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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 第 803c 页
四分律疏卷第十本
沙门 法砺 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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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楗度第十七
次四楗度。众行之馀。收上示尽者。与大僧同。巳如上
辨。不同之法。更须别件。是故次明。若就法为名。应言
受戒法。今隐法从人。故言尼楗度。于中分二。第一至
受二根者戒。明受戒法。第二诸比丘尼聚在一处巳
下尼之杂行。
受文分二。初至即是受戒。正明启请受戒方便。二何
等八巳下正明受戒。前文分二。初至绕巳而去。自请
不许。二尔时释翅瘦巳下阿难为请。前文分三。先头
面致请。二佛言且止巳下抑而弗许。三尔时摩诃巳
下不蒙允许。致敬而退。
次阿难请中文二。初讫为往佛所求请。请之端序。于
中文二。初明爱道涕泣流泪。阿难请由。二尔时阿难
巳下许欲为请。第二正为祈请。于中分三。初至则令
佛不久。举事直请。圣彰女人有过。抑而不许。二阿难
白佛言讫入正道亦如是。举思养请。佛言报竟。三阿
难白佛言巳下举因齐果等请。就第一请中分三。先
明直请。二佛告阿难巳下抑止不听。三何以故巳下
释不许意。有其两喻。前喻为彰女人自行不立。故言
女多其家衰微。后喻显能坏他不轻。故如霜雹。次举
思请。先请。次答。答有四种。一因我故。知有三宝。二因
我故。于三宝生信。三因我故。得受三归五戒。四因我
故。所以得道。此非世间思养衣食能报。彰巳报竟。次
因齐果等请中。先请。次佛言巳下。如来许可。以其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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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證等。理在难违。义无不许故也。
第二正受文二。初至绕巳而去。以敬度女。二时有馀
女人巳下羯磨受戒。八敬文四。初至如上说。正是受
戒。于中有二。先明如来说八敬及喻。以付阿难。二尔
时阿难巳下。传授爱道。八敬之义。前巳解竟。二摩诃
言巳下欢憘顶受。说喻自庆。不同五十唯爱道一人
得戒。祇律。爱道五百并羯磨受。三时阿难巳下传授
使了还来启佛。四佛告巳下彰度女之损。五分。爱道
复白阿难。愿更为我入白世尊云。我今巳顶受八法。
于八法中。欲乞一愿。愿听比丘尼。随大小礼比丘。如
何百岁尼。礼新受戒比丘。阿难复为白佛。佛告阿难。
若我听尼随大小礼比丘者。无有是处。女人五碍。不
得作天帝释。魔王。梵天王。转轮圣王。三界法王。若不
听女人出家。佛之正法。住世千年。今听出家。减五百
岁。若女人不于我法中出家受具戒者。我涅槃后。诸
忧婆塞。当持四供。随比丘后。悯我故受。若出门见。当
牵臂言。大德于我有恩。乞暂过坐。使我获安。若道路
相逢。解发比丘足。布令蹈上。今听出家。此事殆尽。阿
难悲恨。我先不闻不知。若我先知。岂当三请。佛告阿
难。勿复啼哭。魔蔽汝心。是故尔也。母论。迦叶因请度
女人。罚摘阿难十事。一女人不出家者。檀越器盛食。
路侧胡跪授与沙门。二以衣卧具求沙门受用。三傥
应乘车马。以五体投地。求沙门蹈上。四常于路中。以
发布地求。沙门蹈上。五敬心请至家供养。六脱衣布
第二正受文二。初至绕巳而去。以敬度女。二时有馀
女人巳下羯磨受戒。八敬文四。初至如上说。正是受
戒。于中有二。先明如来说八敬及喻。以付阿难。二尔
时阿难巳下。传授爱道。八敬之义。前巳解竟。二摩诃
言巳下欢憘顶受。说喻自庆。不同五十唯爱道一人
得戒。祇律。爱道五百并羯磨受。三时阿难巳下传授
使了还来启佛。四佛告巳下彰度女之损。五分。爱道
复白阿难。愿更为我入白世尊云。我今巳顶受八法。
