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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
卷七 第 495a 页

四分律开宗记卷第七(从羯磨受戒。至安居揵度竟。合有三万七千二百言)
西太原寺沙门 怀素 撰

次明羯磨受戒。文分为三。第一彰无师弟过失。第二
比丘以缘白佛。第三制立师弟摄养。初文二过。一为
无师教授随缘起非。著衣不齐者。谓作象鼻等。乞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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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法者。谓乖乞仪。受不净食者。谓见闻残等。不净
钵者。不以澡豆等洗。二无弟子瞻养。师僧命终。第二
白佛如文。

第三立制。文分为四。第一制立师弟。第二时诸比丘
下师弟德行。第三尔时佛在下简所被人。第四世尊
有如是教下教僧授法。初文复四。第一立有师弟。第
二展转下明立利益。第三当如是下对益加请。第四。
佛言下兴教正摄。初文。和上者梵音。或云和阇(此曰力生。
此之翻对。不详所以)。或云优婆陀诃。及脩郁波第耶。此等声虽
相近。皆非正目。正曰邬波提耶(唐云依学)。或云亲教。言依
学者。有其二义。一以学处依彼生故。二以解行依彼
脩故。言亲教者。以恒教授显异馀师。善见十七云。和
上者外国语。汉言知有罪知无罪。是名和上。言弟子
者。得戒及脩在我后。故名弟。即此戒等从我生。故名
子。次利益者。五分十六云。从今以十利故。听诸比丘
有和上。和上自然生心。爱念弟子如儿。弟子自然生
心。敬重和上如父。勤相教诫。更相敬难。则能增广佛。
法。使得久住。是则以教诫故不。坏法身。相瞻养故。不
损道器。故曰久住增益广大。次请文二。一请师法。二
摄受法。所以请法在僧中者。今古释云。为彰见闻具
故。复有释云。欲使大众堕其见闻简择沙弥。非为量
师。以和上须乞度人羯磨。今者思文捡义。未必须在
僧中。以作此法。摄成师弟。成法元不由僧。岂劳众中
加请。又以加请法后。始云自今巳去等。又下正授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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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中。及尼受中并无请文。虽下尼揵度式叉本法中。
有应求和上言。然亦不言僧中加请。又彼求和上巳。
次始云。式叉学戒巳。若年满应与受大戒白四。五分
十六。制立师弟共别行记。比丘一二三归。及善来受。
佛言不应尔。时诸比丘作是念。但佛与比丘受戒。我
等亦得。若得者应云何授。以是白佛。佛言。今听汝等。
与比丘受戒。应作白四。即教从僧乞。乞巳作白四。亦
无请文。准斯文义。决定应然。理虽如是。然准僧祇。僧
中加请行法亦好。彼文第二十三云。欲受具足人。初
入僧中。一一头面礼僧足巳。先求和上。偏袒等三请。
俱舍亦云。来入戒坛。礼苾刍众。至诚发语。请亲教师。
十诵云。欲受具人初来。应教次第头面。一一执足礼
僧。礼巳教受衣钵。受巳应求和上。既有请法。理须许
可。若不印顺。请法不成。次舍三语立白四法。所以尔
者。以三语中未相摄受。既无师弟。彼此有失。故立白
四制相摄受。欲使离过行成。尅隆道法。又母经第一。
有一病比丘。无供养者。病困笃巳。即便命终。诸比丘
等见此比丘。困笃命终。一无看病者。二无弟子。二俱
无故。苦恼如是。往白世尊。佛即集诸比丘僧。从今巳
去。断三语羯磨。于十僧中白四羯磨。听使受具。于中
文三。初制立白四。次对众陈乞。后正明与法。秉法者
既有差言。计理不劳加请。问若不加请。岂成师耶。答
以差秉法。即成阇梨。或准馀文。请亦非妨。然行事者。
须知部别。此初制立。未有检问说相等缘。非谓略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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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解师弟德行。于中文二。第一从初至五事失依止
二师随事摄受仪轨。第二有五法下重明二师摄受
之德。前文有三。第一至文同故不出。相摄受法。第二
时诸弟子下呵责行法。第三时有新受戒下依止失
不。前文有二。初和上行。次阇梨行。和上行中复二。初
至如法治。和上摄法。第二和上于弟子所下弟子行
法。前文有三。初简小取大。次简愚取智。后简无行取
有行。此三文中。各有其三。谓起过呵责立制。就后第
三立制文中。复分为三。初对和上制法。第二若弟子
下列八行法。第三自今下不行结罪。其八行法。第一
弟子有过。僧欲治罚。当应求僧。莫作若作劝令如法。
第二若僧巳作法竟。当须料理。令僧疾解。第三忏残。
除其业累。且举悔中。重者为法。非谓馀𠎝不须料理。
第四看病除其情恼。第五移处以安其形。第六除疑
悔以法律。第七舍耶近以真教。第八将护当须二事。
详其文意。应为此八。若合初二为七者非。申意离合。
准义应知。次明弟子行法。于中文三。谓起过呵责立
制。立制文二。初对人制法。次列共别两行。先明共行。
共行复二。初列共行。八法如上。次不行者。违而结犯。
次别行法亦二如前。前列行中。文分为三。初明白事
方法。年少比丘不了行相。随所为作。皆须白师。故十
诵五十八云。一切所作皆应白。除大小便啮齿木礼
佛法僧。五分十六云。凡有所作。乃至剃头。若为人剃。
皆应白。唯除大小便及用杨枝。僧祇二十五。随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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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乃至浣染剃发。皆应白师。问齐几许得不白取与。
半条綖半食。是名不白取与。若出僧伽蓝门。过二十
五肘。应白而去。若经行若坐禅。应白令知处所。伽论
第六。佛言应亲近和上。承事问讯随逐行。作事时应
白和上。和上所作事应代作。除四种。谓大小行嚼杨
枝。界内礼支提。凡欲出行。先须白师。白之法式。如常
威仪。师既受白。筹量事伴八句如非。前七有过。遮不
听去。第八无𠎝。方依所请。得许可巳。始宜束带。不得
预严行相。后来白师。若远行者。五分十七。有诸弟子。
临行时。辞和上阇梨。佛言不听临行时辞。要先二三
日白师。师应筹量。所往处有可依止人。乃至听去。僧
祇亦云。不得临行乃白。应先前一月半月预白。弟子
欲至其方国土。师问去由。筹量可不。第二彼当清旦
下。请法训诲。以资神解。祇律三十四云。日三教晨起
日中向冥教法者。若九部经波罗提木叉略广。若不
能者。应教知罪轻重。知綖经义。知毗尼义。知阴界入
义。知因缘义。教威仪。非威仪应遮。受经时。共诵时。坐
禅时。即名教。若不受经共诵坐禅者。下至应教莫放
逸。不如是教者。越威仪。此三教诫。随时量宜。不得常
诵。不放逸言。第三当除去下报恩供养。广如文说。见
论十六。若和上将去。著衣持钵。随和上后。不得近不
得远。去和上七尺而行。又云。若和上多有弟子。一人
供给。馀者随意读诵。问所以须明弟子行行法者。答
欲明师有训导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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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辨阇梨行。于中文三第一无师起过。第二比丘白
佛。第三制立师弟。于中文二。初制立依止阇梨及弟
子。第二时诸比丘闻下明摄受法。前文有三。第一制
立师弟。第二明立利益。第三对益加请。先解依止义。
四门分别。一定能依止人。二定所依止人。三明共别
行法。四辨依止失不。初门凡新受戒人。触途不了。犹
若婴儿。莫知前趣。若不教授乳养心神。行既不成。岂
能离过。故言新受戒比丘无人教授等。无人教授者。
略有五义。一和上命终。二和上休道。三和上决意出
界。四和上舍于畜众。五谓自身更求胜法。以此𨷂无
教授。制须依止。然有五人听无依止而住。一乐静比
丘。二守护住处。三是病人。四瞻病人。此四五岁巳下。
五是五岁巳上。有智慧者。然须依止。有其二人。一未
满五岁。二愚痴比丘尽形寿依止。此愚痴人数犯众
戒。行不自立。触恼僧者。此则须僧治罚。落在七羯磨
中。若其过损不预大众。直犯众戒。行不立者。此求别
人依止而住。次所依止人。阇梨有五。唯依止师得摄
弟子。替和上处。馀四阇梨不合摄授。要加请法。方成
依止。论依止师行位有三。一十岁巳上。二须有解慧。
三能以八法摄受弟子。馀诸行德。广如增五。次共别
行有二。一共别行法顺而摄受。二呵责治法违而摄
受。此等广随文解。不可悬言。次依止失不者。凡论依
止有其三法。一请成师法。二相依住法。二白事行法。
今言失者。伹失下二。以初请法。必然不失。如和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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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外。亦言失依止。还是失下二法名失。不是失却请
和上法。和上既然。阇梨亦尔。请成师法既也不失。后
若还来。不须更请。但更起心作依住意。下之二法。还
即续生。馀杂失不。对文广明。次下释文。梵音阿阇梨。
或阿祇梨。阿祇利此云正行。或云应可行。或云应供
养。正曰阿遮梨耶。此云轨范。或云教授。言轨范者。谓
即是戒。此戒得由阇梨秉法。故能秉者。称云轨范。或
轨范者。谓教弟子轨则仪范。故云轨范。其教授者。见
论云。共于善法中教授令知。是我阇梨。准依僧祇二。
十八云。欲请依止时。不得趣请。有五法成就。然后得
请。何等五。一爱念。二恭敬。三惭。四愧。五乐住。是名五
法应请依止。以有五法。故看阇梨犹如其父。次利益
者。前立和上。巳有两益。今制阇梨。还无二损。此则益
利重重。故曰倍增流布。次请文二。先明请法威仪可
知。正请五句。初句言对正行。第二自斥巳名。第三正
求摄受。第四愿垂摄受。第五自显求心。表巳慇勤。故
须三说。次许可知。五分。若如法乞竟。彼不语言汝莫
放逸。是亦不成与依止。类馀亦尔。

次明摄受法。于
中文二。一明摄法。文三如上。二师弟行法。各指同前。

次呵责行法。文中有三。初不承事起过。次比丘白佛。
后佛遣呵责。呵中复三。第一能呵之药。第二世尊既
听下出所呵过。第三世尊既听下明呵违失。前文有
二。初和上。次阇梨。凡呵责法。须具三种现前。一弟子
二出过。三呵词。三中随𨷂。是名非法。为此文言。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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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现前。及不出过呵责。又欲呵者。必须内怀慈悯。外
现威肃。准过重轻。以设呵药。或有过重轻呵。过轻呵
重。此则反增垢累。不成相利。然此五呵。不可定其轻。
重。但量前机。应设何药。汝去者。一往逐之。莫入我房
者。不许入屋。于外作使。容可得作。莫为我作使者。容
许入房。一切执使。皆不得作。莫至我所者。不得至边。
外事亦容得作。不与汝语者。言诲斯绝。虽绝诲言。事
容营理。次依止师呵。大同和上。唯换第四句云。汝莫
依止我住。此等并是别人行罚。僧法折伏。非此所明。
次所呵过有三。谓举列结。列中增数。合有八五。究其
不同。唯有十四。若离沙弥尼精舍。便有十五。作恶不
耻。名曰无惭。于善不修。称云无愧。不祗师训。名不受
教。犯下聚。故曰作非威仪。懈怠自居。名不恭敬。若作
斯五情无愧。虽犯小𠎝。亦合呵责。若其情恒谨摄。错
误而为。但应方便开晓。令忏往𠎝。次五难与语者。闻
教抵拒。前不受教。闻言不行。恶缘坏行。不可交通。故
曰与恶人为友。数近染缘。梵行难立。故曰往淫女家。
次六个五。皆易第五句。一妇女家。二大童女家。三黄
门家。四比丘尼精舍。五式叉及沙弥尼精舍。六看龟
鳖。此等皆生讥染。妨癈正修。随一即呵。不待满五。若
对尼呵。应反说云。大童男家比丘精舍等。优婆塞经
第三云。宁受恶戒。一日之中。断无量命根。终不畜养
弊恶弟不能调伏。何以故。是恶律仪。殃齐自身。畜
恶弟子不能教诲。乃令无量众生作恶。谤无量善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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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法。坏和合僧。令多众生作五无间。是故剧于恶律
仪罪。次师弟违失。随相可解。

次明依止失不。于中文二。第一离明失不。第二世尊
游罗阅下正明失法。前文有八。第一乐静等二人以
自行立听无依止住而住。第二有两对四句。约心暂
永明失不失。初之两句。作心永去。虽即日还。出界巳
失。后之两句。为作暂心。故出界时。依止不失。第三有
四句。正明不了。教人合须依止。一众集不起。二不诵
羯磨。三诵之不通。四所为多少。如馀三律。不问有难
无难。皆得一时为二三人秉法。此律有难时开。无难
不得。见论十七云。一时为三人受戒。一时戒腊同无
大小。第四两句。师徒违失。第五两句。虽无永去之心
而作经宿之意。故出界时依止亦失。此失分齐。同前
决意。以其依止。两情相舍。心隔即失。不待事隔。若无
暂去。忽经宿者。有难不失。无难即失。因此料简依止
时节。此律伹开饮水洗足。小停息巳。即受依止。五分
十七。若一宿不受依止。乃至不听饮僧坊内水。若饮
突吉罗。后有缘故。佛言。今听不受依止。乃至六宿。伽
论第六云。佛言。听诸比丘。脱衣钵拭足尘洗足巳。二
三日。然后求依止。第六两句。互相简择。五分。作依正
比丘应问。汝和上阇梨是谁。先住何处。诵何经。答若
如法。应与作依止。若不如法。应语言。汝不识我。我不
识汝。汝可往识汝处求依止。若疑应语小住。乃至六
宿观之。合意者。应与依止。若不合意。应语如上。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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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句。病及瞻病。听无依止。第八两对四句。被治失不。
初之二句。师弟互得。七羯磨法。师若得法。虽言不失。
而无白事教诫之法。以师有过。弟子清净。若受白事
教诫。师则有罪。弟子被治。三俱不失。师须诫约。令顺
僧仪。次之两句。明得摈法。理实犯重。不摈亦失。此中
伹举得摈法者。对前得法为言。非谓未摈不失。又解
得摈法者。事巳彰露。无相依义。文中言失虽可犯重。
未得摈法。事不彰露。亦成依住。

次正明失。文中分
二。初举缘白佛。第二世尊尔时下明失分齐。欲明失
依止。先举须依止。人有两位。一五岁比丘者。谓始入
五夏。应依十岁智慧人住。二若愚痴者。应尽形寿。十
诵二十一云。从今听比丘五法成就。满五岁。不受依
止。何等五。一知犯。二不知犯。三知轻。四知重。五诵波
罗提木叉利。广说。虽复受戒岁多。不知五法。应尽寿
依止他住。僧祇二十九云。若比丘不善知法。善知毗
尼。不能自立。不能立他。如是比丘尽寿应依止住。母
经第一。告诸比丘。从今巳后。有出家者。至五臈要诵
戒使利。若根钝者乃至百臈。亦应诵之。若故不诵。若
先诵后时癈忘。若复钝根不能得者。此等三人有四
种过。一不得畜弟子。二不得离依止。三不得作和上。
四不得作阇梨。是名不诵戒者罪。若准此律。但𨷂师
德者。即合尽形依止。次举失依止。文中增数有其八。
五。据取不同。唯有其八。一师呵责。二去。三休道。四入
戒场。五死。六五岁巳上。七见本和上。八和上目下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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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初五中。除去第四。以不与依止。同第一故。次五有
二。谓死五岁。三八五中。各有其一。中间四五。全无有
异。此八之中。去休道死。师弟俱有。馀之五种。一向是
弟子。戒场失者。戒场为是别行法处。年小无知。恐为
他误。伹入即失。不待经宿。尔者暂至他界。亦是别行
法处。何以不言入他界。失解他界。为是众僧住处。不
虑坏行。开入不失。戒场非是众僧住处。入恐坏行。故
入即失。见本和上者。本立阇梨。为替和上。既见根本
无空可补。是以见时。即失依止。和上目下住者。若离
和上。理须依止。今住目下。故言失也。又可和上先舍
畜众。见而不失。今若作心摄受。在目下失。亦可见本
和上师从界外行还目下住者。弟子行还。初作暂心。
入界不失。后兴永意。在目下失。此八兼前被摈。不同
合九。

