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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
卷八 第 522a 页

四分律开宗记卷第八(从自恣万度至瞻波竟。合有三犍七千二百言)
西太原寺沙门 怀素 撰

●次明自恣。

悔除巳起顺教安居。恐迷巳过。既不
省察。道行难成。故须仰凭德人。乘慈诲示。自不讳短。
恣他举𠎝。故云自恣。广明三种。自恣方法。集在一处。
称云犍度。大文分二。初明非法。举罪为恣之缘。第二
自今巳去下广明自恣如非等法。前文有六。一明六
群受行哑法。第二作如是制下因问呵制。第三时六
群下非法举罪佛制求听。第四时六群下侠恶求听
佛制五德。第五彼六群下为彰求人应受不受。第六
时六群下既许听巳。制立言要初文可知。第二有三。
百恣竟礼觐世尊。当时实无具法自恐。伹为一夏。行
哑不言。令既安竟。恣情申说。故云自恣。第二时世尊
下因慰劳言捡获得实。第三佛告下正明呵制。此中
复三。一呵行哑。谓受哑违教。故实是苦。妄立耶制。称
实为患。无言法复。犹如怨家。忍苦自伤。白羊无别。次
微所以。何以是苦是患。如怨如羊义故。次释结罪。以
不受行如来正教。同于外道。妄受哑法。十诵。犯受亚
法三兰。次求听者。以得听许。使无诤讼。即有生善灭
恶之义。伽论第二云。比丘僧中。出比丘罪。成出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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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成出罪。比丘犯突吉罗。不先语故。次制五德如
文。遮中广释。五分十九云。成就五乃法。应问听说罪。
若有惭愧。多闻智慧。自如法实。欲使人离恶。复有五
法。不随爱恚痴。畏知时非时。反上不应问听说罪。次
二文可解。

次下广明。如非仪轨。于中长望。分为十七。第一正制
自恣。第二诸比丘下兰德差人。第三时诸比丘下自
恣仪轨。第四尔时有异住处下摄众进不。第五尔时
自恣下明恣前后。第六时诸比丘下定恣时节。第七
六群比丘下制集自恣。第八诸比丘下示恣处所。第
九尔时有众多下难结小界。第十尔时自恣日下明
恣法体。第十一尔时自恣日下与欲恣法。第十二尔
时自恣日下略自恣法。第十三尔时有异住处比丘
犯僧残下遮自恣法。第十四尔时有异住处下客旧
应不。第十五时六群比丘下叛自恣法。第十六尔时
群比丘尼下简馀众法。第十七彼自恣意下恣说不
并。此诸文中。总有三恣。一时自恣。二增益。三灭劫。问
所以不同说戒。有非时自恣。旧解云。恐反生诤故。无
非时自恣。今解不尔。恣唯夏分安居竟。为馀时不作。
故无非时说戒。垣为无差半月。为诤痴久。故有非时。

初文听安居竟自恣者。以恣即是听。更不须求听。又
此竟者。是最末后日。故五分十九云。诸比丘便日日
自恣。或二日三日五日一恣。以是白佛。佛言不应尔。
应夏三月最后日自恣。憎一阿含云。七月十五日。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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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阿难。集僧今是受岁之日。

次第二文简德差人。先举其缘。次明差法。此文不显
差人多少。应须二人巳上。不得过多。故五分十九云。
差自恣人。若二若多。文举合差。故云某甲某甲。[竺-二+沬]二
律亦同。若准此文。即须别作。三千云。卷广自恣要差
人。所以二人者。僧自恣竟。相向出罪。不得求馀人自
恣馀人。僧不差故。

次第三仪轨文三。初举威仪及说。不如为制之缘。第
二自今巳下制说仪轨。第三时有下对病进不制说
之中。初举灭仪。次明陈。陈六句。初大德者。言对五德。
以其德行具足。为僧所差。裒赞之词。非简大小二众
僧。今日恣者。此显即座僧。为非开十方。同作三我。某
等者。显巳同僧。不乖众法。故曰亦自盗。第四申其举
事。故曰若见闻疑罪。第五从宣巳情请举我罪。故曰
大德等语我。此中大德。还对五德长老。别加叹词。犹
如长老。舍利弗等。又如离彼多语一切去云。大德长
老。第六我若下彰巳见过。即能悔除令行无违。应于
净法。表巳殷勤。故须三说。五分十九。自恣人不知巳。
何时当应自恣。以是白佛。佛言次第至巳便应自恣。

次第四摄众文二。初明白法。白中但云。今日自恣。不
须妄增黑白月语。次六群造非佛示应不如文可知。

次第五明恣前后。祇律二十七云。若安居众中有一
人前安居者。至七月十五日。举众应同。此一人受自
恣。自恣说座。至八月十五日。是处安居。是处自恣。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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馀处自恣者。起毗尼罪。

第六定恣时节。约日及时可解。

次第七制集如文。

次第八恣处。五分十九云。佛言应好泥治地布草于
上自恣。僧祇云。应香汁洒地散华能灯。

次第九结解小界。此座处界。如上释说。

次第十明恣法体。文中有二。先明恣体。次辨如非。恣
体有三。谓僧对首心念。释义四门。谓时处人法。第一
时者。谓安居竟时。非馀可解。此位有三。一时。二增上。
三减劫。时中复三。谓十四十五十六日。后安居者。随
日不定。若前后杂者。随上坐。上坐亦不定者。随旧人。
旧人复不定随多。以此三义。定恣前后。又约日时。通
昼及夜。第二处者四人巳下通于二处。五人巳上。其
唯作法。作法遍大小局坐处。或可义通戒。又该自场。
以违故坐人亦须恣。故他二界。如客旧。应不中说。第
三人者。唯上二具非下三众。下众虽可安居义通。以
非具修。故不自恣。具中通其三位僧是。五人所收。又
所差人德具不具。差之多少。离合如上。第四法者。位
分众别。众法有二。谓一白二广略。各一单白。及有说
恣之法。如上明讫。增上灭劫。准类应知。对僧恣中。前
法仪轨。一同说戒。问对僧说中。即言见罪当悔。对人
心念。乃云自恣清净。古旧解云。僧自恣中。举治义具。
故云忏悔。对人恣中。举虽义具论治不足。为异前故。
但言情净。谓举夷残。及大众阑。现无治义。若望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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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等。亦应言悔。滥对僧故。但言清净心念。恣中既无
举义。又治罪不备。故言清净。谓唯得治心念之罪。可
呵巳去。即无治义。如别行羯磨。对人心念。并无清净
之言。理甚不足。违律文故。若行事时。须依大本。今解
不能。对僧恣中。请举见闻疑罪。既请他举。故言若见
当忏。对首心念。本不求举。直欲表巳无累。应他僧法。
故言清净不云忏悔。次辨如非文中五句。初句若有
五人。一人受欲。次句若有四人不得受。第五人欲。此
之两句。望人相似。但初作句。白差人自恣。是非法别
众。次句更互自恣。是法别众。下之三句。并法别众。

次第十一。与欲恣法。文中有八。第一与欲恣法替前。
说戒清净。第二尔时下重明失恣。第三尔时下难开
不失。第四诸比丘下受人多少。第五年少下教诏恣
法。第六若比丘下转与恣法。第七彼比丘下事讫往
不。第八时六群下制往坐说。初文与法。一同说戒。成
立进不。并如上明。文中至僧有如是事起者。旧解云。
前言举者。谓先得三举治人。今言如是事起者。谓先
有三举之病。未得行罚。因僧集次。寻为加治。故言如
是事起。欲虽未说。以在此人心中故。今举法得成。欲
虽到僧处。同能以人。此得举法故。无有传信之义。故
使自恣不成。更须取自恣。前虽未说。以此人未得法
故。无失自恣分齐。故不类此。又前说戒者。被清净人。
非行治法故。无如是事起。若或有者。释同于此。今详
文意。或谓不能。文中广列。不成持巳。次云若在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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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至僧中。有如是事起。明并属前。此不成持。非直病
人。所有至中道。僧中有者。亦不成持。故此三位。同于
说戒。前说戒中云。若至中道。僧中亦如是。此无亦如
是言。乃云有如是事起。次始别云。若僧为作不见等。
此不见等文中。重举如前。不成持中。巳有命过等。次
下更云命过休道戒场明相出。岂非是重。此重既不
生疑。举重何须苦责。馀文可解。唯第八文有二对六
句。谓不往不坐不说。名为自他。故成六句。

次第十二略恣法。此中文二。初举八难。及事为略之
缘。第二诸比丘下对缘彰法。就中文有七句。初一广
恣。以难远故。次五略恣。以渐近故。后一难逼。直尔散
去。就五略中。前之二略五德。自量不改。众法下之三
略。事须改法。若不作白。众不委知。此改众白。或是上
座。或秉法人作。既是略法。不得差人。先作自恣。和众
白巳。次作改众。略恣之白。两两相对。三说自恣。若难
渐逼。再一同前。

次第十三遮恣之法。文中有七。一出所遮之罪。第二
尔时下所遮之诤。第三自恣时下约人成不。第四若
遮无根下对根成不。第五未说三语下辨遮时节。第
六遮自恣人下治能所遮虚实之罪。第七尔时自恣
日下劫遮方法。初文为罪故。遮治巳自恣。残罪虽治。
客有馀化。故言与䨱等。巳应自恣。亦可与此人别住
巳。馀人自恣。次为诤文二。初对轻诤。治巳自恣。谓约
赞食指授食。以兴其诤。次对重诤。未可即殄。故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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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即恣应小停自恣。谓约盗取常住现前物。以兴其
诤。次约人如文。次约根者。文中六句。初三五不成。以
无根故。二四六成遮。以有根故。初句不作故不成。但
不作有两。一不作有馀。谓残等是。二不作无馀。谓是
夷罪。即初三五。第二句但言作。作有其两。一作有馀。
二作无馀。即二四六。次约时中。伹据不改众仪。故言
一再亦如是。改众三略。无有遮事。次治罪文二。初治
能遮谤罪。次若遮自恣人下。治所遮实罪。前文有四。
初舍能遮三业净秽。二若遮下捡事虚实。三复应下。
捡根有无若遮下正治谤罪。问此治为是五德。为是
馀僧。答此是馀僧举罪。以不实故治五德。先以差讫。
不应始捡净秽。又若唯五德者。何以病遮无病等。能
虽馀人。要语五德。故文语云待差。各如法说。次治实
罪。如文。前治罪者。是先知犯。今所治者。举得新罪。次
劫遮文四。初为病劫文互三句。第二尔时下增益自
恣。为贪修道。此彼相得恣。以夏分为限。故但一月。第
三尔时下减劫自恣。为避恶比丘。恐有破僧事起。先
作减日如文。次作僧上二劫。亦以夏分为限。不作三
劫。说戒对此。故亦有二。第四尔时下文互三句。不听
以前要。而举他罪。

次第十四十五十六。并与说戒文同。不繁更释。

次第十七自恣。即是说戒。不应恣巳更说。欲明恣说。
二法不并。上来自恣法竟。

●次四揵度。

彰行资缘。资中革履下用。是故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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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毛为皮。无毛为革。广明皮革。应不应义。聚在一处。
称云揵度。于中文六。第一举人开着革履。第二尔时
大迦旃下开听五事。第三尔时得被补下杂明应不。
第四尔时舍卫下不听畜跋。第五尔时世尊下制相
恭敬。第六尔时佛在下又明杂行。

初文有九。第一值佛得道。第二尔时下厌俗出家。第
三尔时守笼下施食修乞。第四尔时守笼下修不列
證。第五尔时世尊下说喻调策。第六尔时守笼下依
策条證。第七时守笼下證巳说义。第八去未久下大
圣嘉赞。第九尔时下开着革履。初文。五分二十一云
有长者子。名首楼那。其人大富。有二十亿钱。时人号
曰首楼那。二十亿是人生便受乐。手脚梯耎。足下生
毛。佛语娑竭陀。此二十亿。九十一劫来。始今足蹈于
地。又问何缘如。是佛言过去毗婆尸佛时(设供缘繁不能具述)
于家敷六万八千座。一比丘坐一座。各以五百釜美。
而供养之。一一比丘。施劫具二张。革履一量。复为四
方僧作一房。地敷卧具。皆悉妙好。从是巳后。受天上。
人中福等无有异。祇十。大同不能具录。馀文可知。次
第七文。但说證义。不言自得文三。初往。次说。后辞。说
中文二。初序。次颂。序中文三。初举无学所得二脱。第
二世尊颇有下举彼二脱能得之因。第三彼尽欲下。
举根对境。验得不虚。初文复三。谓举释结。释中论其
所得。理实无量。且随愿情。彰此六句。此中乐于寂静。
是定解脱。馀之五句。是慧解脱。解脱绝缚。称为出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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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情所欣。名之为乐。乐不嗔等者。恒以三善。居心乐
尽。阴者不受后有。又此六句下。诸文中。互有阙少及
有不。次辨其因。信是行故。本须先明。依信起行故。次
持戒。持戒行成必须断利。利开漏源戒防制文中。皆
言不应。作如是意者。以巳解心。自除疑倒。次根境相
对。文中有三。谓法喻合。一一广明眼根。馀根类易。法
说文三。初举能證之人。彼尽脱欲等。是慧解脱。如是
下。是心解脱。此文脱字。义似不同。准下合中。应云心
解脱。尽于有漏。亦可长声云心解脱。有漏亦得。体据
实理。应云诸漏。直言有漏。义亦不周。亦可此之有言。
通于三漏。即是有彼漏故。名为有漏。次根境相对。故
曰眼见多色。次举二脱之人。不为色染。二脱绝缚。称
俱不染。又不与色杂。住禅无患。次喻亦三。初喻所證
果智坚牢。起诸学表。如大石山。證法冥体。故全一段
二脱具足。故曰不缺。见修或尽。称云无孔。对境绝贪。
名为不漏。次东方下。喻根对境。次喻不染。此山不移。
是不染不离。不可倾动。是第四禅。次合亦三可知。次
颂文三。初一偈半颂。前无学所得。次有半偈颂。前得
因。次有三偈颂。前根境相对。此中复三。初行颂法。次
半颂喻。次一行半颂。合此颂不尽。亦不次第。虽有左
右。据位如是。次赞如文。次开文言舍五象王者。见论
十七云。一文象有六母象。名为象王。如是有五象王。
尚舍出家。岂贪一重革履。而独着耶。

次请五事文二。初记得道如上。次请五事。僧祇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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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云。若语阿难。敷床蓐者。当知与世尊同房宿。若语
尊者陀骠子者。当知随次与房。言十六句义者。谓四
谛各四苦非常等。问此亿耳比丘。为佛说法。佛亦受
弟子法供养耶。答曰无也。所以尔者。佛于诸法。巳得
究竟。不复从他受学法。故无有能为。世尊说法。今生
甚深。善功觉慧。尔者。所以世尊。叹彼善能说法。了了
可解。婆沙三十复云。善哉善哉。汝乃能以和雅清妙
明了易解美高音声。诵持正法。令我叹答。世尊欲令
闻俱胝耳。得无畏故。如作是说。非佛作彼受法供养。
彼承亲教迦多衍那。来诣佛所。请求五事。世尊威重。
释梵护世。尚不能侧近正观。况彼敢申请。佛知是事。
告阿难曰。汝可将彼。至我寝室。敷设卧具。而安置之。
阿难如教。佛与同止。至后夜分。知彼倦息。便告之言。
汝应为我诵所解法。闻俱胝耳。以三契声。诵所解法。
世尊欢喜。为欲令彼得无所畏。能申所请。是故赞言
善哉善哉。乃至广说。次五事者。受戒长衣通馀方得。
诸馀三事局湿婆国。此中受戒。经历三年。五分六岁。
母经十二年乃得。

次明应不。在白衣家。听坐高床皮床。及与上座同床
坐。多论第四云。与女人同床坐吉。同席同蓐亦尔。长
床相接。但异席蓐盘令中间空绝[袖-由+(旃-方)]蓐各异得坐。伽
论。地敷蓐得与。未受戒人。坐迦罗富罗革屣者。见论。
是漫跟革屣。此律有刺脚缘听着。次下文脚跟破。亦
听着鹿角革屣。刻皮作鹿角形。阿罗梨。以鸟毛安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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屣边。富罗跋陀罗者。以木绵及诸杂物。与皮合缝。使
中央起。真誓梨者。以漏革作。编边者。以孔雀尾编边。
五分二十一云。得新革屣。应令净人。著行七步。体后
著之。多论第八云。若得革屣新靴。应令白衣着行五
六七步。即是作净。又五分。听著富罗。作𩍓大深。俗讥
如靴。佛言。不应深作𩍓。听至踝上。又作𩍓如靴。居士
讥哥。佛言开前。又有诸比丘。得种种形色。种种皮革
屣。不敢取白佛。佛言除人马象皮。馀听。坏本形色。若
形色不可坏。于僧坊内著。不得出外。三千云。不得著
白屣入众。馀文可解。上来皮革法竟。

