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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第 387a 页
四分律开宗记卷第三(从十三初至三十竟。合有三万六千八百言)
西太原寺沙门 怀素 撰
●次解僧残。
开之为二。第一总解。第二别明。总解
七门分别。第一配属身语。第二自作教他。第三遮性
差别。第四持犯方轨。第五违制不同。第六二部有异。
第七下众任运。
初门身语位分为四。一有二戒局身。谓漏失摩触。二
有八戒。二粗二谤及四违谏。语正身助。三二房戒。身
犯语助。四媒嫁戒。身语正犯。
第二门位分为三。一有五戒自作成重。谓二粗媒嫁
两房。若论教人。有同不同。谓盖有无。能所犯异。是以
下文。使比丘言。我若报僧。恩。不在我。为此自报。使残
僧兰。益若俱者。粗媒同犯。二房义殊。故如前辨。次二
谤戒。恼境处齐。彼我同犯。三有六戒。自重教。轻谓漏
失摩触。四违谏戒。漏摩教人。无润巳义。但由劝恶。故
结兰罪。教他违谏。僧未秉法。教言莫舍。但得吉罗。以
无僧命众法可违。情过轻微。所以不重。若僧秉法。设
谏巳去。教言莫舍。即结兰罪。以有僧命众法可违。情
过重故。所以不轻。门且如教人漏失。事成始兰。何故
教人违谏。前人用言。违谏未成。即得兰罪。旧释云。彼
处教人。但有自坏损他。无僧命众法可违。过义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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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成兰。不成但吉。此中教人违谏。一有自坏。二复
损他。三有僧命众法可恼。过义是多。故不待事成。教
即结兰。今解。教人漏失。约事辨违。事成结重。不成获
轻。教人违谏。唯约恼僧。不对事明。直结兰罪。所以知
者。如调达违白未竟。但得吉罗。教他莫舍。便获兰罪。
以此故知。不对事明。又亦不就能所差别。若约能所
明者。岂有所教吉罗。能即兰罪。尔者恼僧过重。应结
僧残。解为恼过重。故结偷兰。无别可损。不犯僧残。
第三门。三戒是遮。媒及二房。馀之十戒。并是性摄。
第四门。是中初房。除去过量有王房全一个年半戒。
具二持犯。谓不从僧乞处分法。名为止犯。身造房成。
即名作犯。此之二犯。体一名别。而不得有名体各别。
其二持者。具含两义。或从僧乞法。即是作持。得法造
房。即无作犯。翻却作犯。岂非止持。此亦同犯。体一名
别。法虽不乞。亦不造房。名为止持。造即乞法。名为作
持。此之二持。名体各别。馀十一个年半戒。唯是止持
作犯。亦可此一个半戒。据别体边。是则作犯止持。通
十三戒。
第五门。理而言之。并是违佛制。然前九戒。直作即犯。
以无僧命可违。名违佛制。后四谏戒。名违僧制。僧若
不秉谏法。即无违谏之罪。以此义殊。违制不等。
第六门。一媒。二谤。及四违谏。此等七戒。僧尼同犯。违
谏得罪虽齐。境界翻例。馀之三戒。境罪俱等。自馀六
戒。僧尼不同。漏失僧重尼提者。染患内外不同。故有
损他。三有僧命众法可恼。过义是多。故不待事成。教
即结兰。今解。教人漏失。约事辨违。事成结重。不成获
轻。教人违谏。唯约恼僧。不对事明。直结兰罪。所以知
者。如调达违白未竟。但得吉罗。教他莫舍。便获兰罪。
以此故知。不对事明。又亦不就能所差别。若约能所
明者。岂有所教吉罗。能即兰罪。尔者恼僧过重。应结
僧残。解为恼过重。故结偷兰。无别可损。不犯僧残。
第三门。三戒是遮。媒及二房。馀之十戒。并是性摄。
第四门。是中初房。除去过量有王房全一个年半戒。
具二持犯。谓不从僧乞处分法。名为止犯。身造房成。
即名作犯。此之二犯。体一名别。而不得有名体各别。
其二持者。具含两义。或从僧乞法。即是作持。得法造
房。即无作犯。翻却作犯。岂非止持。此亦同犯。体一名
别。法虽不乞。亦不造房。名为止持。造即乞法。名为作
持。此之二持。名体各别。馀十一个年半戒。唯是止持
作犯。亦可此一个半戒。据别体边。是则作犯止持。通
十三戒。
第五门。理而言之。并是违佛制。然前九戒。直作即犯。
以无僧命可违。名违佛制。后四谏戒。名违僧制。僧若
不秉谏法。即无违谏之罪。以此义殊。违制不等。
第六门。一媒。二谤。及四违谏。此等七戒。僧尼同犯。违
谏得罪虽齐。境界翻例。馀之三戒。境罪俱等。自馀六
戒。僧尼不同。漏失僧重尼提者。染患内外不同。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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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多云。为令二众有差别故。又云女人烦恼深重。
难拘罗制。若与制重。则罪恼众生。又云女人要在和
屏。多缘多力。苦乃出精。男子不尔。随事能出。故不同
也。比丘触女。力能自固。限分中制。但待得僧残。尼受
摩触。恐成陵逼。深防中制。故结夷罪。二粗稀数。僧重
尼轻。又可尼是趣重方便。故结偷兰。僧无八事相资。
故得残罪。二房就过量者。僧得独行独宿。喜触造房。
故结僧残。尼须伴援。二人共造。为二共造。自无过量。
是以文云。多人住屋不犯。见论。二人造房不犯。设令
独造。稀故兰罪。若尔覆屋过三。何以同犯。答此据稀
数不同。故使犯有轻重。下就看覆招讥。所以同犯。为
此下文。伹离见闻。即开不犯。既禁见闻不殊。所以齐
犯。若论不处分者。旧解云。尼无兰若。制居聚落。僧傥
无房。故宜须造。设不处分。情过轻微。但结兰罪。比丘
丈夫。得在兰若。树下露坐。安身进业。今在聚落。营构
私房。故须重遮徵其后犯。今解。前以过量憙独故残。
今不处分。类准亦尔。又可本为恼僧制令处分。比丘
憙恼故残。尼即不憙兰罪。
第七门七戒。各容有任运犯义。谓二粗二谤。两房媒
嫁。得有遣人为巳作义。所教事成。任运得犯。馀六教
人。虽欲为巳。以不同犯。故无任运。
次下别释。先解初戒 别制意者。多论云。为令法久
住故。又欲止诽谤故。又欲生天龙善神信敬心故。又
佛平等。不问亲疏。有事则制。无事则止。又诸佛法尔。
难拘罗制。若与制重。则罪恼众生。又云女人要在和
屏。多缘多力。苦乃出精。男子不尔。随事能出。故不同
也。比丘触女。力能自固。限分中制。但待得僧残。尼受
摩触。恐成陵逼。深防中制。故结夷罪。二粗稀数。僧重
尼轻。又可尼是趣重方便。故结偷兰。僧无八事相资。
故得残罪。二房就过量者。僧得独行独宿。喜触造房。
故结僧残。尼须伴援。二人共造。为二共造。自无过量。
是以文云。多人住屋不犯。见论。二人造房不犯。设令
独造。稀故兰罪。若尔覆屋过三。何以同犯。答此据稀
数不同。故使犯有轻重。下就看覆招讥。所以同犯。为
此下文。伹离见闻。即开不犯。既禁见闻不殊。所以齐
犯。若论不处分者。旧解云。尼无兰若。制居聚落。僧傥
无房。故宜须造。设不处分。情过轻微。但结兰罪。比丘
丈夫。得在兰若。树下露坐。安身进业。今在聚落。营构
私房。故须重遮徵其后犯。今解。前以过量憙独故残。
今不处分。类准亦尔。又可本为恼僧制令处分。比丘
憙恼故残。尼即不憙兰罪。
第七门七戒。各容有任运犯义。谓二粗二谤。两房媒
嫁。得有遣人为巳作义。所教事成。任运得犯。馀六教
人。虽欲为巳。以不同犯。故无任运。
次下别释。先解初戒 别制意者。多论云。为令法久
住故。又欲止诽谤故。又欲生天龙善神信敬心故。又
佛平等。不问亲疏。有事则制。无事则止。又诸佛法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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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是恶行。法应制之。次释名。方便动转。标心究竟。名
之为故。体分[泳-永+(盈-又+夕)]流。称云漏失。次别缘有五。一有六种
非道境界。若是正道。不犯此戒。二作非道想。以非道
道想。但得偷兰。是以下文云。若非道想。不疑僧残。三
作究竟心。四动转。五失即犯。阙缘者。若阙初缘。正道
来替。获重。不犯僧残。阙第二缘。两兰。谓非道道想。非
道疑。阙三四缘无罪。阙五。轻重二兰。次下释文。犯相
可解。次诸根下。发觉呵责。先比丘呵。文分为四。初诸
根悦豫。发觉所由。二诸亲友下有二问答。明取自言。
三诸比丘下。正明呵责。文中复二。一彰所作不安。妄
为安乐。二此正法下。举应以显不应。四应举事白佛。
次佛呵文二。一捡自言。二明呵责。呵责文三。一行违
失。二污略教。三损信施。戒本文三。一略。二开。三满。开
中文五。一梦中作事。二睹事生疑。三陈疑扶托。四为
申疑状。五彰过开通。若取作事。即应是犯。以本无心。
除梦不犯。见论十二云。佛制身业。不制意业。是以梦
中无罪。满戒四句。一人。二犯。三开。四结。次明广解。不
释第三句。初一别解。二四合明。其结罪名。乃至吉罗。
皆无释者。别解可知。合明文云。第一释弄列精七种。
对人属当。第二尔时下。辨情所为十一种事。第三若
忆念下。举前七精。错互作五十句。初一漫句。情无简
别。次对七色。名为七句。但对责中。初之一句。尅心相
应犯。下云不相应犯。次黄亦同。馀五各尔。故曰亦如
是。合成五十句。第四欲为乐故下。垂上五十句。配十
之为故。体分[泳-永+(盈-又+夕)]流。称云漏失。次别缘有五。一有六种
非道境界。若是正道。不犯此戒。二作非道想。以非道
道想。但得偷兰。是以下文云。若非道想。不疑僧残。三
作究竟心。四动转。五失即犯。阙缘者。若阙初缘。正道
来替。获重。不犯僧残。阙第二缘。两兰。谓非道道想。非
道疑。阙三四缘无罪。阙五。轻重二兰。次下释文。犯相
可解。次诸根下。发觉呵责。先比丘呵。文分为四。初诸
根悦豫。发觉所由。二诸亲友下有二问答。明取自言。
三诸比丘下。正明呵责。文中复二。一彰所作不安。妄
为安乐。二此正法下。举应以显不应。四应举事白佛。
次佛呵文二。一捡自言。二明呵责。呵责文三。一行违
失。二污略教。三损信施。戒本文三。一略。二开。三满。开
中文五。一梦中作事。二睹事生疑。三陈疑扶托。四为
申疑状。五彰过开通。若取作事。即应是犯。以本无心。
除梦不犯。见论十二云。佛制身业。不制意业。是以梦
中无罪。满戒四句。一人。二犯。三开。四结。次明广解。不
释第三句。初一别解。二四合明。其结罪名。乃至吉罗。
皆无释者。别解可知。合明文云。第一释弄列精七种。
对人属当。第二尔时下。辨情所为十一种事。第三若
忆念下。举前七精。错互作五十句。初一漫句。情无简
别。次对七色。名为七句。但对责中。初之一句。尅心相
应犯。下云不相应犯。次黄亦同。馀五各尔。故曰亦如
是。合成五十句。第四欲为乐故下。垂上五十句。配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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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作五百五十句。初举为乐。对漫一句。次约责七
句。次黄等亦尔。次举乐等类易。第五若于内色下。出
其六种非道境界。列释可知。第六若于内色下。举七
种精及十一事。对于六种非道境界。作五百二十八
句。初约内色。取前漫句。及青等七。伹作八句。计理应
有五十句。馀四十二略无。次举此八。对十一事明。是
中先举为乐八句。次举药等类易。是则合成八十八
句。次外色下。举馀五乘。即成五百二十八。或可兼略
总乘。合有三千三百句。次轻重文二。一自作。二教他。
馀文可解。
次摩触戒 别制意者。多论六义。一以出家之人。飘
然无所依止。今结此戒。与之作伴。有所依怙。二止斗
诤故。此是诤竞根本。若投女人。则生诤乱。三息嫌疑
故。不谓直投而巳。谓作大恶。四断大恶之源。欲是众
祸之先。禁微防著。五为护正念故。若亲近女人。则失
正念。六为增上法故。比丘出家。迹绝欲秽。栖心事外。
为世轨揩。若投女人。与恶人无别。则丧世人宗亲敬
之心。释名者。身相扪摸为摩。二境界交对曰触。故曰
摩触。别缘具七。一是人女。简去人男及非天畜等。然
人女中。不简死活小大亲疏道俗齐犯。不下文具明。
二人女想。三二俱无衣。四作无衣想。五有染心。六兴
方便。七觉触便犯。次阙别缘。此中异境。谓有人男二
形黄门。及天非人畜生。此六作阙境双阙。故阙初缘。
有十二兰罪。若阙第二。亦有十二。谓想疑各六。阙三
句。次黄等亦尔。次举乐等类易。第五若于内色下。出
其六种非道境界。列释可知。第六若于内色下。举七
种精及十一事。对于六种非道境界。作五百二十八
句。初约内色。取前漫句。及青等七。伹作八句。计理应
有五十句。馀四十二略无。次举此八。对十一事明。是
中先举为乐八句。次举药等类易。是则合成八十八
句。次外色下。举馀五乘。即成五百二十八。或可兼略
总乘。合有三千三百句。次轻重文二。一自作。二教他。
馀文可解。
次摩触戒 别制意者。多论六义。一以出家之人。飘
然无所依止。今结此戒。与之作伴。有所依怙。二止斗
诤故。此是诤竞根本。若投女人。则生诤乱。三息嫌疑
故。不谓直投而巳。谓作大恶。四断大恶之源。欲是众
祸之先。禁微防著。五为护正念故。若亲近女人。则失
正念。六为增上法故。比丘出家。迹绝欲秽。栖心事外。
为世轨揩。若投女人。与恶人无别。则丧世人宗亲敬
之心。释名者。身相扪摸为摩。二境界交对曰触。故曰
摩触。别缘具七。一是人女。简去人男及非天畜等。然
人女中。不简死活小大亲疏道俗齐犯。不下文具明。
二人女想。三二俱无衣。四作无衣想。五有染心。六兴
方便。七觉触便犯。次阙别缘。此中异境。谓有人男二
形黄门。及天非人畜生。此六作阙境双阙。故阙初缘。
有十二兰罪。若阙第二。亦有十二。谓想疑各六。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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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兰。谓有衣作阙境及双阙。阙四亦二。谓作有衣想
疑。阙五无罪。阙六亦然。或获小𠎝。阙七轻重二兰。次
下释文。俗女呵中文二。先举欣厌两人。为能呵者。次
辨厌人呵责。其文复二。一显呵辞。所依违理名为不
善。非顺出离仪轨。故云非法。此非比丘所作。故曰非
宜。祈善得恶。不称来心。名为不得时。第二我常谓下
自申来意。有法喻合。法中文二。我常谓等彰巳求善
之心。第二今更不下惬来意。喻中。本谓者喻初句。今
更者。喻第二句。我谓三善根水能灭毒火。何期毒
火翻从水生。可怪之甚。殊非所宜。合中。先合下句。即
出前火。次我等夫主下举俗况道。反合初句。馀呵可
解。戒本五句。一人。二染心。三所触人女境界。四身相
触下。正彰摩业。五若触一一下结罪。次下释相。女人
如上者。非如上缘女人。谓如淫戒。通收觉不觉等四
种女人。是故不以有智未命终简之。僧祇第六。女人
者。母姊妹亲里非亲里。若大若小。在家出家。身者巳
下。释第四句。欲明相触。先标身义。触中初开九章。次
依重解。若女作女相下。释结罪句。于中文三。初二俱
无衣僧残。二女作女想下。衣互有无偷兰。三女作女
想下。二俱有衣。情最微故吉。前文有二。初心境相应
犯。二是女疑者。心不当境轻。前文九业。约初投中。准
下吉中。合有六句。初二立位。以其不过乐不乐故。三
四交络。以云动身不受乐。受乐不动身。五六双头。以
云动身受乐。不动身不受乐。今此文中。女触比丘。第
疑。阙五无罪。阙六亦然。或获小𠎝。阙七轻重二兰。次
下释文。俗女呵中文二。先举欣厌两人。为能呵者。次
辨厌人呵责。其文复二。一显呵辞。所依违理名为不
善。非顺出离仪轨。故云非法。此非比丘所作。故曰非
宜。祈善得恶。不称来心。名为不得时。第二我常谓下
自申来意。有法喻合。法中文二。我常谓等彰巳求善
之心。第二今更不下惬来意。喻中。本谓者喻初句。今
更者。喻第二句。我谓三善根水能灭毒火。何期毒
火翻从水生。可怪之甚。殊非所宜。合中。先合下句。即
出前火。次我等夫主下举俗况道。反合初句。馀呵可
解。戒本五句。一人。二染心。三所触人女境界。四身相
触下。正彰摩业。五若触一一下结罪。次下释相。女人
如上者。非如上缘女人。谓如淫戒。通收觉不觉等四
种女人。是故不以有智未命终简之。僧祇第六。女人
者。母姊妹亲里非亲里。若大若小。在家出家。身者巳
下。释第四句。欲明相触。先标身义。触中初开九章。次
依重解。若女作女相下。释结罪句。于中文三。初二俱
无衣僧残。二女作女想下。衣互有无偷兰。三女作女
想下。二俱有衣。情最微故吉。前文有二。初心境相应
犯。二是女疑者。心不当境轻。前文九业。约初投中。准
下吉中。合有六句。初二立位。以其不过乐不乐故。三
四交络。以云动身不受乐。受乐不动身。五六双头。以
云动身受乐。不动身不受乐。今此文中。女触比丘。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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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位。直云受乐。次句是双。动身受乐。应有交句。谓
不动身受乐。比丘触女亦三。俱设亦三。合有九句。若
睡眠女亲新死少分坏。但有比丘往触。三三合九。而
无彼来。及俱设投业。既有十八。下八亦然。即成一百
六十二残。具足应尔。文中伹有女来。馀者普略。等就
女来。阙无交句。但有立位双头。投业既二。馀八亦然。
但十八句。又复文据女触比丘。故须受乐。若其比丘
往即触。及以俱设触著即犯。不须受乐。又准下文。比
丘无淫心触女。及女触比丘。皆问觉触受乐。若比丘
有淫心触女。伹著即犯。故文云。比丘欲心触女手脚
疑。佛言僧残。不论乐不。次女触比丘手脚。及戏笑互
相触。方云受乐残不乐不犯。又如衣互有无乐不乐
俱兰。故知俱无衣中。乐不乐俱残。若待受乐始残。即
与诸文相害。次起疑心。依前广说。合有一百六十二
兰。若但依文。兰有十八。次明衣互有无。若具论者。于
投业中。比丘触女有六。二立。二交。二双。女来俱设。复
各有六。三六十八。若睡眠新死少分。复有十八。二位
合成三十六句。投业既尔。馀八亦然。合有三百二十
四兰。文中且就活女。有其十句。彼此往触。各立位四
各二交四即八。略无二双四。于俱设中。略无立位双
头四。但有二交。故总十句。初比丘触女衣。二立位句。
一受乐。二不受乐。次三四句。女衣触比丘二立位。次
五六二交。比丘触女衣。次七八二交。女衣触比丘。次
九十二交。俱设方便。投业既尔。下八同然。故曰亦如
不动身受乐。比丘触女亦三。俱设亦三。合有九句。若
睡眠女亲新死少分坏。但有比丘往触。三三合九。而
无彼来。及俱设投业。既有十八。下八亦然。即成一百
六十二残。具足应尔。文中伹有女来。馀者普略。等就
女来。阙无交句。但有立位双头。投业既二。馀八亦然。
但十八句。又复文据女触比丘。故须受乐。若其比丘
往即触。及以俱设触著即犯。不须受乐。又准下文。比
丘无淫心触女。及女触比丘。皆问觉触受乐。若比丘
有淫心触女。伹著即犯。故文云。比丘欲心触女手脚
疑。佛言僧残。不论乐不。次女触比丘手脚。及戏笑互
相触。方云受乐残不乐不犯。又如衣互有无乐不乐
俱兰。故知俱无衣中。乐不乐俱残。若待受乐始残。即
与诸文相害。次起疑心。依前广说。合有一百六十二
兰。若但依文。兰有十八。次明衣互有无。若具论者。于
投业中。比丘触女有六。二立。二交。二双。女来俱设。复
各有六。三六十八。若睡眠新死少分。复有十八。二位
合成三十六句。投业既尔。馀八亦然。合有三百二十
四兰。文中且就活女。有其十句。彼此往触。各立位四
各二交四即八。略无二双四。于俱设中。略无立位双
头四。但有二交。故总十句。初比丘触女衣。二立位句。
一受乐。二不受乐。次三四句。女衣触比丘二立位。次
五六二交。比丘触女衣。次七八二交。女衣触比丘。次
九十二交。俱设方便。投业既尔。下八同然。故曰亦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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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合九十句兰。若女疑者。还尔许吉。次俱有衣文中。
但有六句。此之六句。据比丘触女。二立二交二双。并
悉具足。对其九业。成五十四。准立多少。如兰中说。又
此俱无衣等。三位差别。各据本心。作此分齐。若其本
作无衣触心。但使著衣亦兰。以是残家方便故。下媒
亦尔。次轻重文五。一约当趣。二明异趣。三男子下。形
报以辨。下文与黄门二根。相触并兰。四女人下。境心
有无。五境想五句。馀文可解。
次粗恶语戒 制意同前。释名者。由此表彰欲秽显
了。名粗恶语。又可但作非梵行语。亦名粗恶。如说善
事。意表淫欲。得成僧残。故下文消苏女人形露。比丘
见巳语言。汝消苏。彼言大德尔。比丘默然。疑。佛言。说
不了了兰。准此解。不疑即僧残。著赤衣亦尔。别缘有
七。一人女。二人女想。三有染心。四粗恶语。五粗语想。
六言章了了。七前境知解。阙缘可解。戒本五句。一人。
二染心。三所对女境。四对说粗语。五随说下结罪。次
下广释。前二可知。女人如上者。如上缘中。识好恶者。
异于前戒。粗恶语下。释第四句。文中有三。一总解。准
此粗语淫欲语。别释戒本中亦二。则成六句。二列八
门三。一一别释。次若比丘下。释第五句。亦即是轻重
相。文五应知。
次叹身索供养戒 情希淫欲。矫自叹身。望顺爱心。
言此为最。故曰叹身索供养。制意具阙等。并同于前。
戒本六句。一犯人。二染心。三所对女人。四自叹身。五
但有六句。此之六句。据比丘触女。二立二交二双。并
悉具足。对其九业。成五十四。准立多少。如兰中说。又
此俱无衣等。三位差别。各据本心。作此分齐。若其本
作无衣触心。但使著衣亦兰。以是残家方便故。下媒
亦尔。次轻重文五。一约当趣。二明异趣。三男子下。形
报以辨。下文与黄门二根。相触并兰。四女人下。境心
有无。五境想五句。馀文可解。
次粗恶语戒 制意同前。释名者。由此表彰欲秽显
了。名粗恶语。又可但作非梵行语。亦名粗恶。如说善
事。意表淫欲。得成僧残。故下文消苏女人形露。比丘
见巳语言。汝消苏。彼言大德尔。比丘默然。疑。佛言。说
不了了兰。准此解。不疑即僧残。著赤衣亦尔。别缘有
七。一人女。二人女想。三有染心。四粗恶语。五粗语想。
六言章了了。七前境知解。阙缘可解。戒本五句。一人。
二染心。三所对女境。四对说粗语。五随说下结罪。次
下广释。前二可知。女人如上者。如上缘中。识好恶者。
异于前戒。粗恶语下。释第四句。文中有三。一总解。准
此粗语淫欲语。别释戒本中亦二。则成六句。二列八
门三。一一别释。次若比丘下。释第五句。亦即是轻重
相。文五应知。
次叹身索供养戒 情希淫欲。矫自叹身。望顺爱心。
言此为最。故曰叹身索供养。制意具阙等。并同于前。
戒本六句。一犯人。二染心。三所对女人。四自叹身。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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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供养。六如是供养下结罪。次下广释。前三可知。释
第四句。文分为四。一释叹身。叹身有二。一叹色身。二
叹种姓。二以精进。解梵行。故曰勤修离秽浊。三解持
戒。对治除犯戒方便之业。名为不缺。对除犯戒根本
之罪。名不穿漏。离后眷属。名不染污。又解。对本全故。
称之为缺。谓不犯僧残。名为不缺。如上偈云垣墙缺
坏。不犯提及呵。名不穿漏。故上偈言坏器穿漏。不犯
第五。名无染污。故智论二十五云。云何名不缺戒。五
众戒中。除四重戒。犯诸馀重者。是名缺犯。馀罪是名
破。复次身罪名缺。口罪名破。复次大罪名缺。小罪名
破。四善法者。谓十二头陀。及诸善业。作如作是下。解
第五索供养句。若在人女前下。释第六句。亦是轻重
相。文四可知。
次媒嫁戒 结媾媒嫁。和合婚姻。正是生死之源。障
道之本。又以纷务妨修。相招讥丑。比丘所为。特乖法
式。往返和合。以成婚娶。故云媒嫁。别缘具六。一人男
女。简去非畜。而于人中。无问贵贱亲疏。二人男女想。
三作媒事。四媒嫁想。五显事了了。六受语往彼还报。
阙缘类说。戒本五句。一犯人。二往来。三彼此者所媒
境界。四作媒嫁事。谓持男意等是。五结罪。次释戒本。
上二可知。第三句男女互为彼此解。女文四。一举。二
列。三解。四结。男亦类然。次母护男下释第四句。且举
女男。各一为法。次解第五句。于中文二。一明使义具
不。二若言巳嫁下明境界有无。前文有三。初使义具
第四句。文分为四。一释叹身。叹身有二。一叹色身。二
叹种姓。二以精进。解梵行。故曰勤修离秽浊。三解持
戒。对治除犯戒方便之业。名为不缺。对除犯戒根本
之罪。名不穿漏。离后眷属。名不染污。又解。对本全故。
称之为缺。谓不犯僧残。名为不缺。如上偈云垣墙缺
坏。不犯提及呵。名不穿漏。故上偈言坏器穿漏。不犯
第五。名无染污。故智论二十五云。云何名不缺戒。五
众戒中。除四重戒。犯诸馀重者。是名缺犯。馀罪是名
破。复次身罪名缺。口罪名破。复次大罪名缺。小罪名
破。四善法者。谓十二头陀。及诸善业。作如作是下。解
第五索供养句。若在人女前下。释第六句。亦是轻重
相。文四可知。
次媒嫁戒 结媾媒嫁。和合婚姻。正是生死之源。障
道之本。又以纷务妨修。相招讥丑。比丘所为。特乖法
式。往返和合。以成婚娶。故云媒嫁。别缘具六。一人男
女。简去非畜。而于人中。无问贵贱亲疏。二人男女想。
三作媒事。四媒嫁想。五显事了了。六受语往彼还报。
阙缘类说。戒本五句。一犯人。二往来。三彼此者所媒
境界。四作媒嫁事。谓持男意等是。五结罪。次释戒本。
上二可知。第三句男女互为彼此解。女文四。一举。二
列。三解。四结。男亦类然。次母护男下释第四句。且举
女男。各一为法。次解第五句。于中文二。一明使义具
不。二若言巳嫁下明境界有无。前文有三。初使义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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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残。二自受语往彼不报下。具二阙一犯兰。三受
语不往彼下。具一阙二犯吉。前文有二。初以一法二
法相参。作六十四句。次以三法相参。作四十八句。初
文分四。谓语书指印现相。各作十六句。初语十六者。
单语四句。次以书配语作四句。次指印配语作四句。
次现前相配语作四句。馀三各尔。广说六十四。次三
法相参亦四。谓语书指印现相。各作十四。二先语十
二者。语书指印一四广文。次语书现相一四。次语指
印现相一四。此之二四。略易即止。次书为显十二中。
俱有一四。馀二略无。及馀二头并略不出。并前总有
一百一十二句。此据一男为头。馀并类然。数过二万。
次若比丘下一句文乘。或可欲明不具。先举具残。次
兰吉二位。各三可知。此之兰吉并自究竟。非是方便
阙缘中收。亦可将吉成兰。以兰成残。犹如违谏。于理
无失。上触亦然。次有无可解。轻重文五如前。但境想
文下使明持书。作使者。以类同故。
次无主僧不处分过量造房戒 制开意有三。一制
意者。上士报强。能忍寒苦。不假房舍。而得进修。是以
大圣。制依冢间树下露坐。随缘栖泊。二开意者。中下
报劣。不耐风霜。要藉屋宇。方能进修。是以如来。适情
听许。小房石室。两房一户。三又制者。出家之人。理祛
封滞。纵有离搆。但取容身。然诸比丘。乘教广作。非理
求乞。恼乱人非。斯则长巳贪结。坏自知足。不生俗信。
以灭正法。又以自专不乞处分。碍僧恼众。自坏妨慈。
语不往彼下。具一阙二犯吉。前文有二。初以一法二
法相参。作六十四句。次以三法相参。作四十八句。初
文分四。谓语书指印现相。各作十六句。初语十六者。
单语四句。次以书配语作四句。次指印配语作四句。
次现前相配语作四句。馀三各尔。广说六十四。次三
法相参亦四。谓语书指印现相。各作十四。二先语十
二者。语书指印一四广文。次语书现相一四。次语指
印现相一四。此之二四。略易即止。次书为显十二中。
俱有一四。馀二略无。及馀二头并略不出。并前总有
一百一十二句。此据一男为头。馀并类然。数过二万。
次若比丘下一句文乘。或可欲明不具。先举具残。次
兰吉二位。各三可知。此之兰吉并自究竟。非是方便
阙缘中收。亦可将吉成兰。以兰成残。犹如违谏。于理
无失。上触亦然。次有无可解。轻重文五如前。但境想
文下使明持书。作使者。以类同故。
次无主僧不处分过量造房戒 制开意有三。一制
意者。上士报强。能忍寒苦。不假房舍。而得进修。是以
大圣。制依冢间树下露坐。随缘栖泊。二开意者。中下
报劣。不耐风霜。要藉屋宇。方能进修。是以如来。适情
听许。小房石室。两房一户。三又制者。出家之人。理祛
封滞。纵有离搆。但取容身。然诸比丘。乘教广作。非理
求乞。恼乱人非。斯则长巳贪结。坏自知足。不生俗信。
以灭正法。又以自专不乞处分。碍僧恼众。自坏妨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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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制残吉四罪。多论四义。一为法久住故。二为止诽
谤故。三不恼害众生。令信敬增长故。四为少欲知足
行善法故。问四依之中。有开有制。四制不行。并不制
罪。四开有违。而罪轻重。答四制不行。便当开限。是故
于制不行。并不结犯。论其四开。乃随分限。于分不行。
理须有罪。但以房舍过重。故得僧残。馀者过轻。唯犯
提罪。
次辨释名及离合。初二。先释名者。本心为巳。名为无
主。辄自造房。称不处分。大不依限。故言过量。次制离
合。先制离意。问二房何以离者。答虽同一房。三义异
