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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56c 页
四分律钞批卷第六本
江东杭州华严寺沙门 大觉 撰
安居策修篇第十一
于第三作法不同门中分二。一者设教对缘。二者用
法分齐。两段不同。其第一设教对缘门义。巳如上释
竟。
自此巳下。第二明用法分齐。上四安法约时通三位
者。砺云。约时有三节。即前中后也。约法有四。开制不
同。故有此四。谓对首心念是制。忘成及界是开。时便
隔碍横局(谓三时各不相通)。法者竖通二三。谓对首等四法。
通于前后二时。或亦通于中安。即是三时。故曰二三
也。约处通二界者。即作法自然也。今约此时处人法。
分别多种安居也。初有二种安居。即前后也。或为三
种安居。即前中后也。或为四种安居。谓前后各有对
首心念也。或为七种。即对首心念忘成及界与园。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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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足双足。合前成七也。或为十四种。即前安居具
有上之七法。后安居亦具上七法。成十四或为十六
者。即前后二时。各有七法。唯中安居。但开对首心念
二法。合成十六或为二十一者。即上七法通三时。成
二十一或为四十二者。一时中具七种。三时成二十
一。更通作法自然二界。为四十二也。或为六十者。对
首心念二法。通三时为六也。更通二界为十二也。更
通五众成六十也。或为一百者。忘成及界与园。有五
法。除对首心念二法。将此五法。通前后二时为十。通
二界为二十。通五众为一百法也。或为一百二十者。
对首心念忘成及界为四。通二界为八法。更通三时。
为二十四。通五众。则二五一十。成一百。复五人四。四
五二十。应是一百二十。或为一百六十者。前安有七
法。谓对首。心念。忘成。及界。与园。一足。二足等七也。后
安亦七。二七成十四。中安唯开对首心念也。三时成
十六法。通二界为三十二。通五众成一百六十。或为
二百一十者。谓三时各有七法。成二十一。通二界为
四十二。通五众。为二百一十也。立谓。虽有多种不同。
今取十六种安居。将为分明可用也。十诵佛制五众
安居四分亦尔者。砺同佛既制五众安居。具戒有数
岁。下三众不数岁者何。答以大戒有。师徒位别。依止
分齐。教诫尼等。下三众无此。故不数岁。故房舍揵度
中。下三众等。以生年为次节也。以初二法容预作等
者。谓对首心念二法也。言故月一日结之者。深云。此
有上之七法。后安居亦具上七法。成十四或为十六
者。即前后二时。各有七法。唯中安居。但开对首心念
二法。合成十六或为二十一者。即上七法通三时。成
二十一或为四十二者。一时中具七种。三时成二十
一。更通作法自然二界。为四十二也。或为六十者。对
首心念二法。通三时为六也。更通二界为十二也。更
通五众成六十也。或为一百者。忘成及界与园。有五
法。除对首心念二法。将此五法。通前后二时为十。通
二界为二十。通五众为一百法也。或为一百二十者。
对首心念忘成及界为四。通二界为八法。更通三时。
为二十四。通五众。则二五一十。成一百。复五人四。四
五二十。应是一百二十。或为一百六十者。前安有七
法。谓对首。心念。忘成。及界。与园。一足。二足等七也。后
安亦七。二七成十四。中安唯开对首心念也。三时成
十六法。通二界为三十二。通五众成一百六十。或为
二百一十者。谓三时各有七法。成二十一。通二界为
四十二。通五众。为二百一十也。立谓。虽有多种不同。
今取十六种安居。将为分明可用也。十诵佛制五众
安居四分亦尔者。砺同佛既制五众安居。具戒有数
岁。下三众不数岁者何。答以大戒有。师徒位别。依止
分齐。教诫尼等。下三众无此。故不数岁。故房舍揵度
中。下三众等。以生年为次节也。以初二法容预作等
者。谓对首心念二法也。言故月一日结之者。深云。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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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首心念二法。从四月十六。至五月十六日。中间有
三十一日。用此二法。故言月一日结也。后二曲开者。
后二。谓忘成及界。此二法是曲开。伹前后二时开用。
谓四月十六。五月十六开用。忘成及界。中间二十九
日。不开忘成等。此古师义也。故疏云。有人不许中安
居。有忘成及界也。前之二法。既圣教可通三时。忘成
及界。此之五法。作法开成。本无三说。故中安居所以
不开也。恐不及前。故损五利。恐不及后。一夏虚坐。有
斯两意。开于二中间不开。如此约数。则一百六十种。
以前二法。历三时两处。及以五众。则六十。复以五法。
依前后二时。则一百也。又有人言。忘成及界等五法。
伹开后者。则唯一百一十法。又若三时并不开忘成
五者。则六十法耳。如前巳明也。言一百一十法者。谓
前中二时。各有对首心念二法。成四法也。通二界成
八。通五众成四十。后安有七法。通二界为十四。通五
众为七十。配前四十为一百一十法也。并非圣言以
意用也者。谓上二师。所计无据也。和上云。邓州有昭
律师。作一百馀纸文书。癈中安居法也。上释作法不
同门竟。
巳下明第四遇缘失不门也。本时妇者。疏云。斯梵难
也。凡心染爱。无始缠怀。今暂割削。遇缘还起。故有境
来。知非是净。或因斯缘。容有犯重。说为难者。此是因
中彰果也。若巳犯者。不名为难。言伏藏者。立明。伏藏
何故。说为命梵二难者。由此伏藏。若有主属主。无主
三十一日。用此二法。故言月一日结也。后二曲开者。
后二。谓忘成及界。此二法是曲开。伹前后二时开用。
谓四月十六。五月十六开用。忘成及界。中间二十九
日。不开忘成等。此古师义也。故疏云。有人不许中安
居。有忘成及界也。前之二法。既圣教可通三时。忘成
及界。此之五法。作法开成。本无三说。故中安居所以
不开也。恐不及前。故损五利。恐不及后。一夏虚坐。有
斯两意。开于二中间不开。如此约数。则一百六十种。
以前二法。历三时两处。及以五众。则六十。复以五法。
依前后二时。则一百也。又有人言。忘成及界等五法。
伹开后者。则唯一百一十法。又若三时并不开忘成
五者。则六十法耳。如前巳明也。言一百一十法者。谓
前中二时。各有对首心念二法。成四法也。通二界成
八。通五众成四十。后安有七法。通二界为十四。通五
众为七十。配前四十为一百一十法也。并非圣言以
意用也者。谓上二师。所计无据也。和上云。邓州有昭
律师。作一百馀纸文书。癈中安居法也。上释作法不
同门竟。
巳下明第四遇缘失不门也。本时妇者。疏云。斯梵难
也。凡心染爱。无始缠怀。今暂割削。遇缘还起。故有境
来。知非是净。或因斯缘。容有犯重。说为难者。此是因
中彰果也。若巳犯者。不名为难。言伏藏者。立明。伏藏
何故。说为命梵二难者。由此伏藏。若有主属主。无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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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王。比丘此住。见之生贪。致犯大盗。斯曰梵难。复为
官所投。容丧五阴。斯名命难。问无主之藏属王。须达
何为辄取。既是圣人。经生历死。得五不作戒。岂容行
盗。答地上属王。地中无属。给孤独取者。谓是地中之
藏耳。今文中所言者。应是有主之地。地中伏藏也。有
云。此伏藏者。正有非人守护。非人能诱调比丘。令其
作恶。故今文云。皆因人来诱调等也。律中。时有比丘。
在一住处安居。时有鬼神。语比丘言。此中有伏藏。比
丘自念在此安居。必为梵行。作留难白佛。佛言应去。
砺云。淫女伏藏等。命梵二难。何故听移夏直去。不许
受日者。以命梵二难。无定期限。故听移夏。如下文为
和僧故。亦是无有期限。佛听直去。二者鬼神恶贼毒
虫恶兽不得如意饮食等者。斯是命难也。律中但云。
即应以此事去。不言不得岁也。有师解云。既开无罪。用
夏何为。如明了论中。有难随意。但不得岁也。若依律
中。二处安居。二处受衣。准知无夏不得受衣。得受明
知有夏也。又五分云。食粗不足。父母亲戚。苦乐等缘。
我若住者。恐失道意。及梵命。和僧听破安居。无有罪
也。十诵命梵者无罪。不言得夏。僧祇有二难者。接界
通收。此应得夏。直去不得。以无界摄也。毗尼母中如
文所开。大如四分前解所也。明了论中。安居有难者。
住处多有博易往还。见此生贪。致犯大重。即此为难。
伹破安居。亦不失夏。夏计行功。不亏法故。安居在处。
出故名破。
官所投。容丧五阴。斯名命难。问无主之藏属王。须达
何为辄取。既是圣人。经生历死。得五不作戒。岂容行
盗。答地上属王。地中无属。给孤独取者。谓是地中之
藏耳。今文中所言者。应是有主之地。地中伏藏也。有
云。此伏藏者。正有非人守护。非人能诱调比丘。令其
作恶。故今文云。皆因人来诱调等也。律中。时有比丘。
在一住处安居。时有鬼神。语比丘言。此中有伏藏。比
丘自念在此安居。必为梵行。作留难白佛。佛言应去。
砺云。淫女伏藏等。命梵二难。何故听移夏直去。不许
受日者。以命梵二难。无定期限。故听移夏。如下文为
和僧故。亦是无有期限。佛听直去。二者鬼神恶贼毒
虫恶兽不得如意饮食等者。斯是命难也。律中但云。
即应以此事去。不言不得岁也。有师解云。既开无罪。用
夏何为。如明了论中。有难随意。但不得岁也。若依律
中。二处安居。二处受衣。准知无夏不得受衣。得受明
知有夏也。又五分云。食粗不足。父母亲戚。苦乐等缘。
我若住者。恐失道意。及梵命。和僧听破安居。无有罪
也。十诵命梵者无罪。不言得夏。僧祇有二难者。接界
通收。此应得夏。直去不得。以无界摄也。毗尼母中如
文所开。大如四分前解所也。明了论中。安居有难者。
住处多有博易往还。见此生贪。致犯大重。即此为难。
伹破安居。亦不失夏。夏计行功。不亏法故。安居在处。
出故名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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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此结成等者。立云。有难移夏。至彼不更加法。但须
勤觅处所。得即依住名为结成也。若得住处夏法随
身者。立谓。既言移夏。即是移法。故曰法随身也。结成
后去至及法等者。谓至彼住处。自有法起。名为结成。
从此巳后。故言后去。若闻本处难静。亦不得返来。言
须有缘及法者。既不得返来。今若有生善灭恶之缘。
即作受日之法。故曰及法也。
五分食不足父母亲戚苦乐等者。捡五分云。有一比
丘安居鬼伏藏。作是念。此藏足我一生用。若久住此。
或能失意。而世尊不听破安居。我当云何。以此白佛。
佛言听。以此因缘。破安居无罪。若见国王尊贵。乃至
父母亲戚苦乐等。恐失道意。皆亦如是(文直作此说)。立云。
父母有官王贼难。被人言诉。是名苦也。非比丘力能
如何。若住为比丘难。故须去也。乐者。谓亲眷聚会。追
送还往饮酒等事。婚姻吉庆。受获官职等。能诱比丘。
破戒还俗。故须去也。四分亦尔者。立谓。四分同上十
诵见论移夏。但言无罪。不言得岁。下文将受赏劳衣。
例知准应得夏。住处多有博易往还者。古人言。利动
君子。今处多博易。焉不动心。
摩夷云移夏不破等者。立云。此名本母。一切诸论。能
生法相。论是义本。故曰也。准此无夏不成有受理应
得夏者。立明。證上移夏。听二处受衣。乃至自恣处取
衣。明知成夏。以十诵律中。破安居人。不得衣分。今听
取。分明知夏非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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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过三悔等者。立有二解。初言詺安居为坐夏也。
谓一夏中。不得过三度。忘不受日出界即破夏也。若
齐三未破。又解。忘不受日出界。至彼坐时。不得过三
度。忆不还也。后解不然。若言坐忆开三。忽若行忆。复
是开不。有何义意。坐开行闭。故知不尔。故今正解。乃
是彼文。詺安居为坐也。乃是一夏之中。听齐三忘也。
捡彼论云。问夏中忘不受七日法。一宿出行得坐不。
齐忆即悔得。一坐中不得过三悔。过三悔不得岁。
因事出界水陆道断等难不得返界失岁不者。羯磨
疏有此问。意云。若不受日。拟夜当来。当日出界。逢难
经宿者。律中辨失。并约经宿。必有斯缘。无文开得。昔
高齐十统盛集明德共评斯理。并怀慈济。通侥倖故。
立云。高齐者。即北齐也。齐是国号。帝姓高也。祟敬三
宝。别立十德。号为僧统。刊定佛法。曾评此事。判不失
夏。既无佛教。终成人语。未可即依。必如其所言。亦须
据勤随。若勤觅方便。不得还者。依汝判得。若汎尔有
难。因即不还。终归破夏。
界外宿明相出得会夏不者。此问意。暂尔出界。回来
至门边。明相巳出。成夏不。
戒场及馀小界者。立明。小界谓在大界之中。有别小
摄僧之界。如围轮别住之例。若本依大界外伽蓝者
立明。此是界狭蓝阔。本依蓝安。后乃结界。小于蓝也。
虽入中。不破夏。由本依蓝故。若依大界内伽蓝等者。
立明。蓝狭而界阔也。本依蓝安。出门破夏。言小界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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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者。有人云。小界还是戒场也。立谓。是围轮之界。本
依此小界而安。后出小界之门。虽在大界内。亦破夏
也。又解云。此句是反上句也。谓上既界大蓝小。依蓝
结夏。出蓝即破。今是界小蓝大。依界结夏。出界即破。
故云小界亦尔。应言界小亦尔。若根本通依大界不
知二界相别等者。立谓。此明不论大界及戒场。但要
心依如蓝大界内而坐。不知戒场及中间小界。处所
分齐。故通往彼此。不破夏。并所要之地。故胜云。不知
二界相别者。谓大界安居。不知界内有戒场。通依界
结。戒场及界。来往行处不失。立又一解。此句正是料
简。前蓝大界小。界大蓝小之文。谓本依大界与蓝。不
知蓝与界分齐。后往彼此。但使不出本所要之处。皆
不破夏。言随本行处不失者。立明。若本依小蓝。今则
出蓝。虽在界内。是一失。若本心依界不依蓝。今出界
虽在蓝内。又是一失。上是蓝小界大。下是界小蓝大。
此言但是结前文意也。又解云。若本依界安居。出界
则失。若本依房。出房又是一失。将此一解稍好。并缓
依法界急随房处者。立明。如祇为难。结三由旬。若依
此界则缓。若依房则急。以房狭小故。护夏是难曰急。
界谓作法之界。广狭由僧。护夏不难曰缓。
当白檀越求移者。谓檀越四事供给。于身有益。在恩
既重。故去时须白。破僧和僧律开去者。明此界众僧。
因我故破。或彼界僧诤。须我往灭。随有此缘。俱听直
去。到下文更明。
依此小界而安。后出小界之门。虽在大界内。亦破夏
也。又解云。此句是反上句也。谓上既界大蓝小。依蓝
结夏。出蓝即破。今是界小蓝大。依界结夏。出界即破。
故云小界亦尔。应言界小亦尔。若根本通依大界不
知二界相别等者。立谓。此明不论大界及戒场。但要
心依如蓝大界内而坐。不知戒场及中间小界。处所
分齐。故通往彼此。不破夏。并所要之地。故胜云。不知
二界相别者。谓大界安居。不知界内有戒场。通依界
结。戒场及界。来往行处不失。立又一解。此句正是料
简。前蓝大界小。界大蓝小之文。谓本依大界与蓝。不
知蓝与界分齐。后往彼此。但使不出本所要之处。皆
不破夏。言随本行处不失者。立明。若本依小蓝。今则
出蓝。虽在界内。是一失。若本心依界不依蓝。今出界
虽在蓝内。又是一失。上是蓝小界大。下是界小蓝大。
此言但是结前文意也。又解云。若本依界安居。出界
则失。若本依房。出房又是一失。将此一解稍好。并缓
依法界急随房处者。立明。如祇为难。结三由旬。若依
此界则缓。若依房则急。以房狭小故。护夏是难曰急。
界谓作法之界。广狭由僧。护夏不难曰缓。
当白檀越求移者。谓檀越四事供给。于身有益。在恩
既重。故去时须白。破僧和僧律开去者。明此界众僧。
因我故破。或彼界僧诤。须我往灭。随有此缘。俱听直
去。到下文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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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释有难移夏义竟下。明得法有缘不来义也。为父
母兄弟本二私通至意留等者。立明。当时或缘父母
等病患。生善灭恶等。受日而来。限满欲还。至意留住。
不为馀事。但信乐比丘。留之供养。灭恶生善。云师若
去者。我当即死。或能邪见。退失道心。若此相邀。圣开
且住。不名破夏。若汎然留住。住则破夏。虎狼诸难同
前得成者。同上父母至意留之得成夏也。今虽有难。
要勤觅还计。如不得还。非情过故。由本有法故。得夏
也。汎然闻难。虽复道断。犹有馀道。得去不去。破夏须
知。
准即破夏者。佛遣和了。当日即归。停住轻慢佛教。故
得破夏之罪。上释第四遇缘成不义竟。巳下第五明
迦提利法也。
广如自恣后法者。立谓。到下迦絺那衣法中广解。
人解有言破夏者。此谓古师执意云。界本是所依。人
为能依。所依之界既失。能依之人。夏亦破也。此妄引
圣言等者。此言斥古师也。南山师意云。汝道佛令安
居竟解界者。非谓夏竟。要制解界。本为异界。同受功
德衣。故令夏竟。解结共受。非本为夏进否。汝判夏未
竟解。夏亦随破者。是妄引圣文耳。古师引律文云。安
居竟应作四事。谓解界结界。自恣受功德衣。既令夏
竟而作。今夏未竟而作。故知破夏也。钞主难意。将自恣
来。例律自恣文中云。后安居人。夏虽未竟。可从前安
居人自恣。住待日足。律令夏竟。方作四事。后安未满。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59b 页 X42-0759.png
即非夏竟。如何自恣。不判破夏。自恣既非破夏。解界
亦不合破夏也。言广文十诵者。彼律第五十三云。问
曰诸比丘安居竟。众多僧坊。共结一界。受迦絺那衣。
受巳舍是大界。是诸比丘。皆名受迦絺那衣不。答一
切比丘。皆得受之。文兼二会须两相通者。立云。取自
恣解界二文。相会以通疑执也。此明安居未竟自恣。
既不破夏。安居未竟。解界。亦不破夏。须将自恣不破。
夏之文。以会通解界不破夏之文也。故知自恣与解
界。二文俱非破夏。故曰二会也。有人云。文兼二会者。
谓夏未竟自恣。有破有不破。解界亦有破不破。自恣。
竟即出界是破。若住待日足即不破。解界亦尔。谓夏
未竟解界。若出本所依处则破。若不出所依处则不
破。既俱有破不破。故曰二会此解弱。砺羯磨疏云。自
然界中。安居中。结作法。即破安居。又云。若尔先在自
然界摄衣。忽结衣界。亦应失衣。答不类。以本受衣。不
假自然衣界。故今虽结不失受法。谓其安居无成局
界。以双只入界。亦成安居(云云)。无作法中安居亦尔。
复有古师云。本依界故成安居。若解本界。便失夏也。
以失所依。即日虽结。亦不成就。故文云。安居竟应解。
未竟而解故非也。又问云。在处成安居。出经宿破。何
以解界。即日便破。答出界外者。所依界在。要经宿破。
今解本界。失本所依。是以不待宿也。复有人云。夏中
虽解。但不出界。不破安也。将摄衣界。以破前师之执。
破云。如在摄衣界中。护衣缘故须解。亦应失本所依。
亦不合破夏也。言广文十诵者。彼律第五十三云。问
曰诸比丘安居竟。众多僧坊。共结一界。受迦絺那衣。
受巳舍是大界。是诸比丘。皆名受迦絺那衣不。答一
切比丘。皆得受之。文兼二会须两相通者。立云。取自
恣解界二文。相会以通疑执也。此明安居未竟自恣。
既不破夏。安居未竟。解界。亦不破夏。须将自恣不破。
夏之文。以会通解界不破夏之文也。故知自恣与解
界。二文俱非破夏。故曰二会也。有人云。文兼二会者。
谓夏未竟自恣。有破有不破。解界亦有破不破。自恣。
竟即出界是破。若住待日足即不破。解界亦尔。谓夏
未竟解界。若出本所依处则破。若不出所依处则不
破。既俱有破不破。故曰二会此解弱。砺羯磨疏云。自
然界中。安居中。结作法。即破安居。又云。若尔先在自
然界摄衣。忽结衣界。亦应失衣。答不类。以本受衣。不
假自然衣界。故今虽结不失受法。谓其安居无成局
界。以双只入界。亦成安居(云云)。无作法中安居亦尔。
复有古师云。本依界故成安居。若解本界。便失夏也。
以失所依。即日虽结。亦不成就。故文云。安居竟应解。
未竟而解故非也。又问云。在处成安居。出经宿破。何
以解界。即日便破。答出界外者。所依界在。要经宿破。
今解本界。失本所依。是以不待宿也。复有人云。夏中
虽解。但不出界。不破安也。将摄衣界。以破前师之执。
破云。如在摄衣界中。护衣缘故须解。亦应失本所依。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59c 页 X42-0759.png
即日明离。然未经宿。不说离衣。夏亦同尔。何得即破。
若夏内解界今言无妨等者。疏云。本依自然。结夏尚
成。由人结作法。牢强于中。何得云破。以不离界故。然
立心行者。行护从急。若后结远于自然。但依自然分
齐。既无难缘。不可从开。若结狭本有说依新意以依
处安居随本自然为定由本作法意在羯磨。安居随
处。不要加结。有人言。随后作法是圣教本。如依自然
护衣。后结作法。既失前界。亦随广护也。但结结夏情
限不同故须分别者。立明。此犹料简上文。谓安居不
必尽依大界。或蓝或房。或山岩石窟。随处而坐。岂唯
独依作法界耶。故知今解法界。定非破夏。无难依本
处有难准僧祇等者。结宽本为避难。有难可得从宽。
今若无难。不得出本分齐。言有难准僧祇等者。彼文
云。夏中前结安居巳。忽有难起。王贼破戒。虫小洒不
得。欲至馀处。三由旬内。若彼坊寺。有比丘者。若呼来
出界巳。白二羯磨结之。复欲就馀处者。当舍巳更结。
如是舍后结前。随适意处。若卒难至。即听直去。明知
有难得三由旬开之。若狭还依本等者。立谓。狭称可
伽蓝而结也。若本于自然。蓝中结夏。后若结作法。称
蓝而结者。唯得依本而坐。言若宽同前二缘者。立明。
同上祇中有难无难两缘也。若有难得越本分齐。至
三由旬。若无难唯得依本处也。上来五段不同。并释
第一安居策修义竟。
二明受日者。上既安居。是制住法。今此受日。是开去
若夏内解界今言无妨等者。疏云。本依自然。结夏尚
成。由人结作法。牢强于中。何得云破。以不离界故。然
立心行者。行护从急。若后结远于自然。但依自然分
齐。既无难缘。不可从开。若结狭本有说依新意以依
处安居随本自然为定由本作法意在羯磨。安居随
处。不要加结。有人言。随后作法是圣教本。如依自然
护衣。后结作法。既失前界。亦随广护也。但结结夏情
限不同故须分别者。立明。此犹料简上文。谓安居不
必尽依大界。或蓝或房。或山岩石窟。随处而坐。岂唯
独依作法界耶。故知今解法界。定非破夏。无难依本
处有难准僧祇等者。结宽本为避难。有难可得从宽。
今若无难。不得出本分齐。言有难准僧祇等者。彼文
云。夏中前结安居巳。忽有难起。王贼破戒。虫小洒不
得。欲至馀处。三由旬内。若彼坊寺。有比丘者。若呼来
出界巳。白二羯磨结之。复欲就馀处者。当舍巳更结。
如是舍后结前。随适意处。若卒难至。即听直去。明知
有难得三由旬开之。若狭还依本等者。立谓。狭称可
伽蓝而结也。若本于自然。蓝中结夏。后若结作法。称
蓝而结者。唯得依本而坐。言若宽同前二缘者。立明。
同上祇中有难无难两缘也。若有难得越本分齐。至
三由旬。若无难唯得依本处也。上来五段不同。并释
第一安居策修义竟。
二明受日者。上既安居。是制住法。今此受日。是开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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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对住有去。对制有开。故次明也。砺云。然受日法。若
作法时限。诸部差别。七日一法。应通诸部。羯磨受法。
五分一同此律。十祇二律羯磨少。别祇有事说。十律
有三十九夜。无半月法也。
妄自诳心至可悲之甚等者。立明。非缘称缘。此是诳
心。对他而受。亦诳前境。言虚损信施可悲者。立明。如
有施主。施安居人。或施十夏。衣物药食。今比丘受日
不成。在夏巳破。不名安居。妄受他施。或数为岁。云我
十夏。妄得利养。名虚损也。如下善见论云。自长巳夏。
受施犯重。即是其义。今受日不成。妄计为夏受利是
也。
从五众受者。立谓。佛制五众安居。各自相对受日。非
谓比丘。对下四众也。羯磨疏云。计互作非所足。何得
从受。此立法通文如五众安居例。此各从所位也。又
云。十诵今从四众。岂是正教。文非可用。有人云。但告
四众。知我行往。何如不告。故犹胜也。今解不然。立法
须定。安有比丘。对尼为證。义即败也。若欲通消。但得
心念。必欲令和。口告处所。终不以此为受日法。砺云。
下三众。虽制安居。若有缘出界。无受日法。以不数岁
故。不论受日法。去亦须白。
不同古师唯七日后方羯磨等者。立谓。昔人云。前受
七日用竟。以受十五日。后受一月。一夏之中。不得过
此三法。今不同之。砺云。昔人言。要先七日。次十五日。
后一月日。如此次第。若巳受十五日。不得更受七日。
作法时限。诸部差别。七日一法。应通诸部。羯磨受法。
五分一同此律。十祇二律羯磨少。别祇有事说。十律
有三十九夜。无半月法也。
妄自诳心至可悲之甚等者。立明。非缘称缘。此是诳
心。对他而受。亦诳前境。言虚损信施可悲者。立明。如
有施主。施安居人。或施十夏。衣物药食。今比丘受日
不成。在夏巳破。不名安居。妄受他施。或数为岁。云我
十夏。妄得利养。名虚损也。如下善见论云。自长巳夏。
受施犯重。即是其义。今受日不成。妄计为夏受利是
也。
从五众受者。立谓。佛制五众安居。各自相对受日。非
谓比丘。对下四众也。羯磨疏云。计互作非所足。何得
从受。此立法通文如五众安居例。此各从所位也。又
云。十诵今从四众。岂是正教。文非可用。有人云。但告
四众。知我行往。何如不告。故犹胜也。今解不然。立法
须定。安有比丘。对尼为證。义即败也。若欲通消。但得
心念。必欲令和。口告处所。终不以此为受日法。砺云。
下三众。虽制安居。若有缘出界。无受日法。以不数岁
故。不论受日法。去亦须白。
不同古师唯七日后方羯磨等者。立谓。昔人云。前受
七日用竟。以受十五日。后受一月。一夏之中。不得过
此三法。今不同之。砺云。昔人言。要先七日。次十五日。
后一月日。如此次第。若巳受十五日。不得更受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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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长摄短故。如功德衣五月。即摄迦提。又月望衣。开
收十日等。今解不尔。如功德衣。就时定故。又俱五利。
一月衣者。取衣为准。俱开一长。更无缘故。是以此二。
即为定开。以长收短。今此受日。约缘事别。缘既长短。
先后不定。宁得定令先短后长。故今正解。受日三品。
逐缘长短。前后所须。若有长缘。先羯磨受。或先短缘。
先受七日。三品缘事。各先各后。若尔何故。文言受过
七日法。答此谓前事不及七日还者。事过故。又复羯
磨法过故过。非谓巳受七日竟。名过七日也。更问何
以不言过十五日者。答此半月一月二法。对七日。并
具二过故(事过法过)。若十五日一月日。相望。但有事过。无
有法过。故不言过十五日也。宣一同受一月法时。何
不言过半月者。答七日别人。馀皆众法。伹云过七日。
明知馀二俱白二也。同是众法。故不说分也。又问今
受半月一月法者。若值小月。如何数之。答依律文也。
半月加法。依十五日。则不问大小。数日还返。如十诵
中三十九夜也。若受一月。则依大小。不可数日。如律
云。住三月等。小摄在其内也。
四明相摄者。看羯磨疏此一门义。并述古师之非。云
有相摄。谓若受七日用竟。方听羯磨受日。若受七日。
用未尽。或未用。若更羯磨受日。前七日法则谢。若前
羯磨受日用未尽。后不得受七日。以羯磨法强在故。
七日法不起也。且述彼师立义如此。今次消文。律云
不及七日还听受十五日等者。是古师执律文也。谓
收十日等。今解不尔。如功德衣。就时定故。又俱五利。
一月衣者。取衣为准。俱开一长。更无缘故。是以此二。
即为定开。以长收短。今此受日。约缘事别。缘既长短。
先后不定。宁得定令先短后长。故今正解。受日三品。
逐缘长短。前后所须。若有长缘。先羯磨受。或先短缘。
先受七日。三品缘事。各先各后。若尔何故。文言受过
七日法。答此谓前事不及七日还者。事过故。又复羯
磨法过故过。非谓巳受七日竟。名过七日也。更问何
以不言过十五日者。答此半月一月二法。对七日。并
具二过故(事过法过)。若十五日一月日。相望。但有事过。无
有法过。故不言过十五日也。宣一同受一月法时。何
不言过半月者。答七日别人。馀皆众法。伹云过七日。
明知馀二俱白二也。同是众法。故不说分也。又问今
受半月一月法者。若值小月。如何数之。答依律文也。
半月加法。依十五日。则不问大小。数日还返。如十诵
中三十九夜也。若受一月。则依大小。不可数日。如律
云。住三月等。小摄在其内也。
四明相摄者。看羯磨疏此一门义。并述古师之非。云
有相摄。谓若受七日用竟。方听羯磨受日。若受七日。
用未尽。或未用。若更羯磨受日。前七日法则谢。若前
羯磨受日用未尽。后不得受七日。以羯磨法强在故。
七日法不起也。且述彼师立义如此。今次消文。律云
不及七日还听受十五日等者。是古师执律文也。谓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60c 页 X42-0760.png
若前羯磨受日用尽。方得受七日法也。以一身中无
二法现故。云不及即日还听受七日也。又不及七日。
还用羯磨法。然今七日未尽。何得巳羯磨受。明知相
摄。钞主解言。不无此理也。但本是一缘。不得有长短
二法。可如前判。今前后别缘。各依受日。前法被事。事
未是息。何得失法。如为患事。须服苏油。两缘未差。口
法随在。律列受法。三品不同。并约众缘。不可随受。故
不及即日。例用七日收。明知以法收缘。依缘法则随
有也。此上是羯磨疏破如此也。
若前羯磨用尽方得受七日者。亦是上古师。一家意
也。钞主恐滥。一缘二法同用。故下云。三十七日不许
通用。疏中明法不失约日满。要至界宿也。言比多有
之谓受一月不足等者。钞主通古师义也。谓汝言。不
得一身二法者。谓于一缘上。不得二法相怙。满三十
七日用也。必是异缘。何为不得也。
善见自长巳夏受施犯重者。立谓。有人将物施僧。问
觅十夏人。此比丘实有九夏。而言十夏。得物犯重。
治生造佛不应礼广如后文者。立如。随相中盗戒明。
立解错也。自疑是贩卖戒中明也。
准此若为大寺诸处缘者。立明。上所列佛法等缘。皆
是为巳身耳。今准为寺僧家佛法等缘。受日日出界
外。理得无疑。问今时为寺家。向列县言诉。得受日往
不。答案四分中波斯匿王边国人民反叛。王自领军。
往征讨。王先所有供养。佛及僧衣被饮食。所须之物。
二法现故。云不及即日还听受七日也。又不及七日。
还用羯磨法。然今七日未尽。何得巳羯磨受。明知相
摄。钞主解言。不无此理也。但本是一缘。不得有长短
二法。可如前判。今前后别缘。各依受日。前法被事。事
未是息。何得失法。如为患事。须服苏油。两缘未差。口
法随在。律列受法。三品不同。并约众缘。不可随受。故
不及即日。例用七日收。明知以法收缘。依缘法则随
有也。此上是羯磨疏破如此也。
若前羯磨用尽方得受七日者。亦是上古师。一家意
也。钞主恐滥。一缘二法同用。故下云。三十七日不许
通用。疏中明法不失约日满。要至界宿也。言比多有
之谓受一月不足等者。钞主通古师义也。谓汝言。不
得一身二法者。谓于一缘上。不得二法相怙。满三十
七日用也。必是异缘。何为不得也。
善见自长巳夏受施犯重者。立谓。有人将物施僧。问
觅十夏人。此比丘实有九夏。而言十夏。得物犯重。
治生造佛不应礼广如后文者。立如。随相中盗戒明。
立解错也。自疑是贩卖戒中明也。
准此若为大寺诸处缘者。立明。上所列佛法等缘。皆
是为巳身耳。今准为寺僧家佛法等缘。受日日出界
外。理得无疑。问今时为寺家。向列县言诉。得受日往
不。答案四分中波斯匿王边国人民反叛。王自领军。
往征讨。王先所有供养。佛及僧衣被饮食。所须之物。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61a 页 X42-0761.png
有不信乐大臣。便夺不与。诸比丘欲往白王。自念路
远。不及即日还。佛言。有如是事。听受日去。又波斯匿
王往征。有不信乐大臣。嫉妒恶心。欲凿祇洹通渠。比
丘欲往白王。念路远不及即日还。佛听受七日去。今
准此文。故知为僧事相诉。得受日也。及自经营佛像
等者。非谓僧家造像。亦非为俗人造。但为自身求福
故造。若非法亦不得受日。由为利故。
布施听去者。立谓。俗人欲作僧得施。不闲方法。请比
丘指示。亦云欲施比丘物。受日来取也。十诵问为谁