于八法中。欲乞一愿。愿听比丘尼。随大小礼比丘。如
何百岁尼。礼新受戒比丘。阿难复为白佛。佛告阿难。
若我听尼随大小礼比丘者。无有是处。女人五碍。不
得作天帝释。魔王。梵天王。转轮圣王。三界法王。若不
听女人出家。佛之正法。住世千年。今听出家。减五百
岁。若女人不于我法中出家受具戒者。我涅槃后。诸
忧婆塞。当持四供。随比丘后。悯我故受。若出门见。当
牵臂言。大德于我有恩。乞暂过坐。使我获安。若道路
相逢。解发比丘足。布令蹈上。今听出家。此事殆尽。阿
难悲恨。我先不闻不知。若我先知。岂当三请。佛告阿
难。勿复啼哭。魔蔽汝心。是故尔也。母论。迦叶因请度
女人。罚摘阿难十事。一女人不出家者。檀越器盛食。
路侧胡跪授与沙门。二以衣卧具求沙门受用。三傥
应乘车马。以五体投地。求沙门蹈上。四常于路中。以
发布地求。沙门蹈上。五敬心请至家供养。六脱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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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令沙门坐。七脱体上衣。拂比丘足上尘。八常舒发
拂比丘足。九沙门威德。外道不能正观。十不度女人。
正法千年。今减五百年。
羯磨受戒二文。初馀女受法。二舍夷拘梨巳下颜貌
端正。开遣信受。前文复二。初明受戒。前文复二初明
受戒。二拂去疑事。初文有三。第一至不应犯度沙弥
尼法。第二听童女十八巳下。至除为比丘尼过食。受
二岁六法。第三应求和上巳下。进以道法。受具足戒。
于中有三。第一至如是持。正辨受体。二善女人谛听
巳下。为说于戒行相。第三汝巳受戒竟巳下。结劝受
持。初文复二。初明尼中。作其本法。二诣大僧。正明受
法。于本法中。亦有九文。第一先请和上。二次安离闻
处中。及前二岁。并牒二女。谓十八十二。此谓出法家
语。故下问遮难中。父母夫主听汝不者。对前二女。若
行事时。应局随所问。不得一切总问。从度沙弥尼。至
此受具。委细法式。如尼律中释。若至此中具解。理亦
无嫌。佛为除疑爱道及舍夷诸尼亦得戒。故通五百
也。
遣信文三。初遣信受。二世尊有如是教巳下料简进
否。初文有三。第一至白佛。举事启尊。二佛言巳下为
避难故。开为遣使。三听一巳下正为遣使。本法中事。
如恒既异。故不烦举。直明诣大僧中。法事应有七。一
量前净秽。二众中应差下白二差使。口为差体。三受
使比丘尼下为彼三乞。四应戒师作白。文略不辨。五
拂比丘足。九沙门威德。外道不能正观。十不度女人。
正法千年。今减五百年。
羯磨受戒二文。初馀女受法。二舍夷拘梨巳下颜貌
端正。开遣信受。前文复二。初明受戒。前文复二初明
受戒。二拂去疑事。初文有三。第一至不应犯度沙弥
尼法。第二听童女十八巳下。至除为比丘尼过食。受
二岁六法。第三应求和上巳下。进以道法。受具足戒。
于中有三。第一至如是持。正辨受体。二善女人谛听
巳下。为说于戒行相。第三汝巳受戒竟巳下。结劝受
持。初文复二。初明尼中。作其本法。二诣大僧。正明受
法。于本法中。亦有九文。第一先请和上。二次安离闻
处中。及前二岁。并牒二女。谓十八十二。此谓出法家
语。故下问遮难中。父母夫主听汝不者。对前二女。若
行事时。应局随所问。不得一切总问。从度沙弥尼。至
此受具。委细法式。如尼律中释。若至此中具解。理亦
无嫌。佛为除疑爱道及舍夷诸尼亦得戒。故通五百
也。
遣信文三。初遣信受。二世尊有如是教巳下料简进
否。初文有三。第一至白佛。举事启尊。二佛言巳下为
避难故。开为遣使。三听一巳下正为遣使。本法中事。
如恒既异。故不烦举。直明诣大僧中。法事应有七。一
量前净秽。二众中应差下白二差使。口为差体。三受
使比丘尼下为彼三乞。四应戒师作白。文略不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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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众检校文中。但问字及和上。尼学戒等。馀亦皆略。
