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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第 72a 页
饰宗义记卷第四本(初戒之馀)
嵩岳镇国道场沙门 宾 作
结戒六门义止观者。止即是定。观即是慧也。若成实
宗。止观二法。定不同时。若萨婆多及大乘等。于一心
中。止观二法。同时相应。虽许同时。然或有时止用力
强。即说为观。如无色定等。或复一时观用力强。即名
为观。如未至定等。或时止观平等俱转。如四根本静
虑等。今配属者。是应念者。即是止门。应思应断。即是
观门也。
诸恶莫作等者。一释云。诸恶莫作。是学戒。诸善奉行。
是定学。自净其意。是慧学。若准瑜伽第十九释。诸恶
莫作。是定学。诸善奉行者。通明三学。自净其意。是三
学果。是诸佛教。结成不共也。问即初句中。所明戒学。
与第二句戒学何别。基法师及量法师释云。戒学有
二义。一者防非止恶。即是初句。二者戒体是善。即第
二句今详。初句。显初业地。唯能持戒。次句三学。显道
中。三学俱时。故不同也。如瑜伽注广释应知。首律师
云。善调三业。唯是制教。馀三通于化制二教。
提二十亿六十千者误也。彼经是二十亿四千也。
有无作戒可违者。问未制之前。未有人犯。若犯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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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复开初。今据何义。说违无作。答未结未开。是违无
作。结开之后。方为不犯。
第三判两教不同者。略是根本故得直陈。广是枝条
坏略方补。根条既别。制法不同。
第四制广补略者。缺根违略。合略教缺。污本所受。复
合行缺。故今制广。合晓是非。教益还生。名为补教。即
由示过。令悔前非。巳赴因天。当果不受。还令戒净。复
名补行。故云制广补略也(并如前卷疏未释之)。
论云十善旧戒等者。智论五十一云。十善道为旧戒。
律仪为容也。
位言兴结者。亦有不具八缘而结者。如怖佛提。无举
过及捡问自言。与外道食亦尔。故云位言也。
指文可知者。一一戒中。先结五众犯。云比丘尼波罗
夷戒叉等吉罗。即是犯文也。不犯者。睡眠无所学知。
乃至痛恼所缠。即不犯文也。就前犯文之中。如言成
者波罗夷等。即重文也。
劣弱方便者。有合有离。且合辨者。劣弱之体。即是方
便。二者劣弱之体。意显下篇。方便之言。因诸因罪也。
增施究竟。翻上应释。
不犯法以生作持者。前言不犯法有三。一止持。何故
今言生作持也。答作持必从不犯法生。而不犯法。未
必一切皆生作持。故无失也。三就具二持以明不犯
者。乞法称量。名不犯法。而生顺违二行。准前思知。
媒等亦尔者。媒虽制重。招报轻也。
作。结开之后。方为不犯。
第三判两教不同者。略是根本故得直陈。广是枝条
坏略方补。根条既别。制法不同。
第四制广补略者。缺根违略。合略教缺。污本所受。复
合行缺。故今制广。合晓是非。教益还生。名为补教。即
由示过。令悔前非。巳赴因天。当果不受。还令戒净。复
名补行。故云制广补略也(并如前卷疏未释之)。
论云十善旧戒等者。智论五十一云。十善道为旧戒。
律仪为容也。
位言兴结者。亦有不具八缘而结者。如怖佛提。无举
过及捡问自言。与外道食亦尔。故云位言也。
指文可知者。一一戒中。先结五众犯。云比丘尼波罗
夷戒叉等吉罗。即是犯文也。不犯者。睡眠无所学知。
乃至痛恼所缠。即不犯文也。就前犯文之中。如言成
者波罗夷等。即重文也。
劣弱方便者。有合有离。且合辨者。劣弱之体。即是方
便。二者劣弱之体。意显下篇。方便之言。因诸因罪也。
增施究竟。翻上应释。
不犯法以生作持者。前言不犯法有三。一止持。何故
今言生作持也。答作持必从不犯法生。而不犯法。未
必一切皆生作持。故无失也。三就具二持以明不犯
者。乞法称量。名不犯法。而生顺违二行。准前思知。
媒等亦尔者。媒虽制重。招报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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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厚缠者。成实第九卷。故不知品云。如人以深厚缠
杀害虫蚁。重于杀人。二众初戒者入如毛头犯。不得
受乐也。声闻不制二聚者。瑜伽三十九。地持第四。广
释三聚戒。瑜伽云。又即依此在家出家二分净戒。略
说三种。一律仪戒。二摄善法戒。三饶益有情戒。律仪
戒者。谓诸菩萨所受七众别解脱律仪。即是苾刍。(乃至)
近事女戒等也。摄善法戒者。谓诸菩萨受律仪戒后。
所有一切为大菩提。由身语意积集诸善。总说名为
摄善法戒(广说如彼)。云何菩萨饶益有情戒。略有十一相。
广说如彼。大况能助有情有义利事。及瞻病事。能为
宣说世出世利。王贼等畏。能杀合离。失财裘亲能劝
离恼。施与资具。篇扬实德。慈心责过。知恩令厌恶法
等也。
又就身口除梦中者。问眠时若有身口二业。可简二
业。说除梦中。眠中既无身口二业。何须简梦。答与女
同宿。随转得罪。由前方便。今结眠中。故须简此。有身
业眠。显其单梦开之不犯也。
二众漏失。尼提僧残。约力分限也。
衣食将补者。上行三衣。不开畜长僧食乞食一揣等。
异时处事者。时药等四。约时也。受戒洗等。约处也。四
钱三角尺量等。约事也。形相者十五种者。二处二处
非极大极小等也。
馀可知者。示相如调达破僧差人说过。须有十过。入
宫十过等也。心境者。约境想论也。内外者。一者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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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境。名之为内。非情为境。名之为外。二者自身名内。
他身名外(馀释从烦)。
其希数讥过或从境缘并六所收者。或可别论亦好。
尼取僧衣希故伹吉。僧与尼衣讥故得提。僧取尼衣
讥故犯提。尼与僧衣无讥故吉。境缘者。即内外中取。
容不别辨。
十种胜利。戒学之所获也。故瑜伽九十九摄事分中
云。如来观十种胜利。于毗奈耶中。为诸弟子制立学
处。谓摄受僧伽。令僧精恳。乃至广说。律摄云。观十利
制初他胜等。章中分三。初有三利。能生众法功德等。
若准瑜伽九十九摄事分中。亦分为三。而不同此。彼
云。如是十种胜利。略摄为三。即此三种。广开为十。何
等为三。一者令僧无染污住。二者令僧得安乐住。三
者令佛圣教长时随转。今详。理实前九并是令僧无
染污住。及安乐住。且据别相。前之二利。令僧无染污
住。次有七利。令僧安乐。后之一利。令教长时。次当别
释。律云摄取于僧。疏中所释。非无有据。见论第六云。
若少欲知足人者。即能受持。是故佛为说戒本。如五
色花次第贯穿。亦如七宝珠贯之次第。若准如是。瑜
伽八十二云。问摄受于僧等诸句。有何义耶。答摄受
于僧者是总句。九十九云。若能摄受四大姓等。正信
出家。趣非家众。当知说名摄受僧伽。(述曰。前文总相。后文别相也)
律摄云。一为摄取僧伽。谓于刹帝利婆罗门薛舍戍
达罗家。有善男女人。正法中深生敬信。而作苾刍。以
他身名外(馀释从烦)。
其希数讥过或从境缘并六所收者。或可别论亦好。
尼取僧衣希故伹吉。僧与尼衣讥故得提。僧取尼衣
讥故犯提。尼与僧衣无讥故吉。境缘者。即内外中取。
容不别辨。
十种胜利。戒学之所获也。故瑜伽九十九摄事分中
云。如来观十种胜利。于毗奈耶中。为诸弟子制立学
处。谓摄受僧伽。令僧精恳。乃至广说。律摄云。观十利
制初他胜等。章中分三。初有三利。能生众法功德等。
若准瑜伽九十九摄事分中。亦分为三。而不同此。彼
云。如是十种胜利。略摄为三。即此三种。广开为十。何
等为三。一者令僧无染污住。二者令僧得安乐住。三
者令佛圣教长时随转。今详。理实前九并是令僧无
染污住。及安乐住。且据别相。前之二利。令僧无染污
住。次有七利。令僧安乐。后之一利。令教长时。次当别
释。律云摄取于僧。疏中所释。非无有据。见论第六云。
若少欲知足人者。即能受持。是故佛为说戒本。如五
色花次第贯穿。亦如七宝珠贯之次第。若准如是。瑜
伽八十二云。问摄受于僧等诸句。有何义耶。答摄受
于僧者是总句。九十九云。若能摄受四大姓等。正信
出家。趣非家众。当知说名摄受僧伽。(述曰。前文总相。后文别相也)
律摄云。一为摄取僧伽。谓于刹帝利婆罗门薛舍戍
达罗家。有善男女人。正法中深生敬信。而作苾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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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众故(与瑜伽九十九同)。令僧欢喜者。或可如八十二云。令僧
精恳者。令离受用欲乐边故。准此为治染乐而得法
乐也。律摄云。二为僧伽极善者。既入善说法律之中。
能令善法极增盛故。令僧安乐者。八十二云。令离受
用自苦边故。律摄云。三为僧伽乐住者。说斯善法还
净施债故。九十九云。由五种相。应知说名令僧安乐。
一者令顺道具无所遗乏。二者令摈异法补特伽罗。
三者令善除遣所生恶作。四者令善降伏诸烦恼缠。
五者令善永灭随眠烦恼。应知此中。最初安乐增上
力故。未信者令生净信。巳信者令其增长。第二安乐
增上力故。调极鄙恶补特伽罗。第三安乐增上力故。
令惭愧者得安乐住。第四安乐增上力故。令善防护
现法诸漏。第五安乐增上力故。能令永灭当来诸漏
(巳上论文)。准此即从未信者巳下。六利通名令僧安乐。此
亦是总前八十二。令离受用自苦边者。即据别相。亦
不相违。令未信者信章十中。准善见论第六释也。八
十二云。未入正法者令入正法故。巳信者令增长。见
云。若有信心出家脩学禁戒等。如章八十二云。巳入
正法者令成熟故。律摄云。善护彼心故。难调者令调
顺者。章中所释。取见论意。八十二云。犯尸罗者。善驱
摈故。律摄云。折伏恶人者。犯重之人。由不护戒。以折
伏法而驱摈故。惭愧者得安乐者。疏释亦准善见意
也。八十二云。净持戒者令无悔故。摄云为怀惭乐住
者。谓凡夫极淳善人。为令此人无有斗诤安乐住故。
精恳者。令离受用欲乐边故。准此为治染乐而得法
乐也。律摄云。二为僧伽极善者。既入善说法律之中。
能令善法极增盛故。令僧安乐者。八十二云。令离受
用自苦边故。律摄云。三为僧伽乐住者。说斯善法还
净施债故。九十九云。由五种相。应知说名令僧安乐。
一者令顺道具无所遗乏。二者令摈异法补特伽罗。
三者令善除遣所生恶作。四者令善降伏诸烦恼缠。
五者令善永灭随眠烦恼。应知此中。最初安乐增上
力故。未信者令生净信。巳信者令其增长。第二安乐
增上力故。调极鄙恶补特伽罗。第三安乐增上力故。
令惭愧者得安乐住。第四安乐增上力故。令善防护
现法诸漏。第五安乐增上力故。能令永灭当来诸漏
(巳上论文)。准此即从未信者巳下。六利通名令僧安乐。此
亦是总前八十二。令离受用自苦边者。即据别相。亦
不相违。令未信者信章十中。准善见论第六释也。八
十二云。未入正法者令入正法故。巳信者令增长。见
云。若有信心出家脩学禁戒等。如章八十二云。巳入
正法者令成熟故。律摄云。善护彼心故。难调者令调
顺者。章中所释。取见论意。八十二云。犯尸罗者。善驱
摈故。律摄云。折伏恶人者。犯重之人。由不护戒。以折
伏法而驱摈故。惭愧者得安乐者。疏释亦准善见意
也。八十二云。净持戒者令无悔故。摄云为怀惭乐住
者。谓凡夫极淳善人。为令此人无有斗诤安乐住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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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现在有漏者。疏亦善见意也。八十二云。防现法漏
者。随顺摧伏烦恼缠故(谓顺生有漏伏道也)。摄云。断现法漏者。
谓是现缠令不行故(意同瑜伽)。
断未来有漏者。善见云。为不断五情故而行恶法。后
堕地狱中。受诸种种苦毒。非直一受而巳。轮转在中
无央数劫。八十二云。害后法漏者。止息邪愿顺梵行
故。随顺永断惑随眠故。言邪愿者。九十二云。谓有一
类补特伽罗。先求涅槃。而乐巳后为天妙欲爱味所
漂。所受持戒。回向善趣。准护尸罗。便生喜足。是名外
结补特伽罗。于增上戒第一耶行(巳上论文)。惑随眠者。即
是种子。种子唯是无漏道断。故言害也。今此持戒顺
生彼道。故云随顺也。摄云谓是烦恼业种。令永断故。
正法得久住者。疏亦善见意也。彼文云。问曰。何谓学
正法久住。答曰。学三藏一切久住。佛所说是名正法。
于三藏中。十二头陀。十四威仪。八十二大威仪戒。禅
定三昧。是名住受正法久住。四沙门道果及涅槃者。
是名得道正法久住。八十二云。为令多人梵行住转
得增广。乃至为诸天人。正善开示道者。为令圣教长
时相续。无断绝故。摄云。谓如法宣说。广利人天。展转
相教。令法久住故。
犯等四句。一犯。二不犯。三轻。四重也。初制异语。后制
恼僧。初制嫌。后制骂也。
异语嫌骂无别初者。此应思择。多论第二云。得犯恶
行罪。淫是法故。无业道罪。自巳妻故。无犯戒罪。佛未
者。随顺摧伏烦恼缠故(谓顺生有漏伏道也)。摄云。断现法漏者。
谓是现缠令不行故(意同瑜伽)。
断未来有漏者。善见云。为不断五情故而行恶法。后
堕地狱中。受诸种种苦毒。非直一受而巳。轮转在中
无央数劫。八十二云。害后法漏者。止息邪愿顺梵行
故。随顺永断惑随眠故。言邪愿者。九十二云。谓有一
类补特伽罗。先求涅槃。而乐巳后为天妙欲爱味所
漂。所受持戒。回向善趣。准护尸罗。便生喜足。是名外
结补特伽罗。于增上戒第一耶行(巳上论文)。惑随眠者。即
是种子。种子唯是无漏道断。故言害也。今此持戒顺
生彼道。故云随顺也。摄云谓是烦恼业种。令永断故。
正法得久住者。疏亦善见意也。彼文云。问曰。何谓学
正法久住。答曰。学三藏一切久住。佛所说是名正法。
于三藏中。十二头陀。十四威仪。八十二大威仪戒。禅
定三昧。是名住受正法久住。四沙门道果及涅槃者。
是名得道正法久住。八十二云。为令多人梵行住转
得增广。乃至为诸天人。正善开示道者。为令圣教长
时相续。无断绝故。摄云。谓如法宣说。广利人天。展转
相教。令法久住故。
犯等四句。一犯。二不犯。三轻。四重也。初制异语。后制
恼僧。初制嫌。后制骂也。
异语嫌骂无别初者。此应思择。多论第二云。得犯恶
行罪。淫是法故。无业道罪。自巳妻故。无犯戒罪。佛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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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戒故。林中比丘得二罪(不得犯戒罪。佛未结戒故。不同疏释。恶行者。别有失
威仪故也)。
出家人一切邪者。成论十二。十不善业道品云。问曰。
若出家人取妇。免邪淫不。答曰不免。所以者何。无此
法故。出家法当离淫欲。但罪轻于犯他人妇。增一含
二十六。告诸比丘僧。伽摩比丘。七变往降魔。今方成
道。自今巳后。听七变作道。过此限者。则为非法。
总明受法行者。是唯释相。作此名字。如释相中释八
比丘。亦明诸受行。
离明受法共者。亦准释相。如云。是中比丘者。馀比丘
众受大戒等。如疏释云。人殊报别。假缘义一是。
离明行法同者。亦准释相。如云。我为诸弟子结戒。宁
死不犯是也。
又此别出境界者。前言不净行。何境起犯者。举前略
戒本难也。尊者曰为九者好。准释相中。各别释故。若
尔前难云何通。答前略戒本。亦巳含有。当若无此广
戒本者。亦须离出境界别释。故为九好。
义五文四者。第五篇无若比丘句也。
以不对之开舍戒者。问为以缘起不在下三而不对
开。为有别理对下三戒不开舍耶。答具由二缘。言别
理者。佛具正知。义无相反。若开舍戒。行盗煞妄。事即
招讥。又设劫来。佛亦遮断。如下文中不许度贼。及曾
煞人。妄语得利。盗圣人物。亦在贼摄。虽容得或。要自
佛遮也。假教者。谓假广教示相分明也。祇律第二。有
威仪故也)。
出家人一切邪者。成论十二。十不善业道品云。问曰。
若出家人取妇。免邪淫不。答曰不免。所以者何。无此
法故。出家法当离淫欲。但罪轻于犯他人妇。增一含
二十六。告诸比丘僧。伽摩比丘。七变往降魔。今方成
道。自今巳后。听七变作道。过此限者。则为非法。
总明受法行者。是唯释相。作此名字。如释相中释八
比丘。亦明诸受行。
离明受法共者。亦准释相。如云。是中比丘者。馀比丘
众受大戒等。如疏释云。人殊报别。假缘义一是。
离明行法同者。亦准释相。如云。我为诸弟子结戒。宁
死不犯是也。
又此别出境界者。前言不净行。何境起犯者。举前略
戒本难也。尊者曰为九者好。准释相中。各别释故。若
尔前难云何通。答前略戒本。亦巳含有。当若无此广
戒本者。亦须离出境界别释。故为九好。
义五文四者。第五篇无若比丘句也。
以不对之开舍戒者。问为以缘起不在下三而不对
开。为有别理对下三戒不开舍耶。答具由二缘。言别
理者。佛具正知。义无相反。若开舍戒。行盗煞妄。事即
招讥。又设劫来。佛亦遮断。如下文中不许度贼。及曾
煞人。妄语得利。盗圣人物。亦在贼摄。虽容得或。要自
佛遮也。假教者。谓假广教示相分明也。祇律第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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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丘。谓羯磨比丘也。十律第一有四。一名字比丘
者。以名称。二自言比丘者。用白四羯磨受戒。又复贼
住比丘。剃除鬓发。披著袈裟。自言我是比丘。三为乞
比丘。从他乞食故。如婆罗门从他乞时。亦言我是比
丘。是名为乞比丘。四破烦恼比丘。诸漏结缠。毕竟不
生。是名破烦恼比丘。五分第一有十一比丘。乞比丘。
持坏截衣比丘。破恶比丘。实比丘。坚固比丘。见过比
丘。一语受戒比丘。二语三语。复为两种。善来受戒比
丘。如法白四羯磨受戒比丘。然五分十五云。诸比丘
一语受戒。言汝归依佛。有二语受。言汝归依佛。归依
法。又三语受(可知)。以是白佛。佛言。不应一语二语。三语
受戒。(述曰)盖制后不应也。多论第二。若比丘。如章引之。
见论名为比丘含下七种者。彼论第七。八种得戒。即
解释戒本之下若比丘义。八种得戒。上受缘中。巳具
列讫。八中既无名为比丘。何容说有含下七种。今详
疏意。义准彼论。非谓有文也。谓彼论第七云。律本所
说。能著割截衣者。是名比丘。沙弥亦名比丘。如有檀
越请比丘。沙弥虽未受具。亦入比丘数。是名字比丘。
准此论文。名字比丘。即当此间名为比丘。既言沙弥
亦是比丘。故知此中定含下七。又准下文中。未度陈
如。佛即告言。比丘应舍离二边等。故知并据通名比
丘也。
相似比丘者。见论第七云。法师曰。云何名假名比丘。
如长老阿难。夜行见一犯戒比丘。问咄此为是谁。犯
者。以名称。二自言比丘者。用白四羯磨受戒。又复贼
住比丘。剃除鬓发。披著袈裟。自言我是比丘。三为乞
比丘。从他乞食故。如婆罗门从他乞时。亦言我是比
丘。是名为乞比丘。四破烦恼比丘。诸漏结缠。毕竟不
生。是名破烦恼比丘。五分第一有十一比丘。乞比丘。
持坏截衣比丘。破恶比丘。实比丘。坚固比丘。见过比
丘。一语受戒比丘。二语三语。复为两种。善来受戒比
丘。如法白四羯磨受戒比丘。然五分十五云。诸比丘
一语受戒。言汝归依佛。有二语受。言汝归依佛。归依
法。又三语受(可知)。以是白佛。佛言。不应一语二语。三语
受戒。(述曰)盖制后不应也。多论第二。若比丘。如章引之。
见论名为比丘含下七种者。彼论第七。八种得戒。即
解释戒本之下若比丘义。八种得戒。上受缘中。巳具
列讫。八中既无名为比丘。何容说有含下七种。今详
疏意。义准彼论。非谓有文也。谓彼论第七云。律本所
说。能著割截衣者。是名比丘。沙弥亦名比丘。如有檀
越请比丘。沙弥虽未受具。亦入比丘数。是名字比丘。
准此论文。名字比丘。即当此间名为比丘。既言沙弥
亦是比丘。故知此中定含下七。又准下文中。未度陈
如。佛即告言。比丘应舍离二边等。故知并据通名比
丘也。
相似比丘者。见论第七云。法师曰。云何名假名比丘。
如长老阿难。夜行见一犯戒比丘。问咄此为是谁。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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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比丘应言。我是比丘。此是假名比丘。无坚实也。
此有多妨者。谓违十诵。又此八中巳有破结。何须别
立自誓比丘。又此律中。上下无文说有自誓。又称之
与誓其义全别。不得妄通也。
五邪命。智度第二十二文也。
是中比丘者还牒第八者。首律师云。此是简滥。前列
八种。或时名滥。如沙弥陈如等伹有名字。或时相滥。
如割截等。或复行滥。如乞求破结等。或言说滥。如自
称等。或有体滥。如善来羯磨等。自馀七种。或时少分。
或时全非共比丘义。此师意说。此中所辨共比丘者。
意取犯人。若如善来全非犯者。名为比丘。既通一切。
于中圣者。即非犯人。馀亦准此。故有一分。非是此中
共比丘义。故今简取羯磨之中共比丘义。不举前二
者。前言善来羯磨。此二唯受。破结通两即是此中具
有三受。何故但举羯磨。不举前二也。
以对上二总举列者。前许略释戒本八句。一一皆有
举释结三。上来总举若比丘句。复巳总列八比丘。此
举及列名。为上二也。今详不许。是释羯磨具缘之义。
如上第二卷记中辨。
同戒者。多论第二云。同入举法者。初受具比丘所学。
百岁比丘亦如是学。十诵亦尔。多论又云。问若百岁
比丘。同初受戒比丘所学者。初受戒比丘。扫地涂地
取水。种种役使。亦应同不。答百岁比丘亦从少至长。
是故说同。
此有多妨者。谓违十诵。又此八中巳有破结。何须别
立自誓比丘。又此律中。上下无文说有自誓。又称之
与誓其义全别。不得妄通也。
五邪命。智度第二十二文也。
是中比丘者还牒第八者。首律师云。此是简滥。前列
八种。或时名滥。如沙弥陈如等伹有名字。或时相滥。
如割截等。或复行滥。如乞求破结等。或言说滥。如自
称等。或有体滥。如善来羯磨等。自馀七种。或时少分。
或时全非共比丘义。此师意说。此中所辨共比丘者。
意取犯人。若如善来全非犯者。名为比丘。既通一切。
于中圣者。即非犯人。馀亦准此。故有一分。非是此中
共比丘义。故今简取羯磨之中共比丘义。不举前二
者。前言善来羯磨。此二唯受。破结通两即是此中具
有三受。何故但举羯磨。不举前二也。
以对上二总举列者。前许略释戒本八句。一一皆有
举释结三。上来总举若比丘句。复巳总列八比丘。此
举及列名。为上二也。今详不许。是释羯磨具缘之义。
如上第二卷记中辨。
同戒者。多论第二云。同入举法者。初受具比丘所学。
百岁比丘亦如是学。十诵亦尔。多论又云。问若百岁
比丘。同初受戒比丘所学者。初受戒比丘。扫地涂地
取水。种种役使。亦应同不。答百岁比丘亦从少至长。
是故说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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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言不静者。谓有所对人也。滥此所对故略者。如文
巳有两个偏句。若据更出一个俱句。静作静想不成
舍者。人便生疑。亦应对此更明俱句。云不静不静想
不成舍戒。理实不静作不静想。即成舍戒。今恐滥前
静作静想。由是相从。二俱不出。今详。或可偏句尚不
成舍。第三俱句。理在妄言。故略也。十诵云。独作独想
等。见论第七。遣使若书若作手印向人说。此不成舍。
三舍戒等心谓有欣厌心等者。如此处文辨欣厌心。
下尼犍度。比丘尼直心舍戒不成舍。故知须有舍戒
心也。
决定心者。即如此文戏笑等。不拟定舍。祇律第二云。
我当作沙弥。作俗人。作外道。彼心念口言。未决定。向
他人说。是名戒羸。若说戒羸事者。语语兰罪。又云
若嗔恚。若九十说。若独说。若不了说。若因诤说。若独
想说。若说前人不解。若向眠者说。向狂人说。向苦恼
者说。向婴儿说。是名不舍戒。尊者云。一五分。自心舍。
成舍。强逼不成。二祇律。久思心舍。成舍。平舍不成。三
欢喜心成。如祇律及此法尼。四寂静心。祇云。因诤说
不成。五决定心。如祗不决定不成。六欣厌心可知。
前境领解者。见论第七云。若发言向一人说。若此人
解者。即成舍戒。若此不解。有边人解者。亦不成舍。若
向两人说。一人解。一人不解。成舍。若悉解者成舍。若
向百千人说。解者成舍。若为淫欲所恼。向同学说者。
复自忘畏。因在屏处作大声。而言我今舍佛。随有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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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忽有边人解。此比丘即成舍戒。若此比丘语巳。未
即时解。久思然后解。欲舍戒者不成舍。
广说可知者。如见论第七。祇律第二。五分第一。十律
第一。必也临事可验多久。若欲无过而成舍法。如多
论第二。彼云。问曰。舍佛者是根本。弃皆三宝。更得出
家不。答曰。有论者言。更不得出家。又云故得出家。以
不随百遮故。又云然舍佛巳。现在无吉祥事。所作无
吉无利。灾祸归身。欲舍戒无过者。若舍具戒。当言我
舍具戒。当言我舍具戒我是沙弥。若舍出家戒者。当
言我舍出家戒。是优沙塞。若舍五戒。当言我是归依
优婆塞。如是则成舍戒。亦无过咎。又言若以著白衣
被服。有人问言。汝何故尔。答曰。我罢道。我作白衣。亦
名舍。或时都无出家人。若得白衣。不问佛弟子非佛
弟子。但使言音相闻解人情去就。亦得舍戒。舍戒一
说便舍。不须三说。若准伽论第五。云何非舍戒。若狂
屏处。自说沙弥所外道白衣所。不于住性比丘所说。
不名舍戒。与多论相违。任情通释。又伽论第九云。问
若比丘作外道服。或舍戒不。答不舍戒。犯兰。若人问
汝是谁。答是外道。故妄语波夜提。问若比丘作居士
形。舍戒不。答不舍戒。犯突吉罗。若人问汝是谁。答是
居士。故妄语提。
不同祇律者。彼律第二云。若言舍过去未来佛。不名
舍戒。得偷兰罪。若不言舍过去未来佛。直言作佛者。
是名舍戒。觉云。祇律过未得兰。此律不言得兰。故云
即时解。久思然后解。欲舍戒者不成舍。
广说可知者。如见论第七。祇律第二。五分第一。十律
第一。必也临事可验多久。若欲无过而成舍法。如多
论第二。彼云。问曰。舍佛者是根本。弃皆三宝。更得出
家不。答曰。有论者言。更不得出家。又云故得出家。以
不随百遮故。又云然舍佛巳。现在无吉祥事。所作无
吉无利。灾祸归身。欲舍戒无过者。若舍具戒。当言我
舍具戒。当言我舍具戒我是沙弥。若舍出家戒者。当
言我舍出家戒。是优沙塞。若舍五戒。当言我是归依
优婆塞。如是则成舍戒。亦无过咎。又言若以著白衣
被服。有人问言。汝何故尔。答曰。我罢道。我作白衣。亦
名舍。或时都无出家人。若得白衣。不问佛弟子非佛
弟子。但使言音相闻解人情去就。亦得舍戒。舍戒一
说便舍。不须三说。若准伽论第五。云何非舍戒。若狂
屏处。自说沙弥所外道白衣所。不于住性比丘所说。
不名舍戒。与多论相违。任情通释。又伽论第九云。问
若比丘作外道服。或舍戒不。答不舍戒。犯兰。若人问
汝是谁。答是外道。故妄语波夜提。问若比丘作居士
形。舍戒不。答不舍戒。犯突吉罗。若人问汝是谁。答是
居士。故妄语提。
不同祇律者。彼律第二云。若言舍过去未来佛。不名
舍戒。得偷兰罪。若不言舍过去未来佛。直言作佛者。
是名舍戒。觉云。祇律过未得兰。此律不言得兰。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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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祇律也。祇律文中。唯舍和上。即成舍戒。舍阿阇
梨。不名舍戒。得兰罪。以此准知。舍同和上等。彼虽无
文。亦非舍戒。不同此律也。作佛舍者。祇云。舍正觉。舍
最胜。舍一切智。乃至舍罗睺罗文。舍金色身。舍圆光
三十二相八十随好。若舍一一佛名号。皆名舍戒。见
云。佛有一百名。法亦如是。馀诸句亦如是。乃至如是
随号。皆成舍戒舍。法者。祇云。无为涅槃。离众烦恼。一
切苦患永尽无馀。是名舍戒。又云舍九部经论。善见
意同。舍僧者。见云。舍四双八辈。无上福田等。舍戒者。
见云。舍比丘戒比丘尼戒。比丘毗尼比丘尼毗尼。初
彼罗夷。第二第三第四夷。乃至吉罗亦成舍。然见论
中。乃至舍受戒弟子。依止弟子亦成舍戒。如彼广说。
多云。舍和上阿阇梨者。以因得戒故。舍比丘乃至优
婆夷。乃至不与汝作同学戒舍戒者。以本同归向。一
味一道。今若舍之。则佛法义断。以是背佛法故。戒则
失也。祇律。舍一比丘及众多比丘。不成舍。要舍僧方
成。不同多见二论也。
除大小者。祇云。象身大鸡身小得兰。若象身小鸡身
大得夷。又云。若彼身大。虽入不触其边者兰。有众生
一道。是处食是处大小便。若淫此众生夷。正法念经
云。系缚诸天子。莫过诸女色。女人缚诸天。将坠于恶
趣。优填王经云。女人最为恶。难以为因缘。恩爱一种
缚。牵人入罪门内。
病及树界者。别众食戒云。病者下至足跟劈。洗浴戒
梨。不名舍戒。得兰罪。以此准知。舍同和上等。彼虽无
文。亦非舍戒。不同此律也。作佛舍者。祇云。舍正觉。舍
最胜。舍一切智。乃至舍罗睺罗文。舍金色身。舍圆光
三十二相八十随好。若舍一一佛名号。皆名舍戒。见
云。佛有一百名。法亦如是。馀诸句亦如是。乃至如是
随号。皆成舍戒舍。法者。祇云。无为涅槃。离众烦恼。一
切苦患永尽无馀。是名舍戒。又云舍九部经论。善见
意同。舍僧者。见云。舍四双八辈。无上福田等。舍戒者。
见云。舍比丘戒比丘尼戒。比丘毗尼比丘尼毗尼。初
彼罗夷。第二第三第四夷。乃至吉罗亦成舍。然见论
中。乃至舍受戒弟子。依止弟子亦成舍戒。如彼广说。
多云。舍和上阿阇梨者。以因得戒故。舍比丘乃至优
婆夷。乃至不与汝作同学戒舍戒者。以本同归向。一
味一道。今若舍之。则佛法义断。以是背佛法故。戒则
失也。祇律。舍一比丘及众多比丘。不成舍。要舍僧方
成。不同多见二论也。
除大小者。祇云。象身大鸡身小得兰。若象身小鸡身
大得夷。又云。若彼身大。虽入不触其边者兰。有众生
一道。是处食是处大小便。若淫此众生夷。正法念经
云。系缚诸天子。莫过诸女色。女人缚诸天。将坠于恶
趣。优填王经云。女人最为恶。难以为因缘。恩爱一种
缚。牵人入罪门内。
病及树界者。别众食戒云。病者下至足跟劈。洗浴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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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下至身体臭秽。燃火戒云。须火便身也。树者。离衣
宿戒云。树者与人等。足荫覆跏趺坐。不共住。多论四
义(录也)。
息外道谤者。论云。若与恶人同事。外道邪见及以世
人。咸生诽谤。当言佛法有何可贵。不问善恶。一切共
事(巳上论文)。
口中行欲。见论第八有文。应捡之。伽论第三。大便道
过收夷。小便道过节夷。口道过齿夷。不同此律入如
毛头也。
下文嗔恚女醉女狂等三女合五者。条部文中。有五
种女。谓眠醉狂嗔及苦痛女。于中眠女。此上文中。巳
是有竟。应言狂等四女。疏言三女误也。言合五女者。
谓彼三女并此妇童女。合五也(应言共女)。
各有觉不觉。新死少分坏。应作如此分别。文无者。文
中伹有乐等六句。初句三时俱乐。第二第三第五。二
时乐。一时不乐。第四第六。一时乐。二时不乐。理有三
句。文中俱二。谓更加始入不乐。入巳乐。出时不乐。合
七句也。计算准知。祇第二云。受乐者。譬如饥人得种
种美食。彼以食为乐。又如渴人得种种好饮。彼以饮
为乐。受欲乐者。亦复如是。不受乐者。譬如好净之人。
以种种死尸。系其颈上。又如破痈热铁烧身。不受乐
者。亦复如是。见论第七。不乐者。如内毒蛇口。如内火
聚。乃至于五欲中。如五拔刀贼伤害无异。若如此者
即无罪。
宿戒云。树者与人等。足荫覆跏趺坐。不共住。多论四
义(录也)。
息外道谤者。论云。若与恶人同事。外道邪见及以世
人。咸生诽谤。当言佛法有何可贵。不问善恶。一切共
事(巳上论文)。
口中行欲。见论第八有文。应捡之。伽论第三。大便道
过收夷。小便道过节夷。口道过齿夷。不同此律入如
毛头也。
下文嗔恚女醉女狂等三女合五者。条部文中。有五
种女。谓眠醉狂嗔及苦痛女。于中眠女。此上文中。巳
是有竟。应言狂等四女。疏言三女误也。言合五女者。
谓彼三女并此妇童女。合五也(应言共女)。
各有觉不觉。新死少分坏。应作如此分别。文无者。文
中伹有乐等六句。初句三时俱乐。第二第三第五。二
时乐。一时不乐。第四第六。一时乐。二时不乐。理有三
句。文中俱二。谓更加始入不乐。入巳乐。出时不乐。合
七句也。计算准知。祇第二云。受乐者。譬如饥人得种
种美食。彼以食为乐。又如渴人得种种好饮。彼以饮
为乐。受欲乐者。亦复如是。不受乐者。譬如好净之人。
以种种死尸。系其颈上。又如破痈热铁烧身。不受乐
者。亦复如是。见论第七。不乐者。如内毒蛇口。如内火
聚。乃至于五欲中。如五拔刀贼伤害无异。若如此者
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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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境逼巳者。男黄门二形。三趣分故九也。道非道者。
见云。非道者。水道边有疮。从疮入水道出等是也。若
语不语者。防巧情也。见论第七云。若诸长老。闻说此
不净行。慎勿惊怪。应生惭愧至心于佛。何以故。如来
为欲慈悲我等。为悯我等。为结戒故。说此恶言。若人
如是观如来德。便无嫌心。若佛不说如此事者。我等
云何知彼波罗夷偷兰遮吉罗。若有法师为人讲时。
听者说者。以扇遮面。慎勿轻笑。若有笑者。即应驱出。
何以故。三藐三佛陀。怜悯众生。金口所说。汝应惭愧
至心而听。何以乃笑。故应驱出。未必有初犯不成者。
此中意言。制夷之时。对之制轻。纵有后犯而不成者。
即当第二。不开最初。无文开故。如调达出血。即是第
二。以煞戒中不成兰名。先巳有故。尊者曰。不然。一代
之中。亦应有人犯不成兰。但结集家集之一处。未必
即是相对制也。准斯即应别开最初。任情取舍耳。
含五方便者。此戒无想疑故也。
能所以显教人者。能所义如上十门中巳辨。
上明比丘自作教人者。指巳上文。是辨比丘自作教
人二业也。
下四众犯尼之自作者。于下文中。比丘尼波罗夷。式
叉摩那沙弥沙弥尼突吉罗。即是四众犯。于中尼犯。
即是尼自作业也。故此文中。但明尼教人业也。
除比丘比丘尼者。瑶云。此有三义。一能中说除。谓下
二众教上二众。若作不作。下唯犯吉罗。二者所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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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若上二众教下三众。若作不作。下众唯吉。三能所
合除。上二众下三相教。若作不作。能所俱吉。摈不摈
异也。
即出犯主者。以想疑故。而得兰罪。想疑之心是主也。
执此半坏谓为重境等者。不然。不由妄执得免僧残。
今且两释。一者即与境想无异。谓于此中。散文解释。
至境想中。来入境想。故无失也。又释想有二种。一者
迷想。即境想摄。二者故起假想之心。想彼半坏。以为
正道。畅情处重。故结偷兰。兰名虽轻。业道实重。不比
僧残也。后释好。
式叉摩那或式叉摩拿唐翻正学沙弥者。旧言息
慈。理实沙弥片有息除之义。所言慈者。以其经云沙
弥救蚁。故然也。净三藏云。室罗末尼罗翻为求寂。释
言。谓欲求趣涅槃圆寂之处。言息慈者。意准而无据
也。唐三藏云。室罗摩拿洛迦。翻为勤策男。勤谓苾刍。
勤人所策故曰也。室罗摩拿理迦。翻为勤策女。释义
同上。或局尼三。如洗净过分戒。唯结僧二。如兰若六
夜及四提舍尼。或独结尼。如尼本法经宿。或专二具。
如减年受戒等。或专比丘。辄教等也。
犯有六义。理须思择。
此律初三有文者。初即可知。
第三失威仪者。如众学中。以故作故犯非威仪。是也。
然彼伹言失威仪吉。不简不故作。应不同彼也。尊也
为命难故开。不以梵行难故开。以此即是梵行难故。
合除。上二众下三相教。若作不作。能所俱吉。摈不摈
异也。
即出犯主者。以想疑故。而得兰罪。想疑之心是主也。
执此半坏谓为重境等者。不然。不由妄执得免僧残。
今且两释。一者即与境想无异。谓于此中。散文解释。
至境想中。来入境想。故无失也。又释想有二种。一者
迷想。即境想摄。二者故起假想之心。想彼半坏。以为
正道。畅情处重。故结偷兰。兰名虽轻。业道实重。不比
僧残也。后释好。
式叉摩那或式叉摩拿唐翻正学沙弥者。旧言息
慈。理实沙弥片有息除之义。所言慈者。以其经云沙
弥救蚁。故然也。净三藏云。室罗末尼罗翻为求寂。释
言。谓欲求趣涅槃圆寂之处。言息慈者。意准而无据
也。唐三藏云。室罗摩拿洛迦。翻为勤策男。勤谓苾刍。
勤人所策故曰也。室罗摩拿理迦。翻为勤策女。释义
同上。或局尼三。如洗净过分戒。唯结僧二。如兰若六
夜及四提舍尼。或独结尼。如尼本法经宿。或专二具。
如减年受戒等。或专比丘。辄教等也。
犯有六义。理须思择。
此律初三有文者。初即可知。
第三失威仪者。如众学中。以故作故犯非威仪。是也。
然彼伹言失威仪吉。不简不故作。应不同彼也。尊也
为命难故开。不以梵行难故开。以此即是梵行难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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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三篇事轻故者。理亦须简诸性罪戒。如煞畜等。不
以二难。开使煞畜。馀类准知。
馀三别开事义俱局者。或可睡眠无所觉知。不受乐。
一切无有淫意者。摩触等戒。亦有开义。
要须于三时中不忆识是比丘者。此准十诵五十九
为言也。彼云。若自知我是比丘。作淫得夷。若不自知
不犯。若准此律。片似不同。此下文言。如从高坠下揽
小草木。即应片有忆识。痴心多了心少。即应开也。
●次明盗戒
非盗之滥者。敬云。初句是不与取。然而非盗。
又摄损财义不尽者。第二句非不与取。然是损他。是
盗所摄。
于阙缘义不便者。若立缘言。有主有主想阙缘。得云
有主物作无主想。若立缘言。知有主阙缘。不得言知
无主。以其容实有主故。故不便也。然此具缘有馀共
评。加重物想。及与方便七缘者好。今详。若重物作轻
物想。虽当盗时。不成夷罪。入手之后。知是重物。即须
还主。若必不还。即成夷罪。有此不定。章中不言也。
兴方便者。或如寄物。先在箱筐。后主来索。率尔不还。
即无方便。犹不定故。故亦除之。阙缘准此。亦应思
释。
具七方便者。𨷂通缘阙缘阙缘方便。若别缘中阙初
缘者。即境差方便。若阙第二。即想疑方便。若阙第五。
即馀三方便。一切诸戒。皆准此知。下别不更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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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文悉同可以比知者。应比前戒中科文。义云。从初
至正法久住。辨结戒相。以明行法酬身子结戒请。第
二欲说巳下辨说戒相。以明教法传通之益。酬身子
说戒请。就前文三。初至呵责。正明比丘坏略制缘。第
二告诸比丘巳下。制广补略。第三集十句下。招生十
利。第二大段酬说戒请。于中有二。初明戒本说之仪
则。第二比丘义巳下。广释戒本犯等四句。于中复二。
初至沙弥尼突吉罗。明成犯相。次不犯相。前中复二。
初大僧犯相。第二比丘尼巳下。四众犯相。巳下诸戒。
皆准此知。
五分第一作箜篌音。僧祇第二作完成瓦屋。种种尅
𦘕。安施户牖。唯除户扉户籥衣架。馀者一时烧成。见
论第八。唯户扉。是木以赤正汁。涂外烧之。孰巳色赤。
打之鸣唤。状如铃声。风吹窗牖。犹如音乐。文云。慈悯
众生者。见论第八。掘土踏泥火烧。多诸众生。因此死
故。无损物之咎者。见论第八云。法师曰。檀尼迦。用物
作屋。如来何故而打破。答曰。此屋不净。是外道法。(又云)
若比丘多闻知律者。见馀比丘所用不净。法即取打
破无罪。物主不得作是言。大德巳破我物。应还我直
(论中广明作应法物等。不录之。论虽说此。亦须知时)。若准祇律。亦悯比丘。故破
其屋。祇第二云。是达尼迦罗。得出家。犹故不能厌本
所习。工巧伎术犹未能舍。而复焚烧伤煞众生。又此
瓦屋寒则大寒。热则大热。能坏人眼。令人多病。有是
诸患。汝等当坏此屋。莫令当来诸比丘习此屋法。
卷四 第 77c 页 X42-0077.png
十云摩竭国韦提希子等者。彼律第一。从守材人索
材。故之言也。
文四可知者。初王断应死。二覆念不应。首云。贵财薄
道。招讥不轻。王法之体。深非所宜。设王自念。不杀沙
门。三呵以放去。四不平王意。
则众生心伏等者。并多论第二意也。为遮恶比丘。故
两言之。论第九文也。
随国所用八种钱者。资宝戒云。金银铁铜镴锡木胶
也。今详。西方市易本用贝珠。或名贝齿。大如中指。即
小螺鼓也。彼出南方。大损生命。贝齿二十。名一迦枳
你。四迦枳你。成一磨洒也。然垂磨洒。更成总数。许似
此方垂百成贯。谓二十磨洒。为一迦利沙波拿。即一
千六百贝齿也。若盗一迦利沙波拿四分之一。佛判
成夷。即五磨洒。合有四百贝齿。以成重罪。旧言五钱。
其义失也。此据佛在制时国法。故见论第八云。尔时
王舍城。二十摩娑迦。成一迦利沙槃。分迦利沙槃为
四分。一分是五摩沙迦(巳上论文)。若据现今西方国治。十
六磨沙为一迦利沙波拿。若盗四分之一。即四磨沙。
而得夷罗。又且八十贝齿。为一磨洒。此数揩定。古今
无异。若迦利沙波拿。随王改法。增减无定。傥若十二
磨沙为一迦利沙波拿。若四分之一。即盗三磨沙。而
得重罪。或更增减随应准知。故伽论第一云。问颇有
取三钱。犯夷耶。答有。若迦利仙直十二钱。问颇有取
十钱。或取五钱。犯波罗夷耶。答有。若迦梨仙直四十
卷四 第 78a 页 X42-0078.png
钱。或直二十钱(巳上论文)。西方诸师。今时断事。皆亦同尔。
又议用钱。亦准贝齿以论其直。金银疋帛。咸准成科。
西方且然。若依此地。古来翻译。多翻为钱。深乖本意。
且如僧祇第三云。十九故钱为一罽利沙槃。此即分
部之后。随王减数十九磨沙而成总数。翻之为钱。译
者之过。非谓或说偷兰以为四重。亦非四钱三角也。
十诵五十一云。云何是五钱。答若一铜钱。直十六小
铜钱者是(巳上律文)。盖是翻译之家。准吴主孙权嘉禾五
年铸大铜钱。一当五百。又至赤乌元年。铸大铜钱。一
以当千。至赤乌九年并废之。由此译家。准此义翻。故
当谬矣。今详。即是十六磨沙。为一迦利沙波拿。非谓
十六小钱当一铜钱也。故知十诵即是四分之一者。
四磨沙成重也。古来共断言。大钱满五。小钱八十。谬
之甚也。然准此地。用钱市易。钱替贝齿。即应四百成
夷。古来乃以钱替磨沙。五钱成重。行事务急也。行虽
务急。枉断还损。故不然也。又准多论第二云。盗至五
钱者。或言金钱。或言银钱。或言铜钱。或言鑯钱。无有
定也。盗至五钱得夷者。阎浮提。现有佛处。及二天下。
唯王舍国法。以五钱为限。又言佛依王舍国法结戒。
故至五钱。如是名随国法。依而制罪。观律师意。欲以
