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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 第 824b 页
四分律钞批卷第八本
江东杭州华严寺沙门 大觉 撰
□□□□□□□□□□犯境二者。明□□□□□
□□□□□□□犯相门中。又分为六。一有主物。二
者有主想。三有盗心。四重物。五兴方便。六举离本处。
就初。有主物中。大分为三。一者盗三宝物。二者盗人
物。三盗非畜物。于第一盗三宝物中。料简复分为四。
一者盗用。二者互用。三三出贷。四将三宝物。瞻待道
俗方法。于四门中巳释第一盗用义竟。
从此巳下。正当第二广明互用之义。于此段中。更分
为四。一三宝互者。立谓。佛法僧物。互用得夷也。二当
分互者。立云得吉也。
僧祗寺主摩摩帝互用乃至广文如彼律等者。案祇
文云。若比丘作摩摩帝塔无物。众僧有物。便作是念。
天人所以供养众僧者。皆蒙佛恩。供养佛者。便为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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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众僧。即持僧物。修塔得夷。若塔有物。众僧无物。便
作是念。供养僧者。佛亦在中。便持塔物。供养众僧得
夷。宾云。此据佛在日。示同人趣故同人夷。如前巳辨
也。言摩摩帝者。此翻经营人也。
常住招提互有所须者。常住是僧祇(大众)物招提别房
物。下引阿难受别房。及庵罗女施等。名为招提。唐三
藏云。招提者讹也。正音招斗提奢。此云四方。译者云。
去斗去奢。招柘二声。复相滥故。有斯误也。
若佛塔有物乃至风吹雨烂等者。立谓。引既佛受用
物。以天人瞻仰。事同法身。又施主重心施故。不听转
易。下更明之。
若准此佛堂之内等者。立谓。准上所明三宝物。不得
互用之义也。谓若三宝位别不许互用者。今佛堂内。
安僧席。僧房置佛像。理令不应。然若不妨僧用。暂时
通许。佛堂置僧敷。不妨佛用。亦应得也。故下引戒本
云。不得安佛在下房等。明知暂时安佛在房。理亦得
也。以房有好恶。名为上下也。
招提常住是何物耶者。此问意云。常住与招提。有何
殊状。答云阿含经文不了。据理华果等是僧鬘常住
之物也。房舍是招提物也。谓道俗七众。造立房舍。用
施众僧。通于三世。于中四事供养不绝。拟十方僧经
游来往。名招提也。羯磨疏云。招提僧房者。或是七众。
为招提僧。于坊寺中。别置房宇。有来入住。别有供养
故。律文几房有福饶是也。几房无福饶。即僧常住房
作是念。供养僧者。佛亦在中。便持塔物。供养众僧得
夷。宾云。此据佛在日。示同人趣故同人夷。如前巳辨
也。言摩摩帝者。此翻经营人也。
常住招提互有所须者。常住是僧祇(大众)物招提别房
物。下引阿难受别房。及庵罗女施等。名为招提。唐三
藏云。招提者讹也。正音招斗提奢。此云四方。译者云。
去斗去奢。招柘二声。复相滥故。有斯误也。
若佛塔有物乃至风吹雨烂等者。立谓。引既佛受用
物。以天人瞻仰。事同法身。又施主重心施故。不听转
易。下更明之。
若准此佛堂之内等者。立谓。准上所明三宝物。不得
互用之义也。谓若三宝位别不许互用者。今佛堂内。
安僧席。僧房置佛像。理令不应。然若不妨僧用。暂时
通许。佛堂置僧敷。不妨佛用。亦应得也。故下引戒本
云。不得安佛在下房等。明知暂时安佛在房。理亦得
也。以房有好恶。名为上下也。
招提常住是何物耶者。此问意云。常住与招提。有何
殊状。答云阿含经文不了。据理华果等是僧鬘常住
之物也。房舍是招提物也。谓道俗七众。造立房舍。用
施众僧。通于三世。于中四事供养不绝。拟十方僧经
游来往。名招提也。羯磨疏云。招提僧房者。或是七众。
为招提僧。于坊寺中。别置房宇。有来入住。别有供养
故。律文几房有福饶是也。几房无福饶。即僧常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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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宾云。准五分第十捉遗宝戒云。毗舍祛母以所遗
宝。持施四方僧。白舍利弗可以作招提僧堂。佛言听
受。此即四方僧堂。又唐三藏云。招提者。此云四方。问
若言招提即四方僧物者。何故宝梁上卷云。常住僧
物。不与招提僧物难。以其常住即四方故。答云宝梁
伪经。何足为妨。亮云。今南山云。准此房宇等是招提
者。此解定是也。亦引五分毗舍祛缘来證。故知今时
寺中房舍。非常住钱造者。即名招提房也。庵婆女以
园施佛为首者。荣云。引女是瓶沙王夫人。耆婆之母
也。将园奉佛。由作伽蓝。案长阿含经第二云。佛游行
至毗舍离。坐一树下。有一淫女。名庵婆梨。闻佛至此。
便往礼觐。佛为说法。发欢喜心。便受三归五戒。白佛
愿佛及弟子。明日受我请。即于今暮。止宿我园。佛即
许之。明日时到。佛与千二百五十人。至其家。就座而
坐。女手设上膳。供食食讫巳。时女手执金瓶。行澡水
毕。前白佛言。此毗舍离城所有园观。当最胜。今奉世
尊。愿悯我故受。佛告女言。汝可以此园施佛为首及
招提僧。所以然者。如来所有园林房舍衣钵六物。正
使诸魔。释梵天神力。无有能堪受此供者。时女受教。
即此园施佛为首及招提僧(文正然也)。华果等是僧鬘物
者。古来相承解云。为常任常住僧物。名僧鬘物。即涅
槃经不犯僧鬘物。则生不动国是也。若准三藏玄奖
法师云。僧鬘物者。现前对面施物也。故心疏云如中
含云。施招提僧房。所谓别房施是也。如经中是鬘物
宝。持施四方僧。白舍利弗可以作招提僧堂。佛言听
受。此即四方僧堂。又唐三藏云。招提者。此云四方。问
若言招提即四方僧物者。何故宝梁上卷云。常住僧
物。不与招提僧物难。以其常住即四方故。答云宝梁
伪经。何足为妨。亮云。今南山云。准此房宇等是招提
者。此解定是也。亦引五分毗舍祛缘来證。故知今时
寺中房舍。非常住钱造者。即名招提房也。庵婆女以
园施佛为首者。荣云。引女是瓶沙王夫人。耆婆之母
也。将园奉佛。由作伽蓝。案长阿含经第二云。佛游行
至毗舍离。坐一树下。有一淫女。名庵婆梨。闻佛至此。
便往礼觐。佛为说法。发欢喜心。便受三归五戒。白佛
愿佛及弟子。明日受我请。即于今暮。止宿我园。佛即
许之。明日时到。佛与千二百五十人。至其家。就座而
坐。女手设上膳。供食食讫巳。时女手执金瓶。行澡水
毕。前白佛言。此毗舍离城所有园观。当最胜。今奉世
尊。愿悯我故受。佛告女言。汝可以此园施佛为首及
招提僧。所以然者。如来所有园林房舍衣钵六物。正
使诸魔。释梵天神力。无有能堪受此供者。时女受教。
即此园施佛为首及招提僧(文正然也)。华果等是僧鬘物
者。古来相承解云。为常任常住僧物。名僧鬘物。即涅
槃经不犯僧鬘物。则生不动国是也。若准三藏玄奖
法师云。僧鬘物者。现前对面施物也。故心疏云如中
含云。施招提僧房。所谓别房施是也。如经中是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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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此是梵音。据唐言之对面物也。如今谓俗以供养
奉僧。无问衣药房具。并施现前僧也。
佛在世亦与弟子。同房宿故者。谓罗云作沙弥时。诸
比丘缘佛制戒。不得与非具人同宿。遂趁罗云。夜宿
厕中。世尊夜见唤归夜同房宿等。虽唤归房宿。世尊
竟晓面坐。以与比丘同制戒故。佛不敢违。四摄之中
此名同事。又迦旃延弟子亿耳比丘。亦与同宿。如下
九十中。与未受具人同宿戒。广释此义也。
若僧中分行得者。谓僧物虽不得通佛法互用。今若
别人依时。堂头分行得者。即是巳分。将供养佛法。任
得也。无可问白者。立谓。晚生不知失物。三宝分齐。若
和僧得将作常住之用也。若功力由僧当筹量多少
者。立谓。是塔家井。造井之时。复用僧功力。计钱若干
如河东蒲州造井。当二十三十千。用功则多也。灌索
一驴驮乃升。后时僧取此水。计满若干钱则止。过直
五钱犯夷。
树皮枝叶随比丘用者。此约死坏。无任僧家用者。开
别人得取叶染等也。或可约无住僧家用者。开别人
得取叶等也。或可约多无限故。许取用。犹如山寺多
树木处。又要是净戒。故开用之。亦得借僧釜镬瓶等
者。立谓。此要是新净。赤染腻故得也。若曾经僧家用
者。即有恶触之罪。义不得借。或可虽得借僧器物用。
据比丘手不自触。使净人用耳。
供温室等者。此非浴室。谓寒时别作此室。于中然火
奉僧。无问衣药房具。并施现前僧也。
佛在世亦与弟子。同房宿故者。谓罗云作沙弥时。诸
比丘缘佛制戒。不得与非具人同宿。遂趁罗云。夜宿
厕中。世尊夜见唤归夜同房宿等。虽唤归房宿。世尊
竟晓面坐。以与比丘同制戒故。佛不敢违。四摄之中
此名同事。又迦旃延弟子亿耳比丘。亦与同宿。如下
九十中。与未受具人同宿戒。广释此义也。
若僧中分行得者。谓僧物虽不得通佛法互用。今若
别人依时。堂头分行得者。即是巳分。将供养佛法。任
得也。无可问白者。立谓。晚生不知失物。三宝分齐。若
和僧得将作常住之用也。若功力由僧当筹量多少
者。立谓。是塔家井。造井之时。复用僧功力。计钱若干
如河东蒲州造井。当二十三十千。用功则多也。灌索
一驴驮乃升。后时僧取此水。计满若干钱则止。过直
五钱犯夷。
树皮枝叶随比丘用者。此约死坏。无任僧家用者。开
别人得取叶染等也。或可约无住僧家用者。开别人
得取叶等也。或可约多无限故。许取用。犹如山寺多
树木处。又要是净戒。故开用之。亦得借僧釜镬瓶等
者。立谓。此要是新净。赤染腻故得也。若曾经僧家用
者。即有恶触之罪。义不得借。或可虽得借僧器物用。
据比丘手不自触。使净人用耳。
供温室等者。此非浴室。谓寒时别作此室。于中然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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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暖也。今时此方詺浴室。为温室。义亦应得。此中得
取用僧物也。若准僧祇洗浴僧时。须作相。以用僧物
故。今时维那晨起唱白者。其理亦通。不唱不合。即犯
盗罪。言别房不得过取者。立谓。今时僧坊树枝叶等。
别房既是净戒。理应得用。仍不得无趣过限取也。此
出僧祇明文。若僧须木用或有树在妨地乃至施主
不许用鱼骨剌等者。立明。西国诸寺。多是俗人所造。
与僧受用。而寺犹属施主故此咨白。问其施主。今时
此方不准此也。言灰汁浇树令死者。要先去少皮。然
后浇之。用桂屑。塞其孔。大易死。调去尘灰汁最好。
四分瓶沙王以园施佛等者。立明。若园属佛则。不通
法及僧受用。若施与僧。僧得白和。通于佛法也。
伏藏物为斋讲等得取者。立谓。要是上有铁勌云若
作斋若讲等任取者。方得用。若不尔者。即属主。若无
主属王。故不得取。然今引此伏藏文意者。谓藏中虽
是三宝物。后随偏所用不必要分为三分。證上不得
破为三分文也。财法皆同者。据不犯重。同一利养。即
是财同。同一说戒。即是法同。若犯重者。财法不共可
知。得罪。无量。广如经者。谓同上所引大集方等及僧
护经云。盗僧物者。我所不救也。
又如传云等者。立谓。齐州灵严寺传云。有一比丘。死
尽见地狱。仍遇观音菩萨相领。看巳身界业薄藉。仍
为举一石函。尽见众僧罪藉。上并注僧物等(云云)。
自隐而参取焉者。立谓。隐是审义。参是同也。明其自
取用僧物也。若准僧祇洗浴僧时。须作相。以用僧物
故。今时维那晨起唱白者。其理亦通。不唱不合。即犯
盗罪。言别房不得过取者。立谓。今时僧坊树枝叶等。
别房既是净戒。理应得用。仍不得无趣过限取也。此
出僧祇明文。若僧须木用或有树在妨地乃至施主
不许用鱼骨剌等者。立明。西国诸寺。多是俗人所造。
与僧受用。而寺犹属施主故此咨白。问其施主。今时
此方不准此也。言灰汁浇树令死者。要先去少皮。然
后浇之。用桂屑。塞其孔。大易死。调去尘灰汁最好。
四分瓶沙王以园施佛等者。立明。若园属佛则。不通
法及僧受用。若施与僧。僧得白和。通于佛法也。
伏藏物为斋讲等得取者。立谓。要是上有铁勌云若
作斋若讲等任取者。方得用。若不尔者。即属主。若无
主属王。故不得取。然今引此伏藏文意者。谓藏中虽
是三宝物。后随偏所用不必要分为三分。證上不得
破为三分文也。财法皆同者。据不犯重。同一利养。即
是财同。同一说戒。即是法同。若犯重者。财法不共可
知。得罪。无量。广如经者。谓同上所引大集方等及僧
护经云。盗僧物者。我所不救也。
又如传云等者。立谓。齐州灵严寺传云。有一比丘。死
尽见地狱。仍遇观音菩萨相领。看巳身界业薄藉。仍
为举一石函。尽见众僧罪藉。上并注僧物等(云云)。
自隐而参取焉者。立谓。隐是审义。参是同也。明其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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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业行。合不合取也。亦有作隐(于舋反)。谓自隐当净非
净也。
二当分互用者。此言当分对上得名。上门是三宝更
互。互用获罪。今门则佛佛自互。法法自互。僧僧自互。
故曰当分互也。皆望前境理义可通者。立谓。此当分
互。得罪不定。释迦弥陀。虽复少异。通是佛义。俱得福
田。僧房车乘。虽殊。通是为僧之义。故曰理义可通。今
但违施主心。得互用罪。但结不应之吉也。及现前堂
直回作五衣者。今言五衣。据尼缘起。僧则三衣。可例
知也。律中事起安隐比丘尼因至聚落居士舍。直与
作现前僧堂。尼自念言。若我以此物作堂者。多诸事
故。比丘尼衣服难得。应作五衣。居士后闻生嫌。佛制
犯舍堕。此约现堂直故尔。若四方僧堂直。回则犯重。
非此所明。
乃造人集伪经因果全乖等者。立明。本造正经。今造
伪经。人造非佛所说。今则不名当分互用。故结重夷。
以真伪全乖。不名当分也。上文云。若本作佛。回作菩
萨。还结重者。此乃菩萨。是因身。佛是果身。又师弟有
异。此亦非当分互用。故结重夷。从此菩萨巳下。尽因
果全乖。来并判得重。福无福别邪正杂故者。立谓。真
经曰正造者有福。伪经是邪造者无福。故曰也。又造
经多福。造论少福。然论复有二种。谓或菩萨声闻造。
或人造等。亦福无福别也。上来将经望论。经则是福。
论则非福。然经分真伪。亦分凡圣造。故福各异。
净也。
二当分互用者。此言当分对上得名。上门是三宝更
互。互用获罪。今门则佛佛自互。法法自互。僧僧自互。
故曰当分互也。皆望前境理义可通者。立谓。此当分
互。得罪不定。释迦弥陀。虽复少异。通是佛义。俱得福
田。僧房车乘。虽殊。通是为僧之义。故曰理义可通。今
但违施主心。得互用罪。但结不应之吉也。及现前堂
直回作五衣者。今言五衣。据尼缘起。僧则三衣。可例
知也。律中事起安隐比丘尼因至聚落居士舍。直与
作现前僧堂。尼自念言。若我以此物作堂者。多诸事
故。比丘尼衣服难得。应作五衣。居士后闻生嫌。佛制
犯舍堕。此约现堂直故尔。若四方僧堂直。回则犯重。
非此所明。
乃造人集伪经因果全乖等者。立明。本造正经。今造
伪经。人造非佛所说。今则不名当分互用。故结重夷。
以真伪全乖。不名当分也。上文云。若本作佛。回作菩
萨。还结重者。此乃菩萨。是因身。佛是果身。又师弟有
异。此亦非当分互用。故结重夷。从此菩萨巳下。尽因
果全乖。来并判得重。福无福别邪正杂故者。立谓。真
经曰正造者有福。伪经是邪造者无福。故曰也。又造
经多福。造论少福。然论复有二种。谓或菩萨声闻造。
或人造等。亦福无福别也。上来将经望论。经则是福。
论则非福。然经分真伪。亦分凡圣造。故福各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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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东西二龛佛法财物有主不合无主通用者。立明。
有两施主。各施东西两龛。佛之财物。供养具等。不许
互用。施主若在一向不合。若死得。即有二义。谓施主
虽死。若复比丘。知本施主心局不通者。还不得互。今
直约后比丘。不知本施主心。故得通用。此中名当分
互得吉罗。
若无通师徒及众供养具者。即侍佛菩萨圣僧。金刚
师子八部等是也。作鸟兽形得罪除佛前等者。如弥
陀。变作白鹤孔雀。鹦鹉舍利。作涅槃变。还依经文。作
杂类众等即得也。
善见若施主本拟施园果为衣服汤药回分食随直
结重者。立明。有护主望护主结夷。景云。此举施常住
僧。为僧衣服。今违施主心作食。故结重也。若拟作僧
房重物。回作僧食犯兰者。景云。此举施主心未定故
轻也。若施心定应同上得重。云此约损福边结兰。以
施主本心造房。有长时无作之福。今回作食。阙事在
无作。以福短故。和僧减用上园果等重物作食者。立
明。上善见论中施主施园。将供衣服。而回作食得重。
今此既乏少食粮。人欲四散。故开和白得用也。言乃
至四方僧房亦得者。谓若欲守护住处。以无食故。卖
房舍。觅钱供僧食也。若贼乱世听持随身者。立谓。僧
家卧具等诸物随身。乱静可复本处。欲供养此像回
与彼像者。因说襄州人作佛。各有施主。造佛像。安景
寺中。别作房户安置。至时节日。自将香华饮食。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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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忽若施主身死。子孙绝嗣者。其像至竟。常忍饥
渴。亦有奴婢造像。在寺中供养者。良人若知是奴佛。
无肯作礼者也。
五百问中白衣投比丘未度者白僧与食者。立谓。此
人欲入佛法出家。众僧缘事。未及得与剃发。白僧与
食。若汎尔俗人。不得白僧与食。案彼论云。问白衣投
身。为道未度。得食僧食不。答白僧僧听得。不白犯堕。
若为僧乞白僧听将食在道等者。立谓。虽白僧同和。
要须偿方得。若虽和不偿。或虽偿不和。俱不得也。然
和者以求僧听许耳。非即不须偿也。若和而不偿犯
重。偿而不和。得不应之吉也(意恐太急)。案彼论云。问为僧
乞道路。巳身得食僧食不。答若去时先白僧。僧听者
好。不白还白亦好。若不听还偿。不偿犯重。景云。此通
道俗使也。若供僧斋米僧去斋主将后僧等者。案彼
论云。问供僧斋米。僧去后斋主得用供后僧不。后人
得食不。答打犍槌得食。若不打一饱犯重。立谓。施主
将米。前若干僧食既不尽。其僧与共此馀米。即属十
方僧。盗者合得偷兰。以本能施人在中守护。今望此
护主结重。非望前结也。一饱犯重者。且举贵时直五
钱。必也贱不直五应轻。更有诸释。不繁广出(云云)。
路非乞食之所和僧将食在道亦不必作相者。立谓。
要无乞食处。方得白僧将去。虽白复须偿。白僧求许。
但免辄用之罪。行还须偿。策云。大有人不许此义。且
如雇作人。既全与钱食岂要局界中与之。今此比丘。
渴。亦有奴婢造像。在寺中供养者。良人若知是奴佛。
无肯作礼者也。
五百问中白衣投比丘未度者白僧与食者。立谓。此
人欲入佛法出家。众僧缘事。未及得与剃发。白僧与
食。若汎尔俗人。不得白僧与食。案彼论云。问白衣投
身。为道未度。得食僧食不。答白僧僧听得。不白犯堕。
若为僧乞白僧听将食在道等者。立谓。虽白僧同和。
要须偿方得。若虽和不偿。或虽偿不和。俱不得也。然
和者以求僧听许耳。非即不须偿也。若和而不偿犯
重。偿而不和。得不应之吉也(意恐太急)。案彼论云。问为僧
乞道路。巳身得食僧食不。答若去时先白僧。僧听者
好。不白还白亦好。若不听还偿。不偿犯重。景云。此通
道俗使也。若供僧斋米僧去斋主将后僧等者。案彼
论云。问供僧斋米。僧去后斋主得用供后僧不。后人
得食不。答打犍槌得食。若不打一饱犯重。立谓。施主
将米。前若干僧食既不尽。其僧与共此馀米。即属十
方僧。盗者合得偷兰。以本能施人在中守护。今望此
护主结重。非望前结也。一饱犯重者。且举贵时直五
钱。必也贱不直五应轻。更有诸释。不繁广出(云云)。
路非乞食之所和僧将食在道亦不必作相者。立谓。
要无乞食处。方得白僧将去。虽白复须偿。白僧求许。
但免辄用之罪。行还须偿。策云。大有人不许此义。且
如雇作人。既全与钱食岂要局界中与之。今此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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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为僧使。于僧实有功。夫非为倚傍者。理合与食无
过。准善见守寺之文者。谓准上善见论知取园果。为
僧作食。为护住处故。及白和四方僧房。作食等。以是
白和僧故。即得用者。今亦向和僧故。将食在道。理宜
得也。亮云。此上皆约为僧故得。今时纲维。为当寺徒
众。入台省。向州县。乘常住人畜船车等皆犯重也。以
当寺僧是现前。非关常住。常住则通十方。现前局在。
何得使他常住人畜。慎哉慎哉。
言住处各鸣钟通食者。立谓。是寺家庄舍中。必须作
相。后不用填。以庄与寺通一家故。
僧家人畜犯吉罗者。立谓。彼此虽别。同是常住。故不
犯重。以彼此异。但得吉也。戒疏问云。十方常住之食。
如现熟饼饭。声钟召集。是僧皆得。未知他寺奴畜得
不。答不合也。僧具六和。随处皆是。人畜别属。义非通
使。使即是局。食亦如之。上释当分互用义竟。
三像共宝互者。像谓住持。别相三宝。即泥龛素像。黄
卷赤轴。剃发染衣是也。宝谓真如。一体三宝也。新经
论中。名胜义三宝。世俗三宝也。
言施佛宝置爪发塔中供养法身等者。景云。以色法
二身别故。此举在世。巳有斯事也。
一分与诵经说法人者。立云。以人能弘法。法不自宣。
藉人弘通。故今受施。即分一分与说法人。
第一义谛僧者。谓理无违诤。体常和合故曰也。亦名
胜义僧。宾云。若盗此物。并得吉罗。由胜义僧。性无摄
过。准善见守寺之文者。谓准上善见论知取园果。为
僧作食。为护住处故。及白和四方僧房。作食等。以是
白和僧故。即得用者。今亦向和僧故。将食在道。理宜
得也。亮云。此上皆约为僧故得。今时纲维。为当寺徒
众。入台省。向州县。乘常住人畜船车等皆犯重也。以
当寺僧是现前。非关常住。常住则通十方。现前局在。
何得使他常住人畜。慎哉慎哉。
言住处各鸣钟通食者。立谓。是寺家庄舍中。必须作
相。后不用填。以庄与寺通一家故。
僧家人畜犯吉罗者。立谓。彼此虽别。同是常住。故不
犯重。以彼此异。但得吉也。戒疏问云。十方常住之食。
如现熟饼饭。声钟召集。是僧皆得。未知他寺奴畜得
不。答不合也。僧具六和。随处皆是。人畜别属。义非通
使。使即是局。食亦如之。上释当分互用义竟。
三像共宝互者。像谓住持。别相三宝。即泥龛素像。黄
卷赤轴。剃发染衣是也。宝谓真如。一体三宝也。新经
论中。名胜义三宝。世俗三宝也。
言施佛宝置爪发塔中供养法身等者。景云。以色法
二身别故。此举在世。巳有斯事也。
一分与诵经说法人者。立云。以人能弘法。法不自宣。
藉人弘通。故今受施。即分一分与说法人。
第一义谛僧者。谓理无违诤。体常和合故曰也。亦名
胜义僧。宾云。若盗此物。并得吉罗。由胜义僧。性无摄
卷八 第 827b 页 X42-0827.png
物之义。然此吉罗。极重难计。
若施众僧凡圣俱取分等者。立谓。正是施今常住僧
也。凡圣同集。故曰众僧。以常住僧物。体通凡圣受用
也。云以言无当者。立谓。既不的言此施事。然此施理
宝也。又解。以施时不的定言我施凡僧。我施圣僧。故
曰以言无当也。
受施之时善知通塞者。立明。须问能施之人。汝为施
理宝。为施事宝。彼若不解。为说事理两理。泥龛卷轴
等。及至理一体三宝等。宾云。受施之时。应须捡审施
主本心。不得悬依主口语。恐彼不解。浪标施物。故十
诵第六十云。祇洹中。四方国土不知法人。皆来大会。
有布施者。比丘咒愿时。赞佛法僧。舍利目连那律金
毗罗。如是三宝无数无量阿僧祇。是中或有持佛名
法名。乃至持阿僧祇名。大会既散。还田舍聚落。馀时
诸比丘。出诸国乞。有持佛名字者。言佛来与。乃至持
阿僧祇名者。言僧祇来与。比丘不受。白佛。佛言是边
国人。不知为是比丘故与食。而名与佛法等。自在应
受(巳上律文)。多论第六云。凡为施法。应令心定口定。施福
既深。又易分别。若施法宝。口必令定。若施经书。口亦
令定。若施说法师。读诵经人。口亦使定。若施众僧。亦
有三种。若僧祈腊。若自恣腊。若面门腊。于此三种。应
好分别。(述曰。僧祈是四方僧常住是也。自恣者。时僧得物也。面门者。即十方现前僧食是也)十
诵二十七云。佛言。与物时。使一比丘在彼立。看知分
别。是塔物。四方僧物。食物。应分物也。
若施众僧凡圣俱取分等者。立谓。正是施今常住僧
也。凡圣同集。故曰众僧。以常住僧物。体通凡圣受用
也。云以言无当者。立谓。既不的言此施事。然此施理
宝也。又解。以施时不的定言我施凡僧。我施圣僧。故
曰以言无当也。
受施之时善知通塞者。立明。须问能施之人。汝为施
理宝。为施事宝。彼若不解。为说事理两理。泥龛卷轴
等。及至理一体三宝等。宾云。受施之时。应须捡审施
主本心。不得悬依主口语。恐彼不解。浪标施物。故十
诵第六十云。祇洹中。四方国土不知法人。皆来大会。
有布施者。比丘咒愿时。赞佛法僧。舍利目连那律金
毗罗。如是三宝无数无量阿僧祇。是中或有持佛名
法名。乃至持阿僧祇名。大会既散。还田舍聚落。馀时
诸比丘。出诸国乞。有持佛名字者。言佛来与。乃至持
阿僧祇名者。言僧祇来与。比丘不受。白佛。佛言是边
国人。不知为是比丘故与食。而名与佛法等。自在应
受(巳上律文)。多论第六云。凡为施法。应令心定口定。施福
既深。又易分别。若施法宝。口必令定。若施经书。口亦
令定。若施说法师。读诵经人。口亦使定。若施众僧。亦
有三种。若僧祈腊。若自恣腊。若面门腊。于此三种。应
好分别。(述曰。僧祈是四方僧常住是也。自恣者。时僧得物也。面门者。即十方现前僧食是也)十
诵二十七云。佛言。与物时。使一比丘在彼立。看知分
别。是塔物。四方僧物。食物。应分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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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随相物中自互者。谓上明像与宝互。此下明当像
中。亦自有互。文中四门下。一一自出。深云。若佛受用
物。一向不得移易。下三随缘改张。容得不得也。
不得互易如前宝梁经说者。如前言佛法无主。无人
作价。故知此中不得互易。若佛园坐具一切天人供
养不得辄用等者。立谓。园是佛华果园林也。坐具即
佛所坐之物。欲明此佛受用物。人天敬仰。戒心疏中。
亦明四种差别。第一明佛受用物。不得差互。常拟供
养。生世大福。故律云。若是佛园坐具等者。约一切天
人供养同塔事故。所以不许互易者。莫不即体法身
之相。表处是深。不可轻故。
二施属佛物等者。心疏云。此属佛物。所以得转者。由
本施主通拟佛用故得贸易。不同前者。曾为胜相故
唯一定。佛物不得移至他寺犯弃者。景云。此举违施
主心结也。以施主心。局此处故。弃谓犯重。皆僧作羯
磨。摈弃众外。故曰也。比丘客作佛像书经得物不得
取者。立谓。若用此物。与用佛物经不异也。决定得夷。
三供养佛物等者。心疏云。以幡华等得贸易者。事同
属佛物。可以义求。佛幡多欲馀佛事者。立谓。幡多故
将幡作佛衣帐。或廉佛床。或作敷具。但莫折破。以相
连合。即名不转变本质也。一以恶心故坏得罪者。案
智度论第六十三云。如𦘕作佛像。一人以像不好故
坏。一人以恶心故破。以心不同故。一人得福。一人得
罪。亦如调达出佛身血。祇域亦出佛身血。虽同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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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血。心异故。一人得罪入阿鼻一劫。一人得福生天
一劫。对此因说耆婆天乐事。案多论云。如昔一时目
连以弟子有病。上忉利天。以问耆婆。正值诸天入欢
喜园。尔时目连在路侧立。一切诸天。无顾看者。耆婆
后至。顾见目连向举一手。乘车直过。目连自念。此本
人间。是我弟子。今受天福。以著天乐故。都失本心。即
以神力。制车令住。耆婆下车。礼目连足。目连种种因
缘呵责。耆婆答曰。以我人中为大德弟子。是故举手
问讯。颇见诸天有尔者不。生天以著乐故。不得自在。
是故尔耳。目连问曰。我弟子有病。当云何治。耆婆答
曰。唯以断食为本。有时目连劝帝释云。佛世难值。何
不数来相近。咨受正法。帝释欲解目连意故。遣一使。
敕一天子令来。反覆三唤。犹故不来。此一天子。唯有
一妇。有一伎乐。以染欲情深。虽复天王命重。不能自
割。后不获。巳而来。帝释即问曰。何故尔耶。即以实答。
帝释白目连曰。此天子。唯有一天女。一伎乐。以自娱
乐。不能自割。况我作天王。种种宫观。无数天女。须陀
食。自然百味。百千伎乐。以自娱乐。视东忘西。虽知佛
世难值。正法难闻。而以染乐缠缚。不得自在。知可如
何。
四献佛物等者。心疏云。此献佛物。开待卫者用之。义
同佛家之所摄故。如萨婆多。有施法师说法诵经者。
亦取分故。
法物亦有四别者。若是法家受用物。一向不得转易。
一劫。对此因说耆婆天乐事。案多论云。如昔一时目
连以弟子有病。上忉利天。以问耆婆。正值诸天入欢
喜园。尔时目连在路侧立。一切诸天。无顾看者。耆婆
后至。顾见目连向举一手。乘车直过。目连自念。此本
人间。是我弟子。今受天福。以著天乐故。都失本心。即
以神力。制车令住。耆婆下车。礼目连足。目连种种因
缘呵责。耆婆答曰。以我人中为大德弟子。是故举手
问讯。颇见诸天有尔者不。生天以著乐故。不得自在。
是故尔耳。目连问曰。我弟子有病。当云何治。耆婆答
曰。唯以断食为本。有时目连劝帝释云。佛世难值。何
不数来相近。咨受正法。帝释欲解目连意故。遣一使。
敕一天子令来。反覆三唤。犹故不来。此一天子。唯有
一妇。有一伎乐。以染欲情深。虽复天王命重。不能自
割。后不获。巳而来。帝释即问曰。何故尔耶。即以实答。
帝释白目连曰。此天子。唯有一天女。一伎乐。以自娱
乐。不能自割。况我作天王。种种宫观。无数天女。须陀
食。自然百味。百千伎乐。以自娱乐。视东忘西。虽知佛
世难值。正法难闻。而以染乐缠缚。不得自在。知可如
何。
四献佛物等者。心疏云。此献佛物。开待卫者用之。义
同佛家之所摄故。如萨婆多。有施法师说法诵经者。
亦取分故。
法物亦有四别者。若是法家受用物。一向不得转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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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戒疏云。一法受用物。谓纸素竹木。上言经像。或箱
函器襆。曾经盛贮。尅定永施。不许改转。此则一定。敬
同圣教。皆是灭理之所依持。故有损益。并望涅槃而
生罪福也。馀三种得否准上可知者。三种即属法物。
供养法物。献法物。此三同上佛物。随缘进否。故曰馀
三得不准上可知。
若二种常住局处巳定者。即常住常住。十方常住。故
曰二种。皆不得辄将出界。故言局处。如上盗僧物中
巳明也。
二种互用通和得不准上可知等者。立云。此指上来
二种常住中。和白与招提通用得不。如彼也。深云。谓
指上见论守寺之文。和僧用园果作僧食。及将僧房
作食等是也。
若论二种现前罪互如上者。自谓盗僧物中。明其施
现前现前。及十方现前也。言罪互者。如亡比丘物。是
十方现前。将现在僧。更不作法。直准现前现前物分
是互也。若本是现前现前之物。谓施主。唯局此界现
前安居之人。今即普召十方而分。是互用也。就轻重
二物断割非文违者双结二罪者。立云。言双结者。是
出法家意。为欲义有该含。故言双结二罪。此句从上
二种现前文生。故田就也。宾云。对此因明此方施圣
僧物。崇云。盗圣人钱。必得重罪。以上座身。现在自为
物主。若盗馀般圆寂者之财。非亲为主。伹获业罪。今
详西方。本无此施。教阙明文。难为裁断。文准崇断。理
函器襆。曾经盛贮。尅定永施。不许改转。此则一定。敬
同圣教。皆是灭理之所依持。故有损益。并望涅槃而
生罪福也。馀三种得否准上可知者。三种即属法物。
供养法物。献法物。此三同上佛物。随缘进否。故曰馀
三得不准上可知。
若二种常住局处巳定者。即常住常住。十方常住。故
曰二种。皆不得辄将出界。故言局处。如上盗僧物中
巳明也。
二种互用通和得不准上可知等者。立云。此指上来
二种常住中。和白与招提通用得不。如彼也。深云。谓
指上见论守寺之文。和僧用园果作僧食。及将僧房
作食等是也。
若论二种现前罪互如上者。自谓盗僧物中。明其施
现前现前。及十方现前也。言罪互者。如亡比丘物。是
十方现前。将现在僧。更不作法。直准现前现前物分
是互也。若本是现前现前之物。谓施主。唯局此界现
前安居之人。今即普召十方而分。是互用也。就轻重
二物断割非文违者双结二罪者。立云。言双结者。是
出法家意。为欲义有该含。故言双结二罪。此句从上
二种现前文生。故田就也。宾云。对此因明此方施圣
僧物。崇云。盗圣人钱。必得重罪。以上座身。现在自为
物主。若盗馀般圆寂者之财。非亲为主。伹获业罪。今
详西方。本无此施。教阙明文。难为裁断。文准崇断。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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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不然。本施圣僧。非专上座。又施虽舍。圣未必来。以
钱并是不净物故。若当受者。自付檀越。或须说净。岂
容空摄。事得了配。又彼总相但施圣僧。圣僧谁当即
来专摄。今详此物。犹无定主。若当盗者。并得吉罗。若
有主想即得兰罪。然此兰吉业皆深重。由于圣境。起
偷心故。又此施物。施心无当。又未定属一个圣僧。可
买供养圣僧。或复起立圣僧塔庙。于圣僧境。福田皆
通。不同昔来唯作僧座。又不许以锦绮等物。为圣僧
座者。恐不然也。又此施法传来矣。不得于今令其顿
废。故受施时。应告施主云。此物应为圣僧起塔。或造
形像。种种供具。供养圣僧。檀越云何。答言任意。一切
无过。又崇判云。般圆寂者。盗得业报。今详虽般圆寂。
非但业报。于律亦违。诸所不应皆吉罗故。然此吉罗
极深极重。波罗夷罪。犹不可比。杂犍度中。舍利目连
檀越起塔。种种供养。佛皆听许。供养塔食。沙弥若优
婆塞。若经营作者应食。然馀供具。理应不得回易馀
用。今时或于寺中。有诸神像。俗人乞福。所有之物。即
属非人。其事不可。寺中纵作。教未见开。作随取命。亦
有人言。于三宝处。若有所须。掷卜卦是得便听用。今
详三宝不应在此取命。求物不取者。取者好。又今寺
中。竖牌题名。所乞得物以牌名定。亦勿佛前为僧竖
牌。令施者误。亦招互罪。又今诸寺。多有通用钱者。但
可于三宝福处得有通用。若设酒肉。虽为三宝。有所
乞托。或将买杖。以打净人。此损施福。还招盗过。若盗
钱并是不净物故。若当受者。自付檀越。或须说净。岂
容空摄。事得了配。又彼总相但施圣僧。圣僧谁当即
来专摄。今详此物。犹无定主。若当盗者。并得吉罗。若
有主想即得兰罪。然此兰吉业皆深重。由于圣境。起
偷心故。又此施物。施心无当。又未定属一个圣僧。可
买供养圣僧。或复起立圣僧塔庙。于圣僧境。福田皆
通。不同昔来唯作僧座。又不许以锦绮等物。为圣僧
座者。恐不然也。又此施法传来矣。不得于今令其顿
废。故受施时。应告施主云。此物应为圣僧起塔。或造
形像。种种供具。供养圣僧。檀越云何。答言任意。一切
无过。又崇判云。般圆寂者。盗得业报。今详虽般圆寂。
非但业报。于律亦违。诸所不应皆吉罗故。然此吉罗
极深极重。波罗夷罪。犹不可比。杂犍度中。舍利目连
檀越起塔。种种供养。佛皆听许。供养塔食。沙弥若优
婆塞。若经营作者应食。然馀供具。理应不得回易馀
用。今时或于寺中。有诸神像。俗人乞福。所有之物。即
属非人。其事不可。寺中纵作。教未见开。作随取命。亦
有人言。于三宝处。若有所须。掷卜卦是得便听用。今
详三宝不应在此取命。求物不取者。取者好。又今寺
中。竖牌题名。所乞得物以牌名定。亦勿佛前为僧竖
牌。令施者误。亦招互罪。又今诸寺。多有通用钱者。但
可于三宝福处得有通用。若设酒肉。虽为三宝。有所
乞托。或将买杖。以打净人。此损施福。还招盗过。若盗
卷八 第 829a 页 X42-0829.png
此物。由于三宝是通属故。理应得业。别有护主结重。
亮云。说法高座。常住之钱。不合将造。以非一切僧共
受用故。既是说法得将钱作也。准施法物中。则开一
半与说法诵经人。故知得造。上释第二互用义竟。
三出贷三宝物者。立云。此字两用。若出物与人曰态。
从人借物曰贷(入声)。若准斯文。开贷借三宝物。但令僧
要须分明劵记耳。
善生经病人贷三宝物十倍还者。案善生经第三云。
出家菩萨。若畜出家弟子。先当教告不放逸法。受苦
乐时。常当共俱。设其穷乏。有所须者。六物之外。有不
应惜。病时当为求觅所须。瞻病之时。不应生厌。若自
无物。应四出求。求不能得。贷三宝物。差巳依俗十倍
偿之。如波斯匿国之正法。若不能偿。复当教言。汝今
多负三宝之物。不能得偿。应当勤修道。得须陀洹果。
乃至罗汉果。若能至心发菩提心。若教千人。于佛法
中。生清净信。若坏一人慇重邪见。出家菩萨。能教在
家。如是等事。是师弟子二人俱得无量利。(述曰)谓随
一事非是俱作。言与律不同者。谓此经与上十诵不
同。十诵开贷计直输还。不言倍数也。疑是俗中二众
者。既令十倍还之。于义太急。恐是俗人。贷三宝物。若
是比丘。合同十诵。十诵既得开贷。令计直还。引经令
十倍还。故疑俗也。若据经文。又似出家五众故曰也。
四明瞻待道俗等者。此文来意。且明用僧物。看待道俗。
应不应义。若接遇方法。下卷自立一篇。专明主客相
亮云。说法高座。常住之钱。不合将造。以非一切僧共
受用故。既是说法得将钱作也。准施法物中。则开一
半与说法诵经人。故知得造。上释第二互用义竟。
