。宁身进业。可有阶渐。故开
被蓐车舆重物。依教而畜。以事重故。不合说净。第六
人者。须得众宝庄严房宇。方得安心。分别功德论。天
须菩提开说粗衣。不肯入道。索诸宝舍。佛令借王一
切供具。比丘受用。一宿得道。佛言。当知悟道在心。不
拘形服。自今巳去。须者开之。上虽通开。不为养报。如
来出世。为除我本。如持世佛藏。若不为除我倒故。在
我法中。不得用一杯之水。一纳之衣。为解脱烦恼故
者。如涅槃云。虽复十万。不以为多。行者自量。据位何
在。又如母论云。若无戒行。而受衣食。不向地狱者。衣
则离身。食便破腹。斯言甚矣。何得自欺。立云。如大集
云。破戒比丘。不得受信施。如亭历子。又如佛藏经云。
如折一发为百千分。破戒比丘。尚不能消一分之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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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复四事供养也(云云)。景问曰。迦提之月。既得离衣。
亦得离钵不。答不得。衣有三故。离一馀有二。可得披
著。钵唯有一。故不得离。

三衣人异碍者。就此戒中。别缘有六。今约第三缘。人
衣异碍中。广明四碍。及十五自然界。一一解释(云云)
上之三碍通界并有等者。立明。染碍情碍隔碍。此三
不开作法界。及十五自然界。若随有此三。即失衣也。
若论界碍彼此不通者。立云。此界非彼界。此蓝非彼
蓝。此树非彼树。各自别摄。故云彼此不通。此皆是料
简上来四种碍也。僧伽蓝有一界者。立谓。既无三碍。
但是蓝之一界也。

形露等者。立谓。缘起中。比丘留衣在村。往取时。衣带
解。比丘形露。乃至惭耻。因过白佛佛言。自今巳去。
不得置衣在村。若欲结衣界。即须除村(云云)。村有五
义者。一为除诽谤。二除斗诤。三生嫌疑。四护梵行。五
聚落是不定。衣界是定。欲明村中有此五过。不得置
衣。欲结时除村。言聚落不定者。谓村或时来或时去
也。村中即有男女。于比丘上知前四种之过也。言诽
谤者。应师云。字林作诽(〔云〕昧反)诽者谤也。谤者毁也。性
相乖忤多致讥迹等者。谓与女人性相翻也。女以染
欲为性。当相调哢。令为恶业。比丘常有护戒净善之
心。故曰乖忤。忤者逆也。是以论中云。女者出家之怨
也。古师云。要男女共处名村。不得置衣。若单有女人。
但名染碍。一门摄。所以多论男女同居名为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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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水陆道断离衣开无过者。深云。后见衣时。须更加
法。僧祇寺门外不捉户钥等者。立云。僧祇无势分故。
须捉门屋梁头也。以与界内连故故。开不失衣也。言
户钥者。谓既不进房。但户钥钩在手中。即不失衣。以
开闭自在。欲会即会也。言十二桄梯等者。立明。门户
既闭。更不得进。若有此梯。得登来往上下会衣。故开
不失也。

