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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56c 页

四分律钞批卷第六本
江东杭州华严寺沙门 大觉 撰

安居策修篇第十一

于第三作法不同门中分二。一者设教对缘。二者用
法分齐。两段不同。其第一设教对缘门义。巳如上释
竟。

自此巳下。第二明用法分齐。上四安法约时通三位
者。砺云。约时有三节。即前中后也。约法有四。开制不
同。故有此四。谓对首心念是制。忘成及界是开。时便
隔碍横局(谓三时各不相通)。法者竖通二三。谓对首等四法。
通于前后二时。或亦通于中安。即是三时。故曰二三
也。约处通二界者。即作法自然也。今约此时处人法。
分别多种安居也。初有二种安居。即前后也。或为三
种安居。即前中后也。或为四种安居。谓前后各有对
首心念也。或为七种。即对首心念忘成及界与园。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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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足双足。合前成七也。或为十四种。即前安居具
有上之七法。后安居亦具上七法。成十四或为十六
者。即前后二时。各有七法。唯中安居。但开对首心念
二法。合成十六或为二十一者。即上七法通三时。成
二十一或为四十二者。一时中具七种。三时成二十
一。更通作法自然二界。为四十二也。或为六十者。对
首心念二法。通三时为六也。更通二界为十二也。更
通五众成六十也。或为一百者。忘成及界与园。有五
法。除对首心念二法。将此五法。通前后二时为十。通
二界为二十。通五众为一百法也。或为一百二十者。
对首心念忘成及界为四。通二界为八法。更通三时。
为二十四。通五众。则二五一十。成一百。复五人四。四
五二十。应是一百二十。或为一百六十者。前安有七
法。谓对首。心念。忘成。及界。与园。一足。二足等七也。后
安亦七。二七成十四。中安唯开对首心念也。三时成
十六法。通二界为三十二。通五众成一百六十。或为
二百一十者。谓三时各有七法。成二十一。通二界为
四十二。通五众。为二百一十也。立谓。虽有多种不同。
今取十六种安居。将为分明可用也。十诵佛制五众
安居四分亦尔者。砺同佛既制五众安居。具戒有数
岁。下三众不数岁者何。答以大戒有。师徒位别。依止
分齐。教诫尼等。下三众无此。故不数岁。故房舍揵度
中。下三众等。以生年为次节也。以初二法容预作等
者。谓对首心念二法也。言故月一日结之者。深云。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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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首心念二法。从四月十六。至五月十六日。中间有
三十一日。用此二法。故言月一日结也。后二曲开者。
后二。谓忘成及界。此二法是曲开。伹前后二时开用。
谓四月十六。五月十六开用。忘成及界。中间二十九
日。不开忘成等。此古师义也。故疏云。有人不许中安
居。有忘成及界也。前之二法。既圣教可通三时。忘成
及界。此之五法。作法开成。本无三说。故中安居所以
不开也。恐不及前。故损五利。恐不及后。一夏虚坐。有
斯两意。开于二中间不开。如此约数。则一百六十种。
以前二法。历三时两处。及以五众。则六十。复以五法。
依前后二时。则一百也。又有人言。忘成及界等五法。
伹开后者。则唯一百一十法。又若三时并不开忘成
五者。则六十法耳。如前巳明也。言一百一十法者。谓
前中二时。各有对首心念二法。成四法也。通二界成
八。通五众成四十。后安有七法。通二界为十四。通五
众为七十。配前四十为一百一十法也。并非圣言以
意用也者。谓上二师。所计无据也。和上云。邓州有昭
律师。作一百馀纸文书。癈中安居法也。上释作法不
同门竟。

巳下明第四遇缘失不门也。本时妇者。疏云。斯梵难
也。凡心染爱。无始缠怀。今暂割削。遇缘还起。故有境
来。知非是净。或因斯缘。容有犯重。说为难者。此是因
中彰果也。若巳犯者。不名为难。言伏藏者。立明。伏藏
何故。说为命梵二难者。由此伏藏。若有主属主。无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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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王。比丘此住。见之生贪。致犯大盗。斯曰梵难。复为
官所投。容丧五阴。斯名命难。问无主之藏属王。须达
何为辄取。既是圣人。经生历死。得五不作戒。岂容行
盗。答地上属王。地中无属。给孤独取者。谓是地中之
藏耳。今文中所言者。应是有主之地。地中伏藏也。有
云。此伏藏者。正有非人守护。非人能诱调比丘。令其
作恶。故今文云。皆因人来诱调等也。律中。时有比丘。
在一住处安居。时有鬼神。语比丘言。此中有伏藏。比
丘自念在此安居。必为梵行。作留难白佛。佛言应去。
砺云。淫女伏藏等。命梵二难。何故听移夏直去。不许
受日者。以命梵二难。无定期限。故听移夏。如下文为
和僧故。亦是无有期限。佛听直去。二者鬼神恶贼毒
虫恶兽不得如意饮食等者。斯是命难也。律中但云。
即应以此事去。不言不得岁也。有师解云。既开无罪。用
夏何为。如明了论中。有难随意。但不得岁也。若依律
中。二处安居。二处受衣。准知无夏不得受衣。得受明
知有夏也。又五分云。食粗不足。父母亲戚。苦乐等缘。
我若住者。恐失道意。及梵命。和僧听破安居。无有罪
也。十诵命梵者无罪。不言得夏。僧祇有二难者。接界
通收。此应得夏。直去不得。以无界摄也。毗尼母中如
文所开。大如四分前解所也。明了论中。安居有难者。
住处多有博易往还。见此生贪。致犯大重。即此为难。
伹破安居。亦不失夏。夏计行功。不亏法故。安居在处。
出故名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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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此结成等者。立云。有难移夏。至彼不更加法。但须
勤觅处所。得即依住名为结成也。若得住处夏法随
身者。立谓。既言移夏。即是移法。故曰法随身也。结成
后去至及法等者。谓至彼住处。自有法起。名为结成。
从此巳后。故言后去。若闻本处难静。亦不得返来。言
须有缘及法者。既不得返来。今若有生善灭恶之缘。
即作受日之法。故曰及法也。

五分食不足父母亲戚苦乐等者。捡五分云。有一比
丘安居鬼伏藏。作是念。此藏足我一生用。若久住此。
或能失意。而世尊不听破安居。我当云何。以此白佛。
佛言听。以此因缘。破安居无罪。若见国王尊贵。乃至
父母亲戚苦乐等。恐失道意。皆亦如是(文直作此说)。立云。
父母有官王贼难。被人言诉。是名苦也。非比丘力能
如何。若住为比丘难。故须去也。乐者。谓亲眷聚会。追
送还往饮酒等事。婚姻吉庆。受获官职等。能诱比丘。
破戒还俗。故须去也。四分亦尔者。立谓。四分同上十
诵见论移夏。但言无罪。不言得岁。下文将受赏劳衣。
例知准应得夏。住处多有博易往还者。古人言。利动
君子。今处多博易。焉不动心。

摩夷云移夏不破等者。立云。此名本母。一切诸论。能
生法相。论是义本。故曰也。准此无夏不成有受理应
得夏者。立明。證上移夏。听二处受衣。乃至自恣处取
衣。明知成夏。以十诵律中。破安居人。不得衣分。今听
取。分明知夏非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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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过三悔等者。立有二解。初言詺安居为坐夏也。
谓一夏中。不得过三度。忘不受日出界即破夏也。若
齐三未破。又解。忘不受日出界。至彼坐时。不得过三
度。忆不还也。后解不然。若言坐忆开三。忽若行忆。复
是开不。有何义意。坐开行闭。故知不尔。故今正解。乃
是彼文。詺安居为坐也。乃是一夏之中。听齐三忘也。
捡彼论云。问夏中忘不受七日法。一宿出行得坐不。
齐忆即悔得。一坐中不得过三悔。过三悔不得岁。

因事出界水陆道断等难不得返界失岁不者。羯磨
疏有此问。意云。若不受日。拟夜当来。当日出界。逢难
经宿者。律中辨失。并约经宿。必有斯缘。无文开得。昔
高齐十统盛集明德共评斯理。并怀慈济。通侥倖故。
立云。高齐者。即北齐也。齐是国号。帝姓高也。祟敬三
宝。别立十德。号为僧统。刊定佛法。曾评此事。判不失
夏。既无佛教。终成人语。未可即依。必如其所言。亦须
据勤随。若勤觅方便。不得还者。依汝判得。若汎尔有
难。因即不还。终归破夏。

界外宿明相出得会夏不者。此问意。暂尔出界。回来
至门边。明相巳出。成夏不。

戒场及馀小界者。立明。小界谓在大界之中。有别小
摄僧之界。如围轮别住之例。若本依大界外伽蓝者
立明。此是界狭蓝阔。本依蓝安。后乃结界。小于蓝也。
虽入中。不破夏。由本依蓝故。若依大界内伽蓝等者。
立明。蓝狭而界阔也。本依蓝安。出门破夏。言小界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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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者。有人云。小界还是戒场也。立谓。是围轮之界。本
依此小界而安。后出小界之门。虽在大界内。亦破夏
也。又解云。此句是反上句也。谓上既界大蓝小。依蓝
结夏。出蓝即破。今是界小蓝大。依界结夏。出界即破。
故云小界亦尔。应言界小亦尔。若根本通依大界不
知二界相别等者。立谓。此明不论大界及戒场。但要
心依如蓝大界内而坐。不知戒场及中间小界。处所
分齐。故通往彼此。不破夏。并所要之地。故胜云。不知
二界相别者。谓大界安居。不知界内有戒场。通依界
结。戒场及界。来往行处不失。立又一解。此句正是料
简。前蓝大界小。界大蓝小之文。谓本依大界与蓝。不
知蓝与界分齐。后往彼此。但使不出本所要之处。皆
不破夏。言随本行处不失者。立明。若本依小蓝。今则
出蓝。虽在界内。是一失。若本心依界不依蓝。今出界
虽在蓝内。又是一失。上是蓝小界大。下是界小蓝大。
此言但是结前文意也。又解云。若本依界安居。出界
则失。若本依房。出房又是一失。将此一解稍好。并缓
依法界急随房处者。立明。如祇为难。结三由旬。若依
此界则缓。若依房则急。以房狭小故。护夏是难曰急。
界谓作法之界。广狭由僧。护夏不难曰缓。

当白檀越求移者。谓檀越四事供给。于身有益。在恩
既重。故去时须白。破僧和僧律开去者。明此界众僧。
因我故破。或彼界僧诤。须我往灭。随有此缘。俱听直
去。到下文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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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释有难移夏义竟下。明得法有缘不来义也。为父
母兄弟本二私通至意留等者。立明。当时或缘父母
等病患。生善灭恶等。受日而来。限满欲还。至意留住。
不为馀事。但信乐比丘。留之供养。灭恶生善。云师若
去者。我当即死。或能邪见。退失道心。若此相邀。圣开
且住。不名破夏。若汎然留住。住则破夏。虎狼诸难同
前得成者。同上父母至意留之得成夏也。今虽有难。
要勤觅还计。如不得还。非情过故。由本有法故。得夏
也。汎然闻难。虽复道断。犹有馀道。得去不去。破夏须
知。

准即破夏者。佛遣和了。当日即归。停住轻慢佛教。故
得破夏之罪。上释第四遇缘成不义竟。巳下第五明
迦提利法也。

广如自恣后法者。立谓。到下迦絺那衣法中广解。

人解有言破夏者。此谓古师执意云。界本是所依。人
为能依。所依之界既失。能依之人。夏亦破也。此妄引
圣言等者。此言斥古师也。南山师意云。汝道佛令安
居竟解界者。非谓夏竟。要制解界。本为异界。同受功
德衣。故令夏竟。解结共受。非本为夏进否。汝判夏未
竟解。夏亦随破者。是妄引圣文耳。古师引律文云。安
居竟应作四事。谓解界结界。自恣受功德衣。既令夏
竟而作。今夏未竟而作。故知破夏也。钞主难意。将自恣
来。例律自恣文中云。后安居人。夏虽未竟。可从前安
居人自恣。住待日足。律令夏竟。方作四事。后安未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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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非夏竟。如何自恣。不判破夏。自恣既非破夏。解界
亦不合破夏也。言广文十诵者。彼律第五十三云。问
曰诸比丘安居竟。众多僧坊。共结一界。受迦絺那衣。
受巳舍是大界。是诸比丘。皆名受迦絺那衣不。答一
切比丘。皆得受之。文兼二会须两相通者。立云。取自
恣解界二文。相会以通疑执也。此明安居未竟自恣。
既不破夏。安居未竟。解界。亦不破夏。须将自恣不破。
夏之文。以会通解界不破夏之文也。故知自恣与解
界。二文俱非破夏。故曰二会也。有人云。文兼二会者。
谓夏未竟自恣。有破有不破。解界亦有破不破。自恣。
竟即出界是破。若住待日足即不破。解界亦尔。谓夏
未竟解界。若出本所依处则破。若不出所依处则不
破。既俱有破不破。故曰二会此解弱。砺羯磨疏云。自
然界中。安居中。结作法。即破安居。又云。若尔先在自
然界摄衣。忽结衣界。亦应失衣。答不类。以本受衣。不
假自然衣界。故今虽结不失受法。谓其安居无成局
界。以双只入界。亦成安居(云云)。无作法中安居亦尔。
复有古师云。本依界故成安居。若解本界。便失夏也。
以失所依。即日虽结。亦不成就。故文云。安居竟应解。
未竟而解故非也。又问云。在处成安居。出经宿破。何
以解界。即日便破。答出界外者。所依界在。要经宿破。
今解本界。失本所依。是以不待宿也。复有人云。夏中
虽解。但不出界。不破安也。将摄衣界。以破前师之执。
破云。如在摄衣界中。护衣缘故须解。亦应失本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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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明离。然未经宿。不说离衣。夏亦同尔。何得即破。

若夏内解界今言无妨等者。疏云。本依自然。结夏尚
成。由人结作法。牢强于中。何得云破。以不离界故。然
立心行者。行护从急。若后结远于自然。但依自然分
齐。既无难缘。不可从开。若结狭本有说依新意以依
处安居随本自然为定由本作法意在羯磨。安居随
处。不要加结。有人言。随后作法是圣教本。如依自然
护衣。后结作法。既失前界。亦随广护也。但结结夏情
限不同故须分别者。立明。此犹料简上文。谓安居不
必尽依大界。或蓝或房。或山岩石窟。随处而坐。岂唯
独依作法界耶。故知今解法界。定非破夏。无难依本
处有难准僧祇等者。结宽本为避难。有难可得从宽。
今若无难。不得出本分齐。言有难准僧祇等者。彼文
云。夏中前结安居巳。忽有难起。王贼破戒。虫小洒不
得。欲至馀处。三由旬内。若彼坊寺。有比丘者。若呼来
出界巳。白二羯磨结之。复欲就馀处者。当舍巳更结。
如是舍后结前。随适意处。若卒难至。即听直去。明知
有难得三由旬开之。若狭还依本等者。立谓。狭称可
伽蓝而结也。若本于自然。蓝中结夏。后若结作法。称
蓝而结者。唯得依本而坐。言若宽同前二缘者。立明。
同上祇中有难无难两缘也。若有难得越本分齐。至
三由旬。若无难唯得依本处也。上来五段不同。并释
第一安居策修义竟。

二明受日者。上既安居。是制住法。今此受日。是开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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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对住有去。对制有开。故次明也。砺云。然受日法。若
作法时限。诸部差别。七日一法。应通诸部。羯磨受法。
五分一同此律。十祇二律羯磨少。别祇有事说。十律
有三十九夜。无半月法也。

妄自诳心至可悲之甚等者。立明。非缘称缘。此是诳
心。对他而受。亦诳前境。言虚损信施可悲者。立明。如
有施主。施安居人。或施十夏。衣物药食。今比丘受日
不成。在夏巳破。不名安居。妄受他施。或数为岁。云我
十夏。妄得利养。名虚损也。如下善见论云。自长巳夏。
受施犯重。即是其义。今受日不成。妄计为夏受利是
也。

从五众受者。立谓。佛制五众安居。各自相对受日。非
谓比丘。对下四众也。羯磨疏云。计互作非所足。何得
从受。此立法通文如五众安居例。此各从所位也。又
云。十诵今从四众。岂是正教。文非可用。有人云。但告
四众。知我行往。何如不告。故犹胜也。今解不然。立法
须定。安有比丘。对尼为證。义即败也。若欲通消。但得
心念。必欲令和。口告处所。终不以此为受日法。砺云。
下三众。虽制安居。若有缘出界。无受日法。以不数岁
故。不论受日法。去亦须白。

不同古师唯七日后方羯磨等者。立谓。昔人云。前受
七日用竟。以受十五日。后受一月。一夏之中。不得过
此三法。今不同之。砺云。昔人言。要先七日。次十五日。
后一月日。如此次第。若巳受十五日。不得更受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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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长摄短故。如功德衣五月。即摄迦提。又月望衣。开
收十日等。今解不尔。如功德衣。就时定故。又俱五利。
一月衣者。取衣为准。俱开一长。更无缘故。是以此二。
即为定开。以长收短。今此受日。约缘事别。缘既长短。
先后不定。宁得定令先短后长。故今正解。受日三品。
逐缘长短。前后所须。若有长缘。先羯磨受。或先短缘。
先受七日。三品缘事。各先各后。若尔何故。文言受过
七日法。答此谓前事不及七日还者。事过故。又复羯
磨法过故过。非谓巳受七日竟。名过七日也。更问何
以不言过十五日者。答此半月一月二法。对七日。并
具二过故(事过法过)。若十五日一月日。相望。但有事过。无
有法过。故不言过十五日也。宣一同受一月法时。何
不言过半月者。答七日别人。馀皆众法。伹云过七日。
明知馀二俱白二也。同是众法。故不说分也。又问今
受半月一月法者。若值小月。如何数之。答依律文也。
半月加法。依十五日。则不问大小。数日还返。如十诵
中三十九夜也。若受一月。则依大小。不可数日。如律
云。住三月等。小摄在其内也。

四明相摄者。看羯磨疏此一门义。并述古师之非。云
有相摄。谓若受七日用竟。方听羯磨受日。若受七日。
用未尽。或未用。若更羯磨受日。前七日法则谢。若前
羯磨受日用未尽。后不得受七日。以羯磨法强在故。
七日法不起也。且述彼师立义如此。今次消文。律云
不及七日还听受十五日等者。是古师执律文也。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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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前羯磨受日用尽。方得受七日法也。以一身中无
二法现故。云不及即日还听受七日也。又不及七日。
还用羯磨法。然今七日未尽。何得巳羯磨受。明知相
摄。钞主解言。不无此理也。但本是一缘。不得有长短
二法。可如前判。今前后别缘。各依受日。前法被事。事
未是息。何得失法。如为患事。须服苏油。两缘未差。口
法随在。律列受法。三品不同。并约众缘。不可随受。故
不及即日。例用七日收。明知以法收缘。依缘法则随
有也。此上是羯磨疏破如此也。

若前羯磨用尽方得受七日者。亦是上古师。一家意
也。钞主恐滥。一缘二法同用。故下云。三十七日不许
通用。疏中明法不失约日满。要至界宿也。言比多有
之谓受一月不足等者。钞主通古师义也。谓汝言。不
得一身二法者。谓于一缘上。不得二法相怙。满三十
七日用也。必是异缘。何为不得也。

善见自长巳夏受施犯重者。立谓。有人将物施僧。问
觅十夏人。此比丘实有九夏。而言十夏。得物犯重。

治生造佛不应礼广如后文者。立如。随相中盗戒明。
立解错也。自疑是贩卖戒中明也。

准此若为大寺诸处缘者。立明。上所列佛法等缘。皆
是为巳身耳。今准为寺僧家佛法等缘。受日日出界
外。理得无疑。问今时为寺家。向列县言诉。得受日往
不。答案四分中波斯匿王边国人民反叛。王自领军。
往征讨。王先所有供养。佛及僧衣被饮食。所须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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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信乐大臣。便夺不与。诸比丘欲往白王。自念路
远。不及即日还。佛言。有如是事。听受日去。又波斯匿
王往征。有不信乐大臣。嫉妒恶心。欲凿祇洹通渠。比
丘欲往白王。念路远不及即日还。佛听受七日去。今
准此文。故知为僧事相诉。得受日也。及自经营佛像
等者。非谓僧家造像。亦非为俗人造。但为自身求福
故造。若非法亦不得受日。由为利故。