六正为受戒文。但白四说相。下事皆略不明。七彼使
巳下。直报令知。不同三律。计准馀律。要须具说。大僧
羯磨。方发得戒。
次辨杂行等法。兰若住处。听与白衣贸。聚落住处者。
为僧故听。若房舍中。不听卖买等者。非为僧故。尼以
不礼羯磨治比丘者。不违八敬。以佛听故。若过不豫
尼者。义则不合。文言打骂及诡语。此诡者违也。谓违
理恶语。十律。尼得与比丘作四羯磨。不礼拜。不共语。
不供养。不问讯。比丘得与尼作三羯磨。受戒半月出
罪也。或尼有过。为舍教授羯磨者。谓不教授故。不待
更作羯磨舍之。今解不尔。又言应与作舍教授羯磨。
既称应作。明须白二立制治尼。若言不须更作直舍。
而不教授名舍者。众犯可尔。或治一二三人。岂可馀
尼全。不听教授。岂因一二三等造过。乘治他众耶。故
应作法治之。若沙弥沙弥尼等。互过恼乱二众者。直
治不改者。尊亦与二师。互治如上。十律。尼不得骂谤
比丘。及出比丘罪得语言。莫近恶知识。恶伴类等。又
言有比丘比丘尼。二人共戏笑言语。恼乱诸比丘。佛
言僧与是二人作恼乱僧不清净白二羯磨。与作羯
磨巳。是比丘有所啖食如偷盗。若是二人向僧忏悔
乞解者。从僧三乞。僧与白四。解舍不清净羯磨。所啖
食莫如偷盗。五分。尼从受经。经中有粗恶语。听书授。
若不知书。听隔鄣授。若无鄣。听相背授。不应共比丘
六正为受戒文。但白四说相。下事皆略不明。七彼使
巳下。直报令知。不同三律。计准馀律。要须具说。大僧
羯磨。方发得戒。
次辨杂行等法。兰若住处。听与白衣贸。聚落住处者。
为僧故听。若房舍中。不听卖买等者。非为僧故。尼以
不礼羯磨治比丘者。不违八敬。以佛听故。若过不豫
尼者。义则不合。文言打骂及诡语。此诡者违也。谓违
理恶语。十律。尼得与比丘作四羯磨。不礼拜。不共语。
不供养。不问讯。比丘得与尼作三羯磨。受戒半月出
罪也。或尼有过。为舍教授羯磨者。谓不教授故。不待
更作羯磨舍之。今解不尔。又言应与作舍教授羯磨。
既称应作。明须白二立制治尼。若言不须更作直舍。
而不教授名舍者。众犯可尔。或治一二三人。岂可馀
尼全。不听教授。岂因一二三等造过。乘治他众耶。故
应作法治之。若沙弥沙弥尼等。互过恼乱二众者。直
治不改者。尊亦与二师。互治如上。十律。尼不得骂谤
比丘。及出比丘罪得语言。莫近恶知识。恶伴类等。又
言有比丘比丘尼。二人共戏笑言语。恼乱诸比丘。佛
言僧与是二人作恼乱僧不清净白二羯磨。与作羯
磨巳。是比丘有所啖食如偷盗。若是二人向僧忏悔
乞解者。从僧三乞。僧与白四。解舍不清净羯磨。所啖
食莫如偷盗。五分。尼从受经。经中有粗恶语。听书授。
若不知书。听隔鄣授。若无鄣。听相背授。不应共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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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萨。应半月请一比丘。令从乞教戒人。诸比丘不肯
为乞。佛言听尼为作供养钵囊腰带香油前后食。或
未布萨为白。或巳布萨乃白。佛言不应尔。应于唱说
不来诸比丘欲清净时。从起立僧前立。白言大德僧
听。其精舍和合比丘尼僧。顶礼和合比丘僧足。乞教
戒人。若僧巳差教戒人。上坐应答。从某甲比丘受。若
无所差人有能说者。应答往某甲边受。若复无者。应
答言此无教戒人。又无能说法者。汝等莫放逸。明日
尼问可否。还以此言答之。又尼聚落无比丘。阿兰若
处有比丘。比丘尼。或道远诸难不造。或彼比丘不为
和合。遂不得请自恣者。佛言听练若比丘。为比丘尼。
来聚落中。和合自恣。后比丘尼请自恣也。又受戒中。
为尼说八相竟。总说四喻。次说八不可越法。次说四
依法。尼厕极深。捲手一肘小作口。尼沽酒偷兰遮。尼
出息兰。押油卖兰。尼不唱随意食食者。口口犯提。
●法楗度第十八
然威仪轨则。行之正要。能内摄心行。外生物善。因之
为法。此中广明七种行法非一。集在一处。故称法楗
度。通相而言。无非是法。所以此得法名。馀不称法者
解言。为彰法相差别故。馀楗度。隐其通名。随事立称。
