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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第 885c 页
羯磨□□□□不得结作法者。以水虚浮相□难识
故也。今则约岸分标。义亦可得。如僧祗有洲五处。据
标结两边。水内取三由旬。恣持欲度漂出界故。如四
分。合河而结。即为明證。故五百问云。水中住舡得结。
第二总论二界文二。初标。二若三下。解释。
言今至体
者。上则三种作法。四种自然。个个别释。今即作法总
聚。论体方圆。是一。自然四种亦尔。是二。故曰也。
释中二。初作法定相。二若论下。辨自然不定之相。
言
若至隅者。三作法者。谓有戒场大界。无戒场大界。三
小界也。谓随处结之不定。体之方圆。
二自然中二。初总举。二若聚落下。别释。
言若至定。总
举不定也。若可分别。依聚落相。为自然体。所以不定
方圆。不可□□□□谓四面四维。若有别界。则尖□
既尔。馀咸类然。广说无量。次约趣辨。即□□漫相对。
谓剋简馀趣。漫通人境。以剋简馀。得作境差想疑。此
境差等。狭于前位。人趣既尔。馀咸类然。次对非情。准
同前说。伹境差等。更狭于前。不对五中宽狭准说。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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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漫俱四者。谓无境差想疑。以心宽该。情无限局。随
境优劣。皆是本期。假使临事㸦缘。非境差等。次错误
门。凡言错设。皆是舛谬之心。随事总释。相则难分。以
名剋定。事则有异。谓若二境历然。无心害彼。事成有
舛。名之为错。若其一境。易脱缘彼。谓此有心成犯。称
之为误。既知错误差别。对七辨者。然七方便。并无有
错。对境成事。错犹无𠎝。况方便位而得有错。或可错
者。异虽无𠎝。而于本境。即是境差。是故□□□四。一
十二种也。约处通二界。作法自然。一处有十二。二处
二十四。约人通五众。比丘乃至沙弥尼。一众有二十
四。五众即成一百二十种安居。此据相承且尔。若准
羯磨疏解。二百一十种也。疏云。对首心念忘成及界。
又分为七。前三不分。就界为四。以园界两所。足有双
只故也。用此七法下约三时。则二十一。二界乘之。即
四十二。五众乘之。即成二百一十种安居也。此两段
文。并钞主意。十诵佛制五众等者。励问。佛制五众安
居。有戒沙弥可尔。二众沙弥无戒。合安巳不。答。出家
位同。招讥义等。感癈脩道。随安无罪。故律三时游行。
不安居戒。制五众罪也。问。五众安居具戒数岁。三众
不数岁者何。答。以大戒有师徒位别。依止分齐。教诫
尼等。下三众无。故不数岁。故房舍揵度中。下三众等。
以生年为次第。不取受十戒为大小也。
第二文二。初总显二法今古前后意同。二忘成下。别
辨二法古人开制前后有异。
言约至日者。始从四月
境优劣。皆是本期。假使临事㸦缘。非境差等。次错误
门。凡言错设。皆是舛谬之心。随事总释。相则难分。以
名剋定。事则有异。谓若二境历然。无心害彼。事成有
舛。名之为错。若其一境。易脱缘彼。谓此有心成犯。称
之为误。既知错误差别。对七辨者。然七方便。并无有
错。对境成事。错犹无𠎝。况方便位而得有错。或可错
者。异虽无𠎝。而于本境。即是境差。是故□□□四。一
十二种也。约处通二界。作法自然。一处有十二。二处
二十四。约人通五众。比丘乃至沙弥尼。一众有二十
四。五众即成一百二十种安居。此据相承且尔。若准
羯磨疏解。二百一十种也。疏云。对首心念忘成及界。
又分为七。前三不分。就界为四。以园界两所。足有双
只故也。用此七法下约三时。则二十一。二界乘之。即
四十二。五众乘之。即成二百一十种安居也。此两段
文。并钞主意。十诵佛制五众等者。励问。佛制五众安
居。有戒沙弥可尔。二众沙弥无戒。合安巳不。答。出家
位同。招讥义等。感癈脩道。随安无罪。故律三时游行。
不安居戒。制五众罪也。问。五众安居具戒数岁。三众
不数岁者何。答。以大戒有师徒位别。依止分齐。教诫
尼等。下三众无。故不数岁。故房舍揵度中。下三众等。
以生年为次第。不取受十戒为大小也。
第二文二。初总显二法今古前后意同。二忘成下。别
辨二法古人开制前后有异。
言约至日者。始从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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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日。终至五月十六日。有闰易知。此二法。今古皆
同。
第二文二。初别明二师不同。二并非下。总斥俱非圣
制。前二。初约通其前后不及于中。二又云下。不及前
中。唯局于后。
言忘至也者。羯磨疏云。有人言。前之二
法。既有圣教。可通三时忘成及界。此之五法。开成本
无三说。故中安居所不开也。恐不及前。故损五利。恐
不及后。一夏虚坐。有斯两意。开于二日。中间不开。如
此约教一百六十种。以前二法。历三时两处及以五
众。则六十种。以五法。依前后二时两处五众。则一百
也。诸记相承。对此唯作一百安居。对首心念三时乘
之。辅篇云。对首心念。可通三时成六。忘成及界。通前
后二时即四。并六成十。二界乘之。即有二十。五众乘
之。即一百也。
言又至预者。第二古师云。忘成及界。唯
在后夏一日。以佛开成有益。不结一夏便失也。谓对
首心念二法。通三时成六。忘成及界等五。局后夏成
五。并六成十一。二界乘之。即二十二。五众乘之。即一
百一十种也。诸记相承。有八十种。二法通三时。成六。
忘成及界。局后。成二。并六成八。二界乘之。成十六。五
众即八十也。
言并至也者。钞斥二家。故云并非圣言。
以意用也。此消文意。古今诸解。更有多种。不能繁叙。
第四夏遇缘中二。初科判章门。二初中下。依科解释。
言夏至难者。如文。
释中依科分二。初有难移夏。二明得法下。受日逢难。
同。
第二文二。初别明二师不同。二并非下。总斥俱非圣
制。前二。初约通其前后不及于中。二又云下。不及前
中。唯局于后。
言忘至也者。羯磨疏云。有人言。前之二
法。既有圣教。可通三时忘成及界。此之五法。开成本
无三说。故中安居所不开也。恐不及前。故损五利。恐
不及后。一夏虚坐。有斯两意。开于二日。中间不开。如
此约教一百六十种。以前二法。历三时两处及以五
众。则六十种。以五法。依前后二时两处五众。则一百
也。诸记相承。对此唯作一百安居。对首心念三时乘
之。辅篇云。对首心念。可通三时成六。忘成及界。通前
后二时即四。并六成十。二界乘之。即有二十。五众乘
之。即一百也。
言又至预者。第二古师云。忘成及界。唯
在后夏一日。以佛开成有益。不结一夏便失也。谓对
首心念二法。通三时成六。忘成及界等五。局后夏成
五。并六成十一。二界乘之。即二十二。五众乘之。即一
百一十种也。诸记相承。有八十种。二法通三时。成六。
忘成及界。局后。成二。并六成八。二界乘之。成十六。五
众即八十也。
言并至也者。钞斥二家。故云并非圣言。
以意用也。此消文意。古今诸解。更有多种。不能繁叙。
第四夏遇缘中二。初科判章门。二初中下。依科解释。
言夏至难者。如文。
释中依科分二。初有难移夏。二明得法下。受日逢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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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二。初广明有难移夏法。二破僧下。略辨破僧和僧
移夏法。前二。初明有难移夏法。二四分下。有难移去
自听法。初二。初明有难移夏成不相。二问答下。遇缘
出界成不相。前二。初列难缘。佛听移去。二准此下。释
其移夏成不之相。前三。初总标二难。二梵行下。别列
二难。三佛言下。总结听去一唱。
言初至去者。清净是
梵行。今恐坏梵行。名梵行难。本时妇等者。羯磨疏云。
斯梵难也。凡心染爱。无始缠坏。今暂割削。遇缘还起。
故有境来。知非是净。或因斯缘。容有犯重。说为难也。
此是因中彰果也。皆因人来者。总释上意也。诱调比
丘者。诱引调哢也。律云。尔时。大臣众健能斗。舍家为
道时。优阇王言。汝何不休道。当与汝妇田宅资生等。
次有童女淫女来云。汝休道。我当为汝妇。黄门数来。
唤行不净。伏藏者。长人贪心恐盗取。即坏梵行。即五
分二十三云。有一比丘安居。见其伏藏作念。此藏。足
我一生用也。佛言。恐为梵行作留难。听去。二者鬼神
等者。五蕴假者。命根连持。鬼等恶兽能断。名命难也。
有鬼神恶贼毒虫恶兽等。皆嗔欲伺断比丘命。白佛。
佛言。应去。不得如意饮食者。有待之命。依饮食存。既
不如意。命将不久。故为难也。上二种诸难。一一白佛。
今总结之。佛言听去也。
第二释其移夏成不相中二。初义立移安居之方。二
五分下。證得夏之相。
言准此至也者。三意。初明未得
住处成不之相。二若得下。明得住处出界应不。三结
移夏法。前二。初明有难移夏法。二四分下。有难移去
自听法。初二。初明有难移夏成不相。二问答下。遇缘
出界成不相。前二。初列难缘。佛听移去。二准此下。释
其移夏成不之相。前三。初总标二难。二梵行下。别列
二难。三佛言下。总结听去一唱。
言初至去者。清净是
梵行。今恐坏梵行。名梵行难。本时妇等者。羯磨疏云。
斯梵难也。凡心染爱。无始缠坏。今暂割削。遇缘还起。
故有境来。知非是净。或因斯缘。容有犯重。说为难也。
此是因中彰果也。皆因人来者。总释上意也。诱调比
丘者。诱引调哢也。律云。尔时。大臣众健能斗。舍家为
道时。优阇王言。汝何不休道。当与汝妇田宅资生等。
次有童女淫女来云。汝休道。我当为汝妇。黄门数来。
唤行不净。伏藏者。长人贪心恐盗取。即坏梵行。即五
分二十三云。有一比丘安居。见其伏藏作念。此藏。足
我一生用也。佛言。恐为梵行作留难。听去。二者鬼神
等者。五蕴假者。命根连持。鬼等恶兽能断。名命难也。
有鬼神恶贼毒虫恶兽等。皆嗔欲伺断比丘命。白佛。
佛言。应去。不得如意饮食者。有待之命。依饮食存。既
不如意。命将不久。故为难也。上二种诸难。一一白佛。
今总结之。佛言听去也。
第二释其移夏成不相中二。初义立移安居之方。二
五分下。證得夏之相。
言准此至也者。三意。初明未得
住处成不之相。二若得下。明得住处出界应不。三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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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下。释本界无难得返。以不准此结成者。羯磨疏云。
二难移夏。既是制限。从初去日。外觅安稳。未得巳还。
虽经宿者。不名懈怠。不破安居。及前成破。若得住处。
夏法随身。不须加法。即前成后不得辄出也。准此二
难缘移夏。依本结成。须有缘及法者。华严云。既不得
返来。今若有生善灭恶之缘。即作受日法。故曰及法
也。
第二文二。初引三律二论。證其得去。不言得夏。二摩
夷下。引三律一论。验许受衣。理通得夏。
言五分至得
去者。五分云。比丘粗食不足。作念言。我此中安居。粗
食不足。白佛。佛言。听此缘破无罪。次后数行来有文
言。若见国王尊贵。乃至父母亲戚苦乐等。恐失道意。
亦如是也。听破安居。即是移夏。苦乐者。立云。谓眷属
聚会。追送吉庆。受官等。名亲戚乐。若忽然被贼难言
诉。是亲戚苦。闻听破安居。无罪。疏解八难者。若王夺
住处。或言驱役出家人。名王难。贼者。失夺衣钵。人者。
亲戚及知识。相诱引令罢道。或相诱引令作恶。名人
难。鬼神。及天魔鬼龙众等。悉能为鄣碍。名非人难。地
中有伏藏。知有此物。必起贪心。若取成重罪。或边侧
住处。多有博易往还。或见此生贪。致犯大罪。名梵行
难。
言摩至得夏者。应师云。摩怛理迦摩夷等。此云母。
以能生智也。立云。本母理为教本。谓一切诸论。能生
法相。论是义本。故曰也。二处随半受衣者。四分文云。
有一外道弟子。于佛法中出家。诸外道亲族言。云何
二难移夏。既是制限。从初去日。外觅安稳。未得巳还。
虽经宿者。不名懈怠。不破安居。及前成破。若得住处。
夏法随身。不须加法。即前成后不得辄出也。准此二
难缘移夏。依本结成。须有缘及法者。华严云。既不得
返来。今若有生善灭恶之缘。即作受日法。故曰及法
也。
第二文二。初引三律二论。證其得去。不言得夏。二摩
夷下。引三律一论。验许受衣。理通得夏。
言五分至得
去者。五分云。比丘粗食不足。作念言。我此中安居。粗
食不足。白佛。佛言。听此缘破无罪。次后数行来有文
言。若见国王尊贵。乃至父母亲戚苦乐等。恐失道意。
亦如是也。听破安居。即是移夏。苦乐者。立云。谓眷属
聚会。追送吉庆。受官等。名亲戚乐。若忽然被贼难言
诉。是亲戚苦。闻听破安居。无罪。疏解八难者。若王夺
住处。或言驱役出家人。名王难。贼者。失夺衣钵。人者。
亲戚及知识。相诱引令罢道。或相诱引令作恶。名人
难。鬼神。及天魔鬼龙众等。悉能为鄣碍。名非人难。地
中有伏藏。知有此物。必起贪心。若取成重罪。或边侧
住处。多有博易往还。或见此生贪。致犯大罪。名梵行
难。
言摩至得夏者。应师云。摩怛理迦摩夷等。此云母。
以能生智也。立云。本母理为教本。谓一切诸论。能生
法相。论是义本。故曰也。二处随半受衣者。四分文云。
有一外道弟子。于佛法中出家。诸外道亲族言。云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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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阿罗汉道。于沙门释子中出家。当还取之。复作是
言。彼若闻者。或能逃避。沙门释子。不破安居。至夏时
往取。必得无疑。彼闻。不知云何。白佛。佛听破安居。彼
比丘。使便从一住处。至一住处。不知应何处受安居
施分。白佛。佛言。若住日多处。应于彼受分也。忽若二
处住日等者。各取半衣分也。破安居人下。钞主。立理
證上移夏听二处受衣。乃至自恣处取衣。以十律中
破安居人不得衣分。今既听取分明。明知成夏也。
第二弁遇缘成不中二。初问答通疑。二若依下。约界
杂弁失之不相。前三。初出界忘受日成不。二出界逢
难不还失不。三身在外宿归会得不。
言问至应返也
者。三悔者。㟧云。谓一夏之中。不得过三。故云三悔。故
彼论问。夏中忘不受七日法。一宿出行得坐不。齐忆
即悔得。一坐中。不得过三悔。不得岁也。案此文。詺一
夏安居。为一坐也。
言问至得夏者。此问不同上缘。上
缘本拟受日遂忘不受。今此因事出界。本拟即日还
值□□道断经宿。得夏不耶。答。高齐十统者。灵山云
高。谓高洋之姓帝也。齐。即北齐国号也。以齐号多。故
标姓简异也。崇敬三宝。别立十德。号为僧统。统天下
僧尼。刊定佛法。咸集明德共评断理。并怀慈济。判不
失夏也。灵山云。准受日逢难过限既得。此理应开。非
情过也。
言问至不得者。此问意。暂尔出界。及即日还
回。来至门边。明相欲出。得会夏不。答意。准祇护衣。谓
将衣类夏故也。以隔于墙故。须入头手等于界内。方
言。彼若闻者。或能逃避。沙门释子。不破安居。至夏时
往取。必得无疑。彼闻。不知云何。白佛。佛听破安居。彼
比丘。使便从一住处。至一住处。不知应何处受安居
施分。白佛。佛言。若住日多处。应于彼受分也。忽若二
处住日等者。各取半衣分也。破安居人下。钞主。立理
證上移夏听二处受衣。乃至自恣处取衣。以十律中
破安居人不得衣分。今既听取分明。明知成夏也。
第二弁遇缘成不中二。初问答通疑。二若依下。约界
杂弁失之不相。前三。初出界忘受日成不。二出界逢
难不还失不。三身在外宿归会得不。
言问至应返也
者。三悔者。㟧云。谓一夏之中。不得过三。故云三悔。故
彼论问。夏中忘不受七日法。一宿出行得坐不。齐忆
即悔得。一坐中。不得过三悔。不得岁也。案此文。詺一
夏安居。为一坐也。
言问至得夏者。此问不同上缘。上
缘本拟受日遂忘不受。今此因事出界。本拟即日还
值□□道断经宿。得夏不耶。答。高齐十统者。灵山云
高。谓高洋之姓帝也。齐。即北齐国号也。以齐号多。故
标姓简异也。崇敬三宝。别立十德。号为僧统。统天下
僧尼。刊定佛法。咸集明德共评断理。并怀慈济。判不
失夏也。灵山云。准受日逢难过限既得。此理应开。非
情过也。
言问至不得者。此问意。暂尔出界。及即日还
回。来至门边。明相欲出。得会夏不。答意。准祇护衣。谓
将衣类夏故也。以隔于墙故。须入头手等于界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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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也。
第二约界杂弁中二。初正杂弁得失之相。二皆谓下
结释得失之意。初四。初局依大界。入馀破安。二若依大
下。依界外蓝。通往不破。三若依下。依界内蓝。出蓝入界
便失。四根本通依□界随行不破。
言若依大界至破
夏者。发正云。谓□要心依大界安居。若入戒场者。为
中隔。自然及馀小界者。慈云。犹是摄僧之大界。以在
围轮大界之内。望围轮故。名小耳。此即从外向内失
也。
言若依至后者者。此谓蓝宽界狭。元本依蓝安居
竟。后时乃结法界。小于伽蓝。犹称本要地。所以通往
此蓝彼界。不破夏也。注谓。结夏在前。结界在后者。琳
云。钞主意。若有蓝界。要须依界。依蓝不成。故下文云。
以佛制依界故。若羯磨疏中。许随取蓝界。但随要心
也。
言若依至亦尔者。折中云。谓法界大。伽蓝小。若本
依蓝安居者。出蓝门即破夏也。小界亦尔者。华严云。
此句是反上句也。谓上既界大蓝小。依蓝结夏。出蓝
则破。今是界小蓝大。依界结夏。出界即破。故云小蓝
亦尔也。
言若根本至不失者。㟧云。谓依大界安居。不
知内有诸界。伹随本要期所行之处。皆不失。此据迷
心故。开不失也。灵山云。若尔。何故上言依大界安居。
戒场小界入中破夏耶。答上据本知非本要。所以是
破也。
言皆至分齐者。有二意。初结上二失。二并缓下。
别等缓急分齐。皆谓与本心相违者。本心依大界。今
入戒场及诸小界。即与本心相违也。初依大界内蓝。
第二约界杂弁中二。初正杂弁得失之相。二皆谓下
结释得失之意。初四。初局依大界。入馀破安。二若依大
下。依界外蓝。通往不破。三若依下。依界内蓝。出蓝入界
便失。四根本通依□界随行不破。
言若依大界至破
夏者。发正云。谓□要心依大界安居。若入戒场者。为
中隔。自然及馀小界者。慈云。犹是摄僧之大界。以在
围轮大界之内。望围轮故。名小耳。此即从外向内失
也。
言若依至后者者。此谓蓝宽界狭。元本依蓝安居
竟。后时乃结法界。小于伽蓝。犹称本要地。所以通往
此蓝彼界。不破夏也。注谓。结夏在前。结界在后者。琳
云。钞主意。若有蓝界。要须依界。依蓝不成。故下文云。
以佛制依界故。若羯磨疏中。许随取蓝界。但随要心
也。
言若依至亦尔者。折中云。谓法界大。伽蓝小。若本
依蓝安居者。出蓝门即破夏也。小界亦尔者。华严云。
此句是反上句也。谓上既界大蓝小。依蓝结夏。出蓝
则破。今是界小蓝大。依界结夏。出界即破。故云小蓝
亦尔也。
言若根本至不失者。㟧云。谓依大界安居。不
知内有诸界。伹随本要期所行之处。皆不失。此据迷
心故。开不失也。灵山云。若尔。何故上言依大界安居。
戒场小界入中破夏耶。答上据本知非本要。所以是
破也。
言皆至分齐者。有二意。初结上二失。二并缓下。
别等缓急分齐。皆谓与本心相违者。本心依大界。今
入戒场及诸小界。即与本心相违也。初依大界内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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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出与本心违也。义张两失者。前四句中。第一句入
戒场等。一失。第二句依大界内蓝。今出门破夏。即二
失也。并缓者。结前四句。初依大界。二蓝内大界。三蓝
外大界。四根本通依大界。并从缓论依前四种大界。
若尔。第三句中。依大界外蓝。何曾依界。答。钞意。若蓝
界俱有制。依界也。故注云。结夏在前意在此也。明先
无界也。发正破云。蓝外大界。缓义许成。蓝内大界。即
是急义。如何称缓。此破不然。今缓急者。不从蓝得。急
约于房。缓从于界。房界相望。得缓急名。非谓约蓝约
界。而称缓急也。
言四至去者。当白檀越者。以律缘中。
有檀越请前安居后安居。见有难欲去。须白檀越求
移。若去听去善。若不听。应自去也。
言破僧至出也者。
准律中众僧因我故斗。令僧破者。听去外界。僧因我
能呵得和灭者。皆听直去也。今少见行。故云事希不
出也。
第二得法有缘中二。初依律正明。二准此下。义决。
言
二至得成者。至意留者。立云。或父母病患。生善灭恶
等缘。若此相邀圣开。且住不名破夏。若汎尔留住。住
则破安。入难不还过限。亦同留耳。
义决文二。初义立。二□我下證成一唱。
言准此至夏
者。祇云。若受拜□□□人晨起受晡时去。晡时受晨
起去。不得从檀越迂回。应从直道。有难者。回道无罪。
至彼断处经时。断了欲还经时。亦如去时。准此违时。
即破夏也。因迂回违时亦破夏。迂回不违时。虽不破
戒场等。一失。第二句依大界内蓝。今出门破夏。即二
失也。并缓者。结前四句。初依大界。二蓝内大界。三蓝
外大界。四根本通依大界。并从缓论依前四种大界。
若尔。第三句中。依大界外蓝。何曾依界。答。钞意。若蓝
界俱有制。依界也。故注云。结夏在前意在此也。明先
无界也。发正破云。蓝外大界。缓义许成。蓝内大界。即
是急义。如何称缓。此破不然。今缓急者。不从蓝得。急
约于房。缓从于界。房界相望。得缓急名。非谓约蓝约
界。而称缓急也。
言四至去者。当白檀越者。以律缘中。
有檀越请前安居后安居。见有难欲去。须白檀越求
移。若去听去善。若不听。应自去也。
言破僧至出也者。
准律中众僧因我故斗。令僧破者。听去外界。僧因我
能呵得和灭者。皆听直去也。今少见行。故云事希不
出也。
第二得法有缘中二。初依律正明。二准此下。义决。
言
二至得成者。至意留者。立云。或父母病患。生善灭恶
等缘。若此相邀圣开。且住不名破夏。若汎尔留住。住
则破安。入难不还过限。亦同留耳。
义决文二。初义立。二□我下證成一唱。
言准此至夏
者。祇云。若受拜□□□人晨起受晡时去。晡时受晨
起去。不得从檀越迂回。应从直道。有难者。回道无罪。
至彼断处经时。断了欲还经时。亦如去时。准此违时。
即破夏也。因迂回违时亦破夏。迂回不违时。虽不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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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亦结不应罪也。
第五迦提文二。初牒标。二初中下。依标解释。
言五至
法者。如文。
释文二。初明迦提五利。二次明下。弁夏中解界。
言初
至后法者。五利赏劳。如后自恣篇明也。
第二文二。初弁昔非。二若夏内下。显今正解。前三。初
叙昔解。二此妄下。引教證解成非。三古人下。钞立理
破。
言次至也者。此律迦絺那衣法云。安居竟。解界。结
界。自恣。受功德衣。古人云。既言竟。未竟而解。故破也。
羯磨疏云。有人言。本依界故。成安□若解本界。便失
夏也。以失所依。即日虽结。□成就故。又云。安居竟。应
解界。今未竟而解。故知非也。
第二文四。初直斥妄引。二律云下。證成妄引。三略题
十诵證。四取彼首疏證一唱。
言此至进不者。妄引圣
言者。羯磨疏云。文列应解。须知本缘。此原不为安居。
但欲同法合界。故须云解。今言破者。是妄引也。律云
下。證妄引也。广文十诵者。彼律五十三问云。诸比丘
安居竟。众多僧坊。共结一界。受迦絺那衣。受巳舍是
大界。是诸比丘。皆名受迦絺那衣不。答。一切比丘。皆
得受之。又疏者。首疏中亦云。夏中解界。不破夏也。
言
古至通者。谓将自恣难解界也。文兼二会者。解界自
恣。律中二文兼明。文云。安居竟。应解界。应自恣。今须
二会其文。夏未竟自恣□□破安居。夏未竟解界。应
破夏。夏未竟自恣□不破安居。夏未竟解界。那得破
第五迦提文二。初牒标。二初中下。依标解释。
言五至
法者。如文。
释文二。初明迦提五利。二次明下。弁夏中解界。
言初
至后法者。五利赏劳。如后自恣篇明也。
第二文二。初弁昔非。二若夏内下。显今正解。前三。初
叙昔解。二此妄下。引教證解成非。三古人下。钞立理
破。
言次至也者。此律迦絺那衣法云。安居竟。解界。结
界。自恣。受功德衣。古人云。既言竟。未竟而解。故破也。
羯磨疏云。有人言。本依界故。成安□若解本界。便失
夏也。以失所依。即日虽结。□成就故。又云。安居竟。应
解界。今未竟而解。故知非也。
第二文四。初直斥妄引。二律云下。證成妄引。三略题
十诵證。四取彼首疏證一唱。
言此至进不者。妄引圣
言者。羯磨疏云。文列应解。须知本缘。此原不为安居。
但欲同法合界。故须云解。今言破者。是妄引也。律云
下。證妄引也。广文十诵者。彼律五十三问云。诸比丘
安居竟。众多僧坊。共结一界。受迦絺那衣。受巳舍是
大界。是诸比丘。皆名受迦絺那衣不。答。一切比丘。皆
得受之。又疏者。首疏中亦云。夏中解界。不破夏也。
言
古至通者。谓将自恣难解界也。文兼二会者。解界自
恣。律中二文兼明。文云。安居竟。应解界。应自恣。今须
二会其文。夏未竟自恣□□破安居。夏未竟解界。应
破夏。夏未竟自恣□不破安居。夏未竟解界。那得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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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须得自恣解界。两文相通也。
第二显正解文二。初申正解。二但结下。料简夏中解
结是非。
言若夏至妨者。羯磨疏云。然安居不专作法。
界中随处并得作。不离本要之处。解界结界。并无妨
也。
料简文二。初标。二若依下正料简。
言但至别者。为情
限在于法界。夏中解结大小不同。故须分别。或情限
在于自然夏中。或结作法。或宽狭于情限之处。故须
分别料简。
文二。初明作法。二若本下。自然一唱。
言若本至二缘
者。初情限所依大界则小。后解更结大者。故须分别。
无难依本情限之处。有难准僧祇开之者。羯磨疏云。
彼祇第八云。前安居巳。忽有难起。王贼破戒虫漉□
得欲至馀处。三由旬内。若彼坊寺有比丘□□□来。
若出界去巳。白二结之。后欲就馀处者。当舍巳更结。
如是舍后结前。求适意处。故知。有难得三由旬开近
新处也。若后作法。狭于本自然者。即令依本自然宽
狭后结。若宽本自然者。无难依本。是一缘。有难开近
新处。是二缘也。羯磨疏云。自然狭作法。还依自然本。
作法狭自然。还依自然。本。谓是本要心处也。此不约
有难说也。
上来两段。并是同夏中。故知夏中解界结
界无妨也。
第二受日法中二。初明来意。二牒名解释。
初来意者。
弁常云。然三月静处九夏时长。或有生善灭恶等缘。
第二显正解文二。初申正解。二但结下。料简夏中解
结是非。
言若夏至妨者。羯磨疏云。然安居不专作法。
界中随处并得作。不离本要之处。解界结界。并无妨
也。
料简文二。初标。二若依下正料简。
言但至别者。为情
限在于法界。夏中解结大小不同。故须分别。或情限
在于自然夏中。或结作法。或宽狭于情限之处。故须
分别料简。
文二。初明作法。二若本下。自然一唱。
言若本至二缘
者。初情限所依大界则小。后解更结大者。故须分别。
无难依本情限之处。有难准僧祇开之者。羯磨疏云。
彼祇第八云。前安居巳。忽有难起。王贼破戒虫漉□
得欲至馀处。三由旬内。若彼坊寺有比丘□□□来。
若出界去巳。白二结之。后欲就馀处者。当舍巳更结。
如是舍后结前。求适意处。故知。有难得三由旬开近
新处也。若后作法。狭于本自然者。即令依本自然宽
狭后结。若宽本自然者。无难依本。是一缘。有难开近
新处。是二缘也。羯磨疏云。自然狭作法。还依自然本。
作法狭自然。还依自然。本。谓是本要心处也。此不约
有难说也。
上来两段。并是同夏中。故知夏中解界结
界无妨也。
第二受日法中二。初明来意。二牒名解释。
初来意者。
弁常云。然三月静处九夏时长。或有生善灭恶等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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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宜极救。佛既听许。理合附此安居中明。
第二释文二。初牒名。二夏中下。依久解。
言二明受日
法者。牒彼请缘咨吉僧别纳法□□称之为受。对首
众法许往有期。约明相□□称为日。各有轨则。号为
法也。
第二依文释中二。初明受日惣意。二就中下。开章别
释。
言夏中至焉者。妄自诳心者。立云。非缘称是。即自
心也。虚损信施者。如有施主。数夏施物。受日不成。其
夏巳破。妄数为岁。冒受利养。名虚损。故善见云。自长
已夏。受施犯重。即其义也。
释文二。初举数列名。二初中三种下。依名解释。初如
文。
释中。依名解释分三。一通料简。二缘是非。三依位
解。前二。初惣标。二一对人下。依标别释。
言初至不同
者。三种者。心念对首众法。此三之中。有四不同也。
释文四。一对人。二对界。三先后。四相摄。
言一至受者。
初正明。二十诵下證。立云。佛制五众安居。各自相对
受日。非谓比丘对下四众□。羯磨疏云。互不相足数。
何得从受。此立法通□如五众安居。例此各从所位
也。
言二对界。可知。
第三文二。初叙正斥非。二问答下。通妨。
言三至磨者。
昔人云。先受七日。后便十五日。后一月。如此次第。若
巳受十五日。不得更受七日。以长摄短。如功德衣五
月。即摄迦提。又月望衣。开收十日等。今解不尔。如功
德衣。就时定故。又俱五利。一月衣者。取为限。准俱开
第二释文二。初牒名。二夏中下。依久解。
言二明受日
法者。牒彼请缘咨吉僧别纳法□□称之为受。对首
众法许往有期。约明相□□称为日。各有轨则。号为
法也。
第二依文释中二。初明受日惣意。二就中下。开章别
释。
言夏中至焉者。妄自诳心者。立云。非缘称是。即自
心也。虚损信施者。如有施主。数夏施物。受日不成。其
夏巳破。妄数为岁。冒受利养。名虚损。故善见云。自长
已夏。受施犯重。即其义也。
释文二。初举数列名。二初中三种下。依名解释。初如
文。
释中。依名解释分三。一通料简。二缘是非。三依位
解。前二。初惣标。二一对人下。依标别释。