次明其德。增数八五。初十唯圣。下通圣凡。穷其不同。
但三十九。以减十岁。重明故尔。

次明教所被者。于中文二。第一略明遮难。第二尔时
众多下广明遮难。初文有十七事。第一第七是难。馀
通是遮。先解十三难义。四门分别。第一列数释名。第
二明其体状。第三收难尽不。第四趣等通塞。

初门。难义随缘乃有无量。今从重说。标此十三。言边
罪者。戒是众行之初。喻王为上。庶德之本。譬佛为尊。
既上既尊。特须持护。今违重法。内教不收。甄在分外。
名之为边。此边罪人舍巳更受。虽被众缘。唐劳无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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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不发戒。名之为难。难由边生。故曰边罪难。问犯尼
等难。受亦不得。既甄分外。何不名边。答此初一难。假
先犯重。甄在分外。名之为边。此甄分外。但名为边。此
边即是十三别事。后受不得。始名为难。此难即是十
三。通称不可。以别名之边。类他通名之难。如犯尼等。
自是业重成难。本不由戒。岂得名边。如六度等。一切
诸法立名。亦有通别不同。岂以波罗蜜通。亦令檀那
义遍。故知别名即异。通名即同。然此边罪。旧解取出。
家巳去。受十戒者。凡言边者。对内为名。以五八戒。元
非内故。今解不尔。凡言边者。谓受佛戒。毁犯重者。名
之为边。故多论第一云。若破五戒中重戒巳。欲舍五
戒。更受戒者。无有是处。若舍戒巳。更受五戒。若受八
戒。十戒具戒并禅无漏戒。一切不得。若毁馀戒。如五
戒说。准此即是但犯重者。悉名为边。不唯简十。又母
论第一云。若在家受优婆塞戒。若毁破一。有受八齐
毁一。若受沙弥十戒毁一。如此人者。后出家亦不得
戒。亦不得作和上。十诵。名为先犯戒人。次坏尼难者。
净具之境。生善福田。理应竭诚处心供养。今反轻陵。
毁坏梵行。业重障戒。名之为难。难由坏尼而生。故曰
犯尼难。旧解。坏尼净秽俱成。以文但言与著袈裟者
行淫。不论净行。今解。局净成难。秽者不成。纵使陵秽。
业不至重。文著袈裟据行全者。不以此文證秽成难。
故见论十七。坏比丘尼净行。永摈不得出家。五分十
七。佛问汝破比丘尼梵行耶。答言如是。祇律。必须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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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成难。又须是淫甄去触等。十诵五十三。若一人事
以八污尼。尼得名污。是人非污。得与受戒。问此既唯
净得成难者。如何谤中不简净秽。答谤据无根通其
净秽。此约坏体。故局净尼。次贼心者。未受具人。身非
所应。盗窃法财。称为贼也。辨相如文。次破内外道。先
是外道。归心佛法。舍耶从正。出家受戒。但为教法初
沾。信未坚固。复舍真宗。还受耶法。受耶法巳。更复重
来。简馀外道。归正非难。故曰汝非破内之外道。次黄
门者。戒是入圣之基。超生之本。有胜因者。方可受行。
黄门虽预人伦。性多烦恼。与道相违。不能升进。障不
得戒。名之为难。次五逆。如煞戒破僧明。僧祇二十三
云。作无间罪。腐败烂坏。于正法中。不能生道根裁。正
使七佛一时出世。为其说法。于正法中。终不生善。次
非人畜生者。恶趣所收。报非道器。既𨷂进修。不堪入
法。故名为难。次二形难。凡道器者。必须男女相别。今
既身有二形。心怀两欲。先受今生。尚应灭摈。况始发
心。宁容得戒。故称难。

第二门出体者。若约三聚明者。位分为二。非畜二形
黄门。总用三聚为体。馀九唯色。具表无表。于中身语
别者。破僧语业。坏尼破内。此二是身。馀通身语。纵比
丘犯逆。亦以逆为难体。以违理极故。不取夷兰。以夷
与兰。皆违教故。又以夷兰非定灭摈。若随事明者。此
十三难。还用边等十三事为体。辨折如文。

第三门收难尽不者。此之十三收难得尽。是中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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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须身相具足。有心乞受。僧为作法。戒不生者。是此
难收。馀非所摄。如八难自障圣道。非开戒事。然若有
者。亦不得戒。唯非畜少分。入此障中。地狱等六。无乞
受义。既无此义。不说为难。尔者收难既尽。所以祇律
二十九。四人舍斗欲出家。共入毗舍离城。门中见本
雠。时守门人有弓杖。一人即捉弓。一人张弓。一人射
而不死。一人射断命根。是中后二人不应度出家。巳
出家者应驱出。前二人不应度。巳度者置。若后作恶
时应驱出。答此为轻躁志性无恒。故有驱不。非是难
摄。及明了论。举难重遮。通说二十人不得戒者。亦非
局简成难之人。

第四门通塞者。于中分三。第一约趣。第二就处。第三
约时。言约趣者。非畜各一人有十一。此彼通收。合十
三也。然以人堪受戒。不合受者别说。故须除去。九种
重业。及黄门二形根不具者。其非人畜生。即体为障。
不假须除重业及根不具者。又就人中。七众说者。比
丘约事但十。谓除贼心。名伹有九。以若犯尼。即边罪
摄。尼若约事但九。无贼心同前。又兼除破。名唯有八。
以犯比丘还成边罪。式叉等五。事亦有九。谓有贼心
除去二破。名还有八。谓污具人亦边摄故。若元不受
戒人。除边二破。即是事八。名亦有八。以是义故。于十
三中。位束为六。贼心唯是下五。及不受戒人。不通上
二。破内上二不及下五。及不受戒人。犯尼唯是不受
戒人。边唯受者。破僧局是比丘。非馀四。煞二形黄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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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其七众及不受戒人。次何处有者。四天下中除去。
北方难地。馀三方中。此方具足十三。东西二洲但有
十一。除出血破僧。次何时有者。时有现未。假就此方。
佛现在时。具足十三。若涅槃后亦唯十一。除二如前。
义准可解。问瞻部灭后。东西二洲及于女人。如何具
问。答秉法该通不可。无者除却。又解。得起加行。故令
具问。亦可元不问有。遍诘何违。又解。无者应除去。问
者依旧制。

次下释文。先明破内外道。于中文三。第一明作破内
之业。第二佛言下教僧度法。第三时裸形下重来遣
殡。前文有四。第一论义心伏。第一时彼裸形下生信
出家。第三后于异时下作破内之业。第四时诸下举
以白佛。初文四辨者。所谓通达解了。俱舍名为四无
碍解。一法。二义。三词。四辨。释此三门。一释名。二出体。
三所缘境。初门。问何故名无碍解。答论云。于所知境
通达无滞。有说于所知境。现见而知。名无碍解。如世
于一现见事中。云我于此解知无碍。言出体者。以慧
为体。皆以无退转智为性。智即慧故。所缘境者。法无
碍解。缘名句文身。义无碍解。或有欲令唯缘灭谛。或
有欲令缘一切法。词无碍解。缘方言词。辨无碍解。缘
应正理。无滞碍说。即此了了辨。是论师成此四辨。外
难不通。文义尽者。无此道理。故曰无有是处。五百迫
难者。彰理急切也。馀文可解。

次度法。文二。初与四月共住法。欲彰外道著耶来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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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既未坚。故须调试。此言共住者。为在界内住。故馀
文言别住者。谓不得与比丘同一覆故。先与沙弥戒
者。欲使心有所冀。凭之入道。虑恐退之成难。是故
不与具戒。若准长阿含经第四。不须四月试。文云。佛
告阿难。我般涅槃后。诸释种来。求为道者。当听出家。
授具足戒。勿使留难。诸异学梵志。来求为道。亦听出
家受具足戒。勿试四月。所以者何。彼有异论。若小稽
留。则生本见。然大般涅槃下卷。论涅槃时。还令试验。
又婆沙一百九十一云。佛告苾刍。从今巳往。及我灭
后。不应辄度。外道出家与受具戒。唯除释种。及事火
多发外道。若有释种。作外道服。来求出家。汝等即应
度令出家。与受具戒。所以者何。我之眷属应开许故。
见论十六。若结发外道。事火外道。不须波利婆沙。何
以故。此二外道有业信因果。

第二验知好恶。于中
复二。初经四月于验。第二尔时下不经四月听度。决
定心者。初文。僧祇二十四。作羯磨巳。若能如沙弥。随
僧作务者。在沙弥下。次第取食。若不能者。应语汝自
求食。应日日在前毁呰。不信耶见犯戒无惭。如是种
种毁呰。若言长老莫作是语。彼间亦有贤善。亦有持
戒。一切尽有须陀洹等。应语言汝还去彼间。求阿罗
汉。若言实如长老所说。外道耶见。乃至作泥黎行。长
老愿拔济我。若试满四月。心不动移者。应与出家。若
中间得圣法者。即名试竟。若舍外道标试。著俗人服
来者。应与出家。见论十六。若波利婆沙。垂满四月。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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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佛法。生欢喜心。闻毁外道嗔恚。应更与四月。次不
经可知。

次遣摈如文。又母论第一云。若有外道。于佛法中出
家。后时厌道。不舍戒而去。从外道中还来不得。准此
即合舍戒去者不障。

第二度奴。见论十六。奴有四
种。一家生。二买得。三破得。四自来奴。自来奴者。为衣
食故。自求为奴。是名自来奴。若奴主放奴出家。语诸
比丘言。若奴有道心者放。若无道心。还复为奴。若如
是语者。不得度出家。

第三度贼。五分十七。复有诸
贼。厌作恶业。求出家受戒。诸比丘白佛。佛言听。将至
人不识处。与出家受戒。

第四负债人。第五减年。僧
祇二十三。太小者。若减七岁。若满七岁不知好恶。皆
不应与出家。若满七岁。解知好恶。应与出家。若小儿
先巳出家。不应驱出。度者越毗尼。太老者。过七十。若
减七十。不堪造事。卧起须又。是人不听。若过七十。能
有所作。是亦不听。年满七十。康健能脩习诸业。听与
出家。若太老。不应与出家。若巳出家者。不应驱出。度
者越毗尼。

第六五种病。多论第六。有先出家。而后
癞者一切僧事故得共作。若食时莫令坐众中。


七边罪。文分为四。第一犯夷不覆。文中虽言从四禅
起。而此比丘实未得禅。若得四禅。欲贪巳断。如何得
有犯不净行人。又文不言从四禅退。应知虽坐四禅。
但得欲界世俗心定。是以犯也。第二与学悔法。母经
第三云。比丘犯巳即悔。脱三衣著肩上露身而走。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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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贼贼。边人问之。有何等贼。答云。为烦恼贼所劫。尽
向诸檀越及众僧发露。无覆藏心。僧中智者语言。有
尊者波奢。善持毗尼。能除汝罪。此比丘即到波奢所。
如其所犯。向波奢说。波奢答言。汝欲除罪。能用我语
不。答曰无违。波奢遣人作大火坑。满中炎火。语言汝
欲除罪者。可投此坑中。波奢先共馀比丘论。若直入
坑者。汝等投之。此比丘直入坑。边人捉之。知此比丘
心实。即为作白四除。从今得羯磨巳。名为清净持戒
者。伹此一身不得超生离死。證于四果。亦不得无漏
功德。然障不入地狱。喻如树叶落巳还生树上。无有
是处。犯夷得證四果。获无漏功德。亦无是处。此人虽
与僧同在一处。但僧与其方途隔也。第三夺其七五。
第四问答疑滞。

第八父母不听者。不得辄度。祇律
二十四。儿有三种。亲儿。养儿。自来儿。是中亲儿。此国
及馀国并不听。养儿自来儿。此国不听。馀国听。


九度沙弥法。于中文二。初明度沙弥法。第二时有下。
安处之法。前文复二。初明剃发形同单白。第二若欲
下度令出家。法同单白。前文复二。初明作法缘起。次
正与法。众和总白。不者别报。欲令众知。问答无失。息
去讥嫌。制作斯法。若依僧祇三十二。白者非白羯磨。
直令遍告。故文言。从今日后。不听不白僧度人出家。
应白一切僧。下至上坐八人。五分十七。若度人时。应
先问汝为何等出家。若言为饮食故。不应度。若言为
求善法。厌生老病死忧悲苦恼者应度。又云。从今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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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人。应房房礼僧。自称名字。令僧尽识。古旧诸德。依
清净居士子度人经。广设仪轨。或云清净士经。但为
此经正录不载。未敢辄依。学者思审。白巳然后与剃
发。善见十六。阇梨剃时。当顶留五三发置。以香汤洗
浴。除白衣气。来至和上前胡跪。和上问言。今为汝去
顶发许不。答和上言尔。和上自为剃去顶发。剃顶发
巳。在和上前胡跪。和上授与袈裟。得巳顶戴受。受巳
还和上。第二第三顶戴受巳。和上为著。不得自取自
著袈裟。须和上授。次第礼诸比丘。往阿阇梨所。礼足
胡跪等。智论十六。著袈裟。剃除须发。应两手捉和上
两足。何以捉足。天竺法以捉足。为第一恭敬供养。又
云。和上如父。阇梨如母。以弃本生父母。当求出家父
母。次明法同。以此行法。绍隆圣种。故曰法同。于中文
二。初作白如文。次作如是下授十戒法。于中复二。初
正授戒。将欲授时。应须开导。立心轨则。如上缘明。三
归三竟。六遍成法。遍别文五。一自厈巳名。第二显归
境界。第三彰其归意。背俗之始。故作出家之名。第四
出教授主。总化虽沾。事须别主。第五结归教主。显异
耶师。次明戒相。初列次结。戒别有五。一举时分。二显
所防。三结属人。四审能不。文中略无。五彰持意。次结
文四。一举戒数结法属人。二彰时分。三正禁防。四明
持护。古师云。应法沙弥。教诵五德十数。然十数者。是
沙弥法。故僧祇二十三云。沙弥应数有几五德。准经
正是僧法。兼及沙弥。不得专是沙弥行。故诸德福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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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云。佛告天帝。众僧有五净德。名曰福田。供之得福。
进可成佛。何谓为五。乃至广说。次安处如文。

第十
因制十二。遂开驱乌。此文直云。能驱乌能持戒不。不
限年几。十诵二十一。正制不满十五。不应作沙弥。后
开能驱乌作沙弥。最下七岁。五分。亦七岁。

十一不
得畜二沙弥。后开度二。制者防过。开者为益。

十二
受戒后疑。听数胎等。此胎闰等四。同是羯磨后开。今
若别析。罗汉为上法缘者。不应正理。广如上明。


三难结小界受戒。此中集僧。理须依常。有难无难。二
种分齐。界体大小。随数人等应知。

十四无和上。或
二三等。不成受戒。僧祇二十三。若二三多和上。及二
三人共一羯磨。别和上共一众并受。不名受具。


五说四依前后。五分十六。婆罗门言。此四依世所薄
贱。我等不能依此。复言。若大德。先与我受具足戒。然
后说者。我不获巳。或能行之。于是还归。诸比丘念言。
佛若听我等。受具足巳。后说四依者。不使此人于佛
法退。以是白佛。佛言。听授具巳。后说四依。

十六度
官人。见论十六。王问臣言。度官人者。其罪云何。臣答
王言。若和上应斫头。羯磨师应截舌。馀临坛人应打
肋折。下至食王俸禄者。皆是王人。若父食王禄。儿得。
出家。若食禄有限。禄尽者得。若必欲出家。转禄与兄
弟儿子。后得出家。若食禄白王。王听亦得。

十七无
衣钵。及借衣钵。若无不得受戒。以缘不称羯磨文故。
若借衣钵。义容得戒。以作得戒心故。若知不应借。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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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不得戒心者。理不成受。准和上四句。故有得不得。
五分十七。应问衣钵具未。若言未具。应语先为具衣
钵。若言巳具。应问自有从人借。若言从人借。应语可
令主舍之。

