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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疏饰宗义记目次¶ 第 1a 页
* 四分律疏饰宗义记目次
* 卷第一本末
* 不传
* 卷第二本
* 自疏本文初至第四所被分别门
* 卷第二末
* 自第五释缘多少门至受体巳竟
* 卷第三本
* 自解律题名至十二部经释第一辨相释名
* 卷第三末
* 自第二总明体性至四波罗夷法淫戒第一
* 卷第四本
* 自淫戒之馀结戒六门义至盗戒第二
* 卷第四末
* 自杀戒第三至十三僧伽婆尸沙法有主房戒第七
* 卷第五本
* 自无根谤戒第八至三十尼萨耆波逸提法先解长衣戒第一
* 卷第五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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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离衣宿戒第二至回僧戒第三十
* 卷第六本
* 自九十单波逸提法初戒至第五十八戒
* 卷第六末
* 自同第五十九戒至第二分一百七十八单波逸提法
* 卷第七本
* 释受戒犍度第一
* 卷第七末
* 释受戒犍度之馀别转文四巳下
* 卷第八本
* 自说戒犍度第二至第三分自恣犍度第四
* 卷第八末
* 自皮革犍度第五至瞻波犍度第十
* 卷第九本末
* 不传
* 卷第十本
* 自尼犍度第十七至第四分杂犍度第二十如是我闻之释
* 卷第十末
* 自一时释至毕
四分律疏饰宗义记目次(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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饰宗义记卷第二本
嵩缶镇国道场沙门 宾 作
将解本文。仰依先章著述。凡欲开发经题。须为三要。
言三要者。第一举宗摄教。第二知教旨归。第三正释
律初题目。然以文义星罗。卒寻难晓。自非束揽。诠旨
难通。故欲释文。先为三要。是则三要。以束揽为义也。
疏释三要。初略。后广。就略释中。第一言举宗摄教者。
复开为三。第一立藏差别。第二翻名释义。第三正辨
相摄。问依义立三藏别耶。答举宗摄教。立藏差别。谓
于此中圣教虽众。略要三种。第一修多罗藏。第二毗
尼藏。第三阿毗昙藏。故成三藏。
言举宗摄教者。经律论文。各诠三学。随文释藏。混杂
无分。故举正宗摄为藏教。以兼从正。相别历然。故即
章云。此律所明。兼诠定慧。今以宗求。其唯戒学。由此
准知。经唯定学。兼诠戒慧。论唯慧学。兼诠戒定。此即
义同婆沙第一。如彼文云。如是三藏有何差别。或
有说者。无有差别。所以者何。一切佛教。从一智海之
所生故。随一觉池之所出故。等力无畏所摄受故。同
一大悲所等起故。复有说者。亦有差别。且名即差别。
谓此名素怛缆。此名毗柰耶。此名阿毗达磨。复次依
处亦有差别。谓若依增上心论道。是素怛缆。若依增
嵩缶镇国道场沙门 宾 作
将解本文。仰依先章著述。凡欲开发经题。须为三要。
言三要者。第一举宗摄教。第二知教旨归。第三正释
律初题目。然以文义星罗。卒寻难晓。自非束揽。诠旨
难通。故欲释文。先为三要。是则三要。以束揽为义也。
疏释三要。初略。后广。就略释中。第一言举宗摄教者。
复开为三。第一立藏差别。第二翻名释义。第三正辨
相摄。问依义立三藏别耶。答举宗摄教。立藏差别。谓
于此中圣教虽众。略要三种。第一修多罗藏。第二毗
尼藏。第三阿毗昙藏。故成三藏。
言举宗摄教者。经律论文。各诠三学。随文释藏。混杂
无分。故举正宗摄为藏教。以兼从正。相别历然。故即
章云。此律所明。兼诠定慧。今以宗求。其唯戒学。由此
准知。经唯定学。兼诠戒慧。论唯慧学。兼诠戒定。此即
义同婆沙第一。如彼文云。如是三藏有何差别。或
有说者。无有差别。所以者何。一切佛教。从一智海之
所生故。随一觉池之所出故。等力无畏所摄受故。同
一大悲所等起故。复有说者。亦有差别。且名即差别。
谓此名素怛缆。此名毗柰耶。此名阿毗达磨。复次依
处亦有差别。谓若依增上心论道。是素怛缆。若依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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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戒论道。是毗柰耶。若依增上慧论道。是阿毗达磨。
问于一切中一切可得。谓素怛缆中。亦有增上戒增
上慧论道(馀二亦尔)。如是三藏。应无差别。答依增胜说。谓
素怛缆中。依增上心论道胜(馀二准说)。有作是说。素怛缆
中。依增上心论道。是素怛缆。依增上戒论道。即毗奈
耶。依增上慧论道。即阿毗达磨(馀二准说)。故由依处。亦有
差别(更有多释。不繁具之)。今此章中。举宗摄教。立藏差别。即同
婆沙依增胜说。宗者尊也。胜也。主也。即是婆沙增胜
义也。摄有二义。一自性摄。如俱舍第一云。摄自性非
馀。以离他性故。如以眼根摄色蕴等。杂集第五名为
相摄。谓蕴界处。一一自相。即体自摄。如色蕴摄色蕴
等。二者他性摄。如俱舍云。就世俗说。应知亦以馀法
摄。如四摄事摄徒众等。杂集名为摄受摄。如世间说
主能摄录自仆使等。依此二摄。且约经藏辨摄教者。
若诠定学。即自性摄。以其经藏。定为正宗。故诠定处。
是自性摄。若诠戒慧。即他性摄。谓经藏中正明定学。
兼明戒慧。以兼从正。名契经藏。故明戒慧是他性摄。
此之二摄。义可俱明。举宗摄教。馀之二藏准此应知。
故章略言举宗摄教。广释摄义。如婆沙五十九。俱舍
第一。瑜伽十三。杂集第五。
第二翻名释义者。先释总名。藏是摄义。谓能诠教契
经等三。皆能摄藏所诠诸义。故名为藏。故庄严论第
四卷云。彼三及二云何名藏。答由摄故。谓摄一切所
应知义。三即是藏。持业释也(六释义。如前卷记)。
释别名者。
问于一切中一切可得。谓素怛缆中。亦有增上戒增
上慧论道(馀二亦尔)。如是三藏。应无差别。答依增胜说。谓
素怛缆中。依增上心论道胜(馀二准说)。有作是说。素怛缆
中。依增上心论道。是素怛缆。依增上戒论道。即毗奈
耶。依增上慧论道。即阿毗达磨(馀二准说)。故由依处。亦有
差别(更有多释。不繁具之)。今此章中。举宗摄教。立藏差别。即同
婆沙依增胜说。宗者尊也。胜也。主也。即是婆沙增胜
义也。摄有二义。一自性摄。如俱舍第一云。摄自性非
馀。以离他性故。如以眼根摄色蕴等。杂集第五名为
相摄。谓蕴界处。一一自相。即体自摄。如色蕴摄色蕴
等。二者他性摄。如俱舍云。就世俗说。应知亦以馀法
摄。如四摄事摄徒众等。杂集名为摄受摄。如世间说
主能摄录自仆使等。依此二摄。且约经藏辨摄教者。
若诠定学。即自性摄。以其经藏。定为正宗。故诠定处。
是自性摄。若诠戒慧。即他性摄。谓经藏中正明定学。
兼明戒慧。以兼从正。名契经藏。故明戒慧是他性摄。
此之二摄。义可俱明。举宗摄教。馀之二藏准此应知。
故章略言举宗摄教。广释摄义。如婆沙五十九。俱舍
第一。瑜伽十三。杂集第五。
第二翻名释义者。先释总名。藏是摄义。谓能诠教契
经等三。皆能摄藏所诠诸义。故名为藏。故庄严论第
四卷云。彼三及二云何名藏。答由摄故。谓摄一切所
应知义。三即是藏。持业释也(六释义。如前卷记)。
释别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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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修多罗别藏。或名素怛缆。梵音转也。翻为契经。
章云所谓教诸经者略释也。契者是契合义。谓能诠
教契所诠理。合有情机。故名为契。经者是贯摄义。故
佛地论第一卷云。能贯能摄。故名为经。以佛以圣教。
贯穿摄持所应说义。所化生故。正翻为綖。綖能贯华。
风吹不散。契经亦尔。摄所说义。摄化生义。同向说。又
无性摄论第一卷云。贯穿缝缀。故名为经。此等皆据
能诠为经。契经即藏。持业释也。今三藏云素怛缆者。
此云略诠。此乃是其一枝别义。未为通悟。
第二毗
尼藏者。或言毗奈耶。或云毗那那。音之转也。此含多
义。如下当释。且略说者。贯论第一云。毗尼名灭。灭诸
恶法。故名毗尼。或翻调伏。天亲摄论第一卷云。调者
和御。伏者制灭。调和控御身语等业。制依除灭诸恶
行故。此通调伏身等三业。离三恶行。善见第四云。如
来哀悯众生三业不善。是故说毗尼藏。以制伏身口
意业。俱舍十五云。言调伏者。意显律仪。由此能令命
根调伏故。此即约根律仪。释调伏也。谓以正念正知
二法为体。防护诸根。名根律仪。非表无表律仪戒体
也。然调伏者所诠行。调伏之藏。依主释也。
第三阿
毗昙者。或云。阿毗达摩。此云对法。俱舍第一颂云。净
慧随行名对法。及能得此诸慧论。此两句中。上句即
是胜义对法。下句即是世俗对法。且胜义者。尅性唯
取净慧为体。兼眷属说。即通随行。故云净慧随行名
对法也。法谓涅槃。或四圣谛。净慧即是无漏净慧。以
章云所谓教诸经者略释也。契者是契合义。谓能诠
教契所诠理。合有情机。故名为契。经者是贯摄义。故
佛地论第一卷云。能贯能摄。故名为经。以佛以圣教。
贯穿摄持所应说义。所化生故。正翻为綖。綖能贯华。
风吹不散。契经亦尔。摄所说义。摄化生义。同向说。又
无性摄论第一卷云。贯穿缝缀。故名为经。此等皆据
能诠为经。契经即藏。持业释也。今三藏云素怛缆者。
此云略诠。此乃是其一枝别义。未为通悟。
第二毗
尼藏者。或言毗奈耶。或云毗那那。音之转也。此含多
义。如下当释。且略说者。贯论第一云。毗尼名灭。灭诸
恶法。故名毗尼。或翻调伏。天亲摄论第一卷云。调者
和御。伏者制灭。调和控御身语等业。制依除灭诸恶
行故。此通调伏身等三业。离三恶行。善见第四云。如
来哀悯众生三业不善。是故说毗尼藏。以制伏身口
意业。俱舍十五云。言调伏者。意显律仪。由此能令命
根调伏故。此即约根律仪。释调伏也。谓以正念正知
二法为体。防护诸根。名根律仪。非表无表律仪戒体
也。然调伏者所诠行。调伏之藏。依主释也。
第三阿
毗昙者。或云。阿毗达摩。此云对法。俱舍第一颂云。净
慧随行名对法。及能得此诸慧论。此两句中。上句即
是胜义对法。下句即是世俗对法。且胜义者。尅性唯
取净慧为体。兼眷属说。即通随行。故云净慧随行名
对法也。法谓涅槃。或四圣谛。净慧即是无漏净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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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漏慧对向涅槃。对观四谛。故名对法。此无漏慧。义
中胜故。故名胜义。婆沙第一据尅性说。故彼文云。然
阿毗达磨胜义自性。唯无漏慧根。俱舍即兼净慧眷
属。是故复说随行为体。言随行者。谓此慧俱相应四
蕴。及随转色。是则无漏四蕴五蕴为对法体。此等随
彼无漏慧行。故曰随行(色界六地。具有五蕴。前三无色无道俱戒。故但四蕴。无色
无道俱戒。如婆沙百三十释)。次辨世俗者。除无漏慧。所馀修慧
思慧闻慧。及生得慧。并相应四蕴及五蕴。随其所应。
以之为性(饮界有闻思。色界有闻修。无色唯修慧。于中唯有色界修慧具足五蕴。所馀诸慧无
随转色。故俱四蕴)。及取能诠无漏慧等所有教法。亦名对法。
故云及能得此诸慧论。诸慧即是修等诸慧。论者是
教。故彼论中长行释曰。论曰慧谓释法。净谓无漏。净
慧眷属名曰随行。如是总说无漏五蕴。名为对法。此
则胜义阿毗达磨。若说世俗阿毗达磨。即能得此诸
慧及论。谓能得此有漏修慧。思闻生得及随彼行。论
谓传生无漏慧教。此诸慧论。是彼资粮。故亦得名阿
毗达磨。释此名者。能持自相。故名为法。若胜义法。唯
是涅槃。若法相法。通四圣谛(四圣谛。总摄一切法尽。是法之相。故名法相)。
此能对向。或能对向观。故称对法(巳上论文)。此中诸慧名
之为对。涅槃四谛名之为法。对彼法故名为对法。有
财释也。先来诸师。将为依主释者谬也(顺正理第一及显宗第一。
释有为法亦名有离离谓永离。即是涅槃。有彼离故名为有离。如有财者名曰有财。今准彼文。故对法名。是有
财释也)。教能诠慧名对法者。全取他名。亦是有财。若经
名法论教能对名对法者。亦准知之。若将对法望藏
中胜故。故名胜义。婆沙第一据尅性说。故彼文云。然
阿毗达磨胜义自性。唯无漏慧根。俱舍即兼净慧眷
属。是故复说随行为体。言随行者。谓此慧俱相应四
蕴。及随转色。是则无漏四蕴五蕴为对法体。此等随
彼无漏慧行。故曰随行(色界六地。具有五蕴。前三无色无道俱戒。故但四蕴。无色
无道俱戒。如婆沙百三十释)。次辨世俗者。除无漏慧。所馀修慧
思慧闻慧。及生得慧。并相应四蕴及五蕴。随其所应。
以之为性(饮界有闻思。色界有闻修。无色唯修慧。于中唯有色界修慧具足五蕴。所馀诸慧无
随转色。故俱四蕴)。及取能诠无漏慧等所有教法。亦名对法。
故云及能得此诸慧论。诸慧即是修等诸慧。论者是
教。故彼论中长行释曰。论曰慧谓释法。净谓无漏。净
慧眷属名曰随行。如是总说无漏五蕴。名为对法。此
则胜义阿毗达磨。若说世俗阿毗达磨。即能得此诸
慧及论。谓能得此有漏修慧。思闻生得及随彼行。论
谓传生无漏慧教。此诸慧论。是彼资粮。故亦得名阿
毗达磨。释此名者。能持自相。故名为法。若胜义法。唯
是涅槃。若法相法。通四圣谛(四圣谛。总摄一切法尽。是法之相。故名法相)。
此能对向。或能对向观。故称对法(巳上论文)。此中诸慧名
之为对。涅槃四谛名之为法。对彼法故名为对法。有
财释也。先来诸师。将为依主释者谬也(顺正理第一及显宗第一。
释有为法亦名有离离谓永离。即是涅槃。有彼离故名为有离。如有财者名曰有财。今准彼文。故对法名。是有
财释也)。教能诠慧名对法者。全取他名。亦是有财。若经
名法论教能对名对法者。亦准知之。若将对法望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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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名者。教名对法。对法即藏。是持业释。自馀约慧名
对法者。对法之藏。依主释也。释对法名。略寻诸论。有
三十六释。婆沙第一有二十四释。杂心俱舍分别功
德论无性摄论。各有两释。世亲摄论四释。合三十六
释也。
释第三正辨相摄者。如章。今兹律典三藏之中。乃是
第二毗尼藏摄。典者即是经之异名。外学者释。典者
常也。言可为百代常行之道也。由依戒论道。是毗奈
耶虽兼定慧。然是第二毗尼藏摄。
第二门辨教宗者。前列名云知教旨归。旨者意也。至
也。归者。趣也。向也。谓造释者知教意趣。意趣即是宗
之异名。故云知教旨归也(若作指归字。非此义意也)。此中章云辨
教宗者。语虽异前。而义无别。
增戒学等者。通相为言。一切戒。一切定。一切慧。如次
应知立为三学。然经论中。就渐次修。故立木叉以为
戒学。四静虑定以为心学。得无漏慧入见道等以为
慧学。故下律文云。若比丘具持波罗提木叉。成就威
仪。畏慎轻戒。重若金刚。等学诸戒。是为增戒学。何等
增心学。若舍欲恶。乃至得入第四禅。是为增心学。何
等增慧学。若比丘如实知苦集尽道。是为增慧学。瑜
伽第十七意亦同此。所言增者。是增者是增胜义。谓
戒定慧能有胜德及有胜用。
名增戒等。第十疏中释三学义。至彼当知。
止作俱戒者。大圣制戒不越二门。一者止持离恶门。
对法者。对法之藏。依主释也。释对法名。略寻诸论。有
三十六释。婆沙第一有二十四释。杂心俱舍分别功
德论无性摄论。各有两释。世亲摄论四释。合三十六
释也。
释第三正辨相摄者。如章。今兹律典三藏之中。乃是
第二毗尼藏摄。典者即是经之异名。外学者释。典者
常也。言可为百代常行之道也。由依戒论道。是毗奈
耶虽兼定慧。然是第二毗尼藏摄。
第二门辨教宗者。前列名云知教旨归。旨者意也。至
也。归者。趣也。向也。谓造释者知教意趣。意趣即是宗
之异名。故云知教旨归也(若作指归字。非此义意也)。此中章云辨
教宗者。语虽异前。而义无别。
增戒学等者。通相为言。一切戒。一切定。一切慧。如次
应知立为三学。然经论中。就渐次修。故立木叉以为
戒学。四静虑定以为心学。得无漏慧入见道等以为
慧学。故下律文云。若比丘具持波罗提木叉。成就威
仪。畏慎轻戒。重若金刚。等学诸戒。是为增戒学。何等
增心学。若舍欲恶。乃至得入第四禅。是为增心学。何
等增慧学。若比丘如实知苦集尽道。是为增慧学。瑜
伽第十七意亦同此。所言增者。是增者是增胜义。谓
戒定慧能有胜德及有胜用。
名增戒等。第十疏中释三学义。至彼当知。
止作俱戒者。大圣制戒不越二门。一者止持离恶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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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淫等是。二者作持策进门。修定等是。然则止作圆
戒学满。俱能防过。并戒门收。故言俱戒。问三学应成
杂乱。答毗尼藏中。戒论道胜。以宗往摄。无杂乱失。
创发要期断恶修善者。发心尽名曰创发要期。誓学
二持。故称断恶修善也。
建志成就纳法在心者。勇锐无屈。名为尽建志成就。
听闻白等如法羯磨。发表无表流入身中。故名纳法
在心也。
义顺受体说之为随者。问犯非顺受应不名随。答悔
以成随。尔者。若犯初篇。如何得悔。答学悔故随。若尔
覆无学悔应不成随。通律师云。随有二义。一顺受义。
二后起义。故并名随。今解犯在随位。相从名随。若约
剋性。犯实非随。然此章中。或尅性说。义顺受体。或相
从说。即通持犯。理并无失。
戒法有为等者。功德法中。或有有为功德。或有无为
功德。今此戒法。有为德。摄续众缘。所作生灭相。名曰
有为。故俱舍第一云。如是五蕴具摄有为。众缘聚集
共所作故。无有少法一缘所生(为破外道执一因生。故云无有少法一缘所生)
能发之缘者。通于因缘及增上缘。至下当释。寔。实也。
位皆凡圣等。如下广辨中。
第四教所被者。圣不等门释。
备如常者。如广辨中释名门辨。
一者作戒二无作戒者。下受体门自当广释。今且略
解。
戒学满。俱能防过。并戒门收。故言俱戒。问三学应成
杂乱。答毗尼藏中。戒论道胜。以宗往摄。无杂乱失。
创发要期断恶修善者。发心尽名曰创发要期。誓学
二持。故称断恶修善也。
建志成就纳法在心者。勇锐无屈。名为尽建志成就。
听闻白等如法羯磨。发表无表流入身中。故名纳法
在心也。
义顺受体说之为随者。问犯非顺受应不名随。答悔
以成随。尔者。若犯初篇。如何得悔。答学悔故随。若尔
覆无学悔应不成随。通律师云。随有二义。一顺受义。
二后起义。故并名随。今解犯在随位。相从名随。若约
剋性。犯实非随。然此章中。或尅性说。义顺受体。或相
从说。即通持犯。理并无失。
戒法有为等者。功德法中。或有有为功德。或有无为
功德。今此戒法。有为德。摄续众缘。所作生灭相。名曰
有为。故俱舍第一云。如是五蕴具摄有为。众缘聚集
共所作故。无有少法一缘所生(为破外道执一因生。故云无有少法一缘所生)
能发之缘者。通于因缘及增上缘。至下当释。寔。实也。
位皆凡圣等。如下广辨中。
第四教所被者。圣不等门释。
备如常者。如广辨中释名门辨。
一者作戒二无作戒者。下受体门自当广释。今且略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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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身口等者。现缘动发称为方便。简酬往业报色
体也。婆沙百一十七云。然身业定非异熟。加行起故。
是此义也。虽诸有为刹那生灭。无容从此。转至馀方。
然相相续假言造趣营为也。
一发续现四心三性始末恒有者。一发巳去。相续现
行。故云一发续现也。言四心者。疏主多依成实宗义
故。准成实第九卷无作品云。若人在不善心无记心。
亦名持戒。故知尔时有无作(善心有戒相续不论)。不善律亦如
是(巳上论文)。此论文意。即三性心及以无心。为四心也。问于
四心中。以论三性。何须更别说三性耶。答四心门中
虽复巳说。于三性门重说。非然。二门既别。法相无违。
或复通收色等三性。故复别说。问无心非心。何名四
心。答从多分名。理亦无失。复有人释。准成实宗。识想
受行。四心恒有。复有人引俱舍第一颂云。乱心无心
等。随流净不净。大种所造性。由此说无表。(述曰)一者乱
心。二者无心。次言等者。等不乱心及以有心。故成四
心也。光法师释意云。无表二性。一善二恶。心通三
性。善恶无记。乱不乱者。恶无记心。望善无表。以性别
故。名为乱心。若以善心。望善无表。以性同故。名不乱
心。由此准知。善无记心。望恶无表。名为乱心。若不善
心。望恶无表。名不乱心。若准顺正理第二。释此颂文。
真言不善及无记心。名为乱心。馀名不乱。不同俱舍
约性同异名乱不乱也。无心即是二无心定。翻此二
位。即是有心。问此中无心。亦应通摄无相异熟。答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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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无心。都无无表。故此无心。不摄于彼。谓色界中。无
散无表。复由无心无定无表故也(色界必无散位无表。如婆沙百二十
二释之)。顺正理论。破此颂意云。乱不乱心。摄心巳尽。何
须复说有心位耶。或应但说有心无心。何用复说乱
不乱心。光法师叙安慧救云。乱不乱心。是据散位。有心
无心。是据定位。故无有失。若准真谛旧俱舍疏云。染
污心名乱心。馀名不乱心。入定心名有心。二无心定
名无心。此四位中。无教恒生(无教。即无表是也)。今详此等。似
乖文意。观世亲意云。乱不乱心。虽是有心。为对无心。
复说有心。凡诸法相。或由体别。而更别说。或由义别。
而亦别说。今由义别。别说无失。故俱舍长行释曰。乱
心者。谓此馀心。无心者。谓入无想及灭尽定。等言显
示不乱有心。相似相续。说亦随流。善与不善。名净不
净。上来三家释四心义。若望顺疏。初说为胜。
俱有悬防者。通律师云。无作悬防。义容可尔。作巳落
谢。如何悬防。答作生无作。故并悬防。或人破云。上法
得戒。不从作生。故知表戒。不生无表。今释别解脱戒
无表必从表生。故婆沙一百十九云。别解脱律仪依
表。是表随心转。律仪依心是心果。百二十二云。欲界
必无随心转无表。色界必无依表发无表(巳上论文)。若尔
上法得戒。应有表业。答据根本位。虽无有表。然从加
行表生无表。谓加行中所有无表。善而非戒。至根本
位方立为戒。故无有失。
无作非色非心者。至下受体。当广释之。
散无表。复由无心无定无表故也(色界必无散位无表。如婆沙百二十
二释之)。顺正理论。破此颂意云。乱不乱心。摄心巳尽。何
须复说有心位耶。或应但说有心无心。何用复说乱
不乱心。光法师叙安慧救云。乱不乱心。是据散位。有心
无心。是据定位。故无有失。若准真谛旧俱舍疏云。染
污心名乱心。馀名不乱心。入定心名有心。二无心定
名无心。此四位中。无教恒生(无教。即无表是也)。今详此等。似
乖文意。观世亲意云。乱不乱心。虽是有心。为对无心。
复说有心。凡诸法相。或由体别。而更别说。或由义别。
而亦别说。今由义别。别说无失。故俱舍长行释曰。乱
心者。谓此馀心。无心者。谓入无想及灭尽定。等言显
示不乱有心。相似相续。说亦随流。善与不善。名净不
净。上来三家释四心义。若望顺疏。初说为胜。
俱有悬防者。通律师云。无作悬防。义容可尔。作巳落
谢。如何悬防。答作生无作。故并悬防。或人破云。上法
得戒。不从作生。故知表戒。不生无表。今释别解脱戒
无表必从表生。故婆沙一百十九云。别解脱律仪依
表。是表随心转。律仪依心是心果。百二十二云。欲界
必无随心转无表。色界必无依表发无表(巳上论文)。若尔
上法得戒。应有表业。答据根本位。虽无有表。然从加
行表生无表。谓加行中所有无表。善而非戒。至根本
位方立为戒。故无有失。
无作非色非心者。至下受体。当广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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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离善行者。如次即是止作二持也。
念智舍等护防身口者。此根律仪。三门分别。一释名。
二出体。三明差别。言释名者。新译经论。名根律仪。亦
名为护。旧译经论。伹有护名。所言根者。眼等六根。言
律仪者是防护义。谓念智舍防护六根。名根律仪。旧
名护者。真谛释云。能障恶事摄善事故。能守护六根
门。令惑业不入故。能防守行人。令不堕四恶道故。又
能防守行人。令出凡位入圣位故。由斯多义。故名为
护。今助一释。护六根不流泄故。
次出体者。先辨位
次出体。言辨位者。始从初业。持戒护根。乃至无学。若
定若散。有漏无漏。一切位中。但使根门不漏诸恶。皆
悉得立。为根律仪。瑜伽二十一二十三。广明声闻戒
根律仪。是世出世二道资粮。故知即是通初业位。婆
沙四十四云。云何护圆满。答无学根律仪。应知此中
根是所护。由念慧力。护眼等根不合于境。起诸过患。
如钩制象不令奔逸。是故无学正念正知。名护圆满
(谓根律义。如从初业。至无学位。方圆满也)。正量部宗明了论云。由对治上心
惑。应说诸护数量。即是通明对治道义。历寻诸部义
意。并通一切诸位。
次出体者。准正量部。正念正知
正舍三法为体。念谓于缘明记为性。谓能忆持本所
受等。慧谓简择功德过失。舍谓远离贪忧二品。心平
等性。无警觉性。故明了论偈曰。毗尼昙略文所显与
戒及护相应人。释曰。由对治上心惑。应说诸护数量。
三界上心惑。有二百九十四。是彼所起非护亦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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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九十四。为对治彼有善及无覆无记。诸护合有五
百八十八。是人与此能对治护相应(论更一释恐繁不叙)。偈中
意云。理实毗尼。具舍多义。略而言之。身论善戒及护
根义。皆是毗尼。而于律中。但明于戒而不明护。故今
毗昙具显戒护。方令律藏义理周足。故云毗尼毗昙
文所显与戒及护相应人也。戒即身语律仪也。护即
根律仪也。诸圣弟子。与此相应。故云相应人也。次释
长行意云。偈中虽言戒。护戒护必有所治之过。故云
由对治上心惑。此即略标所治过也。以理而推。所治
有三。一者上心惑。即发恶业远因心也。二者非护。即
发恶业近因心也。三者非戒。即所发恶业也。今此略
标远因心也。应护说诸数量者。略标能治也。复以义
推。能治亦三。一者圣道。治上心惑。二者护。能治非护。
三者戒。能治非戒。今且略举护体一门也。言数量者。
显头数也。问能治所治。既各有三。何以所治略标远
因。正治之中略标护体。答所治就本。故举远因。能治
举兼。故举护体。故真谛云。此但说护。即兼收戒。故但
应说诸护数量(彼释意云。护是能发心。戒是所发善业。故说能发。即收所发)。问后
何不言能治圣道。答护体之中。既有正智。即显圣道。
故亦不明。论云。三界上心惑有二百九十四是彼所
起非护亦有二百九十四者。此即别明能发业心远
近二因也(上心惑。是远因也。非护。是近因也)。前略标中。就本而说。故
举远因。今意正明护家所治。故明非护。真谛疏云。上
心惑者。惑有二种。一者随眠(部执疏解意云。恒随众生。如眠不觉。此惑亦有
百八十八。是人与此能对治护相应(论更一释恐繁不叙)。偈中
意云。理实毗尼。具舍多义。略而言之。身论善戒及护
根义。皆是毗尼。而于律中。但明于戒而不明护。故今
毗昙具显戒护。方令律藏义理周足。故云毗尼毗昙
文所显与戒及护相应人也。戒即身语律仪也。护即
根律仪也。诸圣弟子。与此相应。故云相应人也。次释
长行意云。偈中虽言戒。护戒护必有所治之过。故云
由对治上心惑。此即略标所治过也。以理而推。所治
有三。一者上心惑。即发恶业远因心也。二者非护。即
发恶业近因心也。三者非戒。即所发恶业也。今此略
标远因心也。应护说诸数量者。略标能治也。复以义
推。能治亦三。一者圣道。治上心惑。二者护。能治非护。
三者戒。能治非戒。今且略举护体一门也。言数量者。
显头数也。问能治所治。既各有三。何以所治略标远
因。正治之中略标护体。答所治就本。故举远因。能治
举兼。故举护体。故真谛云。此但说护。即兼收戒。故但
应说诸护数量(彼释意云。护是能发心。戒是所发善业。故说能发。即收所发)。问后
何不言能治圣道。答护体之中。既有正智。即显圣道。
故亦不明。论云。三界上心惑有二百九十四是彼所
起非护亦有二百九十四者。此即别明能发业心远
近二因也(上心惑。是远因也。非护。是近因也)。前略标中。就本而说。故
举远因。今意正明护家所治。故明非护。真谛疏云。上
心惑者。惑有二种。一者随眠(部执疏解意云。恒随众生。如眠不觉。此惑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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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等执之异。纵入无心犹恒相续。即当大乘种子义也)。二者上心随眠(真谛意云。上心
即是起心义也。为简无心等位此惑不行。故云上心也。虽非恒续。亦随众生而无觉悟。故云随眠。即当大乘现
行烦恼也)。随眠不能生非护及非戒。唯上心惑。能生非后
及非戒。然非护者。从上心惑之所发生。谓由此惑。能
令失正念起耶念。失正智起邪。失舍心起意忧喜(嗔恚
忿恨嫉等类。总名为忧。贪悭覆憍等。并名为喜也)。故名非护。此唯意地。未动
身口也。若动身口。即名非戒。此应二句分别。谓非戒
必是非护。非护未必非戒(非戒必从非护心发。故云非戒必护也。然未动业。但
名非护。以未动故。故云未必非戒也)。翻此而说。戒护相望。亦戒二句。戒
必是护。护未必戒(戒是善业。必从护发。故云戒必护也。然未发业。但名为护。以未发故。
故云未必戒也。先来诸人解云。如有俗人。虽起善心。而无有戒。故云护未必戒者。甚未识意)。且上
心惑三界总有二百九十四者。真谛释云。正量部说。
欲界大小惑。有一百三十七(大惑即是贪嗔痴等根本烦恼。小惑即是忿恨
恼等馀随烦恼。大意如是)。色界大小惑八十六。无色界大小惑合
七十一。都合二百九十四。一惑能生一种非护。非护
头数。故亦同也。论云。为对治彼有善及无覆无记者。
谓念慧舍以为护体。各通善性及无覆性。不同大乘
念慧并是五别境数。其体并通善等三性。舍是善性。
十一善收。若萨婆多。念慧并是十八地摄。亦通三性。
舍唯是善。十善数摄。何以不同者。真谛释意云。正量
部宗。圆安名善。言圆安者。谓强胜心。因时无悔。果时
离苦。故名圆安。论其无覆无记者。善虽昧弱。犹能遮
惑令不覆心。故称无覆。安不圆满。故名无记(释无覆无记。与
馀宗不同)。准此部宗。胜劣二善。分为二性。是故二性皆为
即是起心义也。为简无心等位此惑不行。故云上心也。虽非恒续。亦随众生而无觉悟。故云随眠。即当大乘现
行烦恼也)。随眠不能生非护及非戒。唯上心惑。能生非后
及非戒。然非护者。从上心惑之所发生。谓由此惑。能
令失正念起耶念。失正智起邪。失舍心起意忧喜(嗔恚
忿恨嫉等类。总名为忧。贪悭覆憍等。并名为喜也)。故名非护。此唯意地。未动
身口也。若动身口。即名非戒。此应二句分别。谓非戒
必是非护。非护未必非戒(非戒必从非护心发。故云非戒必护也。然未动业。但
名非护。以未动故。故云未必非戒也)。翻此而说。戒护相望。亦戒二句。戒
必是护。护未必戒(戒是善业。必从护发。故云戒必护也。然未发业。但名为护。以未发故。
故云未必戒也。先来诸人解云。如有俗人。虽起善心。而无有戒。故云护未必戒者。甚未识意)。且上
心惑三界总有二百九十四者。真谛释云。正量部说。
欲界大小惑。有一百三十七(大惑即是贪嗔痴等根本烦恼。小惑即是忿恨
恼等馀随烦恼。大意如是)。色界大小惑八十六。无色界大小惑合
七十一。都合二百九十四。一惑能生一种非护。非护
头数。故亦同也。论云。为对治彼有善及无覆无记者。
谓念慧舍以为护体。各通善性及无覆性。不同大乘
念慧并是五别境数。其体并通善等三性。舍是善性。
十一善收。若萨婆多。念慧并是十八地摄。亦通三性。
舍唯是善。十善数摄。何以不同者。真谛释意云。正量
部宗。圆安名善。言圆安者。谓强胜心。因时无悔。果时
离苦。故名圆安。论其无覆无记者。善虽昧弱。犹能遮
惑令不覆心。故称无覆。安不圆满。故名无记(释无覆无记。与
馀宗不同)。准此部宗。胜劣二善。分为二性。是故二性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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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体。若萨婆多。有漏善法。由感爱果。故名为善。是则
通收正量部宗。二性名善。准此唯善以为护体。然萨婆
多复是念慧二法为体。故俱舍云。正知正念。合名意
根律仪。(述曰)谓以二法。合为护体。或名意律仪。或名根
律仪。故云名意根律仪也。若准婆沙百九十七云复
次释。衍彼文云。有作是说。根律仪以正念正知为自
性。有说。不放逸为自性。有说。六恒住法为自性(谓眼见色。
巳。远离贪忧。恒住正舍。乃至意知法巳。亦尔。所馀次不繁叙)。若准瑜伽二十三云
常委正念。防护六根。合行平等。或是善舍。或无记舍。
故唯正念以为护体。由护根故。或行善舍(即十一善数中舍也)。
或行无记舍位(四无记心。离染义边。假说为舍。理无别体)。论云。诸护合有
五百八十八者。非护既二百九十四。各有善性及无
覆性以为能护。故成五百八十八也。总述意者。非护
既从破戒烦恼之所生起。此即是亲发业心也。故以
念等防护此惑。令于六根不复流漏。即令身口离过
行成也。
第三辨差别者。总说律仪。名虽是同。然根
律仪是心所法。身语律仪是表。故不同也。婆沙百九
十七有两句。彼云。诸业彼不律仪邪。答应作四句。有