受七夜者。谓彼律中优波离问也。为七众与福受日
等者。谓七众为请主也。下文列二百四十二缘。并是
此缘。皆七日缘也。言遣使不遣使者。谓前人遣使不
遣使。俱得去也。此是十诵文。四分则不尔。要遣使唤。
方得受日故也。若中路闻死者。立谓。受日本为往彼
看病。既闻彼死缘谢却还。曰反戒者。谓前人反戒。邪
见生故不须往。又解。由闻彼死却还。曰反界也。难起
者。谓路逢八难须退还也。
父母大臣不问信乐不信乐者。谓父母恩重。生育阴
身。大臣力势。能作损益。虽无信乐。往化使信。若先信
乐。故宜须往。
如上安居命难中说者。胜云。但此衣钵药草。是命难。
准梵行难亦开。亦可指前二者。鬼神恶兽等。及不得
随意饮食等。必为我命作留难。佛言听去文也。准过
知足戒等者。立谓。如三十中。失三衣戒。失三唯得受
远。不及即日还。佛言。有如是事。听受日去。又波斯匿
王往征。有不信乐大臣。嫉妒恶心。欲凿祇洹通渠。比
丘欲往白王。念路远不及即日还。佛听受七日去。今
准此文。故知为僧事相诉。得受日也。及自经营佛像
等者。非谓僧家造像。亦非为俗人造。但为自身求福
故造。若非法亦不得受日。由为利故。
布施听去者。立谓。俗人欲作僧得施。不闲方法。请比
丘指示。亦云欲施比丘物。受日来取也。十诵问为谁
受七夜者。谓彼律中优波离问也。为七众与福受日
等者。谓七众为请主也。下文列二百四十二缘。并是
此缘。皆七日缘也。言遣使不遣使者。谓前人遣使不
遣使。俱得去也。此是十诵文。四分则不尔。要遣使唤。
方得受日故也。若中路闻死者。立谓。受日本为往彼
看病。既闻彼死缘谢却还。曰反戒者。谓前人反戒。邪
见生故不须往。又解。由闻彼死却还。曰反界也。难起
者。谓路逢八难须退还也。
父母大臣不问信乐不信乐者。谓父母恩重。生育阴
身。大臣力势。能作损益。虽无信乐。往化使信。若先信
乐。故宜须往。
如上安居命难中说者。胜云。但此衣钵药草。是命难。
准梵行难亦开。亦可指前二者。鬼神恶兽等。及不得
随意饮食等。必为我命作留难。佛言听去文也。准过
知足戒等者。立谓。如三十中。失三衣戒。失三唯得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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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失两得受二。若过取名不知足。言知足者。砺解有
二。一在家人知足。二出家人知足。言在家知足者。谓
白衣为失故施。失三与三。随他白衣元施之心。即此
知足。慎在家人。故曰在家人知足。言出家人知足者。
失三受二。失二受一是也。今引此文。明失三衣。尚得
受两。何况长衣丰厚。那不且死三衣方更乞求。故不
听受日也。言舍制取听者。畜长是听。三衣是制。今阙
三衣。而多畜长者是也。
四分中有同界安居因我故斗等者。立明。此界之僧。
因我在此故斗。又或彼界之僧有斗。须我和灭。佛听
直去。不须受日。由前僧诤。不可计量。威之时限。今则
义约而受。不失道理。故下文云。约缘而受。不伤大理
是也。此下破僧和僧。律中有八句。分为二段。律文具
列二段。前一段有四句。明此界僧。由我故破。为和故
去。此移夏至彼。不须却来。言四句者。一见破。二闻破。
以见闻位别。各有僧尼。故合成四。后一段中。异界僧
破。亦有四句。一欲破。二者巳破。各对僧尼。合成四句。
谓前二句闻异界僧尼欲破。后二句。闻巳破。须我和
灭。此则亦听直去。至彼中前和了。可中后即还。若暮
讫旦还。若停不还。经宿破夏。以其本处。元非有难。为
是不同。前段移夏彼成。故祇律若二难并前段和僧。
从初去日。即须勤觅安身处。勤勤觅处。未得随所径
宿处。不破夏。以非心慢故。反此破夏。若得住处。夏法
彼成。不得辄反及出界。有缘须得受日如钞(云云)。此
二。一在家人知足。二出家人知足。言在家知足者。谓
白衣为失故施。失三与三。随他白衣元施之心。即此
知足。慎在家人。故曰在家人知足。言出家人知足者。
失三受二。失二受一是也。今引此文。明失三衣。尚得
受两。何况长衣丰厚。那不且死三衣方更乞求。故不
听受日也。言舍制取听者。畜长是听。三衣是制。今阙
三衣。而多畜长者是也。
四分中有同界安居因我故斗等者。立明。此界之僧。
因我在此故斗。又或彼界之僧有斗。须我和灭。佛听
直去。不须受日。由前僧诤。不可计量。威之时限。今则
义约而受。不失道理。故下文云。约缘而受。不伤大理
是也。此下破僧和僧。律中有八句。分为二段。律文具
列二段。前一段有四句。明此界僧。由我故破。为和故
去。此移夏至彼。不须却来。言四句者。一见破。二闻破。
以见闻位别。各有僧尼。故合成四。后一段中。异界僧
破。亦有四句。一欲破。二者巳破。各对僧尼。合成四句。
谓前二句闻异界僧尼欲破。后二句。闻巳破。须我和
灭。此则亦听直去。至彼中前和了。可中后即还。若暮
讫旦还。若停不还。经宿破夏。以其本处。元非有难。为
是不同。前段移夏彼成。故祇律若二难并前段和僧。
从初去日。即须勤觅安身处。勤勤觅处。未得随所径
宿处。不破夏。以非心慢故。反此破夏。若得住处。夏法
彼成。不得辄反及出界。有缘须得受日如钞(云云)。此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61c 页 X42-0761.png
上砺释也。言约缘而受不伤大理者。立谓。观前诤人。
是何等人。若是我门徒子弟。则受我和灭不假多日。
僧观前缘而受者。不伤损大家道理也。
除馀因缘衣钵药草等者。立明。其人不得倚傍上五
缘。以为饮食。若专为饮食。以倚傍上五缘者。不成受
日。若别有因缘。重病须药等。即得受也。纵为而乞律
结正罪等者。谓乞麦得吉罗。故律中比丘。乞生种子
吉罗。言曲命别情令他请召者。谓嘱俗人。令蚕熟请
贫道来。乞绵等是也。此则能所俱非。乞绵尚犯舍堕。
嘱请理又不成若父母馀人同十诵中者。此谓依十
诵不问父母信乐不信乐。使不遣使。但是力能反彼
令信。及生善者。皆得去也。馀人者。立云。是大臣及师
僧等也。
二对事离合者。立谓。有多缘事。各各受日。名为离。众
缘合受。一时牒缘入法。名为合也。言得合受日者。羯
磨疏云。或张王两缘。各是七日。不可合用。作羯羯半
月受也。以事是别人所行。止得前后受七日也。如是
例诸。若俱三日。灭或复互。可同七日。彼此兼用。或张
是别缘。王是众缘。法随依受。亦不得合用。言如忏僧
残多罪同法者。立明。忏残法中。若犯十罪。同时行覆
等六夜者。名之为合也。今明受日亦尔。一时牒多缘。
共受往彼而用。亦得也。
三悬受等者。立谓。缘现故。得悬受也。言虚搆成缘者。
立谓。事既未实。悬搆为缘。或云十日。或十五日一月
是何等人。若是我门徒子弟。则受我和灭不假多日。
僧观前缘而受者。不伤损大家道理也。
除馀因缘衣钵药草等者。立明。其人不得倚傍上五
缘。以为饮食。若专为饮食。以倚傍上五缘者。不成受
日。若别有因缘。重病须药等。即得受也。纵为而乞律
结正罪等者。谓乞麦得吉罗。故律中比丘。乞生种子
吉罗。言曲命别情令他请召者。谓嘱俗人。令蚕熟请
贫道来。乞绵等是也。此则能所俱非。乞绵尚犯舍堕。
嘱请理又不成若父母馀人同十诵中者。此谓依十
诵不问父母信乐不信乐。使不遣使。但是力能反彼
令信。及生善者。皆得去也。馀人者。立云。是大臣及师
僧等也。
二对事离合者。立谓。有多缘事。各各受日。名为离。众
缘合受。一时牒缘入法。名为合也。言得合受日者。羯
磨疏云。或张王两缘。各是七日。不可合用。作羯羯半
月受也。以事是别人所行。止得前后受七日也。如是
例诸。若俱三日。灭或复互。可同七日。彼此兼用。或张
是别缘。王是众缘。法随依受。亦不得合用。言如忏僧
残多罪同法者。立明。忏残法中。若犯十罪。同时行覆
等六夜者。名之为合也。今明受日亦尔。一时牒多缘。
共受往彼而用。亦得也。
三悬受等者。立谓。缘现故。得悬受也。言虚搆成缘者。
立谓。事既未实。悬搆为缘。或云十日。或十五日一月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62a 页 X42-0762.png
等也。搆者架也。或倚傍昔言彷像未实等者。立云。如
有俗人来言。应请比丘。行道礼忏。亦未剋时。后持比
丘。忽自受日去。名未实也。言由事虚限滥日数妄置
者。立云。见十诵受戒。老师行事如此。若安居竟。便受
七日置中。拟后有缘当用也。今不同此。由未有事。名
事虚。未委事之长短。辄受七日者。是限监也。以预前
受日。待有事来方用者。岂非妄置。又解以倚傍昔言。
即便受日。是事虚也。未知事之长短。是限监也。辄受
七日。乃至半月等。是日数妄置也。
必有本缘何爽通用者。立谓。如受七日。为僧事出界。
用三日竟回来。本缘僧事犹在。后更去。不须受日但
用前日有何爽也。十诵白馀残夜用者。依捡十诵云。
诸比丘受七夜到聚落。七夜未尽。所作未竟来还。比
丘不知云何。白佛。佛言受馀残夜用。我受七夜法。二
夜巳过。馀若干夜。受彼出界(律文如此)。立云。要是本缘未
谢。今去还为本缘故也。言非谓异事等者。此言对古
师故来。古师即首疏云。既有受法属巳。伹是事如法。
互用无损。今冥破此师。故曰非谓等也。
不是前缘三宝及他杂缘等者。立谓。前为张家三宝
事。后为是王家三宝事也。言及他杂缘者。立谓。布施
忏悔。生善灭恶等也。
若一家通缘准理应得者。立谓。此明元来受日。为张
家说法。并忏罪及施等。若元本知。有此众多事。受日
来故。得通共用也。弥是生善者。上问意云。此界僧受
有俗人来言。应请比丘。行道礼忏。亦未剋时。后持比
丘。忽自受日去。名未实也。言由事虚限滥日数妄置
者。立云。见十诵受戒。老师行事如此。若安居竟。便受
七日置中。拟后有缘当用也。今不同此。由未有事。名
事虚。未委事之长短。辄受七日者。是限监也。以预前
受日。待有事来方用者。岂非妄置。又解以倚傍昔言。
即便受日。是事虚也。未知事之长短。是限监也。辄受
七日。乃至半月等。是日数妄置也。
必有本缘何爽通用者。立谓。如受七日。为僧事出界。
用三日竟回来。本缘僧事犹在。后更去。不须受日但
用前日有何爽也。十诵白馀残夜用者。依捡十诵云。
诸比丘受七夜到聚落。七夜未尽。所作未竟来还。比
丘不知云何。白佛。佛言受馀残夜用。我受七夜法。二
夜巳过。馀若干夜。受彼出界(律文如此)。立云。要是本缘未
谢。今去还为本缘故也。言非谓异事等者。此言对古
师故来。古师即首疏云。既有受法属巳。伹是事如法。
互用无损。今冥破此师。故曰非谓等也。
不是前缘三宝及他杂缘等者。立谓。前为张家三宝
事。后为是王家三宝事也。言及他杂缘者。立谓。布施
忏悔。生善灭恶等也。
若一家通缘准理应得者。立谓。此明元来受日。为张
家说法。并忏罪及施等。若元本知。有此众多事。受日
来故。得通共用也。弥是生善者。上问意云。此界僧受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62b 页 X42-0762.png
日。往彼界。为彼三宝等事。及为他病患受日。为往东
西求药等为得。以不谓此是正缘。圣教开许。故云弥
善也。
律制二请者。即僧次别请。俱得受日。若准律文。又开
别请。若准诸经。不许别请。以夺十方僧利犯盗故。
僧次应得别请不合等者。此谓元本是僧次请。今受
他舍。则得受日往。由施主无简别故。若元是别请。今
舍与我不得受日。由施主无心故也。
昔解一夏之中开于三法者。立云。古来诸师云。前受
七日。次半月后一月。过此不得。今则不然。但使前缘
若如法。皆得受也。砺律师亦破古师之执云。昔人言
要先七日。次十五日。次一月等。如此次第。若巳受十
五日。不得更受七日。以长摄短。故如前巳辨(云云)。
言广有徵难如疏述者。羯磨疏云。有人言。安居立行。
修道为宗。缓急开三。以济时要。何得重受。无此理也。
故十诵中。为破僧故。听受一七夜。不得二七夜。乃至
受三十九夜巳。破安居去。此明文矣。有人云。修道务
急。何必制住。必有缘来。随意开得。今以义通。并以文
證。初解通者。如前檀越召受七日。后有三宝。要须经
营。何得不开。明知亦得。若尔何故十诵但听初七。今
解。初制不可怪也。或可一事上。不重二七。岂制异事。
不许受耶。望法似重。望事望缘。前后不异。何得重也。
不如为父母得重也。又如为父母受日。往彼限满。留
连尚开。檀越今更受往即不许者。何如彼住不受便
西求药等为得。以不谓此是正缘。圣教开许。故云弥
善也。
律制二请者。即僧次别请。俱得受日。若准律文。又开
别请。若准诸经。不许别请。以夺十方僧利犯盗故。
僧次应得别请不合等者。此谓元本是僧次请。今受
他舍。则得受日往。由施主无简别故。若元是别请。今
舍与我不得受日。由施主无心故也。
昔解一夏之中开于三法者。立云。古来诸师云。前受
七日。次半月后一月。过此不得。今则不然。但使前缘
若如法。皆得受也。砺律师亦破古师之执云。昔人言
要先七日。次十五日。次一月等。如此次第。若巳受十
五日。不得更受七日。以长摄短。故如前巳辨(云云)。
言广有徵难如疏述者。羯磨疏云。有人言。安居立行。
修道为宗。缓急开三。以济时要。何得重受。无此理也。
故十诵中。为破僧故。听受一七夜。不得二七夜。乃至
受三十九夜巳。破安居去。此明文矣。有人云。修道务
急。何必制住。必有缘来。随意开得。今以义通。并以文
證。初解通者。如前檀越召受七日。后有三宝。要须经
营。何得不开。明知亦得。若尔何故十诵但听初七。今
解。初制不可怪也。或可一事上。不重二七。岂制异事。
不许受耶。望法似重。望事望缘。前后不异。何得重也。
不如为父母得重也。又如为父母受日。往彼限满。留
连尚开。檀越今更受往即不许者。何如彼住不受便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62c 页 X42-0762.png
得。若言留住限满得夏是难。故开父母令我更返受
日。乃至三宝经营未了。来受重往不往大损。何得不
开。又如官事须二三日。曾受七日。何能不去等。尔直
去。宁胜加受。夏制本意。无事游行。今大缘来。依法受
往。非专檀去。何得独制。律中不及即日听受七日。此
是通文。不专一事。岂非重也。如缘故列。父母兄姊。并
开赴彼。兄巳前请。父后复召。岂不开之。律中但云佛
未听。我如是事去。因以白佛。佛言随听。如四分中一
夏受日。开十八缘。或更有者。十九亦得。如非时入聚
佛制嘱往。岂可前开。后者不许。若尔十诵何通。答彼
不许二七夜者。谓一时不得双牒。二七夜。故不妨前
后去者亦得也。律中列二十馀缘者。立明。并是七日
缘。由事未现。佛未听去。不言不得重去也。信乐父母
则有四重者。立谓。父信母不信一也。母信父不信二
也。父母俱信三也。父母俱不信四也。四句皆得受日
往也。若看律文不然。谓尔时有信乐大臣。请比丘。大
德来我欲见。比丘自念。被处远不及即日还。佛未听
我如是事去。白佛。佛言。自今巳去听有如是受七日
去。若有益无益。及七日还。二有不信乐大臣亦尔。三
有不信父母亦尔。四有信乐父母请亦尔。
五分若有请无请乃至听受七日者。立谓。五分与四
分还别。四分要是有请方得去也。
十请律中列多七夜者。立谓。十诵中。忧波离白佛。为
谁受七夜。佛言为七众与福故受。即列为忧婆塞列
日。乃至三宝经营未了。来受重往不往大损。何得不
开。又如官事须二三日。曾受七日。何能不去等。尔直
去。宁胜加受。夏制本意。无事游行。今大缘来。依法受
往。非专檀去。何得独制。律中不及即日听受七日。此
是通文。不专一事。岂非重也。如缘故列。父母兄姊。并
开赴彼。兄巳前请。父后复召。岂不开之。律中但云佛
未听。我如是事去。因以白佛。佛言随听。如四分中一
夏受日。开十八缘。或更有者。十九亦得。如非时入聚
佛制嘱往。岂可前开。后者不许。若尔十诵何通。答彼
不许二七夜者。谓一时不得双牒。二七夜。故不妨前
后去者亦得也。律中列二十馀缘者。立明。并是七日
缘。由事未现。佛未听去。不言不得重去也。信乐父母
则有四重者。立谓。父信母不信一也。母信父不信二
也。父母俱信三也。父母俱不信四也。四句皆得受日
往也。若看律文不然。谓尔时有信乐大臣。请比丘。大
德来我欲见。比丘自念。被处远不及即日还。佛未听
我如是事去。白佛。佛言。自今巳去听有如是受七日
去。若有益无益。及七日还。二有不信乐大臣亦尔。三
有不信父母亦尔。四有信乐父母请亦尔。
五分若有请无请乃至听受七日者。立谓。五分与四
分还别。四分要是有请方得去也。
十请律中列多七夜者。立谓。十诵中。忧波离白佛。为
谁受七夜。佛言为七众与福故受。即列为忧婆塞列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63a 页 X42-0763.png
二十二缘。为忧婆夷列二十二缘。为沙弥亦列二十
二缘。为沙弥尼亦列二十二缘。为式叉列二十二缘。
为学悔则列二十三缘。为学悔尼列二十三缘。为比
丘列二十三缘。为尼列二十三缘。合二百四十二缘。
并是七夜事。若如法皆听去。若准和僧似一事上不
许重者。捡十诵云。时有异界僧诤起。彼知不灭。便遣
使。往近住处僧所。请来断是事。即应往断。若僧先安
居。应受七夜去。若七夜尽。应受三十九夜去。若三十
九夜去。若三十九夜尽。应破安居。来集一处受。是事
断。如法如毗尼。如佛教断。钞意云。此由和灭事是难
知。故开破夏。非谓不许重受也。观十诵律意。似如一
事上。不开重受。文复不了。若于异事上。定知得重。义
如苏油。为病异故虽同是七日。得加法并服也。然古
师执一夏开三法受日者。正据此十诵文也。宾云。古
师浪引十诵證。此盖部别宗殊。未须通会也。且如僧
祇事讫。十诵三十九夜。与此四分全乖。何须引彼和
僧。此开重受。故今正解。伹有缘来。重受何爽。然彼有
不请之文宽于四分者。十诵遣使不遣使。俱得受日
往四分遣使方得故曰也。言文非明了理须通明者。
谓十诵和僧。似一事上。不开重受。此则急于四分也。
又有不请之文。复宽于四分也。今则通会二文。以十
诵虽不许重受。文不明了。复有不请之文前宽。既二
文互有宽急。今则通明重受无失。
明了论中得受疏解云等者。立谓。上来昔人。不许重
二缘。为沙弥尼亦列二十二缘。为式叉列二十二缘。
为学悔则列二十三缘。为学悔尼列二十三缘。为比
丘列二十三缘。为尼列二十三缘。合二百四十二缘。
并是七夜事。若如法皆听去。若准和僧似一事上不
许重者。捡十诵云。时有异界僧诤起。彼知不灭。便遣
使。往近住处僧所。请来断是事。即应往断。若僧先安
居。应受七夜去。若七夜尽。应受三十九夜去。若三十
九夜去。若三十九夜尽。应破安居。来集一处受。是事
断。如法如毗尼。如佛教断。钞意云。此由和灭事是难
知。故开破夏。非谓不许重受也。观十诵律意。似如一
事上。不开重受。文复不了。若于异事上。定知得重。义
如苏油。为病异故虽同是七日。得加法并服也。然古
师执一夏开三法受日者。正据此十诵文也。宾云。古
师浪引十诵證。此盖部别宗殊。未须通会也。且如僧
祇事讫。十诵三十九夜。与此四分全乖。何须引彼和
僧。此开重受。故今正解。伹有缘来。重受何爽。然彼有
不请之文宽于四分者。十诵遣使不遣使。俱得受日
往四分遣使方得故曰也。言文非明了理须通明者。
谓十诵和僧。似一事上。不开重受。此则急于四分也。
又有不请之文。复宽于四分也。今则通会二文。以十
诵虽不许重受。文不明了。复有不请之文前宽。既二
文互有宽急。今则通明重受无失。
明了论中得受疏解云等者。立谓。上来昔人。不许重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63b 页 X42-0763.png
受七日。谓前七日。次半月。次一月。今则不然。了论疏
中有其九句。皆是重受。捡了疏云论偈曰。七日有难
随意行。善解三种九品类释云。如安居时。由三义故
出界行。一有因缘请。七日出界。二有难事起出界。三
有因缘随意出界。此三各有三。故成九品类。言九品
者。三三分之。初三者。一有事先成七日缘。后更成七
日缘。二有事先成七日缘。后成有难缘。三有事先成
七日缘。后成随意缘。第二三句者。一有事先成有难
缘。后成有难缘。二有事先成有难缘。后成七日缘。三
有事先成有难缘。后成随意缘。第三三句者。一有事
先成随意缘。后成随意缘。二有事先成随意缘。后成
七日缘。三有事先成随意缘。后成有难缘。且列句如
此。今约疏一一解释。言初句先成七日后成七日者。
初受七日出界。为父母亲戚。和上阇梨。同学善友等
病。及受施。和僧等。至第七日。须还本界。至第八日。若
更有如上缘者。更得受七日往。若先请七日出界。巳
用三日。前缘若谢。应还本处。别有馀缘。伹得用后三
宿出界外。此后三宿。皆成由此七日皆出宿故。谓先
请七日出界。用三宿事即竟。后更有因缘。止得用馀
三宿。不得更别受七日宿。用后三宿尽。须还本界宿。
后方得更请七日。由七日有定量故。二先七日后有
难者。先有因缘。受七日出界。事竟应还本处。其本处
有水火等八难事起。仍往馀处住者是也。三先七日
后随意者。先受七日出界。事竟应还安居处。其安居
中有其九句。皆是重受。捡了疏云论偈曰。七日有难
随意行。善解三种九品类释云。如安居时。由三义故
出界行。一有因缘请。七日出界。二有难事起出界。三
有因缘随意出界。此三各有三。故成九品类。言九品
者。三三分之。初三者。一有事先成七日缘。后更成七
日缘。二有事先成七日缘。后成有难缘。三有事先成
七日缘。后成随意缘。第二三句者。一有事先成有难
缘。后成有难缘。二有事先成有难缘。后成七日缘。三
有事先成有难缘。后成随意缘。第三三句者。一有事
先成随意缘。后成随意缘。二有事先成随意缘。后成
七日缘。三有事先成随意缘。后成有难缘。且列句如
此。今约疏一一解释。言初句先成七日后成七日者。
初受七日出界。为父母亲戚。和上阇梨。同学善友等
病。及受施。和僧等。至第七日。须还本界。至第八日。若
更有如上缘者。更得受七日往。若先请七日出界。巳
用三日。前缘若谢。应还本处。别有馀缘。伹得用后三
宿出界外。此后三宿。皆成由此七日皆出宿故。谓先
请七日出界。用三宿事即竟。后更有因缘。止得用馀
三宿。不得更别受七日宿。用后三宿尽。须还本界宿。
后方得更请七日。由七日有定量故。二先七日后有
难者。先有因缘。受七日出界。事竟应还本处。其本处
有水火等八难事起。仍往馀处住者是也。三先七日
后随意者。先受七日出界。事竟应还安居处。其安居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63c 页 X42-0763.png
处。无好善友。或喧动妨修定慧。或无好药食。四大羸
损。为此因缘。仍往有善知识等处住。名随意行是也。
虽有此因缘。开随意去。经一宿即破安居。由有因缘。
故不得罪。若无此缘。随意行破安居。得吉罗。虽破安
居不失夏。夏计日月。不论安居不安居。四先成有难。
后成有难者。先为有贼难出界。未经宿。贼于此日即
去。比丘应即还来。更闻有火难起。仍往馀处住是也。
所以须就未经宿论之者。若经宿巳破安居。不须复
论。此人后去悉尔。五先有难后七日者。先有难事出
界。难静即还本处。有檀越请因缘。仍请七日往者是
也。此难缘还约当日。闻静即返。经宿更不须言。六先
有难后随意者。先为难事出界。后为无善友即等往
好善友处是也。七先随意后随意者。先为无善知识
等。随意出界。未经宿。闻有善知识本处。即应还本处。
又为喧动因缘仍往馀处住是也。八先随意后七日
者。先为无好善友因缘出界。后闻有善知识来本处
即还本处。仍有檀越请缘。即受七日出界是也。九先
随意后有难者。先为无善知识因缘出界。后闻有善
知识来安居处。即还本安居处。其处忽有难起。即往
馀处住是也。今钞唯引初一句意。取重受义也。其真
谛三藏者。记云。优禅尼国人陈梁二代至此方。译经
论三十四部。合一百四十一卷。然真谛或铺坐具。跏
趺水上。若乘舟而济岸。或以荷藉水案而度之。如斯
神异其例甚多。宾云。其人博识古今无比。遍达三藏
损。为此因缘。仍往有善知识等处住。名随意行是也。
虽有此因缘。开随意去。经一宿即破安居。由有因缘。
故不得罪。若无此缘。随意行破安居。得吉罗。虽破安
居不失夏。夏计日月。不论安居不安居。四先成有难。
后成有难者。先为有贼难出界。未经宿。贼于此日即
去。比丘应即还来。更闻有火难起。仍往馀处住是也。
所以须就未经宿论之者。若经宿巳破安居。不须复
论。此人后去悉尔。五先有难后七日者。先有难事出
界。难静即还本处。有檀越请因缘。仍请七日往者是
也。此难缘还约当日。闻静即返。经宿更不须言。六先
有难后随意者。先为难事出界。后为无善友即等往
好善友处是也。七先随意后随意者。先为无善知识
等。随意出界。未经宿。闻有善知识本处。即应还本处。
又为喧动因缘仍往馀处住是也。八先随意后七日
者。先为无好善友因缘出界。后闻有善知识来本处
即还本处。仍有檀越请缘。即受七日出界是也。九先
随意后有难者。先为无善知识因缘出界。后闻有善
知识来安居处。即还本安居处。其处忽有难起。即往
馀处住是也。今钞唯引初一句意。取重受义也。其真
谛三藏者。记云。优禅尼国人陈梁二代至此方。译经
论三十四部。合一百四十一卷。然真谛或铺坐具。跏
趺水上。若乘舟而济岸。或以荷藉水案而度之。如斯
神异其例甚多。宾云。其人博识古今无比。遍达三藏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64a 页 X42-0764.png
大小乘经论。解十八部律。唐三藏唯伏此一人。发自
西城。远来游化。初达杨都。值候景作乱。梁主被困饿
死。即至陈朝。陈主深相敬重。请以翻译。始翻唯识论。
名无尘论。时有天子门师。乌琼𡟑白琼之。乃奏称所
翻无尘论。于国不详。陈主遂斥。即还西国。行至广州。
汎舶西游。道遇风起。吹船转还至广州。其刺史欧阳
顗。请就宅供养。欲令翻译。先请示神变。弟子尝闻罗
什吞针。愿师示少道术。答曰。甚易耳。针小易吞。乃索
钁头得一车许。就而吞之。须臾于宅西园中积以为
聚。顗乃惊异。拜首称善。三藏报曰。此之小术未足为
难。西方大人。耻之不作。乃请翻译摄大乘论部执论
了论等各有疏也(云云)。通壅三千佛化者。谓佛化周
三千世界也。论云。一四天下。有一须弥山。一四大海
水。一铁围山绕。一日一月。名一世界。以此为数。数至
千。是小千世界。复从此数。数至千。是中千世界。又从
此数。数至千。是大千世界。一佛出世。道王其中也。
夏末一日在亦作七日法者。此且约七日缘故也。若
有一月半月缘。并须随此缘而受也。故砺云。纵无三
品日在。但有三品缘。须依缘而受也。三品者。谓七日。
半月。一月也。夏唯一二在。忽有缘来。或七日。半月。一
月。皆随此三缘。而受日也。若路近得还由缘经宿等
者。立谓。虽去此安居处。三五里。当日得返界。以由檀
越请召之缘。亦开须受七日。不必要是路远。名为不
及。即日还。方开受日去也。
西城。远来游化。初达杨都。值候景作乱。梁主被困饿
死。即至陈朝。陈主深相敬重。请以翻译。始翻唯识论。
名无尘论。时有天子门师。乌琼𡟑白琼之。乃奏称所
翻无尘论。于国不详。陈主遂斥。即还西国。行至广州。
汎舶西游。道遇风起。吹船转还至广州。其刺史欧阳
顗。请就宅供养。欲令翻译。先请示神变。弟子尝闻罗
什吞针。愿师示少道术。答曰。甚易耳。针小易吞。乃索
钁头得一车许。就而吞之。须臾于宅西园中积以为
聚。顗乃惊异。拜首称善。三藏报曰。此之小术未足为
难。西方大人。耻之不作。乃请翻译摄大乘论部执论
了论等各有疏也(云云)。通壅三千佛化者。谓佛化周
三千世界也。论云。一四天下。有一须弥山。一四大海
水。一铁围山绕。一日一月。名一世界。以此为数。数至
千。是小千世界。复从此数。数至千。是中千世界。又从
此数。数至千。是大千世界。一佛出世。道王其中也。
夏末一日在亦作七日法者。此且约七日缘故也。若
有一月半月缘。并须随此缘而受也。故砺云。纵无三
品日在。但有三品缘。须依缘而受也。三品者。谓七日。
半月。一月也。夏唯一二在。忽有缘来。或七日。半月。一
月。皆随此三缘。而受日也。若路近得还由缘经宿等
者。立谓。虽去此安居处。三五里。当日得返界。以由檀
越请召之缘。亦开须受七日。不必要是路远。名为不
及。即日还。方开受日去也。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64b 页 X42-0764.png
但令缘至三法等者。古师滥云。七日半月一月。此三
法受日。开尼得用。但使有缘。应此三法。皆得受之。便
引难云。至如僧家。百一羯磨皆对僧开。尼并无文。今
僧尼通用。岂独受日羯磨。顿便不许。今不同之。云未
见祇律明断也。高云。计理用僧百一羯磨。皆通尼行。
何独受日。顿不许用。理令通尼。不须引祇證。祇是事
讫羯磨。望我四分。大僧。亦不得依。何局尼也。故今立
义。尼用四分半月一月法。理亦无失也。言四分无文
僧祇明断者。谓四分中无文。明尼得羯磨受日。及与
不得。但祇律中尼无羯磨受日法。此明證也。
亦济别缘者。谓伹受七日。亦济于前佛法僧事。病患
等是别缘也。
八事讫等者。羯磨疏中。有人言。事讫不来。不破夏。如
七日药与类同狂病差不失等例。故砺疏云。若受日
出界。事讫须还。不还得小罪。未即破夏。以有法故。如
与欲事讫。不来之类。即须作来之方便。或有诸难。不
来无过。钞主破云。如欲法羯磨不牒事。今受日法牒
事。加之事谢法失。亦如药法。病止无用。又不同狂解
须乞。故何以浪引也。立释云。砺意狂差不来。不名别
众。说欲巳后。事了不来。亦不别众。难云。狂差须乞解。
以今未解。得法在身。故非别众。言说欲者。本不牒欲
之缘。入羯磨法。故缘谢法在。今受日则。牒缘入法。故
缘谢法亡。言所牒缘谢亦无施者。谓受日羯磨。牒前
请唤等缘。今缘既谢。则羯磨之法亦癈。故曰无施也。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64c 页 X42-0764.png
十诵明文不许往等者。胜云。前引十诵遣使不遣使。
俱得受之。若中闻死返界等。不应去也。言僧祇意亦
同之者。前引祇云。和僧不得迂回。至彼中前和了。中
后即归。若停住失夏是也。上来多段不同。总是释第
二对缘进否门义竟。
从此巳下。正明第三加法。法即三种不同。今即是初。
十诵五种人谓独住等者。一独住。二兰若。三远行。四
长病。五饥时。依亲里住。此五种人。独人独住。圣开受
日。若也有人不待。作法不成。违教得罪。
若有沙弥等者。以非同法。只得口告也。
相传准羯磨白文者。立谓。诸部无受七日文。但有其
事。今则依众法。受日羯磨中白文。而用也。故上序中
十门云。或就理有而成事。即此义也。虽诸部无文。然
理合有也。
若无法谢不同七日药者。此明前缘若癈。羯磨法则
谢也。其缘若在。法则未失。但受日竟。要从物用日数
之。药则不尔。伽法巳后。不问服与不服。数过七日。其
法则失。由病七日一转故。受日未用法不谢者。由缘
在故。从若尔下是更难。难云。病转药则失。病住药应
在。
服之七日坚病得消者。此明病至七日则转。故不须
更服。若至七日。病设不转。服复无益。以药势分。齐七
日故。就能立法。故限七日。
不同十诵七夜等者。彼虽七夜。然与四分七日不殊。
俱得受之。若中闻死返界等。不应去也。言僧祇意亦
同之者。前引祇云。和僧不得迂回。至彼中前和了。中
后即归。若停住失夏是也。上来多段不同。总是释第
二对缘进否门义竟。
从此巳下。正明第三加法。法即三种不同。今即是初。
十诵五种人谓独住等者。一独住。二兰若。三远行。四
长病。五饥时。依亲里住。此五种人。独人独住。圣开受
日。若也有人不待。作法不成。违教得罪。
若有沙弥等者。以非同法。只得口告也。
相传准羯磨白文者。立谓。诸部无受七日文。但有其
事。今则依众法。受日羯磨中白文。而用也。故上序中
十门云。或就理有而成事。即此义也。虽诸部无文。然
理合有也。
若无法谢不同七日药者。此明前缘若癈。羯磨法则
谢也。其缘若在。法则未失。但受日竟。要从物用日数
之。药则不尔。伽法巳后。不问服与不服。数过七日。其
法则失。由病七日一转故。受日未用法不谢者。由缘
在故。从若尔下是更难。难云。病转药则失。病住药应
在。
服之七日坚病得消者。此明病至七日则转。故不须
更服。若至七日。病设不转。服复无益。以药势分。齐七
日故。就能立法。故限七日。
不同十诵七夜等者。彼虽七夜。然与四分七日不殊。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65a 页 X42-0765.png
亦须第七夜明相前及界。故知还是六夜耳。此立释
也。宾云。彼律七夜。论日则八日也。言僧祇事讫者。谓
不论一月半月。但随前缘长短。了日。即还。名为事讫
羯磨也。案彼律等二十七云。若事月若一月。若二月
白乃至自恣缘自恣应还。不还者越。若有难。于彼自
恣无罪。四分受日有三法。五分同之。十诵二法。谓七
夜三十九夜也。上明对首法竟。
三明众法所为之缘同前通用者。立明。上对首中有
得一时牒多缘而受。通得随用。今羯磨亦然。言得通
牒多缘而受也。砺云。然异界僧。得足此界僧。羯磨受
日。不同处分。义局当界僧也。不同存单人者。立谓。古
师一夏。得三法受日。名为存单。如前巳辨。遂引七日
令长者谓十诵家师所执。唯开三法。差此不成。要前
七日。次半月。次一月等。不得重受。有人曾前受七日
竟。后更有七日缘来。则作半月之法。又复忽曾用半
月法竟。更有半月。及七日缘来。则作一月之法。故言
引之令长。非谓引缘令得长。但自引法长也。
今加法有四不同二家羯磨文相少见等者。第一曹
魏时昙谛所出羯磨本。第二姚秦时觉明律师所出。
此二家本。今时并阙。不见行。故言少见。意云。钞主曾
一文度见本希更不见。故言少见。第三高齐光统律
师所出。第四即并部愿律师所出也。上四师中。立云。
第三光师所出增加乞辞。谓受日既是恒情作事。故
须乞词。诸羯磨中。若顺情者。皆有乞词故也。今则不
也。宾云。彼律七夜。论日则八日也。言僧祇事讫者。谓
不论一月半月。但随前缘长短。了日。即还。名为事讫
羯磨也。案彼律等二十七云。若事月若一月。若二月
