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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卷三 第 387a 页

四分律开宗记卷第三(从十三初至三十竟。合有三万六千八百言)
西太原寺沙门 怀素 撰

●次解僧残。

开之为二。第一总解。第二别明。总解
七门分别。第一配属身语。第二自作教他。第三遮性
差别。第四持犯方轨。第五违制不同。第六二部有异。
第七下众任运。

初门身语位分为四。一有二戒局身。谓漏失摩触。二
有八戒。二粗二谤及四违谏。语正身助。三二房戒。身
犯语助。四媒嫁戒。身语正犯。

第二门位分为三。一有五戒自作成重。谓二粗媒嫁
两房。若论教人。有同不同。谓盖有无。能所犯异。是以
下文。使比丘言。我若报僧。恩。不在我。为此自报。使残
僧兰。益若俱者。粗媒同犯。二房义殊。故如前辨。次二
谤戒。恼境处齐。彼我同犯。三有六戒。自重教。轻谓漏
失摩触。四违谏戒。漏摩教人。无润巳义。但由劝恶。故
结兰罪。教他违谏。僧未秉法。教言莫舍。但得吉罗。以
无僧命众法可违。情过轻微。所以不重。若僧秉法。设
谏巳去。教言莫舍。即结兰罪。以有僧命众法可违。情
过重故。所以不轻。门且如教人漏失。事成始兰。何故
教人违谏。前人用言。违谏未成。即得兰罪。旧释云。彼
处教人。但有自坏损他。无僧命众法可违。过义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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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成兰。不成但吉。此中教人违谏。一有自坏。二复
损他。三有僧命众法可恼。过义是多。故不待事成。教
即结兰。今解。教人漏失。约事辨违。事成结重。不成获
轻。教人违谏。唯约恼僧。不对事明。直结兰罪。所以知
者。如调达违白未竟。但得吉罗。教他莫舍。便获兰罪。
以此故知。不对事明。又亦不就能所差别。若约能所
明者。岂有所教吉罗。能即兰罪。尔者恼僧过重。应结
僧残。解为恼过重。故结偷兰。无别可损。不犯僧残。

第三门。三戒是遮。媒及二房。馀之十戒。并是性摄。

第四门。是中初房。除去过量有王房全一个年半戒。
具二持犯。谓不从僧乞处分法。名为止犯。身造房成。
即名作犯。此之二犯。体一名别。而不得有名体各别。
其二持者。具含两义。或从僧乞法。即是作持。得法造
房。即无作犯。翻却作犯。岂非止持。此亦同犯。体一名
别。法虽不乞。亦不造房。名为止持。造即乞法。名为作
持。此之二持。名体各别。馀十一个年半戒。唯是止持
作犯。亦可此一个半戒。据别体边。是则作犯止持。通
十三戒。

第五门。理而言之。并是违佛制。然前九戒。直作即犯。
以无僧命可违。名违佛制。后四谏戒。名违僧制。僧若
不秉谏法。即无违谏之罪。以此义殊。违制不等。

第六门。一媒。二谤。及四违谏。此等七戒。僧尼同犯。违
谏得罪虽齐。境界翻例。馀之三戒。境罪俱等。自馀六
戒。僧尼不同。漏失僧重尼提者。染患内外不同。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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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多云。为令二众有差别故。又云女人烦恼深重。
难拘罗制。若与制重。则罪恼众生。又云女人要在和
屏。多缘多力。苦乃出精。男子不尔。随事能出。故不同
也。比丘触女。力能自固。限分中制。但待得僧残。尼受
摩触。恐成陵逼。深防中制。故结夷罪。二粗稀数。僧重
尼轻。又可尼是趣重方便。故结偷兰。僧无八事相资。
故得残罪。二房就过量者。僧得独行独宿。喜触造房。
故结僧残。尼须伴援。二人共造。为二共造。自无过量。
是以文云。多人住屋不犯。见论。二人造房不犯。设令
独造。稀故兰罪。若尔覆屋过三。何以同犯。答此据稀
数不同。故使犯有轻重。下就看覆招讥。所以同犯。为
此下文。伹离见闻。即开不犯。既禁见闻不殊。所以齐
犯。若论不处分者。旧解云。尼无兰若。制居聚落。僧傥
无房。故宜须造。设不处分。情过轻微。但结兰罪。比丘
丈夫。得在兰若。树下露坐。安身进业。今在聚落。营构
私房。故须重遮徵其后犯。今解。前以过量憙独故残。
今不处分。类准亦尔。又可本为恼僧制令处分。比丘
憙恼故残。尼即不憙兰罪。

第七门七戒。各容有任运犯义。谓二粗二谤。两房媒
嫁。得有遣人为巳作义。所教事成。任运得犯。馀六教
人。虽欲为巳。以不同犯。故无任运。

次下别释。先解初戒 别制意者。多论云。为令法久
住故。又欲止诽谤故。又欲生天龙善神信敬心故。又
佛平等。不问亲疏。有事则制。无事则止。又诸佛法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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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是恶行。法应制之。次释名。方便动转。标心究竟。名
之为故。体分[泳-永+(盈-又+夕)]流。称云漏失。次别缘有五。一有六种
非道境界。若是正道。不犯此戒。二作非道想。以非道
道想。但得偷兰。是以下文云。若非道想。不疑僧残。三
作究竟心。四动转。五失即犯。阙缘者。若阙初缘。正道
来替。获重。不犯僧残。阙第二缘。两兰。谓非道道想。非
道疑。阙三四缘无罪。阙五。轻重二兰。次下释文。犯相
可解。次诸根下。发觉呵责。先比丘呵。文分为四。初诸
根悦豫。发觉所由。二诸亲友下有二问答。明取自言。
三诸比丘下。正明呵责。文中复二。一彰所作不安。妄
为安乐。二此正法下。举应以显不应。四应举事白佛。
次佛呵文二。一捡自言。二明呵责。呵责文三。一行违
失。二污略教。三损信施。戒本文三。一略。二开。三满。开
中文五。一梦中作事。二睹事生疑。三陈疑扶托。四为
申疑状。五彰过开通。若取作事。即应是犯。以本无心。
除梦不犯。见论十二云。佛制身业。不制意业。是以梦
中无罪。满戒四句。一人。二犯。三开。四结。次明广解。不
释第三句。初一别解。二四合明。其结罪名。乃至吉罗。
皆无释者。别解可知。合明文云。第一释弄列精七种。
对人属当。第二尔时下。辨情所为十一种事。第三若
忆念下。举前七精。错互作五十句。初一漫句。情无简
别。次对七色。名为七句。但对责中。初之一句。尅心相
应犯。下云不相应犯。次黄亦同。馀五各尔。故曰亦如
是。合成五十句。第四欲为乐故下。垂上五十句。配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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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作五百五十句。初举为乐。对漫一句。次约责七
句。次黄等亦尔。次举乐等类易。第五若于内色下。出
其六种非道境界。列释可知。第六若于内色下。举七
种精及十一事。对于六种非道境界。作五百二十八
句。初约内色。取前漫句。及青等七。伹作八句。计理应
有五十句。馀四十二略无。次举此八。对十一事明。是
中先举为乐八句。次举药等类易。是则合成八十八
句。次外色下。举馀五乘。即成五百二十八。或可兼略
总乘。合有三千三百句。次轻重文二。一自作。二教他。
馀文可解。

次摩触戒 别制意者。多论六义。一以出家之人。飘
然无所依止。今结此戒。与之作伴。有所依怙。二止斗
诤故。此是诤竞根本。若投女人。则生诤乱。三息嫌疑
故。不谓直投而巳。谓作大恶。四断大恶之源。欲是众
祸之先。禁微防著。五为护正念故。若亲近女人。则失
正念。六为增上法故。比丘出家。迹绝欲秽。栖心事外。
为世轨揩。若投女人。与恶人无别。则丧世人宗亲敬
之心。释名者。身相扪摸为摩。二境界交对曰触。故曰
摩触。别缘具七。一是人女。简去人男及非天畜等。然
人女中。不简死活小大亲疏道俗齐犯。不下文具明。
二人女想。三二俱无衣。四作无衣想。五有染心。六兴
方便。七觉触便犯。次阙别缘。此中异境。谓有人男二
形黄门。及天非人畜生。此六作阙境双阙。故阙初缘。
有十二兰罪。若阙第二。亦有十二。谓想疑各六。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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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兰。谓有衣作阙境及双阙。阙四亦二。谓作有衣想
疑。阙五无罪。阙六亦然。或获小𠎝。阙七轻重二兰。次
下释文。俗女呵中文二。先举欣厌两人。为能呵者。次
辨厌人呵责。其文复二。一显呵辞。所依违理名为不
善。非顺出离仪轨。故云非法。此非比丘所作。故曰非
宜。祈善得恶。不称来心。名为不得时。第二我常谓下
自申来意。有法喻合。法中文二。我常谓等彰巳求善
之心。第二今更不下惬来意。喻中。本谓者喻初句。今
更者。喻第二句。我谓三善根水能灭毒火。何期毒
火翻从水生。可怪之甚。殊非所宜。合中。先合下句。即
出前火。次我等夫主下举俗况道。反合初句。馀呵可
解。戒本五句。一人。二染心。三所触人女境界。四身相
触下。正彰摩业。五若触一一下结罪。次下释相。女人
如上者。非如上缘女人。谓如淫戒。通收觉不觉等四
种女人。是故不以有智未命终简之。僧祇第六。女人
者。母姊妹亲里非亲里。若大若小。在家出家。身者巳
下。释第四句。欲明相触。先标身义。触中初开九章。次
依重解。若女作女相下。释结罪句。于中文三。初二俱
无衣僧残。二女作女想下。衣互有无偷兰。三女作女
想下。二俱有衣。情最微故吉。前文有二。初心境相应
犯。二是女疑者。心不当境轻。前文九业。约初投中。准
下吉中。合有六句。初二立位。以其不过乐不乐故。三
四交络。以云动身不受乐。受乐不动身。五六双头。以
云动身受乐。不动身不受乐。今此文中。女触比丘。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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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位。直云受乐。次句是双。动身受乐。应有交句。谓
不动身受乐。比丘触女亦三。俱设亦三。合有九句。若
睡眠女亲新死少分坏。但有比丘往触。三三合九。而
无彼来。及俱设投业。既有十八。下八亦然。即成一百
六十二残。具足应尔。文中伹有女来。馀者普略。等就
女来。阙无交句。但有立位双头。投业既二。馀八亦然。
但十八句。又复文据女触比丘。故须受乐。若其比丘
往即触。及以俱设触著即犯。不须受乐。又准下文。比
丘无淫心触女。及女触比丘。皆问觉触受乐。若比丘
有淫心触女。伹著即犯。故文云。比丘欲心触女手脚
疑。佛言僧残。不论乐不。次女触比丘手脚。及戏笑互
相触。方云受乐残不乐不犯。又如衣互有无乐不乐
俱兰。故知俱无衣中。乐不乐俱残。若待受乐始残。即
与诸文相害。次起疑心。依前广说。合有一百六十二
兰。若但依文。兰有十八。次明衣互有无。若具论者。于
投业中。比丘触女有六。二立。二交。二双。女来俱设。复
各有六。三六十八。若睡眠新死少分。复有十八。二位
合成三十六句。投业既尔。馀八亦然。合有三百二十
四兰。文中且就活女。有其十句。彼此往触。各立位四
各二交四即八。略无二双四。于俱设中。略无立位双
头四。但有二交。故总十句。初比丘触女衣。二立位句。
一受乐。二不受乐。次三四句。女衣触比丘二立位。次
五六二交。比丘触女衣。次七八二交。女衣触比丘。次
九十二交。俱设方便。投业既尔。下八同然。故曰亦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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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合九十句兰。若女疑者。还尔许吉。次俱有衣文中。
但有六句。此之六句。据比丘触女。二立二交二双。并
悉具足。对其九业。成五十四。准立多少。如兰中说。又
此俱无衣等。三位差别。各据本心。作此分齐。若其本
作无衣触心。但使著衣亦兰。以是残家方便故。下媒
亦尔。次轻重文五。一约当趣。二明异趣。三男子下。形
报以辨。下文与黄门二根。相触并兰。四女人下。境心
有无。五境想五句。馀文可解。

次粗恶语戒 制意同前。释名者。由此表彰欲秽显
了。名粗恶语。又可但作非梵行语。亦名粗恶。如说善
事。意表淫欲。得成僧残。故下文消苏女人形露。比丘
见巳语言。汝消苏。彼言大德尔。比丘默然。疑。佛言。说
不了了兰。准此解。不疑即僧残。著赤衣亦尔。别缘有
七。一人女。二人女想。三有染心。四粗恶语。五粗语想。
六言章了了。七前境知解。阙缘可解。戒本五句。一人。
二染心。三所对女境。四对说粗语。五随说下结罪。次
下广释。前二可知。女人如上者。如上缘中。识好恶者。
异于前戒。粗恶语下。释第四句。文中有三。一总解。准
此粗语淫欲语。别释戒本中亦二。则成六句。二列八
门三。一一别释。次若比丘下。释第五句。亦即是轻重
相。文五应知。

次叹身索供养戒 情希淫欲。矫自叹身。望顺爱心。
言此为最。故曰叹身索供养。制意具阙等。并同于前。
戒本六句。一犯人。二染心。三所对女人。四自叹身。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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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供养。六如是供养下结罪。次下广释。前三可知。释
第四句。文分为四。一释叹身。叹身有二。一叹色身。二
叹种姓。二以精进。解梵行。故曰勤修离秽浊。三解持
戒。对治除犯戒方便之业。名为不缺。对除犯戒根本
之罪。名不穿漏。离后眷属。名不染污。又解。对本全故。
称之为缺。谓不犯僧残。名为不缺。如上偈云垣墙缺
坏。不犯提及呵。名不穿漏。故上偈言坏器穿漏。不犯
第五。名无染污。故智论二十五云。云何名不缺戒。五
众戒中。除四重戒。犯诸馀重者。是名缺犯。馀罪是名
破。复次身罪名缺。口罪名破。复次大罪名缺。小罪名
破。四善法者。谓十二头陀。及诸善业。作如作是下。解
第五索供养句。若在人女前下。释第六句。亦是轻重
相。文四可知。

次媒嫁戒 结媾媒嫁。和合婚姻。正是生死之源。障
道之本。又以纷务妨修。相招讥丑。比丘所为。特乖法
式。往返和合。以成婚娶。故云媒嫁。别缘具六。一人男
女。简去非畜。而于人中。无问贵贱亲疏。二人男女想。
三作媒事。四媒嫁想。五显事了了。六受语往彼还报。
阙缘类说。戒本五句。一犯人。二往来。三彼此者所媒
境界。四作媒嫁事。谓持男意等是。五结罪。次释戒本。
上二可知。第三句男女互为彼此解。女文四。一举。二
列。三解。四结。男亦类然。次母护男下释第四句。且举
女男。各一为法。次解第五句。于中文二。一明使义具
不。二若言巳嫁下明境界有无。前文有三。初使义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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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残。二自受语往彼不报下。具二阙一犯兰。三受
语不往彼下。具一阙二犯吉。前文有二。初以一法二
法相参。作六十四句。次以三法相参。作四十八句。初
文分四。谓语书指印现相。各作十六句。初语十六者。
单语四句。次以书配语作四句。次指印配语作四句。
次现前相配语作四句。馀三各尔。广说六十四。次三
法相参亦四。谓语书指印现相。各作十四。二先语十
二者。语书指印一四广文。次语书现相一四。次语指
印现相一四。此之二四。略易即止。次书为显十二中。
俱有一四。馀二略无。及馀二头并略不出。并前总有
一百一十二句。此据一男为头。馀并类然。数过二万。
次若比丘下一句文乘。或可欲明不具。先举具残。次
兰吉二位。各三可知。此之兰吉并自究竟。非是方便
阙缘中收。亦可将吉成兰。以兰成残。犹如违谏。于理
无失。上触亦然。次有无可解。轻重文五如前。但境想
文下使明持书。作使者。以类同故。

次无主僧不处分过量造房戒 制开意有三。一制
意者。上士报强。能忍寒苦。不假房舍。而得进修。是以
大圣。制依冢间树下露坐。随缘栖泊。二开意者。中下
报劣。不耐风霜。要藉屋宇。方能进修。是以如来。适情
听许。小房石室。两房一户。三又制者。出家之人。理祛
封滞。纵有离搆。但取容身。然诸比丘。乘教广作。非理
求乞。恼乱人非。斯则长巳贪结。坏自知足。不生俗信。
以灭正法。又以自专不乞处分。碍僧恼众。自坏妨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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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制残吉四罪。多论四义。一为法久住故。二为止诽
谤故。三不恼害众生。令信敬增长故。四为少欲知足
行善法故。问四依之中。有开有制。四制不行。并不制
罪。四开有违。而罪轻重。答四制不行。便当开限。是故
于制不行。并不结犯。论其四开。乃随分限。于分不行。
理须有罪。但以房舍过重。故得僧残。馀者过轻。唯犯
提罪。

