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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
卷八 第 244a 页

饰宗义记卷第八本
嵩岳镇国道场沙门 宾 作

●说戒犍度

广明十五种说戒者。先来破云。若唯略说。可言十五。
今既其明心念等三。是故应言广明三种说戒之法。
义方周备也。

文言听说义时不具说文句者。母论第六云。从脩多
罗。乃至优波提舍。随意所说。佛既听说十二部经。比
丘复疑。若欲次第具说文句。文多众大。恐生疲厌。若
略撰集好辞要义。不知如何。佛言。听诸比丘。略引经
中要言妙辞。直显其义。

伽论半呗吉罗者。表义不周。名为半呗也。如有三偈
叹佛三身。此中所言如来妙色身乃至无比不思议
者。叹佛化身也。

如来色无尽智慧亦复然者。叹佛报身。若色若心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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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穷尽也。一切法常住者。叹佛法身。是一切法之所
依正。常住湛然也。今时有人伹作一偈。故名半呗也
(一切准知)

疏云第六若说法人多巳下者。律文多作说法人少
字也。盖作少字者误也。

五分十六云。白衣欲散华随意。若落比丘头及衣上。
应拂去。落高座上无苦(馀如疏引)

问所以结戒要待重请等者。谓律序中创请结说。诸
戒缘起。举过重请。而今说戒何不重请。即便制之。

先释第二以是所说宗故者。疏虽巳释。更助令明。谓
八章中第二章文云。诸大德。我今欲说波罗提木叉
者。戒也。

疏云此是转名释也(处处解说者。诸有漏中。处处离系。即是新杂论中。别别解脱也)

文云。自摄持威仪住处。行根面首。集众善法。三昧成
就。疏云。此叹木叉生善灭恶有大功德也。前来转名。
显防护义。由防护故。生善灭恶(戒是防护义也)。此之两文。释
前章中。波罗提木叉戒之言也(疏云。故曰我今欲说等者。疏意引文。證能
诠教。亦名木叉)。

文言。我今当说结当发起。演布开现。反复分别。疏云。
正为比丘结说方轨也。

文言。是故诸大德我今当说戒。疏云。结说有益也。谓
佛结其说戒方轨。令说戒师告众当说。前来两文释
前章中我今欲说之言也(次释文者。总束疏意以为略义)

自摄持威仪住处等者。守摄住持四仪之相。令离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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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而戒即是摄持所依。故云住处(疏云。由法如成者。由戒法而成也)
此之住处。即是行根。亦是面首。谓是集善定庄严之
首。

道括下三者。次下疏中。自释所结三法是也。

牒结违顺者。牒四夷名。结云巳说。复问清净。名为顺
也。更云不者。名为违也(此释戒文云。诸大德我巳说四夷。乃至是中清净不)

下当广释者。如下杂犍度中有五法应和合。以配应
来者来等三集也。瞻波等中亦释此义。又此说戒中。
初缘制集一处。结说戒堂。又因比丘在房中眠。制白
摄众。又因病比丘不来。制与欲等。并是集一处义也。
此义亦如一。僧祇二十三云。一切露处坐。申手不相
及。一切覆处。不得离见闻处。离者不名受具。(述曰)古来
传云。屏不离见闻。露不离申手。即此文也。

此就远说障者。由戒不净。即不发定。以无定故。圣道
不生。故云远也。

有中之行者。非空无相。断惑之法也。

文言听歌咏声说戒者。稍引其声。义同歌咏。五分不
许。如章所引。故不同此律也。

文云。布萨日说戒者。旧名布萨。翻为净住。净三藏云。
褒洒陀者。褒洒是长养义也。陀是净义也。即是长深
也。意明长养善法。净除破戒之过也。

文中迦宾菟云我常第一清净者。意云。本制说戒。意
令离过。我既永断破戒烦恼。故无劳往。五分十六。劫
宾那是也。与此律同。若准祇二十七。尊者阿那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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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诸比丘唤。答言。世尊说清净是布萨。世间清净者
我即是。我不去。以是白佛。佛言。汝往唤来。莫用天眼。
是长老失肉眼故。涉山险道。极苦乃倒。准此律文。即
是罚不听乘神足也。

准文中结说戒堂。初缘于自然界秉法也。

彼传释言者。即真谛了论疏也。

十七种别住者。束为颂曰。

「 圆角水山岩
 月性围门土
 四二尼优墙
 满狂等别住」


了论偈云。及四摩失有五种(翻别住名。及释义如章也。失谓过失。论自释云。
一破国土。谓王不许破国土地。结为别住。此结不成。二破僧伽蓝。谓若先是净住。或一切净。或闻边破。此三〔园〕
以结别住。结亦不成。三〔园〕义如上离衣戒。三别住相。接为一相。谓两界共以一石为相。两边〔各〕结。此亦不成。若
共一山两边结成。由相大故。四别住半过本别住。谓相涉入。五以别住围绕别住。谓不留自然地)。释
曰。别住有十七种(谓逐地形有十七异。安标相竟。先结布萨界。次结摄衣界镇之。十七
皆尔)。一长圆别住(中间狭长。两头形圆。相去一丈。或五尺地。周匝安石。以为标相)。二四
角别住(形方四角)。三水波别住(地形细曲。如水细波)。四山别住(以山为限)
五岩别住(用一山岩以为齐限)。六半月别住(形如半月)。七自性别住
(练若有山。或水为限)。八围轮别住(先小别住。或三或四。外开一〔步〕二〔步〕为自然地。于外别结
大界围绕。如铁围山绕四天下)。九一门别住(一边开门。犹如门巷。巷中之地。即是自然。若门
穹过。便成两界。伹由不过。故号一门)。十方土别住(随方土郭邑。并为一界)。十一四
厢别住(屋头相接。周匝四厢)。十二二绳别住(郭中结界。僧觅难知。或〔复〕不肯与欲。
开以绳围所欲结处。结处若欲作大小界。须安二标。若不结小。但须一相。绳绕二标。引出郭外。至半由旬。别作
小界。亦以绳绕。还作二标。郭中僧尽集外界。先解不离衣界。次解颠狂界。次解尼布萨界。次解比丘布萨界。恐
曾结故。先结小界。后结大界。郭内郭外。同时界起。界起除绳。若郭中集。郭外界里亦须与欲。恐破法事。故须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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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郭外界地。或种棘刺。不令僧入。二绳相连。因以为号)。十三比丘尼别住(为尼结故。
又解。尼寄僧界。作羯磨时。须白比丘僧。听方得。尼于僧界。若自结界。后若作法。不须复白)。十四优
婆塞别住(僧为作羯磨结也。若无此结。优婆塞来此中受利。受八戒布萨。须取馀处优婆塞欲。
若有此界。即不须也)
。十五篱墙别住(以篱墙为齐限)。十六满圆别住(形如
镜面也)
。十七癫狂别住(癫狂比丘不可制录。僧作羯磨。若不在众。要在界中。若其出界。
僧作羯磨。僧即得罪。故狂至处接〔界〕结。令作法时。狂在界中。真谛云。此不可解。此人在界。不与僧欲。云僧得罪。
何容出界。反得罪耶。又界接不应〔故〕)。巳上粗者并是论文。注并依彼疏
义作也。

馀二小界者。难说戒生善也。难自恣灭恶也(难说结文云。大
德僧听。今有尔许比丘集。若僧时到。难恣结文云。大德僧听。诸比丘座处巳满。齐如是比丘坐处。若僧时到)。
立四大界名。章中太繁。应言人法二同界。法食二同
界。法食别界。法别食同界好也。

受戒结小界者(难受戒结文云。大德僧听。此僧集一处结小界。若僧时到)

是非如常辨者。受戒事大意欲不用也。

十律优波问者。彼二十二。诸比丘于无僧坊聚落中。
初作僧坊(等无优婆问之言也)

祇律八树间者。彼律第八云。五肘弓量。十弓种一庵
波罗树。齐七庵波罗树。相去尔所羯磨者。名善作羯
磨。虽异众相见。无别众罪。章云八树者。盖以此律衣
界八树。欲令会同。彼文既明。不得辄会。南山即以七
树计之。尺八为肘。弓有九尺。六尺为步。即一步半。七
树总有三十二弓。合有六十三步。不须依章中计也。
三千步十里。六百步二里也。

见论兰若界者。彼第十七。即是有难集僧。如上房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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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辨其义。

一盘陀罗。五十尺四寸也。章云。令有三
百五十二尺八寸者。三百尺为五十步。复以四十八
尺。为八步馀。有四尺八寸也。

见论亦然者。彼第十七云。一切江河水不得结界。水
中自然界者。若掷水若掷沙巳外(此等水中唯是依自然集也)

标宽界狭者。谓虽标宽。集僧容狭。以其自然与标差
立。谓百里标。但七树集。或十步标。而七树集也。今详。
标宽界狭。计亦必须尽标集之。谓秉结法将成之时。
标中有僧。理成别众。碍法不起。犹如遮难碍戒不生
之类也。

众同之本者。制不别众。名为众同也。

不碍僧事者。既了分齐。便晓应集也。

文言当打犍槌者。章云此云打磬者。义言也。净三藏
云。梵云犍推。此无正翻。以义为名。鸣槌打木。或犍推
者。所打木也。辨其形者。如捣练杵。长五六尺。轻鸣木
位。尽饰两头。别为木棒。可长一尺。柄细头粗。至鸣槌
时。授事左手。于自面前。横执长杵中间细处。右手执
棒。向外打之(授事旧名维那也)。然其打法。创疏而轻。渐急而
重。将欲了时。渐细渐没。名为一通。如是至三。名曰三
通。于最后通。声没之次。大打三下。或二或一。以表声
绝。其三二一。使令常定。勿数改之。疏云如威仪经说
者。彼经下卷云。犍槌有五事。一常会。二旦食。三昼食。
四暮投盘(盖收盘器)。五一切非时。复有七法。(乃至)第七呼私
(盖呼净人小儿。而译时胡语不正。笔受者谬抄)。南山虽引。而不能释。又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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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常会时者。先须从小稍至大大。击二十下。稍小小
复十下。大三下。此即同净三藏说。今详。永前不依彼
经。而而立义云。初三下者。名警众钟。谓警徒众整理
衣服。次长打者。名引众钟。谓引众赴也。覆生槌者。名
静众钟。赴集巳嘿然静坐也。钟声既绝。方为法事。昔
西京东禅定寺。有僧名智兴。每以慇勤净心扣击。后
感鬼神遗绢三十疋。

打三通者。相传释云。从小至大。绝而复打三大下是
也。准于长打之中。自具三通也。广如南山僧图辨。且
为此法。实非教文也。

初文义四者。次下疏云。先加三义。故成四也。

结而后开者。结大界后。开戒场也。

除内地者。戒场之外。留自然地。由在大界内相之内。
故名内地也。

此集十八十二者。此犍度上文中。有十八相。如彼文
云。若空处若树下若山若谷岩窟。寻彼文中。有十八
个若字。是也。十二者。即此文云。东方有山称山等。十
二也。

三十秤者一秤十五斤。合四百五十斤也(才可方圆三尺许)
除漫石者。平漫小石也。

见论十七云。路界者。入田路。向井取水路。向河取水
路。穷路。皆不得作界(章云乃至者。以隔入田等路故也)。穷路者。三步
五步。其路即绝。是也。

蚁封者。吴地多饶。大者如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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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律二十八相者。彼云。若垣(垣墙也)。若林。若树。若山。若
石。若道。若河。若池。

水波别住等者。等取馀十六也。

义言自然界相应于圆取者。今为图样。以示未悟。今
约六十三步为法也。南北通计。即有两个六十三步。
东西等各尔。



(前言三重标者。即戒场外相为一标。大界内相为
一标。大界外相为一标。即合成三。章云。圆取七十
三步。今为六十三步。谓僧坐处四面。去身。各六十
三。两边通计即一百二十六步。即上朱圆是也。自
此之外。虽有异僧。不破法事。然僧先集戒场结时。
亦须四面各六十三。此图且辨安置处所。勿谓即
但尔集僧不可分聚。既此巳明。馀兰若等。各随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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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若在空迥。圆取如前。若近他界。不须圆取。以其
他界不须集故。章中虽遣先结大界。今时行事必
先结小。不得依疏固执不改。后当更辨)。

五分母论皆先结戒场者。五分十六云。结戒坛巳。更
结僧坊界。母论第二云。结界法。先结小界。后结大界。
五百问云。或先结大界。后结戒场。于中受戒如卑所
(罗什指𢍉摩罗叉也。此是罗什本事之师也)。恐无所获。然云其先不知。
同于未制。赖通此路。可有侥倖。(述曰)诸文既尔。必须先
结戒场也。

正明唱相者。结戒场法。虽在后文。及论行事。须先结
小。故今且辨唱戒场相。先须集僧。坐戒场内。应一比
丘性明了者。往往临事。始复回换。极不生善。应打木
合掌立唱言。大德僧听。我旧住比丘。为僧唱四方小
戒场相。从此东南角石。南面东角。寻绳西下。至西南
角石。西面南角。从此寻绳此下。至西北角石。北面西
角。从东下。傍小墙内面。至东北内角。从此傍墙南下。
至东南角石。东面南角。此是戒场外相一周说(三说。崇云
一说。今且依旧。然戒场门。随屈曲等。住情除之)。次作结戒场羯磨。如后文辨。
次唱大界相。须僧集在大界标中。若老病者留在戒
场。即是异界。不破法事。章云。先唱外相次唱内相。诸
家皆尔。但南山云。先唱内相。理亦无在。然先唱外。其
理稍长。标内是界。其相显故。应云大德僧听。我旧住
比丘。为僧唱四方大界相。先唱外相。从此寺大院墙
东南外角。傍墙西下。至大门东颊土外楞。随屈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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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门东颊木内楞。寻门限内楞西。至门西颊木内楞。
从此随屈曲出。至门西颊土外楞。从此傍墙西下。至
西南外角。从此傍墙北下。至西北外角。从此傍墙东
下。至东北外角。从此傍墙南下。还至东南外角。此是
大界外相。次唱内相。从此小墙东南外角。穿小墙西
出。傍大院墙内面西。至西南内角。从此傍墙北出。穿
小墙。至小墙西北外角。从此傍小墙东下。至小墙东
北外角。从此傍墙南下。还至小墙东南外角。此是大
界内相。此为内相。彼为外相。此是大界内外相一周
(三说。南山云。内相三周。外相三周。各各别唱亦得)。唱相之法。有门有巷。或
诸屈曲。宜未唱前。僧共看之。为僧具说。如是诸相诸
物既多。恐成杂乱。僧共筹宜各立名字。务在分明。令
僧易识。又若墙外为界外相。唱至门时。除去屈曲者。
此意虑恐作羯磨时。有僧至门。若不除去。即是界内。
便成别众也。傥取墙内。为外相者。至门亦须除去屈
曲。虑恐夏中僧早出。门下待明。傥误入中。即成界外。
天明破夏也。又作法明病人与欲后游门下。还复却
来。既曾出界。便是失欲。僧法便破。故并须除。复有议
言。取寺大墙外面为相。傥有比丘。来坐墙上。即是界
内。恐破法事。故取大墙内面者好也。

白中四句者。一告众敕听。二牒因起。三作法时至劝
众详忍。四举其所作结成白辞。

恐滥为别者。滥为别人也(结界本为僧故)

依一文者。今行
事并不牒名也。

对二住处者。对食法二同界也(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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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结文云。大德僧听。如所说界相。若僧时到等。于此处彼处。结同一利养同一说戒。白如是)。

异界制同者。制唤戒场也。

所以可知者。叛说戒得罪。故制令唤。羯历反此也。今
详。亦可说戒即含同一羯磨。羯磨不含同一说戒。此
亦善通。后称事难。若尔恐云何通。答如章。滥常恣者。
滥十二月常须也。

称事与欲者。且如与人作呵责羯磨。与欲人言。大德
僧听。我比丘某甲。呵责羯磨与欲。

先后不同者。结界之中。先言于此四方相内结大界。
次方称事云。同一说戒等。若与欲中。必先称事云。为
其因缘某僧事。次方云与欲清净。此中意说。称事结
界在后。称事与欲在与欲前。故不相类。今详。说戒虽
是称事。和合之义。与馀法同。称事与欲本心乖别。故
简馀法定不成就。又称事与欲。伹为一集。岂可亦令
一度说戒一度结界耶。又称事与欲。佛制得罪。岂可
称事结界佛制罪耶。

见论十七。水荡成坑。如章所引。此门意辨。结界之地。
为有无表相续起不。疏云今解不尔者。凡言无表。是
身语业。岂得无情成就无表。若尔善见云何会释。答
此是制限之内。非谓后起。

如衣药钵等者。物体之上。虽无无表。其作法人身中
亦起。持戒无无表。其作无表。结界亦尔。类此应知。

水荡成坑窟树等者。成坑如前巳引。又见论十七云。
若有石山。上广下小。于上结界。若有比丘。在下不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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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据当结界时。界依实地而起。故僧在下。非是界中)。又若结界巳。水穿地为孔。
不坏界相(谓不失界)。神通比丘在窟里空中住。或在地下。
不得别作法(空中计理。亦应无界。然由四面及以上下。实处是界。还是标中。故破法事。此即
不同露地空中四面及上皆无界。故破法事)。若戒场上有大树枝出界外。
比丘在上。妨作法事。应唤下。若神足比丘在露地虚
空中。不妨法事(若衣角拄地。应唤下)。章云高下等者。树上为高。
地下为下。窟里空中或浅或深。文殊问经亲捡无文。
然五百问云。问大僧尽行。唯有沙弥在。界为在不。答
但有一清信士。界便不坏。况复沙弥。尽无一宿界坏。
(述曰。以问字同。遂疏主错引也)。若准见论。即似不失者。前引文言。知
其处所。竖柱为阁。即似曾经人绝也。

治故伽蓝等者。下药法文云。时诸比丘。不知何处是
净地。佛言应结。若疑先有净地。应解然结。尔时比丘
治故僧伽蓝。不知为得作净地不。佛言得作(巳上具足谨依
文字)。崇云。古旧诸师并皆错用。下文疑有净处。即无故
言。有故言处。不知为得作净地不。佛言得作。此当部
文。尚自错用。况他部文。而能具委。拾遗云。然正文中。
疑有净处。即无故言。广说乃至佛言得作。既故令结。
明界巳无。如何妄引。證成不失。今详。既云不知何处
是净地。明知此处曾巳绝人。足显故蓝。何须局执。又
故蓝中比丘不知得作净不。佛直判云。得作净地。故
知故蓝之中。界法不失。以凭界法。方听结净故也(若言
由有愚教〔得〕人。是故不知何处是净者。何理得知彼宗释正。我宗释非)。更有别破。如破
迷说。此不繁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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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灭尽经云四僧事缘者。此辨戒场。理无自恣。

文言五比丘事起者。但据边方受戒事也。然戒场法。
如善见第八云。极小容二十一人。净三藏云。其量才
可丈馀。若其更宽。集僧难故。本梵音云曼荼罗。译为
坛场。或云屈达里迦四磨。译为小界。当今五天现制
此法。方可丈馀。一丈之外。周匝垒塼。可二三重。宽四
五尺。以石灰泥。拟充人坐。围塼之外。接次垒塼。高二
三丈。厚可尺五。作墙围之。而于坛中安制底(此云聚相也。谓
垒塼石以为高相也。即佛塔是也)。高一丈许。中安设利。即是其仪。其
开门处。取便而作。上代僧祐律师。垒作方坛。事蓝黄
服。住住有人。冲习其法。事令屏除。恐为非法之序也。
五分十六云。告诸比丘。听将欲受戒者。著戒坛外眼
见耳不闻处。请十众在戒坛上。单白差教师往教。教
竟应还。(述曰)准此。界外问遮难亦得也
戒场无兴不为无住处者。善见第八。问曰。何谓为难
房。答曰。有势力王。于他戒场立作。故名难房。应向住
者言。莫于此作房。(乃至)故作不正。證至三犹不正。若众
多比丘有惭愧者。剔坏此房。唯置佛殿及菩提树。(述曰)
故知戒场无不为住也。

释同大界者。前释大界云。说戒具二。同谓同界异界。
并制同故也。羯磨伹有同界同。不制异界唤。故不须
言同一羯磨。今结戒场既疑羯磨。所以不言同一羯
磨也。

馀三及戒场文并略无者。谓食法二同等三及戒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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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无解文也。

大界牒时到下文解之者。前结法中。时到巳下。置其
同一等言。今此解中。时到之前。牒同一等。准知戒场
亦如此。

须解不须解者。通辨一切须解义也。

两卷羯磨者。古羯磨本。题云三藏法师集者。是也。

初文有四者。一结法食二同。二结同食别。三结法别
食同。四举初二同。解为二别(谓举初法食二同界。今欲解为法食〔三〕别也)
须结意等者。等取释名也。且须意者。一处有食无说
戒师。一有戒师而无有食。两处相须。故结二同也。

释名者。共法共食。名曰二同。馀类此释。文亦有四者。
大科既四。今是子科。四数既同。故云亦也。

结法亦四等者。前结大界。科为四文。一差唱相人。二
正唱相。三差秉法人。四正秉法。今此亦尔。同前以说
者。一举昔为二别。二显欲今同等如前。

文言守护住处者。作法之时。欲得不集也。

次下二结类亦应尔者。谓法同食别。及法别食同。类
初法食二同。亦应解为二别。而文略无解法也。

其文亦四者。一举初二同。二时诸比丘下显欲今别。
三佛言巳下解前昔同。四随彼巳下开今别结。因辨
结窃寻古来行事之家。蓝大界小及一寺中。结多界
者。从置食界取食将至界外蓝。内及至寺中别界之
内。皆言犯盗。今详不然。事缘一寺。义同一家。岂由界
隔。便为局碍。且如食同法界者。不解旧界。直结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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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知不由界体局食。而论法同食别界者。须解旧界。
更结法同。故知结界本意。为法不为食也。以此推求。
故知不犯。若言决定界局食者。傥有两寺。同结一界。
即应食通。若许通者。反招盗罪。