白乃至自恣缘自恣应还。不还者越。若有难。于彼自
恣无罪。四分受日有三法。五分同之。十诵二法。谓七
夜三十九夜也。上明对首法竟。
三明众法所为之缘同前通用者。立明。上对首中有
得一时牒多缘而受。通得随用。今羯磨亦然。言得通
牒多缘而受也。砺云。然异界僧。得足此界僧。羯磨受
日。不同处分。义局当界僧也。不同存单人者。立谓。古
师一夏。得三法受日。名为存单。如前巳辨。遂引七日
令长者谓十诵家师所执。唯开三法。差此不成。要前
七日。次半月。次一月等。不得重受。有人曾前受七日
竟。后更有七日缘来。则作半月之法。又复忽曾用半
月法竟。更有半月。及七日缘来。则作一月之法。故言
引之令长。非谓引缘令得长。但自引法长也。
今加法有四不同二家羯磨文相少见等者。第一曹
魏时昙谛所出羯磨本。第二姚秦时觉明律师所出。
此二家本。今时并阙。不见行。故言少见。意云。钞主曾
一文度见本希更不见。故言少见。第三高齐光统律
师所出。第四即并部愿律师所出也。上四师中。立云。
第三光师所出增加乞辞。谓受日既是恒情作事。故
须乞词。诸羯磨中。若顺情者。皆有乞词故也。今则不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65b 页 X42-0765.png
然。律既不安。不可辄加。是以文言不如白法作白。谓
斯人也。羯磨疏中对此大有料简。云初人加乞羯磨
不牒。恐成增法。此古羯磨即第一师也。第二人虽差
乞词。准乞覆藏中。两遍牒事。时到巳前。增加乞词。忍
听巳后。略事而作。羯磨亦尔。此光师集魏世盛行也。
第三师但准六夜乞法。牒缘诵事并尽。以律文云不
如白法作故。今若增减并不成也。凡斯三集。文局义
通。有人定判。依受破夏(砺判也)。钞家今解不然。但顺教
故。增乞减乞。各有所凭。羯磨大途。规猷在故。依受不
失。近世诸师。不加乞词。准律直诵。以律制断。加乞是
增。不敢辄用。问凡受日法。为防破夏。夏是私缘。若不
乞求。何容妄与。故乞是也。答凡情所信。凭教为言。律
既缺文。不可妄著。不同杖囊。加乞是法。以彼白中。衔
乞作故。翻传漏文。非是不合。私云。杖囊律无乞文。是
翻传之家漏也。统通诸部律枝囊。皆是须乞。故非辄
加。受日不尔。三律无文令乞也。第四师依律文。不加
乞词。砺师亦尔。不许加乞也。
言心可随其纲网者。立谓。不著乞词。但须上座告僧
言。今时盛热。乃知徒众疲极。今彼比丘。既有某事。从
僧受日。可为齐心。共秉圣教。故曰随其纲网也。言顺
教诵受之者。谓依律文之教。不内乞词。依教直尔诵
羯磨也。
而羯磨大宗无失者。立明。先律虽内乞词。伹是牒缘
事。第二第三句中。以非羯磨正骨故无失也。
斯人也。羯磨疏中对此大有料简。云初人加乞羯磨
不牒。恐成增法。此古羯磨即第一师也。第二人虽差
乞词。准乞覆藏中。两遍牒事。时到巳前。增加乞词。忍
听巳后。略事而作。羯磨亦尔。此光师集魏世盛行也。
第三师但准六夜乞法。牒缘诵事并尽。以律文云不
如白法作故。今若增减并不成也。凡斯三集。文局义
通。有人定判。依受破夏(砺判也)。钞家今解不然。但顺教
故。增乞减乞。各有所凭。羯磨大途。规猷在故。依受不
失。近世诸师。不加乞词。准律直诵。以律制断。加乞是
增。不敢辄用。问凡受日法。为防破夏。夏是私缘。若不
乞求。何容妄与。故乞是也。答凡情所信。凭教为言。律
既缺文。不可妄著。不同杖囊。加乞是法。以彼白中。衔
乞作故。翻传漏文。非是不合。私云。杖囊律无乞文。是
翻传之家漏也。统通诸部律枝囊。皆是须乞。故非辄
加。受日不尔。三律无文令乞也。第四师依律文。不加
乞词。砺师亦尔。不许加乞也。
言心可随其纲网者。立谓。不著乞词。但须上座告僧
言。今时盛热。乃知徒众疲极。今彼比丘。既有某事。从
僧受日。可为齐心。共秉圣教。故曰随其纲网也。言顺
教诵受之者。谓依律文之教。不内乞词。依教直尔诵
羯磨也。
而羯磨大宗无失者。立明。先律虽内乞词。伹是牒缘
事。第二第三句中。以非羯磨正骨故无失也。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65c 页 X42-0765.png
第四人依律出文者。即并列愿师也(今钞同之)。不得双诵
十五日者。胜云。不得双诵。两个十五日成一月也。直
须云今受一月也。又解不得双诵。十五日一月成四
十五日也。上明加法义竟。
巳下正明料简之相也。同缘受等者。谓众多人。同为
事故。得三人一时加法若异缘则不得同番羯磨也。
若依界安居戒场及馀小界者。立谓。小界还是摄僧
之界。如围轮别住是也。以本心依大界。不依此小界
故。不得于中受日也。若后结二界者。即大界戒场也。
纵入戒场不破夏而离衣者。立谓。以先要心。此地而
坐。故不破夏。由界在后结故。言离衣者。以依大界上。
称大界。而结摄衣界。今入戒场。则非衣界。由中隔自
然。便成异界也。若不结摄衣界。虽有戒场。但依蓝护
衣。虽入戒场。衣亦不失。由蓝能摄衣。大界不能摄衣
也。
若本结大界小于伽蓝者。立明。此蓝大界小。本要心
依蓝。不依界。今就界中。作法羯磨。受日不成。由非本
要心处故。若欲坐夏者。可指取界相。依界安居。后得
受日。此则成安。以界是强。蓝是弱故。要须依界。比上
一句。钞家义决。砺问。蓝中有界。依何处结。答有二解。
初令依蓝等。安居文云。依某聚落某伽蓝等也。又解
须依界。所以知依界。为护夏分齐者。文云一脚入界。
受日出界等也。上来释十一篇竟。
****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66a 页 X42-0766.png
先明来意者。上篇一夏安居。九旬同住。恐有𠎝过。不
自见知。故须自陈三业。恣僧糺举。故安居后。有此文
来也。羯磨疏云同住久处。心性义开。陶治精灵。方对
正量。故陈巳累。通告前缘。必事糺治。无宜杜嘿。故能
展转。以相清净。律中同住。受哑法者。由妄设法。因言
致诤。俱行嘿然。何事乖越。佛法不尔。义须识非。生知
者少。必假良友。岂伊不语。何能离𠎝。故呵责言同白
羊也。至死无声。此伹强戾。复作何善。故佛制之。互相
捡挍。是以安居后。有此篇来也。宾云。律中二喻。一怨
家喻。谓共住。既不共语犹若怨家。二白羊喻。以相共
住。无言自雪。故喻白羊。谓安居中。无所言说。有事不
申。似若白羊。曾见屠家。牵羊往杀。彼亦知死。泪下交
流。然不作声。乃至屠割。倒悬在𣕧。从后割却。半身巳
来。命全未死。亦不作声。然其众生。业报不定。何业然
也。今详此是官人。打他百姓。非理抑伏。有理不由。故
今岁报得相似果。亦令有理不能自雪。义必然也。言
自恣者。纵宣巳罪。恣僧举过。故曰自恣。又云。恣巳身
心。任僧举罚故曰也。言宗要者。此明自恣是忏罪之
宗要也。又云。宗者尊也。由能尊此自恣之法使道风
常举。目之为要。故曰自恣宗要也。注云迦絺那等者。
此是梵音。翻为功德衣也。以其九旬修道。坐夏有功。
僧别无𠎝。任其受利。德衣荫大。功被行人。故此法附
也。释名者。以坐夏有功。五利赏德。故曰功德衣也。
九旬精练身心等者。立谓。一夏之中。修习定慧。精进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66b 页 X42-0766.png
勤苦。研练身心也(此解恐不著)。砺羯磨疏云。以其九旬修
道。迭相谙练。将欲告离。故须恣僧举。觉彰巳夏。未有
皎洁之美故也。意云。据此砺意。言精练者。谓大众熟
相谙。委其身心也。言人多迷巳不自见过者。立明。世
人伹见馀人之过。不见自过。故法律三昧经云。世人
无知。但见人过。不见巳过。但见巳善。不见人善。即其
證也。身口托于他人者。此明造过。不出身口二业。将
恐身口所犯。三根外现自迷不见。故委托他人。举我
之过。他人者即五德也。亦可通指大众也。
不孤独者。此明恐自有犯。巳所不见。更不恣他举糺。
冥目之后。生报三途失诸善法。是谓孤独。今恣他举
罚。依教忏荡。恒与清净法律。以为伴侣。是不孤独也。
又解恐有过不见。复不恣人举发。恐将犯大罪。不预
僧法。弃出众外。亦是孤独也。有人云。人若破戒。为恶
所欺。名为孤独。今自恣忏悔。身口清净。不为恶欺。名
不孤独也。
将同期款者。谓吐款。亦云输心曰款。明其共要期吐
款。同住安居也。广疋云。款由爱也。苍颉篇云。款诚重
也。说文云。款者意有所欲也。障道过深者。既犯罪巳。
不阶圣果。隔在法外。于道无分。名障道恶业浊重。名
为过深也。
有无知滥行者。立谓。自恣为恶者。是滥行也。上释序竟。
依闰安居至七月十五日自恣等者。此谓闰四月五
六月也。言依伽论中数九十日自恣者。立谓。若本知
道。迭相谙练。将欲告离。故须恣僧举。觉彰巳夏。未有
皎洁之美故也。意云。据此砺意。言精练者。谓大众熟
相谙。委其身心也。言人多迷巳不自见过者。立明。世
人伹见馀人之过。不见自过。故法律三昧经云。世人
无知。但见人过。不见巳过。但见巳善。不见人善。即其
證也。身口托于他人者。此明造过。不出身口二业。将
恐身口所犯。三根外现自迷不见。故委托他人。举我
之过。他人者即五德也。亦可通指大众也。
不孤独者。此明恐自有犯。巳所不见。更不恣他举糺。
冥目之后。生报三途失诸善法。是谓孤独。今恣他举
罚。依教忏荡。恒与清净法律。以为伴侣。是不孤独也。
又解恐有过不见。复不恣人举发。恐将犯大罪。不预
僧法。弃出众外。亦是孤独也。有人云。人若破戒。为恶
所欺。名为孤独。今自恣忏悔。身口清净。不为恶欺。名
不孤独也。
将同期款者。谓吐款。亦云输心曰款。明其共要期吐
款。同住安居也。广疋云。款由爱也。苍颉篇云。款诚重
也。说文云。款者意有所欲也。障道过深者。既犯罪巳。
不阶圣果。隔在法外。于道无分。名障道恶业浊重。名
为过深也。
有无知滥行者。立谓。自恣为恶者。是滥行也。上释序竟。
依闰安居至七月十五日自恣等者。此谓闰四月五
六月也。言依伽论中数九十日自恣者。立谓。若本知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66c 页 X42-0766.png
有闰。不依者。不成安居。今此明者。据本不知有闰。如
前篇巳辨也。若闰七月取前月自恣者。立明。此谓四
月十六日。后至五月一日结者。此中有十六人。但须
三月住。故得前七月自恣也。自意云。今文但是通明
大家自恣时节耳。准律应从前安人自恣。故须言取
前月自恣也。非前夏安居过闰巳数满九十日自恣
者。此谓闰七月也。明其若五月一日巳前安者。至七
月三十日自恣。尽得出界。今正是五月二日。巳后安
者。则至七月三十日。夏犹未满。踏着闰月。更得过闰
月巳。至八月一日竟。方得自恣。出界去也。由闰是虚
月。不得在数故也。
二因诤增减自恣如说戒中者。立说。如说戒中者。立
谓。如说戒中。若有难来入界。当令落如彼说。令此亦
尔。若知十四日来。十三日须自恣。若知十五日来。当
十四日自恣。此是减也。若巳入界。可令入浴僧。即出
界外。结小界疾疾自恣。若不得如此作者。即作单白。
待后十五日。当自恣。更不去者。增至第二十五日自
恣。唯得至二。不得至三。至三必须强和而作。为入冬
分。不可更增。和上云。此中有三却两增。一常十六日。
却取十五日。二常十五日。却取十四日。三常十四日。
却取十三日。此由因诤因难故。开此名减也。言二增
者。一若正自恣日来。增至七月三十日。二若犹在不
去。更增至八月半。只得至此二增。更不开也。为入冬
分故。
前篇巳辨也。若闰七月取前月自恣者。立明。此谓四
月十六日。后至五月一日结者。此中有十六人。但须
三月住。故得前七月自恣也。自意云。今文但是通明
大家自恣时节耳。准律应从前安人自恣。故须言取
前月自恣也。非前夏安居过闰巳数满九十日自恣
者。此谓闰七月也。明其若五月一日巳前安者。至七
月三十日自恣。尽得出界。今正是五月二日。巳后安
者。则至七月三十日。夏犹未满。踏着闰月。更得过闰
月巳。至八月一日竟。方得自恣。出界去也。由闰是虚
月。不得在数故也。
二因诤增减自恣如说戒中者。立说。如说戒中者。立
谓。如说戒中。若有难来入界。当令落如彼说。令此亦
尔。若知十四日来。十三日须自恣。若知十五日来。当
十四日自恣。此是减也。若巳入界。可令入浴僧。即出
界外。结小界疾疾自恣。若不得如此作者。即作单白。
待后十五日。当自恣。更不去者。增至第二十五日自
恣。唯得至二。不得至三。至三必须强和而作。为入冬
分。不可更增。和上云。此中有三却两增。一常十六日。
却取十五日。二常十五日。却取十四日。三常十四日。
却取十三日。此由因诤因难故。开此名减也。言二增
者。一若正自恣日来。增至七月三十日。二若犹在不
去。更增至八月半。只得至此二增。更不开也。为入冬
分故。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67a 页 X42-0767.png
三修道安乐延日自恣者。捡四分云。有住处。众多比
丘。结安居。精勤行道。得增上果證。诸比丘。作如是念。
我曹若今日自恣者。便移往馀处。恐不得如是乐。即
白佛。佛言。应作白。四月自恣。应云。大德僧听。若僧时
到僧忍听。僧今不自恣。四月满。当自恣。白如是。谓是
单白和僧。待至八月半自恣也。疏云。九旬励修。将尅
忍位。待时解脱。末代便多。若更他行。众具难得。故白
停之。会正方作也。
言及至急施衣次第增中者。立明。𢫫度文中。但言十
四十五两日自恣。急施衣中。则有十六日自恣。今引
此文。證有三日自恣。将十六日为定。何以得知。谓王
大臣为僧作安居中赏劳衣。夏竟拟施。有急缘远行。
欲预将施僧。诸比丘。夏未竟不敢受。问佛。佛言。夏有
几日在。答言十日在。佛开既有此缘。自今巳去听前
十日受之。名急施衣。即是七月六日巳去。得者开受。
过此则受者犯提。言次第者。谓若七月六日得衣。过
七月十五日。夜分尽。恰得十日。至十六日旦。合犯长
罪。由入迦提月。是佛开故。越此一月。过至八月十五
日。方用说净。若七月七日得衣。数至九日。即入迦提。
至八月十六日方用说净。若七月八日得衣。数至八
日即入迦提。过至八月十七日。方用说净。如是渐渐
次第。至七月十五日得衣。皆数前日数。过迦提月巳。
将非时中日增之。数满十日。即须说净。以将迦提月
后之日。名非时之日。增迦提之前。受衣巳后之日为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67b 页 X42-0767.png
数。故言次第增中也。今钞引此文来意。意显七月十
六日。是自恣日。既七月六日。受急施衣。云去自恣。十
日在。明知十六日。是自恣日也。尼十五日自恣此谓
相依问罪等者。立明。尼要先来僧中。自恣竟。后还尼
中自恣。今若先于尼中。自恣竟。后来僧中自恣者。一
向非法须知。言尅定一期十六日定者。立明。律虽明
三日自恣。今若计会尅定。十六日作者好。以律中令
夏竟自恣。以十六日方是夏竟。又复须知。若受赏劳
衣。及受作功德衣。要是十六日。方得受之。若十五日
受者不成。但名非时衣。是名非时僧得施也。若有难
者。如五百问一月自恣者。如从七月半。至八月半。中
间有难。日日欲自恣。为有难不得作。至八月半来。皆
不得作。故名一月自恣也。上明自恣时节竟。此巳下
正论人之是非也。
住待日足者。至八月十五日方满也。上释缘集门义
竟。
下明自恣方法也。即三人者。立谓。五人巳上。得羯磨
差五德。即僧法也。若四人僧。只得对首。名众多人法。
若一人僧。唯得心念法。故曰三人也。
处床慢相不绝者。羯磨疏云。言离床者。舍其憍慢故
也。
乃至沙弥亦须集堂等者。宾云。今钞中今沙弥待唱
出巳。往别处共集自恣。唯净三藏云。过午巳去。众咸
共集。大僧先自恣。后方尼众。次即下三众。各来对僧
六日。是自恣日。既七月六日。受急施衣。云去自恣。十
日在。明知十六日。是自恣日也。尼十五日自恣此谓
相依问罪等者。立明。尼要先来僧中。自恣竟。后还尼
中自恣。今若先于尼中。自恣竟。后来僧中自恣者。一
向非法须知。言尅定一期十六日定者。立明。律虽明
三日自恣。今若计会尅定。十六日作者好。以律中令
夏竟自恣。以十六日方是夏竟。又复须知。若受赏劳
衣。及受作功德衣。要是十六日。方得受之。若十五日
受者不成。但名非时衣。是名非时僧得施也。若有难
者。如五百问一月自恣者。如从七月半。至八月半。中
间有难。日日欲自恣。为有难不得作。至八月半来。皆
不得作。故名一月自恣也。上明自恣时节竟。此巳下
正论人之是非也。
住待日足者。至八月十五日方满也。上释缘集门义
竟。
下明自恣方法也。即三人者。立谓。五人巳上。得羯磨
差五德。即僧法也。若四人僧。只得对首。名众多人法。
若一人僧。唯得心念法。故曰三人也。
处床慢相不绝者。羯磨疏云。言离床者。舍其憍慢故
也。
乃至沙弥亦须集堂等者。宾云。今钞中今沙弥待唱
出巳。往别处共集自恣。唯净三藏云。过午巳去。众咸
共集。大僧先自恣。后方尼众。次即下三众。各来对僧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67c 页 X42-0767.png
自恣也。(述曰)计理下众先集一处。上众自恣竟。方唤下
众。入僧中自恣。辞句同僧。义亦无爽。
具二五法者。谓一人身上。具两种五德也。故羯磨疏
云差五德缘制两德。初自恣德。取不爱等者。以众杂
是非。染净同住。无宜枉滥。分污僧伦。知时知法。非人
不显。故须之也。又取举罪五德者。众以清净为先。过
犯具彰。何得杜嘿。故须举处。德人行事也。不爱者。济
云。于亲厚所见犯。不以爱故恕也。不恚者。济云。于怨
憎所。不吹毛觅过也。不怖者。于强力有势者之边。亦
不怯而举也。知自恣不自恣者。谓知有难无难广略
之宜也。知时不以非时者。羯磨疏云。举过静诤。无不
和顺也。济云。前人虽有犯。若于他门徒。及俗家眷属
前。举他云犯者。即是不知时也。故疏云。对白衣沙弥。
净人非具戒前。不合举罪。又众不满四。亦不合举。皆
曰不知时。反则名知时也。如实等者。有实非谬。有根
非滥也。谓有犯罪。是一实。又三根不互是一实也。利
益等者。欲令前人清净。美德外彰故也。柔软等者。谓
慈心尉沷无鼓怒也。慈心不以嗔恚者。济云。慈悯前
人。故举其罪。岂得嗔恚也。意令和合无诤者。合上知
时等句也。言有罪非谬者。合上如实等句也。欲使前
人忏悔美德外彰者。合上利益等句也。故能劝喻离
于怀恼者。合上柔软等句也。言悯物与乐者。下合上
慈心等句也。
所以差二人为五德四分文不了者。立云。四分但云
众。入僧中自恣。辞句同僧。义亦无爽。
具二五法者。谓一人身上。具两种五德也。故羯磨疏
云差五德缘制两德。初自恣德。取不爱等者。以众杂
是非。染净同住。无宜枉滥。分污僧伦。知时知法。非人
不显。故须之也。又取举罪五德者。众以清净为先。过
犯具彰。何得杜嘿。故须举处。德人行事也。不爱者。济
云。于亲厚所见犯。不以爱故恕也。不恚者。济云。于怨
憎所。不吹毛觅过也。不怖者。于强力有势者之边。亦
不怯而举也。知自恣不自恣者。谓知有难无难广略
之宜也。知时不以非时者。羯磨疏云。举过静诤。无不
和顺也。济云。前人虽有犯。若于他门徒。及俗家眷属
前。举他云犯者。即是不知时也。故疏云。对白衣沙弥。
净人非具戒前。不合举罪。又众不满四。亦不合举。皆
曰不知时。反则名知时也。如实等者。有实非谬。有根
非滥也。谓有犯罪。是一实。又三根不互是一实也。利
益等者。欲令前人清净。美德外彰故也。柔软等者。谓
慈心尉沷无鼓怒也。慈心不以嗔恚者。济云。慈悯前
人。故举其罪。岂得嗔恚也。意令和合无诤者。合上知
时等句也。言有罪非谬者。合上如实等句也。欲使前
人忏悔美德外彰者。合上利益等句也。故能劝喻离
于怀恼者。合上柔软等句也。言悯物与乐者。下合上
慈心等句也。
所以差二人为五德四分文不了者。立云。四分但云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68a 页 X42-0768.png
令差五德。不云一人二人。今准十诵僧祇为更互作
故也。如百千人。以众多故。恐疲顿也。有人言。四分文
不了者。以四分文。单差一人为法。以一人无自恣处。
故言不了也。五分中二人巳上乃至众多人者。立谓。
此非一时差。牒众多人。为五德。一时入羯磨。但为僧
多故。差或十或二十人为五德。更互息作。差白之时
唯得两人。一时牒名入法也。三千威仪要差二人者。
以相向自恣。以五德不可对馀人举过。缘彼无德。又
复不被僧差。故不可对之自恣也。
今行事者多有人人别差者。立明。若六人巳上作法。
须一时差两五德。令若前后羯磨者。并是非法。由此
未见诸部也。多差上座有德者。老宿若作五德众人
肃敬也。年少反之。
下明差五德法也。此律自恣开与欲不同他部者。立
明。僧祇文中。不开说欲。诸部并开。祇意由是举罪。事
须现前。恐倚托房中。畏僧糺治。恐有此避。故不开欲。
捡祗云。不得与欲自恣。若病应将来。若畏死。僧应就
彼作法。若病多。僧应出界自恣。砺问云。夫说欲时。不
得称僧所秉之事。但是僧事。皆须与欲。若称事者非
法。今自恣欲辞何故言与欲自恣者。答言不听称事
者。义实可尔。今言与欲自恣者。谓说巳心行。恣僧举
罪。本非称僧家之事者。此非类也。答云自恣羯磨亦
有通别如上者。立谓。通辨羯磨中。明其答有通别也。
今若答言自恣羯磨者。即是通答。若言差五德羯磨
故也。如百千人。以众多故。恐疲顿也。有人言。四分文
不了者。以四分文。单差一人为法。以一人无自恣处。
故言不了也。五分中二人巳上乃至众多人者。立谓。
此非一时差。牒众多人。为五德。一时入羯磨。但为僧
多故。差或十或二十人为五德。更互息作。差白之时
唯得两人。一时牒名入法也。三千威仪要差二人者。
以相向自恣。以五德不可对馀人举过。缘彼无德。又
复不被僧差。故不可对之自恣也。
今行事者多有人人别差者。立明。若六人巳上作法。
须一时差两五德。令若前后羯磨者。并是非法。由此
未见诸部也。多差上座有德者。老宿若作五德众人
肃敬也。年少反之。
下明差五德法也。此律自恣开与欲不同他部者。立
明。僧祇文中。不开说欲。诸部并开。祇意由是举罪。事
须现前。恐倚托房中。畏僧糺治。恐有此避。故不开欲。
捡祗云。不得与欲自恣。若病应将来。若畏死。僧应就
彼作法。若病多。僧应出界自恣。砺问云。夫说欲时。不
得称僧所秉之事。但是僧事。皆须与欲。若称事者非
法。今自恣欲辞何故言与欲自恣者。答言不听称事
者。义实可尔。今言与欲自恣者。谓说巳心行。恣僧举
罪。本非称僧家之事者。此非类也。答云自恣羯磨亦
有通别如上者。立谓。通辨羯磨中。明其答有通别也。
今若答言自恣羯磨者。即是通答。若言差五德羯磨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68b 页 X42-0768.png
者。即是别答。至后五德单白时。更须问答也。
大德僧听今日众僧自恣者。立谓。若依济律师解云。
今日者。是出家法语耳。应白月某日。黑月某日等。
五分布草而坐者。羯磨疏云。恐有损故也。其行草勿
使五德行也。应命下座行之。至五德单白巳。即须行
草。草置面前敷之。后移身就草也。亦名长命草。亦名
吉祥草也。行草时。唤取一童子俗人。投草互跪。上座
说偈云。吉祥童子施佛草。如来受巳成正觉。我等比
丘学佛慧。如是自恣净三业。说巳比丘。受取自行。
告诸比丘各就草座我愿受岁者。依捡增一阿含云。
佛坐草座。告诸比丘。汝等尽当。各坐草座。诸比丘坐
草座巳。时佛嘿然。观诸比丘。敕诸比丘言。我欲受岁。
我无边咎。于众人手。又不犯身口意乎。如是至三。诸
比丘嘿无对者。时舍利弗从座起。白佛言。诸比丘众。
观如来。无身口意过。所以然者。世尊今日。不度者度。
不脱者脱。为盲者作眼目。病者作大医王。三界独尊。
为迷者作径路。以此事缘如来。无咎于众人。亦无身
口意过。时舍利弗。白佛言。我今向如来。自陈。我无咎
于如来。及众僧乎。佛告曰。汝今都无身口意过。所以
然者。汝智慧无量。无与等智。总持三昧。戒定慧解知
见成就。能降魔。伏外道。所作如法。未曾违理。如是五
百比丘。各各受岁。亦复如是(云云)。
其一五德至上座前大敷坐具者。立谓。五德不敷草
坐。故须敷坐具。必若敷草。不须坐具。注云此僧祇文
大德僧听今日众僧自恣者。立谓。若依济律师解云。
今日者。是出家法语耳。应白月某日。黑月某日等。
五分布草而坐者。羯磨疏云。恐有损故也。其行草勿
使五德行也。应命下座行之。至五德单白巳。即须行
草。草置面前敷之。后移身就草也。亦名长命草。亦名
吉祥草也。行草时。唤取一童子俗人。投草互跪。上座
说偈云。吉祥童子施佛草。如来受巳成正觉。我等比
丘学佛慧。如是自恣净三业。说巳比丘。受取自行。
告诸比丘各就草座我愿受岁者。依捡增一阿含云。
佛坐草座。告诸比丘。汝等尽当。各坐草座。诸比丘坐
草座巳。时佛嘿然。观诸比丘。敕诸比丘言。我欲受岁。
我无边咎。于众人手。又不犯身口意乎。如是至三。诸
比丘嘿无对者。时舍利弗从座起。白佛言。诸比丘众。
观如来。无身口意过。所以然者。世尊今日。不度者度。
不脱者脱。为盲者作眼目。病者作大医王。三界独尊。
为迷者作径路。以此事缘如来。无咎于众人。亦无身
口意过。时舍利弗。白佛言。我今向如来。自陈。我无咎
于如来。及众僧乎。佛告曰。汝今都无身口意过。所以
然者。汝智慧无量。无与等智。总持三昧。戒定慧解知
见成就。能降魔。伏外道。所作如法。未曾违理。如是五
百比丘。各各受岁。亦复如是(云云)。
其一五德至上座前大敷坐具者。立谓。五德不敷草
坐。故须敷坐具。必若敷草。不须坐具。注云此僧祇文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68c 页 X42-0768.png
者。祇二十七云。若二人作自恣人者。一人受上座自
恣。一人下座前立。上座说巳。下座复说。如是展转。至
自坐之处。受自恣。不得待僧自恣竟。然后自恣。巳上
并是祇律文也。
大德一心念下。正作法也。羯磨疏云。文有五句。初言
大德者。正告五德求听说也。小者言长老。二众僧今
日自恣者。僧自恣时也。三我某甲亦自恣者。下应上
法。纵陈过咎。恣僧举也。四若见闻疑下。我有三根。慈
悔赐示也。五我见罪下。从闻悔过。成我清美也。所以
三说者。表仰嘱之勤。非是滥托也。砺解。此词亦五句。
初言大德者。言对五德。不问大小。成称大德。此是褒
赞之辞。二举十方同遵。故言众僧今日自恣。三仰则
成规。表依僧法。故言我某甲亦自恣。四纵宣巳过。请
求举罪。愿垂诲示。故曰若见闻疑等。既叹彼求举。大
德长老。并称无妨。五彰巳见过悔除。令行皎洁。故曰
我若见罪等。表巳勤勤如是至三。言大德长老者。羯
磨疏云。前单言大德者。但告五德也。后双牒者。勤重
之至。在僧故也。何以知然。律中不得窃语自恣。疾疾
语自恣等。故是对僧。令知名目。理须清朗。拟众通净
也。准善见论云大为大德。小为长老。且分二人耳。义
通上下。更须论之。长老乃大。故经中长老舍利弗。贤
者阿难。律中不定。今略释之。行解具故。名为大德。年
德高远。名为长老(谓夏岁多者是也)。应作四句。一是大德非
长老。少年解行备也。二是长老非大德。年高解浅。三
恣。一人下座前立。上座说巳。下座复说。如是展转。至
自坐之处。受自恣。不得待僧自恣竟。然后自恣。巳上
并是祇律文也。
大德一心念下。正作法也。羯磨疏云。文有五句。初言
大德者。正告五德求听说也。小者言长老。二众僧今
日自恣者。僧自恣时也。三我某甲亦自恣者。下应上
法。纵陈过咎。恣僧举也。四若见闻疑下。我有三根。慈
悔赐示也。五我见罪下。从闻悔过。成我清美也。所以
三说者。表仰嘱之勤。非是滥托也。砺解。此词亦五句。
初言大德者。言对五德。不问大小。成称大德。此是褒
赞之辞。二举十方同遵。故言众僧今日自恣。三仰则
成规。表依僧法。故言我某甲亦自恣。四纵宣巳过。请
求举罪。愿垂诲示。故曰若见闻疑等。既叹彼求举。大
德长老。并称无妨。五彰巳见过悔除。令行皎洁。故曰
我若见罪等。表巳勤勤如是至三。言大德长老者。羯
磨疏云。前单言大德者。但告五德也。后双牒者。勤重
之至。在僧故也。何以知然。律中不得窃语自恣。疾疾
语自恣等。故是对僧。令知名目。理须清朗。拟众通净
也。准善见论云大为大德。小为长老。且分二人耳。义
通上下。更须论之。长老乃大。故经中长老舍利弗。贤
者阿难。律中不定。今略释之。行解具故。名为大德。年
德高远。名为长老(谓夏岁多者是也)。应作四句。一是大德非
长老。少年解行备也。二是长老非大德。年高解浅。三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69a 页 X42-0769.png
俱是谓年高行解著。四俱非者。少年无知也。首疏云。
昔人云。初言大德者。唤五德人也。中间大德者。唤众
中大于巳者。次长老唤。众中小于巳者。问若如此义
者。最大上座。唤谁为大德。末下小者。唤谁为长老。若
言众通凡圣。由唱清净大沙门入。此义且然。意明最
大上座。望圣人名小也。末座小者。唤谁为长老。岂有
圣人小于无夏初戒僧矣。注云。此明最小下座。不下
唤圣人为长老。由圣非小也。又复小者。即唤长老。何
故九十中牵他出房戒中。十七群既小于六群。何故
语六群言。长老是我等上座。又七百结集中。离波多
唤一切去最大上座。作大德长老者。今解云。行之具
足。称为大德。高监悯哲。道远见遐。目为长老。今此所
称。大德长老。初中后言。皆唤所对五德之人也。问此
义若然。但称大德即足。何须复言长老。答得但为慇
勤求请五德。举我罪故。恐不在意。故须重唤。若如此
者。何不言大德长老大德长老。一解亦得。但是翻译
家。换互耳。第二解者。重言即丑。又亦义异。谈德别故。
若尔何故不得初称长老。答若初称长老。复问何不
大德在初。难无穷故。二解所对之人。为具五德。众中
差出。既称五德。德是根本。故初称德。道远见遐。是其
缘助。非正根本。故须后曰直。问何不初作重呼。后以
单唤。答初未求请。不假重呼。中间正为求守。五德举
罪。是以重唤也。
律开病者随身所安者。谓复本座。非谓归房也。
昔人云。初言大德者。唤五德人也。中间大德者。唤众
中大于巳者。次长老唤。众中小于巳者。问若如此义
者。最大上座。唤谁为大德。末下小者。唤谁为长老。若
言众通凡圣。由唱清净大沙门入。此义且然。意明最
大上座。望圣人名小也。末座小者。唤谁为长老。岂有
圣人小于无夏初戒僧矣。注云。此明最小下座。不下
唤圣人为长老。由圣非小也。又复小者。即唤长老。何
故九十中牵他出房戒中。十七群既小于六群。何故
语六群言。长老是我等上座。又七百结集中。离波多
唤一切去最大上座。作大德长老者。今解云。行之具
足。称为大德。高监悯哲。道远见遐。目为长老。今此所
称。大德长老。初中后言。皆唤所对五德之人也。问此
义若然。但称大德即足。何须复言长老。答得但为慇
勤求请五德。举我罪故。恐不在意。故须重唤。若如此
者。何不言大德长老大德长老。一解亦得。但是翻译
家。换互耳。第二解者。重言即丑。又亦义异。谈德别故。
若尔何故不得初称长老。答若初称长老。复问何不
大德在初。难无穷故。二解所对之人。为具五德。众中
差出。既称五德。德是根本。故初称德。道远见遐。是其
缘助。非正根本。故须后曰直。问何不初作重呼。后以
单唤。答初未求请。不假重呼。中间正为求守。五德举
罪。是以重唤也。
律开病者随身所安者。谓复本座。非谓归房也。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69b 页 X42-0769.png
即破十诵家法者。立明。十诵文中。令待僧自恣竟。两
个五德。自相向作。今祇不同之。至本坐处须作。
进不如四人法中说者。如下文四人对首法中。明其
进退。
从此巳下。正明尼出罪法也。不须同说戒问尼有无
者。谓说戒时。问言谁遣比丘尼来请教诫者。此制令
问。拟差人往教。使尼众清净。彼此俱益。今之自恣。直
是尼来。求僧举过。圣不制问。来与不来。故不须问也。
馀如尼别法者。如尼众别行篇明此义也。
僧祇教诫中本无羯磨法亦令随缘说欲等者。此明
尼来僧中。请教诫人来。傅大僧中。上座略教。莫放逸
等。词句。还尼众中说。有尼不来者。还须说欲。据此亦
无羯磨。今引此文意者。明尼来僧中自恣。以请僧举
罪。若僧随不集者。即须说欲也。
以尼独行出界犯重罪者。是僧残罪。名为重也。然差
尼来僧中自恣者。但得羯磨差一了事尼。馀者口差
为伴。今时尼众。七月十六日夜。明相未出前。来僧中
者。一向非法。以十五日夜分未尽。便夜起来者。皆破
夏离衣。何须如此。夜急去也(往往曾见此事)。又复夜半尽众
来。未见所出。可白曰二三尼来。即是依教。上明尼出
罪法竟。
四明略说者。疏云。僧正作法。难缘忽生。若独广说。恼
乱僧众。德人进不。作白告知。一时两对。彼此陈露。此
谓不对五德作也。若对五德有二略。谓一说二说也。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69c 页 X42-0769.png
对本五德。缓急自知。任时量事。不须和白。不对五德。
有三略说者改众也。初一白各相对三说。则百人为
五十对。一时彼此三说也。次一白各各相对二说也。
后一白各各相对一说也。和上云。此三白者。宣合为
一。砺分为三白。即羯磨疏云有人分为三白。今合为
一是也。
言不得窃语自恣者。事起六群比丘。或窃语。疾疾语
自恣。佛言非法也。
逆作次第等者。立云。从下而上也。言及行行置人如
益食法者。谓一行头。安一五德。或二行三行头。著一
五德是也。言并超越总唱等者。立谓。不依次第。越次
而作。如第一五德。在上座前作巳。其第二五德。应向
次座前立。今则越次座。向第三座前名超越也。又言
总唱者。谓一时同说。名总唱也。钞指十诵文错也。事
出祇律依捡祇云。应从上座次第下。不得行行置人。
如益食法。不得超越。不得总唱。言一切大德僧。见闻
疑罪自恣说。律文直作此语。
文同前法者。谓其自恣词。同于前也。
四分六种略说者。如前解者是也。谓对五德有二略。
初对五德二说。次一对一说是也。此钞不出二说之
文。应合有也。就单白相对自恣。有三略。谓三说。再说。
一说也。并后难急直去。为六也。此皆约难来有远近。
故有此差别六种不同也。