次辨释名及离合。初二。先释名者。本心为巳。名为无
主。辄自造房。称不处分。大不依限。故言过量。次制离
合。先制离意。问二房何以离者。答虽同一房。三义异
故。一有主无主殊。二量制不制异。三秉法处分。牒事
差别。以此三义。故分二戒。又问于前房中。何以二戒
合者。答生罪缘同。故须合制。谓过量不处分。并由一
房而生。如急施雨衣。四独二浣。异语嫌骂等。次初二
者。前房无主不处分初。后房有主不处分初。然不处
分。名虽是同。以房分法。并有最初。其犹不定所捡。并
举残提。对于二处。各有最初。故知二房。其义亦尔。不
处分既尔。妨难类然。

别缘具六。一自乞求。二无主。三为巳。四过量不处分。
五过量不处分想。六房成结犯。

次阙缘者。若阙初缘。不自乞求。即无过量。容有馀三。
此三非定或有三。若作如法。全是无罪。若阙第二。便
犯后戒。或三二等。如前所明。若阙第三。不自为巳。为
他造房。二兰二吉。或三二等。亦如前明。若阙第四。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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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四兰。谓实不过量。作过量想疑。实得处分。作不处
分想疑。若阙第五。亦获四兰。谓实过量。作不过量想
疑。不得处分。作处分想疑。若阙第六。轻重二兰。多云。
从平地印封作相。二团泥未竟巳还尽轻兰。一团未
竟重兰。

次下释文。犯中。非理乞求。及斫伐神树。即是恼乱二
趣。次时彼下。发觉呵责。初树神白佛。次迦叶白佛。所
以不呵者。以佛听造。乘教起非。迦叶若呵。反被嫌责。
又可造房者多。呵而无益。善识人心。将护故尔。

次呵文二。先问自言。次方呵责。呵中文三。一呵恃势
乞求。然佛虽听比丘造房。而不以房广令乞索。今造
大房。广求功车杖等。以乞繁多。居士遥避。故曰非法
而乞此物难受。次告诸比丘下。举外况内。呵文三可
知。次尔时下毁赞以呵。过求越分。故曰非时。苦言逼
切。名为不耎。耶乞增贪。称云不正。应机利物。名曰知
时。不爽物情。称云柔耎。济物息贪。名为正乞。

次明戒本。九句。初举犯人。二自乞求。以恼施主。有过
量罪。若其自物。则无过量。三作屋显作。馀物无过量。
不处分罪。四无主者。以别有主。不犯过量。五为巳者。
除去为他。六应量作。辨量分齐。七教从僧乞。八彼比
丘下教僧与法。九若比丘下违而结罪。

广解文二。初释戒本。次若比丘下轻重相。前文馀句
可解。

应量者下释第六句。然佛磔手。文说不定。五分二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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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祇二尺四寸。然祇二尺四者。是旧小尺。准今大尺。
但有二尺。今且依祇为定。长十二磔者。谓二丈四尺。
广七磔者。一丈四尺。此据内量。不取其外。故祇第六
云。长者纵量也。广者横量也。作屋法有内外量。今纵
广量壁内也。屋高下量者。壁边一丈二尺。今解过量。
三门分别。第一应量犯未犯。第二互过结未结。第三
俱互罪多少。初门应量。不犯过即结𠎝。故言过量。作
者僧残。尔者长衣。亦应过量有罪。答房是过中制衣。
是满中制房。以过中制故。举开不犯位衣。以满中制
故举。制出犯位。所以尔者。旧解云。长衣内开外亦开
作法。外开位故。须举犯以开不犯。此出外开极小量
房内开外不开无有作法外开者故。举未犯位。即是
内开极大量。今解。长衣本听畜。伹出作法量应量应
如法不作即有𠎝房制不听大出量开分齐应。即开
无𠎝过。即制有罪。其处分量者。见论十三云。若房长
六磔手。广四磔手。作如是房者。无主亦不犯。何以故。
以非房故。又此两房戒开文并言小容身屋不犯。若越
四磔。六磔手巳上。即须处分。是则过量不过量者。咸
有不处分罪处分不处分。并有过量𠎝。第二门。问房
有广长。如何结罪。为待俱过。为互亦犯。答互过即犯
不待俱过。故见论云。若灭长益广。或减广益长。并不
得。何况长广俱过。又如下文坐具。雨浴衣等。亦同互
犯。以此义故。今以长中过如减。对广中过如减。次第
互历。合成九句。数之可知。是中五句有罪一俱四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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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句无罪。故知互犯。第三门。问若房互过始终二罪。
如其俱过。亦结二不。答互据二房。复两业造。是故二
房。各结一罪。俱过房一。复一业造。是故一房。但结一
罪。尔者。如食残等不净食时咽业一故。亦应一罪。答
食虽业一。以缘异故房则缘业俱同。是以一罪。

次难处下。解第七句。于中文二。一出妨难体。二教从
僧乞。见论。房主先当治地平。正犹如鼓面。然后往乞。
此乞威仪。阙无礼足。表巳殷重。一言至三。

次尔时下。释第八句。于中文三。一捡人。二验事。三与
法。前文僧观此人为可作。不立二章门。次若可信下。
释成二门。次第四句。前三不应。第四应与。对此解义。
二门分别。第一僧别二地。须处分不。第二现有妨难
处分成不。初门本制处分。为防妨难。纵非僧地义。容
妨难故。但造房咸须处分。如后戒云。何处有好他。堪
起房舍。尔时近拘睒弥城。有尼拘律神树。多人往返。
象马车乘。止息其下。时尊者阐陀。往伐此树。即制处
分。此岂僧地。第二门。问现有妨难。处分成不。旧解成
就处分本防不处分僧残。不正防妨难。既所防不同。
难有妨难。从僧乞处分者。免彼不乞。专任之过。故得
成就。为此文言。不过量僧。处分得妨难二吉。此文良
證。言不应者。得小罪故。此释不然。违于正理。凡所为
事必须称法。事既现有。妨难处分如何得成。又制处
分。令捡妨难。文言妨难互有。及俱并不应与妨难。俱
无应与处分。今有违文。如何成就。又若与法成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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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瞻波云。不如白法。作白不如羯磨法。作羯磨。非法
等不成。若尔何故。文言僧处分有难有妨。处二突吉
罪。辞此先得法妨难。后生以法。先成无有残罪。为有
妨难。伹结不应。次与处分法。于中文二。一明与法。二
明作弗。就与法中。先差秉法人母经第四。束为四位。
不差耆年者。以耄不堪故。亦非下坐者。以卑小故。上
座次座但能秉法。不问诵律不诵。故云应差堪能者
作。次明与法。法是白二四人僧收。于中文二。初正与
法。次僧巳忍下。结前中。先白后羯磨。白中事繁重者。
即有四句。一告众敕听。二牒所因事令众同知。三作
法时到劝众详忍。四举其所作。结成白词。白中事不
繁重者。但有三句。如受日差人之类。

次羯磨文二。初举所作咨僧可不。次僧与下。决判是
非。前中。初句总告摄心。次举所作约别劝忍。次决判
中亦二。初僧后别。结文可知。因明处分法。与何相应
者。谓与人处相应。唯此人此处得。或此人馀处。馀人
此处。并悉不得。多论云。若印封作相。巳不得馀处作
房。若异比丘。不得此处作房。正应此比丘作。又云若
此房上更异比丘欲作房。不须白僧。伹房主听得。不
听不得。以此故知。唯是人处相应。尔者结界亦然。答
界本为众。即是众同之本。此无为别。故不相类。次明
作事乃至一团泥在偷兰竟即僧残。又后一团拟作
者。兰若其心绝亦残。

次解第九句。文有五三。第一三二残作头妨难俱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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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第二三以不处分为头作。第三三以过量为头作。
第四三无残直吉俱互作。第五三无吉直残俱互作。
据理合然。有文同此。或有经文。残中唯有过量一句。
略无馀二。故有十三句。

次轻重文五。一自作。二使他作。三为他作。四房主巧
师。此彼犯义。文有四句。初句现前拼地。应量作者。过
量作者犯。此谓房主结残。巧师兰罪。为欲一言。通结
彼此。是故直言作者犯。次句亦然。三不报。四不问。此
之问报伹苦吉无残。第五境想文有四重。此是犯不
犯门。转想故五。

次有有主不处分造房戒 以有主故。不辨尺量。唯
此为异。馀悉同前。问。既有主辨。何须斫树。答为欲取
地不须树用如文。何处有好地。堪起房舍。即便伐树。

次无根谤戒 别制意者。法众所居。理须和合。不相
恼触。是曰众僧。今乃怀瞋横诬重事。尘盆良善。甄出
众外此则增长生死毁灭正法欺𧦘事深。故须圣制。
多论云。为法久住故。为止谤毁。令梵行安乐住。不妨
读经行道故。

次释名有三。一释名者。内无三实。称曰无根。重事加
诬。名之为谤。次离合者。问谤义是一。如何分为二戒。
答望无根处齐理应合制。但以无根假根殊。是故别
禁。若其一向无根。或见言闻疑等。或淫言盗杀等。并
前戒中收故。十诵五十一云。若比丘语比丘言。我犯
淫。是比丘。以无根谤言。汝犯杀盗妄语。得僧残。馀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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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妄绮互类此应知。若或异事上见。假言见此闻疑
亦尔。咸假根摄。问三根谤人。名别得罪。何以合一不
分三戒。答若望三根。名别得罪。不必相假。亦应立三。
但以无根处。齐得罪义等。又客共證一犯。是以合制。
次多少者。问谤他犯重。实无三根。僧虚解边。犯妄提
不。答若准见论。得谤无妄故。论十三云。以无根夷谤
比丘得僧残。无夜提以谤一向假虚成故。又解若望
所谤之人。理实得谤无妄。以谤一向假虚成故。若对
僧前妄心说实令僧虚解。亦成妄𠎝故。五分第三。僧
语慈地云。于僧前妄语。其罪重于百。阿罗汉。犹如妄
语。恶𠎝两舌。对心有无定罪者是。

次缘有八。一大僧尼。二僧尼想。三起瞋心。四无三根。
五知无根。六说重事。七言词了。八前境知解。初缘大
僧尼者。甄下三众下三。罪名既轻。谤岂得重。犹如打
夺。下三罪亦不重。尔者随顺解义。何以同提解同违
僧命众法齐故。又大比丘不问净秽。若以无根事诬。
皆成谤罪。故文云。彼人云不清净不见彼犯便言见
犯无根法谤僧残。下戒云。不清净人。不清净人相似
以此谤彼复以清净者根谤不净者。皆成谤罪。以此
故知。秽亦成谤。次下诸缘随义可解无根谤法。至文
中解。

次阙缘者。若阙初缘。以大僧与尼。互为阙境。及下三
众阙境双阙。各四成八。馀阙准知。

次下释文犯相文三。一明如来住处。第二尊者下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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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第三时慈地下谤犯。第二缘中分二。初请营僧。为
谤远缘。二时有慈地下为谤近缘。前文分五。初默念
营僧。第二时沓婆下举念申请。第三从世尊下遂请
差遣。第四时尊者下受差处分。第五时世尊下称惬
嘉赞。问阿罗汉者。所作巳办。云何念身不穿营僧。以
求牢固。答此身危脆。不久无常。望清营僧。希求胜利。
故见论云。大德何以作如是言。此最后身所作巳。极
当取涅槃。譬如然灯。置于风处。不久当灭。此身亦复
如是。我当为僧。分布房舍。及诸饮食。又解罗汉虽复。
诸惑皆除。然馀福智。垣须修习。如下离波伽耶那。入
慈空等定。次应四方僧法白二差之。见论。请佛听巳
世见未来慈地比丘。必生诽谤。为止诽谤。语诸比丘。
汝当请沓婆为僧差会。分房请竟。应作羯磨差。次明
撩理僧事。于中文二。先旧次客。旧中复次二。初总次
别。所以总举者。欲使同行相钦资缘易具住止和合
不癈正修。故曰同意者共同。次别复二。先举行同人
次呗匿下。举业同人。先行同者。谓十二头陀。义如下
释。次明业同。此有五人。多论但四。谓除呗匿。僧祇乃
至四果。三明六通。及无威仪者名别。次营客比丘。五
分陀婆。即入火光三昧。左手出光。右手尔处。僧祇亦
云。左手小指出灯明。见论云。从定起放右手第二指。
以为光明。须臾名闻满阎浮提。诸比丘从远方来。欲
看神力至巳。语沓婆言。长老为我等。安止住处。敷施
床座。如是众多沓婆。自随一比丘。为安止处。为馀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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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安止住处。悉是化身。如真身无异。问光明神力。要
入定心。云何不定心中。而有光者。解定心所留。不违
道理。多论第三。有三解。一云有四不可思议。谓诸佛
禅定龙业报。第二此人利根。禅定亦利。当正分时。或
入或出。其间駃速。谓是散心。如人手击口唱二心恒
别。但以駃疾。谓是一心。第三先入定心。手出光明。出
光明巳。然后出定。以定势力。光明不灭。如陶师轮。馀
势未尽。次撩理合仪。大圣嘉赞。次近缘文二。初得恶
房恶食生嗔之由。

次罗阅下兴谤方计。文有七句。一尼法兄所鼓虔问
讯。二乘前恚意默无所说。三无𠎝怪默徵问所由。四
举事相击。以申默意。五问其所欲请设方仪。六示以
谤仪。令僧摈彼。七印述所言。彰巳能作。五分。兄弟二
人逼尼令谤尼。弥多罗言。陀婆清净。我若谤之。僧必
当作自言摈我。我既出众。当何所依。慈地等言。我当
證汝摈于陀婆。何缘使汝得自言摈。弥多罗言。若僧
摈陀婆。我岂得异。慈地等言。但令世尊斥逐陀婆。为
吾受摈。亦复何苦。我等自当好相安处。妹敬重兄。不
敢违命。

次下正谤。此希僧摈故。对僧说实。理成谤。不假对僧
故。僧祇第六云。对面骂谤。语语僧残。次发觉文二。初
沓婆自言。以彰发觉。次捡挍慈地。以明发觉。前文五
句。初明佛问。二彰知请證。三世尊不可。四白言清净。
梦中行者。以难况易。馀之三律。沓婆自言。清净与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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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毗尼。尼以身證谤故。与灭摈白四。五世尊嘉赞。问
佛一切智。善知净秽。所以不證。沓婆清净。慈地是犯。
答佛若自證一是一非。生人诽谤。谓佛爱憎。故佛不
證。止诽谤故。次捡挍文三。初令捡问比丘奉教。二比
丘奉教。捡问本末。本者比丘。末者慈尼。又解准。次自
言文本者。因得恶房恶食。末者是巳谤情。三雪彼清
净自申谤意。次明呵责佛。呵文二。初行有违失呵。次
得报决定。呵文言。一向入地狱者。彰过言也。

戒本七句。一犯人。二嗔心。三所谤境界。此中虽言清
净。广解言不净。四无根。五波罗夷下。重事诬谤。显巳
谤情。故言欲坏等。六若于异时下非前行谤时。是后
雪沓婆时。见论。若问若不问者。以无根波罗夷法谤
巳若众僧。问若二三人。乃至一人。若于师前自说成
罪得僧残。七若比丘下结犯。广中不解六句。馀者具
明。嗔恚者下解第二句。十恶法者。僧祇云。嗔者凡恼
及非情处起。谓爱我怨家。憎我善友。及我巳身。配之
三世。及通非情处起。具名为十。