业非不律仪。谓身语律仪。有不律仪非业。谓根不律
仪(即明了论非护是也)。有业亦不律仪。谓身语不律仪。有非业
非不律仪。谓根律仪。第二四句者。诸业彼律仪邪。答
应作四句。有业非律仪。谓身语不律仪。有律仪非业。
谓根律仪。有业亦律仪。谓身语律仪。有非业亦非律
仪。谓根不律仪。
通收正量部宗。二性名善。准此唯善以为护体。然萨婆
多复是念慧二法为体。故俱舍云。正知正念。合名意
根律仪。(述曰)谓以二法。合为护体。或名意律仪。或名根
律仪。故云名意根律仪也。若准婆沙百九十七云复
次释。衍彼文云。有作是说。根律仪以正念正知为自
性。有说。不放逸为自性。有说。六恒住法为自性(谓眼见色。
巳。远离贪忧。恒住正舍。乃至意知法巳。亦尔。所馀次不繁叙)。若准瑜伽二十三云
常委正念。防护六根。合行平等。或是善舍。或无记舍。
故唯正念以为护体。由护根故。或行善舍(即十一善数中舍也)。
或行无记舍位(四无记心。离染义边。假说为舍。理无别体)。论云。诸护合有
五百八十八者。非护既二百九十四。各有善性及无
覆性以为能护。故成五百八十八也。总述意者。非护
既从破戒烦恼之所生起。此即是亲发业心也。故以
念等防护此惑。令于六根不复流漏。即令身口离过
行成也。
第三辨差别者。总说律仪。名虽是同。然根
律仪是心所法。身语律仪是表。故不同也。婆沙百九
十七有两句。彼云。诸业彼不律仪邪。答应作四句。有
业非不律仪。谓身语律仪。有不律仪非业。谓根不律
仪(即明了论非护是也)。有业亦不律仪。谓身语不律仪。有非业
非不律仪。谓根律仪。第二四句者。诸业彼律仪邪。答
应作四句。有业非律仪。谓身语不律仪。有律仪非业。
谓根律仪。有业亦律仪。谓身语律仪。有非业亦非律
仪。谓根不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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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法作事有离有合。离者。一者作法。谓诵戒羯磨等。
二作事。谓受食不安坐受食等。合者。假作法而作事。
如得法造房等类。
对事作法者。如先畜长后方说净之类也。
第二白法者。善法名白。昔未犯时。名为为初白。今犯
巳悔。名第二白。
第三门通标一部。名之为想。四分别论。名为别举也。
随根制戒轻重差殊缓急有异者。先来诸人。种种解
释。或以僧祇四钱三角。馀律五钱。以配轻重。辄度残
提以配缓急。结净开制配犯不犯。今详本意。轻重缓
急等。体同义异。谓随诸部根性不同。于一事中犯相
升降。名为轻重(如四钱三角五钱等。事反辄度等。义亦是同)。据为诱进。及
为远防。于一事中。制相差别。名为缓急。谓诱进故。且
制轻罪。或复全闻(如据力分制杀畜提。及〔开〕结净等类)。为远防故。制犯
制重。名之为急(远防妨道。煞草制犯。远防犯重。制触夷等类)。是则轻重。约
犯相门。缓急之异。缓约诱防门。二十部师。未通此意。
故各偏执。分成别部也。
昙无德者。部执疏中。昙摩鞠多。翻为法护。宗轮论中。
名法藏部。旧人亦翻法敬法密。并是一也。然部执疏
云。法上部旧名昙无德者。盖似不然。至下当辨。
言四分者。古来传说。律仪主四度升坐诵出。名为四
分。净三藏云。良以梵本四夹成部。故云四分。岂容四
诵便终一部。十诵五分。并由夹数立名不同。然夹亦
有大小之异。今更助详。如智度论第一百云。摩偷罗
四分律疏饰宗义记目次¶ 第 6a 页 X42-0006.png
国。毗尼舍阿波陀那(此云譬喻经)本生。有八十部。罽宾毗
尼除却本生。但取要用作十部(古来传云。八十部。即八十诵律也。十部者。
即十诵律也)。十诵彼既名为十部。故知未必由升座诵。故
应译人约夹名诵。或名部也。
行用差别分者。觉云一往分判。戒用律行。下二俱用。
细论行用。四并通有。今详本意云。所诠之行。约用差
分。有此四种(何容外防。即详是用及其内伏。即非是用)。
据果望因者。谓以果名。于因上立也。
业结无处逍然无为者。断惑尽处。證无为理也。此亦
因上立果名也。
蕴积众旨者。先来皆云。三十七法以为众旨。谓僧戒
八段。尼戒六段。二十揵度。结集。调部。及增一也。今详
一戒一经。以为众旨也。
共成一部者。能成之因。即是分义。自下广解。此中亦
应广释前中举宗摄教。由于律相非所要故。但广释
后之二门。
第二宗归门
此门意者。前略辨云。今以宗求。其唯戒学。分别戒学。
两番料简。第一受戒法门。第二随戒行相。今度建立。
故立此门。建立意者。一为破古。二为显今。三引教證。
四释名义。五辨相须。六明教行。一为破古者。昔解开
宗五门分别。(乃至)方可就总开别者。破古开宗义也。且如
昙律师云。然戒不孤起。藉因詑缘然后方发。故第一
明受戒方法。既有能发之缘。必有所发体状。是以第
尼除却本生。但取要用作十部(古来传云。八十部。即八十诵律也。十部者。
即十诵律也)。十诵彼既名为十部。故知未必由升座诵。故
应译人约夹名诵。或名部也。
行用差别分者。觉云一往分判。戒用律行。下二俱用。
细论行用。四并通有。今详本意云。所诠之行。约用差
分。有此四种(何容外防。即详是用及其内伏。即非是用)。
据果望因者。谓以果名。于因上立也。
业结无处逍然无为者。断惑尽处。證无为理也。此亦
因上立果名也。
蕴积众旨者。先来皆云。三十七法以为众旨。谓僧戒
八段。尼戒六段。二十揵度。结集。调部。及增一也。今详
一戒一经。以为众旨也。
共成一部者。能成之因。即是分义。自下广解。此中亦
应广释前中举宗摄教。由于律相非所要故。但广释
后之二门。
第二宗归门
此门意者。前略辨云。今以宗求。其唯戒学。分别戒学。
两番料简。第一受戒法门。第二随戒行相。今度建立。
故立此门。建立意者。一为破古。二为显今。三引教證。
四释名义。五辨相须。六明教行。一为破古者。昔解开
宗五门分别。(乃至)方可就总开别者。破古开宗义也。且如
昙律师云。然戒不孤起。藉因詑缘然后方发。故第一
明受戒方法。既有能发之缘。必有所发体状。是以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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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发戒体。既受得戒。岂可端拱而住。必须方便正
念护本所受。是以第三次明持戒。然上行之徒一往
善成。中下之人捉心不固。遇缘憙犯。是以第四次明
其犯。持犯既不顿成。故第五番还料简上持之与犯
渐顿之义。今师意云。第五渐顿。乃是随中别义。故癈
不论。就前四门。缘体相须。合为受门。持犯后起。合为
随门。且束此四以为受随。方可就总曲开别义。若如
旧解。便开总门。义乖学路也。后有更助五门立义。作
问答云。问缘体就受门。持犯约随行者。受中有能所。
此悬明受缘。持犯既随状。具缘亦悬解。答随行具缘。
约戒文辨。无劳预解。若尔受戒法门下有揵度。应对
彼释。何假预明。答将欲释随。应先明受。欲使识缘。知
体戒法居身。故先明也。若尔何不最先结集受戒揵
度。答各据义别。亦不相违。然先结集戒本文者。略有
二义。一者欲令能秉行成。二者欲令观过兴厌。戒行
圆满。方可秉法度生。欲令策进防德。为斯先集戒本。
若论受法损益义。后与随不同。故宜后辨。又问持法
是顺。犯是违。对持以明犯。受法是顺。舍是违。应对受
明舍。答随含持犯。可相对明。受非通相。故不相对(尊者
云。上来且助古人立义。然今师解。悬明舍法。故不劳此问答也。上问答尊者每叙)。又难持犯
渐顿。在此预。明受舍渐顿亦应悬说。故今章中。翻昔
师义。舍之渐顿义便悬明。犯渐顿对文方辨。故来前
四以为受随。总标之后。方可别释。第二显今者。章云
故今解有戒宗有二等。三引教證者。如章云故地持
念护本所受。是以第三次明持戒。然上行之徒一往
善成。中下之人捉心不固。遇缘憙犯。是以第四次明
其犯。持犯既不顿成。故第五番还料简上持之与犯
渐顿之义。今师意云。第五渐顿。乃是随中别义。故癈
不论。就前四门。缘体相须。合为受门。持犯后起。合为
随门。且束此四以为受随。方可就总曲开别义。若如
旧解。便开总门。义乖学路也。后有更助五门立义。作
问答云。问缘体就受门。持犯约随行者。受中有能所。
此悬明受缘。持犯既随状。具缘亦悬解。答随行具缘。
约戒文辨。无劳预解。若尔受戒法门下有揵度。应对
彼释。何假预明。答将欲释随。应先明受。欲使识缘。知
体戒法居身。故先明也。若尔何不最先结集受戒揵
度。答各据义别。亦不相违。然先结集戒本文者。略有
二义。一者欲令能秉行成。二者欲令观过兴厌。戒行
圆满。方可秉法度生。欲令策进防德。为斯先集戒本。
若论受法损益义。后与随不同。故宜后辨。又问持法
是顺。犯是违。对持以明犯。受法是顺。舍是违。应对受
明舍。答随含持犯。可相对明。受非通相。故不相对(尊者
云。上来且助古人立义。然今师解。悬明舍法。故不劳此问答也。上问答尊者每叙)。又难持犯
渐顿。在此预。明受舍渐顿亦应悬说。故今章中。翻昔
师义。舍之渐顿义便悬明。犯渐顿对文方辨。故来前
四以为受随。总标之后。方可别释。第二显今者。章云
故今解有戒宗有二等。三引教證者。如章云故地持
四分律疏饰宗义记目次¶ 第 6c 页 X42-0006.png
云等也。地持第四戒品云。受戒随戒。当知无量。摄受
菩萨无量净戒。既引教證。四释名义者。如章云受以
要期创发等也。此中两释。前约受心持心不同。后约
缘如受成随立。五辨相须者。章云若无其受等也。六
明教行者。章云。若释受随。可为两门。第一约筌。即是
总别一部教文也。二就行辨者。谓就一身起行次第
也。且判文者。章云言约筌者巳下是也。
尼聚少法旨归彰受等者。尼揵度文。从初不得受二
根者戒。明尼受法。第二诸比丘尼聚在一处巳下。明
尼杂行(既半明受。故云少法)。问受法等中。呵责弟子。七法相瞻
依止等德。应行是随。何容名受。答师有此德。方堪度
人。以随资受。即受门摄。故云旨归也。
意辨其随者。问二部戒中。减年受戒。度诸遮女。即是
受法。何以言随。答不应度故。令师得罪。以受结随行
摄。故云意辨也。
次约行中。第一总解缘体者。相对辨别也。第二别解
缘体者。由细别解也。相对辨中。章有两释。初约作法
而明。后通得戒体说。且初释意讫。
至在前而去是其受门者。坛场作法。受门毕故。所以
名受也。馀可解。
后释意者。说相等事义通受随者。作法未毕。在受门
收。在辨体后。故是随行。有斯两滥。故通受随也。
约五受说可以准知者。上法一受唯得无表。馀四具
得表无表也。
菩萨无量净戒。既引教證。四释名义者。如章云受以
要期创发等也。此中两释。前约受心持心不同。后约
缘如受成随立。五辨相须者。章云若无其受等也。六
明教行者。章云。若释受随。可为两门。第一约筌。即是
总别一部教文也。二就行辨者。谓就一身起行次第
也。且判文者。章云言约筌者巳下是也。
尼聚少法旨归彰受等者。尼揵度文。从初不得受二
根者戒。明尼受法。第二诸比丘尼聚在一处巳下。明
尼杂行(既半明受。故云少法)。问受法等中。呵责弟子。七法相瞻
依止等德。应行是随。何容名受。答师有此德。方堪度
人。以随资受。即受门摄。故云旨归也。
意辨其随者。问二部戒中。减年受戒。度诸遮女。即是
受法。何以言随。答不应度故。令师得罪。以受结随行
摄。故云意辨也。
次约行中。第一总解缘体者。相对辨别也。第二别解
缘体者。由细别解也。相对辨中。章有两释。初约作法
而明。后通得戒体说。且初释意讫。
至在前而去是其受门者。坛场作法。受门毕故。所以
名受也。馀可解。
后释意者。说相等事义通受随者。作法未毕。在受门
收。在辨体后。故是随行。有斯两滥。故通受随也。
约五受说可以准知者。上法一受唯得无表。馀四具
得表无表也。
四分律疏饰宗义记目次¶ 第 7a 页 X42-0007.png
论其缘者。具如第五藉缘门辨。
护体为因缘者。如上巳辨。护是发业。近因心故。是同
类因也。
能生作行者。作持行也。
永断相续还受持清净对治护者。谓念智舍。以为护
体。此与永断还持之心相应报也。
还成二戒者。表无表二。还成清净势用增长也(于犯位中
戒体虽在。势用不增。大小乘。大意同也)。
癈立门(癈四及六。唯立五受故也)。
一以义求者。谓以别解脱义求。要从他故。心为第四。
颂云。受别解脱戒。当知从他教。随心上中下。得三品
律仪。
无上法人无上法教者。二义證知。无人无法。一者以
有證无。谓异陈如善来人等。复殊羯磨受戒之教。二
者以无證无。谓寻律文。都无上法人之与教也。
敕听者。与佛论议。因敕比丘听受戒故(后当广辨)。
故不相类者。此律受后之开缘。不类彼律受前之常
行教也。
岂容逆数者。理应受竟。后疑方开。不应逆数也。
曾嫁十二论议沙弥亦应持满者。难此二受未满二
十。何以逆开。然依十律。有论议。无曾嫁。此律有曾嫁。
无论议也。
女以仗人建志故与二十者同者。姑夫教敕。故曰仗
人。径历若事遂能建志。理堪持戒与二十同也。难曰。
四分律疏饰宗义记目次¶ 第 7b 页 X42-0007.png
建志尚许与二十同。罗汉岂容不如曾嫁。故使章中
后释云亦可胎闰等也。今详亦应更破云。曾嫁别立
不类胎等。
就年数者。罗汉亦应别立。不补灭年。故知古师徒烦
言论也。
胎闰等三者。一胎。二闰。三十四日布萨也。
阙于戒本者。意说。戒文本欲结罪。若罗汉阙。即必得
戒。由得戒故。师僧无罪。故灭年戒阙文不立(至彼戒文。当辨
是非)。
有则定满者。喻同年满也。
何故母经是名第一者。捡彼无文。彼文但言。建立善
根上受具。而无第一之言也。然五分云。童迦叶不满
二十受具。佛问诸比丘。童迦叶有所得不。答得初果。
佛言。此人是第一受具。不名白四羯磨如法受戒(巳上
律文。彼虽文有第一之言。而是初果)。
或可略无者。其犹灭法之中。梦中行淫。忧波离言。乃
至不犯突吉罗罪。然淫戒中。戒本及释。并略无开。其
例大有也。
五分法身者。新译经论。名无漏五蕴也。设得木叉。仍
非戒蕴。今虽不得。何成难词。由戒名滥于戒蕴。故汎
难之。言五蕴者。广如婆沙第三十三。然略辨者。无学
身中。正语业命。以为戒蕴。三三摩地以为定蕴。无学
正见以为慧蕴(除尽无生。馀无漏慧)。尽无生智。无学正见相应
胜解。名解脱蕴。即尽无生。名解脱智见蕴(创初證得此解脱智
后释云亦可胎闰等也。今详亦应更破云。曾嫁别立
不类胎等。
就年数者。罗汉亦应别立。不补灭年。故知古师徒烦
言论也。
胎闰等三者。一胎。二闰。三十四日布萨也。
阙于戒本者。意说。戒文本欲结罪。若罗汉阙。即必得
戒。由得戒故。师僧无罪。故灭年戒阙文不立(至彼戒文。当辨
是非)。
有则定满者。喻同年满也。
何故母经是名第一者。捡彼无文。彼文但言。建立善
根上受具。而无第一之言也。然五分云。童迦叶不满
二十受具。佛问诸比丘。童迦叶有所得不。答得初果。
佛言。此人是第一受具。不名白四羯磨如法受戒(巳上
律文。彼虽文有第一之言。而是初果)。
或可略无者。其犹灭法之中。梦中行淫。忧波离言。乃
至不犯突吉罗罪。然淫戒中。戒本及释。并略无开。其
例大有也。
五分法身者。新译经论。名无漏五蕴也。设得木叉。仍
非戒蕴。今虽不得。何成难词。由戒名滥于戒蕴。故汎
难之。言五蕴者。广如婆沙第三十三。然略辨者。无学
身中。正语业命。以为戒蕴。三三摩地以为定蕴。无学
正见以为慧蕴(除尽无生。馀无漏慧)。尽无生智。无学正见相应
胜解。名解脱蕴。即尽无生。名解脱智见蕴(创初證得此解脱智
四分律疏饰宗义记目次¶ 第 7c 页 X42-0007.png
见谛理故)。杂集第十卷中无学支摄为五蕴。彼云。无学正
语业命。是戒蕴。正念正定。是定蕴。无学正见正思惟
正精进。是慧蕴。无学正解脱。是解脱蕴。无学正智。是
解脱智见蕴。基法师云。正见是缘事慧。正智是缘无
为慧。今详彼释。定为谬说。谓无学身。诸无漏慧。别简
尽智及无生智。立为正智。即由创初證解脱故。复即
名为解脱智见。除此二智。馀无漏慧名为正见。岂容
一向判为缘事。又言事者说何为事。若变相缘名为
事者。即尽无生。亦通缘事。若缘事相说名事者。即声
闻人。无漏圣慧不能缘事。何容得有缘事智耶。据佛
菩萨。可通缘事耳。
第二解者(今师意存)。母论上法。文相甚多。今且略引要而
明者。彼论第一。有三节文。且第一节。僧尼各有五受。
文言五者上受具。何故名上受具。佛在世时受不戒。
直在佛边听法。得阿罗汉。名上受具。第二节云。云何。
上受具。如有一人。尽一切满未满。二十巳受具足。即
于比丘中。自生疑心。同住比丘白世尊。世尊语比丘。
汝数胎闰满不。答不满。佛即问诸比丘。得罗汉耶。白
佛言得。佛言。此是上受具。第三节云。佛告诸比丘。从
今巳去。听汝建立善根上受具。佛告诸比丘。过去诸
佛。未来诸佛。皆立善根上受具。我今亦复如是。是名
立善根上受具。第二卷云。上受具中。除尊者摩诃迦
叶苏陀婆。具馀一切不得建立善根上受具。问引彼
證此。为应理不。此何所疑。以其嵩云。夫论立义。依宗
语业命。是戒蕴。正念正定。是定蕴。无学正见正思惟
正精进。是慧蕴。无学正解脱。是解脱蕴。无学正智。是
解脱智见蕴。基法师云。正见是缘事慧。正智是缘无
为慧。今详彼释。定为谬说。谓无学身。诸无漏慧。别简
尽智及无生智。立为正智。即由创初證解脱故。复即
名为解脱智见。除此二智。馀无漏慧名为正见。岂容
一向判为缘事。又言事者说何为事。若变相缘名为
事者。即尽无生。亦通缘事。若缘事相说名事者。即声
闻人。无漏圣慧不能缘事。何容得有缘事智耶。据佛
菩萨。可通缘事耳。
第二解者(今师意存)。母论上法。文相甚多。今且略引要而
明者。彼论第一。有三节文。且第一节。僧尼各有五受。
文言五者上受具。何故名上受具。佛在世时受不戒。
直在佛边听法。得阿罗汉。名上受具。第二节云。云何。
上受具。如有一人。尽一切满未满。二十巳受具足。即
于比丘中。自生疑心。同住比丘白世尊。世尊语比丘。
汝数胎闰满不。答不满。佛即问诸比丘。得罗汉耶。白
佛言得。佛言。此是上受具。第三节云。佛告诸比丘。从
今巳去。听汝建立善根上受具。佛告诸比丘。过去诸
佛。未来诸佛。皆立善根上受具。我今亦复如是。是名
立善根上受具。第二卷云。上受具中。除尊者摩诃迦
叶苏陀婆。具馀一切不得建立善根上受具。问引彼
證此。为应理不。此何所疑。以其嵩云。夫论立义。依宗
四分律疏饰宗义记目次¶ 第 8a 页 X42-0008.png
正之。岂取僻文。依他部立。且如上法。无替减年胎等
不满。更开罗汉。若道成名受。胎等应同。胎非受缘。罗
汉宁是。又准母论。亦羯磨开。故彼文云(广如前引。第一卷中。第二
节文)。又母论第二。上受具中。除尊者磨诃迦叶苏陀波
(广如前引)。又立上法。应无应无罗汉沙弥。若据祈心。准凭
何教。(彼又总非云)如斯之义。应熟思寻。(又云)立者不能熟详
文义。既无的据。难可依凭。(又云)是力力无劳广述。今
详彼难。若道成名受。胎等应同者。今应反难。胎中九
月。罗汉几年。故不例也。若言道力义同二十者。三果
何容劣于二十。又复罗汉何理劣于曾嫁之人。准羯
磨前方开补年。其曾嫁者。何理胜于罗汉极果。开羯
磨前逆数十二。又云。母论亦羯磨开者。何不审寻彼
论第一佛在世时不受戒文也。故知。彼论第二节云。
如有一人。尽一切漏。未满二十。巳受具足者。望曾作
法。即名巳受。然法不成。复名不受。故荷初节佛在世
时不受文也。若不尔者。岂容一论二说相违。故不
应尔。即由此理。此理律下文因明羯磨。乘说罗汉
名受具者。亦望羯磨法定不成也。又嵩复引母论
第二。除迦叶等。欲何所说。今详除者。由迦叶等上
法所收。故须除之。其馀不详。此则上法文甚分明也。
若言除巳其馀不听故无上法者。八年之后。不听三
归。亦应三归不立为受。又难祈心准凭何教者。智人
咸许推理归文。何用滞文而迷正理。又三世佛。论说
皆同。宁执自心违三世佛。又寻诸部。皆有此受。但名
不满。更开罗汉。若道成名受。胎等应同。胎非受缘。罗
汉宁是。又准母论。亦羯磨开。故彼文云(广如前引。第一卷中。第二
节文)。又母论第二。上受具中。除尊者磨诃迦叶苏陀波
(广如前引)。又立上法。应无应无罗汉沙弥。若据祈心。准凭
何教。(彼又总非云)如斯之义。应熟思寻。(又云)立者不能熟详
文义。既无的据。难可依凭。(又云)是力力无劳广述。今
详彼难。若道成名受。胎等应同者。今应反难。胎中九
月。罗汉几年。故不例也。若言道力义同二十者。三果
何容劣于二十。又复罗汉何理劣于曾嫁之人。准羯
磨前方开补年。其曾嫁者。何理胜于罗汉极果。开羯
磨前逆数十二。又云。母论亦羯磨开者。何不审寻彼
论第一佛在世时不受戒文也。故知。彼论第二节云。
如有一人。尽一切漏。未满二十。巳受具足者。望曾作
法。即名巳受。然法不成。复名不受。故荷初节佛在世
时不受文也。若不尔者。岂容一论二说相违。故不
应尔。即由此理。此理律下文因明羯磨。乘说罗汉
名受具者。亦望羯磨法定不成也。又嵩复引母论
第二。除迦叶等。欲何所说。今详除者。由迦叶等上
法所收。故须除之。其馀不详。此则上法文甚分明也。
若言除巳其馀不听故无上法者。八年之后。不听三
归。亦应三归不立为受。又难祈心准凭何教者。智人
咸许推理归文。何用滞文而迷正理。又三世佛。论说
皆同。宁执自心违三世佛。又寻诸部。皆有此受。但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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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且俱舍十四。立有十受。第四受云。四由信受。佛
为大师。谓大迦叶。杂心第四。十受亦同。十中第三名
为受师。多论第二。七受之中第五自誓。十诵五十八。
十受之中第三自誓。见论第三受教。既通诸部。此何
独违。故此律受戒㨖度云。尔时有年不满二十者。受
具足巳。后便生疑。诸比丘往问佛。佛言。自今巳去。若
受具足巳。有如是疑。听数胎月。若数闰。若数十四日
说戒日。若得阿罗汉。即名为出家受具足(造论本欲释律本文。
母论既明此文。甚显)。又责祈心凭何教故者。多论十诵。皆名自
誓。誓即祈心。宁非明教。问前来上法。虽巳善成。瑜伽
决择分。如何会释。彼论五十三云。或有一类。唯自然
受。除苾刍律仪。何以故。由苾刍律仪。非一切堪受故。
若苾刍律仪。非要从他受者。若堪出家。若不堪出家。
但欲出家。便应一切随其所欲自然出家。如是圣教。
便无轨范。亦无善说法毗柰耶而可了知。是故苾刍
律仪。无自然受(巳上论文)。答彼据制后满足教说。即符母
论除迦叶等。其馀不得建立善根上受具也。
多子塔者。佛本行三十六。迦叶因缘品云。佛在一树
下。尔时是神名曰多子。偈中云。佛在多子树。母论云。
迦叶白佛言。我初到多子塔林中见世尊。(述曰)因多子
神。以目林塔。林中有树。复云佛在树下。辟支佛因缘
论中。亦说多子塔事。
群品者。觉有二解。一云。群者众。品者别。即别众是也。
又云。群者众多义。品者品类义。谓于四年不同大僧
为大师。谓大迦叶。杂心第四。十受亦同。十中第三名
为受师。多论第二。七受之中第五自誓。十诵五十八。
十受之中第三自誓。见论第三受教。既通诸部。此何
独违。故此律受戒㨖度云。尔时有年不满二十者。受
具足巳。后便生疑。诸比丘往问佛。佛言。自今巳去。若
受具足巳。有如是疑。听数胎月。若数闰。若数十四日
说戒日。若得阿罗汉。即名为出家受具足(造论本欲释律本文。
母论既明此文。甚显)。又责祈心凭何教故者。多论十诵。皆名自
誓。誓即祈心。宁非明教。问前来上法。虽巳善成。瑜伽
决择分。如何会释。彼论五十三云。或有一类。唯自然
受。除苾刍律仪。何以故。由苾刍律仪。非一切堪受故。
若苾刍律仪。非要从他受者。若堪出家。若不堪出家。
但欲出家。便应一切随其所欲自然出家。如是圣教。
便无轨范。亦无善说法毗柰耶而可了知。是故苾刍
律仪。无自然受(巳上论文)。答彼据制后满足教说。即符母
论除迦叶等。其馀不得建立善根上受具也。
多子塔者。佛本行三十六。迦叶因缘品云。佛在一树
下。尔时是神名曰多子。偈中云。佛在多子树。母论云。
迦叶白佛言。我初到多子塔林中见世尊。(述曰)因多子
神。以目林塔。林中有树。复云佛在树下。辟支佛因缘
论中。亦说多子塔事。
群品者。觉有二解。一云。群者众。品者别。即别众是也。
又云。群者众多义。品者品类义。谓于四年不同大僧
四分律疏饰宗义记目次¶ 第 8c 页 X42-0008.png
护持律相。何得不犯众多品类微细惑也。今详母论
第二卷云。法业群品业不应作。法业齐集业应作。(述曰)
梵本之中。名为羯磨。此翻为业。所言法业群品业者。
是别众也。复言。法业齐集业者。是法和众也。谓于界
内。别为群品也。付法藏第四云。忧留陀山有一老虎。
生于二子。饥穷困极。便命终。二子失母。忧婆鞠多。日
日与食。为说诸行无常偈。命终生摩突罗国。至年八
岁。出家得道。即便使之采瞻匐花。答言。大师此树高
峻。鞠多言曰。汝等是天(神用名天)。岂无神足。时即升空。采
花奉献。诸人同见叹未曾(育王传第四亦同)。育王经。降伏外
道。捡彼无文(应捡贤愚)。贤愚第十五。尊者舍利弗。昼夜三
时。天眼观世。应度度之。尔时有诸商人。共将一狗。至
于中路。众贾顿息。狗便盗取还贾人内。于时众人便
共打狗。弃置空野。舍之而去。舍利弗顿息狗。便以天
眼见。以食施与。即为解说微妙之法。命终生舍卫国
婆罗门家。字曰均提。至年七岁。付舍利弗。令使出家。
得罗汉果。自以智力。观过去世。作一饥狗。蒙我和上
舍利弗恩。今当尽身供给所须。永作沙弥。不受大戒。
摩夷者。正梵音云。摩怛理迦。翻为本母。既有母义。古
人遂称毗尼母论。为摩夷也。
尽智现前即发具足者。至下第六。发戒时节门。当辨
释之。
上法三缘。至第五藉缘门释(一假佛教授。二有祈夷心。三尽智现起)。
至文释者。下淫戒中。释准十诵。是贼住人也。古人有
第二卷云。法业群品业不应作。法业齐集业应作。(述曰)
梵本之中。名为羯磨。此翻为业。所言法业群品业者。
是别众也。复言。法业齐集业者。是法和众也。谓于界
内。别为群品也。付法藏第四云。忧留陀山有一老虎。
生于二子。饥穷困极。便命终。二子失母。忧婆鞠多。日
日与食。为说诸行无常偈。命终生摩突罗国。至年八
岁。出家得道。即便使之采瞻匐花。答言。大师此树高
峻。鞠多言曰。汝等是天(神用名天)。岂无神足。时即升空。采
花奉献。诸人同见叹未曾(育王传第四亦同)。育王经。降伏外
道。捡彼无文(应捡贤愚)。贤愚第十五。尊者舍利弗。昼夜三
时。天眼观世。应度度之。尔时有诸商人。共将一狗。至
于中路。众贾顿息。狗便盗取还贾人内。于时众人便
共打狗。弃置空野。舍之而去。舍利弗顿息狗。便以天
眼见。以食施与。即为解说微妙之法。命终生舍卫国
婆罗门家。字曰均提。至年七岁。付舍利弗。令使出家。
得罗汉果。自以智力。观过去世。作一饥狗。蒙我和上
舍利弗恩。今当尽身供给所须。永作沙弥。不受大戒。
摩夷者。正梵音云。摩怛理迦。翻为本母。既有母义。古
人遂称毗尼母论。为摩夷也。
尽智现前即发具足者。至下第六。发戒时节门。当辨
释之。
上法三缘。至第五藉缘门释(一假佛教授。二有祈夷心。三尽智现起)。
至文释者。下淫戒中。释准十诵。是贼住人也。古人有
四分律疏饰宗义记目次¶ 第 9a 页 X42-0009.png
立自然受戒。谓佛是也。故下文云。自然得解悟。云何
从人学者。彼为忧陀邪梵志。问佛为从谁学。佛即答
解悟。非答受戒也。
释名门
善来两释。觉云。前释意者。由此律中。要得初果。方命
善来。后释即准五分第一。善来通凡。故除契證句也。
以五分律。须提善来。而犯初戒。故知通凡。由其初果。
性离五邪。必不犯重故也。今详前据受戒揵度文中。
但言来比丘。而无善字释也。后解即依八比丘中。具
有善来两字释也。是则解善是求戒行者。来谓如来。
教章云。故曰善来。即据能所合结。律单言来。据所对
教也。后解或据能所合说。文具两字。义如前释。或以
行者善心而受。佛遂双赞。即二字俱为佛教也。
上法。两释。先来诸释不复堪记。今详前释。约圣智境。
名为上法。论其后释。即能證智名为上法。且前释云
性空之理超出相有者。先来复言。相谓十相。有即三
有。今详生空。即是无为。成实论宗言不可得。如衣坏
巳都无所有。龙树宗中。亦同此义。萨婆多宗释。灭即
以离系为体。实有非无。天亲无著护法等宗。二空所
显之实性名曰真如。是圣智境。非无实体。诸宗虽复
诤体有无。莫不皆称性空之理。性违于相。故言超相。
空违于有。复言超有。此超相有。意显涅槃。涅槃之性。
远十相故。俱舍二十八云。涅槃离十相。故名无相。十
相者何。谓色等五。男女二种。三有为相。(述曰)色等者。等
从人学者。彼为忧陀邪梵志。问佛为从谁学。佛即答
解悟。非答受戒也。
释名门
善来两释。觉云。前释意者。由此律中。要得初果。方命
善来。后释即准五分第一。善来通凡。故除契證句也。
以五分律。须提善来。而犯初戒。故知通凡。由其初果。
性离五邪。必不犯重故也。今详前据受戒揵度文中。
但言来比丘。而无善字释也。后解即依八比丘中。具
有善来两字释也。是则解善是求戒行者。来谓如来。
教章云。故曰善来。即据能所合结。律单言来。据所对
教也。后解或据能所合说。文具两字。义如前释。或以
行者善心而受。佛遂双赞。即二字俱为佛教也。
上法。两释。先来诸释不复堪记。今详前释。约圣智境。
名为上法。论其后释。即能證智名为上法。且前释云
性空之理超出相有者。先来复言。相谓十相。有即三
有。今详生空。即是无为。成实论宗言不可得。如衣坏
巳都无所有。龙树宗中。亦同此义。萨婆多宗释。灭即
以离系为体。实有非无。天亲无著护法等宗。二空所
显之实性名曰真如。是圣智境。非无实体。诸宗虽复
诤体有无。莫不皆称性空之理。性违于相。故言超相。
空违于有。复言超有。此超相有。意显涅槃。涅槃之性。
远十相故。俱舍二十八云。涅槃离十相。故名无相。十
相者何。谓色等五。男女二种。三有为相。(述曰)色等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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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声香味触也。三有为者。一生有为相。二住异有为
相。三灭有为相也。住异合说者。俱舍第五。一释云。住
是有情所受著处。为令厌舍。与异合说。如示黑甘与
吉祥俱。是故定有四有为相(开即四相。合即三相)。涅槃经第三
十。离十相亦同此说。涅槃既是法中之上。故名上法。
上法即是圣智所缘。内證境界。
修道进德或尽解满会增上法者。谓数勤修圣道力
故。进證智断二种圆满。所言或尽。即显断德。言解满
者。即显智德。断德即是择灭无为。智德即是尽无生
智。无学正见也。于斯二德成就之时。正契无为。会增
上法。
亦可尽无生智超学表者。即是第二约智释也。表者
外也。谓超三果四向之外。故云上法。智是有为。可建
立故。故引母论。證成释也。俱舍二十四颂云。第九无
间道。名金刚喻定。尽得俱尽智。成无学应果。此颂意
云。断非想地九品。或时第九无间道相应定数。名金
刚喻定。次解脱道即超尽智。此之尽智与尽得俱。故
云尽得俱尽智也(尽得即是择灭得也)。既得尽智。即成无学应
供等果。理实钝根唯得尽智。若其利根亦得无生。二
人俱得无学正见。故婆沙一百二云。时解脱阿罗汉。
金刚喻定。唯一刹那。尽智流注。长时相续。从尽智出。
或起无学正见。或起世俗心。不动阿罗汉。金刚喻定。
后尽智唯一刹那。无生智流注。长时相续。从无生智
出。或起无学正见。或起世俗心。一切阿罗汉皆修无
相。三灭有为相也。住异合说者。俱舍第五。一释云。住
是有情所受著处。为令厌舍。与异合说。如示黑甘与
吉祥俱。是故定有四有为相(开即四相。合即三相)。涅槃经第三
十。离十相亦同此说。涅槃既是法中之上。故名上法。
上法即是圣智所缘。内證境界。
修道进德或尽解满会增上法者。谓数勤修圣道力
故。进證智断二种圆满。所言或尽。即显断德。言解满
者。即显智德。断德即是择灭无为。智德即是尽无生
智。无学正见也。于斯二德成就之时。正契无为。会增
上法。
亦可尽无生智超学表者。即是第二约智释也。表者
外也。谓超三果四向之外。故云上法。智是有为。可建
立故。故引母论。證成释也。俱舍二十四颂云。第九无
间道。名金刚喻定。尽得俱尽智。成无学应果。此颂意
云。断非想地九品。或时第九无间道相应定数。名金
刚喻定。次解脱道即超尽智。此之尽智与尽得俱。故
云尽得俱尽智也(尽得即是择灭得也)。既得尽智。即成无学应
供等果。理实钝根唯得尽智。若其利根亦得无生。二
人俱得无学正见。故婆沙一百二云。时解脱阿罗汉。
金刚喻定。唯一刹那。尽智流注。长时相续。从尽智出。
或起无学正见。或起世俗心。不动阿罗汉。金刚喻定。
后尽智唯一刹那。无生智流注。长时相续。从无生智
出。或起无学正见。或起世俗心。一切阿罗汉皆修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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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正见圆满。而非一切皆现在前(未来无量无学正见。不可顿起)。俱
舍二十四。正理六十五。义亦同此。然正理论。说无生
智及无学正见。或亦一那刹。或亦相续。婆沙文云。或
解脱道或胜进道摄是尽智。唯胜进道是无生智。因
此略释。金刚喻定。尽无生智。无学正见。略作三门分
别。一释名。二出体。三辨相。且释名者。问何故名为金
刚喻定。答婆沙二十八云。无有烦恼。不断不破。譬如
金刚。无有铁等不穿不碎。故名金刚喻定。问何故名
尽智。答俱舍二十四云。尽智是断或中最后解脱道。
由解脱道。与诸漏尽得最初俱生。故名尽智。正理六
十五一释大同。又云有馀师说。惑尽身中。此最初生。
故名尽智。问何故名无生智。答正理意云。言无生者。
谓未来生得。非择灭智托无生。名无生智。若尔。岂可
无漏圣慧缘非择灭。答理实根本无生智体。但缘谛
理。而由后得缘非择灭。故无漏智从后得智。得无生
名。于理无失。问何故名无学正见。答推度性故。名之
为见。此见真实。故名为正。若据照瞩。名之为见。则尽
无生亦名为见。今据推度。故尽无生。非是见性。由此
二智。巳息求心不推度故。若准大乘。一刹那智义说
为二。谓由有彼集因尽义。故名尽智。复由有彼苦果
不生义。故名无生智。除此二智。馀无漏慧照理明了。
名为正见。杂集第十。略释尽无生智。瑜伽六十九。有
出世尽智无生智。复有世出世尽智无生智。如彼应
知。
次辨体者。金刚喻定。六智相应定数为体。故婆
舍二十四。正理六十五。义亦同此。然正理论。说无生
智及无学正见。或亦一那刹。或亦相续。婆沙文云。或
解脱道或胜进道摄是尽智。唯胜进道是无生智。因
此略释。金刚喻定。尽无生智。无学正见。略作三门分
别。一释名。二出体。三辨相。且释名者。问何故名为金
刚喻定。答婆沙二十八云。无有烦恼。不断不破。譬如
金刚。无有铁等不穿不碎。故名金刚喻定。问何故名
尽智。答俱舍二十四云。尽智是断或中最后解脱道。