次下广明遮难。于中文二。第一专明其难。第二尔时
将欲受戒下局辨诸遮。然非人一难落在遮中。光明
坏尼难。义如上辨。次明贼心。文分为二。初举缘启佛
总制灭摈。第二是中下料简应不。此中复二。初列二
重四轻。以为章门。次是中下料简轻重。先解四轻。却
解二重。释文可解。此之六句。昔解前四不成贼住。以
盗对首法故。后二成贼住。以盗众法故。文至一二三
比丘所不共羯磨者。谓不共下三非。不共一人作法。
佛既制听。明不成贼。又以众法如五钱。别法似方便。
故偷别法不成贼住。十诵五十复云。若再三听布萨。
是人未受者不应受。巳受者应灭摈。若一布萨。未受
应受。巳受不应摈。僧祇二十三。若沙弥聪明。觉初中
后语者。后不得受具。若闇钝若眠若馀缘念。不记初
中后者得受具。又解。若盗众法对首。如说戒自恣二
种分衣者。成贼住。盗馀对首不成贼住。今解俱非。下
众身既非应法。便非分故。初四句皆云。不共羯磨说
戒。不成贼住。以偷形故。未出家者不得。若巳出家者
听。即名出家。下之两句。以共羯磨说戒。故言不应。若
如昔解。往一二人处。盗对首法。可不成贼住。若至三
四人处。通巳并四人巳上。即偷众法。何以听受。故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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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言不共羯磨等者。谓不共所住处人作法。故言不
共。又如昔解。前三句对后一明不共。第四句巳至僧
中对。何以明不共。诵祇二文。非證妄引。

次黄门者。
古今共作二释。初云由根坏故。遂令面色萎黄。又解
为坏根故。守黄家门。从守处为名。故曰黄门。尔者黄
字全非解。以五帝中黄帝最尊。由从尊故。作此黄字
案其典据。二释俱非。今正解云。以次閤门。皆以雌黄
涂之。以守此门。故曰黄门。又古时五品巳上贵人。并
以雌黄涂门。后为反逆。遂坏根门。于宫中驱使。本是
黄门家子弟。故曰黄门。

次龙者。是畜生难。五分。因
度龙故。从今受戒。不相识者。应七日试看。

次五逆
者。义如煞戒及破僧明。然如调达比者。还是恶心出
血。及破法轮。主者。五分。直问调达。不言比也。

次明二形。因辨转根无根。义相涉故。先解转根。五分
十七云。有一比丘。男根灭女根生。比丘白佛。佛言。应
即以此受戒。即以此请师。即以此年岁。往比丘尼住
处。依尼法住。比丘尼根变亦尔。释转根义。六门分别。
第一能防之行生不生。第二巳起之罪灭不灭。第三
顺行忏法作不作。第四违情罚法解不解。第五衣药
净等失不失。第六受戒结界成不成。

初门有二。一
约受体以说。二约随行以明。言约体者。众生定业不
定。有转变者可尔。所以僧转成尼。尼转成僧。古师不
善发戒所由立有多。无表转时。戒有生灭。如比丘转
为尼者。本得受辄教诫尼等戒。以所防无故。能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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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又以所防独行等事生。能防戒起。尼转为僧。洗净
过分等灭。辄教等生。亦如是。何以故。以本受时。总断
一切恶。有善皆修。此即是因。今转为缘。因缘具足。是
以还生。今释不尔。若当转根不同戒生者。是则转根。
应能发戒。又应受戒缘中。加此转根受缘。又有不受
而得过。又有渐受之过。以斯推验。明知不生。又若不
同戒谢者。是则转根应成舍戒。又应舍戒缘中。加此
转根舍缘。又有不舍而舍过。又有渐舍之过。以斯推
验。明知不失。故知受体无生无灭。虽可僧尼互有转
变。不得以本恶境无故。即使能防随舍。又不可以所
防恶趣故。复使能防续生。所以尔者。本要期有恶当
断。是故戒体一时总发。祗可过境。自有兴癈。其能防
行不生不灭。故俱舍十四云。非转根位。有舍先得。得
先未得。是以僧变成尼。尼变成僧。又如受恶戒时。恶
心煞羊。犹于一切生边。皆悉发得恶律仪戒。况今总
断诸恶。宁不戒行具生。问若即得尼不同戒者。何不
名尼。答虽可戒体无殊。随形有异。现是男报。岂得名
尼。次约随者。如诸同戒。所防不殊。故能防行。亦不兴
癈。如不同戒。即有无癈。如尼转为僧者。洗净过分等。
所防既无。能防用谢。如比丘身上有辄教等。既有过
境。能防用生。或有所禁事同。罪名轻重者。此轻重行。
有兴有癈。然此随行既有兴癈。能诠彼教。兴癈亦尔。
如煞盗等。缘犯俱同。此教仍行。不得有癈。或复缘异。
但今犯同。如长钵浴衣等。自有犯同。而事中相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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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谏戒二宿两舌嫌骂打搏等。亦是同行。教亦不癈。
或所禁事同。而轻重罪别。如漏失摩触索美七灭等。
此诸教中有兴有癈。有无不同。一向全癈。

第二门
罪灭不者。但犯同戒转变不灭。以报虽异。过境恒存。
有续犯义。是以不灭。若犯同缘异。轻重不同。有无等
戒。犯者皆灭。非直报异。过境复亡。既不相续。是以即
灭。故伽论第一。问颇有比丘。犯四篇戒。不发露忏悔。
而得清净耶。答有若比丘犯不共四篇戒。彼转根作
比丘尼。即得清净。又问颇有比丘尼。犯五篇戒。不发
露忏悔。而得清净耶。答有。若比丘尼。犯不共五篇戒。
彼转根作比丘。即得清净。十诵亦尔又十诵五十一。
问云颇非比丘作罪。比丘得脱耶。答有。若比丘尼得。
不共比丘僧残。是比丘尼转根作比丘。即时得脱。又
问颇比丘作罪。非比丘得脱耶。答有。若比丘得不共
比丘尼僧残。是比丘转根作比丘尼。即时得脱。伽论
亦尔。又五分云。若先犯共比丘尼戒。应于比丘尼中。
悔。若先犯不共戒不复悔。比丘尼根变亦如是。伽论
第一。又问云。颇有犯边罪。得与出家受戒耶。答有。若
比丘尼。犯不共波罗夷罪。彼舍戒转根成男子。得与
出家受戒。问若以不共戒。无续犯义故灭者。是则命
终休道。亦应得灭。以无续作同彼不共故。答为具三
义异。命终等一业转。非自心。不同休道自心背故。二
过境不续异。于同罪得续犯故。三转变皆具戒异。于
命终身无戒故。

第三门作法不者。同罪顺行。谓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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忏残行中以说。伹犯不同戒。正行忏时转者。无问行
法满与不满。如其互变。皆成清净。以根本除。不须续
作故。多论第三云。若比丘故出精。即变为尼。即清净
住。若作六夜未竟变。及别住未竟变为尼。亦清净住。
若尼变为比丘亦尔。次犯共戒。若比丘犯僧残一念
变为尼。乃至十年五年䨱藏然后变为尼。一种十五
日除罪。若尼犯残一念不䨱。乃至发露行十五日。法。
中一日二日变为比丘。但作六夜。然后出罪。义准行
经六夜变者。理亦不须。更与六夜。问若尼犯残有䨱
变者。未知更须治䨱以不。答以本尼位不治䨱藏。今
虽转变。亦不治䨱。故见论第八云。比丘尼时。行媒嫁
法。覆藏不出。转根为比丘。不须覆藏。不同多论云。若
先犯罪有覆藏日。即变为比丘。随本覆日行别住。

第四门违情罚法。谓约七羯磨论之。古旧释云。若于
不同罪中有七情过。便互变者。未治不须治。若巳治
者。不问调与不调。咸不须解。以根本罪谢治法随亡。
又云。若以义说。须除遮不至。此一罪事虽灭。犹须忏
谢白衣。非可直尔得了。治法不谢。今解不然。纵令罪
事俱亡。治法犹在。所以尔者。以七羯磨是治人法。元
不治罪。罪谢法存。诸师释七羯磨云。前四先忏后解。
既许忏巳治法不亡。如何此释乃云随谢。又三举治。
亦许罪灭法在。故增三中先忏后解。又此何以许馀
治法随罪事谢。偏言遮不至一。罪事虽灭。犹须忏谢
白衣非可直尔得了。治法不谢。然此为忏白衣。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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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谢。馀者为调伏人。法在何失。尔者罪既许灭。如何
治法独存。解此罪事灭。非是失法之缘。如难妨生不
坏处分之法。其同罪者。理应未治须治。若巳治者。尼
中顺行。若调伏巳。尼众为解。尼变亦尔。

第五门净
法失不者。见论第八。比丘时三衣钵失受持法。至比
丘尼所。应更受五衣。先有长衣钵者。依比丘尼法。应
更说净。所受七日药失受。法应更受。先时施主于今
不失。即为施主。论虽如此。义释不然。如先安居转时
不失。得依本腊在尼众中。又先施主。今亦不失。如何
衣等独言失法。然此转变。非是离衣等缘。岂转变时。
抑令作法。由斯义故。转变之时法先成者。一切不失。

第六门有二。一约受戒。二约结界。言受戒者。十诵
五十六云。沙弥受具足戒。僧忽变为尼者。去竟势分。
远不得戒。尼无与男子受戒义故。又法不满故。若临
竟变为尼者。沙弥得比丘戒。若弟子变者。如比丘为
他受戒。此沙弥变为女者不得戒。以少本法故。又法
不满故。若临竟变者。得尼戒。若十比丘与本法尼受
戒。师徒互变。类亦应然。又有十尼与式叉作本法。若
论师变成不同上。若弟子变者。一向不成。以丈夫身
不假本法故。次明结界。十诵。次文问。若一切比丘结
界羯磨。僧都转成女。是界名比丘界。名比丘尼界耶。
佛言。名比丘尼界。次问答一切尼结界如上。此名比
丘界。又问若比丘结界羯磨时。或转者或不转者。是
界名比丘界。名比丘尼界耶。佛言。若说羯磨人是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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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属比丘。成女界属比丘尼。次尼结界问答同前。此
等成者。皆谓与竟。相应者。若其去竟远者。并皆不成。

次二形者。见论三种。一者自受胎能令他受胎。二者
自受胎不能令他胎。

三者不能自受胎。能令他受
胎。此三种人悉不得出家受戒。若巳受应灭摈。


辨无根五句。前四无道不摈。第五有道故摈。五分。若
为恶兽啮。若怨所害。及自烂坏。不复能男。皆应灭摈。

次下广遮。文分为十。第一三句由全不语。第二三由
服非法。第三三由心不领。第四三无衣及心。第五如
是截手等者。由相丑故。修罗乾闼婆。是非人难摄。第
六三种空在有界外。或客在见闻内。但以界异不成。
第七三种由不现故。客在闻内。第八三种离见闻故。
第九三种在界外故。第十不与沙弥戒者。以失入法
次第。此十文中。第五有得不得。第十得戒。馀并不得。

次明授戒方轨。文分为二。初授戒法。第二众中下拂
疑。前文有二。初以奉教脱看。稽留受事。因听捡问。即
是问难缘起。第二佛言下正明授法。授法文二。初举
法标宗。第二尔时下正辨授法。授法文三。第一授戒
方轨。第二时有比丘下说相令知。第三汝巳受具竟
下结劝受持。前受方轨。总有九法。第一先明请和上
法。无文义加。虽伽论第三云。不乞和上为得戒不。答
得戒。众僧吉罗。要必须请。请之应不。如上明讫。第二
安受戒人处所。为令睹相生善。安在见处。恐闻法成
难。须离闻处。第三时戒师下差教授师。问戒师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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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差教授。答戒师在众。故不须差。教授出众问难。虑
恐专辄须差。又解戒师正合秉法。故不须差。教授非
秉法人。故须差遣。教授既被差遣。不须白众。又在众
外问难。无众可白。戒师反前。故须作白。又可戒师既
不被差。亦恐专辄。故须作白。第四时教授师下奉命
捡问。若在众问。虑恐惶怖。故在屏处。令心审定。问中
初问衣钵外缘。次应语言下捡其内难。捡难文三。初
教如实答。二汝今字谁下正明捡问。略无十三难。问
者须知。以不问难。不成受戒。十诵。广问诸遮。唯问不
曾作比丘不。答言作。清净持戒不。舍时一心如法还
戒不。馀难尽不问。尼受唯问诸遮。不问诸难。第三若
言无下示知答僧方轨。第五教授问巳作白唤来。第
六彼唤言下唤来入众。教授师代捉衣钵。教礼僧巳。
于戒师前。胡跪合掌。教使至诚。从僧乞受。表巳殷勤。
故须三说。第七戒师作白对众捡问。不可专辄。咨僧
可不。第八众既和可。正明捡问。僧祇二十三。将捡问
时。教受衣钵敕如实答。云于诸天世间天魔诸梵沙
门婆罗门诸天世人阿脩罗。若不实者。便于中欺诳。
亦复于如来应供正遍知。声闻众中欺诳。此是大罪。
理应具问。而无十三难者。文中还略。准文必定须问。
无有不问得成受事。虽伽论第三云。受具戒时。不问
遮道法。便与受戒。为得戒不。答得戒。诸比丘犯吉。不
可依用。第九正为秉法。将作法时。先教缘境立心。说
法开导。然后与法。法中白及羯磨总收方便。牒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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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寻推可解。受既事重。要须称教。秉或落非。受法不
就。师及大众咸达如非。专心侧听。方得成办。十诵二
十一。分亡比丘物。有一沙弥受戒。众中有六群。六群
言。新受戒比丘不应与大比丘分。应与沙弥分。师言。
何以故。答言。受戒羯磨不满。师不知云何。是事白佛。
佛言。应问在羯磨中比丘。是羯磨满不。即问诸比丘。
诸比丘言。我虽在羯磨中。不忆不知。以是事白佛。佛
言。从今听羯磨时当一心听。莫馀思。莫馀觉。莫馀思
惟。当专心。当勤。当敬重。当思惟。心心等同忆念。应如
是听羯磨。作羯磨者。应分别言。是第一第二第三。不
分别说。突吉罗。祇云。此是第一成就不。第二第三亦
如是。见论十七。受戒巳应步影。步影者。正立取住脚
为初等。记言某持日月等。五分十七。佛言应教令知。
语言。汝今受戒时。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汝应尽形忆
是事。十诵大同。

次辨说相。于中文二。第一对过制说。不可具陈五犯。
且彰初四。第二善男子下正说。于中复二。初明四重
止持行相。第二四依作持行相。前文复二。初总标举。
文四可知。次汝一切下别列四重。初戒文五。初一切
不得彰甚止持。第二若比丘下明其作犯。于中有法
喻合。第三是中下举持时分。第四能持不。审其内
心。第五答者自言立要。下三例同。事别为异。次四依
文二。初总标举。亦四可解。对此释四依义。四门分别
第一释名。第二出体。第三立意。第四次第。初释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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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修解脱。必藉资粮。趣诣圣门。事须由起。故此四种
是生圣缘。为此俱舍称云圣种。又婆沙一百八十一。
问何故圣种。有说。亦圣亦种。故名圣种。谓善故名圣。
无漏故名圣。即此能生诸功德法。相续不断。故名为
种。又曰四依。依者凭也。杖也。行人托此。资成巳行。故
曰四依。次出体者。此四皆以无贪为性。但此无贪有
其二种。一者喜足。二者少欲。今无贪体。唯取喜足。以
少欲性。劣于喜足。所以然者。谓于衣食卧具医药。随
所得中。皆生喜足。少欲谓于未得物处。无心希求。名
为少欲。是故喜足。胜于少欲。故婆沙一百八十一。问
少欲喜足。俱对治贪。无贪为性。何故喜足立圣种名。
非少欲耶。答少欲之名。有过失。有增益。喜足不尔。有
过失者。但言少欲。不言无欲故。有增益者。于实无欲。
而名少欲故。于喜之中。无如是事。故立圣种。言立意
者。行藉资成。事须将补。资缘虽众。要唯内外。事各有
两。便成四依。食药是内。对报病不。衣处是外。服饰进
修。故此四依通内外立。又俱舍二十二。问云。为显何
义立四圣种。以诸弟子舍俗生具。及俗事业。为求解
脱。归佛出家。法主世尊悯彼安立助道二事。一者生
具。二者事业。前三即是助道生具。最后即是助道事
业。汝等若能依前生具。作后事业。解脱非久。何故安
立如是二事。为欲对除四种爱生。为治此四。说四圣
种。言次第者。衣禦外寒。食须内济。外要先明。内次后
说。内外缘备。理须修道。修道托静。须在树下。此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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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无时不须。药待病缘。稀故在后。问未知此药。体事
是何。答古来解是。内身之秽。如上文云。谁能自触巳
物。及未至地。开不受食。今释不然。此由圣教初兴。传
人不寻本意。率尔施化。遂久流行。然西方梵僧并皆
清洁。若有食兹秽污。众所不容。又若外道等闻。极生
笑谤。故今正解。谓是残弃药。梵云布你阿喝(此云腐烂食药)
即是所弃之物。故五分第十六云。残弃药。又施主以
四事供僧。岂可将斯秽物。以奉大众。又药法云。腐烂
药尽形寿服。此岂须停加法而服。准此定知。非是粪
秽。释引文妨可解。次别列四。初依文二。初制上行。次
开中下。制中文五。一举所凭粪扫衣体。第二依此得
出家下显其依益。第三举其时分。第四审其内心。第
五发言领受。次开准其力分。不须问持。下三亦同。事
别为异。五分同此说十二法。十诵。羯磨竟说四依。次
四重。次十三僧残。一一问答如上。