三出贷三宝物者。立云。此字两用。若出物与人曰态。
从人借物曰贷(入声)。若准斯文。开贷借三宝物。但令僧
要须分明劵记耳。
善生经病人贷三宝物十倍还者。案善生经第三云。
出家菩萨。若畜出家弟子。先当教告不放逸法。受苦
乐时。常当共俱。设其穷乏。有所须者。六物之外。有不
应惜。病时当为求觅所须。瞻病之时。不应生厌。若自
无物。应四出求。求不能得。贷三宝物。差巳依俗十倍
偿之。如波斯匿国之正法。若不能偿。复当教言。汝今
多负三宝之物。不能得偿。应当勤修道。得须陀洹果。
乃至罗汉果。若能至心发菩提心。若教千人。于佛法
中。生清净信。若坏一人慇重邪见。出家菩萨。能教在
家。如是等事。是师弟子二人俱得无量利。(述曰)谓随
一事非是俱作。言与律不同者。谓此经与上十诵不
同。十诵开贷计直输还。不言倍数也。疑是俗中二众
者。既令十倍还之。于义太急。恐是俗人。贷三宝物。若
是比丘。合同十诵。十诵既得开贷。令计直还。引经令
十倍还。故疑俗也。若据经文。又似出家五众故曰也。
四明瞻待道俗等者。此文来意。且明用僧物。看待道俗。
应不应义。若接遇方法。下卷自立一篇。专明主客相
卷八 第 829b 页 X42-0829.png
待事也。若知摩夷者。立云。摩夷梵音。此翻理本。谓此
比丘。明达阿毗昙藏故。得用于僧物。而支待也。亦不
言四方僧物等者。明用僧物供待三藏比丘。不知定
用十方常住僧物。为用现前僧物。钞意准偿知事比
丘衣。但得将十方现前僧物。以羯磨摄入现前故。作
白和与。今供给知法人者。亦准此也。应是十方现前
僧物。以此人替补我处故须供给者。谓三藏比丘。能
宣佛教。代佛说法。益利众生。故云替补我处。所以经
云。宣扬助法化。此应合明与尼食得不。多论第七与
尼衣戒云。乃至一饼一果。皆突吉罗。除打犍椎众次
第与食不犯。
便起嫌心乃至恶器与者。案五分云。诸比丘食。都不
与客。客便讥呵言。沙门释子。常赞叹布施。唯受人施。
而不施人。以是白佛。佛言应与客食。既与著手中。不
与器物。复讥言。诸比丘。作小儿遇我。以是白佛。佛言
应与器下食。又有诸白衣。来入僧坊。见果从诸比丘
乞。比丘不敢与。即便讥呵。以是白佛。佛言应与。
供给国王大臣听用十九钱者。案十诵云。有时众多
王臣数数诣竹园房舍观看。若来时索食薪火灯烛。
若与畏犯。不与惧作损患。不知云何。以是白佛。佛言
应立分处人。立分处人巳。不白众僧。得与十九钱供
给。若更须者。白僧竟与。立云。此据古大铜钱。一个当
今十六钱也。合成三百四文。济云。高僧传中。周武帝
当时与姚道安法师相看极好。其道安慈孝。常负其
比丘。明达阿毗昙藏故。得用于僧物。而支待也。亦不
言四方僧物等者。明用僧物供待三藏比丘。不知定
用十方常住僧物。为用现前僧物。钞意准偿知事比
丘衣。但得将十方现前僧物。以羯磨摄入现前故。作
白和与。今供给知法人者。亦准此也。应是十方现前
僧物。以此人替补我处故须供给者。谓三藏比丘。能
宣佛教。代佛说法。益利众生。故云替补我处。所以经
云。宣扬助法化。此应合明与尼食得不。多论第七与
尼衣戒云。乃至一饼一果。皆突吉罗。除打犍椎众次
第与食不犯。
便起嫌心乃至恶器与者。案五分云。诸比丘食。都不
与客。客便讥呵言。沙门释子。常赞叹布施。唯受人施。
而不施人。以是白佛。佛言应与客食。既与著手中。不
与器物。复讥言。诸比丘。作小儿遇我。以是白佛。佛言
应与器下食。又有诸白衣。来入僧坊。见果从诸比丘
乞。比丘不敢与。即便讥呵。以是白佛。佛言应与。
供给国王大臣听用十九钱者。案十诵云。有时众多
王臣数数诣竹园房舍观看。若来时索食薪火灯烛。
若与畏犯。不与惧作损患。不知云何。以是白佛。佛言
应立分处人。立分处人巳。不白众僧。得与十九钱供
给。若更须者。白僧竟与。立云。此据古大铜钱。一个当
今十六钱也。合成三百四文。济云。高僧传中。周武帝
当时与姚道安法师相看极好。其道安慈孝。常负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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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母游方听学。供给所须。周武知其孝行。劝令还俗。
言取为宰相。安不从之。周武曾幸房。安以席地令帝
坐。下食设之。帝王举筋啖。即语安曰。朕闻常住僧食
不合餐之。法师今日如何。以罪相加。安曰。恶王盗贼
教亦开听。帝曰乃将朕处贼盗之流。遂不食也。
若彼此知法如律亦得者。立谓。道俗相望。名为彼此。
谓僧既明闲圣教。俗又识知罪福。知其事不获巳而
与。不坏俗信情。合与食。不名污家。言如二篇下说者。
僧残下。污家戒说也。
病人索僧贵药听与两钱半价者。案十诵云。时有居士。
办种种药。所谓苏油石蜜。姜椒㮿拨等。并至竹园精
舍。时六群比丘。早起出门边。竟送此等药来。问言何
物。答言某药。六群便言。我欲行去。与我苏油等。合持
馀恶者。入僧坊中。与诸比丘。诸比丘白佛。佛言从今
巳去应立分药人。和合平等分与。若有贵价药来者。
应别举置。若病比丘索者。应与半价药。若索多者。应
从索直。立云。亦据古大铜钱也。济云。外国多用金钱
银。不妨是金银钱也。如上卷中者。如僧网大纲篇中
具说所以也。上来多义不同。物是释第一盗三宝物
门竟。
从此巳下第二明盗人物也。一有我所心有守护者。
立谓。计是我物。名为有我所心。二有我所心无守护
如田中等者。立谓。如张王家。各计是我田。但自无人
守护。三无我所心无守护地中伏藏者。立谓。以无人
言取为宰相。安不从之。周武曾幸房。安以席地令帝
坐。下食设之。帝王举筋啖。即语安曰。朕闻常住僧食
不合餐之。法师今日如何。以罪相加。安曰。恶王盗贼
教亦开听。帝曰乃将朕处贼盗之流。遂不食也。
若彼此知法如律亦得者。立谓。道俗相望。名为彼此。
谓僧既明闲圣教。俗又识知罪福。知其事不获巳而
与。不坏俗信情。合与食。不名污家。言如二篇下说者。
僧残下。污家戒说也。
病人索僧贵药听与两钱半价者。案十诵云。时有居士。
办种种药。所谓苏油石蜜。姜椒㮿拨等。并至竹园精
舍。时六群比丘。早起出门边。竟送此等药来。问言何
物。答言某药。六群便言。我欲行去。与我苏油等。合持
馀恶者。入僧坊中。与诸比丘。诸比丘白佛。佛言从今
巳去应立分药人。和合平等分与。若有贵价药来者。
应别举置。若病比丘索者。应与半价药。若索多者。应
从索直。立云。亦据古大铜钱也。济云。外国多用金钱
银。不妨是金银钱也。如上卷中者。如僧网大纲篇中
具说所以也。上来多义不同。物是释第一盗三宝物
门竟。
从此巳下第二明盗人物也。一有我所心有守护者。
立谓。计是我物。名为有我所心。二有我所心无守护
如田中等者。立谓。如张王家。各计是我田。但自无人
守护。三无我所心无守护地中伏藏者。立谓。以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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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有此物。又无人护。今若盗者。直望藏处地主结罪。
以藏属地主故。又有解。望国王结罪也。
一有我所心别守护者。立谓。如现前可分物。即夏竟
赏劳衣等。人人各计有分。故曰有我所心。且令一人
守掌。故曰别守护。若比丘盗此物。望护主结夷。二无
我所心别守护者。立谓。如关镇上。夺得违敕非法之
物。前人既舍。是无我所心。关令既掌录。名为别守护。
比丘若盗此物。望关令结罪。又如比丘失物。官人为
比丘。于贼处夺得。失物比丘。其心巳绝。贼既被捉。心
又复绝。是物名无我所心。官人则是别守护。今若有
比丘。盗此物者。亦望官人边。结重罪也。
若谨慎掌护坚锁藏户者。谓坚牢锁。于库藏门户也。
以守护既强。虽失此物。不偿本主。今若比丘盗者无
损护主之理。但损本主。故望本主而结罪也。若主掌
懈慢不勤掌录乃至不望本主等者。此明守护既慢。
失物巳后。须偿本主今云盗者。便是损其护主。故望
护主结罪。砺云。此上或望本主结。或望护主结。不得
望于二主。双结二罪。以其财无二属。义无并损故也。
言若不还守护结犯者。此谓护主既慢。须填本主。不
者结护主罪。
若寄居士物居士寄比丘物如上二说者。立谓。若好
心误损。不合索偿。若恶心故损。应须索取。一是好心。
一是恶心。名为二说。皆谓将物寄他处。他损之时。他
有好恶二心。故有索不索两别。缘中是六群比丘。有
以藏属地主故。又有解。望国王结罪也。
一有我所心别守护者。立谓。如现前可分物。即夏竟
赏劳衣等。人人各计有分。故曰有我所心。且令一人
守掌。故曰别守护。若比丘盗此物。望护主结夷。二无
我所心别守护者。立谓。如关镇上。夺得违敕非法之
物。前人既舍。是无我所心。关令既掌录。名为别守护。
比丘若盗此物。望关令结罪。又如比丘失物。官人为
比丘。于贼处夺得。失物比丘。其心巳绝。贼既被捉。心
又复绝。是物名无我所心。官人则是别守护。今若有
比丘。盗此物者。亦望官人边。结重罪也。
若谨慎掌护坚锁藏户者。谓坚牢锁。于库藏门户也。
以守护既强。虽失此物。不偿本主。今若比丘盗者无
损护主之理。但损本主。故望本主而结罪也。若主掌
懈慢不勤掌录乃至不望本主等者。此明守护既慢。
失物巳后。须偿本主今云盗者。便是损其护主。故望
护主结罪。砺云。此上或望本主结。或望护主结。不得
望于二主。双结二罪。以其财无二属。义无并损故也。
言若不还守护结犯者。此谓护主既慢。须填本主。不
者结护主罪。
若寄居士物居士寄比丘物如上二说者。立谓。若好
心误损。不合索偿。若恶心故损。应须索取。一是好心。
一是恶心。名为二说。皆谓将物寄他处。他损之时。他
有好恶二心。故有索不索两别。缘中是六群比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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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寄钵与六群。其人于路。实勤掌举。但误打破。后见
六群。具说本缘。六群无愧。苦就徵撮。白佛。佛言若好
心误破。不须还。若恶心故破索取。
及以投窜诵咒而取等者。案十诵三十九云。时六群
诱他弟子。此六群各咒誓言。我若诱汝弟子者。作佛
咒法咒僧咒。佛言从今比丘不得自咒。不得他咒。犯
吉罗。后文即言。尔时六群比丘。失衣钵。语诸比丘言。
我失衣钵。当共投窜。时诸比丘。各各思惟。不知云何。
白佛。佛言从今不得自投窜。亦不得令他投窜。若自
作令他作者吉罗。何以故。咒与投窜一种故(巳上律文)。宾
云。故知但是他咒之类不劳异释。立云。窜者。玉篇云。
藏也匿也。景云。众主失物。众主不得令他方便投窜
出也。和上云。投窜者。明其众主。于大众中。放言云。我
知有人盗。我识此人。我未忍道名字耳。若盗物者。可
夜中方便。窜著某处。其贼恐怖。夜中窜著某处。令人
投得其物者。众主结罪。策云。古人解中。既失物。即令
众人夜暗中。各各尽将房中所有衣物。集一空房中。
至明且。令众人各各自认取巳物。意令贼者夜窜将
出。明旦既各认巳物。必长所失之物。如是知谁盗者。
故曰投窜。言诵咒而取者。立谓。其人盗物藏讫。其众
主。及失物人。或自诵咒。或令他诵咒。使咒神往彼物
处取来也。今时人失物作誓深油者。此是相诳也。其
镬底著水上安油。微著少火。水才煖。其油似沸。将手
探之。水犹不热。意可见也。
六群。具说本缘。六群无愧。苦就徵撮。白佛。佛言若好
心误破。不须还。若恶心故破索取。
及以投窜诵咒而取等者。案十诵三十九云。时六群
诱他弟子。此六群各咒誓言。我若诱汝弟子者。作佛
咒法咒僧咒。佛言从今比丘不得自咒。不得他咒。犯
吉罗。后文即言。尔时六群比丘。失衣钵。语诸比丘言。
我失衣钵。当共投窜。时诸比丘。各各思惟。不知云何。
白佛。佛言从今不得自投窜。亦不得令他投窜。若自
作令他作者吉罗。何以故。咒与投窜一种故(巳上律文)。宾
云。故知但是他咒之类不劳异释。立云。窜者。玉篇云。
藏也匿也。景云。众主失物。众主不得令他方便投窜
出也。和上云。投窜者。明其众主。于大众中。放言云。我
知有人盗。我识此人。我未忍道名字耳。若盗物者。可
夜中方便。窜著某处。其贼恐怖。夜中窜著某处。令人
投得其物者。众主结罪。策云。古人解中。既失物。即令
众人夜暗中。各各尽将房中所有衣物。集一空房中。
至明且。令众人各各自认取巳物。意令贼者夜窜将
出。明旦既各认巳物。必长所失之物。如是知谁盗者。
故曰投窜。言诵咒而取者。立谓。其人盗物藏讫。其众
主。及失物人。或自诵咒。或令他诵咒。使咒神往彼物
处取来也。今时人失物作誓深油者。此是相诳也。其
镬底著水上安油。微著少火。水才煖。其油似沸。将手
探之。水犹不热。意可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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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义张二位者。一是不现前。二是对面现前也。不现
前者如盗田中五谷。及暗中盗物者是也。
反上二缘夺得重罪者。立谓。上明本主不舍。夺者未
作得想。今反此句。一则本主巳舍。二则夺者巳作得
想。故曰也。若先舍者无主物故亦不合夺举离属于
后取者。立谓。如有贼盗比丘物将去。比丘心绝。贼于
前路。或被人哧。或被人趁逐。遂放此物而去。此物正
是无主。后忍有人捉得。即属此人。本主比丘。后若于
此人边夺取。正成犯重。由物巳属他。望他结罪故也。
上释不现前义竟。
二对面现前夺者。上言义张二位。今此即是第二文
也。又闇逐贼彼藏物去即取将来乃至和喻恐赫等
者。立谓。贼盗将物去。比丘逐后趁贼。贼将此物。藏著
草中。又比丘当时逐后而趁。心令不舍。贼去巳后。比
丘草中将还。佛言不犯。由彼此心。得失俱未决故。案
祗律第三云。诸比丘。失衣钵巳。入林中藏。时贼即藏
衣钵。覆著一处。更劫馀人。比丘见藏。伺贼去。是比丘
若先不作失想。还取无罪。若作失想。便为贼复夺贼
物。又比丘被劫贼将衣钵。顺道而去。诸比丘。随后遥
望。追之不止。渐至聚落。语贼言。出家人。仰他活命。汝
等何用此衣钵为。如是得者无罪(钞取意云若和喻取)。若贼骂
言。巳乞汝命。何敢复来。比丘念言。巳近聚落。必不害
我。当恐怖之。语贼言。我当白王。及诸大臣。得者无罪。
贼复嗔言。欲去任意。若先捉贼。若缚若杀。不应告。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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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聚落主。方便慰喻。得者无罪。言若和喻恐吓得者。
立明。语贼云。努力还我物来。若也不还。当来罪重等。
此曰和喻。或复语言。若不还我。我则告官等。此曰恐
吓。便为贼复夺贼等者。戒疏对此四句分别。皆望二
主心绝以不也。一若财主巳绝。贼主得定。此不可夺。
如律贼复夺贼。二财主虽定。贼主不定。此则可取。以
缘不具故。三财主迟疑。贼主巳定。此不可夺。以缘成故
犯重。亮云。此句钞家断错。以与夺衣戒中。四句相违。
彼言与者不决。取者决犯堕。据此义边。今夺贼物。失
者未定。得者巳定。不合犯重。以我未作舍心。夺有何
罪。若言彼得巳定。夺即重者。三十文中夺衣四句。第
三句。取者决定。与者未定。如何非重。而言犯堕。彼既
得堕。义容可尔。此断犯重终乖道理。若言贼业巳成。
令我不夺。恐不应理。彼自业成。关我何事。而不得夺。
如律文中。使人取物。而其使者犯巳。岂即今主不得
还取。僧祇藏物。伺去取来。贼岂当时。不作得想。若未
得想。宁肯举藏(指上引祗第三卷也)。宾说也。可将此义破轻重
仪(云云)。何问本主。四俱不定。此则得心不定故。业非
通畅故也。
乃至盗金像知藏处不得取者。立谓。贼偷佛去。得心
决定。属彼义成。比丘虽知处。不得取。
伹可取之依本处用者。谓若知是佛物。将作佛用。知
是僧物。与僧家用。不得互用。及私入巳作馀用也。
收囚缚贼主者。谓比丘见收囚缚贼之时。聚此贼囚
立明。语贼云。努力还我物来。若也不还。当来罪重等。
此曰和喻。或复语言。若不还我。我则告官等。此曰恐
吓。便为贼复夺贼等者。戒疏对此四句分别。皆望二
主心绝以不也。一若财主巳绝。贼主得定。此不可夺。
如律贼复夺贼。二财主虽定。贼主不定。此则可取。以
缘不具故。三财主迟疑。贼主巳定。此不可夺。以缘成故
犯重。亮云。此句钞家断错。以与夺衣戒中。四句相违。
彼言与者不决。取者决犯堕。据此义边。今夺贼物。失
者未定。得者巳定。不合犯重。以我未作舍心。夺有何
罪。若言彼得巳定。夺即重者。三十文中夺衣四句。第
三句。取者决定。与者未定。如何非重。而言犯堕。彼既
得堕。义容可尔。此断犯重终乖道理。若言贼业巳成。
令我不夺。恐不应理。彼自业成。关我何事。而不得夺。
如律文中。使人取物。而其使者犯巳。岂即今主不得
还取。僧祇藏物。伺去取来。贼岂当时。不作得想。若未
得想。宁肯举藏(指上引祗第三卷也)。宾说也。可将此义破轻重
仪(云云)。何问本主。四俱不定。此则得心不定故。业非
通畅故也。
乃至盗金像知藏处不得取者。立谓。贼偷佛去。得心
决定。属彼义成。比丘虽知处。不得取。
伹可取之依本处用者。谓若知是佛物。将作佛用。知
是僧物。与僧家用。不得互用。及私入巳作馀用也。
收囚缚贼主者。谓比丘见收囚缚贼之时。聚此贼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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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物。或容犯重故。望此时结罪。此贼囚是物主。故曰
也。其相如何。即唐初上官仪家。及大周初革命。裴炎
家。近张易之家。市家等是也。其家既破属官。若宦抄
录物名巳竟。将施比丘者。不得取。以属宦故。彼人若
将寄比丘。不是布施。亦如此若佛塔僧等者。立谓。约
未抄前得受也。
若父母可知等者。谓知是某坊某村。识其父母。知非
令施。故不得取。取得重罪。案伽论云。狂人施衣。若比
丘。不知其父母所在。兄弟姊妹。自持物施比丘得取。
若父母等可知。不自手与。不得取。
主人儿落度等者。依捡见论云。法师曰。我欲现偷人
无罪者。云何无罪。答曰无主人故无罪。若人儿落度
(徒各反)父母以水灌顶遣去。或父母死巳。比丘取如是
人无罪。若负他人债。比丘将去无罪(文止齐此)。若父母亡
者。立云。此儿纵非落度。但父母巳死。望无我所心。今
盗此儿。亦不犯也。若负债等将去无罪者。立云。父母
负比丘钱。比丘将其儿去无罪。恐此解非。论文既云
若负他人债。比丘将去无犯。明知非是负比丘债也。
有人解云。其儿既被父母逐却。不属父母。但为其儿。
先负馀人之钱。今比丘盗此儿。望先债主。不关比丘
事也。但是其儿负债。比丘不相负持。亦不须为还债
也。下文准私度等者。以其儿负债。比丘盗此儿来。比
丘既不相关。我亦为他私剃。私剃之人。虽负王谓。比
丘无有负王课之义。事同不须为儿还债也。注云准
也。其相如何。即唐初上官仪家。及大周初革命。裴炎
家。近张易之家。市家等是也。其家既破属官。若宦抄
录物名巳竟。将施比丘者。不得取。以属宦故。彼人若
将寄比丘。不是布施。亦如此若佛塔僧等者。立谓。约
未抄前得受也。
若父母可知等者。谓知是某坊某村。识其父母。知非
令施。故不得取。取得重罪。案伽论云。狂人施衣。若比
丘。不知其父母所在。兄弟姊妹。自持物施比丘得取。
若父母等可知。不自手与。不得取。
主人儿落度等者。依捡见论云。法师曰。我欲现偷人
无罪者。云何无罪。答曰无主人故无罪。若人儿落度
(徒各反)父母以水灌顶遣去。或父母死巳。比丘取如是
人无罪。若负他人债。比丘将去无罪(文止齐此)。若父母亡
者。立云。此儿纵非落度。但父母巳死。望无我所心。今
盗此儿。亦不犯也。若负债等将去无罪者。立云。父母
负比丘钱。比丘将其儿去无罪。恐此解非。论文既云
若负他人债。比丘将去无犯。明知非是负比丘债也。
有人解云。其儿既被父母逐却。不属父母。但为其儿。
先负馀人之钱。今比丘盗此儿。望先债主。不关比丘
事也。但是其儿负债。比丘不相负持。亦不须为还债
也。下文准私度等者。以其儿负债。比丘盗此儿来。比
丘既不相关。我亦为他私剃。私剃之人。虽负王谓。比
丘无有负王课之义。事同不须为儿还债也。注云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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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私度王税不犯者。谓据上论文。父母于儿。无我所心。
即得将去者。计理真由父母。不由于王。故知私度不
负王课。今若私度有福无罪。由王不明于一人有我
所心故。景云。百姓税王役人。度之无罪也。故戒疏引
萨遮经不输王课非盗。宾云。西国人。课税不同。谓若百
姓占王地者则输税。不佃王地者。但是寄王国内住。
曾不输税。然多立关。彼处国法。其兴易者既有财物。
关头过。皆税于关。王于后时。从关家索物。馀非兴贩
者。虽过关亦不税也。盗奴犯重者。见论云。若他奴婢。
比丘语。汝在此辛苦。何不叛去。若至他处。可得适意。
奴闻此语。初发心欲去吉罗。举一足兰。举两足夷。若
奴巳叛。比丘语其道催令急去。随语比丘重。若徐徐
行。语言宽行。主捉得汝。即急去者得重。若奴自急走。
比丘语言。汝如是走可得脱。比丘无罪。或言此处辛
苦。某处丰乐。奴即叛去。不教去故不犯。或闻丰乐。逐
比丘去者。即驱使此人无犯。
不合从乞者。谓了知其人。非物主故。今若从乞。令他
作贼。起不如法行。
或重或轻者。立谓。六根对六尘。若不如法视听尝触。
皆结其罪。他有好色好声。若有看约得直方与。而不
与价看听者。若堪五钱巳上得重。四钱巳下得兰。故
言或轻或重。若人食毒者。立谓。比丘被毒药。他有好
药。能治此毒。尝药即差。须得价直。比丘偷尝。计直结
罪(未详)。若偷地水火风空等者。等取于识。识谓盗智结
即得将去者。计理真由父母。不由于王。故知私度不
负王课。今若私度有福无罪。由王不明于一人有我
所心故。景云。百姓税王役人。度之无罪也。故戒疏引
萨遮经不输王课非盗。宾云。西国人。课税不同。谓若百
姓占王地者则输税。不佃王地者。但是寄王国内住。
曾不输税。然多立关。彼处国法。其兴易者既有财物。
关头过。皆税于关。王于后时。从关家索物。馀非兴贩
者。虽过关亦不税也。盗奴犯重者。见论云。若他奴婢。
比丘语。汝在此辛苦。何不叛去。若至他处。可得适意。
奴闻此语。初发心欲去吉罗。举一足兰。举两足夷。若
奴巳叛。比丘语其道催令急去。随语比丘重。若徐徐
行。语言宽行。主捉得汝。即急去者得重。若奴自急走。
比丘语言。汝如是走可得脱。比丘无罪。或言此处辛
苦。某处丰乐。奴即叛去。不教去故不犯。或闻丰乐。逐
比丘去者。即驱使此人无犯。
不合从乞者。谓了知其人。非物主故。今若从乞。令他
作贼。起不如法行。
或重或轻者。立谓。六根对六尘。若不如法视听尝触。
皆结其罪。他有好色好声。若有看约得直方与。而不
与价看听者。若堪五钱巳上得重。四钱巳下得兰。故
言或轻或重。若人食毒者。立谓。比丘被毒药。他有好
药。能治此毒。尝药即差。须得价直。比丘偷尝。计直结
罪(未详)。若偷地水火风空等者。等取于识。识谓盗智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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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空者谓起阁临空。妨他事务也。水者举堪钱时也。
郭中一担水。直二三文钱是也。
有诸仙人等者。依捡了疏云。有仙人。名断岚波也那。
是诸胸行蛇等师。复有仙人。名阿死底(张履反)何。是诸
毒药等师。若人为蛇等所螫。书作仙人身。书心上作
一字。是咒语。咒语他有一字。被螫人。若见此书。书色
及色蛇等。即摄毒。此人病即差。中药亦尔。若有人被
蛇螫。欲见此𦘕。须与直。则不看书。比丘被蛇螫。不与
直。偷看病得差。计直犯罪。满五夷。不满兰。馀看色得
罪。例此寻之。此约眼行盗。盗色义如此也。上言胸行
蛇者。谓一切蛇无足。用胸抵地而行也。若诵咒治病
者。了疏云。有人能诵咒治病。此咒是秘法。人若欲学
得直方教。比丘窃听而得。不与价直。计直犯罪。满五
故夷。此咒能使病差。故言治病(此约耳盗盗声也)。偷嗅尝触
等者了疏云。有师能作药。若人有病。嗅此药即差。若
欲嗅须与直。不与直。不得嗅。比丘有病。不与直。偷嗅
药。病得差。计直犯罪(此约鼻盗)。或作好药。尝则病差。得直
方与(此约舌盗)。或有好药。触则病差。比丘偷触。计直犯(此约
身盗)。若秘要术者。了疏云。有师有法术。若人病。心缘此
法。病即差。若欲缘须直。师示其法。若不与直。则不示
其法。比丘病。就师受法。既得差。不与直。计直犯罪(此约
意业盗也)。
次约六界前三可知者。谓地水火风空识也。上三谓
地水火可解。有扇药涂比丘偷摇等者。此名盗风。了
郭中一担水。直二三文钱是也。
有诸仙人等者。依捡了疏云。有仙人。名断岚波也那。
是诸胸行蛇等师。复有仙人。名阿死底(张履反)何。是诸
毒药等师。若人为蛇等所螫。书作仙人身。书心上作
一字。是咒语。咒语他有一字。被螫人。若见此书。书色
及色蛇等。即摄毒。此人病即差。中药亦尔。若有人被
蛇螫。欲见此𦘕。须与直。则不看书。比丘被蛇螫。不与
直。偷看病得差。计直犯罪。满五夷。不满兰。馀看色得
罪。例此寻之。此约眼行盗。盗色义如此也。上言胸行
蛇者。谓一切蛇无足。用胸抵地而行也。若诵咒治病
者。了疏云。有人能诵咒治病。此咒是秘法。人若欲学
得直方教。比丘窃听而得。不与价直。计直犯罪。满五
故夷。此咒能使病差。故言治病(此约耳盗盗声也)。偷嗅尝触
等者了疏云。有师能作药。若人有病。嗅此药即差。若
欲嗅须与直。不与直。不得嗅。比丘有病。不与直。偷嗅
药。病得差。计直犯罪(此约鼻盗)。或作好药。尝则病差。得直
方与(此约舌盗)。或有好药。触则病差。比丘偷触。计直犯(此约
身盗)。若秘要术者。了疏云。有师有法术。若人病。心缘此
法。病即差。若欲缘须直。师示其法。若不与直。则不示
其法。比丘病。就师受法。既得差。不与直。计直犯罪(此约
意业盗也)。
次约六界前三可知者。谓地水火风空识也。上三谓
地水火可解。有扇药涂比丘偷摇等者。此名盗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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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云。有师咒扇。若人病摇此扇。引风触身。其病即差。
若欲摇扇。须与直。不与直。不得摇。比丘有病。偷摇即
是盗风。计直得罪。言药涂者。有云。用药涂扇。或咒此
扇。故曰也。
上释第二盗人物义竟。大门第三盗非畜物者。具缘
中列有主物中自有三门。一明三宝物。二人物。三非
人畜生物。此下当第三。谓非畜为物主也。有师立四
门。谓非人畜生。离为二门。今合为一。故唯三段。于此
段中分二。初明盗非人物。二者解畜生之物。两段不
同。今即是初。盗神祀舍物得重者。此望护主结也。
若无护主随境结之者。立谓。望非人边结兰。故言随
境。随非人之境。及人系树物非人亦不护者。立谓。如
今俗人。于树下祭鬼神。或求福解除等。所有幡华杂
䌽。不敢将还。是无守护。非人又不用。今若取者无犯。
济云。若在庙中。非人则护。掷卜而知舍吝者。如今时
就神庙中。掷杯珓乞物是。
上明盗非人物义竟。从此巳下解盗畜生物也。盗畜
生物者。立云。古来有师云。同犯重。即引律中鼠偷胡
桃。比丘取之得鼠虽偷胡桃来。其主全未觉失。护心
犹谨。今约本主结。不望鼠边科也。鼻奈耶律。盗畜生
物犯重。故彼律第一云。师子竹园外。杀鹿而食。饮血
而服。馀残若比丘取食。乃至下直五钱而食。为成弃
捐不受者。僧不共住也。盗馀鸟兽物亦尔。文繁不叙。
五分十诵多论并犯吉罗。五分第一云。畜生物不与
若欲摇扇。须与直。不与直。不得摇。比丘有病。偷摇即
是盗风。计直得罪。言药涂者。有云。用药涂扇。或咒此
扇。故曰也。
上释第二盗人物义竟。大门第三盗非畜物者。具缘
中列有主物中自有三门。一明三宝物。二人物。三非
人畜生物。此下当第三。谓非畜为物主也。有师立四
门。谓非人畜生。离为二门。今合为一。故唯三段。于此
段中分二。初明盗非人物。二者解畜生之物。两段不
同。今即是初。盗神祀舍物得重者。此望护主结也。
若无护主随境结之者。立谓。望非人边结兰。故言随
境。随非人之境。及人系树物非人亦不护者。立谓。如
今俗人。于树下祭鬼神。或求福解除等。所有幡华杂
䌽。不敢将还。是无守护。非人又不用。今若取者无犯。
济云。若在庙中。非人则护。掷卜而知舍吝者。如今时
就神庙中。掷杯珓乞物是。
上明盗非人物义竟。从此巳下解盗畜生物也。盗畜
生物者。立云。古来有师云。同犯重。即引律中鼠偷胡
桃。比丘取之得鼠虽偷胡桃来。其主全未觉失。护心
犹谨。今约本主结。不望鼠边科也。鼻奈耶律。盗畜生
物犯重。故彼律第一云。师子竹园外。杀鹿而食。饮血
而服。馀残若比丘取食。乃至下直五钱而食。为成弃
捐不受者。僧不共住也。盗馀鸟兽物亦尔。文繁不叙。
五分十诵多论并犯吉罗。五分第一云。畜生物不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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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取皆吉(皆者五众也)十诵五十七。取虎残吉。由不断望
故。师子残可取。以断望故。多论第二云。一切鸟兽残
取吉。师子无犯。此律条部文云。于鼠穴中得药及帛。
佛言。畜生无用无犯。而不应取如是物(盖不应者吉也)。善见
取畜物无犯。彼论第十云。畜生物者。迦楼罗龙王为
初。若化为人。杀鹿而食。不得夺取。恐杀比丘。若食竟。
比丘驱去。然后取食无罪(无罪者。此亦部别也)。此上皆据无别
护主。若有人护。理望人结。
一切鸟兽残吉者。谓如今山野中见鸟兽残果子。比
丘辄取。皆吉。上来三段不同。并释第一有主物义竟。
二明有主想者。上明有主物。物虽有主若作无主想。
本迷无罪。转想容有前心兰故。次第三明有主想也。
始终不转无罪者。立谓。虽是有主物。想谓无主。虽举
离处。以本迷故。迷心未转。至罢无罪。发心取时曰始。
举离本处名终。于此时间迷心不返。故曰始终不转
也。前后互转互得轻重者。立谓。本拟盗人主物。结方
便兰。临至境所。转想作非畜想取。又得后心吉罗。谓
非畜家方便也。此则转重为轻。若先拟盗非畜物。结
方便吉。临至物边。转想作人主物取。得人家方便兰。
此则转轻为重。此上二句皆不结根本。由心不称境
故。又解。本作有主想。临至物边。作无主想取。但得方
便兰。若本作无主想。临至物边。转作有主想取。望本
心无罪。望举物时犯重。故言互结轻重也。
上释第二有主想义竟。巳下第三明有盗心也。盗由
故。师子残可取。以断望故。多论第二云。一切鸟兽残
取吉。师子无犯。此律条部文云。于鼠穴中得药及帛。
佛言。畜生无用无犯。而不应取如是物(盖不应者吉也)。善见
取畜物无犯。彼论第十云。畜生物者。迦楼罗龙王为
初。若化为人。杀鹿而食。不得夺取。恐杀比丘。若食竟。
比丘驱去。然后取食无罪(无罪者。此亦部别也)。此上皆据无别
护主。若有人护。理望人结。
一切鸟兽残吉者。谓如今山野中见鸟兽残果子。比
丘辄取。皆吉。上来三段不同。并释第一有主物义竟。
二明有主想者。上明有主物。物虽有主若作无主想。
本迷无罪。转想容有前心兰故。次第三明有主想也。
始终不转无罪者。立谓。虽是有主物。想谓无主。虽举
离处。以本迷故。迷心未转。至罢无罪。发心取时曰始。
举离本处名终。于此时间迷心不返。故曰始终不转
也。前后互转互得轻重者。立谓。本拟盗人主物。结方
便兰。临至境所。转想作非畜想取。又得后心吉罗。谓
非畜家方便也。此则转重为轻。若先拟盗非畜物。结
方便吉。临至物边。转想作人主物取。得人家方便兰。
此则转轻为重。此上二句皆不结根本。由心不称境
故。又解。本作有主想。临至物边。作无主想取。但得方
便兰。若本作无主想。临至物边。转作有主想取。望本
心无罪。望举物时犯重。故言互结轻重也。
上释第二有主想义竟。巳下第三明有盗心也。盗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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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结不望境之是非者。立谓。虽是无主物。若作有主
物取。得方便兰。虽是有主物。始终迷心。作无主物想
取。不犯。故知由心也。不问物境是有主非有主。故曰
不问境是非也。
十诵六种盗心谓苦切取者。立谓。打斗他人。或苦言
切勒。非理骂辱。意令前人。以物相谢也。言轻慢取者。
谓恃巳陵他。倚藉豪强。高门大姓。轻慢贫弱。取他财
物是也。或轻欺前人。对面捉物而去。以无心畏他故
也。以他名字取者。立谓。称他大德。贵胜贤善。云我是
其门徒眷属。令他敬重。意规财利是也。又解。如称为
佛法僧等乞得物入巳是也。或称为某处名闻大德。
乞求衣药得物入巳是也。或如今时比丘。与官人往
还。希他嘱请。送物入巳是也。言抵突取者。置借不还。
谓买他物。借他物。后不肯还是也。受寄取者。他所寄
物。在巳边。后觅不还是也。言除出息取不犯者。以两
情和。可依世俗法收利。故不犯。
强夺者。他元不与。强夺将去也。言软语取者。谓诈现
善相。从他得物也。施巳还取者。谓将物惠他。后悔便
夺也。又云非唯与竟。夺而成犯。伹作绝心施他。物犹
巳边。后若不与。皆犯重也。
曲心至恐怖取等者。立谓。邪曲也。曲断方便。以求其
物。又解。以不直心。更相容为相阿曲取他物是也。但
是一切非直心取。皆名曲心。言嗔心者。立谓。嗔责前
人。令他与财物也。亦可烧埋坏色俱名嗔心也。言恐
物取。得方便兰。虽是有主物。始终迷心。作无主物想
取。不犯。故知由心也。不问物境是有主非有主。故曰
不问境是非也。
十诵六种盗心谓苦切取者。立谓。打斗他人。或苦言
切勒。非理骂辱。意令前人。以物相谢也。言轻慢取者。
谓恃巳陵他。倚藉豪强。高门大姓。轻慢贫弱。取他财
物是也。或轻欺前人。对面捉物而去。以无心畏他故
也。以他名字取者。立谓。称他大德。贵胜贤善。云我是
其门徒眷属。令他敬重。意规财利是也。又解。如称为
佛法僧等乞得物入巳是也。或称为某处名闻大德。
乞求衣药得物入巳是也。或如今时比丘。与官人往
还。希他嘱请。送物入巳是也。言抵突取者。置借不还。
谓买他物。借他物。后不肯还是也。受寄取者。他所寄
物。在巳边。后觅不还是也。言除出息取不犯者。以两
情和。可依世俗法收利。故不犯。
强夺者。他元不与。强夺将去也。言软语取者。谓诈现
善相。从他得物也。施巳还取者。谓将物惠他。后悔便
夺也。又云非唯与竟。夺而成犯。伹作绝心施他。物犹
巳边。后若不与。皆犯重也。
曲心至恐怖取等者。立谓。邪曲也。曲断方便。以求其
物。又解。以不直心。更相容为相阿曲取他物是也。但
是一切非直心取。皆名曲心。言嗔心者。立谓。嗔责前
人。令他与财物也。亦可烧埋坏色俱名嗔心也。言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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怖心者。立谓。虚示威严。令他怖畏与物也。
四分十种一黑闇心者。疏云。谓痴心也。愚于教行。不
肯修学。故于盗境。生可学迷是也。二邪心取者。戒疏
云。即邪命也。贪心规度。为财说法。即是以利求利。恶
求多求。外现清白。内实邪浊。故五分云。谄心取财是
盗也。立谓。只是今时斋讲。说法转经。专心求利。无长
福之心是也。四恐怖心者。立谓。有二种。初谓或说法
怖取者。谓说阿鼻地狱可畏等事。令他布施也。戒疏
云。或说地狱等恶报。或说云。官势力而得财者是也。
言或自怀疑怖者。立谓。向俗人云。贫道比来。多有病
苦。或精神恍惚。恐死不远。心悕他物。以为汤药等也。
六决定取者。立谓。如空处盗物是也。七寄物取以少
还他者。立谓。如有人将物寄比丘。后或还他一半或
少许。或全不还也。八恐怯取谓示身相者。立谓。张目
大声。令他生怖。而与我物也。疏云。示以身相。令生怖
畏故。取彼财物。如十诵中。轻慢抵突而取他物是也。
九见便便取因利求利者。立谓。如落花师。为他说法。
则取财物是也。心疏云。伺他慢藏。阳作阴伏之类也。
深云。此谓见他睡时。回眼则取也。言因利求利者。心
疏云。贪心规利。为财说法。即是以法利益前人心。求
财利也。慈云。如语他布施生天。令他得利。而得财者
是也。
足得垣墙防拟妄境者。谓前件事相。约此为防护。不
使毁犯。义言如垣墙也。如今垣墙。防其贼盗。今此戒
四分十种一黑闇心者。疏云。谓痴心也。愚于教行。不
肯修学。故于盗境。生可学迷是也。二邪心取者。戒疏
云。即邪命也。贪心规度。为财说法。即是以利求利。恶
求多求。外现清白。内实邪浊。故五分云。谄心取财是
盗也。立谓。只是今时斋讲。说法转经。专心求利。无长
福之心是也。四恐怖心者。立谓。有二种。初谓或说法
怖取者。谓说阿鼻地狱可畏等事。令他布施也。戒疏
云。或说地狱等恶报。或说云。官势力而得财者是也。
言或自怀疑怖者。立谓。向俗人云。贫道比来。多有病
苦。或精神恍惚。恐死不远。心悕他物。以为汤药等也。
六决定取者。立谓。如空处盗物是也。七寄物取以少
还他者。立谓。如有人将物寄比丘。后或还他一半或
少许。或全不还也。八恐怯取谓示身相者。立谓。张目
大声。令他生怖。而与我物也。疏云。示以身相。令生怖
畏故。取彼财物。如十诵中。轻慢抵突而取他物是也。
九见便便取因利求利者。立谓。如落花师。为他说法。
则取财物是也。心疏云。伺他慢藏。阳作阴伏之类也。
深云。此谓见他睡时。回眼则取也。言因利求利者。心
疏云。贪心规利。为财说法。即是以法利益前人心。求
财利也。慈云。如语他布施生天。令他得利。而得财者
是也。