次根者下。先解第四句。将解无根。先反释有根。解此
根义。五门分别。第一列数释名。第二定根多少。第三
明根虚实。第四举谤成不。第五问答释妨。初门根者。
能有生举之义。故名为根。根义不同。有其三种。谓见
闻疑观视青等。称之为见。纳响餐声。目之为闻。见闻
之后。犹豫不决。心无定执。名之曰疑。唯此得举。齐号
为根。多论第三云。眼根者。必使清净。见事审谛。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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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信。唯听肉眼。不听天眼。若听说过者。妨乱事多。耳
根亦尔。第二门。三根约位。总有其四。谓自他想疑自
根。文明他者。文云。若他见从彼闻亦名见。若彼说从
彼闻亦名闻。然文不出疑者略也。理实应有想三根
者。文言见闻疑。想疑三根者。文言。彼有疑。然想疑二
位。不得名根。但今就通。故言有四。第三门。以境而言。
此四并虚。以清净者。不妨有根。犯者无根。是以文言。
清净。清净相似。以此谤彼不净。不净相似。以此谤彼。
然就四中。前二是实。后两横起。说之为虚。前中。各见
闻是实。疑又是虚。虽有虚实。但有听举。第四门。自他
两种。有则成举。无则成谤。想心三者。有不成举。以想
横起。證义弱故。亦不成谤。以心实故。若无成谤。文言。
后妄此想便言。我见闻疑犯。疑心三者。有不成举。谤
则成谤。若称疑说。亦不成谤。为隐横疑。以实根往谤
故。文言。彼有疑后便言。我无疑我见闻疑以无根谤
僧残。第五门。问见闻境界别。从别立二根。疑从见闻
生。应当亦分二。如小妄中。疑见疑闻。说戒中复云。见
疑亦如是。闻疑亦如是解。小妄与说戒。不欲别立根。
随句以相反。疑从见闻别。此中为立根。不得别分二。
就通收彼。此总立一疑根。如恶心兰。随事虽多。一名
命尽。此疑亦然。又解文中。绮明详理无别。所以知者。
以此文云。疑有二种。谓从见生疑。从闻生疑。故知并
巳别竟。则与小妄说戒无殊。但以随事故。离立根即
合。问想通见等三。以三别三想。疑亦该于三。如何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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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直言。彼有疑解根中。无想名。以立别三想。根中
有疑名。故不以三别。若以三别。应云疑。疑作文不便。
总言彼有疑。又解想义。当见闻穴彻分三想。疑当于
豫根。不了故合一。又寻文意。疑别亦得。或是集法圣
贤。或是翻译大德。为离繁文。故合为一。故多论云。见
疑闻疑。疑疑见妄闻妄疑妄。又可一种是横起。而文
想离疑。合者为显。作文显略。学者应知。自古诸德思
不洽文。虽复推寻。终令人惑。次下释文。先解有根见
根。伹约前三戒说。声非见境。故无妄语。闻义则通。总
举四戒。从见生疑。略举淫。煞从闻生疑。还通四戒。除
此巳下。顺解无根。

次下合解戒本。三五七三句。谤之方法。文有七章。第
一无三举三。谤作六句。二无一见根。以闻疑二根谤。
三无一闻根。以见疑二根谤。四无一疑根。以闻见二
根谤下文繁中。更有三章。五无见闻二根。以一疑根
谤。六无见疑二根。以一闻根谤。七无闻疑二根。以一
见根谤。此之七章。位约为三。初一以三根往谤。次三
以二根往谤。次三以一根往谤。位虽如是。且从七说
七位。各有六心。即成四十二心。此亦理尽。不须更作
多句。解此六心。三门分别。第一定心名字。第二释除
妨难。第三对小妄辨异。初门六心者。一无想不妄心。
二有想妄想心。三有疑言无疑心。四有疑妄。五无疑
言有疑心。六无疑妄。第二门。问初心。既是无想不妄
何以文中。不言无想不忘。答不见是无想。知无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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妄。为此虽无律文。得称无想不忘门。初句既是无想
不忘。对此应有无想忘想。所以伹立不忘。而无忘想。
答如想先是有对有得。称忘无想。先是无先。无不得
忘。尔者。无想先是无。先无不得忘。无疑亦先无。不立
无疑忘。答疑心犹豫。得有隐没。虽复先无。而得立忘
想。是穴彻不可隐没。先知是无。不得立妄。又解初心
是根本。直是无而言有。不须更以忘等别之。下五是
枝脩。为别前故。故举忘不差别相对。问第二心是有
想忘想。所以不立有想不忘。作文应云不见闻疑彼
犯。是中有见闻疑想。便言我见闻疑犯。答夫言谤者。
必假虚成。若有三想。而复不忘。即是心实。岂得成谤。
如小忘第二心不成俱违句。如彼见想。还言道见。乃
是实语。不成妄𠎝。妄既不成。宁得成谤。又下开云。意
有见想。便说不犯。古德不能熟详文义。立有想心。成
滂者。违前理教也。尔者有疑言。无疑亦不成滂。答此
为隐却横疑。以实根成谤。是以文言。是中有疑。便言
我无疑。我实见闻疑。若尔即应许隐横想。别举实根。
以成其谤。答想是穴彻。一向是有不知是非。故不得
隐疑。是犹豫自知是非。恐他不信隐而成谤。馀有疑
等想对。理尽不繁。更作问答分别。第三门此处六心
并是。境心俱虚。以有想疑心。要忘方成谤。下小妄中。
直辨违心。不要俱虚。故无有忘。又下妄中。前六初三
五。此狭于彼。以无不触知故。后六初三五。全是翻倒。
二处二四六境。顺心违与此悬殊辨异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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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下释文。初章可解。第二章中。初句不见。彼犯以闻
疑不见。然以闻疑有故。不应成谤。既以闻疑无故。得
成谤者。亦应通举不闻疑。何以独言一不见。答论其
理实。并无三根。今文所以独言不见者。此据谤情。不
以见谤。为用闻疑往谤。故作是言。又为显此闻疑是
实。望僧生信。摈斥前人。第二句不见彼犯。是中有见
想。后忘见想。以闻疑谤者。亦可前章第二心。为举三
谤。不应举有三想。还忘三想。答前章是总。据三为法。
俱有并忘。方尽其理。此等皆为谤。情防巧平举多少。
不同前位。尔者此以闻疑往谤准前。应云有闻疑想
忘闻忘相如何。乃举有见想忘见想。答理实准前。应
作此说。然为初句。立不见对。前有见想为𨷂。不闻疑
故。无闻疑想。馀下类同不能繁述。

次轻重文三。一谤比丘。二谤尼。三谤下众就比丘中
复三。初以四重往谤。但使内无三根。莫问实不实自
作使等。皆成谤罪。第二以非比丘法十三难事。谤实
比丘。亦成残罪。若实十三难人。虽无三根。冥伏说著。
不成残罪。伹以比丘想故。得偷兰遮。不同四重。往谤
体是污戒比丘第三除此下谓以馀篇谤人残得提
罪下三犯吉。以有重轻。故云随前所犯。次谤尼等可
解。五分。比丘谤尼四众吉。尼谤比丘提馀众吉。理有
境想。无者文略。不犯中说实者。谓实三根。

次假根谤戒 此假异事上根。以谤于此见虽想。当
事不想。当即是人。畜类殊。名之为异。取彼诠此。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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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分。故曰异分。馀异准此。制意等同前。唯以假根为
异。戒本八句。一犯人。二嗔心。三假异分上根。四所谤
境界五无根。六重事。七彼于下自言。八是比丘下结
罪。广解中。不释五七二句。馀悉具解。解中上二可知。
异分下合解三四六八句。于中文五。第一异趣明异
分。第二若比丘不犯下异罪明异分。第三不清净人
下异人明异分。第四若见本在家时下异时明异分。
第五若比丘自语下假响明异分。初异趣者。如缘起
说。伹假见根。略无闻疑。次明异罪。有二六句。初六不
犯夷见。谓犯馀六。假馀异分。谤言犯夷。此中分二。初
之一句。谓犯僧残。后之五句。见夜提等。此之见。谓文
错故。尔理应齐见。并谓始顺文意。次之六句。实犯僧
残。见谓馀六。谤言犯夷。此中亦二。初之一句犯残。谤
言犯夷。后之五句犯残。谓犯提等。亦可此之四句文
中不次。初句是第四句头。第二句是第三句尾。此中
且约见。谓作法不论闻疑。次明异人。文有四句。初二
以不净上根谤不净净。次二以清净上根。谤不净净。
文中直言。以此人事。谤彼理实。并通异分三根。次异
时中。但举见闻。略无疑也。次假响中。局是闻根。以馀
二根。非所对故。馀文可知。

次破僧违谏戒 谏戒之初。五门分别。第一别戒多
少。第二谏不谏别。第三定罪各种。第四明违重轻。第
五举不异。

初门比丘有六尼。有十二。二众合有十八谏戒。然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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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六戒该及尼众尼。别有六故成十八。此中二是屏
谏。馀是僧谏。

第二门屏谏就通。总立一戒。无问止作。咸须谏故。故
文言。展转相教。展转相谏。乃至此中违僧。亦设屏谏
言。僧谏者。悉是作犯。但于事中。有倚傍者。须僧设谏
言。倚傍者。二破倚傍。四依言说。相似污家。谤僧执六
人。同作西性违谏。自恃释种说。欲见有在家圣人。馀
尼谏戒。倚傍准知。自馀诸戒。无倚傍义。直作即犯。故
不须谏。

第三门违谏之罪。据究竟说。但有其四。谓夷残提吉。
若通方便。更加一兰。若以因果往分。即有十二夷残
二果。各自带因。二提亦然。故有其八。又违屏谏事实。
及馀六众。复各有因。合十二罪。于中六是僧谏。谓夷
残提。各及因罪。馀六是屏。一提五吉。

第四门旧释云。就心虚实。故罪轻重。此之四戒。所谏
之人。了了知巳。所作事非僧谏者。是故违僧命。不护
众法。情过是重。违谏僧残。利吒说欲。迷情执实。谓巳
见为是。僧谏者。非不作故。违僧谏之意。情过轻微。违
谏提罪。又以所谏事證。如调达破僧非法想等。前三
罪重。第四句轻。岂况违谏宁不约。就心虚便重。心实
则轻。又一人谏中。心虚提罪。心实吉罗。岂况僧谏。不
就心之虚实。以明轻重。问所以得知此虚彼实。答此
戒既言。我身灭后。可得名称。故知此虚。下戒文言。唯
此真实。馀皆虚妄。故知不同。尔者若由虚实罪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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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者。且如破僧四句之中。初句心虚。可获残罪。第四
心实。应得逸提。中间两句。合结兰罪。以通虚实。何以
俱残。又比丘尼。习近居士子。既获提罪。心应是实。瞋
心舍三宝。发起四净。何得成虚。结以残罪。说欲心实。
可结提𠎝。如也心虚。应获残罪。然真实言。不显心实。
望其本计。亦是矫词。随举违谏。虚得成夷。实意拒僧。
同吒犯堕。以此推究。旧释不然。义既不通。别中正解。
但是世尊。善知诸法。通达罪相。结位不同。违谏虽齐。
犯。非一盖。故随轻重定业差殊。不须于中强明所以。
且五犯戒。违教二齐。何不对篇。以明轻重。非谏既不
尔。谏者岂如何。

第五门利吒说欲。有顺情义。恐多信受。举绝化道。今
此二破。倒说成邪。准不律文。亦是合举。所以不举者。
若望应不应。如增二说。若论作法如呵责明。今此辨
谏。何须出举。尔者利吒亦然。何以有举。答事相由者。
故即出举。若不出彼所随之举。何以结此能随之𠎝。
又以随及违谏俱得𠎝。假令此明。随非残故隐。此谓
理合治举。不须此明。又解倒说成耶。理须举者。谓此
耶人不作破事。若作破事。即不须举。以分众徒。列行
法事。非同一和。何待有举。若与举者。非是对治。下二
非耶。何须有举。故四违谏。并不须举。

次随别释。制意有三。一不听破僧者。僧众和同。安乐
有法。理应详遵。犹如水乳。今反倚傍。圣教说相。似语
惑乱。群情坏僧。断法坠陷。无事为恶。滋甚由斯损。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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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不听。为其破僧义。至文当解。二须谏意者。然以调
达。立计像真。翳法𧦘时。事是可悯。须僧设谏。开示是
非。冀彼改耶从正。弃恶崇善。三结罪者。然彼僧众。详
心设谏。明宣是非。开示令舍。而复固执巳心。不肯从
劝。恼众情重。故结僧残。次释名者。耶法改真。分众异
轨。称为破僧。固情为恶。不祗众命。名为违谏。

别缘有五。一立耶三宝。谓是谏所为事。二行化于时。
若不行化。即不须谏。二如法设谏简非法等。四固执
不舍。五三羯磨竟。

次𨷂缘。若𨷂初缘。并无馀罪。若𨷂第二。亦𨷂下三。单
有立耶三宝方便吉罗。若𨷂第三。无有违僧残兰吉
罪。容直有彼屏谏吉罗。若僧秉法不成知。不成者。亦
无违谏。因果等罪。若其羯磨。落在七非。作如法心拒。
得七兰罪。若𨷂第四。作白未竟舍者吉罗。白竟一兰。
乃至第三未竟舍得四兰。𨷂第五缘。准前可解。馀违
谏戒。释皆同此。但诸谏戒。犯缘少异。此中文二。初至
不食鱼肉。起破曾因。谏所为事。第二众多比丘下呵
责设谏。前文有五。第一先出能破僧人。第二尔时世
尊下化得太子起破僧心。第三时提婆达下篡夺胜
位煞佛害王。第四尔时提婆达下恶名断利。同情别
食。第五提婆达下立耶三宝。破坏僧轮。

初人文二。初明出家之缘第二尔时世尊下出家受
戒。前文有六。第一睹事为缘。第二时有下相率求度。
第三时跋提下厌俗事毕。第四时阿那律下诸释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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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第五各净洗浴下进诣致虔。第六白佛言下正请
出家。初文所有诸释出家者。智论第四云。佛初还国。
迦叶兄弟。千比丘。本修婆罗门法。苦行山间。形容惟
悴。父王见之。以此诸比丘。不足光饰。世尊即选诸释
贵人子弟。兼人少壮。户遣一人。强令出家。次相率辞
亲文二。先明那律辞。亲中文有四。初明俗法娱乐。二
相率推让。三辞母再三。但以恋子情重。初不欲离。望
尽馀生。终不听去。又死非我。欲尚不舍之生。由我裁
岂当听别。四母施抑计。次跋提文五。初对跋提。三劝
三拒。二以巳要脩。三责要所以。四申巳劝情。五劝受
辞母。法式如前。次赏俗可知。次云集者。问那律跋提。
具彰缘起。诸馀六释。何以忽来。五分。释子有七。甚相
爱重。若有所作。誓不相违。于是那律。白跋提王言。今
有微愿。愿必见从。王言。吾等本要。担不相违。若相违
者。头破七分。但令卿愿必可从耳。那律初论。跋提不
许。举要更劝。遂不相违。次告五人。欣然莫逆。次进诣
文四。一出城进诣。二厌舍车服。三舍宝寻从。四俱往
致敬。次请如文。第二出家受戒。文中有三。一出家受
戒。二脩道剋获。三除疑通化。佛度五人。馀三无缘不
度。又为止谤。不调达等度。问佛所度者。皆是初果。如
何度巳。始获增上。答增上名通。岂局初果。乃至以四
望三。皆是增上。五分。六人漏尽。得阿罗汉。阿难侍佛。
不尽诸漏。调达一人。空无所获。既无所得。愧耻益深。
便往佛所。请说通法。佛即为说。调达学通。安居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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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获神通。

次化太子。文中有四。一化令信念畜徒众。二尔时下
目连以迦休语白佛。佛彰彼语无实。三尔时下重现
神通。增信获利。文中有五。一改形说法。二益增信敬。
三加利供养。四比丘白佛。五佛令摄念。有法喻合。四
时摩竭下妒利失通。求索徒众。文中有四。一妒佛重
利。退失神通。釜者器名。六升四升曰釜。二从佛索众。
三佛呵不付。四生不忍心。前得外护。加利供养。即是
顺情之极。今失神通。更被呵责。便是违情之甚。为此
创起逆心。故曰最初不生忍心。

次规胜位。文中有二。初立二章。次依章解。解中先释
煞佛。于中文三。初正起害。二时众多下弟子欲护。三
时世尊告下差人说过。前害文三。初明教人。次提婆
达下正明自害。三时世尊下酬因念忍。前文有六。一
立计煞佛。二佛念本缘。谓弥法摩纳事。如下文明。三
念害不前舍害往见。四圣慈说法。获利悟道。五分。展
转三十二人。皆得初果。若准彼文。此六十四。亦到佛
所。五教复本道。破前立计。六重见本人白知驱摈。次
明自害。但伤足指。诸馀佛王。皆无此事。唯我独有宿
缘出血。此乖佛仪。故白未曾有也。次念忍者。顺世法
也。次弟子护文四。一比丘护佛。二佛从窟下问答所
以。三佛告下彰胜诸怨。四告诸比丘下举五须护。头
不须护。以现作恶。后受苦报。故曰后自当知戒。据受
体命。谓耶求见慧是解。言说是教。行不依教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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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下五。反说可解。次说过文四。一差令说过。二陈疑
为决。三奉命彰过。不于佛僧。亦彰恶名。即是治罚远
与下。作得脱之缘。四明大众忍不忍异。次解煞文。文
有六句。一受教害文。二发觉得实。三详评治罚。四举以
启王捡实呵责。调达虽教太子害我佛法。治人唱恶
如死罪不重加。故曰不应。五敕令赦过。六不平王意。