由解脱道。与诸漏尽得最初俱生。故名尽智。正理六
十五一释大同。又云有馀师说。惑尽身中。此最初生。
故名尽智。问何故名无生智。答正理意云。言无生者。
谓未来生得。非择灭智托无生。名无生智。若尔。岂可
无漏圣慧缘非择灭。答理实根本无生智体。但缘谛
理。而由后得缘非择灭。故无漏智从后得智。得无生
名。于理无失。问何故名无学正见。答推度性故。名之
为见。此见真实。故名为正。若据照瞩。名之为见。则尽
无生亦名为见。今据推度。故尽无生。非是见性。由此
二智。巳息求心不推度故。若准大乘。一刹那智义说
为二。谓由有彼集因尽义。故名尽智。复由有彼苦果
不生义。故名无生智。除此二智。馀无漏慧照理明了。
名为正见。杂集第十。略释尽无生智。瑜伽六十九。有
出世尽智无生智。复有世出世尽智无生智。如彼应
知。
次辨体者。金刚喻定。六智相应定数为体。故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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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二十八云。此有六智。谓四类智。及灭道法智(此即苦集
唯是类□。灭道即通法智类智)。若约行相。四谛各通四谛各通四种
行相。广如俱舍二十四婆沙二十八释之。尽无生智
者。六智为性。谓法及类并四谛智。若细分别。四法四
类以之为性。然此二智。最初生时。唯苦集类。自后相
续。方通六智。缘苦集类金刚喻定。亦与此同。灭道法
类金刚喻定。即不同此也。谓此定后。必定故为苦集
类智。不得同前灭类道法类也。若论行相。初尽无生。
唯六行相。谓苦集类。除空非我。后相续位十四行相。
亦除空非我行。由此二智。于出观时。作如是言。我生
巳尽等。涉世俗故。故除空非我行。无学正见法类四
谛六智为性。通十六行。或以七智为性。加他心智。
次辨相者。金刚喻定。势能摧破。三界一切所有烦恼。
但由前时烦恼巳破。是故不破理实有能(如俱舍二十四释)。
尽无生智。如俱舍二十六云。谓无学位。若正自知。我
巳知苦。我巳断集。我巳證灭。我巳修道。由此所有眼
智明觉解慧光观。是名尽智。云何无生智。谓正自知
我巳知苦。不应更知。广说乃至我巳修道。不应更修。
由此所有眼智明觉等。是名无生智。如何无漏智。可
作如是知。迦叶弥罗国诸论师说。从二智出后智中
作如是知。故无有失。无学正见。准而可知。不繁广辨。
未感如来玄悟见道者。简异善来。善来诸人。感佛说
法。复悟见道得初果巳。方命善来。今此三归。都无二
义。故云未感。上法既非言教下发。以非类故。不须简
唯是类□。灭道即通法智类智)。若约行相。四谛各通四谛各通四种
行相。广如俱舍二十四婆沙二十八释之。尽无生智
者。六智为性。谓法及类并四谛智。若细分别。四法四
类以之为性。然此二智。最初生时。唯苦集类。自后相
续。方通六智。缘苦集类金刚喻定。亦与此同。灭道法
类金刚喻定。即不同此也。谓此定后。必定故为苦集
类智。不得同前灭类道法类也。若论行相。初尽无生。
唯六行相。谓苦集类。除空非我。后相续位十四行相。
亦除空非我行。由此二智。于出观时。作如是言。我生
巳尽等。涉世俗故。故除空非我行。无学正见法类四
谛六智为性。通十六行。或以七智为性。加他心智。
次辨相者。金刚喻定。势能摧破。三界一切所有烦恼。
但由前时烦恼巳破。是故不破理实有能(如俱舍二十四释)。
尽无生智。如俱舍二十六云。谓无学位。若正自知。我
巳知苦。我巳断集。我巳證灭。我巳修道。由此所有眼
智明觉解慧光观。是名尽智。云何无生智。谓正自知
我巳知苦。不应更知。广说乃至我巳修道。不应更修。
由此所有眼智明觉等。是名无生智。如何无漏智。可
作如是知。迦叶弥罗国诸论师说。从二智出后智中
作如是知。故无有失。无学正见。准而可知。不繁广辨。
未感如来玄悟见道者。简异善来。善来诸人。感佛说
法。复悟见道得初果巳。方命善来。今此三归。都无二
义。故云未感。上法既非言教下发。以非类故。不须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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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三语三归。唯此律中。体同义异。望三宝境。名曰三归。
望罗汉教。名曰三语。不同多论分为二受。至下当知。
了论瞿娄达摩者。了论疏中作此名字。非论文也(论文
但多尊法)。
受缘开合门。
猥多者。字林。猥者众也。
僧得可呵者。以违教故。应可呵责得吉罗罪。非谓提
舍尼也。觉云。梁朝时。白木调国从西进马来。故知此
国在白木调来也。
若一比丘尼往大僧中代乞戒者。准下尼法。但差一
人。若准五分二十九。十尼俱往。如下当辨。
因辨遣信得戒时节者。章中三释。初释先且依教立
宗。章云。(乃至)巳与汝受戒竟。次当引喻以立道理。章云。
又准媒业。(乃至)便义不具。次释妨难。章云。若尔何故教
人盗。(乃至)不同杀盗(谓有别义。不类杀等。言别义者。当知年夏。媒须和合二处。二处者。男
女也)。次第二释。初破前宗。章云。若尔戒非羯磨缘生。(乃至)
何容使报。方始得戒。次申自宗。章云。故有异释。(乃至)事
成得罪。次释妨难。且先立难。章云。若尔何不类媒耶
(假述前师。举媒为难。媒戒文云。受语往彼还报。僧伽婆尸沙。亦应杀盗受语往盗还报。方成犯限也)。次
答非例。章云。答如媒报所媒。(乃至)何得以所类能(显媒类受。
若并令报。于中即有能所不同。且如媒中。如有和上教一弟子。男家受语往语女家。女家受语还报男家。此则
男女俱是所媒。此则报时。伹能所媒。能教和上巳得罪竟。论其杀盗。若令还报。即是义边。受语往彼。事成我巳
罪竟。若复还报。便是能报。非是罪时。故不相类)。次准例立理。章云。如此解时。
三语三归。唯此律中。体同义异。望三宝境。名曰三归。
望罗汉教。名曰三语。不同多论分为二受。至下当知。
了论瞿娄达摩者。了论疏中作此名字。非论文也(论文
但多尊法)。
受缘开合门。
猥多者。字林。猥者众也。
僧得可呵者。以违教故。应可呵责得吉罗罪。非谓提
舍尼也。觉云。梁朝时。白木调国从西进马来。故知此
国在白木调来也。
若一比丘尼往大僧中代乞戒者。准下尼法。但差一
人。若准五分二十九。十尼俱往。如下当辨。
因辨遣信得戒时节者。章中三释。初释先且依教立
宗。章云。(乃至)巳与汝受戒竟。次当引喻以立道理。章云。
又准媒业。(乃至)便义不具。次释妨难。章云。若尔何故教
人盗。(乃至)不同杀盗(谓有别义。不类杀等。言别义者。当知年夏。媒须和合二处。二处者。男
女也)。次第二释。初破前宗。章云。若尔戒非羯磨缘生。(乃至)
何容使报。方始得戒。次申自宗。章云。故有异释。(乃至)事
成得罪。次释妨难。且先立难。章云。若尔何不类媒耶
(假述前师。举媒为难。媒戒文云。受语往彼还报。僧伽婆尸沙。亦应杀盗受语往盗还报。方成犯限也)。次
答非例。章云。答如媒报所媒。(乃至)何得以所类能(显媒类受。
若并令报。于中即有能所不同。且如媒中。如有和上教一弟子。男家受语往语女家。女家受语还报男家。此则
男女俱是所媒。此则报时。伹能所媒。能教和上巳得罪竟。论其杀盗。若令还报。即是义边。受语往彼。事成我巳
罪竟。若复还报。便是能报。非是罪时。故不相类)。次准例立理。章云。如此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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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至)非谓报竟。方始得戒(谓类媒杀并不报能。即例受门。以受戒人为能教者。使尼
往受。羯磨才成。即得律仪。不须还报)。或曰。今应更难此第二释。谓立能
所。与前义别。男作能教。令为巳媒。所教比丘须还男。
准此例受。理应还报。应答难云。此媒虽复要须报能。
而不得结能教男罪。亦应受戒虽要报能。而亦不令
能教得戒。复曰。能教比丘。令为巳媒。既要报能。受亦
应尔。答汝若类媒须结媒罪。今为巳媒。既要报能。受亦
应尔。答汝若类媒须结媒罪。今为巳媒。乃是淫因。岂
令受具而发五戒。复曰。尼僧十众并作能教受戒行
者。及大僧众并作所教。此则所教预喻如所媒。所媒
既须往彼还报。受戒亦应往大僧处。还报受戒行者。
答媒报令能得罪。岂受还报而令能教尼众得戒耶。
此等既并立难不成。还归初门能所类相。并不报能。
得戒得罪也。次第三释。先且总非前释。章云。虽有此
释。(乃至)不了说故。次依教立理。章云。如馀三律。(乃至)明因
使得(理应受戒。要闻羯磨。故知使传大僧羯磨。方始得戒)。次例此律。亦应具传
大僧羯磨。章云。此律文略。直言汝巳受具足竟(下尼法云。
能使应还。比丘尼寺内。语言大妹。汝巳受大戒竟。述曰。疏意说比尼法文略也。谓准尼法。虽差一尼并二三伴。
异于馀律十尼俱往。然亦应理还来集尼。对大僧中所作羯磨。令具听讫。方可语言。大妹汝巳受戒竟。以受要
须闻羯应故)。次辨具缘。章云。应具六法等也
然文亦不具者。略者。准尼法中。全无第三戒师白缘。
于第四缘。但问名字及和上名。并学戒不。而略不问
十三难等。虽问少分。而亦是略。今更详之。应具十缘。
一端正女人。尼法文云。小小类貌。不应遣信。母论第
往受。羯磨才成。即得律仪。不须还报)。或曰。今应更难此第二释。谓立能
所。与前义别。男作能教。令为巳媒。所教比丘须还男。
准此例受。理应还报。应答难云。此媒虽复要须报能。
而不得结能教男罪。亦应受戒虽要报能。而亦不令
能教得戒。复曰。能教比丘。令为巳媒。既要报能。受亦
应尔。答汝若类媒须结媒罪。今为巳媒。既要报能。受亦
应尔。答汝若类媒须结媒罪。今为巳媒。乃是淫因。岂
令受具而发五戒。复曰。尼僧十众并作能教受戒行
者。及大僧众并作所教。此则所教预喻如所媒。所媒
既须往彼还报。受戒亦应往大僧处。还报受戒行者。
答媒报令能得罪。岂受还报而令能教尼众得戒耶。
此等既并立难不成。还归初门能所类相。并不报能。
得戒得罪也。次第三释。先且总非前释。章云。虽有此
释。(乃至)不了说故。次依教立理。章云。如馀三律。(乃至)明因
使得(理应受戒。要闻羯磨。故知使传大僧羯磨。方始得戒)。次例此律。亦应具传
大僧羯磨。章云。此律文略。直言汝巳受具足竟(下尼法云。
能使应还。比丘尼寺内。语言大妹。汝巳受大戒竟。述曰。疏意说比尼法文略也。谓准尼法。虽差一尼并二三伴。
异于馀律十尼俱往。然亦应理还来集尼。对大僧中所作羯磨。令具听讫。方可语言。大妹汝巳受戒竟。以受要
须闻羯应故)。次辨具缘。章云。应具六法等也
然文亦不具者。略者。准尼法中。全无第三戒师白缘。
于第四缘。但问名字及和上名。并学戒不。而略不问
十三难等。虽问少分。而亦是略。今更详之。应具十缘。
一端正女人。尼法文云。小小类貌。不应遣信。母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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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云。若有如是比者。得遣信受(五分半迦尸。十诵四十一云。婆罗门生女。
端正妹好。价直半迦尸国)。二有难缘。三本法成就。四白二差使。口
差伴尼(准尼揵度)。若准馀律。十尼俱往。五义加使尼为请
师(设无此缘。亦应得戒)。六使尼为乞。七戒师作白。八捡问遮难。
九白四成就。十使还报知。若依馀律。白四具足(或恐转变。
更应捡难。更加捡缘。使十一缘)。上来立义虽巳善成就。崇复云。遣信
受戒得。在大僧言下。报表事终。非为发戒。故报文云。
巳与汝受戒竟。报有巳言。明知先得。若在报发。便违
巳言(难曰。俱舍第九云。开口巳眠。应先开口)。又云。若使言下生戒法者。
便有三过。一有秉法杂乱过。二尼有一部发戒过。三
违见论八语过。今略详之。尼传僧教。本非杂乱。故五
分二十九云。羯磨师为说僧所作白四羯磨令听巳。
又凡受戒。理须听闻大僧白四。若不许尼传僧白四。
僧教未成。则崇自招一部之失。又见论八语者。善见
第七。八种得戒。八语之外。别有遣使。如彼论云遣使
如彼论云。遣使受具足戒者。半迦尸尼。遣信八语。得
具足者。从比丘尼得白。四法。比丘僧复白四法。是名
八语(巳上论文)。八语遣使。论既别设。违八语。何成有过。况
复使尼传僧白四。并其本法。成八语。此等立破。具如
破述记中巳广辨说。
受有作法者。尼往僧中。或须结界。或相捡问。随时变
动。不同随中。
异缘无作唯随非受者。穷寻疏意。略有三门。一者异
缘能发无作。如欲杀人不执刀仗。乃用指印相书而
端正妹好。价直半迦尸国)。二有难缘。三本法成就。四白二差使。口
差伴尼(准尼揵度)。若准馀律。十尼俱往。五义加使尼为请
师(设无此缘。亦应得戒)。六使尼为乞。七戒师作白。八捡问遮难。
九白四成就。十使还报知。若依馀律。白四具足(或恐转变。
更应捡难。更加捡缘。使十一缘)。上来立义虽巳善成就。崇复云。遣信
受戒得。在大僧言下。报表事终。非为发戒。故报文云。
巳与汝受戒竟。报有巳言。明知先得。若在报发。便违
巳言(难曰。俱舍第九云。开口巳眠。应先开口)。又云。若使言下生戒法者。
便有三过。一有秉法杂乱过。二尼有一部发戒过。三
违见论八语过。今略详之。尼传僧教。本非杂乱。故五
分二十九云。羯磨师为说僧所作白四羯磨令听巳。
又凡受戒。理须听闻大僧白四。若不许尼传僧白四。
僧教未成。则崇自招一部之失。又见论八语者。善见
第七。八种得戒。八语之外。别有遣使。如彼论云遣使
如彼论云。遣使受具足戒者。半迦尸尼。遣信八语。得
具足者。从比丘尼得白。四法。比丘僧复白四法。是名
八语(巳上论文)。八语遣使。论既别设。违八语。何成有过。况
复使尼传僧白四。并其本法。成八语。此等立破。具如
破述记中巳广辨说。
受有作法者。尼往僧中。或须结界。或相捡问。随时变
动。不同随中。
异缘无作唯随非受者。穷寻疏意。略有三门。一者异
缘能发无作。如欲杀人不执刀仗。乃用指印相书而
四分律疏饰宗义记目次¶ 第 11b 页 X42-0011.png
煞。虽同身业。而事有异。故曰异缘。者互缘。如以指印。
或以相尽。作大妄语。是即身业以成语业。或如赞杀。
以语成身业。既互造故名互缘。三者助缘。如以他人
身语等业。用成我身身语等业。即如遣使。名曰助缘。
先来诸人。不违异缘互缘别相。遂妄破疏。且如觉云。
受中理亦通于异缘。如语乞戒发身戒故(此将互缘。以破异缘
是故非理)。通律师云。问此人亦应遣使依止。答成。若有难。
开无依止而住。岂可有难。开不受而得戒。故不相类
也。又以依是凭义。理不合遥也。
总发假缘者。情非情等一切境上。总顿发故。要假缘
也。
今取面化者。谓便舍时。未说成舍者。留待后时。容亲
面化使不舍戒。以其舍戒如死故也。
不假馀缘者。若当有便。随便对舍。何须遣往也。
十人二十足为良验者。十人受戒。二十出罪。是表难
易也。
受本不得请僧就巳者。上代僧祐律师云。遍寻诸律。
有难尚令遣使往受。岂容无难辄受尼请来就尼寺。
往往有人。轻藻无识。往赴尼寺与受戒者。深违教意。
今详教意。但由大僧。取静息缘。不肯来赴。故开使受
也。请而赴者。理非轻藻。然今疏意。同僧祐说。故云不
得也。伽论第一及第七并云。百一羯磨。一切经中。亦
别有一卷百一羯磨。即萨婆多宗所弘也(数有人言。毗尼母百
一羯磨者误)。边无十僧。谁足二十。故应同开边尼十众
或以相尽。作大妄语。是即身业以成语业。或如赞杀。
以语成身业。既互造故名互缘。三者助缘。如以他人
身语等业。用成我身身语等业。即如遣使。名曰助缘。
先来诸人。不违异缘互缘别相。遂妄破疏。且如觉云。
受中理亦通于异缘。如语乞戒发身戒故(此将互缘。以破异缘
是故非理)。通律师云。问此人亦应遣使依止。答成。若有难。
开无依止而住。岂可有难。开不受而得戒。故不相类
也。又以依是凭义。理不合遥也。
总发假缘者。情非情等一切境上。总顿发故。要假缘
也。
今取面化者。谓便舍时。未说成舍者。留待后时。容亲
面化使不舍戒。以其舍戒如死故也。
不假馀缘者。若当有便。随便对舍。何须遣往也。
十人二十足为良验者。十人受戒。二十出罪。是表难
易也。
受本不得请僧就巳者。上代僧祐律师云。遍寻诸律。
有难尚令遣使往受。岂容无难辄受尼请来就尼寺。
往往有人。轻藻无识。往赴尼寺与受戒者。深违教意。
今详教意。但由大僧。取静息缘。不肯来赴。故开使受
也。请而赴者。理非轻藻。然今疏意。同僧祐说。故云不
得也。伽论第一及第七并云。百一羯磨。一切经中。亦
别有一卷百一羯磨。即萨婆多宗所弘也(数有人言。毗尼母百
一羯磨者误)。边无十僧。谁足二十。故应同开边尼十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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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有多释义等为可者。一解。羯磨中摄。故不别论。若
尔遣使亦羯磨摄。何以别明。答端正女人。开中之胜。
而论曾嫁名中鄙恶。不类端正。故不别论。虽有此理。
然十二开异常二十。应分两别。答以十诵中无开十
二。有遣信故。今据彼说。故有隐显。章中破云。以其文
无定数者。诸部受数。或多或少。岂专十诵以妨此律。
又解违于五受。亦同此破。故依下文。立曾嫁受。
女妇二受者。妇受有一。曾嫁是也。女受有三。二十众。
遣使。并义立边尼十众也。更加大僧十人五众。即是
羯磨离六也。
合即唯五者。谓合前六。总名羯磨。辨馀善来上法等
四受。故五也。引伽论者。證成羯磨。应离成由也。
并馀二受者。一者义立边尼。二者曾嫁。
二僧摄者。义立边尼及边僧并五人僧摄。馀并十人
僧摄。
得名门
善来两释。准上释名门中。如次配之。谓有一学两学
异。
上法两释。亦准释名。约境约智。如次配之。约数
就心。即带数释也。
通局门
多论对七受以说此约五受者。多论第二。见谛。善来。
三语。三归。自誓。八法。白四(八法即八敬也)。于此七中。义摄为
五。与此律同。故相对辨。谓彼七中。善来三归八法白
四。即与此律四受全同。三语摄入三归之中。见谛自
尔遣使亦羯磨摄。何以别明。答端正女人。开中之胜。
而论曾嫁名中鄙恶。不类端正。故不别论。虽有此理。
然十二开异常二十。应分两别。答以十诵中无开十
二。有遣信故。今据彼说。故有隐显。章中破云。以其文
无定数者。诸部受数。或多或少。岂专十诵以妨此律。
又解违于五受。亦同此破。故依下文。立曾嫁受。
女妇二受者。妇受有一。曾嫁是也。女受有三。二十众。
遣使。并义立边尼十众也。更加大僧十人五众。即是
羯磨离六也。
合即唯五者。谓合前六。总名羯磨。辨馀善来上法等
四受。故五也。引伽论者。證成羯磨。应离成由也。
并馀二受者。一者义立边尼。二者曾嫁。
二僧摄者。义立边尼及边僧并五人僧摄。馀并十人
僧摄。
得名门
善来两释。准上释名门中。如次配之。谓有一学两学
异。
上法两释。亦准释名。约境约智。如次配之。约数
就心。即带数释也。
通局门
多论对七受以说此约五受者。多论第二。见谛。善来。
三语。三归。自誓。八法。白四(八法即八敬也)。于此七中。义摄为
五。与此律同。故相对辨。谓彼七中。善来三归八法白
四。即与此律四受全同。三语摄入三归之中。见谛自
四分律疏饰宗义记目次¶ 第 12a 页 X42-0012.png
誓自义同上法。是故摄之。以为五受也。
但知七中有见谛无上法者。见谛虽可义同上法。论
其尅性。此律所无也。
此律有上法无见谛者。上法虽可义同彼论见谛自
誓。然据名字。彼无上法也。今详上法。是母论名。仍非
此律有也。
八敬专尼馀三比丘者。应云八敬专尼馀五比丘。何
故言三。答合五为三故也。谓三语三归。合为一见谛。
自誓合为一。善来复一。故三成也。
若谨依文者。多论第二云。问七种受。几是比丘不共
尼。答曰。五是比丘。一见谛。二善来。三者三语。四者三
归。五者自誓。问几是尼不共比丘。答曰一。谓八法受
戒。问几二众共。答曰一。谓白四羯磨也。
为止诽谤故者。多论第二。佛不自度尼家三众。作此
释也。
多论局者偏就爱道等为言者。问多论第二云。八法
受戒。唯大爱道。更无得者。既唯一人。何用言等。答理
实多论。唯望爱道善来是局。复置等等言。良以母经
及此律等。敬通五百。是则善来总望五百。亦名为局。
总收义尽。须置等言。
亦同此局者。重释此律望五百局。十诵五分。望爱道
局。故云亦同此中多论说局也。
举此五受受随分别者。此律善来唯受非随。唯佛秉
故。若准祇律第三。佛与比丘俱秉善来。即是义通受
但知七中有见谛无上法者。见谛虽可义同上法。论
其尅性。此律所无也。
此律有上法无见谛者。上法虽可义同彼论见谛自
誓。然据名字。彼无上法也。今详上法。是母论名。仍非
此律有也。
八敬专尼馀三比丘者。应云八敬专尼馀五比丘。何
故言三。答合五为三故也。谓三语三归。合为一见谛。
自誓合为一。善来复一。故三成也。
若谨依文者。多论第二云。问七种受。几是比丘不共
尼。答曰。五是比丘。一见谛。二善来。三者三语。四者三
归。五者自誓。问几是尼不共比丘。答曰一。谓八法受
戒。问几二众共。答曰一。谓白四羯磨也。
为止诽谤故者。多论第二。佛不自度尼家三众。作此
释也。
多论局者偏就爱道等为言者。问多论第二云。八法
受戒。唯大爱道。更无得者。既唯一人。何用言等。答理
实多论。唯望爱道善来是局。复置等等言。良以母经
及此律等。敬通五百。是则善来总望五百。亦名为局。
总收义尽。须置等言。
亦同此局者。重释此律望五百局。十诵五分。望爱道
局。故云亦同此中多论说局也。
举此五受受随分别者。此律善来唯受非随。唯佛秉
故。若准祇律第三。佛与比丘俱秉善来。即是义通受
四分律疏饰宗义记目次¶ 第 12b 页 X42-0012.png
随二法。谓自得戒。即属受门。复以度他。即随行摄。次
辨上法。若据母论。唯二人得。唯受非随。通律师云。自
因祈心。果戒俱得。即是摄。复教他得。即随行摄。此义
即是自部所宗。以其破结不遮简故。次辨三归。多论
第二云。佛成道后八年之中。得三归受。故八年中。理
有自得教他之义。便通受随。八年之后。非受非随。次
辨八敬。若准自律。五百释女因此得戒。名之为受。随
中行敬。复即是随。然此随义异前说。除五百巳。约馀
女边。唯随非受。次辨羯磨。义准应知。今此古人。受随
分别。既说五百。故通受随。自馀诸尼敬不通受。明知
五百以敬为受。是故善来不度五百。故说善来局也。
叔𨤲尼者。贤愚第五云。其初生时。细濡白氎裹身而
生。父母怪之。相师言古。因为作字。名曰叔釐。秦言白
也。叔釐长大。氎随身大。女白父母。我欲出家。将往佛
所。佛言善来。头发自堕。所著白氎。寻成五衣。精进不
久。成阿罗汉。
摩登耆女者。经无文说善来受。母论第一。摩登祈捡。
多论自誓唯大迦叶者。彼论第二云。自誓唯大迦叶
一人。更无得者。(述曰)意说。当时更无人得。非是佛制馀
不复听作自誓受也。故章中云。一多少为言等也。多
论第二云。问佛在世几年便听白四羯磨受戒。答曰。
有言佛初得道一年后。听白四受。有言四年。有言八
年。以义而推。八年者是正义也。(又云)佛遣阿难。与大爱
道。八法受戒。十四年后。听白四受。(又云)三语三归。佛成
辨上法。若据母论。唯二人得。唯受非随。通律师云。自
因祈心。果戒俱得。即是摄。复教他得。即随行摄。此义
即是自部所宗。以其破结不遮简故。次辨三归。多论
第二云。佛成道后八年之中。得三归受。故八年中。理
有自得教他之义。便通受随。八年之后。非受非随。次
辨八敬。若准自律。五百释女因此得戒。名之为受。随
中行敬。复即是随。然此随义异前说。除五百巳。约馀
女边。唯随非受。次辨羯磨。义准应知。今此古人。受随
分别。既说五百。故通受随。自馀诸尼敬不通受。明知
五百以敬为受。是故善来不度五百。故说善来局也。
叔𨤲尼者。贤愚第五云。其初生时。细濡白氎裹身而
生。父母怪之。相师言古。因为作字。名曰叔釐。秦言白
也。叔釐长大。氎随身大。女白父母。我欲出家。将往佛
所。佛言善来。头发自堕。所著白氎。寻成五衣。精进不
久。成阿罗汉。
摩登耆女者。经无文说善来受。母论第一。摩登祈捡。
多论自誓唯大迦叶者。彼论第二云。自誓唯大迦叶
一人。更无得者。(述曰)意说。当时更无人得。非是佛制馀
不复听作自誓受也。故章中云。一多少为言等也。多
论第二云。问佛在世几年便听白四羯磨受戒。答曰。
有言佛初得道一年后。听白四受。有言四年。有言八
年。以义而推。八年者是正义也。(又云)佛遣阿难。与大爱
道。八法受戒。十四年后。听白四受。(又云)三语三归。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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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巳八年中得。八年巳后。更无得者(巳上论文)。
结集毗尼序者。十诵五十五。明五百结集。彼文名为
五百结集毗尼序也。一为敬要(即是释前不善来度)。二须和上
(即是释前不羯磨度)。
多论俱局离羯磨故者。多论虽言羯磨是通。馀皆是
局。若如向来离羯磨受。便合多论。一切俱局。谓据总
名。羯磨便通。论其别体。亦即是局。
数齐有五者。颂曰。僧五谓来上。三归十及五。尼五谓
敬遣。边十常行嫁。又准多论。更加三语及以见谛。便
为僧七。今言僧五。谓摄此二人三归上法中也。
局中三僧五专尼众者。前齐五中。除来上巳。馀三局
僧也。即齐五中尼众有五。是专局尼也。
诸部同异
十诵五十八种得戒颂曰。然见誓论边。重信来归羯。
六同四分者。十中后六。义摄为四。便同此律来归敬
羯也。谓边五遣信羯磨。合之为一。馀三还三。即是摄
为四也。
善来是同者。同此律中。要得初果也。
不须善来者。谓彼复有直尔见谛。即发戒品。不须更
加善来受法。
馀二即异者。一者所秉法。二所被行者。故言二也。
四句分别者。即释名等四门是也。
智论云非佛声闻等所告者。智论九十五云。无性可
见。住是性中得耨菩提。何故无性相是阿耨菩提。非
结集毗尼序者。十诵五十五。明五百结集。彼文名为
五百结集毗尼序也。一为敬要(即是释前不善来度)。二须和上
(即是释前不羯磨度)。
多论俱局离羯磨故者。多论虽言羯磨是通。馀皆是
局。若如向来离羯磨受。便合多论。一切俱局。谓据总
名。羯磨便通。论其别体。亦即是局。
数齐有五者。颂曰。僧五谓来上。三归十及五。尼五谓
敬遣。边十常行嫁。又准多论。更加三语及以见谛。便
为僧七。今言僧五。谓摄此二人三归上法中也。
局中三僧五专尼众者。前齐五中。除来上巳。馀三局
僧也。即齐五中尼众有五。是专局尼也。
诸部同异
十诵五十八种得戒颂曰。然见誓论边。重信来归羯。
六同四分者。十中后六。义摄为四。便同此律来归敬
羯也。谓边五遣信羯磨。合之为一。馀三还三。即是摄
为四也。
善来是同者。同此律中。要得初果也。
不须善来者。谓彼复有直尔见谛。即发戒品。不须更
加善来受法。
馀二即异者。一者所秉法。二所被行者。故言二也。
四句分别者。即释名等四门是也。
智论云非佛声闻等所告者。智论九十五云。无性可
见。住是性中得耨菩提。何故无性相是阿耨菩提。非
四分律疏饰宗义记目次¶ 第 13a 页 X42-0013.png
诸佛所作。非辟支。非罗汉。非向道。非得果。亦非菩萨
所作。众生不知诸法实相。是故菩萨行般若彼罗蜜。
以方便力。为之说法。(述曰)无法性者。是所證理。阿耨菩
提。是能證智。而今论云无性相即是阿耨菩提者。菩
提菩提断。皆名为菩提。智及智处。皆名为般若。故说
无性即是菩提。此之性空。不为因造。然十诵中。虽不
说辟支。是自然得。以其多论七受之外。有佛辟支。并
无师得。义准成立辟支自然也。
四分等中者。母论也。
大尽智者。多宗馀论与此大名。准此多论第二卷中。
云大尽智。先来诸人云。约人名大。今详论意。巳前有
学。烦恼分尽。今成无学。烦恼大尽。故名之也。
道未知智者。即道类智也。何以知然。杂心第六。释九
遍知四类忍四类智。皆名未知。且如彼云。集智忍未
得一断知。如彼广说。然婆沙六十二云。集类智忍灭。
集类智生时。得一遍知。文相不同也。然杂心论上下
文中。有处亦名比忍比智。良以观上二界不现前境。
名为未知。馀释非理。不劳叙破。又觉云。若准俱舍苦
忍初心得者。彼以俱舍第十四十受文云。二由得入
正性离生。即作此说。理实初入苦法忍时。名入离生。
而论得戒。要至第十六心得也。见谛周故。顺多论故。
建立果故。然俱舍云得入离生。显初入道。由此为缘
而得戒品。不必即说得戒刹那也。
多论假身口教者。准章中释。似约言教之教。今详多
所作。众生不知诸法实相。是故菩萨行般若彼罗蜜。
以方便力。为之说法。(述曰)无法性者。是所證理。阿耨菩
提。是能證智。而今论云无性相即是阿耨菩提者。菩
提菩提断。皆名为菩提。智及智处。皆名为般若。故说
无性即是菩提。此之性空。不为因造。然十诵中。虽不
说辟支。是自然得。以其多论七受之外。有佛辟支。并
无师得。义准成立辟支自然也。
四分等中者。母论也。
大尽智者。多宗馀论与此大名。准此多论第二卷中。
云大尽智。先来诸人云。约人名大。今详论意。巳前有
学。烦恼分尽。今成无学。烦恼大尽。故名之也。
道未知智者。即道类智也。何以知然。杂心第六。释九
遍知四类忍四类智。皆名未知。且如彼云。集智忍未
得一断知。如彼广说。然婆沙六十二云。集类智忍灭。
集类智生时。得一遍知。文相不同也。然杂心论上下
文中。有处亦名比忍比智。良以观上二界不现前境。
名为未知。馀释非理。不劳叙破。又觉云。若准俱舍苦
忍初心得者。彼以俱舍第十四十受文云。二由得入
正性离生。即作此说。理实初入苦法忍时。名入离生。
而论得戒。要至第十六心得也。见谛周故。顺多论故。
建立果故。然俱舍云得入离生。显初入道。由此为缘
而得戒品。不必即说得戒刹那也。
多论假身口教者。准章中释。似约言教之教。今详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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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名教无教。彼论第二。问曰。佛与辟支。云何得戒。
答无师得。问从教得。不从教得。答曰不从教得。有言。
从教得。如佛在树下结跏趺坐。言我要不解此坐而
得漏尽。即身教成就。口教成就。然后得漏尽戒亦俱
得。是谓身教得戒。辟支亦尔。(乃至)见谛或言从教得。或
言不从教得。言从教者。安居一时。乞食听法。身口二
教亦俱成就。然后见谛。戒亦俱得。是名从教得戒(巳上
论文)。若是言教者。见谛既因佛教。何故乃言安居乞食
等为身口教。又彼论第一云。若口说三归。是身口教。
若淳重心。有身口无教。故知是表无表也。
问木叉戒是无漏戒禅戒不者。多语第一问答也。
佛在世有者。法未灭来。总名佛在。此约制立七众木
叉。要佛出世。若约独觉。出无佛世。五戒性成。名木叉
者。不假佛世。问圣者皆得五不作戒。若是木叉。应命
终舍。何因经生仍成五戒。答理实命终五戒随舍。由
此五戒。感当胜果。故非不舍。然随生处。五戒性成者。
理是新成。非成前生。故无有失。
馀二人天俱有等者。约趣辨依身也。于中禅戒。通欲
色界。容成容现而名为有。若无漏戒。欲色二天。亦是
容成容现。于无色天。唯成非现。亦得名有也。今言人
天俱有者。天名是通。理应分别也。
馀二通二界等者。约界辨依身也。谓禅无漏。通二界
中。容成容现。其无漏戒。无色界中。唯成非现。婆沙二
十八云。无有圣者不成就无漏戒。是故圣者生彼界。
答无师得。问从教得。不从教得。答曰不从教得。有言。
从教得。如佛在树下结跏趺坐。言我要不解此坐而
得漏尽。即身教成就。口教成就。然后得漏尽戒亦俱
得。是谓身教得戒。辟支亦尔。(乃至)见谛或言从教得。或
言不从教得。言从教者。安居一时。乞食听法。身口二
教亦俱成就。然后见谛。戒亦俱得。是名从教得戒(巳上
论文)。若是言教者。见谛既因佛教。何故乃言安居乞食
等为身口教。又彼论第一云。若口说三归。是身口教。
若淳重心。有身口无教。故知是表无表也。
问木叉戒是无漏戒禅戒不者。多语第一问答也。
佛在世有者。法未灭来。总名佛在。此约制立七众木
叉。要佛出世。若约独觉。出无佛世。五戒性成。名木叉
者。不假佛世。问圣者皆得五不作戒。若是木叉。应命
终舍。何因经生仍成五戒。答理实命终五戒随舍。由
此五戒。感当胜果。故非不舍。然随生处。五戒性成者。
理是新成。非成前生。故无有失。
馀二人天俱有等者。约趣辨依身也。于中禅戒。通欲
色界。容成容现而名为有。若无漏戒。欲色二天。亦是
容成容现。于无色天。唯成非现。亦得名有也。今言人
天俱有者。天名是通。理应分别也。
馀二通二界等者。约界辨依身也。谓禅无漏。通二界
中。容成容现。其无漏戒。无色界中。唯成非现。婆沙二
十八云。无有圣者不成就无漏戒。是故圣者生彼界。
四分律疏饰宗义记目次¶ 第 13c 页 X42-0013.png
唯成就造色。于中学成就学随转色。无学成就无学
随转色。问此诸随转色。何大造耶。答依次前身。随所
应戒。欲界或色界大造。(述曰)婆沙百四十云。无漏戒不
堕界地。随所依身。大种所造。若现有色。可如百四十
说。今既生于无色界中无色身故。故以前身大造也。
若如十诵證下三果亦得戒品如见谛是者。初果见
谛。义即决定。斯陀那含。义即不定。若先世道。断欲六
品。后入见道超證一来(大乘世道是伏非断。而论超證。亦得同此)。或先世
道。断欲九品。后入见道超證不还。此二超證。得名见
谛。而亦得戒。若先初果。渐次證得一来不还。即非见
谛。理不得戒。
问證下果时为一切得耶等者。此问答中。叙古人释。
略显其非。且古意云。以下三果或。未尽故。假有祈心。
即略非云。若第四果虽或巳尽。亦非一切得。如沓婆
等。故知不由或未尽者即假祈心。若尔今师云何答
如前巳释。以其戒是从缘得故。不由或尽不尽也或
有疏本云。若第四果虽或尽解满一切得戒者。传写
者谬。若言一切得者。何得指同沓婆也。
何得判言经中不得三四者是其在家者。意破前师
五戒一向判为在家。八戒一向判为出家。而言在家
不得三四。是望经文。有大宽失。以经但言唯不得四。
非不得三故也。章云。若在家者。以五戒人不断自妻。
岂得三果者。此意难云。若复用汝五戒在家可经释
者。有违理失。以有自妻。何得三果。三果必断欲界或
随转色。问此诸随转色。何大造耶。答依次前身。随所
应戒。欲界或色界大造。(述曰)婆沙百四十云。无漏戒不
堕界地。随所依身。大种所造。若现有色。可如百四十
说。今既生于无色界中无色身故。故以前身大造也。
若如十诵證下三果亦得戒品如见谛是者。初果见
谛。义即决定。斯陀那含。义即不定。若先世道。断欲六
品。后入见道超證一来(大乘世道是伏非断。而论超證。亦得同此)。或先世