言初至不同
者。三种者。心念对首众法。此三之中。有四不同也。
释文四。一对人。二对界。三先后。四相摄。
言一至受者。
初正明。二十诵下證。立云。佛制五众安居。各自相对
受日。非谓比丘对下四众□。羯磨疏云。互不相足数。
何得从受。此立法通□如五众安居。例此各从所位
也。
言二对界。可知。
第三文二。初叙正斥非。二问答下。通妨。
言三至磨者。
昔人云。先受七日。后便十五日。后一月。如此次第。若
巳受十五日。不得更受七日。以长摄短。如功德衣五
月。即摄迦提。又月望衣。开收十日等。今解不尔。如功
德衣。就时定故。又俱五利。一月衣者。取为限。准俱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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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更无缘故。是以。此二即为定开。以长收短。今此
受日约缘事。别缘既长短。先后不定。宁得定。令先短
后长故。今正解受日三品。逐缘长短。若有长缘。先羯
磨受日。或先短缘。先受七日。三品缘事。各先各后也。
言问至也者。羯磨疏云。文列过七日者。立法限约。此
羯磨法。是过七日缘耳。非谓受□□用竟。名过七日。
忽若不受七日即受□□都□受七日。文言过者。可
是用竟。必不然也。羯磨疏问云。今受一月日。何不言
过十五。伹言过七日耶。解云。七日别人。馀皆众法。但
云过七日。明知。馀二俱白二也。同是众故。不说分也。
疏又问云。今受半月一月法者。若值小月。如何数之。
依律文也。半月加法。依十五日。则不问大小。但数日
满。还返如十诵三十九夜也。若受一月。依大小月。不
可数日。如律云住三月等。小月摄在其内也。
第四相摄文二。初先七日后羯磨得不。二若前下。先
羯磨后七日应不。前三。初明用竟方得。二若七日未
用下。弁未用不得。三律云下。引文證成一唱。
言四至
也者。此一门义。并是古师所执。羯磨疏中。半许半破
也。羯磨疏云。四相摄者。谓先受七日。更受一月。摄而
通用。名相摄也。有人言。前受七日用竟不论。若受未
用。或用未尽。更羯磨受日。前七日法则谢。以法强故。
若前羯磨受日用尽。方得更受七日法也。以一身中
无二法现故。文云。不及即日还。受七日也。又不及七
日还。听受十五日。去今七日未尽。何得巳羯磨受。明
受日约缘事。别缘既长短。先后不定。宁得定。令先短
后长故。今正解受日三品。逐缘长短。若有长缘。先羯
磨受日。或先短缘。先受七日。三品缘事。各先各后也。
言问至也者。羯磨疏云。文列过七日者。立法限约。此
羯磨法。是过七日缘耳。非谓受□□用竟。名过七日。
忽若不受七日即受□□都□受七日。文言过者。可
是用竟。必不然也。羯磨疏问云。今受一月日。何不言
过十五。伹言过七日耶。解云。七日别人。馀皆众法。但
云过七日。明知。馀二俱白二也。同是众故。不说分也。
疏又问云。今受半月一月法者。若值小月。如何数之。
依律文也。半月加法。依十五日。则不问大小。但数日
满。还返如十诵三十九夜也。若受一月。依大小月。不
可数日。如律云住三月等。小月摄在其内也。
第四相摄文二。初先七日后羯磨得不。二若前下。先
羯磨后七日应不。前三。初明用竟方得。二若七日未
用下。弁未用不得。三律云下。引文證成一唱。
言四至
也者。此一门义。并是古师所执。羯磨疏中。半许半破
也。羯磨疏云。四相摄者。谓先受七日。更受一月。摄而
通用。名相摄也。有人言。前受七日用竟不论。若受未
用。或用未尽。更羯磨受日。前七日法则谢。以法强故。
若前羯磨受日用尽。方得更受七日法也。以一身中
无二法现故。文云。不及即日还。受七日也。又不及七
日还。听受十五日。去今七日未尽。何得巳羯磨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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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相摄前七日法坏也。此古人义。南山解云。不无此
理也。但本是一缘。不得有长短二法。可如前判半许
也。今前后别缘。各依受日。前法被事。事未是息。何得
失法。如为患事须服苏油。两缘未差。口法随在。律列
受法三品不同。并约众缘可不随受。故不及即日。例
用七收。明知。以法收缘。依缘法则随有也。故半破也。
华严云。若准羯磨疏意。若是同缘。不得一时□二法
异缘即得也。无问长短。前法不坏。
第二文二。初明用尽方得。二比多下。弁未尽不得一
唱。
言若至也者。羯磨受日。要须用尽方得。受七日者。
此犹是上。古师义也。受一月不足。更请七日。良不可
也者。钞主通古师义也。谓于一缘上。不得二法相帖。
三十七日用。必是异缘。何为不得也。今钞文。依前古
师所立。恐教成太急。接机不周。故于羯磨疏中。立于
异缘。不问二三。重重受得。即机教两济也。
第二对缘进不文二。初总举数。二初定缘下。别释。
言
二至八者。灵山云。谓缘如受法得成。名之为进。若缘
非受法不成。为不也。
释文八。一定缘是非。二对事离合。三悬受。四乐用。五
重受。六长短。七僧尼不同。八事讫还。初不门三。初总
弁缘之是非。二就缘下。别定缘之是非。三上五缘下。
通更料简上之是非。初门二。初明他请如非。二若为
私下。弁自求是非。前二。初明如法请唤听往。二若请
唤下。非法不应往。
言初定至往者。如文。
理也。但本是一缘。不得有长短二法。可如前判半许
也。今前后别缘。各依受日。前法被事。事未是息。何得
失法。如为患事须服苏油。两缘未差。口法随在。律列
受法三品不同。并约众缘可不随受。故不及即日。例
用七收。明知。以法收缘。依缘法则随有也。故半破也。
华严云。若准羯磨疏意。若是同缘。不得一时□二法
异缘即得也。无问长短。前法不坏。
第二文二。初明用尽方得。二比多下。弁未尽不得一
唱。
言若至也者。羯磨受日。要须用尽方得。受七日者。
此犹是上。古师义也。受一月不足。更请七日。良不可
也者。钞主通古师义也。谓于一缘上。不得二法相帖。
三十七日用。必是异缘。何为不得也。今钞文。依前古
师所立。恐教成太急。接机不周。故于羯磨疏中。立于
异缘。不问二三。重重受得。即机教两济也。
第二对缘进不文二。初总举数。二初定缘下。别释。
言
二至八者。灵山云。谓缘如受法得成。名之为进。若缘
非受法不成。为不也。
释文八。一定缘是非。二对事离合。三悬受。四乐用。五
重受。六长短。七僧尼不同。八事讫还。初不门三。初总
弁缘之是非。二就缘下。别定缘之是非。三上五缘下。
通更料简上之是非。初门二。初明他请如非。二若为
私下。弁自求是非。前二。初明如法请唤听往。二若请
唤下。非法不应往。
言初定至往者。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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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文三。初明非法请唤不成。二妄数下。弁破夏得
罪。三善见下。證前妄数为岁一唱。
言若请至犯重者。
自长已夏者。立云。有人将物施僧。问觅十夏人。此比
丘。实有九夏。而言十夏得物犯重。
第二弁自求如非文三。初明如法得成。二若为下。弁
非法不成得罪。三五百多论两證罪深。一唱。
言若为
私至后文者。广如后文者。贩卖戒云。此贩卖物作塔
像。不得向礼。乃至作卧具随转转堕等。
第二别释文二。初总举数。二一三宝下。依数列释。
初
如文。
释文五。一三宝境界缘。二道俗病等缘。三父母请唤
缘。四为求衣钵缘。五和僧护法缘。前二。初依律出缘。
二准此下。约义料简。
言一至尔者。四分中。波斯匿王
往征。有不信乐大臣。嫉妒恶心。欲凿祇桓门通渠。比
丘欲往白王。自念路远不及即日还。佛听受七日去。
即是佛法僧事也。五分亦尔者。彼缘大同。为俗人通
水也。
第二文二。初义准如法开之。二若自下。非法不成得
罪一唱。言准此至得罪者。准此为寺家一切如法事。
并得。问。今时为寺家言诉。得受日不。答。如律波斯匿
王。边国人民及叛。王自领军往征讨。王。先所有供养
佛及僧衣被饮食所须之物。有不信乐大臣。便夺不
与。诸比丘。欲往白王。自念远路不及即日还。佛言。有
如是事。听受日去。今验此文。为佛法僧相诉亦得受
卷三 第 890b 页 X41-0890.png
日。若受他雇不成。若自经营。为俗人为僧家佛事等
带其非法。并不成。得罪也。
第二道俗缘中二。初约义总明。二四分十诵引文。指
事證释一唱。
言二至去者。十诵问为谁受等者。华严
云。彼律中。波离问也。佛答为七众兴福者。谓七众为
请主。下文列二百四十二缘。并是此缘皆七日缘也。
遣使不遣使者。谓前人遣使不遣使来。俱得去。十律
如此。四分要遣使也。若中路闻死反戒者。十律五十
三云。比丘尼请比丘来。与忆念不痴毗尼。佛言。应去。
若是比丘。中道闻是比丘尼命终。若反戒入外道。八
难中。一一难起。应去。不答不应去。去得吉也。反戒者。
舍戒罢道也。
第三文二。初准文。二馀汎下义立。一唱。
言三至往者。
华严云。谓父母恩重。生育阴身。大臣力势。能□损益。
虽无信乐。往化使信。若先信乐故。宜须往也。其馀俗
人。必有力。化之生信。准前臣义。亦应往也。
第四文二。初明如法。二今时下。料简是非。
言四至说
者。当阳云。谓上移居中。必为我命作留难。佛言听去。
羯磨疏云。若自病重。不堪受日。即是命难。直去亦得。
第二文二。初举非。二必长下。彰是。一唱。
言今时至不
成者。失三受三等者。谓三十中失三衣戒。南山解云。
失三受二未过。若受三即犯。舍制取听者。谓畜长是
听。三衣是制。今𨷂三衣。而多畜长者。是未随佛化也。
准夺衣戒者。㟧云。即第七失夺三衣戒。谓随𨷂随乞。
带其非法。并不成。得罪也。
第二道俗缘中二。初约义总明。二四分十诵引文。指
事證释一唱。
言二至去者。十诵问为谁受等者。华严
云。彼律中。波离问也。佛答为七众兴福者。谓七众为
请主。下文列二百四十二缘。并是此缘皆七日缘也。
遣使不遣使者。谓前人遣使不遣使来。俱得去。十律
如此。四分要遣使也。若中路闻死反戒者。十律五十
三云。比丘尼请比丘来。与忆念不痴毗尼。佛言。应去。
若是比丘。中道闻是比丘尼命终。若反戒入外道。八
难中。一一难起。应去。不答不应去。去得吉也。反戒者。
舍戒罢道也。
第三文二。初准文。二馀汎下义立。一唱。
言三至往者。
华严云。谓父母恩重。生育阴身。大臣力势。能□损益。
虽无信乐。往化使信。若先信乐故。宜须往也。其馀俗
人。必有力。化之生信。准前臣义。亦应往也。
第四文二。初明如法。二今时下。料简是非。
言四至说
者。当阳云。谓上移居中。必为我命作留难。佛言听去。
羯磨疏云。若自病重。不堪受日。即是命难。直去亦得。
第二文二。初举非。二必长下。彰是。一唱。
言今时至不
成者。失三受三等者。谓三十中失三衣戒。南山解云。
失三受二未过。若受三即犯。舍制取听者。谓畜长是
听。三衣是制。今𨷂三衣。而多畜长者。是未随佛化也。
准夺衣戒者。㟧云。即第七失夺三衣戒。谓随𨷂随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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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剩(以證反)也。住处及即日往反处。无者。听去。即日
往反处。求不可得故。听请日往也。
第五文二。初准文直云不受。二然和下。约义须受一
唱。
言五至故者。灵山云。古德皆云。和僧大事。律听直
去。文不言受日去。良以和灭分齐难知。知依何法受
日。故听直去。然和僧之相。虽则难知分齐。且约和僧
之缘。道路远争事大。必然可依僧祇事讫受去。律文
既令直去。今依僧祗事讫作法而往。准其律藏未分。
通得行用。今虽分竟。事不可知。用此事讫之文。大家
道理未为伤也。故羯磨疏云。必有和限。依受日听去。
事无限。可准僧祇事讫文也。律无明断故者。律中数
段破僧之文。皆言即应以此事去。而不言不须受日。
故云律无明断。故羯磨疏云。律中显缘。未明受日也。
第三料简文二。初通更料简缘之是非。二或曲下。通
更料简请召得失一唱。
言上至也者。此二文中。各有
二意。初缘衣药为是。二今有下。乞麦即非。第二曲命
别情请召为失。二律中巳下。显得。立云。谓不得倚傍。
上五缘。专为饮食。不成受日。若别有病。重乞药草。得
也。今有乞麦等者。灵山云。此尼律中。制六群尼。乞生
谷麻米豆麦。为世讥故制。尼提僧吉。是结正罪也。或
曲命别情者。华严云。谓嘱俗人。令[替-日+虫]熟请。贫道来乞
绵等。是也。此则能所俱非。乞绵尚犯舍随。嘱请。理在
不成也。律诸请有。或比丘尼。沙弥。檀越等。一一遣信
别请。云大德来。与我受戒忏罪。受布施等。要遣使来
往反处。求不可得故。听请日往也。
第五文二。初准文直云不受。二然和下。约义须受一
唱。
言五至故者。灵山云。古德皆云。和僧大事。律听直
去。文不言受日去。良以和灭分齐难知。知依何法受
日。故听直去。然和僧之相。虽则难知分齐。且约和僧
之缘。道路远争事大。必然可依僧祇事讫受去。律文
既令直去。今依僧祗事讫作法而往。准其律藏未分。
通得行用。今虽分竟。事不可知。用此事讫之文。大家
道理未为伤也。故羯磨疏云。必有和限。依受日听去。
事无限。可准僧祇事讫文也。律无明断故者。律中数
段破僧之文。皆言即应以此事去。而不言不须受日。
故云律无明断。故羯磨疏云。律中显缘。未明受日也。
第三料简文二。初通更料简缘之是非。二或曲下。通
更料简请召得失一唱。
言上至也者。此二文中。各有
二意。初缘衣药为是。二今有下。乞麦即非。第二曲命
别情请召为失。二律中巳下。显得。立云。谓不得倚傍。
上五缘。专为饮食。不成受日。若别有病。重乞药草。得
也。今有乞麦等者。灵山云。此尼律中。制六群尼。乞生
谷麻米豆麦。为世讥故制。尼提僧吉。是结正罪也。或
曲命别情者。华严云。谓嘱俗人。令[替-日+虫]熟请。贫道来乞
绵等。是也。此则能所俱非。乞绵尚犯舍随。嘱请。理在
不成也。律诸请有。或比丘尼。沙弥。檀越等。一一遣信
别请。云大德来。与我受戒忏罪。受布施等。要遣使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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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令他请召。非也。若父母馀人同十诵中者。律云。若
父母信乐不信乐听往。馀人者。前第三中。馀汎俗人。
生福信乐听去。不信不听。四分如此。今钞意。若父母
及馀人。即同十诵中。为七众。兴福。问疑。请法。乃至遣
使。不遣使等。但不为利已。俱得去也。即显曲命别情
为利不得。
第二离合。有三意。初立合义。二如钞忏下。引其合例。
三则文中下。出其合法一唱。言二至也者。随缘别受。
为离。或有多缘。一时牒入而受。为合。羯磨疏云。或张
王两缘。各是七日。不可合为半月受也。以两今七日
缘事。各是别人所行。止得前后受七日也。如是例之。
若俱三日。或是互减。不同七日。彼此兼用。众法离合
可以例之。或张是别缘。王是众法。随依受之。得合用
也。如忏残。若犯十罪。同时行䨱等六夜多罪同法。名
为合也。
第三悬受文二。初缘现听受。二必无下。弁未现不听。
一唱。
言三至故者。虚搆成缘者。立云。谓事既未实悬
搆。或为七日半月一月之缘。或倚傍昔言仿像。未实
者。如有檀越。春时汎言。我村中有王家。每至夏中。常
施僧物。阇梨至夏能来不。今夏倚傍春时之言。倚傍
昔言。未知今年为施不施。仿像其事。未得的实。辄受
日去也。前事既虚。今复隐约作限取法。更成滥也。日
数妄置者。折中云。由前事虚限滥。其缘未可以论长
短。今或受七日半月一月。如是日数。皆虚妄置也。故
父母信乐不信乐听往。馀人者。前第三中。馀汎俗人。
生福信乐听去。不信不听。四分如此。今钞意。若父母
及馀人。即同十诵中。为七众。兴福。问疑。请法。乃至遣
使。不遣使等。但不为利已。俱得去也。即显曲命别情
为利不得。
第二离合。有三意。初立合义。二如钞忏下。引其合例。
三则文中下。出其合法一唱。言二至也者。随缘别受。
为离。或有多缘。一时牒入而受。为合。羯磨疏云。或张
王两缘。各是七日。不可合为半月受也。以两今七日
缘事。各是别人所行。止得前后受七日也。如是例之。
若俱三日。或是互减。不同七日。彼此兼用。众法离合
可以例之。或张是别缘。王是众法。随依受之。得合用
也。如忏残。若犯十罪。同时行䨱等六夜多罪同法。名
为合也。
第三悬受文二。初缘现听受。二必无下。弁未现不听。
一唱。
言三至故者。虚搆成缘者。立云。谓事既未实悬
搆。或为七日半月一月之缘。或倚傍昔言仿像。未实
者。如有檀越。春时汎言。我村中有王家。每至夏中。常
施僧物。阇梨至夏能来不。今夏倚傍春时之言。倚傍
昔言。未知今年为施不施。仿像其事。未得的实。辄受
日去也。前事既虚。今复隐约作限取法。更成滥也。日
数妄置者。折中云。由前事虚限滥。其缘未可以论长
短。今或受七日半月一月。如是日数。皆虚妄置也。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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羯磨疏云。既无实缘。不可虚牒。一则不可倚傍。二则
本无实缘。三则不知期限。四则妄受侥倖。一向不合
也。如律无事及减年等。皆非法缘。加羯磨不得。
第四明互用文二。初正明互用。二问下。问答料简。前
二。初明本缘互用。二若三宝下。辨后缘续生互用。前
三。初正明互用得不之相。二十诵下。引日残夜。證非
异事。二若本下。结归正义一唱。
言四至故者。巳用三
日。更有法事。便通馀用者。牒古义也。羯磨疏云。有人
言。既有受法。但是事如互用无损。所以知之。十诵云。
有残夜在。白巳馀用。故知得互。钞直破云。故不得也。
羯磨疏云。虽为僧事竟残日。于佛无法。何得妄用。遂
立正义。必有本缘。何爽通用。灵山云。爽由失也。谓初
受通三宝。三宝既是本缘。今通用何失。羯磨疏中。假
立难云。若尔。要是本缘。得通用者何。因十诵得白残
夜。钞引十诵答云。白残夜等。彼十诵云。诸比丘。受日
到聚落中。七夜未尽。作事未竟。来还白佛。因听受馀
残夜去。云我受七夜。二夜巳馀有若干夜。往出界。律
文如此。南山云。既云所作未竟。明知。本事未谢。白残
用也。非谓异事者。钞重破也。羯磨疏云。非谓异事。本
无心受。何得白行。若本因等者。羯磨疏云。若本三宝
俱。须经营作法之时。文中合摄。是俱有心。法复通用
也。
第二文二。初辨三宝别缘。后生不得通用。二乃至下。
俗情别缘。后生通用应不。一唱。
言若三至应得者。初
本无实缘。三则不知期限。四则妄受侥倖。一向不合
也。如律无事及减年等。皆非法缘。加羯磨不得。
第四明互用文二。初正明互用。二问下。问答料简。前
二。初明本缘互用。二若三宝下。辨后缘续生互用。前
三。初正明互用得不之相。二十诵下。引日残夜。證非
异事。二若本下。结归正义一唱。
言四至故者。巳用三
日。更有法事。便通馀用者。牒古义也。羯磨疏云。有人
言。既有受法。但是事如互用无损。所以知之。十诵云。
有残夜在。白巳馀用。故知得互。钞直破云。故不得也。
羯磨疏云。虽为僧事竟残日。于佛无法。何得妄用。遂
立正义。必有本缘。何爽通用。灵山云。爽由失也。谓初
受通三宝。三宝既是本缘。今通用何失。羯磨疏中。假
立难云。若尔。要是本缘。得通用者何。因十诵得白残
夜。钞引十诵答云。白残夜等。彼十诵云。诸比丘。受日
到聚落中。七夜未尽。作事未竟。来还白佛。因听受馀
残夜去。云我受七夜。二夜巳馀有若干夜。往出界。律
文如此。南山云。既云所作未竟。明知。本事未谢。白残
用也。非谓异事者。钞重破也。羯磨疏云。非谓异事。本
无心受。何得白行。若本因等者。羯磨疏云。若本三宝
俱。须经营作法之时。文中合摄。是俱有心。法复通用
也。
第二文二。初辨三宝别缘。后生不得通用。二乃至下。
俗情别缘。后生通用应不。一唱。
言若三至应得者。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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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东院三宝事。受用五日了。后西院三宝事生。不是
前缘三宝。杂缘等者。谓布施忏悔生善灭恶等也。由
前事有心。后事无心故。若一家通缘者。立云。此明受
日。元知张家有多缘事。设供戒忏说法受施等。受日
来故。得通共用也。
问答料简中三。初此界僧为别界三宝。受日成不。二
明僧次请受日成不。三明舍请受日成不。三段一唱。
言问至心故者。谓替僧次。施主无简别心故得。若替
别请者。由后人非是本请人。施主于此后人。无请心。
故不得也。
第五重受文二。初叙昔解。二今云下。次明今释。
言五
至成者。羯磨疏云。有人言。安居立行脩道为宗。缘急
开三。以济时要。何得重受无此理也。故十诵中。为破
僧故。听受一七夜。不得二七夜乃至听受卅九夜。尽
应破安居去。此明文也。
第二今释文二。初以义通。二故律下。并以文證。
言今
至不合者。如疏述者。首疏也。羯磨疏云。如前檀越召。
受七日。后有三宝要须经营。何得不开。又如官事。须
二三日。曾受七日。何能不去。夏制本意。无事游行。今
有缘来。依法受往。非专擅去。何得独制。但事缘如法
故。一切通开也。
第二文證中二。初当宗。二五分下。他部。
言故律至限
局者。四分卅六。广列廿三缘。并是七日缘。由事未现。
佛未听去。不言不得重去也。信乐父母四重者。尔时
前缘三宝。杂缘等者。谓布施忏悔生善灭恶等也。由
前事有心。后事无心故。若一家通缘者。立云。此明受
日。元知张家有多缘事。设供戒忏说法受施等。受日
来故。得通共用也。
问答料简中三。初此界僧为别界三宝。受日成不。二
明僧次请受日成不。三明舍请受日成不。三段一唱。
言问至心故者。谓替僧次。施主无简别心故得。若替
别请者。由后人非是本请人。施主于此后人。无请心。
故不得也。
第五重受文二。初叙昔解。二今云下。次明今释。
言五
至成者。羯磨疏云。有人言。安居立行脩道为宗。缘急
开三。以济时要。何得重受无此理也。故十诵中。为破
僧故。听受一七夜。不得二七夜乃至听受卅九夜。尽
应破安居去。此明文也。
第二今释文二。初以义通。二故律下。并以文證。
言今
至不合者。如疏述者。首疏也。羯磨疏云。如前檀越召。
受七日。后有三宝要须经营。何得不开。又如官事。须
二三日。曾受七日。何能不去。夏制本意。无事游行。今
有缘来。依法受往。非专擅去。何得独制。但事缘如法
故。一切通开也。
第二文證中二。初当宗。二五分下。他部。
言故律至限
局者。四分卅六。广列廿三缘。并是七日缘。由事未现。
佛未听去。不言不得重去也。信乐父母四重者。尔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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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信乐父母。请比丘言。大德来。我欲相见。佛未听。
我有如是事。白佛。佛言。听。有如是事去等。二有信乐
父母。遣信请。亦如上。三尔时有母。请比丘亦如上。四
尔时有父。请比丘亦如上。则是四重也。父母四重。佛
皆言听去。况馀杂请。不得重也。
第二他部文二。初约二律。二五百下。引其两论。前二
初引二律正文。二谓一时下。释上律文。破古非解一
唱。
言五至通明者。有请者。五分云。时有长者。名优陀
退。信乐佛法。于安居中。为僧作房。设人舍食以房施。
比丘不受。长者便嫌言。我用财为食。比丘不受。白佛。
佛言。听受请等。无请者。比丘有疑故。问须出界外。佛
言。一切听受七日往。羯磨疏云。岂前须问。后不须问
也。谓一时前后重用者。破古人据此不得重受义。古
人见十诵不听二七夜。谓言不得重也。羯磨疏云。或
一事上。不得二七。岂制异事不许受耶。又言不许二
七夜者。彼受日法。但有二位故。对首七夜。何得重加。
故云不得二七夜也。不妨前后去者。亦得。若准和僧
似一事上不许重受者。十诵卅五云。时有异界僧。争
起。请僧来断事。若先安居竟。应受七夜去。若七夜尽。
应受卅九夜。尽应破安居去。古人。亦据此不得重也。
若得重者。更受去得。何须破夏。钞文言似一事上不
许重受。既言其似。未必全不得重受。但为和灭难期。
开破夏去。若可期者。重受无妨。故羯磨疏云。和僧用
二法巳。破安去者。受法依限前二者期。故开随受。既
我有如是事。白佛。佛言。听。有如是事去等。二有信乐
父母。遣信请。亦如上。三尔时有母。请比丘亦如上。四
尔时有父。请比丘亦如上。则是四重也。父母四重。佛
皆言听去。况馀杂请。不得重也。
第二他部文二。初约二律。二五百下。引其两论。前二
初引二律正文。二谓一时下。释上律文。破古非解一
唱。
言五至通明者。有请者。五分云。时有长者。名优陀
退。信乐佛法。于安居中。为僧作房。设人舍食以房施。
比丘不受。长者便嫌言。我用财为食。比丘不受。白佛。
佛言。听受请等。无请者。比丘有疑故。问须出界外。佛
言。一切听受七日往。羯磨疏云。岂前须问。后不须问
也。谓一时前后重用者。破古人据此不得重受义。古
人见十诵不听二七夜。谓言不得重也。羯磨疏云。或
一事上。不得二七。岂制异事不许受耶。又言不许二
七夜者。彼受日法。但有二位故。对首七夜。何得重加。
故云不得二七夜也。不妨前后去者。亦得。若准和僧
似一事上不许重受者。十诵卅五云。时有异界僧。争
起。请僧来断事。若先安居竟。应受七夜去。若七夜尽。
应受卅九夜。尽应破安居去。古人。亦据此不得重也。
若得重者。更受去得。何须破夏。钞文言似一事上不
许重受。既言其似。未必全不得重受。但为和灭难期。
开破夏去。若可期者。重受无妨。故羯磨疏云。和僧用
二法巳。破安去者。受法依限前二者期。故开随受。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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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尽。和灭难期。知用何法往彼和也。理须破夏。是
所开故。还同僧祇事讫之文也。若不为和。破夏获罪。
若定可期。如前必听也。然彼有不请之文等者。十诵
为七众兴福设供受戒问疑。但使前见生善灭恶。若
不遣使亦得受日。如此之文。宽于四分。四分一一皆
言。遣信别请。方得受日。不请尚乃得去。若重受不开。
只是番译之家。回文有失。文非明了。非谓不开重受
也。理须通明者。不请之文既宽。重受之文。则不合急。
二处之文相通。重受之义。自然明矣。
第二文二。初二论兼疏。證得重受。二此论下。引彼亲
承已闻。破古人之壅执。
言五至宿者。羯磨疏云。此五
百问。卑靡罗叉口决也。其人翻十诵者。既有此通。义
无疑矣。即證十诵文非明了故。上准不请之宽。下引
卑靡之语。重受之理。即通明也。明了至宿者。发正云。
今引此论疏。真谛三藏自翻。自解前请七日事了还。
至第八日出界。此是异缘得重受。前事巳了。更有别
缘。亦得更受。因此便明今人行事。此论既云。前请七
日事了。还至界内。第八日。更请七日出界。出界者。今
人行事。至七日满归界。即请七日出界不宿者。不知
成不。有人约义通言。谓受日法。身在界内。法在不
失。如受七日。用三五日。其馀之日未用。身归本界。更
作前事。本法由在。不须更请。法在不失。今纵七日满。
归于本界。至明出时。虽然经宿。残法亦在。论许重请。
亦带前法。故知七日才满。归界请之。理无失也。虽立
所开故。还同僧祇事讫之文也。若不为和。破夏获罪。
若定可期。如前必听也。然彼有不请之文等者。十诵
为七众兴福设供受戒问疑。但使前见生善灭恶。若
不遣使亦得受日。如此之文。宽于四分。四分一一皆
言。遣信别请。方得受日。不请尚乃得去。若重受不开。
只是番译之家。回文有失。文非明了。非谓不开重受
也。理须通明者。不请之文既宽。重受之文。则不合急。
二处之文相通。重受之义。自然明矣。
第二文二。初二论兼疏。證得重受。二此论下。引彼亲
承已闻。破古人之壅执。
言五至宿者。羯磨疏云。此五
百问。卑靡罗叉口决也。其人翻十诵者。既有此通。义
无疑矣。即證十诵文非明了故。上准不请之宽。下引
卑靡之语。重受之理。即通明也。明了至宿者。发正云。
今引此论疏。真谛三藏自翻。自解前请七日事了还。
至第八日出界。此是异缘得重受。前事巳了。更有别
缘。亦得更受。因此便明今人行事。此论既云。前请七
日事了。还至界内。第八日。更请七日出界。出界者。今
人行事。至七日满归界。即请七日出界不宿者。不知
成不。有人约义通言。谓受日法。身在界内。法在不
失。如受七日。用三五日。其馀之日未用。身归本界。更
作前事。本法由在。不须更请。法在不失。今纵七日满。
归于本界。至明出时。虽然经宿。残法亦在。论许重请。
亦带前法。故知七日才满。归界请之。理无失也。虽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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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理。除由未除。谓律有明制及七日还。论令经宿。并
准圣言。如前但用三五许。其法在得用无疑。以此未
满。例于巳满。事不可也。标心为满故归。其法经明自
谢。不同未满。不为满归。法在不失。古人犹执。但一夏
三受。其数太急。入界不宿。行事大缓。太急不体律文。
太缓无文可据。故不可也。
言此至钞者。华严云。真谛。
是优禅尼国人。陈梁二代。至此方。译经论卅四部。合
一百卅一卷。然真谛。或镇坐具。跏趺水上。若乘舡而
济。神异甚多。中国之中三藏亲承。用重受日事。三千
者。花严云。谓佛化周三千世界也。论云。一四天下。有
一须弥山。一四大海水一铁围山绕。一日一月。名一
世界。以此为数。数至千。是小千。以千为一。数之至千。
是中千世界。又数此为一。数至于千。是名大千世界。
一佛出世。道王其中也。余至钞者。羯磨疏中。引了论
解疏中。有其九句。皆是重受。疏引论偈云。七日有难
随意行。善解三种九品类。疏释云。于安居中。三缘得
出界。一七日缘。二有难缘。三随意缘。此三各三。故成
九品。文亦非要。不能叙也。
第六约事长短中二。初约处远。以明长短。二若路下。
约处近。以辨长短一唱。
言六至日者。羯磨疏云。止须
一夕并作七日。以法收缘如文。不及即日。义开七日
也。夏中可尔。夏末五日。如何成受。馀日非夏限故。解
云。乃至七月十五日。亦作七日法。馀日虽非夏。以法