次别食文四。谓过举呵制。次作破事文分为二。第一
兴心立计。第二时提婆达下依计施行。前文有五。第
一不忍前制起念破僧。第二时提婆下以事劝诱。希
同所作。第三时提婆伴下恐事不果。拒而未从。第四
提婆达下立计谋真。必望谐遂。第五时三闻达下显
耶有能发言顺可。馀文可解。但第四文中。开之为四。
一立计谋真。二当语下陈谋宣示。三年少下所破违
顺。四由此下结耶功力。初文破计像真。而立我者是
耶佛。五法是耶法。出离是耶僧。然佛僧巳识耶法未
知故。尽形寿下出耶五法。此五耶中。前三相似。后二
妄语。故下文云。以二事破僧。谓妄语及相似语。相似
语者。言同意异。妄语者。自制施行。亦可前三若文中。
若出不受施房等。出不受亦是妄语。以出所听受。故
言相似。后二若文中。若出所受。亦是相似。以出不受。
故言妄语。苏盐着味合为一断。鱼肉害生。复同为一。
上座者。谓是耆旧了知耶正。故杂心第三云。凡夫坏
非圣人。以正定聚。不坏净故。又说得忍。凡夫亦不坏。
巳入决定。圣僧是世尊。不坏眷属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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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明呵谏。先辨其呵。呵文分三。第一比丘白佛。第二
佛告下说正显耶。第三时世尊下显巳呵责。问众多
比丘。何以不呵。答言滥惑。彼不了故。无但见异法。举
以白佛。亦可情惧。不敢辄呵。第二文三。第一总举欲
断。第二举所断体。第三总结欲断。初文说五耶法。诱
诳新学。令使行耶灭。正名为欲断。问所以五法为耶。
四依为正。答佛说具四义。故名之为正。一本为益生。
慈心所说。非为希求。眷属名利。二善识根性。称机授
药。依教修行。必能会圣。三为识根性。善达开遮。令三
品人。称根修进。四以识根药。称法而谈。如多论云。四
圣种。能得八圣道。成沙门四果。调达所说。翻前四义。
不如实说。名之为耶。一恶心所秉。本求名利。故云我
等死后。可得名称。二不识根性。无长道益。三唯制无
开益不具足。四不识根药。颠倒妄说。故多论云。八圣
道。趣向泥洹。反更迟难。修行五法。以求解脱。其道甚
速。次所断体。先徵次释。释中初依别说。下三合明。我
当以等者。叹上行人。着粪扫衣。为着此衣。更无异望。
故曰趣得知足。次开中下。着檀越施衣。着此衣时。亦
袪封滞。故曰我亦说等。下三合说可解。次结如文。第
三呵责。先问自言。次正呵责。呵中文三。谓举列结。列
中文三。一呵行断。二是故下。彰报决定。三时世尊下。
经家牒呵。有少利益。初文四句。一呵所行。故云。汝云
何以五法教。诸比丘等。如上。二呵所断。故云汝莫断
四圣种。如上。三举前所行。将成破事。即是断前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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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曰汝今莫方便破等。四举前所断。劝令不断。即是
行前所断。故曰汝当与僧和等。即是初三句。呵行令
断二四句。呵断令行。馀文可知。次明谏法。文分为四。
一佛教比丘设谏仪轨。二僧为下。奉命设谏。此应广
彰。谏之轨则并回在下辨相中。明以下。结罪义便故
尔。三比丘白佛。四因辨谏法。通被一切。然调达拒僧。
应有呵责。为辨谏法。该通便立戒本。由此佛僧。并无
呵责。非直此戒。馀谏亦然。乃至违略。亦无直有制。广
以此足得违文不繁多解。

次明戒本。戒本六句。一谏所为人。二欲坏下。谏所为
事。三彼比丘下。屏谏方法。四是比丘下。拒屏谏。五彼
比丘下。僧谏。六不舍者下结罪。此六通该一切谏戒。
次下广解。文中分二。初释戒本六句。次作白二羯磨
竟下。明轻重相。释中初句可知。二所为事中。先解和
合僧。谓以二法。释成和合。四人等众。以解僧义。众正
翻僧和合。乃是僧家义用。不得总以和合众。以翻于
僧。次明坏义。破是坏之异名。文中有四。一举破数。二
列破名。三结破数。四属破事。然十八法。并依多论第
三解。然论中。无粗恶非粗恶。制馀七对。具明法非法。
律非律。并约五法。八正互说。犯说不犯者。若不剪剃
发抓。佛言犯戒。而言发抓。有命不犯。不犯言犯者。律
防身语不制心戒而说。心起三毒。即是犯戒。轻言重
者。如钵罗龙。以摘树叶。罪不可忏。因此便言。煞草木
者。一切是重。重言轻者。见须提达尼等。先作不得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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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言淫盗等。一切是轻。有残者。下四篇戒。犯则有残。
而言无残。无残者。四重犯则无残。而说有残。粗恶者。
如初二犯。及二逆偷兰。此是粗恶。说非粗恶。非粗恶
者。提等馀兰。是非粗恶。说作粗恶。常所行非常所行
者。八正五法互说制者。五犯金口所宣。名之为制。说
为非制。非制者五法非出金口。名为非制。说以为制。
说不说者。四禁是重。馀篇是轻。此是正教。名之为说。
以为非说。重轻倒说。此非佛教。名为非说。而以为说。
但下诸文。十八法者。皆同此释。不能更明。次第三屏
谏。文举四众。理应通七。第四若不用语者拒屏谏。问
此得何罪。答此违七众因。并吉罗。然约事成果罪两
别。第五僧谏如文。第六若不舍下。结罪。总览四兰。以
成僧残。此中上下四重因果。一破僧。二违比丘屏谏。
三违尼等大众谏。四违僧谏。此之四因。其位还四。及
论得果。阶级唯两。僧残在此。馀三伽耶。是则残因虽
后果。乃先成馀三。因虽在前。果便后剋。

次轻重文二。初约自作。次辨教人。前文复二。初约羯
磨分齐。明业多少。次若一切未白下。辨法前方便罪。
随时长短。乃至未羯磨前。故曰一切。次教人有三可
知。应有法想。文无者略。

次助破违谏戒 调达破僧。众徒不忍。既乖和合。齐
心设谏。僧正谏时。四伴影助。复寻设谏。拒而不从。故
曰助破违谏戒。别缘具六。第一调达执耶行化。第二
诸比丘设谏。第三遮僧设谏。助成破僧。第四僧寻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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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第五拒而不从。第六三羯磨竟。𨷂缘比知文二如
前。前文有三。一牒调达执耶行破。二诸比丘如法谏
劝。三正影助为所谏事。次呵谏类知。戒本六句。一举
伴数。为谏所为者。二明伴助相。用谏所为事。于中文
二。初则一往遮僧莫谏。二此比丘下。释其劝意。所以
劝者。为人如法。是故此中四句。初二句明人。如此调
达发言有轨。故曰法语。复能灭恶生善。名为律语。次
两句法。是能合我等。庆遇所闻。故曰喜乐。称合道理。
安心顺从。名为忍可。次屏谏文四。一总举人法。俱非
遮其影助。二然此比丘下。且显人非。不出法非者略。
三大德下。申其谏意。四大德下。彰和利益。馀句可解。
广解具释。初句文三。一比丘义如上者。正是所谏之
人。二以顺从。释伴党义。二种顺从。俱须设谏。三明伴
党无数共兴谋立计。名为伴党要。四人巳上。始成耶
僧。若馀群党。名为助伴。谓从一人。乃至众多。无二伴
党。俱须设谏。馀文准前。

次谤僧违谏戒 别意有六。一解听依聚落意。谓比
丘进道。要藉资成。复合白衣。得修福业。二不听污家。
恶行意听。依聚落本。欲益及自他。今坏俗信。翻成两
损。三摈出意。违教坏行。具有见闻。若不摈治。无由改
往。四解谤僧意。同过六人。不治其四。言僧受憎。故摈
我二。五明设谏意同过者。六但治二人。似有爱憎。须
僧设谏。六结罪意如前。次释名者。依势及财。损坏俗
信。故曰污家。所为垢浊。能感秽果。名为恶行。别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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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作污家。恶行二心。不改悔。三作摈法。四非理谤
僧。五如法设谏。六拒而不从。七三羯磨竟。𨷂中𨷂初
全是无罪𨷂。二直有污家等𠎝。𨷂三四缘。同于𨷂二。
𨷂五谓落七非。客七兰罪。若𨷂六七。义可准知。次下
释文。谏所为事中四。一作恶行。其污家者。在辨相中。
二明呵责。三告舍利下摈罚。四时阿湿下。非理谤僧。
𢷤中文二。初立摈法。以付身子。二舍利弗下。奉命行
罚。于中文六。一将徒众之造[革*(立-一+可)]连。二时阿湿下。求其
外护。三时舍利下。因乞略化。四时诸下。承教诽谤。五
时舍利下。调伏生信。六时尊者下。正行摈罚。谤僧如
文。身子亲为他谤。不得有呵。伹以谤事。具白世尊。次
呵谏如文。戒本六句如前。第二谏所为中者三。一依
处起过。自他俱坏。近者目属。名为亦见。远者耳餐。名
为亦闻。二诸比丘下。牒过驱摈。三是比丘下。非理谤
僧。以闻陀迦留陀夷。逆路忏悔党。不治故。名为有爱。
三闻达多磨醯沙达多。走至王道聚落。惧不治故。称
云有怖。唯瞋我二。名为有恚。我观众僧。秉此摈法。非
是解心所为。故曰有痴。如是同罪。比丘下。显其谤意。
次屏谏亦三。一劝不听谤僧。故曰莫作是语等。二而
诸比丘下。明僧自雪。逆路忏者。无罪可治。名为不爱。
走人不现。复不合治。名为不怖。汝等二人。进则不忏。
退则不逃。人过俱现。正合治罚。故曰不恚。然僧善解。
摈治方法。名为不痴。三大德污他家等者。推过属彼。
馀文可解。释中初人可知。次所为文三。一解比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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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住处。戒本之中。虽无村字。然以城聚。通得名村。二
明污家恶行。此中先明其家。次释其污。然污家文四。
一总举四。二列四名。三云何下一一解释。四以此下
总结。次恶行可知。三若比丘下。明秽响[泳-永+(盈-又+夕)]流。次屏谏
等同前。

次恶性违谏戒 别意者。恶性愚人。纵情造罪。既无
师敬。触事有违。有德之人。以法开晤。反被轻陵。不受
训导言。佛是我家。佛法是我家法。我应教诸大德。诸
大德不应反教我。说此语时近情谓是。须僧设谏。开
示是非。是非既分。理宜从顺。固执不舍。结以僧残。别
缘具六。一身语不净数数犯戒。二诸善比丘。如法谏
劝。三望人自师敬。不受训导。四众僧设谏。五拒而不
从。六三法满足。次释文谏所为事文三。一明不受语。
二举两喻及合。三是故下。结拒谏意。初文持戒。顺理
名好。犯戒违理名恶。此好与恶。止勿语我。我应教诸
大德。此是倚傍胜人。恃巳凌物。何以故下。释不受谏
意。次二喻者。水喻于教。风喻于行教。有津润之益。犹
如于水。行有远化之能。譬若于风。次结可知。呵谏如
文。戒本六句如前。于所为事中文三。一明恶性不
受人语。二于戒法下。诸善比丘。如法谏劝。三自身下。
拒谏不从。屏谏文二。一谏前人。令互受语。二如是下。
显谏利益。馀文可知。广文具解。屏谏互相受语。道根
时进。故曰增益。训以善法。名曰相教。遮防未非。称云
相谏。灭除巳起。故言忏悔。各彼此互为咸称展转。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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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四。问云经中说伹自观身行。谛视善不善。今云
展转相教。不相违耶。答佛因时制教言乖趣合。不相
违背。佛以前人。心有爱憎。数言有损。是以云但自观
身行。若为慈心。有利益者。应共相教。又解若钝根无
智。言说无利。是故说言但自观身。若听智利根。发言
有益。故言展转相教。馀文可解。上来僧残竟。

●次解不定。

先总料简。六门分别。第一释不定名。
第二辨所防体。第三置之处所。第四定罪初二。第五
人处通局。第六僧尼有无。

言释名者。可信虽举不识罪名。僧有未得。定结何等。
是以文言。是中无定法。故名不定。又以立戒。通防诸
罪。不的其一。名为不定。十诵第四云。云何名不定。
可信优婆夷不知犯。不知何屏露处起。不知犯名字。
伹言我见女人。是处来去。坐立亦见比丘来去。坐立
不见。若作淫欲。若作偷夺。若夺人命。若触女人身。若
煞草木。若过中食。若饮酒。如是事中。不决定故。名为
不定。此不定言。义含有四。一犯不定。望实犯事。虽
是其定。然以不的夷等。名为不定。文中虽举二三。理
通六七。二举不定。圣女不识名种。但如举事白佛。三
自言不定。谓言夷等及不犯。四治罪不定。谓作摈覆
等。若全不言。与罪处所。又言二者。谓屏露也。此中虽
通七罪。然数不足。但摄爱染。招讥等戒。如违谏长等。
不定中无。故了论云。此二不定。似律本义。以数少故
不得。如律篇聚本义即是。此略彼广。若人能引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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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谓以不定中罪与篇聚相应。或摄广入略。以篇聚
中罪。与不定相应。如是引略入广。摄广从略。是人于
律则明了。

次所防体。旧解云。谓于二处四威仪中。为可信女。举
来告僧。僧众既闻。应须穷检。于屏二十八四仪中。各
七。露二十四中。未获实者。是所防过。无别罪名。离染
清净。不于二处。行住坐立。是能治行。若尔三罪二罪。
岂非罪名。答此是所检之事。若未获实者。摄在不定。
定即篇聚。非此所收。今此所明制令检审。既言不定。
何有罪名。今古诸师。贵重戒者。众虽各睿。思释此所
防。伹以无其实事。意趣难见。今述旧章。一解稍将近
理。馀释繁多。不能广引。又可更解。但以可信。举事不
识名种僧。又未知定结何等。于此中间未得定者。名
为不定。而此比丘。将拒讳心。不引实事。是所防过。作
实语心。顺教引罪。是能治行。又解此中。但欲勘检。比
丘知犯不犯。本无有过。犹如减年受戒。受后生疑。开
数胎等。识知犯不。不是开时。始结其罪。此亦如是。不
繁多解。然比丘犯。实巳定讫。为事难知。制令穷检。检
未实时。在不定摄。勘检实巳。即定聚收。何须于此。明
所防体。

次明处者。问此二不定。是诸罪因。能生诸罪。不过屏
露。既有此义。应在初明。或应置在定罪之下。答不定。
若其置在初者。即使轻提之𠎝。在于重夷之上。或若
置在定罪下者。复使重夷之罪。在于轻吉之下。义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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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绝。轻重难均。是故不得置于初后。故今通论。五犯
能治。皆有防非。齐称为戒。故诸戒言。最初犯戒。若据
五犯。身语进止。咸有法式。总曰威仪。故诸戒言。非威
仪等。今且约位。分之为二。前两过粗。能防称戒。下三
罪细。行曰威仪。今置戒下。威仪上者。为彰可信。通举
七五。上收于戒。下摄威仪。义势得中。故置于此。是以
十诵。忧波问可信。举下四品罪。得在不定中。治不佛
言得。

次明初二。昔解不定。是第二人。以戒本云。如优婆私
治复不定。无无最初。开五除不定。不入犯戒本一。无
治罪法下。有寂初开。尔者。云何缘起。有最初犯。答名
同义异。诸篇违略。此中犯广。以处别故。各得最初。五
篇制广补略云。初此不定制。总广以补五。别广初五
篇随事别制随事难故就处略广处总制各别得初。
今解不然。若就所检三罪二罪。以明初者。岂是第二。
以彼犯中。并制初讫。明此获实。即当第二。若取此中。
要须穷检。穷捡未得名不定者。即此穷捡。是其初人。
以对此前。未有犯故。故使文云。最初犯戒。故此初二。
望于犯中。体既不同。条然有异。问此是初人。何以无
开。答此就穷检。必须获实。既未得实。是以无开。又解
应有如善见。最初不犯。及颠狂等。此文无者略也。

次人处通局者。人位有四。谓僧尼二俗。未知不定。唯
是俗女。为亦得通。僧等三位。解僧尼二位。体识名种。
又同道分。故无不定。又僧尼举罪。通于凡圣。但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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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有无不显。勘当之事。与此俗女。全是不同。以此义
故。僧尼不成。然俗男者。义亦通许。可得执文。唯听圣
女。俗男举来。不为穷检。俗义既同。女男皆许。犹如谤
人。虽寄沓婆为缘馀。不知僧事者。谤亦成犯。处中有
三。谓僧尼俗处。若执文者。唯是俗处。若以义通。亦该
僧尼二处。若对此处。圣俗举来。岂以僧尼住处。不合
穷检。若既须检。义何不通。然旧更立。有非上三。离见
闻屏处。此之屏处。不离前三。不得见文。别说即亦离
明如文略。更说障处。障处亦合离明障处。既也不离
屏处。岂繁别说。