道。断欲九品。后入见道超證不还。此二超證。得名见
谛。而亦得戒。若先初果。渐次證得一来不还。即非见
谛。理不得戒。
问證下果时为一切得耶等者。此问答中。叙古人释。
略显其非。且古意云。以下三果或。未尽故。假有祈心。
即略非云。若第四果虽或巳尽。亦非一切得。如沓婆
等。故知不由或未尽者即假祈心。若尔今师云何答
如前巳释。以其戒是从缘得故。不由或尽不尽也或
有疏本云。若第四果虽或尽解满一切得戒者。传写
者谬。若言一切得者。何得指同沓婆也。
何得判言经中不得三四者是其在家者。意破前师
五戒一向判为在家。八戒一向判为出家。而言在家
不得三四。是望经文。有大宽失。以经但言唯不得四。
非不得三故也。章云。若在家者。以五戒人不断自妻。
岂得三果者。此意难云。若复用汝五戒在家可经释
者。有违理失。以有自妻。何得三果。三果必断欲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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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何有自妻。章云。既言得三道果明亦出家者。此显
正释。正释意云。既言在家得三道明亦出家。即是亦
在家亦出家也。以其著俗。即名在家。断非梵行。复是
出家。由名在家。顺经文相。复由出家。故不违理。即破
前师八戒一向唯是出家。无在家义也。
频婆娑罗等者。观经云。佛口放光。照频婆娑罗顶。尔
时大王。虽在幽闭。心眼无障。遥见世尊。头面作礼。自
然增进。成阿那含。
经就道俗多少者。缁服出家得道者多。白衣在俗。得
道者少。故下律云。以信乐心。而作是念。我今在家。妻
子系缚。不能纯修梵行。我今宁可剃除鬓发。被袈裟。
以信舍家。入非家道。善生经说。在家菩萨修道难。如
陆路牵般。出家菩萨修道易。如水路乘船等。瑜伽四
十七云。出家菩萨一向能行钩锁梵行。在家菩萨。则
不如是。广如彼论。
非谓不得第四果耳者。若准多宗。定不得四。故婆沙
四十六。释初果云。问若满七有。无佛出世。在家得阿
罗汉耶(正义家释云)。如是说者。彼法尔成佛弟子相。乃得
极果。如五百仙人。在伊师迦山中修道。本是声闻。出
无佛世。猕猴为现佛弟子相。彼皆学之。證独觉果。无
学不受外道相故。今五分律。化地部宗。俗得罗汉。不
须会释。见论第七。教授迦叶词句。具如彼论。不繁叙
之。然章中不具也。
明智现前者。无漏圣智。称之为明也。
正释。正释意云。既言在家得三道明亦出家。即是亦
在家亦出家也。以其著俗。即名在家。断非梵行。复是
出家。由名在家。顺经文相。复由出家。故不违理。即破
前师八戒一向唯是出家。无在家义也。
频婆娑罗等者。观经云。佛口放光。照频婆娑罗顶。尔
时大王。虽在幽闭。心眼无障。遥见世尊。头面作礼。自
然增进。成阿那含。
经就道俗多少者。缁服出家得道者多。白衣在俗。得
道者少。故下律云。以信乐心。而作是念。我今在家。妻
子系缚。不能纯修梵行。我今宁可剃除鬓发。被袈裟。
以信舍家。入非家道。善生经说。在家菩萨修道难。如
陆路牵般。出家菩萨修道易。如水路乘船等。瑜伽四
十七云。出家菩萨一向能行钩锁梵行。在家菩萨。则
不如是。广如彼论。
非谓不得第四果耳者。若准多宗。定不得四。故婆沙
四十六。释初果云。问若满七有。无佛出世。在家得阿
罗汉耶(正义家释云)。如是说者。彼法尔成佛弟子相。乃得
极果。如五百仙人。在伊师迦山中修道。本是声闻。出
无佛世。猕猴为现佛弟子相。彼皆学之。證独觉果。无
学不受外道相故。今五分律。化地部宗。俗得罗汉。不
须会释。见论第七。教授迦叶词句。具如彼论。不繁叙
之。然章中不具也。
明智现前者。无漏圣智。称之为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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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增一阿含广说者。彼二十一云。佛在摩羯国波沙
山。世尊清旦从静室起。在外经行。须陀沙弥。在世尊
后。世尊顾曰。今问卿义。谛听善思。对曰如是。世尊告
曰。有常色及无常色。为一义。为若干。须陀白佛言。此
义若干。非一义也。所以然者。有常色者是内(如来常身。非诸
凡夫六根所取)。无常色者是外(外色声等六根所行)。以是故。义者若干
也。世尊告曰。善哉。复云。有漏无漏义。为一为若干。对
曰。若干。所以然者。有漏义是生死结。无漏义是涅槃。
故是若干也。告曰善哉。复云。聚法散法。为一为若干。
白言若干。所以然者。聚法之色者。四大形也(极微聚故)。散
法之色。苦尽谛也(谓灭谛体。散灭有漏色身也)。故有若干。告曰善
哉。复云。受义阴为一义若干乎。白言若干。所以然者。
受者无形。不可见。阴者有色可见。故若干也(诸心心所领受
境界。故言无形也。色可聚集。故名阴也)。告曰善哉。复云。有学义无学义
为一为若干。对曰若干。所以然者。有学义。是生死结。
无学义。是涅槃。故若干(谓名有无名也)。复告曰。云何有学是
生死。无学是涅槃。白言。有字。有生有死。有终有始。无
字。无生无死。无终无始。世尊告曰。善哉。快说此言。今
即听汝为大比丘。告诸比丘。摩羯国界。快得善利。便
此沙弥此境界。今总颂曰。常色无常色。漏无漏聚散。
受阴字无字。如次义应知。
多论举羯磨摄十诵中三者。谓中三者谓摄五众遣
信论义。以其多论是有部宗。释十诵义。故相摄也。问
乐者。乐谓意乐。意乐清净。发言亦善。故俱舍云。谓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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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巧酬答所问。如苏陀夷是也(亦有释言。问其乐受戒不者。今恐不然也)。
僧祇二十三。四种受具颂曰。自宽来中边。不能如法
者。彼律云。诸比丘亦欲如来善来度人。威仪进止。左
右顾视。著衣持钵。皆不如法。广列善来者。佛善来度
三千二百九十一人。诸比丘度不列其数(广说如彼)。
羯磨替善来者。但替诸比丘。非替如来也。讫至双林。
皆是善来故也。
所以可知者。牒入羯磨众。所斟量故。不足数也。
八敬悬指者。向来并是二十三文。此云悬指者。是彼
第三十六。五百释女。往诣佛所。却住一面。爱道白佛
言。佛世难值。今遭如来出世说法。令诸众生成寂灭
證。如大爱道綖经中说(经中有爱道比丘尼经两卷是)。
然彼文中爱道言佛为尼制法者。祇律三十云。佛住
迦维罗卫。尔时大爱道。与五百释女。求佛出家。如綖
经中广说。(乃至)爱道白言。世尊为比丘尼。制八敬法。我
等得广闻不。佛言得(因此。即广说八敬也)。五分五受颂曰。自来
三八羯。剃发之初故。名为因。祇律可知。
一二三归者。觉云。或据境说一二三归。或可约一二
三遍。今详前释好也。与此律中度俗二归。相相顺故。
若尔何故五分十五云。诸比丘一语受戒。言汝归依
佛。又二语受。言汝归依佛归依法。又三语受。言归依
佛法僧。以是白佛。佛言不应。答谓制后不应也。若不
尔者。岂可三语亦不应也。母论第一。二众各五颂曰。
来上羯离六。敕三师遣使。伽论十受颂曰。无见问归
僧祇二十三。四种受具颂曰。自宽来中边。不能如法
者。彼律云。诸比丘亦欲如来善来度人。威仪进止。左
右顾视。著衣持钵。皆不如法。广列善来者。佛善来度
三千二百九十一人。诸比丘度不列其数(广说如彼)。
羯磨替善来者。但替诸比丘。非替如来也。讫至双林。
皆是善来故也。
所以可知者。牒入羯磨众。所斟量故。不足数也。
八敬悬指者。向来并是二十三文。此云悬指者。是彼
第三十六。五百释女。往诣佛所。却住一面。爱道白佛
言。佛世难值。今遭如来出世说法。令诸众生成寂灭
證。如大爱道綖经中说(经中有爱道比丘尼经两卷是)。
然彼文中爱道言佛为尼制法者。祇律三十云。佛住
迦维罗卫。尔时大爱道。与五百释女。求佛出家。如綖
经中广说。(乃至)爱道白言。世尊为比丘尼。制八敬法。我
等得广闻不。佛言得(因此。即广说八敬也)。五分五受颂曰。自来
三八羯。剃发之初故。名为因。祇律可知。
一二三归者。觉云。或据境说一二三归。或可约一二
三遍。今详前释好也。与此律中度俗二归。相相顺故。
若尔何故五分十五云。诸比丘一语受戒。言汝归依
佛。又二语受。言汝归依佛归依法。又三语受。言归依
佛法僧。以是白佛。佛言不应。答谓制后不应也。若不
尔者。岂可三语亦不应也。母论第一。二众各五颂曰。
来上羯离六。敕三师遣使。伽论十受颂曰。无见问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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誓。边中重遣常。
谓迦叶及三说者。律师云。此准母论。佛告迦叶。听汝
建立上受具足。即是一说。又复告曰。过未诸佛皆尔。
即是二说。我尔亦然。即是三说。或可约三世佛说以
为三。觉云。似有人名三说。今复详之。迦叶显人。三说
显法。谓三遍说自誓法也。
但同归敬(此二种受令同此律。故不须辨异)羯磨细论同异可知者。
谓彼论中。问答五众十众遣信。及二部僧。此五种受。
虽可总入羯磨中收。然彼问答。此律中无。十二曾嫁。
彼论非有。此彼虽复俱有遣信。而此复无巳后之制。
故有同异也。
对十诵者。并以同是萨婆多宗。故对辨之。后多论中
亦同此释。
善见第七。八种受具颂曰。善归授答问。重使语羯磨。
多论第二。七种受戒。见来三语归。自誓八白四。问此
论三语。与三归何别。尊者云。三归有结词。三语无结
词。据根钝利。故受亦别。故多论第二云。以众生宿业
力故。若应三语得戒者。三语则止。若应三归得戒者。
三归便止。以业力故。自然便尔。今详。或据罗汉教其
归三宝者。名曰三归。若无人教自归三宝者。名曰三
语。如此律中俗受五戒。多是自归也。又此三语由无
人教。自能说故。亦名自誓。如伽论十受释自誓中。语
迦叶及三说。彼文意云。迦叶自誓。即当多论佛为我
师我为弟子。故俱舍第十四云。四由信受佛为大师。
谓迦叶及三说者。律师云。此准母论。佛告迦叶。听汝
建立上受具足。即是一说。又复告曰。过未诸佛皆尔。
即是二说。我尔亦然。即是三说。或可约三世佛说以
为三。觉云。似有人名三说。今复详之。迦叶显人。三说
显法。谓三遍说自誓法也。
但同归敬(此二种受令同此律。故不须辨异)羯磨细论同异可知者。
谓彼论中。问答五众十众遣信。及二部僧。此五种受。
虽可总入羯磨中收。然彼问答。此律中无。十二曾嫁。
彼论非有。此彼虽复俱有遣信。而此复无巳后之制。
故有同异也。
对十诵者。并以同是萨婆多宗。故对辨之。后多论中
亦同此释。
善见第七。八种受具颂曰。善归授答问。重使语羯磨。
多论第二。七种受戒。见来三语归。自誓八白四。问此
论三语。与三归何别。尊者云。三归有结词。三语无结
词。据根钝利。故受亦别。故多论第二云。以众生宿业
力故。若应三语得戒者。三语则止。若应三归得戒者。
三归便止。以业力故。自然便尔。今详。或据罗汉教其
归三宝者。名曰三归。若无人教自归三宝者。名曰三
语。如此律中俗受五戒。多是自归也。又此三语由无
人教。自能说故。亦名自誓。如伽论十受释自誓中。语
迦叶及三说。彼文意云。迦叶自誓。即当多论佛为我
师我为弟子。故俱舍第十四云。四由信受佛为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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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大迦叶。伽论又云。及三说者。谓无人教。自归三宝。
亦自誓摄。而名三说也。即当多论三语是也。若作此
释。前释伽论三说之义。宜改就此。
见谛摄自然者。准论见谛。不摄自然。以其自然是佛
辟支。彼既以佛辟支。对见谛受。辨其同异。又复见谛
与尽智异。故不应摄也。若尔七受应义不同。答七受
唯约弟子得戒。故实不同。
了论九受颂曰。僧来肆归略广。尼来遣使广。独觉有
量德。如来无量德。
择二圆德了别相者。择谓简择。直辨体也。相对而明。
即是了别九相之异也。
言圆德者。真谛释云。圆德至得。是比丘性。得戒之时。
即得四万二千正法。名为圆德。复有至德。德此圆德。
此中意说。圆满功德。名为圆德。复至身中。得获成就。
故名至得。声闻七种。必依他德。佛及独觉。唯是自得。
言善来者。真谛云。若诸行人。善根强胜。智慧聪利。戒
善易生。圣道易得。此必圣人。犹是白衣。佛呼云善来
比丘。修行清净梵行。正说正法(此是善来词句也)。鬓发自堕。
衣钵自然。即得具足(此辨相仪并仍戒时)。前云佛呼善来比丘
者。是许出家及与具戒。谓从白衣。来出家位。从无戒
位。来具戒位。故曰善。既无具戒。复言比丘也。修行清
净梵行者。与具戒巳。敕令起行。离恶行善。名为梵行。
令其修学。故曰修行。若欲别论。戒定慧品名为梵行。
合学此三。故曰修行。正说正法者。说谓佛教。法谓三
亦自誓摄。而名三说也。即当多论三语是也。若作此
释。前释伽论三说之义。宜改就此。
见谛摄自然者。准论见谛。不摄自然。以其自然是佛
辟支。彼既以佛辟支。对见谛受。辨其同异。又复见谛
与尽智异。故不应摄也。若尔七受应义不同。答七受
唯约弟子得戒。故实不同。
了论九受颂曰。僧来肆归略广。尼来遣使广。独觉有
量德。如来无量德。
择二圆德了别相者。择谓简择。直辨体也。相对而明。
即是了别九相之异也。
言圆德者。真谛释云。圆德至得。是比丘性。得戒之时。
即得四万二千正法。名为圆德。复有至德。德此圆德。
此中意说。圆满功德。名为圆德。复至身中。得获成就。
故名至得。声闻七种。必依他德。佛及独觉。唯是自得。
言善来者。真谛云。若诸行人。善根强胜。智慧聪利。戒
善易生。圣道易得。此必圣人。犹是白衣。佛呼云善来
比丘。修行清净梵行。正说正法(此是善来词句也)。鬓发自堕。
衣钵自然。即得具足(此辨相仪并仍戒时)。前云佛呼善来比丘
者。是许出家及与具戒。谓从白衣。来出家位。从无戒
位。来具戒位。故曰善。既无具戒。复言比丘也。修行清
净梵行者。与具戒巳。敕令起行。离恶行善。名为梵行。
令其修学。故曰修行。若欲别论。戒定慧品名为梵行。
合学此三。故曰修行。正说正法者。说谓佛教。法谓三
四分律疏饰宗义记目次¶ 第 15c 页 X42-0015.png
藏十二分教差别法门。□不妄倒故称为正。正说正
法。即是梵行之所依止。佛唱此言。名善来受。
言三归者。从此巳去三种得戒。非皆是圣。又非佛与。
善根渐薄。戒往难生。后后转难。故有三别。且三归者。
善来未得。更说三归。三归之前须诵佛语。谓呼善来
比丘等词句前次说三归。方始得戒。
次略羯磨者。须立师僧问遮法等。羯磨之前。与广无
别。但说单白。便能得戒。又不要须十人五众。四人亦
得。以此为异。
次广羯磨。如今常法。尼无三归及略羯磨。以根钝故。
若是圣人。佛命善来。故立善来也。大瞿耽教。是遣使
受。故有八尊法也。自馀咸是广白四受。故有羯磨也。
独觉有量功德至得者。先于多劫。巳修戒行。最后生
身。五戒性成。后入见道苦忍初心。得出家戒。鬓发自
落。衣钵自然。尔时具有木叉定生及无流戒。虽具三
戒。若类佛德。犹是有量。论云诸佛无量功德波罗蜜
至得者。行菩萨道。第三劫中。分分割截。能忍不嗔。尔
时戒忍波罗蜜多悉圆满。波罗蜜者。翻为到彼岸也。
谓佛万行。实尽边际。悉到彼岸也。即简二乘未能永
断不染无知。非到彼岸也。至最后身。释菩萨戒。亦是
性得。后入苦忍。得出家戒。乃至尽智无生智时。一切
佛法一时圆满。木叉定生无流戒等。无有边量也。心
论第四。十受颂曰。起超善师乐。重信归中边。
律毗婆者。此总意云。随逐律文。分别解释。故云律毗
法。即是梵行之所依止。佛唱此言。名善来受。
言三归者。从此巳去三种得戒。非皆是圣。又非佛与。
善根渐薄。戒往难生。后后转难。故有三别。且三归者。
善来未得。更说三归。三归之前须诵佛语。谓呼善来
比丘等词句前次说三归。方始得戒。
次略羯磨者。须立师僧问遮法等。羯磨之前。与广无
别。但说单白。便能得戒。又不要须十人五众。四人亦
得。以此为异。
次广羯磨。如今常法。尼无三归及略羯磨。以根钝故。
若是圣人。佛命善来。故立善来也。大瞿耽教。是遣使
受。故有八尊法也。自馀咸是广白四受。故有羯磨也。
独觉有量功德至得者。先于多劫。巳修戒行。最后生
身。五戒性成。后入见道苦忍初心。得出家戒。鬓发自
落。衣钵自然。尔时具有木叉定生及无流戒。虽具三
戒。若类佛德。犹是有量。论云诸佛无量功德波罗蜜
至得者。行菩萨道。第三劫中。分分割截。能忍不嗔。尔
时戒忍波罗蜜多悉圆满。波罗蜜者。翻为到彼岸也。
谓佛万行。实尽边际。悉到彼岸也。即简二乘未能永
断不染无知。非到彼岸也。至最后身。释菩萨戒。亦是
性得。后入苦忍。得出家戒。乃至尽智无生智时。一切
佛法一时圆满。木叉定生无流戒等。无有边量也。心
论第四。十受颂曰。起超善师乐。重信归中边。
律毗婆者。此总意云。随逐律文。分别解释。故云律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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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沙也。此方律疏是也。梵云毗婆沙。此云逐分别。或
名广解释也。故俱舍十四云。诸毗奈耶毗婆沙师十
种得戒等。义同心论也。
舍宝衣等者。非是论文。义亦有失。谓此自起即自然
之异名也。唯多论释。尽智时得。非发愿时得也。
超升离生者。俱舍云。二由得入正性离生。婆沙第三
云。论不正见。要由见道。能毕竟断。故名正性。世第一
法。无间别起。故说能入。令言超升者。超不正见。升正
性中。即是入正性义也。言离生者。婆沙第三。多复次
释。而总意云。见所断惑。名之为生。惑如生食。久在身
中。作极苦事。惑如生狩。笼戾难伏。见道能灭。故云离
生。
三归三说者。准多论与此心论。同是萨婆多宗。即应
三说。是彼三语。三语三归合为一故。若准俱舍十四
云。十由三说。归佛法僧。即似三遍口说三归。若准十
诵五十三。辨十受三归巳。自说誓言。我今随佛出家。
以为三说。任依一释。
辨异可知者。既同十诵。即上诵巳辨异说。故云可知
也。
见谛得戒共无漏戒问答者。见谛必有道俱无表。道
俱之外复得木叉。此二何别。广释如章。
得果舍因者。且如初果。后證一来。舍前劣道。更得胜
道。道俱无表。随道转增。故言舍因中戒也。馀果准知。
总别门
名广解释也。故俱舍十四云。诸毗奈耶毗婆沙师十
种得戒等。义同心论也。
舍宝衣等者。非是论文。义亦有失。谓此自起即自然
之异名也。唯多论释。尽智时得。非发愿时得也。
超升离生者。俱舍云。二由得入正性离生。婆沙第三
云。论不正见。要由见道。能毕竟断。故名正性。世第一
法。无间别起。故说能入。令言超升者。超不正见。升正
性中。即是入正性义也。言离生者。婆沙第三。多复次
释。而总意云。见所断惑。名之为生。惑如生食。久在身
中。作极苦事。惑如生狩。笼戾难伏。见道能灭。故云离
生。
三归三说者。准多论与此心论。同是萨婆多宗。即应
三说。是彼三语。三语三归合为一故。若准俱舍十四
云。十由三说。归佛法僧。即似三遍口说三归。若准十
诵五十三。辨十受三归巳。自说誓言。我今随佛出家。
以为三说。任依一释。
辨异可知者。既同十诵。即上诵巳辨异说。故云可知
也。
见谛得戒共无漏戒问答者。见谛必有道俱无表。道
俱之外复得木叉。此二何别。广释如章。
得果舍因者。且如初果。后證一来。舍前劣道。更得胜
道。道俱无表。随道转增。故言舍因中戒也。馀果准知。
总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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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昔所论善来羯磨说之为总馀三是别者。此叙昔
律师义也。然寻彼师云。来上羯磨。名之为总。且善来
总者。一者见谛。谓陈如等。二者呵欲入道。如婆提婆
敷等。三者因缘入道。如舍利弗。初时虽别。后悉佛命
善来得戒。次上法者。或名自誓。或名教授。并未发戒。
后得尽总名上法。问前呵欲等。是得道缘。如何名别。
答如论义时。未欲求戒。而请经论名论议受。来上亦
尔(巳上叙讫)。
章云。今解善来亦非是总等者。将古人且应先识总
别之相。且如论议。一人身上有论议开异曾嫁等。名
之为别。复加羯磨同曾嫁等。名之为总。曾嫁亦然。谓
亦一人有曾嫁开异论议等。名之为别。复有羯磨同
论议等名之为总。由准此理。今解善来。亦非是总。以
呵欲等非受名故。即不成别。以其别者须是别开。遍
寻律论。不见呵欲是即开故。别义不成。总亦不立。故
知非总。不同论议有多。多为论议有多受名。名为论
议。敕听问答。答问羯磨。然人唯一。故得说为从远缘
彰。名为论议。显是别开。既是别开。复加羯磨。亦得成
总。章虽不破上法是总。准例以破其义巳成。谓将教
授以望自誓。体不成别。别既不成。总亦不立。
应开合中分十二受者。上辨受缘开合门中。羯磨离
云。来上归敬。复成四受。合成十数。今若更分善来为
三。应彼开合立十二受。今详此难。深为无用。设开十
二。违何理教。故非理也。
四分律疏饰宗义记目次¶ 第 16c 页 X42-0016.png
举七毗尼七种非法总别为妨释不类之义可知者。
问七种毗尼。总名现前。然而离忆念等六。仍自别有
现前毗尼。又如七非。总名非法非毗尼。然而离出非
法别等。仍有非法非毗尼在。今羯磨中。十众五众遣
信二十边十曾嫁。总名羯磨。亦应离出十众等六。仍
更别有羯磨体在。答七灭七非。是通局门。如眼等根
及色等境。辨法处色。通名为色。虽复离出五根四境
及法处巳。仍更别有色处体存。今言羯磨。是总别门。
如世军林。离人树巳无军林体。故不类也。
如界内不别众中亦有不定者。尊者曰。亦应说言结
界成就亦是不定。大界界场亦不定故。二十八人颂
曰。馀举灭难为。神隐离别场。
第三能秉人门
多论见谛自得者。此不尽理。如彼论第二云。六从他
得。一须分别。因佛说法。名曰从他。自见谛发。即名自
得。如彼广说。
论云以根本而言等者。此将上法。准他多论分别见
谛文也。非谓彼论有此正文(分别见谛。如向所引多论第二也)。
尘习双亡者。若准深密瑜伽等宗。尘谓尘染。即烦恼
障也。习有三种。一者一切善染种子。名为习气。今言
习者。烦恼种也。二者烦恼虽断。仍有依附。所依身中。
无堪任。虽无堪任。而无别体。三者诸所知障亦名习
气。故经说为无明习他也。若准涅槃等佛性宗中诸
经论意。尘即烦恼障也。通收种现。总名尘染也。习即
四分律疏饰宗义记目次¶ 第 17a 页 X42-0017.png
所知障也。通收无堪任性。总名习也。唐朝巳来。不谙
彼宗者。将谓习名古人错译。甚疏失也。今章疏意。即
是佛性宗义也。此释决定。物怀疑耳。
转缘入道者。转变俗服。以成法衣等。如僧祇云。善来
言下。鬓发自落。袈裟著身等。
付法藏阿难善来。如付法藏第一卷说。阿难乘船。在
河中流。入般涅槃。时雪山中。有五百仙。阿难度巳。同
时涅槃。准彼即是善来度之。至下第三卷记中。当具
别之。
舍利弗金师之子教不净观者。捡涅槃二十六。缘不
在佛。
如文可知者。下文佛今百一十一罗汉。游行说法。时
有闻法得信。欲受具足戒。时诸比丘将欲受戒者。诣
如来所。未至中道。失本信竟。不得受具。以事白佛。因
开三归。
多论十义。广如彼论第二卷说。
四不坏信者。新译经论。名四證净。若准大乘。以信为
体。谓无漏信。缘佛法僧及戒为境。信不可坏。名不坏
信。或复由證得净故。名證净戒。證即是净。故名證净。
理并无失。若萨婆多。无漏信戒二法为体。婆沙一百
三云。净谓信戒。离垢秽故。于四圣谛。别别觉證。而得
此净。故名證净。又云。此中佛者。谓佛身中诸无学法。
缘彼无漏信。名佛證净。此中法者。谓独觉身中三无
漏根等学无学法。菩萨身中二无漏根等诸学法。及
彼宗者。将谓习名古人错译。甚疏失也。今章疏意。即
是佛性宗义也。此释决定。物怀疑耳。
转缘入道者。转变俗服。以成法衣等。如僧祇云。善来
言下。鬓发自落。袈裟著身等。
付法藏阿难善来。如付法藏第一卷说。阿难乘船。在
河中流。入般涅槃。时雪山中。有五百仙。阿难度巳。同
时涅槃。准彼即是善来度之。至下第三卷记中。当具
别之。
舍利弗金师之子教不净观者。捡涅槃二十六。缘不
在佛。
如文可知者。下文佛今百一十一罗汉。游行说法。时
有闻法得信。欲受具足戒。时诸比丘将欲受戒者。诣
如来所。未至中道。失本信竟。不得受具。以事白佛。因
开三归。
多论十义。广如彼论第二卷说。
四不坏信者。新译经论。名四證净。若准大乘。以信为
体。谓无漏信。缘佛法僧及戒为境。信不可坏。名不坏
信。或复由證得净故。名證净戒。證即是净。故名證净。
理并无失。若萨婆多。无漏信戒二法为体。婆沙一百
三云。净谓信戒。离垢秽故。于四圣谛。别别觉證。而得
此净。故名證净。又云。此中佛者。谓佛身中诸无学法。
缘彼无漏信。名佛證净。此中法者。谓独觉身中三无
漏根等学无学法。菩萨身中二无漏根等诸学法。及
四分律疏饰宗义记目次¶ 第 17b 页 X42-0017.png
苦集灭三谛。缘彼无漏信。名法證净。此中僧者。谓声
闻身中学无学法。缘彼无漏信。名僧證净。诸无漏戒
名戒證净。自性净故。依證起故。亦名證净。俱舍二十
五云。信戒二为体。四皆唯无漏。广释如彼。
一正富罗者。多云。如昔一时。有一比丘。应得罗汉。有
轮王鄣。不得漏尽。佛欲除障。为正富罗。轮王福灭。即
得无著。
唯羯磨通局可知者。觉云。五百年前。通凡及圣。五百
年后。既无圣僧。故局凡也。今详宾头卢。向来应供。何
以言无圣僧。设圣僧来秉。岂可不成。何以言局。尊者
云。唯羯磨通者。即通凡圣也。局可知者。即馀四局秉
也。
第四所门
至顺之极者。有馀所释。全不堪记。今详此依成实论
宗。唯观灭谛。达无相理。得入见道。如从内凡觉观灭
谛数数观察。然初学时。被有相心之所间杂。尔时犹
非至顺之极。久学纯熟。见五阴灭。不为相间。名入见
道。至此名为至顺之极。谓至顺无相之极也。若萨婆
多。唯空无愿。得入见道。定不许以无相三摩地入见
道。正违成实宗也。
多论云此二受法不羸不舍者。问若言内凡不羸不
舍。何故俱舍二十三云。若得𤏙法退断善根等。答彼
据退𤏙。容断善根。而今意说。不退𤏙位。定不羸舍。故
无违失。
闻身中学无学法。缘彼无漏信。名僧證净。诸无漏戒
名戒證净。自性净故。依證起故。亦名證净。俱舍二十
五云。信戒二为体。四皆唯无漏。广释如彼。
一正富罗者。多云。如昔一时。有一比丘。应得罗汉。有
轮王鄣。不得漏尽。佛欲除障。为正富罗。轮王福灭。即
得无著。
唯羯磨通局可知者。觉云。五百年前。通凡及圣。五百
年后。既无圣僧。故局凡也。今详宾头卢。向来应供。何
以言无圣僧。设圣僧来秉。岂可不成。何以言局。尊者
云。唯羯磨通者。即通凡圣也。局可知者。即馀四局秉
也。
第四所门
至顺之极者。有馀所释。全不堪记。今详此依成实论
宗。唯观灭谛。达无相理。得入见道。如从内凡觉观灭
谛数数观察。然初学时。被有相心之所间杂。尔时犹
非至顺之极。久学纯熟。见五阴灭。不为相间。名入见
道。至此名为至顺之极。谓至顺无相之极也。若萨婆
多。唯空无愿。得入见道。定不许以无相三摩地入见
道。正违成实宗也。
多论云此二受法不羸不舍者。问若言内凡不羸不
舍。何故俱舍二十三云。若得𤏙法退断善根等。答彼
据退𤏙。容断善根。而今意说。不退𤏙位。定不羸舍。故
无违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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羯磨无与为起过人者。如受戒揵度。未制羯磨之前。
诸比丘等著衣不齐整。乞食不如法。此等并是三归
之人。既曰此人起过之后方制羯磨。故知三归并是
外凡。今详下二果人。容犯夷罪。况复著衣不齐。而能
證成是外凡也。故应还依多论第二。云三归受不羸
不舍。判为内凡者好。
三人通被者。一外凡。二内凡。三圣者也。
涅槃经净梵志者。彼经第三十九。净梵志白佛云。我
巳得正法净眼。归依三宝。唯愿如来听我出家。佛告
憍陈如。听是梵志出家受戒。时憍陈如。将至僧中。为
作羯磨。令得出家。十五日后。得阿罗汉。
莲华色尼。下文得初果付。波阇度之。
饰宗义记卷第二本
饰宗义记卷第二末
藉缘门
昔律师五受。皆具五缘。善来五者。合此三四。以为一
缘(谓假佛形。并佛言教)。更加心境相应。及言成事讫。今详此中
巳说内有出家善心。复有佛形并佛圣教。便是巳显
心境相应。又复佛言无落非过。何因言成事讫。上法
四分律疏饰宗义记目次¶ 第 18a 页 X42-0018.png
五缘者。一假佛教授(同此章中第一缘)。二立誓要期。三精勤
苦脩。四三毒皆尽。五尽智现前(此同章中第三缘也)。今详尽智
巳显勤脩及三毒尽也。三语合此初二。以为一缘(谓假
弟子形。及三归教)。二出家相具。文言教令剃发披袈裟等(尊者
云。更加此缘好)。三归依心成。领前归仗(即是章中第三缘也)。四心境相
应。五言成事讫。今详亦可摄在第三归仗缘中。八敬
五缘。同三归说。谓一者假形及教。二者相具。三者有
永戒心领受奉行。四者相应。五者事讫。今详五中。相
具求心。之有亦好领受奉行。相应事讫。恐不具足。是
故章中。改为四缘也。
羯磨受戒昔来所辨等者。今师意存此释巳。今详四
缘。义虽具足。若配律文。似乖文相。文相意云。若受大
戒者。举能受人也。
白四羯磨如法成就者。此即总是四缘具足。故名如
法成就也。
得处所者。称可圣教。名得处所。如说如来处非处智
力者。处谓称理。非处即是不称道理。如来皆达不可
屈伏。故名为力。故今此中。称教名得处所也。
住比丘法中者。结前作法。称教名成就。便得安住比
丘法中。又详四缘。虽言年满。身无遮难。复应细寻。下
律文中。不问十三难。不名受戒故。虽无难不问。亦不
得戒也。破四缘义不合道理者。非谓出妨破也。但辨
四缘。别更立义。即是破也。
不然之义当释者。即下略叙是也。
苦脩。四三毒皆尽。五尽智现前(此同章中第三缘也)。今详尽智
巳显勤脩及三毒尽也。三语合此初二。以为一缘(谓假
弟子形。及三归教)。二出家相具。文言教令剃发披袈裟等(尊者
云。更加此缘好)。三归依心成。领前归仗(即是章中第三缘也)。四心境相
应。五言成事讫。今详亦可摄在第三归仗缘中。八敬
五缘。同三归说。谓一者假形及教。二者相具。三者有
永戒心领受奉行。四者相应。五者事讫。今详五中。相
具求心。之有亦好领受奉行。相应事讫。恐不具足。是
故章中。改为四缘也。
羯磨受戒昔来所辨等者。今师意存此释巳。今详四
缘。义虽具足。若配律文。似乖文相。文相意云。若受大
戒者。举能受人也。
白四羯磨如法成就者。此即总是四缘具足。故名如
法成就也。
得处所者。称可圣教。名得处所。如说如来处非处智
力者。处谓称理。非处即是不称道理。如来皆达不可
屈伏。故名为力。故今此中。称教名得处所也。
住比丘法中者。结前作法。称教名成就。便得安住比
丘法中。又详四缘。虽言年满。身无遮难。复应细寻。下
律文中。不问十三难。不名受戒故。虽无难不问。亦不
得戒也。破四缘义不合道理者。非谓出妨破也。但辨
四缘。别更立义。即是破也。
不然之义当释者。即下略叙是也。
四分律疏饰宗义记目次¶ 第 18b 页 X42-0018.png
祇六缘者。愿律师云。一年满二十。二身无遮难。三结
界成就。四尽集。五羯磨称文。六僧数满足。准祇第二。
似有五缘。愿云六缘。盖是义立也。彼文云满。非二十
不满(似当第一缘。又〔云〕)。若比丘受具足时。善受具足。一白三
羯磨(当第五缘)。无障法(当第二缘)。和合非别众(当第四缘)。满十僧若
过十(当第六缘)。是为受戒(巳上祗文)。第三结界成就。善是愿律
师准义立也。理必有故。故须加之。总为颂曰。二十无
遮界。集羯磨僧满。
亦是释八比丘义者。祇律第二。但有一种羯磨比丘。
何以乃言释八比丘。今详疏意云。汝若祇羯磨六缘。
亦是释此四分律中八比丘义。何如直取自部文耶。
非谓疏注云彼祇律有八比丘也。言虽广闹者。即是
首律师五缘也。今来彼师五缘以为颂曰。能受有五
种。人根清相法(巳上第一缘)。所七谓界僧。十集羯时资(第二
缘也)。乞心境相应(乞是第三缘也。心境相应。是第四缘也)。及言成事讫(第五
缘)。今师以四缘。摄彼五缘总尽。复为颂曰。初摄僧十
集。二羯四半讫。三界四能五。时资乞四半。释曰。言五
缘者。第一能受人。第二有所对。第三乞。第四心境相
应。第五言成事讫。且第一缘能受有五。一要是人。简
馀趣故。二根具足。文云哑聋等不得受故。三身器清
净。简十三难。四出家相具。文言不应与俗服者受故。
五少分得法。文言不应不与沙弥戒而受故。第二所
对。曲复分七。一结界成就。祇第八云。不羯磨地者。不
得作僧事故。二僧位所摄。非别人秉故。三十人。瞻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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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若少一人。非法非毗尼故。文言。自今巳去。听十人
受故。四界内尽集和合。文云。更无方便。界内别众作
羯磨故。五白四教法。文言。息三语兴羯磨故。六佛法
时中。故心论云。法灭尽时。结界羯磨一切息故。受不
失。未受不得故。七资缘具足。文言。乃至无衣钵。不应
受故。第三乞戒。文言。不乞者不名受戒故。第四心境
相应。文言。眼醉狂人不成受戒。故知心不称境也。复
以文言白四羯磨。不如白法作白等。故知境不称心
也。第五言成事讫。白四具漏。独秉至头。无人呵制。方
成事讫。今师摄彼四缘者。如前颂云初摄僧十集者。
今师初缘云僧数满足者。摄彼昔师所对之中。僧位
十人尽集等三也。二羯四半讫者。今师第二缘云教
法成就者。摄彼昔师所对之中白四教法。及彼第四
心境相应之中境称心(此第四缘。具摄四半。故云四半也)。并摄第五言
成事讫也。三界者。今师第三缘云结界成就界内不
别众者。摄彼昔师所对之中结界成就也。四能五时
资乞四半者。今师第四缘云。年岁满足。身无遮难。摄
彼昔师顿受五种。及所对之中。佛法时中。资缘具足。
及第三乞。并第四心境相应之中。心称境也(四半义。准前释)。
四心俱得者。多论第一。于三性心及无心皆得。如彼
应知。
前四以心为缘者。心论第四颂云。随心上中下。得三
品律仪。故准心论立前四受。必假心缘也。
羯磨一受文虽不列者。谓八比丘中。律文自释具缘
受故。四界内尽集和合。文云。更无方便。界内别众作
羯磨故。五白四教法。文言。息三语兴羯磨故。六佛法