布施听去者。立谓。俗人欲作僧得施。不闲方法。请比
丘指示。亦云欲施比丘物。受日来取也。十诵问为谁
受七夜者。谓彼律中优波离问也。为七众与福受日
等者。谓七众为请主也。下文列二百四十二缘。并是
此缘。皆七日缘也。言遣使不遣使者。谓前人遣使不
遣使。俱得去也。此是十诵文。四分则不尔。要遣使唤。
方得受日故也。若中路闻死者。立谓。受日本为往彼
看病。既闻彼死缘谢却还。曰反戒者。谓前人反戒。邪
见生故不须往。又解。由闻彼死却还。曰反界也。难起
者。谓路逢八难须退还也。

父母大臣不问信乐不信乐者。谓父母恩重。生育阴
身。大臣力势。能作损益。虽无信乐。往化使信。若先信
乐。故宜须往。

如上安居命难中说者。胜云。但此衣钵药草。是命难。
准梵行难亦开。亦可指前二者。鬼神恶兽等。及不得
随意饮食等。必为我命作留难。佛言听去文也。准过
知足戒等者。立谓。如三十中。失三衣戒。失三唯得受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61b 页 X42-0761.png
两。失两得受二。若过取名不知足。言知足者。砺解有
二。一在家人知足。二出家人知足。言在家知足者。谓
白衣为失故施。失三与三。随他白衣元施之心。即此
知足。慎在家人。故曰在家人知足。言出家人知足者。
失三受二。失二受一是也。今引此文。明失三衣。尚得
受两。何况长衣丰厚。那不且死三衣方更乞求。故不
听受日也。言舍制取听者。畜长是听。三衣是制。今阙
三衣。而多畜长者是也。

四分中有同界安居因我故斗等者。立明。此界之僧。
因我在此故斗。又或彼界之僧有斗。须我和灭。佛听
直去。不须受日。由前僧诤。不可计量。威之时限。今则
义约而受。不失道理。故下文云。约缘而受。不伤大理
是也。此下破僧和僧。律中有八句。分为二段。律文具
列二段。前一段有四句。明此界僧。由我故破。为和故
去。此移夏至彼。不须却来。言四句者。一见破。二闻破。
以见闻位别。各有僧尼。故合成四。后一段中。异界僧
破。亦有四句。一欲破。二者巳破。各对僧尼。合成四句。
谓前二句闻异界僧尼欲破。后二句。闻巳破。须我和
灭。此则亦听直去。至彼中前和了。可中后即还。若暮
讫旦还。若停不还。经宿破夏。以其本处。元非有难。为
是不同。前段移夏彼成。故祇律若二难并前段和僧。
从初去日。即须勤觅安身处。勤勤觅处。未得随所径
宿处。不破夏。以非心慢故。反此破夏。若得住处。夏法
彼成。不得辄反及出界。有缘须得受日如钞(云云)。此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61c 页 X42-0761.png
上砺释也。言约缘而受不伤大理者。立谓。观前诤人。
是何等人。若是我门徒子弟。则受我和灭不假多日。
僧观前缘而受者。不伤损大家道理也。

除馀因缘衣钵药草等者。立明。其人不得倚傍上五
缘。以为饮食。若专为饮食。以倚傍上五缘者。不成受
日。若别有因缘。重病须药等。即得受也。纵为而乞律
结正罪等者。谓乞麦得吉罗。故律中比丘。乞生种子
吉罗。言曲命别情令他请召者。谓嘱俗人。令蚕熟请
贫道来。乞绵等是也。此则能所俱非。乞绵尚犯舍堕。
嘱请理又不成若父母馀人同十诵中者。此谓依十
诵不问父母信乐不信乐。使不遣使。但是力能反彼
令信。及生善者。皆得去也。馀人者。立云。是大臣及师
僧等也。

二对事离合者。立谓。有多缘事。各各受日。名为离。众
缘合受。一时牒缘入法。名为合也。言得合受日者。羯
磨疏云。或张王两缘。各是七日。不可合用。作羯羯半
月受也。以事是别人所行。止得前后受七日也。如是
例诸。若俱三日。灭或复互。可同七日。彼此兼用。或张
是别缘。王是众缘。法随依受。亦不得合用。言如忏僧
残多罪同法者。立明。忏残法中。若犯十罪。同时行覆
等六夜者。名之为合也。今明受日亦尔。一时牒多缘。
共受往彼而用。亦得也。

三悬受等者。立谓。缘现故。得悬受也。言虚搆成缘者。
立谓。事既未实。悬搆为缘。或云十日。或十五日一月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62a 页 X42-0762.png
等也。搆者架也。或倚傍昔言彷像未实等者。立云。如
有俗人来言。应请比丘。行道礼忏。亦未剋时。后持比
丘。忽自受日去。名未实也。言由事虚限滥日数妄置
者。立云。见十诵受戒。老师行事如此。若安居竟。便受
七日置中。拟后有缘当用也。今不同此。由未有事。名
事虚。未委事之长短。辄受七日者。是限监也。以预前
受日。待有事来方用者。岂非妄置。又解以倚傍昔言。
即便受日。是事虚也。未知事之长短。是限监也。辄受
七日。乃至半月等。是日数妄置也。

必有本缘何爽通用者。立谓。如受七日。为僧事出界。
用三日竟回来。本缘僧事犹在。后更去。不须受日但
用前日有何爽也。十诵白馀残夜用者。依捡十诵云。
诸比丘受七夜到聚落。七夜未尽。所作未竟来还。比
丘不知云何。白佛。佛言受馀残夜用。我受七夜法。二
夜巳过。馀若干夜。受彼出界(律文如此)。立云。要是本缘未
谢。今去还为本缘故也。言非谓异事等者。此言对古
师故来。古师即首疏云。既有受法属巳。伹是事如法。
互用无损。今冥破此师。故曰非谓等也。

不是前缘三宝及他杂缘等者。立谓。前为张家三宝
事。后为是王家三宝事也。言及他杂缘者。立谓。布施
忏悔。生善灭恶等也。

若一家通缘准理应得者。立谓。此明元来受日。为张
家说法。并忏罪及施等。若元本知。有此众多事。受日
来故。得通共用也。弥是生善者。上问意云。此界僧受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62b 页 X42-0762.png
日。往彼界。为彼三宝等事。及为他病患受日。为往东
西求药等为得。以不谓此是正缘。圣教开许。故云弥
善也。

律制二请者。即僧次别请。俱得受日。若准律文。又开
别请。若准诸经。不许别请。以夺十方僧利犯盗故。

僧次应得别请不合等者。此谓元本是僧次请。今受
他舍。则得受日往。由施主无简别故。若元是别请。今
舍与我不得受日。由施主无心故也。

昔解一夏之中开于三法者。立云。古来诸师云。前受
七日。次半月后一月。过此不得。今则不然。但使前缘
若如法。皆得受也。砺律师亦破古师之执云。昔人言
要先七日。次十五日。次一月等。如此次第。若巳受十
五日。不得更受七日。以长摄短。故如前巳辨(云云)

言广有徵难如疏述者。羯磨疏云。有人言。安居立行。
修道为宗。缓急开三。以济时要。何得重受。无此理也。
故十诵中。为破僧故。听受一七夜。不得二七夜。乃至
受三十九夜巳。破安居去。此明文矣。有人云。修道务
急。何必制住。必有缘来。随意开得。今以义通。并以文
證。初解通者。如前檀越召受七日。后有三宝。要须经
营。何得不开。明知亦得。若尔何故十诵但听初七。今
解。初制不可怪也。或可一事上。不重二七。岂制异事。
不许受耶。望法似重。望事望缘。前后不异。何得重也。
不如为父母得重也。又如为父母受日。往彼限满。留
连尚开。檀越今更受往即不许者。何如彼住不受便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62c 页 X42-0762.png
得。若言留住限满得夏是难。故开父母令我更返受
日。乃至三宝经营未了。来受重往不往大损。何得不
开。又如官事须二三日。曾受七日。何能不去等。尔直
去。宁胜加受。夏制本意。无事游行。今大缘来。依法受
往。非专檀去。何得独制。律中不及即日听受七日。此
是通文。不专一事。岂非重也。如缘故列。父母兄姊。并
开赴彼。兄巳前请。父后复召。岂不开之。律中但云佛
未听。我如是事去。因以白佛。佛言随听。如四分中一
夏受日。开十八缘。或更有者。十九亦得。如非时入聚
佛制嘱往。岂可前开。后者不许。若尔十诵何通。答彼
不许二七夜者。谓一时不得双牒。二七夜。故不妨前
后去者亦得也。律中列二十馀缘者。立明。并是七日
缘。由事未现。佛未听去。不言不得重去也。信乐父母
则有四重者。立谓。父信母不信一也。母信父不信二
也。父母俱信三也。父母俱不信四也。四句皆得受日
往也。若看律文不然。谓尔时有信乐大臣。请比丘。大
德来我欲见。比丘自念。被处远不及即日还。佛未听
我如是事去。白佛。佛言。自今巳去听有如是受七日
去。若有益无益。及七日还。二有不信乐大臣亦尔。三
有不信父母亦尔。四有信乐父母请亦尔。

五分若有请无请乃至听受七日者。立谓。五分与四
分还别。四分要是有请方得去也。

十请律中列多七夜者。立谓。十诵中。忧波离白佛。为
谁受七夜。佛言为七众与福故受。即列为忧婆塞列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63a 页 X42-0763.png
二十二缘。为忧婆夷列二十二缘。为沙弥亦列二十
二缘。为沙弥尼亦列二十二缘。为式叉列二十二缘。
为学悔则列二十三缘。为学悔尼列二十三缘。为比
丘列二十三缘。为尼列二十三缘。合二百四十二缘。
并是七夜事。若如法皆听去。若准和僧似一事上不
许重者。捡十诵云。时有异界僧诤起。彼知不灭。便遣
使。往近住处僧所。请来断是事。即应往断。若僧先安
居。应受七夜去。若七夜尽。应受三十九夜去。若三十
九夜去。若三十九夜尽。应破安居。来集一处受。是事
断。如法如毗尼。如佛教断。钞意云。此由和灭事是难
知。故开破夏。非谓不许重受也。观十诵律意。似如一
事上。不开重受。文复不了。若于异事上。定知得重。义
如苏油。为病异故虽同是七日。得加法并服也。然古
师执一夏开三法受日者。正据此十诵文也。宾云。古
师浪引十诵證。此盖部别宗殊。未须通会也。且如僧
祇事讫。十诵三十九夜。与此四分全乖。何须引彼和
僧。此开重受。故今正解。伹有缘来。重受何爽。然彼有
不请之文宽于四分者。十诵遣使不遣使。俱得受日
往四分遣使方得故曰也。言文非明了理须通明者。
谓十诵和僧。似一事上。不开重受。此则急于四分也。
又有不请之文。复宽于四分也。今则通会二文。以十
诵虽不许重受。文不明了。复有不请之文前宽。既二
文互有宽急。今则通明重受无失。

明了论中得受疏解云等者。立谓。上来昔人。不许重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63b 页 X42-0763.png
受七日。谓前七日。次半月。次一月。今则不然。了论疏
中有其九句。皆是重受。捡了疏云论偈曰。七日有难
随意行。善解三种九品类释云。如安居时。由三义故
出界行。一有因缘请。七日出界。二有难事起出界。三
有因缘随意出界。此三各有三。故成九品类。言九品
者。三三分之。初三者。一有事先成七日缘。后更成七
日缘。二有事先成七日缘。后成有难缘。三有事先成
七日缘。后成随意缘。第二三句者。一有事先成有难
缘。后成有难缘。二有事先成有难缘。后成七日缘。三
有事先成有难缘。后成随意缘。第三三句者。一有事
先成随意缘。后成随意缘。二有事先成随意缘。后成
七日缘。三有事先成随意缘。后成有难缘。且列句如
此。今约疏一一解释。言初句先成七日后成七日者。
初受七日出界。为父母亲戚。和上阇梨。同学善友等
病。及受施。和僧等。至第七日。须还本界。至第八日。若
更有如上缘者。更得受七日往。若先请七日出界。巳
用三日。前缘若谢。应还本处。别有馀缘。伹得用后三
宿出界外。此后三宿。皆成由此七日皆出宿故。谓先
请七日出界。用三宿事即竟。后更有因缘。止得用馀
三宿。不得更别受七日宿。用后三宿尽。须还本界宿。
后方得更请七日。由七日有定量故。二先七日后有
难者。先有因缘。受七日出界。事竟应还本处。其本处
有水火等八难事起。仍往馀处住者是也。三先七日
后随意者。先受七日出界。事竟应还安居处。其安居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63c 页 X42-0763.png
处。无好善友。或喧动妨修定慧。或无好药食。四大羸
损。为此因缘。仍往有善知识等处住。名随意行是也。
虽有此因缘。开随意去。经一宿即破安居。由有因缘。
故不得罪。若无此缘。随意行破安居。得吉罗。虽破安
居不失夏。夏计日月。不论安居不安居。四先成有难。
后成有难者。先为有贼难出界。未经宿。贼于此日即
去。比丘应即还来。更闻有火难起。仍往馀处住是也。
所以须就未经宿论之者。若经宿巳破安居。不须复
论。此人后去悉尔。五先有难后七日者。先有难事出
界。难静即还本处。有檀越请因缘。仍请七日往者是
也。此难缘还约当日。闻静即返。经宿更不须言。六先
有难后随意者。先为难事出界。后为无善友即等往
好善友处是也。七先随意后随意者。先为无善知识
等。随意出界。未经宿。闻有善知识本处。即应还本处。
又为喧动因缘仍往馀处住是也。八先随意后七日
者。先为无好善友因缘出界。后闻有善知识来本处
即还本处。仍有檀越请缘。即受七日出界是也。九先
随意后有难者。先为无善知识因缘出界。后闻有善
知识来安居处。即还本安居处。其处忽有难起。即往
馀处住是也。今钞唯引初一句意。取重受义也。其真
谛三藏者。记云。优禅尼国人陈梁二代至此方。译经
论三十四部。合一百四十一卷。然真谛或铺坐具。跏
趺水上。若乘舟而济岸。或以荷藉水案而度之。如斯
神异其例甚多。宾云。其人博识古今无比。遍达三藏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64a 页 X42-0764.png
大小乘经论。解十八部律。唐三藏唯伏此一人。发自
西城。远来游化。初达杨都。值候景作乱。梁主被困饿
死。即至陈朝。陈主深相敬重。请以翻译。始翻唯识论。
名无尘论。时有天子门师。乌琼𡟑白琼之。乃奏称所
翻无尘论。于国不详。陈主遂斥。即还西国。行至广州。
汎舶西游。道遇风起。吹船转还至广州。其刺史欧阳
顗。请就宅供养。欲令翻译。先请示神变。弟子尝闻罗
什吞针。愿师示少道术。答曰。甚易耳。针小易吞。乃索
钁头得一车许。就而吞之。须臾于宅西园中积以为
聚。顗乃惊异。拜首称善。三藏报曰。此之小术未足为
难。西方大人。耻之不作。乃请翻译摄大乘论部执论
了论等各有疏也(云云)。通壅三千佛化者。谓佛化周
三千世界也。论云。一四天下。有一须弥山。一四大海
水。一铁围山绕。一日一月。名一世界。以此为数。数至
千。是小千世界。复从此数。数至千。是中千世界。又从
此数。数至千。是大千世界。一佛出世。道王其中也。

夏末一日在亦作七日法者。此且约七日缘故也。若
有一月半月缘。并须随此缘而受也。故砺云。纵无三
品日在。但有三品缘。须依缘而受也。三品者。谓七日。
半月。一月也。夏唯一二在。忽有缘来。或七日。半月。一
月。皆随此三缘。而受日也。若路近得还由缘经宿等
者。立谓。虽去此安居处。三五里。当日得返界。以由檀
越请召之缘。亦开须受七日。不必要是路远。名为不
及。即日还。方开受日去也。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64b 页 X42-0764.png

但令缘至三法等者。古师滥云。七日半月一月。此三
法受日。开尼得用。但使有缘。应此三法。皆得受之。便
引难云。至如僧家。百一羯磨皆对僧开。尼并无文。今
僧尼通用。岂独受日羯磨。顿便不许。今不同之。云未
见祇律明断也。高云。计理用僧百一羯磨。皆通尼行。
何独受日。顿不许用。理令通尼。不须引祇證。祇是事
讫羯磨。望我四分。大僧。亦不得依。何局尼也。故今立
义。尼用四分半月一月法。理亦无失也。言四分无文
僧祇明断者。谓四分中无文。明尼得羯磨受日。及与
不得。但祇律中尼无羯磨受日法。此明證也。

亦济别缘者。谓伹受七日。亦济于前佛法僧事。病患
等是别缘也。

八事讫等者。羯磨疏中。有人言。事讫不来。不破夏。如
七日药与类同狂病差不失等例。故砺疏云。若受日
出界。事讫须还。不还得小罪。未即破夏。以有法故。如
与欲事讫。不来之类。即须作来之方便。或有诸难。不
来无过。钞主破云。如欲法羯磨不牒事。今受日法牒
事。加之事谢法失。亦如药法。病止无用。又不同狂解
须乞。故何以浪引也。立释云。砺意狂差不来。不名别
众。说欲巳后。事了不来。亦不别众。难云。狂差须乞解。
以今未解。得法在身。故非别众。言说欲者。本不牒欲
之缘。入羯磨法。故缘谢法在。今受日则。牒缘入法。故
缘谢法亡。言所牒缘谢亦无施者。谓受日羯磨。牒前
请唤等缘。今缘既谢。则羯磨之法亦癈。故曰无施也。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64c 页 X42-0764.png
十诵明文不许往等者。胜云。前引十诵遣使不遣使。
俱得受之。若中闻死返界等。不应去也。言僧祇意亦
同之者。前引祇云。和僧不得迂回。至彼中前和了。中
后即归。若停住失夏是也。上来多段不同。总是释第
二对缘进否门义竟。

从此巳下。正明第三加法。法即三种不同。今即是初。
十诵五种人谓独住等者。一独住。二兰若。三远行。四
长病。五饥时。依亲里住。此五种人。独人独住。圣开受
日。若也有人不待。作法不成。违教得罪。

若有沙弥等者。以非同法。只得口告也。

相传准羯磨白文者。立谓。诸部无受七日文。但有其
事。今则依众法。受日羯磨中白文。而用也。故上序中
十门云。或就理有而成事。即此义也。虽诸部无文。然
理合有也。

若无法谢不同七日药者。此明前缘若癈。羯磨法则
谢也。其缘若在。法则未失。但受日竟。要从物用日数
之。药则不尔。伽法巳后。不问服与不服。数过七日。其
法则失。由病七日一转故。受日未用法不谢者。由缘
在故。从若尔下是更难。难云。病转药则失。病住药应
在。

服之七日坚病得消者。此明病至七日则转。故不须
更服。若至七日。病设不转。服复无益。以药势分。齐七
日故。就能立法。故限七日。

不同十诵七夜等者。彼虽七夜。然与四分七日不殊。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65a 页 X42-0765.png
亦须第七夜明相前及界。故知还是六夜耳。此立释
也。宾云。彼律七夜。论日则八日也。言僧祇事讫者。谓
不论一月半月。但随前缘长短。了日。即还。名为事讫
羯磨也。案彼律等二十七云。若事月若一月。若二月
白乃至自恣缘自恣应还。不还者越。若有难。于彼自
恣无罪。四分受日有三法。五分同之。十诵二法。谓七
夜三十九夜也。上明对首法竟。

三明众法所为之缘同前通用者。立明。上对首中有
得一时牒多缘而受。通得随用。今羯磨亦然。言得通
牒多缘而受也。砺云。然异界僧。得足此界僧。羯磨受
日。不同处分。义局当界僧也。不同存单人者。立谓。古
师一夏。得三法受日。名为存单。如前巳辨。遂引七日
令长者谓十诵家师所执。唯开三法。差此不成。要前
七日。次半月。次一月等。不得重受。有人曾前受七日
竟。后更有七日缘来。则作半月之法。又复忽曾用半
月法竟。更有半月。及七日缘来。则作一月之法。故言
引之令长。非谓引缘令得长。但自引法长也。

今加法有四不同二家羯磨文相少见等者。第一曹
魏时昙谛所出羯磨本。第二姚秦时觉明律师所出。
此二家本。今时并阙。不见行。故言少见。意云。钞主曾
一文度见本希更不见。故言少见。第三高齐光统律
师所出。第四即并部愿律师所出也。上四师中。立云。
第三光师所出增加乞辞。谓受日既是恒情作事。故
须乞词。诸羯磨中。若顺情者。皆有乞词故也。今则不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65b 页 X42-0765.png
然。律既不安。不可辄加。是以文言不如白法作白。谓
斯人也。羯磨疏中对此大有料简。云初人加乞羯磨
不牒。恐成增法。此古羯磨即第一师也。第二人虽差
乞词。准乞覆藏中。两遍牒事。时到巳前。增加乞词。忍
听巳后。略事而作。羯磨亦尔。此光师集魏世盛行也。
第三师但准六夜乞法。牒缘诵事并尽。以律文云不
如白法作故。今若增减并不成也。凡斯三集。文局义
通。有人定判。依受破夏(砺判也)。钞家今解不然。但顺教
故。增乞减乞。各有所凭。羯磨大途。规猷在故。依受不
失。近世诸师。不加乞词。准律直诵。以律制断。加乞是
增。不敢辄用。问凡受日法。为防破夏。夏是私缘。若不
乞求。何容妄与。故乞是也。答凡情所信。凭教为言。律
既缺文。不可妄著。不同杖囊。加乞是法。以彼白中。衔
乞作故。翻传漏文。非是不合。私云。杖囊律无乞文。是
翻传之家漏也。统通诸部律枝囊。皆是须乞。故非辄
加。受日不尔。三律无文令乞也。第四师依律文。不加
乞词。砺师亦尔。不许加乞也。