兄弟分齐等者。案祇云。兄弟分齐处。此名家界。若兄
弟二人共一家。于家中别作分齐。兄不听弟入。弟不
听兄入。若比丘。在兄分齐内。衣在弟分齐内失衣。若
语比丘言。俗人自相违。于法不碍。任意止者。尔时随
意置衣不失。立云。此兄弟虽同宅住。以衣食事业各
别故。身在兄家。衣置弟舍则失也。王来界内等者。以
王出时。持更唱还。军兵森然。以妨来往。即曰情碍。王
若与夫人相随。又或染碍。及以作幻作乐人等者。立
问。王妨比丘来往是情碍。乐幻等人。不妨来往。岂名
情碍。解云。乐幻之人。虽不妨来往。为其多相调弄。容
坏梵行。故是情碍。济云。幻谓幻惑。眩乱人心。如玄奘
法师入于西国。彼大齐日作乐。奘古楼上上寻于经
文。时戒贤论师相唤看乐。奘曰。去家百万馀里。寻求
圣教。情非乐。戒贤劝观风化看亦善矣。即相随者。乃
见幻者。化作一城。名曰寻香城。以西方幻人傍村寻
他饮食之香而往乞求。以作幻相设。故曰寻香。其城
中有一小儿。将置杵头。复著一杵柱下。如是相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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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量杵。令此小儿上天去。又约敕云。慎莫偷其帝释
华果。彼必杀汝。须臾之间。小儿渐高入青云中。渐不
见之。少时即见一脚下。又见手下。又见头下。其行生
主乃言。此小儿。盗天华果。被杀如此。遂即收取头手
足决云。即变成于小儿。走去如初。又近见西方幻人。
至京中卖驴。其买者乘驴还舍。明日见。是一束草。寻
即趁驴主。行至西凉州东界。见本主即撮来。其人即
言。我有田取收刈。将粟还汝。即待他刈粟打治。量粟
准钱。雇车载归。行到中道。看之尽是砂土也。

上之三碍入此二界者。立谓。作法自然二界内。若有
情染隔三。则不得依界护衣。必须随于身也。二界各
别通得护衣者。谓作法自然二界之内。无上三碍。各
各自得护衣也。

今明自然有十五界者。偈言。蓝聚场车船。村舍堂库
仓。兰若井水道。并及于洲界。此十五种。前之十一。出
四分律。下有四种。馀部明也。四分中将此十种自然。
为一百句。谓此蓝非彼蓝。此蓝非彼树。此蓝非彼场。
此蓝非彼车。如是等得十句。须将树为头。亦得十句。
如是平将为头。各得十句。合成一百。其律文既有十
一个界。那只约十界作百句者。答兰若一界。律中离
在后明。故不入数也(云云)。所以须作百句者。阿圻故
须作也。人情意谓。此彼俱蓝。人在彼。衣在此。应不失
衣。恐有此执。故须言此蓝非彼蓝等。馀句例然。

各有四种者。立谓。蓝村二界。各垣墙栅篱四物为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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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十诵名句可分别聚落。即此村界是也。谓四相若
周。名可分别也。无覆曰垣。有覆曰墙。又云高者曰墙。
低者曰垣。木作曰栅。竹作曰篱。篱墙不周四周有屋
者。立谓。伹有其屋。而无篱等围绕。名不周也。有人云。
四周有屋者。谓若无垣墙等四相。但四周有屋。亦成
僧村二界之相也。故言四周有屋(此解顺文大好)

此等诸相不周伽蓝相坏树车丛生故云若干者。立
云。此是故师义也。言僧伽蓝里有若干界者。此是律
文。古师解云。谓四相不周名蓝相坏。中有树车等界
则起。明若干界也。今宣意不然。谓四相若不周。本未
名蓝。何得言蓝坏。其中树车等。但是别界。岂名蓝里
有若干界。律言若干界者。上三碍耳。若蓝界中。有此
碍。比丘不得自在往返。故名蓝里有若干界也。案首
疏云。文言僧伽蓝有一界者。谓篱墙周遍。是名一界。
若不周遍。彼此房树。势不相及。故令明之。此止是别
界不名僧村二所者。从此巳下。是钞主正破古师义
也。僧村界四相。不名僧村之界。其中树车等自立。故
曰止是别界也。古师解。僧村中有若干界者。是树车
等也。今钞解若干者。是三碍也。然虽破古师义。古师
义亦有道理。须知。

乃至舍屋尼寺聚落道行界亦尔等者。立明。右尼寺
等中。还依院相护衣。若衣若有三碍。不得往返。则失
也。言屋舍者。眼目之异名。北人呼屋为舍。南吴唤舍
作屋。准祗文。此屋舍界。壁四面外。各得二十五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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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界体。若准四分。则有势分。