后义为定。而难不欲广(巳上第二卷文)。第三卷云。王舍国法。
五钱巳上。入重罪中。佛依此法。至五得夷。如是阎浮
有佛法处。限五得罪。若国不用钱。准五钱成罪。律师
云。更有一义。秘不欲广(巳上论文)。遍观此论。乃有译时详
又议用钱。亦准贝齿以论其直。金银疋帛。咸准成科。
西方且然。若依此地。古来翻译。多翻为钱。深乖本意。
且如僧祇第三云。十九故钱为一罽利沙槃。此即分
部之后。随王减数十九磨沙而成总数。翻之为钱。译
者之过。非谓或说偷兰以为四重。亦非四钱三角也。
十诵五十一云。云何是五钱。答若一铜钱。直十六小
铜钱者是(巳上律文)。盖是翻译之家。准吴主孙权嘉禾五
年铸大铜钱。一当五百。又至赤乌元年。铸大铜钱。一
以当千。至赤乌九年并废之。由此译家。准此义翻。故
当谬矣。今详。即是十六磨沙。为一迦利沙波拿。非谓
十六小钱当一铜钱也。故知十诵即是四分之一者。
四磨沙成重也。古来共断言。大钱满五。小钱八十。谬
之甚也。然准此地。用钱市易。钱替贝齿。即应四百成
夷。古来乃以钱替磨沙。五钱成重。行事务急也。行虽
务急。枉断还损。故不然也。又准多论第二云。盗至五
钱者。或言金钱。或言银钱。或言铜钱。或言鑯钱。无有
定也。盗至五钱得夷者。阎浮提。现有佛处。及二天下。
唯王舍国法。以五钱为限。又言佛依王舍国法结戒。
故至五钱。如是名随国法。依而制罪。观律师意。欲以
后义为定。而难不欲广(巳上第二卷文)。第三卷云。王舍国法。
五钱巳上。入重罪中。佛依此法。至五得夷。如是阎浮
有佛法处。限五得罪。若国不用钱。准五钱成罪。律师
云。更有一义。秘不欲广(巳上论文)。遍观此论。乃有译时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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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之语。写入论文。此所引文。即其事也。又如此论第
三下文云。若国禁物。持出王界。入死罪中。比丘持出
律师初言得重。后更问之。似不入重。然违王教。突吉
罗(巳上论文)。述曰。律师者执梵本人也。后更问之者。即此
方人问也。观此等文。咸是译时平章语也。前文云。各
随国法。律师意以为定者。意说随国所用之钱。满五
成重。又言难不欲广。及云秘不欲广者。即是磨沙之
义。难可会通也。今三藏别撰一卷律摄注云。又亦不
可取其死罪以断神州。世尊不遣依方国法(河图云昆崙山
东南。方五千里。号曰神州。亦称赤县)。又云。南海用金。当此方一两。名一
迦利沙波拿。分为十六分。名十六磨沙。盗四磨沙。南
海断重。北方都货罗国。十个银钱。名劫婆吒。即当此
方一两。彼方律师。以劫婆吒。替迦利沙婆拿。四中盗
一。即判成重。今准神州。将贯作总。四中之一。即二百
五十。以结夷𠎝。今详。南海北方。虽有此断。彼方何必
即契佛心。又贯成总。非佛诚言。百与万等。何非是总。
总既不定。四一何成。三藏初来。又作一断。西方米价
非贵非贱。直五磨沙。此方米价非贵非贱。直二十五。
即二十五以判夷𠎝。数年之后。三藏自改。以无总别
之名故。今复为详。彼方此国。贵贱难知。中庸之价。理
亦难定。且如蒲州乾米。中价七文。将至洛阳中价十
五。江南粟子。升三十文。若处中庸。义虽以等。至在西
京。中价百半。两论实理钱数悬殊。故难取定也。今详。
佛意欲使通行。以盗难知。故准俗制。缘起所显。论有
三下文云。若国禁物。持出王界。入死罪中。比丘持出
律师初言得重。后更问之。似不入重。然违王教。突吉
罗(巳上论文)。述曰。律师者执梵本人也。后更问之者。即此
方人问也。观此等文。咸是译时平章语也。前文云。各
随国法。律师意以为定者。意说随国所用之钱。满五
成重。又言难不欲广。及云秘不欲广者。即是磨沙之
义。难可会通也。今三藏别撰一卷律摄注云。又亦不
可取其死罪以断神州。世尊不遣依方国法(河图云昆崙山
东南。方五千里。号曰神州。亦称赤县)。又云。南海用金。当此方一两。名一
迦利沙波拿。分为十六分。名十六磨沙。盗四磨沙。南
海断重。北方都货罗国。十个银钱。名劫婆吒。即当此
方一两。彼方律师。以劫婆吒。替迦利沙婆拿。四中盗
一。即判成重。今准神州。将贯作总。四中之一。即二百
五十。以结夷𠎝。今详。南海北方。虽有此断。彼方何必
即契佛心。又贯成总。非佛诚言。百与万等。何非是总。
总既不定。四一何成。三藏初来。又作一断。西方米价
非贵非贱。直五磨沙。此方米价非贵非贱。直二十五。
即二十五以判夷𠎝。数年之后。三藏自改。以无总别
之名故。今复为详。彼方此国。贵贱难知。中庸之价。理
亦难定。且如蒲州乾米。中价七文。将至洛阳中价十
五。江南粟子。升三十文。若处中庸。义虽以等。至在西
京。中价百半。两论实理钱数悬殊。故难取定也。今详。
佛意欲使通行。以盗难知。故准俗制。缘起所显。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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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文。世尊不遣依方国法。未知何据。
言准俗者。佛制四戒。轻重必同。三俗入科。例知成盗。
谓世共称为大过者。制之为重。未必要须至死成夷。
故律文云。若煞若缚若驱出等。盖随方之意也。戒本
中。若捉是王祖治法等者。义准言也。准祇第三。瓶沙
先祖时治罪人法本有作贼者。以手拍头。以为严教。
贼大惭愧。与死无异。后更不作。至祖治贼。以灰围之
须臾去。父王治贼。驱令出城。瓶沙王法。驱令出国。时
有一贼。七反驱出。犹故来还。劫煞村城。尔时有人。捉
送与王。具白其事。王告大臣。以罪治之。臣言大王。莫
付臣下。何有舍王。臣下专辄。王言将去。截其小指。有
司急截。恐王有悔。时王即自试啮指。有痛殊难忍。敕
遣莫截。臣言巳截。王甚愁悔。即自念言。我今便为法
王之末。非法王始。何有人王。伤截人指。瓶沙严驾。往
白世尊。我之曾祖。唯有拍头。及至我身。伤截人体。自
惟无道。愧惧实深。世尊为王示教利喜。礼巳而去。佛
告比丘。瓶沙过去亦曾畏罪。过去为王。号曰名称。有
人作贼。缚送与王。王便思惟。自昔以来。始有一愚痴
人。是愚痴人。不能满千。我便命终。即将愚人付一大
臣。我须千愚。用作大会。数满白我。臣持愚人。系在一
处。王念愚人将无饥死。告臣曰此人莫令羸瘦。合著
我无忧园中。五欲娱乐。复有愚人。闻王此教。便自送
身诣臣所言。我是愚人。如是不久数满白。王闻甚忧。
敕与愚人恣其财宝。复敕还家供养父母。莫复作贼。
言准俗者。佛制四戒。轻重必同。三俗入科。例知成盗。
谓世共称为大过者。制之为重。未必要须至死成夷。
故律文云。若煞若缚若驱出等。盖随方之意也。戒本
中。若捉是王祖治法等者。义准言也。准祇第三。瓶沙
先祖时治罪人法本有作贼者。以手拍头。以为严教。
贼大惭愧。与死无异。后更不作。至祖治贼。以灰围之
须臾去。父王治贼。驱令出城。瓶沙王法。驱令出国。时
有一贼。七反驱出。犹故来还。劫煞村城。尔时有人。捉
送与王。具白其事。王告大臣。以罪治之。臣言大王。莫
付臣下。何有舍王。臣下专辄。王言将去。截其小指。有
司急截。恐王有悔。时王即自试啮指。有痛殊难忍。敕
遣莫截。臣言巳截。王甚愁悔。即自念言。我今便为法
王之末。非法王始。何有人王。伤截人指。瓶沙严驾。往
白世尊。我之曾祖。唯有拍头。及至我身。伤截人体。自
惟无道。愧惧实深。世尊为王示教利喜。礼巳而去。佛
告比丘。瓶沙过去亦曾畏罪。过去为王。号曰名称。有
人作贼。缚送与王。王便思惟。自昔以来。始有一愚痴
人。是愚痴人。不能满千。我便命终。即将愚人付一大
臣。我须千愚。用作大会。数满白我。臣持愚人。系在一
处。王念愚人将无饥死。告臣曰此人莫令羸瘦。合著
我无忧园中。五欲娱乐。复有愚人。闻王此教。便自送
身诣臣所言。我是愚人。如是不久数满白。王闻甚忧。
敕与愚人恣其财宝。复敕还家供养父母。莫复作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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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人闻教欢喜奉行。王以国位授与太子。出家学道。而
说偈言。本求千愚人。作会谓难得。如何未几时。千数
忽巳满。恶法日夜增。大会于是止。欲离世恶人。宜时
当出家。述曰。既准祇文。拍头等异。故知此律言提。明
是祖王。乃至广说。祇律虽无阇王煞法。阇王严恶。煞
义自成。五分第一亦云。佛问比丘。阿阇世王。人盗齐
几便得死罪。比丘白佛。五钱巳上便与死罪。十诵第
一。鼻奈耶第一。皆是阇王。南山律师撰戒本云。若捉
若缚若驱出国若煞。崇云。回唤圣言。事不轻尔。所以
尔者。以制时戒。瓶沙身在。子未登位。如何悬知。后三
治法。牒入戒本。今详佛在。阇王巳崩。随结随牒。竟有
何违。崇又云。若捉与结。若是先王。王既久崩。法不施
行。如何今复牒入戒本。今详。此是徵责大师。先王既
崩。僧祇何用说过去等。今牒意。随王治异。以制夷𠎝
故也。广如破迷记中释之。见论十七云。有市故名聚
落界。无市名村界。第八云。聚落者。一家一屋。如摩罗
村此是一屋。亦名聚落。五分第一云。若城堑篱栅。周
回围绕三由旬。乃至一屋。是名聚落。六兰若者。一盗
戒兰若。如此戒村外空地。二头陀兰若。如谤戒云阿
练若阿练若共同。三摄衣兰若。如离衣戒八树护衣。
四六夜兰若。如六夜离衣戒。五安坐兰若。女不安座
受食戒(此第四第五律中并云。去村五百弓)。六摄僧兰若。依十诵律拘
卢舍。见论八槃陀罗等。说戒犍度辨也。十诵第一有
四主。彼律广释。不能录。然彼律中但有三句。第一句
说偈言。本求千愚人。作会谓难得。如何未几时。千数
忽巳满。恶法日夜增。大会于是止。欲离世恶人。宜时
当出家。述曰。既准祇文。拍头等异。故知此律言提。明
是祖王。乃至广说。祇律虽无阇王煞法。阇王严恶。煞
义自成。五分第一亦云。佛问比丘。阿阇世王。人盗齐
几便得死罪。比丘白佛。五钱巳上便与死罪。十诵第
一。鼻奈耶第一。皆是阇王。南山律师撰戒本云。若捉
若缚若驱出国若煞。崇云。回唤圣言。事不轻尔。所以
尔者。以制时戒。瓶沙身在。子未登位。如何悬知。后三
治法。牒入戒本。今详佛在。阇王巳崩。随结随牒。竟有
何违。崇又云。若捉与结。若是先王。王既久崩。法不施
行。如何今复牒入戒本。今详。此是徵责大师。先王既
崩。僧祇何用说过去等。今牒意。随王治异。以制夷𠎝
故也。广如破迷记中释之。见论十七云。有市故名聚
落界。无市名村界。第八云。聚落者。一家一屋。如摩罗
村此是一屋。亦名聚落。五分第一云。若城堑篱栅。周
回围绕三由旬。乃至一屋。是名聚落。六兰若者。一盗
戒兰若。如此戒村外空地。二头陀兰若。如谤戒云阿
练若阿练若共同。三摄衣兰若。如离衣戒八树护衣。
四六夜兰若。如六夜离衣戒。五安坐兰若。女不安座
受食戒(此第四第五律中并云。去村五百弓)。六摄僧兰若。依十诵律拘
卢舍。见论八槃陀罗等。说戒犍度辨也。十诵第一有
四主。彼律广释。不能录。然彼律中但有三句。第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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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物自护。或使人护是也)。第二句(如田土谷。无人守护。有我所心)。第三句者。如知
事人守僧物等。此句律中无第四句。彼律意云。如比
丘失衣。有知识。馀处见即便夺取。失衣比丘。其衣巳
失。故无我心。贼复夺彼。亦无我心。衣主及贼。既并不
守。然夺得者。守护此衣也。问诸律通论立二主。望本
主结。其义容成。若望护主。违婆沙论百一十三云。问
若盗如来兜堵婆物。于谁处得根本业道。有说。亦于
国王处得。有说。于施主处得。有说。于守护人处得。有
说。于能护彼天龙药叉非人处得。如是说者。于佛处
得。所以者何。如世尊言。阿难当知。若我住世。有于我
所恭敬供养。乃涅槃后。乃至千岁。于我驮都(此谓坚实。如来
体骨。舍利之异名也)。如芥子许。恭敬供养。我说若住平等之心。
感异熟果。平等平等。由此言故。世尊灭度。虽经千岁。
一切世间恭敬供养。佛皆摄受。(述曰)论中正义。既不许
于护主边结。何非违律。答经论多说业道之相。戒律
结罪。差互不同。故成论第十二云。得罪福异。结戒法
异。古来多引经断律。不应不思也。且大意者。身语意
业。皆成业道。戒律独意。是污非犯。身语二中。业道有
犯。戒律必犯。论其轻重。未必称业。如煞畜等。若戒律
犯。不必业道。如煞草等。今准婆沙。但判业道。望佛成
业。其义巳成。傥全无护。应无业道。今律中意。欲判夷
等。傥若了知此物有护。若其盗取。护人酬还。既损护
人。宁容不犯。故不违论也。或若有护。始终迷心。决谓
无护。于此心中盗塔物者。准论即于佛边得罪。后傥
事人守僧物等。此句律中无第四句。彼律意云。如比
丘失衣。有知识。馀处见即便夺取。失衣比丘。其衣巳
失。故无我心。贼复夺彼。亦无我心。衣主及贼。既并不
守。然夺得者。守护此衣也。问诸律通论立二主。望本
主结。其义容成。若望护主。违婆沙论百一十三云。问
若盗如来兜堵婆物。于谁处得根本业道。有说。亦于
国王处得。有说。于施主处得。有说。于守护人处得。有
说。于能护彼天龙药叉非人处得。如是说者。于佛处
得。所以者何。如世尊言。阿难当知。若我住世。有于我
所恭敬供养。乃涅槃后。乃至千岁。于我驮都(此谓坚实。如来
体骨。舍利之异名也)。如芥子许。恭敬供养。我说若住平等之心。
感异熟果。平等平等。由此言故。世尊灭度。虽经千岁。
一切世间恭敬供养。佛皆摄受。(述曰)论中正义。既不许
于护主边结。何非违律。答经论多说业道之相。戒律
结罪。差互不同。故成论第十二云。得罪福异。结戒法
异。古来多引经断律。不应不思也。且大意者。身语意
业。皆成业道。戒律独意。是污非犯。身语二中。业道有
犯。戒律必犯。论其轻重。未必称业。如煞畜等。若戒律
犯。不必业道。如煞草等。今准婆沙。但判业道。望佛成
业。其义巳成。傥全无护。应无业道。今律中意。欲判夷
等。傥若了知此物有护。若其盗取。护人酬还。既损护
人。宁容不犯。故不违论也。或若有护。始终迷心。决谓
无护。于此心中盗塔物者。准论即于佛边得罪。后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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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知。护主巳位应还护主可免夷罪。故断事应审问
心也。
比丘寄钵。四十七文也。
又一比丘寄居士物亦尔者。彼十律第六十优波问
中云。一比丘衣钵寄居士。居士受。是比丘往索。答言
失。比丘言。汝自失。我不失。汝自偿。白佛。佛言。好看失
不应偿。贾客寄比丘亦尔。见论第九。广明应不偿应
之相。
第二别解有主者。前门总解不过正护。此门就前正
护别开。故云别解。章中略辨人及三宝四主之异。今
更委说。未为四门。开为六主。又复古来五义正护杂
论。今论正主。断之令定。其损护主。一准正知。无劳烦
杂。且四门者。一者人主。二非人主。三畜生主。四三宝
主。开为六主者。三宝分三。故六也。
且第一门辨人主者。于中分三。一者直损正主易知。
二者贼为物主。物人贼手。巳作舍心。贼即是主。如下
夺贼得不得门。疏中略辨。回彼义门。于此中解。亦为
大善。三者北方人物。十诵五十一云。问取拘耶尼人
物齐几。答计彼物。直五钱夷。弗于逮亦尔。问单越齐
几。答彼国人无我无所属。故无罪。
第二非人物者。此律无文。多五十兰。善见无犯。多论
第三。取非人五钱巳上重兰。四钱轻兰。天与畜生。尽
名非人。(述曰)准此。畜生盖能变畜也。五分云。非人物不
与取。比丘比丘尼兰。馀众吉。十诵第一云。取非人重
心也。
比丘寄钵。四十七文也。
又一比丘寄居士物亦尔者。彼十律第六十优波问
中云。一比丘衣钵寄居士。居士受。是比丘往索。答言
失。比丘言。汝自失。我不失。汝自偿。白佛。佛言。好看失
不应偿。贾客寄比丘亦尔。见论第九。广明应不偿应
之相。
第二别解有主者。前门总解不过正护。此门就前正
护别开。故云别解。章中略辨人及三宝四主之异。今
更委说。未为四门。开为六主。又复古来五义正护杂
论。今论正主。断之令定。其损护主。一准正知。无劳烦
杂。且四门者。一者人主。二非人主。三畜生主。四三宝
主。开为六主者。三宝分三。故六也。
且第一门辨人主者。于中分三。一者直损正主易知。
二者贼为物主。物人贼手。巳作舍心。贼即是主。如下
夺贼得不得门。疏中略辨。回彼义门。于此中解。亦为
大善。三者北方人物。十诵五十一云。问取拘耶尼人
物齐几。答计彼物。直五钱夷。弗于逮亦尔。问单越齐
几。答彼国人无我无所属。故无罪。
第二非人物者。此律无文。多五十兰。善见无犯。多论
第三。取非人五钱巳上重兰。四钱轻兰。天与畜生。尽
名非人。(述曰)准此。畜生盖能变畜也。五分云。非人物不
与取。比丘比丘尼兰。馀众吉。十诵第一云。取非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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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兰。又云。取非轻物吉。又五十七曰。阿难取天神像
衣兰。善见第十云。饿鬼物者。四天王为初。亦入其中。
若比丘取诸鬼神物无罪。若天帝云店贩卖。比丘天
眼观见而取。帝释吝惜。还不无罪。以是应物故。若世
间人。以物系树。无守护者无罪(南山云。谓都无鬼神人等一切守护也。今
详。部别不须会之。且依多论等)。上来多见。天并摄在非人位中
第三畜生主者。五十多吉。鼻奈耶夷。善见无罪。五
分第一云。畜生物不与取皆吉(皆者五众也)。十诵五十七。
取虎残吉。由不断望故。师子残可取。以断望故(巳上律文)。
多论第二云。一切鸟兽残取吉。师子残无罪。此律条
部文云。于鼠穴中。得药醉帛。佛言。畜生无用无犯。而
不应受如是物(盖不应者吉也)。鼻奈耶第一云。师子竹园外。
煞鹿而食。饮血而眠。馀残若比丘取食。(乃至)下直五钱
而食。为成弃损不受。虎如是(弃损者。夷名弃也。不受者。僧不共住也。盗馀鸟
兽物亦尔。不录)。善见第十云。畜生物者。迦楼罗龙王为初。若
其化作人形。如帝释所说无异。若师子若虎煞鹿而
食。不得夺取。恐煞比丘。若食竟。比丘驱去。然后取食。
无罪(无罪者。亦是部别也)。上来三趣若作护主。其有损者。正主
无异。随应准知。
第四三宝主者。章中三门。一辨盗。二互用。三出贷。且
辨盗者。谓正于三宝结犯。复开三门。一者正盗结犯。
二者辨营事人。三者处分受用。言正盗者。三宝即三。
第一佛物。祇夷损正。十据护夷。涅槃虽兰。义准应吉。
多盗像兰。奈耶亦弃。如章列祇第三云。摩摩帝用佛
衣兰。善见第十云。饿鬼物者。四天王为初。亦入其中。
若比丘取诸鬼神物无罪。若天帝云店贩卖。比丘天
眼观见而取。帝释吝惜。还不无罪。以是应物故。若世
间人。以物系树。无守护者无罪(南山云。谓都无鬼神人等一切守护也。今
详。部别不须会之。且依多论等)。上来多见。天并摄在非人位中
第三畜生主者。五十多吉。鼻奈耶夷。善见无罪。五
分第一云。畜生物不与取皆吉(皆者五众也)。十诵五十七。
取虎残吉。由不断望故。师子残可取。以断望故(巳上律文)。
多论第二云。一切鸟兽残取吉。师子残无罪。此律条
部文云。于鼠穴中。得药醉帛。佛言。畜生无用无犯。而
不应受如是物(盖不应者吉也)。鼻奈耶第一云。师子竹园外。
煞鹿而食。饮血而眠。馀残若比丘取食。(乃至)下直五钱
而食。为成弃损不受。虎如是(弃损者。夷名弃也。不受者。僧不共住也。盗馀鸟
兽物亦尔。不录)。善见第十云。畜生物者。迦楼罗龙王为初。若
其化作人形。如帝释所说无异。若师子若虎煞鹿而
食。不得夺取。恐煞比丘。若食竟。比丘驱去。然后取食。
无罪(无罪者。亦是部别也)。上来三趣若作护主。其有损者。正主
无异。随应准知。
第四三宝主者。章中三门。一辨盗。二互用。三出贷。且
辨盗者。谓正于三宝结犯。复开三门。一者正盗结犯。
二者辨营事人。三者处分受用。言正盗者。三宝即三。
第一佛物。祇夷损正。十据护夷。涅槃虽兰。义准应吉。
多盗像兰。奈耶亦弃。如章列祇第三云。摩摩帝用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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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重。此据佛在。示同人趣。南州所摄。故同人夷。若言
无我。应同北方。亦应许偷罗汉等物。法相便乱。理不
应然。无我据方。不得别判。且如北方衣食自然。岂同
三方功力方得。佛既受施。示摄财物。义同功力。何类
北方。故盗成重。章中复别。十诵五十一。有护计直。满
夷。减兰。五十七亦云。有一比丘。盗佛图物。佛言。有守
护者。计直具足夷。然章云。不定属佛者。意说由其护
主处分。拟与佛用。故云不定。若定属佛。即同祇夷。何
须据护。既言据护。故言不定。此未必然。伹文且据损
护非正。如论损正还同祇判。若涅槃后定无夷罪。以
佛在日有人主义。灭后但有福田摄受。无人主义。佛
摄受者。如前巳引婆沙證也。然南山云。正望佛物。无
其盗罪。无我所故。但得兰罪。同非人物。今详望佛无
罪。违背婆沙言同非人。自乖无我。南山又引涅槃第
七。若有长者。造立佛寺。以诸华鬘用供养佛。有比丘
见华贯中缕。不问辄取。犯偷兰遮。若知不知。亦如是
犯(巳上经文)。崇亦引此證佛物兰。此义不然。经中兰罪。与
律不同。故彼经云。若有比丘犯突吉罗。忉利天上日
月岁数八百万岁。堕地狱中。何况故犯偷兰遮罪。此
大乘比丘犯兰。不应亲近。何等名为大乘经中偷兰
遮罪。若有长者。造立佛等。乃至广说。既言犯吉。忉利
天上岁数如前。目连问经即不同此。又经说言。何况
犯兰。故知兰罪岁数更多。亦不同律。又言何等名为
大乘兰罪。故知非律相也。又言。若知不知亦如是犯。
无我。应同北方。亦应许偷罗汉等物。法相便乱。理不
应然。无我据方。不得别判。且如北方衣食自然。岂同
三方功力方得。佛既受施。示摄财物。义同功力。何类
北方。故盗成重。章中复别。十诵五十一。有护计直。满
夷。减兰。五十七亦云。有一比丘。盗佛图物。佛言。有守
护者。计直具足夷。然章云。不定属佛者。意说由其护
主处分。拟与佛用。故云不定。若定属佛。即同祇夷。何
须据护。既言据护。故言不定。此未必然。伹文且据损
护非正。如论损正还同祇判。若涅槃后定无夷罪。以
佛在日有人主义。灭后但有福田摄受。无人主义。佛
摄受者。如前巳引婆沙證也。然南山云。正望佛物。无
其盗罪。无我所故。但得兰罪。同非人物。今详望佛无
罪。违背婆沙言同非人。自乖无我。南山又引涅槃第
七。若有长者。造立佛寺。以诸华鬘用供养佛。有比丘
见华贯中缕。不问辄取。犯偷兰遮。若知不知。亦如是
犯(巳上经文)。崇亦引此證佛物兰。此义不然。经中兰罪。与
律不同。故彼经云。若有比丘犯突吉罗。忉利天上日
月岁数八百万岁。堕地狱中。何况故犯偷兰遮罪。此
大乘比丘犯兰。不应亲近。何等名为大乘经中偷兰
遮罪。若有长者。造立佛等。乃至广说。既言犯吉。忉利
天上岁数如前。目连问经即不同此。又经说言。何况
犯兰。故知兰罪岁数更多。亦不同律。又言何等名为
大乘兰罪。故知非律相也。又言。若知不知亦如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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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容律判不知成犯。若而正盗佛边。当言何罪。答且
准多论盗像得兰。今盗佛物。理应轻罪。且如多论第
二云。若盗佛像。为供养故无罪。若为得钱。转卖得钱
兰。盗经不问供养不供。计钱得罪。若盗舍利兰(损重读习
者。疏家解释。非论文也)。十诵五十一亦云。问若盗佛舍利。何罪。
答兰罪。若尊敬心作是念。佛亦我师。清净心取无罪
(巳上律文)。今详此文。言盗像等。定无护主。若不尔者。纵取
供养。损他护主。宁容无罪。既是无主。由卖得兰。此兰
定望佛边以结。由佛摄受像舍利等。利益众生。故造
像经。及报恩经第三说。优填造像。佛摩像顶。赞益未
来。今由无惭。卖而得直。故得兰罪。五百问。比丘卖佛
像有何罪。答同卖父母。问无主可然。有护何罪。答
像舍利等。不可论价。但可望彼造作之功方求之费。
计直而结也。上来且辨盗像等兰。无护佛物。理不同
此。谓佛像等。佛本摄受。末代师轻心转卖。故得兰罪。
论其佛物。佛但摄受。为供具等。设若盗取。其过稍轻。
佛虽无损。不应故吉。然诸不应。是律相故。见论第九
云。突吉罗者。不用佛语。突者恶。吉罗者作。恶作义也。
涅槃华缕异相如前。故非成證。然鼻奈耶宗途异此。
彼律第一云。若佛塔寺取者。为成弃损不受。声闻塔
亦尔。谓檀越施。断彼施福。为成弃损不受(巳上〔律〕文)。此即
异宗之义也。婆沙不许施福边。断理实施巳檀越非主。
塔边岂夷。又不应言此是望护。护即损护。文中何用论
其断福。第二法物者。章引修部文云。时有比丘。取他
准多论盗像得兰。今盗佛物。理应轻罪。且如多论第
二云。若盗佛像。为供养故无罪。若为得钱。转卖得钱
兰。盗经不问供养不供。计钱得罪。若盗舍利兰(损重读习
者。疏家解释。非论文也)。十诵五十一亦云。问若盗佛舍利。何罪。
答兰罪。若尊敬心作是念。佛亦我师。清净心取无罪
(巳上律文)。今详此文。言盗像等。定无护主。若不尔者。纵取
供养。损他护主。宁容无罪。既是无主。由卖得兰。此兰
定望佛边以结。由佛摄受像舍利等。利益众生。故造
像经。及报恩经第三说。优填造像。佛摩像顶。赞益未
来。今由无惭。卖而得直。故得兰罪。五百问。比丘卖佛
像有何罪。答同卖父母。问无主可然。有护何罪。答
像舍利等。不可论价。但可望彼造作之功方求之费。
计直而结也。上来且辨盗像等兰。无护佛物。理不同
此。谓佛像等。佛本摄受。末代师轻心转卖。故得兰罪。
论其佛物。佛但摄受。为供具等。设若盗取。其过稍轻。
佛虽无损。不应故吉。然诸不应。是律相故。见论第九
云。突吉罗者。不用佛语。突者恶。吉罗者作。恶作义也。
涅槃华缕异相如前。故非成證。然鼻奈耶宗途异此。
彼律第一云。若佛塔寺取者。为成弃损不受。声闻塔
亦尔。谓檀越施。断彼施福。为成弃损不受(巳上〔律〕文)。此即
异宗之义也。婆沙不许施福边。断理实施巳檀越非主。
塔边岂夷。又不应言此是望护。护即损护。文中何用论
其断福。第二法物者。章引修部文云。时有比丘。取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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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作是念。佛语无价。应计纸直。彼疑。佛言。取五钱夷。
多论第二。盗经不问供养不供养。计钱犯罪。巳如前
引。此据护主。如章巳论。傥若无护。理应损正。应言亦
望佛边结罪。以法及物。三世诸佛同所摄受。傥盗亦
吉。上来佛法二物虽吉。业报极重。故涅槃经。若知不
知。亦如是犯。不知尚犯。良由极重。第三僧物。南山分
四。一者常住常住。谓众僧厨库。房舍。众具。仆畜。园田。
华果林树。体通十方。定不可分。故盗满得夷。故祇律
云。僧物者。纵一切比丘僧集。亦不得分。今详僧物。诸
部两断。然章中引下文。恶心兰者。即不入此两断之
中。此下文中。碍僧受用。非盗摄故。五分二十七亦云。
不可护。不可责。不可分。云何护僧住处。不与后来比
丘。若护若分。皆偷兰遮。十律三十四。羯磨与四比丘。
不成分。突吉罗(巳上律文)。准此等文。并是暂时遮。是故不
入两例之中。第一例者。章引祇第三。僧物佛用。佛言
得夷。五分二十八亦云。有比丘。盗心贸僧好物。佛言
直五钱犯。准此两文。据损正主。此物乃是十方共畜。
义同一主。一一比丘各各遍摄十方僧物。以彼所有同
我有故。展转相望。无非主是。其犹一家同居有物。父
摄一家。一切财物。子兄弟各皆遍摄。僧物亦尔。同一
家有。故但一五即得夷𠎝。第二例者。如章所引。十诵
僧物。五钱重兰。四钱轻兰。多论第三亦云。若盗僧物。
五钱巳上重兰。四钱巳上轻兰。而报甚重(巳上论文)。章云。
随机之教。不得知通。今详。多论意同善见。故善见第
多论第二。盗经不问供养不供养。计钱犯罪。巳如前
引。此据护主。如章巳论。傥若无护。理应损正。应言亦
望佛边结罪。以法及物。三世诸佛同所摄受。傥盗亦
吉。上来佛法二物虽吉。业报极重。故涅槃经。若知不
知。亦如是犯。不知尚犯。良由极重。第三僧物。南山分
四。一者常住常住。谓众僧厨库。房舍。众具。仆畜。园田。
华果林树。体通十方。定不可分。故盗满得夷。故祇律
云。僧物者。纵一切比丘僧集。亦不得分。今详僧物。诸
部两断。然章中引下文。恶心兰者。即不入此两断之
中。此下文中。碍僧受用。非盗摄故。五分二十七亦云。
不可护。不可责。不可分。云何护僧住处。不与后来比
丘。若护若分。皆偷兰遮。十律三十四。羯磨与四比丘。
不成分。突吉罗(巳上律文)。准此等文。并是暂时遮。是故不
入两例之中。第一例者。章引祇第三。僧物佛用。佛言
得夷。五分二十八亦云。有比丘。盗心贸僧好物。佛言
直五钱犯。准此两文。据损正主。此物乃是十方共畜。
义同一主。一一比丘各各遍摄十方僧物。以彼所有同
我有故。展转相望。无非主是。其犹一家同居有物。父
摄一家。一切财物。子兄弟各皆遍摄。僧物亦尔。同一
家有。故但一五即得夷𠎝。第二例者。如章所引。十诵
僧物。五钱重兰。四钱轻兰。多论第三亦云。若盗僧物。
五钱巳上重兰。四钱巳上轻兰。而报甚重(巳上论文)。章云。
随机之教。不得知通。今详。多论意同善见。故善见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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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云。若房舍施与四方僧。若比丘欲诤取此房。不成
诤取。无谪主故。不犯重罪(此论前文云。诤园得胜。园主作失想。比丘波罗夷。诤
即盗也)。又第十云。盗戒有五事(谓五缘是)。若一事二事不犯
重。若具二事兰吉。准此文意。由无的主。是阙缘兰。然
崇判云。多论直言僧物不定色类。或是十方现前者。
非也。见论十二云。复有比丘。取僧物。如巳物无异。行
用与人得兰。若以偷心取者。随直多少结罪。准此。见
论望无的主。判无重罪。复望损僧。云计钱犯。故见论
中即有两断。此即證成二例义也。上来二例。望义不
同。据理推覈。祇五为胜。第二十方常住。如僧熟食也。
但使及时。悉皆得分。故名十方。不许将至异界而食。
名为常(言异界者。今详谓异住处也。若一伽蓝。纵结多界。不由此界名为异界。若食差之。定无所犯。此
住处僧。为僧经营。将食分去。亦应无爽。下当更辨)。若偷此食。古来共评。望十
方僧。皆各有分。必不满五。得多兰罪。今详不然。分食
虽然。唯得一分。望为食主。宝得遮为。盗此食时。如侵
一主。但计满五即夷𠎝。犹如一家共营一食。分时虽
复人得一分。未分之间为主理同。即盗此食满五即
犯。僧食同尔。若许十方僧皆有分。必不满五者此言
何据。若不别分为众多分。即不应说不满之言。若许
别分云不满者。且如有人准盗一食。其所属僧既如
尘算。分尘等分。人无一毫。此中如何论其不满。犹如
唯识论中。于粗色相渐次除折。至不可折。名曰极微。
若更折之。便似空现。今此亦尔。更何所直。世尊伹言
下至草叶。是有所直。而不许盗。若更分之。便无所直。
诤取。无谪主故。不犯重罪(此论前文云。诤园得胜。园主作失想。比丘波罗夷。诤
即盗也)。又第十云。盗戒有五事(谓五缘是)。若一事二事不犯
重。若具二事兰吉。准此文意。由无的主。是阙缘兰。然
崇判云。多论直言僧物不定色类。或是十方现前者。
非也。见论十二云。复有比丘。取僧物。如巳物无异。行
用与人得兰。若以偷心取者。随直多少结罪。准此。见
论望无的主。判无重罪。复望损僧。云计钱犯。故见论
中即有两断。此即證成二例义也。上来二例。望义不
同。据理推覈。祇五为胜。第二十方常住。如僧熟食也。
但使及时。悉皆得分。故名十方。不许将至异界而食。
名为常(言异界者。今详谓异住处也。若一伽蓝。纵结多界。不由此界名为异界。若食差之。定无所犯。此
住处僧。为僧经营。将食分去。亦应无爽。下当更辨)。若偷此食。古来共评。望十
方僧。皆各有分。必不满五。得多兰罪。今详不然。分食
虽然。唯得一分。望为食主。宝得遮为。盗此食时。如侵
一主。但计满五即夷𠎝。犹如一家共营一食。分时虽
复人得一分。未分之间为主理同。即盗此食满五即
犯。僧食同尔。若许十方僧皆有分。必不满五者此言
何据。若不别分为众多分。即不应说不满之言。若许
别分云不满者。且如有人准盗一食。其所属僧既如
尘算。分尘等分。人无一毫。此中如何论其不满。犹如
唯识论中。于粗色相渐次除折。至不可折。名曰极微。
若更折之。便似空现。今此亦尔。更何所直。世尊伹言
下至草叶。是有所直。而不许盗。若更分之。便无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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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结兰。问若未分前各遍为主。应盗一五。望多主
故亦得多夷。答由物同摄义同一主。他有自有无差
别故。但唯一罪。问若遍为主。应得独用。答伹使依时
如法受用。实无所遮。何以然者。十方凡圣。于同梵行
同许受用。故得无罪。由此善通。诸犯戒者。名盗僧食。
十方凡圣不与用故。非时打钟。及全不打。益名盗食。
计直成𠎝(明相前打钟。纵待天明。义同不打。非今日故。亦可但使打钟。表无私曲。待明而食。亦是无
𠍴)。由此见论十五云。若比丘无戒。依僧次受施饮食。
是名盗用。母论第二云。比丘受人施不如法。为施所
堕。(乃至)若无三涂受报。此身即腹坏食出。所著衣服。即
应离身。多论第七。若僧祇食时。应作四种相。一打楗
椎。二吹贝。三打鼓。四唱令。此四种相使有常限。不得
或时打楗椎。或鼓等。令事相乱。不作四相。而食僧食。
名为盗食。见论等十。若寺舍空癈无人。比丘来去。见
有果树。应打楗槌。若无楗槌。下至三拍手。然后取食
无罪。又云有客比丘。来入寺见饮食及果。以盗心而
食。随直多少结罪。第三现前现前者。谓有施主。以物
施僧。不假作法而分者也。此类大多。略论三例。一者
巳舍与僧。犹属本主(人与尔许。少即更添)。二者巳舍与僧未定
属僧(舍尔许物。未定何众)。三者巳舍与僧巳定属僧(用尔许物。定与此众)。
即是律云。僧物为僧故与僧(立章也)。僧物者巳许僧(初物)。
为僧者。为僧故作。未许。僧(次物)巳与僧者。巳许僧巳。舍
与僧(后物)。此三僧物。复由施心。以分现前常住之别。且
如初物寺别尔许。少则更添。岂不通常住也。然今
故亦得多夷。答由物同摄义同一主。他有自有无差
别故。但唯一罪。问若遍为主。应得独用。答伹使依时
如法受用。实无所遮。何以然者。十方凡圣。于同梵行
同许受用。故得无罪。由此善通。诸犯戒者。名盗僧食。
十方凡圣不与用故。非时打钟。及全不打。益名盗食。
计直成𠎝(明相前打钟。纵待天明。义同不打。非今日故。亦可但使打钟。表无私曲。待明而食。亦是无
𠍴)。由此见论十五云。若比丘无戒。依僧次受施饮食。
是名盗用。母论第二云。比丘受人施不如法。为施所
堕。(乃至)若无三涂受报。此身即腹坏食出。所著衣服。即
应离身。多论第七。若僧祇食时。应作四种相。一打楗
椎。二吹贝。三打鼓。四唱令。此四种相使有常限。不得
或时打楗椎。或鼓等。令事相乱。不作四相。而食僧食。
名为盗食。见论等十。若寺舍空癈无人。比丘来去。见
有果树。应打楗槌。若无楗槌。下至三拍手。然后取食
无罪。又云有客比丘。来入寺见饮食及果。以盗心而
食。随直多少结罪。第三现前现前者。谓有施主。以物
施僧。不假作法而分者也。此类大多。略论三例。一者
巳舍与僧。犹属本主(人与尔许。少即更添)。二者巳舍与僧未定
属僧(舍尔许物。未定何众)。三者巳舍与僧巳定属僧(用尔许物。定与此众)。
即是律云。僧物为僧故与僧(立章也)。僧物者巳许僧(初物)。
为僧者。为僧故作。未许。僧(次物)巳与僧者。巳许僧巳。舍
与僧(后物)。此三僧物。复由施心。以分现前常住之别。且
如初物寺别尔许。少则更添。岂不通常住也。然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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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辨现前义也。此释虽与章疏不同。今详其致。理应
如是。此中后物。若巳作分。计僧多少。各望结之。问如
有千人施主。但以十钱布施。若分千分应无所直。盗
得何罪。答未分之前。义同一主。满五成夷。僧若处分。
从上座行。随僧处分望人别结也。其第二。物既无定
属。盗应得吉。若有主想即应结兰。其最初望施主结。
以若不足。施主添故。第四十方现前。谓亡五众轻物。
及非时僧得物也。及施之人。皆悉得分。名曰十方。作
法受分。名为现前。善生第六云。若取命过比丘财物。
谁边得罪。若羯磨巳。从羯磨僧得。若未羯磨。从十方
僧得。若临终时。随所与处因之得罪。婆沙百一十三。
亦同也。俱舍十六云。若有盗取诸迥转物。巳作羯磨。
于界内僧。若羯磨未成。普于一切佛弟子得(巳上论文)。僧
施一人。一人还僧。名为回转。分竟易知。若未分前。古
来共许得多兰罪。故章中引戒场分衣等。既不成分。
望十方结兰。崇释亦尔。今详经论。望十方结。十方法。
谓一一人各为物主。是以望之。非十方计分多分以
结多兰也。难释同前。如应思择。上来四例。崇但分两。
一者但立十方常住(即摄初二)。除其第三。以是别属非是
众物(此义不然。亦是众物)。二者十方现前(即是第四)。今详。南山分为
四例。其义无违。有别相故。若论断理恐不可。巳如前
辨。
第二辨营事人者。大集二十八云。佛言。有二种人。堪
作僧事。何等为二。一者具八解脱阿罗汉人。二者须
如是。此中后物。若巳作分。计僧多少。各望结之。问如
有千人施主。但以十钱布施。若分千分应无所直。盗
得何罪。答未分之前。义同一主。满五成夷。僧若处分。
从上座行。随僧处分望人别结也。其第二。物既无定
属。盗应得吉。若有主想即应结兰。其最初望施主结。
以若不足。施主添故。第四十方现前。谓亡五众轻物。
及非时僧得物也。及施之人。皆悉得分。名曰十方。作
法受分。名为现前。善生第六云。若取命过比丘财物。
谁边得罪。若羯磨巳。从羯磨僧得。若未羯磨。从十方
僧得。若临终时。随所与处因之得罪。婆沙百一十三。
亦同也。俱舍十六云。若有盗取诸迥转物。巳作羯磨。
于界内僧。若羯磨未成。普于一切佛弟子得(巳上论文)。僧
施一人。一人还僧。名为回转。分竟易知。若未分前。古
来共许得多兰罪。故章中引戒场分衣等。既不成分。
望十方结兰。崇释亦尔。今详经论。望十方结。十方法。
谓一一人各为物主。是以望之。非十方计分多分以
结多兰也。难释同前。如应思择。上来四例。崇但分两。
一者但立十方常住(即摄初二)。除其第三。以是别属非是
众物(此义不然。亦是众物)。二者十方现前(即是第四)。今详。南山分为
四例。其义无违。有别相故。若论断理恐不可。巳如前
辨。
第二辨营事人者。大集二十八云。佛言。有二种人。堪
作僧事。何等为二。一者具八解脱阿罗汉人。二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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陀洹等三果人。堪知僧事供养众僧。诸馀比丘。戒不
具足。心不平等。不令是人为僧知事。宝梁上卷。营事
比丘品云。佛告迦叶。我听二人得营众事。一者能净
持戒。二者畏于后世。喻若金刚。复有二种。一者识知
业报。二者有诸惭愧及以悔心。后有二种。一者阿罗
汉。二者能脩八背舍。如是二人。我听营事。自无创疣。
何以故。护他人意。此事难故。(又云)若有比丘。善持戒律。
善毗尼义。营事比丘。应往其所数数问义。云何营事。
不令得罪。自无所损。不害于他。持律比丘。应观其心。
随所营事而为说法。所谓是应作。是不应作。营事比
丘。于律人一心生信。礼敬供养。第三处分受用者三。
第一瞻待俗侣。二者开比丘用。三者与尼食得不。初
瞻待俗侣者。如章。问盗损可尔。乃至引祇第三。若损
若益事。十日王来索好食巳下。并第三十四文也。多
论益不应与。损即应与。故彼第四卷污家戒中。广明
应不。且略引者。彼云若以少物赠遣白衣。纵使起七
宝塔。种种庄严。不如静坐清净持戒。即是供养如来
真实法身(立精舍如祇桓。又四事供养。满阎浮圣众。亦不如静坐等)。若其强力。欲
破塔像。赠遣得全。当卖塔地华花。若塔有钱。若馀缘
得物。随宜消息(巳上论文。往僧准之)。大集四十二云。但是众僧
所食之物。不得辄与一切俗人。善见十五云。净人番
上等。五百问云。问白衣投比丘为道未度。得食僧食
不。答曰众圣得。不白犯堕。又母论第二。若父母贫苦。
应先受三归五戒十善。然后施与。若不贫。虽受三归
具足。心不平等。不令是人为僧知事。宝梁上卷。营事
比丘品云。佛告迦叶。我听二人得营众事。一者能净
持戒。二者畏于后世。喻若金刚。复有二种。一者识知
业报。二者有诸惭愧及以悔心。后有二种。一者阿罗
汉。二者能脩八背舍。如是二人。我听营事。自无创疣。
何以故。护他人意。此事难故。(又云)若有比丘。善持戒律。
善毗尼义。营事比丘。应往其所数数问义。云何营事。
不令得罪。自无所损。不害于他。持律比丘。应观其心。
随所营事而为说法。所谓是应作。是不应作。营事比
丘。于律人一心生信。礼敬供养。第三处分受用者三。
第一瞻待俗侣。二者开比丘用。三者与尼食得不。初
瞻待俗侣者。如章。问盗损可尔。乃至引祇第三。若损
若益事。十日王来索好食巳下。并第三十四文也。多
论益不应与。损即应与。故彼第四卷污家戒中。广明
应不。且略引者。彼云若以少物赠遣白衣。纵使起七
宝塔。种种庄严。不如静坐清净持戒。即是供养如来
真实法身(立精舍如祇桓。又四事供养。满阎浮圣众。亦不如静坐等)。若其强力。欲
破塔像。赠遣得全。当卖塔地华花。若塔有钱。若馀缘
得物。随宜消息(巳上论文。往僧准之)。大集四十二云。但是众僧
所食之物。不得辄与一切俗人。善见十五云。净人番
上等。五百问云。问白衣投比丘为道未度。得食僧食
不。答曰众圣得。不白犯堕。又母论第二。若父母贫苦。
应先受三归五戒十善。然后施与。若不贫。虽受三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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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戒。不中施与。多论第四。父母是福田。则听供养。若
僧祇人为僧祇役故。此则应与。一切孤穷乞匈。怜悯
放应与一切外道。常于佛法作大怨敌。伺求长短。是
亦应与。五分二十。毕陵伽婆蹉。父母贫穷。欲以衣供
养。而不敢与。白佛。佛告诸比丘。若人百年之中。右肩
担父。左肩担母。于上大小便利。极世珍奇衣食供养。
不能报须臾之恩。从今听。比丘尽心寿供养父母。若
不供养得重罪。(述曰)亦应分别自物可知。第二门者。五
百问云。问比丘为僧乞。道路巳身得僧食不。答先白
僧听得。若去时不白。还白听亦得。若不听还偿。不偿
犯弃。下文。一住处众多痴比丘。集在一处。优婆离至。
都不瞻视。优婆离以是即去。比丘白佛。佛言。若有三
藏比丘来。当往半由旬。迎逆承事。安处洗浴。给其所
须饮食。若不。如法治。他皆传云。准知事人。衣是十方