次结劝文五。第一总结受缘具足。第二汝当下劝受
教法。第三应当下劝修福智。于中有二。初举福智别
劝。次汝发心下总结所修感应无尽。第四馀所未知
下。除此说外馀问二师。第五恐有过非制令防护。

次拂疑文二。初拂受戒人疑。第二尔时阿难下释和
上疑。前文有四。初问被举疑以见难提犯重。得法休
道还来。是边罪难。今此被举。比丘亦不足数。休道还
来。同难提不。佛言。难提犯重。根本行[虚*予]。是障戒难。不。
合为受。今被举人不肯见罪。治法重故。不足僧数。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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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根本。不成边难。若言不见。是遮勿度。见即非遮。得
为受戒。但为折伏恶人。举法不谢。问被举还俗。举法
不谢。舍戒重来。旧夏应在。答夏依戒生相与俱。失举
为治人。是以不谢。问今此比丘。本作不见举治。何故
受巳。问言汝能忏不。答此言忏者。忏本不见之愆。非
谓忏言。是本举忏之罪。次拂制前年不满疑。次三语。
疑。次不问难疑。次拂和上疑。事阿难既见问。弟子巳
因此生心。遂问和上。若和上身有十三难事。与他受
戒。不知得不。答言。未制巳前众僧无罪。制后有者。僧
即有罪。问既言制者。是何等制。答谓为弟子立十三。
难制。从是制后。不合为受。若故为受。众僧有罪。既言
有罪生下弟子疑心。不知得戒。故有罪。不得故有罪。
故作四句料简。言不持戒者。谓是边罪等人。前三得
者。为有求心。第四不得者。都无领意。所以问和上者。
以是根本馀师不然。故不举问。上来受戒法竟。

次明说戒。以生解故。是以先明半月辨宣五犯罪相
彰于时听。故曰说戒。广明三种说戒方法。集在一处。
称云揵度。于中文二。初至令心不散正明修道净人
堪闻净法。第二世尊在闲静处下示前净人说戒仪
轨。前文有四。第一睹相问知。第二时瓶沙下请佛同
作。第三时世尊下敕令集会。第四时诸比丘下自行
修禅。前文有三。一睹前事。二问傍臣。三臣实答。第二
诸佛文三。第一王请集会。第二默受王请。第三遂请
退还。第三集会文中有二。第一正敕集会。第二时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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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下奉教集会。此中复二。初明比丘集会。俗行财
施。即是资道之缘。十诵二十二云。未听诸比丘。布未
听布。二十羯磨未听说。波罗提木叉未听会坐。尔时
异道梵志问诸比丘。汝有布萨等不。答言。不作梵志。
嫉妒讥嫌。责言馀沙门。婆罗门尚有布萨等。汝诸沙
门释子自称善好有德。而不作布萨等。比丘白佛。佛
言。从今听作布萨等。如我结戒。半月半月应说波罗
提木叉。第二比丘悯俗正行法施。于中文七。第一对
请听说。第二既听下尔说法体。广释契经。如开宗辨。
第三时请比丘下说之仪则。第四时诸比丘下明说。
法声。五分。诸比丘便合声赞叹三宝。佛言。不应尔听
请一人。第五时诸比丘下辨说时节。五分十八。听八
日十四日说法。十五日布萨。第六若说法人下明说
法人。伽论第六。诸比丘半呗佛言。不应半呗。半呗者
吉罗。又两人共呗亦吉罗。又云。众中无能呗者。当次
第差。若都无者。各诵一偈。于中有能者请说。请而不
说偷兰。五分。布萨时。诸白衣以衣布施。欲得咒愿。佛
言。应为咒愿。诸比丘不知咒愿。佛言。应使维那咒愿。
第七时诸比丘下明说法座。第四修禅上来说法。是
贤圣语。次夜修禅是贤圣默。

次明说戒仪轨。大文有三。第一念欲为说。第二尔时
下举念告僧。第三以是下说尔仪轨。此中大文有二。
第一明说由序。第二时诸比丘欲歌咏下明说仪轨。
由序文二。初列八句章本。第二波罗提下次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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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欲释文。先定默妄缘。种差别释。此差别。五门分别。
第一定问总别。第二生默境界。第三辨默因种。第四
对问分别。第五覆发重不。

初门。总别者。序问是总。
下八是别。以序不列罪名。总问净不。馀皆举犯别问。
故知是别。又下诸问各不相通。谓问夷时不问残等。
残等类然。故亦成别。问序无名种如何成默。答序中
虽无。名种为序。二百五十戒。义既序戒义。故有默𠎝。
故言我巳说戒经序竟。是中清净不。又如多论。毁序
成𠎝。毁尚成𠎝。况默无罪。又序问通总不列罪名。但
忆识不疑者有默。馀不忆等即无。下之八问。既列罪
名。是则通忆不忆等。俱成默妄。诸忆等罪。二处犯默。
馀不忆等。但别中犯兰。无别聚。犯唯在总。总中亦局
忆等。馀不忆等无𠎝。又文言是中者。序是诸戒中。若
馀八问是夷等罪中。二不定是屏露处造罪。为他举
来。应捡事中。

次境界者。问如犯一罪。经三问时。为
从僧众人别结罪。为从问缘。约问结罪。昔解从人得
多罪。不随其问。发问虽是一人。良以众情委问。今解
不尔。伹随问结以默诳。问不诳众僧。是以文云。譬如
一一比丘相问答。既云一一相问。如何约僧结罪。其
告净提。对众发言。自云清净。告时无问。故随人结。

次因种者。问如犯十罪。默然在僧。默罪为从。问得为
约所默结耶。旧解约问结默。不从于罪。以其默妄。僧
问便有不问。即无问缘。既一何得多默。不同覆藏。覆
罪生罪。故随覆多罪。今解问但是缘罪为正种。理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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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结。岂得随缘。其如覆藏。亦随罪结。此默即是覆藏。
别名覆。既不随明相。默妄宁得从。问若默定从。问生
净者。亦应有犯。净既经问无𠎝。明默定从罪。结如人
身有三举。一礼获三。况此默𠎝不从罪结。

次约问
者。问默经三唱。为结几𠎝。旧解云。虽经三唱。默但一
罪。以共成一法。故如一切三乞成一法故。今解问既
有三随问。皆隐故随三问。以结三𠎝。犹如违谏白四。
亦是共成一谏罪。既随谏而生。此岂不随于问。


覆发重不者。问净虽有总别。伹对序中发露。至别问
中。不须更发。以经发露。义同无过。如清净人经问无
罪。尔者序问隐过。可使犯默。下八隐时不应更犯。答
默本对问。但隐皆犯。不同发露。同净无𠎝。一序说戒。
必无再隐。更逢后座。理有默𠎝。如人法中。先发后覆。
问前说后说。同有默𠎝。总问别问。齐须发露。答二说
缘异法殊齐。皆犯默两问。法等缘同。总发非别。

次下释文章本八者。凡欲秉说。理应和集。是以先明
集在一处。僧众既集。须显说宗。是以第二作。如是说
下显说法体。说既被物。听须专心。是以第三汝等谛
听下敕令谛听。然有犯人。不合闻戒。是以第四若自
知有犯下劝有犯人。悔成清净。若行净。人堪闻戒法。
是以第五不犯者下教无犯人。默然表净。净秽既知。
示答进不。是以第六若他问下劝如实答。有犯者发
露答。无犯者默然答。若也知罪覆藏。必成大损。是以
第七如是比丘下默同净𠎝深障道。若能悔过。必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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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利。是以第八若彼比丘下以忏净故。便得安乐。次
释八句。初二不次。所以先释第二者。以是所说法体。
于中文四。第一举名转释。第二自摄持下叹戒功能。
第三我当下尔说方轨。第四是故下结说成就。初文
戒与木叉。傍名转释。各别翻对。如前巳明。五分十八
云。波罗提木叉者。以此戒法。防护诸根。增长善法。于
诸善法。最为初门。故名木叉。母经名最胜。亦如前明。
次功能者。戒能防护。身语恶业。名为自摄。由摄离非
顺本受体。故名为持。对相彰戒。总曰威仪。此由离非。
轨则成就。故曰自摄。持威仪然。此威仪轨则。摄在戒
门。故曰住处。戒能出生一切诸行。名曰行根。又一切
行戒最幖炽。胜馀诸行。称云面首集众善法。成前行
根。故遗教云。若无净戒。诸善功德。皆不得生。是以当
知。戒为第一。三昧成就。成前面首。故遗教云。依因此
戒。得生诸禅定及灭苦智慧。亦可集众善法。是集
散善。三昧成就。是集定善。以一切善。勿过定散。故此
二善摄行斯尽。次方轨者。虽未即陈待后必唱。故曰
当说。示此说方。后违有罪。故曰当结。将为比丘。宣陈
五犯。故曰当发。起如戒序。是次陈五犯。令众同闻。故
曰演布开现。说五犯巳。总更结立。我巳说竟。等是反
复分别。亦可五犯之中。一一有三。初言诸大德。是四
弃等。是当发起。次陈四戒是演布。次诸大德等。是反
复。亦可第三当字通下馀句。次结可知。次劫解初句。
广如下明。次敕听者。端意释上。善心念之。专心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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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前谛听。次劝悔者。自知有𠎝。须行忏法。既不悔过。
不合闻戒。故曰犯事未悔。次表净者。有其两人。一者
不犯是专精人。二者犯巳忏悔是悔犯人。此二净人
堪得闻戒。五分十八云。默然故。当知我及诸大德清
净如圣默然。我及诸大德亦如是。次实答者。人既净
秽不同答便默发差别。是以有犯者发露答。无犯者
默然答。犹如一一相问答。是名如实答。次彰覆过。若
实有犯而默答者。便获妄𠎝。既显妄是道遮答者。理
须如实。此是远资说障。而非是亲。次彰忏益忏悔除
𠎝。尸罗得净因。此发生定慧。终阶道益。故曰忏悔安
乐。然忏亦未得圣还。是远资中说。

次明说戒仪轨。于中文二。第一和合同修时说戒法。
第二尔时俱睒弥下破久不和非时说戒。计理应有
却减说戒。以说戒法。大位有三。伹以却减一法寄下
遮法中明故。此文中但有二说。前文相望。分为十五。
第一明说戒声。第二时诸比丘下辨说时节。第三时
六群比丘下制集一处。第四尔时诸比丘下尔说处
所。第五时上座比丘下明应作事。第六时诸白衣问
下行筹缘起。第七尔时诸比丘下结大小界。第八尔
时说戒日下明说法体。第九时说戒日下开欲清净。
第十说戒日闻下略说戒法。第十一尔时世尊下除
疑调伏。第十二尔时有住处下忏𠎝表净。第十三客
比丘十四日下客旧应不。第十四六群比丘下叛说
戒法。第十五六群尼下简馀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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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文歌咏声者。五分。佛言。应直说之。

次说时文三。一约日。二约月。三约时。文言听布二十
日说戒。明知布萨说戒。两法差别。布萨者(三千云。奉言净住义
言长养)十诵五十八云。何以故。佛听作布萨。答令诸比
丘。安住善法中。舍离不善离。不善法得清净故。是名
布萨。伽论第六云。云何布萨。半月半月诸比丘各各
自观身。从前半月至今半月。中间不犯戒耶。若忆犯
者。于同意比丘。所发露忏悔。若不得同意者作念。若
得同意。当悔是罪。又云。舍诸恶不善法。舍烦恼有爱
證。得清白法。究竟梵行事。故名布萨。

次尽集文二。初明六群。心同形别。次尔时下大迦宾
形心俱别。不听乘神足。往者滥无神足人。不肯赴说。
故令步往。

次说戒堂者。示知说处。而非是界。

次应作文二。初是下座应作。以是作务上座。不应作。
次时六群下。上座应作。以是言谈说法。下座不应作。
五分十九云。有一住处跋难陀。为上座。唱言今僧十。
五日。布萨说戒。不来诸比丘。说欲及清净僧。今何所
为。诸比丘作何事。诸比丘答言。某甲比丘。应与作呵
责等羯磨。某甲应与别住等羯磨。跋难陀言。我不知
羯磨。诸比丘问。若不知羯磨。何故问僧及诸比丘作
何事。以是白佛。佛言。上座应说戒持律应羯磨。

次舍罗缘起。此文应在前。明前文应在后说。所以尔
者。若无缘起如何。前文巳言。具舍罗既有此言。明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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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说。

次明结界。于中文二。初以自然集。难作法缘起。第二
佛言下正明结界。于中有三。初结大小界法。摄人以
同法。第二时有厌离下结不失衣界摄衣以属人。第
三尔时有二住处下重更开结大小界法。然依正文。
界有三种。其摄食界。在下药法中明。初文复三。初结
大界法。第二时诸比丘下开结戒场。第三时诸比丘
下明解界法。前结大界。文中有五。第一制集无欲。第
二是中旧住下差唱相人。第三若东方下尔相令唱。
第四众中下差秉法人。第五当如是下正明结法。先
解结界义。六门分别。第一开制结意。第二列数释名。
第三辨其体状。第四有法起不。第五弃舍失不。第六
处法相对。

初门意者。羯磨说戒。正是住法之仪。既
欲秉行。须得依处。然此所依。尽一化境。尽境同会。极
是劬劳。大圣悯此癈修。开令境局结界。当处同遵。即
成法事。一开巳后。即是秉众所依。但作法事。非此不
济。先开后制。意在于斯。故祇律第八云。不羯磨地者。
不得僧作事。

次列释者。位且为二。谓自然作法。先
明自然。自然有四。一聚落无难。二聚落有难。三兰若
无难。四兰若有难。此等随人。即有界分。不为物造。名
曰自然。次作法者。加法限约。分齐各殊。称之为结。既
有分齐。彼此差分。名之为界。了论。梵曰四摩(此云别住)。谓
此住处。与馀住处。分齐各殊。称为别住。别住不同。有
其大小。大界约位。通说有四。一别说戒。别利养。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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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法同二。界二同说戒同利养。名为合。二法食同界。
三同说戒。别利养名为合。二单法同界。四别说戒同
利养。名为合。二单食同界。此一无别界体。但作羯磨
通食。故约位明。次小界亦四。一者戒场竖标唱相。二
者难结小界受戒。三者难结小界说戒。四者难结小
界自恣。然以界处。局狭名小。宽远名大。