次僧尼有无者。旧解云。佛制举罪。男女二众递相监
察见过。须举无造罪之地。如大僧有犯。同从举过。若
女众见。亦须举白。然尼弟子。恐违敬教。不得举师。是
以可信俗女替尼举罪。由俗圣女。多喜得实。又不识
名种。致有差殊故。使比丘有二不定。尼若造出家。男
女二众得举。既举义备。何须俗男。替僧举尼。有不定
义。故无不定。此或容尔。又有一义。尼无不定者。以制
伴故。谓若被举僧。开有伴以不。若言无伴。先治独罪。
恐治独故。便应引伴。伴即定故。亦或无犯。进退有妨。
故无不定。又解此是僧尼。有无不同戒比丘有缘故。
有尼为无缘。故无立制。应不出在。圣情不得。以事浪
相比决。且如尼后四谏。所以僧残。比丘作时。何以不
犯。但知有无轻重等。戒制法故然。不繁相决。

次下释文。多论。四义故制。一为止诽谤故。二为除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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诤故。三为增上法故。比丘出家迹俗秽。为人天所宗。
以道化物。而与女人屏处。私曲鄙碎。上违圣意。下失
人天宗向信敬。四为断恶业次第法故。初既屏处。渐
冉缠绵。无所不至。是以防之。于始释名如上。别缘有
六。一屏处。二人女。三无第三人。四说非法不见实事。
五可信告僧。六捡未获实。具此六缘。摄入不定。下戒
亦然。唯以露处。为异。𨷂缘比说。缘起可解。戒本五句。
一人。二犯不定。三有住信下。举不定。四是坐下。自言
不定。五如住信下。治罪不定广解。具释第二犯中。文
有六句。可解。信乐下。释第三句。五分。可信者。见四真
谛。不为身。不为人。不为利。而作妄语。若比丘下。解第
四句。自言不定。此自言五句。古师以五犯来配。谓初
是吉。乃至第五是夷。又旧解云。自言所趣向处。是行
威仪。到是住坐。是坐卧。是卧作。通作七屏。约四威
仪。二十八罪露。除夷故但二十四。今解七罪。虽是义
通。不合配文局限。又此不欲具彰威仪。理亦不劳。指
文属当。但此五句。唯约戒本。三罪释之。所以知者。以
后戒无夷。即除其作为。此自言所趣。向处及到。是所
住处。坐者是提。或可兼前往处。亦得提罪。卧是残。作
是夷。次若比丘下。解第五句治罪不定。此中五句。虽
有引不引。成罪处所。即应是定。然以治中。或是夷等。
随夷等治。故言不定。下戒并同。不劳别释。上来不定
竟。
四分律开宗记卷第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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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开宗记卷第三末


●次明三十舍堕。

总作四门分别。第一释舍堕名。
第二先后次第。第三九十对决。第四正辨三十。

初释名者。梵云尼萨耆(此译为舍)。古旧诸师。依多释云。舍
有三义。一舍财物。二舍相续贪心。心事俱舍。故次第
三便能舍罪。今解。论无三义。正文据理。伹舍财故。名
之为舍。若以舍罪舍心。名为舍者。是则单提亦应名
舍。以单提中。亦舍心罪故。提名堕者。如下当明。故曰
三十舍堕。

次先后者。三十九十。罪性均等。合为一犯。斯义可然。
所次先明三十。后辨九十。答此三十戒。本由财生。若
欲忏除。要先伐本。故须对境。先舍过财。过财既舍。罪
方可悔。由此舍故。作法是难。九十不舍。作法是易。欲
使僧尼先识于难。后知其易。次第故尔。

次对决者。古旧释云。凡入舍者。咸具三义。一是属巳
财物。二财体现在生罪。受用有过。三舍巳归主。受用
无𠎝。今解不然。但由不舍。用财有罪。作法舍竟。用则
无𠎝。由此一义入舍。不须馀二。下九十中。虽有因财
生者。纵使舍竟。用还有罪。是以伹在九十。不入三十。

次辩三十。先总解十门分别。第一定能犯人。第二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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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身语。第三自作教人。第四遮性差别。第五持犯方
轨。第六二问之意。第七重犯不重。第八舍忏仪则。第
九二部同异。第十下众任运。

初门所以定能犯人者。以下文有三人。犯尼萨耆。故
今须定。然此三位。一人遍犯众多与僧有犯不犯。且
僧位中。有四方现前。其四方僧。全是不犯。以物属众。
别人无分。故下文云。众僧衣过十日。佛言不犯现前。
若其据四巳上。同共领作。名为僧者。是则诸戒。一切
同犯。以同领作。各有分故。如和僧作媒嫁事。又如一
切僧同犯。不得忏悔。及僧为根。僧举僧等。其同活人。
虽四巳上。但是同活。非僧所收。其众多犯者。谓是多
人同心作者。若据此为众多。一切同犯。若望由我作
故。令彼成犯。约此为众多者。唯同活人是。于中不共
犯者。有十五戒。谓二虽浣帖过杂黑白二毛六年乞
雨夺药。其药据长殊。理应同犯。伹为有法成拥。巳异
馀长。故不同犯。

次身语门。此三十戒。离有三十二。或对二浣。各有三
戒。虽有三十六。且依前说。于中。担用局身。馀通身语。
通中位三。一有五戒。语家止业共身犯。谓五长是。二
有两戒。身语止作业共身犯。谓二虽衣。三馀二十三
戒。语作共身犯。位复为三。一有三戒。自语假他身。谓
二浣乞缕。二有八戒。自作局身。若望教他。自语假他
身。谓五敷二宝夺衣。三馀十二领受戒。自身语假他
身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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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自作教人者。此三十中。二浣乞缕。一向教人中犯
以自乞缕。但犯吉罗。二自浣无罪。前言一人尽犯者。
通自作教人故尔。若汎教人。作此三十。不为巳者。尽
不犯提。但以教人作恶。故有吉罗。若其教人为巳。但
十一有犯。谓二浣乞缕。唯教人犯。以假使尼。及非亲
织。并五敷二宝夺衣。自馀诸戒。非不为巳。伹以利损
不专。唯犯吉罗。亦可教人贩易过前受急施雨衣回
僧。既以为巳。有遂情义。亦应同犯。文无者略。

次遮性者。唯回僧是性。馀悉是遮。

次持犯者。此中八戒。具二持犯。谓五过过十作犯。二
虽六年。释相可知。其畜宝戒。通有二持。然以不得自
畜。故𨷂不论。自馀诸戒。唯是止持作犯。

次二问意者。三十有财可舍。作法不得别众。九十为
无舍法。悔时许得别众。以此义故。分为二问。尔者前
聚谏不谏别。亦应分二。答此为舍罪缘殊。故分二问。
前则无别众。故合为一。又可此有别众。不别众殊。故
分二问。前虽谏不谏别。唯不听别故一。

次重犯不者。有四戒重犯。谓担用二浣。然浣染打三
尼萨者。是异类重。不如担用同类重犯。谓担毛数过。
雨衣数用。然吉师云。语使浣染打三尼萨耆。浣上既
犯。染打类知。浣浣亦然。今解不尔。再浣义同。新衣不
犯尼萨。然准多论。一时作三事。得一舍堕。若浣舍堕
衣告吉。染打相别。尚不再违。况复浣浣得有重犯。自
馀诸戒。咸不得重。谓一夺二虽五十月钵药急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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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十杂黑白二毛六具织作四领受。领受者。谓取尼
衣乞衣过知足受一二居士王臣二宝贩卖。乞钵劝
织。雨衣急施。过前求受。及回僧物。所以须明重不重
者。为识业累多少故尔。次舍忏者。准文有四。谓财忏
罪还衣不还。先明舍财。舍财有四。一所舍财。谓衣药
钵宝。尼加十六牧器。此舍有二。全坏不同。绵褥坏舍。
馀皆是全。二所对境。境有对不对。绵褥独舍。馀咸有对。
对中道俗。俗唯二宝。道通馀戒。道中僧别。乞钵局僧。
馀通僧别。又绵褥二宝。听别众舍。以不对道。馀咸尽
集。三舍财处。谓自然作法。乞钵一局。馀通二位。二作
法中。复有大小。钵唯大界。馀通大小。三住处非住处
者。乞钵局此住处。以留胜者。入僧库故。自馀诸戒。通
一切处。四舍财法。法中位二。谓语羯磨。羯磨一法。舍
财中无。以舍巳财。不须羯磨。若论语法。绵褥即无。以
不对人。岂繁须法。馀者通有。有中道俗。复有僧别。辨
异可知。次舍罪亦四。一所舍罪。须知所犯财事多少。
设财巳无。业累须殄。罪须缘知品类多少。此诸品类
至文当辨。二舍罪境。若论舍财。有对不对。对中复有
道俗差别。论其舍罪。一切对道。以除往𠎝。境须同类
道中乞钵。属唯对僧。宝等三戒。专对其别。馀二十八
通该三境。此望所对假不假说。论其除罪。唯是别人。
又宝等三。舍得别众。论其忏时。亦不同集。三舍罪处。
宝等三戒。处该一切。馀二十九。若论僧秉。钵唯局大。
馀通二作。若其除钵。馀二十八。对下二境。同前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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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与舍财之处。差互亦得。谓此处舍财。馀处忏罪。对
处差别。位约为二。第一乞钵局大。第二除宝等三。馀
二十八对僧舍边。专在二作。第三宝等三戒。及二十
八。对下二境。处通一切。四舍罪法。宝等三戒。唯是语
法。除宝等三。馀二十九。对僧舍边。有受忏白。则具二
法。若除乞钵。馀二十八。对下二境。亦但语法。次还衣
亦四。一所还财。还财之中。须除绵褥。既不对境。不须
论还。馀戒还中。除去二宝。总为四位。谓长等五。经宿
方还。离等二十四即座听付。所以尔者。良由长等贮
畜经日。贪心续生。不得即付。要须经宿。事隔还者。断
彼畜心。方成清净。若当有缘。许令转付。问舍若各别。
还法可知。或若合舍。还复如何。解或若一二三等。与
长合者。长等自经宿还。馀者不妨。即付。故多论第四
云。衣巳舍。罪巳悔。次续心断。即曰若先所求衣来。若
意外衣来。不堕次续。以心断故。不同古旧释云。长等
与馀合舍。唯除二离二毛乞钵。馀诸戒等。若舍即还。
容为长染。相从经宿。次还财境。除去绵褥。不对无境。
自馀诸戒。还通道俗及以僧别。一唯舍财。不得差互。
然对别中。容可差互。别众得不。义可准知。次还财处。
准舍中说。次还则法。若论语法。理是义通。论其羯磨。
三人下无。若是僧还。须有白二。然钵不同。具如文载。
但为舍财有离有合。若合舍者。还或二一。若各别舍。
但一白二。次不还者。绵褥无还。以不对境。馀有境故。
不还有罪。二俗不还。如文追索。不欲虚。损信施故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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馀若不还。计直犯重。

次同异者。十八戒同。不繁解释。十二有异事须别明。
此十二中。束成三位。一有九戒轻重不同。谓五敷具
取浣二毛。伹以僧作数故提。尼为稀故吉。次有两戒。
僧有尼无。雨浴衣者。僧有局限。用定分齐。喜过求用。
又听兰若。恐成失夺。因开六夜。故有过六。尼是浴衣。
圣开常用。既无分限。何有过𠎝。尼又劣弱。不行兰若。
既不开六。亦无过六。三有一戒犯同缘异。谓长钵是。
僧尼俱提名为犯同。十日一宿殊。名为缘异。

次任运者。任运得犯一十三戒。谓五过除药。约日任
运。数满便犯。二浣乞缕五敷夺衣。但使事成。一切成
犯。馀𨷂此义。皆无任运。

次随别释。先解长衣 其开制意者。寔以行者根性
不同。报有强弱。资须有异。大圣开遮。治终将补。各称
根宜。有四差别。俱有资身长道之益。第一人者。报力
资强。唯畜三衣。便能长道。故下文云。未来世善男子。
畜此三衣不得过。第二人者。报力次劣。若同初人。便
癈修道。是以听畜助身百一。记识受持。不须说净。第
三人者。报力更劣。虽畜百一。犹𨷂进修。复听受施。说
净而畜。欲使彼获施福。此资道缘。第四人者。报力最
劣。虽畜轻资。犹不进道。更开重物被褥床等。方能济
身。进业有益。次明制者。多论第四云。以为俗利。则道
利不成。又失檀越信敬净心。比丘无厌。与俗无别。有
违佛教。四圣种法。此既因圣开听。广畜盈长。即非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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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知足之行。故使不加净法。制与舍堕。此谓制下二
人。

二释名者。贮用属巳。名之为畜。限分之馀。称之为长。
越于期限。故曰过十日。

三具缘者。别缘有六。一是巳之长物。甄去三衣。以是
三际诸佛应法之服。体无长过。故须除去。三衣若受。
明不犯长。设若不受。亦无长过。故多论云。若比丘不
受三衣过十日。无长衣罪。无离衣宿罪。有坏成仪罪。
有缺衣罪。虽是巳衣。忘则无罪。是故第二知属巳物。
物虽属巳。财须应量。若不应量。畜过无犯。是故第三
应量之物。物虽应量。说净无过。故须第四不作净法。
虽不作净。若有一月五月。四想被举留难缘等。亦是
不犯。故须第五无缘。虽无因缘。畜须过限。若未过限。
亦不得罪。故须第六十一日明相出犯。见论。梵曰阿
留那(此云明相)。多论云。明相者。有种种异名。有三种色。若
日照阎浮提树。则有黑色。若照树叶。则有青色。若过
树照阎浮提界。则有白色。于三色中。白色为正。


𨷂缘可解。

缘中三时衣者。盖是随时厚薄不同。五分。诸比丘见
问言。世尊不听畜长衣。汝不闻耶。答言。我亦闻之。但
我此衣。或僧中得。或居士问得或是粪扫衣。彼以著
故与我。本不使我为五家畜。

戒本文三。随开文五。一举制生疑。问未知阿难与迦
叶衣。为是决定心不。答文中既言欲与。明知不是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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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若决定与。即非巳物。以不定与。故须陈疑请决。二
正明请。三问还期。四答时限。五开十日。多论。佛知法
相不缓不急。不增不损。正制十日。

满足戒本。三位分别。第一定戒文句。第二定缘有无。
第三定利同异。初位戒本六句。一犯人。二衣巳竟者。
简非长体。以衣不竟。不名为长。三迦絺那衣巳出者。
显出犯时。以迦絺那衣未出。不名犯时。四畜长衣者。
所畜财体。五圣开十日。六若过下违教结犯。次定缘
者。直就此戒。十日有缘。未知迦絺那。与长等五戒。何
先何后。若迦絺那前开。便不得言为长等五开受迦
絺那衣。若长等先制。后开迦絺那者。所以无缘。即言
巳出。答长等先制。迦絺后开。故下律言。为长等五。开
受迦絺那衣。然此无缘者。即是略无。故五分初戒本
云。畜长衣过一宿犯。又那律衣坏。恐一日不成。犯尼
萨耆。不敢取僧衣。又有诸比丘。安居讫十六日。进诣
佛所。道径泥水。三衣粗重。甚大疲极。并以那律事白
佛。佛言听受迦絺那衣。不犯五事。第二戒本云。若比
丘三衣竟。舍迦絺那衣巳。长衣过一宿。尼萨耆。又因
阿难。得二张劫贝。为与身子。恐犯白佛。佛开十日。第
三戒本云。若比丘三衣竟。舍迦絺那衣巳。长衣乃至
十日。若过尼萨耆。次定馀戒馀利同异者。问时利开
一月五月。所以通于三戒。答本为五事开受迦絺那
衣。今以初三是长。第二是离。以此时利。得通三戒。问
所以此开不通馀戒。答馀戒若与五利开法者。即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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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除。如急施衣。及背别等戒。若与五利。不相关者。即
无有开。问所以急施等开语不同此。答随事不同。开
语亦异。语虽有异。时利不殊。更有多解。皆悉有妨。且
作斯释。以遣文违。