●次衣揵度。

外禦寒丑。名之为衣。广明应不。称云
揵度。大文分二。初对上品人。遣着粪扫衣。第二尔时
世尊下开受施衣。

初文复二。第一五人请持何衣。佛言。粪扫衣及十种
衣。染作袈裟色持。第二尔时比丘下明粪扫衣。此衣
体贱。离自贪著。又复不为王贱所侵。常有资身长道
之益。故十住婆沙十二云。著粪扫衣。有十种利。一不
以衣故。与在家者和合。二不以衣故。现乞衣相。三亦
不方便说得衣相。四不以衣故。四方求索。五若不得
衣亦不忧。六得亦不喜。七贱物易得无有过患。八顺
行初受四依法。九入在粗衣数中。十不为人所贪著。

次明受施分法。作用如非。先总解义。三门分别。第一
定时非时。第二时与非时。各有现前僧得。第三分摄
仪轨。

初定时者。谓请比丘。一夏供养。以此夏劳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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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即名为时。如毗兰若。请者是虽为安居故施。要须
局在一月五月内得。乃名为时。以此元为夏劳故开。
若反前说。并名非时。故下文云。为欲施塔。乃至若为
亡人作会等。诸比丘留至夏安居。比丘往白佛。佛言
不应留。此是非时衣。现前僧应分。问如开一月五月。
亦为夏劳。如何此中得施。不名为时。答此开比丘受
五利时。不是为受施故。名之为时。

第二门。与非时
各有二种。言时施二者。一时现前本为夏劳。而数人
施者是。如文。尔时众僧。得夏安居衣。僧破为二部。佛
言。应数人多少分。又如毗兰若婆罗门。以三衣奉佛。
僧与两端氎。明知为夏数人。即是时现前摄。二者时
僧得施。还为夏劳故施。名之为时。心遍僧田。不简彼
此。称云僧得。如文。佛言若有一比丘安居。大得僧夏
安居衣物。彼比丘应作心念言。此是我物。又云。尔时
有比丘。未分夏衣便去。后比丘分夏衣。不取去者分。
佛言成分应相待。亦应属授等三句是。次非时二者。
一非时现前。谓心标别人物有限。随人准物等分者
是。如文。初听受施。不知云何白佛。佛言。当数人多少。
若十人为十分。乃至百人为百分。分衣时好恶相参。
当掷筹分。二者非时僧得。以心普及一切僧田。既无
限局。名为僧得。如文。比丘分衣时。有客比丘。数数来
分衣疲极。应差一人令分。白二羯磨。第三门分摄者。
此之四施。二种现前。并数人分。不须作法。二种僧得。
心该彼此以不定故。加法定之。又旧释云。非时僧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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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者。一时不定。除时施。二处不定。异界得施。三人
不定。简二现前。四法不定。异同羯磨。为期不定作法
以定。时僧得者。以时劳定故。并数人分。问若言须作
法分者。所以得属授取耶。颇有要须作法。而不及法。
得属取者。用此法何为。故定不尔。心虽普及。施主得
僧田之福。为止贪故。不听异处受衣。以佛定制局处
取故。不假作法。但须消去。一比丘心念受文者。非心
念法。谓兴念属巳可知。今解不依施主本心。通说一
切。如何此处之僧。独摄斯物。又与非时僧得何殊。不
念作法。又不作法者。如文。未分夏衣。便去后分。不取
去者分。此则物属人定。如何佛制成分。既制成分。明
知有法。又文云。一人得夏衣。佛言应作心念言。此是
我物。既一人心念。明知二人巳上。作对首等法。又五
分二十云。时舍利弗目连自恣竟。于左右游行。同
安居及近住处诸比丘。多有随从。诸白衣见人人各
念。当为舍利目连。施僧安居衣。即便施之。大有所得。
彼得施处诸比丘。语舍利目连言。共分此衣。答言我
等不同安居。正可得食。无此衣分。以是白佛。佛言。应
尽共分。问既须作法及法方得。如何身不及法。开听
属取。答若望局法为正理。无属授取义。但于此处。有
安居劳。不同外界之人。故听属取。体文此处安居。不
应馀处受衣者。此是时现前。非是时僧得。体欲细解
四施分法。一一须作三门分别。言三门者。一一部摄
法。二二部摄法。三耶正摄法。四施各三。总有十二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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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此中二现三门。并数人分。若其施主清耶正僧。
对面行施。应问施主。随彼施主所说处与。若言不知
俱与。亦数人分。第三时僧得施。初一部分者。如文。未
分夏衣便去三句。及一比丘应作心念言文。第二二
部摄者。应须分为二分。以其二众。不合同法。各持巳
分。将至本处。鸣钟集众。作法以分。或若僧尼互有𨷂
者。准五分文。许令互摄。互摄既定。还须作法。第三耶
正摄者。如文处分非时僧得。有其六句。初三分为二
分。非时既尔。时僧亦体。亦可此文通简时非时施。第
四非时僧得施。初一部摄。须作法定。法有心念对首
羯磨。此三至文广摄。第二二部摄者。亦须分为二分。
还以二众。不合同法。如文七句。其中五句分为二分。
四七二句。是互摄法。又五分二十云。若有比丘住处。
非安居时。得施僧物。若无比丘。比丘尼应分。若有比
丘尼住处。非安居时。得施比丘尼僧衣。若无比丘尼。
比丘应分。安居时得施。皆亦如是。上来互入既定。各
及法者得。第三耶正者。文有六句。初三对僧。后三约
别。既是僧物。分须有法。耶正两部。不合同法。既不同
法。分为二分。各至本处。作法分之。

次下释文。大开为十。第一非时现前施。第二尔时世
尊下作衣仪轨。第三尔时有住处下非时僧得施。第
四时有病比丘下杂明应不。第五尔时有比丘在异
住处下时现前施。第六尔时有比丘未分下时僧得
施。第七尔时诸比丘下耶正摄法。第八尔时有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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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下总明八施。第九尔时诸比丘下净施方法。第十
尔时比丘下受成不。

初文分二。第一耆婆奉衣因请开施。第二时世尊以
此下开听受施。前文有五。一明耆婆医道成就。第二
时耆婆下六种治病。第三时耆婆童子下将衣奉佛。
请听比丘受施。第四尔时世尊下佛为纳受。第五耆
婆下遂请还退。

次开受施。文中有二。初文虽听受
施。仍兼粪扫。但粪扫衣者。知是行胜。檀越施者。自他
并利。次正受施。示其分法。以数人分故。是非时现前。

次明第二作衣仪轨。衣是三衣。先解其义。六门分别。
第一制意。第二释名。第三作之如非。第四受授轨则。
第五行护方法。第六补染应不。初制意者。此是三除。
诸佛应法之服故。文言。过去未来佛弟子。著此三衣
亦尔。又以禦寒故听畜著。如文。世尊初夜在露地坐。
著一衣。至中夜觉身寒。即著第二衣。至后夜觉身寒。
著第三衣。时世尊作念。当来善男子。不忍寒者。听畜
三衣足。智论六十七。白衣求乐故。多畜种种衣。或有
外道。苦行故裸形无耻。是故佛弟子。舍二边处中。多
论第四。五意。一以除寒故。二以除惭愧故。三入聚落
故。制三衣。一衣不中入聚落。四为生前人欢喜心故。
五为威仪清净故。制三衣。一衣威仪不清净。若比丘
尼欲留二衣亦不同。所以制五衣者。为威仪故。三衣
不成威仪。馀如前说。次释名者。所以有此三名差别
者。多论云。欲现未曾有法故。一切九十六种。尽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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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以异外道故。作此差别。体僧伽梨等梵音。此无
正名相及。若从义译。僧伽是众。梨名为伏。谓是伏众
衣。以著僧伽梨。能伏一切诸外道众。是故令著僧伽
梨。或名重衣。以重数多故。或名杂碎衣。以修数多故。
或若从用名入王宫聚落衣。如文。入聚落者有五事
因缘。留僧伽梨。郁多罗僧。义云上衣。次在五条上着。
亦名中价衣。从用即是入众衣。安多会。是下著衣。以
著最近身故。从用即是道行作务衣。新名僧伽胝。嗢
怛罗僧伽。安怛婆[前-则+(企-止+巳)]。

次仪轨有四。一体。二作。三量。四色。三衣成受。须具四
如。四如若亏。加法不就。于中先明体如。体如复四。一
者体如。谓绝衣等十种衣。故上离衣戒云。衣者十种。
准此即非外道等衣。如文。比丘著草衣。树皮衣。树叶
衣。珠璎珞衣。外道皮衣。鹫毛衣。佛言此是外道法。不
应著。若著如法治。通明应法。是十种衣。体论清净。要
须毡布。以诸缯帛。皆损生命。是以佛初入道。身著粗
布伽梨。二是真文。如䌷绝绢布等。虽是十种衣。绮文
者不得。谓绫罗锦绣。故文言不得著绣手衣锦衣。应
染作袈裟色著。五分二十。不得作斑劫月衣。及不应
著斑色线织衣。不应以杂色线缝著衣。上作条幅。三
须密致。虽是直文轻薄。生疏不得。谓轻薄纱绢孝布
等不成。故僧祇二十八。不听生疏。又二十一云。若作
安陁会。当用致物作。若疏者。当两重三重作。郁多罗
僧亦尔。僧伽梨直云当用致物作。四须清净。衣虽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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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有过者不得。谓非犯舍贩卖回等。故下文言。尼萨
耆衣若不舍。不应受用作三衣。准此求时亦须应法。
谓离耶命发相等。

次作如亦四。第一割截不截。若论下衣。俱得上二。必
须割截。五分二十云。长老柯休。得一衣少。不足作割
截三衣。佛言听作割截上二衣。缦安陀会。若言帖叶。
三衣俱得。故文言。世尊见有比丘。舒僧伽梨在地欲
安叶。语言。汝何故舒衣在地。比丘言。欲使表里相著。
外有叶现。佛赞听许。又云衣少。欲作帖叶衣。白佛。佛
言。听作。十诵五十九云。若比丘贫少衣。不能得割截
衣。应衣上安帖。若五若七。乃至十五。若过十五。若能
得。应割截作三衣。二横竖叶者。此文不知当作几条
衣。佛言应五不应六。乃至应十九条。不应二十。若能
过是条数应畜。体不论横。祇律二十八。有比丘作衣。
横叶相当。佛言不听。五条应一长一短。七条乃至十
三条。两长一短。十五条。三长一短。多论第四。僧伽梨。
有上中下。此三中复有上中下。下中三者。九条十一
十三。中中三者。十五十七十九。上中三者。二十一二
十三二十五。下者两长一短。中者三长一短。上者四
长一短。五分。佛言。若不足应三长一短。若复不足。听
两长一短。若复不足。听一长一短。若复不足。听帖作
叶。准此即有四长一短。三重数者。此文新衣。一重下
二衣。二重僧伽梨。若是故衣。二重下二衣。四重僧伽
梨。若粪扫衣。随意多少重数。多论第四。若新僧伽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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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上三重。一重新二重故。若纯新作衣。伽梨二重。尼
师檀亦尔。下二衣一重。若故衣者。极多四重。僧伽梨
尼师檀亦尔。二重下二衣。十诵大同。不能具述。四缝
刺方法。条数虽复应法。仍须四周安缘。及帖钩纫。如
功德衣法具明。又须帖角故。与尼作衣戒云。下至舒
张角头安帖。又三千云。三衣要须帖四角。又须却刺。
不得直缝。故十诵十五。制令却刺直缝。所以不得者。
以是世人衣法故。却刺异俗。又叶边速破。尘垢入内
者。听叶作鸟足缝。若编叶边。若作马齿缝。然文编及
二缝。并叶边作。比见梵裳。鸟足缝者乃大缝。曲刺马
齿缝者。始叶边坚。为准文鸟足缝。不合大缝上作。又
此大缝。不合像鸟足作。若像鸟足得。何故见论第九。
若作袈裟。不得缝作蜈蚣脚。不得绣作文章。不得作
锁形缝。可却刺缝。若安钩纽。五分第二十云。有诸比
丘。深缦衣作条。又有缝叶著衣。或襵作衣叶。或半上
向半下向作叶。佛言不应尔。并犯吉罗。阿难教比丘。
左条叶左靡。右条叶右靡。中条叶两向靡。作竟著之。
极是所宜。祇律又云。有比丘作衣尽作叶。佛言不听
尽作叶。有比丘叠作叶。佛言不听叠作叶。应割截。有
比丘对头缝。佛言。不听对头缝。应作叶极广齐四指。
极狭如[麸-夫+黄]麦。复有比丘。一向作叶。佛言不听。应两向。
复有比丘。作衣缝叶。与衣相着。佛言不听。复衣宣脱。
佛言。应作马齿缝。又文云。患风吹割截衣随肩。佛言。
听肩头安钩纽。僧祇三十一。若衣无纫。著入聚落。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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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尼罪。若入家家。随入得越。若有而不著亦越。若入
尼精舍。外道精舍。若檀越唱言。随所安者无罪。十诵
三十八。尔时佛自施䩙纫。前去缘四指施钩。后八指
施纫。语诸比丘。应如是作。比作衣者。前八后四。为威
仪齐整。不名违教。

次量如者。文中彼受小小衣。当三衣。佛言听以长四
肘广二肘。广衣作安陀会。广三肘长五肘。作上二衣。
多论。正衣量三肘五肘。若极长六肘。广三肘半。若极
下长四肘。广二肘半。若过若减。得成受持。以可延促
故。不同其钵。过减不成。以无截续义故。

次色如者。谓青黑木兰。青者铜青。黑者杂泥。木兰者
诸果木汁。下有染法。多论第八。有五大色。黄赤青黑
白。黄有郁金根黄蓝染。赤者羊草落沙染。青者或言
蓝黛是。或言其流非即是也。凡此五大色。若自染吉
罗。若作衣不成受。若作应量不应量衣。一切不得著。
若先得五大色衣。后更改作如法色。则成受持。若先
作如法色。后以五大色坏者。不成受持。虽不成受。若
作三点净者得。五分二十。有一比丘白佛言。愿听我
等。著纯青黄赤白黑色衣。佛言。纯黑色衣。产母所著。
犯者逸提。馀四吉罗。又著杂色衣。佛言不应尔。犯吉。

次受持者。出家所为。皆资以法。凡所受畜。并有轨仪。
以其服著无法。便有𨷂衣之𠎝。理须顺教。受持。令无
罪咎。文中伹有受舍之言。而无受舍词句。此既无文。
须依他部作法。十诵二十一。不分截不截异。总云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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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截。若未割截是衣持。四十五分别受云。我某甲是
衣僧伽梨若干条受。若干长短。割截衣持。三说。下之
二衣。以条数定。文中直云两长一短。及一长一短。若
不截者。应云是僧伽梨缦衣受持三说。下二衣亦尔。
尼受下二衣云。是衣覆肩衣受。长四肘广二肘半。是
覆肩衣持三说。厥修罗衣云。是衣厥修罗衣受。长四
肘广二肘半。是衣厥修罗衣持(三说)。舍时应制受云。是
衣僧伽梨塔绦受(若干)。长(若干)短割
次行护者。下文三衣钵。如鸟二截衣持今舍(三说)。馀衣
舍法同此。翼羽酬身俱。十诵二十七云。所之处与衣
钵俱。无所领恋。譬如鸟飞与毛羽俱。飞在空中。比丘
亦如是。从今日不持三衣。不应入聚落俗人家。若入
得突吉罗罪。又四十一云。从今不得着僧伽梨。辇石
泥草泥涂壁等。扫洒僧坊涂地。不得脚蹑。敷坐卧上。
及儭身看。看僧伽梨。如著僧伽梨法。下二衣亦尔。又
下文大同。加当护衣如自服。