此或可尔者。今详不然。理应开其如法四人。密出界
外。疾疾结之。论其集僧。还依常则也。若其多人一时
俱去。恶人便觉故也。

触不成触等者。等取恶心解他净地。不成解净也。恶
止触食。不成恶触。不知标处。遮不成遮(今取不成为同喻。若将恶
心为同喻者。应许界内恶心遮说。不成遮耶)。

减却一法寄下遮中者。下遮犍度。闻有异界喜斗比
丘。欲来至此。佛开减作二三布萨。若应十五日说戒。
减位十四日。若应十四。减作十三。若今日来。应疾布
萨。若巳入界。应具洗浴令其洗浴。旧住比丘。密出界
外。作布萨事。若不尔者。佛开却作布萨。应作单白。从
白月至黑月。若待不去。作第二白。若故待不去。应知
法强与和合。

大小分别可知。十四日是小。十五日为大。

须作二数法者。上久黑月数法染使黑。白月数法染
使白也。祇律二十七。如章所言。若有者香汁洒地等
者。谓若有客皆比丘也。

义通二界者。自然界中。但得对手作布萨事。不得诵
戒也。

具戒位三者。僧位诵戒。众多及一人。并不诵戒。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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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其相也。

僧中四别。诵十人二十人四人五人也。

心念等。但得名布萨。不得名说戒也(章中不分别)

故唯单白者。以制作故。事是易和。单白即得也。

自恣亦尔者。僧恣差人三说名广。再说一说名之为
略。四人巳下唯对手恣。更不论略也。

不依前准者。不须准前四门中辨也。

章云一一如常可知。又下云废立可知者。应先鸣钟。
人人各说闻钟偈。如增一含二十三云。降伏魔力怨。
除结无有馀。露地击犍推。比丘闻当集。诸欲闻法人。
度流生死海。闻此妙响音。尽当运集此。次诸比丘摄
持威仪。徐步进堂。礼佛恭敬。胡跪合掌。口说偈言。持
戒清净如满月。身口皎洁无瑕秽。大众和合无违诤。
尔乃可得同布萨。说此偈巳。依次端坐。然其堂中。先
须洒扫。及敷净席。香炉筹案。高座灯烛。肃然可观。著
一年少。拟令秉白。又令三五年少比丘。或复沙弥。助
办所须。各具威仪。无令杂乱。维那先取净水澡手。付
与馀人。令行与僧。受净水时。各说偈言。八功德水净
诸尘。灌掌去塔心无染。执持禁戒无缺犯。一切众生
亦如是。应一人执净巾。左手执上。右手持下。授与众
僧。后香汤巾亦尔。维那又以香汤洗手。次持香水。至
上座前。灌上座掌。付筹令浴。各说偈言。罗汉圣僧集。
凡夫众和合。香汤浴净筹。布萨度众生。若上座不能
浴者。维那自浴筹巳。馀有香水。令馀人行与僧。僧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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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汤。各说偈言。香水熏沐浴诸垢。法身具足五分充。
般若圆照解脱满。众生同会法界融。行巾准上。然水
及汤本拟灌掌。勿用漱口。其维那浴筹既竟。至打静
槌边。左手执筹。右手捉槌。其柄亦须先用净香二水
浴之令净。打一下。口唱云。大德僧听。众中谁小。小者
收护(三说。收摄金护。故云然也。又云)。并供养收筹(准前收护。巳具其义。行来既久。故不
废之)。又打一下。唱云。大德僧听。外清净大沙门入(三说。有言。
此是唤宾头卢。然准律中。怨人不应集。及唤戒场上僧。不局贤圣)。有人此中更加一
白。未受具戒者出。四分戒序。戒师自驱。不劳维那。妄
令先出。若或有人诵馀部戒。维那驱出。斯即不爽。以
馀部戒本无驱出文。故须维那先白驱出。又有人言。
不清净者出。此亦然。戒本文中自有三问故也。又打
静云。大德僧听。众中小者巳收护。外清净大沙门巳
入。内外寂静无诸难事。堪可行筹。广作布萨。僧当一
心念作布萨。我比丘某甲。为布萨故行筹。愿上中下
坐。各次第如法筹(如法受筹之言。三说)。并受嘱授人筹。作此唱
巳。来至僧前。从上次第。胡跪授之。上座亦即偏袒右
肩。胡跪合掌。馀僧一时随上坐仪式。然取筹时。捉筹
顶戴。各说偈言。金刚无碍解脱筹。难得难遇如金果。
我今顶戴欢喜受。一切众生亦如是。后收筹人。随至
僧前。胡脆承接。其还筹者。以手还筹。口说偈言。具足
清净受此筹。具足清净还此筹。坚固喜舍无缺犯。一
切众生亦如是。既还筹讫。恐久疲极。各听复坐。如是
展转。尽于大僧。既收得筹。至上座所。胡跪授与。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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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数。祇三十四云。香汤洗舍罗巳。行应一人行。一人
收。不得覆头覆肩行筹。应脱革屣。偏袒右肩。受筹人
亦如是。先行具足人筹。然后行沙弥等。行巳应白。尔
许受具足人。尔许沙弥。令有尔许人。五分十六云。不
知谁行。佛言。使下座比丘行。若不知行。应取知者。有
比丘便掷筹与僧。佛言。应手授。收巳不数。数巳不唱。
佛言。收巳应数。数巳应唱。唱云比丘若干。沙弥若干。
出家合若干。维那复打静云。大德僧听。次行沙弥筹
(三说。巡僧遍行。口唱云沙弥筹。恐有大僧受沙弥嘱。故须遍行)。行收既讫。还付数知。
维那自来。胡跪取数。上坐告知。复还打静。唱言。大德
僧听。此一住处一布萨。大僧若干人。沙弥若干人。都
合若干人。清净出家和合布萨。上顺佛教。中报四恩。
下为含识。各诵经中清净妙偈。偈云。清净如满月。清
净得布萨。身口业清净。是乃应布萨(出祗律二十六卷)。维那
次来至上座前礼。胡跪合掌。请云。今白月十五日。众
僧和合。大德慈悲。为众诵戒。上座答云好。维那即唱。
唱法如常。若不堪者。告云。此说戒事。某甲应作。伹为
老病。气力不堪。应请次座。维那次第请二三人。若并
辞者。还上座前。白言。次座巳下并辞不堪。取上座进
止。上座告言。任差能者。维那还打静云。大德僧听。僧
差律师某甲。为众诵戒。梵音某甲。律师升高座。受请
者礼佛巳。胡跪白言。比丘某甲稽首和南。敬白大众。
僧差诵戒。恐有错误。愿同诵者指授。一礼便起。徐徐
升座。次为梵呗。如常可知。次诵戒人。驱沙弥出。沙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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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僧。说十数竟。还房作业。不劳诸师浪𢬵异端。祇二
十三。因有贼住。便以十数。试验是非。十数者。即是十
种增数法门。亦无次第也。

所言欲者悕须之名者。不然。此中欲者。欲乐忍可也。
故伽论云。乐随喜共同也。梵云阐陀阿路者耶弭(阐陀
此云欲也。阿路者。此云说也。耶弭。此云我也。谓我说欲也)。谓作法时。乐欲忍可也。
梵云伊(上声呼之)。此云欲也。此即悕须之欲也。梵云迦(去声
呼之)摩。此云欲也。此五欲之欲也。梵音各别。其义亦殊
也。然所应法。其唯百四十四。或有疏云。其唯百一。今
详。百四十四者。意说结界无欲法故也。此义不然。疏
主羯磨疏中。自列一百四十五番羯磨。于中结界大
小成八。何因但除一番羯磨。故应说言。然所应法。其
唯百三十六也。上下疏文。数有此失。准此应知。又更
义推。行覆藏六夜时。容来白者。理不集僧。若布萨时
白。及六夜时。日日白僧。理亦应须索欲问和。此白虽
非羯磨法摄。然亦须欲也。

巳下二位无欲法者。谓对首心念二位也。

一百四十四位三者。单白白二白四三也。有疏云。一
白位三也。

羯磨通三者。说恣之中。并有羯磨。并有羯磨。故为三
也。

净恣二局者。说戒不得与自恣。自恣不得与清净也。

谓前二僧所秉当行者。说恣二法。佛制常行也。

随其前事要有所须者。随其说恣。乃至六年杖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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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法事。有须作者。皆开与欲也。

若须不须并是义兼开制者。谓于须中及不须中。并
开与欲。及制不与欲也(不与欲犯提故)

若破戒等事咸悉不成者。前人自犯妄语。然僧作法
得成。由前人心不违僧故也(其理决然)

有恒无恒者。恒即是常也。谓说恣是常行也。所馀法
名无恒也。

各对五说者。说戒与恣。恣与清净。并不成也。

亦非二十三人僧尼五说足不足故者。谓前既言二
具非下三。理应僧尼并成能与。何故今言二十三耶。
以其二十三中。尼等四众并在其数。是则准僧。是能
与人。岂不违前二具皆成能与也。故今释云。前言二
具。意说当众。今言二十三者。其中尼众圣僧不足。故
非能与。尼作法时。反此应说。故云五说也。

但二十三除别住等五者。意说之数。除二十八。今与
欲中。伹二十三。体非能与也。尼等四众。是异众故。举
摈五人。及十三难。体非僧故。所为人者。自身至僧。明
非能与。由斯约体。并非能与。其别住等。体是净僧。是
故约体。并成能与。于中差别有其三类。一者神足于
场傥来入界。即成能与。二者隐没离见闻。定成能与。
三者别住。若申手外。定成能与。若在界外。容来入界。
而成能与也。寻疏审观。足晓斯意。下瞻波中。二十八
人。体不足数。束为颂曰。馀举灭难为(即二十三也)。神隐离
别场(此五兼上即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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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僧阶差相望有摄者。此有二义。一据相辨义者。上
能办下。是故二十人僧具摄四僧之欲。十人僧中摄
三僧欲。五人四人准此应知。下不办上。是故四人摄
净。不摄恣等。五人摄恣受。不摄出罪等。十人唯摄受。
不摄出罪。二十唯摄出罪。第二据用分别者。二十有
出罪之用。以恣受等不假此故。十有受戒之用。以说
恣等不假此故。五人四人准此应知。由此义故。望有
边说之为摄。望不假边说为不摄也。二十七人。颂曰。
命过馀行罢。入外道别部。戒场明相出。难举灭神闻。
章云馀专约人者。二十人也。颂曰。命罢难举灭(举分三举)
足数约体者。有人言。此释不然。若不自言者。与欲足
数。皆得成就。若自言者。不成足欲。今详。足数约体。理
决应尔。以体不净。和合之义不生故也(数有此言。宜还依旧)
如道远结界等者。意难古师。离与欲人。见开即失。故
今难言。如上文中。道远结界。十五日布萨。十四日
往。不得受欲者。但以下文云。更无方便可得宿受欲。
故上文云。不得受欲。傥若不宿。理亦听与。既远与欲。
明知巳离与欲之人见闻之外。故不得言离与欲人
见闻即失。古师作不送欲意离见闻失者。彼又解。离
见闻有四种。一隐没。二到出。三隔障。四远坐。初受时
离病人见闻。至中路离同伴见闻。此二伹有隐没一
种。至僧中时。具有四种(后文云。若至中道。若至僧中。亦如是。随配应知)。今师
若以神足为难。理恐不然。神足异界。故不问心。今离
见闻。不妨同界。何得相类。然详此释。亦有斯理。今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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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解。如疏应知。崇云。离见闻者。唯局与时。语受不得
离见闻故。中道僧中。设离常道。欲亦不失。持欲既是
使命往来。岂可离道即今失欲。若尔何故文言亦如
是。答理实合除。且总望前。故言亦如是。又解。三位皆
对受明。初受既尔。中道僧中。类亦如是。省过顺文。此
释最胜。古师言离见闻有四者。亦不然。今详。若常道
径过诸处决定失欲。如上食前食后诣馀家戒云。若
比丘嘱授欲诣村。而中道还。或不至所嘱处。乃更诣
馀家。或嘱至白衣家。乃至库藏处。及聚落边房。若尼
蓝中。或即白衣家还出。并失前嘱授。应更嘱授。嘱授
小事。尚此多失。况今持欲。宁得径而离常道也。律摄
之中。登双踏道。尚自失欲。故知甚难(登双者。越登两级也)

一成二不成。下文云。有三种狂痴。一者说戒时忆不
忆成不。二者忆说戒而来。三者不忆说戒不来(初三不成
持欲。第二成。疏主是义准释也)。

二十一人此彼俱同者。颂曰。场难举灭神及闻(七言也)
式叉等二者。等取沙弥尼也。

别住等二者。等取隐没也。

休道可知者。准同命终(谓若来集。即非休道。若是休道。即无集义)

入外道等二者。等取入别部也(由不据往来故。若其来集。即非入道等也)
一解此谓覆鄣处作法者。即是隔障隐没也。

与欲者多集五分病人不能与欲等者。意欲證成病
多出界等文。

一准前说者。文还为四(初至如是善)。病轻与欲(次不能下)。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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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集(次时诸下)。病增围绕(次若有下)。病多出界。初文复三。初有
缘须集。次时有巳下举缘启佛。三佛言下开与清净。
于中复三。初与成不成。次持成不成。三说成不成。与
中复三。初闻与。二若说下列其五种。三若不下反上
不成。

僧家所作者。意说清净。应僧常行。亦非称事。祇二十
七云。布萨时。与欲者多。集者少。又与欲比丘与集者
等。白佛。佛言。意从今不能与欲者多及等。作布萨者
越。应集者多表无别过者。如前巳引祇律覆处不离
见闻等也。

文云第二比丘代说者。若准五分十九。若忘应傍人
授。三忘应更差人续次诵。然祇二十七云。诵时忘
者。馀人得授。若令诵作布萨越。不同五分及此律也。
彼律又云。从今日后。不能逆诵。若诵时忘失者。得还
补。逆诵者越(谓故作心逆者越)。又云。转与欲不名与欲。不同
此律也。若准母论第八云。七相应法者。取欲者语一
人。如是展转语第七人。皆得所欲。取欲清净。是名七
相应法。准此转欲得至第七。祇律又云。布萨日若黑
风雨。若火若贼。诸比丘尽惊散。不名持欲到僧中。若
一人在。是名到僧。

广而直说者。意简为我说欲等四也。

不即破夏者。相传云不然。理应破夏。不同欲法也。

七个馀缘者。又中前四各有若字。后三各有或字(然覆
不〔同〕有两是难。无两非难。故合为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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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云布萨多夜巳久者。谓有罪者半月忏悔。增长戒
根。忏罪既多。故夜巳久。准下自恣法云。若布施夜过
多。相传释言。谓施主施时。为咒愿多。今详。如五分十
九云。若说法论议。若多偈布施。不容说戒。皆听至明
日布萨。与此律意同也。

偏举下四者。前七个馀。统中下之四种。并是夜久。恐
犯经宿。即须略说也。

广诵戒毗尼者。一卷戒也。五分十六。五种说戒。序至
三十舍堕巳。言馀僧所常闻(馀如章中。言不同者。彼但一五。此有三五。此律
初五中第三。诵至十三。彼律第三诵至二不定也)。

尼伹二五者。一序。二至八事。三至十七残。四至三十
五单提。第二五至八提舍尼。准知。

若更诵本语越者。祇二十七云。诸比丘作布萨时。说
至波逸提。截巳破巳挽出巳。波逸提。当诵时贼成。诵
人嘿然。贼立须臾便出。复重诵。如是至三。贼作是念。
此恶沙门作是说。正当截我破我挽我等耳。便入打
诸比丘。佛言。若更诵本语越。五分十八云。听诸比丘。
遥与作狂白二羯磨(本为不集故应遥作)

有心乞领者不解等者。犹是古师义也。

如离衣六年。即不须解。舍戒即是有心而解也。无心
之中。如灭摈法。阐陀二白诸谏等。亦不须解。七法治
人等须解也。

类前难提者。学悔不得重作也。

文言众有不净乃至无有此理也者。五分二十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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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三十三并云。佛若不清净众中说戒者。头破七分。
祇二十七。阇王作布萨堂。种种严饰。作金莲华鍱。僧
坐后等。略如章别。今详。此中制自言治。与下僧八。八
种恶马。并三十八奇。并是连环。同是一事。即此比丘
当时即作恶马治也。

然结集者。集之不次也(准此恶马治人准是犯重之者。古人浪释。下当更辨)

文言其人及所诣处非者。其人者伴也。举伴以取处
非。故置及言也。亦有律文。具足八句。怛钵那。或为叹
波那。此云乳粥。音义云。此云[麨]也。

忏悔发露法者。识者忏。疑者发也。

解惑对治同异者。谓忏中对治。与解惑中对治。辨同
异也。

所作事业虽谢在往者。加行巳息也。

立对治道者。即以忏法为能治道也。

兴善罚恶称之为忏等者。今三藏云。梵云痾钵底钵
喇底提舍那。痾钵底者。此之罪过也。钵喇底提舍那。
即是对他说也。说巳之非。冀令清净。旧云忏悔。非关
说罪。忏摩西音。此当忍义。悔是东语。追悔为名。悔之
与忍。迥不相干。若依梵本。诸除罪时。应云至心说罪。
西国若有身误相触。大者垂手抚身。小者虔恭执[𨄔]。
口云忏摩。意是请忍。愿勿嗔责。律中就他致谢。即说
忏摩之言。必若自巳陈罪。乃云提舍那矣。虽可习倍
久岁。而事须依梵本。今详。名言通得意之路意。既无
求灭罪。亦可义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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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生后三报等者。婆沙百一十四。广释其相。一者顺
现法受业(旧名现报业)。谓若业此生造作增长。则于此生。
受异熟果。是名顺现法受业。二者顺次生受业(旧名生报
业)。谓若业此生造作增长。于第二生。受异熟果。是名
顺次生受业。三者顺后次受业(旧名后报业)。谓若业此生
造作增长。随第三生或第四。或复过此。受异熟果。是
名顺后次受业。问诸顺现法受业。定于现法受耶。顺
生顺后。为问亦尔。譬喻者说。此不决定。以一切业皆
可转故。乃至无间业亦可转。彼作是说。诸顺现法受
业不定。于现法中。受异熟果。若受者定。定于现法非
馀。故名顺现法受业。顺生顺后所说亦尔。阿毗达摩
诸论师言。诸顺现法受业。定于现法中。受异熟果。故
名顺现法受业(馀二亦尔)。更有三释。皆显有不定义。恐繁
不录。今此章中。同譬喻论师释也。

言时定者。若受决于三时随应。故名时定。

报不定者。未受之间。容可改易故也。

必感善报亦在至时者。即生报也。

萨婆多性有成就者。成就即是得之异名。不相应行
以之为体。谓此恶业若表无表。常起得得。成就在身
也。

昙无德为因成就者。成论宗中。得无实体。亦许假说。
然无表性。即是实有善恶无表。是罪福性。必有实体。
如彼论第九无作品。广成立也。斥似大乘熏成种子
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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忏是有中之业者。谓非无满空慧永断烦恼也。

解则不尔者。如有漏慧。九地别断。一一地中。分为九
品。下解是劣。上惑是粗。粗故易断。还用劣道。以无
漏慧。断九地中修道烦恼。义亦同尔。馀八品广说应
知。

微惑曀理深者。最微者即是下下品惑也。

大乘实相等者。即真如观也(此以观行灭也)。或能决心发露。
即是依大乘事中灭也。

是以论云者。即十住毗婆沙第四卷也(三三者。身等三业三报。及
自作教他随喜也)。准十住毗婆沙。但有五门。谓今晨朝十方
无量佛所知无不尽等。是也。今时加发愿者。计理即
上随喜回向。巳成发愿。无劳更作也。

即忏文中有之者。如言发露诸黑恶。及决定毗尼经。
礼三十五佛忏云。所作众罪不自觉知等。是也。

对大具五者。一偏露。二脱履。三向礼。四𧿟跪。五合掌
也。

下当具说者。次下释文即明也。

多身修道者。谓佛要经三无数劫。积集万行也。

一形交證者。谓据一形容从见道。至證极果。不同大
乘第二僧祇即入见道。然声闻极少。犹径三生。第一
生中种解脱分善根。第二生中令其成就。或起顺决
择分。第三生中能入见道。或至尽漏。诸到究竟声闻。
如舍利子等。六十劫修也(如上初卷记辨)

及以兰等咸同此法者。多论第九云。四悔过法。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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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过。此云三说。故知不是。提舍巳下亦可部别。不得
将多论释此也。

五分白二差者。但欲辨其不同。然自此律。但口差二
三人。诸比丘忏也。

第二说戒时作白忏悔发露者。谓识者忏悔。疑者发
露也。就识中。有古师云。此忏罪灭。今者准文。白巳当
忏。盖谓后时当忏悔也。今三藏律摄中。令后忏悔也。
又此白法。众僧都集。无与欲者。人须同犯。除去四夷。
了了识相。方可作白。若有与欲。与欲之人必言清净。
若信清净。僧应就忏。不合作白。不信者须唤须举。以
其有犯。不合同说。不得妄白。今有时人。罪离疑忘。与
欲非一。共行此白。望得灭罪。甚为非理也。

定知巳等有罪者。馀僧也。

事等无罪者。且据于有一向谓无。作此初释也。若望
谓轻。或复及此。亦是不识。如疏后解。

不识罪名者。章中释意。如燃火等。自虽了知有燃火
事。而心一向谓为无罪。或心一向谓是吉罗。故章释
云不知何罪。或有坏地等者。且如生地而露燃者。亦
即坏地。又坏生种。容有自煮。而彼迷心。云我犯燃。何
处更别有坏地等。是不识名也。

体状者。表无表体。或性遮等也。

多小者。即迷自体
头数多少。及此从生覆藏嘿妄等也。今详。亦可不识
名者。于有谓无。或轻谓重。

不识相者。如犯屏听。自谓两舌。假根谤他。谓为无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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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女同宿。谓为未具同宿等。是也(章中所释恐不当理)

