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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疏饰宗义记目次¶
四分律疏饰宗义记目次¶ 第 1a 页


* 四分律疏饰宗义记目次



* 卷第一本末

* 不传
* 卷第二本

* 自疏本文初至第四所被分别门
* 卷第二末

* 自第五释缘多少门至受体巳竟
* 卷第三本

* 自解律题名至十二部经释第一辨相释名
* 卷第三末

* 自第二总明体性至四波罗夷法淫戒第一
* 卷第四本

* 自淫戒之馀结戒六门义至盗戒第二
* 卷第四末

* 自杀戒第三至十三僧伽婆尸沙法有主房戒第七
* 卷第五本

* 自无根谤戒第八至三十尼萨耆波逸提法先解长衣戒第一
* 卷第五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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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离衣宿戒第二至回僧戒第三十
* 卷第六本

* 自九十单波逸提法初戒至第五十八戒
* 卷第六末

* 自同第五十九戒至第二分一百七十八单波逸提法
* 卷第七本

* 释受戒犍度第一
* 卷第七末

* 释受戒犍度之馀别转文四巳下
* 卷第八本

* 自说戒犍度第二至第三分自恣犍度第四
* 卷第八末

* 自皮革犍度第五至瞻波犍度第十
* 卷第九本末

* 不传
* 卷第十本

* 自尼犍度第十七至第四分杂犍度第二十如是我闻之释
* 卷第十末

* 自一时释至毕


四分律疏饰宗义记目次(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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饰宗义记卷第二本
嵩缶镇国道场沙门 宾 作

将解本文。仰依先章著述。凡欲开发经题。须为三要。
言三要者。第一举宗摄教。第二知教旨归。第三正释
律初题目。然以文义星罗。卒寻难晓。自非束揽。诠旨
难通。故欲释文。先为三要。是则三要。以束揽为义也。
疏释三要。初略。后广。就略释中。第一言举宗摄教者。
复开为三。第一立藏差别。第二翻名释义。第三正辨
相摄。问依义立三藏别耶。答举宗摄教。立藏差别。谓
于此中圣教虽众。略要三种。第一修多罗藏。第二毗
尼藏。第三阿毗昙藏。故成三藏。

言举宗摄教者。经律论文。各诠三学。随文释藏。混杂
无分。故举正宗摄为藏教。以兼从正。相别历然。故即
章云。此律所明。兼诠定慧。今以宗求。其唯戒学。由此
准知。经唯定学。兼诠戒慧。论唯慧学。兼诠戒定。此即
义同婆沙第一。如彼文云。如是三藏有何差别。或
有说者。无有差别。所以者何。一切佛教。从一智海之
所生故。随一觉池之所出故。等力无畏所摄受故。同
一大悲所等起故。复有说者。亦有差别。且名即差别。
谓此名素怛缆。此名毗柰耶。此名阿毗达磨。复次依
处亦有差别。谓若依增上心论道。是素怛缆。若依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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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戒论道。是毗柰耶。若依增上慧论道。是阿毗达磨。
问于一切中一切可得。谓素怛缆中。亦有增上戒增
上慧论道(馀二亦尔)。如是三藏。应无差别。答依增胜说。谓
素怛缆中。依增上心论道胜(馀二准说)。有作是说。素怛缆
中。依增上心论道。是素怛缆。依增上戒论道。即毗奈
耶。依增上慧论道。即阿毗达磨(馀二准说)。故由依处。亦有
差别(更有多释。不繁具之)。今此章中。举宗摄教。立藏差别。即同
婆沙依增胜说。宗者尊也。胜也。主也。即是婆沙增胜
义也。摄有二义。一自性摄。如俱舍第一云。摄自性非
馀。以离他性故。如以眼根摄色蕴等。杂集第五名为
相摄。谓蕴界处。一一自相。即体自摄。如色蕴摄色蕴
等。二者他性摄。如俱舍云。就世俗说。应知亦以馀法
摄。如四摄事摄徒众等。杂集名为摄受摄。如世间说
主能摄录自仆使等。依此二摄。且约经藏辨摄教者。
若诠定学。即自性摄。以其经藏。定为正宗。故诠定处。
是自性摄。若诠戒慧。即他性摄。谓经藏中正明定学。
兼明戒慧。以兼从正。名契经藏。故明戒慧是他性摄。
此之二摄。义可俱明。举宗摄教。馀之二藏准此应知。
故章略言举宗摄教。广释摄义。如婆沙五十九。俱舍
第一。瑜伽十三。杂集第五。

第二翻名释义者。先释总名。藏是摄义。谓能诠教契
经等三。皆能摄藏所诠诸义。故名为藏。故庄严论第
四卷云。彼三及二云何名藏。答由摄故。谓摄一切所
应知义。三即是藏。持业释也(六释义。如前卷记)

释别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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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修多罗别藏。或名素怛缆。梵音转也。翻为契经。
章云所谓教诸经者略释也。契者是契合义。谓能诠
教契所诠理。合有情机。故名为契。经者是贯摄义。故
佛地论第一卷云。能贯能摄。故名为经。以佛以圣教。
贯穿摄持所应说义。所化生故。正翻为綖。綖能贯华。
风吹不散。契经亦尔。摄所说义。摄化生义。同向说。又
无性摄论第一卷云。贯穿缝缀。故名为经。此等皆据
能诠为经。契经即藏。持业释也。今三藏云素怛缆者。
此云略诠。此乃是其一枝别义。未为通悟。

第二毗
尼藏者。或言毗奈耶。或云毗那那。音之转也。此含多
义。如下当释。且略说者。贯论第一云。毗尼名灭。灭诸
恶法。故名毗尼。或翻调伏。天亲摄论第一卷云。调者
和御。伏者制灭。调和控御身语等业。制依除灭诸恶
行故。此通调伏身等三业。离三恶行。善见第四云。如
来哀悯众生三业不善。是故说毗尼藏。以制伏身口
意业。俱舍十五云。言调伏者。意显律仪。由此能令命
根调伏故。此即约根律仪。释调伏也。谓以正念正知
二法为体。防护诸根。名根律仪。非表无表律仪戒体
也。然调伏者所诠行。调伏之藏。依主释也。

第三阿
毗昙者。或云。阿毗达摩。此云对法。俱舍第一颂云。净
慧随行名对法。及能得此诸慧论。此两句中。上句即
是胜义对法。下句即是世俗对法。且胜义者。尅性唯
取净慧为体。兼眷属说。即通随行。故云净慧随行名
对法也。法谓涅槃。或四圣谛。净慧即是无漏净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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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漏慧对向涅槃。对观四谛。故名对法。此无漏慧。义
中胜故。故名胜义。婆沙第一据尅性说。故彼文云。然
阿毗达磨胜义自性。唯无漏慧根。俱舍即兼净慧眷
属。是故复说随行为体。言随行者。谓此慧俱相应四
蕴。及随转色。是则无漏四蕴五蕴为对法体。此等随
彼无漏慧行。故曰随行(色界六地。具有五蕴。前三无色无道俱戒。故但四蕴。无色
无道俱戒。如婆沙百三十释)。次辨世俗者。除无漏慧。所馀修慧
思慧闻慧。及生得慧。并相应四蕴及五蕴。随其所应。
以之为性(饮界有闻思。色界有闻修。无色唯修慧。于中唯有色界修慧具足五蕴。所馀诸慧无
随转色。故俱四蕴)。及取能诠无漏慧等所有教法。亦名对法。
故云及能得此诸慧论。诸慧即是修等诸慧。论者是
教。故彼论中长行释曰。论曰慧谓释法。净谓无漏。净
慧眷属名曰随行。如是总说无漏五蕴。名为对法。此
则胜义阿毗达磨。若说世俗阿毗达磨。即能得此诸
慧及论。谓能得此有漏修慧。思闻生得及随彼行。论
谓传生无漏慧教。此诸慧论。是彼资粮。故亦得名阿
毗达磨。释此名者。能持自相。故名为法。若胜义法。唯
是涅槃。若法相法。通四圣谛(四圣谛。总摄一切法尽。是法之相。故名法相)
此能对向。或能对向观。故称对法(巳上论文)。此中诸慧名
之为对。涅槃四谛名之为法。对彼法故名为对法。有
财释也。先来诸师。将为依主释者谬也(顺正理第一及显宗第一。
释有为法亦名有离离谓永离。即是涅槃。有彼离故名为有离。如有财者名曰有财。今准彼文。故对法名。是有
财释也)。教能诠慧名对法者。全取他名。亦是有财。若经
名法论教能对名对法者。亦准知之。若将对法望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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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名者。教名对法。对法即藏。是持业释。自馀约慧名
对法者。对法之藏。依主释也。释对法名。略寻诸论。有
三十六释。婆沙第一有二十四释。杂心俱舍分别功
德论无性摄论。各有两释。世亲摄论四释。合三十六
释也。

释第三正辨相摄者。如章。今兹律典三藏之中。乃是
第二毗尼藏摄。典者即是经之异名。外学者释。典者
常也。言可为百代常行之道也。由依戒论道。是毗奈
耶虽兼定慧。然是第二毗尼藏摄。

第二门辨教宗者。前列名云知教旨归。旨者意也。至
也。归者。趣也。向也。谓造释者知教意趣。意趣即是宗
之异名。故云知教旨归也(若作指归字。非此义意也)。此中章云辨
教宗者。语虽异前。而义无别。

增戒学等者。通相为言。一切戒。一切定。一切慧。如次
应知立为三学。然经论中。就渐次修。故立木叉以为
戒学。四静虑定以为心学。得无漏慧入见道等以为
慧学。故下律文云。若比丘具持波罗提木叉。成就威
仪。畏慎轻戒。重若金刚。等学诸戒。是为增戒学。何等
增心学。若舍欲恶。乃至得入第四禅。是为增心学。何
等增慧学。若比丘如实知苦集尽道。是为增慧学。瑜
伽第十七意亦同此。所言增者。是增者是增胜义。谓
戒定慧能有胜德及有胜用。

名增戒等。第十疏中释三学义。至彼当知。

止作俱戒者。大圣制戒不越二门。一者止持离恶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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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淫等是。二者作持策进门。修定等是。然则止作圆
戒学满。俱能防过。并戒门收。故言俱戒。问三学应成
杂乱。答毗尼藏中。戒论道胜。以宗往摄。无杂乱失。

创发要期断恶修善者。发心尽名曰创发要期。誓学
二持。故称断恶修善也。

建志成就纳法在心者。勇锐无屈。名为尽建志成就。
听闻白等如法羯磨。发表无表流入身中。故名纳法
在心也。

义顺受体说之为随者。问犯非顺受应不名随。答悔
以成随。尔者。若犯初篇。如何得悔。答学悔故随。若尔
覆无学悔应不成随。通律师云。随有二义。一顺受义。
二后起义。故并名随。今解犯在随位。相从名随。若约
剋性。犯实非随。然此章中。或尅性说。义顺受体。或相
从说。即通持犯。理并无失。

戒法有为等者。功德法中。或有有为功德。或有无为
功德。今此戒法。有为德。摄续众缘。所作生灭相。名曰
有为。故俱舍第一云。如是五蕴具摄有为。众缘聚集
共所作故。无有少法一缘所生(为破外道执一因生。故云无有少法一缘所生)
能发之缘者。通于因缘及增上缘。至下当释。寔。实也。

位皆凡圣等。如下广辨中。

第四教所被者。圣不等门释。

备如常者。如广辨中释名门辨。

一者作戒二无作戒者。下受体门自当广释。今且略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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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身口等者。现缘动发称为方便。简酬往业报色
体也。婆沙百一十七云。然身业定非异熟。加行起故。
是此义也。虽诸有为刹那生灭。无容从此。转至馀方。
然相相续假言造趣营为也。

一发续现四心三性始末恒有者。一发巳去。相续现
行。故云一发续现也。言四心者。疏主多依成实宗义
故。准成实第九卷无作品云。若人在不善心无记心。
亦名持戒。故知尔时有无作(善心有戒相续不论)。不善律亦如
(巳上论文)。此论文意。即三性心及以无心。为四心也。问于
四心中。以论三性。何须更别说三性耶。答四心门中
虽复巳说。于三性门重说。非然。二门既别。法相无违。
或复通收色等三性。故复别说。问无心非心。何名四
心。答从多分名。理亦无失。复有人释。准成实宗。识想
受行。四心恒有。复有人引俱舍第一颂云。乱心无心
等。随流净不净。大种所造性。由此说无表。(述曰)一者乱
心。二者无心。次言等者。等不乱心及以有心。故成四
心也。光法师释意云。无表二性。一善二恶。心通三
性。善恶无记。乱不乱者。恶无记心。望善无表。以性别
故。名为乱心。若以善心。望善无表。以性同故。名不乱
心。由此准知。善无记心。望恶无表。名为乱心。若不善
心。望恶无表。名不乱心。若准顺正理第二。释此颂文。
真言不善及无记心。名为乱心。馀名不乱。不同俱舍
约性同异名乱不乱也。无心即是二无心定。翻此二
位。即是有心。问此中无心。亦应通摄无相异熟。答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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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无心。都无无表。故此无心。不摄于彼。谓色界中。无
散无表。复由无心无定无表故也(色界必无散位无表。如婆沙百二十
二释之)。顺正理论。破此颂意云。乱不乱心。摄心巳尽。何
须复说有心位耶。或应但说有心无心。何用复说乱
不乱心。光法师叙安慧救云。乱不乱心。是据散位。有心
无心。是据定位。故无有失。若准真谛旧俱舍疏云。染
污心名乱心。馀名不乱心。入定心名有心。二无心定
名无心。此四位中。无教恒生(无教。即无表是也)。今详此等。似
乖文意。观世亲意云。乱不乱心。虽是有心。为对无心。
复说有心。凡诸法相。或由体别。而更别说。或由义别。
而亦别说。今由义别。别说无失。故俱舍长行释曰。乱
心者。谓此馀心。无心者。谓入无想及灭尽定。等言显
示不乱有心。相似相续。说亦随流。善与不善。名净不
净。上来三家释四心义。若望顺疏。初说为胜。

俱有悬防者。通律师云。无作悬防。义容可尔。作巳落
谢。如何悬防。答作生无作。故并悬防。或人破云。上法
得戒。不从作生。故知表戒。不生无表。今释别解脱戒
无表必从表生。故婆沙一百十九云。别解脱律仪依
表。是表随心转。律仪依心是心果。百二十二云。欲界
必无随心转无表。色界必无依表发无表(巳上论文)。若尔
上法得戒。应有表业。答据根本位。虽无有表。然从加
行表生无表。谓加行中所有无表。善而非戒。至根本
位方立为戒。故无有失。

无作非色非心者。至下受体。当广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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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离善行者。如次即是止作二持也。

念智舍等护防身口者。此根律仪。三门分别。一释名。
二出体。三明差别。言释名者。新译经论。名根律仪。亦
名为护。旧译经论。伹有护名。所言根者。眼等六根。言
律仪者是防护义。谓念智舍防护六根。名根律仪。旧
名护者。真谛释云。能障恶事摄善事故。能守护六根
门。令惑业不入故。能防守行人。令不堕四恶道故。又
能防守行人。令出凡位入圣位故。由斯多义。故名为
护。今助一释。护六根不流泄故。

次出体者。先辨位
次出体。言辨位者。始从初业。持戒护根。乃至无学。若
定若散。有漏无漏。一切位中。但使根门不漏诸恶。皆
悉得立。为根律仪。瑜伽二十一二十三。广明声闻戒
根律仪。是世出世二道资粮。故知即是通初业位。婆
沙四十四云。云何护圆满。答无学根律仪。应知此中
根是所护。由念慧力。护眼等根不合于境。起诸过患。
如钩制象不令奔逸。是故无学正念正知。名护圆满
(谓根律义。如从初业。至无学位。方圆满也)。正量部宗明了论云。由对治上心
惑。应说诸护数量。即是通明对治道义。历寻诸部义
意。并通一切诸位。

次出体者。准正量部。正念正知
正舍三法为体。念谓于缘明记为性。谓能忆持本所
受等。慧谓简择功德过失。舍谓远离贪忧二品。心平
等性。无警觉性。故明了论偈曰。毗尼昙略文所显与
戒及护相应人。释曰。由对治上心惑。应说诸护数量。
三界上心惑。有二百九十四。是彼所起非护亦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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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九十四。为对治彼有善及无覆无记。诸护合有五
百八十八。是人与此能对治护相应(论更一释恐繁不叙)。偈中
意云。理实毗尼。具舍多义。略而言之。身论善戒及护
根义。皆是毗尼。而于律中。但明于戒而不明护。故今
毗昙具显戒护。方令律藏义理周足。故云毗尼毗昙
文所显与戒及护相应人也。戒即身语律仪也。护即
根律仪也。诸圣弟子。与此相应。故云相应人也。次释
长行意云。偈中虽言戒。护戒护必有所治之过。故云
由对治上心惑。此即略标所治过也。以理而推。所治
有三。一者上心惑。即发恶业远因心也。二者非护。即
发恶业近因心也。三者非戒。即所发恶业也。今此略
标远因心也。应护说诸数量者。略标能治也。复以义
推。能治亦三。一者圣道。治上心惑。二者护。能治非护。
三者戒。能治非戒。今且略举护体一门也。言数量者。
显头数也。问能治所治。既各有三。何以所治略标远
因。正治之中略标护体。答所治就本。故举远因。能治
举兼。故举护体。故真谛云。此但说护。即兼收戒。故但
应说诸护数量(彼释意云。护是能发心。戒是所发善业。故说能发。即收所发)。问后
何不言能治圣道。答护体之中。既有正智。即显圣道。
故亦不明。论云。三界上心惑有二百九十四是彼所
起非护亦有二百九十四者。此即别明能发业心远
近二因也(上心惑。是远因也。非护。是近因也)。前略标中。就本而说。故
举远因。今意正明护家所治。故明非护。真谛疏云。上
心惑者。惑有二种。一者随眠(部执疏解意云。恒随众生。如眠不觉。此惑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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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等执之异。纵入无心犹恒相续。即当大乘种子义也)。二者上心随眠(真谛意云。上心
即是起心义也。为简无心等位此惑不行。故云上心也。虽非恒续。亦随众生而无觉悟。故云随眠。即当大乘现
行烦恼也)。随眠不能生非护及非戒。唯上心惑。能生非后
及非戒。然非护者。从上心惑之所发生。谓由此惑。能
令失正念起耶念。失正智起邪。失舍心起意忧喜(嗔恚
忿恨嫉等类。总名为忧。贪悭覆憍等。并名为喜也)。故名非护。此唯意地。未动
身口也。若动身口。即名非戒。此应二句分别。谓非戒
必是非护。非护未必非戒(非戒必从非护心发。故云非戒必护也。然未动业。但
名非护。以未动故。故云未必非戒也)。翻此而说。戒护相望。亦戒二句。戒
必是护。护未必戒(戒是善业。必从护发。故云戒必护也。然未发业。但名为护。以未发故。
故云未必戒也。先来诸人解云。如有俗人。虽起善心。而无有戒。故云护未必戒者。甚未识意)。且上
心惑三界总有二百九十四者。真谛释云。正量部说。
欲界大小惑。有一百三十七(大惑即是贪嗔痴等根本烦恼。小惑即是忿恨
恼等馀随烦恼。大意如是)。色界大小惑八十六。无色界大小惑合
七十一。都合二百九十四。一惑能生一种非护。非护
头数。故亦同也。论云。为对治彼有善及无覆无记者。
谓念慧舍以为护体。各通善性及无覆性。不同大乘
念慧并是五别境数。其体并通善等三性。舍是善性。
十一善收。若萨婆多。念慧并是十八地摄。亦通三性。
舍唯是善。十善数摄。何以不同者。真谛释意云。正量
部宗。圆安名善。言圆安者。谓强胜心。因时无悔。果时
离苦。故名圆安。论其无覆无记者。善虽昧弱。犹能遮
惑令不覆心。故称无覆。安不圆满。故名无记(释无覆无记。与
馀宗不同)。准此部宗。胜劣二善。分为二性。是故二性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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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体。若萨婆多。有漏善法。由感爱果。故名为善。是则
通收正量部宗。二性名善。准此唯善以为护体。然萨婆
多复是念慧二法为体。故俱舍云。正知正念。合名意
根律仪。(述曰)谓以二法。合为护体。或名意律仪。或名根
律仪。故云名意根律仪也。若准婆沙百九十七云复
次释。衍彼文云。有作是说。根律仪以正念正知为自
性。有说。不放逸为自性。有说。六恒住法为自性(谓眼见色。
巳。远离贪忧。恒住正舍。乃至意知法巳。亦尔。所馀次不繁叙)。若准瑜伽二十三云
常委正念。防护六根。合行平等。或是善舍。或无记舍。
故唯正念以为护体。由护根故。或行善舍(即十一善数中舍也)
或行无记舍位(四无记心。离染义边。假说为舍。理无别体)。论云。诸护合有
五百八十八者。非护既二百九十四。各有善性及无
覆性以为能护。故成五百八十八也。总述意者。非护
既从破戒烦恼之所生起。此即是亲发业心也。故以
念等防护此惑。令于六根不复流漏。即令身口离过
行成也。