现前物。亦有云用常住物。如知事人与福饶类。今详。
后解亦好。见论第九。若比丘。若于读诵教化说法。能
得利供众僧。众僧不得差知僧事。有房舍衣钵。应先
以好者与之。饮食果木。得加分与。(述曰)要实有德。方可
受供。故多论第三云。若学不根本如学问法者。取学
问腊则不清净。又章引十诵三十四病人索药事。又
五分二十一。有比丘。有物摄四方僧。有僧加梨。佛言。
听贸。若价多少。应互倍。若贫无物。而必是少欲知足
者。亦听与之。馀衣亦尔(巳上律文)。下文与营事房。祇三十
二僧地种果菜等。下当辨之。
僧祇人为僧祇役故。此则应与。一切孤穷乞匈。怜悯
放应与一切外道。常于佛法作大怨敌。伺求长短。是
亦应与。五分二十。毕陵伽婆蹉。父母贫穷。欲以衣供
养。而不敢与。白佛。佛告诸比丘。若人百年之中。右肩
担父。左肩担母。于上大小便利。极世珍奇衣食供养。
不能报须臾之恩。从今听。比丘尽心寿供养父母。若
不供养得重罪。(述曰)亦应分别自物可知。第二门者。五
百问云。问比丘为僧乞。道路巳身得僧食不。答先白
僧听得。若去时不白。还白听亦得。若不听还偿。不偿
犯弃。下文。一住处众多痴比丘。集在一处。优婆离至。
都不瞻视。优婆离以是即去。比丘白佛。佛言。若有三
藏比丘来。当往半由旬。迎逆承事。安处洗浴。给其所
须饮食。若不。如法治。他皆传云。准知事人。衣是十方
现前物。亦有云用常住物。如知事人与福饶类。今详。
后解亦好。见论第九。若比丘。若于读诵教化说法。能
得利供众僧。众僧不得差知僧事。有房舍衣钵。应先
以好者与之。饮食果木。得加分与。(述曰)要实有德。方可
受供。故多论第三云。若学不根本如学问法者。取学
问腊则不清净。又章引十诵三十四病人索药事。又
五分二十一。有比丘。有物摄四方僧。有僧加梨。佛言。
听贸。若价多少。应互倍。若贫无物。而必是少欲知足
者。亦听与之。馀衣亦尔(巳上律文)。下文与营事房。祇三十
二僧地种果菜等。下当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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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与尼食者。多论第七。与尼衣戒云。乃至一饼一
果。皆突吉罗。除打犍稚。众中次第与食。(述曰)既打楗椎。
明是僧食。又应暂时。非是常与也。第二门。章云互用
者。今开为四。一者受施差别。二者得物处异。三者通
用通畜共畜等相。四者正明互用。
初门复三。一者受施问心。二者施主差别。三者施物
不同。言问心者。谓应审施主口语。恐彼不解。浪标施
物。故十诵第六十云。祇桓中。四方国主不知法人。皆
来大会。有布施者。比丘咒愿时。赞佛法僧。舍利目连
那律金毗罗。如是三宝。无数无量阿僧祇。是中或有
持佛名。持法名。乃至持阿僧祇名。大会既散。还田舍
聚落。馀时诸比丘。出诸国乞。有持佛名字者。言佛来
与。持法名者。言法来与。乃至持阿僧祇。言僧祇来与。
比丘不受。白佛。佛言。是边国人。不知为是比丘故与
食。而名与佛法等。自在应受(巳上律文)。多论第五云。凡为
施法。应令心定口定。施福既深。又易分别。若施佛者。
定言与佛。若施法者。应好分别。若施法宝。口必令定。
若施经书。口亦令定。若定施法师读诵经人。口亦使
定。若施众僧。亦有三种。若僧祇腊。若自恣腊。若面门腊。
于此三种应好分别(巳上论文)。十诵三十七云。佛言。与物
时。使一比丘。在彼立者知别。是塔物。四方僧物。食物。
应分物。第二施主差别者。汎施三宝。无滥不论。或有
滥相。恐亏违者。略论六种。一者还人施主。十诵六十。
守还人与比丘衣。比丘不取。作是念。是中谁是檀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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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佛。佛言。但随施者受。此律下文。守视人与比丘祛
阇尼。比丘念言。此非彼食。白佛。佛言。此即是檀越。听
洗手受食。(述曰)应任其施。不令从乞。若从乞者。堕在教
盗。若必迷心不知非主。理亦不遮。二者贼为施主。伽
论第四云。有诸贼施比丘。疑故敢取。乃至佛言。作施
主意取。此律下文。贼施比丘祛阇尼亦尔。十诵六十
云。诸贼破城邑巳。后宫力来围。是贼怖畏急故。持物
施诸比丘。施巳便去。诸白衣见物。从比丘索。白佛。佛
言。莫从贼取物。若贼主与当取。取巳染坏色著。若坏
色巳。主故索者当还。三者因为施主。祇三十槃云。若
有犯官事。未被收录。又未藉其财。尔时寄者得取。若
王收摄。又藉其财。应语言。世尊制戒不得受(谓受寄也)。若
言我与塔与僧施汝。得取。得巳。不得覆上而去。当露
持去。若有问者。当言塔物。僧物。我物。若听去者。不听
去者当还。四者狂人施主。伽论第七云。狂人边得取
衣不。或得或不得。云何得。不知父母所在兄弟姊妹
自持物施比丘得取。云何不得取。父母等可知。不自
手与。不可取(十律五十四亦尔)。五者非人施主。五分第八云。
释提桓因作是念。今大迦叶从贫家乞。我当方便使
我食即于迦叶也食之。次作一贫织师。在机上织。迦
叶从乞。即取钵盛百味饮食与之。迦叶得巳。观是帝
释。白佛。佛言。听诸比丘天边受食。又云世尊行至旷
野鬼村。鬼神设供。佛听比丘从鬼受食。六者畜生施
主。五分第八。有一猕猴。从树上下。取佛钵欲持去。比
阇尼。比丘念言。此非彼食。白佛。佛言。此即是檀越。听
洗手受食。(述曰)应任其施。不令从乞。若从乞者。堕在教
盗。若必迷心不知非主。理亦不遮。二者贼为施主。伽
论第四云。有诸贼施比丘。疑故敢取。乃至佛言。作施
主意取。此律下文。贼施比丘祛阇尼亦尔。十诵六十
云。诸贼破城邑巳。后宫力来围。是贼怖畏急故。持物
施诸比丘。施巳便去。诸白衣见物。从比丘索。白佛。佛
言。莫从贼取物。若贼主与当取。取巳染坏色著。若坏
色巳。主故索者当还。三者因为施主。祇三十槃云。若
有犯官事。未被收录。又未藉其财。尔时寄者得取。若
王收摄。又藉其财。应语言。世尊制戒不得受(谓受寄也)。若
言我与塔与僧施汝。得取。得巳。不得覆上而去。当露
持去。若有问者。当言塔物。僧物。我物。若听去者。不听
去者当还。四者狂人施主。伽论第七云。狂人边得取
衣不。或得或不得。云何得。不知父母所在兄弟姊妹
自持物施比丘得取。云何不得取。父母等可知。不自
手与。不可取(十律五十四亦尔)。五者非人施主。五分第八云。
释提桓因作是念。今大迦叶从贫家乞。我当方便使
我食即于迦叶也食之。次作一贫织师。在机上织。迦
叶从乞。即取钵盛百味饮食与之。迦叶得巳。观是帝
释。白佛。佛言。听诸比丘天边受食。又云世尊行至旷
野鬼村。鬼神设供。佛听比丘从鬼受食。六者畜生施
主。五分第八。有一猕猴。从树上下。取佛钵欲持去。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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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不听。佛告比丘。听猕猴取。即持钵到一树上。取满
钵蜜上佛。佛为之受。佛持此蜜。与诸比丘。告言听食。
十诵五十七。一比丘在房中卧。夜鼠持食来著床下。
比丘起添手从净人受食。诸比丘言。长老得夷。佛语
比丘。是鼠前世是比丘父。爱念子故见便心爱。持食
床下。比丘无罪。上来三趣。傥若随施三宝福田。皆应
量直。可受应受。或有立掌护损失主等。非主义故。此
不立也。
第三施物不同者。大约而论。略有四种。一
者三宝。各有世俗胜义。多论第五云。问曰。佛在世时。
何以伹取一人分。灭后取三宝一分。答曰佛在世时。
供养色身。是故伹取一分。灭后供养法身。法身功德
胜于僧宝。是以于三中。取一分也。佛在施主言供养
佛色身受用。若言供养佛宝。则色身不得受用。应著
爪发塔中。施心供养法身。法身长在故。若施法宝。应
悬著塔中。不得作经。不得与说法诵经人。若直言施
法。分作二分。一分与经。一分与读诵经人。不与法宝。
又施众僧。复有二种。一施僧宝。二但施僧。若施僧宝。
凡夫僧圣人僧。不得取分。以施僧宝故。若施众僧者。
圣僧凡夫僧俱取分。以言无当故。若言施三宝。应分
三分。一分与佛宝。一分与法宝。一分与僧宝。众僧不
得取。此物应还付施主。若无施主。应著塔中。供养第
一义谛僧。(述曰)论文虽言三宝之物。是不可取。未必即
以宝言简别。谓应问本施主之心。若言施与胜义三
宝。是不可取。若不别标胜义之意。不分可取。如论所
钵蜜上佛。佛为之受。佛持此蜜。与诸比丘。告言听食。
十诵五十七。一比丘在房中卧。夜鼠持食来著床下。
比丘起添手从净人受食。诸比丘言。长老得夷。佛语
比丘。是鼠前世是比丘父。爱念子故见便心爱。持食
床下。比丘无罪。上来三趣。傥若随施三宝福田。皆应
量直。可受应受。或有立掌护损失主等。非主义故。此
不立也。
第三施物不同者。大约而论。略有四种。一
者三宝。各有世俗胜义。多论第五云。问曰。佛在世时。
何以伹取一人分。灭后取三宝一分。答曰佛在世时。
供养色身。是故伹取一分。灭后供养法身。法身功德
胜于僧宝。是以于三中。取一分也。佛在施主言供养
佛色身受用。若言供养佛宝。则色身不得受用。应著
爪发塔中。施心供养法身。法身长在故。若施法宝。应
悬著塔中。不得作经。不得与说法诵经人。若直言施
法。分作二分。一分与经。一分与读诵经人。不与法宝。
又施众僧。复有二种。一施僧宝。二但施僧。若施僧宝。
凡夫僧圣人僧。不得取分。以施僧宝故。若施众僧者。
圣僧凡夫僧俱取分。以言无当故。若言施三宝。应分
三分。一分与佛宝。一分与法宝。一分与僧宝。众僧不
得取。此物应还付施主。若无施主。应著塔中。供养第
一义谛僧。(述曰)论文虽言三宝之物。是不可取。未必即
以宝言简别。谓应问本施主之心。若言施与胜义三
宝。是不可取。若不别标胜义之意。不分可取。如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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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故婆沙第三十云。问诸施法物。谁应受之。答施世
俗法物。说法师应受。或应以此书写正法。施胜义法
物。应勤加守护。犹如守护窣堵波物。二者远方寄施。
即多论云。如秦地寄物。来与法丰僧祇。若自恣若面
门。随语分处。(述曰。法丰盖西方寺名也。僧祗即是四方僧物常住是也。自恣者。谓时僧得物时自
恣分。论且言此。傥非时得。即非时分也。面门者。即十方现前僧食是也)若直言与法丰
僧。应分作三分。一分与僧祗。一分与自恣腊。即自恣
时分。一分与面门。随取饮食。若法丰无僧。乃至有一
沙弥。沙弥应分作三分。僧祇面门自恣时取。面门腊
随取食。若取自恣腊时。若食面门腊时。应打揵椎。若
有比丘共食共分。无者自食自取如法清净。若无沙
弥。应入近住僧。若无近住僧。应入近住尼僧。尼僧应
好思量。若法丰僧有还理者。应举一处。还则与僧。若
无还期。应分三分如前受用。若远方送物与尼僧。如
前僧法无异也。(述曰。波〔演〕者。梵言波〔演〕那。此云〔周〕廓。舍院也。论中益谓是空住处。无常住
物)若远处以罽宾佛法炽盗送物供养者。此物正应
与佛。以法不离佛僧故。应分二分。一分入佛。一分入
僧。罽宾有二部。一萨婆多。二昙无德。随意供养无过。
若送物与五法僧。若无五法僧。即入五法尼。若无尼
僧。若始终永无五法人者。此五法物应分三分。僧祇
自恣面门。于中二种得入僧祇用。不得分也。面门还
置本处。不得取也。(述曰。五法者。盖天授部。受邪五法也。此方傥有三阶物。准此断之)
三者经律论中。有招提僧物及僧鬘物。古来相承。不
了其相。南山云。中阿含经。阿难受别房。用施招提僧。
俗法物。说法师应受。或应以此书写正法。施胜义法
物。应勤加守护。犹如守护窣堵波物。二者远方寄施。
即多论云。如秦地寄物。来与法丰僧祇。若自恣若面
门。随语分处。(述曰。法丰盖西方寺名也。僧祗即是四方僧物常住是也。自恣者。谓时僧得物时自
恣分。论且言此。傥非时得。即非时分也。面门者。即十方现前僧食是也)若直言与法丰
僧。应分作三分。一分与僧祗。一分与自恣腊。即自恣
时分。一分与面门。随取饮食。若法丰无僧。乃至有一
沙弥。沙弥应分作三分。僧祇面门自恣时取。面门腊
随取食。若取自恣腊时。若食面门腊时。应打揵椎。若
有比丘共食共分。无者自食自取如法清净。若无沙
弥。应入近住僧。若无近住僧。应入近住尼僧。尼僧应
好思量。若法丰僧有还理者。应举一处。还则与僧。若
无还期。应分三分如前受用。若远方送物与尼僧。如
前僧法无异也。(述曰。波〔演〕者。梵言波〔演〕那。此云〔周〕廓。舍院也。论中益谓是空住处。无常住
物)若远处以罽宾佛法炽盗送物供养者。此物正应
与佛。以法不离佛僧故。应分二分。一分入佛。一分入
僧。罽宾有二部。一萨婆多。二昙无德。随意供养无过。
若送物与五法僧。若无五法僧。即入五法尼。若无尼
僧。若始终永无五法人者。此五法物应分三分。僧祇
自恣面门。于中二种得入僧祇用。不得分也。面门还
置本处。不得取也。(述曰。五法者。盖天授部。受邪五法也。此方傥有三阶物。准此断之)
三者经律论中。有招提僧物及僧鬘物。古来相承。不
了其相。南山云。中阿含经。阿难受别房。用施招提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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庵婆罗女以园施佛为首。及招提僧。文中不了。准此
房宇等是招提僧物。华果等是僧鬘物。唐三藏云。招
提者讹误也。正言拓斗提奢。此云四方。译者去斗去
奢。招拓二声复相滥故。有斯误也。又准五分第十。捉
遗宝戒。毗舍法母所遗宝。持施四方僧。白舍利弗。可
以作招提僧堂。佛言听受。此即四方僧堂也。问若言
招提。即是四方僧物者。何故宝梁上卷云。常住僧物
不与招提僧物杂。以其常住即四方故。答先来有言。
宝梁经笃而实非笃也。然言招提先来传释。谓世通
路。置一院舍。看待客僧。名招提者谓据招引提接之
义。非有典据。今应义准十诵三十七云。四种物。塔物。
四方僧物。食物。应分物。得错互用不。佛言不得。佛语
忧婆离。塔物不得与四方僧。不得作食。不得分(四方僧物。
不得作三。食物亦不得作馀三)僧应分物谷米。岂非常住。良由常住
虽则是通。而本施心欲令作房。不欲令食故。即互用
者不得罪也。见论十云。若檀越为作房舍。众僧回食
得兰。应还直。又云。若檀越布施重物作房舍。若饥俭
时。众僧饮食难得。或病。或值国土荒乱。比丘舍寺。馀
方寺舍果树。无人主领。若如此者。重物得作食用。为
护住处故。又寺中房舍。多无人脩治败坏。应留好者。
馀粗败得坏卖为食用。为护住处故(巳上律论)。准上来言。
四方僧物。与食物别。食物即当宝梁常住。四方即当
宝梁招提。故知四方僧物之中。亦遮互用也。如此解
释。不违五分施四方僧作招提堂。南山所释。局言房
房宇等是招提僧物。华果等是僧鬘物。唐三藏云。招
提者讹误也。正言拓斗提奢。此云四方。译者去斗去
奢。招拓二声复相滥故。有斯误也。又准五分第十。捉
遗宝戒。毗舍法母所遗宝。持施四方僧。白舍利弗。可
以作招提僧堂。佛言听受。此即四方僧堂也。问若言
招提。即是四方僧物者。何故宝梁上卷云。常住僧物
不与招提僧物杂。以其常住即四方故。答先来有言。
宝梁经笃而实非笃也。然言招提先来传释。谓世通
路。置一院舍。看待客僧。名招提者谓据招引提接之
义。非有典据。今应义准十诵三十七云。四种物。塔物。
四方僧物。食物。应分物。得错互用不。佛言不得。佛语
忧婆离。塔物不得与四方僧。不得作食。不得分(四方僧物。
不得作三。食物亦不得作馀三)僧应分物谷米。岂非常住。良由常住
虽则是通。而本施心欲令作房。不欲令食故。即互用
者不得罪也。见论十云。若檀越为作房舍。众僧回食
得兰。应还直。又云。若檀越布施重物作房舍。若饥俭
时。众僧饮食难得。或病。或值国土荒乱。比丘舍寺。馀
方寺舍果树。无人主领。若如此者。重物得作食用。为
护住处故。又寺中房舍。多无人脩治败坏。应留好者。
馀粗败得坏卖为食用。为护住处故(巳上律论)。准上来言。
四方僧物。与食物别。食物即当宝梁常住。四方即当
宝梁招提。故知四方僧物之中。亦遮互用也。如此解
释。不违五分施四方僧作招提堂。南山所释。局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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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亦应太狭。以除食物之外。永久畜者。皆四方故也。
人言卖房许作僧食。非因荒乱。亦招盗罪。若如先来
相释云。招引提接。其物乃当萨多论波演物也。僧鬘
物者。供养僧华鬘也。故十诵三十九。佛在舍卫国。有
人施僧华鬘。诸比丘不受。不知用华鬘作何物。佛言。
听受。应以针钉著壁上。房舍得香。施者得福。今详。一
切僧供养具。并此收也。四者此方施圣僧物。崇云。盗
圣僧钱必得重罪。以上座身现在。自为物主。若盗馀
般圆寂者财。非亲局主。但获业罪。今详。西方本无此
施。教𨷂明文。难为裁断。又准崇断。理复不然。本施圣
僧。非专上座。又施虽舍。圣未必来。以钱并是不净物
故。若当受者。自付檀越。或须说净。荒客冥摄得了耶。
又彼物相但施圣僧。圣僧谁当即来专摄。今详。此物
犹无定主。圣未亲受。欲定望谁而结罪也。若当盗者。
并得吉罗。若有主想。即得兰吉。业甚深重。由于圣境。
起偷心故。又此施物。施心无当。十方圣众数等尘沙。
既未定属一个圣僧。可买供具供养圣僧。或复起立
圣僧塔庙。于圣僧境。福用皆通。不同昔来唯在僧座。
又不许以锦绮等物为圣僧座者。恐不然也。又此施
法。传来尚矣。不得于今令其顿废。故受施时应告施
主云。此物应为圣僧起塔。或造形像。种种供具。供养
圣僧。檀越云何。答言任意。一切无过。又崇判云。般圆
寂者。盗得业报。今详。虽般圆寂。非伹业报。于律亦违。
诸所不应皆吉罗故。前胜义物。盗并吉罗。由胜义性
人言卖房许作僧食。非因荒乱。亦招盗罪。若如先来
相释云。招引提接。其物乃当萨多论波演物也。僧鬘
物者。供养僧华鬘也。故十诵三十九。佛在舍卫国。有
人施僧华鬘。诸比丘不受。不知用华鬘作何物。佛言。
听受。应以针钉著壁上。房舍得香。施者得福。今详。一
切僧供养具。并此收也。四者此方施圣僧物。崇云。盗
圣僧钱必得重罪。以上座身现在。自为物主。若盗馀
般圆寂者财。非亲局主。但获业罪。今详。西方本无此
施。教𨷂明文。难为裁断。又准崇断。理复不然。本施圣
僧。非专上座。又施虽舍。圣未必来。以钱并是不净物
故。若当受者。自付檀越。或须说净。荒客冥摄得了耶。
又彼物相但施圣僧。圣僧谁当即来专摄。今详。此物
犹无定主。圣未亲受。欲定望谁而结罪也。若当盗者。
并得吉罗。若有主想。即得兰吉。业甚深重。由于圣境。
起偷心故。又此施物。施心无当。十方圣众数等尘沙。
既未定属一个圣僧。可买供具供养圣僧。或复起立
圣僧塔庙。于圣僧境。福用皆通。不同昔来唯在僧座。
又不许以锦绮等物为圣僧座者。恐不然也。又此施
法。传来尚矣。不得于今令其顿废。故受施时应告施
主云。此物应为圣僧起塔。或造形像。种种供具。供养
圣僧。檀越云何。答言任意。一切无过。又崇判云。般圆
寂者。盗得业报。今详。虽般圆寂。非伹业报。于律亦违。
诸所不应皆吉罗故。前胜义物。盗并吉罗。由胜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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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摄物义。然此吉罗。极深极重。波罗夷罪犹不可比。
下杂法中。舍利目连。檀越起塔。种种供养。佛皆听详。
供养塔食。若沙弥。若优婆塞。若经营作者应食。然馀
食供具。理应不得回易馀用。
第二得物处异者。略有四例。一者增祇十八。若故坏
僧坊欲更治。掘地起基。得宝藏者。若净人不可信者。
当应白王。王言此物应入我。我今施比丘作功德。即
名施主。若巳用半。王言若用者止。在者送来。比丘应
送在者还王。若言何以用我物。尽送来。比丘巳用物
者。应用僧物还。若僧无物。应乞物还。若言巳用者止。
功德属我。即名彼用。若治故塔。得金银宝藏。若净人
不可信者。当白王。净人可信者。得取停三年巳。应用
作塔事种种用。若王家觉。问比丘。得宝藏不。应答言
得。若巳用者。应答言得巳用作此塔。王言巳作者止。
功德属我(用事索半准前应知)。若言汝不知地中。答言得巳用
作此塔王言巳作者止功德属我(〔用半索半准前应知〕)宝藏应
属我耶。尽还我耶。尽还我来。比丘尔时应塔物还。若
塔无物。应乞还。若王问言。佛法戒律中云何。比丘应
答言。佛法中若塔地得物。即作塔用。若僧地得物。即
作僧用。若从佛法。佛用者无罪。若宝藏上有铁蒙姓
名。若主问言见姓名不。答言见。巳用作塔(进不同前王法)。上
来律文。但论塔僧。义唯或若说法堂中。于法处得。即
缘法用。理亦无失。或于地上施主舍去。既无问处。亦
准前判。其遗忘物。如祇律云。诸人若忘衣。及严身具
下杂法中。舍利目连。檀越起塔。种种供养。佛皆听详。
供养塔食。若沙弥。若优婆塞。若经营作者应食。然馀
食供具。理应不得回易馀用。
第二得物处异者。略有四例。一者增祇十八。若故坏
僧坊欲更治。掘地起基。得宝藏者。若净人不可信者。
当应白王。王言此物应入我。我今施比丘作功德。即
名施主。若巳用半。王言若用者止。在者送来。比丘应
送在者还王。若言何以用我物。尽送来。比丘巳用物
者。应用僧物还。若僧无物。应乞物还。若言巳用者止。
功德属我。即名彼用。若治故塔。得金银宝藏。若净人
不可信者。当白王。净人可信者。得取停三年巳。应用
作塔事种种用。若王家觉。问比丘。得宝藏不。应答言
得。若巳用者。应答言得巳用作此塔。王言巳作者止。
功德属我(用事索半准前应知)。若言汝不知地中。答言得巳用
作此塔王言巳作者止功德属我(〔用半索半准前应知〕)宝藏应
属我耶。尽还我耶。尽还我来。比丘尔时应塔物还。若
塔无物。应乞还。若王问言。佛法戒律中云何。比丘应
答言。佛法中若塔地得物。即作塔用。若僧地得物。即
作僧用。若从佛法。佛用者无罪。若宝藏上有铁蒙姓
名。若主问言见姓名不。答言见。巳用作塔(进不同前王法)。上
来律文。但论塔僧。义唯或若说法堂中。于法处得。即
缘法用。理亦无失。或于地上施主舍去。既无问处。亦
准前判。其遗忘物。如祇律云。诸人若忘衣。及严身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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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种诸物。比丘忘衣钵等物。见者当取。应唱令问。此
是谁物。若是主者。与若无识者。应悬柱上。显令人见。
若有人言。此是我物。言相应者应与。若无识者。停至
三月巳。若园中得。即作塔用。僧园中得。四方僧用。若
贵宝物。不得露现。得宝比丘应审谛数看。有何相貌。
然后历举。若人来问。言不相应者。应言此僧伽蓝广
大。汝可广求。若相应者。不得于一人前与。应集众多
人。教受三归与之。乃至若无人来。至三年。如上随所
得处。当界用之。若入聚落。见他遗物不应取。若有人
取与比丘得受。与者即是施主故无罪。上来诸物。教
理判定。傥若恣者。即令三宝应得不得。随应损三而
得罪也。然伏藏物。诸宗不同。故婆沙百一十三云。问
若得伏藏。作盗想而自明者。彼于谁处。得根本业道。
答于王处得。大地所有皆属王故。复有说者。于其田
宅所属处得。所以者何。彼于此中。被税利故。如是说
者。于王处得。大地所有王为主故。其田宅主唯税地
利。非伏藏利。成实不许。故彼第十二。十不善业道品
云。问曰。有人言伏藏属王。若取此物。则于王处得罪。
是事云何。答不论地中物。但地上物应属王。所以者
何。给孤独等圣人。亦取此物。故知无罪。又若自然得
物。不名劫盗。(述曰)律论虽殊。理据王教。王若无教。随得
处。王教若摄。理同婆沙。盗必计直。故下二十六章中。
初章云。地中所须之物。属主者等。二者或有寺中。于
池井上。有人施物。今三藏云。作非时浆众僧共饮。今
是谁物。若是主者。与若无识者。应悬柱上。显令人见。
若有人言。此是我物。言相应者应与。若无识者。停至
三月巳。若园中得。即作塔用。僧园中得。四方僧用。若
贵宝物。不得露现。得宝比丘应审谛数看。有何相貌。
然后历举。若人来问。言不相应者。应言此僧伽蓝广
大。汝可广求。若相应者。不得于一人前与。应集众多
人。教受三归与之。乃至若无人来。至三年。如上随所
得处。当界用之。若入聚落。见他遗物不应取。若有人
取与比丘得受。与者即是施主故无罪。上来诸物。教
理判定。傥若恣者。即令三宝应得不得。随应损三而
得罪也。然伏藏物。诸宗不同。故婆沙百一十三云。问
若得伏藏。作盗想而自明者。彼于谁处。得根本业道。
答于王处得。大地所有皆属王故。复有说者。于其田
宅所属处得。所以者何。彼于此中。被税利故。如是说
者。于王处得。大地所有王为主故。其田宅主唯税地
利。非伏藏利。成实不许。故彼第十二。十不善业道品
云。问曰。有人言伏藏属王。若取此物。则于王处得罪。
是事云何。答不论地中物。但地上物应属王。所以者
何。给孤独等圣人。亦取此物。故知无罪。又若自然得
物。不名劫盗。(述曰)律论虽殊。理据王教。王若无教。随得
处。王教若摄。理同婆沙。盗必计直。故下二十六章中。
初章云。地中所须之物。属主者等。二者或有寺中。于
池井上。有人施物。今三藏云。作非时浆众僧共饮。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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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傥或赎水。水无所直。同三藏判。傥贵水处有所直
者。随本主用。或有俗人。观树华等。辄华树下而施物
者。随三宝界。当分用之。同祇无爽。若树有神。为神故
施。是非人物。三者或于寺中。有诸神像。俗人乞福。所
施之物。即属非人。其事不可。寺中纵作。教未见开作
堕邪命。亦有人言。于三宝处。若有所须。掷卜卦乞得
便听用。今详。三宝不应在此邪命求物。不取者好。四
者竖牌提名。所乞得物。以牌名定。亦莫佛前。为僧竖
牌。令施者误。亦招互罪。
第三通用等相者。言通用者。如有施物。随于三宝可
用处用。纵偏用尽。但使如法。并悉无𠎝。此不令分。违
本施故。又此但于福处说通。若设酒肉。虽为三宝。有
所缘托。或将买杖。以打净人。此损施福。还招盗过。若
盗此物。由于三宝。是通属故。理应得兰。言通畜者。如
十方常住。十方现前。未分之前。及常住常住等物。展
转各为一切物主。亦如俗家。同居有物。盗如前断。言
共畜者。虽物共有。不许偏小。其如三宝。共畜庄碾。得
利平分。或多人共畜平分之物。若盗此物。计分而断。
各望本主。随应得罪。
第四正明互用。如章。若三宝相望等。下文竹园。是通
用相。通用相者。如前以释。宝梁上卷。佛物馀二不得
用。经云。何以故。于此物中。应生世尊相。佛所有物。乃
至一綖。皆是施主信心施佛。是故诸天世人。于此物
中。生佛塔想。而况宝物若似宝物。若于佛塔。先以衣
者。随本主用。或有俗人。观树华等。辄华树下而施物
者。随三宝界。当分用之。同祇无爽。若树有神。为神故
施。是非人物。三者或于寺中。有诸神像。俗人乞福。所
施之物。即属非人。其事不可。寺中纵作。教未见开作
堕邪命。亦有人言。于三宝处。若有所须。掷卜卦乞得
便听用。今详。三宝不应在此邪命求物。不取者好。四
者竖牌提名。所乞得物。以牌名定。亦莫佛前。为僧竖
牌。令施者误。亦招互罪。
第三通用等相者。言通用者。如有施物。随于三宝可
用处用。纵偏用尽。但使如法。并悉无𠎝。此不令分。违
本施故。又此但于福处说通。若设酒肉。虽为三宝。有
所缘托。或将买杖。以打净人。此损施福。还招盗过。若
盗此物。由于三宝。是通属故。理应得兰。言通畜者。如
十方常住。十方现前。未分之前。及常住常住等物。展
转各为一切物主。亦如俗家。同居有物。盗如前断。言
共畜者。虽物共有。不许偏小。其如三宝。共畜庄碾。得
利平分。或多人共畜平分之物。若盗此物。计分而断。
各望本主。随应得罪。
第四正明互用。如章。若三宝相望等。下文竹园。是通
用相。通用相者。如前以释。宝梁上卷。佛物馀二不得
用。经云。何以故。于此物中。应生世尊相。佛所有物。乃
至一綖。皆是施主信心施佛。是故诸天世人。于此物
中。生佛塔想。而况宝物若似宝物。若于佛塔。先以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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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此衣于佛塔中。宁令风吹雨烂破尽。不应以此衣
贸易宝物。何以故。如来塔物。无人能与作价者。又佛
无所须故(巳上经文)。法物义准非经文也。伹经云。三宝之
物。不应令杂。章云。僧物作白羯磨者。经若如来塔。或
有所须。若欲败坏者。若常住僧物。若招提僧物多。营
事比丘。应集僧行筹索欲。作如是言。是佛塔坏。今有
所须。此常住僧物招提僧物多。大德僧听。若僧听若
僧时到僧忍听。若僧不惜所得施物。若常住僧物。若
招提僧物。我今持用脩治佛塔。巳上是羯磨文也。又
云。若僧和合。营事比丘。应以僧物脩治佛塔。若僧不
和合。营事比丘。应馀劝化在家人辈。求索财物。脩治
佛塔(巳上经文)。
上来且是依章物辨。今经更委说。略分七例。一者三
宝房宇。五百问云。问人施佛屋宅。未用可寄住不。答
不得。便是佛物。今详。佛法二屋不可寄住。僧房容可
经僧暂寄。若永互用。准祇。摩摩帝应结重罪。五百问
又云。非佛屋佛像在中。可前食卧不。答得食。佛在时
犹于前食。况像不得。但卧须鄣须。若有灯明。不得光
中住。自有灯得。
二者三宝人畜。祇三十三。众生者。
象马牛水牛驴羊獐鹿猪奴婢。如是一切众生不应
受。若人言。我施僧婢。不听受。施园民妇。不听受。若言
施僧奴。不听受。施僧使人。不应受。若言供给男净人。
听受(施一人亦尔。然言净人。为断理僧。故得受。施尼反说。谓但得受女净人也。又云)。檀越
信心欢喜。庄严象马布施众僧者。不听受。若持鹦鹉
贸易宝物。何以故。如来塔物。无人能与作价者。又佛
无所须故(巳上经文)。法物义准非经文也。伹经云。三宝之
物。不应令杂。章云。僧物作白羯磨者。经若如来塔。或
有所须。若欲败坏者。若常住僧物。若招提僧物多。营
事比丘。应集僧行筹索欲。作如是言。是佛塔坏。今有
所须。此常住僧物招提僧物多。大德僧听。若僧听若
僧时到僧忍听。若僧不惜所得施物。若常住僧物。若
招提僧物。我今持用脩治佛塔。巳上是羯磨文也。又
云。若僧和合。营事比丘。应以僧物脩治佛塔。若僧不
和合。营事比丘。应馀劝化在家人辈。求索财物。脩治
佛塔(巳上经文)。
上来且是依章物辨。今经更委说。略分七例。一者三
宝房宇。五百问云。问人施佛屋宅。未用可寄住不。答
不得。便是佛物。今详。佛法二屋不可寄住。僧房容可
经僧暂寄。若永互用。准祇。摩摩帝应结重罪。五百问
又云。非佛屋佛像在中。可前食卧不。答得食。佛在时
犹于前食。况像不得。但卧须鄣须。若有灯明。不得光
中住。自有灯得。
二者三宝人畜。祇三十三。众生者。
象马牛水牛驴羊獐鹿猪奴婢。如是一切众生不应
受。若人言。我施僧婢。不听受。施园民妇。不听受。若言
施僧奴。不听受。施僧使人。不应受。若言供给男净人。
听受(施一人亦尔。然言净人。为断理僧。故得受。施尼反说。谓但得受女净人也。又云)。檀越
信心欢喜。庄严象马布施众僧者。不听受。若持鹦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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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雀鸡羊獐鹿与。不听受。若言不受者我煞之。应
语言。汝自放巳。应与水食守护。勿令众生伤害。不得
摄翅笼系。若能飞行自活放法。若受众生。越毗尼。若
准十律五十五云。佛言听僧坊使人。佛图使人。听象
马骆驼牛羊驴骡。属佛图属僧。五百问亦云。问人施
佛牛马奴。造佛牛马奴事法事可受不。答得受使用。
不得卖(此之两文。许受畜生)。若论互使者。准多论第三。似当塔
人不得僧使。僧人容得塔家暂使。论云。若属塔水。以
供塔用。设用有残。若致功力。是塔人者。应卖此水钱
属塔。不得馀用。用则计钱。若塔无人致水功力。一由
僧人残水多少。善好筹量。(述曰)除互使时。容得牛食。若
非互使。若互与食。定应不通。
三者三宝华果。母论
第五。比丘为三宝种三种树三叶树。有福无过(巳上论文)。
僧华分用。塔华供塔。故多论第三。若僧地中。有种种
华。净人取次第与僧。随意供养。不得私自供养三宝。
若犯多僧取不尽。若僧和合。听随意。(又云)若塔地华。不
得供养僧法。正应供养佛。此华亦得卖取钱。以供养
塔。祇三十三。五法白一羯磨。拜作分华人。若华小者。
应量分。若手作。准大者数分。若佛华者。应上佛。若僧
华者。随意供养若转易。若华多者。卖得意巳。得作别
房衣。前食后食。犹多者。著无尽财中。果法者。如上华
中说(巳上律文)。然准佛果。虽言如上。其义未显。准献佛食。
献佛巳竟。塔[倭-女]人食。又准前多论。佛华许卖。果应准
同(又祗律云)。有比丘。僧地中种庵婆罗果。长养成树。佛言。
语言。汝自放巳。应与水食守护。勿令众生伤害。不得
摄翅笼系。若能飞行自活放法。若受众生。越毗尼。若
准十律五十五云。佛言听僧坊使人。佛图使人。听象
马骆驼牛羊驴骡。属佛图属僧。五百问亦云。问人施
佛牛马奴。造佛牛马奴事法事可受不。答得受使用。
不得卖(此之两文。许受畜生)。若论互使者。准多论第三。似当塔
人不得僧使。僧人容得塔家暂使。论云。若属塔水。以
供塔用。设用有残。若致功力。是塔人者。应卖此水钱
属塔。不得馀用。用则计钱。若塔无人致水功力。一由
僧人残水多少。善好筹量。(述曰)除互使时。容得牛食。若
非互使。若互与食。定应不通。
三者三宝华果。母论
第五。比丘为三宝种三种树三叶树。有福无过(巳上论文)。
僧华分用。塔华供塔。故多论第三。若僧地中。有种种
华。净人取次第与僧。随意供养。不得私自供养三宝。
若犯多僧取不尽。若僧和合。听随意。(又云)若塔地华。不
得供养僧法。正应供养佛。此华亦得卖取钱。以供养
塔。祇三十三。五法白一羯磨。拜作分华人。若华小者。
应量分。若手作。准大者数分。若佛华者。应上佛。若僧
华者。随意供养若转易。若华多者。卖得意巳。得作别
房衣。前食后食。犹多者。著无尽财中。果法者。如上华
中说(巳上律文)。然准佛果。虽言如上。其义未显。准献佛食。
献佛巳竟。塔[倭-女]人食。又准前多论。佛华许卖。果应准
同(又祗律云)。有比丘。僧地中种庵婆罗果。长养成树。佛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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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植有功。如是比果树。应与一年。若不欲一年并
取者。听年年取一枝。枝遍则止。若种一园。应与一年。
若欲年取一树亦听。若芜菁若葱。如是比菜与一摄。
若𦬔瓠与一番熟(巳上律文)。一摄者。再生可然。不生理推。
善见十七云。若自有种子众僧地。应半与僧。若自有
地众僧种子。半与僧。
四者三宝樵木。祇云。主人比
丘不得自取遮他。容亦当护。不得乾生令斫。应供温
室食厨浴室别房。当分依限。不得过取。若燃无定限
者。多亦无罪。不听斫湿树。应取乾者。僧坊内树木。观
望好者不得斫。山林无主守护。斫者无罪。(又云)一切华
果树。不听斫作房。若树老。无华果者。应语檀越。主听
得取。若必须木。复妨地者。使净人以鱼骨刺。若灰汁
洗。若树巳死。语檀越言。此树巳乾。听取得用。斫华果
树。越毗尼。母论第五。若僧地树枯。不得独取燃火。以
属四方僧故。有好树。众和合得作塔僧房。不知不得。
若众中三四人。别作房共住。作房地中先有树。众僧
处分与得用。不与不得用。若作房者。此地中自种得
树得用。若本作房者。无有后僧住。不须白僧。得用此
树。若所住房处有空地。房主为此房故种得树。得用
治房。若本主不在。有馀僧住。不须白僧。亦得用此树
也。华树果树。众僧和合。用治塔作房。私不得斫。十诵。
僧园中树华。听取供养佛塔。有果者。使人取啖。大木
供僧椽梁等。用树皮叶。随比丘用。
五者三宝物类。
曲分四例。一者受用物。谓佛堂宇。衣服床帐案机等
取者。听年年取一枝。枝遍则止。若种一园。应与一年。
若欲年取一树亦听。若芜菁若葱。如是比菜与一摄。
若𦬔瓠与一番熟(巳上律文)。一摄者。再生可然。不生理推。
善见十七云。若自有种子众僧地。应半与僧。若自有
地众僧种子。半与僧。
四者三宝樵木。祇云。主人比
丘不得自取遮他。容亦当护。不得乾生令斫。应供温
室食厨浴室别房。当分依限。不得过取。若燃无定限
者。多亦无罪。不听斫湿树。应取乾者。僧坊内树木。观
望好者不得斫。山林无主守护。斫者无罪。(又云)一切华
果树。不听斫作房。若树老。无华果者。应语檀越。主听
得取。若必须木。复妨地者。使净人以鱼骨刺。若灰汁
洗。若树巳死。语檀越言。此树巳乾。听取得用。斫华果
树。越毗尼。母论第五。若僧地树枯。不得独取燃火。以
属四方僧故。有好树。众和合得作塔僧房。不知不得。
若众中三四人。别作房共住。作房地中先有树。众僧
处分与得用。不与不得用。若作房者。此地中自种得
树得用。若本作房者。无有后僧住。不须白僧。得用此
树。若所住房处有空地。房主为此房故种得树。得用
治房。若本主不在。有馀僧住。不须白僧。亦得用此树
也。华树果树。众僧和合。用治塔作房。私不得斫。十诵。
僧园中树华。听取供养佛塔。有果者。使人取啖。大木
供僧椽梁等。用树皮叶。随比丘用。
五者三宝物类。
曲分四例。一者受用物。谓佛堂宇。衣服床帐案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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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若经箱帘巾帕之属。此等并据无心施者。若经受
用未经受用。不问暂永。不得馀用。二物相望。暂借互
用。理亦应得。永互亦犯。五百问云。问得买佛上缯作
衣不。答不得。次僧物者。永互不得。暂通三宝。上来言
暂并须筹量。物无所损。事无所妨者得。二者属三宝
物。谓庄碾等资生之具。可出息者。此可回易得利各
供。三者供养杂物。南山释云。华多许卖等。今详。应分
两例。一者拟供养华。如南山释。二者巳供养物。佛法
华幡。不可改易。下文园物房舍。物园物房舍物。皆如塔
故。二乘起塔华幡准同。五百问。先佛上缯得。取作佛
事得用。若檀越不听不得也(准不变本体方得也)。萎华应弃净
地之中。法准佛判。现在众僧。或有檀越。幡华供养。任
僧处分。四者献三宝物。下杂法中。舍利目连。及以佛
塔。听种种供养。所献之食。塔作者应食。见论十七。佛
饭谁得食。若有侍佛比丘得食。若无侍佛比丘。白衣
侍佛亦得食。(述曰)他皆引此。今观彼文。是檀越物。傥是
僧物。准同无爽也。又将僧食。持用献佛。佛是法主。比
丘尚得。佛准自成。不同馀物不通互用。檀越献法。义
同佛说。僧食无分。不劳用献也。献圣僧食。犹是僧物。
任僧处分。
六者三宝局处。下文。定卧具不许移。设
因荒乱。但许暂移。国王还安。应还本处。不定卧具。据
本心通。容可移转二处常住。若欲同食。羯磨和通。人
既尚然。净人畜等。若僧不使。义无互食等。伽论第四。
共住比丘。盗心取四方僧物。度与馀寺。寻便生悔。乃
用未经受用。不问暂永。不得馀用。二物相望。暂借互
用。理亦应得。永互亦犯。五百问云。问得买佛上缯作
衣不。答不得。次僧物者。永互不得。暂通三宝。上来言
暂并须筹量。物无所损。事无所妨者得。二者属三宝
物。谓庄碾等资生之具。可出息者。此可回易得利各
供。三者供养杂物。南山释云。华多许卖等。今详。应分
两例。一者拟供养华。如南山释。二者巳供养物。佛法
华幡。不可改易。下文园物房舍。物园物房舍物。皆如塔
故。二乘起塔华幡准同。五百问。先佛上缯得。取作佛
事得用。若檀越不听不得也(准不变本体方得也)。萎华应弃净
地之中。法准佛判。现在众僧。或有檀越。幡华供养。任
僧处分。四者献三宝物。下杂法中。舍利目连。及以佛
塔。听种种供养。所献之食。塔作者应食。见论十七。佛
饭谁得食。若有侍佛比丘得食。若无侍佛比丘。白衣
侍佛亦得食。(述曰)他皆引此。今观彼文。是檀越物。傥是
僧物。准同无爽也。又将僧食。持用献佛。佛是法主。比
丘尚得。佛准自成。不同馀物不通互用。檀越献法。义
同佛说。僧食无分。不劳用献也。献圣僧食。犹是僧物。
任僧处分。
六者三宝局处。下文。定卧具不许移。设
因荒乱。但许暂移。国王还安。应还本处。不定卧具。据
本心通。容可移转二处常住。若欲同食。羯磨和通。人
既尚然。净人畜等。若僧不使。义无互食等。伽论第四。
共住比丘。盗心取四方僧物。度与馀寺。寻便生悔。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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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佛言不犯夷犯吉。
七者三宝难辨。多论第三。若
荒饿后。三宝园田无有分别。先旧比丘及以白衣。一
切尽无。问定无处。若众僧和合。随意分处。
第三大门。出贷得不。如章引宝梁上卷。塔物无人能
与作价者等。如前巳引是。足文章中。略引经意也。章
引祇律第三文也。彼(又云)知事人若交贷时。应僧中读
疏分明付授。若不读疏。得越毗尼。章引十律五十五。
塔物也。
无尽物者。即十诵云。毗舍离诸估客。用塔物。欲番转
得利供养塔。是人求利故。到远处。持此物与比丘言。
长老。是塔物。汝当出息。令得利供养塔。比丘白佛。佛
言听。僧坊净人。若优婆塞。出息得利养塔。章引伽论。
同十诵。上来三问义竟(次下释文)。
下三物上何不结罪者。此即举物。以广显属主。是故
于上义门之前疏中。解此后三三句云。次解不与物。
有三三句。并是有主。既言有主。明是举物。以显属主。
非谓直辨物体也。崇云。旧将第三句是物体者。义亦
不然。又云旧以不善文意等者。屡出刀剑也。
业心五中但有二缘者。但有重物离处二缘也。
若至增六但有三缘者。于前二上加盗也。
何故不至增八者。何故不于前增六中三缘之上。更
加有主有主想。使满五缘耶。文言非巳物非巳物想
有六种亦如是者。应言一非巳物非巳物想。二不暂
想。三非亲友想。四重物。五盗心。六移离处。此准下文
七者三宝难辨。多论第三。若
荒饿后。三宝园田无有分别。先旧比丘及以白衣。一
切尽无。问定无处。若众僧和合。随意分处。
第三大门。出贷得不。如章引宝梁上卷。塔物无人能
与作价者等。如前巳引是。足文章中。略引经意也。章
引祇律第三文也。彼(又云)知事人若交贷时。应僧中读
疏分明付授。若不读疏。得越毗尼。章引十律五十五。
塔物也。
无尽物者。即十诵云。毗舍离诸估客。用塔物。欲番转
得利供养塔。是人求利故。到远处。持此物与比丘言。
长老。是塔物。汝当出息。令得利供养塔。比丘白佛。佛
言听。僧坊净人。若优婆塞。出息得利养塔。章引伽论。
同十诵。上来三问义竟(次下释文)。
下三物上何不结罪者。此即举物。以广显属主。是故
于上义门之前疏中。解此后三三句云。次解不与物。
有三三句。并是有主。既言有主。明是举物。以显属主。