言心可随其纲网者。立谓。不著乞词。但须上座告僧
言。今时盛热。乃知徒众疲极。今彼比丘。既有某事。从
僧受日。可为齐心。共秉圣教。故曰随其纲网也。言顺
教诵受之者。谓依律文之教。不内乞词。依教直尔诵
羯磨也。

而羯磨大宗无失者。立明。先律虽内乞词。伹是牒缘
事。第二第三句中。以非羯磨正骨故无失也。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65c 页 X42-0765.png

第四人依律出文者。即并列愿师也(今钞同之)。不得双诵
十五日者。胜云。不得双诵。两个十五日成一月也。直
须云今受一月也。又解不得双诵。十五日一月成四
十五日也。上明加法义竟。

巳下正明料简之相也。同缘受等者。谓众多人。同为
事故。得三人一时加法若异缘则不得同番羯磨也。

若依界安居戒场及馀小界者。立谓。小界还是摄僧
之界。如围轮别住是也。以本心依大界。不依此小界
故。不得于中受日也。若后结二界者。即大界戒场也。
纵入戒场不破夏而离衣者。立谓。以先要心。此地而
坐。故不破夏。由界在后结故。言离衣者。以依大界上。
称大界。而结摄衣界。今入戒场。则非衣界。由中隔自
然。便成异界也。若不结摄衣界。虽有戒场。但依蓝护
衣。虽入戒场。衣亦不失。由蓝能摄衣。大界不能摄衣
也。

若本结大界小于伽蓝者。立明。此蓝大界小。本要心
依蓝。不依界。今就界中。作法羯磨。受日不成。由非本
要心处故。若欲坐夏者。可指取界相。依界安居。后得
受日。此则成安。以界是强。蓝是弱故。要须依界。比上
一句。钞家义决。砺问。蓝中有界。依何处结。答有二解。
初令依蓝等。安居文云。依某聚落某伽蓝等也。又解
须依界。所以知依界。为护夏分齐者。文云一脚入界。
受日出界等也。上来释十一篇竟。

****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66a 页 X42-0766.png

先明来意者。上篇一夏安居。九旬同住。恐有𠎝过。不
自见知。故须自陈三业。恣僧糺举。故安居后。有此文
来也。羯磨疏云同住久处。心性义开。陶治精灵。方对
正量。故陈巳累。通告前缘。必事糺治。无宜杜嘿。故能
展转。以相清净。律中同住。受哑法者。由妄设法。因言
致诤。俱行嘿然。何事乖越。佛法不尔。义须识非。生知
者少。必假良友。岂伊不语。何能离𠎝。故呵责言同白
羊也。至死无声。此伹强戾。复作何善。故佛制之。互相
捡挍。是以安居后。有此篇来也。宾云。律中二喻。一怨
家喻。谓共住。既不共语犹若怨家。二白羊喻。以相共
住。无言自雪。故喻白羊。谓安居中。无所言说。有事不
申。似若白羊。曾见屠家。牵羊往杀。彼亦知死。泪下交
流。然不作声。乃至屠割。倒悬在𣕧。从后割却。半身巳
来。命全未死。亦不作声。然其众生。业报不定。何业然
也。今详此是官人。打他百姓。非理抑伏。有理不由。故
今岁报得相似果。亦令有理不能自雪。义必然也。言
自恣者。纵宣巳罪。恣僧举过。故曰自恣。又云。恣巳身
心。任僧举罚故曰也。言宗要者。此明自恣是忏罪之
宗要也。又云。宗者尊也。由能尊此自恣之法使道风
常举。目之为要。故曰自恣宗要也。注云迦絺那等者。
此是梵音。翻为功德衣也。以其九旬修道。坐夏有功。
僧别无𠎝。任其受利。德衣荫大。功被行人。故此法附
也。释名者。以坐夏有功。五利赏德。故曰功德衣也。

九旬精练身心等者。立谓。一夏之中。修习定慧。精进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66b 页 X42-0766.png
勤苦。研练身心也(此解恐不著)。砺羯磨疏云。以其九旬修
道。迭相谙练。将欲告离。故须恣僧举。觉彰巳夏。未有
皎洁之美故也。意云。据此砺意。言精练者。谓大众熟
相谙。委其身心也。言人多迷巳不自见过者。立明。世
人伹见馀人之过。不见自过。故法律三昧经云。世人
无知。但见人过。不见巳过。但见巳善。不见人善。即其
證也。身口托于他人者。此明造过。不出身口二业。将
恐身口所犯。三根外现自迷不见。故委托他人。举我
之过。他人者即五德也。亦可通指大众也。

不孤独者。此明恐自有犯。巳所不见。更不恣他举糺。
冥目之后。生报三途失诸善法。是谓孤独。今恣他举
罚。依教忏荡。恒与清净法律。以为伴侣。是不孤独也。
又解恐有过不见。复不恣人举发。恐将犯大罪。不预
僧法。弃出众外。亦是孤独也。有人云。人若破戒。为恶
所欺。名为孤独。今自恣忏悔。身口清净。不为恶欺。名
不孤独也。

将同期款者。谓吐款。亦云输心曰款。明其共要期吐
款。同住安居也。广疋云。款由爱也。苍颉篇云。款诚重
也。说文云。款者意有所欲也。障道过深者。既犯罪巳。
不阶圣果。隔在法外。于道无分。名障道恶业浊重。名
为过深也。

有无知滥行者。立谓。自恣为恶者。是滥行也。上释序竟。

依闰安居至七月十五日自恣等者。此谓闰四月五
六月也。言依伽论中数九十日自恣者。立谓。若本知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66c 页 X42-0766.png
有闰。不依者。不成安居。今此明者。据本不知有闰。如
前篇巳辨也。若闰七月取前月自恣者。立明。此谓四
月十六日。后至五月一日结者。此中有十六人。但须
三月住。故得前七月自恣也。自意云。今文但是通明
大家自恣时节耳。准律应从前安人自恣。故须言取
前月自恣也。非前夏安居过闰巳数满九十日自恣
者。此谓闰七月也。明其若五月一日巳前安者。至七
月三十日自恣。尽得出界。今正是五月二日。巳后安
者。则至七月三十日。夏犹未满。踏着闰月。更得过闰
月巳。至八月一日竟。方得自恣。出界去也。由闰是虚
月。不得在数故也。

二因诤增减自恣如说戒中者。立说。如说戒中者。立
谓。如说戒中。若有难来入界。当令落如彼说。令此亦
尔。若知十四日来。十三日须自恣。若知十五日来。当
十四日自恣。此是减也。若巳入界。可令入浴僧。即出
界外。结小界疾疾自恣。若不得如此作者。即作单白。
待后十五日。当自恣。更不去者。增至第二十五日自
恣。唯得至二。不得至三。至三必须强和而作。为入冬
分。不可更增。和上云。此中有三却两增。一常十六日。
却取十五日。二常十五日。却取十四日。三常十四日。
却取十三日。此由因诤因难故。开此名减也。言二增
者。一若正自恣日来。增至七月三十日。二若犹在不
去。更增至八月半。只得至此二增。更不开也。为入冬
分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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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道安乐延日自恣者。捡四分云。有住处。众多比
丘。结安居。精勤行道。得增上果證。诸比丘。作如是念。
我曹若今日自恣者。便移往馀处。恐不得如是乐。即
白佛。佛言。应作白。四月自恣。应云。大德僧听。若僧时
到僧忍听。僧今不自恣。四月满。当自恣。白如是。谓是
单白和僧。待至八月半自恣也。疏云。九旬励修。将尅
忍位。待时解脱。末代便多。若更他行。众具难得。故白
停之。会正方作也。

言及至急施衣次第增中者。立明。𢫫度文中。但言十
四十五两日自恣。急施衣中。则有十六日自恣。今引
此文。證有三日自恣。将十六日为定。何以得知。谓王
大臣为僧作安居中赏劳衣。夏竟拟施。有急缘远行。
欲预将施僧。诸比丘。夏未竟不敢受。问佛。佛言。夏有
几日在。答言十日在。佛开既有此缘。自今巳去听前
十日受之。名急施衣。即是七月六日巳去。得者开受。
过此则受者犯提。言次第者。谓若七月六日得衣。过
七月十五日。夜分尽。恰得十日。至十六日旦。合犯长
罪。由入迦提月。是佛开故。越此一月。过至八月十五
日。方用说净。若七月七日得衣。数至九日。即入迦提。
至八月十六日方用说净。若七月八日得衣。数至八
日即入迦提。过至八月十七日。方用说净。如是渐渐
次第。至七月十五日得衣。皆数前日数。过迦提月巳。
将非时中日增之。数满十日。即须说净。以将迦提月
后之日。名非时之日。增迦提之前。受衣巳后之日为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67b 页 X42-0767.png
数。故言次第增中也。今钞引此文来意。意显七月十
六日。是自恣日。既七月六日。受急施衣。云去自恣。十
日在。明知十六日。是自恣日也。尼十五日自恣此谓
相依问罪等者。立明。尼要先来僧中。自恣竟。后还尼
中自恣。今若先于尼中。自恣竟。后来僧中自恣者。一
向非法须知。言尅定一期十六日定者。立明。律虽明
三日自恣。今若计会尅定。十六日作者好。以律中令
夏竟自恣。以十六日方是夏竟。又复须知。若受赏劳
衣。及受作功德衣。要是十六日。方得受之。若十五日
受者不成。但名非时衣。是名非时僧得施也。若有难
者。如五百问一月自恣者。如从七月半。至八月半。中
间有难。日日欲自恣。为有难不得作。至八月半来。皆
不得作。故名一月自恣也。上明自恣时节竟。此巳下
正论人之是非也。

住待日足者。至八月十五日方满也。上释缘集门义
竟。

下明自恣方法也。即三人者。立谓。五人巳上。得羯磨
差五德。即僧法也。若四人僧。只得对首。名众多人法。
若一人僧。唯得心念法。故曰三人也。

处床慢相不绝者。羯磨疏云。言离床者。舍其憍慢故
也。

乃至沙弥亦须集堂等者。宾云。今钞中今沙弥待唱
出巳。往别处共集自恣。唯净三藏云。过午巳去。众咸
共集。大僧先自恣。后方尼众。次即下三众。各来对僧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67c 页 X42-0767.png
自恣也。(述曰)计理下众先集一处。上众自恣竟。方唤下
众。入僧中自恣。辞句同僧。义亦无爽。

具二五法者。谓一人身上。具两种五德也。故羯磨疏
云差五德缘制两德。初自恣德。取不爱等者。以众杂
是非。染净同住。无宜枉滥。分污僧伦。知时知法。非人
不显。故须之也。又取举罪五德者。众以清净为先。过
犯具彰。何得杜嘿。故须举处。德人行事也。不爱者。济
云。于亲厚所见犯。不以爱故恕也。不恚者。济云。于怨
憎所。不吹毛觅过也。不怖者。于强力有势者之边。亦
不怯而举也。知自恣不自恣者。谓知有难无难广略
之宜也。知时不以非时者。羯磨疏云。举过静诤。无不
和顺也。济云。前人虽有犯。若于他门徒。及俗家眷属
前。举他云犯者。即是不知时也。故疏云。对白衣沙弥。
净人非具戒前。不合举罪。又众不满四。亦不合举。皆
曰不知时。反则名知时也。如实等者。有实非谬。有根
非滥也。谓有犯罪。是一实。又三根不互是一实也。利
益等者。欲令前人清净。美德外彰故也。柔软等者。谓
慈心尉沷无鼓怒也。慈心不以嗔恚者。济云。慈悯前
人。故举其罪。岂得嗔恚也。意令和合无诤者。合上知
时等句也。言有罪非谬者。合上如实等句也。欲使前
人忏悔美德外彰者。合上利益等句也。故能劝喻离
于怀恼者。合上柔软等句也。言悯物与乐者。下合上
慈心等句也。

所以差二人为五德四分文不了者。立云。四分但云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68a 页 X42-0768.png
令差五德。不云一人二人。今准十诵僧祇为更互作
故也。如百千人。以众多故。恐疲顿也。有人言。四分文
不了者。以四分文。单差一人为法。以一人无自恣处。
故言不了也。五分中二人巳上乃至众多人者。立谓。
此非一时差。牒众多人。为五德。一时入羯磨。但为僧
多故。差或十或二十人为五德。更互息作。差白之时
唯得两人。一时牒名入法也。三千威仪要差二人者。
以相向自恣。以五德不可对馀人举过。缘彼无德。又
复不被僧差。故不可对之自恣也。

今行事者多有人人别差者。立明。若六人巳上作法。
须一时差两五德。令若前后羯磨者。并是非法。由此
未见诸部也。多差上座有德者。老宿若作五德众人
肃敬也。年少反之。

下明差五德法也。此律自恣开与欲不同他部者。立
明。僧祇文中。不开说欲。诸部并开。祇意由是举罪。事
须现前。恐倚托房中。畏僧糺治。恐有此避。故不开欲。
捡祗云。不得与欲自恣。若病应将来。若畏死。僧应就
彼作法。若病多。僧应出界自恣。砺问云。夫说欲时。不
得称僧所秉之事。但是僧事。皆须与欲。若称事者非
法。今自恣欲辞何故言与欲自恣者。答言不听称事
者。义实可尔。今言与欲自恣者。谓说巳心行。恣僧举
罪。本非称僧家之事者。此非类也。答云自恣羯磨亦
有通别如上者。立谓。通辨羯磨中。明其答有通别也。
今若答言自恣羯磨者。即是通答。若言差五德羯磨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68b 页 X42-0768.png
者。即是别答。至后五德单白时。更须问答也。

大德僧听今日众僧自恣者。立谓。若依济律师解云。
今日者。是出家法语耳。应白月某日。黑月某日等。

五分布草而坐者。羯磨疏云。恐有损故也。其行草勿
使五德行也。应命下座行之。至五德单白巳。即须行
草。草置面前敷之。后移身就草也。亦名长命草。亦名
吉祥草也。行草时。唤取一童子俗人。投草互跪。上座
说偈云。吉祥童子施佛草。如来受巳成正觉。我等比
丘学佛慧。如是自恣净三业。说巳比丘。受取自行。

告诸比丘各就草座我愿受岁者。依捡增一阿含云。
佛坐草座。告诸比丘。汝等尽当。各坐草座。诸比丘坐
草座巳。时佛嘿然。观诸比丘。敕诸比丘言。我欲受岁。
我无边咎。于众人手。又不犯身口意乎。如是至三。诸
比丘嘿无对者。时舍利弗从座起。白佛言。诸比丘众。
观如来。无身口意过。所以然者。世尊今日。不度者度。
不脱者脱。为盲者作眼目。病者作大医王。三界独尊。
为迷者作径路。以此事缘如来。无咎于众人。亦无身
口意过。时舍利弗。白佛言。我今向如来。自陈。我无咎
于如来。及众僧乎。佛告曰。汝今都无身口意过。所以
然者。汝智慧无量。无与等智。总持三昧。戒定慧解知
见成就。能降魔。伏外道。所作如法。未曾违理。如是五
百比丘。各各受岁。亦复如是(云云)

其一五德至上座前大敷坐具者。立谓。五德不敷草
坐。故须敷坐具。必若敷草。不须坐具。注云此僧祇文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68c 页 X42-0768.png
者。祇二十七云。若二人作自恣人者。一人受上座自
恣。一人下座前立。上座说巳。下座复说。如是展转。至
自坐之处。受自恣。不得待僧自恣竟。然后自恣。巳上
并是祇律文也。

大德一心念下。正作法也。羯磨疏云。文有五句。初言
大德者。正告五德求听说也。小者言长老。二众僧今
日自恣者。僧自恣时也。三我某甲亦自恣者。下应上
法。纵陈过咎。恣僧举也。四若见闻疑下。我有三根。慈
悔赐示也。五我见罪下。从闻悔过。成我清美也。所以
三说者。表仰嘱之勤。非是滥托也。砺解。此词亦五句。
初言大德者。言对五德。不问大小。成称大德。此是褒
赞之辞。二举十方同遵。故言众僧今日自恣。三仰则
成规。表依僧法。故言我某甲亦自恣。四纵宣巳过。请
求举罪。愿垂诲示。故曰若见闻疑等。既叹彼求举。大
德长老。并称无妨。五彰巳见过悔除。令行皎洁。故曰
我若见罪等。表巳勤勤如是至三。言大德长老者。羯
磨疏云。前单言大德者。但告五德也。后双牒者。勤重
之至。在僧故也。何以知然。律中不得窃语自恣。疾疾
语自恣等。故是对僧。令知名目。理须清朗。拟众通净
也。准善见论云大为大德。小为长老。且分二人耳。义
通上下。更须论之。长老乃大。故经中长老舍利弗。贤
者阿难。律中不定。今略释之。行解具故。名为大德。年
德高远。名为长老(谓夏岁多者是也)。应作四句。一是大德非
长老。少年解行备也。二是长老非大德。年高解浅。三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69a 页 X42-0769.png
俱是谓年高行解著。四俱非者。少年无知也。首疏云。
昔人云。初言大德者。唤五德人也。中间大德者。唤众
中大于巳者。次长老唤。众中小于巳者。问若如此义
者。最大上座。唤谁为大德。末下小者。唤谁为长老。若
言众通凡圣。由唱清净大沙门入。此义且然。意明最
大上座。望圣人名小也。末座小者。唤谁为长老。岂有
圣人小于无夏初戒僧矣。注云。此明最小下座。不下
唤圣人为长老。由圣非小也。又复小者。即唤长老。何
故九十中牵他出房戒中。十七群既小于六群。何故
语六群言。长老是我等上座。又七百结集中。离波多
唤一切去最大上座。作大德长老者。今解云。行之具
足。称为大德。高监悯哲。道远见遐。目为长老。今此所
称。大德长老。初中后言。皆唤所对五德之人也。问此
义若然。但称大德即足。何须复言长老。答得但为慇
勤求请五德。举我罪故。恐不在意。故须重唤。若如此
者。何不言大德长老大德长老。一解亦得。但是翻译
家。换互耳。第二解者。重言即丑。又亦义异。谈德别故。
若尔何故不得初称长老。答若初称长老。复问何不
大德在初。难无穷故。二解所对之人。为具五德。众中
差出。既称五德。德是根本。故初称德。道远见遐。是其
缘助。非正根本。故须后曰直。问何不初作重呼。后以
单唤。答初未求请。不假重呼。中间正为求守。五德举
罪。是以重唤也。

律开病者随身所安者。谓复本座。非谓归房也。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69b 页 X42-0769.png

即破十诵家法者。立明。十诵文中。令待僧自恣竟。两
个五德。自相向作。今祇不同之。至本坐处须作。

进不如四人法中说者。如下文四人对首法中。明其
进退。

从此巳下。正明尼出罪法也。不须同说戒问尼有无
者。谓说戒时。问言谁遣比丘尼来请教诫者。此制令
问。拟差人往教。使尼众清净。彼此俱益。今之自恣。直
是尼来。求僧举过。圣不制问。来与不来。故不须问也。
馀如尼别法者。如尼众别行篇明此义也。

僧祇教诫中本无羯磨法亦令随缘说欲等者。此明
尼来僧中。请教诫人来。傅大僧中。上座略教。莫放逸
等。词句。还尼众中说。有尼不来者。还须说欲。据此亦
无羯磨。今引此文意者。明尼来僧中自恣。以请僧举
罪。若僧随不集者。即须说欲也。

以尼独行出界犯重罪者。是僧残罪。名为重也。然差
尼来僧中自恣者。但得羯磨差一了事尼。馀者口差
为伴。今时尼众。七月十六日夜。明相未出前。来僧中
者。一向非法。以十五日夜分未尽。便夜起来者。皆破
夏离衣。何须如此。夜急去也(往往曾见此事)。又复夜半尽众
来。未见所出。可白曰二三尼来。即是依教。上明尼出
罪法竟。