此对执情者。如露燃时。一云。别者坏地之罪。一即执
无也。

彼据无诤者。指戒本中。强与波利婆沙。为伏难也。释
意云。虽身心自忏。但望出罪。不肯行覆。故须强与。

说戒日同不同等者。日同容来。

亦有少等多不同。
亦有少等多也。

界里蓝外者。意说界大蓝小故也。

应从不从者。且如旧比丘十五日。客比丘十四日
四日
客来少或等。制从旧人十五日说也。

正以知来为异者。谓知决来。然而不待。速作说戒。不
同第二十二正说之时总然来也。

三个十二中初十二。颂曰。十四客少等。制从旧十五。
客多求旧和。不和出界说(初三句〔意〕)。十五客少等。求旧十
四和。不和亦出界。客多旧从客(第二三竟)。客十六旧时(时谓
十五日也。此中即有三句。文中现有。然章中名〔作〕三误也。以其此三。客若少等。须制从旧。理合同前初三句故)。
客时旧十六(此三文略)。如次同前说。此初十二竟。客少告
清净。等多更为说。旧三同客三。各望六亦尔(此第二十二竟)
知来十二句。同于中十二(合三十六句竟)。五分有文。五分十
六云。客比丘十四日。旧比丘十五日。佛言。客应从旧。
无旧比丘。若客比丘自共作异。佛言。后来应从先至。
有客比丘一时来。佛言。应问近处比丘。无近处无比
丘。应问官日数从之(黑月问官。理在不〔或〕若论白月。理应十五日为定)

祇不听再说戒者。祇二十七云。佛言。今从日后。一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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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不得再作布萨。若比丘远行入聚落。作布萨巳。得
嘿去。应嘱沙弥若园民若放牧者。今知此中巳作布
萨。若无人者。应书柱户扇。若散华作相。若前人不嘱
不作相。后人不问不求相。俱得越毗尼(十诵二十二。五分十六等。
皆令更说。勿使局执祇文)。

亦不得频日者。彼无文也。

但初四个三者。指初十二句也。

应出不出者。诸求和句中。不得和合。应出界故也。

不从不集者。如十四日客若少若等。而不肯从十五
日应。故名不集。馀句类知。

秉法恶心等者。知人不集。起破坏心。故秉得兰。若无
破坏之心。但由慢缘故吉。计理馀人不集懈怠亦吉。

文言破坏他者。欲使他犯别众。亦欲令僧不和合也。

馀悉同此者。馀三个十句。悉同前故。此等句法。先读
律文。即知其相也。

无比丘无住处者。迥地也。无比丘有住处者。空蓝也。

文言若无僧共去者。傥若有僧去云。彼处亦当说戒。
故无罪也。

有比丘无住者。迥处有僧也(诸合句者。两处俱主是臣也。或破蓝亦是也)
五分十六。诸比丘反抄衣。或叉腰著革屣覆头。或卧
或倚。作如是等不恭敬听说戒。佛言。宜加恭敬。不者
吉罗。有比丘说戒上眼。佛言吉。

第七简馀众者。文言瓶沙王遣诸将守蓝者。五分十
六云。优陀延王有一夫人。王放出家。得阿那含。生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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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上。飞来空中。劝王出家。即释王位。付太子巳。出家
学道。在城左右。止林树下。太子见文。恒恐还夺。时王
比丘未曾见佛。欲往礼敬。念巳便行。遂忘坐具。须臾
还取。子王见还。恐其将悔。敕人速煞。凡是沙门释子
亦尽煞之。使受王命。王比丘言。我出家所求。未有所
获。汝小宽我。使者听之。即勤思惟。得须陀洹。如是四反。
得四沙门果。便语使者。汝可随意。还语汝王。我不贪
位。行忘坐具。所以暂还。汝为煞我。便是杀父。煞阿罗
汉。念汝长夜受大苦耳。言巳就死。使还白知。王闻此
语。血从口出。生身入大地狱。时瓶沙王。与其邻国。先
闻其教。尽杀沙门。入巳界敕人守护。祇亦不许王前
说戒。如前贼中说。十诵五十云。颇有未受大戒前。得
说戒不耶。佛言有。我先说除却波斯匿王眷属。犹为
王说。令心清净故。

第二大段非时和合者。文中两白。疏主羯磨疏中。前
白名为非时和合白。后白名为非时说戒白也。此中
疏意云。初明单白和僧者。非时和合白也。此白意者。
约僧为彼解举巳了。故须作此和合单白。及须说戒。
此说戒时。即用常白而说戒也。寻疏应知。次释后白。
如疏云。或被举人别分。不同僧法(有疏本云。别人不闻僧法者误也)
此下疏意云。此约被举之人。欲得与僧同共法事。故
直与作文中后白及说戒也。此说戒时。即用此白。替
常说之白也。下拘睒弥疏中云。或可布萨白及布萨。
此之二法科行一事者。布萨即是非时和合白也。及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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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者。即以非时说戒白。而作布萨也。二法之中。科作
一事。不劳俱用两个非时之白也。此中疏意。人多致
惑。不寻羯磨疏者。难晓其意耳。然文中优波离问言。
为成如法和合不。阙无答文。准下拘睒中答云。佛言
不得如法和合巳下文。方同此处也。

七文者。一说戒如非法。二与欲清净法。三广略说戒
法。四治人灭罪法。五客旧应不法。六制叛说戒法。七
料简馀众法。

●安居犍度

疏本第八

昔言。形心宁静曰安。要期此住曰居。瑶云。若尔心若
不静。应不成安。故不存之也(今详就胜理亦何爽)

以成三益者。一静思专脩。二顺于慈道。三息世讥论。
不逮。逮及也。

五事赏劳亦得两月六月利不者。有古师云。五月摄
闰以下。文言。听冬四月竟。僧应出功德衣。既约冬时。
故知含闰。若论一月局开夏知。故不舍闰。疏中不存
此释。故云今且一释等。如疏应知。

既知含闰等者。自下疏中。总约一夏。分为三类。第一
类者。如疏云。闰五月六月百二十日住(闰此两月。一向决定百二
十日)。第二类者。如疏云。闰四月。结位有三(一者前四月结。定百二十
日。二者后四月结。随日多〔水〕三者五月内决。定九十日。寻疏应知。疏云。是中或有安居隔一日等者。重分别前
第二位也)
。第三类者。如疏云。若对闰七月。结位有五(谓前第二
类中。巳闰三位。今第三类。复开二位。故五也)。又有疏本云。若对闰七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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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有二(此即直就第三类中开二位也。一者五月一日巳前结者。定九十日。谓至闰七月一日去
也。二者疏云二日巳后十四人结者。误也。应言十五人也。从二日至十六日。有十五日故也。且如五月二日结
者。至闰七月一日。虽满九十日。而闰中日不数为数。要至八月一日。方为定数。由此定百二十日也。馀可知)。
疏云。或安居隔一日。去时隔一月。乃至安居隔十四
。去时隔一月等可知者。重分别前第三类义也。谓
五月一日结。与五月二日结者。虽隔一日。而乃前人。
闰七月一日即得去。第二人。八月二日方得去也。故
云去时隔一月。乃至安居隔十四日。去时隔一月者。
此言亦误也。应言安居隔十五日也。谓五月一日结
者。与五月十六日结者。隔十五日也。去时隔一月者。
此言至闰七月一日即得去。亦误也。谓五月一日结
者。五月十六日结者。至八月十六日方得去。此乃去
时隔可五日。何得名为隔一月也(若欲救之。应言并隔𨳝月之一月也)
上来疏义广巳辨讫。若准伽论第三云。王作闰月。数
安居日满。自恣巳受迦絺那衣。(述曰)此即数日满九十
日。今详。若尔迦提亦应受两月。故不应然。又功德衣
岂容六月。冬中有闰。应亦六月。既有多妨。故彼部义
不可辄依也。净三藏亦同此论。三藏又云。必须夏终。
十四日夜。请一经师。升座诵经。广为供养。明朝过午。
各取鲜茅。可一把许。手执足蹈。作随意事(旧名自摩事也)。随意
既讫。任各东西。即是夏周。无劳更宿(此即十五日去。亦与旧异也)
文證可知者。即此揵度下文云。舍利弗目连欲共世
尊安居。十五日从所住处往。十七日乃至。不知云何。
佛言。听后安居。有二安居。有前安居后安居。以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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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六十日。并是结时分故者。今详。细辨有三十一日
六十一日也。

不同祇律者。彼律第二十七。未至住处。路侧安居者。
谓彼律中不结安居。犯越毗尼。故且权结也(有缘开破。故明
相出趣所住处)。

破亦不得衣利者。非直破夏。亦复不得时僧得物也。

又见论五月十六日为前安居等者。彼论第十七云。
胡本律。五月十六日为前安居。六月十六日后安居。
疏中释意云。此国改法。应随王法。四月为夏也。立世
阿毗昙云。若五月十六日。西国始结夏。汉地安居以
满一月。至八月十五日。西国自恣时。汉地巳受迦絺
那衣一月。有古人言。我观此律。结安居法。唯有前后
两日得成。若尔何故增三文云。有三种安居。前安居。
中安居。后安居。答云。彼续次文云。于圣法律中。歌戏
犹如笑舞如狂者。戏笑似小儿。观此文势。静缘正念。
名曰安居。初心观歌。中舞。后戏。故云三安。非谓九旬
安居法也。今亦有人。扶此曲见。今详。此乃迂会明文。
妄通巳见。以观歌等。无有前中后安相故。如增一等。
以摄僧等。一一为数。乃至正法久住。增二三等。此观
歌等。何以不准污家恶行。歌舞跛行弹鼓簧等。作多
种数。立安居。何限三也。五百问云。问夏中几日得结
坐。答从四月十六日。尽五月十五日。日日可结。然寻
四分律本。元兴于阗龟兹国中。卑摩罗叉。是龟兹人。
依斯律本。故作此说也。又若会同他部律者。何成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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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各有自宗也。故定不然。净三藏云。若前安居。谓五
月中黑月一日。后安居者。谓六月中黑月一日。准斯
两日。合作安居。于此中间。文无许处。至八月半。是前
夏了。至九月半。后夏方终。今详。三藏且执自宗。何用
总判。文无间处。又移夏言。此彼界僧破者。此下文云。
比丘安居竟。见者比丘方便欲破僧。自念言。破僧事
重。甚为丑恶。莫为我故破僧。佛言。若如是者。即应以
此事去。若安居竟。闻彼界有欲破僧(广说准知)。祇第八云。
从今祇桓林至开眼林。东坊精舍。西坊精舍。东林精
舍。西林精舍。王园精舍。受筹塔婆罗林精舍(婆罗林。疏中更
加门字者非也)。

问自然安居得结界不等者。疏中且是古来共传。所
以不听夏中解结。今更详之。此应分别。谓下迦絺那
犍度云。安居竟四事应作。及增五文云。应作五事者。
此意本为舍利弗。欲益亲里。及近世尊。佛即开听王
园精舍。及那罗聚落。连结大界及摄衣界。安居既竟。
界若常然。若须集僧。事多妨难。为对此义。所以文言。
安居竟应解结等。若无此缘。本可蓝相。而结界者。夏
中解结。何所差违。崇云。夏中解结。并不破夏。未竟解
结。得不应罪。今详。为解身子界者。何得不破。故非尽
理。又详。结安理由本意。若本标心。但依蓝相解即不
破。以其安居二界皆成。教不遮故。又自然中标心局
限。以为分齐。不同集僧空聚等分。既知此理。若本标
心依蓝相结。纵入戒场。及以蓝中大界小界。并不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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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但不得出蓝相之外。护衣之法。亦各不同。谓有
衣界。即不得入戒场之中。若无衣界。依蓝相护。应各
别明。不应一概判衣夏等。应审思之。

何等人须安居谓五众者。沙弥安居。伹称长老。馀词
悉同。馀下二众。全同大尼。

不同俗年者。且如俗中。腊月三十日生。至明年正月
一日。即名两岁。比丘夏法要满九旬。方名一岁也。

亦可四者为七者。或二或三或四。并如疏中自巳广
释。所言七者。即于第四及界之中。曲开为四。故成七
也。开为四者。一脚及园。双脚及园。并入界二。即是四
也。

前吉后提者。上尼律中。不前安居吉。不后安提。比丘
唯吉。

五分具列威仪者。彼律十七云。应偏袒右肩。脱革屣。
胡跪合掌。向一比丘言。长老一心念。我某甲于此住
处夏安居。前三月依某聚落某房舍。若房舍坏。当补
治。三说。

皆不须第五料理句者。寻诸律本。多言房舍破脩治
故。复有律本。无此故字。寻其意况。无故字者胜也。此
中意云。我此安居。本欲脩道。房舍傥破。当脩而住。若
如是者。山窟傥破。亦须脩治。而方得住也。故五分云
当补治也。若置故字。便是安居。本为治房。理恐不然
也。五百问云。三月中破即治。意亦同五分也。若置故
字而释文者。夏中正是息心住时。兼为时和。应脩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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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

五分受安居者答言等者。若依此律。古来行事。由增
五中。不依第五律师。得提罪故。故三说竟。前人问言。
依谁持律。答言依某甲。前人又言。有疑当住问。次领
受云顶戴持。今详。此据年夏未满自行未成。须作此
说。若过十夏行解巳成。不应问言依谁持律。直应答
云可尔。或同十诵二十四。云莫放逸(疏中巳引此文)

疏云又须依持律等者。意即同前古来行事也。下增
五云。有五种持律。诵戒至三十。是初持律。至九十是
第二。广诵戒毗尼是第三。广诵二部戒毗尼是第四。
若都诵毗尼是第五。是中春冬。应依上四。不依吉。夏
应依第五。不依提(上来广辨疏义讫)。明了论云。由五因缘安
居得戒。一若处所有覆(无屋不可住也)。二若夏初十六日(前后
安居并取十六日。过此日不成故)。三若东方巳赤(白月夜尽。东方巳赤。即名十六日。若
未赤时。犹居十五日。故以赤简之。但及十六。皆成结法。不要十五日界中宿也)。四若人在别
住中起安居心(心有三种。一自行。二利益〔也〕三营三宝。葺治居舍。为此起心一脚及界。即
成)
。五若此有覆中。无五种过失(一远聚落求须难得。二大喧𠆴妨脩。三多
蚊蚁。或被啮。或伤他。妨脩道故。四无命缘。谓无施食药等缘故。五无胜人具五德者。一未闻令闻。二闻巳清净。
此二并为决疑。三四未达文义能令〔违〕五正见除邪见。无此五失。方可安居)。又结法中。昔
有人言。十七日后。应言前三月后安居。南山云中三
月。今此疏中云。称后三月。尊者云。后释胜。又古人云。
依皇帝聚落。南山云。若依蓝等。随名牒入。不同昔愚
皇帝聚落。又有人言。房舍破随缘去。此非难缘。若随
缘去。定招过咎。疏中引十律。七种七念。于受衣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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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衣也。

与一请者。背请中舍请也。

安居局处与作法同者。入界之时。即称本期。义同作
法也。

忘不发露岂得义同发露耶。

不无有罪等者。说恣
时过。虽不更作。不由不作。即是忘成。由不记忆说恣
日故。犯吉罗罪。故云不无有罪也。

分衣义通者。通对首心念也。

及界之中总唱文讫。方依疏释。梵云僧伽蓝摩。此云
众园。即寺是也。梵云毗诃罗。此云游。谓僧游之处也。
此亦寺之别名也。

不同前二者。对手心念二也。

又如受舍者。受戒舍戒也。

位便隔碍等者。前安之日不通中后。中后相望。应知
亦尔。

有不通义可知者。望成及界。不通中安。后当更辨。

辨教摄者。为欲释疑。谓于夏中。脩通定慧。或疑结法。
应通三藏。故即释言唯毗尼摄。

离作等者。举馀淫盗煞等为倒。以问难也。章云。但据
位判巳下。答前难也。

前二是制者。对手心念二也。

戒体中说者。作者是色等也。

馀说恣等准同者。彼亦作无作也。

后二局初后者。即前言有不通义可知者。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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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法横竖者。横布三位。将法竖通也。

或四者。即对首心念忘成及界。直据法说也。

或八
者。前后两安。各四法也。

或十者。八外更加中安二
法。二法者。对首心念也(以忘成及界不通中安。故除之也)

若离及界为四者。离为一脚双脚等四也。兼前对首
心念忘成三种。故成七也。

或十四者。前后两安。各
七法也。

或十六者。加中安对手心念二也。瑶云。若
以七法。约春夏冬。成二十一。若约处别。自然作法。则
三十二(谓自然作法。各十六也)。今谓此释全成妄说。春冬住时。
本不作法。何处得有心念等耶。又巳约园约界。离七
种讫。园界即是自然作法。何因都计。还复更约自然
作法。有人浪用。故应弃之。若以十六对五众说。成八
十种。此义可尔。馀并非理。

为未故受者。下文夏日未了。疑不敢受卧具。佛言。能
为未来故受。谓是当来须故也。

举分房缘中。文言客比丘移旧比丘等者。意说不应
移他旧人。自须别受房也。

差人之初义分别者。此中义门。即随文释。文言。从今
巳去。听分房卧具。即约此文。释第一第二两门也。第
二科文言。应差分房分卧具人巳下。即约此文。释第
三门。又第二科中文言。应如是差堪能羯磨者巳下。
释第四门也。

章云其处分之式如文者。即释第三科中文言差分
房舍卧具人竟巳下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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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与沙弥房者。祇二十七及三十四云。不得与沙
弥房。若和上阿阇梨言。但与房舍。我自科理。得与。若
房舍多者。一人与两房。若不肯取两。我正得一房足
尔时应语。不为受用故与。为治事故与。若房少。两三
人共与一房。(乃至)复不足。上坐立。馀者出外。树下若空
(谓宦分立处)若春冬付房。治事故与。受用故若上座来。
随次第住。若安居时付房。治事故与。受用故与。上座
来。不应次第住(谓不得旧不坐夏中房也)

文言畏慎佛教不听以僧卧具儭体故不得好覆藏
者。同前文中敢手脚触也。不应三月未足便数岁者。
今详未足。理不合言。言一夏二夏等。而论相礼敬者。
则未必然。故下文云。先受戒者。不应礼后受戒者。五
百问云。二人同腊。小者前坐。大者后坐。前坐者巳受
岁。后者未受岁。于一月中。何者应大。答先大者故大。
计本日故(巳上文)。依斯义故。应问答云。颇有夏多者礼
夏少者耶。答曰有。谓同年受戒而先受者。坐后安居。
于一月中。受夏多者礼也。

文言以前未来日未满故者。前在夏初。馀人先来。巳
径一日二日三日四日。乃至一月。我犹未来。今填彼
日。犹故未满。是其竟也。准此文相。有中安居。若不尔
者。文中应言。后安未满。何用指前未来之数。明知由
前日或多小。故指之也。

文言腊蜜涂帐坐中安居等者。为去风雨。故用腊涂
之。夜则张之在中止宿。昼则收牒。不令人见。意欲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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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谓我得通。不为风雨之所侵损。故作斯计也。

依二界护夏者。自然作法二也(自然即是房船等也)

第二释缘如不如等者。等取离合。及受不悬也。如下
应知。

夏分非馀二者。非春冬二也。

七日一法应通诸部者。准亦似别。如十律二十四云。
有事听受七夜法。此律云及七日还(十律七夜。即是八日。此律即是
夜也)。

馀二少别者。馀祇十二律也。

祇有事讫者。二十七云。若半月若一月若二月。乃至
后自恣应还。不还者越。若有难。于彼自恣无罪(此文是也)
听半夏去者。今三藏亦云。受四十夜。然不得过半夏
在外而宿。为此但听四十夜矣。

去亦须白者。今三藏亦云。下众有缘。嘱受而去(理但嘱知。
无别辞句)。

祇无求听者。第四十云。尼安居中。无有求听羯磨法。
为塔僧事而游行(巳上律文)

广说是非可知者。次下章中自释是也。谓前总摄列
为五缘。次即解释。然不次第。章言五众受戒等者。释
前第三缘也。

俗人生福等者。释第四也。

不同前
二者。不同大臣及父母也。诵六十巳下。于初缘中。略
释法缘。佛僧易知。故不释也。

如祇若于二部木叉
等者。误引文也。此是十诵二十四(为七众故。皆是如法。受日之缘。彼律
前文广明二俗沙弥尼及沙弥式叉说。次文明与学沙弥尼。谓是与二岁学法也。文云)。如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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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弥尼。二部波罗提木叉分别(谓律中分别罪相等义。今欲学之也)。若
未学欲学。若学忘欲诵。遣使诸比丘所白言。大德。我
二部木叉分别。若未学欲学。若学忘欲诵。大德来教。
我受学诵问义(章中教义受学者。义字是我字也。传写者误也)。有如是事。听
去者七夜。如与学沙弥尼。为是多识多知诸大经(言为
是等者。为其此经。是具无边法相经也)。波罗婆提伽(晋言清净经)。乃至阿陀
婆耶脩妒路(晋言众德经也)。若未学欲学(广说同前)

若比丘自
身病等者。释第五缘也。章引五分十七文者。汎总證
也。章略不释道俗病患缘。然是看病事。易知故也。

对难方听故不得多者。不得至四人巳上也。

无覆客呵者。人揵度中不忆罪。诸比丘与覆藏法。有
客比丘。呵法不成。以不忆者非覆故。

假傍实事者者。如麦熟时。自欲乞麦。受日之时。妄云
为佛法僧等也。

除村(村体也)村外界(界势分也)