此中隐别就通。故名为法。就中文七。初至如法治。正
明客比丘法。所以先明者。然出家之士。是三界之宾。
宜闲容礼称法而行。使内心清净。外长信敬。行之要
胜。故须先明。第二自今巳去为旧比丘巳下。教旧比
为乞。佛言听尼为作供养钵囊腰带香油前后食。或
未布萨为白。或巳布萨乃白。佛言不应尔。应于唱说
不来诸比丘欲清净时。从起立僧前立。白言大德僧
听。其精舍和合比丘尼僧。顶礼和合比丘僧足。乞教
戒人。若僧巳差教戒人。上坐应答。从某甲比丘受。若
无所差人有能说者。应答往某甲边受。若复无者。应
答言此无教戒人。又无能说法者。汝等莫放逸。明日
尼问可否。还以此言答之。又尼聚落无比丘。阿兰若
处有比丘。比丘尼。或道远诸难不造。或彼比丘不为
和合。遂不得请自恣者。佛言听练若比丘。为比丘尼。
来聚落中。和合自恣。后比丘尼请自恣也。又受戒中。
为尼说八相竟。总说四喻。次说八不可越法。次说四
依法。尼厕极深。捲手一肘小作口。尼沽酒偷兰遮。尼
出息兰。押油卖兰。尼不唱随意食食者。口口犯提。
●法楗度第十八
然威仪轨则。行之正要。能内摄心行。外生物善。因之
为法。此中广明七种行法非一。集在一处。故称法楗
度。通相而言。无非是法。所以此得法名。馀不称法者
解言。为彰法相差别故。馀楗度。隐其通名。随事立称。
此中隐别就通。故名为法。就中文七。初至如法治。正
明客比丘法。所以先明者。然出家之士。是三界之宾。
宜闲容礼称法而行。使内心清净。外长信敬。行之要
胜。故须先明。第二自今巳去为旧比丘巳下。教旧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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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瞻客之方。第三佛在王舍城巳下。正明大小便利
仪式。祇厕不得在东方。北方应作。而孔三孔。广一舒
手。长一肘半。第四尔时佛在舍卫巳下。亦诸比丘乞
食之轨。第五佛在王舍城巳下。兰若之法。第六佛在
王舍城巳下。受请行来。进止威仪。食上轨则。此律应
唱等。得然后食。祇律。上坐不得随食。应待遍唱等得
巳食五十伽论并言。行食巳高声。唱僧跋。十律又言。
待得遍闻等。共声乃食。第七佛在王舍城巳下。染衣
等法。
自下第四分。
房舍楗度第十九
前明威仪法式造趣之行。行不自成。假资以立。资道
要用。勿过房舍。故次辨之。于中文二。初至畜枕巳来。
为上行人。说树下露坐等法。称彼性根。冯而修道。生
圣之缘。名为圣之缘。名为圣种。第二尔时世尊在王
舍城巳下为次下人开畜房舍。阴覆所居。即四依中。
若得长利。小房石室得受等。
第二段中文分为六。第一至随意。正明开受长利房
舍之法。第二尔时世尊在王舍城巳下之相。珍敬推
年。长宿应受。上好房舍卧具等人。第三时有居士巳
下至听畜来。杂明房等诸法。第四罗睺罗巳下前施
是施。后施非法。第五佛在迦尸巳下四方僧物不应
分等。第六佛在舍卫巳下赏营事者。房分之法。
初文分四。初讫礼佛而去。瓶沙王竹园。施佛及四方
仪式。祇厕不得在东方。北方应作。而孔三孔。广一舒
手。长一肘半。第四尔时佛在舍卫巳下。亦诸比丘乞
食之轨。第五佛在王舍城巳下。兰若之法。第六佛在
王舍城巳下。受请行来。进止威仪。食上轨则。此律应
唱等。得然后食。祇律。上坐不得随食。应待遍唱等得
巳食五十伽论并言。行食巳高声。唱僧跋。十律又言。
待得遍闻等。共声乃食。第七佛在王舍城巳下。染衣
等法。
自下第四分。
房舍楗度第十九
前明威仪法式造趣之行。行不自成。假资以立。资道
要用。勿过房舍。故次辨之。于中文二。初至畜枕巳来。
为上行人。说树下露坐等法。称彼性根。冯而修道。生
圣之缘。名为圣之缘。名为圣种。第二尔时世尊在王
舍城巳下为次下人开畜房舍。阴覆所居。即四依中。
若得长利。小房石室得受等。
第二段中文分为六。第一至随意。正明开受长利房
舍之法。第二尔时世尊在王舍城巳下之相。珍敬推
年。长宿应受。上好房舍卧具等人。第三时有居士巳
下至听畜来。杂明房等诸法。第四罗睺罗巳下前施
是施。后施非法。第五佛在迦尸巳下四方僧物不应