四明略说者。疏云。僧正作法。难缘忽生。若独广说。恼
乱僧众。德人进不。作白告知。一时两对。彼此陈露。此
谓不对五德作也。若对五德有二略。谓一说二说也。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69c 页 X42-0769.png
对本五德。缓急自知。任时量事。不须和白。不对五德。
有三略说者改众也。初一白各相对三说。则百人为
五十对。一时彼此三说也。次一白各各相对二说也。
后一白各各相对一说也。和上云。此三白者。宣合为
一。砺分为三白。即羯磨疏云有人分为三白。今合为
一是也。

言不得窃语自恣者。事起六群比丘。或窃语。疾疾语
自恣。佛言非法也。

逆作次第等者。立云。从下而上也。言及行行置人如
益食法者。谓一行头。安一五德。或二行三行头。著一
五德是也。言并超越总唱等者。立谓。不依次第。越次
而作。如第一五德。在上座前作巳。其第二五德。应向
次座前立。今则越次座。向第三座前名超越也。又言
总唱者。谓一时同说。名总唱也。钞指十诵文错也。事
出祇律依捡祇云。应从上座次第下。不得行行置人。
如益食法。不得超越。不得总唱。言一切大德僧。见闻
疑罪自恣说。律文直作此语。

文同前法者。谓其自恣词。同于前也。

四分六种略说者。如前解者是也。谓对五德有二略。
初对五德二说。次一对一说是也。此钞不出二说之
文。应合有也。就单白相对自恣。有三略。谓三说。再说。
一说也。并后难急直去。为六也。此皆约难来有远近。
故有此差别六种不同也。

结小界圆坐自恣者。明众僧相向坐。五德在中央。四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70a 页 X42-0770.png
向受自恣。上来四段不同。总释第一门巳竟。

次明五人僧法者。问上明六人。此明五人。既等是僧
法。何故分为取段。答义有所以。为简益故。恐不闲教
者。界有五人。一人说欲。界若六人。一说欲。馀五成僧。
得羯磨。差五德也。若五人者。一人说欲。馀四虽是僧。
但是能秉。更无别有人。可差五德也。若差一人为五
德者。三非僧故。一向不成。又复五人虽尽集。又恐一
时双牒。二个名入法。馀三非僧。故又不成。但得前后
差也。故今立此段。简异故也。

若界内五人索欲不开者。谓自恣四人。不得受第五
人欲。以四人集堂。不得羯磨。差五德。但得秉对首法。
对首既是别人之法。岂得受欲。然复此本众法。今四
人集。是秉众法对首。界犹有人。成别众故此属人非。
作法不成。

从此巳下。正明四人僧自恣方法也。伹入偷兰说中
者。此谓犯其偷兰罪。乃至波罗夷。举来至僧。未及得
治。因难惊起。名入偷兰说中。谓犯事巳彰。教中说犯。
故曰入说中等也。又复但自犯罪。众虽未知。亦名入
偷兰说中。馀僧残及夷亦尔。

不应碍自恣者。明其犯者。巳被他举。不合自恣。馀无
罪者。依常自恣。不可因他有犯。馀僧便止。不自恣也。
既俱是净行众法摄治功齐者。立谓。自恣与说戒。俱
是净行众法也。说戒是防未起之非。自恣是防巳起
之过。防过是一。故曰俱是净行也。说戒座上。若忆有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70b 页 X42-0770.png
罪。圣令心念发露。即得闻戒。自恣亦尔。若忆有罪。亦
须发露。方得自恣。

若不实者结罪随犯三提者。此明体实不净。对他称
净。是故妄语。三说三提。不同说戒嘿妄。但得吉罪。

巳下明一人法也。若犯故作吉罗以上无治罚义及
以发露则不应自恣之法等者。此中言稍似倒。欲明
若犯此故作吉者。且须心念发露。然微方可心念自
恣。谓既犯须对人忏。今无人者。只得发露也。言馀依
前者。依前心念自恣之词也。

上明自恣法竟。下明第三难相料简。答僧中通有治
举之义加法容得具足者。此明僧法自恣时。举得罪
人。或是犯重。即加摈弃。或是残者。即得行覆六夜出
罪等。乃至兰提恶作。皆得治之。以僧数不必尽足故。
云容得具足。具如悔重兰须大众。十诵谓八人也。今
唯六七人。则还是不足。别人虽有治举摄治未能得
尽者。谓前人既少。纵举得罪。若是提吉。可得治罚。若
夷残重兰者。以人数少。不得忏治。故云摄治未尽。

自恣即说戒者。说戒为知戒相。防未起之非。自恣为
除巳起之罪。成皎洁之美。巳未虽异。清净义同故曰
也。

还同对首如前所明者。即上云三人大德一心念。今
日众僧自恣等。是也。

答不得破夏离衣者。此明上十五日自恣竟。当日出
界破夏。由十五日夜分未尽。至明相出。后方得出界。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70c 页 X42-0770.png
言离衣者。谓夏既不成。不获五利。岂许离衣。受日出
界亦尔。

答僧祇不得者。此明祇与四分不同。四分别云此处
安居。受日往馀处。于馀处自恣亦得。乃至移夏令住
日多处。受衣等。令祇不示要还本处自恣。若于馀处
自恣结罪。深解。

答律令受物馀日应足者。下答意云。此云得者谓是
时中。僧得之物。若时现前物。一向不合。以时现前物。
具四义故。一者时定。即同是七月十六日受得也。二
处定。局此界安居人。三者人定。局现前同住。前安居
人。四法定。谓不须作羯磨。皆直数人分也。故知后安
居人不得此物。今言得衣分者。是时僧得施也。不简
安居前后。彼此之界。皆施通一化僧也。若分房舍卧
具亦听为未来故受者。立云。此明后安居人。日虽未
足。得受衣也。引房舍卧具来者。明其自恣竟。分冬房
分等。后安居人。夏日未满。亦得悬受。此房舍卧具。若
不及时受者。恐自身夏竟。不可更僧分房。故言为未
来受也。宾同此解。又释云。为未来故受者。安居揵度
下文。夏日未了。疑不敢受卧具。佛言听为未来故受。
谓是当来要须也。又胜云。律文中。以前安居人。夏满
游行。因自恣时。便分房舍。后安居人未满。亦得分不。
佛言听为未来故受。所以然者。现在分房。即用未满
不得辄受。缘为冬分。于今望冬。即是未来听受。

使授自恣者教者。立谓。詺五德为自恣者。亦得教也。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71a 页 X42-0771.png
老者云何者。此明正是老弟子也。非谓别馀人也。迦
叶呵言年少者。谓汝解年少。以解少故。名为年少也。

从安居多者自恣者。随前安居多人自恣也。

安居竟不去犯罪者。捡母论云。有诸比丘尼。檀越诸
安居。安居日满。比丘尼为饮食美故不去。檀越心生
疲厌。诸比丘白佛。佛言安居竟。若过一日波逸提。若
大比丘。吉罗。此并据在俗处安居也。有缘不去无罪。
必在寺中。不须如此。若不作限等者。谓檀越慢心。请
比丘。不限局一夏是也。言若非受请处者。即寺内岩
中等处也。反此得五功德者。即无上恐夺恋亲等之
患也。

上来多段不同。总释第一自恣法义竟。从此巳下第
二正明坐夏有功。五利赏劳门也。迦絺那衣者。此是
梵音翻为功德衣也。迦(举祛反亦上声)此方字书云。小曰葛。
大曰絺。葛即葛布是也。言衣者。唯局三衣也。先辨来
意者。由前安居进业。夏坐有功。自恣无𠎝。美响遐布。
表里清洁。感动物心。对此时中。多招福施。圣开五利。
赏德资功。俗不云乎。有功者赏。故有此文来也。注坚
实者。立谓。受此衣竟。能令五利坚实。谓五利不坏也。
砺云。坚实者。多有施衣。简牢胜者。搆成此衣。故曰坚
实也。又了论疏云。迦絺那。能感多衣。若人受迦絺那
衣。若有檀越施衣。皆属此人。此人既有多衣。衣无败
坏。故言坚实也。又当作迦絺那衣时。此衣为多所成。
故言坚。一切坚实物。皆称迦絺那。乃至烦恼强感。亦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71b 页 X42-0771.png
名迦絺。又如人嗔心欲心。执固难舍。亦詺此人。为迦
絺心人也。言衣无败坏者。以受此五利故。得畜众多
长衣。不犯舍堕。若无败坏。向若不由受此衣。畜长过
限犯舍。即名为败坏也。注又名难活者。了论疏解云。
此是贫名。贫人资生短𨷂。取活为难。故言难活。贫人
若能抽彻得一两张物。入此迦絺那衣。功德果报。胜
以衣聚如须弥山大为施也。佛示作此衣时。贫人亦
应于中行施。为引贫人。令于中行施。故偏从贫人作
名。故称难活衣也。注或云坚固衣者。同前坚实之义
也。以能令五个戒。得坚固也。注或名覆荫者。立谓。十
诵中詺迦絺那衣。为覆荫也。欲明此衣服。覆荫于五
利也。亦名功德衣者。砺云。若受此衣。能生五利功德。
从功德彰名故曰也。然五利中。言得离三衣宿者。非
谓尽开。离其三衣。但是开离大衣。以缘起中。为大衣
重故。下二衣无开离文也。

乃至八月十五日日日亦得受衣者。立明。从七月十
六日。后至八月十五日。此三十日中。日日得受衣也。

若月一日犹是七月十六日者。立谓。佛法中伹有三
时。如四月十六日是夏初。一日。今言七月十六日者。
是夏中第四月之一日也。若二日三日者即是七月
十七日十八日也。言乃至八月十五日亦尔者。中间
有越。故云乃至。谓从此七月十七八日巳去。至八月
十五日来。随日得衣。当日便受。不得经宿。故言亦尔
也。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71c 页 X42-0771.png

五分受有三十日舍亦三十日彼伹得四月利者。捡
五分云受迦絺那衣。有三十日。舍亦有三十日。若前
安居。七月十六日受。至十一月十五日舍。若七月十
七日。乃至八月十五日受。至十一月十六日。乃至十
二月十四日舍。若后安居。八月十六日受。十二月十
五日舍(此但月日得四利也)四分则不尔。受则有三十日。始从
七月十六日。终至八月十五日。日日得受。舍则有一
日。即十二月十五日也。受虽三十日不同。舍则唯齐
一日。中间日数。渐少可知也。

随安居日数取满则不得摄闰者。立谓。受功德衣巳。
即作闰月者。伹从安居满日巳后。数取五月日。不得
摄闰也。

不以相得者。谓现寒暑相得也。不以激发得者。是激
动令他施也。云张家得一段物竟。欲令他施也。作此
得物不成作功德衣。言不舍堕作净者应法者。立谓。
若犯舍堕衣。不得作。若是说净长衣。得作也。宾云。不
舍堕作净者。旧相承解云。谓若曾犯舍堕。今虽作净。
亦不堪用。今解不然。谓是不犯舍衣。及馀一切作净
者。皆得作之。所以知者。以对下文。明非法中。不作净
犯舍堕。故知此明如法。即是不犯舍堕及作净也。言
五条十隔者。此且举五条为言。馀者例知。皆须依法
也。言若过是条数者。立谓。即七条九条大衣等也。

若故烂坏覆死人身到冢取来者。济云。如改葬冢。改
换尸上之衣是也。犹如则天死。与大帝合冢。开大帝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72a 页 X42-0772.png
棺。由石棺盛水银包之。是形白如常不改。其太平公
主。别作新衣。尽换除故者。其故者。即是此衣也。注云
四分粪扫者则非死人衣者。谓是街衢中拾得者成
也。经覆死人衣。则不成作。及曾巳受作迦絺那衣不
成等者。立谓。去岁将作迦絺那衣竟。今更重将作也。
言若揲叶者。立云。即纳衣是上安揲叶也。

若急施衣时衣成受者。立云。时衣即今夏末。七月十
六日巳去。赏劳衣是也。今时人作者。尽是言急施衣
得作者。若本于非时中。受得此急施衣。若本受时。拟
作功德衣者。即不合也。今言得者。谓本受时。无心拟
将作。后忽与僧作功德衣故得也。

僧祇未曾受用作三衣得作者。立谓。此明比丘新作
三衣。未曾著用故得作也。若一经身者。即不得也。

若贪五利故舍五事皆不成者。立明。欲贪五利故受。
不为檀越长福心者。不成受也。

善见七众衣得受者。问上言送功德衣来。即日须受。
不得经宿。今言僧尼得为施主。岂非在界内作衣耶。
答虽在界内由。未与僧者无过。若将出施作功德衣。
即当日须受也。济云。七众衣中。有俗人二众衣。何堪
作功德衣者。谓是俗人身上。所著之叠。将裁割而作
也。若三衣中随受一二得者。谓俗人将衣来施。随受
一衣二衣三衣。皆受作迦絺那衣。不必要具三衣也。
若俗人云。将此衣可与守衣人。亦须随于彼意。五众
为生亦尔。砺云。准四分三衣中。随上中下。科得一衣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72b 页 X42-0772.png
作。不须尽作。但以一今作耳。又云。极是三衣得作。若
准十诵要是割截僧伽梨成受。若下二衣不成受。伽
论减量衣不成受也。上释衣体是非义竟。

三简人差别者。砺云。若受此衣。约人分别者。要是大
僧及尼。下三众以非具足修道人。劳不重故。又无僧
伽梨可为故(缘起为僧伽梨重故开也)今何以知。下众非受此衣
人。故见论四比丘一沙弥。安居欲竟。为沙弥受戒。得
足成五人。受功德衣。新受戒者。亦成受衣。一比丘四
沙弥亦尔。明知沙弥无受法。然要是具戒中。约安居
者。不安居人不得受。就安居中。要局前安居人。虽是
前安。若破安人不得受衣。又约非破安居人。有僧伽
梨。虽有伽梨。要在界内。在僧前者成受衣人故。十诵
行别住人。不得受衣也。要须五人巳上得受。四人巳
下不得也。四分云不僧前受。

注谓与欲人者。立云。此明若在中则不成受。谓此与
欲人不得五利。又不足僧数也。若有难若无僧伽梨
者。立谓。是十三难人不合受功德衣。亦不得五利。深
又解云。界中有难不得受功德衣也。策云。若有八难
起则。不得受功德衣也。又解。虽是前安居。以夏中有
难破夏出界来不成受法。解恐非言。若无僧伽梨不
成受者。谓缘起中本为大衣重故。令受功德衣。开其
五利。既阙大衣。则不得利。故不成受。馀下二衣。阙与
不阙。俱非妙也。言而彼在界外者。立明。虽是前安居
人。若众僧正受功德衣时。而比丘在界外。此人不得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72c 页 X42-0772.png
五利也。

异界僧亦不得受者。立谓。异界人虽来此。为僧作法。
而此界人不得受利。十诵诸界僧。欲受衣等者。依捡
十诵云。忧波离问佛。诸比丘安居竟。众多僧坊。共结
一界。受迦絺那衣。受衣巳。舍是大界。舍巳。舍迦絺那
衣。一切比丘。名舍迦絺那衣耶。答舍者。成舍。不舍者
不舍。立云。上明诸异界僧。欲同共受。不知。若为方便
得受故。佛令各舍本界共受等也。

言舍者成舍不舍者依利者。立明。既共受衣竟即解。
向者受衣大界更各自别结。各得受五利。若彼界僧。
是中自舍成舍。其馀界。未旨舍者。不成舍故言依利。
学悔沙弥者。即是犯重而学悔人也。犯残摈等。身不
清净故。不合受也。

上辨受衣人竟。巳下正明持人。谓知得受不得受了
了分明者。立明。持衣人。须具五德。须知破夏。不安居
人。无僧伽梨等。不得受。反此得受。故曰知得受不得
受也。

馀同轻物分等者。明此衣物一同亡比丘物分处也
轻者应分。重者属常住僧。此谓夏末。俗人多得轻重
物施僧也。深云。此据时中所得者。故有轻重两属。今
时多是七月十五日。得衣物者。但名非时现前。则不
问轻重。尽须现前分之。又复若施主。时中将物来施。
须问施主心。为施此界前安居人。为通施一化僧尼
耶。答言施此界安居者。即名时中现前施。正当今文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73a 页 X42-0773.png
所明是也。若言弟子通施一切安居人。不问前后者。
即名时中僧得施也。要须作羯磨限约。方得分之。上
言时现前施者。不须作羯磨。以四义定故。一时定。局
七月十六日。二处定。局此界也。三人定。局前安居人
也。四法定。直数人相参堕筹分也。古师亦有须作羯
磨法。钞主不存也。若施主言持三衣作尽与持衣人
者。立明。须随施主意。虽然若有三衣。得随彼意。若是
重物。定属常住摄也。

明了论疏云于初安居时欲受等者。立明。有人于夏
中云后若有衣来。我情愿持衣也。僧须量议。此人何
似等。若是恶人不得与持也。

从此巳下。正明第四受衣法也。一万六千比丘围绕
作者。立谓。以心慇重故。共围绕看作也。捡见论云。法
师曰。何以于迦絺那衣。如是慇勤。为佛所赞。故往昔
有佛。名莲华如来。有声闻弟子。名须阇多。作迦絺那
衣未成。莲华如来。与一万六千比丘围绕。共作迦絺
那衣。

如是五缀等者。此明恐有解散故。须横作四摄。两头
作两缀。中央作三缀也。

上座白言大德僧听今日众僧受功德衣等。引单白
是白僧。欲受功德衣。然后即作。差持衣人羯磨。如文
可寻。砺问。自恣法中。所以先差次白。此受衣中。何以
先白次差。答自恣制作故。先差后白。受衣是开。不受
无过。不知受否。故须先白后差。大德僧听此住处僧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73b 页 X42-0773.png
得可分衣等者。此是羯磨文中。先牒衣根本。是时中
赏劳衣。即是现前可分之衣也。以今将为功德衣。故
次即牒其事法。故云僧今持此衣。与某甲比丘。某甲
比丘。当持此衣。为僧受作功德衣等(云云)

言于此住处持者。砺解云。为彰此人。不得衣利。为重
此衣羯磨付彼也。宾云。然作法时。要须简取。共作法
者。举僧中央作之。若如堂中。有众多行床。行床作法
者。则前床人作法得成。后行床人。被前行背。故所以
不成也。又若不简预作法人同一处坐者。为中隔异
界人。非前安居人。破夏人等。由引人非受衣人数故。
与应受人相间杂坐。脱地露地。应受衣人。各各相望。
在申手外。法即不成也。

此衣众僧当受作功德衣此衣众僧今受作功德衣
此衣众僧巳受作功德衣者。制令三说。律中忧波离
从此即问佛言。此中受衣九句。当受者是未来。次句
今受者是现在句。巳受者是过去。三陈此句。岂非九
也。三世各三故。问何世受功德衣。佛答波离为满足
语故。说九句。亦不以过去三句受功德衣。亦不以未
来三句受功德衣。正是现在三句。受功德衣。何以故。
过去巳灭故。未来未至故。是以现在受功德衣也。彼
诸比丘应作如是言其受者巳善受者。砺云。此明众
僧领受。为彰持衣。合法故曰巳善受也。此中所有功
德名称属我者。立明。以持衣人。不得五利。利属于诸
比丘。故云名称属我也。言功德名称者。功是功劳。德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73c 页 X42-0773.png
是行德。名称是五利也。以其得此五利故。无破戒之
事。美德光显。故云名称也。砺云。五利功德。既无过咎。
美响外彰。故言名称。令我获此五利故。名属我也。答
言尔者。砺云。谓持衣人。发言许顺也。