非谓直辨物体也。崇云。旧将第三句是物体者。义亦
不然。又云旧以不善文意等者。屡出刀剑也。
业心五中但有二缘者。但有重物离处二缘也。
若至增六但有三缘者。于前二上加盗也。
何故不至增八者。何故不于前增六中三缘之上。更
加有主有主想。使满五缘耶。文言非巳物非巳物想
有六种亦如是者。应言一非巳物非巳物想。二不暂
想。三非亲友想。四重物。五盗心。六移离处。此准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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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六中释。是故章中引增六文。以释此文也。二十六
章。章中分三。崇云。此且浪作异同。未顺文意。今详顺
文。故僧祇第三云。有物分齐。如时等四药。净物不净
物等。有处分齐。如地地中物。水水中物。船船中物等。
故知与此律文意同。
三明盗心者。五分第一。四种盗心。彼云又以謟心曲
心嗔恚心恐怖心取他物。亦名盗心。十诵五十六云。
问六种取他物。苦切取。轻慢取。以他名字取。强夺取。
受寄取。出息取。何等得夷。答除出息取。馀者夷。伽论
第七。有五种劫。谓强夺取。耎语取。苦切取。受寄取。施
巳还取。此律下文云。有五种贼心。第十疏中。虽有两
解。观文伹是盗物贼心。非关业烦恼贼也。黑闇心(谓愚
心迷教。祇律。摩摩帝。即其事也。此律亦云。愚痴夷等)。邪心(邪命说法等得财也)。曲戾心(方便
侵人口言不取)。不善心(即苦切他取也)。常有盗他物心(恒怀规夺)。是为五。
复有五种贼决定取(倒易物筹。决令属巳)。恐怯取(非理恐称。令惧输财)。寄
物取(如律。第十四章释)。见便便取(伺他漫藏。而便往取)。倚托取(因官贵势。傍附
得财)。是为五。南山云。以此诸文。證知心业。其相略显。足
得垣墙防拟妄境也。
瓯盛匮盛等者。见论第九。十诵第一。多论第三。祇律
第三。并云。瓯中瓶中箧中有宝有蛇。欲盗此物。恐其
主觉。合瓶持去。若近若远。得轻兰。举出瓶底得夷。祇
云若𣐍上悬酥油瓶。盗心取者。若绳软𣐍直。虽举未
夷。离𣐍夷。若绳坚劲𣐍曲(取〔问〕前)。绳软𣐍曲(亦同前)。绳坚
劲𣐍𣐍直。举则夷。
章。章中分三。崇云。此且浪作异同。未顺文意。今详顺
文。故僧祇第三云。有物分齐。如时等四药。净物不净
物等。有处分齐。如地地中物。水水中物。船船中物等。
故知与此律文意同。
三明盗心者。五分第一。四种盗心。彼云又以謟心曲
心嗔恚心恐怖心取他物。亦名盗心。十诵五十六云。
问六种取他物。苦切取。轻慢取。以他名字取。强夺取。
受寄取。出息取。何等得夷。答除出息取。馀者夷。伽论
第七。有五种劫。谓强夺取。耎语取。苦切取。受寄取。施
巳还取。此律下文云。有五种贼心。第十疏中。虽有两
解。观文伹是盗物贼心。非关业烦恼贼也。黑闇心(谓愚
心迷教。祇律。摩摩帝。即其事也。此律亦云。愚痴夷等)。邪心(邪命说法等得财也)。曲戾心(方便
侵人口言不取)。不善心(即苦切他取也)。常有盗他物心(恒怀规夺)。是为五。
复有五种贼决定取(倒易物筹。决令属巳)。恐怯取(非理恐称。令惧输财)。寄
物取(如律。第十四章释)。见便便取(伺他漫藏。而便往取)。倚托取(因官贵势。傍附
得财)。是为五。南山云。以此诸文。證知心业。其相略显。足
得垣墙防拟妄境也。
瓯盛匮盛等者。见论第九。十诵第一。多论第三。祇律
第三。并云。瓯中瓶中箧中有宝有蛇。欲盗此物。恐其
主觉。合瓶持去。若近若远。得轻兰。举出瓶底得夷。祇
云若𣐍上悬酥油瓶。盗心取者。若绳软𣐍直。虽举未
夷。离𣐍夷。若绳坚劲𣐍曲(取〔问〕前)。绳软𣐍曲(亦同前)。绳坚
劲𣐍𣐍直。举则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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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书成者。南山云。如律师迹判。以重入轻。今详不
然(至下衣犍度当辨)。应见论第九云。若言官行货。诤园得胜。
园主作失想夷。若僧中判事。僧知故违理判者。判主
得夷。若僧中详依理判。诤者不如兰。(又云)若𦘕地作字。
初𦘕一头兰。两头夷。十诵第一云。言他得胜夷。不如
兰。
三言教者。如下文。若以言辞。辨说诳惑而取。一
切准知。见论十七。若比丘宝一腊。妄言二腊。依二腊
次受利。计钱犯重(此则偷夏唱大)。四移标相者。见论第九。
若地有二标。举一兰。举二夷。三标一吉一兰一夷。多
标多吉一兰一夷。(又云)若偷地乃至一发夷。何以故。深
无价故。祇第三云。一麦夷。
五异色明离处者。十诵
第一云。一色名一处。异色名异处。多论云。移在异色。
即离本处。十云。重阁陛一桄名一处。乃至舍未泥一
堑名一处。草覆舍一重名一处。若木覆舍一木名一
处。仰泥舍一𦘕色。名一处等。
六堕筹者。下文盗他
分物筹等。是也。
七转齿者。十诵五十一云。问有比
丘。非钱非衣物。不䨱藏取。以盗心移置异处。得夷不。
答得。樗蒱以盗心转齿是(巳上章中义竟)。今更义加之。八无
离处。以明离处。如攻击破村等。九虽复离处。义同不
离。如祇第三。盗马乘走。主觉逐之。未作失想。比丘未
作得想未夷。十杂明离处。如律二十六章广论也。亦
如了论章中略引。然论云。偈曰。依入及界所生罪(长行
释云)。释曰。世间所立。法尔道理入及界。有属自有属他。
有轻有重。若比丘约眼耳鼻舌身心因缘。于六尘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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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理行。或犯重罪。或犯轻罪。若人食毒。或为蛇螫。
犯如此罪(巳上论文)。此即约十二入辨也。或犯重或犯轻
者。夷兰之别也。明了疏云。先约十二入判罪。有夷有
兰。如有仙人。名阿岚婆也。那是诸胸行蛇等师(胸行者。腹
行是也)。复有仙人。名阿耶底(颠履反)柯。是诸毒药等师。若
人为蛇所螫。𦘕仙人身心上书字。字是咒语。唯有一
字。眼见即差。食毒亦尔。偷看者犯(眼偷色竟)。有诵秘咒得
直直方传。比丘诈病。从他乞咒。咒师为咒。密听诵取。
计直犯罪(耳偷声竟)。有作臭药。病者臭差。得直方听。盗臭
计直。尝药触药类说应知。若有法术。心病差。得直方
听。偷缘计直(十二入竟)。论云。若人偷地界火界风界空界
等。亦犯波罗夷(巳上论文)。明了疏云。前三界易解。四者有
师。咒扇引风触身。病即得差。五者如起楼阁。或复种
树。侵他空界。六者论文言等。等取识界。识属于智。智
相应故。人有伎能。得直教人。偷此六界。并不与直。计
成重罪。然此六界摄十八界。前之四大。即摄五摄五
境等十。以五四大造此十故。空即法界。识即七心界。
故成十八界也。成论十不善业品云。问曰。若一切万
物。皆共业所生。何故得罪。答曰。虽从共业因生。因有
强弱。若人业因力强。又勤加功。此物即属。
次二句亦同者。祇第三云。诸比丘失衣钵巳入林中。
藏时贼即藏衣钵。䨱著一处。更劫馀人。比丘见藏。伺
贼去后。是比丘若先不作失想。还取无罪。若作失想。
便为贼复劫贼(此上即一句也)。第二句云。又比丘被劫。贼将
犯如此罪(巳上论文)。此即约十二入辨也。或犯重或犯轻
者。夷兰之别也。明了疏云。先约十二入判罪。有夷有
兰。如有仙人。名阿岚婆也。那是诸胸行蛇等师(胸行者。腹
行是也)。复有仙人。名阿耶底(颠履反)柯。是诸毒药等师。若
人为蛇所螫。𦘕仙人身心上书字。字是咒语。唯有一
字。眼见即差。食毒亦尔。偷看者犯(眼偷色竟)。有诵秘咒得
直直方传。比丘诈病。从他乞咒。咒师为咒。密听诵取。
计直犯罪(耳偷声竟)。有作臭药。病者臭差。得直方听。盗臭
计直。尝药触药类说应知。若有法术。心病差。得直方
听。偷缘计直(十二入竟)。论云。若人偷地界火界风界空界
等。亦犯波罗夷(巳上论文)。明了疏云。前三界易解。四者有
师。咒扇引风触身。病即得差。五者如起楼阁。或复种
树。侵他空界。六者论文言等。等取识界。识属于智。智
相应故。人有伎能。得直教人。偷此六界。并不与直。计
成重罪。然此六界摄十八界。前之四大。即摄五摄五
境等十。以五四大造此十故。空即法界。识即七心界。
故成十八界也。成论十不善业品云。问曰。若一切万
物。皆共业所生。何故得罪。答曰。虽从共业因生。因有
强弱。若人业因力强。又勤加功。此物即属。
次二句亦同者。祇第三云。诸比丘失衣钵巳入林中。
藏时贼即藏衣钵。䨱著一处。更劫馀人。比丘见藏。伺
贼去后。是比丘若先不作失想。还取无罪。若作失想。
便为贼复劫贼(此上即一句也)。第二句云。又比丘被劫。贼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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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钵顺道而去。诸比丘随后遥望。追之不止。渐近取
聚落。便语贼言。出家人仰他活命。汝等何用此衣钵
为。如是得者无罪。若贼骂言。巳乞汝今何敢复来。比
丘念言。巳近聚落。必不害我。当恐怖之。语贼言。我当
白王及诸大臣。得者无罪。贼复嗔言。欲去任意。若告
捉贼。若缚若欲不应告。若语聚落主。方便慰喻。得者
无罪。
馀文可知者。多论第三。若先失物。作心来舍。还取此
物。若巳物外。更取他物。计钱成罪。若先心巳舍。正使
巳物。亦不得取。取亦计钱。崇叙此门义讫乃云。上来
二释。各据一边。犹未能通诸教本意。然今会释。须为
四句。一者比丘未舍。贼未得想。夺无罪。二者主巳舍
心。贼未得想。夺定成重。三者主未舍心。贼决得想。夺
亦得夷。前人摄物属巳。巳作得心。离处业成。何容更
取。此若取者。深违正理。故见论云。园主舍心。比丘夷
等。四者主舍贼得。理无夺义。今详第三。若贼业成。今
我不夺。必不应理。彼自业成。关我何事。而不得夺。如
后文中。使人取物。而其使人谓遗盗物。使者犯巳。岂
即今主不得还取。僧祇藏物。伺去取来。贼岂当时不
作得想。若未得想。宁肯举藏。
馀亲亦应如是者。应追赎也。然五百问。云问比丘知
其父母兄弟破落属人。而不搆赎。有罪不。答若为行
道。不赎无罪。
僧物得夺不成自入者。一者以见下文。不成买卖自
聚落。便语贼言。出家人仰他活命。汝等何用此衣钵
为。如是得者无罪。若贼骂言。巳乞汝今何敢复来。比
丘念言。巳近聚落。必不害我。当恐怖之。语贼言。我当
白王及诸大臣。得者无罪。贼复嗔言。欲去任意。若告
捉贼。若缚若欲不应告。若语聚落主。方便慰喻。得者
无罪。
馀文可知者。多论第三。若先失物。作心来舍。还取此
物。若巳物外。更取他物。计钱成罪。若先心巳舍。正使
巳物。亦不得取。取亦计钱。崇叙此门义讫乃云。上来
二释。各据一边。犹未能通诸教本意。然今会释。须为
四句。一者比丘未舍。贼未得想。夺无罪。二者主巳舍
心。贼未得想。夺定成重。三者主未舍心。贼决得想。夺
亦得夷。前人摄物属巳。巳作得心。离处业成。何容更
取。此若取者。深违正理。故见论云。园主舍心。比丘夷
等。四者主舍贼得。理无夺义。今详第三。若贼业成。今
我不夺。必不应理。彼自业成。关我何事。而不得夺。如
后文中。使人取物。而其使人谓遗盗物。使者犯巳。岂
即今主不得还取。僧祇藏物。伺去取来。贼岂当时不
作得想。若未得想。宁肯举藏。
馀亲亦应如是者。应追赎也。然五百问。云问比丘知
其父母兄弟破落属人。而不搆赎。有罪不。答若为行
道。不赎无罪。
僧物得夺不成自入者。一者以见下文。不成买卖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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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等。二者又无人决作舍心。今详。若是出家人取。强
夺无爽。若俗人盗。应须和喻令还者好。南山云。若盗
僧物。云不成盗。便即夺取。此未见诸部明文。若夺成
重。崇云。旧二解。但违正理。学者于中理应思择。僧物
亦据得舍二心。僧物若其不成自入盗者。则应不成
业道盗者。既许业成。夺者何容无罪。今详。律云不成
自入。岂是人解也。今详。僧物诸出家人。有共用分。无
独用分。故独入巳。佛判不成。意令夺取还作共用。其
别人物。全无共义。不可相比。教理分明也。
又亦取者之意者。为取者意。欲从道至道等取也。今
详。亦可从道至道等。随得处则犯也。谓或道中得。或
非道中得也。
文言空处者。十诵第一。有主鸟衔物去。比丘以偷心
夺取夷。得鸟时兰。鸟随比丘所欲至处夷。若至馀处
兰。若野鸟衔物夺取兰。待鸟吉。随所欲至处兰。至馀
处吉。若野鸟衔物。有主鸟夺取。比丘夺是有主鸟物
(同初句说)。野鸟夺有主鸟物。同后句说(此等皆为偷有主人物也)。多论
第三。若移鸟令离周员边际。名离本处。若流水中捉
鸟。令后水过前头。亦名离本处。
不输税者。祇第三云。何等物不应税。何等物应税。世
尊弟子比丘尼一切外道出家人物。是名不应税。若
卖买者。应输税。广如彼说。十诵第一。比丘度关应输
税物。而不输税。税直五钱夷。多论第三。比丘亦有税
法。此等部别。亲见三藏不信四分无输税法。遂捡梵
夺无爽。若俗人盗。应须和喻令还者好。南山云。若盗
僧物。云不成盗。便即夺取。此未见诸部明文。若夺成
重。崇云。旧二解。但违正理。学者于中理应思择。僧物
亦据得舍二心。僧物若其不成自入盗者。则应不成
业道盗者。既许业成。夺者何容无罪。今详。律云不成
自入。岂是人解也。今详。僧物诸出家人。有共用分。无
独用分。故独入巳。佛判不成。意令夺取还作共用。其
别人物。全无共义。不可相比。教理分明也。
又亦取者之意者。为取者意。欲从道至道等取也。今
详。亦可从道至道等。随得处则犯也。谓或道中得。或
非道中得也。
文言空处者。十诵第一。有主鸟衔物去。比丘以偷心
夺取夷。得鸟时兰。鸟随比丘所欲至处夷。若至馀处
兰。若野鸟衔物夺取兰。待鸟吉。随所欲至处兰。至馀
处吉。若野鸟衔物。有主鸟夺取。比丘夺是有主鸟物
(同初句说)。野鸟夺有主鸟物。同后句说(此等皆为偷有主人物也)。多论
第三。若移鸟令离周员边际。名离本处。若流水中捉
鸟。令后水过前头。亦名离本处。
不输税者。祇第三云。何等物不应税。何等物应税。世
尊弟子比丘尼一切外道出家人物。是名不应税。若
卖买者。应输税。广如彼说。十诵第一。比丘度关应输
税物。而不输税。税直五钱夷。多论第三。比丘亦有税
法。此等部别。亲见三藏不信四分无输税法。遂捡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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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果然无税也。
二足中鸟者。若在空中。如前多论。若在地上。如祇律
第三。驱举一足兰。两足夷。四足多足。并皆最后一足
夷也。
同财业者。祇第三。有二教化比丘得物当共。后时一
人得好衣段。便语伴言。从今日始各任相禄。是中半
满者夷。次句受施咒愿巳。语施主言。且置汝边。我后
当取。还语伴言。各任相禄者兰。次句闻欲施衣。便豫
语伴。各任相禄。得越毗尼。有二粪扫衣比丘三句同
前。但第二句果石䨱之解要。第三句不取不䨱解要
也。
共要者。共得一五。俱得夷也。见论第九。相要者。某时
共去。或中前中后等。名不从教。教中前取。而中后取。
教初夜取。而后夜取。白月黑月。此年后年亦尔。教者
犯小罪。取者犯夷。
守者为其赏物者。谓守物人。为求物人守物也。
在外推求得财共分者。求物人许共物人分也。
私隐五钱者。即求物人隐也。今详。或可如祇第三云。
有比丘摩诃罗出家。不善戒行。有比丘语言。长老。共
作贼来。摩诃罗言。我今出家。云何作贼。彼比丘言。汝
不能者。汝但守门。当与汝分。摩诃罗言。我不作贼。与
我等分。何以不去。答言可尔。即俱共去。彼比丘入触
物时。二俱越。动时二俱兰。离处二俱夷。此律守者。即
同祇律与他守也。看道准知。
二足中鸟者。若在空中。如前多论。若在地上。如祇律
第三。驱举一足兰。两足夷。四足多足。并皆最后一足
夷也。
同财业者。祇第三。有二教化比丘得物当共。后时一
人得好衣段。便语伴言。从今日始各任相禄。是中半
满者夷。次句受施咒愿巳。语施主言。且置汝边。我后
当取。还语伴言。各任相禄者兰。次句闻欲施衣。便豫
语伴。各任相禄。得越毗尼。有二粪扫衣比丘三句同
前。但第二句果石䨱之解要。第三句不取不䨱解要
也。
共要者。共得一五。俱得夷也。见论第九。相要者。某时
共去。或中前中后等。名不从教。教中前取。而中后取。
教初夜取。而后夜取。白月黑月。此年后年亦尔。教者
犯小罪。取者犯夷。
守者为其赏物者。谓守物人。为求物人守物也。
在外推求得财共分者。求物人许共物人分也。
私隐五钱者。即求物人隐也。今详。或可如祇第三云。
有比丘摩诃罗出家。不善戒行。有比丘语言。长老。共
作贼来。摩诃罗言。我今出家。云何作贼。彼比丘言。汝
不能者。汝但守门。当与汝分。摩诃罗言。我不作贼。与
我等分。何以不去。答言可尔。即俱共去。彼比丘入触
物时。二俱越。动时二俱兰。离处二俱夷。此律守者。即
同祇律与他守也。看道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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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句是尅下三通慢者。崇释亦同。今详。唯尅故有求
五过五之别。若言漫者。何成求减求过之别。诸句通
漫。皆同斯破。准教人位中。所教容漫也。虽知非理。且
随疏释。
具三同登者。一者过五五钱同是一主。二者过五五
钱果罪同夷。三者过五五钱因罪同兰。今详。疏中自
具此相。岂劳登释。
取减五边究竟偷兰者。谓临盗时。别起心取也。不得
相成过五因兰。不成减五果兰。兰不成兰故也。又
解。先求过五方便是兰。后减五方便是吉。彼先因兰。
不得成后减五因吉也。
先取重心后取减五因果颠倒者。先取重心。即是因
兰。后取减五。即是因吉。兰若成吉。即颠倒故。
减五能所前巳别故者。如前方便教人求减五钱。得
过五钱等四句也。
见论就尅有四比丘者。彼论第十卷说也。人若别主。
可言教人之业。与自作不相成。若同一主。理应思择。
当宗理尽者。盗戒宗明夷罪也。
直疑有三者。实是人物。向彼非人畜生无主。起三直
疑。为人非人。为人畜生。为人无主也。
横疑有三者。实是人物。起三横疑。一者为非人为畜
生。二者为非人为无主。三者为畜生为无主(此是云律师义)。
疏主不存。以无文故。若尔。章云伹三亦不合理。谓此
文中。有主无主。唯两相对。但合一句。若开三句。即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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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是重轻相对。亦违此文也。
有主犯不犯门五过五重轻门岂容合说者。今详。设
使有主之中。人非人物。是重轻门。五与过五。亦是重
轻门。亦必不得合。且如说云人主想五钱若过。岂得
即名重物重物想。巳合说讫。若作文云。人主非人主
想。重物非重物想。偷兰。此方是合。故今直破。应云四
句之中。律文并云五过五钱。何得说言重物重物想。
巳合说讫。然祟亦云。巳合说讫者。不应理也。
犯不犯门重轻门者。如下第三疏。境想义也。
上问缘中对重物须有心差单双者。今详。何伹阙缘
须辨单双。亦应具缘云重物重物想。若问缘。今详。何
但阙缘须辨。云重物非重物想及疑。即是心差也。非
重重想。即单阙也。非重疑即双阙也。然前具缘不立
重物想者。义如上辨。
戒本总句者。戒本云。不与。即是初句也。故释相中开
此总句为语。三中后三三句。戒本合说。故云物也。
饰宗义记卷第四本
饰宗义记卷第四末
巳下疏本第三制戒竟中。人趣报胜者。崇云。人趣报
有主犯不犯门五过五重轻门岂容合说者。今详。设
使有主之中。人非人物。是重轻门。五与过五。亦是重
轻门。亦必不得合。且如说云人主想五钱若过。岂得
即名重物重物想。巳合说讫。若作文云。人主非人主
想。重物非重物想。偷兰。此方是合。故今直破。应云四
句之中。律文并云五过五钱。何得说言重物重物想。
巳合说讫。然祟亦云。巳合说讫者。不应理也。
犯不犯门重轻门者。如下第三疏。境想义也。
上问缘中对重物须有心差单双者。今详。何伹阙缘
须辨单双。亦应具缘云重物重物想。若问缘。今详。何
但阙缘须辨。云重物非重物想及疑。即是心差也。非
重重想。即单阙也。非重疑即双阙也。然前具缘不立
重物想者。义如上辨。
戒本总句者。戒本云。不与。即是初句也。故释相中开
此总句为语。三中后三三句。戒本合说。故云物也。
饰宗义记卷第四本
饰宗义记卷第四末
巳下疏本第三制戒竟中。人趣报胜者。崇云。人趣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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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天亦应然。
乃至形心俱是受道之器者。崇云。天有圣道。煞不成
夷。北州得夷。非由道器。黄门二形。类北洲难。今详。章
中先简非畜。是故说云人趣报胜(显果胜也)。善因所招(显因
胜也)若尔天胜应杀成夷。为除此疑。故简曰形心俱是
受道之器。一者形是道器之类。如北洲。而彼洲人心
多放逸。故心非器。二者心是道器之类。如黄门等。唯
在南洲。南洲厌猛。心是道器。而由形缺。故形非器。三
者俱是道器之类。如三洲中具根之者。此之三句。煞
并得夷。即简诸天。俱非道器。形非人类。心阙厌欣。故
彼形心俱非道器。即由此理。兼显北洲及黄门等。并
即摄在道器类中。故萨婆多论第三卷云。问曰。何以
伹害人。得波罗夷。答人有三归五戒。波罗提木叉多
在人中得沙门四果。又佛辟支人中尽漏。是以害人。
得波罗夷。馀道不得。准此论文。故显北洲及黄门等。
是道器类。问天能入圣。何非道器。答天无木叉。又得
道少。故论说言多在人中得沙门果。又解脱分在人
三洲。北洲难无。以类摄相。故所立义非不善成(然北洲人
定寿千岁。必不可杀。无中夭故)。
应坏四等者。旧名四等。新名四无量也。谓平等缘一
切有情。脩慈等行。故云四等。俱舍二十九云。言无量
者。无量有情为所缘故。引无量福。生无量果故。崇云。
此四无量。无学故成就。非是学人及异生得。如何乃
云应坏四等。又成四等者。必不行煞之人定无四等。
乃至形心俱是受道之器者。崇云。天有圣道。煞不成
夷。北州得夷。非由道器。黄门二形。类北洲难。今详。章
中先简非畜。是故说云人趣报胜(显果胜也)。善因所招(显因
胜也)若尔天胜应杀成夷。为除此疑。故简曰形心俱是
受道之器。一者形是道器之类。如北洲。而彼洲人心
多放逸。故心非器。二者心是道器之类。如黄门等。唯
在南洲。南洲厌猛。心是道器。而由形缺。故形非器。三
者俱是道器之类。如三洲中具根之者。此之三句。煞
并得夷。即简诸天。俱非道器。形非人类。心阙厌欣。故
彼形心俱非道器。即由此理。兼显北洲及黄门等。并
即摄在道器类中。故萨婆多论第三卷云。问曰。何以
伹害人。得波罗夷。答人有三归五戒。波罗提木叉多
在人中得沙门四果。又佛辟支人中尽漏。是以害人。
得波罗夷。馀道不得。准此论文。故显北洲及黄门等。
是道器类。问天能入圣。何非道器。答天无木叉。又得
道少。故论说言多在人中得沙门果。又解脱分在人
三洲。北洲难无。以类摄相。故所立义非不善成(然北洲人
定寿千岁。必不可杀。无中夭故)。
应坏四等者。旧名四等。新名四无量也。谓平等缘一
切有情。脩慈等行。故云四等。俱舍二十九云。言无量
者。无量有情为所缘故。引无量福。生无量果故。崇云。
此四无量。无学故成就。非是学人及异生得。如何乃
云应坏四等。又成四等者。必不行煞之人定无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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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详。四等必不行煞。理则相符。而言无学方坏四等。
违大小教。且违小教者。婆娑八十一云。一切圣者。及
内法异生。皆通二种(谓曾得未曾得二种)。外法异生。唯是曾得
(外法异生。即外道也)。又瑜伽四十四云。菩萨略有三种。脩四无
量。一者有情缘无量。普缘十方安住无倒有情胜解。
脩慈俱心。二者法缘无量。住唯法想增上上意乐。正
观唯法假说有有情。脩慈俱心。三者无缘无量。复于
法远离分别。脩慈俱心。悲喜舍三当知亦尔。有情缘
者。与外道共。名法缘者。与诸声闻及独觉共。不共外
道。若无缘者。不共一切。准此等文。外道尚得。岂得唯
说无学成就也。
释名者。梵云末奴跋沙柂。译为人煞也。崇云。旧解
不然。今解。息风名生。隔断不续。名为煞生。或复生者。
命根名生。隔断名煞。今详。涅槃第二十卷。为阇王说。
息风名生。阇王俗人。不违法相。谓言息风。名之为生。
世尊遂依随转理门。作如是说。若据实理。羯逻蓝等。
根未满时。息风不转。岂不名生。若不名生。煞应无罪。
故婆沙二十六。说羯逻蓝等。根未满时。息风不转也。
又说命根名为生者。违婆沙论百一十八害生纳息
云。问唯法无众生。云何而有煞生罪。尊者世友说曰。
如虽无众生而有众生想。如是虽无众生。而有煞生
罪。(述曰)问意云。唯有色等五蕴实法。无别众生。何故乃
有煞生之罪。世友答意云。虽无众生。而诸愚夫。于五
蕴中。有众生想。今断五蕴。妄谓煞生。故得煞罪。论既
违大小教。且违小教者。婆娑八十一云。一切圣者。及
内法异生。皆通二种(谓曾得未曾得二种)。外法异生。唯是曾得
(外法异生。即外道也)。又瑜伽四十四云。菩萨略有三种。脩四无
量。一者有情缘无量。普缘十方安住无倒有情胜解。
脩慈俱心。二者法缘无量。住唯法想增上上意乐。正
观唯法假说有有情。脩慈俱心。三者无缘无量。复于
法远离分别。脩慈俱心。悲喜舍三当知亦尔。有情缘
者。与外道共。名法缘者。与诸声闻及独觉共。不共外
道。若无缘者。不共一切。准此等文。外道尚得。岂得唯
说无学成就也。
释名者。梵云末奴跋沙柂。译为人煞也。崇云。旧解
不然。今解。息风名生。隔断不续。名为煞生。或复生者。
命根名生。隔断名煞。今详。涅槃第二十卷。为阇王说。
息风名生。阇王俗人。不违法相。谓言息风。名之为生。
世尊遂依随转理门。作如是说。若据实理。羯逻蓝等。
根未满时。息风不转。岂不名生。若不名生。煞应无罪。
故婆沙二十六。说羯逻蓝等。根未满时。息风不转也。
又说命根名为生者。违婆沙论百一十八害生纳息
云。问唯法无众生。云何而有煞生罪。尊者世友说曰。
如虽无众生而有众生想。如是虽无众生。而有煞生
罪。(述曰)问意云。唯有色等五蕴实法。无别众生。何故乃
有煞生之罪。世友答意云。虽无众生。而诸愚夫。于五
蕴中。有众生想。今断五蕴。妄谓煞生。故得煞罪。论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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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言无有众生。何因定执有实众生。大小乘宗同无
众生。若执有生。便同外道。岂顺正理。故还依疏。断坏
阴境。以之为正。故即婆沙百一十八云。问诸蕴中。何
蕴可煞。有说色蕴。色蕴可为刀杖触。故有说五蕴。谓
色蕴坏。馀之四蕴亦不转故。如破瓶时乳等亦失。即
疏所引杂心第五亦是明證。然萨婆多及大乘等。一
刹那中。具足五蕴。若成实宗。十不善业道品云。五阴
相续中。有众生名。坏此相续。故名煞生(巳上论文)。此谓识
想受行次第而生。由坏色蕴。令识想等不相续生。名
为煞生也。
境用作名者。通律师云。煞者是用。生者是境也。
若依多论者。多论无文。此是杂心第五。及婆沙害生
纳息中说也。
四阴及命根者。理实四阴摄命根。何用及字也。而今
意说。命为报主。故别说也(命根是不相应行蕴摄也)。
以现在受刀杖使未来不续者。此合婆沙及杂心论。
两释为一也。婆沙一说云。煞未来蕴。问未来未至。云
何可煞。答彼住现在。遮未来世诸和合。说名为煞。由
遮他蕴和合生缘。故得煞罪。有说煞现未蕴。问未来
可尔。现在不住。设彼不煞。亦自然灭。云何煞耶。答断
彼势用。说名为煞。先现在蕴。虽不住而灭。然不能合
后蕴不续。今现在蕴不住而灭。则能令其后蕴不续。
故于现在亦得煞罪(巳上论文)杂心两说亦同
但杀报色不煞馀三者。汎论无记。总有四种。一者异
众生。若执有生。便同外道。岂顺正理。故还依疏。断坏
阴境。以之为正。故即婆沙百一十八云。问诸蕴中。何
蕴可煞。有说色蕴。色蕴可为刀杖触。故有说五蕴。谓
色蕴坏。馀之四蕴亦不转故。如破瓶时乳等亦失。即
疏所引杂心第五亦是明證。然萨婆多及大乘等。一
刹那中。具足五蕴。若成实宗。十不善业道品云。五阴
相续中。有众生名。坏此相续。故名煞生(巳上论文)。此谓识
想受行次第而生。由坏色蕴。令识想等不相续生。名
为煞生也。
境用作名者。通律师云。煞者是用。生者是境也。
若依多论者。多论无文。此是杂心第五。及婆沙害生
纳息中说也。
四阴及命根者。理实四阴摄命根。何用及字也。而今
意说。命为报主。故别说也(命根是不相应行蕴摄也)。
以现在受刀杖使未来不续者。此合婆沙及杂心论。
两释为一也。婆沙一说云。煞未来蕴。问未来未至。云
何可煞。答彼住现在。遮未来世诸和合。说名为煞。由
遮他蕴和合生缘。故得煞罪。有说煞现未蕴。问未来
可尔。现在不住。设彼不煞。亦自然灭。云何煞耶。答断
彼势用。说名为煞。先现在蕴。虽不住而灭。然不能合
后蕴不续。今现在蕴不住而灭。则能令其后蕴不续。
故于现在亦得煞罪(巳上论文)杂心两说亦同
但杀报色不煞馀三者。汎论无记。总有四种。一者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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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旧名报也)。二者威仪路。三工巧。四变化(亦名通异也)。此四无
记皆通色心二聚。不相引发。各别而起。不同馀三发
身语色。且如内起威仪路心。发起身业在路而行。是
故威仪从为名。又工巧心。发身语业。于壁等处。彫𦘕
工巧。是故工巧从处为名。又变化心发身语业。升空
变化。及化金石等。故名变化。四并是无覆无记。唯起
表业。不发无表(大乘异熟。唯是无记。威仪工巧。即通三性。变化即通善及无记。不同小宗)
但煞触尘不煞馀八者。十二处中。十种色处。于中除
声。皆是报色。声非报法。上巳数明也。然寻俱舍颂云。
谓唯外四界。能斫及所斫。故知十八界中色香味触
四种外界。皆是所煞。不唯触尘。盖由婆沙等云。色蕴
可为刀杖所触。即执触为所煞。然刀杖所触者。谓相
对碍。名之为触。未必即是触尘也(或可触尘。能出告受。偏说触尘)。
断头腰二处者。婆沙二十七云。问何故断头及腰。便
死。断手足等而不死耶。答头腰二处。是大死节。故断
便死。手等不然。复次欲界有情。依段食住。喉通段食。
腹为食依。故断二处。命根便断。复次头是眼等多根
依处(章中多人住处是也。谓于头中。具五色根。此五色根。即十二入中五入是也)。断之使
坏眼等诸根。腹是息风所依止处。断腰腹坏。息无所
依。故断二处。命根便断(章云。腰是出入息住处。即是论云息风所依也)。
一念实法无煞生者。此宗一念不具五蕴。要由识想
受行四心次第而生。并所依色具五蕴。于斯五蕴假
立众生。离蕴更无别体。如林离树无别林体也。此亦
如是。故阴是实众生无假也。
记皆通色心二聚。不相引发。各别而起。不同馀三发
身语色。且如内起威仪路心。发起身业在路而行。是
故威仪从为名。又工巧心。发身语业。于壁等处。彫𦘕
工巧。是故工巧从处为名。又变化心发身语业。升空
变化。及化金石等。故名变化。四并是无覆无记。唯起
表业。不发无表(大乘异熟。唯是无记。威仪工巧。即通三性。变化即通善及无记。不同小宗)
但煞触尘不煞馀八者。十二处中。十种色处。于中除
声。皆是报色。声非报法。上巳数明也。然寻俱舍颂云。
谓唯外四界。能斫及所斫。故知十八界中色香味触
四种外界。皆是所煞。不唯触尘。盖由婆沙等云。色蕴
可为刀杖所触。即执触为所煞。然刀杖所触者。谓相
对碍。名之为触。未必即是触尘也(或可触尘。能出告受。偏说触尘)。
断头腰二处者。婆沙二十七云。问何故断头及腰。便
死。断手足等而不死耶。答头腰二处。是大死节。故断
便死。手等不然。复次欲界有情。依段食住。喉通段食。
腹为食依。故断二处。命根便断。复次头是眼等多根
依处(章中多人住处是也。谓于头中。具五色根。此五色根。即十二入中五入是也)。断之使
坏眼等诸根。腹是息风所依止处。断腰腹坏。息无所
依。故断二处。命根便断(章云。腰是出入息住处。即是论云息风所依也)。
一念实法无煞生者。此宗一念不具五蕴。要由识想
受行四心次第而生。并所依色具五蕴。于斯五蕴假
立众生。离蕴更无别体。如林离树无别林体也。此亦
如是。故阴是实众生无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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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烦恼为命根者。由业烦恼。招一期报。故立为根也。
然此命根。离色心外。更无别体。不同有宗离色心外。
有别实物。为命根体。
迷法想阙当法想者。有馀皆言迷五缘犯法也。今详。
即说五阴实法。名之为法。若转想心迷法想。若疑心
阙。当此法想。故下疏云。阙决正心也。
非人人想有前心吉者。古师但见非人之文。在人想
前。不了煞心方便前后也。
比于转想等者。举喻也。如转想云。人非人想。即是举
其后非人想。以结前时人上因兰。今非人人想亦是
举其后非人境。以结前人上因兰。后相后境二门皆
有本异两殊。皆是举后结前因罪。
即此文是者。非人人想文是也。
阙决正者。犹豫义也。
次双阙者。由有异境替本人境。即五缘中阙第一缘。
复于异境疑犹豫。是问第二。故名双阙。下诸戒类准。
不同阙初缘者。若阙初缘。要于异趣境起本境想也。
别前阙第二者。前阙第二。疑当本境。今则不然。故有
别也。
若单双俱阙境一六者。谓双阙中具有阙境阙心之
义。故望阙心。即须配在阙第二缘。阙心中辨。若望阙
境。复须配在阙第一缘。阙境中明。然阙境中单双各
含。非畜杌木。以为异境。故成六也。
想疑并阙心一六者。对本人境。转想向外。缘为非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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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以杌木。疑心亦尔。故成六也。此止两种一六之言。
意除人趣。以为异境。以人异境。煞不免夷。故且除之
也。
单双二阙广各十九者。此即总说人等四境。以差大
境。缘异本想既有十九。缘异本疑故亦十九。言十九
者。人与非畜三异境上。各含阙缘差心息不强而煞。
即成十五。杌木除强。有馀四种。便成十九。想疑各然。
即是境差。三十八也。下诸戒首准此应知。更不烦辨
(章云。此二阙者。单双二阙也。即下文更不烦辨也)。
容得提吉者。不煞而打。若大比丘即得提罪。馀众即
吉也。
轻重二兰者。远近因别也。
具七方便者。阙通缘中。初三两缘。即阙方便也。阙别
缘中。第一缘即境差也。阙第二即想疑也。阙第五即
境强缘差心息也。由有此三不得煞故。下诸戒类知。
馀二类然轻重为别者。皆须制意释名具缘阙缘也。
非人变畜。同入非人。煞之得兰。不变畜提。并如下文
也。
杂宝藏忧陀美王缘起。如彼经第十卷说。
无别二逆者。俱舍十八云。若有害父。父是阿罗汉。得
一逆罪。以依止一故。若尔喻说当云何通。去告失欠
持。汝巳造二逆。所谓害父。煞阿罗汉。彼显一逆由二
缘成。以二门呵责彼罪(喻说者。谓有喻说契经也)。婆沙百一十九。
亦同。伽论第一。问颇有。煞比丘尼。非母非阿罗汉。犯
意除人趣。以为异境。以人异境。煞不免夷。故且除之
也。
单双二阙广各十九者。此即总说人等四境。以差大
境。缘异本想既有十九。缘异本疑故亦十九。言十九
者。人与非畜三异境上。各含阙缘差心息不强而煞。
即成十五。杌木除强。有馀四种。便成十九。想疑各然。
即是境差。三十八也。下诸戒首准此应知。更不烦辨
(章云。此二阙者。单双二阙也。即下文更不烦辨也)。
容得提吉者。不煞而打。若大比丘即得提罪。馀众即
吉也。
轻重二兰者。远近因别也。
具七方便者。阙通缘中。初三两缘。即阙方便也。阙别
缘中。第一缘即境差也。阙第二即想疑也。阙第五即
境强缘差心息也。由有此三不得煞故。下诸戒类知。
馀二类然轻重为别者。皆须制意释名具缘阙缘也。
非人变畜。同入非人。煞之得兰。不变畜提。并如下文
也。
杂宝藏忧陀美王缘起。如彼经第十卷说。
无别二逆者。俱舍十八云。若有害父。父是阿罗汉。得
一逆罪。以依止一故。若尔喻说当云何通。去告失欠
持。汝巳造二逆。所谓害父。煞阿罗汉。彼显一逆由二
缘成。以二门呵责彼罪(喻说者。谓有喻说契经也)。婆沙百一十九。
亦同。伽论第一。问颇有。煞比丘尼。非母非阿罗汉。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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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罗夷。得逆罪耶。答有若父出家。受具足戒。戒转根
作尼。打尼得吉。打具戒父提。馀文皆吉也。
父实变者者巳命终竟此谓刹那中阴即受畜报者。
疏意云。父之假者。实巳转变。成畜生身。谓父命终受
中身。但一刹那。即受畜报。时中迅速。故不觉知。理实
中间。巳径生死。故婆沙第七十说。劫初时人。忽变为
蛇。有一释云。有馀师说。彼径死生。若尔死生。必受中
有。如何众人不见间断。答中有迅速。时人不知。如彼
广说。此馀师义。婆沙虽复详为不正。馀师何必肯伏
婆沙。更有别释。如破迷记。今不叙者。彼欲且昭崇师
高慢。而亦不将以为实理。然崇破此旧义十六条云。
转根者本生死。故婆沙释劫初时人云。忽有腹行者。
共号为蛇。问云何人趣即作傍生。答非即人趣转作
傍生。但彼身形。前后有异。于中有说。彼恒是人。然宿
业缘。兴衰不定。初福业胜。故作人形。后时食恶谄曲
增故。人形相灭。变似傍生。如或有人。被他咒术。变似
驴等。而实是人。复有说云。彼是傍生。然彼遍从极光
净殁。乘宿恶业。受傍生趣。前福馀势。初时似人。后时
食恶恶谄曲增故。人形相灭。复傍生形。乃至则知。旧
解其失四也。曾闻祟师以此疏中阴。问宝法师(此法师后
入东部住佛授记寺)。法师数年。未能决断。后时因捡婆沙论文。
遇见此文。方为断决。以为不正。今详。法师亦是未晓
婆沙宗意。此婆沙宗。一刹那思造牵引业。多刹那思
造圆满业。既从一思无差别因。所感总报。故尽一形。
作尼。打尼得吉。打具戒父提。馀文皆吉也。
父实变者者巳命终竟此谓刹那中阴即受畜报者。
疏意云。父之假者。实巳转变。成畜生身。谓父命终受
中身。但一刹那。即受畜报。时中迅速。故不觉知。理实
中间。巳径生死。故婆沙第七十说。劫初时人。忽变为
蛇。有一释云。有馀师说。彼径死生。若尔死生。必受中
有。如何众人不见间断。答中有迅速。时人不知。如彼
广说。此馀师义。婆沙虽复详为不正。馀师何必肯伏
婆沙。更有别释。如破迷记。今不叙者。彼欲且昭崇师
高慢。而亦不将以为实理。然崇破此旧义十六条云。
转根者本生死。故婆沙释劫初时人云。忽有腹行者。
共号为蛇。问云何人趣即作傍生。答非即人趣转作
傍生。但彼身形。前后有异。于中有说。彼恒是人。然宿
业缘。兴衰不定。初福业胜。故作人形。后时食恶谄曲
增故。人形相灭。变似傍生。如或有人。被他咒术。变似
驴等。而实是人。复有说云。彼是傍生。然彼遍从极光
净殁。乘宿恶业。受傍生趣。前福馀势。初时似人。后时
食恶恶谄曲增故。人形相灭。复傍生形。乃至则知。旧
解其失四也。曾闻祟师以此疏中阴。问宝法师(此法师后
入东部住佛授记寺)。法师数年。未能决断。后时因捡婆沙论文。
遇见此文。方为断决。以为不正。今详。法师亦是未晓
婆沙宗意。此婆沙宗。一刹那思造牵引业。多刹那思
造圆满业。既从一思无差别因。所感总报。故尽一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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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不可转。其圆满业。既有多思。所感别报。故容转变。
是故婆沙两释意云。或造一思。感畜生报。而由多思。
圆满此业。故初似人。后复本形。或造一思。感人总报。
亦由多思。圆满此业。故初是人。后似畜报。今准大乘。
多思牵引。多思圆满。故由多思牵引总报。亦可改
转。由藏识中。人畜差别名言种子为亲因缘。由其造
业时业增上力故。令人与畜亲生种子杂起现行。岂
同婆沙。五百罗汉不染无知并未能断。妄释一思。为
牵引业。而现是畜。云实是人。或现是人。云实是畜。云
实是人。深为谬矣。若尔大乘人变为畜。有中有不。答
为往馀方。故有中有。即本处生。何用中有。良由造业
万类差殊。故使难思。色类报别。唯佛具足自业智力。
方能了知。岂罗汉等而能通释。故今疏中依馀师义。
论其实理。应依大乘。问婆沙后释云。本是畜。初时似
人。即煞此人。为得何罪。今详。婆沙虽是谬释。且应为
释。煞得𠎝夷。害心重故。人相在故。实人似畜。反此应
释。
劳不满者。他皆释言。有生身恩。无养身思。故劳不满。
今详。生恩重于养恩。故婆沙百一十九云。如有女人
羯剌蓝。随有馀女人。收置身中。后所生子。以谁为母。
煞害何者得无间罪。答前为生母。后为养母。唯害生
母。得无间罪。以羯刺蓝。依前生故。诸有所作应咨养
母。俱舍十八亦有四文。准此论文。俱生非养煞之得
逆。故不得言生而非养。名劳不满也。应言劳不满者。
是故婆沙两释意云。或造一思。感畜生报。而由多思。
圆满此业。故初似人。后复本形。或造一思。感人总报。
亦由多思。圆满此业。故初是人。后似畜报。今准大乘。
多思牵引。多思圆满。故由多思牵引总报。亦可改
转。由藏识中。人畜差别名言种子为亲因缘。由其造
业时业增上力故。令人与畜亲生种子杂起现行。岂
同婆沙。五百罗汉不染无知并未能断。妄释一思。为
牵引业。而现是畜。云实是人。或现是人。云实是畜。云
实是人。深为谬矣。若尔大乘人变为畜。有中有不。答
为往馀方。故有中有。即本处生。何用中有。良由造业
万类差殊。故使难思。色类报别。唯佛具足自业智力。
方能了知。岂罗汉等而能通释。故今疏中依馀师义。
论其实理。应依大乘。问婆沙后释云。本是畜。初时似
人。即煞此人。为得何罪。今详。婆沙虽是谬释。且应为
释。煞得𠎝夷。害心重故。人相在故。实人似畜。反此应
释。
劳不满者。他皆释言。有生身恩。无养身思。故劳不满。
今详。生恩重于养恩。故婆沙百一十九云。如有女人
羯剌蓝。随有馀女人。收置身中。后所生子。以谁为母。
煞害何者得无间罪。答前为生母。后为养母。唯害生
母。得无间罪。以羯刺蓝。依前生故。诸有所作应咨养
母。俱舍十八亦有四文。准此论文。俱生非养煞之得