谓同一事者。且如本意。意庄像面。今有残日。更庄像
手也。

立不立门中末后引明了论偈言。七日有难随意行。
善解三种九品类。似有立义。此是论文。及疏主释云。
似有立义也。又诸疏本。多阙此文也。明了疏释云。于
安居中。三缘得出。一七日缘。二有难缘。三随意缘。初
七日缘有五类。一文世亲里师僧善友。若病若馀障
碍因缘。二自为施利及至应得半呵梨勒。三习法未
明。犹有疑惑。四自利化式为自他对治罪行(谓忏悔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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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和僧。此等受日。极得六宿。至第七日不还。破夏。得
突吉罗。次有难缘。即是本安居处。水火等难。后随意
缘。即是安居之处。无善知识。或伤喧动。妨脩定慧。或
为身病无药食等。以此三缘。立历为九。论云一有事
先成七日缘。后更成七日缘(虽受七日。三日缘尽。不还破夏。此缘尽竟复有
馀缘。用后三日是也)。二有事先成七日缘。后成有难缘(缘尽欲还。住处
难起。即住馀处)
。三有事先成七日缘。后成随意缘(先受七日〔我〕有此缘。
即住馀处)
。四有事先成有难缘。后更成有难缘(贼难若息应还。欲还
复火难起)
。五有事先成有难缘。后更成七日缘(难息欲还。有檀越请
仍请七日即住界外。此真谛云。仍请七日者。意说界外仍请。今理难)。六有事先成有难
缘。后成随意缘(可知)。七先成随意缘。后更成随意缘(为求
善友随意出界。未宿即闻有善识。来安居处。理即应还。又为喧动。仍住馀处)。八先成随意
缘。后成七日缘(缘尽欲还。有檀越请)。九先成随意缘。后成有难
(缘尽欲还闻有难起)

如与欲事讫不来之类者。崇云。古旧释云。受日出界
事讫须还。不还。夏亦不破。所以尔者。以法在故。其犹
七日药及与欲类。又如癫狂病止法存。从僧乞解。今
解受日不同药等。受本为事。无事无不成。故今事亡。
法则随谢。如僧祇事讫。与此冥会。又受德衣。限满不
舍。岂言不舍法得在耶。失守夏人。恒须明察。得取他
误言。不护自夏。云云如彼。

若更引文多缘事别等者。古师云。若望作法。事虽似
重。若以事别。则不名重。数随前事。各受七日等也。如
受三归。各各对人。皆言最初。若尔何故十律不得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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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日夜(彼律第二十四文)。解云。此谓一事不得一时受二
七夜。非谓用七日竟不得重也。又伤义准。略教体一。
六群数犯。不名第二。若一事上。如为父母受七日往。
日尽欲还。父母留住。教中无犯。傥劝父母。故来受日。
岂可不如无法留住。若言留住是难摄者。父母苦逼。
令受日来。又如官事七日未了。事须臾去。何因非难。
若其真去。能胜受日。又律皆言。佛未听我如是事去。
不言未听如是重去。此意释云。留住等事。即是事别。
若尔何故三十九夜尽。听破夏去(十律三十五。灭诤法中。开和僧受日
等文也)。义言部别。此律和僧。开不受日。不言破夏。彼即
受日。又开破去。故知部别。又五分受七日问疑。岂可
前疑听往。后疑不得。此有何意(五分十九。一比丘不知律。夏中生疑。佛听移夏
就持律处。若彼处迮。听近七日得往返处。遥依安居)。又若前请有益听去。后请
岂可即非益耶。又若前请少益听去。后为大益。何意
不许。南山立义。符此古师。又云。真谛了论疏解。受七
日出。事了来宿。至第八日。更受七日。三藏中国亲承
此事。宁得自执一隅小见。通壅三千佛化乎。余亲闻
见中国翻经三藏。及中国来者言。佛灭度来。无有立
一夏三度受日法。又此古义。崇亦扶之。更加诘难。繁
而不叙。今详。古师总引二喻。一喻三归。二喻略教。又
引五教。以理成立。一引为父母教。二引官事教。三引
佛未听我等。四引五分问疑。五引有益受请。又有古
师。立喻云。如人脱袍著衫。不名为重。随多缘事。数数
受者。亦不名重。疏主意云。此等并违十诵不听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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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破安等文。故云随时以破等也。今详。诸师广兴诤
论。然未能晓部别崇殊。且如僧祇二十七云。听半月
一月二月。乃至自恣时还者。自是一崇所明也。十诵
但听三十九夜。以其正经四十日故。谓一夏中。总九
十日。理应住日。多彼出日。今三藏律摄中亦云。不得
过半夏去。是其崇也。今详。诸部虽各不同。且从十诵
半夏而住者善。本拟安居。理应静息。何容竟夏。曾不
暂隔。故不可也。既知此理。但重受中。不过半夏。理即
开之。十诵不听二七夜者。口法势分。但应七日。理不
应许一受二七也。

羯磨受法如母论说乃至三品具受者。母论第八云。
安居中所为事。七日十五日竟。应求一月。是名一月
相应法(准此〔偈〕似听过半夏)

就时定故者。冬四月竟。必须舍故。

又俱五利者。迦提德衣开利既同。故相摄也。

一月衣者取衣为准俱开一长者。非定冬夏。故云取
衣为准也。若尔时既不定。何须一月摄十日耶。答俱
开一长故。更无缘故。更无馀开缘也。

是以此二者。德衣及一月衣也。

法过者。谓羯磨法过彼对首也。有律师云。夏中讲律。
外寺受日。来随讲筵。得受一月。何以然者。律中既云。
不反七日听受十五。不及十五听受一月。今既一夏
讲席方终。故知不及十五日还得受一月也。今详。若
言不及七日听受十五日者。此不及言。为表八日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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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乃至夏终耶。为但表其十五内耶。若详通表昼夏
终者。则不应言但受十五。若唯表十五日内。何因不
及十五日还。开受一月。不唯表其一月内缘。由此应
知。一夏长缘而受一月。必定破夏。由此先来行事之
家。期心拟听一科两段而作。分限开受日听科。尽日
剩亦即须还日尽科。馀亦须归宿方剋过谷也。

十律七日在受七日去六五四三二一亦如是者。十
律五十三云。若比丘自恣七日在。受宿出界去。无罪。
若六日五日四日三日二日一日在。受宿出界。无罪
(巳上律文)。彼律既无亦如是文。何得谬释。但由旧引。更不
重寻。永风释通。故有斯失。今以三藏云。一宿事至即
受一日。乃至七日。皆对别人。傥更有缘。律开重受。若
过七日。八日巳去至四十夜。并羯磨受。然不得过半
夏在外。为此伹听四十夜矣(即是释十诵文)。此即部别。未心
须通也。

有人多释不烦广破者。古来诸家撰集羯磨。虽有多
本。不过四例。第一人者。不立乞辞。大律无故(即疏主所凭羯
磨本也)。第二人者。虽置乞辞羯磨前加。不入羯磨。所以
尔者。若牒入者。恐成文句增减非故(即古羯磨本。题云三藏法师集
也。故疏云。不得依羯磨本也)。第三人者。牒入羯磨白中。牒入时到
巳前。时到巳后。略而不说。次羯磨中。牒入忍前。忍后
略却(光律师本是也)。第四人者。时到及前复俱加。如下文言。
不如白法作白等非法。若牒事不尽。即成增减。不烦
广破者。即下章中。巳有破义。谓受日法事。兼被差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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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类馀离衣等事。杖囊羯磨中。先含乞辞者。下离法
文云。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羸老不能无络囊无杖
而行。彼从僧乞杖络囊。若僧时到僧忍听。与某甲比
丘杖络囊。白如是(羯磨准白成也)

祇律若二难并和僧前四句者。此举祇律。判此律中。
前来所辨八句。和僧之中。前四句文。非谓祇律亦有
八句等。一同此律也。

母论同此者。母论云。有一比丘。独处安居。闻有比丘
欲行破僧法。此比丘心生疑。若往谏恐破安居。若不
往恐恶法流行。佛闻巳。告此比丘言。若为法事不破
安居。比丘尼亦如是。复有比丘。闻彼中巳破僧竟。欲
往和之(广说同前)

五分有因缘等者。五分十九云。有一比丘安居。粗食
不足。佛言听以此因缘。破安居无罪(二难和僧等亦尔。广说如彼)
见论十七不成安居。如章说。今详。所引五分善见。且
辨部别。准此律中。移夏定是不破安居。以后文中有
难不失岁故也。

文中略无不成者。应言若父母兄姊等不留而住者。
佛言失岁也。

又复对后诸难等者。前第三大文有缘出界法中。科
文为四。今此既辨第四段文。界外法尽。以明开成。理
亦更应对此最后第四文云。有比丘不受日出界外。
为母所留。至意欲还。而遂不及即日还。佛言不失岁。
不留而住。佛言失岁等。文无者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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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前移夏等者。举前命难等也。

自以受为妨等者。难云。三衣既得受后舍前安居。亦
应后家成就。答衣是巳物。不恼施主。安居若背。便恼
施主。若尔背请受食恼施主故。应不得成。答一食恼
微。故成受食。安居时分。故使不同。

下成安居者。六句中二句也。

次下三句至而破者悉是结竟者。谓第二第三第四
句。并前家结竟也。今详不定。三中前二。或不结还去
去也。

破有二种者。一经宿破。二即日后家结竟破也。如章
具说。通论即有三十六。十个十一人辨背不背(有疏云。通
论即有三十六十人十一人辨不背。误也)。

●自恣犍度

梵云钵利婆兰拿。今三藏翻为随意。旧云自恣也。

广明六种自恣者。于中一广五略也。谓一者三说。二
者再说。三者一说(此三并对五德。任五德处分而作也)。次恐难逼。和众
白巳。或上坐。或秉法人。作改众三白。如次还成三再
一说。故云六种。尊者云。此六皆是僧自恣法。众多一
人。何因不说。故应说言。广明三种自恣非一者。好也
(谓僧众多一人即三也)

引證可知者。如初戒云舍和上。及大妄语戒云随和
上者。并是经家以后名前。崇云。但为一夏。行哑不言。
今安居竟。恣情申说。故云自恣。今详。同住之法。取散
之时。必请说过。即名自然。恣未得名制自恣法。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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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后。差具德人。秉白事圆。故名为制。其犹法犍度中。
佛言自今巳去。为比丘制乞食法。岂可以前未乞食
耶。祇二十七云。欲方便小事不语得半月。至布萨日。
应共语共相问讯。问事答事咒愿。过布萨日。续复如
前。若憍慢若嗔恚不共语者越(巳上律文)

谓犯罪比丘求举巳罪者。意说六群既是无德。不合
举他。故知伹是求他举巳。难曰。六群无惭。不应求忏。
故知举他虽是非法。然是缘起因而即制。能举之人
不得辄去。

九文中有三自恣者。一时自恣。即前四段文明也。增
上减却。第五段明之。故章云。寄在遮法中辨。是也。

以其恣反生诤等者。谓说戒中。众僧斗诤。若得灭巳。
非时说戒。今此定无非时自恣。以其恣者是相举法。
反生诤故。

时反非时在说戒中明减却一种落下遮法者。遮犍
度末也。不同此自恣法中。次前疏云寄在遮法者。同
在一犍度也。恣中增上。谓并得果。贪乐脩道。四月满
巳。方作自恣。说戒中无也。

我亦净意受者。佛自称我也。

阿难集僧说二偈者。增一含二十三。所引如章。乃至
如今瞿昙法。次云阿难闻巳。手执犍推。复说此偈。降
伏魔力怨。除结无有馀。露地击犍推。比丘闻当集。诸
欲闻法人。度流生死海。闻此妙法响。尽当运集此。击
推巳。佛告。汝随次坐。是时世尊坐于草坐。告诸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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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坐草。便敕比丘。我今受岁。我无过咎(等如章)

身子即便赞佛者。彼经云。舍利弗白世尊言。诸比丘
众观察如来。无身口过。所以然者。世尊今日不度者
度。不脱者脱。不般涅槃者令般涅槃。如来无咎于众
人。亦无身口过。舍利弗白世尊言。我今向如来自陈。
然无咎于如来及比丘僧乎。世尊告曰。汝今舍利弗。
都无身口意所作非行。汝今知慧无能及者。汝今所
说常如法义。未曾违理。时舍利弗白佛。此五百比丘。
尽当受岁。此五百人尽无咎于如来乎。佛言。我亦不
责此五百人。此众最小下座得须陀洹。以是之故。我
不怨责。

母论六事益者。彼论第三乃至六者。依非无依。是故
名自恣(谓以此自恣法为所依也)。祇二十七。拜五法成就者。作自
恣人。若一若二不得过(彼文又云)。若大众六千八千畏不
竟者。应减出界外作自恣(巳上祇文)。然今三藏云。若其众
大。恐延时者。应差多人。分受随意。今详。此律一时自
恣。以𠆴乱遂差五德。令次第受。若复还许一时受者。
违制意故。不可云差多人分受也(十诵二十三。五分十九。并不见多差
人也)。一一差之。犹是古义。疏主未改。理实二人合差无
妨。今详。问曰五人同住。差一五德。五德复当向谁自
恣。答四人对此一人自恣竟。更作羯磨。复差一人。对
之自恣。亦应无妨。诸教无文。遮再差故。准律摄中。四
人自恣竟。五德即对恣竟之人。作自恣事。不须更差。
有人言。准十律。上座是五德者。馀人来至上座前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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恣者。误也。彼律二十三云。若作自恣人。是上座应从
坐起。语第二上座。今日自恣来(第二上座说辞句)。若下座作
自恣人。应从坐起语上座。今日自恣来。述曰。文既相
似。何因谬说。祇二十七。若二人作自恣人。受上座自
恣。一人应下座前立。上座说巳。下座复说。如是展转。
到自座处。应受自恣。不得受僧自恣竟。然后自恣。十
律二十三。又云。自恣竟。应至上座前唱。僧一心自恣
竟。

自恣前后事者。上座离座。馀僧亦尔。不得前后也。

仰则成规者。仰谓遵仰也。

规谓规矩。谓法式也。

长老者。梵云阿瑜率满。此云具寿。或云有寿。或云长
寿。具足寿命。无诸夭横。是其意也。长老名异。梵本不
殊也。唤小即为长老。唤大便为大德。见论有文也。理
实通唤。实亦无伤。如此律中。十七群语六群言。长老
是我上坐也。

与律不同者。上尼律中。僧十四日自恣。比丘尼十五
日自恣。见论第十五。如章所引。故云不同也。

非下三众者。今三藏云。过午咸集。各取鲜茅可一把
许。手执足蹈。作随意事。先乃苾刍。后方尼众。次下三
众。计理下众先集一处。上众恣竟。方唤下众入僧自
恣。辞句同僧。义亦无爽。

多约僧说者。文中作白。理是僧法也。

此谓前三者。对五德三说再说一说也。

若下三略但两白者。先作和众白。与常无别。次应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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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三说。或再说或一说。有三个白。随作一种也。

论云此非法别众等者。义准见论十七。非彼正文
也。

彼云非法别众者。有四比丘。一人受欲。三人说波罗
提木叉(既一人受欲。馀但三人作说戒)

非法和合众者。四人作对手说。法别众者四比丘。或
三比丘。一人受欲。对手说法和合(可知也)

与欲阙少者。彼有与欲。此亦合有。而文阙无。又彼有
总欲清净。计此合有总欲自恣。而文亦略也。

分文解义者。文四(初至若能如是作者善)。病轻与恣(次若不能尔者巳下)
决将赴集(次彼比丘如是合巳下)。病增围绕法(次若有多比丘病巳下)。病
多出界法。初文复三。初有缘须集。次馀比丘白佛下
举缘砳佛。言不开与自恣。于中复三。初与成不。次成
嘱授比丘巳下持成不成。三若服巳下说成不成。与
成不成中复三。初开与。次病人言巳下列其五种。三
若不巳下反上不成。

欲虽到僧处同等者。谓治巳后。比未治前。到虽是同。
然持欲恐前成后失也。

文五可知者。一明受多少。二年少应教。三转与自恣。
四事说须还。五料简成不成。

毗尼折喻者。呵责羯磨等。是折伏也。忆念羯磨等。是
慰喻也。

僧残虽治容有馀犯者。意说容更有馀可举。故复须
说自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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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约盗四方等者。可分物望多人结。各不满五。故得
兰罪。不可分物。义同一主。满五即夷。今详。此兰非理。
如盗戒辨。亦可贱处恣物。至贵处诤也。亦如无主疑
想等也。

应遮故说时等者。谓时有二义。一应遮故名为时。第
二时节故名时也。

下三无举者。谓改众三略也。

前所遮事中等者。指上文犯残罪与覆巳自恣文也。

恐滥自恣者若说戒中作三却者。谓言自恣亦得三
却。入冬分中故。彼唯二显。此还二也。相传云。若三却
说戒。事当灭法。故无也。

故有前却者。恶人未来。减作名前。巳来须却也。第七
制叛。第八简众。第九说戒自恣不并。真谛释了论云。
五人自恣。先诵木叉竟。次第一人起跪。请僧说罪。展
转乃至五人。准此不别差五德。并异此律。

饰宗义记卷第八本
饰宗义记卷第八末

●皮革犍度

文言迟欲见之者(迟字除致反。迟待也)。有人言。守笼那。先得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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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者不然。观文中意。佛先说法。馀长者等自得道果。
笼那不得。以极精进。无所證获。若先得果。巳得无漏。
欲尽馀漏。非大艰难。又若先得。不应世尊更须令其
等策诸根。以自了知故也。十律二十五云。有善知金
相者。居士以儿耳示之。是儿耳环价直几许。诸人言。
是耳环非世所作。不易乎价。意想平之。可直纯金一
亿。

文言所为出家得果不者。本出家以得圣为所为也。

资成六妙行者。六识行心。成无深行也。

慧性清虚者。无漏圣慧通治三毒。而亲治痴。名慧解
脱也。

此明定解脱者。定亲治贪。即名心解脱也。

皆是有为解脱者。心慧二法。并从缘生。故是有为。而
由出障。故称解脱也。

其因既无苦果亦丧者。前来所辨。三烦恼尽。即是集
因无也。此义即显无馀涅槃也。今尽受阴。即是苦果
丧也。此义即显无馀涅槃也。

斯二不为三相所迁者。谓二涅槃体是无为。远离生
相及住异相并灭相也(住异〔令〕说者。住是有情生爱著处。与异合说)

眼识之后流至行心者。成实论宗。识想受行。四心次
第。始从识了乃至行心。方生染污。今则不起染也。

次第缘生三受者。识创取相。次生三想(亲想。怨想。中庸想也)。次
生三受。既是相生。故云次第缘也。新名等不间缘。是
(此亦成实宗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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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禅绝诸受者。谓彼地中。无苦忧乐喜四受。非谓
无其舍受(今且从多说绝)

彼此相资平等无二者。定慧相资。力用均平也。

上半心解脱者。息灭是定也。

巳得无观者。观即是慧。果满息求。故云无观。

次半诵法合二中住第四禅者。文中既云。心住解脱
见于灭尽。即是依禅而得解脱。

上来疏意。虽后且然。今详文相。全不如是。今解六处。
初二即资粮道摄。次一即加行道及见道摄。次二即
显三界爱尽。是心解脱。末一即是三界痴尽。是慧解
脱。又二解脱。即显修道及无学道也。次文即自释。前
五道显六处义。谓资粮位创生正信。缘于涅槃。欣乐
出离(尽欲无欲等五显涅槃果体也)。又既巳信。次即持戒。持戒之本。
必须无恚(尽欲无欲等。即持果也)。资粮既备。次脩加行。加行必
由断利养爱。专精修习寂静作意。始从𤏙位学无相
观。后入见道。是真寂静(昙无德宗。无相三摩地入见道。如婆沙百八十五说)
既巳见道。次断脩惑。显二解脱。故云彼尽欲无欲(至乃)
尽痴无痴者。举涅槃果。显脩道位及无学位也。故云
爱尽受阴尽乐于无痴也。爱尽也者。欲界爱尽也。受
阴尽者。上二界爱尽也。乐于无痴者。三界痴尽也(三界
爱尽。即心解脱。三界痴尽。即慧解脱)。既巳广释六处义竟。次文结云。如
是比丘心解脱有漏者。举心解脱亦显慧脱也。次文
云。眼见色等者。既得二脱。得六恒住。见色巳不贪不
忧。心住正舍。乃至意亦如是。故名六恒住也。二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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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者。贪痴不染也。第四禅者。离贪忧胜圣人多住。是
梵住摄。现法乐摄。故偏举之。散即恒住。定即入禅。是
其意也。全为一段喻恒住体。恒住即以念知为体。四
方大风即喻六尘。乃至偈文之中。以正解脱者。二解
脱也。便为息灭者。灭爱痴也。巳得无观等者。即无学
道也。乃至心住解脱见于灭尽者。显无相解脱门。圣
所摄也(义意巳尽。细寻应知)。此释决定。勿怀疑耳
各有四行者。俱舍二十六两释。且一释云。待缘故非
常。逼迫性故苦。违我所见故空。违我见故非我。集四
行相者。如种理故因。等现理故集。相续理故生(旧名有。有
亦生义。本无而有故也)。成办理故缘。譬如泥团轮绳水等。众缘
和合成办瓶等。灭四者。诸蕴尽故灭。三火息故静。旧
名止也。无众患故妙。绝众灾故离。道四者。通行义故
道。契正理故如。正趣向故行。能永超故出(旧名正即如也。迹即
行也。乘即超也)。

文言本何所作者。何心而出家也。五分二十一云。又
有比丘。寄衣与馀方比丘。衣未至。有比丘语所与比
丘。比丘生疑。恐犯长。愿为除此疑。佛开云。若比丘寄
衣与馀处比丘。比丘虽先闻知。衣未入手。不犯长衣。

见论十七。翻革屣如章。

鹿角者。尅皮作鹿角形(疏脱皮字)

富罗跋陀罗者。以木绵及诸杂物。与皮合缝使中失
(疏木绵错作成〔等〕也。又脱杂字也)

真誓梨者。以偏革作(疏脱革字。亦有疏具者)。馀如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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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言四种革跋者。即前文中。芒革。婆婆草。舍罗革。漠
陀罗革也。