足得垣墙防拟妄境者。谓前件事相。约此为防护。不
使毁犯。义言如垣墙也。如今垣墙。防其贼盗。今此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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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亦谓防其盗过也。深云。无覆曰垣。有覆曰墙。应师
云。垣即墙也。
上释第三有盗心义。从此巳下。第四正明是重物也。
答有三解者。立明。彼论中。自有问答。三解不同。
初依彼王舍国法者。立明。佛问频婆娑罗王。大王国
内。何罪令死。王言。淫他妇女。杀人。盗五钱巳上。及于
大众中妄语。作此四事。则犯死罪。佛因依此国法。制
四重戒。此是初一解。约古大铜钱也。二随有佛法处
等者。立云。此解与上有异也。引直约随国土所用。金
银铜铁胡胶锡镴竹木等钱。随方土所用。五钱为限。
又云依王舍国盗五钱得死罪等者。立云。此是第三
解也。谓随方断死罪为限。如王舍盗五犯死。约此而
制。今此方若盗五未死者。不得依五断犯重。要随此
国。齐几断死。用为限也。今时此方。断死不定。或时盗
一丈断死。或时盗一匹二匹。方断死。岂得约此为定。
虽然如此。此约断死明也。若欲摄护宜从急也。下自
明之。论师以后义应是者。依检多论文云。盗至五钱
得重罪者。初或言金钱。或言银钱。或言铜钱。或言铁
钱。无有定也。又云盗至五钱得夷者。谓阎浮提内。及
东西二天下。有佛法处。准王舍国法。以五钱为限。又
言五钱成重罪者。佛依王舍国法结戒。故限至五钱
结夷。如是各随国法。依而制夷罪。观律师意。以后义
为定(文正此说)。立云。论文虽判后解为定。今钞意取第二
解。谓随方用五钱为定义也。故戒疏云。多论文中。盗
云。垣即墙也。
上释第三有盗心义。从此巳下。第四正明是重物也。
答有三解者。立明。彼论中。自有问答。三解不同。
初依彼王舍国法者。立明。佛问频婆娑罗王。大王国
内。何罪令死。王言。淫他妇女。杀人。盗五钱巳上。及于
大众中妄语。作此四事。则犯死罪。佛因依此国法。制
四重戒。此是初一解。约古大铜钱也。二随有佛法处
等者。立云。此解与上有异也。引直约随国土所用。金
银铜铁胡胶锡镴竹木等钱。随方土所用。五钱为限。
又云依王舍国盗五钱得死罪等者。立云。此是第三
解也。谓随方断死罪为限。如王舍盗五犯死。约此而
制。今此方若盗五未死者。不得依五断犯重。要随此
国。齐几断死。用为限也。今时此方。断死不定。或时盗
一丈断死。或时盗一匹二匹。方断死。岂得约此为定。
虽然如此。此约断死明也。若欲摄护宜从急也。下自
明之。论师以后义应是者。依检多论文云。盗至五钱
得重罪者。初或言金钱。或言银钱。或言铜钱。或言铁
钱。无有定也。又云盗至五钱得夷者。谓阎浮提内。及
东西二天下。有佛法处。准王舍国法。以五钱为限。又
言五钱成重罪者。佛依王舍国法结戒。故限至五钱
结夷。如是各随国法。依而制夷罪。观律师意。以后义
为定(文正此说)。立云。论文虽判后解为定。今钞意取第二
解。谓随方用五钱为定义也。故戒疏云。多论文中。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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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通滥。初解本钱。何由可晓(指论家三解中初解也)。后解随国
现断入死。言亦通滥。难可依承。如此唐律。强盗满尺
则是极刑。窃盗三十匹。罪至役流。纵多盗者。不加至
死。论令准此。刑无死名。比丘多窃。少有强者。纵有强
夺。计尺死刑。盗五十匹。又非死例。准俗制道。盗相叵
论。如僧祇云。王无定法。断盗不定。若依四分。但云五
钱。钱则八种。并同一制。可如多论中间一解。随国用
钱准五为限。则诤论自息也。
律论互释不同者。立谓。诸律与论。释此钱数多少不
同也。多论虽有三解。未可全依。十诵古大铜钱。诚难
可准。祇文四钱三角。固不可承。以善见解云。还同五
钱故也。今则取四分为定。谓随方用五钱处。盗五结
重。与多论中三解第二稍同。不取前诸律论文也。判
罪宜通摄护从急者。立谓。若断他犯。可从宽通以断
之。若自护从急。下至草叶等也。
十诵彼云盗五者。即古大铜钱。一文当此十六文也。
计彼五文。当今八十文。岂得依彼为定。宜依当处五
文也。
僧祇王无定法断盗不定当取瓶沙古法四钱三角
重者。依检僧祇云。佛问瓶沙王法。大王治国。盗齐几
钱至死。王答佛曰。十九钱为一罽利沙槃。一罽利沙
槃。分为四分。若取一分。若取直一分。罪应至死。今随
所盗。义以此为准。准此废上律论以后为胜者。立谓。
上多论三解。及十诵古大铜钱此并太宽。今故废不
现断入死。言亦通滥。难可依承。如此唐律。强盗满尺
则是极刑。窃盗三十匹。罪至役流。纵多盗者。不加至
死。论令准此。刑无死名。比丘多窃。少有强者。纵有强
夺。计尺死刑。盗五十匹。又非死例。准俗制道。盗相叵
论。如僧祇云。王无定法。断盗不定。若依四分。但云五
钱。钱则八种。并同一制。可如多论中间一解。随国用
钱准五为限。则诤论自息也。
律论互释不同者。立谓。诸律与论。释此钱数多少不
同也。多论虽有三解。未可全依。十诵古大铜钱。诚难
可准。祇文四钱三角。固不可承。以善见解云。还同五
钱故也。今则取四分为定。谓随方用五钱处。盗五结
重。与多论中三解第二稍同。不取前诸律论文也。判
罪宜通摄护从急者。立谓。若断他犯。可从宽通以断
之。若自护从急。下至草叶等也。
十诵彼云盗五者。即古大铜钱。一文当此十六文也。
计彼五文。当今八十文。岂得依彼为定。宜依当处五
文也。
僧祇王无定法断盗不定当取瓶沙古法四钱三角
重者。依检僧祇云。佛问瓶沙王法。大王治国。盗齐几
钱至死。王答佛曰。十九钱为一罽利沙槃。一罽利沙
槃。分为四分。若取一分。若取直一分。罪应至死。今随
所盗。义以此为准。准此废上律论以后为胜者。立谓。
上多论三解。及十诵古大铜钱此并太宽。今故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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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也。宜依五分。五钱为胜。与上多论第二师解同。纵
四钱三角。善见解之亦同五钱者。案祇中。十九钱为
一罽利沙槃分。一罽沙槃分为四分。若取一分犯夷。
案见论文云。五摩娑迦为一分者。尔时王舍城二十
摩娑迦。成一迦利娑槃分。迦利娑槃为四分。一分是
五摩娑迦。若盗满五摩娑迦犯夷。
善见若堈中等者。立谓。引此文意。證前摄护宜急。断
罪宜宽文也。又观五事等者。案见论云。智慧律师。为
他判罪。应观五处。然后判断。一处。二时。三新。四故。五
等。初言处者。立谓。此处盗。彼处贸。依本盗处所直结
罪。二时者。立谓。贵时盗。贱时货。或贱时盗。贵时货。亦
依本盗时价结罪。三新者。谓盗时新。货时故。亦依本
新。四故者。反上新义也。五等者。谓盗得时。及卖时。物
价既等。还依此等数断也。
十诵伽论钱有贵贱时不妨钱贵盗一入重者。十诵
忧波离问佛。颇有盗三钱犯夷耶。佛言钱贵时。又问
颇有盗五钱不犯夷耶。佛言有钱贱时。言遇值贱时
百千犯轻者。立明。如今木皮铁钱。时所不用。盗但得
兰。
上三句互反皆得轻降者。立明。上三文皆是贵时盗。
贱时货。望本处得重。今若反之。则是贱时盗。贵时货。
即得轻。故云降。降者下也。
盗不满五犯重者。有二义。一者众多人遣。一人盗五
也。二者共往盗五。各分也。
四钱三角。善见解之亦同五钱者。案祇中。十九钱为
一罽利沙槃分。一罽沙槃分为四分。若取一分犯夷。
案见论文云。五摩娑迦为一分者。尔时王舍城二十
摩娑迦。成一迦利娑槃分。迦利娑槃为四分。一分是
五摩娑迦。若盗满五摩娑迦犯夷。
善见若堈中等者。立谓。引此文意。證前摄护宜急。断
罪宜宽文也。又观五事等者。案见论云。智慧律师。为
他判罪。应观五处。然后判断。一处。二时。三新。四故。五
等。初言处者。立谓。此处盗。彼处贸。依本盗处所直结
罪。二时者。立谓。贵时盗。贱时货。或贱时盗。贵时货。亦
依本盗时价结罪。三新者。谓盗时新。货时故。亦依本
新。四故者。反上新义也。五等者。谓盗得时。及卖时。物
价既等。还依此等数断也。
十诵伽论钱有贵贱时不妨钱贵盗一入重者。十诵
忧波离问佛。颇有盗三钱犯夷耶。佛言钱贵时。又问
颇有盗五钱不犯夷耶。佛言有钱贱时。言遇值贱时
百千犯轻者。立明。如今木皮铁钱。时所不用。盗但得
兰。
上三句互反皆得轻降者。立明。上三文皆是贵时盗。
贱时货。望本处得重。今若反之。则是贱时盗。贵时货。
即得轻。故云降。降者下也。
盗不满五犯重者。有二义。一者众多人遣。一人盗五
也。二者共往盗五。各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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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师徒四人等者。钞引论。错错相承。解者咸刀刀。今
依检善见第九卷末云。于问难中。四人共偷。三人得
罪。一人得脱。我今问汝。汝当善思。答曰有四比丘。一
是师。三是弟子。欲偷六摩沙迦(此云钱也)。师语弟子言。汝
人各偷一摩沙迦。我偷三。弟子言。和上偷三。我偷一。
汝二人各偷一。馀二人展转相教亦如是。师自偷三
钱得兰。教三弟子偷三。亦偷兰。何以故。自偷异。教人
偷异。是故二兰。三人云何得重。为教他偷五钱故。是
故得夷(谓教师偷三。教同学偷二。岂非教他偷五耶也)。宾云。论家立义。不应
道谓。然望损一主。师亦合夷。何须言自盗业。教人业
异。遮莫业异。伹望损主成五。师同犯夷。何得判言一
人得脱。南山依此意破。故判师亦犯重。非是引错。此
救大能。自他两业。历别各异。不可相合。故曰自业不
合教他业也。上来于盗戒犯相。第六一分别释四段
巳竟。问前列六缘。今何故不见解第五缘者何。答此
论离处。含得第五兴方便缘也。若论兴方便。则不摄
举离处缘也。又复戒疏。弟唯立五缘。无兴方便缘。故
知前后缘。摄得兴方便缘也。
上释第四盗重物义竟。从此巳下正明第六举离本
处之义也。言作盗心得吉等者。立谓。方便罪也。言掘
地得提者。谓坏地罪也。故戒本文云。若比丘自手掘
地。教人掘者。波逸提。即其义也。其第六缘。虽云离处
云犯。义有不离亦名犯也。故义解有十句分别。
如律师疏判以重入轻等者。景云。此举情有所为。而
卷八 第 835a 页 X42-0835.png
不依教。如今若依教。纵以迷谬无罪。言非法用僧物
者。立云。知事人。用常住僧物。媒嫁净人。供给媒具。纲
维同判。判竟结重。书地作字等者。谓作书字。云是我
地也。案见论云。若书地作名字。初书一头偷兰。书两
头夷。若盗心唱言齐是我地。田主闻巳生疑。恐失我
田。是比丘得兰。若田主作决定失想得夷。
地主生疑等者。立云。比丘唱是我地。地主起疑。为是
我地。为比丘地。此时得兰。若地主想作比丘地。则得
夷。若来问僧答同皆重者。谓地主闻唱云是僧地。心
生疑惑。来问大众。众咸同答是僧地。随同答僧人人
犯重。违理判与者。景云。此明比丘曲判与人也。言违
理判得者。景云。此举求人得违理判也。
标一举等者。案见论云。若比丘盗他田地。乃至一发
大。作决定盗心夷。何以故。地深无价故。若此比丘。来
问众僧。今取此地。僧答同者。皆得重罪。若有二标。比
丘举一标得兰。举二标得夷。若地有三标。若举一标
吉。举二标兰。举三标夷。若地有多标。举一标得吉。乃
至二标皆吉。馀后二标在。举一偷兰。举一夷。若盗心。
以绳弹。取他地。初一绳。置一头兰。若置两头夷。言谓
量地度者。济云。如竹弓量地是也。盗移弓进地。恐此
解非。应是插标记地之量也。
律云若坏色故者。谓四分烧埋坏色皆重也。
盗他牛马举四足不成重者。案祇律云。若比丘盗心
取此马巳。欲向东方。马往趣南西北方。未波罗夷。若
者。立云。知事人。用常住僧物。媒嫁净人。供给媒具。纲
维同判。判竟结重。书地作字等者。谓作书字。云是我
地也。案见论云。若书地作名字。初书一头偷兰。书两
头夷。若盗心唱言齐是我地。田主闻巳生疑。恐失我
田。是比丘得兰。若田主作决定失想得夷。
地主生疑等者。立云。比丘唱是我地。地主起疑。为是
我地。为比丘地。此时得兰。若地主想作比丘地。则得
夷。若来问僧答同皆重者。谓地主闻唱云是僧地。心
生疑惑。来问大众。众咸同答是僧地。随同答僧人人
犯重。违理判与者。景云。此明比丘曲判与人也。言违
理判得者。景云。此举求人得违理判也。
标一举等者。案见论云。若比丘盗他田地。乃至一发
大。作决定盗心夷。何以故。地深无价故。若此比丘。来
问众僧。今取此地。僧答同者。皆得重罪。若有二标。比
丘举一标得兰。举二标得夷。若地有三标。若举一标
吉。举二标兰。举三标夷。若地有多标。举一标得吉。乃
至二标皆吉。馀后二标在。举一偷兰。举一夷。若盗心。
以绳弹。取他地。初一绳。置一头兰。若置两头夷。言谓
量地度者。济云。如竹弓量地是也。盗移弓进地。恐此
解非。应是插标记地之量也。
律云若坏色故者。谓四分烧埋坏色皆重也。
盗他牛马举四足不成重者。案祇律云。若比丘盗心
取此马巳。欲向东方。马往趣南西北方。未波罗夷。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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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盗向东。去东者夷。若本无定方。随处而去者。马举
四足夷。若比丘盗乘马。马主即不见。其主逐之。不作
失想。比丘不作得想。未波罗夷。
如空中吹物等者。立谓。有人于楯上囇衣物。风吹上
空中。从比丘界上过。比丘以杖拨取。或口吹令堕。计
直结罪。盗鸟曲弋等者。如鸡鹰之属。他所养护。或飞
来入寺。或飞从界上过。或比丘道逢。若盗心断取故
犯。案见论。若盗空中鸟。手牵左翅过右翅。尾至头。上
下亦尔得重。捉杖遮。不随所向兰也。论又云。有孔雀。
空中飞。比丘当前立。鸟舒翅而住。比丘去。举手解亦
吉。若摇动兰。若捉翅牵尾离头处夷。牵左翅过右翅
夷。上下亦尔。立云。若笼贮鸟子。比丘盗鸟。离笼即犯。
若本无心取笼。虽合笼将去未夷。出鸟离笼方犯。案
祇云。若盗船抵解时兰。虽断绳未离者兰。虽离船。未
断绳亦兰断绳离处者重。若出流水中。解船离橛。即
得重。以恶心沉船。若破船。若放流去。以坏失他物故。
祇云。若盗船者。顺牵尾过头处。若倒牵头过尾处。回
左边至右边。皆重。车亦尔也。言曲杙者。立谓。壁上衣
钩。龙牙杙等是也。若作心盗衣。衣离杙。即犯。合杙将
去。衣未离杙兰。若本心盗衣及杙。举离壁夷。如见论
云。谓盗壁上曲钩中物。离橛重也。盗车船中物亦尔。
本心盗物。不盗车船。虽乘车船去。未举中间物时兰。
结方便罪。若举物离船即夷。济云。曲杙与鸟一事也。
如国家苑内养鸟。皆安杙上也。言断流水注者。自疏
四足夷。若比丘盗乘马。马主即不见。其主逐之。不作
失想。比丘不作得想。未波罗夷。
如空中吹物等者。立谓。有人于楯上囇衣物。风吹上
空中。从比丘界上过。比丘以杖拨取。或口吹令堕。计
直结罪。盗鸟曲弋等者。如鸡鹰之属。他所养护。或飞
来入寺。或飞从界上过。或比丘道逢。若盗心断取故
犯。案见论。若盗空中鸟。手牵左翅过右翅。尾至头。上
下亦尔得重。捉杖遮。不随所向兰也。论又云。有孔雀。
空中飞。比丘当前立。鸟舒翅而住。比丘去。举手解亦
吉。若摇动兰。若捉翅牵尾离头处夷。牵左翅过右翅
夷。上下亦尔。立云。若笼贮鸟子。比丘盗鸟。离笼即犯。
若本无心取笼。虽合笼将去未夷。出鸟离笼方犯。案
祇云。若盗船抵解时兰。虽断绳未离者兰。虽离船。未
断绳亦兰断绳离处者重。若出流水中。解船离橛。即
得重。以恶心沉船。若破船。若放流去。以坏失他物故。
祇云。若盗船者。顺牵尾过头处。若倒牵头过尾处。回
左边至右边。皆重。车亦尔也。言曲杙者。立谓。壁上衣
钩。龙牙杙等是也。若作心盗衣。衣离杙。即犯。合杙将
去。衣未离杙兰。若本心盗衣及杙。举离壁夷。如见论
云。谓盗壁上曲钩中物。离橛重也。盗车船中物亦尔。
本心盗物。不盗车船。虽乘车船去。未举中间物时兰。
结方便罪。若举物离船即夷。济云。曲杙与鸟一事也。
如国家苑内养鸟。皆安杙上也。言断流水注者。自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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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祇云。盗水者。若以筒就孔。饮满者重。若稍稍数数
出者。口口兰。若器先塞。盗心拔盖时越。注器中兰。注
断满者重。若往未断。即起悔心。畏犯重故。以水倒本
器中兰。苏油蜜亦尔。虽绳断。未离绳皆兰。若有溉灌
流水。或一宿直一钱。乃至四五钱。比丘若为佛僧自
为。盗心坏彼渠者越。水流入田兰。满者夷。嫉妒心坏
弃水得越(四分重)。问云。偷彼塘水得何罪。答计功水满
得重。四分他网畜生。慈心解放。皆应归直。不归者重。
若坏具亦如是。十伽云。坏他猎网犯兰。慈悲心坏吉。
鸟网坏狱亦如是。见论又云。比丘盗心解他被系猪。
随直多少结重。若以慈心解无罪。应还直。若比丘慈
心。以先物准直系着绳。然后解放无罪。馀鸟鹿等。准
此。戒疏引五分坏杀具无犯。不应尔。十诵伽中坏网
慈心者吉罗也。又解。断流与水注。分为两句。言断流
汎物竹木等顺流下。比丘盗心捉木。木头水流至木
尾。即夷。故曰断流。言水注如前解。述曰。合为一句。不
繁离分。广如本疏者。指戒本疏也。案首疏引见论云。
若嗔心破坏烧他一切生治具吉罗。应还直。不还得
重。十云。若盗他水中鸟及木。若举离水得夷。若汎水
底兰。祇云。有比丘。与他要言。共盗和上衣。若得者。当
半分。其一人往取。误偷自巳衣来。便不与他半分。佛
言计直满五犯夷。
必罗盗网终无有出者。宣云。既位非初果。抵债义难。
性戒无忏。终须酬报。至如牛呞比丘但损一粟。五百
出者。口口兰。若器先塞。盗心拔盖时越。注器中兰。注
断满者重。若往未断。即起悔心。畏犯重故。以水倒本
器中兰。苏油蜜亦尔。虽绳断。未离绳皆兰。若有溉灌
流水。或一宿直一钱。乃至四五钱。比丘若为佛僧自
为。盗心坏彼渠者越。水流入田兰。满者夷。嫉妒心坏
弃水得越(四分重)。问云。偷彼塘水得何罪。答计功水满
得重。四分他网畜生。慈心解放。皆应归直。不归者重。
若坏具亦如是。十伽云。坏他猎网犯兰。慈悲心坏吉。
鸟网坏狱亦如是。见论又云。比丘盗心解他被系猪。
随直多少结重。若以慈心解无罪。应还直。若比丘慈
心。以先物准直系着绳。然后解放无罪。馀鸟鹿等。准
此。戒疏引五分坏杀具无犯。不应尔。十诵伽中坏网
慈心者吉罗也。又解。断流与水注。分为两句。言断流
汎物竹木等顺流下。比丘盗心捉木。木头水流至木
尾。即夷。故曰断流。言水注如前解。述曰。合为一句。不
繁离分。广如本疏者。指戒本疏也。案首疏引见论云。
若嗔心破坏烧他一切生治具吉罗。应还直。不还得
重。十云。若盗他水中鸟及木。若举离水得夷。若汎水
底兰。祇云。有比丘。与他要言。共盗和上衣。若得者。当
半分。其一人往取。误偷自巳衣来。便不与他半分。佛
言计直满五犯夷。
必罗盗网终无有出者。宣云。既位非初果。抵债义难。
性戒无忏。终须酬报。至如牛呞比丘但损一粟。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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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偿。今虽遇圣。足犹是牛。律明持犯。犯虽开悔。悔违
教罪。业道岂得除耶。犹恐不肖者。肖由似也。昔言不
肖。即不似也。以小下作肉。谓子不似父也。
上来多段不同。总释第二成犯相义竟。此下第三明
开不犯法。如律颠狂心乱痛恼所缠也。律中具七法
名亲厚者。济云。即阿难与卢至长者为亲厚也。上释
盗戒竟。
杀人戒第三 前之二戒。对治于贪。此戒对防嗔毒。
嗔能劫掠善财。经云劫功德贼。无过嗔恚。是其义也。
戒疏制意云。所以不许加害者。人趣报胜。善因所招。
形心俱是受道之器。出家之士。理应四等为怀。慈济
物命。今反内怀嗔忿。断彼相续。违慈寔深。故圣偏制。
言杀人者。断报相续。名之为杀。又云断其命根名杀。
故涅槃云。众生佛性。住五阴中。若坏五阴。名为杀生。
若有杀生。即堕恶道。色有三种。过去现在则不可害。
遮未来故。名之为杀。夫众生者。名出入息。断出入息
故名杀生。我等诸佛。随世俗说。说名为杀。宗亦云。息
风名生。隔断不续。名为杀生。今详涅槃为阇王说。风息
名生。阇王俗人。不达法相。谓言息风。名之为生。世尊
遂依随转理门。作如是说。若据实理。羯逻蓝等。根本
未满时。息风不转。岂不名生。若不名生。杀应无罪。故
婆沙二十六说。羯逻蓝等。根未满时。息风不转也。故
今正解。断坏阴境。以之为杀。即婆沙百一十八云。问
诸蕴之中。何蕴可杀。有说色蕴。可为刀杖触故。有人
教罪。业道岂得除耶。犹恐不肖者。肖由似也。昔言不
肖。即不似也。以小下作肉。谓子不似父也。
上来多段不同。总释第二成犯相义竟。此下第三明
开不犯法。如律颠狂心乱痛恼所缠也。律中具七法
名亲厚者。济云。即阿难与卢至长者为亲厚也。上释
盗戒竟。
杀人戒第三 前之二戒。对治于贪。此戒对防嗔毒。
嗔能劫掠善财。经云劫功德贼。无过嗔恚。是其义也。
戒疏制意云。所以不许加害者。人趣报胜。善因所招。
形心俱是受道之器。出家之士。理应四等为怀。慈济
物命。今反内怀嗔忿。断彼相续。违慈寔深。故圣偏制。
言杀人者。断报相续。名之为杀。又云断其命根名杀。
故涅槃云。众生佛性。住五阴中。若坏五阴。名为杀生。
若有杀生。即堕恶道。色有三种。过去现在则不可害。
遮未来故。名之为杀。夫众生者。名出入息。断出入息
故名杀生。我等诸佛。随世俗说。说名为杀。宗亦云。息
风名生。隔断不续。名为杀生。今详涅槃为阇王说。风息
名生。阇王俗人。不达法相。谓言息风。名之为生。世尊
遂依随转理门。作如是说。若据实理。羯逻蓝等。根本
未满时。息风不转。岂不名生。若不名生。杀应无罪。故
婆沙二十六说。羯逻蓝等。根未满时。息风不转也。故
今正解。断坏阴境。以之为杀。即婆沙百一十八云。问
诸蕴之中。何蕴可杀。有说色蕴。可为刀杖触故。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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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五蕴。谓色蕴坏。馀之四蕴亦不转故。如破瓶时。乳
等亦失。瓶喻色阴。乳喻四阴也。然萨婆多及大乘宗
中。一刹那中。具足五蕴。若成实宗云。五阴相续中有
众生。若坏此相续故名杀生。(述曰)此谓识想受行。次第
而生。由坏色蕴。令识想等。不相续生。名曰为杀生也。
问三世五蕴。杀何世蕴。答依婆沙杂心有两释。初解
云。杀未来蕴。问未来未至。云何可杀。答彼住现在。遮
未来世诸蕴和合。说名为杀。由遮诸蕴和合生缘。故
得杀罪(即同涅槃。遮未来故。名之为杀)。又有说者。杀现在未来蕴。问
未来可尔。现在不住。设彼不杀。亦自然灭。云何杀耶。
答断彼势用。说名为杀。先现在蕴。虽不住而灭。然不
能令后蕴不续故。今现在蕴不住而灭。则能令其后
蕴不续。故于现在亦得杀罪(巳上论文)。杂心二说亦同。人
者仁也。仁由忍也。谓人立志。存育为先。故云然也。济
云。快上接下。名之为人。谓年大者。附接少年。少年又
承仰老宿。故曰扶上接下也。此曰接下。此曰快上。此
名会意字也。所以人边著二。名为仁者。相形可有忍
义。一人独住。何所忍乎。昔有一人。居仙山学忍。独止
无对。谓忍行成。有人来问君学何法。答言学忍。重复
相问。即嗔繁重。骂言向道学忍学忍。戒是能治之行。
杀是所防之境。能所通举。故云杀戒。然杀非是戒防
杀。杀是所防。戒是能防。故云杀人戒。
注云初识在胎犹自凝滑者。心疏云。谓初托阴心。是
凝滑不净。即男女赤白两精相和是也。初识托之。故
等亦失。瓶喻色阴。乳喻四阴也。然萨婆多及大乘宗
中。一刹那中。具足五蕴。若成实宗云。五阴相续中有
众生。若坏此相续故名杀生。(述曰)此谓识想受行。次第
而生。由坏色蕴。令识想等。不相续生。名曰为杀生也。
问三世五蕴。杀何世蕴。答依婆沙杂心有两释。初解
云。杀未来蕴。问未来未至。云何可杀。答彼住现在。遮
未来世诸蕴和合。说名为杀。由遮诸蕴和合生缘。故
得杀罪(即同涅槃。遮未来故。名之为杀)。又有说者。杀现在未来蕴。问
未来可尔。现在不住。设彼不杀。亦自然灭。云何杀耶。
答断彼势用。说名为杀。先现在蕴。虽不住而灭。然不
能令后蕴不续故。今现在蕴不住而灭。则能令其后
蕴不续。故于现在亦得杀罪(巳上论文)。杂心二说亦同。人
者仁也。仁由忍也。谓人立志。存育为先。故云然也。济
云。快上接下。名之为人。谓年大者。附接少年。少年又
承仰老宿。故曰扶上接下也。此曰接下。此曰快上。此
名会意字也。所以人边著二。名为仁者。相形可有忍
义。一人独住。何所忍乎。昔有一人。居仙山学忍。独止
无对。谓忍行成。有人来问君学何法。答言学忍。重复
相问。即嗔繁重。骂言向道学忍学忍。戒是能治之行。
杀是所防之境。能所通举。故云杀戒。然杀非是戒防
杀。杀是所防。戒是能防。故云杀人戒。
注云初识在胎犹自凝滑者。心疏云。谓初托阴心。是
凝滑不净。即男女赤白两精相和是也。初识托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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涅槃云歌罗逻时是也。如五分云。入胎四十九日。名
为似人过是巳后。乃名是人。即五王经云。受胎一七
日如薄酪。二七日如稠酪。三七日如凝酪。四七日如
肉团。五七日五胞成就。六七日巳去。六情开张也。注
乃至命终等者。此是后识。谓临终时一念。有暖气。是
后识也。戒疏云。所以言此二识者。为遮恶比丘念也。
若杀人者可得重罪。如胎中迦罗罗者则非人。故不
名犯。所以张网通收初后。若有胎人。识所依止。随有
损害。无非极刑。即如五分若人似人。意可见也。下文
堕胎等相。
身现相者律云。现其身相食令堕大坑中而死等也。
戒疏云。或令畏怖堕沟壑。或示死相等也。立云。现身
相者。现于异相。张目吐舌。棱层可畏。令人怖死。口赞
死相者。律中名为口现相。谓叹令取死也。立云。见他
贫病。劝令取死。前人用语死者是也。戒疏云。现死相
者。或以言说叹劝其死。或以大声恐胁令死者。即如
世中有厌身者。或投火坠岩。或刀解绳缢。不识知教
者。合掌唱善。或扶接登山。或为办绳具。斯即教叹。正
符犯法。身口俱现。即此流也。坑陷倚拨乃至与药等
者。律云审知彼人行道必从此来往。当于道中。凿深
坑著火。若刀若毒若刺。令堕中死也。戒疏云。知人游
行必从此道。故设坑阱堕死也。言倚拨者。律云。知其
人必当倚拨此树。若墙壁等。便于外著火。若刀毒蛇。
毒涂刺。机拨使堕中死是也。应师云。发(府曰反)谓机发
为似人过是巳后。乃名是人。即五王经云。受胎一七
日如薄酪。二七日如稠酪。三七日如凝酪。四七日如
肉团。五七日五胞成就。六七日巳去。六情开张也。注
乃至命终等者。此是后识。谓临终时一念。有暖气。是
后识也。戒疏云。所以言此二识者。为遮恶比丘念也。
若杀人者可得重罪。如胎中迦罗罗者则非人。故不
名犯。所以张网通收初后。若有胎人。识所依止。随有
损害。无非极刑。即如五分若人似人。意可见也。下文
堕胎等相。
身现相者律云。现其身相食令堕大坑中而死等也。
戒疏云。或令畏怖堕沟壑。或示死相等也。立云。现身
相者。现于异相。张目吐舌。棱层可畏。令人怖死。口赞
死相者。律中名为口现相。谓叹令取死也。立云。见他
贫病。劝令取死。前人用语死者是也。戒疏云。现死相
者。或以言说叹劝其死。或以大声恐胁令死者。即如
世中有厌身者。或投火坠岩。或刀解绳缢。不识知教
者。合掌唱善。或扶接登山。或为办绳具。斯即教叹。正
符犯法。身口俱现。即此流也。坑陷倚拨乃至与药等
者。律云审知彼人行道必从此来往。当于道中。凿深
坑著火。若刀若毒若刺。令堕中死也。戒疏云。知人游
行必从此道。故设坑阱堕死也。言倚拨者。律云。知其
人必当倚拨此树。若墙壁等。便于外著火。若刀毒蛇。
毒涂刺。机拨使堕中死是也。应师云。发(府曰反)谓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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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机主发之机也。律文作拨(补末反)。广疋云拨除也。亦
弃也。拨非此义。立云。审知人倚某处。便施刀杖依倚
而死是也。如人张𣚦是也。言安杀具者。有云。即世中
行刑之所。比丘往看。施以绳索令他死者是也。言与
药者。立谓。今时僧尼堕胎尽犯重也。二教他而杀者。
砺云。杀时自看。教前人运手也。与遣使杀有何异耶。
答教谓自看。教前人运手是也。遣使杀者。比丘遣使。
往断某甲命是也。言若教叹者。立云。令张人叹王人
令早死。能所俱重。有云。遣语彼人语所杀者。生多众
罪。不如早死之词也。教遣使者。立云。教张人。遣王人
杀赵人也。亦教前人为遣使往杀某甲也。有人将教
字属上句。直言遣使杀者。指示某方所而往杀也。往
来使者。立谓。教王人。往杀张人。王人受命。往彼未杀。
或杀不得。却来寻更遣去。如是往来。命断时重。未断
之前。随使多少往来一一兰。言重使者。立云。前遣张
人往杀。寻复遣王人往杀。乃至更遣李人去。如是百
千人得兰。不犯夷。唯前后能教。及能杀。引二人得重
也。初人是能教。最后是所教也。砺云。本末犯重。中间
但轻。一非能教。二非所教。业自不作故。言展转使者。
立谓。初谓教张人往杀。张即遣王。王又遣李。李又遣
赵往杀。如是展转。百千人皆重。由并是能教故。最后
一人。名所教也。虽最后一人运手断命。通前百千。同
皆一重。求男子教求男子等者。谓求男子为杀也。言
教求男子者。律云教人求。是中谁知。有如是人。能用
弃也。拨非此义。立云。审知人倚某处。便施刀杖依倚
而死是也。如人张𣚦是也。言安杀具者。有云。即世中
行刑之所。比丘往看。施以绳索令他死者是也。言与
药者。立谓。今时僧尼堕胎尽犯重也。二教他而杀者。
砺云。杀时自看。教前人运手也。与遣使杀有何异耶。
答教谓自看。教前人运手是也。遣使杀者。比丘遣使。
往断某甲命是也。言若教叹者。立云。令张人叹王人
令早死。能所俱重。有云。遣语彼人语所杀者。生多众
罪。不如早死之词也。教遣使者。立云。教张人。遣王人
杀赵人也。亦教前人为遣使往杀某甲也。有人将教
字属上句。直言遣使杀者。指示某方所而往杀也。往
来使者。立谓。教王人。往杀张人。王人受命。往彼未杀。
或杀不得。却来寻更遣去。如是往来。命断时重。未断
之前。随使多少往来一一兰。言重使者。立云。前遣张
人往杀。寻复遣王人往杀。乃至更遣李人去。如是百
千人得兰。不犯夷。唯前后能教。及能杀。引二人得重
也。初人是能教。最后是所教也。砺云。本末犯重。中间
但轻。一非能教。二非所教。业自不作故。言展转使者。
立谓。初谓教张人往杀。张即遣王。王又遣李。李又遣
赵往杀。如是展转。百千人皆重。由并是能教故。最后
一人。名所教也。虽最后一人运手断命。通前百千。同
皆一重。求男子教求男子等者。谓求男子为杀也。言
教求男子者。律云教人求。是中谁知。有如是人。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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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有方便。久习学杀人法。能断某甲命也。遣书教遣
书等者。律云书中令其取死也。胜生等教遣书亦如
是。问遣书杀人。何业所摄。答口业也。然成实论师。身
口意业。皆能互造。乃引杂心颂云。自在者。私云。国王
口敕杀也。口语仙人意所嫌。故知口与意业。成杀生
也。萨婆多宗。不许此义云。口语意嫌之时。前人未死。
事未究竟。恶假护仙鬼神。打杀一国。及假使人。打杀
前人。成实师云。若尔师子吼杀兽。壮夫咄杀人。何有
身业。答以身力强。吼咄方死。若尔深河诳浅。何有身
业。答诳时未死。要假前人身入水中。亦是身业。若尔
咒物过关。何有身业。答咒力故持也。若尔妄语现相。
岂非身成。答假他口业。唱言坐起。故非身业。(述曰此上萨婆
多理拥也)今详。诸师以护仙神身业杀故。遂判以为仙人
身业。若尔仙人。便受他人杀生之罪。岂容他抑我受
果耶。妄语现相。以他口赞。判非我口业(馀同破上)。今应更
释。萨婆多意。但遮意业。不能杀生。不将他身。判我身
业。谓身业者。必不待馀。即能断命。今仙意愤。乃假他
身。故知意业。不能亲杀。故假他身。杀彼为缘。发生仙
人身中无表。以为身业。深河诳浅。亦假前人入水为
缘。发我身中身业无表。馀皆例之。不同大来经部成
实。皆许意愤亲成杀生。不假身中别发无表。故唯识
破小乘宗云。弹宅迦等空云何由仙忿。意罚成大罪
此复云何成。(述曰)真谛云。弹宅迦是王名也。彼时有仙。
未获五通。先有妻室。颜貌端正。与世无双。彼仙后时
书等者。律云书中令其取死也。胜生等教遣书亦如
是。问遣书杀人。何业所摄。答口业也。然成实论师。身
口意业。皆能互造。乃引杂心颂云。自在者。私云。国王
口敕杀也。口语仙人意所嫌。故知口与意业。成杀生
也。萨婆多宗。不许此义云。口语意嫌之时。前人未死。
事未究竟。恶假护仙鬼神。打杀一国。及假使人。打杀
前人。成实师云。若尔师子吼杀兽。壮夫咄杀人。何有
身业。答以身力强。吼咄方死。若尔深河诳浅。何有身
业。答诳时未死。要假前人身入水中。亦是身业。若尔
咒物过关。何有身业。答咒力故持也。若尔妄语现相。
岂非身成。答假他口业。唱言坐起。故非身业。(述曰此上萨婆
多理拥也)今详。诸师以护仙神身业杀故。遂判以为仙人
身业。若尔仙人。便受他人杀生之罪。岂容他抑我受
果耶。妄语现相。以他口赞。判非我口业(馀同破上)。今应更
释。萨婆多意。但遮意业。不能杀生。不将他身。判我身
业。谓身业者。必不待馀。即能断命。今仙意愤。乃假他
身。故知意业。不能亲杀。故假他身。杀彼为缘。发生仙
人身中无表。以为身业。深河诳浅。亦假前人入水为
缘。发我身中身业无表。馀皆例之。不同大来经部成
实。皆许意愤亲成杀生。不假身中别发无表。故唯识
破小乘宗云。弹宅迦等空云何由仙忿。意罚成大罪
此复云何成。(述曰)真谛云。弹宅迦是王名也。彼时有仙。
未获五通。先有妻室。颜貌端正。与世无双。彼仙后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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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与五通山中神鬼。每使其妻。营办饮食。弹宅迦王。
入山游戏。遇见仙妻。问是何人。傍臣答云。此是仙妻。
王言仙人既巳离欲。何用妻乎。即录入宫。仙人食时。
望食不得。问其所在。有人答云。被王将去。仙人往至
王边索妻。王不肯还。云汝是仙。何用畜妻。仙言我令
供给饮食。再三不还。仙便生忿。于其夜中。遂雨沙石。
王及国人。悉皆死尽。此国俄顷。遂成山林。如是等处。
空寂无人。既由仙忿。岂非意业。成杀生事。萨婆多救
云。护仙鬼神。敬重仙人。知嫌为杀。遂即破云。意罚成
大罪。此复云何成(此意说云)。昔有圣者。名邬波离。来至仙
所。佛即问言。汝颇曾闻弹宅迦林。皆空寂不。长者白
佛。此仙愤。佛言。长者故知三罚意罚为大。谓由一念。
杀一国人。岂容身业有此大罪。既佛引此弹宅迦林。
为成意罚。汝萨婆多。何得执言护仙鬼神。为仙杀也。
问大乘等宗。许意成杀。何故经中。杀一生业道。皆名
身。答从多分判。多由身杀。非谓意业不能杀也。三性
之中能教犯重馀如后篇等者。谓善恶无记为三性。
也。明其前知作方便。使他去巳。纵后入善无记心中。
前人命断时。即犯重也。首问云。如遣使受戒。要须使
还方始得戒。遣人杀盗。何不例此者。答受戒时。要期
思愿。满足为义。杀盗损坏为义。故不相并。言馀如后
篇者。指下持犯篇中。明境想之义。此直陈杀相耳。
不欲舒者。谓不欲舒展。强与他案摩。令伸致死也。比
丘知星宿历阴阳等者。案多论云。若比丘善知星
入山游戏。遇见仙妻。问是何人。傍臣答云。此是仙妻。
王言仙人既巳离欲。何用妻乎。即录入宫。仙人食时。
望食不得。问其所在。有人答云。被王将去。仙人往至
王边索妻。王不肯还。云汝是仙。何用畜妻。仙言我令
供给饮食。再三不还。仙便生忿。于其夜中。遂雨沙石。
王及国人。悉皆死尽。此国俄顷。遂成山林。如是等处。
空寂无人。既由仙忿。岂非意业。成杀生事。萨婆多救
云。护仙鬼神。敬重仙人。知嫌为杀。遂即破云。意罚成
大罪。此复云何成(此意说云)。昔有圣者。名邬波离。来至仙
所。佛即问言。汝颇曾闻弹宅迦林。皆空寂不。长者白
佛。此仙愤。佛言。长者故知三罚意罚为大。谓由一念。
杀一国人。岂容身业有此大罪。既佛引此弹宅迦林。
为成意罚。汝萨婆多。何得执言护仙鬼神。为仙杀也。
问大乘等宗。许意成杀。何故经中。杀一生业道。皆名
身。答从多分判。多由身杀。非谓意业不能杀也。三性
之中能教犯重馀如后篇等者。谓善恶无记为三性。
也。明其前知作方便。使他去巳。纵后入善无记心中。
前人命断时。即犯重也。首问云。如遣使受戒。要须使
还方始得戒。遣人杀盗。何不例此者。答受戒时。要期
思愿。满足为义。杀盗损坏为义。故不相并。言馀如后
篇者。指下持犯篇中。明境想之义。此直陈杀相耳。
不欲舒者。谓不欲舒展。强与他案摩。令伸致死也。比
丘知星宿历阴阳等者。案多论云。若比丘善知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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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阴阳龟易。解国兴衰。军马形势。若以比丘语故。征