次下广解文二。初释戒本。第二舍忏仪轨。释中初句
可知。次句衣竟者。五分云。浣染缝竟。次句迦絺那衣
巳出。出者舍也。依下八舍延促。故名为出。释下二戒
竟出同此。衣者巳下释第四句。于中文二。一辨十种
衣体。释上衣义。绝衣者憍奢耶作。劫贝衣者华作。钦
婆罗者毛作。刍摩者。纻麻作。忏摩者野麻作。麻者家
麻。扇那者白羊毛作。翅夷罗者鸟毛作。鸠夷罗者。绛
色羊毛。忏罗钵尼衣者。尨色羊毛。二定衣量分齐。释
成长义。释此长义三门分别。第一定量分齐。第二应
量犯未。第三互应结未。初门量者。此文尺六八寸五
分。除长三衣。若长馀衣。乃至手巾。过十日。皆突吉罗。
僧祇。长衣者。除所受持衣馀衣是。又须广一肘长二
肘。第二门。问为始应量犯。为待过耶。答应即须净。不
净即犯故。言长衣者。若长如来八指等。第三门。问衣
量互有应减。须作净不。答若量互减。不须作净。尔者
房互亦然。何以处分。答房恐妨难。设互亦须处分。衣
无此难。互减不须。次下合解五六二句。于中文二。一
畜过结犯。二染贸明犯。初文八章。始从得不得。终尽
忘不忘。初章得不得。有十个日。一日为一章。即是十
章。初得衣日有多有少。互相间错。总成四十六句。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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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十日都得衣。至十一日犯者。初日体过故犯。下之
九日。为初日衣染相与俱犯。故言尽尼萨耆。见论十
四。若多衣缚束一处。过十日得一罪。若散衣不缚束。
计衣多少随得罪。伽论第七。云何得长衣。谓若入手。
若在膝上肩上作想。此是我物。次第二章九句。立法
有一。转降有八。谓转空日向下。得日向上。第三章二
日不得衣作八句。立法有一。转降有七。如是乃至第
九章二句。立法转降。各有一句。观此章中。文势义趣
不合。更有子注转降。然文有者。理是误耳。若非是误
如何重诵前句。有人约此。即作倒句七句。如是展转
向上。至第三章有一。即成二十八句。今以文错。不繁
须作。第十章一句。是则第十章一日得。第二章九日
得。相对为十三。九相对为第二十四。八为第三十五。
七为第四十。第六章五日得为五句。初章十日得为
一句。即成六句。合为四十六句。次净施门。略无初章
十日俱不净。故但有九。乃至下门例亦应然。若遣与
人替前净施及不得衣日。此单举一边。亦应言道不
遣与人。故坏者坏使不应量非衣者。作革屣囊等。忘
者。忘此财体。意谓元无虽经多日。开使不犯。次染犯
者。谓使人贸得。或自于五众边贸得不犯。贩卖者。为
前长染。故曰一尼萨耆。然此舍堕衣。理应舍巳贸易。
以不应不舍而贸易。复得吉罗。不同旧释云是著用
不净衣罪。计此未合论者用𠎝。若此明者。义次不然。

次明舍忏。文分为四。一舍财法。二彼舍衣竟下舍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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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三若众僧多下还财法。四是比丘下不还结罪。所
以四文次第尔者。此之罪咎。本因财生。若欲忏除。要
先伐本。是故先舍有过之财。过财虽舍。业累未除。𠎝
若现存。不成应法。故次忏罪。财物舍讫。罪复悔除。行
既无违。堪消物利。故次还衣。圣教一宣。理宜从顺。若
当有违。必有𠎝失。故次结不还者罪。此之四文。行事
大轨。既通诸戒。举者应知。然此忏境虽三。且约僧说。
初文有四。一财集制舍。第二与僧下所对境界。第三。
舍与下舍之威仪。第四当作是下正舍词句。初言此
舍堕衣应舍者。财集制舍。此须除去负债。未入手者。
及以共物。未分之类。除财但使制加净法。不作净者。
岂须入舍。及寄他者。亦须索取。若不尽集。皈主还染。
问舍财不尽。迷谓为无。舍巳方见馀财。不知先舍成
不。答若所舍物。在僧未还。先舍得成。续舍所忘。若物
还主。巳说净竟。成亦如前。续舍所忘。若物还主。未净
见者。即成相染。俱须更舍。次所舍境。众睹详悉。故须
尽集。欲使犯者对众殷愧。内生耻心。息过于后。次舍
威仪对众谢𠎝。理须谦下。若不卑恭。业难除遣。但使
对僧。齐具五法。若对别人。事分大小。小但四法。𨷂无
礼足。大者同僧。亦具五法。次舍词句。既自舍物。理合
宣情。若不陈言。舍难成遂。文言尔所者。出法之言。善
见十四云。若一衣言一。若二三众多。还道二三众多。
名其差互。作法不成。律但一说。不须至三。

次明忏罪。文中开六。一从僧乞忏。二别请忏主。三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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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和僧。四正陈忏法。五呵责治之。六领受立要。文言
彼舍衣竟当忏悔。当知义含乞请。准下自言毗尼。对
众忏中有乞。此亦合有。文无者略。乞忏词句。准舍应
知。乞巳复应请忏悔主。其忏悔主。缘生巳善。必须清
净。具在下明。忏主受请。未得即许。作白和巳。然后许
之。次正除罪。将欲忏时。先辨罪之多少。始终位别。合
有一十二位三罪。谓犯长提。及根本展转二种覆藏。
合是一三。乃至第十二。著用舍堕衣三。此十二位中。
除本长提。馀三十五有无不定。然欲立心忏除往业。
一一并须缘知具阙。准文正解。忏开三位。第一先忏
二十四覆罪。以此覆类是同。齐作一减。第二忏不应
说等七位吉罪。以此非覆类同亦齐一减。第三忏长
等五位提罪舍罪词等。至下文解。若舍堕物用尽。直
忏罪者。品数多少。准上应知。次明还衣。上来具前十
法。即是悔犯清净。道藉资成。托缘以立。若不悯接。阙
修出离。故须还衣。还衣之法。先列缘。后作法。若当无
缘。要须经宿直付。今为大众难集。及彼远行。即许羯
磨转付亲友。亲友得巳经宿还之。僧祗。律师问。此众
中谁是汝知识。答某甲。即作法付。此是即座转付物
法。而无经宿直还羯磨。次不还者。此文且结不应吉
罗。究竟不还。计直犯罪。故多论第五云。以罪言之。是
根本舍。以法言之。是则暂舍。此对僧舍。始终十二法。
若众多人。十一法。谓须除乞一人但十。除问边人。此
义通三十二说者。位别五阶。除绵褥二宝。馀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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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僧十二法。又除乞钵。馀对众多。十一法。一人十法。
二宝九法。绵褥但六。上下收摄。不过此五。谓约具法
多少。以辨相别。若据物类。舍还不同。位亦为五。杂野
一戒。坏舍而无还。二宝对俗。全舍转体而尽还。乞钵
一戒。入僧还主舍。七日药。入僧入俗还主舍。馀二十
七戒。唯还主舍。上来四文。对僧说竟。馀众多一人。准
应可解。多论第四。沙弥应当上下衣。一常著衣。当安
陀会。二当郁多罗僧。令清净入众僧。及行来时著。得
畜泥洹僧一竭支一富罗。随身所著物。各听畜一。自
外一切。尽是长财。次不犯者。谓十日内作净施等不
犯。若十日外巳是犯竟。不可更有馀缘来开。

次离衣宿戒 别意者。衣是应法之服。成就威仪。馀
道所无。不可有阙。故下文言。比丘所去之处。衣钵随
身。如鸟二翼。羽翮身俱。今乃置衣在此。身居异界。寒
暑卒起。急须难得。又阙守护。容成失夺。癈资身用。事
恼不轻。是以圣制。次释名者。人衣异处名离。经夜曰
宿。久则事慢。促便致恼限期一宿。过则便犯。故曰离
衣宿戒。次别缘有六。一是三衣。二加受持法。三人衣
异界。四不舍会。五无因缘。六明相出。次释文。戒本三
句。随开文五。一人病衣重为清之缘。第二自思念下。
举制生疑。第三即语下。陈疑扙托。第四时诸下。为申
疑意。第五世尊下。开结不失衣法。文言结不失衣法
者。谓得此法赏受不失。而无离𠎝。故曰不失衣法。若
作四句定者。唯人病衣重一句成就。馀之三句。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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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就。不同多论满戒类。长衣亦作三门。此中但定文
句。馀二比知。后戒亦尔。戒本七句。一定犯人。二简衣
体。三定犯时。此不犯时。但约时开。谓一月五月。旧释
亦摄非时开者。不然。四三衣者。列所离衣名。五离一
一下人衣异界。六除僧羯磨者。是非时开。羯磨有二。
一得法离宿。二作不失衣界。七尼萨下结罪。

次下广解。前四第六别释可知。不失衣下合解五七
二句。于中文二。初约十界明离。二不失衣下就兰若
明离。前文有五。第一列十界名。二僧伽蓝下解十界
体。三僧伽蓝下十界差别。四僧伽蓝下十界势分。五
僧伽蓝下离宿结罪。先解初文。义分为二。第一依此
文释。第二明诸部同异。初依此解蓝一界者。谓一蓝
中。俱是僧住。遍蓝无别。名为一界。若有俗人男女。来
至界中杂住。有村界起。名若干界。故多论第四云。如
王来入界内。施帐幕住。近王左右。作饮食处。大小行
来处。尽非衣界。非王来住。亦如王法。又解。蓝有四周
院相。诸房虽别。皆为蓝摄。名为一界。若其蓝相不周
彼此房别。各不相收。名若干界。又解。虽同一界。但有
隔碍。不得自在往返者。皆名若干界。故五分第四云
异者僧不羯磨。作不失衣界。虽作。而于其中。不得自
在往返。虽有斯理。且依前明。下诸界释皆同此。其相
同者。不能繁述。然十诵第五云。树有一界有别界。是
中不相接树界者。若日中时。影所荫处。若比丘在一
树下。衣在馀树下。应取衣来。若至衣所。若受馀衣。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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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取衣来。不至衣所。不受馀衣。至地了时舍堕。相接
树界者。若是诸树枝叶相接。乃至一拘卢舍。是中随
所著衣。至地了时无犯。又村界者。比丘至村。随住一
处。于住分齐。中间无别。名为一界。若此分齐之内。有
异界生。名若干界。问所以不同僧祗。兄弟情通。任往
来者不失衣。答彼常情碍。此不同彼。但以村多讥染。
不合置衣。下文除村。明非衣界。纵令自巳缘家。情无
隔碍。比丘身在别房。衣在女男住处。夜或须衣。取恐
逼触。此不得往。即名为难。难者表不与衣。岂得留衣
此室。辄宿馀房。古旧诸德。有立染碍者。成立可解。然
无正文。故今不立。

次诸部同异。僧祇第八。有道行界。师与诸伴共行。论
议而去。弟子持衣钵从后来。不及师。师至日没时。畏
离衣宿。故出道外待弟子。弟子持衣直过。不见师。至
天晓相待。若是师待衣处。离道二十五肘内。与衣合
者不犯。过外者犯。若弟子持衣在前。问答亦尔。十诵
多论四十九寻。十诵复有空界。谓衣在地。比丘在空
或衣在空。比丘在地。过明相犯。以空是有界外。故见
论。有林界。若衣在内林中。十四肘内不失衣。海洲亦
尔。此林若有人往来。无十四肘界。衣应随身。若不随
失衣。复有水界。比丘在兰若处。竟夜坐禅。天欲晓。患
眼睡。脱衣置岸上。入池洗浴。洗浴未竟明相出。此衣
犯舍。了论。通明作法自然。有六种不离衣。论偈云。善
解三衣六怜悯。释曰。律中佛许六种不离三衣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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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僧和合同许羯磨所作。此有二种。一约迦絺那衣。
僧和合所作。二为行路人及有病人。僧和合所作。二
依地所作。如布萨相应学处中说。三不离所作。如于
皮阇延多楼。及剡浮树等所。四垣墙所作。谓僧伽蓝
摩。及寺舍中。如转车方便所显。五约露地所作。如比
丘行路。四十九弓所度处相对。覆地直身申臂。斜衣
各捉一角。若相及。许不离衣。六住处月时节所作。于
安居学处中。广说应知。复次小便等所逼事中。由他
加行难所作。是名于三衣六怜悯。僧祇。若夜中大小。
行。离衣二十五肘内。与衣合无罪。

次十界体如文 次十界差别。谓此非彼合有百句。
广有三十。馀者类易 次明势分中。人者。见论第八
云。不健不羸。掷者。尽力掷也。取石下处。不取势分转
处。

次结罪者。计合具有百句。略故伹有二十。又此二十
约位而有。据文但有十八。谓留衣在此蓝。身往彼蓝
宿。阙此一句故。即二位各九。初句文五。一人衣异。界
二明相未出下。教不犯法。望开次第。应须先言手投
衣。次至掷石及处。次始须言舍。今文据说次第。故先
言舍。言手投者。为对若干界。要须手投。掷石所及处
者。谓是一界。入势分内。即成会衣。舍者会而不逮。宁
可𨷂衣犯吉。不可离衣获提。故僧祇第八云。比丘著
上下衣入聚落。主人为供养形像作福德。殷勤留宿。
若彼住处诸比丘。有长衣者。应暂借受持。若无者。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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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有诸比丘住处者。应从彼借。若无者。有尼住处者。
亦从彼借。若无者。是处俗人。若有衣被者。应从借作
净施纫。然后受持。若无是事。后夜分城门开者。当疾
还寺。莫踰城出。到精舍门。犹未开者。当索开门。若不
得者。乃至无孔内手脚者。踰垣墙入。应作相令内人
识。莫令疑是贼相惊动。若不得入者。当疾舍衣。宁无
衣犯越毗尼罪。以轻易重故。三若不舍衣下。不行舍
会。四明相出下。虽三衣犯提。五除三衣下。离馀衣获
吉。此谓助身。百一加受法者。馀文可知。次兰若文五。
一明界体。八树七间。一间七弓。弓长四肘。肘各尺八。
此尺八者。是旧小尺。望今大尺。但有尺五。一弓四肘。
合有六尺。计七弓有四十二尺。馀六间各尔。合有二
百九十四尺。五尺为步。计有五十八步四尺。五分。露
地同界者。结加趺坐。去身面七尺。异界者。七尺之外
此是兰若界。二人衣异界。三不行舍会。四离三衣重。
五离馀衣轻。次舍忏应不。并如上明。

次一月衣戒 三衣故烂。不堪资身。财少未成。开满
无长。六群因为同衣不足。为求足故。寄人起过。故佛
立法。极限一月。纵财不足。过亦成犯。别缘具六。一三
衣弊坏。二得新不足。三拟作三衣。以替故者。若作馀
衣。初戒所摄。四不行开法。谓作净等。五除不犯缘。六
随过结罪。犯相文二。初开满足。第二时六群下。因开
起过。彼有粪扫衣者。谓无主纳。馀种衣者。檀越施衣。
同衣不者足者。是二衣当类。不足取中者。取向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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粪扫衣。撩理作净。戒本七句。一能犯人。二除非长。三
显犯时。四若比丘下。明非时及衣。五受巳疾疾下。同
衣足故不开。六若不足下。同衣不足。开限一月。七若
过下。随违结犯。广中具释。前四句别解。若十日下。合
释馀句。合中分二。初至二十九日来。有犯不犯。第二
若同衣下。三十日巳去。一切成犯。初文先约十日为
法。以十日内。脩常不犯。于十日中。复分为二。初明同
衣。若足不开。教作不犯五相。释第五句。第二若不裁
割下。违而制犯。释第七句。如是十一对十二。十二对
十三。开犯义同。故曰乃至二十九日亦如是。于诸位
中。若同衣不足。即是第六句义。第二三十日巳去。同
衣足不皆犯。然同衣者。谓十种衣中。当分自同。不同
者各异不同。亦可同衣者。谓三衣财具。不同者是馀
长衣。

次取非亲里尼衣戒 所以制者。有三义故。一者凡
是为下敬上。仰奉情殷。所有财物。皆不顾𠫤。大僧非
亲。不善筹议。得便受之。令彼乏少。二男女形殊。理无
参涉。财物既交。恩情偏密。因兹起染。容坏梵行。临危
事险。可惧之甚。三状涉讥嫌。难分清浊。脱被诽谤。无
以自明。以此诸𠎝。制之不许。别缘有五。一是大尼。除
下二众。二非亲里。三应量五衣除馀物。多论。应量钵
亦犯。四本拟送施除贸易。五领受便犯。多论第五。若
多比丘。取一尼衣。多人犯。一比丘多尼边取一衣。计
尼犯。十诵第六。若先请若别房中住故与。若为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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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与。不犯。呵中。尼著弊衣往佛所者。作发觉之由。佛
语尼言汝不应如是等者。五衣本为资身长道。今辄
施人。衣便不具。破戒行檀。事不应法。故曰不应也。佛
听馀衣。谓五衣外。随意与人。满戒五句。一犯人。二非
亲里尼。三取衣。四除贸易。五结犯。广中具释。然亲里
者。谓是父母。乃至七世骨血之亲。了论。解亲相应有
四。一从母母亲相应。二从母父相应。三从父母亲从
亲相应。此之四亲。摄亲斯尽。馀文释亲。皆同于此。问
何以尼取僧衣。但得吉罪。答大僧上尊。与尼不数。尼
受义稀。故但犯吉。尔者僧与既稀。何以提罪。答僧与
尼衣。讥过中制。生患义深。故得提罪。作此释者。二与
解义讥无讥别。论其二取。稀数不同。故使大僧取数
与讥。俱获提罪。尼则稀而无讥。取与并吉。