第三辨差别者。总说律仪。名虽是同。然根
律仪是心所法。身语律仪是表。故不同也。婆沙百九
十七有两句。彼云。诸业彼不律仪邪。答应作四句。有
业非不律仪。谓身语律仪。有不律仪非业。谓根不律
(即明了论非护是也)。有业亦不律仪。谓身语不律仪。有非业
非不律仪。谓根律仪。第二四句者。诸业彼律仪邪。答
应作四句。有业非律仪。谓身语不律仪。有律仪非业。
谓根律仪。有业亦律仪。谓身语律仪。有非业亦非律
仪。谓根不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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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法作事有离有合。离者。一者作法。谓诵戒羯磨等。
二作事。谓受食不安坐受食等。合者。假作法而作事。
如得法造房等类。

对事作法者。如先畜长后方说净之类也。

第二白法者。善法名白。昔未犯时。名为为初白。今犯
巳悔。名第二白。

第三门通标一部。名之为想。四分别论。名为别举也。

随根制戒轻重差殊缓急有异者。先来诸人。种种解
释。或以僧祇四钱三角。馀律五钱。以配轻重。辄度残
提以配缓急。结净开制配犯不犯。今详本意。轻重缓
急等。体同义异。谓随诸部根性不同。于一事中犯相
升降。名为轻重(如四钱三角五钱等。事反辄度等。义亦是同)。据为诱进。及
为远防。于一事中。制相差别。名为缓急。谓诱进故。且
制轻罪。或复全闻(如据力分制杀畜提。及〔开〕结净等类)。为远防故。制犯
制重。名之为急(远防妨道。煞草制犯。远防犯重。制触夷等类)。是则轻重。约
犯相门。缓急之异。缓约诱防门。二十部师。未通此意。
故各偏执。分成别部也。

昙无德者。部执疏中。昙摩鞠多。翻为法护。宗轮论中。
名法藏部。旧人亦翻法敬法密。并是一也。然部执疏
云。法上部旧名昙无德者。盖似不然。至下当辨。

言四分者。古来传说。律仪主四度升坐诵出。名为四
分。净三藏云。良以梵本四夹成部。故云四分。岂容四
诵便终一部。十诵五分。并由夹数立名不同。然夹亦
有大小之异。今更助详。如智度论第一百云。摩偷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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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毗尼舍阿波陀那(此云譬喻经)本生。有八十部。罽宾毗
尼除却本生。但取要用作十部(古来传云。八十部。即八十诵律也。十部者。
即十诵律也)。十诵彼既名为十部。故知未必由升座诵。故
应译人约夹名诵。或名部也。

行用差别分者。觉云一往分判。戒用律行。下二俱用。
细论行用。四并通有。今详本意云。所诠之行。约用差
分。有此四种(何容外防。即详是用及其内伏。即非是用)

据果望因者。谓以果名。于因上立也。

业结无处逍然无为者。断惑尽处。證无为理也。此亦
因上立果名也。

蕴积众旨者。先来皆云。三十七法以为众旨。谓僧戒
八段。尼戒六段。二十揵度。结集。调部。及增一也。今详
一戒一经。以为众旨也。

共成一部者。能成之因。即是分义。自下广解。此中亦
应广释前中举宗摄教。由于律相非所要故。但广释
后之二门。

第二宗归门

此门意者。前略辨云。今以宗求。其唯戒学。分别戒学。
两番料简。第一受戒法门。第二随戒行相。今度建立。
故立此门。建立意者。一为破古。二为显今。三引教證。
四释名义。五辨相须。六明教行。一为破古者。昔解开
宗五门分别。(乃至)方可就总开别者。破古开宗义也。且如
昙律师云。然戒不孤起。藉因詑缘然后方发。故第一
明受戒方法。既有能发之缘。必有所发体状。是以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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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发戒体。既受得戒。岂可端拱而住。必须方便正
念护本所受。是以第三次明持戒。然上行之徒一往
善成。中下之人捉心不固。遇缘憙犯。是以第四次明
其犯。持犯既不顿成。故第五番还料简上持之与犯
渐顿之义。今师意云。第五渐顿。乃是随中别义。故癈
不论。就前四门。缘体相须。合为受门。持犯后起。合为
随门。且束此四以为受随。方可就总曲开别义。若如
旧解。便开总门。义乖学路也。后有更助五门立义。作
问答云。问缘体就受门。持犯约随行者。受中有能所。
此悬明受缘。持犯既随状。具缘亦悬解。答随行具缘。
约戒文辨。无劳预解。若尔受戒法门下有揵度。应对
彼释。何假预明。答将欲释随。应先明受。欲使识缘。知
体戒法居身。故先明也。若尔何不最先结集受戒揵
度。答各据义别。亦不相违。然先结集戒本文者。略有
二义。一者欲令能秉行成。二者欲令观过兴厌。戒行
圆满。方可秉法度生。欲令策进防德。为斯先集戒本。
若论受法损益义。后与随不同。故宜后辨。又问持法
是顺。犯是违。对持以明犯。受法是顺。舍是违。应对受
明舍。答随含持犯。可相对明。受非通相。故不相对(尊者
云。上来且助古人立义。然今师解。悬明舍法。故不劳此问答也。上问答尊者每叙)。又难持犯
渐顿。在此预。明受舍渐顿亦应悬说。故今章中。翻昔
师义。舍之渐顿义便悬明。犯渐顿对文方辨。故来前
四以为受随。总标之后。方可别释。第二显今者。章云
故今解有戒宗有二等。三引教證者。如章云故地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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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等也。地持第四戒品云。受戒随戒。当知无量。摄受
菩萨无量净戒。既引教證。四释名义者。如章云受以
要期创发等也。此中两释。前约受心持心不同。后约
缘如受成随立。五辨相须者。章云若无其受等也。六
明教行者。章云。若释受随。可为两门。第一约筌。即是
总别一部教文也。二就行辨者。谓就一身起行次第
也。且判文者。章云言约筌者巳下是也。

尼聚少法旨归彰受等者。尼揵度文。从初不得受二
根者戒。明尼受法。第二诸比丘尼聚在一处巳下。明
尼杂行(既半明受。故云少法)。问受法等中。呵责弟子。七法相瞻
依止等德。应行是随。何容名受。答师有此德。方堪度
人。以随资受。即受门摄。故云旨归也。

意辨其随者。问二部戒中。减年受戒。度诸遮女。即是
受法。何以言随。答不应度故。令师得罪。以受结随行
摄。故云意辨也。

次约行中。第一总解缘体者。相对辨别也。第二别解
缘体者。由细别解也。相对辨中。章有两释。初约作法
而明。后通得戒体说。且初释意讫。

至在前而去是其受门者。坛场作法。受门毕故。所以
名受也。馀可解。

后释意者。说相等事义通受随者。作法未毕。在受门
收。在辨体后。故是随行。有斯两滥。故通受随也。

约五受说可以准知者。上法一受唯得无表。馀四具
得表无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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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其缘者。具如第五藉缘门辨。

护体为因缘者。如上巳辨。护是发业。近因心故。是同
类因也。

能生作行者。作持行也。

永断相续还受持清净对治护者。谓念智舍。以为护
体。此与永断还持之心相应报也。

还成二戒者。表无表二。还成清净势用增长也(于犯位中
戒体虽在。势用不增。大小乘。大意同也)。

癈立门(癈四及六。唯立五受故也)

一以义求者。谓以别解脱义求。要从他故。心为第四。
颂云。受别解脱戒。当知从他教。随心上中下。得三品
律仪。

无上法人无上法教者。二义證知。无人无法。一者以
有證无。谓异陈如善来人等。复殊羯磨受戒之教。二
者以无證无。谓寻律文。都无上法人之与教也。

敕听者。与佛论议。因敕比丘听受戒故(后当广辨)

故不相类者。此律受后之开缘。不类彼律受前之常
行教也。

岂容逆数者。理应受竟。后疑方开。不应逆数也。

曾嫁十二论议沙弥亦应持满者。难此二受未满二
十。何以逆开。然依十律。有论议。无曾嫁。此律有曾嫁。
无论议也。

女以仗人建志故与二十者同者。姑夫教敕。故曰仗
人。径历若事遂能建志。理堪持戒与二十同也。难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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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志尚许与二十同。罗汉岂容不如曾嫁。故使章中
后释云亦可胎闰等也。今详亦应更破云。曾嫁别立
不类胎等。

就年数者。罗汉亦应别立。不补灭年。故知古师徒烦
言论也。

胎闰等三者。一胎。二闰。三十四日布萨也。

阙于戒本者。意说。戒文本欲结罪。若罗汉阙。即必得
戒。由得戒故。师僧无罪。故灭年戒阙文不立(至彼戒文。当辨
是非)。

有则定满者。喻同年满也。

何故母经是名第一者。捡彼无文。彼文但言。建立善
根上受具。而无第一之言也。然五分云。童迦叶不满
二十受具。佛问诸比丘。童迦叶有所得不。答得初果。
佛言。此人是第一受具。不名白四羯磨如法受戒(巳上
律文。彼虽文有第一之言。而是初果)。

或可略无者。其犹灭法之中。梦中行淫。忧波离言。乃
至不犯突吉罗罪。然淫戒中。戒本及释。并略无开。其
例大有也。

五分法身者。新译经论。名无漏五蕴也。设得木叉。仍
非戒蕴。今虽不得。何成难词。由戒名滥于戒蕴。故汎
难之。言五蕴者。广如婆沙第三十三。然略辨者。无学
身中。正语业命。以为戒蕴。三三摩地以为定蕴。无学
正见以为慧蕴(除尽无生。馀无漏慧)。尽无生智。无学正见相应
胜解。名解脱蕴。即尽无生。名解脱智见蕴(创初證得此解脱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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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谛理故)。杂集第十卷中无学支摄为五蕴。彼云。无学正
语业命。是戒蕴。正念正定。是定蕴。无学正见正思惟
正精进。是慧蕴。无学正解脱。是解脱蕴。无学正智。是
解脱智见蕴。基法师云。正见是缘事慧。正智是缘无
为慧。今详彼释。定为谬说。谓无学身。诸无漏慧。别简
尽智及无生智。立为正智。即由创初證解脱故。复即
名为解脱智见。除此二智。馀无漏慧名为正见。岂容
一向判为缘事。又言事者说何为事。若变相缘名为
事者。即尽无生。亦通缘事。若缘事相说名事者。即声
闻人。无漏圣慧不能缘事。何容得有缘事智耶。据佛
菩萨。可通缘事耳。

第二解者(今师意存)。母论上法。文相甚多。今且略引要而
明者。彼论第一。有三节文。且第一节。僧尼各有五受。
文言五者上受具。何故名上受具。佛在世时受不戒。
直在佛边听法。得阿罗汉。名上受具。第二节云。云何。
上受具。如有一人。尽一切满未满。二十巳受具足。即
于比丘中。自生疑心。同住比丘白世尊。世尊语比丘。
汝数胎闰满不。答不满。佛即问诸比丘。得罗汉耶。白
佛言得。佛言。此是上受具。第三节云。佛告诸比丘。从
今巳去。听汝建立善根上受具。佛告诸比丘。过去诸
佛。未来诸佛。皆立善根上受具。我今亦复如是。是名
立善根上受具。第二卷云。上受具中。除尊者摩诃迦
叶苏陀婆。具馀一切不得建立善根上受具。问引彼
證此。为应理不。此何所疑。以其嵩云。夫论立义。依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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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之。岂取僻文。依他部立。且如上法。无替减年胎等
不满。更开罗汉。若道成名受。胎等应同。胎非受缘。罗
汉宁是。又准母论。亦羯磨开。故彼文云(广如前引。第一卷中。第二
节文)。又母论第二。上受具中。除尊者磨诃迦叶苏陀波
(广如前引)。又立上法。应无应无罗汉沙弥。若据祈心。准凭
何教。(彼又总非云)如斯之义。应熟思寻。(又云)立者不能熟详
文义。既无的据。难可依凭。(又云)是力力无劳广述。今
详彼难。若道成名受。胎等应同者。今应反难。胎中九
月。罗汉几年。故不例也。若言道力义同二十者。三果
何容劣于二十。又复罗汉何理劣于曾嫁之人。准羯
磨前方开补年。其曾嫁者。何理胜于罗汉极果。开羯
磨前逆数十二。又云。母论亦羯磨开者。何不审寻彼
论第一佛在世时不受戒文也。故知。彼论第二节云。
如有一人。尽一切漏。未满二十。巳受具足者。望曾作
法。即名巳受。然法不成。复名不受。故荷初节佛在世
时不受文也。若不尔者。岂容一论二说相违。故不
应尔。即由此理。此理律下文因明羯磨。乘说罗汉
名受具者。亦望羯磨法定不成也。又嵩复引母论
第二。除迦叶等。欲何所说。今详除者。由迦叶等上
法所收。故须除之。其馀不详。此则上法文甚分明也。
若言除巳其馀不听故无上法者。八年之后。不听三
归。亦应三归不立为受。又难祈心准凭何教者。智人
咸许推理归文。何用滞文而迷正理。又三世佛。论说
皆同。宁执自心违三世佛。又寻诸部。皆有此受。但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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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且俱舍十四。立有十受。第四受云。四由信受。佛
为大师。谓大迦叶。杂心第四。十受亦同。十中第三名
为受师。多论第二。七受之中第五自誓。十诵五十八。
十受之中第三自誓。见论第三受教。既通诸部。此何
独违。故此律受戒㨖度云。尔时有年不满二十者。受
具足巳。后便生疑。诸比丘往问佛。佛言。自今巳去。若
受具足巳。有如是疑。听数胎月。若数闰。若数十四日
说戒日。若得阿罗汉。即名为出家受具足(造论本欲释律本文。
母论既明此文。甚显)。又责祈心凭何教故者。多论十诵。皆名自
誓。誓即祈心。宁非明教。问前来上法。虽巳善成。瑜伽
决择分。如何会释。彼论五十三云。或有一类。唯自然
受。除苾刍律仪。何以故。由苾刍律仪。非一切堪受故。
若苾刍律仪。非要从他受者。若堪出家。若不堪出家。
但欲出家。便应一切随其所欲自然出家。如是圣教。
便无轨范。亦无善说法毗柰耶而可了知。是故苾刍
律仪。无自然受(巳上论文)。答彼据制后满足教说。即符母
论除迦叶等。其馀不得建立善根上受具也。

多子塔者。佛本行三十六。迦叶因缘品云。佛在一树
下。尔时是神名曰多子。偈中云。佛在多子树。母论云。
迦叶白佛言。我初到多子塔林中见世尊。(述曰)因多子
神。以目林塔。林中有树。复云佛在树下。辟支佛因缘
论中。亦说多子塔事。

群品者。觉有二解。一云。群者众。品者别。即别众是也。
又云。群者众多义。品者品类义。谓于四年不同大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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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持律相。何得不犯众多品类微细惑也。今详母论
第二卷云。法业群品业不应作。法业齐集业应作。(述曰)
梵本之中。名为羯磨。此翻为业。所言法业群品业者。
是别众也。复言。法业齐集业者。是法和众也。谓于界
内。别为群品也。付法藏第四云。忧留陀山有一老虎。
生于二子。饥穷困极。便命终。二子失母。忧婆鞠多。日
日与食。为说诸行无常偈。命终生摩突罗国。至年八
岁。出家得道。即便使之采瞻匐花。答言。大师此树高
峻。鞠多言曰。汝等是天(神用名天)。岂无神足。时即升空。采
花奉献。诸人同见叹未曾(育王传第四亦同)。育王经。降伏外
道。捡彼无文(应捡贤愚)。贤愚第十五。尊者舍利弗。昼夜三
时。天眼观世。应度度之。尔时有诸商人。共将一狗。至
于中路。众贾顿息。狗便盗取还贾人内。于时众人便
共打狗。弃置空野。舍之而去。舍利弗顿息狗。便以天
眼见。以食施与。即为解说微妙之法。命终生舍卫国
婆罗门家。字曰均提。至年七岁。付舍利弗。令使出家。
得罗汉果。自以智力。观过去世。作一饥狗。蒙我和上
舍利弗恩。今当尽身供给所须。永作沙弥。不受大戒。

摩夷者。正梵音云。摩怛理迦。翻为本母。既有母义。古
人遂称毗尼母论。为摩夷也。

尽智现前即发具足者。至下第六。发戒时节门。当辨
释之。

上法三缘。至第五藉缘门释(一假佛教授。二有祈夷心。三尽智现起)

至文释者。下淫戒中。释准十诵。是贼住人也。古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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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自然受戒。谓佛是也。故下文云。自然得解悟。云何
从人学者。彼为忧陀邪梵志。问佛为从谁学。佛即答
解悟。非答受戒也。

释名门

善来两释。觉云。前释意者。由此律中。要得初果。方命
善来。后释即准五分第一。善来通凡。故除契證句也。
以五分律。须提善来。而犯初戒。故知通凡。由其初果。
性离五邪。必不犯重故也。今详前据受戒揵度文中。
但言来比丘。而无善字释也。后解即依八比丘中。具
有善来两字释也。是则解善是求戒行者。来谓如来。
教章云。故曰善来。即据能所合结。律单言来。据所对
教也。后解或据能所合说。文具两字。义如前释。或以
行者善心而受。佛遂双赞。即二字俱为佛教也。

上法。两释。先来诸释不复堪记。今详前释。约圣智境。
名为上法。论其后释。即能證智名为上法。且前释云
性空之理超出相有者。先来复言。相谓十相。有即三
有。今详生空。即是无为。成实论宗言不可得。如衣坏
巳都无所有。龙树宗中。亦同此义。萨婆多宗释。灭即
以离系为体。实有非无。天亲无著护法等宗。二空所
显之实性名曰真如。是圣智境。非无实体。诸宗虽复
诤体有无。莫不皆称性空之理。性违于相。故言超相。
空违于有。复言超有。此超相有。意显涅槃。涅槃之性。
远十相故。俱舍二十八云。涅槃离十相。故名无相。十
相者何。谓色等五。男女二种。三有为相。(述曰)色等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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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声香味触也。三有为者。一生有为相。二住异有为
相。三灭有为相也。住异合说者。俱舍第五。一释云。住
是有情所受著处。为令厌舍。与异合说。如示黑甘与
吉祥俱。是故定有四有为相(开即四相。合即三相)。涅槃经第三
十。离十相亦同此说。涅槃既是法中之上。故名上法。
上法即是圣智所缘。内證境界。

修道进德或尽解满会增上法者。谓数勤修圣道力
故。进證智断二种圆满。所言或尽。即显断德。言解满
者。即显智德。断德即是择灭无为。智德即是尽无生
智。无学正见也。于斯二德成就之时。正契无为。会增
上法。

亦可尽无生智超学表者。即是第二约智释也。表者
外也。谓超三果四向之外。故云上法。智是有为。可建
立故。故引母论。證成释也。俱舍二十四颂云。第九无
间道。名金刚喻定。尽得俱尽智。成无学应果。此颂意
云。断非想地九品。或时第九无间道相应定数。名金
刚喻定。次解脱道即超尽智。此之尽智与尽得俱。故
云尽得俱尽智也(尽得即是择灭得也)。既得尽智。即成无学应
供等果。理实钝根唯得尽智。若其利根亦得无生。二
人俱得无学正见。故婆沙一百二云。时解脱阿罗汉。
金刚喻定。唯一刹那。尽智流注。长时相续。从尽智出。
或起无学正见。或起世俗心。不动阿罗汉。金刚喻定。
后尽智唯一刹那。无生智流注。长时相续。从无生智
出。或起无学正见。或起世俗心。一切阿罗汉皆修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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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正见圆满。而非一切皆现在前(未来无量无学正见。不可顿起)。俱
舍二十四。正理六十五。义亦同此。然正理论。说无生
智及无学正见。或亦一那刹。或亦相续。婆沙文云。或
解脱道或胜进道摄是尽智。唯胜进道是无生智。因
此略释。金刚喻定。尽无生智。无学正见。略作三门分
别。一释名。二出体。三辨相。且释名者。问何故名为金
刚喻定。答婆沙二十八云。无有烦恼。不断不破。譬如
金刚。无有铁等不穿不碎。故名金刚喻定。问何故名
尽智。答俱舍二十四云。尽智是断或中最后解脱道。
由解脱道。与诸漏尽得最初俱生。故名尽智。正理六
十五一释大同。又云有馀师说。惑尽身中。此最初生。
故名尽智。问何故名无生智。答正理意云。言无生者。
谓未来生得。非择灭智托无生。名无生智。若尔。岂可
无漏圣慧缘非择灭。答理实根本无生智体。但缘谛
理。而由后得缘非择灭。故无漏智从后得智。得无生
名。于理无失。问何故名无学正见。答推度性故。名之
为见。此见真实。故名为正。若据照瞩。名之为见。则尽
无生亦名为见。今据推度。故尽无生。非是见性。由此
二智。巳息求心不推度故。若准大乘。一刹那智义说
为二。谓由有彼集因尽义。故名尽智。复由有彼苦果
不生义。故名无生智。除此二智。馀无漏慧照理明了。
名为正见。杂集第十。略释尽无生智。瑜伽六十九。有
出世尽智无生智。复有世出世尽智无生智。如彼应
知。