结小界圆坐自恣者。明众僧相向坐。五德在中央。四
有三略说者改众也。初一白各相对三说。则百人为
五十对。一时彼此三说也。次一白各各相对二说也。
后一白各各相对一说也。和上云。此三白者。宣合为
一。砺分为三白。即羯磨疏云有人分为三白。今合为
一是也。
言不得窃语自恣者。事起六群比丘。或窃语。疾疾语
自恣。佛言非法也。
逆作次第等者。立云。从下而上也。言及行行置人如
益食法者。谓一行头。安一五德。或二行三行头。著一
五德是也。言并超越总唱等者。立谓。不依次第。越次
而作。如第一五德。在上座前作巳。其第二五德。应向
次座前立。今则越次座。向第三座前名超越也。又言
总唱者。谓一时同说。名总唱也。钞指十诵文错也。事
出祇律依捡祇云。应从上座次第下。不得行行置人。
如益食法。不得超越。不得总唱。言一切大德僧。见闻
疑罪自恣说。律文直作此语。
文同前法者。谓其自恣词。同于前也。
四分六种略说者。如前解者是也。谓对五德有二略。
初对五德二说。次一对一说是也。此钞不出二说之
文。应合有也。就单白相对自恣。有三略。谓三说。再说。
一说也。并后难急直去。为六也。此皆约难来有远近。
故有此差别六种不同也。
结小界圆坐自恣者。明众僧相向坐。五德在中央。四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70a 页 X42-0770.png
向受自恣。上来四段不同。总释第一门巳竟。
次明五人僧法者。问上明六人。此明五人。既等是僧
法。何故分为取段。答义有所以。为简益故。恐不闲教
者。界有五人。一人说欲。界若六人。一说欲。馀五成僧。
得羯磨。差五德也。若五人者。一人说欲。馀四虽是僧。
但是能秉。更无别有人。可差五德也。若差一人为五
德者。三非僧故。一向不成。又复五人虽尽集。又恐一
时双牒。二个名入法。馀三非僧。故又不成。但得前后
差也。故今立此段。简异故也。
若界内五人索欲不开者。谓自恣四人。不得受第五
人欲。以四人集堂。不得羯磨。差五德。但得秉对首法。
对首既是别人之法。岂得受欲。然复此本众法。今四
人集。是秉众法对首。界犹有人。成别众故此属人非。
作法不成。
从此巳下。正明四人僧自恣方法也。伹入偷兰说中
者。此谓犯其偷兰罪。乃至波罗夷。举来至僧。未及得
治。因难惊起。名入偷兰说中。谓犯事巳彰。教中说犯。
故曰入说中等也。又复但自犯罪。众虽未知。亦名入
偷兰说中。馀僧残及夷亦尔。
不应碍自恣者。明其犯者。巳被他举。不合自恣。馀无
罪者。依常自恣。不可因他有犯。馀僧便止。不自恣也。
既俱是净行众法摄治功齐者。立谓。自恣与说戒。俱
是净行众法也。说戒是防未起之非。自恣是防巳起
之过。防过是一。故曰俱是净行也。说戒座上。若忆有
次明五人僧法者。问上明六人。此明五人。既等是僧
法。何故分为取段。答义有所以。为简益故。恐不闲教
者。界有五人。一人说欲。界若六人。一说欲。馀五成僧。
得羯磨。差五德也。若五人者。一人说欲。馀四虽是僧。
但是能秉。更无别有人。可差五德也。若差一人为五
德者。三非僧故。一向不成。又复五人虽尽集。又恐一
时双牒。二个名入法。馀三非僧。故又不成。但得前后
差也。故今立此段。简异故也。
若界内五人索欲不开者。谓自恣四人。不得受第五
人欲。以四人集堂。不得羯磨。差五德。但得秉对首法。
对首既是别人之法。岂得受欲。然复此本众法。今四
人集。是秉众法对首。界犹有人。成别众故此属人非。
作法不成。
从此巳下。正明四人僧自恣方法也。伹入偷兰说中
者。此谓犯其偷兰罪。乃至波罗夷。举来至僧。未及得
治。因难惊起。名入偷兰说中。谓犯事巳彰。教中说犯。
故曰入说中等也。又复但自犯罪。众虽未知。亦名入
偷兰说中。馀僧残及夷亦尔。
不应碍自恣者。明其犯者。巳被他举。不合自恣。馀无
罪者。依常自恣。不可因他有犯。馀僧便止。不自恣也。
既俱是净行众法摄治功齐者。立谓。自恣与说戒。俱
是净行众法也。说戒是防未起之非。自恣是防巳起
之过。防过是一。故曰俱是净行也。说戒座上。若忆有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70b 页 X42-0770.png
罪。圣令心念发露。即得闻戒。自恣亦尔。若忆有罪。亦
须发露。方得自恣。
若不实者结罪随犯三提者。此明体实不净。对他称
净。是故妄语。三说三提。不同说戒嘿妄。但得吉罪。
巳下明一人法也。若犯故作吉罗以上无治罚义及
以发露则不应自恣之法等者。此中言稍似倒。欲明
若犯此故作吉者。且须心念发露。然微方可心念自
恣。谓既犯须对人忏。今无人者。只得发露也。言馀依
前者。依前心念自恣之词也。
上明自恣法竟。下明第三难相料简。答僧中通有治
举之义加法容得具足者。此明僧法自恣时。举得罪
人。或是犯重。即加摈弃。或是残者。即得行覆六夜出
罪等。乃至兰提恶作。皆得治之。以僧数不必尽足故。
云容得具足。具如悔重兰须大众。十诵谓八人也。今
唯六七人。则还是不足。别人虽有治举摄治未能得
尽者。谓前人既少。纵举得罪。若是提吉。可得治罚。若
夷残重兰者。以人数少。不得忏治。故云摄治未尽。
自恣即说戒者。说戒为知戒相。防未起之非。自恣为
除巳起之罪。成皎洁之美。巳未虽异。清净义同故曰
也。
还同对首如前所明者。即上云三人大德一心念。今
日众僧自恣等。是也。
答不得破夏离衣者。此明上十五日自恣竟。当日出
界破夏。由十五日夜分未尽。至明相出。后方得出界。
须发露。方得自恣。
若不实者结罪随犯三提者。此明体实不净。对他称
净。是故妄语。三说三提。不同说戒嘿妄。但得吉罪。
巳下明一人法也。若犯故作吉罗以上无治罚义及
以发露则不应自恣之法等者。此中言稍似倒。欲明
若犯此故作吉者。且须心念发露。然微方可心念自
恣。谓既犯须对人忏。今无人者。只得发露也。言馀依
前者。依前心念自恣之词也。
上明自恣法竟。下明第三难相料简。答僧中通有治
举之义加法容得具足者。此明僧法自恣时。举得罪
人。或是犯重。即加摈弃。或是残者。即得行覆六夜出
罪等。乃至兰提恶作。皆得治之。以僧数不必尽足故。
云容得具足。具如悔重兰须大众。十诵谓八人也。今
唯六七人。则还是不足。别人虽有治举摄治未能得
尽者。谓前人既少。纵举得罪。若是提吉。可得治罚。若
夷残重兰者。以人数少。不得忏治。故云摄治未尽。
自恣即说戒者。说戒为知戒相。防未起之非。自恣为
除巳起之罪。成皎洁之美。巳未虽异。清净义同故曰
也。
还同对首如前所明者。即上云三人大德一心念。今
日众僧自恣等。是也。
答不得破夏离衣者。此明上十五日自恣竟。当日出
界破夏。由十五日夜分未尽。至明相出。后方得出界。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70c 页 X42-0770.png
言离衣者。谓夏既不成。不获五利。岂许离衣。受日出
界亦尔。
答僧祇不得者。此明祇与四分不同。四分别云此处
安居。受日往馀处。于馀处自恣亦得。乃至移夏令住
日多处。受衣等。令祇不示要还本处自恣。若于馀处
自恣结罪。深解。
答律令受物馀日应足者。下答意云。此云得者谓是
时中。僧得之物。若时现前物。一向不合。以时现前物。
具四义故。一者时定。即同是七月十六日受得也。二
处定。局此界安居人。三者人定。局现前同住。前安居
人。四法定。谓不须作羯磨。皆直数人分也。故知后安
居人不得此物。今言得衣分者。是时僧得施也。不简
安居前后。彼此之界。皆施通一化僧也。若分房舍卧
具亦听为未来故受者。立云。此明后安居人。日虽未
足。得受衣也。引房舍卧具来者。明其自恣竟。分冬房
分等。后安居人。夏日未满。亦得悬受。此房舍卧具。若
不及时受者。恐自身夏竟。不可更僧分房。故言为未
来受也。宾同此解。又释云。为未来故受者。安居揵度
下文。夏日未了。疑不敢受卧具。佛言听为未来故受。
谓是当来要须也。又胜云。律文中。以前安居人。夏满
游行。因自恣时。便分房舍。后安居人未满。亦得分不。
佛言听为未来故受。所以然者。现在分房。即用未满
不得辄受。缘为冬分。于今望冬。即是未来听受。
使授自恣者教者。立谓。詺五德为自恣者。亦得教也。
界亦尔。
答僧祇不得者。此明祇与四分不同。四分别云此处
安居。受日往馀处。于馀处自恣亦得。乃至移夏令住
日多处。受衣等。令祇不示要还本处自恣。若于馀处
自恣结罪。深解。
答律令受物馀日应足者。下答意云。此云得者谓是
时中。僧得之物。若时现前物。一向不合。以时现前物。
具四义故。一者时定。即同是七月十六日受得也。二
处定。局此界安居人。三者人定。局现前同住。前安居
人。四法定。谓不须作羯磨。皆直数人分也。故知后安
居人不得此物。今言得衣分者。是时僧得施也。不简
安居前后。彼此之界。皆施通一化僧也。若分房舍卧
具亦听为未来故受者。立云。此明后安居人。日虽未
足。得受衣也。引房舍卧具来者。明其自恣竟。分冬房
分等。后安居人。夏日未满。亦得悬受。此房舍卧具。若
不及时受者。恐自身夏竟。不可更僧分房。故言为未
来受也。宾同此解。又释云。为未来故受者。安居揵度
下文。夏日未了。疑不敢受卧具。佛言听为未来故受。
谓是当来要须也。又胜云。律文中。以前安居人。夏满
游行。因自恣时。便分房舍。后安居人未满。亦得分不。
佛言听为未来故受。所以然者。现在分房。即用未满
不得辄受。缘为冬分。于今望冬。即是未来听受。
使授自恣者教者。立谓。詺五德为自恣者。亦得教也。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71a 页 X42-0771.png
老者云何者。此明正是老弟子也。非谓别馀人也。迦
叶呵言年少者。谓汝解年少。以解少故。名为年少也。
从安居多者自恣者。随前安居多人自恣也。
安居竟不去犯罪者。捡母论云。有诸比丘尼。檀越诸
安居。安居日满。比丘尼为饮食美故不去。檀越心生
疲厌。诸比丘白佛。佛言安居竟。若过一日波逸提。若
大比丘。吉罗。此并据在俗处安居也。有缘不去无罪。
必在寺中。不须如此。若不作限等者。谓檀越慢心。请
比丘。不限局一夏是也。言若非受请处者。即寺内岩
中等处也。反此得五功德者。即无上恐夺恋亲等之
患也。
上来多段不同。总释第一自恣法义竟。从此巳下第
二正明坐夏有功。五利赏劳门也。迦絺那衣者。此是
梵音翻为功德衣也。迦(举祛反亦上声)此方字书云。小曰葛。
大曰絺。葛即葛布是也。言衣者。唯局三衣也。先辨来
意者。由前安居进业。夏坐有功。自恣无𠎝。美响遐布。
表里清洁。感动物心。对此时中。多招福施。圣开五利。
赏德资功。俗不云乎。有功者赏。故有此文来也。注坚
实者。立谓。受此衣竟。能令五利坚实。谓五利不坏也。
砺云。坚实者。多有施衣。简牢胜者。搆成此衣。故曰坚
实也。又了论疏云。迦絺那。能感多衣。若人受迦絺那
衣。若有檀越施衣。皆属此人。此人既有多衣。衣无败
坏。故言坚实也。又当作迦絺那衣时。此衣为多所成。
故言坚。一切坚实物。皆称迦絺那。乃至烦恼强感。亦
叶呵言年少者。谓汝解年少。以解少故。名为年少也。
从安居多者自恣者。随前安居多人自恣也。
安居竟不去犯罪者。捡母论云。有诸比丘尼。檀越诸
安居。安居日满。比丘尼为饮食美故不去。檀越心生
疲厌。诸比丘白佛。佛言安居竟。若过一日波逸提。若
大比丘。吉罗。此并据在俗处安居也。有缘不去无罪。
必在寺中。不须如此。若不作限等者。谓檀越慢心。请
比丘。不限局一夏是也。言若非受请处者。即寺内岩
中等处也。反此得五功德者。即无上恐夺恋亲等之
患也。
上来多段不同。总释第一自恣法义竟。从此巳下第
二正明坐夏有功。五利赏劳门也。迦絺那衣者。此是
梵音翻为功德衣也。迦(举祛反亦上声)此方字书云。小曰葛。
大曰絺。葛即葛布是也。言衣者。唯局三衣也。先辨来
意者。由前安居进业。夏坐有功。自恣无𠎝。美响遐布。
表里清洁。感动物心。对此时中。多招福施。圣开五利。
赏德资功。俗不云乎。有功者赏。故有此文来也。注坚
实者。立谓。受此衣竟。能令五利坚实。谓五利不坏也。
砺云。坚实者。多有施衣。简牢胜者。搆成此衣。故曰坚
实也。又了论疏云。迦絺那。能感多衣。若人受迦絺那
衣。若有檀越施衣。皆属此人。此人既有多衣。衣无败
坏。故言坚实也。又当作迦絺那衣时。此衣为多所成。
故言坚。一切坚实物。皆称迦絺那。乃至烦恼强感。亦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71b 页 X42-0771.png
名迦絺。又如人嗔心欲心。执固难舍。亦詺此人。为迦
絺心人也。言衣无败坏者。以受此五利故。得畜众多
长衣。不犯舍堕。若无败坏。向若不由受此衣。畜长过
限犯舍。即名为败坏也。注又名难活者。了论疏解云。
此是贫名。贫人资生短𨷂。取活为难。故言难活。贫人
若能抽彻得一两张物。入此迦絺那衣。功德果报。胜
以衣聚如须弥山大为施也。佛示作此衣时。贫人亦
应于中行施。为引贫人。令于中行施。故偏从贫人作
名。故称难活衣也。注或云坚固衣者。同前坚实之义
也。以能令五个戒。得坚固也。注或名覆荫者。立谓。十
诵中詺迦絺那衣。为覆荫也。欲明此衣服。覆荫于五
利也。亦名功德衣者。砺云。若受此衣。能生五利功德。
从功德彰名故曰也。然五利中。言得离三衣宿者。非
谓尽开。离其三衣。但是开离大衣。以缘起中。为大衣
重故。下二衣无开离文也。
乃至八月十五日日日亦得受衣者。立明。从七月十
六日。后至八月十五日。此三十日中。日日得受衣也。
若月一日犹是七月十六日者。立谓。佛法中伹有三
时。如四月十六日是夏初。一日。今言七月十六日者。
是夏中第四月之一日也。若二日三日者即是七月
十七日十八日也。言乃至八月十五日亦尔者。中间
有越。故云乃至。谓从此七月十七八日巳去。至八月
十五日来。随日得衣。当日便受。不得经宿。故言亦尔
也。
絺心人也。言衣无败坏者。以受此五利故。得畜众多
长衣。不犯舍堕。若无败坏。向若不由受此衣。畜长过
限犯舍。即名为败坏也。注又名难活者。了论疏解云。
此是贫名。贫人资生短𨷂。取活为难。故言难活。贫人
若能抽彻得一两张物。入此迦絺那衣。功德果报。胜
以衣聚如须弥山大为施也。佛示作此衣时。贫人亦
应于中行施。为引贫人。令于中行施。故偏从贫人作
名。故称难活衣也。注或云坚固衣者。同前坚实之义
也。以能令五个戒。得坚固也。注或名覆荫者。立谓。十
诵中詺迦絺那衣。为覆荫也。欲明此衣服。覆荫于五
利也。亦名功德衣者。砺云。若受此衣。能生五利功德。
从功德彰名故曰也。然五利中。言得离三衣宿者。非
谓尽开。离其三衣。但是开离大衣。以缘起中。为大衣
重故。下二衣无开离文也。
乃至八月十五日日日亦得受衣者。立明。从七月十
六日。后至八月十五日。此三十日中。日日得受衣也。
若月一日犹是七月十六日者。立谓。佛法中伹有三
时。如四月十六日是夏初。一日。今言七月十六日者。
是夏中第四月之一日也。若二日三日者即是七月
十七日十八日也。言乃至八月十五日亦尔者。中间
有越。故云乃至。谓从此七月十七八日巳去。至八月
十五日来。随日得衣。当日便受。不得经宿。故言亦尔
也。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71c 页 X42-0771.png
五分受有三十日舍亦三十日彼伹得四月利者。捡
五分云受迦絺那衣。有三十日。舍亦有三十日。若前
安居。七月十六日受。至十一月十五日舍。若七月十
七日。乃至八月十五日受。至十一月十六日。乃至十
二月十四日舍。若后安居。八月十六日受。十二月十
五日舍(此但月日得四利也)四分则不尔。受则有三十日。始从
七月十六日。终至八月十五日。日日得受。舍则有一
日。即十二月十五日也。受虽三十日不同。舍则唯齐
一日。中间日数。渐少可知也。
随安居日数取满则不得摄闰者。立谓。受功德衣巳。
即作闰月者。伹从安居满日巳后。数取五月日。不得
摄闰也。
不以相得者。谓现寒暑相得也。不以激发得者。是激
动令他施也。云张家得一段物竟。欲令他施也。作此
得物不成作功德衣。言不舍堕作净者应法者。立谓。
若犯舍堕衣。不得作。若是说净长衣。得作也。宾云。不
舍堕作净者。旧相承解云。谓若曾犯舍堕。今虽作净。
亦不堪用。今解不然。谓是不犯舍衣。及馀一切作净
者。皆得作之。所以知者。以对下文。明非法中。不作净
犯舍堕。故知此明如法。即是不犯舍堕及作净也。言
五条十隔者。此且举五条为言。馀者例知。皆须依法
也。言若过是条数者。立谓。即七条九条大衣等也。
若故烂坏覆死人身到冢取来者。济云。如改葬冢。改
换尸上之衣是也。犹如则天死。与大帝合冢。开大帝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72a 页 X42-0772.png
棺。由石棺盛水银包之。是形白如常不改。其太平公
主。别作新衣。尽换除故者。其故者。即是此衣也。注云
四分粪扫者则非死人衣者。谓是街衢中拾得者成
也。经覆死人衣。则不成作。及曾巳受作迦絺那衣不
成等者。立谓。去岁将作迦絺那衣竟。今更重将作也。
言若揲叶者。立云。即纳衣是上安揲叶也。
若急施衣时衣成受者。立云。时衣即今夏末。七月十
六日巳去。赏劳衣是也。今时人作者。尽是言急施衣
得作者。若本于非时中。受得此急施衣。若本受时。拟
作功德衣者。即不合也。今言得者。谓本受时。无心拟
将作。后忽与僧作功德衣故得也。
僧祇未曾受用作三衣得作者。立谓。此明比丘新作
三衣。未曾著用故得作也。若一经身者。即不得也。
若贪五利故舍五事皆不成者。立明。欲贪五利故受。
不为檀越长福心者。不成受也。
善见七众衣得受者。问上言送功德衣来。即日须受。
不得经宿。今言僧尼得为施主。岂非在界内作衣耶。
答虽在界内由。未与僧者无过。若将出施作功德衣。
即当日须受也。济云。七众衣中。有俗人二众衣。何堪
作功德衣者。谓是俗人身上。所著之叠。将裁割而作
也。若三衣中随受一二得者。谓俗人将衣来施。随受
一衣二衣三衣。皆受作迦絺那衣。不必要具三衣也。
若俗人云。将此衣可与守衣人。亦须随于彼意。五众
为生亦尔。砺云。准四分三衣中。随上中下。科得一衣
主。别作新衣。尽换除故者。其故者。即是此衣也。注云
四分粪扫者则非死人衣者。谓是街衢中拾得者成
也。经覆死人衣。则不成作。及曾巳受作迦絺那衣不
成等者。立谓。去岁将作迦絺那衣竟。今更重将作也。
言若揲叶者。立云。即纳衣是上安揲叶也。
若急施衣时衣成受者。立云。时衣即今夏末。七月十
六日巳去。赏劳衣是也。今时人作者。尽是言急施衣
得作者。若本于非时中。受得此急施衣。若本受时。拟
作功德衣者。即不合也。今言得者。谓本受时。无心拟
将作。后忽与僧作功德衣故得也。
僧祇未曾受用作三衣得作者。立谓。此明比丘新作
三衣。未曾著用故得作也。若一经身者。即不得也。
若贪五利故舍五事皆不成者。立明。欲贪五利故受。
不为檀越长福心者。不成受也。
善见七众衣得受者。问上言送功德衣来。即日须受。
不得经宿。今言僧尼得为施主。岂非在界内作衣耶。
答虽在界内由。未与僧者无过。若将出施作功德衣。
即当日须受也。济云。七众衣中。有俗人二众衣。何堪
作功德衣者。谓是俗人身上。所著之叠。将裁割而作
也。若三衣中随受一二得者。谓俗人将衣来施。随受
一衣二衣三衣。皆受作迦絺那衣。不必要具三衣也。
若俗人云。将此衣可与守衣人。亦须随于彼意。五众
为生亦尔。砺云。准四分三衣中。随上中下。科得一衣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72b 页 X42-0772.png
作。不须尽作。但以一今作耳。又云。极是三衣得作。若
准十诵要是割截僧伽梨成受。若下二衣不成受。伽
论减量衣不成受也。上释衣体是非义竟。
三简人差别者。砺云。若受此衣。约人分别者。要是大
僧及尼。下三众以非具足修道人。劳不重故。又无僧
伽梨可为故(缘起为僧伽梨重故开也)今何以知。下众非受此衣
人。故见论四比丘一沙弥。安居欲竟。为沙弥受戒。得
足成五人。受功德衣。新受戒者。亦成受衣。一比丘四
沙弥亦尔。明知沙弥无受法。然要是具戒中。约安居
者。不安居人不得受。就安居中。要局前安居人。虽是
前安。若破安人不得受衣。又约非破安居人。有僧伽
梨。虽有伽梨。要在界内。在僧前者成受衣人故。十诵
行别住人。不得受衣也。要须五人巳上得受。四人巳
下不得也。四分云不僧前受。
注谓与欲人者。立云。此明若在中则不成受。谓此与
欲人不得五利。又不足僧数也。若有难若无僧伽梨
者。立谓。是十三难人不合受功德衣。亦不得五利。深
又解云。界中有难不得受功德衣也。策云。若有八难
起则。不得受功德衣也。又解。虽是前安居。以夏中有
难破夏出界来不成受法。解恐非言。若无僧伽梨不
成受者。谓缘起中本为大衣重故。令受功德衣。开其
五利。既阙大衣。则不得利。故不成受。馀下二衣。阙与
不阙。俱非妙也。言而彼在界外者。立明。虽是前安居
人。若众僧正受功德衣时。而比丘在界外。此人不得
准十诵要是割截僧伽梨成受。若下二衣不成受。伽
论减量衣不成受也。上释衣体是非义竟。
三简人差别者。砺云。若受此衣。约人分别者。要是大
僧及尼。下三众以非具足修道人。劳不重故。又无僧
伽梨可为故(缘起为僧伽梨重故开也)今何以知。下众非受此衣
人。故见论四比丘一沙弥。安居欲竟。为沙弥受戒。得
足成五人。受功德衣。新受戒者。亦成受衣。一比丘四
沙弥亦尔。明知沙弥无受法。然要是具戒中。约安居
者。不安居人不得受。就安居中。要局前安居人。虽是
前安。若破安人不得受衣。又约非破安居人。有僧伽
梨。虽有伽梨。要在界内。在僧前者成受衣人故。十诵
行别住人。不得受衣也。要须五人巳上得受。四人巳
下不得也。四分云不僧前受。
注谓与欲人者。立云。此明若在中则不成受。谓此与
欲人不得五利。又不足僧数也。若有难若无僧伽梨
者。立谓。是十三难人不合受功德衣。亦不得五利。深
又解云。界中有难不得受功德衣也。策云。若有八难
起则。不得受功德衣也。又解。虽是前安居。以夏中有
难破夏出界来不成受法。解恐非言。若无僧伽梨不
成受者。谓缘起中本为大衣重故。令受功德衣。开其
五利。既阙大衣。则不得利。故不成受。馀下二衣。阙与
不阙。俱非妙也。言而彼在界外者。立明。虽是前安居
人。若众僧正受功德衣时。而比丘在界外。此人不得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72c 页 X42-0772.png
五利也。
异界僧亦不得受者。立谓。异界人虽来此。为僧作法。
而此界人不得受利。十诵诸界僧。欲受衣等者。依捡
十诵云。忧波离问佛。诸比丘安居竟。众多僧坊。共结
一界。受迦絺那衣。受衣巳。舍是大界。舍巳。舍迦絺那
衣。一切比丘。名舍迦絺那衣耶。答舍者。成舍。不舍者
不舍。立云。上明诸异界僧。欲同共受。不知。若为方便
得受故。佛令各舍本界共受等也。
言舍者成舍不舍者依利者。立明。既共受衣竟即解。
向者受衣大界更各自别结。各得受五利。若彼界僧。
是中自舍成舍。其馀界。未旨舍者。不成舍故言依利。
学悔沙弥者。即是犯重而学悔人也。犯残摈等。身不
清净故。不合受也。
上辨受衣人竟。巳下正明持人。谓知得受不得受了
了分明者。立明。持衣人。须具五德。须知破夏。不安居
人。无僧伽梨等。不得受。反此得受。故曰知得受不得
受也。
馀同轻物分等者。明此衣物一同亡比丘物分处也
轻者应分。重者属常住僧。此谓夏末。俗人多得轻重
物施僧也。深云。此据时中所得者。故有轻重两属。今
时多是七月十五日。得衣物者。但名非时现前。则不
问轻重。尽须现前分之。又复若施主。时中将物来施。
须问施主心。为施此界前安居人。为通施一化僧尼
耶。答言施此界安居者。即名时中现前施。正当今文
异界僧亦不得受者。立谓。异界人虽来此。为僧作法。
而此界人不得受利。十诵诸界僧。欲受衣等者。依捡
十诵云。忧波离问佛。诸比丘安居竟。众多僧坊。共结
一界。受迦絺那衣。受衣巳。舍是大界。舍巳。舍迦絺那
衣。一切比丘。名舍迦絺那衣耶。答舍者。成舍。不舍者
不舍。立云。上明诸异界僧。欲同共受。不知。若为方便
得受故。佛令各舍本界共受等也。
言舍者成舍不舍者依利者。立明。既共受衣竟即解。
向者受衣大界更各自别结。各得受五利。若彼界僧。
是中自舍成舍。其馀界。未旨舍者。不成舍故言依利。
学悔沙弥者。即是犯重而学悔人也。犯残摈等。身不
清净故。不合受也。
上辨受衣人竟。巳下正明持人。谓知得受不得受了
了分明者。立明。持衣人。须具五德。须知破夏。不安居
人。无僧伽梨等。不得受。反此得受。故曰知得受不得
受也。
馀同轻物分等者。明此衣物一同亡比丘物分处也
轻者应分。重者属常住僧。此谓夏末。俗人多得轻重
物施僧也。深云。此据时中所得者。故有轻重两属。今
时多是七月十五日。得衣物者。但名非时现前。则不
问轻重。尽须现前分之。又复若施主。时中将物来施。
须问施主心。为施此界前安居人。为通施一化僧尼
耶。答言施此界安居者。即名时中现前施。正当今文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73a 页 X42-0773.png
所明是也。若言弟子通施一切安居人。不问前后者。
即名时中僧得施也。要须作羯磨限约。方得分之。上
言时现前施者。不须作羯磨。以四义定故。一时定。局
七月十六日。二处定。局此界也。三人定。局前安居人
也。四法定。直数人相参堕筹分也。古师亦有须作羯
磨法。钞主不存也。若施主言持三衣作尽与持衣人
者。立明。须随施主意。虽然若有三衣。得随彼意。若是
重物。定属常住摄也。
明了论疏云于初安居时欲受等者。立明。有人于夏
中云后若有衣来。我情愿持衣也。僧须量议。此人何
似等。若是恶人不得与持也。
从此巳下。正明第四受衣法也。一万六千比丘围绕
作者。立谓。以心慇重故。共围绕看作也。捡见论云。法
师曰。何以于迦絺那衣。如是慇勤。为佛所赞。故往昔
有佛。名莲华如来。有声闻弟子。名须阇多。作迦絺那
衣未成。莲华如来。与一万六千比丘围绕。共作迦絺
那衣。
如是五缀等者。此明恐有解散故。须横作四摄。两头
作两缀。中央作三缀也。
上座白言大德僧听今日众僧受功德衣等。引单白
是白僧。欲受功德衣。然后即作。差持衣人羯磨。如文
可寻。砺问。自恣法中。所以先差次白。此受衣中。何以
先白次差。答自恣制作故。先差后白。受衣是开。不受
无过。不知受否。故须先白后差。大德僧听此住处僧
即名时中僧得施也。要须作羯磨限约。方得分之。上
言时现前施者。不须作羯磨。以四义定故。一时定。局
七月十六日。二处定。局此界也。三人定。局前安居人
也。四法定。直数人相参堕筹分也。古师亦有须作羯
磨法。钞主不存也。若施主言持三衣作尽与持衣人
者。立明。须随施主意。虽然若有三衣。得随彼意。若是
重物。定属常住摄也。
明了论疏云于初安居时欲受等者。立明。有人于夏
中云后若有衣来。我情愿持衣也。僧须量议。此人何
似等。若是恶人不得与持也。
从此巳下。正明第四受衣法也。一万六千比丘围绕
作者。立谓。以心慇重故。共围绕看作也。捡见论云。法
师曰。何以于迦絺那衣。如是慇勤。为佛所赞。故往昔
有佛。名莲华如来。有声闻弟子。名须阇多。作迦絺那
衣未成。莲华如来。与一万六千比丘围绕。共作迦絺
那衣。
如是五缀等者。此明恐有解散故。须横作四摄。两头
作两缀。中央作三缀也。
上座白言大德僧听今日众僧受功德衣等。引单白
是白僧。欲受功德衣。然后即作。差持衣人羯磨。如文
可寻。砺问。自恣法中。所以先差次白。此受衣中。何以
先白次差。答自恣制作故。先差后白。受衣是开。不受
无过。不知受否。故须先白后差。大德僧听此住处僧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73b 页 X42-0773.png
得可分衣等者。此是羯磨文中。先牒衣根本。是时中
赏劳衣。即是现前可分之衣也。以今将为功德衣。故
次即牒其事法。故云僧今持此衣。与某甲比丘。某甲
比丘。当持此衣。为僧受作功德衣等(云云)。
言于此住处持者。砺解云。为彰此人。不得衣利。为重
此衣羯磨付彼也。宾云。然作法时。要须简取。共作法
者。举僧中央作之。若如堂中。有众多行床。行床作法
者。则前床人作法得成。后行床人。被前行背。故所以
不成也。又若不简预作法人同一处坐者。为中隔异
界人。非前安居人。破夏人等。由引人非受衣人数故。
与应受人相间杂坐。脱地露地。应受衣人。各各相望。
在申手外。法即不成也。
此衣众僧当受作功德衣此衣众僧今受作功德衣
此衣众僧巳受作功德衣者。制令三说。律中忧波离
从此即问佛言。此中受衣九句。当受者是未来。次句
今受者是现在句。巳受者是过去。三陈此句。岂非九
也。三世各三故。问何世受功德衣。佛答波离为满足
语故。说九句。亦不以过去三句受功德衣。亦不以未
来三句受功德衣。正是现在三句。受功德衣。何以故。
过去巳灭故。未来未至故。是以现在受功德衣也。彼
诸比丘应作如是言其受者巳善受者。砺云。此明众
僧领受。为彰持衣。合法故曰巳善受也。此中所有功
德名称属我者。立明。以持衣人。不得五利。利属于诸
比丘。故云名称属我也。言功德名称者。功是功劳。德
赏劳衣。即是现前可分之衣也。以今将为功德衣。故
次即牒其事法。故云僧今持此衣。与某甲比丘。某甲
比丘。当持此衣。为僧受作功德衣等(云云)。
言于此住处持者。砺解云。为彰此人。不得衣利。为重
此衣羯磨付彼也。宾云。然作法时。要须简取。共作法
者。举僧中央作之。若如堂中。有众多行床。行床作法
者。则前床人作法得成。后行床人。被前行背。故所以
不成也。又若不简预作法人同一处坐者。为中隔异
界人。非前安居人。破夏人等。由引人非受衣人数故。
与应受人相间杂坐。脱地露地。应受衣人。各各相望。
在申手外。法即不成也。
此衣众僧当受作功德衣此衣众僧今受作功德衣
此衣众僧巳受作功德衣者。制令三说。律中忧波离
从此即问佛言。此中受衣九句。当受者是未来。次句
今受者是现在句。巳受者是过去。三陈此句。岂非九
也。三世各三故。问何世受功德衣。佛答波离为满足
语故。说九句。亦不以过去三句受功德衣。亦不以未
来三句受功德衣。正是现在三句。受功德衣。何以故。
过去巳灭故。未来未至故。是以现在受功德衣也。彼
诸比丘应作如是言其受者巳善受者。砺云。此明众
僧领受。为彰持衣。合法故曰巳善受也。此中所有功
德名称属我者。立明。以持衣人。不得五利。利属于诸
比丘。故云名称属我也。言功德名称者。功是功劳。德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73c 页 X42-0773.png
是行德。名称是五利也。以其得此五利故。无破戒之
事。美德光显。故云名称也。砺云。五利功德。既无过咎。
美响外彰。故言名称。令我获此五利故。名属我也。答
言尔者。砺云。谓持衣人。发言许顺也。
又广明要心失舍者。如下文八种十种是也。
僧祇有多种舍法者。依捡祇文。有十种舍。一衣竟舍。
二受时舍。三时竟舍。四闻舍。五逆舍。六怀舍。七失舍。
八出去舍。九时过舍。十究竟舍。初言衣竟舍者。受迦
絺那衣时。作是念我作衣竟。当舍迦絺那衣。作衣成
巳。即名舍故曰也。二受时舍者。作是念。受此衣时。当
舍迦絺那衣。受衣时即名舍故曰也。三时竟舍者。作
是念。尔许时。我当舍迦絺那衣。要期满巳。即名舍故
曰也。四闻舍者。作是念。我闻和上阇梨。舍迦絺那衣
时。我当舍。后闻和上阇梨。说今日僧舍迦絺那衣。尔
时即名舍故曰也。五逆舍者。作是念。我是衣与他巳。
当舍迦絺那衣。后送巳。即名舍故曰也。六坏舍者。受
迦絺那衣巳。中间自言。我今舍迦絺那衣。作是语时。
即名舍故曰也。七失舍者。作是念。是衣中间坏败失
不现。我当舍。后衣坏败若失。即名舍故曰也。八出舍
者。作是念。我此中住。出去时。当舍迦絺那衣。若出时
去时。即名舍。故曰也。九时过舍者。臈月十五日不舍。
至十六日。即名舍。得越毗尼罪。故曰也。十究竟舍者。
至臈月十五日应舍。一人僧中应作是唱言。大德僧
听。今日僧舍迦絺那衣。如是三说故曰也。馀部八种
事。美德光显。故云名称也。砺云。五利功德。既无过咎。
美响外彰。故言名称。令我获此五利故。名属我也。答
言尔者。砺云。谓持衣人。发言许顺也。
又广明要心失舍者。如下文八种十种是也。
僧祇有多种舍法者。依捡祇文。有十种舍。一衣竟舍。
二受时舍。三时竟舍。四闻舍。五逆舍。六怀舍。七失舍。
八出去舍。九时过舍。十究竟舍。初言衣竟舍者。受迦
絺那衣时。作是念我作衣竟。当舍迦絺那衣。作衣成
巳。即名舍故曰也。二受时舍者。作是念。受此衣时。当
舍迦絺那衣。受衣时即名舍故曰也。三时竟舍者。作
是念。尔许时。我当舍迦絺那衣。要期满巳。即名舍故
曰也。四闻舍者。作是念。我闻和上阇梨。舍迦絺那衣
时。我当舍。后闻和上阇梨。说今日僧舍迦絺那衣。尔
时即名舍故曰也。五逆舍者。作是念。我是衣与他巳。
当舍迦絺那衣。后送巳。即名舍故曰也。六坏舍者。受
迦絺那衣巳。中间自言。我今舍迦絺那衣。作是语时。
即名舍故曰也。七失舍者。作是念。是衣中间坏败失
不现。我当舍。后衣坏败若失。即名舍故曰也。八出舍
者。作是念。我此中住。出去时。当舍迦絺那衣。若出时
去时。即名舍。故曰也。九时过舍者。臈月十五日不舍。
至十六日。即名舍。得越毗尼罪。故曰也。十究竟舍者。
至臈月十五日应舍。一人僧中应作是唱言。大德僧
听。今日僧舍迦絺那衣。如是三说故曰也。馀部八种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74a 页 X42-0774.png
十种者。立云。十种出祗文。如上巳辨八种者。出了论
大同四分。依四分中有八种。前六是要期舍。后二是
作法舍。一去舍。二竟舍。三不竟舍。四失舍。颂曰。去竟
不竟失望闻。冥知合五望断舍。六闻舍七冥伏舍(亦云
出界舍)八自来共和合舍。初言去舍者。谓无受利时。有
如是要心云。为在此作衣则受利。我若出界去则不
受利。故今不作衣。出界去时。与本心相应。即是舍也。
砺云。言要心者。或可当出界时要心。或可本受衣时
要心。但使决意去时。即失德衣故曰也。巳下并是砺
约律文解也。二竟舍者。谓本无上门去舍之心。故虽