五阇梨。第五大段也。

第六段中。文言一切作器不应畜者。十诵二十六云。
告诸比丘。从今日五众不得相教作不净事。得突吉
罗。前工师时种种作具不应畜。若先缝衣人。畜针筒
不犯。先能书人。畜笔筒不犯。先铜作人。畜错不犯。祇
律。新革屣等。释第六文中。阿难得革屣等也。

●衣犍度

愿衣者。盖求事遂心。当施僧衣也。

六群比丘畜非衣作钵囊等者。盖以马毛人发等非
衣财而作也。

往还衣者。西方送葬。持氎作幡。其幡全幅。更无裁割。
便弃冢间。不复收取。既是无主。比丘得取。

论云离自贪着等者。智论七十二云。好衣者是未得
道者生贪着处。好衣因缘。招致贼难。或至夺命。有如
是等患。故受弊纳衣。十住婆沙十二云。贼物易得。无
有过患。不为人所贪着(广如彼说)

见论十七云耆婆者。外国音。汉言活童子。无畏王子。
路见小儿。问言死活。人答言活。故言活童子。淫女法。
若生女教为淫女。若生男则掷弃。是故生弃路上。问
何不学馀技术。答往昔有佛。名曰莲华。时有一医师。
恒供养莲华如来。耆婆见巳。于七日中供养如来。白
佛言。愿我未来作大医师。供养如来。如今医师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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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异。耆婆命终即生天上。天上福尽。下生人间。如是
展转释迦出世。宿愿所牵。不学馀技。就师学时。帝释
观见。此人医成。必供养佛。帝释化入耆婆师身中。于
七日中。得师法尽。过七日帝释所教。如是满七年。医
道成就。奈女耆域因缘经(一卷成)。云须三十下者。下痢
也。

阿难宾坻(直饥反。此是梵言讹略也。正云阿那他宾茶揭利呵跛底。阿那他。此云无依。亦名孤
独。宾茶揭利呵跛底。此云团施。言此长者团命以施无依孤独人也。因此时人。号为给孤独长者也。本名须达
多)。

章云六群反[示*聂](之叶反。文无六群字)

放习恐难者。十诵二十七。瓶沙王乘象时。有外道梵
志。从道来。王径见。谓是沙门。便敕住象。欲下礼拜。大
臣言非是佛弟子。王羞愧白佛言。世尊愿令僧衣。与
外道衣异。因此佛告阿难。汝见彼福田不等。广如彼
说。又准此律。佛教阿难巳后。王舍城比丘多着割截
衣。圣变者希。故今初制也。割截之意者。不为王贼所
利是也。增三文云。复有三贱法。刀贱(谓截坏)。衣贱(体是粪扫)
色贱(不正色)

文言。五百梨车振手嗔恨者。五分二十云。若能保我
三事无失。尔乃相许。一者保我身命必无夭夺。二者
保我财物必无损失。三者保佛常住必无馀行。诸梨
车言。财物损失。我能相与。若佛馀行。我能请留。汝命
危脆谁能保者。便嗔恚而去。

文言摩竭王者。梵云摩竭陀。或云摩竭提。摩竭此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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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露。陀此云处。西方相传。上古诸天共阿脩罗。钻海
出甘露。安置此国。故名甘露处。即世尊成道处也。

鸯伽王者。觉云。准上降迦叶中云。鸯伽摩竭国。皆称
为阿罗汉。故知名二体一也。今详不然。五分二十二。
食法中云。时摩竭国。鸯伽国。伽夷国等。闻佛出世。皆
来云集。云集故知非是一国也。盖此二国邻接亲好。
佛既出中。故偏赞美。如真谛部执云。佛灭第二百年。
大众部住鸯掘多罗国。在摩竭国北也。

持珠铠者。即显国中有此贵宝也。疏云施主获利者。
意显二国之中。一切施主也。

薄皮子者。见论第十云。离车子。汉言薄皮。亦言同皮
子也。即当此律离奢是也。彼论云。往昔波罗奈王夫
人。生一肉段。赤如槿花。而生羞耻。送放江中。有一道
士。即取将归。过半月巳而成二片。复经半月。各生五
胞。又后半月。一片成男。一片成女。男色黄金。女色白
银。道士见巳。慈心力故。手指自然出乳。乳入子腹。譬
如清水入摩尼珠。内外明彻。道士号为离车子。

文言施众以明眼者。说法化人。令彼身中生圣慧眼。
故云然。

前叹外相者。即前文云今观等。是也。

次显内有智慧者。即此观佛之智慧等文。是也。

念制两意者。如上文中念诸比丘。多持衣过。又言。我
今宁可制衣多少。即是念意。并制意也。

文言行腾者。亦名行缠也。字书释名云。言以里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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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腾。轻便也。

前文复三。第一受施听分。二人复不知云何巳下。如
来教以堕筹分法。此之两文。于义门前。先且释之。次
第三八句文者。至义门下释之耳。如毗兰若者。即此
犍度下文云。以三衣施世尊。比丘僧人与两端氎。为
夏衣。佛言听受。

若反上说不为夏劳者并名非时者。崇云。亦同意说。
夏劳及一日等。两义之中。或若亦阙。及俱非者。并名
非时施也。今详。此义应广分别。且如冬分。或至来春。
傥施先时夏安居僧。计理并名非时现前。以其巳过
受利时故。又以施心局故。故名非时现前也。准善见
第十七。乃者多种非时现前。如彼文云。若布施安居
竟僧。后安居者不得。破安居亦不得(此谓前安创竟施也。既简后安。
故不为夏劳。故施即名非时现前也)。若人冬分中。布施安居竟僧。前后
安居悉得。破安不得(既破安居。不名竟故也。此既过受利时。亦非现前摄也)。若
人布施安居。僧前后安居。及破皆得(直言安居。既无竟字。故破安亦
得也。既通破安。故知不局夏劳也。此亦非时现前)。若施迦提月后安居人。后
安居人得。前安不得(既简前安。故亦不局夏劳也)。若人春分布施
安居僧。应问为施安居竟僧。为施当来安居僧。答言。
当来。即当来安居得(计理当来至夏竟。方得分之。以律不计安居未竟受衣故也。既
待夏竟。此即时僧得也)。比丘语檀越。当来恐贼难。不能赏护。若
檀越教分。随施主得分(此即非时分也)。间此律不许春夏冬
一切时求索夏衣。亦是亦受。何因见论许春冬受。答
彼据施主自心布施。此据比丘自往乞受。故不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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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应嘱授后人受夏衣等三句者。前一句如章。次句
未分便去。嘱后人受分。无有为取者。佛言成分。应待
还。亦应的嘱一人(谓是慢嘱之过也)。次句出嘱授一人。受嘱
者忘。佛言成分。是忘者过。

一部二部者。约僧尼说也。

界得者。及界即得。下文当释。

同羯磨施者。一百四十五中。随因秉法。有人即施同
法之众。下文当释也。

兴念属巳者。崇云。此即是法。既一人心念。明知二人
巳上。对首等法。又五分二十云。时舍利弗目连自恣
竟。于左右游行同安居。及近住处。诸比丘多有随从。
诸白衣见。人人各念。当为舍利弗目连。施僧安居衣。
即便施之。大有所得。彼得施处。诸比丘语舍利弗目
连言。共分此衣。答言(舍利弗等。答诸比丘语)。我等不同安居。正
可得食。无此衣分。白佛。佛言。应尽共分(巳上律文)。问既复
须作法。及法方得。如何身不及法。开听属取。答若望
局法为正理。无属取义。但于此处。有安居劳。不同外
界之人。故听属取。然文此处安居。不应馀处受衣者。
此是时现前。非是时僧得。有人助此处安居。不应馀
处受衣者。此是时现前非是时僧得。有人助此释云。
若尔何故时僧得中。但出心念。无羯磨等。且如非时
僧得之中。檀越施物。具有三法。巳人物中。但有羯磨。
无心念等。令时僧得中。唯有心念。即是上下诸文互
举故也。又有人言。听嘱取者。是时现前。今详诸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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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且如崇意。时僧得中。定须作法。然但及法。即开得
分。故引目连等为證也。

律中不许异界取分者。谓是不许取时现前。故无违
也。若当界人虽不及法。然开嘱取。次又有人云。听嘱
取者。是时现前。故时僧中。准及法得。不及不得。然释
不许异处取分。义同崇释。今疏生意。既文不许异处
取分。定不须法。即由此义。故开嘱取。今详。并是未了
文意。谓凡立教。须制须开。谓制贪心。故遮异界。或顺施
主。亦即须开。且如施主但施夏劳。此则须制异界无
分。若其施主心为目连。方及馀僧者。此即须开目连
得分。故崇所引须开之教。通判一切。理不可也。此律
唯显须制之教。阙须开文。理即须依。五分开教。如前
崇引者是也。僧祗二十八。其意亦同。故僧祇云。有一
比丘。安居竟。往本生聚落。亲里以此比丘来故。广设
供养。布施衣物。此聚落中先安居僧。以是坐后施。故
不与是比丘分(坐后者。坐夏后也。以佛不许异处取分。故不与也)。亲里问言。
得衣分不。答言不得。诸亲里言。我为汝故。设此供养。
何为不得。白佛。佛言。檀越为此比丘设供养。应与分。
又云。若施家欲通与馀比丘。随檀越意应与。述曰。既
本由是坐后施故不与分者。即显须制教。复开檀越
为故应与分者。即显须开教也。若辨作法者。理亦不
定。谓时僧得虽遮异界。于作法中。以法简之。理亦无
爽。且如羯磨法者。应言大德僧听。此住处比丘。大得
夏安居衣物。此住处安居僧应分。若僧时到僧忍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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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与我某甲某甲当还。此有何爽。设不作法。异界无
分。直数人分。义亦不爽。何须广诤。故下文云。一比丘
安居。大得僧夏安居衣物。彼比丘应心念言。此是我
物。若受若不受。有馀比丘来不得分(巳上文)。既云若受
若不受。馀人无分。故知作法及不作法。皆悉无爽。又
作不作。皆得嘱取。以羯磨中。但与此处夏劳人故。都
无妨难。何劳疑惑。

非时僧得义如向辨时僧得者义或不尔者。重更分
别也。谓非时僧得。定如向辨。分为二分。而时僧得或
数人分。故云不尔也。数人分义。如下疏中辨也。

可得言道二众不合共作法故等者。今详。数人分者
好也。准下僧破非时僧得。云分二分。时僧得中。即言
数人。类知僧尼时僧得中。亦数人好也(今详。时僧从作法者。数人
分巳将得归作法亦得)。谓得夏衣巳破(下受云。尔时众僧。得夏安居衣。僧破为二部。白
佛。佛言。应数人多少分)。破巳得(下文云。若未得安居衣。僧破为二部。白佛。佛言应数人分)。或
得巳破。破巳得(下文云。若得夏衣。若未得夏衣。僧破为二部。应数人分)。此上三
句。将疏合文可知。

章云次下三句约别人说者(下文云。时有比丘。得夏衣往馀部。佛言应与。若
未得夏衣。往馀部。佛言应与。若未得夏衣。若巳得夏衣往馀部。佛言应与)。释可知
并与去人分故皆以约时局处受人为定故者。此中
疏云。并与去人分故者。谓由文中与故。显下立理也。
立理云。皆以约时局处。受人定故。谓约五月等时。又
局此处。安人定故。故文与也(此意欲释疏中两个故字)

前三处法局定者。前二是处。第三是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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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有七句者(下文云。异住处二部僧。多得可分衣物。僧多尼少。佛言。应分二分。无尼纯式叉。
应分二分。无尼式叉纯沙弥尼。应分二分。若无沙弥尼。比丘应分。僧少尼多。应分二分。无比丘有沙弥。应分二
分。无沙弥。比丘尼应分)。得巳破者。应分二分(下文云。尔时诸比丘大得可分衣物。
僧破为二部。白佛。佛言。应分为二分)
。破巳得物。须问施主(下分云。若未得可分衣物。
僧破为二部。佛言。应问檀越。若破言与某甲某甲上座。应随上座所在处与。若言不知。若言俱与。应分二分)。
第三一句。得巳破。破巳得。同上二句(下文云。尔时诸比丘。巳得衣。未
得衣。僧破为二部。巳得衣者。应分二分。未得衣者。应问檀越。若言与某甲某甲上座。应随上座所在处与。若言
不知。若言俱与。应分二分)
。次有三句。僧先巳破。约物故三(下文云。尔时诸
比丘。得分衣物者。比丘从此部往彼部。不应与分。若未得衣。从此往彼。不应与分。若得衣未得衣。从此往彼。不
应与分)。

所以须回此义门者。前来诸门。初明一部。次二部三
邪正。今于此中。先明邪正。次二后一部一倍相翻也。
十律五十七。有七句者。彼云佛在舍婆提。跋难陀死
衣钵物。直三十万金。波斯匿王言。是人无儿。物应属
我。佛遣使语。大王赐城邑聚落等颇少与跋难陀不。
答言不与。佛言。谁力故令得生活。僧力故得。今应取。
王闻好。教便止。诸刹利言。是人与我同姓。同生同种。
是物属我。佛语。汝等作国事官事问跋难陀不。答不
问。佛言跋不在时。僧不羯磨。是衣属僧。闻好教止。诸
亲族中表内外皆言。是人是我伯叔父舅。外生兄子。
是物属我。佛语。汝嫁[女*聚]合同取与钱财。颇待跋不。答
言不待。佛言。与跋衣食者应得。僧与故属僧。闻好教
(巳上一句)。跋物寄馀处。寄物处死处比丘。各言应分。佛
言。物处应分(二句)。跋处处出息。息处负债处。各言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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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言。负债处界内应分(三句)。跋处处出息。馀处保任。保
任处息处。各言应分。佛言。保任处分(四句)。跋异处死。质
物在异处。取钱在异处。质物处取钱处。各言应分。佛
言。质物处分(五句)。又出息作界。作界处取钱处。各言应
分。佛言。手执界处应分(六句)。又五十七云。牟罗破求那
比丘死。衣钵寄长老阿难。牟罗在异处死。阿难在异
处。所寄物处死处阿难处。各言属我。佛言。阿难所在
处分(七句)

祇律被举比丘者。彼律二十六。病不应看。得语亲里
看。若无常者。僧不应分衣钵。本不应与烧身。取其所
眠床。以尸著上。衣钵系咽。曳床而出。作是言。众僧事
净。众僧事净。于此人不应起恶心。何以故。乃至燋柱。
不应起恶。应作是念。莫令后人习此邪见。若放牧人
持衣钵来施者得取。即彼为施主(巳上祇文)

如文二句背正向耶(下文云。有比丘从此部往彼部。未至便死。佛言。随其所欲往处
与。尔时有比丘。从此部往彼部。至便死。佛言。随所往部应与)。

十律受法者。谓受耶法也。伽论第七云。或破僧一切
受法耶。答作四句。云何破僧非受法。答破僧不受十
四事(十四破僧事。法非法律非律等也)。云何受法非破僧。谓受十四
(养二俱句可知。故受法者。受十四破僧法也)

或可不定者。谓准后引。受法比丘。不受法众中死。唤
来取等进不也。

互背互归者。趣耶名背。趣正名归也。

第三文者据耶正互在死者。此门中引三节文。初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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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律二句文。次引十律求忏文。后引十律唤受法比
丘文也。

五众前来者。得轻物即入者。时人皆不许。今决许之。
如后当辨。

互债应同者。谓互负物应互债取也。

若未殡多论云同常判第二巳作殡入亲里白衣者。
南山亦云。萨婆多灭摈比丘死。将衣钵付生缘(此并拾文
不获)。

呵责等四者。等取摈依止遮不至也。

别住之类并同清净者。疏以非邪见不同三举。然寻
此犍度。下文行波利婆沙摩那埵人。同于清净。与其
施物。若七羯磨开置地与。与施物时。呵责等四。既是
不同别住等人。故今巳后应非一例。故应思择。

竖义此中悬解讲随文释者。下释文处。疏自辨云。从
亡人物义同非时施巳来讲时并随文中解者。意说
上来亡人义门。与檀越施义类相似。且即略释。若欲
讲者。待至下疏科文云。第二亡人物义同非时僧得。
其文有二。物至一切属僧。佛判属僧。第二诸比丘巳
下料简轻重。对彼科前。即回上来亡人义门。彼处竖
之。亦好也。

形前对后者。意说作分竟。与未掷筹。体一名别也。形
前分时(谓未作分始欲分也。故名分得)。名作分竟。对后掷时。故名未
掷也。

非谓初缘心念受者。有人言。为对古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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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舍法中俱五法者。不爱等四。知分未分也。十律三
十四云。佛言。应立分衣人。立法者。一心和合。应问言。
谁能为僧作分衣人。若有比丘言我能。若成就五法。
应立作分衣人。知衣财。知衣色。知衣价。知衣头数。知
与未与。又有五法。不随受嗔怖痴。知与未与。一比丘
唱言。大德听。某甲比丘。能为僧听作分衣人。若僧时
到。僧忍听。僧立某甲比丘。作分作衣人。白如是。白二
羯磨立。

还通四方等者。羯磨文言。彼比丘当与僧。故知必须
还四方僧。今若不付别人。谁当还僧。

若不与僧不得分故者。不得私共别人分也。

无别秉法者。有古师云。其被差人复作白二分之。故
后文言。持衣与一比丘。令白二羯磨分。今师释意云。
后文云。若有客比丘来若四人若过四人持衣与一
比丘令白二羯磨分者。谓须持衣与一比丘。令僧作
彼。前文之中。应差一人令分白二而分付之。即是举
前白二之言。令僧付分。非谓此人更作白二也。

亦可具及两法者。计理不然。如掷筹未竟。佛令与。今
虽不及差人一法。而分法未竟。类亦应与。

若举现前对僧得者。谓对僧得。以辨异也。现前即以
及施为定。不同僧得也。

此文不言各各三语者。文言彼此共三语受。似是各
各作也(辞句如章。义即不妨。然须各各作者好)

二种分衣者。犹是古义。时僧得非时僧得。各有法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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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者云。准今师义。除时僧得。就非时中。亦得名二种
分衣。檀越施及亡人物是也。

所以可知者。吉是轻𠎝。发恐𠆴众。自馀由无所对可
得。故并心念。

多知识者跋难陀者。前引十律七句中。前六王臣等
索物文。是也。

广如十律者。亦是前引七句文也。

第二料简等者。即是文言。诸比丘分僧园田巳下文
是也。谓料简前十三章文也。先须释义。如章四门。后
方释文也。

今设言同活物巳分竟馀属亡人者。昔时同活。物是
共有。今死设同。物须半分。若巳分竟。馀属亡人。今详。
同活自有两种。一者二人有物通畜。谓一一人。遍为
物主。二者二人有物共畜。得利虽共。用即平分。若据
后人。得如章断。若据初人。义恐难立。谓如章中。及以
古来大家共许。生依僧得。死即属僧。亦应生依同活
而得。死属同活。此人生存。于此财物。不局摄半。何因
死后即遣半分。若有救言。二人同生。云何不半。应难
彼言。若局半者。此人生存。傥有因缘。须过半用。即应
望彼第二人。结损财罪耶。故应思择。

次解重轻有二第一义门分别第二依文料简者。今
详。诸教辨亡人物。展转相违。难可取定。古今诸德无
不坏疑。释者虽多。疑迷本竟。今且应述诸文同异。略
为四门。一者轻重相违文。二者分摄相违文。三者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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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独有文。四者诸部共有文。且辨轻重相违文者。伽
论第五云。云何轻物。谓金银铜铁床等。金银铜铁器
钵衣物等。是名轻物。四分五十四。七百结集中。耶舍
伽那子问离婆多言。得受取金银不。答言不应尔。问
言何处制。答言。在王舍城。因跋难陀制。耶舍言。毗舍
离跋阇子比丘。于布萨时。劝檀越施众僧金银。令分
物人分。离婆多因此广集七百阿罗汉。制为非法。广
说如彼(此与伽论相违)。四分四十一云。彼分水瓶澡罐锡杖
扇。佛言不应分。十诵二十八云。一切石物不应分。除
瓶受二升巳下。及水瓶应分。一切凡物不应分。除分
凡受二升巳下。应分水瓶(此即分水瓶。与四分相违)。祇律三十一
云。澡罐应分(此与四分相违也。又僧祇四分。并不辨量)。十诵云。一切铁物。
一切铜物。一切石物。皆不应分。除瓶受二升巳下(而此
辨量。而言可分。与四分不应分相违)。十诵云。一切竹物不应分。除盖扇。
僧祇扇应分(此与四分相违)

第二辨分摄相违文者。僧祇三十一。佛在舍卫城。有
沙弥无常。比丘问佛。此衣钵物应属谁。佛言属和上。
十弥二十八。憍萨罗有沙弥死。佛言。所著内外衣。应
与看病人。馀轻物僧应分。五分同十诵(此与僧祇相违)。四分
四十一。有比丘被举巳命过。佛言随所共同羯磨。举
偈应与。僧祇二十六。被举人死。僧不应分衣钵。置尸
于所卧床上。衣钵系咽曳出。放牧人持衣钵来施者。
得取(与此律相违)

第三诸部独有文者。十诵五十六。有为比丘。看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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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取饭。是比丘死。不知云何。佛言。若病人先死后取
饭。还归本处。若先取饭后死。应同死比丘物分。伽论
两处有文。同十诵说。南山云。令现前僧处分入重。今
详。若尔与还本处有何差别。人复常式僧食分餐。今
令入重。欲何所作(一部文也)。五分二十一云。有比丘水所
漂死。衣钵挂著界内树枝。比丘见谓入僧界内应属
僧。佛言。听作粪扫想取(二文也)