成故。若路近得还等者。由缘经宿。不及即日还。此约
准圣言。如前但用三五许。其法在得用无疑。以此未
满。例于巳满。事不可也。标心为满故归。其法经明自
谢。不同未满。不为满归。法在不失。古人犹执。但一夏
三受。其数太急。入界不宿。行事大缓。太急不体律文。
太缓无文可据。故不可也。
言此至钞者。华严云。真谛。
是优禅尼国人。陈梁二代。至此方。译经论卅四部。合
一百卅一卷。然真谛。或镇坐具。跏趺水上。若乘舡而
济。神异甚多。中国之中三藏亲承。用重受日事。三千
者。花严云。谓佛化周三千世界也。论云。一四天下。有
一须弥山。一四大海水一铁围山绕。一日一月。名一
世界。以此为数。数至千。是小千。以千为一。数之至千。
是中千世界。又数此为一。数至于千。是名大千世界。
一佛出世。道王其中也。余至钞者。羯磨疏中。引了论
解疏中。有其九句。皆是重受。疏引论偈云。七日有难
随意行。善解三种九品类。疏释云。于安居中。三缘得
出界。一七日缘。二有难缘。三随意缘。此三各三。故成
九品。文亦非要。不能叙也。
第六约事长短中二。初约处远。以明长短。二若路下。
约处近。以辨长短一唱。
言六至日者。羯磨疏云。止须
一夕并作七日。以法收缘如文。不及即日。义开七日
也。夏中可尔。夏末五日。如何成受。馀日非夏限故。解
云。乃至七月十五日。亦作七日法。馀日虽非夏。以法
成故。若路近得还等者。由缘经宿。不及即日还。此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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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也。如文。羯磨疏问云。今有七月九日受七日法出
界不还。夏成以不。答。破也。何以知然。夏有后开。无前
开也。以七月十五日。须及夜分还反本界。如律所制。
及七日还。今限明相。及在界外。绝此分齐。故说破也。
若尔。何以律文。最后自恣七日在。受七日不还。不犯
者。答。谓七月十六日。是最后自恣日也。如急施中说
之。今此人。以七月十日。受七日故。彼第七日。自是夏
满。不来无犯。又问。七月十五日。明相未出。随行不犯。
相出是开。何有夏破。答止为明相未出。须返界中。名
为及法。相出界外。故违本制。又问。制及七日。是有法
缘。至明夏满。法随事失。有何犯故。令我破夏。答。日夜
分齐。约明相分。第七夜分。明相未出。自属前夜。明相
若出。即属八日。制七日夜。须及界中。今不在界。故当
破夏。至十六日。自是后开。由违前制。故说破也。若约
此解。十诵七夜。亦及七日返。还同四分。何有异耶。明
相若出。不及夜也。此义甚要。故繁叙也。
第七文三。初引文正解不同之相。二比下。叙破昔非。
三所以下。释不同所以一唱。
言七至缘者。羯磨疏云。
如三时游行戒中。唯有口受。不云多日。可准斯也。又
准祇廿七云。比丘尼安居中。无有求听羯磨法。为僧
塔事而游行者。听受七日也。比有等者。羯磨疏云。昔
人解云。尼随僧受三法遍缘。上下同受。不说假为异。
故无妨也。钞斥云。四分至不劳别解也。所以不同易
解。
界不还。夏成以不。答。破也。何以知然。夏有后开。无前
开也。以七月十五日。须及夜分还反本界。如律所制。
及七日还。今限明相。及在界外。绝此分齐。故说破也。
若尔。何以律文。最后自恣七日在。受七日不还。不犯
者。答。谓七月十六日。是最后自恣日也。如急施中说
之。今此人。以七月十日。受七日故。彼第七日。自是夏
满。不来无犯。又问。七月十五日。明相未出。随行不犯。
相出是开。何有夏破。答止为明相未出。须返界中。名
为及法。相出界外。故违本制。又问。制及七日。是有法
缘。至明夏满。法随事失。有何犯故。令我破夏。答。日夜
分齐。约明相分。第七夜分。明相未出。自属前夜。明相
若出。即属八日。制七日夜。须及界中。今不在界。故当
破夏。至十六日。自是后开。由违前制。故说破也。若约
此解。十诵七夜。亦及七日返。还同四分。何有异耶。明
相若出。不及夜也。此义甚要。故繁叙也。
第七文三。初引文正解不同之相。二比下。叙破昔非。
三所以下。释不同所以一唱。
言七至缘者。羯磨疏云。
如三时游行戒中。唯有口受。不云多日。可准斯也。又
准祇廿七云。比丘尼安居中。无有求听羯磨法。为僧
塔事而游行者。听受七日也。比有等者。羯磨疏云。昔
人解云。尼随僧受三法遍缘。上下同受。不说假为异。
故无妨也。钞斥云。四分至不劳别解也。所以不同易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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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文二。初立义。二明了下。引證。一唱。
言八至之者。
羯磨疏云。有人言。事讫不来。亦不破夏。以法在故。如
七日药与欲类同。犯病得法病差不失等例。今解。不
同事讫法谢。不同欲法。羯磨不牒。今受日法。牒事加
之。缘谢法失。之如药法病止无用。又同犯解须乞法
也。十诵明文者。㟧云。前引十诵中。有尼病请为说法。
中路闻死返戒等。皆不应去。僧祇意同者。前引祇云。
和僧不得迂回至彼。中前和了。中后即还。若停失夏。
是不许住也。
第三正加分三。初心念。二对首。三众法。前二。初明大
僧。二其沙弥下。辨沙弥。前三。初定人是非。二具仪下。
出法。三此谓下。杂相分别一唱。
言三至告者。十诵五
种人者。一独住。二兰若。三远行。四长病。五饥时依亲
里住等。开心念受。准此。当众相共作之者。准前律文。
作念巳告以事缘。汝知之。即知五众当众相共而作
也。
言其沙弥等者。谓下沙弥别行篇明也。
第二对首中二。初出法。二然心念下。通释二法是非。
言二至三说者。如文。
第二文三。初明二法文之来处。二若受下。未用应不。
三问此请下。得兼夜不。
言然至失者。义准无失者。羯
磨牒缘。对僧请日。今对首心念。准日文牒之。请日理
通。有何失也。
第二未用中二。初辨未用应不。二不同下。释通疑妨。
言若至谢者。本缘若无。受法便谢也。
言不至消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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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失者。灵山云。药满七日。七日满巳。纵病未差。法亦
失也。病转者。谓病巳差。纵日未满亦失。故双牒也。若
尔言病转法失者。病住法应在也。由佛制七日。定论
云。坚病消者。是也。论多成二论。各有文也。
第三文二。初明应不。二不同下。简异诸部。一唱。
言问
至中者。不同十诵者。约其钞文。似尽七夜至八日还。
据羯磨疏。须及七夜还。与四分无别。故疏云。十诵七
夜及七日返还。同四分明相若出不及夜也。僧祇事
讫者。彼律二十七云。但随前事长短。了日即还。名事
讫。论其事法。具在诸部别行篇也。对此欲知。且依羯
磨疏。录十诵广七夜缘。下文和僧听卅九夜。祇有事
讫之文。五分三品。与四分同也。
第三文三。初通明长缘。便斥古失。二今加下。正出受
法。三料简杂相。
言三至释者。所为缘者。如前五缘。一
三宝境界缘。乃至第五和僧护法缘。心念对首。同用
此缘。故云通用。但令缘事时长。用半月一月法也。不
同存单之人等者。一夏之中。但得三度。初单七日。次
单半月。后单一月也。遂引七日今长者。花严云。非谓
引缘令长。伹用长法也。羯磨疏云。今夏末一二日在。
不重受家。既曾受日。若用月法。又是破夏。由缘不合。
即教明罚破夏。是也。馀同前释者。㟧云。指上第五重
受门。是也。
第二文三。初略明二师文相少见。二第三下。别辨先
师所撰。加其乞词。三第四下。明愿律师依律出本。
言
失也。病转者。谓病巳差。纵日未满亦失。故双牒也。若
尔言病转法失者。病住法应在也。由佛制七日。定论
云。坚病消者。是也。论多成二论。各有文也。
第三文二。初明应不。二不同下。简异诸部。一唱。
言问
至中者。不同十诵者。约其钞文。似尽七夜至八日还。
据羯磨疏。须及七夜还。与四分无别。故疏云。十诵七
夜及七日返还。同四分明相若出不及夜也。僧祇事
讫者。彼律二十七云。但随前事长短。了日即还。名事
讫。论其事法。具在诸部别行篇也。对此欲知。且依羯
磨疏。录十诵广七夜缘。下文和僧听卅九夜。祇有事
讫之文。五分三品。与四分同也。
第三文三。初通明长缘。便斥古失。二今加下。正出受
法。三料简杂相。
言三至释者。所为缘者。如前五缘。一
三宝境界缘。乃至第五和僧护法缘。心念对首。同用
此缘。故云通用。但令缘事时长。用半月一月法也。不
同存单之人等者。一夏之中。但得三度。初单七日。次
单半月。后单一月也。遂引七日今长者。花严云。非谓
引缘令长。伹用长法也。羯磨疏云。今夏末一二日在。
不重受家。既曾受日。若用月法。又是破夏。由缘不合。
即教明罚破夏。是也。馀同前释者。㟧云。指上第五重
受门。是也。
第二文三。初略明二师文相少见。二第三下。别辨先
师所撰。加其乞词。三第四下。明愿律师依律出本。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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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至见者。诸记咸言。第一。曹魏时。昙谛所出羯磨。是
也。羯磨疏云。初人加乞羯磨不牒。恐成增法。谓请日
者。从僧乞请日法而至。羯磨文中。则不牒乞词。恐增
法也。第二。即是姚秦时。觉明所出羯磨。羯磨疏云。但
准六夜乞法。牒缘牒事并尽。慈云。钞主说曾一度见
本希更不见。故云少见也。
第二文三初述彼增加。二今下。斥彼非教。三问下。料
简成不一唱。
言第三至无失者。北齐光律师出本。增
加乞词。羯磨疏云。虽著乞词。准乞䨱藏两遍牒事。时
到巳前增加乞词。忍听巳后略事而作。此光律师世
盛行也。彼羯磨云。大德僧听。比丘某甲。此处夏安居。
受过七日法十五日出界外。为某事故。还此中安居。
今从僧乞受过七日法十五日羯磨。若僧时到僧忍
听。今与比丘某甲。受过七日法十五日羯磨。白如是。
此且举白。羯磨可知。世同行也。止可随其纲网者。止
可随律文受日四句成白。缘骨之纲教网也。虽增加
乞词。羯磨大宗无失者。牒缘牒乞词等。但是第二第
四句。于羯磨宗骨无失也。羯磨疏云。有人。定判依受
夏破。今解不然。俱顺教故。增乞减乞。各有所𠗦。羯磨
大途规猷在故。依受不失也。
第三文二。初明受十五日法。二其一下。辨受一月日
法。一唱。
言第四至日者者。愿律师。依律出文。更不增
加。今多准用也。准前著之者。准著十五日处。著一月
日也。不得双诵十五日者。灵山云。今准此言。恐人不
也。羯磨疏云。初人加乞羯磨不牒。恐成增法。谓请日
者。从僧乞请日法而至。羯磨文中。则不牒乞词。恐增
法也。第二。即是姚秦时。觉明所出羯磨。羯磨疏云。但
准六夜乞法。牒缘牒事并尽。慈云。钞主说曾一度见
本希更不见。故云少见也。
第二文三初述彼增加。二今下。斥彼非教。三问下。料
简成不一唱。
言第三至无失者。北齐光律师出本。增
加乞词。羯磨疏云。虽著乞词。准乞䨱藏两遍牒事。时
到巳前增加乞词。忍听巳后略事而作。此光律师世
盛行也。彼羯磨云。大德僧听。比丘某甲。此处夏安居。
受过七日法十五日出界外。为某事故。还此中安居。
今从僧乞受过七日法十五日羯磨。若僧时到僧忍
听。今与比丘某甲。受过七日法十五日羯磨。白如是。
此且举白。羯磨可知。世同行也。止可随其纲网者。止
可随律文受日四句成白。缘骨之纲教网也。虽增加
乞词。羯磨大宗无失者。牒缘牒乞词等。但是第二第
四句。于羯磨宗骨无失也。羯磨疏云。有人。定判依受
夏破。今解不然。俱顺教故。增乞减乞。各有所𠗦。羯磨
大途规猷在故。依受不失也。
第三文二。初明受十五日法。二其一下。辨受一月日
法。一唱。
言第四至日者者。愿律师。依律出文。更不增
加。今多准用也。准前著之者。准著十五日处。著一月
日也。不得双诵十五日者。灵山云。今准此言。恐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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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律文。依文而诵。律本云。受过七日法。若十五日。若
一月日。出界外。今若受一月日者。即须除十五日。但
云受过七日法。一月出界外。不得双牒前二诵也。
第三料简文四。初明受人离合。二若依下。辨依大界
安居。小界受日不得。三若先无下。明初在自然安居。
后作法界中受日。四若本结下。解有界依蓝。安居不
成。受日不得。自古诸记。皆责此门来处。何孤然生。即
长料云。一明安居。二明受日。三料简杂相。今不同之。
此一段文。从众法中出。初通明长缘。斥古失。二今加
下。正出受法。三料简羯磨受人离合处之是非。故谓
之杂相。不同古人长断也。
言三至开之者。如文。言若
至故者。立云。馀山界者。还是摄僧之界。如围轮别住
也。以本依围轮大界。不依此小。故不得于中受日也。
言若至衣者。后结二界者。即大界戒场也。纵入戒场。
不破夏。而离衣者。谓戒场。是本要心处所。故不破夏。
由中隔自然。故离衣也。此据依大界结摄衣界为言。
若无摄衣界。依蓝护衣。亦不失也。
言若至之者。淋云。
谓本有大界。不许依蓝。佛制依界。有安居者。安居不
成。蓝中自然之地。羯磨受日。固然不得。止得缩取戒
安居也。馀广如疏者。首疏云。有人言。依界安居。不依
蓝相。佛制依界。不得依蓝故。又云。双单及界也。有一
师云。蓝大界小。依蓝不依界。以文云依某伽蓝某聚
落也。钞家。且引急义故。劝缩取界相。后造。羯磨疏云。
安居。依处依蓝得成。何必依界。二文相兼。被机方足。
一月日。出界外。今若受一月日者。即须除十五日。但
云受过七日法。一月出界外。不得双牒前二诵也。
第三料简文四。初明受人离合。二若依下。辨依大界
安居。小界受日不得。三若先无下。明初在自然安居。
后作法界中受日。四若本结下。解有界依蓝。安居不
成。受日不得。自古诸记。皆责此门来处。何孤然生。即
长料云。一明安居。二明受日。三料简杂相。今不同之。
此一段文。从众法中出。初通明长缘。斥古失。二今加
下。正出受法。三料简羯磨受人离合处之是非。故谓
之杂相。不同古人长断也。
言三至开之者。如文。言若
至故者。立云。馀山界者。还是摄僧之界。如围轮别住
也。以本依围轮大界。不依此小。故不得于中受日也。
言若至衣者。后结二界者。即大界戒场也。纵入戒场。
不破夏。而离衣者。谓戒场。是本要心处所。故不破夏。
由中隔自然。故离衣也。此据依大界结摄衣界为言。
若无摄衣界。依蓝护衣。亦不失也。
言若至之者。淋云。
谓本有大界。不许依蓝。佛制依界。有安居者。安居不
成。蓝中自然之地。羯磨受日。固然不得。止得缩取戒
安居也。馀广如疏者。首疏云。有人言。依界安居。不依
蓝相。佛制依界。不得依蓝故。又云。双单及界也。有一
师云。蓝大界小。依蓝不依界。以文云依某伽蓝某聚
落也。钞家。且引急义故。劝缩取界相。后造。羯磨疏云。
安居。依处依蓝得成。何必依界。二文相兼。被机方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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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界小蓝大。依蓝安居。羯磨受日依界得不。解云。蓝
内之界。入不破夏。并是本要之处。依界请法。何得不
成。如前本依伽蓝。后结二界。随界受日。尚判得成。今
蓝内大界。总是本要。何受不得。差尔。蓝内戒场。亦应
得受。答。戒场虽在蓝内。即非本要。入中破夏。离衣即
不类。后结也。上是义决等者。非律文有之。是古人之
义决也。慈和问云。异界僧。得足此界僧羯磨受日不。
答。得。不同处分义局当界僧也。
上来不同。当第三约
界对人辨事竟。
今当第四有一篇。约法对人。辨事将解分二。初明篇
来意。二牒篇解释。
初来意者。花严云。上篇一夏安居。
九旬同住。恐有𠎝过不自见知。故须自陈三业。恣僧
糺举。故安居后。有自恣篇来也。律缘起中。比丘共住。
妄设哑法。致令佛呵。汝曹痴人。共住如似怨家。犹如
白羊。何以故。我无数方便。教诸比丘。彼此相教。共相
受语。展转觉悟。汝曹痴人。同于外道。共受哑法。不应
如是犯突吉罗。羯磨疏云。又表一岁之勤情本据道。
中含非法。正缺道标。义须清荡无瑕受岁。今若相嘿。
岂抱过生年。故须相检。应僧净法。迦絺那衣来意。如
后也。
第二解文二。初牒释篇名。二然九句下。依文正解。
言
自至附者。福云。自陈三法之词。恣举七聚之犯。摧累
业之宗主。成白法之枢链。欲使知过必改。省已增脩。
皎洁尸罗。凝清律海也。迦絺那衣法附。如后。
内之界。入不破夏。并是本要之处。依界请法。何得不
成。如前本依伽蓝。后结二界。随界受日。尚判得成。今
蓝内大界。总是本要。何受不得。差尔。蓝内戒场。亦应
得受。答。戒场虽在蓝内。即非本要。入中破夏。离衣即
不类。后结也。上是义决等者。非律文有之。是古人之
义决也。慈和问云。异界僧。得足此界僧羯磨受日不。
答。得。不同处分义局当界僧也。
上来不同。当第三约
界对人辨事竟。
今当第四有一篇。约法对人。辨事将解分二。初明篇
来意。二牒篇解释。
初来意者。花严云。上篇一夏安居。
九旬同住。恐有𠎝过不自见知。故须自陈三业。恣僧
糺举。故安居后。有自恣篇来也。律缘起中。比丘共住。
妄设哑法。致令佛呵。汝曹痴人。共住如似怨家。犹如
白羊。何以故。我无数方便。教诸比丘。彼此相教。共相
受语。展转觉悟。汝曹痴人。同于外道。共受哑法。不应
如是犯突吉罗。羯磨疏云。又表一岁之勤情本据道。
中含非法。正缺道标。义须清荡无瑕受岁。今若相嘿。
岂抱过生年。故须相检。应僧净法。迦絺那衣来意。如
后也。
第二解文二。初牒释篇名。二然九句下。依文正解。
言
自至附者。福云。自陈三法之词。恣举七聚之犯。摧累
业之宗主。成白法之枢链。欲使知过必改。省已增脩。
皎洁尸罗。凝清律海也。迦絺那衣法附。如后。
卷三 第 895a 页 X41-0895.png
第二依文解二。初辨自恣宗要。二明迦絺那衣法附。
前二。初释篇序总意。二就中下。开章别释。前三。初明
须自恣意。二所以下。辨夏末自恣意。三此是下。简异
非法自恣。前三。初结上安居生下须自恣意。二纵宣
下。辨自恣名相。三故靡得下。證自恣义。
言然至示者。
灵山云。上两句。明夏中脩道精进。安居之德也。次两
句。明三业有失。下两句。辨须自恣竟九旬者。旬历也
支神有十二。子丑寅卯辰巳壬未申酉戌亥。干神有
十。甲乙丙丁戊巳庚辛壬癸。以支十二。历干神十尽
名一旬也。一夏。九度历其干神。名九旬也。法律三昧
经云。世人但见他过。多迷已非。故藉[糸*凡]治。方得清净。
故云。理宜仰𠗦清净。故云理宜仰凭清众示也。
言纵
至恣者。辅篇云。自说三根。恣他陈举。内彰无私隐等
者。我既纵宣。即彰内无隐。愿哀悯语我。则显外有瑕
玼。身三口四。委托五德举之。名自恣也。灵山问云。不
言心者。毗尼不制单心故。但言身口也。
言故至也者。
不孤独者。发正云。若犯罪不除。不应僧法。弃于众外。
故称孤独。令其自恣悔除。堪入说戒羯磨二种僧中
共住。即不孤独也。依篇聚治乃至呵责。名苦言调伏。
喜悦等者。辅篇云。谓先有犯迷已不知。因举悔除。服
本清净。既无罪也。故自意培悦。
第二文三。初徵所以。二若论下。释。三故律下。證。初如
文。
言若至焉者。将同期款者。款说文云。情欲也。期者。
剋定也。夏初创集。情欲剋定。同住安居。诣往也。鄣道。
卷三 第 895b 页 X41-0895.png
过深者。尸罗不清净。三昧不现前。是障道。犯突吉罗。
则九百千岁。堕泥黎中。过则深也。
第三文二。初直證自恣之时。二毗尼下。显精脩行成。
恣举无失之时。一唱。
言故至恣者。如文。
言此至行者。
此恣举罪之相虽显。有无智者。滥行非法。自恣破昔
非也。
第二开章别释文二。初举数列名。二依名别解。
言就
至行者。如文。
三段不同。今当第一。于中分二。初举数。二前明下。列
释。初如文。
释文二。初明时节差别。二辨应人是非。前二。初约事
别明三种时节。二然律下。据教取义。剋定一时。前三。
初有闰依不依自恣。二因争增减自恣。三脩道延日
自恣。前二。初约依闰不依闰自恣。二若闰七月下。前
后安居。逢闰不逢闰自恣。
言前至恣者。若依闰者。闰
四五六月。前安之人。定百二十日。律取七月十五日
自恣。中后二安。则不定也。
不依闰至九十日自恣者。
但数满也。
言若闰至恣者。非前安居等者。发正云。是
中后人也。若五月一日巳前安居者。至闰七月一日
得去。若五月二日巳后至后夏结者。皆越闰月过。至
八月二日等。巳后数满九十日。自恣也。
言二至中者。
当阳云。如前说戒篇。引四分外界闰争比丘来。佛令
增减说戒。若知十四日来。十三日说。若十五日来。十
四日说。巳入界。当令入浴。比丘出界说若不去者。白
则九百千岁。堕泥黎中。过则深也。
第三文二。初直證自恣之时。二毗尼下。显精脩行成。
恣举无失之时。一唱。
言故至恣者。如文。
言此至行者。
此恣举罪之相虽显。有无智者。滥行非法。自恣破昔
非也。
第二开章别释文二。初举数列名。二依名别解。
言就
至行者。如文。
三段不同。今当第一。于中分二。初举数。二前明下。列
释。初如文。
释文二。初明时节差别。二辨应人是非。前二。初约事
别明三种时节。二然律下。据教取义。剋定一时。前三。
初有闰依不依自恣。二因争增减自恣。三脩道延日
自恣。前二。初约依闰不依闰自恣。二若闰七月下。前
后安居。逢闰不逢闰自恣。
言前至恣者。若依闰者。闰
四五六月。前安之人。定百二十日。律取七月十五日
自恣。中后二安。则不定也。
不依闰至九十日自恣者。
但数满也。
言若闰至恣者。非前安居等者。发正云。是
中后人也。若五月一日巳前安居者。至闰七月一日
得去。若五月二日巳后至后夏结者。皆越闰月过。至
八月二日等。巳后数满九十日。自恣也。
言二至中者。
当阳云。如前说戒篇。引四分外界闰争比丘来。佛令
增减说戒。若知十四日来。十三日说。若十五日来。十
四日说。巳入界。当令入浴。比丘出界说若不去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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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言今不得说。待后十五日当说。不得过三度。应和
合说。今时自恣。唯改说戒。为异。馀文并同。故指也。向
前为减。白待后月为增。自恣白僧文云。大德僧听。若
僧时到僧忍听。今日僧不自恣。至黑月十五日自恣。
白如是。客犹不去者。再白亦尔。不得至三。旧比丘应
强和合自恣。为入冬分故也。
言三至日者。准律自恣
中云。时有住处。众多比丘结安居。精勤行道。得增上
果。诸比丘作念。我曹今自恣者。便移住馀处。恐不得
如是乐。白佛。佛言。若有住处。有如上事者。应作白增
益自恣。作白云。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今不自
恣。四月满当自恣。白如是。谓初安居人。至八月半。是
四月满也。
第二文二。初准律诸文三日不同。今须剋定。二若有
难下。据论开文。一月自恣。前二。初总引诸文。据教剋
定。二律文下。通疑。
言然至定者。自恣揵度文中。但言
十四十五两日自恣。急施衣中。有十六日。次第增中
亦明十六日。案律缘中。有王大臣。为僧作安居。中赏
劳衣。夏竟拟施。有急缘远行。欲预将施僧。诸比丘。夏
未竟。不敢受。白佛。佛言。夏有几日在。答言十日在。佛
开有此缘者。自今巳去。听前十日受。名急施衣。即是
七月六日。得者开受。过前受者犯提。钞意既言。去自
恣十日在。明知十六日是自恣日也。次第增者。若七
月六日得衣。至十六日巳满。十日即合犯长。由入迦
提故不犯。至八月十五日。即须说净。若七月七日得
合说。今时自恣。唯改说戒。为异。馀文并同。故指也。向
前为减。白待后月为增。自恣白僧文云。大德僧听。若
僧时到僧忍听。今日僧不自恣。至黑月十五日自恣。
白如是。客犹不去者。再白亦尔。不得至三。旧比丘应
强和合自恣。为入冬分故也。
言三至日者。准律自恣
中云。时有住处。众多比丘结安居。精勤行道。得增上
果。诸比丘作念。我曹今自恣者。便移住馀处。恐不得
如是乐。白佛。佛言。若有住处。有如上事者。应作白增
益自恣。作白云。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今不自
恣。四月满当自恣。白如是。谓初安居人。至八月半。是
四月满也。
第二文二。初准律诸文三日不同。今须剋定。二若有
难下。据论开文。一月自恣。前二。初总引诸文。据教剋
定。二律文下。通疑。
言然至定者。自恣揵度文中。但言
十四十五两日自恣。急施衣中。有十六日。次第增中
亦明十六日。案律缘中。有王大臣。为僧作安居。中赏
劳衣。夏竟拟施。有急缘远行。欲预将施僧。诸比丘。夏
未竟。不敢受。白佛。佛言。夏有几日在。答言十日在。佛
开有此缘者。自今巳去。听前十日受。名急施衣。即是
七月六日。得者开受。过前受者犯提。钞意既言。去自
恣十日在。明知十六日是自恣日也。次第增者。若七
月六日得衣。至十六日巳满。十日即合犯长。由入迦
提故不犯。至八月十五日。即须说净。若七月七日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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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越迦提。因增得一日。即十六日须说。若八日乃至
十五日得衣。越迦提月。增得九日。名为次第增也。谓
将后非时日。足前得衣。满十日也。若有迦絺那衣。过
五月后增。亦如是。钞引意者。次第有十重增文。皆至
十六日。云越迦提。数满十日说净。明知十六日是自
恣日也。律增三文中。亦有三日。则十四五六三日也。
上广引律诸文。有三不同何是自恣日耶。钞云。律安
居竟自恣。三日中取十六日。是安居竟日也。羯磨疏
云。今行事者。多用十四日后夜作者。古法所传。不可
辄用。然德衣法云。安竟自恣。及急施衣中。皆十六日
为竟也。
言律至定者。先应难云。既取十六日安竟自
恣者。何故。律云僧十四日自恣。尼十五日恣者。钞牒
上难。调律文言。僧乃至自恣。此谓相依问罪。故制异
日也。立云。尼要先来僧中自恣。后还尼中自恣。若先
尼中自恣。后入僧者非法。及论。尼作相依问罪之法。
三日通用并得。不要须十五日也。又释及论。作自恣
法三日通得。约其减论取十四日。故云通用。今剋取
十六日自恣。为定。为律云。夏竟应自恣。及云夏竟受
功德衣。若十五日受者不成。伹名非时衣。故取十六
日也。若尼来自恣。但向僧自恣时。暂停作之即得。何
论要须十五日也。下作法中明也。向。僧自恣时。尼来
自恣。但用僧和法。更须新和耶。答。律藏无文。准文义
意。新和方得。前和为僧。今为尼众所为。虽皆自恣。而
僧尼二部不同。准文尼依僧住。普令举罪。若一人不
十五日得衣。越迦提月。增得九日。名为次第增也。谓
将后非时日。足前得衣。满十日也。若有迦絺那衣。过
五月后增。亦如是。钞引意者。次第有十重增文。皆至
十六日。云越迦提。数满十日说净。明知十六日是自
恣日也。律增三文中。亦有三日。则十四五六三日也。
上广引律诸文。有三不同何是自恣日耶。钞云。律安
居竟自恣。三日中取十六日。是安居竟日也。羯磨疏
云。今行事者。多用十四日后夜作者。古法所传。不可
辄用。然德衣法云。安竟自恣。及急施衣中。皆十六日
为竟也。
言律至定者。先应难云。既取十六日安竟自
恣者。何故。律云僧十四日自恣。尼十五日恣者。钞牒
上难。调律文言。僧乃至自恣。此谓相依问罪。故制异
日也。立云。尼要先来僧中自恣。后还尼中自恣。若先
尼中自恣。后入僧者非法。及论。尼作相依问罪之法。
三日通用并得。不要须十五日也。又释及论。作自恣
法三日通得。约其减论取十四日。故云通用。今剋取
十六日自恣。为定。为律云。夏竟应自恣。及云夏竟受
功德衣。若十五日受者不成。伹名非时衣。故取十六
日也。若尼来自恣。但向僧自恣时。暂停作之即得。何
论要须十五日也。下作法中明也。向。僧自恣时。尼来
自恣。但用僧和法。更须新和耶。答。律藏无文。准文义
意。新和方得。前和为僧。今为尼众所为。虽皆自恣。而
僧尼二部不同。准文尼依僧住。普令举罪。若一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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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不成自恣。则令问谇礼拜等。今时多有。思之。
言若
至恣者。如文。
言二明至足者。文有二意。初约义总明
并须一时自恣。二四分下。引后同前显一时之义。如
文。
第二自恣方法文二。初牒标举数。二就五下。依标别
释。
言二至也者。如文。
释文三。初五人巳上僧法。二明四人巳下法。三明一
人心念法。前二。初明六人法。二次明下。明五人法。前
二。初标列章门。二初中下。牒章解释。
言就至事者。如
文。
四段。今初。初中文二。初明集大僧缘起。二乃至下。集
沙弥缘起。前二。初据教方法。二故律下。引文證释。
言
初至不绝者。当鸣钟者。律云。应打揵搥作烟。唱自恣
时到等。处床慢相不绝者。羯磨疏云。离床舍憍慢故。
谓在上五德。来取自恣。故成慢也。
第二證中二。初当律两證离地离座。二五分下。释上
离地座相。兼辨缘起方便。一唱。
言故至词者。离座等
者。下五德行事中云。四分。但言离座。不言草座。五分。
布草而坐。明文依用也。并偏袒等者。表恭敬。右顺吉
祥。著地示其卑下。合掌。表一心无二。
言乃至至明者。
待唱等者。饰宗云。钞与义净三藏不同。钞约出别处
自恣。三藏云。过午巳去。众咸共集。大德先自恣。后方
尼众。次即下三众。各来对僧自恣。钞云。乃至则越中
间尼等。约别处者。据有别处为言。若必无别处。待竟
言若
至恣者。如文。
言二明至足者。文有二意。初约义总明
并须一时自恣。二四分下。引后同前显一时之义。如
文。
第二自恣方法文二。初牒标举数。二就五下。依标别
释。
言二至也者。如文。
释文三。初五人巳上僧法。二明四人巳下法。三明一
人心念法。前二。初明六人法。二次明下。明五人法。前
二。初标列章门。二初中下。牒章解释。
言就至事者。如
文。
四段。今初。初中文二。初明集大僧缘起。二乃至下。集
沙弥缘起。前二。初据教方法。二故律下。引文證释。
言