故。一有主无主殊。二量制不制异。三秉法处分。牒事
差别。以此三义。故分二戒。又问于前房中。何以二戒
合者。答生罪缘同。故须合制。谓过量不处分。并由一
房而生。如急施雨衣。四独二浣。异语嫌骂等。次初二
者。前房无主不处分初。后房有主不处分初。然不处
分。名虽是同。以房分法。并有最初。其犹不定所捡。并
举残提。对于二处。各有最初。故知二房。其义亦尔。不
处分既尔。妨难类然。
别缘具六。一自乞求。二无主。三为巳。四过量不处分。
五过量不处分想。六房成结犯。
次阙缘者。若阙初缘。不自乞求。即无过量。容有馀三。
此三非定或有三。若作如法。全是无罪。若阙第二。便
犯后戒。或三二等。如前所明。若阙第三。不自为巳。为
他造房。二兰二吉。或三二等。亦如前明。若阙第四。容
谤故。三不恼害众生。令信敬增长故。四为少欲知足
行善法故。问四依之中。有开有制。四制不行。并不制
罪。四开有违。而罪轻重。答四制不行。便当开限。是故
于制不行。并不结犯。论其四开。乃随分限。于分不行。
理须有罪。但以房舍过重。故得僧残。馀者过轻。唯犯
提罪。
次辨释名及离合。初二。先释名者。本心为巳。名为无
主。辄自造房。称不处分。大不依限。故言过量。次制离
合。先制离意。问二房何以离者。答虽同一房。三义异
故。一有主无主殊。二量制不制异。三秉法处分。牒事
差别。以此三义。故分二戒。又问于前房中。何以二戒
合者。答生罪缘同。故须合制。谓过量不处分。并由一
房而生。如急施雨衣。四独二浣。异语嫌骂等。次初二
者。前房无主不处分初。后房有主不处分初。然不处
分。名虽是同。以房分法。并有最初。其犹不定所捡。并
举残提。对于二处。各有最初。故知二房。其义亦尔。不
处分既尔。妨难类然。
别缘具六。一自乞求。二无主。三为巳。四过量不处分。
五过量不处分想。六房成结犯。
次阙缘者。若阙初缘。不自乞求。即无过量。容有馀三。
此三非定或有三。若作如法。全是无罪。若阙第二。便
犯后戒。或三二等。如前所明。若阙第三。不自为巳。为
他造房。二兰二吉。或三二等。亦如前明。若阙第四。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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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四兰。谓实不过量。作过量想疑。实得处分。作不处
分想疑。若阙第五。亦获四兰。谓实过量。作不过量想
疑。不得处分。作处分想疑。若阙第六。轻重二兰。多云。
从平地印封作相。二团泥未竟巳还尽轻兰。一团未
竟重兰。
次下释文。犯中。非理乞求。及斫伐神树。即是恼乱二
趣。次时彼下。发觉呵责。初树神白佛。次迦叶白佛。所
以不呵者。以佛听造。乘教起非。迦叶若呵。反被嫌责。
又可造房者多。呵而无益。善识人心。将护故尔。
次呵文二。先问自言。次方呵责。呵中文三。一呵恃势
乞求。然佛虽听比丘造房。而不以房广令乞索。今造
大房。广求功车杖等。以乞繁多。居士遥避。故曰非法
而乞此物难受。次告诸比丘下。举外况内。呵文三可
知。次尔时下毁赞以呵。过求越分。故曰非时。苦言逼
切。名为不耎。耶乞增贪。称云不正。应机利物。名曰知
时。不爽物情。称云柔耎。济物息贪。名为正乞。
次明戒本。九句。初举犯人。二自乞求。以恼施主。有过
量罪。若其自物。则无过量。三作屋显作。馀物无过量。
不处分罪。四无主者。以别有主。不犯过量。五为巳者。
除去为他。六应量作。辨量分齐。七教从僧乞。八彼比
丘下教僧与法。九若比丘下违而结罪。
广解文二。初释戒本。次若比丘下轻重相。前文馀句
可解。
应量者下释第六句。然佛磔手。文说不定。五分二尺。
分想疑。若阙第五。亦获四兰。谓实过量。作不过量想
疑。不得处分。作处分想疑。若阙第六。轻重二兰。多云。
从平地印封作相。二团泥未竟巳还尽轻兰。一团未
竟重兰。
次下释文。犯中。非理乞求。及斫伐神树。即是恼乱二
趣。次时彼下。发觉呵责。初树神白佛。次迦叶白佛。所
以不呵者。以佛听造。乘教起非。迦叶若呵。反被嫌责。
又可造房者多。呵而无益。善识人心。将护故尔。
次呵文二。先问自言。次方呵责。呵中文三。一呵恃势
乞求。然佛虽听比丘造房。而不以房广令乞索。今造
大房。广求功车杖等。以乞繁多。居士遥避。故曰非法
而乞此物难受。次告诸比丘下。举外况内。呵文三可
知。次尔时下毁赞以呵。过求越分。故曰非时。苦言逼
切。名为不耎。耶乞增贪。称云不正。应机利物。名曰知
时。不爽物情。称云柔耎。济物息贪。名为正乞。
次明戒本。九句。初举犯人。二自乞求。以恼施主。有过
量罪。若其自物。则无过量。三作屋显作。馀物无过量。
不处分罪。四无主者。以别有主。不犯过量。五为巳者。
除去为他。六应量作。辨量分齐。七教从僧乞。八彼比
丘下教僧与法。九若比丘下违而结罪。
广解文二。初释戒本。次若比丘下轻重相。前文馀句
可解。
应量者下释第六句。然佛磔手。文说不定。五分二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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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祇二尺四寸。然祇二尺四者。是旧小尺。准今大尺。
但有二尺。今且依祇为定。长十二磔者。谓二丈四尺。
广七磔者。一丈四尺。此据内量。不取其外。故祇第六
云。长者纵量也。广者横量也。作屋法有内外量。今纵
广量壁内也。屋高下量者。壁边一丈二尺。今解过量。
三门分别。第一应量犯未犯。第二互过结未结。第三
俱互罪多少。初门应量。不犯过即结𠎝。故言过量。作
者僧残。尔者长衣。亦应过量有罪。答房是过中制衣。
是满中制房。以过中制故。举开不犯位衣。以满中制
故举。制出犯位。所以尔者。旧解云。长衣内开外亦开
作法。外开位故。须举犯以开不犯。此出外开极小量
房内开外不开无有作法外开者故。举未犯位。即是
内开极大量。今解。长衣本听畜。伹出作法量应量应
如法不作即有𠎝房制不听大出量开分齐应。即开
无𠎝过。即制有罪。其处分量者。见论十三云。若房长
六磔手。广四磔手。作如是房者。无主亦不犯。何以故。
以非房故。又此两房戒开文并言小容身屋不犯。若越
四磔。六磔手巳上。即须处分。是则过量不过量者。咸
有不处分罪处分不处分。并有过量𠎝。第二门。问房
有广长。如何结罪。为待俱过。为互亦犯。答互过即犯
不待俱过。故见论云。若灭长益广。或减广益长。并不
得。何况长广俱过。又如下文坐具。雨浴衣等。亦同互
犯。以此义故。今以长中过如减。对广中过如减。次第
互历。合成九句。数之可知。是中五句有罪一俱四互
但有二尺。今且依祇为定。长十二磔者。谓二丈四尺。
广七磔者。一丈四尺。此据内量。不取其外。故祇第六
云。长者纵量也。广者横量也。作屋法有内外量。今纵
广量壁内也。屋高下量者。壁边一丈二尺。今解过量。
三门分别。第一应量犯未犯。第二互过结未结。第三
俱互罪多少。初门应量。不犯过即结𠎝。故言过量。作
者僧残。尔者长衣。亦应过量有罪。答房是过中制衣。
是满中制房。以过中制故。举开不犯位衣。以满中制
故举。制出犯位。所以尔者。旧解云。长衣内开外亦开
作法。外开位故。须举犯以开不犯。此出外开极小量
房内开外不开无有作法外开者故。举未犯位。即是
内开极大量。今解。长衣本听畜。伹出作法量应量应
如法不作即有𠎝房制不听大出量开分齐应。即开
无𠎝过。即制有罪。其处分量者。见论十三云。若房长
六磔手。广四磔手。作如是房者。无主亦不犯。何以故。
以非房故。又此两房戒开文并言小容身屋不犯。若越
四磔。六磔手巳上。即须处分。是则过量不过量者。咸
有不处分罪处分不处分。并有过量𠎝。第二门。问房
有广长。如何结罪。为待俱过。为互亦犯。答互过即犯
不待俱过。故见论云。若灭长益广。或减广益长。并不
得。何况长广俱过。又如下文坐具。雨浴衣等。亦同互
犯。以此义故。今以长中过如减。对广中过如减。次第
互历。合成九句。数之可知。是中五句有罪一俱四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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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句无罪。故知互犯。第三门。问若房互过始终二罪。
如其俱过。亦结二不。答互据二房。复两业造。是故二
房。各结一罪。俱过房一。复一业造。是故一房。但结一
罪。尔者。如食残等不净食时咽业一故。亦应一罪。答
食虽业一。以缘异故房则缘业俱同。是以一罪。
次难处下。解第七句。于中文二。一出妨难体。二教从
僧乞。见论。房主先当治地平。正犹如鼓面。然后往乞。
此乞威仪。阙无礼足。表巳殷重。一言至三。
次尔时下。释第八句。于中文三。一捡人。二验事。三与
法。前文僧观此人为可作。不立二章门。次若可信下。
释成二门。次第四句。前三不应。第四应与。对此解义。
二门分别。第一僧别二地。须处分不。第二现有妨难
处分成不。初门本制处分。为防妨难。纵非僧地义。容
妨难故。但造房咸须处分。如后戒云。何处有好他。堪
起房舍。尔时近拘睒弥城。有尼拘律神树。多人往返。
象马车乘。止息其下。时尊者阐陀。往伐此树。即制处
分。此岂僧地。第二门。问现有妨难。处分成不。旧解成
就处分本防不处分僧残。不正防妨难。既所防不同。
难有妨难。从僧乞处分者。免彼不乞。专任之过。故得
成就。为此文言。不过量僧。处分得妨难二吉。此文良
證。言不应者。得小罪故。此释不然。违于正理。凡所为
事必须称法。事既现有。妨难处分如何得成。又制处
分。令捡妨难。文言妨难互有。及俱并不应与妨难。俱
无应与处分。今有违文。如何成就。又若与法成者。如
如其俱过。亦结二不。答互据二房。复两业造。是故二
房。各结一罪。俱过房一。复一业造。是故一房。但结一
罪。尔者。如食残等不净食时咽业一故。亦应一罪。答
食虽业一。以缘异故房则缘业俱同。是以一罪。
次难处下。解第七句。于中文二。一出妨难体。二教从
僧乞。见论。房主先当治地平。正犹如鼓面。然后往乞。
此乞威仪。阙无礼足。表巳殷重。一言至三。
次尔时下。释第八句。于中文三。一捡人。二验事。三与
法。前文僧观此人为可作。不立二章门。次若可信下。
释成二门。次第四句。前三不应。第四应与。对此解义。
二门分别。第一僧别二地。须处分不。第二现有妨难
处分成不。初门本制处分。为防妨难。纵非僧地义。容
妨难故。但造房咸须处分。如后戒云。何处有好他。堪
起房舍。尔时近拘睒弥城。有尼拘律神树。多人往返。
象马车乘。止息其下。时尊者阐陀。往伐此树。即制处
分。此岂僧地。第二门。问现有妨难。处分成不。旧解成
就处分本防不处分僧残。不正防妨难。既所防不同。
难有妨难。从僧乞处分者。免彼不乞。专任之过。故得
成就。为此文言。不过量僧。处分得妨难二吉。此文良
證。言不应者。得小罪故。此释不然。违于正理。凡所为
事必须称法。事既现有。妨难处分如何得成。又制处
分。令捡妨难。文言妨难互有。及俱并不应与妨难。俱
无应与处分。今有违文。如何成就。又若与法成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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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瞻波云。不如白法。作白不如羯磨法。作羯磨。非法
等不成。若尔何故。文言僧处分有难有妨。处二突吉
罪。辞此先得法妨难。后生以法。先成无有残罪。为有
妨难。伹结不应。次与处分法。于中文二。一明与法。二
明作弗。就与法中。先差秉法人母经第四。束为四位。
不差耆年者。以耄不堪故。亦非下坐者。以卑小故。上
座次座但能秉法。不问诵律不诵。故云应差堪能者
作。次明与法。法是白二四人僧收。于中文二。初正与
法。次僧巳忍下。结前中。先白后羯磨。白中事繁重者。
即有四句。一告众敕听。二牒所因事令众同知。三作
法时到劝众详忍。四举其所作。结成白词。白中事不
繁重者。但有三句。如受日差人之类。
次羯磨文二。初举所作咨僧可不。次僧与下。决判是
非。前中。初句总告摄心。次举所作约别劝忍。次决判
中亦二。初僧后别。结文可知。因明处分法。与何相应
者。谓与人处相应。唯此人此处得。或此人馀处。馀人
此处。并悉不得。多论云。若印封作相。巳不得馀处作
房。若异比丘。不得此处作房。正应此比丘作。又云若
此房上更异比丘欲作房。不须白僧。伹房主听得。不
听不得。以此故知。唯是人处相应。尔者结界亦然。答
界本为众。即是众同之本。此无为别。故不相类。次明
作事乃至一团泥在偷兰竟即僧残。又后一团拟作
者。兰若其心绝亦残。
次解第九句。文有五三。第一三二残作头妨难俱互
等不成。若尔何故。文言僧处分有难有妨。处二突吉
罪。辞此先得法妨难。后生以法。先成无有残罪。为有
妨难。伹结不应。次与处分法。于中文二。一明与法。二
明作弗。就与法中。先差秉法人母经第四。束为四位。
不差耆年者。以耄不堪故。亦非下坐者。以卑小故。上
座次座但能秉法。不问诵律不诵。故云应差堪能者
作。次明与法。法是白二四人僧收。于中文二。初正与
法。次僧巳忍下。结前中。先白后羯磨。白中事繁重者。
即有四句。一告众敕听。二牒所因事令众同知。三作
法时到劝众详忍。四举其所作。结成白词。白中事不
繁重者。但有三句。如受日差人之类。
次羯磨文二。初举所作咨僧可不。次僧与下。决判是
非。前中。初句总告摄心。次举所作约别劝忍。次决判
中亦二。初僧后别。结文可知。因明处分法。与何相应
者。谓与人处相应。唯此人此处得。或此人馀处。馀人
此处。并悉不得。多论云。若印封作相。巳不得馀处作
房。若异比丘。不得此处作房。正应此比丘作。又云若
此房上更异比丘欲作房。不须白僧。伹房主听得。不
听不得。以此故知。唯是人处相应。尔者结界亦然。答
界本为众。即是众同之本。此无为别。故不相类。次明
作事乃至一团泥在偷兰竟即僧残。又后一团拟作
者。兰若其心绝亦残。
次解第九句。文有五三。第一三二残作头妨难俱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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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第二三以不处分为头作。第三三以过量为头作。
第四三无残直吉俱互作。第五三无吉直残俱互作。
据理合然。有文同此。或有经文。残中唯有过量一句。
略无馀二。故有十三句。
次轻重文五。一自作。二使他作。三为他作。四房主巧
师。此彼犯义。文有四句。初句现前拼地。应量作者。过
量作者犯。此谓房主结残。巧师兰罪。为欲一言。通结
彼此。是故直言作者犯。次句亦然。三不报。四不问。此
之问报伹苦吉无残。第五境想文有四重。此是犯不
犯门。转想故五。
次有有主不处分造房戒 以有主故。不辨尺量。唯
此为异。馀悉同前。问。既有主辨。何须斫树。答为欲取
地不须树用如文。何处有好地。堪起房舍。即便伐树。
次无根谤戒 别制意者。法众所居。理须和合。不相
恼触。是曰众僧。今乃怀瞋横诬重事。尘盆良善。甄出
众外此则增长生死毁灭正法欺𧦘事深。故须圣制。
多论云。为法久住故。为止谤毁。令梵行安乐住。不妨
读经行道故。
次释名有三。一释名者。内无三实。称曰无根。重事加
诬。名之为谤。次离合者。问谤义是一。如何分为二戒。
答望无根处齐理应合制。但以无根假根殊。是故别
禁。若其一向无根。或见言闻疑等。或淫言盗杀等。并
前戒中收故。十诵五十一云。若比丘语比丘言。我犯
淫。是比丘。以无根谤言。汝犯杀盗妄语。得僧残。馀盗
第四三无残直吉俱互作。第五三无吉直残俱互作。
据理合然。有文同此。或有经文。残中唯有过量一句。
略无馀二。故有十三句。
次轻重文五。一自作。二使他作。三为他作。四房主巧
师。此彼犯义。文有四句。初句现前拼地。应量作者。过
量作者犯。此谓房主结残。巧师兰罪。为欲一言。通结
彼此。是故直言作者犯。次句亦然。三不报。四不问。此
之问报伹苦吉无残。第五境想文有四重。此是犯不
犯门。转想故五。
次有有主不处分造房戒 以有主故。不辨尺量。唯
此为异。馀悉同前。问。既有主辨。何须斫树。答为欲取
地不须树用如文。何处有好地。堪起房舍。即便伐树。
次无根谤戒 别制意者。法众所居。理须和合。不相
恼触。是曰众僧。今乃怀瞋横诬重事。尘盆良善。甄出
众外此则增长生死毁灭正法欺𧦘事深。故须圣制。
多论云。为法久住故。为止谤毁。令梵行安乐住。不妨
读经行道故。
次释名有三。一释名者。内无三实。称曰无根。重事加
诬。名之为谤。次离合者。问谤义是一。如何分为二戒。
答望无根处齐理应合制。但以无根假根殊。是故别
禁。若其一向无根。或见言闻疑等。或淫言盗杀等。并
前戒中收故。十诵五十一云。若比丘语比丘言。我犯
淫。是比丘。以无根谤言。汝犯杀盗妄语。得僧残。馀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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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妄绮互类此应知。若或异事上见。假言见此闻疑
亦尔。咸假根摄。问三根谤人。名别得罪。何以合一不
分三戒。答若望三根。名别得罪。不必相假。亦应立三。
但以无根处。齐得罪义等。又客共證一犯。是以合制。
次多少者。问谤他犯重。实无三根。僧虚解边。犯妄提
不。答若准见论。得谤无妄故。论十三云。以无根夷谤
比丘得僧残。无夜提以谤一向假虚成故。又解若望
所谤之人。理实得谤无妄。以谤一向假虚成故。若对
僧前妄心说实令僧虚解。亦成妄𠎝故。五分第三。僧
语慈地云。于僧前妄语。其罪重于百。阿罗汉。犹如妄
语。恶𠎝两舌。对心有无定罪者是。
次缘有八。一大僧尼。二僧尼想。三起瞋心。四无三根。
五知无根。六说重事。七言词了。八前境知解。初缘大
僧尼者。甄下三众下三。罪名既轻。谤岂得重。犹如打
夺。下三罪亦不重。尔者随顺解义。何以同提解同违
僧命众法齐故。又大比丘不问净秽。若以无根事诬。
皆成谤罪。故文云。彼人云不清净不见彼犯便言见
犯无根法谤僧残。下戒云。不清净人。不清净人相似
以此谤彼复以清净者根谤不净者。皆成谤罪。以此
故知。秽亦成谤。次下诸缘随义可解无根谤法。至文
中解。
次阙缘者。若阙初缘。以大僧与尼。互为阙境。及下三
众阙境双阙。各四成八。馀阙准知。
次下释文犯相文三。一明如来住处。第二尊者下谤
亦尔。咸假根摄。问三根谤人。名别得罪。何以合一不
分三戒。答若望三根。名别得罪。不必相假。亦应立三。
但以无根处。齐得罪义等。又客共證一犯。是以合制。
次多少者。问谤他犯重。实无三根。僧虚解边。犯妄提
不。答若准见论。得谤无妄故。论十三云。以无根夷谤
比丘得僧残。无夜提以谤一向假虚成故。又解若望
所谤之人。理实得谤无妄。以谤一向假虚成故。若对
僧前妄心说实令僧虚解。亦成妄𠎝故。五分第三。僧
语慈地云。于僧前妄语。其罪重于百。阿罗汉。犹如妄
语。恶𠎝两舌。对心有无定罪者是。
次缘有八。一大僧尼。二僧尼想。三起瞋心。四无三根。
五知无根。六说重事。七言词了。八前境知解。初缘大
僧尼者。甄下三众下三。罪名既轻。谤岂得重。犹如打
夺。下三罪亦不重。尔者随顺解义。何以同提解同违
僧命众法齐故。又大比丘不问净秽。若以无根事诬。
皆成谤罪。故文云。彼人云不清净不见彼犯便言见
犯无根法谤僧残。下戒云。不清净人。不清净人相似
以此谤彼复以清净者根谤不净者。皆成谤罪。以此
故知。秽亦成谤。次下诸缘随义可解无根谤法。至文
中解。
次阙缘者。若阙初缘。以大僧与尼。互为阙境。及下三
众阙境双阙。各四成八。馀阙准知。
次下释文犯相文三。一明如来住处。第二尊者下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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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第三时慈地下谤犯。第二缘中分二。初请营僧。为
谤远缘。二时有慈地下为谤近缘。前文分五。初默念
营僧。第二时沓婆下举念申请。第三从世尊下遂请
差遣。第四时尊者下受差处分。第五时世尊下称惬
嘉赞。问阿罗汉者。所作巳办。云何念身不穿营僧。以
求牢固。答此身危脆。不久无常。望清营僧。希求胜利。
故见论云。大德何以作如是言。此最后身所作巳。极
当取涅槃。譬如然灯。置于风处。不久当灭。此身亦复
如是。我当为僧。分布房舍。及诸饮食。又解罗汉虽复。
诸惑皆除。然馀福智。垣须修习。如下离波伽耶那。入
慈空等定。次应四方僧法白二差之。见论。请佛听巳
世见未来慈地比丘。必生诽谤。为止诽谤。语诸比丘。
汝当请沓婆为僧差会。分房请竟。应作羯磨差。次明
撩理僧事。于中文二。先旧次客。旧中复次二。初总次
别。所以总举者。欲使同行相钦资缘易具住止和合
不癈正修。故曰同意者共同。次别复二。先举行同人
次呗匿下。举业同人。先行同者。谓十二头陀。义如下
释。次明业同。此有五人。多论但四。谓除呗匿。僧祇乃
至四果。三明六通。及无威仪者名别。次营客比丘。五
分陀婆。即入火光三昧。左手出光。右手尔处。僧祇亦
云。左手小指出灯明。见论云。从定起放右手第二指。
以为光明。须臾名闻满阎浮提。诸比丘从远方来。欲
看神力至巳。语沓婆言。长老为我等。安止住处。敷施
床座。如是众多沓婆。自随一比丘。为安止处。为馀比
谤远缘。二时有慈地下为谤近缘。前文分五。初默念
营僧。第二时沓婆下举念申请。第三从世尊下遂请
差遣。第四时尊者下受差处分。第五时世尊下称惬
嘉赞。问阿罗汉者。所作巳办。云何念身不穿营僧。以
求牢固。答此身危脆。不久无常。望清营僧。希求胜利。
故见论云。大德何以作如是言。此最后身所作巳。极
当取涅槃。譬如然灯。置于风处。不久当灭。此身亦复
如是。我当为僧。分布房舍。及诸饮食。又解罗汉虽复。
诸惑皆除。然馀福智。垣须修习。如下离波伽耶那。入
慈空等定。次应四方僧法白二差之。见论。请佛听巳
世见未来慈地比丘。必生诽谤。为止诽谤。语诸比丘。
汝当请沓婆为僧差会。分房请竟。应作羯磨差。次明
撩理僧事。于中文二。先旧次客。旧中复次二。初总次
别。所以总举者。欲使同行相钦资缘易具住止和合
不癈正修。故曰同意者共同。次别复二。先举行同人
次呗匿下。举业同人。先行同者。谓十二头陀。义如下
释。次明业同。此有五人。多论但四。谓除呗匿。僧祇乃
至四果。三明六通。及无威仪者名别。次营客比丘。五
分陀婆。即入火光三昧。左手出光。右手尔处。僧祇亦
云。左手小指出灯明。见论云。从定起放右手第二指。
以为光明。须臾名闻满阎浮提。诸比丘从远方来。欲
看神力至巳。语沓婆言。长老为我等。安止住处。敷施
床座。如是众多沓婆。自随一比丘。为安止处。为馀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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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安止住处。悉是化身。如真身无异。问光明神力。要
入定心。云何不定心中。而有光者。解定心所留。不违
道理。多论第三。有三解。一云有四不可思议。谓诸佛
禅定龙业报。第二此人利根。禅定亦利。当正分时。或
入或出。其间駃速。谓是散心。如人手击口唱二心恒
别。但以駃疾。谓是一心。第三先入定心。手出光明。出
光明巳。然后出定。以定势力。光明不灭。如陶师轮。馀
势未尽。次撩理合仪。大圣嘉赞。次近缘文二。初得恶
房恶食生嗔之由。
次罗阅下兴谤方计。文有七句。一尼法兄所鼓虔问
讯。二乘前恚意默无所说。三无𠎝怪默徵问所由。四
举事相击。以申默意。五问其所欲请设方仪。六示以
谤仪。令僧摈彼。七印述所言。彰巳能作。五分。兄弟二
人逼尼令谤尼。弥多罗言。陀婆清净。我若谤之。僧必
当作自言摈我。我既出众。当何所依。慈地等言。我当
證汝摈于陀婆。何缘使汝得自言摈。弥多罗言。若僧
摈陀婆。我岂得异。慈地等言。但令世尊斥逐陀婆。为
吾受摈。亦复何苦。我等自当好相安处。妹敬重兄。不
敢违命。
次下正谤。此希僧摈故。对僧说实。理成谤。不假对僧
故。僧祇第六云。对面骂谤。语语僧残。次发觉文二。初
沓婆自言。以彰发觉。次捡挍慈地。以明发觉。前文五
句。初明佛问。二彰知请證。三世尊不可。四白言清净。
梦中行者。以难况易。馀之三律。沓婆自言。清净与忆
入定心。云何不定心中。而有光者。解定心所留。不违
道理。多论第三。有三解。一云有四不可思议。谓诸佛
禅定龙业报。第二此人利根。禅定亦利。当正分时。或
入或出。其间駃速。谓是散心。如人手击口唱二心恒
别。但以駃疾。谓是一心。第三先入定心。手出光明。出
光明巳。然后出定。以定势力。光明不灭。如陶师轮。馀
势未尽。次撩理合仪。大圣嘉赞。次近缘文二。初得恶
房恶食生嗔之由。
次罗阅下兴谤方计。文有七句。一尼法兄所鼓虔问
讯。二乘前恚意默无所说。三无𠎝怪默徵问所由。四
举事相击。以申默意。五问其所欲请设方仪。六示以
谤仪。令僧摈彼。七印述所言。彰巳能作。五分。兄弟二
人逼尼令谤尼。弥多罗言。陀婆清净。我若谤之。僧必
当作自言摈我。我既出众。当何所依。慈地等言。我当
證汝摈于陀婆。何缘使汝得自言摈。弥多罗言。若僧
摈陀婆。我岂得异。慈地等言。但令世尊斥逐陀婆。为
吾受摈。亦复何苦。我等自当好相安处。妹敬重兄。不
敢违命。
次下正谤。此希僧摈故。对僧说实。理成谤。不假对僧
故。僧祇第六云。对面骂谤。语语僧残。次发觉文二。初
沓婆自言。以彰发觉。次捡挍慈地。以明发觉。前文五
句。初明佛问。二彰知请證。三世尊不可。四白言清净。
梦中行者。以难况易。馀之三律。沓婆自言。清净与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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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毗尼。尼以身證谤故。与灭摈白四。五世尊嘉赞。问
佛一切智。善知净秽。所以不證。沓婆清净。慈地是犯。
答佛若自證一是一非。生人诽谤。谓佛爱憎。故佛不
證。止诽谤故。次捡挍文三。初令捡问比丘奉教。二比
丘奉教。捡问本末。本者比丘。末者慈尼。又解准。次自
言文本者。因得恶房恶食。末者是巳谤情。三雪彼清
净自申谤意。次明呵责佛。呵文二。初行有违失呵。次
得报决定。呵文言。一向入地狱者。彰过言也。
戒本七句。一犯人。二嗔心。三所谤境界。此中虽言清
净。广解言不净。四无根。五波罗夷下。重事诬谤。显巳
谤情。故言欲坏等。六若于异时下非前行谤时。是后
雪沓婆时。见论。若问若不问者。以无根波罗夷法谤
巳若众僧。问若二三人。乃至一人。若于师前自说成
罪得僧残。七若比丘下结犯。广中不解六句。馀者具
明。嗔恚者下解第二句。十恶法者。僧祇云。嗔者凡恼
及非情处起。谓爱我怨家。憎我善友。及我巳身。配之
三世。及通非情处起。具名为十。
次根者下。先解第四句。将解无根。先反释有根。解此
根义。五门分别。第一列数释名。第二定根多少。第三
明根虚实。第四举谤成不。第五问答释妨。初门根者。
能有生举之义。故名为根。根义不同。有其三种。谓见
闻疑观视青等。称之为见。纳响餐声。目之为闻。见闻
之后。犹豫不决。心无定执。名之曰疑。唯此得举。齐号
为根。多论第三云。眼根者。必使清净。见事审谛。可依
佛一切智。善知净秽。所以不證。沓婆清净。慈地是犯。
答佛若自證一是一非。生人诽谤。谓佛爱憎。故佛不
證。止诽谤故。次捡挍文三。初令捡问比丘奉教。二比
丘奉教。捡问本末。本者比丘。末者慈尼。又解准。次自
言文本者。因得恶房恶食。末者是巳谤情。三雪彼清
净自申谤意。次明呵责佛。呵文二。初行有违失呵。次
得报决定。呵文言。一向入地狱者。彰过言也。
戒本七句。一犯人。二嗔心。三所谤境界。此中虽言清
净。广解言不净。四无根。五波罗夷下。重事诬谤。显巳
谤情。故言欲坏等。六若于异时下非前行谤时。是后
雪沓婆时。见论。若问若不问者。以无根波罗夷法谤
巳若众僧。问若二三人。乃至一人。若于师前自说成
罪得僧残。七若比丘下结犯。广中不解六句。馀者具
明。嗔恚者下解第二句。十恶法者。僧祇云。嗔者凡恼
及非情处起。谓爱我怨家。憎我善友。及我巳身。配之
三世。及通非情处起。具名为十。
次根者下。先解第四句。将解无根。先反释有根。解此
根义。五门分别。第一列数释名。第二定根多少。第三
明根虚实。第四举谤成不。第五问答释妨。初门根者。
能有生举之义。故名为根。根义不同。有其三种。谓见
闻疑观视青等。称之为见。纳响餐声。目之为闻。见闻
之后。犹豫不决。心无定执。名之曰疑。唯此得举。齐号
为根。多论第三云。眼根者。必使清净。见事审谛。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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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信。唯听肉眼。不听天眼。若听说过者。妨乱事多。耳
根亦尔。第二门。三根约位。总有其四。谓自他想疑自
根。文明他者。文云。若他见从彼闻亦名见。若彼说从
彼闻亦名闻。然文不出疑者略也。理实应有想三根
者。文言见闻疑。想疑三根者。文言。彼有疑。然想疑二
位。不得名根。但今就通。故言有四。第三门。以境而言。
此四并虚。以清净者。不妨有根。犯者无根。是以文言。
清净。清净相似。以此谤彼不净。不净相似。以此谤彼。
然就四中。前二是实。后两横起。说之为虚。前中。各见
闻是实。疑又是虚。虽有虚实。但有听举。第四门。自他
两种。有则成举。无则成谤。想心三者。有不成举。以想
横起。證义弱故。亦不成谤。以心实故。若无成谤。文言。