逆。故不得言生而非养。名劳不满也。应言劳不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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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于子。恩爱情微。畜无智故。名劳不满。子于父母。
害心不重。以报劣故。故章云。又报劣故也。
初缘四兰者。若据异境。有一句夷也。
易想四句者。谓转易异想。即转想是也。
降斯巳还者。谓馀有学人也。如婆沙百一十九云。问
如害阿罗汉。得无间罪。害诸有学。亦得是罪耶。答不
得。所以者何。前说无间。由二缘得。一背恩养。二坏德
田。害诸有学非坏德田。以彼有功德。亦有过失。有妙
行行。亦有恶行。有善根。亦有不善根故。问退阿罗汉。
害之得无间耶。答不得。还是有学故。如前说。问此于
最后命将断时。必住无学。云何不得无间耶。答于无
学身。无恶故心故。谓彼但于学者身中起煞意及加
行。非于无学。由无无间因故。不得无间罪(背恩者。释父母逆也)
地藏经者。十轮经也。
漫心成逆者。婆沙一百一十八亦云。问彼不了知是
阿罗汉。何故得无间罪。答不以了知故得罪。以坏德
田故得罪。彼于苾刍众中。起无简择等煞意乐。由此
极恶之心。害及罗汉。是故得逆。古师意言。下文价人
漫心供佛。今师破云。树神告知。故不须引浪判尅漫
也。
得逆罪者。谓不欲煞。作打佛心。是逆之类。非正逆也。
故俱舍十八云。要以煞心。方成逆罪。打心出血。无间
则无。然母无论第三云。有波逸提。不生善根。亦无羯
磨可得除罪也。何者。如比丘瞋心欲断佛命。打佛得
害心不重。以报劣故。故章云。又报劣故也。
初缘四兰者。若据异境。有一句夷也。
易想四句者。谓转易异想。即转想是也。
降斯巳还者。谓馀有学人也。如婆沙百一十九云。问
如害阿罗汉。得无间罪。害诸有学。亦得是罪耶。答不
得。所以者何。前说无间。由二缘得。一背恩养。二坏德
田。害诸有学非坏德田。以彼有功德。亦有过失。有妙
行行。亦有恶行。有善根。亦有不善根故。问退阿罗汉。
害之得无间耶。答不得。还是有学故。如前说。问此于
最后命将断时。必住无学。云何不得无间耶。答于无
学身。无恶故心故。谓彼但于学者身中起煞意及加
行。非于无学。由无无间因故。不得无间罪(背恩者。释父母逆也)
地藏经者。十轮经也。
漫心成逆者。婆沙一百一十八亦云。问彼不了知是
阿罗汉。何故得无间罪。答不以了知故得罪。以坏德
田故得罪。彼于苾刍众中。起无简择等煞意乐。由此
极恶之心。害及罗汉。是故得逆。古师意言。下文价人
漫心供佛。今师破云。树神告知。故不须引浪判尅漫
也。
得逆罪者。谓不欲煞。作打佛心。是逆之类。非正逆也。
故俱舍十八云。要以煞心。方成逆罪。打心出血。无间
则无。然母无论第三云。有波逸提。不生善根。亦无羯
磨可得除罪也。何者。如比丘瞋心欲断佛命。打佛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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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不可忏也(巳上论文)。欲煞而打。但合得兰。是煞因缘故。
不欲煞打。方可言提也。
佛或阙二者。一理二教也。被异来替。故不成逆。即阙
理也。本期成夷。今但得兰。即阙教也。
本兰今兰故者。佛必不由外缘所加煞行。虽然唯应
得兰。今事异时。纵异境替。还得兰罪。故云本兰今兰
也。本谓加行。今谓事停也。
父等唯一者。此前害佛被异来替。有二门义。一者望
本期说。于佛境理教但阙。二者望不可害。于本佛境
阙理不阙教。而今害父。被异来替。唯一门义。谓于父
上。夷逆俱无。即是理教俱阙也。又言父等者。等取母
及罗汉也。
对佛想疑不简趣之同异或二或一者。先释或二者。
由实是佛。佛无害义。决不得夷。即是阙教损。由向外
缘。同异趣相或疑。以心轻故。复阙理也。次释或一者。
阙理同前。而不阙教者。本兰今兰故也。
父等同趣相疑唯一阙理不阙教以本夷今夷故者。
唯一义也。本夷今夷者。是容有义。亦非决定也。且如
经文。作馀人想疑。先结想疑二因罪讫。傥不断命。不
必今夷。
教名该三人者。不煞而打佛及罗汉并父。为三打并
提也。在家父打得吉。故言全异打在家父。及出家父
并无逆罪。故言皆无违理也。
人缘合辨者。此人即是制戒缘也。
不欲煞打。方可言提也。
佛或阙二者。一理二教也。被异来替。故不成逆。即阙
理也。本期成夷。今但得兰。即阙教也。
本兰今兰故者。佛必不由外缘所加煞行。虽然唯应
得兰。今事异时。纵异境替。还得兰罪。故云本兰今兰
也。本谓加行。今谓事停也。
父等唯一者。此前害佛被异来替。有二门义。一者望
本期说。于佛境理教但阙。二者望不可害。于本佛境
阙理不阙教。而今害父。被异来替。唯一门义。谓于父
上。夷逆俱无。即是理教俱阙也。又言父等者。等取母
及罗汉也。
对佛想疑不简趣之同异或二或一者。先释或二者。
由实是佛。佛无害义。决不得夷。即是阙教损。由向外
缘。同异趣相或疑。以心轻故。复阙理也。次释或一者。
阙理同前。而不阙教者。本兰今兰故也。
父等同趣相疑唯一阙理不阙教以本夷今夷故者。
唯一义也。本夷今夷者。是容有义。亦非决定也。且如
经文。作馀人想疑。先结想疑二因罪讫。傥不断命。不
必今夷。
教名该三人者。不煞而打佛及罗汉并父。为三打并
提也。在家父打得吉。故言全异打在家父。及出家父
并无逆罪。故言皆无违理也。
人缘合辨者。此人即是制戒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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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停心中多贪欲故不净对治者。一切有情烦恼
偏增。不过五种。为治此五。脩五停心。涅槃三十六具
说五停。瑜伽二十六声闻地中。亦具足说。如彼论中
引经文云。云何苾刍勤脩观行。是瑜伽师。于相称缘。
安住其心。谓彼心比丘。若唯有贪行。应于不净缘。安
住于心。若唯有嗔行。应于慈悯。安住其心。若唯有痴
行。于缘性缘起。安住其心。若唯有慢行。应于界差别。
安住其心。若唯有寻思行。应于阿那波那念。安住其
心。如是名为于相称缘安住其心。(述曰)谓或有人贪欲
偏增。由有贪增之行相故。名为贪行。此贪行者要须
缘境。作不净想。心息贪增。方能入道。旧名停心。即停
息义也。或有瞋行。令脩慈悯。或有痴行。迷于缘性。遂
妄执有冥谛梵王等。以为缘起。此应观察十二缘生。
正缘起性。以除痴行。或有是我而起慢行。应观身中
六界差别。了达无我。以除慢行(四大及空识为六界)。或寻思行
掉散心多。令缘息风。止散动行。此并世尊称机设药。
而崇乃云。然五停心亦不遍脩。于中要者。唯有二门。
谓不净观及持息念。今详贪寻理须此二。傥愚缘性
等。岂得同然。此出小宗俱舍中偏僻之教。岂能遍达
有情机缘。又云贪有四种。一显色贪。缘青瘀等。二形
色贪。缘被食等。三妙触贪。缘虫胆等。四供奉贪。缘尸
不动等。此贪虽骨锁能除。以骨锁中无四贪境故。教
比丘脩骨锁观。即能除彼四贪不生。故涅槃云。贪欲
病者教观骨相。若作骨观。释此文者。非直即与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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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亦复不乖入道次第。若取智度论中五种不净
释者。非直不应趣入之门。亦为一切圣教相害。诸师
不知旨趣。直见不净名同。引来释。遂成大妨。以此即
是念处位收。如何至后中却脩持息。今详。骨锁是缘
外身。谓贪欲者。贪他身显形等相。故脩骨观。以除四
贪。今观律文。乃是自缘内身不净。观成自厌。何得妄
判。若作骨观。与律相应。问准何教文。脩不净观。缘他
缘自。有差别耶。答瑜伽二十六。声闻地中。不净观门
总有六种。以除五贪。破迷记中巳广释讫。今不具陈。
伹述要者。谓贪有两。一于内身。欲欲色欲贪。二于外
人。淫欲淫贪。不净亦有二。一者依内污秽不净。谓内
身中发毛爪齿等三十六物。二者依外污秽不净。谓
或青瘀。或复脓烂。广说乃至或复骨锁。或便秽等。
此二种中。由内污秽不净所缘。令于内身欲欲欲贪
心得清净(此则缘于自内身中三十六物不净充满。以用对治希外欲境之欲贪也)。由外
污秽不净所缘。令于外身淫欲淫贪心得清净。淫相
应贪复有四种。一者显色缘青瘀等。二者形色缘变
赤等。三者妙触缘于骨锁。四者承事缘于散坏。准此
论判。足彰内外。故知所引五种不净。是缘内身。与律
符会。以律文中厌内报故。
巳辨正理。次述崇意云。
五种不净。是念处位。凡脩观法。要从五停。次入念处。
今五不净既是身念。如何后文却教持息。以其息是
五停故。若从念处。却脩五停。故知乖理。今详。智度论
二十一释。身念中明此五种不净。彼意欲辨三十七
释者。非直不应趣入之门。亦为一切圣教相害。诸师
不知旨趣。直见不净名同。引来释。遂成大妨。以此即
是念处位收。如何至后中却脩持息。今详。骨锁是缘
外身。谓贪欲者。贪他身显形等相。故脩骨观。以除四
贪。今观律文。乃是自缘内身不净。观成自厌。何得妄
判。若作骨观。与律相应。问准何教文。脩不净观。缘他
缘自。有差别耶。答瑜伽二十六。声闻地中。不净观门
总有六种。以除五贪。破迷记中巳广释讫。今不具陈。
伹述要者。谓贪有两。一于内身。欲欲色欲贪。二于外
人。淫欲淫贪。不净亦有二。一者依内污秽不净。谓内
身中发毛爪齿等三十六物。二者依外污秽不净。谓
或青瘀。或复脓烂。广说乃至或复骨锁。或便秽等。
此二种中。由内污秽不净所缘。令于内身欲欲欲贪
心得清净(此则缘于自内身中三十六物不净充满。以用对治希外欲境之欲贪也)。由外
污秽不净所缘。令于外身淫欲淫贪心得清净。淫相
应贪复有四种。一者显色缘青瘀等。二者形色缘变
赤等。三者妙触缘于骨锁。四者承事缘于散坏。准此
论判。足彰内外。故知所引五种不净。是缘内身。与律
符会。以律文中厌内报故。
巳辨正理。次述崇意云。
五种不净。是念处位。凡脩观法。要从五停。次入念处。
今五不净既是身念。如何后文却教持息。以其息是
五停故。若从念处。却脩五停。故知乖理。今详。智度论
二十一释。身念中明此五种不净。彼意欲辨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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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道品法中四念处位。通初习业。若五停心。若总别
念。皆是道品之中四念处摄。如何但见四念名同。即
浪判为七方便中四念处住位。又教持息为寻思行。
教脩不净。乃为贪行。所为全殊。何名趣次。又准智论。
息念亦是念处所收。宁得局判。为五停位。故彼智度
论五十三云。复次须菩提内身中脩身观时。一心念
入息时知入息。出息时知出息。广如彼说。此等并约
通名四念。但缘色法。以之为境。即名身念。缘受心等。
准此亦然。是故有漏无漏观门。无不皆收入四念住。
何得五停。不入念住也。经论法相甚深甚深。或合或
离。乍通乍局。愿除滞执。审察真诠。
身贪有五种者。此乃古德搜括经论。立斯五种也。一
者财贪少欲来治者。诸论皆言小欲喜足(旧名少欲知足)。俱
舍二十二云。言喜足者。无不喜足。言少欲者。诸无大
欲。问所无二种差别云何。谓于巳得妙衣服等。更多
求者。名不喜足。若于未得妙衣服等。多希求者。名为
大欲。世亲破云。岂不更求。亦缘未得。此二差别。便应
不成。故应说言。若于巳得不妙不多。怅望不欢。名不
喜足。若于未得。求妙求多。名为大欲。与此相违能治
之法。名为喜足。乃以少欲。二者色贪说不净行。三者
淫贪舍无量治。俱舍二十九云。毗婆沙说。欲贪有二。
一色。二淫。不净与舍。如次能治(色谓显形等可意也。淫谓淫欲也。有人言
非淫欲者谬也)。杂心第九亦同。俱舍世亲复别释云。理实不
净能治淫贪。馀亲友贪。舍能对治(此是舍。即是四无量中。舍无量也。此
念。皆是道品之中四念处摄。如何但见四念名同。即
浪判为七方便中四念处住位。又教持息为寻思行。
教脩不净。乃为贪行。所为全殊。何名趣次。又准智论。
息念亦是念处所收。宁得局判。为五停位。故彼智度
论五十三云。复次须菩提内身中脩身观时。一心念
入息时知入息。出息时知出息。广如彼说。此等并约
通名四念。但缘色法。以之为境。即名身念。缘受心等。
准此亦然。是故有漏无漏观门。无不皆收入四念住。
何得五停。不入念住也。经论法相甚深甚深。或合或
离。乍通乍局。愿除滞执。审察真诠。
身贪有五种者。此乃古德搜括经论。立斯五种也。一
者财贪少欲来治者。诸论皆言小欲喜足(旧名少欲知足)。俱
舍二十二云。言喜足者。无不喜足。言少欲者。诸无大
欲。问所无二种差别云何。谓于巳得妙衣服等。更多
求者。名不喜足。若于未得妙衣服等。多希求者。名为
大欲。世亲破云。岂不更求。亦缘未得。此二差别。便应
不成。故应说言。若于巳得不妙不多。怅望不欢。名不
喜足。若于未得。求妙求多。名为大欲。与此相违能治
之法。名为喜足。乃以少欲。二者色贪说不净行。三者
淫贪舍无量治。俱舍二十九云。毗婆沙说。欲贪有二。
一色。二淫。不净与舍。如次能治(色谓显形等可意也。淫谓淫欲也。有人言
非淫欲者谬也)。杂心第九亦同。俱舍世亲复别释云。理实不
净能治淫贪。馀亲友贪。舍能对治(此是舍。即是四无量中。舍无量也。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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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皆以无贪喜根。为〔答〕性)。四者名贪示众生空者。成实论。于五阴
中。假名众生。执此假名为实生。而生贪爱。名曰名贪。
故成论十三贪因品云。染著假名。则贪欲生。第二十
三智相品云。如瓶中无外。名曰空瓶。如是五阴中无
神我。故名为空。五者法贪空治者。既达生空。复观五
阴实为空故。第十四身见品云。复以空相。灭五阴相。
又云。五阴散灭。是为法空。广说如彼。
能变除不净者。彼论长行云。食以上馔众味肴膳。经
宿之间。皆为不净。假令衣以天衣。食以天食。以身性
故亦为不净。况人衣食。(述曰)四大合成此身形质。名为
身性。身性能变食为粪除也。智论二十六云。或作猪
狗常啖粪除。故知除即粪也。
初举前第二等也者。如上科文。为四。一依病设药。二
比丘默念。三顺教尅获。四方求舍命。今此第二大文
亦四。初有三文。如次重举前大段中后三文也。
见论鹿杖沙门作沙门形相者。见论第十云。作沙门
形。剃头留少周罗发。著坏色衣。所䨱身一。以置肩上。
入寺依止。皆比丘拾取残食。以自生活(巳上论文)。见论第
十。婆裘河者。世间有人言。此河能洗除人罪。鹿杖沙
门念言。我当往婆裘河洗除我罪(巳上论文)。此外道执也。
文言杖如冢间等者。多论第三。问佛一切智。何故教
诸比丘。令得衰恼。若不知者。非一切智。答曰。尔时不
但教六十人。佛教无偏。但受得利有多有少。故无咎
也。
中。假名众生。执此假名为实生。而生贪爱。名曰名贪。
故成论十三贪因品云。染著假名。则贪欲生。第二十
三智相品云。如瓶中无外。名曰空瓶。如是五阴中无
神我。故名为空。五者法贪空治者。既达生空。复观五
阴实为空故。第十四身见品云。复以空相。灭五阴相。
又云。五阴散灭。是为法空。广说如彼。
能变除不净者。彼论长行云。食以上馔众味肴膳。经
宿之间。皆为不净。假令衣以天衣。食以天食。以身性
故亦为不净。况人衣食。(述曰)四大合成此身形质。名为
身性。身性能变食为粪除也。智论二十六云。或作猪
狗常啖粪除。故知除即粪也。
初举前第二等也者。如上科文。为四。一依病设药。二
比丘默念。三顺教尅获。四方求舍命。今此第二大文
亦四。初有三文。如次重举前大段中后三文也。
见论鹿杖沙门作沙门形相者。见论第十云。作沙门
形。剃头留少周罗发。著坏色衣。所䨱身一。以置肩上。
入寺依止。皆比丘拾取残食。以自生活(巳上论文)。见论第
十。婆裘河者。世间有人言。此河能洗除人罪。鹿杖沙
门念言。我当往婆裘河洗除我罪(巳上论文)。此外道执也。
文言杖如冢间等者。多论第三。问佛一切智。何故教
诸比丘。令得衰恼。若不知者。非一切智。答曰。尔时不
但教六十人。佛教无偏。但受得利有多有少。故无咎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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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知众生根业始终必以此缘后得大利。见论第十
云。语比丘。我入乐静。半月独住。勿令人来至我所。唯
听一人送食。何以如来作如是敕。以观往昔五百猎
师。煞诸群鹿。因堕恶道。经久得出。得生人间。出家为
道。五百比丘。宿殃未尽。于半月中。更相煞害。此恶业
至。佛所不救。是故如来半月入静。于五百中有凡夫
人。是故如来为说不净。因观不净。厌离爱欲。得生天
上。若不离爱。生不善处。是故为说令生善处。佛为说
巳。复作是念。若比丘死。来向我言。一比丘死。或三四
死。乃至七死。非可以我神力救护。是故入静。欲息诸
讥。使人言佛一切知。而不能断弟子相煞。其中有人
答言。世尊入定。是故不知。若佛知者。必当制断。
更说法中文两者。前科文言第二唯愿下请更改观。
今此言更说法者。即是其科也。
贪患者。显烦恼也。从烦恼发业。业与烦恼。是集谛体
也。
次第反对前煞缘中四句之文者。前说不净观中文
四。一依病设药(今此文亦尔)。二比丘默念(此云亦尔)。三顺教尅
获(此文亦尔)。四方求舍命(此文第四。即是获果。故知前三。是获果〔咀〕不同前文。为煞因果。
故云反对也)。
从伴作名者。理实此观以慧为体。今言念者。由念能
令专住一境。念慧想应。俱是心所。故是伴也。俱舍二
十二云。契经中说阿那波那念。言阿那者。谓持息入。
是引外风令入身义。阿波那者。谓持息出。是引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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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出身义。慧由念力。观此为境(境谓息风)。故名阿那波那
念以慧为性。而说念者。念力持故。于境分明。(乃至)此相
圆满。由具六因。一数。二随。三止。四观。五转。六净。数谓
系心缘入出息。从一至十。不减不增。恐心于境极聚
散故(减十心聚。〔谓〕十心散)。然于此中容有三失。一数减失。于二
谓一。二数增失。于一谓二。三杂乱失。于入谓出。于出
谓入。离是三失。名为正数。若十间心散乱者。复应从
一次第数之。经而复始。乃至得定(先从入数。五入五出以之为十)。随
谓系心。缘入出息。不作加行。随息而行。息而行。息入
出时各远至何所。谓念息入。为行遍身。为行一分。随
彼息入。行至喉心脐髋髀胫乃至足指。念恒随逐。若
念息出。离身为至一磔一寻。随所至方。念恒随逐。有
馀师说。息极远乃至风转。或吠岚婆。此不应理(吠岚婆此
云迅猛风)。此念真实作意俱故(若假想者。名胜解作意。如观自身为白骨等。若称境
者。名真实作意)。止谓系念。唯在鼻端。或在眉间。乃至足指。随
所乐处。安止其心。观息住身。如珠中缕。为冷为𤏙。为
损为益。观谓观察。此息风巳。兼观息俱。大种造色
及依色住。心及心所具观五蕴。以为境界(准观五蕴。是四念住
位。以其四念。摄五蕴故)。转谓移转。缘息风觉安置后后胜善根
中。乃至世间第一法位(谓从四念。引起缘四谛观。从𤏙渐至世第一法等也)。净
谓升进入见道等(等取无学道)。有馀师说。念住为初。金刚
喻定为后名转(从此巳前。有烦恼故。未名为净)。尽智等方名为净(等取
无生智也)。婆沙二十六释息念。不系具叙。思觉者。新名寻
思也。
念以慧为性。而说念者。念力持故。于境分明。(乃至)此相
圆满。由具六因。一数。二随。三止。四观。五转。六净。数谓
系心缘入出息。从一至十。不减不增。恐心于境极聚
散故(减十心聚。〔谓〕十心散)。然于此中容有三失。一数减失。于二
谓一。二数增失。于一谓二。三杂乱失。于入谓出。于出
谓入。离是三失。名为正数。若十间心散乱者。复应从
一次第数之。经而复始。乃至得定(先从入数。五入五出以之为十)。随
谓系心。缘入出息。不作加行。随息而行。息而行。息入
出时各远至何所。谓念息入。为行遍身。为行一分。随
彼息入。行至喉心脐髋髀胫乃至足指。念恒随逐。若
念息出。离身为至一磔一寻。随所至方。念恒随逐。有
馀师说。息极远乃至风转。或吠岚婆。此不应理(吠岚婆此
云迅猛风)。此念真实作意俱故(若假想者。名胜解作意。如观自身为白骨等。若称境
者。名真实作意)。止谓系念。唯在鼻端。或在眉间。乃至足指。随
所乐处。安止其心。观息住身。如珠中缕。为冷为𤏙。为
损为益。观谓观察。此息风巳。兼观息俱。大种造色
及依色住。心及心所具观五蕴。以为境界(准观五蕴。是四念住
位。以其四念。摄五蕴故)。转谓移转。缘息风觉安置后后胜善根
中。乃至世间第一法位(谓从四念。引起缘四谛观。从𤏙渐至世第一法等也)。净
谓升进入见道等(等取无学道)。有馀师说。念住为初。金刚
喻定为后名转(从此巳前。有烦恼故。未名为净)。尽智等方名为净(等取
无生智也)。婆沙二十六释息念。不系具叙。思觉者。新名寻
思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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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本中持刀与人者。安煞具煞。崇云。此释不然。彼自
解云。此牒缘中。持刀赞劝。今详。五分第一。初缘自手
煞人。制一戒本。又因众多比丘得病。语诸比丘。与我
刀绳。与我毒药。与增病食。将至高岸。时诸比丘。皆随
与之。佛即呵制。汝等愚痴。自断人命。与刀令死。有何
等异。即制第二戒本云。若比丘自断人命。持刀授与。
得夷。不共住。又因住病人。索刀绳等。诸比丘言。佛不
听我与人煞具。遂教人煞。即观制第三戒本。故知持
刀是安煞具。此律文言安煞具者。先知彼人厌患身
命。即持刀毒若绳。及馀支具。置之于前。乃至广说。故
知即是五分缘起。勿谬破之。赞劝等煞。五分律中。皆
缘起也。
一念识支托父母胎者。且准萨婆多。十二有支。分为
三际。无明与行。立为前际。次有八支。立为中际。理实
中有。即属中际。然约增胜。约入胎时。中有后心。缘于
父母。生颠倒心。最后一念。结生染识。立为识支。从此
续生生有初位。名羯逻蓝。从羯逻蓝。次第乃至钵罗
奢祛。五位之中。未生眼耳鼻舌四根。总名名色。即钵
罗奢法。六处巳满。名为六处。出胎巳去。根境识三虽
复和合。而名为触。然未了知苦乐差别。故或有时触
火触刀。但名触位。此意显三五岁来。理实胎中亦有
三和。而今胜显。故独标名。次了苦乐。避损害缘。名为
受位。此即意显十四十五巳来。次起淫爱。名为爱位。
次广追求。名之为取。取即是爱。然极增广。别立取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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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追求积集当业。名之为有。此之八支。名为中际。从
此后生。如今时识。名为生支。此后次第至当来受。总
名老死。此之二支。名为后际。此三际中。前际即是过
去烦恼。并所发行。以之为因。感得中际。前之五支。以
之为果。即中际中爱取烦恼。复发者业。以之为因。招
于后际生与老死未来之果。彼宗亦名三世二际。谓
前七支以为前际。后五支名后际也。广如俱舍第九
顺正理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婆沙二十三释之。今
云一念识支托父母胎者。辨取中有末心也。俱舍正
理并有两释。一释即取中有末心。同时精血。生次后
念羯逻蓝等。一释即是中有之末。一念根大依精血
生。此精血中有根大。以生次念羯逻蓝等。顺正理师
取后为正。然虽中有是不可煞。今且通取入胎位故。
故言初识也。或可此律准同大乘。生支即是识支现
行。即是创依羯逻蓝识。为识支也。大乘正义。尅性分
别。无明与行及爱取支。通于现行及以种子。识等五
支以有支。唯是种子。生与老死。唯是现行。略分为四。
一者能引支。谓由无明发福等云行。引本识中识名
色六处触受五果种子令生现行。故名能引。二者所
引支。即此识等五果种子。名所引支。三者能生支。谓
由爱取。润前识等五果种子及福等行所有业种。转
名为有。此之三支。亲生当来生与老死。名能生支。即
五果种生现行时。名生老死。由此应知。识支现行。即
名生支。故瑜伽第九。所有福非福不动行所熏发种
此后生。如今时识。名为生支。此后次第至当来受。总
名老死。此之二支。名为后际。此三际中。前际即是过
去烦恼。并所发行。以之为因。感得中际。前之五支。以
之为果。即中际中爱取烦恼。复发者业。以之为因。招
于后际生与老死未来之果。彼宗亦名三世二际。谓
前七支以为前际。后五支名后际也。广如俱舍第九
顺正理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婆沙二十三释之。今
云一念识支托父母胎者。辨取中有末心也。俱舍正
理并有两释。一释即取中有末心。同时精血。生次后
念羯逻蓝等。一释即是中有之末。一念根大依精血
生。此精血中有根大。以生次念羯逻蓝等。顺正理师
取后为正。然虽中有是不可煞。今且通取入胎位故。
故言初识也。或可此律准同大乘。生支即是识支现
行。即是创依羯逻蓝识。为识支也。大乘正义。尅性分
别。无明与行及爱取支。通于现行及以种子。识等五
支以有支。唯是种子。生与老死。唯是现行。略分为四。
一者能引支。谓由无明发福等云行。引本识中识名
色六处触受五果种子令生现行。故名能引。二者所
引支。即此识等五果种子。名所引支。三者能生支。谓
由爱取。润前识等五果种子及福等行所有业种。转
名为有。此之三支。亲生当来生与老死。名能生支。即
五果种生现行时。名生老死。由此应知。识支现行。即
名生支。故瑜伽第九。所有福非福不动行所熏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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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识。及彼种子所生果识。立为识支。复应知了无明
与行及爱取有。以之为因。识等五支。是果种子。生与
老死。是果现行。故唯识论破论小宗云。一重因果足
显轮回。施设两重实为无用等也。广释如唯识第八。
五分似人者。谓四十九日。即是胎中五位。初之四位。
如次即为四七日也。次三七日总名钵罗奢祛。钵罗
奢祛此翻枝枝。此谓第五七日止有形相。第六七日
生眼等根。第七七日发毛等现。总名枝枝也。
自业为四者。一自煞。二身现。相三口说。四身口俱相
也。然寻文相。坑塪倚拨与药安具。亦是自业。然不亲
为。是故且寄教人中辨。故首律师云。八是自业也。
彼有遣使书故者。谓下释中。遣使为一。遣书开二。合
有三遣也。然今列章。但列彼二云。若遣书。若教遣使
书。略无初遣使也。下释第十四章云。遣使者。若遣使
往彼。汝所作善恶。广说如上。承此口叹死自煞者夷。
方便不死兰。今此列章中无也。问此第十四云遣使
者。与前第三遣使何别。答前是遣使直煞。后是遣使
口叹。令其自煞也。馀遣书寻文自晓(馀释非理)。见论十一。
若教今日煞。受教明日煞。或复反此中。前后亦尔。煞
者得夷。教者脱重罪(巳上论文)。多论第三。大同也
境想释名者。识谓内心。取境像别。问何不名境疑。答
文中虽言人疑兰等。而亦由想取像不决。通名境想。
亦可得名境疑。而且从初受称也。
境有优劣是非者。总谈上下诸篇。故云优劣。各有本
与行及爱取有。以之为因。识等五支。是果种子。生与
老死。是果现行。故唯识论破论小宗云。一重因果足
显轮回。施设两重实为无用等也。广释如唯识第八。
五分似人者。谓四十九日。即是胎中五位。初之四位。
如次即为四七日也。次三七日总名钵罗奢祛。钵罗
奢祛此翻枝枝。此谓第五七日止有形相。第六七日
生眼等根。第七七日发毛等现。总名枝枝也。
自业为四者。一自煞。二身现。相三口说。四身口俱相
也。然寻文相。坑塪倚拨与药安具。亦是自业。然不亲
为。是故且寄教人中辨。故首律师云。八是自业也。
彼有遣使书故者。谓下释中。遣使为一。遣书开二。合
有三遣也。然今列章。但列彼二云。若遣书。若教遣使
书。略无初遣使也。下释第十四章云。遣使者。若遣使
往彼。汝所作善恶。广说如上。承此口叹死自煞者夷。
方便不死兰。今此列章中无也。问此第十四云遣使
者。与前第三遣使何别。答前是遣使直煞。后是遣使
口叹。令其自煞也。馀遣书寻文自晓(馀释非理)。见论十一。
若教今日煞。受教明日煞。或复反此中。前后亦尔。煞
者得夷。教者脱重罪(巳上论文)。多论第三。大同也
境想释名者。识谓内心。取境像别。问何不名境疑。答
文中虽言人疑兰等。而亦由想取像不决。通名境想。
亦可得名境疑。而且从初受称也。
境有优劣是非者。总谈上下诸篇。故云优劣。各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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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之别。名是非也。
心有浓淡谬误者。上下诸篇。境想五句。于中初句名
为浓淡。下之四句。名为谬误。
犯齐一品者。初句齐果罪也(一一果罪约八业明。亦是犯齐)。
犯等四句者。一犯。二不犯。三轻。四重也。
俗者如贩者。谓贩卖戒唯二俗犯。五众不犯也。谤(大二
小谤)覆(覆粗罪)。说(说粗罪)。疑(疑恼)。藏(藏衣钵)。二宿(未具女人同宿)。外局衣
食(取衣浣衣赞食指授)。寻此衣食。既是外事。不应在此内报门
辨也。又寻夺者。理通内外。应别立门。不应唯就内报
中辨。
如谤覆说义该两众者。且谤与说。尼戒本文。无别缘
起。直列出之。故知大小二谤。俱五残提也。说粗俱五
提也。论其覆粗。尼八夷中覆粗夷戒。及大僧覆粗戒。
并云除馀人告。故知尼覆四夷八夷。并得夷罪。僧覆
四八。但犯提罪。然尼单提复有覆粗戒。直列戒本。故
知僧残巳下覆之。俱五犯提也。
馀通可知者。谓此既辨形报通局。前门复辨道俗通
局。其内外门及大小门。虽巳辨局。而未辨通。故今须
辨。通内外者。如后当知。通大小者。准多论说。取浣通
望。尼三众犯。准祗取尼下众衣不犯。如是等类。随应
当知。
通四趣者。人天非畜也。
境仍是宽者。加水风空。故不同犯淫也。
如观许等想者。发诤戒境想云。观作观想。回僧物戒
心有浓淡谬误者。上下诸篇。境想五句。于中初句名
为浓淡。下之四句。名为谬误。
犯齐一品者。初句齐果罪也(一一果罪约八业明。亦是犯齐)。
犯等四句者。一犯。二不犯。三轻。四重也。
俗者如贩者。谓贩卖戒唯二俗犯。五众不犯也。谤(大二
小谤)覆(覆粗罪)。说(说粗罪)。疑(疑恼)。藏(藏衣钵)。二宿(未具女人同宿)。外局衣
食(取衣浣衣赞食指授)。寻此衣食。既是外事。不应在此内报门
辨也。又寻夺者。理通内外。应别立门。不应唯就内报
中辨。
如谤覆说义该两众者。且谤与说。尼戒本文。无别缘
起。直列出之。故知大小二谤。俱五残提也。说粗俱五
提也。论其覆粗。尼八夷中覆粗夷戒。及大僧覆粗戒。
并云除馀人告。故知尼覆四夷八夷。并得夷罪。僧覆
四八。但犯提罪。然尼单提复有覆粗戒。直列戒本。故
知僧残巳下覆之。俱五犯提也。
馀通可知者。谓此既辨形报通局。前门复辨道俗通
局。其内外门及大小门。虽巳辨局。而未辨通。故今须
辨。通内外者。如后当知。通大小者。准多论说。取浣通
望。尼三众犯。准祗取尼下众衣不犯。如是等类。随应
当知。
通四趣者。人天非畜也。
境仍是宽者。加水风空。故不同犯淫也。
如观许等想者。发诤戒境想云。观作观想。回僧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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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想云。许作许想也。
染心衣食者。尼受染心男子衣食犯僧残。境想云。染
污心染污心想也。
盗夺虫水等者。通损内外也。如虫是内水为外也。
第三有无者。谓诸戒中何戒有境想。何戒无境想也。
二六者。第二篇六戒有也。颂曰。摩粗媒两房(谓摩触二粗媒
及两房)。三十有一(回僧物是)。九十十五。颂曰。说地生虫水(说粗
堀地坏生用虫水)。日暮赞两足(足初足也)。非残不受酒(非时残宝不受饮酒
也)。饮虫并覆观(覆粗发诤)。
二房舍七者。前房四重。一过量。二不处分。三有妨。四
有难。后房三重。除其过量也。
盗媒粗坏生各有二重者。盗中一者有主有主想五
钱过五钱。二者有主有主想减五钱过五钱。三者有
主有主想减五钱。媒中一者。媒嫁媒嫁想。二者人女
人女想。粗语者。初粗戒中。一者粗语粗语想。二者人
女人女想。坏生中。一者种子生作生想。二者草木生
作生想也。
除十者。颂曰。淫触并三二(二粗。二房。二足。合为三二也)。赞暮想为
十。除十六戒。同颂曰。三夷媒回说。堀坏非残受。二虫
酒覆粗。发诤等十六。
略出戒本者。尼律中直列戒本。无别缘起也。
摩触五句。人男人男想染心四句。染污心染污心想
也。
对便二十一者。盗媒坏各二也。
染心衣食者。尼受染心男子衣食犯僧残。境想云。染
污心染污心想也。
盗夺虫水等者。通损内外也。如虫是内水为外也。
第三有无者。谓诸戒中何戒有境想。何戒无境想也。
二六者。第二篇六戒有也。颂曰。摩粗媒两房(谓摩触二粗媒
及两房)。三十有一(回僧物是)。九十十五。颂曰。说地生虫水(说粗
堀地坏生用虫水)。日暮赞两足(足初足也)。非残不受酒(非时残宝不受饮酒
也)。饮虫并覆观(覆粗发诤)。
二房舍七者。前房四重。一过量。二不处分。三有妨。四
有难。后房三重。除其过量也。
盗媒粗坏生各有二重者。盗中一者有主有主想五
钱过五钱。二者有主有主想减五钱过五钱。三者有
主有主想减五钱。媒中一者。媒嫁媒嫁想。二者人女
人女想。粗语者。初粗戒中。一者粗语粗语想。二者人
女人女想。坏生中。一者种子生作生想。二者草木生
作生想也。
除十者。颂曰。淫触并三二(二粗。二房。二足。合为三二也)。赞暮想为
十。除十六戒。同颂曰。三夷媒回说。堀坏非残受。二虫
酒覆粗。发诤等十六。
略出戒本者。尼律中直列戒本。无别缘起也。
摩触五句。人男人男想染心四句。染污心染污心想
也。
对便二十一者。盗媒坏各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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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此境犯者。此等皆局大僧尼犯。馀众则轻。应言比
丘比丘想。随应知之。
如祇二随咸有境想者。祇律十八。随举比丘戒云。举
不举相越毗尼。不举举想越。举举想提。不举不举想
无犯。随摈沙弥戒云。驱想等准前应知。
媒粗等反此者。前言以无所对法故。今媒粗等。有所
对法。可为境想。故云反此也。尼覆戒应言粗罪粗罪
想等也。
第四门多小者。欲辨此门。要知两义。一者了知三重
相对。二者悬谈此门意趣。且三重相对者。一者重轻
二境相对。且如人境。望非人境。望非人境。二境相对
为境想者。煞皆有罪。名曰重轻门也。人对畜生。道对
非道。应知亦尔。二者犯二境相对。且如有主对。无主
物。不与而取。名犯不犯门也。不处分等。应知亦尔。三
者本异二境相对。于中有两。一者望戒以说本异。如
煞人戒人为本境。纵使始终迷人为畜。虽望本期畜
是本境。今由望戒即人为本。与上相违。名为异境。二
者望本期心。以说本异。如本期心。欲煞人境。今还对
人趣煞方便。称之为本。起方便后。有境差来。始名异
境。故应了知本期望戒二种本异。第二悬谈此门意
趣者。古师一向定判煞淫触粗语等。为重轻门。盗覆
说等。为犯不犯。然覆说中。粗非粗想者。非粗一向谓
全非罪。故知亦是犯不犯门。今师破彼定判之失。且
如杀人。人对畜等。可是重轻。若对杌木。即犯不犯。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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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不定也。盗对无主。是犯不犯。对非畜物即是重轻。
亦是不定也。或有唯是犯不犯门。如处分非时等。又
应了知。据律现文。境想唯据本期本异。结罪亦是唯
结本境。疏中所辨古今意者。欲摄多义。通据本期。及
以望戒。两种本异。既明本罪。亦兼异罪。随应当知(次当
释疏)。古师释中。转想及本迷并得夷兰罪者。并释五中
第三句也。转想意显本期本异。本迷意显望戒本异。
两本并夷。两异俱兰。故云并得夷兰也。汎论诸戒□
第三句者。淫酒两本。皆犯究竟。所馀诸戒元期本犯
(犯因罪)望戒本者。一向不犯(疏意且然。义实不尽。如上方便义中破之)。
若煞妄摩触及二粗等者。二粗谓是二粗语也。此等
并约有情之中重轻门并也。
本迷二境者。谓迷犯境。为不犯境。此即缘二境迷也。
何以覆说第三粗非粗想落闻通者。此难意中含有
两势。一者汝言轻重定有。第三何以说粗非粗想。是
重轻门第三落开。二者以彼二戒粗非粗想是轻重
故者。汝莫定言。粗非粗想是犯不犯。上篇相对。即是
重轻门。故为如此。好者定判即妨也。
重轻之中位有其三者。先且总述疏中意者。重轻门
中进入不犯。便具二门。一重轻门。二犯不犯门。又辨
犯不犯门。退就重轻。亦具二门。一犯不犯门。二重轻
门。就前重轻具二门中。位即成三。谓将定五以为一
位。以戒四五复为两位。故合三也。就犯不犯门位亦
成。亦谓定五及戒四五。合成三也。然寻疏中两处三
亦是不定也。或有唯是犯不犯门。如处分非时等。又
应了知。据律现文。境想唯据本期本异。结罪亦是唯
结本境。疏中所辨古今意者。欲摄多义。通据本期。及
以望戒。两种本异。既明本罪。亦兼异罪。随应当知(次当
释疏)。古师释中。转想及本迷并得夷兰罪者。并释五中
第三句也。转想意显本期本异。本迷意显望戒本异。
两本并夷。两异俱兰。故云并得夷兰也。汎论诸戒□
第三句者。淫酒两本。皆犯究竟。所馀诸戒元期本犯
(犯因罪)望戒本者。一向不犯(疏意且然。义实不尽。如上方便义中破之)。
若煞妄摩触及二粗等者。二粗谓是二粗语也。此等
并约有情之中重轻门并也。
本迷二境者。谓迷犯境。为不犯境。此即缘二境迷也。
何以覆说第三粗非粗想落闻通者。此难意中含有
两势。一者汝言轻重定有。第三何以说粗非粗想。是
重轻门第三落开。二者以彼二戒粗非粗想是轻重
故者。汝莫定言。粗非粗想是犯不犯。上篇相对。即是
重轻门。故为如此。好者定判即妨也。
重轻之中位有其三者。先且总述疏中意者。重轻门
中进入不犯。便具二门。一重轻门。二犯不犯门。又辨
犯不犯门。退就重轻。亦具二门。一犯不犯门。二重轻
门。就前重轻具二门中。位即成三。谓将定五以为一
位。以戒四五复为两位。故合三也。就犯不犯门位亦
成。亦谓定五及戒四五。合成三也。然寻疏中两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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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名虽是同。而于重轻门中。释或四五。纯就本迷释
之。于犯不犯门中。释或四五。乃即双就转想本迷两
义而释。由此故令读诵之者。心生迷乱也。
先辨重轻进入不犯三位义者。疏云。若转想定五者。
转想本迷。一向定五。然易解故。疏中不重释也。次释
或四五。以其难晓。是故疏中重释云。云何或五。若想
对二趣巳下。是约重轻门本迷为五也。又云若想对
无情巳下。约犯不犯门本迷为四也(此即先约重轻通入犯不犯门。
纯约本迷释或四五讫也)。如似覆说类前亦尔巳下。正破古人所
辨覆说。一向唯就犯不犯门。本迷局四。今师意云。若
对下三篇。亦是重轻门摄。即本迷应五。故疏云。若对
下三轻重应五也。又亦得就犯不犯门本迷为四。是
以疏云。然落开通此是全谓非罪而说者。无犯故然
(即是破古本迷局四。而显今师本迷通或五四也)。次辨犯不犯门退就重轻
三位义者。疏云若准此义犯不犯位亦有三巳下是
也。此门戒四五。即是双就转想本迷释也。疏云。作想
转迷者。如次即是本迷转想之异名也。
犯中无重轻者。谓不处分一向残罪。不同煞等人畜
夷提也。
馀准可知者。下篇类准也。谓如学家受食。高下著衣
等。并犯中无等。并犯中无重轻也。
通约本异二境者。据义非文。文唯辨其本境罪故。名
据本境四即齐四等。据文非义也。然淫酒戒。本迷本
境。亦有五句。今言迷四。且谈馀戒也。崇师广叙此门
之。于犯不犯门中。释或四五。乃即双就转想本迷两
义而释。由此故令读诵之者。心生迷乱也。
先辨重轻进入不犯三位义者。疏云。若转想定五者。
转想本迷。一向定五。然易解故。疏中不重释也。次释
或四五。以其难晓。是故疏中重释云。云何或五。若想
对二趣巳下。是约重轻门本迷为五也。又云若想对
无情巳下。约犯不犯门本迷为四也(此即先约重轻通入犯不犯门。
纯约本迷释或四五讫也)。如似覆说类前亦尔巳下。正破古人所
辨覆说。一向唯就犯不犯门。本迷局四。今师意云。若
对下三篇。亦是重轻门摄。即本迷应五。故疏云。若对
下三轻重应五也。又亦得就犯不犯门本迷为四。是
以疏云。然落开通此是全谓非罪而说者。无犯故然
(即是破古本迷局四。而显今师本迷通或五四也)。次辨犯不犯门退就重轻
三位义者。疏云若准此义犯不犯位亦有三巳下是
也。此门戒四五。即是双就转想本迷释也。疏云。作想
转迷者。如次即是本迷转想之异名也。
犯中无重轻者。谓不处分一向残罪。不同煞等人畜
夷提也。
馀准可知者。下篇类准也。谓如学家受食。高下著衣
等。并犯中无等。并犯中无重轻也。
通约本异二境者。据义非文。文唯辨其本境罪故。名
据本境四即齐四等。据文非义也。然淫酒戒。本迷本
境。亦有五句。今言迷四。且谈馀戒也。崇师广叙此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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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说。彼即破云。若言相对三趣。犯境起迷。以吉罗故。
为斯具五者。如似始终迷人。作非人想。煞人无罪。非
人有吉。此吉乃是异境上吉。何开境想第三句事。斯
既非本。不合预入境想阶次。今详。此据望戒本异。故
无失也。又云。煞中亦有非畜为重轻门。亦有非情为
犯不犯门。何须先约重轻作三位也。次犯次犯不犯。
更作三位。今详煞中须进。盗中须退。故亦无失也。又
叙此疏中。若据大境四即齐四节。遂即破云。又此境
想位通本异。如何局言若据本境。今详境想。境虽本
异。而论结罪。唯结本境。故言若据本境。故亦无失也。
更有多言。准例应故。
五等之差馀亦类然者。馀戒类然也。上文两戒。虽有
境想。然其初戒。境想义异。盗戒之中。复但四句。故并
不对。以释义门也。
○大妄语戒
圣人有正语业命。故决不妄语也。
空慧定者。准此律中。即是无色定中空处定也。然准
十律第二卷云。目连入无所有处定。与此不同也。
目连语滥者。滥似妄语也。
以出世间法诳他得罪者。不然。应言以过人法诳也。
以其有漏定等诳人亦夷。而非出世法也。下准应知。
馀吉是凡者。谤妄两提之下因吉也。