统异国。所有杀害。兼得财宝。皆犯杀盗二波罗夷。若
优婆塞。以王故同心共征异国。若破他国。有所伤杀。
兼得财宝。虽手不作。以同心故。亦犯杀盗二戒。立云。
此约五八之戒优婆塞也。准善生经。受五戒时。具问
遮难。问父母国王妻子奴仆听不者。若不听。不得受
也。以问王者。恐王后时。令征伐异国。破五戒故。受时
问王。后忆念也。
为人作坑畜死得兰者。立谓。结人家方便罪也。非望
畜边得兰。正杀畜时无罪。由本无心故。为畜作坑畜
死如律者。律结提也。言人死得吉者。亦望畜家方便
也。人命断时。知有何过。由本无心故。若本慢心等者。
就尅慢中。此是大漫也。尅漫有四。若大漫拟杀三趣
是也。小漫局杀一趣。不简张王等是也。大尅拟杀一
趣。含张王等二人也。小尅唯局张人也。言随境轻重
者。谓人死得夷。非畜兰提。
因相从人索手巾绢帛等者。立谓。有比丘。犯王法。多
有馀比丘。相从往看。名为相从人也。脍子从此人。索
手巾等也。
自杀得兰者。立谓。结其方便也。准自杀亦合得重。由
命断时。身既巳死。别脱戒谢。罪无料处。从此巳下。明
不犯法也。
大妄语戒第四 就防毒。论此戒。对治于痴。初明制
意。戒疏云。然无漏圣道。非凡所證。由未得故。冒假
统异国。所有杀害。兼得财宝。皆犯杀盗二波罗夷。若
优婆塞。以王故同心共征异国。若破他国。有所伤杀。
兼得财宝。虽手不作。以同心故。亦犯杀盗二戒。立云。
此约五八之戒优婆塞也。准善生经。受五戒时。具问
遮难。问父母国王妻子奴仆听不者。若不听。不得受
也。以问王者。恐王后时。令征伐异国。破五戒故。受时
问王。后忆念也。
为人作坑畜死得兰者。立谓。结人家方便罪也。非望
畜边得兰。正杀畜时无罪。由本无心故。为畜作坑畜
死如律者。律结提也。言人死得吉者。亦望畜家方便
也。人命断时。知有何过。由本无心故。若本慢心等者。
就尅慢中。此是大漫也。尅漫有四。若大漫拟杀三趣
是也。小漫局杀一趣。不简张王等是也。大尅拟杀一
趣。含张王等二人也。小尅唯局张人也。言随境轻重
者。谓人死得夷。非畜兰提。
因相从人索手巾绢帛等者。立谓。有比丘。犯王法。多
有馀比丘。相从往看。名为相从人也。脍子从此人。索
手巾等也。
自杀得兰者。立谓。结其方便也。准自杀亦合得重。由
命断时。身既巳死。别脱戒谢。罪无料处。从此巳下。明
不犯法也。
大妄语戒第四 就防毒。论此戒。对治于痴。初明制
意。戒疏云。然无漏圣道。非凡所證。由未得故。冒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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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谈。自言巳證。惑乱群心。欺诳于世。希招名利。以自
拥巳。𪾼法罔时。过中之甚。故须极制。次释名者。过重
欺深。名之为大。又云对九十初小妄称为大。体非实
录。名之为妄。成业在言。名之为语。能治之行名戒。戒
是能防。妄是所防。能所通举。故曰大妄语戒也。具缘
九者如文。阙缘者。心疏云。若阙初缘容有三兰。亦可
单双二阙。广各十九也。阙第二缘六兰。想疑各三故
也。阙第三缘境虚。今为实者。全无罪容犯提。如下九
十中实得道戒说也(云云)。阙第四缘即增上慢无罪。
阙第五缘。有诳心今戏故吉。阙第六缘说过人法。今
说人法。如多论云。自言持戒清净。淫欲不起。不诵四
含毗尼。不坐禅非练若。而言我诵我是者。并兰。阙第
七缘自言巳證。或有功德。赞叹三宝。或得吉罗。或我
师是故或得偷兰虚说他得。以谋名利。邪命活故。阙
第八缘。言不了轻兰。阙第九缘。前人不闻。或闻不了。
但兰罪也。
若现身相者。立谓。众僧尽坐。有人唱言。得罗汉者起。
比丘自知是凡而立者。前人若信得夷。疑者得兰。宜
作四句。一我疑他究竟。二他疑我究竟。三自他俱疑。
四自他究竟。初言自疑者。有人唱言。得罗汉者起。比
丘即起。现得相竟。即自怀疑。疑前人为信我得。为不
信也。此则犯兰罪。住方便也。言他究竟者。前人见起。
决心谓是罗汉也(此上一句结方便偷兰)。二他疑自究竟。如言
得罗汉者东行。比丘即东行。前人生疑。此比丘为得。
拥巳。𪾼法罔时。过中之甚。故须极制。次释名者。过重
欺深。名之为大。又云对九十初小妄称为大。体非实
录。名之为妄。成业在言。名之为语。能治之行名戒。戒
是能防。妄是所防。能所通举。故曰大妄语戒也。具缘
九者如文。阙缘者。心疏云。若阙初缘容有三兰。亦可
单双二阙。广各十九也。阙第二缘六兰。想疑各三故
也。阙第三缘境虚。今为实者。全无罪容犯提。如下九
十中实得道戒说也(云云)。阙第四缘即增上慢无罪。
阙第五缘。有诳心今戏故吉。阙第六缘说过人法。今
说人法。如多论云。自言持戒清净。淫欲不起。不诵四
含毗尼。不坐禅非练若。而言我诵我是者。并兰。阙第
七缘自言巳證。或有功德。赞叹三宝。或得吉罗。或我
师是故或得偷兰虚说他得。以谋名利。邪命活故。阙
第八缘。言不了轻兰。阙第九缘。前人不闻。或闻不了。
但兰罪也。
若现身相者。立谓。众僧尽坐。有人唱言。得罗汉者起。
比丘自知是凡而立者。前人若信得夷。疑者得兰。宜
作四句。一我疑他究竟。二他疑我究竟。三自他俱疑。
四自他究竟。初言自疑者。有人唱言。得罗汉者起。比
丘即起。现得相竟。即自怀疑。疑前人为信我得。为不
信也。此则犯兰罪。住方便也。言他究竟者。前人见起。
决心谓是罗汉也(此上一句结方便偷兰)。二他疑自究竟。如言
得罗汉者东行。比丘即东行。前人生疑。此比丘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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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得也。其比丘自心谓。前人信我得罗汉。故曰自
究竟(此句亦兰)。三自他俱疑。如言得罗汉著衣。比丘即著
衣。前人生疑。此比丘为得。为不得。比丘自又疑。前人
为信。为不信也(此句亦兰也)。四自他俱究竟。如云得罗汉
者南行。比丘即南行。前人信得罗汉也。比丘又谓。前
人信我是罗汉。此句结夷。
此不净等是小法等者。立谓。此问意云。此法是外凡。
五停心观。谓贪欲多者。作不净观。嗔恚多者。作慈悲
观。乃至觉观多者。作数息观等。此既浅近小法。说巳
所得。何故犯重耶。答是甘露初门者。得理资心。和神
适志。义同甘露。理通神解。说之为门。言一切圣人由
之而入者。要从初不净观中入道。以渐修也。五停心
观。不净最初。名为浅近。
欲向此说乃向彼说一切重者。立谓。本欲向张人说。
王人来替处。说时还夷。以张王虽殊。同是人故。巳下
明不犯法也。
僧残篇
立谓。此篇从忏时。境体得名。由犯此罪。从僧乞忏。僧
是能忏之境。残是所犯之体。故曰僧残。若欲竖义。如
戒疏述。今聊出三门。一曰遮性。就十三中。媒及二房。
是其遮戒。馀之十戒。体是不善。故是性戒。二曰持犯
者。谓二房中具二持犯。以中含止作二持犯也。馀十
一戒。止持作犯。亦可止持作犯通十三戒。三曰僧尼
同异者。媒嫁二谤四谏。此七戒僧尼同犯。然而四谏。
究竟(此句亦兰)。三自他俱疑。如言得罗汉著衣。比丘即著
衣。前人生疑。此比丘为得。为不得。比丘自又疑。前人
为信。为不信也(此句亦兰也)。四自他俱究竟。如云得罗汉
者南行。比丘即南行。前人信得罗汉也。比丘又谓。前
人信我是罗汉。此句结夷。
此不净等是小法等者。立谓。此问意云。此法是外凡。
五停心观。谓贪欲多者。作不净观。嗔恚多者。作慈悲
观。乃至觉观多者。作数息观等。此既浅近小法。说巳
所得。何故犯重耶。答是甘露初门者。得理资心。和神
适志。义同甘露。理通神解。说之为门。言一切圣人由
之而入者。要从初不净观中入道。以渐修也。五停心
观。不净最初。名为浅近。
欲向此说乃向彼说一切重者。立谓。本欲向张人说。
王人来替处。说时还夷。以张王虽殊。同是人故。巳下
明不犯法也。
僧残篇
立谓。此篇从忏时。境体得名。由犯此罪。从僧乞忏。僧
是能忏之境。残是所犯之体。故曰僧残。若欲竖义。如
戒疏述。今聊出三门。一曰遮性。就十三中。媒及二房。
是其遮戒。馀之十戒。体是不善。故是性戒。二曰持犯
者。谓二房中具二持犯。以中含止作二持犯也。馀十
一戒。止持作犯。亦可止持作犯通十三戒。三曰僧尼
同异者。媒嫁二谤四谏。此七戒僧尼同犯。然而四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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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罪虽齐。各违当众。如谋谤三戒。境罪俱等。有六
戒。僧尼不同。漏失。僧重尼轻。所以尔者。多云。女人烦
恼深重。难拘难制。若制与重罪。则是苦恼众生。又女
人多在私屏。多缘多力。苦乃盈流。故轻。男子不尔。随
事能出故重。摩触一戒。尼重僧轻。所以然者。尼则烦
惑情重。既受摩触。必为陵逼。容成大过。方便之内。制
尼与重名。丈夫摩捉。必无陵坏。不假深防。就限分故
制轻也。又女人贪触情重。律有背夫从触之相。如彼
贤愚。试之以氎。女住男去。情有著故也。二房亦尔。僧
重尼轻。僧是多利。孤游造房。事数故重。尼则反前故
轻。立云。今此释相。且约僧十三而明。尼有十七。今僧
十三中。七戒与尼同犯。馀之十戒。下尼众别行中自
明。
一令正法久住者。疏云。然淫欲恶法。正是生死之源。
障道根本。理宜制断。令梵行清净故也。以犯此戒。何
能维持佛法故速灭正法。今由制故正法久住故。二
止诽谤者。多论第三云。世人外道常言。沙门释子。作
不净行。与俗无异也。三欲生天龙善神信心者。多论
云。若作此事。虽复私屏天龙善神。一切见之也。
注云内色谓受色者。律云。谓心领纳名之为受。受相
应色名为受色。即是人身。有识持者是也。立云。此约
有心识能受其色。即一切有情之类也。二外不受色
者。谓非情色也。即一切外物。无情之类。如衣物竹木
等。约为漏失境也。此非情物。不能受色也。三内外色
戒。僧尼不同。漏失。僧重尼轻。所以尔者。多云。女人烦
恼深重。难拘难制。若制与重罪。则是苦恼众生。又女
人多在私屏。多缘多力。苦乃盈流。故轻。男子不尔。随
事能出故重。摩触一戒。尼重僧轻。所以然者。尼则烦
惑情重。既受摩触。必为陵逼。容成大过。方便之内。制
尼与重名。丈夫摩捉。必无陵坏。不假深防。就限分故
制轻也。又女人贪触情重。律有背夫从触之相。如彼
贤愚。试之以氎。女住男去。情有著故也。二房亦尔。僧
重尼轻。僧是多利。孤游造房。事数故重。尼则反前故
轻。立云。今此释相。且约僧十三而明。尼有十七。今僧
十三中。七戒与尼同犯。馀之十戒。下尼众别行中自
明。
一令正法久住者。疏云。然淫欲恶法。正是生死之源。
障道根本。理宜制断。令梵行清净故也。以犯此戒。何
能维持佛法故速灭正法。今由制故正法久住故。二
止诽谤者。多论第三云。世人外道常言。沙门释子。作
不净行。与俗无异也。三欲生天龙善神信心者。多论
云。若作此事。虽复私屏天龙善神。一切见之也。
注云内色谓受色者。律云。谓心领纳名之为受。受相
应色名为受色。即是人身。有识持者是也。立云。此约
有心识能受其色。即一切有情之类也。二外不受色
者。谓非情色也。即一切外物。无情之类。如衣物竹木
等。约为漏失境也。此非情物。不能受色也。三内外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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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谓两色中间也。一边是有情色。一边是无情色。于
此二色中间。出精也。准五分云。内色是于巳身。外色
是他身也。风中同水法者。下至口吹。亦得是风也。注
云乃至馀境者。据律且约六境而言。准义一切万境。
皆得为犯境也。故下持犯篇云。如漏失戒。触缘斯犯。
何须境想。又云。漏失同然。境仍是宽。
若乱意眠有五过者。一者恶梦。案见论十二云。梦有
四种。一四大不和故梦。如见山崩地动。飞腾虚空。虎
狼贼逐等也。二先见故梦。如昼日见青黄赤白男女。
夜则梦见。三天人与故梦。或有善恶天子。为现善恶
两梦也。四想心故梦。此人前身为福。则有善梦。诵经
礼佛等。若为恶者。则见杀盗等。前二不实。经云如梦
幻等是也。后二为实。经云但取梦相。如方等佛名所
说也。宾云。有人引见论四梦。于此义中全成无用。二
诸天不护者。立云。国王一人。有多人护。贫穷人虽有
众多。无一人护。若一人持戒。众多天护。若破戒者虽
复众多。无一天护。五喜出精者。律中精有七种。谓青
黄等。以故出时。还有七种心。谓拟出青黄等也。一种
精上。既有七心。七七便成四十九心。兼一漫心。成五
十心。于前内色外色等六境上。一境有五十心。六境
是三百心也。律中出精时。有十一法。于一一法上。有
三百。合成三千三百句。皆犯残也(下明不犯法)。
摩触女人戒第二 身相扪摸曰摩。二境交对曰触。
女者简异于男。人者甄别馀趣。故曰摩触女人戒。
此二色中间。出精也。准五分云。内色是于巳身。外色
是他身也。风中同水法者。下至口吹。亦得是风也。注
云乃至馀境者。据律且约六境而言。准义一切万境。
皆得为犯境也。故下持犯篇云。如漏失戒。触缘斯犯。
何须境想。又云。漏失同然。境仍是宽。
若乱意眠有五过者。一者恶梦。案见论十二云。梦有
四种。一四大不和故梦。如见山崩地动。飞腾虚空。虎
狼贼逐等也。二先见故梦。如昼日见青黄赤白男女。
夜则梦见。三天人与故梦。或有善恶天子。为现善恶
两梦也。四想心故梦。此人前身为福。则有善梦。诵经
礼佛等。若为恶者。则见杀盗等。前二不实。经云如梦
幻等是也。后二为实。经云但取梦相。如方等佛名所
说也。宾云。有人引见论四梦。于此义中全成无用。二
诸天不护者。立云。国王一人。有多人护。贫穷人虽有
众多。无一人护。若一人持戒。众多天护。若破戒者虽
复众多。无一天护。五喜出精者。律中精有七种。谓青
黄等。以故出时。还有七种心。谓拟出青黄等也。一种
精上。既有七心。七七便成四十九心。兼一漫心。成五
十心。于前内色外色等六境上。一境有五十心。六境
是三百心也。律中出精时。有十一法。于一一法上。有
三百。合成三千三百句。皆犯残也(下明不犯法)。
摩触女人戒第二 身相扪摸曰摩。二境交对曰触。
女者简异于男。人者甄别馀趣。故曰摩触女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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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制此戒作伴有依怙等者。以出家僧尼。善法为
伴也。准理其馀诸戒。岂不作伴。其实亦得作伴也。言
依怙者。依由仗也。怙者恃也。此是诤竞根本者。谓比
丘触他妇时。夫主闻之。特生不忍。必与比丘。而生诤
竞也。不但谓捉而巳谓作大恶者。谓俗人见触女时。
谓言比丘亦作淫欲。故曰也。
言相触有三种者。一比丘往触女人。二女来触比丘。
三互来相对。亦名俱设。三段不同。今即是初。不问受
乐不受乐皆残者。立谓。此约比丘受乐不受乐也。对
此作句。应有九百七十一句。如别记说。女来触比丘
不必有淫心者。立谓。约女人。不必有淫心也。此律文
不了者。立谓。四分中唯明动心吉罗。不明动身犯罪
之相。今准十诵。动身则残。若先有染心于前女后女。
来触等者。立明。前后虽殊。而女是同。故犯残也。此中
有二女耳。深云。唯只一女。谓比丘先起染心于此女。
此女后时。即来触比丘。即犯兰。动则残。此非别有女。
还是前女也。计理。深解义长。所以然者。若无染心于
前女。前女来触比丘。不动身受乐。但吉。只为先有染
心故。便受乐则兰。
此又律文不了者。立谓。四分但言触二形兰。则不明
意在男边也。今准十诵。意在男者兰。意在女者残。以
二形佩男女二根。故使触时。心缘男女二处也。
觉境不觉境应作四句者。立云。一觉触不觉残。二不
觉兰。三不觉触不觉吉。四觉残。初句所犯残者。文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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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身分故。伹是触爪发亦犯。亦犯。身根互坏相触
者。捡十诵云。若女人身根坏。比丘摩触得兰。若比丘
身根坏。摩触女人得兰。谓男根女根俱烂坏也。
触不能女男身得兰者。立云。石女及不男也。捡十诵
云。若摩触不能女人身得兰。若比丘不能男。摩触女
人身得兰。祇意谓。男子黄门而是女人犯残。谓前有
方便等者。立谓。本心拟触女人。然前境实是女。但往
触之时。中途转想谓是男子。或谓黄门。而境实是女。
触著之时犯残。以称本期故。又缘具故。依检祇云。谓
是黄门。而是女人触者残。又云谓是男子而是女人
触者残。今详钞解错也。何言谓前有方便心。后称本
境。引解定非。今详。乃是祇文于戒上。不开想疑故犯
残耳。非开取前方便。是女人虽作黄门男子想。触者
亦残。相触得五罪谓夷残等者。案见论云。五罪者。一
者尼摩触夷。二者僧触得残。三者比丘以身触女人
衣得兰。四者比丘以衣触女人衣得吉。五者比丘指
挃他比丘得提(下明不犯法)。
非不犯馀罪者。谓犯不应吉罗也。
水不流断于女人有生淫心者。约比丘有淫心向女
也。
若乞食时有端政女人持食来者。案分别功德论云。
有练若比丘乞食。逢一长者女。从女乞食。比丘与女。
二俱端正。互起染心。比丘受食。欲心既盛。意动手掉。
投饭于钵。错注于地。女自怪起笑。比丘见女齿白。即
者。捡十诵云。若女人身根坏。比丘摩触得兰。若比丘
身根坏。摩触女人得兰。谓男根女根俱烂坏也。
触不能女男身得兰者。立云。石女及不男也。捡十诵
云。若摩触不能女人身得兰。若比丘不能男。摩触女
人身得兰。祇意谓。男子黄门而是女人犯残。谓前有
方便等者。立谓。本心拟触女人。然前境实是女。但往
触之时。中途转想谓是男子。或谓黄门。而境实是女。
触著之时犯残。以称本期故。又缘具故。依检祇云。谓
是黄门。而是女人触者残。又云谓是男子而是女人
触者残。今详钞解错也。何言谓前有方便心。后称本
境。引解定非。今详。乃是祇文于戒上。不开想疑故犯
残耳。非开取前方便。是女人虽作黄门男子想。触者
亦残。相触得五罪谓夷残等者。案见论云。五罪者。一
者尼摩触夷。二者僧触得残。三者比丘以身触女人
衣得兰。四者比丘以衣触女人衣得吉。五者比丘指
挃他比丘得提(下明不犯法)。
非不犯馀罪者。谓犯不应吉罗也。
水不流断于女人有生淫心者。约比丘有淫心向女
也。
若乞食时有端政女人持食来者。案分别功德论云。
有练若比丘乞食。逢一长者女。从女乞食。比丘与女。
二俱端正。互起染心。比丘受食。欲心既盛。意动手掉。
投饭于钵。错注于地。女自怪起笑。比丘见女齿白。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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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悟曰。女人口中。纯是骨耳。如佛语。人身中。有三
百二十骨。六百节。七十万脉。九十万毛孔。一孔入九
孔出。泄漏不净。无一可贪。谛观女身。三十六物。惨然
毛竖。专自思惟。即解身空。得须陀洹道。念曰我因女
见法。则是我善知识。今当报恩。为女说向所解观身
法。女即心开。亦得初果。以此言之。身念为胜。
十诵四分开处犹多者。案十诵文。有诸女人。向阿脂
罗河洗浴。河水卒长。诸女被溺。诸比丘。见不敢救。女
言大德救捉我来。比丘言。佛制不得捉女人。女人又
言。大德慈悲怜悯我。何处沙门释子。见为水漂而不
救捉。诸比丘以是白佛。佛言。应救捉。诸比丘便捉。淫
欲心起还放。诸女言莫放。须待到岸。以是白佛。佛言
虽有淫心起。伹捉一处莫放。到岸不应故触。
与女粗语戒第三 先释名淫欲鄙恶。极为不善。故
名为粗。今说其状。表彰在口曰语。女则简男子。人甄
非畜。此戒两重境想。一约人女人女想疑。二约粗语
粗语想疑也。比丘性好粗语者。立云。由性好故。虽对
女粗语不得残。唯犯兰也。律中人女者要有所了知
者。今引此言。明异前摩触之境。前则境通死活昏睡
孩童俱犯。此则唯是活女。情有智能解淫欲意。故此
戒女异前戒女也。粗语非梵行也者。案四分律中。言
粗语者。恶说大小便道得残。若说馀处好恶者。得兰
也。消苏著赤衣形露者。案四分调部中云。时有比丘。
往白衣家。有女人消苏形露。比丘见巳语言。汝消苏。
百二十骨。六百节。七十万脉。九十万毛孔。一孔入九
孔出。泄漏不净。无一可贪。谛观女身。三十六物。惨然
毛竖。专自思惟。即解身空。得须陀洹道。念曰我因女
见法。则是我善知识。今当报恩。为女说向所解观身
法。女即心开。亦得初果。以此言之。身念为胜。
十诵四分开处犹多者。案十诵文。有诸女人。向阿脂
罗河洗浴。河水卒长。诸女被溺。诸比丘。见不敢救。女
言大德救捉我来。比丘言。佛制不得捉女人。女人又
言。大德慈悲怜悯我。何处沙门释子。见为水漂而不
救捉。诸比丘以是白佛。佛言。应救捉。诸比丘便捉。淫
欲心起还放。诸女言莫放。须待到岸。以是白佛。佛言
虽有淫心起。伹捉一处莫放。到岸不应故触。
与女粗语戒第三 先释名淫欲鄙恶。极为不善。故
名为粗。今说其状。表彰在口曰语。女则简男子。人甄
非畜。此戒两重境想。一约人女人女想疑。二约粗语
粗语想疑也。比丘性好粗语者。立云。由性好故。虽对
女粗语不得残。唯犯兰也。律中人女者要有所了知
者。今引此言。明异前摩触之境。前则境通死活昏睡
孩童俱犯。此则唯是活女。情有智能解淫欲意。故此
戒女异前戒女也。粗语非梵行也者。案四分律中。言
粗语者。恶说大小便道得残。若说馀处好恶者。得兰
也。消苏著赤衣形露者。案四分调部中云。时有比丘。
往白衣家。有女人消苏形露。比丘见巳语言。汝消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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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言大德尔。我消苏。比丘嘿然生疑。佛言说不了了
兰。复有乞食比丘。往白衣家时。著赤色衣女人形露。
比丘见巳。语言。汝赤衣。彼答言我著赤衣。比丘嘿然
生疑。佛言不了了故兰。宾云。比丘意欲名彼女形。为
消苏。为赤衣。然不了了故兰。彼了知即残也。此赤衣
事与前消苏事别。是两女人也。立云。其必向若知比
丘此言。是调弄者残。由不知是调弄故兰。僧祇云。比
丘见女人新染衣形著露者。有比丘乞食。至一家。女
人著新染色衣坐。正形体露。比丘见巳。欲心起。即语
言姊妹太赤。答言。阿阇梨。此新染衣是。比丘生疑问
佛。佛问何心。答欲心。佛遣一比丘问彼女人解不。比
丘即问上事。女即具答。比丘后还白佛。佛言解义不
解味兰。解者不解义兰。义味俱解残。不解越毗尼。言
义味者。首疏云。昧者是语。义者是理也。出语表事周
圆曰味也。理是语下所表之旨故曰也。义味俱解残。
互解兰。俱不解越。若准五分具有彼此互向粗语者。
立谓。比丘向女说粗语犯残可知。比丘受女粗语亦
结残也。谓女于比丘前粗语。染心相领。亦同犯也。依
检五分。不见此文。恐钞者错指耳。案十诵云。比丘在
女前。赞叹三疮门。形色端正。不大不小。及毁呰三疮
门。随意作如是事皆残。若女人在比丘前。赞叹三疮
门。形色端正。及毁呰言三疮门形色不好。乃至比丘
前。乞三疮门中随意作者。我随汝意与。是中比丘随
顺其心。少多语出。一一语皆犯。下叹身戒亦同者。谓
兰。复有乞食比丘。往白衣家时。著赤色衣女人形露。
比丘见巳。语言。汝赤衣。彼答言我著赤衣。比丘嘿然
生疑。佛言不了了故兰。宾云。比丘意欲名彼女形。为
消苏。为赤衣。然不了了故兰。彼了知即残也。此赤衣
事与前消苏事别。是两女人也。立云。其必向若知比
丘此言。是调弄者残。由不知是调弄故兰。僧祇云。比
丘见女人新染衣形著露者。有比丘乞食。至一家。女
人著新染色衣坐。正形体露。比丘见巳。欲心起。即语
言姊妹太赤。答言。阿阇梨。此新染衣是。比丘生疑问
佛。佛问何心。答欲心。佛遣一比丘问彼女人解不。比
丘即问上事。女即具答。比丘后还白佛。佛言解义不
解味兰。解者不解义兰。义味俱解残。不解越毗尼。言
义味者。首疏云。昧者是语。义者是理也。出语表事周
圆曰味也。理是语下所表之旨故曰也。义味俱解残。
互解兰。俱不解越。若准五分具有彼此互向粗语者。
立谓。比丘向女说粗语犯残可知。比丘受女粗语亦
结残也。谓女于比丘前粗语。染心相领。亦同犯也。依
检五分。不见此文。恐钞者错指耳。案十诵云。比丘在
女前。赞叹三疮门。形色端正。不大不小。及毁呰三疮
门。随意作如是事皆残。若女人在比丘前。赞叹三疮
门。形色端正。及毁呰言三疮门形色不好。乃至比丘
前。乞三疮门中随意作者。我随汝意与。是中比丘随
顺其心。少多语出。一一语皆犯。下叹身戒亦同者。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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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于女前。叹身索欲犯残。若女来比丘前。自叹身
等亦残也。又戒疏解云。下叹身戒同者。同此粗语戒。
女必命根不断。有智解淫欲语者也。不同上触身戒
女。通于死活昏睡等。下明不犯法也。
叹身戒第四 制意者。良以惑染深厚。展转相缠。自
叹巳身。意规淫欲。出家离染。弥所不应。水内火然。特
乖宜望。招讥纳丑。故制僧残。释名者。言多巧伏。美巳
之善。意专在欲。言现清净。荡逸其情。妄谓欢适。招诱
令施。因说情怀。故言也。
媒人戒第五 此戒亦两重境想。谓人女人女想。及
媒嫁嫁嫁想疑等也。媒者谋也。合媾两情。以成昏礼。
计度二姓。用为好合故曰也。首疏问一时多媒嫁多
男女。得几罪。答准祇文。多少不定。若各各别受男家
语。得多吉罗。各各别向女家说。得多兰。集多家。一时
报。得一残。若一时多受男家语有一吉。别求者。得多
兰。一时通报一残。若各各别受别说别报。多吉多兰
多残。若一时受说。一时报。一吉一兰一残。除二道巳
者。立谓。大小便二道也。媒馀处身分口等但得兰也。
又云媒口亦合犯残。然今但举二处者略也。应合言
除三道巳。然无有媒口之事。故不明也(未详)。不能男女
者。谓黄门石女也。白二差人媒一切僧残者。立谓。四
分调部中。诸比丘白二媒嫁也。若僧同和。一一僧各
犯残。若僧物供给媒具。犯盗重也。今时虽不作羯磨。
以众同和。亦合残也。若指复为媒者。案十诵文云。若
等亦残也。又戒疏解云。下叹身戒同者。同此粗语戒。
女必命根不断。有智解淫欲语者也。不同上触身戒
女。通于死活昏睡等。下明不犯法也。
叹身戒第四 制意者。良以惑染深厚。展转相缠。自
叹巳身。意规淫欲。出家离染。弥所不应。水内火然。特
乖宜望。招讥纳丑。故制僧残。释名者。言多巧伏。美巳
之善。意专在欲。言现清净。荡逸其情。妄谓欢适。招诱
令施。因说情怀。故言也。
媒人戒第五 此戒亦两重境想。谓人女人女想。及
媒嫁嫁嫁想疑等也。媒者谋也。合媾两情。以成昏礼。
计度二姓。用为好合故曰也。首疏问一时多媒嫁多
男女。得几罪。答准祇文。多少不定。若各各别受男家
语。得多吉罗。各各别向女家说。得多兰。集多家。一时
报。得一残。若一时多受男家语有一吉。别求者。得多
兰。一时通报一残。若各各别受别说别报。多吉多兰
多残。若一时受说。一时报。一吉一兰一残。除二道巳
者。立谓。大小便二道也。媒馀处身分口等但得兰也。
又云媒口亦合犯残。然今但举二处者略也。应合言
除三道巳。然无有媒口之事。故不明也(未详)。不能男女
者。谓黄门石女也。白二差人媒一切僧残者。立谓。四
分调部中。诸比丘白二媒嫁也。若僧同和。一一僧各
犯残。若僧物供给媒具。犯盗重也。今时虽不作羯磨。
以众同和。亦合残也。若指复为媒者。案十诵文云。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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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一怀妊女。一怀妊男。比丘媒合得兰。立云。见他
有胎。定知生子。许后为媒也。宾云。以其事奢故。结方
便兰也。言及自媒者。谓比丘自问女家欲求为妇也。
以语书指印等者。此中参互作。得四万四千八百句。
初纯语作四句。一自受男家语。自持语。往女家。自持
语。报男家。二自受男家语。自持语。往女家。遣使持语。
报男家。三自受男家语。遣使持语。往女家。自持语报
男家。四自受男家语。遣使持语。往女家。遣使持语报
男家。第二段将书怗作四句。一自受男家语。自持书。
往女家。自持书报男家。二自受男家语。自持书。往女
家。遣使持书。报男家。三自受男家语。遣使持书。往女
家。自持书报男家。四自受男家语。遣使持书。往女家。
持书报男家如是巳后乃至指印。现相。来帖。一事巳
上。有四句。四四成十六。一事中既有十六。成四个十
六句。合成六十四句。又三事相帖作句。亦有四段。一
段中。有三事。第一段四句者。一自受男家语。自往问
女家。自性报男家。三句中。俱安自持语。二自受男家
书。自持书。往女家。自持书。报男家。三自受男家指印。
自持指印。往女家。自持指印。报男家。且除现相。如是
巳后。若与现相则。除指印等四。回作一句中如前。自
为遣使句中。当分自有四句。于三事中。有四句。三四
成十二句。一段既有十二。四段则成四十八。并前六
十四。合成一百一十二句也。乃至归妇。私通。黄门。三
道。男子。畜生等三趣。各作句如上。女中又有二十种
有胎。定知生子。许后为媒也。宾云。以其事奢故。结方
便兰也。言及自媒者。谓比丘自问女家欲求为妇也。
以语书指印等者。此中参互作。得四万四千八百句。
初纯语作四句。一自受男家语。自持语。往女家。自持
语。报男家。二自受男家语。自持语。往女家。遣使持语。
报男家。三自受男家语。遣使持语。往女家。自持语报
男家。四自受男家语。遣使持语。往女家。遣使持语报
男家。第二段将书怗作四句。一自受男家语。自持书。
往女家。自持书报男家。二自受男家语。自持书。往女
家。遣使持书。报男家。三自受男家语。遣使持书。往女
家。自持书报男家。四自受男家语。遣使持书。往女家。
持书报男家如是巳后乃至指印。现相。来帖。一事巳
上。有四句。四四成十六。一事中既有十六。成四个十
六句。合成六十四句。又三事相帖作句。亦有四段。一
段中。有三事。第一段四句者。一自受男家语。自往问
女家。自性报男家。三句中。俱安自持语。二自受男家
书。自持书。往女家。自持书。报男家。三自受男家指印。
自持指印。往女家。自持指印。报男家。且除现相。如是
巳后。若与现相则。除指印等四。回作一句中如前。自
为遣使句中。当分自有四句。于三事中。有四句。三四
成十二句。一段既有十二。四段则成四十八。并前六
十四。合成一百一十二句也。乃至归妇。私通。黄门。三
道。男子。畜生等三趣。各作句如上。女中又有二十种
卷八 第 841c 页 X42-0841.png
女。谓父护。母护等。合成四万四千八百句也。其钞文
不出现相。但有三事耳。指印者。昔解以指节为印也。
宾云。不然。乃是将手指上文横竖有异。善恶吉凶。皆
有表彰。若示横文凶竖文吉。文表所求。尅不尅等。则
知女家许不许也。言现相者。先与男女家期契。若见
我来。著弊衣。持空钵。即知不许。婚事不成等。见我著
好衣。持满钵。则是所求和合之相也。僧祇劝归妇早
还等者。首疏引僧祇云。若主人畜多妇妄不均斗诤。
一妇私求比丘。即为和平。若夫妇斗诤。不便劝和合
皆兰。若妇女还家。比丘到舍使劝早还者兰。畏他夫
嗔不得合会故也。下明不犯法也。
四分律钞批卷第八本
四分律钞批卷第八末
无主房戒第六 初明制意。出家之士。理无滞着。随
事将拟。即堪修道。有信施量时而受。纵有经营。安身
便罢。今乃广作。烦劳不少。是以圣制。次释名者。身独
运造。故曰无主。专任在巳。故曰僧不处分。大非法限。
故称过量。故曰无主僧不处分过量房戒。过起广野
中诸比丘。由造私房。乞求无度。俗生厌弊。滥及贤良。
不出现相。但有三事耳。指印者。昔解以指节为印也。
宾云。不然。乃是将手指上文横竖有异。善恶吉凶。皆
有表彰。若示横文凶竖文吉。文表所求。尅不尅等。则
知女家许不许也。言现相者。先与男女家期契。若见
我来。著弊衣。持空钵。即知不许。婚事不成等。见我著
好衣。持满钵。则是所求和合之相也。僧祇劝归妇早
还等者。首疏引僧祇云。若主人畜多妇妄不均斗诤。
一妇私求比丘。即为和平。若夫妇斗诤。不便劝和合
皆兰。若妇女还家。比丘到舍使劝早还者兰。畏他夫
嗔不得合会故也。下明不犯法也。
四分律钞批卷第八本
四分律钞批卷第八末
无主房戒第六 初明制意。出家之士。理无滞着。随
事将拟。即堪修道。有信施量时而受。纵有经营。安身
便罢。今乃广作。烦劳不少。是以圣制。次释名者。身独
运造。故曰无主。专任在巳。故曰僧不处分。大非法限。
故称过量。故曰无主僧不处分过量房戒。过起广野
中诸比丘。由造私房。乞求无度。俗生厌弊。滥及贤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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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迦叶。后时入村乞食。居士逃叛。谓乞人来处从
我曹。乞索财物。迦叶怪问方晓其源。还白世尊。即便
出界。到暮非人复来。白佛。由伐神树伤损神子。佛复
但举非人来白。不言迦叶以护人心故也。
长巳贪结者。立云。既多乞求。遂乖少欲知足之道。贪
烦恼故。曰长贪结也。檀越施虽无厌。而受者应知之
也。律缘起中。佛叙昔从鸟乞毛事(云云)。准祇第六云。
暮鸟集时。比丘言。汝释军多鸟。各乞一毛。我今须用
众鸟。少时无声寂然。不得巳。各拔一毛著地。晨朝复
乞。时众鸟。即便移去。异处一宿。不乐彼寻复来还。比
丘复乞。一一复与。众鸟念言。今此沙门。奇异喜乞。恐
我不久毛衣都尽。段肉在地。不能复飞。当如之何。便
共议言。我等当去。不复宜还。恼乱人非人者。多事乞。
坏俗深信。故曰恼人。斩伐树木。坏鬼神树。夭伤彼命。
恼非人也。单就伐树边。立恼乱三趣也。斫此神树。伤
害神儿。恼非人趣也。世人藉此树覆荫凉乐。律明此
树下。容五百乘车。世人经过。用为止息。此人趣也。一
切虫鸟。依之为舍。此恼傍生趣也。或自损行违慈道
者。专事造房。废修出业。名自损行也。宾云。或自损者。
据难处也。容有师子虎狼食啖比丘也。平治土地。杀
伤虫蚁。是曰违慈道也。上释五过义竟。
巳下正明其缘。六缘成犯。第四过量不处分想者。首
问曰。处分羯磨防妨难不。答不防。若尔说净应不防
长。解此中若有防难。本不听处分。要无方听。是以处
我曹。乞索财物。迦叶怪问方晓其源。还白世尊。即便
出界。到暮非人复来。白佛。由伐神树伤损神子。佛复
但举非人来白。不言迦叶以护人心故也。
长巳贪结者。立云。既多乞求。遂乖少欲知足之道。贪
烦恼故。曰长贪结也。檀越施虽无厌。而受者应知之
也。律缘起中。佛叙昔从鸟乞毛事(云云)。准祇第六云。
暮鸟集时。比丘言。汝释军多鸟。各乞一毛。我今须用
众鸟。少时无声寂然。不得巳。各拔一毛著地。晨朝复
乞。时众鸟。即便移去。异处一宿。不乐彼寻复来还。比
丘复乞。一一复与。众鸟念言。今此沙门。奇异喜乞。恐
我不久毛衣都尽。段肉在地。不能复飞。当如之何。便
共议言。我等当去。不复宜还。恼乱人非人者。多事乞。
坏俗深信。故曰恼人。斩伐树木。坏鬼神树。夭伤彼命。
恼非人也。单就伐树边。立恼乱三趣也。斫此神树。伤
害神儿。恼非人趣也。世人藉此树覆荫凉乐。律明此
树下。容五百乘车。世人经过。用为止息。此人趣也。一
切虫鸟。依之为舍。此恼傍生趣也。或自损行违慈道
者。专事造房。废修出业。名自损行也。宾云。或自损者。
据难处也。容有师子虎狼食啖比丘也。平治土地。杀
伤虫蚁。是曰违慈道也。上释五过义竟。
巳下正明其缘。六缘成犯。第四过量不处分想者。首
问曰。处分羯磨防妨难不。答不防。若尔说净应不防
长。解此中若有防难。本不听处分。要无方听。是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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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不防难。说净是悬防过限。是以说净得防长。正由
处分不防难故。处分竟犹得难生。说净正防长故。说
净竟。必无长过。是以不并。此戒四重境想。一无主。二
不处分。三无妨。四无难。
多论末后二搏泥未竟轻偷兰者。立明。表事未成故。
不结根本也。必决心罢虽搏泥在者。同下善见亦残。
案僧祇文。团泥者。谓用团泥覆屋。非谓泥壁。知之也。
若自身受用吉者。立明。自作犯残。后若受用又得吉
也。
平治如鼓面乃至长六搩手广四搩不须乞处分者。
立谓。此善见文。其量小于四分也。
僧祇佛搩手长二尺四寸者。心疏云。此僧祇律翻在
宋朝。正当元魏之代所用一尺。当于宋家尺二。闻传
佛教。从北自南。则有魏尺当于佛磔(谓则将佛砾依于魏尺也)。所
以五分二尺则为定者。此律翻在东晋。于时道生智
严。并是名士。既明历纬。又善方言。所以通于东西。定
于尺秤。诚有由矣。南尺本是姬周所用。从秦汉魏并
无改张。普氏南迁斯法永定。元魏拨乱。文籍焚除。无
所依准。故隋世立用古尺二。今观魏一尺。即唐杂令
还如此。
凡人一肘半者。立云。长尺八九寸。由翻经有南北二
国者。立谓。江宁即南朝也。洛阳即北朝。故曰二国也。
南朝三藏。翻译。多明小尺。即姬周尺也。北朝三藏。所
翻译。多明大尺。即魏尺也。今唐之尺。尺有二寸。即是
处分不防难故。处分竟犹得难生。说净正防长故。说
净竟。必无长过。是以不并。此戒四重境想。一无主。二
不处分。三无妨。四无难。
多论末后二搏泥未竟轻偷兰者。立明。表事未成故。
不结根本也。必决心罢虽搏泥在者。同下善见亦残。
案僧祇文。团泥者。谓用团泥覆屋。非谓泥壁。知之也。