后妄此想便言。我见闻疑犯。疑心三者。有不成举。谤
则成谤。若称疑说。亦不成谤。为隐横疑。以实根往谤
故。文言。彼有疑后便言。我无疑我见闻疑以无根谤
僧残。第五门。问见闻境界别。从别立二根。疑从见闻
生。应当亦分二。如小妄中。疑见疑闻。说戒中复云。见
疑亦如是。闻疑亦如是解。小妄与说戒。不欲别立根。
随句以相反。疑从见闻别。此中为立根。不得别分二。
就通收彼。此总立一疑根。如恶心兰。随事虽多。一名
命尽。此疑亦然。又解文中。绮明详理无别。所以知者。
以此文云。疑有二种。谓从见生疑。从闻生疑。故知并
巳别竟。则与小妄说戒无殊。但以随事故。离立根即
合。问想通见等三。以三别三想。疑亦该于三。如何合
根亦尔。第二门。三根约位。总有其四。谓自他想疑自
根。文明他者。文云。若他见从彼闻亦名见。若彼说从
彼闻亦名闻。然文不出疑者略也。理实应有想三根
者。文言见闻疑。想疑三根者。文言。彼有疑。然想疑二
位。不得名根。但今就通。故言有四。第三门。以境而言。
此四并虚。以清净者。不妨有根。犯者无根。是以文言。
清净。清净相似。以此谤彼不净。不净相似。以此谤彼。
然就四中。前二是实。后两横起。说之为虚。前中。各见
闻是实。疑又是虚。虽有虚实。但有听举。第四门。自他
两种。有则成举。无则成谤。想心三者。有不成举。以想
横起。證义弱故。亦不成谤。以心实故。若无成谤。文言。
后妄此想便言。我见闻疑犯。疑心三者。有不成举。谤
则成谤。若称疑说。亦不成谤。为隐横疑。以实根往谤
故。文言。彼有疑后便言。我无疑我见闻疑以无根谤
僧残。第五门。问见闻境界别。从别立二根。疑从见闻
生。应当亦分二。如小妄中。疑见疑闻。说戒中复云。见
疑亦如是。闻疑亦如是解。小妄与说戒。不欲别立根。
随句以相反。疑从见闻别。此中为立根。不得别分二。
就通收彼。此总立一疑根。如恶心兰。随事虽多。一名
命尽。此疑亦然。又解文中。绮明详理无别。所以知者。
以此文云。疑有二种。谓从见生疑。从闻生疑。故知并
巳别竟。则与小妄说戒无殊。但以随事故。离立根即
合。问想通见等三。以三别三想。疑亦该于三。如何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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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直言。彼有疑解根中。无想名。以立别三想。根中
有疑名。故不以三别。若以三别。应云疑。疑作文不便。
总言彼有疑。又解想义。当见闻穴彻分三想。疑当于
豫根。不了故合一。又寻文意。疑别亦得。或是集法圣
贤。或是翻译大德。为离繁文。故合为一。故多论云。见
疑闻疑。疑疑见妄闻妄疑妄。又可一种是横起。而文
想离疑。合者为显。作文显略。学者应知。自古诸德思
不洽文。虽复推寻。终令人惑。次下释文。先解有根见
根。伹约前三戒说。声非见境。故无妄语。闻义则通。总
举四戒。从见生疑。略举淫。煞从闻生疑。还通四戒。除
此巳下。顺解无根。
次下合解戒本。三五七三句。谤之方法。文有七章。第
一无三举三。谤作六句。二无一见根。以闻疑二根谤。
三无一闻根。以见疑二根谤。四无一疑根。以闻见二
根谤下文繁中。更有三章。五无见闻二根。以一疑根
谤。六无见疑二根。以一闻根谤。七无闻疑二根。以一
见根谤。此之七章。位约为三。初一以三根往谤。次三
以二根往谤。次三以一根往谤。位虽如是。且从七说
七位。各有六心。即成四十二心。此亦理尽。不须更作
多句。解此六心。三门分别。第一定心名字。第二释除
妨难。第三对小妄辨异。初门六心者。一无想不妄心。
二有想妄想心。三有疑言无疑心。四有疑妄。五无疑
言有疑心。六无疑妄。第二门。问初心。既是无想不妄
何以文中。不言无想不忘。答不见是无想。知无是不
有疑名。故不以三别。若以三别。应云疑。疑作文不便。
总言彼有疑。又解想义。当见闻穴彻分三想。疑当于
豫根。不了故合一。又寻文意。疑别亦得。或是集法圣
贤。或是翻译大德。为离繁文。故合为一。故多论云。见
疑闻疑。疑疑见妄闻妄疑妄。又可一种是横起。而文
想离疑。合者为显。作文显略。学者应知。自古诸德思
不洽文。虽复推寻。终令人惑。次下释文。先解有根见
根。伹约前三戒说。声非见境。故无妄语。闻义则通。总
举四戒。从见生疑。略举淫。煞从闻生疑。还通四戒。除
此巳下。顺解无根。
次下合解戒本。三五七三句。谤之方法。文有七章。第
一无三举三。谤作六句。二无一见根。以闻疑二根谤。
三无一闻根。以见疑二根谤。四无一疑根。以闻见二
根谤下文繁中。更有三章。五无见闻二根。以一疑根
谤。六无见疑二根。以一闻根谤。七无闻疑二根。以一
见根谤。此之七章。位约为三。初一以三根往谤。次三
以二根往谤。次三以一根往谤。位虽如是。且从七说
七位。各有六心。即成四十二心。此亦理尽。不须更作
多句。解此六心。三门分别。第一定心名字。第二释除
妨难。第三对小妄辨异。初门六心者。一无想不妄心。
二有想妄想心。三有疑言无疑心。四有疑妄。五无疑
言有疑心。六无疑妄。第二门。问初心。既是无想不妄
何以文中。不言无想不忘。答不见是无想。知无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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妄。为此虽无律文。得称无想不忘门。初句既是无想
不忘。对此应有无想忘想。所以伹立不忘。而无忘想。
答如想先是有对有得。称忘无想。先是无先。无不得
忘。尔者。无想先是无。先无不得忘。无疑亦先无。不立
无疑忘。答疑心犹豫。得有隐没。虽复先无。而得立忘
想。是穴彻不可隐没。先知是无。不得立妄。又解初心
是根本。直是无而言有。不须更以忘等别之。下五是
枝脩。为别前故。故举忘不差别相对。问第二心是有
想忘想。所以不立有想不忘。作文应云不见闻疑彼
犯。是中有见闻疑想。便言我见闻疑犯。答夫言谤者。
必假虚成。若有三想。而复不忘。即是心实。岂得成谤。
如小忘第二心不成俱违句。如彼见想。还言道见。乃
是实语。不成妄𠎝。妄既不成。宁得成谤。又下开云。意
有见想。便说不犯。古德不能熟详文义。立有想心。成
滂者。违前理教也。尔者有疑言。无疑亦不成滂。答此
为隐却横疑。以实根成谤。是以文言。是中有疑。便言
我无疑。我实见闻疑。若尔即应许隐横想。别举实根。
以成其谤。答想是穴彻。一向是有不知是非。故不得
隐疑。是犹豫自知是非。恐他不信隐而成谤。馀有疑
等想对。理尽不繁。更作问答分别。第三门此处六心
并是。境心俱虚。以有想疑心。要忘方成谤。下小妄中。
直辨违心。不要俱虚。故无有忘。又下妄中。前六初三
五。此狭于彼。以无不触知故。后六初三五。全是翻倒。
二处二四六境。顺心违与此悬殊辨异可解。
不忘。对此应有无想忘想。所以伹立不忘。而无忘想。
答如想先是有对有得。称忘无想。先是无先。无不得
忘。尔者。无想先是无。先无不得忘。无疑亦先无。不立
无疑忘。答疑心犹豫。得有隐没。虽复先无。而得立忘
想。是穴彻不可隐没。先知是无。不得立妄。又解初心
是根本。直是无而言有。不须更以忘等别之。下五是
枝脩。为别前故。故举忘不差别相对。问第二心是有
想忘想。所以不立有想不忘。作文应云不见闻疑彼
犯。是中有见闻疑想。便言我见闻疑犯。答夫言谤者。
必假虚成。若有三想。而复不忘。即是心实。岂得成谤。
如小忘第二心不成俱违句。如彼见想。还言道见。乃
是实语。不成妄𠎝。妄既不成。宁得成谤。又下开云。意
有见想。便说不犯。古德不能熟详文义。立有想心。成
滂者。违前理教也。尔者有疑言。无疑亦不成滂。答此
为隐却横疑。以实根成谤。是以文言。是中有疑。便言
我无疑。我实见闻疑。若尔即应许隐横想。别举实根。
以成其谤。答想是穴彻。一向是有不知是非。故不得
隐疑。是犹豫自知是非。恐他不信隐而成谤。馀有疑
等想对。理尽不繁。更作问答分别。第三门此处六心
并是。境心俱虚。以有想疑心。要忘方成谤。下小妄中。
直辨违心。不要俱虚。故无有忘。又下妄中。前六初三
五。此狭于彼。以无不触知故。后六初三五。全是翻倒。
二处二四六境。顺心违与此悬殊辨异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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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下释文。初章可解。第二章中。初句不见。彼犯以闻
疑不见。然以闻疑有故。不应成谤。既以闻疑无故。得
成谤者。亦应通举不闻疑。何以独言一不见。答论其
理实。并无三根。今文所以独言不见者。此据谤情。不
以见谤。为用闻疑往谤。故作是言。又为显此闻疑是
实。望僧生信。摈斥前人。第二句不见彼犯。是中有见
想。后忘见想。以闻疑谤者。亦可前章第二心。为举三
谤。不应举有三想。还忘三想。答前章是总。据三为法。
俱有并忘。方尽其理。此等皆为谤。情防巧平举多少。
不同前位。尔者此以闻疑往谤准前。应云有闻疑想
忘闻忘相如何。乃举有见想忘见想。答理实准前。应
作此说。然为初句。立不见对。前有见想为𨷂。不闻疑
故。无闻疑想。馀下类同不能繁述。
次轻重文三。一谤比丘。二谤尼。三谤下众就比丘中
复三。初以四重往谤。但使内无三根。莫问实不实自
作使等。皆成谤罪。第二以非比丘法十三难事。谤实
比丘。亦成残罪。若实十三难人。虽无三根。冥伏说著。
不成残罪。伹以比丘想故。得偷兰遮。不同四重。往谤
体是污戒比丘第三除此下谓以馀篇谤人残得提
罪下三犯吉。以有重轻。故云随前所犯。次谤尼等可
解。五分。比丘谤尼四众吉。尼谤比丘提馀众吉。理有
境想。无者文略。不犯中说实者。谓实三根。
次假根谤戒 此假异事上根。以谤于此见虽想。当
事不想。当即是人。畜类殊。名之为异。取彼诠此。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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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分。故曰异分。馀异准此。制意等同前。唯以假根为
异。戒本八句。一犯人。二嗔心。三假异分上根。四所谤
境界五无根。六重事。七彼于下自言。八是比丘下结
罪。广解中。不释五七二句。馀悉具解。解中上二可知。
异分下合解三四六八句。于中文五。第一异趣明异
分。第二若比丘不犯下异罪明异分。第三不清净人
下异人明异分。第四若见本在家时下异时明异分。
第五若比丘自语下假响明异分。初异趣者。如缘起
说。伹假见根。略无闻疑。次明异罪。有二六句。初六不
犯夷见。谓犯馀六。假馀异分。谤言犯夷。此中分二。初
之一句。谓犯僧残。后之五句。见夜提等。此之见。谓文
错故。尔理应齐见。并谓始顺文意。次之六句。实犯僧
残。见谓馀六。谤言犯夷。此中亦二。初之一句犯残。谤
言犯夷。后之五句犯残。谓犯提等。亦可此之四句文
中不次。初句是第四句头。第二句是第三句尾。此中
且约见。谓作法不论闻疑。次明异人。文有四句。初二
以不净上根谤不净净。次二以清净上根。谤不净净。
文中直言。以此人事。谤彼理实。并通异分三根。次异
时中。但举见闻。略无疑也。次假响中。局是闻根。以馀
二根。非所对故。馀文可知。
次破僧违谏戒 谏戒之初。五门分别。第一别戒多
少。第二谏不谏别。第三定罪各种。第四明违重轻。第
五举不异。
初门比丘有六尼。有十二。二众合有十八谏戒。然比
异。戒本八句。一犯人。二嗔心。三假异分上根。四所谤
境界五无根。六重事。七彼于下自言。八是比丘下结
罪。广解中。不释五七二句。馀悉具解。解中上二可知。
异分下合解三四六八句。于中文五。第一异趣明异
分。第二若比丘不犯下异罪明异分。第三不清净人
下异人明异分。第四若见本在家时下异时明异分。
第五若比丘自语下假响明异分。初异趣者。如缘起
说。伹假见根。略无闻疑。次明异罪。有二六句。初六不
犯夷见。谓犯馀六。假馀异分。谤言犯夷。此中分二。初
之一句。谓犯僧残。后之五句。见夜提等。此之见。谓文
错故。尔理应齐见。并谓始顺文意。次之六句。实犯僧
残。见谓馀六。谤言犯夷。此中亦二。初之一句犯残。谤
言犯夷。后之五句犯残。谓犯提等。亦可此之四句文
中不次。初句是第四句头。第二句是第三句尾。此中
且约见。谓作法不论闻疑。次明异人。文有四句。初二
以不净上根谤不净净。次二以清净上根。谤不净净。
文中直言。以此人事。谤彼理实。并通异分三根。次异
时中。但举见闻。略无疑也。次假响中。局是闻根。以馀
二根。非所对故。馀文可知。
次破僧违谏戒 谏戒之初。五门分别。第一别戒多
少。第二谏不谏别。第三定罪各种。第四明违重轻。第
五举不异。
初门比丘有六尼。有十二。二众合有十八谏戒。然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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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六戒该及尼众尼。别有六故成十八。此中二是屏
谏。馀是僧谏。
第二门屏谏就通。总立一戒。无问止作。咸须谏故。故
文言。展转相教。展转相谏。乃至此中违僧。亦设屏谏
言。僧谏者。悉是作犯。但于事中。有倚傍者。须僧设谏
言。倚傍者。二破倚傍。四依言说。相似污家。谤僧执六
人。同作西性违谏。自恃释种说。欲见有在家圣人。馀
尼谏戒。倚傍准知。自馀诸戒。无倚傍义。直作即犯。故
不须谏。
第三门违谏之罪。据究竟说。但有其四。谓夷残提吉。
若通方便。更加一兰。若以因果往分。即有十二夷残
二果。各自带因。二提亦然。故有其八。又违屏谏事实。
及馀六众。复各有因。合十二罪。于中六是僧谏。谓夷
残提。各及因罪。馀六是屏。一提五吉。
第四门旧释云。就心虚实。故罪轻重。此之四戒。所谏
之人。了了知巳。所作事非僧谏者。是故违僧命。不护
众法。情过是重。违谏僧残。利吒说欲。迷情执实。谓巳
见为是。僧谏者。非不作故。违僧谏之意。情过轻微。违
谏提罪。又以所谏事證。如调达破僧非法想等。前三
罪重。第四句轻。岂况违谏宁不约。就心虚便重。心实
则轻。又一人谏中。心虚提罪。心实吉罗。岂况僧谏。不
就心之虚实。以明轻重。问所以得知此虚彼实。答此
戒既言。我身灭后。可得名称。故知此虚。下戒文言。唯
此真实。馀皆虚妄。故知不同。尔者若由虚实罪有重
谏。馀是僧谏。
第二门屏谏就通。总立一戒。无问止作。咸须谏故。故
文言。展转相教。展转相谏。乃至此中违僧。亦设屏谏
言。僧谏者。悉是作犯。但于事中。有倚傍者。须僧设谏
言。倚傍者。二破倚傍。四依言说。相似污家。谤僧执六
人。同作西性违谏。自恃释种说。欲见有在家圣人。馀
尼谏戒。倚傍准知。自馀诸戒。无倚傍义。直作即犯。故
不须谏。
第三门违谏之罪。据究竟说。但有其四。谓夷残提吉。
若通方便。更加一兰。若以因果往分。即有十二夷残
二果。各自带因。二提亦然。故有其八。又违屏谏事实。
及馀六众。复各有因。合十二罪。于中六是僧谏。谓夷
残提。各及因罪。馀六是屏。一提五吉。
第四门旧释云。就心虚实。故罪轻重。此之四戒。所谏
之人。了了知巳。所作事非僧谏者。是故违僧命。不护
众法。情过是重。违谏僧残。利吒说欲。迷情执实。谓巳
见为是。僧谏者。非不作故。违僧谏之意。情过轻微。违
谏提罪。又以所谏事證。如调达破僧非法想等。前三
罪重。第四句轻。岂况违谏宁不约。就心虚便重。心实
则轻。又一人谏中。心虚提罪。心实吉罗。岂况僧谏。不
就心之虚实。以明轻重。问所以得知此虚彼实。答此
戒既言。我身灭后。可得名称。故知此虚。下戒文言。唯
此真实。馀皆虚妄。故知不同。尔者若由虚实罪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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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者。且如破僧四句之中。初句心虚。可获残罪。第四
心实。应得逸提。中间两句。合结兰罪。以通虚实。何以
俱残。又比丘尼。习近居士子。既获提罪。心应是实。瞋
心舍三宝。发起四净。何得成虚。结以残罪。说欲心实。
可结提𠎝。如也心虚。应获残罪。然真实言。不显心实。
望其本计。亦是矫词。随举违谏。虚得成夷。实意拒僧。
同吒犯堕。以此推究。旧释不然。义既不通。别中正解。
但是世尊。善知诸法。通达罪相。结位不同。违谏虽齐。
犯。非一盖。故随轻重定业差殊。不须于中强明所以。
且五犯戒。违教二齐。何不对篇。以明轻重。非谏既不
尔。谏者岂如何。
第五门利吒说欲。有顺情义。恐多信受。举绝化道。今
此二破。倒说成邪。准不律文。亦是合举。所以不举者。
若望应不应。如增二说。若论作法如呵责明。今此辨
谏。何须出举。尔者利吒亦然。何以有举。答事相由者。
故即出举。若不出彼所随之举。何以结此能随之𠎝。
又以随及违谏俱得𠎝。假令此明。随非残故隐。此谓
理合治举。不须此明。又解倒说成耶。理须举者。谓此
耶人不作破事。若作破事。即不须举。以分众徒。列行
法事。非同一和。何待有举。若与举者。非是对治。下二
非耶。何须有举。故四违谏。并不须举。
次随别释。制意有三。一不听破僧者。僧众和同。安乐
有法。理应详遵。犹如水乳。今反倚傍。圣教说相。似语
惑乱。群情坏僧。断法坠陷。无事为恶。滋甚由斯损。故
心实。应得逸提。中间两句。合结兰罪。以通虚实。何以
俱残。又比丘尼。习近居士子。既获提罪。心应是实。瞋
心舍三宝。发起四净。何得成虚。结以残罪。说欲心实。
可结提𠎝。如也心虚。应获残罪。然真实言。不显心实。
望其本计。亦是矫词。随举违谏。虚得成夷。实意拒僧。
同吒犯堕。以此推究。旧释不然。义既不通。别中正解。
但是世尊。善知诸法。通达罪相。结位不同。违谏虽齐。
犯。非一盖。故随轻重定业差殊。不须于中强明所以。
且五犯戒。违教二齐。何不对篇。以明轻重。非谏既不
尔。谏者岂如何。
第五门利吒说欲。有顺情义。恐多信受。举绝化道。今
此二破。倒说成邪。准不律文。亦是合举。所以不举者。
若望应不应。如增二说。若论作法如呵责明。今此辨
谏。何须出举。尔者利吒亦然。何以有举。答事相由者。
故即出举。若不出彼所随之举。何以结此能随之𠎝。
又以随及违谏俱得𠎝。假令此明。随非残故隐。此谓
理合治举。不须此明。又解倒说成耶。理须举者。谓此
耶人不作破事。若作破事。即不须举。以分众徒。列行
法事。非同一和。何待有举。若与举者。非是对治。下二
非耶。何须有举。故四违谏。并不须举。
次随别释。制意有三。一不听破僧者。僧众和同。安乐
有法。理应详遵。犹如水乳。今反倚傍。圣教说相。似语
惑乱。群情坏僧。断法坠陷。无事为恶。滋甚由斯损。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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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不听。为其破僧义。至文当解。二须谏意者。然以调
达。立计像真。翳法𧦘时。事是可悯。须僧设谏。开示是
非。冀彼改耶从正。弃恶崇善。三结罪者。然彼僧众。详
心设谏。明宣是非。开示令舍。而复固执巳心。不肯从
劝。恼众情重。故结僧残。次释名者。耶法改真。分众异
轨。称为破僧。固情为恶。不祗众命。名为违谏。
别缘有五。一立耶三宝。谓是谏所为事。二行化于时。
若不行化。即不须谏。二如法设谏简非法等。四固执
不舍。五三羯磨竟。
次𨷂缘。若𨷂初缘。并无馀罪。若𨷂第二。亦𨷂下三。单
有立耶三宝方便吉罗。若𨷂第三。无有违僧残兰吉
罪。容直有彼屏谏吉罗。若僧秉法不成知。不成者。亦
无违谏。因果等罪。若其羯磨。落在七非。作如法心拒。
得七兰罪。若𨷂第四。作白未竟舍者吉罗。白竟一兰。
乃至第三未竟舍得四兰。𨷂第五缘。准前可解。馀违
谏戒。释皆同此。但诸谏戒。犯缘少异。此中文二。初至
不食鱼肉。起破曾因。谏所为事。第二众多比丘下呵
责设谏。前文有五。第一先出能破僧人。第二尔时世
尊下化得太子起破僧心。第三时提婆达下篡夺胜
位煞佛害王。第四尔时提婆达下恶名断利。同情别
食。第五提婆达下立耶三宝。破坏僧轮。
初人文二。初明出家之缘第二尔时世尊下出家受
戒。前文有六。第一睹事为缘。第二时有下相率求度。
第三时跋提下厌俗事毕。第四时阿那律下诸释云
达。立计像真。翳法𧦘时。事是可悯。须僧设谏。开示是
非。冀彼改耶从正。弃恶崇善。三结罪者。然彼僧众。详
心设谏。明宣是非。开示令舍。而复固执巳心。不肯从
劝。恼众情重。故结僧残。次释名者。耶法改真。分众异
轨。称为破僧。固情为恶。不祗众命。名为违谏。
别缘有五。一立耶三宝。谓是谏所为事。二行化于时。
若不行化。即不须谏。二如法设谏简非法等。四固执
不舍。五三羯磨竟。
次𨷂缘。若𨷂初缘。并无馀罪。若𨷂第二。亦𨷂下三。单
有立耶三宝方便吉罗。若𨷂第三。无有违僧残兰吉
罪。容直有彼屏谏吉罗。若僧秉法不成知。不成者。亦
无违谏。因果等罪。若其羯磨。落在七非。作如法心拒。
得七兰罪。若𨷂第四。作白未竟舍者吉罗。白竟一兰。
乃至第三未竟舍得四兰。𨷂第五缘。准前可解。馀违
谏戒。释皆同此。但诸谏戒。犯缘少异。此中文二。初至
不食鱼肉。起破曾因。谏所为事。第二众多比丘下呵
责设谏。前文有五。第一先出能破僧人。第二尔时世
尊下化得太子起破僧心。第三时提婆达下篡夺胜
位煞佛害王。第四尔时提婆达下恶名断利。同情别
食。第五提婆达下立耶三宝。破坏僧轮。
初人文二。初明出家之缘第二尔时世尊下出家受
戒。前文有六。第一睹事为缘。第二时有下相率求度。
第三时跋提下厌俗事毕。第四时阿那律下诸释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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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第五各净洗浴下进诣致虔。第六白佛言下正请
出家。初文所有诸释出家者。智论第四云。佛初还国。
迦叶兄弟。千比丘。本修婆罗门法。苦行山间。形容惟
悴。父王见之。以此诸比丘。不足光饰。世尊即选诸释
贵人子弟。兼人少壮。户遣一人。强令出家。次相率辞
亲文二。先明那律辞。亲中文有四。初明俗法娱乐。二
相率推让。三辞母再三。但以恋子情重。初不欲离。望
尽馀生。终不听去。又死非我。欲尚不舍之生。由我裁
岂当听别。四母施抑计。次跋提文五。初对跋提。三劝
三拒。二以巳要脩。三责要所以。四申巳劝情。五劝受
辞母。法式如前。次赏俗可知。次云集者。问那律跋提。
具彰缘起。诸馀六释。何以忽来。五分。释子有七。甚相
爱重。若有所作。誓不相违。于是那律。白跋提王言。今
有微愿。愿必见从。王言。吾等本要。担不相违。若相违
者。头破七分。但令卿愿必可从耳。那律初论。跋提不
许。举要更劝。遂不相违。次告五人。欣然莫逆。次进诣
文四。一出城进诣。二厌舍车服。三舍宝寻从。四俱往
致敬。次请如文。第二出家受戒。文中有三。一出家受
戒。二脩道剋获。三除疑通化。佛度五人。馀三无缘不
度。又为止谤。不调达等度。问佛所度者。皆是初果。如
何度巳。始获增上。答增上名通。岂局初果。乃至以四
望三。皆是增上。五分。六人漏尽。得阿罗汉。阿难侍佛。
不尽诸漏。调达一人。空无所获。既无所得。愧耻益深。
便往佛所。请说通法。佛即为说。调达学通。安居之中。
出家。初文所有诸释出家者。智论第四云。佛初还国。
迦叶兄弟。千比丘。本修婆罗门法。苦行山间。形容惟
悴。父王见之。以此诸比丘。不足光饰。世尊即选诸释
贵人子弟。兼人少壮。户遣一人。强令出家。次相率辞
亲文二。先明那律辞。亲中文有四。初明俗法娱乐。二
相率推让。三辞母再三。但以恋子情重。初不欲离。望
尽馀生。终不听去。又死非我。欲尚不舍之生。由我裁
岂当听别。四母施抑计。次跋提文五。初对跋提。三劝
三拒。二以巳要脩。三责要所以。四申巳劝情。五劝受
辞母。法式如前。次赏俗可知。次云集者。问那律跋提。
具彰缘起。诸馀六释。何以忽来。五分。释子有七。甚相
爱重。若有所作。誓不相违。于是那律。白跋提王言。今
有微愿。愿必见从。王言。吾等本要。担不相违。若相违
者。头破七分。但令卿愿必可从耳。那律初论。跋提不
许。举要更劝。遂不相违。次告五人。欣然莫逆。次进诣
文四。一出城进诣。二厌舍车服。三舍宝寻从。四俱往
致敬。次请如文。第二出家受戒。文中有三。一出家受
戒。二脩道剋获。三除疑通化。佛度五人。馀三无缘不
度。又为止谤。不调达等度。问佛所度者。皆是初果。如
何度巳。始获增上。答增上名通。岂局初果。乃至以四
望三。皆是增上。五分。六人漏尽。得阿罗汉。阿难侍佛。
不尽诸漏。调达一人。空无所获。既无所得。愧耻益深。
便往佛所。请说通法。佛即为说。调达学通。安居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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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获神通。
次化太子。文中有四。一化令信念畜徒众。二尔时下
目连以迦休语白佛。佛彰彼语无实。三尔时下重现
神通。增信获利。文中有五。一改形说法。二益增信敬。
三加利供养。四比丘白佛。五佛令摄念。有法喻合。四
时摩竭下妒利失通。求索徒众。文中有四。一妒佛重
利。退失神通。釜者器名。六升四升曰釜。二从佛索众。
三佛呵不付。四生不忍心。前得外护。加利供养。即是
顺情之极。今失神通。更被呵责。便是违情之甚。为此
创起逆心。故曰最初不生忍心。
次规胜位。文中有二。初立二章。次依章解。解中先释
煞佛。于中文三。初正起害。二时众多下弟子欲护。三
时世尊告下差人说过。前害文三。初明教人。次提婆
达下正明自害。三时世尊下酬因念忍。前文有六。一
立计煞佛。二佛念本缘。谓弥法摩纳事。如下文明。三
念害不前舍害往见。四圣慈说法。获利悟道。五分。展
转三十二人。皆得初果。若准彼文。此六十四。亦到佛
所。五教复本道。破前立计。六重见本人白知驱摈。次
明自害。但伤足指。诸馀佛王。皆无此事。唯我独有宿
缘出血。此乖佛仪。故白未曾有也。次念忍者。顺世法
也。次弟子护文四。一比丘护佛。二佛从窟下问答所
以。三佛告下彰胜诸怨。四告诸比丘下举五须护。头
不须护。以现作恶。后受苦报。故曰后自当知戒。据受
体命。谓耶求见慧是解。言说是教。行不依教故。法律
次化太子。文中有四。一化令信念畜徒众。二尔时下
目连以迦休语白佛。佛彰彼语无实。三尔时下重现
神通。增信获利。文中有五。一改形说法。二益增信敬。
三加利供养。四比丘白佛。五佛令摄念。有法喻合。四
时摩竭下妒利失通。求索徒众。文中有四。一妒佛重
利。退失神通。釜者器名。六升四升曰釜。二从佛索众。
三佛呵不付。四生不忍心。前得外护。加利供养。即是
顺情之极。今失神通。更被呵责。便是违情之甚。为此
创起逆心。故曰最初不生忍心。
次规胜位。文中有二。初立二章。次依章解。解中先释
煞佛。于中文三。初正起害。二时众多下弟子欲护。三
时世尊告下差人说过。前害文三。初明教人。次提婆
达下正明自害。三时世尊下酬因念忍。前文有六。一
立计煞佛。二佛念本缘。谓弥法摩纳事。如下文明。三
念害不前舍害往见。四圣慈说法。获利悟道。五分。展
转三十二人。皆得初果。若准彼文。此六十四。亦到佛
所。五教复本道。破前立计。六重见本人白知驱摈。次
明自害。但伤足指。诸馀佛王。皆无此事。唯我独有宿
缘出血。此乖佛仪。故白未曾有也。次念忍者。顺世法
也。次弟子护文四。一比丘护佛。二佛从窟下问答所
以。三佛告下彰胜诸怨。四告诸比丘下举五须护。头
不须护。以现作恶。后受苦报。故曰后自当知戒。据受
体命。谓耶求见慧是解。言说是教。行不依教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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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下五。反说可解。次说过文四。一差令说过。二陈疑
为决。三奉命彰过。不于佛僧。亦彰恶名。即是治罚远
与下。作得脱之缘。四明大众忍不忍异。次解煞文。文
有六句。一受教害文。二发觉得实。三详评治罚。四举以
启王捡实呵责。调达虽教太子害我佛法。治人唱恶
如死罪不重加。故曰不应。五敕令赦过。六不平王意。
次别食文四。谓过举呵制。次作破事文分为二。第一
兴心立计。第二时提婆达下依计施行。前文有五。第
一不忍前制起念破僧。第二时提婆下以事劝诱。希
同所作。第三时提婆伴下恐事不果。拒而未从。第四
提婆达下立计谋真。必望谐遂。第五时三闻达下显
耶有能发言顺可。馀文可解。但第四文中。开之为四。
一立计谋真。二当语下陈谋宣示。三年少下所破违
顺。四由此下结耶功力。初文破计像真。而立我者是
耶佛。五法是耶法。出离是耶僧。然佛僧巳识耶法未
知故。尽形寿下出耶五法。此五耶中。前三相似。后二
妄语。故下文云。以二事破僧。谓妄语及相似语。相似
语者。言同意异。妄语者。自制施行。亦可前三若文中。
若出不受施房等。出不受亦是妄语。以出所听受。故
言相似。后二若文中。若出所受。亦是相似。以出不受。
故言妄语。苏盐着味合为一断。鱼肉害生。复同为一。
上座者。谓是耆旧了知耶正。故杂心第三云。凡夫坏
非圣人。以正定聚。不坏净故。又说得忍。凡夫亦不坏。
巳入决定。圣僧是世尊。不坏眷属故。
为决。三奉命彰过。不于佛僧。亦彰恶名。即是治罚远
与下。作得脱之缘。四明大众忍不忍异。次解煞文。文
有六句。一受教害文。二发觉得实。三详评治罚。四举以
启王捡实呵责。调达虽教太子害我佛法。治人唱恶
如死罪不重加。故曰不应。五敕令赦过。六不平王意。
次别食文四。谓过举呵制。次作破事文分为二。第一
兴心立计。第二时提婆达下依计施行。前文有五。第