又广明要心失舍者。如下文八种十种是也。

僧祇有多种舍法者。依捡祇文。有十种舍。一衣竟舍。
二受时舍。三时竟舍。四闻舍。五逆舍。六怀舍。七失舍。
八出去舍。九时过舍。十究竟舍。初言衣竟舍者。受迦
絺那衣时。作是念我作衣竟。当舍迦絺那衣。作衣成
巳。即名舍故曰也。二受时舍者。作是念。受此衣时。当
舍迦絺那衣。受衣时即名舍故曰也。三时竟舍者。作
是念。尔许时。我当舍迦絺那衣。要期满巳。即名舍故
曰也。四闻舍者。作是念。我闻和上阇梨。舍迦絺那衣
时。我当舍。后闻和上阇梨。说今日僧舍迦絺那衣。尔
时即名舍故曰也。五逆舍者。作是念。我是衣与他巳。
当舍迦絺那衣。后送巳。即名舍故曰也。六坏舍者。受
迦絺那衣巳。中间自言。我今舍迦絺那衣。作是语时。
即名舍故曰也。七失舍者。作是念。是衣中间坏败失
不现。我当舍。后衣坏败若失。即名舍故曰也。八出舍
者。作是念。我此中住。出去时。当舍迦絺那衣。若出时
去时。即名舍。故曰也。九时过舍者。臈月十五日不舍。
至十六日。即名舍。得越毗尼罪。故曰也。十究竟舍者。
至臈月十五日应舍。一人僧中应作是唱言。大德僧
听。今日僧舍迦絺那衣。如是三说故曰也。馀部八种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74a 页 X42-0774.png
十种者。立云。十种出祗文。如上巳辨八种者。出了论
大同四分。依四分中有八种。前六是要期舍。后二是
作法舍。一去舍。二竟舍。三不竟舍。四失舍。颂曰。去竟
不竟失望闻。冥知合五望断舍。六闻舍七冥伏舍(亦云
出界舍)八自来共和合舍。初言去舍者。谓无受利时。有
如是要心云。为在此作衣则受利。我若出界去则不
受利。故今不作衣。出界去时。与本心相应。即是舍也。
砺云。言要心者。或可当出界时要心。或可本受衣时
要心。但使决意去时。即失德衣故曰也。巳下并是砺
约律文解也。二竟舍者。谓本无上门去舍之心。故虽
出界不舍也。谓无下二衣。以求得衣财。在此界作衣。
本要心云。我若作衣受利。若作衣竟。即不受利。后作
衣了。遂本要心。是名竟舍。所以不言无三衣。唯言无
下二衣者。谓其人必先有人大衣。若阙大衣。本不合
受功德衣也。故唯言下二衣。宾云。今虽言下二衣。且
据缘说。然亦合举作[禾*久]也。三不竟舍者。亦谓无上来
去要之心。虽出界不舍。谓此人留下二衣财。置界内。
出界时。要心言待还当作。我若息不作衣。亦不复还
衣所。既至外巳。心即思量。我亦不能作衣。妨痴道业。
既绝心不作。即不还来本处。故曰不竟舍也。由元有
此要故。不竟亦成舍也。四失舍者。谓受时要心。本为
作衣故受功德衣。今此山寺。多有贼盗。若失二衣财。
无所作为。则不受利。后界被人盗。将此物去。与本心
相应即舍。故名失舍。此人亦无上来。去竟及不竟之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74b 页 X42-0774.png
要。故虽法及竟等不舍也。唯有失恶。故今遂本要。故
曰先舍。五望断舍者。亦谓无上来去等要也。以受功
德衣时。要心云。欲作下二衣。我去某村。不得更去。今
村虽前村不成乞。未失为当时要心处多。后更去别
村。还如前不成乞即失也。律中亦云。续望失。谓本要
心云。欲往某处求衣财。若所望处。不得衣。若更有望
处续。我即不舍利。若前家望断。后无望续。我当舍利。
后至望处。更无望续。谓今乃往乞。至前家不得是断。
后更无望处可续。遂本要心。故名望断舍也。六闻舍
者。亦谓本无去竟要。故去竟不舍也。但元受衣巳。要
心出界外。若闻僧舍时。我亦舍衣。后闻僧舍。遂本要
心。故曰闻舍。此闻通虚实。宾曰。但使闻舍即失。不问
前人实舍。不实舍。纵使虚传闻亦失也。问若闻僧舍。
名闻要者。僧若舍竟。何待要心。又若不要心。闻应不
失。今解闻者。谓闻僧中别人不受衣利。故名闻僧出
衣。言出者。舍失之别名。此上砺解。意明其受德衣处。
有一大德。名望可重。比丘要心云。此大德若受利时。
我则受利。此人若舍。我亦不用利也。其人既出界求
财。后闻此大德巳舍利。便遂本恶心。故曰闻舍(砺云。上来
六事。若无要心。有六不失)。七受巳出界僧和合舍者。亦云冥伏舍。
谓其人受巳出界。界内比丘众主等。为受五利。散乱
不修道业。即集僧和合舍。其人在界外。冥然自失。若
不知舍受利无罪。八和合舍。谓受巳出界。无去竟不
竟要心。故后时虽去竟不竟。俱不失。以还来在界内。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74c 页 X42-0774.png
不能受利。共僧和合舍。故言和合舍。砺料简云。上六
是要心舍。下二是作法舍。言各各违本心皆成舍者。
即八种中。前六是违本心故曰也。

上来释多种舍衣之义竟。从此巳下。明其五利名相。
及时非时相摄义也。注云时非时相摄者。谓如上急
施衣。次第增中。巳明也。若有功德衣。从七月半巳后。
齐各未来。皆名时也。七月半前。十二月半后。名为非
时。谓其时自摄时。非时自摄非时。故云相摄。言时摄
时者。谓时中得长衣。时中尽须说净是也。非时自摄
非时者。即急施衣次第增是也。此义到下随相中。三
十舍堕末。释急施衣戒。广引首疏释如后当明之也。
又释时非时相摄者。济云。为安居故。施名时衣。时中
得者。时中须说。不得将非时之日。合数也。若非时得
衣。非时自相摄。亦不得将时之日合论也。上来至此
始自标宗显德终乎自恣宗要。有十二段文。是其众
法。中间非无别人对首心念之法。然皆为成众法之
行。今若举宗往摄。皆是众法网纳之义也。
四分律钞批卷第六本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75a 页 X42-0775.png
四分律钞批卷第六末
江东杭州华严寺沙门 大觉 撰

**** ○篇聚名报篇第十三

上来始自标宗。终乎自恣。有十二篇。是明众法竟。虽
称众法。若众不满。亦开别人对首心念秉之。今从根
本所摄。唯是秉于僧法。故言众法。亦可标宗一篇。义
含众别。集僧篇巳下。方称众法。此篇巳去。明其别人
自行之法。故序文云。上卷则摄于众务。成用有仪。中
卷遵于戒体。持犯立忏。即此篇巳下是中卷也。又云。
上卷巳明作持行成。未辨止持之法。止持之相。勿先
戒本。故今欲约戒本。释其相貌。故且先明篇聚名体。
报果不相。欲令行人。志怀折厌。有此篇来也。故慈云。
上卷辨众行巳周。复须广明别行。理须识达持犯。广
显其开遮。应有精相文来。明欲显相。先须识篇聚之
名。报果之别。故先明此篇也。释题名者。言篇聚名报
者。篇是五篇。聚是七聚。文中广明。篇聚名相。若对篇
聚。毁犯行成。当招苦根。故曰也。戒疏云。篇是章品之
嘉名。分段之别号也。篇是简名。自汉以前。本未有纸。
例用竹木。兼之纨素。而用𠷰录。后汉蔡伦。创造于纸。
用易简素。古书简策。可有一章。以韦编之。号为一篇。
今仍此义。供以名焉。所言聚者。昔人解云。众罪非一。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75b 页 X42-0775.png
聚在一处。号之为聚。解云。古人以随名束罪故曰聚
也。故砺问云。兰无别文。何以名聚。答聚在大聚之中。
或可集在一名之下。若举一名往命。则无兰而不尽
(此问意破。古人解。众罪聚在一处曰聚义也。伹可云聚一名之下。不可道聚在一处也)。故心疏
云。若如昔解偷兰及恶说。聚在何处。又如夏不依人。
犯堕罪者。非戒本收。乃至如法治。其相无限。非戒本
所收。聚在何处。故不同昔。今伹名收无罪不尽。义可
解也。言名者。夷残提吉。各须品目是也。报者约犯论
报。轻重不同。犯夷则九百二十一亿六十千岁。生报
泥梨。下之四篇。来报阶降。如下引目连问罪报经说。
故曰篇聚名报也。

所以为世良田寔由戒体故也者。谓由有无作戒体。
秉持无染。是世人生福之田。有能于此田行施。必获
反报之益。由田净故。能长善苗种子也。若无此戒。自
身诸善功德。尚自不生。岂能生他之福也。所以俗人
非福田者。良为无戒故也。以僧尼有戒故。能习生三
昧。发智断惑。终获道益。以三乘圣人。皆禀此戒。故经
云。戒净有智慧。便得第一道。又梵网经云。戒如明日
月。亦如璎珞珠。微尘菩萨众。由是成正觉。以其离染
行成。三乘因种故曰良田也。如世福田无砂卤芒秽
者。堪投种子。必长嘉苗也。有云。今此篇首。创言戒体。
厥意如何。谓欲明持犯名相。故先且谈其体。有体可
使论犯。无体作本无违。故序宗之由致。义不徒述也。
受持禁戒为性剃染为相者。欲明性相两备。方称福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75c 页 X42-0775.png
田。若唯取相如外道。亦有剃发者。只为无戒。不名福
田。十轮经云披著袈裟。是一切诸佛解脱之相。亦名
大正法幢。亦是大乘解脱味幢。意云。准此幢相。若直
是称福田。若无戒破戒。亦合名田。但福利减少。不得
称良田耳。故下文云。福出净田。道起少欲。今若性相
两具。方是净田。

今若冰洁其心等者。冰由坚也。洁由清也。以坚持禁
戒清净。心无垢秽。能发生定慧。故曰生善种也。明今
僧尼。若行似冰霜。心同清水。乃堪为福田也。言玉润
其德者。立明。玉则坏润美好。人所珍贵。玉有十德。如
别记明今僧尼。戒若清洁。为物所推。如玉可贵。故曰
德也。此德可珍。如玉可贵。故曰玉润其德也。以玉能润
物。故借况于戒德。亦能润物。津通万像也。济云。玉性
光润。服之令身润泽。见今作玉家。水渍玉作。冬天手
不躄也。乃能生善种号曰福田者。此结前文。成上为
世良田义也。捡智论云。佛弟子众。戒众具足。定众具
足。慧众具足。解脱解脱知见众具足。四双八辈。应受
供养。恭敬礼事。是世间无上福田。譬如良田。耕治调
柔。以时下种。溉灌丰沃。所获必多。众僧福田。亦复如
是。以智慧犁。耕出结使根。以四无量心。磨治调柔。檀
越下信施谷子。溉以念施恭敬清净心水。若今世若
后世。得无量世间乐。及三乘果。如薄拘罗比丘。毗婆
尸佛时。以一呵梨勤果。供养众僧。九十一劫。天上人
中。受福乐果。常无疾病。今值释迦牟尼佛。出家漏尽。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76a 页 X42-0776.png
得成罗汉。又如二十亿耳比丘。毗婆尸佛时。作一房
舍。以物覆地。供养众僧。九十一劫。天上人中。受福乐
果。足不蹈地。生时足下。毛长二寸。后见佛闻法。得罗
汉果。于诸弟子。精进第一。如是少施。获大果报。是故
当知。僧是无上福田。准僧祇云瞻波国有一长者子
(四分名字守龙那)。其家富乐。脚下生毛。作金色。长四寸。行时
以衣蓐敷地。蹑上而行。后来佛所。遥见世尊。在露地
坐。见巳即却衣蓐。蹑地而来。佛语诸比丘此童子。九
十一劫来。足未曾蹑地。今见我生恭敬故。尔以过去
世时用一白叠敷地。供养众僧。因此果报。九十一劫。
生天上人中。未曾蹈地。佛为说法。即便出家。精勤苦
行。在尸陀林中所经行处。血流污地。如屠杀处。佛因
开著革屣。不然纵拒等者。谓不如上求洁其心。玉润
其德。故曰不然也。但纵三毒。四倒烦恼。违拒佛教。故
曰也。纵由恣也。拒由逆也。亦云抗也。谓纵恣凡情。违
逆圣教。言自贻伊戚者。尔疋云。贻者遗也。遗者与也。
又贻者招也。伊者尔疋云。发语辞也。亦你也。深也。戚
者忧苦也。此明违犯教者。自招其苦。非他与也。便招
六聚之之辜者。事由过咎也。谓随作何罪。必罗其犯
网。成其犯行。在六聚之中科断也。言报入二八之狱
者。捡长阿含经第十九云。总有八大地狱绕。言八大
者。一想地狱。二黑绳。三推碑。四叫唤。五大叫唤。六烧
炙。七大烧炙。八无间地狱。此大地狱。各有十六小地
狱绕之。十六小狱者。颂云。黑沸钉饥渴。铜多石脓量。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76b 页 X42-0776.png
灰铁斤豺釰。寒冰第十六。一曰黑沙。二沸屎。三五百
钉。四饥。五渴。六铜釜。七多铜釜八石磨。九脓血。十量
火。十一灰河。十二铁丸。十三釿斧。十四豺狼。十五釰
树。十六寒冰。想地狱。既有十六小地狱围绕。乃至无
间地狱。亦具此十六。名字同前。合成一百三十六地
狱也。又案毗婆沙论亦然。名字大同。但初想地狱。改
名唱活地狱。复无间地狱。改名阿毗地狱。其阿毗地
狱。最在阎浮提下底。次上即是火烧炙地狱。如是最
上名唱活地狱。引七地狱。一一地狱。各有四门。是一
一门。各有四眷属。合十六眷属。通正及眷属。合有十
七。阿毗既有十七。馀七地狱亦具十七。都一百三十
六也。其受苦差别不同。如别记之(云云)。又案观佛三
昧经。亦同今钞。所言二八者。且取眷属之数耳。言地
狱者。毗婆沙论云。梵言泥梨迦。秦言无去处。谓生彼
众生。无有去处。无有依处。无有救处。故曰也。今言地
狱者。是此方之名。宣云。地狱大约多在地下。重相有
八。围绕各十六也。由狱在地下。故曰地狱。狱者周名
囹圄。周礼云。三王如有狱也。后亦詺为黄沙。五篇明
犯违犯持行自成者。立谓。五篇七聚名为犯法。今若
不烦此犯法。则成其持行也。故心疏云。五篇明犯者。
举彼犯法也。违犯持行自成者。明不犯行也。违犯法
成。顺圣制意。若顺犯法。便成违圣制意也。七聚彰持
顺持诸犯冥失者。立云。七聚之中。并彰所持之法。若
顺此法。而持则二犯冥然自失也。彰由明也。显也。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76c 页 X42-0776.png

新学率多愚鲁者。尔疋云率者动也。率者总也。无智
曰愚。痴钝为鲁。论语云柴也愚。参也鲁。孔安国云。鲁
钝也。未识条例等者。立谓。不识五篇七聚。持犯条例
也。言宁辨宪章者。尔疋云。宪训法也。章由篇也。引约
随相决断。皆有法章也。随戒昏同雾游等者。谓新学
之流。不识戒相。夷残提吉之名。冥然不辨。犹如雾中
游行。故曰也。言罪报类之观海者。立明。如远望大海
中物。或谓是船。或谓山。谓鸟。竟莫识其伪真。明其新
学。岂识罪相。犯戒招报。轻重叵知。顺流长逝等者。逝
开往也。由前不识戒相。不知罪报。故随六尘五欲。常
往其境。耽荒染爱。不知返迷归本也。言顺须生须生
死之流。长往赴于苦海也。言贪蜜滴忘归者。蜜喻五
欲也。如经明。丘井四蛇三龙二鼠五狗等喻(云云)。忘
归者。忘失正念。不知返其源也。僧尼毁犯禁戒受利
养者。捡母论云。比丘受人施。不如法者。为施所堕。谓
食他人施食。不如法修道。心生纵逸。因此当堕三途。
若无三途受报。此身即腹坏食出。所著衣服。即应离
身也。

然业随心结报逐心成等者。谓心能造业。鼓动身口。
作善作恶。皆由心使。若无记馀缘。虽作非犯。必行心
成就。是持是犯。此约心为业因也。言报逐心成者。此
举果酬因也。由心为善恶是因。来报有苦乐之果。必
先张因果广明相号等者。立云。五篇并是果罪。七聚
则含因果。谓方便曰因。究竟称果。此解不著。应是序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77a 页 X42-0777.png
此篇中。有两段之意。先解五篇七聚名相曰因后第
二门则云。二明所犯果报曰果也(寻文自知)。深云。先张因
果者。序此篇也。言广明相号者。序后释相篇也。亦恐
不然。但是序今篇中意也。谓因中亦有相号。即下引
目连问经等是也。故曰广明相号。又解。先张因果者。
能持能犯。是其因。来报苦乐是其果。观果知因者。谓
下文广明毁戒招苦果者。欲使行人。观斯恶果。不作
恶因。勤加护持也。

初中所以犯戒果报罪业极大者。释疑故来。人或致
疑。何故犯戒罪。宁顿重而不轻者。今言但为戒能生
善。体亘尘沙。复能任持佛法。以胜多故。故使毁犯罪
亦重也。由戒护生善中最建立功强等者。戒为万善
之基。经云。若无此戒诸善功德不生。又云戒是正顺
解脱之本。又云戒净有智慧。便得第一道。故曰生善
中最也。言建立功强者。毗尼是佛法寿命。建立之功
胜馀二藏。故上序云。住持佛法。群藉息唱等。又论云。
以有律师持律故。佛法住世五千年。岂非建立功强。
故使毁者。便招重报也。

谓在心名之为护等者。宾云。新经论中名根律仪。亦
名为护。旧来经论。伹有护名。所言根者。谓眼等六根。
言律仪者。是防护义。谓念智舍防护六根。名根律仪。
旧名护者。真谛解云。能隔恶事。摄善事故。能守护六
根门。令业惑不入故。能防守行人。令不堕四趣故。能
防守行人。令出凡位入圣位故。由斯多义。故名为护。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77b 页 X42-0777.png
广明此义。至下持犯篇中当说(云云)。言在身口名之
为戒者。谓外防身口七非曰戒也。有护不必有戒至
其必是护等者。了论疏离身口恶名戒。离意地恶名
护。非戒必是非护。非护未必非戒。所以尔者。若动发
身口。必起不正思惟故。非戒必是非护。若起不正思
惟。未必动发身口。若不动发身口。但是非护。不关非
戒。护亦尔。戒必是护。护未必是戒。宜作四句。一是护
非是戒。如白衣等。有念智舍等。而未流至身口防非。
宾云。旧来诸德解。有护必有戒。多将行善俗人。虽起
善心。身中无戒。但得是护。故曰有护不必有戒。出家
僧尼得戒。其必从护起。故曰有戒其必是护。今解不
然。案了论意云。念智舍等。是根律仪。由是根之律仪。
故曰根律仪。依主释也。了论名护。此护是发业近因。
然未发业。谓虽有此护。未防身口。不得称戒。故曰不
必有戒。若身口不造诸恶。必由前念智舍心。故曰有
戒其必是护。二是戒非是护。虽有受体。起不正思惟。
而无心护。以不动身口。未必非戒。三亦是护亦是戒。
以恶假念等方能流至身口防非。四非戒非护。若动
发身口。必起不正思惟。故此四句中。钞但引第一第
三两句也。上言念者。论疏云。谓正念也。念戒功德。不
起邪念也。智者谓分别戒。如浮囊脚足阶陛。能感当
果。不起邪智。舍者。离忧喜等。其心平等。故名为舍。问
有何义意。舍忧喜耶。答若无舍心。而对顺境喜故起
贪。复于违境忧故生嗔。贪嗔既便生二犯。由知忧喜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77c 页 X42-0777.png
不起贪嗔二行。故善行得成。问此护以何为体。答若
依正量部。正念正智正舍三法为体。于缘明记曰念。
谓能忆持本所受也。简择功德过失曰慧。谓能简择
分别也。离贪忧二品。心平等性为舍也。上言离忧喜
者。忧是嗔烦恼品也。喜是贪烦恼品也。由喜故多起
贪。忧故多起嗔。贪嗔既生。何能护戒。品谓品类也。如
忿恚慊恨恼嫉等。是嗔家品类。故总名为忧。贪淫覆
憍等并名为喜也。言有戒其必是护者。立谓。比丘能
防身口七非名戒。要假内心防护身口故曰也。即上
了疏第三句是也。经中明佛赞得戒护人者。捡了论
疏。疏指诸经也。不出经名。或未翻度也。慈云。通指一
切经中。皆赞美于戒。非是的指一经。于此经中有八
喻。皆赞其戒也。一者如王生子喻。此明能以绍佛种
子。由此戒故。必定成佛。后必得圣者。谓王子为人敬
爱者。由能绍王位。得戒护者。亦当绍于佛位。故人敬
爱。二如月光明喻者。立云。既有戒护。如月光渐圆。后
得定慧解脱解脱知见。五分法身圆满也。三如意宝
珠喻者。谓必悕必果人也。得此珠。能感万物。随愿必
得。得戒护者。若愿生人天胜乐。三乘道果。随愿必获。
济云。若无价之珠。复异如意珠也。言无价者。谓人中
无人能定与价也。虽然其珠则自解作价。谓有人欲
卖此珠时。以净物擎之都市。众人欲买。即以衣物钱
财。而镇珠上。珠皆透出。衣物皆散。其买者。续复将物
覆之。价若未足。珠随复出。其价亦足。珠即不出。齐此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78a 页 X42-0778.png
为价。故知珠自作价也。案观佛海三昧经云。金翅鸟
业报。唯食诸龙。初日于阎浮提日食一龙王。及五百
小龙。次日于弗婆提食一龙王及五百小龙。次复于
西瞿耶尼食一龙王及五百小龙。第四日复于郁单
越食一龙王及五百小龙。如是周而复始。经八万岁。
此鸟乃死。死时现相。现相如何。谓诸龙吐毒。无由得
食。其鸟饥逼。周慞求食。了不能得。游巡诸山。永不得
安。至金刚山。然后暂住。从金刚山。直下至大水际。从
大水际。至风轮际。为其风所吹。还至金刚山。如是七
反。然后命终。鸟肉散尽。唯有心在。其心直下如前七
反。然后还住金刚山顶。难陀龙王取此鸟心。以为明
珠。转轮王得为如意珠。案智论云。真珠出鱼腹中竹
中蛇脑中。龙珠出龙脑中。如意珠出自佛舍利。若法
没尽时。诸舍利等。皆变为如意珠。譬如过千岁冰。化
为颇梨珠。因此便明。虎珀者。广疋云。虎珀珠名也。汉
书云罽宾国有虎珀也。博物志云。松柏入地千年化
为伏苓。伏苓千年化为虎珀。一名红珠。广物志云。虎
珀生地中。其上及傍。不生草木。深者八九尺。大如斛。
削去上皮。中生虎珀。有汁。初如桃胶。凝坚乃成。彼方
人取用为碗器也。四者如王子喻者。此明自爱惜与
第一门异。前则他人爱敬也。五如人一目喻者。立云。
有人有两目。然亦护惜。失一犹有一在。若一目者。护
惜更甚。失则全不见道。戒护亦如一目。失则不见涅
槃之道也。六贫人爱少资粮喻者。谓粮能支计肉身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78b 页 X42-0778.png
之命。戒能支计法身慧命。