次辨体者。
先明自然分齐。于自然中。先定聚落。故十诵二十二。
诸比丘于无僧坊聚落中。初作僧坊未结界。尔时界
应几许。佛言。随聚落界。是僧坊界。僧祇第八。优波离
问。若有处所。城邑聚落。界分不可知。若欲羯磨。应齐
几许。名为善作羯磨。使令异众僧。各各相见而得成
就羯磨。不犯别众佛答五肘弓量。七弓种一庵婆罗
树。齐七庵婆罗树相。去尔所作羯磨者。名善作羯磨。
虽异众相见。而无别众之罪。是名为七庵婆罗树界。
然唯七树合有六间。间别七弓。合四十二。古尺小故。
以九尺为弓。六尺为步。是则一弓有一步半。合计四
十二弓。有六十三步。今尺大故。一尺故一尺当尺二。
是则七尺五寸为弓。五尺为步。一弓还一步半。乘步
还六十三步尺。虽今古不同。计步无异。此集分齐。四
面各尔。又此集者。十诵。据可分别。即是无难尽聚落
界集。僧祇。据不可分别。即是有难。但取六十三步集。
尼集分齐亦准此明。兰若无难界者。五分十八。诸阿
练若比丘不知巳界齐几许。以是白佛。佛言。自然界
去。身面二拘卢舍。十诵。诸比丘无聚落空处。初作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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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未结界。尔时界应几许。佛言。方一拘卢舍。是中诸
比丘不应别作布萨及僧羯磨。但拘卢舍大小不定。
祇律第九。五肘弓二千弓。名一拘卢舍。计一俱卢舍。
有三千步。三百步为里。即有十里。杂宝藏云。五里此
二教不定。集亦太宽。今依俱舍等。定望将应理。故五
百弓为一俱卢舍。弓各四肘。计五百弓。有三千尺。五
尺为步。即六百步。三百步为里。即有二里。五分。二俱
卢舍一向取。十诵。方俱卢舍四方取。计此二教。里数
一种。既曰二俱卢舍。即以四里为限。次有难者。见论
十七。阿兰若界极小方圆七盘陀罗。一盘陀罗二十
八肘。若不同意。二十八肘外得作法事。计有一百九
十六肘。今尺肘别一尺五寸。合有二百九十四尺。计
五尺为步。合有五十八步四尺。此与四分。衣兰若同。
既言不同意者。明知是难。然于空聚欲集僧者。必须
依前分齐。内集即是。集僧远近分齐。谓是标狭界宽。
或若标宽界狭集。亦依前标将欲结。然未是界。次作
法大界分齐者。五分十八云。若结界随远近时。诸比
丘结无边界。佛言。不成犯吉。比丘复结。十二由旬。或
十由旬。说戒时往。四五日行。乃至或遇野火。或遇瀑
水。遇贼劫剥。便有梵行。难衣钵难及命难。佛言若结
十二由旬。若十由旬。不成结界犯吉。今听极远三由
旬。祇见二文亦言。极广三由旬。母经第七。伹云极远
听。一日往还。结大界。是名尽相应法。此无定文。但言
十五日说戒。十四日先往。十四日说戒。十三日先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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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经宿方至。亦与馀文相似。尼界分齐。准多论第四
云。尼结大界。极大一拘卢舍。次小界者。戒场一种。结
有标相。永久作法。见论十七。极小容二十一人。义准
不得更远以远。还成妨难。祇中四五人外。更开一寻。
馀三小界非是永久。一时避难。但随僧集。数人坐处
无别分齐。然界体状。准见论。有五种。谓方圆鼓形半
月形三角。若相依结巳。后若失相。界亦不失。若人掘
地乃至水际。皆不失界。其自然分齐。理须圆取。对此
因明。自然作法。异相差别。但此二界。异相有四。一作
法不作法异。二多少不同。作法随事。故多自然。不尔
故一。但作空聚分齐。三宽狭异。谓自然界昔宽今狭。
本该一化。故所以宽。以集难故。开境局结。若依旧集。
恐不成结。故作空聚分齐。是以今狭作法对本。开结
故狭。然望今集。互有宽狭。四强弱不等。若望初集。亦
无强弱。对今集者。自然即弱。弱故法事极狭。但得结
界。不得作馀。及无欲法。作法强故。秉法极宽。下至解
界。及通欲等。

次法有无者。问于此作法。结界处中。
为有法起。为无法起。答于此处中。无别法起。以经作
法。异于自然。如有情类。别有造业。发生无表。故有得。
得此结界法。不属别人。界处无情。系属何许。但是曾
加羯磨。唱制处所。故下文云。界现前者。在内羯磨。作
制限者。是类如受持衣钵处分离等。并是曾经作法。
说为无罪。既是非情。并无法起。尔者如何见论十七
云。若结界巳。水荡成坑。有水流处。知其处所竖柱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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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于上作法事得。答由知处所。咸是标内。无问高下
浅深。并同一界。

次弃失不者。僧若作意永舍住处。
所依之界。出界便失。故十诵四十七。有诸比丘。舍僧
坊去。作如是念。我不复还是处。是名舍界。不佛言舍。
又五十六。舍利弗游行中。道有空精舍。是说戒日不
知。何者是界内。何处是界外。是事白佛。佛言。若有弃
空精舍。是名一切界外。是中说戒随意。尔者如何。下
文治故僧伽蓝。疑有净地。佛言。解巳更结解。此文古
旧诸师并皆错用。下文疑有净处。即无故言。有故言。
处不知云何。佛言更结。此当部文。尚自错用。说他部
文。而能具委。若论二众。重结不失。见论十七。若比丘
结界巳。于比丘尼非界得。更结比丘尼界。比丘于尼
界上结亦尔。若非法比丘恶心解界。亦不成解。类如
解净。

次相对者。若将白等三法。对处通局者。且自
然作法。白二位通。白二虽通二处。自然极狭。唯结大
小界白二。以是根本得在。自然中秉。

次就作法大
小界中白等。三法俱有通局。且如受忏等。单白通于
二处。舍受德衣。简德断诤。现前草覆。结集行钵异恼
等白。局是大界。白二位中。还衣六年离衣杖络。通于
二界。处分结净。学家痴狂。摄衣覆钵。用旧持新。不礼
分衣。四月八德等。局唯大界。白四法中。受戒出罪。通
于二界。忆念不痴。罪处所及。七羯磨等。局唯大界。

四分律开宗记卷第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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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开宗记卷第七末


次下释文。犍推者。梵音不正。正曰臂吒。犍推臂吒。此
云打犍推。所打之木。打法如常。五分十八。应唱时至。
若打犍推。若鼓打。若吹螺。不知谁应打。佛言。应使沙
弥守园人打。彼便多打。佛言。应打三通。若无沙弥比
丘亦得打。问所以结界制令尽集。不听与欲。解有三
义。一自然无界弱故。不摄馀法。凭界强故。能摄二结
界。是众同之本。理宜急制。故无欲法。自馀羯磨。非众
同本。不从急制。故听与欲。三令识界相。不碍僧事。馀
法反此。故听与欲。次差唱相人。所以须旧住者为取。
委知界之分齐。设非先住识者亦成。次所唱之相。文
中具列十二。如指山者。必须言某山某边。若不别指
直言山者。理即不成。其山既尔。馀相类然。见论十七。
界相有八。谓山石林树路封江水。山相者。大如须弥。
小如象大。石相者。大者如牛。小者三十称。若漫石不
得。别安者得。林相者。若草林竹林。不得作界相。以体
空不实。林大者乃至百由旬。小者下至四树连接。亦
名为林。树相者。不得以枯树为相。大如阎浮树。小高
八寸。形如针大。若无自生。种者亦得。路者。除向田取
水等。穷路不得。大路或车步。短者乃至经三四村。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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蚁封者。大者如山。小者高八寸。江者。若好王化。五日
一雨。此雨江水不得作相。若四月不雨。常流不断。水
深二尺。得作界相。水相者。自然池水。得作界相。若通
水入田。或甄盛水。不得作相。既知相巳。若无戒场。但
安一重标相。唱法如常。若有戒场。须竖三重标相。先
唱戒场相结巳。次结大界。先唱大界外相一周云。此
是大界外相。次唱内相一周云。此是大界内相。次总
合云。此为内相。彼为外相。此是大界内外相一周讫。
如是至三。其相若不现显。及不唱者。总不成结。故五
分十八。佛言。若不唱界相。不成结界。犯突吉罗。诸比
丘以众生。及烟火作界相。或并界或两界相入。佛言。
皆不成结。犯突吉罗。此及诸部唱相。皆不言三。计其
道理。一说成就。但以行事巳然。共存三唱。次众中下
差秉法。人唱相人不合秉法。秉法人不合唱相。以此
义故。文各别举。五分十六。应一比丘唱四方界相。又
唱除内地。更一比丘白大德僧听等。次正秉法十五。
二律牒唱相人名此。既无名不得辄依他部。言同一
住处者。是处所同对二住处。本别今同者。以彼不得
言同一住处。此为本同。今同故言。同一住处。同一说
戒者。谓是法同。

次明戒场。先解其义。四门分别。第一明其开意。第二
释别场名。第三安置处所。第四辨结先后。言开意者。
大界僧居处所宽远。数有别事。尽集稍难。故开。大界
之中。别立戒场。随作受等。事时不恼大众。即如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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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等事起。开听别立。即是利益比丘。

次释名者。
所以名戒场。本为别人。灭恶生善。简秽取净。故名为
场。如似俗场。从喻受称。问馀界亦有此义如何。不与
场名。答大界本为众僧所居。不专灭恶生善。不与场
名。诸馀小界。虽亦灭恶生善。为难别开。非久作法。又
无标相。不与场名。

次安处所者。论其戒场。须在界
内。为以界众大难集。开结戒场。故知在内。又羯磨文
言此住处。比丘称四方小界相。若在外者如何。言此
住处戒场无结。虽不为住。良由在他住处内故。又在
外者如何。下戒场大界互有见闻。佛制令唤。母经第
一云。外更不结大界。直结小界。亦不得受具。

次先
后者。诸传法者言。此无正文。应先大后小。以是大界
内安戒场故。今解不然。戒场既在大界内安。据理戒
场应须先结。故五分十六云。应先白二舍僧坊界。解
巳然后结戒场。结戒场。巳更结僧坊界。母经第二云。
解界先解大界。后解小界。结界先结小界。后结大界。
善见大同。不能具录。

次下释文。文中分二。初举缘开结。第二当如是下正
明结法。结法分齐等如上应知。问如何不言同一住
处。答戒场无兴。不为住故。既不为住。不言同一住处。
尔者所以不言同一说戒。答戒场无不为说戒。说戒
制作岂恐大众疲劳。听往戒场说戒。尔者戒场无兴。
为别羯磨。是则应言同一羯磨。解大界言同说戒。则
有本界异界同戒场。若言同羯磨。恐同大界。亦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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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异界同。是以不言同一羯磨。又解大界。无为僧住。
复欲摄人同法。是以须言同一住说。戒场无不为住。
不欲摄人同法。是以不言同一住处。同一羯磨。

次明解界。昔云。此之一解通解戒场及与大界。今谓
不然。但解大界。不解戒场。以其结解文不类故。唯此
一结对之辨解。馀三及戒场。并无解文。以义而言。欲
解戒场者。但应翻结作解。翻云。大德僧听。此住处比
丘戒场。若僧时到僧忍听。解戒场白如是。大德僧听
此住处比丘戒场。僧今于此解戒场。谁诸长老忍僧。
于此解戒场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巳忍。于此解戒
场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如解大界。翻亦同尔。
释文分。先辨解缘。母经第六。解界有二缘。一者水漂
标相坏不知处所。二为贼难故。诸比丘皆出界外。次
明解法。结时为识相。故须立标相解。为舍界相。直解
不须牒。

次明不失衣界。自然衣界。如上巳明。今辨作法。先解
其义。二门分别。第一正明衣界。第二举衣。对僧辨其
同异。先明衣界。三门分别。第一开结之意。第二释衣
界名。第三除村不除。初门。三衣制畜。理应随身。今若
远之。岂成持护。又以比丘经禅靡替。界宽蓝狭。隔碍便
生。故圣开听。于僧界上。结摄衣界。遍界共同。故僧祇
第八云。舍利弗于那罗聚落安居。日日诣竹林。礼世
尊足。值天七日连雨。念言我今体羸。是僧伽梨重。正
欲持去。被雨遂重。若不持去。脱不得还。便应舍堕。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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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持晴。往诣世尊。道逢外道共论。佛问何以多日不
现。具说上事。告诸比丘。从今日后。王舍城。竹园精舍。
那罗聚落。作木离衣宿界。今诸比丘得安乐住。羯磨
法可知。作不失衣法巳。此王舍城。趣那罗聚落。道两
边各二十五肘。名为界。若衣在道中。得道左右。各二
十五肘。置衣王舍。得至那罗聚落。无罪。置衣那罗聚
落亦如是。又祇洹精舍有一比丘。食后欲诣开眼林
坐禅。便作是念。我或于彼宿。便失伽梨。即持三衣。遇
见世尊。问佛知巳告言。从今日后。从祇洹林。至开眼
林。东坊精舍。西坊精舍。东林精舍。西林精舍。王园精
舍。受筹塔婆罗林精舍。尽同作不失衣法。今诸比丘
得安乐住。羯磨如文。然不应练若。通结聚落。应阿练
若处。通结阿练若处聚落处。通结聚落处。唯此界宽。
蓝狭。得结摄衣界。欲使可于僧界。同一衣界。或若蓝
望僧界。或等或宽。此二衣界。即不须结。对此若结。反
成局碍。非谓衣界一切须结。

次释名者。由加此法。
摄衣属人。今无离罪。故曰不失衣界。或可加法。结后
去之虽远。但不离界。衣犹属人。故曰摄衣界。

次除
村不者。问作羯磨法。时为有村。故须言除村。为得无
村。亦言除村。旧解村界。若有若无。一切须除。今释不
尔。若现有村可须言除。若现无村即不须除。若当无
村结言除者。此即事不称法。岂得成就。如瞻波中无
病浪治。及被客呵。无覆与覆。此等不成。其例非一。问
衣界所以除村者。答村是俗人所居。衣随比丘。分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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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性相违。故须除去。多论具五义。须除一聚落。散乱
不定。衣界是定。二为除诽谤故。三为除斗诤故。四为
护梵行故。五为除疑嫌故。又问僧衣二结。所以有除
不除。旧解云。俱是禁缓从急。有除不除衣。以别为过
故须除村。别而就急。僧以同界不集为𠎝。故不除村
同而就急。又解僧界开不重开。所以不除衣界。亦是
开不重开。是故须除。今解僧衣二界既殊。所以除不
除别。又解衣与村界一向相违。虽复开依处结。亦须
除去。然与僧界。性不相违。以不相违。故不除也。

次明同异。三门分别。第一宽狭多少。第二相可不可
第三势分有无。言多少者。僧衣对辨。可为三位。一以
二自然五句不同。二以衣自然对僧。作法亦五差别。
三以二作相对三句。辨异初五者。第一僧宽衣狭。谓
在兰若摄僧。二拘卢舍摄衣八树间。第二衣宽僧狭。
如依伽蓝集僧衣。界外有势分。第三僧衣俱等。如蓝
势分与七树齐。第四僧一衣多。如七树内有众多家。
第五衣一僧多。如空地大树百由旬。比丘精异衣许
通护。僧有多限。有人云。蓝相宽故衣一。此有众多。六
十三步故僧多。此不应理。若此蓝内。是可分别。六十
三步。不得有多。若以不可分别。僧多衣岂为一。次位
五者。一僧宽衣狭。如界大蓝小。是二衣宽僧狭。如蓝
大界小。是三俱等。如可蓝势分。结僧界者。是四僧三
衣。一有戒场故五。僧一衣多。无戒场故僧一。蓝有若
干界故衣多。次位三者。一僧宽衣狭。谓除村村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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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被除处无衣界故。二僧界三衣界。一有戒场故。僧
三以结摄。衣界无村故且言衣一。三者俱等。谓无戒
场故。此中不得有衣宽僧狭。以衣作法。依僧界故。复
以衣界。假僧界生。亦不得将衣作法。对僧自然辨。

次相可不者。二种自然具三义。故不得相可。一衣制
随人。僧则随处。僧衣既殊。岂得相可。二各不相假。三
势分有无。次二作法翻上三义。故得相可。一衣以随
人急故。开急就缓。可大界上结。为是相可。二衣必假
僧。三俱无势分。自然作法。既是法无法异。亦不得相
对。明可与不可。

次势分有无者。僧界约处分齐。垣
定不问。自然作法。俱无势分。衣界翻此。理应俱有势
分。但为自然。摄衣随人。不定以不定。故开。有势分作
法。衣界开依处结。处则是定。故无势分。亦可作法衣
界。假僧界生。所依既无。能依岂有。

次下释文。文中分三。初无村结法。次有村结法。后料
简进不。无村文二。一举缘。二作法。母经第二云。先结
大界。后结不失衣界。先舍不失衣界。后舍大界。次有
村结法。初亦举缘。次明结法。问所以界内有村。答多
论第四云。以界威力故。恶不得便。又在界内。善神所
护。是以为檀越故。通聚落结。次料简。有四句。唯释可
知。

次下第三开结大小界法。文中分四。第一结解大界。
第二尔时有二住处下对食料简。第三尔时布萨日
下结解小界。第四时天瀑雨下对法料简。初文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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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明法食。二同界文分为五。第一举前昔别。第二
诸比丘下显欲。今同为法食互[虚*予]。递相假故。第三诸
比丘下以缘启请。第四佛言下解前昔别。第五应尽
集下开结。今同结法分齐细解如上。第二法同食别
界。食虽自丰。法便有阙。释文准上。第三食同法别界。
良以食俭法丰。须作斯制。食是常住。不可辄通。自非
作法。无由得共。犹如僧得施物。亦通十方。作法竟时
得摄属巳。物既尔。食亦然。此无别界。不须解言。但欲
同食。作斯羯磨。释文准前。第四举初二合。解为两别
下二唯亦应然。文无者略。