初至不绝者。当鸣钟者。律云。应打揵搥作烟。唱自恣
时到等。处床慢相不绝者。羯磨疏云。离床舍憍慢故。
谓在上五德。来取自恣。故成慢也。
第二證中二。初当律两證离地离座。二五分下。释上
离地座相。兼辨缘起方便。一唱。
言故至词者。离座等
者。下五德行事中云。四分。但言离座。不言草座。五分。
布草而坐。明文依用也。并偏袒等者。表恭敬。右顺吉
祥。著地示其卑下。合掌。表一心无二。
言乃至至明者。
待唱等者。饰宗云。钞与义净三藏不同。钞约出别处
自恣。三藏云。过午巳去。众咸共集。大德先自恣。后方
尼众。次即下三众。各来对僧自恣。钞云。乃至则越中
间尼等。约别处者。据有别处为言。若必无别处。待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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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来僧中。未曾别也。如别法者。沙弥篇中自恣词句。
同大僧也。
第二五德进不文二。初。牒列章门。二。初中四分下。依
章解释。
言二至仪式者。标列也。然此一科。皆言钞错。
钞有深意。人难得知。为前大科约人分三。一五人巳
上僧去。二四人巳下对首。三一人心念。据科明五人
巳上。然五人亦是众法。巳上故。然故。钞前牒标云。就
五人巳上。意明五人之法。与六人巳上。前一后二。其
义不殊。唯就第二五德行事一门。五人异六。故科出
简异令知。故至五人后云。馀同前法故。唯五德行事
一门别耳。所以就此科分者。意同后。前唯简此一门
为异。故作此科。是深意也。若但向六人。五德行事门
后。便明五人法者。恐新学致迷。谓。前牒标云就五巳
上。今于其内。复出五人。恐有斯杂。故不便出。若尔。何
不合下。就僧法分二。初明六人巳上法。次明五人法。
可不便也。答。若合下分。又恐有繁略二过。故不可也。
若但出五人差法。及五德行事二法。略无前后诸门。
恐新学不委。若更分门。广释文相。成繁。今但向五德
行事门中。略标简异。释五人巳上法竟。然后。略出五
人异六人处。自馀即指同前。一则相叹易识。二则不
违前科。三则离其繁略。意如此也。今讲解相承。恐文
难知。合下科出。比代记中。且将五人巳下举罪。为五
人法。复言巳上无此理也。至后钞主自结云。上明六
人僧法分明。下始辨五人众法简异。今知此意。且准
同大僧也。
第二五德进不文二。初。牒列章门。二。初中四分下。依
章解释。
言二至仪式者。标列也。然此一科。皆言钞错。
钞有深意。人难得知。为前大科约人分三。一五人巳
上僧去。二四人巳下对首。三一人心念。据科明五人
巳上。然五人亦是众法。巳上故。然故。钞前牒标云。就
五人巳上。意明五人之法。与六人巳上。前一后二。其
义不殊。唯就第二五德行事一门。五人异六。故科出
简异令知。故至五人后云。馀同前法故。唯五德行事
一门别耳。所以就此科分者。意同后。前唯简此一门
为异。故作此科。是深意也。若但向六人。五德行事门
后。便明五人法者。恐新学致迷。谓。前牒标云就五巳
上。今于其内。复出五人。恐有斯杂。故不便出。若尔。何
不合下。就僧法分二。初明六人巳上法。次明五人法。
可不便也。答。若合下分。又恐有繁略二过。故不可也。
若但出五人差法。及五德行事二法。略无前后诸门。
恐新学不委。若更分门。广释文相。成繁。今但向五德
行事门中。略标简异。释五人巳上法竟。然后。略出五
人异六人处。自馀即指同前。一则相叹易识。二则不
违前科。三则离其繁略。意如此也。今讲解相承。恐文
难知。合下科出。比代记中。且将五人巳下举罪。为五
人法。复言巳上无此理也。至后钞主自结云。上明六
人僧法分明。下始辨五人众法简异。今知此意。且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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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也。
四段不同。今当第一。分三。初正简德不同。二所以下
辨差二人所以。三今行事下。科简是非。
言初至故者。
文中取具二五德者。谓一人具两种五德也。发正云。
谓对他说词云。我某甲亦自恣。即须具自恣五德也。
若见闻疑罪。大德语我等。又须具举罪五德也。律文
前后列者。前为自恣。后为举罪。故前后也。今须两具
故。钞一时出也。言不爱者。慈和云。谓于众亲厚。不别
有爱故。二不恚者。谓于怨不嗔恚吹毛觅过。三不怖
者。谓于有力人边不怯而不举也。四不痴者。谓解了
羯磨如非。不痴也。五知自恣不自恣者。谓知有难无
难。广略之宜也。又知十三难等体坏之人。不合自恣。
犯残巳下悔竟自恣。律云。又差知时等五德。钞文自
解。一知时不以非时者。钞解云。意令和合无争。谓举
过静争。无不和顺。若举不知时。则生斗争。二如实不
以虚妄者。有罪非谬。谓犯有三根名如实有罪。三根
不牙。故云非谬。即非虚妄。三利益不以损减者。欲使
至彰释其利益返上。名损减也。四柔软不以粗穬者。
故劝喻等。释其柔较。返此粗穬也。五慈心不以嗔恚
者。悯物等。释其慈心。返此鼓恕。名嗔恚也。不假别释
也。
言所至故者。四分文不了者。自恣中。但言听差受
自恣人有五法者。应差不言二人。一不了也。羯磨词
中。单云僧差某甲比丘作受自恣人。无差二人处。二
不了也。十诵僧祇五分三律。虽有二人多人法。义由
四段不同。今当第一。分三。初正简德不同。二所以下
辨差二人所以。三今行事下。科简是非。
言初至故者。
文中取具二五德者。谓一人具两种五德也。发正云。
谓对他说词云。我某甲亦自恣。即须具自恣五德也。
若见闻疑罪。大德语我等。又须具举罪五德也。律文
前后列者。前为自恣。后为举罪。故前后也。今须两具
故。钞一时出也。言不爱者。慈和云。谓于众亲厚。不别
有爱故。二不恚者。谓于怨不嗔恚吹毛觅过。三不怖
者。谓于有力人边不怯而不举也。四不痴者。谓解了
羯磨如非。不痴也。五知自恣不自恣者。谓知有难无
难。广略之宜也。又知十三难等体坏之人。不合自恣。
犯残巳下悔竟自恣。律云。又差知时等五德。钞文自
解。一知时不以非时者。钞解云。意令和合无争。谓举
过静争。无不和顺。若举不知时。则生斗争。二如实不
以虚妄者。有罪非谬。谓犯有三根名如实有罪。三根
不牙。故云非谬。即非虚妄。三利益不以损减者。欲使
至彰释其利益返上。名损减也。四柔软不以粗穬者。
故劝喻等。释其柔较。返此粗穬也。五慈心不以嗔恚
者。悯物等。释其慈心。返此鼓恕。名嗔恚也。不假别释
也。
言所至故者。四分文不了者。自恣中。但言听差受
自恣人有五法者。应差不言二人。一不了也。羯磨词
中。单云僧差某甲比丘作受自恣人。无差二人处。二
不了也。十诵僧祇五分三律。虽有二人多人法。义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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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了。辅篇云。十诵差二人者。更互为法也。祇同也。五
分云。作自恣人。若一人若二人若众多人。不言数。或
差十人。五对两两。入法前对作法。若困互息。还遣两
人。交替如是取遍。为僧多故。更互息作。义由未了。三
千经云。为相向出罪。是了义也。
言今至也者。多有人
人别差者。灵山云。古人行事。见四分中单差一人。遂
即人人别差。未通十诵祇五等一时差文也。或只有
五人自恣。则应人人别差。以三非。僧若六人巳上。应
二人同差。
第二文三。初能差是非。二作羯磨者下。辨索欲问和。
三应云下。作法差遣。一唱。
言二至持者。此律开与欲。
不同他部者。祇云。不得与欲自恣。若病应将来。若畏
死。僧应就彼作法。若病多僧。应出界自恣。观其文意。
由是举罪事。须现前。恐叛举罪故制也。励问。夫欲词
不得称僧所秉之事。今何言与欲自恣。答。今言自恣
者。谓说巳心行。恣僧举罪。本非称僧家事也。亦有通
别者。若答言自恣羯磨者。即是通答。若言差五德羯
磨者。是别答。至后五德单白时。更须问答。如上羯磨
篇也。
第三五德行事文三。初作白和僧。二次明下。行草法。
三五德下。告僧仪式。前三。初威仪进止二作和下。正
作白法。三不应下。料简是非。一唱。
言三至法者。㟧云。
白中律云。僧和合自恣。钞文无僧字者。准例。合成是
缘非骨。多有呵者。不识羯磨缘骨。亦是观事。乃同于
分云。作自恣人。若一人若二人若众多人。不言数。或
差十人。五对两两。入法前对作法。若困互息。还遣两
人。交替如是取遍。为僧多故。更互息作。义由未了。三
千经云。为相向出罪。是了义也。
言今至也者。多有人
人别差者。灵山云。古人行事。见四分中单差一人。遂
即人人别差。未通十诵祇五等一时差文也。或只有
五人自恣。则应人人别差。以三非。僧若六人巳上。应
二人同差。
第二文三。初能差是非。二作羯磨者下。辨索欲问和。
三应云下。作法差遣。一唱。
言二至持者。此律开与欲。
不同他部者。祇云。不得与欲自恣。若病应将来。若畏
死。僧应就彼作法。若病多僧。应出界自恣。观其文意。
由是举罪事。须现前。恐叛举罪故制也。励问。夫欲词
不得称僧所秉之事。今何言与欲自恣。答。今言自恣
者。谓说巳心行。恣僧举罪。本非称僧家事也。亦有通
别者。若答言自恣羯磨者。即是通答。若言差五德羯
磨者。是别答。至后五德单白时。更须问答。如上羯磨
篇也。
第三五德行事文三。初作白和僧。二次明下。行草法。
三五德下。告僧仪式。前三。初威仪进止二作和下。正
作白法。三不应下。料简是非。一唱。
言三至法者。㟧云。
白中律云。僧和合自恣。钞文无僧字者。准例。合成是
缘非骨。多有呵者。不识羯磨缘骨。亦是观事。乃同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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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也。不得通用后法者。不得通用此和秉于后单白
法。若如前至二法者。却指上差自恣五德中。答云自
恣羯磨。此巳通答竟。并是自恣事。后更不须问答。故
云通和二法也。
言次至时者。华严云。其草勿使五德
行。应年少行之。依无量寿经上卷说偈云。吉祥童子
施佛草。如来受巳成正觉。我等比丘效佛故。受草自
恣净三业。
言五至之者。如文。
第四文二。初明对僧自恣方法。二若五德下。明举罪
治罚法。前二。初引大圣示迹同僧。二次下。正明对僧
自恣方法。
言四至中者。增一二十三云。如来坐草座
巳。告诸比丘。各就草座。我欲受岁。我无过咎于众人
乎。又不犯身口意乎。如是至三。诸无对者。时舍利弗。
从座起白佛。诸比丘众。观如来无身口意过。所以然
者。世尊今日未度者度。未解脱者。令得解脱。未涅槃
者。令得涅槃。为旨者作眼。为迷径路。以此事缘。无过
咎于众人。亦无身口意过也。时舍利弗白佛言。今向
如来自陈。我无咎于如来。及众僧乎。佛言。汝今都无
身口意过。所以然者。汝智慧无量。无与等智。总持三
昧。戒定慧解脱知见成就。所作如法。未曾违理。如是
五百比丘。各各受岁。亦复如是。准此经意。谓诸声闻
脩少欲行。故见坐草。今仿佛成规。遂坐草也。新岁经
者。㟧云。别译五纸许。失译经也。
第二文三。初明五德就上座所跪立威仪。二应作下。
正陈自恣词句。三若众僧下。说巳告僧。
言次至言者。
法。若如前至二法者。却指上差自恣五德中。答云自
恣羯磨。此巳通答竟。并是自恣事。后更不须问答。故
云通和二法也。
言次至时者。华严云。其草勿使五德
行。应年少行之。依无量寿经上卷说偈云。吉祥童子
施佛草。如来受巳成正觉。我等比丘效佛故。受草自
恣净三业。
言五至之者。如文。
第四文二。初明对僧自恣方法。二若五德下。明举罪
治罚法。前二。初引大圣示迹同僧。二次下。正明对僧
自恣方法。
言四至中者。增一二十三云。如来坐草座
巳。告诸比丘。各就草座。我欲受岁。我无过咎于众人
乎。又不犯身口意乎。如是至三。诸无对者。时舍利弗。
从座起白佛。诸比丘众。观如来无身口意过。所以然
者。世尊今日未度者度。未解脱者。令得解脱。未涅槃
者。令得涅槃。为旨者作眼。为迷径路。以此事缘。无过
咎于众人。亦无身口意过也。时舍利弗白佛言。今向
如来自陈。我无咎于如来。及众僧乎。佛言。汝今都无
身口意过。所以然者。汝智慧无量。无与等智。总持三
昧。戒定慧解脱知见成就。所作如法。未曾违理。如是
五百比丘。各各受岁。亦复如是。准此经意。谓诸声闻
脩少欲行。故见坐草。今仿佛成规。遂坐草也。新岁经
者。㟧云。别译五纸许。失译经也。
第二文三。初明五德就上座所跪立威仪。二应作下。
正陈自恣词句。三若众僧下。说巳告僧。
言次至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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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僧祇文者。准祇二十七云。若二人作自恣者。一人
受上座自恣。一人下座前立。上座说巳。下座次说。如
是展转。为四分文不了故。取祇文一坐一立也。问。岂
非别耶。答。此别对五德一人。纵宣巳罪。又是法差。无
别众过。言有别者。愚之甚也。应加捉足之言者。羯磨
疏云。十诵中。并差二人。取上座作也。来至执足口说
求听。若是下座不得执足。乖仪式也。
第二文二。初明众僧自恣。二若二下。明二五德自恣
次第。一唱。
言应至法者。此加一心念者。与律及羯磨。
本异也。所以然者。准祇二十七。有心念之语。此对五
德别人。准法合尔。羯磨疏中。分为五句。疏云。初大德
者。正告大德。求听说也。小者。言长老。二众僧今日自
恣者牒。僧自恣时也。三我某甲亦自恣者。下应上法。纵
陈过咎。恣僧举也。四若见闻疑至语我者。我有三根。
慈海赐示也。五我若见至海者。从闻悔过。成我清美
也。三说者。表仰嘱之勤。非是滥托也。上且一途释其
大小。更通论之。长老乃大。故经中长老舍利弗。贤者
阿难等。律中不定。今略释之。行解具故。名为大德。年
德高远。名为长老。如俗中云长者言也。前单牒者。但
告五德。后双牒者。勤重之至。在僧故也。问。前对小者。
得如文中云大德不。答。具德差遣。成所推敬。何得不
称。善见云。大为大德。小为长老。且分二人。义通上下。
馀不可尽也。上座复本座者。律云。时上座自恣竟胡
跪。乃至一切僧竟。上座疲极。白佛。佛言。听随自恣竟
受上座自恣。一人下座前立。上座说巳。下座次说。如
是展转。为四分文不了故。取祇文一坐一立也。问。岂
非别耶。答。此别对五德一人。纵宣巳罪。又是法差。无
别众过。言有别者。愚之甚也。应加捉足之言者。羯磨
疏云。十诵中。并差二人。取上座作也。来至执足口说
求听。若是下座不得执足。乖仪式也。
第二文二。初明众僧自恣。二若二下。明二五德自恣
次第。一唱。
言应至法者。此加一心念者。与律及羯磨。
本异也。所以然者。准祇二十七。有心念之语。此对五
德别人。准法合尔。羯磨疏中。分为五句。疏云。初大德
者。正告大德。求听说也。小者。言长老。二众僧今日自
恣者牒。僧自恣时也。三我某甲亦自恣者。下应上法。纵
陈过咎。恣僧举也。四若见闻疑至语我者。我有三根。
慈海赐示也。五我若见至海者。从闻悔过。成我清美
也。三说者。表仰嘱之勤。非是滥托也。上且一途释其
大小。更通论之。长老乃大。故经中长老舍利弗。贤者
阿难等。律中不定。今略释之。行解具故。名为大德。年
德高远。名为长老。如俗中云长者言也。前单牒者。但
告五德。后双牒者。勤重之至。在僧故也。问。前对小者。
得如文中云大德不。答。具德差遣。成所推敬。何得不
称。善见云。大为大德。小为长老。且分二人。义通上下。
馀不可尽也。上座复本座者。律云。时上座自恣竟胡
跪。乃至一切僧竟。上座疲极。白佛。佛言。听随自恣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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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座。第二五德至同上作法者。牒前祇文中。第二五
德也。羯磨疏云。其小五德。在第二上座前立。待众首
作竟。方互跪对作。故言同上作法。律开病者随身所
安。律云。时有病比丘。胡跪合掌。时久病增。僧即白佛。
佛言。自今巳去。听病比丘随身所安。受自恣。注云。准
此等者。不用依上座预前。胡跪久合掌。但随身所安。
临自恣时。胡跪也。若不病者。应随上座胡跪合掌。待
自恣讫复座。今不行此。但依上座开文也。破十诵家
法者。十诵二十五云。从上座至下座。说自恣竟。[两-一]今
五德。自相向作自恣。今祇不同。各至本坐处。相向自
恣。即与四分一一次第从上座自恣义同。故取祇也。
言若至也者。事讫白僧。十诵之文。可知。
第二举罪是非中二。初明举罪是非。二若僧下。辨僧
数多少治罚应不。前二。初明五德别人举得实罪治
竟自恣。二若事下。料简五德别人举罪差互治谤应
不。前二。初五德。次别人。一唱。
言若至之者。举得六聚
者。钞意。先治然后自恣。发正云。举得夷有䨱傧出治。
不䨱与学悔治。第二篇有䨱不䨱。今发露竟自恣。三
篇巳下。皆悔竟自恣。恐稽留法事。皆发露巳自恣。别
人举者。三根并实。依遮法治。遮揵度云。应召入众中。
当为举。举巳作忆念。应与罪。上座又具问能举。徒众
上下。及所举人。巳听许治之。然后自恣。
第二文二。初别人举互反治。二五德下。五德举谬简
异别人不加谤罪。一唱。
言若事至谤者。举根不了者。
德也。羯磨疏云。其小五德。在第二上座前立。待众首
作竟。方互跪对作。故言同上作法。律开病者随身所
安。律云。时有病比丘。胡跪合掌。时久病增。僧即白佛。
佛言。自今巳去。听病比丘随身所安。受自恣。注云。准
此等者。不用依上座预前。胡跪久合掌。但随身所安。
临自恣时。胡跪也。若不病者。应随上座胡跪合掌。待
自恣讫复座。今不行此。但依上座开文也。破十诵家
法者。十诵二十五云。从上座至下座。说自恣竟。[两-一]今
五德。自相向作自恣。今祇不同。各至本坐处。相向自
恣。即与四分一一次第从上座自恣义同。故取祇也。
言若至也者。事讫白僧。十诵之文。可知。
第二举罪是非中二。初明举罪是非。二若僧下。辨僧
数多少治罚应不。前二。初明五德别人举得实罪治
竟自恣。二若事下。料简五德别人举罪差互治谤应
不。前二。初五德。次别人。一唱。
言若至之者。举得六聚
者。钞意。先治然后自恣。发正云。举得夷有䨱傧出治。
不䨱与学悔治。第二篇有䨱不䨱。今发露竟自恣。三
篇巳下。皆悔竟自恣。恐稽留法事。皆发露巳自恣。别
人举者。三根并实。依遮法治。遮揵度云。应召入众中。
当为举。举巳作忆念。应与罪。上座又具问能举。徒众
上下。及所举人。巳听许治之。然后自恣。
第二文二。初别人举互反治。二五德下。五德举谬简
异别人不加谤罪。一唱。
言若事至谤者。举根不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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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犯夷罪。或见言闻。或闻言疑。三根不能辨了。即治
谤罪也。众网中者。彼云。若明不成者。律云。若不举。不
作忆念。不伏首罪。犯□不应忏罪。巳悔竟不现前非
法。别众□七非。并作法不成也。五德不尔。如文。
第二辨僧数文二。初辨满二十众六聚。并得治之。二
若五下。僧少白停。指四人中说。
言若至之者。有举得
犯六聚者。但有二十众。并能治之。
言若五至说者。为
僧数不满二十。出残罪等不得。故且白停。进不如四
人法者。彼云。若犯提巳下罪。其问自言举来并前。忏
巳自恣。此是进也。若犯四人巳上偷兰。乃至僧残。交
无治义。彼引十诵。白停后。待众满。如法治之。不应碍
自恣也。白停其治罪也。此是不也。指彼同此。故云如
四人法中说也。
第三明尼来文二。初正明尼来请罪。二五百问下。辨
尼出界不得独行。前二。初明僧尼同时自恣法。二今
时下。辨僧尼异时尼来请罪法。前四。初安置处所。量
时早晚。二当命下。正对僧自恣法。三大众下。告尼法
戒式。四至寺下。归寺传告之法。一唱。
言三至法者。不
须同说戒。问尼有无者。华严云。谓说戒时。问谁遣比
丘尼等。此制令问拟差人往教。俗尼众清净。彼此俱
益。今之自恣。直是尼来。求僧举过。圣不制。问来与不
来。故不须问。如别法者。尼众别行篇明也。前明自恣
时节中。云及论作法。三日通用。不要须十四日僧。十
五日尼。但定取十六日。停僧自恣。待尼请罪。亦得也。
谤罪也。众网中者。彼云。若明不成者。律云。若不举。不
作忆念。不伏首罪。犯□不应忏罪。巳悔竟不现前非
法。别众□七非。并作法不成也。五德不尔。如文。
第二辨僧数文二。初辨满二十众六聚。并得治之。二
若五下。僧少白停。指四人中说。
言若至之者。有举得
犯六聚者。但有二十众。并能治之。
言若五至说者。为
僧数不满二十。出残罪等不得。故且白停。进不如四
人法者。彼云。若犯提巳下罪。其问自言举来并前。忏
巳自恣。此是进也。若犯四人巳上偷兰。乃至僧残。交
无治义。彼引十诵。白停后。待众满。如法治之。不应碍
自恣也。白停其治罪也。此是不也。指彼同此。故云如
四人法中说也。
第三明尼来文二。初正明尼来请罪。二五百问下。辨
尼出界不得独行。前二。初明僧尼同时自恣法。二今
时下。辨僧尼异时尼来请罪法。前四。初安置处所。量
时早晚。二当命下。正对僧自恣法。三大众下。告尼法
戒式。四至寺下。归寺传告之法。一唱。
言三至法者。不
须同说戒。问尼有无者。华严云。谓说戒时。问谁遣比
丘尼等。此制令问拟差人往教。俗尼众清净。彼此俱
益。今之自恣。直是尼来。求僧举过。圣不制。问来与不
来。故不须问。如别法者。尼众别行篇明也。前明自恣
时节中。云及论作法。三日通用。不要须十四日僧。十
五日尼。但定取十六日。停僧自恣。待尼请罪。亦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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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依律文。更出异日。
第二文二。初正明尼来对僧请罪。二问下。通妨。
言今
至示者。馀同前示者。谓同前大众良久嘿然。敕尼等
也。
问答中二。初问。次答。初如文。
答文三。初立理答。二故
律下。当部證成。三僧祇下。引为准。一唱。
言答至疑者。
准祇。明日尼来。僧请教诫人。传大僧中上座教。还尼
众中说。尼有不来须说欲同。是僧法准用无疑也。
言
五至故者。重罪者。华严云。谓残罪。望下篇为重。非谓
夷也。然差尼来。但得羯磨差一尼。馀尼口差为伴也。
第四杂明略说中二。初正明略说。二上来下。通结。前
四。此科准理。亦不合于此分之。但为钞主第二门中
分于二科。恐人有迷故。至第四门后。结前生后。且随
文分耳。初文二。初明八难馀缘大界恣法。二二明下
恶比丘难结小界自恣法。前二。初举八难。时热为略
之缘。二当今下。正明略法。
言四至等者。八难馀缘。并
如前说戒中也。
第二文二。初对五德略说方法。二四分若贼下。不对
五德。略说方法。前二。初正明略说方法。二今或下。科
简是非。
言当至恣者。㟧云。准自恣中。对五德略。则有
再说一说为二。今钞文不明再说。律窃语者。明上一
说。令大众闻知。因六群窃语疾疾自恣。佛言非法也。
言今至等者。有三意。初述非相。二律中下。引律显非。
三十诵下。他部明是。华严云。钞引十诵。悟也。此是祗
第二文二。初正明尼来对僧请罪。二问下。通妨。
言今
至示者。馀同前示者。谓同前大众良久嘿然。敕尼等
也。
问答中二。初问。次答。初如文。
答文三。初立理答。二故
律下。当部證成。三僧祇下。引为准。一唱。
言答至疑者。
准祇。明日尼来。僧请教诫人。传大僧中上座教。还尼
众中说。尼有不来须说欲同。是僧法准用无疑也。
言
五至故者。重罪者。华严云。谓残罪。望下篇为重。非谓
夷也。然差尼来。但得羯磨差一尼。馀尼口差为伴也。
第四杂明略说中二。初正明略说。二上来下。通结。前
四。此科准理。亦不合于此分之。但为钞主第二门中
分于二科。恐人有迷故。至第四门后。结前生后。且随
文分耳。初文二。初明八难馀缘大界恣法。二二明下
恶比丘难结小界自恣法。前二。初举八难。时热为略
之缘。二当今下。正明略法。
言四至等者。八难馀缘。并
如前说戒中也。
第二文二。初对五德略说方法。二四分若贼下。不对
五德。略说方法。前二。初正明略说方法。二今或下。科
简是非。
言当至恣者。㟧云。准自恣中。对五德略。则有
再说一说为二。今钞文不明再说。律窃语者。明上一
说。令大众闻知。因六群窃语疾疾自恣。佛言非法也。
言今至等者。有三意。初述非相。二律中下。引律显非。
三十诵下。他部明是。华严云。钞引十诵。悟也。此是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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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云。应从上座次第。乃至总唱等。不得逆作次
第者。谓从下向上为逆也。行行如益食法者。如有十
行人。坐一行著一。五德自恣。如益食法超越者。谓不
依次第。从第一上座过。即越第二上座过。取第三上
座等。四分亦有。与祇同。不明了也。总唱者言。一切大
德僧。见闻疑罪自恣。谓彼律文如此等者。等。取其馀
非法之事也。
第二不对五德略中文三。初明三说法。二难事转近
下。辨再说一说法。三四分下。释直去法。
言四分至法
者。各各相对等者。且如百人。为五十对。各各人别三
说。文同前法者。谓词句也。
言难至故者。难近作白再
说。更急作白一说。此有三单白。谓三说二说三一说。
即三白也。此并不对五德也。
言四至去者。谓对五德
再一为二。次复众中三。今单白成五。第六难事更近
惊起直去。即六种略也。
言二至之者。律云。为难比丘
入浴巳。同师道友。疾疾出界等事希。故略之。
言上至
上者。谓于第二门中分。恐后人迷故。结异也。
第二次明五人法。约钞第二文中分。讲者合初分也。
言次至法者。有四意。初总标简异。二欲法有无异。三
问和下。差人总别异。四取自恣下。受恣双单异。问。上
六人五人。同是僧法。如何异耶。答。为五人行事。不同
六人。恐滥行故。简异。下出三异。若界六人。一人说欲。
馀五成僧。得羯磨差五德也。若五人者。一人说欲。馀
四虽僧。但是能秉。若差一人为五德者。三非僧故。不
第者。谓从下向上为逆也。行行如益食法者。如有十
行人。坐一行著一。五德自恣。如益食法超越者。谓不
依次第。从第一上座过。即越第二上座过。取第三上
座等。四分亦有。与祇同。不明了也。总唱者言。一切大
德僧。见闻疑罪自恣。谓彼律文如此等者。等。取其馀
非法之事也。
第二不对五德略中文三。初明三说法。二难事转近
下。辨再说一说法。三四分下。释直去法。
言四分至法
者。各各相对等者。且如百人。为五十对。各各人别三
说。文同前法者。谓词句也。
言难至故者。难近作白再
说。更急作白一说。此有三单白。谓三说二说三一说。
即三白也。此并不对五德也。
言四至去者。谓对五德
再一为二。次复众中三。今单白成五。第六难事更近
惊起直去。即六种略也。
言二至之者。律云。为难比丘
入浴巳。同师道友。疾疾出界等事希。故略之。
言上至
上者。谓于第二门中分。恐后人迷故。结异也。
第二次明五人法。约钞第二文中分。讲者合初分也。
言次至法者。有四意。初总标简异。二欲法有无异。三
问和下。差人总别异。四取自恣下。受恣双单异。问。上
六人五人。同是僧法。如何异耶。答。为五人行事。不同
六人。恐滥行故。简异。下出三异。若界六人。一人说欲。
馀五成僧。得羯磨差五德也。若五人者。一人说欲。馀
四虽僧。但是能秉。若差一人为五德者。三非僧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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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与欲。不得牒二人等者。钞主正取差人时。五人僧
体只得一。一差不得双牒二人者。以所为之人不足
数。故三既非僧。如何差遣。馀同前法者。谓举罪前。巳
明五人举罪白停也。及尼来难事略法。并同前也。
大门第二众多对首文二。初明集僧加法。二若犯下。
辨犯罪治罚进不。前二。初总明集僧不得受欲。二四
人下。正辨四人作法之相。一唱。
言二至前者。如文。
第二辨治罪文二。初犯轻悔已自恣。二若犯四人下。
犯重罪。发露自恣。
言若至恣者。如文。
第二文二。初且举所犯无治罚义。二若准下。引文释
成得自恣义。
言若至义者。灵山云。若犯四人巳上兰。
不许忏者。谓一人犯罪。馀但三人。即忏不得。此准十
诵四人为小众。即中品兰巳上。无治罚义。若准四分
灭争中。小众通二三人。则中品兰小众忏亦得。今言
四人巳上者。则上品兰耳。但入偷兰说中者。华严云。
此谓犯其偷兰罪。举来至僧。未及得治。因难惊起。名
入偷兰说中。谓犯事巳彰。教中说犯。故曰入说中也。
乃至者。越夷也。僧残亦尔。故众不满。交无治罚之义
也。
第二文二。初准十诵白停。即后自恣。二四分下。引例
发露合得自恣。
言若至恣者。富阳云。谓自恣举得重
兰残等罪。众不满不得。即悔不可自恣。且白停悔罪
之事。以其举得罪。合众知竟。类同发露。得自恣也。
第二引例中三。初举例。二理须下。示发露之法。三此
体只得一。一差不得双牒二人者。以所为之人不足
数。故三既非僧。如何差遣。馀同前法者。谓举罪前。巳
明五人举罪白停也。及尼来难事略法。并同前也。
大门第二众多对首文二。初明集僧加法。二若犯下。
辨犯罪治罚进不。前二。初总明集僧不得受欲。二四
人下。正辨四人作法之相。一唱。
言二至前者。如文。
第二辨治罪文二。初犯轻悔已自恣。二若犯四人下。
犯重罪。发露自恣。
言若至恣者。如文。
第二文二。初且举所犯无治罚义。二若准下。引文释
成得自恣义。
言若至义者。灵山云。若犯四人巳上兰。
不许忏者。谓一人犯罪。馀但三人。即忏不得。此准十
诵四人为小众。即中品兰巳上。无治罚义。若准四分
灭争中。小众通二三人。则中品兰小众忏亦得。今言
四人巳上者。则上品兰耳。但入偷兰说中者。华严云。
此谓犯其偷兰罪。举来至僧。未及得治。因难惊起。名
入偷兰说中。谓犯事巳彰。教中说犯。故曰入说中也。
乃至者。越夷也。僧残亦尔。故众不满。交无治罚之义
也。
第二文二。初准十诵白停。即后自恣。二四分下。引例
发露合得自恣。
言若至恣者。富阳云。谓自恣举得重