二欲尘者。济云。即宫人釆女也。馀二可知。八者如病
人得好良药者。明戒能除恶。喻药能除其病也。上来
释第一戒护违失之宗门义竟。

五篇七聚约义差分者。谓篇中五篇名。还是聚家之
目。为其兰吉二罪。体含因果。杂碎难分。总作聚名。然
于吉聚。复分为两。身犯名恶作。口犯名恶说。故言
约义差分也。言正结罪科止树六法者。立谓。吉罗
罪虽分两聚。不离身口。恶作忏法既同。同作吉称。
故正结罪科。既合为一。但有六聚。故曰正树六名
法。此上六名并无正译等者。佛化中天。随缘制戒。结
夷兰提吉之名。引土先无其目。是故不可翻译。伹就
义意翻之。如言无馀僧残舍堕等者。但约义立名。非
正翻对。然佛何不制四篇六篇。恰制五者。疏中种种
解释。初一师云。药有五故。故立五篇。谓犯四夷。与学
悔法。名为药也。残罪。与摩那埵等药也。提对人三说
药也。舍尼一说药也。吉罗心念药也。通律师。问下四
可悔。悔法称药。夷不可悔。如何称药。答犯夷无覆。学
悔是药名。若尔有覆灭摈亦应名药。答杀活虽殊。不
妨俱药。学悔之法如治病药。灭摈之法。如杀人之毒
药。问七聚应有七药。答聚唯六病。恶作恶说。体类同
(同责心悔)。兰又同提。共用一药(兰提同对首悔)。故虽七聚。亦但
五药。若尔七灭应除多诤。答法相不同。应为三例。一
药多病少。如七灭除四诤。二药少病多。如四轮推八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78c 页 X42-0778.png
难。三药病俱等。如五篇有五药也。言四轮八难者。且
为颂曰。三途北长寿。前后辨聪根。善处摧前五。值愿
植馀三。高云。今释迦遗法在世。不名佛前后难也。法
灭尽巳。方是难也。生聋生盲合者。单聋单盲。及馀根
不具。亦非难也。以聋而不盲。不癈礼佛。盲而不聋。不
癈听法故也。又一师解。准俗制道。如五刑法。俗有五
刑。斩绞流徒杖也。约此五刑。以立五篇。今破云。此土
近俗。立此五刑。岂可远佛制戒。同于近俗。又梵汉悬
隔。辄便相拟。又一师解。引是如来随机制教。宜立五
篇。即作五名。今详。此后师最好。如人面上。两目一手
一鼻。皆是逐便宜然。何须问其多少所以也。故婆沙
中。有胁尊者。每释义时。皆言法尔宜立一。二三四亦
然也。上巳略列六名竟。今即是初。

僧祇义当极恶三意释之者。立谓。祇律三意。释其夷
罪。今文且标其三意。下更一一牒释。释中先释后句。
次释上二。可寻。一者退没道果无分者。宾云。非为巳
得道果。今则退失。但是应得不得。故言退没也。立谓。
若犯此戒。定堕恶道。名为退没。不阶涅槃之果。故曰
无分。亦可道果无分。即是退没也。引后解胜。若准前
解。望下第三意有妨。此既明退没。是堕恶道者。不应
更有下文三者堕落义也。此是标一句竟。下更有之。
二不共住。三堕落。并是标三章门。更不入二种僧数
者。谓羯磨说戒二种也。

由与魔斗便堕负处者。捡多论云。波罗夷者。名堕不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79a 页 X42-0779.png
如意处。如二人共斗。一胜一负。比丘受戒。欲出生死。
与四魔共斗。若犯此戒。则堕负处。问曰。犯五篇戒。皆
堕负处。何独此戒得名。若馀四篇戒当犯时。亦堕负
处。但寻悔灭。非永堕负处。故不得名也。如怨家以刀
割人。命根不断。虽云得胜。非是永胜。若断命根。名决
定胜。犯四篇戒。如命未断。犯此四重。如命根断故也。

四分波罗夷譬如断人头乃至行法非用为名等者。
立明。此举四分文。释成前僧祇三意中第一句也。言
此从行法非用为名者。立谓。上言断头。非比丘故。此
约道分无用也。故下文断头之喻。此望不阶圣果为
言。便成引义。又言波罗夷无馀也者。立谓。此下举四
分释上祇中第二句也。故偈云诸作恶行者等者。此是
四分律初劝信序偈。昙无德之辞也。彼云譬如有死
尸。大海不容受。为疾风所飘。弃之于岸上。诸作恶行
者。犹如彼死尸。众所不容受。以是当持戒。不得于说
戒羯磨二种僧中共住者。释前不入二种僧数文也。

戒之有无此入诤论者。立云。古人各执。有戒无戒之
言。故云诤论。有一师云。犯重失戒。所以知者。一戒为
提。众戒为水。以犯一戒。众戒焉在。复一师云。犯重不
失戒。所以知者。案律中。打谤犯重比丘。同结提罪。若
无戒者。打但小吉。又解。诤论者。如涅槃第三十一卷
中。有二十二双诤论。其犯重比丘。有戒无戒。是彼一
双诤论数也。故彼经二十二双诤论。是迦叶菩萨举
来问佛。既善知众生根。何不定说。致人有诤论也。佛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79b 页 X42-0779.png
一一答。我为缘故说不定。随机作失不失二种说也。
有时于一名中。说无量名。于一义中。说无量名。悉为
调伏诸众生故。我诸弟子。不解我意。便作实解。遂生
诤论(云云)。其第十八双诤论云。或说比丘犯四重巳。
比丘戒在。或说不在(此迦叶问言)。佛下文答。我于经中。作
如是说。若有比丘。犯四重巳。不名比丘。名破比丘。巳
失比丘。不复能生善牙种子。譬如焦种不生果实。如
多罗树断更不复生。犯重比丘。亦复如是。我诸弟子。
闻是说巳。不解我意。唱言如来说诸比丘犯重禁巳。
失比丘戒。我复于经中。为纯陀说四种比丘。一者毕
竟到道。二者示道。三者受道。四者污道。犯四重者。即
是污道。我诸弟子。闻是说巳。不解我意。唱言如来说
诸比丘犯四重巳。不失禁戒。荣疏解云。初明为假说
犯重戒失。后为纯陀说则是不失。毕竟到道者。阿罗
汉也。断二障尽名毕竟到。示道者三果也。然以正示
人。令学须陀洹向巳下也。领受圣道。在身中故。污道
者。犯戒人也。意疑钞家专指此文。令涅槃疏家。解此
二十二双诤论。专引诸部律。及诸论人数人。及十八
部执等义云。如犊子部作此说。萨婆多部作引说等。
各标不同。故曰诤论(云云定义)。宾云。婆沙六十六云。准陀
经中。亦作是说。沙门有四。无有第五。一者胜道沙门。
二者示道。三者命道。四者污道。当知此中胜道沙门。
谓佛世尊。自能觉故。一切独觉应知亦然(由道觉故其道最胜)
示道沙门。谓尊者舍利子无等双故。大法将故。常能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79c 页 X42-0779.png
随佛转法轮故。一切无学声闻应知亦尔(无学之人自行巳办
伹应度人)。命道沙门者。谓尊者阿难陀。虽居学地。而同无
学。多闻闻持。具净戒禁。一切有学。应知亦尔(谓有学人。身中
圣道。犹应渐长。如命增长。故云命道也)污道沙门者。谓莫唱落迦苾刍。
憙盗他财物等是(莫喝落迦。此云大愚钝者。谓都无有所识。旧云摩诃罗是。有人云。摩诃罗
此翻为伽汁。未详出处)。杂心中解有戒非无者。案杂心论偈云。
别解脱调伏。是舍于四时。若舍及命终。断善二根生。
解云。若舍者谓舍戒也。俱舍云。与受相违故。命终者
种类灭也。俱舍云。所依舍故。断善等者。谓善根断。及
二形生也。俱舍云。断善者所因断故。二形生者所依
变故。持律者言。法没尽时。彼说戒结界羯磨一切息
断。毗昙者说曰。法没尽时。先所受律仪。相续生不舍。
未曾得律仪者不得。是故说一切息。有说云。犯初篇
罪。名舍律仪。此则不然。若言犯初篇失戒者。犯根本
罪巳还俗。应得更出家。巳舍戒故。今正解。犯初篇罪
于别解脱戒。是比丘。于无漏戒。非比丘也(上并论文。钞云。戒之
有无。此诤论。或指此论文也)。既言邪见二形出命终及舍失。不许
犯重失。唯在四舍也。案法胜阿毗昙第二卷。存其五
舍。谓加第五正法隐没时舍。今不在之。如前巳破。未
曾得者。更受不得。先受不舍。瑜伽十三。立五舍。加犯
重舍也。问杂心不存犯重舍者。何故律云犯重巳非
比丘。彼论解云。佛言非比丘者。非第一义比丘也。谓
犯初篇巳。于别解脱律仪。是比丘。于无漏律仪非比
丘。是犯戒。非舍戒。故曰有戒非无。若论重犯律自明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80a 页 X42-0780.png
断者。律云。若比丘。犯一一法。如前后犯亦尔。即其义
也。

此别解脱戒由境缘别等者。立谓。于一一境上。别别
防非。得解脱故。曰别脱戒也。以发戒时。随境而别发。
今若犯。还随境别犯。不得顿也。女人身上发二十一
戒者。此是多论文也。此且举淫戒为言。约七毒历三
疮门。故成二十一也。言七毒者。谓约三毒烦恼。为三
单三双一合。言男子十四者。谓七毒历二疮门也。直
约淫戒。若盗杀妄。下文当述。自馀诸淫至称本受体
者。谓本受时。发无作体。遍周法界。今虽污一淫境。馀
境未污。常净俨然。既未毁犯。故曰称本受体。打谤犯
重比丘等者。举律文證。犯重比丘。有戒非无。若打谤
无戒俗人。律结小吉。

答忏本清净理当足数如得作说戒自恣者。立偏答
上言云是数之。非谓实堪僧用。以无人时。开秉二法。
馀法亦无开文。然此人。实是体净。合应足数。由情过
重。不堪僧用。望其自行。是净非秽。言来不随意者。谓
僧作法时。不来非别众也。

如下忏法中者。下忏六聚中。引僧祇等律云。犯重与
学悔巳。比丘不净食。彼亦不云净食。彼不净食。比丘
亦不净等。既言同有不净。岂非比丘。又引母论与白
四悔法巳。名清净持戒比丘等。惶慑者。说文云(齿叶反)
心服曰慑。尔疋云。慑由惧也。言常净俨然者。俨谓恭
之容也。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80b 页 X42-0780.png

若先严净识托对五尘者。立谓。先兴起观行之心。后
对色声等五。则不染者。如不净观成。对女人不贪色。
若慈悲少欲观成。则不行杀盗也。即涅槃经中。无胜
长者见诸女人。犹如白骨。如刀毒蛇等(云云)。所以举
五尘。不举法尘者。解云。法尘意识所得。二乘制防身
口。不禁意地。故不明也。此自意解耳。自怀藏疾等者。
立谓。犯不发露。复不忏悔。但知覆藏。如人有病。不令
人见。以衣覆盖。故曰藏疾。傍人虽解疗治。不见来由
加益。遂至于死。言财法并亡者。同一利馀。曰财。同一
说戒曰法。二俱绝分。故曰并亡。便冒受用自他俱负
者。以破戒食人信施不消。来报极苦。又令他施主福
德减少。故曰自他俱负。故五分云。能施所施二俱犯
堕。故曰冒受也。言用者。滥入僧数。尘坌清众。自招冥
责。又误僧家秉法。被事不成。亦是自他俱负也。此受
用二字。属上财法并亡之言也。受属财字。用属法字。

如人身中四处得死等者。景云。一[脑-月+骨][骨*忽]顶。二咽喉。三
心。四腰也。婆沙论中唯明二处得死。故彼论二十七
云。问何故断头及腰便死。断手足等而不死耶。答头
腰二处是大死首。故断便死。手足不然。复次欲界有
情。依段食住。喉通段食。腹为食依。故断二处。命根便
断。复次头是眼等多根依处(谓于头中具五色根。此五色根。十二入中五入
是也)。断之便坏眼等诸根。腹是息风所依止处。断腰腹
坏。息无所依。故断二处。命根便断。

出家持根本戒者。立谓。诸僧尼四重八重之戒也。案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80c 页 X42-0780.png
十轮经云。佛言若有族姓男女。以深信心。归依佛法。
或欲趣声闻。或趣辟支佛。或趣大乘。于我法中。而得
出家。受于具戒。极有信心。护持根本四重等罪。常勤
精进。勇极不休。终不虚受人天供养。于三乘中。随所
乐欲。何以故。志求解脱。乃至舍命。终不毁犯。又云。何
故名为根本之罪。谓若人作如是恶行。身坏命终。堕
于恶趣。作如是行。是恶道根本。故名根本罪也。

后四别所说者。此指下尼众别行篇明也。

同名之罪则有重犯等者。谓十诵中淫杀盗妄。此四
同名夷。则有重犯。谓前作淫犯夷。后作盗亦夷。同种
无重者。如前作淫得夷。后作但吉。四分则不尔。同名
同种。俱有重犯。何故名为种。种为类义也。亦可以罪
从此生。能生罪故。故名为种。言此据初篇以言者。谓
唯初篇同种。无重犯。若下四篇同种。亦有重犯。不异
四分也。学悔犯残等者。据犯众多僧残。既次第行忏。
故知是有重犯。立云。旧解非不能引也。上言犯众多
僧残。是同种之残也。言馀如别部中说者。指下诸部
别行篇更明也。

明了论律中说有五部等者。谓了论说篇为部也。砺
云。部是当类之别名也。言此间为篇者。立谓。篇是此
土名。如前巳释。本是祇律名篇。以魏时嘉平年中。外
国三藏。昙摩迦罗来至雒阳。创立羯磨法受戒。出僧
祇戒心随此土名。名为篇也。四分但立犯聚。五种犯。
五种制也。今相承章疏家云。篇者随物来时。僧祇之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81a 页 X42-0781.png
称也。今依本义立名者。部谓了论云。解律中本名部
也。一成就根本义者。立明。前三方便罪。能成就根本
之果。此是欲作重罪不成。住前方便也。此三可忏。但
是能成根本。故曰成就根本义。二随顺根本义者。谓
览因成果也。明其三方便罪。随根本不可忏。故曰随
顺根本也。

夷有十六罪者。砺云。然五七之果成。本由因故。有方
便兰吉之名也。了疏中。夷四戒。一戒各三方便。论根
本四。四四成十六也。

不成僧残此罪对人悔者。谓若本为戏乐。而触得残。
今本心拟淫。虽触但兰。此兰是夷家方便。非果罪也。
若为戏乐故触得残。此残是果罪。非夷方便也。谓本
心只拟触取乐。不拟进趣。故曰果也。问摩触近重。残
非方便。盗亦近重。而成方便者。答盗五必假四故。四
而非重。大淫不假触。故触非方便。故多论云。犯淫不
假他。如巳三处也。又云盗有续成重。故作方便名。再
触非大淫。如何能究竟。如律云再盗不满五。佛言相
续夷。言此罪对人忏者。立明。谓对众僧忏。非对一人
也。

前三方便皆为成就者。立谓。此解前成就根本义也。
济云。愿律师不许。方便中。有步步得罪也。谓不许有
进趣方便中。有兰罪也。夫言结罪者。一待心停。二待
事毕。可有结正。进趣之中。无此二事。何得结罪。今期
心造境。事未究竟。何得于中。辄论科其犯也。伹可步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81b 页 X42-0781.png
步之中。得不善业。终不可结其罪名。若于方便中。即
住不作前根本。即结兰罪。故律云。成者夷。不成者兰
是也。愿师叹七方便。名为七不成。由作根本。即结不
成之兰吉也。砺与宣等。名为七方便。愿不许之。不许
因中辄结罪品。要待心止。结不成之兰也。宾愿意凡
言结罪。一待心停。二待事毕。进趣之中。无此二事。何
得结罪。由如须达往向佛所。步步增其顺理之福。故
许犯戒步步增恶。而无罪名。此即以违理不善。为进
趣体也。今且破(侧曰)须达见佛果无名。故许因中无福
号。今违佛制果有目。应许进趣有𠎝名(又复违论文也。彼多论等
云步步有兰也)。上言由如须达等者。即涅槃中须达欲往佛
所。道过天寺。时有天神。空中告曰。假使有人。身佩璎
珞。香象百头。宝车百乘。铸金为人。其数复百。持用布
施。供养。不如有人。举足一步。诣如来所。彼师引意向
佛。有顺理步步之福也。前三悉不可忏即随顺根本
义等者。解上随顺根本之义也。言馀三例此部者。谓
盗杀妄三也。

四分但言成等者。谓四分但言不成者兰。不说远近
方便。兰之轻重。及有初吉。今准下了论十诵。明有远
近方便不同。若准十诵兰分轻重者。谓次方便是轻
兰。近方便兰重。远方便是吉也。然彼十诵中。偷兰有
三品忏。一大众。二小众。三一人忏。了论唯结一品者。
谓前二方便。并是吉罗。但有近方便一兰。故言一品。
体通彼此者。立云。兰吉名殊体一。通其律论两文。故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81c 页 X42-0781.png
言彼此。谓了论中次方便是重吉。十诵是轻兰。然名
虽不同。罪体一等。俱是对一人忏也。上释夷聚义竟。

二者僧残聚者。立谓。有残之罪。由僧除灭。故曰僧残。
从境立名者。谓僧为能忏之境。残是罪体之名也。应
言境体立名。僧是忏境。残是罪体也。又应从境义作
名。境亦僧也。义谓此罪。有残之义也。

四分中正明僧残便成上解者。立明。四分名僧残。同
上婆沙中解也。又云有馀以行法不绝为名者。此明
忏竟。复本僧用故曰也。

理须早救等者。济云。即律序云。可救有十三。馀者不
须救。言强与波利婆沙等者。此云覆藏也。从所治情
过为名。明犯残巳。虽无心悔过。僧若强为加法。亦得
清净。忏夷不尔。出彼自心。由过粗重。必洗心悔。若自
无心。僧强与法不成也。言邻者近也。摩触粗语。淫家
气分。苟能为之。将有犯重之事也。

尼有十七六异七同者。六配七成十三。此且约僧十
三也。就尼十七而明者。有十异七同。言十异者。颂曰。
言人度贼外解举。四独染食并劝他。习近违谏谤僧
违。嗔宝发诤僧违谏。一言人。二度贼女三界外辄解。
三举人。四四独。谓度水。独行。独宿。独入村。五受染心
男子食。六劝受染心男子食。七习近住违谏。八谤僧
劝习近住违谏。九嗔舍三宝违谏。十发起四诤谤僧
违谏。言七同者。一媒。二二谤为三也。及四个违谏为
七。颂曰。媒嫁有根无根谤。破僧伴助污性违。此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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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十。是尼十七残也。言僧六异者。漏失摩触二粗语
二房也。颂曰漏失并摩触。二粗与二房。所以漏失僧
重尼轻者。多论。解云。女人烦恼染重。难拘难制。若制
与重罪。苦恼众生故也。又云女作在屏苦乃盈流。男
子不示。随事能示故也。摩触一戒。尼重僧轻者。尼则
烦惑性重。既受摩捉。必被陵逼。成大过故。方便之内。
制与重名丈夫摩捉。必无陵坏。不假染防。但就限分。
制于轻也。二粗语僧重尼轻者。男则刚犷无羞。为之
义数故重。女则软弱多耻。为之义希故轻。二房亦尔。
所以不同者。僧是多利。孤游造房。事数故重。尼即反
前故轻。又如多论二人共造。不独宿故。人无房量。纵
有过者。轻而非重。