次料简食者。若随得食。
便各食之。此则乖本结心。岂成同食。若来往送。复恐
时过。但作口和。彼此无犯。虽作斯法。据其少食。食若
多者。即不得通。

次数人小界。先结后解。解此小界。
人处相应。既此人结。还此人解。以暂作法无。第二为
后人如何。辄解此界。不同戒场。永久作法。兼有标相
后人牒解。

次对法料简。一约河水。二就道远。

次明说戒法体。将欲释文先义。四门分别。第一约时。
第二约处。第三约人。第四约法。初时有四。谓年月日
时。年者。一年二十三大小可解。月者。谓黑白月。日者
十四十五十六。随其住处。自为恒式。时者。通昼及夜
此文多就夜说。如文。然灯火故。又以夜多寂静赴。说
者集故。此文虽知是夜昼亦无失。故十诵云。从今听
二布萨。一食前。二食后。一昼一夜。

次说处者。以人
通于僧别故。处该于作法自然。然于作法之中。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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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大界理遍。小局数人。

次明人者。除下三众。以
非所秉。具戒位三。三皆说戒。僧有四别。四人僧收。又
于僧中。义分广略。三人巳下但是略法。若论减却非
时。并据僧说。复应有诵戒人。其诵戒上座应诵。五分
十九云。有一住处布萨。跋难陀为上座。众僧请说戒。
答曰诵忘。诸比丘言。若忘。何以坐上座处。以是白佛
佛言。应上座说戒。若不说吉罗。比丘不知齐。几为上
座。佛言。在上无人。皆名上座。又若上座不能说者。僧
祇三十四云。僧上座应诵戒。若不能者。次第二上座
诵。若复不能。乃至能者应诵。又五分十九云。诸比丘
先不请。诵戒人以此稽留说戒。白佛。佛言。应先请说
戒人。增一经四十四云。今听上座。使说禁戒。若僧上
座不堪说者。听持律说。若无持者。其能诵戒通利者。
当唱之使说戒。

次明法者。法位通三。谓心念三语
羯磨。羯磨之中。复有三位。此制常行。故但单白。

次下释文。文分为三。第一单白摄众。第二尔时说戒
日下正辨说戒法体。第三若有三人下明是非相
初白可知。若更有馀法事。并须未白前作故。五分
十九云。时诸比丘先说戒。后作诸羯磨。六群比丘说
戒竟便去。不与僧和合。以是白佛。佛言。应先作诸羯
磨。然后说戒。以是摄僧。今不得去。

次明法体有三。
众法对首心念。略辨僧说。料理前事。鸣槌集众。不局
大僧。沙弥亦集。众既集巳。当相捡校。若有见闻。复应
唤觅法事。次第癈立可知。应辨净水香汁。然灯舍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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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罗者是筹。五分十八。诸比丘便作金银筹。以是白
佛。佛言。应用铜铁牙角竹木。除染毒树。诸比丘有短
作有长作。佛言。短应并五指。长应拳手一肘。粗不过
小指。细不减𣛰。应染以同盛。悬著布萨堂上。僧祗二
十七云。若欲诵时。应先净洗。互巳捉筹。若有者应作
香汁浴筹。馀人欲捉筹者亦尔。复云香汁洒地散华
然灯。三十四云。应一人行。一人收。不得覆头覆肩行
筹。应脱革屣。偏袒有肩。受筹人亦如是。先行具足人。
筹。然后行沙弥筹行巳。白尔许受具足人。尔许沙弥
合。有尔许人。次对首者。以非众故。不得互问。清净表
同僧法。故须自言清净。次一人心念言者。以不对境
称云心念为欲。表净同僧。故须言也。

次是非。文二。
第一对前三位明。第二别定是非。前文二句。初句。是
非法别。众以白说戒。应四人为。今三人作。即是非法
三又非僧。不成与欲。即是别众。次下二句。是法别众
以应三语。是法不应受欲。即是别众。次别定文四。一
六群造非。第二比丘白佛。第三佛制不得。第四如非
对显。此中文三。初举四数。次列三非。一如言。二非者
若僧不集。一白处作。二白或三人受。第四人欲白说
戒。是名非法别众。若四人尽集重作留白。或可四人
共作三语。是名非法和合。若四人不集如白法作白。
或三人等受欲作法。是名法别众。言一如者。若四人
巳上尽集白说。或三人等不受欲。共作三语心念。是
名法和合。凡举非者。欲使识非令弃。显其如者。欲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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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是遵。修显成不。如文可知。然佛示此法。和合说戒。
令使比丘识相同修。故言是我所教法。

次与欲清净法。文中有三。第一与欲应羯磨。第二尔
时说戒日下与清净应说戒。第三尔时六群下料简
进不。前文有四。第一病轻与欲法。第二不能如是下
扶将赴集法。第三若卢此下病重围绕法。第四若病
者众多下病多出界法对。此解义七门分别。第一开
意。第二释名。第三定缘。第四约时。第五约处。第六约
人。第七约法。初门者。僧若秉法。理须同遵。情有乖违。
不成和合。然和合中身心两别。身为缘遮开。单心集
情既到。僧得名同事。既不犯别。开听与欲。

次释名
夫论欲者。乃是希须为义。故伽论第六云。何以故名
欲。欲者所作事乐。随憙共同。如法僧事。十诵五十八
云。欲法者欲名发心。如法僧事中。随僧法与欲。是名
欲法。实论第七云。心有所须。是名为欲。然应与中。自
有彼此相藉。如说戒自恣。制所常行。若当不为必制。
有罪。或有僧须别人。别人不藉。如受戒忏悔治人等
法。以若不为。圣不制罪。虽复望巳。有须不须。然僧秉
作。并须齐集。

次定缘者。即此文中为病故开。然有
瞻病三宝等事。于教无违者。咸在开限。如不与欲。戒
云。若为僧事塔事瞻病事。及后悔戒。作衣缘。亦得。

次约时者。谓作说戒自恣羯磨等时。时义不定。约法
以辨。故下文言。作羯磨时应与欲。

次约处者。专约
作法。自然中无。故结界时不得受欲。然作法中。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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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小中除戒场。馀者即无欲。所以可解。

次约人
有三。第一能与欲人。谓上二具非下三众。就二具中
体须应法。第二纳欲人。谓唯是僧。非下二位。故文言。
一二三人。不得受欲。僧有四别。通皆摄欲。然四人少
分。结界无欲。第三持欲人。随文解释。

次约法者。法
位有二。第一所应之法。于所应中。位有其三说戒。一
法说戒。及羯磨自恣。一法自恣及羯磨。馀一切法专
唯羯磨。然羯磨三位通皆摄欲。唯白二少分。结界无
欲。第二与欲法。亦至文解。

次下释文。初文有三。第一举僧作事。第二有异下牒
不来缘。第三佛言下开与欲法。此中复三。第一与成
不成。第二若受欲比丘下持成不成。第三若受欲人
下说成不成。初文有二。第一举欲成法。第二若不下
反显不成。前中复二。第一总举应与。第二别列欲法。
欲法五种。五中四略。一广。略开重病轻者。不得广说
一种通病不病。次不成中。若不现身相。翻前第四。若
不口说。翻馀四种。此等不成。应更与欲。欲法既尔。下
清净法亦然。乃至恣中亦同此说。

次持中有三。一
病人所。二至中道。三至僧中。初病人所有。二十七人
不成持欲。下自恣中。有二十五。略无神足离见闻。此
中位三。初有七人。谓受欲巳有。次若自言下十九人
通及与时。第三离见闻。一种唯局与时。所以唯局与
时。以受欲巳离。见闻不失。故知受时不得离见闻。馀
处行者。谓出界外。故恣中言。若出界。又十诵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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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欲者亦不得出界。故文云。佛言从今日与欲者。不
得出界。犯者吉罗。及不得受界外人欲。问馀行既是
出界。所以复明戒场失。答今言戒场者。实巳出界竟。
以是大界分内。别作法处。情或不失。故更明之。其十
三难等。有过人以不知故。须有自言。若其知实不假
自言。问所以无痴狂等三。答此随一相举之。理不备
尽。文无者略。五分中有。问下一据不足数中。更有尼
等。四人别住隐没。及所为者。何以此等七人不来。答
所为人者。成持故无。尼等六人理有并略。五分具有
问。此中六人。谓命过馀处行罢。道入外道。众别部众。
明相出。何以不足中无。答此取往来失欲分齐。故有
命过等。及经时失。彼不足中。不据往来。唯约体说。故
无此六。次中道僧中者。设离常行道见闻欲。亦不失
持欲。既是使命往来。岂可离道。见闻即令欲失。以此
故知。道中无离见闻。尔者道中既𨷂见闻。所以言亦
如是。答理实见闻局。是受时中道不可。偏除此一。是
故总望前位。言亦如是。次僧中亦无离见闻。以局受
时故。又解此之三位皆对受明。于病人所受既尔。若
中道僧中亦然。省过顺文。此释最胜。故与自恣。文云
若到病人所。便命过等。准彼此则不合有巳。然古师
说。僧中离见闻有四。一隐没。二到出。三隔障。四远坐
者。自论不足。非关失欲。

次说成不。如文可知。

次赴集等。具如文说。五分十八云。佛言。应举众到病
人。所使说戒。比丘于中央坐说戒。令诸病比丘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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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人。复有诸病比丘。不能向说戒人。背而坐卧。佛言。
应出界外。布萨不得。在界内作。别众布萨。

次与清净其位并同。

次进不者。其文有九。第一欲清净令法。第二不得称
事说欲。第三明欲清净不失。第四受欲多少。第五更
明说戒仪轨。第六转欲清净法。第七得称和上阇梨
字不。第八事说往不。第九制往及坐。初文欲清净合
者。为令不稽僧事。随作皆成。故制。合与是则欲与清
净。合欲与自恣合。

次听称事者。亦为稽留僧事。欲
令众僧秉法无碍。复除非法。不与情和。是以但言。如
法僧事。与欲清净。尔者既不许称事。如何与欲自恣
答不听称事者。谓称僧中所作之事。自恣者自宣巳
情。纵僧举罪。不是称他僧所作事。

次欲清净失不
者。但以路中有难。不得诣僧。开从外来。欲法不失。

次受欲多少者。此文皆得不能记识姓字相貌。但言
众多等。十诵亦尔。僧祇二十七云。若取欲时应自思
惟。能传欲不。不得取众。欲得至三人。集人多少者。祇
律又云。从今巳后。不听与欲者。多及等作布萨。若与
欲等多作布萨。越毗尼。五分十九。今听多比丘。集比
丘持清净欲来。此望说戒集者须多。若论馀法。不论
多少。

次说戒仪轨者。为说戒故立。不成别众。除此
及威仪师。馀有坐立者。皆成别众诵戒。忘误授等可
知。

次转欲如文。前对病人。说有广略。转欲非病。一
切须广。母经第八云。取欲者语一人。如是展转。语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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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皆得取清净。是名七相应法。不同祇律转与失
欲。十诵。佛言。从今不得展转与清净。与欲与自恣。与
除罪。犯者吉罗。

次不得称和上等字。祇云。有人问
汝和上阿阇梨字何等。不得直道和上阿阇梨字。应
说义因缘令知。

次说欲事讫。须往僧中。以情先和
不犯。别众伹为事讫。应须听戒。不往违教。故如法治
尔者。说欲事讫。不往不犯。别者受日。事讫不来。夏应
不破。旧解云。事讫未来。不即破夏。令解不尔。受日对
事。事如听受。事谢法亡。不还破夏。说欲送情。非正由
事。故说欲时。不称事说。

次说戒事。须往赴坐听。两
对四句。如文可知。

次略说文三。先明略缘。第二自今巳下示秉法时。第
三彼比丘下正明略说。前文重者。名难。轻者是馀缘。
八难中病者。是说戒师。馀缘中病者。是馀僧众人。难
者住处有众多白衣。妨说戒故。或有恶人。来至座上
捉比丘。次尔时者。但明相未出。须作羯磨。以明相出
欲即失故。次正明。略文分为二。初作七略。一直去。次
复有五种。下作三位。五略前文。初句难犹未至。应可
广说。此是说尽提舍尼。名为广说。谓是略中之广。非
全说五犯。所以知者。以其次句。说尽九十證知前句
是提舍尼。问所以无有广说。众学七灭。言僧常闻。答
若说众学。便是五犯。巳周纵馀七戒。不得名略。馀句
可知。即是七略。一真去尼无不定。故有六略。一直去
次错互。前七以为三五。前根本七。从缘向急。今此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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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从急向缓。初五单序作头。至尽三十。还是略中之
广。故曰广说。第五伹以略去广。文广取名数。所说不
殊前闻。故曰僧常闻。次二五可知。尼本六略伹有二
五。

次除疑调伏。文中有五。第一立制除疑。第二尔时世
尊下自言治法。第三尔时说戒日下制愚依智。第四
尔时难陀下折伏弟子。第五尔时有一下瞻奉德人
前文有四。第一立制除疑。为净众故。第二有三种下
列数料简。初人滥故须作。后二无滥不须狂病。既然
馀二类尔。第三狂止为解众僧。作法除疑。立制非关
别人。故无有乞解。是别人等。僧乞解前制。既为列人
所以须乞狂止。未解不犯。别众以法不舍。须僧解故。
不同母经。彼经第二。佛言。得心者可舍后还失心。更
与得。本心还舍。僧祇作白三羯磨。若病差即舍。第四
更发复作。

次制自言治法。文中有五。第一佛止不说对此释佛
说戒。二门分别。第一明说法体。第二说戒时节。初门
所说法者。佛在僧中为众说者。但是略教。不说广教
所以尔者。旧解云。略教法门。言虽是略。理实包含。通
于轻重。是以如来说此。总教通被五。根机利益。广有
五差。轻重不等。若为说广。利益不普。此释不然。佛说
略教。本无五机。如何乃云。通被五根。又佛灭后百年
巳前。犹为一部。未有五差。如何在日。始十二年。即云
广有五差。轻重不等。故今解云。以略是其列行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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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说此法。教诫学徒。广是众法。共相摄受。佛既非僧。
宁容唱此。是以戒经云。十二年中为无事僧。说此戒
经。明知是略。又善见云。过去诸佛。但说教授波罗提
木叉。不说威德波罗提木叉。问何名教威德解略无。
名种称云。教授广有。名种怖人。故曰威德。问佛有无
边智慧。无边辩才。何故十二年中常说一偈。多论解
云。虽有无穷之辨。为众生故。更不异说。更不多说。次
明时节。诸文不定。若依僧祇。五年巳后。渐渐为非。立
说木叉法。见论第五云。佛从菩提树下。二十年中皆
说教授。波罗提木叉。复于一时。语诸比丘。从今巳后
汝辈自说威德。波罗提木叉。又云。过去诸佛不为声
闻弟子结戒。不犯非故。亦不结威德波罗提木叉。亦
不半月半月说戒。乃至六年六年止说教授波罗提
木叉。往昔阎浮利地有八万四千寺。寺或有十万二
十万比丘。亦不諠𠆴。皆寂静而住。是时诸天人心思
欲闻佛说戒。恒计年岁。应到六年。即集大众。往佛所
待佛说戒。是时诸比丘有神力者。从远而来。无神力
者。诸天来白。时至可去。即取衣钵。承天神力。到布萨
堂。到巳礼足。时毗婆尸佛知众集巳。为说忍辱第一
道偈。若依增一经。皆具广略。乃至第七佛。十二年中
无有瑕秽。但说一偈。以为禁戒。自今巳后。令僧说广。
因此乘明。弥勒千岁之中。众僧无有瑕秽。恒说一偈。
偈云。口意不行恶。身亦无所犯。当除此三行。速脱生
死渊。又多论第二云。十二年中。常在众说。十二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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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恶法出。心不说。令弟子说。十诵亦尔。问诸文明说
时节。何以不定解。僧祇。制广时节馀文。见论乃是说
之时节。问所以见论。馀文说时。又别解。盖是随根见
闻有异。或可部别不同。不可互为妨难。问五年制广
巳是有事如何复云。十二年前。为无事僧说此戒经。
答广教虽兴。未名有事。谓非犯广之人。故云无事。若
实犯广。非真沙门。欲令世尊于斯秽众。说清净法。无
有是处。约此差别。义来为三。五年巳前无事。名无事。
以行清净。无有𠎝违。五年巳后。十二年前有事。名无
事睹事。虽是乖违。最初还成清净。十二年后有事。名
有事。以过重兴。摈令出众。问佛越此时如何不说。答
以众不净。故不为说。尔者弟子亦然。还被净者。进止
合仪。方得闻戒。此则与佛无殊。如何不等。答十二年
后犯结罪名。虽有悔除进止仪轨。然以过显群心。众
非淳净。是故如来不为秽说。不同弟子。但制见闻中
净。睹事无违。即得为说。又问佛为彼说。有何过耶。答
为护众生。故五分二十八云。佛告阿难。从今汝等自
共说戒。吾不复得为比丘说。所以者何。若众不清净。
如来为说。彼犯戒人。头破七分。又十诵三十三云。若
佛于不清净众中说戒者。是不清净人头破七分。目
连从今。汝等当自说波罗提木叉。佛不复为汝等说。
增一经亦尔。第二时尊者下辄行驱摈。文中犯戒。内
怀腐烂者。谓犯四重。不显其名。祇中犯盗。阇王作布
萨堂。种种严饰。有金莲花堕地。此恶比丘盗心取。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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掖下。第三佛语。目连下制自言治法。第四自今巳去
下付弟子说此。是如来最后说略。以十二年前未有
犯广。今既犯广。故止不说。第五显法奇特。文二。初
列海水八喻。次如是目连下举法同喻。海水八喻。
文中通举。此破戒者。净教不收。同第六喻不宿死
尸。