出界不舍也。谓无下二衣。以求得衣财。在此界作衣。
本要心云。我若作衣受利。若作衣竟。即不受利。后作
衣了。遂本要心。是名竟舍。所以不言无三衣。唯言无
下二衣者。谓其人必先有人大衣。若阙大衣。本不合
受功德衣也。故唯言下二衣。宾云。今虽言下二衣。且
据缘说。然亦合举作[禾*久]也。三不竟舍者。亦谓无上来
去要之心。虽出界不舍。谓此人留下二衣财。置界内。
出界时。要心言待还当作。我若息不作衣。亦不复还
衣所。既至外巳。心即思量。我亦不能作衣。妨痴道业。
既绝心不作。即不还来本处。故曰不竟舍也。由元有
此要故。不竟亦成舍也。四失舍者。谓受时要心。本为
作衣故受功德衣。今此山寺。多有贼盗。若失二衣财。
无所作为。则不受利。后界被人盗。将此物去。与本心
相应即舍。故名失舍。此人亦无上来。去竟及不竟之
大同四分。依四分中有八种。前六是要期舍。后二是
作法舍。一去舍。二竟舍。三不竟舍。四失舍。颂曰。去竟
不竟失望闻。冥知合五望断舍。六闻舍七冥伏舍(亦云
出界舍)八自来共和合舍。初言去舍者。谓无受利时。有
如是要心云。为在此作衣则受利。我若出界去则不
受利。故今不作衣。出界去时。与本心相应。即是舍也。
砺云。言要心者。或可当出界时要心。或可本受衣时
要心。但使决意去时。即失德衣故曰也。巳下并是砺
约律文解也。二竟舍者。谓本无上门去舍之心。故虽
出界不舍也。谓无下二衣。以求得衣财。在此界作衣。
本要心云。我若作衣受利。若作衣竟。即不受利。后作
衣了。遂本要心。是名竟舍。所以不言无三衣。唯言无
下二衣者。谓其人必先有人大衣。若阙大衣。本不合
受功德衣也。故唯言下二衣。宾云。今虽言下二衣。且
据缘说。然亦合举作[禾*久]也。三不竟舍者。亦谓无上来
去要之心。虽出界不舍。谓此人留下二衣财。置界内。
出界时。要心言待还当作。我若息不作衣。亦不复还
衣所。既至外巳。心即思量。我亦不能作衣。妨痴道业。
既绝心不作。即不还来本处。故曰不竟舍也。由元有
此要故。不竟亦成舍也。四失舍者。谓受时要心。本为
作衣故受功德衣。今此山寺。多有贼盗。若失二衣财。
无所作为。则不受利。后界被人盗。将此物去。与本心
相应即舍。故名失舍。此人亦无上来。去竟及不竟之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74b 页 X42-0774.png
要。故虽法及竟等不舍也。唯有失恶。故今遂本要。故
曰先舍。五望断舍者。亦谓无上来去等要也。以受功
德衣时。要心云。欲作下二衣。我去某村。不得更去。今
村虽前村不成乞。未失为当时要心处多。后更去别
村。还如前不成乞即失也。律中亦云。续望失。谓本要
心云。欲往某处求衣财。若所望处。不得衣。若更有望
处续。我即不舍利。若前家望断。后无望续。我当舍利。
后至望处。更无望续。谓今乃往乞。至前家不得是断。
后更无望处可续。遂本要心。故名望断舍也。六闻舍
者。亦谓本无去竟要。故去竟不舍也。但元受衣巳。要
心出界外。若闻僧舍时。我亦舍衣。后闻僧舍。遂本要
心。故曰闻舍。此闻通虚实。宾曰。但使闻舍即失。不问
前人实舍。不实舍。纵使虚传闻亦失也。问若闻僧舍。
名闻要者。僧若舍竟。何待要心。又若不要心。闻应不
失。今解闻者。谓闻僧中别人不受衣利。故名闻僧出
衣。言出者。舍失之别名。此上砺解。意明其受德衣处。
有一大德。名望可重。比丘要心云。此大德若受利时。
我则受利。此人若舍。我亦不用利也。其人既出界求
财。后闻此大德巳舍利。便遂本恶心。故曰闻舍(砺云。上来
六事。若无要心。有六不失)。七受巳出界僧和合舍者。亦云冥伏舍。
谓其人受巳出界。界内比丘众主等。为受五利。散乱
不修道业。即集僧和合舍。其人在界外。冥然自失。若
不知舍受利无罪。八和合舍。谓受巳出界。无去竟不
竟要心。故后时虽去竟不竟。俱不失。以还来在界内。
曰先舍。五望断舍者。亦谓无上来去等要也。以受功
德衣时。要心云。欲作下二衣。我去某村。不得更去。今
村虽前村不成乞。未失为当时要心处多。后更去别
村。还如前不成乞即失也。律中亦云。续望失。谓本要
心云。欲往某处求衣财。若所望处。不得衣。若更有望
处续。我即不舍利。若前家望断。后无望续。我当舍利。
后至望处。更无望续。谓今乃往乞。至前家不得是断。
后更无望处可续。遂本要心。故名望断舍也。六闻舍
者。亦谓本无去竟要。故去竟不舍也。但元受衣巳。要
心出界外。若闻僧舍时。我亦舍衣。后闻僧舍。遂本要
心。故曰闻舍。此闻通虚实。宾曰。但使闻舍即失。不问
前人实舍。不实舍。纵使虚传闻亦失也。问若闻僧舍。
名闻要者。僧若舍竟。何待要心。又若不要心。闻应不
失。今解闻者。谓闻僧中别人不受衣利。故名闻僧出
衣。言出者。舍失之别名。此上砺解。意明其受德衣处。
有一大德。名望可重。比丘要心云。此大德若受利时。
我则受利。此人若舍。我亦不用利也。其人既出界求
财。后闻此大德巳舍利。便遂本恶心。故曰闻舍(砺云。上来
六事。若无要心。有六不失)。七受巳出界僧和合舍者。亦云冥伏舍。
谓其人受巳出界。界内比丘众主等。为受五利。散乱
不修道业。即集僧和合舍。其人在界外。冥然自失。若
不知舍受利无罪。八和合舍。谓受巳出界。无去竟不
竟要心。故后时虽去竟不竟。俱不失。以还来在界内。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74c 页 X42-0774.png
不能受利。共僧和合舍。故言和合舍。砺料简云。上六
是要心舍。下二是作法舍。言各各违本心皆成舍者。
即八种中。前六是违本心故曰也。
上来释多种舍衣之义竟。从此巳下。明其五利名相。
及时非时相摄义也。注云时非时相摄者。谓如上急
施衣。次第增中。巳明也。若有功德衣。从七月半巳后。
齐各未来。皆名时也。七月半前。十二月半后。名为非
时。谓其时自摄时。非时自摄非时。故云相摄。言时摄
时者。谓时中得长衣。时中尽须说净是也。非时自摄
非时者。即急施衣次第增是也。此义到下随相中。三
十舍堕末。释急施衣戒。广引首疏释如后当明之也。
又释时非时相摄者。济云。为安居故。施名时衣。时中
得者。时中须说。不得将非时之日。合数也。若非时得
衣。非时自相摄。亦不得将时之日合论也。上来至此
始自标宗显德终乎自恣宗要。有十二段文。是其众
法。中间非无别人对首心念之法。然皆为成众法之
行。今若举宗往摄。皆是众法网纳之义也。
四分律钞批卷第六本
是要心舍。下二是作法舍。言各各违本心皆成舍者。
即八种中。前六是违本心故曰也。
上来释多种舍衣之义竟。从此巳下。明其五利名相。
及时非时相摄义也。注云时非时相摄者。谓如上急
施衣。次第增中。巳明也。若有功德衣。从七月半巳后。
齐各未来。皆名时也。七月半前。十二月半后。名为非
时。谓其时自摄时。非时自摄非时。故云相摄。言时摄
时者。谓时中得长衣。时中尽须说净是也。非时自摄
非时者。即急施衣次第增是也。此义到下随相中。三
十舍堕末。释急施衣戒。广引首疏释如后当明之也。
又释时非时相摄者。济云。为安居故。施名时衣。时中
得者。时中须说。不得将非时之日。合数也。若非时得
衣。非时自相摄。亦不得将时之日合论也。上来至此
始自标宗显德终乎自恣宗要。有十二段文。是其众
法。中间非无别人对首心念之法。然皆为成众法之
行。今若举宗往摄。皆是众法网纳之义也。
四分律钞批卷第六本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75a 页 X42-0775.png
四分律钞批卷第六末
江东杭州华严寺沙门 大觉 撰
**** ○篇聚名报篇第十三
上来始自标宗。终乎自恣。有十二篇。是明众法竟。虽
称众法。若众不满。亦开别人对首心念秉之。今从根
本所摄。唯是秉于僧法。故言众法。亦可标宗一篇。义
含众别。集僧篇巳下。方称众法。此篇巳去。明其别人
自行之法。故序文云。上卷则摄于众务。成用有仪。中
卷遵于戒体。持犯立忏。即此篇巳下是中卷也。又云。
上卷巳明作持行成。未辨止持之法。止持之相。勿先
戒本。故今欲约戒本。释其相貌。故且先明篇聚名体。
报果不相。欲令行人。志怀折厌。有此篇来也。故慈云。
上卷辨众行巳周。复须广明别行。理须识达持犯。广
显其开遮。应有精相文来。明欲显相。先须识篇聚之
名。报果之别。故先明此篇也。释题名者。言篇聚名报
者。篇是五篇。聚是七聚。文中广明。篇聚名相。若对篇
聚。毁犯行成。当招苦根。故曰也。戒疏云。篇是章品之
嘉名。分段之别号也。篇是简名。自汉以前。本未有纸。
例用竹木。兼之纨素。而用𠷰录。后汉蔡伦。创造于纸。
用易简素。古书简策。可有一章。以韦编之。号为一篇。
今仍此义。供以名焉。所言聚者。昔人解云。众罪非一。
江东杭州华严寺沙门 大觉 撰
**** ○篇聚名报篇第十三
上来始自标宗。终乎自恣。有十二篇。是明众法竟。虽
称众法。若众不满。亦开别人对首心念秉之。今从根
本所摄。唯是秉于僧法。故言众法。亦可标宗一篇。义
含众别。集僧篇巳下。方称众法。此篇巳去。明其别人
自行之法。故序文云。上卷则摄于众务。成用有仪。中
卷遵于戒体。持犯立忏。即此篇巳下是中卷也。又云。
上卷巳明作持行成。未辨止持之法。止持之相。勿先
戒本。故今欲约戒本。释其相貌。故且先明篇聚名体。
报果不相。欲令行人。志怀折厌。有此篇来也。故慈云。
上卷辨众行巳周。复须广明别行。理须识达持犯。广
显其开遮。应有精相文来。明欲显相。先须识篇聚之
名。报果之别。故先明此篇也。释题名者。言篇聚名报
者。篇是五篇。聚是七聚。文中广明。篇聚名相。若对篇
聚。毁犯行成。当招苦根。故曰也。戒疏云。篇是章品之
嘉名。分段之别号也。篇是简名。自汉以前。本未有纸。
例用竹木。兼之纨素。而用𠷰录。后汉蔡伦。创造于纸。
用易简素。古书简策。可有一章。以韦编之。号为一篇。
今仍此义。供以名焉。所言聚者。昔人解云。众罪非一。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75b 页 X42-0775.png
聚在一处。号之为聚。解云。古人以随名束罪故曰聚
也。故砺问云。兰无别文。何以名聚。答聚在大聚之中。
或可集在一名之下。若举一名往命。则无兰而不尽
(此问意破。古人解。众罪聚在一处曰聚义也。伹可云聚一名之下。不可道聚在一处也)。故心疏
云。若如昔解偷兰及恶说。聚在何处。又如夏不依人。
犯堕罪者。非戒本收。乃至如法治。其相无限。非戒本
所收。聚在何处。故不同昔。今伹名收无罪不尽。义可
解也。言名者。夷残提吉。各须品目是也。报者约犯论
报。轻重不同。犯夷则九百二十一亿六十千岁。生报
泥梨。下之四篇。来报阶降。如下引目连问罪报经说。
故曰篇聚名报也。
所以为世良田寔由戒体故也者。谓由有无作戒体。
秉持无染。是世人生福之田。有能于此田行施。必获
反报之益。由田净故。能长善苗种子也。若无此戒。自
身诸善功德。尚自不生。岂能生他之福也。所以俗人
非福田者。良为无戒故也。以僧尼有戒故。能习生三
昧。发智断惑。终获道益。以三乘圣人。皆禀此戒。故经
云。戒净有智慧。便得第一道。又梵网经云。戒如明日
月。亦如璎珞珠。微尘菩萨众。由是成正觉。以其离染
行成。三乘因种故曰良田也。如世福田无砂卤芒秽
者。堪投种子。必长嘉苗也。有云。今此篇首。创言戒体。
厥意如何。谓欲明持犯名相。故先且谈其体。有体可
使论犯。无体作本无违。故序宗之由致。义不徒述也。
受持禁戒为性剃染为相者。欲明性相两备。方称福
也。故砺问云。兰无别文。何以名聚。答聚在大聚之中。
或可集在一名之下。若举一名往命。则无兰而不尽
(此问意破。古人解。众罪聚在一处曰聚义也。伹可云聚一名之下。不可道聚在一处也)。故心疏
云。若如昔解偷兰及恶说。聚在何处。又如夏不依人。
犯堕罪者。非戒本收。乃至如法治。其相无限。非戒本
所收。聚在何处。故不同昔。今伹名收无罪不尽。义可
解也。言名者。夷残提吉。各须品目是也。报者约犯论
报。轻重不同。犯夷则九百二十一亿六十千岁。生报
泥梨。下之四篇。来报阶降。如下引目连问罪报经说。
故曰篇聚名报也。
所以为世良田寔由戒体故也者。谓由有无作戒体。
秉持无染。是世人生福之田。有能于此田行施。必获
反报之益。由田净故。能长善苗种子也。若无此戒。自
身诸善功德。尚自不生。岂能生他之福也。所以俗人
非福田者。良为无戒故也。以僧尼有戒故。能习生三
昧。发智断惑。终获道益。以三乘圣人。皆禀此戒。故经
云。戒净有智慧。便得第一道。又梵网经云。戒如明日
月。亦如璎珞珠。微尘菩萨众。由是成正觉。以其离染
行成。三乘因种故曰良田也。如世福田无砂卤芒秽
者。堪投种子。必长嘉苗也。有云。今此篇首。创言戒体。
厥意如何。谓欲明持犯名相。故先且谈其体。有体可
使论犯。无体作本无违。故序宗之由致。义不徒述也。
受持禁戒为性剃染为相者。欲明性相两备。方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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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若唯取相如外道。亦有剃发者。只为无戒。不名福
田。十轮经云披著袈裟。是一切诸佛解脱之相。亦名
大正法幢。亦是大乘解脱味幢。意云。准此幢相。若直
是称福田。若无戒破戒。亦合名田。但福利减少。不得
称良田耳。故下文云。福出净田。道起少欲。今若性相
两具。方是净田。
今若冰洁其心等者。冰由坚也。洁由清也。以坚持禁
戒清净。心无垢秽。能发生定慧。故曰生善种也。明今
僧尼。若行似冰霜。心同清水。乃堪为福田也。言玉润
其德者。立明。玉则坏润美好。人所珍贵。玉有十德。如
别记明今僧尼。戒若清洁。为物所推。如玉可贵。故曰
德也。此德可珍。如玉可贵。故曰玉润其德也。以玉能润
物。故借况于戒德。亦能润物。津通万像也。济云。玉性
光润。服之令身润泽。见今作玉家。水渍玉作。冬天手
不躄也。乃能生善种号曰福田者。此结前文。成上为
世良田义也。捡智论云。佛弟子众。戒众具足。定众具
足。慧众具足。解脱解脱知见众具足。四双八辈。应受
供养。恭敬礼事。是世间无上福田。譬如良田。耕治调
柔。以时下种。溉灌丰沃。所获必多。众僧福田。亦复如
是。以智慧犁。耕出结使根。以四无量心。磨治调柔。檀
越下信施谷子。溉以念施恭敬清净心水。若今世若
后世。得无量世间乐。及三乘果。如薄拘罗比丘。毗婆
尸佛时。以一呵梨勤果。供养众僧。九十一劫。天上人
中。受福乐果。常无疾病。今值释迦牟尼佛。出家漏尽。
田。十轮经云披著袈裟。是一切诸佛解脱之相。亦名
大正法幢。亦是大乘解脱味幢。意云。准此幢相。若直
是称福田。若无戒破戒。亦合名田。但福利减少。不得
称良田耳。故下文云。福出净田。道起少欲。今若性相
两具。方是净田。
今若冰洁其心等者。冰由坚也。洁由清也。以坚持禁
戒清净。心无垢秽。能发生定慧。故曰生善种也。明今
僧尼。若行似冰霜。心同清水。乃堪为福田也。言玉润
其德者。立明。玉则坏润美好。人所珍贵。玉有十德。如
别记明今僧尼。戒若清洁。为物所推。如玉可贵。故曰
德也。此德可珍。如玉可贵。故曰玉润其德也。以玉能润
物。故借况于戒德。亦能润物。津通万像也。济云。玉性
光润。服之令身润泽。见今作玉家。水渍玉作。冬天手
不躄也。乃能生善种号曰福田者。此结前文。成上为
世良田义也。捡智论云。佛弟子众。戒众具足。定众具
足。慧众具足。解脱解脱知见众具足。四双八辈。应受
供养。恭敬礼事。是世间无上福田。譬如良田。耕治调
柔。以时下种。溉灌丰沃。所获必多。众僧福田。亦复如
是。以智慧犁。耕出结使根。以四无量心。磨治调柔。檀
越下信施谷子。溉以念施恭敬清净心水。若今世若
后世。得无量世间乐。及三乘果。如薄拘罗比丘。毗婆
尸佛时。以一呵梨勤果。供养众僧。九十一劫。天上人
中。受福乐果。常无疾病。今值释迦牟尼佛。出家漏尽。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76a 页 X42-0776.png
得成罗汉。又如二十亿耳比丘。毗婆尸佛时。作一房
舍。以物覆地。供养众僧。九十一劫。天上人中。受福乐
果。足不蹈地。生时足下。毛长二寸。后见佛闻法。得罗
汉果。于诸弟子。精进第一。如是少施。获大果报。是故
当知。僧是无上福田。准僧祇云瞻波国有一长者子
(四分名字守龙那)。其家富乐。脚下生毛。作金色。长四寸。行时
以衣蓐敷地。蹑上而行。后来佛所。遥见世尊。在露地
坐。见巳即却衣蓐。蹑地而来。佛语诸比丘此童子。九
十一劫来。足未曾蹑地。今见我生恭敬故。尔以过去
世时用一白叠敷地。供养众僧。因此果报。九十一劫。
生天上人中。未曾蹈地。佛为说法。即便出家。精勤苦
行。在尸陀林中所经行处。血流污地。如屠杀处。佛因
开著革屣。不然纵拒等者。谓不如上求洁其心。玉润
其德。故曰不然也。但纵三毒。四倒烦恼。违拒佛教。故
曰也。纵由恣也。拒由逆也。亦云抗也。谓纵恣凡情。违
逆圣教。言自贻伊戚者。尔疋云。贻者遗也。遗者与也。
又贻者招也。伊者尔疋云。发语辞也。亦你也。深也。戚
者忧苦也。此明违犯教者。自招其苦。非他与也。便招
六聚之之辜者。事由过咎也。谓随作何罪。必罗其犯
网。成其犯行。在六聚之中科断也。言报入二八之狱
者。捡长阿含经第十九云。总有八大地狱绕。言八大
者。一想地狱。二黑绳。三推碑。四叫唤。五大叫唤。六烧
炙。七大烧炙。八无间地狱。此大地狱。各有十六小地
狱绕之。十六小狱者。颂云。黑沸钉饥渴。铜多石脓量。
舍。以物覆地。供养众僧。九十一劫。天上人中。受福乐
果。足不蹈地。生时足下。毛长二寸。后见佛闻法。得罗
汉果。于诸弟子。精进第一。如是少施。获大果报。是故
当知。僧是无上福田。准僧祇云瞻波国有一长者子
(四分名字守龙那)。其家富乐。脚下生毛。作金色。长四寸。行时
以衣蓐敷地。蹑上而行。后来佛所。遥见世尊。在露地
坐。见巳即却衣蓐。蹑地而来。佛语诸比丘此童子。九
十一劫来。足未曾蹑地。今见我生恭敬故。尔以过去
世时用一白叠敷地。供养众僧。因此果报。九十一劫。
生天上人中。未曾蹈地。佛为说法。即便出家。精勤苦
行。在尸陀林中所经行处。血流污地。如屠杀处。佛因
开著革屣。不然纵拒等者。谓不如上求洁其心。玉润
其德。故曰不然也。但纵三毒。四倒烦恼。违拒佛教。故
曰也。纵由恣也。拒由逆也。亦云抗也。谓纵恣凡情。违
逆圣教。言自贻伊戚者。尔疋云。贻者遗也。遗者与也。
又贻者招也。伊者尔疋云。发语辞也。亦你也。深也。戚
者忧苦也。此明违犯教者。自招其苦。非他与也。便招
六聚之之辜者。事由过咎也。谓随作何罪。必罗其犯
网。成其犯行。在六聚之中科断也。言报入二八之狱
者。捡长阿含经第十九云。总有八大地狱绕。言八大
者。一想地狱。二黑绳。三推碑。四叫唤。五大叫唤。六烧
炙。七大烧炙。八无间地狱。此大地狱。各有十六小地
狱绕之。十六小狱者。颂云。黑沸钉饥渴。铜多石脓量。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76b 页 X42-0776.png
灰铁斤豺釰。寒冰第十六。一曰黑沙。二沸屎。三五百
钉。四饥。五渴。六铜釜。七多铜釜八石磨。九脓血。十量
火。十一灰河。十二铁丸。十三釿斧。十四豺狼。十五釰
树。十六寒冰。想地狱。既有十六小地狱围绕。乃至无
间地狱。亦具此十六。名字同前。合成一百三十六地
狱也。又案毗婆沙论亦然。名字大同。但初想地狱。改
名唱活地狱。复无间地狱。改名阿毗地狱。其阿毗地
狱。最在阎浮提下底。次上即是火烧炙地狱。如是最
上名唱活地狱。引七地狱。一一地狱。各有四门。是一
一门。各有四眷属。合十六眷属。通正及眷属。合有十
七。阿毗既有十七。馀七地狱亦具十七。都一百三十
六也。其受苦差别不同。如别记之(云云)。又案观佛三
昧经。亦同今钞。所言二八者。且取眷属之数耳。言地
狱者。毗婆沙论云。梵言泥梨迦。秦言无去处。谓生彼
众生。无有去处。无有依处。无有救处。故曰也。今言地
狱者。是此方之名。宣云。地狱大约多在地下。重相有
八。围绕各十六也。由狱在地下。故曰地狱。狱者周名
囹圄。周礼云。三王如有狱也。后亦詺为黄沙。五篇明
犯违犯持行自成者。立谓。五篇七聚名为犯法。今若
不烦此犯法。则成其持行也。故心疏云。五篇明犯者。
举彼犯法也。违犯持行自成者。明不犯行也。违犯法
成。顺圣制意。若顺犯法。便成违圣制意也。七聚彰持
顺持诸犯冥失者。立云。七聚之中。并彰所持之法。若
顺此法。而持则二犯冥然自失也。彰由明也。显也。
钉。四饥。五渴。六铜釜。七多铜釜八石磨。九脓血。十量
火。十一灰河。十二铁丸。十三釿斧。十四豺狼。十五釰
树。十六寒冰。想地狱。既有十六小地狱围绕。乃至无
间地狱。亦具此十六。名字同前。合成一百三十六地
狱也。又案毗婆沙论亦然。名字大同。但初想地狱。改
名唱活地狱。复无间地狱。改名阿毗地狱。其阿毗地
狱。最在阎浮提下底。次上即是火烧炙地狱。如是最
上名唱活地狱。引七地狱。一一地狱。各有四门。是一
一门。各有四眷属。合十六眷属。通正及眷属。合有十
七。阿毗既有十七。馀七地狱亦具十七。都一百三十
六也。其受苦差别不同。如别记之(云云)。又案观佛三
昧经。亦同今钞。所言二八者。且取眷属之数耳。言地
狱者。毗婆沙论云。梵言泥梨迦。秦言无去处。谓生彼
众生。无有去处。无有依处。无有救处。故曰也。今言地
狱者。是此方之名。宣云。地狱大约多在地下。重相有
八。围绕各十六也。由狱在地下。故曰地狱。狱者周名
囹圄。周礼云。三王如有狱也。后亦詺为黄沙。五篇明
犯违犯持行自成者。立谓。五篇七聚名为犯法。今若
不烦此犯法。则成其持行也。故心疏云。五篇明犯者。
举彼犯法也。违犯持行自成者。明不犯行也。违犯法
成。顺圣制意。若顺犯法。便成违圣制意也。七聚彰持
顺持诸犯冥失者。立云。七聚之中。并彰所持之法。若
顺此法。而持则二犯冥然自失也。彰由明也。显也。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76c 页 X42-0776.png
新学率多愚鲁者。尔疋云率者动也。率者总也。无智
曰愚。痴钝为鲁。论语云柴也愚。参也鲁。孔安国云。鲁
钝也。未识条例等者。立谓。不识五篇七聚。持犯条例
也。言宁辨宪章者。尔疋云。宪训法也。章由篇也。引约
随相决断。皆有法章也。随戒昏同雾游等者。谓新学
之流。不识戒相。夷残提吉之名。冥然不辨。犹如雾中
游行。故曰也。言罪报类之观海者。立明。如远望大海
中物。或谓是船。或谓山。谓鸟。竟莫识其伪真。明其新
学。岂识罪相。犯戒招报。轻重叵知。顺流长逝等者。逝
开往也。由前不识戒相。不知罪报。故随六尘五欲。常
往其境。耽荒染爱。不知返迷归本也。言顺须生须生
死之流。长往赴于苦海也。言贪蜜滴忘归者。蜜喻五
欲也。如经明。丘井四蛇三龙二鼠五狗等喻(云云)。忘
归者。忘失正念。不知返其源也。僧尼毁犯禁戒受利
养者。捡母论云。比丘受人施。不如法者。为施所堕。谓
食他人施食。不如法修道。心生纵逸。因此当堕三途。
若无三途受报。此身即腹坏食出。所著衣服。即应离
身也。
然业随心结报逐心成等者。谓心能造业。鼓动身口。
作善作恶。皆由心使。若无记馀缘。虽作非犯。必行心
成就。是持是犯。此约心为业因也。言报逐心成者。此
举果酬因也。由心为善恶是因。来报有苦乐之果。必
先张因果广明相号等者。立云。五篇并是果罪。七聚
则含因果。谓方便曰因。究竟称果。此解不著。应是序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77a 页 X42-0777.png
此篇中。有两段之意。先解五篇七聚名相曰因后第
二门则云。二明所犯果报曰果也(寻文自知)。深云。先张因
果者。序此篇也。言广明相号者。序后释相篇也。亦恐
不然。但是序今篇中意也。谓因中亦有相号。即下引
目连问经等是也。故曰广明相号。又解。先张因果者。
能持能犯。是其因。来报苦乐是其果。观果知因者。谓
下文广明毁戒招苦果者。欲使行人。观斯恶果。不作
恶因。勤加护持也。
初中所以犯戒果报罪业极大者。释疑故来。人或致
疑。何故犯戒罪。宁顿重而不轻者。今言但为戒能生
善。体亘尘沙。复能任持佛法。以胜多故。故使毁犯罪
亦重也。由戒护生善中最建立功强等者。戒为万善
之基。经云。若无此戒诸善功德不生。又云戒是正顺
解脱之本。又云戒净有智慧。便得第一道。故曰生善
中最也。言建立功强者。毗尼是佛法寿命。建立之功
胜馀二藏。故上序云。住持佛法。群藉息唱等。又论云。
以有律师持律故。佛法住世五千年。岂非建立功强。
故使毁者。便招重报也。
谓在心名之为护等者。宾云。新经论中名根律仪。亦
名为护。旧来经论。伹有护名。所言根者。谓眼等六根。
言律仪者。是防护义。谓念智舍防护六根。名根律仪。
旧名护者。真谛解云。能隔恶事。摄善事故。能守护六
根门。令业惑不入故。能防守行人。令不堕四趣故。能
防守行人。令出凡位入圣位故。由斯多义。故名为护。
二门则云。二明所犯果报曰果也(寻文自知)。深云。先张因
果者。序此篇也。言广明相号者。序后释相篇也。亦恐
不然。但是序今篇中意也。谓因中亦有相号。即下引
目连问经等是也。故曰广明相号。又解。先张因果者。
能持能犯。是其因。来报苦乐是其果。观果知因者。谓
下文广明毁戒招苦果者。欲使行人。观斯恶果。不作
恶因。勤加护持也。
初中所以犯戒果报罪业极大者。释疑故来。人或致
疑。何故犯戒罪。宁顿重而不轻者。今言但为戒能生
善。体亘尘沙。复能任持佛法。以胜多故。故使毁犯罪
亦重也。由戒护生善中最建立功强等者。戒为万善
之基。经云。若无此戒诸善功德不生。又云戒是正顺
解脱之本。又云戒净有智慧。便得第一道。故曰生善
中最也。言建立功强者。毗尼是佛法寿命。建立之功
胜馀二藏。故上序云。住持佛法。群藉息唱等。又论云。
以有律师持律故。佛法住世五千年。岂非建立功强。
故使毁者。便招重报也。
谓在心名之为护等者。宾云。新经论中名根律仪。亦
名为护。旧来经论。伹有护名。所言根者。谓眼等六根。
言律仪者。是防护义。谓念智舍防护六根。名根律仪。
旧名护者。真谛解云。能隔恶事。摄善事故。能守护六
根门。令业惑不入故。能防守行人。令不堕四趣故。能
防守行人。令出凡位入圣位故。由斯多义。故名为护。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77b 页 X42-0777.png
广明此义。至下持犯篇中当说(云云)。言在身口名之
为戒者。谓外防身口七非曰戒也。有护不必有戒至
其必是护等者。了论疏离身口恶名戒。离意地恶名
护。非戒必是非护。非护未必非戒。所以尔者。若动发
身口。必起不正思惟故。非戒必是非护。若起不正思
惟。未必动发身口。若不动发身口。但是非护。不关非
戒。护亦尔。戒必是护。护未必是戒。宜作四句。一是护
非是戒。如白衣等。有念智舍等。而未流至身口防非。
宾云。旧来诸德解。有护必有戒。多将行善俗人。虽起
善心。身中无戒。但得是护。故曰有护不必有戒。出家
僧尼得戒。其必从护起。故曰有戒其必是护。今解不
然。案了论意云。念智舍等。是根律仪。由是根之律仪。
故曰根律仪。依主释也。了论名护。此护是发业近因。
然未发业。谓虽有此护。未防身口。不得称戒。故曰不
必有戒。若身口不造诸恶。必由前念智舍心。故曰有
戒其必是护。二是戒非是护。虽有受体。起不正思惟。
而无心护。以不动身口。未必非戒。三亦是护亦是戒。
以恶假念等方能流至身口防非。四非戒非护。若动
发身口。必起不正思惟。故此四句中。钞但引第一第
三两句也。上言念者。论疏云。谓正念也。念戒功德。不
起邪念也。智者谓分别戒。如浮囊脚足阶陛。能感当
果。不起邪智。舍者。离忧喜等。其心平等。故名为舍。问
有何义意。舍忧喜耶。答若无舍心。而对顺境喜故起
贪。复于违境忧故生嗔。贪嗔既便生二犯。由知忧喜
为戒者。谓外防身口七非曰戒也。有护不必有戒至
其必是护等者。了论疏离身口恶名戒。离意地恶名
护。非戒必是非护。非护未必非戒。所以尔者。若动发
身口。必起不正思惟故。非戒必是非护。若起不正思
惟。未必动发身口。若不动发身口。但是非护。不关非
戒。护亦尔。戒必是护。护未必是戒。宜作四句。一是护
非是戒。如白衣等。有念智舍等。而未流至身口防非。
宾云。旧来诸德解。有护必有戒。多将行善俗人。虽起
善心。身中无戒。但得是护。故曰有护不必有戒。出家
僧尼得戒。其必从护起。故曰有戒其必是护。今解不
然。案了论意云。念智舍等。是根律仪。由是根之律仪。
故曰根律仪。依主释也。了论名护。此护是发业近因。
然未发业。谓虽有此护。未防身口。不得称戒。故曰不
必有戒。若身口不造诸恶。必由前念智舍心。故曰有
戒其必是护。二是戒非是护。虽有受体。起不正思惟。
而无心护。以不动身口。未必非戒。三亦是护亦是戒。
以恶假念等方能流至身口防非。四非戒非护。若动
发身口。必起不正思惟。故此四句中。钞但引第一第
三两句也。上言念者。论疏云。谓正念也。念戒功德。不
起邪念也。智者谓分别戒。如浮囊脚足阶陛。能感当
果。不起邪智。舍者。离忧喜等。其心平等。故名为舍。问
有何义意。舍忧喜耶。答若无舍心。而对顺境喜故起
贪。复于违境忧故生嗔。贪嗔既便生二犯。由知忧喜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77c 页 X42-0777.png
不起贪嗔二行。故善行得成。问此护以何为体。答若
依正量部。正念正智正舍三法为体。于缘明记曰念。
谓能忆持本所受也。简择功德过失曰慧。谓能简择
分别也。离贪忧二品。心平等性为舍也。上言离忧喜
者。忧是嗔烦恼品也。喜是贪烦恼品也。由喜故多起
贪。忧故多起嗔。贪嗔既生。何能护戒。品谓品类也。如
忿恚慊恨恼嫉等。是嗔家品类。故总名为忧。贪淫覆
憍等并名为喜也。言有戒其必是护者。立谓。比丘能
防身口七非名戒。要假内心防护身口故曰也。即上
了疏第三句是也。经中明佛赞得戒护人者。捡了论
疏。疏指诸经也。不出经名。或未翻度也。慈云。通指一
切经中。皆赞美于戒。非是的指一经。于此经中有八
喻。皆赞其戒也。一者如王生子喻。此明能以绍佛种
子。由此戒故。必定成佛。后必得圣者。谓王子为人敬
爱者。由能绍王位。得戒护者。亦当绍于佛位。故人敬
爱。二如月光明喻者。立云。既有戒护。如月光渐圆。后
得定慧解脱解脱知见。五分法身圆满也。三如意宝
珠喻者。谓必悕必果人也。得此珠。能感万物。随愿必
得。得戒护者。若愿生人天胜乐。三乘道果。随愿必获。
济云。若无价之珠。复异如意珠也。言无价者。谓人中
无人能定与价也。虽然其珠则自解作价。谓有人欲
卖此珠时。以净物擎之都市。众人欲买。即以衣物钱
财。而镇珠上。珠皆透出。衣物皆散。其买者。续复将物
覆之。价若未足。珠随复出。其价亦足。珠即不出。齐此
依正量部。正念正智正舍三法为体。于缘明记曰念。
谓能忆持本所受也。简择功德过失曰慧。谓能简择
分别也。离贪忧二品。心平等性为舍也。上言离忧喜
者。忧是嗔烦恼品也。喜是贪烦恼品也。由喜故多起
贪。忧故多起嗔。贪嗔既生。何能护戒。品谓品类也。如
忿恚慊恨恼嫉等。是嗔家品类。故总名为忧。贪淫覆
憍等并名为喜也。言有戒其必是护者。立谓。比丘能
防身口七非名戒。要假内心防护身口故曰也。即上
了疏第三句是也。经中明佛赞得戒护人者。捡了论
疏。疏指诸经也。不出经名。或未翻度也。慈云。通指一
切经中。皆赞美于戒。非是的指一经。于此经中有八
喻。皆赞其戒也。一者如王生子喻。此明能以绍佛种
子。由此戒故。必定成佛。后必得圣者。谓王子为人敬
爱者。由能绍王位。得戒护者。亦当绍于佛位。故人敬
爱。二如月光明喻者。立云。既有戒护。如月光渐圆。后
得定慧解脱解脱知见。五分法身圆满也。三如意宝
珠喻者。谓必悕必果人也。得此珠。能感万物。随愿必
得。得戒护者。若愿生人天胜乐。三乘道果。随愿必获。
济云。若无价之珠。复异如意珠也。言无价者。谓人中
无人能定与价也。虽然其珠则自解作价。谓有人欲
卖此珠时。以净物擎之都市。众人欲买。即以衣物钱
财。而镇珠上。珠皆透出。衣物皆散。其买者。续复将物
覆之。价若未足。珠随复出。其价亦足。珠即不出。齐此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78a 页 X42-0778.png
为价。故知珠自作价也。案观佛海三昧经云。金翅鸟
业报。唯食诸龙。初日于阎浮提日食一龙王。及五百
小龙。次日于弗婆提食一龙王及五百小龙。次复于
西瞿耶尼食一龙王及五百小龙。第四日复于郁单
越食一龙王及五百小龙。如是周而复始。经八万岁。
此鸟乃死。死时现相。现相如何。谓诸龙吐毒。无由得
食。其鸟饥逼。周慞求食。了不能得。游巡诸山。永不得
安。至金刚山。然后暂住。从金刚山。直下至大水际。从
大水际。至风轮际。为其风所吹。还至金刚山。如是七
反。然后命终。鸟肉散尽。唯有心在。其心直下如前七
反。然后还住金刚山顶。难陀龙王取此鸟心。以为明
珠。转轮王得为如意珠。案智论云。真珠出鱼腹中竹
中蛇脑中。龙珠出龙脑中。如意珠出自佛舍利。若法
没尽时。诸舍利等。皆变为如意珠。譬如过千岁冰。化
为颇梨珠。因此便明。虎珀者。广疋云。虎珀珠名也。汉
书云罽宾国有虎珀也。博物志云。松柏入地千年化
为伏苓。伏苓千年化为虎珀。一名红珠。广物志云。虎
珀生地中。其上及傍。不生草木。深者八九尺。大如斛。
削去上皮。中生虎珀。有汁。初如桃胶。凝坚乃成。彼方
人取用为碗器也。四者如王子喻者。此明自爱惜与
第一门异。前则他人爱敬也。五如人一目喻者。立云。
有人有两目。然亦护惜。失一犹有一在。若一目者。护
惜更甚。失则全不见道。戒护亦如一目。失则不见涅
槃之道也。六贫人爱少资粮喻者。谓粮能支计肉身
业报。唯食诸龙。初日于阎浮提日食一龙王。及五百
小龙。次日于弗婆提食一龙王及五百小龙。次复于
西瞿耶尼食一龙王及五百小龙。第四日复于郁单
越食一龙王及五百小龙。如是周而复始。经八万岁。
此鸟乃死。死时现相。现相如何。谓诸龙吐毒。无由得