时中。故心论云。法灭尽时。结界羯磨一切息故。受不
失。未受不得故。七资缘具足。文言。乃至无衣钵。不应
受故。第三乞戒。文言。不乞者不名受戒故。第四心境
相应。文言。眼醉狂人不成受戒。故知心不称境也。复
以文言白四羯磨。不如白法作白等。故知境不称心
也。第五言成事讫。白四具漏。独秉至头。无人呵制。方
成事讫。今师摄彼四缘者。如前颂云初摄僧十集者。
今师初缘云僧数满足者。摄彼昔师所对之中。僧位
十人尽集等三也。二羯四半讫者。今师第二缘云教
法成就者。摄彼昔师所对之中白四教法。及彼第四
心境相应之中境称心(此第四缘。具摄四半。故云四半也)。并摄第五言
成事讫也。三界者。今师第三缘云结界成就界内不
别众者。摄彼昔师所对之中结界成就也。四能五时
资乞四半者。今师第四缘云。年岁满足。身无遮难。摄
彼昔师顿受五种。及所对之中。佛法时中。资缘具足。
及第三乞。并第四心境相应之中。心称境也(四半义。准前释)。
四心俱得者。多论第一。于三性心及无心皆得。如彼
应知。
前四以心为缘者。心论第四颂云。随心上中下。得三
品律仪。故准心论立前四受。必假心缘也。
羯磨一受文虽不列者。谓八比丘中。律文自释具缘
四分律疏饰宗义记目次¶ 第 19a 页 X42-0019.png
之义。然文不列以心为缘也。文虽不列。亦要须心。顺
心论故。
四缘是何缘者。缘有四种。一因缘。二等无间缘。三所
缘缘。四增上缘。然准俱舍。总摄五因。以为因缘。唯能
作因摄为增上故。今先应辨六因义。后释四缘。令义
易了。然大乘中亦有六因。名字虽同。其义全别。若欲
广叙。恐厌繁文。故且应依俱舍第六婆沙十六乃至
二十一广释六因。今当略叙。俱舍颂云。能作及俱有。
同类与相应。遍行并异熟。许因唯六种。且辨第一能
作因者。旧名所作因是也。俱舍颂云。除自馀能作。论
曰一切有为。唯除自体。以一切法为能作因。由彼生
时无障住故。显宗第九一释云。因即能作。名能作因。
此因有力能作果故。虽馀因性。亦能作因。更无别称。
如色处等。总即别名(此意显持业释也)。又云。或此令他能有
所作。他能即是果能作之因。名能作因(此显依主释也)。除自
者。且如一极微色。或复一刹那心。正生之时。除自体
不。以馀一切有为无为无量诸法。为能作因。由彼生
时。因法自体无障住故。因谓自安住。因法自相不障
果生也。然总辨者。此中果法体狭于因。因体总通为
无为法。果体唯局有为法故。然能作因略有二种。一
者有力。如眼望识。二者无力。犹如涅槃望有为法。
第二俱有因者。旧名共有因是也。自下五因。体局有
为。且辨俱有者。颂云。俱有互为果。如大相所相。心于
心随转。论曰。若法互为士用果。彼法更互为俱有因
心论故。
四缘是何缘者。缘有四种。一因缘。二等无间缘。三所
缘缘。四增上缘。然准俱舍。总摄五因。以为因缘。唯能
作因摄为增上故。今先应辨六因义。后释四缘。令义
易了。然大乘中亦有六因。名字虽同。其义全别。若欲
广叙。恐厌繁文。故且应依俱舍第六婆沙十六乃至
二十一广释六因。今当略叙。俱舍颂云。能作及俱有。
同类与相应。遍行并异熟。许因唯六种。且辨第一能
作因者。旧名所作因是也。俱舍颂云。除自馀能作。论
曰一切有为。唯除自体。以一切法为能作因。由彼生
时无障住故。显宗第九一释云。因即能作。名能作因。
此因有力能作果故。虽馀因性。亦能作因。更无别称。
如色处等。总即别名(此意显持业释也)。又云。或此令他能有
所作。他能即是果能作之因。名能作因(此显依主释也)。除自
者。且如一极微色。或复一刹那心。正生之时。除自体
不。以馀一切有为无为无量诸法。为能作因。由彼生
时。因法自体无障住故。因谓自安住。因法自相不障
果生也。然总辨者。此中果法体狭于因。因体总通为
无为法。果体唯局有为法故。然能作因略有二种。一
者有力。如眼望识。二者无力。犹如涅槃望有为法。
第二俱有因者。旧名共有因是也。自下五因。体局有
为。且辨俱有者。颂云。俱有互为果。如大相所相。心于
心随转。论曰。若法互为士用果。彼法更互为俱有因
四分律疏饰宗义记目次¶ 第 19b 页 X42-0019.png
(此释颂中初句也)。即指事云。一者如大。谓如四大展转相望。
二者复指如相所相。相谓能相。生住异灭也。所相即
是所相。色心等也。生住异灭。复有二种。一者大相。相
于八法。二者小相。但相一法。法望小相。为俱有因。小
相于法。非俱有因(准此本法是小相因。小相伹是本法之果。本法即非更互为果。而亦
许法望彼小相而为俱因。故知颂云俱有互为果者。且说多分)。大相。望法。并望小相。
并为俱因。三者后指心于心随转(谓心于彼心随转边。虽为俱因。俱因
之果。却望于心。不必一切皆为俱因。如后辨也)。心随转者。颂云。心所二律仪。彼
及心诸相。谓心随转。总有三类。一者心所。二者定道
二种律仪。三者彼及心诸相。彼者。彼前心所及二律
仪也。及心者。及取心王也。此中举其心所二律。及心
王者。意欲标取此等法上大小诸相也。上来尔许心
随转法。若以心王。与彼为因。于中须除心所二律一
切小相。以论文云心王但与五十八法为俱因故。若
以前来俱因之果。却望于心为俱因者。于中又除心
王小相非心俱因。所馀五十四法一切。亦并与心为
俱有因(所言随转于心。不必一切皆为俱因者。此即释竟)。
第三同类因者。旧名自分因。或名自种因也。颂云。同
类因相似。自部地前生。道展转九地。唯等胜为果。加
行生亦然。闻思所成等。论曰。同类因者。谓相似法与
相似法。为同类因。略叙彼论。指事释云。谓善五蕴与
善五蕴。展转相望。为同类因。染污与染污应知亦尔。
无记五蕴。彼有四释。一释。亦是五蕴展转。为同类因。
第二释云。有馀师说。无覆无记。五是色果。四非色因
二者复指如相所相。相谓能相。生住异灭也。所相即
是所相。色心等也。生住异灭。复有二种。一者大相。相
于八法。二者小相。但相一法。法望小相。为俱有因。小
相于法。非俱有因(准此本法是小相因。小相伹是本法之果。本法即非更互为果。而亦
许法望彼小相而为俱因。故知颂云俱有互为果者。且说多分)。大相。望法。并望小相。
并为俱因。三者后指心于心随转(谓心于彼心随转边。虽为俱因。俱因
之果。却望于心。不必一切皆为俱因。如后辨也)。心随转者。颂云。心所二律仪。彼
及心诸相。谓心随转。总有三类。一者心所。二者定道
二种律仪。三者彼及心诸相。彼者。彼前心所及二律
仪也。及心者。及取心王也。此中举其心所二律。及心
王者。意欲标取此等法上大小诸相也。上来尔许心
随转法。若以心王。与彼为因。于中须除心所二律一
切小相。以论文云心王但与五十八法为俱因故。若
以前来俱因之果。却望于心为俱因者。于中又除心
王小相非心俱因。所馀五十四法一切。亦并与心为
俱有因(所言随转于心。不必一切皆为俱因者。此即释竟)。
第三同类因者。旧名自分因。或名自种因也。颂云。同
类因相似。自部地前生。道展转九地。唯等胜为果。加
行生亦然。闻思所成等。论曰。同类因者。谓相似法与
相似法。为同类因。略叙彼论。指事释云。谓善五蕴与
善五蕴。展转相望。为同类因。染污与染污应知亦尔。
无记五蕴。彼有四释。一释。亦是五蕴展转。为同类因。
第二释云。有馀师说。无覆无记。五是色果。四非色因
四分律疏饰宗义记目次¶ 第 19c 页 X42-0019.png
(此中意云。为果望须。或等于因。或胜于因。为因理须或等于果。或劣于果。此中若论色是色果。即等于因。四是
〔也〕果。即胜于因。于此遂言五是〔也〕果。既不许胜与劣为因。是故必定罪色因也。此即义显。四望于四。既等于过。
故亦成因也)。第三释云。有馀师说。五是四果。色非四因(此中
意云。四因势报能取同类及异类果。故五皆是四家之果。为因势弱。唯取同类。不取果类。故〔非色〕是四家之因)。
第四释云。有馀师说。色与四蕴。相望展转。皆不为也
(此中意云。无记法者。色心不互不遮心法。四蕴互因也)。光法师云。诸论皆有四
说。并无评家。且以后师为正。授记法师云。光叙正义。
后述馀师。初释为正。今详四蕴更互为因。四释无诤。
但诤色心互为因义。故成四释。然二法师。虽各判释。
然并未违是非所以。故今欲存初释为正。应破后三。
其义方立。破云。三无记心。皆能发表。如何乃言心非
色因。此即通破二四师讫。又所发业与三无记为所
缘缘。令三无记得增长。明知此表能为同类。此即别
破第三师讫。故知初释为正也。问异熟生心。不能发
表。理应四蕴非是色因。答今总通说心为色因。何用
何举异熟心难。问异熟色法。望异熟色。同类因不。答
有同类因。若尔俱舍第二云。离异熟外。无别等流。如
何通释。答彼意说言。离异熟外无有等流别体可得。
不遮异熟当体之上亦有等流。故婆沙十八俱舍第
六并云。羯剌蓝位。与馀十位。为同类因等也。言自部
自地者。显有漏法。部谓五部。即四谛断及脩断也。谓
唯自部为同类因。异部相望。无此因义。又九地中。始
从欲界乃至有顶。皆唯自地为同类因。异地相望。无
此因义。言前生者。过现二世前生之法。与现后世。为
〔也〕果。即胜于因。于此遂言五是〔也〕果。既不许胜与劣为因。是故必定罪色因也。此即义显。四望于四。既等于过。
故亦成因也)。第三释云。有馀师说。五是四果。色非四因(此中
意云。四因势报能取同类及异类果。故五皆是四家之果。为因势弱。唯取同类。不取果类。故〔非色〕是四家之因)。
第四释云。有馀师说。色与四蕴。相望展转。皆不为也
(此中意云。无记法者。色心不互不遮心法。四蕴互因也)。光法师云。诸论皆有四
说。并无评家。且以后师为正。授记法师云。光叙正义。
后述馀师。初释为正。今详四蕴更互为因。四释无诤。
但诤色心互为因义。故成四释。然二法师。虽各判释。
然并未违是非所以。故今欲存初释为正。应破后三。
其义方立。破云。三无记心。皆能发表。如何乃言心非
色因。此即通破二四师讫。又所发业与三无记为所
缘缘。令三无记得增长。明知此表能为同类。此即别
破第三师讫。故知初释为正也。问异熟生心。不能发
表。理应四蕴非是色因。答今总通说心为色因。何用
何举异熟心难。问异熟色法。望异熟色。同类因不。答
有同类因。若尔俱舍第二云。离异熟外。无别等流。如
何通释。答彼意说言。离异熟外无有等流别体可得。
不遮异熟当体之上亦有等流。故婆沙十八俱舍第
六并云。羯剌蓝位。与馀十位。为同类因等也。言自部
自地者。显有漏法。部谓五部。即四谛断及脩断也。谓
唯自部为同类因。异部相望。无此因义。又九地中。始
从欲界乃至有顶。皆唯自地为同类因。异地相望。无
此因义。言前生者。过现二世前生之法。与现后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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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因。未来世中。无此因义。广如俱舍问答成立。道
展转九地者。显无漏道不随界地。是故九地展转为
因。顺正理第十六。广有料简。如彼应知。准等胜为果
者。此九地道。准取等果及胜果也。不应加行求劣果
故。加行生亦然。闻思所成等者。谓即有漏闻思脩法。
随应自界。准取等胜以之为果。故云亦然。如欲界中
唯有闻思。乃至无色唯有脩慧。唯于自界。有同类因。
越界即无也。生得善法胜劣九品。皆互为因。染污亦
尔。异熟威仪工巧变化。如其次第。能与四三二一为
因。广如俱舍。不能繁叙。
第四相应因者。颂云。相应因决定。心心所同依。论曰。
唯心心所是相应因。又云。由五平等共相应义。立相
应因。谓同一所依。同一所缘。同一行相。同一刹那。并
及事等(谓一受一想。无有一心有二受等。故云事等也。所馀心法。准此亦然)。问相应因
体亦是俱有。此有何别。答相依行世。是俱有因。世中
同业。是相应因。是则体同而义异也。
第五遍行因者。颂曰。遍行谓前遍。为同地染因。论曰。
遍行因者。谓前巳生遍行诸法。与后同地染污诸法。
为遍行因。(述曰)谓前巳生者。此因亦唯过现二世。与现
后世为遍行因。未来无故。故说巳生也。遍行诸法者。谓
见苦集二部所断七见二疑。及二无明。合说即是十
一随眠。及此相应俱有。并是遍行因体。二无明者。一
见苦断见疑相应及不共无明。二见集断见疑相应
及不共无明。问遍行因得。亦是此因摄不。答婆沙十
展转九地者。显无漏道不随界地。是故九地展转为
因。顺正理第十六。广有料简。如彼应知。准等胜为果
者。此九地道。准取等果及胜果也。不应加行求劣果
故。加行生亦然。闻思所成等者。谓即有漏闻思脩法。
随应自界。准取等胜以之为果。故云亦然。如欲界中
唯有闻思。乃至无色唯有脩慧。唯于自界。有同类因。
越界即无也。生得善法胜劣九品。皆互为因。染污亦
尔。异熟威仪工巧变化。如其次第。能与四三二一为
因。广如俱舍。不能繁叙。
第四相应因者。颂云。相应因决定。心心所同依。论曰。
唯心心所是相应因。又云。由五平等共相应义。立相
应因。谓同一所依。同一所缘。同一行相。同一刹那。并
及事等(谓一受一想。无有一心有二受等。故云事等也。所馀心法。准此亦然)。问相应因
体亦是俱有。此有何别。答相依行世。是俱有因。世中
同业。是相应因。是则体同而义异也。
第五遍行因者。颂曰。遍行谓前遍。为同地染因。论曰。
遍行因者。谓前巳生遍行诸法。与后同地染污诸法。
为遍行因。(述曰)谓前巳生者。此因亦唯过现二世。与现
后世为遍行因。未来无故。故说巳生也。遍行诸法者。谓
见苦集二部所断七见二疑。及二无明。合说即是十
一随眠。及此相应俱有。并是遍行因体。二无明者。一
见苦断见疑相应及不共无明。二见集断见疑相应
及不共无明。问遍行因得。亦是此因摄不。答婆沙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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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云。遍行因得。与遍行法。不常相随。或前或后。非极
亲近。故非此因。正理十六。意亦同此。今应略辨此因
相者。萨婆多宗。一切有漏。望因分边。名为集谛。望果
分边。名为苦谛。此之苦集。即是五部所断法性。于向
十一遍行因中。见及无明。缘此苦集以之为境。能所
展转。随增漏过。正理论意。说譬喻云。猪入粪中。猪增
粪堆。粪堆增猪。更互相因。转增其臭。此亦如是。婆沙
十八亦云。随缘有漏。随渐增长。然五所断。虽通染净。
然此十一缘净法边。但增漏过。缘染法边不但增。并
与为因。是故婆沙正理二论并说。十一随眠。具有三
义。一者遍缘五部。二者随增五部。三者遍与五部染
法为因。十一相应心心所法。伹具二义。一者遍缘。二
者遍因。此俱有法。但有一义。谓遍为因。此之相应及
俱有法。由能助惑相从是因。此因良由能增染法。故
为因也。问同类遍行二因何别。俱舍释云。此与染法
为通因故。同类因外。更别建立。此论意云。遍与五部
为因。同类伹与常部为因。故不同也。今应更徵。即望
当部。二因相别。云何可了。正理论中。虽广分别。今且
理推。如种子义。是同类因。令增盛义。是遍因义。
第六异熟因者。颂云。异熟因不善。及善唯有漏。(述曰)一
切有漏善恶二性。皆是此因。且作一释。异类熟故。名
为异熟。异熟之因。依主释也。无记劣如朽败种。不招
异熟。非异熟因。无漏复无爱水润故。如真实种。无水
润沃。故此亦非能招异熟。唯有有漏善恶二性。为此
亲近。故非此因。正理十六。意亦同此。今应略辨此因
相者。萨婆多宗。一切有漏。望因分边。名为集谛。望果
分边。名为苦谛。此之苦集。即是五部所断法性。于向
十一遍行因中。见及无明。缘此苦集以之为境。能所
展转。随增漏过。正理论意。说譬喻云。猪入粪中。猪增
粪堆。粪堆增猪。更互相因。转增其臭。此亦如是。婆沙
十八亦云。随缘有漏。随渐增长。然五所断。虽通染净。
然此十一缘净法边。但增漏过。缘染法边不但增。并
与为因。是故婆沙正理二论并说。十一随眠。具有三
义。一者遍缘五部。二者随增五部。三者遍与五部染
法为因。十一相应心心所法。伹具二义。一者遍缘。二
者遍因。此俱有法。但有一义。谓遍为因。此之相应及
俱有法。由能助惑相从是因。此因良由能增染法。故
为因也。问同类遍行二因何别。俱舍释云。此与染法
为通因故。同类因外。更别建立。此论意云。遍与五部
为因。同类伹与常部为因。故不同也。今应更徵。即望
当部。二因相别。云何可了。正理论中。虽广分别。今且
理推。如种子义。是同类因。令增盛义。是遍因义。
第六异熟因者。颂云。异熟因不善。及善唯有漏。(述曰)一
切有漏善恶二性。皆是此因。且作一释。异类熟故。名
为异熟。异熟之因。依主释也。无记劣如朽败种。不招
异熟。非异熟因。无漏复无爱水润故。如真实种。无水
润沃。故此亦非能招异熟。唯有有漏善恶二性。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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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体。
上来六因。同类遍行局过现世。相应俱有异熟等三
皆三世有。能作一因通世非世。即摄六因以为四缘。
如俱舍第七颂云。说有四种缘。因缘五因性。等无间
非后。心心所巳生。所缘一切法。增上即能作。(述曰)谓除
能作。馀之五因。即因缘性(释第二句讫)。等无间缘。非阿罗
汉最后心聚。以其此缘作因所显。既不能引后位心
生。故非此缘。是故但取自馀巳生心心所法。为此缘
体。何缘不许未来世有等无间缘。以未来法杂乱住
故(此释第三第四句讫)。所缘缘者。即一切法随与心聚。为所缘
缘。增上缘者。且据多分。是能作因。理实能作亦有因
缘。故婆沙百三十一云。大种与所造为几缘。答因增
上因。谓生因依因立因持因养因。增上者。谓不碍生
及唯无障(亲造四大不碍生也。除亲造外。望馀所造伹无障也)。又此四缘差别
相者。婆沙一百七云。因缘者如种子法。等无间缘如
开避法。所缘缘者如任杖法。增上缘如不障碍法(增上。
具通有力无力。望所生法。皆名不障也)。
上来略辨及缘说体同义异。故显宗十一云。六因四
缘。体虽无别。而义有异。复辨异云。因谓能生。缘能长
养。犹生养二母差别。云云如彼。复总结云。此意总显
因亲缘疏。授记法师破此论文云。岂可以缘义是疏。
即令因缘疏于能作。因义是亲。而令能作亲于因缘。
又如婆沙云。增上缘者如不障者。能作因中。亦云不
障。因缘不同。云云如彼。今详此破。理未善成。因缘自
上来六因。同类遍行局过现世。相应俱有异熟等三
皆三世有。能作一因通世非世。即摄六因以为四缘。
如俱舍第七颂云。说有四种缘。因缘五因性。等无间
非后。心心所巳生。所缘一切法。增上即能作。(述曰)谓除
能作。馀之五因。即因缘性(释第二句讫)。等无间缘。非阿罗
汉最后心聚。以其此缘作因所显。既不能引后位心
生。故非此缘。是故但取自馀巳生心心所法。为此缘
体。何缘不许未来世有等无间缘。以未来法杂乱住
故(此释第三第四句讫)。所缘缘者。即一切法随与心聚。为所缘
缘。增上缘者。且据多分。是能作因。理实能作亦有因
缘。故婆沙百三十一云。大种与所造为几缘。答因增
上因。谓生因依因立因持因养因。增上者。谓不碍生
及唯无障(亲造四大不碍生也。除亲造外。望馀所造伹无障也)。又此四缘差别
相者。婆沙一百七云。因缘者如种子法。等无间缘如
开避法。所缘缘者如任杖法。增上缘如不障碍法(增上。
具通有力无力。望所生法。皆名不障也)。
上来略辨及缘说体同义异。故显宗十一云。六因四
缘。体虽无别。而义有异。复辨异云。因谓能生。缘能长
养。犹生养二母差别。云云如彼。复总结云。此意总显
因亲缘疏。授记法师破此论文云。岂可以缘义是疏。
即令因缘疏于能作。因义是亲。而令能作亲于因缘。
又如婆沙云。增上缘者如不障者。能作因中。亦云不
障。因缘不同。云云如彼。今详此破。理未善成。因缘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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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望五因明。能作复须望增上辨。此即妙显体一义
殊。何乃因缘难他能作。而于异体对辨亲疏。今详亲
疏。于一物上。有为种义及长养义。以开二门。故不应
难。又难不障亦非不异。谓因不障。不障果生。缘义不
障。不障果盛。故论将喻生养母殊。理甚精理甚精微。
不应谬破。
问缘因若异。何故婆沙十六一释云。谓前五因。即是
因缘。能作一因。是馀三缘。答此据体因。故云即是。显
宗约义。乃说亲疏。故无有失。今应略辨。一切诸法几
何因生。释曰。法有四类。一者染污法。二者异熟生法。
三者初无漏法(即苦法忍。初刹那心。并相应俱有及得等)。四者三所馀法
从五因生。谓除异熟因也。异熟生法亦五因生。谓除
遍行因也。三所馀法从四因生。双除异熟遍行因也。
初无漏法从三因生。即于前四。复除同类。次辨色法
不相应行。于中除法从四因生。谓除异熟相应二因。
异熟生法亦四因生。谓遍行相应二因。三所馀法从
三因生。谓异熟遍行相应。初无漏法从二因生。即前
三中。更除同类。决定无有一因生法。广释六因。如婆
沙俱舍及杂心第三智度论三十五三十六。然杂集
第四卷中大乘六因。及瑜伽显扬唯识等论十因四
缘。不可繁叙。
次配疏中云答谓从二缘生者。从因缘及增上缘生
也。先辨因缘。如章云。以有祈戒心者。既摄五因。为因
缘体。今此祈心。显与所发表无表色为同类因。俱舍
殊。何乃因缘难他能作。而于异体对辨亲疏。今详亲
疏。于一物上。有为种义及长养义。以开二门。故不应
难。又难不障亦非不异。谓因不障。不障果生。缘义不
障。不障果盛。故论将喻生养母殊。理甚精理甚精微。
不应谬破。
问缘因若异。何故婆沙十六一释云。谓前五因。即是
因缘。能作一因。是馀三缘。答此据体因。故云即是。显
宗约义。乃说亲疏。故无有失。今应略辨。一切诸法几
何因生。释曰。法有四类。一者染污法。二者异熟生法。
三者初无漏法(即苦法忍。初刹那心。并相应俱有及得等)。四者三所馀法
从五因生。谓除异熟因也。异熟生法亦五因生。谓除
遍行因也。三所馀法从四因生。双除异熟遍行因也。
初无漏法从三因生。即于前四。复除同类。次辨色法
不相应行。于中除法从四因生。谓除异熟相应二因。
异熟生法亦四因生。谓遍行相应二因。三所馀法从
三因生。谓异熟遍行相应。初无漏法从二因生。即前
三中。更除同类。决定无有一因生法。广释六因。如婆
沙俱舍及杂心第三智度论三十五三十六。然杂集
第四卷中大乘六因。及瑜伽显扬唯识等论十因四
缘。不可繁叙。
次配疏中云答谓从二缘生者。从因缘及增上缘生
也。先辨因缘。如章云。以有祈戒心者。既摄五因。为因
缘体。今此祈心。显与所发表无表色为同类因。俱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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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论云。善五蕴展转互为同类因体。前能引后。若与
祈心同时表等。岂是同类因耶。答前引后边。是同类因。
望俱时边。伹为增上。今且偏取同类因边。故无有失。
章云。四大造者。显表无表。俱从大造。然四大种。望所
造色。前巳显有。生等五因。亦是因缘也。章云。及四相
者。表无表上。虽复具有大小四相。然大相与表无表
为俱有因。小相于法非俱因故。然表无表虽与彼小
相以为俱因。今欲辨章云即是因缘者。上来总显同
类俱有。辨能作中生等五因。合为因缘。
次辨增上
缘者。章云。馀僧界等是增上缘者。此中且辨有力增
上。理实表等自体之外。一切有为。及无为法。皆为增
上。皆望自体无障住故。章云。非馀二缘生者以非心
法故者。心聚诸法。必具四缘。且心生时。要由前念心
聚开避。故用前念为无间缘。复由所缘境界而起。故
用境界为所缘缘。因缘增上。其义易了。今表无表。体
既是色。是故必无等无间缘。问前念色法。亦开避后。
何以不立等无间缘。诸论释意云。以其色法前后刹
那不等生故。现见前念有大取色。引生后念极细少
色。故非等生。若尔。前聚心中或十大地。并善法及以
心王。即二十一引生后念。无记心聚。但十大地。并一
心王。岂非不等。诸论释意云。此亦是等。无有一心二
受二想。乃至广说。故云等也。又表无表体非能缘。故
所缘缘决定非有。章云。以非心法故者。应言以是色
法故者好也。以其非心法中。无想灭定。从三缘生。谓
祈心同时表等。岂是同类因耶。答前引后边。是同类因。
望俱时边。伹为增上。今且偏取同类因边。故无有失。
章云。四大造者。显表无表。俱从大造。然四大种。望所
造色。前巳显有。生等五因。亦是因缘也。章云。及四相
者。表无表上。虽复具有大小四相。然大相与表无表
为俱有因。小相于法非俱因故。然表无表虽与彼小
相以为俱因。今欲辨章云即是因缘者。上来总显同
类俱有。辨能作中生等五因。合为因缘。
次辨增上
缘者。章云。馀僧界等是增上缘者。此中且辨有力增
上。理实表等自体之外。一切有为。及无为法。皆为增
上。皆望自体无障住故。章云。非馀二缘生者以非心
法故者。心聚诸法。必具四缘。且心生时。要由前念心
聚开避。故用前念为无间缘。复由所缘境界而起。故
用境界为所缘缘。因缘增上。其义易了。今表无表。体
既是色。是故必无等无间缘。问前念色法。亦开避后。
何以不立等无间缘。诸论释意云。以其色法前后刹
那不等生故。现见前念有大取色。引生后念极细少
色。故非等生。若尔。前聚心中或十大地。并善法及以
心王。即二十一引生后念。无记心聚。但十大地。并一
心王。岂非不等。诸论释意云。此亦是等。无有一心二
受二想。乃至广说。故云等也。又表无表体非能缘。故
所缘缘决定非有。章云。以非心法故者。应言以是色
法故者好也。以其非心法中。无想灭定。从三缘生。谓
四分律疏饰宗义记目次¶ 第 21c 页 X42-0021.png
四缘中。但除所缘故也。
上来以配四缘门讫。以配六因。章云。及二因所生谓
所作业共有者。即新译中。能作俱有也。以表除自体
外。所馀一切不障生者。为能作因。其俱有因。如缘中
辨。章云。第二念无作应加自分因者。分是因义。后念
法起由前自因。即新译中。同类因是。崇云。此释违理。
崄等山川。所以尔者。旧云自分。新名同类。初念亦从
同类因生。如何第二始加自分(如彼拾遗。〔欲〕须辨之)。今详法相。
理如崇说。三羯磨前巳有祈心。为同类因。况复亦有
无表相续羯磨之前。虽非戒体。然能续至羯磨之后。
足为同类。何得言无。况复过去无量生前。自界地法
并为同类。故知第二方加自分。其言有失。今以理通。
亦可无爽。谓意且说邻念体同之同类因。不遮体别
性同之因。故理无真(谓前祈心。心色体别。及前无表戒。非别过去诸法隔越时言体
别而同善性也。别故并不谈。理实不遮也。别体性同者〔虽〕)。
得戒时节门
尽智现前时得者。觉云。若准多论。第九无间道时。得
尽无生智。馀宗无间道时断惑。解脱道时得尽无生
智。今详此言。无方可救。请诸后学。慎勿传之。且准多
宗。第九无间金刚喻定唯一刹那。次解脱道即得尽
智。若利根者。起尽智时。亦一刹那次起无生智。或一
刹那。或复相续。次后或起无学正见。或世俗心。准此
得戒在尽智时。非无生时也。若准大乘。馀可同前。准
尽无生。体同义别。无问利钝皆證此二。是则二智许
上来以配四缘门讫。以配六因。章云。及二因所生谓
所作业共有者。即新译中。能作俱有也。以表除自体
外。所馀一切不障生者。为能作因。其俱有因。如缘中
辨。章云。第二念无作应加自分因者。分是因义。后念
法起由前自因。即新译中。同类因是。崇云。此释违理。
崄等山川。所以尔者。旧云自分。新名同类。初念亦从
同类因生。如何第二始加自分(如彼拾遗。〔欲〕须辨之)。今详法相。
理如崇说。三羯磨前巳有祈心。为同类因。况复亦有
无表相续羯磨之前。虽非戒体。然能续至羯磨之后。
足为同类。何得言无。况复过去无量生前。自界地法
并为同类。故知第二方加自分。其言有失。今以理通。
亦可无爽。谓意且说邻念体同之同类因。不遮体别
性同之因。故理无真(谓前祈心。心色体别。及前无表戒。非别过去诸法隔越时言体
别而同善性也。别故并不谈。理实不遮也。别体性同者〔虽〕)。
得戒时节门
尽智现前时得者。觉云。若准多论。第九无间道时。得
尽无生智。馀宗无间道时断惑。解脱道时得尽无生
智。今详此言。无方可救。请诸后学。慎勿传之。且准多
宗。第九无间金刚喻定唯一刹那。次解脱道即得尽
智。若利根者。起尽智时。亦一刹那次起无生智。或一
刹那。或复相续。次后或起无学正见。或世俗心。准此
得戒在尽智时。非无生时也。若准大乘。馀可同前。准
尽无生。体同义别。无问利钝皆證此二。是则二智许
四分律疏饰宗义记目次¶ 第 22a 页 X42-0022.png
同念也。如上释名门中巳辨义门。可准彼。
以非营为故无其作以道力故得无作戒者。此且据
其现非营为。然入观前。立誓表业。能发无表。相续流
至尽智之时。名以道力为增上缘。缘具名戒。故谓得
戒。理实承前巳有无表。但缘未具。未名为戒。如上略
辨。智教旨归门中。亦巳辨释。
次辨三皈者。本为具戒。因谈五八等也。又寻上代诸
师。共立五种三归。一者翻邪三归。善生经意。欲为受
戒。先合三归。翻昔邪归外道师等。二者五戒三归。三
者八戒。四者十戒。五者具戒。亦有义立菩萨三归。然
瑜伽论及地持等。菩萨亦以羯磨受戒。汎解三归。首
律师依萨婆多论。勒为七门。一者三归体性。二者三
归之意。三者归境宽狭。四者归境真伪。立五者总别
次第。六者对趣差别。七者渐顿得失(谓渐重受得以不。及〔显〕受重得
不)。多论第一。婆沙三十四。具明其义。乐广慧者。任自
寻之。彼非难文。故略不录。尊者每叙。故复记之。
更有所加者。多论第一云。有人趣何故优婆塞受三
自归。及以沙弥。乃至八戒。皆受三归。何故不名受具
戒耶。佛言。二义各异。优婆塞者。不止在三归。更加五
戒。始名优婆塞。沙弥及八戒亦尔。受具与此为足。更
无所加。故言受具。(乃至)当尔之时。佛未制二百五十戒
乃至八戒。以是义故。直受三归。得具戒也(巳上论文)。章云。
今解。三归结竟即发五戒。引多论證云。欲受五戒。先
受三归。三归竟。尔时巳得五戒名者。(乃至)其犹白四巳。
以非营为故无其作以道力故得无作戒者。此且据
其现非营为。然入观前。立誓表业。能发无表。相续流
至尽智之时。名以道力为增上缘。缘具名戒。故谓得
戒。理实承前巳有无表。但缘未具。未名为戒。如上略
辨。智教旨归门中。亦巳辨释。
次辨三皈者。本为具戒。因谈五八等也。又寻上代诸
师。共立五种三归。一者翻邪三归。善生经意。欲为受
戒。先合三归。翻昔邪归外道师等。二者五戒三归。三
者八戒。四者十戒。五者具戒。亦有义立菩萨三归。然
瑜伽论及地持等。菩萨亦以羯磨受戒。汎解三归。首
律师依萨婆多论。勒为七门。一者三归体性。二者三
归之意。三者归境宽狭。四者归境真伪。立五者总别
次第。六者对趣差别。七者渐顿得失(谓渐重受得以不。及〔显〕受重得
不)。多论第一。婆沙三十四。具明其义。乐广慧者。任自
寻之。彼非难文。故略不录。尊者每叙。故复记之。
更有所加者。多论第一云。有人趣何故优婆塞受三
自归。及以沙弥。乃至八戒。皆受三归。何故不名受具
戒耶。佛言。二义各异。优婆塞者。不止在三归。更加五
戒。始名优婆塞。沙弥及八戒亦尔。受具与此为足。更
无所加。故言受具。(乃至)当尔之时。佛未制二百五十戒
乃至八戒。以是义故。直受三归。得具戒也(巳上论文)。章云。
今解。三归结竟即发五戒。引多论證云。欲受五戒。先
受三归。三归竟。尔时巳得五戒名者。(乃至)其犹白四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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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说相等。为知故说。然寻多论。总有三释。向者章中
引初释讫。次又释云。有言三归竟说不煞戒。尔时得
戒。能持一戒。五尽持故。(乃至)有言受五戒竟。然后得戒。
于诸说中。初说是定(巳上论文)。章中虽准多论初释。然违
婆沙(百二十四)。如彼论中评家正义云。如是说者。无伹三
归。即成近事。何故两论如此相违。今详多论译人不
善。致令上代稍为谬解。今准婆沙。实同多论。如百二
十四。引契经中。受近事戒经文句云。我某甲归依佛
法僧。愿尊忆持。我是近事。我从今日。乃至命终。护生
归净(巳上经文)。论中具叙两国师释。且健驮罗国论师意
云。此经文句。唯愿三归。自释誓受。此三归即名近事。
而未得戒。戒师后更说五戒相。方始得戒。然经文言。
说护生归净者。若不护生。归非净故。此句非是显戒
相也。迦湿弥罗国诸论师意云。此经文句。即显三归。
并显戒相。谓契经言。护生归净者。婆沙两释。一云。护
生谓离煞生。以此为依。馀四成故。于损生中。煞为首
故。二云。又护生言。通于五戒。以护众生不煞盗淫妄
语饮酒。作此誓巳。亦得三归。亦得律仪。方名近事。次
后戒师。与说五相。但为了知。非为得戒。故立义破健
驮罗诸论师云。无但三归。即成近事(理实两国受戒词句。同依经文。
伹由释经应。别。故不同也)。今详多论三释本意。并是婆沙评家正
义。两论意同。实无违背。且多论中。初释意显。具诵经
文。自誓竟时。名三归竟。三归竟巳得五戒者。即经文
中。誓护生故。故得五戒。第二第三两释本意。但释其
引初释讫。次又释云。有言三归竟说不煞戒。尔时得
戒。能持一戒。五尽持故。(乃至)有言受五戒竟。然后得戒。
于诸说中。初说是定(巳上论文)。章中虽准多论初释。然违
婆沙(百二十四)。如彼论中评家正义云。如是说者。无伹三
归。即成近事。何故两论如此相违。今详多论译人不
善。致令上代稍为谬解。今准婆沙。实同多论。如百二
十四。引契经中。受近事戒经文句云。我某甲归依佛
法僧。愿尊忆持。我是近事。我从今日。乃至命终。护生
归净(巳上经文)。论中具叙两国师释。且健驮罗国论师意
云。此经文句。唯愿三归。自释誓受。此三归即名近事。
而未得戒。戒师后更说五戒相。方始得戒。然经文言。
说护生归净者。若不护生。归非净故。此句非是显戒
相也。迦湿弥罗国诸论师意云。此经文句。即显三归。
并显戒相。谓契经言。护生归净者。婆沙两释。一云。护
生谓离煞生。以此为依。馀四成故。于损生中。煞为首
故。二云。又护生言。通于五戒。以护众生不煞盗淫妄
语饮酒。作此誓巳。亦得三归。亦得律仪。方名近事。次
后戒师。与说五相。但为了知。非为得戒。故立义破健
驮罗诸论师云。无但三归。即成近事(理实两国受戒词句。同依经文。
伹由释经应。别。故不同也)。今详多论三释本意。并是婆沙评家正
义。两论意同。实无违背。且多论中。初释意显。具诵经
文。自誓竟时。名三归竟。三归竟巳得五戒者。即经文