第四略辨共有文者。诸部皆有。独住死者。衣钵物五
众先来者与。此等诸文。不可备录。为示同异。故略录
之。于中或有作法而分。或复直尔开其摄取。既有同
异。乍难得意。故欲分别。略为三门。一叙正义。二显昔
非。三随事释。且叙正者。通辨法相。自有二门。一约胜
义。辨一切法皆无定性。二约世俗。或有定性。或无定
性。今此应依世俗门中。辨定不定。谓亡人物入僧轻
重。或更馀开。或有定性。或无定性。何以然者。由其此
物性自无主。但以五众义同一家。故身亡后。判入五
众。判入既定。属主性成。若盗损者。计直成重。然于入
中。复有不定及有定义。谓不定者。或轻或重。成更馀
开。皆无定性。但由佛教。立法差别。故成不定。谓或僧
分判成轻重。法虽在佛。判则由僧临事量宜。重轻不
定。如或有时判扇入重。或复有时判扇入轻。义如下
辨。或有即由佛亲自判。开与别人。无法而取。如五分
律。水漂死者。粪扫想取。及如僧祇沙弥物等。既有多
门。故知此物无定属性。由无定故。判轻重时。或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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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或重入轻。但违佛教。无大重过。若僧判说。属处巳
定。后更互损。此即计钱。判定巳后。物物性定故。由此
应知。判入之中。复有如是定不定义。不同古来诸师
立义。生存由依。二僧得利。死后轻物。定属现前。所有
重物。定属常住。僧若互判。计直成夷。此中过难。如后
门辨。既知物性无有定属。故今正义应开六门。合为
三对。谓由异门说为无主。或由异门说为有主。复由
异门说为轻物。复由异门说为重物。或复异门听无
法取或复异门制有法取。云何异门说为无主。谓以
理教进退推徵。生存既由比丘为主。僧若夺取。皆犯
极刑。那忽身亡即令属众。若言身死为主义亡。是故
此物即属众者。俗人死后。应亦属僧。何独比丘专令
属众。若言俗人不得僧利。故于死后物不属僧比丘。
亦应比丘不得尼利。身亡之后。物不属尼。何因有时
物属尼众。五分二十一云。有住处比丘命过。无比丘。
比丘尼应分。若尼命过。无尼者。比丘应分。诸律大同。
一不可也。又生不依耶众得利。身死之后。应不属耶。
何故有时物属耶众。如下文云。从此部往彼部。未至
便死。佛言。随所欲处与。二不可也。又生不依四众得
利。死后之物。不属四众。何因有时物入五众。此下文
云。有比丘在拘萨罗人间游行。到无比丘住处。到巳
命过。若有五众出家人。前来者应与。崇云。但巳俗人
不知内法。恐失僧物。遣付先来。先来得巳。应须勘问。
答若是比丘知本寺处。送与本寺。若不知者。入近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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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尼死亦尔。又若取者。要须加法。既是僧物。如何辄
入。难曰。为由佛判。以为僧物。为由性定。自合属僧。若
由佛判是僧物者。何不佛判即入先来。若言性定。自
合属僧。五分尼分应归本寺。三不可也。由斯多义。故
知此物本性无主。故随有缘。随入随属。云何异门说
为有主。谓生既依二僧得利。身亡之后。不复为主。故
佛判令入僧受用。如十诵五十七云。佛在舍婆提城。
跋难陀死。衣钵物直三十万两金。臣亲族并皆来索。
佛言。与跋难陀衣食者应得。僧与故属僧。广如上引
七句文是也。此中入僧。由佛判入。非谓其性本来属
僧。佛既判巳。属僧性定。而于轻重。或与与别人。有法
无法。性即不定。由定属僧。若盗此物。即于僧众。应得
不得。计直成𠎝。故善生经俱舍婆沙等经论。皆言盗
亡比丘物。未羯磨前。望十方僧得罪(此意乃通十方五众边得罪)
复由重轻。或与别人。有法无法。性不定故。故若互判。
不成重罪。何以得知轻重等性而不定也。谓如伽论。
即许分金。四分之中便遮不许。十诵分扇。四分不听。
如斯等例。并由机别。佛本对机。有开有制。既通开制。
显物无恒。亦有别开。听无法取。况于轻重。性定何成。
轻重本来。性无决定。设令互断。宁犯夷𠎝(古来平判云得重罪。
如后广破)。云何异门判为轻物。谓由此物本性不定。有时
为盖。亦许分金作净受之。方便开许。如此律中开受
药钱房钱等类。今此亦尔。谓于住处。傥金穷乏。信施
全无。顿阙资缘。因遮圣道。故即开许为盖分之。如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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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藏。有应入圣。而资缘阙。故不得入。对此等缘。故应
开许(捡文续之)。由此经中不脩道者。不许饮水。地不听行。
若为解脱。并即开许(捡佛藏续之)。云何异门说为重物。谓
于住处。净财丰足。信施易求。受取金银。如日五医。贪
心受取。非是沙门。律有成文。涅槃明断。故判为重也。
云何异门开无法取。亦由此物性不定故。比丘路亡。
随与五众。由本施主拟盖沙门。又衣钵等。非俗所用。
傥彼即用。虚损施心。又著用时。监为标服。由斯多过。
故与前来。前来得巳。即为恩偿。谓若不偿。谁复肯来。
故此典开。翻前多过。谓令施福相续常生。又遮俗人
监为标服。亦盖道众。资道缘须。故开之也。水漂死者。
恐枉漂失。为令不失。亦即开之。僧祇沙弥。偿师恩训。
如斯等例。随事通之。问比丘身亡亦听师取。答理亦
应开。且依无教。判为不与。崇云。令和上处分与僧。不
入和上。难曰。文属和上。即令与僧。粪扫想取。应非自
入。云何异门制有法取。谓除说诸无法缘。理令僧中
均分受用。以法表均。故须局法。前来六门。遮开不定。
随应顺教。并悉无𠎝。部别文殊。虽言违背。求其本意。
趣合无来。并是世尊对机别说。随开有异。部执便生。
生故涅槃三十四。迦叶菩萨问。涅槃后种种异执。如
来既有具知根力。何故今日不决定说。佛告迦叶。善
男子。如是之义。非眼识知。乃至非意识知。乃是智慧
之所能知。若有智者。我于是人。终不作二。是亦谓我
不作二说。于无智者。作不定说。如是无智。亦复谓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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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不定说。善男子。如来所有一善行。悉为调伏诸众
生故。乃至善男子。如来世尊。为国土故。为时节故。为
他语故。为人故。为众故。于一法中二种说。乃至善男
子。是诸众生。非唯一性一根一种国土一善知识。是
故如来。为彼种种宣说法要。彼经第十七云。善男子。
如来普为诸众生故。虽知诸法。说言不知。虽见诸法。
说言不见。乃至三乘之法。说言一乘。一乘之法。随宜
说三。略相说广。广相说略。四重之法说偷兰遮。偷兰
遮法说为四重。犯说为非犯。非犯说犯。轻罪说重。重
罪说轻。何以故。如来明见众生根故。述曰。教意然根
源无二。不同诸师偏执一部未融本趣便互相非。

第二显昔非者。先叙诸师立义意者。皆言生存依二
僧得。故今死后还入二僧。故引十诵五十七文。如前
所辨。准此文故。应属二僧。轻属现前。重属常住。若其
互断计直成𠎝。故下增二文云。有二见。出家人不应
行。非法见法。法见非法。乃至复有二见。重见非重。非
重见重。南山轻重仪云。倒说轻重。即坏二见。又云。诸
律持犯互说是非。物类重轻处量者众。但约之受体。
纷诤自错。即以此律为本。搜括诸部成之。则何事不
详。何义不决。又云。执物案文。不看他面。乃至足遣犯
罪。极刑足除。由来深惑。又云。今有檀行律教。依论分
全。此文出摩得勒伽论也。此释迦叶遗部。本律不至
于此。此由比丘先生天中。故人资具非其所安。常恩
天中所有众具。佛令阿难给之。一夕便登无学。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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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开也。分全之徒。妄行不了之教。涅槃有言。是为魔
说。又云。何得依此律受戒而用彼部分全。舍制而取
开。未识机教之通塞。遍详诸师。皆云互判计钱成重。
今问诸师。入二僧者。为由物性重轻性定。为性不定
由佛僧判。若由轻重物性自定。则与经律。皆悉相违。
若由佛僧判而定者。从何计直。而犯夷𠎝。且辨性定
违经律者。十诵判扇。何理性轻。四分判扇。何理性重。
若彼为是。此部犯夷。若此为真。彼部犯重。终无两是。
定有一非。若尔便违大集经说。彼经二十七云。如是
五部虽各别异。而皆不妨诸佛法界及大涅槃(大集既明
诸部皆是。宁容性定合有一非)。又文殊问经下卷云。佛告文殊师利。
未来我弟子有二十部。能令法住。二十部并得四果。
三藏平等。无上中下。譬如海水。味无有异。乃至偈云。
摩诃僧祇部。分别出有七。(乃至)无是亦无非。我说未来
起。又南山云。约之受体。纷净自销。又云。何得依此律
受戒。而用彼部分全者。今亦反难。因何彼部开登无
学。而独此部遮入圣阶。又依彼受。即许取开。何因此
受独令专制。又彼受戒。即许分全。何容此受独成魔
(作净而受。诸文皆许)。又摩得勒伽论首题云。萨婆多摩得勒
伽论。何因乃判释迦叶遗。故并非理。故今详释。开制
即同制。但可随机取舍开制。不应约受僻执偏行。物
性重轻。由佛僧判。或轻或重。临事商量。则遣双非。而
成两是。且如判扇。不备冬须。故四分中。令其入重。必
至夏热。分无亦事。故十诵中。可分物摄。又水瓶澡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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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皆先有。故四分律判不应分。傥若先无。许分受用。
故十诵律除取二升。此例烦多。随应通释。并无违也。
由此应知。判乖教意。并不𠎝也。

第三随事释者。谓随物类判成重轻也。虽诸部文重
轻无定。法相理有隐显别通。隐谓曲开。显谓多分通
行。故简分全。名为曲为。令分净物。判作通行。无法之
开。有法之制。曲通差别。例此应知。必有曲缘。不应遮
止。如遮食肉。判入五耶(〔下〕为重)。轻及属不定。故随所许。
并顺圣心。且就通行制轻重者。由性无定。应求佛意。
谓轻物者。随身轻要。资道缘须。外不招讥。皆成轻物。
除斯以外。累重长贪。外招讥丑。皆成重物。何以然者。
出家同法。义等同生。既巳身亡。资财散与。譬以俗家
一人舍寿。资财衣服。现在同分。佛意亦然。为益弟子
伹可要用。皆遣现分。诸不可分。贮令众用。由此应知。
教无卖法。今时行事。卖而取钱。无曲开缘。而行此法。
甚不可也。复由此理。非由在日得利依僧。及至身亡。
众僧须夺。由此盖尸。亦须准教。宁容亦露。顿阻人情。
但以身亡。事同瓦木。多与无益。应少随宜。故五分。比
丘命过。露其身者。突吉罗。应以衣覆。僧祗二十八。比
丘旷野处行。遇尼病应看。广如彼说。若尼命终。彼有
衣钵。应雇人阇维。此则理尽。无劳卷轴。梨楼牛畜。谷
帛钱财。瓦木椽栋。盆瓮釜护。历物别数。积以繁言。执
物案文。其言有失。何以然者。物无常准。畜用不恒。笔
写终身。未容备尽。曾闻京中诸德聚集。议判轻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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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钵中。小铜盘子。时人号为众生盘子。教既不载。章
抄复无。量久踌躇。无人敢定。有一师言。且断入轻。复
有问言。准何理教。此师答云。但使入轻。何虑有罪。设
若有罪。某甲自常。又有念珠。亦怀疑惑。如斯物类。宁
容备载。但应求意。随事自通。且如盘子。畜不招讥。傥
济时须。入轻无爽。必若无用。入重无事。如是会通一
切无拥。验心顺教。不咎当来。必纵贪痴。畏途长苦耳。
既识意巳。方用诸师记录而判。傥彼不载。以前意通。
方为尽理也(次随疏释)

六物者。若准十律二十八云。先与看病比丘六物。馀
轻物。僧应知。僧伽梨。忧多罗僧。安陀会。钵。漉水囊。尼
师檀也。若准此律。义立六物。谓衣钵坐具针筒盛衣
贮器(如后常辨)

六畜者。郑玄曰。六畜六性也。谓牛马羊犬豕鸡。为六
畜也。

俗学者。释虽标六数。今此中意通一切性。于中若是
牛马之类。堪僧驱役。不涉讥过。义得入僧。鸡犬豕羊
鹦鹉之类。于僧无益。不须笼系。若能飞行自活者放
去。准祇律三十三。不许受此等施。故宜放去(如上盗戒中引
文)。猫狸之类。众僧共畜。共犯煞罪。法法有之。自招殃
咎。悉宜放去。不得转施。故于此中。应细分别。不应总
判以为入重。疏云。初六合以为三。下九与十合。馀五
还五。总作九门判之(亦有疏本云。初六合以为三。下七还七。总作十门。作十门判之
者。是初出疏本也。疏主后改不取之也)。谓温属蓝为一文也。别房房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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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文也。斧凿等及重物为一文也。以此六文两两
相似。故合之也。第九蓝人。第十车舆。其类相似。亦合
一文也。

同前袋具者。前言粗障等是。但是同前。庄具之类。皆
不应分也。

十律半升巳上者。十律二十八。一切角物不应分。除
受半升巳下。一切皮物不应分。除盛苏油囊受半升
巳下。自馀一切铁一切铜一切石一切瓦。皆言不应
分。除受二升巳下。南山云。此律言瓶。不出升量。致令
传习断入重收。宜从下诵准量断之。尼说净畜。僧则
任储。今详。若由说净而畜即分者。钱宝亦开说净。应
许分之。故知意未通也。

第八伊梨延陁者。据十三章。即是第八。若据九门。是
第五也。南山云。伊梨延陀者。如来膞相。如伊梨延陀
鹿王膞。故知是此鹿皮也。

耄罗耄罗者。并是兽名。状如虎兕。皮厚毛耎。西国有
之。此方既无。故存本号。古人何为言步障等。南山释
古人意云。初则伊梨阿陀。岂非障相。次耄耄诸罗。岂
非大小帐也。帐似于帽。故云耄罗。用此当司。一何可
笑。南山广破。如轻重仪。

氍氀者。南山云。余昔以为量同三衣。故入轻收。[(栗-木+土)*毛]被
之属。并皆例此。乾封年中。冥感天人。云是曲开寒雪
国服。中国不开。以其中方自有法衣。并入重也。今详
彼意。此国既有法衣。故不开著。明须入重也。然详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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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独有无知。况彼天人智劣人类。未足信也。覆疮衣
未必须依五分断之。

疏云第九门奴婢者。据十三章。即当第九。若据九门。
应合第九第十两章。为第六门也。

疏云第十二铁作者。据十三章。当第十二。据九门。当
第八也。

此既无文入重无妨者。入轻好也。

与能供养者。意说此人生存。若是财物摄者。可判入
轻。若有宝庄入重也。若本决定舍拟供养。与供养人
也。

下文分俱夜罗器者。即次此后文也。

此母论说者。母论第三云。有一比丘。独别住处。得病
命终。此比丘所有衣钵资生之具。应属现前僧(巳上论文)
疏主意言。私庄亡者。属现前分。良由有守护也。

聚落中者。即与五众。故彼论即云。若比丘独在聚落
中白衣舍命终。后有五众。随何者先来与之等也。

文言不敢与比丘尼非衣者。有人云。上文云。以非衣
作钵囊。故知非衣不是钵囊。今详。非衣者。总含一切
不作衣用。即钵囊亦是非衣也。

文言无恚树者。令人欢喜故名也。

文言中的。的明也。谓的然明见也。

文言摩呵男是外祖父者。五分二十一云。时舍夷国。
犹遵旧典。不与一切异姓婚姻。波斯匿王。自恃兵强。
遣使告言。若不与我婚。当灭汝国。诸释共议。当设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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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勉彼凶虎。而不违我国之旧典。佥曰。正当简一好
婢有姿色者。极世庄严。号曰释种。而以与之。如议即
与。波斯匿王。备礼嫂迎。后生一男。颜貌殊绝。字曰流
(巳上律文)。故今文中。号摩诃男为外祖父也
文言昔日所造定果报者。增一含二十六云。告诸比
丘。昔罗阅城。有捕鱼村。时世极饥。人民之类。往至池
中。捕鱼食之。有二鱼。发愿报怨。时村中有一小儿。年
向八岁。亦不捕鱼。复非害命。然鱼岸上皆悉命终。小
儿极喜。尔时阅城人民今释种是。鱼者流离王是。小
儿佛是。我尔时笑之。今患头痛。如以石押。犹如头载
须弥山。五分二十一。目连白佛。听我化作铁笼。笼彼
大城。佛告。汝神力何能改此定报。佛记琉璃却后七
日。当受害学人罪。眷属大小亦复并命。王闻心念。佛
无空言。馀苦尚可。唯畏火烧。即与眷属。乘船入河。七
日期至。水涨覆没。一时死尽。

滥非亲故者。若许大亲取杂碎物。恐滥小亲听取小
物。理实小亲。全不许取也。

五百行罚者。报恩经云。佛见此人病。将四部众。放大
光明。往病人所言。我今报汝恩。今报汝恩。手捉瓶水。
浇病人身。其病随手即差。比丘言。身病虽差。心病未
除。佛为说法。即得罗汉。三明六通具八解脱。诸比丘
问佛。向者何恩言报者。佛言。昔有一国。与一五百。深
心相知。委其治罚。其人得物即放。不得物者。种种苦
治。或有致死。时有一忧婆塞犯小罪。令当治罚。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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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百见是善人。即令放却。当时五百。今病人是。是故
告言。释汝重恩(捡文勘)。祇二十八云。行至旷野。同伴比
丘不得相舍。应当将去。代担衣钵。若不能行。贾借乘
驮。不得载牸牛车乘草马等。当载特牛父马等。若病
笃无所分别者。趣乘无罪。若乘不可得者。应留看病
人。汝看病人。我到聚落。当求乘来迎。应留粮食。使住
者不乏。若各言。谁能弃身命于旷野。无肯住者。不得
便尔舍去。应作庵舍草蓐。作烟火。与取薪水。留时药
夜分七日尽刑药。语病者言。长老安意住。我到前聚
落。当求乘来迎。到聚落中。不得绕塔。问讯和上阿阇
梨。应语聚落中诸比丘。旷野中有病比。共迎去来。若
言在何处。答言某处。若言彼处多有虎狼。恐当食尽。
万无一在。虽闻此语。不得住。要当往看。若遥见乌鸟。
不得便还。要到其所。若巳死者。应供养尸。若活。应将
至聚落。语旧比丘言。长老此是某处病人。我于旷野
供养巳。今至此。次长老看。若不看者。越毗尼。若无比
丘。语优婆塞。旷野有病比丘。借乘往迎。迎至檀越家。
安别障处。共劝化衣药食等。若客比丘来。不得便语
汝看病。应言善来。代担衣钵。种种供养巳。应语此病
我巳看久。汝次看。若尼行病。不得舍去。将接法如上。
唯除抱撮。若须按摩油涂身者。应请女人为之。若无
常者。彼有衣钵。应雇人阇维。若无者。应舍去。有俗人
嫌者。若能作地想。应担著远处。善生第三。瞻病之时。
不应生厌。若自无物。应四出求。求不能得。[仁-二+戠]三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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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巳。依俗十倍偿之。如匿王正法。若不能偿。当教言。
汝多负三宝物不能偿。当劝脩得须得陀洹至四果。
若能至心发菩提心。若教千人于佛法清净信。若坏
一人慇重邪见。是二人俱得无量利益(谓随一事。非是俱作)。见
论云。若病无汤药。得以华果饮食饷人。求易汤药。不
犯。

文言静坐止息内心者。谓思无常苦空死想等观。不
应惶惧。专唯畏死也。五分二十云。不能恒观无常也。

竖义总说者。定同生义。应取上义门。属授取下。轻重
取上。赏分取下。皆应了知。

恭敬受念我者。谓生存想爱念也。

劳不满者。无按摩等劳也。

俗人无有说与沙弥法劳三分之一等者。并五分二
十文也。祗三十一云。若比丘无常。若般泥洹。不应便
闭其户(章云即问非是依文也)。依止弟子(可知)

应量影并。祇三十一文。彼云。或值死不值羯磨。有值
羯磨不值死。或有值死值羯磨(彼无第四句。盖以易故不论)

对人多少者。僧位巳上。必在作法。三人巳下。通二界
也。

文但有两者。阙差人白二也。

如僧得施中说者。如上应言。大德僧听。某甲比丘。此
住处命过。所有若衣若非衣。现前僧应分。若僧时到
僧忍听。此住处现前僧应分。白如是。羯磨准白成。

随作三法者。四人一羯磨法。三人二人。两对手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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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以衣赏者。和取赏也。由不得作羯磨故。

物有好恶者。如下文。上看与上三衣。中下准知故也。

第二文对物于中五门者。此之五门。即是上义门中。
第三物分别也(以第四门释文好)。第三约德者。文是第三也。
即是上义门中。第四义门也。

邪命悕望者。谓因此望衣食等也。乐福自是求福。故
不应取。取不成求福义。故五分二十云。有诸看病人。
或为病人。或为私行。(乃至)疏释云。上言具五法者是。有
谓究竟看病者。方具五法也。彼律五法。与此大同。不
繁录之。

嘱授三门。释义门说。方随文释。授而不须嘱者。谓不
要假嘱也。又此门中。总有三句。一嘱。二授。三嘱复授。
阙第四句。寻之可见。

不可移转者。不同绢布手付擎将。

又无改变者。令
决定故。名无改变也。

若以第二等者。于三句中。以
第二验馀两句也。次句与如未说净者。如是而也(并祗
三十一也)。

五分白二与之者。彼二十云。大德僧听。某甲比丘。于
此命过。生存时所有若衣若非衣。现前僧应分。今与
某甲。若僧时到僧忍听。白如是。羯磨准白成。

不同祇律者。不同作净方得也。

五分以衣覆之者。二十一文也。今详。决用亡人衣覆。
不得用袈裟也(不须和僧。今三藏亦听以亡者物葬送)