兰吉二妄通诳三趣者。妄谤因兰。即是诳人。若称胜
法对非人兰。即诳非人。若对变畜称圣得兰。即是诳
为斯具五者。如似始终迷人。作非人想。煞人无罪。非
人有吉。此吉乃是异境上吉。何开境想第三句事。斯
既非本。不合预入境想阶次。今详。此据望戒本异。故
无失也。又云。煞中亦有非畜为重轻门。亦有非情为
犯不犯门。何须先约重轻作三位也。次犯次犯不犯。
更作三位。今详煞中须进。盗中须退。故亦无失也。又
叙此疏中。若据大境四即齐四节。遂即破云。又此境
想位通本异。如何局言若据本境。今详境想。境虽本
异。而论结罪。唯结本境。故言若据本境。故亦无失也。
更有多言。准例应故。
五等之差馀亦类然者。馀戒类然也。上文两戒。虽有
境想。然其初戒。境想义异。盗戒之中。复但四句。故并
不对。以释义门也。
○大妄语戒
圣人有正语业命。故决不妄语也。
空慧定者。准此律中。即是无色定中空处定也。然准
十律第二卷云。目连入无所有处定。与此不同也。
目连语滥者。滥似妄语也。
以出世间法诳他得罪者。不然。应言以过人法诳也。
以其有漏定等诳人亦夷。而非出世法也。下准应知。
馀吉是凡者。谤妄两提之下因吉也。
兰吉二妄通诳三趣者。妄谤因兰。即是诳人。若称胜
法对非人兰。即诳非人。若对变畜称圣得兰。即是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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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故知兰妄通诳三趣也。次论吉罗。提下因吉。即是
诳人。对非人妄兰下之吉。即诳非人。对不变畜大妄
得吉。即是诳畜。故吉亦通诳三趣也。
第三虚实者。谓境虚实也。如妄语时身中。实无胜法
可缘。名为境虚。由实不得。圣知在身。故心既知无胜
法可缘。而口违心。复是心虚。故俱虚也。
兰吉两妄义同上二者。三趣兰吉。随其所应。若称圣
法。即是俱虚。若称凡法。唯取心虚犯也。
残提二妄境难是事通于内外非是圣法无问境之
虚实伹使心虚皆成妄语者。意说大妄。约理而成。颇
有约事亦成妄不。故今释云。境虽是事等也。首律师
云。自三根名内。他三根名外也。
彼人不清净者境实心虚者。如下文言。若彼人不清
净。不见闻疑。彼犯波罗夷。便言见犯僧残。此即显其
境实心虚也。
有想不妄可得出者是境虚心实者。傥若出者。作文
应言。若彼人不清净。不见闻疑。彼犯波罗夷。是中有
见闻疑想。便言见闻疑犯。若作此说。便称实心不成
谤罪。是故谤戒不得出也。今详此句。名境虚心实者。
无实三根不称口说。名境虚也。心中横想。谓有三根。
口说称心。名心实也。疏意虽亦然有违妨。前句既约
彼人不净。名为境实。何故此中不约不净。名为境实
人此既约无实三根。名为境虚。前句何不约无三。名
境虚也。今且为救。汎论境界。或二或三。所言二者。一
诳人。对非人妄兰下之吉。即诳非人。对不变畜大妄
得吉。即是诳畜。故吉亦通诳三趣也。
第三虚实者。谓境虚实也。如妄语时身中。实无胜法
可缘。名为境虚。由实不得。圣知在身。故心既知无胜
法可缘。而口违心。复是心虚。故俱虚也。
兰吉两妄义同上二者。三趣兰吉。随其所应。若称圣
法。即是俱虚。若称凡法。唯取心虚犯也。
残提二妄境难是事通于内外非是圣法无问境之
虚实伹使心虚皆成妄语者。意说大妄。约理而成。颇
有约事亦成妄不。故今释云。境虽是事等也。首律师
云。自三根名内。他三根名外也。
彼人不清净者境实心虚者。如下文言。若彼人不清
净。不见闻疑。彼犯波罗夷。便言见犯僧残。此即显其
境实心虚也。
有想不妄可得出者是境虚心实者。傥若出者。作文
应言。若彼人不清净。不见闻疑。彼犯波罗夷。是中有
见闻疑想。便言见闻疑犯。若作此说。便称实心不成
谤罪。是故谤戒不得出也。今详此句。名境虚心实者。
无实三根不称口说。名境虚也。心中横想。谓有三根。
口说称心。名心实也。疏意虽亦然有违妨。前句既约
彼人不净。名为境实。何故此中不约不净。名为境实
人此既约无实三根。名为境虚。前句何不约无三。名
境虚也。今且为救。汎论境界。或二或三。所言二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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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心内所现想境。如实无三横想。谓有当横想心有
三相现。二是心外实事之境。曲开为两。一约实行。彼
人不净。二约实相。彼人身上。实无三根。即以无三名
为实相。今者为成句数差别。所以前句境实心虚。即
取实行以为境实。今此所论。境虚心实。即取实相以
为境虚。后诸违妨。咸准此通也。
残提义同者。谤残妄提也。
离为六心者。谤残妄提。各离六心也。下虽有文。今欲
辨异。故须悬叙。且谤六心者。第一句云。彼人不清净
不见闻疑彼犯夷。便言见闻疑犯得残。第二句云。彼
人不净不见闻疑彼犯夷。生见闻疑想。后妄此想。便
言见闻疑犯得残。第三句云。彼人不净不见闻疑彼
犯夷。是中有疑。便言无疑见闻疑犯得残。第四句云。
彼人不净不见闻疑彼夷。是中生疑后便妄疑。便言
见闻疑犯得残。第五句云。彼人不净不见闻疑彼犯
夷。见中无疑。便言有疑见闻疑见闻疑犯得残。第六
句云。彼人不净不见闻疑彼犯。是中无疑。后疑妄无
疑。便言见闻疑犯得残。次辨小妄六心者。第一句云。
不见闻触知。言见闻触知言提。第二句云。不见闻触
知。有见闻触知想。便言不见闻触知提。第三句云。不
见闻触知。意中生疑。便言无疑见闻触知提。第四句
云。不见闻触知无疑。便言不疑不见闻触知提。第五
句云。不见闻触知无疑便。言有疑见闻触知提。第六
句云。不见闻触知无疑。便言疑不见闻触知提。复有
三相现。二是心外实事之境。曲开为两。一约实行。彼
人不净。二约实相。彼人身上。实无三根。即以无三名
为实相。今者为成句数差别。所以前句境实心虚。即
取实行以为境实。今此所论。境虚心实。即取实相以
为境虚。后诸违妨。咸准此通也。
残提义同者。谤残妄提也。
离为六心者。谤残妄提。各离六心也。下虽有文。今欲
辨异。故须悬叙。且谤六心者。第一句云。彼人不清净
不见闻疑彼犯夷。便言见闻疑犯得残。第二句云。彼
人不净不见闻疑彼犯夷。生见闻疑想。后妄此想。便
言见闻疑犯得残。第三句云。彼人不净不见闻疑彼
犯夷。是中有疑。便言无疑见闻疑犯得残。第四句云。
彼人不净不见闻疑彼夷。是中生疑后便妄疑。便言
见闻疑犯得残。第五句云。彼人不净不见闻疑彼犯
夷。见中无疑。便言有疑见闻疑见闻疑犯得残。第六
句云。彼人不净不见闻疑彼犯。是中无疑。后疑妄无
疑。便言见闻疑犯得残。次辨小妄六心者。第一句云。
不见闻触知。言见闻触知言提。第二句云。不见闻触
知。有见闻触知想。便言不见闻触知提。第三句云。不
见闻触知。意中生疑。便言无疑见闻触知提。第四句
云。不见闻触知无疑。便言不疑不见闻触知提。第五
句云。不见闻触知无疑便。言有疑见闻触知提。第六
句云。不见闻触知无疑。便言疑不见闻触知提。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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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第一句者。见闻触知。言不见闻触知。反前广说。
此二六中。若境若心。随其所应。称口所说。名之为实。
不称口说。名之为虚。然就境中有三重境。如前巳辨。
随应决了。如应当知。
对小妄辨异者。谓举谤六对小妄六以辨异也。此中
辨异境虚实。并约实相境判也。
咸是境心俱到者。即是虚也。谓境心俱虚也。前辨四
句云。彼人不清净者。境实心虚。今此复言六心皆是
境心俱到者。前据实行境说。此据实相境说。故不同
也。
如自言毗尼者。下灭诤犍度。制自言治法文中。但言
自今巳去与诸比丘制自言治法。既不简别。故一切
犯皆问自言也。
解有多说者。即古今说不同也。章中两说。前说即是
云遵同说。故云多说。
须有自言者。谓律文中。就易治者说。故须有自言也。
僧尼二覆不同者。尼覆夷戒。由罪重故。须众治罚。故
戒本云。若比丘尼知比丘尼犯波罗夷。不自发露。不
语众人。不白大众。若于异时。彼比丘尼。或命终。或众
中举。或休道。入或外道众。后作是言。我先知有如是
如是罪。是比丘尼夷不共住。(述曰)既云彼作是言。我前
知有罪。即是不问白言也。大僧覆粗戒中。既无自言。
良以非坏众故。故不同也。
今此戒中有不问自言者。缘中根本。慰问比丘。汝等
此二六中。若境若心。随其所应。称口所说。名之为实。
不称口说。名之为虚。然就境中有三重境。如前巳辨。
随应决了。如应当知。
对小妄辨异者。谓举谤六对小妄六以辨异也。此中
辨异境虚实。并约实相境判也。
咸是境心俱到者。即是虚也。谓境心俱虚也。前辨四
句云。彼人不清净者。境实心虚。今此复言六心皆是
境心俱到者。前据实行境说。此据实相境说。故不同
也。
如自言毗尼者。下灭诤犍度。制自言治法文中。但言
自今巳去与诸比丘制自言治法。既不简别。故一切
犯皆问自言也。
解有多说者。即古今说不同也。章中两说。前说即是
云遵同说。故云多说。
须有自言者。谓律文中。就易治者说。故须有自言也。
僧尼二覆不同者。尼覆夷戒。由罪重故。须众治罚。故
戒本云。若比丘尼知比丘尼犯波罗夷。不自发露。不
语众人。不白大众。若于异时。彼比丘尼。或命终。或众
中举。或休道。入或外道众。后作是言。我先知有如是
如是罪。是比丘尼夷不共住。(述曰)既云彼作是言。我前
知有罪。即是不问白言也。大僧覆粗戒中。既无自言。
良以非坏众故。故不同也。
今此戒中有不问自言者。缘中根本。慰问比丘。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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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何方便。不以饮食为苦本。不问犯彼即自言也。实
得道戒。下开文中。增上慢人。亦是不犯。以无缘起。不
牒入戒本也。
除梦亦尔者。漏失缘有。即牒入戒。梦淫亦开。缘无不
牒也。然不要缘有即牒。故章云。云沓婆等。相差别也。
制意应云胜过人法。非是愚夫之所能契。以未得故。
巳下如章。诸言圣法。皆改为胜者好也。或如瑜伽论
云。善故名圣。无漏故名圣。义即通也。
作境实或提吉者。向未具说提。不同意比丘说吉也。
或全无犯者。向同意说也。
阙五作非过人法兰者。多论第三。若实不诵。自言诵
阿含毗昙。自言毗昙师律师。坐禅阿练若。尽兰。阙六
或得兰。虚称他圣。或教他自称也。
具七方便者。阙通有一。阙别有六。言六者。阙初境差。
阙二想疑。阙七八即馀三也。下诸戒更不辨也。
反名前事者。意说六年。未羯磨受。但可相依说为师
弟。后结集家。名前相依。以为和上。
舍和上等义亦同尔者。初戒中舍和上文。亦同此释
也。尊者曰。此义不然。五年未制羯磨受戒。明知未有
舍和上事。事既未有。云何反名。若但相依说名和上。
舍此和上。应不失戒。故知初戒结集之家。集一代事。
本自无妨。此戒和上。可如前释。通名和上。和上此翻
学故。未曾有经。诸天称野干为和上也。今详未曾有
经。是为经也。
得道戒。下开文中。增上慢人。亦是不犯。以无缘起。不
牒入戒本也。
除梦亦尔者。漏失缘有。即牒入戒。梦淫亦开。缘无不
牒也。然不要缘有即牒。故章云。云沓婆等。相差别也。
制意应云胜过人法。非是愚夫之所能契。以未得故。
巳下如章。诸言圣法。皆改为胜者好也。或如瑜伽论
云。善故名圣。无漏故名圣。义即通也。
作境实或提吉者。向未具说提。不同意比丘说吉也。
或全无犯者。向同意说也。
阙五作非过人法兰者。多论第三。若实不诵。自言诵
阿含毗昙。自言毗昙师律师。坐禅阿练若。尽兰。阙六
或得兰。虚称他圣。或教他自称也。
具七方便者。阙通有一。阙别有六。言六者。阙初境差。
阙二想疑。阙七八即馀三也。下诸戒更不辨也。
反名前事者。意说六年。未羯磨受。但可相依说为师
弟。后结集家。名前相依。以为和上。
舍和上等义亦同尔者。初戒中舍和上文。亦同此释
也。尊者曰。此义不然。五年未制羯磨受戒。明知未有
舍和上事。事既未有。云何反名。若但相依说名和上。
舍此和上。应不失戒。故知初戒结集之家。集一代事。
本自无妨。此戒和上。可如前释。通名和上。和上此翻
学故。未曾有经。诸天称野干为和上也。今详未曾有
经。是为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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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三可知者。一礼觐。二慰问。三实答也。
文言或有实或无实者。祇第四云。佛问为实尔不。答
云。世尊我赞三宝舍利弗等是实。自赞不实。佛言。宁
散灰土利刀破腹。不妄称圣而得供养。
说戒文二者。初戒科文云。初明戒本说之仪则。比丘
义巳下广解戒本四句之相。章引十律。
暂伏烦恼者。彼律第二云。因别相观定。故贪嗔不起。
戒本中配生法二空及初果者。准成实宗。创学生空
观。五阴中不见众生。次学法空观阴体空。得空解时。
名入𤏙等。然犹有相之所间杂。后观纯熟。无相决定。
不被相间。名入见道得初果等。如初卷记。以广分别。
崇云。此生法空言深违理教者。成实理教。现有明文。
何因说违也。疏意虽尔。今更别解。实无所知者。下自
言之中。不知不见是也。准下释相云。不知不见者。实
无知见也。诸无间道说之为知。诸解脱道名之为见。
或可创达名知。重推名见。此之知见。通摄一切有漏
无漏。脩慧所摄一切观门。实不知见。故云实无所知
也。
自称言我得上人法者。总显违心妄说胜法也。准下
释中。有总有别。且总释者。信戒施闻。智慧辨才。名上
人法。且人法者。谓人身中阴界入法。今上人法超过
人法。即是信戒乃至辨才。此是出要。名上人法。信为
初入。戒为法器。施为资粮。引闻思脩。律云智慧。即思
修也。修慧既满。依證分别。为人宣说。故须辨才。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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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施闻。及以思慧。既非过人。何用明之。答得脩慧者。
信等方满。自显巳满。故成夷罪。非谓直称信等而巳。
次别释者。如后律文。即于脩慧。相应随转。开十四章。
如后应知。
我巳入圣智者。别显无漏过人法也。
胜法者者。别显有漏过人法也。馀文易了。
文言信戒者。章云。理解之信者。意显缘三宝。得无漏
信也。戒即无漏道俱戒也。此二即是四證净体。亦名
四不坏净。如上受缘中巳略分别。
文言施者。疏主意说。无贪善根。与胜法应也。
辨才。即四无碍解。至下受戒犍度明之(法义词辨)。
身念处等。如上偈序中略释三十七品中辨之。
不放逸者。善大地十数之中。不放逸数也。然此意显
与胜法相应心所数也。
精进者。章云正对。今详。且可五根五力觉支中。进根
进力进力觉支进道支也。此亦善大地中精进也。
初门有三者。谓依成论入道次第。初得生空。次得法
空。后入见道。断见道或。得初果等也。谓从五停心位。
乃至念住。学观生空。如章云。从身念观得生空之解。
此显五停心位。观身不净。与念住位。以为加行。观境
虽同。对治有异。谓五停位对治贪行。身念位中对治
例然。此二位俱缘于身以之为境。观为不净。或苦空
等。通名身念也。故成论十四身见品云。初教观身。破
男女相故。次以发毛等。分别身相。但有五阴。又第十
信等方满。自显巳满。故成夷罪。非谓直称信等而巳。
次别释者。如后律文。即于脩慧。相应随转。开十四章。
如后应知。
我巳入圣智者。别显无漏过人法也。
胜法者者。别显有漏过人法也。馀文易了。
文言信戒者。章云。理解之信者。意显缘三宝。得无漏
信也。戒即无漏道俱戒也。此二即是四證净体。亦名
四不坏净。如上受缘中巳略分别。
文言施者。疏主意说。无贪善根。与胜法应也。
辨才。即四无碍解。至下受戒犍度明之(法义词辨)。
身念处等。如上偈序中略释三十七品中辨之。
不放逸者。善大地十数之中。不放逸数也。然此意显
与胜法相应心所数也。
精进者。章云正对。今详。且可五根五力觉支中。进根
进力进力觉支进道支也。此亦善大地中精进也。
初门有三者。谓依成论入道次第。初得生空。次得法
空。后入见道。断见道或。得初果等也。谓从五停心位。
乃至念住。学观生空。如章云。从身念观得生空之解。
此显五停心位。观身不净。与念住位。以为加行。观境
虽同。对治有异。谓五停位对治贪行。身念位中对治
例然。此二位俱缘于身以之为境。观为不净。或苦空
等。通名身念也。故成论十四身见品云。初教观身。破
男女相故。次以发毛等。分别身相。但有五阴。又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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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灭法品云。观空者不见假名众生。如人见瓶以无
水故空。如是五阴中。无人故空(巳上證生空)。
越度生死者。当越度之。非谓生空位中巳得越度也。
次入法空者。如章配脩习巳下文也。即灭法品云。有
实五阴心。名为法心。善脩空智。见五阴空。法心即灭。
又云。若證诸阴灭。则五阴不复现前。成假名因缘。又
云若破坏色是名法空(且举灭色阴)。身见品云。五阴散灭。
是为法空(且举五阴灭也)。然详创入法空位中。名入𤏙位。乃
至次第入世第一。故第三卷四法品云。又以无常等
行观五阴时(谓无常苦空行。以观阴灭)。生顺泥洹下𤏙善根。能令
心热。名为𤏙法。𤏙法增长。成中善根。名为顶法。顶法
增长。成上善根。名为忍法。忍法增长。成上上善根。名
世第一(巳上论文)。然此四位。虽观法空。犹被有相之所陵
杂。故灭法品。引法印经说。行者见色等。无常败坏虚
诳厌离之相。是亦名空。但未是清净。是人于后。见五
阴灭。是观乃净。故知诸阴灭。(述曰)𤏙等位中。用无常观。
引起空观。故观无常。以知虚诳。然虽观空。而未决定
见诸阴灭。后决灭时。观得清净。方名入道。如章意显
入见道后配守护巳下文也。故彼第三卷四谛品云。
见五阴灭。名初入道。从是次得七菩提分(巳上论文)。
解融莫二者。能观智解融会空理。平等无二也。问所
缘空理即是灭谛。为有体不。答准彼宗中。空无有体。
故二十四五智品云。问曰。泥洹非真实有耶。答曰。阴
灭无馀。故称泥洹。何所有耶。又云。以尽灭故。名为泥
水故空。如是五阴中。无人故空(巳上證生空)。
越度生死者。当越度之。非谓生空位中巳得越度也。
次入法空者。如章配脩习巳下文也。即灭法品云。有
实五阴心。名为法心。善脩空智。见五阴空。法心即灭。
又云。若證诸阴灭。则五阴不复现前。成假名因缘。又
云若破坏色是名法空(且举灭色阴)。身见品云。五阴散灭。
是为法空(且举五阴灭也)。然详创入法空位中。名入𤏙位。乃
至次第入世第一。故第三卷四法品云。又以无常等
行观五阴时(谓无常苦空行。以观阴灭)。生顺泥洹下𤏙善根。能令
心热。名为𤏙法。𤏙法增长。成中善根。名为顶法。顶法
增长。成上善根。名为忍法。忍法增长。成上上善根。名
世第一(巳上论文)。然此四位。虽观法空。犹被有相之所陵
杂。故灭法品。引法印经说。行者见色等。无常败坏虚
诳厌离之相。是亦名空。但未是清净。是人于后。见五
阴灭。是观乃净。故知诸阴灭。(述曰)𤏙等位中。用无常观。
引起空观。故观无常。以知虚诳。然虽观空。而未决定
见诸阴灭。后决灭时。观得清净。方名入道。如章意显
入见道后配守护巳下文也。故彼第三卷四谛品云。
见五阴灭。名初入道。从是次得七菩提分(巳上论文)。
解融莫二者。能观智解融会空理。平等无二也。问所
缘空理即是灭谛。为有体不。答准彼宗中。空无有体。
故二十四五智品云。问曰。泥洹非真实有耶。答曰。阴
灭无馀。故称泥洹。何所有耶。又云。以尽灭故。名为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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洹。犹如衣尽。更无别法。又云。问曰。令无泥洹耶。答曰。
非无泥洹。无实法。见或永移者。入见道永断见惑。故
称永移。谓离身中也。问彼宗初果巳證无相。后后诸
果更何所作。答虽證无相。有时还生。故须数脩令相
永灭。故五智品云。问曰。以无我智能灭诸相。第二智
等更何所用。答曰。诸相虽灭还生。是故须第二等。乃
至随于何时。诸相灭尽。更无相生。尔时名阿罗汉(巳上
论文)。上来成立虽巳备陈。然崇破云。寻破云。寻此妄情
转违理教。岂有念位中巳得二空无相。夫人空者声
闻所行。法空观门菩萨位有。如何忽以此言配文解
释。此违入道次第。亦乖经论宗途。此寻旧疏数本皆
然。如是重抄。获何福利。唯显造者不善宗文。复益
学人妄传无义。故今改踪。聊申正解。依前重写。恐转
成非。冀诸智人。思文察义。希弘圣旨。永播真诠。拾遗
抄云。夫论二空无相。非凡所尅。岂有身念位中巳得
成就。又人空者。声闻所脩(广说乃至)。此违入道次第。亦乖
大小宗途。今详。身念引起无相。谁言身念即是无相。
又复法空出自成实。龙猛菩萨亦有明言。故智度论
第四十云。佛后五百岁。分为二分。有信法空。有但信
众生空。言阴是定有法。但受五阴者空。(述曰)世间执我
能受五阴之身。此则空也。又云。复次我空易知。法空
难见。所以者何。我以五情求之不可得。但身见力故。
境想分别为我。若法空者。色可眼见。声可耳闻。是故
难知。(述曰)既言有信有不信者。明是声闻之所诤论。不
非无泥洹。无实法。见或永移者。入见道永断见惑。故
称永移。谓离身中也。问彼宗初果巳證无相。后后诸
果更何所作。答虽證无相。有时还生。故须数脩令相
永灭。故五智品云。问曰。以无我智能灭诸相。第二智
等更何所用。答曰。诸相虽灭还生。是故须第二等。乃
至随于何时。诸相灭尽。更无相生。尔时名阿罗汉(巳上
论文)。上来成立虽巳备陈。然崇破云。寻破云。寻此妄情
转违理教。岂有念位中巳得二空无相。夫人空者声
闻所行。法空观门菩萨位有。如何忽以此言配文解
释。此违入道次第。亦乖经论宗途。此寻旧疏数本皆
然。如是重抄。获何福利。唯显造者不善宗文。复益
学人妄传无义。故今改踪。聊申正解。依前重写。恐转
成非。冀诸智人。思文察义。希弘圣旨。永播真诠。拾遗
抄云。夫论二空无相。非凡所尅。岂有身念位中巳得
成就。又人空者。声闻所脩(广说乃至)。此违入道次第。亦乖
大小宗途。今详。身念引起无相。谁言身念即是无相。
又复法空出自成实。龙猛菩萨亦有明言。故智度论
第四十云。佛后五百岁。分为二分。有信法空。有但信
众生空。言阴是定有法。但受五阴者空。(述曰)世间执我
能受五阴之身。此则空也。又云。复次我空易知。法空
难见。所以者何。我以五情求之不可得。但身见力故。
境想分别为我。若法空者。色可眼见。声可耳闻。是故
难知。(述曰)既言有信有不信者。明是声闻之所诤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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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云是菩萨所诤。以其菩萨必信法空故也。问声闻
若许證法空者。与菩萨何别。答声闻伹了五阴身空。
未必了知不离唯识。岂同菩萨遍达法空了唯有识。
若尔何故唯识等论。唯證生空。答不能尽證一切法
空。故隐不说。犹如声闻。亦能少分断所知障。而非全
断。故但说其断烦恼障。故不相违。上来虽且顺疏消
释。窃寻文相。应须更释。今暇论也。
究寻道理位应局定者。谓且竖通诸门之义。故云类
然。一一门中约位横尅。则不如是。故云位应局定也。
且如文言。自言持戒。若无漏戒。见道初起守护观察。
名初入道。故守护前诸文应劫。即非一向始终相似。
不得定言馀皆类然也。
空无相等者。萨婆多宗。四谛各四行相。苦四行相者。
俱舍二十六且一释云。待缘故非常。逼迫性故苦。违
我所见故空。违我见故我。集四行相者。如种理故因。
等现理故集。相续理故生。成办理故缘。譬如泥团转
绳水等。众缘和合。成办瓶等。灭四者诸。蕴尽故灭。三
火息故静。无众患故妙。绝众灾故离。道四者。通行义
故道。契正理故如。正趣向故行。能永超故出。空无相
等三三摩地。随配如章。俱舍二十八云。无相三摩地。
谓缘灭谛四行相应等持。涅槃无十相。故名无相。缘
彼三摩地得无相名。十相者。谓色等五。男女二种。三
有为相。无愿三摩地。谓缘馀谛十种相应等持。非常
苦因。可厌患故。道如船筏。必应舍故。能缘彼定得无
若许證法空者。与菩萨何别。答声闻伹了五阴身空。
未必了知不离唯识。岂同菩萨遍达法空了唯有识。
若尔何故唯识等论。唯證生空。答不能尽證一切法
空。故隐不说。犹如声闻。亦能少分断所知障。而非全
断。故但说其断烦恼障。故不相违。上来虽且顺疏消
释。窃寻文相。应须更释。今暇论也。
究寻道理位应局定者。谓且竖通诸门之义。故云类
然。一一门中约位横尅。则不如是。故云位应局定也。
且如文言。自言持戒。若无漏戒。见道初起守护观察。
名初入道。故守护前诸文应劫。即非一向始终相似。
不得定言馀皆类然也。
空无相等者。萨婆多宗。四谛各四行相。苦四行相者。
俱舍二十六且一释云。待缘故非常。逼迫性故苦。违
我所见故空。违我见故我。集四行相者。如种理故因。
等现理故集。相续理故生。成办理故缘。譬如泥团转
绳水等。众缘和合。成办瓶等。灭四者诸。蕴尽故灭。三
火息故静。无众患故妙。绝众灾故离。道四者。通行义
故道。契正理故如。正趣向故行。能永超故出。空无相
等三三摩地。随配如章。俱舍二十八云。无相三摩地。
谓缘灭谛四行相应等持。涅槃无十相。故名无相。缘
彼三摩地得无相名。十相者。谓色等五。男女二种。三
有为相。无愿三摩地。谓缘馀谛十种相应等持。非常
苦因。可厌患故。道如船筏。必应舍故。能缘彼定得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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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名。皆为超过现所对故。空非我相非所厌舍。以与
涅槃相相似故。
因言正受者。崇云。梵云奢摩他。此翻云止。止者是定。
言正受者。译者谬矣。今详。梵云三摩钵底。此云等至。
谓离沈掉平等而至。故云等至。此即定之异名。旧制
正受。即离沈掉。故名为止。领受至身。复名为受。处处
经论。皆言无想等。至未曾见名无想止也。
八背舍。或名八解脱。对此略以六门分别。一辨差别。
二释通名。三明相别便释别名。四出体性。五依身依
地。六相生次第。且初门者。总寻一切大小教文。有五
差别。一有对治障门。二引神通门。三断烦恼门。四不
共德门。五转弃背门。小宗多明转弃背门。大宗多明
对治障不共德门。小宗全阙。引通断或。小隐大显。然
上来伐诸家章疏。偏通杂引。讥不可依。如瑜伽注。巳
广分别。今且略依弃背一门。以示其相。或因义便。少
显馀门。
第二释通名者。婆沙八十四云。问何故名
解脱。解脱是何义。答弃背义是解脱义。问若弃背故
名解脱者。何等解脱弃背何心。答初二解脱。弃背色
贪心。第三解脱。弃背不净观心。四无色处解脱。各自
弃背次下地心。相受灭。弃背一切有所缘心。故弃背
义是解脱义(此即释弃背门)。尊者世友。作如是说。心于烦恼
解脱清净。故名解脱(准此示显断烦恼门)。大德说曰。由解脱力
而得解脱。故名解脱(准此。亦显引胜德门)。胁尊者曰。有所背舍。
故名解脱(背即弃背。舍即舍烦恼也。此即二门合辨)。
第三明其别相。便
涅槃相相似故。
因言正受者。崇云。梵云奢摩他。此翻云止。止者是定。
言正受者。译者谬矣。今详。梵云三摩钵底。此云等至。
谓离沈掉平等而至。故云等至。此即定之异名。旧制
正受。即离沈掉。故名为止。领受至身。复名为受。处处
经论。皆言无想等。至未曾见名无想止也。
八背舍。或名八解脱。对此略以六门分别。一辨差别。
二释通名。三明相别便释别名。四出体性。五依身依
地。六相生次第。且初门者。总寻一切大小教文。有五
差别。一有对治障门。二引神通门。三断烦恼门。四不
共德门。五转弃背门。小宗多明转弃背门。大宗多明
对治障不共德门。小宗全阙。引通断或。小隐大显。然
上来伐诸家章疏。偏通杂引。讥不可依。如瑜伽注。巳
广分别。今且略依弃背一门。以示其相。或因义便。少
显馀门。
第二释通名者。婆沙八十四云。问何故名
解脱。解脱是何义。答弃背义是解脱义。问若弃背故
名解脱者。何等解脱弃背何心。答初二解脱。弃背色
贪心。第三解脱。弃背不净观心。四无色处解脱。各自
弃背次下地心。相受灭。弃背一切有所缘心。故弃背
义是解脱义(此即释弃背门)。尊者世友。作如是说。心于烦恼
解脱清净。故名解脱(准此示显断烦恼门)。大德说曰。由解脱力
而得解脱。故名解脱(准此。亦显引胜德门)。胁尊者曰。有所背舍。
故名解脱(背即弃背。舍即舍烦恼也。此即二门合辨)。
第三明其别相。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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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别名者。先列名。次方辨释。且列名者。八十四云。一
有色观诸色解脱(俱舍二十九云。内有色想观外色解脱)。二内无色想
观外色解脱。三净解脱身作證具足住。四超诸色想。
灭有对想。不思惟种种想。入无边空空无边处具足
住解脱(此显弃背门。若约馀门。但应云空无边处解脱。下准此知)。五超一切空无
边处。入无边识。识无边处具足住解脱。六超一切识
无边处。入无所有处具足住解脱。七超一切无所有
处。入非想非非想具足住解脱。八超一切非想非非
想处。入想受灭身作證具足住解脱。次辨释者。初二
解脱。其相稍隐。今以理推。自有二门。一者初脩。二者
后起。且初脩者。婆沙八十四云。有色观诸色者。谓内
各别色想未离未舍未除。观诸色者。谓为离舍除内
各别色想。由胜解作意。观外诸色。若青瘀。若脓烂。若
膀胀。若骨锁。是初解脱。(述曰)若巳离欲。虽于欲境无有
贪爱。然亦见其青黄赤白等可意之相。于斯可意色
境之中。未能观为青瘀等相。由别色想未舍未除也。
今为舍除内色想故。故脩胜解。观外诸色。作青瘀等。
次辨第二解脱。且诸初脩者。八十四云。内无色想观
外色者。谓内各别色想巳离舍巳除。观外色者。谓不
为离舍除内各别色想。而胜解作意。观外诸色若青
瘀等。(述曰)谓巳能观作青瘀等。故名巳除内别色想。而
复欲令观用转胜。更观外色作青瘀等。上来巳辨初
脩义讫。次辨后起者。问既是后起。必知内色巳舍巳
除。是则应名内无色想。何得复名内有色想观外
有色观诸色解脱(俱舍二十九云。内有色想观外色解脱)。二内无色想
观外色解脱。三净解脱身作證具足住。四超诸色想。
灭有对想。不思惟种种想。入无边空空无边处具足
住解脱(此显弃背门。若约馀门。但应云空无边处解脱。下准此知)。五超一切空无
边处。入无边识。识无边处具足住解脱。六超一切识
无边处。入无所有处具足住解脱。七超一切无所有
处。入非想非非想具足住解脱。八超一切非想非非
想处。入想受灭身作證具足住解脱。次辨释者。初二
解脱。其相稍隐。今以理推。自有二门。一者初脩。二者
后起。且初脩者。婆沙八十四云。有色观诸色者。谓内
各别色想未离未舍未除。观诸色者。谓为离舍除内
各别色想。由胜解作意。观外诸色。若青瘀。若脓烂。若
膀胀。若骨锁。是初解脱。(述曰)若巳离欲。虽于欲境无有
贪爱。然亦见其青黄赤白等可意之相。于斯可意色
境之中。未能观为青瘀等相。由别色想未舍未除也。
今为舍除内色想故。故脩胜解。观外诸色。作青瘀等。
次辨第二解脱。且诸初脩者。八十四云。内无色想观
外色者。谓内各别色想巳离舍巳除。观外色者。谓不
为离舍除内各别色想。而胜解作意。观外诸色若青
瘀等。(述曰)谓巳能观作青瘀等。故名巳除内别色想。而
复欲令观用转胜。更观外色作青瘀等。上来巳辨初
脩义讫。次辨后起者。问既是后起。必知内色巳舍巳
除。是则应名内无色想。何得复名内有色想观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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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色名初解脱。答有二义故。名为内有色想观外诸
色。一者定前加行。不起分别。我今此身。内无色想。而
直作心观外诸色。名初解脱。若于加行。先起分别。我
今当作内无色想观外诸色。此即名为第二解脱。观
粗而复劣。第二解脱。细而复妙。故不同也。故婆沙云。
复次加行由无色想究竟时。观外色故。名内无色想
观外诸色(大乘宗中。具有初修。及有后起。如杂集论。今不暇论)。第三净解脱。婆
沙八十四意说。第三解脱。亦是内无色想观外色。然
第二观缘不净境。若第三观缘净色境。何以然者。谓
观行者。为试善根。若观不净。不起烦恼。未知观净起
烦恼不。又观不净。令心沈蹙。今令暂悦。故复观净。俱
舍二十九。两义同此。然此但能总观净相。不同胜处
能别分别青黄赤白也。身作證言后当解释。第四超
诸色想灭有对想不思惟种种想入无边空空无边
处具足住解脱者。八十四意云。超诸色想者。谓眼识
相应想。灭有对想者。谓灭耳鼻舌身识相应想。理实
离欲界染时。巳超鼻舌二识相应想。离初虑时。离馀
三识相应想。今者复离第四静虑染。起彼所依。是故
说言超诸色想。灭有对不思惟种种想者。谓不现起
第四静虑意识相应诸杂乱想。入无边空者。脩此观
时。于加行位。思惟墙上树上舍上诸虚空相。取此想
巳。假想胜解观察空相。展转引起初无色定。今详。若
以六行离染。即厌下地为苦粗障。缘空相为静妙离。
故从加行以为其名。名空无边处也。既脩成满。亦能
色。一者定前加行。不起分别。我今此身。内无色想。而
直作心观外诸色。名初解脱。若于加行。先起分别。我
今当作内无色想观外诸色。此即名为第二解脱。观
粗而复劣。第二解脱。细而复妙。故不同也。故婆沙云。
复次加行由无色想究竟时。观外色故。名内无色想
观外诸色(大乘宗中。具有初修。及有后起。如杂集论。今不暇论)。第三净解脱。婆
沙八十四意说。第三解脱。亦是内无色想观外色。然
第二观缘不净境。若第三观缘净色境。何以然者。谓
观行者。为试善根。若观不净。不起烦恼。未知观净起
烦恼不。又观不净。令心沈蹙。今令暂悦。故复观净。俱
舍二十九。两义同此。然此但能总观净相。不同胜处
能别分别青黄赤白也。身作證言后当解释。第四超
诸色想灭有对想不思惟种种想入无边空空无边
处具足住解脱者。八十四意云。超诸色想者。谓眼识
相应想。灭有对想者。谓灭耳鼻舌身识相应想。理实
离欲界染时。巳超鼻舌二识相应想。离初虑时。离馀
三识相应想。今者复离第四静虑染。起彼所依。是故
说言超诸色想。灭有对不思惟种种想者。谓不现起
第四静虑意识相应诸杂乱想。入无边空者。脩此观
时。于加行位。思惟墙上树上舍上诸虚空相。取此想
巳。假想胜解观察空相。展转引起初无色定。今详。若
以六行离染。即厌下地为苦粗障。缘空相为静妙离。
故从加行以为其名。名空无边处也。既脩成满。亦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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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缘四圣谛境。及以虚空非择灭境。复于空处善四
蕴法。得获成就名具足住。第五超一切空无边处入
无边识识无边处具足住解脱者。谓加行时。思惟清
净眼等六识。取此想巳。假想胜解观察广识。展转引
起第二无色。此即名为超于空处。馀义准前。第六超
一切识无边处入无所有处具足住解脱者。谓脩此
时。弃舍下地。缘于广识无边行相假想之心。名无所
有。馀义准前。第七超一切无处有处入非想非非想
处具足住解脱者。谓复止息无所有处粗心心所。非
如七地有想定故。名为非想。非如无想及灭尽定。故
非非想。馀义准前。第八超一切非想非非想处入想
受灭身作證具足住解脱者。脩此之时。如婆沙百五
十二意说云。若入无想定。作出离想。计为涅槃。若入
灭尽定。由厌想受。作止息想。先起欲界善心。次入初
静虑。次入第二静虑。如是乃至入无所有处。次入非
想非非想处。于非想非非想处上中下心。从上入中。
从中入下。下品断入灭尽定。譬如女人续毛为缕。除
去粗者。縎缋细者。乃至将尽。以手绳之入灭尽定。俱
舍二十九意说。定前有三种心。一者想心。二微细心。
三微微心。从微微心后。方入此定。又俱舍云。何故经
中第三第八。说身作證。非馀六耶。以于八中。此二胜
故。于二界中。各在边故。(述曰)一由胜故。谓实八种。皆依
身證。而三八胜。独得其名。二由边故。第三唯依第四
禅故。第八唯依非想地故。顺正理第八十。有一释云。
蕴法。得获成就名具足住。第五超一切空无边处入
无边识识无边处具足住解脱者。谓加行时。思惟清
净眼等六识。取此想巳。假想胜解观察广识。展转引
起第二无色。此即名为超于空处。馀义准前。第六超
一切识无边处入无所有处具足住解脱者。谓脩此
时。弃舍下地。缘于广识无边行相假想之心。名无所
有。馀义准前。第七超一切无处有处入非想非非想
处具足住解脱者。谓复止息无所有处粗心心所。非
如七地有想定故。名为非想。非如无想及灭尽定。故
非非想。馀义准前。第八超一切非想非非想处入想
受灭身作證具足住解脱者。脩此之时。如婆沙百五
十二意说云。若入无想定。作出离想。计为涅槃。若入
灭尽定。由厌想受。作止息想。先起欲界善心。次入初
静虑。次入第二静虑。如是乃至入无所有处。次入非
想非非想处。于非想非非想处上中下心。从上入中。
从中入下。下品断入灭尽定。譬如女人续毛为缕。除
去粗者。縎缋细者。乃至将尽。以手绳之入灭尽定。俱
舍二十九意说。定前有三种心。一者想心。二微细心。
三微微心。从微微心后。方入此定。又俱舍云。何故经
中第三第八。说身作證。非馀六耶。以于八中。此二胜
故。于二界中。各在边故。(述曰)一由胜故。谓实八种。皆依
身證。而三八胜。独得其名。二由边故。第三唯依第四
禅故。第八唯依非想地故。顺正理第八十。有一释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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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第三八说身證者。举二边际。类显所馀色解脱中。
净为边际。于诸无色灭定为边。此意义同。对法第十
三云。谓由第三。于有色中。障断尽故。各證转依。名身
作證(谓转依名身也)。上来既巳广辨相讫。其差别名。随义自
显。
第四出体性者。俱舍云。八中前三。无贪为性。近
治贪故。并其助伴五蕴为性。次四解脱。以四无色定
善为性(此简无记染及散善)。一释通取近分地中诸解脱。一释
唯取根本地中立为解脱。顺正理意。将后为正。婆沙
八十四。以四蕴为性者。通眷属说也。第八解脱。即灭
定为体。婆沙云。以不相应行蕴为性。是也。
第五依
身他地者。先辨依身者。婆沙八十四云。初三解脱。依
欲界身起。想受灭解脱。依欲色界身起。馀四解脱。依
三界身起。大乘宗义。如瑜伽注。此无暇辨。次依地者。
婆沙俱舍意云。初二解脱。能治欲界及初定中显色
贪故。依初二定。第三解脱。依第四定。以第三空。胜乐
所迷。故依第四弃不净观。四无色解脱各依自地。灭
定解脱依非想地。唯大乘宗。初二解脱各依四定。馀
同小乘(亦如瑜伽注释)。
第六相生次第者。婆沙八十五云。
从解脱入胜处。从胜处入遍处。又云。小善根名解脱。
大善根名胜处。无量善根名遍处。此同瑜伽第十二
云。脩观行者。先于前缘思惟胜(此显解脱)。次能制伏(此显胜处)。
既于制伏得自在巳。后即于此遍一切处。如其所欲。
而作胜解(此显遍处)。又云。譬如世间瓦金铁师和泥等。未
善调练。解脱位亦尔。如善调练。胜处位亦尔。如调练
净为边际。于诸无色灭定为边。此意义同。对法第十
三云。谓由第三。于有色中。障断尽故。各證转依。名身
作證(谓转依名身也)。上来既巳广辨相讫。其差别名。随义自
显。
第四出体性者。俱舍云。八中前三。无贪为性。近
治贪故。并其助伴五蕴为性。次四解脱。以四无色定
善为性(此简无记染及散善)。一释通取近分地中诸解脱。一释
唯取根本地中立为解脱。顺正理意。将后为正。婆沙
八十四。以四蕴为性者。通眷属说也。第八解脱。即灭
定为体。婆沙云。以不相应行蕴为性。是也。
第五依
身他地者。先辨依身者。婆沙八十四云。初三解脱。依
欲界身起。想受灭解脱。依欲色界身起。馀四解脱。依
三界身起。大乘宗义。如瑜伽注。此无暇辨。次依地者。
婆沙俱舍意云。初二解脱。能治欲界及初定中显色
贪故。依初二定。第三解脱。依第四定。以第三空。胜乐
所迷。故依第四弃不净观。四无色解脱各依自地。灭
定解脱依非想地。唯大乘宗。初二解脱各依四定。馀
同小乘(亦如瑜伽注释)。
第六相生次第者。婆沙八十五云。
从解脱入胜处。从胜处入遍处。又云。小善根名解脱。
大善根名胜处。无量善根名遍处。此同瑜伽第十二
云。脩观行者。先于前缘思惟胜(此显解脱)。次能制伏(此显胜处)。
既于制伏得自在巳。后即于此遍一切处。如其所欲。
而作胜解(此显遍处)。又云。譬如世间瓦金铁师和泥等。未
善调练。解脱位亦尔。如善调练。胜处位亦尔。如调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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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随欲转变。遍处位亦尔。所馀广义。如瑜伽注。上来
略辨解脱义讫。胜处遍处准此应知。谓八胜处。即从
初三解脱流出。遍处即从后四胜处之所流出。加观
四大及以空识。义准解脱。不复繁论也(次随疏释)。
灭二十一心心所法等者。有宗诸心。于一切时。必与
通大地十法相应。今欲入定。加行必善。复与善大地
十法相应。即是二十。并第六识为二十一。馀识不能
邻次入定。故不说之。然灭一心起一定体。定体即是
不应行。别有实物。能遮于心令其不起。或有欲令灭
二十二心心所法。谓随忻厌二心加行入定。随灭忻
厌中。即二十二也。然忻厌心。若心所中别建立者。可
作此说。若或不立。即前说为足也。
除入正受者。或名胜处。章云除犹舍入者解。意显舍
者胜烦恼故。解即悟入义也。理实入者处也。古译为
入误也。婆沙八十五。问何故名胜处。胜处是何义。答
胜所缘境。故名胜处。复次胜诸烦恼。故名胜处(巳上论文)。
言制入者。入即是处。处谓外境。胜解作意制伏境故。
名为制入。初二胜处即初解脱。次二即是第二解脱。
后四即是第三解脱。有差别者。解脱是劣。胜处是胜。
又前弃背。今即制伏也。
一切入正受者亦名遍处。一切是遍。入即处也。婆沙
八十五云。问何故名遍处。遍处是何义。答由二缘故。
名为遍处。一由无间。谓托青等胜解作意不相间杂。
故名无间。二由广大。谓缘青等胜解作意境相无边。
略辨解脱义讫。胜处遍处准此应知。谓八胜处。即从
初三解脱流出。遍处即从后四胜处之所流出。加观
四大及以空识。义准解脱。不复繁论也(次随疏释)。
灭二十一心心所法等者。有宗诸心。于一切时。必与
通大地十法相应。今欲入定。加行必善。复与善大地
十法相应。即是二十。并第六识为二十一。馀识不能
邻次入定。故不说之。然灭一心起一定体。定体即是
不应行。别有实物。能遮于心令其不起。或有欲令灭
二十二心心所法。谓随忻厌二心加行入定。随灭忻
厌中。即二十二也。然忻厌心。若心所中别建立者。可