若自身受用吉者。立明。自作犯残。后若受用又得吉
也。
平治如鼓面乃至长六搩手广四搩不须乞处分者。
立谓。此善见文。其量小于四分也。
僧祇佛搩手长二尺四寸者。心疏云。此僧祇律翻在
宋朝。正当元魏之代所用一尺。当于宋家尺二。闻传
佛教。从北自南。则有魏尺当于佛磔(谓则将佛砾依于魏尺也)。所
以五分二尺则为定者。此律翻在东晋。于时道生智
严。并是名士。既明历纬。又善方言。所以通于东西。定
于尺秤。诚有由矣。南尺本是姬周所用。从秦汉魏并
无改张。普氏南迁斯法永定。元魏拨乱。文籍焚除。无
所依准。故隋世立用古尺二。今观魏一尺。即唐杂令
还如此。
凡人一肘半者。立云。长尺八九寸。由翻经有南北二
国者。立谓。江宁即南朝也。洛阳即北朝。故曰二国也。
南朝三藏。翻译。多明小尺。即姬周尺也。北朝三藏。所
翻译。多明大尺。即魏尺也。今唐之尺。尺有二寸。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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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尺也。各相矛盾者。谓言义相违反也。即上律论所
明。搩手不定。论中自矛盾。律中亦矛盾。以论望律。复
有矛盾也。如善见佛搩手长。人三搩手。了论则二尺
四寸。多论凡人一肘半。此并论有矛盾也。五分佛搩
手长二尺。僧祇二尺四寸。此是律矛盾也。今通计会
用五分二尺为允。然用尺虽诸家不同。约取姬周为
定。姬是姓也。周是国号。有两种故。标姓以简之。斯时
用尺同今南吴小尺也。姬升者。即今小斗也。三升当
今唐家一升也。姬秤者。今药称是也。三两为唐称一
两。可知。矛盾义韩子云。楚人有鬻矛盾者。誉其矛曰。
此矛极利。物无不陷。复誉其盾曰。此盾极坚。物莫能
陷。人谓之曰。以子予。陷子之盾。何如义不能答也。鬻
者贸也。案说文云。矛长二丈。建于兵车也。盾可识耳
故隋炀帝者。此是扬广也。死后立谥。应师云。江东呼
火炽猛。为炀。说文云炀𤍜也。炙也。案炀向火也。谓向
火而炙物也。广疋云炀热也。立云。今言炀帝者。以隋
时多旱。故作此名也。又解。隋后主无道。多擅造醋毒
百姓。决金沟凿新河。征辽东[充-儿+干]杨都。致大业末年。天
下丧乱。物无安堵。热恼人心。因兹失位。故谥曰炀帝。
谥者桂花珠丛云。音示。谓行(去声)迹也。大夫以上。死后
以其生时行迹为号。谓谥也。要没后立斯名也。帝王
及三公。得立谥。自馀凡庶。不合也。若如隐士贤人。亦
得立之。如郭林宗死后。立谥为静节先生。如陶隐居
(即陶弘景也)死后立谥为贞白先生即如世人生子三岁为立
明。搩手不定。论中自矛盾。律中亦矛盾。以论望律。复
有矛盾也。如善见佛搩手长。人三搩手。了论则二尺
四寸。多论凡人一肘半。此并论有矛盾也。五分佛搩
手长二尺。僧祇二尺四寸。此是律矛盾也。今通计会
用五分二尺为允。然用尺虽诸家不同。约取姬周为
定。姬是姓也。周是国号。有两种故。标姓以简之。斯时
用尺同今南吴小尺也。姬升者。即今小斗也。三升当
今唐家一升也。姬秤者。今药称是也。三两为唐称一
两。可知。矛盾义韩子云。楚人有鬻矛盾者。誉其矛曰。
此矛极利。物无不陷。复誉其盾曰。此盾极坚。物莫能
陷。人谓之曰。以子予。陷子之盾。何如义不能答也。鬻
者贸也。案说文云。矛长二丈。建于兵车也。盾可识耳
故隋炀帝者。此是扬广也。死后立谥。应师云。江东呼
火炽猛。为炀。说文云炀𤍜也。炙也。案炀向火也。谓向
火而炙物也。广疋云炀热也。立云。今言炀帝者。以隋
时多旱。故作此名也。又解。隋后主无道。多擅造醋毒
百姓。决金沟凿新河。征辽东[充-儿+干]杨都。致大业末年。天
下丧乱。物无安堵。热恼人心。因兹失位。故谥曰炀帝。
谥者桂花珠丛云。音示。谓行(去声)迹也。大夫以上。死后
以其生时行迹为号。谓谥也。要没后立斯名也。帝王
及三公。得立谥。自馀凡庶。不合也。若如隐士贤人。亦
得立之。如郭林宗死后。立谥为静节先生。如陶隐居
(即陶弘景也)死后立谥为贞白先生即如世人生子三岁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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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年二十曰弱冠。为立字。以表其德也。欲明炀帝博
通经史。广许尺秤。制用斗秤尺等。还准姬周古法尺
秤斗也。望前从周秦汉魏并用斯尺秤。至元魏拨乱
文籍。被焚。无可依准。至隋阳广始立。还用斯尺。唐朝
御宇。任世两用者。立谓。宇者训覆也。任由当也。明今
唐家用大小二尺。用为准则。不局大秤也。南吴小尺
斗。即世盛行。药家小秤。至今不改。又复今国家。漏尅
等量。其尺度皆存小尺。乃应于律历。且如今时取针
灸之穴量其分寸。若用大尺。全不相当。准论以言者。
有人云。多论也。此为率者。济云。率由则也。如轻重仪
记(云云)。
既不达道俗二制者。俗制则是唐尺。道制则是姬周
尺也。所以姬尺曰道制者。谓律中搩手斗量。以依古
法故也。
文轨无二者。立云。文者文书典籍。轨者法式轨则也。
及论用尺五种不同者。立谓。一是唐尺当姬周尺二
寸也。二姬周尺今江东盛用也。三是洛州尺。长唐尺
二寸(如姬周尺四寸巳上)。四者山东罗歌尺长唐尺四寸。此据
大尺为言。若论姬周尺当尺六寸巳上。五是南吴所
用小姬周尺(可八寸也)。然戒疏中。但有四种尺。今访南吴。
无有小姬周之尺也。今详上解。并是梦传。现今所行。
有三种尺○二唐尺三罗歌尺。钞中五字应是错耳。
合作三也。衡量无事不平者。案衡者平也。谓秤上横
木也。量者即斗尺之量也。阎浮并用岂直姬周者。如
通经史。广许尺秤。制用斗秤尺等。还准姬周古法尺
秤斗也。望前从周秦汉魏并用斯尺秤。至元魏拨乱
文籍。被焚。无可依准。至隋阳广始立。还用斯尺。唐朝
御宇。任世两用者。立谓。宇者训覆也。任由当也。明今
唐家用大小二尺。用为准则。不局大秤也。南吴小尺
斗。即世盛行。药家小秤。至今不改。又复今国家。漏尅
等量。其尺度皆存小尺。乃应于律历。且如今时取针
灸之穴量其分寸。若用大尺。全不相当。准论以言者。
有人云。多论也。此为率者。济云。率由则也。如轻重仪
记(云云)。
既不达道俗二制者。俗制则是唐尺。道制则是姬周
尺也。所以姬尺曰道制者。谓律中搩手斗量。以依古
法故也。
文轨无二者。立云。文者文书典籍。轨者法式轨则也。
及论用尺五种不同者。立谓。一是唐尺当姬周尺二
寸也。二姬周尺今江东盛用也。三是洛州尺。长唐尺
二寸(如姬周尺四寸巳上)。四者山东罗歌尺长唐尺四寸。此据
大尺为言。若论姬周尺当尺六寸巳上。五是南吴所
用小姬周尺(可八寸也)。然戒疏中。但有四种尺。今访南吴。
无有小姬周之尺也。今详上解。并是梦传。现今所行。
有三种尺○二唐尺三罗歌尺。钞中五字应是错耳。
合作三也。衡量无事不平者。案衡者平也。谓秤上横
木也。量者即斗尺之量也。阎浮并用岂直姬周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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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言百王不易即其义也。尺秤依古弥彰上言者。立
谓。据此钵量。云三斗者。可得依大斗。若依大斗。上品
之钵。则有三斗。则小斗一石巳下。岂有此钵也。明其
所用约姬周小斗。斗既如此。尺秤准知。须依古昔。姬
周。其义符合。故言弥彰也。六尺为步者。岂论大尺明
依小尺是也。忽丝为先者。此明度之所起也。算经云。
度始起于忽也。蚕口初出名忽。十忽为一丝。十丝为
一毫。十毫曰𨤲。十𨤲曰分。十分曰寸。十寸曰尺。十尺
曰丈。十丈曰引。四十尺曰匹。五十尺曰端也。
及以关辅者。即关内京师也。关有多别。京师正东华
州界有障关。东北蒲州有蒲津关。傍黄河上至龙门
有龙门关。更傍河上至绥州有永和关。傍河上至银
州有孟门关。至胜州界有合河关(巳上在京师北)。西北至注
州渭州中间有龙山关。更北出有水[石*夷]关。入兰州界
有金城关。傍河东上至会州有会宁关。更河西西上
至河州有凤林关。正西过岐州至龙州有大振关。又
有安夷关西南向益州道至岐州南有散关。至凤州
有甘亭关。至利州界有百牢关。西南向梁州也。州道
有骆谷关(带)。南向璧州开州有子牛关(此在终南山子午各中)
正南向余州房州道有义谷关。东南向商州至蓝田
县界有蓝田关。辅者助也。有三辅。如前序广释之也。
反光九代者。自汉至唐正有九代。其间诸师不能通
明此之尺秤。余皆定此分量。望前九代。明白可知也。
以其上来所明尺量。律论矛盾。言义相乖。不可以情
谓。据此钵量。云三斗者。可得依大斗。若依大斗。上品
之钵。则有三斗。则小斗一石巳下。岂有此钵也。明其
所用约姬周小斗。斗既如此。尺秤准知。须依古昔。姬
周。其义符合。故言弥彰也。六尺为步者。岂论大尺明
依小尺是也。忽丝为先者。此明度之所起也。算经云。
度始起于忽也。蚕口初出名忽。十忽为一丝。十丝为
一毫。十毫曰𨤲。十𨤲曰分。十分曰寸。十寸曰尺。十尺
曰丈。十丈曰引。四十尺曰匹。五十尺曰端也。
及以关辅者。即关内京师也。关有多别。京师正东华
州界有障关。东北蒲州有蒲津关。傍黄河上至龙门
有龙门关。更傍河上至绥州有永和关。傍河上至银
州有孟门关。至胜州界有合河关(巳上在京师北)。西北至注
州渭州中间有龙山关。更北出有水[石*夷]关。入兰州界
有金城关。傍河东上至会州有会宁关。更河西西上
至河州有凤林关。正西过岐州至龙州有大振关。又
有安夷关西南向益州道至岐州南有散关。至凤州
有甘亭关。至利州界有百牢关。西南向梁州也。州道
有骆谷关(带)。南向璧州开州有子牛关(此在终南山子午各中)
正南向余州房州道有义谷关。东南向商州至蓝田
县界有蓝田关。辅者助也。有三辅。如前序广释之也。
反光九代者。自汉至唐正有九代。其间诸师不能通
明此之尺秤。余皆定此分量。望前九代。明白可知也。
以其上来所明尺量。律论矛盾。言义相乖。不可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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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不可以博解。古来执诤。连代不消。今我冠通。非反
光何谓也。
明内为言者。谓其房量从房内量取也。济云。户限之
内名为明内。户限之外名为明外。谓明暗之明也。边
壁高一丈二尺者。此谓高下若斯也。草车者。聊举今
时载草车也。
尸陀林者。正言尸多婆那。此名寒林。其林幽遂而寒。
因以名也。在王舍城侧死人送其中。今总指弃尸之
处。多尸陀取彼名也。王志护处者。立谓。如今国家苑
园陵处是也。四周不通十二桄梯者。有十二桄。一桄
间拳一肘。一肘尺九寸。通计十二桄。有二丈二尺八
寸地也。明其房处四边逼他田园等。中间若容此十
二桄梯回转。通车马过。则名无妨也。若南面逼水。不
通此车梯。或北边逼山。东西逼官园墓树。不容车梯
回转。皆名妨处。引据善见文如上明也。若准下十诵。
四边伹一寻。即名无妨谓七尺也。量谓部别不同。
欲于中住必须隔断者。立明。若依岩穴等处。住其中。
若宽阔料理费功故。使隔作齐域。又须僧羯磨处分
听许。
不得羯磨四人往彼等者。立明。羯磨不得被四人也。
一番但齐三人。令往彼处分也。有四种人一越年等
者。依捡祇文云。若比丘将诸比丘。指授房处。若他界
僧。不名指授一也。若先年豫指授二也。若僧中一人
不作房。乃至二三人不作馀并作房者。亦不名指授
光何谓也。
明内为言者。谓其房量从房内量取也。济云。户限之
内名为明内。户限之外名为明外。谓明暗之明也。边
壁高一丈二尺者。此谓高下若斯也。草车者。聊举今
时载草车也。
尸陀林者。正言尸多婆那。此名寒林。其林幽遂而寒。
因以名也。在王舍城侧死人送其中。今总指弃尸之
处。多尸陀取彼名也。王志护处者。立谓。如今国家苑
园陵处是也。四周不通十二桄梯者。有十二桄。一桄
间拳一肘。一肘尺九寸。通计十二桄。有二丈二尺八
寸地也。明其房处四边逼他田园等。中间若容此十
二桄梯回转。通车马过。则名无妨也。若南面逼水。不
通此车梯。或北边逼山。东西逼官园墓树。不容车梯
回转。皆名妨处。引据善见文如上明也。若准下十诵。
四边伹一寻。即名无妨谓七尺也。量谓部别不同。
欲于中住必须隔断者。立明。若依岩穴等处。住其中。
若宽阔料理费功故。使隔作齐域。又须僧羯磨处分
听许。
不得羯磨四人往彼等者。立明。羯磨不得被四人也。
一番但齐三人。令往彼处分也。有四种人一越年等
者。依捡祇文云。若比丘将诸比丘。指授房处。若他界
僧。不名指授一也。若先年豫指授二也。若僧中一人
不作房。乃至二三人不作馀并作房者。亦不名指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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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也。若妨难处是处不名指授(四也)。此文意明不得异
界僧来为指授羯磨处分。又不得越年指授。又不得
指授妨难处等。言一越年者。济云。古人相承谬解云。
年八十巳上老僧名为越年也。引人既老不堪为他
指授也。今不同此解。谓去年乞法。今年始造故不成
也。和上云。乞法经年方始作也。谓从僧乞处分经年
不造也。首疏云。若沙弥时乞处分巳。至大比丘竟方
作房。此人更不须乞。位虽不同委僧巳足人复不异
故不须也。又云人虽不异。具不具别。僧或安处不同
故须更乞。二异界僧者。如前祇解。三作私房多者。立
谓。造处不同故须乞二异界僧者。私房人界内极多。
不得为他处分也。宾云。且如一界有百人。八十人巳
作私房。馀二十人人更不得作。众僧不得与羯磨法。
四妨难二处者。妨难二处不合处分造也。
萨婆多云处分得作馀处不得者。首问曰。此处分法
为与人相应。为与处相应。答界与指授此羯磨法与
处相应。不与人相应。何以故。论云。处分处得作。馀处
不得故。问既处分法与处相应。馀人就上不得作房
者。结界竟与处相应。馀人亦应不得作一切羯磨。答
结界时。无人乞。复不称人名。法无所局。故此僧结竟
馀僧得作。处分羯磨。前人乞授此处。作僧妨。复称人
名。与作羯磨法。别有所属。馀人不得作。故婆论云。若
人就此房上作重房。房主听得作。无不处分罪。以就
他私房上作屋非地故。
界僧来为指授羯磨处分。又不得越年指授。又不得
指授妨难处等。言一越年者。济云。古人相承谬解云。
年八十巳上老僧名为越年也。引人既老不堪为他
指授也。今不同此解。谓去年乞法。今年始造故不成
也。和上云。乞法经年方始作也。谓从僧乞处分经年
不造也。首疏云。若沙弥时乞处分巳。至大比丘竟方
作房。此人更不须乞。位虽不同委僧巳足人复不异
故不须也。又云人虽不异。具不具别。僧或安处不同
故须更乞。二异界僧者。如前祇解。三作私房多者。立
谓。造处不同故须乞二异界僧者。私房人界内极多。
不得为他处分也。宾云。且如一界有百人。八十人巳
作私房。馀二十人人更不得作。众僧不得与羯磨法。
四妨难二处者。妨难二处不合处分造也。
萨婆多云处分得作馀处不得者。首问曰。此处分法
为与人相应。为与处相应。答界与指授此羯磨法与
处相应。不与人相应。何以故。论云。处分处得作。馀处
不得故。问既处分法与处相应。馀人就上不得作房
者。结界竟与处相应。馀人亦应不得作一切羯磨。答
结界时。无人乞。复不称人名。法无所局。故此僧结竟
馀僧得作。处分羯磨。前人乞授此处。作僧妨。复称人
名。与作羯磨法。别有所属。馀人不得作。故婆论云。若
人就此房上作重房。房主听得作。无不处分罪。以就
他私房上作屋非地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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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互过减僧残等者。立云。律有九句不同。长衣三三分
之。初三句者。一长中过。广中过(房残衣提)。二长中过。广中
如(房残衣提)。三长中过。广中减(房残衣不犯)。准多论衣吉。次三
句者。一长中如。广中过(房残衣提)。二长中如。广中如(房不犯衣
提)三长中如。广中减(并不犯)。后三句者。一长中减。广中
过(房犯衣不犯)。二长中减。广中如(并不犯)。三长中减。广中减
(并不犯)。谓房是过量中制。衣就如量中制。故不同也。若
段段计人分满过量亦犯者。立明。其房既大。虽多人
共造。若计人多少。人人外犹长者成房人得残。
答此房为造作故犯者。立明。房是自造。恼乱处深故。
伹互过即结残罪。长衣体非自造。但由贪畜。过相是
轻。俱过方犯。
若教他作受教者过量犯者。立明。此言双科二人之
罪。语中该含。谓能教所教俱犯。但犯有轻重。未即出
罪体。下乃解云。若是房主残。巧师得兰。巧师即属所
教也。戒疏云。教他作房亦同犯罪。为他造非法故。律
中但言受教者。犯不出罪名。所以不定者。若作过者。
是房主则重。巧师则轻故也。砺云。若教他作受教者。
犯者。为欲一言通结二故。直言犯也。若言犯残则。不
摄巧师之兰。若言犯兰。则不摄房主之残。故直总言
犯。巳下明不犯法也。
为僧多人不犯者。景云。此为僧多。非别人多也。心疏
云。多人住者。以拟多人住故。非多人共造也。
有主房戒第七 此戒三重境想。由有主故。无过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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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问前后皆房所以分二戒者。答同少多故。不可合
也。何者。一有主无主异。二有量无量异。三羯磨法中
相番是异。有斯三别故。所以分为二戒也。
僧不许卖得罪者。既是私房。他欲行远行。或时巳随
彼分处。或卖。或与人。僧若不许其卖。僧即得罪。若行
巳前不处分。死后方属僧耳(下明不犯法)。
无根罪谤戒第八 此下六戒。僧尼同犯。先明制意
者。夫出家同住。和合为先。迭相卫护。许不相恼。今乃
怀嗔。撗搆重事诬人。自坏心行。增长生死。以灭正法。
又复尘坌良善。甄在众外。恼他一生。废修正业。欺罔
事深。特须圣制。内无三实。名曰无根。假说四夷。名为
重。妄搆加诬。称之曰谤。无根谤非是戒。但是戒家所
防。戒是能防。谤是所防。能所通举。故曰也。缘中沓婆
比丘十诵名陀骠。十四出家。十六證罗汉。分卧具时。
不须灯烛。其人左手小指。出大光。右手持。与僧指卧
具处。五分第二云。即入火光三昧。左手出光。右手示
卧具处。时有远方。闻有是德。皆作是念。我当往彼。问
讯世尊。并见陀罗。及现神力。见论云。入火光三昧者。
此是第四禅定。禅定起巳。放右手第二指。以为光明。
须臾名闻满阎浮地。诸比丘。从远方欲齐神力。沓婆
自随一比丘。为安止住处。其馀比丘。安止住处。悉是
化身。如真身无异。多论问曰。佛法道理。罪当发露。功
德覆藏。何故放光。自显巳德。答显德有二。一为利养
名闻故。二为佛法众生故。若为佛法众生。随时自在。
也。何者。一有主无主异。二有量无量异。三羯磨法中
相番是异。有斯三别故。所以分为二戒也。
僧不许卖得罪者。既是私房。他欲行远行。或时巳随
彼分处。或卖。或与人。僧若不许其卖。僧即得罪。若行
巳前不处分。死后方属僧耳(下明不犯法)。
无根罪谤戒第八 此下六戒。僧尼同犯。先明制意
者。夫出家同住。和合为先。迭相卫护。许不相恼。今乃
怀嗔。撗搆重事诬人。自坏心行。增长生死。以灭正法。
又复尘坌良善。甄在众外。恼他一生。废修正业。欺罔
事深。特须圣制。内无三实。名曰无根。假说四夷。名为
重。妄搆加诬。称之曰谤。无根谤非是戒。但是戒家所
防。戒是能防。谤是所防。能所通举。故曰也。缘中沓婆
比丘十诵名陀骠。十四出家。十六證罗汉。分卧具时。
不须灯烛。其人左手小指。出大光。右手持。与僧指卧
具处。五分第二云。即入火光三昧。左手出光。右手示
卧具处。时有远方。闻有是德。皆作是念。我当往彼。问
讯世尊。并见陀罗。及现神力。见论云。入火光三昧者。
此是第四禅定。禅定起巳。放右手第二指。以为光明。
须臾名闻满阎浮地。诸比丘。从远方欲齐神力。沓婆
自随一比丘。为安止住处。其馀比丘。安止住处。悉是
化身。如真身无异。多论问曰。佛法道理。罪当发露。功
德覆藏。何故放光。自显巳德。答显德有二。一为利养
名闻故。二为佛法众生故。若为佛法众生。随时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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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所障碍。但沓婆手出光者。婆论云。有八因缘。手出
火光。一为止诽谤。显巳无爱恚怖痴。如佛为婆罗门
女谤。智论云。旃遮婆罗门女系木盂。作腹谤佛。共我
私通故有娠(音身)。佛报言。我有十力四无所畏等。岂有
此事耶。舍利弗。神力为鼠啮。十力可亦是显德耶。二
息学问坐禅比丘。见营僧事者。意生轻毁。手出火光。
灭相轻毁胜负心故。三为折伏山林比丘高慢心故。
常谓城傍比丘。恒在乱心。是故沓婆。虽在事乱。神力
故出光。别僧卧具。伏彼高慢心也。四为现精进果报。
以励解怠者。故五为增长施主善根故。六为现被谤。
心不退故。七欲现僧有大威德故。分卧具者。神力乃
尔。况复诸余大德。宁不高胜。八为爱惜正业。今不废
缺。常在定心。兼知卧具。僧和得办。故四分云。其人为
僧知事。常入火光三昧。一手放光。一手指授卧具。时
有五百客比丘来至。夜沓婆各各一时。遍照五百。一
时授卧具(云云)。
为护自行令法久住者。立谓。谤他。自犯僧残。名坏自
行也。行既坏。不能秉法。被时使千岁不坠。阙任持之
益。今则反此。故曰令法久住也。令梵行者安乐修道
者。内实无犯。外被加诬。恼乱贤良。废修道业。今制此
戒。则得静缘修道也。
以谤假虚成者。立谓。谤假虚为体则不名谤。故谤时
藉妄成。无别结妄罪。今钞主义通云。必有诳僧之心。亦
兼妄罪。如杀父罗汉等者。以父修道。證得罗汉。今若
火光。一为止诽谤。显巳无爱恚怖痴。如佛为婆罗门
女谤。智论云。旃遮婆罗门女系木盂。作腹谤佛。共我
私通故有娠(音身)。佛报言。我有十力四无所畏等。岂有
此事耶。舍利弗。神力为鼠啮。十力可亦是显德耶。二
息学问坐禅比丘。见营僧事者。意生轻毁。手出火光。
灭相轻毁胜负心故。三为折伏山林比丘高慢心故。
常谓城傍比丘。恒在乱心。是故沓婆。虽在事乱。神力
故出光。别僧卧具。伏彼高慢心也。四为现精进果报。
以励解怠者。故五为增长施主善根故。六为现被谤。
心不退故。七欲现僧有大威德故。分卧具者。神力乃
尔。况复诸余大德。宁不高胜。八为爱惜正业。今不废
缺。常在定心。兼知卧具。僧和得办。故四分云。其人为
僧知事。常入火光三昧。一手放光。一手指授卧具。时
有五百客比丘来至。夜沓婆各各一时。遍照五百。一
时授卧具(云云)。
为护自行令法久住者。立谓。谤他。自犯僧残。名坏自
行也。行既坏。不能秉法。被时使千岁不坠。阙任持之
益。今则反此。故曰令法久住也。令梵行者安乐修道
者。内实无犯。外被加诬。恼乱贤良。废修道业。今制此
戒。则得静缘修道也。
以谤假虚成者。立谓。谤假虚为体则不名谤。故谤时
藉妄成。无别结妄罪。今钞主义通云。必有诳僧之心。亦
兼妄罪。如杀父罗汉等者。以父修道。證得罗汉。今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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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之。违恩养边一逆。损世福田边一逆。案五分十六
云。优延王有一夫人。王放出家。得阿那含。生梵天上。
飞来空中。劝王出家。即释王位。付太子巳。出家学道。
在城左右。止林树下。太子见父。恒恐还夺。时王比丘
未曾见佛。欲往礼敬。念巳便行。遂忘坐具。须臾还取。
子见王还。恐其将敕人速杀。凡是沙门亦尽杀之。使
受王命。比丘言。我出家。所求未有所获。汝小宽我。使
者听之。即勤思惟。得须陀洹。如是四返。得四沙门果。
便语使者。汝可随意。还语汝王。我不贪位。行忘坐具。
所以暂还。汝为杀我。便是杀父。杀阿罗汉。念汝长夜
受大苦耳。言巳就死。使还白王。知王闻此语。血从口
出。生身入大地狱。时瓶沙王与其邻国。先闻其教尽
杀沙门。恐入巳界。敕人守护诸伽蓝门。今别此义。明
谤时兼有妄罪也。励云。善见无别提罪者。难曰。如我
为欲损主假杀畜生。不应损主得重。害命得提。答谤
定假虚。无有谤而非虚者。是故一罪。盗则不定。自有
损主。不假杀生。盗布绢是也。自有损主。又假畜生。即
如杀他畜生是也。非一向相假损主害命。二境别故
得二罪。谤则不尔。要假虚成。唯有一罪。此励律师意
也。亮云。应作两合四句。相对辨之。一是损主非杀畜。
盗钱绢是。二是杀畜非损主。杀野畜是。三是损主是
杀畜。盗杀猪羊是。四俱非。取无主物是。将谤对辨四
句者。一是妄非谤。违想者是。二是谤非妄(理无此句)三是
谤是妄。即相假者是。四俱非。清净比丘也。即阙一句。
云。优延王有一夫人。王放出家。得阿那含。生梵天上。
飞来空中。劝王出家。即释王位。付太子巳。出家学道。
在城左右。止林树下。太子见父。恒恐还夺。时王比丘
未曾见佛。欲往礼敬。念巳便行。遂忘坐具。须臾还取。
子见王还。恐其将敕人速杀。凡是沙门亦尽杀之。使
受王命。比丘言。我出家。所求未有所获。汝小宽我。使
者听之。即勤思惟。得须陀洹。如是四返。得四沙门果。
便语使者。汝可随意。还语汝王。我不贪位。行忘坐具。
所以暂还。汝为杀我。便是杀父。杀阿罗汉。念汝长夜
受大苦耳。言巳就死。使还白王。知王闻此语。血从口
出。生身入大地狱。时瓶沙王与其邻国。先闻其教尽
杀沙门。恐入巳界。敕人守护诸伽蓝门。今别此义。明
谤时兼有妄罪也。励云。善见无别提罪者。难曰。如我
为欲损主假杀畜生。不应损主得重。害命得提。答谤
定假虚。无有谤而非虚者。是故一罪。盗则不定。自有
损主。不假杀生。盗布绢是也。自有损主。又假畜生。即
如杀他畜生是也。非一向相假损主害命。二境别故
得二罪。谤则不尔。要假虚成。唯有一罪。此励律师意
也。亮云。应作两合四句。相对辨之。一是损主非杀畜。
盗钱绢是。二是杀畜非损主。杀野畜是。三是损主是
杀畜。盗杀猪羊是。四俱非。取无主物是。将谤对辨四
句者。一是妄非谤。违想者是。二是谤非妄(理无此句)三是
谤是妄。即相假者是。四俱非。清净比丘也。即阙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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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与盗非类。
除下三众二者。谓此二字□□上句。明其下三众。只
是二部摄耳。心疏问所以谤下三众轻者。解云。谤恼
情微。不废修行。又所犯名轻。能谤非重。如打夺。上二
则重。下三便轻。若尔何故。随举中。沙弥与大僧齐者。
答莫非违众是同。所以大小齐结。若尔违众是一故。
同犯随者。僧尼互随。亦齐约众。罪分轻重(尼随顺被举比丘。得
夷。僧随。但得提吉)者。答尼随有教可傍故夷。僧则反前故吉。
又问何故何故谤尼同大僧。打尼同小学者。答打
据位卑。谤约修行。不同馀律打谤同罪。言想心谓净
不妨实不净者。立云。所谤之人。虽实不净。但能谤之
人。而作净想。谤则得残。不问境之净秽。但使作净想。
谤则犯也。准戒疏中。诸释不同。初云虽是比丘。要须
体净。如戒本中非波罗夷比丘。以无根谤等故也。又
如驱他出聚出房。净者犯故。若尔何故律文彼人不
清净。谤者犯残者。答云。此谓犯下四篇耳。若尔何故
打犯重堕者。答相恼约位。谤就治罚。故清浊须别。又
一解云。谤不净者亦犯。夫论众法。伹取见闻。故违见
净。说他言犯。自恼恼他。故清浊同罪。不可如缘。如初
戒缘岂有尼也。戒本言非波罗夷比丘等者。据缘起
说。亦句就于谤者情想净者。何由加谤故也。故律云
彼人不清净。不见彼犯。谤故成残。如犯重打提之相
也。上来解者相从出之。然不如律遮法中云。若遮无
根无馀作者不成遮。治其谤罪。无馀者是重。作者是
除下三众二者。谓此二字□□上句。明其下三众。只
是二部摄耳。心疏问所以谤下三众轻者。解云。谤恼
情微。不废修行。又所犯名轻。能谤非重。如打夺。上二
则重。下三便轻。若尔何故。随举中。沙弥与大僧齐者。
答莫非违众是同。所以大小齐结。若尔违众是一故。
同犯随者。僧尼互随。亦齐约众。罪分轻重(尼随顺被举比丘。得
夷。僧随。但得提吉)者。答尼随有教可傍故夷。僧则反前故吉。
又问何故何故谤尼同大僧。打尼同小学者。答打
据位卑。谤约修行。不同馀律打谤同罪。言想心谓净
不妨实不净者。立云。所谤之人。虽实不净。但能谤之
人。而作净想。谤则得残。不问境之净秽。但使作净想。
谤则犯也。准戒疏中。诸释不同。初云虽是比丘。要须
体净。如戒本中非波罗夷比丘。以无根谤等故也。又
如驱他出聚出房。净者犯故。若尔何故律文彼人不
清净。谤者犯残者。答云。此谓犯下四篇耳。若尔何故
打犯重堕者。答相恼约位。谤就治罚。故清浊须别。又
一解云。谤不净者亦犯。夫论众法。伹取见闻。故违见
净。说他言犯。自恼恼他。故清浊同罪。不可如缘。如初
戒缘岂有尼也。戒本言非波罗夷比丘等者。据缘起
说。亦句就于谤者情想净者。何由加谤故也。故律云
彼人不清净。不见彼犯。谤故成残。如犯重打提之相
也。上来解者相从出之。然不如律遮法中云。若遮无
根无馀作者不成遮。治其谤罪。无馀者是重。作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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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犯。何得复言。有人问曰。若使所谤实不净。能谤作
净解。向他道不净。得残者。我前境实非人。心中作人
想。随想行杀。应得夷罪。若所杀实非人。我亦所谤实
不净。心中作净解。亦心中作人解。若使净想。说不净。
便得残者。亦应人想杀非人同得夷耶。若言谤他是
恶望心故结罪。杀人心极恶。何为非大重。此既是齐。
何故不净净想谤残。非人人想杀有轻重。谤杀二想。
境心俱违。有何义理因果不等。答谤就心虚为义。杀
惟心境俱实故也。若遮无根无馀作不成等者。立谓。
遮是举义也。无馀是犯重巳。众法绝分名无馀。明其
虽犯无馀之罪。而举者未委三根。不成举也。须治其
谤罪。此义出遮揵度中。
若不是者我便不受者。案善见云。法师曰。能谤者。至
僧前。白僧言。愿诸大德。为我等。欢喜奉行。众僧应为
判此事。若言众僧。为我判此事。莫停。若是者。我当受
持。若不是者。我不受。若作如是语者。众僧语谤者言。
汝且礼佛等。一如钞文(云云)。方问被谤之僧依法断
之者。立谓。能举。之人。既先是不可信人不得即信其
言。须作如上方便巳。若心懦巳。方可唤所举之人。问
其实情。若实有犯。须治其罪。若不实者。即须依法治
其谤罪也。
巳下明不犯法一真实者。立云。实犯淫盗杀妄也。二
想实者。谓实于前人作犯云罪想。若违想说则是心
想虚谬则成谤也。三事实者。立云。如杀一张人。还须
净解。向他道不净。得残者。我前境实非人。心中作人
想。随想行杀。应得夷罪。若所杀实非人。我亦所谤实
不净。心中作净解。亦心中作人解。若使净想。说不净。
便得残者。亦应人想杀非人同得夷耶。若言谤他是
恶望心故结罪。杀人心极恶。何为非大重。此既是齐。
何故不净净想谤残。非人人想杀有轻重。谤杀二想。
境心俱违。有何义理因果不等。答谤就心虚为义。杀
惟心境俱实故也。若遮无根无馀作不成等者。立谓。
遮是举义也。无馀是犯重巳。众法绝分名无馀。明其
虽犯无馀之罪。而举者未委三根。不成举也。须治其
谤罪。此义出遮揵度中。
若不是者我便不受者。案善见云。法师曰。能谤者。至
僧前。白僧言。愿诸大德。为我等。欢喜奉行。众僧应为
判此事。若言众僧。为我判此事。莫停。若是者。我当受
持。若不是者。我不受。若作如是语者。众僧语谤者言。
汝且礼佛等。一如钞文(云云)。方问被谤之僧依法断
之者。立谓。能举。之人。既先是不可信人不得即信其
言。须作如上方便巳。若心懦巳。方可唤所举之人。问
其实情。若实有犯。须治其罪。若不实者。即须依法治
其谤罪也。
巳下明不犯法一真实者。立云。实犯淫盗杀妄也。二
想实者。谓实于前人作犯云罪想。若违想说则是心
想虚谬则成谤也。三事实者。立云。如杀一张人。还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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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杀张人也。此准十诵十一也。故彼云。若自言杀父
谤言杀母残。四三根不互实者。若见云见。闻云闻。名
为不互。若见称闻。闻称疑。并成谤也。砺云。观视青等。
称之为见。纳响餐声曰闻。论言眼识随生见。耳识随
生闻。见闻之后。犹豫不决。心无定执。号之为疑。五四
戒不互实者。如自言犯盗。即谤言犯淫。则名互也。宾
云。此上五实。下四可尔。第一真实者。随应馀摄。不应
别立。
假根谤戒第九 犯缘制意同前。但以假为异。砺问。
二俱是谤。分作二戒者何。答若望无根处。齐横起不
别。理应合制。但前是无根。次是假根。是故须离。又问
三根谤人。各别得罪。何以合一义。若望得罪。不必相
假。亦应立三。但为无根处。齐得罪义等。又复容有共
證一犯。是以合制。缘起如律。至时付在说者(云云)。案
多论云。陀骠比丘过去迦叶佛时。曾作知食人。时有
练若比丘。是阿罗汉。仪容端正。在路而行。有一女人。
见生染爱。随观不舍。时知食人。见其如是。谓先与交
通。寻作是言。此比丘。必与是女。共作恶法。以谤贤圣
故。堕在地狱。罪毕得出。以本善业。值佛得道。残业力
故。受此诬谤。案杂宝藏云。迦叶佛时有年少比丘。面
目端正。颜貌美妙。乞食未还。有一女人。惑著欲色。看
比丘眼不舍离。沓婆比丘。时为仓监。会见此女。随逐
比丘。即便谤言。此女必与彼比丘通。由是因缘。堕三
恶道。乃至今日。馀殃不尽犹被诽谤。又以过去迦叶
谤言杀母残。四三根不互实者。若见云见。闻云闻。名
为不互。若见称闻。闻称疑。并成谤也。砺云。观视青等。
称之为见。纳响餐声曰闻。论言眼识随生见。耳识随
生闻。见闻之后。犹豫不决。心无定执。号之为疑。五四
戒不互实者。如自言犯盗。即谤言犯淫。则名互也。宾
云。此上五实。下四可尔。第一真实者。随应馀摄。不应
别立。
假根谤戒第九 犯缘制意同前。但以假为异。砺问。
二俱是谤。分作二戒者何。答若望无根处。齐横起不
别。理应合制。但前是无根。次是假根。是故须离。又问
三根谤人。各别得罪。何以合一义。若望得罪。不必相
假。亦应立三。但为无根处。齐得罪义等。又复容有共
證一犯。是以合制。缘起如律。至时付在说者(云云)。案
多论云。陀骠比丘过去迦叶佛时。曾作知食人。时有
练若比丘。是阿罗汉。仪容端正。在路而行。有一女人。
见生染爱。随观不舍。时知食人。见其如是。谓先与交
通。寻作是言。此比丘。必与是女。共作恶法。以谤贤圣
故。堕在地狱。罪毕得出。以本善业。值佛得道。残业力
故。受此诬谤。案杂宝藏云。迦叶佛时有年少比丘。面
目端正。颜貌美妙。乞食未还。有一女人。惑著欲色。看
比丘眼不舍离。沓婆比丘。时为仓监。会见此女。随逐
比丘。即便谤言。此女必与彼比丘通。由是因缘。堕三
恶道。乃至今日。馀殃不尽犹被诽谤。又以过去迦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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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时。出家学道。今得罗汉。
一对异趣者。立谓。见羊行淫。便言。见人将畜谤人。人
畜两殊。名为异趣。二异罪者。立谓。见犯下聚。以初篇
谤也。亦云见犯杀盗。谤言犯淫。三异人者。戒疏云。谓
见比丘与所谤者。名姓相同。以彼人犯。用谤此人故
也。四异时者。立云。见昨日犯。云今日犯。乃至朝见云
暮也。戒疏云。约在家出家时异。在家时犯。非今非也。
又云。谓所谤之人犯罪。非滥。僧即覆捡。罪是异时。亦
治其谤。五假响者。若比丘自语闻响声乘响来谤故
亦犯也。谓能谤人。于山谷中叫云。某甲比丘犯淫盗
等。响声随应即乘此响声。将此为根。便云我闻。此比
丘犯等。亦成谤也。
破僧违谏戒第十 制意如戒疏(云云)。邪法改真。分
众异轨。称为破僧。固执不舍。名曰违谏。戒是能防之
行也。然破僧非残。但违谏故残也。僧有二种。若破法
轮僧重兰。若破羯磨僧轻兰。案首疏云。僧通凡圣。实
乃无量。今举要略。就教分二。一羯磨僧。以无胜德可
彰。就应羯磨教法和合。以标其德故曰也。二名法轮
僧。佛说净教。契理之说。轨成行者。名之为法。即以此
法。能摧结使。转凡为圣。名之曰轮。若就体说。轮以无
漏空观为体。所以名轮者。就喻得名。如重轮宝。以真
实为体。如前空观无漏等。今言破者。破十轮家法。无
别法轮僧可破。此法是成僧之因。若言羯磨。是御僧
之法。唯局大僧。一界之内。各别羯磨。不成辨。破此只
一对异趣者。立谓。见羊行淫。便言。见人将畜谤人。人
畜两殊。名为异趣。二异罪者。立谓。见犯下聚。以初篇
谤也。亦云见犯杀盗。谤言犯淫。三异人者。戒疏云。谓
见比丘与所谤者。名姓相同。以彼人犯。用谤此人故
也。四异时者。立云。见昨日犯。云今日犯。乃至朝见云
暮也。戒疏云。约在家出家时异。在家时犯。非今非也。
又云。谓所谤之人犯罪。非滥。僧即覆捡。罪是异时。亦
治其谤。五假响者。若比丘自语闻响声乘响来谤故
亦犯也。谓能谤人。于山谷中叫云。某甲比丘犯淫盗
等。响声随应即乘此响声。将此为根。便云我闻。此比
丘犯等。亦成谤也。
破僧违谏戒第十 制意如戒疏(云云)。邪法改真。分
众异轨。称为破僧。固执不舍。名曰违谏。戒是能防之
行也。然破僧非残。但违谏故残也。僧有二种。若破法