文言结縙(而容反。毛罽也。字正体㲨也。罽是毛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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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纳衣者。五色纳成也。

贩卖乞得者。非亲居士边乞得也。

文中先明犯舍。第二明波利迦罗不现前。第三明不
敢以舍堕衣与人等(章云。不犯小罪者。著用小罪)。第四明夺衣等
听著(疏云。无长过者。若先未满十日。取著。更不须说净。纵先犯长衣。取著舍堕衣小罪)。第五
明买易(章云。亦可前不听者。前第三文也。后听著同者。指第四文也)。第六明净施
等。章中不释。章中最后释婆利迦罗不现前者次第
也。同五事之疑。上皮革法中。开受戒重革屐数洗浴
皮卧具。有比丘异方闻。后住处得衣不肯受。恐犯舍。
佛听得衣入手数满十日。若过应舍巳忏悔。(述曰。身去之后。
有人与衣。或付弟子。或付同房。从付日后。纵经多日。理不犯长。初缘未晓。请问世尊。佛遂为决。得入手巳。方数
十日。今此文中。疑不现前。得尼萨不。佛亦为判。言是不犯。同上文也)第六爱护卧具法
中。律文云。移卧具时畏储体等者。谓以国乱恐人见
故。衣十覆之。或复衣下坐之。馀人不应驱起。寻文可
见。

此文开受夏衣应最前明者。谓意云。初缘总开。方因
此故。有现前僧得之别。是故开文应最在初也。十诵
二十七云。跋难陀夏后月案行诸精舍。欲知何处安
居比丘。多得衣物布施。有二老比丘。遥见来起迎问
讯小默然。问言。是中僧得衣物不。答言得。分未。答未
分。二老比丘问。汝能分不。答言能。是中应作羯磨。即
持衣分作三聚。是二比丘间著一聚。自于二聚间立。
言汝听羯磨。汝二人一聚。如是汝有三。两聚并及我。
如是我有三。问是羯磨好不。答言善。彼言。上坐。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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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衣物未分。跋言我与汝分。知法人应与一好衣。彼
言当与。跋于聚中。取大价衣。著一处。馀与分作二巳。
自担多衣入祇林。佛乃至呵巳。告诸比丘。过去一河
曲中有二獭。河中得大鲤鱼。不能分。有野干来见言。
外甥是中作何等。獭言。舅此鲤鱼。不能分不。野干言
能。是中应说偈。野干分作三分。问汝谁喜入浅。答言
是獭(谓指某甲獭也)。谁能入深。答言是獭。野干言。听我说偈。
入浅应与尾。入深应与头。中间身肉分。应与知法者。
佛言二獭者二老比丘是。野干者跋是。呵巳制言。不
应馀处受衣分。得突吉罗。

文听嘱取等者。有人言。有三义故。一无是施物界内
人。二身同受施。三有安居劳。若尔界外有劳。亦应嘱
等。答阙馀二义。故不得嘱取等也。

此同祇律者。祇二十八云。无常者死。不应得分安居
衣。巳集虽未分。命垂终时。嘱与某甲。死巳应与。是名
无常(彼律别无常破安居等章门云。不应得〔得〕此是释无常章门也)。五分二十云。有
诸比丘。得安居施未分。或有命过者。佛言。若生时巳
与人。应白二与之。若生时不巳与人。现前应分(巳上二律
文)。章云五分应取一分等者。误也。祇五意同。谓不成
嘱。并应僧分。若其成嘱。自与所嘱人也。

文言若受若不受等者。释成无作法义也。

直是刀刀者。古云。文云心念。故知作法。若尔何故。文
言不应异处受衣分。答此对时现前。故制不听也。若
尔何故嘱取。答如祇分亡人物时。不值羯磨。或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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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不应得。若为病人求医药。若为塔事去。应与(出三十一
卷文也)亡人之物。既不值法。而彼听与。何妨时僧不值
听嘱。若尔何故但有心念法耶。答如上非时僧得之
中。具有三法。亡人物中。准有羯磨。今此唯有心念法。
影略五举故也。言刀刀者。祇为看病。虽出得赏。馀非
看病。出即不得。今时僧得。一切僧中。随人出去。即听
嘱取。何得相类。亦是断简。前施法者。谓是断简。上来
两大段文也。

体唯是一者。唯是心所法中。无贪一也。

随施具者。
诸身口业具也。

不论内者。非舍身肉等施也。即是
摄施不尽义也。约第二门释文也。

后二僧得者。时僧非时僧得也。

前二数人者。时现
非时现也。

义收下三者。下三众也。

见论十七云。受施有十五处。一者戒场者。前巳说(论中
自指上说戒法中巳释。极小容二十一人等结法也)若人言布施戒场。布萨界
不得。二者境界者。或在讲堂。或在食堂分衣健人二
掷石以还。随界大小。皆有掷石界。比丘及掷石处皆
得分。三者布萨界者。若人布萨界者。皆应得分。同利养
界亦得。是名布萨界。四者不失衣界者。入不失衣界
内。皆应得分。布萨界利养界俱得。唯除布萨界中有
聚落界不得。是名不失衣界。五者罗婆界者。若王或
大臣。为比丘作住止意。或十由旬。若竖柱。若作标相。
齐此标相。若有布施。皆属我寺。是名罗婆界。六者聚
落界者。有市故名聚落界。聚落界中有布萨界。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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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得。七者村界者。无市名为村界。村界中有布萨界。
大小皆得。八者国土界者。有城邑名为国土界。国土
界尽得。九者阿槃陀罗界者。阿兰若处界也。阿兰若
处得。馀处不得。十者掷水界者。是船界。入掷水界内
得。馀处处不得。十一者乡居界者。随城东西名乡居
界。乡居界中有界亦得。十二者那罗界者。是国土界
也。施那罗一国土界亦得。十三者阿罗阇界者。一王
所领。一国土众僧皆得。是名阿罗阇界(阿剌阇。此翻为王也)。十
四者洲界者。海中一洲。是名洲界。若言布施师子洲
阎浮利地洲。二洲众僧。随有多少。应中半分。阎浮洲
五人。师子洲百千人。亦中半分。十五者铁围山界者。
是铁围山界。(又云)鸣磬集众。外比丘来。相连臂入。乃至
百由旬。前者入界内。最后者亦得。何以故。以相连不
断故。束为颂曰。

「 场境布衣与罗婆
 聚落村国阿槃陀
 掷水乡居那罗界
 阿罗阇洲及铁围」


或一部界得或二部界得者。若二部僧。于十五中皆
分二分。若唯约僧。或唯尼众。入洲界中。应分二分。如
论明文。以望洲故。自馀计理。并数人分。同羯磨者。百
一之中。随同秉法。而得物也。二部者。如尼二部受戒。
因即得施也。计理亦是数人分也。

第五大段净施法者。上科文云。第五冬月巳下。如法
受用净施之执。

最后六中。章云前三成受下三不成受者误。应言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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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成。下三成也。

●药楗度

第二衣者。一粪扫衣。二乞食。三树下坐。四腐烂药。第
四。此犍度明之也。

脩步等。并见论十七。翻名也。

蔓菟者。见云。那㝹者。
此是外国药。无解。

祛阇尼者。见云。一切果名祛阇
尼。

呵梨勒者。见云。大如枣。其味酢苦。服便利。


榼勒者。其形如桃子。其味甜。服能治漱。

阿摩勒者。
此是馀甘子也。广州土地有。其形如[(麸-夹+荚)-夫+玉]子大(巳上并见论文)

质多罗者。是外国药。

罽沙者。见云。加婆药者。是
外国药。论言芥子。并见论也。

式渠者。见云。外国药。
能治毒。汉地无有。

帝兔注中底吐反音者。传写之
误。直是底兔之音。非是翻音也。见云。烟药等。如章。又
云。陀婆阇那者。陆地生。

耆罗阇那者。水中生。

五不净肉者。象马龙狗人也。

犊唌疑者。初文但言
听食种种乳。此中恐有犊唌。故疑不食。此同罽尼之
疑也。

伽尼者。见云。此是蜜也。此盖谬翻。伽尼即罽
尼。是罽尼米末也。五分二十二云。阿那律见作石蜜
时。捣米著中。佛言作法应尔也。馀翻并见论也。此文
若见巳腐烂药堕地者受服。未堕地不须受。明知是
大小便。崇不许也。祇三十四。若祇毒。贤言应服大便
汁。若自巳许。不须复受。若他许者当受。又云。比丘病。
贤教言。当服小便者。不得取初后。应取中。若自巳许。
承取即名受。若在地及地许当受(巳上律文)。与此律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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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见十七云。阎浮子者。其形如笊大。紫色酢甜。

章云婆师者。律文云。波楼师浆。见云。波漏师者。此似
庵罗果。一切木果。得作非时浆。唯除七种谷不得。一
切叶得非时服。唯除菜不得。一切诸华。得作非时浆。
唯除摩头华计。一切果中。唯除多罗树果椰子果波
罗捺子甜瓠冬爪甜𦬔。此六种果不得非时服。一切
豆不得非时服。十诵二十六云。若蒲桃不作火净。若
汁不以水作净。若汁作净。蒲桃不作净。并不应饮。俱
净应饮。祇二十九。若浆来者应作净。若器底有残水。
即名作净。若天雨堕中。即名作净。若与时食杂。应记
识云。此中净物生我当受。伽论云。要澄清除滓如水。
若有浊汁。咽咽提(并如上七日药戒详说)

文言卢夷者。即是衣犍度中楼延也。计理彼处阿难
作亲厚意取衣。是此文之后也。

往作钱处者。谓客
作也。

别定上二者。一经行处等定处也。众中巳下定法也。
上文因诸比丘。持食着露地。牧牛羊人持去。听在边
房静处。结作净厨。又即此处前文。听在蓝内结净地
也。䊩正体应作潘(敷烦反。字林术米汁也。江南名潘。关中名泔。律文作䊩。非也)

引證可知者。即上文不应界内宿煮。次此前文蓝内
白二也。

久居讥过者。久居对作法界。讥过对蓝也。

结净意等。等取释名也。有疏本云。食不生罪。称之为
净。中二自然体无二内(意说。他处及篱墙不同。既无结法。故别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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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之四种。从处障名。又有疏云。食不生罪。称之为净。
从处障名(义并得也)。净种有四。如文所引。谓一者处分净。
二者他处净。三者篱墙不周净。四者羯磨净(巳上两本疏)
檀越意受者。上文旻荼居士。持食与比丘。佛言。自今
巳去。听作檀越食受令净人。傥举如送食者。下文客
比丘来觅净地安食。未至明相出。佛言净。欲远行亦
如是(远行者。谓行求出界也)

勿使过初夜者。此律护明相。祇护初夜。故不同也。

道俗不同(处分通道俗)。众有多少(处分通僧众多一人)。僧别(处分通僧别也
羯磨必唯局僧)。

第二净周而非自者。疏意云。若不周者。即是第三摄
故。故必须周也。

第三自而非周者。疏意云。若是他
处。即第二摄。故必须自也(此中决无作法界。若有界者。迥处向须结法)

初一俱是者。疏意云。若周若自。随阙一者。必非此摄。
故要俱是也。

第四不定者。或周或不周。或自或非
自。以其比处。伹由有作法界。故须结净。不由周不周
等也。

如文比丘房等者。次下文也。

二是他物者。理有三他。谓他处他食及俱他也。

初四作法有彼此之别者。净三藏释。不周此也。彼云
未作净前周界宿者。或有煮宿。既其加法。共宿无宿。
总唱一寺。以为净厨。房房之内生熟皆贮。僧不护宿。
无贮畜𠎝。西国相承。皆结一寺为净厨也。若欲局取
一边。并在开限。对北东为下者。古人意言。西国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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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东二风。即南西为下风也。今详。西方寺门多有南
东二开。既取下风。故南开者。厨在门西。其东开者。厨
在门南也。

第二结法门中。先解诸部。疏引五分。初至此等谓净
地法者。辨结法也。又言比丘巳下。辨甄净法也。又言
新作住处巳下。处分净也。若未羯磨比丘不得入巳
下。又辨甄净也。今恐不然。此盖同净三藏。许遍寺结。
然言除某处者。谓一寺中除去少许。不拟作净。设若
总取。即不须除某处也(此文。出五分二十二文)

次辨祇律。且
疏意者。若不作甄净法者。僧于中宿过初夜。即犯宿
也。今观亦须同净三藏。谓未结净。僧不得宿。结净之
后。虽宿遇然。言尔许作僧净住处者。僧意不欲作食
厨故。若傥总作。不须此言。然上代来多不许也。


辨母论。疏引彼论第八。及第二文也。且随疏释者。以
有此法宿无宿过故名净处等者。意欲会释母论第
解界巳后。先结净处。此净处言由宿无过。故名净处。
然体即是甄净法也(疏意虽尔。彼文言羯磨净厨。处既有厨。故知非理)复以
安僧处故等者。意欲会释母论第八名净地。与第二
卷名为净处。体正是一。而名有异也。亦顺四分等者。
欲意云。顺四分结界之后。有宿煮过。故须结净也(听结
净地者。由有净宿过。所以听之)。释疏既讫。详此母论。文某难识。今且
略辨。母论第八。六种法中。处有同别。一不净地。谓是
厕屋等处也。二僧房舍。唯拟止宿。三大界。唯拟秉法。
此处盖除净厨之外。与馀五同一处也。四净厨。似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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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外。五布萨处。即说戒堂。六不失衣界。必须大界上
结也。彼论净厨。许自然界中秉结法也。彼论第二文
者。盖应先留净厨之处。巳外方结僧房处等。若忘不
留。复无别地。故宜须解大小界巳。先结净厨。净厨外
方结诸界也(必应如此。非谓甄净也)

先后俱得者。初造寺时。或复后时。结法皆成。不同馀
部要未经宿。故下文云。若疑。应解然后结。故知许数
解结也(净三藏亦不许经宿。必是。部别也)

先问除一处今复除者先巳僧宿者。谓如先除东南
净地。今即除其西南净地。其西南地。先巳僧宿也。答
中意云。以前东南既被除故。当时西南有法处宿。今
解法讫。故更得立净厨也。

处分及结法如文者。显自部法。

若是单蓝唯有第三者。此应四句分别。有蓝非第三。
蓝周者是。有第三非蓝。文言无篱障是。有俱是易知。
有俱非。迥界中结净地是也。今疏取第三句。释前问
也。此中意辨。用蓝力作。而说为有。故云若是单蓝唯
有第三也。不遮不用蓝力作者。在蓝上有也。如处分
净非蓝力作。岂遮蓝上有也。

若当单界唯作者。在蓝上有也。如第四而无力作第
三也。馀可思知。

若通辨者。通据有力无力说也。

初二净地通两处者。亦应言第三局自然。第四局作
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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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律俱第二者。但地处也。

利昌。梨车是也。

非时
云起。即过午时也。

瓶王为寺主。死即世王为也。

五分二十二。诸比丘得秋时病。为合汤药。作随病食。
故时非时。皆入聚落遭难。有一织师。中路起屋。于中
织作。见诸比丘便语言。若有所作。可于此作。欲有所
留。此佛听白衣舍作净屋。遂伤两乱主人。妨其织作。
织师念言。我本为织。今既不得织。便当施僧作净屋。
即以施僧。佛言。听于施僧净屋中作食。

以望僧等者。一向唯于净地中办也。谓于净也。取食
成净。僧宿成过。非于净地。摄僧秉法。僧来成过。此意
云。望食成摄故。是故复成障。望僧无摄义。障义自然
无也。时人多解。唐费功劳。并宜云二十之。释文中处
分净者。见论十七云。若初坚柱时。比丘捧柱而说。为
众僧作净屋如是。若说一柱。亦成净屋。若巳成屋。应
唤屋主。语言。此屋未净。汝为众僧作净。檀越作是言。
此净屋布施众僧。随意受用。即成净屋。若先作屋。无
屋主者。聚落中有老宿应唤。此屋未作净。请为净主。
檀越不解。应教作是净。此是净屋。布施众僧。随意受
用。即得无内宿无内煮罪。

未满不是应羯磨结者。细观五分二十二。若年未满。
亦不得羯磨结。不能繁叙。

转易不等物广说如常者。如一住处。先不护净。律师
至巳。为结净地。教作换净。十诵第六十云。诸比丘径
过大泽。从价客乞食。客言。汝知此间食难得。何不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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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白佛。佛言。从今日听自担粮。从他易净食。乃听啖。
不易不听啖。诸比丘欲易。他不与。言汝食中有何不
可故易。白佛。佛言。从今日清净故与。与竟不还。白佛。
佛言。当从乞取。见论十六云。若众多比丘共行。唯有
一少沙弥。比丘容自担粮。至食时。容自分分沙弥。得
分巳言比丘言。今持沙弥分巳。复持与第二上座。如
是展转食。皆无罪。若沙弥不解法。比丘自持食。分与
沙弥易。如是展转。皆得换易。不犯共宿恶触。若比丘
担米行。沙弥小不能作食。比丘得自作。唯除不得燃
火。教沙弥然。食熟。如前展转换食。不犯自作食。若佛
涌出。比丘不得用气吹。持物挍。皆犯吉(巳上论文。盖以气吹等。是
恶触。若换净。亦应得)。唯此律论。既听换净。尼与比丘。既云非触。
若有残触。米面医等。斛升相当。展转相贸。并得成净。
瓦器应承。令其腻出。铜石更磨。澡豆洗之。木器刎削。
仓窖更泥。铁器烧之。并得成净。

罪名位等者。同犯吉罗齐等也。此意说言。此一犍度。
大分明四。上文阿难自煮。此六段中段明触。第四明
二内也。馀段即是相须故举也。

身作业体。谓作无作也。

食体。谓四大四尘等中。以
何为体也。

故今直约人(具非其人)(净不净地)

类触尔者。
下文比丘移菜以重生故。佛听食之。故知长未足时。
运运更生。即无恶触。长足无生。即是触也。宿亦应尔。

须知合结者。临未熟前。结而成净。若巳熟竟。结不成
净。巳犯宿故(结法自成。物巳犯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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祇四句中三俱不净不净不得食者。应言成净不得
食好也。今详。但使变生为熟。即名自煮。非由有生性
也。且如米面。虽无生性。而不许煮也。此以营造招讥
故也。

故文言触者是不净者。下文有比丘。先相嫌触他食。
作如是意。令得不净等也。

悬置等类。下文盖苏油瓶。无无净人。听悬放盖也。

对上二触者。一不受而捉。二失受也。

广说可知者。既言对事分别。食中器具。事有无量。广
说准知也。

对户钩等者。下房舍法云。彼比丘疑。不取捉众僧户
钩龠若环若朼角勾若铜勾若浴床。佛言听捉者。谓
据无食腻者。若有食腻。即成相染也。

始终俱有四过者。若无法药。理即同食。时与非时。皆
容起四。今时法药以对食辨。故即不同也。

生相生者。如果菜等。

生熟生者。如米面等(果须火净。不犯
坏生。米面须火净。不犯坏生。故别论之)。

应同自煮者。若据造作。应同自煮。唯是局生。然以圣
教一切不开自手触故。故通生熟。即不同也。

局生生尽者。于生中生相生。熟总禁尽也。

若任运手口者。约任运失受为语也。

宿自局具者。
自是自煮也。

净不净相望者。净地不净地也。

二作净中者。处分羯磨二作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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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地不摄人者。不摄得成别处也。

然宿不定可知者。偿人食俱在二作净地。亦成宿过。
食在二作。人在净外。方无内宿也。二自然净。人食俱
在。尚无宿过。食净人外。理即无疑也。

此三义者。一别罪释名。二辨体相。三明通塞也。

次释文者。取上六科来释之。

义同从他新得者。是不觉堕。忽然见在净地也。

若反前说俱成不净者。谓反前句。即是作意欲使堕。
故不净也。若反第二句。即是树根在不净地。果堕净
地。复有心同宿。虽果堕净地。即是不净也。

若顺文说得成两句若反说者。阻是以句义相似故。

初句据熟故不净者。若其未熟全在不净地。犹尚是
净。况论相入耶。

次句熟生者。若熟竟随净不净地分齐。成净不净也。
此文创净。即五分净伤净也。不中种净。即五分未成
种也。谓未熟未堪为种子也。

但净一即得者。要聚一处相连不断。净一即得。绝者
须别别净也。

文言食不破果等者。谓先火净食而更生。虽复更生。
不破生法。此释疑故来也。

遇缘非触。意说。先虽曾受。以未作净令净。即是遇缘
失受。得更受取。不成恶触。文听食故。

水洗连根菜。
章释意者。先曾火净。今更水况。恐水灭火。比丘生疑
等。今谓不然。水洗者。即是五分水洗也。谓水中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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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得成净也。

文言虽小离食器草者。暂缩钵离受食净草也。纵巳
多著。成受非触也。

释有多种者。古师一解。宿相是共(谓人食共同一处〔但〕)。有界坏
其净地。无界摄食。是以犯煮相是别(谓煮人白别。我但看之。故不犯
煮)。有界摄食。便无内煮。是以不犯。又一解云。宿是人
食同处。招讥过重。故即犯宿。看煮。事不经久。生过处
微。是故不犯。更两解如章。

此谓不净处无比丘无宿过者。对煮辨异也。

比丘难信者。恐犯非时食也。

恐有讥嫌者。恐外谤
非时食也。

不对造作等者。对煮辨异。然言无證者。
不同煮中决定。别有净人者。火食煮即有證。宿中不
得定有净人。故言无證。然而纵證。岂即免过。且约不
定。以说无證。煮及看煮。俱不成内煮缘也。

此之二句重料简触者。错受油等三句合为一。不成
句并忘受句为二也。

事八种五者。合四种馀食法为一。故成五也。

义兼恶触者。不数在数也。

残先不净者。意说开不重开也。

对外失食者。内宿对非内。乃至不作馀食法。对作馀
法。皆容他损食也。

恐滥外坏者。恐不为食。而外用中犯坏生也。计理欲
食生菜。自以火净。方免坏生也。

净不净间者。食压两界。亦得名间。何劳别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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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文中。一客比丘从外来。二行求出界也。濩大便
道。母论云得兰。往往间之理须慎之。内舟之类。斯亦
是犯。若馀药不治即开也。