一不忍前制起念破僧。第二时提婆下以事劝诱。希
同所作。第三时提婆伴下恐事不果。拒而未从。第四
提婆达下立计谋真。必望谐遂。第五时三闻达下显
耶有能发言顺可。馀文可解。但第四文中。开之为四。
一立计谋真。二当语下陈谋宣示。三年少下所破违
顺。四由此下结耶功力。初文破计像真。而立我者是
耶佛。五法是耶法。出离是耶僧。然佛僧巳识耶法未
知故。尽形寿下出耶五法。此五耶中。前三相似。后二
妄语。故下文云。以二事破僧。谓妄语及相似语。相似
语者。言同意异。妄语者。自制施行。亦可前三若文中。
若出不受施房等。出不受亦是妄语。以出所听受。故
言相似。后二若文中。若出所受。亦是相似。以出不受。
故言妄语。苏盐着味合为一断。鱼肉害生。复同为一。
上座者。谓是耆旧了知耶正。故杂心第三云。凡夫坏
非圣人。以正定聚。不坏净故。又说得忍。凡夫亦不坏。
巳入决定。圣僧是世尊。不坏眷属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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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明呵谏。先辨其呵。呵文分三。第一比丘白佛。第二
佛告下说正显耶。第三时世尊下显巳呵责。问众多
比丘。何以不呵。答言滥惑。彼不了故。无但见异法。举
以白佛。亦可情惧。不敢辄呵。第二文三。第一总举欲
断。第二举所断体。第三总结欲断。初文说五耶法。诱
诳新学。令使行耶灭。正名为欲断。问所以五法为耶。
四依为正。答佛说具四义。故名之为正。一本为益生。
慈心所说。非为希求。眷属名利。二善识根性。称机授
药。依教修行。必能会圣。三为识根性。善达开遮。令三
品人。称根修进。四以识根药。称法而谈。如多论云。四
圣种。能得八圣道。成沙门四果。调达所说。翻前四义。
不如实说。名之为耶。一恶心所秉。本求名利。故云我
等死后。可得名称。二不识根性。无长道益。三唯制无
开益不具足。四不识根药。颠倒妄说。故多论云。八圣
道。趣向泥洹。反更迟难。修行五法。以求解脱。其道甚
速。次所断体。先徵次释。释中初依别说。下三合明。我
当以等者。叹上行人。着粪扫衣。为着此衣。更无异望。
故曰趣得知足。次开中下。着檀越施衣。着此衣时。亦
袪封滞。故曰我亦说等。下三合说可解。次结如文。第
三呵责。先问自言。次正呵责。呵中文三。谓举列结。列
中文三。一呵行断。二是故下。彰报决定。三时世尊下。
经家牒呵。有少利益。初文四句。一呵所行。故云。汝云
何以五法教。诸比丘等。如上。二呵所断。故云汝莫断
四圣种。如上。三举前所行。将成破事。即是断前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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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曰汝今莫方便破等。四举前所断。劝令不断。即是
行前所断。故曰汝当与僧和等。即是初三句。呵行令
断二四句。呵断令行。馀文可知。次明谏法。文分为四。
一佛教比丘设谏仪轨。二僧为下。奉命设谏。此应广
彰。谏之轨则并回在下辨相中。明以下。结罪义便故
尔。三比丘白佛。四因辨谏法。通被一切。然调达拒僧。
应有呵责。为辨谏法。该通便立戒本。由此佛僧。并无
呵责。非直此戒。馀谏亦然。乃至违略。亦无直有制。广
以此足得违文不繁多解。
次明戒本。戒本六句。一谏所为人。二欲坏下。谏所为
事。三彼比丘下。屏谏方法。四是比丘下。拒屏谏。五彼
比丘下。僧谏。六不舍者下结罪。此六通该一切谏戒。
次下广解。文中分二。初释戒本六句。次作白二羯磨
竟下。明轻重相。释中初句可知。二所为事中。先解和
合僧。谓以二法。释成和合。四人等众。以解僧义。众正
翻僧和合。乃是僧家义用。不得总以和合众。以翻于
僧。次明坏义。破是坏之异名。文中有四。一举破数。二
列破名。三结破数。四属破事。然十八法。并依多论第
三解。然论中。无粗恶非粗恶。制馀七对。具明法非法。
律非律。并约五法。八正互说。犯说不犯者。若不剪剃
发抓。佛言犯戒。而言发抓。有命不犯。不犯言犯者。律
防身语不制心戒而说。心起三毒。即是犯戒。轻言重
者。如钵罗龙。以摘树叶。罪不可忏。因此便言。煞草木
者。一切是重。重言轻者。见须提达尼等。先作不得重。
行前所断。故曰汝当与僧和等。即是初三句。呵行令
断二四句。呵断令行。馀文可知。次明谏法。文分为四。
一佛教比丘设谏仪轨。二僧为下。奉命设谏。此应广
彰。谏之轨则并回在下辨相中。明以下。结罪义便故
尔。三比丘白佛。四因辨谏法。通被一切。然调达拒僧。
应有呵责。为辨谏法。该通便立戒本。由此佛僧。并无
呵责。非直此戒。馀谏亦然。乃至违略。亦无直有制。广
以此足得违文不繁多解。
次明戒本。戒本六句。一谏所为人。二欲坏下。谏所为
事。三彼比丘下。屏谏方法。四是比丘下。拒屏谏。五彼
比丘下。僧谏。六不舍者下结罪。此六通该一切谏戒。
次下广解。文中分二。初释戒本六句。次作白二羯磨
竟下。明轻重相。释中初句可知。二所为事中。先解和
合僧。谓以二法。释成和合。四人等众。以解僧义。众正
翻僧和合。乃是僧家义用。不得总以和合众。以翻于
僧。次明坏义。破是坏之异名。文中有四。一举破数。二
列破名。三结破数。四属破事。然十八法。并依多论第
三解。然论中。无粗恶非粗恶。制馀七对。具明法非法。
律非律。并约五法。八正互说。犯说不犯者。若不剪剃
发抓。佛言犯戒。而言发抓。有命不犯。不犯言犯者。律
防身语不制心戒而说。心起三毒。即是犯戒。轻言重
者。如钵罗龙。以摘树叶。罪不可忏。因此便言。煞草木
者。一切是重。重言轻者。见须提达尼等。先作不得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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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言淫盗等。一切是轻。有残者。下四篇戒。犯则有残。
而言无残。无残者。四重犯则无残。而说有残。粗恶者。
如初二犯。及二逆偷兰。此是粗恶。说非粗恶。非粗恶
者。提等馀兰。是非粗恶。说作粗恶。常所行非常所行
者。八正五法互说制者。五犯金口所宣。名之为制。说
为非制。非制者五法非出金口。名为非制。说以为制。
说不说者。四禁是重。馀篇是轻。此是正教。名之为说。
以为非说。重轻倒说。此非佛教。名为非说。而以为说。
但下诸文。十八法者。皆同此释。不能更明。次第三屏
谏。文举四众。理应通七。第四若不用语者拒屏谏。问
此得何罪。答此违七众因。并吉罗。然约事成果罪两
别。第五僧谏如文。第六若不舍下。结罪。总览四兰。以
成僧残。此中上下四重因果。一破僧。二违比丘屏谏。
三违尼等大众谏。四违僧谏。此之四因。其位还四。及
论得果。阶级唯两。僧残在此。馀三伽耶。是则残因虽
后果。乃先成馀三。因虽在前。果便后剋。
次轻重文二。初约自作。次辨教人。前文复二。初约羯
磨分齐。明业多少。次若一切未白下。辨法前方便罪。
随时长短。乃至未羯磨前。故曰一切。次教人有三可
知。应有法想。文无者略。
次助破违谏戒 调达破僧。众徒不忍。既乖和合。齐
心设谏。僧正谏时。四伴影助。复寻设谏。拒而不从。故
曰助破违谏戒。别缘具六。第一调达执耶行化。第二
诸比丘设谏。第三遮僧设谏。助成破僧。第四僧寻谏
而言无残。无残者。四重犯则无残。而说有残。粗恶者。
如初二犯。及二逆偷兰。此是粗恶。说非粗恶。非粗恶
者。提等馀兰。是非粗恶。说作粗恶。常所行非常所行
者。八正五法互说制者。五犯金口所宣。名之为制。说
为非制。非制者五法非出金口。名为非制。说以为制。
说不说者。四禁是重。馀篇是轻。此是正教。名之为说。
以为非说。重轻倒说。此非佛教。名为非说。而以为说。
但下诸文。十八法者。皆同此释。不能更明。次第三屏
谏。文举四众。理应通七。第四若不用语者拒屏谏。问
此得何罪。答此违七众因。并吉罗。然约事成果罪两
别。第五僧谏如文。第六若不舍下。结罪。总览四兰。以
成僧残。此中上下四重因果。一破僧。二违比丘屏谏。
三违尼等大众谏。四违僧谏。此之四因。其位还四。及
论得果。阶级唯两。僧残在此。馀三伽耶。是则残因虽
后果。乃先成馀三。因虽在前。果便后剋。
次轻重文二。初约自作。次辨教人。前文复二。初约羯
磨分齐。明业多少。次若一切未白下。辨法前方便罪。
随时长短。乃至未羯磨前。故曰一切。次教人有三可
知。应有法想。文无者略。
次助破违谏戒 调达破僧。众徒不忍。既乖和合。齐
心设谏。僧正谏时。四伴影助。复寻设谏。拒而不从。故
曰助破违谏戒。别缘具六。第一调达执耶行化。第二
诸比丘设谏。第三遮僧设谏。助成破僧。第四僧寻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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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第五拒而不从。第六三羯磨竟。𨷂缘比知文二如
前。前文有三。一牒调达执耶行破。二诸比丘如法谏
劝。三正影助为所谏事。次呵谏类知。戒本六句。一举
伴数。为谏所为者。二明伴助相。用谏所为事。于中文
二。初则一往遮僧莫谏。二此比丘下。释其劝意。所以
劝者。为人如法。是故此中四句。初二句明人。如此调
达发言有轨。故曰法语。复能灭恶生善。名为律语。次
两句法。是能合我等。庆遇所闻。故曰喜乐。称合道理。
安心顺从。名为忍可。次屏谏文四。一总举人法。俱非
遮其影助。二然此比丘下。且显人非。不出法非者略。
三大德下。申其谏意。四大德下。彰和利益。馀句可解。
广解具释。初句文三。一比丘义如上者。正是所谏之
人。二以顺从。释伴党义。二种顺从。俱须设谏。三明伴
党无数共兴谋立计。名为伴党要。四人巳上。始成耶
僧。若馀群党。名为助伴。谓从一人。乃至众多。无二伴
党。俱须设谏。馀文准前。
次谤僧违谏戒 别意有六。一解听依聚落意。谓比
丘进道。要藉资成。复合白衣。得修福业。二不听污家。
恶行意听。依聚落本。欲益及自他。今坏俗信。翻成两
损。三摈出意。违教坏行。具有见闻。若不摈治。无由改
往。四解谤僧意。同过六人。不治其四。言僧受憎。故摈
我二。五明设谏意同过者。六但治二人。似有爱憎。须
僧设谏。六结罪意如前。次释名者。依势及财。损坏俗
信。故曰污家。所为垢浊。能感秽果。名为恶行。别缘有
前。前文有三。一牒调达执耶行破。二诸比丘如法谏
劝。三正影助为所谏事。次呵谏类知。戒本六句。一举
伴数。为谏所为者。二明伴助相。用谏所为事。于中文
二。初则一往遮僧莫谏。二此比丘下。释其劝意。所以
劝者。为人如法。是故此中四句。初二句明人。如此调
达发言有轨。故曰法语。复能灭恶生善。名为律语。次
两句法。是能合我等。庆遇所闻。故曰喜乐。称合道理。
安心顺从。名为忍可。次屏谏文四。一总举人法。俱非
遮其影助。二然此比丘下。且显人非。不出法非者略。
三大德下。申其谏意。四大德下。彰和利益。馀句可解。
广解具释。初句文三。一比丘义如上者。正是所谏之
人。二以顺从。释伴党义。二种顺从。俱须设谏。三明伴
党无数共兴谋立计。名为伴党要。四人巳上。始成耶
僧。若馀群党。名为助伴。谓从一人。乃至众多。无二伴
党。俱须设谏。馀文准前。
次谤僧违谏戒 别意有六。一解听依聚落意。谓比
丘进道。要藉资成。复合白衣。得修福业。二不听污家。
恶行意听。依聚落本。欲益及自他。今坏俗信。翻成两
损。三摈出意。违教坏行。具有见闻。若不摈治。无由改
往。四解谤僧意。同过六人。不治其四。言僧受憎。故摈
我二。五明设谏意同过者。六但治二人。似有爱憎。须
僧设谏。六结罪意如前。次释名者。依势及财。损坏俗
信。故曰污家。所为垢浊。能感秽果。名为恶行。别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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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作污家。恶行二心。不改悔。三作摈法。四非理谤
僧。五如法设谏。六拒而不从。七三羯磨竟。𨷂中𨷂初
全是无罪𨷂。二直有污家等𠎝。𨷂三四缘。同于𨷂二。
𨷂五谓落七非。客七兰罪。若𨷂六七。义可准知。次下
释文。谏所为事中四。一作恶行。其污家者。在辨相中。
二明呵责。三告舍利下摈罚。四时阿湿下。非理谤僧。
𢷤中文二。初立摈法。以付身子。二舍利弗下。奉命行
罚。于中文六。一将徒众之造[革*(立-一+可)]连。二时阿湿下。求其
外护。三时舍利下。因乞略化。四时诸下。承教诽谤。五
时舍利下。调伏生信。六时尊者下。正行摈罚。谤僧如
文。身子亲为他谤。不得有呵。伹以谤事。具白世尊。次
呵谏如文。戒本六句如前。第二谏所为中者三。一依
处起过。自他俱坏。近者目属。名为亦见。远者耳餐。名
为亦闻。二诸比丘下。牒过驱摈。三是比丘下。非理谤
僧。以闻陀迦留陀夷。逆路忏悔党。不治故。名为有爱。
三闻达多磨醯沙达多。走至王道聚落。惧不治故。称
云有怖。唯瞋我二。名为有恚。我观众僧。秉此摈法。非
是解心所为。故曰有痴。如是同罪。比丘下。显其谤意。
次屏谏亦三。一劝不听谤僧。故曰莫作是语等。二而
诸比丘下。明僧自雪。逆路忏者。无罪可治。名为不爱。
走人不现。复不合治。名为不怖。汝等二人。进则不忏。
退则不逃。人过俱现。正合治罚。故曰不恚。然僧善解。
摈治方法。名为不痴。三大德污他家等者。推过属彼。
馀文可解。释中初人可知。次所为文三。一解比丘所
僧。五如法设谏。六拒而不从。七三羯磨竟。𨷂中𨷂初
全是无罪𨷂。二直有污家等𠎝。𨷂三四缘。同于𨷂二。
𨷂五谓落七非。客七兰罪。若𨷂六七。义可准知。次下
释文。谏所为事中四。一作恶行。其污家者。在辨相中。
二明呵责。三告舍利下摈罚。四时阿湿下。非理谤僧。
𢷤中文二。初立摈法。以付身子。二舍利弗下。奉命行
罚。于中文六。一将徒众之造[革*(立-一+可)]连。二时阿湿下。求其
外护。三时舍利下。因乞略化。四时诸下。承教诽谤。五
时舍利下。调伏生信。六时尊者下。正行摈罚。谤僧如
文。身子亲为他谤。不得有呵。伹以谤事。具白世尊。次
呵谏如文。戒本六句如前。第二谏所为中者三。一依
处起过。自他俱坏。近者目属。名为亦见。远者耳餐。名
为亦闻。二诸比丘下。牒过驱摈。三是比丘下。非理谤
僧。以闻陀迦留陀夷。逆路忏悔党。不治故。名为有爱。
三闻达多磨醯沙达多。走至王道聚落。惧不治故。称
云有怖。唯瞋我二。名为有恚。我观众僧。秉此摈法。非
是解心所为。故曰有痴。如是同罪。比丘下。显其谤意。
次屏谏亦三。一劝不听谤僧。故曰莫作是语等。二而
诸比丘下。明僧自雪。逆路忏者。无罪可治。名为不爱。
走人不现。复不合治。名为不怖。汝等二人。进则不忏。
退则不逃。人过俱现。正合治罚。故曰不恚。然僧善解。
摈治方法。名为不痴。三大德污他家等者。推过属彼。
馀文可解。释中初人可知。次所为文三。一解比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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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住处。戒本之中。虽无村字。然以城聚。通得名村。二
明污家恶行。此中先明其家。次释其污。然污家文四。
一总举四。二列四名。三云何下一一解释。四以此下
总结。次恶行可知。三若比丘下。明秽响[泳-永+(盈-又+夕)]流。次屏谏
等同前。
次恶性违谏戒 别意者。恶性愚人。纵情造罪。既无
师敬。触事有违。有德之人。以法开晤。反被轻陵。不受
训导言。佛是我家。佛法是我家法。我应教诸大德。诸
大德不应反教我。说此语时近情谓是。须僧设谏。开
示是非。是非既分。理宜从顺。固执不舍。结以僧残。别
缘具六。一身语不净数数犯戒。二诸善比丘。如法谏
劝。三望人自师敬。不受训导。四众僧设谏。五拒而不
从。六三法满足。次释文谏所为事文三。一明不受语。
二举两喻及合。三是故下。结拒谏意。初文持戒。顺理
名好。犯戒违理名恶。此好与恶。止勿语我。我应教诸
大德。此是倚傍胜人。恃巳凌物。何以故下。释不受谏
意。次二喻者。水喻于教。风喻于行教。有津润之益。犹
如于水。行有远化之能。譬若于风。次结可知。呵谏如
文。戒本六句如前。于所为事中文三。一明恶性不
受人语。二于戒法下。诸善比丘。如法谏劝。三自身下。
拒谏不从。屏谏文二。一谏前人。令互受语。二如是下。
显谏利益。馀文可知。广文具解。屏谏互相受语。道根
时进。故曰增益。训以善法。名曰相教。遮防未非。称云
相谏。灭除巳起。故言忏悔。各彼此互为咸称展转。多
明污家恶行。此中先明其家。次释其污。然污家文四。
一总举四。二列四名。三云何下一一解释。四以此下
总结。次恶行可知。三若比丘下。明秽响[泳-永+(盈-又+夕)]流。次屏谏
等同前。
次恶性违谏戒 别意者。恶性愚人。纵情造罪。既无
师敬。触事有违。有德之人。以法开晤。反被轻陵。不受
训导言。佛是我家。佛法是我家法。我应教诸大德。诸
大德不应反教我。说此语时近情谓是。须僧设谏。开
示是非。是非既分。理宜从顺。固执不舍。结以僧残。别
缘具六。一身语不净数数犯戒。二诸善比丘。如法谏
劝。三望人自师敬。不受训导。四众僧设谏。五拒而不
从。六三法满足。次释文谏所为事文三。一明不受语。
二举两喻及合。三是故下。结拒谏意。初文持戒。顺理
名好。犯戒违理名恶。此好与恶。止勿语我。我应教诸
大德。此是倚傍胜人。恃巳凌物。何以故下。释不受谏
意。次二喻者。水喻于教。风喻于行教。有津润之益。犹
如于水。行有远化之能。譬若于风。次结可知。呵谏如
文。戒本六句如前。于所为事中文三。一明恶性不
受人语。二于戒法下。诸善比丘。如法谏劝。三自身下。
拒谏不从。屏谏文二。一谏前人。令互受语。二如是下。
显谏利益。馀文可知。广文具解。屏谏互相受语。道根
时进。故曰增益。训以善法。名曰相教。遮防未非。称云
相谏。灭除巳起。故言忏悔。各彼此互为咸称展转。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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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四。问云经中说伹自观身行。谛视善不善。今云
展转相教。不相违耶。答佛因时制教言乖趣合。不相
违背。佛以前人。心有爱憎。数言有损。是以云但自观
身行。若为慈心。有利益者。应共相教。又解若钝根无
智。言说无利。是故说言但自观身。若听智利根。发言
有益。故言展转相教。馀文可解。上来僧残竟。
●次解不定。
先总料简。六门分别。第一释不定名。
第二辨所防体。第三置之处所。第四定罪初二。第五
人处通局。第六僧尼有无。
言释名者。可信虽举不识罪名。僧有未得。定结何等。
是以文言。是中无定法。故名不定。又以立戒。通防诸
罪。不的其一。名为不定。十诵第四云。云何名不定。
可信优婆夷不知犯。不知何屏露处起。不知犯名字。
伹言我见女人。是处来去。坐立亦见比丘来去。坐立
不见。若作淫欲。若作偷夺。若夺人命。若触女人身。若
煞草木。若过中食。若饮酒。如是事中。不决定故。名为
不定。此不定言。义含有四。一犯不定。望实犯事。虽
是其定。然以不的夷等。名为不定。文中虽举二三。理
通六七。二举不定。圣女不识名种。但如举事白佛。三
自言不定。谓言夷等及不犯。四治罪不定。谓作摈覆
等。若全不言。与罪处所。又言二者。谓屏露也。此中虽
通七罪。然数不足。但摄爱染。招讥等戒。如违谏长等。
不定中无。故了论云。此二不定。似律本义。以数少故
不得。如律篇聚本义即是。此略彼广。若人能引略入
展转相教。不相违耶。答佛因时制教言乖趣合。不相
违背。佛以前人。心有爱憎。数言有损。是以云但自观
身行。若为慈心。有利益者。应共相教。又解若钝根无
智。言说无利。是故说言但自观身。若听智利根。发言
有益。故言展转相教。馀文可解。上来僧残竟。
●次解不定。
先总料简。六门分别。第一释不定名。
第二辨所防体。第三置之处所。第四定罪初二。第五
人处通局。第六僧尼有无。
言释名者。可信虽举不识罪名。僧有未得。定结何等。
是以文言。是中无定法。故名不定。又以立戒。通防诸
罪。不的其一。名为不定。十诵第四云。云何名不定。
可信优婆夷不知犯。不知何屏露处起。不知犯名字。
伹言我见女人。是处来去。坐立亦见比丘来去。坐立
不见。若作淫欲。若作偷夺。若夺人命。若触女人身。若
煞草木。若过中食。若饮酒。如是事中。不决定故。名为
不定。此不定言。义含有四。一犯不定。望实犯事。虽
是其定。然以不的夷等。名为不定。文中虽举二三。理
通六七。二举不定。圣女不识名种。但如举事白佛。三
自言不定。谓言夷等及不犯。四治罪不定。谓作摈覆
等。若全不言。与罪处所。又言二者。谓屏露也。此中虽
通七罪。然数不足。但摄爱染。招讥等戒。如违谏长等。
不定中无。故了论云。此二不定。似律本义。以数少故
不得。如律篇聚本义即是。此略彼广。若人能引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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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谓以不定中罪与篇聚相应。或摄广入略。以篇聚
中罪。与不定相应。如是引略入广。摄广从略。是人于
律则明了。
次所防体。旧解云。谓于二处四威仪中。为可信女。举
来告僧。僧众既闻。应须穷检。于屏二十八四仪中。各
七。露二十四中。未获实者。是所防过。无别罪名。离染
清净。不于二处。行住坐立。是能治行。若尔三罪二罪。
岂非罪名。答此是所检之事。若未获实者。摄在不定。
定即篇聚。非此所收。今此所明制令检审。既言不定。
何有罪名。今古诸师。贵重戒者。众虽各睿。思释此所
防。伹以无其实事。意趣难见。今述旧章。一解稍将近
理。馀释繁多。不能广引。又可更解。但以可信。举事不
识名种僧。又未知定结何等。于此中间未得定者。名
为不定。而此比丘。将拒讳心。不引实事。是所防过。作
实语心。顺教引罪。是能治行。又解此中。但欲勘检。比
丘知犯不犯。本无有过。犹如减年受戒。受后生疑。开
数胎等。识知犯不。不是开时。始结其罪。此亦如是。不
繁多解。然比丘犯。实巳定讫。为事难知。制令穷检。检
未实时。在不定摄。勘检实巳。即定聚收。何须于此。明
所防体。
次明处者。问此二不定。是诸罪因。能生诸罪。不过屏
露。既有此义。应在初明。或应置在定罪之下。答不定。
若其置在初者。即使轻提之𠎝。在于重夷之上。或若
置在定罪下者。复使重夷之罪。在于轻吉之下。义势
中罪。与不定相应。如是引略入广。摄广从略。是人于
律则明了。
次所防体。旧解云。谓于二处四威仪中。为可信女。举
来告僧。僧众既闻。应须穷检。于屏二十八四仪中。各
七。露二十四中。未获实者。是所防过。无别罪名。离染
清净。不于二处。行住坐立。是能治行。若尔三罪二罪。
岂非罪名。答此是所检之事。若未获实者。摄在不定。
定即篇聚。非此所收。今此所明制令检审。既言不定。
何有罪名。今古诸师。贵重戒者。众虽各睿。思释此所
防。伹以无其实事。意趣难见。今述旧章。一解稍将近
理。馀释繁多。不能广引。又可更解。但以可信。举事不
识名种僧。又未知定结何等。于此中间未得定者。名
为不定。而此比丘。将拒讳心。不引实事。是所防过。作
实语心。顺教引罪。是能治行。又解此中。但欲勘检。比
丘知犯不犯。本无有过。犹如减年受戒。受后生疑。开
数胎等。识知犯不。不是开时。始结其罪。此亦如是。不
繁多解。然比丘犯。实巳定讫。为事难知。制令穷检。检
未实时。在不定摄。勘检实巳。即定聚收。何须于此。明
所防体。
次明处者。问此二不定。是诸罪因。能生诸罪。不过屏
露。既有此义。应在初明。或应置在定罪之下。答不定。
若其置在初者。即使轻提之𠎝。在于重夷之上。或若
置在定罪下者。复使重夷之罪。在于轻吉之下。义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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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绝。轻重难均。是故不得置于初后。故今通论。五犯
能治。皆有防非。齐称为戒。故诸戒言。最初犯戒。若据
五犯。身语进止。咸有法式。总曰威仪。故诸戒言。非威
仪等。今且约位。分之为二。前两过粗。能防称戒。下三
罪细。行曰威仪。今置戒下。威仪上者。为彰可信。通举
七五。上收于戒。下摄威仪。义势得中。故置于此。是以
十诵。忧波问可信。举下四品罪。得在不定中。治不佛
言得。
次明初二。昔解不定。是第二人。以戒本云。如优婆私
治复不定。无无最初。开五除不定。不入犯戒本一。无
治罪法下。有寂初开。尔者。云何缘起。有最初犯。答名
同义异。诸篇违略。此中犯广。以处别故。各得最初。五
篇制广补略云。初此不定制。总广以补五。别广初五
篇随事别制随事难故就处略广处总制各别得初。
今解不然。若就所检三罪二罪。以明初者。岂是第二。
以彼犯中。并制初讫。明此获实。即当第二。若取此中。
要须穷检。穷捡未得名不定者。即此穷捡。是其初人。
以对此前。未有犯故。故使文云。最初犯戒。故此初二。
望于犯中。体既不同。条然有异。问此是初人。何以无
开。答此就穷检。必须获实。既未得实。是以无开。又解
应有如善见。最初不犯。及颠狂等。此文无者略也。
次人处通局者。人位有四。谓僧尼二俗。未知不定。唯
是俗女。为亦得通。僧等三位。解僧尼二位。体识名种。
又同道分。故无不定。又僧尼举罪。通于凡圣。但验三
能治。皆有防非。齐称为戒。故诸戒言。最初犯戒。若据
五犯。身语进止。咸有法式。总曰威仪。故诸戒言。非威
仪等。今且约位。分之为二。前两过粗。能防称戒。下三
罪细。行曰威仪。今置戒下。威仪上者。为彰可信。通举
七五。上收于戒。下摄威仪。义势得中。故置于此。是以
十诵。忧波问可信。举下四品罪。得在不定中。治不佛
言得。
次明初二。昔解不定。是第二人。以戒本云。如优婆私
治复不定。无无最初。开五除不定。不入犯戒本一。无
治罪法下。有寂初开。尔者。云何缘起。有最初犯。答名
同义异。诸篇违略。此中犯广。以处别故。各得最初。五
篇制广补略云。初此不定制。总广以补五。别广初五
篇随事别制随事难故就处略广处总制各别得初。
今解不然。若就所检三罪二罪。以明初者。岂是第二。
以彼犯中。并制初讫。明此获实。即当第二。若取此中。
要须穷检。穷捡未得名不定者。即此穷捡。是其初人。
以对此前。未有犯故。故使文云。最初犯戒。故此初二。
望于犯中。体既不同。条然有异。问此是初人。何以无
开。答此就穷检。必须获实。既未得实。是以无开。又解
应有如善见。最初不犯。及颠狂等。此文无者略也。
次人处通局者。人位有四。谓僧尼二俗。未知不定。唯
是俗女。为亦得通。僧等三位。解僧尼二位。体识名种。
又同道分。故无不定。又僧尼举罪。通于凡圣。但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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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有无不显。勘当之事。与此俗女。全是不同。以此义
故。僧尼不成。然俗男者。义亦通许。可得执文。唯听圣
女。俗男举来。不为穷检。俗义既同。女男皆许。犹如谤
人。虽寄沓婆为缘馀。不知僧事者。谤亦成犯。处中有
三。谓僧尼俗处。若执文者。唯是俗处。若以义通。亦该
僧尼二处。若对此处。圣俗举来。岂以僧尼住处。不合
穷检。若既须检。义何不通。然旧更立。有非上三。离见
闻屏处。此之屏处。不离前三。不得见文。别说即亦离
明如文略。更说障处。障处亦合离明障处。既也不离
屏处。岂繁别说。
次僧尼有无者。旧解云。佛制举罪。男女二众递相监
察见过。须举无造罪之地。如大僧有犯。同从举过。若
女众见。亦须举白。然尼弟子。恐违敬教。不得举师。是
以可信俗女替尼举罪。由俗圣女。多喜得实。又不识
名种。致有差殊故。使比丘有二不定。尼若造出家。男
女二众得举。既举义备。何须俗男。替僧举尼。有不定
义。故无不定。此或容尔。又有一义。尼无不定者。以制
伴故。谓若被举僧。开有伴以不。若言无伴。先治独罪。
恐治独故。便应引伴。伴即定故。亦或无犯。进退有妨。
故无不定。又解此是僧尼。有无不同戒比丘有缘故。
有尼为无缘。故无立制。应不出在。圣情不得。以事浪
相比决。且如尼后四谏。所以僧残。比丘作时。何以不
犯。但知有无轻重等。戒制法故然。不繁相决。
次下释文。多论。四义故制。一为止诽谤故。二为除斗
故。僧尼不成。然俗男者。义亦通许。可得执文。唯听圣
女。俗男举来。不为穷检。俗义既同。女男皆许。犹如谤
人。虽寄沓婆为缘馀。不知僧事者。谤亦成犯。处中有
三。谓僧尼俗处。若执文者。唯是俗处。若以义通。亦该
僧尼二处。若对此处。圣俗举来。岂以僧尼住处。不合
穷检。若既须检。义何不通。然旧更立。有非上三。离见
闻屏处。此之屏处。不离前三。不得见文。别说即亦离
明如文略。更说障处。障处亦合离明障处。既也不离
屏处。岂繁别说。
次僧尼有无者。旧解云。佛制举罪。男女二众递相监
察见过。须举无造罪之地。如大僧有犯。同从举过。若
女众见。亦须举白。然尼弟子。恐违敬教。不得举师。是
以可信俗女替尼举罪。由俗圣女。多喜得实。又不识
名种。致有差殊故。使比丘有二不定。尼若造出家。男
女二众得举。既举义备。何须俗男。替僧举尼。有不定
义。故无不定。此或容尔。又有一义。尼无不定者。以制
伴故。谓若被举僧。开有伴以不。若言无伴。先治独罪。
恐治独故。便应引伴。伴即定故。亦或无犯。进退有妨。