僧位胝施沙等者。是僧伽婆尸沙别名也。以了论说
不同耳。梵音轻重故尔。言有五十二罪者。有三方便。
合根本成四。故有若干也。

此乃正量部名等者。谓上了论云僧伽胝施沙者。是
正量部中之名也。了论释正量部。故云然也。言有三
义者。立明。物一义。与萨婆多部同。谓是戒见同是僧
义。不由定慧是也。第二即是救义。第三是胜义。下文
自出是也。萨婆多部称僧伽婆沙有一义正量部同
等者。谓萨婆多部。唯有一义。与正量部中第一义同
也。

言解云由见众人和合等者。应是了疏解云也。众人
谓是僧也。要以同一正见故。言由见也。复同一戒。复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82b 页 X42-0782.png
须和合。是名僧义。然僧具六和。且举戒见二名。以释
僧义。由此二不同不由定慧者。此语斥其多宗也。多
宗僧伽者。具三义。一戒见。二定。三慧。此三若同。乃名
僧伽义也。以多宗慧辨僧体。今则不然。不由定慧。但
具戒见。则成僧义。未假定慧。今言由此二不同者。谓
由戒见不同。即乖僧义。此上并是释其僧字也。有三
义初如前解者。谓僧伽胝施沙中。有三义。初僧伽义
上巳解竟。第二救义。第三胜义也。可知上释僧残义
竟。

偷兰名大者。立谓。过相粗重故由大也。遮言障善道
者。立明。道是所障。罪是能障。以犯此罪。能障于道。故
曰也。砺云。夫言破戒障道者。障何等道。谓障初禅二
禅三禅四禅。空无相无愿。障须陀洹。乃至阿罗汉果。
此亦是就远说障也。既尸罗不净。不能集生三昧。发
智断惑。终获道益。故说为障道也。由能成初二两篇
之罪者。谓能为夷残两篇之因。是方便也。初谓初篇。
二谓僧残篇。两谓都结也。又翻为大罪者。有云。约破
僧出血逆等。为大罪也。

一是重罪方便者。此因罪也。有轻有重。次方便是轻。
近方便是重。二能断善根者。此谓独头果。亦有轻重。
如破僧出血是逆偷兰则重。若裸身见佛。人皮石钵
则轻也。以破僧出血是断善根也。所言过者不依佛戒
而行者。此是罪过也。济云。不是罪过之过。直是过度
义也。谓越过戒律。限域之外。故名也。如下举喻其义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82c 页 X42-0782.png
自显。如牛突篱援等者。立明。兰为重罪之因。如前牛
破篱。为后牛之因也。后牛因前得度。亦如前犯兰。致
后犯夷。前牛破篱。喻犯兰。后牛得过。喻犯根本重也。
然过名亦通等者。立谓。前牛破篱名过。后牛亦名过
也。谓犯兰犯或虽通名过。然过有轻重也。案了疏云。
然过名亦通诸罪。但此罪粗。故互过名。最初犯为过。
后去从初受名。如初牛出过界得名。后牛出随前者
故亦得过界名今释疏意然七聚皆是不依佛所立
戒而行。故言亦通诸罪也。言此罪最初者。约能为初
二篇之方便。由前方便故。后乃犯根本。故曰最初。罪
通正从等者。独头是正。砺云。如破僧伴助皮钵露形。
名究竟兰。亦名独头也。若为他方便者曰从。是因兰。
正是果兰也。

言体兼轻重者。如下通轻及因中。具论轻重因果之
义。至下广有解释也。律列七聚六聚并含偷兰等者。
谓律明六七。虽别不同。然兰必居一位之数也。或在
上下抑有由也者。抑云止也案也。谓兰或居残下曰
上。或居提舍尼下曰下。置处不定。非无所以。故曰有
由。重者则居上。轻者则居下。不可双出。故或前或后
也。若准砺解。作因故三。为果故五。为辨成他他成故
尔。解云为他之方便者。故居第三聚。故曰为辨成他。
谓能成他夷残方便也。为果故五者。谓独头果兰。即
居第五聚。即用吉罗为此果兰之因。故云他成故示
尔。呼吉罗为他也。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83a 页 X42-0783.png

或次僧残后是戒分所收者。谓上三聚过粗名戒。下
四聚过细曰威仪。如初二篇远近方便等者。自意谓。
此言未正。且一往判耳。谓初二两篇。远近方便。罪含
轻重。其第二篇近方便。与初篇远方便同。若第二篇
远方便则轻也。故下文云。轻者如第二篇远方便等。
故知此中之言。犹有馀也。盖是且判夷残两篇。各二
方便。云是重也。未暇简出。二篇远方便云轻也。谓裸
身用发者。谓露身见佛。用人发为绳也。

戒与威仪通别互举等者。谓二名虽殊。此是互彰其
目。以别别而明。作此分别。若通论者。七中通得名威
仪。如犯杀盗。岂非是非威仪。佛呵须提那云汝非威
仪。非净行等。此即通名威仪也。就戒而言。七通名戒。
如言二百五十戒。岂得简却下四聚耶。如犯吉罗。亦
名破戒。故下篇开通中。亦云最初未制戒等。故知戒
名是通也。故砺云。若也通论。五篇能治。皆有防非。齐
称为戒。故下文并言。最初犯戒。与比丘结戒等。若据
身口进止威仪法式。皆名威仪。故下文言非威仪等。
令且位分为两。前二所防过粗。能治称戒。下三犯细。
能治名威仪也。言别者。即律文遮法中云。有人举他
罪来。佛令穷问。破戒耶。破威仪耶。若言破戒。破何等
戒。波罗夷耶。僧伽婆尸沙耶。偷兰耶。若言破威仪。破
何等威仪。波逸提耶。恶说耶。据此明知。前篇是戒。后
篇是威仪。此就别说也。

若就均杂往分等者。谓夷残提。及提舍尼。此四是均。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83b 页 X42-0783.png
均义有三。一名均。同名夷残等。二体均。且如四重。罪
体无轻重。其报亦无阶降。同是九百二十一亿六十
千岁也。残提等篇类。然约违教罪。其体均也。论遮性
业道。有无则别。三究竟均者。谓上四篇。非因是果罪。
故名究竟。以具此三均。故非杂也。杂则不具三均。故
心疏云。凡立篇者。必具三均。名体究竟。此是定义。且
如初篇。同号即是名均。齐须摈治。即是体均。罪非方
便。是究竟均。乃至第五三均例然。言无非正果者。谓
上四篇。非为他方便。是究竟果罪也。又是正非从。故
言无非正果。下三为杂通轻及因者。谓偷兰恶说恶
作。此三为杂。有轻有重。故言通轻。含因含果故言及
因。以其轻重因果不均。故名为杂。然果罪有重。因罪
亦有轻重。因罪轻重者。且约兰辨。有三品不同。若初
篇近方便是重。对大众悔。十谓八人为大众。四人为
小众。四分五人为大众。四人还是对首法。故名小众。
初篇次方便。二篇近方便。名中品。对小众悔。只有四
人僧。受忏之时。无有单白。但问边人也。若第二篇。次
方便。是下品。对一人悔。果兰者。亦名自性偷兰。亦名
独头兰。亦分三品。若破法轮僧。若盗僧食。盗十方现
前物。偷四钱。及非人重物等。皆是重。对大众悔。若盗
三钱巳下。破羯磨僧。与女互有衣相触。名中品。对小
众悔。剃三处毛。露身行。著外道衣。畜人皮。石钵。食生
肉血。嗔心破塔。裂破三衣。名下品。对一人悔。吉罗有
因果者。戒本一百众学。一向是果罪也。若为兰提及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83c 页 X42-0783.png
重吉。作初方便者。曰因。言轻重者。初方便则轻。近方
便则重。亦有三品。谓对人悔是重。责心悔是轻也。责
心复两。重者。重责心。轻者轻责心。故有三品也。果吉
辨轻重者。就故误明也。立云。如沙弥灭摈。吉罗是重。
由此轻重因果不同。故言通轻及因。准理应言。通轻
重及因果。但文家略部。重字果字也。然偷兰杂中之
重故居第五者。谓下三聚是杂。兰聚最长。居第五吉
分两聚。次轻居六七。立问。兰既不具三均。故准入聚。
不入篇。义容可尔。吉既入篇。义具三均。何为复在聚
摄。答吉具三均。得入篇者。唯指一百众学。馀二不具
均者。总入聚收。由体含轻重。罪有正从故也。上释偷
兰义竟。

四波逸提聚义翻为堕者。非是正翻。对义翻也。十诵
云堕在烧煮覆障地狱者。捡十诵律九十中。戒戒唯
作此解。更无别释。

若据罪体同一品忏者。三十九十虽分。若舍衣竟。伹
对一人忏与举提同也。

三十舍堕馀入别忏者。尼二百八中。离取三十。因财
起犯。制以舍堕。馀一百七十八单提。伹对别人悔。故
言馀入别忏。言种相同异如别显之者。谓尼戒本自
明指。或尼众别行篇中释也。

尼柯部有三百六十罪等者。谓僧有一百二十提。用
轻重二吉。为方便。并根本成三。三个百二十三百六
十也。百尼柯者。彼唤名别。只是波逸提也。言翻为应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84a 页 X42-0784.png
功用者。明此罪微细。须加功用意故也。上二篇罪过
相粗大。治行易成。不假功用也。二性罪及制罪者。谓
九十中。如毒骂两舌。杀畜饮虫。打搏等。是性罪。如掘
地坏生。饮酒数洗浴。水中戏等。是制罪。亦曰遮罪。谓
此篇中。具含此二。是曰难持。应加功用也。因时能燋
心等者。谓初犯罪时。其心热恼故曰也。果时能烧然
众生者。犯此罪者。来报烧热地狱。故曰果时能烧也。
但有三部者。两吉为方便。并根本提。为三也。

即此律戒中具明悔过之词者。谓我犯可呵法。所不
应为等。是悔词也。尼有八种与僧全别者。并是索美
食。为缘起也。一谓尼无病索苏。犯可呵法。二素油。三
蜜。四黑石蜜。五乳。六酪。七鱼。八肉。

有十二罪者。二方便并根本为三。三四成十二也。

翻为应当学等者。谓式叉翻为学。迦罗尼。翻为应当。
谓学应当。梵言倒故也。谓翻译家改异。故曰应当学。
济云。此方言倒耳。故唐三藏云。在天竺每被彼僧词
云。弥戾车。汝言自倒。既云吃饭。前即云吃。为吃空耶。
应须云饭吃。皆先所后能也。父汝父字向下读者。亦
是倒也。故梵本经。文字皆横下。亦有理致也。汝若向
下为正者。今僧中次第而坐。何不头上著人。又汝言
竖读为正者。汝眼何故横耶。随眼横著。岂非便易。抬
眼上下。亦难乎。戒疏引多论。问何故此篇独名应当
学者何。答馀戒易持而罪重。犯忏是难。引戒难持。而
易犯。常须念学。故不列名。但言应当学。又云。若就所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84b 页 X42-0784.png
防彰名。应云众突吉罗。今隐其所防。就能治行。以立
名目故言学也。论其所学。实通上四篇。非局此篇。但
人情薄淡。重罪多持。轻便不敬。若论成行。非勤摄护。
终不可成。所以大圣观物机缘。特加劝勉。故与学名。
又能持此戒。满足无缺。即名学行成就。就终彰名。学
功义显。故偏于此戒。受学称也。言胡僧云守戒者。为
此戒。能守护于四重。由持此戒。防守前篇。便不犯也。
又云。专玩在心名为守戒也。十诵天眼见犯罪比丘
如驶雨下者。捡十诵云。时诸比丘。得天眼。见诸比丘
犯罪如雨驶下。见巳便遮诸比丘说戒。以是缘故。斗
诤事起。不得布萨说波罗提木叉。是事白佛。佛言莫
以天眼。随以肉眼所见应遮。出遮说戒法中也。

尼法指同大僧者。谓尼第五篇。还有一百戒。同僧多
少也。

言必有解判如疏述者。戒疏云。恶作恶说。从具得名。
母论云。身名恶作。口名恶说作义是乖名通身口。故
律下文。无问身口。皆突吉罗。善见解云。恶作者是。

明了论解非四部所摄等者。立谓。如一百众学。并是
果罪。非是上四篇方便。故言非四部所摄。今详此释。
恐不应理。观了疏意。但言非前四部所摄。不言第五
部。唯果非因。今何得言局百众学。然了疏意云。第五
部中。或有二因。或全无因。故不同前准数为部。谓但
起心。不动身口。唯果无因。若有动业。因果具有。如欲
上树。未动身语。是远方便。动身或语。是近方便。上树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84c 页 X42-0784.png
过人。即名究竟。随应准说宾述也。言所馀诸罪共学
对者。谓一百众学。及馀一切吉罪。但非前四所摄。巳
外皆名。所馀诸罪也。宾云。前四部中。虽有因吉。随应
自摄入前四中。今辨第五。虽亦名吉。要须非是前四
部。摄取所馀罪也。言共学对者。对首心念。名之为学。
以其对治所作罪故。名为学对。今言共者。谓轻重二
吉。俱须对治忏之。故名为共。了疏云。责心及对人名。
学。以其对治所作之罪故。名学对也。解此疏云。责心
及对人。俱须解知名学也。二种各对治除灭。名对吉
也。及婆薮斗律者。此云品类律也。彼律有二百戒。多
明轻戒。谓是吉也。亦是此第五篇正果罪也。宾云旧
人皆言婆薮斗律。是二十部之内。一部之别名。今详
不然婆薮斗者。真谛翻为品类也。故知是揵度之异
名耳。品类即是法聚义也。亦是蕴积义。故知只是揵
度耳。如揵度中。多不论残夷重戒。唯明轻吉等。故今
文云多明轻戒是也。梵本正音。应言诋薮斗。此翻为
事也。如揵度中。说戒事。集在一处。或安居事。自恣事
聚在一处。皆名揵度。故知婆薮斗是其揵度也。言一
切皆是第五独柯多者。此结上文也。从上非四部所
摄下。并是独柯多部摄也。独柯多者。吉之别名也。此
是正量部名等者。谓独柯多部。是第五篇罪也。正量
部。呼名不同耳。了论解正量部云。此独柯等。名出彼
部也。言无别身口业故意是恶作翻之者。有人云。了
论意明。无别身口业者。谓身口所发。皆由意地。今但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85a 页 X42-0785.png
是意地。流至身。亦名恶作。流至口。亦名恶作。故知身
与口。同名恶作。不得身恶作口名恶说。故曰无别身
口也。立明。正量部中。将意业。为恶作。身口但是造善
恶之具。自不能成业。如死人亦有身口。不能造业。故
知由意。方语造业。故将意业。翻恶作也。故了论疏云。
独柯多部者。翻为恶作。正量部解。无别身口业。但故
意是业。故意能发身口。名为身口业。依此部解。唯意
是恶作也。萨婆多云等者。立明。多论用身口二业。翻
恶作也。故了论疏云。萨婆多解。身口是别。业通三业。
皆是恶作。又戒疏云。吉罗者。律本解云。恶作恶说。分
身口业。故有斯目。明了论中。二业一名。俱为恶为恶
作。身口为非。无非鼓动故也。言同翻一名而义两别
者。谓了论用意业。为恶作。多论用身口业。翻恶作。故
云两别也。

分轻重中等者。此明了论约吉罗中。自分轻重二别。
故彼疏云。若通说。第五部中诸罪。同名独柯。就中约
轻重分之重者。名独柯多。轻者名学对。为分别轻重
异故。于轻中。别立此名。故名学对。又言轻名学对者。
了疏云。对首心念名之为学。以对治所作罪故名学
对也。

若动身口有远近二方便等者。立明。吉罗亦具二个
方便故。了疏云。如发心欲上树。未动身口。未说欲为
此事。是远方便。动身去。或口说。或手触是近方便。上
树即是根本吉罗。馀依此寻之。问重罪若巳作根本。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85b 页 X42-0785.png
故便随根本。不可别忏。今引轻罪。巳作根本。方便可
别忏不。答亦随根本不可别忏。由方便皆成就根本
故也。

重罪重责心轻罪但云不应作等者。立谓吉罗二方
便中。自有轻重。重者重责心。轻者轻责心也。言亦通
下用者。立明。责心忏吉通下三众。谓式沙足沙弥尼
也。

二不定法托境以言者。立谓。托覆露两境。为犯处也。
言通该六聚者。立谓。此二不定。覆露二境之中。容犯
六聚之罪也。以身与女在屏。或作淫事是夷。或身相
触粗语等是残。期行淫事是兰。屏坐故是提。戒无病
端坐受食。是提舍尼。或无染心共坐是吉。故曰通该
六聚也。若论罪体生疑不信者。如缘起中。可信女人
举来白佛。犹心疑故。故曰生疑。则不信比丘清白也。
由使他不信及疑故。即将此不信与疑。为罪体故。结
不应之吉。谓不应使生疑故。即首律师云。以疑似为
体。今破上解云。疑是女人。岂成过体(宾述云尔)。吉师亦有。
不许结吉者。谓有犯即入篇聚收。未犯理合无罪。故
首疏同。七聚之中。无二不定之名。云何结吉。答若作
此难。我反问汝。七聚之中。无不应尔。及如法治之名。
然不应尔。如法治。为有犯不。然此既是犯。亦不入聚。
我二不定聚中。虽无结吉何失。又略说戒中。亦具有
二不定。意说若不许二不定。名为戒者。十五种略说
戒中。何故含二不定。方十五种。略说戒也。既名说戒。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85c 页 X42-0785.png
明知不定亦入戒门收也。十五种略。揵度具列。又戒
疏云。房室私礼。俗所常行。而比丘无侣。独一女人。同
处粗语。令他疑怪。罪相难分。故约生疑吉罗罪。故略
跋律云。如何此戒。作不定说。答未来中。或容有无实
犯故。宾叙古人释此罪体云。三罪二罪为所防。离染
清净为能治。非法自言。为所明。如法自言为能治。又
以治罪不如为所防。如法治罪为能治。相传破云。非
法自言为所明。者尼有自言。应有不定。又复岂容要
待自言。方犯不定也。治罪不如者。过在僧众。岂可此
戒。防治僧罪也。首律师言。疑似为体(同此钞文破也)。疑在女
人。岂成过体也。砺云。以屏露二处。应须捡审。以为所
防。(述曰)谓二不定在于屏露。涉嫌疑处。行住坐卧。以为
所防。如人恶子。制令离过。故不听其至可疑处。设若
至者。父母必须勘问来由。此亦然也。崇云。捡未实时。
在不定摄。勘捡实巳。即定聚收。何须此明所防体。今
详律仪。防护为义。二百五十。戒体须存。岂容此中无
所防体。故今以其在嫌疑处。为所防也。问在嫌疑处。
容犯一切。不应唯局爱染诸戒。答理实虽通犯一切
戒。然由爱染过失尤重。故立不定。以深防之。由此亦
显尼有伴故。隐而不立不定戒也。文彰三罪二罪者。
立明文云。若波罗夷。若僧残等者。此是略举三二罪
名也。准理合举五篇。景云。文中虽彰三罪二罪。然或
有或无。若生疑不信吉罗。此则定也。景问其二不定。
无别名种。何故戒本。制三问者。答旧云。今三问者。意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86a 页 X42-0786.png
云。汝不与女人共坐。生他人疑心不。所以须问。非有
罪名也。今意不然。此中通问前后。不局问生疑也。

七灭诤中罪亦通有者。立明。僧尼各有七灭诤事。以
尼律中不为他灭诤。结提罪也。僧若知法。不为他灭
诤得吉。僧尼不灭诤各有罪曰通有。又解伹明僧七
灭诤也。既有诤事。比丘解知。七毗尼之相。不为他殄。
四诤者犯吉。故曰罪亦通有。谓望七毗尼上。通是吉
之罪境也(后解为正)。而僧尼同数共成通戒者。立明。僧尼
同防身口七非故言同数也。以上五篇七聚。以僧尼
同用故言通戒也。又言。有人云。是七灭诤。以僧尼同
有此数。今言不尔。尼中虽有诤事。不为他灭。便得提
罪。僧伹得吉。既此不同。何得言同数也。济云。后解为
正。以僧尼同有七灭之名。名同数同。何癈有轻重也。
此解恐非。今正解云。据尼戒本中。亦不定。有家出尼
戒本。则无七灭。然据律文。尼戒本单堕中。唯有一戒。
若比丘尼明解圣教。不为他灭四诤者波逸提。今言
僧尼同数者。谓据尼。亦合同僧有七灭戒。故曰僧尼
同数。但尼戒本。通速七个为一戒故。故曰用成通戒
也。