三树界与人等者。立明。树如人高起不得碍头。即得。
约此护衣。此举极小者为言。谓身在下坐。各枝叶所
得荫内得容身者。即得护衣。且约独树。但得依树。若
有异树相接不断。中间不见天日者。即得通护一俱
卢舍也。

若树枝偏长等者。立谓。或一丈十丈皆得护衣。林界
衣在林中十四肘中不失者。此约极小之林。有四树
相接也。此林有人来往无衣界者。立谓。有男女乐幻
别人等。在林中则有情染碍起。不得约林而护。故曰
无衣界。大林无难者。立谓。无三碍起。故曰无难。大林
者。齐一拘卢舍。小林齐十四肘。此限定也。若林减十
四肘者。但得随体大小。不得依十四肘为量。为林体
大于十四肘。复狭拘卢者。则不得依体大小便。但依
十四肘也。若林体大于一拘卢者。不得依林体。但齐
一拘为限(重就立口决之是定义然意犹疑未详当也)势非广及故衣界
狭小者。深云。此四分文。且举小林之量。计有十四肘
也。非谓林界唯只得若干肘也。必若无难。依前十诵
一拘卢舍为体。今此举四树。就极小言之。若减四树。
止得名树。不得称于林也。

祇蒲桃蔓架四相取二十五肘者。立谓。蒲桃是蔓草
生也。祇中言各架外四面取二十五肘。为自然衣界
体。非谓令架量齐也。若四分但各外得十三步势分。
下楼阁等。亦得齐柱外。取二十五肘。为衣界体。案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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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楼阁梯道外。各得二十五肘。为衣界也。树界各去
树叶。外得二十五肘名衣界。若比丘置衣树下。过二
十五肘外乃失。一切蔓架外。各二十五肘为衣界。若
著衣在蔓上。身在下宿。或衣在蔓下。身在上宿。皆失
若绳连著身方不失。

明了论解者。谓衣在楼树下。身在上何故失。由衣在
下。忽有情染等碍故失也。若身在下。衣在上则不失。
此言未了。下更决通。谓今言如是者。皆约先未有难
故也。必若先有难。人衣手在上下者俱失。立云由身
在上衣在下。恐有三碍。冥然失也。言衣在上身在下
不失者。立明。衣得落下。身得上取。以自在故。故不失
也。其楼树大小者。如帝释楼一由旬得也。树大如阎
浮树。高百由旬亦得也。

四场界者。立谓。依祇场外得二十五肘四分有势分
也。五六车船二界者。此明俱在陆地。又复住者。故约
回转处也。衣在车船中。身在船车。回转限内不失。向
若船在水中。出船即失。由水界别故。案祇律云。陆地
船。及住车。比丘置衣船上离船过二十五肘失衣。内
则不失。

中车杖所及处者。此人乘车牛尽不骑牛背。但车上
坐。以杖打牛。今约此杖。有众多车。前后共行。或身在
前车。衣在后车。但车车相望。牛杖相及。名为一界。不
限多少。纵人衣互隔千车。但中问无难。皆名衣界。载
船水等有多住处等者。如大驿马。及馀船舫等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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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男女。同上比丘得自在往返。衣则不失。若有情染
等碍则失。僧祇第八云。若比丘浣衣。于船上晒。风鼓
尽向外者犯。若半在船内。半在船外者。尼萨耆。不截
故尽舍。是名船界。