次辨体者。金刚喻定。六智相应定数为体。故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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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二十八云。此有六智。谓四类智。及灭道法智(此即苦集
唯是类□。灭道即通法智类智)。若约行相。四谛各通四谛各通四种
行相。广如俱舍二十四婆沙二十八释之。尽无生智
者。六智为性。谓法及类并四谛智。若细分别。四法四
类以之为性。然此二智。最初生时。唯苦集类。自后相
续。方通六智。缘苦集类金刚喻定。亦与此同。灭道法
类金刚喻定。即不同此也。谓此定后。必定故为苦集
类智。不得同前灭类道法类也。若论行相。初尽无生。
唯六行相。谓苦集类。除空非我。后相续位十四行相。
亦除空非我行。由此二智。于出观时。作如是言。我生
巳尽等。涉世俗故。故除空非我行。无学正见法类四
谛六智为性。通十六行。或以七智为性。加他心智。

次辨相者。金刚喻定。势能摧破。三界一切所有烦恼。
但由前时烦恼巳破。是故不破理实有能(如俱舍二十四释)
尽无生智。如俱舍二十六云。谓无学位。若正自知。我
巳知苦。我巳断集。我巳證灭。我巳修道。由此所有眼
智明觉解慧光观。是名尽智。云何无生智。谓正自知
我巳知苦。不应更知。广说乃至我巳修道。不应更修。
由此所有眼智明觉等。是名无生智。如何无漏智。可
作如是知。迦叶弥罗国诸论师说。从二智出后智中
作如是知。故无有失。无学正见。准而可知。不繁广辨。

未感如来玄悟见道者。简异善来。善来诸人。感佛说
法。复悟见道得初果巳。方命善来。今此三归。都无二
义。故云未感。上法既非言教下发。以非类故。不须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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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三语三归。唯此律中。体同义异。望三宝境。名曰三归。
望罗汉教。名曰三语。不同多论分为二受。至下当知。

了论瞿娄达摩者。了论疏中作此名字。非论文也(论文
但多尊法)。

受缘开合门。

猥多者。字林。猥者众也。

僧得可呵者。以违教故。应可呵责得吉罗罪。非谓提
舍尼也。觉云。梁朝时。白木调国从西进马来。故知此
国在白木调来也。

若一比丘尼往大僧中代乞戒者。准下尼法。但差一
人。若准五分二十九。十尼俱往。如下当辨。

因辨遣信得戒时节者。章中三释。初释先且依教立
宗。章云。(乃至)巳与汝受戒竟。次当引喻以立道理。章云。
又准媒业。(乃至)便义不具。次释妨难。章云。若尔何故教
人盗。(乃至)不同杀盗(谓有别义。不类杀等。言别义者。当知年夏。媒须和合二处。二处者。男
女也)。次第二释。初破前宗。章云。若尔戒非羯磨缘生。(乃至)
何容使报。方始得戒。次申自宗。章云。故有异释。(乃至)
成得罪。次释妨难。且先立难。章云。若尔何不类媒耶
(假述前师。举媒为难。媒戒文云。受语往彼还报。僧伽婆尸沙。亦应杀盗受语往盗还报。方成犯限也)。次
答非例。章云。答如媒报所媒。(乃至)何得以所类能(显媒类受。
若并令报。于中即有能所不同。且如媒中。如有和上教一弟子。男家受语往语女家。女家受语还报男家。此则
男女俱是所媒。此则报时。伹能所媒。能教和上巳得罪竟。论其杀盗。若令还报。即是义边。受语往彼。事成我巳
罪竟。若复还报。便是能报。非是罪时。故不相类)。次准例立理。章云。如此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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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至)非谓报竟。方始得戒(谓类媒杀并不报能。即例受门。以受戒人为能教者。使尼
往受。羯磨才成。即得律仪。不须还报)。或曰。今应更难此第二释。谓立能
所。与前义别。男作能教。令为巳媒。所教比丘须还男。
准此例受。理应还报。应答难云。此媒虽复要须报能。
而不得结能教男罪。亦应受戒虽要报能。而亦不令
能教得戒。复曰。能教比丘。令为巳媒。既要报能。受亦
应尔。答汝若类媒须结媒罪。今为巳媒。既要报能。受亦
应尔。答汝若类媒须结媒罪。今为巳媒。乃是淫因。岂
令受具而发五戒。复曰。尼僧十众并作能教受戒行
者。及大僧众并作所教。此则所教预喻如所媒。所媒
既须往彼还报。受戒亦应往大僧处。还报受戒行者。
答媒报令能得罪。岂受还报而令能教尼众得戒耶。
此等既并立难不成。还归初门能所类相。并不报能。
得戒得罪也。次第三释。先且总非前释。章云。虽有此
释。(乃至)不了说故。次依教立理。章云。如馀三律。(乃至)明因
使得(理应受戒。要闻羯磨。故知使传大僧羯磨。方始得戒)。次例此律。亦应具传
大僧羯磨。章云。此律文略。直言汝巳受具足竟(下尼法云。
能使应还。比丘尼寺内。语言大妹。汝巳受大戒竟。述曰。疏意说比尼法文略也。谓准尼法。虽差一尼并二三伴。
异于馀律十尼俱往。然亦应理还来集尼。对大僧中所作羯磨。令具听讫。方可语言。大妹汝巳受戒竟。以受要
须闻羯应故)。次辨具缘。章云。应具六法等也
然文亦不具者。略者。准尼法中。全无第三戒师白缘。
于第四缘。但问名字及和上名。并学戒不。而略不问
十三难等。虽问少分。而亦是略。今更详之。应具十缘。
一端正女人。尼法文云。小小类貌。不应遣信。母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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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云。若有如是比者。得遣信受(五分半迦尸。十诵四十一云。婆罗门生女。
端正妹好。价直半迦尸国)。二有难缘。三本法成就。四白二差使。口
差伴尼(准尼揵度)。若准馀律。十尼俱往。五义加使尼为请
(设无此缘。亦应得戒)。六使尼为乞。七戒师作白。八捡问遮难。
九白四成就。十使还报知。若依馀律。白四具足(或恐转变。
更应捡难。更加捡缘。使十一缘)。上来立义虽巳善成就。崇复云。遣信
受戒得。在大僧言下。报表事终。非为发戒。故报文云。
巳与汝受戒竟。报有巳言。明知先得。若在报发。便违
巳言(难曰。俱舍第九云。开口巳眠。应先开口)。又云。若使言下生戒法者。
便有三过。一有秉法杂乱过。二尼有一部发戒过。三
违见论八语过。今略详之。尼传僧教。本非杂乱。故五
分二十九云。羯磨师为说僧所作白四羯磨令听巳。
又凡受戒。理须听闻大僧白四。若不许尼传僧白四。
僧教未成。则崇自招一部之失。又见论八语者。善见
第七。八种得戒。八语之外。别有遣使。如彼论云遣使
如彼论云。遣使受具足戒者。半迦尸尼。遣信八语。得
具足者。从比丘尼得白。四法。比丘僧复白四法。是名
八语(巳上论文)。八语遣使。论既别设。违八语。何成有过。况
复使尼传僧白四。并其本法。成八语。此等立破。具如
破述记中巳广辨说。

受有作法者。尼往僧中。或须结界。或相捡问。随时变
动。不同随中。

异缘无作唯随非受者。穷寻疏意。略有三门。一者异
缘能发无作。如欲杀人不执刀仗。乃用指印相书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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煞。虽同身业。而事有异。故曰异缘。者互缘。如以指印。
或以相尽。作大妄语。是即身业以成语业。或如赞杀。
以语成身业。既互造故名互缘。三者助缘。如以他人
身语等业。用成我身身语等业。即如遣使。名曰助缘。
先来诸人。不违异缘互缘别相。遂妄破疏。且如觉云。
受中理亦通于异缘。如语乞戒发身戒故(此将互缘。以破异缘
是故非理)。通律师云。问此人亦应遣使依止。答成。若有难。
开无依止而住。岂可有难。开不受而得戒。故不相类
也。又以依是凭义。理不合遥也。

总发假缘者。情非情等一切境上。总顿发故。要假缘
也。

今取面化者。谓便舍时。未说成舍者。留待后时。容亲
面化使不舍戒。以其舍戒如死故也。

不假馀缘者。若当有便。随便对舍。何须遣往也。

十人二十足为良验者。十人受戒。二十出罪。是表难
易也。

受本不得请僧就巳者。上代僧祐律师云。遍寻诸律。
有难尚令遣使往受。岂容无难辄受尼请来就尼寺。
往往有人。轻藻无识。往赴尼寺与受戒者。深违教意。
今详教意。但由大僧。取静息缘。不肯来赴。故开使受
也。请而赴者。理非轻藻。然今疏意。同僧祐说。故云不
得也。伽论第一及第七并云。百一羯磨。一切经中。亦
别有一卷百一羯磨。即萨婆多宗所弘也(数有人言。毗尼母百
一羯磨者误)。边无十僧。谁足二十。故应同开边尼十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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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有多释义等为可者。一解。羯磨中摄。故不别论。若
尔遣使亦羯磨摄。何以别明。答端正女人。开中之胜。
而论曾嫁名中鄙恶。不类端正。故不别论。虽有此理。
然十二开异常二十。应分两别。答以十诵中无开十
二。有遣信故。今据彼说。故有隐显。章中破云。以其文
无定数者。诸部受数。或多或少。岂专十诵以妨此律。
又解违于五受。亦同此破。故依下文。立曾嫁受。

女妇二受者。妇受有一。曾嫁是也。女受有三。二十众。
遣使。并义立边尼十众也。更加大僧十人五众。即是
羯磨离六也。

合即唯五者。谓合前六。总名羯磨。辨馀善来上法等
四受。故五也。引伽论者。證成羯磨。应离成由也。

并馀二受者。一者义立边尼。二者曾嫁。

二僧摄者。义立边尼及边僧并五人僧摄。馀并十人
僧摄。

得名门

善来两释。准上释名门中。如次配之。谓有一学两学
异。

上法两释。亦准释名。约境约智。如次配之。约数
就心。即带数释也。

通局门

多论对七受以说此约五受者。多论第二。见谛。善来。
三语。三归。自誓。八法。白四(八法即八敬也)。于此七中。义摄为
五。与此律同。故相对辨。谓彼七中。善来三归八法白
四。即与此律四受全同。三语摄入三归之中。见谛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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誓自义同上法。是故摄之。以为五受也。

但知七中有见谛无上法者。见谛虽可义同上法。论
其尅性。此律所无也。

此律有上法无见谛者。上法虽可义同彼论见谛自
誓。然据名字。彼无上法也。今详上法。是母论名。仍非
此律有也。

八敬专尼馀三比丘者。应云八敬专尼馀五比丘。何
故言三。答合五为三故也。谓三语三归。合为一见谛。
自誓合为一。善来复一。故三成也。

若谨依文者。多论第二云。问七种受。几是比丘不共
尼。答曰。五是比丘。一见谛。二善来。三者三语。四者三
归。五者自誓。问几是尼不共比丘。答曰一。谓八法受
戒。问几二众共。答曰一。谓白四羯磨也。

为止诽谤故者。多论第二。佛不自度尼家三众。作此
释也。

多论局者偏就爱道等为言者。问多论第二云。八法
受戒。唯大爱道。更无得者。既唯一人。何用言等。答理
实多论。唯望爱道善来是局。复置等等言。良以母经
及此律等。敬通五百。是则善来总望五百。亦名为局。
总收义尽。须置等言。

亦同此局者。重释此律望五百局。十诵五分。望爱道
局。故云亦同此中多论说局也。

举此五受受随分别者。此律善来唯受非随。唯佛秉
故。若准祇律第三。佛与比丘俱秉善来。即是义通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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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二法。谓自得戒。即属受门。复以度他。即随行摄。次
辨上法。若据母论。唯二人得。唯受非随。通律师云。自
因祈心。果戒俱得。即是摄。复教他得。即随行摄。此义
即是自部所宗。以其破结不遮简故。次辨三归。多论
第二云。佛成道后八年之中。得三归受。故八年中。理
有自得教他之义。便通受随。八年之后。非受非随。次
辨八敬。若准自律。五百释女因此得戒。名之为受。随
中行敬。复即是随。然此随义异前说。除五百巳。约馀
女边。唯随非受。次辨羯磨。义准应知。今此古人。受随
分别。既说五百。故通受随。自馀诸尼敬不通受。明知
五百以敬为受。是故善来不度五百。故说善来局也。

叔𨤲尼者。贤愚第五云。其初生时。细濡白氎裹身而
生。父母怪之。相师言古。因为作字。名曰叔釐。秦言白
也。叔釐长大。氎随身大。女白父母。我欲出家。将往佛
所。佛言善来。头发自堕。所著白氎。寻成五衣。精进不
久。成阿罗汉。

摩登耆女者。经无文说善来受。母论第一。摩登祈捡。

多论自誓唯大迦叶者。彼论第二云。自誓唯大迦叶
一人。更无得者。(述曰)意说。当时更无人得。非是佛制馀
不复听作自誓受也。故章中云。一多少为言等也。多
论第二云。问佛在世几年便听白四羯磨受戒。答曰。
有言佛初得道一年后。听白四受。有言四年。有言八
年。以义而推。八年者是正义也。(又云)佛遣阿难。与大爱
道。八法受戒。十四年后。听白四受。(又云)三语三归。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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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巳八年中得。八年巳后。更无得者(巳上论文)

结集毗尼序者。十诵五十五。明五百结集。彼文名为
五百结集毗尼序也。一为敬要(即是释前不善来度)。二须和上
(即是释前不羯磨度)

多论俱局离羯磨故者。多论虽言羯磨是通。馀皆是
局。若如向来离羯磨受。便合多论。一切俱局。谓据总
名。羯磨便通。论其别体。亦即是局。

数齐有五者。颂曰。僧五谓来上。三归十及五。尼五谓
敬遣。边十常行嫁。又准多论。更加三语及以见谛。便
为僧七。今言僧五。谓摄此二人三归上法中也。

局中三僧五专尼众者。前齐五中。除来上巳。馀三局
僧也。即齐五中尼众有五。是专局尼也。

诸部同异

十诵五十八种得戒颂曰。然见誓论边。重信来归羯。

六同四分者。十中后六。义摄为四。便同此律来归敬
羯也。谓边五遣信羯磨。合之为一。馀三还三。即是摄
为四也。

善来是同者。同此律中。要得初果也。

不须善来者。谓彼复有直尔见谛。即发戒品。不须更
加善来受法。

馀二即异者。一者所秉法。二所被行者。故言二也。

四句分别者。即释名等四门是也。

智论云非佛声闻等所告者。智论九十五云。无性可
见。住是性中得耨菩提。何故无性相是阿耨菩提。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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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佛所作。非辟支。非罗汉。非向道。非得果。亦非菩萨
所作。众生不知诸法实相。是故菩萨行般若彼罗蜜。
以方便力。为之说法。(述曰)无法性者。是所證理。阿耨菩
提。是能證智。而今论云无性相即是阿耨菩提者。菩
提菩提断。皆名为菩提。智及智处。皆名为般若。故说
无性即是菩提。此之性空。不为因造。然十诵中。虽不
说辟支。是自然得。以其多论七受之外。有佛辟支。并
无师得。义准成立辟支自然也。

四分等中者。母论也。

大尽智者。多宗馀论与此大名。准此多论第二卷中。
云大尽智。先来诸人云。约人名大。今详论意。巳前有
学。烦恼分尽。今成无学。烦恼大尽。故名之也。

道未知智者。即道类智也。何以知然。杂心第六。释九
遍知四类忍四类智。皆名未知。且如彼云。集智忍未
得一断知。如彼广说。然婆沙六十二云。集类智忍灭。
集类智生时。得一遍知。文相不同也。然杂心论上下
文中。有处亦名比忍比智。良以观上二界不现前境。
名为未知。馀释非理。不劳叙破。又觉云。若准俱舍苦
忍初心得者。彼以俱舍第十四十受文云。二由得入
正性离生。即作此说。理实初入苦法忍时。名入离生。
而论得戒。要至第十六心得也。见谛周故。顺多论故。
建立果故。然俱舍云得入离生。显初入道。由此为缘
而得戒品。不必即说得戒刹那也。

多论假身口教者。准章中释。似约言教之教。今详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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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名教无教。彼论第二。问曰。佛与辟支。云何得戒。
答无师得。问从教得。不从教得。答曰不从教得。有言。
从教得。如佛在树下结跏趺坐。言我要不解此坐而
得漏尽。即身教成就。口教成就。然后得漏尽戒亦俱
得。是谓身教得戒。辟支亦尔。(乃至)见谛或言从教得。或
言不从教得。言从教者。安居一时。乞食听法。身口二
教亦俱成就。然后见谛。戒亦俱得。是名从教得戒(巳上
论文)。若是言教者。见谛既因佛教。何故乃言安居乞食
等为身口教。又彼论第一云。若口说三归。是身口教。
若淳重心。有身口无教。故知是表无表也。

问木叉戒是无漏戒禅戒不者。多语第一问答也。

佛在世有者。法未灭来。总名佛在。此约制立七众木
叉。要佛出世。若约独觉。出无佛世。五戒性成。名木叉
者。不假佛世。问圣者皆得五不作戒。若是木叉。应命
终舍。何因经生仍成五戒。答理实命终五戒随舍。由
此五戒。感当胜果。故非不舍。然随生处。五戒性成者。
理是新成。非成前生。故无有失。

馀二人天俱有等者。约趣辨依身也。于中禅戒。通欲
色界。容成容现而名为有。若无漏戒。欲色二天。亦是
容成容现。于无色天。唯成非现。亦得名有也。今言人
天俱有者。天名是通。理应分别也。

馀二通二界等者。约界辨依身也。谓禅无漏。通二界
中。容成容现。其无漏戒。无色界中。唯成非现。婆沙二
十八云。无有圣者不成就无漏戒。是故圣者生彼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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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成就造色。于中学成就学随转色。无学成就无学
随转色。问此诸随转色。何大造耶。答依次前身。随所
应戒。欲界或色界大造。(述曰)婆沙百四十云。无漏戒不
堕界地。随所依身。大种所造。若现有色。可如百四十
说。今既生于无色界中无色身故。故以前身大造也。

若如十诵證下三果亦得戒品如见谛是者。初果见
谛。义即决定。斯陀那含。义即不定。若先世道。断欲六
品。后入见道超證一来(大乘世道是伏非断。而论超證。亦得同此)。或先世
道。断欲九品。后入见道超證不还。此二超證。得名见
谛。而亦得戒。若先初果。渐次證得一来不还。即非见
谛。理不得戒。

问證下果时为一切得耶等者。此问答中。叙古人释。
略显其非。且古意云。以下三果或。未尽故。假有祈心。
即略非云。若第四果虽或巳尽。亦非一切得。如沓婆
等。故知不由或未尽者即假祈心。若尔今师云何答
如前巳释。以其戒是从缘得故。不由或尽不尽也或
有疏本云。若第四果虽或尽解满一切得戒者。传写
者谬。若言一切得者。何得指同沓婆也。

何得判言经中不得三四者是其在家者。意破前师
五戒一向判为在家。八戒一向判为出家。而言在家
不得三四。是望经文。有大宽失。以经但言唯不得四。
非不得三故也。章云。若在家者。以五戒人不断自妻。
岂得三果者。此意难云。若复用汝五戒在家可经释
者。有违理失。以有自妻。何得三果。三果必断欲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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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何有自妻。章云。既言得三道果明亦出家者。此显
正释。正释意云。既言在家得三道明亦出家。即是亦
在家亦出家也。以其著俗。即名在家。断非梵行。复是
出家。由名在家。顺经文相。复由出家。故不违理。即破
前师八戒一向唯是出家。无在家义也。

频婆娑罗等者。观经云。佛口放光。照频婆娑罗顶。尔
时大王。虽在幽闭。心眼无障。遥见世尊。头面作礼。自
然增进。成阿那含。

经就道俗多少者。缁服出家得道者多。白衣在俗。得
道者少。故下律云。以信乐心。而作是念。我今在家。妻
子系缚。不能纯修梵行。我今宁可剃除鬓发。被袈裟。
以信舍家。入非家道。善生经说。在家菩萨修道难。如
陆路牵般。出家菩萨修道易。如水路乘船等。瑜伽四
十七云。出家菩萨一向能行钩锁梵行。在家菩萨。则
不如是。广如彼论。