兰残等罪。众不满不得。即悔不可自恣。且白停悔罪
之事。以其举得罪。合众知竟。类同发露。得自恣也。
第二引例中三。初举例。二理须下。示发露之法。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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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下。辨不实得罪。前有二意。初引例。二既俱下。会释
一唱。
言四至妨者。辅篇云。钞引此文。将例自恣。富阳
云。说戒发露竟。罪未悔得闻戒。自恣中。举得罪发露
竟。罪未悔亦得自恣也。既俱是净行。说戒防未起非
自恣防巳起过。防过一同故。俱是净行。又说恣俱是
众法。摄僧功齐。约界尽集。治罚功齐。有犯不得闻戒。
有犯不得自恣等。以自恣准说戒。用之有何妨也。
言
理至净者。牒其所犯者。示说词也。辅篇云。二三人自
恣。举得残罪者。应云二大德一心念。或但云大德一
心念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残。以众不满。未得治之。馀
者清净。此准说戒形势也。又复自恣时。各各有罪者。
各说罪名。发露竟。亦得自恣。
言此至也者。有二意。初
明不实得罪则重。二不同下。简异嘿妄得轻。华严云。
实不净。对他称净。是故妄语。前境有三。便结三提。不
同说戒嘿妄表净。但得吉也。
第三一人心念中二。初陈恣。二若犯下。忏治应不。前
二初集僧缘起。二若无下。心念加法。一唱。
言若至说
者。如文。
第二文二。初明轻罪忏竟自恣。二若犯下。犯其重罪。
治忏应不。一唱。
言若至前者。辅篇云。重吉巳上。无人
对之即无悔义。独自又不得发露。故不应自恣。约义
如此。馀依前者。钞意。准前心念说戒中。彼文云。或云
发露。或云待人。灵山解云。或待人者。僧祇文。文云。若
无客来者作念。若得清净比丘。此罪如法除。念巳。心
一唱。
言四至妨者。辅篇云。钞引此文。将例自恣。富阳
云。说戒发露竟。罪未悔得闻戒。自恣中。举得罪发露
竟。罪未悔亦得自恣也。既俱是净行。说戒防未起非
自恣防巳起过。防过一同故。俱是净行。又说恣俱是
众法。摄僧功齐。约界尽集。治罚功齐。有犯不得闻戒。
有犯不得自恣等。以自恣准说戒。用之有何妨也。
言
理至净者。牒其所犯者。示说词也。辅篇云。二三人自
恣。举得残罪者。应云二大德一心念。或但云大德一
心念我。某甲比丘。犯某僧残。以众不满。未得治之。馀
者清净。此准说戒形势也。又复自恣时。各各有罪者。
各说罪名。发露竟。亦得自恣。
言此至也者。有二意。初
明不实得罪则重。二不同下。简异嘿妄得轻。华严云。
实不净。对他称净。是故妄语。前境有三。便结三提。不
同说戒嘿妄表净。但得吉也。
第三一人心念中二。初陈恣。二若犯下。忏治应不。前
二初集僧缘起。二若无下。心念加法。一唱。
言若至说
者。如文。
第二文二。初明轻罪忏竟自恣。二若犯下。犯其重罪。
治忏应不。一唱。
言若至前者。辅篇云。重吉巳上。无人
对之即无悔义。独自又不得发露。故不应自恣。约义
如此。馀依前者。钞意。准前心念说戒中。彼文云。或云
发露。或云待人。灵山解云。或待人者。僧祇文。文云。若
无客来者作念。若得清净比丘。此罪如法除。念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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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口言。二说布萨。彼又引五百问。论合掌向四方僧
发露。然后广诵。戒本。彼此俱是净行众法。摄治功齐。
复应须牒其所犯。馀者清净也。然后心念口言。三说
自恣也。问。何以得知馀依前者。即取前心念说戒文
耶。答。羯磨疏心念法中。大同说戒也。
大门第三。杂明相中。文有十一段。初明僧别词句不
同。二问自恣竟下。辨自恣竟得说戒不。三问自恣得
下。未受具人。得闻恣不。四律中下。僧别说巳。更有客
来重说进不。五问十五日下。辨七月十五日自恣竟。
得出界不。六问此界安居彼界自恣得不。七问前安
居下。明后安居人得衣分不。八问一说下。释无难缘
略说成不。九四分下。老少无知教诏法式。十问界中
下。辨前后安从多恣法。十一问安居下。释其夏满离
处进不。
言三至僧者。通有治举义者。此明僧法自恣
举得夷罪。即殡弃治残者。得行䨱六夜出罪等。乃至
兰提恶作。皆得治之。客得足者。如前文云。若数满二
十。并得治之。此一向得足。若但有六七人。出残罪。兼
忏重兰。准十诵八人。此即不足。故云容有亦不定一
向得也。别人虽有治举摄治未尽者。若是提吉可得
治罚。若夷残重兰。人少不可忏治。未能得尽故。但言
清净也。
言问至戒者。明了论中。若五人自恣。先诵木
叉戒竟。次第一人起。胡跪合掌。请为说罪主。说见闻
疑罪。请觅见闻疑也。此说罪主者。自恣五德异名也。
即先说戒也。四分律三十七云。自恣巳说戒疲极。佛
发露。然后广诵。戒本。彼此俱是净行众法。摄治功齐。
复应须牒其所犯。馀者清净也。然后心念口言。三说
自恣也。问。何以得知馀依前者。即取前心念说戒文
耶。答。羯磨疏心念法中。大同说戒也。
大门第三。杂明相中。文有十一段。初明僧别词句不
同。二问自恣竟下。辨自恣竟得说戒不。三问自恣得
下。未受具人。得闻恣不。四律中下。僧别说巳。更有客
来重说进不。五问十五日下。辨七月十五日自恣竟。
得出界不。六问此界安居彼界自恣得不。七问前安
居下。明后安居人得衣分不。八问一说下。释无难缘
略说成不。九四分下。老少无知教诏法式。十问界中
下。辨前后安从多恣法。十一问安居下。释其夏满离
处进不。
言三至僧者。通有治举义者。此明僧法自恣
举得夷罪。即殡弃治残者。得行䨱六夜出罪等。乃至
兰提恶作。皆得治之。客得足者。如前文云。若数满二
十。并得治之。此一向得足。若但有六七人。出残罪。兼
忏重兰。准十诵八人。此即不足。故云容有亦不定一
向得也。别人虽有治举摄治未尽者。若是提吉可得
治罚。若夷残重兰。人少不可忏治。未能得尽故。但言
清净也。
言问至戒者。明了论中。若五人自恣。先诵木
叉戒竟。次第一人起。胡跪合掌。请为说罪主。说见闻
疑罪。请觅见闻疑也。此说罪主者。自恣五德异名也。
即先说戒也。四分律三十七云。自恣巳说戒疲极。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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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不应自恣巳复说戒。自恣即是说戒也。问。说戒为
知戒相。防未起非。自恣净身口除巳。起罪。对治。既异。
云何即是耶。答。己未。虽复不同。意令清净不别。故云
自恣即说戒也。
言问至之者。如文。
言律至明者。更三
人来僧法自恣。如前明五人法中。明二人来。还同对
首。如上四人法云。诸大德一心念。乃至清净三说。及
举得罪等。并如前也。
言问至还者。由十五日夜分未
尽。至明相出。后方得出界。离衣者。谓前安居人。得迦
提五利。今夏未尽。置衣出界。未入迦叶。岂非离衣。馀
如文。
言问至罪者。深云。四分云。此处安居。受日往馀
处。自恣亦得。祇则不尔。彼云。此处安居。馀处自恣。越
毗尼。若受日若一月。乃至后自恣应还。若不还者。越
罪。若道路有难。畏失命者。于彼自恣。无罪。
言问至受
者。华严云。此是时中。僧得施物。不简安居前后。彼此
之界。皆施通一化僧也。若僧现前物。一向不合以时。
现前物具四义。一者时定。即同是七月十六日受得。
二者处定。局此界安居人。三者人定。局现前同住前
安居人。四者法定。谓不须作羯磨。皆直尔数人分也。
故知。后安居人。不得此物也。为未来故。受者。当阳云。
律文以前安居人。夏满游行。因自恣时。便分房舍。后
安居人。未满亦得分不。佛言听。为未来故受。望犹是
坐夏不得辄受。今时分冬房。后安居人亦得。为冬分
时受。以今望冬。名未来也。
言问至应者。语不出唇。是
私窃语不合。虽语疾疾。不令人解者。并非法也。
言四
知戒相。防未起非。自恣净身口除巳。起罪。对治。既异。
云何即是耶。答。己未。虽复不同。意令清净不别。故云
自恣即说戒也。
言问至之者。如文。
言律至明者。更三
人来僧法自恣。如前明五人法中。明二人来。还同对
首。如上四人法云。诸大德一心念。乃至清净三说。及
举得罪等。并如前也。
言问至还者。由十五日夜分未
尽。至明相出。后方得出界。离衣者。谓前安居人。得迦
提五利。今夏未尽。置衣出界。未入迦叶。岂非离衣。馀
如文。
言问至罪者。深云。四分云。此处安居。受日往馀
处。自恣亦得。祇则不尔。彼云。此处安居。馀处自恣。越
毗尼。若受日若一月。乃至后自恣应还。若不还者。越
罪。若道路有难。畏失命者。于彼自恣。无罪。
言问至受
者。华严云。此是时中。僧得施物。不简安居前后。彼此
之界。皆施通一化僧也。若僧现前物。一向不合以时。
现前物具四义。一者时定。即同是七月十六日受得。
二者处定。局此界安居人。三者人定。局现前同住前
安居人。四者法定。谓不须作羯磨。皆直尔数人分也。
故知。后安居人。不得此物也。为未来故。受者。当阳云。
律文以前安居人。夏满游行。因自恣时。便分房舍。后
安居人。未满亦得分不。佛言听。为未来故受。望犹是
坐夏不得辄受。今时分冬房。后安居人亦得。为冬分
时受。以今望冬。名未来也。
言问至应者。语不出唇。是
私窃语不合。虽语疾疾。不令人解者。并非法也。
言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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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之者。文有三节。初直述年少不知之法。二年少下。
因明老者不知之法。三故律下。引事證成。虽老得同
少法。犹故忘。不忆使授者。使何人授。自恣者教。五德
是受自恣人。故名自恣者也。何故。老者同年少之法
耶。引律。阿难头曰。谓不善察。迦叶呼为年少。今老年
愚法。与年少何殊。故例别之也。
言问至等者。谓界中
有前后安居人。不知前人从后。后人从前义。约从多
为论。如律中。僧自恣竟。更有客来。若多者更须自恣。
以少从多。此亦尔也。
第十一文二。初问。次答。初如文。
答中二。初直答须去。二增一下。辨恒止不去。有五非
法。前三。初举当宗不去得罪。二毗尼下。约缘有无。方
便离过。三五分下。约请约处。分别是非。
一唱。言答至
住者。母论檀越请安居。安居竟。比丘尼为饮食故不
去。檀越生疲厌。诸比丘白佛。佛言。安竟过一宿。尼提
僧吉。五分尼单提中。受请安竟不去。尼堕僧吉。不局
一夏。但漫心请不犯。非受请处。即寺内岩窟等处也。
言增一至德者。如文。
第二迦絺那衣法文二。初明来意。二牒名解释。
初来
意者花严云。由前安居进业。夏坐有功。自恣无𠎝。美
响遐布。表里清洁。感动物心。对此时中。分招福施。圣
开五利。赏德资功。俗不云乎。有功者赏。故此衣。自恣
竟合受。乃附此篇中来。
第二文二。初牒名。二注文解释。
言迦至法者。牒名也。
释文二。初注文番释名义。二就中下。开章解释。前二。
因明老者不知之法。三故律下。引事證成。虽老得同
少法。犹故忘。不忆使授者。使何人授。自恣者教。五德
是受自恣人。故名自恣者也。何故。老者同年少之法
耶。引律。阿难头曰。谓不善察。迦叶呼为年少。今老年
愚法。与年少何殊。故例别之也。
言问至等者。谓界中
有前后安居人。不知前人从后。后人从前义。约从多
为论。如律中。僧自恣竟。更有客来。若多者更须自恣。
以少从多。此亦尔也。
第十一文二。初问。次答。初如文。
答中二。初直答须去。二增一下。辨恒止不去。有五非
法。前三。初举当宗不去得罪。二毗尼下。约缘有无。方
便离过。三五分下。约请约处。分别是非。
一唱。言答至
住者。母论檀越请安居。安居竟。比丘尼为饮食故不
去。檀越生疲厌。诸比丘白佛。佛言。安竟过一宿。尼提
僧吉。五分尼单提中。受请安竟不去。尼堕僧吉。不局
一夏。但漫心请不犯。非受请处。即寺内岩窟等处也。
言增一至德者。如文。
第二迦絺那衣法文二。初明来意。二牒名解释。
初来
意者花严云。由前安居进业。夏坐有功。自恣无𠎝。美
响遐布。表里清洁。感动物心。对此时中。分招福施。圣
开五利。赏德资功。俗不云乎。有功者赏。故此衣。自恣
竟合受。乃附此篇中来。
第二文二。初牒名。二注文解释。
言迦至法者。牒名也。
释文二。初注文番释名义。二就中下。开章解释。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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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依论翻释。二古翻下。约古义翻。前四。初名坚实。二
为难活。三称坚固。四号荫䨱。一唱。
言明至䨱者。坚实
者。了论疏云。迦絺那衣。能感动衣。若受迦絺那衣。若
有檀越施衣。皆属此人。此人能感多衣。衣无败坏。故
名坚实也。又一切坚实物。皆名迦那。乃至见人贪嗔
痴等。烦恼强盛。执固难舍。亦名此人。为迦絺那心人
也。花严云。衣无败坏者。以受五利故。感畜众多长衣。
不说净不犯罪。名衣无败坏。向若不受此衣。畜长过
限。犯舍。即名为败坏也。难活者。了论疏云。贫人资生
短阙。取活为难。故能抽割少物入此衣。功德胜。易活
者。以衣聚如须弥山。大为施也。谓佛令作此衣时。偏
就贫人乞求。此从所劝施物处。得名耳。坚固者。是不
破义。花严问云。与前坚实。同异如何。灵山答云。前唯
能感多衣。衣无败坏。此则约衣无犯也。今坚固者。谓
约戒无犯。以因衣受利。而不犯五种戒。戒得坚固故。
祇疏云。以受衣。不破五戒。故名坚固也。荫䨱者。立云。
以此衣能荫䨱于五利故。十诵中。詺为荫䨱衣也。
第二文二。初义翻。赏善罚恶二义。翻为功德衣。一唱。
言古至也者。前安居得。故名赏。后安不得。为罚也。花
严云。便招五利功德者。从功能彰名。然五利中。得离
三衣者。非谓尽得离三。本缘起中。为大衣重故。唯开
离之。下二。无开离文也。
第二开章解释文二。初举数列名。二初明下。牒门解
释。
言就至相者。如文。
为难活。三称坚固。四号荫䨱。一唱。
言明至䨱者。坚实
者。了论疏云。迦絺那衣。能感动衣。若受迦絺那衣。若
有檀越施衣。皆属此人。此人能感多衣。衣无败坏。故
名坚实也。又一切坚实物。皆名迦那。乃至见人贪嗔
痴等。烦恼强盛。执固难舍。亦名此人。为迦絺那心人
也。花严云。衣无败坏者。以受五利故。感畜众多长衣。
不说净不犯罪。名衣无败坏。向若不受此衣。畜长过
限。犯舍。即名为败坏也。难活者。了论疏云。贫人资生
短阙。取活为难。故能抽割少物入此衣。功德胜。易活
者。以衣聚如须弥山。大为施也。谓佛令作此衣时。偏
就贫人乞求。此从所劝施物处。得名耳。坚固者。是不
破义。花严问云。与前坚实。同异如何。灵山答云。前唯
能感多衣。衣无败坏。此则约衣无犯也。今坚固者。谓
约戒无犯。以因衣受利。而不犯五种戒。戒得坚固故。
祇疏云。以受衣。不破五戒。故名坚固也。荫䨱者。立云。
以此衣能荫䨱于五利故。十诵中。詺为荫䨱衣也。
第二文二。初义翻。赏善罚恶二义。翻为功德衣。一唱。
言古至也者。前安居得。故名赏。后安不得。为罚也。花
严云。便招五利功德者。从功能彰名。然五利中。得离
三衣者。非谓尽得离三。本缘起中。为大衣重故。唯开
离之。下二。无开离文也。
第二开章解释文二。初举数列名。二初明下。牒门解
释。
言就至相者。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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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中五门不同。今当第一受衣时节。于中二。初明时
节。二十诵下。辨摄闰应不。前二。初引文定其时节。二
七月十六日受下。约受前后。定其日数多少。前二。初
依当宗立法。二如是下。据其他部义。立三十日受衣。
言初至舍者。律缘起中。十五日自恣竟。十六日持粪
扫衣。及持新衣。往见世尊。道遇天雨。衣重疲极。白佛。
佛以此因缘。集比丘僧。安居竟。有四事应自作。应自
恣。应解界。应结界。应受功德衣。前安居人。七月十六
日受者。灵山云。简滥。文云。安居竟受衣。然安居有前
后。后安居竟。不合也。此月本音。名迦絺那衣月。此方
存略。提替絺那。云迦提月。至十二月等者。佛言。不受
衣一月。受衣五月。齐冬四月舍。即十二月十五日也。
第二据他部立义三十日受衣文二。初据教立义。二
故十诵下。引他部證成。前二。初依他部立理。二故文
云下。引律即日之文。證成日日得受。一唱。
言如至等
者。发正云。祗五十等三律。通一月日受衣。四分。但局
七月十六日。一受衣钵。取此文。故云日日得受。谓从
七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来一月中。日日得受也。
即日来不经宿者。制不经宿者。与人同宿。恐成触染。
作法不成。犹如净地经宿。不得作处分法。灵山云。此
约施与僧竟。如来施与僧。虽曾经宿不犯。下祇云。未
用三衣约作。岂非在界内耶。如他物净。必若元许施
为作事。则不成也。
第二引他部證中三。初十诵。證成一月之中日日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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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二五分下。證其受同简其舍异。三母论下。双證受
舍二文不殊。一唱。
言故至舍者。十诵如文。灵山云。五
分。受有三十日。舍亦三十日。前安七月十六受。至十
一月十五日舍。若七月十七日受如是。乃至八月十
五日受。至十二月十五日舍。即受各三十日也。若后
安八月十六日受。十二月十五舍。此受舍。各一日前
后二安。并四月利。后安得利。不同四分也。毗尼母过
八月十五不得受。故云过是不得也。钞意。欲取三十
日受衣。故受舍双引。明四分文阙也。
言七至知者。如
文。
言十诵至闰者。有闰但七月十六日受者。数满百
五十日。不得取闰也。
第二明衣体中二。初出衣体。二十诵下。辨其成不之
相。前二。初明衣体应法。二四周下。辨衣色相是非。一
唱。
言二至色者。粪扫衣中有二种。案律文。若是新衣。
若是故衣。故衣新物。揲作净浣。以纳作净邪命。如前
四五邪。得也。心贪财利。谄说少欲。曲顺人情。得物。非
法也。冬披暑服。怖望人施。名为相得。称王家施物。激
动张人。令张舍施也。得物作净。非舍随财。离上诸缘。
即日而来。名为应法。若过是条数者。灵山云。此明衣
相。向言五条十隔。下者为言。准得中上二衣。七条大
衣。皆得受作也。搌者(尼展反)。亦有展音。又六群作五大
色。佛言听用袈裟色。此色如也。五方青黄。即云正色。
既离五方。此立。翻云不正色也。
第二文二。初诸部杂。辨衣体成不。二四分下。别显编
舍二文不殊。一唱。
言故至舍者。十诵如文。灵山云。五
分。受有三十日。舍亦三十日。前安七月十六受。至十
一月十五日舍。若七月十七日受如是。乃至八月十
五日受。至十二月十五日舍。即受各三十日也。若后
安八月十六日受。十二月十五舍。此受舍。各一日前
后二安。并四月利。后安得利。不同四分也。毗尼母过
八月十五不得受。故云过是不得也。钞意。欲取三十
日受衣。故受舍双引。明四分文阙也。
言七至知者。如
文。
言十诵至闰者。有闰但七月十六日受者。数满百
五十日。不得取闰也。
第二明衣体中二。初出衣体。二十诵下。辨其成不之
相。前二。初明衣体应法。二四周下。辨衣色相是非。一
唱。
言二至色者。粪扫衣中有二种。案律文。若是新衣。
若是故衣。故衣新物。揲作净浣。以纳作净邪命。如前
四五邪。得也。心贪财利。谄说少欲。曲顺人情。得物。非
法也。冬披暑服。怖望人施。名为相得。称王家施物。激
动张人。令张舍施也。得物作净。非舍随财。离上诸缘。
即日而来。名为应法。若过是条数者。灵山云。此明衣
相。向言五条十隔。下者为言。准得中上二衣。七条大
衣。皆得受作也。搌者(尼展反)。亦有展音。又六群作五大
色。佛言听用袈裟色。此色如也。五方青黄。即云正色。
既离五方。此立。翻云不正色也。
第二文二。初诸部杂。辨衣体成不。二四分下。别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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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安约成受。一唱。
言十至受者。䨱死人衣。到冢取来
者。济云。谓改葬换尸上衣。取来施僧者。是也。注云。四
分等者。灵山云。然粪扫亦通。恐滥今简。谓是衢露拾
得者成体。若经䨱死人衣。则不成作也。揲叶者。谓上
云不割截作不成。恐揲叶者不得。故简出也。此衣连
条。但揲叶作隔也。及故衣不成者。灵山云。下至经试
一者。即名故衣。如不揲坐具故者。不须揲下至经一
坐也。若急施衣时。衣成受者。立云。谓于非时中。受得
此急施衣。若本受时。拟作功德衣者。即不合也。今言
得者。谓本无心。拟将作功德衣者得时衣。即夏末施
坐夏僧衣。是也。上伽论死比丘受用三衣不得。祇中
未曾受用者得作。五分若比丘贪利。舍三衣作功德
衣。五事皆不成。反上成受。明即比丘施衣。亦得作功
德衣。引见论。七众衣得并受作。此辨能施衣人。比丘
衣虽同界未舍。作功德衣。同宿无过。随受一二得者。
于三衣中。随受一衣二衣者。意谓三衣并得受作功
德衣。不必如十诵要须僧伽梨。下二衣不成受。或有
释言。或受一衣作。或受二衣共作并得。意谓。不然。此
正明衣体。未辨多少。至下引见论明之。故不取后释
也。四分编者(毕绵反又步弥反)。以线次第织。绕边也。
第三简人中二。初牒标别列。二四分下。依文解释。初
如文。
释中两段。今初分三。初四分。二见论。三十诵。
言四至
成者。谓与欲人者。立云。谓在房中不成受。不得五利。
言十至受者。䨱死人衣。到冢取来
者。济云。谓改葬换尸上衣。取来施僧者。是也。注云。四
分等者。灵山云。然粪扫亦通。恐滥今简。谓是衢露拾
得者成体。若经䨱死人衣。则不成作也。揲叶者。谓上
云不割截作不成。恐揲叶者不得。故简出也。此衣连
条。但揲叶作隔也。及故衣不成者。灵山云。下至经试
一者。即名故衣。如不揲坐具故者。不须揲下至经一
坐也。若急施衣时。衣成受者。立云。谓于非时中。受得
此急施衣。若本受时。拟作功德衣者。即不合也。今言
得者。谓本无心。拟将作功德衣者得时衣。即夏末施
坐夏僧衣。是也。上伽论死比丘受用三衣不得。祇中
未曾受用者得作。五分若比丘贪利。舍三衣作功德
衣。五事皆不成。反上成受。明即比丘施衣。亦得作功
德衣。引见论。七众衣得并受作。此辨能施衣人。比丘
衣虽同界未舍。作功德衣。同宿无过。随受一二得者。
于三衣中。随受一衣二衣者。意谓三衣并得受作功
德衣。不必如十诵要须僧伽梨。下二衣不成受。或有
释言。或受一衣作。或受二衣共作并得。意谓。不然。此
正明衣体。未辨多少。至下引见论明之。故不取后释
也。四分编者(毕绵反又步弥反)。以线次第织。绕边也。
第三简人中二。初牒标别列。二四分下。依文解释。初
如文。
释中两段。今初分三。初四分。二见论。三十诵。
言四至
成者。谓与欲人者。立云。谓在房中不成受。不得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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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不足数。若有难者。立云。谓十三难人不合受功德
衣。亦不得五利也。下十诵中。学悔沙弥上不成。例此
可知。无僧伽梨。花严云。谓缘起中。本为大衣重故。令
受功德衣。开其五利。既阙大衣。则此利阙。故不成受。
下二衣阙无妨。问。本阙大衣。今时将下二衣。当大衣
处。得成受不。答。律无明决。然文中。衣有正从。理合得
也。然从衣者开。无阙衣之罪。据其衣本非僧伽梨。其
事甚难。且约正衣。又顺律判。不违初缘也。而彼在界
外者。前在界内。与欲上既不成。僧受衣时。出在界外。
无得理也。
言善至受者。明异界僧不得受。许请异界
人满数。及与作法。而不得受。
言十诵至受者。准十诵
五十三云。彼离问佛。诸比丘安居竟。众多僧坊。共结
一界受衣。受巳舍。是大界舍巳。一切比丘。名舍衣不。
答。随舍者舍。不舍者不舍也。发正云。准此问。以世尊
为饶益诸比丘故。各解本界。受功德衣巳。复解此界。
更依本界。各结界时。随诸比丘本要心舍者。解界时
则舍。若本要心不舍者。则依本利也。初举犯残人未
从僧乞忏。别住人者。从僧乞别住人。学悔人。谓犯夷
与学悔。治灭傧人。不肯从僧乞忏。而灭殡治也。上来
诸人。身不清净故。不合受衣也。
第二能治人文三。初辨持人具德。二见论下。受与进
不。三若羯磨迦絺下。明选持人是非。言二至明者。持
衣人。须具五德。须知破夏不安居人。无大衣等。不得
受。反此得受。故云知得。受不得了了分明也。
言善至
衣。亦不得五利也。下十诵中。学悔沙弥上不成。例此
可知。无僧伽梨。花严云。谓缘起中。本为大衣重故。令
受功德衣。开其五利。既阙大衣。则此利阙。故不成受。
下二衣阙无妨。问。本阙大衣。今时将下二衣。当大衣
处。得成受不。答。律无明决。然文中。衣有正从。理合得
也。然从衣者开。无阙衣之罪。据其衣本非僧伽梨。其
事甚难。且约正衣。又顺律判。不违初缘也。而彼在界
外者。前在界内。与欲上既不成。僧受衣时。出在界外。
无得理也。
言善至受者。明异界僧不得受。许请异界
人满数。及与作法。而不得受。
言十诵至受者。准十诵
五十三云。彼离问佛。诸比丘安居竟。众多僧坊。共结
一界受衣。受巳舍。是大界舍巳。一切比丘。名舍衣不。
答。随舍者舍。不舍者不舍也。发正云。准此问。以世尊
为饶益诸比丘故。各解本界。受功德衣巳。复解此界。
更依本界。各结界时。随诸比丘本要心舍者。解界时
则舍。若本要心不舍者。则依本利也。初举犯残人未
从僧乞忏。别住人者。从僧乞别住人。学悔人。谓犯夷
与学悔。治灭傧人。不肯从僧乞忏。而灭殡治也。上来
诸人。身不清净故。不合受衣也。
第二能治人文三。初辨持人具德。二见论下。受与进
不。三若羯磨迦絺下。明选持人是非。言二至明者。持
衣人。须具五德。须知破夏不安居人。无大衣等。不得
受。反此得受。故云知得。受不得了了分明也。
言善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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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者。馀同轻物。应分重物。属四方僧者。深云。此论据
功德衣。是时中僧得故。轻重两属。若多衣。总作功德
衣。并须连著横四襵五缀。今时亦有七月十五日得
物来者。但名非时。现前则不问轻重。尽须现前分之。
又复时中将物施者。须问主心。为施此界前安居人。
为通施一化僧尼耶。答。言施此界前。
至罪重也者。此明心盗法也。㟧云。比丘受法。就师心
缘得差者。谓就他师边。受他法。不与直或盗也。
第二释盗六界中分四。初地水火。二有咒下。盗风。三
若起下。盗空。四论云下。盗识。一唱。
言次至智用者。前
三可知。谓地水火也。灵山云。如取僧厨下火。令冷釜
等。所不应也。或他房中炭火。伺彼不在而取者。计直
犯也。有咒至直者。准论疏中。但言咒扇引风触身其
病即差。比丘偷摇。计直犯罪(盗风)。钞准律中。加药涂扇
椎。能除病义。故戒疏云。律中。有咒扇药涂。比丘偷摇。
不与价直。是谓盗风也。若起至空者。盗尽可知。论云。
等者。谓。钞据上了论本文。但云若偷地水火风空等。
谓等取于识界也。谓盗知用者。戒疏云。识不可盗。以
无形迹故。但可随缘盗其智用也。言自外至疏说者。
指略也。戒疏广引真谛疏解也。
大门第三非畜物中二。初牒章门。二初明下。依名解
释。初如文。
释中二。初明非人。二盗畜下。辨畜物。初二。初标。二若
功德衣。是时中僧得故。轻重两属。若多衣。总作功德
衣。并须连著横四襵五缀。今时亦有七月十五日得
物来者。但名非时。现前则不问轻重。尽须现前分之。
又复时中将物施者。须问主心。为施此界前安居人。
为通施一化僧尼耶。答。言施此界前。
至罪重也者。此明心盗法也。㟧云。比丘受法。就师心
缘得差者。谓就他师边。受他法。不与直或盗也。
第二释盗六界中分四。初地水火。二有咒下。盗风。三
若起下。盗空。四论云下。盗识。一唱。
言次至智用者。前
三可知。谓地水火也。灵山云。如取僧厨下火。令冷釜
等。所不应也。或他房中炭火。伺彼不在而取者。计直
犯也。有咒至直者。准论疏中。但言咒扇引风触身其
病即差。比丘偷摇。计直犯罪(盗风)。钞准律中。加药涂扇
椎。能除病义。故戒疏云。律中。有咒扇药涂。比丘偷摇。
不与价直。是谓盗风也。若起至空者。盗尽可知。论云。
等者。谓。钞据上了论本文。但云若偷地水火风空等。
谓等取于识界也。谓盗知用者。戒疏云。识不可盗。以
无形迹故。但可随缘盗其智用也。言自外至疏说者。
指略也。戒疏广引真谛疏解也。
大门第三非畜物中二。初牒章门。二初明下。依名解
释。初如文。
释中二。初明非人。二盗畜下。辨畜物。初二。初标。二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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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解释。初如文。
释中二。初引文明盗。二今或下。约义断简。初三。初明
犯于。二善见下。明不犯于。三萨婆多下辨轻重相。前
二。初望护生结。二若无下。约正主结。初二。初立义。二
五分下。引二律释成。一唱。
言若得重者。今诸处庙。各
有庙祝等。皆是获主。损五望此人结。重。祝(之六反)说文
云。祭神祝词。此人为之。因为名也。
第二正主二。初立义。二故十诵下。引證一唱。
言若至
兰者。立云。望非人边结兰。故云随境结之。故十诵下。
引境结證也。
言善至护者。发正云鬼归也。谓魂魄归
于冥。寞神。谓变通自在有力者。是此物不在庙中。又
非冢内鬼神。于此二处之物。无心守护。故盗无罪。及
人系树物者。此树有神依附。或但是大树。人多于下
祭祠鬼神。立云。如今俗人。于树下祭鬼神求福。所有
幡花杂系。不敢将还。是此主守护。非人不用。取此物