七舍界者。立谓。是独屋无别院相。其院相外开势分
也。若据村聚相后当广说者。近指下文三行许之。善
见无市云村。及多论四句是也。僧祇若楼阁梯橙道
外得二十五肘者。立谓。楼阁四面四壁外。面各得二
十五肘竟。今齐梯车根下。更得二十五肘。谓随梯车
所安之方。得二十五肘。馀无梯车面不得。今言道外
者。齐梯车下。巳外名为道外也。梯车只是踏道也。齐
梯车根。四面得二十五肘也。此梯从阁外安也(重就立决
之尔)。景云。唯梯橙外一边。不通三面也。准四分库仓界
明内为言等者。谓齐柱内也。对上祇文云。壁外更得
二十五肘。是衣界体。四分唯许壁内。二文不相同。对
出也。言明内为言者。户限之内。名为明内。户限之外。
即曰明外也。言两无任得者。立谓。僧祇无四分库仓
之势分。四分无僧祇楼阁外之二十五肘。今欲道行
俱得故曰任得。景云。两无任得者。僧祇有楼阁。无库
仓。四分有库仓无楼阁。僧祇欲取四分库仓亦得四
分欲取僧祇楼阁亦得。故曰也。自意云。四分虽明内
为言。然有势分僧祇外得二十五肘。今欲依四分势
分。不取祇二十五肘。此是一无亦得。若欲取僧祇二
十五肘。无四分家势分。复是一无。亦得故曰两无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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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谓一边无势分。一边无二十五肘。故曰两无任得。

对上舍界。因解聚落者。立谓。四分直明舍界不云聚
落。然复聚落与家若为因景。故准多论四句分别。

是聚非家者。立云。有两聚落。其聚院𨵁。状如两京坊
也。二个聚中。各有一家。今则依聚得护衣也。不须依
家。没却家名。但得依聚。故曰是聚非家也。景云。二聚
各有一家。伹名聚落。不名家界。所以然者。若各有两
家相对名聚。既无别家相对。故不名聚也。有人云。言
聚者。约院相周圆。若言家者。约张王之别也。二是家
非聚者。立谓。唯有一聚。无别聚相形但名家也。夫以
聚者。要有二聚相形待。故得聚名也。今此则依家护
衣。由聚既大。中有两张王等家。恐有情染碍等。今依
家护衣。不得依聚。没却聚名。故曰是家非聚也。三亦
具二界聚落有二各多家是者。立谓。有两聚落。相对
之中。各有多家。伹得依家护衣也。

言别界者。鸡飞不及等者。立谓。以是势分外故名别
界也。案多论第四云。聚落有一界。亦有别界。相接聚
落。是名一界。不相接聚落。是名别界。言不相接聚落
者。鸡飞所及处。箭射所及处。惭愧人大小行处。分别
男女处。若聚落只有一家。比丘身在家内。衣在箭射
所及处。或衣在家中。身在箭射所及处皆不失。若聚
落有多家。衣在家中。身在箭射所及处等别失衣。以
家界别故。四边聚落。各有一家若有车梯回转相
及者。案多论第四云。言相接聚落者。四边有聚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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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桄梯。四向到墙上。得登出入。身在梯根下卧。置
衣在四聚落。则不失衣。梯四向相接故。此亦约四个
聚落。各止有一家。衣随在一家内。故不失衣。若聚落
有多家。衣在家内则失衣。又聚落中。虽有一家。若无
梯橙。衣在四聚落则失衣。以不相接故。言车者。论又
云。复有相接聚落界。如两边有聚落。中间有道。容车
行来。若车轴两头。到聚落。以衣著一头。人在一头。设
在车上俱不失衣。以车连接故。设聚落止有一家。以
衣在一家内。身在车上卧。亦不失衣。若无车者不成
相接。则失衣也。聚落止有一家衣在家内车梯上不
失等者。深云。此为属前多论四句中第一句也。若衣
在外身在家中亦尔者。谓翻上句也。谓身在家中。衣
在车梯上者。亦不失之故曰亦尔。若众多家衣在家
内身在梯下失者。佛多家故情见不同各有分齐又
是情碍或容染隔故即失也。深云。此句属前多论第
二句也。