非谓不得第四果耳者。若准多宗。定不得四。故婆沙
四十六。释初果云。问若满七有。无佛出世。在家得阿
罗汉耶(正义家释云)。如是说者。彼法尔成佛弟子相。乃得
极果。如五百仙人。在伊师迦山中修道。本是声闻。出
无佛世。猕猴为现佛弟子相。彼皆学之。證独觉果。无
学不受外道相故。今五分律。化地部宗。俗得罗汉。不
须会释。见论第七。教授迦叶词句。具如彼论。不繁叙
之。然章中不具也。

明智现前者。无漏圣智。称之为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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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增一阿含广说者。彼二十一云。佛在摩羯国波沙
山。世尊清旦从静室起。在外经行。须陀沙弥。在世尊
后。世尊顾曰。今问卿义。谛听善思。对曰如是。世尊告
曰。有常色及无常色。为一义。为若干。须陀白佛言。此
义若干。非一义也。所以然者。有常色者是内(如来常身。非诸
凡夫六根所取)。无常色者是外(外色声等六根所行)。以是故。义者若干
也。世尊告曰。善哉。复云。有漏无漏义。为一为若干。对
曰。若干。所以然者。有漏义是生死结。无漏义是涅槃。
故是若干也。告曰善哉。复云。聚法散法。为一为若干。
白言若干。所以然者。聚法之色者。四大形也(极微聚故)。散
法之色。苦尽谛也(谓灭谛体。散灭有漏色身也)。故有若干。告曰善
哉。复云。受义阴为一义若干乎。白言若干。所以然者。
受者无形。不可见。阴者有色可见。故若干也(诸心心所领受
境界。故言无形也。色可聚集。故名阴也)。告曰善哉。复云。有学义无学义
为一为若干。对曰若干。所以然者。有学义。是生死结。
无学义。是涅槃。故若干(谓名有无名也)。复告曰。云何有学是
生死。无学是涅槃。白言。有字。有生有死。有终有始。无
字。无生无死。无终无始。世尊告曰。善哉。快说此言。今
即听汝为大比丘。告诸比丘。摩羯国界。快得善利。便
此沙弥此境界。今总颂曰。常色无常色。漏无漏聚散。
受阴字无字。如次义应知。

多论举羯磨摄十诵中三者。谓中三者谓摄五众遣
信论义。以其多论是有部宗。释十诵义。故相摄也。问
乐者。乐谓意乐。意乐清净。发言亦善。故俱舍云。谓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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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巧酬答所问。如苏陀夷是也(亦有释言。问其乐受戒不者。今恐不然也)
僧祇二十三。四种受具颂曰。自宽来中边。不能如法
者。彼律云。诸比丘亦欲如来善来度人。威仪进止。左
右顾视。著衣持钵。皆不如法。广列善来者。佛善来度
三千二百九十一人。诸比丘度不列其数(广说如彼)

羯磨替善来者。但替诸比丘。非替如来也。讫至双林。
皆是善来故也。

所以可知者。牒入羯磨众。所斟量故。不足数也。

八敬悬指者。向来并是二十三文。此云悬指者。是彼
第三十六。五百释女。往诣佛所。却住一面。爱道白佛
言。佛世难值。今遭如来出世说法。令诸众生成寂灭
證。如大爱道綖经中说(经中有爱道比丘尼经两卷是)

然彼文中爱道言佛为尼制法者。祇律三十云。佛住
迦维罗卫。尔时大爱道。与五百释女。求佛出家。如綖
经中广说。(乃至)爱道白言。世尊为比丘尼。制八敬法。我
等得广闻不。佛言得(因此。即广说八敬也)。五分五受颂曰。自来
三八羯。剃发之初故。名为因。祇律可知。

一二三归者。觉云。或据境说一二三归。或可约一二
三遍。今详前释好也。与此律中度俗二归。相相顺故。
若尔何故五分十五云。诸比丘一语受戒。言汝归依
佛。又二语受。言汝归依佛归依法。又三语受。言归依
佛法僧。以是白佛。佛言不应。答谓制后不应也。若不
尔者。岂可三语亦不应也。母论第一。二众各五颂曰。
来上羯离六。敕三师遣使。伽论十受颂曰。无见问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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誓。边中重遣常。

谓迦叶及三说者。律师云。此准母论。佛告迦叶。听汝
建立上受具足。即是一说。又复告曰。过未诸佛皆尔。
即是二说。我尔亦然。即是三说。或可约三世佛说以
为三。觉云。似有人名三说。今复详之。迦叶显人。三说
显法。谓三遍说自誓法也。

但同归敬(此二种受令同此律。故不须辨异)羯磨细论同异可知者。
谓彼论中。问答五众十众遣信。及二部僧。此五种受。
虽可总入羯磨中收。然彼问答。此律中无。十二曾嫁。
彼论非有。此彼虽复俱有遣信。而此复无巳后之制。
故有同异也。

对十诵者。并以同是萨婆多宗。故对辨之。后多论中
亦同此释。

善见第七。八种受具颂曰。善归授答问。重使语羯磨。
多论第二。七种受戒。见来三语归。自誓八白四。问此
论三语。与三归何别。尊者云。三归有结词。三语无结
词。据根钝利。故受亦别。故多论第二云。以众生宿业
力故。若应三语得戒者。三语则止。若应三归得戒者。
三归便止。以业力故。自然便尔。今详。或据罗汉教其
归三宝者。名曰三归。若无人教自归三宝者。名曰三
语。如此律中俗受五戒。多是自归也。又此三语由无
人教。自能说故。亦名自誓。如伽论十受释自誓中。语
迦叶及三说。彼文意云。迦叶自誓。即当多论佛为我
师我为弟子。故俱舍第十四云。四由信受佛为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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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大迦叶。伽论又云。及三说者。谓无人教。自归三宝。
亦自誓摄。而名三说也。即当多论三语是也。若作此
释。前释伽论三说之义。宜改就此。

见谛摄自然者。准论见谛。不摄自然。以其自然是佛
辟支。彼既以佛辟支。对见谛受。辨其同异。又复见谛
与尽智异。故不应摄也。若尔七受应义不同。答七受
唯约弟子得戒。故实不同。

了论九受颂曰。僧来肆归略广。尼来遣使广。独觉有
量德。如来无量德。

择二圆德了别相者。择谓简择。直辨体也。相对而明。
即是了别九相之异也。

言圆德者。真谛释云。圆德至得。是比丘性。得戒之时。
即得四万二千正法。名为圆德。复有至德。德此圆德。
此中意说。圆满功德。名为圆德。复至身中。得获成就。
故名至得。声闻七种。必依他德。佛及独觉。唯是自得。

言善来者。真谛云。若诸行人。善根强胜。智慧聪利。戒
善易生。圣道易得。此必圣人。犹是白衣。佛呼云善来
比丘。修行清净梵行。正说正法(此是善来词句也)。鬓发自堕。
衣钵自然。即得具足(此辨相仪并仍戒时)。前云佛呼善来比丘
者。是许出家及与具戒。谓从白衣。来出家位。从无戒
位。来具戒位。故曰善。既无具戒。复言比丘也。修行清
净梵行者。与具戒巳。敕令起行。离恶行善。名为梵行。
令其修学。故曰修行。若欲别论。戒定慧品名为梵行。
合学此三。故曰修行。正说正法者。说谓佛教。法谓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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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十二分教差别法门。□不妄倒故称为正。正说正
法。即是梵行之所依止。佛唱此言。名善来受。

言三归者。从此巳去三种得戒。非皆是圣。又非佛与。
善根渐薄。戒往难生。后后转难。故有三别。且三归者。
善来未得。更说三归。三归之前须诵佛语。谓呼善来
比丘等词句前次说三归。方始得戒。

次略羯磨者。须立师僧问遮法等。羯磨之前。与广无
别。但说单白。便能得戒。又不要须十人五众。四人亦
得。以此为异。

次广羯磨。如今常法。尼无三归及略羯磨。以根钝故。
若是圣人。佛命善来。故立善来也。大瞿耽教。是遣使
受。故有八尊法也。自馀咸是广白四受。故有羯磨也。

独觉有量功德至得者。先于多劫。巳修戒行。最后生
身。五戒性成。后入见道苦忍初心。得出家戒。鬓发自
落。衣钵自然。尔时具有木叉定生及无流戒。虽具三
戒。若类佛德。犹是有量。论云诸佛无量功德波罗蜜
至得者。行菩萨道。第三劫中。分分割截。能忍不嗔。尔
时戒忍波罗蜜多悉圆满。波罗蜜者。翻为到彼岸也。
谓佛万行。实尽边际。悉到彼岸也。即简二乘未能永
断不染无知。非到彼岸也。至最后身。释菩萨戒。亦是
性得。后入苦忍。得出家戒。乃至尽智无生智时。一切
佛法一时圆满。木叉定生无流戒等。无有边量也。心
论第四。十受颂曰。起超善师乐。重信归中边。

律毗婆者。此总意云。随逐律文。分别解释。故云律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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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沙也。此方律疏是也。梵云毗婆沙。此云逐分别。或
名广解释也。故俱舍十四云。诸毗奈耶毗婆沙师十
种得戒等。义同心论也。

舍宝衣等者。非是论文。义亦有失。谓此自起即自然
之异名也。唯多论释。尽智时得。非发愿时得也。

超升离生者。俱舍云。二由得入正性离生。婆沙第三
云。论不正见。要由见道。能毕竟断。故名正性。世第一
法。无间别起。故说能入。令言超升者。超不正见。升正
性中。即是入正性义也。言离生者。婆沙第三。多复次
释。而总意云。见所断惑。名之为生。惑如生食。久在身
中。作极苦事。惑如生狩。笼戾难伏。见道能灭。故云离
生。

三归三说者。准多论与此心论。同是萨婆多宗。即应
三说。是彼三语。三语三归合为一故。若准俱舍十四
云。十由三说。归佛法僧。即似三遍口说三归。若准十
诵五十三。辨十受三归巳。自说誓言。我今随佛出家。
以为三说。任依一释。

辨异可知者。既同十诵。即上诵巳辨异说。故云可知
也。

见谛得戒共无漏戒问答者。见谛必有道俱无表。道
俱之外复得木叉。此二何别。广释如章。

得果舍因者。且如初果。后證一来。舍前劣道。更得胜
道。道俱无表。随道转增。故言舍因中戒也。馀果准知。

总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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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昔所论善来羯磨说之为总馀三是别者。此叙昔
律师义也。然寻彼师云。来上羯磨。名之为总。且善来
总者。一者见谛。谓陈如等。二者呵欲入道。如婆提婆
敷等。三者因缘入道。如舍利弗。初时虽别。后悉佛命
善来得戒。次上法者。或名自誓。或名教授。并未发戒。
后得尽总名上法。问前呵欲等。是得道缘。如何名别。
答如论义时。未欲求戒。而请经论名论议受。来上亦
(巳上叙讫)

章云。今解善来亦非是总等者。将古人且应先识总
别之相。且如论议。一人身上有论议开异曾嫁等。名
之为别。复加羯磨同曾嫁等。名之为总。曾嫁亦然。谓
亦一人有曾嫁开异论议等。名之为别。复有羯磨同
论议等名之为总。由准此理。今解善来。亦非是总。以
呵欲等非受名故。即不成别。以其别者须是别开。遍
寻律论。不见呵欲是即开故。别义不成。总亦不立。故
知非总。不同论议有多。多为论议有多受名。名为论
议。敕听问答。答问羯磨。然人唯一。故得说为从远缘
彰。名为论议。显是别开。既是别开。复加羯磨。亦得成
总。章虽不破上法是总。准例以破其义巳成。谓将教
授以望自誓。体不成别。别既不成。总亦不立。

应开合中分十二受者。上辨受缘开合门中。羯磨离
云。来上归敬。复成四受。合成十数。今若更分善来为
三。应彼开合立十二受。今详此难。深为无用。设开十
二。违何理教。故非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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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七毗尼七种非法总别为妨释不类之义可知者。
问七种毗尼。总名现前。然而离忆念等六。仍自别有
现前毗尼。又如七非。总名非法非毗尼。然而离出非
法别等。仍有非法非毗尼在。今羯磨中。十众五众遣
信二十边十曾嫁。总名羯磨。亦应离出十众等六。仍
更别有羯磨体在。答七灭七非。是通局门。如眼等根
及色等境。辨法处色。通名为色。虽复离出五根四境
及法处巳。仍更别有色处体存。今言羯磨。是总别门。
如世军林。离人树巳无军林体。故不类也。

如界内不别众中亦有不定者。尊者曰。亦应说言结
界成就亦是不定。大界界场亦不定故。二十八人颂
曰。馀举灭难为。神隐离别场。

第三能秉人门

多论见谛自得者。此不尽理。如彼论第二云。六从他
得。一须分别。因佛说法。名曰从他。自见谛发。即名自
得。如彼广说。

论云以根本而言等者。此将上法。准他多论分别见
谛文也。非谓彼论有此正文(分别见谛。如向所引多论第二也)

尘习双亡者。若准深密瑜伽等宗。尘谓尘染。即烦恼
障也。习有三种。一者一切善染种子。名为习气。今言
习者。烦恼种也。二者烦恼虽断。仍有依附。所依身中。
无堪任。虽无堪任。而无别体。三者诸所知障亦名习
气。故经说为无明习他也。若准涅槃等佛性宗中诸
经论意。尘即烦恼障也。通收种现。总名尘染也。习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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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知障也。通收无堪任性。总名习也。唐朝巳来。不谙
彼宗者。将谓习名古人错译。甚疏失也。今章疏意。即
是佛性宗义也。此释决定。物怀疑耳。

转缘入道者。转变俗服。以成法衣等。如僧祇云。善来
言下。鬓发自落。袈裟著身等。

付法藏阿难善来。如付法藏第一卷说。阿难乘船。在
河中流。入般涅槃。时雪山中。有五百仙。阿难度巳。同
时涅槃。准彼即是善来度之。至下第三卷记中。当具
别之。

舍利弗金师之子教不净观者。捡涅槃二十六。缘不
在佛。

如文可知者。下文佛今百一十一罗汉。游行说法。时
有闻法得信。欲受具足戒。时诸比丘将欲受戒者。诣
如来所。未至中道。失本信竟。不得受具。以事白佛。因
开三归。

多论十义。广如彼论第二卷说。

四不坏信者。新译经论。名四證净。若准大乘。以信为
体。谓无漏信。缘佛法僧及戒为境。信不可坏。名不坏
信。或复由證得净故。名證净戒。證即是净。故名證净。
理并无失。若萨婆多。无漏信戒二法为体。婆沙一百
三云。净谓信戒。离垢秽故。于四圣谛。别别觉證。而得
此净。故名證净。又云。此中佛者。谓佛身中诸无学法。
缘彼无漏信。名佛證净。此中法者。谓独觉身中三无
漏根等学无学法。菩萨身中二无漏根等诸学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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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集灭三谛。缘彼无漏信。名法證净。此中僧者。谓声
闻身中学无学法。缘彼无漏信。名僧證净。诸无漏戒
名戒證净。自性净故。依證起故。亦名證净。俱舍二十
五云。信戒二为体。四皆唯无漏。广释如彼。

一正富罗者。多云。如昔一时。有一比丘。应得罗汉。有
轮王鄣。不得漏尽。佛欲除障。为正富罗。轮王福灭。即
得无著。

唯羯磨通局可知者。觉云。五百年前。通凡及圣。五百
年后。既无圣僧。故局凡也。今详宾头卢。向来应供。何
以言无圣僧。设圣僧来秉。岂可不成。何以言局。尊者
云。唯羯磨通者。即通凡圣也。局可知者。即馀四局秉
也。

第四所门

至顺之极者。有馀所释。全不堪记。今详此依成实论
宗。唯观灭谛。达无相理。得入见道。如从内凡觉观灭
谛数数观察。然初学时。被有相心之所间杂。尔时犹
非至顺之极。久学纯熟。见五阴灭。不为相间。名入见
道。至此名为至顺之极。谓至顺无相之极也。若萨婆
多。唯空无愿。得入见道。定不许以无相三摩地入见
道。正违成实宗也。

多论云此二受法不羸不舍者。问若言内凡不羸不
舍。何故俱舍二十三云。若得𤏙法退断善根等。答彼
据退𤏙。容断善根。而今意说。不退𤏙位。定不羸舍。故
无违失。
四分律疏饰宗义记目次¶ 第 17c 页 X42-0017.png

羯磨无与为起过人者。如受戒揵度。未制羯磨之前。
诸比丘等著衣不齐整。乞食不如法。此等并是三归
之人。既曰此人起过之后方制羯磨。故知三归并是
外凡。今详下二果人。容犯夷罪。况复著衣不齐。而能
證成是外凡也。故应还依多论第二。云三归受不羸
不舍。判为内凡者好。

三人通被者。一外凡。二内凡。三圣者也。

涅槃经净梵志者。彼经第三十九。净梵志白佛云。我
巳得正法净眼。归依三宝。唯愿如来听我出家。佛告
憍陈如。听是梵志出家受戒。时憍陈如。将至僧中。为
作羯磨。令得出家。十五日后。得阿罗汉。

莲华色尼。下文得初果付。波阇度之。

饰宗义记卷第二本
饰宗义记卷第二末


藉缘门

昔律师五受。皆具五缘。善来五者。合此三四。以为一
(谓假佛形。并佛言教)。更加心境相应。及言成事讫。今详此中
巳说内有出家善心。复有佛形并佛圣教。便是巳显
心境相应。又复佛言无落非过。何因言成事讫。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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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缘者。一假佛教授(同此章中第一缘)。二立誓要期。三精勤
苦脩。四三毒皆尽。五尽智现前(此同章中第三缘也)。今详尽智
巳显勤脩及三毒尽也。三语合此初二。以为一缘(谓假
弟子形。及三归教)。二出家相具。文言教令剃发披袈裟等(尊者
云。更加此缘好)。三归依心成。领前归仗(即是章中第三缘也)。四心境相
应。五言成事讫。今详亦可摄在第三归仗缘中。八敬
五缘。同三归说。谓一者假形及教。二者相具。三者有
永戒心领受奉行。四者相应。五者事讫。今详五中。相
具求心。之有亦好领受奉行。相应事讫。恐不具足。是
故章中。改为四缘也。

羯磨受戒昔来所辨等者。今师意存此释巳。今详四
缘。义虽具足。若配律文。似乖文相。文相意云。若受大
戒者。举能受人也。

白四羯磨如法成就者。此即总是四缘具足。故名如
法成就也。

得处所者。称可圣教。名得处所。如说如来处非处智
力者。处谓称理。非处即是不称道理。如来皆达不可
屈伏。故名为力。故今此中。称教名得处所也。

住比丘法中者。结前作法。称教名成就。便得安住比
丘法中。又详四缘。虽言年满。身无遮难。复应细寻。下
律文中。不问十三难。不名受戒故。虽无难不问。亦不
得戒也。破四缘义不合道理者。非谓出妨破也。但辨
四缘。别更立义。即是破也。

不然之义当释者。即下略叙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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祇六缘者。愿律师云。一年满二十。二身无遮难。三结
界成就。四尽集。五羯磨称文。六僧数满足。准祇第二。
似有五缘。愿云六缘。盖是义立也。彼文云满。非二十
不满(似当第一缘。又〔云〕)。若比丘受具足时。善受具足。一白三
羯磨(当第五缘)。无障法(当第二缘)。和合非别众(当第四缘)。满十僧若
过十(当第六缘)。是为受戒(巳上祗文)。第三结界成就。善是愿律
师准义立也。理必有故。故须加之。总为颂曰。二十无
遮界。集羯磨僧满。