次补洗者。若依此文。破不失受。故一月衣戒云。有僧
伽梨。故烂弊坏。但任受持。不堪著用。又多论第四。三
衣若破。不问孔大小。但使缘不断绝。故戒受持。若衣
破补。必须却刺。故十诵十五云。补衣皆应却刺。若直
缝者。衣主命过。应摘此直缝与僧。乃以此衣与看病
人。若是长财。先虽说净。后若作衣受持。则失净法。此
衣后舍。应更说净。若其失色。及更增色。并不失受。多
论。若衣久故失色。不失受持。又云后更上色。亦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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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次下释文。文中有八。第一示阿难田。令仿成衣。此中
有四。一示田令仿。二时阿难下奉命教作。三尔时下
佛赞阿难。举同过未。三际俱然。令生钦重。四从今日
下听割截作。第二诸比丘下明其条数。第三时比丘
下带衣之法。第四尔时舍利下制钩纫法。第五尔时
世尊在王舍下制衣头数。此中复四。一见持衣过失
念许制限。二尔时下受庵婆园施。五分二十。佛言。但
以施僧。我在僧数。奈女受教。即以施僧。三尔时下托
处生念。四夜过下告众立制。第六尔时异住处下明
杂应不。第七时世尊在波罗下制衣量数。第八尔时
世尊下复明应不。此中复四。一有三句。明畜应不。二
尔时下上衣不得下用。三尔时比丘下有十事白衣
法不得用。四时诸比丘下有十事外道法不得用。

次第三明非时僧得施。文中有四。第一僧得施法。第
二尔时世尊在舍卫下二部现前显前僧得。第三诸
比丘作如是念下料简有过等人应与不与。第四尔
时佛在舍卫下看病赏劳问债等法。前文有二。第一
一部摄法。第二尔时有异住下二部摄法。前文复二。
初檀越物。以明僧得。二尔时舍卫下亡比丘物。义同
僧得。前文有三。第一举其初缘。数人掷筹分法。第二
比丘分衣时下作羯磨等法分。第三尔时有住处下
分受成不。前文复三。第一受施听分。第二复不知下
示掷筹法。第三时分物时下明有客来。应不八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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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与。以未竟故。此中二三两句。但是形前对。复有
少差别。不是全异。后四不应与。以并竟故。若有二人
巳上。故有掷筹之名。为有一人。故作欢喜受分之称。
非谓初缘。作心念法。若有馀更分竟来。不合与分。若
不竟来。即合与分。次句亦尔。次作羯磨等法文二。初
举缘示法。婆输等衣错来故也。次明三法分摄仪轨。
就僧法中有两白二。一差人白二。文中直言应持等。
举付分法。略无差又。准下人白二。五分十诵。具有文。
差分粥人等中。亦有分衣之言。又沓婆知僧事。亦有
白二差法。第二付分白二。文中言倒。故言应持等。若
顺应言白二持与衣一比丘令分。体是付分法。又分
亡人衣注中。即前文是。文言僧今与某甲比丘者。以
付别人。四方无分。彼当与云。僧中羯磨差一人分。此
非正文。僧者遮入别人。还令与众。故十诵二十八云。
若是比丘得僧羯磨与衣。取不肯还。如是言。实布施
善与善取法善断事。皆出僧中。何以还索。佛言。是比
丘应如是教。是布施为清净故施。还者善。若不还。应
强夺取教作吉忏。既付物巳。随彼处分。即是分法。不
劳更作羯磨。体有立义云。彼所差人。复须更作分物
白二。既是僧物。不合辄分。是以文言。应持衣与一比
丘。令白二羯磨分。今解不体。但是举前白二。持衣与
一比丘。彼所差人直分。不劳秉法。若五人巳上具此
二法。或但四人不成差付。以所差付。不定僧数。众僧
直须作羯磨摄。羯磨应云。大德僧听。此住处若衣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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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衣。现前僧应分。若僧时到僧忍听。今现前僧分衣
物。白如是。羯磨准白成就。所以知者。如母经第八。有
四相应法。五人共住。一人终亡。四人作羯磨分之。此
文不言展转施一人。五相应法者。五人羯磨分亡比
丘物。四人羯磨施一人。一人还施僧。体后得共分之。
既至五人。方有转施之言。故知五人巳上。作其二法。
沙弥使人。身虽不预法限。但令作法之时。身在界者。
即当及法。亦得其分。次对首三语法。作法应云。二长
老忆念。此住处若衣若非衣。现前僧应分。此处无僧。
此是我等分(三说)。但以别人。秉法弱故。故须各各自申
摄意。如说戒自恣。申情亦体。又以文言。彼此共三语
受。共分不同。旧云。此文既不言各各三语受故。伹一
人作法时。言此是我等分者。即是等分。不劳互作。不
同说恣。各表行净。此释不然。母经皆有展转相语言。
又十诵二十八。有彼此作法文。不能具录。次心念法
者。应言此住处。若衣若非衣。现前僧应分。此处无僧。
此是我分三说。次成不文。有十二句。初六对。僧羯磨
成不。下六约三语心念成不。亦可前六约羯磨对首。
分成不成。以二三人。亦须分故。次六约心念受成不
成。以独一人。直受不分。于二六中。各前三不成。下三
成就。又于四个三中。各前二犯。第三不犯。

次明亡比丘物。义同非时僧施。先解其义。准文上下。
摄法有五。一一和众摄。二耶正摄法。三负债死法。四
被举死法。五无住处死法。下四门义。并随文释。以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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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文对解义便。初门义二。有具不具。沙弥死者。此律
无文。五分二十。同具处分。文言。有一沙弥命过。诸比
丘不知云何处分其物。以是白佛。佛言。若生时巳与
人应与之。若生时不巳与人。现前僧应分。十诵大同。
僧祇三十一。有沙弥无常。诸比丘问佛。此衣钵物应
属谁。佛言属和上。准义令和上处分与僧。和上不得
摄将入巳。次具之中。有净不净。不净有三。一犯重死。
犯重有三。一未得𢷤。理同常制。二巳得摈。入亲里白
衣。三学沙弥。十律二十八。当死时现前僧。应分衣钵
物。二呵责等四罪处所。及别住等。同清净判。三被举
死。如下文说。次清净死。应为四门。一定同生共活。二
定重轻差别。三明看病赏劳。四辨属授成不。此下三
门。亦随文释。

先同生者。若本心要一事巳上。无问
多少。悉共同者。作要巳后。若死休道。应准人物。等分
入僧。若违要者。计直犯罪。若非同生。假称同者。随其
得物。亦计直犯。又师无意。给弟子物。巳与者得。未与
者属僧。

次定重轻。于中文义合三。一列十三章制
入僧意。二须简定重轻二门。三随文别释。合分不合
初十三章。谓僧伽蓝。乃至多衣钵。尼师檀等。所以入
僧者。凡预出家。行同水乳。齐策三业。等条六和。既生
所作。僧法以收。故使终亡物还入众。纵施佛法。比丘
无分。乃至王臣亲属。皆亦如是。道俗差别。分位不同。
得不相由。死不入彼。故曰多知识无知识一切属僧。
次定轻重。位且为三。一佛制畜物。如三衣等类。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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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畜物。如田宅园林奴婢等类。三听畜物。如长衣钵
宝药等类。此三物中。第一入轻。资道要故。第二入重。
妨道深故。此即勒为轻重二门。第三物中。分为三别。
一性轻重。二事轻重。三从用轻重。言性轻者。谓十种
衣。及衣缕等。以所成衣。既是轻限。能成之缕。何以入
重。言性重者。谓诸钱宝。食药染具。釜镬瓶分。凡十六
枚等。言事轻者。一切随身裙衫等类。言事重者。如大
毡蓐。大帐小帐。步障机扇等。言从用轻者。如衣箱钵
函针剃刀等。言从用重者。如户㡘床帷幄帐案癿车
舆篦㡘幔幕等。今以性事从用。三轻之物。摄入初类
门以收。性事从用。三重之物。收入第二重门所摄。次
第三随文别释。于前十三章中。束成九位。初六二二合
以为三。九与十合。馀五还五。故总作此九门判之。初
门入重。更无别义。第二门属别房物者。谓房中校具
㡘障等物。或著舍物。为巳造房。房未及成。而主死者。
其物有变未变。此皆据现轻重处分。以物及房。皆属
比丘。不同舍与佛法别人。以物别属即入彼故。第三
门瓶贫牙角器等。十诵。皆有量数。此不同彼一切入
重。种种重物者。谓几案药草。染汁木石等。第四门并
重。皮革法云。锦蓐杂色卧具氍毹。若獭毛用贮蓐。佛
言不应。第五门伊梨延陀。传言步障。或应是鹿王皮。
耄罗者小帐。耄耄罗大帐。或是𣰅㲪之类。氍𣰅者。谓
是纯色。堪应法服。是以听分。毡被亦体。其有轻薄。堪
襵叠披者。纵使过量。亦得入轻。不同五分毡总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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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咸可分。第六门蓝人入重。所有私物。入彼私用。死
入亲属。若无亲属。僧用亦得。母经第三云。若有奴婢。
应放令去。若不放。应使作僧祈净人。驼马牛驴。与寺
中常住僧运致。第七门水瓶澡罐。十诵有量数。准此
一切入重。不简多少大小。第八门铁等五作器。应分
二类。一能成器并须入重。二所成器。有可分者。谓剃
刀钵针及针筒。体既针筒应分。刀函类尔。其有刀子剪
刀。母经第三言。是可分。十诵五分伽论亦尔。香炉有
处分。与能供养者不体。十诵云。铁铜石瓦具。皆听分。
母经第三亦言。香炉可分。又伽论。轻物可分中。亦有
香炉香匕香器。其文既体。理难违越。唯有定供养佛。
不转易者。此定属佛。不合辄分。香炉既体。随物亦尔。
其文又云。复有所不应分物。何者孝在时。所有经律
应分处。与能读诵者。若不及分处现前僧。应与能读
诵者。此物不可分卖。经律既尔。章疏函癿亦体。经架
不定。本定属经者随经。若属人者。即合入重。第九门
并以应法。咸总入轻。其漉水囊。资道中要。理合入轻。

十诵。赏看病人。祇律。听分革屣。故知靴屣鞋等并
然。钵既可分。次钵键𨩲匙箸等类尔。此文听分。俱夜
罗器者。即键𨩲之类。此等并举要略。而未具委。

次二部摄法。以前一部摄中。有檀越及亡人物。今二
部中。同前亦尔。初檀越物。处分如上。次亡人物。为有
信人。方能赏录。恐失僧物故。五众先来者与。古旧释
云。无问重轻。悉入先来。但轻不待法。即入其人。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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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属人物故。随先来者处分。还入常住。准依此义故。
亡人物亦同檀越所。伹以俗人不知施。得有二部摄
法。令解不然。此是无住处摄法。二众既不等分。故非
二部摄法。内法恐失僧物。遣付先来。先来得巳。应须
勘问。若是比丘物。知本寺者送之。不知处者。入近僧
寺。尼死亦尔。但是恐失僧物。令付先来。不是先来为
合得与。若是先来即合得者。重亦应入。何唯独轻。又
若取者。要须加法。既是僧物。如何辄入。若无来者。送
与近处。但取最近。不简僧尼。近处虽得。亦未即入。要
须捡物。如前处分。故十诵五十七。一比丘死。是死比
丘。以衣钵物。寄比丘尼精舍。不知云何白佛。佛言。若
比丘死前。寄比丘尼衣钵物。现前比丘僧应分。尼寄
比丘物亦尔。以其二众知法。不同俗处。是以遣还本
处。同类分之。互寄既尔。互债亦体。又准五分第二十。
僧尼亦有互摄法。文云。若有比丘住处。非安居时。比
丘命过。无比丘。比尼尼应分。若有比丘尼住虚。非安
居时。比丘尼命过。无比丘尼。比丘应分。安居时得施。
皆亦如是。

次第二现前施。文三。一告静三月。比丘立制。十诵第
五。欲制诸比丘。多畜衣故。语言我欲四月燕坐。令诸
比丘。不得来至我所。除送食比丘。及布萨诸比丘立
制巳白佛。非此二人。往者提制。制亦可之。婆沙二十
六。佛告苾刍。吾欲两月宴坐。汝等不须集问。唯除送
食布洒他时。于时世尊。入室宴坐。问世尊何故久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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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耶。答去来诸佛过殑伽沙。法尔皆应如是宴坐。有
说欲为诸天说密法故。有说为断慢缓苾刍心故。有
说欲为他界有情说妙法故(多解云云不能具述)。大德说曰。由
二因缘。如来经于两月宴坐。一者自受大法乐故。二
者哀悯诸有情故。第二尔时长老下。识佛意故。礼觐
赞叹。第三尔时诸比丘下。为欲行同舍衣行施为文
遣与比丘尼非衣。是以名作二部现前施。其中虽亦
通佛及塔。僧是主故。具约僧说。

次第三料简应与不者。文中有二。初对七众。与应不
应。第二舍利弗下。明取应不。初文别住等人。与清净
同。次七羯磨。以过重故。不自手与。次白衣计功酬直。
次沙弥。僧若和者。应等与分。次与半。次三分外与一
分。故十诵二十七云。诸比丘如是思惟。佛言应与。不
知与几许。白佛。佛言。诸沙弥若立若坐若次第。诸檀
越。手自布施。多少属沙弥。若诸檀越。不分别与。作四
分第四分与沙弥。若不肯者。不应分。虽是僧物。具不
位别。学沙弥。十诵五十三。与大比丘等分。次僧伽蓝
人。虽可非僧。于僧有劳故亦须与。道俗位别。复异沙
弥。故四分外与一分。不与不应分。次父母恩重故听
许。次借他衣。五分二十一。目连白佛。愿佛听我化作
铁笼。笼彼大城。佛告目连。汝虽有神力。何能改此定
报因缘。佛说疏璃王却后七日。当受害学人罪。其眷
属大小亦复并命。王闻心念。佛无空言。馀苦尚可。唯
畏火烧。即与眷属。乘船入河。七日期至。水忽瀑张。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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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覆没。一时死尽。次取他衣。要具七法。是大亲及七
法。不足取助身衣。不嗔者。是小亲友。故言不应取。

次第四赏劳等法。文分为七。第一赏劳分法。第二尔
时舍卫下示应与衣。第三佛听与下明德具不。第四
若病人下属授成不。第五彼病比丘下重明赏物。第
六尔时卫下负债死法。第七听瞻病人下问委二日
法对。

初文中。解赏劳义。五门分别。第一须赏之意。第二所
赏之人。第三约德应不。第四所赏之物。第五赏分仪
轨。

初门赏意者。彼看病人。怀慈悯物。昼夜恭勤。不
辞劳倦。又奉圣教。瞻视病人。既是有功。宁容不赏。故
僧祇三十一。看病比丘恨言。我不避寒暑。执众苦事。
求索汤药。乃至除大小便器。其实如是。是杂得言众
僧得耶。比丘白佛。佛言看病甚苦。应与三衣钵。及所
受残药。十诵二十八云。衣钵僧分竟。问谁者是病比
丘。有比丘言我。僧言。担是死人去。比丘言。大德。我非
旃陀罗。非白癞病。衣钵僧分。我何以担死人去。是人
活时。恭敬爱念我。我巳报竟。是死人谁欲得者。便担
去。是诸比丘。以事白佛。佛言。应先与者病比丘六物。
馀轻物僧应分。

第二门看病之人。通于七众。若比
丘死二众得。尼死三众得。以馀互看劳不满故。五分
第二十云。佛言。若比丘命过。应与二人衣。比丘沙弥。
虽父母兄弟。亦不应与。若尼命过。应与三人衣。比丘
尼式叉摩那沙弥尼。有诸比丘分看病物。与沙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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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一。佛言应等与分。十诵五十四。白衣比丘尼看
病。不应与看病人物。馀处安居人及前后安居者应
与。若沙弥看病。大比丘等与。

第三门约德者。德有
其五。如文。僧祗三十一。不应得者。暂作差作乐福德
作耶命作。应得者。佛言欲饶益故。下至体一灯炷。欲
令病人除差应得。若为病人求医药。若为塔事僧事
云应与。十诵五十四。看病人出界去。病人命终。言佛
实为病故出应与。为馀事故出不应与。五分第二十
云。有诸看病人。或为病人。或为和行去。后病人命过。
馀人得其衣钵。佛言。不应趣与一人。应与究竟看病
者。

第四门。约物五重。一定物体。十诵。应与六物。六
物谓三衣钵漉水囊尼师檀。此文但言衣钵座具针
筒盛衣贮器。亦有其六。此六通尼。五分。但云三衣钵。
僧祇。更加所受残药。二明有无随有赏之。若其无者
无不可赏。三就有中现与不现。现者须赏。或在馀寺。
即属彼僧。多论第四。若比丘。重缝三衣。设有因缘。擿
分持行。到于异处。名不离衣宿。比丘若死。又云本界
内羯磨此衣。又云应与看病人。以本是一衣同受持
故。律师云。后是定义。又云得羯磨法。离衣宿。此衣应与
看病人。以衣属死比丘故。四就现中持不持。持者应
与。第五不知持不持者。量三品看病。赏三品衣。


