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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卷二 第 859b 页


篇□□□内众今论取别□意也。

释中□□□明二教通局意。二文广下。指经广明辨。
此更分□以是钞统之大意。初三。初标显理多途情
求分二。二一谓下。双释二教体相差别。三然犯下。双
明二教得罪重单。

言显至二者。总标诸教以情求。为
分二之由。显理之教者。谓显明菩提涅槃五乘之理。
逗机缘而不一教。乃有其多途也。故论云。牟尼说法
蕴。数有八十千等。而者。蹑上连下之词。教虽多种不
同。而南山以情求之。可得分为化行二别。故戒疏云。
化通道俗。必□无乖。行但出家。局唯戒律。如上情求。
故依化行。大分为二。七众通者。取佛出现化仪。名化
教也。局内众者。偏约所行。三行目为行教。若约化行
二判。五篇七聚是行教。收十□定慧□□□摄。今且
约十善。□其七□五□□不无相滥。约其所宗。条然
自别。化则内心会理。行则外事护防身口。以情求之。
取分二也。

释二。初别释二教不同之相。二然则下。总料简二教
宗体相滥使异之相。初二。初化教。二行教。

言一至述
者。有四意。初标所被机通。二约教辩。三明行业。四显
来报。谓小乘经论等。虽有随律之处。通俗人者。故曰
也。汎者。论语侃疏云。广也。彼云。汎爱众。君子运广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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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心也。但者。偏词也。但广明因果邪正。而行业不可
知之。经论广明善恶二因。苦乐两果。善因者八万四
千波罗蜜门。一切善法。皆是善因。获得三乘菩提人
天等位。皆是善果。如恶因者。八万四千诸尘劳门。一
切恶法。皆是恶因。获得三涂等趣。是恶果也。有云。泛
者。不尅定论。但通途说苦乐两因果也。识达邪正者。
三乘四谛为正。二十五谛为邪。三宝为正。六十二见
为邪。无求而求为正。有所得邪。科其行业者。花严云。
化行但论煞生。而不分煞生有其轻重。今欲料轻重
之业。故难知也。立云。此教论心外相难识。故难知也
今解。料分也。分别所行之行。所作之业。汎深秘密而
难知也。且如净名。身居俗位。入淫舍酒肆博易兴贩。
而内怀四等。利物为先。若以行分别。汎深秘密。不可
知也。业者。无厌足王。治国大业。多以煞戮。善才圣者
筹伫生疑。况今凡夫而能知也。遂执善才手。示以宫
殿百千光明。语善才言。我得如幻法门。上于虫蚁。不
起煞心。况人是福德者。而兴加害。乃至波须蜜多女
等。示色为业。语善才言。坐我床者。即得解脱。接我唇
吻。得三昧门。其业汎密而难知也。显其来报。如善报
者。法花中。授舍利弗当得作佛。号曰花光。国劫正像
住世。皎如目见。故云明了易述也。恶报者。花严经云。
煞害之罪。能令众生堕于地狱。若生人中。得二种果
报。一者多病。二者短命。乃至口业之罪。能令众生堕
于地狱。若在畜生。则受鸲鹆鸟形。闻其声者。无不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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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若生人中。有所言说。人不信受。斯事皎如目对。故
云明了易述。

言二至愆者。二行教也。文有四意。初局
所被之机。二约行业取舍。三辨教文委回。四显结罪
再科。富阳云。行教者。毗尼事相。非行不成。教能论之。
故云行教。大毗尼藏匠。御出家五众。发足兴行。终登
道益也。取舍者。辅篇云。二持依行名取。两犯须辨为
舍。又犯重求辨名舍。犯残可救名取。故律序云。可救
有十三也。又七法治令改过名取。恶马灭殡无再收
义名舍。有人云。十三难沙弥定舍。轻遮巳。出家者。不
应驱出。定取。立纲致者。致。举也。如网有纲举目正也。
今立五篇七聚之纲。举二百五十戒目也。又立众行。
为住持之纲。非法举治。自共二行网目。然正也。显于
持犯。戒戒释相。是谓为犯显犯。不犯者下显持。又僧
尼戒本。广显止持。略显作犯。廿揵度。广显作持。略显
止犯也。决于凝滞于言教。不了曰疑。于事罪不通曰
滞。谓调部增一。波离。于一一教罪疑滞。问佛世尊。一
一解释。决疑滞也。又戒戒境想。后四句中。两句疑。两
句想。而于事罪。本迷始终无罪。转想有前心兰。是名
决疑也。乃至诸揵度文。皆有决疑滞也。指事曲宣者。
有人云。指淫事委曲宣说。约境三趣人男女。非人男
女。畜生男女。于上三趣男女。有觉睡眠。新死未坏。少
分坏。委曲而宣。有三千六百句。律文一披即解。不在
再看。故云又无重揽之义。一戒既尔。馀戒句法不定。
委曲亦然。结罪明断。初戒结罪。初动身口吉。进趣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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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执捉重兰。入如毛头得夷。因中随住随结。至果揽
因成果。但有果罪。是明断也。事有再科。于此淫事上。
学而识知。故作其罪有二。一则违制。二是业道。不学
而犯。有不学吉。于事疑吉。不识提。总是再科之愆也。

第二总料简二教宗体相滥使异相。中二。初双标二
教相滥宗判自分。二谓内下。正对辨宗自分之相。


然至矣者。化制二教也。修。说又云。行也。环圆也。谓化
行二教。皆有淫盗煞妄。教文环圆。次第摄护。修行不
别。非无相滥也。由上相滥。今举宗以判。理自明矣。即
下文。化教。约理为宗。行教。制防身口。以事为宗也。谓
制教所防处浅。化教所防处深。深浅既自差殊。事理
条然自别。故云理自彰矣也。

言谓至教者。辨常云。如
以内心所发善恶。未动身口。早结其犯。须准化教所
断。以理为宗。外用施为等者。如律有所运为。若持若
犯。要动身口巳。方准行教判。以事为宗。内心违顺者。
违则嗔。顺则贪。贪顺嗔才发。则有所违。且化教约心。
理是心本。理既寂灭。有动则乖。若违顺俱无。则顺于
理体。又释。违理起恶。顺理修善成持。若托理者。则准
化教。约外施为。防护身三口四。发言身作事。始表彰
约外。事离七非。即依行教也。

三双明二教得罪重单文二。初辨罪重单。二引经成
證。

言然至罪者。如违化教则轻。谓煞盗等。但受业道
一报也。违行教者则重。非但业道。兼有违制。故曰重
增圣制之罪也。

言故至罪轻者。善生经也。经。明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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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作一罪。不受戒者罪轻。受戒者罪重。违理故。岂非
业道。及违佛制。故得二罪也。问。佛既知众生应犯。何
须制戒。重增其罪。若其不知。非一切智。答。佛何不知。
所以制者。有能持者。则功成圣果。若不制则失斯益。
纵有破者。远有出期。以善业孰得解脱故。若其不受。
长沦生死。无有出期。譬如病人服于写药。虽知加困。
即有差期也。

第二文三。初指经广明。作徵立之由渐。二所以下。正
岳更立所由。三恐迷下。正释更分之意。显钞统斯大
纲。一唱。

言文至别者。慈济等云。谓指上證文。善生经
中自广明也。古人将此文结上。今将向下生下徵起
之因。谓经文中。自广明二教差别。此中更约化行。分
三者何也。故言所以更分者。恐迷巳下。正释更分所
以也。恐迷二教之宗体。所以更分。化教。以理为宗。用
心为体。行教。以事为宗。用身口七交为体。今于经律
广教之内。分其分齐。故更明也。恐妄述业行之是非。
化教。以内心无相为行。行教。外事防非止恶为行。化
教犯者。有业道。无违制业。但依理事二忏皆除。行教
犯者。有违制业。及业道业。事须篇聚。依律明忏及与
理忏方灭。恐行教犯者。不依律忏。妄述依于事理是
之与非。故更分也。又恐行教自对外事。防护身口七
支为是。妄述化教约心无相为非。又恐依化教者。约
心无相为是。妄述防护身口七支者为非也。故立此
第七一门。永用蠲简。除不达二教之迷也。故下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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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通俗者。是行教收。忏篇及道俗化方。通道俗者。是
化教摄。并依此大纲也。

第八门二。初标次释。言第至意者标也。上对道俗七
部。明化制二教宗体。行业不同。足无疑滥。而于道中。
更简僧尼二众同异之相。故明也。僧存略梵。尼约女
声。男女类殊。故称二部。通塞者。如初篇四戒。二部同
制。说名为通。如僧有教诫日暮。尼有纺续。二部㸦不
相通名塞。下三十篇中。有僧尼通塞意。皆准此大纲。
释文二。初明二部通意。二馀有下。辨二部塞意。前二。
初明事法相同。统钞诸门详用。二若辨成下。重述犯
相难易。指钞及戒本自分。

言然二至用者。淫盗煞妄。
坏生畜宝。非时不受食等。僧尼戒同。名同戒。如集僧
明足。与欲结界持衣加药等。同是佛制。故名同制。事
法相同。事则情事非情事。情非情合事。法则羯磨白
四白二单白。对首心念并同。谓与大僧相似。故曰相
同。灵山问云。何不言共戒耶。答。受法别故。故不言共
戒也。对事进趣施为。谓之行用。人法如非。谓之仪式。
类例𠗦准僧法。具在二十九篇之中。除尼众别行一
篇。随意详用。发正云。除三篇。尼众沙弥诸部等三。意
谓不然。如沙弥篇。尼沙弥法式不异。若知诸部行事。
晓识宗途。极为要也。

言若至相者。如尼家弁成犯相。
尼以僧俗男为犯相。僧以尼俗女为犯相。僧尼戒本。
从来自别。若隐而难知。具在随相者。如淫即有众多
难相。且如尼淫处有三。七毒历之。得二十一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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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相。具在钞僧随戒释相中也。诸戒总有。不能繁序。
有人释云。取律本随相者不然。此之十门钞意。皆统
易知。指在尼家戒本。男女互为犯相。彼处易知。若隐
指在钞随相。因明僧戒相尼戒难相。便为出也。若指
在律中。如何论钞中行事。故尼别行中云。尼八重中。
前四大同僧中。故末出也。故知。即指钞随相中。

第二辨二部塞意分三。初标次列。三此下。结略指归。

言馀至戒者。标也。男女形报既别。防过亦殊。故云约
位之戒。故尼别行云。今简取唯别者。共为此科。使临
事即披。不事浮缦。第二列中分二。初列不同之相。
二而是下。简取盛行难知。统下别立篇显。

言谓至异
者。轻重不同。如摩触。尼得夷则重。僧得残即轻。又漏
失。僧得残则重。尼得提则轻。尼造房得提则轻。僧得
残故即重。一事上。僧尼轻重不同。有无互缺者。僧。有
辄教不差教诫日暮等戒。尼众即无。尼。有不作本法
六法言人纺续四独等戒。僧则无也。故云互缺。犯同
缘异。畜钵不说净。僧尼二众。俱得提罪。即是犯同。僧
开十日。尼须当日说净。即是缘异。又与外道食戒。同
犯提罪。即是犯同。僧与外道。男女皆犯。尼与外道。男
犯女不犯。是缘异也。

言而至中者。不同戒中。简取种
相难知。当世盛行。指在尼众别行篇明也。后四重中
触八䨱。三十七残中言人四独。单提中纺续。并是当
世盛行。及种相难知。故释。如摩触是淫种。腋下膝上
腕后。此相难知。八䨱巳下例然。则显世不盛行。种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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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知。不释。如本法六法不作。即犯易也。自馀诸戒。世
不盛行。故总略也。故钞云。馀上下戒。非无种相。行希
寡用。且略而巳。别行即自行。七法相摄。及八敬等。是
众行。即受说安恣等是。皆指在尼众别行篇中明也。

言此至大疏者。结略指归。谓结略钞本末。明尼戒来
诠。指归不同之意。在首疏也。有无互缺。即是分宗。宗
途自别。辄教日暮不差。即是僧宗。纺续四独。即是尼
宗。轻重不同。犯同缘异。众行即是分类。约摩触钵说
净及别众行。僧尼同制同依。而男女之类不同。轻重
约缘有异。故云分类。犹未显其来诠者。如其篇中。但
直明宗类不同。触八四独等戒。犹未明本犯缘起人。
谁见谁可谁举自。佛世尊在何处制。如是制戒来由。
能诠教显。故曰来诠。此但分其宗类。未辨如是来诠。
诸有不同之意。具如大疏。上但明其不同。未明不同
之意。不同之意故。指首大疏中。彼疏云。如畜钵。大僧
何故开十日。释云。具二义。一僧寔多利用。于十日。欲
使筹量布施人故。二大僧不制有伴。喜独游行无伴
可对。故开十日。使觅伴对说。尼师反前。故不开一夜。
此即是不同意。又摩触尼重僧轻者。尼则烦恼厚重。
既受摩触。必为陵逼。成大过故。方便之内。制与重名。
故得夷罪。丈夫摩触。必无陵逼。不须深防。限分中制。
故犯轻也。又女人贪触情重。得有背夫从他之义。此
则轻重不同之意。问。尼有伴故。钵制当日。经宿结犯
者。如长衣戒。尼亦有伴。何故由开十日耶。答。二尼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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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有同活之义。既总是财主说净不成。须求别人。故
由开十日。衣有分义。同活故开。钵不可分。决属处定。
随有即说。故不开也。

第九文二。初标。次释。

言第至意者。标也。灵山云。虽下
三众戒法未具。然俱是内众。为制教所局。戒戒之末
皆结其罪。而未知随行之相。与大僧同异如何。故有
此门次之明也。五众之中。三是下位。云下三也。发正
云。一。梵云戒叉摩耶。此翻为学法女。学法之义。如下
所解。二。梵云沙弥。旧为息慈。谓息恶行慈。唐三藏翻
为勤策。谓为大僧勤人所驱策也。三。梵云沙弥尼。此
翻为勤策女。谓为大尼勤人驱策也。随中之行。异之
与同。于此门中。辨其意也。下三十篇中。皆统斯大纲
之意耳。

释中二。初明二种沙弥。与大僧尼。同异之相。二式叉
下。辨六法女与大僧尼。同异之相。前二。初对僧辨其
同异。意统诸篇。二自外下。别显行法全殊。统下二篇
之意。前二。初便明体一数异。二就馀下。正辨行同位
别。

言二至于十等者。有二意。上则体一。下辨数异。此
谓沙弥能令心相。与大僧同所发业体。故不异也。故
云同大僧无作。㟧云。准律大小揵度中。沙弥得戒。具
列七支。则总发故。善生经云。十戒无无义语两舌恶
口。是义不然。我今受持净口业。故俱得七支。智论亦
同。彼云。佛法贵实语故。以不妄为先。自馀通摄。不待
言及。则许沙弥于情非情。皆发得戒。与大僧不异。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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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同大僧无作。故钞下文云。十戒三众。情及非情。同
大僧发也。又相疏云。十戒者。案心论及多论。并须普
缘情非情发。如戒体引。乃可有漏不满。具不具别。若
尔。何故但列十戒耶。答。以非具位。且就力分。故唯说
十。复以恶作义通故。戒戒结罪不得。以但说十。即不
令分学。其犹大僧。岂可尽说五篇戒耶。位虽未满。然
戒分学。故普缘也。又复此十。即为具戒体。故报恩注
云。沙弥十戒。比丘具戒。始终恒一。随时立名。譬如树
叶春夏青。秋时则黄。冬时则白。随时异故。树叶则异。
而其始终故是一叶。戒亦如是。常亦一戒。随时有异
也。问。体与大僧既同。所发境不异。何须更受具足戒
耶。答。约其所防。有五篇轻重。先但得一。今如其四为
满足。故佛制受也。非谓后受戒体更新得也。

言就至
末者。此释行同位别也。随行类等尘沙。对诸恶境。皆
能防护无作之体。若异何故能治。是同即行同也。结
罪居第五篇者。灵山云。沙弥。但有所犯。无论轻重。皆
结吉罗。吉罗居第五篇。非谓第五篇中别有沙弥吉
也。就位在诸戒末者。律结成犯相云。比丘比丘尼。波
罗夷。式叉靡那沙弥沙弥尼。突吉罗。沙弥在其戒末
位也。此位别也。

言自至明者。行法不同者。行其五德。
是行。说十种法。破于外道。是法。大僧都无。即不同也。
取舍有异者。㟧云。有供养三宝故。得自摘花果。开坏
生为取也。不为供养三宝。即制名舍。大僧尼等。无有
此义。名为有异。此等诸文。在下沙弥别行篇中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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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各者。谓二种沙弥。同者。同在沙弥别行篇明。尼沙
弥与僧沙弥别者。在尼众别行篇中明之。故云各也。