故无不定。又解此是僧尼。有无不同戒比丘有缘故。
有尼为无缘。故无立制。应不出在。圣情不得。以事浪
相比决。且如尼后四谏。所以僧残。比丘作时。何以不
犯。但知有无轻重等。戒制法故然。不繁相决。
次下释文。多论。四义故制。一为止诽谤故。二为除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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诤故。三为增上法故。比丘出家迹俗秽。为人天所宗。
以道化物。而与女人屏处。私曲鄙碎。上违圣意。下失
人天宗向信敬。四为断恶业次第法故。初既屏处。渐
冉缠绵。无所不至。是以防之。于始释名如上。别缘有
六。一屏处。二人女。三无第三人。四说非法不见实事。
五可信告僧。六捡未获实。具此六缘。摄入不定。下戒
亦然。唯以露处。为异。𨷂缘比说。缘起可解。戒本五句。
一人。二犯不定。三有住信下。举不定。四是坐下。自言
不定。五如住信下。治罪不定广解。具释第二犯中。文
有六句。可解。信乐下。释第三句。五分。可信者。见四真
谛。不为身。不为人。不为利。而作妄语。若比丘下。解第
四句。自言不定。此自言五句。古师以五犯来配。谓初
是吉。乃至第五是夷。又旧解云。自言所趣向处。是行
威仪。到是住坐。是坐卧。是卧作。通作七屏。约四威
仪。二十八罪露。除夷故但二十四。今解七罪。虽是义
通。不合配文局限。又此不欲具彰威仪。理亦不劳。指
文属当。但此五句。唯约戒本。三罪释之。所以知者。以
后戒无夷。即除其作为。此自言所趣。向处及到。是所
住处。坐者是提。或可兼前往处。亦得提罪。卧是残。作
是夷。次若比丘下。解第五句治罪不定。此中五句。虽
有引不引。成罪处所。即应是定。然以治中。或是夷等。
随夷等治。故言不定。下戒并同。不劳别释。上来不定
竟。
四分律开宗记卷第三本
以道化物。而与女人屏处。私曲鄙碎。上违圣意。下失
人天宗向信敬。四为断恶业次第法故。初既屏处。渐
冉缠绵。无所不至。是以防之。于始释名如上。别缘有
六。一屏处。二人女。三无第三人。四说非法不见实事。
五可信告僧。六捡未获实。具此六缘。摄入不定。下戒
亦然。唯以露处。为异。𨷂缘比说。缘起可解。戒本五句。
一人。二犯不定。三有住信下。举不定。四是坐下。自言
不定。五如住信下。治罪不定广解。具释第二犯中。文
有六句。可解。信乐下。释第三句。五分。可信者。见四真
谛。不为身。不为人。不为利。而作妄语。若比丘下。解第
四句。自言不定。此自言五句。古师以五犯来配。谓初
是吉。乃至第五是夷。又旧解云。自言所趣向处。是行
威仪。到是住坐。是坐卧。是卧作。通作七屏。约四威
仪。二十八罪露。除夷故但二十四。今解七罪。虽是义
通。不合配文局限。又此不欲具彰威仪。理亦不劳。指
文属当。但此五句。唯约戒本。三罪释之。所以知者。以
后戒无夷。即除其作为。此自言所趣。向处及到。是所
住处。坐者是提。或可兼前往处。亦得提罪。卧是残。作
是夷。次若比丘下。解第五句治罪不定。此中五句。虽
有引不引。成罪处所。即应是定。然以治中。或是夷等。
随夷等治。故言不定。下戒并同。不劳别释。上来不定
竟。
四分律开宗记卷第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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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开宗记卷第三末
●次明三十舍堕。
总作四门分别。第一释舍堕名。
第二先后次第。第三九十对决。第四正辨三十。
初释名者。梵云尼萨耆(此译为舍)。古旧诸师。依多释云。舍
有三义。一舍财物。二舍相续贪心。心事俱舍。故次第
三便能舍罪。今解。论无三义。正文据理。伹舍财故。名
之为舍。若以舍罪舍心。名为舍者。是则单提亦应名
舍。以单提中。亦舍心罪故。提名堕者。如下当明。故曰
三十舍堕。
次先后者。三十九十。罪性均等。合为一犯。斯义可然。
所次先明三十。后辨九十。答此三十戒。本由财生。若
欲忏除。要先伐本。故须对境。先舍过财。过财既舍。罪
方可悔。由此舍故。作法是难。九十不舍。作法是易。欲
使僧尼先识于难。后知其易。次第故尔。
次对决者。古旧释云。凡入舍者。咸具三义。一是属巳
财物。二财体现在生罪。受用有过。三舍巳归主。受用
无𠎝。今解不然。但由不舍。用财有罪。作法舍竟。用则
无𠎝。由此一义入舍。不须馀二。下九十中。虽有因财
生者。纵使舍竟。用还有罪。是以伹在九十。不入三十。
次辩三十。先总解十门分别。第一定能犯人。第二配
●次明三十舍堕。
总作四门分别。第一释舍堕名。
第二先后次第。第三九十对决。第四正辨三十。
初释名者。梵云尼萨耆(此译为舍)。古旧诸师。依多释云。舍
有三义。一舍财物。二舍相续贪心。心事俱舍。故次第
三便能舍罪。今解。论无三义。正文据理。伹舍财故。名
之为舍。若以舍罪舍心。名为舍者。是则单提亦应名
舍。以单提中。亦舍心罪故。提名堕者。如下当明。故曰
三十舍堕。
次先后者。三十九十。罪性均等。合为一犯。斯义可然。
所次先明三十。后辨九十。答此三十戒。本由财生。若
欲忏除。要先伐本。故须对境。先舍过财。过财既舍。罪
方可悔。由此舍故。作法是难。九十不舍。作法是易。欲
使僧尼先识于难。后知其易。次第故尔。
次对决者。古旧释云。凡入舍者。咸具三义。一是属巳
财物。二财体现在生罪。受用有过。三舍巳归主。受用
无𠎝。今解不然。但由不舍。用财有罪。作法舍竟。用则
无𠎝。由此一义入舍。不须馀二。下九十中。虽有因财
生者。纵使舍竟。用还有罪。是以伹在九十。不入三十。
次辩三十。先总解十门分别。第一定能犯人。第二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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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身语。第三自作教人。第四遮性差别。第五持犯方
轨。第六二问之意。第七重犯不重。第八舍忏仪则。第
九二部同异。第十下众任运。
初门所以定能犯人者。以下文有三人。犯尼萨耆。故
今须定。然此三位。一人遍犯众多与僧有犯不犯。且
僧位中。有四方现前。其四方僧。全是不犯。以物属众。
别人无分。故下文云。众僧衣过十日。佛言不犯现前。
若其据四巳上。同共领作。名为僧者。是则诸戒。一切
同犯。以同领作。各有分故。如和僧作媒嫁事。又如一
切僧同犯。不得忏悔。及僧为根。僧举僧等。其同活人。
虽四巳上。但是同活。非僧所收。其众多犯者。谓是多
人同心作者。若据此为众多。一切同犯。若望由我作
故。令彼成犯。约此为众多者。唯同活人是。于中不共
犯者。有十五戒。谓二虽浣帖过杂黑白二毛六年乞
雨夺药。其药据长殊。理应同犯。伹为有法成拥。巳异
馀长。故不同犯。
次身语门。此三十戒。离有三十二。或对二浣。各有三
戒。虽有三十六。且依前说。于中。担用局身。馀通身语。
通中位三。一有五戒。语家止业共身犯。谓五长是。二
有两戒。身语止作业共身犯。谓二虽衣。三馀二十三
戒。语作共身犯。位复为三。一有三戒。自语假他身。谓
二浣乞缕。二有八戒。自作局身。若望教他。自语假他
身。谓五敷二宝夺衣。三馀十二领受戒。自身语假他
身犯。
轨。第六二问之意。第七重犯不重。第八舍忏仪则。第
九二部同异。第十下众任运。
初门所以定能犯人者。以下文有三人。犯尼萨耆。故
今须定。然此三位。一人遍犯众多与僧有犯不犯。且
僧位中。有四方现前。其四方僧。全是不犯。以物属众。
别人无分。故下文云。众僧衣过十日。佛言不犯现前。
若其据四巳上。同共领作。名为僧者。是则诸戒。一切
同犯。以同领作。各有分故。如和僧作媒嫁事。又如一
切僧同犯。不得忏悔。及僧为根。僧举僧等。其同活人。
虽四巳上。但是同活。非僧所收。其众多犯者。谓是多
人同心作者。若据此为众多。一切同犯。若望由我作
故。令彼成犯。约此为众多者。唯同活人是。于中不共
犯者。有十五戒。谓二虽浣帖过杂黑白二毛六年乞
雨夺药。其药据长殊。理应同犯。伹为有法成拥。巳异
馀长。故不同犯。
次身语门。此三十戒。离有三十二。或对二浣。各有三
戒。虽有三十六。且依前说。于中。担用局身。馀通身语。
通中位三。一有五戒。语家止业共身犯。谓五长是。二
有两戒。身语止作业共身犯。谓二虽衣。三馀二十三
戒。语作共身犯。位复为三。一有三戒。自语假他身。谓
二浣乞缕。二有八戒。自作局身。若望教他。自语假他
身。谓五敷二宝夺衣。三馀十二领受戒。自身语假他
身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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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自作教人者。此三十中。二浣乞缕。一向教人中犯
以自乞缕。但犯吉罗。二自浣无罪。前言一人尽犯者。
通自作教人故尔。若汎教人。作此三十。不为巳者。尽
不犯提。但以教人作恶。故有吉罗。若其教人为巳。但
十一有犯。谓二浣乞缕。唯教人犯。以假使尼。及非亲
织。并五敷二宝夺衣。自馀诸戒。非不为巳。伹以利损
不专。唯犯吉罗。亦可教人贩易过前受急施雨衣回
僧。既以为巳。有遂情义。亦应同犯。文无者略。
次遮性者。唯回僧是性。馀悉是遮。
次持犯者。此中八戒。具二持犯。谓五过过十作犯。二
虽六年。释相可知。其畜宝戒。通有二持。然以不得自
畜。故𨷂不论。自馀诸戒。唯是止持作犯。
次二问意者。三十有财可舍。作法不得别众。九十为
无舍法。悔时许得别众。以此义故。分为二问。尔者前
聚谏不谏别。亦应分二。答此为舍罪缘殊。故分二问。
前则无别众。故合为一。又可此有别众。不别众殊。故
分二问。前虽谏不谏别。唯不听别故一。
次重犯不者。有四戒重犯。谓担用二浣。然浣染打三
尼萨者。是异类重。不如担用同类重犯。谓担毛数过。
雨衣数用。然吉师云。语使浣染打三尼萨耆。浣上既
犯。染打类知。浣浣亦然。今解不尔。再浣义同。新衣不
犯尼萨。然准多论。一时作三事。得一舍堕。若浣舍堕
衣告吉。染打相别。尚不再违。况复浣浣得有重犯。自
馀诸戒。咸不得重。谓一夺二虽五十月钵药急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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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十杂黑白二毛六具织作四领受。领受者。谓取尼
衣乞衣过知足受一二居士王臣二宝贩卖。乞钵劝
织。雨衣急施。过前求受。及回僧物。所以须明重不重
者。为识业累多少故尔。次舍忏者。准文有四。谓财忏
罪还衣不还。先明舍财。舍财有四。一所舍财。谓衣药
钵宝。尼加十六牧器。此舍有二。全坏不同。绵褥坏舍。
馀皆是全。二所对境。境有对不对。绵褥独舍。馀咸有对。
对中道俗。俗唯二宝。道通馀戒。道中僧别。乞钵局僧。
馀通僧别。又绵褥二宝。听别众舍。以不对道。馀咸尽
集。三舍财处。谓自然作法。乞钵一局。馀通二位。二作
法中。复有大小。钵唯大界。馀通大小。三住处非住处
者。乞钵局此住处。以留胜者。入僧库故。自馀诸戒。通
一切处。四舍财法。法中位二。谓语羯磨。羯磨一法。舍
财中无。以舍巳财。不须羯磨。若论语法。绵褥即无。以
不对人。岂繁须法。馀者通有。有中道俗。复有僧别。辨
异可知。次舍罪亦四。一所舍罪。须知所犯财事多少。
设财巳无。业累须殄。罪须缘知品类多少。此诸品类
至文当辨。二舍罪境。若论舍财。有对不对。对中复有
道俗差别。论其舍罪。一切对道。以除往𠎝。境须同类
道中乞钵。属唯对僧。宝等三戒。专对其别。馀二十八
通该三境。此望所对假不假说。论其除罪。唯是别人。
又宝等三。舍得别众。论其忏时。亦不同集。三舍罪处。
宝等三戒。处该一切。馀二十九。若论僧秉。钵唯局大。
馀通二作。若其除钵。馀二十八。对下二境。同前宝等。
衣乞衣过知足受一二居士王臣二宝贩卖。乞钵劝
织。雨衣急施。过前求受。及回僧物。所以须明重不重
者。为识业累多少故尔。次舍忏者。准文有四。谓财忏
罪还衣不还。先明舍财。舍财有四。一所舍财。谓衣药
钵宝。尼加十六牧器。此舍有二。全坏不同。绵褥坏舍。
馀皆是全。二所对境。境有对不对。绵褥独舍。馀咸有对。
对中道俗。俗唯二宝。道通馀戒。道中僧别。乞钵局僧。
馀通僧别。又绵褥二宝。听别众舍。以不对道。馀咸尽
集。三舍财处。谓自然作法。乞钵一局。馀通二位。二作
法中。复有大小。钵唯大界。馀通大小。三住处非住处
者。乞钵局此住处。以留胜者。入僧库故。自馀诸戒。通
一切处。四舍财法。法中位二。谓语羯磨。羯磨一法。舍
财中无。以舍巳财。不须羯磨。若论语法。绵褥即无。以
不对人。岂繁须法。馀者通有。有中道俗。复有僧别。辨
异可知。次舍罪亦四。一所舍罪。须知所犯财事多少。
设财巳无。业累须殄。罪须缘知品类多少。此诸品类
至文当辨。二舍罪境。若论舍财。有对不对。对中复有
道俗差别。论其舍罪。一切对道。以除往𠎝。境须同类
道中乞钵。属唯对僧。宝等三戒。专对其别。馀二十八
通该三境。此望所对假不假说。论其除罪。唯是别人。
又宝等三。舍得别众。论其忏时。亦不同集。三舍罪处。
宝等三戒。处该一切。馀二十九。若论僧秉。钵唯局大。
馀通二作。若其除钵。馀二十八。对下二境。同前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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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与舍财之处。差互亦得。谓此处舍财。馀处忏罪。对
处差别。位约为二。第一乞钵局大。第二除宝等三。馀
二十八对僧舍边。专在二作。第三宝等三戒。及二十
八。对下二境。处通一切。四舍罪法。宝等三戒。唯是语
法。除宝等三。馀二十九。对僧舍边。有受忏白。则具二
法。若除乞钵。馀二十八。对下二境。亦但语法。次还衣
亦四。一所还财。还财之中。须除绵褥。既不对境。不须
论还。馀戒还中。除去二宝。总为四位。谓长等五。经宿
方还。离等二十四即座听付。所以尔者。良由长等贮
畜经日。贪心续生。不得即付。要须经宿。事隔还者。断
彼畜心。方成清净。若当有缘。许令转付。问舍若各别。
还法可知。或若合舍。还复如何。解或若一二三等。与
长合者。长等自经宿还。馀者不妨。即付。故多论第四
云。衣巳舍。罪巳悔。次续心断。即曰若先所求衣来。若
意外衣来。不堕次续。以心断故。不同古旧释云。长等
与馀合舍。唯除二离二毛乞钵。馀诸戒等。若舍即还。
容为长染。相从经宿。次还财境。除去绵褥。不对无境。
自馀诸戒。还通道俗及以僧别。一唯舍财。不得差互。
然对别中。容可差互。别众得不。义可准知。次还财处。
准舍中说。次还则法。若论语法。理是义通。论其羯磨。
三人下无。若是僧还。须有白二。然钵不同。具如文载。
但为舍财有离有合。若合舍者。还或二一。若各别舍。
但一白二。次不还者。绵褥无还。以不对境。馀有境故。
不还有罪。二俗不还。如文追索。不欲虚。损信施故尔。
处差别。位约为二。第一乞钵局大。第二除宝等三。馀
二十八对僧舍边。专在二作。第三宝等三戒。及二十
八。对下二境。处通一切。四舍罪法。宝等三戒。唯是语
法。除宝等三。馀二十九。对僧舍边。有受忏白。则具二
法。若除乞钵。馀二十八。对下二境。亦但语法。次还衣
亦四。一所还财。还财之中。须除绵褥。既不对境。不须
论还。馀戒还中。除去二宝。总为四位。谓长等五。经宿
方还。离等二十四即座听付。所以尔者。良由长等贮
畜经日。贪心续生。不得即付。要须经宿。事隔还者。断
彼畜心。方成清净。若当有缘。许令转付。问舍若各别。
还法可知。或若合舍。还复如何。解或若一二三等。与
长合者。长等自经宿还。馀者不妨。即付。故多论第四
云。衣巳舍。罪巳悔。次续心断。即曰若先所求衣来。若
意外衣来。不堕次续。以心断故。不同古旧释云。长等
与馀合舍。唯除二离二毛乞钵。馀诸戒等。若舍即还。
容为长染。相从经宿。次还财境。除去绵褥。不对无境。
自馀诸戒。还通道俗及以僧别。一唯舍财。不得差互。
然对别中。容可差互。别众得不。义可准知。次还财处。
准舍中说。次还则法。若论语法。理是义通。论其羯磨。
三人下无。若是僧还。须有白二。然钵不同。具如文载。
但为舍财有离有合。若合舍者。还或二一。若各别舍。
但一白二。次不还者。绵褥无还。以不对境。馀有境故。
不还有罪。二俗不还。如文追索。不欲虚。损信施故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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馀若不还。计直犯重。
次同异者。十八戒同。不繁解释。十二有异事须别明。
此十二中。束成三位。一有九戒轻重不同。谓五敷具
取浣二毛。伹以僧作数故提。尼为稀故吉。次有两戒。
僧有尼无。雨浴衣者。僧有局限。用定分齐。喜过求用。
又听兰若。恐成失夺。因开六夜。故有过六。尼是浴衣。
圣开常用。既无分限。何有过𠎝。尼又劣弱。不行兰若。
既不开六。亦无过六。三有一戒犯同缘异。谓长钵是。
僧尼俱提名为犯同。十日一宿殊。名为缘异。
次任运者。任运得犯一十三戒。谓五过除药。约日任
运。数满便犯。二浣乞缕五敷夺衣。但使事成。一切成
犯。馀𨷂此义。皆无任运。
次随别释。先解长衣 其开制意者。寔以行者根性
不同。报有强弱。资须有异。大圣开遮。治终将补。各称
根宜。有四差别。俱有资身长道之益。第一人者。报力
资强。唯畜三衣。便能长道。故下文云。未来世善男子。
畜此三衣不得过。第二人者。报力次劣。若同初人。便
癈修道。是以听畜助身百一。记识受持。不须说净。第
三人者。报力更劣。虽畜百一。犹𨷂进修。复听受施。说
净而畜。欲使彼获施福。此资道缘。第四人者。报力最
劣。虽畜轻资。犹不进道。更开重物被褥床等。方能济
身。进业有益。次明制者。多论第四云。以为俗利。则道
利不成。又失檀越信敬净心。比丘无厌。与俗无别。有
违佛教。四圣种法。此既因圣开听。广畜盈长。即非节
次同异者。十八戒同。不繁解释。十二有异事须别明。
此十二中。束成三位。一有九戒轻重不同。谓五敷具
取浣二毛。伹以僧作数故提。尼为稀故吉。次有两戒。
僧有尼无。雨浴衣者。僧有局限。用定分齐。喜过求用。
又听兰若。恐成失夺。因开六夜。故有过六。尼是浴衣。
圣开常用。既无分限。何有过𠎝。尼又劣弱。不行兰若。
既不开六。亦无过六。三有一戒犯同缘异。谓长钵是。
僧尼俱提名为犯同。十日一宿殊。名为缘异。
次任运者。任运得犯一十三戒。谓五过除药。约日任
运。数满便犯。二浣乞缕五敷夺衣。但使事成。一切成
犯。馀𨷂此义。皆无任运。
次随别释。先解长衣 其开制意者。寔以行者根性
不同。报有强弱。资须有异。大圣开遮。治终将补。各称
根宜。有四差别。俱有资身长道之益。第一人者。报力
资强。唯畜三衣。便能长道。故下文云。未来世善男子。
畜此三衣不得过。第二人者。报力次劣。若同初人。便
癈修道。是以听畜助身百一。记识受持。不须说净。第
三人者。报力更劣。虽畜百一。犹𨷂进修。复听受施。说
净而畜。欲使彼获施福。此资道缘。第四人者。报力最
劣。虽畜轻资。犹不进道。更开重物被褥床等。方能济
身。进业有益。次明制者。多论第四云。以为俗利。则道
利不成。又失檀越信敬净心。比丘无厌。与俗无别。有
违佛教。四圣种法。此既因圣开听。广畜盈长。即非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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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知足之行。故使不加净法。制与舍堕。此谓制下二
人。
二释名者。贮用属巳。名之为畜。限分之馀。称之为长。
越于期限。故曰过十日。
三具缘者。别缘有六。一是巳之长物。甄去三衣。以是
三际诸佛应法之服。体无长过。故须除去。三衣若受。
明不犯长。设若不受。亦无长过。故多论云。若比丘不
受三衣过十日。无长衣罪。无离衣宿罪。有坏成仪罪。
有缺衣罪。虽是巳衣。忘则无罪。是故第二知属巳物。
物虽属巳。财须应量。若不应量。畜过无犯。是故第三
应量之物。物虽应量。说净无过。故须第四不作净法。
虽不作净。若有一月五月。四想被举留难缘等。亦是
不犯。故须第五无缘。虽无因缘。畜须过限。若未过限。
亦不得罪。故须第六十一日明相出犯。见论。梵曰阿
留那(此云明相)。多论云。明相者。有种种异名。有三种色。若
日照阎浮提树。则有黑色。若照树叶。则有青色。若过
树照阎浮提界。则有白色。于三色中。白色为正。
四
𨷂缘可解。
缘中三时衣者。盖是随时厚薄不同。五分。诸比丘见
问言。世尊不听畜长衣。汝不闻耶。答言。我亦闻之。但
我此衣。或僧中得。或居士问得或是粪扫衣。彼以著
故与我。本不使我为五家畜。
戒本文三。随开文五。一举制生疑。问未知阿难与迦
叶衣。为是决定心不。答文中既言欲与。明知不是决
人。
二释名者。贮用属巳。名之为畜。限分之馀。称之为长。
越于期限。故曰过十日。
三具缘者。别缘有六。一是巳之长物。甄去三衣。以是
三际诸佛应法之服。体无长过。故须除去。三衣若受。
明不犯长。设若不受。亦无长过。故多论云。若比丘不
受三衣过十日。无长衣罪。无离衣宿罪。有坏成仪罪。
有缺衣罪。虽是巳衣。忘则无罪。是故第二知属巳物。
物虽属巳。财须应量。若不应量。畜过无犯。是故第三
应量之物。物虽应量。说净无过。故须第四不作净法。
虽不作净。若有一月五月。四想被举留难缘等。亦是
不犯。故须第五无缘。虽无因缘。畜须过限。若未过限。
亦不得罪。故须第六十一日明相出犯。见论。梵曰阿
留那(此云明相)。多论云。明相者。有种种异名。有三种色。若
日照阎浮提树。则有黑色。若照树叶。则有青色。若过
树照阎浮提界。则有白色。于三色中。白色为正。
四
𨷂缘可解。
缘中三时衣者。盖是随时厚薄不同。五分。诸比丘见
问言。世尊不听畜长衣。汝不闻耶。答言。我亦闻之。但
我此衣。或僧中得。或居士问得或是粪扫衣。彼以著
故与我。本不使我为五家畜。
戒本文三。随开文五。一举制生疑。问未知阿难与迦
叶衣。为是决定心不。答文中既言欲与。明知不是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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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若决定与。即非巳物。以不定与。故须陈疑请决。二
正明请。三问还期。四答时限。五开十日。多论。佛知法
相不缓不急。不增不损。正制十日。
满足戒本。三位分别。第一定戒文句。第二定缘有无。
第三定利同异。初位戒本六句。一犯人。二衣巳竟者。
简非长体。以衣不竟。不名为长。三迦絺那衣巳出者。
显出犯时。以迦絺那衣未出。不名犯时。四畜长衣者。
所畜财体。五圣开十日。六若过下违教结犯。次定缘
者。直就此戒。十日有缘。未知迦絺那。与长等五戒。何
先何后。若迦絺那前开。便不得言为长等五开受迦
絺那衣。若长等先制。后开迦絺那者。所以无缘。即言
巳出。答长等先制。迦絺后开。故下律言。为长等五。开
受迦絺那衣。然此无缘者。即是略无。故五分初戒本
云。畜长衣过一宿犯。又那律衣坏。恐一日不成。犯尼
萨耆。不敢取僧衣。又有诸比丘。安居讫十六日。进诣
佛所。道径泥水。三衣粗重。甚大疲极。并以那律事白
佛。佛言听受迦絺那衣。不犯五事。第二戒本云。若比
丘三衣竟。舍迦絺那衣巳。长衣过一宿。尼萨耆。又因
阿难。得二张劫贝。为与身子。恐犯白佛。佛开十日。第
三戒本云。若比丘三衣竟。舍迦絺那衣巳。长衣乃至
十日。若过尼萨耆。次定馀戒馀利同异者。问时利开
一月五月。所以通于三戒。答本为五事开受迦絺那
衣。今以初三是长。第二是离。以此时利。得通三戒。问
所以此开不通馀戒。答馀戒若与五利开法者。即须
正明请。三问还期。四答时限。五开十日。多论。佛知法
相不缓不急。不增不损。正制十日。
满足戒本。三位分别。第一定戒文句。第二定缘有无。
第三定利同异。初位戒本六句。一犯人。二衣巳竟者。
简非长体。以衣不竟。不名为长。三迦絺那衣巳出者。
显出犯时。以迦絺那衣未出。不名犯时。四畜长衣者。
所畜财体。五圣开十日。六若过下违教结犯。次定缘
者。直就此戒。十日有缘。未知迦絺那。与长等五戒。何
先何后。若迦絺那前开。便不得言为长等五开受迦
絺那衣。若长等先制。后开迦絺那者。所以无缘。即言
巳出。答长等先制。迦絺后开。故下律言。为长等五。开
受迦絺那衣。然此无缘者。即是略无。故五分初戒本
云。畜长衣过一宿犯。又那律衣坏。恐一日不成。犯尼
萨耆。不敢取僧衣。又有诸比丘。安居讫十六日。进诣
佛所。道径泥水。三衣粗重。甚大疲极。并以那律事白
佛。佛言听受迦絺那衣。不犯五事。第二戒本云。若比
丘三衣竟。舍迦絺那衣巳。长衣过一宿。尼萨耆。又因
阿难。得二张劫贝。为与身子。恐犯白佛。佛开十日。第
三戒本云。若比丘三衣竟。舍迦絺那衣巳。长衣乃至
十日。若过尼萨耆。次定馀戒馀利同异者。问时利开
一月五月。所以通于三戒。答本为五事开受迦絺那
衣。今以初三是长。第二是离。以此时利。得通三戒。问
所以此开不通馀戒。答馀戒若与五利开法者。即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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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除。如急施衣。及背别等戒。若与五利。不相关者。即
无有开。问所以急施等开语不同此。答随事不同。开
语亦异。语虽有异。时利不殊。更有多解。皆悉有妨。且
作斯释。以遣文违。
次下广解文二。初释戒本。第二舍忏仪轨。释中初句
可知。次句衣竟者。五分云。浣染缝竟。次句迦絺那衣
巳出。出者舍也。依下八舍延促。故名为出。释下二戒
竟出同此。衣者巳下释第四句。于中文二。一辨十种
衣体。释上衣义。绝衣者憍奢耶作。劫贝衣者华作。钦
婆罗者毛作。刍摩者。纻麻作。忏摩者野麻作。麻者家
麻。扇那者白羊毛作。翅夷罗者鸟毛作。鸠夷罗者。绛
色羊毛。忏罗钵尼衣者。尨色羊毛。二定衣量分齐。释
成长义。释此长义三门分别。第一定量分齐。第二应
量犯未。第三互应结未。初门量者。此文尺六八寸五
分。除长三衣。若长馀衣。乃至手巾。过十日。皆突吉罗。
僧祇。长衣者。除所受持衣馀衣是。又须广一肘长二
肘。第二门。问为始应量犯。为待过耶。答应即须净。不
净即犯故。言长衣者。若长如来八指等。第三门。问衣
量互有应减。须作净不。答若量互减。不须作净。尔者
房互亦然。何以处分。答房恐妨难。设互亦须处分。衣
无此难。互减不须。次下合解五六二句。于中文二。一
畜过结犯。二染贸明犯。初文八章。始从得不得。终尽
忘不忘。初章得不得。有十个日。一日为一章。即是十
章。初得衣日有多有少。互相间错。总成四十六句。初
无有开。问所以急施等开语不同此。答随事不同。开
语亦异。语虽有异。时利不殊。更有多解。皆悉有妨。且
作斯释。以遣文违。
次下广解文二。初释戒本。第二舍忏仪轨。释中初句
可知。次句衣竟者。五分云。浣染缝竟。次句迦絺那衣
巳出。出者舍也。依下八舍延促。故名为出。释下二戒
竟出同此。衣者巳下释第四句。于中文二。一辨十种
衣体。释上衣义。绝衣者憍奢耶作。劫贝衣者华作。钦
婆罗者毛作。刍摩者。纻麻作。忏摩者野麻作。麻者家
麻。扇那者白羊毛作。翅夷罗者鸟毛作。鸠夷罗者。绛
色羊毛。忏罗钵尼衣者。尨色羊毛。二定衣量分齐。释
成长义。释此长义三门分别。第一定量分齐。第二应
量犯未。第三互应结未。初门量者。此文尺六八寸五
分。除长三衣。若长馀衣。乃至手巾。过十日。皆突吉罗。
僧祇。长衣者。除所受持衣馀衣是。又须广一肘长二
肘。第二门。问为始应量犯。为待过耶。答应即须净。不
净即犯故。言长衣者。若长如来八指等。第三门。问衣
量互有应减。须作净不。答若量互减。不须作净。尔者
房互亦然。何以处分。答房恐妨难。设互亦须处分。衣
无此难。互减不须。次下合解五六二句。于中文二。一
畜过结犯。二染贸明犯。初文八章。始从得不得。终尽
忘不忘。初章得不得。有十个日。一日为一章。即是十
章。初得衣日有多有少。互相间错。总成四十六句。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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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十日都得衣。至十一日犯者。初日体过故犯。下之
九日。为初日衣染相与俱犯。故言尽尼萨耆。见论十
四。若多衣缚束一处。过十日得一罪。若散衣不缚束。
计衣多少随得罪。伽论第七。云何得长衣。谓若入手。
若在膝上肩上作想。此是我物。次第二章九句。立法
有一。转降有八。谓转空日向下。得日向上。第三章二
日不得衣作八句。立法有一。转降有七。如是乃至第
九章二句。立法转降。各有一句。观此章中。文势义趣
不合。更有子注转降。然文有者。理是误耳。若非是误
如何重诵前句。有人约此。即作倒句七句。如是展转
向上。至第三章有一。即成二十八句。今以文错。不繁
须作。第十章一句。是则第十章一日得。第二章九日
得。相对为十三。九相对为第二十四。八为第三十五。
七为第四十。第六章五日得为五句。初章十日得为
一句。即成六句。合为四十六句。次净施门。略无初章
十日俱不净。故但有九。乃至下门例亦应然。若遣与
人替前净施及不得衣日。此单举一边。亦应言道不
遣与人。故坏者坏使不应量非衣者。作革屣囊等。忘
者。忘此财体。意谓元无虽经多日。开使不犯。次染犯
者。谓使人贸得。或自于五众边贸得不犯。贩卖者。为
前长染。故曰一尼萨耆。然此舍堕衣。理应舍巳贸易。