亦是释八比丘义者。祇律第二。但有一种羯磨比丘。
何以乃言释八比丘。今详疏意云。汝若祇羯磨六缘。
亦是释此四分律中八比丘义。何如直取自部文耶。
非谓疏注云彼祇律有八比丘也。言虽广闹者。即是
首律师五缘也。今来彼师五缘以为颂曰。能受有五
种。人根清相法(巳上第一缘)。所七谓界僧。十集羯时资(第二
缘也)。乞心境相应(乞是第三缘也。心境相应。是第四缘也)。及言成事讫(第五
缘)。今师以四缘。摄彼五缘总尽。复为颂曰。初摄僧十
集。二羯四半讫。三界四能五。时资乞四半。释曰。言五
缘者。第一能受人。第二有所对。第三乞。第四心境相
应。第五言成事讫。且第一缘能受有五。一要是人。简
馀趣故。二根具足。文云哑聋等不得受故。三身器清
净。简十三难。四出家相具。文言不应与俗服者受故。
五少分得法。文言不应不与沙弥戒而受故。第二所
对。曲复分七。一结界成就。祇第八云。不羯磨地者。不
得作僧事故。二僧位所摄。非别人秉故。三十人。瞻波
四分律疏饰宗义记目次¶ 第 18c 页 X42-0018.png
云。若少一人。非法非毗尼故。文言。自今巳去。听十人
受故。四界内尽集和合。文云。更无方便。界内别众作
羯磨故。五白四教法。文言。息三语兴羯磨故。六佛法
时中。故心论云。法灭尽时。结界羯磨一切息故。受不
失。未受不得故。七资缘具足。文言。乃至无衣钵。不应
受故。第三乞戒。文言。不乞者不名受戒故。第四心境
相应。文言。眼醉狂人不成受戒。故知心不称境也。复
以文言白四羯磨。不如白法作白等。故知境不称心
也。第五言成事讫。白四具漏。独秉至头。无人呵制。方
成事讫。今师摄彼四缘者。如前颂云初摄僧十集者。
今师初缘云僧数满足者。摄彼昔师所对之中。僧位
十人尽集等三也。二羯四半讫者。今师第二缘云教
法成就者。摄彼昔师所对之中白四教法。及彼第四
心境相应之中境称心(此第四缘。具摄四半。故云四半也)。并摄第五言
成事讫也。三界者。今师第三缘云结界成就界内不
别众者。摄彼昔师所对之中结界成就也。四能五时
资乞四半者。今师第四缘云。年岁满足。身无遮难。摄
彼昔师顿受五种。及所对之中。佛法时中。资缘具足。
及第三乞。并第四心境相应之中。心称境也(四半义。准前释)

四心俱得者。多论第一。于三性心及无心皆得。如彼
应知。

前四以心为缘者。心论第四颂云。随心上中下。得三
品律仪。故准心论立前四受。必假心缘也。

羯磨一受文虽不列者。谓八比丘中。律文自释具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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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义。然文不列以心为缘也。文虽不列。亦要须心。顺
心论故。

四缘是何缘者。缘有四种。一因缘。二等无间缘。三所
缘缘。四增上缘。然准俱舍。总摄五因。以为因缘。唯能
作因摄为增上故。今先应辨六因义。后释四缘。令义
易了。然大乘中亦有六因。名字虽同。其义全别。若欲
广叙。恐厌繁文。故且应依俱舍第六婆沙十六乃至
二十一广释六因。今当略叙。俱舍颂云。能作及俱有。
同类与相应。遍行并异熟。许因唯六种。且辨第一能
作因者。旧名所作因是也。俱舍颂云。除自馀能作。论
曰一切有为。唯除自体。以一切法为能作因。由彼生
时无障住故。显宗第九一释云。因即能作。名能作因。
此因有力能作果故。虽馀因性。亦能作因。更无别称。
如色处等。总即别名(此意显持业释也)。又云。或此令他能有
所作。他能即是果能作之因。名能作因(此显依主释也)。除自
者。且如一极微色。或复一刹那心。正生之时。除自体
不。以馀一切有为无为无量诸法。为能作因。由彼生
时。因法自体无障住故。因谓自安住。因法自相不障
果生也。然总辨者。此中果法体狭于因。因体总通为
无为法。果体唯局有为法故。然能作因略有二种。一
者有力。如眼望识。二者无力。犹如涅槃望有为法。

第二俱有因者。旧名共有因是也。自下五因。体局有
为。且辨俱有者。颂云。俱有互为果。如大相所相。心于
心随转。论曰。若法互为士用果。彼法更互为俱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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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释颂中初句也)。即指事云。一者如大。谓如四大展转相望。
二者复指如相所相。相谓能相。生住异灭也。所相即
是所相。色心等也。生住异灭。复有二种。一者大相。相
于八法。二者小相。但相一法。法望小相。为俱有因。小
相于法。非俱有因(准此本法是小相因。小相伹是本法之果。本法即非更互为果。而亦
许法望彼小相而为俱因。故知颂云俱有互为果者。且说多分)。大相。望法。并望小相。
并为俱因。三者后指心于心随转(谓心于彼心随转边。虽为俱因。俱因
之果。却望于心。不必一切皆为俱因。如后辨也)。心随转者。颂云。心所二律仪。彼
及心诸相。谓心随转。总有三类。一者心所。二者定道
二种律仪。三者彼及心诸相。彼者。彼前心所及二律
仪也。及心者。及取心王也。此中举其心所二律。及心
王者。意欲标取此等法上大小诸相也。上来尔许心
随转法。若以心王。与彼为因。于中须除心所二律一
切小相。以论文云心王但与五十八法为俱因故。若
以前来俱因之果。却望于心为俱因者。于中又除心
王小相非心俱因。所馀五十四法一切。亦并与心为
俱有因(所言随转于心。不必一切皆为俱因者。此即释竟)

第三同类因者。旧名自分因。或名自种因也。颂云。同
类因相似。自部地前生。道展转九地。唯等胜为果。加
行生亦然。闻思所成等。论曰。同类因者。谓相似法与
相似法。为同类因。略叙彼论。指事释云。谓善五蕴与
善五蕴。展转相望。为同类因。染污与染污应知亦尔。
无记五蕴。彼有四释。一释。亦是五蕴展转。为同类因。
第二释云。有馀师说。无覆无记。五是色果。四非色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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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中意云。为果望须。或等于因。或胜于因。为因理须或等于果。或劣于果。此中若论色是色果。即等于因。四是
〔也〕果。即胜于因。于此遂言五是〔也〕果。既不许胜与劣为因。是故必定罪色因也。此即义显。四望于四。既等于过。
故亦成因也)。第三释云。有馀师说。五是四果。色非四因(此中
意云。四因势报能取同类及异类果。故五皆是四家之果。为因势弱。唯取同类。不取果类。故〔非色〕是四家之因)。
第四释云。有馀师说。色与四蕴。相望展转。皆不为也
(此中意云。无记法者。色心不互不遮心法。四蕴互因也)。光法师云。诸论皆有四
说。并无评家。且以后师为正。授记法师云。光叙正义。
后述馀师。初释为正。今详四蕴更互为因。四释无诤。
但诤色心互为因义。故成四释。然二法师。虽各判释。
然并未违是非所以。故今欲存初释为正。应破后三。
其义方立。破云。三无记心。皆能发表。如何乃言心非
色因。此即通破二四师讫。又所发业与三无记为所
缘缘。令三无记得增长。明知此表能为同类。此即别
破第三师讫。故知初释为正也。问异熟生心。不能发
表。理应四蕴非是色因。答今总通说心为色因。何用
何举异熟心难。问异熟色法。望异熟色。同类因不。答
有同类因。若尔俱舍第二云。离异熟外。无别等流。如
何通释。答彼意说言。离异熟外无有等流别体可得。
不遮异熟当体之上亦有等流。故婆沙十八俱舍第
六并云。羯剌蓝位。与馀十位。为同类因等也。言自部
自地者。显有漏法。部谓五部。即四谛断及脩断也。谓
唯自部为同类因。异部相望。无此因义。又九地中。始
从欲界乃至有顶。皆唯自地为同类因。异地相望。无
此因义。言前生者。过现二世前生之法。与现后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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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因。未来世中。无此因义。广如俱舍问答成立。道
展转九地者。显无漏道不随界地。是故九地展转为
因。顺正理第十六。广有料简。如彼应知。准等胜为果
者。此九地道。准取等果及胜果也。不应加行求劣果
故。加行生亦然。闻思所成等者。谓即有漏闻思脩法。
随应自界。准取等胜以之为果。故云亦然。如欲界中
唯有闻思。乃至无色唯有脩慧。唯于自界。有同类因。
越界即无也。生得善法胜劣九品。皆互为因。染污亦
尔。异熟威仪工巧变化。如其次第。能与四三二一为
因。广如俱舍。不能繁叙。

第四相应因者。颂云。相应因决定。心心所同依。论曰。
唯心心所是相应因。又云。由五平等共相应义。立相
应因。谓同一所依。同一所缘。同一行相。同一刹那。并
及事等(谓一受一想。无有一心有二受等。故云事等也。所馀心法。准此亦然)。问相应因
体亦是俱有。此有何别。答相依行世。是俱有因。世中
同业。是相应因。是则体同而义异也。

第五遍行因者。颂曰。遍行谓前遍。为同地染因。论曰。
遍行因者。谓前巳生遍行诸法。与后同地染污诸法。
为遍行因。(述曰)谓前巳生者。此因亦唯过现二世。与现
后世为遍行因。未来无故。故说巳生也。遍行诸法者。谓
见苦集二部所断七见二疑。及二无明。合说即是十
一随眠。及此相应俱有。并是遍行因体。二无明者。一
见苦断见疑相应及不共无明。二见集断见疑相应
及不共无明。问遍行因得。亦是此因摄不。答婆沙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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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云。遍行因得。与遍行法。不常相随。或前或后。非极
亲近。故非此因。正理十六。意亦同此。今应略辨此因
相者。萨婆多宗。一切有漏。望因分边。名为集谛。望果
分边。名为苦谛。此之苦集。即是五部所断法性。于向
十一遍行因中。见及无明。缘此苦集以之为境。能所
展转。随增漏过。正理论意。说譬喻云。猪入粪中。猪增
粪堆。粪堆增猪。更互相因。转增其臭。此亦如是。婆沙
十八亦云。随缘有漏。随渐增长。然五所断。虽通染净。
然此十一缘净法边。但增漏过。缘染法边不但增。并
与为因。是故婆沙正理二论并说。十一随眠。具有三
义。一者遍缘五部。二者随增五部。三者遍与五部染
法为因。十一相应心心所法。伹具二义。一者遍缘。二
者遍因。此俱有法。但有一义。谓遍为因。此之相应及
俱有法。由能助惑相从是因。此因良由能增染法。故
为因也。问同类遍行二因何别。俱舍释云。此与染法
为通因故。同类因外。更别建立。此论意云。遍与五部
为因。同类伹与常部为因。故不同也。今应更徵。即望
当部。二因相别。云何可了。正理论中。虽广分别。今且
理推。如种子义。是同类因。令增盛义。是遍因义。

第六异熟因者。颂云。异熟因不善。及善唯有漏。(述曰)
切有漏善恶二性。皆是此因。且作一释。异类熟故。名
为异熟。异熟之因。依主释也。无记劣如朽败种。不招
异熟。非异熟因。无漏复无爱水润故。如真实种。无水
润沃。故此亦非能招异熟。唯有有漏善恶二性。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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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体。

上来六因。同类遍行局过现世。相应俱有异熟等三
皆三世有。能作一因通世非世。即摄六因以为四缘。
如俱舍第七颂云。说有四种缘。因缘五因性。等无间
非后。心心所巳生。所缘一切法。增上即能作。(述曰)谓除
能作。馀之五因。即因缘性(释第二句讫)。等无间缘。非阿罗
汉最后心聚。以其此缘作因所显。既不能引后位心
生。故非此缘。是故但取自馀巳生心心所法。为此缘
体。何缘不许未来世有等无间缘。以未来法杂乱住
(此释第三第四句讫)。所缘缘者。即一切法随与心聚。为所缘
缘。增上缘者。且据多分。是能作因。理实能作亦有因
缘。故婆沙百三十一云。大种与所造为几缘。答因增
上因。谓生因依因立因持因养因。增上者。谓不碍生
及唯无障(亲造四大不碍生也。除亲造外。望馀所造伹无障也)。又此四缘差别
相者。婆沙一百七云。因缘者如种子法。等无间缘如
开避法。所缘缘者如任杖法。增上缘如不障碍法(增上。
具通有力无力。望所生法。皆名不障也)。

上来略辨及缘说体同义异。故显宗十一云。六因四
缘。体虽无别。而义有异。复辨异云。因谓能生。缘能长
养。犹生养二母差别。云云如彼。复总结云。此意总显
因亲缘疏。授记法师破此论文云。岂可以缘义是疏。
即令因缘疏于能作。因义是亲。而令能作亲于因缘。
又如婆沙云。增上缘者如不障者。能作因中。亦云不
障。因缘不同。云云如彼。今详此破。理未善成。因缘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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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望五因明。能作复须望增上辨。此即妙显体一义
殊。何乃因缘难他能作。而于异体对辨亲疏。今详亲
疏。于一物上。有为种义及长养义。以开二门。故不应
难。又难不障亦非不异。谓因不障。不障果生。缘义不
障。不障果盛。故论将喻生养母殊。理甚精理甚精微。
不应谬破。

问缘因若异。何故婆沙十六一释云。谓前五因。即是
因缘。能作一因。是馀三缘。答此据体因。故云即是。显
宗约义。乃说亲疏。故无有失。今应略辨。一切诸法几
何因生。释曰。法有四类。一者染污法。二者异熟生法。
三者初无漏法(即苦法忍。初刹那心。并相应俱有及得等)。四者三所馀法
从五因生。谓除异熟因也。异熟生法亦五因生。谓除
遍行因也。三所馀法从四因生。双除异熟遍行因也。
初无漏法从三因生。即于前四。复除同类。次辨色法
不相应行。于中除法从四因生。谓除异熟相应二因。
异熟生法亦四因生。谓遍行相应二因。三所馀法从
三因生。谓异熟遍行相应。初无漏法从二因生。即前
三中。更除同类。决定无有一因生法。广释六因。如婆
沙俱舍及杂心第三智度论三十五三十六。然杂集
第四卷中大乘六因。及瑜伽显扬唯识等论十因四
缘。不可繁叙。

次配疏中云答谓从二缘生者。从因缘及增上缘生
也。先辨因缘。如章云。以有祈戒心者。既摄五因。为因
缘体。今此祈心。显与所发表无表色为同类因。俱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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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论云。善五蕴展转互为同类因体。前能引后。若与
祈心同时表等。岂是同类因耶。答前引后边。是同类因。
望俱时边。伹为增上。今且偏取同类因边。故无有失。
章云。四大造者。显表无表。俱从大造。然四大种。望所
造色。前巳显有。生等五因。亦是因缘也。章云。及四相
者。表无表上。虽复具有大小四相。然大相与表无表
为俱有因。小相于法非俱因故。然表无表虽与彼小
相以为俱因。今欲辨章云即是因缘者。上来总显同
类俱有。辨能作中生等五因。合为因缘。

次辨增上
缘者。章云。馀僧界等是增上缘者。此中且辨有力增
上。理实表等自体之外。一切有为。及无为法。皆为增
上。皆望自体无障住故。章云。非馀二缘生者以非心
法故者。心聚诸法。必具四缘。且心生时。要由前念心
聚开避。故用前念为无间缘。复由所缘境界而起。故
用境界为所缘缘。因缘增上。其义易了。今表无表。体
既是色。是故必无等无间缘。问前念色法。亦开避后。
何以不立等无间缘。诸论释意云。以其色法前后刹
那不等生故。现见前念有大取色。引生后念极细少
色。故非等生。若尔。前聚心中或十大地。并善法及以
心王。即二十一引生后念。无记心聚。但十大地。并一
心王。岂非不等。诸论释意云。此亦是等。无有一心二
受二想。乃至广说。故云等也。又表无表体非能缘。故
所缘缘决定非有。章云。以非心法故者。应言以是色
法故者好也。以其非心法中。无想灭定。从三缘生。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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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缘中。但除所缘故也。

上来以配四缘门讫。以配六因。章云。及二因所生谓
所作业共有者。即新译中。能作俱有也。以表除自体
外。所馀一切不障生者。为能作因。其俱有因。如缘中
辨。章云。第二念无作应加自分因者。分是因义。后念
法起由前自因。即新译中。同类因是。崇云。此释违理。
崄等山川。所以尔者。旧云自分。新名同类。初念亦从
同类因生。如何第二始加自分(如彼拾遗。〔欲〕须辨之)。今详法相。
理如崇说。三羯磨前巳有祈心。为同类因。况复亦有
无表相续羯磨之前。虽非戒体。然能续至羯磨之后。
足为同类。何得言无。况复过去无量生前。自界地法
并为同类。故知第二方加自分。其言有失。今以理通。
亦可无爽。谓意且说邻念体同之同类因。不遮体别
性同之因。故理无真(谓前祈心。心色体别。及前无表戒。非别过去诸法隔越时言体
别而同善性也。别故并不谈。理实不遮也。别体性同者〔虽〕)。

得戒时节门

尽智现前时得者。觉云。若准多论。第九无间道时。得
尽无生智。馀宗无间道时断惑。解脱道时得尽无生
智。今详此言。无方可救。请诸后学。慎勿传之。且准多
宗。第九无间金刚喻定唯一刹那。次解脱道即得尽
智。若利根者。起尽智时。亦一刹那次起无生智。或一
刹那。或复相续。次后或起无学正见。或世俗心。准此
得戒在尽智时。非无生时也。若准大乘。馀可同前。准
尽无生。体同义别。无问利钝皆證此二。是则二智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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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念也。如上释名门中巳辨义门。可准彼。

以非营为故无其作以道力故得无作戒者。此且据
其现非营为。然入观前。立誓表业。能发无表。相续流
至尽智之时。名以道力为增上缘。缘具名戒。故谓得
戒。理实承前巳有无表。但缘未具。未名为戒。如上略
辨。智教旨归门中。亦巳辨释。

次辨三皈者。本为具戒。因谈五八等也。又寻上代诸
师。共立五种三归。一者翻邪三归。善生经意。欲为受
戒。先合三归。翻昔邪归外道师等。二者五戒三归。三
者八戒。四者十戒。五者具戒。亦有义立菩萨三归。然
瑜伽论及地持等。菩萨亦以羯磨受戒。汎解三归。首
律师依萨婆多论。勒为七门。一者三归体性。二者三
归之意。三者归境宽狭。四者归境真伪。立五者总别
次第。六者对趣差别。七者渐顿得失(谓渐重受得以不。及〔显〕受重得
不)。多论第一。婆沙三十四。具明其义。乐广慧者。任自
寻之。彼非难文。故略不录。尊者每叙。故复记之。

更有所加者。多论第一云。有人趣何故优婆塞受三
自归。及以沙弥。乃至八戒。皆受三归。何故不名受具
戒耶。佛言。二义各异。优婆塞者。不止在三归。更加五
戒。始名优婆塞。沙弥及八戒亦尔。受具与此为足。更
无所加。故言受具。(乃至)当尔之时。佛未制二百五十戒
乃至八戒。以是义故。直受三归。得具戒也(巳上论文)。章云。
今解。三归结竟即发五戒。引多论證云。欲受五戒。先
受三归。三归竟。尔时巳得五戒名者。(乃至)其犹白四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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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说相等。为知故说。然寻多论。总有三释。向者章中
引初释讫。次又释云。有言三归竟说不煞戒。尔时得
戒。能持一戒。五尽持故。(乃至)有言受五戒竟。然后得戒。
于诸说中。初说是定(巳上论文)。章中虽准多论初释。然违
婆沙(百二十四)。如彼论中评家正义云。如是说者。无伹三
归。即成近事。何故两论如此相违。今详多论译人不
善。致令上代稍为谬解。今准婆沙。实同多论。如百二
十四。引契经中。受近事戒经文句云。我某甲归依佛
法僧。愿尊忆持。我是近事。我从今日。乃至命终。护生
归净(巳上经文)。论中具叙两国师释。且健驮罗国论师意
云。此经文句。唯愿三归。自释誓受。此三归即名近事。
而未得戒。戒师后更说五戒相。方始得戒。然经文言。
说护生归净者。若不护生。归非净故。此句非是显戒
相也。迦湿弥罗国诸论师意云。此经文句。即显三归。
并显戒相。谓契经言。护生归净者。婆沙两释。一云。护
生谓离煞生。以此为依。馀四成故。于损生中。煞为首
故。二云。又护生言。通于五戒。以护众生不煞盗淫妄
语饮酒。作此誓巳。亦得三归。亦得律仪。方名近事。次
后戒师。与说五相。但为了知。非为得戒。故立义破健
驮罗诸论师云。无但三归。即成近事(理实两国受戒词句。同依经文。
伹由释经应。别。故不同也)。今详多论三释本意。并是婆沙评家正
义。两论意同。实无违背。且多论中。初释意显。具诵经
文。自誓竟时。名三归竟。三归竟巳得五戒者。即经文
中。誓护生故。故得五戒。第二第三两释本意。但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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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生之言。非是违前初释道理。而译论人妄评是非。
云初释定。盖非梵本有此诤言。承前巳来经律论师
不寻文相。谬与人受。不谨经文定不得戒。杂心第十
三。亦依经文词句云。我某甲。归依佛两足尊。归依法
离欲尊。归依僧诸众尊。我是是优婆塞。当證知。尽寿
舍众生受。归依心清净。乃第三(巳上论文)。然百二十四。引
经文云护生归净。彼论复云。然有别诵。言舍生者(云云
多释。不具录也)。故知经文两本不同。杂心即依舍生经本也。
上来推覈理义善成。疏中立义。应更息释。