分等。第六佛在舍卫巳下赏营事者。房分之法。
初文分四。初讫礼佛而去。瓶沙王竹园。施佛及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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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二时诸比丘清且巳下讫作种种房。佛言听作。正
明檀趣作别房施诸比丘。三时诸比丘欲作房巳下
至听与水器。共安一处。广时因房。所须诸事。四尔时
世尊在王舍城舍卫须达长者巳下给孤独食。为佛
营构精舍。第二文受长者房施以偈劝喻。初一偈半。
房之功能。弊洁总缘。二持戒巳下一行显房。所资行
者。成三学行。三有半偈。圣所嘉赞。校量彰胜。五分。诸
白衣。以田宅店肆。布施比丘。不受讥呵言。此诸比丘
不堪受供养。佛言听僧受。使净人知。第三文房中。安
隔著小沙弥佛言听。以斯文故。似如同宿多房。一户
无犯。彼共女人上船疑。佛言除直度。若坐立若卧。准
此文说上同船戒。似当尼女合制。第四文所以布施
之福。不向佛听法。一步之福。十六不及一者何。答布
施之业。是福分善。诣佛听法。开晓心坏。令生第一解。
断除生死。是道分之善。理不相并。故言十六不及一
分。发心将听。犹生此福。何况闻而信解。如说修行。对
须达长者。偈分三。初有二句。修道證灭。故得安眠。次
有四句。断集除苦。故得安眠。三有二句。结成安眠。以
此义故。我则异于是。
第二互相珍敬文四。初至白佛。举过缘启佛。二尔时
世尊以此因缘巳下审比丘意解。三佛告比丘巳下。
讫可得流布举下况上。似如□况呵。四自今巳下辨
应彰不应彰文二。先举其缘。二汝等巳下明应礼不
礼。于中先明不应礼有四。白衣女人道俗位别故。二
明檀趣作别房施诸比丘。三时诸比丘欲作房巳下
至听与水器。共安一处。广时因房。所须诸事。四尔时
世尊在王舍城舍卫须达长者巳下给孤独食。为佛
营构精舍。第二文受长者房施以偈劝喻。初一偈半。
房之功能。弊洁总缘。二持戒巳下一行显房。所资行
者。成三学行。三有半偈。圣所嘉赞。校量彰胜。五分。诸
白衣。以田宅店肆。布施比丘。不受讥呵言。此诸比丘
不堪受供养。佛言听僧受。使净人知。第三文房中。安
隔著小沙弥佛言听。以斯文故。似如同宿多房。一户
无犯。彼共女人上船疑。佛言除直度。若坐立若卧。准
此文说上同船戒。似当尼女合制。第四文所以布施
之福。不向佛听法。一步之福。十六不及一者何。答布
施之业。是福分善。诣佛听法。开晓心坏。令生第一解。
断除生死。是道分之善。理不相并。故言十六不及一
分。发心将听。犹生此福。何况闻而信解。如说修行。对
须达长者。偈分三。初有二句。修道證灭。故得安眠。次
有四句。断集除苦。故得安眠。三有二句。结成安眠。以
此义故。我则异于是。
第二互相珍敬文四。初至白佛。举过缘启佛。二尔时
世尊以此因缘巳下审比丘意解。三佛告比丘巳下。
讫可得流布举下况上。似如□况呵。四自今巳下辨
应彰不应彰文二。先举其缘。二汝等巳下明应礼不
礼。于中先明不应礼有四。白衣女人道俗位别故。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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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受戒者。大小异故。三犯边罪等。净秽殊故。四一切
非法语。耶正不同故。次何等巳下次明应礼文有五。
头少沙弥尼。礼人塔各六故。十二种应礼。次小沙弥
尼。次少式叉应礼有八。谓人塔各四。次小比丘尼。作
头应礼有六。谓人塔各三故。少比丘应礼有四。人塔
各二故。次亦应有五大者。各作头辨应礼。皆除当作
小故。所礼境狭。文略不辨。如大比丘应礼人塔有二。
谓佛及佛塔。乃至大沙弥尼。应礼有十。谓人塔各五。
除当类故。馀可准此知。
第三杂明房事文三。初羯磨檀越房。与比丘断理。二
比丘作房。讫一切所须之。具明为房。所须一切法事。
三尔时世尊从毗舍离巳下。明给孤长者。以园施佛