家有一界别界者。立云。兄弟未分。同一事业。是名一
界。若兄弟分张。异食异业。是名别界。即詺此别界。以
为族界。然族界。复有一界别界。以兄是一族。住处各
别。不相关涉。是名一界。言别界者。谓兄弟虽不同食
而同造食处取水处大小便处。由其各共来往故此
取水等处。是若干界。若置衣取水处。而身在别房。即
失衣也。故言别界。或大小行处。衣在族家内。皆失衣
也。故下文云。若在二处皆失衣。即斯义也。以其身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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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边衣在家中名为二处也。

族亦有一界别界者。景云。虽有多人以同衣食故。是
一界。言别界者。景云。虽同一处住。以分各故。衣食不
同。即是若干界也。虽复不同。而同造食处。取水处等。
以多家来往。取水等处。即名别界。若在二处。皆失者
身在族家内。衣在取水等处。故曰也。

僧祇四聚落相接乃至手足各在一界等者。案之四
聚落界相接。比丘衣枕头卧。比丘头在一界。两手各
在二界。脚在一界。衣在头底。衣离头者失衣。若车于
此四界上位车枙在一界。车后在一界。左轮在一界。
右轮在一界。若置衣车前。身车后宿。置衣车后。身车
前宿。置衣车左。身车右宿。置衣车右身车左宿皆失
衣也。

若同见同论者。见谓九十六见是外道所执也。论谓
外道之论。四围陀等论也。若诸戏笑人游行营处如
前等者。立谓。比丘外道舍。彼虽同见同论。各有作幻
人。乐人国王来往游行。此中则是情碍失衣也。取水
处等者。如前族界所明也。以取水等处。有众多异见
异论外道来往。此处则是别界故失也。若同是一见
外道。取水处等不失。

上并四分无文理须通允者。立谓。从上舍界。巳上诸
许处文非四分有也。虽是他部之文。理须通用。允者
信也。

八堂界者律云多敞露等也者。立谓。一面有壁。三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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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壁等是也。

注假以树量大小等者。以空野兰若处。无似分齐。故
用树量。取七弓等也。如虚空无丈尺以丈尺论于空
是也。兼有其势分七十有馀者。砺云。总唯有五十八
步半掷石及处。是界体故也。不同僧祇七十三步半
也。上来释四分十一种衣界竟。

十诵比丘与师持衣道中行者。谓弟子为师。持三衣。
在道行。前后去师远。即值明相恐失衣。白佛。佛问相
去几何。令亦得四十九寻者。且约阔大之道。如长安
大路。可准此论。若如小道一边逼水。一边兰若者。但
可论纵。不得论广也。准应身在树界兰若也者。谓今
言将衣在道。枕头起时失衣者。非谓身衣俱在道中
也。谓是衣在道。身分在兰若及树下等。将衣枕头。眠
起时明出。以界别故失衣。

若弟子夏未满等者。谓未满五夏。以随师行。遇人说
法。心贪闻法。不犯离师罪。但师失衣也。

此义转车界中广明等者。了论疏云。言转车方便者。
比丘出界头陀。值明不及界。恐失衣。行至寺门。数步
不知如何。佛以慈悯故。方便开之。令取一杖。以随伽
蓝用。何等为四相。或堑或篱墙等。随其高处。将此杖
量之。若以堑为相者。其堑必有大小浅深。若广而浅。
量广为量。若狭而深量深为量。若篱墙为相者。取高
处量之。若四相并低浅。或无墙堑等相者。可随界边。
有大树竹等。取极高者。用杖量取高处为量。以将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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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一头。置车中央。将车置明相出时身至处。望寺门
边。相去之中间。回转此车。若杖一头及墙院令此人
住昨日明出处。转车若杖头。拨著此人。则不失衣。不
及此人。即失衣。此名转车方便义也。若有人来往。衣
不随身失者。谓王作乐人女人等来往故失也。僧祇
水道行界得二十五肘者。立云。准祇文也。以是浅水
不乘船。于中洪水行得二十五肘。名衣界体。若深水
垂船。船自别界出船即失。