疏云。答此谓心期者。标也。以说相多少故令受者期
五期十等随心所期者。释也。

辞句各别者。翻邪二归及五八戒。诸经论师并云。我
某甲。归依佛两足尊。归依法离欲尊。归依僧众中尊。
三说。我某甲。归依佛竟。归依法竟。归依僧竟。从今以
往。称佛为师。更不归馀邪魔外道。唯愿三宝慈悲摄
(三说)。南山律师。受八戒云。我某甲乃至归依僧。一日
一夜。为净行优婆塞。今详优婆塞。者正梵音云邬婆
索迦。翻为近事。梵云邬波婆娑。翻为近住。两名既别。
应不八戒名优婆塞。故今更详前归依云。更不归馀
邪魔等者。但是翻邪。论其五戒。如前巳引。婆沙杂心
经文是也。八戒三归。未见文说。且准五戒。应言乃至
愿尊忆持。我是近住。我从今时。至明清且。誓脩梵行。
十戒三归者。准下文云。乃至归依僧。我今随佛出家。
某甲为和上。如来至真等正觉。是我世尊。具戒三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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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下文云。乃至归依僧。今于如来所出家。如来至真
等正觉。是我世尊。多论第一。问曰。若受三归。或先称
法宝。后称佛者。成三归不。答曰。若无所晓知。说不次
第者。自不得成三归(师自无罪。亦令弟子。得成三归)。若有所解。故倒
说者。得突吉罗。亦不成三归(师得吉罗。亦令弟子。不成三归)。问。若称
佛及法。不称僧者。成三归不(馀二句准作)。答曰。不成三归
(归境既阙。故不成也)。问曰。若不受三归。得五戒八戒十戒不。若
不白四羯磨得具戒不。答曰。一切不得。婆沙三十四
云。问若不受归依。而受律仪。彼得律仪不。有说不得。
有说亦得。若不知法。或复忘误。不受者得。而授者得。
罪。若有憍慢。不受三归。但受律仪。彼必不得(弟子忘受。师嘿
任之。故师得罪)百二十四亦有两说。同前应知
心论第三云。或十二种。或二十一种。然不解释。应准
多论。谓由无贪善根所杂淫盗煞妄。故成四戒。无嗔
无痴各四亦然。故成十二也。若由善离七支恶。即二
十一也。

多论云等。论第一卷也。

乃可有漏不漏者。就学戒说。具不具者。就位明也。

然成分学故普缘也者。问若普缘境。应普发戒。即应
沙弥。巳具获得二百五十。如是便违婆沙百四云。近
事受勤策律仪。不舍五戒。更得十戒。尔时成就十五
律仪。勤策更受苾刍律仪。尔时成就过二百六十五
律仪。论既分明。言十戒位但十五。至具戒位。方加其
数。何容沙弥普缘寻发。答论据十戒成沙弥性。不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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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发无表。此即十戒。立为律仪。所馀无表善而非戒。
设使违犯。通名恶作。不可即名犯戒恶作。为调机器
故。令普学也。

五之与十圣不制问者。准善生经。受五戒时。亦须捡
问。尊者每叙。今略经意。不能谨录。彼云先问父母。下
至奴婢。次白国王。方求受戒。戒师应问。汝父母妻子
奴婢国主听不。汝不负三宝及他物不。汝今身中将
无内外身心病耶。汝不曾煞发菩提心人。盗现前僧
物。两舌恶口。成于人于母姊妹作非法耶。不于大众
中作妄语乎。广说乃至受三归巳。名优婆塞。优婆塞
有一分多满分。谓持一戒。或二四五。如次是也。乃至
受巳为说六重二十八轻。准此乃是菩萨戒。非小宗
所明。然梵网经。菩萨乃有十重四十八轻。不同善生
也。

其犹和上通具不具者。十戒具戒。皆有和上。准下律
文。具戒即有诸和上文。十戒即无也。

多论所明具受方得等者。多论第一卷也。婆沙百二
十四亦同。故婆沙云。契经何故安立一分少多分满
分近事。答此说持位。非说受位。其近住戒。百二十四
云。尊者妙音众世说曰。应言近住或全无。或一二三
乃至或七。非要具八。如是说者。非全无支。乃至或七
得名近住。近住者。要具八支。成实问答八戒者。如彼
第十二卷八戒品说。问答五戒。如彼第十一卷五戒
品说。就时者。多论第一。成论十二说也。
四分律疏饰宗义记目次¶ 第 23c 页 X42-0023.png

如亿耳所见者。彼律第二十五皮革法云。亿耳入海。
采宝回还。经饿鬼城。至夜到一树下。见有男女。类貌
端正。著天宝冠。共相娱乐。夜过女灭。即有狗表啖男
子肉。亿耳问之。答言。我先世作屠儿。迦旃延化我。我
言先祖。常习此业。何得不作。遂救我云。昼既屠煞。应
受夜戒。由此今生业报如是。忆耳前行。更至一树下。
见有男子。昼日受乐。广说准前。此由好淫。迦延教言。
夜既贪淫。应受昼戒。具说如彼。若准多论第一婆沙
百二十四。并会此文。且婆沙云。如是所说。当云何通
(谓若不许昼夜分受。如是律文。当云何通)。答彼妙行摄。非是律仪。受妙行果。
非律仪果。是以无过。有馀师说。是彼尊者神力化作。
非是真实。令俱胝耳厌世间故。故不须通。有说亦得
(谓亦得分受)。评曰。前说为善。昼夜戒故。今引十诵。以證分
受。即当婆沙不正义释。然准成实第十二七善律仪
品云。若但一日。或但一夜。若半日。或半夜。随能受得。
准此成实。即许十诵正明分受也。此由宗别故也。俱
舍十四颂云。近住于晨旦。下座从师受。随教说具支。
离严饰昼夜。(述曰)要晨旦受此戒。要经一日夜故。婆沙
百二十四云。除先要期月八日等。恒受斋戒。彼有馀
缘。午前不忆。食巳方忆。深生悔愧。即请戒师如法受
者。亦得此戒。座者要就卑座也。从师受者。无容自受
故也。随教说者。要逐师语。勿前俱也。具支者。要具八
支也。离严饰者。离憍逸故也。昼夜者。终昼一夜。至明
便舍也(俱舍论主。依婆沙正义。造论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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羯磨竟发者。古来三释。一云。诵至与某甲受足具戒
竟。方名三羯磨竟。三云。诵至是事如是持。方名三羯
磨竟。今详初释好也。三番羯磨。文句应齐故也。又释
结词。偏表第三是竟分齐。故如是持三所摄。

论云先以善心礼僧等者。多论第一也。

一解有要期出故者。那含出定。必不犯性。或容犯遮。
故须防之。若尔何用性戒。答非唯独为防过受戒。亦
为招生十利功德。故并须受。

多论无作望要期故得定前发者。第三刹那所有无
作。望第三前发。故今纵在馀心之中。得从前发。而成
善性也。

作取当时色为体以从心故不说有作体者。谓取当
时造作善色。以之为体。此体必由现善心成。既现馀
心。不说有作体也。

无作非色心故得藉前方便说有无作者。体既非心。
故虽现在馀心之中。得藉方便。有善无作也。

若言作戒以色为体色唯无记身语口业损益者是
作色者。谓色本性。是其无记。要善恶心。令身发动及
起口业。方成损益。始是作色(损是不善性。违益故。益是善性。性顺益故)。显
扬论云。色性非善恶。随能发心。假名善恶。成实文亦
同也。

若取此宗唯善心发善心得者。执现律文。以之为宗。
故云此宗也。下律文云。眼等不得。故知要由善心发
得。尊者曰。此未必然。律文盖据始终眼醉。故云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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傥若初有善心开白。后方眠醉。理亦应得。顺多论故。

并以前二是俗及未满故者。以十加五。以具加十。此
二位中。并加意者。以前二位。一则是未俗满故也。

五外方十十外方具如常所辨者。如下受授渐顿门
中。准多论说。五十具等。始终位别。言得三藏戒。理实
无三。至下当知。今详多义。论第一难作此释。乃是婆
沙不正义也。推验多论。并取婆沙正义造论。此独不
正。盖是梵文根本脱漏。或是译人脱错。或造论意异
也。婆沙百二十四云。问诸近事勤策律仪。及勤策受
苾刍律仪。为舍前律仪。得律仪不。答受后律仪。不舍
前戒。诸近事受勤策律仪。不舍五戒。更得十戒。尔时
成就十五律仪。勤策苾刍相望亦尔。尔时成就过二
百六十五律仪。有馀师说。若近事受勤策律仪。不舍
五戒。更得五戒。尔时成就十种律仪。勤策苾刍相望
亦尔(正义云)。如是说者。不舍前戒而得后戒。彼后所受。
非前所受。相违法故。又前后戒因缘各别。不应相合
成十数等。

心论一切因一切支及俱舍亦尔者(梁朝真谛所翻古俱舍论二十
二卷也)。心论第四。新俱舍第十五。同有此文也。且依新
俱舍颂云。律从诸有情。支因说不定。(述曰)得戒从一切
有情。无少分理也。支因不定者。支或具七。如比丘戒。
或唯具四。如所馀戒。故云不定也。因中有义。若无贪
等三根为因。是则必定具一切因。若以下中上心三
品为因。是则三心不可俱起。两约既异。复是不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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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律师引略跋律。释此三心。彼是大乘。非全符会。不
须引之。但知三心胜劣不同。分为三品。约此三心。可
为四句。论云或有一类住律仪者。于一切有情得律
仪。非一切支。非一切因。谓以下心或中或上。受近事
勤策戒(此即第一俱非句也)。或有一类住律仪者。于一切有情
得律仪。由一切支。非一切因。谓以下心或中或上。受
比丘戒(此即第二偈句也)。有或一类住律仪者。于一切有情
得律仪。由一切支及一切因。谓以三心受近事勤策
比丘戒(此即第三俱是句也)。或有一类住律仪者。于一切有情
得律仪。由一切因一切支。谓以三心。受近事戒近住
勤策戒(此即第四偈句也)。今为许之。总束为颂曰。初约五十
戒。第二唯具戒。第三五十具。第四五八十。然杂心论
破俱舍师立第四句云。此并尽寿八戒。日夜何得成
句。婆沙百一十七亦然。俱舍论主。立第四句意者。但
使成句。何用局取尽寿戒耶。今章中意。且准俱舍三
四两句。并證重发也。萨婆多资传。受具巳。嫌前心不
上品。更以上品心受戒。不失本夏。七善律仪者。成实
第十二。七善律仪品云。问曰。律仪几时可得。答曰。有
人受一日戒。是初律仪。即日受优婆塞戒。是第二律
仪。即日出家作沙弥。是第三律仪。即日受具足戒。是
第四律仪。即日得禅戒。是第五律仪。即日得无色定。
是第六律仪。即日得无漏。是第七律仪。随得道果处
得律仪。而本得不失。但胜者受名。(述曰)随得道果处者。
随得四禅及无色等。世间之道。又得无漏出世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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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圣道果。于如是等得道果处。随应即得定道律仪。
而本所得五戒等体。今亦不失。虽复不失。而从胜者
名比丘等。而复应知。但可五戒从沙弥名。或复沙弥
从比丘名。决定不得。比丘具戒从定道名也。然有人
言。善律仪者。八戒五戒十戒具戒定道二戒及断律
仪为七者。彼以不寻成实论宗。复以萨婆多宗。无色
界中。无有律仪。律仪是色。彼无色故。故除第六无色
律仪也。此不应理。今依成实。无表既以非色非心。为
其体性。故无色界亦有律仪。勿以萨婆多宗而合成
实。亦同彼义。

三皈羯磨此二须结者。崇云。除羯磨外。馀并无结。遂
破此疏中义云。前三能发戒。后三结义成说。后戒方
生。那得名为结。今详结者。结成归词。本不欲结得戒
巳竟。若尔者。何以文言归佛竟等。竟言即是结成义
故。

三归俱说者。复有疏本云。三归具说。今详二义。俱可
理通。且俱说者。意显三归师弟俱说。岂可羯磨亦师
弟俱说耶。或具者三归结词。牒前说羯磨。结词岂具
牒。

遮难缘与方有教授者。差威仪师教授也。

八敬前后者。下尼犍度。佛告阿难。今为女人。制八尽
形不可过法。若能行者。即是受戒。说八相讫。文中复
云。如是阿难。我今说此八不可过法。若女人行者。即
是受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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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犯广方说相者。所为受人。是当第二能受僧。亦
是犯略也。

如文可知者。下文受巳。众僧舍去。彼即还与故二行
非。僧遂问言。何故在后。彼即具白。僧遂呵摈。彼便语
僧。应先语我。我当不作。因此遂制受巳说相。后令新
受戒人在前而去。

第七受舍渐顿门

问若一时受得三种戒者。并依多论第一问答也。不
破威仪者。通律师两释。一云。直受具戒。于五戒十戒
威仪法式。咸悉不知。人解十戒制令分学。既𨷂分学。
多破威仪。今详威仪是轨则义。然旧译人多言威仪。
此谓破受戒之轨则也。

众生得道时异者。多论第一。复次众生。应受五戒。而
得道果(受十戒亦尔)。婆沙百二十四云。问若先不受近事
律仪。便受勤策律仪。得勤策律仪不。有说不得。以彼
与此为门为依为加行故。有说不定。若不了知。信戒
师故。受者得戒。戒师罪。若彼了知。先受近事律仪。后
受勤策律仪。是正仪式。但为憍慢故。不欲受近事律
仪。作如是言。何用受此近事劣戒。彼慢缠心。虽受不
得。(乃至)不受勤策律仪。受苾刍律仪。广说亦尔。下文那
罗陀。解龙王偈。先受五戒。后始出家。

耶输伽文巳有五戒者。佛初成道。度耶输伽。其文为
受五戒。八年之后方止三归。岂可八年之中。无有一
人受五戒巳。后方三归受具戒耶。俱舍十五颂曰。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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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解调伏。由故舍命终。及二形俱生。断善根夜尽。(述曰)
夜尽者八戒也。总有五舍。杂心论颂中。虽无夜尽。长
行亦有也。

依俱舍释四舍云。作法舍者。与受相违。表业生故。命
终舍者所依故。断善者所因断故。二形者所依变故。
八戒者。过期限故。问瑜伽论说。三聚净戒中律仪戒
者。即是七众所受律仪。若尔菩萨应有命终舍。答舍
亦无失。义准上诸部同异门中。辨五种不位戒释之。

犯重舍者论主不存者。通律师曰。舍利弗阿毗昙。立
犯重舍及法灭尽时舍。杂心论主不存。今详舍利弗
论。元无此文。又舍利弗法轮大将。傥若立义。谁复敢
违。然不存者。心论云。有说犯初众罪名舍律仪。此则
不然。若言舍者。犯巳还俗。应得出家。巳舍戒故。佛言
非比丘者。以非第一义比丘故。此说无过。谓于别解
脱。犹名比丘。于无漏戒。非是比丘。又持律者云。法灭
时舍。阿毗昙者云。法没尽时。先受不舍。未曾得者更
受不得。广说如彼。故知通律师无凭妄判。婆沙百一
十七。亦立四舍。义意同此。俱舍十五。亦叙萨婆多宗
不立犯重舍。乃至云非比丘者。依胜说(世亲破云)。此言凶
勃。凶勃者何。谓于世尊了义所说。以别义释。令成不
了。与多烦恼者。作犯重罪缘。宁知此言是了义说。由
律自释。谓非白四羯磨比丘。故知此言是了义说。广
说如彼。瑜伽五十三立五舍。加犯重舍。

涅槃第三十五。四种比丘。一者毕竟到道(断二障尽。名毕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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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示道(能以正法。示人令学)三者受道(领受圣道。在身中故)。四者污道
(犯重戒者)。婆沙六十六云。准陀经中。亦作是说。沙门有四。
无有第五。一者胜道沙门。二者示道。三者命道。四者
污道。当知。此中胜道沙门。谓佛世尊自能觉故。一切
独觉。应知亦然(中自觉故。其道最胜)。示道沙门。谓尊者舍利子。
无等双故。大法将故。常能随佛转法轮故。一切无学
声。应知亦尔(无学之人。自行巳办。但应度人)。命道沙门者。谓尊者阿
难。阿难居学地。而同无学多闻闻持。具净戒禁。一切
有学。应知亦然(谓有学人。身中圣道犹应渐长。如命增长。故云命道)。污道沙门
者。谓莫喝落迦苾刍。喜盗他财物等是(莫喝落迦。此云大愚钝者。
旧云摩诃罗也)。瑜伽二十九云。一胜道。二说道。三活道。四坏
道。当知诸善逝。名胜道沙门(简独觉故。不同婆沙也。然可义同涅槃毕竟到
道)。诸说正法者。名说道沙门(此通凡夫及菩萨等。不同婆沙也。涅槃示道可
得同此)
。诸脩善行者。名活道沙门(堪生圣道。名之为活。此通凡。不同婆沙也。
涅槃受道。可同此也)
。诸邪行者。名坏道沙门(邪行者。身语意业三邪行也。此同上
经论污道)
。又学无学名胜道。坏灭一切见脩惑故(此不同婆沙及
涅槃也)。诸声闻众。持三藏者。名说道沙门(〔唯〕显声闻)。若诸异
生。为触未触。为證未證。勤脩加行。堪能触證。名活道
沙门。由彼现有诸善法𤏙。能生长圣慧命根。名活非
(此显学声闻行者也)。坏道可知。广说如彼。近法师。以脩思闻
三慧。逆配前三沙门。第四污道。如常可知。十轮第五。
亦释四种。四种比丘。不能烦叙。

舍法十九者。下文淫戒中。具有明文。今为颂曰。舍三
宝二师。同梵戒律学。受家人塞弥。外子非沙释(上两句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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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两句欣下)。无四灾患者。一羸。二舍。三变根为二形。四断
善也。故多论第二云。问曰。七种戒。几戒羸。几不羸(舍根
变断善。作问亦尔)。答曰。一戒羸六戒不羸(舍根变断善。作答亦尔)。一戒
者。所谓白四羯磨也(巳上论文)。念处巳前具足四舍者。谓
见道前有七方便。一五停心观。二别相念处。三总相
念处。四燸。五顶。六忍。七世第一法。今言念处巳前者。
即第三方便巳前也。具足四舍者。命终舍可知。有馀
三舍。观行力微。容可退败戒作法舍。及断善二形也。
若尔入燸等位。岂不亦退。断善二形及舍耶。且如婆
沙第七云。问起顺决择分。更可受扇𢮎半择迦无形
二形不。答更可受。唯燸顶非馀(谓退燸顶。或命终后。更受二根等也。然诸
论说前三善根。如别解脱命终时舍。初二善根。复退舍也。忍必不退)。又俱舍二十三云。
若得燸法有退。断善根。造无间业。准此等文。既许断
善及二形生。复应亦有命终及舍。何故俱言念处巳
前具足四舍。答且就过重云巳前有。而实不遮燸顶
亦有四舍也。

四现忍巳去是色界法无二根故者。谓观四谛。现前
忍可生燸等注。名四现忍也。

是色界法无二根故者。问此言无二根。为据纵退亦
无二根。若据不退。应同多论无四灾患。何独二根。若
据纵退无二根者。便违婆沙第七卷说。𤏙顶容退受
二根身。如何会释。今解释章中。据不退说。所言无二
根者。无者违也。何故说此。是色界界法。以其违二根
故也。谓二根生。本由贪欲。故色界法必违二根。若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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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界之法。亦违断善。何故不说。答二根贪欲。决是色
界敌对所违。断善耶见。但续即违。非是要须色界法
违。故不说也。上来章中。且是总显色界之法违于二
形。复应别辨。一一善根。各无何舍。故次章云。然燸顶
之中无二形一。此则且显二位之中敌对所违也。此
位既非正违断善及作法故。舍隐不说无断善等。若
尔忍位亦非正违断善。何故章中次至忍位。除其断
善。谓如章云。忍心二。除二形断善(忍心二者。此有二释。一云。忍心有二
种舍。一故舍。二命终舍。一云。忍心二者。即所除二形及断善二也)。答忍位除断善者。
显前燸顶。容退断善。今此忍位决定无有退而断善。
有此殊胜。故须别说。若准俱舍二十三。顶位虽退。亦
不断善。故彼颂云。燸必至涅槃。顶终不断善。忍不堕
恶趣。第一入离生。长行意云。若得𤏙法。虽有退善根
造无间业堕恶趣等。而无久流转。必至涅槃。若得顶
法。虽有退及造无间业。而毕竟不断善根。杂心第七。
义亦同此。人准涅槃第三十六。𤏙位即能不断善根。
婆沙第六一说。亦同涅槃也。准此经论。今此章中。至
于忍位。方除断善。便是太迟。然意欲显不退断善。至
忍方说也。以前二位。俱容退故。又准忍位应无厌舍。
望欲供养。容故舍。具如均提沙弥。为供养师。誓作沙
弥。况于忍位也。