食。其鸟饥逼。周慞求食。了不能得。游巡诸山。永不得
安。至金刚山。然后暂住。从金刚山。直下至大水际。从
大水际。至风轮际。为其风所吹。还至金刚山。如是七
反。然后命终。鸟肉散尽。唯有心在。其心直下如前七
反。然后还住金刚山顶。难陀龙王取此鸟心。以为明
珠。转轮王得为如意珠。案智论云。真珠出鱼腹中竹
中蛇脑中。龙珠出龙脑中。如意珠出自佛舍利。若法
没尽时。诸舍利等。皆变为如意珠。譬如过千岁冰。化
为颇梨珠。因此便明。虎珀者。广疋云。虎珀珠名也。汉
书云罽宾国有虎珀也。博物志云。松柏入地千年化
为伏苓。伏苓千年化为虎珀。一名红珠。广物志云。虎
珀生地中。其上及傍。不生草木。深者八九尺。大如斛。
削去上皮。中生虎珀。有汁。初如桃胶。凝坚乃成。彼方
人取用为碗器也。四者如王子喻者。此明自爱惜与
第一门异。前则他人爱敬也。五如人一目喻者。立云。
有人有两目。然亦护惜。失一犹有一在。若一目者。护
惜更甚。失则全不见道。戒护亦如一目。失则不见涅
槃之道也。六贫人爱少资粮喻者。谓粮能支计肉身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78b 页 X42-0778.png
之命。戒能支计法身慧命。
二欲尘者。济云。即宫人釆女也。馀二可知。八者如病
人得好良药者。明戒能除恶。喻药能除其病也。上来
释第一戒护违失之宗门义竟。
五篇七聚约义差分者。谓篇中五篇名。还是聚家之
目。为其兰吉二罪。体含因果。杂碎难分。总作聚名。然
于吉聚。复分为两。身犯名恶作。口犯名恶说。故言
约义差分也。言正结罪科止树六法者。立谓。吉罗
罪虽分两聚。不离身口。恶作忏法既同。同作吉称。
故正结罪科。既合为一。但有六聚。故曰正树六名
法。此上六名并无正译等者。佛化中天。随缘制戒。结
夷兰提吉之名。引土先无其目。是故不可翻译。伹就
义意翻之。如言无馀僧残舍堕等者。但约义立名。非
正翻对。然佛何不制四篇六篇。恰制五者。疏中种种
解释。初一师云。药有五故。故立五篇。谓犯四夷。与学
悔法。名为药也。残罪。与摩那埵等药也。提对人三说
药也。舍尼一说药也。吉罗心念药也。通律师。问下四
可悔。悔法称药。夷不可悔。如何称药。答犯夷无覆。学
悔是药名。若尔有覆灭摈亦应名药。答杀活虽殊。不
妨俱药。学悔之法如治病药。灭摈之法。如杀人之毒
药。问七聚应有七药。答聚唯六病。恶作恶说。体类同
故(同责心悔)。兰又同提。共用一药(兰提同对首悔)。故虽七聚。亦但
五药。若尔七灭应除多诤。答法相不同。应为三例。一
药多病少。如七灭除四诤。二药少病多。如四轮推八
二欲尘者。济云。即宫人釆女也。馀二可知。八者如病
人得好良药者。明戒能除恶。喻药能除其病也。上来
释第一戒护违失之宗门义竟。
五篇七聚约义差分者。谓篇中五篇名。还是聚家之
目。为其兰吉二罪。体含因果。杂碎难分。总作聚名。然
于吉聚。复分为两。身犯名恶作。口犯名恶说。故言
约义差分也。言正结罪科止树六法者。立谓。吉罗
罪虽分两聚。不离身口。恶作忏法既同。同作吉称。
故正结罪科。既合为一。但有六聚。故曰正树六名
法。此上六名并无正译等者。佛化中天。随缘制戒。结
夷兰提吉之名。引土先无其目。是故不可翻译。伹就
义意翻之。如言无馀僧残舍堕等者。但约义立名。非
正翻对。然佛何不制四篇六篇。恰制五者。疏中种种
解释。初一师云。药有五故。故立五篇。谓犯四夷。与学
悔法。名为药也。残罪。与摩那埵等药也。提对人三说
药也。舍尼一说药也。吉罗心念药也。通律师。问下四
可悔。悔法称药。夷不可悔。如何称药。答犯夷无覆。学
悔是药名。若尔有覆灭摈亦应名药。答杀活虽殊。不
妨俱药。学悔之法如治病药。灭摈之法。如杀人之毒
药。问七聚应有七药。答聚唯六病。恶作恶说。体类同
故(同责心悔)。兰又同提。共用一药(兰提同对首悔)。故虽七聚。亦但
五药。若尔七灭应除多诤。答法相不同。应为三例。一
药多病少。如七灭除四诤。二药少病多。如四轮推八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78c 页 X42-0778.png
难。三药病俱等。如五篇有五药也。言四轮八难者。且
为颂曰。三途北长寿。前后辨聪根。善处摧前五。值愿
植馀三。高云。今释迦遗法在世。不名佛前后难也。法
灭尽巳。方是难也。生聋生盲合者。单聋单盲。及馀根
不具。亦非难也。以聋而不盲。不癈礼佛。盲而不聋。不
癈听法故也。又一师解。准俗制道。如五刑法。俗有五
刑。斩绞流徒杖也。约此五刑。以立五篇。今破云。此土
近俗。立此五刑。岂可远佛制戒。同于近俗。又梵汉悬
隔。辄便相拟。又一师解。引是如来随机制教。宜立五
篇。即作五名。今详。此后师最好。如人面上。两目一手
一鼻。皆是逐便宜然。何须问其多少所以也。故婆沙
中。有胁尊者。每释义时。皆言法尔宜立一。二三四亦
然也。上巳略列六名竟。今即是初。
僧祇义当极恶三意释之者。立谓。祇律三意。释其夷
罪。今文且标其三意。下更一一牒释。释中先释后句。
次释上二。可寻。一者退没道果无分者。宾云。非为巳
得道果。今则退失。但是应得不得。故言退没也。立谓。
若犯此戒。定堕恶道。名为退没。不阶涅槃之果。故曰
无分。亦可道果无分。即是退没也。引后解胜。若准前
解。望下第三意有妨。此既明退没。是堕恶道者。不应
更有下文三者堕落义也。此是标一句竟。下更有之。
二不共住。三堕落。并是标三章门。更不入二种僧数
者。谓羯磨说戒二种也。
由与魔斗便堕负处者。捡多论云。波罗夷者。名堕不
为颂曰。三途北长寿。前后辨聪根。善处摧前五。值愿
植馀三。高云。今释迦遗法在世。不名佛前后难也。法
灭尽巳。方是难也。生聋生盲合者。单聋单盲。及馀根
不具。亦非难也。以聋而不盲。不癈礼佛。盲而不聋。不
癈听法故也。又一师解。准俗制道。如五刑法。俗有五
刑。斩绞流徒杖也。约此五刑。以立五篇。今破云。此土
近俗。立此五刑。岂可远佛制戒。同于近俗。又梵汉悬
隔。辄便相拟。又一师解。引是如来随机制教。宜立五
篇。即作五名。今详。此后师最好。如人面上。两目一手
一鼻。皆是逐便宜然。何须问其多少所以也。故婆沙
中。有胁尊者。每释义时。皆言法尔宜立一。二三四亦
然也。上巳略列六名竟。今即是初。
僧祇义当极恶三意释之者。立谓。祇律三意。释其夷
罪。今文且标其三意。下更一一牒释。释中先释后句。
次释上二。可寻。一者退没道果无分者。宾云。非为巳
得道果。今则退失。但是应得不得。故言退没也。立谓。
若犯此戒。定堕恶道。名为退没。不阶涅槃之果。故曰
无分。亦可道果无分。即是退没也。引后解胜。若准前
解。望下第三意有妨。此既明退没。是堕恶道者。不应
更有下文三者堕落义也。此是标一句竟。下更有之。
二不共住。三堕落。并是标三章门。更不入二种僧数
者。谓羯磨说戒二种也。
由与魔斗便堕负处者。捡多论云。波罗夷者。名堕不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79a 页 X42-0779.png
如意处。如二人共斗。一胜一负。比丘受戒。欲出生死。
与四魔共斗。若犯此戒。则堕负处。问曰。犯五篇戒。皆
堕负处。何独此戒得名。若馀四篇戒当犯时。亦堕负
处。但寻悔灭。非永堕负处。故不得名也。如怨家以刀
割人。命根不断。虽云得胜。非是永胜。若断命根。名决
定胜。犯四篇戒。如命未断。犯此四重。如命根断故也。
四分波罗夷譬如断人头乃至行法非用为名等者。
立明。此举四分文。释成前僧祇三意中第一句也。言
此从行法非用为名者。立谓。上言断头。非比丘故。此
约道分无用也。故下文断头之喻。此望不阶圣果为
言。便成引义。又言波罗夷无馀也者。立谓。此下举四
分释上祇中第二句也。故偈云诸作恶行者等者。此是
四分律初劝信序偈。昙无德之辞也。彼云譬如有死
尸。大海不容受。为疾风所飘。弃之于岸上。诸作恶行
者。犹如彼死尸。众所不容受。以是当持戒。不得于说
戒羯磨二种僧中共住者。释前不入二种僧数文也。
戒之有无此入诤论者。立云。古人各执。有戒无戒之
言。故云诤论。有一师云。犯重失戒。所以知者。一戒为
提。众戒为水。以犯一戒。众戒焉在。复一师云。犯重不
失戒。所以知者。案律中。打谤犯重比丘。同结提罪。若
无戒者。打但小吉。又解。诤论者。如涅槃第三十一卷
中。有二十二双诤论。其犯重比丘。有戒无戒。是彼一
双诤论数也。故彼经二十二双诤论。是迦叶菩萨举
来问佛。既善知众生根。何不定说。致人有诤论也。佛
与四魔共斗。若犯此戒。则堕负处。问曰。犯五篇戒。皆
堕负处。何独此戒得名。若馀四篇戒当犯时。亦堕负
处。但寻悔灭。非永堕负处。故不得名也。如怨家以刀
割人。命根不断。虽云得胜。非是永胜。若断命根。名决
定胜。犯四篇戒。如命未断。犯此四重。如命根断故也。
四分波罗夷譬如断人头乃至行法非用为名等者。
立明。此举四分文。释成前僧祇三意中第一句也。言
此从行法非用为名者。立谓。上言断头。非比丘故。此
约道分无用也。故下文断头之喻。此望不阶圣果为
言。便成引义。又言波罗夷无馀也者。立谓。此下举四
分释上祇中第二句也。故偈云诸作恶行者等者。此是
四分律初劝信序偈。昙无德之辞也。彼云譬如有死
尸。大海不容受。为疾风所飘。弃之于岸上。诸作恶行
者。犹如彼死尸。众所不容受。以是当持戒。不得于说
戒羯磨二种僧中共住者。释前不入二种僧数文也。
戒之有无此入诤论者。立云。古人各执。有戒无戒之
言。故云诤论。有一师云。犯重失戒。所以知者。一戒为
提。众戒为水。以犯一戒。众戒焉在。复一师云。犯重不
失戒。所以知者。案律中。打谤犯重比丘。同结提罪。若
无戒者。打但小吉。又解。诤论者。如涅槃第三十一卷
中。有二十二双诤论。其犯重比丘。有戒无戒。是彼一
双诤论数也。故彼经二十二双诤论。是迦叶菩萨举
来问佛。既善知众生根。何不定说。致人有诤论也。佛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79b 页 X42-0779.png
一一答。我为缘故说不定。随机作失不失二种说也。
有时于一名中。说无量名。于一义中。说无量名。悉为
调伏诸众生故。我诸弟子。不解我意。便作实解。遂生
诤论(云云)。其第十八双诤论云。或说比丘犯四重巳。
比丘戒在。或说不在(此迦叶问言)。佛下文答。我于经中。作
如是说。若有比丘。犯四重巳。不名比丘。名破比丘。巳
失比丘。不复能生善牙种子。譬如焦种不生果实。如
多罗树断更不复生。犯重比丘。亦复如是。我诸弟子。
闻是说巳。不解我意。唱言如来说诸比丘犯重禁巳。
失比丘戒。我复于经中。为纯陀说四种比丘。一者毕
竟到道。二者示道。三者受道。四者污道。犯四重者。即
是污道。我诸弟子。闻是说巳。不解我意。唱言如来说
诸比丘犯四重巳。不失禁戒。荣疏解云。初明为假说
犯重戒失。后为纯陀说则是不失。毕竟到道者。阿罗
汉也。断二障尽名毕竟到。示道者三果也。然以正示
人。令学须陀洹向巳下也。领受圣道。在身中故。污道
者。犯戒人也。意疑钞家专指此文。令涅槃疏家。解此
二十二双诤论。专引诸部律。及诸论人数人。及十八
部执等义云。如犊子部作此说。萨婆多部作引说等。
各标不同。故曰诤论(云云定义)。宾云。婆沙六十六云。准陀
经中。亦作是说。沙门有四。无有第五。一者胜道沙门。
二者示道。三者命道。四者污道。当知此中胜道沙门。
谓佛世尊。自能觉故。一切独觉应知亦然(由道觉故其道最胜)。
示道沙门。谓尊者舍利子无等双故。大法将故。常能
有时于一名中。说无量名。于一义中。说无量名。悉为
调伏诸众生故。我诸弟子。不解我意。便作实解。遂生
诤论(云云)。其第十八双诤论云。或说比丘犯四重巳。
比丘戒在。或说不在(此迦叶问言)。佛下文答。我于经中。作
如是说。若有比丘。犯四重巳。不名比丘。名破比丘。巳
失比丘。不复能生善牙种子。譬如焦种不生果实。如
多罗树断更不复生。犯重比丘。亦复如是。我诸弟子。
闻是说巳。不解我意。唱言如来说诸比丘犯重禁巳。
失比丘戒。我复于经中。为纯陀说四种比丘。一者毕
竟到道。二者示道。三者受道。四者污道。犯四重者。即
是污道。我诸弟子。闻是说巳。不解我意。唱言如来说
诸比丘犯四重巳。不失禁戒。荣疏解云。初明为假说
犯重戒失。后为纯陀说则是不失。毕竟到道者。阿罗
汉也。断二障尽名毕竟到。示道者三果也。然以正示
人。令学须陀洹向巳下也。领受圣道。在身中故。污道
者。犯戒人也。意疑钞家专指此文。令涅槃疏家。解此
二十二双诤论。专引诸部律。及诸论人数人。及十八
部执等义云。如犊子部作此说。萨婆多部作引说等。
各标不同。故曰诤论(云云定义)。宾云。婆沙六十六云。准陀
经中。亦作是说。沙门有四。无有第五。一者胜道沙门。
二者示道。三者命道。四者污道。当知此中胜道沙门。
谓佛世尊。自能觉故。一切独觉应知亦然(由道觉故其道最胜)。
示道沙门。谓尊者舍利子无等双故。大法将故。常能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79c 页 X42-0779.png
随佛转法轮故。一切无学声闻应知亦尔(无学之人自行巳办
伹应度人)。命道沙门者。谓尊者阿难陀。虽居学地。而同无
学。多闻闻持。具净戒禁。一切有学。应知亦尔(谓有学人。身中
圣道。犹应渐长。如命增长。故云命道也)污道沙门者。谓莫唱落迦苾刍。
憙盗他财物等是(莫喝落迦。此云大愚钝者。谓都无有所识。旧云摩诃罗是。有人云。摩诃罗
此翻为伽汁。未详出处)。杂心中解有戒非无者。案杂心论偈云。
别解脱调伏。是舍于四时。若舍及命终。断善二根生。
解云。若舍者谓舍戒也。俱舍云。与受相违故。命终者
种类灭也。俱舍云。所依舍故。断善等者。谓善根断。及
二形生也。俱舍云。断善者所因断故。二形生者所依
变故。持律者言。法没尽时。彼说戒结界羯磨一切息
断。毗昙者说曰。法没尽时。先所受律仪。相续生不舍。
未曾得律仪者不得。是故说一切息。有说云。犯初篇
罪。名舍律仪。此则不然。若言犯初篇失戒者。犯根本
罪巳还俗。应得更出家。巳舍戒故。今正解。犯初篇罪
于别解脱戒。是比丘。于无漏戒。非比丘也(上并论文。钞云。戒之
有无。此诤论。或指此论文也)。既言邪见二形出命终及舍失。不许
犯重失。唯在四舍也。案法胜阿毗昙第二卷。存其五
舍。谓加第五正法隐没时舍。今不在之。如前巳破。未
曾得者。更受不得。先受不舍。瑜伽十三。立五舍。加犯
重舍也。问杂心不存犯重舍者。何故律云犯重巳非
比丘。彼论解云。佛言非比丘者。非第一义比丘也。谓
犯初篇巳。于别解脱律仪。是比丘。于无漏律仪非比
丘。是犯戒。非舍戒。故曰有戒非无。若论重犯律自明
伹应度人)。命道沙门者。谓尊者阿难陀。虽居学地。而同无
学。多闻闻持。具净戒禁。一切有学。应知亦尔(谓有学人。身中
圣道。犹应渐长。如命增长。故云命道也)污道沙门者。谓莫唱落迦苾刍。
憙盗他财物等是(莫喝落迦。此云大愚钝者。谓都无有所识。旧云摩诃罗是。有人云。摩诃罗
此翻为伽汁。未详出处)。杂心中解有戒非无者。案杂心论偈云。
别解脱调伏。是舍于四时。若舍及命终。断善二根生。
解云。若舍者谓舍戒也。俱舍云。与受相违故。命终者
种类灭也。俱舍云。所依舍故。断善等者。谓善根断。及
二形生也。俱舍云。断善者所因断故。二形生者所依
变故。持律者言。法没尽时。彼说戒结界羯磨一切息
断。毗昙者说曰。法没尽时。先所受律仪。相续生不舍。
未曾得律仪者不得。是故说一切息。有说云。犯初篇
罪。名舍律仪。此则不然。若言犯初篇失戒者。犯根本
罪巳还俗。应得更出家。巳舍戒故。今正解。犯初篇罪
于别解脱戒。是比丘。于无漏戒。非比丘也(上并论文。钞云。戒之
有无。此诤论。或指此论文也)。既言邪见二形出命终及舍失。不许
犯重失。唯在四舍也。案法胜阿毗昙第二卷。存其五
舍。谓加第五正法隐没时舍。今不在之。如前巳破。未
曾得者。更受不得。先受不舍。瑜伽十三。立五舍。加犯
重舍也。问杂心不存犯重舍者。何故律云犯重巳非
比丘。彼论解云。佛言非比丘者。非第一义比丘也。谓
犯初篇巳。于别解脱律仪。是比丘。于无漏律仪非比
丘。是犯戒。非舍戒。故曰有戒非无。若论重犯律自明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80a 页 X42-0780.png
断者。律云。若比丘。犯一一法。如前后犯亦尔。即其义
也。
此别解脱戒由境缘别等者。立谓。于一一境上。别别
防非。得解脱故。曰别脱戒也。以发戒时。随境而别发。
今若犯。还随境别犯。不得顿也。女人身上发二十一
戒者。此是多论文也。此且举淫戒为言。约七毒历三
疮门。故成二十一也。言七毒者。谓约三毒烦恼。为三
单三双一合。言男子十四者。谓七毒历二疮门也。直
约淫戒。若盗杀妄。下文当述。自馀诸淫至称本受体
者。谓本受时。发无作体。遍周法界。今虽污一淫境。馀
境未污。常净俨然。既未毁犯。故曰称本受体。打谤犯
重比丘等者。举律文證。犯重比丘。有戒非无。若打谤
无戒俗人。律结小吉。
答忏本清净理当足数如得作说戒自恣者。立偏答
上言云是数之。非谓实堪僧用。以无人时。开秉二法。
馀法亦无开文。然此人。实是体净。合应足数。由情过
重。不堪僧用。望其自行。是净非秽。言来不随意者。谓
僧作法时。不来非别众也。
如下忏法中者。下忏六聚中。引僧祇等律云。犯重与
学悔巳。比丘不净食。彼亦不云净食。彼不净食。比丘
亦不净等。既言同有不净。岂非比丘。又引母论与白
四悔法巳。名清净持戒比丘等。惶慑者。说文云(齿叶反)
心服曰慑。尔疋云。慑由惧也。言常净俨然者。俨谓恭
之容也。
也。
此别解脱戒由境缘别等者。立谓。于一一境上。别别
防非。得解脱故。曰别脱戒也。以发戒时。随境而别发。
今若犯。还随境别犯。不得顿也。女人身上发二十一
戒者。此是多论文也。此且举淫戒为言。约七毒历三
疮门。故成二十一也。言七毒者。谓约三毒烦恼。为三
单三双一合。言男子十四者。谓七毒历二疮门也。直
约淫戒。若盗杀妄。下文当述。自馀诸淫至称本受体
者。谓本受时。发无作体。遍周法界。今虽污一淫境。馀
境未污。常净俨然。既未毁犯。故曰称本受体。打谤犯
重比丘等者。举律文證。犯重比丘。有戒非无。若打谤
无戒俗人。律结小吉。
答忏本清净理当足数如得作说戒自恣者。立偏答
上言云是数之。非谓实堪僧用。以无人时。开秉二法。
馀法亦无开文。然此人。实是体净。合应足数。由情过
重。不堪僧用。望其自行。是净非秽。言来不随意者。谓
僧作法时。不来非别众也。
如下忏法中者。下忏六聚中。引僧祇等律云。犯重与
学悔巳。比丘不净食。彼亦不云净食。彼不净食。比丘
亦不净等。既言同有不净。岂非比丘。又引母论与白
四悔法巳。名清净持戒比丘等。惶慑者。说文云(齿叶反)
心服曰慑。尔疋云。慑由惧也。言常净俨然者。俨谓恭
之容也。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80b 页 X42-0780.png
若先严净识托对五尘者。立谓。先兴起观行之心。后
对色声等五。则不染者。如不净观成。对女人不贪色。
若慈悲少欲观成。则不行杀盗也。即涅槃经中。无胜
长者见诸女人。犹如白骨。如刀毒蛇等(云云)。所以举
五尘。不举法尘者。解云。法尘意识所得。二乘制防身
口。不禁意地。故不明也。此自意解耳。自怀藏疾等者。
立谓。犯不发露。复不忏悔。但知覆藏。如人有病。不令
人见。以衣覆盖。故曰藏疾。傍人虽解疗治。不见来由
加益。遂至于死。言财法并亡者。同一利馀。曰财。同一
说戒曰法。二俱绝分。故曰并亡。便冒受用自他俱负
者。以破戒食人信施不消。来报极苦。又令他施主福
德减少。故曰自他俱负。故五分云。能施所施二俱犯
堕。故曰冒受也。言用者。滥入僧数。尘坌清众。自招冥
责。又误僧家秉法。被事不成。亦是自他俱负也。此受
用二字。属上财法并亡之言也。受属财字。用属法字。
如人身中四处得死等者。景云。一[脑-月+骨][骨*忽]顶。二咽喉。三
心。四腰也。婆沙论中唯明二处得死。故彼论二十七
云。问何故断头及腰便死。断手足等而不死耶。答头
腰二处是大死首。故断便死。手足不然。复次欲界有
情。依段食住。喉通段食。腹为食依。故断二处。命根便
断。复次头是眼等多根依处(谓于头中具五色根。此五色根。十二入中五入
是也)。断之便坏眼等诸根。腹是息风所依止处。断腰腹
坏。息无所依。故断二处。命根便断。
出家持根本戒者。立谓。诸僧尼四重八重之戒也。案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80c 页 X42-0780.png
十轮经云。佛言若有族姓男女。以深信心。归依佛法。
或欲趣声闻。或趣辟支佛。或趣大乘。于我法中。而得
出家。受于具戒。极有信心。护持根本四重等罪。常勤
精进。勇极不休。终不虚受人天供养。于三乘中。随所
乐欲。何以故。志求解脱。乃至舍命。终不毁犯。又云。何
故名为根本之罪。谓若人作如是恶行。身坏命终。堕
于恶趣。作如是行。是恶道根本。故名根本罪也。
后四别所说者。此指下尼众别行篇明也。
同名之罪则有重犯等者。谓十诵中淫杀盗妄。此四
同名夷。则有重犯。谓前作淫犯夷。后作盗亦夷。同种
无重者。如前作淫得夷。后作但吉。四分则不尔。同名
同种。俱有重犯。何故名为种。种为类义也。亦可以罪
从此生。能生罪故。故名为种。言此据初篇以言者。谓
唯初篇同种。无重犯。若下四篇同种。亦有重犯。不异
四分也。学悔犯残等者。据犯众多僧残。既次第行忏。
故知是有重犯。立云。旧解非不能引也。上言犯众多
僧残。是同种之残也。言馀如别部中说者。指下诸部
别行篇更明也。
明了论律中说有五部等者。谓了论说篇为部也。砺
云。部是当类之别名也。言此间为篇者。立谓。篇是此
土名。如前巳释。本是祇律名篇。以魏时嘉平年中。外
国三藏。昙摩迦罗来至雒阳。创立羯磨法受戒。出僧
祇戒心随此土名。名为篇也。四分但立犯聚。五种犯。
五种制也。今相承章疏家云。篇者随物来时。僧祇之
或欲趣声闻。或趣辟支佛。或趣大乘。于我法中。而得
出家。受于具戒。极有信心。护持根本四重等罪。常勤
精进。勇极不休。终不虚受人天供养。于三乘中。随所
乐欲。何以故。志求解脱。乃至舍命。终不毁犯。又云。何
故名为根本之罪。谓若人作如是恶行。身坏命终。堕
于恶趣。作如是行。是恶道根本。故名根本罪也。
后四别所说者。此指下尼众别行篇明也。
同名之罪则有重犯等者。谓十诵中淫杀盗妄。此四
同名夷。则有重犯。谓前作淫犯夷。后作盗亦夷。同种
无重者。如前作淫得夷。后作但吉。四分则不尔。同名
同种。俱有重犯。何故名为种。种为类义也。亦可以罪
从此生。能生罪故。故名为种。言此据初篇以言者。谓
唯初篇同种。无重犯。若下四篇同种。亦有重犯。不异
四分也。学悔犯残等者。据犯众多僧残。既次第行忏。
故知是有重犯。立云。旧解非不能引也。上言犯众多
僧残。是同种之残也。言馀如别部中说者。指下诸部
别行篇更明也。
明了论律中说有五部等者。谓了论说篇为部也。砺
云。部是当类之别名也。言此间为篇者。立谓。篇是此
土名。如前巳释。本是祇律名篇。以魏时嘉平年中。外
国三藏。昙摩迦罗来至雒阳。创立羯磨法受戒。出僧
祇戒心随此土名。名为篇也。四分但立犯聚。五种犯。
五种制也。今相承章疏家云。篇者随物来时。僧祇之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81a 页 X42-0781.png
称也。今依本义立名者。部谓了论云。解律中本名部
也。一成就根本义者。立明。前三方便罪。能成就根本
之果。此是欲作重罪不成。住前方便也。此三可忏。但
是能成根本。故曰成就根本义。二随顺根本义者。谓
览因成果也。明其三方便罪。随根本不可忏。故曰随
顺根本也。
夷有十六罪者。砺云。然五七之果成。本由因故。有方
便兰吉之名也。了疏中。夷四戒。一戒各三方便。论根
本四。四四成十六也。
不成僧残此罪对人悔者。谓若本为戏乐。而触得残。
今本心拟淫。虽触但兰。此兰是夷家方便。非果罪也。
若为戏乐故触得残。此残是果罪。非夷方便也。谓本
心只拟触取乐。不拟进趣。故曰果也。问摩触近重。残
非方便。盗亦近重。而成方便者。答盗五必假四故。四
而非重。大淫不假触。故触非方便。故多论云。犯淫不
假他。如巳三处也。又云盗有续成重。故作方便名。再
触非大淫。如何能究竟。如律云再盗不满五。佛言相
续夷。言此罪对人忏者。立明。谓对众僧忏。非对一人
也。
前三方便皆为成就者。立谓。此解前成就根本义也。
济云。愿律师不许。方便中。有步步得罪也。谓不许有
进趣方便中。有兰罪也。夫言结罪者。一待心停。二待
事毕。可有结正。进趣之中。无此二事。何得结罪。今期
心造境。事未究竟。何得于中。辄论科其犯也。伹可步
也。一成就根本义者。立明。前三方便罪。能成就根本
之果。此是欲作重罪不成。住前方便也。此三可忏。但
是能成根本。故曰成就根本义。二随顺根本义者。谓
览因成果也。明其三方便罪。随根本不可忏。故曰随
顺根本也。
夷有十六罪者。砺云。然五七之果成。本由因故。有方
便兰吉之名也。了疏中。夷四戒。一戒各三方便。论根
本四。四四成十六也。
不成僧残此罪对人悔者。谓若本为戏乐。而触得残。
今本心拟淫。虽触但兰。此兰是夷家方便。非果罪也。
若为戏乐故触得残。此残是果罪。非夷方便也。谓本
心只拟触取乐。不拟进趣。故曰果也。问摩触近重。残
非方便。盗亦近重。而成方便者。答盗五必假四故。四
而非重。大淫不假触。故触非方便。故多论云。犯淫不
假他。如巳三处也。又云盗有续成重。故作方便名。再
触非大淫。如何能究竟。如律云再盗不满五。佛言相
续夷。言此罪对人忏者。立明。谓对众僧忏。非对一人
也。
前三方便皆为成就者。立谓。此解前成就根本义也。
济云。愿律师不许。方便中。有步步得罪也。谓不许有
进趣方便中。有兰罪也。夫言结罪者。一待心停。二待
事毕。可有结正。进趣之中。无此二事。何得结罪。今期
心造境。事未究竟。何得于中。辄论科其犯也。伹可步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81b 页 X42-0781.png
步之中。得不善业。终不可结其罪名。若于方便中。即
住不作前根本。即结兰罪。故律云。成者夷。不成者兰
是也。愿师叹七方便。名为七不成。由作根本。即结不
成之兰吉也。砺与宣等。名为七方便。愿不许之。不许
因中辄结罪品。要待心止。结不成之兰也。宾愿意凡
言结罪。一待心停。二待事毕。进趣之中。无此二事。何
得结罪。由如须达往向佛所。步步增其顺理之福。故
许犯戒步步增恶。而无罪名。此即以违理不善。为进
趣体也。今且破(侧曰)须达见佛果无名。故许因中无福
号。今违佛制果有目。应许进趣有𠎝名(又复违论文也。彼多论等
云步步有兰也)。上言由如须达等者。即涅槃中须达欲往佛
所。道过天寺。时有天神。空中告曰。假使有人。身佩璎
珞。香象百头。宝车百乘。铸金为人。其数复百。持用布
施。供养。不如有人。举足一步。诣如来所。彼师引意向
佛。有顺理步步之福也。前三悉不可忏即随顺根本
义等者。解上随顺根本之义也。言馀三例此部者。谓
盗杀妄三也。
四分但言成等者。谓四分但言不成者兰。不说远近
方便。兰之轻重。及有初吉。今准下了论十诵。明有远
近方便不同。若准十诵兰分轻重者。谓次方便是轻
兰。近方便兰重。远方便是吉也。然彼十诵中。偷兰有
三品忏。一大众。二小众。三一人忏。了论唯结一品者。
谓前二方便。并是吉罗。但有近方便一兰。故言一品。
体通彼此者。立云。兰吉名殊体一。通其律论两文。故
住不作前根本。即结兰罪。故律云。成者夷。不成者兰
是也。愿师叹七方便。名为七不成。由作根本。即结不
成之兰吉也。砺与宣等。名为七方便。愿不许之。不许
因中辄结罪品。要待心止。结不成之兰也。宾愿意凡
言结罪。一待心停。二待事毕。进趣之中。无此二事。何
得结罪。由如须达往向佛所。步步增其顺理之福。故
许犯戒步步增恶。而无罪名。此即以违理不善。为进
趣体也。今且破(侧曰)须达见佛果无名。故许因中无福
号。今违佛制果有目。应许进趣有𠎝名(又复违论文也。彼多论等
云步步有兰也)。上言由如须达等者。即涅槃中须达欲往佛
所。道过天寺。时有天神。空中告曰。假使有人。身佩璎
珞。香象百头。宝车百乘。铸金为人。其数复百。持用布
施。供养。不如有人。举足一步。诣如来所。彼师引意向
佛。有顺理步步之福也。前三悉不可忏即随顺根本
义等者。解上随顺根本之义也。言馀三例此部者。谓
盗杀妄三也。
四分但言成等者。谓四分但言不成者兰。不说远近
方便。兰之轻重。及有初吉。今准下了论十诵。明有远
近方便不同。若准十诵兰分轻重者。谓次方便是轻
兰。近方便兰重。远方便是吉也。然彼十诵中。偷兰有
三品忏。一大众。二小众。三一人忏。了论唯结一品者。
谓前二方便。并是吉罗。但有近方便一兰。故言一品。
体通彼此者。立云。兰吉名殊体一。通其律论两文。故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81c 页 X42-0781.png
言彼此。谓了论中次方便是重吉。十诵是轻兰。然名
虽不同。罪体一等。俱是对一人忏也。上释夷聚义竟。
二者僧残聚者。立谓。有残之罪。由僧除灭。故曰僧残。
从境立名者。谓僧为能忏之境。残是罪体之名也。应
言境体立名。僧是忏境。残是罪体也。又应从境义作
名。境亦僧也。义谓此罪。有残之义也。
四分中正明僧残便成上解者。立明。四分名僧残。同
上婆沙中解也。又云有馀以行法不绝为名者。此明
忏竟。复本僧用故曰也。
理须早救等者。济云。即律序云。可救有十三。馀者不
须救。言强与波利婆沙等者。此云覆藏也。从所治情
过为名。明犯残巳。虽无心悔过。僧若强为加法。亦得
清净。忏夷不尔。出彼自心。由过粗重。必洗心悔。若自
无心。僧强与法不成也。言邻者近也。摩触粗语。淫家
气分。苟能为之。将有犯重之事也。
尼有十七六异七同者。六配七成十三。此且约僧十
三也。就尼十七而明者。有十异七同。言十异者。颂曰。
言人度贼外解举。四独染食并劝他。习近违谏谤僧
违。嗔宝发诤僧违谏。一言人。二度贼女三界外辄解。
三举人。四四独。谓度水。独行。独宿。独入村。五受染心
男子食。六劝受染心男子食。七习近住违谏。八谤僧
劝习近住违谏。九嗔舍三宝违谏。十发起四诤谤僧
违谏。言七同者。一媒。二二谤为三也。及四个违谏为
七。颂曰。媒嫁有根无根谤。破僧伴助污性违。此七配
虽不同。罪体一等。俱是对一人忏也。上释夷聚义竟。
二者僧残聚者。立谓。有残之罪。由僧除灭。故曰僧残。
从境立名者。谓僧为能忏之境。残是罪体之名也。应
言境体立名。僧是忏境。残是罪体也。又应从境义作
名。境亦僧也。义谓此罪。有残之义也。
四分中正明僧残便成上解者。立明。四分名僧残。同
上婆沙中解也。又云有馀以行法不绝为名者。此明
忏竟。复本僧用故曰也。
理须早救等者。济云。即律序云。可救有十三。馀者不
须救。言强与波利婆沙等者。此云覆藏也。从所治情
过为名。明犯残巳。虽无心悔过。僧若强为加法。亦得
清净。忏夷不尔。出彼自心。由过粗重。必洗心悔。若自
无心。僧强与法不成也。言邻者近也。摩触粗语。淫家
气分。苟能为之。将有犯重之事也。
尼有十七六异七同者。六配七成十三。此且约僧十
三也。就尼十七而明者。有十异七同。言十异者。颂曰。
言人度贼外解举。四独染食并劝他。习近违谏谤僧
违。嗔宝发诤僧违谏。一言人。二度贼女三界外辄解。
三举人。四四独。谓度水。独行。独宿。独入村。五受染心
男子食。六劝受染心男子食。七习近住违谏。八谤僧
劝习近住违谏。九嗔舍三宝违谏。十发起四诤谤僧
违谏。言七同者。一媒。二二谤为三也。及四个违谏为
七。颂曰。媒嫁有根无根谤。破僧伴助污性违。此七配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82a 页 X42-0782.png
前十。是尼十七残也。言僧六异者。漏失摩触二粗语
二房也。颂曰漏失并摩触。二粗与二房。所以漏失僧
重尼轻者。多论。解云。女人烦恼染重。难拘难制。若制
与重罪。苦恼众生故也。又云女作在屏苦乃盈流。男
子不示。随事能示故也。摩触一戒。尼重僧轻者。尼则
烦惑性重。既受摩捉。必被陵逼。成大过故。方便之内。
制与重名丈夫摩捉。必无陵坏。不假染防。但就限分。
制于轻也。二粗语僧重尼轻者。男则刚犷无羞。为之
义数故重。女则软弱多耻。为之义希故轻。二房亦尔。
所以不同者。僧是多利。孤游造房。事数故重。尼即反
前故轻。又如多论二人共造。不独宿故。人无房量。纵
有过者。轻而非重。
僧位胝施沙等者。是僧伽婆尸沙别名也。以了论说
不同耳。梵音轻重故尔。言有五十二罪者。有三方便。
合根本成四。故有若干也。
此乃正量部名等者。谓上了论云僧伽胝施沙者。是
正量部中之名也。了论释正量部。故云然也。言有三
义者。立明。物一义。与萨婆多部同。谓是戒见同是僧
义。不由定慧是也。第二即是救义。第三是胜义。下文
自出是也。萨婆多部称僧伽婆沙有一义正量部同
等者。谓萨婆多部。唯有一义。与正量部中第一义同
也。
言解云由见众人和合等者。应是了疏解云也。众人
谓是僧也。要以同一正见故。言由见也。复同一戒。复
二房也。颂曰漏失并摩触。二粗与二房。所以漏失僧
重尼轻者。多论。解云。女人烦恼染重。难拘难制。若制
与重罪。苦恼众生故也。又云女作在屏苦乃盈流。男
子不示。随事能示故也。摩触一戒。尼重僧轻者。尼则
烦惑性重。既受摩捉。必被陵逼。成大过故。方便之内。
制与重名丈夫摩捉。必无陵坏。不假染防。但就限分。
制于轻也。二粗语僧重尼轻者。男则刚犷无羞。为之
义数故重。女则软弱多耻。为之义希故轻。二房亦尔。
所以不同者。僧是多利。孤游造房。事数故重。尼即反
前故轻。又如多论二人共造。不独宿故。人无房量。纵
有过者。轻而非重。
僧位胝施沙等者。是僧伽婆尸沙别名也。以了论说
不同耳。梵音轻重故尔。言有五十二罪者。有三方便。
合根本成四。故有若干也。
此乃正量部名等者。谓上了论云僧伽胝施沙者。是
正量部中之名也。了论释正量部。故云然也。言有三
义者。立明。物一义。与萨婆多部同。谓是戒见同是僧