者无犯。
言萨至兰者。准论。若无守护。不问满五咸五。
皆结兰。此约非人境护□说。故得兰也。
言今至吝者。
得不如上者。有护望护者结。若无护。望正至结。见论。
无二主护无罪。今钞。于其正主。可令掷卜而知舍吝
者。谓冥理窈窈肉眼难见。故令掷卜舍吝。有明于沙
门法全不恼物。如今神庙中掷杯挍乞物者是。
第二文二。初标。二四分下。解释。初如文。
释中分二。初引人解。二馀如下。依他部明文。初三。初
标当部无文。二有人下。初师约畜断重。三故有下。二
释中二。初引文明盗。二今或下。约义断简。初三。初明
犯于。二善见下。明不犯于。三萨婆多下辨轻重相。前
二。初望护生结。二若无下。约正主结。初二。初立义。二
五分下。引二律释成。一唱。
言若得重者。今诸处庙。各
有庙祝等。皆是获主。损五望此人结。重。祝(之六反)说文
云。祭神祝词。此人为之。因为名也。
第二正主二。初立义。二故十诵下。引證一唱。
言若至
兰者。立云。望非人边结兰。故云随境结之。故十诵下。
引境结證也。
言善至护者。发正云鬼归也。谓魂魄归
于冥。寞神。谓变通自在有力者。是此物不在庙中。又
非冢内鬼神。于此二处之物。无心守护。故盗无罪。及
人系树物者。此树有神依附。或但是大树。人多于下
祭祠鬼神。立云。如今俗人。于树下祭鬼神求福。所有
幡花杂系。不敢将还。是此主守护。非人不用。取此物
者无犯。
言萨至兰者。准论。若无守护。不问满五咸五。
皆结兰。此约非人境护□说。故得兰也。
言今至吝者。
得不如上者。有护望护者结。若无护。望正至结。见论。
无二主护无罪。今钞。于其正主。可令掷卜而知舍吝
者。谓冥理窈窈肉眼难见。故令掷卜舍吝。有明于沙
门法全不恼物。如今神庙中掷杯挍乞物者是。
第二文二。初标。二四分下。解释。初如文。
释中分二。初引人解。二馀如下。依他部明文。初三。初
标当部无文。二有人下。初师约畜断重。三故有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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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就人明重。一唱。
言四至重者。下律文云。时有伽蓝。
去胡桃林不远。鼠盗此胡桃在僧伽蓝。便成大聚。六
群比丘。盗心取食。彼疑佛言。夷(律文直尔)古人取释不同。
初师云。据此律文。盗畜同人。得夷。故毗奈耶第一。盗
师子残下。直至五钱重。虎象等皆重。明知同盗人物
也。第二右师解云。非望畜生。还望本主以鼠盗疑豫未
决。望人。由是本主故。还就人结重也。此释分二。初明
结罪所归。二以鼠下。释望人结所以。谓六群知是人
物。又如鼠盗。盗心取食。佛鼠盗来。六群疑豫未决。为
就人结。为就鼠结所以白佛。佛言。波罗夷。为六群知
是人物。望人犹是本主。故还就人结重也。若合下人
作人想。及合下鼠住鼠。夷吉自分。何须白佛。为有疑
豫。所以须白也。不同诸记疑豫属鼠可。
言馀至罗者。
善见。取畜生物无犯。若准五。十。多等。并犯吉也故五
分。畜生物不与取吉。十诵五十七云。取虎残吉。由不
断望故。师子残可取。以断望故。多论第二云。一切鸟
兽残取吉。师子无犯。
上来总明第一有主物竟。
今当第二有主想。于中二。初牒。二若作下。释。一唱。
言
二至中者。立云。虽是主物。若作无主想。发心初白时。
始举离本处。名经迷心。作无主想取不犯。故云始终
不转无罪。前后互转得轻重者。当阳云。先作有主想。
后转作无主想。犯前兰轻。若先作无主想。后转作有
主想。犯夷重也。广如持犯者。谓持犯境想中广明也
第三文二。初牒。次释初如文。
言四至重者。下律文云。时有伽蓝。
去胡桃林不远。鼠盗此胡桃在僧伽蓝。便成大聚。六
群比丘。盗心取食。彼疑佛言。夷(律文直尔)古人取释不同。
初师云。据此律文。盗畜同人。得夷。故毗奈耶第一。盗
师子残下。直至五钱重。虎象等皆重。明知同盗人物
也。第二右师解云。非望畜生。还望本主以鼠盗疑豫未
决。望人。由是本主故。还就人结重也。此释分二。初明
结罪所归。二以鼠下。释望人结所以。谓六群知是人
物。又如鼠盗。盗心取食。佛鼠盗来。六群疑豫未决。为
就人结。为就鼠结所以白佛。佛言。波罗夷。为六群知
是人物。望人犹是本主。故还就人结重也。若合下人
作人想。及合下鼠住鼠。夷吉自分。何须白佛。为有疑
豫。所以须白也。不同诸记疑豫属鼠可。
言馀至罗者。
善见。取畜生物无犯。若准五。十。多等。并犯吉也故五
分。畜生物不与取吉。十诵五十七云。取虎残吉。由不
断望故。师子残可取。以断望故。多论第二云。一切鸟
兽残取吉。师子无犯。
上来总明第一有主物竟。
今当第二有主想。于中二。初牒。二若作下。释。一唱。
言
二至中者。立云。虽是主物。若作无主想。发心初白时。
始举离本处。名经迷心。作无主想取不犯。故云始终
不转无罪。前后互转得轻重者。当阳云。先作有主想。
后转作无主想。犯前兰轻。若先作无主想。后转作有
主想。犯夷重也。广如持犯者。谓持犯境想中广明也
第三文二。初牒。次释初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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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中文三。初总明来意。二十诵下。别引释成。三以此
下。通结旨归。初二。初约义总明。二故僧祇下。引文證
实。一唱。
言然至示者。发正云。盗心微细。不论好心。恶
心。皆犯。故云实德未免。但以成盗要由有盗心也。谓
心闇教相。非理损财。是盗心。指非唯有心专盗此物
为盗心也。盗由心结。不望境之是非者。灵山云。如无
主物作有主取。兰。如有主物。迷作无主取。不犯。故知
由心也。不问物境是有主非有主也。僧祇好心者。谓
见僧事不辨成。佛法事不辨。即好心为成僧事及佛
法事。即互取佛法钱物。与僧用也。望济辨前事。故日
好心。钞主。恐人有迷故解云。谓愚痴犯也。谓佛法二
物。无可咨白。愚其教相痴心。谓。佛在僧中。佛物得充
僧用。虽是好心灼然。犯也。问。好心将佛物与僧用者。
总无盗心。云何成盗。答。夫言盗者。谓非理损财。好心
将其佛物与僧。则是非理损于佛物。即是盗也。故发
正云。既言好心。应不成盗。今违教处齐。故犯也。故具
抄示者。抄下十诵乃至四分之文示之。是生下意也。
第二别引释成中四。初十诵。显六种取。二伽论。辨三
种劫心。三五分。释盗心有四。四四分。解十种贼心。
言
十至重者。有三意。初标。二谓下。引释。三除下。通结。准
十诵五十一云。问。六种取他物。如钞列竟。云何等得
夷。答云。除出息。取馀者。得夷。钞败为六种盗心。彼云
六种取也。苦切取者。灵山云。谓苦言切勤。非理骂辱。
意存送物相谢也。作此心取。非理损他财物。名盗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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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至下皆然。轻慢取者。轻慢者。既居尊位。恃已凌他。
要不就借。轻他通用也。以他名字者。如下四分第十
中释。抵突者。谓买他物。借他物。不肯还。是也。受寄者。
亦同四分第七寄物取也。除出息者。谓对面断当情
和。可依俗收利。而非是盗。君增减时俗。即成盗也。言
摩至罪者。论有五种劫。苦切受寄。与十诵同。略之。故
言三也。无不与。强夺将去。是强夺取。软语者。与下謟
心相同。施巳还取者。古今两解。初云。将物施他。后悔
便夺也。汝云。施他他虽未得。后悔不与。亦成犯限。发
正云。问。前人为知故犯。不知亦犯耶。答。不问知与不
知。若尔。盗既不知。如何结盗。解云。主虽不知。以断心
舍时。冥属于他。今既悔取。事成盗也。
言五至心者。謟
心者。灵山云。作相亲附。不唇正理。随言顺意。望他施
物。故阿毗昙云。覆藏巳性。曲顺时宜。名之为謟也。曲
心者。不随正理。苦相阿党。曲情取物也。或云。一切非
直心取。皆名曲心也。嗔心者。如下释云。与少嫌恨。假
嗔得财。是也。恐怖者。辅篇云。强说妖祥。心悕彼物。第
四文二。初总举数。二一下。依数解释。
言四至贼心者。
僧五文中出此二五。灵山云。前五明心。后五明取戒。
疏云。文言盗心取者。明心应境也。欲明盗者心业具。
须必兼两缘。以成一盗。故合为十。释中十段。不同依
其增。
增文分二。初五明心。后五明取。然此十中。各有
标释。
言一至规夺也者。初一有三标。谓下释三。僧祇
下指。其事同。戒疏云。不肯修学故。于盗境生可学迷。
要不就借。轻他通用也。以他名字者。如下四分第十
中释。抵突者。谓买他物。借他物。不肯还。是也。受寄者。
亦同四分第七寄物取也。除出息者。谓对面断当情
和。可依俗收利。而非是盗。君增减时俗。即成盗也。言
摩至罪者。论有五种劫。苦切受寄。与十诵同。略之。故
言三也。无不与。强夺将去。是强夺取。软语者。与下謟
心相同。施巳还取者。古今两解。初云。将物施他。后悔
便夺也。汝云。施他他虽未得。后悔不与。亦成犯限。发
正云。问。前人为知故犯。不知亦犯耶。答。不问知与不
知。若尔。盗既不知。如何结盗。解云。主虽不知。以断心
舍时。冥属于他。今既悔取。事成盗也。
言五至心者。謟
心者。灵山云。作相亲附。不唇正理。随言顺意。望他施
物。故阿毗昙云。覆藏巳性。曲顺时宜。名之为謟也。曲
心者。不随正理。苦相阿党。曲情取物也。或云。一切非
直心取。皆名曲心也。嗔心者。如下释云。与少嫌恨。假
嗔得财。是也。恐怖者。辅篇云。强说妖祥。心悕彼物。第
四文二。初总举数。二一下。依数解释。
言四至贼心者。
僧五文中出此二五。灵山云。前五明心。后五明取戒。
疏云。文言盗心取者。明心应境也。欲明盗者心业具。
须必兼两缘。以成一盗。故合为十。释中十段。不同依
其增。
增文分二。初五明心。后五明取。然此十中。各有
标释。
言一至规夺也者。初一有三标。谓下释三。僧祇
下指。其事同。戒疏云。不肯修学故。于盗境生可学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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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宝互用。随满犯重。耶心者。戒疏云。邪命也。贪心规
度。为利说法。外现清白。内实邪浊本。五分云。謟心取
财。是盗也。曲约不正。戾则恨戾。恐怯者。律增五文五
十九云。谓不善心。谓不善之言诸心并。是故改为恐
怯即。异诸心。所作恐怖。令心怯弱。怖得彼物也。逼迫
呵喝(呵割反)。灵山云。谓口中出声现威也。或说法怖取
者。戒疏云。威说地狱恶报。或说王官势力。而得财也。
或自坏疑怖者。自坏疑事。拟怖他人舍悭布施。灵山
云。说悭受饿鬼贫穷等报。自说我疑。亦恐不免。方便
击动前人。得财也。恒怀规夺。是常有盗心也。戒疏云。
得物乃休。
言六至情者。戒疏云。又变此心。云五种取。
取是其业。对境行事也。立云。如空处盗物。是决定取
也。因先寄物。后即抵突。全不肯还。或言我往时唯领
得汝一段物。以少还他。恐怯取者。张拳怒目。口云即
打。恐赫令怖。而取彼物。戒疏云。示身口相。令生怖畏。
故取彼财。如十诵中轻慢。抵突而取他物也。见便便
取者。戒疏云。思他慢藏阳作阴伏之类也。因利求利
者。戒疏云。贪心规利。为财说法也。为彼说法。令修善
行。彼则得利。因兹语也。令其布施。而得其财。是求利
也。倚托取者。倚傍威势。假托亲友。而取他财也。说事
过实。即是浮花。令其前人。异眼看我。故云异望。非法
说法。皆是幻惑群情。灵山引佛藏经云。说法之人。心
不清净。为他说法。得罪深重。假使煞三千大千世界
一一众生。其罪尚轻。佛言。身自證法。心无疑悔。我听
度。为利说法。外现清白。内实邪浊本。五分云。謟心取
财。是盗也。曲约不正。戾则恨戾。恐怯者。律增五文五
十九云。谓不善心。谓不善之言诸心并。是故改为恐
怯即。异诸心。所作恐怖。令心怯弱。怖得彼物也。逼迫
呵喝(呵割反)。灵山云。谓口中出声现威也。或说法怖取
者。戒疏云。威说地狱恶报。或说王官势力。而得财也。
或自坏疑怖者。自坏疑事。拟怖他人舍悭布施。灵山
云。说悭受饿鬼贫穷等报。自说我疑。亦恐不免。方便
击动前人。得财也。恒怀规夺。是常有盗心也。戒疏云。
得物乃休。
言六至情者。戒疏云。又变此心。云五种取。
取是其业。对境行事也。立云。如空处盗物。是决定取
也。因先寄物。后即抵突。全不肯还。或言我往时唯领
得汝一段物。以少还他。恐怯取者。张拳怒目。口云即
打。恐赫令怖。而取彼物。戒疏云。示身口相。令生怖畏。
故取彼财。如十诵中轻慢。抵突而取他物也。见便便
取者。戒疏云。思他慢藏阳作阴伏之类也。因利求利
者。戒疏云。贪心规利。为财说法也。为彼说法。令修善
行。彼则得利。因兹语也。令其布施。而得其财。是求利
也。倚托取者。倚傍威势。假托亲友。而取他财也。说事
过实。即是浮花。令其前人。异眼看我。故云异望。非法
说法。皆是幻惑群情。灵山引佛藏经云。说法之人。心
不清净。为他说法。得罪深重。假使煞三千大千世界
一一众生。其罪尚轻。佛言。身自證法。心无疑悔。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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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人意座说法。又虽是凡夫。而能持戒不贪名利。多
闻广识。自利利他我。我听此人说法也。
言以至境者。
谓以十伽五四诸文。證其有心成其盗业。虽未亘尘
沙境。约其诸说。其相略明。垣墙者。如世垣墙防其贼
盗依前诸教。识其盗心足得防。拟其心不要造趣前
境也。
第四文二。初牒名。二谓五钱下。解释。初如文。
释中二。初引教。定其重体成是几钱。二二以下。约义。
以解盗相结罪分齐。初二。初标五钱为断重之体。二
萨婆多下。引诸律论。会释归宗。
言谓至物者。戒疏云。
谓五钱即钱体也。若直五钱。谓馀财帛。准钱法也。犹
如唐律随有犯者。皆约绢估。以从尺丈方定刑名也。
第二文二。初依论正判诸释不同。二然五钱下。商略
归宗。此方取用差别。初二。初举论问起。二答有下。辨
三释不同。
言萨至钱者。问意易知。
答中二。初引三师不同。二虽有下。结归胜义。一唱。
言
答至是者。答也。其三师者。初依王舍用钱。二随处用
钱。三又云随圆盗几得死。依王舍用钱者。立云。佛准
王舍□法结戒。佛问频婆娑罗王。大王国内。何罪合
死。王言。盗五钱死。佛依此制戒。故多论第二。或言金
钱银钱。或言铜钱。元不定也。第二师。随有佛法处等
者。彼师云。不必依本王舍之钱。但约当处国内。金银
铜铁。胡胶锡蜡竹木等钱。即随处五钱为限。第三师
又云。至限者。彼师云。依国盗几而断死也。若据彼论。
闻广识。自利利他我。我听此人说法也。
言以至境者。
谓以十伽五四诸文。證其有心成其盗业。虽未亘尘
沙境。约其诸说。其相略明。垣墙者。如世垣墙防其贼
盗依前诸教。识其盗心足得防。拟其心不要造趣前
境也。
第四文二。初牒名。二谓五钱下。解释。初如文。
释中二。初引教。定其重体成是几钱。二二以下。约义。
以解盗相结罪分齐。初二。初标五钱为断重之体。二
萨婆多下。引诸律论。会释归宗。
言谓至物者。戒疏云。
谓五钱即钱体也。若直五钱。谓馀财帛。准钱法也。犹
如唐律随有犯者。皆约绢估。以从尺丈方定刑名也。
第二文二。初依论正判诸释不同。二然五钱下。商略
归宗。此方取用差别。初二。初举论问起。二答有下。辨
三释不同。
言萨至钱者。问意易知。
答中二。初引三师不同。二虽有下。结归胜义。一唱。
言
答至是者。答也。其三师者。初依王舍用钱。二随处用
钱。三又云随圆盗几得死。依王舍用钱者。立云。佛准
王舍□法结戒。佛问频婆娑罗王。大王国内。何罪合
死。王言。盗五钱死。佛依此制戒。故多论第二。或言金
钱银钱。或言铜钱。元不定也。第二师。随有佛法处等
者。彼师云。不必依本王舍之钱。但约当处国内。金银
铜铁。胡胶锡蜡竹木等钱。即随处五钱为限。第三师
又云。至限者。彼师云。依国盗几而断死也。若据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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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师之中。最许彼义也。
第二商略归宗此方取用差别中三。初标归宗来意
举草叶不盗。意在五钱。二今诸下。明此方诸师取用
差别。三四分下。正辨归宗即定五钱之文。
言然至盗
者。然是也。是上五钱之义。多论十祇互释不同。论则
如前。律则如后。准小钱八十即不同也。判罪宜通者。
灵山云。忽有巳犯。欲判其罪。宜取通文。即依十诵。八
十小钱。摄护从急者。即调部中。明其盗相。下至草叶
不盗也。
第二此方取用不同中二。初标晟行。二分依下。正辨
依其二律一论。一唱。
言今至重者。今诸师者。江表关
内诸师也。多依十诵者。戒疏云。今诸持律。多依十诵。
故彼文云。古大铜钱。准今小钱则八十也。即显少依
随其盗处所用。五钱入重者。氏即多论中第三师义。
显下伏也。须知。今师。准引论中第二师者。戒疏云。如
多论中盗相通滥初解本钱何由可晓。后解随国现
断入死。言亦汎滥。难可依承。如此。虚律。强盗满尺。则
是极刑。窃盗五十疋。罪至俣流。纵多盗者。不加至死。
论令准死□则刑无死名。比丘多窃。少有强者。纵有
强夺。计尺死刑。窃五十疋。又非死例。准俗制道。盗相
叵伦。如僧祇云。王无定法。断盗不定。关内依僧祇者。
即取四钱三[口/用]以用结重也。故祇第三云。佛问瓶沙
王法。大王治国盗。齐几钱至死。王答曰。十九钱。为一
罽利沙槃。分一沙槃为四分。若盗一分。罪应至死。今
第二商略归宗此方取用差别中三。初标归宗来意
举草叶不盗。意在五钱。二今诸下。明此方诸师取用
差别。三四分下。正辨归宗即定五钱之文。
言然至盗
者。然是也。是上五钱之义。多论十祇互释不同。论则
如前。律则如后。准小钱八十即不同也。判罪宜通者。
灵山云。忽有巳犯。欲判其罪。宜取通文。即依十诵。八
十小钱。摄护从急者。即调部中。明其盗相。下至草叶
不盗也。
第二此方取用不同中二。初标晟行。二分依下。正辨
依其二律一论。一唱。
言今至重者。今诸师者。江表关
内诸师也。多依十诵者。戒疏云。今诸持律。多依十诵。
故彼文云。古大铜钱。准今小钱则八十也。即显少依
随其盗处所用。五钱入重者。氏即多论中第三师义。
显下伏也。须知。今师。准引论中第二师者。戒疏云。如
多论中盗相通滥初解本钱何由可晓。后解随国现
断入死。言亦汎滥。难可依承。如此。虚律。强盗满尺。则
是极刑。窃盗五十疋。罪至俣流。纵多盗者。不加至死。
论令准死□则刑无死名。比丘多窃。少有强者。纵有
强夺。计尺死刑。窃五十疋。又非死例。准俗制道。盗相
叵伦。如僧祇云。王无定法。断盗不定。关内依僧祇者。
即取四钱三[口/用]以用结重也。故祇第三云。佛问瓶沙
王法。大王治国盗。齐几钱至死。王答曰。十九钱。为一
罽利沙槃。分一沙槃为四分。若盗一分。罪应至死。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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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所盗义。以此为准也。
第三归宗印。定五钱之文分二。初举宗印定。癈上律
论之文。二善见下。引盗相从急。證取五钱。初二。初正
明归宗印定。癈上律论之文。二纵四钱下。潜通伏难。
一唱。
言四至钱者。四分缘起。但云五钱。不言古大铜
钱。当小钱八十。又定金银铜铁之钱。又无随国几钱
得死之断。故归宗五钱。即癈上十诵多论前后二师。
及僧祇所立今人用者。以后为胜者。即是印定。今师
晟行。第二随其盗处所用。五钱入重之判。是其后胜
故。戒疏云若依四分。但云五钱。钱则八种。并同一制。
如多论中间一解。随国用钱。准五为限。则诤论息也。
若尔。僧祇即合是后。何指随其盗处。五钱为后耶。答。
僧祇。钞文自破。故知中者为后。难云。十诵多论前后
二师。文宽不了。即任癈之。如僧祇四钱三[口/用]。犹尚急
于四分。既言从急。何废四钱三[口/用]。而取五钱为急义
耶钞。答云纵。四钱三[口/用]。善见解云。亦同五钱。不能急
于四分。故归宗印其五钱为定也。准见论第八云。尔
时。王舍城二十尘沙迦。成一迦利沙槃。分一迦利沙
槃。分为四分。一分是五磨沙迦。若盗五犯夷。无今同。
祇十九钱。为罽利沙槃。分为四分。若取一分。成重义
同。古师云。然西国。本无今时钱。但有如上磨沙迦。状
如师蠡也。
第二引盗相从急。證取五钱中分二。初引但离之文。
證其从急。二又观下。引断重。證是五钱。一唱。
言善至
第三归宗印。定五钱之文分二。初举宗印定。癈上律
论之文。二善见下。引盗相从急。證取五钱。初二。初正
明归宗印定。癈上律论之文。二纵四钱下。潜通伏难。
一唱。
言四至钱者。四分缘起。但云五钱。不言古大铜
钱。当小钱八十。又定金银铜铁之钱。又无随国几钱
得死之断。故归宗五钱。即癈上十诵多论前后二师。
及僧祇所立今人用者。以后为胜者。即是印定。今师
晟行。第二随其盗处所用。五钱入重之判。是其后胜
故。戒疏云若依四分。但云五钱。钱则八种。并同一制。
如多论中间一解。随国用钱。准五为限。则诤论息也。
若尔。僧祇即合是后。何指随其盗处。五钱为后耶。答。
僧祇。钞文自破。故知中者为后。难云。十诵多论前后
二师。文宽不了。即任癈之。如僧祇四钱三[口/用]。犹尚急
于四分。既言从急。何废四钱三[口/用]。而取五钱为急义
耶钞。答云纵。四钱三[口/用]。善见解云。亦同五钱。不能急
于四分。故归宗印其五钱为定也。准见论第八云。尔
时。王舍城二十尘沙迦。成一迦利沙槃。分一迦利沙
槃。分为四分。一分是五磨沙迦。若盗五犯夷。无今同。
祇十九钱。为罽利沙槃。分为四分。若取一分。成重义
同。古师云。然西国。本无今时钱。但有如上磨沙迦。状
如师蠡也。
第二引盗相从急。證取五钱中分二。初引但离之文。
證其从急。二又观下。引断重。證是五钱。一唱。
言善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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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者。灵山问云。钞明五钱重物。今引离处文来何耶。
答。證摄护从急故。彼论明其离处。二师不同。初师。离
刚口得夷者。此据刚中犹是其处。出口方名离处。后
师但离处者但举即犯不要出刚口何也。戒律宜应
从急。此證取其五钱显急。诸馀律论又观五事等者。
论第八云。处者。比丘有黄衣。置肩上行入。遂失而作
舍心。后有比丘。来盗心取。取巳生悔。问律师周罗。周
罗违觅失物主。失物主来。至律师所。律师问物主。长
老。此是汝衣。答。是。何处失。答。其处失。问。汝舍心不。答
巳作舍心。又问盗比丘。何处取。答。某处。律师言。汝若
无盗心取者。无罪。汝恶心作。得吉。然后语物主比丘。
汝巳舍衣。以衣与此比丘。答言。善。盗比丘闻律师语
巳。心怀欢喜。是名观处也。时者。取时。此衣有时轻。有
时重。若轻时取。即以轻时断罪。若重时取。即以重时
价直得罪。我今取證。有一比丘。得椰子盘。常以饮水。
置海中寺。往支帝耶山。后有一比丘。往海中寺。而见
椰子壳。盗心取巳。后往帝耶山。到以用盘食粥。盘主
见而问。长老何处得此盘。比丘言。海中寺得。物主言。
此是我物。汝偷耶。即捉到僧中。具判此事。有一阿毗
昙师。各瞿檀多。问此比丘。何处取。答。我于海中寺取。
问彼价直几。答。彼土敢椰子馀壳弃破或。然为薪都
无价直。复问物主。此盘直几。答。此椰子壳饮汁弃皮。
比丘舍取作器。堪一磨沙迦。瞿檀多言。若如是者。不
满五磨沙迦。不犯重罪。众中闻巳。欢言善哉。法师曰。
答。證摄护从急故。彼论明其离处。二师不同。初师。离
刚口得夷者。此据刚中犹是其处。出口方名离处。后
师但离处者但举即犯不要出刚口何也。戒律宜应
从急。此證取其五钱显急。诸馀律论又观五事等者。
论第八云。处者。比丘有黄衣。置肩上行入。遂失而作
舍心。后有比丘。来盗心取。取巳生悔。问律师周罗。周
罗违觅失物主。失物主来。至律师所。律师问物主。长
老。此是汝衣。答。是。何处失。答。其处失。问。汝舍心不。答
巳作舍心。又问盗比丘。何处取。答。某处。律师言。汝若
无盗心取者。无罪。汝恶心作。得吉。然后语物主比丘。
汝巳舍衣。以衣与此比丘。答言。善。盗比丘闻律师语
巳。心怀欢喜。是名观处也。时者。取时。此衣有时轻。有
时重。若轻时取。即以轻时断罪。若重时取。即以重时
价直得罪。我今取證。有一比丘。得椰子盘。常以饮水。
置海中寺。往支帝耶山。后有一比丘。往海中寺。而见
椰子壳。盗心取巳。后往帝耶山。到以用盘食粥。盘主
见而问。长老何处得此盘。比丘言。海中寺得。物主言。
此是我物。汝偷耶。即捉到僧中。具判此事。有一阿毗
昙师。各瞿檀多。问此比丘。何处取。答。我于海中寺取。
问彼价直几。答。彼土敢椰子馀壳弃破或。然为薪都
无价直。复问物主。此盘直几。答。此椰子壳饮汁弃皮。
比丘舍取作器。堪一磨沙迦。瞿檀多言。若如是者。不
满五磨沙迦。不犯重罪。众中闻巳。欢言善哉。法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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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观随处结直(钞取此文。證前四分五钱为𠃔释时竟)。有物新贵后
贱。如新铁钵。完净初贵。后破便故。随时卒直也。若比
丘偷他物。应问主。若未用贵。巳用贱。汝等应知是为
五处。律师善观。然后判事。随罪轻重而巳罪之。并是
论文。慈和决云。标则有五。释但有四。钞言等者。论无
等字。今此等者。等取前时中轻重。则成五也。以此时
中满五磨沙迦犯重文。證五钱为允也。
第二约义。以解盗相结罪分齐。中分二。初总标。二一
十诵下。伏标别释。
言二至同者。富阳云。辨前五事。今
准诸教。六义释之文尽也。
释中分六。初约钱贵贱。二约处贵贱。三约时贵贱。四
约得不分列。五过减分别。六一多分别。
言一至轻者。
花严云。十诵。优波离问佛。颇有盗三钱。犯夷耶。佛言。
有钱贵时。富阳云。旦如此国。乾封年时。有一乾元钱。
直时用小钱一百文是。又问颇有盗五钱。不犯夷耶。
佛言。有钱贱时也。百千犯轻者。立云。如铁钱等。时所
不用。虽盗百千。伹得兰罪。故云轻也。
言二至价者。发
正云。约处断轻重也。灵山引律云。时有众多比丘。方
便共遣一人取他物。彼往取。减五钱来。至此得五钱。
彼作是念。我等得五钱。犯夷耶。佛言。依本处犯兰。五
分善见。意不别也。
言三至也者。立云。上三勺中。皆是
贵时盗。贱时货。望本处得重。今若反之。则是贱时盗。
贵时货。即得轻。故言降。降。下也。轻则兰也。
言四至等
者。断心者。灵山云。由本取只取四钱。更不拟取。故前
贱。如新铁钵。完净初贵。后破便故。随时卒直也。若比
丘偷他物。应问主。若未用贵。巳用贱。汝等应知是为
五处。律师善观。然后判事。随罪轻重而巳罪之。并是
论文。慈和决云。标则有五。释但有四。钞言等者。论无
等字。今此等者。等取前时中轻重。则成五也。以此时
中满五磨沙迦犯重文。證五钱为允也。
第二约义。以解盗相结罪分齐。中分二。初总标。二一
十诵下。伏标别释。
言二至同者。富阳云。辨前五事。今
准诸教。六义释之文尽也。
释中分六。初约钱贵贱。二约处贵贱。三约时贵贱。四
约得不分列。五过减分别。六一多分别。
言一至轻者。
花严云。十诵。优波离问佛。颇有盗三钱。犯夷耶。佛言。
有钱贵时。富阳云。旦如此国。乾封年时。有一乾元钱。
直时用小钱一百文是。又问颇有盗五钱。不犯夷耶。
佛言。有钱贱时也。百千犯轻者。立云。如铁钱等。时所
不用。虽盗百千。伹得兰罪。故云轻也。
言二至价者。发
正云。约处断轻重也。灵山引律云。时有众多比丘。方
便共遣一人取他物。彼往取。减五钱来。至此得五钱。
彼作是念。我等得五钱。犯夷耶。佛言。依本处犯兰。五
分善见。意不别也。
言三至也者。立云。上三勺中。皆是
贵时盗。贱时货。望本处得重。今若反之。则是贱时盗。
贵时货。即得轻。故言降。降。下也。轻则兰也。
言四至等
者。断心者。灵山云。由本取只取四钱。更不拟取。故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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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不合也。
言五至类者。花严云。有二义。一者众多人。
遣一人往盗。五共分。二者共往盗。五各分。发正云。虽
则一人不得五钱。当时人往盗满五。业成故。得重。盗
取众多人未分者物。此约十方不满五。故得轻也。
言
六至应知者。戒疏云。如师语三弟子云。彼有六钱。大
者取三。次者各取一。我自取一。此即师教弟子竟。徒
有三人。亦如是教。越却中二。戒疏即云。乃至小弟子
亦作此言。彼有六钱。和上取三。同学各取一。我自取
一。各各互教。三人满五。望损一主故。各得一夷。各各
自盗一钱。皆得一兰。夷。是教他业。兰。是自业。自作教
他。二业不合。故各得二罪也。第五方便。钞文不释者。
戒疏云。自不假方便。如借他物不还。善见。打破他物。
不还价直。得夷。此即不假方便。恐涉滥故。纵有方便。
亦俱不明。但知离处巳前。并方便摄故。具缘即标。辨
相不著。钞于离处中显也。
第六文二。初牒名。二四分下。解释。初如文。
释中二。初引教略明。二离处约义广释。
言四至重者。
随作一事。方便即止。不成离处。得兰也。下引五分。出
方便与离处分齐也。
第二约义广释中二。初总标句数。二一者下。依数别
释。
言离处至之者。花严云。虽云离处方犯。义亦有不
离处而亦名犯。为是义故。十句分别。
第二依数别释中。十句同即为十段。十段今初。初文
三。初标。次如律下释。三善见下證。一唱。
言一至重者。
言五至类者。花严云。有二义。一者众多人。
遣一人往盗。五共分。二者共往盗。五各分。发正云。虽
则一人不得五钱。当时人往盗满五。业成故。得重。盗
取众多人未分者物。此约十方不满五。故得轻也。
言
六至应知者。戒疏云。如师语三弟子云。彼有六钱。大
者取三。次者各取一。我自取一。此即师教弟子竟。徒
有三人。亦如是教。越却中二。戒疏即云。乃至小弟子
亦作此言。彼有六钱。和上取三。同学各取一。我自取