世第一法及见谛不舍者。正在观位。无作法舍。必入
圣故。无断善舍。不受恶身。故无二形(前忍位中尚无断善二形。况今
世〔世〕第一法)。无命终者。先来释云。既一刹那。以时促故。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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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命终。若尔见道十五刹那。应有命终。故今解者。由
法尔力。必须入圣。故不命终。又上品忍。亦一刹那。即
准俱舍第二十三。上忍巳得。于第八有不生法故。亦
法尔力。无容命终。必须入圣故也。

若依多论四现忍亦唯命终者。前来就显。故以四舍
别别配之。今依多论。就尽理说。故若不退四种善根。
决定于中无有三舍。

巳生戒善者。未舍巳前戒家作用也。一者戒法二者
戒业者。戒法即是无表体也。戒业即是取果与果功
能也。谓后无表虽断不续。而前巳生入过去者。犹得
在身。耶果与果功能不失也。

若语得果舍业不失法者。谓别解脱。感欲界果。若得
不还阿罗汉果。决定不于欲界受生。故合别解。虽不
失体名不失法。而决定失与果功能。名为舍业也。然
准大乘。预流巳去不造新业。即初二果在凡位。先得
戒者。具有牵引圆满二业。感欲界生。若得圣后方受
戒者。但可发得圆满业体。无牵引业。以不造故。若准
小宗。许造新业。亦具二业。自馀凡夫。准而可解。

故有得得者。因此略辨得舍之体。且为四门。一释名。
二辨体。三差别。四相须。且释名者。有情身中。创初获
法。名之为得。后相续获。名为成就。虽复得获及与成
就。体性实同。且分别相。作如是释。若有情身创失之
法。名之为舍。后复续舍。名不成就。虽复非得及不成
就。若失若舍。体性实同。亦且辨别作如是。

次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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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经部大乘。离色心外。无别有体。且如根境色等诸
法。及诸心所等法。自身所摄。即名为得。失舍之后。即
名非得。离色心外无别实体。若萨婆多。离色心外。有
别实物。即是非色非心不相应行。五蕴之中。行蕴所
摄。大乘蕴摄亦是同。但是假法。

次辨差别者。大乘
差别。无暇分别。且依萨婆多。毗婆沙百五十八云。能
得有四。一者法前得。二者法俱得。三者法后得。四者
无为得。然诸无为。既不随世。故不可说法前后俱也。
所得有六。一者有所得法唯有俱得。如异熟生。二者
有所得法唯有前得。如三类智边世俗智等。三有所
得法唯有俱后。如别解脱戒等。四有所得法唯有前
俱。如道类智忍等。五有所得法具有前俱后得。如所
馀善染等法。六有所得法不可说有前后及俱而许
有得。如择灭决定无有唯法后得。问论家何意立此
六类。答有为法中。势力有三。谓上中下。且上品法。理
应具有前后俱得。而今上品。分为三类。一者唯有前
得。由是上品。故有前得。但由缘阙。毕竟不生。既不流
入现在过去。故无俱得及以后得。傥若流入。则应具
三也。二者唯有前及俱得。亦是上品。但由后念必定
舍故。故无后得。傥若未舍。理亦应有。三者具有前俱
后三。义可准知。次中品法唯有俱后。次下品法唯独
有俱。并无为得。故成六类也。次辨非得者。望有为。一
者唯有法前非得。如入涅槃时。最后刹那诸蕴。二者
具有法前后。三者无为非得。广如婆沙。必无唯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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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非得亦决定。无法俱非得亦决定。如理应思。


辨相须者。问由获所得。故言有得。此得复由谁获故
得。得复有得。应成无穷。婆沙百五十八。评家释云。如
是说者。一刹那中。但有三法。一彼法。二得。三得得。即
由得故成就彼法。及成就得。得复由得得。故成就得。
更互相得。故非无穷。准此且辨法俱得等。若准俱舍
第四。通法俱后。以辨其相。故彼云。一一自体初生起
时。并其自体三法俱起(如婆沙准知)。第二刹那。六法俱起。
谓三法得。及三得得。第三刹那。所生诸法。有九法得
及九得得。如是诸得。后后转增。无对碍故。互相容受。
若不尔者。一有情得。虚空不容。况第二等。杂心十三
亦释得义。应知。

校量优劣门

多坐作法者。谓于三洲。同于一时。各别集僧。为人受
戒也。

自外三受中间即止又局阎浮者。并据多论第二说
也。若据前来自所立义。上法容通末代。亦遍他方。又
三归者。因宾头卢取木钵故。佛偿令往东西两洲。然
未委知八年前偿。为在后耶。首律师云。百一十罗汉。
游方度人。宾头无名。故知三归不通馀二天下。通律
师云。文中直列百一十人。本不说名。何妨宾头即在
其数。然依多论局阎浮也。

受体所因之戒者。教为能因。戒为所因也。

方便身口乃至心论作者身动身方便者。婆沙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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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问何故名业。有一师释云。复有说者。由三义故
说名为业。一有作用故。二有行动故。三有造作故。有
作用者。即是语业。如是评论。我当如是如是所作。有
行动者。即是身业。虽实无动。如往馀方有造作者。即
是意业造作前二。由此义故说名为业(巳上论文)。而无评
家。今此心论。取此即释依相续假。所以言动。据实有
为刹那刹那。生巳即灭。无动转义。故俱舍十三颂。身
表许别形。非行动为体。长行中云。论曰。由思力故。别
起如是如是身形。名身表业。有馀部说。动名身表。以
身动时。由业动故。为破此故。说非行动。以一切有为
皆有刹那故。(乃至)若此处生。即此处灭。无容从此转至
馀方。故不可言动名身表。(述曰)既言馀部有实行动。不
破婆沙假行动也。若尔多宗业岂是假。答若论尅性。
刹那刹那实色为体。今谈其相。故举行动。亦无有失。
然作无作。或名教无教。新翻经论。名表无表。释此名
者。谓善思等。等起身语。表彰善恶。故名为表。言无表
者。俱舍第一云。无表虽以色业为性。如有表业。而非
表示令他了知。故名无表。(述曰)无表色性。虽同表业。无
所表示。故名无表。教者。教是示义。准表等释作无作
者。作即作动。义稍疏僻。新译改之。就表无表也。

与馀识俱者。无记心等。名之为馀也。心识名异体同
也。

秽污无记者。先辨秽污。新译经论名为染污。染污即
通不善及有覆无记也。次辨无记者。唯无覆无记也。
四分律疏饰宗义记目次¶ 第 28b 页 X42-0028.png

调伏心智者。问经文也。善生第七。又复戒者名学。学
调伏心。智慧诸根。是故名学(巳上具足经文也)。谓调伏心离
贪欲故。调伏智慧离无明故。调伏诸根。善防护故。防
护即显根律仪也。

义用得名者。且总辨者。法体是义。法业是用也。配疏
应知。

是故从用立名称之为戒者。彼经句句皆言戒者名
制。又戒者名上等。而此戒者。并是用名。五之别名通
义通用。如章自配。

即彼刹那无作有七种名者。若准婆沙百一十二。作
及无作。俱有七名。故彼文云。此中根本七善业道。若
表及此刹那无表。各具七义。一尸罗。二妙行。三律仪。
四别解脱律仪。六业。七业道。心论第十三颂云。律仪
妙行。业道初解脱。说业及尸罗。如是七种名。章引论
云。一切恶戒对治故名律仪者。正以对治。释律仪名。
以其律仪是防护义故。俱舍云。能防身语。故名律仪。
章云。二防护恶戒故入七众故名波罗提木叉律仪
者。杂心文无一二等数。而今疏主。以义加之。此中既
名木叉律。律仪复须以防护释也。又章云防护恶戒
者。巳下是疏主释。非论文也。又言不为恶众所缚者。
且就一相。然俱舍云。初表无表。别别弃舍种种恶故。
依初别舍立别脱名。故知心论入七众者。意显戒方
入七众创受。即能别别弃舍。故名别脱。章云三于一
切众生所得故善作故名为妙行者。简异外道百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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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内而得律仪。今则不然。故成妙行。故俱舍云。智者
称扬。故名妙行。四得爱果故思愿道故名为业道者。
道是通义。通生爱果。故名业道。故唯识论云。通生苦
乐。异热果故。名为业道。又复道是所游履义。即身
语色。是思所履。故云思愿道故。五最初随顺解脱故
名婆罗提木叉者以其木叉依初弃舍而立名故。六
作所起故名业者。俱舍难云。岂不无表亦名不作。如
何今说所作自体。答不造诸恶。故名不作。表思所造。
得所作名(此意说云。亦得名作。亦名不作也)七名尸罗者淳善不害
心起故者。论文云。尸罗者淳善义。不害心起故。(述曰)
淳善义。正释尸罗。由行淳善。谓由不害心起故。俱舍
云。能平崄业。故名尸罗。俱舍十四亦有七名。崇云六
名者违婆沙百十三依数列七。亦违杂心论偈云如
是七种名也。

第三羯磨一刹那者。此门所引。并心论第四说也。

根本业无作。或复说者作。彼论云。前七业道定有无
作。邪淫定有作。以自究竟故。馀业道不定。若自作。若
使他一向阙作。故颂中云或也。问今释戒义。何故引
不善业道耶。彼论次又释云。舍不善业道方便。即是
善业道方便。舍根本舍后起亦尔。问此事云何。答沙
弥受具。及至白二。皆是方便。第三刹那作及无作。根
本业道。如疏引是也。俱舍十六婆沙百一十三亦同。

多论初念等。第一卷论也。

以道力故者。增上缘力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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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聚分别者。一色聚。二心聚。三非色非心不相应聚
也。若开心聚以之为二。应言四聚。开二者。谓心聚及
心所有聚也。复加无为。即成五聚。出体。出体之法如
初卷记。

心及四相不相应等者。心是同类因也。四相即不相
应。持业释也。

及无作假色者。杂心论第一卷偈云。十种谓色入。及
无作假色。是分别色阴。牟尼之所说。(述曰)彼论意。辨色
阴。总有十一种色。于中十种。即是五根及以五境。皆
是色体。十入所取。故云十种。谓色入也。及无作假色
者。准萨婆多。无作是实。而今言假。是彼论师别意建
立。何以知然。且如婆沙百二十七大造纳息云。尊者
法救说。离大种有别造色。说心所法。非即是心。然说
色中二非实有。谓所造触及法处色。杂心论主虽即
非是婆沙法救。然亦名为法救论师。其所造论。往往
遵承婆沙法救。且如心论第十二云。尊者说曰。注中
云。此达磨多罗。以古昔达磨多罗为尊者(达磨多罗。此云法救)
准此应知。杂心论主亦立法处无表色体。以之为假。
然婆沙中法救论师者。即婆沙七十七。须正理五十
二。俱舍第二十并云。萨婆多宗有四大论师之一数
也。

第三色聚中三色分别者。应了知一切诸法。三科摄
尽。一者十二处。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巳上即名五色根也)
六意(此上六种即是内六根也)。七色。八声。九香。十味。十一触(巳上五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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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五色境也)。十二法(此上六种即外六境也。言十二处者。俱舍释云。心心所法生长门义。名之
为处。旧名十二入者。即心心所流入根境义也。然法处中。有四种法。一无表。二诸心所。三不相应。四无为法)。
二者十八界。一眼界。二耳界。三鼻界。四舌界。五身界
(巳上五色根)。六意界(此一即以心体为性也。此上即内六根也)。七眼识界。八耳
识界。九鼻识界。十舌识界。十一身识界。十二意识界
(此上六识并心为体。此即于前意所之中。离出〔心〕也。此六界。并前意界。合名七心界也)。十三
界。十四声界。十五香界。十六味界。十七触界(此上外五境也)
十八法界(此法界。亦有四类。准前法处释之。所言界者是种族义。谓一切法。合有十八族差别
也)。三者五蕴。一色蕴(即五色根。并五色境。及法处法界中无表也)。二受蕴。
三想蕴(此二即法处法界中。诸心所内。别立此二为蕴也)。四行蕴(即法处法界中。诸心
所内。除受想巳。取馀心所及不相应为此蕴也)。五色蕴(即十二处中意处。及十八界中七心界也)。
上来三科。于界处门。取五色根及五色境。并法界法
处中无表。立为三色。于中虽有声香等异。通相为言。
皆是色聚。即此亦是色蕴所收。如向巳辨。言三色者。
章云。一可见有对色。谓色入(新名有色有见有对。是也。俱舍略释云。以可示
现此彼差别。故名有见。即当旧名可见义也。极微聚故。相对碍故。名为有对。体即是色名为有色。章云色入。即
十二入中色入也)。二不可见有对色。谓二不可见有对色。谓
五根四尘(旧名五尘。新名五境。今言四尘。谓于五中。除色尘也。即此四尘。及五境根。总名不可
见有对色。新名有色无见有对。俱舍意云。不可示现此彼差别。故名无见。极微聚及互相对故。名有对也)。三
不可见无对色。谓法入中无作(法入中。说有四类。今除三类。但取无表。名
为不可见无对色也。新名有色无见无对。无见者。准前释之。无对者。非极微聚不相对碍。故名无对。然体是色。
故名有色)。若言作戒。前二色收(身语〔三〕表。体即色声。故是前二色收也)。以无
作法。入法界中摄。是故非三有对者。问心所虽是法
入中摄。而是境界所缘有对。故知不由是法处故。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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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有对。答心所虽具二有对义。而非具三。故亦得名
非三有对。或可即依俱舍论释。非极微聚。名为无对。
章疏之言。何烦苦救。

三有对义此应广说者。俱舍第二云。对是碍义。此复
三种障碍境界。所缘异故(一障碍有对。二境界有对。三所缘有对。碍有二种。一
者对碍。如障碍有对也。二者拘碍。如馀二种也)。障碍有对。谓十色处。自于他
处。被碍不生。如手碍手。或石碍石。或二相碍(此即五根及五
色境。既是微聚。故一微聚。无第二聚。互相障故。故杂心第一云。若彼有一。则无第二极微故。据处故。述曰。障碍
即有对。持业释也)。境界有对。谓十二界。法界一分。诸有境法。
于色等境(六根六识为十二界也。法界一分者。四类之中除诸三类。伹聚心所。故云一分。此中
心所。随应与前六识相应。后依六根。能取色等六种境界。即是境界之有对。依主释也。各有自境。以为所对。故
名有对也。俱舍云。如施设论云。有眼于水。有碍非陆。如鱼等眼。有眼于陆有碍非水。多分如人等。有眼俱碍。如
毕舍遮等。有眼俱非碍非昼。如蝙蝠鸺[(垩-王+田)*鸟]等。于昼非夜。多分如人等。有眼与碍。如狗。野干及猫狸等。有非者。除
前相)。所缘有对。谓心心所于自所缘(心者即七心界也。心所者即法界中
心所也。此心心所。随其所应。于自所缘。有拘碍义。即是所缘之有对。依主释也)。境界所缘。复
有何别(此难意云。五种色根。能取境界。名为境界有对。既非缘虑。故非所缘有对。其义易知。然论
境界。所缘有对二门。并言以七心界及诸心所而为体性。是则境界所缘有对。应无差别)。若于彼
法。此有功能。即说彼为此法境界。心心所法。执彼而
起。彼于心等。名为所缘(若于彼法者。彼色等境也。此有功能者。此十二界一分有
取境一功能也。即说彼为此法境界者。说彼色等。是此十二界法界一分之境界也。总相意者。取境功能。即立
名为境界有对。犹如灯炎。有烧炷功能也。心心所法执彼而起者。执彼色等境界而起也。谓凭境力。心〔方〕生。总
相意者。自由他生。即立名为所缘有对。犹如灯炎藉炷巳生也。亦如羸人杖力故起也。名为所缘者。境名所缘
也。所缘之有对。依主释也。此文分明。自辨〔异巳〕。光法师等。浪为多释)。云何眼等。于自境
界所缘转时。说名有碍(此即双问。二种有对。云何名有拘碍)。越彼于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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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不转故(此答意云。且如眼识。越彼色境。于馀声等。即不得转。故有拘碍。此即第一释也)。或
复碍者。是和会义。谓眼等法。于自境界及自所缘。和
会转故(且如眼根。于自色境。和会而转。而终不于他声等和会也。此第二释碍义也)。问若
法境界有对。亦障碍有对耶。应作四句。谓七心界法
界一分诸相应法。是第一句(此谓是境界有对。非障碍有对也)。色等
五境。是第二句(此谓是障碍有对。非境界有对也)。眼等五根。是第三
句(此即俱是句也)。法界一分非相应法。是第四句(法界中。有四类。除诸
心所。自馀三类。名非相应法也)。若法境界有对。亦所缘有对耶(此以境界
问所缘也)
。应顺后句(此举答法也。谓〔若〕法互有宽狭。应四句答。且如境界。望障碍边。境界或宽。
通心色法。或复是狭。不通五境。障碍或宽。通取五根及五色境。或复是狭。局色非心。故成四句也。今将境〔界〕即
亦所缘耶。若是所缘耶。应顺后句。述成其事。故云顺后句也。若将狭法以问宽者。应顺前句及境。应知)。谓
若所缘有对。定是境界有对(此正顺成问事后句也)。有虽境界
有对。而非所缘有对。谓眼等五根(此正违于问中前句。以显〔顺〕后义也。
准此亦应名为违前句也)。上来谨依俱舍论。释三有对讫。若广分
别。如顺正理第四及婆沙七十六并显宗等。不能繁
叙。今言无表。既不取境。故非境界。及以所缘。又非极
微所积集色。故非障碍。故云无作非三有对也。

非馀八色者。内五色根。外五色境。名十色处。于中既
除色声两处。故馀八色。即是五根及香味触也。此作
无作。但是色阴者。以其色蕴摄十一色。故作无作。于
蕴门中。并色所收。

第四就色声中报方便分别者。旧译名报。新名异熟
报。谓酬宿业故。言异熟者。亦是酬报。而由此报异时
而熟。名为异熟(谓造业时。异得果时)。异类而熟。名为异熟(因是善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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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是无记。故名异类)。变异而熟。名为异熟(谓所造业。至得果时。由变异故。能令异熟)。
旧名方便。新名加行。方法巧便。令事得成。故名方便。
新名加行者。行是造。加心造作。名为加行。二相既分。
次配疏意。疏云作者身动身方便者。若其不欲。加心
造作。既任本性。故名报色。今既加心。造作营事。故今
身动身成方便。故俱舍云。由思力故。别报如是如是
身形。名身表业。

口作唯方便者。如俱舍云。语表即言声。声体一向非
是报法故。俱舍第二云。声无异熟生。随欲转故。婆沙
百一十八云。有说。声是现在加行所发。异熟果是先
业所发。有说。声随欲转。非异熟法可随欲转。复有说
者。声有间断。异熟色无间断。是故声非异熟。若依犊
子部。声亦异熟。故彼宗中。引施设足论云。菩萨昔馀
生中。离粗恶语。此业究竟。得梵音声。故知声是异熟。
具叙如婆沙百一十八。

报与方便亦一亦异者。诸宗不同。且如萨婆多宗。若
起内思动异熟身。即于身中。别有大种造身表业。故
依彼宗。一向是异。不得言一也。若依成实宗说。色性
非善恶。随能发心。假名善恶。方可说为非一非异。谓
若任性如本而住。名为报色。若由内心鼓动造作。名
为方便。二义既别。故名异。然鼓动时。于报身外。无别
大种造身表业。故复是一。大乘宗义亦可同此。

方便现起体通三性者。善恶二性。其相易知。言无记
者。四无记中。三无记心。能发表业。除异熟心。其异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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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不能发表。具如婆沙百一十七(然无记。唯能发表。不发无表也)

身口无二无作非报非方便。巳下二释。初释引经證
成非报非方便义。如疏易知。次释唯依道理。成立章
中。意云。作既方便非报。其无作体异于作体。岂得更
是报及方便。作此释讫。次破前引经妄證。故云。然彼
经文未必證成非报非方便也。因此遂作别义释经
也。如章意云。作与无作。若受若随。及处中位。各各具
有。然于其中。一切作体。皆名为因。一切无作。皆名为
果。果因既异。故云异色。经中欲取受中无作。是故简
却所馀异色因及异色因果也。寻疏可知。