第二式叉中二。初辨宗异体不异。别生一位之文。二
自馀下。明通行同不同。统尼别篇所显。

言式至发者。
发正云。为对古师立义。于受六法言下。更发得无作
戒体。为破此义。以受沙弥戒时。此六法戒体巳发竟。
故云。或体更不重发。首愿同破也。式叉摩那。此云学
法女。今为女人烦恼垢重。将欲受其大戒。先以调伏
身心。则以六法调心。为受大戒缘。二年调身。知有胎
无胎身心清净。堪受大戒。以律中度任身女人起过
故。制二年学之。六法者。一不受染心男子摩触。防初
戒故。二不盗四钱。防大盗故。三不煞蚁子。防煞人故。
四不得小妄语。防大妄语故。此四为护初篇根本四
性戒故。五非时食。六饮酒。此二是遮戒。此六种法。女
人喜为。偏制令学也。若犯四根本即灭傧。若犯四戒
方便。随缺皆得一一重与。不限多少。如至二岁垂满。
于此六中。随犯一法。皆须更与六法也。此六法女。受
沙弥戒时。体巳发竟。今但遥作羯磨后。唤来语六法
令三岁脩学。故云是其学宗。此体更不重发也。

言自
至显者。上明其同。二必有下。辨异。谓除六法之外。名
自馀也。随行者。随戒起行。名随行也。同诸三众者。诸
释不同。当阳折中云。僧尼为一。沙弥为二。沙弥尼为
三。辅篇两解。初解同前。次解云。一大僧。二大尼。三二
众沙弥。进退无在学之者。问。位既未满。闻戒成难。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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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令学。答。于其戒律虽未合闻。准母论。若于随行和
上须教。而不得说罪名种相。伹行护离过也。必有不
同者。得与大僧尼授食。自从沙弥俗人等食。又不得
与沙弥尼过三夜。自不得与大尼过三夜。是不同之
相。如下尼众别行篇中明也。

第十文二。初标。次释。

言第至意者。标也。来意者。前叙
教门意圆。所被之机意足。则显钞所引用正文之意。
去滥传真。𠗦何删略。圣言所未明故。次门辨其诸意
也。钞者。撮略为义。引用真正文意。去滥意。传真科酌
意。文势离繁。故举之乃云。引用正文。去滥传真。科酌
意也。引用正文者。初标根本僧祇。明是本一之教。次
列五师分部。即使有无不同。今取四分为所宗。当律
无文。即辨引用馀部。馀部若无。次取释律之论。论无。
取释律之集。自馀诸部。无教可用。略不言之。释律集
无。取大小乘经论古人章疏。从本列至未显。是钞引
用文意。欲望钞文还如本一之教。此是引用正又意。
去滥意者。文义浅局。多附世情。久巳焚除。愚丛犹用。
今列名使识。隔彼愚心。是其意也。传真不可尽取。事
须随科要者。斟酌意取。堪来入宗。佛令直引要言。是
科酌意也。

释中二。初开章。二解释。

言初至意者。开章也。

释中。三段不同。则分三别。初明引用正经。次明世中
伪说。后明钞兴本意。前二。初引正经。后明异执。前三。
初标。次僧祇下列释。三并具入下。通结指归。

言初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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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者。标也。是佛所说。即是真正。兼明罗汉释律本。亦
名正本。

列释文二。初别列数本。二自馀下。通举馀文。前二。初
列佛所说律藏。二毗尼下。明小圣释律论集。言僧祇
至分别者。依经列也。钞主大集经第二十七。彼经。古
人兼以注解经文。所引僧祇。最居其后。今钞。将祇是
根本部。此是本一之文。馀是五部。所以向前或本疏
云。大集云。梦氎一段。后分为五也。经云。广博遍揽五
部经书。是故名为摩诃僧祇。钞依首疏。故注云。是根
本部。馀是五部。故首疏云。总别有六。僧祇是总。以此
部众僧。行解虚通不偏执。遍顺五见。以通行故。故云
广博遍揽五部经书。故知。是总是根本部。馀是五部
者。故经云。如是五部。虽各别异。故知。馀是五部也。今
僧祇者。不是根本僧祇。八十诵律也。准集正云。根本
僧祇。合有多卷。今有四十一。故知非也。今此僧祇。谓
是二十部中大天部也。又如二十部中法藏部。既许
是昙无德。何得不许二十部中大众部。是僧祇律耶。
此律。是释法显至中天竺天王寺得来。晋义熙十四。
译四十卷。案京目录。凡九百十七纸。昙无德至所宗
者。经云。我涅槃后。我诸弟子。受持如来十二部经。书
写读诵。㒹倒解义。㒹倒宣说。以倒说故。覆隐法藏。以
覆法故。名昙摩鞠多(此云法密部。经云覆隐法藏即密义。或云法。藏亦密义。即四分
律也)。观音云。言倒说者。凡明行法。先因后果。今此律主。
就化宣说。先果后因。以倒说故。故言颠倒解义也。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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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所宗。钞主师承。元依四分作钞。故曰所宗。昙无德
律者。前后两译。初觉明。弘始十二年。译四十五卷。后
法领。至弘始十五年。译六十卷。凡一千三百一十五
纸。萨婆多部十诵律。经云。而复读诵书写外典。受有
三世。及以内外。破坏外道。善能论说一切性悉得受
戒。凡所问难。悉能答对。是故名为萨婆帝婆(受者执也。此部
三世有实体。一切性者。三性之中。悉得受戒。即十诵律也)。萨婆多部者。晋弗若多
罗。弘始六年。译五十八卷。卑摩罗叉。译善诵为三卷。
都六十一卷。凡一千四百三十纸。弥沙部(五分律)。经云。
不作地相。水火风相。虚空识相。是故名弥沙塞(此之六界
并说为空。云不作相也。弥沙塞者。此云不著有无观。即五分律也)。弥沙塞部者。释法显。
至师子国得来。至宋景平元年。佛陀什。译三十四卷。
凡五百九十七纸。迦叶遗部(解脱律。此有戒本)。经云。说无有
我及以受者。转诸烦恼。犹如死尸。是故名为迦叶毗
(外道执有实义。受用尘境为受者。转诸烦恼者。转犹舍也。故以举喻犹如死尸。此名重空观。则解脱律)。迦
叶遗者。此云解脱律。此有梵本未译。唯有戒本一卷。
后魏兴和二年。般若流支译也。婆粗富罗部(此律本未至。此
依大集分别也)。经云。皆说有我。不说空相。犹如不儿。是故名
为婆蹉富罗(解云。婆蹉者。此翻为犊。富罗此云子。正是犊子部也。此部计我。非是即蕴。亦不离蕴
而有实我。梵云婆罗毕栗吒托那。新译云愚异生。旧译为小儿。准此经中。应言犹如愚异生。以其异生。计有实
我。指此为喻。经云小儿。即愚义)经云。善男子。如是五部。虽各有异。
而皆不妨诸佛法界。及大涅槃。问。此依大集分别。准
大集经中。列有六部。云何亦有五部者。答。诸家不同。
相部东塔。通其僧祇。总有五部。钞准首疏。总别有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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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依师承。不劳广叙。僧祇是总。故云遍揽。后五是别。
故云不妨诸佛法界。及大涅槃。故经云。摩诃僧祇。其
味淳正馀。部如彼添甘露也。问。经中僧祇在后。钞列
先者。戒本疏云。僧祇实先。灭后方有。以广博故。通合
五意。故是总也。所以初列。

第二明释律论。前是论。后五百问下。是集。一唱。

言毗
尼至集者。问。此之论集。云何在律本中列者。答。准南
山目录。并是律部所收也。㟧云。毗尼母论八卷。苻兰
译。毗尼之义。从此论显。显现是生。既从此论。而得显
现。故名此论。号毗尼母。如母生子。故得名焉。善见论
八卷。五百罗汉。善能解释。名为善见。外国僧伽跋陀
罗译。摩得勒伽十卷。天竺僧跋摩译。萨婆多论九卷。
失译。即是律主名。依主得名。并传者。僧祐撰萨婆多
关西江东师资传五卷。鼻奈耶律十卷。或云毗奈耶。
但梵音轻重不同。是大乘律。后秦竺佛念译。毗奈耶
是梵。律是汉音。汉梵双彰。名毗奈耶律。明了论一卷
陈时真谛译。兼出疏四卷。一一条牒律师事法。而释
其理分明。故云明了。五百问法二卷。后秦卑摩罗叉。
答惠观法师五百问。因以立名也。时谈曰。卑摩轨语。
惠观才录。都人缮写。纸贵如玉。出要律仪者。梁武帝
出二十卷。以律教开。王得闻遣疑。令王心净故。所以
梁帝准律集也。出其律中行用要之仪。则名出要律
仪。

第二通举馀文中二。初别标略诸部之意。二并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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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通举所取论经。

言自至列者。自前律论巳外者。名
曰自馀。二部。十八。二十部。别名众部也。分部既多。名
为文广。无𠗦引用。故不列也。钞虽不列。讲解略明。准
唐三藏传。一百年后分五部。如上所列。二百年后。分
为十二部。四百年后。分十八部。部执论。宗轮论。或十
八。十九。文殊问经有二十部。舍利弗问经有二十二
部。今总会之为二。初明二部。次辨二十部。初者准舍
利弗问经。分二者。一大众。二上座部。上座部内耆年
虽多。而僧数少。大天朋内耆年虽少。而众数多。准婆
沙部执。咸有缘起。不能录也。第二明二十部者。宗轮
论云。如是传闻。佛薄伽梵。般涅槃后。百有馀年。去圣
时淹。如日久没。摩竭陀国。俱苏摩城王。号无优。统摄
瞻部。感一白盖。化治人臣。是时佛法大众初破。所以
尔者。大众部中。凡多圣少。上座部内。凡少圣多。是故
二中大众先破。至二百年。流出三部。一一说部。二说
出世部。三鸡胤部。次二百年。大众中复出一部。名多
闻部。次第二百年。大众部中。复出一部。名说假部。说
世出世法。有假有实。不同一说。一向说假。又不同出
世。一切皆实有也。次二百年满。有一出家外道。舍耶
归正。亦名大天。非是前缘造逆大天。于大众中出家
受戒。多闻精进。居制多焉。彼部僧。重详五事。因兹乖
争。分为三部。一制多山部。二西山住部。三北山住部。
如是大众中。合成九部。一大众。二一说。三出世。四鸡
胤。五多闻。六说假。七制多。八西山住。九北山住。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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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部。经尔许时。一味和合。三百年初有小乖争。分为
两部。一说一切有部。二上座部。转名雪山部。次三百
年。从说一切有部。流出一部。名犊子部。次三百年。犊
子中流出四部。一法上部。有法可上。二贤胄部。贤者。
部主之名。胄者。苗𧜟之义。三正量部。谓权衡刊定。名
为正量。四密林部。谓近山林青翠蓊郁繁密。部主居
此。从所居为名。次三百年。从一切有部。复出一部。名
化地部。次三百年。从化地流出一部。名法藏部。或名
法密。此罗汉。是目连弟子。习师所说。以为五藏。一经。
二律。三论。四咒藏。五菩萨藏。为法所护。次三百年末。
从一切有。流出一部。名饮光部。梵云迦叶波。此人身
光极盛。饮蔽馀光。令不复现。此之部主。是彼苗𧜟。故
名饮光。至第四百年。从一切有部。复出一部。名经量
部。此师准依经。为正量。不依律论。此经部师。从主为
名。如是上座部出十一部。一说一切有。二雪山。三犊
子。四法上。五贤胄。六正量。七密林。八化地。九法藏。十
饮光。十一经量。并前大众九部。合二十部也。诸解不
同。不能繁述。且一家尔。

第二通举所取论经文二。初通举经论。二与律下。释
所取经论之名。一唱。

言并至律者。并大小乘经者。涅
槃花严等大。阿含遗教等小。及以二论。大小乘二论
也。智论地持等大。成实毗婆沙等小。问。此大小乘论。
与前释律之论。何别耶。答。前释律论。一一皆解律文。
后小乘。宗途执计。所明定慧等法。即是小乘。非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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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律文。故不同上。与律相应者。此上大小乘论。与律
相应也。名随经律者。随经中有解律文处。名随经律。
戒疏之中。有随经律及随律经。疏云一部律文。知何
不说制局。篇聚。出僧道所行。傍兼心视。通彼四部。时
明馀戒。惟俗二众。以义判文。初是当宗。馀二随律也。
随经律者。如涅槃中。八秽七篇二戒。如阿含中。七灭
六聚犯聚等相。岂是俗行。故名斯文。为随经律。上所
列者。是经中有解律处。即显下三十篇中所引。皆是
随经律也。

言并至中者。通结旨归也。并者。总从正本
乃至二论来。故云并也。一一尽具。书在彼录。故云具
入也。非其伪本。故名正录。录者。记经目录也。费长房
者。姓费。名长房。是随文帝杨坚时人。其人广识多闻。
深解佛法。当时改后周大蒙二年。为开皇元年。开皇
得二十年后。改为仁寿元年。其人于开皇年中。撰三
宝录。都十五卷。案京目录内题云。历代三宝记。凡三
百八纸。

第二明异执分三。初标。次别列。三巳外下。结略未尽
之名指归别显。一唱。

言次至抄者。情见不同。名为异
执。法聪者。㟧云。魏朝人。未详氏族。本是僧祇律师。自
考戒法原兴。便依四分羯磨。律本流行。随方不同。关
内僧祇。江左十诵。四分一律。由在藏中。未曾行用。聪
云。既依四分受戒。何得馀部随行。则于藏中捡四分
律。讲说流行。虽未出疏文。口以传授。即此云四分之
首。故最初列。覆律师者。聪之弟子。随讲说录。出疏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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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即疏之始。光律师者。齐朝定州人。姓杨氏。前覆律
师疏虽六卷。光乃再缀所闻。兼意参释。后便改疏。四
卷成文。百二十纸。故云二度出疏。理隐乐。谓洪理。昙
隐。道乐。并北齐人。洪理著钞两卷。昙隐造抄四卷。道
乐造抄一卷。遵统者。名洪遵。北齐僧统。缵疏八卷。洪
渊律师学承遵。后有疏。未详卷轴。云晖愿三师。并光
之门人。道云造疏九卷并抄一卷。道晖造疏七卷。法
愿随朝西河人。制四部律疏是非抄两卷。道洪法胜
二律师。并随朝人。各出抄。未详卷轴。智首律师。姓皇
甫氏。造疏二十卷。五部区分抄二十一卷。法励律师。
赵人。姓李氏。造疏十卷。基律师。有疏。未详根绪。巳外
下。结略未尽名也。昙瑗律师。陈朝金陵人。僧祐律师。
梁朝人。钞主前身。灵祐律师。随朝相州演空寺。俗姓
赵氏。定州人。七岁欲出家。父母不听。自叹。七岁不得
出家。一生坏矣。至二十二受具。大兴佛法。诸师以下。
总述其人不一明也。及江表下。指处。江是京江。表是
江外。同州等。并是从关西北。并名关内。同州雍州等
也。黄河之南。号州也。蜀部神锦。部类数州。诸馀巳下
总述其处不一明也。义抄者。济云。钞主集义钞亦三
卷。海东有师将去。此无本也。

第二明世中伪说分三。初标。次列。三如是下。结释上
文。兼馀存略一唱。

言次至略者。伪经巳上。标也。发正。
引迈法师撰译经图记云。夫言翻译者。皆以记某时
某甲三藏同译人。徒众。执笔回文。及置大使。并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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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使等。具注日月。译记奏闻。然后依此人录。即有
流传之益。今大小乘经论。涅槃经唯识论等。并是入
正目录数。费长房录皆以广论记传。辨其佛法真伪。
因兹捡古来。大有造伪经。及以诸论。如文所序。将辨
真伪。大分有四。一者伪经论。金棺经。独觉论等。一向
是伪。此后代愚人。妄自造作。非佛所说。故称为伪。二
者失译。准费长房录。第十三十四。条疏大小乘经失
译。如提谓宝印毗罗三昧经。像法决疑经等。并是大
乘失译中列。当时译出此经。属以国土丧乱。无有目
录记得三藏名字。及以译时年月。虽是正经。入失译
之目。三者疑伪。如诸佛下生经。净行优婆塞经等。此
经。文理参馀正译之经。以滥其真经。故云疑伪。又名
字。与入藏目中少同。参涉真经。无有目录记传所载
可𠗦。故云疑伪。又解。如上失译。无传记可𠗦。亦令人
疑伪也。四者正译。即如摩腾所译四十二章经。涅槃
等经论。是也。今详长房录。更无疑伪之科。此失译无
可依𠗦。即疑伪也。焚除者。灵山云。随朝集得伪经。于
尚书省前焚讫。丛者。聚也。谓愚者多聚头为丛。犹自
滥用者。商略犹滥。引用此伪经论。于章疏中。證成行
事。即愚用者。非一谓为丛也。且述与律相应。如前所
列者。谓伪经等。与律相应即列。与律不相应者。盖不
录来钞列。故云馀文存略也。