次制愚依智。文二。初制五岁比丘。诵戒羯磨使利。第
二制依能诵。戒人安居。

次折伏弟子。文三。谓起过呵责。立制。立制文二。初教
和上检问方法。次明应去不应去。此中应有八句。初
之一句。事处伴俱非。次有三句。二非一如。次有三句。
一非二如。此之七句。有过不应去。末后一句。俱如听
去。于中四五。二句文中不次。或有文中。但有七句。一
处非。馀二如句。五分十八云。和上应筹量。若道略有
疑。恐怖和上。听去吉罗。若不听去。弟子强去。得轻师
波逸提。

次瞻奉德人供给等。如文。十诵二十二云。若闻客比
丘来。清净共住。同见知布萨。知布萨羯磨。知说波罗
提木叉。知会坐旧比丘。应迎耎语。问讯代担衣钵等。
乃至种种供给。若不供给供养旧比丘。一切得罪。何
以故。无佛时。是人补佛处。

次忏𠎝者。文中分二。第一别人犯罪忏灭方法。第二
尔时当说戒日下僧犯进不。前文复二。初说戒前犯
二罪一识一疑忏悔发露法。第二尔时说戒日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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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时忆二罪一识一疑俱教发露。就前文识罪中文
三。初举缘启佛。第二佛言下示其忏方。第三作如是
下结我闻法。初后可知。亦忏文五。第一请忏悔主。第
二修忏威仪。第三正忏词句。第四呵今生厌。第五领
受立要。此之五句。是对一人忏法。若对二三人忏。须
问边人。对僧须有单白和众。初文以有犯人。不得受
他忏悔。故言当诣清净比丘所。五分十八。以无清净
比丘。及不同犯者可忏悔。遂命过。以是白佛。佛言。今
听同犯不同犯。皆得向忏。十诵五十六。初为急事。开
不相应。罪听忏悔。后有恐怖事。佛言。从今日若有相
应罪。是比丘一心生念。口言后当向清净比丘忏悔。
听受相应。罪忏悔。然此忏主必须加请。若不加请。无
由悯接。请词可知。次辨威仪。具如上释。次辨忏词。此
中忏者。谓三四两犯。及对首兰。文中八句。一言对忏
主。请令摄念。故曰大德听。第二自庠巳名。第三显罪
名种。第四今向巳下。正明发露不作隐心。第五忏悔
等者彰其损益。显巳将欲弃损就益。第六忆念犯下
除其不忆。忆皆发露。不敢覆藏。第七愿长老下请作
證明。第八戒身巳下戒得如本应。于净法除𠎝事难。
故须三说呵责治者。僧祇第八云。持律问言。汝自见
罪不。答见。汝更作答言。顶戴持如是。第二第三遍问
答亦尔。见论十四。作白和僧竟。先问言。汝见罪不。答
言见。汝当来罪莫犯。答言善然后受忏悔。次领受可
知。次疑罪者。疑有二义。一疑犯不犯。二疑重轻名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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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开发露。得闻净法。次说戒时者。但为逼说。不容忏
悔。复恐众喧。不作对首。虽复识罪。分明开作。心念发
露。表心净故。亦得闻戒。疑亦如前。不须别说。

次僧犯文三。第一说戒日。二罪识者忏悔。疑者发露。
文中但言当差人往馀处。而无差人之法。五分。即出
差人白二。第二说戒时。二罪作白。向四方僧。忏悔发
问。此中疑言。发露罪。理不除识。言忏悔其罪灭不。古
释云。作白即灭。不须更忏。所以知灭。文言忏悔。不云
发露。今解不尔。但作此白。表无隐心。使得闻戒。罪未
得灭。文中既言。白巳当忏悔。明知作白表净。罪不得
灭。又如草覆。忏中文除重罪。既简重者。明轻得灭。此
既无简。明总不灭。又十诵二十二。单白云。若后是罪。
如法忏悔。准彼后言。此当亦尔。不得苟欲。除愆当是
当。又临说戒。识疑发露。皆有当言。罪亦应灭。彼许是
当。此岂为当。第二说戒日。一切僧犯。不识名相。问忏
方法此中不识名者。谓不知露地。然火坏生等。不识
相者。不知罪体多少。此为教作。问忏仪轨。但有说戒
日。无说戒时。此不识罪。对有执情生净。故曰不得强
逼忏悔。

次客旧者。文中有四。第一说日同不同。来有少等多。
明应不应。有三十六句。第二说戒日。下僧伽蓝里。互
见闻疑。有四十句。第三有异住处下大界戒场互见
闻疑。有二十四句。第四有异住处下界里蓝外互见
闻疑。有二十四句。初文有二。第一广明应不。第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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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从。结恶心罪。前文有三。筒十二句。第一说日不
同来有少等多。作十二句。第二说戒日同互不相知
来有少等多。作十二句。第三十二正以知未来为异。
初十二中有二。六句谓十四十五。作一六。次十五十
六。作一六。初六有两位。三句初三。客十四。旧十五。客
有少等多少等。制客从旧。若旧须出外。次三旧十四。
客十五。客有少等多少等。制客出外。若多旧须从客。
次六但有。下三客十六。旧十五。略无前三。客十五。
旧十六。问旧说客来等。是则制客以从旧。所以客
说旧来等。而不制旧以从客。乃令客比丘出界外
说。答欲明旧强客弱。故有制不制。尔者次下日。同中
客与旧等。如何制旧。更与客说。答下以即座作法。不
多劳扰。客旧虽等。皆为重说。又问曰。不同中所以无
客。客相望旧。旧相望耶。答为辨强弱。故有客旧相望。
若其客旧。客旧自相望者。是则无强弱。或可合有。文
无者略。次十二句。总有四三。初三旧望客。次三客望
旧。次三旧旧相望。次三客客相望。问所以外来入界
不犯。别而许告清净。答以心无别。向僧不犯。尔者馀
法向僧亦应不犯。答说戒制作。一切同遵。以心向僧
不犯。别众馀法。别为非皆同遵。纵心向僧。亦在犯限。
次十二者。翻前以说。初三客望旧。次三旧望客。次三
客客相望。次三旧旧相望。次结罪者。通前诸位。或应
出不出。应作不作。以不集故。为破坏他。恶心秉法。故
结偷兰。或懈怠故。不为破他。而作法者。伹得吉罗。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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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文。四一有十句。客见旧相。二有住处下十句。旧
见客相。三说戒日下十句。客闻旧声。四有住处下十
句。旧闻客声。初文十句。分为二五。初见不疑有五。前
四成不。第五成就。前中复二。初三不成有罪。第四不
成无罪。以不集故不成。谓无非过不犯。前中复二。初
二不成犯轻。以懈怠故。第三不成即重。以恶心故。次
见疑五者。见巳生疑。为大比丘。为是沙弥。作文同前。
故曰亦如是。一十既尔。馀十同此。次第三文亦四位
如前。唯以句少为别。初文六句。分为二三。初见不疑
有三。三中前二成而有罪。以是别界。故所以成。应唤
不唤。所以有罪。第三唤集作法。成而无罪。次见疑三
句。作文同前。一六既尔。馀六类然。次第四文。义准前
说。

●次叛说戒法。

六群比丘自知多过。恐僧治罚。故
叛说戒。文中分二。初一九自为。次一九为他。释文可
知。

次简馀众法。文中有二。初简馀众。尼虽具戒。形别不
得。十诵。听比丘在尼前。说比丘戒。不听尼说。若比丘
忘听尼口授。尼说翻此。僧祇二十七。从今日后。不听
向未受具人说五篇名。得教语。汝不得作非梵行。不
得盗。不得煞生。不得妄语。如是比丘得为说。第二除
人开馀不犯。

次非时说戒。除十四十五十六。馀日作者。即是非时。
但以众僧斗诤日久。情既乖违。不成和合。今既诤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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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同一味。自非作法。无以表和。于中文三。初诤灭作
白。次问答应不。次白是非时说戒白。此白即替常说
戒白。若望时说。诸文唯除客旧。馀咸具有。准同上明。
上来说戒法竟。

●次二揵度。

同明离过。安居防未。是以以先明要
期此住。故曰安居。广明四种安居之法。集在一处。称
云揵度。大文分三。初游行起过。第二时诸下呵责。第
三告诸比丘下世尊立制禁断。游行遣结安居。翻前
行损起过可知。呵文分三。初白衣呵。于中复三。初执
所作不应呵。次诸外道下举外况内呵。次至于虫鸟
下举下况上呵。次比丘呵佛呵如文。次释立制。文分
为六。第一结安居法。第二若安居竟下分夏房法。第
三尔时舍利弗下杂安进不。第四尔时诸比丘露处
下安所依处。第五尔时有檀越请下出界进不。第六
尔时拘睒弥下明安居请背不背义。先解初文。文中
分二。第一翻损就益。总兴其教。第二白所依人下列
安居法。但以安居顺理故。佛言听。听而有违。还名为
制。对此总申安居之义。释安居义。四门分别。第一约
时。第二约处。第三就人。第四对法。

先约时者。于中有三。一结夏非春冬。第二夏有四月
结三之意。第三夏中有闰通数以不。初门。问过举三
时。应须通禁。如何结夏不制春冬。答夏中生过。重于
馀时。虽复同废正修。招讥丑累。然为雨等诸过。异于
馀时。以此坏行义多。所以偏制。馀时行者坏行义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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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讥复微。故不制耳。是以文言。听诸比丘。三月夏安
居。即是夏中益多有法住。住既有法。去时为益。亦有
法去。馀时益少。住无有法。住既无法。去宁得有。问夏
为过重。结夏非馀时者。何故尼三时游行。并得逸提
比丘俱吉。答安居游行。二义差别。自有不安不行。自
有安而亦行。是以尼律安居游行。各别立戒。故知非
类。

第二门。问所以夏有四月。但结三耶。释有二义。
一者为开不逮之流。若无缘者结前。有缘者结后。若
当尽结四月者。唯四月十六日成就。十七日巳去即
不成安。教法太急。事难常行。故开一月筹量进不。是
故文中舍利弗目连十七日到。佛言听结。后安居。二
为赏劳。若当定结。四月者有待之形。无日可赏。故开
夏分一月。以充五利赏劳。故文言。若前安居。住前三
月。又云。不受迦絺那衣一月。

第三门。数闰以不者。
本制安居。是夏时分。故使有闰。摄在夏中。故多论夏
中有闰。亦得一百二十日。畜雨衣。雨衣开畜。尚听含
闰。安居制修。岂客除去。又解修道慕急。多日为善。不
听数闰足满三月。尔者既不许数。即非安居中日闰
中出界。应不破夏。答中问出宿。即非相续。在要期处。
是故破夏。尔者受日逢闰。亦得通摄以不。答安居局
处修道。故便摄闰受日。对事别开。故但随日。尔者夏
中有闰。闰则夏摄。五事赏劳。亦得两月。六月不一。解
五利宽。奢俱不摄。闰数满一月五月。便舍不同安居。
又解五月摄闰。以言冬四月满。既约时辨。故知含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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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局闰夏馀。故不摄闰。既言安居含闰。其中若闰
五月六月。定须一百二十日住。若闰四月者。结位有
三。若前四月结者。一百二十日住。后四月结者。随日
不定。五月结者。定九十日。是中或有安居。隔一月去。
时隔一日。如似一人前四月三十日结。一人五月一
日结。是名隔一月。若论去者。前人七月尽日去。后人
八月一日去。是名隔一日。若闰月中三十日结者。并
与五月一日同。亦得云安居隔二十九日。乃至一日
去并同时。若当闰七月者。结位有两。五月一日巳前
十六日。九十日住。二日巳去十五日。百二十日住。是
中或有安居隔一日。去时隔一月。如似一人五月一
日安居。一人二日是名安居。隔一日。前人闰七月一
日得去。后人至八月二日去。中间逢闰。不成实日。是
名去时隔一月。乃至有安居。隔十五日。去时隔一月
等。

次约处门。夫安居者须依界。所以知依界者。文云。一
脚入界内。又受日出界外。又背请成不成中云。界内
界外布萨。又云。此彼界僧破等。又十诵五十三。问颇
有一比丘。四住处安居。亦名安居不。答若床榻材木
连接四界。是中安居。得名安居。又问。是比丘何处应
与安居施物。答四处一切合与一分。又问众多僧坊
共结一界安居得不。答得名安居。诸比丘应住何僧。
坊。答随意住。尔者如何。文言。某甲伽蓝等。答此谓举
处。以取其界。然界有二。自然作法。此之两处俱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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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问依自然界安居。得结界不。旧解不得结。结即破
夏。文言。安居竟应结界故。若尔先在自然摄衣界里。
忽结衣界。亦应失衣。答不类以本受。衣不假。自然衣
界故。今虽结不失受法。安居之法无成局界。入界成
安居故结。即破夏。问作法处安居得解界不。答不得
解。解即破夏故。文言。安居竟应解界。若尔解不失衣
界。即应失衣。解言。安居假界成。今若解者。失所依故。
解而即破。受衣不假界。解不失受。又以局处故。入界
园等成安居。伹解即破受衣。不局界故。故使入界不
成受衣。纵解衣界。不失受法。今解不然。夏中解结。并
不破夏。尔者如何。文言。安居竟应解结解。若其安居
未竟而解结者。但得不应之罪。夏实不破。如有百遮
人。不应受戒授者。获不应。不妨发戒。此亦如是。其类
寔多。若以依界安居解即破者。如依房蓝。安居房蓝
破时夏亦应失。若以房蓝虽破。以不离处。夏不失者。
今界亦然。设有解结。亦不离处。如何夏失。又祇律云。
尼依比丘安居。安居中比丘若死罢道。若馀处去。尼
不得去。三由延内。有僧住者。通结界半月。往问布萨。
以此證知。解结俱得。又解安居之中有解结者。此之
解结。并悉不成。如安居竟。四事应作。唯自恣一法。替
说戒处。道其音许。将竟作馀之三法。必得竟为未竟。
受德衣共许不成。受未竟有解结。如何成解结。虽有
此释。且依前解为正。

次约人者。谓出家五众。皆须安居。如尼戒中。具彰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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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既以进修。不殊明知。讥过亦等。又十律二十四。波
离问佛。谁应安居。佛言。五众应安居。问俱同安居。齐
应数岁。答数岁安居。二义差别。不得以安居同。即令
齐数岁。又以具戒满足须分。师德位殊。沙弥不然。故
不数岁。

次约法者。法有其二。谓前及后。四月十六日。一日为
前。十七日巳去。总名为后。此约赏罚。以定前后。若对
比丘尼。结罪说者。唯五月十六日。一日为后。巳上皆
前。此望结罪。前吉后提。今定前后。据前义说。若约作
法时分以明。若当无闰者。三十一日中结。若闰四月
者。六十一日中结。所以尔许。日并成结耶。答以许日。
并是结时分内。又以向后三月。悉满足故。故下文言。
后安居者。住后三月。随前安居得。自恣不得。数岁住
待日满。不同祇律。唯四月十六日。五月十六日。结成
安居。故彼文二十七云。若比丘行未到住处。安居日
至。即于路侧。依树车等受安居。至明相出。趣所住处。
到后安居。日应偏袒等。三说安居。比丘行道前安居
日。不受安居。一越毗尼。到所住处。后安居日不受安
居。二越毗尼。又准增三文。更加一中。义束应云。四月
十六日为前。十七日巳去即是。其中五月十六日。一
日。为后。然准结法。无有其中。馀义至文当解。