五门仪轨有四。一分赏时物。将欲作法。众僧先须处
分重轻。及应赏物。分处之法。如常应知。二分赏处。谓
非尸前。十诵二十八。憍萨罗僧。在死比丘前。分衣钵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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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动起。语诸比丘。诸大德上座。莫分我衣钵物。比
丘白佛。佛言。莫即于死尸前分。若死尸巳去。若僧在
异处应分。母经第三云。先将亡者去藏巳。僧还来到
寺。现前僧应集巳。取亡比丘物。著僧前分处分。体虽
异处。谓是大界内戒场。是别行法处。不应分物。故五
分二十一云。有一住处。僧得可分衣。一比丘持至戒
坛上。独取受持。佛言不应尔。犯吉。现前僧应分。若对
三人巳下。处通自体。三约人者。谓僧众多一人。僧有
二别。谓四人五人。四约法者。若五人巳上。具行三法。
谓赏劳差人。付分三个白二。若四人者。直行一法。如
前巳明。对首心念。义准应知。若四人巳下。随作摄物
法意。口和赏之。义不违理。次下释文。文中有二。第一
制看病法。第二尔时有比丘下。顺教看病。前文有二。
第一佛自看病立法。第二尔时世尊下。制看病法。前
文看病。僧祇二十八。世尊案行僧房。见一病比丘。卧
粪秽中。断食七日。世尊问有和上等不。答无。唯言孤
苦。欲为说衣。阿难请置。阿难为院。世尊灌水。乃至安
置巳说法。得法眼净。此比丘为无师。及同师同房。世
尊集众。语比丘言。汝等各各异姓异家。信家非家。舍
家出家。皆同一姓。沙门释子。不相看视。谁当看者。若
比丘病。和上等乃至同房应看。不看者。越毗尼。若无
僧应差看。若不差者。一切僧越。佛语汝还看本比房
病比丘去。去佛不远。佛化作一病沙弥。佛言汝通看
是病沙弥。此即是福罚汝。看病进不。如文中具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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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广陈。略引如此。十诵。闻法得罗汉。制法文三。第一
制看病法。悲心看病与立教心等。故言欲供养我者
当供养病人。第二听彼和上下辨七众别。第三病人
有五事下明看难易。次顺教看病文三。第一顺教看
病。第二尔时比丘下为圣嘉赞。第三彼持亡比丘下
赏劳分法。其文有三。第一总举属僧。故言僧应分。第
二尔时世尊下别示赏法。第三子注下明分摄法。初
文可知。赏劳文三。初举应与。第二舍物付僧。文据现
有。故言衣钵等。理而言之。牒须称事。又以亡人物多。
不可一一题说。准前僧得云。若衣非衣无妨。体有立
义。不随有无简别。依文诵者。法定不成。第三僧中下
作赏劳法。法中牒物。亦随有无。次分摄可知。十诵。正
羯磨中。有若衣非衣言。理有对首心念。无者略也。

次示应与之衣。谓是常持者。

次约德。如文及义。

次明属据。三门分别。第一属据差别。第二善不善。第
三成不成。初差别者。分为四句。且如人现物不现。物
现人不现。人物俱不现。此三不得即授。故唯是属。若
人物俱现。如衣钵等物堪移转者。即是授而不须属。
又如奴婢田宅等。不可移转者。须属亦授。即是亦属
亦授。若非属非授可知。次善不善者。属与不属俱。道
善不善。且属授中善不善者。如有比丘自知贮积。临
终惭愧。破悭布施。施三宝等。名之为善。如有比丘恐
后僧得。即便决心。属与亲里。此虽属授。名为不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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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之中善不善者。如念资生佛有威利。入甚二僧利
益最大。我今但当奉顺圣教。自修行业。名之为善。若
其生来。多积众物。为病所苦。欲修功德。暂起舍心。后
还追吝。恐后患除。无物可用。如是舍命。是名不善。次
成不成者。夫属授者。作决定心。无变悔者。皆得成就。
故僧祇三十一云。若决定属。言我若死若活。其心决
定与者应与。如是决意者成。如有处分言。我以尔许
物造像营齐等用。可速令造。令我及见。如此决心者
皆成。若言我此诸物死后造经像等。如此属授。并不
成就。故言若我终后与。若不死还我。佛言不应如是
与。现应前僧分。又五分二十一云。有诸比丘未命过。
处分衣物言。我死后。以此衣物施某甲。以此衣物。作
如是如是用。佛言不应尔。犯吉。与不成与。用不成用。
十诵三十九云。有一病人。语看病人言。汝能好看我
爱念我。我若命终。所有物尽当与汝。语巳便终。僧集
欲分。看病人具陈病人言。比丘白佛。佛言无如是死
当与法。现物僧应分。既云死后不成。明知处分。作墁
墓衣衾等。并不成就。

次重明赏物三句。一受不好。二送馀处。三量品数。

次明负债。释处分法。可为二门。第一先明偿债之法。
文言汝负谁。谓若病人负三宝别人重轻物者。随有
重轻。各相当还。无相当者。互还亦得。计理有债先还。
益亡者故。还巳有馀。方依常法。故言持长衣偿。若无
卖三衣与。第二明索债法。文言谁负汝。谓若佛法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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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负亡者物。俱应索取。以合入僧。若轻重相当者。各
随其本。纵互索得。亦随其本。若常住僧负重。即随使
入轻者。须取入现前僧。故十诵五十七云。一比丘衣
钵物贷四方僧用。是比丘死白佛。佛言。四方僧物。计
直还。现前僧应分。若现前僧负重轻物。减须索取。以
重者入常住。轻者加羯磨。

次问病人委二日如文。

次第四杂明应不。既是杂法。亦无次第。随情逐要应
解者解。

次第五时现前施。文中有二。初文以是现前故。须曰
多处取。若等各取半。若时僧得。即须及法。不及法者
理不合得。旧解云。此时僧得物。故言取半。若现前者。
随施主心。俱取无过。此释非理。不繁须破。食者随施
应食。次始开受夏衣。谓开过呵制。理实此开。应在前
说。

次第六时僧得施。文中有三。初且衣食一对。衣中三
句。初句开属授。次句缦属。次句受属者忘。并以作法
分故。身不在界成分。由于此处有劳。开听属取。食亦
随施应食。次舍利弗。是非时现前施。不应作时法摄。
次一比丘。作心念摄。明知有多。须作对首羯磨。

次第七正耶摄法。文中有二。初有十句。是非时僧施。
次有六句。是时现前施。前文有三。初有六句。檀越将
物施僧。次有三句。约三人物。后有一句。清僧就家布
施。前文有二。初三对僧。次三约别。或可此六通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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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时施。初三约物有得未得。及得未得。初句分为二
分。次句问施主。后句同前二。所以分为二分者。以是
僧物正耶。俱有其分。不可计现人分。须作羯磨。既作
羯磨。耶正互不相足。故须分为二分。各至本部作法。
及法者得。如常所明。次三僧先巳破。约物为三。物既
分为二分。到耶部中。自合得分。故不与去人分。理合
更有三句。从耶归正。应与来人分。文无者略。此之六
句。据正众领物。若耶众领物。应更有六。初有三句。如
向初三。复有三句。如向后三。次对亡人物。初有二句。
物入耶部。以其本心。背正向耶故。亦应更有二句。从
耶归正。物入正部。文无者略。又此直据随身衣物。自
心归背。判入往处。十诵二十八云。佛言有受法比丘。
不受法比丘中住。是受法比丘死。遣使语衣钵物持
去。受法诸比丘。若取去善。若不取。应用治四方僧房
卧具。若不受法比丘。于受法比丘众死。反说亦尔。又
有受法比丘。摈一比丘。到不受法比丘所。言诸大德
除我罪作清净。我当作不受法。若未除罪而死。受法
诸比丘。应还摄衣钵。若除罪而死。衣钵物。属不受法
诸比丘。有不受法诸比丘。摈一比丘往受法所。及说
应知。次被举死。随所同羯磨举僧者与。谓同被举人。
以得法后。财法不同。何因死后。辄得摄物。若尔一人
被举死。当入谁解。若一人被举。入彼能秉法僧。伹预
秉法众者。即合得分。故言随所同羯磨举僧应与。即
是赏彼功能僧故。次对面施可知。次时现前施。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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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僧约物得未得等。并以处劳定故。数人分之。次三
约别。亦以处劳定故。并与去人分。若据耶众领物。背
耶归正。更有三句。亦与去人分。又以义推。更合有六。
正耶互望。不与来人。此等并略。

次第八总明八施。文分为三。初总举八。且随一方化
仪。彰其外施。以境分心。略标斯八。割巳惠他。名三为
施。次列八施。一比丘僧。含其四种。谓二现前两种僧
得。二比丘尼僧亦四如上。三二部僧。亦合四种。二现
须数人两僧各分半。四四方僧。谓常住四方。义合一
部二部。若施二部。应分二分。五界内僧。随何界中。当
界内得。以处定故。数人分之。六同羯磨僧。伹预羯磨
者。并合得分。此亦义通一部二部。既以局法为正。并
数人分。七称名字者。题名别与。八与一人。直付者是。
三释可解。

次第九净施方法。义如上解。有作法者。依此文诵。

次第十取受成不。文中有二。初对比丘。次约白衣。前
文二十四句。初十二句借衣。前六物三不成取。以作
所借衣人。亲友意故。次三成取。以作能借衣人亲友
意故。次六前三不成受。以所与人非衣主故。次三成
受。以能与人是衣主故。后十二句。遣衣与乞人。初六
前三不成。以与乞属彼故。次三成取。后六前三不成。
下三成故。次居士物。以舍心定。故听受用。上来衣法
竟。

●次药犍度。

为有疗患之能。名之为药。时等四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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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在一处摄云犍度。此隐时等别名。就通名药。大文
分二。初明其制。第二尔时世尊下明开前文。

初明乞食。即第二依。俱跋陀罗饭者。见论穄米饭。条
步者青豆羹。吉罗罗者是竹筝。次明腐烂。即第四依。
其腐烂药。巳如前辨。

次开四药。先解药义。四门分别。第一释名。第二出体。
第三尔作净法。第四相和服义。

言释名者。通释药名。巳如前辨。药义不同。有其四种。
言时等者。从明相后至日午前。是应食时。名之为时。
听此时中服者。名为时药。从过午从至明相前。非应
食时。名曰非时。听在非时分服。故曰非时药。圣限七
日服者。名七日药。许尽形服故。名尽形药。体尽形有
三。正取报形。兼明药病。

次出体者。时体谓是五种蒲阇尼。及五祛阇尼。又文
言得甘蔗。佛言听时食。僧祇二十八云。药法者。时根
非时根者。芜菁根葱根。乃至藕根等。如是等与食合
者。是名时根。非时根者。婆吒根。毕钵罗根。尼俱律根
等。如是比不与食合者。是名非时根。如是茎皮叶华
果。亦复如是。浆者。时浆非时浆。时浆者。一切米汁。粉
汁。乳酪浆。是名时浆。非时浆者。一切豆及谷麦。须头
不卓苏油蜜石蜜。是名非时浆。若比丘病。医言与食
便活。不与便死者。应净洗器。七遍非谷。致囊盛系巳。
器中煮令不破。体后与饮。又此文八种浆。佛言听非
时饮。问果体是时药。浆许非时饮。饭亦是时收。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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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时饮。答果中有义。汁浆得非时饮。饭为外水。投浆
亦时食摄。尔者饭为外水。投浆则时食摄。果浆亦假
水。岂得非时收。此难不体。饭以水投为浆。无水即非
浆也。果汁以水为净。无水亦自成浆。又解。但是五谷
浆。资强故不许。果浆非谷。引资弱故开听。是以见论
十七云。一切木果。得作非时浆。唯除七种谷不得。又
解。凡食资身义微。复无识过。是则世尊开非时饮。若
资身强。食招讥者。是则世尊制之不许。七日药体。如
五种奢耶尼。及五种脂。僧祇第二云。苏等五种。及五
种脂。此诸药清净无食气。一时顿受。得七日服。故名
七日药。尽形药者。文言。不任为食。即一切辛咸苦等。
祇云。呵梨勒阿摩勒胡椒毕钵姜盐等。此诸药无食
气顿受。病比丘终身服。是名终身药。

次作净者。时药净法如文。非时浆者。必须證清水为
净。为坏味贪。然后得饮。故十诵二十六云。若蒲桃不
作火净。若汁中不以水作净。若蒲桃作净。汁中不作
净。若汁作净。蒲桃不作净。并不应饮。若蒲桃作净。汁
亦作净应饮。僧祇二十九云。若持浆来者。应作净。若
器底有残水。即名作净。若天雨堕中。即名作净。或浆
不證清。净人欲去者。当应即受。作记识言。是中净物
生我当受。有因缘不得受。复不记识停过须臾。不得
受。以杂时食体故。七日药者。亦须清净。与时食别。水
滴为净。然后食之。故祇云。若车载石蜜。被雨者。即名
为净。若船载水羡。若净人洗手水羡。总名为净。若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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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者。亦须记识受持。僧祇第十云。比丘乞食时多得
苏。少知识比丘。即以细致氎。净漉取苏。得七日受。若
有事缘。不得中前作。当作是言。此中净物生我当作
七日药受。若误忘不受。不作净时过。是名不净。若多
得油及鱼脂。如苏中说。尽形寿药。义准应知。僧祇第
十云。若比丘食上大得苷蔗食残苲作浆。得夜分受。
若饮不尽。得前作石蜜七日受。石蜜不尽。烧作灰终
身受。若有事不得压。即中前应以水作净。当作是言。
此中有净物生我当受。

次相和者。伹四药相和。皆从强服。以石蜜中有罽尼。
佛言作法应尔。以此类馀。并皆如是。多论第六。据相
助成云。若以时药终身药。助成七日药。作七日药服
无过。以七日药势力多故。又助成七日药故。如以苏
煮肉。此苏丸汁得作七日药服。或以时药或七日药。
以成终身药。作终身药服无过。或以终身药或七日
药。以成时药。作时药服。随势力多故。相助成故。若分
数势力等者。随名取定。如石蜜丸。虽势力等。以名定
故。七日药服。如五石散。随石作名。作终身乐服。此文
相和据体强说。若随势者。如以毒物和馀药者。皆不
住为食。应作终身药服。

四分律开宗记卷第八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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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开宗记卷第八末


次下释文。大分十五。第一宗明尽形寿药。第二尔时
舍利下馀法应不。第三尔时世尊下禁五种肉。第四
尔时世尊在波罗奈下檀越请法。第五尔时世尊在
舍卫下明七日药。第六若时药下相和服义。第七尔
时比丘患疮下明其杂法。第八尔时世尊患风下禁
其二内。略明净处。第九尔时世尊在毗舍下开食三
净。第十尔时世尊从毗舍下许净人赏食。第十尔时
世尊从阿牟下开八种浆。第十二尔时世尊从此住
下杂明应不。第十三尔时有吐下比丘下置药净地。
第十四尔时不净地下护净方法。第十五时六群畜
升下还明杂法。前十二文可解。今解第十三置药净
地。文中有二。初举缘白佛。二佛言下开结净法。开文
有三。初对缘开结。第二有四种下列净差别。第三诸
比丘下释疑。

对初解义。三门分别。第一开意释名。第二定二内处。
第三结之方轨。初开意者。良由行者报力不同。故使
大圣开遮有异。且如上品之徒。堪行乞食。不假贮畜。
自得修道。中下力劣。事藉馀资。若不开听。无由进业。
初以病缘开结净地。一开巳后。三品通益。即是大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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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恤随机。各称根宜。故有斯法。准其类定。局食障僧。
加以羯磨。名之为结。人食有殊。宿煮无过。食不生罪。
称之为净。从处立名。故言结净地。