中。誓护生故。故得五戒。第二第三两释本意。但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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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生之言。非是违前初释道理。而译论人妄评是非。
云初释定。盖非梵本有此诤言。承前巳来经律论师
不寻文相。谬与人受。不谨经文定不得戒。杂心第十
三。亦依经文词句云。我某甲。归依佛两足尊。归依法
离欲尊。归依僧诸众尊。我是是优婆塞。当證知。尽寿
舍众生受。归依心清净。乃第三(巳上论文)。然百二十四。引
经文云护生归净。彼论复云。然有别诵。言舍生者(云云
多释。不具录也)。故知经文两本不同。杂心即依舍生经本也。
上来推覈理义善成。疏中立义。应更息释。
疏云。答此谓心期者。标也。以说相多少故令受者期
五期十等随心所期者。释也。
辞句各别者。翻邪二归及五八戒。诸经论师并云。我
某甲。归依佛两足尊。归依法离欲尊。归依僧众中尊。
三说。我某甲。归依佛竟。归依法竟。归依僧竟。从今以
往。称佛为师。更不归馀邪魔外道。唯愿三宝慈悲摄
受(三说)。南山律师。受八戒云。我某甲乃至归依僧。一日
一夜。为净行优婆塞。今详优婆塞。者正梵音云邬婆
索迦。翻为近事。梵云邬波婆娑。翻为近住。两名既别。
应不八戒名优婆塞。故今更详前归依云。更不归馀
邪魔等者。但是翻邪。论其五戒。如前巳引。婆沙杂心
经文是也。八戒三归。未见文说。且准五戒。应言乃至
愿尊忆持。我是近住。我从今时。至明清且。誓脩梵行。
十戒三归者。准下文云。乃至归依僧。我今随佛出家。
某甲为和上。如来至真等正觉。是我世尊。具戒三归。
云初释定。盖非梵本有此诤言。承前巳来经律论师
不寻文相。谬与人受。不谨经文定不得戒。杂心第十
三。亦依经文词句云。我某甲。归依佛两足尊。归依法
离欲尊。归依僧诸众尊。我是是优婆塞。当證知。尽寿
舍众生受。归依心清净。乃第三(巳上论文)。然百二十四。引
经文云护生归净。彼论复云。然有别诵。言舍生者(云云
多释。不具录也)。故知经文两本不同。杂心即依舍生经本也。
上来推覈理义善成。疏中立义。应更息释。
疏云。答此谓心期者。标也。以说相多少故令受者期
五期十等随心所期者。释也。
辞句各别者。翻邪二归及五八戒。诸经论师并云。我
某甲。归依佛两足尊。归依法离欲尊。归依僧众中尊。
三说。我某甲。归依佛竟。归依法竟。归依僧竟。从今以
往。称佛为师。更不归馀邪魔外道。唯愿三宝慈悲摄
受(三说)。南山律师。受八戒云。我某甲乃至归依僧。一日
一夜。为净行优婆塞。今详优婆塞。者正梵音云邬婆
索迦。翻为近事。梵云邬波婆娑。翻为近住。两名既别。
应不八戒名优婆塞。故今更详前归依云。更不归馀
邪魔等者。但是翻邪。论其五戒。如前巳引。婆沙杂心
经文是也。八戒三归。未见文说。且准五戒。应言乃至
愿尊忆持。我是近住。我从今时。至明清且。誓脩梵行。
十戒三归者。准下文云。乃至归依僧。我今随佛出家。
某甲为和上。如来至真等正觉。是我世尊。具戒三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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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下文云。乃至归依僧。今于如来所出家。如来至真
等正觉。是我世尊。多论第一。问曰。若受三归。或先称
法宝。后称佛者。成三归不。答曰。若无所晓知。说不次
第者。自不得成三归(师自无罪。亦令弟子。得成三归)。若有所解。故倒
说者。得突吉罗。亦不成三归(师得吉罗。亦令弟子。不成三归)。问。若称
佛及法。不称僧者。成三归不(馀二句准作)。答曰。不成三归
(归境既阙。故不成也)。问曰。若不受三归。得五戒八戒十戒不。若
不白四羯磨得具戒不。答曰。一切不得。婆沙三十四
云。问若不受归依。而受律仪。彼得律仪不。有说不得。
有说亦得。若不知法。或复忘误。不受者得。而授者得。
罪。若有憍慢。不受三归。但受律仪。彼必不得(弟子忘受。师嘿
任之。故师得罪)百二十四亦有两说。同前应知
心论第三云。或十二种。或二十一种。然不解释。应准
多论。谓由无贪善根所杂淫盗煞妄。故成四戒。无嗔
无痴各四亦然。故成十二也。若由善离七支恶。即二
十一也。
多论云等。论第一卷也。
乃可有漏不漏者。就学戒说。具不具者。就位明也。
然成分学故普缘也者。问若普缘境。应普发戒。即应
沙弥。巳具获得二百五十。如是便违婆沙百四云。近
事受勤策律仪。不舍五戒。更得十戒。尔时成就十五
律仪。勤策更受苾刍律仪。尔时成就过二百六十五
律仪。论既分明。言十戒位但十五。至具戒位。方加其
数。何容沙弥普缘寻发。答论据十戒成沙弥性。不遮
等正觉。是我世尊。多论第一。问曰。若受三归。或先称
法宝。后称佛者。成三归不。答曰。若无所晓知。说不次
第者。自不得成三归(师自无罪。亦令弟子。得成三归)。若有所解。故倒
说者。得突吉罗。亦不成三归(师得吉罗。亦令弟子。不成三归)。问。若称
佛及法。不称僧者。成三归不(馀二句准作)。答曰。不成三归
(归境既阙。故不成也)。问曰。若不受三归。得五戒八戒十戒不。若
不白四羯磨得具戒不。答曰。一切不得。婆沙三十四
云。问若不受归依。而受律仪。彼得律仪不。有说不得。
有说亦得。若不知法。或复忘误。不受者得。而授者得。
罪。若有憍慢。不受三归。但受律仪。彼必不得(弟子忘受。师嘿
任之。故师得罪)百二十四亦有两说。同前应知
心论第三云。或十二种。或二十一种。然不解释。应准
多论。谓由无贪善根所杂淫盗煞妄。故成四戒。无嗔
无痴各四亦然。故成十二也。若由善离七支恶。即二
十一也。
多论云等。论第一卷也。
乃可有漏不漏者。就学戒说。具不具者。就位明也。
然成分学故普缘也者。问若普缘境。应普发戒。即应
沙弥。巳具获得二百五十。如是便违婆沙百四云。近
事受勤策律仪。不舍五戒。更得十戒。尔时成就十五
律仪。勤策更受苾刍律仪。尔时成就过二百六十五
律仪。论既分明。言十戒位但十五。至具戒位。方加其
数。何容沙弥普缘寻发。答论据十戒成沙弥性。不遮
四分律疏饰宗义记目次¶ 第 23b 页 X42-0023.png
普发无表。此即十戒。立为律仪。所馀无表善而非戒。
设使违犯。通名恶作。不可即名犯戒恶作。为调机器
故。令普学也。
五之与十圣不制问者。准善生经。受五戒时。亦须捡
问。尊者每叙。今略经意。不能谨录。彼云先问父母。下
至奴婢。次白国王。方求受戒。戒师应问。汝父母妻子
奴婢国主听不。汝不负三宝及他物不。汝今身中将
无内外身心病耶。汝不曾煞发菩提心人。盗现前僧
物。两舌恶口。成于人于母姊妹作非法耶。不于大众
中作妄语乎。广说乃至受三归巳。名优婆塞。优婆塞
有一分多满分。谓持一戒。或二四五。如次是也。乃至
受巳为说六重二十八轻。准此乃是菩萨戒。非小宗
所明。然梵网经。菩萨乃有十重四十八轻。不同善生
也。
其犹和上通具不具者。十戒具戒。皆有和上。准下律
文。具戒即有诸和上文。十戒即无也。
多论所明具受方得等者。多论第一卷也。婆沙百二
十四亦同。故婆沙云。契经何故安立一分少多分满
分近事。答此说持位。非说受位。其近住戒。百二十四
云。尊者妙音众世说曰。应言近住或全无。或一二三
乃至或七。非要具八。如是说者。非全无支。乃至或七
得名近住。近住者。要具八支。成实问答八戒者。如彼
第十二卷八戒品说。问答五戒。如彼第十一卷五戒
品说。就时者。多论第一。成论十二说也。
设使违犯。通名恶作。不可即名犯戒恶作。为调机器
故。令普学也。
五之与十圣不制问者。准善生经。受五戒时。亦须捡
问。尊者每叙。今略经意。不能谨录。彼云先问父母。下
至奴婢。次白国王。方求受戒。戒师应问。汝父母妻子
奴婢国主听不。汝不负三宝及他物不。汝今身中将
无内外身心病耶。汝不曾煞发菩提心人。盗现前僧
物。两舌恶口。成于人于母姊妹作非法耶。不于大众
中作妄语乎。广说乃至受三归巳。名优婆塞。优婆塞
有一分多满分。谓持一戒。或二四五。如次是也。乃至
受巳为说六重二十八轻。准此乃是菩萨戒。非小宗
所明。然梵网经。菩萨乃有十重四十八轻。不同善生
也。
其犹和上通具不具者。十戒具戒。皆有和上。准下律
文。具戒即有诸和上文。十戒即无也。
多论所明具受方得等者。多论第一卷也。婆沙百二
十四亦同。故婆沙云。契经何故安立一分少多分满
分近事。答此说持位。非说受位。其近住戒。百二十四
云。尊者妙音众世说曰。应言近住或全无。或一二三
乃至或七。非要具八。如是说者。非全无支。乃至或七
得名近住。近住者。要具八支。成实问答八戒者。如彼
第十二卷八戒品说。问答五戒。如彼第十一卷五戒
品说。就时者。多论第一。成论十二说也。
四分律疏饰宗义记目次¶ 第 23c 页 X42-0023.png
如亿耳所见者。彼律第二十五皮革法云。亿耳入海。
采宝回还。经饿鬼城。至夜到一树下。见有男女。类貌
端正。著天宝冠。共相娱乐。夜过女灭。即有狗表啖男
子肉。亿耳问之。答言。我先世作屠儿。迦旃延化我。我
言先祖。常习此业。何得不作。遂救我云。昼既屠煞。应
受夜戒。由此今生业报如是。忆耳前行。更至一树下。
见有男子。昼日受乐。广说准前。此由好淫。迦延教言。
夜既贪淫。应受昼戒。具说如彼。若准多论第一婆沙
百二十四。并会此文。且婆沙云。如是所说。当云何通
(谓若不许昼夜分受。如是律文。当云何通)。答彼妙行摄。非是律仪。受妙行果。
非律仪果。是以无过。有馀师说。是彼尊者神力化作。
非是真实。令俱胝耳厌世间故。故不须通。有说亦得
(谓亦得分受)。评曰。前说为善。昼夜戒故。今引十诵。以證分
受。即当婆沙不正义释。然准成实第十二七善律仪
品云。若但一日。或但一夜。若半日。或半夜。随能受得。
准此成实。即许十诵正明分受也。此由宗别故也。俱
舍十四颂云。近住于晨旦。下座从师受。随教说具支。
离严饰昼夜。(述曰)要晨旦受此戒。要经一日夜故。婆沙
百二十四云。除先要期月八日等。恒受斋戒。彼有馀
缘。午前不忆。食巳方忆。深生悔愧。即请戒师如法受
者。亦得此戒。座者要就卑座也。从师受者。无容自受
故也。随教说者。要逐师语。勿前俱也。具支者。要具八
支也。离严饰者。离憍逸故也。昼夜者。终昼一夜。至明
便舍也(俱舍论主。依婆沙正义。造论故也)。
四分律疏饰宗义记目次¶ 第 24a 页 X42-0024.png
羯磨竟发者。古来三释。一云。诵至与某甲受足具戒
竟。方名三羯磨竟。三云。诵至是事如是持。方名三羯
磨竟。今详初释好也。三番羯磨。文句应齐故也。又释
结词。偏表第三是竟分齐。故如是持三所摄。
论云先以善心礼僧等者。多论第一也。
一解有要期出故者。那含出定。必不犯性。或容犯遮。
故须防之。若尔何用性戒。答非唯独为防过受戒。亦
为招生十利功德。故并须受。
多论无作望要期故得定前发者。第三刹那所有无
作。望第三前发。故今纵在馀心之中。得从前发。而成
善性也。
作取当时色为体以从心故不说有作体者。谓取当
时造作善色。以之为体。此体必由现善心成。既现馀
心。不说有作体也。
无作非色心故得藉前方便说有无作者。体既非心。
故虽现在馀心之中。得藉方便。有善无作也。
若言作戒以色为体色唯无记身语口业损益者是
作色者。谓色本性。是其无记。要善恶心。令身发动及
起口业。方成损益。始是作色(损是不善性。违益故。益是善性。性顺益故)。显
扬论云。色性非善恶。随能发心。假名善恶。成实文亦
同也。
若取此宗唯善心发善心得者。执现律文。以之为宗。
故云此宗也。下律文云。眼等不得。故知要由善心发
得。尊者曰。此未必然。律文盖据始终眼醉。故云不得。
四分律疏饰宗义记目次¶ 第 24b 页 X42-0024.png
傥若初有善心开白。后方眠醉。理亦应得。顺多论故。
并以前二是俗及未满故者。以十加五。以具加十。此
二位中。并加意者。以前二位。一则是未俗满故也。
五外方十十外方具如常所辨者。如下受授渐顿门
中。准多论说。五十具等。始终位别。言得三藏戒。理实
无三。至下当知。今详多义。论第一难作此释。乃是婆
沙不正义也。推验多论。并取婆沙正义造论。此独不
正。盖是梵文根本脱漏。或是译人脱错。或造论意异
也。婆沙百二十四云。问诸近事勤策律仪。及勤策受
苾刍律仪。为舍前律仪。得律仪不。答受后律仪。不舍
前戒。诸近事受勤策律仪。不舍五戒。更得十戒。尔时
成就十五律仪。勤策苾刍相望亦尔。尔时成就过二
百六十五律仪。有馀师说。若近事受勤策律仪。不舍
五戒。更得五戒。尔时成就十种律仪。勤策苾刍相望
亦尔(正义云)。如是说者。不舍前戒而得后戒。彼后所受。
非前所受。相违法故。又前后戒因缘各别。不应相合
成十数等。
心论一切因一切支及俱舍亦尔者(梁朝真谛所翻古俱舍论二十
二卷也)。心论第四。新俱舍第十五。同有此文也。且依新
俱舍颂云。律从诸有情。支因说不定。(述曰)得戒从一切
有情。无少分理也。支因不定者。支或具七。如比丘戒。
或唯具四。如所馀戒。故云不定也。因中有义。若无贪
等三根为因。是则必定具一切因。若以下中上心三
品为因。是则三心不可俱起。两约既异。复是不定。然
并以前二是俗及未满故者。以十加五。以具加十。此
二位中。并加意者。以前二位。一则是未俗满故也。
五外方十十外方具如常所辨者。如下受授渐顿门
中。准多论说。五十具等。始终位别。言得三藏戒。理实
无三。至下当知。今详多义。论第一难作此释。乃是婆
沙不正义也。推验多论。并取婆沙正义造论。此独不
正。盖是梵文根本脱漏。或是译人脱错。或造论意异
也。婆沙百二十四云。问诸近事勤策律仪。及勤策受
苾刍律仪。为舍前律仪。得律仪不。答受后律仪。不舍
前戒。诸近事受勤策律仪。不舍五戒。更得十戒。尔时
成就十五律仪。勤策苾刍相望亦尔。尔时成就过二
百六十五律仪。有馀师说。若近事受勤策律仪。不舍
五戒。更得五戒。尔时成就十种律仪。勤策苾刍相望
亦尔(正义云)。如是说者。不舍前戒而得后戒。彼后所受。
非前所受。相违法故。又前后戒因缘各别。不应相合
成十数等。
心论一切因一切支及俱舍亦尔者(梁朝真谛所翻古俱舍论二十
二卷也)。心论第四。新俱舍第十五。同有此文也。且依新
俱舍颂云。律从诸有情。支因说不定。(述曰)得戒从一切
有情。无少分理也。支因不定者。支或具七。如比丘戒。
或唯具四。如所馀戒。故云不定也。因中有义。若无贪
等三根为因。是则必定具一切因。若以下中上心三
品为因。是则三心不可俱起。两约既异。复是不定。然
四分律疏饰宗义记目次¶ 第 24c 页 X42-0024.png
通律师引略跋律。释此三心。彼是大乘。非全符会。不
须引之。但知三心胜劣不同。分为三品。约此三心。可
为四句。论云或有一类住律仪者。于一切有情得律
仪。非一切支。非一切因。谓以下心或中或上。受近事
勤策戒(此即第一俱非句也)。或有一类住律仪者。于一切有情
得律仪。由一切支。非一切因。谓以下心或中或上。受
比丘戒(此即第二偈句也)。有或一类住律仪者。于一切有情
得律仪。由一切支及一切因。谓以三心受近事勤策
比丘戒(此即第三俱是句也)。或有一类住律仪者。于一切有情
得律仪。由一切因一切支。谓以三心。受近事戒近住
勤策戒(此即第四偈句也)。今为许之。总束为颂曰。初约五十
戒。第二唯具戒。第三五十具。第四五八十。然杂心论
破俱舍师立第四句云。此并尽寿八戒。日夜何得成
句。婆沙百一十七亦然。俱舍论主。立第四句意者。但
使成句。何用局取尽寿戒耶。今章中意。且准俱舍三
四两句。并證重发也。萨婆多资传。受具巳。嫌前心不
上品。更以上品心受戒。不失本夏。七善律仪者。成实
第十二。七善律仪品云。问曰。律仪几时可得。答曰。有
人受一日戒。是初律仪。即日受优婆塞戒。是第二律
仪。即日出家作沙弥。是第三律仪。即日受具足戒。是
第四律仪。即日得禅戒。是第五律仪。即日得无色定。
是第六律仪。即日得无漏。是第七律仪。随得道果处
得律仪。而本得不失。但胜者受名。(述曰)随得道果处者。
随得四禅及无色等。世间之道。又得无漏出世间道。
须引之。但知三心胜劣不同。分为三品。约此三心。可
为四句。论云或有一类住律仪者。于一切有情得律
仪。非一切支。非一切因。谓以下心或中或上。受近事
勤策戒(此即第一俱非句也)。或有一类住律仪者。于一切有情
得律仪。由一切支。非一切因。谓以下心或中或上。受
比丘戒(此即第二偈句也)。有或一类住律仪者。于一切有情
得律仪。由一切支及一切因。谓以三心受近事勤策
比丘戒(此即第三俱是句也)。或有一类住律仪者。于一切有情
得律仪。由一切因一切支。谓以三心。受近事戒近住
勤策戒(此即第四偈句也)。今为许之。总束为颂曰。初约五十
戒。第二唯具戒。第三五十具。第四五八十。然杂心论
破俱舍师立第四句云。此并尽寿八戒。日夜何得成
句。婆沙百一十七亦然。俱舍论主。立第四句意者。但
使成句。何用局取尽寿戒耶。今章中意。且准俱舍三
四两句。并證重发也。萨婆多资传。受具巳。嫌前心不
上品。更以上品心受戒。不失本夏。七善律仪者。成实
第十二。七善律仪品云。问曰。律仪几时可得。答曰。有
人受一日戒。是初律仪。即日受优婆塞戒。是第二律
仪。即日出家作沙弥。是第三律仪。即日受具足戒。是
第四律仪。即日得禅戒。是第五律仪。即日得无色定。
是第六律仪。即日得无漏。是第七律仪。随得道果处
得律仪。而本得不失。但胜者受名。(述曰)随得道果处者。
随得四禅及无色等。世间之道。又得无漏出世间道。
四分律疏饰宗义记目次¶ 第 25a 页 X42-0025.png
及圣道果。于如是等得道果处。随应即得定道律仪。
而本所得五戒等体。今亦不失。虽复不失。而从胜者
名比丘等。而复应知。但可五戒从沙弥名。或复沙弥
从比丘名。决定不得。比丘具戒从定道名也。然有人
言。善律仪者。八戒五戒十戒具戒定道二戒及断律
仪为七者。彼以不寻成实论宗。复以萨婆多宗。无色
界中。无有律仪。律仪是色。彼无色故。故除第六无色
律仪也。此不应理。今依成实。无表既以非色非心。为
其体性。故无色界亦有律仪。勿以萨婆多宗而合成
实。亦同彼义。
三皈羯磨此二须结者。崇云。除羯磨外。馀并无结。遂
破此疏中义云。前三能发戒。后三结义成说。后戒方
生。那得名为结。今详结者。结成归词。本不欲结得戒
巳竟。若尔者。何以文言归佛竟等。竟言即是结成义
故。
三归俱说者。复有疏本云。三归具说。今详二义。俱可
理通。且俱说者。意显三归师弟俱说。岂可羯磨亦师
弟俱说耶。或具者三归结词。牒前说羯磨。结词岂具
牒。
遮难缘与方有教授者。差威仪师教授也。
八敬前后者。下尼犍度。佛告阿难。今为女人。制八尽
形不可过法。若能行者。即是受戒。说八相讫。文中复
云。如是阿难。我今说此八不可过法。若女人行者。即
是受戒。
而本所得五戒等体。今亦不失。虽复不失。而从胜者
名比丘等。而复应知。但可五戒从沙弥名。或复沙弥
从比丘名。决定不得。比丘具戒从定道名也。然有人
言。善律仪者。八戒五戒十戒具戒定道二戒及断律
仪为七者。彼以不寻成实论宗。复以萨婆多宗。无色
界中。无有律仪。律仪是色。彼无色故。故除第六无色
律仪也。此不应理。今依成实。无表既以非色非心。为
其体性。故无色界亦有律仪。勿以萨婆多宗而合成
实。亦同彼义。
三皈羯磨此二须结者。崇云。除羯磨外。馀并无结。遂
破此疏中义云。前三能发戒。后三结义成说。后戒方
生。那得名为结。今详结者。结成归词。本不欲结得戒
巳竟。若尔者。何以文言归佛竟等。竟言即是结成义
故。
三归俱说者。复有疏本云。三归具说。今详二义。俱可
理通。且俱说者。意显三归师弟俱说。岂可羯磨亦师
弟俱说耶。或具者三归结词。牒前说羯磨。结词岂具
牒。
遮难缘与方有教授者。差威仪师教授也。
八敬前后者。下尼犍度。佛告阿难。今为女人。制八尽
形不可过法。若能行者。即是受戒。说八相讫。文中复
云。如是阿难。我今说此八不可过法。若女人行者。即
是受戒。
四分律疏饰宗义记目次¶ 第 25b 页 X42-0025.png
第二犯广方说相者。所为受人。是当第二能受僧。亦
是犯略也。
如文可知者。下文受巳。众僧舍去。彼即还与故二行
非。僧遂问言。何故在后。彼即具白。僧遂呵摈。彼便语
僧。应先语我。我当不作。因此遂制受巳说相。后令新
受戒人在前而去。
第七受舍渐顿门
问若一时受得三种戒者。并依多论第一问答也。不
破威仪者。通律师两释。一云。直受具戒。于五戒十戒
威仪法式。咸悉不知。人解十戒制令分学。既𨷂分学。
多破威仪。今详威仪是轨则义。然旧译人多言威仪。
此谓破受戒之轨则也。
众生得道时异者。多论第一。复次众生。应受五戒。而
得道果(受十戒亦尔)。婆沙百二十四云。问若先不受近事
律仪。便受勤策律仪。得勤策律仪不。有说不得。以彼
与此为门为依为加行故。有说不定。若不了知。信戒
师故。受者得戒。戒师罪。若彼了知。先受近事律仪。后
受勤策律仪。是正仪式。但为憍慢故。不欲受近事律
仪。作如是言。何用受此近事劣戒。彼慢缠心。虽受不
得。(乃至)不受勤策律仪。受苾刍律仪。广说亦尔。下文那
罗陀。解龙王偈。先受五戒。后始出家。
耶输伽文巳有五戒者。佛初成道。度耶输伽。其文为
受五戒。八年之后方止三归。岂可八年之中。无有一
人受五戒巳。后方三归受具戒耶。俱舍十五颂曰。舍
四分律疏饰宗义记目次¶ 第 25c 页 X42-0025.png
别解调伏。由故舍命终。及二形俱生。断善根夜尽。(述曰)
夜尽者八戒也。总有五舍。杂心论颂中。虽无夜尽。长
行亦有也。
依俱舍释四舍云。作法舍者。与受相违。表业生故。命
终舍者所依故。断善者所因断故。二形者所依变故。
八戒者。过期限故。问瑜伽论说。三聚净戒中律仪戒
者。即是七众所受律仪。若尔菩萨应有命终舍。答舍
亦无失。义准上诸部同异门中。辨五种不位戒释之。
犯重舍者论主不存者。通律师曰。舍利弗阿毗昙。立
犯重舍及法灭尽时舍。杂心论主不存。今详舍利弗
论。元无此文。又舍利弗法轮大将。傥若立义。谁复敢
违。然不存者。心论云。有说犯初众罪名舍律仪。此则
不然。若言舍者。犯巳还俗。应得出家。巳舍戒故。佛言
非比丘者。以非第一义比丘故。此说无过。谓于别解
脱。犹名比丘。于无漏戒。非是比丘。又持律者云。法灭
时舍。阿毗昙者云。法没尽时。先受不舍。未曾得者更
受不得。广说如彼。故知通律师无凭妄判。婆沙百一
十七。亦立四舍。义意同此。俱舍十五。亦叙萨婆多宗
不立犯重舍。乃至云非比丘者。依胜说(世亲破云)。此言凶
勃。凶勃者何。谓于世尊了义所说。以别义释。令成不
了。与多烦恼者。作犯重罪缘。宁知此言是了义说。由
律自释。谓非白四羯磨比丘。故知此言是了义说。广
说如彼。瑜伽五十三立五舍。加犯重舍。
涅槃第三十五。四种比丘。一者毕竟到道(断二障尽。名毕竟到)。
夜尽者八戒也。总有五舍。杂心论颂中。虽无夜尽。长
行亦有也。
依俱舍释四舍云。作法舍者。与受相违。表业生故。命
终舍者所依故。断善者所因断故。二形者所依变故。
八戒者。过期限故。问瑜伽论说。三聚净戒中律仪戒
者。即是七众所受律仪。若尔菩萨应有命终舍。答舍
亦无失。义准上诸部同异门中。辨五种不位戒释之。
犯重舍者论主不存者。通律师曰。舍利弗阿毗昙。立
犯重舍及法灭尽时舍。杂心论主不存。今详舍利弗
论。元无此文。又舍利弗法轮大将。傥若立义。谁复敢
违。然不存者。心论云。有说犯初众罪名舍律仪。此则
不然。若言舍者。犯巳还俗。应得出家。巳舍戒故。佛言
非比丘者。以非第一义比丘故。此说无过。谓于别解
脱。犹名比丘。于无漏戒。非是比丘。又持律者云。法灭
时舍。阿毗昙者云。法没尽时。先受不舍。未曾得者更
受不得。广说如彼。故知通律师无凭妄判。婆沙百一
十七。亦立四舍。义意同此。俱舍十五。亦叙萨婆多宗
不立犯重舍。乃至云非比丘者。依胜说(世亲破云)。此言凶
勃。凶勃者何。谓于世尊了义所说。以别义释。令成不
了。与多烦恼者。作犯重罪缘。宁知此言是了义说。由
律自释。谓非白四羯磨比丘。故知此言是了义说。广
说如彼。瑜伽五十三立五舍。加犯重舍。
涅槃第三十五。四种比丘。一者毕竟到道(断二障尽。名毕竟到)。
四分律疏饰宗义记目次¶ 第 26a 页 X42-0026.png
二者示道(能以正法。示人令学)三者受道(领受圣道。在身中故)。四者污道
(犯重戒者)。婆沙六十六云。准陀经中。亦作是说。沙门有四。
无有第五。一者胜道沙门。二者示道。三者命道。四者
污道。当知。此中胜道沙门。谓佛世尊自能觉故。一切
独觉。应知亦然(中自觉故。其道最胜)。示道沙门。谓尊者舍利子。
无等双故。大法将故。常能随佛转法轮故。一切无学
声。应知亦尔(无学之人。自行巳办。但应度人)。命道沙门者。谓尊者阿
难。阿难居学地。而同无学多闻闻持。具净戒禁。一切
有学。应知亦然(谓有学人。身中圣道犹应渐长。如命增长。故云命道)。污道沙门
者。谓莫喝落迦苾刍。喜盗他财物等是(莫喝落迦。此云大愚钝者。
旧云摩诃罗也)。瑜伽二十九云。一胜道。二说道。三活道。四坏
道。当知诸善逝。名胜道沙门(简独觉故。不同婆沙也。然可义同涅槃毕竟到
道)。诸说正法者。名说道沙门(此通凡夫及菩萨等。不同婆沙也。涅槃示道可
得同此)。诸脩善行者。名活道沙门(堪生圣道。名之为活。此通凡。不同婆沙也。
涅槃受道。可同此也)。诸邪行者。名坏道沙门(邪行者。身语意业三邪行也。此同上
经论污道)。又学无学名胜道。坏灭一切见脩惑故(此不同婆沙及
涅槃也)。诸声闻众。持三藏者。名说道沙门(〔唯〕显声闻)。若诸异
生。为触未触。为證未證。勤脩加行。堪能触證。名活道
沙门。由彼现有诸善法𤏙。能生长圣慧命根。名活非
死(此显学声闻行者也)。坏道可知。广说如彼。近法师。以脩思闻
三慧。逆配前三沙门。第四污道。如常可知。十轮第五。
亦释四种。四种比丘。不能烦叙。
舍法十九者。下文淫戒中。具有明文。今为颂曰。舍三
宝二师。同梵戒律学。受家人塞弥。外子非沙释(上两句厌
(犯重戒者)。婆沙六十六云。准陀经中。亦作是说。沙门有四。
无有第五。一者胜道沙门。二者示道。三者命道。四者
污道。当知。此中胜道沙门。谓佛世尊自能觉故。一切
独觉。应知亦然(中自觉故。其道最胜)。示道沙门。谓尊者舍利子。
无等双故。大法将故。常能随佛转法轮故。一切无学
声。应知亦尔(无学之人。自行巳办。但应度人)。命道沙门者。谓尊者阿
难。阿难居学地。而同无学多闻闻持。具净戒禁。一切
有学。应知亦然(谓有学人。身中圣道犹应渐长。如命增长。故云命道)。污道沙门
者。谓莫喝落迦苾刍。喜盗他财物等是(莫喝落迦。此云大愚钝者。
旧云摩诃罗也)。瑜伽二十九云。一胜道。二说道。三活道。四坏
道。当知诸善逝。名胜道沙门(简独觉故。不同婆沙也。然可义同涅槃毕竟到
道)。诸说正法者。名说道沙门(此通凡夫及菩萨等。不同婆沙也。涅槃示道可
得同此)。诸脩善行者。名活道沙门(堪生圣道。名之为活。此通凡。不同婆沙也。
涅槃受道。可同此也)。诸邪行者。名坏道沙门(邪行者。身语意业三邪行也。此同上
经论污道)。又学无学名胜道。坏灭一切见脩惑故(此不同婆沙及
涅槃也)。诸声闻众。持三藏者。名说道沙门(〔唯〕显声闻)。若诸异
生。为触未触。为證未證。勤脩加行。堪能触證。名活道
沙门。由彼现有诸善法𤏙。能生长圣慧命根。名活非
死(此显学声闻行者也)。坏道可知。广说如彼。近法师。以脩思闻
三慧。逆配前三沙门。第四污道。如常可知。十轮第五。
亦释四种。四种比丘。不能烦叙。
舍法十九者。下文淫戒中。具有明文。今为颂曰。舍三
宝二师。同梵戒律学。受家人塞弥。外子非沙释(上两句厌
四分律疏饰宗义记目次¶ 第 26b 页 X42-0026.png
上。下两句欣下)。无四灾患者。一羸。二舍。三变根为二形。四断
善也。故多论第二云。问曰。七种戒。几戒羸。几不羸(舍根
变断善。作问亦尔)。答曰。一戒羸六戒不羸(舍根变断善。作答亦尔)。一戒
者。所谓白四羯磨也(巳上论文)。念处巳前具足四舍者。谓
见道前有七方便。一五停心观。二别相念处。三总相
念处。四燸。五顶。六忍。七世第一法。今言念处巳前者。
即第三方便巳前也。具足四舍者。命终舍可知。有馀
三舍。观行力微。容可退败戒作法舍。及断善二形也。
若尔入燸等位。岂不亦退。断善二形及舍耶。且如婆
沙第七云。问起顺决择分。更可受扇𢮎半择迦无形
二形不。答更可受。唯燸顶非馀(谓退燸顶。或命终后。更受二根等也。然诸
论说前三善根。如别解脱命终时舍。初二善根。复退舍也。忍必不退)。又俱舍二十三云。
若得燸法有退。断善根。造无间业。准此等文。既许断
善及二形生。复应亦有命终及舍。何故俱言念处巳
前具足四舍。答且就过重云巳前有。而实不遮燸顶
亦有四舍也。
四现忍巳去是色界法无二根故者。谓观四谛。现前
忍可生燸等注。名四现忍也。
是色界法无二根故者。问此言无二根。为据纵退亦
无二根。若据不退。应同多论无四灾患。何独二根。若
据纵退无二根者。便违婆沙第七卷说。𤏙顶容退受
二根身。如何会释。今解释章中。据不退说。所言无二
根者。无者违也。何故说此。是色界界法。以其违二根
故也。谓二根生。本由贪欲。故色界法必违二根。若尔
善也。故多论第二云。问曰。七种戒。几戒羸。几不羸(舍根
变断善。作问亦尔)。答曰。一戒羸六戒不羸(舍根变断善。作答亦尔)。一戒
者。所谓白四羯磨也(巳上论文)。念处巳前具足四舍者。谓
见道前有七方便。一五停心观。二别相念处。三总相
念处。四燸。五顶。六忍。七世第一法。今言念处巳前者。
即第三方便巳前也。具足四舍者。命终舍可知。有馀
三舍。观行力微。容可退败戒作法舍。及断善二形也。
若尔入燸等位。岂不亦退。断善二形及舍耶。且如婆
沙第七云。问起顺决择分。更可受扇𢮎半择迦无形
二形不。答更可受。唯燸顶非馀(谓退燸顶。或命终后。更受二根等也。然诸
论说前三善根。如别解脱命终时舍。初二善根。复退舍也。忍必不退)。又俱舍二十三云。
若得燸法有退。断善根。造无间业。准此等文。既许断
善及二形生。复应亦有命终及舍。何故俱言念处巳
前具足四舍。答且就过重云巳前有。而实不遮燸顶
亦有四舍也。
四现忍巳去是色界法无二根故者。谓观四谛。现前
忍可生燸等注。名四现忍也。
是色界法无二根故者。问此言无二根。为据纵退亦
无二根。若据不退。应同多论无四灾患。何独二根。若
据纵退无二根者。便违婆沙第七卷说。𤏙顶容退受
二根身。如何会释。今解释章中。据不退说。所言无二
根者。无者违也。何故说此。是色界界法。以其违二根
故也。谓二根生。本由贪欲。故色界法必违二根。若尔
四分律疏饰宗义记目次¶ 第 26c 页 X42-0026.png
色界之法。亦违断善。何故不说。答二根贪欲。决是色
界敌对所违。断善耶见。但续即违。非是要须色界法
违。故不说也。上来章中。且是总显色界之法违于二
形。复应别辨。一一善根。各无何舍。故次章云。然燸顶
之中无二形一。此则且显二位之中敌对所违也。此
位既非正违断善及作法故。舍隐不说无断善等。若
尔忍位亦非正违断善。何故章中次至忍位。除其断
善。谓如章云。忍心二。除二形断善(忍心二者。此有二释。一云。忍心有二
种舍。一故舍。二命终舍。一云。忍心二者。即所除二形及断善二也)。答忍位除断善者。
显前燸顶。容退断善。今此忍位决定无有退而断善。
有此殊胜。故须别说。若准俱舍二十三。顶位虽退。亦
不断善。故彼颂云。燸必至涅槃。顶终不断善。忍不堕
恶趣。第一入离生。长行意云。若得𤏙法。虽有退善根
造无间业堕恶趣等。而无久流转。必至涅槃。若得顶
法。虽有退及造无间业。而毕竟不断善根。杂心第七。
义亦同此。人准涅槃第三十六。𤏙位即能不断善根。
婆沙第六一说。亦同涅槃也。准此经论。今此章中。至
于忍位。方除断善。便是太迟。然意欲显不退断善。至
忍方说也。以前二位。俱容退故。又准忍位应无厌舍。
望欲供养。容故舍。具如均提沙弥。为供养师。誓作沙
弥。况于忍位也。
世第一法及见谛不舍者。正在观位。无作法舍。必入
圣故。无断善舍。不受恶身。故无二形(前忍位中尚无断善二形。况今
世〔世〕第一法)。无命终者。先来释云。既一刹那。以时促故。无
界敌对所违。断善耶见。但续即违。非是要须色界法
违。故不说也。上来章中。且是总显色界之法违于二
形。复应别辨。一一善根。各无何舍。故次章云。然燸顶
之中无二形一。此则且显二位之中敌对所违也。此
位既非正违断善及作法故。舍隐不说无断善等。若
尔忍位亦非正违断善。何故章中次至忍位。除其断
善。谓如章云。忍心二。除二形断善(忍心二者。此有二释。一云。忍心有二
种舍。一故舍。二命终舍。一云。忍心二者。即所除二形及断善二也)。答忍位除断善者。
显前燸顶。容退断善。今此忍位决定无有退而断善。
有此殊胜。故须别说。若准俱舍二十三。顶位虽退。亦
不断善。故彼颂云。燸必至涅槃。顶终不断善。忍不堕
恶趣。第一入离生。长行意云。若得𤏙法。虽有退善根
造无间业堕恶趣等。而无久流转。必至涅槃。若得顶
法。虽有退及造无间业。而毕竟不断善根。杂心第七。
义亦同此。人准涅槃第三十六。𤏙位即能不断善根。
婆沙第六一说。亦同涅槃也。准此经论。今此章中。至
于忍位。方除断善。便是太迟。然意欲显不退断善。至
忍方说也。以前二位。俱容退故。又准忍位应无厌舍。
望欲供养。容故舍。具如均提沙弥。为供养师。誓作沙
弥。况于忍位也。
世第一法及见谛不舍者。正在观位。无作法舍。必入
圣故。无断善舍。不受恶身。故无二形(前忍位中尚无断善二形。况今
世〔世〕第一法)。无命终者。先来释云。既一刹那。以时促故。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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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命终。若尔见道十五刹那。应有命终。故今解者。由
法尔力。必须入圣。故不命终。又上品忍。亦一刹那。即
准俱舍第二十三。上忍巳得。于第八有不生法故。亦
法尔力。无容命终。必须入圣故也。
若依多论四现忍亦唯命终者。前来就显。故以四舍
别别配之。今依多论。就尽理说。故若不退四种善根。
决定于中无有三舍。
巳生戒善者。未舍巳前戒家作用也。一者戒法二者
戒业者。戒法即是无表体也。戒业即是取果与果功
能也。谓后无表虽断不续。而前巳生入过去者。犹得
在身。耶果与果功能不失也。
若语得果舍业不失法者。谓别解脱。感欲界果。若得
不还阿罗汉果。决定不于欲界受生。故合别解。虽不
失体名不失法。而决定失与果功能。名为舍业也。然
准大乘。预流巳去不造新业。即初二果在凡位。先得
戒者。具有牵引圆满二业。感欲界生。若得圣后方受
戒者。但可发得圆满业体。无牵引业。以不造故。若准
小宗。许造新业。亦具二业。自馀凡夫。准而可解。
故有得得者。因此略辨得舍之体。且为四门。一释名。
二辨体。三差别。四相须。且释名者。有情身中。创初获
法。名之为得。后相续获。名为成就。虽复得获及与成
就。体性实同。且分别相。作如是释。若有情身创失之
法。名之为舍。后复续舍。名不成就。虽复非得及不成
就。若失若舍。体性实同。亦且辨别作如是。
次辨体
法尔力。必须入圣。故不命终。又上品忍。亦一刹那。即
准俱舍第二十三。上忍巳得。于第八有不生法故。亦
法尔力。无容命终。必须入圣故也。
若依多论四现忍亦唯命终者。前来就显。故以四舍
别别配之。今依多论。就尽理说。故若不退四种善根。
决定于中无有三舍。
巳生戒善者。未舍巳前戒家作用也。一者戒法二者