第三钞兴本意中分二。初标。次释。

言后至意者。标也。
问。钞依何兴耶。答。固令撮略正文。包括诸意。是钞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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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也。灵山问云。前巳序作钞意竟。今何更明兴意
耶。答。上文见其古人章疏。如非行事之文。繁略不堪
济于新学。是作钞兴由。便明述作钞文体势。而未知
钞依何教迹而兴。裁略圣教。今明本兴之意也。

释文二。初正辨钞兴本意。二犹恐下。便明恐增不急
之意。前二。初明钞兴本意。二庶令下。辨钞兴所为意。
前二。初总而略明。二余智下。别而广释。

言夫至也者。
总略明钞兴本意也。谓佛许撮略。是钞兴本也。律云。
诸比丘。欲不具说文句。佛言听之。论云。佛令引要言
妙词。直显其义。固者实也。钞主。实依佛。令删繁补阙
式。固者执也。谓钞主执其佛教。及与论文。令删繁补
阙也。乃曰固令。谓以笔采取三藏之中要当之言。逗
机得益微妙词句。为三十篇中行事之文。谓之撮略
正文。包举也。该罗也。谓包举该罗律论之中事法大
意。作三十篇中。行事文前之意。谓包括诸意也。

第二文二。初自述谦词。夺归知本。二每所下。既识其
本。广明钞兴之意。前二。初谦智浅人微。敢裁圣法。二
虽然下。夺归知本。显引用有𠗦。

言余至论者。上句。自
谦智短。如萤耀之最微也。辅篇云。以我智望佛智。如
萤比于日月也。博雅云。腐草为萤。亦名熠耀。待之熠
耀之羽。光盛之皃也。熠(为立反)耀(以灼反)又释。佛智如日。
无幽不朗。菩萨如月。比佛不如。声闻如星。光更劣也。
我智如萤。自不能照。岂兼于他。下句。谦其识浅。故比
之疏肤。疏者。准温室经。心游理外曰疏。肤常小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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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谓自谦我识量浅近。不能深达至理。如彼肤常之
人。何敢巳下。正谦撮略意也。侮谓慢也。猷法也。岂敢
轻慢三藏圣法之真言。谓撮略正文。包括诸意。有其
去取。似于轻慢也。何故不敢为。动成戏论故。不敢轻
侮而撮略也。戏论者。准智论四谤义。夫一切法不可
定执。言有增益谤。言无损减谤。亦有亦无相违谤。非
有非无戏论谤。我智短识浅。所略圣教。恐动则成四
谤。故略举末后一谤。安国法师释云。第一离增益谤
者。然佛说有。而非增益。不说一切实有。但说圆成万
德为有故。二离损减谤者。然佛说无。不成损减。不说
一切皆无。但说遍计为无故。三离相违谤者。佛说亦
有亦无。而非相违。如乳中酪性不应定答。但言亦有
亦无。遇缘成酪。可说当有。不遇当坏。可说现无。四离
戏论者。亦云愚痴谤。佛说非有非无。而非戏论。众生
有烦恼。即得言非无。如来断故无。即说言非有。涅槃。
佛巳證故。说言非无。众生既未證。故得言非有。凡圣
两种。各有一种。非有非无。不成戏论。

言虽至本者。虽
然者。前纵后夺之词也。虽然智短识浅。不敢论其有
无。我学有所承。承必知本也。谓钞主。亲承首律师所
学。故戒心疏末云。承首律师讲律。凡得二十遍。灵山
云。初听首讲。得十五遍。欲住出家。师頵(居筠反大)更劝听
得五遍。中间。僧事頵自为知。故云学有所承也。人疑
云。律教事浅。何须多遍。见僧传中。休法师。听洪律师
四分律三十遍。唇诸学徒曰。余听涉名矣。至于经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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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遍入神。今听律部。逾增逾闇。岂非理可虚求。事难
通乎。承必知本者。发正云。即昙无德四分律。即是所
承之宗。寻其本者。四分律主。依大律藏。分出此文。由
于迦叶结集。寻其迦叶说。自如来。今四部律文。及诸
经论。无非佛说。佛令欲不具说文句听之。今依此制
之本。以作斯钞。故前列。正本云昙无德部四分律也。
钞。者所宗。若欲取他部者。从本至未先观与四分文
义缓急轻重相开即取不等者。不取上不违于佛。本
中与迦叶相当。下复顺我所承撮略。皆是佛听。望无
戏论。

第二文二。初明删略广上。撮略正文。包括诸意。二而
抄略下。蹑前撮略广上固令。前二。初正明删略包罗
行事之文与意。二及教通下。兼陈文意之下。馀论难
义。指别所明一唱。

言每至显者。覆检者。先解之事。今
日作钞。亲更披检。覆之虚实。虽自曾闻。或兼学解。恐
与本文有违。更覆其言。捡之取实也。灵山云。钞主读
藏经得六遍。及诸文疏。如上下说也。于事之下癈立
意多者。自古诸德。制造章疏。皆存癈立。诸意如是。所
存情见。实繁广也。今删其不当之文。略除癈立之意。
云并删略也。故知。上释删繁他部经论不取。并得称
删也。止存文證者。谓。心存其要行事文。及文前所立
之意。取證以为钞中行事也。指事释者。古今咸引羯
磨竟文释也。今依羯磨疏。引于羯磨言下何时得戒。
此一事下。废立意多。羯磨疏云。具戒发时。在何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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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智论云。羯磨竟时得。有律师云。与汝受具足戒
竟得。又有师云。是事如是持者。是竟时也。又有云。心
论。第三羯磨一刹那项。作及无作。是根本业。律师巳
为第三说字。是得戒也。自古诸德制造章疏。总存上
解。是情见繁广。钞主今并删略。云解者多途也。心存
文證者。谓心存要当之文。取證钞中行事。钞云。今立
一法以定。谓三说巳。云僧巳忍与某事竟。此时羯磨
竟。也故羯磨疏云。理同智论受戒竟也。及教通馀论
等者。谓持犯篇末杂料简中。有六律相。一剋漫。二错
误。三自他。四分身口。五教人自成。两业各分六。多人
通使缘别业同。如是教文。通多论解。故云及教通馀
论。如是理相难知。自非通解律论之人。新学焉能究
尽。指义钞所显也。钞主自云。钞者。意在易识即行。前
论难知。故且删略也。又钞。戒体合通多成。二论广辨
是非。唯依成论本宗。而解多宗则是馀论。彼论。别有
大种造。等流色。约七十五法。六门分别。如是理相难
知。自非通律论之人。焉能究尽。故钞但标二论不同。
是此义也。文中甚多。旦举一两。消钞文耳。富阳。引律
中有三宝四谛法相之教义。与经论相通涉。者此之
道理。体相难知。灵山。约律用成实论为宗。明其戒体。
名教通馀论。发正。约律文同义异四句。而兴争论。名
通馀论。就此三中。富阳发正应好。灵山论体。钞中现
用。思之。

第二文二。初依论立。理覆前撮略意取佛听。二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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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下。引教證成固令之旨。

言而至意者。有二意。初引
要词。二自外下。明取不尽。释前證文不尽取意也。富
阳云。谓此钞中。钞略律及经论先德文。纪为其诚證
之文。多不具足委悉尽取。皆须与此部文义等者取。
故云。但取文义堪来入宗。自此巳外馀有不尽之文。
若必欲于此所引文外。寻讨事之始末。则非我行事
钞者之意也。且如标宗引文成德中。但是赞戒之文。
即抄略将来證其戒德。而不具足委悉取其始末。如
引地持云。三十二相无差别因。皆由持戒得。若不持
戒。上不得下贱人身。况复大人相报。今引此文来證
戒德。如是赞戒德文义。堪来入宗。虽引此文。不知彼
地持中。为何人说此。对治何事。即是自外不尽。必欲
寻其始末。非钞意也。證中二。初四分。二毋论。

言故至
听之者。问。删略诸文。皆是圣说。岂非损减。依何理教。
而有取不取耶。答。有教可𠗦。故今引此。律说戒揵度
因节会日。不知听说何法。当说义时。不具说文句。诸
比丘生疑白佛。佛言听之。准此文意。我今作钞。若不
具说。即无过也。言毗尼至义者。谓非伹当部有文许
删。母论亦许。花严云。彼论。诸比丘问佛。佛言。若说法
时。从脩多罗。乃至优波提舍。随意所说十二部经。欲
示现此义。复有疑心。若显次第说文。众大时。文多生
疲厌。若略撰集妙词。直显其义。不知云何佛听诸比
丘。引经中要言妙词。直显其义證成。堪来入宗者。取
无过也。故知。撮略包括。皆是佛令。钞主固依佛令。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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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固令之旨显矣。

言庶至福者。上两句。明钞临机有
用。不假问人。下两句。彰教理。明无疑罪福庶望也。上
来如是删略證文。望使新旧二学。临前机宜有用。不
待更访问他人求学即。事即因。所对前事。捡文依之。
即行教文既明。可复更疑被事得成不成之罪福也。
故轻重仪云。即以此律为本。搜括诸部成之。则何事
而不详。何义而非决。即斯义也。且如受戒一事。即有
一篇。广明八法调理九法往来。望令此篇。临受戒机
有用。无待访问他人。遇受戒事。依文即行。教文既明。
岂复疑得戒不得戒之罪福也。

言犹至矣者。辅篇㟧
云。钞主自意所作。繁处须繁。略处须略。特为折衷。济
其新旧二学。但恐后代之人。加不急之言。增益钞文
也。真宗无秽。荒草曰芜。不急之务。时所不行。喻若荒
草。恐秽钞之真宗也。学行教者。见有不急之务。乃致
迷惑。若言行事钞。复有不急之言。若言是疏。复不牒
解。律本两不成之故。致此迷也。鸟鼠之喻。即存于加
不急之务日矣。鸟鼠者。案佛藏经文。彼喻破戒比丘。
形相似僧。业行如俗。不似一物。无所名目。犹如蝙蝠。
闻人觅鼠。即飞升空云。我有翅而是其鸟。闻人捕鸟。
即入穴中云。我有齿而是其鼠。不似一物。今钞引意。
与经少异。恐将不不急之教。秽我真宗。非钞非疏。如
似蝙蝠。非鸟非鼠。不似一物故。辨正论云。苍蝇招黑
白之论。蝙蝠有鸟鼠之讥也上来十门不同。当第一
别释十门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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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总结十门。

言此至论者。此有二意。初结上十门。
并束三藏大纲之意。二若揽下。生起三十篇首对事
兴之别意。灵山辅篇折中富阳并云。此之十条。即是
十门。并总束诸门者。下三十篇为诸门也。发正。将此
十条为总牒。以十门为诸门。然两舍之取其令释。有
人云。如来三藏一切教意。有众多门。以此十条。并收
来诸门大意。如如来教兴意。迦叶结集教兴意。乃至
第十去滥传真料酌意。皆是三藏教中诸门之大意。
故日也。例类例也。随其类例。一一科分辨折。如轻重。
即有七种类例。科段分析。条条并有。不能繁叙。寄在
临时。若十条中。揽收如来三藏一切教中别意不尽
者。下三十篇首。对其篇中所明之事。一一别论兴意
也。如结界篇。对结界事。明来意云。但为剡浮洲境等
是也。

第三举三行。以判钞结文行而尽收。中二。初巳约三
行判文。二然则下。释成三行判文所以。初分三。初标
起三行之意。二若遵下。正依三行判文。三此三下。结
三行以收文无文。行而不委。言夫至位者。标起三行
意也。折中问云。前序中。巳分三卷竟。今何更分者。答。
前序中。约能诠教分。则众法居首。先集僧结界受说
安恣。然后方显护持。今约所诠行辨。要自行居初。自
行冰洁。方堪秉其众行。为众自别。前后两异。复显能
所诠殊。谓前约能诠文。次第。要众法居初。今约所诠
行之次第。要自行居首。故重分也。宅。居也。佛者。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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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道深广。喻如海也。经云。法喜禅悦。食解脱味为浆。
非伹居身于觉道海中。复须资飧法食。得解脱味。故
曰餐味法流也。形厕僧伍。㟧云。厕。次也。僧。众也。伍。行
伍也。谓依受戒次第。在于僧众行伍之中。发正云。教
行虽广。且约所修诸行。行乃众多。要唯三位。摄无不
尽也。谓身居佛海。所餐法味。形居僧伍。即佛法僧宝。
所依有三。所行之行。亦有三种。故云行唯三位。即自
行众行共行。

第二正依三行判文。文有三段。一唱。

言遵至矣者。发
正云。中卷四篇。明其自行。以脩道之本。先项自行清
洁。然后方堪秉法住持。谓识达持犯。故先明自行也。
富阳云。遵仰正戒者。即篇聚忏六聚。是即戒身清净。
识达持犯。即释相及持犯。是明其所解。体者表体。牒
上遵仰正戒。正明自行。相者。犯相不犯相。牒上来识
达持犯相状。正明所解。解行具彰于四篇。名为具矣。
自行至矣。发正云。自行既成。结前外德彰用。生后众
行。谓上戒身清净。复能识达。即自行成。德相外彰。堪
秉持佛法之用。即有一十二篇。广明众行。以其众行
为纲领。如网之要者在纲。衣之要者在领。举领毛端。
提纲自整。众行亦尔。结界秉法治罚恶之匡济众务。
勿过此也。自他两德者。辅篇云。下诸篇中。为成两德。
自能成他。他能成自。故日自他两德。如二衣中。对首
持衣。自欲持衣。假他对首。若堪对首成他有德。他来
对我。證我衣持。自他相成。为两德也。若准此解。衣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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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篇可尔。头陀诸篇。有何相对。得成自他。思之。今解。
自他两德。则是牒前成相多途。生后共行。众别相望。
总日自他。皆有功成。名为两德。牒前引下共行意也。
成相多途者。谓上自他不唯两德能辨。更有多种随
机要行。途道成就相收。则下十四篇。事务不少。一事
之下。随机有法。如头陀。要行随机。有十二不同。如摄
食。随机有其四种之法。其事不一。故曰成相多途。毛
目显者。谓毛是裘衣。目者网目。举领则毛端。提纲目
整。谓上之众行。纲领既存。下之随机共行在文。端直
如毛。方整如目。要者览之。自显然矣。

言此至委者。折
中云。三千威仪。八万细行。教行则虽众。三行收之无
馀。故云此三。明行。无行不收。名随事显。对事而备斯
文。教法虽多。三卷之文摄尽。故云三卷摄文。无文不
委也。

第二释成三行判文所以。文三。初总述三行判文不
易。二若长途下。别显二种分之成非。三今随宜下。结
上所分之意。言然至拟者。问。前云但境事寔繁。良难
料拟。今复云。事类相投。更难量拟。二处之文。云何取
别。答。前境事寔繁。良难料拟。今取物类相从。以标名
首。作三十篇名首难。今约三行。分名首难。与前异也。
言事类相投。即有众自共别。乃至三十篇内。各有三
行事类相投。今但通将三行分篇。篇内由来三行交
杂。故称量比拟。更难前也。事类相投者。则三十篇。各
有事类三行。相投聚一处也。且如羯磨。则有心念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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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之事。各有其类。对首共行之事。各有其类。单白等
众行之事。各有其类。如是三行事类相投。总标羯磨。
以为名首。今将三行。分三十篇。谓诸篇中。各有三行。
以此望前之难。此更难前。故云更难量拟也。

言若至
碎者。有二意。初明不取篇目。但随行释。恐讨论难。二
必随相下。若以三行。就一一篇内。曲分钞文。繁碎过。
若不约行通分其篇。有此二过。谓今以三行之位。总
分三十篇。中三行随行。各聚一处。不取篇目。随行长
途散释。若要心念持衣行事。卒不可寻。为无篇目管
之。散在自行中释。文相难寻。寡于讨论。即同古人言。
章疏缭乱。不可披拾也。随相曲分者。若存篇目。但以
三行随三十篇中。委回细分。则繁碎也。如一篇中。有
众行事处。将众行科。有共行处。以共行科。有自行处。
以自行科。则使三十篇中三行交牙。即同古人言章
璅碎不可披捡也。