次定二内处者。
旧解云。界是久居。蓝有[廿/教]鄣故。单界单蓝。并有二内。
互有尚尔。何况俱有者。引證可知。除自体露地。一者
非僧久居之处。无贮聚义。二来又无讥丑。故无二内。
言自体者。简别于界。言露地者。异于伽蓝。今解异此
蓝有界无。所以尔者。伽蓝无为僧住。文言。同一住处。
大界本为法。同结云。同一说戒。蓝既僧居。即非作食
之处。于中作食。有讥嫌故。前文言。比丘持食饮著露
地不牢藏牧牛羊人。若贼持去。比丘白佛。佛言应在
边房静处。结作净厨屋。以蓝不得送。在露地过。若界
中。应送界外。又此文言。听在僧伽蓝内。结作净地。又
前三净。亦蓝非界。又云。不得结上好房作净处。又鬼
神庙屋。何必定有大界。准此皆蓝不开界事。但以蓝
有障。蔽睹院相。以招讥界。或狭宽瞩。何分齐生谤。又
僧祇三十一云。时僧院内作食。厨潘汁荡器。恶水流
出巷中。为世人所嫌。云何沙门释子。住处食厨不别。
比丘白佛。佛言不应。乃至潘汁流外者越毗尼。又十
诵。初听房中。白二作净。后因讥嫌制断。又入楞伽第
九云。寺舍烟不断。常作种种食故。为人所作。行者不
应食。尔者既云蓝有二内。如何上下文中。皆言不得
界内宿煮解。但是僧伽蓝界。非界摄僧界。故上文言。
此僧伽蓝界。非彼僧伽蓝界。又以蓝中有界。界与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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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言界即蓝。独界无犯。又上下言是者。皆是结罪。文
正开结处。并曰伽蓝。问所以净地不得宿。看煮不犯
煮。答宿以人食。同处招讥故犯煮。为事不经久无讥
故开。又解煮为随处宿为随人。以煮随处故。看煮不
犯煮。为宿随人故。与食同处犯。又以煮随处故。于不
净地煮。纵无比丘。亦犯内煮。以宿随人故。于不净地
宿。若无比丘。不犯内宿。

次结法者。理应遥作不得。
在中为表人食有殊。故言僧今某处。结作净地。此之
某处。未必专依界起。或界自体。二处俱得。如结衣界。
定依僧界。故结法言。同一住处。同一说戒。今以净地。
不定依界。为此结法。不言同一住。说但云某处。又母
经第二云。众僧住处。初立寺时。众僧齐集。广先羯磨。
作净厨处。后羯磨众僧房舍处。若当时忘误不羯磨。
作净厨处者。后若忆还解大界。后解小界。先羯磨净
厨处。既先有界。尚须解劫说。今始结用界何为。又下
文有净不净间。若唯依界。何得有间。又此结法一法
结一处。以处别故。不得结多处。又解一法。结多处。亦
不违理。犹如三举忏残。得成之类。次下解文。文中有
二。初总指处法。处是伽蓝。法是白二。次别明处法。别
处即是蓝内房等。别法即是。结净白二。

次净差别。释文可知。解义有四。第一正简差别。第二
自他周不。第三定处不定。第四明其宽狭。

初差别
者。第一第四作法中净。第二第三自体中净。初四虽
同作法。体有三异。一能净人异。谓道俗众多及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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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二宿不宿别。其处分净要僧未宿。若巳宿竟处分
不成。良为别人口约故。故僧祇三十一云。支尼耶梵
志。闻世尊来。作僧房净厨。遣人请佛。佛告波离。汝于
先去。为僧处分受食厨。勿令初夜过。若过者。即名僧
住处。其羯磨净随。结皆得三。二净结解。各须依本。次
二三两种。虽同自体。第二以他处故。净可为四句。一
食巳处他即第二净是。二食他处巳如寄食是。三俱
他此三是净。四俱巳有净不净如送食等。第三院相
不周无讥故。净如同室。宿室相不成者听。

次自他
周不者。第二周而非自。第三自而非周。初四俱是。亦
自亦周。

次定处者中二。自体遍皆是净初四。作法
则有分局。如祇云。应南方西方。作又波离。问得一覆
别隔不。佛言得。如是复问。通隔别覆。通覆通隔。别覆
别隔。一边二边三边隔道。阁上阁下。佛皆答得。此文
比丘房等。故知。亦有分局体。准僧祇谓是西南二方。
此方僧厨。多在东者。以敬西方。亦不违理。

次宽狭
者。先明诸部。祇律。唯有处分。十诵。伹有他处。故四十
七言。瓶沙王死。阇王伐处。不名内宿。五分。有三净。初
四分明体许职师屋中置食。即是他处净。引文四净
最宽体就此四。亦有宽狭。狭者初四。宽者中二。

次释疑者。并对羯磨。净说比丘房。既许作净。除去比
丘房。馀人房不知得不。佛言皆得。乃至亦如是。此是
领解之语。非欲遣人。次疑有应解者。不言故蓝。次故
伽蓝。以曾云廿舍无界。是以佛言得。五分若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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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听随意。更作净屋。祇律停废二年。得受作处分净。

次第十四护净方法。先解其义。三门分别。第一列罪
释名。第二辨其体状。第三通塞之义。

初门若据净地。但防二内。今以类同。总举其四。谓内
宿内煮。恶触自煮。内宿者。比丘与食同处经夜名宿。
伽论第五云。云何内宿。食若界内。不结净地。食在界
内。是名内宿。内煮者。蓝本僧住不合煮。食在中煮故。
名为内煮。故伽论云。云何内熟。若比丘界内。不结净
地。界内熟食。是名内熟。恶触者。凡应食物。皆有受法
不受而捉。名为恶触。此谓由触得恶。故名恶触。故十
云。恶捉者。若持净戒比丘。故自取食。大比丘不得食。
是名恶捉。又有恶捉受。彼文云。若大比丘。先自取体。
后从净人受。大比丘不应食。是名恶捉受。自煮者。具
戒之人。不合营造。躬自变生。名为自煮。故十诵五十
八云。大比丘自作饮食不应食。若食犯吉罗。是故名
自熟。

次出体者。直约人处。四药生熟。成过分齐。名之为体。
内宿体者。要取长足。长未足者。不成宿𠎝。自馀生熟
食等。皆有宿过。果菜谷等。须知合结时节。是中四句。
一人在净药在不净。二俱在净。三俱不净。此三成宿
不应食。四药在净人在不净。此一清净非宿应食。内
煮者。无问生熟长足未足。在不净地煮。并名内煮。故
文言。重煮粥。不得界内煮。纵净果菜。亦须在净地中。
是应为四句。一果在不净地。二净者在不净地。三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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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净处。四俱净处。是中初三两句成净。是内煮不得
食。二四两句。非煮应食。次恶触者。先定其体。体有其
二。谓不受而捉。及以失受体。不受唯一。失受有二。口
受时中失。手局非时分。次料简成不者。义为二门。先
对故投成不。触有其三。一恶心触。为遮恼乱。善比丘
故。故恶心触。望他不成。故文言触者是不净。不触者
净。二持戒比丘。误触为无情过。是以不犯。故文云。忘
不受食。便持在道行后忆。佛言若见净人。应置地更
受。三懈怠心触成触。非恶心不同初人。非谨护又异
第二。故十诵五十二。有二种触。食食无罪。一清净持
戒比丘误触。二破戒比丘无惭愧触。是二俱净。既此
二是净。明知第三是触。因此四句。一恶而非触。谓恶
心故。触望他不成者是。二触而非恶。谓持戒人误触
有是。三俱是。谓恶止自望。及懈怠者是。四俱非清净
好食是。次对具戒染不染义。谓二具戒。湿腻等物不
得入净。厨中与净物交涉。及以户钥器非器等。皆成
触染。广说可知。故五分二十二云。诸比丘无净人。不
知谁应行僧食。佛言比丘应受巳行之。有诸木器行
食。肥腻不净。以瓦石揩洗。破坏僧器。佛言不应以瓦
石揩洗。应沸汤灰洗。次自煮者。但具戒人。变生作熟。
皆名自煮。

次通塞有四。谓药时人处。第一对药。药有其四。时药
始终具于四过。以资用强一切须故。馀三但今为病
开者随三分齐。并无四过。故文言。非时过非时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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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七日。既云过犯。限内无𠎝。若论生熟。自煮局生。生
有二种。谓生相生生熟生。俱成自煮。馀三通熟。其内
宿煮。不简生熟。但非宿煮之处。俱成二罪。计触造作
中。制应内自煮。伹以圣不开触。故道生熟。是中内煮。
义通一切。其宿触二。不通生长未足。次约时者。若望
食而生罪。通时非时食。据成过之时。其义即异。位可
为三。第一二煮通时非时。以非净地身业自为。即便
成彼两种过缘。第二内宿局是时中。以明相出。方成
其犯。第三恶触不定。若其不受而捉。通时非时。任运
失受。其义即异。口是时中手非时分。次约人者。人有
具不。且内宿自煮局具。具中说通。故残宿食戒云。明
相出时。一切沙门释子悉不清净。他比丘煮亦名自
煮。以是同释。并不合煮。内煮约处。以成谁简具不。恶
触不定。不受捉者。局具非小。相染触者。义通大小。次
约处者。处中有两。一净不净相望。二内局不净。以非
宿煮处故。自煮恶触。通净不净。以造作成故。第二以
人对药。就处论者。触自既通不须更辨。直将二内约
人处明。若人药俱在不净地。及人在净药在不净。俱
成二内。若其俱在二作净中。有宿无煮。若在二自体
净。亦无有宿。若人在不净地。药在净地。宿煮俱无。

次下释文。文中有六。第一内宿有无。第二时六群下。
制作净法。第三尔时众僧下。恶触有无。第四诸比丘
下。宿煮应不。第五尔时世尊下。俭开八事。第六尔时
众僧下。明无内宿。先解初文。文有二对六句。初二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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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荫。次二更互相堕。次二更互相入。初相荫者。从
根以判。次相堕者。不净地果。生长未足。运运变改。得
入净厨。若长足者。即名不净。问若其长足。即犯宿者。
何故文言。无人触自堕者净。答为不知熟无取食。心
情既不缘。自堕者净。若其心缘熟果。作意欲食。虽复
自堕。鸟触不净。不应食故。言若不作意。欲使堕者净。
后句从根判净。生熟俱体。次相入者。亦名随根。初句
据熟不净。次句约生故净。若反前说。前生后熟。是则
前生是净。后熟不净故。此二句各含净不净义。文举
一边。义须通贪。次作净法。外道但有刀火二净。佛因
事故。说净有小。净法如上体二五净法。准义前是子
种。次是根种。茎种体亦五分二十六云。若食果。应作
沙门法。五种净。谓火刀鸟伤未成种。若食根。亦应作
五种净。剥截破洗火。若食茎叶。应作三净。刀火洗。次
恶触有无文中有七。一以净人修理。及有转变非触。
二尔时下三句扶助无触。三时诸下虽有所触。护僧
故开。五分二十二云。应用新物。覆勿令手近。瓶颀翻
卒。无净人可正佛。佛言应自正。但勿使器离地。四时
六群不重明净法。以菜非果事别故尔。水洗连根菜。
佛判是净。观文无有。水减火相。古旧诸师不善净法。
故作此释。令解为食其根。及以茎叶。是故水洗得成
其净。故诸部中。有水洗净。五时有比丘下恶心故触。
为护善比丘故。触不成触。五分二十二。有一婆罗门。
以僧不净米一把。投车中。佛言可别除去。若不可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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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去一把。净入强多与食。为受非触。六时诸居土下
他物非触。七时病比丘下为净人难得开听。自煮受
故非触。次明宿煮。重煮粥听。自煮者熟开。不犯生则
有违。虽听自煮。须在净地。尽形寿药。理开二内。许自
煮者。还据其熟。犹如重煮。不犯之类。准此七日。非时
例应如是。故五分药法云。诸比丘服苏苦臭。佛言听
熟煎。若自煎。若无使人煎。若无净地听非净地煎。及
未过限。亦无二内。因此有四句。明受成不。次俭开八
事。事虽有八种。伹有五。谓二内自煮不受。馀法有四
僧食。村中食故。桃等果。及水中可食物。罪名唯二。谓
提与吉。咸以对他损食。是以须开。既开不受。明亦义
兼恶触。既听自煮。亦有坏生。除外局内。为煮者开。又
准五分。直食亦开文云。诸比丘欲食果无净人使净
白佛。佛言听先去核体后食之。但为俭开丰。则须断
不断行者。并如法治。次无内宿。文中四句。初有一句
木在不净地。次有夜移三句。无心故净。净不净间者。
为不依界起者。故有疆畔。次有嫌彼二句。防恶护善。
是以触解者犯。非触解者净。次有客去二人。心恒求
净。以无情过。是以并开。

次第十五杂法如文。然五分。食法未云复吉。诸比丘
虽是我所制。而于馀方。不以为清净者。皆不应用。虽
非我所制。而于馀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上来药
法竟。

●次迦絺那衣法。

迦絺那者。梵音。此曰赏善罚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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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赏谓前安居人。得五利。罚谓后安破安人不得。又
曰功德衣若受此衣。能生五利功德。从功能彰名。故
曰功德衣。又云坚实衣。此衣作时。为多衣所成。故曰
坚实。广明受舍仪轨。集在一处。名为犍度。文中分二。
初明受衣仪轨。第二彼六群下舍衣方法。前文复三。
明受衣之缘。第二众僧应如是下受之方轨。前文分
三。初以二国比丘为缘。第二尔时世尊下彰安居竟。
四事应作以因受衣。乘列馀三。初一通十四十五十
六三日。馀之二事。局十六日。第三有五事下明其五
利。此中文二。初为五事受衣。次受衣巳得作五事。

次受方轨。先解其义。五门分别。第一受时。第二受处。
第三明人。第四约衣。第五辨法。

初时有二。一受衣
时。二得利时。言受衣时者。依此律文。唯局十六日。以
十五日安居未竟。劳不满故。若十七日受时。巳过向
后。冬分无五月故。是以文言。听冬四月竟。僧应出功
德衣。又云自今巳去。听自恣竟。不受功德衣。一月受
功德衣五月。又伽见二论。后安居人。不得受衣。故知
受时。定局十六。次得利时者。定局五月。中间八舍。长
短不定。

次约处者。谓是作法界作中。是大非小。大
中要此界人异。界人不得。见论十八。若作处不满。五
人得唤。馀寺众僧。足数受衣。客比丘不得受。

次人
有三。一受衣人。二持衣人(二)。初僧别。言受人者。五众
之中。上二非下三。见论。四比丘一沙弥。安居欲竟。为
沙弥受大戒。得足成五人受衣。新受戒人亦成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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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四沙弥。受戒亦如是。以此故知沙弥无受衣义
就具中有安不安。不安者不得。以非安居竟故。就安
中局前非后。就前中取成非破。就成中有僧伽梨者。
得。就有伽梨须在界内。虽在界内须在僧前。如说欲
人不合受衣。二持衣人者。谓取同界安居有德行者。
十律具五德者差遣。谓不受等。知受未受。此虽无文。
义亦应尔。三僧别者。是僧非别。僧是四人。僧收作法
要须具五。故见论。问几人得受迦絺那衣。下至五人。

次衣者体是三衣。还具四如方得。𨷂如及馀衣等。
并不成受。引律五条不许缦作。论功德衣。必须割截
故言五条裁作十隔。伽论减量衣。亦不成受。论多少
者。下一极三。又求亦须应法。耶命等不成。如文所说。
若得未成者。即须使作。文中但言羯磨差比丘令作。
无羯磨文。五分二十二。即出白二差一二三。乃至众
多助之。祇律亦言。一二三人。次约法如文。

次下释文。文中分二。第一示作应法体色如非。第二
尔时有异住处下明受衣法。前文复二。初体如非。次
时六群下明色如非。前文有三。第一举如成受。第二
云何僧不成下举非不成。第三云何成受下举前体。
如应法合受。前文有三。初总举应受。第二别明应法。
三结成应受。第二别中文三。初明衣体。次不以下明
求如法。第三即日下示应受相。初体三句。初句以初
得故。总名新衣。体新两种。次别二衣。一从人得。故曰
若檀越施衣。此以佛听受施。二自拾所遗拟充法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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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曰若粪扫衣此是制衣。次第三尔作净法。于前衣
中。道新及故。此新故衣。戒以新物怗为净。或可浣巳
纳为净。次求五句。求非占卜故不耶命。准次两文。应
加一不谄曲句。得如常仪故。不以相无言判动云不
激发得。非十五故。不经宿体元无过。不曾舍堕作净。
次应受四句。一来应法。二尔条数。故云五条。十隔等。
三教作仪故浣染等。四教受相故在僧前。次结可解。
次不成中。有难者。谓是八难。无僧伽梨者。无所为故。
次应法合受如文。次色可知。