轮僧重兰。若破羯磨僧轻兰。案首疏云。僧通凡圣。实
乃无量。今举要略。就教分二。一羯磨僧。以无胜德可
彰。就应羯磨教法和合。以标其德故曰也。二名法轮
僧。佛说净教。契理之说。轨成行者。名之为法。即以此
法。能摧结使。转凡为圣。名之曰轮。若就体说。轮以无
漏空观为体。所以名轮者。就喻得名。如重轮宝。以真
实为体。如前空观无漏等。今言破者。破十轮家法。无
别法轮僧可破。此法是成僧之因。若言羯磨。是御僧
之法。唯局大僧。一界之内。各别羯磨。不成辨。破此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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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破羯磨僧家法。不破羯磨僧。此亦是成僧之因。此
皆就事辨破也。僧体者。论云。或指非心为体。今律家
辨僧。是假名。揽四以成僧。四外无别体。指四人为体。
故律云。僧者四人。若过四人等是也(云云)。约法就行。
辨破法轮僧者。指八正道以之为轮。正语正业正命
三。是戒数为軗。正见正思惟二。是慧数为辐。正念正
定二。是定数为辋。正方便。是精进数。是轮转。合此四
成共一治。能辗生死。故名轮也。颂曰。语业命三戒数
軗。正见正思慧数辐。正念正定定数辋。方便精进数
轮转。令调达于伽耶山立邪三宝。自称是佛。替正佛
宝。说五邪法替于八正法宝。立三闻等四。替正僧宝。
使三千世界。法轮不转。禅诵不行。此曰破法轮僧也
(云云)。
此违谏戒逮于下篇者。谓及下第三篇。九十中。阿利
吒比丘。说欲不障道。亦有别人设谏。当世寡用者。明
此违谏之事。纵有其过。阙不设谏。此法既希。时所不
行。今亦略却。故云寡用也。或但有因未辨果者。谓此
破僧之事。当今无佛。与谁竞化。故无毕竟破僧之罪。
今若生此心。或僧众争竞。不和。乃是其因。既无成破
僧之逆。则阙违谏之残。故曰未辨果也。局佛在世等
者。将下引杂心颂来此说大好。故下杂心颂云。未结
界前后。牟尼巳涅槃。息内未生时。及无第一双。于此
六时中。不名破法轮。注云即此二破僧者。立谓。主伴
为二也。如调达是主。破僧违谏也。三闻等四是伴。助
皆就事辨破也。僧体者。论云。或指非心为体。今律家
辨僧。是假名。揽四以成僧。四外无别体。指四人为体。
故律云。僧者四人。若过四人等是也(云云)。约法就行。
辨破法轮僧者。指八正道以之为轮。正语正业正命
三。是戒数为軗。正见正思惟二。是慧数为辐。正念正
定二。是定数为辋。正方便。是精进数。是轮转。合此四
成共一治。能辗生死。故名轮也。颂曰。语业命三戒数
軗。正见正思慧数辐。正念正定定数辋。方便精进数
轮转。令调达于伽耶山立邪三宝。自称是佛。替正佛
宝。说五邪法替于八正法宝。立三闻等四。替正僧宝。
使三千世界。法轮不转。禅诵不行。此曰破法轮僧也
(云云)。
此违谏戒逮于下篇者。谓及下第三篇。九十中。阿利
吒比丘。说欲不障道。亦有别人设谏。当世寡用者。明
此违谏之事。纵有其过。阙不设谏。此法既希。时所不
行。今亦略却。故云寡用也。或但有因未辨果者。谓此
破僧之事。当今无佛。与谁竞化。故无毕竟破僧之罪。
今若生此心。或僧众争竞。不和。乃是其因。既无成破
僧之逆。则阙违谏之残。故曰未辨果也。局佛在世等
者。将下引杂心颂来此说大好。故下杂心颂云。未结
界前后。牟尼巳涅槃。息内未生时。及无第一双。于此
六时中。不名破法轮。注云即此二破僧者。立谓。主伴
为二也。如调达是主。破僧违谏也。三闻等四是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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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僧违谏也。
至如污家摈谤者。立谓。以略提举下文也。不妨恶行
行寔网生者。立云。网是法也。明其污家恶行。非是残
罪。以违僧谏故。谏是法网。因违谏故。故结残也。罪从
违谏法下而生。谏是法网。故云网生。欲明僧残罪行
从教网中生也。深云。末代比丘。虽作恶行。时无谏设。
谏事虽废。有恶行者。必违教网。既罗教网。故致获罪。
罪由网生。故曰也。谓既作恶行。行罗网也。又云。以于
俗前。行此恶行。坏于俗信。使彼此获罪。由比丘恶行。
以罪网其前人。故言网生。生谓俗人众生之类也。或
辨相事可通行者。立谓。且如污家等戒。自种华果。令人
种等。此皆辨相也。事可通行者。谓此经华果等。事通
恶也。若为佛法等种。此曰善事。是通也。若为俗人种
者。则是恶事。曰塞也。今虽辨此污家之相。相有通塞。
故曰事可通行等也。深云。此明诸谏事。时虽同废。所
以我今辨其相者。使人识知持犯进否。通须行护。故
曰通行。或可依而不犯者。何妨应有此人也。且如破
僧事。末代是无。谏事亦无。今辨其相者。恐有人别食
别布萨。还是破僧之因。今略辨其相。使通识其相。行
护莫犯。故曰通行也。或开缘乃当时要者。立明。如污
家戒。既开为佛法。种华果。使人采华。将供养佛。既是
时要。开缘则当也。以开通文中。开将供佛无罪有福。
是时要也。又如下文饮食。与病人及父母等。是其开
缘。岂非时要。又如诸违谏得残。开文云。若能谏之人。
至如污家摈谤者。立谓。以略提举下文也。不妨恶行
行寔网生者。立云。网是法也。明其污家恶行。非是残
罪。以违僧谏故。谏是法网。因违谏故。故结残也。罪从
违谏法下而生。谏是法网。故云网生。欲明僧残罪行
从教网中生也。深云。末代比丘。虽作恶行。时无谏设。
谏事虽废。有恶行者。必违教网。既罗教网。故致获罪。
罪由网生。故曰也。谓既作恶行。行罗网也。又云。以于
俗前。行此恶行。坏于俗信。使彼此获罪。由比丘恶行。
以罪网其前人。故言网生。生谓俗人众生之类也。或
辨相事可通行者。立谓。且如污家等戒。自种华果。令人
种等。此皆辨相也。事可通行者。谓此经华果等。事通
恶也。若为佛法等种。此曰善事。是通也。若为俗人种
者。则是恶事。曰塞也。今虽辨此污家之相。相有通塞。
故曰事可通行等也。深云。此明诸谏事。时虽同废。所
以我今辨其相者。使人识知持犯进否。通须行护。故
曰通行。或可依而不犯者。何妨应有此人也。且如破
僧事。末代是无。谏事亦无。今辨其相者。恐有人别食
别布萨。还是破僧之因。今略辨其相。使通识其相。行
护莫犯。故曰通行也。或开缘乃当时要者。立明。如污
家戒。既开为佛法。种华果。使人采华。将供养佛。既是
时要。开缘则当也。以开通文中。开将供佛无罪有福。
是时要也。又如下文饮食。与病人及父母等。是其开
缘。岂非时要。又如诸违谏得残。开文云。若能谏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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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法违则不犯。又如破恶知识欲作恶行事。破则无
罪。不犯破僧。此皆要也。
理非可犯者。谓大师晦迹双林。今复与谁竞化。既无
此事。故曰非可犯也。今试列者。为令新学识相也。一
先明立邪三宝者。知调达称佛。替正佛宝。说五邪法。
替正法宝。三闻达多等四。替正僧宝。故曰也。第三羯
磨竟者。祇第七云。三谏不止。比丘白佛。佛言提婆达
多。过去世时。巳曾如是拒谏遭苦。过去有婆罗门。于
旷野中。造立义井。时日向暮。有群野干。饮池残水。有
野干主。不饮池水。内头罐中。饮巳戴罐。高举扑破。罐
口贯头。以此为乐。诸野干辈谏言。莫尔。野干主言。我
但快心。那知他事。如是乃至破十四罐。数谏不止。井
主察见。便作木罐。坚固难破。令入头易。使出头难。持
著井边。捉杖伺之。向暮如前。饮讫便扑。不能令破。井
主执杖。打杀野干。空中有天。说此偈言。知识慈心语。
俍戾不受谏。守顽招此祸。自丧其自命。如是痴野干。
遭此木罐苦。佛告诸比丘。野干主者。调达是也。群野
干者。今诸比丘是。过去巳然。今不受谏。当堕恶道。长
夜受苦。
广如戒本疏者。案彼云。自双林轸慧日潜晖。法轮既
[寝-爿+(攸-ㄆ)]。孰为争破。然邪正二部。人法四依。业风骤激。妄海
惊波。破法轮僧。末代所无。羯磨僧或容时有。故今约
以二破。对简是非。杂心论云。三方极少八。是则羯磨
坏。阎浮提有九。是则法轮坏。言九者。调达邪佛替正
罪。不犯破僧。此皆要也。
理非可犯者。谓大师晦迹双林。今复与谁竞化。既无
此事。故曰非可犯也。今试列者。为令新学识相也。一
先明立邪三宝者。知调达称佛。替正佛宝。说五邪法。
替正法宝。三闻达多等四。替正僧宝。故曰也。第三羯
磨竟者。祇第七云。三谏不止。比丘白佛。佛言提婆达
多。过去世时。巳曾如是拒谏遭苦。过去有婆罗门。于
旷野中。造立义井。时日向暮。有群野干。饮池残水。有
野干主。不饮池水。内头罐中。饮巳戴罐。高举扑破。罐
口贯头。以此为乐。诸野干辈谏言。莫尔。野干主言。我
但快心。那知他事。如是乃至破十四罐。数谏不止。井
主察见。便作木罐。坚固难破。令入头易。使出头难。持
著井边。捉杖伺之。向暮如前。饮讫便扑。不能令破。井
主执杖。打杀野干。空中有天。说此偈言。知识慈心语。
俍戾不受谏。守顽招此祸。自丧其自命。如是痴野干。
遭此木罐苦。佛告诸比丘。野干主者。调达是也。群野
干者。今诸比丘是。过去巳然。今不受谏。当堕恶道。长
夜受苦。
广如戒本疏者。案彼云。自双林轸慧日潜晖。法轮既
[寝-爿+(攸-ㄆ)]。孰为争破。然邪正二部。人法四依。业风骤激。妄海
惊波。破法轮僧。末代所无。羯磨僧或容时有。故今约
以二破。对简是非。杂心论云。三方极少八。是则羯磨
坏。阎浮提有九。是则法轮坏。言九者。调达邪佛替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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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宝。所说五邪。替正法宝。三闻等四。替正僧宝(巳上约能
破)。正部四僧(此约所破)。故所以非则成破也。所以者何。如
来不入十数者。俱舍云。破在别处。不亲对世尊。一以
如来不可轻逼。二以言教最可信受。故心论云。大师
在众中。彼无威光故。一约处辨破。破羯磨通三方。北
方无法。三方有佛弟子。得秉羯磨。破法轮僧者。局南
方可知。二约数如前说。三约时者。法轮局佛在世。涅
槃后无。羯磨通佛世及灭后。俱有破义。四约人者。法
轮要是大僧。羯磨通于尼众。然尼女报。号佛无信。下
三众未具。不合羯磨也。破羯磨者。不假号佛。故尼通
有。就大僧中。要是清净。就清净中。要是博闻多智。多
智中。要是见行。非是爱行。爱行懦弱。善恶不竟。见行
刚烈。善恶决畅。故心论偈云。未结界前后。牟尼巳涅
槃。息肉未生时。及无第一双。于六时中。不名破法轮。
砺释云。未结界者。以能破之人。僧秉羯磨。要在界内。
所破之人。通界内外。但受邪化。即有破义。前后者。前
谓佛初成道也。后谓欲涅槃时也。俱舍云。前者初转
法轮未久。后者世尊将欲涅槃。此二时中。大众恭敬。
同循一味。故无破也。故心论云。双林九年明在中间
也。牟尼巳涅槃者。灭后无人竞化也。息肉未生时。谓
调达起恶戒恶见。名息肉也。及无第一双者。身子目
连是第一双也。向若无此二人。能灭者亦不破也。以
邪正相显故有耳。鼻奈耶云。诸佛常法。食时僧坏至
还和。当于调达唱说五邪法时。乃至天地。唱告三千
破)。正部四僧(此约所破)。故所以非则成破也。所以者何。如
来不入十数者。俱舍云。破在别处。不亲对世尊。一以
如来不可轻逼。二以言教最可信受。故心论云。大师
在众中。彼无威光故。一约处辨破。破羯磨通三方。北
方无法。三方有佛弟子。得秉羯磨。破法轮僧者。局南
方可知。二约数如前说。三约时者。法轮局佛在世。涅
槃后无。羯磨通佛世及灭后。俱有破义。四约人者。法
轮要是大僧。羯磨通于尼众。然尼女报。号佛无信。下
三众未具。不合羯磨也。破羯磨者。不假号佛。故尼通
有。就大僧中。要是清净。就清净中。要是博闻多智。多
智中。要是见行。非是爱行。爱行懦弱。善恶不竟。见行
刚烈。善恶决畅。故心论偈云。未结界前后。牟尼巳涅
槃。息肉未生时。及无第一双。于六时中。不名破法轮。
砺释云。未结界者。以能破之人。僧秉羯磨。要在界内。
所破之人。通界内外。但受邪化。即有破义。前后者。前
谓佛初成道也。后谓欲涅槃时也。俱舍云。前者初转
法轮未久。后者世尊将欲涅槃。此二时中。大众恭敬。
同循一味。故无破也。故心论云。双林九年明在中间
也。牟尼巳涅槃者。灭后无人竞化也。息肉未生时。谓
调达起恶戒恶见。名息肉也。及无第一双者。身子目
连是第一双也。向若无此二人。能灭者亦不破也。以
邪正相显故有耳。鼻奈耶云。诸佛常法。食时僧坏至
还和。当于调达唱说五邪法时。乃至天地。唱告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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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禅诵不行。至于世间天人无悟道者。天地暗瞑。
若暮不和。天地翻覆。故须有第一双方行破也。
巳下明不犯法。及二三人欲作非法羯磨者。立谓。羯
磨须四人秉。今二三人。则名非法。破此无罪。作无住
处者。谓作摈出羯磨也。明僧为和上阇梨等作摈出
羯磨。若破则无罪也。言若破是人不犯者。心正破邪。
及非法缘。开不犯也。
助破僧违谏戒第十一 释名者。众僧作法。谏调达
时。四伴影响。助成破僧。僧寻设谏。拒而不受。故曰也。
四伴助破谏僧者。立谓。三闻等四伴。助破僧也。谏僧
者。谓此四伴。却谏僧言。不须作法。谏于调达。所作如
法如律如毗尼也。今僧正谏此四伴故曰也。作三法
竟便犯者。谓三羯磨竟时犯残。中间随一羯磨竟时。
不舍。犯一兰也。
污家摈谤违僧谏戒第十二 事起六群。先在聚落。
本希利物。今污家恶行。坏彼时人平等之心。情过是
深。须僧治罚。故命众僧。往彼治摈。彼即生谤云有爱
憎。由前摈时。六人同犯。二逃走。身不现前。不得摈。相
似于怖。宾云。彼走向王道聚落时。王势力僧今不治。
似惧彼王力。故曰相似怖也。即僧祗云。三闻达多摩
醯沙达多走至王道聚落也。宾云。谓王常所行处。所
行之道。故言王道。如子城内是也。迦留陀夷阐陀逆
路忏悔。改过伏从。无罪可治。相似有爱。二人阿湿婆
富那婆跪在见。非走非悔。僧为作摈。相似有恚。为是
若暮不和。天地翻覆。故须有第一双方行破也。
巳下明不犯法。及二三人欲作非法羯磨者。立谓。羯
磨须四人秉。今二三人。则名非法。破此无罪。作无住
处者。谓作摈出羯磨也。明僧为和上阇梨等作摈出
羯磨。若破则无罪也。言若破是人不犯者。心正破邪。
及非法缘。开不犯也。
助破僧违谏戒第十一 释名者。众僧作法。谏调达
时。四伴影响。助成破僧。僧寻设谏。拒而不受。故曰也。
四伴助破谏僧者。立谓。三闻等四伴。助破僧也。谏僧
者。谓此四伴。却谏僧言。不须作法。谏于调达。所作如
法如律如毗尼也。今僧正谏此四伴故曰也。作三法
竟便犯者。谓三羯磨竟时犯残。中间随一羯磨竟时。
不舍。犯一兰也。
污家摈谤违僧谏戒第十二 事起六群。先在聚落。
本希利物。今污家恶行。坏彼时人平等之心。情过是
深。须僧治罚。故命众僧。往彼治摈。彼即生谤云有爱
憎。由前摈时。六人同犯。二逃走。身不现前。不得摈。相
似于怖。宾云。彼走向王道聚落时。王势力僧今不治。
似惧彼王力。故曰相似怖也。即僧祗云。三闻达多摩
醯沙达多走至王道聚落也。宾云。谓王常所行处。所
行之道。故言王道。如子城内是也。迦留陀夷阐陀逆
路忏悔。改过伏从。无罪可治。相似有爱。二人阿湿婆
富那婆跪在见。非走非悔。僧为作摈。相似有恚。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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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故使彼谤僧云。有爱恚怖等。若不谏喻。无由自晓。
是故须谏。表内无瑕。僧实平等。僧既自理是非巳分。
固执不舍。违法谏满。理与僧残。释名者。四种非法(一依
家。二依利养。三依亲友。四依僧伽蓝)。秽净士心。名曰污家。举过显众名
摈。无罪横加曰谤。以理晓喻。拒而不从。名为违谏。故
曰也。谤僧是也者。此明污家但吉。由谤僧故违谏犯
残。若比丘取华果与一居士等者。立云。此但明污家
之相。若论盗物。如前初篇第二盗戒中巳辨也。俳说
作鸟声者。皮皆反。说文云俳戏也。又俳乐也。得四事
供养或免诸难者。案祇律中。解依止聚落住义耳。文
云。云何依止聚落住。若比丘。于彼聚落中。得衣服饮
食。床卧具汤药等。是名依止住。若彼不得衣食等四
事。但依止聚落得免诸难。亦名依止。若复不依聚落
免难。但依止聚落界住者。亦名依止住。立云。此是开
依聚落之意也。砺疏云。听依聚落有二意。一有待之
形。假资方立。故须衣以障体。食以充躯。济身长道。为
成自利。二为利益施主。僧田行施。获反报之福。有斯
二义。故开依聚。言或免诸难者。立谓。免山中恶贼虎
狼师子等也。若在村落。饮酒非时食。不名污家者。此
但自身破戒坏俗信。以俗识知是非法故。不名污家。
若坏俗人信敬平等善心。乃名污家之行等也。
恶性拒僧违谏戒第十三 事起阐陀。即车匿是也。
性多反戾。倚傍释种。轻陵诸比丘。又迷心造罪。不自
见过。今僧如法谏喻。理宜伏从。反傍胜人。恃巳陵物。
是故须谏。表内无瑕。僧实平等。僧既自理是非巳分。
固执不舍。违法谏满。理与僧残。释名者。四种非法(一依
家。二依利养。三依亲友。四依僧伽蓝)。秽净士心。名曰污家。举过显众名
摈。无罪横加曰谤。以理晓喻。拒而不从。名为违谏。故
曰也。谤僧是也者。此明污家但吉。由谤僧故违谏犯
残。若比丘取华果与一居士等者。立云。此但明污家
之相。若论盗物。如前初篇第二盗戒中巳辨也。俳说
作鸟声者。皮皆反。说文云俳戏也。又俳乐也。得四事
供养或免诸难者。案祇律中。解依止聚落住义耳。文
云。云何依止聚落住。若比丘。于彼聚落中。得衣服饮
食。床卧具汤药等。是名依止住。若彼不得衣食等四
事。但依止聚落得免诸难。亦名依止。若复不依聚落
免难。但依止聚落界住者。亦名依止住。立云。此是开
依聚落之意也。砺疏云。听依聚落有二意。一有待之
形。假资方立。故须衣以障体。食以充躯。济身长道。为
成自利。二为利益施主。僧田行施。获反报之福。有斯
二义。故开依聚。言或免诸难者。立谓。免山中恶贼虎
狼师子等也。若在村落。饮酒非时食。不名污家者。此
但自身破戒坏俗信。以俗识知是非法故。不名污家。
若坏俗人信敬平等善心。乃名污家之行等也。
恶性拒僧违谏戒第十三 事起阐陀。即车匿是也。
性多反戾。倚傍释种。轻陵诸比丘。又迷心造罪。不自
见过。今僧如法谏喻。理宜伏从。反傍胜人。恃巳陵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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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过尤重。所以结残。次释名者。俍戾自是。名为恶性。
众同和喻。固执不从。名为拒僧违谏戒也。案见论云。
阐陀不受诸比丘教。语诸比丘言。汝不应教我。我应
教汝。何以故。佛是我家佛。何以故。我与佛。入山学道。
不见诸长老一人侍从佛者。得道巳而转法轮。是故
法亦我家法。是故我应教诸长老法师。问曰。阐陀何
以不言僧是我家僧。答为与众僧斗诤故。不言僧是
我家僧。僧祇第七云。过去曾巳恃我轻人。昔有大学
婆罗门。常教五百童子。婆罗门法。下姓不闻。家生一
奴。因童子故。闻之能持。后走他国。学婆罗门法。巳重
闻故。闻悉能持。其师大喜。以女妻之。妇为作食。恒嫌
嗔恚。奴主往投。奴密白言。我称大家。是我之父。愿勿
彰我事。当奉奴直。奴主答言。汝实我儿。早见发遣。一
时其妇。密来礼婆罗门足。问曰。我夫常嫌饮食。愿尊
指授。本家何所食啖。奴主作念。苦他子女。临去教一
偈言。无亲游他国。欺诳天下人。粗食是常食。细食复何
嫌。与汝此偈。若彼嫌食时。背面微诵。妇后试之。奴闻之
后。常作懦语。佛告比丘。奴主者我身是也。奴者阐陀
是也。彼于尔时恃我陵人。今复如是言。言乖趣合者。
经令自观身。律则令谏。二文虽乖。故曰言乖。俱是离
恶拟趣道果。故曰趣合。经即涅槃第十也。故彼经偈
云。于他语言。随顺不逆。亦不观他作以不作。尔时世
尊。唯为阿阇世王。而说此偈。善男子。亦为护持不毁
禁戒。成就威仪。见他过者。而说是偈(巳上经文)。有六种不
众同和喻。固执不从。名为拒僧违谏戒也。案见论云。
阐陀不受诸比丘教。语诸比丘言。汝不应教我。我应
教汝。何以故。佛是我家佛。何以故。我与佛。入山学道。
不见诸长老一人侍从佛者。得道巳而转法轮。是故
法亦我家法。是故我应教诸长老法师。问曰。阐陀何
以不言僧是我家僧。答为与众僧斗诤故。不言僧是
我家僧。僧祇第七云。过去曾巳恃我轻人。昔有大学
婆罗门。常教五百童子。婆罗门法。下姓不闻。家生一
奴。因童子故。闻之能持。后走他国。学婆罗门法。巳重
闻故。闻悉能持。其师大喜。以女妻之。妇为作食。恒嫌
嗔恚。奴主往投。奴密白言。我称大家。是我之父。愿勿
彰我事。当奉奴直。奴主答言。汝实我儿。早见发遣。一
时其妇。密来礼婆罗门足。问曰。我夫常嫌饮食。愿尊
指授。本家何所食啖。奴主作念。苦他子女。临去教一
偈言。无亲游他国。欺诳天下人。粗食是常食。细食复何
嫌。与汝此偈。若彼嫌食时。背面微诵。妇后试之。奴闻之
后。常作懦语。佛告比丘。奴主者我身是也。奴者阐陀
是也。彼于尔时恃我陵人。今复如是言。言乖趣合者。
经令自观身。律则令谏。二文虽乖。故曰言乖。俱是离
恶拟趣道果。故曰趣合。经即涅槃第十也。故彼经偈
云。于他语言。随顺不逆。亦不观他作以不作。尔时世
尊。唯为阿阇世王。而说此偈。善男子。亦为护持不毁
禁戒。成就威仪。见他过者。而说是偈(巳上经文)。有六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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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者。立谓。皆约所谏之人。观能谏者。有六事也。二若
钝根无智言说无益便止者。济云。观能谏之人。既无
智慧。则须语言。汝伹自观身行等。不须谏我也。若聪
智利根发言利益便谏者。谓能谏之人。既有聪明利
智。其所谏者。须用他语也。三若少闻见出言无补便
止者。应须语言。汝既少闻。何须谏我。但自观身行也。
若广闻见有所弘益便谏者。其能谏者。既多闻弘益。
便须受他语也。四若为利养名闻便息者。能谏之人。
但为名利。本无利益他心。则不须从其谏也。五若为
现法乐伹欲自摄便止者。谓能谏之人。常以独善自
居。以法自乐。则不须受其谏。故云便止。又解。现法乐
者。慈云。即人贪坐禅诵经等。随心所乐者便止。宾云。
为现法乐。但自观身者。通相为言。为得圣道。名现法
乐。若别相说。根本静虑。为现法乐住也。谓入禅定有
乐也。如佛初成道。受解脱乐等也。六若为新出家爱
恋妻子等者。能谏之人。既有此过。不须受语也。若久
染佛法等者。谓如此人须谏他。方堪受语也。据理有
四种人咸须设谏也。宾云。此四亦无圣教可准。但以
古德意立耳。一年耆宿德者。今时多有老僧。恃老恶
性恶口骂詈是也。二久居众首者。或非年耆由久居
众首。德望既重。多轻馀人。亦须此谏。三薄学浅识。谓
智过人者。谓学业极浅。将为自足。拟佛齐德。憍慢自
居。故须谏也。四共胜集者。且如今人。还领处高恃势
陵人。故须设谏。即戒缘中阐陀是也。巳下明不犯法。
钝根无智言说无益便止者。济云。观能谏之人。既无
智慧。则须语言。汝伹自观身行等。不须谏我也。若聪
智利根发言利益便谏者。谓能谏之人。既有聪明利
智。其所谏者。须用他语也。三若少闻见出言无补便
止者。应须语言。汝既少闻。何须谏我。但自观身行也。
若广闻见有所弘益便谏者。其能谏者。既多闻弘益。
便须受他语也。四若为利养名闻便息者。能谏之人。
但为名利。本无利益他心。则不须从其谏也。五若为
现法乐伹欲自摄便止者。谓能谏之人。常以独善自
居。以法自乐。则不须受其谏。故云便止。又解。现法乐
者。慈云。即人贪坐禅诵经等。随心所乐者便止。宾云。
为现法乐。但自观身者。通相为言。为得圣道。名现法
乐。若别相说。根本静虑。为现法乐住也。谓入禅定有
乐也。如佛初成道。受解脱乐等也。六若为新出家爱
恋妻子等者。能谏之人。既有此过。不须受语也。若久
染佛法等者。谓如此人须谏他。方堪受语也。据理有
四种人咸须设谏也。宾云。此四亦无圣教可准。但以
古德意立耳。一年耆宿德者。今时多有老僧。恃老恶
性恶口骂詈是也。二久居众首者。或非年耆由久居
众首。德望既重。多轻馀人。亦须此谏。三薄学浅识。谓
智过人者。谓学业极浅。将为自足。拟佛齐德。憍慢自
居。故须谏也。四共胜集者。且如今人。还领处高恃势
陵人。故须设谏。即戒缘中阐陀是也。巳下明不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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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其事实尔者。砺云。实谓巳所行是无其情过也。上
释第二僧残篇义竟。
二不定者 立谓。对此引大疏。略为三门解释。一来
意所由。二释名出体。三僧尼有无。初释来意者。圣禁
从缘。曲寻万绪。因人兴犯。制状尘沙。必欲随境。摄修
难备。若不迭相鉴察。容无自励之心。故列于此。二释
名出体者。昔云。屏露两殊。名之为二。是中四法。各无
楷准。故曰不定。言四法者。砺云。一犯不定。谓或犯夷。
或犯残。或犯提。或兼犯三。或复犯二。多少差残故也。
二举不定。谓犯既不定。可信称事而举。故亦不定也。
三自不定。举既多少。自言列罪。宁容一准。或可言自
言不犯也。四治罪不定。若自言夷。灭摈治之。若自言
残。别住治之等也。今言不定者。本无三四之名。浪立
治举。伹于二中。未定实犯。律云是中无定法。故云不
定也。言出体者。亦有多释。今并略之。有师云。屏录三
罪。露收二罪。为不定体。宣云不然。三二罪体。名种各
别。束之以为一戒。解云。房室私礼。俗所常行。而比丘
无侣独一。女人同处粗语。于三罪中。令他疑怪。犯相
难名。故云不定。所以须禁者。出家游栖。或入聚落。因
事交染。污辱彼此。所损非轻。故宜须制。所以取三罪
疑事。此之疑心由来未制。教约生疑。以为戒体。若取
三罪。诸篇巳结。何假此中方言最初。故毗跋律云。如
何此戒。作不定说。答云。此未来中事。有实犯故。四分
云。坐既非处。生不信心。故知疑定。第三僧尼有无者。
释第二僧残篇义竟。
二不定者 立谓。对此引大疏。略为三门解释。一来
意所由。二释名出体。三僧尼有无。初释来意者。圣禁
从缘。曲寻万绪。因人兴犯。制状尘沙。必欲随境。摄修
难备。若不迭相鉴察。容无自励之心。故列于此。二释
名出体者。昔云。屏露两殊。名之为二。是中四法。各无
楷准。故曰不定。言四法者。砺云。一犯不定。谓或犯夷。
或犯残。或犯提。或兼犯三。或复犯二。多少差残故也。
二举不定。谓犯既不定。可信称事而举。故亦不定也。
三自不定。举既多少。自言列罪。宁容一准。或可言自
言不犯也。四治罪不定。若自言夷。灭摈治之。若自言
残。别住治之等也。今言不定者。本无三四之名。浪立
治举。伹于二中。未定实犯。律云是中无定法。故云不
定也。言出体者。亦有多释。今并略之。有师云。屏录三
罪。露收二罪。为不定体。宣云不然。三二罪体。名种各
别。束之以为一戒。解云。房室私礼。俗所常行。而比丘
无侣独一。女人同处粗语。于三罪中。令他疑怪。犯相
难名。故云不定。所以须禁者。出家游栖。或入聚落。因
事交染。污辱彼此。所损非轻。故宜须制。所以取三罪
疑事。此之疑心由来未制。教约生疑。以为戒体。若取
三罪。诸篇巳结。何假此中方言最初。故毗跋律云。如
何此戒。作不定说。答云。此未来中事。有实犯故。四分
云。坐既非处。生不信心。故知疑定。第三僧尼有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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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有多释。或云。制尼不得举僧。故有俗女。替尼举之。
僧得举尼。故无可知。或云。尼制有伴故无此戒。难云。
尼何故有屏坐等戒。宣解云。尼所以无者。但比丘与
女生讥处坐。夫主不信。或时驱出。为患处深。故制僧
有。尼虽与男独坐生讥。夫无属妇之义。过微不结。问
何故言可信俗女所举者。答通七众。但女情伪。非实
者多。故以可信。乃堪为證。言可信者。案僧祇云。住信
优婆夷者。信有十六法。一归佛。二归法。三归僧。四于
佛不坏净。五于法不坏净。六于僧不坏净。七僧未得
利能令得。八巳得利能令增长。九僧未有名称。能令
名闻远著。十僧有恶名能令速灭。十一不随欲。十二
不随嗔。十三不随怖。十四不随痴。十五离欲。十六成
就圣戒也。若能成就此十六法。名可信优婆夷。即毗
舍祛母是也。十六信颂曰。三归三宝不坏净。未利巳
利善恶名。不随欲嗔怖与痴。并离欲向及圣戒。言不
坏净者。即不坏信是也。新经论中名四證净。由證得
净。故为證净。或證即是净。故名證净。旧名不坏信者。
信不可坏。名不坏信。大乘宗中。以信为体。佛法僧戒
为境。萨婆多宗。无漏信戒二法为体。俱舍亦以信戒
二法为体。四皆唯无漏也。十诵名鹿子母也。鹿子是
其婿名。其夫鹿子敬重其妇。犹如其母。故曰鹿子母。
即毗舍祛母是也。
一为止诽谤者。立谓。与女坐时。招外讥谤等也。二为
除斗诤者。谓夫主若见。容有驱遣比丘。是诤竞本也。
僧得举尼。故无可知。或云。尼制有伴故无此戒。难云。
尼何故有屏坐等戒。宣解云。尼所以无者。但比丘与
女生讥处坐。夫主不信。或时驱出。为患处深。故制僧
有。尼虽与男独坐生讥。夫无属妇之义。过微不结。问
何故言可信俗女所举者。答通七众。但女情伪。非实
者多。故以可信。乃堪为證。言可信者。案僧祇云。住信
优婆夷者。信有十六法。一归佛。二归法。三归僧。四于
佛不坏净。五于法不坏净。六于僧不坏净。七僧未得
利能令得。八巳得利能令增长。九僧未有名称。能令
名闻远著。十僧有恶名能令速灭。十一不随欲。十二
不随嗔。十三不随怖。十四不随痴。十五离欲。十六成
就圣戒也。若能成就此十六法。名可信优婆夷。即毗
舍祛母是也。十六信颂曰。三归三宝不坏净。未利巳
利善恶名。不随欲嗔怖与痴。并离欲向及圣戒。言不
坏净者。即不坏信是也。新经论中名四證净。由證得
净。故为證净。或證即是净。故名證净。旧名不坏信者。
信不可坏。名不坏信。大乘宗中。以信为体。佛法僧戒
为境。萨婆多宗。无漏信戒二法为体。俱舍亦以信戒
二法为体。四皆唯无漏也。十诵名鹿子母也。鹿子是
其婿名。其夫鹿子敬重其妇。犹如其母。故曰鹿子母。
即毗舍祛母是也。
一为止诽谤者。立谓。与女坐时。招外讥谤等也。二为
除斗诤者。谓夫主若见。容有驱遣比丘。是诤竞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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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断障道恶业次第者。谓此戒能为罪家初门。淫之
由渐。故曰次第也。淫是生死根本。障出世法。故曰障
道也。
四随所作犯者。立谓。随作五篇之罪。则随结也。
及多女人是也者。立谓。虽有多女。犹是屏也。要有男
子。方免屏过。上言无第三人者。还是约男子也。案见
论解二不定或云。屏者若至檀越家。屏处坐。波逸提。
若出巳更还坐。一一提。若众多女人共坐。众多波逸
提罪。
广如前篇者。自意云。指前篇聚中明二不定罪体是
也。今此但明罪相耳。上来释二不定义竟。
第三篇三十舍堕
此下正当第三篇。虽三十九十。前后又别。然罪性均
等。二悔处齐。故有百二十戒。合为一篇。问所以分为
先后者。解云良以因兹财利。取纳乖方。生罪坏道。欲
洗心悔。必须上境。方能绝灭相续贪心。心事既舍。障业
须遣。故明舍罪。作法是难。所以先列三十。然九十堕者。
单悔别人。伹断相续。即成洗过。作法既易。故次后列。
先难后易义有由也。言尼萨耆者。尼萨耆梵音。此方
名舍。舍有三种。谓舍财。舍心。舍罪也。波逸提者。此方
为堕。故曰三十舍堕。此即带数释也。崇破云。古旧诸
师。多依论释。舍有三义。今解论无三义正文。据理但
舍财。故名之为舍。若以舍罪舍心名为舍者。是则单
提。亦应名舍。今详多论第四卷云。衣巳舍。罪巳悔。畜
由渐。故曰次第也。淫是生死根本。障出世法。故曰障
道也。
四随所作犯者。立谓。随作五篇之罪。则随结也。
及多女人是也者。立谓。虽有多女。犹是屏也。要有男
子。方免屏过。上言无第三人者。还是约男子也。案见
论解二不定或云。屏者若至檀越家。屏处坐。波逸提。
若出巳更还坐。一一提。若众多女人共坐。众多波逸
提罪。
广如前篇者。自意云。指前篇聚中明二不定罪体是
也。今此但明罪相耳。上来释二不定义竟。
第三篇三十舍堕
此下正当第三篇。虽三十九十。前后又别。然罪性均
等。二悔处齐。故有百二十戒。合为一篇。问所以分为
先后者。解云良以因兹财利。取纳乖方。生罪坏道。欲
洗心悔。必须上境。方能绝灭相续贪心。心事既舍。障业
须遣。故明舍罪。作法是难。所以先列三十。然九十堕者。
单悔别人。伹断相续。即成洗过。作法既易。故次后列。
先难后易义有由也。言尼萨耆者。尼萨耆梵音。此方
名舍。舍有三种。谓舍财。舍心。舍罪也。波逸提者。此方
为堕。故曰三十舍堕。此即带数释也。崇破云。古旧诸
师。多依论释。舍有三义。今解论无三义正文。据理但
舍财。故名之为舍。若以舍罪舍心名为舍者。是则单
提。亦应名舍。今详多论第四卷云。衣巳舍。罪巳悔。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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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未断。若更得衣。是后衣。于前衣边。得舍堕。又云衣
巳舍。畜心断。罪未悔。正使多日得衣。衣舍作吉罗忏。
既准多论。心若未断。染后衣犯。又罪未悔。亦染后衣。
不同单提心罪未舍。无相染义。故知崇破不应道理。
就三十中。略以二门分别。一遮性不同。二僧尼差别。
初遮性者。回僧物一戒。是性戒。馀二十九是遮也。二
僧尼差别。就三十中有十八戒。僧尼同犯故。律中单
列戒本。有十二戒。三种不同。故尼别也。初有二戒有
无不同。如过前用雨衣。兰若六夜。此二戒。僧有尼无。
所以无者。浴衣常用。尼为佛开。既无时限。非制所及。
尼是女弱。兰若不行。故无离犯。二有一戒。犯同缘异。
长钵僧尼同堕。故名犯同。僧限十日。尼制一夜。故曰
缘异。问所以然者。答僧是多利故开十日。拟于续散。
又僧不制伴。故开十日。觅人说净。尼则反前故也。若
尔尼畜长衣。有伴可说。不应同僧十日。答钵不同衣。
未成非钵。无长可犯。若钵巳成。即须对说。衣营未成。
皆有长过。一日簪缝。不得成辨。故开十日。若尔长衣
未成。有伴对说。与钵相似。何为不得。又解衣开十日。
据但三衣者为言。以十日内开成。不须净故。若说净
者。亦制一日。若尔何以同开。答一开巳后。同至十日。
如病开粥。不病亦同。三有九戒。轻重不同。谓五敷具。
取尼衣。浣故。担擗。尼吉。僧提。皆就希数故尔。
初长衣过限戒者 贮畜盈分。名之为长。越于期数。
故言过限。又解。三衣之外曰长。违期不说。名为过限。
巳舍。畜心断。罪未悔。正使多日得衣。衣舍作吉罗忏。
既准多论。心若未断。染后衣犯。又罪未悔。亦染后衣。
不同单提心罪未舍。无相染义。故知崇破不应道理。
就三十中。略以二门分别。一遮性不同。二僧尼差别。
初遮性者。回僧物一戒。是性戒。馀二十九是遮也。二
僧尼差别。就三十中有十八戒。僧尼同犯故。律中单
列戒本。有十二戒。三种不同。故尼别也。初有二戒有
无不同。如过前用雨衣。兰若六夜。此二戒。僧有尼无。
所以无者。浴衣常用。尼为佛开。既无时限。非制所及。
尼是女弱。兰若不行。故无离犯。二有一戒。犯同缘异。
长钵僧尼同堕。故名犯同。僧限十日。尼制一夜。故曰
缘异。问所以然者。答僧是多利故开十日。拟于续散。
又僧不制伴。故开十日。觅人说净。尼则反前故也。若
尔尼畜长衣。有伴可说。不应同僧十日。答钵不同衣。
未成非钵。无长可犯。若钵巳成。即须对说。衣营未成。
皆有长过。一日簪缝。不得成辨。故开十日。若尔长衣
未成。有伴对说。与钵相似。何为不得。又解衣开十日。
据但三衣者为言。以十日内开成。不须净故。若说净
者。亦制一日。若尔何以同开。答一开巳后。同至十日。
如病开粥。不病亦同。三有九戒。轻重不同。谓五敷具。
取尼衣。浣故。担擗。尼吉。僧提。皆就希数故尔。
初长衣过限戒者 贮畜盈分。名之为长。越于期数。
故言过限。又解。三衣之外曰长。违期不说。名为过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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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是所防。戒是能防。能所通举故曰也。违佛四依者。
四依之行。泥洹近因。初受戒时。巳为说竟。皆言奉持。
今则多畜长衣。故不说净故云违也。
若长广互过减皆不结者。立云。总有九句。三三分之。
初三句。一长中过。广中过提。二长中过。广中如提。三
长中过。广中减不犯。次三句。一长中如。广中过提。二
长中如。广中如提。三长中减不犯。后三句中。一长中
减。广中过不犯。二长中减。广中如不犯。三长中减。广
中减不犯。此九句中唯四句犯。
三衣虽不受持日过无犯者。砺问云。不受衣罪轻。离
衣便罪重者。亦可破夏罪重。不安居罪轻。答安居有
时限。受衣无分齐。故使不安。罪重不受衣伹吉。破安