言今至依者。有二意。初结上三行
分篇。指归随宜约略。二使举下。意令提纲目整舒。览
事而随依所。言今者。简非长途散释。及随相曲分。准
上约行分篇目也。随宜者。随前事宜。故曰随宜。三十
篇内。前一十二篇。随明纲领之事。宜以众行科之。中
之四篇。随明戒体持犯之相。宜以自行科之。下一十
四篇。随明机要之务。宜以共行科之。离其长途散释
讨论难。约略者。事不委明。故云约略。约前一十二篇。
多明众行之事。或有自共二行之事。隐略不科。约中
四篇。多明自行之事。或有众共二行之事。隐略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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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后一十四篇。多是共行之事。或明众自二行之事。
隐略不科。离繁碎过。钞主云。此三明行无行不收也。
通结指归者。通途结略。前一十二篇指归。上卷纲领
存矣。其中亦有非纲领事。通途结略。中之四篇指归。
中卷体相具矣。其中亦有非体相事。通途结略。下一
十四篇指归。下卷毛目显矣。其中亦有非毛目事。故
钞云。三卷摄文无不委也。使举等者。古人。以毛为裘。
毛附于领。举领则毛端。今将众行为领。一切自共二
行。因之而立。则使举众行之领。自共二行。如裘之毛。
自然端直也。古人以纲持网。提纲则目整。今将上卷
一十二篇为纲。摄持中下二卷教网。上卷一十二篇
之纲若举。中下二卷自共二行。一十八篇网目。自然
周整。问。前分中卷四篇。不为毛目。今释成中。何故总
揽一十八篇。为毛目者。答。上约细行所分。体相实非
毛目。今约纲领。总摄体相。因受始有。俱得毛目之名。
思之。载者。玉篇。及毛诗。皆训则也。则舒列一十二篇
名首。在上卷之前。开卷则览见一十二篇之名。随前
机要。何事随篇捡。而依用下之二卷。唯说古人不无
虽判。词理不通。略而不录。

上来诸义不同。释成三行
判文所以竟。

上来有二。初正约三行判文。二释成三
行判文所以。两段不同。当其第三举三行判钞结文
行而尽收竟。

上来有三。初列三十篇目。显是钞中所
取诸教。事法行用物类相从之门名。二述三藏大纲。
證信钞依圣意。三举三行以判钞结文行而尽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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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不同。当其第二述三藏大纲。为作钞所𠗦。取證信
依圣教文竟。

上来有二。初序戒学之兴替。发起撰述
之因源。二列篇巳下。述三藏大纲。为作钞所𠗦。取信
依圣教。两段不同。当其第二依序科释文竟。

上来有
二。初标序题。二依序别释。两段不同。当其第一序分
文竟。若准前科。寻之可知。

自下大门第二正宗。约三行以分篇。卷则有其三别。
初约众行。上卷有一十二篇。二约自行。中卷有其四
篇。三约共行。下卷有一十四篇。前三。初标摄上卷之
通题。二列卷首约行所分之篇目。三牒篇解释。前二。
初解能贯一部之通称。二卷上两字。摄众行之别标。
一唱。

言四分至卷上者。通号如前。卷上者。谓众行之
法。住持纲领故。须先明三行居初。此卷。约其行分。故
称上也。

言标至附者。列一十二篇名目也。前序通列。
显是所取事法名首。将统后之大纲。故于十门前。总
列三十篇目。今别列十二篇者。约众行所分也。列在
卷前者。是前则舒张一十二篇。在上卷之前。开卷则
览一十二篇名首。随机要于何事随检依而行之。此
约僧众所行。名众行也。

第三牒篇解释中。分四。初有
四篇。明能秉之僧。二羯磨一篇。明所秉之法。三结界
一篇。明所托之处。四僧网下六篇。明所为之事。前二。
初标戒宗。以辨僧体。二下之三篇。约集是非。以明僧
用。前二。初明来意。二牒篇解释。初来意者。问。此篇何
故居初者。答。佛法创兴。戒最先说。三学相因。以戒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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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断惑次第。戒捉定缚慧煞。五分法身。戒分居首。今
撰事钞。统收三行。以戒为宗。又羯磨疏云。众行元纲。
勿高于戒。戒能生万行也。又为比丘所依。又行至涅
槃。皆由戒足。准其行事。以戒为宗。故下引多论。明在
初也。一戒。是佛法平地万善由之生长。二一切佛弟
子。皆依戒住。若无戒者。则无所依。三趣涅槃之初门。
若无此戒。无由得入涅洹城也。钞下文云。并出道者
之本依。成果者之宗极。故标于钞表。问。初科此文标
戒宗以辨僧钵。今何以伹论戒耶。答。唯标戒者。令僧
尼等。寄心有在。知自身心怀佩圣法。即辨体也。直而
言之。以戒为宗。领纳心相。为其体也。

第二文二。初牒篇名。二初出下。注文科判。

言标宗显
德篇第一者。济云。标举也。谓总举一部钞之所尊。宗
者主也。㟧云。戒者。是诸行之主。故下文云。发趣万行。
戒为宗。主。崇义。尊义。繁而不叙。因明其宗。古今多别。
第一师。止作为宗。二部戒本是止持。揵度巳下是作
持。由止故自行成。由作故众法就。第二师。受随为宗。
受是总发。随是别脩。由总发故万行从生。第三师。立
止恶为宗。凡欲脩善。必须离恶。恶既离巳。脩善方成。
第四首愿二人。教行为宗。夫教不孤起。必有所诠之
行。行不自显。籍教以明。第五师。立因果为宗。谓二部
戒本。及以揵度止作二行。总是其因。大小持戒揵度
巳去。即是其果。第六云律师。言。制在一代人时处事。
人。谓须提那。时谓五年巳去。处。谓毗舍离。事。谓淫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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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前后不同。一戒一经。合有六百馀段别释。不可论
宗。此德不立宗也。第七相州所立。戒学为宗。疏云。今
以宗求其唯戒学。第八素律师。立戒行为宗。今南山
所立。以戒为宗。故立此篇标于钞。钞表律文四科建
首。以戒本为初。二十法聚之中。戒居其第一初。显是
众行之本。既知其本。宗义即成。又羯磨云。戒是定惠
初基。众行元本。本既不立。馀何可𠗦。又释戒体初云。
准知巳身得戒成不。然后持犯方可脩离。故约受明
宗。起行明离也。言显德者。花严云。既标其宗。则须显
德。非宗无以显德。非德无以立宗。德者。从果彰名。谓
功曰德。以能持戒。万德从生。若非此宗。无以显斯德
也。德者得也。明佛。三僧祇劫所脩万行。以持戒故。功
圆果满。万德斯备。由持戒得。今比丘等。是佛弟子。若
能持戒。现世名誉。当招胜果。亦名为德。篇者。戒疏云。
字。从竹作。乃是简名。自汉巳前。本无其纸。例用竹木。
兼之纨素。而用图录。后汉蔡伦。创造于纸。用易简素。
古书简𥮵。可有一章。以韦编(𢍉连反也)之。号为一篇。故尼
宣读书。韦编三绝也。第者居也。如王侯之宅曰第。此
篇。居三十之首。故言第一。

第二注文科判中二。初举注科。二夫律下。依科别解。

言初至德者。举注科也。

第二依科别释中二。初夫至言论能尽。来出其宗体。
二直引圣说下。引文成德。初二。初至再转乎汎明。是
明显宗由致。二今略下。正出宗体。前二。初至过限。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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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理横深。类世海之八德。二故凡下。约人违顺。彰其
损益。前三。初叹教理深广。喻海无涯。二虽包含下。有
犯必黜。喻不宿死尸。三腾岳下。于戒敢违。喻潮不过
限一唱。

言夫至限者。辅篇云。法喻双举。尽贯三科。即
法喻合三也。夫律二字。如前广辨。此言律者。法也。谓
诠量轻重犯不犯法。利国无方。故喻如海。且世海。傍
通无际日冲。竖难究底曰深。津润通达。物类俱沾。其
数既多。故曰万像。万者。且举一数之极。故花严十定
品云。四大海水。悉能潜润四天下中山林万象。而今
春生夏长。吐花结实。而不失时。律海亦尔。横遍法界。
故谓之冲。竖等虚空。谓之深。有解脱味。谓之津。遍十
法界。谓之通。能令五分法身。初生次长。吐五乘之花。
结五乘之果。皆不失时。问。五乘善道。由戒故润。理不
在疑。如三恶道。何能润也。答。因破戒故。则堕三途。后
有出期。而得果證。如莲花色尼缘也。又举喻况。如人
有病。与之吐药。虽暂加困。后必得差。虽暂堕三涂。后
终得果故。慈和问云。既言津通万象。即是包含无外。
亦应宿死尸耶。钞答云。虽至尸者。答也。发正云。世海
虽复包含无外。而不宿死尸。律海亦尔。虽复至广至
深。而不容其犯重禁者。故云不宿死尸也。故律序云。
譬如有死尸。大海不容受。为疾风所飘。弃之于岸上。
释云。初句自行绝。次句众法绝。次句作法除弃。次句
秽不在净。次合。偈云。诸作恶行者。由如彼死尸。众所
不容受。以是当持戒。上两句合初句。第三句合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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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第四句劝持。腾岳等者。山岳也。腾。奔起也。高低之
浪。小者如山。大者如岳。浪激白气。纷飞若云。故曰彼
云。昼夜二时之潮。而不过限。律海亦尔。制戒缘起为
腾。五篇七聚岩峻高位。小者招吉如山。大者夷残若
岳。故云腾岳。五篇七聚之上。要起止作二持白业。喻
若波云。若诸弟子。于制有违依二。犯治不敢违越。喻
昼夜二时潮不过限。潮不过限者。辅篇云。钞引五分
律。彼说戒法中。有八不思议法。钞取彼意。问。何不依
当部。答。诸律及经。八数是同。就中五分名义。世人易
知。与四分似同。故取五分。云潮不过限。四分云。不失
潮法。若准十诵。不失常限。与四分异。故不取也。若尔。
花严经等。亦云。潮不过限。何不取耶。答。既云律海意
不在经。辅篇云。欲将此文六句。收彼八者。先旦横列
钞文六句。次列喻八句。次列法八句。一一合之。即易
明也。


* 初钞六句者

* 夫律海冲深(此句收第一德)
* 津通万象(此句收第七德)
* 虽包含无外(此句收第四五六八德)
* 不宿死尸(此句收第三句)
* 腾岳波云(后两白收第二德)
* 而潮不过限
* 次喻八句者

* 一海渐渐转深
* 二潮不过限
* 三不宿死尸
* 四百川来会无复异名
* 五万流悉归而无增减
* 六出真珠等宝
* 七大身众生皆住其中
* 八同一咸味
* 次法合者

* 一如来渐渐制渐渐教学之
* 二我诸弟子于所制戒不敢违越
* 三有犯必黜不宿容之
* 四杂类出家(皆舍本姓。同称释子沙门也)
* 五诸善男女出家(入无馀涅槃。而无增减)
* 六有种种法宝(谓四念处。乃至八圣道分。诸助道法)
* 七有诸大人(阿罗汉向。乃至须陀洹等。住此法中)
* 八若有入者同一解脱味(是为八。此法八句。一一合上喻八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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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文三。初明持有益。二而浇末下。不持之损。三故
知下。双结替兴。叹持得益。前三。初劝护持。二故能下。
明得益。三良由下。释得益所以。

言故凡至世者。有六
答。三句为一段。初三句。约戒以明。次三句。就定惠说。
初上句标人。次句劝人持。次句显离过。第二者。上句
标人。次句劝脩观行。次句明脩观离染。辨常云。此明
三德也。故者。蹑上起下之词。谓上津通万象。不宿死
尸。而潮不过限。故凡厕玄门者。或须清禁也。凡诸也。
厕居也。预在也。玄妙也。戒为诸行之所归。故喻于门
者。则牒在玄门之人也。下句劝持。剋剪缘非。清禁身
口。清身身无恶作。禁口口无恶说。身口既净。无容更
得过非生焉。沐心等者。谓由戒净故。三昧现前。故云
沐心道水也。花严云。洗身曰浴。洗手曰𤃗。洗足曰濯。
洗头曰沐。身最上者谓之头。心既主身之尊。喻如头
也。故曰沐心。水能涤垢。由戒净故。无生智起。妄垢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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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喻智如水者。则牒上沐心道水人也。心能离念。即
为出要。自然不染世六尘也。

言故至网者。明现世益。
花严云。净持禁戒。嘉声外逸。能生物善。秉法被时。千
载不坠。此时上身口益。智所照处为迹。以无生智起。
普照万境。五欲不能拘。六尘不能染。此迹自然超出
也。此句明上心益。

言良至德者。良善也。如何得益。善
由戒法。清禁身口。四仪自然冰洁。非此戒法。不能光
益。住时千载之仪。非无生智。道不能显其迹超尘网
之德。故知此德由戒净生也。

第二不持有损文三。初人违教。二是以下。能损之心。
三致令下。所损之境。前三。初至之流。标浅识之人。二
虽名参下。列其非相。三研习下。释成非之所以。

言而
至流者。灵山云。浇薄末下也。谓是薄下浅识之徒。肤
者。人释不同。钞亦不定。或肤。或肤。辅篇取肤。肤常也。
灵山发正取肤。玉篇训皮上为肤。肤里为皮。经云肤
色死洁。既是浅见之流。

第二列非相中。三业分三分。初虽名参下。身业非相。
二情既下。口业非相。三意虽下。意业非相。

言虽至有
者。上两句。学非。下两句。行非。缁黑色之衣。谓上浅识
之人。虽名字参杂缁衣中。习不积年。名学非。经远行
者。灵山。然戒律为万善因基。既于戒律。学行俱阙。善
从何生。故云。何善之有。

言精至诣者。既学不深。行不
依律。心情。于教则疏。于行则野。不能精究律藏之真
要。覆牒上文。灵山。引温室经耆□自伤云。虽得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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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疏野。义法师解云。心游理外日疏。形落俗中为野。
心游理外。覆上学非经远。形落俗中。覆上行不依律。
封怀等者。灵山云。封闭也。守株喻也。韩子云。宋人有
耕者。田中有株。兔走触株。折头而死。因而获之。后乃
释耕守株。为宋国笑。时谚云。守株待兔。愚之甚也。合
云。身无学解。如树无枝。喻如株杌。既不究真要。乃封
闭情怀。束身而坐。合守株也。更不求学解者。绝通其
行解得益之望。如待兔释耕也。灵山云。诣至也。局执
也。所执局事。皆是师心。日局之心首。凡所出言。皆无
圣教可至向也。

言意至趣者。情意。虽论三乘之道。不
异于俗。俗则在朝争名。在市争利。今名利心说法。故
不异俗同流者。凡所出制约。与鄙俗同其条。流枷禁
杖罚。非法僧制。则乖如来法律之真趣也。佛意谓。断
惑出缠。今行枷禁。苦恼心形。与其大慈真趣。故是乖
也。

言研至之者。如上浅识之人。若能精研习学。积于
岁年。犹迷事相。如闇中托物。或著不著。况情疏野。常
谈世间言论。如是之人流。谁能体得律行教也。

言是
至存者。容受也。致举也。若容受致举上来肤见。滥委
付以为众首。则乱法司。司主也。聚也。谓修三法行人。
聚在一处。以此浅识之人。主当则令乱也。肆者。当阳
云。放也。纵情同者为恶。夺情违者之善。谓故纵情怀
任非而作。专行暴剋者。书云。不教而煞。谓之暴。论语
云。剋伐怨欲不行焉。可谓人矣。剋。好胜人也。专行暴
事。欲胜于人。尚非等者。富阳云。举俗以斥非。书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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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惟轻。功疑惟重。尚书云。不以亲而不诛。诛其有过。
不以疏而不赏。赏彼有功。俗节既然。上之暴剋。何得
许也。道仪得存者。道。则无生智道。四等为怀。仪。则三
千威仪。利物为本。身心既行纵夺暴剋。道之与仪。何
可安附而得存也。

言致至耶者。此句人亏正学。明所
损境也。慈云。困弊也。盘石大石也。周易有其困卦。深
云。进则践于蒺藜。退则困于盘石。阴阳闭塞不通。困
也。谓上纵肆之人。新学遇之。则进退俱失。如于困卦。
辅篇发正云。谓坎下兑上六友辞云。困于石。石不受
物也。亦是止遏不通之义。非法众主。疾其后生。令正
教不得施行。故云困于盘石也。羁䩛者。此句。明断法
功能也。慈云。在身日羁。羁绊也。在口为䩛。此䩛(皮必反)
无辔音。久相承未知何也。律要者。二持是律之要。诠
教之文虽博。止明持犯。故知。二持是律之要。又羁者。
说文云。马络。䩛者。车束也。止持如羁。结比丘身口七
支。不至作犯。作持如䩛。收束比丘三行。不至止犯也。
令此非法众主。不遵崇于二持。即是律要绝羁䩛也。
于时者。于非法众主。令后学正教不行之时。宁。何也
玄妙之钢。当于此时。何不覆坠也。