以不应不舍而贸易。复得吉罗。不同旧释云是著用
不净衣罪。计此未合论者用𠎝。若此明者。义次不然。
次明舍忏。文分为四。一舍财法。二彼舍衣竟下舍罗
九日。为初日衣染相与俱犯。故言尽尼萨耆。见论十
四。若多衣缚束一处。过十日得一罪。若散衣不缚束。
计衣多少随得罪。伽论第七。云何得长衣。谓若入手。
若在膝上肩上作想。此是我物。次第二章九句。立法
有一。转降有八。谓转空日向下。得日向上。第三章二
日不得衣作八句。立法有一。转降有七。如是乃至第
九章二句。立法转降。各有一句。观此章中。文势义趣
不合。更有子注转降。然文有者。理是误耳。若非是误
如何重诵前句。有人约此。即作倒句七句。如是展转
向上。至第三章有一。即成二十八句。今以文错。不繁
须作。第十章一句。是则第十章一日得。第二章九日
得。相对为十三。九相对为第二十四。八为第三十五。
七为第四十。第六章五日得为五句。初章十日得为
一句。即成六句。合为四十六句。次净施门。略无初章
十日俱不净。故但有九。乃至下门例亦应然。若遣与
人替前净施及不得衣日。此单举一边。亦应言道不
遣与人。故坏者坏使不应量非衣者。作革屣囊等。忘
者。忘此财体。意谓元无虽经多日。开使不犯。次染犯
者。谓使人贸得。或自于五众边贸得不犯。贩卖者。为
前长染。故曰一尼萨耆。然此舍堕衣。理应舍巳贸易。
以不应不舍而贸易。复得吉罗。不同旧释云是著用
不净衣罪。计此未合论者用𠎝。若此明者。义次不然。
次明舍忏。文分为四。一舍财法。二彼舍衣竟下舍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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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三若众僧多下还财法。四是比丘下不还结罪。所
以四文次第尔者。此之罪咎。本因财生。若欲忏除。要
先伐本。是故先舍有过之财。过财虽舍。业累未除。𠎝
若现存。不成应法。故次忏罪。财物舍讫。罪复悔除。行
既无违。堪消物利。故次还衣。圣教一宣。理宜从顺。若
当有违。必有𠎝失。故次结不还者罪。此之四文。行事
大轨。既通诸戒。举者应知。然此忏境虽三。且约僧说。
初文有四。一财集制舍。第二与僧下所对境界。第三。
舍与下舍之威仪。第四当作是下正舍词句。初言此
舍堕衣应舍者。财集制舍。此须除去负债。未入手者。
及以共物。未分之类。除财但使制加净法。不作净者。
岂须入舍。及寄他者。亦须索取。若不尽集。皈主还染。
问舍财不尽。迷谓为无。舍巳方见馀财。不知先舍成
不。答若所舍物。在僧未还。先舍得成。续舍所忘。若物
还主。巳说净竟。成亦如前。续舍所忘。若物还主。未净
见者。即成相染。俱须更舍。次所舍境。众睹详悉。故须
尽集。欲使犯者对众殷愧。内生耻心。息过于后。次舍
威仪对众谢𠎝。理须谦下。若不卑恭。业难除遣。但使
对僧。齐具五法。若对别人。事分大小。小但四法。𨷂无
礼足。大者同僧。亦具五法。次舍词句。既自舍物。理合
宣情。若不陈言。舍难成遂。文言尔所者。出法之言。善
见十四云。若一衣言一。若二三众多。还道二三众多。
名其差互。作法不成。律但一说。不须至三。
次明忏罪。文中开六。一从僧乞忏。二别请忏主。三忏
以四文次第尔者。此之罪咎。本因财生。若欲忏除。要
先伐本。是故先舍有过之财。过财虽舍。业累未除。𠎝
若现存。不成应法。故次忏罪。财物舍讫。罪复悔除。行
既无违。堪消物利。故次还衣。圣教一宣。理宜从顺。若
当有违。必有𠎝失。故次结不还者罪。此之四文。行事
大轨。既通诸戒。举者应知。然此忏境虽三。且约僧说。
初文有四。一财集制舍。第二与僧下所对境界。第三。
舍与下舍之威仪。第四当作是下正舍词句。初言此
舍堕衣应舍者。财集制舍。此须除去负债。未入手者。
及以共物。未分之类。除财但使制加净法。不作净者。
岂须入舍。及寄他者。亦须索取。若不尽集。皈主还染。
问舍财不尽。迷谓为无。舍巳方见馀财。不知先舍成
不。答若所舍物。在僧未还。先舍得成。续舍所忘。若物
还主。巳说净竟。成亦如前。续舍所忘。若物还主。未净
见者。即成相染。俱须更舍。次所舍境。众睹详悉。故须
尽集。欲使犯者对众殷愧。内生耻心。息过于后。次舍
威仪对众谢𠎝。理须谦下。若不卑恭。业难除遣。但使
对僧。齐具五法。若对别人。事分大小。小但四法。𨷂无
礼足。大者同僧。亦具五法。次舍词句。既自舍物。理合
宣情。若不陈言。舍难成遂。文言尔所者。出法之言。善
见十四云。若一衣言一。若二三众多。还道二三众多。
名其差互。作法不成。律但一说。不须至三。
次明忏罪。文中开六。一从僧乞忏。二别请忏主。三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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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和僧。四正陈忏法。五呵责治之。六领受立要。文言
彼舍衣竟当忏悔。当知义含乞请。准下自言毗尼。对
众忏中有乞。此亦合有。文无者略。乞忏词句。准舍应
知。乞巳复应请忏悔主。其忏悔主。缘生巳善。必须清
净。具在下明。忏主受请。未得即许。作白和巳。然后许
之。次正除罪。将欲忏时。先辨罪之多少。始终位别。合
有一十二位三罪。谓犯长提。及根本展转二种覆藏。
合是一三。乃至第十二。著用舍堕衣三。此十二位中。
除本长提。馀三十五有无不定。然欲立心忏除往业。
一一并须缘知具阙。准文正解。忏开三位。第一先忏
二十四覆罪。以此覆类是同。齐作一减。第二忏不应
说等七位吉罪。以此非覆类同亦齐一减。第三忏长
等五位提罪舍罪词等。至下文解。若舍堕物用尽。直
忏罪者。品数多少。准上应知。次明还衣。上来具前十
法。即是悔犯清净。道藉资成。托缘以立。若不悯接。阙
修出离。故须还衣。还衣之法。先列缘。后作法。若当无
缘。要须经宿直付。今为大众难集。及彼远行。即许羯
磨转付亲友。亲友得巳经宿还之。僧祗。律师问。此众
中谁是汝知识。答某甲。即作法付。此是即座转付物
法。而无经宿直还羯磨。次不还者。此文且结不应吉
罗。究竟不还。计直犯罪。故多论第五云。以罪言之。是
根本舍。以法言之。是则暂舍。此对僧舍。始终十二法。
若众多人。十一法。谓须除乞一人但十。除问边人。此
义通三十二说者。位别五阶。除绵褥二宝。馀二十九。
彼舍衣竟当忏悔。当知义含乞请。准下自言毗尼。对
众忏中有乞。此亦合有。文无者略。乞忏词句。准舍应
知。乞巳复应请忏悔主。其忏悔主。缘生巳善。必须清
净。具在下明。忏主受请。未得即许。作白和巳。然后许
之。次正除罪。将欲忏时。先辨罪之多少。始终位别。合
有一十二位三罪。谓犯长提。及根本展转二种覆藏。
合是一三。乃至第十二。著用舍堕衣三。此十二位中。
除本长提。馀三十五有无不定。然欲立心忏除往业。
一一并须缘知具阙。准文正解。忏开三位。第一先忏
二十四覆罪。以此覆类是同。齐作一减。第二忏不应
说等七位吉罪。以此非覆类同亦齐一减。第三忏长
等五位提罪舍罪词等。至下文解。若舍堕物用尽。直
忏罪者。品数多少。准上应知。次明还衣。上来具前十
法。即是悔犯清净。道藉资成。托缘以立。若不悯接。阙
修出离。故须还衣。还衣之法。先列缘。后作法。若当无
缘。要须经宿直付。今为大众难集。及彼远行。即许羯
磨转付亲友。亲友得巳经宿还之。僧祗。律师问。此众
中谁是汝知识。答某甲。即作法付。此是即座转付物
法。而无经宿直还羯磨。次不还者。此文且结不应吉
罗。究竟不还。计直犯罪。故多论第五云。以罪言之。是
根本舍。以法言之。是则暂舍。此对僧舍。始终十二法。
若众多人。十一法。谓须除乞一人但十。除问边人。此
义通三十二说者。位别五阶。除绵褥二宝。馀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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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僧十二法。又除乞钵。馀对众多。十一法。一人十法。
二宝九法。绵褥但六。上下收摄。不过此五。谓约具法
多少。以辨相别。若据物类。舍还不同。位亦为五。杂野
一戒。坏舍而无还。二宝对俗。全舍转体而尽还。乞钵
一戒。入僧还主舍。七日药。入僧入俗还主舍。馀二十
七戒。唯还主舍。上来四文。对僧说竟。馀众多一人。准
应可解。多论第四。沙弥应当上下衣。一常著衣。当安
陀会。二当郁多罗僧。令清净入众僧。及行来时著。得
畜泥洹僧一竭支一富罗。随身所著物。各听畜一。自
外一切。尽是长财。次不犯者。谓十日内作净施等不
犯。若十日外巳是犯竟。不可更有馀缘来开。
次离衣宿戒 别意者。衣是应法之服。成就威仪。馀
道所无。不可有阙。故下文言。比丘所去之处。衣钵随
身。如鸟二翼。羽翮身俱。今乃置衣在此。身居异界。寒
暑卒起。急须难得。又阙守护。容成失夺。癈资身用。事
恼不轻。是以圣制。次释名者。人衣异处名离。经夜曰
宿。久则事慢。促便致恼限期一宿。过则便犯。故曰离
衣宿戒。次别缘有六。一是三衣。二加受持法。三人衣
异界。四不舍会。五无因缘。六明相出。次释文。戒本三
句。随开文五。一人病衣重为清之缘。第二自思念下。
举制生疑。第三即语下。陈疑扙托。第四时诸下。为申
疑意。第五世尊下。开结不失衣法。文言结不失衣法
者。谓得此法赏受不失。而无离𠎝。故曰不失衣法。若
作四句定者。唯人病衣重一句成就。馀之三句。并不
二宝九法。绵褥但六。上下收摄。不过此五。谓约具法
多少。以辨相别。若据物类。舍还不同。位亦为五。杂野
一戒。坏舍而无还。二宝对俗。全舍转体而尽还。乞钵
一戒。入僧还主舍。七日药。入僧入俗还主舍。馀二十
七戒。唯还主舍。上来四文。对僧说竟。馀众多一人。准
应可解。多论第四。沙弥应当上下衣。一常著衣。当安
陀会。二当郁多罗僧。令清净入众僧。及行来时著。得
畜泥洹僧一竭支一富罗。随身所著物。各听畜一。自
外一切。尽是长财。次不犯者。谓十日内作净施等不
犯。若十日外巳是犯竟。不可更有馀缘来开。
次离衣宿戒 别意者。衣是应法之服。成就威仪。馀
道所无。不可有阙。故下文言。比丘所去之处。衣钵随
身。如鸟二翼。羽翮身俱。今乃置衣在此。身居异界。寒
暑卒起。急须难得。又阙守护。容成失夺。癈资身用。事
恼不轻。是以圣制。次释名者。人衣异处名离。经夜曰
宿。久则事慢。促便致恼限期一宿。过则便犯。故曰离
衣宿戒。次别缘有六。一是三衣。二加受持法。三人衣
异界。四不舍会。五无因缘。六明相出。次释文。戒本三
句。随开文五。一人病衣重为清之缘。第二自思念下。
举制生疑。第三即语下。陈疑扙托。第四时诸下。为申
疑意。第五世尊下。开结不失衣法。文言结不失衣法
者。谓得此法赏受不失。而无离𠎝。故曰不失衣法。若
作四句定者。唯人病衣重一句成就。馀之三句。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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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就。不同多论满戒类。长衣亦作三门。此中但定文
句。馀二比知。后戒亦尔。戒本七句。一定犯人。二简衣
体。三定犯时。此不犯时。但约时开。谓一月五月。旧释
亦摄非时开者。不然。四三衣者。列所离衣名。五离一
一下人衣异界。六除僧羯磨者。是非时开。羯磨有二。
一得法离宿。二作不失衣界。七尼萨下结罪。
次下广解。前四第六别释可知。不失衣下合解五七
二句。于中文二。初约十界明离。二不失衣下就兰若
明离。前文有五。第一列十界名。二僧伽蓝下解十界
体。三僧伽蓝下十界差别。四僧伽蓝下十界势分。五
僧伽蓝下离宿结罪。先解初文。义分为二。第一依此
文释。第二明诸部同异。初依此解蓝一界者。谓一蓝
中。俱是僧住。遍蓝无别。名为一界。若有俗人男女。来
至界中杂住。有村界起。名若干界。故多论第四云。如
王来入界内。施帐幕住。近王左右。作饮食处。大小行
来处。尽非衣界。非王来住。亦如王法。又解。蓝有四周
院相。诸房虽别。皆为蓝摄。名为一界。若其蓝相不周
彼此房别。各不相收。名若干界。又解。虽同一界。但有
隔碍。不得自在往返者。皆名若干界。故五分第四云
异者僧不羯磨。作不失衣界。虽作。而于其中。不得自
在往返。虽有斯理。且依前明。下诸界释皆同此。其相
同者。不能繁述。然十诵第五云。树有一界有别界。是
中不相接树界者。若日中时。影所荫处。若比丘在一
树下。衣在馀树下。应取衣来。若至衣所。若受馀衣。若
句。馀二比知。后戒亦尔。戒本七句。一定犯人。二简衣
体。三定犯时。此不犯时。但约时开。谓一月五月。旧释
亦摄非时开者。不然。四三衣者。列所离衣名。五离一
一下人衣异界。六除僧羯磨者。是非时开。羯磨有二。
一得法离宿。二作不失衣界。七尼萨下结罪。
次下广解。前四第六别释可知。不失衣下合解五七
二句。于中文二。初约十界明离。二不失衣下就兰若
明离。前文有五。第一列十界名。二僧伽蓝下解十界
体。三僧伽蓝下十界差别。四僧伽蓝下十界势分。五
僧伽蓝下离宿结罪。先解初文。义分为二。第一依此
文释。第二明诸部同异。初依此解蓝一界者。谓一蓝
中。俱是僧住。遍蓝无别。名为一界。若有俗人男女。来
至界中杂住。有村界起。名若干界。故多论第四云。如
王来入界内。施帐幕住。近王左右。作饮食处。大小行
来处。尽非衣界。非王来住。亦如王法。又解。蓝有四周
院相。诸房虽别。皆为蓝摄。名为一界。若其蓝相不周
彼此房别。各不相收。名若干界。又解。虽同一界。但有
隔碍。不得自在往返者。皆名若干界。故五分第四云
异者僧不羯磨。作不失衣界。虽作。而于其中。不得自
在往返。虽有斯理。且依前明。下诸界释皆同此。其相
同者。不能繁述。然十诵第五云。树有一界有别界。是
中不相接树界者。若日中时。影所荫处。若比丘在一
树下。衣在馀树下。应取衣来。若至衣所。若受馀衣。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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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取衣来。不至衣所。不受馀衣。至地了时舍堕。相接
树界者。若是诸树枝叶相接。乃至一拘卢舍。是中随
所著衣。至地了时无犯。又村界者。比丘至村。随住一
处。于住分齐。中间无别。名为一界。若此分齐之内。有
异界生。名若干界。问所以不同僧祗。兄弟情通。任往
来者不失衣。答彼常情碍。此不同彼。但以村多讥染。
不合置衣。下文除村。明非衣界。纵令自巳缘家。情无
隔碍。比丘身在别房。衣在女男住处。夜或须衣。取恐
逼触。此不得往。即名为难。难者表不与衣。岂得留衣
此室。辄宿馀房。古旧诸德。有立染碍者。成立可解。然
无正文。故今不立。
次诸部同异。僧祇第八。有道行界。师与诸伴共行。论
议而去。弟子持衣钵从后来。不及师。师至日没时。畏
离衣宿。故出道外待弟子。弟子持衣直过。不见师。至
天晓相待。若是师待衣处。离道二十五肘内。与衣合
者不犯。过外者犯。若弟子持衣在前。问答亦尔。十诵
多论四十九寻。十诵复有空界。谓衣在地。比丘在空
或衣在空。比丘在地。过明相犯。以空是有界外。故见
论。有林界。若衣在内林中。十四肘内不失衣。海洲亦
尔。此林若有人往来。无十四肘界。衣应随身。若不随
失衣。复有水界。比丘在兰若处。竟夜坐禅。天欲晓。患
眼睡。脱衣置岸上。入池洗浴。洗浴未竟明相出。此衣
犯舍。了论。通明作法自然。有六种不离衣。论偈云。善
解三衣六怜悯。释曰。律中佛许六种不离三衣利益
树界者。若是诸树枝叶相接。乃至一拘卢舍。是中随
所著衣。至地了时无犯。又村界者。比丘至村。随住一
处。于住分齐。中间无别。名为一界。若此分齐之内。有
异界生。名若干界。问所以不同僧祗。兄弟情通。任往
来者不失衣。答彼常情碍。此不同彼。但以村多讥染。
不合置衣。下文除村。明非衣界。纵令自巳缘家。情无
隔碍。比丘身在别房。衣在女男住处。夜或须衣。取恐
逼触。此不得往。即名为难。难者表不与衣。岂得留衣
此室。辄宿馀房。古旧诸德。有立染碍者。成立可解。然
无正文。故今不立。
次诸部同异。僧祇第八。有道行界。师与诸伴共行。论
议而去。弟子持衣钵从后来。不及师。师至日没时。畏
离衣宿。故出道外待弟子。弟子持衣直过。不见师。至
天晓相待。若是师待衣处。离道二十五肘内。与衣合
者不犯。过外者犯。若弟子持衣在前。问答亦尔。十诵
多论四十九寻。十诵复有空界。谓衣在地。比丘在空
或衣在空。比丘在地。过明相犯。以空是有界外。故见
论。有林界。若衣在内林中。十四肘内不失衣。海洲亦
尔。此林若有人往来。无十四肘界。衣应随身。若不随
失衣。复有水界。比丘在兰若处。竟夜坐禅。天欲晓。患
眼睡。脱衣置岸上。入池洗浴。洗浴未竟明相出。此衣
犯舍。了论。通明作法自然。有六种不离衣。论偈云。善
解三衣六怜悯。释曰。律中佛许六种不离三衣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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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僧和合同许羯磨所作。此有二种。一约迦絺那衣。
僧和合所作。二为行路人及有病人。僧和合所作。二
依地所作。如布萨相应学处中说。三不离所作。如于
皮阇延多楼。及剡浮树等所。四垣墙所作。谓僧伽蓝
摩。及寺舍中。如转车方便所显。五约露地所作。如比
丘行路。四十九弓所度处相对。覆地直身申臂。斜衣
各捉一角。若相及。许不离衣。六住处月时节所作。于
安居学处中。广说应知。复次小便等所逼事中。由他
加行难所作。是名于三衣六怜悯。僧祇。若夜中大小。
行。离衣二十五肘内。与衣合无罪。
次十界体如文 次十界差别。谓此非彼合有百句。
广有三十。馀者类易 次明势分中。人者。见论第八
云。不健不羸。掷者。尽力掷也。取石下处。不取势分转
处。
次结罪者。计合具有百句。略故伹有二十。又此二十
约位而有。据文但有十八。谓留衣在此蓝。身往彼蓝
宿。阙此一句故。即二位各九。初句文五。一人衣异。界
二明相未出下。教不犯法。望开次第。应须先言手投
衣。次至掷石及处。次始须言舍。今文据说次第。故先
言舍。言手投者。为对若干界。要须手投。掷石所及处
者。谓是一界。入势分内。即成会衣。舍者会而不逮。宁
可𨷂衣犯吉。不可离衣获提。故僧祇第八云。比丘著
上下衣入聚落。主人为供养形像作福德。殷勤留宿。
若彼住处诸比丘。有长衣者。应暂借受持。若无者。随
僧和合所作。二为行路人及有病人。僧和合所作。二
依地所作。如布萨相应学处中说。三不离所作。如于
皮阇延多楼。及剡浮树等所。四垣墙所作。谓僧伽蓝
摩。及寺舍中。如转车方便所显。五约露地所作。如比
丘行路。四十九弓所度处相对。覆地直身申臂。斜衣
各捉一角。若相及。许不离衣。六住处月时节所作。于
安居学处中。广说应知。复次小便等所逼事中。由他
加行难所作。是名于三衣六怜悯。僧祇。若夜中大小。
行。离衣二十五肘内。与衣合无罪。
次十界体如文 次十界差别。谓此非彼合有百句。
广有三十。馀者类易 次明势分中。人者。见论第八
云。不健不羸。掷者。尽力掷也。取石下处。不取势分转
处。
次结罪者。计合具有百句。略故伹有二十。又此二十
约位而有。据文但有十八。谓留衣在此蓝。身往彼蓝
宿。阙此一句故。即二位各九。初句文五。一人衣异。界
二明相未出下。教不犯法。望开次第。应须先言手投
衣。次至掷石及处。次始须言舍。今文据说次第。故先
言舍。言手投者。为对若干界。要须手投。掷石所及处
者。谓是一界。入势分内。即成会衣。舍者会而不逮。宁
可𨷂衣犯吉。不可离衣获提。故僧祇第八云。比丘著
上下衣入聚落。主人为供养形像作福德。殷勤留宿。
若彼住处诸比丘。有长衣者。应暂借受持。若无者。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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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有诸比丘住处者。应从彼借。若无者。有尼住处者。
亦从彼借。若无者。是处俗人。若有衣被者。应从借作
净施纫。然后受持。若无是事。后夜分城门开者。当疾
还寺。莫踰城出。到精舍门。犹未开者。当索开门。若不
得者。乃至无孔内手脚者。踰垣墙入。应作相令内人
识。莫令疑是贼相惊动。若不得入者。当疾舍衣。宁无
衣犯越毗尼罪。以轻易重故。三若不舍衣下。不行舍
会。四明相出下。虽三衣犯提。五除三衣下。离馀衣获
吉。此谓助身。百一加受法者。馀文可知。次兰若文五。
一明界体。八树七间。一间七弓。弓长四肘。肘各尺八。
此尺八者。是旧小尺。望今大尺。但有尺五。一弓四肘。
合有六尺。计七弓有四十二尺。馀六间各尔。合有二
百九十四尺。五尺为步。计有五十八步四尺。五分。露
地同界者。结加趺坐。去身面七尺。异界者。七尺之外
此是兰若界。二人衣异界。三不行舍会。四离三衣重。
五离馀衣轻。次舍忏应不。并如上明。
次一月衣戒 三衣故烂。不堪资身。财少未成。开满
无长。六群因为同衣不足。为求足故。寄人起过。故佛
立法。极限一月。纵财不足。过亦成犯。别缘具六。一三
衣弊坏。二得新不足。三拟作三衣。以替故者。若作馀
衣。初戒所摄。四不行开法。谓作净等。五除不犯缘。六
随过结罪。犯相文二。初开满足。第二时六群下。因开
起过。彼有粪扫衣者。谓无主纳。馀种衣者。檀越施衣。
同衣不者足者。是二衣当类。不足取中者。取向二中
亦从彼借。若无者。是处俗人。若有衣被者。应从借作
净施纫。然后受持。若无是事。后夜分城门开者。当疾
还寺。莫踰城出。到精舍门。犹未开者。当索开门。若不
得者。乃至无孔内手脚者。踰垣墙入。应作相令内人
识。莫令疑是贼相惊动。若不得入者。当疾舍衣。宁无
衣犯越毗尼罪。以轻易重故。三若不舍衣下。不行舍
会。四明相出下。虽三衣犯提。五除三衣下。离馀衣获
吉。此谓助身。百一加受法者。馀文可知。次兰若文五。
一明界体。八树七间。一间七弓。弓长四肘。肘各尺八。
此尺八者。是旧小尺。望今大尺。但有尺五。一弓四肘。
合有六尺。计七弓有四十二尺。馀六间各尔。合有二
百九十四尺。五尺为步。计有五十八步四尺。五分。露
地同界者。结加趺坐。去身面七尺。异界者。七尺之外
此是兰若界。二人衣异界。三不行舍会。四离三衣重。
五离馀衣轻。次舍忏应不。并如上明。
次一月衣戒 三衣故烂。不堪资身。财少未成。开满
无长。六群因为同衣不足。为求足故。寄人起过。故佛
立法。极限一月。纵财不足。过亦成犯。别缘具六。一三
衣弊坏。二得新不足。三拟作三衣。以替故者。若作馀
衣。初戒所摄。四不行开法。谓作净等。五除不犯缘。六
随过结罪。犯相文二。初开满足。第二时六群下。因开
起过。彼有粪扫衣者。谓无主纳。馀种衣者。檀越施衣。
同衣不者足者。是二衣当类。不足取中者。取向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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粪扫衣。撩理作净。戒本七句。一能犯人。二除非长。三
显犯时。四若比丘下。明非时及衣。五受巳疾疾下。同
衣足故不开。六若不足下。同衣不足。开限一月。七若
过下。随违结犯。广中具释。前四句别解。若十日下。合
释馀句。合中分二。初至二十九日来。有犯不犯。第二
若同衣下。三十日巳去。一切成犯。初文先约十日为
法。以十日内。脩常不犯。于十日中。复分为二。初明同
衣。若足不开。教作不犯五相。释第五句。第二若不裁
割下。违而制犯。释第七句。如是十一对十二。十二对
十三。开犯义同。故曰乃至二十九日亦如是。于诸位
中。若同衣不足。即是第六句义。第二三十日巳去。同
衣足不皆犯。然同衣者。谓十种衣中。当分自同。不同
者各异不同。亦可同衣者。谓三衣财具。不同者是馀
长衣。
次取非亲里尼衣戒 所以制者。有三义故。一者凡
是为下敬上。仰奉情殷。所有财物。皆不顾𠫤。大僧非
亲。不善筹议。得便受之。令彼乏少。二男女形殊。理无
参涉。财物既交。恩情偏密。因兹起染。容坏梵行。临危
事险。可惧之甚。三状涉讥嫌。难分清浊。脱被诽谤。无
以自明。以此诸𠎝。制之不许。别缘有五。一是大尼。除
下二众。二非亲里。三应量五衣除馀物。多论。应量钵
亦犯。四本拟送施除贸易。五领受便犯。多论第五。若
多比丘。取一尼衣。多人犯。一比丘多尼边取一衣。计
尼犯。十诵第六。若先请若别房中住故与。若为说法
显犯时。四若比丘下。明非时及衣。五受巳疾疾下。同
衣足故不开。六若不足下。同衣不足。开限一月。七若
过下。随违结犯。广中具释。前四句别解。若十日下。合
释馀句。合中分二。初至二十九日来。有犯不犯。第二
若同衣下。三十日巳去。一切成犯。初文先约十日为
法。以十日内。脩常不犯。于十日中。复分为二。初明同
衣。若足不开。教作不犯五相。释第五句。第二若不裁
割下。违而制犯。释第七句。如是十一对十二。十二对
十三。开犯义同。故曰乃至二十九日亦如是。于诸位
中。若同衣不足。即是第六句义。第二三十日巳去。同
衣足不皆犯。然同衣者。谓十种衣中。当分自同。不同
者各异不同。亦可同衣者。谓三衣财具。不同者是馀
长衣。
次取非亲里尼衣戒 所以制者。有三义故。一者凡
是为下敬上。仰奉情殷。所有财物。皆不顾𠫤。大僧非
亲。不善筹议。得便受之。令彼乏少。二男女形殊。理无
参涉。财物既交。恩情偏密。因兹起染。容坏梵行。临危
事险。可惧之甚。三状涉讥嫌。难分清浊。脱被诽谤。无
以自明。以此诸𠎝。制之不许。别缘有五。一是大尼。除
下二众。二非亲里。三应量五衣除馀物。多论。应量钵
亦犯。四本拟送施除贸易。五领受便犯。多论第五。若
多比丘。取一尼衣。多人犯。一比丘多尼边取一衣。计
尼犯。十诵第六。若先请若别房中住故与。若为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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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与。不犯。呵中。尼著弊衣往佛所者。作发觉之由。佛
语尼言汝不应如是等者。五衣本为资身长道。今辄
施人。衣便不具。破戒行檀。事不应法。故曰不应也。佛
听馀衣。谓五衣外。随意与人。满戒五句。一犯人。二非
亲里尼。三取衣。四除贸易。五结犯。广中具释。然亲里
者。谓是父母。乃至七世骨血之亲。了论。解亲相应有
四。一从母母亲相应。二从母父相应。三从父母亲从
亲相应。此之四亲。摄亲斯尽。馀文释亲。皆同于此。问
何以尼取僧衣。但得吉罪。答大僧上尊。与尼不数。尼
受义稀。故但犯吉。尔者僧与既稀。何以提罪。答僧与
尼衣。讥过中制。生患义深。故得提罪。作此释者。二与
解义讥无讥别。论其二取。稀数不同。故使大僧取数
与讥。俱获提罪。尼则稀而无讥。取与并吉。
次使非亲里尼浣故衣戒 所以制者。僧是上尊。使
下义顺。尼居下位。裁上事难。故不筹量。辄便驱使。因
生染违。癈业招讥。别缘有五。一是大尼。除下二众。二
非亲里。三是故衣。四除因缘下。文开病及借不犯。五
浣染打竟。满戒五句。一人。二非亲里尼。三故衣。四使
浣染打。五结罪。问所以浣染打三戒合制。答三义故
合。一使尼处同。二故衣不异。三犯相。由致垢故须浣。
失色即染。舒张故打。释中。上三别解。下二合解。准其
八业。应有八句。此但有五。初句三提。次有三句。二提
一吉。次复有三句。一提二吉。文中略无。次一句三吉
无提。僧祇。使染便浣。使染便打。教打便浣。教作而不
语尼言汝不应如是等者。五衣本为资身长道。今辄
施人。衣便不具。破戒行檀。事不应法。故曰不应也。佛
听馀衣。谓五衣外。随意与人。满戒五句。一犯人。二非
亲里尼。三取衣。四除贸易。五结犯。广中具释。然亲里
者。谓是父母。乃至七世骨血之亲。了论。解亲相应有
四。一从母母亲相应。二从母父相应。三从父母亲从
亲相应。此之四亲。摄亲斯尽。馀文释亲。皆同于此。问
何以尼取僧衣。但得吉罪。答大僧上尊。与尼不数。尼
受义稀。故但犯吉。尔者僧与既稀。何以提罪。答僧与
尼衣。讥过中制。生患义深。故得提罪。作此释者。二与
解义讥无讥别。论其二取。稀数不同。故使大僧取数
与讥。俱获提罪。尼则稀而无讥。取与并吉。
次使非亲里尼浣故衣戒 所以制者。僧是上尊。使
下义顺。尼居下位。裁上事难。故不筹量。辄便驱使。因
生染违。癈业招讥。别缘有五。一是大尼。除下二众。二
非亲里。三是故衣。四除因缘下。文开病及借不犯。五
浣染打竟。满戒五句。一人。二非亲里尼。三故衣。四使
浣染打。五结罪。问所以浣染打三戒合制。答三义故
合。一使尼处同。二故衣不异。三犯相。由致垢故须浣。
失色即染。舒张故打。释中。上三别解。下二合解。准其
八业。应有八句。此但有五。初句三提。次有三句。二提
一吉。次复有三句。一提二吉。文中略无。次一句三吉
无提。僧祇。使染便浣。使染便打。教打便浣。教作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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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不教作便作。越毗尼罪。
次从非亲里居士乞衣戒 所以制者。多论。有四种
益。一以佛法增上故。二为止诤讼故。三为灭前人不
善心故。四为众生。于正法中。生信乐故。别缘有六。一
三衣具足。二无四因缘。三非亲居士。四为巳。五应量。
六得入手。满戒五句。一人。二非亲居士及妇。三乞衣。
四除因缘。五领便犯。馀时者。下列不犯缘。但解四句。
不释开缘。
次过知足受衣戒 忽遇四患。失夺三衣。净信闻之。
竭贫以施。今不节量过限而受。长贪恼物。殊所不应。
别缘有六。一失夺三衣。二非亲居士。三为失故施。若
不为失。随施听受。四知为失施。五过所应量。六领受