次使非亲里尼浣故衣戒 所以制者。僧是上尊。使
下义顺。尼居下位。裁上事难。故不筹量。辄便驱使。因
生染违。癈业招讥。别缘有五。一是大尼。除下二众。二
非亲里。三是故衣。四除因缘下。文开病及借不犯。五
浣染打竟。满戒五句。一人。二非亲里尼。三故衣。四使
浣染打。五结罪。问所以浣染打三戒合制。答三义故
合。一使尼处同。二故衣不异。三犯相。由致垢故须浣。
失色即染。舒张故打。释中。上三别解。下二合解。准其
八业。应有八句。此但有五。初句三提。次有三句。二提
一吉。次复有三句。一提二吉。文中略无。次一句三吉
无提。僧祇。使染便浣。使染便打。教打便浣。教作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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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不教作便作。越毗尼罪。

次从非亲里居士乞衣戒 所以制者。多论。有四种
益。一以佛法增上故。二为止诤讼故。三为灭前人不
善心故。四为众生。于正法中。生信乐故。别缘有六。一
三衣具足。二无四因缘。三非亲居士。四为巳。五应量。
六得入手。满戒五句。一人。二非亲居士及妇。三乞衣。
四除因缘。五领便犯。馀时者。下列不犯缘。但解四句。
不释开缘。

次过知足受衣戒 忽遇四患。失夺三衣。净信闻之。
竭贫以施。今不节量过限而受。长贪恼物。殊所不应。
别缘有六。一失夺三衣。二非亲居士。三为失故施。若
不为失。随施听受。四知为失施。五过所应量。六领受
入手。缘中。取居士衣。与六群比丘。及与馀人者。此据
为他亦犯。若准此文。但使过受。不问自他。一切皆犯。
是则旧古三义。属他财犯。巳财者坏也。戒本六句。一
犯人。二遇四因缘。三非亲居士。四自恣请下。为夫故
施。五是比丘下。教知足受。六若过下。过受结犯。次释
唯除第二。馀者具明。若失一衣下。释第五句。教应受
相。于中文四。一明应取不。谓若失一失二。皆不应受。
若失三者。当知足受。第二知足有二种下。释知足差
别。白衣为比丘失衣故施。伹顺本施心受者。是名知
足。然此知足。顺在家人法。故曰在家人知足。出家人
知足者。即是三衣。谓本失三。是名不足。今还受三。即
是知足。然此知足。顺出家人法。故曰出家人知足。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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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士自恣请下。开自恣请。及衣细薄过受不犯。若有
馀残下。元不为失。随施听受。释第四句。若比丘下释
第六句。过受结犯。谓失一受二。乃至失三受四。此等
并是过知足受。

次劝一居士增价戒 所以制者。净信虽施。标心有
限。今乃嫌少索多。违情恼物。别缘具六。一非亲居士
办衣价。二情期有限。三知施有限。四嫌少劝增。五彼
增缕价。六领受便犯。满戒六句。一犯人。二施主非亲。
三衣价定。四是比丘下。不受自恣请。五到居士家下。
嫌少劝增。六若得衣下。领受结罪。广中具解。求者巳
下。释第五句。戒本虽无求字。而有求义。是故广中牒
而解释。此中增者。要本体上增。若其异体。落前乞戒
问何故增缕一线犯。乞中要一领耶。答乞非本心。任
彼筹量。恼义是微。一领方犯。劝为先心期限巳定。今
违施心。一线即犯。是比丘下。合释四六二句。

次劝二居士 馀义如前。唯劝二为别。问劝令合作。
有增不增。为犯何戒。答虽复增者犯。不增不犯。犹是
二人同作。故属此戒。五分。正劝夫妇合作犯。

次过限索衣戒 所以制者。但为衣价是宝。长贪处
深。比丘进修。应须舍弃。既不自畜。令付俗人。后若须
衣。索须容豫。今乃催促。逼恼前人。故作限约。过则制
犯。此戒在畜宝戒后。故作如此方便。别缘具四。一送
衣价。二转付净人。令贸衣物。三过限从索。四得衣便
犯。此戒但为王臣心动生直。匆切急索。损净主结。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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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十句。一犯人。二若王下。施主遣使。送宝为衣价。三
彼使人下。奉命送付。四是比丘下。惧犯畜宝。不敢自
受。五彼使语下使问净主。六须衣比丘下示净主处。
七时彼使下使付还报。八须衣比丘下。开索方法。九
若不得下。过索结犯。十若不得不不得进不。次十释
中。唯解初二及八九。馀总不释。释第八句文三。一三
语。二六默。三语默相破。初语者如文。次默然者。不知
默。得时。僧祇第九云。如人入库取物著店上顷。又如
裹襆物。须臾即应去。见论十五。云何默然者。口不言。
立不坐。若唤坐不得坐。若与饮食。亦不得受。若请说
法咒愿。悉不得为说。若檀越问言。何缘至此。答言居
士自当知。次语默相破如文。馀相可解。

次杂野蚕绵作卧具戒 多论第五。四义故制。一止
诽谤故。二长信敬故。三行道安乐故。四不害众生故。
别缘具五。一往蚕家。二是憍奢邪。三为巳乞求。四作
卧具。五作成犯。戒本三句可知。此言杂野蚕者。显其
通名。馀文憍奢邪者。即是绵称。五分云。憍奢邪者。虫
所作绵。卧具者卧蓐。多论五云。憍奢邪者。是绵名也。
此国养蚕。如秦地法。蚕熟得绵。名憍奢邪。此国以绵
作衣。凡有二种。一擗绵布[袖-由+著]。如作毡法。二以绵作缕。
织以成衣。作此二衣。名作敷具。敷具者衣名也。此以
害生。舍令斩坏。馀不害生。故听全舍。但有舍财。略无
忏罪。为不对境。无其还不。

次黑毛卧具戒 然诸卧具。言惑其人。或言是三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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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言是敷具。今详制意。略知其趣。然前一戒。以损生
故。随作衣服敷具等。皆成其犯。馀戒不尔。以不损生。
如法得故。作衣服著。招讥故制。若作敷卧之具。是则
无𠎝。若其敷卧犯者。今诸比丘皆用黑白毡卧。并应
是犯。然既不犯。何惑其情。谈授虽言卧具。用时不惮
黑白。此岂不是传传者迷文。致令行人亏其教意。又
多论云。黑羊毛作衣法亦二种。一以黑毛擗治布[袖-由+著]
作细毡。二作缕织成衣。此二种衣。尽名敷具。敷具者
衣名也。又云此羊毛衣。得作三衣。尽中受持。尔者如
何此文为名卧具。答卧具者。通是衣名。或可覆卧。不
以敷故。僧祇第九云。比丘作毡三衣。及尼师檀。唯除
漉水囊及络囊。馀一切毡作。佛未制前。诸比丘著毡
衣。露地如庵帐安隐住。制戒巳不复著毡衣。故多病
不安隐住。以事白佛。佛听杂作。谓黑白下三。以此故
知。非敷卧物。又开文有卧毡。足为明验。又五分云。应
舍与僧。僧以敷地。若敷绳床木床上。所以不听纯黑
者。以此毛贵。著增贪求。又滥世人行欲法故。别缘具
四。一纯黑羊毛。二作卧具。三为巳。四作成结罪。见论。
纯者不杂馀毛。十诵第十。黑羺羊毛者有四种。谓生
黑蓝染。黑泥染黑。木皮染黑。开文。作蓐枕万小座具
卧毡等。非著不犯。

次白毛卧具戒 白非法服。黑复招𠎝。唯有参为。乃
便应耳。此巳纯白起过。制使参作。若据纯白。别缘具
四如前。戒本四句。一犯人。二作卧具。三教参作。四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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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下。不参结罪。此文不显。五分云。二分黑。第三分
白。第四分下。钵罗者四两。

次减六年卧具戒 此体虽故。堪得资身。今乃弃故
造新。每常营搆。长巳贪结。虚损信施。招讥不轻。故须
圣制。别缘具五。一卧具先有故者未满六年。二不得
僧法。三弃故造新。四为巳。五作成结犯。文中与法成
不。如上离衣宿明。满戒六句。一犯人。二作新卧具。三
制限六年。四不满更造。五除开缘。六制罪。

次不帖坐具戒 坐具资身。不论新旧。弃故造新。长
贪损物。佛为息贪。不损信施。制以故帖。不帖故犯。别
缘有五。一有故坐具。二更造新者。三为巳。四不以故
帖。五作成结犯。文中。初制以故帖新。二六群下。不帖
起过。前文有三。一睹坐具狼藉。二起制帖之意。三告
众令知。戒本三句。馀文可知。多论。若比丘作尼师檀。
应用故敷具。周匝脩伽陀一磔手。坏色故。

次担毛过三由旬戒 出家担毛。迹同瓦碎。既乖法
式。不合道仪。又以有待之形。假资方立。故复开三。过
担结犯。别缘具四。一是贵毛。二为巳。三自持。四过三
结罪。戒本三句。一犯人。二开持至三。三过。三结罪。广
解中。初二可知。若有人持下。释第三句。于中文三。一
不应助持。二不得使馀众。三担馀贱物。

次使非亲里尼浣染擗羊毛戒 多论。三义故制。为
增上法故。若诸尼众。执作浣染。癈自正业。则无威德。
破增上法。又为止恶法次第因缘。又为二部众。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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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净故。馀义同前。此中新故俱犯。直以损功故制。问
所以使尼擗毛提担毛吉。答担稀擗数。故有轻重。

次畜宝戒 宝体利重。长贪妨道。多论。制戒有三益。
为止诽谤故。为灭斗诤故。为成圣乞食等种故。别缘
具四。一是钱宝。谓金银国土所用钱。二知是钱宝。三
为巳。四受取。文中。时王下彰其应不。于中文四。一大
臣说非白佛。第二佛告下。彰过不应。决定非沙门释
子者。彰过言也。既以佛为师。不应畜宝。第三我有下。
开为作屋。以资道要故。第四大臣下。举患喻非。日月
四患者。应离为五。婆沙正文。开为五翳。今言四者。为
对沙门四患故也。既举其四。义合烟云。所以尔者。以
相同故。或可烟者。即是修罗烟也。沙门患者。有酒为
放逸本。淫是生死源。金银生患重。邪命坏善根。

次明戒本。应作七门。一定戒文句。二所捉宝体。三明
能捉业。四开捉不犯。五许助净人。六作净方法。七沙
弥应不。初门戒本五句。一能犯人。二自捉业。三所捉
宝。四教人业。五结罪。次体者。此文据体有三。离分为
七。馀是为宝。畜犯小罪。然钱直言上有文像。盖是国
土所用。祇中四句。或有国土所用。相不成就者。越比
丘尼。或国土不。用相成就。捉者越。国土所用。相成就
捉者舍堕。国土所不用。相不成就。作铜铁捉者无罪。
多论第五。宝者重宝。金银。摩尼。真珠。珊瑚。车𤦲。马碯。
若受畜如是宝舍堕。若种种钱似宝。颇梨虎魄水精。
种种为珠。鍮古铜铁白蜡铅锡。如是等名似宝。钱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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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宝。若畜得吉罗。若以似宝作器。入百一物数。不须
作净。若不入百一物数。一切器与非器。皆应说净。次
捉业者。僧祇第十云。自手者。若身。若身分。若身相续。
身者。一切身。身分者。若手若脚若肘若膝。身相续者。
若系三衣等诸衣带。或置钵小钵键𨩲等。是名身相
续。比丘凡得钱。及安居衣直。不得自手取。当使净人
知。若无净人。指示边地语言。是中知。著地巳。自得用
草叶塼瓦等物。遥掷覆上。待净人来令知。若净人来。
知巳持去。不可信者。教使在前行。使知置一处。若可
信净人者。从意使知置一处。次开捉者。五分十九云。
阿耨龙王请比丘安居。彼用金银。比丘不敢。以是白
佛。佛言。彼金银犹此土石。随意用之。十诵亦尔。又有
非人天处。请比丘亦如是。又就人间物中。如九十戒。
开捉蓝中遗落。及寄宿处宝。次佐助者。僧祇云。若襆
裹中。有金银钱。在杙上者。不得自捉。使净入知。若净
人小不及者得抱举使知。抱时应作是言。我举净人。
我举净人。得下物巳。当使解。若不知解者。得捉手教
使解。解巳教知数。若不知数者。得捉净人手数。数巳
馀者还教著囊中。若不知著者。得捉手教著囊中。著
囊中巳教净人系。若不知系者。使净人捉囊底。比丘
得自系。系巳还置[厥/土]上。若净人短不及者。得抱举。若
遗箱帘等在架上。舍上取时。举时覆时亦复如是。若
行道时。净人担金银。净人若小。得手牵去。若渡水时。
得抱渡。应作是言。我渡净人。我渡净人。若净人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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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上船。得抱上。应言我举净人我举净人。下船时亦
如是。又若四月八日。大会供养时。金银塔菩萨像。及
幢幡供养具。一切有金银涂者。比丘不得自手捉。使
净人捉。若倒地者。当捉无金银处。若遍涂者。当以衣
物华等裹手捉。若无物裹手。像上随有未涂处捉。及
浴金银菩萨形像。使净人洗。若大会时。有金银像。使
净人持出。比丘得佐。不得捉有金银处。比丘不得先
捉后放。次作净法者。多论第四云。净施法者。如钱一
切宝物。应先求一知法白衣净人。语意令解。我比丘
之法。不畜钱宝。今以檀越为净主。后得钱宝。尽施檀
越。若净主死。远出异国。应更求净主。然说净有二种。
若白衣持钱宝来与比丘。比丘但言。此不净物。我不
应畜。若净当受。即是净法。若白衣言。与比丘宝。比丘
言。我不应畜。净人言易净物畜。即是作净。若白衣不
言易净物畜。比丘自不说净。直置地去。若有比丘。应
从说净。随久近畜。十诵五十四亦言。此是不净物。若
净当受。次沙弥应不可知。次下广解舍法。既不对道。
𨷂无忏罪。此宝佛不听畜。故舍言我所不应。还中文
二。初不解事净主以宝还者。当为彼人故受。使净人
赏之。贸净物受。次解法净主。即转净物与。次不还追
索。进不如文。

次贸宝戒 以其宝体利重。长贪处深。贸易招讥。亦
制不许。又以畜不假贸。贸复不假畜。是以立此畜贸
两戒。复与下卖买戒。体异不同。故立二贸。别缘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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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者是宝。二互相贸。三决价。四为巳。五领受。戒本三
句。广释金银各三。及钱为七。一一互易成七七句。然
金等者。见论云。成器未成器等。成器者。谓镮钏钳锁
等。馀可准知。

次卖买戒 多论第五。有四益故制。为佛法增上故。
为止斗诤故。为成圣种故。为长信敬故。此贩卖于一
切波逸提中。最是重者。宁作屠儿。不为贩卖。何以故
屠儿正害畜生。贩卖一切欺害。不问道俗贤愚。持戒
毁戒。无往不欺。又常怀恶心。设有居谷。心恒希望使
天下荒饿。霜雹灾疫。若居盐贮积馀物。意常企望四
远反乱。王路隔塞。夫贩卖者。有如是恶。此贩卖物。设
与众僧作食。众僧不应食。若作四方僧房。不得住中
若作塔像。不应向礼。又云伹作佛意礼。凡作持戒比
丘。不应受用此物。若此比丘死。此物众僧应羯磨分。
释名者。贩易有五。称为种种。决价下高。名为买卖。此
文但使买卖。买卖即犯。设不为利。直取亦犯。亦不开
净语。不同馀文。馀文净语者。十诵第七云。若实须是
物。审思量言。我以尔所物买。若彼不与。更应再语。若
复不与。又应三语。若三索不与。比丘急须是物者。应
觅净人。使买是物。若净人不知市买。当先教以尔所
物买是物。应教此物索几许。汝好思量者。僧祇第十。
肆上衣先巳有定价。比丘持直来买。置地时。应语物
主言。此直知是衣。若不语默然持去者越。买馀物亦
尔。别缘具五。一在家二众。亦摄外道。二共相贸易。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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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巳。四自决价。五领受。文中开五众者。以同道故。实
言论直。故曰应自等。不得与二俗外道贸易。故曰不
得与馀人贸。既不得自贸。应令净人贸易。出家法体。
须顺物情。故有悔者。咸遣还之。十律限七日内。若众
僧物者。多云。众僧衣未三唱得益价。三唱巳不应益。
众僧亦不应与衣。巳属他故。比丘三唱得衣。不应悔。
设悔众僧莫还。僧祇云。若众僧中卖物。得上价取无
罪。若和上阿阇梨。欲取不得抄。若比丘还共比丘。市
买博易。作不净语。买者无罪。一切九十六种出家人
边。作不净语。买者无罪。戒本三句。释种种中。对于五
物。各互为头。成五五句。卖买者。先释其卖。文有其三。
一总言上下。次增卖。次重增卖。此是上价。买中亦三
一言直五钱。数数上下。次与三钱名减买。次与一钱
名重减。买准于卖。故言买亦如是。