第三双结替兴。叹持得益。文二。初两结兴替由上违
顺之人。二深崇下。再叹深崇得益一唱。

言故至乎者。
佛智如日。昔时巳曜。今僧尼。护持尸罗。发生净惠。岂
非再曜。法轮不再转乎者。诸佛之法。三十七品辐网
具足。喻如其轮。佛在巳转此轮。今僧尼等。戒净有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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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便得第一道。此轮岂非再转耶。又如来成道。度人
广大。比丘今日戒净秉法。度人亦得广大。即再转也。
上来凡明是非。显宗由致竟。

第二大段正出宗体文三。初略指宗与受随。为后进
兴建之本。二夫戒下。正立于戒。为行事宗。三何者下。
徵释受随显宗。于戒兴建德相。

言今至记者。显略指
也。谓约能诠教下。所诠之戒。以为宗也。夫出家五众。
就其行教。以戒为宗。故戒本疏云。律中列戒为行。正
宗欲释宗义。宗。是主尊等义。法体行相。显宗家之受
随。非受随无以显戒。故下别举法体行相。以显之。非
戒无以收于受随。故法体行相之前。皆标戒字。故知。
戒者为行事之正宗。若于受前。名为戒法。领纳在心。
名之为戒体。依体起行。名为戒行。行成德彰名。为戒
相。今于立宗之首故。略指宗体行相也。令后进者兴
建有托者。谓后学僧尼知戒为行事正宗。验往日自
受戒时。实若纳法成体。受后依体起行。脩持离犯。美
德外彰。即堪建立佛法。兴。谓兴隆三宝。建。谓建立法
幢。要须有戒以为宗根。万行依生。名为有托。

第二正立宗文二。初正辨戒从缘得。二故经云下。證
有戒可持。初三。初随器称方获。二情无下。差毫徵而
则无。三是以下。劝专志而契入。初二。初两勺。总明宗
趣。下三句。称别解称缘一唱。

言夫戒至道者。问。诸家
立宗。未闻单以戒为者。今据何文。将戒为宗耶。答。钞
于篇题之下。自科出宗体。则知于此明宗。文云。夫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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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随器为功。领纳为趣。即受者之心。趣向于戒。宗趣
义成。故知。以戒为钞宗也。又显德中云。发趣万行。戒
为宗主。又释相戒有大用中云。夫三宝所以隆安。九
道所以师训。诸行之归𠗦。贤圣之依止者。必宗于戒。
主宗之义。故得称焉。戒者牒举宗也。以由也。随器者。
慈济㟧并云。随前人根器。上中下不等。上品根器。容
受如来菩萨之戒。中品根器。容受声闻缘觉之戒。下
品根器。容受人天之戒。如水入器。随其大小方圆浅
深。戒亦如是。随上中下三器差别。故多论云。随心上
中下。得三品律仪为功者。德也。谓戒无三品之别。随
器受之不同。器有上中下殊。戒德自然优劣。故曰随
器为功也。行者。牒能受行人。以者。用也。想像在坏。名
为领纳。愿谓领解。纳谓受也。谓能受之人。用领纳心。
趣向于戒。而能善身净身。善心净心。善身者。䠒合
掌。口陈乞词。即表不合掌不乞戒。为不善身。净身者。
身无遮难。善心者。缘法界境。担断恶修善也。净心者。
专志摄虑。要期护持。此是正因。称缘而受者。人僧界
法成就。衣钵具足。此增上缘。一缘不具。即非称缘。方
则也。尅获也。因缘雅合。则获相应。上来所列。并是相
应。戒与器相应。领纳与戒相应。心善身善。与戒相应。
身净心净。与戒相应。衣钵人界。与教相应。当此之时。
则获净戒也。

言情至在者。有三意。初两句。总显情乖
事差。次两句。徒受非器。三为世下。非世福田情。是受
者心情不能生。领纳戒之趣向也。无远者。遍法界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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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是戒境。于此境上。不作断恶脩善之心。求菩提涅
槃之趣。又只拟受。复无持心。无此远趣。故不得戒。问。
为从初受。至羯磨终。无其远趣。即不得戒。为哉时耶。
钞云。羌之毫徵。即不得戒。毫者。毛中最细。微者尘中
极小。但如微尘之差。如毫毛之眴息。即不得戒。又释
遮难。人僧界法。差毫徵者。即不得戒。灵山云。毫微者。
语其细也。得内心小。尚不得戒。况乖违之大也。徒染
者。辅篇云。徒空也。受既不得。趣道莫因。空在法流。故
非道器。道是三乘菩提。以戒能盛功德万行故。喻如
器。婆沙云。功德所依为器。为世等者。谓身心不佩戒
德。则不堪为世良田。故下文云。所以为世良田者。寔
由于戒。今即无戒。为田之义安在乎。

言是以至滞者。
清身行徒者。折中云。谓凡欲入三宝数者。要具戒清
净。名曰清身。方得入三行人之徒侣。远悕等者。辅篇
云。要必须求三德。涅槃圆常之果。是所祈也。不宜妄
起散心。妄造(草盗也反)诸境。如微尘之许。如毫眴之顷。
即不得戒。结上两句。亦是遮诠。必须下。表示劝令契
入。念念不息。领纳戒心。名专志。无毫微之散心。称为
摄虑。求戒善心。契会于戒法。戒法纳入于求戒心中。
名为契入。由上专志摄虑。无其简隔。戒法纳心。则无
滞也。又释。或非尘大色。非缘虑心。而无有碍。名契入
无滞。

言故至矣者。引涅槃经第十六。无作非色非心。
是无形色。而能遍在色心之中。十二入中。法入所摄。
六识之中。意识所得。故可护持也。證有戒可得。故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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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矣。

第三徵释受随。显宗于戒兴建德相文二。初徵。二但
或下释。

言何者。徵释之所由也。由上略指宗之受随。
为后进兴建之本。及明戒从缘得。以戒为宗。而未知
所受名何能领相貌。既无形色。如何护持。为兴建之
本也。将欲释之。乃先徵起。故云何者。

第二文二。初标欲释所以。二且处下。正释受随体之
行相。前有三意。初标戒相多种。二约受者心取上中
下戒不同。三任境下。就而论境。乃无量为上。三处弥
漫。不可历别而论。故出欲释所以文。近一唱。

言但至
量者。戒相多途者。即成论有七。善律仪且有漏木叉。
即五戒相。八戒相。十戒相。二百五十。五百。乃八万四
千。今就内众以明。二百。五百。八万。是多途也。轶者(田结
反)。谓迹义也。万车同辙。是一义也。今戒不然。有多种
也。又复随受心之所取差别。故云。心有分限。取之不
同。或上中下等。三品之心。取不同也。若境者。情境上
至如来。下至蝼蚁。非情者。大如须弥。小至极微。其数
非一。故言无量。向此境上取说成难任从也。若从境
彰其戒名。故不可说。即显今不就此三界说也。

第二文三。初总标。列四种显是枢要。二言戒法下。牒
释戒之体相。三此之下。总结旨归。

言且至相者。枢要
者。谓上多种戒相。四种取释俱尽。又上心有分限。取
虽不同。四种显之。理无不尽。上虽任境彰名乃有无
量。以此四法释之。理亦俱尽。故言枢要。枢。谓户枢。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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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要义。即门臼也。即显门之广大。开合自在。要假于
枢。戒则无形。而廊周空际。欲令受者。识验自身往曰
受戒得不。受后随行如非。举此四种。足使知之。如彼
户枢。此四是戒宗之要。若无此四。不可得知自身初
受戒之有无。受后随行持不之相也。列数可知。

牒释分四。谓法体行相。前二是受。后两是随也。前三。
初举法令信。二虽下。虽通凡圣。独立圣名。三但令下。
正明轨成出离相状。

言戒至此者。但谈于法不局。在
于凡夫圣人也。问。所言法者。莫不是法界。尘沙二谛
等法耶。答。南山戒坛经云。法即戒也。羯磨疏云。体者。
正是戒法所依本也。故知。此法即是戒也。若法界二
谛等法。乃是戒境。非戒法也。三乘圣人。要佩戒印。不
局在凡。佛为五洋众生。制于禁戒。不局在圣。但云。如
来大慈心中。流出此法。凡圣受者通有。故不局也。直
明等者。简要说也。此之戒法。约受戒缘集中八法调
理九法往来。就释相。初戒法一门。七段分拆。文义广
博。不可具舒。今此直明戒法功用。必能轨成出离道
也。轨。谓轨生物解。出。谓出离二障。成。谓成三菩提。谓
此戒法。必定能轨则行人善心。出离二障。成三菩提。
下文云。高栖累外。又戒经云。戒净有智惠。便得第一
道。即用也。要令等者。辨常云。要令受者。发深信心。信
知有此玄妙戒法。乘之则能出离三有。必具五分法
身也。慈和云。将欲释立名。应先问云。凡圣通有。为约
巳成者说。未成者立名。钞答举看。

言虽至法者。答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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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巳成而言者。谓沓婆等三乘圣人。受得此法。名为
圣法。不取今日凡夫受者。为名但取巳成圣者。而言
名圣法也。初但言法。不论凡圣。今立名中。除凡著圣
也。

言但至也。者问。常闻生死为此。涅槃为彼。此何言
返彼生死。答。心体离念。本无生死。但由对境缠附。生
死过兴。今善净身心于彼境上。作断恶意。故返往日
生死过心。云返彼也。灵山云。真心本有。妄从真生。以
本望末。名为彼也。作羡也。厕次也。兴心脩善。即建志
也。誓受佛戒。自度度他。即是要期栖心也。辅篇云。超
三界之上。日高栖。出三障之表。名累外。必豫长养者。
辨常云。则须师为早尔。令发广大心。济度众生。至无
上道。不得临时名为豫长养也。使随人成就者。慈云。
随前人所期何乘之戒。三品之心。皆须尅获而成就
也。乃可等者。辅篇云。堪可被缘也。随法行者。随要期
戒法之心。而起其行。名随法行。问。此中明戒法。而言
秉圣法在怀。即是戒体。习圣行居体。即从体起行。即
是戒行。岂非杂乱耶。解云。上令信此戒法。必能轨成
出离之道。意欲返彼生死。乃高栖累外。此心长养成
就。乃可堪加圣法。末即巳秉身。若有戒趣圣可期。所
脩习行。皆名圣行。比行堕戒法而有。名堕法之行也。
辅篇问。此标宗中。戒法等四。与随相中四法。何别。答。
大同小异。此云。直明此法必能轨成出离之道。彼云。
即此体通出离之道。二体者。此明能领之心。不论所
发业体。三行者。受巳护持。上下大同四相。此约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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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仪论下。约二百五十戒别明。约持犯说。

第二戒体文三。初简非所发之业体。二今下。显是能
领心之相。三正明纳法在心。释成体义。

言二至体者。
慈云。通论者。通律之论。即成实等。所发业体者。约作
无作以辨。业体以发身口业故。故戒疏云。或就业辨。
则作无作。此则约其身口。业为能发。体为所发。第三
羯磨竟时。发得此无作业体也。

言今至法者。今就正
领法心。显其戒体。能领心相是戒体也。心相者。谓尘
沙真俗二谛等法。于彼法上。作断恶脩善。誓成佛心。
此法与心。正是心家所期。所取之相。当受之时。心中
不领此相。即知无戒非其体也。问。此何不约所发无
作辨体。而就能领心相明体耶。答。就戒定宗。明行事
体。要有所得。方则能辨故。受者。有心领得此法。以法
在心。即知有得。故就能领心相。以辨体也。若论所发。
无作由从此生。约其发不冥。然从何辨堪行事。故不
论也。故下文云。知自身心。怀佩圣法。即能绍隆佛种。
兴建法幢。是斯意。

言以巳至体者。华严云。断恶脩善。
求戒之心。名曰要期。坛场礼乞。即是施造方便。恻思
者。恻度尘沙二谛境上。本无善恶。良由心有恶念。思
惟空。恶从何起。良由妄起。当此之时。知境无恶。妄念
无生。如是思惟。发生明慧。境既无恶。恶心不生。心与
其法。冥然契会。故云冥会前法也。以此要期者。牒上
断恶求戒善心。是要期心。与彼妙法者。牒上尘沙二
谛等法。谓体无善恶。心能法彼。无善恶体。能法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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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凡成圣。名为妙法。如前冥会。故曰相应。此一段文。
牒前语也。于法上者。富阳㟧云。明此戒是依他起性。
因缘生法。且如羯磨。受者祈心立誓等。是因缘。僧界
羯磨等。是增上缘。二缘和合。至第三羯磨。引发生起
名缘起。领纳在心者。辅篇。将受戒人能领纳心相。名
戒体也。不是弁体状业体也。问。今此戒体。与前戒法。
如何取别。答。先信此戒法。乃立志要期。高栖累外。此
心成就三羯磨竟。摄彼前心所发善法。纳在身心。名
为戒体。故羯磨疏云。法者。是所纳之体也。

第三戒行文二。初正明。二引證。前二。初释行相貌。明
对治之心。二持心下。结归行名。辨顺受成行。

言三至
圣者。既受志心。牒上体也。脩不净慈悲少欲等观。是
广脩方便。防护七支。名捡寮身口也。威仪之行。谓身
口粗相既捡。微细难持须行。故云威仪行也。高慕前
圣者。书云。见贤思齐。诸佛罗汉。并持此戒。能得出离。
经云。彼既丈夫。我亦尔。故云高慕前圣也。

言持至行
者。持是受后防护之心。故云后起。今此持心。正顺初
受。断恶脩善。故曰义顺于前也。

言故经至矣者。涅槃
第六證也。虽非触对者。谓戒非色。不可触对。不同眼
根所对之色。戒复非心。不可触对。不同色等能领之
心。善脩方便。起对治行。今此戒体。可得清净。故名戒
行。以此经文验之。成就戒义也。

言四至相者。辅篇云。
对治既成。行相无犯。勤便称法。美德外彰。色相洁清。
堪生物信。故名戒相。慈和云。行相何别耶。答。行据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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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相据外状。故分二也。

第三总结旨归文二。初结。四条寔道果所依。验身佩
于圣法。二自馀下。别有功能。指说难尽一唱。

言此至
尽者。谓此四法。前二是受。后两是随。如是受随。皆宗
于戒。为纳戒故成受。为护戒故名随。若但有受无随。
戒亦不发。若但有随无受。无戒可随。故以戒为行。正
宗受随相资。为其兴建所托。以此四法。为并也。出道
之本依者。谓戒能引出三乘之道。即詺戒为本。以此
四法。为道所依也。经云。戒净有智慧。便得第一道。上
明因也。成果等等。诸佛如来。得菩提涅槃智断二果。
名果者。由宗于戒。能成此果。果因行成。行假四法而
立。故詺四法。为成果之极处。经云。如过去诸佛。现在
诸世尊。皆共尊敬戒。故以戒宗受随四法。列在三十
篇初。云钞表也。欲令后代僧尼。寄心在戒。若初受时。
有心领纳。依体行护。即知自身带佩戒印。即知自怀
其圣戒。故云怀佩圣法也。六道者。智论云。善恶有六。
善有三。天人脩罗。恶有三。畜生饿鬼地狱。下能为此
福田。上则为佛及声闻缘觉之因。因持戒故。得三乘
果。由有戒故。则能发起万行。为其种也。六道福田。三
乘因种巳外。故曰自馀。毗尼住世。佛法则住。故曰绍
隆佛种。道品等法。积聚如幢。非戒不立。故云兴建法
幢。如是众德。言亦难穷。故云岂惟言论能尽。

上来出
宗体竟。

第二大段引文成德。文二。初明引文来意。二就中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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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辨引文成德。

言直至诸者。但取经律赞戒之文。不
录起尽之语。名直引圣说。此说诚实。證戒为诸行之
根。出家之要。意令持法高士。详审明见诸教。皆以戒
为其本也。高士者。灵山云。谓能持戒。则是高士。下经
文云。虽有色族及多闻。若无戒智犹禽兽。虽处卑下
少闻见。能净持戒名胜士。又此士字。即会意字也。上
为十。下为一。一则数之始。十则数之终。谓始终如一。
故曰士也。论语云。有始有卒。其唯圣人乎。今法亦尔。
初受为始。随行为终。故云持等也。

第二正辨引文二。初开章。二初中下。依章别解。前二。
初正列章门。二但诸下。明存略意。

言就至业者。开章
也。辨比丘事者。㟧云。远以四沙门果。近以羯磨说戒
等。为比丘事。折中问云。覆灭正法。如何为显德耶。答。
谓返损以显德也。只缘戒有深功。违之则失。