入手。缘中。取居士衣。与六群比丘。及与馀人者。此据
为他亦犯。若准此文。但使过受。不问自他。一切皆犯。
是则旧古三义。属他财犯。巳财者坏也。戒本六句。一
犯人。二遇四因缘。三非亲居士。四自恣请下。为夫故
施。五是比丘下。教知足受。六若过下。过受结犯。次释
唯除第二。馀者具明。若失一衣下。释第五句。教应受
相。于中文四。一明应取不。谓若失一失二。皆不应受。
若失三者。当知足受。第二知足有二种下。释知足差
别。白衣为比丘失衣故施。伹顺本施心受者。是名知
足。然此知足。顺在家人法。故曰在家人知足。出家人
知足者。即是三衣。谓本失三。是名不足。今还受三。即
是知足。然此知足。顺出家人法。故曰出家人知足。若
次从非亲里居士乞衣戒 所以制者。多论。有四种
益。一以佛法增上故。二为止诤讼故。三为灭前人不
善心故。四为众生。于正法中。生信乐故。别缘有六。一
三衣具足。二无四因缘。三非亲居士。四为巳。五应量。
六得入手。满戒五句。一人。二非亲居士及妇。三乞衣。
四除因缘。五领便犯。馀时者。下列不犯缘。但解四句。
不释开缘。
次过知足受衣戒 忽遇四患。失夺三衣。净信闻之。
竭贫以施。今不节量过限而受。长贪恼物。殊所不应。
别缘有六。一失夺三衣。二非亲居士。三为失故施。若
不为失。随施听受。四知为失施。五过所应量。六领受
入手。缘中。取居士衣。与六群比丘。及与馀人者。此据
为他亦犯。若准此文。但使过受。不问自他。一切皆犯。
是则旧古三义。属他财犯。巳财者坏也。戒本六句。一
犯人。二遇四因缘。三非亲居士。四自恣请下。为夫故
施。五是比丘下。教知足受。六若过下。过受结犯。次释
唯除第二。馀者具明。若失一衣下。释第五句。教应受
相。于中文四。一明应取不。谓若失一失二。皆不应受。
若失三者。当知足受。第二知足有二种下。释知足差
别。白衣为比丘失衣故施。伹顺本施心受者。是名知
足。然此知足。顺在家人法。故曰在家人知足。出家人
知足者。即是三衣。谓本失三。是名不足。今还受三。即
是知足。然此知足。顺出家人法。故曰出家人知足。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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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士自恣请下。开自恣请。及衣细薄过受不犯。若有
馀残下。元不为失。随施听受。释第四句。若比丘下释
第六句。过受结犯。谓失一受二。乃至失三受四。此等
并是过知足受。
次劝一居士增价戒 所以制者。净信虽施。标心有
限。今乃嫌少索多。违情恼物。别缘具六。一非亲居士
办衣价。二情期有限。三知施有限。四嫌少劝增。五彼
增缕价。六领受便犯。满戒六句。一犯人。二施主非亲。
三衣价定。四是比丘下。不受自恣请。五到居士家下。
嫌少劝增。六若得衣下。领受结罪。广中具解。求者巳
下。释第五句。戒本虽无求字。而有求义。是故广中牒
而解释。此中增者。要本体上增。若其异体。落前乞戒
问何故增缕一线犯。乞中要一领耶。答乞非本心。任
彼筹量。恼义是微。一领方犯。劝为先心期限巳定。今
违施心。一线即犯。是比丘下。合释四六二句。
次劝二居士 馀义如前。唯劝二为别。问劝令合作。
有增不增。为犯何戒。答虽复增者犯。不增不犯。犹是
二人同作。故属此戒。五分。正劝夫妇合作犯。
次过限索衣戒 所以制者。但为衣价是宝。长贪处
深。比丘进修。应须舍弃。既不自畜。令付俗人。后若须
衣。索须容豫。今乃催促。逼恼前人。故作限约。过则制
犯。此戒在畜宝戒后。故作如此方便。别缘具四。一送
衣价。二转付净人。令贸衣物。三过限从索。四得衣便
犯。此戒但为王臣心动生直。匆切急索。损净主结。戒
馀残下。元不为失。随施听受。释第四句。若比丘下释
第六句。过受结犯。谓失一受二。乃至失三受四。此等
并是过知足受。
次劝一居士增价戒 所以制者。净信虽施。标心有
限。今乃嫌少索多。违情恼物。别缘具六。一非亲居士
办衣价。二情期有限。三知施有限。四嫌少劝增。五彼
增缕价。六领受便犯。满戒六句。一犯人。二施主非亲。
三衣价定。四是比丘下。不受自恣请。五到居士家下。
嫌少劝增。六若得衣下。领受结罪。广中具解。求者巳
下。释第五句。戒本虽无求字。而有求义。是故广中牒
而解释。此中增者。要本体上增。若其异体。落前乞戒
问何故增缕一线犯。乞中要一领耶。答乞非本心。任
彼筹量。恼义是微。一领方犯。劝为先心期限巳定。今
违施心。一线即犯。是比丘下。合释四六二句。
次劝二居士 馀义如前。唯劝二为别。问劝令合作。
有增不增。为犯何戒。答虽复增者犯。不增不犯。犹是
二人同作。故属此戒。五分。正劝夫妇合作犯。
次过限索衣戒 所以制者。但为衣价是宝。长贪处
深。比丘进修。应须舍弃。既不自畜。令付俗人。后若须
衣。索须容豫。今乃催促。逼恼前人。故作限约。过则制
犯。此戒在畜宝戒后。故作如此方便。别缘具四。一送
衣价。二转付净人。令贸衣物。三过限从索。四得衣便
犯。此戒但为王臣心动生直。匆切急索。损净主结。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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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十句。一犯人。二若王下。施主遣使。送宝为衣价。三
彼使人下。奉命送付。四是比丘下。惧犯畜宝。不敢自
受。五彼使语下使问净主。六须衣比丘下示净主处。
七时彼使下使付还报。八须衣比丘下。开索方法。九
若不得下。过索结犯。十若不得不不得进不。次十释
中。唯解初二及八九。馀总不释。释第八句文三。一三
语。二六默。三语默相破。初语者如文。次默然者。不知
默。得时。僧祇第九云。如人入库取物著店上顷。又如
裹襆物。须臾即应去。见论十五。云何默然者。口不言。
立不坐。若唤坐不得坐。若与饮食。亦不得受。若请说
法咒愿。悉不得为说。若檀越问言。何缘至此。答言居
士自当知。次语默相破如文。馀相可解。
次杂野蚕绵作卧具戒 多论第五。四义故制。一止
诽谤故。二长信敬故。三行道安乐故。四不害众生故。
别缘具五。一往蚕家。二是憍奢邪。三为巳乞求。四作
卧具。五作成犯。戒本三句可知。此言杂野蚕者。显其
通名。馀文憍奢邪者。即是绵称。五分云。憍奢邪者。虫
所作绵。卧具者卧蓐。多论五云。憍奢邪者。是绵名也。
此国养蚕。如秦地法。蚕熟得绵。名憍奢邪。此国以绵
作衣。凡有二种。一擗绵布[袖-由+著]。如作毡法。二以绵作缕。
织以成衣。作此二衣。名作敷具。敷具者衣名也。此以
害生。舍令斩坏。馀不害生。故听全舍。但有舍财。略无
忏罪。为不对境。无其还不。
次黑毛卧具戒 然诸卧具。言惑其人。或言是三衣。
彼使人下。奉命送付。四是比丘下。惧犯畜宝。不敢自
受。五彼使语下使问净主。六须衣比丘下示净主处。
七时彼使下使付还报。八须衣比丘下。开索方法。九
若不得下。过索结犯。十若不得不不得进不。次十释
中。唯解初二及八九。馀总不释。释第八句文三。一三
语。二六默。三语默相破。初语者如文。次默然者。不知
默。得时。僧祇第九云。如人入库取物著店上顷。又如
裹襆物。须臾即应去。见论十五。云何默然者。口不言。
立不坐。若唤坐不得坐。若与饮食。亦不得受。若请说
法咒愿。悉不得为说。若檀越问言。何缘至此。答言居
士自当知。次语默相破如文。馀相可解。
次杂野蚕绵作卧具戒 多论第五。四义故制。一止
诽谤故。二长信敬故。三行道安乐故。四不害众生故。
别缘具五。一往蚕家。二是憍奢邪。三为巳乞求。四作
卧具。五作成犯。戒本三句可知。此言杂野蚕者。显其
通名。馀文憍奢邪者。即是绵称。五分云。憍奢邪者。虫
所作绵。卧具者卧蓐。多论五云。憍奢邪者。是绵名也。
此国养蚕。如秦地法。蚕熟得绵。名憍奢邪。此国以绵
作衣。凡有二种。一擗绵布[袖-由+著]。如作毡法。二以绵作缕。
织以成衣。作此二衣。名作敷具。敷具者衣名也。此以
害生。舍令斩坏。馀不害生。故听全舍。但有舍财。略无
忏罪。为不对境。无其还不。
次黑毛卧具戒 然诸卧具。言惑其人。或言是三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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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言是敷具。今详制意。略知其趣。然前一戒。以损生
故。随作衣服敷具等。皆成其犯。馀戒不尔。以不损生。
如法得故。作衣服著。招讥故制。若作敷卧之具。是则
无𠎝。若其敷卧犯者。今诸比丘皆用黑白毡卧。并应
是犯。然既不犯。何惑其情。谈授虽言卧具。用时不惮
黑白。此岂不是传传者迷文。致令行人亏其教意。又
多论云。黑羊毛作衣法亦二种。一以黑毛擗治布[袖-由+著]
作细毡。二作缕织成衣。此二种衣。尽名敷具。敷具者
衣名也。又云此羊毛衣。得作三衣。尽中受持。尔者如
何此文为名卧具。答卧具者。通是衣名。或可覆卧。不
以敷故。僧祇第九云。比丘作毡三衣。及尼师檀。唯除
漉水囊及络囊。馀一切毡作。佛未制前。诸比丘著毡
衣。露地如庵帐安隐住。制戒巳不复著毡衣。故多病
不安隐住。以事白佛。佛听杂作。谓黑白下三。以此故
知。非敷卧物。又开文有卧毡。足为明验。又五分云。应
舍与僧。僧以敷地。若敷绳床木床上。所以不听纯黑
者。以此毛贵。著增贪求。又滥世人行欲法故。别缘具
四。一纯黑羊毛。二作卧具。三为巳。四作成结罪。见论。
纯者不杂馀毛。十诵第十。黑羺羊毛者有四种。谓生
黑蓝染。黑泥染黑。木皮染黑。开文。作蓐枕万小座具
卧毡等。非著不犯。
次白毛卧具戒 白非法服。黑复招𠎝。唯有参为。乃
便应耳。此巳纯白起过。制使参作。若据纯白。别缘具
四如前。戒本四句。一犯人。二作卧具。三教参作。四若
故。随作衣服敷具等。皆成其犯。馀戒不尔。以不损生。
如法得故。作衣服著。招讥故制。若作敷卧之具。是则
无𠎝。若其敷卧犯者。今诸比丘皆用黑白毡卧。并应
是犯。然既不犯。何惑其情。谈授虽言卧具。用时不惮
黑白。此岂不是传传者迷文。致令行人亏其教意。又
多论云。黑羊毛作衣法亦二种。一以黑毛擗治布[袖-由+著]
作细毡。二作缕织成衣。此二种衣。尽名敷具。敷具者
衣名也。又云此羊毛衣。得作三衣。尽中受持。尔者如
何此文为名卧具。答卧具者。通是衣名。或可覆卧。不
以敷故。僧祇第九云。比丘作毡三衣。及尼师檀。唯除
漉水囊及络囊。馀一切毡作。佛未制前。诸比丘著毡
衣。露地如庵帐安隐住。制戒巳不复著毡衣。故多病
不安隐住。以事白佛。佛听杂作。谓黑白下三。以此故
知。非敷卧物。又开文有卧毡。足为明验。又五分云。应
舍与僧。僧以敷地。若敷绳床木床上。所以不听纯黑
者。以此毛贵。著增贪求。又滥世人行欲法故。别缘具
四。一纯黑羊毛。二作卧具。三为巳。四作成结罪。见论。
纯者不杂馀毛。十诵第十。黑羺羊毛者有四种。谓生
黑蓝染。黑泥染黑。木皮染黑。开文。作蓐枕万小座具
卧毡等。非著不犯。
次白毛卧具戒 白非法服。黑复招𠎝。唯有参为。乃
便应耳。此巳纯白起过。制使参作。若据纯白。别缘具
四如前。戒本四句。一犯人。二作卧具。三教参作。四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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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下。不参结罪。此文不显。五分云。二分黑。第三分
白。第四分下。钵罗者四两。
次减六年卧具戒 此体虽故。堪得资身。今乃弃故
造新。每常营搆。长巳贪结。虚损信施。招讥不轻。故须
圣制。别缘具五。一卧具先有故者未满六年。二不得
僧法。三弃故造新。四为巳。五作成结犯。文中与法成
不。如上离衣宿明。满戒六句。一犯人。二作新卧具。三
制限六年。四不满更造。五除开缘。六制罪。
次不帖坐具戒 坐具资身。不论新旧。弃故造新。长
贪损物。佛为息贪。不损信施。制以故帖。不帖故犯。别
缘有五。一有故坐具。二更造新者。三为巳。四不以故
帖。五作成结犯。文中。初制以故帖新。二六群下。不帖
起过。前文有三。一睹坐具狼藉。二起制帖之意。三告
众令知。戒本三句。馀文可知。多论。若比丘作尼师檀。
应用故敷具。周匝脩伽陀一磔手。坏色故。
次担毛过三由旬戒 出家担毛。迹同瓦碎。既乖法
式。不合道仪。又以有待之形。假资方立。故复开三。过
担结犯。别缘具四。一是贵毛。二为巳。三自持。四过三
结罪。戒本三句。一犯人。二开持至三。三过。三结罪。广
解中。初二可知。若有人持下。释第三句。于中文三。一
不应助持。二不得使馀众。三担馀贱物。
次使非亲里尼浣染擗羊毛戒 多论。三义故制。为
增上法故。若诸尼众。执作浣染。癈自正业。则无威德。
破增上法。又为止恶法次第因缘。又为二部众。各有
白。第四分下。钵罗者四两。
次减六年卧具戒 此体虽故。堪得资身。今乃弃故
造新。每常营搆。长巳贪结。虚损信施。招讥不轻。故须
圣制。别缘具五。一卧具先有故者未满六年。二不得
僧法。三弃故造新。四为巳。五作成结犯。文中与法成
不。如上离衣宿明。满戒六句。一犯人。二作新卧具。三
制限六年。四不满更造。五除开缘。六制罪。
次不帖坐具戒 坐具资身。不论新旧。弃故造新。长
贪损物。佛为息贪。不损信施。制以故帖。不帖故犯。别
缘有五。一有故坐具。二更造新者。三为巳。四不以故
帖。五作成结犯。文中。初制以故帖新。二六群下。不帖
起过。前文有三。一睹坐具狼藉。二起制帖之意。三告
众令知。戒本三句。馀文可知。多论。若比丘作尼师檀。
应用故敷具。周匝脩伽陀一磔手。坏色故。
次担毛过三由旬戒 出家担毛。迹同瓦碎。既乖法
式。不合道仪。又以有待之形。假资方立。故复开三。过
担结犯。别缘具四。一是贵毛。二为巳。三自持。四过三
结罪。戒本三句。一犯人。二开持至三。三过。三结罪。广
解中。初二可知。若有人持下。释第三句。于中文三。一
不应助持。二不得使馀众。三担馀贱物。
次使非亲里尼浣染擗羊毛戒 多论。三义故制。为
增上法故。若诸尼众。执作浣染。癈自正业。则无威德。
破增上法。又为止恶法次第因缘。又为二部众。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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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净故。馀义同前。此中新故俱犯。直以损功故制。问
所以使尼擗毛提担毛吉。答担稀擗数。故有轻重。
次畜宝戒 宝体利重。长贪妨道。多论。制戒有三益。
为止诽谤故。为灭斗诤故。为成圣乞食等种故。别缘
具四。一是钱宝。谓金银国土所用钱。二知是钱宝。三
为巳。四受取。文中。时王下彰其应不。于中文四。一大
臣说非白佛。第二佛告下。彰过不应。决定非沙门释
子者。彰过言也。既以佛为师。不应畜宝。第三我有下。
开为作屋。以资道要故。第四大臣下。举患喻非。日月
四患者。应离为五。婆沙正文。开为五翳。今言四者。为
对沙门四患故也。既举其四。义合烟云。所以尔者。以
相同故。或可烟者。即是修罗烟也。沙门患者。有酒为
放逸本。淫是生死源。金银生患重。邪命坏善根。
次明戒本。应作七门。一定戒文句。二所捉宝体。三明
能捉业。四开捉不犯。五许助净人。六作净方法。七沙
弥应不。初门戒本五句。一能犯人。二自捉业。三所捉
宝。四教人业。五结罪。次体者。此文据体有三。离分为
七。馀是为宝。畜犯小罪。然钱直言上有文像。盖是国
土所用。祇中四句。或有国土所用。相不成就者。越比
丘尼。或国土不。用相成就。捉者越。国土所用。相成就
捉者舍堕。国土所不用。相不成就。作铜铁捉者无罪。
多论第五。宝者重宝。金银。摩尼。真珠。珊瑚。车𤦲。马碯。
若受畜如是宝舍堕。若种种钱似宝。颇梨虎魄水精。
种种为珠。鍮古铜铁白蜡铅锡。如是等名似宝。钱及
所以使尼擗毛提担毛吉。答担稀擗数。故有轻重。
次畜宝戒 宝体利重。长贪妨道。多论。制戒有三益。
为止诽谤故。为灭斗诤故。为成圣乞食等种故。别缘
具四。一是钱宝。谓金银国土所用钱。二知是钱宝。三
为巳。四受取。文中。时王下彰其应不。于中文四。一大
臣说非白佛。第二佛告下。彰过不应。决定非沙门释
子者。彰过言也。既以佛为师。不应畜宝。第三我有下。
开为作屋。以资道要故。第四大臣下。举患喻非。日月
四患者。应离为五。婆沙正文。开为五翳。今言四者。为
对沙门四患故也。既举其四。义合烟云。所以尔者。以
相同故。或可烟者。即是修罗烟也。沙门患者。有酒为
放逸本。淫是生死源。金银生患重。邪命坏善根。
次明戒本。应作七门。一定戒文句。二所捉宝体。三明
能捉业。四开捉不犯。五许助净人。六作净方法。七沙
弥应不。初门戒本五句。一能犯人。二自捉业。三所捉
宝。四教人业。五结罪。次体者。此文据体有三。离分为
七。馀是为宝。畜犯小罪。然钱直言上有文像。盖是国
土所用。祇中四句。或有国土所用。相不成就者。越比
丘尼。或国土不。用相成就。捉者越。国土所用。相成就
捉者舍堕。国土所不用。相不成就。作铜铁捉者无罪。
多论第五。宝者重宝。金银。摩尼。真珠。珊瑚。车𤦲。马碯。
若受畜如是宝舍堕。若种种钱似宝。颇梨虎魄水精。
种种为珠。鍮古铜铁白蜡铅锡。如是等名似宝。钱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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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宝。若畜得吉罗。若以似宝作器。入百一物数。不须
作净。若不入百一物数。一切器与非器。皆应说净。次
捉业者。僧祇第十云。自手者。若身。若身分。若身相续。
身者。一切身。身分者。若手若脚若肘若膝。身相续者。
若系三衣等诸衣带。或置钵小钵键𨩲等。是名身相
续。比丘凡得钱。及安居衣直。不得自手取。当使净人
知。若无净人。指示边地语言。是中知。著地巳。自得用
草叶塼瓦等物。遥掷覆上。待净人来令知。若净人来。
知巳持去。不可信者。教使在前行。使知置一处。若可
信净人者。从意使知置一处。次开捉者。五分十九云。
阿耨龙王请比丘安居。彼用金银。比丘不敢。以是白
佛。佛言。彼金银犹此土石。随意用之。十诵亦尔。又有
非人天处。请比丘亦如是。又就人间物中。如九十戒。
开捉蓝中遗落。及寄宿处宝。次佐助者。僧祇云。若襆
裹中。有金银钱。在杙上者。不得自捉。使净入知。若净
人小不及者得抱举使知。抱时应作是言。我举净人。
我举净人。得下物巳。当使解。若不知解者。得捉手教
使解。解巳教知数。若不知数者。得捉净人手数。数巳
馀者还教著囊中。若不知著者。得捉手教著囊中。著
囊中巳教净人系。若不知系者。使净人捉囊底。比丘
得自系。系巳还置[厥/土]上。若净人短不及者。得抱举。若
遗箱帘等在架上。舍上取时。举时覆时亦复如是。若
行道时。净人担金银。净人若小。得手牵去。若渡水时。
得抱渡。应作是言。我渡净人。我渡净人。若净人小。不
作净。若不入百一物数。一切器与非器。皆应说净。次
捉业者。僧祇第十云。自手者。若身。若身分。若身相续。
身者。一切身。身分者。若手若脚若肘若膝。身相续者。
若系三衣等诸衣带。或置钵小钵键𨩲等。是名身相
续。比丘凡得钱。及安居衣直。不得自手取。当使净人
知。若无净人。指示边地语言。是中知。著地巳。自得用
草叶塼瓦等物。遥掷覆上。待净人来令知。若净人来。
知巳持去。不可信者。教使在前行。使知置一处。若可
信净人者。从意使知置一处。次开捉者。五分十九云。
阿耨龙王请比丘安居。彼用金银。比丘不敢。以是白
佛。佛言。彼金银犹此土石。随意用之。十诵亦尔。又有
非人天处。请比丘亦如是。又就人间物中。如九十戒。
开捉蓝中遗落。及寄宿处宝。次佐助者。僧祇云。若襆
裹中。有金银钱。在杙上者。不得自捉。使净入知。若净
人小不及者得抱举使知。抱时应作是言。我举净人。
我举净人。得下物巳。当使解。若不知解者。得捉手教
使解。解巳教知数。若不知数者。得捉净人手数。数巳
馀者还教著囊中。若不知著者。得捉手教著囊中。著
囊中巳教净人系。若不知系者。使净人捉囊底。比丘
得自系。系巳还置[厥/土]上。若净人短不及者。得抱举。若
遗箱帘等在架上。舍上取时。举时覆时亦复如是。若
行道时。净人担金银。净人若小。得手牵去。若渡水时。
得抱渡。应作是言。我渡净人。我渡净人。若净人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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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上船。得抱上。应言我举净人我举净人。下船时亦
如是。又若四月八日。大会供养时。金银塔菩萨像。及
幢幡供养具。一切有金银涂者。比丘不得自手捉。使
净人捉。若倒地者。当捉无金银处。若遍涂者。当以衣
物华等裹手捉。若无物裹手。像上随有未涂处捉。及
浴金银菩萨形像。使净人洗。若大会时。有金银像。使
净人持出。比丘得佐。不得捉有金银处。比丘不得先
捉后放。次作净法者。多论第四云。净施法者。如钱一
切宝物。应先求一知法白衣净人。语意令解。我比丘
之法。不畜钱宝。今以檀越为净主。后得钱宝。尽施檀
越。若净主死。远出异国。应更求净主。然说净有二种。
若白衣持钱宝来与比丘。比丘但言。此不净物。我不
应畜。若净当受。即是净法。若白衣言。与比丘宝。比丘
言。我不应畜。净人言易净物畜。即是作净。若白衣不
言易净物畜。比丘自不说净。直置地去。若有比丘。应
从说净。随久近畜。十诵五十四亦言。此是不净物。若
净当受。次沙弥应不可知。次下广解舍法。既不对道。
𨷂无忏罪。此宝佛不听畜。故舍言我所不应。还中文
二。初不解事净主以宝还者。当为彼人故受。使净人
赏之。贸净物受。次解法净主。即转净物与。次不还追
索。进不如文。
次贸宝戒 以其宝体利重。长贪处深。贸易招讥。亦
制不许。又以畜不假贸。贸复不假畜。是以立此畜贸
两戒。复与下卖买戒。体异不同。故立二贸。别缘具五。
如是。又若四月八日。大会供养时。金银塔菩萨像。及
幢幡供养具。一切有金银涂者。比丘不得自手捉。使
净人捉。若倒地者。当捉无金银处。若遍涂者。当以衣
物华等裹手捉。若无物裹手。像上随有未涂处捉。及
浴金银菩萨形像。使净人洗。若大会时。有金银像。使
净人持出。比丘得佐。不得捉有金银处。比丘不得先
捉后放。次作净法者。多论第四云。净施法者。如钱一
切宝物。应先求一知法白衣净人。语意令解。我比丘
之法。不畜钱宝。今以檀越为净主。后得钱宝。尽施檀
越。若净主死。远出异国。应更求净主。然说净有二种。
若白衣持钱宝来与比丘。比丘但言。此不净物。我不
应畜。若净当受。即是净法。若白衣言。与比丘宝。比丘
言。我不应畜。净人言易净物畜。即是作净。若白衣不
言易净物畜。比丘自不说净。直置地去。若有比丘。应
从说净。随久近畜。十诵五十四亦言。此是不净物。若
净当受。次沙弥应不可知。次下广解舍法。既不对道。
𨷂无忏罪。此宝佛不听畜。故舍言我所不应。还中文
二。初不解事净主以宝还者。当为彼人故受。使净人
赏之。贸净物受。次解法净主。即转净物与。次不还追
索。进不如文。
次贸宝戒 以其宝体利重。长贪处深。贸易招讥。亦
制不许。又以畜不假贸。贸复不假畜。是以立此畜贸
两戒。复与下卖买戒。体异不同。故立二贸。别缘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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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者是宝。二互相贸。三决价。四为巳。五领受。戒本三
句。广释金银各三。及钱为七。一一互易成七七句。然
金等者。见论云。成器未成器等。成器者。谓镮钏钳锁
等。馀可准知。
次卖买戒 多论第五。有四益故制。为佛法增上故。
为止斗诤故。为成圣种故。为长信敬故。此贩卖于一
切波逸提中。最是重者。宁作屠儿。不为贩卖。何以故
屠儿正害畜生。贩卖一切欺害。不问道俗贤愚。持戒
毁戒。无往不欺。又常怀恶心。设有居谷。心恒希望使
天下荒饿。霜雹灾疫。若居盐贮积馀物。意常企望四
远反乱。王路隔塞。夫贩卖者。有如是恶。此贩卖物。设
与众僧作食。众僧不应食。若作四方僧房。不得住中
若作塔像。不应向礼。又云伹作佛意礼。凡作持戒比
丘。不应受用此物。若此比丘死。此物众僧应羯磨分。
释名者。贩易有五。称为种种。决价下高。名为买卖。此
文但使买卖。买卖即犯。设不为利。直取亦犯。亦不开
净语。不同馀文。馀文净语者。十诵第七云。若实须是
物。审思量言。我以尔所物买。若彼不与。更应再语。若
复不与。又应三语。若三索不与。比丘急须是物者。应
觅净人。使买是物。若净人不知市买。当先教以尔所
物买是物。应教此物索几许。汝好思量者。僧祇第十。
肆上衣先巳有定价。比丘持直来买。置地时。应语物
主言。此直知是衣。若不语默然持去者越。买馀物亦
尔。别缘具五。一在家二众。亦摄外道。二共相贸易。三
句。广释金银各三。及钱为七。一一互易成七七句。然
金等者。见论云。成器未成器等。成器者。谓镮钏钳锁
等。馀可准知。
次卖买戒 多论第五。有四益故制。为佛法增上故。
为止斗诤故。为成圣种故。为长信敬故。此贩卖于一
切波逸提中。最是重者。宁作屠儿。不为贩卖。何以故
屠儿正害畜生。贩卖一切欺害。不问道俗贤愚。持戒
毁戒。无往不欺。又常怀恶心。设有居谷。心恒希望使
天下荒饿。霜雹灾疫。若居盐贮积馀物。意常企望四
远反乱。王路隔塞。夫贩卖者。有如是恶。此贩卖物。设
与众僧作食。众僧不应食。若作四方僧房。不得住中
若作塔像。不应向礼。又云伹作佛意礼。凡作持戒比
丘。不应受用此物。若此比丘死。此物众僧应羯磨分。
释名者。贩易有五。称为种种。决价下高。名为买卖。此
文但使买卖。买卖即犯。设不为利。直取亦犯。亦不开
净语。不同馀文。馀文净语者。十诵第七云。若实须是
物。审思量言。我以尔所物买。若彼不与。更应再语。若
复不与。又应三语。若三索不与。比丘急须是物者。应
觅净人。使买是物。若净人不知市买。当先教以尔所
物买是物。应教此物索几许。汝好思量者。僧祇第十。
肆上衣先巳有定价。比丘持直来买。置地时。应语物
主言。此直知是衣。若不语默然持去者越。买馀物亦
尔。别缘具五。一在家二众。亦摄外道。二共相贸易。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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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巳。四自决价。五领受。文中开五众者。以同道故。实
言论直。故曰应自等。不得与二俗外道贸易。故曰不
得与馀人贸。既不得自贸。应令净人贸易。出家法体。
须顺物情。故有悔者。咸遣还之。十律限七日内。若众
僧物者。多云。众僧衣未三唱得益价。三唱巳不应益。
众僧亦不应与衣。巳属他故。比丘三唱得衣。不应悔。
设悔众僧莫还。僧祇云。若众僧中卖物。得上价取无
罪。若和上阿阇梨。欲取不得抄。若比丘还共比丘。市
买博易。作不净语。买者无罪。一切九十六种出家人
边。作不净语。买者无罪。戒本三句。释种种中。对于五
物。各互为头。成五五句。卖买者。先释其卖。文有其三。
一总言上下。次增卖。次重增卖。此是上价。买中亦三
一言直五钱。数数上下。次与三钱名减买。次与一钱
名重减。买准于卖。故言买亦如是。
次长钵戒 钵为应供之器。一则资身。今乃贮畜无
厌。招讥损道。又以物变无恒。因施听受。限期十日。过
则结𠎝。别缘具五。一先有受持钵。二更得如法钵。谓
体量色三如。三不说净。四无因缘。五过十日犯。满戒
四句。一犯人。二长钵。三开十日。四结犯。释中。钵者巳
下。解第二句。文中有四。一总举六钵。通明体处色。二
大要下辨体唯二。三出量分齐。四以具三如。制令受
持。及以说净。十诵二十一受钵云。我某甲此钵多罗
应量受长用故(三说)。祇律二十三云。此是我钵多罗应
量受用乞食器。今受持(三说)。若比丘下。合解三四两句。
言论直。故曰应自等。不得与二俗外道贸易。故曰不
得与馀人贸。既不得自贸。应令净人贸易。出家法体。
须顺物情。故有悔者。咸遣还之。十律限七日内。若众
僧物者。多云。众僧衣未三唱得益价。三唱巳不应益。
众僧亦不应与衣。巳属他故。比丘三唱得衣。不应悔。
设悔众僧莫还。僧祇云。若众僧中卖物。得上价取无
罪。若和上阿阇梨。欲取不得抄。若比丘还共比丘。市
买博易。作不净语。买者无罪。一切九十六种出家人
边。作不净语。买者无罪。戒本三句。释种种中。对于五
物。各互为头。成五五句。卖买者。先释其卖。文有其三。
一总言上下。次增卖。次重增卖。此是上价。买中亦三
一言直五钱。数数上下。次与三钱名减买。次与一钱
名重减。买准于卖。故言买亦如是。
次长钵戒 钵为应供之器。一则资身。今乃贮畜无
厌。招讥损道。又以物变无恒。因施听受。限期十日。过
则结𠎝。别缘具五。一先有受持钵。二更得如法钵。谓
体量色三如。三不说净。四无因缘。五过十日犯。满戒
四句。一犯人。二长钵。三开十日。四结犯。释中。钵者巳
下。解第二句。文中有四。一总举六钵。通明体处色。二
大要下辨体唯二。三出量分齐。四以具三如。制令受
持。及以说净。十诵二十一受钵云。我某甲此钵多罗
应量受长用故(三说)。祇律二十三云。此是我钵多罗应
量受用乞食器。今受持(三说)。若比丘下。合解三四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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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相八门。舍还等法。一准长衣。唯钵为异。