及僧。并伽蓝中。诸所须资具。五分。不应温室。讲堂中
剃发。除老病。听温室中剃发。
第四前施是施中。初至若身污举缘。二世尊以此因
缘巳下。正辨前施是施。言非法施者。然旧信居士。割
舍房舍。施僧受用。要须三业清净。如法受畜。若三业
不净见。有可呵转施于后。不名非法。若不见。可呵转
施于后。即是非法。是以佛不定判。要遣罗侯。间前施
主。不见罗侯三业可呵。佛方始判。名为非法。是中先
立非如二章门。二云何巳下先释非法文三。谓举释
结。释中有五章门。一一人。二众多人。三僧。四巳所同
部。立异部。此五若依文一门下。各作四句。合二十句。
若以义求一门之下各五句合二十五句。始施一人。
非法语。耶正不同故。次何等巳下次明应礼文有五。
头少沙弥尼。礼人塔各六故。十二种应礼。次小沙弥
尼。次少式叉应礼有八。谓人塔各四。次小比丘尼。作
头应礼有六。谓人塔各三故。少比丘应礼有四。人塔
各二故。次亦应有五大者。各作头辨应礼。皆除当作
小故。所礼境狭。文略不辨。如大比丘应礼人塔有二。
谓佛及佛塔。乃至大沙弥尼。应礼有十。谓人塔各五。
除当类故。馀可准此知。
第三杂明房事文三。初羯磨檀越房。与比丘断理。二
比丘作房。讫一切所须之。具明为房。所须一切法事。
三尔时世尊从毗舍离巳下。明给孤长者。以园施佛
及僧。并伽蓝中。诸所须资具。五分。不应温室。讲堂中
剃发。除老病。听温室中剃发。
第四前施是施中。初至若身污举缘。二世尊以此因
缘巳下。正辨前施是施。言非法施者。然旧信居士。割
舍房舍。施僧受用。要须三业清净。如法受畜。若三业
不净见。有可呵转施于后。不名非法。若不见。可呵转
施于后。即是非法。是以佛不定判。要遣罗侯。间前施
主。不见罗侯三业可呵。佛方始判。名为非法。是中先
立非如二章门。二云何巳下先释非法文三。谓举释
结。释中有五章门。一一人。二众多人。三僧。四巳所同
部。立异部。此五若依文一门下。各作四句。合二十句。
若以义求一门之下各五句合二十五句。始施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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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施一人。乃至第五亦尔。伹文略无。次释如法施受
住门。如文亦三。释中五句可知。
第五四方僧物。不应分等者。于中三。初至具白世尊。
举过白佛。二世尊以此巳下。总言僧物。广制不应。三
何等四巳下举上四分。料简不应。第二又四。初总举
四方。僧物不应。为四种事。谓不应分不应。自入不应。
置不应卖。以向但言不应。作四种事。为是谁耶故。次
第二非僧乃至一人。此三种人。皆不应作四。又未知
成否故。次第三此三种人。若各作此分自入等。皆不
成此。谓不成分买等。故言不应以不成故。次第四者
结罪谓是恶心。碍僧受。故犯偷兰。通结三人。此但暂
分故。求则得重。若尔分。暂尔卖买。岂暂亦言得简。答
此等谓是恶比丘辈。假作四法。碍客受用故。此卖岂
并。亦非永定成重也。第三料简中。别举四分。各对前
四文。以料简不成。而结犯可知。十律。畏客比丘来。以
僧房卧具园林华分。作四分羯磨。与四比丘乃至与
一人。佛言不成。分不成与突吉罗。
第六文二。初至佛言听移。正彰营事。人有劳须赏。二
有五法巳下约德以辨应否。若无营构之功。又无德
行可嘉。不合赏劳。有比丘僧地中。造私房护不与僧。
应索取地。应语言还僧地。更无有理。以僧地入巳。准
此于僧地中。私种所得。是非可知。祇比丘僧地中。作
草屋时。上坐来次第付房。此比丘不与诸比丘。白佛
言吉罗。若不尔者。应持草木业。更馀处去。又营事人
住门。如文亦三。释中五句可知。
第五四方僧物。不应分等者。于中三。初至具白世尊。
举过白佛。二世尊以此巳下。总言僧物。广制不应。三
何等四巳下举上四分。料简不应。第二又四。初总举
四方。僧物不应。为四种事。谓不应分不应。自入不应。
置不应卖。以向但言不应。作四种事。为是谁耶故。次
第二非僧乃至一人。此三种人。皆不应作四。又未知
成否故。次第三此三种人。若各作此分自入等。皆不
成此。谓不成分买等。故言不应以不成故。次第四者