言但为
至略者。一化者。谓佛初成道。乃至涅槃。为一化也。慈
和问。何故不言律者。解云。为律亦得名经。又下文。随
部具舒相亦难尽。亦是律也。

第二依章别解中二。初顺戒。则三宝住持。辨比丘事。
二明违戒。便覆灭正法。翻种苦业。两段今初。初中二。
初标。次初又下。依门解释。

言初至门者。化教。是大小
乘经论。制门。是律论也。

两段不同。今则是初。就初文二。初总举数。二一下依
数解释。

言初又分四。总举数也。

依数释中。则分四别。一小乘经。二小乘论。三大乘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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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乘论。初二。初标。二如般泥洹下。释。初如文。释文
三。初显戒为师德。二然趣下。显戒为宗主。三又如大
地下。显戒能生成住持。

言如至斯示者。㟧云。般泥洹
经两卷。西晋竺法护译。遗教。秦什译。等取摩耶经。师
训弟子。断恶脩善。此戒亦尔。故为师也。

言然至足者。
有二意。初约教立理。二故经下。引證。花严云。戒为众
善之基。万行从生。宗居在首。故经云者。善生经也。义
净云。据梵本合言迹。梵言波荷。此翻为足。若言波荷
陀。翻为迹。迹谓戒者。前佛学此戒法。而得圣果。后人
寻前迹。而学得果也。文中等字。等取三乘圣果。

第三文三。初依教立理。二故经下。引释。三即喻下。结。

言又至万物者。如文。

引经释中三。初释生义。二又云下。释成义。三又经下。
释住持义一唱。

言故经至住持者。前两度引。并是遗
教经。上释地能生。下释地能成。因其尸罗清净。能令
三昧现前。则定慧成就也。疏云。此约根条。定慧不及。
自不能起。必因戒也。善生经。能住持万行。故得根名。
彼经云。戒是菩提道初根本地。名为戒。如是戒者。亦
名初地。平地。等地。慈地。悲地。佛迹。一忉功德根本。亦
曰福田。以是因缘。智者应当受持不毁。

言即喻至也
者。总结上之三义。如文。

第二论中二。初标。次释。初如文。释文三。初成论。二解
脱道论。三毗婆娑论。

言如成至戒者。案。僧睿作成实
论序云。佛灭度后八百九十年。罽宾小乘学者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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鸠摩罗陀。上足弟子。诃梨跋摩之所造也。二十卷。秦
什译。文理双标。以教为成。以理为实。此论。小兼大故。
分通大乘。道品等者。辅篇云。谓三十七道品。相扶持
胜。依此成道。喻之如出。贤圣上跻。犹如楼观。戒居其
下。故如柱也。定防内心。故喻如城。约身口。故喻如郭。
入善人众。立云。三乘贤圣。名为善人众也。印信也。若
佩戒印信。知此人必入涅槃城也。三十七者。发正云。
三四二五单七双八。合三十七。初。四念住。一观身不
净。二观受是苦。三观心无常。四观法无我。此之四境
由慧观察。慧与念俱。故慧相从。名四念住。二。四正勤。
一于巳生恶不善法。为令断故。生欲发勤摄心持。二
于未生恶不善法。为不生故。欲生等。如前说。三于未
生善法。为令生故。生等如前。四于巳生善法。为令安
住不忘。倍脩增广故。生如前。三。四神足者。一欲三摩
地断行成就神足。二勤三摩地断行成就神足。三心
三摩地断行成就神足。四观三摩地断行成就神足
五根者。一信。二精进。三念。四定。五慧。五力亦尔。婆沙
云。能生善法故名根。能破恶法故名力。又说不可屈
伏名力。七觉支。一念。二择法。三精进。四喜。五轻安。六
定。七舍。此中择法。以慧为体。八圣道支者。一正见。二
正思惟。三正语。四正业。五正命。六正精进。七正念。八
正定。婆沙九十六。问。何故先说四念。乃至后说八正
道耶。答。随顺文词巧妙次第故尔。

言解脱等者。㟧云。
十二卷。梁僧伽罗译。彼论第一戒品中。种种赞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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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者。是无过乐。即佛涅槃乐也。更无过上。是众生上。
等。须者看之。戒则不羸也。

第三婆沙文二。初标。二尸罗下。解释。

言毗至器者。总
标也。㟧云。旧婆沙六十卷。北京佛陀什译。然彼论中。
五百罗汉。释其戒义不同。今引第二十五卷文。略标
之。

释文二。初先解标中四义。二尊有下。重解尸罗义。前
文四。一释尸罗。二能善下。释守信义。三至涅槃下。释
行义。四功德下。释器义。

初明尸罗。文有九义。一冷。二
梦。三习。四定。五池。六璎络。七镜。八威势。九显义。一唱。

言尸罗至故者。冷(力鼎反)折中云。具含因果。第二十五
释前无破戒热。破戒。能令身心热。持戒。则令身心冷。
第三十四。释及三恶道热。彼云。破戒者。三恶道中热。
持者天人中冷(音灵)。谓冷然清凉之貌。巳下皆是三十
四释尸罗度文也。亦名善梦者。心不缘恶境。所习皆
善。故梦亦善。立云。持戒人。诸天卫护。常得好梦也。习
者。能习戒法。纳在心中。故名习也。亦名为池者。论云。
尸罗言池。故佛说偈。法泉戒水池。清净无瑕秽。圣浴
身不湿。必到于彼岸。或名璎珞者。彼论云。尸罗如璎
珞。如世上璎珞严身。有少好。中老不好。戒璎珞严身。
三时常好也。海云。圣人为老。凡夫为少。七方便为中。
无我像现者。论云。尸罗如镜。镜若明净。像于中现。戒
若清净。即现定慧。定则空寂。慧则无生。空寂无生。谁
云有我。是无我像。此无我像。戒镜净故。即能现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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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经云。戒净有智慧也。又名威势者。此文有二。初举
佛胜人。二馀下。举弟子亦名胜人。论云。尸罗者。是增
上义。佛于三千大千世界。有大势者。皆尸罗力。驱龙
事者。论云。昔迦湿弥罗国。有一毒龙。名无怯惧。为性
暴恶。多为损害。有毗阿罗。数为彼龙之所娆恼。寺有
五百罗汉。共议入定欲逐。彼龙尽其神力。而不能遣。
有一罗汉。名婆伽陀。自外而来。时旧诸人。具说上事
时外来者。至龙所。弹指语言。贤面远出。龙闻其声。即
便远去。时诸罗汉。怪而问之。汝遣此龙。是何定力。起
何等通。答曰。我不定力。亦不起通。但护尸罗。故有此
力。护其轻戒。如防重禁。故使恶龙。惊怖而去。由此尸
罗。是增上威势义也。又戒名为头者。福云。新婆沙中
亦云。是尸罗义。此有法喻双举。今钞文中。隐喻显法
明也。今先出喻。次乃法合。喻云。如人有头。则能见色
闻声。臭香尝味。觉触知法。喻竟。法亦如是。行人有尸
罗头者。能见苦集等四真谛色。闻未曾有声及名句
文等义。臭觉意花香。尝出离无事寂静三菩提味。觉
禅定解脱等触。钞但有初见苦谛诸色。及未觉知色
阴等法。等取受想行识。十二入。十八界。及五停心观。
总相念。别相念等法。中间诸义。略而不论。故云乃至。

第二释守信义。

言能至也者。彼论云。若人能善守护
戒。故名守信人。谓信佛语。守护净戒。

第三释行义。

言至至也者。论云。如人有足行至馀方。
若有戒足。行至涅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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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器义。

言功至也者。论云。一切功德所依之处。故
名器也。

第二重解尸罗义。

言尊至涅槃者。瞿沙。名也。彼论五
百师外。有尊者也。所解最长。其五百人师之。案萨婆
多师资傅。从迦叶至达摩多罗。有十二人。其瞿沙尊
者。即其一也。传云。大师。名瞿沙菩提。博综强识。善能
约言。以感众心。时一集会。有五百馀人。使人各赋一
器。然后说法。众会感悟。涕泪交流。以器承泪。聚在一
处。有一王子。两目生盲。尊者瞿沙。立诚誓言。若我必
当成无上道。利益盲冥无慧眼者。今以此泪。洗此人
眼。眼即当开。既以泪洗。两目乃明。于是。四辈咸重也。

第三大乘经文二。初标。次释。初如文。释中有六。一花
严。二大集。三萨遮。四月灯。五涅槃。六重引花严。

言花
严至住者。㟧云。晋佛陀跋陀译。旧经五十卷。此有二
意。初引三种僧宝。显僧是持戒之人。二去来下。辨僧
不违法得久住。经第八释尸罗度中。有三复次。初复
次云。教化众生。发菩提心。令佛宝不断。开示堪深诸
妙法藏。令法宝不断。具足三受。持威仪教法。令僧宝
不断。第二复次云。赞叹一切大愿。令佛宝不断。分别
解说十二因缘。令法宝不断。行六和敬。令僧宝不断。
第三复次云。下佛种子于众生田。生正觉芽。令佛宝
不断。护持法藏。不惜身命。令法宝不断。善御大众。心
无忧悔。令僧宝不断。疏解云。佛宝。初起求佛愿。二赞
起行令其脩集。三化成行种。次法三者。初是其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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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理法。三是行法。次僧。初僧行方便。二行成不乖。
三德孰摄他。今抄各取僧宝文者。谓上二宝不坠。皆
由于僧。若僧有威仪。行六和敬。秉御大众。僧能持戒。
则戒法兴隆。佛宝自然不灭。故偏取僧也。六和之义。
不文当辨显。上并是三世诸佛所说正法也。不违其
教者。僧能具足受持威仪。六和秉御。不违此教。则三
宝不断。法得久住也。

言大集至戒者。㟧云。北京昙无
谶译三十卷。彼经第十九。护法品云。说此经时。尔时
有十方世界诸大菩萨。从他方来。论道说义。诸菩萨
白佛言。诸如来为五滓众生。制于禁戒。唯愿如来。为
法久住。复制禁戒。所谓身口意戒。不得受畜一切恶
物等。如馀佛土所制净戒。佛言。止止。佛自知时。请制
戒意。为法久住耳。

言萨遮至身者。㟧云。七卷。或八卷。
后魏菩提支译。经云。有萨遮尼揵子。与八十千万尼
揵子。游行诸国。教化众生。次至郁阇延城。尔时。国王
名曰严炽。其王敬重。从其受学。其人。广为王说种种
法门。次为王说沙门瞿昙名称功德。王问。如此法身。
从何而得。尼揵答言。以戒为始。大王当知。以戒净故。
不断三宝种。以戒净故。功德无量。若不持戒。乃至不
得疥癞野干身。何况当得功德之身。王闻是语。发菩
提心也。

言月灯至士者。㟧云。十一卷。或十二。后齐那
连提那舍译。又有一卷十纸。宋朝先公译。立云。虽有
端正颜色族姓等。经云譬如死尸著金璎珞。多闻破
戒。亦复如是。谓持戒者胜士也。

言涅槃至经者。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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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众生。皆有佛性。要因持戒然复乃见。既见佛性。自
然證得大涅槃也。

言花严至首者。前显三种僧宝。能
令三宝不断。法得久住。现在住持益。今引此偈。明戒
是菩提之本劝持。佛叹当来益也。以戒净故。当得菩
提。今之望前。故云重引也。劝常记持。故云令诵心首。

第四大乘论文二。标释。初如文。释中三。初智论。二地
持。三十住。

言智至畏者。㟧云。智论百卷。秦什译。欲释
论文分二。初至出家之要。标。二如惜巳下释。初有三
意。初欲至戒。明戒是利义。二一切至根。戒是根义。三
出家下。戒是要义。标中有三。释亦有三。初如惜至住
处来。释根义。二又如至所得。释要义。三人虽贫下。释
利义。佛果菩提。名为大利。依宝活命。故须惜也。护命
身则长寿。是根义也。无足欲行。返显要义。解身等者。
准杂毗昙心。问。云何大能解支节耶。答。谓火大解时。
火大增遍。烧筋节。筋节解巳不久命终。水大解者。先
令筋烂。风大解者。令筋碎坏。支节解巳。不过日夜命
终。地大不利。故不能解。心不畏者。论云。或见好相。或
自知持戒清净。心不怖畏也。由持戒故。得此不怖之
利。

言地持至报者。㟧云。论十卷。或八卷。北京谶译。婆
沙问云。相是何义。殊胜义。祥瑞义。名为相也。三十二
者。一足下平满。二千辐轮。三指纤长。四足跟圆长。五
手足细濡。六手足网缦。七足趺端厚。八繁尼耶[𨄔]。九
势峰藏密。十身分圆满。十一身毛上靡。十二孔生一
毛。十三身毛右旋。十四身金色。十五常光寻。十六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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肤细滑。十七七处充满。十八身广洪直。十九师子上
身。二十肩膊圆满。二十一立身摩膝。二十二师子颔
轮。二十三具四十齿。二十四齿齐平密。二十五牙齿
鲜白。二十六得最上味。二十七广长舌。二十八目绀
青。二十九牛王睫。三十乌瑟腻沙。三十一眉间白毫。
三十二得梵音声相。无差别因者。智论二十九云。佛
世世中。一心持戒坚固。亦不令他犯戒。以是业因缘
故。得是初相。谓足下安立相。平如奁底也。乃至持不
两舌戒故。得四十齿相。皆是持戒所得。故云三十二
相无差别因。

言十住毗婆沙者。㟧云。十四卷。秦什译。
论第十四。有此二品。初明赞戒品云。略赞尸罗少分。
尸罗者。最是梵行之本。尸罗即是功德宝𧂐。又是功
德住处。尸罗度人能过生死。犹如牢船能度大海。犹
如良药能销众病等。次明戒报品云。明菩萨能净尸
罗。得离垢地。第二地也。常作轮王。十善化人。七宝自
恣。得如是报。广如彼说。

第二就制中二。初牒标举数。二依数别释。

言第二至
两者。牒标举数也。

释中文二。初明律本。二依律论。初二。初标。二释。初如
文。释文三。一僧祇。二四分。三十诵。

言僧至利者。建立
三行。既彰秉法住持也。三不欲有疑请问者。花严云。
既秉持戒。识达圣教。不假问他也。五游化等者。立云。
十方佛法。教理无别。若不识圣教。至处多怖。若顺教
而行。游方无怯懦也。

言四至等者者。励云。虽有五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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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义为三。初一自行。次三匡众之行。二行若成。便能
秉法彼时。千载不坠。是故。末后兴建正法行。释云。念
智舍等。令戒清净。不为缘坏。故曰牢固。二破戒之人。
与持者相违。义同于怨。内心清净。超胜于彼。三既无
瑕舋。处众断量。理无惧惮。四晓了持犯。能决人疑滞。
故善能开解。五若不持戒。法不久住。十利下篇辨之。

言十诵至尔者。律四十七。问云。过去佛法。几时住世
佛言。随净比丘说戒法不坏。名法住世也。现在未来
佛。亦作是说。故云三世亦尔。

第二依律论文二。标释。初如文。释中五。一明了。二多
论。三见论。四五百问。五多论。

言明至事者。了疏云。引
生有二。一能引生四万二千功德正法。二能引生不
悔之心。乃至解脱。智论云。若得人天果。为世善。若得
三乘果。为出世善。二能教等者。疏解云。能遮身口。不
令起恶。即是能教义。不为惑浊业浊所染。故名身口
清净。不为见浊所染。故名正直。清净故向善道。正直
故向涅槃。三能灭等者。疏解云。有二种灭。一灭方便。
二灭正罪。谓得择灭涅槃。由戒能遮诸罪障故。名灭
方便。由障不生。故得罪灭。此二俱得。称为毗尼。四能
引者。疏云。能引在家令出家。引未离欲。令得梵住。从
梵住得圣住。从圣住得有馀涅槃。从有馀入无馀。后
转胜故。名引胜义。乃至引到梵住者。论说住有八种
者。谓汎明如来所居有八也。一境界住。谓如来依十
六大国而住。二依心住。谓依祗桓僧伽蓝。三四仪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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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行住坐卧。四不舍寿住。谓八十年前住五分法身。
五天住。谓佛常游于四禅。六梵住。谓脩四无量定。开
梵天道。七圣住。谓住三三昧。即空无相愿三昧。八住
无所住。谓住无馀依界而涅槃。钞阙前五。故云乃至。
五胜人者。了疏云。最胜人。是佛等。

言萨至彼者。一切
众生。由戒而有者。㟧云。人天胜报。由持戒生。三涂劣
报。由破戒得。故一切由戒有也。若准破戒者。合在下
违戒法灭中明。故知非约破戒为一切也。准涅槃第
十。明佛说偈。布施一切。唯可赞叹中。纯陀难佛。其义
云何。佛答纯陀。一切者。少分一切。故知。则是约三善
道。为一切也。此约少分耳。具斯四义功强馀经。花严
云。指定慧也。