言处中者。至下受随同异门辨之。疏意且然。应求别
理。且如崇云。诸释虽复各逞异端。终乖圣旨。夫方便
者。须对根本论之。何得方便对报分别。今详。方便自
有多门。一者加心造作。发身语业。亦名方便。如前巳
辨。此即无间加行根本。及后报业。皆名加行。旧名方
便。是也。故婆沙百一十八云。煞生后起。亦名加行。二
者加行根本后报。三者闻思脩慧。亦名加行。既有此
三。今辨发业。何用对彼根本分别。又崇云。古旧引经。
深成谬乱。不识旨归。杂乱抄引。又云倒写连理教。又
云问旧解既非。何繁序别。答若不剖折。熟知是非。指
事再明。息诸野论。又云。依前重写。恐误后人。又云。故
今依文聊申正解。夫身语业由心故起。

言非异色因者。谓无受戒善心色因。非彼恶无记
因。故言非异色因。不作异色因果者。谓伹感得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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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善果。必不能招恶无记果。既于自类因果性成。一
得在身。相续随转。随转不绝。是无作色。故言不作异
色因果。以此解经。冀无违失。今详。若言受戒善心非
恶无记因故言非异色因者。此则通于发表业心。但
感自类。必不能招恶无记果。此亦通于所发表业。何
理能显相续随转而成无表。故此复应更求别理。今
寻涅槃第三十四说。佛灭后。诸弟子辈。广兴诤论。有
二十四双。今所引者。当第十三。如彼文言。善男子。往
昔一时。菩提王子作如是言。若有比丘。护持禁戒。若
发恶心。当知是时失比丘戒。我时语言。菩提王子。戒
有七种(七支是也)。从于身口。有无作色(从身口表发无表也)。以是无
作色因缘故。其心虽在恶无记中。不名失戒。犹名持
戒(此答不失戒所由讫)。以何因缘。名无作色(此问何缘名无作色。不复更问不失
戒义。以佛前番答讫故也)。非异色因。不作异色因果(正释无作名义也。如后〔辨〕)。
善男子。我诸弟子。闻是说巳。不解我意。唱言佛说有
无作色。善男子。我于馀经。作如是言。戒者即是遮制
恶法。若不作恶。是名持戒。我诸弟子。闻是说巳。不解
我意。唱言如来决定宣说无无作色。(述曰)言非异色因
不作异色因果者。谓非异我色身之外。而成因性。此
显无表。虽无表示。然随自身也。不作异色因果者。不
作异我色身之外。因缘家之果。此显感果亦随自身。
果既不亡。明知别有无表色体。此亦简彼外道妄计
离我身外梵王为因能感爱果等也。更有别释。如破
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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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向初色有二十种者。前十二种。名为显色。一青。二
黄。三赤。四白。五影。六光。七明。八闇。九烟。十云。十一雾。
十二尘。次有八种。名为形色。如章所辨(如初卷说释之)。三声
者。一因受四大声。新译名为执受大种为因声也。谓
心心所。执受四大。以为所依。故云执受大种也。以此
为击发生声。故云为因也。二因不受四大声。新名无
执受大种为因声。谓风铃等。无心心所之所执受。三
因俱声。新名有执受及无执受大种为因声。如手鼓
等合所生声。俱舍论第一。世亲破云。如不许一显色
极微。二四大造声亦应尔。顺正理第一云。虽有执受
与无执受。二四大种。共相扣击。而俱为因。各别发声。
虽生二声。而相映集。随取一种。其差别相。不易可知
(谓耳识随想者。先取)。又正理意不立三声。以因俱声。不异前二
故。如彼应知。

前两不如亦应发戒者。今亦及难。前既巳发。后应无
用。故应解云。以前两番。资成三辨。不可即令初巳后
戒。

亦可唯局第三不妨而得口业之体此即互造者。婆
沙百一十八云。颇有非身作。而得煞生罪耶。答有。谓
遣煞。颇有不发语。而得虚诳语罪耶。荅有。谓身表。颇
有非身作不发语。而得二罪耶。答有。谓仙人意愦。及
布洒他时嘿然表净。准彼恶业既许互造。善业翻此
亦应互造。问语业即声。现既无声。如何互造。答萨婆
多宗。身中无有无声之时。又婆沙百二十二云。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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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身而起。有依一分。如弹指举足等。一分动转作善
恶业。有依具分。如礼佛逐怨等。举身运动。作善恶业。
此中随所依身极微数量。表业亦尔。如表数量。无
表数量亦尔(此显身表)。百二十七云。问诸有情类。口所发
声。当言何处大种所造。有说。喉边大种所造。有说。心
边大种所造。有说。脐大种所造。评曰。总说此声。一切
身支大种所造。若别说者。轻小语声。应言喉边大种。
所叱吒哮吼号叨等声。应言遍身大种所造。现见此
等举身掉动故(此显语表)。又百三十二云。律仪所摄。复有
七种。如是七支。各四大造。此复有二。谓表无表。评家
正义。表与无表。复各大造。准此等文。身造语业。亦发
语表。非谓但发语无表也。以其文言。如表数量。无表
三亦然。身表三支。如何得发语四无表。若尔何故诸
论教人煞盗俱有无表。答正根本位。可唯无表。于加
行位。教人之时。令身变异。亦有身表。故婆沙百二十
二。评家义云。加行位中。决定有表无表不定。即准此
义。傥以身业表成语业。正身表时。亦令身中有语表
生。若以现今无语声故。便执定无语表业者。亦应婆
沙非非身作不发语。而得二罪。应无语表。若无语表。
岂可从意直发无表。若许从意直发无表。即应名为
随心转摄。崇云。第三刹那许无语表有何过耶者。理
甚不通。是故论云。巳知无作非心者。彼成实论第九
卷无作品云。意无律仪。所以者何。若人在不善心无
记心若无心。亦名持戒。故知尔时有无作不善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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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如是(此即显戒定非是心续。次云)。问云。巳知无作悲等。如疏应
知。

以色等五法是无记者。谓色声香味触五也。若准萨
婆多。色声二处通于三性。五根三境。局是无记。今成
实宗。色性非善恶。随能发心。假名善恶。故云色等五
法是无记也。

又色等是恼坏性者。谓以手等触色等时。令其变坏
也。

但作戒者取文不定者。谓诸师取成实文不定也。即
此疏中。叙三师释。色心二法为体。次释局心为体。后
释唯色为体。即引论云。身口业依止四大等。然彼宗
意。色香味触。有坚湿等。即成四大。四大体性。虽是无
记。若令动发。即名善恶。故使身业四大为体。口业者。
准论虽言依止四大。四大出声。声方是业。寻疏当知。
今详三释。并可存之。然疏主意。欲存后释。且辨俱存
者。谓若假实俱说为业。即取初释。若唯实业。即取中
释。若唯假业。即取后释。故使论文三处不同也。彼宗
实业。以思为体。思即是心。故即以心为三业体。色性
无记。由心发动假相名业。是故说色以之为业。

是法名声性法入所摄者。意显名句十二入中。虽是
法入。然论实性。体即是声。但由法相假实殊门。故分
声法二入也。谓一刹那实声之中。无名句字。要须相
续屈曲成名。既是离声。无别体性。故是假也。

破外人义思与心同时别体者。谓成实师故破萨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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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王心所。虽同一聚。各有别体。而共相应。大乘立义
同萨婆多。今即破云。离心无思。谓心王无别心所中
思也。

心未必思者。了境名心。造作名思故也。

色即无记色阴摄作戒善恶性行阴收者。作戒既许
色法为体。成实论宗。乃至诸宗。曾无色法是行阴摄。
故此问答甚违正理。宜应癈之。若据实业作义戒。理
应用思为体。方可名为行阴所摄。此复与色。条然各
别。应言不即理非不离也。亦可难意云。作戒是善恶
性。应是行阴收。更加应字。即成难词也。

如似四相即于色心者。谓成实宗。离色心外。无有别
物名为生住异灭等相。大乘亦同。成实宗中。命根亦
是离色心外无别体也。

然青黄等者。青等显色实非业体。容依形色而起。相
从俱说也。俱以远从要期生故。并有二业之体者。理
恐不然。若谈无表可从远生。而谈语表许从远生。应
入恶心。无记心等。亦应许有语表业。此起则与彼无
表何别。故依后释。身能造口。谓即以身表成口业。此
宗色声。既是假业。故互造义。道理易为也。

无作三时者。疏主依义。作此解释。非论文也。

果时无作无作有二者。其实体一。而义有二。现同刹
那。名曰作俱。复能引起后后诸念。复名形俱。

若依此宗似先后发者。准成实论第九无作品云。问
曰。几时从作生无作。答曰。从第二心生。随善恶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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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能久住。若心弱则不久住。如受一日戒。则住一日。
如受尽形住(巳上论文)。疏意释云。第二心生者。第二念生
(念即是心故也)。论虽如是。理稍难通。若详第三羯磨竟时。
但有作义。后念方生无作戒者。即应许有律仪善行。
不受而得。故知理拥也。

又善生经者。善生第六云。初发心异(远因心也)。方便心异
(近因心也)。作时心异(正起身表业也)。说时心异(正起语表业也)。众缘和合。
故得名作。以作因缘生于无(此显无作从作而生)。如威仪异。其
心亦异(谓受戒竟改威仪时。其心亦异)。不可坏故。名为无作(谓虽改心。而戒
不坏)。从此作法。得无作巳。心虽在善不善无记。所作诸
业无有漏失(谓从坛场作法而生无作也)。疏录经意。非谨写文。又
详经意。以作因缘生无作者。同时因果。亦是相生。何
能正證无作先后。又详成实第二心生者。应显第二
念巳去。唯无表生。不遮初念同时无表。以其表业色
法为体。为无表者。非色非心。二体既殊。何妨同念。楯
者傍牌是也。

无作多种者。古来诸德搜寻经论。纂集为九。或为七
种。非有论文作此说也。一者作俱。即显无作与作同
时。故心论云。第三羯磨竟。作及无作。二者事在。如造
佛像塔寺桥船。此事在时。常能生福。婆沙百二十二
云。或造佛像宁持婆。(乃至)造井桥船阶道处等。此诸表业
所发无表。具有三缘。相续不断。一由意乐。谓缘彼事。
深生欢喜。意乐不息。二由所依。谓所依身。同分相续。
命未终位。三由事物。谓所脩建佛像等事。未都坏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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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三缘。随阙一种。无表便断。成论十二九业品。心
论第四。并同此也。三者从用者。成论第十一卷三障
品云。食檀越食。著檀越衣。入无量定。而此檀越得无
量福(慈悲喜舍四无量定)。四者异缘者。如上受缘开合释。五者
心俱者。定道律仪。随心转故。六者愿俱者。成论十二
九业品云。若人发愿。愿我当要布施。若起塔寺。是人
定得无作。(述曰)问与前事在有何异耶。答前现作事。非
但发心。今从发心。即生无表。依此应言。若是事在。必
是愿俱。有是愿俱而非事在。谓巳发心而未作事。七
者要期者。疏自释云。如日夜乃处中要期等。日夜谓
八戒也。处中有善及有不善。谓虽善业非是律仪。或
虽恶业非是恶戒。既处中庸。故云处中。通律师云。善
非淳净心。恶非深厚缠。未晓其义。故作是说。且如有
善唯利一人。虽非律仪。容心极猛。岂得名为善非淳
净也。恶准此知。问此与愿俱。有何差别。答现作当作。
通名愿俱。要期唯局现作。亦应说言。若是要期。必是
愿俱。而有愿俱非是要期。谓拟当作是也。八者助缘
者。遣他作业。成自业是也。九者形俱。可知。

前六局随者。不然作俱亦应通在受中。

处中随作业者。处中亦许有随行也。且如要期百日
礼诵。是名中。日未满来随作礼诵。无作复起。

随用者。即前从用是也。

互缘者。诸师皆云即异缘是。今解不同。如上受缘开
中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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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异前七者。助缘若受。即形俱要期中摄。若随。即所
馀摄。互缘亦尔。故言不异。

同义有三者。同名无作。二者或色为体。或非色非心。
三者义同。谓同防非离恶义也。

罗汉成就下戒者。心论第四云。虽复阿罗汉。犹成就
下戒。婆沙百一十七。问有新学苾刍。成就上品律仪。
而阿罗汉。成下品律仪耶。答有。谓有新学苾刍。以上
品心。起有表业。受诸律仪。是也。

教相所诠者。如淫戒中结戒义。第五门辨也。

亦同此狭者。教相所诠。既辨随行。故同此中随行狭
也。

此准多论有五不同者。谓有如上第四长短第五三
性有无也。萨婆多宗。静虑无漏二种律仪。在定道心。
亦成就。亦现行。出定道心。唯成就不现行。故定道
戒。纵在随中。亦无长义。是故受随定有长短。即由随
行定不得长。故亦即非三性中有。由此复说三性有
无。若成论宗。不得作此四五二门。以其随中。容有定
道。出定入定。常有无表。既出定有。善等性中亦恒现
行。故章云。以道无作宽长故尔。是也。故成论十七二
善律仪品云。问曰。有人言。入定时有禅律仪。出定则
无。是事云何。答出入常有。如彼广说。定共既尔。道共
应同。通律师云。问若尔应不名为随心转戒。答从初
受名。以初发时。要从定道方能故。然诸大德以出道
定有。义唯三性亦恒现行。今详若得初之二果。欲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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烦恼既未断尽。故或有时起不善心。即定道戒三性
中有。傥得不还或阿罗汉。不即得言三性常有。彼宗
阿罗汉等常在无漏。无无记心。况有不善。若得禅定。
或容无记。定无不善。准此随中。亦犹说狭。宁知罗汉
常在无漏。彼宗无我无假缘心。即名无漏。彼宗无我
无假缘心即名无漏。彼论二十二智相品云。阿罗汉
无缘瓶等心。巳坏一切假名相故。如彼广说。

二作同义有五者。一名。二体。三义。言义同者。同有防
非离恶义也。

不同有四。比前无作。义准可知。

缘境发戒中。萨婆多宗。婆沙百二十。心论第四。俱舍
十五。同有此说。且俱舍颂云。从一切二现。得欲界律
仪。从根本恒时。得静虑无漏。(述曰)前之两句。释定道戒。
从一切者。谓从一切根本加行。后起业道得律仪也。
从二者。谓从二类。即情非情。性罪遮罪也。现者。谓从
现堕有情数。蕴界处得。不于过未。以其过未。堕法数
故。堕法数故者。过未之境。唯意识缘。名随法处。不可
煞盗。故不缘之得戒也。得欲界律仪者。别解律仪唯
欲界故。既从一切二现而得。是故防非还通此等。章
中。且显缘现在境。并辨防于根本眷属。而性遮异略
而不论。问遮罪岂非眷属摄耶。答遮罪之中。自加行
根本后起。故不可言眷属所摄。禅无漏戒。唯从根本
业道处得。唯七支性罪所摄。不从遮罪也。言恒时者。
从三世境。亦发律仪。法处不善亦须断。故悉如论。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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昙无德宗。不存过未心。得戒以非众生故者。此辨得
戒之人。能缘心也。然现在中。亦不得约一刹那说。以
其此宗五蕴相续假名众生。识想受行次第而起。既
于一念。不具五蕴。是则不可说为众生。既无众生。说
谁得戒。故约相续假说现在。不同萨婆宗一刹那中
具足五蕴。刹那过未。即非现在也。

三世境所有之恶者。此即辨所缘境也。彼论十二。七
善律仪品云。问曰。但于现在众生得戒。为从三世众
生得耶。答曰皆于三世众生所得。如人供养过去所
尊等。

三世诸佛戒齐等者。两宗义异。且据成实意说。过去
迦叶佛时。有无量人。巳入涅槃。此等境亦发戒品。故
云齐等。若于此等不发戒者。释迦弟子。戒境应减。若
据萨婆多宗。婆沙百二十有三种。一云。应作是说。律
仪境界。虽有多少。而律仪体。前后无异。俱从一切有
情境处。总发得故。有作是说。三世如来。律仪不等。亦
无有失。问若尔施设论当云何通。如彼论说。一切如
来应正等觉。皆悉平。答由三事等故。一脩行等。谓皆
过去三无数劫。勤脩四种波罗蜜多。究竟圆满。得菩
提故。二利益等。谓于无量应化有情。作利乐事。皆究
竟故。三法身等。谓诸如来皆得十力四无所畏三念
住大悲十八不共等胜功德故。由此三义。故言平等。
非律仪体无多少异。又由根等我等。一切如来。皆住
上品根。皆得上品戒故。有馀师说。一切如来所有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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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皆于一切有情处得。故说等言。非说无异。谓过去
佛戒所从境。设今犹在者。释迦从彼。亦得律仪。然无
此理。释迦律仪所从情境。设当在者。慈氏从彼。亦得
律仪。然无此理。故说等言亦无有。然准俱舍。世亲存
其后释。多论第一。存中间释。

次辨发戒多少门

从生数从非生数者。先准婆沙百二十有五释云。此
中有说彼七支戒。一一各于一切有情处得。而所得
是一有情。犯一支戒于一切有情。此一支戒断。馀六
犹转。二云。一一各于一切有情处得。而所得而得异。
如有情数量。所得戒亦尔。彼说于一有情犯一支戒。
即此一处一支戒断。馀六犹转。馀有情处七支皆转。
三云。有馀师说。别解律仪随因差别。成二十一。此中
有说。二十一种一一各于一切有情处得。所得不异。
彼说。由贪烦恼。于一有情所犯一支戒。于一切有情
无贪所生一支戒。于一切有情无贪所生一支戒断。
馀二十种如先犹转。有说。此二十一种。一一各于一
切有情处得。而所得各异。如有情异。所得戒亦尔。彼
说。由贪烦恼。于一切有情所犯一支戒。即此一处无
贪所生一支戒断。馀二十种如先犹转。于馀有情。二
十一种具足皆转。(乃至)依如是说。宁作出家。犯诸学处。
不为五戒邬婆索迦。所以者何。彼若毁犯五种学处。
身中便空。诸出家者。设犯五处。而更有馀众多犹转。
五者。迦湿弥罗国诸论师言。虽犯律仪。而戒不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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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悔除。还名持戒。无有顿受别舍得故。未悔除位。具
得二名。巳悔除位。但名持戒。(述曰)作心顿受。不应别舍。
亦应别得也。未悔除位得二名者。一者持戒。二者犯
戒也。前四师说。犯一戒时。此戒即舍。迦湿弥罗不言
前四。谁是谁非。然犯不舍。异前四也。章中所引。多论
第一也。然多论意。于四师中。存第四释。犯亦不舍也。
故多论云。犹名破戒比丘。不名非比丘也。

不可煞者。诸入灭定慈定中阴如来轮王佛使等。决
不可煞。诸得他心。是不可诳。问生生与趣。缘何发戒。
古来传释。引杂心第一十颂云。生摄一切趣。非趣摄
于生。中阴增。当知非趣摄。(述曰)增者。处所异名也。亦是
增如义也。如言地狱有十六增也。准斯发戒。亦生非
趣。古来又云。六趣亦应不摄如来。今详大乘王宫现
生。是化非实。容有斯义。若依化相。示现受生亦是趣
摄。是故萨婆多宗。后身菩萨许是异生。即此生身。虽
巳成佛。犹是有漏。菩萨入胎。三时正知。婆沙百二十。
说佛胎生。由此亦许是趣所摄。

若非生数。多论第一。有五种子。彼一粒麦一粒粟。断
一根草。伹使得一罪处。即得一戒。堀一微尘地。下至
金刚。皆准前说。若准婆沙。不同多论。百二十云。问于
外物中。得律仪不。若有得者。所得律仪。应有增减。谓
生草枯时。酒味坏时应减。即彼生时熟时应增。(乃至)
无得者。即此律仪境。应少分处受。而世尊说。如是律
仪无少分受。又断生草。悔应无用。评家云。如来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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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外物中。亦得律仪。问若尔律仪应有增减。答无有
增减。以总得故。此律仪总于一切生草等上。得一无
表。而世间无有无生草等时。总于一切蒲桃等酒。则
不坏时。得一无表。世间无有无诸酒时。是故律仪无
于一有增减。馀亦如是。(述曰)馀如是者。一切非法衣食
等类。一一类上得一无表。不约微尘一粒等别也。

根本戒四百二十者。彼论云。如来所立戒。有四百二
十也。

婆薮斗律者。真谛三藏云。此翻品类律。此律多说缘
起制诸轻戒。优波提舍。翻为正教。此律正说是罪非
罪。制诸重罪。

无愿毗尼者。了论九毗尼中。第七无愿毗尼也。九毗
尼。至下今演毗尼中辨之。俱舍十五。若人不作五种
定限。方可受得别解律仪。谓有情支处时缘定。一有
情定。念我唯于其类有情当离煞等。二支定。念我唯
于某律仪支当持不犯。三处定。念我唯住某处方域
当离煞等。四时定。念我唯于一月等时能离煞等。五
缘定。念我唯除斗战等缘能离煞等。如是受者。不得
律仪。相似妙行。

受体巳竟。

饰宗义记卷第二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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