作此说。若或不立。即前说为足也。
除入正受者。或名胜处。章云除犹舍入者解。意显舍
者胜烦恼故。解即悟入义也。理实入者处也。古译为
入误也。婆沙八十五。问何故名胜处。胜处是何义。答
胜所缘境。故名胜处。复次胜诸烦恼。故名胜处(巳上论文)。
言制入者。入即是处。处谓外境。胜解作意制伏境故。
名为制入。初二胜处即初解脱。次二即是第二解脱。
后四即是第三解脱。有差别者。解脱是劣。胜处是胜。
又前弃背。今即制伏也。
一切入正受者亦名遍处。一切是遍。入即处也。婆沙
八十五云。问何故名遍处。遍处是何义。答由二缘故。
名为遍处。一由无间。谓托青等胜解作意不相间杂。
故名无间。二由广大。谓缘青等胜解作意境相无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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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名广大。大德说曰。所缘竟广。无有间隙。故名遍处
(又云)。从净解脱入后四胜处。从此入前八遍。此中解脱。
唯于所缘。总取净相。未能分别青黄赤白。后四胜处。
虽能分别青黄赤白。而未能作无边行相。前四遍处。
非唯分别青黄赤白。而亦能作无边行相。谓观青等
一一无边。复思青等为何所依。知依大种。故次观地
等。一一无边。复思此所觉色。由何广大。知由虚空。故
次起空无边处。复思此能觉。谁为所依。知依广识。故
次复起识无边处。此所依识。无别所依。故更不立上
为遍处(论文云)。问解脱胜处遍处。有何差别。答名即差
别(可知)。复次下品善根名解脱。中品善根名胜处。上品
善根名遍处等。如彼广解。
自言有道者。古师依成论十一。定具者不然。此中意
明成大妄语。答言持戒馀食知量。减损睡眠。岂成大
妄。故依舍利毗昙解者为正。或有疏本阙者。是前出
疏本。宜写足之也(次当配释)。成论二十一。遍释其相。彼论
初五。定具品中。列名者。章中不次。彼(论云)七具善信解。
八具行者分。馀同章中也。
一清净持戒者。论曰。问云何名净持戒。答若行者深
心。不乐为恶。非谓畏后世及恶名等。名净持戒。又说
戒为平地。能观四谛。又法应尔。若无持戒。则无禅定。
犹如治病。药法所须。如是治烦恼病。若无持戒。则法
药不具。
二得善知识者。论云。问曰。何故但说善知识耶。答经
(又云)。从净解脱入后四胜处。从此入前八遍。此中解脱。
唯于所缘。总取净相。未能分别青黄赤白。后四胜处。
虽能分别青黄赤白。而未能作无边行相。前四遍处。
非唯分别青黄赤白。而亦能作无边行相。谓观青等
一一无边。复思青等为何所依。知依大种。故次观地
等。一一无边。复思此所觉色。由何广大。知由虚空。故
次起空无边处。复思此能觉。谁为所依。知依广识。故
次复起识无边处。此所依识。无别所依。故更不立上
为遍处(论文云)。问解脱胜处遍处。有何差别。答名即差
别(可知)。复次下品善根名解脱。中品善根名胜处。上品
善根名遍处等。如彼广解。
自言有道者。古师依成论十一。定具者不然。此中意
明成大妄语。答言持戒馀食知量。减损睡眠。岂成大
妄。故依舍利毗昙解者为正。或有疏本阙者。是前出
疏本。宜写足之也(次当配释)。成论二十一。遍释其相。彼论
初五。定具品中。列名者。章中不次。彼(论云)七具善信解。
八具行者分。馀同章中也。
一清净持戒者。论曰。问云何名净持戒。答若行者深
心。不乐为恶。非谓畏后世及恶名等。名净持戒。又说
戒为平地。能观四谛。又法应尔。若无持戒。则无禅定。
犹如治病。药法所须。如是治烦恼病。若无持戒。则法
药不具。
二得善知识者。论云。问曰。何故但说善知识耶。答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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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说。阿难问佛。我曰安座一处。作如是念。遇善知识。
则为得道半因缘也。佛言莫作是语。善知识者。则为
得道具足因缘。所以者何。生老病病死众生。得我为
善知识。则皆解脱。
三守护根门者。论云。行者不可闭目不视。但应一心
正念现前(此即根律仪)。
四饮食知量者。论云。问曰。饮食以何为量。答曰。随能
济身。若食不增冷热等身病。贪恚等心病。是则应食。
五损于睡眠者。论云。问睡眠强来。云何除遣。答行者
见得人身。诸根具足。得俱佛法。能别好丑。是为甚难。
今不求度。何当得脱。故勤精进。以除睡眠。
六具足善觉者。论云。若人虽不睡眠。而起不善觉。所
谓欲觉。瞋觉。恼觉。若亲里觉。国土觉。不死觉。利他觉
等。宁当睡眠。勿起此等诸不善觉者。于非亲里中。欲
令得利。令其实贵安乐。能行布施。不应起如是觉。何
以故。不以念故令他得乐。俱自以此坏乱定心。利少
过多故。
七具善信解。论云。行者若能好乐泥洹。憎恶生死。名
善信解。
八具行者分。论云。如经中说。五行者分。一谓有信于
谛宝。心无疑悔。二不謟曲。以质直心。是则易度如人
向医具说病状。则易救疗。三少病。若多疾病。则妨行
道。四精进。为求道故常勤精进。五智慧。以有智故得
果。此第七八。疏中翻倒也。
则为得道半因缘也。佛言莫作是语。善知识者。则为
得道具足因缘。所以者何。生老病病死众生。得我为
善知识。则皆解脱。
三守护根门者。论云。行者不可闭目不视。但应一心
正念现前(此即根律仪)。
四饮食知量者。论云。问曰。饮食以何为量。答曰。随能
济身。若食不增冷热等身病。贪恚等心病。是则应食。
五损于睡眠者。论云。问睡眠强来。云何除遣。答行者
见得人身。诸根具足。得俱佛法。能别好丑。是为甚难。
今不求度。何当得脱。故勤精进。以除睡眠。
六具足善觉者。论云。若人虽不睡眠。而起不善觉。所
谓欲觉。瞋觉。恼觉。若亲里觉。国土觉。不死觉。利他觉
等。宁当睡眠。勿起此等诸不善觉者。于非亲里中。欲
令得利。令其实贵安乐。能行布施。不应起如是觉。何
以故。不以念故令他得乐。俱自以此坏乱定心。利少
过多故。
七具善信解。论云。行者若能好乐泥洹。憎恶生死。名
善信解。
八具行者分。论云。如经中说。五行者分。一谓有信于
谛宝。心无疑悔。二不謟曲。以质直心。是则易度如人
向医具说病状。则易救疗。三少病。若多疾病。则妨行
道。四精进。为求道故常勤精进。五智慧。以有智故得
果。此第七八。疏中翻倒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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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具解脱处。论云。五解脱处。一者佛及尊胜比丘。为
之说法。随其所闻。则能通达语言义趣。以通达故。心
生欢喜。故身猗。身猗故受乐。受乐则心摄。是初触解
脱。二者善讽诵经。三者为他说法。四者独处思量诸
法。五者善取定相。谓九相等。皆如上说(取定相者。先至冢间。取青
瘀等相明记在心。还至住处一心等想)。此五之中。前三显闻慧。第四思
慧。第五脩慧也。能生解脱之处。处是生长门也。如瑜
伽第十四。应知。
十无障者。无三障。若离诸障。则堪受道。
十一不著者。不著此岸彼岸。木淡中流。此岸谓内六
入。彼岸谓外六入。中流谓贪喜等。
次述正义。依舍利弗阿毗昙。解十一支道者。问宁知
此论。与律相应。答今推律。此律是法藏部。如上分部
义中略巳辨说。然佛灭后。三百年馀。犊子部法上
部贤胄部正量部密林山部五部。皆弘舍利弗阿毗
昙。如部执疏及智度论第二说。然法藏部。虽无文说
云弘此论。此部亦是三百年后兴于世。舍利弗既是
法轮大将。诸部钦重。何所复疑。故集律时。指同论说。
又此律说。又五百结。智度论第八云。犊子部。说五百
缠。故示义同犊子部义。故所弘论。亦应是同。又准僧
祇。第四大妄戒。从三法数增至十。其中亦有四念处
等。五解脱处。六出界。六念。六通。九想。九次第定。十无
学等相。亦似同舍利弗论十一支道也。若准真谛部
执疏说。四分律即是法上部。旧云律师等亦云。此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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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法敦部。其是一也。准即正弘舍利弗论。以此推徵。
故依舍利弗论。以为正义。崇云。古旧皆取成论十一
定具。或依舍利弗阿毗昙。取十一种集数法门。此等
并非。今解。谓是逆观十二缘起。以老死支由生故有。
乃至行支由无明有。不应复责最初无明以谁为因。
故但十一。(乃至)此解顺理不违法相。往哲不识此文。错
作异释。拾遗抄云。斯等皆欲配数相当。而不究寻是
非道理。然十一支道。义旨全殊。谓是逆观十二缘起
等。今详。若言逆观十一。何因不说顺观十二。窃寻经
论。大小乘宗。逆顺观法。总十馀门。或有逆观五支。或
十六。或复十一。或观十二。宁知逆观十二缘起即为
正义。然破云。斯等并欲配数相当等者。今寻崇释。亦
是以其支名相似。若支名同。即是正义。今应示彼多
十一支。且婆沙八十云。四静虑支。名有十八。实体十
一。俱舍二十八亦同此说。又婆沙九十六云。尊者达
罗达多。作如是说。世尊有时说一支道。有时说二。乃
至有时说三十七。即三十七菩提分法(即准此中。复有一种。十一
支道也)。又云。问菩提分法。名有三十七。实体有几耶。答
此实体有十一。或十二。上偈序中巳述其义。俱舍二
十五亦云。毗婆师说有十一。上来既有多十一支。何
理定知逆观为正。寻诸观门。数有无量。此戒理合摄
法宽多。由妄语时。并容说故。何意要使取少遮多。独
取逆观。令义不足。故依舍利弗论。深契正理。义方圆
备耳。问舍利弗论十一支中云有六念。岂称六念。即
故依舍利弗论。以为正义。崇云。古旧皆取成论十一
定具。或依舍利弗阿毗昙。取十一种集数法门。此等
并非。今解。谓是逆观十二缘起。以老死支由生故有。
乃至行支由无明有。不应复责最初无明以谁为因。
故但十一。(乃至)此解顺理不违法相。往哲不识此文。错
作异释。拾遗抄云。斯等皆欲配数相当。而不究寻是
非道理。然十一支道。义旨全殊。谓是逆观十二缘起
等。今详。若言逆观十一。何因不说顺观十二。窃寻经
论。大小乘宗。逆顺观法。总十馀门。或有逆观五支。或
十六。或复十一。或观十二。宁知逆观十二缘起即为
正义。然破云。斯等并欲配数相当等者。今寻崇释。亦
是以其支名相似。若支名同。即是正义。今应示彼多
十一支。且婆沙八十云。四静虑支。名有十八。实体十
一。俱舍二十八亦同此说。又婆沙九十六云。尊者达
罗达多。作如是说。世尊有时说一支道。有时说二。乃
至有时说三十七。即三十七菩提分法(即准此中。复有一种。十一
支道也)。又云。问菩提分法。名有三十七。实体有几耶。答
此实体有十一。或十二。上偈序中巳述其义。俱舍二
十五亦云。毗婆师说有十一。上来既有多十一支。何
理定知逆观为正。寻诸观门。数有无量。此戒理合摄
法宽多。由妄语时。并容说故。何意要使取少遮多。独
取逆观。令义不足。故依舍利弗论。深契正理。义方圆
备耳。问舍利弗论十一支中云有六念。岂称六念。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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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夷𠎝。答僧祇文中。说有六念。良以修定。若心沈蹙。
欲策令欣。故脩六念也。或在散位。或在定中。并六念。
理俱无失。瑜伽十四。分判六念。前三名为归依具足。
后三名为得證具足。如彼广说(次当释疏)。十一支道者。释
名应云。趣向涅槃名之为道。支分。故支道。支道不同。
有十一数。故云十一支道也。彼论十三十四两卷。广
释十一支道。不可具叙。今略逐难属当而巳。
四向道者。向苦道难行。向苦道速行。向乐道难行。向
乐道速行。婆沙九十三。名四通行。一苦迟通行。二苦
速通行。三乐迟通行。四乐速通行。谓未至定静虑中
间三无色定。诸钝根者所有圣道。名苦迟通行。即此
诸地诸利根者所有圣道。名苦速通行。四根本静虑。
诸钝根者所有圣道。名乐迟通行。即此诸地诸利根者
所有圣道。名乐速通行。问何故名通行。通行是何义。
答能正通达趣向涅槃。是通行义。近分无色。难成办
故。所起圣道说名为苦。根本静虑。易成办故。所起圣
道说名为乐。由钝根者所起圣道。不能速趣究竟涅槃。
故说名迟。诸利根者。所起圣道。疾趣涅槃。故说名速。
四修定者。一者有脩定。亲近多脩学。得现世乐。二者
得知见。三者得慧分。四者得漏尽。多脩亦尔。得世乐
者。如比丘离欲恶不善法。乃至成四禅。得知见者。如
比丘善取明相。若昼若夜。以心开悟。不䨱盖心。得慧
分者。如比丘知受想觉。若生若住若灭。得漏尽者。知
五阴集。知五阴灭。(述曰)此中意显四禅方便。天眼方便。
欲策令欣。故脩六念也。或在散位。或在定中。并六念。
理俱无失。瑜伽十四。分判六念。前三名为归依具足。
后三名为得證具足。如彼广说(次当释疏)。十一支道者。释
名应云。趣向涅槃名之为道。支分。故支道。支道不同。
有十一数。故云十一支道也。彼论十三十四两卷。广
释十一支道。不可具叙。今略逐难属当而巳。
四向道者。向苦道难行。向苦道速行。向乐道难行。向
乐道速行。婆沙九十三。名四通行。一苦迟通行。二苦
速通行。三乐迟通行。四乐速通行。谓未至定静虑中
间三无色定。诸钝根者所有圣道。名苦迟通行。即此
诸地诸利根者所有圣道。名苦速通行。四根本静虑。
诸钝根者所有圣道。名乐迟通行。即此诸地诸利根者
所有圣道。名乐速通行。问何故名通行。通行是何义。
答能正通达趣向涅槃。是通行义。近分无色。难成办
故。所起圣道说名为苦。根本静虑。易成办故。所起圣
道说名为乐。由钝根者所起圣道。不能速趣究竟涅槃。
故说名迟。诸利根者。所起圣道。疾趣涅槃。故说名速。
四修定者。一者有脩定。亲近多脩学。得现世乐。二者
得知见。三者得慧分。四者得漏尽。多脩亦尔。得世乐
者。如比丘离欲恶不善法。乃至成四禅。得知见者。如
比丘善取明相。若昼若夜。以心开悟。不䨱盖心。得慧
分者。如比丘知受想觉。若生若住若灭。得漏尽者。知
五阴集。知五阴灭。(述曰)此中意显四禅方便。天眼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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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果方便。漏尽方便。以立四脩。谓欲离故见生死过。
故入圣中初胜后极。故立四脩也。
四断者。戒断。微护断。脩断。知缘断。戒断者。谓防护六
根。微护断者。谓分别身青瘀膀胀等。善取其相。是微
护断。脩断者。脩七觉分。离欲无染。知缘断者。如比丘
如是思。身不善行。口意亦尔。断三恶行。脩三善行。(述曰)
瑜伽二十九。释四正断中。分为四断。一律仪断(谓〔花〕巳生
恶法。修律仪断。即此戒断也)。二断断(于未生恶。为令不现行。故修断断。即此文中〔节〕四知缘断
也)。四防护断(于巳生善。修令不妄。即此文微护断也)。瑜伽六十六。复以
四正断。配四种脩。一者得脩。谓未生善法令生。即是
脩断。二者习脩。即巳生善令增。即当防护断。三除去
脩。即巳生恶令其断灭。义当律仪断。四对治脩。即未
生恶令不生。谓即断断也。今释此文大意者。律仪断
者。谓根律仪。于生巳恶。速起正念及以正知。守护根
门。名为戒断。非谓身语表无表戒。此伹伏现行也。言
微诸者。防护力微。未能永断烦恼种子。但于不净观
等。巳生少分善根。脩令增广。微护贪心。不令现行。名
微护断。言脩断者。未生善根七觉支等。欲令现起。引
入现观。故名脩断。此意将入现观。脩七觉支。不同萨
婆多觉支负在脩道位也。言知缘断者。谓以圣道遍
知所缘四圣谛理。令未生灭种永更不生。名知经缘
断。四种皆名断者。断障也。
五解脱入者。第十四释云。五解脱处者(同前定具。是中成论说也)。
五出界者。彼论第七卷释。谓比丘念欲时心不向。念
故入圣中初胜后极。故立四脩也。
四断者。戒断。微护断。脩断。知缘断。戒断者。谓防护六
根。微护断者。谓分别身青瘀膀胀等。善取其相。是微
护断。脩断者。脩七觉分。离欲无染。知缘断者。如比丘
如是思。身不善行。口意亦尔。断三恶行。脩三善行。(述曰)
瑜伽二十九。释四正断中。分为四断。一律仪断(谓〔花〕巳生
恶法。修律仪断。即此戒断也)。二断断(于未生恶。为令不现行。故修断断。即此文中〔节〕四知缘断
也)。四防护断(于巳生善。修令不妄。即此文微护断也)。瑜伽六十六。复以
四正断。配四种脩。一者得脩。谓未生善法令生。即是
脩断。二者习脩。即巳生善令增。即当防护断。三除去
脩。即巳生恶令其断灭。义当律仪断。四对治脩。即未
生恶令不生。谓即断断也。今释此文大意者。律仪断
者。谓根律仪。于生巳恶。速起正念及以正知。守护根
门。名为戒断。非谓身语表无表戒。此伹伏现行也。言
微诸者。防护力微。未能永断烦恼种子。但于不净观
等。巳生少分善根。脩令增广。微护贪心。不令现行。名
微护断。言脩断者。未生善根七觉支等。欲令现起。引
入现观。故名脩断。此意将入现观。脩七觉支。不同萨
婆多觉支负在脩道位也。言知缘断者。谓以圣道遍
知所缘四圣谛理。令未生灭种永更不生。名知经缘
断。四种皆名断者。断障也。
五解脱入者。第十四释云。五解脱处者(同前定具。是中成论说也)。
五出界者。彼论第七卷释。谓比丘念欲时心不向。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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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时善调善脩心。是名出欲界。复次念嗔恚时心不
向。念不嗔恚。善调善脩心。是名出嗔恚界。念害时心
不向。念不害善调善脩心。是名出害界。念色时心不
向。念无色善调善脩心。是名出色界。念自身心不向。
念自身灭。善调善脩心。是名出身界。准瑜伽第十四。
约断三界烦恼。立五出界。彼云。脩观行者有五种观
察作意。能令三界烦恼永断。究竟决定。广说如彼。意
云。于欲无欲。自试观察。若或未断。心临趣入。若巳断
讫。任运弃舍。恚害等准知。于中前三出欲界。第四出
色界。第五出无色界。由此应知。出欲色界。显有学人。
或通凡失。出无色界。局是无学。然基法师云。凡夫有
学。学观出离。非能出离。今作五观。是无学人。巳能出
离。名顺出离观。故不说凡夫有学也。今详。法师不寻
瑜伽第十四。直见瑜伽第十一文。悬作此释。故违彼
论下文也。具如瑜伽注释。
五观定者。观足至顶乃至薄皮。皆是不净。是名初入
定观。不观皮血肉骨。但观人识。识住此世。亦住他世。
是名第三入定观。乃至复观人识不住此世。而住他
世(言乃至者。谓以观人骨也。等为加行。复唯观识)。是第四入定观。乃至观识
不住此世。亦不住他世。是第五入定观。(乃至言准前应知)今
略述意。如婆沙第四十。名五现见等至。彼意。初二观
法。异生圣者皆得。第三是预流一来者所有。第四不
还所有。第五罗汉所有。世尊此五说为无上。瑜伽十
二。名五现见三摩钵底(此翻为等至也)。意说。五种皆是巳见
向。念不嗔恚。善调善脩心。是名出嗔恚界。念害时心
不向。念不害善调善脩心。是名出害界。念色时心不
向。念无色善调善脩心。是名出色界。念自身心不向。
念自身灭。善调善脩心。是名出身界。准瑜伽第十四。
约断三界烦恼。立五出界。彼云。脩观行者有五种观
察作意。能令三界烦恼永断。究竟决定。广说如彼。意
云。于欲无欲。自试观察。若或未断。心临趣入。若巳断
讫。任运弃舍。恚害等准知。于中前三出欲界。第四出
色界。第五出无色界。由此应知。出欲色界。显有学人。
或通凡失。出无色界。局是无学。然基法师云。凡夫有
学。学观出离。非能出离。今作五观。是无学人。巳能出
离。名顺出离观。故不说凡夫有学也。今详。法师不寻
瑜伽第十四。直见瑜伽第十一文。悬作此释。故违彼
论下文也。具如瑜伽注释。
五观定者。观足至顶乃至薄皮。皆是不净。是名初入
定观。不观皮血肉骨。但观人识。识住此世。亦住他世。
是名第三入定观。乃至复观人识不住此世。而住他
世(言乃至者。谓以观人骨也。等为加行。复唯观识)。是第四入定观。乃至观识
不住此世。亦不住他世。是第五入定观。(乃至言准前应知)今
略述意。如婆沙第四十。名五现见等至。彼意。初二观
法。异生圣者皆得。第三是预流一来者所有。第四不
还所有。第五罗汉所有。世尊此五说为无上。瑜伽十
二。名五现见三摩钵底(此翻为等至也)。意说。五种皆是巳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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谛者所有。故名现见。谓现见谛理巳后。而脩此观。故
受因名也。婆沙意说。现见。现谓由眼见色。引生此观。
故云现见。后三观识亦由见色展转引生。故名现见。
与瑜伽不同也。于此五中。若是罗汉作观者。初二随
应通自身他身不净。第三观预流一来身中识法俱
住二世。谓住现所居世。应更受生。及亦应往二界受
生。故云此世他世也。第四观不还人身中识法。唯往
他世。第五观罗汉识一切生书。大分为知不净无常
也(馀人起观。准此应知。广如瑜伽注释)。
五生解脱法者。身不净想。食不净想。无常想。世间不
可乐想。死想。如是五法法。亲近多脩。能得解脱。今详。
前二是离欲界染。而观欲界身食二相。以为不净。以
除淫爱并段食贪。次脩圣道。观无常行。以入见道。次
观色界为不可乐。离色界染。而诸愚夫乐三禅乐。今
观可厌。故不可乐。复观无色虽复长寿。而必归无。离
无色染。由此五种离三界染。故云生解脱法也。
六向者。应言六空。传写论者。错为向字也。前第十三
卷列名中。云六向。此第十四释云。六空者。如空三昧
说。即前第十三卷释空三昧云。内空外空内外空。空
空大空第一义空。(述曰)略辨相者。内空除遣缘内六处
贪也。内外双遣也。空空遣前空相也。涅槃意说。空及
空性也。大空遣三千世界大相也。涅槃十六释。大空
者般若婆罗蜜。是名大空。即约空慧名空也。第一义
空除遣执第一义相也。广解空义。如大般若五十一
受因名也。婆沙意说。现见。现谓由眼见色。引生此观。
故云现见。后三观识亦由见色展转引生。故名现见。
与瑜伽不同也。于此五中。若是罗汉作观者。初二随
应通自身他身不净。第三观预流一来身中识法俱
住二世。谓住现所居世。应更受生。及亦应往二界受
生。故云此世他世也。第四观不还人身中识法。唯往
他世。第五观罗汉识一切生书。大分为知不净无常
也(馀人起观。准此应知。广如瑜伽注释)。
五生解脱法者。身不净想。食不净想。无常想。世间不
可乐想。死想。如是五法法。亲近多脩。能得解脱。今详。
前二是离欲界染。而观欲界身食二相。以为不净。以
除淫爱并段食贪。次脩圣道。观无常行。以入见道。次
观色界为不可乐。离色界染。而诸愚夫乐三禅乐。今
观可厌。故不可乐。复观无色虽复长寿。而必归无。离
无色染。由此五种离三界染。故云生解脱法也。
六向者。应言六空。传写论者。错为向字也。前第十三
卷列名中。云六向。此第十四释云。六空者。如空三昧
说。即前第十三卷释空三昧云。内空外空内外空。空
空大空第一义空。(述曰)略辨相者。内空除遣缘内六处
贪也。内外双遣也。空空遣前空相也。涅槃意说。空及
空性也。大空遣三千世界大相也。涅槃十六释。大空
者般若婆罗蜜。是名大空。即约空慧名空也。第一义
空除遣执第一义相也。广解空义。如大般若五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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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二十空。四百八十八释十六空。涅槃十六释十一
空。智度论四十六释十八空。瑜伽七十七。解深密第
三。同释十七空。并不可繁叙。广如瑜伽注释。
六出界者。第七卷意说。四无量出欲。恚害不乐界(此意
说欲界。此四种所治性)。无相定出相界(谓一切有相相)。断我慢。出疑惑
界。总述意者。初四有漏。后二无漏。无漏之中。无相三
摩地。学人亦得。断我慢者就胜。即空解脱门。理实亦
通三解脱门。唯无学人得。亦如瑜伽注释。
出疑惑者。昔见道时。断非想疑。今得解脱。并昔合说
也。瑜伽十一云。复有六种顺出界。如经广说。(乃至)慈对
治恚。无损行转故。悲对治害。为除他苦胜乐行转故
(谓与众生胜乐行解心也。馀皆准此)。喜治不乐。于他乐事随喜行转故。
舍治贪恚。俱舍行转故(大乘舍无量。双治贪恚。小宗伹治贪)。无相对治
一切众相。相相违故。若离我慢。于自解脱。或所證中。
定无疑惑故。(乃至)前之四种。梵住所摄。第五第六圣住
所摄。今详。瑜伽下文第十四云。有三处诸脩行者难
可超越。一者超越欲贪恚害不乐所摄下界。二者超
越一切行行相现。三者超越有顶。为超此三。五六出
界。广说如彼。谓超前四立四无量。治下欲界。为超第
五一切众相。立无相相三摩地。为超第六立断我慢
人。即第十一文云。观察圣住得道理。建立无相。观察
究竟正道理故。建立第六。此意说言。创得无相理故。
立无相三摩地。显初见道即通有学。故言得道理也。
后尽惑时。建立第六。故云究竟。即显无学也。无学既
空。智度论四十六释十八空。瑜伽七十七。解深密第
三。同释十七空。并不可繁叙。广如瑜伽注释。
六出界者。第七卷意说。四无量出欲。恚害不乐界(此意
说欲界。此四种所治性)。无相定出相界(谓一切有相相)。断我慢。出疑惑
界。总述意者。初四有漏。后二无漏。无漏之中。无相三
摩地。学人亦得。断我慢者就胜。即空解脱门。理实亦
通三解脱门。唯无学人得。亦如瑜伽注释。
出疑惑者。昔见道时。断非想疑。今得解脱。并昔合说
也。瑜伽十一云。复有六种顺出界。如经广说。(乃至)慈对
治恚。无损行转故。悲对治害。为除他苦胜乐行转故
(谓与众生胜乐行解心也。馀皆准此)。喜治不乐。于他乐事随喜行转故。
舍治贪恚。俱舍行转故(大乘舍无量。双治贪恚。小宗伹治贪)。无相对治
一切众相。相相违故。若离我慢。于自解脱。或所證中。
定无疑惑故。(乃至)前之四种。梵住所摄。第五第六圣住
所摄。今详。瑜伽下文第十四云。有三处诸脩行者难
可超越。一者超越欲贪恚害不乐所摄下界。二者超
越一切行行相现。三者超越有顶。为超此三。五六出
界。广说如彼。谓超前四立四无量。治下欲界。为超第
五一切众相。立无相相三摩地。为超第六立断我慢
人。即第十一文云。观察圣住得道理。建立无相。观察
究竟正道理故。建立第六。此意说言。创得无相理故。
立无相三摩地。显初见道即通有学。故言得道理也。
后尽惑时。建立第六。故云究竟。即显无学也。无学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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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我慢。即显得空解脱门也。答言。三三摩地。通有学
无学。若言三解脱门。唯论无学。以其有学未永解脱。
故不立为解脱门也。准此前四超越欲界。即不还人。
亦通凡夫。第五无相。虽显见道。理亦得通四向四果。
第六唯是无学人。不同基法师总判为无。学者不审
寻文故也。广如瑜伽注释。
六明分法者。食不净想。无常想。苦想。无想。世间不可
乐想。死想。释义准前五生解脱法。
六悦因法者。如比丘悦巳心喜。喜巳得身除。除巳受
乐。受乐巳心定。心定巳如实知见。是名六悦因法(身除
者。除粗重显得轻安也。馀经论中云〔轻〕安。是也)。意说。最初由持戒故。自思无
过。心生喜悦。悦巳渐次引起定心。进入见道。如实知
见。初之一种。悦即是因。后之五种。悦因所生。总名六
悦因也。
六无喜正觉者。七觉支除喜觉支也此意说。依第三
静虑巳上起觉支时。须除喜支。以彼地中无喜根故。
若依有宗。未至定中。亦须除喜。大乘。未至定中。亦有
喜乐也。
七想者。如世尊说。七想亲近。得大功德。至甘露门。谓
不净想(馀六同前。六明分法释义。亦应准前而知)。
七定因缘法者。谓正见。正思惟。正语。正业。正命。正精
进。正念。集异门论。名为七定具。此意说。以七为因缘。
能生定体也。瑜伽十一释。有因有具。圣正三摩地。彼
云。前七道支。与圣正三摩地。为因为具。谓正见。思惟。
无学。若言三解脱门。唯论无学。以其有学未永解脱。
故不立为解脱门也。准此前四超越欲界。即不还人。
亦通凡夫。第五无相。虽显见道。理亦得通四向四果。
第六唯是无学人。不同基法师总判为无。学者不审
寻文故也。广如瑜伽注释。
六明分法者。食不净想。无常想。苦想。无想。世间不可
乐想。死想。释义准前五生解脱法。
六悦因法者。如比丘悦巳心喜。喜巳得身除。除巳受
乐。受乐巳心定。心定巳如实知见。是名六悦因法(身除
者。除粗重显得轻安也。馀经论中云〔轻〕安。是也)。意说。最初由持戒故。自思无
过。心生喜悦。悦巳渐次引起定心。进入见道。如实知
见。初之一种。悦即是因。后之五种。悦因所生。总名六
悦因也。
六无喜正觉者。七觉支除喜觉支也此意说。依第三
静虑巳上起觉支时。须除喜支。以彼地中无喜根故。
若依有宗。未至定中。亦须除喜。大乘。未至定中。亦有
喜乐也。
七想者。如世尊说。七想亲近。得大功德。至甘露门。谓
不净想(馀六同前。六明分法释义。亦应准前而知)。
七定因缘法者。谓正见。正思惟。正语。正业。正命。正精
进。正念。集异门论。名为七定具。此意说。以七为因缘。
能生定体也。瑜伽十一释。有因有具。圣正三摩地。彼
云。前七道支。与圣正三摩地。为因为具。谓正见。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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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业命三。此五道支。与定为因也。正精进。正念。此三
为谓。正见一种亦能为因。亦能为具也。今言七定因
缘者。即五因三缘也。准瑜伽应知。此总意者。创生正
见。了生死过患。次复思惟居家迫迮。次即出家受将
禁戒。即正语业及正命也。从此巳后。复起闻思。正见
发正精进及以正念。以入定心。
言圣正三摩地者。善故名圣。无漏故名圣。即通有漏
无漏定也。广说如瑜伽论。具如瑜伽注释。章云。八解
脱入者。论中言八解脱入胜入也。即是解脱及胜处
两法门也。
九灭者。若入初禅。语言判灭(寻伺能起。语言。名语言行。初静虑中。有寻。有伺。
即是定心相应无欲恚〔等〕。出离善寻伺也。此善寻伺。能灭欲界欲。应恚害等。故云灭也)。入二禅
觉观判灭(第二禅中。全无寻伺故也)。入第三禅善判灭(第三禅。离喜妙乐故
也)。入第四禅。出入息判灭。若入空处色相判灭。若入
识处空处判灭。若入无所有处识处判灭。若入非想
非非想处。无所有处判灭。若入灭尽定受想判灭。是
名九灭。
九次第定者(四禅四无色及灭尽定)。
九想者(于前七想。加断想离想也)。释义准前。然断与离。意显灭谛。
离欲界系。名之为断。离色界系。名之为离。离无色系。
名之为灭。今由脩前不净想等。离染道时。或證下之
二界释灭故。故加断离二想也。问若修死想离无色
染。何故但證下二界灭。答死想具有加行究竟。或未
究竟。故未能證无色释灭也(若顺瑜伽二十七。见道所得一切行道断。名为
为谓。正见一种亦能为因。亦能为具也。今言七定因
缘者。即五因三缘也。准瑜伽应知。此总意者。创生正
见。了生死过患。次复思惟居家迫迮。次即出家受将
禁戒。即正语业及正命也。从此巳后。复起闻思。正见
发正精进及以正念。以入定心。
言圣正三摩地者。善故名圣。无漏故名圣。即通有漏
无漏定也。广说如瑜伽论。具如瑜伽注释。章云。八解
脱入者。论中言八解脱入胜入也。即是解脱及胜处
两法门也。
九灭者。若入初禅。语言判灭(寻伺能起。语言。名语言行。初静虑中。有寻。有伺。
即是定心相应无欲恚〔等〕。出离善寻伺也。此善寻伺。能灭欲界欲。应恚害等。故云灭也)。入二禅
觉观判灭(第二禅中。全无寻伺故也)。入第三禅善判灭(第三禅。离喜妙乐故
也)。入第四禅。出入息判灭。若入空处色相判灭。若入
识处空处判灭。若入无所有处识处判灭。若入非想
非非想处。无所有处判灭。若入灭尽定受想判灭。是
名九灭。
九次第定者(四禅四无色及灭尽定)。
九想者(于前七想。加断想离想也)。释义准前。然断与离。意显灭谛。
离欲界系。名之为断。离色界系。名之为离。离无色系。
名之为灭。今由脩前不净想等。离染道时。或證下之
二界释灭故。故加断离二想也。问若修死想离无色
染。何故但證下二界灭。答死想具有加行究竟。或未
究竟。故未能證无色释灭也(若顺瑜伽二十七。见道所得一切行道断。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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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界。修道所断一切行断。名离欲界。一切依灭界。随应准知。即是二涅槃也)。
十相者。即九想外加灭想也。义准前知。瑜伽第二十。
婆沙百六十六。百六十七。广释十相。前来且据一切
释之。后有一切无常苦无我及死想。意显圣道(死想究竟。
即是无明)。不净食厌世不可乐。意显圣道。加行断离灭三。
意显道果。复约一切。辨转随转。谓十相中三想是转。
七是随转。且如不净想转之时。四想随转。谓世不乐
及断离灭。其义云何。谓修行者先往冢间。观死尸相
青瘀。乃至骨锁连接。取此相巳。至一近处。闭目谛思。
若不明了往观之。既善取巳。疾还所止。调滑身心。令
离诸盖。取先外相。以方巳身。谓我此身具有如前诸
不净相。因于足骨。以柱踝骨。乃至髑髅。最后系念在
于眉间。即从眉间。入身念处。次第乃至入法念处。或
复若乐广观察者。却从眉间。次第乃至却观足骨。如
是次第或观一具。二具三具。一床一房。次第观至海
际。周匝遍满。皆是白骨。从此渐略。乃至还来。却观眉
间。至此观察不净想巳。作是思惟。生死诸行。何可欣
乐。尔时便于三界诸行。都不贪乐。由此先脩世不可
乐。亦得圆满。由不乐故。故欣乐涅槃。故先所脩断离
灭想。皆得圆满。次辨食厌。想转之时。亦四随转。其数
同前。谓脩行者。起厌食时。观手中食。知从谷等。谷等
复从田中种子。种子复从泥土粪秽。展转既从不净
而生。谁有智者。于中贪着。又乞食时。晨朝澡漱嚼杨
枝时。水作尿想。杨枝作指骨想。着衣入聚落时。衣作
十相者。即九想外加灭想也。义准前知。瑜伽第二十。
婆沙百六十六。百六十七。广释十相。前来且据一切
释之。后有一切无常苦无我及死想。意显圣道(死想究竟。
即是无明)。不净食厌世不可乐。意显圣道。加行断离灭三。
意显道果。复约一切。辨转随转。谓十相中三想是转。
七是随转。且如不净想转之时。四想随转。谓世不乐
及断离灭。其义云何。谓修行者先往冢间。观死尸相
青瘀。乃至骨锁连接。取此相巳。至一近处。闭目谛思。
若不明了往观之。既善取巳。疾还所止。调滑身心。令
离诸盖。取先外相。以方巳身。谓我此身具有如前诸
不净相。因于足骨。以柱踝骨。乃至髑髅。最后系念在
于眉间。即从眉间。入身念处。次第乃至入法念处。或
复若乐广观察者。却从眉间。次第乃至却观足骨。如
是次第或观一具。二具三具。一床一房。次第观至海
际。周匝遍满。皆是白骨。从此渐略。乃至还来。却观眉
间。至此观察不净想巳。作是思惟。生死诸行。何可欣
乐。尔时便于三界诸行。都不贪乐。由此先脩世不可
乐。亦得圆满。由不乐故。故欣乐涅槃。故先所脩断离
灭想。皆得圆满。次辨食厌。想转之时。亦四随转。其数
同前。谓脩行者。起厌食时。观手中食。知从谷等。谷等
复从田中种子。种子复从泥土粪秽。展转既从不净
而生。谁有智者。于中贪着。又乞食时。晨朝澡漱嚼杨
枝时。水作尿想。杨枝作指骨想。着衣入聚落时。衣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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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人波想。腰缙作人肠想。钵作髑髅想。锡杖作胫骨
想。于道见砾石作骨想。至聚落见城壁。作冢墓想。见
男女等。作骨锁想。入乞食得解饼。作人肚想。若[麨]作
骨粖想。得盐作人齿想。得饭作蛆虫想。得饭菜作人
发想。得羹臛作下汁想。得乳作人脑想。得苏蜜作人
脂想。得鱼及肉作人肉想。得饭作人血想。得欢喜丸
作乾粪想。若僧中食。得净草作死人发想。坐床作骨
聚想。所得馀食如前广说。问何须于饮食等。作不净
想。答应作是思。无如生死。由于不净作净想。故轮回
五趣。今欲违彼趣涅槃乐故。复次勿令生净想故增
益贪心。鄣碍圣道。故须生厌。彼既厌巳。生死诸行何
可欣乐。广说如前。次辨想转时。七想随转。谓脩行者
观察诸法念念生灭。彼于春时。见诸卉木生花生叶。
鲜荣红绀。如妙宝色。河池津液。鱼鸟宣戏。便作是念。
今外物生。彼入聚落。见诸男女。歌舞跳跃。饮食喜庆。
即前向之。此何故尔。答曰。此处生男生女。便作是念。
今内法生。夏时后见花叶茂盛。河池汎溢。复念外法
今已兴盛。入聚落巳。见诸男女。击鼓吹贝。欢笑杂沓。
即前问之。知有嫁聚。便念此中内法兴盛。复于秋时。
叶皆黄悴。河池渐灭。便念外物今巳衰悴。彼入聚落。
见诸发白。枎杖而行。身形曲偻。便念内法今巳衰老。
复于冬时。霜风飘击。叶皆在地。河池皆渴。便念外法
今巳灭没。彼入聚落。见诸男女。被发搥胸。问知此处
父母死丧。便念内法今巳复灭。彼于内外。善取相巳。
想。于道见砾石作骨想。至聚落见城壁。作冢墓想。见
男女等。作骨锁想。入乞食得解饼。作人肚想。若[麨]作
骨粖想。得盐作人齿想。得饭作蛆虫想。得饭菜作人
发想。得羹臛作下汁想。得乳作人脑想。得苏蜜作人
脂想。得鱼及肉作人肉想。得饭作人血想。得欢喜丸
作乾粪想。若僧中食。得净草作死人发想。坐床作骨
聚想。所得馀食如前广说。问何须于饮食等。作不净
想。答应作是思。无如生死。由于不净作净想。故轮回
五趣。今欲违彼趣涅槃乐故。复次勿令生净想故增
益贪心。鄣碍圣道。故须生厌。彼既厌巳。生死诸行何
可欣乐。广说如前。次辨想转时。七想随转。谓脩行者
观察诸法念念生灭。彼于春时。见诸卉木生花生叶。
鲜荣红绀。如妙宝色。河池津液。鱼鸟宣戏。便作是念。
今外物生。彼入聚落。见诸男女。歌舞跳跃。饮食喜庆。
即前向之。此何故尔。答曰。此处生男生女。便作是念。
今内法生。夏时后见花叶茂盛。河池汎溢。复念外法
今已兴盛。入聚落巳。见诸男女。击鼓吹贝。欢笑杂沓。
即前问之。知有嫁聚。便念此中内法兴盛。复于秋时。
叶皆黄悴。河池渐灭。便念外物今巳衰悴。彼入聚落。
见诸发白。枎杖而行。身形曲偻。便念内法今巳衰老。
复于冬时。霜风飘击。叶皆在地。河池皆渴。便念外法
今巳灭没。彼入聚落。见诸男女。被发搥胸。问知此处
父母死丧。便念内法今巳复灭。彼于内外。善取相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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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其所止调滑身心。脩于无想。谓如所见。诸无常相。
观察内身。一期诸蕴有尔许位。诸蕴各异。舍馀随观
一位诸蕴。前生后灭。如是一岁一时一月。一昼一夜。
展转乃至最后二刹那生。二刹那灭。尔时即名加行
圆满。从此无间能观诸蕴。一刹生。一刹灭。尔时名为
死想圆满。以诸位灭即是死故。彼观是巳。便作是念。
世尊所说诸行无常。诚为善说。尔时先脩诸无常想。
皆得圆满。复观刹那所逼迫故。便念世尊所说苦想。
诚为善说。即苦想满。即不自在故。念世尊所说无我。
诚为善说。即无我满。既不自在。于空行聚。不生贪乐。
便于三界不生乐着。即前脩世不可乐而得圆满。既
由不乐涅槃。如是广说。上来略叙婆沙解释。乐广慧
者。应自披寻。
十直法者。即十无学人。身中十无漏法。摄为五蕴。如
上受缘癈立中略巳辨讫。此十数中。彼论释诸十遍
处也。
十一解脱入者。谓依四禅四无量前。三无色心。未解
脱得解脱。乃至尽漏。今详。四禅显所依定。四无量者
显能离欲。前三无色显无漏道最后边际也。
五分法身如受缘辨等知者。新经论中。名世俗。良以
俗智遍缘诸法。故立等名。然此四智开法类为四谛
智。由对治故。立法类智。由所缘故。立四谛智。二门通
辨。即成六智。此六随应。摄尽无生并世俗智及以他
心。即十智也。
观察内身。一期诸蕴有尔许位。诸蕴各异。舍馀随观
一位诸蕴。前生后灭。如是一岁一时一月。一昼一夜。
展转乃至最后二刹那生。二刹那灭。尔时即名加行
圆满。从此无间能观诸蕴。一刹生。一刹灭。尔时名为
死想圆满。以诸位灭即是死故。彼观是巳。便作是念。
世尊所说诸行无常。诚为善说。尔时先脩诸无常想。
皆得圆满。复观刹那所逼迫故。便念世尊所说苦想。
诚为善说。即苦想满。即不自在故。念世尊所说无我。
诚为善说。即无我满。既不自在。于空行聚。不生贪乐。
便于三界不生乐着。即前脩世不可乐而得圆满。既
由不乐涅槃。如是广说。上来略叙婆沙解释。乐广慧
者。应自披寻。
十直法者。即十无学人。身中十无漏法。摄为五蕴。如
上受缘癈立中略巳辨讫。此十数中。彼论释诸十遍
处也。
十一解脱入者。谓依四禅四无量前。三无色心。未解
脱得解脱。乃至尽漏。今详。四禅显所依定。四无量者
显能离欲。前三无色显无漏道最后边际也。
五分法身如受缘辨等知者。新经论中。名世俗。良以
俗智遍缘诸法。故立等名。然此四智开法类为四谛
智。由对治故。立法类智。由所缘故。立四谛智。二门通
辨。即成六智。此六随应。摄尽无生并世俗智及以他
心。即十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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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四法者。自身遣使等易知。遣使之中。更遣使故。
亦为四也。亦可五法自兼使等四也。
望所称说类非类等者。将实得道对虚说根力觉竟。
语虽相类。得罪非类。如文可知。
法想者。应言胜法胜法想等也。
文言自言是业报因缘者。如下下文。严好比正忆五
百劫事。十律第二。是人前身从无想天命终。来生此
间。无想天上受五百劫。随心想说不犯。
上来初篇巳说。然戒本中云。不得共住如前后亦如
是等者。瑶云。谓未犯前。以人净故。得于二种法中共
住。若一往犯。不得如昔与比丘住。故云如前。若更重
犯。亦不预前共住之例。故云后亦等。又云。昔未具位。
不预僧流。今犯如昔。故云如前。复遮重犯。故云后亦。
崇义同此也。今详。若曾未犯。望前与后。共住义成。今
者若犯。前共义断。后共更无。故云不得。如前后亦如
是。多论第一。重犯夷吉。更无道器可破故。古来共引
此律中夷重重犯。如尼触戒一一触一一夷。今详。尼
是深防。转根罪灭。何得相类。若犯尼中后四。其义可
然。若犯四重。应准论断也。
●巳下第二篇
二谤自在作教人。彼我同犯。斯亦应言。教人同不同
也。何以然者。若定标名。汝谤某甲。可说同犯。若但汎
教。汝宜谤人。应不同犯。媒等亦应尔。
结残提时不时不得事氏者。调达得残破僧未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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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触等二者。一触。二漏失也。
缘具者。教人谤他。损境事成。即是缘具八缘也。若论