一。各各互教。三人满五。望损一主故。各得一夷。各各
自盗一钱。皆得一兰。夷。是教他业。兰。是自业。自作教
他。二业不合。故各得二罪也。第五方便。钞文不释者。
戒疏云。自不假方便。如借他物不还。善见。打破他物。
不还价直。得夷。此即不假方便。恐涉滥故。纵有方便。
亦俱不明。但知离处巳前。并方便摄故。具缘即标。辨
相不著。钞于离处中显也。
第六文二。初牒名。二四分下。解释。初如文。
释中二。初引教略明。二离处约义广释。
言四至重者。
随作一事。方便即止。不成离处。得兰也。下引五分。出
方便与离处分齐也。
第二约义广释中二。初总标句数。二一者下。依数别
释。
言离处至之者。花严云。虽云离处方犯。义亦有不
离处而亦名犯。为是义故。十句分别。
第二依数别释中。十句同即为十段。十段今初。初文
三。初标。次如律下释。三善见下證。一唱。
言一至重者。
卷三 第 907a 页 X41-0907.png
发正云。如律师断割重物入轻者。理得其壬也。景云。
此举情有所为。不依教。如今若依教。纵以迷谬无罪
也。非法用僧物者。立云。知事人处分。将常住僧物。媒
嫁净人。供给媒具。纲维同判。判竟结壬。引善见意證。
尽未竟兰。书竟重也。论。约定地界也。
第二文三。初标。二善见下。约教以释。三即如下。类同。
一唱。
言二至重者。出言为教令。此言才立。即结罪也。
准论。盗心唱言。齐如许是我地。地主生疑。为是我地。
为比丘地。此时得兰。若地主决作失想。得夷。若来问
僧答同皆重者。谓地主。闻唱言云。是僧地。心生疑。来
由大众。众咸同答是僧地者。随僧多少。皆结重也。违
理判与者。当阳景云。此明比丘曲判与馀人也。违理
判得者。此明求人约违道理判得此物也。灵山云。争
田违理者。或侵全段。或侵界分。准违理结犯。以理夺
得。无犯也。
第三文二。初标。二善见下。约教以释。一唱。
言三至尔
者。准见论。若有二标。举一得兰。举二则重。若三标。举
一吉。举二兰。举三重。若有众生多标者。语最后两标。
举一兰。举二夷。前者随多少皆吉。钞举初二标。故云
乃至一发一麦皆重。地深无价故。谓至金轮故。深无
价也。若此比丘来问众僧。今取此地。僧答同者。皆重
也。注云。谓量地度者。济云。钞意谓。将竹弓平执。而量
地为标也。绳弹亦尔者。准见论。若盗心以绳弹取他
地。初一绳置一头。兰。若置两头。夷也。
此举情有所为。不依教。如今若依教。纵以迷谬无罪
也。非法用僧物者。立云。知事人处分。将常住僧物。媒
嫁净人。供给媒具。纲维同判。判竟结壬。引善见意證。
尽未竟兰。书竟重也。论。约定地界也。
第二文三。初标。二善见下。约教以释。三即如下。类同。
一唱。
言二至重者。出言为教令。此言才立。即结罪也。
准论。盗心唱言。齐如许是我地。地主生疑。为是我地。
为比丘地。此时得兰。若地主决作失想。得夷。若来问
僧答同皆重者。谓地主。闻唱言云。是僧地。心生疑。来
由大众。众咸同答是僧地者。随僧多少。皆结重也。违
理判与者。当阳景云。此明比丘曲判与馀人也。违理
判得者。此明求人约违道理判得此物也。灵山云。争
田违理者。或侵全段。或侵界分。准违理结犯。以理夺
得。无犯也。
第三文二。初标。二善见下。约教以释。一唱。
言三至尔
者。准见论。若有二标。举一得兰。举二则重。若三标。举
一吉。举二兰。举三重。若有众生多标者。语最后两标。
举一兰。举二夷。前者随多少皆吉。钞举初二标。故云
乃至一发一麦皆重。地深无价故。谓至金轮故。深无
价也。若此比丘来问众僧。今取此地。僧答同者。皆重
也。注云。谓量地度者。济云。钞意谓。将竹弓平执。而量
地为标也。绳弹亦尔者。准见论。若盗心以绳弹取他
地。初一绳置一头。兰。若置两头。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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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文二。初标。二释。一唱。
言四至也者。如文。
第五分四。初标。二十诵下。正释。三或如下。因明借损。
四律云下。證成。一唱。
言五至故者。谓有盗心。从叶下
牵物。至花上。异本时安置处也。故励疏意谓。钱物与
氍氀。异主离寄处即犯。同主俱是一家之物。未成离
处也。
第六文三。初标。二正释。三五分下。因明不应。一唱。
言
六至罗者。慈云。是双陆。头子。棋子等类。缘将众牙齿
骨等作。故云转齿也。
第七标释。一唱。
言七至罪者。祇云。若比丘盗马欲东
方。马狂趣向南西北方。虽离本处。意欲向东。却向别
方。是不离也。若向东方。始是离处也。若元盗时。不论
方所者。但举四足。是离处也。若比丘盗马去。马主觉
后逐。若马主未作失想。比丘未作得想。未结夷。若主
作失想。比丘作得想。结夷。若将草马诱他父马。去离
见闻。即夷。牛等准此也。
第八文三。初标。二据文正释。三如掷杖下。举喻證成
一唱。
言八至重者。谓空静处。既无于人。盗无不遂。虽
未离处。必定离故。动则成重。不必全离也。
第九文二。标释一唱。
言九至等者。灵山云。谓田宅等
不可移动。但使切击。有标五者。即结重也。
第十文二。标释一唱。
言十至疏者。向下引疏释也。见
论云。旋风吹衣。上虚空中。比丘以盗心前捉。一一得
吉。若衣动。兰。离本处。夷。故律云。有衣物从风所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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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之物。而加盗取。明离处者。即空异本。是名离处。馀
例此也。盗鸟者。见论。有比丘欲盗孔雀。孔雀空中欲
飞。比丘当前立。孔雀见比丘不能飞。舒翅而住。比丘
得吉。举手触亦吉。若摇动孔雀。兰。若提尾牵离头处。
夷。牵左翅过右翅亦夷。上下亦尔。立云。若笼贮鸟子。
比丘盗鸟。离笼即犯。若本无心。虽合笼将去。未结
夷。出鸟离笼方犯也。曲杙者。立云。谓壁上衣。钩龙牙
杙是也。故见论云。谓盗壁上曲钩中物。离壁离橛。重
也。谓离壁未离橛。兰。离橛未离壁。亦兰。若橛壁俱离。
夷也。又如十诵。取衣不取架。持将架去。不重。后衣离
架时。方得重也。断流者。戒疏云。四分但云若以方便
坏池。及取水物。而不明所损分齐。如祇云。溉灌流水。
或一宿直一钱。乃至四钱五钱。比丘为佛法僧。或复
盗破坏彼架。得越水乃由简。满五者。夷。又见论云。众
家共一池水注田。比丘盗断他水令注也。田莳未死。
兰。若莳死。随直多少结罪。水注者。戒威疏云。僧祇。若
以竹筒。就孔中饮满者。重。若稍饮数心咽咽。偷兰。若
器先塞。拔塞时越注入器中。兰。注断满者。重。若注未
断即悔畏。重。以水到本器中。偷兰。虽注断未离处。离
处未断注。俱兰。等者。等取苏油蜜等。例同也。
第三通结旨归中四意。初叙盗相难知。意存道而呵
众务。二何者下。徵释众务过生之所由。三故善论下。
显急护而證难知。四以准下。结归略意。一唱。
言然至
也者。情怀胜劣。无平等心。兼后彼此亲疏。未倾我例。
例此也。盗鸟者。见论。有比丘欲盗孔雀。孔雀空中欲
飞。比丘当前立。孔雀见比丘不能飞。舒翅而住。比丘
得吉。举手触亦吉。若摇动孔雀。兰。若提尾牵离头处。
夷。牵左翅过右翅亦夷。上下亦尔。立云。若笼贮鸟子。
比丘盗鸟。离笼即犯。若本无心。虽合笼将去。未结
夷。出鸟离笼方犯也。曲杙者。立云。谓壁上衣。钩龙牙
杙是也。故见论云。谓盗壁上曲钩中物。离壁离橛。重
也。谓离壁未离橛。兰。离橛未离壁。亦兰。若橛壁俱离。
夷也。又如十诵。取衣不取架。持将架去。不重。后衣离
架时。方得重也。断流者。戒疏云。四分但云若以方便
坏池。及取水物。而不明所损分齐。如祇云。溉灌流水。
或一宿直一钱。乃至四钱五钱。比丘为佛法僧。或复
盗破坏彼架。得越水乃由简。满五者。夷。又见论云。众
家共一池水注田。比丘盗断他水令注也。田莳未死。
兰。若莳死。随直多少结罪。水注者。戒威疏云。僧祇。若
以竹筒。就孔中饮满者。重。若稍饮数心咽咽。偷兰。若
器先塞。拔塞时越注入器中。兰。注断满者。重。若注未
断即悔畏。重。以水到本器中。偷兰。虽注断未离处。离
处未断注。俱兰。等者。等取苏油蜜等。例同也。
第三通结旨归中四意。初叙盗相难知。意存道而呵
众务。二何者下。徵释众务过生之所由。三故善论下。
显急护而證难知。四以准下。结归略意。一唱。
言然至
也者。情怀胜劣。无平等心。兼后彼此亲疏。未倾我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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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初果无学。方可啧事也。
第三不犯中二。先标。二释。初如文。
释中二。初通明不犯。二律中下。别释亲厚。
言四至犯
者。巳有想者。戒疏云。谓实是他物。意谓。已物无他想
故。粪扫想者。实是有主。意言。此主作粪扫想取。开境
想中。初有主想句也。暂取想者。既非永用。暂取借用。
言律至之者。难作者。如羊角哀佐伯陶并粮。是也。难与
者。雷义举茂才让于陈。壬剌史不听。义遂阳犹不应
命。是也。难忍者。管仲鲍叔分财之义。是也。四五易知。
六不舍者。荀臣伯者友人疾。值胡贼攻郡。臣伯不忍
去。贼至郡。空间汝何敢独在。答。友人之疾。不忍去也。
我身宁死。贼知贤。旋军还也。不轻者。郗超所交。皆一
时秀美。虽塞门复进。亦拔而交之。戒疏云。情若琴瑟
财何有别。古有食必兼人。衣亦通被。故衣从二人。食
字亦尔。钞意恐难故。令准此量之。第二别释戒本。依
注戒本等。略分为八。一若比丘(谓能犯人)。二。在村落中(村落
有四。一四周垣墙。二栅篱。三篱墙不周。四周周有屋也)。若闲静处(即村外。静地。处者。地中一
切处所也。谓盗犯处也)。三。不与物者(主不舍也)。四。盗心取者(贼心取也)。五
随不与取法者所盗物也(以王立法。若取五钱。若直五钱物。罪应至死。佛随王
法。盗满制重也)六。若为王(王得自在不属于〔也〕)及大臣(种种大凡辅佐王者也)所
捉若缚。若驱出国。若煞。汝是贼。汝痴。汝无所知(所治法者)。
捉者。瓶沙远祖治贼。但令栴陀罗。拍头捉手便息。缚
者。虽捉。犹作祖王使人。以灰围之。及至父王。行驱出
法。至沙王登位。乃截指。至阿阇世。乃行煞戮也。馀三
第三不犯中二。先标。二释。初如文。
释中二。初通明不犯。二律中下。别释亲厚。
言四至犯
者。巳有想者。戒疏云。谓实是他物。意谓。已物无他想
故。粪扫想者。实是有主。意言。此主作粪扫想取。开境
想中。初有主想句也。暂取想者。既非永用。暂取借用。
言律至之者。难作者。如羊角哀佐伯陶并粮。是也。难与
者。雷义举茂才让于陈。壬剌史不听。义遂阳犹不应
命。是也。难忍者。管仲鲍叔分财之义。是也。四五易知。
六不舍者。荀臣伯者友人疾。值胡贼攻郡。臣伯不忍
去。贼至郡。空间汝何敢独在。答。友人之疾。不忍去也。
我身宁死。贼知贤。旋军还也。不轻者。郗超所交。皆一
时秀美。虽塞门复进。亦拔而交之。戒疏云。情若琴瑟
财何有别。古有食必兼人。衣亦通被。故衣从二人。食
字亦尔。钞意恐难故。令准此量之。第二别释戒本。依
注戒本等。略分为八。一若比丘(谓能犯人)。二。在村落中(村落
有四。一四周垣墙。二栅篱。三篱墙不周。四周周有屋也)。若闲静处(即村外。静地。处者。地中一
切处所也。谓盗犯处也)。三。不与物者(主不舍也)。四。盗心取者(贼心取也)。五
随不与取法者所盗物也(以王立法。若取五钱。若直五钱物。罪应至死。佛随王
法。盗满制重也)六。若为王(王得自在不属于〔也〕)及大臣(种种大凡辅佐王者也)所
捉若缚。若驱出国。若煞。汝是贼。汝痴。汝无所知(所治法者)。
捉者。瓶沙远祖治贼。但令栴陀罗。拍头捉手便息。缚
者。虽捉。犹作祖王使人。以灰围之。及至父王。行驱出
法。至沙王登位。乃截指。至阿阇世。乃行煞戮也。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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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调也。七。是比丘波罗夷者(明罪结也)。八。不共住者(明治殡法)。
所以须举王治法者。虽俗制道故也。
第三煞人戒二。初标所制之威名。二犯缘下。依文解
释。言第至戒者。初缘起者。律云。佛在毗舍离。为诸比
丘。说不净观。彼观成巳。厌患身命。有勿力伽难提比
丘。受雇行煞。佛怪众少。问阿难。阿难定答。因请改观。
说阿那般那三昧。比丘修习。證增上果僧。佛二呵而
制此戒。制意有。戒疏云。所以不听煞。人趣报胜。善因
所招。形心俱是受道之器。出家之人。应怀四等慈济
物命。今内怀嗔忿。断彼相续。违慈恼他。损害道器。过
中之甚。是以圣制。三释名者。戒疏相疏杂引释也。梵
云末奴沙跋陀。谓为煞人也。成论云。五阴不实。此中
假立众生之名。断彼五阴。名为煞生。谓业烦恼为命。
色心为命体。相续为命义。今断相续。故名为煞。此是
所防。戒是能治。能所通举。名煞人戒也。
第二依文解释中二。初依文正解。二别释戒本。初二。
初成犯相。二不犯相。𨷂第一犯境也。为犯境约人易
明。故不别出。但于具缘中明也。初中三。初具列犯缘。
二。初缘人下。随难解释。
言犯至断者。如文。次辨𨷂缘。
初人境得境差三兰。一非人人想。二畜生人想。三杌
木作人想。𨷂第二人想。得六兰。想有三句。一人非人
想煞。二人畜生想煞。三人杌木想煞。疑心亦三句。一
人非人疑。二人畜生疑。三人杌木疑。此约转想疑。结
前心兰。不约本迷。本迷全无罪也。𨷂第三煞心。辟第
所以须举王治法者。虽俗制道故也。
第三煞人戒二。初标所制之威名。二犯缘下。依文解
释。言第至戒者。初缘起者。律云。佛在毗舍离。为诸比
丘。说不净观。彼观成巳。厌患身命。有勿力伽难提比
丘。受雇行煞。佛怪众少。问阿难。阿难定答。因请改观。
说阿那般那三昧。比丘修习。證增上果僧。佛二呵而
制此戒。制意有。戒疏云。所以不听煞。人趣报胜。善因
所招。形心俱是受道之器。出家之人。应怀四等慈济
物命。今内怀嗔忿。断彼相续。违慈恼他。损害道器。过
中之甚。是以圣制。三释名者。戒疏相疏杂引释也。梵
云末奴沙跋陀。谓为煞人也。成论云。五阴不实。此中
假立众生之名。断彼五阴。名为煞生。谓业烦恼为命。
色心为命体。相续为命义。今断相续。故名为煞。此是
所防。戒是能治。能所通举。名煞人戒也。
第二依文解释中二。初依文正解。二别释戒本。初二。
初成犯相。二不犯相。𨷂第一犯境也。为犯境约人易
明。故不别出。但于具缘中明也。初中三。初具列犯缘。
二。初缘人下。随难解释。
言犯至断者。如文。次辨𨷂缘。
初人境得境差三兰。一非人人想。二畜生人想。三杌
木作人想。𨷂第二人想。得六兰。想有三句。一人非人
想煞。二人畜生想煞。三人杌木想煞。疑心亦三句。一
人非人疑。二人畜生疑。三人杌木疑。此约转想疑。结
前心兰。不约本迷。本迷全无罪也。𨷂第三煞心。辟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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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兴方便。二缘全无罪也。𨷂第五断命。容得方便兰。
即境强等是也。
随难释中分二。初别释初缘。二四分煞有下。合辨四
五二缘。
言初至述之者。初缘人者。戒疏云。煞境也。所
言人者仁也。仁者忍也。谓人立志存育为先。故云仁
也。注云。初识在胎。犹自凝滑者。戒疏云。初识托阴。只
是凝滑不净。即男女赤白相和。是也。即是初识所依
故。涅槃大集歌罗逻时位也。乃至命终最后一食者。
花严云。此是最后执持之识。第八识也。谓临终时一
念。有燸气。是后识也。命终者。灵山云。谓此身报假之
维持。于一形寿所因本故。谓命根。是识所依住故。如
杂心云。命者。非色非心为体。是众生往业所剋期居。
此形连持不绝。故名为命。故今死者。气虽断绝。随有
暖识。识居其中。即识住处。为命根摄。然今煞者。报非
色故。何由可煞。识本无形。煞亦不得。今随相说。断其
依处。命根不续。识无所依。故云断命也。
第二文二。初准当律。直列自作教人多种煞相。二十
诵下。引结部文。證释上结煞相。初二。初自煞。二教人。
一唱。
言四至篇者。戒疏云。所行煞相。相分为二。初自
煞有八。一自煞。二身相。三口说。四身口俱。五坑陷。六
倚拨。七与药。八安煞具。教他中有十一。初遣使。二往
来使。三重使。四展转使。五求人。六教求人。七求持刀。
八教求。九遣书。十教遣书。十一遣使叹也。钞𨷂七八
二也。自煞者。若身。若仗随死。皆是也。身现相者。或今
即境强等是也。
随难释中分二。初别释初缘。二四分煞有下。合辨四
五二缘。
言初至述之者。初缘人者。戒疏云。煞境也。所
言人者仁也。仁者忍也。谓人立志存育为先。故云仁
也。注云。初识在胎。犹自凝滑者。戒疏云。初识托阴。只
是凝滑不净。即男女赤白相和。是也。即是初识所依
故。涅槃大集歌罗逻时位也。乃至命终最后一食者。
花严云。此是最后执持之识。第八识也。谓临终时一
念。有燸气。是后识也。命终者。灵山云。谓此身报假之
维持。于一形寿所因本故。谓命根。是识所依住故。如
杂心云。命者。非色非心为体。是众生往业所剋期居。
此形连持不绝。故名为命。故今死者。气虽断绝。随有
暖识。识居其中。即识住处。为命根摄。然今煞者。报非
色故。何由可煞。识本无形。煞亦不得。今随相说。断其
依处。命根不续。识无所依。故云断命也。
第二文二。初准当律。直列自作教人多种煞相。二十
诵下。引结部文。證释上结煞相。初二。初自煞。二教人。
一唱。
言四至篇者。戒疏云。所行煞相。相分为二。初自
煞有八。一自煞。二身相。三口说。四身口俱。五坑陷。六
倚拨。七与药。八安煞具。教他中有十一。初遣使。二往
来使。三重使。四展转使。五求人。六教求人。七求持刀。
八教求。九遣书。十教遣书。十一遣使叹也。钞𨷂七八
二也。自煞者。若身。若仗随死。皆是也。身现相者。或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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畏怖坠沟壑。或示死相口现相者。或以言说叹劝其
死。或以大声恐唱令死。身口俱者。即如世中厌身者。
或以投火坠岩。或刀解绳缢。不知教者。合掌唱善。或
扶接登山。或为办绳具。斯即教叹正符犯法。坑陷者。
知人游行必从此道。故设坑穿令堕地也。倚拨者(博末
反)。审知彼人倚拨某处。便施刀仗。彼依而死。倚拨者。
知他常倚某处。常拨某处。而于彼处。即作机关。令后
来倚著拨著即发也。安煞具者。即如世中行刑之所。
比丘往著施其绳索。令伏死者。与药者。易知。教煞者。
或教人煞。或但教人死之方便。钞言随其前使也。若
教叹者。遣人语彼人。令彼语所煞者生多众罪。不如
早死之词。教遣使者。指示所煞在某方。而往害也。往
来使者。受语往彼。未遂还来。后重复往煞者。是也。重
使者。本命一往煞。恐煞不得。寻更重重随续使人。乃
至百千彼死。本末得重。谓本是能教。末是所教。故重
中间但得轻兰。一非能教。二非所教。自不作故。言展
转使者。立云。初教张人往煞。张即遣王。王又遣李。如
是展转乃至百千。皆重。初一唯能教。后一唯所教。中
间互为能所也。求男子者。灵山云。于众生中。求谁善
解用刀无恐怖也。教求者。教使人求也。遣书者。自不
亲对。或自作书。或遣人作书。令彼受死也。等者。等取
七求持刀八教求也。并任方便等者。戒疏云。非谓如
上所列。而言相尽更馀方便。律虽不载。但依而死者。
皆是重摄。故张其网。总而取收之。欲获罪人。实惟一
死。或以大声恐唱令死。身口俱者。即如世中厌身者。
或以投火坠岩。或刀解绳缢。不知教者。合掌唱善。或
扶接登山。或为办绳具。斯即教叹正符犯法。坑陷者。
知人游行必从此道。故设坑穿令堕地也。倚拨者(博末
反)。审知彼人倚拨某处。便施刀仗。彼依而死。倚拨者。
知他常倚某处。常拨某处。而于彼处。即作机关。令后
来倚著拨著即发也。安煞具者。即如世中行刑之所。
比丘往著施其绳索。令伏死者。与药者。易知。教煞者。
或教人煞。或但教人死之方便。钞言随其前使也。若
教叹者。遣人语彼人。令彼语所煞者生多众罪。不如
早死之词。教遣使者。指示所煞在某方。而往害也。往
来使者。受语往彼。未遂还来。后重复往煞者。是也。重
使者。本命一往煞。恐煞不得。寻更重重随续使人。乃
至百千彼死。本末得重。谓本是能教。末是所教。故重
中间但得轻兰。一非能教。二非所教。自不作故。言展
转使者。立云。初教张人往煞。张即遣王。王又遣李。如
是展转乃至百千。皆重。初一唯能教。后一唯所教。中
间互为能所也。求男子者。灵山云。于众生中。求谁善
解用刀无恐怖也。教求者。教使人求也。遣书者。自不
亲对。或自作书。或遣人作书。令彼受死也。等者。等取
七求持刀八教求也。并任方便等者。戒疏云。非谓如
上所列。而言相尽更馀方便。律虽不载。但依而死者。
皆是重摄。故张其网。总而取收之。欲获罪人。实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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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也。三性之中。能教犯重者。谓前令教人煞叹等。自
于善恶无记三性之中。随住何性。但令前人命断。能
教。俱重也。馀如后篇者。折中。指成就处所门。明三性
得罪。花严。指境想问。意谓不然。是第四通塞门中明。
是自作教人门也。上来并依戒疏解。若别人择者。自
标异也。
第二引诸部文證释诸相中六。初十诵伽论。證释自
煞方便。二萨婆多下。證释遣当。三十诵为令人下。證
释坑陷。四萨婆多下。證释口赞死相。五又如下。證释
安煞具。六五分下。證释自煞得罪分齐。此一段文。并
取戒疏意科也。初二。初辨自于自也。二伽论下。明自
也于他。一唱。
言十至兰者。准律。不得伤形。明知不得
自煞。舒者。舒展腰脚。强与他案居致死。并是好心。不
作故煞意。故不犯重。
言萨至同者。戒疏云。遣书身现
其相。表于纸墨。令用死者。如多论中。若优婆塞。及以
比丘。知吉凶相。令破异圆。随得财命。皆同煞盗。重罪
也。谓比丘虽手不煞盗。然遣书令他破圆得财。财圆
得二夷。优婆塞例同者。例同煞盗二罪。不言夷也。
言
十诵至轻重者。折中云。为人作坑畜差兰者。人家境
差。兰也。为畜作坑当死。如律得提。人死吉者。畜家境
差。吉也。随境轻重者。花严云。诣人死得夷。非人兰。畜
提。由本慢心故。
言萨至重者。戒疏云。口现相者。或以
言说。赞劝其死也。有二意。初引教證释。二今多有下。
指事例同。
言又至亦重者。亦多论文也。戒疏云。安煞
于善恶无记三性之中。随住何性。但令前人命断。能
教。俱重也。馀如后篇者。折中。指成就处所门。明三性
得罪。花严。指境想问。意谓不然。是第四通塞门中明。
是自作教人门也。上来并依戒疏解。若别人择者。自
标异也。
第二引诸部文證释诸相中六。初十诵伽论。證释自
煞方便。二萨婆多下。證释遣当。三十诵为令人下。證
释坑陷。四萨婆多下。證释口赞死相。五又如下。證释
安煞具。六五分下。證释自煞得罪分齐。此一段文。并
取戒疏意科也。初二。初辨自于自也。二伽论下。明自
也于他。一唱。
言十至兰者。准律。不得伤形。明知不得
自煞。舒者。舒展腰脚。强与他案居致死。并是好心。不
作故煞意。故不犯重。
言萨至同者。戒疏云。遣书身现
其相。表于纸墨。令用死者。如多论中。若优婆塞。及以
比丘。知吉凶相。令破异圆。随得财命。皆同煞盗。重罪
也。谓比丘虽手不煞盗。然遣书令他破圆得财。财圆
得二夷。优婆塞例同者。例同煞盗二罪。不言夷也。
言
十诵至轻重者。折中云。为人作坑畜差兰者。人家境
差。兰也。为畜作坑当死。如律得提。人死吉者。畜家境
差。吉也。随境轻重者。花严云。诣人死得夷。非人兰。畜
提。由本慢心故。
言萨至重者。戒疏云。口现相者。或以
言说。赞劝其死也。有二意。初引教證释。二今多有下。
指事例同。
言又至亦重者。亦多论文也。戒疏云。安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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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者。如世刑所。比丘往者施其绳索。令依死者。同重。
立云。因相从者。有比丘犯王法。多有馀比丘相从往
者。名为相从人也。侩子从此。索手巾等也。灵山云。既
寻用语者得重。不寻用语者云何。若彼语言。我依王
教。汝且依道思惟佛语。是时得吉。更起寻思前比丘
语用故。得兰。以不即同语故也。
言五至便者。谓前虽
引十诵不得自伤。若有自煞等者得罪耶。故引證也。
身才命终。别脱戒谢。罪无科处。但结前方便兰也。
第二不犯法中二。初正明。二故俗下。引俗律以况。一
唱。
言不犯至之类者。俗律云。诸过煞伤人者。各依其
状以赎论。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共举重物。力
所不制。若乘高履危。石落煞人。及因系禽兽。以致煞
伤之属。皆是无罪。举俗以况道。第二别释。戒本六句
分之。一若比丘(能煞之人)。二故自断者(明自煞业也)。三人命者
(所煞境也)。四持刀下(明自他煞业分二。初举煞业。二结前。初三。初持刀与人。即安煞具。二叹他
誉死。即口赞煞。三劝死者。劝他令死叹也。二作是□□。结前三□也)。五结罪。六治殡。
第四戒文二。初标所制之戒名。二具九缘下。依文解
释。
言第至戒者。缘起者。佛在毗舍离时。世谷贵。乞食
难得。婆求河边。有安居者。便共称叹。得上人法。信心
居士。减其分施僧所。佛因觉便呵制也。二制意者。戒
本疏云。然无为圣道。非凡所證。由未得故。谓假虚谈。
自言巳證。或乱群心。欺负于世。希招名利。噎法𠕀时。
过中之甚。故谓极制也。三释名者。戒疏云。体乖实录。
名之为妄。过重欺深。名之为大。成业在言。名之为语。
立云。因相从者。有比丘犯王法。多有馀比丘相从往
者。名为相从人也。侩子从此。索手巾等也。灵山云。既
寻用语者得重。不寻用语者云何。若彼语言。我依王
教。汝且依道思惟佛语。是时得吉。更起寻思前比丘
语用故。得兰。以不即同语故也。
言五至便者。谓前虽
引十诵不得自伤。若有自煞等者得罪耶。故引證也。
身才命终。别脱戒谢。罪无科处。但结前方便兰也。
第二不犯法中二。初正明。二故俗下。引俗律以况。一
唱。
言不犯至之类者。俗律云。诸过煞伤人者。各依其
状以赎论。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共举重物。力
所不制。若乘高履危。石落煞人。及因系禽兽。以致煞
伤之属。皆是无罪。举俗以况道。第二别释。戒本六句
分之。一若比丘(能煞之人)。二故自断者(明自煞业也)。三人命者
(所煞境也)。四持刀下(明自他煞业分二。初举煞业。二结前。初三。初持刀与人。即安煞具。二叹他
誉死。即口赞煞。三劝死者。劝他令死叹也。二作是□□。结前三□也)。五结罪。六治殡。
第四戒文二。初标所制之戒名。二具九缘下。依文解
释。
言第至戒者。缘起者。佛在毗舍离时。世谷贵。乞食
难得。婆求河边。有安居者。便共称叹。得上人法。信心
居士。减其分施僧所。佛因觉便呵制也。二制意者。戒
本疏云。然无为圣道。非凡所證。由未得故。谓假虚谈。
自言巳證。或乱群心。欺负于世。希招名利。噎法𠕀时。
过中之甚。故谓极制也。三释名者。戒疏云。体乖实录。
名之为妄。过重欺深。名之为大。成业在言。名之为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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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是能治之行。故曰大妄语戒。
释中分三。初依文解。二别释戒本。释中分三。初明犯
境。二又四分下。明犯相。三辨不犯法。初二。初明成犯
缘。二四分十诵下。辨其犯境。
言具九至解者。如文。次
辨𨷂缘。戒疏云。若𨷂初缘。是人。有非人畜生杌替处。
得三兰。𨷂第二缘。六兰。想疑各三也。𨷂第三缘。境虚。
今为实者。全无罪也。谓将圣法为境。以实未得言得。
故名虚也。𨷂第四缘。即增上慢。无罪也。𨷂第五缘。无
诳心。戏故得吉。𨷂第六缘。过人法言说人法。无罪也。
问。何故但言过人。不言过天者。答。如多论解。佛在人
中结戒。故人中有木叉。多修善法。入道胜天。伹云过
人。巳过天故也。𨷂第七缘。不言自證。无罪。𨷂第八缘。
言不了。得兰。𨷂第九缘。前人不闻。或闻不了。兰也。
第二犯境中二。初正明。二十诵下。问成犯所以。
言四
分至兰者。文具三意。初标犯境。二若云下。口说得相。
三若现下。身造口业。此二律一论。同明过人法。皆言
从得不净观。以上至四果来。是其犯位也。若现身相
者。立云。谓众僧尽生。有人唱言。得罗汉者起。比丘自
知是凡而立者。前人若信。得夷。讫五得兰。
言十至入
者。不净进小法。者谓是外凡五停心观。谓贪欲多者。
作不净观。嗔恚多者。作慈悲观。愚痴多作因缘观。著
我多者。作十八界观。思觉多者。作数息观。既是浅近
小法。何故言即得犯重耶。答。是甘露初门者。甘露谓
涅槃也。谓永断烦恼。證大涅槃。皆先游五观之国。故
释中分三。初依文解。二别释戒本。释中分三。初明犯
境。二又四分下。明犯相。三辨不犯法。初二。初明成犯
缘。二四分十诵下。辨其犯境。
言具九至解者。如文。次
辨𨷂缘。戒疏云。若𨷂初缘。是人。有非人畜生杌替处。
得三兰。𨷂第二缘。六兰。想疑各三也。𨷂第三缘。境虚。
今为实者。全无罪也。谓将圣法为境。以实未得言得。
故名虚也。𨷂第四缘。即增上慢。无罪也。𨷂第五缘。无
诳心。戏故得吉。𨷂第六缘。过人法言说人法。无罪也。
问。何故但言过人。不言过天者。答。如多论解。佛在人
中结戒。故人中有木叉。多修善法。入道胜天。伹云过
人。巳过天故也。𨷂第七缘。不言自證。无罪。𨷂第八缘。
言不了。得兰。𨷂第九缘。前人不闻。或闻不了。兰也。
第二犯境中二。初正明。二十诵下。问成犯所以。
言四
分至兰者。文具三意。初标犯境。二若云下。口说得相。
三若现下。身造口业。此二律一论。同明过人法。皆言
从得不净观。以上至四果来。是其犯位也。若现身相
者。立云。谓众僧尽生。有人唱言。得罗汉者起。比丘自
知是凡而立者。前人若信。得夷。讫五得兰。
言十至入
者。不净进小法。者谓是外凡五停心观。谓贪欲多者。
作不净观。嗔恚多者。作慈悲观。愚痴多作因缘观。著
我多者。作十八界观。思觉多者。作数息观。既是浅近