不废修道故。破夏罪轻。离则阙资守护故罪重。以三
衣无长可防者。谓三衣是限分之所有。更无犯长之
罪可犯也。谓说净法本拟防其过。我今将作三衣。三
衣既过日。无长罪。则净法失也。胜云。缘有三衣。望三
有馀。即有净法。防长。今无三衣。即当衣体。更无馀长
可防。净法即失。故言无长可防又比丘有缘得[廿/执/衣]等
者。立谓。此举月望戒中但三衣人故也。若一衣三肘
五肘外者。立明。三衣中。两衣先具。唯阙一衣。今得衣
财。计一衣所用之外。即便说明者。约阙一衣也。
月望衣不割等者。引此月望衣。难意者。难前言[廿/执/衣]指
为衣。则免长过。何以月望衣中。不割籫缝。日过成犯
长也。籫(祖含反)通俗文云缀衣曰籫。籫是细竹也
四依之行。泥洹近因。初受戒时。巳为说竟。皆言奉持。
今则多畜长衣。故不说净故云违也。
若长广互过减皆不结者。立云。总有九句。三三分之。
初三句。一长中过。广中过提。二长中过。广中如提。三
长中过。广中减不犯。次三句。一长中如。广中过提。二
长中如。广中如提。三长中减不犯。后三句中。一长中
减。广中过不犯。二长中减。广中如不犯。三长中减。广
中减不犯。此九句中唯四句犯。
三衣虽不受持日过无犯者。砺问云。不受衣罪轻。离
衣便罪重者。亦可破夏罪重。不安居罪轻。答安居有
时限。受衣无分齐。故使不安。罪重不受衣伹吉。破安
不废修道故。破夏罪轻。离则阙资守护故罪重。以三
衣无长可防者。谓三衣是限分之所有。更无犯长之
罪可犯也。谓说净法本拟防其过。我今将作三衣。三
衣既过日。无长罪。则净法失也。胜云。缘有三衣。望三
有馀。即有净法。防长。今无三衣。即当衣体。更无馀长
可防。净法即失。故言无长可防又比丘有缘得[廿/执/衣]等
者。立谓。此举月望戒中但三衣人故也。若一衣三肘
五肘外者。立明。三衣中。两衣先具。唯阙一衣。今得衣
财。计一衣所用之外。即便说明者。约阙一衣也。
月望衣不割等者。引此月望衣。难意者。难前言[廿/执/衣]指
为衣。则免长过。何以月望衣中。不割籫缝。日过成犯
长也。籫(祖含反)通俗文云缀衣曰籫。籫是细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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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诸文故须第一是巳者。简他衣也。以三宝别人
物虽在巳边。日过无犯。以一日所成者。立云。二解初
言。是第十一日。若但是十日则未犯长。此不当也。后
一日者。谓由初一日受得衣。故使我犯也。若不由初
一日受得衣者。至九日来有何可犯。故知由初一日
得衣故犯也。胜云。长易故一日成。五条二日成。七条
四日成。大衣五日成。以长衣易作故。一日所成也。济
同斯述云。此是论文。
若忘等缘者。立云。此言證不作属巳意也。忘有两义。
约勤惰者。而言。勤者开。惰者不开。注绵毛之类不须
说者。立谓。如贯手子小绵也。若大不成衣相者。如梯
绵等须说。毛亦复尔。若直是毛故不须说。若巳成毡
即须说也。以西国人通著毡衣故也。心疏云。毛绵量
限可约者。则为衣相。自馀未成。尺寸不定。如毛束绵
屯。本非衣故。何得应而有说也。
至十一日地了者。立谓。明相也。案见论云。西国音。阿
留那。此曰明相。多论云。明相有三种色。若日照阎浮
提树身。东方色黑。若照树叶则青。若过树。照阎浮提
界则白。三色并是。明家之相。白色为正。言不应量同
前者。谓同前多论犯吉也。
问能染应量所染云何者。立云。此问意能染既是应
量被染之物是不应量为犯以不。答意云。能染。若是
应量。所染通量。俱犯舍也。若能染是不应量财。而所
染应量不者。答意云尽染。谓能染是不应量。所染是
物虽在巳边。日过无犯。以一日所成者。立云。二解初
言。是第十一日。若但是十日则未犯长。此不当也。后
一日者。谓由初一日受得衣。故使我犯也。若不由初
一日受得衣者。至九日来有何可犯。故知由初一日
得衣故犯也。胜云。长易故一日成。五条二日成。七条
四日成。大衣五日成。以长衣易作故。一日所成也。济
同斯述云。此是论文。
若忘等缘者。立云。此言證不作属巳意也。忘有两义。
约勤惰者。而言。勤者开。惰者不开。注绵毛之类不须
说者。立谓。如贯手子小绵也。若大不成衣相者。如梯
绵等须说。毛亦复尔。若直是毛故不须说。若巳成毡
即须说也。以西国人通著毡衣故也。心疏云。毛绵量
限可约者。则为衣相。自馀未成。尺寸不定。如毛束绵
屯。本非衣故。何得应而有说也。
至十一日地了者。立谓。明相也。案见论云。西国音。阿
留那。此曰明相。多论云。明相有三种色。若日照阎浮
提树身。东方色黑。若照树叶则青。若过树。照阎浮提
界则白。三色并是。明家之相。白色为正。言不应量同
前者。谓同前多论犯吉也。
问能染应量所染云何者。立云。此问意能染既是应
量被染之物是不应量为犯以不。答意云。能染。若是
应量。所染通量。俱犯舍也。若能染是不应量财。而所
染应量不者。答意云尽染。谓能染是不应量。所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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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量也。准五分。针三綖一。皆须说净。不作得吉也。谓
衣钵虽有大小。罪有轻重。然莫非是犯。今言大提小
吉者。此相非故得名。提无大小。对吉称大。吉既无小
大。对提曰小。问畜不应量物。论犯律不犯。今如何通。
答摄护从急可如多论。断罪从宽。即同律制。
注云前句不共活者。立谓。指上祇文。二人共物未分。
若施僧衣未分者。虽久不犯欠也。
边方开五事者。案四分。阿槃提国大迦旃延弟子。名
亿耳。住在阿槃提国。在拘留欢喜山曲中。欲受大戒。
三年乃得见佛。白和上言。我欲见如来。和上令持五
事。往白世尊。既到掘山。礼佛巳。敕阿难。为客比丘。敷
床。当夜与佛同宿。与佛言说法要。佛极称赞。并陈和
上五事。佛明旦集僧。开斯五事。谓阿槃提国并馀边
方。东方白木条国巳外等。俱开五事。四分亿耳三年
求师僧乃得。五分六年。僧祇七年。母论十二年也。宾
云。此亿耳者。是商人也。非是守笼那。其守笼那亦名
亿耳。但是名同。两人各别处所。守笼那自于佛所。出
家得道。旃延弟子亿耳。边方出家受戒后方见佛。言
五事者。一边方僧少。开五人持律受戒。二多砂开重
草履。三边方多寒。开皮卧具。四边方多尘土。开数洗
浴。五边方僧少。长衣入手。数满十日说净。有人云。其
四事独开边方。其长衣入手开十日。此一先开中国。
后开边方。非独开边方也。思之。宾云。此戒缘起。阿难
得衣拟奉迦叶。不知云何乃问。佛言。迦叶何时当还。
衣钵虽有大小。罪有轻重。然莫非是犯。今言大提小
吉者。此相非故得名。提无大小。对吉称大。吉既无小
大。对提曰小。问畜不应量物。论犯律不犯。今如何通。
答摄护从急可如多论。断罪从宽。即同律制。
注云前句不共活者。立谓。指上祇文。二人共物未分。
若施僧衣未分者。虽久不犯欠也。
边方开五事者。案四分。阿槃提国大迦旃延弟子。名
亿耳。住在阿槃提国。在拘留欢喜山曲中。欲受大戒。
三年乃得见佛。白和上言。我欲见如来。和上令持五
事。往白世尊。既到掘山。礼佛巳。敕阿难。为客比丘。敷
床。当夜与佛同宿。与佛言说法要。佛极称赞。并陈和
上五事。佛明旦集僧。开斯五事。谓阿槃提国并馀边
方。东方白木条国巳外等。俱开五事。四分亿耳三年
求师僧乃得。五分六年。僧祇七年。母论十二年也。宾
云。此亿耳者。是商人也。非是守笼那。其守笼那亦名
亿耳。但是名同。两人各别处所。守笼那自于佛所。出
家得道。旃延弟子亿耳。边方出家受戒后方见佛。言
五事者。一边方僧少。开五人持律受戒。二多砂开重
草履。三边方多寒。开皮卧具。四边方多尘土。开数洗
浴。五边方僧少。长衣入手。数满十日说净。有人云。其
四事独开边方。其长衣入手开十日。此一先开中国。
后开边方。非独开边方也。思之。宾云。此戒缘起。阿难
得衣拟奉迦叶。不知云何乃问。佛言。迦叶何时当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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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却后十日当还。因开阿难长衣十日内不犯。然今
复言亿耳请开五事。长衣入手七日说净。何以二文
缘据不同。解云亿耳在前请开五事。唯被边方。然中
国犹未开十日也。后因阿难之缘。方开中国。从此巳
后。中边俱开十日。问阿难得衣。拟奉迦叶迦叶既不
在。无畜衣之心。何犯长。解云。但是阿难施心未决。故
恐犯长。佛开十日。令其佛筹量。本悲恐迦叶犯长。由
迦叶未知得衣。何长犯长也。所以知非开迦叶者。故
疏云。何以开十日者。为筹量施入等。故知是开阿难
也。准此馀方未必手捉始犯者。立谓。将边方开文。以
望中国。指中国谓馀方也。谓中国不必手捉竟数满
十日。但作属巳意。数满十日。即犯。边方开。故必须入
手数满十日方犯。中国不假入手。但作巳有想。过十
日即犯。故下引了论四句。正成此义。有人云。后因请
佛。开其边方。衣入手数满十日也。若未请前。衣虽未
入手。但数十日即犯(此是定义)。案五分云。亿耳比丘白佛。
开五事前四可知。五者。若此处比丘宰衣。与馀处比
丘。比丘虽先早知衣未今不犯长衣罪(今据此文具知中国不假
入手方犯)。伽论十日衣云何为犯谓入手若膝上等者。立
云。此明边方也。此文对上言来。上则中国不必手捉。
此则边方入手方犯。要须手捉至肩上膝上。数至十
日方犯。若伹属巳未夫至身边不犯也。
了论四句有物眼至得非身者。如人施置地而去。比
丘虽以手毕竟未捉也。入算数至衣苏等者。立谓。从
复言亿耳请开五事。长衣入手七日说净。何以二文
缘据不同。解云亿耳在前请开五事。唯被边方。然中
国犹未开十日也。后因阿难之缘。方开中国。从此巳
后。中边俱开十日。问阿难得衣。拟奉迦叶迦叶既不
在。无畜衣之心。何犯长。解云。但是阿难施心未决。故
恐犯长。佛开十日。令其佛筹量。本悲恐迦叶犯长。由
迦叶未知得衣。何长犯长也。所以知非开迦叶者。故
疏云。何以开十日者。为筹量施入等。故知是开阿难
也。准此馀方未必手捉始犯者。立谓。将边方开文。以
望中国。指中国谓馀方也。谓中国不必手捉竟数满
十日。但作属巳意。数满十日。即犯。边方开。故必须入
手数满十日方犯。中国不假入手。但作巳有想。过十
日即犯。故下引了论四句。正成此义。有人云。后因请
佛。开其边方。衣入手数满十日也。若未请前。衣虽未
入手。但数十日即犯(此是定义)。案五分云。亿耳比丘白佛。
开五事前四可知。五者。若此处比丘宰衣。与馀处比
丘。比丘虽先早知衣未今不犯长衣罪(今据此文具知中国不假
入手方犯)。伽论十日衣云何为犯谓入手若膝上等者。立
云。此明边方也。此文对上言来。上则中国不必手捉。
此则边方入手方犯。要须手捉至肩上膝上。数至十
日方犯。若伹属巳未夫至身边不犯也。
了论四句有物眼至得非身者。如人施置地而去。比
丘虽以手毕竟未捉也。入算数至衣苏等者。立谓。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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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衣日数之。为初日也。算至十日须说净也。亦可算
计为我物也。言衣苏者。景云准了论苏遥加法。过七
日即犯长也。二有身至非眼至者。立云。暗中送物。比
丘捉竟。内于匮中。此计日满。须说。三有眼身至得者。
立谓。人来施三宝物。令比丘受。宾不作属巳意。物虽
在比丘处。不得计日论犯之。四有非二至得者。立谓。
如暗中送物。报云弟子施师一段物。在其床中。比丘
既不见。又不手捉。计日过十日亦犯。
若初日得衣二日不得等者。立云。犯舍二日巳后。既
不得衣。可染也。准戒注云。不犯有八。一若不得衣。故
知初门是引不得衣也。律中有八门。初得不得。自有
十章。转降作句得四十六句乃至超间倒拘等(云云)。馀
无法缘是犯者。谓无下净施失坏之缘则犯也。二中
间净施者。立云。初日得衣未说净。二日得衣乃至十
日得衣。尽持说净。说至十一日来。但初日衣犯舍。若
中间净施者。皆不被染也。三遣与人者。宣谓。初日未
说净。二日乃至十日得衣。将与他人。至十一日来。伹初
日衣犯舍。中间与人者。无犯四失衣者。立谓。初日得
衣未作净。二日巳后得衣者既失。十一日来。但初日
得者犯舍。中间失者无犯。七亲厚意者。谓初日得衣。
是自受。第二日巳后得者。为亲厚受。至十一日来。但
初日得者犯。中间为他受者非犯。八若忘去者。谓初
日得衣不说净。第二日巳后得衣竟即忘却。至十一
日来。初日衣犯。其忘者尽无犯。
计为我物也。言衣苏者。景云准了论苏遥加法。过七
日即犯长也。二有身至非眼至者。立云。暗中送物。比
丘捉竟。内于匮中。此计日满。须说。三有眼身至得者。
立谓。人来施三宝物。令比丘受。宾不作属巳意。物虽
在比丘处。不得计日论犯之。四有非二至得者。立谓。
如暗中送物。报云弟子施师一段物。在其床中。比丘
既不见。又不手捉。计日过十日亦犯。
若初日得衣二日不得等者。立云。犯舍二日巳后。既
不得衣。可染也。准戒注云。不犯有八。一若不得衣。故
知初门是引不得衣也。律中有八门。初得不得。自有
十章。转降作句得四十六句乃至超间倒拘等(云云)。馀
无法缘是犯者。谓无下净施失坏之缘则犯也。二中
间净施者。立云。初日得衣未说净。二日得衣乃至十
日得衣。尽持说净。说至十一日来。但初日衣犯舍。若
中间净施者。皆不被染也。三遣与人者。宣谓。初日未
说净。二日乃至十日得衣。将与他人。至十一日来。伹初
日衣犯舍。中间与人者。无犯四失衣者。立谓。初日得
衣未作净。二日巳后得衣者既失。十一日来。但初日
得者犯舍。中间失者无犯。七亲厚意者。谓初日得衣。
是自受。第二日巳后得者。为亲厚受。至十一日来。但
初日得者犯。中间为他受者非犯。八若忘去者。谓初
日得衣不说净。第二日巳后得衣竟即忘却。至十一
日来。初日衣犯。其忘者尽无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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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以财去畜心染犯者。立云。昔人即励律师也。云犯
长衣财。于五众边。贸得馀衣。畜心不断。故染犯舍。以
后新衣。须更舍忏。由先畜心。能染后衣也。言吉者。砺
云。著用吉也。又云辄贸故吉。今宣解不然。但忏先提。
此后衣体是净。不须舍也。律云。犯提者。谓先衣提也。
昔者不应辄贸也。宣云。先衣上得提。昔于后衣上得
提也。
言论中不尔者。此钞主通论云。破前古师义也。论是
多论。故引之破于昔义也。二若先应量舍物更贸衣
财即作二衣等者。立谓。此上虽引二句。但是相从。故
须明之。今文正须明之。今文正须此义。以定今文也。
作二衣者。即应量不应量二衣也。
故律云尼萨耆衣不舍不应与人乃至作三衣等者。
羯磨疏云。不得与人者。既犯过义须舍净。愧于罪失。
直尔乞人。制本净心。岂在财物。故不净财施。后受秽
果。必欲与人。如律舍造也。不得作三衣法服。不容非
染故不许也。
巳下明不犯法。若作失想亦同上解者。立谓。同上无
心故畜不犯更开十日也。深云。先说净物。标心施他。
寻悔不与。即盗罪故。律中施巳还取是也。更须说净。
不者又堕。以是盗得。理同新来故也。
取著宾对失烧漂。若先自有犯长之衣。取著不犯。故
曰也。然许颇有过十日衣即一夜离宿等者。立谓。此
明一衣之上。同日得两罪也。即犯长衣。犯离宿也。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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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计理舍时。但舍离宿。一衣之上无二过故。先时犯
长。直尔忏提。今引此文来意。證知犯长衣得作三衣
也。此论无三衣者。故开作也。若有衣。即不得用故。律
中尼萨耆衣不得与人。不得作三衣等。砺云。若比丘
先阙三衣。有犯长。即将此长。充三衣。持不须舍之。若
贩博衣。不得充三衣持。以无长可防故也。此据有本
三衣者。此是答前文也。今且充衣色者。立明。此即正
明今文意也。下引见论遭贼等。著五大上色。以类此
文理令得也。
若他与被不合说净者。宾云。但相传解云。释疑故来。
若他与小物。可言不犯。他为作被。应当是犯。释云不
亦犯。亮云。旧人解云。被是重物。不须净施。故非犯也。
今言不尔。但约他与我作被故非犯也。律文之中。上
更有语。钞不具引。律云。若取著。他与著他与作被也。取
著。如前解竟。若他与著者。他犯长衣。将与我著故不犯
也。亦是释疑故来。此显不同他人犯长之药。若与我
者。不许服也。以药味是通。一人犯长。他不合服。衣是
别属。故他犯长。我著无罪。被如宾释。立谓。约巳成被。
故不须说。若是被段衣财。即须说之。以是轻物故也。
若付衣者远行者。立明。两人共活。一人受得衣竟。安
著[怡-台+匮]中。即远行住伴不得说不犯。由隔故尔。非情过
也。言付衣者。谓所付之人也。疏问曰。何以不开。直令
畜长。而与结戒。说此方便。答佛法以少欲为本。结戒
不令畜长为众生根性不同故后听。设此方便故耳。
长。直尔忏提。今引此文来意。證知犯长衣得作三衣
也。此论无三衣者。故开作也。若有衣。即不得用故。律
中尼萨耆衣不得与人。不得作三衣等。砺云。若比丘
先阙三衣。有犯长。即将此长。充三衣。持不须舍之。若
贩博衣。不得充三衣持。以无长可防故也。此据有本
三衣者。此是答前文也。今且充衣色者。立明。此即正
明今文意也。下引见论遭贼等。著五大上色。以类此
文理令得也。
若他与被不合说净者。宾云。但相传解云。释疑故来。
若他与小物。可言不犯。他为作被。应当是犯。释云不
亦犯。亮云。旧人解云。被是重物。不须净施。故非犯也。
今言不尔。但约他与我作被故非犯也。律文之中。上
更有语。钞不具引。律云。若取著。他与著他与作被也。取
著。如前解竟。若他与著者。他犯长衣。将与我著故不犯
也。亦是释疑故来。此显不同他人犯长之药。若与我
者。不许服也。以药味是通。一人犯长。他不合服。衣是
别属。故他犯长。我著无罪。被如宾释。立谓。约巳成被。
故不须说。若是被段衣财。即须说之。以是轻物故也。
若付衣者远行者。立明。两人共活。一人受得衣竟。安
著[怡-台+匮]中。即远行住伴不得说不犯。由隔故尔。非情过
也。言付衣者。谓所付之人也。疏问曰。何以不开。直令
畜长。而与结戒。说此方便。答佛法以少欲为本。结戒
不令畜长为众生根性不同故后听。设此方便故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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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三衣宿戒第二 先明制意。所以不听离衣宿者。
夫三衣者。盖是三世诸佛。应法之服。资身长道为要。
理须随身如鸟二翼。许是无暂离。常愿奉持。今置衣
在此。身居异处。寒暑卒起。忽须难得。又阙守护。容成
失夺。事恼不轻。是故圣制。人衣异处曰离。宾叙。西塔
每云。人衣异碍者好。以其染碍非异处故。径夜名宿。
久则事慢。促则致恼。限期一日。过则便犯。故曰也。
三衣人异碍者。济云。所以不言异界而言异碍者。以
界中有碍。虽复同界。则不免失衣。故不言界也。碍名
是宽。以摄界故。故下文有界碍是也。四不舍会者。既
不得会。又不遥舍也。五无因缘者。谓衣重得法。及迦
提月等是也。
三衣五衣者。五衣谓尼所持五衣也。祇支覆肩。同三
衣。不得离宿也。不同昔解者。立谓。古人云。离长衣犯
吉。便引例云。百一是佛听。离宿犯吉。长衣佛亦听。如
何非古。今解不然。百一加法受持。离故结吉。长衣本
受持。但净施别人。有所依故。离则无罪。
又三衣是制通上中下者。佛制三品人俱衣也。以是
佛制故。离则得提。百一是开。离但犯吉。砺问。三衣六
物。同是资身。所以离三衣失受。而犯提罪。馀衣等轻
者何。答三衣止制。受通三品。今若离者。违制罪重而
失法。馀衣物等。开于中下。为资道不足。今若离者。对
开有异。唯得吉罗。而不失受。若尔钵亦正制。离何以
轻。不失受法。答衣是资用宽。许无暂离。故违得提。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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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持。钵但一用。用有时限。有须故轻。而不失受法。百
一助身开于中品者。立云。此是三品。准心疏。物有六
品。至如上士面王报力殊异。胎衣随长(谓生时。白毡随身而出)。
未假资待。及将入法。誓不服馀。大圣知机。任听但一。
便能自静缘济修道(后出家时。圣命善来。此氎变为法衣)。二者报力次
强。堪耐寒苦。随缘施造。不以为难。制畜三衣。并须持
奉(即但三衣人也)。三者虽制畜三。首足犹露。力薄心羸。寒苦
所逼。神情乱涉。无心存道。如来量机。开畜百一。记识
受持。第四人者。形报微弱。心用非利。待时待处。须暖
须好。若得供给。便能进业。制同上士。翻为退道。故开
畜长。随施听受。令彼获福。此得资道。第五人者。报力
最弱。要假重物。方能济苦。宁身进业。可有阶渐。故开
被蓐车舆重物。依教而畜。以事重故。不合说净。第六
人者。须得众宝庄严房宇。方得安心。分别功德论。天
须菩提开说粗衣。不肯入道。索诸宝舍。佛令借王一
切供具。比丘受用。一宿得道。佛言。当知悟道在心。不
拘形服。自今巳去。须者开之。上虽通开。不为养报。如
来出世。为除我本。如持世佛藏。若不为除我倒故。在
我法中。不得用一杯之水。一纳之衣。为解脱烦恼故
者。如涅槃云。虽复十万。不以为多。行者自量。据位何
在。又如母论云。若无戒行。而受衣食。不向地狱者。衣
则离身。食便破腹。斯言甚矣。何得自欺。立云。如大集
云。破戒比丘。不得受信施。如亭历子。又如佛藏经云。
如折一发为百千分。破戒比丘。尚不能消一分之施。
一助身开于中品者。立云。此是三品。准心疏。物有六
品。至如上士面王报力殊异。胎衣随长(谓生时。白毡随身而出)。
未假资待。及将入法。誓不服馀。大圣知机。任听但一。
便能自静缘济修道(后出家时。圣命善来。此氎变为法衣)。二者报力次
强。堪耐寒苦。随缘施造。不以为难。制畜三衣。并须持
奉(即但三衣人也)。三者虽制畜三。首足犹露。力薄心羸。寒苦
所逼。神情乱涉。无心存道。如来量机。开畜百一。记识
受持。第四人者。形报微弱。心用非利。待时待处。须暖
须好。若得供给。便能进业。制同上士。翻为退道。故开
畜长。随施听受。令彼获福。此得资道。第五人者。报力
最弱。要假重物。方能济苦。宁身进业。可有阶渐。故开
被蓐车舆重物。依教而畜。以事重故。不合说净。第六
人者。须得众宝庄严房宇。方得安心。分别功德论。天
须菩提开说粗衣。不肯入道。索诸宝舍。佛令借王一
切供具。比丘受用。一宿得道。佛言。当知悟道在心。不
拘形服。自今巳去。须者开之。上虽通开。不为养报。如
来出世。为除我本。如持世佛藏。若不为除我倒故。在
我法中。不得用一杯之水。一纳之衣。为解脱烦恼故
者。如涅槃云。虽复十万。不以为多。行者自量。据位何
在。又如母论云。若无戒行。而受衣食。不向地狱者。衣
则离身。食便破腹。斯言甚矣。何得自欺。立云。如大集
云。破戒比丘。不得受信施。如亭历子。又如佛藏经云。
如折一发为百千分。破戒比丘。尚不能消一分之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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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复四事供养也(云云)。景问曰。迦提之月。既得离衣。
亦得离钵不。答不得。衣有三故。离一馀有二。可得披
著。钵唯有一。故不得离。
三衣人异碍者。就此戒中。别缘有六。今约第三缘。人
衣异碍中。广明四碍。及十五自然界。一一解释(云云)。
上之三碍通界并有等者。立明。染碍情碍隔碍。此三
不开作法界。及十五自然界。若随有此三。即失衣也。
若论界碍彼此不通者。立云。此界非彼界。此蓝非彼
蓝。此树非彼树。各自别摄。故云彼此不通。此皆是料
简上来四种碍也。僧伽蓝有一界者。立谓。既无三碍。
但是蓝之一界也。
形露等者。立谓。缘起中。比丘留衣在村。往取时。衣带
解。比丘形露。乃至惭耻。因过白佛佛言。自今巳去。
不得置衣在村。若欲结衣界。即须除村(云云)。村有五
义者。一为除诽谤。二除斗诤。三生嫌疑。四护梵行。五
聚落是不定。衣界是定。欲明村中有此五过。不得置
衣。欲结时除村。言聚落不定者。谓村或时来或时去
也。村中即有男女。于比丘上知前四种之过也。言诽
谤者。应师云。字林作诽(〔云〕昧反)诽者谤也。谤者毁也。性
相乖忤多致讥迹等者。谓与女人性相翻也。女以染
欲为性。当相调哢。令为恶业。比丘常有护戒净善之
心。故曰乖忤。忤者逆也。是以论中云。女者出家之怨
也。古师云。要男女共处名村。不得置衣。若单有女人。
但名染碍。一门摄。所以多论男女同居名为村也。
亦得离钵不。答不得。衣有三故。离一馀有二。可得披
著。钵唯有一。故不得离。
三衣人异碍者。就此戒中。别缘有六。今约第三缘。人
衣异碍中。广明四碍。及十五自然界。一一解释(云云)。
上之三碍通界并有等者。立明。染碍情碍隔碍。此三
不开作法界。及十五自然界。若随有此三。即失衣也。
若论界碍彼此不通者。立云。此界非彼界。此蓝非彼
蓝。此树非彼树。各自别摄。故云彼此不通。此皆是料
简上来四种碍也。僧伽蓝有一界者。立谓。既无三碍。
但是蓝之一界也。
形露等者。立谓。缘起中。比丘留衣在村。往取时。衣带
解。比丘形露。乃至惭耻。因过白佛佛言。自今巳去。
不得置衣在村。若欲结衣界。即须除村(云云)。村有五
义者。一为除诽谤。二除斗诤。三生嫌疑。四护梵行。五
聚落是不定。衣界是定。欲明村中有此五过。不得置
衣。欲结时除村。言聚落不定者。谓村或时来或时去
也。村中即有男女。于比丘上知前四种之过也。言诽
谤者。应师云。字林作诽(〔云〕昧反)诽者谤也。谤者毁也。性
相乖忤多致讥迹等者。谓与女人性相翻也。女以染
欲为性。当相调哢。令为恶业。比丘常有护戒净善之
心。故曰乖忤。忤者逆也。是以论中云。女者出家之怨
也。古师云。要男女共处名村。不得置衣。若单有女人。
但名染碍。一门摄。所以多论男女同居名为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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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水陆道断离衣开无过者。深云。后见衣时。须更加
法。僧祇寺门外不捉户钥等者。立云。僧祇无势分故。
须捉门屋梁头也。以与界内连故故。开不失衣也。言
户钥者。谓既不进房。但户钥钩在手中。即不失衣。以
开闭自在。欲会即会也。言十二桄梯等者。立明。门户
既闭。更不得进。若有此梯。得登来往上下会衣。故开
不失也。
兄弟分齐等者。案祇云。兄弟分齐处。此名家界。若兄
弟二人共一家。于家中别作分齐。兄不听弟入。弟不
听兄入。若比丘。在兄分齐内。衣在弟分齐内失衣。若
语比丘言。俗人自相违。于法不碍。任意止者。尔时随
意置衣不失。立云。此兄弟虽同宅住。以衣食事业各
别故。身在兄家。衣置弟舍则失也。王来界内等者。以
王出时。持更唱还。军兵森然。以妨来往。即曰情碍。王
若与夫人相随。又或染碍。及以作幻作乐人等者。立
问。王妨比丘来往是情碍。乐幻等人。不妨来往。岂名
情碍。解云。乐幻之人。虽不妨来往。为其多相调弄。容
坏梵行。故是情碍。济云。幻谓幻惑。眩乱人心。如玄奘
法师入于西国。彼大齐日作乐。奘古楼上上寻于经
文。时戒贤论师相唤看乐。奘曰。去家百万馀里。寻求
圣教。情非乐。戒贤劝观风化看亦善矣。即相随者。乃
见幻者。化作一城。名曰寻香城。以西方幻人傍村寻
他饮食之香而往乞求。以作幻相设。故曰寻香。其城
中有一小儿。将置杵头。复著一杵柱下。如是相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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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量杵。令此小儿上天去。又约敕云。慎莫偷其帝释
华果。彼必杀汝。须臾之间。小儿渐高入青云中。渐不
见之。少时即见一脚下。又见手下。又见头下。其行生
主乃言。此小儿。盗天华果。被杀如此。遂即收取头手
足决云。即变成于小儿。走去如初。又近见西方幻人。
至京中卖驴。其买者乘驴还舍。明日见。是一束草。寻
即趁驴主。行至西凉州东界。见本主即撮来。其人即
言。我有田取收刈。将粟还汝。即待他刈粟打治。量粟
准钱。雇车载归。行到中道。看之尽是砂土也。
上之三碍入此二界者。立谓。作法自然二界内。若有
情染隔三。则不得依界护衣。必须随于身也。二界各
别通得护衣者。谓作法自然二界之内。无上三碍。各
各自得护衣也。
今明自然有十五界者。偈言。蓝聚场车船。村舍堂库
仓。兰若井水道。并及于洲界。此十五种。前之十一。出
四分律。下有四种。馀部明也。四分中将此十种自然。
为一百句。谓此蓝非彼蓝。此蓝非彼树。此蓝非彼场。
此蓝非彼车。如是等得十句。须将树为头。亦得十句。
如是平将为头。各得十句。合成一百。其律文既有十
一个界。那只约十界作百句者。答兰若一界。律中离
在后明。故不入数也(云云)。所以须作百句者。阿圻故
须作也。人情意谓。此彼俱蓝。人在彼。衣在此。应不失
衣。恐有此执。故须言此蓝非彼蓝等。馀句例然。
各有四种者。立谓。蓝村二界。各垣墙栅篱四物为相。
华果。彼必杀汝。须臾之间。小儿渐高入青云中。渐不
见之。少时即见一脚下。又见手下。又见头下。其行生
主乃言。此小儿。盗天华果。被杀如此。遂即收取头手
足决云。即变成于小儿。走去如初。又近见西方幻人。
至京中卖驴。其买者乘驴还舍。明日见。是一束草。寻
即趁驴主。行至西凉州东界。见本主即撮来。其人即
言。我有田取收刈。将粟还汝。即待他刈粟打治。量粟
准钱。雇车载归。行到中道。看之尽是砂土也。
上之三碍入此二界者。立谓。作法自然二界内。若有
情染隔三。则不得依界护衣。必须随于身也。二界各
别通得护衣者。谓作法自然二界之内。无上三碍。各
各自得护衣也。
今明自然有十五界者。偈言。蓝聚场车船。村舍堂库
仓。兰若井水道。并及于洲界。此十五种。前之十一。出
四分律。下有四种。馀部明也。四分中将此十种自然。
为一百句。谓此蓝非彼蓝。此蓝非彼树。此蓝非彼场。
此蓝非彼车。如是等得十句。须将树为头。亦得十句。
如是平将为头。各得十句。合成一百。其律文既有十
一个界。那只约十界作百句者。答兰若一界。律中离
在后明。故不入数也(云云)。所以须作百句者。阿圻故
须作也。人情意谓。此彼俱蓝。人在彼。衣在此。应不失
衣。恐有此执。故须言此蓝非彼蓝等。馀句例然。
各有四种者。立谓。蓝村二界。各垣墙栅篱四物为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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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十诵名句可分别聚落。即此村界是也。谓四相若
周。名可分别也。无覆曰垣。有覆曰墙。又云高者曰墙。
低者曰垣。木作曰栅。竹作曰篱。篱墙不周四周有屋
者。立谓。伹有其屋。而无篱等围绕。名不周也。有人云。
四周有屋者。谓若无垣墙等四相。但四周有屋。亦成
僧村二界之相也。故言四周有屋(此解顺文大好)。
此等诸相不周伽蓝相坏树车丛生故云若干者。立
云。此是故师义也。言僧伽蓝里有若干界者。此是律
文。古师解云。谓四相不周名蓝相坏。中有树车等界
则起。明若干界也。今宣意不然。谓四相若不周。本未
名蓝。何得言蓝坏。其中树车等。但是别界。岂名蓝里
有若干界。律言若干界者。上三碍耳。若蓝界中。有此
碍。比丘不得自在往返。故名蓝里有若干界也。案首
疏云。文言僧伽蓝有一界者。谓篱墙周遍。是名一界。
若不周遍。彼此房树。势不相及。故令明之。此止是别
界不名僧村二所者。从此巳下。是钞主正破古师义
也。僧村界四相。不名僧村之界。其中树车等自立。故
曰止是别界也。古师解。僧村中有若干界者。是树车
等也。今钞解若干者。是三碍也。然虽破古师义。古师
义亦有道理。须知。
乃至舍屋尼寺聚落道行界亦尔等者。立明。右尼寺
等中。还依院相护衣。若衣若有三碍。不得往返。则失
也。言屋舍者。眼目之异名。北人呼屋为舍。南吴唤舍
作屋。准祗文。此屋舍界。壁四面外。各得二十五肘。是
周。名可分别也。无覆曰垣。有覆曰墙。又云高者曰墙。
低者曰垣。木作曰栅。竹作曰篱。篱墙不周四周有屋
者。立谓。伹有其屋。而无篱等围绕。名不周也。有人云。
四周有屋者。谓若无垣墙等四相。但四周有屋。亦成
僧村二界之相也。故言四周有屋(此解顺文大好)。
此等诸相不周伽蓝相坏树车丛生故云若干者。立
云。此是故师义也。言僧伽蓝里有若干界者。此是律
文。古师解云。谓四相不周名蓝相坏。中有树车等界
则起。明若干界也。今宣意不然。谓四相若不周。本未
名蓝。何得言蓝坏。其中树车等。但是别界。岂名蓝里
有若干界。律言若干界者。上三碍耳。若蓝界中。有此
碍。比丘不得自在往返。故名蓝里有若干界也。案首
疏云。文言僧伽蓝有一界者。谓篱墙周遍。是名一界。
若不周遍。彼此房树。势不相及。故令明之。此止是别
界不名僧村二所者。从此巳下。是钞主正破古师义
也。僧村界四相。不名僧村之界。其中树车等自立。故
曰止是别界也。古师解。僧村中有若干界者。是树车
等也。今钞解若干者。是三碍也。然虽破古师义。古师
义亦有道理。须知。
乃至舍屋尼寺聚落道行界亦尔等者。立明。右尼寺
等中。还依院相护衣。若衣若有三碍。不得往返。则失
也。言屋舍者。眼目之异名。北人呼屋为舍。南吴唤舍
作屋。准祗文。此屋舍界。壁四面外。各得二十五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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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界体。若准四分。则有势分。
三树界与人等者。立明。树如人高起不得碍头。即得。
约此护衣。此举极小者为言。谓身在下坐。各枝叶所
得荫内得容身者。即得护衣。且约独树。但得依树。若
有异树相接不断。中间不见天日者。即得通护一俱
卢舍也。
若树枝偏长等者。立谓。或一丈十丈皆得护衣。林界
衣在林中十四肘中不失者。此约极小之林。有四树
相接也。此林有人来往无衣界者。立谓。有男女乐幻
别人等。在林中则有情染碍起。不得约林而护。故曰
无衣界。大林无难者。立谓。无三碍起。故曰无难。大林
者。齐一拘卢舍。小林齐十四肘。此限定也。若林减十
四肘者。但得随体大小。不得依十四肘为量。为林体
大于十四肘。复狭拘卢者。则不得依体大小便。但依
十四肘也。若林体大于一拘卢者。不得依林体。但齐
一拘为限(重就立口决之是定义然意犹疑未详当也)势非广及故衣界
狭小者。深云。此四分文。且举小林之量。计有十四肘
也。非谓林界唯只得若干肘也。必若无难。依前十诵
一拘卢舍为体。今此举四树。就极小言之。若减四树。
止得名树。不得称于林也。
祇蒲桃蔓架四相取二十五肘者。立谓。蒲桃是蔓草
生也。祇中言各架外四面取二十五肘。为自然衣界
体。非谓令架量齐也。若四分但各外得十三步势分。
下楼阁等。亦得齐柱外。取二十五肘。为衣界体。案祇
三树界与人等者。立明。树如人高起不得碍头。即得。
约此护衣。此举极小者为言。谓身在下坐。各枝叶所
得荫内得容身者。即得护衣。且约独树。但得依树。若
有异树相接不断。中间不见天日者。即得通护一俱
卢舍也。
若树枝偏长等者。立谓。或一丈十丈皆得护衣。林界
衣在林中十四肘中不失者。此约极小之林。有四树
相接也。此林有人来往无衣界者。立谓。有男女乐幻
别人等。在林中则有情染碍起。不得约林而护。故曰
无衣界。大林无难者。立谓。无三碍起。故曰无难。大林
者。齐一拘卢舍。小林齐十四肘。此限定也。若林减十
四肘者。但得随体大小。不得依十四肘为量。为林体
大于十四肘。复狭拘卢者。则不得依体大小便。但依
十四肘也。若林体大于一拘卢者。不得依林体。但齐
一拘为限(重就立口决之是定义然意犹疑未详当也)势非广及故衣界
狭小者。深云。此四分文。且举小林之量。计有十四肘
也。非谓林界唯只得若干肘也。必若无难。依前十诵
一拘卢舍为体。今此举四树。就极小言之。若减四树。
止得名树。不得称于林也。
祇蒲桃蔓架四相取二十五肘者。立谓。蒲桃是蔓草
生也。祇中言各架外四面取二十五肘。为自然衣界
体。非谓令架量齐也。若四分但各外得十三步势分。
下楼阁等。亦得齐柱外。取二十五肘。为衣界体。案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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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楼阁梯道外。各得二十五肘。为衣界也。树界各去
树叶。外得二十五肘名衣界。若比丘置衣树下。过二
十五肘外乃失。一切蔓架外。各二十五肘为衣界。若
著衣在蔓上。身在下宿。或衣在蔓下。身在上宿。皆失
若绳连著身方不失。
明了论解者。谓衣在楼树下。身在上何故失。由衣在
下。忽有情染等碍故失也。若身在下。衣在上则不失。
此言未了。下更决通。谓今言如是者。皆约先未有难
故也。必若先有难。人衣手在上下者俱失。立云由身