言善至年者。五人持律者。约经持僧说。
大集亦云。一林一村。五法师鸣搥。集四方僧。是名众
僧如法。作大功德海。若无量僧破戒。但使五人。清净
如法。护持四乃至二十人出罪者。初从一人忏悔。迄
至二十除罪。故云乃至。身既清净。得秉法住持。则令
法久住也。住世五千年者。论第十八。有二五千年。初
五千年。前一千年。得三达智。复千年中。得罗汉。无三
达智。复千年中。得那含。复千年。得斯陀含。复千年中。
得须陀洹。后五千岁。学不得通。万岁。经书文字灭尽。
但剃发被袈裟。若准住世得果。初五千年。若论佛法
住世不得果者。即后五千年是。

言五至也者。乃至中
间。应言佛若在世。以佛为师等语。今阙此言。故云乃
至。若持五戒即见法身者。持戒即戒净。因戒生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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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即得解脱解脱知见。故待五戒则见法身。若护法
下。法喻双明也。谓离法无佛。离水无虫。若护法者。即
是护佛。护水者。即是护虫。饮水即是煞虫。损戒则是
损佛。如饮水煞虫喻者。證上持戒见法身也。谓鼻奈
耶。僧祇。十诵。诸教虽别。二比丘缘。大意是同。今依十
诵引释。尔时。世尊在舍卫国。时有二比丘。夏竟。从憍
萨罗国来。欲问讯世尊。路旱无水。唯见一井。有虫。其
一比丘。欲见佛故。遂饮虫水。其一比丘。忍渴而死。不
饮虫水。其不饮者。命终生三十三天。天身具足。头戴
百宝冠。先下到佛所。礼佛足巳。佛为说法。得法眼净。
为受三归五戒巳。便还天宫。时饮虫水者。后到佛所。
佛知故问。具陈上事。佛因呵责。世尊即脱郁多罗僧。
示黄金色身。汝痴人。用见我肉身何为。不如持戒者。
先见我法身。

第五多论文三。初多论正明。二又分别
下。引释。上秘故要在僧中。三大庄严下。释成俗人不堪
行义一唱。

言萨至也者。前引多论。辨其功强。此又引
之。约明初集秘。故简其时处。明其胜义。分别功德论。
㟧云。四卷。或五卷。失译。彼第一卷。明二部僧尼。说二
百五十。五百戒事。引法防非。秘密故。非外官俗人所
行。亦非沙弥壬女闻见也。大㽵严者。㟧云。十五卷。秦
什译。此是大乘论。合在前明。今与此中。文势相开。故
相从而引。愚劣者。灵山云。三乘圣人。有智故胜。皆敬
重戒。得三菩提。下愚之辈。痴复志劣。轻于戒法。堕于
三涂也。

上来。明顺戒则三宝住持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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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违戒覆灭正法文二。初牒所明之意。二十诵下。
依标解释。

言二至明者。谓约化制二教。杂明违失也。
释文四。初十诵下。示灭法相。二十诵下。废学毗尼苛
责相。三中含下。犯戒现生感恶相。四十诵下。重引法
灭可畏相。前二。初十诵。二四分。初二。初明法灭。二又
有下。明其怖畏。

言十诵至骂者。小得心巳。谓外凡位
人。初脩总别二相。少得相应。便谓巳得圣果。二白衣
等者。羯磨疏云。以俗人无法在身。但专信故。得生天
也。出家有法。为世福田。乃返毁犯。妄受信施。开诸过
门。令多众生。习学放逸。故堕地狱。佛法灭相。彼律文
中无打字。

言又至乱者。不自脩身戒心专等者。与涅
槃第二十九文同。今取彼意释。若比丘不观身无常
不净。名不脩身。若不观戒。戒是一切善法梯橙等。名
不脩戒。若不观心躁动制伏调之。名不脩心。若不观
智慧有势力等。名不脩慧也。不知三相者。当阳云。遣
他掘地不解。言知是者是。断草亦尔。溉水者(古碍反)。谓
浇灌时不安漉水𤄷也。言四分至法者。持法等者。脩
多罗师。持律者。毗奈耶师。持摩夷者。阿毗达磨师。摩
夷者。花严。梵音讹略。应言摩怛理迦。此云本母。即阿
毗达磨之异名。谓诸法相。从论出生。故名本母也。

第二文二。初十诵正明癈学毗尼苛责相。二杂含下。
辨初不乐佛不叹所以。

言十诵至律者。律四十四云。
诸比丘癈学毗尼。便读诵经。世尊苛责。对面赞叹优
波离。诸持毗尼中。最胜第一。诸比丘作是念。佛赞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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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我等何不赞净毗尼。诸上座老比丘。从优波离。受
诵毗尼。

言杂含至故者。㟧云。五十卷。宋求那跋陀罗
译。灵山云。总有四住。初一夏至九夏。名少年。从十夏
至十九夏。名中年。从二十夏至四十九夏。名上座。从
五十夏巳上。为耆年长老也。谓初不乐戒。初见乐者。
不叹美也。非谓后不学也。我不赞叹者。彼经第三十
中。谓佛自称我也。经出二过。不重戒不学戒二。不随
时赞美。重戒学戒人。有三十二过。故不赞叹。我若赞
叹。则馀人谓其行是。学其所为。则长夜受不饶益苦
故。谓律中先制五夏。专精律部。今受戒后。初既不乐。
违佛制故。便得不应。如四天王天。劫数长远。受三途
苦。故云长夜。问。佛合苛责。何言不赞。谓。此人。初受不
学。且学馀藏。于后拟学。故佛不赞。恐馀人同其见学
之违制。得不饶益苦。不同前律。一向癈学。所以佛呵
也。

第三文五。一中含。二涅槃。三摩耶。四智论。五四分。


中至狱者。㟧云。六十卷。东晋僧伽提婆译。五衰如文。

言涅槃至缩等者。准下畜宝戒中引涅槃经云。我诸
弟子。无人供给。为护正法。便即听畜。令付笃信檀越
等。今言不听者。为不持戒故也。

言摩耶至相者。㟧云。
二卷。南齐昙景译。彼经云。八百岁后。诸比丘等。乐好
衣服。纵逸嬉戏。九百岁巳。奴为比丘。婢为比丘尼。一
千岁后。不乐不净观。千一百岁巳。毁谤毗尼。千二百
岁巳。作非梵行。生男为比丘。女为比丘尼。千三百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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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袈裟变白。不受染色。千四百岁巳。好乐杀生。贪卖
三宝物也。袈裟变白者。济立等云。由不持戒。不染佛
法味。名为变白。准大集经中。则有事变白。彼经文中。
王大施诸比丘巳。问比丘法。文云。师等在此住。我等
当养育。为我说法。我当至心听。一切皆默然。无有说
者。其王重劝请。亦皆默住。一切无说者。王向诸比丘
言。可不知法耶。语巳。袈裟变白。染色不复现。皆从床
堕落。宛转在地也。

第四智论文二。初彰过相。二问下。
通疑。前三。初约五喻。彰其过相。二虽复下。显非比丘。
即明因中有地狱果。三又常怀下。出破戒人怀惧之
之相。一唱。

言智论至戒者。论第十五文中。皆引喻合。
如冢者。冢死尸所居。此破戒人身中。法身慧命既无。
其身外相。犹如冢也。枯树者。枯树即死。无枝叶花果。
破戒人身。如其枯树。诸善功德花果俱失。唯有六尺
之身。犹如枯树。罗刹食他肉身。恶心转炽。破戒之人。
害人法身。恶心不息。犹如罗刹。大病臭秽。人不喜见。
破戒比丘有二犯之臭。清净圣人。不喜见故。毒蛇害
人肉身。破戒害人法身。杂复等者著法衣。而行非法
必感铁叶缠身。钵非法受用。违佛教故。必感变为洋
铜器。又破戒者。既不消施。所得如贼。畏身死后而堕
三涂。如是巳下。结劝持也。

第二问答文二。初问。次答。

言问至耶者。论第十五卷中。因释般若义。故有斯问。
云罪不罪不可得。若人舍恶行善。是为持戒。云何言
罪不可得耶。

言答至中者。有三意。初理观难称。二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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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下。举喻显非。三今诵下。疏出简滥。论云。非谓耶见
粗心。言不可得。行空三昧者。心与理冥。性相俱寂。即
罪福俱无。故胜鬘经云。我心既空。罪福无主。可言罪
不可得。与牛羊无异者。牛羊有眼。但见于相。不见无
相。今人无其慧眼。但肉眼见者。唯见色异于空。不见
色空不二。故与牛羊无异也。彼论。但云肉眼所见。是
为非见。无牛羊等语。今诵下。钞主简滥。

言四分至道
者。身戒若净。即同说戒羯磨二种。僧住。才一破戒。弃
于众外。岂非自害。凡破一戒。为俗士所呵。即比丘呵。
佛呵制戒。故云。智者所呵。四悔不持戒。恨自破戒。


十诵至法者。彼第四十八增五文也。钞主合两五为
十。优波离问佛。有几法。令正法灭没。佛言。有五法。何
等为五。一有比丘至正受。二又不能令他解了。三不
能令至仪。四有说法者。不能如法教。斗争相言。钞阙
此句。故云乃至。五不乐在阿兰若处。不乐爱敬阿兰
若处。钞云法也。

言又至畏者。是次五文。一钞阙下半
随非法教。二不随忍法。钞阙此句。三不敬上座。无有
威仪。钞无有字。足者字。释云。不敬即无威仪。非谓上
座无威仪也。亦可深防。恐不敬无威仪上座也。四上
座不以法教授。上座说法时愁恼。令后生不得受学
脩多罗毗尼阿毗昙。钞。阙脩多毗昙。意在毗尼也。五
上座命终巳后。比丘放逸。习于非法。失诸善法。是名
法灭。返此不灭也。好作文颂巳下。古记皆云。此是别
文。非关五数。今谓。钞除第二。以此充五者。为末代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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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世法。如此世法。非出家者所行。是随不忍法。三乘
圣法。是出家所行。今不肯脩学。是不随忍法。律总相
明。钞指事说。思之。第二违戒覆灭正法竟。

上来有二。
乃至释标宗显德篇竟。

上来有二。初举戒宗。以辨僧
体。二下之三篇。约集是非。以明僧用。两段不同。第一
竟。

今当第二约集是非以明僧用。分三。初集众。二简众。
三受欲。三段不同。今当第一集僧通局。

将释此篇。大
分为二。初明来意。二牒篇解释。初来意者。富阳云。上
篇所明戒德既脩。须有施为。事须益物度生秉御。秉
御之最。莫过作法。作法之始。先须集僧。故有此篇来
矣。

解中分二。初牒篇名。二僧者下。依篇解释。

言集僧通
局篇第二者。牒也。释名者。㟧福云。尽家详聚。名为集
僧。来有广狭。故名通局。篇不异前。一上加一。故名为
二。

第二依文释中二。初释篇序总意。二故建下。开章别
释。前二。初总解僧义。二若不下。辨集是非。

言僧以和
为义者。对古人将和合众。翻其僧伽。钞文简异也。故
羯磨疏云。具本梵音。应言僧伽耶。此土无名。将众以
译。有加和合。乃是义用。故文云。僧者四人。若过和合
者。一羯磨。一说戒也。若以众翻。则通三人。虽三成众。
但非辨事。据别显德。非四不成。故存本僧也。便辨僧
体。于中分三。初辨僧体。二辨僧差别。三明多少。言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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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者。羯磨疏云。约律准论。取成实意。揽指成拳。揽阴
成人。人假为体。实法无用。为僧之体。用无别体。还以
四人阴本为体。如身口业无别有体。还以色声为体。
钞主云。今存此引。是所当宗。有人云。然僧宝之本要
法成。乖法则百千非用。具法虽一能辨。经云。脩六和
敬。令僧宝不断。须具六和。谓戒见利身口意。一戒和
者。同一受体。二见同。虽复同戒。而见有异。不得是和。
如调达等是。三命和。虽复戒见同。命若有非和。命异。
谓五部四邪等。上三体同。至于时务成济。要以三业
相同。方成和合。应来集者。谓身和。应与欲者。谓心和。
应呵不呵者。谓口和也。既备三体。能备三和。随务成
决。此据德用。以辨僧体。言差别者。既云集僧。僧有差
别。羯磨疏云。或凡圣分二。就凡。则内凡外凡。就圣。则
四果四向。或仪宝分二。仪则持戒破戒。宝则缁素不
同。以俗證果。亦得名为第一义僧。入僧宝数。或功用
以分。即事理两和。理取会正。非此所明。事取其用。正
当机教也。言多少者。准多见二论。则四种五种。见论
四者。一有惭僧。二无惭僧。三群羊僧。四真宝僧。多论
五者。一群羊僧。二无惭僧。三别众僧。四清净僧。五第
一义谛僧。今言集者。于上四僧中。集其初后。不集中
二。后五中。集其后二。不集前三。以非法故。亦可都集。
大众之威。改恶从善。集竟。然后简足不足。如后篇辨。
释云。有惭僧者。谓持戒。无惭者。谓破戒。群羊者。十轮
云。哑羊也。谓不知布萨羯磨。犹如群羊聚在一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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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义谛。及真实者。谓是四向四果。别众可知。又十
轮及真谛。立四种僧。十诵立五种。大同不述。

言若不
至位者。谓若不齐集。标人非也。相有乖离者。六和中
后三。释人非也。四仪背别。是乖隐没隔障等缘为离。
以人不集。秉法不成。被事亦非。具三非也。

第二开章别释二。初开判章门。二四分下。依章牒释。

言故至局者。标中分二。初解集僧之轨度。二明来处
通局。前二。初引教明。二上具列下。南山义设。前二。初
四分总明集法。二五分下。别显作相。

言四分至等者。
准律三十四。说戒法中文也。羯磨疏云。所以先敷座。
后打揵槌者。由声告即集。床座未施。停待栖遑。非成
奖务制。先定座即在兹焉。此即总明集僧之轨度矣。

第二文二。初明集相。二出要下。翻揵搥名。初二。初引
外鄣杂明集相。七众总得为之。二若准下。当宗不言
比丘得作。前二。初五分。能所双辨。二十诵下。唯就能
打人明。

言五分至打者。彼二十二云。布萨时不肯集。
癈坐禅行道。以是白佛。佛言。应唱时至。若打揵搥等。
不知谁应打。白佛。佛言。令沙弥守园人打。便多打。白
佛。佛言。应打三通。初客沙弥。不知处。失时节。白佛。佛
言。令旧住人应打。诸比丘不知以何木作。白佛。佛言。
除染毒树。馀木鸣者。听作也。三通者。从徵至稀。声绝
之后。加三搥。是三通也。染树。咬人为疮。毒树者。但害
于人。并是二时者。谓大小二食时也。后引诸打缘。意
證道俗七众俱得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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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文二。初约士女。二唯约僧。

言十诵至尔者。海云
为是提舍。尼戒中。比丘在兰若。送食女人也。第二唯
约僧中二。初约阿难往击。二立维那令打。

言增一至
也者。㟧云。五十一卷。秦昙摩难提译。彼经云。夏竟。佛
欲受岁。令阿难击搥集僧。阿难往讲堂。手执揵搥。作
如是说。我今击此如来信鼓。诸有弟子。尽当普集。折
中云。以此钟声召集为信鼓动物心也。

言十诵至也
者。此中有二意。初正明。二声论相传下。转释。维摩那
义。引文本意。令立维那唱时至。及打揵搥也。洒扫涂
治者。灵山云。西天踞坐食。作满荼逻著草及食于上。
然后踞坐。踞坐防恶触。故纵此。不踞坐。亦须洒扫也。
教人净果菜等者。准本文云。无人教净果菜。无人者。
苦酒中虫也。智论十一。翻为寺护。有云。梵名羯磨檀
那。檀那云授。羯磨云事。此翻为授事。准十诵三十四
白二差之声论。费长房录云。三藏攘那跋陁罗译。即
五明论之一数也。言五明者。一声明。即音声也。二医
药明。三功巧明。四哭术明。五苻印明。悦。喜也。既得事
之次第。令众欢喜。故云悦也。

言若准至之者。灵山云。
准第三。是打地声。今文中阙也。羯磨疏云。召僧七相。
不离色声。谓量影望烟是色。馀并属声也。量影者。立
云。以一尺木。日中取影为则。作烟者。如今军家烽火
相也。并谓先与僧相知作法用也。破竹者。谓将一丈
许竹。破一头。全一头。手捉全头。摇作声。贝者。说文云。
海介虫。即海中蠡。吹可发声也。若唱诸大德布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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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时到者。本非七数。钞除打地之相。谓有滥恶故。将
此添以为七也。亦不言比丘为之者。为上诸部经律
等。并言比丘亦得打。阿难击。十诵维那打等。此律亦
不言比丘为之。意显取诸律经等。比丘打亦得。故羯
磨疏云。如律令旧住净人下位打者。此召僧法制。非
具道者所为。必无二人。方听兼助。举彼證此。足知钞
文。前举诸部。后准当律。意显打人不唯相也。