十五井界准僧祇亦二十五肘者。景云。此举置衣井
兰傍。四周一面。各得二十五肘。若衣在井内。则不开
之。要须绳连方免失也。窨窖等者。衣禁反。北人多为
之。屋下穿穴。暑月入内取凉。或将置饮食。冬日则不
冻。夏月则不坏也。

诸部并无势分者。首疏云祇无势分。若尔何故车杖
船等。皆二十五肘者。此是界体非势分也。十诵亦无
若尔何故车界去杖所及处等者。此并是界体。本非
势分。聚落箭所及处等事亦同然。诸部并无。唯四分
一律开有。

彼有掷石之文别为馀事者。谓彼虽明掷石。非是护
衣界之势分也。以掷石事虽是同。而所为义别。案见
论中明盗戒。明盗之处所。缘兰若聚落。俱是盗处。其
中有物盗取犯。云何聚落界。谓取不健不羸尽力掷
石所及处。取石落处。不取石势转处。齐此屋外。石所
及处以还。是聚落界。若聚落无篱者。住屋栏水所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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掷石也(又露敷僧戒中云。比界屋一掷石外吉。二掷石外提)。唯不通法界者。立
明。十五自然。兼开势分。唯作法摄衣界。则无势分。问
等是衣何以自然衣界则有势分作法之界则无势
分者。砺答云。开不重开(本制随身。今听结摄衣界。巳是开文。何得更开其势分)
宣答云。有法故无。无法故有(作法衣界。是曰有法。故无势分。自然衣界。是曰
无法。故有势分也)。

祇云比丘有缘乃至借俗人被等者。案祇第八云。比
丘著上下衣。入聚落有女人。语比丘言。我今夜欲供
养形像。当助我料理。比丘即初日没欲还。慇勤留宿。若
彼住处诸比丘。有长衣者。应暂借受持。若无比丘有
尼。亦从彼借。若无者。俗人有衣被。从借作净。安施纽然
后受持。若无是事。后夜分。城门开者。当疾还寺。莫踰
城出。到精舍门犹未开者。当索开门。若不得开。应住
门屋底。若无门屋。应内手著孔中。有二种。若门孔。若
水渎孔。若水渎孔中。若先内手脚。脱有蛇蝮。应先以
杖惊之。然后内手与衣合。若无孔者。应踰垣墙入。应
作相令内人识。莫令内人疑是贼。相惊动也。若不得
入。当疾持衣。宁无衣。犯越毗尼。以轻易重故。景云。若
不作净。不安纽。成受持。得失法罪。注云以门屋梁连
界内故彼律无势分以此为自然界体者。立谓。既不
得进。但住门下。以手捉梁。即不失衣。由彼律文无势
分故。故须捉梁。深云。开捉梁者。非作法摄衣界也。但
是僧村之界耳。若作法界。要须会衣。立又解云。祇约
二十五肘。为衣界体者。此约馀井堂等有之。为僧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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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界。不开有也。以僧村二界。四相既周故。更无二十
五肘。又云以门屋梁头乃不同四分应知者。此注有
病若言祇无势分。故须门下而立。乃至内手孔中。四
分既有势分。则是不须内手于孔者。其寺门既闭。身
在门外。即是隔碍用在势分何益。岂以在势分故。即
免失邪也。

若准此言必界内有上三碍等者。立谓。虽作此法。必
界中有三碍。犹不免失。谓上令捉梁。据界中无三碍。
若有三碍。身在界中。当须随身若舍衣须界内隔碍
及界外事者。水陆道断。急难等缘。名界外事。故须悬
舍。若不作上三事者。一须在掷石及处。二谓有情染
二碍须手捉衣。三谓有隔碍遥舍。