五篇七聚何义差分者。立谓。问意云。篇之与聚。若为
差别故。或离或合。又复六七不同。有何殊状。

答言立五篇者。僧祇律中明魏时昙摩迦罗初至汉
地出僧祇戒心。翻名五篇。今相承仍作此名也。即四
分下文者。立云。其六聚七聚虽别。并是吉罗。以是尼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86b 页 X42-0786.png
律之文故。言四分下文今且分七五不同者。此是答
上问意也。上问五篇七聚。何义离合。今答此问也。一
名均者济云。同名夷。同名残。同名提吉等也。其偷兰
家。即出头来䜣。我亦名均。以无问轻重。皆名偷兰。可
非名均。不许我入篇篇家即报云。我夷残提吉。非但
名均。约体复均。以无轻重不定。汝之偷兰。或轻重不
同。或因果有异。谓有时作他方便。或复自号独头。据
体非均。故篇家简出。其偷兰闻巳。即走脱便语云。阿
你向聚中坐去。二体均者。如犯初篇。治摈及受来报
一等也。不具此三通入聚摄者。问既言篇具三均。篇
则有五。何故上云前四是均。下三为杂。答若从聚论。
前四是均。下三为杂。若从篇辨。五并是均。所以尔者。
由吉罗一聚。罪含因果。得篇名者。直指一百众学。由
是果罪。又具三均。其馀因吉。不具三均。通收名聚。故
心疏。问曰吉罗罪中。既通方便。如何在篇。答简取究
竟者。以入篇中。馀方便者。入聚所摄。问偷兰罪中。何
不简除从生。取究竟者以入篇。答不同也。偷兰究竟。
或均或杂。或前或后。难定其罪。大约且分三品。故入
聚收。此问意云。吉既在篇。复在聚。为含因果者。兰亦
含因果。还合将果兰入篇。因兰作聚。何故唯聚。不得
入篇。答意可见。心疏又问。如上立义。罪位分五。各具
三均。堕罪之中。僧别两悔。第五一罪。对首责心。无有
二悔。明如轻重。何得均耶。答今言均者。以义故。罪纵
一篇中。忏有轻重。至于名种。一向不异。何以知之。初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86c 页 X42-0786.png
篇名弃。则不覆开悔。及不足数相同弃也。二篇僧治。
则行覆在别。至于本罪。出必在僧。三篇对首。而或兼
众者。以财事难遣。对僧徵覈。及论舍罪。与别何殊。第
五一篇。虽有二忏。故误两心。双舍本罪。何妨义摄。以
位通之。

六中合吉罗以体同故者。立谓。虽恶作恶说名殊。同
是吉罗罪。体体无轻重。来报修短。是同故。合为一聚。
七中离恶说以过多故者。既身口二业。造过不同。故
离成七也。戒疏云。古师解七五离分。品位不同。文极
乐广。宣并广叙。后即拂除言。如此云云。并是古义。今
人行诵。未能思释。不叙谓言不知。若知复无所以。故
今解云。大圣立教。为显时心。或立结业以收非。或立
名相以束罪。随其所通。得解便止。如阴界入。随迷故
(谓阴界入三名。开迷取悟。故此分别。达名唯是一义耳)可以例晓。罪虽丛聚。大
位三阶(五篇六聚七聚)定其重轻。取究竟者。莫不齐五。故有
五犯。五制。五品。五篇五部等也。定其来报。年劫远近
者。莫不齐六。故有六聚等是也。言其果由因成。自有
因不感果者。莫不齐七。故有七聚等是也。自意释云。
离为七聚者。便取为他方便因之吉。为一聚也。

且列两名广如戒疏说者。彼疏释五篇。四门分别。一
位立五篇并解名义。二置不同。翻名显相。三但置于
五而不四六。四五篇次第等。至时可寻戒疏相因。成
宗。必观时宜。广略机变。不事诵文。彼此同恼。宣云。有
人不解道理者云。为我尽底道。余云。底何可尽。至佛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87a 页 X42-0787.png
方知。今且大略识相。奉持还妄。彼彼[苧-丁+?]时损业。大破
正功。无任法利。余老矣。桑揄转回。不暇多述。愿诸学
者。时复思焉。

答两列定数约指为言者。约由限也。谓且约略。列二
百五十。及五百之名也。言蹊径者。小道曰蹊。大道曰
径。可指此为所防者。谓岂得唯指三百四十八戒而
防。须约万境而防护也。言可得由岂得也。上来释第
一篇聚义竟。

二明所犯果报者。前序中云。必先张因果。广明相号。
即约因果。为二段文。因文巳了。此下当第二正明果
之相号也。

我心为本等者。由横执妄我。故起三毒。若修无我。观
成毒不复起也。言如忏法中者。下忏六聚中。广明心
业浅深之相也。起罪必约三性而生者。谓起过之来。
随缘万别。统明因起。不过三性。谓善恶无记。此三能
为起罪之因。故曰也。受报浅深由意业为本者。说三
业中。身口独不能成善恶。要假意地。成善成恶。意有
重轻。故便报有浅深等。故善生经云。一切摸尽。无胜
于意。意尽烦恼。烦恼尽业。业则尽身。故有好丑之别。
重心破轻戒得罪重等者。即如伊钵罗龙。过去迦叶
佛时。故坏伊兰树叶。死堕龙中。风动树时。脓血流注。
释迦出世。未记脱时。令待弥勒佛出。汝可问也。言或
由见起者。谓五见之中。此属邪见。拨无因果。

此并慈心造罪而前境违重者。立明。由杀前生。夫是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87b 页 X42-0787.png
众生。皆惜身命。今若杀者。违前所杀境之心得重罪。
故言前境违重也。胜云。前境是人。具缘违教得重。故
曰前境违重也。

不同犯性广如下智论中说者。下忏六聚中云。大论
云。戒律虽微细。忏则清净。犯十善戒。虽三恶罪不除。
如比丘杀畜。业报在。三心之中解善心义竟。

巳下明不善心也。由无惭愧初无改悔者。若有惭愧。
不名恶心。今言恶心犯戒。由无惭愧故也。即涅槃云。
有惭愧者。罪则非有。无惭愧者。罪则非无是也。羞于
天者曰惭。羞于人者曰愧。亦云羞自曰惭。羞他曰愧。

经云一作业定二受果定者。此是善生经也。案彼经
云。业有四种。一者时定果报不定。二者报定时不必
定。三时与果报俱定。四者时果二俱不定。时定者。所
谓现在次生后世。若时不定。果报不定。是业可转。若
果报定。应后受者。是业可转。现世受之。何以故。善心
智慧因缘力故。恶果定者。亦可转轻。何因缘故。名果
报定。常作无悔故。专心作故。乐喜作故。立誓愿故。作
巳欢喜故。是业得果报定。除是业外。悉名不定。无生
行业。有轻有重。有远有近。随其因缘。先后受之。如修
身戒心慧。是人能转重业为轻轻者不受。若遭福田。
遇善知识。修道修善。是人能转后世重罪。现世轻受。
若人具有。欲界诸业。得阿那含。乃至罗汉。能转后业。
现在受之也。有云。若定业者。佛亦不免。即如调达推
山押佛。时有迸石。方四十里。随逐世尊。处处走避。天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87c 页 X42-0787.png
上人间。悉随不舍。乃至伤足趺而出。佛说偈曰。非空
非海中。非在山石间。无有地方所。脱之不受业等(云
云)。以调达等。三个释子。报得力故。能举四十里石。一
佛。二调达。三阿难也。阿难为有此力。常持佛石钵。不
以为重。准摩耶经调达使鬼捧大石。欲害于如来。则
非自报力也。今详佛是圆德。何恶不尽。亦有业报。以
诱众生。大乘经中。皆言示现。我观人天。无有能破和
合僧者(云云)。以上释第二恶心义竟
三无记心犯者。多论第十三云。无记语者。不修三业
食巳而眠。眠起洗浴。共论世间无记之语。令身肥壮
者是也。

言妄用僧物者。立谓。属上媒嫁净人也。将僧财。供给
婚具。所以属无记者。谓前有方便。及至和僧之时。不
分别善恶。伹无记心。和僧而作也。

非即如上者。立谓。此是恒怀谨护。偶尔而犯。属无记
也。不同上文。散乱不摄。及有方便。如前媒嫁净人。非
时入俗等。并先有方便业成。虽是无记。亦亦结罪。并
如论中无记等者。立云。即下成实论也。

而实无记非记果者。谓当来还感无记之报也。又解
云。非记果也者。明我虽先有方便。方便之时。是有记
及至正作罪时。即入无记。詺此正作之时。为果故曰
非记果也。不感总报非不别受者。立云。地狱名总报。业
道名别报。若准唯识论中。总报谓是今一报身也。别报
谓后身也。然诸教中。多明三报。一现报。二生。三后言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88a 页 X42-0788.png
现报者。如昔一人。入山觅薪。遇寒失道。值见一罢。一
将至穴中。以身抱之。耎触得苏。出外求食。将还饴之。
径于七日。然后辞去。昔畜解语。与人无异。其人临去。
辞熊曰。蒙乡救护。甚生惭愧。汝求何愿。熊曰我无馀
愿。愿汝出外。护我身命。答曰诺。言巳辞去。下山见二
猎师。相慰问巳。示其熊处。猎者往取。唤其相随。其人
不骨羞见熊。故但示处所。须臾杀巳。担出。其人住待
拟索肉分。即作三分。二分与二猎者。一分过与觅此
等人。举手欲取。两手一时堕地。此名现报。又昔有黄
门。见人驱五百头牛。拟刑其势。令牛身大。黄门见之。
将钱尽赎牛。得免苦。黄门当日。男根忽生。此亦现报。
言生报者。舍此身巳。入地狱也。后报者。从地狱出堕
畜生身。千生万生。或复为人。诸根不具。边地难处。怨
家相对是也。作啖粪鬼等者。案五百问云。昔有比丘。
为僧知事。手指挃器物。言取是用是因尔不忏。死堕饿
鬼。时有一罗汉。夜上厕。呻唤声。问其所由云。先于寺
中。为僧执事。持不净食。与众僧故。堕饿鬼。问何以呻
唤声。答饥极欲死。兼复虫啖身痛故尔。意欲食粪。而
不能得。以诸饿鬼排推。不能得前。罗汉言。我知奈何。
鬼言为我咒愿。罗汉即还向僧说。众僧为咒愿巳。便
得食粪。不复呻唤(下文更广说此缘)。成论睡眠成业是无记
业者。立明。先作方便。后正眠时业成。名无记业。

业苦绵积者。绵由远也。济云。生报者。谓是入地狱也。
从地狱出受馀畜等。名后报也。若犯四重。五逆。必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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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间地狱。故由绵积莫穷言。无间者。谓常苦相续无
有间隔。故成实私颂曰无间有五种。果苦时命形。一
趣果无间。舍身生报故。二受苦无间中无乐故。三时
无间。如犯一逆定一劫故。四命无间。中不绝故。五形
间。如阿鼻纵广八万由旬。一人多人皆遍满故。不相
障碍。业力不可思议此绵积义也。既无三善等者。断
贪等三。名为三善。今不断此。故曰三恶。由此三毒。招
于三道。贪招地狱。嗔招饿鬼。痴招畜生。即此三道。受
苦无际。故喻于轮。亦可取其生死不尽。喻轮常转也。

上来释料简起业义竟。巳下引文證也。四天王天一
日一夜当人间五十年者。亮云。目连问经中。可呵三
亿六十岁。吉罗九百千者。此中有妨。吉合数少。令却
多也。既言九百千。乃当九亿。九亿岂不多于三亿耶。
今欲会通。此言九百千。乃存小数。前言三亿。即存大
数。即万万为亿也。由存大数故数少也。今应将吉九
百千岁。作大数计之。则少前可呵三亿也。

此谓数有大小万万为亿者。立明。十百为千。十千为
万。十万为亿此小数也。彼既不同。是存大数。谓百百
为千。千千为万。万万为亿。亿亿为兆也。案算经皇帝
为数计。谓有三种。上中下。数十万曰亿。中数百万曰
亿。上数万万曰亿。深云。涅槃存小数目连问经存其
大数也。

非失译疑伪者。实是正经。但失却译目。故曰失译。言
疑伪者。经目中。有疑经。有伪经。伪者谓人造也。疑经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88c 页 X42-0788.png
通真伪。但无译目者。入疑经故。谓既不见目。经文似
真疑伪。真伪不决。故曰疑经。

鹿野初唱等者。佛初成道。在波罗柰。仙人鹿野苑中。
为拘邻等五人。说四谛法。尔时有八万诸天。发菩提
心。故言大道。双林告灭等者。谓涅槃之会。本明大乘。
常乐。时显跋等十仙外道。但證无学。此岂由教大小。
但悟之有浅深。故曰解悟在心。

三毒勃兴等者。明此三心。能害人善根慧命。故称毒
也。杂集论中自有多名。或名三株杌。对治道犁。难可
坏故。或名炽然。瑜伽云如大热病。故名炽然。谓热势
增盛。烧恼身心(此约当体烧恼。故名炽然)。杂集云。由依贪嗔痴故
广为非法。贪大火所烧(此约贪等炽然从果为名也)。或名三垢者。
以能污染净菩提故。言教者。博疋云盛也。又云作色
也。兴者起也。今先以戒捉定缚者。此成实文也。慧若
不因定发。名有漏慧。定若不依戒发名曰邪定。故三
学相假。如鼎之三足也。今言杀贼者。谓杀烦恼也。烦
恼常劫人善财。喻之如贼。故圣教偈云。杀害于父母。
王及二多闻。诛国及随行。是名真梵志。释曰。贪爱为
母。业烦恼为父。自恣造恶曰王。戒取见取名二多闻。
烦恼所依处曰国土。烦恼种类曰随行也。梵志是净
行也。不肖之人者。广疋云。肖由似也。类文云。骨肉相
似曰小肉。今言不肖者。谓骨肉不相似类。不似其光
也。字从肉作。礼记云。其子不肖是也。此是会意字也。
小下作肉。是所生子而似父也。如人生子似父者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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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谓子曰小肉也。子既似父曰肖。尧生朱子。不似父
名为不肖。今谓非法之人。不能绍继。如子之不肖也。
妄自安托云是大乘等者。自涅槃东度。三肉罢缘。伏
膺至训。长蔬靡倦。而反相谓。此曰小乘。自有鱼肉逸
唇。称菩萨行。盖罗刹之业。何菩萨之谓乎。不闻楞伽
涅槃之极教乎。若依天台云。有六种菩萨。一理性菩
萨。谓一切众生也。二名字菩萨。闻经人也(谓涅槃经也)。三
观行菩萨。谓发心人也。四相似菩萨。谓三十心也。五
分真菩萨十地菩萨也。六究竟菩萨。詺佛为菩萨也。
今不肖之人。无妨是理性菩萨数也。言轻弄真经者。
慈云。三藏之教。名为真经。自重我教者。谓所学教大
乘也。即胜鬘经说毗尼大乘学者。案彼经文。尽明大
乘义也。文云。摩诃衍。能出生一切法。如阿耨池。出八
大河。如是大乘摄受一切善法。其处有六。一者正法
住。二正法灭。三波罗提木叉。四毗尼。五出家。六受具
足戒。皆为大乘故。以正法住者。为大乘住。大乘住者。
即正法住。正法灭者即大乘灭。大乘灭者即正法灭。
波罗提木叉。毗尼。此二法者。义一名异。毗尼者。即大
乘学。何以故。以依出家。而受具足。是故说大乘威仪
戒。是毗尼。是出家。是受具足戒也。八十部者。立谓。智
论明结集时。忧波离一夏八十度。升高座。诵出律藏。名
八十部。亦名八十诵。即尸波罗蜜也。此翻为戒。即六
度中之一也。六度者。岂小乘学耶。百喻经下卷云。譬
如一师。有二弟子。其师患脚。遣二弟子。人当一脚。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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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按摩。其二弟子。常相憎嫉一弟子行。其一弟子。捉
其所当按摩之脚。以石打拆。彼既来巳。忿其如是。复
捉其人所按之脚。寻复打拆。佛法学徒。亦复如是。方
等学者。非千小乘。小乘学者。复非方等。故使大圣法
典。二途兼亡(上言非干小乘者谓真相非拨也)

菩萨设教乃至不染其风者。立谓菩萨。得净心地。即
初地巳上菩萨。为方便利益故。具行杀生等十恶。内
无染心。虽以和光。而不同尘。故曰不染其风。如前卷
引摄论。菩萨得净心。虽行杀生等。自无染浊过失。即
其义也。初心大士等者。谓如上有缘而作者。是初地
巳上。得行此法。若地前菩萨。名为初心大士。要同声
闻律仪。不得逆行化也。谓未能离染。伹分断惑耳。如
我不杀则施一切众生命者。案智论云。持戒能生檀
波罗蜜。檀有三种。一者财施。二法施。三者无畏施。以
其持戒。自捡不侵一切众生财物。是名财施众生也。
又见者慕其所行。又为说法。令其开悟。又持净戒。与
一切众生作供养福田。令诸众生得无量福。如是种
种名法施。又一切众生皆畏于死。持戒不害。是则无
畏施也。慈云。凡施有三种。一财施唯济于外资。二法
施。而资其神用。三无畏施。即不杀等。而施其命。言过
其实等者。慈云。理本绝言。非言能论。离四句等。是理
体之实。其人于此理。强生分别。言戒相如虚空。持者
致迷倒。理外分别。故言过实也。余意谓不然。但是内
无实用。口言无相真理。出此言。过其心所见也。言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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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饰美也。

形仪可观者。立谓。伹有坛场受时之形仪。而不发无
作之戒体。凡所施为无非戒律等者。明释迦一化。正
法像末。凡有轨仪。尽是声闻之法。无菩萨僧。故弥勒
文殊。心虽菩萨。形相并同声闻剃染持戒。逮乎今日
并祖其风。此释迦如来。化仪如是。今若呵斥。尔禀谁
教。何佛所化。底死奋流。不识根本。若生善受利乃至
云我是大乘者。宣云。摄御门学。非戒不弘。相善任持。
非戒不立。故名利相及诤位夏而殿容师授尊摸。趍
坛场。而勤带。岂非贪决情勇。揽戒奉以为师。行绝纲
猷。委戒填诸沟壑。专志在于本毒去取。近乎方寸。此
迷甚矣。立鸟鼠比丘之喻等者。案佛藏云。佛告舍利
弗。譬如黄门非男非女。破戒比丘。亦复如是。不名在
家。不名出家。命终之后。直入地狱。又譬如蝙蝠欲捕
鸟时。则入穴为鼠。欲捕鼠时。则飞空为鸟。而实无有
大鸟之用。其身臭秽。但乐暗冥。破戒比丘。亦复如是。
既不入于布萨自恣。亦复不入王者使役。不名白衣。
不名出家。如烧尸残木。不复中用。无戒定慧品。解脱
解脱知见品。无有善声。戒定慧声。但出破戒弊恶音
声。论说衣服饮食。受取布施。常于日夜。戏笑言说。身
口意业。不能清净。乐于闇冥。如彼蝙蝠。遗教经亦云。
既非道人。又非白衣。无所名也。言驴披师子波者。案
十轮经云。佛言若有众生。起于粗恶愚痴恶口。自谓
为智。不离邪见。贪著名称。不能守身口意。心常念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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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有悯伤。不自省巳过。念讥彼阙。心无寂静。而自称
说是大乘人。亦赞叹大乘。教他读诵。自不调伏。于大
乘道。如此之人。难得人身。亦失二乘之果。常趣恶道。
不欲亲近。诸有智者。而唱是言。我是大乘。譬如有驴
著师子皮。自以为师子。有人远见。亦谓师子。驴未鸣
时。无能分别。既出声巳。远近皆知非实师子。诸人见
巳。皆悉唾言。此弊恶驴非师子也。如上等人。亦复如
是。既造十恶。烧灭人种。非诸声闻辟支佛器。败坏种
子。谁惑他言。我是大乘。佛因说偈。俍戾喜破戒。若闻
赞大乘。谁称为菩萨。驴披师子皮。广毁讥呵何俟陈
显者。谓经中广自讥诃。何待陈述也。

新学为彼尘蒙者。如调达破僧化五百新学等是也。
岂有先学者。随其迷耶。上来释十三篇竟。

四分律钞批卷第六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