戒业者。戒法即是无表体也。戒业即是取果与果功
能也。谓后无表虽断不续。而前巳生入过去者。犹得
在身。耶果与果功能不失也。
若语得果舍业不失法者。谓别解脱。感欲界果。若得
不还阿罗汉果。决定不于欲界受生。故合别解。虽不
失体名不失法。而决定失与果功能。名为舍业也。然
准大乘。预流巳去不造新业。即初二果在凡位。先得
戒者。具有牵引圆满二业。感欲界生。若得圣后方受
戒者。但可发得圆满业体。无牵引业。以不造故。若准
小宗。许造新业。亦具二业。自馀凡夫。准而可解。
故有得得者。因此略辨得舍之体。且为四门。一释名。
二辨体。三差别。四相须。且释名者。有情身中。创初获
法。名之为得。后相续获。名为成就。虽复得获及与成
就。体性实同。且分别相。作如是释。若有情身创失之
法。名之为舍。后复续舍。名不成就。虽复非得及不成
就。若失若舍。体性实同。亦且辨别作如是。
次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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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经部大乘。离色心外。无别有体。且如根境色等诸
法。及诸心所等法。自身所摄。即名为得。失舍之后。即
名非得。离色心外无别实体。若萨婆多。离色心外。有
别实物。即是非色非心不相应行。五蕴之中。行蕴所
摄。大乘蕴摄亦是同。但是假法。
次辨差别者。大乘
差别。无暇分别。且依萨婆多。毗婆沙百五十八云。能
得有四。一者法前得。二者法俱得。三者法后得。四者
无为得。然诸无为。既不随世。故不可说法前后俱也。
所得有六。一者有所得法唯有俱得。如异熟生。二者
有所得法唯有前得。如三类智边世俗智等。三有所
得法唯有俱后。如别解脱戒等。四有所得法唯有前
俱。如道类智忍等。五有所得法具有前俱后得。如所
馀善染等法。六有所得法不可说有前后及俱而许
有得。如择灭决定无有唯法后得。问论家何意立此
六类。答有为法中。势力有三。谓上中下。且上品法。理
应具有前后俱得。而今上品。分为三类。一者唯有前
得。由是上品。故有前得。但由缘阙。毕竟不生。既不流
入现在过去。故无俱得及以后得。傥若流入。则应具
三也。二者唯有前及俱得。亦是上品。但由后念必定
舍故。故无后得。傥若未舍。理亦应有。三者具有前俱
后三。义可准知。次中品法唯有俱后。次下品法唯独
有俱。并无为得。故成六类也。次辨非得者。望有为。一
者唯有法前非得。如入涅槃时。最后刹那诸蕴。二者
具有法前后。三者无为非得。广如婆沙。必无唯有法
法。及诸心所等法。自身所摄。即名为得。失舍之后。即
名非得。离色心外无别实体。若萨婆多。离色心外。有
别实物。即是非色非心不相应行。五蕴之中。行蕴所
摄。大乘蕴摄亦是同。但是假法。
次辨差别者。大乘
差别。无暇分别。且依萨婆多。毗婆沙百五十八云。能
得有四。一者法前得。二者法俱得。三者法后得。四者
无为得。然诸无为。既不随世。故不可说法前后俱也。
所得有六。一者有所得法唯有俱得。如异熟生。二者
有所得法唯有前得。如三类智边世俗智等。三有所
得法唯有俱后。如别解脱戒等。四有所得法唯有前
俱。如道类智忍等。五有所得法具有前俱后得。如所
馀善染等法。六有所得法不可说有前后及俱而许
有得。如择灭决定无有唯法后得。问论家何意立此
六类。答有为法中。势力有三。谓上中下。且上品法。理
应具有前后俱得。而今上品。分为三类。一者唯有前
得。由是上品。故有前得。但由缘阙。毕竟不生。既不流
入现在过去。故无俱得及以后得。傥若流入。则应具
三也。二者唯有前及俱得。亦是上品。但由后念必定
舍故。故无后得。傥若未舍。理亦应有。三者具有前俱
后三。义可准知。次中品法唯有俱后。次下品法唯独
有俱。并无为得。故成六类也。次辨非得者。望有为。一
者唯有法前非得。如入涅槃时。最后刹那诸蕴。二者
具有法前后。三者无为非得。广如婆沙。必无唯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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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非得亦决定。无法俱非得亦决定。如理应思。
四
辨相须者。问由获所得。故言有得。此得复由谁获故
得。得复有得。应成无穷。婆沙百五十八。评家释云。如
是说者。一刹那中。但有三法。一彼法。二得。三得得。即
由得故成就彼法。及成就得。得复由得得。故成就得。
更互相得。故非无穷。准此且辨法俱得等。若准俱舍
第四。通法俱后。以辨其相。故彼云。一一自体初生起
时。并其自体三法俱起(如婆沙准知)。第二刹那。六法俱起。
谓三法得。及三得得。第三刹那。所生诸法。有九法得
及九得得。如是诸得。后后转增。无对碍故。互相容受。
若不尔者。一有情得。虚空不容。况第二等。杂心十三
亦释得义。应知。
校量优劣门
多坐作法者。谓于三洲。同于一时。各别集僧。为人受
戒也。
自外三受中间即止又局阎浮者。并据多论第二说
也。若据前来自所立义。上法容通末代。亦遍他方。又
三归者。因宾头卢取木钵故。佛偿令往东西两洲。然
未委知八年前偿。为在后耶。首律师云。百一十罗汉。
游方度人。宾头无名。故知三归不通馀二天下。通律
师云。文中直列百一十人。本不说名。何妨宾头即在
其数。然依多论局阎浮也。
受体所因之戒者。教为能因。戒为所因也。
方便身口乃至心论作者身动身方便者。婆沙百一
四
辨相须者。问由获所得。故言有得。此得复由谁获故
得。得复有得。应成无穷。婆沙百五十八。评家释云。如
是说者。一刹那中。但有三法。一彼法。二得。三得得。即
由得故成就彼法。及成就得。得复由得得。故成就得。
更互相得。故非无穷。准此且辨法俱得等。若准俱舍
第四。通法俱后。以辨其相。故彼云。一一自体初生起
时。并其自体三法俱起(如婆沙准知)。第二刹那。六法俱起。
谓三法得。及三得得。第三刹那。所生诸法。有九法得
及九得得。如是诸得。后后转增。无对碍故。互相容受。
若不尔者。一有情得。虚空不容。况第二等。杂心十三
亦释得义。应知。
校量优劣门
多坐作法者。谓于三洲。同于一时。各别集僧。为人受
戒也。
自外三受中间即止又局阎浮者。并据多论第二说
也。若据前来自所立义。上法容通末代。亦遍他方。又
三归者。因宾头卢取木钵故。佛偿令往东西两洲。然
未委知八年前偿。为在后耶。首律师云。百一十罗汉。
游方度人。宾头无名。故知三归不通馀二天下。通律
师云。文中直列百一十人。本不说名。何妨宾头即在
其数。然依多论局阎浮也。
受体所因之戒者。教为能因。戒为所因也。
方便身口乃至心论作者身动身方便者。婆沙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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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问何故名业。有一师释云。复有说者。由三义故
说名为业。一有作用故。二有行动故。三有造作故。有
作用者。即是语业。如是评论。我当如是如是所作。有
行动者。即是身业。虽实无动。如往馀方有造作者。即
是意业造作前二。由此义故说名为业(巳上论文)。而无评
家。今此心论。取此即释依相续假。所以言动。据实有
为刹那刹那。生巳即灭。无动转义。故俱舍十三颂。身
表许别形。非行动为体。长行中云。论曰。由思力故。别
起如是如是身形。名身表业。有馀部说。动名身表。以
身动时。由业动故。为破此故。说非行动。以一切有为
皆有刹那故。(乃至)若此处生。即此处灭。无容从此转至
馀方。故不可言动名身表。(述曰)既言馀部有实行动。不
破婆沙假行动也。若尔多宗业岂是假。答若论尅性。
刹那刹那实色为体。今谈其相。故举行动。亦无有失。
然作无作。或名教无教。新翻经论。名表无表。释此名
者。谓善思等。等起身语。表彰善恶。故名为表。言无表
者。俱舍第一云。无表虽以色业为性。如有表业。而非
表示令他了知。故名无表。(述曰)无表色性。虽同表业。无
所表示。故名无表。教者。教是示义。准表等释作无作
者。作即作动。义稍疏僻。新译改之。就表无表也。
与馀识俱者。无记心等。名之为馀也。心识名异体同
也。
秽污无记者。先辨秽污。新译经论名为染污。染污即
通不善及有覆无记也。次辨无记者。唯无覆无记也。
说名为业。一有作用故。二有行动故。三有造作故。有
作用者。即是语业。如是评论。我当如是如是所作。有
行动者。即是身业。虽实无动。如往馀方有造作者。即
是意业造作前二。由此义故说名为业(巳上论文)。而无评
家。今此心论。取此即释依相续假。所以言动。据实有
为刹那刹那。生巳即灭。无动转义。故俱舍十三颂。身
表许别形。非行动为体。长行中云。论曰。由思力故。别
起如是如是身形。名身表业。有馀部说。动名身表。以
身动时。由业动故。为破此故。说非行动。以一切有为
皆有刹那故。(乃至)若此处生。即此处灭。无容从此转至
馀方。故不可言动名身表。(述曰)既言馀部有实行动。不
破婆沙假行动也。若尔多宗业岂是假。答若论尅性。
刹那刹那实色为体。今谈其相。故举行动。亦无有失。
然作无作。或名教无教。新翻经论。名表无表。释此名
者。谓善思等。等起身语。表彰善恶。故名为表。言无表
者。俱舍第一云。无表虽以色业为性。如有表业。而非
表示令他了知。故名无表。(述曰)无表色性。虽同表业。无
所表示。故名无表。教者。教是示义。准表等释作无作
者。作即作动。义稍疏僻。新译改之。就表无表也。
与馀识俱者。无记心等。名之为馀也。心识名异体同
也。
秽污无记者。先辨秽污。新译经论名为染污。染污即
通不善及有覆无记也。次辨无记者。唯无覆无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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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伏心智者。问经文也。善生第七。又复戒者名学。学
调伏心。智慧诸根。是故名学(巳上具足经文也)。谓调伏心离
贪欲故。调伏智慧离无明故。调伏诸根。善防护故。防
护即显根律仪也。
义用得名者。且总辨者。法体是义。法业是用也。配疏
应知。
是故从用立名称之为戒者。彼经句句皆言戒者名
制。又戒者名上等。而此戒者。并是用名。五之别名通
义通用。如章自配。
即彼刹那无作有七种名者。若准婆沙百一十二。作
及无作。俱有七名。故彼文云。此中根本七善业道。若
表及此刹那无表。各具七义。一尸罗。二妙行。三律仪。
四别解脱律仪。六业。七业道。心论第十三颂云。律仪
妙行。业道初解脱。说业及尸罗。如是七种名。章引论
云。一切恶戒对治故名律仪者。正以对治。释律仪名。
以其律仪是防护义故。俱舍云。能防身语。故名律仪。
章云。二防护恶戒故入七众故名波罗提木叉律仪
者。杂心文无一二等数。而今疏主。以义加之。此中既
名木叉律。律仪复须以防护释也。又章云防护恶戒
者。巳下是疏主释。非论文也。又言不为恶众所缚者。
且就一相。然俱舍云。初表无表。别别弃舍种种恶故。
依初别舍立别脱名。故知心论入七众者。意显戒方
入七众创受。即能别别弃舍。故名别脱。章云三于一
切众生所得故善作故名为妙行者。简异外道百由
四分律疏饰宗义记目次¶ 第 28c 页 X42-0028.png
旬内而得律仪。今则不然。故成妙行。故俱舍云。智者
称扬。故名妙行。四得爱果故思愿道故名为业道者。
道是通义。通生爱果。故名业道。故唯识论云。通生苦
乐。异热果故。名为业道。又复道是所游履义。即身
语色。是思所履。故云思愿道故。五最初随顺解脱故
名婆罗提木叉者以其木叉依初弃舍而立名故。六
作所起故名业者。俱舍难云。岂不无表亦名不作。如
何今说所作自体。答不造诸恶。故名不作。表思所造。
得所作名(此意说云。亦得名作。亦名不作也)七名尸罗者淳善不害
心起故者。论文云。尸罗者淳善义。不害心起故。(述曰)以
淳善义。正释尸罗。由行淳善。谓由不害心起故。俱舍
云。能平崄业。故名尸罗。俱舍十四亦有七名。崇云六
名者违婆沙百十三依数列七。亦违杂心论偈云如
是七种名也。
第三羯磨一刹那者。此门所引。并心论第四说也。
根本业无作。或复说者作。彼论云。前七业道定有无
作。邪淫定有作。以自究竟故。馀业道不定。若自作。若
使他一向阙作。故颂中云或也。问今释戒义。何故引
不善业道耶。彼论次又释云。舍不善业道方便。即是
善业道方便。舍根本舍后起亦尔。问此事云何。答沙
弥受具。及至白二。皆是方便。第三刹那作及无作。根
本业道。如疏引是也。俱舍十六婆沙百一十三亦同。
多论初念等。第一卷论也。
以道力故者。增上缘力也。
称扬。故名妙行。四得爱果故思愿道故名为业道者。
道是通义。通生爱果。故名业道。故唯识论云。通生苦
乐。异热果故。名为业道。又复道是所游履义。即身
语色。是思所履。故云思愿道故。五最初随顺解脱故
名婆罗提木叉者以其木叉依初弃舍而立名故。六
作所起故名业者。俱舍难云。岂不无表亦名不作。如
何今说所作自体。答不造诸恶。故名不作。表思所造。
得所作名(此意说云。亦得名作。亦名不作也)七名尸罗者淳善不害
心起故者。论文云。尸罗者淳善义。不害心起故。(述曰)以
淳善义。正释尸罗。由行淳善。谓由不害心起故。俱舍
云。能平崄业。故名尸罗。俱舍十四亦有七名。崇云六
名者违婆沙百十三依数列七。亦违杂心论偈云如
是七种名也。
第三羯磨一刹那者。此门所引。并心论第四说也。
根本业无作。或复说者作。彼论云。前七业道定有无
作。邪淫定有作。以自究竟故。馀业道不定。若自作。若
使他一向阙作。故颂中云或也。问今释戒义。何故引
不善业道耶。彼论次又释云。舍不善业道方便。即是
善业道方便。舍根本舍后起亦尔。问此事云何。答沙
弥受具。及至白二。皆是方便。第三刹那作及无作。根
本业道。如疏引是也。俱舍十六婆沙百一十三亦同。
多论初念等。第一卷论也。
以道力故者。增上缘力也。
四分律疏饰宗义记目次¶ 第 29a 页 X42-0029.png
三聚分别者。一色聚。二心聚。三非色非心不相应聚
也。若开心聚以之为二。应言四聚。开二者。谓心聚及
心所有聚也。复加无为。即成五聚。出体。出体之法如
初卷记。
心及四相不相应等者。心是同类因也。四相即不相
应。持业释也。
及无作假色者。杂心论第一卷偈云。十种谓色入。及
无作假色。是分别色阴。牟尼之所说。(述曰)彼论意。辨色
阴。总有十一种色。于中十种。即是五根及以五境。皆
是色体。十入所取。故云十种。谓色入也。及无作假色
者。准萨婆多。无作是实。而今言假。是彼论师别意建
立。何以知然。且如婆沙百二十七大造纳息云。尊者
法救说。离大种有别造色。说心所法。非即是心。然说
色中二非实有。谓所造触及法处色。杂心论主虽即
非是婆沙法救。然亦名为法救论师。其所造论。往往
遵承婆沙法救。且如心论第十二云。尊者说曰。注中
云。此达磨多罗。以古昔达磨多罗为尊者(达磨多罗。此云法救)。
准此应知。杂心论主亦立法处无表色体。以之为假。
然婆沙中法救论师者。即婆沙七十七。须正理五十
二。俱舍第二十并云。萨婆多宗有四大论师之一数
也。
第三色聚中三色分别者。应了知一切诸法。三科摄
尽。一者十二处。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巳上即名五色根也)。
六意(此上六种即是内六根也)。七色。八声。九香。十味。十一触(巳上五种。
四分律疏饰宗义记目次¶ 第 29b 页 X42-0029.png
即五色境也)。十二法(此上六种即外六境也。言十二处者。俱舍释云。心心所法生长门义。名之
为处。旧名十二入者。即心心所流入根境义也。然法处中。有四种法。一无表。二诸心所。三不相应。四无为法)。
二者十八界。一眼界。二耳界。三鼻界。四舌界。五身界
(巳上五色根)。六意界(此一即以心体为性也。此上即内六根也)。七眼识界。八耳
识界。九鼻识界。十舌识界。十一身识界。十二意识界
(此上六识并心为体。此即于前意所之中。离出〔心〕也。此六界。并前意界。合名七心界也)。十三
界。十四声界。十五香界。十六味界。十七触界(此上外五境也)。
十八法界(此法界。亦有四类。准前法处释之。所言界者是种族义。谓一切法。合有十八族差别
也)。三者五蕴。一色蕴(即五色根。并五色境。及法处法界中无表也)。二受蕴。
三想蕴(此二即法处法界中。诸心所内。别立此二为蕴也)。四行蕴(即法处法界中。诸心
所内。除受想巳。取馀心所及不相应为此蕴也)。五色蕴(即十二处中意处。及十八界中七心界也)。
上来三科。于界处门。取五色根及五色境。并法界法
处中无表。立为三色。于中虽有声香等异。通相为言。
皆是色聚。即此亦是色蕴所收。如向巳辨。言三色者。
章云。一可见有对色。谓色入(新名有色有见有对。是也。俱舍略释云。以可示
现此彼差别。故名有见。即当旧名可见义也。极微聚故。相对碍故。名为有对。体即是色名为有色。章云色入。即
十二入中色入也)。二不可见有对色。谓二不可见有对色。谓
五根四尘(旧名五尘。新名五境。今言四尘。谓于五中。除色尘也。即此四尘。及五境根。总名不可
见有对色。新名有色无见有对。俱舍意云。不可示现此彼差别。故名无见。极微聚及互相对故。名有对也)。三
不可见无对色。谓法入中无作(法入中。说有四类。今除三类。但取无表。名
为不可见无对色也。新名有色无见无对。无见者。准前释之。无对者。非极微聚不相对碍。故名无对。然体是色。
故名有色)。若言作戒。前二色收(身语〔三〕表。体即色声。故是前二色收也)。以无
作法。入法界中摄。是故非三有对者。问心所虽是法
入中摄。而是境界所缘有对。故知不由是法处故。即
为处。旧名十二入者。即心心所流入根境义也。然法处中。有四种法。一无表。二诸心所。三不相应。四无为法)。
二者十八界。一眼界。二耳界。三鼻界。四舌界。五身界
(巳上五色根)。六意界(此一即以心体为性也。此上即内六根也)。七眼识界。八耳
识界。九鼻识界。十舌识界。十一身识界。十二意识界
(此上六识并心为体。此即于前意所之中。离出〔心〕也。此六界。并前意界。合名七心界也)。十三
界。十四声界。十五香界。十六味界。十七触界(此上外五境也)。
十八法界(此法界。亦有四类。准前法处释之。所言界者是种族义。谓一切法。合有十八族差别
也)。三者五蕴。一色蕴(即五色根。并五色境。及法处法界中无表也)。二受蕴。
三想蕴(此二即法处法界中。诸心所内。别立此二为蕴也)。四行蕴(即法处法界中。诸心
所内。除受想巳。取馀心所及不相应为此蕴也)。五色蕴(即十二处中意处。及十八界中七心界也)。
上来三科。于界处门。取五色根及五色境。并法界法
处中无表。立为三色。于中虽有声香等异。通相为言。
皆是色聚。即此亦是色蕴所收。如向巳辨。言三色者。
章云。一可见有对色。谓色入(新名有色有见有对。是也。俱舍略释云。以可示
现此彼差别。故名有见。即当旧名可见义也。极微聚故。相对碍故。名为有对。体即是色名为有色。章云色入。即
十二入中色入也)。二不可见有对色。谓二不可见有对色。谓
五根四尘(旧名五尘。新名五境。今言四尘。谓于五中。除色尘也。即此四尘。及五境根。总名不可
见有对色。新名有色无见有对。俱舍意云。不可示现此彼差别。故名无见。极微聚及互相对故。名有对也)。三
不可见无对色。谓法入中无作(法入中。说有四类。今除三类。但取无表。名
为不可见无对色也。新名有色无见无对。无见者。准前释之。无对者。非极微聚不相对碍。故名无对。然体是色。
故名有色)。若言作戒。前二色收(身语〔三〕表。体即色声。故是前二色收也)。以无
作法。入法界中摄。是故非三有对者。问心所虽是法
入中摄。而是境界所缘有对。故知不由是法处故。即
四分律疏饰宗义记目次¶ 第 29c 页 X42-0029.png
非有对。答心所虽具二有对义。而非具三。故亦得名
非三有对。或可即依俱舍论释。非极微聚。名为无对。
章疏之言。何烦苦救。
三有对义此应广说者。俱舍第二云。对是碍义。此复
三种障碍境界。所缘异故(一障碍有对。二境界有对。三所缘有对。碍有二种。一
者对碍。如障碍有对也。二者拘碍。如馀二种也)。障碍有对。谓十色处。自于他
处。被碍不生。如手碍手。或石碍石。或二相碍(此即五根及五
色境。既是微聚。故一微聚。无第二聚。互相障故。故杂心第一云。若彼有一。则无第二极微故。据处故。述曰。障碍
即有对。持业释也)。境界有对。谓十二界。法界一分。诸有境法。
于色等境(六根六识为十二界也。法界一分者。四类之中除诸三类。伹聚心所。故云一分。此中
心所。随应与前六识相应。后依六根。能取色等六种境界。即是境界之有对。依主释也。各有自境。以为所对。故
名有对也。俱舍云。如施设论云。有眼于水。有碍非陆。如鱼等眼。有眼于陆有碍非水。多分如人等。有眼俱碍。如
毕舍遮等。有眼俱非碍非昼。如蝙蝠鸺[(垩-王+田)*鸟]等。于昼非夜。多分如人等。有眼与碍。如狗。野干及猫狸等。有非者。除
前相)。所缘有对。谓心心所于自所缘(心者即七心界也。心所者即法界中
心所也。此心心所。随其所应。于自所缘。有拘碍义。即是所缘之有对。依主释也)。境界所缘。复
有何别(此难意云。五种色根。能取境界。名为境界有对。既非缘虑。故非所缘有对。其义易知。然论
境界。所缘有对二门。并言以七心界及诸心所而为体性。是则境界所缘有对。应无差别)。若于彼
法。此有功能。即说彼为此法境界。心心所法。执彼而
起。彼于心等。名为所缘(若于彼法者。彼色等境也。此有功能者。此十二界一分有
取境一功能也。即说彼为此法境界者。说彼色等。是此十二界法界一分之境界也。总相意者。取境功能。即立
名为境界有对。犹如灯炎。有烧炷功能也。心心所法执彼而起者。执彼色等境界而起也。谓凭境力。心〔方〕生。总
相意者。自由他生。即立名为所缘有对。犹如灯炎藉炷巳生也。亦如羸人杖力故起也。名为所缘者。境名所缘
也。所缘之有对。依主释也。此文分明。自辨〔异巳〕。光法师等。浪为多释)。云何眼等。于自境
界所缘转时。说名有碍(此即双问。二种有对。云何名有拘碍)。越彼于馀。
非三有对。或可即依俱舍论释。非极微聚。名为无对。
章疏之言。何烦苦救。
三有对义此应广说者。俱舍第二云。对是碍义。此复
三种障碍境界。所缘异故(一障碍有对。二境界有对。三所缘有对。碍有二种。一
者对碍。如障碍有对也。二者拘碍。如馀二种也)。障碍有对。谓十色处。自于他
处。被碍不生。如手碍手。或石碍石。或二相碍(此即五根及五
色境。既是微聚。故一微聚。无第二聚。互相障故。故杂心第一云。若彼有一。则无第二极微故。据处故。述曰。障碍
即有对。持业释也)。境界有对。谓十二界。法界一分。诸有境法。
于色等境(六根六识为十二界也。法界一分者。四类之中除诸三类。伹聚心所。故云一分。此中
心所。随应与前六识相应。后依六根。能取色等六种境界。即是境界之有对。依主释也。各有自境。以为所对。故
名有对也。俱舍云。如施设论云。有眼于水。有碍非陆。如鱼等眼。有眼于陆有碍非水。多分如人等。有眼俱碍。如
毕舍遮等。有眼俱非碍非昼。如蝙蝠鸺[(垩-王+田)*鸟]等。于昼非夜。多分如人等。有眼与碍。如狗。野干及猫狸等。有非者。除
前相)。所缘有对。谓心心所于自所缘(心者即七心界也。心所者即法界中
心所也。此心心所。随其所应。于自所缘。有拘碍义。即是所缘之有对。依主释也)。境界所缘。复
有何别(此难意云。五种色根。能取境界。名为境界有对。既非缘虑。故非所缘有对。其义易知。然论
境界。所缘有对二门。并言以七心界及诸心所而为体性。是则境界所缘有对。应无差别)。若于彼
法。此有功能。即说彼为此法境界。心心所法。执彼而
起。彼于心等。名为所缘(若于彼法者。彼色等境也。此有功能者。此十二界一分有
取境一功能也。即说彼为此法境界者。说彼色等。是此十二界法界一分之境界也。总相意者。取境功能。即立
名为境界有对。犹如灯炎。有烧炷功能也。心心所法执彼而起者。执彼色等境界而起也。谓凭境力。心〔方〕生。总
相意者。自由他生。即立名为所缘有对。犹如灯炎藉炷巳生也。亦如羸人杖力故起也。名为所缘者。境名所缘
也。所缘之有对。依主释也。此文分明。自辨〔异巳〕。光法师等。浪为多释)。云何眼等。于自境
界所缘转时。说名有碍(此即双问。二种有对。云何名有拘碍)。越彼于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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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不转故(此答意云。且如眼识。越彼色境。于馀声等。即不得转。故有拘碍。此即第一释也)。或
复碍者。是和会义。谓眼等法。于自境界及自所缘。和
会转故(且如眼根。于自色境。和会而转。而终不于他声等和会也。此第二释碍义也)。问若
法境界有对。亦障碍有对耶。应作四句。谓七心界法
界一分诸相应法。是第一句(此谓是境界有对。非障碍有对也)。色等
五境。是第二句(此谓是障碍有对。非境界有对也)。眼等五根。是第三
句(此即俱是句也)。法界一分非相应法。是第四句(法界中。有四类。除诸
心所。自馀三类。名非相应法也)。若法境界有对。亦所缘有对耶(此以境界
问所缘也)。应顺后句(此举答法也。谓〔若〕法互有宽狭。应四句答。且如境界。望障碍边。境界或宽。
通心色法。或复是狭。不通五境。障碍或宽。通取五根及五色境。或复是狭。局色非心。故成四句也。今将境〔界〕即
亦所缘耶。若是所缘耶。应顺后句。述成其事。故云顺后句也。若将狭法以问宽者。应顺前句及境。应知)。谓
若所缘有对。定是境界有对(此正顺成问事后句也)。有虽境界
有对。而非所缘有对。谓眼等五根(此正违于问中前句。以显〔顺〕后义也。
准此亦应名为违前句也)。上来谨依俱舍论。释三有对讫。若广分
别。如顺正理第四及婆沙七十六并显宗等。不能繁
叙。今言无表。既不取境。故非境界。及以所缘。又非极
微所积集色。故非障碍。故云无作非三有对也。
非馀八色者。内五色根。外五色境。名十色处。于中既
除色声两处。故馀八色。即是五根及香味触也。此作
无作。但是色阴者。以其色蕴摄十一色。故作无作。于
蕴门中。并色所收。
第四就色声中报方便分别者。旧译名报。新名异熟
报。谓酬宿业故。言异熟者。亦是酬报。而由此报异时
而熟。名为异熟(谓造业时。异得果时)。异类而熟。名为异熟(因是善恶。
复碍者。是和会义。谓眼等法。于自境界及自所缘。和
会转故(且如眼根。于自色境。和会而转。而终不于他声等和会也。此第二释碍义也)。问若
法境界有对。亦障碍有对耶。应作四句。谓七心界法
界一分诸相应法。是第一句(此谓是境界有对。非障碍有对也)。色等
五境。是第二句(此谓是障碍有对。非境界有对也)。眼等五根。是第三
句(此即俱是句也)。法界一分非相应法。是第四句(法界中。有四类。除诸
心所。自馀三类。名非相应法也)。若法境界有对。亦所缘有对耶(此以境界
问所缘也)。应顺后句(此举答法也。谓〔若〕法互有宽狭。应四句答。且如境界。望障碍边。境界或宽。
通心色法。或复是狭。不通五境。障碍或宽。通取五根及五色境。或复是狭。局色非心。故成四句也。今将境〔界〕即
亦所缘耶。若是所缘耶。应顺后句。述成其事。故云顺后句也。若将狭法以问宽者。应顺前句及境。应知)。谓
若所缘有对。定是境界有对(此正顺成问事后句也)。有虽境界
有对。而非所缘有对。谓眼等五根(此正违于问中前句。以显〔顺〕后义也。
准此亦应名为违前句也)。上来谨依俱舍论。释三有对讫。若广分
别。如顺正理第四及婆沙七十六并显宗等。不能繁
叙。今言无表。既不取境。故非境界。及以所缘。又非极
微所积集色。故非障碍。故云无作非三有对也。
非馀八色者。内五色根。外五色境。名十色处。于中既
除色声两处。故馀八色。即是五根及香味触也。此作
无作。但是色阴者。以其色蕴摄十一色。故作无作。于
蕴门中。并色所收。
第四就色声中报方便分别者。旧译名报。新名异熟
报。谓酬宿业故。言异熟者。亦是酬报。而由此报异时
而熟。名为异熟(谓造业时。异得果时)。异类而熟。名为异熟(因是善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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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是无记。故名异类)。变异而熟。名为异熟(谓所造业。至得果时。由变异故。能令异熟)。
旧名方便。新名加行。方法巧便。令事得成。故名方便。
新名加行者。行是造。加心造作。名为加行。二相既分。
次配疏意。疏云作者身动身方便者。若其不欲。加心
造作。既任本性。故名报色。今既加心。造作营事。故今
身动身成方便。故俱舍云。由思力故。别报如是如是
身形。名身表业。
口作唯方便者。如俱舍云。语表即言声。声体一向非
是报法故。俱舍第二云。声无异熟生。随欲转故。婆沙
百一十八云。有说。声是现在加行所发。异熟果是先
业所发。有说。声随欲转。非异熟法可随欲转。复有说
者。声有间断。异熟色无间断。是故声非异熟。若依犊
子部。声亦异熟。故彼宗中。引施设足论云。菩萨昔馀
生中。离粗恶语。此业究竟。得梵音声。故知声是异熟。
具叙如婆沙百一十八。
报与方便亦一亦异者。诸宗不同。且如萨婆多宗。若
起内思动异熟身。即于身中。别有大种造身表业。故
依彼宗。一向是异。不得言一也。若依成实宗说。色性
非善恶。随能发心。假名善恶。方可说为非一非异。谓
若任性如本而住。名为报色。若由内心鼓动造作。名
为方便。二义既别。故名异。然鼓动时。于报身外。无别
大种造身表业。故复是一。大乘宗义亦可同此。
方便现起体通三性者。善恶二性。其相易知。言无记
者。四无记中。三无记心。能发表业。除异熟心。其异熟
旧名方便。新名加行。方法巧便。令事得成。故名方便。
新名加行者。行是造。加心造作。名为加行。二相既分。
次配疏意。疏云作者身动身方便者。若其不欲。加心
造作。既任本性。故名报色。今既加心。造作营事。故今
身动身成方便。故俱舍云。由思力故。别报如是如是
身形。名身表业。
口作唯方便者。如俱舍云。语表即言声。声体一向非
是报法故。俱舍第二云。声无异熟生。随欲转故。婆沙
百一十八云。有说。声是现在加行所发。异熟果是先
业所发。有说。声随欲转。非异熟法可随欲转。复有说
者。声有间断。异熟色无间断。是故声非异熟。若依犊
子部。声亦异熟。故彼宗中。引施设足论云。菩萨昔馀
生中。离粗恶语。此业究竟。得梵音声。故知声是异熟。
具叙如婆沙百一十八。
报与方便亦一亦异者。诸宗不同。且如萨婆多宗。若
起内思动异熟身。即于身中。别有大种造身表业。故
依彼宗。一向是异。不得言一也。若依成实宗说。色性
非善恶。随能发心。假名善恶。方可说为非一非异。谓
若任性如本而住。名为报色。若由内心鼓动造作。名
为方便。二义既别。故名异。然鼓动时。于报身外。无别
大种造身表业。故复是一。大乘宗义亦可同此。
方便现起体通三性者。善恶二性。其相易知。言无记
者。四无记中。三无记心。能发表业。除异熟心。其异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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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不能发表。具如婆沙百一十七(然无记。唯能发表。不发无表也)。
身口无二无作非报非方便。巳下二释。初释引经證
成非报非方便义。如疏易知。次释唯依道理。成立章
中。意云。作既方便非报。其无作体异于作体。岂得更
是报及方便。作此释讫。次破前引经妄證。故云。然彼
经文未必證成非报非方便也。因此遂作别义释经
也。如章意云。作与无作。若受若随。及处中位。各各具
有。然于其中。一切作体。皆名为因。一切无作。皆名为
果。果因既异。故云异色。经中欲取受中无作。是故简
却所馀异色因及异色因果也。寻疏可知。
言处中者。至下受随同异门辨之。疏意且然。应求别
理。且如崇云。诸释虽复各逞异端。终乖圣旨。夫方便
者。须对根本论之。何得方便对报分别。今详。方便自
有多门。一者加心造作。发身语业。亦名方便。如前巳
辨。此即无间加行根本。及后报业。皆名加行。旧名方
便。是也。故婆沙百一十八云。煞生后起。亦名加行。二
者加行根本后报。三者闻思脩慧。亦名加行。既有此
三。今辨发业。何用对彼根本分别。又崇云。古旧引经。
深成谬乱。不识旨归。杂乱抄引。又云倒写连理教。又
云问旧解既非。何繁序别。答若不剖折。熟知是非。指
事再明。息诸野论。又云。依前重写。恐误后人。又云。故
今依文聊申正解。夫身语业由心故起。
言非异色因者。谓无受戒善心色因。非彼恶无记
因。故言非异色因。不作异色因果者。谓伹感得自
身口无二无作非报非方便。巳下二释。初释引经證
成非报非方便义。如疏易知。次释唯依道理。成立章
中。意云。作既方便非报。其无作体异于作体。岂得更
是报及方便。作此释讫。次破前引经妄證。故云。然彼
经文未必證成非报非方便也。因此遂作别义释经
也。如章意云。作与无作。若受若随。及处中位。各各具
有。然于其中。一切作体。皆名为因。一切无作。皆名为
果。果因既异。故云异色。经中欲取受中无作。是故简
却所馀异色因及异色因果也。寻疏可知。
言处中者。至下受随同异门辨之。疏意且然。应求别
理。且如崇云。诸释虽复各逞异端。终乖圣旨。夫方便
者。须对根本论之。何得方便对报分别。今详。方便自
有多门。一者加心造作。发身语业。亦名方便。如前巳
辨。此即无间加行根本。及后报业。皆名加行。旧名方
便。是也。故婆沙百一十八云。煞生后起。亦名加行。二
者加行根本后报。三者闻思脩慧。亦名加行。既有此
三。今辨发业。何用对彼根本分别。又崇云。古旧引经。
深成谬乱。不识旨归。杂乱抄引。又云倒写连理教。又
云问旧解既非。何繁序别。答若不剖折。熟知是非。指
事再明。息诸野论。又云。依前重写。恐误后人。又云。故
今依文聊申正解。夫身语业由心故起。
言非异色因者。谓无受戒善心色因。非彼恶无记
因。故言非异色因。不作异色因果者。谓伹感得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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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善果。必不能招恶无记果。既于自类因果性成。一
得在身。相续随转。随转不绝。是无作色。故言不作异
色因果。以此解经。冀无违失。今详。若言受戒善心非