忏罪。要须自为业累方遣。若当使他缘。即不具律文。
忏法要脩威仪故也。
污家戒杀种类者。如缘中溉灌坏地等也。
四馀之戒等妄语种类者。此第四位中。三谏二谤也。
品别阶降巳如上辨者。䨱律师作持止犯。于此中明
也。
多缘多力者。假藉多缘多力也。
坏众行法者。犯巳坏行。于僧用中。非全净因也。
事和者。羯磨名曰事和也。事和为门。约以辨遮。情和
准释可知。
坏时者。时人住敬心也。
○漏失戒
正诽谤者。多论第三云。世人外道。当言沙门释子。作
不净行。与俗无异。
生天龙善神信心者。多云。若作此事。虽复私屏。天龙
善神。一切见之。
阙此境缘者。若将正道。阙此非道境缘也。
缘文三如常者。一佛住处。二至损瘦巳来犯违缘。三
近缘也。
名为非因者。非乐因也。
文言此正法中说欲除者。集谛断也。说慢者。于苦谛
中持我起慢也。灭除渴爱断诸结使者。显道谛也。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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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等者。灭谛也。
乱意眼有五过者。五分第二云。若散乱心眠犯吉。见
论十二云。佛告诸比丘。若洗浴意欲眠。当作是念。我
发未燥当起。若夜亦应知时。月至某处当起。若星至
某处。念佛为初。于十善中。随心所念。有人引见论十
二。梦有四种。于此义中。全成无用。不录之也。
祇第五云。梦者虚妄不实。若梦真实。于我法中。脩梵
行者。无有解脱。以一切梦皆不真实。诸脩梵行者。于
我法中得尽苦除。
祇等亦同可知者。祇有七色。苏油乳青黄赤白也。五
分十色。于祇七外加红黑蜜三也。十律五色。青黄赤
白薄也。青者轮王及轮王受职太子等也。
彼经所说等者。外道计也。
婆罗门出家等者。信外道故也。
心心所法领纳苦乐者。为依于色有心心所。领受苦
乐。安危同故也。
第六若于内色下举第四第五者。谓举前四五两段
文也。觉云。应言举第三第四者好。言四五者错。下准
应知。觉云疏云三千三百者错。前第三错。前第三错。
互成五十句。不约情十一事说。直尔约内色第六。五
六三十。更有三百句。合有三千六百。今详不然。无有
出精不情者期。如为乐故。岂非情期。故疏巳足不。不
劳更加也。
教人亦三者。一比丘教尼。二教二。一教馀人。见论十
乱意眼有五过者。五分第二云。若散乱心眠犯吉。见
论十二云。佛告诸比丘。若洗浴意欲眠。当作是念。我
发未燥当起。若夜亦应知时。月至某处当起。若星至
某处。念佛为初。于十善中。随心所念。有人引见论十
二。梦有四种。于此义中。全成无用。不录之也。
祇第五云。梦者虚妄不实。若梦真实。于我法中。脩梵
行者。无有解脱。以一切梦皆不真实。诸脩梵行者。于
我法中得尽苦除。
祇等亦同可知者。祇有七色。苏油乳青黄赤白也。五
分十色。于祇七外加红黑蜜三也。十律五色。青黄赤
白薄也。青者轮王及轮王受职太子等也。
彼经所说等者。外道计也。
婆罗门出家等者。信外道故也。
心心所法领纳苦乐者。为依于色有心心所。领受苦
乐。安危同故也。
第六若于内色下举第四第五者。谓举前四五两段
文也。觉云。应言举第三第四者好。言四五者错。下准
应知。觉云疏云三千三百者错。前第三错。前第三错。
互成五十句。不约情十一事说。直尔约内色第六。五
六三十。更有三百句。合有三千六百。今详不然。无有
出精不情者期。如为乐故。岂非情期。故疏巳足不。不
劳更加也。
教人亦三者。一比丘教尼。二教二。一教馀人。见论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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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云。举体有情。唯除发爪。及燥皮无精。若精离本处。
至道不至道。及出及至馀一蝇。得僧残罪。
久中梦中等者。见论云。若比丘心想而眠。先作方便。
脚狭手握。作想而眠。夜梦精出。得残罪(准此不开梦也。不先方便
不作想。可如文说也)。若以欲想出不净者。见云。比丘欲起。而捉
女人精出。无罪。何以故。为淫事故得吉。若至境界夷。
若触女身或抱或摩精出。不犯。以摩触故得残。文言
若见好色者。善见云。或见女根根起。视精出不犯残。
得吉。若见巳。动根精出。得残(共女人坐亦准此)俱驱文中。一
切不作出意。足知犯不也。
○摩触戒
息淫疑者。多云。人见不谓直捉而巳等。女异男等者。
简异男也。
又通道俗亲疏广说可知者。祇第五云。女人者。母姊
妹。亲里非亲里。若大若小。在家出家。见十二云。以念
故触母身。突吉罗。女姊妹亦如是。何以故。女人是出
家人怨家。若母溺水中。不得以手劳取。若有智慧比
丘。以船接取。若竹木绳杖乃至袈裟。若母捉袈裟。比
丘以相牵袈裟而巳。若至岸。母怖畏。应向母言。檀越
莫畏。一切无常。今巳得活。何足追怖。若母因此溺势
遂死。比丘得以手捉殡𣫍。无罪。不得弃掷。若母于泥
井中亦如是。祇第五云。有女人落水中。作哀苦声。求
比丘救者。比丘作蛇想捉出。不犯。若授竹木绳牵出。
不犯。若比丘言知汝虽苦。当任宿命者。无罪。(又云)母姊
至道不至道。及出及至馀一蝇。得僧残罪。
久中梦中等者。见论云。若比丘心想而眠。先作方便。
脚狭手握。作想而眠。夜梦精出。得残罪(准此不开梦也。不先方便
不作想。可如文说也)。若以欲想出不净者。见云。比丘欲起。而捉
女人精出。无罪。何以故。为淫事故得吉。若至境界夷。
若触女身或抱或摩精出。不犯。以摩触故得残。文言
若见好色者。善见云。或见女根根起。视精出不犯残。
得吉。若见巳。动根精出。得残(共女人坐亦准此)俱驱文中。一
切不作出意。足知犯不也。
○摩触戒
息淫疑者。多云。人见不谓直捉而巳等。女异男等者。
简异男也。
又通道俗亲疏广说可知者。祇第五云。女人者。母姊
妹。亲里非亲里。若大若小。在家出家。见十二云。以念
故触母身。突吉罗。女姊妹亦如是。何以故。女人是出
家人怨家。若母溺水中。不得以手劳取。若有智慧比
丘。以船接取。若竹木绳杖乃至袈裟。若母捉袈裟。比
丘以相牵袈裟而巳。若至岸。母怖畏。应向母言。檀越
莫畏。一切无常。今巳得活。何足追怖。若母因此溺势
遂死。比丘得以手捉殡𣫍。无罪。不得弃掷。若母于泥
井中亦如是。祇第五云。有女人落水中。作哀苦声。求
比丘救者。比丘作蛇想捉出。不犯。若授竹木绳牵出。
不犯。若比丘言知汝虽苦。当任宿命者。无罪。(又云)母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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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亲里等文别。相见欢喜。抱捉比丘。比丘当正念住。
若有异心者。残。
非畜各四者。变作畜女。来替作男等三。准前应释。
五十四者。至下释文。其义自显也。九十兰亦尔。触若
得残。不名邻。不名重。非重因故。盗五得四邻重。是因
非因别。邻不邻殊。故此问答非理也。理实拟淫触但
兰罪。本疑盗四得四果兰。非方便也。
内外境别者。身内起染。身外不同也。
再盗不满相续成盗者。下文虽尔。非尽理说。若同一
主。盗心未息。可言相续。同一主一盗一息。纵满百千。
亦不犯重。故亦不定。
呵辞文三者。初俗女。二僧。三佛。俗女初一往宜呵。二
显巳呵意。多论第三。淫欲偏多。问若欲心多。何不作
大事破戒。答此人根熟。应得漏尽。又应度此舍卫城
中。具足千家。正少一人。是故不作大事。诸女人何以
来看。一以世间多事。多诸匆务。出家人所住处。寂静
安乐故。二亲近善知识欲闻法故。三众僧房中。种种
严饰彩画床榻卧具。触目可乐。是故来看。何故正食
后来。又言不必须通一切疑故。又云。俗人食前多事
多缘。或作饮食。处分奴婢。各随缘巳。然后相随。登山
游泽。或诣僧房。又云为闻法故。若食前来。比丘乞食。
不在僧坊故。诸女人何以入房。答谓出家人。断欲清
净。信故随入。问曰。何故有默有不默者。有云。欲心多
者默然。欲心少者不默。有云。若知识者默然。非知识
若有异心者。残。
非畜各四者。变作畜女。来替作男等三。准前应释。
五十四者。至下释文。其义自显也。九十兰亦尔。触若
得残。不名邻。不名重。非重因故。盗五得四邻重。是因
非因别。邻不邻殊。故此问答非理也。理实拟淫触但
兰罪。本疑盗四得四果兰。非方便也。
内外境别者。身内起染。身外不同也。
再盗不满相续成盗者。下文虽尔。非尽理说。若同一
主。盗心未息。可言相续。同一主一盗一息。纵满百千。
亦不犯重。故亦不定。
呵辞文三者。初俗女。二僧。三佛。俗女初一往宜呵。二
显巳呵意。多论第三。淫欲偏多。问若欲心多。何不作
大事破戒。答此人根熟。应得漏尽。又应度此舍卫城
中。具足千家。正少一人。是故不作大事。诸女人何以
来看。一以世间多事。多诸匆务。出家人所住处。寂静
安乐故。二亲近善知识欲闻法故。三众僧房中。种种
严饰彩画床榻卧具。触目可乐。是故来看。何故正食
后来。又言不必须通一切疑故。又云。俗人食前多事
多缘。或作饮食。处分奴婢。各随缘巳。然后相随。登山
游泽。或诣僧房。又云为闻法故。若食前来。比丘乞食。
不在僧坊故。诸女人何以入房。答谓出家人。断欲清
净。信故随入。问曰。何故有默有不默者。有云。欲心多
者默然。欲心少者不默。有云。若知识者默然。非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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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不默。又云。人性不同。有乐覆罪过者默然。不乐藏
过者不默。有云。无有父母兄弟夫婿儿女。无所畏难
故默。有畏难故不嘿。十诵第三云。不喜者。即出房外。
语诸比丘言。大德。法应尔耶。种种可巳。诸比丘种种
因缘。为众女人说法。作礼还去。多云。为说法者。为说
佛法众僧是良祐福田。可信可敬。莫以小缘故自破
善根。又云。赞叹迦留陀夷种种功德。当得漏尽。度千
家作大利尽。莫见小缘自失敬也。
如上淫戒中说者。谓睡眠新死少分坏等。亦准调部
文。故作此释。下文云。有比丘与死女身未坏者。身相
触。多不坏者。身相触。佛并言残。半坏多坏者兰。
不以有智未命终等者。下露坐戒云。人女者有智命
根不断(此即不用彼也)。发发相触等。如见论。若身触发。即犯
残也。
既五六双明此二岂可复得是双者。举此后文吉罗
六句。例难古师无文妄立初句为双也。谓昔覆律师
云。若女来触有四句。一动身受乐(此是双句)。二不动身受
乐。此二句得残。复有二句。一动身不受乐。二不动身
不受乐。此二不乐。故犯兰罪。若比丘有染心。发心触女。
四句皆残。律文但出女来二残。馀二句兰。并比丘往
四句僧残。此六并略。今师意云。下吉罗中。律文六句。
一乐。二不乐(此名〔五〕位句也)。三不受乐动身。四不动身受乐
(此二名交络句)。五不受乐不动身。六受乐动身(此二名双头。亦名双明句
也)。章中先叙三四交结。五六双头。后方叙其初二立
过者不默。有云。无有父母兄弟夫婿儿女。无所畏难
故默。有畏难故不嘿。十诵第三云。不喜者。即出房外。
语诸比丘言。大德。法应尔耶。种种可巳。诸比丘种种
因缘。为众女人说法。作礼还去。多云。为说法者。为说
佛法众僧是良祐福田。可信可敬。莫以小缘故自破
善根。又云。赞叹迦留陀夷种种功德。当得漏尽。度千
家作大利尽。莫见小缘自失敬也。
如上淫戒中说者。谓睡眠新死少分坏等。亦准调部
文。故作此释。下文云。有比丘与死女身未坏者。身相
触。多不坏者。身相触。佛并言残。半坏多坏者兰。
不以有智未命终等者。下露坐戒云。人女者有智命
根不断(此即不用彼也)。发发相触等。如见论。若身触发。即犯
残也。
既五六双明此二岂可复得是双者。举此后文吉罗
六句。例难古师无文妄立初句为双也。谓昔覆律师
云。若女来触有四句。一动身受乐(此是双句)。二不动身受
乐。此二句得残。复有二句。一动身不受乐。二不动身
不受乐。此二不乐。故犯兰罪。若比丘有染心。发心触女。
四句皆残。律文但出女来二残。馀二句兰。并比丘往
四句僧残。此六并略。今师意云。下吉罗中。律文六句。
一乐。二不乐(此名〔五〕位句也)。三不受乐动身。四不动身受乐
(此二名交络句)。五不受乐不动身。六受乐动身(此二名双头。亦名双明句
也)。章中先叙三四交结。五六双头。后方叙其初二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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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乘即难云。文既五六。巳是双明。此初二句。岂可复
得是其双句。此难意云。残中初句。若许是双。吉中初
二。亦应是双。若吉初二许是双者五六也双。岂容初
二复得是双。此反难记。次顺成云。故知初二立位等。
如章广说。此顺成。意云。准吉六句。以释此中。故云今
解此中等也。谓女触比丘文中初句。义当吉中第一
立位。直言受乐也。文中次句。义当吉中第六双句。动
身受乐也。理应准吉第四交句云。不动身受乐。今此
残中应有之。由此残中即成三句。广释如章。乃至计
为十八句也。问吉中六句。何意但准三受乐句。而不
明彼三不乐句。章中释云。此是残位。不须不受乐兰
也。
下八亦尔者。今详不然。若提捺等。容不动身。傥逆摩
等。云何不动。故随所应。更须除之。
各立位四者。女来二句比丘往二句。故四也。馀皆准
此。
本作重意此三位但兰(乃至)如媒三位等者。谓本自身。
拟犯淫过而触女者。有衣等位。未成重来。一类兰罪。
不分残兰吉等三罪也。如媒亦有吉简残位。而若拟
犯淫欲过失为身媒者。亦皆兰罪。不分吉兰罪。不分
吉残等之别也。
祇云若女人捉足礼者。应语言。小远住。或时白齿舌
令痛。不令觉女人细滑。(又云)与女共床。非威仪起欲心
越。动床不相触兰(一切同木石等。准此)。若女担重不能上肩。请
得是其双句。此难意云。残中初句。若许是双。吉中初
二。亦应是双。若吉初二许是双者五六也双。岂容初
二复得是双。此反难记。次顺成云。故知初二立位等。
如章广说。此顺成。意云。准吉六句。以释此中。故云今
解此中等也。谓女触比丘文中初句。义当吉中第一
立位。直言受乐也。文中次句。义当吉中第六双句。动
身受乐也。理应准吉第四交句云。不动身受乐。今此
残中应有之。由此残中即成三句。广释如章。乃至计
为十八句也。问吉中六句。何意但准三受乐句。而不
明彼三不乐句。章中释云。此是残位。不须不受乐兰
也。
下八亦尔者。今详不然。若提捺等。容不动身。傥逆摩
等。云何不动。故随所应。更须除之。
各立位四者。女来二句比丘往二句。故四也。馀皆准
此。
本作重意此三位但兰(乃至)如媒三位等者。谓本自身。
拟犯淫过而触女者。有衣等位。未成重来。一类兰罪。
不分残兰吉等三罪也。如媒亦有吉简残位。而若拟
犯淫欲过失为身媒者。亦皆兰罪。不分吉兰罪。不分
吉残等之别也。
祇云若女人捉足礼者。应语言。小远住。或时白齿舌
令痛。不令觉女人细滑。(又云)与女共床。非威仪起欲心
越。动床不相触兰(一切同木石等。准此)。若女担重不能上肩。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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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扶。不应扶。应教馀男子女人佑扶。若无馀人。比
丘应举者高处。令其就担。(又云)共行水中。比丘在后。脚
蹴水灒女人非威仪。若有欲心越。欲心蹴水着人者
兰。(又云)乞食时。端正女人与比丘食。见巳起欲想者。应
放钵着地。令馀人授。(又云)使道巷中与女相逢。比丘应
住。若竞行非威仪。若欲心乃至触残。女人捉足下。境
心有无者。女人捉足。有境无心。谓无前方便心也。触
衣钵等。有心无境。衣等不是染触境故。戏笑相触者。
无染心而因戏笑误触也。
○鹿语戒
五分云一切天神證知我心者。意说天神愿知我心。
从汝乞愿。此律即是教他作愿。理准五分义释之。不
是全同也。
如消苏等者。下文有女人消苏形露。比丘见巳言。汝
消苏。彼言大德我消苏。佛言。不了了兰。(又云)时有着赤
以女人形露。见巳语言。汝著赤衣。(乃至)不了了兰。(述曰)比
丘意欲名彼女形。为消苏等。然不了了故兰。彼若了
知。即得残也。然今三藏摄法云。叶薄即是此方正目
男女交会之事。极不逊语也。古来译为鹿恶语戒。恶
骂语等。亦是其鹿。究寻道理。未犯斯戒。若的不逊说
不轨言。方犯此戒。纵言交会。非鄙恶收。然梵本中。为
讳叶薄。遂言叶缚。叶缚此云糠麦。虽言叶缚。意言叶
薄。欲使听后无羞愧也。今详。此宗定不同彼。如文中
云。若现如相。岂得陈说不逊语耶。
丘应举者高处。令其就担。(又云)共行水中。比丘在后。脚
蹴水灒女人非威仪。若有欲心越。欲心蹴水着人者
兰。(又云)乞食时。端正女人与比丘食。见巳起欲想者。应
放钵着地。令馀人授。(又云)使道巷中与女相逢。比丘应
住。若竞行非威仪。若欲心乃至触残。女人捉足下。境
心有无者。女人捉足。有境无心。谓无前方便心也。触
衣钵等。有心无境。衣等不是染触境故。戏笑相触者。
无染心而因戏笑误触也。
○鹿语戒
五分云一切天神證知我心者。意说天神愿知我心。
从汝乞愿。此律即是教他作愿。理准五分义释之。不
是全同也。
如消苏等者。下文有女人消苏形露。比丘见巳言。汝
消苏。彼言大德我消苏。佛言。不了了兰。(又云)时有着赤
以女人形露。见巳语言。汝著赤衣。(乃至)不了了兰。(述曰)比
丘意欲名彼女形。为消苏等。然不了了故兰。彼若了
知。即得残也。然今三藏摄法云。叶薄即是此方正目
男女交会之事。极不逊语也。古来译为鹿恶语戒。恶
骂语等。亦是其鹿。究寻道理。未犯斯戒。若的不逊说
不轨言。方犯此戒。纵言交会。非鄙恶收。然梵本中。为
讳叶薄。遂言叶缚。叶缚此云糠麦。虽言叶缚。意言叶
薄。欲使听后无羞愧也。今详。此宗定不同彼。如文中
云。若现如相。岂得陈说不逊语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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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叶者。谓随一一语叶结也。
○媒嫁戒
具缘中。计理不用显事了了也。
祇律十七二十念为一瞬等。若如娑沙百三十六云。
百二十刹那成一怛刹那。六十怛刹那成腊缚。此有
七千二百刹那。三十腊缚成一牟呼栗多。此有二百
一十六刹那。三十牟呼栗多成一昼夜。此有小二十
不满。六千五百十刹那。此五蕴身。一昼一夜经尔所
生灭无常。(又云)昼夜增减。各一腊缚月。则各一牟呼栗
多。三十牟呼栗多成一昼夜。于中昼夜多少。四类不
同。增位极长。不过十八。减位极短。唯有十二。昼夜停
位有十五。谓羯栗底迦月白半第八日昼夜停。从此
巳后昼减增。各一腊缚。至末迦始罗月白半八日。夜
有十六牟呼栗多。昼有十四(馀准可知。羯栗底月者。八月也。并西方法。黑先
白后。故知羯栗底迦白半者。即九月十五日也。末伹始罗。即九月半巳后也。黑白准前。牟呼栗多者。翻为须臾
也)。四类不同者。一年之中。九月八日巳去。一白夜增。
三月八日巳去。一向昼增。即三月八日及九月八日。
昼夜停故。成四类也。俱舍十二颂云。百二十刹那。为
一怛刹那。腊缚此云十。此三十须臾。此三十昼夜。三
十昼夜月。十二月为年。于中半减夜。(述曰)此萨婆宗义。
不可会同祇律也。
女人有二十种者。列名中。伹有十九。准释中间放去
婢也。
成前四事者。馀破云。理应言于一念或须臾中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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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也。今详疏意云。上二据长时作夫妇事。下二约
暂时作夫妇事。故成四事也。
诸四句。初句皆是三时俱自。第二并是前二自后一
使。第三并是中间使两头自。第四并是前一自后两
使也。
语书相参中四句。并是前一语。后两书也(馀句准此)。
或一法或二法相参作六十四句者。谓语书即相各
为十六。即六十四也。今欲辨释。且依疏义。广演其文。
方明是非也。且广演者。诸十六中。初四即是纯一法
作。馀之三四即二法作。故云或一法或二法相参也。
且语为头为十六者。纯语一四。语书一四。文巳广出
也。语即一四。语相一四。文俱略云。指即现相。亦如是
也。次书为头十六句者。纯书一四。书印一四。文中广
出。书相一四。书语一四。文略出也。馀两十六并文略
出也。章中广出。初十六讫。馀三个十六。但言馀三各
尔也。
次辨三法相参。章云。四十八句者。谓语书印相各作
十二。故四十八。然今现文但有十六句也。且初十二
者。语书印为一四(文广出也)。语书相为一四(文中广出一句。馀三略出
也)。巳上合初位十二句讫
次第二位十二句者。书印为一四(文广一句。馀三句略出)。书印
语为一四(文略无也)。书相语为一四(文略无也)。次第三位十二
句者。文并略无。一者即相语。二者即相书。三者即语
书。次第四位十二句者。文亦并无。一者相语书。二者
暂时作夫妇事。故成四事也。
诸四句。初句皆是三时俱自。第二并是前二自后一
使。第三并是中间使两头自。第四并是前一自后两
使也。
语书相参中四句。并是前一语。后两书也(馀句准此)。
或一法或二法相参作六十四句者。谓语书即相各
为十六。即六十四也。今欲辨释。且依疏义。广演其文。
方明是非也。且广演者。诸十六中。初四即是纯一法
作。馀之三四即二法作。故云或一法或二法相参也。
且语为头为十六者。纯语一四。语书一四。文巳广出
也。语即一四。语相一四。文俱略云。指即现相。亦如是
也。次书为头十六句者。纯书一四。书印一四。文中广
出。书相一四。书语一四。文略出也。馀两十六并文略
出也。章中广出。初十六讫。馀三个十六。但言馀三各
尔也。
次辨三法相参。章云。四十八句者。谓语书印相各作
十二。故四十八。然今现文但有十六句也。且初十二
者。语书印为一四(文广出也)。语书相为一四(文中广出一句。馀三略出
也)。巳上合初位十二句讫
次第二位十二句者。书印为一四(文广一句。馀三句略出)。书印
语为一四(文略无也)。书相语为一四(文略无也)。次第三位十二
句者。文并略无。一者即相语。二者即相书。三者即语
书。次第四位十二句者。文亦并无。一者相语书。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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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语即。三者。相书即。章中释后三个十二云。伹文一
四。下之二四及馀二头。悉略不辨者。如向广辨。寻之
可见。次辨是非者。问此诸句法。为据自使相参作之。
为据三时随用何法相参作之。为据三时尅用何法
相参作之。为总据前三义作之。设尔何失。四俱有过。
一者若据自使相参。但应一四。更不应多。二者若据
三时之中随用何法相参作者。即章中释下之二四。
及馀二头悉略。不应道理。且如与使共详议云。我等
但于三法遍用。不须尅定初时用语。中时用书。后时
用即。应如文三法参中十六巳足。何须更辨下之二
四及馀二头。若更辨者。且如第二位中第二四云。书
即语三。以为一四。此与初位第一四中诸书即三为
四何别。以其三法不局用时。故无别也。如是准知。第
二位中第三四句。与初位中第二四同。第三位中第
一四句。与诸位中第一四句。与初位中第三四同。第
三位中第二四句。与第二位第一四同。第三位中第
三四句。与第二位第三四同。第四位中第二四句。与
第三位第一四同。第四位中第三四句。与第三位第
二四同。故不应理也。三者若据三时之中。尅用何法
为诸句者。谓初用语中必用昼夜。后定用即。如是展
转。为四十八。虽理无违。何因一法二法参中。不辨三
时俱语为第一句。前二语后一书为第二句。中间语
前后书为第三句。前一语后二书为第四句。馀语即
等。相参亦然。不尔耶。而文一向纯语为四。并初时语
四。下之二四及馀二头。悉略不辨者。如向广辨。寻之
可见。次辨是非者。问此诸句法。为据自使相参作之。
为据三时随用何法相参作之。为据三时尅用何法
相参作之。为总据前三义作之。设尔何失。四俱有过。
一者若据自使相参。但应一四。更不应多。二者若据
三时之中随用何法相参作者。即章中释下之二四。
及馀二头悉略。不应道理。且如与使共详议云。我等
但于三法遍用。不须尅定初时用语。中时用书。后时
用即。应如文三法参中十六巳足。何须更辨下之二
四及馀二头。若更辨者。且如第二位中第二四云。书
即语三。以为一四。此与初位第一四中诸书即三为
四何别。以其三法不局用时。故无别也。如是准知。第
二位中第三四句。与初位中第二四同。第三位中第
一四句。与诸位中第一四句。与初位中第三四同。第
三位中第二四句。与第二位第一四同。第三位中第
三四句。与第二位第三四同。第四位中第二四句。与
第三位第一四同。第四位中第三四句。与第三位第
二四同。故不应理也。三者若据三时之中。尅用何法
为诸句者。谓初用语中必用昼夜。后定用即。如是展
转。为四十八。虽理无违。何因一法二法参中。不辨三
时俱语为第一句。前二语后一书为第二句。中间语
前后书为第三句。前一语后二书为第四句。馀语即
等。相参亦然。不尔耶。而文一向纯语为四。并初时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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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二时书为第二四。乃至语即相参亦然耶。四者若
许据三义为句法者。一法二法之中。阙前所辨四句
之法。三法参中法。复阙前说三时随用十六句义。何
但下之二四及下二头略也。据斯理趣。盖译律者。不
善译文。致义不足也。
始终互对其文甚多者。崇云。数过四万。今详。但以计
句显德。而实推寻。应如前辨方尽理也。计句多少。此
为小事。任诸学者耳。
兰吉二位各三文者。一受语。二闻语。三不受语也。
各带斯阙者。本期一法二法三法相参作媒。及至临
时。三时随阙也。
乃至广句者。谓以一女始终互对。本期拟媒。而至临
时随阙也。媒嫁想者。男女未通。作巳通想。和合是也。
有人云。如夫妇巳与离书。今还和合。谓为无罪者是。
今详。此乃迷教而犯。理应残外更获无知。何因望断。
○过量房戒
四依。依树下。依粪扫衣。依乞食。依腐烂药。若违初作
房得残。若违馀之三依。如长衣别众展转非时不受
等。及过七日药。并提也。牒事相违。有主无主。有量不
量。不得同入一翻羯磨也。前异语后恼僧。前嫌后骂。
并同一戒也。
古首律师言前房不处分是第二者。彼自问言。若尔
列文。何以在先。答煞人戒中云。煞畜提。最初。下九十
中。彼方言初故。此亦尔。
许据三义为句法者。一法二法之中。阙前所辨四句
之法。三法参中法。复阙前说三时随用十六句义。何
但下之二四及下二头略也。据斯理趣。盖译律者。不
善译文。致义不足也。
始终互对其文甚多者。崇云。数过四万。今详。但以计
句显德。而实推寻。应如前辨方尽理也。计句多少。此
为小事。任诸学者耳。
兰吉二位各三文者。一受语。二闻语。三不受语也。
各带斯阙者。本期一法二法三法相参作媒。及至临
时。三时随阙也。
乃至广句者。谓以一女始终互对。本期拟媒。而至临
时随阙也。媒嫁想者。男女未通。作巳通想。和合是也。
有人云。如夫妇巳与离书。今还和合。谓为无罪者是。
今详。此乃迷教而犯。理应残外更获无知。何因望断。
○过量房戒
四依。依树下。依粪扫衣。依乞食。依腐烂药。若违初作
房得残。若违馀之三依。如长衣别众展转非时不受
等。及过七日药。并提也。牒事相违。有主无主。有量不
量。不得同入一翻羯磨也。前异语后恼僧。前嫌后骂。
并同一戒也。
古首律师言前房不处分是第二者。彼自问言。若尔
列文。何以在先。答煞人戒中云。煞畜提。最初。下九十
中。彼方言初故。此亦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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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三二一罪者。虽犯后戒。然后戒中。亦有不处分残
妨难二吉。随事有无。故或三二一也。然详疏中。作此
释者。白乞过量。并不得存。何名唯阙初缘也。
若阙第五应有六兰者。双阙寄在第五阙心中辨。故
六也。
末后二团者。多论也。
坏鬼神村提吉者。后戒斫树得吉。
对神劝忍者。见论十五。因斫树故。伤鬼子臂。树神白
佛。佛为说偈。若人嗔心起。譬如车奔逸。车士能制止。
不足以为难。人能制嗔心。此事最为难。树神闻法。得
须陀洹(神得道者。谓须会通也)。十诵第十。树神云。我儿子幼少。
冬八夜时。寒风破竹。冰冻寒甚。我当于何安隐儿子。
佛敕馀鬼。汝当安止。诸鬼以佛语故。即与住处。多论
第三。迦叶名多。以大辨之。一大富贵长者所生故。二
能舍大富贵高族出家故。三能行头陀少欲知足大
法故。四国王帝王龙鬼神多知多识所供养故。五舍
世间大利养小欲知足行乞故。如舍利弗目连。成就
大智慧神通故。以成就大功德故。名大迦叶。
作房者多者。祇第六云。作五百私房也。
从鸟乞中。僧祗第六云。暮鸟集时。比丘言。汝释军多
鸟。各乞一毛。我今须用。众鸟少时无声寂然。然不得
巳。各拔一毛着地。晨朝复乞。尔时众鸟即便移去。异
处一宿。不乐彼处。寻复来还。比丘复与。众鸟念言。今
此沙门。奇异喜乞。恐我不久定衣都尽。段肉在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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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复飞。当如之何。便共议言。我等当去。不复宜还。赖
吒和罗经。五分第二偈云。贤人不言乞。言乞必不贤。
默然不有求。是谓为大人。
五耶四耶者。五耶如智论二十二。上淫戒中巳引。四
耶者。如智论第二。如上第一卷疏释比丘义中巳辨。
祇第六云屋高下量者。边壁一丈二尺。
非谓开无过量者。古师云。下开文中。小容身屋。但开
过量。亦须处分也。
业一缘异或多者。章中自释。谓不净食等。言或一者。
通律师云。如三根谤是。缘一业异或多者。章云。五过
房是。亦如摩触等。言或一者。通云。再盗满五成一夷
是。
缘业俱同或多者。有馀引伽论第十。若比丘大众中。
嗔恚。手犯沙豆等。掷诸比丘。随所着得尔所提。觉云。
如本加行。作虚诳心。不应时心。分离心。毁辱心。后发
一言。成口四过。谓所欺境及发一言并是一也。言或
一者。一切戒中。随应即是。缘业俱异或多者。作煞盗
等。前后不同也。言或一者。八事成重是。今详。所言缘
业。缘是增上。理且应然。所言业者。加行根本后起为
是何业。若言随应皆说为业一咽多罪。由加行心多
业。而实咽者。翻令是缘。由此一缘畅思故。何得判为
业一缘异也。若言唯取根本业者。再盗满五。应是业
一。何意复名缘一业异。故此四句并无异据。又五过
房言是缘一业异。故此四句并无典据。又五过房言
吒和罗经。五分第二偈云。贤人不言乞。言乞必不贤。
默然不有求。是谓为大人。
五耶四耶者。五耶如智论二十二。上淫戒中巳引。四
耶者。如智论第二。如上第一卷疏释比丘义中巳辨。
祇第六云屋高下量者。边壁一丈二尺。
非谓开无过量者。古师云。下开文中。小容身屋。但开
过量。亦须处分也。
业一缘异或多者。章中自释。谓不净食等。言或一者。
通律师云。如三根谤是。缘一业异或多者。章云。五过
房是。亦如摩触等。言或一者。通云。再盗满五成一夷
是。
缘业俱同或多者。有馀引伽论第十。若比丘大众中。
嗔恚。手犯沙豆等。掷诸比丘。随所着得尔所提。觉云。
如本加行。作虚诳心。不应时心。分离心。毁辱心。后发
一言。成口四过。谓所欺境及发一言并是一也。言或
一者。一切戒中。随应即是。缘业俱异或多者。作煞盗
等。前后不同也。言或一者。八事成重是。今详。所言缘
业。缘是增上。理且应然。所言业者。加行根本后起为
是何业。若言随应皆说为业一咽多罪。由加行心多
业。而实咽者。翻令是缘。由此一缘畅思故。何得判为
业一缘异也。若言唯取根本业者。再盗满五。应是业
一。何意复名缘一业异。故此四句并无异据。又五过
房言是缘一业异。故此四句并无典据。又五过房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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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缘一业异者。理不可据一房为缘。若据两房。何非
二缘。乃言缘一。若言房事是一名为缘一。何故不言
两业造房。业事是一。名为业一。前后两房。许名缘一。
何妨两业名为业名为业一。同一罪相故。
须知乞不乞如下辨者。次下义门云。顺精加法别所
为故等也。
夷论即局谓作四位者。母论第六。从无腊乃至九腊。
是名下坐。从十腊至十九腊。是名中坐。从二十腊至
四十九腊。是名上坐。过五十腊巳上。国王长者出家
人所重。是名耆旧长宿。
心念三语者。尊者云。应言对手。若言三语。不摄诸有
一说者故。下皆类此。
二种分衣者。古师云。一时僧得。二非僧得。尊者云。准
今疏主。时僧得者。不须作法。即无二种。应言非时之
中一者檀越施物。二者亡人物。义同非时僧得。还成
二种也。
如七非者。下瞻波中。辨七非义也。
自然及大小此三各三者。自然一者兰若。拘卢舍集
僧。相传言。准杂宝藏五里。俱舍明文。二十四指肘。四
肘为弓量。五百俱卢舍。故依俱舍者好。计有二里也。
二者可分别聚落。尽聚落集。三不可分别聚落。疏主
云。八树间集。即七十三步半。不可分别。依祇律立。馀
依十律立也。尊者云。准见论十七。阿兰若界者。极小
方圆七槃陀罗。一槃陀罗。二十八肘。若不同意者。二
二缘。乃言缘一。若言房事是一名为缘一。何故不言
两业造房。业事是一。名为业一。前后两房。许名缘一。
何妨两业名为业名为业一。同一罪相故。
须知乞不乞如下辨者。次下义门云。顺精加法别所
为故等也。
夷论即局谓作四位者。母论第六。从无腊乃至九腊。
是名下坐。从十腊至十九腊。是名中坐。从二十腊至
四十九腊。是名上坐。过五十腊巳上。国王长者出家
人所重。是名耆旧长宿。
心念三语者。尊者云。应言对手。若言三语。不摄诸有
一说者故。下皆类此。
二种分衣者。古师云。一时僧得。二非僧得。尊者云。准
今疏主。时僧得者。不须作法。即无二种。应言非时之
中一者檀越施物。二者亡人物。义同非时僧得。还成
二种也。
如七非者。下瞻波中。辨七非义也。
自然及大小此三各三者。自然一者兰若。拘卢舍集
僧。相传言。准杂宝藏五里。俱舍明文。二十四指肘。四
肘为弓量。五百俱卢舍。故依俱舍者好。计有二里也。
二者可分别聚落。尽聚落集。三不可分别聚落。疏主
云。八树间集。即七十三步半。不可分别。依祇律立。馀
依十律立也。尊者云。准见论十七。阿兰若界者。极小
方圆七槃陀罗。一槃陀罗。二十八肘。若不同意者。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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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肘外。得作往事(巳上论文)。准此言不同意者。即是兰。
若有难集僧。应加此一自然为四也。肘长尺八。六尺
为步。合有五十八步四尺八寸。大界三者。一人法二
同界。二法同食别界。三食法二同界。小界三者。一戒
场。二难说戒。三难自恣(准尊者义。即十界也)。
大小二界各四者。前九界外。加食同法别(前不取者。此伹食同
作法和通。无别界体。不解本界故)。加难受戒(前不取者。疏主意云。此界难用。不知分齐故)。
四法现前。即人法处事也。
不在三小者。说恣受戒。本为集僧。结此三故也。
制所常行者。痴狂本为说戒。说戒即是制常行也。
馀二准知者。单白局大界者。疏主羯磨疏中自解云。
如说恣德衣钵异语触恼白等。通者易知。如差威仪
师唤入众戒师单白受忏白业是也。白四通者。如受
戒悔残等类。白四局者。如灭摈学悔罪处所七羯磨
作解念不痴及诸谏等。以其违情行罚故。僧众谏劝
故。并专大界也。
因起有无者。有馀皆言。如羯磨中。时到巳前。牒所为
事。名有因起。言无者。反此应知。若尔章云一切差人
无因起者。差威仪师。岂非是有。又此即应第七正辨
作法中论。何用此辨。然疏主羯磨疏中自释云。无者
一切差人。以非自心但是众遣故。观此释意。若作法
前。先有事起。依先有事而作法者。名有因起。所言无
者。法前无事。卒尔而作。名无因起。即下章中。亦言因
起问答。即是上事。又云。白中第二牒因起也。若时到
若有难集僧。应加此一自然为四也。肘长尺八。六尺
为步。合有五十八步四尺八寸。大界三者。一人法二
同界。二法同食别界。三食法二同界。小界三者。一戒
场。二难说戒。三难自恣(准尊者义。即十界也)。
大小二界各四者。前九界外。加食同法别(前不取者。此伹食同
作法和通。无别界体。不解本界故)。加难受戒(前不取者。疏主意云。此界难用。不知分齐故)。
四法现前。即人法处事也。
不在三小者。说恣受戒。本为集僧。结此三故也。
制所常行者。痴狂本为说戒。说戒即是制常行也。
馀二准知者。单白局大界者。疏主羯磨疏中自解云。
如说恣德衣钵异语触恼白等。通者易知。如差威仪
师唤入众戒师单白受忏白业是也。白四通者。如受
戒悔残等类。白四局者。如灭摈学悔罪处所七羯磨
作解念不痴及诸谏等。以其违情行罚故。僧众谏劝
故。并专大界也。
因起有无者。有馀皆言。如羯磨中。时到巳前。牒所为
事。名有因起。言无者。反此应知。若尔章云一切差人
无因起者。差威仪师。岂非是有。又此即应第七正辨
作法中论。何用此辨。然疏主羯磨疏中自释云。无者
一切差人。以非自心但是众遣故。观此释意。若作法
前。先有事起。依先有事而作法者。名有因起。所言无
者。法前无事。卒尔而作。名无因起。即下章中。亦言因
起问答。即是上事。又云。白中第二牒因起也。若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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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是因起。何须言牒。虽尔亦妨。如差教授。即先问言。
谁能教授。单白之中。文复牒入。故有因缘也。
交治者。为道治俗。如覆钵也。为俗治道。如遮不至也。
互在众集前后者。如本集僧无为受戒。不妨受前作
治罚等。诸馀法事。或复受后。亦作不遮也。祇律第六。
路远雨雪。大寒大热。白二差人。往指授云。僧巳示作
房处。如是三说。
非容等者。使律云。非他界僧指授。非先年指授也。
越年者。祇云先年也。
最后泥治讫者。章中问答可知。若准祇律。作房叠塼。
一一得越等。亦可与造塔。义相似也。
有经亦同者。一僧不处分过量二残。二僧不处分不
过量一残。二僧不处分不过量一残。三僧处分过量
一残。诸古律本伹有第三。阙前二句。今时律本多具
三句。故言同也。
房主得残巧师得兰者。疏意云。文中虽言作者犯。而
犯名中。意含房主罪也。次句准同。疏意且然。而乘文
相也。
此二句亦通结两者。谓不报中。亦含不问。不问之中。
亦含不报也。今详。此亦不顺文相也。后释意云。初自
作自犯。二教人作犯。此亦不顺文相也。以其文中结
作者犯。何意乃论自他之业。故不然也。
不如前解者。今观两释总非。应作是说。初三并结所
教正犯。而起方便。有远有近。故容犯吉。或复犯兰。犯
谁能教授。单白之中。文复牒入。故有因缘也。
交治者。为道治俗。如覆钵也。为俗治道。如遮不至也。
互在众集前后者。如本集僧无为受戒。不妨受前作
治罚等。诸馀法事。或复受后。亦作不遮也。祇律第六。
路远雨雪。大寒大热。白二差人。往指授云。僧巳示作
房处。如是三说。
非容等者。使律云。非他界僧指授。非先年指授也。
越年者。祇云先年也。
最后泥治讫者。章中问答可知。若准祇律。作房叠塼。
一一得越等。亦可与造塔。义相似也。
有经亦同者。一僧不处分过量二残。二僧不处分不
过量一残。二僧不处分不过量一残。三僧处分过量
一残。诸古律本伹有第三。阙前二句。今时律本多具
三句。故言同也。
房主得残巧师得兰者。疏意云。文中虽言作者犯。而
犯名中。意含房主罪也。次句准同。疏意且然。而乘文
相也。
此二句亦通结两者。谓不报中。亦含不问。不问之中。
亦含不报也。今详。此亦不顺文相也。后释意云。初自
作自犯。二教人作犯。此亦不顺文相也。以其文中结
作者犯。何意乃论自他之业。故不然也。
不如前解者。今观两释总非。应作是说。初三并结所
教正犯。而起方便。有远有近。故容犯吉。或复犯兰。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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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定。故总云犯也。然能教人现前忍可。即说有犯
不现。不现不忍。全是无犯。不定故阙而不结。然初二
句有差别者。初句自案绳墨令人作。次句教他案绳
及作。三不报结所教。四不问结能教也。
不犯中为僧作者。见论十三。作说戒堂温室食堂。如
此作不为自巳住。无罪善。兼为自巳住。僧伽婆尸沙。
多人住屋者。见云。若二人三人共作屋。若一比丘一
沙弥。悉不犯。何以故。人无一屋分故。若数人分得一
屋分。僧伽婆尸沙。
○有主房戒
多论第三。阐陀者。是佛异母弟。优填王妹儿。生大高
族。出家为道。伐树者。祇云与五百金钱。寻便安处。欲
作大房。尽五百金钱。正得起基。起少墙壁。钱物巳尽。
复与五百金钱。作墙壁竟。安施户牖。钱物复尽。主人
生不信心。语心言。阿阇梨是出家人。用大房为。用于
金钱。可起楼阁。而作一房。云何不足。尊者且还。不能
复与。有萨罗林树。阐陀便斫持用成房。母论第五。有
五种树不得斫。一菩提树。二神树。三路中大树。四尸
陀林中树。五尼拘陀树。若佛塔坏僧伽蓝坏。为水火
烧。得斫四种。除菩提树。若斫得吉者。坏威仪吉。下坏
生戒。是此缘起。故令得提也。
饰宗义记第四末
不现。不现不忍。全是无犯。不定故阙而不结。然初二
句有差别者。初句自案绳墨令人作。次句教他案绳
及作。三不报结所教。四不问结能教也。
不犯中为僧作者。见论十三。作说戒堂温室食堂。如
此作不为自巳住。无罪善。兼为自巳住。僧伽婆尸沙。
多人住屋者。见云。若二人三人共作屋。若一比丘一
沙弥。悉不犯。何以故。人无一屋分故。若数人分得一
屋分。僧伽婆尸沙。
○有主房戒
多论第三。阐陀者。是佛异母弟。优填王妹儿。生大高
族。出家为道。伐树者。祇云与五百金钱。寻便安处。欲
作大房。尽五百金钱。正得起基。起少墙壁。钱物巳尽。
复与五百金钱。作墙壁竟。安施户牖。钱物复尽。主人
生不信心。语心言。阿阇梨是出家人。用大房为。用于
金钱。可起楼阁。而作一房。云何不足。尊者且还。不能
复与。有萨罗林树。阐陀便斫持用成房。母论第五。有
五种树不得斫。一菩提树。二神树。三路中大树。四尸
陀林中树。五尼拘陀树。若佛塔坏僧伽蓝坏。为水火
烧。得斫四种。除菩提树。若斫得吉者。坏威仪吉。下坏
生戒。是此缘起。故令得提也。
饰宗义记第四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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