●迦絺那衣犍度

迦絺那者。明了论疏翻云。此名坚实。作此衣时。多所
成。故言坚实。一切坚物。皆称迦絺那。如人烦恼强盛。
名此人。为迦絺那心人也。言难活者。如有贫人。资生
短𨷂。取活极难。贫人若能施物。入此迦絺那衣。功德
果报。胜以衣聚如须弥山。作馀种弥。佛别贫人。令行
此施。故偏就贫。名为难活也。

章云赏善等。相传义言非正翻也。罚谓后安者。以文
言有迦絺那五月。后安无五月。故知不获利也。南山
云。前安人七月十六日受。故文言冬四月舍。后安人。
从七月十七日巳去。至八月十五。日日得受。故文言
即日来不经宿。若尔何故文言。有迦絺五月。有古人
释云。月虽不满。何妨得受(谓后安人。但得四月利〔之〕)。今详。见论十
八。后安不得。伽论第七。无腊破安。后安馀处安摈人。
并不名受。且依伽见论好也。

五事中不失衣者。唯许离伽梨。不许离馀二也。

其伽见二论。亦有疏云。伹伽见二论(相似并得也)。十诵三
十九亦云。馀处安居。不得此处受德衣。行别住人。尚
不得受。馀羯磨决不得也。

然须五人者。一人被差。是所。斯量不入僧数故也。

如四僧中者。如下瞻波四种僧义中辨也。祇律不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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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守衣人。故一人得独受(求得分别如文者。谓邪命等也)。见论十八
云。僧持迦絺那衣与谁。应与衣坏者。衣坏者多。(乃至又云)
不得与悭贪者(准此。是持衣人。非是分衣。与衣坏者等)。此律但言羯磨
差人者。如下文云。若得未成衣。应众僧中。羯磨差丘
令作。见论十八云。昔莲华如来。与一万六比丘围绕。
共作迦絺那衣(谓敬重此衣故)。十律六。第二十九云。与四了
了能作比丘。令浣(〔二〕也)。裁割(〔一〕也)。染(三也)。簪刺(四也)。安隐(五也)。量
(六也)。一一生念。我以此衣。作迦絺那衣受。不生此六
心。不名善受。十律五十四。优波问难事中云。浣时。染
割截时。簪缀时。连缝时。量度时(此六心中。连缝即是安隐也。觉云。彼律无
安隐。即是五十四文。然二十九文有也。故应是捡知之)。

体如者。非生疏考布等。

舒张等六。文言应白浣(一也)
(二也)。舒张(三也)。辗治(四也)。截作十隔(五也)。缝治(六也)

示纳褋之方者。观文以是檀越施衣。须褋作净。若粪
扫衣。浣巳纳净也。

以持开故者。开中之重。故曰持开也。

五邪命者。智论二十二云。一为求利养故。常威仪诈
现异相。二为求利故。自说巳德。三为求利养。强占他
吉凶。四为求利养。高声现威。令人敬畏。五为求利故。
称昔取得。以动人心。激发令施。

馀可知者。前科为七事五事。并释讫。寻之可见。即指
第六第七为馀也。

馀二可知者。于上义门之前。衣体亦三。初衣财体如。
二衣财体不如。三举前体如。应法合受。初既释竟。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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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略指。故云馀二也(馀释并寻上科可见也)

文言界外住自受衣者。自受檀越施衣等也。

正受衣文四者。若欲行事者。若得未成衣。有人言。准
见论十八。一切僧共作。不然。准此律中。羯磨差人。岂
合羯磨众也。故不须准见论也。应僧中羯磨差人令
(羯磨文如后当辨)。差巳令即日作成。若得巳成者应取。横
遂长牒二尺一缀。如是五缀四牒。置好箱中。放上座
前。或放能作羯磨人前。祇云。应擗牒箱中。众华散上。
次作和僧单白。先应鸣钟集众。令坐一处(被羯磨治人等。自合
别处坐。破安等类。离复乱坐。但不发言。即是不受。无劳别坐。离复不受。亦须尽集。或复与欲。不尔不成)。索
欲问和。应答云。受迦絺那衣羯磨。作羯磨者。即作单
白。如初文是(作白巳。应问僧言。谁能为僧持功德衣。能者答云某甲能持)。次作白
二差持。若别问答。应答言差持功德衣人羯磨。白二
法。如第二文是。

章云十律简德者。十律二十九。先立五德者。不爱等
知受。为僧受迦絺那衣(唱此两段〔大〕竟。章中即作问答云。问自恣所以差先等)
彼受差竟。从座起至僧前。礼之巳。于羯磨师前。互跪
合掌。听受羯磨。僧即羯磨。以衣付之。若别问答者。答
云。付功德衣羯磨。其羯磨文。即第三文是。然文中谁
诸长老忍巳下。一少句文。谓少于此住处持。古羯磨
本有之。结中虽少。义即可通。成可足之亦好。

次第四文。章中分三。三中。初文者。此人既巳僧付衣
竟。即应起手执衣箱。至上座前。互跪顶戴巳。授与上
座。上座亦顶戴。还授与彼。如是至三。置箱在上座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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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拨华开。右手执衣。四牒顿取。置在左手。来上座前。
上座见来。即须胡跪。馀僧亦尔。上座舒手。其人即取
衣叠一领。授与上座。又却行一叠。付第二上座。亦如
是展转至第四座。还来却至第二座下。第三座上。于
其中间。手执衣。口云。此衣众僧受。作功德衣等。如文。
即释初文竟。次第二文。既开彼人作此说竟。此四上
座。即应同声云。其受者巳善受等。第二文竟。次第三
文。彼持衣人即答言尔。其持衣人。即起至第四座前。
取衣一领。还作四叠。次至第五上座之前。展转更行。
还如前法。乃至下座僧并受衣竟。其持衣人来至上
座前。执衣胡跪。告僧云。今僧和合受功德衣竟。此释
第三文竟。

三世各三者。章中前判为未来。文有三当。今是现在
复有三现。巳过去复有三过。以三现句。成受德衣。然
为满足。故说九句也。

略无羯磨差调者。五分二十二云。持衣人得巳。应即
日浣染打缝。若独不能办者。僧应白二羯磨。差一二
三乃至众多比丘助之。唱言。大德僧听。今差某甲某
甲比丘作衣。若僧时到僧忍听。白如是。羯磨准白成。
若准此律。于时到可方云。差某甲某甲比丘。助某甲
比丘作衣白如是。以彼五分一切羯磨时到巳可。更
无馀辞。即云白如是。故知不同此律羯磨也。人以义
准。若总都差。不论助者。应云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
忍听衣。白如是。羯磨准白成(用此后解者。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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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释僧集作法方便。且应了知此律之中瞻波等文。
释和合义。有其三种。谓应来者来。应与欲者与欲。现
前应呵者不呵。下杂法又云。有五事应和合。何等五。
若如法应和合。若默然住之。若与欲。若从可信人闻。
若先在众中默然而坐。如是五事应和合。

前僧集中非不摄欲等者。谓集和合之中。三集五和。
义虽巳具。然彼且显持欲之欲。今说辨说欲。故于僧
集和合二义之外。更重明之。疏云。亦可僧集。谓是初
三。今此与欲唯心集(亦有疏本。无此后解)。此意谓显前僧集中。
伹于三集五和之中。唯摄三集及以四和。今此与欲。
即是三五之中与欲也。

下二伹一者。此犍度末有二种舍。一持衣人出宿。二
众僧和合共出。彼文共出。与此上文八中共出。体无
别故。故云但一也。欲自释云。以共出者。同前义也。复
有疏本云。此二文中。谓有四舍。前八分二。上六要心
舍。次二作法舍。下二即二。故总作四舍。今详。四舍虽
是初出疏本。而义乃胜。以其八中。言共出者。是中间
舍。末下共出。是四月满。故不同也。

离别而说即十者。下二此八合十也。

随事乃多者。
由起要心。多少不定。是故错互。以成多句也。

八中
前六论云要心失者。遍寻见论十四。世论第三。及了
论。并有八舍。总无文判前六要心也。然寻其义。自是
要心。何用论判有人云。此是诵字。谓十诵也。而错为
论字也。今寻十诵二十九。云八舍。一衣成。二要成。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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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四闻。五失字发心。七过限。八舍时。彼虽列八。亦无
文言六是要心。但是疏家错引也。然欲释文。先应了
知诸要心。皆由发心。云我若住或未作竟。可须五利。
我若决心。永出界去。或作衣竟。不复须利。而于后时。
果然永去。或作衣竟。既遂要心。尔时即失。馀不竟等。
准此应知(若无诸要。直至限满方失也)

谓无下二衣者。疏意云。若无伽梨。本不成受。明知作
竟是作下衣。今详。亦通作馀长衣。得有竟舍。不局下
二衣无也。下皆类也。

闻舍者。疏释易知。今更一释。此云为释。疑云界内共
僧集出。可言失衣。我既界外不共僧出。应得限满。故
即释云。闻出即失。

第二文五初有二六等者。有古律本。但有八舍。阙此
二六巳下文也。遂相传云。上代诸德。取十诵律六句
巳下。舍此安置。今寻十诵六巳下。文不同此。不应谬
传。然四律。初是姚秦弘始五年。佛驮耶舍翻。后至弘
始十一年。支法领从西还。更复重挍。后挍本中。出此
巳下文也。文中二六。于初六中。广出一切。谓出云要。
馀略指上。第二六中。广出竟要。馀略指上。寻文可
见。

举圣断一对可有五六等者。前未得即求。而未果有
望断。要今巳得即求。而巳遂更不希望。从何说断。是
故不得作望断。要既不得作。即是一向须除望断故。
对更除去等五要。可有五六也。此则望断既不得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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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去为头二二除者。亦即必须除其望断。便是三三
除者。但成四五一去竟(望断理无)。二去不竟(望断理无)。三去失
(望断理无)。四去闻(望断理无)。是故疏云。若以去为头。但可成四
五等。有此义即是也。

义中拥故者。问得未得合。应有望断。以未得边说。今
说疏意虽且如此。而速下文十五句中。具约得等三
门义辨。彼三门中。疏并自许存望断故(若欲救疏者。此中且约巳
得衣边。必无别望。下文约其受衣之时。巳得未得。而于后时。别自起望)。问此三六中。文
中何故忽然除其失望断等。而无次第耶。答且示方
隅。不须通释。十五句中疏云。界外唯一故但十五者。
崇释亦同。今详。难曰。共出句中。若本不出是界内句。
暂出还来。是界外句。界外句中。亦应许彼本住界外。
是界外句。暂入还出。是界内句。若言界内违界外名。
亦应界外违界内名。何内即许界内共出。得成两句。
而界外句准一句耶。又文现云错互上八。何因今乃
离合上八为十五耶。处合错互。其相全别。故非应理。
今详。上文二六之中。共除三要。谓初六中除失望断。
第二六中除去望断。二六今除失去望断。即是八舍。
除三残五。乘此五数。以为三五。即成十五。此谓准下
十二句中。三四十二。亦应类此。许乘三五以为十五。
且初五者。得所望衣。次五不得所望衣。乃得所望合
也。约未得等三门辨之。即全十五也。问三个五中。得
所望等。皆是巳得。如何许有未得衣门。答未得等三。
据初受时从巳。后更起别求遂。有得所望等也。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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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释。即显上文二六之中二二除之。次十五中三三
除之。次十二中四四除之。次九句中五五除之。此义
必然。寻文可见。上来纯是约要心除。次二五中除一
作法。义既异前。故不乘前。作六六除也。

除三得衣故有望断据得得不得合故有此四者。谓
十二中一一四句。各须具约得未得等三门辨之。方
得具等二四也。谓竟不竟不竟及失等三。约得衣门
而有也。故疏云馀三得衣故有也。

望断据不得合者。望断一句。通不得及得二门有之
也。若尔文中初四云得望衣。如何乃言约不得门。方
有望断。答谓初受时。望于张家未得衣故。希必当得。
后时不得。名不得门。以为望断。然望受从于王家处。
更起别求。而果然得遂。有得所望也。此十二句为约
多人。答但约一人起要增减。若约多人。有何道理。但
明十二人也。故约一人求三类衣。谓如求布求绢求
䌷。或望一家三类衣上各起四要。故成十二也(说望三家。
理亦无爽。疏中具约一家作之)。

馀二类尔者。馀巳须衣等二门也。

二五句中。文言界外亦如是者。即出界句也。

彼专约求衣者。此是辨界也。谓前十二句文相。亦是
馀方起要。计理亦应有界外失。然彼且约求衣明之。

●拘睒弥揵度

见论寄律师者。第十八云。拘睒弥住处。有二比丘。一
是律师。一是修多罗师。修多罗师入厕。用洗盆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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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水覆盆。律师入厕。见问言。谁入厕不去水。修多罗
师答言是我。律师言。汝知罪不。答实不知。律师言。汝
得吉罗。脩多师言。若犯我应忏悔。律师言。汝故作不。
修多师言不故。律师言。若不故者。无罪。律师还房。语
弟子言。修多师不知犯不犯。弟子闻巳。语修多师弟
子。汝师不知犯不犯。闻巳向师说。脩多师语弟子。此
律师先言无罪。今言有罪。律师妄语。律师弟子闻巳
向师说。如是展转。成大斗诤。

具约不剃发等者。多论第三云。犯不犯者。不制剃发
剪爪。佛说犯戒。而言爪发有命。不剃剪不犯(巳上论文)

事一见异者。同于不剃等事。一见犯。一见不犯也。

言诤中事作。事作即是羯磨。诤羯磨者。即是事诤。事
诤更无别体。即言诤中摄。谓诤馀道理。名为言诤。诤
羯磨者。名为事诤。谓如于一称教羯磨。一人言成。一
言不成。亦是事一见异也。广如下减法辨之。

故佛劝言彼汝若如我所说等者。彼汝即是能所二
人也。

文中一个何以故。义含两种。是故事中分两个以释
也。谓此何以故。贯通不同住及同住二文。

各三可知者。举释结三文也。

释后能所成就义故等者。后谓劝门也。

恐不类此文等者。若尔五分此妨。彼云何通。岂容有
得破律文耶。然观五分二十三云。高声犯者吉罗等。
诸比丘虽闻佛语。犹诤不息。便于界内。别作僧事。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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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告言。若僧巳破。于界内别羯磨。如法如律者。亦名
羯磨成就。所以者何。二部异见。不同住有二种。有自
作不同住。有僧羯磨与作不同住。诸比丘虽闻佛语。
犹诤不息(巳上律文)。既虽闻犹诤不息。明知前言如法成
者。是如法部人。即显佛呵非法部。谓于二部。决有一
非。非是俱赞之辞故也。若作此释。亦顺此释。亦是不
类也。

三四二文可知者。第三重以白佛。第四教安置处也。

亦五可知者。一至外道。劝莫举他。二劝彼思念。犯罪
之人有大威势。恐须举治。三我等若与巳下三文。同
上前科得也。

文言是长生王伴者。五分云先是长生王臣也。

洗刀汁者。此是儿欲令母欲也。是凶猛性所感动也。

文言微眼寻父母后者。字林微隐行也。尔雅匿窜微
也。

次偈如是知非见者。称正理知。故曰如知。亦可如是
如知者。古人以而字作如字也。应言如是而知如非
见也。亦有疏本云。如是如知非见(此脱一个如字也)

秉三毒在怀者。瑜伽等论。三毒亦名三箭也。

能破三善者。贪等也。

纵放身口者。谓从三毒起身口业也。

垢从心生者。害是六垢之一数也。俱舍二十一颂云。
烦恼恬六恼。害恨谄诳憍。述曰。意欲害他。乃是自与
害恬相应。便为自损也。或可依大乘杂集第七。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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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谓贪瞋痴。能现犯戒不净相故。

善自良合上箭执急者。具足应言。合上善执箭执急
五字也。

由兆。国语注云。兆见也。

反前缘说可知者。前缘起中一犯戒(今即佛为刊定)。三和合
作举(今即教僧触举)。四不肯伏罪(今即作自和令)

问其前后者。若未料理。在后和合。为得以不。佛答不
得。若巳料理。反此应知。

科行一事者。作前文中非时和合。单白竟后。次即说
戒。说戒或可即用常白。如常不异。或可即用后文之
中。非时说戒白。赞常说白。作说戒事。故云或可布萨
白者。即非持说戒白也。或可布萨者。即用常白。作布
萨也。此之二法科行一事。

阿㝹婆陀者。相传云。问婆罗门。是威仪戒也。今详。阿
㝹翻为随。钵陁翻为句也。谓不得随善比丘。语言之
后。言句问答也。

恶马者事罢俱不别者。今详。若化僧残巳下。事不别
者。如阐陀类。但梵法治。要犯夷罪。事罪不别。方恶骂
治。如下增八当辨。能持来所说料理法也。

独绝于彼者。彼即是彼世间伦返也。

二种犯相者。止作二犯也。

二牒前不犯句者。意说
犯为第一。不犯为第二也。谓前三人也。上文列五种
犯人。配释可知。

文言有信则能受者。众主有德。令信心者。受其言教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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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僧故而遣能用语者。僧中善人。意为僧故。劝遣众
主。众主受遣。能用僧语也。

●瞻波揵度

启请上三者。请上疑中三事也。一请知犯不犯。二请
知是举非举。三请知羯磨成不也。

昔来科分文为两者。彼愿律师云。初略明人法是非。
即是对缘立宗。此师意说。此揵度中。宗明七非。至下
七非之中云。此改宗本。彼意说云。摄七为四。故云对
缘立宗也。

七非之中者。即指六群作非法非毗尼一段文也。

第八第九乃至解不解驱中者。第八临事难成。第九
众共诤非也。乃至解不解等者。第十第十二文也。此
中意辨第八难成理定。落在人法二非。第九众诤定。
即诤人法如非。十及十僧若不作。即是人非。或不应
作而辄治人。亦是人非。明知并有人非。

或可当分自有略广者。三四八段。单辨其名当分略。
馀。八段文如非。双辨名当分广。又四非中初非容摄
二似。不止名合。故略七中。初非不摄。下三离出。故广
也。

更含多种如非者。古师但七七即遇。人之与法。今既
十五。于中即有互秉重秉傍不驱及事人立界非。然
虽文中不辨界非。以义傍通。故亦有之。故此揵度含
非甚多。不专人法也。

以为两个二法者。如文非法羯磨。别众羯磨(一个二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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羯磨。和合羯磨(两个二也)

及对众秉法临事难成者。磨言及至(脱至害也)

自外六文如非相显者。五六七九十十一文也。

七见不同者。下文有住处。非法别众羯磨。皆共诤言。
或言非法别。或言非法和。或言似法别。或言似法和。
或言成。或言不成。初七二人是法语。

上下捡勘有十四种非者。今详。且据现文之中。而言
十四。若更理推。十及十一。解驱二法。既开两非。亦应
广对百一羯磨。各有应作。而不作非。便为无量。思之
可知。

问七非之中巳有呵不止者。指下第六段文。名为七
非也。

善比丘等六翻前二十八人者。指下第二段文中。律
文释不得满数。亦不得呵。列二十八人。又释得满数。
亦得呵中。列善比丘等六人也。二十八人束为颂曰。

「 馀举灭难为
 神隐离别场(至下第二段文。寻律自见)


善比丘等六人者。一善比丘。二同一界住。三不以神
足在空。四不隐没。五不离见闻。六乃至语傍人(亦至下第
二段文中。寻律自当见之)。

答下四僧中正取少灭不足设明二十三人者此中
摄也今此满呵文中专列二十八人体不足者为此
文中不言少一人故不足也者。下第五段明僧中。约
其所满。四僧体边。正取少灭。名为不足。说二十三来
无数者。与少无异故。亦即在此少。约彼所满僧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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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人故。名不足也。问上下二文。何意须约能满
所满。辨义不同。答下文为明四僧体异。故约所满以
明义。傥约能满以明义者。宁得了知四僧体具。今上
文中。为明能满。能呵之中。有成能满能呵之人。或有
不成能满能呵。若约所满以明义者。宁得了知能满
呵成不成义。故疏次云。以满不满。对呵应不应。义说
亦异。于可者谓以得。或能满等义。望下为异也。

向来六文所列七种非法者。谓向疏中辨十四非。除
其第五非法毗尼等七非之外。自馀所列七种非法。
出在第二三四七十十一六段文也。

且从起说者。且从六辟起过而说也。

体不异七者。不异七段文中非也。然疏中云。以其第
五段文直明用僧者。意欲不辨第五中非。今寻文中。
言少一人非法非毗尼者。即是不异第六段中七中
初非也。

然此十五非应说一切科落一非者。谓随所应科落
一非。非谓一切具十五。且如不满人呵不正。非但受
威有馀法定。无解驱二法唯在治摈。受日杖囊离衣
等类。亦决定无。应随思之。

身口业殊者。僧尼制戒。防护不同也。

身口止作业者。通僧尼说。四夷唯身口作。尼覆藏及
随举。口止业也(尼纵不岂得足僧数。答此灭摈中通二众释之)

神足等五身之业色者。此应分别。神足若由通果心
发。唯有表业(无记不能引无表故)。隐没离见。别住戒场。理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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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若异熟心。在此四处。全无二业。如理应思。

同七非中说也者。若约呵辨。呵通如非。并名不止(谓所
呵羯磨名不止)若约业性。业通三性。谓以口业声性为体(如下
应知)。

口业声性名味句为体者。谓依成实。口业即是声性。
声性即是名味句。名味句既有表彰。故名口业。若萨
婆多。口业声名等。即是声上作用。作用离声。自别有
体。

复着互不应故非者。如在戒场说恣分衣等。名为着
互非也。

饰宗义记卷第八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