恶无记因故言非异色因者。此则通于发表业心。但
感自类。必不能招恶无记果。此亦通于所发表业。何
理能显相续随转而成无表。故此复应更求别理。今
寻涅槃第三十四说。佛灭后。诸弟子辈。广兴诤论。有
二十四双。今所引者。当第十三。如彼文言。善男子。往
昔一时。菩提王子作如是言。若有比丘。护持禁戒。若
发恶心。当知是时失比丘戒。我时语言。菩提王子。戒
有七种(七支是也)。从于身口。有无作色(从身口表发无表也)。以是无
作色因缘故。其心虽在恶无记中。不名失戒。犹名持
戒(此答不失戒所由讫)。以何因缘。名无作色(此问何缘名无作色。不复更问不失
戒义。以佛前番答讫故也)。非异色因。不作异色因果(正释无作名义也。如后〔辨〕)。
善男子。我诸弟子。闻是说巳。不解我意。唱言佛说有
无作色。善男子。我于馀经。作如是言。戒者即是遮制
恶法。若不作恶。是名持戒。我诸弟子。闻是说巳。不解
我意。唱言如来决定宣说无无作色。(述曰)言非异色因
不作异色因果者。谓非异我色身之外。而成因性。此
显无表。虽无表示。然随自身也。不作异色因果者。不
作异我色身之外。因缘家之果。此显感果亦随自身。
果既不亡。明知别有无表色体。此亦简彼外道妄计
离我身外梵王为因能感爱果等也。更有别释。如破
述记。
得在身。相续随转。随转不绝。是无作色。故言不作异
色因果。以此解经。冀无违失。今详。若言受戒善心非
恶无记因故言非异色因者。此则通于发表业心。但
感自类。必不能招恶无记果。此亦通于所发表业。何
理能显相续随转而成无表。故此复应更求别理。今
寻涅槃第三十四说。佛灭后。诸弟子辈。广兴诤论。有
二十四双。今所引者。当第十三。如彼文言。善男子。往
昔一时。菩提王子作如是言。若有比丘。护持禁戒。若
发恶心。当知是时失比丘戒。我时语言。菩提王子。戒
有七种(七支是也)。从于身口。有无作色(从身口表发无表也)。以是无
作色因缘故。其心虽在恶无记中。不名失戒。犹名持
戒(此答不失戒所由讫)。以何因缘。名无作色(此问何缘名无作色。不复更问不失
戒义。以佛前番答讫故也)。非异色因。不作异色因果(正释无作名义也。如后〔辨〕)。
善男子。我诸弟子。闻是说巳。不解我意。唱言佛说有
无作色。善男子。我于馀经。作如是言。戒者即是遮制
恶法。若不作恶。是名持戒。我诸弟子。闻是说巳。不解
我意。唱言如来决定宣说无无作色。(述曰)言非异色因
不作异色因果者。谓非异我色身之外。而成因性。此
显无表。虽无表示。然随自身也。不作异色因果者。不
作异我色身之外。因缘家之果。此显感果亦随自身。
果既不亡。明知别有无表色体。此亦简彼外道妄计
离我身外梵王为因能感爱果等也。更有别释。如破
述记。
四分律疏饰宗义记目次¶ 第 31b 页 X42-0031.png
即向初色有二十种者。前十二种。名为显色。一青。二
黄。三赤。四白。五影。六光。七明。八闇。九烟。十云。十一雾。
十二尘。次有八种。名为形色。如章所辨(如初卷说释之)。三声
者。一因受四大声。新译名为执受大种为因声也。谓
心心所。执受四大。以为所依。故云执受大种也。以此
为击发生声。故云为因也。二因不受四大声。新名无
执受大种为因声。谓风铃等。无心心所之所执受。三
因俱声。新名有执受及无执受大种为因声。如手鼓
等合所生声。俱舍论第一。世亲破云。如不许一显色
极微。二四大造声亦应尔。顺正理第一云。虽有执受
与无执受。二四大种。共相扣击。而俱为因。各别发声。
虽生二声。而相映集。随取一种。其差别相。不易可知
(谓耳识随想者。先取)。又正理意不立三声。以因俱声。不异前二
故。如彼应知。
前两不如亦应发戒者。今亦及难。前既巳发。后应无
用。故应解云。以前两番。资成三辨。不可即令初巳后
戒。
亦可唯局第三不妨而得口业之体此即互造者。婆
沙百一十八云。颇有非身作。而得煞生罪耶。答有。谓
遣煞。颇有不发语。而得虚诳语罪耶。荅有。谓身表。颇
有非身作不发语。而得二罪耶。答有。谓仙人意愦。及
布洒他时嘿然表净。准彼恶业既许互造。善业翻此
亦应互造。问语业即声。现既无声。如何互造。答萨婆
多宗。身中无有无声之时。又婆沙百二十二云。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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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身而起。有依一分。如弹指举足等。一分动转作善
恶业。有依具分。如礼佛逐怨等。举身运动。作善恶业。
此中随所依身极微数量。表业亦尔。如表数量。无
表数量亦尔(此显身表)。百二十七云。问诸有情类。口所发
声。当言何处大种所造。有说。喉边大种所造。有说。心
边大种所造。有说。脐大种所造。评曰。总说此声。一切
身支大种所造。若别说者。轻小语声。应言喉边大种。
所叱吒哮吼号叨等声。应言遍身大种所造。现见此
等举身掉动故(此显语表)。又百三十二云。律仪所摄。复有
七种。如是七支。各四大造。此复有二。谓表无表。评家
正义。表与无表。复各大造。准此等文。身造语业。亦发
语表。非谓但发语无表也。以其文言。如表数量。无表
三亦然。身表三支。如何得发语四无表。若尔何故诸
论教人煞盗俱有无表。答正根本位。可唯无表。于加
行位。教人之时。令身变异。亦有身表。故婆沙百二十
二。评家义云。加行位中。决定有表无表不定。即准此
义。傥以身业表成语业。正身表时。亦令身中有语表
生。若以现今无语声故。便执定无语表业者。亦应婆
沙非非身作不发语。而得二罪。应无语表。若无语表。
岂可从意直发无表。若许从意直发无表。即应名为
随心转摄。崇云。第三刹那许无语表有何过耶者。理
甚不通。是故论云。巳知无作非心者。彼成实论第九
卷无作品云。意无律仪。所以者何。若人在不善心无
记心若无心。亦名持戒。故知尔时有无作不善律仪
恶业。有依具分。如礼佛逐怨等。举身运动。作善恶业。
此中随所依身极微数量。表业亦尔。如表数量。无
表数量亦尔(此显身表)。百二十七云。问诸有情类。口所发
声。当言何处大种所造。有说。喉边大种所造。有说。心
边大种所造。有说。脐大种所造。评曰。总说此声。一切
身支大种所造。若别说者。轻小语声。应言喉边大种。
所叱吒哮吼号叨等声。应言遍身大种所造。现见此
等举身掉动故(此显语表)。又百三十二云。律仪所摄。复有
七种。如是七支。各四大造。此复有二。谓表无表。评家
正义。表与无表。复各大造。准此等文。身造语业。亦发
语表。非谓但发语无表也。以其文言。如表数量。无表
三亦然。身表三支。如何得发语四无表。若尔何故诸
论教人煞盗俱有无表。答正根本位。可唯无表。于加
行位。教人之时。令身变异。亦有身表。故婆沙百二十
二。评家义云。加行位中。决定有表无表不定。即准此
义。傥以身业表成语业。正身表时。亦令身中有语表
生。若以现今无语声故。便执定无语表业者。亦应婆
沙非非身作不发语。而得二罪。应无语表。若无语表。
岂可从意直发无表。若许从意直发无表。即应名为
随心转摄。崇云。第三刹那许无语表有何过耶者。理
甚不通。是故论云。巳知无作非心者。彼成实论第九
卷无作品云。意无律仪。所以者何。若人在不善心无
记心若无心。亦名持戒。故知尔时有无作不善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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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如是(此即显戒定非是心续。次云)。问云。巳知无作悲等。如疏应
知。
以色等五法是无记者。谓色声香味触五也。若准萨
婆多。色声二处通于三性。五根三境。局是无记。今成
实宗。色性非善恶。随能发心。假名善恶。故云色等五
法是无记也。
又色等是恼坏性者。谓以手等触色等时。令其变坏
也。
但作戒者取文不定者。谓诸师取成实文不定也。即
此疏中。叙三师释。色心二法为体。次释局心为体。后
释唯色为体。即引论云。身口业依止四大等。然彼宗
意。色香味触。有坚湿等。即成四大。四大体性。虽是无
记。若令动发。即名善恶。故使身业四大为体。口业者。
准论虽言依止四大。四大出声。声方是业。寻疏当知。
今详三释。并可存之。然疏主意。欲存后释。且辨俱存
者。谓若假实俱说为业。即取初释。若唯实业。即取中
释。若唯假业。即取后释。故使论文三处不同也。彼宗
实业。以思为体。思即是心。故即以心为三业体。色性
无记。由心发动假相名业。是故说色以之为业。
是法名声性法入所摄者。意显名句十二入中。虽是
法入。然论实性。体即是声。但由法相假实殊门。故分
声法二入也。谓一刹那实声之中。无名句字。要须相
续屈曲成名。既是离声。无别体性。故是假也。
破外人义思与心同时别体者。谓成实师故破萨婆。
知。
以色等五法是无记者。谓色声香味触五也。若准萨
婆多。色声二处通于三性。五根三境。局是无记。今成
实宗。色性非善恶。随能发心。假名善恶。故云色等五
法是无记也。
又色等是恼坏性者。谓以手等触色等时。令其变坏
也。
但作戒者取文不定者。谓诸师取成实文不定也。即
此疏中。叙三师释。色心二法为体。次释局心为体。后
释唯色为体。即引论云。身口业依止四大等。然彼宗
意。色香味触。有坚湿等。即成四大。四大体性。虽是无
记。若令动发。即名善恶。故使身业四大为体。口业者。
准论虽言依止四大。四大出声。声方是业。寻疏当知。
今详三释。并可存之。然疏主意。欲存后释。且辨俱存
者。谓若假实俱说为业。即取初释。若唯实业。即取中
释。若唯假业。即取后释。故使论文三处不同也。彼宗
实业。以思为体。思即是心。故即以心为三业体。色性
无记。由心发动假相名业。是故说色以之为业。
是法名声性法入所摄者。意显名句十二入中。虽是
法入。然论实性。体即是声。但由法相假实殊门。故分
声法二入也。谓一刹那实声之中。无名句字。要须相
续屈曲成名。既是离声。无别体性。故是假也。
破外人义思与心同时别体者。谓成实师故破萨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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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王心所。虽同一聚。各有别体。而共相应。大乘立义
同萨婆多。今即破云。离心无思。谓心王无别心所中
思也。
心未必思者。了境名心。造作名思故也。
色即无记色阴摄作戒善恶性行阴收者。作戒既许
色法为体。成实论宗。乃至诸宗。曾无色法是行阴摄。
故此问答甚违正理。宜应癈之。若据实业作义戒。理
应用思为体。方可名为行阴所摄。此复与色。条然各
别。应言不即理非不离也。亦可难意云。作戒是善恶
性。应是行阴收。更加应字。即成难词也。
如似四相即于色心者。谓成实宗。离色心外。无有别
物名为生住异灭等相。大乘亦同。成实宗中。命根亦
是离色心外无别体也。
然青黄等者。青等显色实非业体。容依形色而起。相
从俱说也。俱以远从要期生故。并有二业之体者。理
恐不然。若谈无表可从远生。而谈语表许从远生。应
入恶心。无记心等。亦应许有语表业。此起则与彼无
表何别。故依后释。身能造口。谓即以身表成口业。此
宗色声。既是假业。故互造义。道理易为也。
无作三时者。疏主依义。作此解释。非论文也。
果时无作无作有二者。其实体一。而义有二。现同刹
那。名曰作俱。复能引起后后诸念。复名形俱。
若依此宗似先后发者。准成实论第九无作品云。问
曰。几时从作生无作。答曰。从第二心生。随善恶心强。
同萨婆多。今即破云。离心无思。谓心王无别心所中
思也。
心未必思者。了境名心。造作名思故也。
色即无记色阴摄作戒善恶性行阴收者。作戒既许
色法为体。成实论宗。乃至诸宗。曾无色法是行阴摄。
故此问答甚违正理。宜应癈之。若据实业作义戒。理
应用思为体。方可名为行阴所摄。此复与色。条然各
别。应言不即理非不离也。亦可难意云。作戒是善恶
性。应是行阴收。更加应字。即成难词也。
如似四相即于色心者。谓成实宗。离色心外。无有别
物名为生住异灭等相。大乘亦同。成实宗中。命根亦
是离色心外无别体也。
然青黄等者。青等显色实非业体。容依形色而起。相
从俱说也。俱以远从要期生故。并有二业之体者。理
恐不然。若谈无表可从远生。而谈语表许从远生。应
入恶心。无记心等。亦应许有语表业。此起则与彼无
表何别。故依后释。身能造口。谓即以身表成口业。此
宗色声。既是假业。故互造义。道理易为也。
无作三时者。疏主依义。作此解释。非论文也。
果时无作无作有二者。其实体一。而义有二。现同刹
那。名曰作俱。复能引起后后诸念。复名形俱。
若依此宗似先后发者。准成实论第九无作品云。问
曰。几时从作生无作。答曰。从第二心生。随善恶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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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能久住。若心弱则不久住。如受一日戒。则住一日。
如受尽形住(巳上论文)。疏意释云。第二心生者。第二念生
也(念即是心故也)。论虽如是。理稍难通。若详第三羯磨竟时。
但有作义。后念方生无作戒者。即应许有律仪善行。
不受而得。故知理拥也。
又善生经者。善生第六云。初发心异(远因心也)。方便心异
(近因心也)。作时心异(正起身表业也)。说时心异(正起语表业也)。众缘和合。
故得名作。以作因缘生于无(此显无作从作而生)。如威仪异。其
心亦异(谓受戒竟改威仪时。其心亦异)。不可坏故。名为无作(谓虽改心。而戒
不坏)。从此作法。得无作巳。心虽在善不善无记。所作诸
业无有漏失(谓从坛场作法而生无作也)。疏录经意。非谨写文。又
详经意。以作因缘生无作者。同时因果。亦是相生。何
能正證无作先后。又详成实第二心生者。应显第二
念巳去。唯无表生。不遮初念同时无表。以其表业色
法为体。为无表者。非色非心。二体既殊。何妨同念。楯
者傍牌是也。
无作多种者。古来诸德搜寻经论。纂集为九。或为七
种。非有论文作此说也。一者作俱。即显无作与作同
时。故心论云。第三羯磨竟。作及无作。二者事在。如造
佛像塔寺桥船。此事在时。常能生福。婆沙百二十二
云。或造佛像宁持婆。(乃至)造井桥船阶道处等。此诸表业
所发无表。具有三缘。相续不断。一由意乐。谓缘彼事。
深生欢喜。意乐不息。二由所依。谓所依身。同分相续。
命未终位。三由事物。谓所脩建佛像等事。未都坏灭。
如受尽形住(巳上论文)。疏意释云。第二心生者。第二念生
也(念即是心故也)。论虽如是。理稍难通。若详第三羯磨竟时。
但有作义。后念方生无作戒者。即应许有律仪善行。
不受而得。故知理拥也。
又善生经者。善生第六云。初发心异(远因心也)。方便心异
(近因心也)。作时心异(正起身表业也)。说时心异(正起语表业也)。众缘和合。
故得名作。以作因缘生于无(此显无作从作而生)。如威仪异。其
心亦异(谓受戒竟改威仪时。其心亦异)。不可坏故。名为无作(谓虽改心。而戒
不坏)。从此作法。得无作巳。心虽在善不善无记。所作诸
业无有漏失(谓从坛场作法而生无作也)。疏录经意。非谨写文。又
详经意。以作因缘生无作者。同时因果。亦是相生。何
能正證无作先后。又详成实第二心生者。应显第二
念巳去。唯无表生。不遮初念同时无表。以其表业色
法为体。为无表者。非色非心。二体既殊。何妨同念。楯
者傍牌是也。
无作多种者。古来诸德搜寻经论。纂集为九。或为七
种。非有论文作此说也。一者作俱。即显无作与作同
时。故心论云。第三羯磨竟。作及无作。二者事在。如造
佛像塔寺桥船。此事在时。常能生福。婆沙百二十二
云。或造佛像宁持婆。(乃至)造井桥船阶道处等。此诸表业
所发无表。具有三缘。相续不断。一由意乐。谓缘彼事。
深生欢喜。意乐不息。二由所依。谓所依身。同分相续。
命未终位。三由事物。谓所脩建佛像等事。未都坏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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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三缘。随阙一种。无表便断。成论十二九业品。心
论第四。并同此也。三者从用者。成论第十一卷三障
品云。食檀越食。著檀越衣。入无量定。而此檀越得无
量福(慈悲喜舍四无量定)。四者异缘者。如上受缘开合释。五者
心俱者。定道律仪。随心转故。六者愿俱者。成论十二
九业品云。若人发愿。愿我当要布施。若起塔寺。是人
定得无作。(述曰)问与前事在有何异耶。答前现作事。非
但发心。今从发心。即生无表。依此应言。若是事在。必
是愿俱。有是愿俱而非事在。谓巳发心而未作事。七
者要期者。疏自释云。如日夜乃处中要期等。日夜谓
八戒也。处中有善及有不善。谓虽善业非是律仪。或
虽恶业非是恶戒。既处中庸。故云处中。通律师云。善
非淳净心。恶非深厚缠。未晓其义。故作是说。且如有
善唯利一人。虽非律仪。容心极猛。岂得名为善非淳
净也。恶准此知。问此与愿俱。有何差别。答现作当作。
通名愿俱。要期唯局现作。亦应说言。若是要期。必是
愿俱。而有愿俱非是要期。谓拟当作是也。八者助缘
者。遣他作业。成自业是也。九者形俱。可知。
前六局随者。不然作俱亦应通在受中。
处中随作业者。处中亦许有随行也。且如要期百日
礼诵。是名中。日未满来随作礼诵。无作复起。
随用者。即前从用是也。
互缘者。诸师皆云即异缘是。今解不同。如上受缘开
中辨也。
论第四。并同此也。三者从用者。成论第十一卷三障
品云。食檀越食。著檀越衣。入无量定。而此檀越得无
量福(慈悲喜舍四无量定)。四者异缘者。如上受缘开合释。五者
心俱者。定道律仪。随心转故。六者愿俱者。成论十二
九业品云。若人发愿。愿我当要布施。若起塔寺。是人
定得无作。(述曰)问与前事在有何异耶。答前现作事。非
但发心。今从发心。即生无表。依此应言。若是事在。必
是愿俱。有是愿俱而非事在。谓巳发心而未作事。七
者要期者。疏自释云。如日夜乃处中要期等。日夜谓
八戒也。处中有善及有不善。谓虽善业非是律仪。或
虽恶业非是恶戒。既处中庸。故云处中。通律师云。善
非淳净心。恶非深厚缠。未晓其义。故作是说。且如有
善唯利一人。虽非律仪。容心极猛。岂得名为善非淳
净也。恶准此知。问此与愿俱。有何差别。答现作当作。
通名愿俱。要期唯局现作。亦应说言。若是要期。必是
愿俱。而有愿俱非是要期。谓拟当作是也。八者助缘
者。遣他作业。成自业是也。九者形俱。可知。
前六局随者。不然作俱亦应通在受中。
处中随作业者。处中亦许有随行也。且如要期百日
礼诵。是名中。日未满来随作礼诵。无作复起。
随用者。即前从用是也。
互缘者。诸师皆云即异缘是。今解不同。如上受缘开
中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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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异前七者。助缘若受。即形俱要期中摄。若随。即所
馀摄。互缘亦尔。故言不异。
同义有三者。同名无作。二者或色为体。或非色非心。
三者义同。谓同防非离恶义也。
罗汉成就下戒者。心论第四云。虽复阿罗汉。犹成就
下戒。婆沙百一十七。问有新学苾刍。成就上品律仪。
而阿罗汉。成下品律仪耶。答有。谓有新学苾刍。以上
品心。起有表业。受诸律仪。是也。
教相所诠者。如淫戒中结戒义。第五门辨也。
亦同此狭者。教相所诠。既辨随行。故同此中随行狭
也。
此准多论有五不同者。谓有如上第四长短第五三
性有无也。萨婆多宗。静虑无漏二种律仪。在定道心。
亦成就。亦现行。出定道心。唯成就不现行。故定道
戒。纵在随中。亦无长义。是故受随定有长短。即由随
行定不得长。故亦即非三性中有。由此复说三性有
无。若成论宗。不得作此四五二门。以其随中。容有定
道。出定入定。常有无表。既出定有。善等性中亦恒现
行。故章云。以道无作宽长故尔。是也。故成论十七二
善律仪品云。问曰。有人言。入定时有禅律仪。出定则
无。是事云何。答出入常有。如彼广说。定共既尔。道共
应同。通律师云。问若尔应不名为随心转戒。答从初
受名。以初发时。要从定道方能故。然诸大德以出道
定有。义唯三性亦恒现行。今详若得初之二果。欲界
四分律疏饰宗义记目次¶ 第 33c 页 X42-0033.png
烦恼既未断尽。故或有时起不善心。即定道戒三性
中有。傥得不还或阿罗汉。不即得言三性常有。彼宗
阿罗汉等常在无漏。无无记心。况有不善。若得禅定。
或容无记。定无不善。准此随中。亦犹说狭。宁知罗汉
常在无漏。彼宗无我无假缘心。即名无漏。彼宗无我
无假缘心即名无漏。彼论二十二智相品云。阿罗汉
无缘瓶等心。巳坏一切假名相故。如彼广说。
二作同义有五者。一名。二体。三义。言义同者。同有防
非离恶义也。
不同有四。比前无作。义准可知。
缘境发戒中。萨婆多宗。婆沙百二十。心论第四。俱舍
十五。同有此说。且俱舍颂云。从一切二现。得欲界律
仪。从根本恒时。得静虑无漏。(述曰)前之两句。释定道戒。
从一切者。谓从一切根本加行。后起业道得律仪也。
从二者。谓从二类。即情非情。性罪遮罪也。现者。谓从
现堕有情数。蕴界处得。不于过未。以其过未。堕法数
故。堕法数故者。过未之境。唯意识缘。名随法处。不可
煞盗。故不缘之得戒也。得欲界律仪者。别解律仪唯
欲界故。既从一切二现而得。是故防非还通此等。章
中。且显缘现在境。并辨防于根本眷属。而性遮异略
而不论。问遮罪岂非眷属摄耶。答遮罪之中。自加行
根本后起。故不可言眷属所摄。禅无漏戒。唯从根本
业道处得。唯七支性罪所摄。不从遮罪也。言恒时者。
从三世境。亦发律仪。法处不善亦须断。故悉如论。若
中有。傥得不还或阿罗汉。不即得言三性常有。彼宗
阿罗汉等常在无漏。无无记心。况有不善。若得禅定。
或容无记。定无不善。准此随中。亦犹说狭。宁知罗汉
常在无漏。彼宗无我无假缘心。即名无漏。彼宗无我
无假缘心即名无漏。彼论二十二智相品云。阿罗汉
无缘瓶等心。巳坏一切假名相故。如彼广说。
二作同义有五者。一名。二体。三义。言义同者。同有防
非离恶义也。
不同有四。比前无作。义准可知。
缘境发戒中。萨婆多宗。婆沙百二十。心论第四。俱舍
十五。同有此说。且俱舍颂云。从一切二现。得欲界律
仪。从根本恒时。得静虑无漏。(述曰)前之两句。释定道戒。
从一切者。谓从一切根本加行。后起业道得律仪也。
从二者。谓从二类。即情非情。性罪遮罪也。现者。谓从
现堕有情数。蕴界处得。不于过未。以其过未。堕法数
故。堕法数故者。过未之境。唯意识缘。名随法处。不可
煞盗。故不缘之得戒也。得欲界律仪者。别解律仪唯
欲界故。既从一切二现而得。是故防非还通此等。章
中。且显缘现在境。并辨防于根本眷属。而性遮异略
而不论。问遮罪岂非眷属摄耶。答遮罪之中。自加行
根本后起。故不可言眷属所摄。禅无漏戒。唯从根本
业道处得。唯七支性罪所摄。不从遮罪也。言恒时者。
从三世境。亦发律仪。法处不善亦须断。故悉如论。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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昙无德宗。不存过未心。得戒以非众生故者。此辨得
戒之人。能缘心也。然现在中。亦不得约一刹那说。以
其此宗五蕴相续假名众生。识想受行次第而起。既
于一念。不具五蕴。是则不可说为众生。既无众生。说
谁得戒。故约相续假说现在。不同萨婆宗一刹那中
具足五蕴。刹那过未。即非现在也。
三世境所有之恶者。此即辨所缘境也。彼论十二。七
善律仪品云。问曰。但于现在众生得戒。为从三世众
生得耶。答曰皆于三世众生所得。如人供养过去所
尊等。
三世诸佛戒齐等者。两宗义异。且据成实意说。过去
迦叶佛时。有无量人。巳入涅槃。此等境亦发戒品。故
云齐等。若于此等不发戒者。释迦弟子。戒境应减。若
据萨婆多宗。婆沙百二十有三种。一云。应作是说。律
仪境界。虽有多少。而律仪体。前后无异。俱从一切有
情境处。总发得故。有作是说。三世如来。律仪不等。亦
无有失。问若尔施设论当云何通。如彼论说。一切如
来应正等觉。皆悉平。答由三事等故。一脩行等。谓皆
过去三无数劫。勤脩四种波罗蜜多。究竟圆满。得菩
提故。二利益等。谓于无量应化有情。作利乐事。皆究
竟故。三法身等。谓诸如来皆得十力四无所畏三念
住大悲十八不共等胜功德故。由此三义。故言平等。
非律仪体无多少异。又由根等我等。一切如来。皆住
上品根。皆得上品戒故。有馀师说。一切如来所有律
戒之人。能缘心也。然现在中。亦不得约一刹那说。以
其此宗五蕴相续假名众生。识想受行次第而起。既
于一念。不具五蕴。是则不可说为众生。既无众生。说
谁得戒。故约相续假说现在。不同萨婆宗一刹那中
具足五蕴。刹那过未。即非现在也。
三世境所有之恶者。此即辨所缘境也。彼论十二。七
善律仪品云。问曰。但于现在众生得戒。为从三世众
生得耶。答曰皆于三世众生所得。如人供养过去所
尊等。
三世诸佛戒齐等者。两宗义异。且据成实意说。过去
迦叶佛时。有无量人。巳入涅槃。此等境亦发戒品。故
云齐等。若于此等不发戒者。释迦弟子。戒境应减。若
据萨婆多宗。婆沙百二十有三种。一云。应作是说。律
仪境界。虽有多少。而律仪体。前后无异。俱从一切有
情境处。总发得故。有作是说。三世如来。律仪不等。亦
无有失。问若尔施设论当云何通。如彼论说。一切如
来应正等觉。皆悉平。答由三事等故。一脩行等。谓皆
过去三无数劫。勤脩四种波罗蜜多。究竟圆满。得菩
提故。二利益等。谓于无量应化有情。作利乐事。皆究
竟故。三法身等。谓诸如来皆得十力四无所畏三念
住大悲十八不共等胜功德故。由此三义。故言平等。
非律仪体无多少异。又由根等我等。一切如来。皆住
上品根。皆得上品戒故。有馀师说。一切如来所有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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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皆于一切有情处得。故说等言。非说无异。谓过去
佛戒所从境。设今犹在者。释迦从彼。亦得律仪。然无
此理。释迦律仪所从情境。设当在者。慈氏从彼。亦得
律仪。然无此理。故说等言亦无有。然准俱舍。世亲存
其后释。多论第一。存中间释。
次辨发戒多少门
从生数从非生数者。先准婆沙百二十有五释云。此
中有说彼七支戒。一一各于一切有情处得。而所得
是一有情。犯一支戒于一切有情。此一支戒断。馀六
犹转。二云。一一各于一切有情处得。而所得而得异。
如有情数量。所得戒亦尔。彼说于一有情犯一支戒。
即此一处一支戒断。馀六犹转。馀有情处七支皆转。
三云。有馀师说。别解律仪随因差别。成二十一。此中
有说。二十一种一一各于一切有情处得。所得不异。
彼说。由贪烦恼。于一有情所犯一支戒。于一切有情
无贪所生一支戒。于一切有情无贪所生一支戒断。
馀二十种如先犹转。有说。此二十一种。一一各于一
切有情处得。而所得各异。如有情异。所得戒亦尔。彼
说。由贪烦恼。于一切有情所犯一支戒。即此一处无
贪所生一支戒断。馀二十种如先犹转。于馀有情。二
十一种具足皆转。(乃至)依如是说。宁作出家。犯诸学处。
不为五戒邬婆索迦。所以者何。彼若毁犯五种学处。
身中便空。诸出家者。设犯五处。而更有馀众多犹转。
五者。迦湿弥罗国诸论师言。虽犯律仪。而戒不断。如
佛戒所从境。设今犹在者。释迦从彼。亦得律仪。然无
此理。释迦律仪所从情境。设当在者。慈氏从彼。亦得
律仪。然无此理。故说等言亦无有。然准俱舍。世亲存
其后释。多论第一。存中间释。
次辨发戒多少门
从生数从非生数者。先准婆沙百二十有五释云。此
中有说彼七支戒。一一各于一切有情处得。而所得
是一有情。犯一支戒于一切有情。此一支戒断。馀六
犹转。二云。一一各于一切有情处得。而所得而得异。
如有情数量。所得戒亦尔。彼说于一有情犯一支戒。
即此一处一支戒断。馀六犹转。馀有情处七支皆转。
三云。有馀师说。别解律仪随因差别。成二十一。此中
有说。二十一种一一各于一切有情处得。所得不异。
彼说。由贪烦恼。于一有情所犯一支戒。于一切有情
无贪所生一支戒。于一切有情无贪所生一支戒断。
馀二十种如先犹转。有说。此二十一种。一一各于一
切有情处得。而所得各异。如有情异。所得戒亦尔。彼
说。由贪烦恼。于一切有情所犯一支戒。即此一处无
贪所生一支戒断。馀二十种如先犹转。于馀有情。二
十一种具足皆转。(乃至)依如是说。宁作出家。犯诸学处。
不为五戒邬婆索迦。所以者何。彼若毁犯五种学处。
身中便空。诸出家者。设犯五处。而更有馀众多犹转。
五者。迦湿弥罗国诸论师言。虽犯律仪。而戒不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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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悔除。还名持戒。无有顿受别舍得故。未悔除位。具
得二名。巳悔除位。但名持戒。(述曰)作心顿受。不应别舍。
亦应别得也。未悔除位得二名者。一者持戒。二者犯
戒也。前四师说。犯一戒时。此戒即舍。迦湿弥罗不言
前四。谁是谁非。然犯不舍。异前四也。章中所引。多论
第一也。然多论意。于四师中。存第四释。犯亦不舍也。
故多论云。犹名破戒比丘。不名非比丘也。
不可煞者。诸入灭定慈定中阴如来轮王佛使等。决
不可煞。诸得他心。是不可诳。问生生与趣。缘何发戒。
古来传释。引杂心第一十颂云。生摄一切趣。非趣摄
于生。中阴增。当知非趣摄。(述曰)增者。处所异名也。亦是
增如义也。如言地狱有十六增也。准斯发戒。亦生非
趣。古来又云。六趣亦应不摄如来。今详大乘王宫现
生。是化非实。容有斯义。若依化相。示现受生亦是趣
摄。是故萨婆多宗。后身菩萨许是异生。即此生身。虽
巳成佛。犹是有漏。菩萨入胎。三时正知。婆沙百二十。
说佛胎生。由此亦许是趣所摄。
若非生数。多论第一。有五种子。彼一粒麦一粒粟。断
一根草。伹使得一罪处。即得一戒。堀一微尘地。下至
金刚。皆准前说。若准婆沙。不同多论。百二十云。问于
外物中。得律仪不。若有得者。所得律仪。应有增减。谓
生草枯时。酒味坏时应减。即彼生时熟时应增。(乃至)若
无得者。即此律仪境。应少分处受。而世尊说。如是律
仪无少分受。又断生草。悔应无用。评家云。如来说者。
得二名。巳悔除位。但名持戒。(述曰)作心顿受。不应别舍。
亦应别得也。未悔除位得二名者。一者持戒。二者犯
戒也。前四师说。犯一戒时。此戒即舍。迦湿弥罗不言
前四。谁是谁非。然犯不舍。异前四也。章中所引。多论
第一也。然多论意。于四师中。存第四释。犯亦不舍也。
故多论云。犹名破戒比丘。不名非比丘也。
不可煞者。诸入灭定慈定中阴如来轮王佛使等。决
不可煞。诸得他心。是不可诳。问生生与趣。缘何发戒。
古来传释。引杂心第一十颂云。生摄一切趣。非趣摄
于生。中阴增。当知非趣摄。(述曰)增者。处所异名也。亦是
增如义也。如言地狱有十六增也。准斯发戒。亦生非
趣。古来又云。六趣亦应不摄如来。今详大乘王宫现
生。是化非实。容有斯义。若依化相。示现受生亦是趣
摄。是故萨婆多宗。后身菩萨许是异生。即此生身。虽
巳成佛。犹是有漏。菩萨入胎。三时正知。婆沙百二十。
说佛胎生。由此亦许是趣所摄。
若非生数。多论第一。有五种子。彼一粒麦一粒粟。断
一根草。伹使得一罪处。即得一戒。堀一微尘地。下至
金刚。皆准前说。若准婆沙。不同多论。百二十云。问于
外物中。得律仪不。若有得者。所得律仪。应有增减。谓
生草枯时。酒味坏时应减。即彼生时熟时应增。(乃至)若
无得者。即此律仪境。应少分处受。而世尊说。如是律
仪无少分受。又断生草。悔应无用。评家云。如来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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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外物中。亦得律仪。问若尔律仪应有增减。答无有
增减。以总得故。此律仪总于一切生草等上。得一无
表。而世间无有无生草等时。总于一切蒲桃等酒。则
不坏时。得一无表。世间无有无诸酒时。是故律仪无
于一有增减。馀亦如是。(述曰)馀如是者。一切非法衣食
等类。一一类上得一无表。不约微尘一粒等别也。
根本戒四百二十者。彼论云。如来所立戒。有四百二
十也。
婆薮斗律者。真谛三藏云。此翻品类律。此律多说缘
起制诸轻戒。优波提舍。翻为正教。此律正说是罪非
罪。制诸重罪。
无愿毗尼者。了论九毗尼中。第七无愿毗尼也。九毗
尼。至下今演毗尼中辨之。俱舍十五。若人不作五种
定限。方可受得别解律仪。谓有情支处时缘定。一有
情定。念我唯于其类有情当离煞等。二支定。念我唯
于某律仪支当持不犯。三处定。念我唯住某处方域
当离煞等。四时定。念我唯于一月等时能离煞等。五
缘定。念我唯除斗战等缘能离煞等。如是受者。不得
律仪。相似妙行。
受体巳竟。
饰宗义记卷第二末
增减。以总得故。此律仪总于一切生草等上。得一无
表。而世间无有无生草等时。总于一切蒲桃等酒。则
不坏时。得一无表。世间无有无诸酒时。是故律仪无
于一有增减。馀亦如是。(述曰)馀如是者。一切非法衣食
等类。一一类上得一无表。不约微尘一粒等别也。
根本戒四百二十者。彼论云。如来所立戒。有四百二
十也。
婆薮斗律者。真谛三藏云。此翻品类律。此律多说缘
起制诸轻戒。优波提舍。翻为正教。此律正说是罪非
罪。制诸重罪。
无愿毗尼者。了论九毗尼中。第七无愿毗尼也。九毗
尼。至下今演毗尼中辨之。俱舍十五。若人不作五种
定限。方可受得别解律仪。谓有情支处时缘定。一有
情定。念我唯于其类有情当离煞等。二支定。念我唯
于某律仪支当持不犯。三处定。念我唯住某处方域
当离煞等。四时定。念我唯于一月等时能离煞等。五
缘定。念我唯除斗战等缘能离煞等。如是受者。不得
律仪。相似妙行。
受体巳竟。
饰宗义记卷第二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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