十五自然衣界各别不通等者。谓彼蓝非树。树非车。
车非船。随所置衣处。不得相离。故言各别不通也。对
此引前依律百句来此明亦好。

虽有树舍没名等者。以僧村二界中有树车等界者。
以僧村四相既周。伹得依僧村护衣树车等自体不
立。故曰没名也。诸界相望不论强弱者。立谓。十五界
中。唯僧村是强。能摄树车等界。其馀十三。皆无强弱。
不得相摄。故戒疏云。如树车等。不论强弱。兰若一界。
不守自性。全是其弱。僧村二界。互两相形则。俗强僧
弱。何以知之。俗人入寺。别有村界。比丘入村无别蓝
界。砺亦判云僧村是强。兰若最弱。以兰若中有树车
等。则没兰若也。诸馀树车等。全无强弱。准愿律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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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主强客弱。如树下有车。车则是客。树则是主。但可
依树。又如场上有船。船客场主。但依场也。如是例馀。
此愿律师解为胜。对下有车别有车界乃至无别势
分等者。立谓。树下若有车。二界俱无势分。以出车属
树故。更不得开势分也。深云。车树二界相形。无有势
分。谓车界是树之势分。树界是车之势分故。无别有
势分(此解好)。景云。以树界力。若有车之时。车界即生。车
界虽生。而无势分。以在树界内故。不妨其树而有势
分。立又云。车外是树。若出车属树。更分车之势分。若
出树至车。亦无树之势分也。

若僧村二界势分有树乃至中分势分者。立谓。僧村
界外。势分之内。有树车者。不得尽用僧村势分。须与
树家一半势分也。景云。以僧村二界势分无力。于中
有树。树界起非止界起。亦有势分。故言中分势分也。
馀车船等准知。立又云。僧村二界相去不远。中间即
须分势分也。如此例馀者。谓有馀车树井场等界。若
一家势分内。有馀界者。即须半分势分。

如净地不周通置食不犯者。引此文来意者。證知上
亦堂库四面若周能摄车船也。若堂库四相不周。则
不摄于车船。如净地不周不能摄食也。若互错涉各
有别界者。立谓。堂库是强。能摄馀车船。若馀树车船
等不能相摄。虽有交涉。伹是别界也。

一别人作法或对首心念者。立谓。既不得会。遥心念舍
也。有人则对首。无人则心念。故曰对首心念也。以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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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重。亦有小罪。二对僧作法离有二等者。立谓。今文
约人病衣重开离。及共作迦絺那衣开离。然法亦不
定。若人病衣重。虽开一月九月离。谓少齐一月。多至
九月。中间延促。任当时乞之。唯不得过九月。以夏中
不许离故。但九月也。若中途病差。及衣轻限满等。则
不得离。若迦絺那衣亦不定。虽一时作法开离。若持
衣人出界。及八种十种要心舍及限满等。不得离。故
云不定。注云三十巳去名为老者。此是多论文也。宾
云。约受戒来三十夏也。四分得一月离。案五分得九
月离。九月离者。约前安居人也。后安者。但得八月离。
所以夏中不许离者。以夏中不许游行故。今若安居
了。从僧与法。至来年四月十六日。足九月。后安者。八
月半。夏满得法。至来年四月十六日。唯得八月离也。
此上且约法分齐如此。若实而论。病差则法失。四分
约离大衣。五分多论开离七条。由入聚落必须大衣。
又五条常被。不许离。然诸部乞法不同。或月月从僧
乞法。离或九月通作一乞法离也。问乞得法在身。身
未行未离。后若欲行。其法在不。为约得法之日论之。
为约离衣日论之。答若病在者。法竟不失。但从离日
而数也。二共作迦絺那衣者。即五月利也。三对处作
法离者。谓蓝小界大结摄衣界是也。然亦有不定。若
界无三碍开离。若有情染等生。亦不得离。四兰若恐
怖离者。立谓。寄衣在村不良家是也。此中亦有不定。
若兰若中有难开寄。不作日限。若无难衣须随身。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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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路隔塞者。立谓。亦有不定约勤惰两人可知。若勤
觅方便不得会者不失。若汎尔有难而不会者即失。
六迦提赏劳离者。此亦不定。若前安居人。得此一月
利开离。若后安居人。破安居人。则不开也。七如五分
僧塔诸缘及诸要事者。立谓。此与上兰若恐怖离异
也。上则不限日数。今则唯开六夜言要事者。即看病
等缘也。景云。此六夜离。与前第四缘兰若恐怖离此
二是同。以他部兼有别离缘也(即佛塔六夜即五分文也)。四分伹
言兰若恐怖而不列别缘(即四分不言佛塔等六夜之缘)。故举他部
为一耳。事讫不反吉罗者。立谓。虽听六夜。事了须还
以不还得吉。又六夜未过不得离衣罪。由佛本开日
数定故。