结罪谓是恶心。碍僧受。故犯偷兰。通结三人。此但暂
分故。求则得重。若尔分。暂尔卖买。岂暂亦言得简。答
此等谓是恶比丘辈。假作四法。碍客受用故。此卖岂
并。亦非永定成重也。第三料简中。别举四分。各对前
四文。以料简不成。而结犯可知。十律。畏客比丘来。以
僧房卧具园林华分。作四分羯磨。与四比丘乃至与
一人。佛言不成。分不成与突吉罗。
第六文二。初至佛言听移。正彰营事。人有劳须赏。二
有五法巳下约德以辨应否。若无营构之功。又无德
行可嘉。不合赏劳。有比丘僧地中。造私房护不与僧。
应索取地。应语言还僧地。更无有理。以僧地入巳。准
此于僧地中。私种所得。是非可知。祇比丘僧地中。作
草屋时。上坐来次第付房。此比丘不与诸比丘。白佛
言吉罗。若不尔者。应持草木业。更馀处去。又营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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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苦。先作求听。次白三与之。得五年住自所作房。复
应次第得僧房。若上坐来。次得者。与羯磨得者。不应
与。若远行俱付僧。若还当取。足前日满。五分。经营王
言。我断理。反不得住。佛言。应量功多少。极多听至十
二年。随意乐住。白二与之。十律。若治坏房舍者六年
住。若作新房舍十二岁。母伽二论。俱十二年住。后随
僧处分。伽乞物不作房兰。从僧乞巳不作兰。成他房
自住兰。若作未成自煞。若自言我沙弥。黄门二根。广
说如舍戒兰。就德中二。初至亦如是应。差不应差。文
列分粥。一小食。二法阇尼。三差请会。四敷卧具。五分
俗衣。六分。七可取。八可与。九差比丘使。十差沙弥使。
十一既言分衣具五法应差。明须差法也。十律。分衣
人具五德知衣财。一色。二价。三头数。四与未与。五者
白二。差复有五法。谓不爱等。乃至知巳分未分。又祇
林中。无比丘知时限唱时。打楗推。扫地洒涂。治讲堂
食处。既人次第相续。敷床榆无人。教净果菜。无人者
苦酒中虫。饮食时无人行水。众散乱时无人。弹指白
佛。佛言具五法。不爱等。应立维那白二差之。随有大
德高明比丘不应作使。第二有五法分粥入地狱巳
下。约德有无。以彰损益。释前须差。具德人故。
●杂揵度第二十
资道之缘。乃有无量。不可别彰。统名为杂。故曰杂法。
就中文二。第一至藏举巳来正明杂法。应畜用。不应
畜用第二尔时佛在拘时睒弥巳下正明大小持戒
应次第得僧房。若上坐来。次得者。与羯磨得者。不应
与。若远行俱付僧。若还当取。足前日满。五分。经营王
言。我断理。反不得住。佛言。应量功多少。极多听至十
二年。随意乐住。白二与之。十律。若治坏房舍者六年
住。若作新房舍十二岁。母伽二论。俱十二年住。后随
僧处分。伽乞物不作房兰。从僧乞巳不作兰。成他房
自住兰。若作未成自煞。若自言我沙弥。黄门二根。广
说如舍戒兰。就德中二。初至亦如是应。差不应差。文
列分粥。一小食。二法阇尼。三差请会。四敷卧具。五分
俗衣。六分。七可取。八可与。九差比丘使。十差沙弥使。
十一既言分衣具五法应差。明须差法也。十律。分衣
人具五德知衣财。一色。二价。三头数。四与未与。五者
白二。差复有五法。谓不爱等。乃至知巳分未分。又祇
林中。无比丘知时限唱时。打楗推。扫地洒涂。治讲堂
食处。既人次第相续。敷床榆无人。教净果菜。无人者
苦酒中虫。饮食时无人行水。众散乱时无人。弹指白
佛。佛言具五法。不爱等。应立维那白二差之。随有大
德高明比丘不应作使。第二有五法分粥入地狱巳
下。约德有无。以彰损益。释前须差。具德人故。
●杂揵度第二十
资道之缘。乃有无量。不可别彰。统名为杂。故曰杂法。
就中文二。第一至藏举巳来正明杂法。应畜用。不应
畜用第二尔时佛在拘时睒弥巳下正明大小持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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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法。于前文中。杂无宗绪。具约为二。初至应以腰带