次受衣文五。初举缘启佛。二佛言下示以受法。三尔
时优波下问答疑滞。四若得下料简成不。五彼六群
比丘下示受利时。初文得衣不解持法。希示轨摸。故
须启圣。次示法文四。初明白僧知受不受。第二如是
下差守衣人。问所以自恣。先差次白。此受德衣。先白
后差。答自恣制作故。先差后白衣。为是开不知受不
是故要须先白后差。三大德僧听下为重此衣羯磨
付彼。于此住处持者。谓不得衣利。四彼比丘下正明
受法。法文三。初持衣人以衣摸置。两辟随得手。及言
相了处。三说受法。次彼诸下众僧领受。为彰持受合
仪。故曰巳善受。此中所有功德者。谓是五利既无过
损。美响外彰。故云名称。由我获此名为属我。次答尔
者。谓持衣人发言许顺。有欲受者。应如是作。其不受
者。默体任过。次波离见说九句。生疑发问。佛答为现。
故。受不为去来。次衣成不及受利时。如文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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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舍衣文二。初时满制舍。次有八因缘下广明舍法。
前文有五。一不舍白佛。二佛言下彰其不应。三自今
下辨舍时分。四应如是下。制其舍法。五若不下过限。
结罪。第四舍法文二。初舍方便。次正作法体。前方便
遍通诸法。若有𨷂者。作法不成。此方便为六句。一者
僧集如文云。当敷座打犍推。尽共集一处。又云应来
者来对此。须知集数。多少依用分齐。少者不成。二者
和合如文在现前应呵者不呵。此之僧集和合。所望
有二。不得为一。谓有僧集不和合。或有和合。而僧不
集。故知僧集据数。如文。僧者若四若五。和约情同如
文。和合者。一羯磨一说戒。三未受大戒者出。为非类
故不合同法。四不来者说欲。如文云。应与欲者与欲
来。然前集中计亦摄欲。然以说欲事别故更离明。五
者问其所作。故言僧今何所作为。六者答所作事。故
言出功德衣。然此问答有通别可知。次白如文。五分
白二法舍。

次广明舍。文中分三。第一直明八舍。第二复有六事。
下错互差别。第三有二种下明究竟失。此中前八后
二。随事彰十。论其舍体。位束为三。八中。前六要心舍。
次二同是作法舍。后二之中。但取持衣比丘出界舍
一。众僧和合。共出者同前。前文有四。一举。二列。三释。
四结。释中一去有。要心永去作不还意。此要或受时
作。戒欲去时作。后遂要心。故言去舍。二竟者。本要作
衣竟而即舍。今作衣竟遂要故舍。三不竟者。本受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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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为欲作衣。今至界外息心不作。又不还至留衣界。
内。衣虽不竟。遂本要心。名不竟舍。四失者。本要出界。
为欲作衣。衣竟若失不须衣利。今失遂要。故言失舍。
五望断者。本要受衣。有希望处。此望不得。有续不舍
若其前家望断。后无望续。既无望续。我舍德衣。后至
望处。遂要故舍。六闻者。本要作衣拟闻即舍。今闻僧
出遂要故舍。旧解此闻通虚实。问若闻僧舍名闻要
者。僧若舍竟何待要心。又若无要闻应不失。解谓闻
僧中别人不受衣利。故名闻僧出衣。今解。此闻是虚
非实。僧实不舍。自有闻要。有人谬传称要故失。若实
即当第七冥伏。岂冥伏巳更假要心。又文正言。众僧
出衣。不得言是僧中别人。上来六舍由有恶心。若无
要心。有六不失。第七出界者。受巳出界僧作法舍。彼
在界外冥伏失衣。若不知舍受利无罪。第八共出者。
受巳作衣。若竟不竟还本住处。共作法舍。故名共出。

次第二文五。初有二六。第二有四十五。第三有二十
四。第四有三九。第五有二五。此之五位合有一百一
十八句。先解初文。此中初六对未得衣。次六对巳得
衣。亦应更有得不得合。文无者略。问初六既未得衣。
何有竟等舍。答以初受无故。称言未得。后得后作衣。
故有竟等。此中且随位别作其二六。依文解释不违。
大理。不须更以竟等来配。二二除之成其多六。次第
二位。谓得衣。未得。及得未得。各为十五。文云错互上
八者。八中第七唯局界外。此冥伏失不通界内。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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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和合共出。即是第八。若不和合别众不成。馀之
七种通界内外。内外各七故成十四。冥伏唯外。合十
五句。次第三位。初十二句约一家起望作三位四句。
初四句得所望衣。次四句不得所望衣。及得非所望
衣。后四句同是望处得一不得一。故言得所望衣。不
得所望衣。此之三位。各有竟不竟失望断。故成十二。
去闻出界共出同不对衣。故所以无。次十二句作法。
同前。相传但对众多家起望为异。次第四位还约得。
衣未得等。各作九句。初九者界内闻道路闻至彼闻
各三如文。以对作衣。但有竟不竟失。以不求衣故。无
望断馀二类体。次第五位。初五为往馀方故无去要。
元不求衣故无望断。身在界外。故无共出。但五如文
次五唯以乐静为异。次第三位如文。本为此人守衣
利及馀者。今既根本出宿。馀人并失。上来迦絺那法
竟。

●次八犍度。

明其众法。此拘睒弥。据辨能秉德行。
在护众仪。应名护众犍度。又就所料理事。即是斗诤
犍度。今就斗诤起处。及说护众行处为名。故曰拘睒
弥。明广护众德行仪轨。集在一处。名为犍度。就中大
文分之为三。第一举诤为释理事。第二尔时世尊下
默摈舍去灭诤方法。第三尔时佛告优波离下示其
护众轨则令使受持。前文有四。一举诤事。二时举罪。
下具以白佛。三佛言下彰其应不。四尔时世尊往被
举下对诤劝和。前文复四。一与犯罪比丘作不见。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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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犯罪者。文无定说。且寄剪剃。论其应不。二犯罪比
丘下自言不犯不肯伏举。三彼即往下求伴起诤。四
彼彼举下别部成破。次白佛佛呵可知。

次影应不。文中分四。初彰应不。二彼被举下斗诤增
炽。三时众多下不知瞻法。四佛言下。示安处所。前文
有二。初对能举一往彰破。谓一界中彼此秉法。相望
不成。故言破僧。次若彼下明其应不。此中文三。初举
应成。父言若彼者。以不对其所举。故言若彼。若彼所
举。如我所说。不妄求伴。同一和合。成就不犯。汝等者。
以对能举。故云汝等。汝等能举。如我所说。求得良伴。
相助和合。亦成就不犯。次何以故微成所以。次有二
下释。释中先举。不同举非合弃。文有五句。一者举数。
二者微问。三列二名。四云何下。释二差别。此中自作
不同住。谓前外求伴党是。僧与非不同住。谓前僧与
作举者是。五是为下结。次举其同显是令修。文准其
前。亦合有五。为𨷂微问。但四同上。次下三文可知。

次劝和文二。初屏处别劝。二七尔时下对面总劝。前
中先劝所举。文有其五。一劝犯罪比丘见过忏悔。若
言不见等。众僧咸是三藏国之所重。实是可惧。当应
见罪。二彼犯罪比丘下劝思。众僧有大威力。若不见
罪。必当举我。三若彼比丘下既作举治。必夺三十五
事。四若彼比丘下既不同事起诤成破。五若比丘重
此下劝自见罪和合利益。次劝能举亦五如前。次对
能所总劝文二。初序。次颂。序文有三。谓三劝三根。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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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文。谓引俗事白衣。有此重怨。尚舍和合。汝等云
何执轻不舍。世尊如是劝时。比丘不受。二三重劝广
文同前。次颂分二。初十二偈通劝能所息诤馀怨。又
今实行外彰与服相称。次四偈半。偏教能举匡众之
仪去住谐和进不之状。前文有九。初有一偈影过至
极。举重说轻。二有一偈诵前舍怨。以俗况道。三有一
偈显怨由诤。四有一偈彰忍除怨。五有一偈无怨自
适。六有一偈忍益自他。七有两偈劝知坚法。八有两
偈劝修胜行。九有两偈劝行同服。初偈初句。正以诤
故秽响[泳-永+(盈-又+ㄆ)]流。次句忍是上法不能修行。次二破于众
僧匪由大事。以其小忿遂至如此。次五偈释相可解。
次第七坚法。文二。前偈举非令弃。谓是斗诤增怨生
死不绝。故曰无坚。愚夫不了及谓此胜。故曰说坚牢。
忍能除怨。永绝苦报。故是坚牢。亦谓愚夫不了。将此
为劣。故曰见不坚。由此心迷是非之理。不称圣教。故
曰彼不解等。次偈显是令修。由心了达是非之理。解
持有益。知破获损。称教修行。故曰坚牢知坚牢等。次
第八胜行亦前非后如。各上半喻下半法合。斗诤比
丘三毒如箭。内无勇决对治之心。义同执缓。意欲害
彼毒从心生。先自灭善。故曰自伤手。沙门合上犹如
人。不善良合上等执缓。增益地狱。合上自伤手。次偈
诸善比丘。恒以三善为心。不纵三毒。故曰若能善执
箭。内善调伏勤修对除。义同执急。善因既成。不为毒
损。故曰不伤手。沙门合上若能善。善自良合上箭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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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便得生善道。合上不伤手。次第九行同外服。亦先
非后如。虽彼忍服。不除烦惑。故曰虽有等。不除怨害
行与衣乖。故曰不能等。次是若能除结守戒无违怨
诤自巳泰体安乐。是则内行应于外衣。乃名出家入
道人也。次明迬众之仪。于中文二。前二偈半。求伴不
得去住仪则。初偈虽无善伴。于巳无损。理须谨意。不
与愚同。次一偈半。宁既无善伴。恐为愚侵。应舍独行。
如山顶象。次之二偈。明伴有无进不之状。前偈既得
善伴。众可料理。宜应善御。令无忧恼。次偈无伴不可
料理。亦速舍去。如前野象。

次明灭诤文中有二。先明灭诤方便。次作如是念下
正明灭诤。前中文二。先佛默舍作断利方便。次时拘
睒弥下诸人共损作伏罪方便。次正灭文四。初明被
举思𠎝伏罪。第二世尊告诸下以心归伏佛为刊定。
第三若彼比丘比丘下教僧为解。第四佛言下非时
和合。前文有三。初由断利诣佛求灭。第二时舍利弗
下四众请瞻诤比丘法。此中四众请故。文则为四。初
比丘请复有其四。谓知法非法处所利养坐起。尼请
文二。谓法非及教据处三四。二俗请中。文各为二。知
法非法及以利物。第三尔时被举比丘下自验知非
相将白佛。次刊定解举如文。次非时和合。文三如上。

次示仪轨。文中分二。初举所料理事。有应治不治。第
二长老下明能料理人德。有应作不作。前文有三。一
举。二徵。三列。此五人中前三虽有实犯。或众不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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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不和。不应即治。治成破僧。但慰喻言。汝若见罪。当
应忏悔。后之二人。众满和合。要须治罚。令使调伏。若
其置而不治。不成匡众之德。第一犯罪人。正当缘起。
此不合治。治成斗诤。由此一故。因列馀四体。此初人
罪是提等。二是残罪。故言僧中悔。三犯乞钵。故言此
僧中忏。四是恶马治法。此人犯罪。罪体不虚。众并见
闻。即须治罚。又以无轻僧解拒。既不伏罪。弃同恶马
非直此众。馀众亦然。故言所住之处亦当举汝。此即
义同自言及等求听。故言不应求听。此即是听。文中
有三。谓法喻合。五是不见举。屏有实犯。为他所举。不
肯引伏故举治。又恶马治者。事罪俱不引。二举治者。
引事不引罪。

次明应作不。文中分二。初明应作不。次尔时下问答
胜美。前文有五。初波离问既见所断理。事有合治不
合治。未审能秉之人。成就几法。堪为护法匡众。次佛
答有五。三微四欲作事下别列其五。一实不实。实谓
有犯应作。无犯不应作。第二彼比丘下事虽有实。应
观有利无利。利谓因此观过故恶从善。应作无利者。
谓不观过及生忿竞。三若比丘下事虽利益。复应观
时非时。时谓数满和合。事顺应法应作。非时谓数缄
不和。事不应法不应作。四彼比丘下虽知是时。复须
观僧和破。五若比丘作事下验伴有无。此对前缘。但
有实犯。𨷂下四法。故合僧破。五优波下结。

次问胜美。上半领言。佛为僧说所断理事。及说众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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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救之行。故言为僧说此语。此领前语。益润无穷。可
令比丘。永为心轨。故言义利决定故。下半发问。初句
不知。更复有何胜美。堪持上法处众料理。故言云何
得知胜。次句不知。如何识所断理。以法决断。堪为护
法。故言比丘得坚持。次答文二。前七言偈答初问。次
五言偈答后问。前文分六。初有两偈。彰其行胜。将匡
众绍隆。行须超物。若其触事有违。何人遵奉。故须先
明持戒行胜。行虽是胜。若无其解。即无决断之能。肃
物之德。为此第二一偈明其解胜。解行既备。堪能决
断。秉众断理。情无疑虑。为此第三三偈明决断胜。在
众决断。理应谦恭。如其慢高反招讥青。故第四一偈
明卑下胜。既也谦恭。能匡众法。理须识事。由起怨言
是非故。第五两偈明调物胜。既具前五。堪任秉众。能
令正法。久住不灭。故第六一偈明持法胜。次释其文。
初句内心清净。次句外相可观。由此怨家。不能呵语。
次偈初句。能离怨言。次句以行简人。名之为彼。彼匡
众主行净无无违故能得。是以得。是故他无谤也。次
明解者。初句牒前行成。次句解无疑滞。次明决断。文
中有二。初之一偈。立决断宗。屏虽无畏。未堪秉法。要
须在众心。安方能匡护。故曰在众不怖。处众断理。色
心如常。故曰无变异随有决断。皆称正理。故曰不失
等。次两偈正明决断。此中初一句问。馀三句答。内有
捷疾之辨。故曰卒答等。复有广见之能。故云随时等。
情无变惧。故曰应答等。次卑下可知。次调物者。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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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本。细解怨言。以是怨家。不得其胜。行此法时。实
为摸轨。一切众人。莫不瞻仰。故云调伏多人。次持法
者。德行既然。堪为师训。秉众断理。先道答时。故曰常
为等。

次答所料理事。文亦有六。初有二句。知犯不犯。二有
四句。知悔不悔。三有二句。劝知悔人。四有三句。能受
僧命。五有三句。能离其慢。六有二句。结成护法。初文
若犯如是事。谓止作二犯。是前五种犯罪人。不犯得
罪。除谓专精人。以不犯非罪得除灭。次文此垢牒前
犯人。犯有止作称二。此二皆了。故曰俱知。知垢忏除。
即是悔犯之人。次二句示众驱相。或可知垢悔者。是
五种人中。前三不悔等是。后二次劝知如文。次受僧
命是有信人。为有信故。能用众言。次下二文可解。上
来护众法竟。

●次明瞻波所秉之法。若其就法为名。应云羯磨犍
度。今约说处标目。故曰瞻波。广明羯磨。如非之相。集
在一处。称云犍度。就此之中。大文分三。第一无事被
治情疑成不。第二尔时此旧比丘下举以白佛发觉
呵责。第三告诸比丘下广明羯磨。如非之相。前文复
三。第一止不供养。第二彼客比丘下无事被治。第三
彼比丘下情疑成不。

次白佛文二。第一旧住比丘启请发觉。第二时彼客
比丘下对问自言以辨呵责。前文有五。第一进诣致
处。第二尔时世尊下问其安不。第三汝比丘从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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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下问其来方答陈上事。第四佛告彼比丘下佛判
不成。第五汝比丘可还去下佛与为伴。次文亦五。一
明进诣。二问安不。三问来方。四问言彼颇有下问得
自言。五尔时下辨其呵责。

次下广明如非。将欲释文。四门分别。第一科判经文。
第二定其宗意。第三寄缘有无。第四随文解释。

初门此中随缘事别总为十一。第一对缘略举罪结
示应不。第二有四满数下约就满呵以明应不。第三
时六群比丘下约体未成僧及所为是僧非。第四尔
时六群比丘下。不得重秉增加叠法。第五尔时佛告
下明四种僧用之分齐。第六尔时六群比丘下对起
七非以明应不。第七尔时优波离下问其药不当病
傍秉应不。第八尔时有异住处下秉法对众临事难
成。第九尔时有住处众僧下为彰非体识难众诤不
同。第十尔时波离下问得法人应解不解。第十一波
离下复问此人应驱不驱。