兰若通有无者。谓在兰若中。恐有怨贼。将寄俗人。是
无法离。既不得会。恐犯舍堕。即遥对首心念舍之。是
有法离故。言通有无也。

得罪分别下者。深云。何故不料简第一门。谓第一门
一向是罪故不料简。今言第一第三有罪者。第一犯
吉。谓但是轻易重也。第三下文自释谓作法界内有
碍则失是有罪也。

五中隔塞或望断故者。立谓。更重料简上第五门也。
此约若作失想谓贼将去不妨实在而作失衣体之
想。则失受法。后见须更加法。若勤觅方便而不得会。
心若不断。无失受法。又须无罪。对僧作法有缘时在
者。立云。更释上第二老病乞法离也。病缘及衣重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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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不犯。若限满便失者。即九月日满也。又复守功
德衣人未出界。亦名时在。若此人出界。或至十二月
十六日。僧和合舍。即名限满。若病差衣轻亦得是限
满馀一一准思者。深云。谓上之七缘。进退皆准此第
二门限满法失等义。准此而思馀上下缘也。巳下明
不犯法。

注云此谓失体不同者。立明。此文失夺想等。决心谓
失衣体也。然实在界内。故但失受法。仍无罪也。如上
弟子随师行将衣入界谓言失者。疑心不知在界之
内外而实在内故。体法俱不失也。故曰失体不同论
云衣不失受者。是上善见论也。深云。前是决心故失。
此是疑心故不失。故言不同。自意云。弟子持师衣。此
即令师疑谓失受。今此文中决心。谓受体俱失也。

若先慢不摄等者。立谓。恒是懈怠人。不将随身。以佛
制无问昼夜。若游行时。常须自随。如鸟二翼。今乃慢
故。空身出。在界外。虽逢此难。故不免失。若恒怀谨护。
暂出逢难者故开。以情慢故。佛息不被。前言失受事
隔不知等者。立谓。指前善见文弟子随师行贪听法
文也。又解。指前失夺烧等五想也。谓衣实现在妄起
想心谓失。即是舍心但失受法。而不犯罪也。立又解
事隔不知者。谓界中有情染等事隔之。以心不知。冥
然亦失受法。而无有罪。深云。牒上文若水陆道断等
离失受无罪也(恐非)。又恐是指前住子文也。彼云想心
言在界外。其实在内。不知在内故决心舍失受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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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二碍可知者。立谓是情隔二碍也。此既有染碍。须
依上情隔二碍。若恒怀谨护。忽尔有此难。又勤觅方
便。取会不得方免犯也。若汎尔有染碍不会则失。深
云。言进退此二碍者。进是不犯。退是犯也。今此染碍。
更不广释。但指同前情隔两碍。明持犯也。有人云此
二碍可知者。反以方得也。此不通诸部者。立谓。此部
明文。具有染碍今不许立染碍者。谓不识诸部也。深
云。十诵文中。具有染碍义也。

事同长衣开者。立谓。此是勤谨之人以非情过隅尔
不与衣随身者。犹如长衣忘不说净便开不犯。若懈
怠者。圣所不开。上释第二离三衣戒义竟。

四分律钞批卷第八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