次乞钵戒 一钵五缀。足堪资身。况减不漏。而复更
乞。此则长巳贪心。损坏僧众污辱不少。故须圣制。别
缘具六。一先有受持钵。二减五不漏。三更从非亲居
士乞。四为巳。五得如法钵。六领受便犯。戒本两句。初
文有三。一犯人。二旧钵未满。三更求结罪。二彼比丘
下。异馀戒故。诵出舍还方轨。于中复二。初诵舍钵。二
展转下。总诵还文。文言此是时者。谓是用旧持新时。
然下还中四文。并应此诵。忏及不还。无异不诵。释戒
本相可解。次舍忏法。文四如常。然舍文言。此住处者。
谓除戒场小界及自然。此三皆非住处故。又甄无住
处。为无僧库故。言僧中者。简三人等。次忏如文。次还
钵文四。一贵者夺留。直还下钵。二彼比丘下。犹以为
胜。转取下钵。三若持此比丘钵下。罚令持新。用旧下
钵。四比丘守护此钵下。恐畏坏故用新。制令护旧下
钵。此之四文。并是取下钵令持。初文分二。一处分留
还。二作法还下。僧祇第十云。若是钵大贵者。应卖取
十钵直。九钵直入僧净厨。一钵还主。如是随得多少。
皆限一还主。馀悉入僧。次转取下钵文中亦二。初作
白。次行钵。五分。羯磨差知法比丘。于僧中行之。是比
丘应唱。使诸比丘各持钵出。然后持所舍钵。至上坐
前。问须是钵不。若言须。应取上坐钵看。若无钵。若太
大太小。穿缺喎耶。不应与。若无五事应与。与竟取上
座钵行。从第二上座。乃至新受戒人前。亦如是。行钵
次乞钵戒 一钵五缀。足堪资身。况减不漏。而复更
乞。此则长巳贪心。损坏僧众污辱不少。故须圣制。别
缘具六。一先有受持钵。二减五不漏。三更从非亲居
士乞。四为巳。五得如法钵。六领受便犯。戒本两句。初
文有三。一犯人。二旧钵未满。三更求结罪。二彼比丘
下。异馀戒故。诵出舍还方轨。于中复二。初诵舍钵。二
展转下。总诵还文。文言此是时者。谓是用旧持新时。
然下还中四文。并应此诵。忏及不还。无异不诵。释戒
本相可解。次舍忏法。文四如常。然舍文言。此住处者。
谓除戒场小界及自然。此三皆非住处故。又甄无住
处。为无僧库故。言僧中者。简三人等。次忏如文。次还
钵文四。一贵者夺留。直还下钵。二彼比丘下。犹以为
胜。转取下钵。三若持此比丘钵下。罚令持新。用旧下
钵。四比丘守护此钵下。恐畏坏故用新。制令护旧下
钵。此之四文。并是取下钵令持。初文分二。一处分留
还。二作法还下。僧祇第十云。若是钵大贵者。应卖取
十钵直。九钵直入僧净厨。一钵还主。如是随得多少。
皆限一还主。馀悉入僧。次转取下钵文中亦二。初作
白。次行钵。五分。羯磨差知法比丘。于僧中行之。是比
丘应唱。使诸比丘各持钵出。然后持所舍钵。至上坐
前。问须是钵不。若言须。应取上坐钵看。若无钵。若太
大太小。穿缺喎耶。不应与。若无五事应与。与竟取上
座钵行。从第二上座。乃至新受戒人前。亦如是。行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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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法。随僧量宜。或可取新。故言取上座钵与次座。或
上座处分。即还彼比丘钵亦得。故言若与彼比丘。彼
比丘应随上座教。取此钵。不应护馀僧意不取。又不
应以夺好与恶。嗔恨因缘故。受持下钵。乃至下座。展
转亦尔。次罚持新用下文二。初牒前二下。以不定故。
二作羯磨令持。文言与此比丘受持者。非谓加法受
故名为受持。直是罚令受行。持此两钵。故曰受持。乃
至破者。谓旧钵破来恒持。故曰乃至破。多云。若食时
当持二钵。终身如是。以示多欲罪过。断后恶法因缘。
次护钵如文。馀文可馀。
次自乞缕使非亲里居士织衣戒 三衣备具。资道
不亏。今更乞缕。以冯势力。强逼织师。织作三衣。长贪
招讥。故须圣制。别缘具四。一自乞缕线。二非亲织师。
三恃势不与价直。四织成便犯。戒本四句可知。广释
如文。释第三句非亲者。此中织师。有亲里非亲里。及
亲非亲合。与线者亦尔。互历应成九句。但为俱亲不
犯。故有八句。此戒正损织师犯提。缕主但吉。为以一
言。通结两位。是故但言非亲里者犯。
次屏劝织师增缕织衣戒 居士本为比丘织衣。理
荷其恩。称施而受。今乃屏劝织师。自与价直。自坏损
他。故所以制。别缘具六。一居士办缕遣织师。二情期
有限。三知有限。四与价劝增。五彼为增织。六领受结
犯。问此与前戒织师何别。答有四不同。一前损织师。
不损缕主。此损缕主。不损织师。二前戒由损织师。不
上座处分。即还彼比丘钵亦得。故言若与彼比丘。彼
比丘应随上座教。取此钵。不应护馀僧意不取。又不
应以夺好与恶。嗔恨因缘故。受持下钵。乃至下座。展
转亦尔。次罚持新用下文二。初牒前二下。以不定故。
二作羯磨令持。文言与此比丘受持者。非谓加法受
故名为受持。直是罚令受行。持此两钵。故曰受持。乃
至破者。谓旧钵破来恒持。故曰乃至破。多云。若食时
当持二钵。终身如是。以示多欲罪过。断后恶法因缘。
次护钵如文。馀文可馀。
次自乞缕使非亲里居士织衣戒 三衣备具。资道
不亏。今更乞缕。以冯势力。强逼织师。织作三衣。长贪
招讥。故须圣制。别缘具四。一自乞缕线。二非亲织师。
三恃势不与价直。四织成便犯。戒本四句可知。广释
如文。释第三句非亲者。此中织师。有亲里非亲里。及
亲非亲合。与线者亦尔。互历应成九句。但为俱亲不
犯。故有八句。此戒正损织师犯提。缕主但吉。为以一
言。通结两位。是故但言非亲里者犯。
次屏劝织师增缕织衣戒 居士本为比丘织衣。理
荷其恩。称施而受。今乃屏劝织师。自与价直。自坏损
他。故所以制。别缘具六。一居士办缕遣织师。二情期
有限。三知有限。四与价劝增。五彼为增织。六领受结
犯。问此与前戒织师何别。答有四不同。一前损织师。
不损缕主。此损缕主。不损织师。二前戒由损织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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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价犯。此损缕主与价结犯。三前损织师。开亲不犯。
此损缕主。亲非亲俱犯。四前是巳缕织成即犯。此是
他缕领受方犯。满戒四句。一犯人。二缕主遣织师为
织。三彼比丘下。劝赞织师。自与价直。四若得下结罪。
释相可知。
次先与他衣强夺戒 先与他衣。规为行伴。彼既不
去。索须和豫。忽以嗔心强夺。特非所宜。逼恼情深。故
所以制。别缘具五。是比丘除沙弥。二规行与衣。三不
定与前人决定取。是中应为四句。一决定与决定取。
二决定与不定取。此二夺重。不犯此戒。若不定与不
定取。夺犯小罪。若不定与决定取。夺悉生诤。是以犯
舍。四嗔心强夺。五得物入巳。文言不知诵戒等者。前
定二句。防未起非。初句不识自行。次句不知众法。后
之二句。除巳起罪。初句自行忏法。次句众法悔仪。戒
本四句。一犯人。二先与他衣。三嗔心强夺。四结犯。释
中。夺而藏举者。谓是现前。次著树上等。是不现前夺。
但为夺有现不。结罪不同。非谓重犯有兹二别。
次七日药 四大乖违。诸病竞起。六腑差互。众药咸
须。圣为蠲痾。故听畜服。因斯贮积。立制防之。别缘具
四。一是七日药。二加口受。问所以得知要加口法。多
论第六云。若病比丘。须七日药。自无净人。求倩难得。
应自从净人手受。从比丘口受巳。随著一处。七日内
自取而食。设受巳净人若触。更受。若受药巳经二三
日。有药入中。应还更受。更从一日作始。次第七日。此
此损缕主。亲非亲俱犯。四前是巳缕织成即犯。此是
他缕领受方犯。满戒四句。一犯人。二缕主遣织师为
织。三彼比丘下。劝赞织师。自与价直。四若得下结罪。
释相可知。
次先与他衣强夺戒 先与他衣。规为行伴。彼既不
去。索须和豫。忽以嗔心强夺。特非所宜。逼恼情深。故
所以制。别缘具五。是比丘除沙弥。二规行与衣。三不
定与前人决定取。是中应为四句。一决定与决定取。
二决定与不定取。此二夺重。不犯此戒。若不定与不
定取。夺犯小罪。若不定与决定取。夺悉生诤。是以犯
舍。四嗔心强夺。五得物入巳。文言不知诵戒等者。前
定二句。防未起非。初句不识自行。次句不知众法。后
之二句。除巳起罪。初句自行忏法。次句众法悔仪。戒
本四句。一犯人。二先与他衣。三嗔心强夺。四结犯。释
中。夺而藏举者。谓是现前。次著树上等。是不现前夺。
但为夺有现不。结罪不同。非谓重犯有兹二别。
次七日药 四大乖违。诸病竞起。六腑差互。众药咸
须。圣为蠲痾。故听畜服。因斯贮积。立制防之。别缘具
四。一是七日药。二加口受。问所以得知要加口法。多
论第六云。若病比丘。须七日药。自无净人。求倩难得。
应自从净人手受。从比丘口受巳。随著一处。七日内
自取而食。设受巳净人若触。更受。若受药巳经二三
日。有药入中。应还更受。更从一日作始。次第七日。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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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至七日应作净。若与人若服。若不作净。不与人不
服。至八日地了时舍堕。又十诵。举口手二受。为问答。
五分戒本云。一受乃至七日。下药法中。皆云受七日
服。若无口法。手宁经七。三不说净。四畜过限。问所以
畜七日药重。馀三药轻。答七日资强。用通内外。贮畜
情殷。过限罪重。馀三不尔。是以过轻。次下释文。犯相
文二。初开服药。二尔时世尊下因开起过。前文复二。
初正开药。第二时诸下释疑。前文复二。初对病开。二
时世尊下无病亦听。前文有三。初开五药。二时诸比
丘下。明残食法。三舍利弗下。听服五脂。前文复三。初
明如来托静生念。二从静处下。陈巳屏念。告众听服。
三时诸比丘下。了前谬执时服言故。前文有四。一念
所为人。身有二病。谓风病及疮。二我今下。念药功能。
为有充躯之能。故云当食。复有除疾之效。名为当药。
而无非时之讥。故曰不令粗现。三复作是下出药名
体。四听诸比丘下结成听服。次陈念如文。以病为畜
药之缘。故曰病因缘时。次了教文四。一谬解圣教。病
不疾除。迷前时言。谓非午后。二世尊捡问。三阿难答。
四了教说。前言时者。谓是病时。此药体通非时。故曰
时非时服。次馀法文二。一者病残不须作法。恐损信
施。开瞻病人食。次非病残作法文二。一是僧食。二子
注下。是檀越食。作法应不。至下文明。次听五脂。此脂
即是油类故。是七日药摄。伹以对病。别举佛思。药体
中。无时受等者。谓净人难得无人作者。使净人暂煮
服。至八日地了时舍堕。又十诵。举口手二受。为问答。
五分戒本云。一受乃至七日。下药法中。皆云受七日
服。若无口法。手宁经七。三不说净。四畜过限。问所以
畜七日药重。馀三药轻。答七日资强。用通内外。贮畜
情殷。过限罪重。馀三不尔。是以过轻。次下释文。犯相
文二。初开服药。二尔时世尊下因开起过。前文复二。
初正开药。第二时诸下释疑。前文复二。初对病开。二
时世尊下无病亦听。前文有三。初开五药。二时诸比
丘下。明残食法。三舍利弗下。听服五脂。前文复三。初
明如来托静生念。二从静处下。陈巳屏念。告众听服。
三时诸比丘下。了前谬执时服言故。前文有四。一念
所为人。身有二病。谓风病及疮。二我今下。念药功能。
为有充躯之能。故云当食。复有除疾之效。名为当药。
而无非时之讥。故曰不令粗现。三复作是下出药名
体。四听诸比丘下结成听服。次陈念如文。以病为畜
药之缘。故曰病因缘时。次了教文四。一谬解圣教。病
不疾除。迷前时言。谓非午后。二世尊捡问。三阿难答。
四了教说。前言时者。谓是病时。此药体通非时。故曰
时非时服。次馀法文二。一者病残不须作法。恐损信
施。开瞻病人食。次非病残作法文二。一是僧食。二子
注下。是檀越食。作法应不。至下文明。次听五脂。此脂
即是油类故。是七日药摄。伹以对病。别举佛思。药体
中。无时受等者。谓净人难得无人作者。使净人暂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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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生作熟。从彼受取。自于净地中煮。以变生故。无自
煮𠎝。在净地故。无内宿过。即时中故。受法不失。煮巳
澄清。水滴作使汁滓相分。得如法受用。若非时煮漉
者。经时失受。即有恶触过生。服之得罪。故曰如法治。
若其净人。有客作者。不简时与非时。故五分二十二
云。若时煮时。前时漉时受。得七日服。若非时受。不得
经宿服。次无病比丘。亦听随时服药。文中。遣令悲敬
二田行施者。欲使施主福田满足。此残石蜜作变现
者。是佛神力。非馀能裁。故曰不见诸天等能消。唯除
如来。次释疑如文。馀者可解。
以释戒本。二门分别。一定文句。二问答释妨。初门戒
本五句。一犯人。二有病者畜药之缘。三残药下。所畜
药体。四开七日。五过结罪。次问答者。问所以此言残。
十日衣云长。答三衣非长。故对非长以得长名。药无
非长可对。以是食馀。故云残也。又解。残之与长。其义
相似。趣互举之。不劳为妨。问所以定开七日。僧祇云。
随其药势。七日乃知。又云。七日者数极齐七日。多论。
正从作法生。兼随药势。随药势者。如初日是。若二三
日触。听更受七日者。即是从作法。问戒本应言畜。而
言过服耶。答为服畜者。可有长𠎝。即甄外用。无其长
罪。由此义故。文中言服。理实结罪。都不约服。亦可言
中是倒。应言服若过也。
次释上三离明。四五合解。合解之中。八门分齐。悉同
长衣。句少为异。先解初门。二位分别。一犯长不犯。二
煮𠎝。在净地故。无内宿过。即时中故。受法不失。煮巳
澄清。水滴作使汁滓相分。得如法受用。若非时煮漉
者。经时失受。即有恶触过生。服之得罪。故曰如法治。
若其净人。有客作者。不简时与非时。故五分二十二
云。若时煮时。前时漉时受。得七日服。若非时受。不得
经宿服。次无病比丘。亦听随时服药。文中。遣令悲敬
二田行施者。欲使施主福田满足。此残石蜜作变现
者。是佛神力。非馀能裁。故曰不见诸天等能消。唯除
如来。次释疑如文。馀者可解。
以释戒本。二门分别。一定文句。二问答释妨。初门戒
本五句。一犯人。二有病者畜药之缘。三残药下。所畜
药体。四开七日。五过结罪。次问答者。问所以此言残。
十日衣云长。答三衣非长。故对非长以得长名。药无
非长可对。以是食馀。故云残也。又解。残之与长。其义
相似。趣互举之。不劳为妨。问所以定开七日。僧祇云。
随其药势。七日乃知。又云。七日者数极齐七日。多论。
正从作法生。兼随药势。随药势者。如初日是。若二三
日触。听更受七日者。即是从作法。问戒本应言畜。而
言过服耶。答为服畜者。可有长𠎝。即甄外用。无其长
罪。由此义故。文中言服。理实结罪。都不约服。亦可言
中是倒。应言服若过也。
次释上三离明。四五合解。合解之中。八门分齐。悉同
长衣。句少为异。先解初门。二位分别。一犯长不犯。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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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犯长药。得罪多少。初位一日得药。至七日得。八日
明相出相染俱犯。故曰尽尼萨耆。问下六日药。被染
犯长。未知受法为失以不。答七日得药。总不净施。长
位是同。相与俱犯。受防宿触。不防于长。所防既殊。不
可染令失受。即是初日。限满受法。自巳下六未过。受
法不谢。是以文言。至第七日药。与诸比丘食。若当失
受。即有宿触等生。何故乃听诸比丘食。尔者受既不
失。还至应食。所以乃令涂然等用。答以受不失。由成
拥巳。是故遣令涂足然灯。为有贮畜情过。罚不听服。
第二位生饮过七日药。一咽得六罪。非时不受残宿
三提。内宿恶触食舍堕药三吉。业一缘异。各不相假。
若就饮八罪。更加二煮。因明药馀罪多少者。非时过
服五罪。熟饮即七。亦加二煮。时药一咽。理即具七。随
有𨷂者。准应知之。尽形无限。受法不谢。若无病缘。但
获吉罪。若其不加口法服者。唯无非时。馀悉同有。馀
句类知。总二十二。舍忏位同。还药文四。初对舍言还。
二彼比丘下。处分应不。所有过七日等。三种处分。并
据舍日。反望以说。或不具三。义准可解。三应作白下。
作法付彼。四此比丘下。示用法式。
次雨浴衣戒 谓过前求过前用。二戒合制。所以制
者。雨衣资身。非全急要。是以圣开时中乞用。今时未
至预乞先用。长贪违教。故所以制过前求。别缘有五。
一是雨浴衣。二过前求。三为巳。四彼与。五领受。犯过
前用。别缘有四。一是巳雨浴衣。二于时前得。三时前
明相出相染俱犯。故曰尽尼萨耆。问下六日药。被染
犯长。未知受法为失以不。答七日得药。总不净施。长
位是同。相与俱犯。受防宿触。不防于长。所防既殊。不
可染令失受。即是初日。限满受法。自巳下六未过。受
法不谢。是以文言。至第七日药。与诸比丘食。若当失
受。即有宿触等生。何故乃听诸比丘食。尔者受既不
失。还至应食。所以乃令涂然等用。答以受不失。由成
拥巳。是故遣令涂足然灯。为有贮畜情过。罚不听服。
第二位生饮过七日药。一咽得六罪。非时不受残宿
三提。内宿恶触食舍堕药三吉。业一缘异。各不相假。
若就饮八罪。更加二煮。因明药馀罪多少者。非时过
服五罪。熟饮即七。亦加二煮。时药一咽。理即具七。随
有𨷂者。准应知之。尽形无限。受法不谢。若无病缘。但
获吉罪。若其不加口法服者。唯无非时。馀悉同有。馀
句类知。总二十二。舍忏位同。还药文四。初对舍言还。
二彼比丘下。处分应不。所有过七日等。三种处分。并
据舍日。反望以说。或不具三。义准可解。三应作白下。
作法付彼。四此比丘下。示用法式。
次雨浴衣戒 谓过前求过前用。二戒合制。所以制
者。雨衣资身。非全急要。是以圣开时中乞用。今时未
至预乞先用。长贪违教。故所以制过前求。别缘有五。
一是雨浴衣。二过前求。三为巳。四彼与。五领受。犯过
前用。别缘有四。一是巳雨浴衣。二于时前得。三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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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持。准多论。要须加法受持。四过前用犯。犯相文二。
初开雨浴衣。二时六群下起过。前文有三。一发八愿。
施浴衣缘。二尔时佛语下。赞愿听受。三略舍闻下。行
其八愿。前文有五。一因供乞愿。二佛抑不许。三自言
清净。四佛遂听许。五正列八愿。前六内资。后两外资。
斯之八愿主及僧田。利益既宽。遂为佛赞。次赞述文
三。一至觉意来。如来反问愿意。答巳愿祈。二世尊下。
佛赞精妙。三尔时下。告僧听受遂前八愿。前文有二。
先问后答。答中反明问答。文中有三。一问八人所趣
向果。二问八人至此国不。三若我闻曾来等者。逆知
必受八愿供养。以此资给僧田。心则欢喜。我见此利。
故兴愿也。次赞述文二。一述可非虚。故言此事如实
等。第二颂说赞美。令心喜悦。颂中分三。初一行颂赞
因深胜。其因既胜。感果精妙。故次一颂来果殊胜。果
虽殊绝。恐不恒有。故第三颂显果无穷。初颂上半。举
六内资。下半举二外资。欢喜者。心离悭垢。三时俱净。
庆巳所作。故曰欢喜。此叹心净。施饮食者。应法之物。
施僧受用。简馀非法物施。获福微少。即是财净。若施
外道。及破戒弟子。福田浅薄。植福不多。故言持戒佛
弟子。便是境界田净。三事既胜。宁不精妙。以衣外资。
奉献众僧。故曰布施于众人。亦可通衣及食。以奉大
众。故曰布施等。施虽不能究竟断结。亦能暂伏现行
贪心。故曰降伏等。次颂感果者。上半感果精妙。下半
属当处所。剋于乐果。由于乐因。故曰依乐。此明因药。
初开雨浴衣。二时六群下起过。前文有三。一发八愿。
施浴衣缘。二尔时佛语下。赞愿听受。三略舍闻下。行
其八愿。前文有五。一因供乞愿。二佛抑不许。三自言
清净。四佛遂听许。五正列八愿。前六内资。后两外资。
斯之八愿主及僧田。利益既宽。遂为佛赞。次赞述文
三。一至觉意来。如来反问愿意。答巳愿祈。二世尊下。
佛赞精妙。三尔时下。告僧听受遂前八愿。前文有二。
先问后答。答中反明问答。文中有三。一问八人所趣
向果。二问八人至此国不。三若我闻曾来等者。逆知
必受八愿供养。以此资给僧田。心则欢喜。我见此利。
故兴愿也。次赞述文二。一述可非虚。故言此事如实
等。第二颂说赞美。令心喜悦。颂中分三。初一行颂赞
因深胜。其因既胜。感果精妙。故次一颂来果殊胜。果
虽殊绝。恐不恒有。故第三颂显果无穷。初颂上半。举
六内资。下半举二外资。欢喜者。心离悭垢。三时俱净。
庆巳所作。故曰欢喜。此叹心净。施饮食者。应法之物。
施僧受用。简馀非法物施。获福微少。即是财净。若施
外道。及破戒弟子。福田浅薄。植福不多。故言持戒佛
弟子。便是境界田净。三事既胜。宁不精妙。以衣外资。
奉献众僧。故曰布施于众人。亦可通衣及食。以奉大
众。故曰布施等。施虽不能究竟断结。亦能暂伏现行
贪心。故曰降伏等。次颂感果者。上半感果精妙。下半
属当处所。剋于乐果。由于乐因。故曰依乐。此明因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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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乐报者。近得人天乐报。永得等者。远得无漏道果。
属当可知。次颂显果无穷者。上半显无漏果。下半
明有漏果。前中初句举前因胜。次句显果无穷。谓得
胜进无漏。以自适神。故曰快乐。此之快乐。唯證乃知。
非是世事能况。故曰无可喻。次有漏果可知。戒本三
句。一犯人。二求用时节。三过前求用结罪。广解可知。
僧祇十一。此雨浴衣。得四月半受用。至八月十五日
应当舍。舍法者。一比丘应众中作是唱。大德僧听。今
日僧舍雨浴衣(三说)。若至十六日舍者。越毗尼罪。尼无
过前。今吉罗者。结多求罪。少利故轻。
次急施衣戒 忧劳未满。不合受施。对有急缘。开听
为受。因开急故。非急亦受。既有过生。故须圣制。此两
戒合者。同由一衣生故。过前受具五缘。一是急施。二
知是。三过十日前。四无因缘。五领受便犯。过后畜具
六缘。一是急施。二知是。三十日内得。四不作净。五无
因缘。六畜过限。犯相文三。一开受夏衣。二六群下。因
开起过。佛即呵制。三尔时下。开受急施。既开十日内
受。应有过前受。过文无者略。戒本五句。一犯人。二受
衣时限。三诸比丘下。是急听受。非急不听。四受衣下。
开时畜无罪。五若过下结罪。又前缘中。二罪俱无。戒
本但结过后畜罪。广解及开。方始具二。广中一五。别
释中三合解。合解三中。第一先解第三句急施衣。二
衣时下。解第四句衣时。三自恣十日在下。总举三句。
合而广释。既言自恣十日在。明知即是戒本第二句。
属当可知。次颂显果无穷者。上半显无漏果。下半
明有漏果。前中初句举前因胜。次句显果无穷。谓得
胜进无漏。以自适神。故曰快乐。此之快乐。唯證乃知。
非是世事能况。故曰无可喻。次有漏果可知。戒本三
句。一犯人。二求用时节。三过前求用结罪。广解可知。
僧祇十一。此雨浴衣。得四月半受用。至八月十五日
应当舍。舍法者。一比丘应众中作是唱。大德僧听。今
日僧舍雨浴衣(三说)。若至十六日舍者。越毗尼罪。尼无
过前。今吉罗者。结多求罪。少利故轻。
次急施衣戒 忧劳未满。不合受施。对有急缘。开听
为受。因开急故。非急亦受。既有过生。故须圣制。此两
戒合者。同由一衣生故。过前受具五缘。一是急施。二
知是。三过十日前。四无因缘。五领受便犯。过后畜具
六缘。一是急施。二知是。三十日内得。四不作净。五无
因缘。六畜过限。犯相文三。一开受夏衣。二六群下。因
开起过。佛即呵制。三尔时下。开受急施。既开十日内
受。应有过前受。过文无者略。戒本五句。一犯人。二受
衣时限。三诸比丘下。是急听受。非急不听。四受衣下。
开时畜无罪。五若过下结罪。又前缘中。二罪俱无。戒
本但结过后畜罪。广解及开。方始具二。广中一五。别
释中三合解。合解三中。第一先解第三句急施衣。二
衣时下。解第四句衣时。三自恣十日在下。总举三句。
合而广释。既言自恣十日在。明知即是戒本第二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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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从尔长衣过十日犯。何故此急施衣。七月六日受。
至十六日明相出。更言一月五月应畜。等长衣不与
时分相接者。但有前开。是以即犯。此急施衣。两开相
接。是以不犯。尔者七月十五日出界。不成破离。以入
十六日。是即应去之限。答夏衣但有后开。无其前开。
以十五日夜。犹须守夏获衣。是故不类。去则成犯。次
第二句开一月摄十日。五月摄一月。何故此中迦提
德衣月。不摄十日。而言过一月五月后。更增一日。答
一月摄十日者。一同非时。二俱防长。功能既齐。以长
摄短。德衣摄迦提月者。一月时位。二俱五利。功能亦
齐。以长收短。今德衣迦提。不摄十日者。一时非时别。
二十日唯一长德衣等。五利功能有宽狭。是故不相
摄。以不摄故。更增一日。馀句类同。不能繁释。伹还衣
言过前过后者。此是出法之言。理实过前受。即座还
主。过后是长。应经宿还。不犯中。初总次别。别中先开
过前。次明过后。
次兰若离衣六宿戒 此戒同异如前。但前戒聚落
一宿即犯。此兰若怖处。过六夜犯。又前戒常流人犯。
有德衣开。此胜行人。不受德衣。但对难故。开听六夜。
尔者既是胜行。无德衣开。如何得有除迦提月。答迦
提非作法。是以故开。别缘有七。一受持三衣。二冬分
非时。三有疑怖处。四置衣聚落。五不舍会。六无因缘。
七第七日明相出。文中有二。初为贼难开置舍内。二
尔时六群下。因开起过。既因六群。乘教起非。设住兰
至十六日明相出。更言一月五月应畜。等长衣不与
时分相接者。但有前开。是以即犯。此急施衣。两开相
接。是以不犯。尔者七月十五日出界。不成破离。以入
十六日。是即应去之限。答夏衣但有后开。无其前开。
以十五日夜。犹须守夏获衣。是故不类。去则成犯。次
第二句开一月摄十日。五月摄一月。何故此中迦提
德衣月。不摄十日。而言过一月五月后。更增一日。答
一月摄十日者。一同非时。二俱防长。功能既齐。以长
摄短。德衣摄迦提月者。一月时位。二俱五利。功能亦
齐。以长收短。今德衣迦提。不摄十日者。一时非时别。
二十日唯一长德衣等。五利功能有宽狭。是故不相
摄。以不摄故。更增一日。馀句类同。不能繁释。伹还衣
言过前过后者。此是出法之言。理实过前受。即座还
主。过后是长。应经宿还。不犯中。初总次别。别中先开
过前。次明过后。
次兰若离衣六宿戒 此戒同异如前。但前戒聚落
一宿即犯。此兰若怖处。过六夜犯。又前戒常流人犯。
有德衣开。此胜行人。不受德衣。但对难故。开听六夜。
尔者既是胜行。无德衣开。如何得有除迦提月。答迦
提非作法。是以故开。别缘有七。一受持三衣。二冬分
非时。三有疑怖处。四置衣聚落。五不舍会。六无因缘。
七第七日明相出。文中有二。初为贼难开置舍内。二
尔时六群下。因开起过。既因六群。乘教起非。设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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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亦限六夜。戒本五句。一人。二反显犯时。三在阿兰
若下。出难开缘。四比丘下。开六夜一会。五若过下结
犯。释中。不解第二句。馀者具释。兰若下。解第三句。舍
内下。释第四句。若比丘下。解第五句。见论。若兰若处
众僧多。房舍坚密。不须寄衣聚落。亦有除僧羯磨。此
虽无文。义通无失。
次回僧物戒 制意者。僧利不轻。辄回入巳。恼众长
贪。故须圣制。别缘具四。一许僧物。二作许想。三回入
巳。四领受犯。满戒四句可知。释中。二四合解。初三别
释。僧物下。解第三句。三句之物。回有重轻。初物犯舍。
第二物回之无罪。下文未许。许想吉罗。故知未许。未
许想无犯。第三定属僧物。回入犯重。此之三物。相对
故举。越次差会。定属之物。既损别属。计直成重。又解。
第二句物正当缘起。回之犯舍。馀二并定属僧。回则
获重。又解。此之三物。俱犯舍堕。以于本主边回无盗
心。故不犯重。若比丘下。解二四两句。文三。初正解回
物入巳。二若物下。四对八句。物不入巳。但犯轻𠎝。一
塔僧相对。二四方现前。三僧尼两众。四料简上三同
类。同类回此与彼。故言许异处。与异处。三境想四句。
上来三十舍堕竟。
四分律开宗记卷第三末
若下。出难开缘。四比丘下。开六夜一会。五若过下结
犯。释中。不解第二句。馀者具释。兰若下。解第三句。舍
内下。释第四句。若比丘下。解第五句。见论。若兰若处
众僧多。房舍坚密。不须寄衣聚落。亦有除僧羯磨。此
虽无文。义通无失。
次回僧物戒 制意者。僧利不轻。辄回入巳。恼众长
贪。故须圣制。别缘具四。一许僧物。二作许想。三回入
巳。四领受犯。满戒四句可知。释中。二四合解。初三别
释。僧物下。解第三句。三句之物。回有重轻。初物犯舍。
第二物回之无罪。下文未许。许想吉罗。故知未许。未
许想无犯。第三定属僧物。回入犯重。此之三物。相对
故举。越次差会。定属之物。既损别属。计直成重。又解。
第二句物正当缘起。回之犯舍。馀二并定属僧。回则
获重。又解。此之三物。俱犯舍堕。以于本主边回无盗
心。故不犯重。若比丘下。解二四两句。文三。初正解回
物入巳。二若物下。四对八句。物不入巳。但犯轻𠎝。一
塔僧相对。二四方现前。三僧尼两众。四料简上三同
类。同类回此与彼。故言许异处。与异处。三境想四句。
上来三十舍堕竟。
四分律开宗记卷第三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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