小法。何故言即得犯重耶。答。是甘露初门者。甘露谓
涅槃也。谓永断烦恼。證大涅槃。皆先游五观之国。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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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五观是涅槃之初门。故云一切圣人由此入道也。
第二犯相中二。初引四分天龙神来向说。皆犯。二应
得下。自称是佛。但得偷兰。
言又至重者。天龙来者。戒
疏云。过恒人之有相与圣道。故齐一重。立云。本欲向
张说。而向王人说。张王虽殊。同是人故。
言摩至说者。
戒疏云。伽云我是佛者。我是天人师者。并偷兰。
以人
不信故。若云我于四沙门果退者。夷。以言有涉也。十
诵云。若人作书自云初果。以书示人。书云得果。我实
非得。犯兰。祇云。若言某处皆非凡夫者。越毗尼。我亦
在中者。兰。以非定指故。若言我亦得此法者。犯重也。
言不至故也者。如文。
第二别释戒本。依本疏分七。一若比丘(能犯人也)。二实无
所知者(明境虚也)。三自称言下。正彰过体(注云。于〔于〕中分二。初自称言者。
总举圣法。二我巳入居下。列举圣法。言又圣智者。谓得生空之智。故言圣智。会正名圣。由观无我。感于圣故。胜
法者。谓得法空解。达阴等知无。故曰胜法。我知是我见是。重结前二句也)四彼于异时下。
明其自言。异时者。谓要语后自言时也。若问乃至虚
诳要语者。望首前罪。五除增慢者。除开缘也。谓无漏
圣法。出过也有。名为增上。未得谓得。名之为慢。愚教
无知。不结罪故。故云除也。六结罪。七治殡。可知。就结
章中。戒疏分二。初有一句。告众情也。若比丘犯下。除
疑执也。今问诸大德下。将说后篇又静众也。次除疑
中二。初云若比丘犯一一法。乃至不得共住如前者。
释同住疑也。时人疑意。但言犯者不共住。不知何等
不共。故今解云。未犯巳前。以人净故。得于二种法中
第二犯相中二。初引四分天龙神来向说。皆犯。二应
得下。自称是佛。但得偷兰。
言又至重者。天龙来者。戒
疏云。过恒人之有相与圣道。故齐一重。立云。本欲向
张说。而向王人说。张王虽殊。同是人故。
言摩至说者。
戒疏云。伽云我是佛者。我是天人师者。并偷兰。
以人
不信故。若云我于四沙门果退者。夷。以言有涉也。十
诵云。若人作书自云初果。以书示人。书云得果。我实
非得。犯兰。祇云。若言某处皆非凡夫者。越毗尼。我亦
在中者。兰。以非定指故。若言我亦得此法者。犯重也。
言不至故也者。如文。
第二别释戒本。依本疏分七。一若比丘(能犯人也)。二实无
所知者(明境虚也)。三自称言下。正彰过体(注云。于〔于〕中分二。初自称言者。
总举圣法。二我巳入居下。列举圣法。言又圣智者。谓得生空之智。故言圣智。会正名圣。由观无我。感于圣故。胜
法者。谓得法空解。达阴等知无。故曰胜法。我知是我见是。重结前二句也)四彼于异时下。
明其自言。异时者。谓要语后自言时也。若问乃至虚
诳要语者。望首前罪。五除增慢者。除开缘也。谓无漏
圣法。出过也有。名为增上。未得谓得。名之为慢。愚教
无知。不结罪故。故云除也。六结罪。七治殡。可知。就结
章中。戒疏分二。初有一句。告众情也。若比丘犯下。除
疑执也。今问诸大德下。将说后篇又静众也。次除疑
中二。初云若比丘犯一一法。乃至不得共住如前者。
释同住疑也。时人疑意。但言犯者不共住。不知何等
不共。故今解云。未犯巳前。以人净故。得于二种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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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住。今既一犯。不得如旧同法共住。故言不得共住
如前也。二后亦如是者。释重犯疑也。时人意谓。初犯
斩首。有戒可破。后虽犯过。谓非有罪。故今释言。后犯
亦尔。谓经忏竟。是中间人。以同二种法中共住。今若
再犯。亦不预前共住之例。未悔之人。后犯亦尔。如是
比丘。皆波罗夷。总不应共住也。
第二僧残篇。虽南山八门。今欲略知。叙五门义。将释
此篇。大分为二。初总以义门分别。二依篇正解。初分
五。初起由三毒。二配于身口。三自作教人。四解遮性。
五初篇种类。初起由三毒者。初有七戒。因三事起。贪
染心成。次有二戒。嗔心起成。次有二戒。因三事起。痴
慢心成。次有二戒。嗔痴起成。第二配身口者。谓初二
局身。次二粗语。二谤。四谏。八戒。口为正犯有助成。二
房。身为正犯。口是助业。次媒嫁一戒。身口正犯也。第
三。自作教人者。位分为三。初有五戒。谓粗语叹身媒
嫁二房。自作定残。教人同不同。若作此五。于已有润。
故同犯残。若泛尔教人。于已无润者。但可犯兰也。二
有二戒。谓二谤戒。自作教人。为已不为已。恼境处齐。
彼我同犯。三有六戒。谓漏失摩触。自作犯残。教人偷
兰。以无润已故。□四谏。自作正犯。教人违谏。亦得兰
也。第四遮性者。媒及二房。是其遮恶。馀之十威。体是
不善。故是性恶也。第五杂类者。见论分四。初有五戒。
是爱染气分。淫之种类。二者二房两戒。是盗种类。三
污家□行。是煞种类。四馀之五戒。是要语种类。第二
如前也。二后亦如是者。释重犯疑也。时人意谓。初犯
斩首。有戒可破。后虽犯过。谓非有罪。故今释言。后犯
亦尔。谓经忏竟。是中间人。以同二种法中共住。今若
再犯。亦不预前共住之例。未悔之人。后犯亦尔。如是
比丘。皆波罗夷。总不应共住也。
第二僧残篇。虽南山八门。今欲略知。叙五门义。将释
此篇。大分为二。初总以义门分别。二依篇正解。初分
五。初起由三毒。二配于身口。三自作教人。四解遮性。
五初篇种类。初起由三毒者。初有七戒。因三事起。贪
染心成。次有二戒。嗔心起成。次有二戒。因三事起。痴
慢心成。次有二戒。嗔痴起成。第二配身口者。谓初二
局身。次二粗语。二谤。四谏。八戒。口为正犯有助成。二
房。身为正犯。口是助业。次媒嫁一戒。身口正犯也。第
三。自作教人者。位分为三。初有五戒。谓粗语叹身媒
嫁二房。自作定残。教人同不同。若作此五。于已有润。
故同犯残。若泛尔教人。于已无润者。但可犯兰也。二
有二戒。谓二谤戒。自作教人。为已不为已。恼境处齐。
彼我同犯。三有六戒。谓漏失摩触。自作犯残。教人偷
兰。以无润已故。□四谏。自作正犯。教人违谏。亦得兰
也。第四遮性者。媒及二房。是其遮恶。馀之十威。体是
不善。故是性恶也。第五杂类者。见论分四。初有五戒。
是爱染气分。淫之种类。二者二房两戒。是盗种类。三
污家□行。是煞种类。四馀之五戒。是要语种类。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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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篇正解中二。初标篇名。二故失下。依戒别释。
言僧
至中者。标篇名也。
第二释中。十三不同。即分十三段。今当第一。就中分
二。初标所制之戒名。二此戒下。依名解释。
言故至一
者。初缘起者。佛在舍卫国。迦留陀夷。欲意炽盛。随忆
弄失。比丘白佛。佛呵制也。制意。如钞引多论。是释名
者。戒疏云。方便动转。标心究竟。名之为故。体分盈缘。
故称为失。此是所防。戒是能治之行。彼能所合举。故
曰也。
释中分二。初依文解。二别释戒本。初二。初明制意。二
具三下。释其相状。初有三意。初明此戒先来之意。二
多论下。正辨制意。三四部律下。述其呵词。一唱。
言此
至施者。以犯此戒。自行戏失。宣能维持。故使佛法有
速灭也。今由制故。自行冰洁。众仰维持。故使正法久
住不灭也。心诽谤者。多论云。世人外道。当言沙门释
子。作不净行。与俗无异。欲生天龙信心者。论云。若作
此事。虽复私屏。天龙善神一切见之。灵山云。今若不
作。则能生天龙信敬心也。
第二别释相状中分二。初明成犯相。二明不犯法。初
二。初明犯缘。注中略并犯境。二五分下。正明犯相。
言
具至犯者。戒疏云。律中言境有六。一内色者。戒疏云。
谓心能领纳。名之为受。与受相应色。名为受色。即是
人身有识持者。二外色者。谓非情色。非心心所法领
纳。名不受色也。三内外色。灵山云。谓衣是无情。身是
言僧
至中者。标篇名也。
第二释中。十三不同。即分十三段。今当第一。就中分
二。初标所制之戒名。二此戒下。依名解释。
言故至一
者。初缘起者。佛在舍卫国。迦留陀夷。欲意炽盛。随忆
弄失。比丘白佛。佛呵制也。制意。如钞引多论。是释名
者。戒疏云。方便动转。标心究竟。名之为故。体分盈缘。
故称为失。此是所防。戒是能治之行。彼能所合举。故
曰也。
释中分二。初依文解。二别释戒本。初二。初明制意。二
具三下。释其相状。初有三意。初明此戒先来之意。二
多论下。正辨制意。三四部律下。述其呵词。一唱。
言此
至施者。以犯此戒。自行戏失。宣能维持。故使佛法有
速灭也。今由制故。自行冰洁。众仰维持。故使正法久
住不灭也。心诽谤者。多论云。世人外道。当言沙门释
子。作不净行。与俗无异。欲生天龙信心者。论云。若作
此事。虽复私屏。天龙善神一切见之。灵山云。今若不
作。则能生天龙信敬心也。
第二别释相状中分二。初明成犯相。二明不犯法。初
二。初明犯缘。注中略并犯境。二五分下。正明犯相。
言
具至犯者。戒疏云。律中言境有六。一内色者。戒疏云。
谓心能领纳。名之为受。与受相应色。名为受色。即是
人身有识持者。二外色者。谓非情色。非心心所法领
纳。名不受色也。三内外色。灵山云。谓衣是无情。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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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情。于中作境界也。五分云。内色已身。外色他身。有
少异也。风中者。戒疏云。乃至口吹。乃至馀境者。花严
一切万境。皆为犯境。故下犯持篇云。如漏失戒。触缘
斯犯。何僧境想。
第二犯相中分三。初五分。约睡觉身心俱单明犯相。
二见论下。遂本期心明犯相。三律中下。乱意睡眠明
犯相。一唱。
言五至也者。灵山云。位在下凡。未能无曼。
故律开也。钞意。律开不犯残。既言有五过失。戒疏云。
宣非罪也。如五分中不摄。而眠五吉罗也。此云不犯。
开于残耳。恶曼者。戒疏云。曼见煞等。故见论云。梦通
三性。若见礼诵是善。乃至青黄赤白。为无记也。意既
乱缘天。如不护心不入法者。心既散乱。不能入于觉
观等法喜。出精者。律中。精有七种。谓青。黄。赤。白。黑。酪
色。酪浆色。青者。轮王精。黄者。轮王太子精。黑者。轮王
大臣精。赤者。犯女色多者精。白者。负重人也。酪初果。
浆二果也。有人于此作三千句。钞皆从略。故不叙也。
五分第二云。因有比丘梦失不净。疑犯残。白佛。佛呵
责云。汝等不应散心眠。犯吉。散心有五过失。与四分
大同。
不犯中二。初依当宗。二十诵下。诸部杂明。一唱。
言律
至也者。欲想好色。但起于心行时。触䏶触衣皆摩。虽
触内外色。而不作出意。无犯。见论云。精是持身之宝。
故遍身中。若无枯瘁。伽论为释。妨故来。上诸不犯事
缘。皆约自有。如是事缘。不作出意。故不犯也。若别人
少异也。风中者。戒疏云。乃至口吹。乃至馀境者。花严
一切万境。皆为犯境。故下犯持篇云。如漏失戒。触缘
斯犯。何僧境想。
第二犯相中分三。初五分。约睡觉身心俱单明犯相。
二见论下。遂本期心明犯相。三律中下。乱意睡眠明
犯相。一唱。
言五至也者。灵山云。位在下凡。未能无曼。
故律开也。钞意。律开不犯残。既言有五过失。戒疏云。
宣非罪也。如五分中不摄。而眠五吉罗也。此云不犯。
开于残耳。恶曼者。戒疏云。曼见煞等。故见论云。梦通
三性。若见礼诵是善。乃至青黄赤白。为无记也。意既
乱缘天。如不护心不入法者。心既散乱。不能入于觉
观等法喜。出精者。律中。精有七种。谓青。黄。赤。白。黑。酪
色。酪浆色。青者。轮王精。黄者。轮王太子精。黑者。轮王
大臣精。赤者。犯女色多者精。白者。负重人也。酪初果。
浆二果也。有人于此作三千句。钞皆从略。故不叙也。
五分第二云。因有比丘梦失不净。疑犯残。白佛。佛呵
责云。汝等不应散心眠。犯吉。散心有五过失。与四分
大同。
不犯中二。初依当宗。二十诵下。诸部杂明。一唱。
言律
至也者。欲想好色。但起于心行时。触䏶触衣皆摩。虽
触内外色。而不作出意。无犯。见论云。精是持身之宝。
故遍身中。若无枯瘁。伽论为释。妨故来。上诸不犯事
缘。皆约自有。如是事缘。不作出意。故不犯也。若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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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为他出精。为他揩摩。令他作上事而出精。古前
人为他作。故犯兰也。
第二别解戒本四句。一人。二犯相。三开缘。四结罪。可
知。
第二戒文二。初标所制之戒名。二多论下。依文解释。
言摩至二者。缘起者。佛在舍卫国。迦留堕夷。佛制漏
失。便触诸女。手捉扪摸。招讥。呵制。制意。如钞。三释名
者。当阳云。身相扪摸为摩。二境交对曰触。此是所防。
戒是能治之行。能所通举。故曰也。向下诸戒。虽此结
语更不述也。戒疏问云。僧尼俱触。而罪有轻重。二人
俱宿。而罪无阶降者。答。的对为言。绫不绫别。故有夷
残。宿中悬对。讥义是同。故俱提也。有多问答。不能叙
也。
释中二。初依文解。二别戒本。初文二。初明制意。二具
五下。辨释相状。
言多至故者。慈云。制此戒与为律者。
如俗人无其良伴。即作诸恶。出家之人。若无此戒。便
作诸恶。故制此戒。用为伴也。故智论二十一云。僧戒。
是我趣涅槃之真伴。如俗人种种众恶。妻子奴婢人
民等。是入三恶道伴。令圣人伴。安稳至涅槃者。当净
持戒忆念。如佛所说。戒为伴也。此约智论。通约诸戒
为伴。准此钞文。事约此戒为伴。至下引见论。触得五
罪故。将此五罪。与诸比丘。为净伴也。此是诤竞根本
者。花严云。诸比丘触他妻女。夫及父母兄弟。闻之不
忍。必与比丘诤竞也。疑者。为比丘触女人便疑云。为
人为他作。故犯兰也。
第二别解戒本四句。一人。二犯相。三开缘。四结罪。可
知。
第二戒文二。初标所制之戒名。二多论下。依文解释。
言摩至二者。缘起者。佛在舍卫国。迦留堕夷。佛制漏
失。便触诸女。手捉扪摸。招讥。呵制。制意。如钞。三释名
者。当阳云。身相扪摸为摩。二境交对曰触。此是所防。
戒是能治之行。能所通举。故曰也。向下诸戒。虽此结
语更不述也。戒疏问云。僧尼俱触。而罪有轻重。二人
俱宿。而罪无阶降者。答。的对为言。绫不绫别。故有夷
残。宿中悬对。讥义是同。故俱提也。有多问答。不能叙
也。
释中二。初依文解。二别戒本。初文二。初明制意。二具
五下。辨释相状。
言多至故者。慈云。制此戒与为律者。
如俗人无其良伴。即作诸恶。出家之人。若无此戒。便
作诸恶。故制此戒。用为伴也。故智论二十一云。僧戒。
是我趣涅槃之真伴。如俗人种种众恶。妻子奴婢人
民等。是入三恶道伴。令圣人伴。安稳至涅槃者。当净
持戒忆念。如佛所说。戒为伴也。此约智论。通约诸戒
为伴。准此钞文。事约此戒为伴。至下引见论。触得五
罪故。将此五罪。与诸比丘。为净伴也。此是诤竞根本
者。花严云。诸比丘触他妻女。夫及父母兄弟。闻之不
忍。必与比丘诤竞也。疑者。为比丘触女人便疑云。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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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大恶。竟为始应提。慊者。为世人所慊。沙门梵行。今
触女人。与俗何异。有何道德。堪为福田也。
第二辨释相状中二。初明故犯相。二不犯下。明不犯
法。初二。初列犯缘。二初明人下。随难解释。
言具至犯
者。身相触者。但举是身。简互有衣。犯曾非残。故戒疏
第四缘云。二俱无衣也。
随难释中分三。先释初缘。是其犯境。二有淫心下。解
第三染心。显其犯相。三身者下。合辨四五两缘。
言初
至中者。四种女人淫戒者。谓活中觉及睡。死中即新
死少分坏也。除此四女人。外馀境轻也。
言有至心者。
戒疏云。心本性净。由爱生染也。今言爱者。谓淫欲染
污之爱。非净心也。
第三文二。初释身之分齐。二辨相触犯相。
言身至也
者。戒疏云。从发至足。括两头𠕀网遍也。
第二辨相触中二。初牒。二有三种下。解释。
言相触者
戒疏云。律中触相。乃有三种。律云。捉摩乃至或捺等。
释中二。初约身分。正辨相触。二善见下。相触通得五
罪故。制之为伴。初二。初约当宗。二祇律下。诸部以辨。
初二。初约身相触。二善见下。明发爪相触。初二。初约
女境。二若与下。约二形男子。初二。初总举数。二初比
丘下。依数解释。
言有三种者。人解不同。或言。比丘与
女。二俱无衣。中自有三也。今不同之。虽戒疏分也。
释中依数。虽戒疏分三。初二俱无衣相。二若互有下。
明互有衣触相。三二俱下。对后俱衣相。初二。初别明。
触女人。与俗何异。有何道德。堪为福田也。
第二辨释相状中二。初明故犯相。二不犯下。明不犯
法。初二。初列犯缘。二初明人下。随难解释。
言具至犯
者。身相触者。但举是身。简互有衣。犯曾非残。故戒疏
第四缘云。二俱无衣也。
随难释中分三。先释初缘。是其犯境。二有淫心下。解
第三染心。显其犯相。三身者下。合辨四五两缘。
言初
至中者。四种女人淫戒者。谓活中觉及睡。死中即新
死少分坏也。除此四女人。外馀境轻也。
言有至心者。
戒疏云。心本性净。由爱生染也。今言爱者。谓淫欲染
污之爱。非净心也。
第三文二。初释身之分齐。二辨相触犯相。
言身至也
者。戒疏云。从发至足。括两头𠕀网遍也。
第二辨相触中二。初牒。二有三种下。解释。
言相触者
戒疏云。律中触相。乃有三种。律云。捉摩乃至或捺等。
释中二。初约身分。正辨相触。二善见下。相触通得五
罪故。制之为伴。初二。初约当宗。二祇律下。诸部以辨。
初二。初约身相触。二善见下。明发爪相触。初二。初约
女境。二若与下。约二形男子。初二。初总举数。二初比
丘下。依数解释。
言有三种者。人解不同。或言。比丘与
女。二俱无衣。中自有三也。今不同之。虽戒疏分也。
释中依数。虽戒疏分三。初二俱无衣相。二若互有下。
明互有衣触相。三二俱下。对后俱衣相。初二。初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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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上并下。双结。别明中二。初约比丘往触彼女。女
来此触比丘。明其犯相。二若不下。唯约女人来触。比
丘有心。明其犯相。初三。初明比丘触女。二明女触比
丘。三此律文下。料简前相。一唱。
言初至残者。不问受
乐下受乐者。此破古释。至料简中明。女来触比丘不
必须淫心者。灵山云。谓女不必须有淫心。来触比丘。
始犯。随前女作何事。来触比丘。但使比丘动身受乐。
皆残也。故律云。女作女想。女以手扪摸。比丘动身。淫
意染著。受触乐。僧残。此律文不了等者。古人多释。皆
约女来触比丘中解。寻戒本疏意。及与律文。皆不然
也。律云。女作女想。身相触欲心染著。不受乐动身。偷
兰。二类心染著。受乐不动身。偷兰。此律二句。皆结偷
兰。不言犯残。是不了也。又覆律师言。前后四句。皆是
女来触比丘。比丘触女。律文略也。目后古人即解云。
受乐即残。不受乐即兰。戒疏云。不同昔人受乐便犯。
但先有染来。触于女著。便是犯。何得论乐。故十诵云。
比丘触女。不问乐不乐。皆残。若女未触。比丘要须动
身受乐。结残。
言若至残者。问。何以律中女未触。比丘
不动身而受乐。何意有犯兰。有犯吉者。答。钞云。谓先
有染心于前女。彼女来触比丘。即犯兰。动身则残。若
先无染心。但犯吉也。故律云。若女作礼捉。是觉触乐
不动身。突吉罗。前女者。谓望前女境为前女。即此女
后来触比丘。故曰前后。非谓有二女也。先有淫心。不
动身受乐。兰。动身受乐。则残也。
言如上至兰者。比丘
来此触比丘。明其犯相。二若不下。唯约女人来触。比
丘有心。明其犯相。初三。初明比丘触女。二明女触比
丘。三此律文下。料简前相。一唱。
言初至残者。不问受
乐下受乐者。此破古释。至料简中明。女来触比丘不
必须淫心者。灵山云。谓女不必须有淫心。来触比丘。
始犯。随前女作何事。来触比丘。但使比丘动身受乐。
皆残也。故律云。女作女想。女以手扪摸。比丘动身。淫
意染著。受触乐。僧残。此律文不了等者。古人多释。皆
约女来触比丘中解。寻戒本疏意。及与律文。皆不然
也。律云。女作女想。身相触欲心染著。不受乐动身。偷
兰。二类心染著。受乐不动身。偷兰。此律二句。皆结偷
兰。不言犯残。是不了也。又覆律师言。前后四句。皆是
女来触比丘。比丘触女。律文略也。目后古人即解云。
受乐即残。不受乐即兰。戒疏云。不同昔人受乐便犯。
但先有染来。触于女著。便是犯。何得论乐。故十诵云。
比丘触女。不问乐不乐。皆残。若女未触。比丘要须动
身受乐。结残。
言若至残者。问。何以律中女未触。比丘
不动身而受乐。何意有犯兰。有犯吉者。答。钞云。谓先
有染心于前女。彼女来触比丘。即犯兰。动身则残。若
先无染心。但犯吉也。故律云。若女作礼捉。是觉触乐
不动身。突吉罗。前女者。谓望前女境为前女。即此女
后来触比丘。故曰前后。非谓有二女也。先有淫心。不
动身受乐。兰。动身受乐。则残也。
言如上至兰者。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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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女。二俱无衣也。言若至偷兰者。戒疏云。互触有衣
相。计应约身动不动。约心乐不乐。分轻重。以偷兰含
故。文中不分也。戒疏意。律中。分比丘往触女。女往触
比丘。分动身不动身。受乐不受乐。亦今分罪轻重。重
即重兰。轻即轻兰。以偷兰含于轻重也。
言二至罗者。
戒疏云。对后俱衣例同。准戒疏意。律既分比丘触女。
女来触比丘。动身不动身。受乐不受乐。言例同者。答
例同于兰分轻重也。重即吉。轻即轻吉。以吉含轻重
也。并谓律文不分兰吉轻重。故不出也。
第二文二。初约二形辨犯相。二律中下。就男子辨犯
相。初文三。初标本律。二斥不了。三如十诵下。指律论
以释成。一唱。
言若至兰者。不了者。谓。四分但言触二
形兰。不分男女二别。故不了也。今虽十伽分二处。可
为一身中佩其二境。乐触意别。故得残兰。
第二文三。初男子。二或衣下。触非情。三乃至下。触自
身。一唱。
言律至罗者。律中。衣钵不□自他。戒疏云。衣
钵并是禁约之极。心为罪本。故随境制。不令要起也。
尼结夷者。大分为言。约境有深浅义。非触即重也。
第二约发爪中二。初约他部不觉触觉犯兰。二若依
下。兰。异当宗觉触不觉得残。一唱。
言善至也者。此一
段意。准戒疏云。发者。释除疑法也。时有疑云。捉手身
肉。则有适乐细滑。发是身分。何业之有。而结罪耶。由
染污心。四分不分其相。应以四句。明其轻重觉不觉
境。故善见云。发发相著。爪爪相触。悉得兰。俱无觉故。
相。计应约身动不动。约心乐不乐。分轻重。以偷兰含
故。文中不分也。戒疏意。律中。分比丘往触女。女往触
比丘。分动身不动身。受乐不受乐。亦今分罪轻重。重
即重兰。轻即轻兰。以偷兰含于轻重也。
言二至罗者。
戒疏云。对后俱衣例同。准戒疏意。律既分比丘触女。
女来触比丘。动身不动身。受乐不受乐。言例同者。答
例同于兰分轻重也。重即吉。轻即轻吉。以吉含轻重
也。并谓律文不分兰吉轻重。故不出也。
第二文二。初约二形辨犯相。二律中下。就男子辨犯
相。初文三。初标本律。二斥不了。三如十诵下。指律论
以释成。一唱。
言若至兰者。不了者。谓。四分但言触二
形兰。不分男女二别。故不了也。今虽十伽分二处。可
为一身中佩其二境。乐触意别。故得残兰。
第二文三。初男子。二或衣下。触非情。三乃至下。触自
身。一唱。
言律至罗者。律中。衣钵不□自他。戒疏云。衣
钵并是禁约之极。心为罪本。故随境制。不令要起也。
尼结夷者。大分为言。约境有深浅义。非触即重也。
第二约发爪中二。初约他部不觉触觉犯兰。二若依
下。兰。异当宗觉触不觉得残。一唱。
言善至也者。此一
段意。准戒疏云。发者。释除疑法也。时有疑云。捉手身
肉。则有适乐细滑。发是身分。何业之有。而结罪耶。由
染污心。四分不分其相。应以四句。明其轻重觉不觉
境。故善见云。发发相著。爪爪相触。悉得兰。俱无觉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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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互触者。理得残也。应作四句者。立云。一觉触不觉
残。二不觉触觉兰。准戒疏结。三不觉触不觉兰。准善
见结。四觉触残。即二残二兰。虽是不觉。以是一身分。
不同衣故。所以得残。若尔。十诵何故。以觉触不觉得
兰。故十诵云。若以疮无肉骨。摩触女人身。偷兰。女身
根坏。亦尔。答。疮是坏相。虽互相触。染乐心轻。故结兰
也。无肉骨发齿毛等。而触彼女。于其比丘。成其不觉。
得兰。若比丘身触女发等。即得残也。为简此无。引十
诵来。故四分云。若捉发者。谓以觉触不觉也。
第二诸部杂辨中三。初约触畜。二十诵下。触不能男
女。三僧祇下。本是女人。作男子黄门想触。一唱。
言僧
祇至境者。谓比丘忽触女人。无淫心故。吉也。十诵云。
若摩触不能女人身。得兰。若比丘不能男触女人。得
兰。此不能男。即比丘身。非谓别有男也。十中比丘不
能男者。谓彼宗开不能男。有比丘用触。故得兰也。僧
祇意谓者。谓祇性戒。不开想疑方便故。得残也。彼律
云。女作男想疑触。残。又云。如作黄门想疑触。残。钞言。
谓前有方便心者。决了律文故来。南山云。圣制有以
文少不了。岂有智人坚持不触。因事悟触。可结残耶。
此谓重者。前有方便。欲触此女。举手向女。乃至男子
黄门想疑。约后心边。止吉罗可成。前方便非重如何
非谓南山不知彼律性戒不开想疑。谓律文不了。故
有此决。
从此第二相触。通得五罪故。制之为伴。
言
善至提者。论第十八。舍利弗。问波罗。相触得夷不。答
残。二不觉触觉兰。准戒疏结。三不觉触不觉兰。准善
见结。四觉触残。即二残二兰。虽是不觉。以是一身分。
不同衣故。所以得残。若尔。十诵何故。以觉触不觉得
兰。故十诵云。若以疮无肉骨。摩触女人身。偷兰。女身
根坏。亦尔。答。疮是坏相。虽互相触。染乐心轻。故结兰
也。无肉骨发齿毛等。而触彼女。于其比丘。成其不觉。
得兰。若比丘身触女发等。即得残也。为简此无。引十
诵来。故四分云。若捉发者。谓以觉触不觉也。
第二诸部杂辨中三。初约触畜。二十诵下。触不能男
女。三僧祇下。本是女人。作男子黄门想触。一唱。
言僧
祇至境者。谓比丘忽触女人。无淫心故。吉也。十诵云。
若摩触不能女人身。得兰。若比丘不能男触女人。得
兰。此不能男。即比丘身。非谓别有男也。十中比丘不
能男者。谓彼宗开不能男。有比丘用触。故得兰也。僧
祇意谓者。谓祇性戒。不开想疑方便故。得残也。彼律
云。女作男想疑触。残。又云。如作黄门想疑触。残。钞言。
谓前有方便心者。决了律文故来。南山云。圣制有以
文少不了。岂有智人坚持不触。因事悟触。可结残耶。
此谓重者。前有方便。欲触此女。举手向女。乃至男子
黄门想疑。约后心边。止吉罗可成。前方便非重如何
非谓南山不知彼律性戒不开想疑。谓律文不了。故
有此决。
从此第二相触。通得五罪故。制之为伴。
言
善至提者。论第十八。舍利弗。问波罗。相触得夷不。答
卷三 第 913b 页 X41-0913.png
得五罪。一尼触得夷。二比丘触残。三互有衣触得兰。
四二俱有衣。比丘触女得吉。五比丘指撞他比丘得
提。是名五罪。此触既通五篇故制。以之为伴也。
第二不犯中三。初标。二律云下。诸部别明。三十诵四
分下。总会上文劝知缓急之意。初如文。
释中三。初举当宗有所取与相触。引僧祇释成。二若
母等下。明母等女人别久。难缘救捉开不。三僧祇下。
杂明应不义准设仪。
言律至兰者。戏非犯者。戒疏云。
不以淫心别馀戏。可为开残。故非不犯戒仪相解者。
为救解难也。非不犯馀罪者。花严云。谓非戒仪吉也。
言若母至得兰者。十诵云。有诸□□向阿脂罗河洗。
河水卒长。诸女被溺。诸比丘□不敢救。女言。大德慈
悲怜悯。何处沙门释子。见为水漂。而不救捉。诸比丘
白佛。佛言。听救捉。诸比丘便捉。淫欲心起还放。诸女
言。莫放。须待到岸。不应故触。
言僧至知者。如文。言十
诵至此者。祇云。有比丘河边行。有女人落水中。作哀
苦声。求比丘救。时比丘作他想。捉出不犯。若授竹木
绳牵。牵出不犯。缓急意者。实是死苦。即须救之。若断
彼自得脱者。不得捉也。
第二别释戒本中五句。一能犯人。二染心。三犯境。四
身相触。正明造业。五结罪男可知。
第三粗语戒分二。初标所制之戒名。二七缘下。依文
解释。
言与至三者。初缘起者。佛在舍卫国。迦留陀夷。
闻佛制前二戒巳。便于女人前。欲心向彼。
四二俱有衣。比丘触女得吉。五比丘指撞他比丘得
提。是名五罪。此触既通五篇故制。以之为伴也。
第二不犯中三。初标。二律云下。诸部别明。三十诵四
分下。总会上文劝知缓急之意。初如文。
释中三。初举当宗有所取与相触。引僧祇释成。二若
母等下。明母等女人别久。难缘救捉开不。三僧祇下。
杂明应不义准设仪。
言律至兰者。戏非犯者。戒疏云。
不以淫心别馀戏。可为开残。故非不犯戒仪相解者。
为救解难也。非不犯馀罪者。花严云。谓非戒仪吉也。
言若母至得兰者。十诵云。有诸□□向阿脂罗河洗。
河水卒长。诸女被溺。诸比丘□不敢救。女言。大德慈
悲怜悯。何处沙门释子。见为水漂。而不救捉。诸比丘
白佛。佛言。听救捉。诸比丘便捉。淫欲心起还放。诸女
言。莫放。须待到岸。不应故触。
言僧至知者。如文。言十
诵至此者。祇云。有比丘河边行。有女人落水中。作哀
苦声。求比丘救。时比丘作他想。捉出不犯。若授竹木
绳牵。牵出不犯。缓急意者。实是死苦。即须救之。若断
彼自得脱者。不得捉也。
第二别释戒本中五句。一能犯人。二染心。三犯境。四
身相触。正明造业。五结罪男可知。
第三粗语戒分二。初标所制之戒名。二七缘下。依文
解释。
言与至三者。初缘起者。佛在舍卫国。迦留陀夷。
闻佛制前二戒巳。便于女人前。欲心向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