次长钵戒 钵为应供之器。一则资身。今乃贮畜无
厌。招讥损道。又以物变无恒。因施听受。限期十日。过
则结𠎝。别缘具五。一先有受持钵。二更得如法钵。谓
体量色三如。三不说净。四无因缘。五过十日犯。满戒
四句。一犯人。二长钵。三开十日。四结犯。释中。钵者巳
下。解第二句。文中有四。一总举六钵。通明体处色。二
大要下辨体唯二。三出量分齐。四以具三如。制令受
持。及以说净。十诵二十一受钵云。我某甲此钵多罗
应量受长用故(三说)。祇律二十三云。此是我钵多罗应
量受用乞食器。今受持(三说)。若比丘下。合解三四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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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相八门。舍还等法。一准长衣。唯钵为异。

次乞钵戒 一钵五缀。足堪资身。况减不漏。而复更
乞。此则长巳贪心。损坏僧众污辱不少。故须圣制。别
缘具六。一先有受持钵。二减五不漏。三更从非亲居
士乞。四为巳。五得如法钵。六领受便犯。戒本两句。初
文有三。一犯人。二旧钵未满。三更求结罪。二彼比丘
下。异馀戒故。诵出舍还方轨。于中复二。初诵舍钵。二
展转下。总诵还文。文言此是时者。谓是用旧持新时。
然下还中四文。并应此诵。忏及不还。无异不诵。释戒
本相可解。次舍忏法。文四如常。然舍文言。此住处者。
谓除戒场小界及自然。此三皆非住处故。又甄无住
处。为无僧库故。言僧中者。简三人等。次忏如文。次还
钵文四。一贵者夺留。直还下钵。二彼比丘下。犹以为
胜。转取下钵。三若持此比丘钵下。罚令持新。用旧下
钵。四比丘守护此钵下。恐畏坏故用新。制令护旧下
钵。此之四文。并是取下钵令持。初文分二。一处分留
还。二作法还下。僧祇第十云。若是钵大贵者。应卖取
十钵直。九钵直入僧净厨。一钵还主。如是随得多少。
皆限一还主。馀悉入僧。次转取下钵文中亦二。初作
白。次行钵。五分。羯磨差知法比丘。于僧中行之。是比
丘应唱。使诸比丘各持钵出。然后持所舍钵。至上坐
前。问须是钵不。若言须。应取上坐钵看。若无钵。若太
大太小。穿缺喎耶。不应与。若无五事应与。与竟取上
座钵行。从第二上座。乃至新受戒人前。亦如是。行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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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法。随僧量宜。或可取新。故言取上座钵与次座。或
上座处分。即还彼比丘钵亦得。故言若与彼比丘。彼
比丘应随上座教。取此钵。不应护馀僧意不取。又不
应以夺好与恶。嗔恨因缘故。受持下钵。乃至下座。展
转亦尔。次罚持新用下文二。初牒前二下。以不定故。
二作羯磨令持。文言与此比丘受持者。非谓加法受
故名为受持。直是罚令受行。持此两钵。故曰受持。乃
至破者。谓旧钵破来恒持。故曰乃至破。多云。若食时
当持二钵。终身如是。以示多欲罪过。断后恶法因缘。
次护钵如文。馀文可馀。

次自乞缕使非亲里居士织衣戒 三衣备具。资道
不亏。今更乞缕。以冯势力。强逼织师。织作三衣。长贪
招讥。故须圣制。别缘具四。一自乞缕线。二非亲织师。
三恃势不与价直。四织成便犯。戒本四句可知。广释
如文。释第三句非亲者。此中织师。有亲里非亲里。及
亲非亲合。与线者亦尔。互历应成九句。但为俱亲不
犯。故有八句。此戒正损织师犯提。缕主但吉。为以一
言。通结两位。是故但言非亲里者犯。

次屏劝织师增缕织衣戒 居士本为比丘织衣。理
荷其恩。称施而受。今乃屏劝织师。自与价直。自坏损
他。故所以制。别缘具六。一居士办缕遣织师。二情期
有限。三知有限。四与价劝增。五彼为增织。六领受结
犯。问此与前戒织师何别。答有四不同。一前损织师。
不损缕主。此损缕主。不损织师。二前戒由损织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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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价犯。此损缕主与价结犯。三前损织师。开亲不犯。
此损缕主。亲非亲俱犯。四前是巳缕织成即犯。此是
他缕领受方犯。满戒四句。一犯人。二缕主遣织师为
织。三彼比丘下。劝赞织师。自与价直。四若得下结罪。
释相可知。

次先与他衣强夺戒 先与他衣。规为行伴。彼既不
去。索须和豫。忽以嗔心强夺。特非所宜。逼恼情深。故
所以制。别缘具五。是比丘除沙弥。二规行与衣。三不
定与前人决定取。是中应为四句。一决定与决定取。
二决定与不定取。此二夺重。不犯此戒。若不定与不
定取。夺犯小罪。若不定与决定取。夺悉生诤。是以犯
舍。四嗔心强夺。五得物入巳。文言不知诵戒等者。前
定二句。防未起非。初句不识自行。次句不知众法。后
之二句。除巳起罪。初句自行忏法。次句众法悔仪。戒
本四句。一犯人。二先与他衣。三嗔心强夺。四结犯。释
中。夺而藏举者。谓是现前。次著树上等。是不现前夺。
但为夺有现不。结罪不同。非谓重犯有兹二别。

次七日药 四大乖违。诸病竞起。六腑差互。众药咸
须。圣为蠲痾。故听畜服。因斯贮积。立制防之。别缘具
四。一是七日药。二加口受。问所以得知要加口法。多
论第六云。若病比丘。须七日药。自无净人。求倩难得。
应自从净人手受。从比丘口受巳。随著一处。七日内
自取而食。设受巳净人若触。更受。若受药巳经二三
日。有药入中。应还更受。更从一日作始。次第七日。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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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至七日应作净。若与人若服。若不作净。不与人不
服。至八日地了时舍堕。又十诵。举口手二受。为问答。
五分戒本云。一受乃至七日。下药法中。皆云受七日
服。若无口法。手宁经七。三不说净。四畜过限。问所以
畜七日药重。馀三药轻。答七日资强。用通内外。贮畜
情殷。过限罪重。馀三不尔。是以过轻。次下释文。犯相
文二。初开服药。二尔时世尊下因开起过。前文复二。
初正开药。第二时诸下释疑。前文复二。初对病开。二
时世尊下无病亦听。前文有三。初开五药。二时诸比
丘下。明残食法。三舍利弗下。听服五脂。前文复三。初
明如来托静生念。二从静处下。陈巳屏念。告众听服。
三时诸比丘下。了前谬执时服言故。前文有四。一念
所为人。身有二病。谓风病及疮。二我今下。念药功能。
为有充躯之能。故云当食。复有除疾之效。名为当药。
而无非时之讥。故曰不令粗现。三复作是下出药名
体。四听诸比丘下结成听服。次陈念如文。以病为畜
药之缘。故曰病因缘时。次了教文四。一谬解圣教。病
不疾除。迷前时言。谓非午后。二世尊捡问。三阿难答。
四了教说。前言时者。谓是病时。此药体通非时。故曰
时非时服。次馀法文二。一者病残不须作法。恐损信
施。开瞻病人食。次非病残作法文二。一是僧食。二子
注下。是檀越食。作法应不。至下文明。次听五脂。此脂
即是油类故。是七日药摄。伹以对病。别举佛思。药体
中。无时受等者。谓净人难得无人作者。使净人暂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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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生作熟。从彼受取。自于净地中煮。以变生故。无自
煮𠎝。在净地故。无内宿过。即时中故。受法不失。煮巳
澄清。水滴作使汁滓相分。得如法受用。若非时煮漉
者。经时失受。即有恶触过生。服之得罪。故曰如法治。
若其净人。有客作者。不简时与非时。故五分二十二
云。若时煮时。前时漉时受。得七日服。若非时受。不得
经宿服。次无病比丘。亦听随时服药。文中。遣令悲敬
二田行施者。欲使施主福田满足。此残石蜜作变现
者。是佛神力。非馀能裁。故曰不见诸天等能消。唯除
如来。次释疑如文。馀者可解。

以释戒本。二门分别。一定文句。二问答释妨。初门戒
本五句。一犯人。二有病者畜药之缘。三残药下。所畜
药体。四开七日。五过结罪。次问答者。问所以此言残。
十日衣云长。答三衣非长。故对非长以得长名。药无
非长可对。以是食馀。故云残也。又解。残之与长。其义
相似。趣互举之。不劳为妨。问所以定开七日。僧祇云。
随其药势。七日乃知。又云。七日者数极齐七日。多论。
正从作法生。兼随药势。随药势者。如初日是。若二三
日触。听更受七日者。即是从作法。问戒本应言畜。而
言过服耶。答为服畜者。可有长𠎝。即甄外用。无其长
罪。由此义故。文中言服。理实结罪。都不约服。亦可言
中是倒。应言服若过也。

次释上三离明。四五合解。合解之中。八门分齐。悉同
长衣。句少为异。先解初门。二位分别。一犯长不犯。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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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犯长药。得罪多少。初位一日得药。至七日得。八日
明相出相染俱犯。故曰尽尼萨耆。问下六日药。被染
犯长。未知受法为失以不。答七日得药。总不净施。长
位是同。相与俱犯。受防宿触。不防于长。所防既殊。不
可染令失受。即是初日。限满受法。自巳下六未过。受
法不谢。是以文言。至第七日药。与诸比丘食。若当失
受。即有宿触等生。何故乃听诸比丘食。尔者受既不
失。还至应食。所以乃令涂然等用。答以受不失。由成
拥巳。是故遣令涂足然灯。为有贮畜情过。罚不听服。
第二位生饮过七日药。一咽得六罪。非时不受残宿
三提。内宿恶触食舍堕药三吉。业一缘异。各不相假。
若就饮八罪。更加二煮。因明药馀罪多少者。非时过
服五罪。熟饮即七。亦加二煮。时药一咽。理即具七。随
有𨷂者。准应知之。尽形无限。受法不谢。若无病缘。但
获吉罪。若其不加口法服者。唯无非时。馀悉同有。馀
句类知。总二十二。舍忏位同。还药文四。初对舍言还。
二彼比丘下。处分应不。所有过七日等。三种处分。并
据舍日。反望以说。或不具三。义准可解。三应作白下。
作法付彼。四此比丘下。示用法式。

次雨浴衣戒 谓过前求过前用。二戒合制。所以制
者。雨衣资身。非全急要。是以圣开时中乞用。今时未
至预乞先用。长贪违教。故所以制过前求。别缘有五。
一是雨浴衣。二过前求。三为巳。四彼与。五领受。犯过
前用。别缘有四。一是巳雨浴衣。二于时前得。三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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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持。准多论。要须加法受持。四过前用犯。犯相文二。
初开雨浴衣。二时六群下起过。前文有三。一发八愿。
施浴衣缘。二尔时佛语下。赞愿听受。三略舍闻下。行
其八愿。前文有五。一因供乞愿。二佛抑不许。三自言
清净。四佛遂听许。五正列八愿。前六内资。后两外资。
斯之八愿主及僧田。利益既宽。遂为佛赞。次赞述文
三。一至觉意来。如来反问愿意。答巳愿祈。二世尊下。
佛赞精妙。三尔时下。告僧听受遂前八愿。前文有二。
先问后答。答中反明问答。文中有三。一问八人所趣
向果。二问八人至此国不。三若我闻曾来等者。逆知
必受八愿供养。以此资给僧田。心则欢喜。我见此利。
故兴愿也。次赞述文二。一述可非虚。故言此事如实
等。第二颂说赞美。令心喜悦。颂中分三。初一行颂赞
因深胜。其因既胜。感果精妙。故次一颂来果殊胜。果
虽殊绝。恐不恒有。故第三颂显果无穷。初颂上半。举
六内资。下半举二外资。欢喜者。心离悭垢。三时俱净。
庆巳所作。故曰欢喜。此叹心净。施饮食者。应法之物。
施僧受用。简馀非法物施。获福微少。即是财净。若施
外道。及破戒弟子。福田浅薄。植福不多。故言持戒佛
弟子。便是境界田净。三事既胜。宁不精妙。以衣外资。
奉献众僧。故曰布施于众人。亦可通衣及食。以奉大
众。故曰布施等。施虽不能究竟断结。亦能暂伏现行
贪心。故曰降伏等。次颂感果者。上半感果精妙。下半
属当处所。剋于乐果。由于乐因。故曰依乐。此明因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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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乐报者。近得人天乐报。永得等者。远得无漏道果。
属当可知。次颂显果无穷者。上半显无漏果。下半
明有漏果。前中初句举前因胜。次句显果无穷。谓得
胜进无漏。以自适神。故曰快乐。此之快乐。唯證乃知。
非是世事能况。故曰无可喻。次有漏果可知。戒本三
句。一犯人。二求用时节。三过前求用结罪。广解可知。
僧祇十一。此雨浴衣。得四月半受用。至八月十五日
应当舍。舍法者。一比丘应众中作是唱。大德僧听。今
日僧舍雨浴衣(三说)。若至十六日舍者。越毗尼罪。尼无
过前。今吉罗者。结多求罪。少利故轻。

次急施衣戒 忧劳未满。不合受施。对有急缘。开听
为受。因开急故。非急亦受。既有过生。故须圣制。此两
戒合者。同由一衣生故。过前受具五缘。一是急施。二
知是。三过十日前。四无因缘。五领受便犯。过后畜具
六缘。一是急施。二知是。三十日内得。四不作净。五无
因缘。六畜过限。犯相文三。一开受夏衣。二六群下。因
开起过。佛即呵制。三尔时下。开受急施。既开十日内
受。应有过前受。过文无者略。戒本五句。一犯人。二受
衣时限。三诸比丘下。是急听受。非急不听。四受衣下。
开时畜无罪。五若过下结罪。又前缘中。二罪俱无。戒
本但结过后畜罪。广解及开。方始具二。广中一五。别
释中三合解。合解三中。第一先解第三句急施衣。二
衣时下。解第四句衣时。三自恣十日在下。总举三句。
合而广释。既言自恣十日在。明知即是戒本第二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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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从尔长衣过十日犯。何故此急施衣。七月六日受。
至十六日明相出。更言一月五月应畜。等长衣不与
时分相接者。但有前开。是以即犯。此急施衣。两开相
接。是以不犯。尔者七月十五日出界。不成破离。以入
十六日。是即应去之限。答夏衣但有后开。无其前开。
以十五日夜。犹须守夏获衣。是故不类。去则成犯。次
第二句开一月摄十日。五月摄一月。何故此中迦提
德衣月。不摄十日。而言过一月五月后。更增一日。答
一月摄十日者。一同非时。二俱防长。功能既齐。以长
摄短。德衣摄迦提月者。一月时位。二俱五利。功能亦
齐。以长收短。今德衣迦提。不摄十日者。一时非时别。
二十日唯一长德衣等。五利功能有宽狭。是故不相
摄。以不摄故。更增一日。馀句类同。不能繁释。伹还衣
言过前过后者。此是出法之言。理实过前受。即座还
主。过后是长。应经宿还。不犯中。初总次别。别中先开
过前。次明过后。

次兰若离衣六宿戒 此戒同异如前。但前戒聚落
一宿即犯。此兰若怖处。过六夜犯。又前戒常流人犯。
有德衣开。此胜行人。不受德衣。但对难故。开听六夜。
尔者既是胜行。无德衣开。如何得有除迦提月。答迦
提非作法。是以故开。别缘有七。一受持三衣。二冬分
非时。三有疑怖处。四置衣聚落。五不舍会。六无因缘。
七第七日明相出。文中有二。初为贼难开置舍内。二
尔时六群下。因开起过。既因六群。乘教起非。设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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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亦限六夜。戒本五句。一人。二反显犯时。三在阿兰
若下。出难开缘。四比丘下。开六夜一会。五若过下结
犯。释中。不解第二句。馀者具释。兰若下。解第三句。舍
内下。释第四句。若比丘下。解第五句。见论。若兰若处
众僧多。房舍坚密。不须寄衣聚落。亦有除僧羯磨。此
虽无文。义通无失。

次回僧物戒 制意者。僧利不轻。辄回入巳。恼众长
贪。故须圣制。别缘具四。一许僧物。二作许想。三回入
巳。四领受犯。满戒四句可知。释中。二四合解。初三别
释。僧物下。解第三句。三句之物。回有重轻。初物犯舍。
第二物回之无罪。下文未许。许想吉罗。故知未许。未
许想无犯。第三定属僧物。回入犯重。此之三物。相对
故举。越次差会。定属之物。既损别属。计直成重。又解。
第二句物正当缘起。回之犯舍。馀二并定属僧。回则
获重。又解。此之三物。俱犯舍堕。以于本主边回无盗
心。故不犯重。若比丘下。解二四两句。文三。初正解回
物入巳。二若物下。四对八句。物不入巳。但犯轻𠎝。一
塔僧相对。二四方现前。三僧尼两众。四料简上三同
类。同类回此与彼。故言许异处。与异处。三境想四句。
上来三十舍堕竟。

四分律开宗记卷第三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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