言出要
至钟者。羯磨疏云。揵槌者。梵音。声论巳下如钞也。

第二义设中二。初结前生后。二凡施法下。正明义设。

言上具至设者。问。上引律论。足明集法。何须义设者。
羯磨疏云。且依西梵本。无科。约杂碎文。相随引解之
事。须义设方委事之次第也。

第二义设文二。初总明集僧法戒。二杂人下。别立打
钟仪则。

言凡至中者。准文鸣钟者。准前引教中。约相
五分。打三通。约当律。七种。他部。除染毒树。馀有鸣者
听作。约人。他部七众。当律。沙弥净人。准上约相约人
约打。故云准文鸣钟。具如集僧法中者。㟧云。钞主。别
撰集僧轨度图三纸馀。文明打钟法式。彼云。念三宝
存五众。众别各八辈。故以四十为差。三道乘之。则百二
十为节。令则量时约众最少。以二十七为量。八辈各
三。三八二十四。馀之三下。总集三乘。故二十七。中则
四十。多则百二十也。彼处具列三法。故云具如也。今
最取少者。为准第二。文三。初商略古今。总标大准。二
若寻常下。寻常所召。正显其仪。三世有下。简昔人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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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虽至之者。㟧云。大比丘三千威仪经。两卷。失译。科
要者。约事既有多种。极有科分要约也。节解者。约打
数不同。名节解也。彼云。若集比丘打四下。集沙弥打
三下。优婆塞二下。呼思弥一下。若准下卷。更有五事。
一常会时。二且食时。三昼食时。四投牒时。饰宗云。投
槃器也。五非常时。更有七事。一县官。二大水。三大火。
四盗贼。五会沙弥。六优婆塞。七呼松儿。饰宗云。思弥
松儿。呼净人小儿也。大准者。僧多缓为准。僧少急为
准。二食常事。缓为准。忽然官事。水火等事。急为准。通
就缓急。总明其仪。故名大准。

第二文二。初正明打法。二然初下。建心标为法。初文
二。初明三下法。二后因下。辨长打法。

言若至也者。三
下者。钟样云。初一通集声闻众。第二通集缘觉众。第
三通集大乘菩萨僧众。故知。三下集僧。长打救苦。今
时行事。三下即息务。长打赴堂。随事用之。不无两得。
羯磨疏。三声绝之后。复加三搥。故云三通。即钞文中。
三下是也。

言后因至者者。他请者者。他㕰王千头鱼
时请也。概(居致反)。说文云。稠也。此长打法有三段。初未
二时生搥同三下。中间四搥乃至微末。别是一段。此
四搥者。准钟样云。救四道苦。初声绝一通。为救地狱。
重又一通。为救饿鬼。重又一通。为救畜生。续又一通。
为救脩罗。最后捉打两下。号曰息搥。若准三千威仪
经。集比丘僧。打其四下。比丘为五众之首。若比丘来。
馀众随集。不妨救苦。兼为集僧。两意相通。以为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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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师以经律等者。前后两段。并是五分律文。中间四
槌。三千威仪经说。律在后。经居中间。故云参也。律则
通明集法。经乃打数不同。中间四下。若四声才绝。便
即生搥。又类新打事则不可。遂立渐概。至于徵未。故
云共立此法也。尽样钟所者。当时有寺住持。依古师
法。尽鸣钟样。在于钟所也。

第二文二。初义立。二故付法下。引教證成。言然至息
者。易知。

第二文二。初引教證据。二余亲下。引事释成。

言故付
法至亡者。有三意。初引传。次引经。三此并下。结成得
不之意。㟧云。六卷。或四卷。后魏吉迦夜共昙曜。于北
台译。传云。佛灭度后。一百馀年。罽腻吒玉。与安息国
王战获胜。杀彼九亿人。最后杀两贤。信人罪重。一人
临煞时。称南无佛。一人称南无。未知是佛与富兰那。
杀之名半人也。煞二贤信罪最重故。时有马鸣。罗汉
见而悯之。恐人恶道。而化作地狱说法。生怖即生悔
心。恶业重罪。得消灭也。寻严四兵。罚三海军。罚二海
军竟。至第三军。王所乘马足屈。王语马曰。我伐三海
军竟。我不乘汝。诸臣见王常乐征伐。欲共除之。王寻
患虐。诸人坐其头上。遂便命终。因前罗汉说法故。不
受地狱。乃生大海。作千头鱼身。剑轮回割。随截随生。
须更之间。头满大海。时有罗汉。为僧维那。王即白言。
今此剑轮。闻揵槌音。即便停止。其苦少息。唯愿大德。
垂哀矜悯。若鸣槌时。返令长打槌。时彼罗汉。以悯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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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乃为长打。过七日后。脱此苦身。由是事故。至今长
打也。此至不亡者。羯磨疏云。凡业有定不定。故受苦
有止不止。若作业必定。圣所不免。不定业者。无缘则
受。有缘便止。今罪者。过去善为因。打者发愿为缘。故
得声传苦灭。自然感应。故言因缘相召。自然之理不
亡。亡。无也。

言余至云云者。续高僧传云。西京东禅定
寺。今庄严寺是。智兴律师。俗姓宋。洛阳人。从首律师
受学。隋大业五年仲冬次。当维那。常自打钟。有同寺
僧三果。其兄。随炀帝南达江都。中路已殁。初无凶吉。
忽通梦。语妻曰。吾从驾达于彭城。不幸病死。生于地
狱。备经五苦。辛酸叵言。谁知吾者赖得今日。初蒙禅
定寺僧智兴律师鸣钟。发声响振地狱。同受苦者。一
时解脱。今生乐处。思报其恩。可具绢十疋奉之。并陈
吾意。其妻惊觉。说梦所由。初无信者。寻又重梦。及诸
巫觋。咸同前说。十馀日凶问奄至。恰与梦同。果乃奉
绢与之。而兴自陈无德。并施大众。大众咸问。何缘感
此。答曰。余见村法藏传。罚腻吒王剑停事。及增一阿
含。钟声功德。数遵此辙。苦力行之。每至登楼。寒风切
骨。露手捉杵。肉裂血凝。致敬住心。励意无怠。又初则
愿诸贤圣同入道场。后则凡诸恶趣。俱时离苦。不意。
微诚遂能远感。众伏其言。兴。则以贞观六年三月卒。
庄严寺。春秋四十有五。

第三简昔人滥中三。初斥非圣言。二诸经论下。引教
明据。三知净下。立义正破一唱。

言世至舍者。然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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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中有三节。初标知净之语。二不通下。简不通僧俗
共为之事。三劝早舍也。四分五分云。打揵搥。阿含经
云。击揵搥。智论云挝。故云打击挝等。慈云。谓俗人与
僧。同得作者。不用作知净语。故云不通于俗。及以自
为也。若俗得作。僧不得作者。则须知净语。故羯磨疏
云。今有人言。知钟者云是净语。打钟者。是不净语也。
元此知净。自不得为。令他作之。故云知净。钟则不尔。
自他通用。不有种相。何得避之。早须癈舍者。羯磨疏
云。知钟之言。虽非巨容。然是知法之人大忌故。劝早
舍也。

上来。集僧軏度竟。

从此大门第二明来处通局。分二。初牒章门。二初明
处之下。解释。

言二明至者者。牒章也。来谓行来。处谓
处所。即是作法及与自然。作法有三。自然有四。七处
集僧。各有通局。故曰也。

释文二。初科列章门。二初中界者依科牒释。

言初明
至通局者。科章门也。处之分齐者。谓诸界分齐者。谓
有戒场大界四处分齐。无戒场大界二处分齐。三小
直指坐处分齐。自然可分别聚落。以聚落为分齐。不
可分别聚落。六十三步分齐。兰若五里分齐。道行小
拘卢舍。六百步。水界水洒及处分齐等。用者。即用僧。
多少通局者。四人能辨一切羯磨曰通。随事分四与
七名局。

两段不同。先解第一处之分齐。

于中分二。初简除来
意。二今直下。正明分齐。

言初中至说者。结界中者。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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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结界元始。本欲秉法。但为剡浮弥亘。集僧难尅。大
圣悯其顿极。故开随处作法分隔。总意如此。是来意
也。开制不同者。约作法自然。明开制不同也。谓未制
作法以前。统通自然是制。后因难集。便开随境摄。约
处有四不同。定量有六相差别。此自然开制不同也。
又或作大法地弱不胜。是制。则如来曲顺物情。听随
处结。是开。此作法开制不同。又约自然与作法两文。
开制不同。

正明分齐文二。初总标举数。二若作法下。依标别释。

言今至别者。总标作法自然。二种差别之数也。

释文二。初至离地别。明二界分齐。二今更下。总辨二
界差别。初二。初明作法。二若论下。辨自然。前二。初总
标。二有戒场下。别释。

言若至三别者。总标也。

释中即有三别。初有戒场大界。二无戒场大界。三难
结小界。

言有至外者。羯磨疏云。若作其馀羯磨。则随
界分局。人不相集。即如今文。四处集僧。各得行事也。

言若无至集者。即大界内外二处故。羯磨疏云。若论
无场大界。二处别集。以界之内外咸有制约。可从集
故。除前戒场。及空地也。

言若小至集者。羯磨疏云。以
界局在身。坐外无法。随人集结。故无外也。若许有界。
则纳呵人也。羯磨疏中。于上三位。辨通局者。若作其
馀羯磨。随界分局。人不相集。是局。若作说恣。则内外
通收。问。说恣须场僧集馀法不须者。答。此二摄取法。
住居行净之人故。制界之内外并同遵故。羯磨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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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被多途。无局于时。多缘别务。若制通集。还复相劳。
虽有前开。终无后益。所以文中无同说戒。戒场之中。
亦有两集。依制是局。为说恣等如难缘开此。即是通。
若论小界。唯局无通。羯磨疏云。元制简人虽有不集
也。

第二自然。分二。初标列释名。二初聚落下。依标解释。

言若论至用者。此中有四意。初总标。二谓下。别列。三
皆下。释名。四当部下。指用他部。灵山云谓比丘至处
任运而有。如晕随月。不用结造。夫有形之类。皆为人
物所造而成。此四自然。皆不为物造。诸部详用者。谓
取十诵五分祇等。如下引也。

依标分四。一聚落。二兰若。三道行。四水界。前二。标释。

言初聚落中有二者。标也。辨常云。村伍为聚。邻里曰
落。羯磨疏云。可分别者。有三缘故。一则院相可分别。
二则僧在无易委也。不可分别亦二。初则村聚散落。
无有垣墙。二则僧杂市人。往返难究也。

释中依标分二。初可分别。二若聚落。不可分别。前二。
初引教定可分别之量。二问答下。义约兰若有相类
同聚落集僧。

言若可分别至众者。准十诵二十二云。
诸比丘。于无僧坊聚落中。初作僧坊。未结界。尔时。界
应几许(问也)。佛言。随聚落界。是僧坊界。(答也)不论僧坊周
与不周。但随聚落。聚落若同。依聚落集。谓聚落相。强
不论僧坊周不周也。注云。等者。此指十诵册七增一
文。波离问佛。聚落中。初造僧坊。齐几许作界。佛言。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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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落界。齐行来处。此制分齐。谓十诵僧界。有势分。谓
箭射所及。鸡所及。惭愧人大小便处。古人云。应百步
也。四分取院相者。谓衣界则有势分。僧界则无。但齐
相内集。故律云。若村若城。若疆畔。若园。若林。若池。若
树。若石。若垣墙。若神祀舍。并无势分之语。皆依上之
相也。

第二文二。初问。次答。

言问至僧者。此问意。是南山义
立。诸部无文。若迥远兰若。即依五里。今有僧坊兰若
相。失此之四相。与聚落之相不别。不知还依五里。为
同聚落集僧。

答中三。初引十诵正答。二故文云下。引
十诵兰若之文及證。三律中下。明僧村四相不别。释
成同聚落相。

言答至集人者。有二。初十诵正答。二今
下。立理释成此答意。十诵既云。随聚是僧界者。今兰
若之处。巳有僧坊四相既周。与聚落周相不殊。何须
五里。若无此院相。由名兰若。则依五里。才有院相。非
兰若界。此之院相。与聚落相。更无差别。院相摄僧义
强。约义不得依于兰若也。谓今周匝院相。是伽蓝四
相。聚落。是村四相。谓盗戒中。有村四相。至离衣中。伽
蓝四相。指同盗中村相。更不别也。故曰不分。

言故至
界者。亦有二意。初引兰若文返显。二故知下。䨱成村
义。引十诵五十三文證。彼云。若比丘。无聚落阿兰若
处。始起僧坊。未结界。是中齐几。名为界。答。面拘卢舍
等。若言无聚落兰若。始起僧坊。故知。未有院相。由是
兰若空回。始欲于此拟起僧坊。先结于界。明知。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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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坊。即同村界。不是兰若也。

言律至集僧者。亦有二
意。初辨二种四相不殊。二必院下。结归兰若。准此律
盗戒中。释村界四相。一周匝垣墙。二周匝栅篱。三篱
墙不周。四四周有屋。至下离衣戒中。释僧伽蓝四相。
指同前盗戒中说。既将蓝指村。当知二界不别也。引
此文證。但使兰若四相周匝。即同村相。如可分别。须
依四相而集。不须五里。若兰若相坏。还依兰若集僧
者。自得无知之罪。义如前序中辨也。

第二不可分别中二。初定量。二准相通下。计数斥非。
一唱。

言若至立者。准祇第八文中。名为奄婆罗树界。
佛在舍卫城。有一婆罗门。问佛种庵婆罗树法。佛即
答之。示巳即去。时优婆离因问。若有处所。城邑聚落。
界分不可知者。若欲羯磨。应齐几许。名为善作羯磨。
使令异众僧各相见。而得成就。不犯别众。佛言。五肘
弓量七弓。种一庵婆罗树。齐七树相去。尔许作羯磨
者。名为善作羯磨。虽异众相见。而无别众之罪。不同
前解。七间七十三步半者。谓钞主。通计七树六间六
十三步。不同昔人之解。如愿律师。作祇律疏。亦作六
间算之。作四分疏引祇文。错著七间。言七十三步半
也。若四分衣戒。言八树七间。即有七十三步半也。故
知是钞。故羯磨疏云。昔七十三步半者。错算七间。僧
祇疏中。七树六间。犹如四分衣界八树。止计七间。如
何僧界。七树非六间也。有人执旧见云。树限两头。各
有势分。故各分半。还是七间。又有师云。周圆种树。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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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晕。故有七间。又改僧祇。为八树字。斯之我爱。穿凿
太甚。何处有树。即以树量。律约世情。假以相显也。

第二兰若文二。初总标差别。二且明下。局所宗。

言二
明至事者。灵山云。具梵本音。云阿兰若。亦云练若。阿
之言无。兰若云事。此即闲静无事之处。乃至多种者。
发正云。此律六种。一头陁者。谤戒练若。练若共同。二
寄衣者。三十戒中不作限日寄衣。馀缘六夜。兰若寄
衣也。三盗戒者。文云。闲静处。即盗戒兰若。四僧界。即
结大界。五里集僧也。五衣界者。即下兰若护□□七
间等。六难事者。即提舍尼中。若迥远恐怖畏难处等。
即兰若受食戒也。

局辨文二。初无难。二有难。

言且至定者。谓此正辨僧
界。馀者向下随明也。花严云。如头陀。头陀篇。盗戒随
相中明。衣界难事等。随相卅中明。故云随也。兰若一
界。诸部不定者。谓诸明俱卢舍。大小不定。多言僧界
一俱卢舍。十诵二十二云。诸比丘无聚落空处。初作
僧坊。未结界。尔时。界应几许。佛言。方一俱卢舍。是中。
不应别作布萨。及别羯磨等。僧祇亦言。僧界一俱卢
也。羯磨疏云。诸部皆言拘卢舍。不定者。小大不定也。
羯磨疏云。大如僧祇二千弓。弓长五肘。小如十诵。五
百弓。弓长四肘。即僧祇太远。十诵太近。若欤依了□
□□鼓声闻。则鼓有大小。不闻声□远近□□□□
俱舍论一俱卢舍但□□里□□此则祇十了等。部
执不同。今取杂宝藏经第一云。一俱卢舍。秦言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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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传用此□定。㟧云。八卷。后魏吉迦夜共昙曜译也。

第二有难文二。初定量。二计有下。计数一唱。

言若至
八寸者。为有不同意人为□约七槃陀集。若论结时。
但齐僧坐处。结时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