义。不由定慧是也。第二即是救义。第三是胜义。下文
自出是也。萨婆多部称僧伽婆沙有一义正量部同
等者。谓萨婆多部。唯有一义。与正量部中第一义同
也。
言解云由见众人和合等者。应是了疏解云也。众人
谓是僧也。要以同一正见故。言由见也。复同一戒。复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82b 页 X42-0782.png
须和合。是名僧义。然僧具六和。且举戒见二名。以释
僧义。由此二不同不由定慧者。此语斥其多宗也。多
宗僧伽者。具三义。一戒见。二定。三慧。此三若同。乃名
僧伽义也。以多宗慧辨僧体。今则不然。不由定慧。但
具戒见。则成僧义。未假定慧。今言由此二不同者。谓
由戒见不同。即乖僧义。此上并是释其僧字也。有三
义初如前解者。谓僧伽胝施沙中。有三义。初僧伽义
上巳解竟。第二救义。第三胜义也。可知上释僧残义
竟。
偷兰名大者。立谓。过相粗重故由大也。遮言障善道
者。立明。道是所障。罪是能障。以犯此罪。能障于道。故
曰也。砺云。夫言破戒障道者。障何等道。谓障初禅二
禅三禅四禅。空无相无愿。障须陀洹。乃至阿罗汉果。
此亦是就远说障也。既尸罗不净。不能集生三昧。发
智断惑。终获道益。故说为障道也。由能成初二两篇
之罪者。谓能为夷残两篇之因。是方便也。初谓初篇。
二谓僧残篇。两谓都结也。又翻为大罪者。有云。约破
僧出血逆等。为大罪也。
一是重罪方便者。此因罪也。有轻有重。次方便是轻。
近方便是重。二能断善根者。此谓独头果。亦有轻重。
如破僧出血是逆偷兰则重。若裸身见佛。人皮石钵
则轻也。以破僧出血是断善根也。所言过者不依佛戒
而行者。此是罪过也。济云。不是罪过之过。直是过度
义也。谓越过戒律。限域之外。故名也。如下举喻其义
僧义。由此二不同不由定慧者。此语斥其多宗也。多
宗僧伽者。具三义。一戒见。二定。三慧。此三若同。乃名
僧伽义也。以多宗慧辨僧体。今则不然。不由定慧。但
具戒见。则成僧义。未假定慧。今言由此二不同者。谓
由戒见不同。即乖僧义。此上并是释其僧字也。有三
义初如前解者。谓僧伽胝施沙中。有三义。初僧伽义
上巳解竟。第二救义。第三胜义也。可知上释僧残义
竟。
偷兰名大者。立谓。过相粗重故由大也。遮言障善道
者。立明。道是所障。罪是能障。以犯此罪。能障于道。故
曰也。砺云。夫言破戒障道者。障何等道。谓障初禅二
禅三禅四禅。空无相无愿。障须陀洹。乃至阿罗汉果。
此亦是就远说障也。既尸罗不净。不能集生三昧。发
智断惑。终获道益。故说为障道也。由能成初二两篇
之罪者。谓能为夷残两篇之因。是方便也。初谓初篇。
二谓僧残篇。两谓都结也。又翻为大罪者。有云。约破
僧出血逆等。为大罪也。
一是重罪方便者。此因罪也。有轻有重。次方便是轻。
近方便是重。二能断善根者。此谓独头果。亦有轻重。
如破僧出血是逆偷兰则重。若裸身见佛。人皮石钵
则轻也。以破僧出血是断善根也。所言过者不依佛戒
而行者。此是罪过也。济云。不是罪过之过。直是过度
义也。谓越过戒律。限域之外。故名也。如下举喻其义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82c 页 X42-0782.png
自显。如牛突篱援等者。立明。兰为重罪之因。如前牛
破篱。为后牛之因也。后牛因前得度。亦如前犯兰。致
后犯夷。前牛破篱。喻犯兰。后牛得过。喻犯根本重也。
然过名亦通等者。立谓。前牛破篱名过。后牛亦名过
也。谓犯兰犯或虽通名过。然过有轻重也。案了疏云。
然过名亦通诸罪。但此罪粗。故互过名。最初犯为过。
后去从初受名。如初牛出过界得名。后牛出随前者
故亦得过界名今释疏意然七聚皆是不依佛所立
戒而行。故言亦通诸罪也。言此罪最初者。约能为初
二篇之方便。由前方便故。后乃犯根本。故曰最初。罪
通正从等者。独头是正。砺云。如破僧伴助皮钵露形。
名究竟兰。亦名独头也。若为他方便者曰从。是因兰。
正是果兰也。
言体兼轻重者。如下通轻及因中。具论轻重因果之
义。至下广有解释也。律列七聚六聚并含偷兰等者。
谓律明六七。虽别不同。然兰必居一位之数也。或在
上下抑有由也者。抑云止也案也。谓兰或居残下曰
上。或居提舍尼下曰下。置处不定。非无所以。故曰有
由。重者则居上。轻者则居下。不可双出。故或前或后
也。若准砺解。作因故三。为果故五。为辨成他他成故
尔。解云为他之方便者。故居第三聚。故曰为辨成他。
谓能成他夷残方便也。为果故五者。谓独头果兰。即
居第五聚。即用吉罗为此果兰之因。故云他成故示
尔。呼吉罗为他也。
破篱。为后牛之因也。后牛因前得度。亦如前犯兰。致
后犯夷。前牛破篱。喻犯兰。后牛得过。喻犯根本重也。
然过名亦通等者。立谓。前牛破篱名过。后牛亦名过
也。谓犯兰犯或虽通名过。然过有轻重也。案了疏云。
然过名亦通诸罪。但此罪粗。故互过名。最初犯为过。
后去从初受名。如初牛出过界得名。后牛出随前者
故亦得过界名今释疏意然七聚皆是不依佛所立
戒而行。故言亦通诸罪也。言此罪最初者。约能为初
二篇之方便。由前方便故。后乃犯根本。故曰最初。罪
通正从等者。独头是正。砺云。如破僧伴助皮钵露形。
名究竟兰。亦名独头也。若为他方便者曰从。是因兰。
正是果兰也。
言体兼轻重者。如下通轻及因中。具论轻重因果之
义。至下广有解释也。律列七聚六聚并含偷兰等者。
谓律明六七。虽别不同。然兰必居一位之数也。或在
上下抑有由也者。抑云止也案也。谓兰或居残下曰
上。或居提舍尼下曰下。置处不定。非无所以。故曰有
由。重者则居上。轻者则居下。不可双出。故或前或后
也。若准砺解。作因故三。为果故五。为辨成他他成故
尔。解云为他之方便者。故居第三聚。故曰为辨成他。
谓能成他夷残方便也。为果故五者。谓独头果兰。即
居第五聚。即用吉罗为此果兰之因。故云他成故示
尔。呼吉罗为他也。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83a 页 X42-0783.png
或次僧残后是戒分所收者。谓上三聚过粗名戒。下
四聚过细曰威仪。如初二篇远近方便等者。自意谓。
此言未正。且一往判耳。谓初二两篇。远近方便。罪含
轻重。其第二篇近方便。与初篇远方便同。若第二篇
远方便则轻也。故下文云。轻者如第二篇远方便等。
故知此中之言。犹有馀也。盖是且判夷残两篇。各二
方便。云是重也。未暇简出。二篇远方便云轻也。谓裸
身用发者。谓露身见佛。用人发为绳也。
戒与威仪通别互举等者。谓二名虽殊。此是互彰其
目。以别别而明。作此分别。若通论者。七中通得名威
仪。如犯杀盗。岂非是非威仪。佛呵须提那云汝非威
仪。非净行等。此即通名威仪也。就戒而言。七通名戒。
如言二百五十戒。岂得简却下四聚耶。如犯吉罗。亦
名破戒。故下篇开通中。亦云最初未制戒等。故知戒
名是通也。故砺云。若也通论。五篇能治。皆有防非。齐
称为戒。故下文并言。最初犯戒。与比丘结戒等。若据
身口进止威仪法式。皆名威仪。故下文言非威仪等。
令且位分为两。前二所防过粗。能治称戒。下三犯细。
能治名威仪也。言别者。即律文遮法中云。有人举他
罪来。佛令穷问。破戒耶。破威仪耶。若言破戒。破何等
戒。波罗夷耶。僧伽婆尸沙耶。偷兰耶。若言破威仪。破
何等威仪。波逸提耶。恶说耶。据此明知。前篇是戒。后
篇是威仪。此就别说也。
若就均杂往分等者。谓夷残提。及提舍尼。此四是均。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83b 页 X42-0783.png
均义有三。一名均。同名夷残等。二体均。且如四重。罪
体无轻重。其报亦无阶降。同是九百二十一亿六十
千岁也。残提等篇类。然约违教罪。其体均也。论遮性
业道。有无则别。三究竟均者。谓上四篇。非因是果罪。
故名究竟。以具此三均。故非杂也。杂则不具三均。故
心疏云。凡立篇者。必具三均。名体究竟。此是定义。且
如初篇。同号即是名均。齐须摈治。即是体均。罪非方
便。是究竟均。乃至第五三均例然。言无非正果者。谓
上四篇。非为他方便。是究竟果罪也。又是正非从。故
言无非正果。下三为杂通轻及因者。谓偷兰恶说恶
作。此三为杂。有轻有重。故言通轻。含因含果故言及
因。以其轻重因果不均。故名为杂。然果罪有重。因罪
亦有轻重。因罪轻重者。且约兰辨。有三品不同。若初
篇近方便是重。对大众悔。十谓八人为大众。四人为
小众。四分五人为大众。四人还是对首法。故名小众。
初篇次方便。二篇近方便。名中品。对小众悔。只有四
人僧。受忏之时。无有单白。但问边人也。若第二篇。次
方便。是下品。对一人悔。果兰者。亦名自性偷兰。亦名
独头兰。亦分三品。若破法轮僧。若盗僧食。盗十方现
前物。偷四钱。及非人重物等。皆是重。对大众悔。若盗
三钱巳下。破羯磨僧。与女互有衣相触。名中品。对小
众悔。剃三处毛。露身行。著外道衣。畜人皮。石钵。食生
肉血。嗔心破塔。裂破三衣。名下品。对一人悔。吉罗有
因果者。戒本一百众学。一向是果罪也。若为兰提及
体无轻重。其报亦无阶降。同是九百二十一亿六十
千岁也。残提等篇类。然约违教罪。其体均也。论遮性
业道。有无则别。三究竟均者。谓上四篇。非因是果罪。
故名究竟。以具此三均。故非杂也。杂则不具三均。故
心疏云。凡立篇者。必具三均。名体究竟。此是定义。且
如初篇。同号即是名均。齐须摈治。即是体均。罪非方
便。是究竟均。乃至第五三均例然。言无非正果者。谓
上四篇。非为他方便。是究竟果罪也。又是正非从。故
言无非正果。下三为杂通轻及因者。谓偷兰恶说恶
作。此三为杂。有轻有重。故言通轻。含因含果故言及
因。以其轻重因果不均。故名为杂。然果罪有重。因罪
亦有轻重。因罪轻重者。且约兰辨。有三品不同。若初
篇近方便是重。对大众悔。十谓八人为大众。四人为
小众。四分五人为大众。四人还是对首法。故名小众。
初篇次方便。二篇近方便。名中品。对小众悔。只有四
人僧。受忏之时。无有单白。但问边人也。若第二篇。次
方便。是下品。对一人悔。果兰者。亦名自性偷兰。亦名
独头兰。亦分三品。若破法轮僧。若盗僧食。盗十方现
前物。偷四钱。及非人重物等。皆是重。对大众悔。若盗
三钱巳下。破羯磨僧。与女互有衣相触。名中品。对小
众悔。剃三处毛。露身行。著外道衣。畜人皮。石钵。食生
肉血。嗔心破塔。裂破三衣。名下品。对一人悔。吉罗有
因果者。戒本一百众学。一向是果罪也。若为兰提及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83c 页 X42-0783.png
重吉。作初方便者。曰因。言轻重者。初方便则轻。近方
便则重。亦有三品。谓对人悔是重。责心悔是轻也。责
心复两。重者。重责心。轻者轻责心。故有三品也。果吉
辨轻重者。就故误明也。立云。如沙弥灭摈。吉罗是重。
由此轻重因果不同。故言通轻及因。准理应言。通轻
重及因果。但文家略部。重字果字也。然偷兰杂中之
重故居第五者。谓下三聚是杂。兰聚最长。居第五吉
分两聚。次轻居六七。立问。兰既不具三均。故准入聚。
不入篇。义容可尔。吉既入篇。义具三均。何为复在聚
摄。答吉具三均。得入篇者。唯指一百众学。馀二不具
均者。总入聚收。由体含轻重。罪有正从故也。上释偷
兰义竟。
四波逸提聚义翻为堕者。非是正翻。对义翻也。十诵
云堕在烧煮覆障地狱者。捡十诵律九十中。戒戒唯
作此解。更无别释。
若据罪体同一品忏者。三十九十虽分。若舍衣竟。伹
对一人忏与举提同也。
三十舍堕馀入别忏者。尼二百八中。离取三十。因财
起犯。制以舍堕。馀一百七十八单提。伹对别人悔。故
言馀入别忏。言种相同异如别显之者。谓尼戒本自
明指。或尼众别行篇中释也。
尼柯部有三百六十罪等者。谓僧有一百二十提。用
轻重二吉。为方便。并根本成三。三个百二十三百六
十也。百尼柯者。彼唤名别。只是波逸提也。言翻为应
便则重。亦有三品。谓对人悔是重。责心悔是轻也。责
心复两。重者。重责心。轻者轻责心。故有三品也。果吉
辨轻重者。就故误明也。立云。如沙弥灭摈。吉罗是重。
由此轻重因果不同。故言通轻及因。准理应言。通轻
重及因果。但文家略部。重字果字也。然偷兰杂中之
重故居第五者。谓下三聚是杂。兰聚最长。居第五吉
分两聚。次轻居六七。立问。兰既不具三均。故准入聚。
不入篇。义容可尔。吉既入篇。义具三均。何为复在聚
摄。答吉具三均。得入篇者。唯指一百众学。馀二不具
均者。总入聚收。由体含轻重。罪有正从故也。上释偷
兰义竟。
四波逸提聚义翻为堕者。非是正翻。对义翻也。十诵
云堕在烧煮覆障地狱者。捡十诵律九十中。戒戒唯
作此解。更无别释。
若据罪体同一品忏者。三十九十虽分。若舍衣竟。伹
对一人忏与举提同也。
三十舍堕馀入别忏者。尼二百八中。离取三十。因财
起犯。制以舍堕。馀一百七十八单提。伹对别人悔。故
言馀入别忏。言种相同异如别显之者。谓尼戒本自
明指。或尼众别行篇中释也。
尼柯部有三百六十罪等者。谓僧有一百二十提。用
轻重二吉。为方便。并根本成三。三个百二十三百六
十也。百尼柯者。彼唤名别。只是波逸提也。言翻为应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84a 页 X42-0784.png
功用者。明此罪微细。须加功用意故也。上二篇罪过
相粗大。治行易成。不假功用也。二性罪及制罪者。谓
九十中。如毒骂两舌。杀畜饮虫。打搏等。是性罪。如掘
地坏生。饮酒数洗浴。水中戏等。是制罪。亦曰遮罪。谓
此篇中。具含此二。是曰难持。应加功用也。因时能燋
心等者。谓初犯罪时。其心热恼故曰也。果时能烧然
众生者。犯此罪者。来报烧热地狱。故曰果时能烧也。
但有三部者。两吉为方便。并根本提。为三也。
即此律戒中具明悔过之词者。谓我犯可呵法。所不
应为等。是悔词也。尼有八种与僧全别者。并是索美
食。为缘起也。一谓尼无病索苏。犯可呵法。二素油。三
蜜。四黑石蜜。五乳。六酪。七鱼。八肉。
有十二罪者。二方便并根本为三。三四成十二也。
翻为应当学等者。谓式叉翻为学。迦罗尼。翻为应当。
谓学应当。梵言倒故也。谓翻译家改异。故曰应当学。
济云。此方言倒耳。故唐三藏云。在天竺每被彼僧词
云。弥戾车。汝言自倒。既云吃饭。前即云吃。为吃空耶。
应须云饭吃。皆先所后能也。父汝父字向下读者。亦
是倒也。故梵本经。文字皆横下。亦有理致也。汝若向
下为正者。今僧中次第而坐。何不头上著人。又汝言
竖读为正者。汝眼何故横耶。随眼横著。岂非便易。抬
眼上下。亦难乎。戒疏引多论。问何故此篇独名应当
学者何。答馀戒易持而罪重。犯忏是难。引戒难持。而
易犯。常须念学。故不列名。但言应当学。又云。若就所
相粗大。治行易成。不假功用也。二性罪及制罪者。谓
九十中。如毒骂两舌。杀畜饮虫。打搏等。是性罪。如掘
地坏生。饮酒数洗浴。水中戏等。是制罪。亦曰遮罪。谓
此篇中。具含此二。是曰难持。应加功用也。因时能燋
心等者。谓初犯罪时。其心热恼故曰也。果时能烧然
众生者。犯此罪者。来报烧热地狱。故曰果时能烧也。
但有三部者。两吉为方便。并根本提。为三也。
即此律戒中具明悔过之词者。谓我犯可呵法。所不
应为等。是悔词也。尼有八种与僧全别者。并是索美
食。为缘起也。一谓尼无病索苏。犯可呵法。二素油。三
蜜。四黑石蜜。五乳。六酪。七鱼。八肉。
有十二罪者。二方便并根本为三。三四成十二也。
翻为应当学等者。谓式叉翻为学。迦罗尼。翻为应当。
谓学应当。梵言倒故也。谓翻译家改异。故曰应当学。
济云。此方言倒耳。故唐三藏云。在天竺每被彼僧词
云。弥戾车。汝言自倒。既云吃饭。前即云吃。为吃空耶。
应须云饭吃。皆先所后能也。父汝父字向下读者。亦
是倒也。故梵本经。文字皆横下。亦有理致也。汝若向
下为正者。今僧中次第而坐。何不头上著人。又汝言
竖读为正者。汝眼何故横耶。随眼横著。岂非便易。抬
眼上下。亦难乎。戒疏引多论。问何故此篇独名应当
学者何。答馀戒易持而罪重。犯忏是难。引戒难持。而
易犯。常须念学。故不列名。但言应当学。又云。若就所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84b 页 X42-0784.png
防彰名。应云众突吉罗。今隐其所防。就能治行。以立
名目故言学也。论其所学。实通上四篇。非局此篇。但
人情薄淡。重罪多持。轻便不敬。若论成行。非勤摄护。
终不可成。所以大圣观物机缘。特加劝勉。故与学名。
又能持此戒。满足无缺。即名学行成就。就终彰名。学
功义显。故偏于此戒。受学称也。言胡僧云守戒者。为
此戒。能守护于四重。由持此戒。防守前篇。便不犯也。
又云。专玩在心名为守戒也。十诵天眼见犯罪比丘
如驶雨下者。捡十诵云。时诸比丘。得天眼。见诸比丘
犯罪如雨驶下。见巳便遮诸比丘说戒。以是缘故。斗
诤事起。不得布萨说波罗提木叉。是事白佛。佛言莫
以天眼。随以肉眼所见应遮。出遮说戒法中也。
尼法指同大僧者。谓尼第五篇。还有一百戒。同僧多
少也。
言必有解判如疏述者。戒疏云。恶作恶说。从具得名。
母论云。身名恶作。口名恶说作义是乖名通身口。故
律下文。无问身口。皆突吉罗。善见解云。恶作者是。
明了论解非四部所摄等者。立谓。如一百众学。并是
果罪。非是上四篇方便。故言非四部所摄。今详此释。
恐不应理。观了疏意。但言非前四部所摄。不言第五
部。唯果非因。今何得言局百众学。然了疏意云。第五
部中。或有二因。或全无因。故不同前准数为部。谓但
起心。不动身口。唯果无因。若有动业。因果具有。如欲
上树。未动身语。是远方便。动身或语。是近方便。上树
名目故言学也。论其所学。实通上四篇。非局此篇。但
人情薄淡。重罪多持。轻便不敬。若论成行。非勤摄护。
终不可成。所以大圣观物机缘。特加劝勉。故与学名。
又能持此戒。满足无缺。即名学行成就。就终彰名。学
功义显。故偏于此戒。受学称也。言胡僧云守戒者。为
此戒。能守护于四重。由持此戒。防守前篇。便不犯也。
又云。专玩在心名为守戒也。十诵天眼见犯罪比丘
如驶雨下者。捡十诵云。时诸比丘。得天眼。见诸比丘
犯罪如雨驶下。见巳便遮诸比丘说戒。以是缘故。斗
诤事起。不得布萨说波罗提木叉。是事白佛。佛言莫
以天眼。随以肉眼所见应遮。出遮说戒法中也。
尼法指同大僧者。谓尼第五篇。还有一百戒。同僧多
少也。
言必有解判如疏述者。戒疏云。恶作恶说。从具得名。
母论云。身名恶作。口名恶说作义是乖名通身口。故
律下文。无问身口。皆突吉罗。善见解云。恶作者是。
明了论解非四部所摄等者。立谓。如一百众学。并是
果罪。非是上四篇方便。故言非四部所摄。今详此释。
恐不应理。观了疏意。但言非前四部所摄。不言第五
部。唯果非因。今何得言局百众学。然了疏意云。第五
部中。或有二因。或全无因。故不同前准数为部。谓但
起心。不动身口。唯果无因。若有动业。因果具有。如欲
上树。未动身语。是远方便。动身或语。是近方便。上树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84c 页 X42-0784.png
过人。即名究竟。随应准说宾述也。言所馀诸罪共学
对者。谓一百众学。及馀一切吉罪。但非前四所摄。巳
外皆名。所馀诸罪也。宾云。前四部中。虽有因吉。随应
自摄入前四中。今辨第五。虽亦名吉。要须非是前四
部。摄取所馀罪也。言共学对者。对首心念。名之为学。
以其对治所作罪故。名为学对。今言共者。谓轻重二
吉。俱须对治忏之。故名为共。了疏云。责心及对人名。
学。以其对治所作之罪故。名学对也。解此疏云。责心
及对人。俱须解知名学也。二种各对治除灭。名对吉
也。及婆薮斗律者。此云品类律也。彼律有二百戒。多
明轻戒。谓是吉也。亦是此第五篇正果罪也。宾云旧
人皆言婆薮斗律。是二十部之内。一部之别名。今详
不然婆薮斗者。真谛翻为品类也。故知是揵度之异
名耳。品类即是法聚义也。亦是蕴积义。故知只是揵
度耳。如揵度中。多不论残夷重戒。唯明轻吉等。故今
文云多明轻戒是也。梵本正音。应言诋薮斗。此翻为
事也。如揵度中。说戒事。集在一处。或安居事。自恣事
聚在一处。皆名揵度。故知婆薮斗是其揵度也。言一
切皆是第五独柯多者。此结上文也。从上非四部所
摄下。并是独柯多部摄也。独柯多者。吉之别名也。此
是正量部名等者。谓独柯多部。是第五篇罪也。正量
部。呼名不同耳。了论解正量部云。此独柯等。名出彼
部也。言无别身口业故意是恶作翻之者。有人云。了
论意明。无别身口业者。谓身口所发。皆由意地。今但
对者。谓一百众学。及馀一切吉罪。但非前四所摄。巳
外皆名。所馀诸罪也。宾云。前四部中。虽有因吉。随应
自摄入前四中。今辨第五。虽亦名吉。要须非是前四
部。摄取所馀罪也。言共学对者。对首心念。名之为学。
以其对治所作罪故。名为学对。今言共者。谓轻重二
吉。俱须对治忏之。故名为共。了疏云。责心及对人名。
学。以其对治所作之罪故。名学对也。解此疏云。责心
及对人。俱须解知名学也。二种各对治除灭。名对吉
也。及婆薮斗律者。此云品类律也。彼律有二百戒。多
明轻戒。谓是吉也。亦是此第五篇正果罪也。宾云旧
人皆言婆薮斗律。是二十部之内。一部之别名。今详
不然婆薮斗者。真谛翻为品类也。故知是揵度之异
名耳。品类即是法聚义也。亦是蕴积义。故知只是揵
度耳。如揵度中。多不论残夷重戒。唯明轻吉等。故今
文云多明轻戒是也。梵本正音。应言诋薮斗。此翻为
事也。如揵度中。说戒事。集在一处。或安居事。自恣事
聚在一处。皆名揵度。故知婆薮斗是其揵度也。言一
切皆是第五独柯多者。此结上文也。从上非四部所
摄下。并是独柯多部摄也。独柯多者。吉之别名也。此
是正量部名等者。谓独柯多部。是第五篇罪也。正量
部。呼名不同耳。了论解正量部云。此独柯等。名出彼
部也。言无别身口业故意是恶作翻之者。有人云。了
论意明。无别身口业者。谓身口所发。皆由意地。今但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85a 页 X42-0785.png
是意地。流至身。亦名恶作。流至口。亦名恶作。故知身
与口。同名恶作。不得身恶作口名恶说。故曰无别身
口也。立明。正量部中。将意业。为恶作。身口但是造善
恶之具。自不能成业。如死人亦有身口。不能造业。故
知由意。方语造业。故将意业。翻恶作也。故了论疏云。
独柯多部者。翻为恶作。正量部解。无别身口业。但故
意是业。故意能发身口。名为身口业。依此部解。唯意
是恶作也。萨婆多云等者。立明。多论用身口二业。翻
恶作也。故了论疏云。萨婆多解。身口是别。业通三业。
皆是恶作。又戒疏云。吉罗者。律本解云。恶作恶说。分
身口业。故有斯目。明了论中。二业一名。俱为恶为恶
作。身口为非。无非鼓动故也。言同翻一名而义两别
者。谓了论用意业。为恶作。多论用身口业。翻恶作。故
云两别也。
分轻重中等者。此明了论约吉罗中。自分轻重二别。
故彼疏云。若通说。第五部中诸罪。同名独柯。就中约
轻重分之重者。名独柯多。轻者名学对。为分别轻重
异故。于轻中。别立此名。故名学对。又言轻名学对者。
了疏云。对首心念名之为学。以对治所作罪故名学
对也。
若动身口有远近二方便等者。立明。吉罗亦具二个
方便故。了疏云。如发心欲上树。未动身口。未说欲为
此事。是远方便。动身去。或口说。或手触是近方便。上
树即是根本吉罗。馀依此寻之。问重罪若巳作根本。
与口。同名恶作。不得身恶作口名恶说。故曰无别身
口也。立明。正量部中。将意业。为恶作。身口但是造善
恶之具。自不能成业。如死人亦有身口。不能造业。故
知由意。方语造业。故将意业。翻恶作也。故了论疏云。
独柯多部者。翻为恶作。正量部解。无别身口业。但故
意是业。故意能发身口。名为身口业。依此部解。唯意
是恶作也。萨婆多云等者。立明。多论用身口二业。翻
恶作也。故了论疏云。萨婆多解。身口是别。业通三业。
皆是恶作。又戒疏云。吉罗者。律本解云。恶作恶说。分
身口业。故有斯目。明了论中。二业一名。俱为恶为恶
作。身口为非。无非鼓动故也。言同翻一名而义两别
者。谓了论用意业。为恶作。多论用身口业。翻恶作。故
云两别也。
分轻重中等者。此明了论约吉罗中。自分轻重二别。
故彼疏云。若通说。第五部中诸罪。同名独柯。就中约
轻重分之重者。名独柯多。轻者名学对。为分别轻重
异故。于轻中。别立此名。故名学对。又言轻名学对者。
了疏云。对首心念名之为学。以对治所作罪故名学
对也。
若动身口有远近二方便等者。立明。吉罗亦具二个
方便故。了疏云。如发心欲上树。未动身口。未说欲为
此事。是远方便。动身去。或口说。或手触是近方便。上
树即是根本吉罗。馀依此寻之。问重罪若巳作根本。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85b 页 X42-0785.png
故便随根本。不可别忏。今引轻罪。巳作根本。方便可
别忏不。答亦随根本不可别忏。由方便皆成就根本
故也。
重罪重责心轻罪但云不应作等者。立谓吉罗二方
便中。自有轻重。重者重责心。轻者轻责心也。言亦通
下用者。立明。责心忏吉通下三众。谓式沙足沙弥尼
也。
二不定法托境以言者。立谓。托覆露两境。为犯处也。
言通该六聚者。立谓。此二不定。覆露二境之中。容犯
六聚之罪也。以身与女在屏。或作淫事是夷。或身相
触粗语等是残。期行淫事是兰。屏坐故是提。戒无病
端坐受食。是提舍尼。或无染心共坐是吉。故曰通该
六聚也。若论罪体生疑不信者。如缘起中。可信女人
举来白佛。犹心疑故。故曰生疑。则不信比丘清白也。
由使他不信及疑故。即将此不信与疑。为罪体故。结
不应之吉。谓不应使生疑故。即首律师云。以疑似为
体。今破上解云。疑是女人。岂成过体(宾述云尔)。吉师亦有。
不许结吉者。谓有犯即入篇聚收。未犯理合无罪。故
首疏同。七聚之中。无二不定之名。云何结吉。答若作
此难。我反问汝。七聚之中。无不应尔。及如法治之名。
然不应尔。如法治。为有犯不。然此既是犯。亦不入聚。
我二不定聚中。虽无结吉何失。又略说戒中。亦具有
二不定。意说若不许二不定。名为戒者。十五种略说
戒中。何故含二不定。方十五种。略说戒也。既名说戒。
别忏不。答亦随根本不可别忏。由方便皆成就根本
故也。
重罪重责心轻罪但云不应作等者。立谓吉罗二方
便中。自有轻重。重者重责心。轻者轻责心也。言亦通
下用者。立明。责心忏吉通下三众。谓式沙足沙弥尼
也。
二不定法托境以言者。立谓。托覆露两境。为犯处也。
言通该六聚者。立谓。此二不定。覆露二境之中。容犯
六聚之罪也。以身与女在屏。或作淫事是夷。或身相
触粗语等是残。期行淫事是兰。屏坐故是提。戒无病
端坐受食。是提舍尼。或无染心共坐是吉。故曰通该
六聚也。若论罪体生疑不信者。如缘起中。可信女人
举来白佛。犹心疑故。故曰生疑。则不信比丘清白也。
由使他不信及疑故。即将此不信与疑。为罪体故。结
不应之吉。谓不应使生疑故。即首律师云。以疑似为
体。今破上解云。疑是女人。岂成过体(宾述云尔)。吉师亦有。
不许结吉者。谓有犯即入篇聚收。未犯理合无罪。故
首疏同。七聚之中。无二不定之名。云何结吉。答若作
此难。我反问汝。七聚之中。无不应尔。及如法治之名。
然不应尔。如法治。为有犯不。然此既是犯。亦不入聚。
我二不定聚中。虽无结吉何失。又略说戒中。亦具有
二不定。意说若不许二不定。名为戒者。十五种略说
戒中。何故含二不定。方十五种。略说戒也。既名说戒。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85c 页 X42-0785.png
明知不定亦入戒门收也。十五种略。揵度具列。又戒
疏云。房室私礼。俗所常行。而比丘无侣。独一女人。同
处粗语。令他疑怪。罪相难分。故约生疑吉罗罪。故略
跋律云。如何此戒。作不定说。答未来中。或容有无实
犯故。宾叙古人释此罪体云。三罪二罪为所防。离染
清净为能治。非法自言。为所明。如法自言为能治。又
以治罪不如为所防。如法治罪为能治。相传破云。非
法自言为所明。者尼有自言。应有不定。又复岂容要
待自言。方犯不定也。治罪不如者。过在僧众。岂可此
戒。防治僧罪也。首律师言。疑似为体(同此钞文破也)。疑在女
人。岂成过体也。砺云。以屏露二处。应须捡审。以为所
防。(述曰)谓二不定在于屏露。涉嫌疑处。行住坐卧。以为
所防。如人恶子。制令离过。故不听其至可疑处。设若
至者。父母必须勘问来由。此亦然也。崇云。捡未实时。
在不定摄。勘捡实巳。即定聚收。何须此明所防体。今
详律仪。防护为义。二百五十。戒体须存。岂容此中无
所防体。故今以其在嫌疑处。为所防也。问在嫌疑处。
容犯一切。不应唯局爱染诸戒。答理实虽通犯一切
戒。然由爱染过失尤重。故立不定。以深防之。由此亦
显尼有伴故。隐而不立不定戒也。文彰三罪二罪者。
立明文云。若波罗夷。若僧残等者。此是略举三二罪
名也。准理合举五篇。景云。文中虽彰三罪二罪。然或
有或无。若生疑不信吉罗。此则定也。景问其二不定。
无别名种。何故戒本。制三问者。答旧云。今三问者。意
疏云。房室私礼。俗所常行。而比丘无侣。独一女人。同
处粗语。令他疑怪。罪相难分。故约生疑吉罗罪。故略
跋律云。如何此戒。作不定说。答未来中。或容有无实
犯故。宾叙古人释此罪体云。三罪二罪为所防。离染
清净为能治。非法自言。为所明。如法自言为能治。又
以治罪不如为所防。如法治罪为能治。相传破云。非
法自言为所明。者尼有自言。应有不定。又复岂容要
待自言。方犯不定也。治罪不如者。过在僧众。岂可此
戒。防治僧罪也。首律师言。疑似为体(同此钞文破也)。疑在女
人。岂成过体也。砺云。以屏露二处。应须捡审。以为所
防。(述曰)谓二不定在于屏露。涉嫌疑处。行住坐卧。以为
所防。如人恶子。制令离过。故不听其至可疑处。设若
至者。父母必须勘问来由。此亦然也。崇云。捡未实时。
在不定摄。勘捡实巳。即定聚收。何须此明所防体。今
详律仪。防护为义。二百五十。戒体须存。岂容此中无
所防体。故今以其在嫌疑处。为所防也。问在嫌疑处。
容犯一切。不应唯局爱染诸戒。答理实虽通犯一切
戒。然由爱染过失尤重。故立不定。以深防之。由此亦
显尼有伴故。隐而不立不定戒也。文彰三罪二罪者。
立明文云。若波罗夷。若僧残等者。此是略举三二罪
名也。准理合举五篇。景云。文中虽彰三罪二罪。然或
有或无。若生疑不信吉罗。此则定也。景问其二不定。
无别名种。何故戒本。制三问者。答旧云。今三问者。意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86a 页 X42-0786.png
云。汝不与女人共坐。生他人疑心不。所以须问。非有
罪名也。今意不然。此中通问前后。不局问生疑也。
七灭诤中罪亦通有者。立明。僧尼各有七灭诤事。以
尼律中不为他灭诤。结提罪也。僧若知法。不为他灭
诤得吉。僧尼不灭诤各有罪曰通有。又解伹明僧七
灭诤也。既有诤事。比丘解知。七毗尼之相。不为他殄。
四诤者犯吉。故曰罪亦通有。谓望七毗尼上。通是吉
之罪境也(后解为正)。而僧尼同数共成通戒者。立明。僧尼
同防身口七非故言同数也。以上五篇七聚。以僧尼
同用故言通戒也。又言。有人云。是七灭诤。以僧尼同
有此数。今言不尔。尼中虽有诤事。不为他灭。便得提
罪。僧伹得吉。既此不同。何得言同数也。济云。后解为
正。以僧尼同有七灭之名。名同数同。何癈有轻重也。
此解恐非。今正解云。据尼戒本中。亦不定。有家出尼
戒本。则无七灭。然据律文。尼戒本单堕中。唯有一戒。
若比丘尼明解圣教。不为他灭四诤者波逸提。今言
僧尼同数者。谓据尼。亦合同僧有七灭戒。故曰僧尼
同数。但尼戒本。通速七个为一戒故。故曰用成通戒
也。
五篇七聚何义差分者。立谓。问意云。篇之与聚。若为
差别故。或离或合。又复六七不同。有何殊状。
答言立五篇者。僧祇律中明魏时昙摩迦罗初至汉
地出僧祇戒心。翻名五篇。今相承仍作此名也。即四
分下文者。立云。其六聚七聚虽别。并是吉罗。以是尼
罪名也。今意不然。此中通问前后。不局问生疑也。
七灭诤中罪亦通有者。立明。僧尼各有七灭诤事。以
尼律中不为他灭诤。结提罪也。僧若知法。不为他灭
诤得吉。僧尼不灭诤各有罪曰通有。又解伹明僧七
灭诤也。既有诤事。比丘解知。七毗尼之相。不为他殄。
四诤者犯吉。故曰罪亦通有。谓望七毗尼上。通是吉
之罪境也(后解为正)。而僧尼同数共成通戒者。立明。僧尼
同防身口七非故言同数也。以上五篇七聚。以僧尼
同用故言通戒也。又言。有人云。是七灭诤。以僧尼同
有此数。今言不尔。尼中虽有诤事。不为他灭。便得提
罪。僧伹得吉。既此不同。何得言同数也。济云。后解为
正。以僧尼同有七灭之名。名同数同。何癈有轻重也。
此解恐非。今正解云。据尼戒本中。亦不定。有家出尼
戒本。则无七灭。然据律文。尼戒本单堕中。唯有一戒。
若比丘尼明解圣教。不为他灭四诤者波逸提。今言
僧尼同数者。谓据尼。亦合同僧有七灭戒。故曰僧尼
同数。但尼戒本。通速七个为一戒故。故曰用成通戒
也。
五篇七聚何义差分者。立谓。问意云。篇之与聚。若为
差别故。或离或合。又复六七不同。有何殊状。
答言立五篇者。僧祇律中明魏时昙摩迦罗初至汉
地出僧祇戒心。翻名五篇。今相承仍作此名也。即四
分下文者。立云。其六聚七聚虽别。并是吉罗。以是尼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86b 页 X42-0786.png
律之文故。言四分下文今且分七五不同者。此是答
上问意也。上问五篇七聚。何义离合。今答此问也。一
名均者济云。同名夷。同名残。同名提吉等也。其偷兰
家。即出头来䜣。我亦名均。以无问轻重。皆名偷兰。可
非名均。不许我入篇篇家即报云。我夷残提吉。非但
名均。约体复均。以无轻重不定。汝之偷兰。或轻重不
同。或因果有异。谓有时作他方便。或复自号独头。据
体非均。故篇家简出。其偷兰闻巳。即走脱便语云。阿
你向聚中坐去。二体均者。如犯初篇。治摈及受来报
一等也。不具此三通入聚摄者。问既言篇具三均。篇
则有五。何故上云前四是均。下三为杂。答若从聚论。
前四是均。下三为杂。若从篇辨。五并是均。所以尔者。