次下释文。文分为四。谓对首心念。忘成及界。初对首
文二。一前二后。前中白所依人者。谓是所对法人。五
分十九。具列威仪。此中文略。作法文五。一请摄念。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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𢇛巳名。第三依某聚落等者。显所依处。此谓随事以
称。不劳并牒。如下文中依山窟树空斫材人等。四正
明作法。要期此住。前者简别于后。三月者。除第四月。
夏者甄去春冬。安居者标心拟住。五房舍等者撩理
资缘。欲令四方众僧不失受用之益。显要殷勤。故至
三也。若在聚落等中安居者。不须撩理资缘句。以非
四方僧处。不合为白衣作使。十诵二十四。上座欲说。
安居从座。起具威仪。对下座三。三说。说巳。下座答言。
莫放逸上座言。受持下座。对上座作法亦尔。唯言两
互投上座。两足为异。又问持律等者。以夏要须。依第
五律师。故行法者。准文作问。尼法亦同。后三月者。三
月者。谓从十七日巳去。作法同前。唯称后三月为异。
故言亦如是。次心念者。以无比丘可对作法。虽言心
念。必须口言。口言之法。律无正文。准对首法。除初句
即是。或在村落等中。又除资缘句。问既有心念安居。
亦得心念受日不。答安是正修。结有期限。恐违期限。
故听心念。受日本为别缘。要须牒事。请他筹量。故无
心念。

次忘成者。从外投此。本为安居。无人可白。忘
不心念。佛见与处相应。亦开成就。故言。若为安居。故
来便成。安居准文。即是从外来者。先此界者。不开忘
成。以义而求。通开无爽。一则忘法。是同第二。为安不
出。第三文据外来者。以作开缘。一开巳后。是忘皆行。
又复文中。为无所依人可白忘不心念岂可要无所
依。人开忘成就。若有所依人即不开忘。开忘既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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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依无所依。明知约界。不简此处外来。故五分十
九云。有一比丘。分房卧具竟。不作是念。我今安居。口
亦不言。后生疑悔。我不结安居。为成安居不以是。白
佛。佛言。为安居受房舍卧具。虽不发心口言结之。亦
得名安居。

次明及界。界分二位。界是作法界。园是
自然界。又解园者。非是菜果之园。即是伽蓝之体。梵
曰僧伽磨啰蓝者。不正。此云众园。又如给孤独园。亦
与伽蓝不别。以此故知。界园一种。又今言寺者。谓是
公院。亦众园之别名。又可寺者司也。此约园界相别。
便有双脚入二。一脚入二。是则随事分四。初双脚入
界者。前开忘成入界。经久为有。起此之心。佛开成就。
今我入界。心实不忘。直为时促。不及作法。未知安居。
为成以不。佛言。虽不秉法。不同前二。忆而不忘。复异
第三。然以本有起。此之心与界相应。亦开成就。次入
园义。同次一脚入界者。双入全及。判之如前。我如一
入。不知成不。佛言。时转逼促。匆迫逾前。遂本期心。亦
开成就。问一脚入界。许成安居。一脚出界。应成破夏
解为遂益。故成易破难。若反前说。便损其行。若尔如
入净地。亦同安居。一入是触。一出免宿。各随利益。不
同安居。触要双入。一出免宿。次入园亦同。

释文虽尔。次以义解。解义三门。第一列法多少。第二
定其前后。第三新旧分别。

初门法者。据制但二。作
法心念。约开即四。加忘成及界。亦可及界。离为四句。
是则安居总有七法。

次前后者。安居望法。但有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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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故此七种。前后俱通。然约日辨。则有通局。谓作法
心念。乃至该于六十一日。忘成及界。唯局初后。两日
成就。谓巳至十七。明不及前。犹有馀日。不虑失后。若
望中居通局说者。初二通三。馀五唯局。前后既有位。
法横竖明者。若约四法。前后为八。中唯初二。总合为
十。离成七者。前后十四。中亦初二。合有十六。都计五
众八十安居。

次新旧者。前三安居。通新及旧。不问
此界外来。皆得成就。唯及界者。是从外来。先本住人。
即无此义。故言为安居故来。便成安居。

次分房文三。第一举缘。第二从今下简德差人。第三
差分房下处分仪轨。此中文四。一正处分。僧祇三十
四云。远者四月十二十三日分。近者十四十五日分。
五分二十五云。时诸比丘日日分僧卧具。佛言不应。
尔听春末日分卧具。夏初日结安居。然四方僧房净
者应用。故言恶比丘来不应与。此无与沙弥文。受戒
法中。能护者听与。僧祇三十四云。不得与沙弥房。若
师言但与。我当治应与。第二时诸比丘下都集等处
不应分。第三时诸比丘下记分居处。第四彼比丘下
移转卧具受用仪轨。文言定卧具者。施心局处。言不
定者。施心不局。彼此之别。

次杂居文七。一开后居。二列两安。三恣前后。第四数
岁分限。功德法故。要须取终。第五应遣不应。第六受
可分物。第七卧具取不。

次居处文二。初明随处。二尔时牧牛人下随人虽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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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人。必须取处。处还不离。作法自然。

次出界法。文中分四。第一受日出法。第二尔时世尊
下为有二难护僧故。听移夏法。第三尔时比丘于住
处下有四句文。为和僧故。圣听直去。第四尔时有比
丘受七日下日满不还。为难不破。初文有二。一受七
日对首法。二十五。一月羯磨法。

先总解义。六门分别。第一定缘如非。第二明缘离合。
第三悬受得不。第四重受应不。第五缘互成不。第六
事讫还不。

初门缘者。受日牒事作法。必须如戒。为
非法等。缘秉无成。义缘虽无量。要束为五。一三宝境
界缘。如文。经劳比丘。有作事须往林树间。及不信大
臣。夺佛众僧衣。被饮食所须之物。又怀恶心。欲凿祇
洹通渠。即是佛僧缘。又文言。诵六十种经。如梵动经。
为求同诵人。即是法缘。又伽论第六云。安居中无事。
不得出界一宿。若有事。当受七日法。或为偷婆。或为
法如。是等因缘。听出二出家五众。生善灭恶缘如文。
受戒者。生善忏悔者。是灭恶三道。俗病患缘如文。信
乐优婆塞病。若父母若有诸忧恼事。若有利益事。及
伽论云。或为和上阇梨病。四俗人生福缘如文。大臣
能作损益事。父母恩重。不问有信无信。皆许受日。诸
馀俗人有信者听往如文。有檀越请比丘言。我欲施
等。是五自求衣钵药草缘如文。不应专为饮食。故受
七日去为衣钵等。听虽为衣钵。要如法施等应去。若
为求利贩易者。不应去。五分十九云。若有请若无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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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出界外一切皆听七日往返。又云。从今若有佛法
僧事。若私处于七日外。更听白二羯磨。受十五日若
一月日。

次缘离合者。随别缘受作法。定成纵多。如
缘合亦无失。其犹悔残三举等类。问缘若短长等者。
合加可然。或多短缘垒长得不。答文言不及七日。还
应受。十五一月今由垒。故不及合。作何失。

次悬受
者。若据前缘。要须现起。若其预指未来。悬受不得。如
无举病。行覆客呵。此并不成。其类非一。若望用日。理
有悬义。如虽得法。未即成行。尔者如七日药。义亦应
然。答药以作法。得七日故。从加法日。为定受为本期
出界。故以出界为限。

次重应不者。旧解云。安居立
行。专修道业。何须重受。是以十律。听受一七夜。不得
受二七夜。故知无重。又文言。先受七日去。若七日尽。
应受三十九夜去。若三十九夜尽。应破安居去。准此
文意。故知不重。若得重受。受日去。是何因。答言。破安
居去。若更引文。多缘事别立。有重受者不然之义。随
时以破。不繁广说。今解不然。本以游行起过。制令安
居。今既结坐进修明无𠎝犯。但为两利不虚。众僧与
法。既非专意。重受何妨。文中但云。佛未听有如是事
去。不言未听重去。以此故知。有缘皆得。又复僧有要
事。许受经营。事仍未终。如何即断。又此文中。列缘不
少。但言听去。不见遮重。又五分。听近持律。七日得往
返处。安居岂可前疑。即许往问。后须决者。不遣咨陈。
如斯断义。拥而未通。尽其旨归。实利皆得。又若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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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受。作法不成。此秉不成。何非所摄。尔者如何。十云。
听一七夜。不听二七夜。又为灭诤受七。乃至令破安
去耶解。十诵。与此部别。不同不可。以馀别文。乱此行
事。若以十诵。遣破类此不重者。此文为和。不受反彼。
十诵亦然。既巳不类。明知部别。又解。详彼文意。义旨似
殊。前受一七。用竟更受。不应未用。重加二法。又事不
了。遣破去者。但为净事难灭。未知了期。故遣破安。不
须受日。

次缘互成不者。受日法成。本由事实。事有
短长。束为三品。此三品缘不得差互。缘法差互。并悉
不成。纵夏将未三二日在。若遇长缘须加。羯磨不得。
见日将尽。即作对首法去。如此出行。咸皆破夏。如似
七日尽形。药未必要。须经七日尽形服。方加二法。纵
有少许。亦加二法。此亦同尔。称缘加法。又得法后。用
亦不互。如为佛受。行乃营僧。一一差违。不能具载。伹
有之者。夏悉不成。若本多缘。共加一法。纵使偏用。夏
亦不破。所以尔者。以此诸缘。咸悉有法。随本为缘。营
者皆得。

次事讫还不者。古旧释云。受日出界。事讫
须还。讫虽不还。夏亦不破。所以尔者。以法在故。其犹
七日药叉与欲类。又如癫狂比丘得癫狂法。病止法
存。从僧乞解。今解受日不开药等。受本为事。无事不
成故。今事亡法则随谢。如僧祇事讫与此冥会。又受
德衣限满不舍。岂言不舍法得在耶。夫守夏人。恒须
明察。岂得取他。误言不护。自夏其药。局法为正。复以
手为所依。说欲送和。至僧巳和。岂即成别。癫狂本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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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疑狂止。更须乞解。问所以受日。定知约事。答如有
三品。长短受缘。互秉不成。故知约事。尔者受既一向
约事成者。如有二三。日缘。如何乃加七法。答受约缘
成。缘难定限。故随长短。勒为三品。但不及即日还。应
受七日往不及七日等。类前亦然。

次下释文。缘中长离。总二十二。父母请唤。虽复重叠。
但为父母二缘。馀相可解。

次释羯磨受法。先明作法方轨。可为六门。第一约时。
第二约处。第三就人。第四辨法。第五作法次第。第六
有乞无乞。

初门时者。要是夏分。成安者受为明。有
法住有法去故。若论作法。期限诸部。不同七日。一法
通诸部。用羯磨受者。五分。所明一同。四分。馀二有异。
十诵三十九夜。僧祇有事讫。彼二十七云。如是事讫。
应还若半月若一月若二月。乃至后自恣应还不还
者。越毗尼罪。

次依处者。十诵四十七。波离问。云何
处受七日法。佛言界内受。既言界内。盖是本来安居
之处。此本居处。通于二位。七日一法。二界俱成。羯磨
受者。唯是作法。然作法中局是大界。以诸小界不合
安居。又就小中戒场容得。但可获以不应成安听受。

次约人者。能受之人。要上二具。下三虽安。不论受
日。然有立义。尼无羯磨受法。女弱不听。多游入俗。外
化所物。故与大僧不同。是以祇律尼无求听。羯磨受
日出界。今释不然。尼合具行。岂以缘对僧说。即不通
尼。又无遮文。如何不受。然所对境亦上二具通。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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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外来。不局当处。下众虽不数岁行。亦须白故。十诵
云。从五众受。

次约法者。七日无文。准白安立。虽非
正文。行用无失。羯磨法者。如文可知。又十诵四十七。
有心念受七日文。问心念得受。七日不。佛言。不得除
五种人谓兰若独住远行长病饥饿时亲里边住人。

次受次第者。昔解要须先受七日。次十五日。次一
月日。若某巳受。十五不得。更受七日。以长摄短。故如
功德衣。五月即摄迦提。一月又一月夜开。便收十日。
一月望十五。其义亦然。今解不尔。受日约缘。缘起不
定。如何要遣。先短后长。若受不随。三品缘者。事不称
法。夏岂得成。若尔如何。文言受过七法。答十五望七
日。事过故过。羯磨形对首法过故过。是以言过。七日
不以用竟名过。又问一月望十五。亦是事过。如何不
言过十五法。旧解云。相望长短言过。十五日义亦无
妨。且并举此二。对七以说。故尔。今解不然。羯磨望对
首。故得称过。十五一月。日虽多少。同用白二。不得称
过。若一月用白四。可称过耳。

次乞有无者。此部诸
文皆无有乞。有加乞者。定不成就。立之与破。先德具
明。但依文得失非我。问此既增乞羯磨不成。如何杖
囊加乞成就。答杖囊法体中有。缘中略无。准法前增。
不名非法。此受日法。前后俱无。人辄妄增。故不成就。
又问如处分离衣受戒忏悔。并皆有乞。此何独无。答
如所列者。并是自事。假僧量宜。故须有乞受日。乃为
三宝等事。非专为巳。所以无乞。设少为巳。相从亦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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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羯磨中云。若十五若一月者。此是出法之言。不定
之称。伹不及七日。或即十五一月。随缘牒事。不得并
言。

次二难护僧。文中有三。初有五句。是净行难。次有六
句。命难。十诵二十四。有病比丘夏安居。若不得随病
食。及随病药。看病人有如是事难。故出去无罪。第三
有四句。以见闻两位。各对僧尼。既破由我。为护须去。
此等皆由本处有难。直尔听往。移夏彼成。既不受日。
从初去时。即应勤勤觅安身处。若觅住处。未得巳还。
随经宿处。不破安居。以非心慢。翻前即破。若得住处。
夏法彼成。辄更出外经宿。即破于后。虽可本处难尽。
亦不合来。来须受日。然准五分等文。有缘听破无罪。
故五分十九。有一比丘。安居粗食。不足白佛。佛言。听
以此因缘。破安居无罪。又善见十七云。若安居中。有
因缘移去无罪。不成安居。

次和僧四句者。闻异界僧。欲破巳破。各对僧尼。故成
四句。谓前二句。闻异界僧尼欲破。后之二句。闻异界
僧尼巳破。此等元非本处有难。为僧直去。事了须通。
谓若中前了。中后须还。暮了旦还。若停不还。经宿破
夏。母经第五。有一比丘。独处安居。闻一比丘欲行破
僧。此比丘心生疑。若往谏恐破安居。若不往恐恶法
流行。佛闻巳告言。若为法事不破安居。比丘尼亦如
是。复有比丘闻彼巳破僧竟。生疑同前。佛告曰。若为
和合破僧法者。不失安居。比丘尼亦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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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满不还文中。但举作法出界。逢难过限。开成安
居。若本无法。暂出逢难。义同前开。文无者略。

次背请文二。初明无缘背而获罪。第二尔时有比丘
下彰有难缘。背而无罪。前文有三。谓起过呵责立制。
立制文二。初举跋难陀背安居。请不得前岁。违要得
罪。二若比丘下广明立法。于中复二。初举前安背之
仪轨。二后安居亦如是者。举后类前。前文复二。初之
六句。至界外布萨巳去。次有五句。来至界内。布萨巳
去。但四月十五日。未至请处。彰背不背。故言界外。谓
十五日巳至请处。彰背不背。故言界内。外中前四成
背。是破下二非背不破。破中初句。不至请处。下之三
句。来至请处。先解初句。问此元便去。本未成安。如何
乃言破前获罪。答若不便去。来即成安。以去不来。故
名为破。即是应成不成。说名为破。不是先成。名之为
破。次下三句来至请处。皆悉结竟。巳成前安。今言破
者。破有二义。一者要须经宿事隔。若未过限。破不究
竟。二至后处。作法结竟。以后法成。前法谢故。今文直
言。背前破过。不论后处。成不成义。次五六两句。翻前
并成。次界内五句。前三句破。后二句成。准释可解。次
后安同前。还须约界内外。作十一人。且如受他。十七
日请。若十六日未至请处。当他界外布萨。有其六句。
若十六日巳至请处。当他界内布萨。有其五句。如是
展转。乃至五月十六日。作法同前。故言后安亦如是。
次非背可知。上来安居法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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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开宗记卷第七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