在上衣在下。恐有三碍。冥然失也。言衣在上身在下
不失者。立明。衣得落下。身得上取。以自在故。故不失
也。其楼树大小者。如帝释楼一由旬得也。树大如阎
浮树。高百由旬亦得也。
四场界者。立谓。依祇场外得二十五肘四分有势分
也。五六车船二界者。此明俱在陆地。又复住者。故约
回转处也。衣在车船中。身在船车。回转限内不失。向
若船在水中。出船即失。由水界别故。案祇律云。陆地
船。及住车。比丘置衣船上离船过二十五肘失衣。内
则不失。
中车杖所及处者。此人乘车牛尽不骑牛背。但车上
坐。以杖打牛。今约此杖。有众多车。前后共行。或身在
前车。衣在后车。但车车相望。牛杖相及。名为一界。不
限多少。纵人衣互隔千车。但中问无难。皆名衣界。载
船水等有多住处等者。如大驿马。及馀船舫等上。有
树叶。外得二十五肘名衣界。若比丘置衣树下。过二
十五肘外乃失。一切蔓架外。各二十五肘为衣界。若
著衣在蔓上。身在下宿。或衣在蔓下。身在上宿。皆失
若绳连著身方不失。
明了论解者。谓衣在楼树下。身在上何故失。由衣在
下。忽有情染等碍故失也。若身在下。衣在上则不失。
此言未了。下更决通。谓今言如是者。皆约先未有难
故也。必若先有难。人衣手在上下者俱失。立云由身
在上衣在下。恐有三碍。冥然失也。言衣在上身在下
不失者。立明。衣得落下。身得上取。以自在故。故不失
也。其楼树大小者。如帝释楼一由旬得也。树大如阎
浮树。高百由旬亦得也。
四场界者。立谓。依祇场外得二十五肘四分有势分
也。五六车船二界者。此明俱在陆地。又复住者。故约
回转处也。衣在车船中。身在船车。回转限内不失。向
若船在水中。出船即失。由水界别故。案祇律云。陆地
船。及住车。比丘置衣船上离船过二十五肘失衣。内
则不失。
中车杖所及处者。此人乘车牛尽不骑牛背。但车上
坐。以杖打牛。今约此杖。有众多车。前后共行。或身在
前车。衣在后车。但车车相望。牛杖相及。名为一界。不
限多少。纵人衣互隔千车。但中问无难。皆名衣界。载
船水等有多住处等者。如大驿马。及馀船舫等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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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男女。同上比丘得自在往返。衣则不失。若有情染
等碍则失。僧祇第八云。若比丘浣衣。于船上晒。风鼓
尽向外者犯。若半在船内。半在船外者。尼萨耆。不截
故尽舍。是名船界。
七舍界者。立谓。是独屋无别院相。其院相外开势分
也。若据村聚相后当广说者。近指下文三行许之。善
见无市云村。及多论四句是也。僧祇若楼阁梯橙道
外得二十五肘者。立谓。楼阁四面四壁外。面各得二
十五肘竟。今齐梯车根下。更得二十五肘。谓随梯车
所安之方。得二十五肘。馀无梯车面不得。今言道外
者。齐梯车下。巳外名为道外也。梯车只是踏道也。齐
梯车根。四面得二十五肘也。此梯从阁外安也(重就立决
之尔)。景云。唯梯橙外一边。不通三面也。准四分库仓界
明内为言等者。谓齐柱内也。对上祇文云。壁外更得
二十五肘。是衣界体。四分唯许壁内。二文不相同。对
出也。言明内为言者。户限之内。名为明内。户限之外。
即曰明外也。言两无任得者。立谓。僧祇无四分库仓
之势分。四分无僧祇楼阁外之二十五肘。今欲道行
俱得故曰任得。景云。两无任得者。僧祇有楼阁。无库
仓。四分有库仓无楼阁。僧祇欲取四分库仓亦得四
分欲取僧祇楼阁亦得。故曰也。自意云。四分虽明内
为言。然有势分僧祇外得二十五肘。今欲依四分势
分。不取祇二十五肘。此是一无亦得。若欲取僧祇二
十五肘。无四分家势分。复是一无。亦得故曰两无任
等碍则失。僧祇第八云。若比丘浣衣。于船上晒。风鼓
尽向外者犯。若半在船内。半在船外者。尼萨耆。不截
故尽舍。是名船界。
七舍界者。立谓。是独屋无别院相。其院相外开势分
也。若据村聚相后当广说者。近指下文三行许之。善
见无市云村。及多论四句是也。僧祇若楼阁梯橙道
外得二十五肘者。立谓。楼阁四面四壁外。面各得二
十五肘竟。今齐梯车根下。更得二十五肘。谓随梯车
所安之方。得二十五肘。馀无梯车面不得。今言道外
者。齐梯车下。巳外名为道外也。梯车只是踏道也。齐
梯车根。四面得二十五肘也。此梯从阁外安也(重就立决
之尔)。景云。唯梯橙外一边。不通三面也。准四分库仓界
明内为言等者。谓齐柱内也。对上祇文云。壁外更得
二十五肘。是衣界体。四分唯许壁内。二文不相同。对
出也。言明内为言者。户限之内。名为明内。户限之外。
即曰明外也。言两无任得者。立谓。僧祇无四分库仓
之势分。四分无僧祇楼阁外之二十五肘。今欲道行
俱得故曰任得。景云。两无任得者。僧祇有楼阁。无库
仓。四分有库仓无楼阁。僧祇欲取四分库仓亦得四
分欲取僧祇楼阁亦得。故曰也。自意云。四分虽明内
为言。然有势分僧祇外得二十五肘。今欲依四分势
分。不取祇二十五肘。此是一无亦得。若欲取僧祇二
十五肘。无四分家势分。复是一无。亦得故曰两无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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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谓一边无势分。一边无二十五肘。故曰两无任得。
对上舍界。因解聚落者。立谓。四分直明舍界不云聚
落。然复聚落与家若为因景。故准多论四句分别。
是聚非家者。立云。有两聚落。其聚院𨵁。状如两京坊
也。二个聚中。各有一家。今则依聚得护衣也。不须依
家。没却家名。但得依聚。故曰是聚非家也。景云。二聚
各有一家。伹名聚落。不名家界。所以然者。若各有两
家相对名聚。既无别家相对。故不名聚也。有人云。言
聚者。约院相周圆。若言家者。约张王之别也。二是家
非聚者。立谓。唯有一聚。无别聚相形但名家也。夫以
聚者。要有二聚相形待。故得聚名也。今此则依家护
衣。由聚既大。中有两张王等家。恐有情染碍等。今依
家护衣。不得依聚。没却聚名。故曰是家非聚也。三亦
具二界聚落有二各多家是者。立谓。有两聚落。相对
之中。各有多家。伹得依家护衣也。
言别界者。鸡飞不及等者。立谓。以是势分外故名别
界也。案多论第四云。聚落有一界。亦有别界。相接聚
落。是名一界。不相接聚落。是名别界。言不相接聚落
者。鸡飞所及处。箭射所及处。惭愧人大小行处。分别
男女处。若聚落只有一家。比丘身在家内。衣在箭射
所及处。或衣在家中。身在箭射所及处皆不失。若聚
落有多家。衣在家中。身在箭射所及处等别失衣。以
家界别故。四边聚落。各有一家若有车梯回转相
及者。案多论第四云。言相接聚落者。四边有聚落。以
对上舍界。因解聚落者。立谓。四分直明舍界不云聚
落。然复聚落与家若为因景。故准多论四句分别。
是聚非家者。立云。有两聚落。其聚院𨵁。状如两京坊
也。二个聚中。各有一家。今则依聚得护衣也。不须依
家。没却家名。但得依聚。故曰是聚非家也。景云。二聚
各有一家。伹名聚落。不名家界。所以然者。若各有两
家相对名聚。既无别家相对。故不名聚也。有人云。言
聚者。约院相周圆。若言家者。约张王之别也。二是家
非聚者。立谓。唯有一聚。无别聚相形但名家也。夫以
聚者。要有二聚相形待。故得聚名也。今此则依家护
衣。由聚既大。中有两张王等家。恐有情染碍等。今依
家护衣。不得依聚。没却聚名。故曰是家非聚也。三亦
具二界聚落有二各多家是者。立谓。有两聚落。相对
之中。各有多家。伹得依家护衣也。
言别界者。鸡飞不及等者。立谓。以是势分外故名别
界也。案多论第四云。聚落有一界。亦有别界。相接聚
落。是名一界。不相接聚落。是名别界。言不相接聚落
者。鸡飞所及处。箭射所及处。惭愧人大小行处。分别
男女处。若聚落只有一家。比丘身在家内。衣在箭射
所及处。或衣在家中。身在箭射所及处皆不失。若聚
落有多家。衣在家中。身在箭射所及处等别失衣。以
家界别故。四边聚落。各有一家若有车梯回转相
及者。案多论第四云。言相接聚落者。四边有聚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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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桄梯。四向到墙上。得登出入。身在梯根下卧。置
衣在四聚落。则不失衣。梯四向相接故。此亦约四个
聚落。各止有一家。衣随在一家内。故不失衣。若聚落
有多家。衣在家内则失衣。又聚落中。虽有一家。若无
梯橙。衣在四聚落则失衣。以不相接故。言车者。论又
云。复有相接聚落界。如两边有聚落。中间有道。容车
行来。若车轴两头。到聚落。以衣著一头。人在一头。设
在车上俱不失衣。以车连接故。设聚落止有一家。以
衣在一家内。身在车上卧。亦不失衣。若无车者不成
相接。则失衣也。聚落止有一家衣在家内车梯上不
失等者。深云。此为属前多论四句中第一句也。若衣
在外身在家中亦尔者。谓翻上句也。谓身在家中。衣
在车梯上者。亦不失之故曰亦尔。若众多家衣在家
内身在梯下失者。佛多家故情见不同各有分齐又
是情碍或容染隔故即失也。深云。此句属前多论第
二句也。
家有一界别界者。立云。兄弟未分。同一事业。是名一
界。若兄弟分张。异食异业。是名别界。即詺此别界。以
为族界。然族界。复有一界别界。以兄是一族。住处各
别。不相关涉。是名一界。言别界者。谓兄弟虽不同食
而同造食处取水处大小便处。由其各共来往故此
取水等处。是若干界。若置衣取水处。而身在别房。即
失衣也。故言别界。或大小行处。衣在族家内。皆失衣
也。故下文云。若在二处皆失衣。即斯义也。以其身在
衣在四聚落。则不失衣。梯四向相接故。此亦约四个
聚落。各止有一家。衣随在一家内。故不失衣。若聚落
有多家。衣在家内则失衣。又聚落中。虽有一家。若无
梯橙。衣在四聚落则失衣。以不相接故。言车者。论又
云。复有相接聚落界。如两边有聚落。中间有道。容车
行来。若车轴两头。到聚落。以衣著一头。人在一头。设
在车上俱不失衣。以车连接故。设聚落止有一家。以
衣在一家内。身在车上卧。亦不失衣。若无车者不成
相接。则失衣也。聚落止有一家衣在家内车梯上不
失等者。深云。此为属前多论四句中第一句也。若衣
在外身在家中亦尔者。谓翻上句也。谓身在家中。衣
在车梯上者。亦不失之故曰亦尔。若众多家衣在家
内身在梯下失者。佛多家故情见不同各有分齐又
是情碍或容染隔故即失也。深云。此句属前多论第
二句也。
家有一界别界者。立云。兄弟未分。同一事业。是名一
界。若兄弟分张。异食异业。是名别界。即詺此别界。以
为族界。然族界。复有一界别界。以兄是一族。住处各
别。不相关涉。是名一界。言别界者。谓兄弟虽不同食
而同造食处取水处大小便处。由其各共来往故此
取水等处。是若干界。若置衣取水处。而身在别房。即
失衣也。故言别界。或大小行处。衣在族家内。皆失衣
也。故下文云。若在二处皆失衣。即斯义也。以其身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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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边衣在家中名为二处也。
族亦有一界别界者。景云。虽有多人以同衣食故。是
一界。言别界者。景云。虽同一处住。以分各故。衣食不
同。即是若干界也。虽复不同。而同造食处。取水处等。
以多家来往。取水等处。即名别界。若在二处。皆失者
身在族家内。衣在取水等处。故曰也。
僧祇四聚落相接乃至手足各在一界等者。案之四
聚落界相接。比丘衣枕头卧。比丘头在一界。两手各
在二界。脚在一界。衣在头底。衣离头者失衣。若车于
此四界上位车枙在一界。车后在一界。左轮在一界。
右轮在一界。若置衣车前。身车后宿。置衣车后。身车
前宿。置衣车左。身车右宿。置衣车右身车左宿皆失
衣也。
若同见同论者。见谓九十六见是外道所执也。论谓
外道之论。四围陀等论也。若诸戏笑人游行营处如
前等者。立谓。比丘外道舍。彼虽同见同论。各有作幻
人。乐人国王来往游行。此中则是情碍失衣也。取水
处等者。如前族界所明也。以取水等处。有众多异见
异论外道来往。此处则是别界故失也。若同是一见
外道。取水处等不失。
上并四分无文理须通允者。立谓。从上舍界。巳上诸
许处文非四分有也。虽是他部之文。理须通用。允者
信也。
八堂界者律云多敞露等也者。立谓。一面有壁。三面
族亦有一界别界者。景云。虽有多人以同衣食故。是
一界。言别界者。景云。虽同一处住。以分各故。衣食不
同。即是若干界也。虽复不同。而同造食处。取水处等。
以多家来往。取水等处。即名别界。若在二处。皆失者
身在族家内。衣在取水等处。故曰也。
僧祇四聚落相接乃至手足各在一界等者。案之四
聚落界相接。比丘衣枕头卧。比丘头在一界。两手各
在二界。脚在一界。衣在头底。衣离头者失衣。若车于
此四界上位车枙在一界。车后在一界。左轮在一界。
右轮在一界。若置衣车前。身车后宿。置衣车后。身车
前宿。置衣车左。身车右宿。置衣车右身车左宿皆失
衣也。
若同见同论者。见谓九十六见是外道所执也。论谓
外道之论。四围陀等论也。若诸戏笑人游行营处如
前等者。立谓。比丘外道舍。彼虽同见同论。各有作幻
人。乐人国王来往游行。此中则是情碍失衣也。取水
处等者。如前族界所明也。以取水等处。有众多异见
异论外道来往。此处则是别界故失也。若同是一见
外道。取水处等不失。
上并四分无文理须通允者。立谓。从上舍界。巳上诸
许处文非四分有也。虽是他部之文。理须通用。允者
信也。
八堂界者律云多敞露等也者。立谓。一面有壁。三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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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壁等是也。
注假以树量大小等者。以空野兰若处。无似分齐。故
用树量。取七弓等也。如虚空无丈尺以丈尺论于空
是也。兼有其势分七十有馀者。砺云。总唯有五十八
步半掷石及处。是界体故也。不同僧祇七十三步半
也。上来释四分十一种衣界竟。
十诵比丘与师持衣道中行者。谓弟子为师。持三衣。
在道行。前后去师远。即值明相恐失衣。白佛。佛问相
去几何。令亦得四十九寻者。且约阔大之道。如长安
大路。可准此论。若如小道一边逼水。一边兰若者。但
可论纵。不得论广也。准应身在树界兰若也者。谓今
言将衣在道。枕头起时失衣者。非谓身衣俱在道中
也。谓是衣在道。身分在兰若及树下等。将衣枕头。眠
起时明出。以界别故失衣。
若弟子夏未满等者。谓未满五夏。以随师行。遇人说
法。心贪闻法。不犯离师罪。但师失衣也。
此义转车界中广明等者。了论疏云。言转车方便者。
比丘出界头陀。值明不及界。恐失衣。行至寺门。数步
不知如何。佛以慈悯故。方便开之。令取一杖。以随伽
蓝用。何等为四相。或堑或篱墙等。随其高处。将此杖
量之。若以堑为相者。其堑必有大小浅深。若广而浅。
量广为量。若狭而深量深为量。若篱墙为相者。取高
处量之。若四相并低浅。或无墙堑等相者。可随界边。
有大树竹等。取极高者。用杖量取高处为量。以将此
注假以树量大小等者。以空野兰若处。无似分齐。故
用树量。取七弓等也。如虚空无丈尺以丈尺论于空
是也。兼有其势分七十有馀者。砺云。总唯有五十八
步半掷石及处。是界体故也。不同僧祇七十三步半
也。上来释四分十一种衣界竟。
十诵比丘与师持衣道中行者。谓弟子为师。持三衣。
在道行。前后去师远。即值明相恐失衣。白佛。佛问相
去几何。令亦得四十九寻者。且约阔大之道。如长安
大路。可准此论。若如小道一边逼水。一边兰若者。但
可论纵。不得论广也。准应身在树界兰若也者。谓今
言将衣在道。枕头起时失衣者。非谓身衣俱在道中
也。谓是衣在道。身分在兰若及树下等。将衣枕头。眠
起时明出。以界别故失衣。
若弟子夏未满等者。谓未满五夏。以随师行。遇人说
法。心贪闻法。不犯离师罪。但师失衣也。
此义转车界中广明等者。了论疏云。言转车方便者。
比丘出界头陀。值明不及界。恐失衣。行至寺门。数步
不知如何。佛以慈悯故。方便开之。令取一杖。以随伽
蓝用。何等为四相。或堑或篱墙等。随其高处。将此杖
量之。若以堑为相者。其堑必有大小浅深。若广而浅。
量广为量。若狭而深量深为量。若篱墙为相者。取高
处量之。若四相并低浅。或无墙堑等相者。可随界边。
有大树竹等。取极高者。用杖量取高处为量。以将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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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一头。置车中央。将车置明相出时身至处。望寺门
边。相去之中间。回转此车。若杖一头及墙院令此人
住昨日明出处。转车若杖头。拨著此人。则不失衣。不
及此人。即失衣。此名转车方便义也。若有人来往。衣
不随身失者。谓王作乐人女人等来往故失也。僧祇
水道行界得二十五肘者。立云。准祇文也。以是浅水
不乘船。于中洪水行得二十五肘。名衣界体。若深水
垂船。船自别界出船即失。
十五井界准僧祇亦二十五肘者。景云。此举置衣井
兰傍。四周一面。各得二十五肘。若衣在井内。则不开
之。要须绳连方免失也。窨窖等者。衣禁反。北人多为
之。屋下穿穴。暑月入内取凉。或将置饮食。冬日则不
冻。夏月则不坏也。
诸部并无势分者。首疏云祇无势分。若尔何故车杖
船等。皆二十五肘者。此是界体非势分也。十诵亦无
若尔何故车界去杖所及处等者。此并是界体。本非
势分。聚落箭所及处等事亦同然。诸部并无。唯四分
一律开有。
彼有掷石之文别为馀事者。谓彼虽明掷石。非是护
衣界之势分也。以掷石事虽是同。而所为义别。案见
论中明盗戒。明盗之处所。缘兰若聚落。俱是盗处。其
中有物盗取犯。云何聚落界。谓取不健不羸尽力掷
石所及处。取石落处。不取石势转处。齐此屋外。石所
及处以还。是聚落界。若聚落无篱者。住屋栏水所落
边。相去之中间。回转此车。若杖一头及墙院令此人
住昨日明出处。转车若杖头。拨著此人。则不失衣。不
及此人。即失衣。此名转车方便义也。若有人来往。衣
不随身失者。谓王作乐人女人等来往故失也。僧祇
水道行界得二十五肘者。立云。准祇文也。以是浅水
不乘船。于中洪水行得二十五肘。名衣界体。若深水
垂船。船自别界出船即失。
十五井界准僧祇亦二十五肘者。景云。此举置衣井
兰傍。四周一面。各得二十五肘。若衣在井内。则不开
之。要须绳连方免失也。窨窖等者。衣禁反。北人多为
之。屋下穿穴。暑月入内取凉。或将置饮食。冬日则不
冻。夏月则不坏也。
诸部并无势分者。首疏云祇无势分。若尔何故车杖
船等。皆二十五肘者。此是界体非势分也。十诵亦无
若尔何故车界去杖所及处等者。此并是界体。本非
势分。聚落箭所及处等事亦同然。诸部并无。唯四分
一律开有。
彼有掷石之文别为馀事者。谓彼虽明掷石。非是护
衣界之势分也。以掷石事虽是同。而所为义别。案见
论中明盗戒。明盗之处所。缘兰若聚落。俱是盗处。其
中有物盗取犯。云何聚落界。谓取不健不羸尽力掷
石所及处。取石落处。不取石势转处。齐此屋外。石所
及处以还。是聚落界。若聚落无篱者。住屋栏水所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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掷石也(又露敷僧戒中云。比界屋一掷石外吉。二掷石外提)。唯不通法界者。立
明。十五自然。兼开势分。唯作法摄衣界。则无势分。问
等是衣何以自然衣界则有势分作法之界则无势
分者。砺答云。开不重开(本制随身。今听结摄衣界。巳是开文。何得更开其势分)。
宣答云。有法故无。无法故有(作法衣界。是曰有法。故无势分。自然衣界。是曰
无法。故有势分也)。
祇云比丘有缘乃至借俗人被等者。案祇第八云。比
丘著上下衣。入聚落有女人。语比丘言。我今夜欲供
养形像。当助我料理。比丘即初日没欲还。慇勤留宿。若
彼住处诸比丘。有长衣者。应暂借受持。若无比丘有
尼。亦从彼借。若无者。俗人有衣被。从借作净。安施纽然
后受持。若无是事。后夜分。城门开者。当疾还寺。莫踰
城出。到精舍门犹未开者。当索开门。若不得开。应住
门屋底。若无门屋。应内手著孔中。有二种。若门孔。若
水渎孔。若水渎孔中。若先内手脚。脱有蛇蝮。应先以
杖惊之。然后内手与衣合。若无孔者。应踰垣墙入。应
作相令内人识。莫令内人疑是贼。相惊动也。若不得
入。当疾持衣。宁无衣。犯越毗尼。以轻易重故。景云。若
不作净。不安纽。成受持。得失法罪。注云以门屋梁连
界内故彼律无势分以此为自然界体者。立谓。既不
得进。但住门下。以手捉梁。即不失衣。由彼律文无势
分故。故须捉梁。深云。开捉梁者。非作法摄衣界也。但
是僧村之界耳。若作法界。要须会衣。立又解云。祇约
二十五肘。为衣界体者。此约馀井堂等有之。为僧村
明。十五自然。兼开势分。唯作法摄衣界。则无势分。问
等是衣何以自然衣界则有势分作法之界则无势
分者。砺答云。开不重开(本制随身。今听结摄衣界。巳是开文。何得更开其势分)。
宣答云。有法故无。无法故有(作法衣界。是曰有法。故无势分。自然衣界。是曰
无法。故有势分也)。
祇云比丘有缘乃至借俗人被等者。案祇第八云。比
丘著上下衣。入聚落有女人。语比丘言。我今夜欲供
养形像。当助我料理。比丘即初日没欲还。慇勤留宿。若
彼住处诸比丘。有长衣者。应暂借受持。若无比丘有
尼。亦从彼借。若无者。俗人有衣被。从借作净。安施纽然
后受持。若无是事。后夜分。城门开者。当疾还寺。莫踰
城出。到精舍门犹未开者。当索开门。若不得开。应住
门屋底。若无门屋。应内手著孔中。有二种。若门孔。若
水渎孔。若水渎孔中。若先内手脚。脱有蛇蝮。应先以
杖惊之。然后内手与衣合。若无孔者。应踰垣墙入。应
作相令内人识。莫令内人疑是贼。相惊动也。若不得
入。当疾持衣。宁无衣。犯越毗尼。以轻易重故。景云。若
不作净。不安纽。成受持。得失法罪。注云以门屋梁连
界内故彼律无势分以此为自然界体者。立谓。既不
得进。但住门下。以手捉梁。即不失衣。由彼律文无势
分故。故须捉梁。深云。开捉梁者。非作法摄衣界也。但
是僧村之界耳。若作法界。要须会衣。立又解云。祇约
二十五肘。为衣界体者。此约馀井堂等有之。为僧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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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界。不开有也。以僧村二界。四相既周故。更无二十
五肘。又云以门屋梁头乃不同四分应知者。此注有
病若言祇无势分。故须门下而立。乃至内手孔中。四
分既有势分。则是不须内手于孔者。其寺门既闭。身
在门外。即是隔碍用在势分何益。岂以在势分故。即
免失邪也。
若准此言必界内有上三碍等者。立谓。虽作此法。必
界中有三碍。犹不免失。谓上令捉梁。据界中无三碍。
若有三碍。身在界中。当须随身若舍衣须界内隔碍
及界外事者。水陆道断。急难等缘。名界外事。故须悬
舍。若不作上三事者。一须在掷石及处。二谓有情染
二碍须手捉衣。三谓有隔碍遥舍。
十五自然衣界各别不通等者。谓彼蓝非树。树非车。
车非船。随所置衣处。不得相离。故言各别不通也。对
此引前依律百句来此明亦好。
虽有树舍没名等者。以僧村二界中有树车等界者。
以僧村四相既周。伹得依僧村护衣树车等自体不
立。故曰没名也。诸界相望不论强弱者。立谓。十五界
中。唯僧村是强。能摄树车等界。其馀十三。皆无强弱。
不得相摄。故戒疏云。如树车等。不论强弱。兰若一界。
不守自性。全是其弱。僧村二界。互两相形则。俗强僧
弱。何以知之。俗人入寺。别有村界。比丘入村无别蓝
界。砺亦判云僧村是强。兰若最弱。以兰若中有树车
等。则没兰若也。诸馀树车等。全无强弱。准愿律师解
五肘。又云以门屋梁头乃不同四分应知者。此注有
病若言祇无势分。故须门下而立。乃至内手孔中。四
分既有势分。则是不须内手于孔者。其寺门既闭。身
在门外。即是隔碍用在势分何益。岂以在势分故。即
免失邪也。
若准此言必界内有上三碍等者。立谓。虽作此法。必
界中有三碍。犹不免失。谓上令捉梁。据界中无三碍。
若有三碍。身在界中。当须随身若舍衣须界内隔碍
及界外事者。水陆道断。急难等缘。名界外事。故须悬
舍。若不作上三事者。一须在掷石及处。二谓有情染
二碍须手捉衣。三谓有隔碍遥舍。
十五自然衣界各别不通等者。谓彼蓝非树。树非车。
车非船。随所置衣处。不得相离。故言各别不通也。对
此引前依律百句来此明亦好。
虽有树舍没名等者。以僧村二界中有树车等界者。
以僧村四相既周。伹得依僧村护衣树车等自体不
立。故曰没名也。诸界相望不论强弱者。立谓。十五界
中。唯僧村是强。能摄树车等界。其馀十三。皆无强弱。
不得相摄。故戒疏云。如树车等。不论强弱。兰若一界。
不守自性。全是其弱。僧村二界。互两相形则。俗强僧
弱。何以知之。俗人入寺。别有村界。比丘入村无别蓝
界。砺亦判云僧村是强。兰若最弱。以兰若中有树车
等。则没兰若也。诸馀树车等。全无强弱。准愿律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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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主强客弱。如树下有车。车则是客。树则是主。但可
依树。又如场上有船。船客场主。但依场也。如是例馀。
此愿律师解为胜。对下有车别有车界乃至无别势
分等者。立谓。树下若有车。二界俱无势分。以出车属
树故。更不得开势分也。深云。车树二界相形。无有势
分。谓车界是树之势分。树界是车之势分故。无别有
势分(此解好)。景云。以树界力。若有车之时。车界即生。车
界虽生。而无势分。以在树界内故。不妨其树而有势
分。立又云。车外是树。若出车属树。更分车之势分。若
出树至车。亦无树之势分也。
若僧村二界势分有树乃至中分势分者。立谓。僧村
界外。势分之内。有树车者。不得尽用僧村势分。须与
树家一半势分也。景云。以僧村二界势分无力。于中
有树。树界起非止界起。亦有势分。故言中分势分也。
馀车船等准知。立又云。僧村二界相去不远。中间即
须分势分也。如此例馀者。谓有馀车树井场等界。若
一家势分内。有馀界者。即须半分势分。
如净地不周通置食不犯者。引此文来意者。證知上
亦堂库四面若周能摄车船也。若堂库四相不周。则
不摄于车船。如净地不周不能摄食也。若互错涉各
有别界者。立谓。堂库是强。能摄馀车船。若馀树车船
等不能相摄。虽有交涉。伹是别界也。
一别人作法或对首心念者。立谓。既不得会。遥心念舍
也。有人则对首。无人则心念。故曰对首心念也。以轻
依树。又如场上有船。船客场主。但依场也。如是例馀。
此愿律师解为胜。对下有车别有车界乃至无别势
分等者。立谓。树下若有车。二界俱无势分。以出车属
树故。更不得开势分也。深云。车树二界相形。无有势
分。谓车界是树之势分。树界是车之势分故。无别有
势分(此解好)。景云。以树界力。若有车之时。车界即生。车
界虽生。而无势分。以在树界内故。不妨其树而有势
分。立又云。车外是树。若出车属树。更分车之势分。若
出树至车。亦无树之势分也。
若僧村二界势分有树乃至中分势分者。立谓。僧村
界外。势分之内。有树车者。不得尽用僧村势分。须与
树家一半势分也。景云。以僧村二界势分无力。于中
有树。树界起非止界起。亦有势分。故言中分势分也。
馀车船等准知。立又云。僧村二界相去不远。中间即
须分势分也。如此例馀者。谓有馀车树井场等界。若
一家势分内。有馀界者。即须半分势分。
如净地不周通置食不犯者。引此文来意者。證知上
亦堂库四面若周能摄车船也。若堂库四相不周。则
不摄于车船。如净地不周不能摄食也。若互错涉各
有别界者。立谓。堂库是强。能摄馀车船。若馀树车船
等不能相摄。虽有交涉。伹是别界也。
一别人作法或对首心念者。立谓。既不得会。遥心念舍
也。有人则对首。无人则心念。故曰对首心念也。以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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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重。亦有小罪。二对僧作法离有二等者。立谓。今文
约人病衣重开离。及共作迦絺那衣开离。然法亦不
定。若人病衣重。虽开一月九月离。谓少齐一月。多至
九月。中间延促。任当时乞之。唯不得过九月。以夏中
不许离故。但九月也。若中途病差。及衣轻限满等。则
不得离。若迦絺那衣亦不定。虽一时作法开离。若持
衣人出界。及八种十种要心舍及限满等。不得离。故
云不定。注云三十巳去名为老者。此是多论文也。宾
云。约受戒来三十夏也。四分得一月离。案五分得九
月离。九月离者。约前安居人也。后安者。但得八月离。
所以夏中不许离者。以夏中不许游行故。今若安居
了。从僧与法。至来年四月十六日。足九月。后安者。八
月半。夏满得法。至来年四月十六日。唯得八月离也。
此上且约法分齐如此。若实而论。病差则法失。四分
约离大衣。五分多论开离七条。由入聚落必须大衣。
又五条常被。不许离。然诸部乞法不同。或月月从僧
乞法。离或九月通作一乞法离也。问乞得法在身。身
未行未离。后若欲行。其法在不。为约得法之日论之。
为约离衣日论之。答若病在者。法竟不失。但从离日
而数也。二共作迦絺那衣者。即五月利也。三对处作
法离者。谓蓝小界大结摄衣界是也。然亦有不定。若
界无三碍开离。若有情染等生。亦不得离。四兰若恐
怖离者。立谓。寄衣在村不良家是也。此中亦有不定。
若兰若中有难开寄。不作日限。若无难衣须随身。五
约人病衣重开离。及共作迦絺那衣开离。然法亦不
定。若人病衣重。虽开一月九月离。谓少齐一月。多至
九月。中间延促。任当时乞之。唯不得过九月。以夏中
不许离故。但九月也。若中途病差。及衣轻限满等。则
不得离。若迦絺那衣亦不定。虽一时作法开离。若持
衣人出界。及八种十种要心舍及限满等。不得离。故
云不定。注云三十巳去名为老者。此是多论文也。宾
云。约受戒来三十夏也。四分得一月离。案五分得九
月离。九月离者。约前安居人也。后安者。但得八月离。
所以夏中不许离者。以夏中不许游行故。今若安居
了。从僧与法。至来年四月十六日。足九月。后安者。八
月半。夏满得法。至来年四月十六日。唯得八月离也。
此上且约法分齐如此。若实而论。病差则法失。四分
约离大衣。五分多论开离七条。由入聚落必须大衣。
又五条常被。不许离。然诸部乞法不同。或月月从僧
乞法。离或九月通作一乞法离也。问乞得法在身。身
未行未离。后若欲行。其法在不。为约得法之日论之。
为约离衣日论之。答若病在者。法竟不失。但从离日
而数也。二共作迦絺那衣者。即五月利也。三对处作
法离者。谓蓝小界大结摄衣界是也。然亦有不定。若
界无三碍开离。若有情染等生。亦不得离。四兰若恐
怖离者。立谓。寄衣在村不良家是也。此中亦有不定。
若兰若中有难开寄。不作日限。若无难衣须随身。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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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路隔塞者。立谓。亦有不定约勤惰两人可知。若勤
觅方便不得会者不失。若汎尔有难而不会者即失。
六迦提赏劳离者。此亦不定。若前安居人。得此一月
利开离。若后安居人。破安居人。则不开也。七如五分
僧塔诸缘及诸要事者。立谓。此与上兰若恐怖离异
也。上则不限日数。今则唯开六夜言要事者。即看病
等缘也。景云。此六夜离。与前第四缘兰若恐怖离此
二是同。以他部兼有别离缘也(即佛塔六夜即五分文也)。四分伹
言兰若恐怖而不列别缘(即四分不言佛塔等六夜之缘)。故举他部
为一耳。事讫不反吉罗者。立谓。虽听六夜。事了须还
以不还得吉。又六夜未过不得离衣罪。由佛本开日
数定故。
兰若通有无者。谓在兰若中。恐有怨贼。将寄俗人。是
无法离。既不得会。恐犯舍堕。即遥对首心念舍之。是
有法离故。言通有无也。
得罪分别下者。深云。何故不料简第一门。谓第一门
一向是罪故不料简。今言第一第三有罪者。第一犯
吉。谓但是轻易重也。第三下文自释谓作法界内有
碍则失是有罪也。
五中隔塞或望断故者。立谓。更重料简上第五门也。
此约若作失想谓贼将去不妨实在而作失衣体之
想。则失受法。后见须更加法。若勤觅方便而不得会。
心若不断。无失受法。又须无罪。对僧作法有缘时在
者。立云。更释上第二老病乞法离也。病缘及衣重缘
觅方便不得会者不失。若汎尔有难而不会者即失。
六迦提赏劳离者。此亦不定。若前安居人。得此一月
利开离。若后安居人。破安居人。则不开也。七如五分
僧塔诸缘及诸要事者。立谓。此与上兰若恐怖离异
也。上则不限日数。今则唯开六夜言要事者。即看病
等缘也。景云。此六夜离。与前第四缘兰若恐怖离此
二是同。以他部兼有别离缘也(即佛塔六夜即五分文也)。四分伹
言兰若恐怖而不列别缘(即四分不言佛塔等六夜之缘)。故举他部
为一耳。事讫不反吉罗者。立谓。虽听六夜。事了须还
以不还得吉。又六夜未过不得离衣罪。由佛本开日
数定故。
兰若通有无者。谓在兰若中。恐有怨贼。将寄俗人。是
无法离。既不得会。恐犯舍堕。即遥对首心念舍之。是
有法离故。言通有无也。
得罪分别下者。深云。何故不料简第一门。谓第一门
一向是罪故不料简。今言第一第三有罪者。第一犯
吉。谓但是轻易重也。第三下文自释谓作法界内有
碍则失是有罪也。
五中隔塞或望断故者。立谓。更重料简上第五门也。
此约若作失想谓贼将去不妨实在而作失衣体之
想。则失受法。后见须更加法。若勤觅方便而不得会。
心若不断。无失受法。又须无罪。对僧作法有缘时在
者。立云。更释上第二老病乞法离也。病缘及衣重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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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不犯。若限满便失者。即九月日满也。又复守功
德衣人未出界。亦名时在。若此人出界。或至十二月
十六日。僧和合舍。即名限满。若病差衣轻亦得是限
满馀一一准思者。深云。谓上之七缘。进退皆准此第
二门限满法失等义。准此而思馀上下缘也。巳下明
不犯法。
注云此谓失体不同者。立明。此文失夺想等。决心谓
失衣体也。然实在界内。故但失受法。仍无罪也。如上
弟子随师行将衣入界谓言失者。疑心不知在界之
内外而实在内故。体法俱不失也。故曰失体不同论
云衣不失受者。是上善见论也。深云。前是决心故失。
此是疑心故不失。故言不同。自意云。弟子持师衣。此
即令师疑谓失受。今此文中决心。谓受体俱失也。
若先慢不摄等者。立谓。恒是懈怠人。不将随身。以佛
制无问昼夜。若游行时。常须自随。如鸟二翼。今乃慢
故。空身出。在界外。虽逢此难。故不免失。若恒怀谨护。
暂出逢难者故开。以情慢故。佛息不被。前言失受事
隔不知等者。立谓。指前善见文弟子随师行贪听法
文也。又解。指前失夺烧等五想也。谓衣实现在妄起
想心谓失。即是舍心但失受法。而不犯罪也。立又解
事隔不知者。谓界中有情染等事隔之。以心不知。冥
然亦失受法。而无有罪。深云。牒上文若水陆道断等
离失受无罪也(恐非)。又恐是指前住子文也。彼云想心
言在界外。其实在内。不知在内故决心舍失受无罪。
德衣人未出界。亦名时在。若此人出界。或至十二月
十六日。僧和合舍。即名限满。若病差衣轻亦得是限
满馀一一准思者。深云。谓上之七缘。进退皆准此第
二门限满法失等义。准此而思馀上下缘也。巳下明
不犯法。
注云此谓失体不同者。立明。此文失夺想等。决心谓
失衣体也。然实在界内。故但失受法。仍无罪也。如上
弟子随师行将衣入界谓言失者。疑心不知在界之
内外而实在内故。体法俱不失也。故曰失体不同论
云衣不失受者。是上善见论也。深云。前是决心故失。
此是疑心故不失。故言不同。自意云。弟子持师衣。此
即令师疑谓失受。今此文中决心。谓受体俱失也。
若先慢不摄等者。立谓。恒是懈怠人。不将随身。以佛
制无问昼夜。若游行时。常须自随。如鸟二翼。今乃慢
故。空身出。在界外。虽逢此难。故不免失。若恒怀谨护。
暂出逢难者故开。以情慢故。佛息不被。前言失受事
隔不知等者。立谓。指前善见文弟子随师行贪听法
文也。又解。指前失夺烧等五想也。谓衣实现在妄起
想心谓失。即是舍心但失受法。而不犯罪也。立又解
事隔不知者。谓界中有情染等事隔之。以心不知。冥
然亦失受法。而无有罪。深云。牒上文若水陆道断等
离失受无罪也(恐非)。又恐是指前住子文也。彼云想心
言在界外。其实在内。不知在内故决心舍失受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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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二碍可知者。立谓是情隔二碍也。此既有染碍。须
依上情隔二碍。若恒怀谨护。忽尔有此难。又勤觅方
便。取会不得方免犯也。若汎尔有染碍不会则失。深
云。言进退此二碍者。进是不犯。退是犯也。今此染碍。
更不广释。但指同前情隔两碍。明持犯也。有人云此
二碍可知者。反以方得也。此不通诸部者。立谓。此部
明文。具有染碍今不许立染碍者。谓不识诸部也。深
云。十诵文中。具有染碍义也。
事同长衣开者。立谓。此是勤谨之人以非情过隅尔
不与衣随身者。犹如长衣忘不说净便开不犯。若懈
怠者。圣所不开。上释第二离三衣戒义竟。
四分律钞批卷第八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