由吉罗一聚。罪含因果。得篇名者。直指一百众学。由
是果罪。又具三均。其馀因吉。不具三均。通收名聚。故
心疏。问曰吉罗罪中。既通方便。如何在篇。答简取究
竟者。以入篇中。馀方便者。入聚所摄。问偷兰罪中。何
不简除从生。取究竟者以入篇。答不同也。偷兰究竟。
或均或杂。或前或后。难定其罪。大约且分三品。故入
聚收。此问意云。吉既在篇。复在聚。为含因果者。兰亦
含因果。还合将果兰入篇。因兰作聚。何故唯聚。不得
入篇。答意可见。心疏又问。如上立义。罪位分五。各具
三均。堕罪之中。僧别两悔。第五一罪。对首责心。无有
二悔。明如轻重。何得均耶。答今言均者。以义故。罪纵
一篇中。忏有轻重。至于名种。一向不异。何以知之。初
上问意也。上问五篇七聚。何义离合。今答此问也。一
名均者济云。同名夷。同名残。同名提吉等也。其偷兰
家。即出头来䜣。我亦名均。以无问轻重。皆名偷兰。可
非名均。不许我入篇篇家即报云。我夷残提吉。非但
名均。约体复均。以无轻重不定。汝之偷兰。或轻重不
同。或因果有异。谓有时作他方便。或复自号独头。据
体非均。故篇家简出。其偷兰闻巳。即走脱便语云。阿
你向聚中坐去。二体均者。如犯初篇。治摈及受来报
一等也。不具此三通入聚摄者。问既言篇具三均。篇
则有五。何故上云前四是均。下三为杂。答若从聚论。
前四是均。下三为杂。若从篇辨。五并是均。所以尔者。
由吉罗一聚。罪含因果。得篇名者。直指一百众学。由
是果罪。又具三均。其馀因吉。不具三均。通收名聚。故
心疏。问曰吉罗罪中。既通方便。如何在篇。答简取究
竟者。以入篇中。馀方便者。入聚所摄。问偷兰罪中。何
不简除从生。取究竟者以入篇。答不同也。偷兰究竟。
或均或杂。或前或后。难定其罪。大约且分三品。故入
聚收。此问意云。吉既在篇。复在聚。为含因果者。兰亦
含因果。还合将果兰入篇。因兰作聚。何故唯聚。不得
入篇。答意可见。心疏又问。如上立义。罪位分五。各具
三均。堕罪之中。僧别两悔。第五一罪。对首责心。无有
二悔。明如轻重。何得均耶。答今言均者。以义故。罪纵
一篇中。忏有轻重。至于名种。一向不异。何以知之。初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86c 页 X42-0786.png
篇名弃。则不覆开悔。及不足数相同弃也。二篇僧治。
则行覆在别。至于本罪。出必在僧。三篇对首。而或兼
众者。以财事难遣。对僧徵覈。及论舍罪。与别何殊。第
五一篇。虽有二忏。故误两心。双舍本罪。何妨义摄。以
位通之。
六中合吉罗以体同故者。立谓。虽恶作恶说名殊。同
是吉罗罪。体体无轻重。来报修短。是同故。合为一聚。
七中离恶说以过多故者。既身口二业。造过不同。故
离成七也。戒疏云。古师解七五离分。品位不同。文极
乐广。宣并广叙。后即拂除言。如此云云。并是古义。今
人行诵。未能思释。不叙谓言不知。若知复无所以。故
今解云。大圣立教。为显时心。或立结业以收非。或立
名相以束罪。随其所通。得解便止。如阴界入。随迷故
(谓阴界入三名。开迷取悟。故此分别。达名唯是一义耳)可以例晓。罪虽丛聚。大
位三阶(五篇六聚七聚)定其重轻。取究竟者。莫不齐五。故有
五犯。五制。五品。五篇五部等也。定其来报。年劫远近
者。莫不齐六。故有六聚等是也。言其果由因成。自有
因不感果者。莫不齐七。故有七聚等是也。自意释云。
离为七聚者。便取为他方便因之吉。为一聚也。
且列两名广如戒疏说者。彼疏释五篇。四门分别。一
位立五篇并解名义。二置不同。翻名显相。三但置于
五而不四六。四五篇次第等。至时可寻戒疏相因。成
宗。必观时宜。广略机变。不事诵文。彼此同恼。宣云。有
人不解道理者云。为我尽底道。余云。底何可尽。至佛
则行覆在别。至于本罪。出必在僧。三篇对首。而或兼
众者。以财事难遣。对僧徵覈。及论舍罪。与别何殊。第
五一篇。虽有二忏。故误两心。双舍本罪。何妨义摄。以
位通之。
六中合吉罗以体同故者。立谓。虽恶作恶说名殊。同
是吉罗罪。体体无轻重。来报修短。是同故。合为一聚。
七中离恶说以过多故者。既身口二业。造过不同。故
离成七也。戒疏云。古师解七五离分。品位不同。文极
乐广。宣并广叙。后即拂除言。如此云云。并是古义。今
人行诵。未能思释。不叙谓言不知。若知复无所以。故
今解云。大圣立教。为显时心。或立结业以收非。或立
名相以束罪。随其所通。得解便止。如阴界入。随迷故
(谓阴界入三名。开迷取悟。故此分别。达名唯是一义耳)可以例晓。罪虽丛聚。大
位三阶(五篇六聚七聚)定其重轻。取究竟者。莫不齐五。故有
五犯。五制。五品。五篇五部等也。定其来报。年劫远近
者。莫不齐六。故有六聚等是也。言其果由因成。自有
因不感果者。莫不齐七。故有七聚等是也。自意释云。
离为七聚者。便取为他方便因之吉。为一聚也。
且列两名广如戒疏说者。彼疏释五篇。四门分别。一
位立五篇并解名义。二置不同。翻名显相。三但置于
五而不四六。四五篇次第等。至时可寻戒疏相因。成
宗。必观时宜。广略机变。不事诵文。彼此同恼。宣云。有
人不解道理者云。为我尽底道。余云。底何可尽。至佛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87a 页 X42-0787.png
方知。今且大略识相。奉持还妄。彼彼[苧-丁+?]时损业。大破
正功。无任法利。余老矣。桑揄转回。不暇多述。愿诸学
者。时复思焉。
答两列定数约指为言者。约由限也。谓且约略。列二
百五十。及五百之名也。言蹊径者。小道曰蹊。大道曰
径。可指此为所防者。谓岂得唯指三百四十八戒而
防。须约万境而防护也。言可得由岂得也。上来释第
一篇聚义竟。
二明所犯果报者。前序中云。必先张因果。广明相号。
即约因果。为二段文。因文巳了。此下当第二正明果
之相号也。
我心为本等者。由横执妄我。故起三毒。若修无我。观
成毒不复起也。言如忏法中者。下忏六聚中。广明心
业浅深之相也。起罪必约三性而生者。谓起过之来。
随缘万别。统明因起。不过三性。谓善恶无记。此三能
为起罪之因。故曰也。受报浅深由意业为本者。说三
业中。身口独不能成善恶。要假意地。成善成恶。意有
重轻。故便报有浅深等。故善生经云。一切摸尽。无胜
于意。意尽烦恼。烦恼尽业。业则尽身。故有好丑之别。
重心破轻戒得罪重等者。即如伊钵罗龙。过去迦叶
佛时。故坏伊兰树叶。死堕龙中。风动树时。脓血流注。
释迦出世。未记脱时。令待弥勒佛出。汝可问也。言或
由见起者。谓五见之中。此属邪见。拨无因果。
此并慈心造罪而前境违重者。立明。由杀前生。夫是
正功。无任法利。余老矣。桑揄转回。不暇多述。愿诸学
者。时复思焉。
答两列定数约指为言者。约由限也。谓且约略。列二
百五十。及五百之名也。言蹊径者。小道曰蹊。大道曰
径。可指此为所防者。谓岂得唯指三百四十八戒而
防。须约万境而防护也。言可得由岂得也。上来释第
一篇聚义竟。
二明所犯果报者。前序中云。必先张因果。广明相号。
即约因果。为二段文。因文巳了。此下当第二正明果
之相号也。
我心为本等者。由横执妄我。故起三毒。若修无我。观
成毒不复起也。言如忏法中者。下忏六聚中。广明心
业浅深之相也。起罪必约三性而生者。谓起过之来。
随缘万别。统明因起。不过三性。谓善恶无记。此三能
为起罪之因。故曰也。受报浅深由意业为本者。说三
业中。身口独不能成善恶。要假意地。成善成恶。意有
重轻。故便报有浅深等。故善生经云。一切摸尽。无胜
于意。意尽烦恼。烦恼尽业。业则尽身。故有好丑之别。
重心破轻戒得罪重等者。即如伊钵罗龙。过去迦叶
佛时。故坏伊兰树叶。死堕龙中。风动树时。脓血流注。
释迦出世。未记脱时。令待弥勒佛出。汝可问也。言或
由见起者。谓五见之中。此属邪见。拨无因果。
此并慈心造罪而前境违重者。立明。由杀前生。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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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生。皆惜身命。今若杀者。违前所杀境之心得重罪。
故言前境违重也。胜云。前境是人。具缘违教得重。故
曰前境违重也。
不同犯性广如下智论中说者。下忏六聚中云。大论
云。戒律虽微细。忏则清净。犯十善戒。虽三恶罪不除。
如比丘杀畜。业报在。三心之中解善心义竟。
巳下明不善心也。由无惭愧初无改悔者。若有惭愧。
不名恶心。今言恶心犯戒。由无惭愧故也。即涅槃云。
有惭愧者。罪则非有。无惭愧者。罪则非无是也。羞于
天者曰惭。羞于人者曰愧。亦云羞自曰惭。羞他曰愧。
经云一作业定二受果定者。此是善生经也。案彼经
云。业有四种。一者时定果报不定。二者报定时不必
定。三时与果报俱定。四者时果二俱不定。时定者。所
谓现在次生后世。若时不定。果报不定。是业可转。若
果报定。应后受者。是业可转。现世受之。何以故。善心
智慧因缘力故。恶果定者。亦可转轻。何因缘故。名果
报定。常作无悔故。专心作故。乐喜作故。立誓愿故。作
巳欢喜故。是业得果报定。除是业外。悉名不定。无生
行业。有轻有重。有远有近。随其因缘。先后受之。如修
身戒心慧。是人能转重业为轻轻者不受。若遭福田。
遇善知识。修道修善。是人能转后世重罪。现世轻受。
若人具有。欲界诸业。得阿那含。乃至罗汉。能转后业。
现在受之也。有云。若定业者。佛亦不免。即如调达推
山押佛。时有迸石。方四十里。随逐世尊。处处走避。天
故言前境违重也。胜云。前境是人。具缘违教得重。故
曰前境违重也。
不同犯性广如下智论中说者。下忏六聚中云。大论
云。戒律虽微细。忏则清净。犯十善戒。虽三恶罪不除。
如比丘杀畜。业报在。三心之中解善心义竟。
巳下明不善心也。由无惭愧初无改悔者。若有惭愧。
不名恶心。今言恶心犯戒。由无惭愧故也。即涅槃云。
有惭愧者。罪则非有。无惭愧者。罪则非无是也。羞于
天者曰惭。羞于人者曰愧。亦云羞自曰惭。羞他曰愧。
经云一作业定二受果定者。此是善生经也。案彼经
云。业有四种。一者时定果报不定。二者报定时不必
定。三时与果报俱定。四者时果二俱不定。时定者。所
谓现在次生后世。若时不定。果报不定。是业可转。若
果报定。应后受者。是业可转。现世受之。何以故。善心
智慧因缘力故。恶果定者。亦可转轻。何因缘故。名果
报定。常作无悔故。专心作故。乐喜作故。立誓愿故。作
巳欢喜故。是业得果报定。除是业外。悉名不定。无生
行业。有轻有重。有远有近。随其因缘。先后受之。如修
身戒心慧。是人能转重业为轻轻者不受。若遭福田。
遇善知识。修道修善。是人能转后世重罪。现世轻受。
若人具有。欲界诸业。得阿那含。乃至罗汉。能转后业。
现在受之也。有云。若定业者。佛亦不免。即如调达推
山押佛。时有迸石。方四十里。随逐世尊。处处走避。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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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人间。悉随不舍。乃至伤足趺而出。佛说偈曰。非空
非海中。非在山石间。无有地方所。脱之不受业等(云
云)。以调达等。三个释子。报得力故。能举四十里石。一
佛。二调达。三阿难也。阿难为有此力。常持佛石钵。不
以为重。准摩耶经调达使鬼捧大石。欲害于如来。则
非自报力也。今详佛是圆德。何恶不尽。亦有业报。以
诱众生。大乘经中。皆言示现。我观人天。无有能破和
合僧者(云云)。以上释第二恶心义竟
三无记心犯者。多论第十三云。无记语者。不修三业
食巳而眠。眠起洗浴。共论世间无记之语。令身肥壮
者是也。
言妄用僧物者。立谓。属上媒嫁净人也。将僧财。供给
婚具。所以属无记者。谓前有方便。及至和僧之时。不
分别善恶。伹无记心。和僧而作也。
非即如上者。立谓。此是恒怀谨护。偶尔而犯。属无记
也。不同上文。散乱不摄。及有方便。如前媒嫁净人。非
时入俗等。并先有方便业成。虽是无记。亦亦结罪。并
如论中无记等者。立云。即下成实论也。
而实无记非记果者。谓当来还感无记之报也。又解
云。非记果也者。明我虽先有方便。方便之时。是有记
及至正作罪时。即入无记。詺此正作之时。为果故曰
非记果也。不感总报非不别受者。立云。地狱名总报。业
道名别报。若准唯识论中。总报谓是今一报身也。别报
谓后身也。然诸教中。多明三报。一现报。二生。三后言
非海中。非在山石间。无有地方所。脱之不受业等(云
云)。以调达等。三个释子。报得力故。能举四十里石。一
佛。二调达。三阿难也。阿难为有此力。常持佛石钵。不
以为重。准摩耶经调达使鬼捧大石。欲害于如来。则
非自报力也。今详佛是圆德。何恶不尽。亦有业报。以
诱众生。大乘经中。皆言示现。我观人天。无有能破和
合僧者(云云)。以上释第二恶心义竟
三无记心犯者。多论第十三云。无记语者。不修三业
食巳而眠。眠起洗浴。共论世间无记之语。令身肥壮
者是也。
言妄用僧物者。立谓。属上媒嫁净人也。将僧财。供给
婚具。所以属无记者。谓前有方便。及至和僧之时。不
分别善恶。伹无记心。和僧而作也。
非即如上者。立谓。此是恒怀谨护。偶尔而犯。属无记
也。不同上文。散乱不摄。及有方便。如前媒嫁净人。非
时入俗等。并先有方便业成。虽是无记。亦亦结罪。并
如论中无记等者。立云。即下成实论也。
而实无记非记果者。谓当来还感无记之报也。又解
云。非记果也者。明我虽先有方便。方便之时。是有记
及至正作罪时。即入无记。詺此正作之时。为果故曰
非记果也。不感总报非不别受者。立云。地狱名总报。业
道名别报。若准唯识论中。总报谓是今一报身也。别报
谓后身也。然诸教中。多明三报。一现报。二生。三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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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报者。如昔一人。入山觅薪。遇寒失道。值见一罢。一
将至穴中。以身抱之。耎触得苏。出外求食。将还饴之。
径于七日。然后辞去。昔畜解语。与人无异。其人临去。
辞熊曰。蒙乡救护。甚生惭愧。汝求何愿。熊曰我无馀
愿。愿汝出外。护我身命。答曰诺。言巳辞去。下山见二
猎师。相慰问巳。示其熊处。猎者往取。唤其相随。其人
不骨羞见熊。故但示处所。须臾杀巳。担出。其人住待
拟索肉分。即作三分。二分与二猎者。一分过与觅此
等人。举手欲取。两手一时堕地。此名现报。又昔有黄
门。见人驱五百头牛。拟刑其势。令牛身大。黄门见之。
将钱尽赎牛。得免苦。黄门当日。男根忽生。此亦现报。
言生报者。舍此身巳。入地狱也。后报者。从地狱出堕
畜生身。千生万生。或复为人。诸根不具。边地难处。怨
家相对是也。作啖粪鬼等者。案五百问云。昔有比丘。
为僧知事。手指挃器物。言取是用是因尔不忏。死堕饿
鬼。时有一罗汉。夜上厕。呻唤声。问其所由云。先于寺
中。为僧执事。持不净食。与众僧故。堕饿鬼。问何以呻
唤声。答饥极欲死。兼复虫啖身痛故尔。意欲食粪。而
不能得。以诸饿鬼排推。不能得前。罗汉言。我知奈何。
鬼言为我咒愿。罗汉即还向僧说。众僧为咒愿巳。便
得食粪。不复呻唤(下文更广说此缘)。成论睡眠成业是无记
业者。立明。先作方便。后正眠时业成。名无记业。
业苦绵积者。绵由远也。济云。生报者。谓是入地狱也。
从地狱出受馀畜等。名后报也。若犯四重。五逆。必入
将至穴中。以身抱之。耎触得苏。出外求食。将还饴之。
径于七日。然后辞去。昔畜解语。与人无异。其人临去。
辞熊曰。蒙乡救护。甚生惭愧。汝求何愿。熊曰我无馀
愿。愿汝出外。护我身命。答曰诺。言巳辞去。下山见二
猎师。相慰问巳。示其熊处。猎者往取。唤其相随。其人
不骨羞见熊。故但示处所。须臾杀巳。担出。其人住待
拟索肉分。即作三分。二分与二猎者。一分过与觅此
等人。举手欲取。两手一时堕地。此名现报。又昔有黄
门。见人驱五百头牛。拟刑其势。令牛身大。黄门见之。
将钱尽赎牛。得免苦。黄门当日。男根忽生。此亦现报。
言生报者。舍此身巳。入地狱也。后报者。从地狱出堕
畜生身。千生万生。或复为人。诸根不具。边地难处。怨
家相对是也。作啖粪鬼等者。案五百问云。昔有比丘。
为僧知事。手指挃器物。言取是用是因尔不忏。死堕饿
鬼。时有一罗汉。夜上厕。呻唤声。问其所由云。先于寺
中。为僧执事。持不净食。与众僧故。堕饿鬼。问何以呻
唤声。答饥极欲死。兼复虫啖身痛故尔。意欲食粪。而
不能得。以诸饿鬼排推。不能得前。罗汉言。我知奈何。
鬼言为我咒愿。罗汉即还向僧说。众僧为咒愿巳。便
得食粪。不复呻唤(下文更广说此缘)。成论睡眠成业是无记
业者。立明。先作方便。后正眠时业成。名无记业。
业苦绵积者。绵由远也。济云。生报者。谓是入地狱也。
从地狱出受馀畜等。名后报也。若犯四重。五逆。必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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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间地狱。故由绵积莫穷言。无间者。谓常苦相续无
有间隔。故成实私颂曰无间有五种。果苦时命形。一
趣果无间。舍身生报故。二受苦无间中无乐故。三时
无间。如犯一逆定一劫故。四命无间。中不绝故。五形
间。如阿鼻纵广八万由旬。一人多人皆遍满故。不相
障碍。业力不可思议此绵积义也。既无三善等者。断
贪等三。名为三善。今不断此。故曰三恶。由此三毒。招
于三道。贪招地狱。嗔招饿鬼。痴招畜生。即此三道。受
苦无际。故喻于轮。亦可取其生死不尽。喻轮常转也。
上来释料简起业义竟。巳下引文證也。四天王天一
日一夜当人间五十年者。亮云。目连问经中。可呵三
亿六十岁。吉罗九百千者。此中有妨。吉合数少。令却
多也。既言九百千。乃当九亿。九亿岂不多于三亿耶。
今欲会通。此言九百千。乃存小数。前言三亿。即存大
数。即万万为亿也。由存大数故数少也。今应将吉九
百千岁。作大数计之。则少前可呵三亿也。
此谓数有大小万万为亿者。立明。十百为千。十千为
万。十万为亿此小数也。彼既不同。是存大数。谓百百
为千。千千为万。万万为亿。亿亿为兆也。案算经皇帝
为数计。谓有三种。上中下。数十万曰亿。中数百万曰
亿。上数万万曰亿。深云。涅槃存小数目连问经存其
大数也。
非失译疑伪者。实是正经。但失却译目。故曰失译。言
疑伪者。经目中。有疑经。有伪经。伪者谓人造也。疑经
有间隔。故成实私颂曰无间有五种。果苦时命形。一
趣果无间。舍身生报故。二受苦无间中无乐故。三时
无间。如犯一逆定一劫故。四命无间。中不绝故。五形
间。如阿鼻纵广八万由旬。一人多人皆遍满故。不相
障碍。业力不可思议此绵积义也。既无三善等者。断
贪等三。名为三善。今不断此。故曰三恶。由此三毒。招
于三道。贪招地狱。嗔招饿鬼。痴招畜生。即此三道。受
苦无际。故喻于轮。亦可取其生死不尽。喻轮常转也。
上来释料简起业义竟。巳下引文證也。四天王天一
日一夜当人间五十年者。亮云。目连问经中。可呵三
亿六十岁。吉罗九百千者。此中有妨。吉合数少。令却
多也。既言九百千。乃当九亿。九亿岂不多于三亿耶。
今欲会通。此言九百千。乃存小数。前言三亿。即存大
数。即万万为亿也。由存大数故数少也。今应将吉九
百千岁。作大数计之。则少前可呵三亿也。
此谓数有大小万万为亿者。立明。十百为千。十千为
万。十万为亿此小数也。彼既不同。是存大数。谓百百
为千。千千为万。万万为亿。亿亿为兆也。案算经皇帝
为数计。谓有三种。上中下。数十万曰亿。中数百万曰
亿。上数万万曰亿。深云。涅槃存小数目连问经存其
大数也。
非失译疑伪者。实是正经。但失却译目。故曰失译。言
疑伪者。经目中。有疑经。有伪经。伪者谓人造也。疑经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88c 页 X42-0788.png
通真伪。但无译目者。入疑经故。谓既不见目。经文似
真疑伪。真伪不决。故曰疑经。
鹿野初唱等者。佛初成道。在波罗柰。仙人鹿野苑中。
为拘邻等五人。说四谛法。尔时有八万诸天。发菩提
心。故言大道。双林告灭等者。谓涅槃之会。本明大乘。
常乐。时显跋等十仙外道。但證无学。此岂由教大小。
但悟之有浅深。故曰解悟在心。
三毒勃兴等者。明此三心。能害人善根慧命。故称毒
也。杂集论中自有多名。或名三株杌。对治道犁。难可
坏故。或名炽然。瑜伽云如大热病。故名炽然。谓热势
增盛。烧恼身心(此约当体烧恼。故名炽然)。杂集云。由依贪嗔痴故
广为非法。贪大火所烧(此约贪等炽然从果为名也)。或名三垢者。
以能污染净菩提故。言教者。博疋云盛也。又云作色
也。兴者起也。今先以戒捉定缚者。此成实文也。慧若
不因定发。名有漏慧。定若不依戒发名曰邪定。故三
学相假。如鼎之三足也。今言杀贼者。谓杀烦恼也。烦
恼常劫人善财。喻之如贼。故圣教偈云。杀害于父母。
王及二多闻。诛国及随行。是名真梵志。释曰。贪爱为
母。业烦恼为父。自恣造恶曰王。戒取见取名二多闻。
烦恼所依处曰国土。烦恼种类曰随行也。梵志是净
行也。不肖之人者。广疋云。肖由似也。类文云。骨肉相
似曰小肉。今言不肖者。谓骨肉不相似类。不似其光
也。字从肉作。礼记云。其子不肖是也。此是会意字也。
小下作肉。是所生子而似父也。如人生子似父者曰
真疑伪。真伪不决。故曰疑经。
鹿野初唱等者。佛初成道。在波罗柰。仙人鹿野苑中。
为拘邻等五人。说四谛法。尔时有八万诸天。发菩提
心。故言大道。双林告灭等者。谓涅槃之会。本明大乘。
常乐。时显跋等十仙外道。但證无学。此岂由教大小。
但悟之有浅深。故曰解悟在心。
三毒勃兴等者。明此三心。能害人善根慧命。故称毒
也。杂集论中自有多名。或名三株杌。对治道犁。难可
坏故。或名炽然。瑜伽云如大热病。故名炽然。谓热势
增盛。烧恼身心(此约当体烧恼。故名炽然)。杂集云。由依贪嗔痴故
广为非法。贪大火所烧(此约贪等炽然从果为名也)。或名三垢者。
以能污染净菩提故。言教者。博疋云盛也。又云作色
也。兴者起也。今先以戒捉定缚者。此成实文也。慧若
不因定发。名有漏慧。定若不依戒发名曰邪定。故三
学相假。如鼎之三足也。今言杀贼者。谓杀烦恼也。烦
恼常劫人善财。喻之如贼。故圣教偈云。杀害于父母。
王及二多闻。诛国及随行。是名真梵志。释曰。贪爱为
母。业烦恼为父。自恣造恶曰王。戒取见取名二多闻。
烦恼所依处曰国土。烦恼种类曰随行也。梵志是净
行也。不肖之人者。广疋云。肖由似也。类文云。骨肉相
似曰小肉。今言不肖者。谓骨肉不相似类。不似其光
也。字从肉作。礼记云。其子不肖是也。此是会意字也。
小下作肉。是所生子而似父也。如人生子似父者曰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89a 页 X42-0789.png
肖。谓子曰小肉也。子既似父曰肖。尧生朱子。不似父
名为不肖。今谓非法之人。不能绍继。如子之不肖也。
妄自安托云是大乘等者。自涅槃东度。三肉罢缘。伏
膺至训。长蔬靡倦。而反相谓。此曰小乘。自有鱼肉逸
唇。称菩萨行。盖罗刹之业。何菩萨之谓乎。不闻楞伽
涅槃之极教乎。若依天台云。有六种菩萨。一理性菩
萨。谓一切众生也。二名字菩萨。闻经人也(谓涅槃经也)。三
观行菩萨。谓发心人也。四相似菩萨。谓三十心也。五
分真菩萨十地菩萨也。六究竟菩萨。詺佛为菩萨也。
今不肖之人。无妨是理性菩萨数也。言轻弄真经者。
慈云。三藏之教。名为真经。自重我教者。谓所学教大
乘也。即胜鬘经说毗尼大乘学者。案彼经文。尽明大
乘义也。文云。摩诃衍。能出生一切法。如阿耨池。出八
大河。如是大乘摄受一切善法。其处有六。一者正法
住。二正法灭。三波罗提木叉。四毗尼。五出家。六受具
足戒。皆为大乘故。以正法住者。为大乘住。大乘住者。
即正法住。正法灭者即大乘灭。大乘灭者即正法灭。
波罗提木叉。毗尼。此二法者。义一名异。毗尼者。即大
乘学。何以故。以依出家。而受具足。是故说大乘威仪
戒。是毗尼。是出家。是受具足戒也。八十部者。立谓。智
论明结集时。忧波离一夏八十度。升高座。诵出律藏。名
八十部。亦名八十诵。即尸波罗蜜也。此翻为戒。即六
度中之一也。六度者。岂小乘学耶。百喻经下卷云。譬
如一师。有二弟子。其师患脚。遣二弟子。人当一脚。随
名为不肖。今谓非法之人。不能绍继。如子之不肖也。
妄自安托云是大乘等者。自涅槃东度。三肉罢缘。伏
膺至训。长蔬靡倦。而反相谓。此曰小乘。自有鱼肉逸
唇。称菩萨行。盖罗刹之业。何菩萨之谓乎。不闻楞伽
涅槃之极教乎。若依天台云。有六种菩萨。一理性菩
萨。谓一切众生也。二名字菩萨。闻经人也(谓涅槃经也)。三
观行菩萨。谓发心人也。四相似菩萨。谓三十心也。五
分真菩萨十地菩萨也。六究竟菩萨。詺佛为菩萨也。
今不肖之人。无妨是理性菩萨数也。言轻弄真经者。
慈云。三藏之教。名为真经。自重我教者。谓所学教大
乘也。即胜鬘经说毗尼大乘学者。案彼经文。尽明大
乘义也。文云。摩诃衍。能出生一切法。如阿耨池。出八
大河。如是大乘摄受一切善法。其处有六。一者正法
住。二正法灭。三波罗提木叉。四毗尼。五出家。六受具
足戒。皆为大乘故。以正法住者。为大乘住。大乘住者。
即正法住。正法灭者即大乘灭。大乘灭者即正法灭。
波罗提木叉。毗尼。此二法者。义一名异。毗尼者。即大
乘学。何以故。以依出家。而受具足。是故说大乘威仪
戒。是毗尼。是出家。是受具足戒也。八十部者。立谓。智
论明结集时。忧波离一夏八十度。升高座。诵出律藏。名
八十部。亦名八十诵。即尸波罗蜜也。此翻为戒。即六
度中之一也。六度者。岂小乘学耶。百喻经下卷云。譬
如一师。有二弟子。其师患脚。遣二弟子。人当一脚。随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89b 页 X42-0789.png
时按摩。其二弟子。常相憎嫉一弟子行。其一弟子。捉
其所当按摩之脚。以石打拆。彼既来巳。忿其如是。复
捉其人所按之脚。寻复打拆。佛法学徒。亦复如是。方
等学者。非千小乘。小乘学者。复非方等。故使大圣法
典。二途兼亡(上言非干小乘者谓真相非拨也)。
菩萨设教乃至不染其风者。立谓菩萨。得净心地。即
初地巳上菩萨。为方便利益故。具行杀生等十恶。内
无染心。虽以和光。而不同尘。故曰不染其风。如前卷
引摄论。菩萨得净心。虽行杀生等。自无染浊过失。即
其义也。初心大士等者。谓如上有缘而作者。是初地
巳上。得行此法。若地前菩萨。名为初心大士。要同声
闻律仪。不得逆行化也。谓未能离染。伹分断惑耳。如
我不杀则施一切众生命者。案智论云。持戒能生檀
波罗蜜。檀有三种。一者财施。二法施。三者无畏施。以
其持戒。自捡不侵一切众生财物。是名财施众生也。
又见者慕其所行。又为说法。令其开悟。又持净戒。与
一切众生作供养福田。令诸众生得无量福。如是种
种名法施。又一切众生皆畏于死。持戒不害。是则无
畏施也。慈云。凡施有三种。一财施唯济于外资。二法
施。而资其神用。三无畏施。即不杀等。而施其命。言过
其实等者。慈云。理本绝言。非言能论。离四句等。是理
体之实。其人于此理。强生分别。言戒相如虚空。持者
致迷倒。理外分别。故言过实也。余意谓不然。但是内
无实用。口言无相真理。出此言。过其心所见也。言褒
其所当按摩之脚。以石打拆。彼既来巳。忿其如是。复
捉其人所按之脚。寻复打拆。佛法学徒。亦复如是。方
等学者。非千小乘。小乘学者。复非方等。故使大圣法
典。二途兼亡(上言非干小乘者谓真相非拨也)。
菩萨设教乃至不染其风者。立谓菩萨。得净心地。即
初地巳上菩萨。为方便利益故。具行杀生等十恶。内
无染心。虽以和光。而不同尘。故曰不染其风。如前卷
引摄论。菩萨得净心。虽行杀生等。自无染浊过失。即
其义也。初心大士等者。谓如上有缘而作者。是初地
巳上。得行此法。若地前菩萨。名为初心大士。要同声
闻律仪。不得逆行化也。谓未能离染。伹分断惑耳。如
我不杀则施一切众生命者。案智论云。持戒能生檀
波罗蜜。檀有三种。一者财施。二法施。三者无畏施。以
其持戒。自捡不侵一切众生财物。是名财施众生也。
又见者慕其所行。又为说法。令其开悟。又持净戒。与
一切众生作供养福田。令诸众生得无量福。如是种
种名法施。又一切众生皆畏于死。持戒不害。是则无
畏施也。慈云。凡施有三种。一财施唯济于外资。二法
施。而资其神用。三无畏施。即不杀等。而施其命。言过
其实等者。慈云。理本绝言。非言能论。离四句等。是理
体之实。其人于此理。强生分别。言戒相如虚空。持者
致迷倒。理外分别。故言过实也。余意谓不然。但是内
无实用。口言无相真理。出此言。过其心所见也。言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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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饰美也。
形仪可观者。立谓。伹有坛场受时之形仪。而不发无
作之戒体。凡所施为无非戒律等者。明释迦一化。正
法像末。凡有轨仪。尽是声闻之法。无菩萨僧。故弥勒
文殊。心虽菩萨。形相并同声闻剃染持戒。逮乎今日
并祖其风。此释迦如来。化仪如是。今若呵斥。尔禀谁
教。何佛所化。底死奋流。不识根本。若生善受利乃至
云我是大乘者。宣云。摄御门学。非戒不弘。相善任持。
非戒不立。故名利相及诤位夏而殿容师授尊摸。趍
坛场。而勤带。岂非贪决情勇。揽戒奉以为师。行绝纲
猷。委戒填诸沟壑。专志在于本毒去取。近乎方寸。此
迷甚矣。立鸟鼠比丘之喻等者。案佛藏云。佛告舍利
弗。譬如黄门非男非女。破戒比丘。亦复如是。不名在
家。不名出家。命终之后。直入地狱。又譬如蝙蝠欲捕
鸟时。则入穴为鼠。欲捕鼠时。则飞空为鸟。而实无有
大鸟之用。其身臭秽。但乐暗冥。破戒比丘。亦复如是。
既不入于布萨自恣。亦复不入王者使役。不名白衣。
不名出家。如烧尸残木。不复中用。无戒定慧品。解脱
解脱知见品。无有善声。戒定慧声。但出破戒弊恶音
声。论说衣服饮食。受取布施。常于日夜。戏笑言说。身
口意业。不能清净。乐于闇冥。如彼蝙蝠。遗教经亦云。
既非道人。又非白衣。无所名也。言驴披师子波者。案
十轮经云。佛言若有众生。起于粗恶愚痴恶口。自谓
为智。不离邪见。贪著名称。不能守身口意。心常念恶
形仪可观者。立谓。伹有坛场受时之形仪。而不发无
作之戒体。凡所施为无非戒律等者。明释迦一化。正
法像末。凡有轨仪。尽是声闻之法。无菩萨僧。故弥勒
文殊。心虽菩萨。形相并同声闻剃染持戒。逮乎今日
并祖其风。此释迦如来。化仪如是。今若呵斥。尔禀谁
教。何佛所化。底死奋流。不识根本。若生善受利乃至
云我是大乘者。宣云。摄御门学。非戒不弘。相善任持。
非戒不立。故名利相及诤位夏而殿容师授尊摸。趍
坛场。而勤带。岂非贪决情勇。揽戒奉以为师。行绝纲
猷。委戒填诸沟壑。专志在于本毒去取。近乎方寸。此
迷甚矣。立鸟鼠比丘之喻等者。案佛藏云。佛告舍利
弗。譬如黄门非男非女。破戒比丘。亦复如是。不名在
家。不名出家。命终之后。直入地狱。又譬如蝙蝠欲捕
鸟时。则入穴为鼠。欲捕鼠时。则飞空为鸟。而实无有
大鸟之用。其身臭秽。但乐暗冥。破戒比丘。亦复如是。
既不入于布萨自恣。亦复不入王者使役。不名白衣。
不名出家。如烧尸残木。不复中用。无戒定慧品。解脱
解脱知见品。无有善声。戒定慧声。但出破戒弊恶音
声。论说衣服饮食。受取布施。常于日夜。戏笑言说。身
口意业。不能清净。乐于闇冥。如彼蝙蝠。遗教经亦云。
既非道人。又非白衣。无所名也。言驴披师子波者。案
十轮经云。佛言若有众生。起于粗恶愚痴恶口。自谓
为智。不离邪见。贪著名称。不能守身口意。心常念恶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出) 第 790a 页 X42-0790.png
先有悯伤。不自省巳过。念讥彼阙。心无寂静。而自称
说是大乘人。亦赞叹大乘。教他读诵。自不调伏。于大
乘道。如此之人。难得人身。亦失二乘之果。常趣恶道。
不欲亲近。诸有智者。而唱是言。我是大乘。譬如有驴
著师子皮。自以为师子。有人远见。亦谓师子。驴未鸣
时。无能分别。既出声巳。远近皆知非实师子。诸人见
巳。皆悉唾言。此弊恶驴非师子也。如上等人。亦复如
是。既造十恶。烧灭人种。非诸声闻辟支佛器。败坏种
子。谁惑他言。我是大乘。佛因说偈。俍戾喜破戒。若闻
赞大乘。谁称为菩萨。驴披师子皮。广毁讥呵何俟陈
显者。谓经中广自讥诃。何待陈述也。
新学为彼尘蒙者。如调达破僧化五百新学等是也。
岂有先学者。随其迷耶。上来释十三篇竟。
四分律钞批卷第六末
说是大乘人。亦赞叹大乘。教他读诵。自不调伏。于大
乘道。如此之人。难得人身。亦失二乘之果。常趣恶道。
不欲亲近。诸有智者。而唱是言。我是大乘。譬如有驴
著师子皮。自以为师子。有人远见。亦谓师子。驴未鸣
时。无能分别。既出声巳。远近皆知非实师子。诸人见
巳。皆悉唾言。此弊恶驴非师子也。如上等人。亦复如
是。既造十恶。烧灭人种。非诸声闻辟支佛器。败坏种
子。谁惑他言。我是大乘。佛因说偈。俍戾喜破戒。若闻
赞大乘。谁称为菩萨。驴披师子皮。广毁讥呵何俟陈
显者。谓经中广自讥诃。何待陈述也。
新学为彼尘蒙者。如调达破僧化五百新学等是也。
岂有先学者。随其迷耶。上来释十三篇竟。
四分律钞批卷第六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