第二门宗意者。初文对缘。略举四非。次则东为两个
二法二非不应作二如应作。第二文中。满数故如。不
满者非。不应呵者不成。呵非应呵者。成呵不止非。第
三文中。六群比丘。一二三人。然非僧故。举他一二三
四。或虽是僧而复举。即所为是僧非。此但举非。异不
明如。如者僧活一二三应秉故如。第四文中。寄其治
人灭罪弥诤。不得重秉。增加垒法。此亦举非。不辨其
如。如者称病直作不重故如。第五约其用僧。以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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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随其分齐。满如少非。馀次文中。是非相显体。第八
文中。亦但举非。论其如者。尽集和合。不落非故。名之
为如。即诸文中。如非具有相对辨者。便成二十二法。
今以略故。但有十九。然诸文中。据其宗意。并须相对
以显故唯十一。

第三门。此诸文中第二第五。无别缘起。佛直为辨。第
七第十一寄波离问答。以显如非。馀之六文。咸有缘
起。并以比丘对事兴故。以缘启佛。佛为具辨。斯亦表
其众法难成之状。

第四释文先解初文。文中有三。第一总举其数。故言
告诸等。第二列其四名。此中初句直言非法羯磨。正
是缘起事非。或可既不别列。更含馀非。下之三句。以
人秉法故。使人法相参。以明文言非法。别众者人法
俱非。非法和合者。法非人如。法别众者。法如人非。上
来四句。若其人法离明。使有其七。第三是中下。结示
应不。于中折取五非。以为人法二非。文言非法者。是
上三句中非法。言别众者。是二四句中。别众。此等皆
无轨要。故言不应作。言法羯磨和合羯磨应作者。法
谓第四句中法。和合是第三句中和。此有轨要。故言
应作。此中非体。即是四非。下但结示应不。不是非如
体状。所以知者。文言是中二羯磨。不应作非法羯磨。
别众羯磨。岂可非法。离人所秉。若其和人所秉。即是
第三别人所秉。当其第二。宁得直言非法羯磨不应
作等。别成二非之体。二非既无别体。二如亦尔。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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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尔。须以四门分别。第一能秉僧。第二所秉法。第三
秉法处。第四所为事。初约僧者。缘据治人故。是四人
僧摄理实四僧。道有以四种僧。通秉白等三法。此白
等三法。咸具四非。望僧秉法。虽有宽狭。论其四非。四
僧通有。次约法者。缘据治人。是白四法。理实四非。遍
通白等三法。且如单白当体。文句增减。及有事非。即
是初摄。如一白处作。二白别人秉故。即第二非。若一
白处作。二白和人秉故。是第三非。若其如白法作白。
别人秉故。是第四非。白二白四。四非者。若其法体增
灭。及事非者是第一非。第二非者。若为此事作白为
彼事作羯磨。名为非法。别众秉故。是非法别。第三非
者。非法同前。和人秉故。是非法利。第四非者。如白法
作白如羯磨法作羯磨。名之为法。别众秉故。是法别
众。以此故知。白等三法。具有四非。次约处者。通明其
处位二事四于此四处。并有四非。乃可以法望处。自
有通局。论其四非。实遍诸处。次约事者。所为通明。有
其三种。一者情道事。如受戒受日呵责覆等。二为非
情事。如结界净地等。三情非情合。如处分离衣等。此
之三种。是所为事。对事兴非。咸悉具四。

次解第二文。文中分三。第一举数。文言。四满数有。谓
以四句。释满数义。若文具足。应云有四满不满数。今
隐不满直明其满。故言有四满数。古旧解云。非四皆
满。从初受名。故曰四满。此释不体初句正本。伹列三
人。文略不举。遮不至法体。或有者人准义加正。本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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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三人。如何乃云。从初作名。第二列其四名。第三牒
名解释。初句四羯磨人。情过轻微。治不重故。得满数
体。以身有行法。不须呵限。次句身无具戒。不得满数。
以事重故。是以听呵。此呵准文临义。即是恐法不成
故呵。若依十诵。即是心不用受。故五十七云。或有沙
弥受具戒时。心悔不用受。作是言。我不用受具戒。是
言成遮沙弥尼。受六法时。或又受具戒时亦尔。比丘
忏僧残。作别住等时。及差知事人时。作是言。我不用
成遮。次句俱不得。广列二十八人。次句俱得以善比
丘等六。翻二十八人。一善比丘反上二十二。此约通
说。若别说者。善及十八比丘及尼等四。亦可善及三
举二灭比丘。及馀十七。次同一界住。翻前二人。同一
住者。谓舒手内翻前别住同一界者。翻前戒场。次有
三人。直相及对六。乃至语傍人。翻前所为。作羯磨人。
所为人者。不成可非。此既成呵。明相及对。五分第二
十四云。若同界比丘呵。乃至使比丘坐闻。成呵准此。
呵时虽不对羯磨人语。直共比丘坐。评论是非。亦成
呵限。

次义应以六门分别。第一满呵相对。第二定人多少。
第三约僧。第四约法。第五约处。第六约事。

初门。若
其一往。以满不满相对者。若满数者。即是即其如。以
应呵故。有呵不止非。若不满数者。即是其非。以不应
呵。故不成呵。不止非体。此四句之中。初与第四。并是
满数。若望其呵。有应不应。二三两句。俱不满数。体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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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呵。亦有应不应。又以呵应不应。对满不满者。谓应
呵之中。有满不满。即二四两句。是不应呵中。复有满
不满。即初三两句是。问此言应呵者。未知是何等呵。
答道明呵者。有其二种。一情乖故呵。呵成别众呵。二
情同故呵。呵成呵不止呵。今此呵者。但据情同呵不
止非说。不约情乖别众呵。明所以知者。如第二句不
满得呵。但成呵不止非。不成别众。此句既尔。馀句类
体。亦可双望二呵。辨应不应者。初句被治人故。不成
呵不止非。得满数故。呵成别众。文对初呵。故曰不应。
第二句不满数故。呵不成别。以听呵故。呵成不止。第
三句以不满数。呵不成别。不合呵故。不成呵非。第四
句俱成二呵。以满数故。呵成别众。以应呵故。成呵不
止。

次定人多少者。初句文列三人。或有四人者。具
足合有九人。谓加别住等四。及罪处所。第二句中。但
有其一。以义而言。通男女二报。第三句中。文列二十
八。此须除去呵责等四。别住等四。及罪处所。若对作
此九事。合有三十七人。不得满数。复不合呵。故下文
言。别住等四。不得更互秉法足数。别住等既尔。呵责
等五类。体以此九人。并夺三十五事。若除此九。复除
为众秉作。要无别所为者。通望馀法。始有二十八人。
以为俱句。第四句。谓除呵责等九。通望馀法。以善比
丘等六。翻前二十八。即是满而合呵。若对呵责等九。
总翻三十七人者。则有七人。应加第七。非被治罚。以
此一句反其九人。

次约僧者。初句如文列。及义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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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但通五十两僧。二十人僧不得。有四人僧中。除八
个白四法巳。馀法通有。第二句。唯在十人僧。全五人
僧半。馀二位僧。及五人中半。全不得有。第三句。若望
二十八人。以为俱句。即道四僧不满不合呵。若以义
加九人。为三十七者。唯在二十人僧。及四人僧少分。
馀五十两僧。全不得有。第四句。若望六人。翻二十八。
即通四僧。若其以七翻三十七者。唯在二十人僧。及
四人僧少分。馀五十两僧。亦不得有。次约法者。初句
须除九个白四。若望作此九法。即是第三句摄。除此
九法。巳通馀白等三法。第二句唯是戒师。一单白及
一白四。此通二众受戒。合有四法。诸馀法中。全不得
有。第三句若望二十八人。以为俱句。即通一切白等
三法。若以义加九人。为三十七者。唯对呵责等九法。
馀法中无。第四句若其以六。翻二十八。即通一切白
等三法。若以七翻三十七者。唯对呵责等九。馀法中
无。次约处者。初句遍该诸处。谓位二等二句。局作法
界。于作法中。遍诸大界小界。通二馀二小界。及自体
中无。第三句。若以二十八人。为俱句。遍诸自体作法。
若以义加九人。为三十七者。即于大界。及戒场中。除
去少分。第四句翻第三义。及可知。次约事者。约句于
情道事中。除呵责等九法。若作此九。即第三俱句摄。
除此九外。遍通馀事。第二句唯局情道。馀二全无。三
四两句。义可准知。次第三体未成僧。文中分四。一六
群起非。文有十三句。谓一二三中各有四句。僧中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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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有十三。第二白佛亦应具言。为离繁文。故略标
举。第三佛言下彰其不得。具十三句。第四若一人下
判成非法。亦十三句。于十三句中。前十二句。以体非
僧。第十三句虽体是僧体。以所为是僧故成非法。文
应举如。无者略也。次释其义。还为四门。先约僧者。此
中文意。正约四人僧。辨以三人下非僧不应秉作。若
满四人。虽体是僧。以所为是僧。复成非法。若以义准
通五人等。馀三僧者。并成非法。以应五人秉法。四人
非僧。不成十人二十类准并尔。今文直以四人成僧。
应秉诸法。故偏说也。

次约法者。文寄治治人故。专
白四望。并道白等三法。不得专望白四。说以为非。但
知体未成僧秉者。皆成非法。

次约处者。文据治人。
似专作法。于作法中。是大非小义准亦通自体小界。
以三人下。对处皆非。

次约事者。文据治人。即是情
事。若以义准。馀二并通。

次第四重加叠法。文中有三。第一六群造非。谓呵责
等七。别住等四。及七毗尼。合十八法。约治人灭罪殄
诤论之。次举白佛。次彰不应。略无第四判不成文。又
无如者。亦是略也。次义还以四门分别。

初约僧者。
据文治人等。十八法是四人僧。及二十人僧摄。义准
亦道。五十二僧。以重秉者。皆成非故。然四人僧中。所
秉事多。重非亦多。馀五人等。三僧所秉事少。重非亦
少。

次约法者。文中约缘。且彰十八。理实义通自等
三法体。白等三法。约位总举。若其搜求上下诸文。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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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设法。合有一百五十七。谓白四十。白二七十一。白
四四十六。若约僧尼二部。通局总明。便成二百七十
八法。单白四十。形法二同白。差教授师。唤人众。戒师
问难。二部受问难(合六)。说戒白非时和合。非时说戒。增
说戒二白。僧忏及发露二白(合七)。白恣白。略恣白一。却
恣三白(合五)。受忏。行钵。异语触恼受功德衣及舍(合六)
前灭诤兰众白。遣出三人三白草覆白(合五)。五百结集
中六白。差众一。正集一对波离阿难问答。各有二白。
七百中。有五白欲结集一。差众一。正集一。问答各一。
旧出单白有四十三。今以略恣三白。体同合一。及七
百中。对众刊法。三白体同。屏处论法三白。是以不离。
既除此五。更加增说戒。二白为四十。此四十中尼受
问难。白局为尼。秉结集中十一白。局比丘秉。馀二十
八通二部。即五十六法。及十二局者。合六十八单白。
白二七十一。二房两法。还衣有二转付反直离衣。六
年持钵(七)。学家癫狂覆钵。不礼舍教舍及解(十)。结大
小界八。及说戒堂摄。衣界三净地。库藏并解。合二十
六。分僧德施二转付。及直摄分。亡人物亦然。赏劳法
(六)四月共住受日杖络囊请畜众持故。房与居士
修一营付德衣六切差人为一亦得。或可随类别者。
离明亦得。差身子说过差自恣人。差教诫尼人。尼差
请教授人。差往僧中恣人。差人作德衣。差人守德衣。
差人守库藏。差分房卧具。差人忏白衣。差人告覆钵
家。差行等人。差人取欲。差受戒使。差撩理房人。差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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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雨衣粥等。如沓婆类为一(合十六)此中解覆钵舍。教
舍及解。解戒场二摄衣。说戒堂净地库藏。馀三大界。
取得作德衣。赏知事人。衣分僧施。亡人二直。摄此十
七法。准文合有。略无法体。旧出白二。有六十一。合加
还衣。转付无村。衣界及解。分僧得施。及立人物。各直
摄法。差分房人。差忏白衣人。差守库藏人。及舍库藏。
赏知事人衣。为七十一。此中不礼及解差。请教授人。
差往僧中。恣人差受戒使合五。是尼法差教授。尼人
舍教。及解合三。是比丘法。除此八法。馀六十三。通二
部秉。即一百二十法。及局有八。合一百三十四白二。
白四四十六。僧尼及沙弥违谏。合有十二七法。解作
为十四。僧尼受戒。及六法三。别住等五。忆念等三。及
解罪处四。犯重及逆人等合为一。摈学悔重犯。摈法
摈沙弥及解五。尼有半月本日。出罪三法。此半月等
三。及解摈沙弥。并边等摈法。准文合有。略无法体。旧
出白四有四十一。今除本法白四既本法中三白不
离白四。何目别出。更加尼半月等三。以能秉异故。及
解摈沙弥。又摈及本日。各加其一。为四十六。此中不
同谏有六。及六法为七。局是尼法。为尼受戒。半月本
四。出罪四法局为尼。秉别住等五。是比丘法。除此十
六。馀三十法。通二部秉。即六十法。及十六局者。合七
十六白四。今此重非随以一法为头。乘作馀法。并悉
成非。亦可以法对僧。明应秉者五人。应秉有八。谓自
恣中和众改众二白受戒中。有四单白二白。四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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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秉。但有受戒六体。此六法与边受体同。约僧用中。
有。别据法体边。即同二十人僧。有二白四。馀一百三
十七法。是四人所秉。随以一法为头。重秉馀法。便成
一百四十六非。此一既尔。馀类亦然。总成一百四十
七个。一百四十六非。馀五人等三僧所秉。各各当分
明重可知。问未知重秉馀法。根本成不。一解根本。呵
责法成。以药病相当故。重作摈等。十七不成。以其药
病。不相当故。故文言。不应作呵责羯磨巳。复作摈羯
磨。乃至如草覆地。此中计法。有三百二十四。唯根本。
十八法。成馀三百六非。又解前法虽竟。事犹未终。如
说恣德衣。受忏白等。若便重作。即成其非。若其法竟。
事亦得终。如舍德衣。解界等类。纵使重作。前法得成。
又解望心以说若其本心。憎恶前人。拟重治者。此则
不成。如恶心解净。不成之类。若其本心。直作呵责。作
此法竟。恐畏不成。如是重增摈等十七。此则前法成
就。重秉者非。依文十八。解释既然。广对一百五十七。
重义亦尔。

次约处事。准类应知。

次第五明四种僧。先解其义。三门分别。第一列数释
名。第二定其体状。第三诸门分别。

言列数释名者。法虽辨事成本由僧。僧随事用。略列
四种。谓四人五人十二十。释相翻名。如上辨。

次明体者。正论僧体。是善五蕴。僧以秉法成和。和合
体者。依一切有宗。不相应行中。别有和合性。此和合
性。即是僧体。以僧破时。舍此性故。或此和合性。即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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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分收。僧破不和合。是非得所摄。

次诸门有四。一立四所以。二收僧尽不。三人法相对。
四用位通局。

初门。所以须四者。古旧解云。要须四人巳上。作法方
成。有除罪灭诤。始名为僧。且如说戒。一人秉说。一人
上座。一人唱白。三人秉众。下至一人听戒。四人和合。
始可名僧。若三人巳下。即𨷂此义。今解。但以四人和
难。若能和者。始名为僧。如有一人。随心作事。二人同
处。即有违拒。虽有违拒。调和不难。若也三人。遂成二
部。一同二见。亦非是难。若其四人。彼此各二。共相党
授。情和即难。于此能和。方成僧用。又若一人起事。二
人平量。一须断决。始成僧用。又解。法尔须四。不须论
其所以。如林军等。岂辨所以。次五人者。旧云。义道受
随。随自恣举罪治罚。若但四人。不成差治。故要五人。
方成僧用。若尔受日处分。离衣六年等。亦须五人。应
五人收。答受是别为。不得五皆受日。故所以非。若尔
功德衣为众。应是五人僧耶。答有得利不得利。故亦
非类。今自恣者。一则为僧异。受日等二五皆自恣。不
同德衣故。是五人僧。问为差治故。须五人者。正差正
治。是五以不。答差治四人僧。问何时五人僧用耶。答
正自恣是。所以尔者。本为举罪。若但四人不成差。不
成治举。义则𨷂故。始终须五。方成恣举。正取白竟。受
自恣时。是五人用。以其伹明三非及遮时以说。故知
专取自恣时。为五人僧用。今解。理实为恣。制须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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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取作白说时。为五人用。所以尔者。以作恣时假白
摄众。复一一对五德宣情。如旧解云。若伹四人不成
差治者。义则不尔。以正差治四人僧摄。边地。五人对
中开半。又解。五人僧亦是法尔。以说戒自恣。制常行
故。言十人者。佛知彼等因善义微。自非十众强缘。无
由发戒。为斯益故。下局十人。即以十人办事。故曰十
人僧。二十人者。为犯僧残。可悔中重。将欲除殄。救拔
事难。自非强缘。无由灭业。故制二十人除罪。名二十
人僧。又此四僧。位分为二。前二法尔。后两逐情。法尔
二者。四为成说。防其未非。五为成恣。除巳起罪。逐情
二者。十人为受。发生众善。二十为忏。殄灭往𠎝。位事
通论。离成四别。

第二门。问此既位事通论。立僧四种。未知此四。收僧
尽不。答立僧既约位事通论。明知此四摄亦周尽。尔
者未知忏重偷兰。何僧所摄。答虽馀部言夷边重兰
一切僧中忏。今依此律。但四人僧收。故文言。大众者
四人若过。又此文中。四人约用。但除三事。不甄悔兰。
明知悔兰是四人摄。尔者。所以五分第二十四。有无
量比丘僧。解彼真列名。不别显用。故知四种摄僧斯
尽。此虽不言无量。义亦通有。故文言。二十人僧者。一
切羯磨应作。况复过二十。此即当彼无量之义。问如
四人僧为唯局四。为过亦得。馀三亦尔。答通论四位。
少非僧用。故文言。四人二十一人。非法非毗尼。馀三
亦尔。多则成就。故文言。二十人僧。一切羯磨应作。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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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过二十。问其事云何。如虽五十人。乃至百千。但除
恣等。秉馀法者。皆四人收。故文言。四人僧者。除自恣。
受戒出罪。馀一切如法羯磨应作。五人等准类应知。
问何故不言二十人僧者。除受恣等。答在上通下。得
为多用。下不辨上。相望说除。即是四人用宽。体成僧
故。馀三约事。转次渐狭。

第三门。问所以能秉之僧。有其四别。所秉之法。唯有
其三。今解。能所相对。虽可如是。论其立意。义则不体。
通论能秉。位总有三。谓一人众多僧。一人秉心念。众
多秉对首。众僧秉羯磨。羯磨三位。并是僧秉。体僧四
种。本为法尔逐情中立。不望所秉。所秉三法。自对事
立。事有三品。上中下异。对此三事。立三羯磨。如说戒
自恣二同行钵等。或是制所常行。或是事不繁重。和
既不难。单白即能办事。以能办故。立名单白羯磨。如
受日离衣。六年四月。事稍为重。情和次难。先须白表
申一羯磨。量其可不。方得成济。立名白二羯磨。如受
戒忏残治人设谏。事当上品。情和最难。故须一白。表
宣三羯磨量可。方能成办。立名白四羯磨。尔者。如忆
念等。事有三品。何故俱用白四羯磨。答约事细分。应
可为九。此忆念等。俱当上品。以是齐用白四羯磨。

第四门。且论能秉。大位有三。次即为六。以约僧中。位
分有四。或可为八。以分众多。作其三位。广为十一。谓
四有两众多。五有三众多。一人随前二。僧位有四。故
成十一。体一与众多。局在四五两僧下。所以尔者。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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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行制令作故。十人二十逐情中立。必专僧秉。无
下二用。次论法者。以初能秉。大位有三。法亦有三。谓
心念对首翔磨。于中相望。位有通局。且论局者。如忏
吉罗就戒座中发露。此局一人秉法。第二局对众多
人秉。如受衣钵属授净施忏提可呵小众兰等。第三
句是僧秉。如结界处分离衣六年忆念不疑罪处所
等。次论通者。该三位秉。如说戒自恣。二种分衣。有则
对多。无便对少。一人作心念舍堕者。以三为境。无一
人秉心念舍。又有安居法尔须一。众多虽可四五所
为。通僧及别。今局明僧非众多等。问如说恣等。通三
位作。有何异相。专明其僧。答异相众多。且标其五。一
秉人多少。二用法不同。三处有通局。四欲无欲异。五
别众多少。谓应来等三二一别。有斯异故。专局明僧。
若论尼所秉者。准比丘说。

次释其文。文中有四。一告四数。二列四名。三是中下。
示用分齐。四若应下。明不足义。于中文二。初约四明。
次易五等。初文复二。一直明少作法不成。第二乃以
尼等。二十三人。足满四数。尼虽具戒。异类不足。下三
未具。不合同法。十三难人。非是具戒。被举三人。治法
重故。灭摈应灭。体不清净。所为之人。为他裁断。以此
等人足满四数。同前少限法事不成。此中文略。不明
足义。若以足翻。应有其二。一善比丘反二十二。二乃
至语傍人。翻前所为。亦可此中直简不足。不欲明足。
故𨷂此文。问前四满中。有二十八。别住等五。所以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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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旧解云。此取在座不足者。既别住等五。来即足数
故。所以不说。若尔身若在座。即成呵满。何故彼有。答
欲明遥呵。不成呵故。若尔为显不成遥足。解言此举
四种僧等。故对少一人中摄。上不举四僧等。对何辨
少。所以尔者。此处专解不足数义。何故不足。少故不
足。何处去少。谓别住神足故少。但言少一。隐馀名字。
故唯列二十三人。前文通解呵满。若言少人者。对满
可尔。呵义不顺。正是少人。岂可由少。呵不成呵。如四
人三人二人。亦应呵别。故彼不得举少一人。摄别住
等。以无可摄。广列二十八。今解不体。计应合有。无者
是略。又解。彼以满呵相对。故须具足而列。如第三句
不满不合呵。第四句满而合呵。以此相反。具足而列。
此明不足。无足以反。既无足反。岂类满呵。故知满呵
与不足数。义既不同。无劳比决。

次第六七非应不。先解其义。五门分别。第一列数释
名。第二辨其非相。第三名体具不。第四明其总别。第
五收非尽不。

初门者。非出妄情。事乃无量。今随缘起。略辨七非。一
非法非毗尼。二非法别。三非法和合。四法别众。五法
相似别众。六法相似和合。七呵不止作无轨要。名为
非法。不能灭恶生善。是非毗尼。馀名解释。随文可知。
皆名羯磨者。以实不能济办前事。是故皆名非法等
羯磨。次辨相者。谓约事法等辨。此七非中。以为三位。
初一事法俱非。次五人法相参。后一呵不止非。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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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法五中。非似二别。人法俱非。非似二和。法非人如。
法别众一。法如人非。体以义求。位应有五。谓非法非
毗尼一。非法二。似法三。法四。呵不止五。若以此五。对
人和别。应各为二。便成十非。所以文中但有其七。解
法和是如。故须除去。呵不止者。若未呵时。不名为非。
因呵不止。始名为非。是则但名呵不止非。不可对人
和别。以分二呵。初非且约事法以明。若对人分。与馀
无异。由此义故。非但有七。问如三非中。非法别等三。
与此非法别等三。有何异相。答如三非中非法者。或
一白处作二白。或此事上。作彼事白。此中非法者。如
为此事作白。乃为彼事作羯磨。别众及馀可解。问略
四初非与此初非。并言非法。有何异相。答四初唯事。
无有法非。此初通有事法二非。是则此初非体。宽于
四初。又解。此中初非除去下六。除六非外。始是初收。四
中初非。但除下三。除三之外。则初非摄。准此四初非
体。宽于此初。又此七非。准文但从白二白四两法中
来。问所以不明单白非者。答以单白中。无七非故。又
以说恣法中。巳明竟故。体以义道。久说单白。虽说单
白。无有二以。次名体具不者。此之七非。具有名体。不
同昔云呵不止非。有名无体。以呵前六。更无别体。又
旧解云。此呵不止有名有体。谓前六非未呵。是六呵
即呵不止收。如似非法别非法和。用人和别。以分二
非等。类而可知。及六非外。呵而不止。此释虽有少异。
亦未尽理。以不应言未呵。是前六呵。即不止收。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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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呵。是前六非。如何因呵。转为不止。故今正解。但便
是前六非。即前六摄。不以呵故。名呵不止。论呵不止
者。羯磨实如。谓非故呵。因呵不止。名呵不止羯磨。故
此体状离其六外别有。由此七非具有名体。次总别
者。此之七非体各不同。不得有总相摄之义。虽非总
别。而有通局。初非是通。以下六非。并无轨要。及以生
善灭恶之义。准此即是初通下局。次收非尽不者。此
之七非。收非不尽。所以知者。若以四种现前来验。但
有僧法事如非。而无处如非相。即如处中有隔河道
远。二界错涉。曾经弃舍。戒场在外。或有秉法对处差
互。如于戒场恣说。处分分衣。并悉不成。如及前说。又
僧法事中。随缘更有如非之相。不能具述。以此推之。
明知七非。且从起说。收非不尽。又此据文。唯是白二
白四。不论单白中非。不尽何惑。

次下释文。文中有四。一六群起非。二比丘白佛。三佛
判不应。四云何下。牒章解释。既释七非。文即为七。先
解初文。于中有二。初则举非令弃。二云何下。显是劝
修。此二各三。谓举释结。次下诸句各三类体。就前释
中文分为二。初约法体以明非。二是中下。无事治人
以明非。前法体中有二。初约白二。次约白四。就白二
中有三。初有十九句。先白后羯磨。此中有五位。初纯
白无羯磨作四句。次一白为头。增二三众多羯磨为
三。若增一羯磨。即是如故不来。次二白三白众多白
为头。各有四句。故成十九。次十九句。先羯磨后白。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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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位亦有五。初四句纯羯磨无白。次有三句。一羯磨
为头。增二三众多白。若增一白。即落似法。以除此一。
故但三句。次二羯磨三羯磨众多羯磨为头。各有四
句。复成十九。次有一句。约体增灭三位。合成三十九。
句。下白四中。亦三十九。类此应知。次事非有三七句。
初七实无有罪。他问见不。答云不见等。寻声行罚。有
三单三双一合。故成其七。次七亦实无罪。答言见等
为异。次七实有其罪。答言见等。此虽实犯为答言见。
即无耶过。治成非法。三举既尔。类馀亦然。文不载者。
是其略也。次明其如。初就法体明。如白二白。各有一
句。翻前两位。三十九句。次就事明如。伹有七句。各以
一句如。翻三句非。谓有罪翻前二。不见等翻后两。问
所以非多如少者。答捡寻上下诸文。非如多少。趣举
一义。亦无揩据。如此文及灭诤中自言等。即非多如
少。或有如多非少。如默体及与欲。或有非如等。如作
呵责等。如非各有九三。及遮说捉筹等。

第二非法别众。非法可知。别众者。此之三句。皆成别
众。于三句中。第一局申手外。和通内外。以后来入。告
净成和。第二与欲和别。并申手外。在内即是。初人成
和中。摄第三呵者。和之与别。俱申手内。又十诵三十
有四句。三别一和。第一是羯磨中。所须比丘不和合
一处。二可与欲者不与欲。三现前比丘遮成遮。是名
别众。第二句。𨷂初一句。是名别众。第三句云所须比
丘和合一处。二可与欲者与欲。现前比丘遮成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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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别众。第四句。并𨷂上三。是名和合。问此呵与第七
何别。答各别不同。此情乖故呵。呵成别众。下情同故
呵。呵成呵不止。次下四非。释相可解。

第七文四。一举章徵问。二列成不成。三何者下解释。
四是为下总结。但解释成不。文中分二。二中各三。谓
举释结。文中列二十八人。不成呵非。明知更有馀非
法人。亦本不合呵。纵有呵者。亦不成非。又前满呵中。
第三俱句。不得满数。复不合呵。即与此文相同无别。
次第七文。傍秉馀法。于中文二。初明药不当病三百
六非。二佛语下对非辨如。有一十八。非中有二。先约
呵责为法。次如是展转下举馀类易。前文须二。先明
作不相当。谓应与作呵责羯磨。于上乃作摈等十七。
次不应与作下复有十七。佛判不应。次类易以馀十
七为头同前。故曰如是展转乃至草覆羯磨。此傍非
合三百六。次辨其如。但一十八。次义准上。亦作四门。
初约僧者。准文十八头傍非是四人僧。若约及二十
僧人所为之事。体以义准。亦通五十二僧。若约应秉
论之。即是四人僧家。所为事多。傍非亦多。馀五人等
三僧。所为事少。傍非亦少。或可既是傍非。并悉具起。
不须约僧分齐别说。言约法者。文中且寄十八法论
之。谓有十八个十七傍非。合有三百六。准义亦须通
馀一百五十七为头辨之。始可尽理。即是具有一百
五十七个一百五十六。傍非计数。合有二万四千四
百九十二非。若其对非辨如。依文但有十八。义通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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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合一百五十七如。次约处事。准义应知。

次第八临事难成。文中有三。初五处僧秉法不成。二
诸比丘白佛。三佛言下。判不成就。昔来所说。还寄十
八法论。先约呵责作五非请佛。佛判不成。故言诸如
是不如法。羯磨不成就。呵责既尔。馀十七类体。故言
如是一切羯磨亦不成就。义还为四。初约僧者。准十
八法。即是四人僧少分。二十人僧全。五十二僧准义
通有。伹是四人僧中。所为事多。临事难成。落非亦多。
馀三僧中。所为事少。临事难成难。落非亦少。次约法
者。若约文中。五非寄十八法论之。合成八十四非。谓
现前自言草覆三法。各带三非。即有其九。馀十五法。
各带五非。合七十五。此及前九。总八十四。若约七非
说者。十五个七。即一百五。馀现前等各五。合十五非。
如是总成一百二十非。若欲广约一百五十七法。辨
非多少者。是中单白四十。计有二百非。白四一百一
十七。计有八百一十九非。如是总成一千一十九非。
或约二百七十八法明者。准类应知。又约文中五非
说者。亦准类知。处事准知。不能繁具。

次第九文众共诤非。文中有四。一明众僧。作非法别
众羯磨。此虽不显羯磨名字。下佛定中。言是呵责。二
尔时下七人共诤。三诸比丘下。比丘白佛。四佛言下。
佛定如非。此中唯言非法别众者是法语。乃至法相
似和合亦尔。以此等人。咸称非说。故是法语。准五分
二十四。应言二人语如法。谓言非法者。及言不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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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义还四。先约僧者。亦是四人僧中。所为事多。诤非
亦多。馀三僧中。所为事少。诤非亦少。言约法者。若此
还寄十八论者。诤非多少。义准应知。又若准义。须通
一切羯磨。据文五非。四十单白。各兴五诤。除其二似。
若一百一十七白二白四。并起七诤。计诤多少。准数
应知。处之与事。亦可准知。

次第十文应解不者。文中有二问答。先总次别。初文
若作永摈法者。解不成解。除永摈法解。馀则成解。故
文言。或成不成。次文若为十三种人作羯磨后。解不
成解。除此十三种人巳。为馀人作后解成解。问未知
何者是十三人。昔解。僧四重尼八重为十二。加下众
灭摈为十三。尔者。既以僧尼四八。离为十二。何不亦
离下众。为其十六。又若唯此为十三者。如十三难人
何位中摄。为比今解。十三人者。即是十三难摄。如向
所列十三人者并边罪收。以文如此等人。咸应灭摈。
馀非灭摈。解者俱成。次义还四。无约僧者。如十三人。
不须解者。并是四人僧中。所为之事。馀须解者。是四
人僧中。所为之事。亦通五十二僧。二十人僧。不得说
有。次约法者。准文不须解者。是永𢷤白四。即是白四
中少分。除此巳外。并似须解。体更寻思文据一相。以
馀诸法五亦有不解。且如白四羯磨。合有十二法须
解。谓呵责等七。及罪处所。本为调人。调巳听解。又摈
沙弥。亦合有解。僧尼受戒。及六法听舍。此之舍法。即
是其解。诸馀白四。即无有解。白二之中。有十八法。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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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界等十三。及学家癫狂覆钵不礼舍教舍有解。馀
悉无解。单白之中。唯有功德衣舍。又望舍戒。岂局白
四。是中通尼说者。更有四个单白。及形法二同两白。
并有舍法。诸馀单白。并无有解。昔解。无心乞领。并是
须解。有心乞领。便不须解。今寻此释。不尽旨归。究其
实义。各通解不。且如呵责等。及罪处所。为无心领。须
解可体。如永摈法谁欲领之。阐陀二白。诸谏亦尔。有
心领中。行钵受三离衣六年受日杖囊别住等法。不
须解者。此义可尔。如何德衣受戒。并有舍法。次约处
事。准应知之。

次第十一应驱不者。若永摈者。驱出成驱。非永𢷤者。
驱不成驱。故文答言。或成不成。体还举前十三种人。
是合驱故。驱即成驱。除此十三。诸馀人等。不合驱故。
驱不成驱。释义四门。准而可解。上来瞻波法竟。

四分律开宗记卷第八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