系龙牙材上宗。明钵法兼明馀物。第二世尊王舍城
庵罗园巳下杂明诸事。前中文四。初至听洗巳用食。
辨其钵法。五比丘问佛听持。迦罗钵者黑色钵。舍罗
钵者赤色钵。第二时诸比丘发长巳下至彼著指印
不应尔。杂明资具。言长一违应剪者。非谓齐一麦。得
留此听长一麦一剪故。如发长极。至两指一剃。时至
两月。第三尔时世尊王舍城外道六师巳下还明钵
法。于中文二。初讫作眼药巳来。为宾头卢。现神通力
取木钵故。如来制犯不得辄现也。木钵非法外道仪
式。现通取者。无益故制。十律佛呵啧巳。语言尽形摈。
汝不应住阎浮提。乃往西瞿耶尼。又作佛事因。即制
戒不畜八种钵。金银琉璃摩尼铜白臈木石钵畜者
吉罗。五分。木钵畜偷兰遮。馀同十律。第二时诸外道
闻巳下田制宾头卢故。外道请捔神力。正明如来广
示神变化度之事。以有益故。及前立制。于中文四。初
至转增一倍。明说外道执。制具念请佛捔试。二时王
舍城其地广博巳下讫从坐起去。正明外道檀越。调
伏受记。三尔时诸外道巳下讫从一日至十五日。遍
六大城。度集外道王。及广众。所度之境。四尔时世尊
东面者巳下广现化度。正反前制。第四日据佛水一
把弃之。前地即成大池。其水清冷。无诸尘秽。饮之无
患者。谓现八功德水。言八者。谓轻。冷。𣽈。美。清净。不臭。
饮之无患。饮巳调适。八中前六。是其水体。以不过四
系龙牙材上宗。明钵法兼明馀物。第二世尊王舍城
庵罗园巳下杂明诸事。前中文四。初至听洗巳用食。
辨其钵法。五比丘问佛听持。迦罗钵者黑色钵。舍罗
钵者赤色钵。第二时诸比丘发长巳下至彼著指印
不应尔。杂明资具。言长一违应剪者。非谓齐一麦。得
留此听长一麦一剪故。如发长极。至两指一剃。时至
两月。第三尔时世尊王舍城外道六师巳下还明钵
法。于中文二。初讫作眼药巳来。为宾头卢。现神通力
取木钵故。如来制犯不得辄现也。木钵非法外道仪
式。现通取者。无益故制。十律佛呵啧巳。语言尽形摈。
汝不应住阎浮提。乃往西瞿耶尼。又作佛事因。即制
戒不畜八种钵。金银琉璃摩尼铜白臈木石钵畜者
吉罗。五分。木钵畜偷兰遮。馀同十律。第二时诸外道
闻巳下田制宾头卢故。外道请捔神力。正明如来广
示神变化度之事。以有益故。及前立制。于中文四。初
至转增一倍。明说外道执。制具念请佛捔试。二时王
舍城其地广博巳下讫从坐起去。正明外道檀越。调
伏受记。三尔时诸外道巳下讫从一日至十五日。遍
六大城。度集外道王。及广众。所度之境。四尔时世尊
东面者巳下广现化度。正反前制。第四日据佛水一
把弃之。前地即成大池。其水清冷。无诸尘秽。饮之无
患者。谓现八功德水。言八者。谓轻。冷。𣽈。美。清净。不臭。
饮之无患。饮巳调适。八中前六。是其水体。以不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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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故。谓初三触尘。美者是味。清净是色。不臭谓香。七
八二德水功能。文中伹四。请一冷。二无尘秽。三无患
者。四门馀四也。第十一日神足教化。十二日心念说
法是应念等。十三日教授说法一切炽燃等。即是三
轮第四世尊王舍城瓶沙王听比丘入宫巳下还辨
钵如非尼揵始𦿔恶骂梨奢被石打煞。佛言有五法
摄言。得自申理。不被若责。一善说。二法说。三爱言。四
实言。五利益。言说偈有五。初一偈总诵五法。次下四
行释上总门。初行释善言。次行释忧言。次行释实言。
次半说言。次半利益言。
第二自下杂明应不。不应无漉水囊。行半由旬。若无
以僧伽冠角漉水。应如句形。若三角。若作客郭。若作
漉瓶。若患细虫。应安沙囊中。彼以杂虫水弃陆地。佛
言听还著水中。祇燃[虫*然]不得九十燃。持入当唱言。诸
大德灯。欲入唱巳。燃唱巳入。灭灯亦如是。若灭者不
得口吹。当以手扇衣扇。其佛前灯者。如目连五百问
中说。五分不听。以佛语作外书语犯兰。十律。作尽声
诵经犯吉罗。母论。比丘白佛。比丘种种姓。种种国土。
出家用不正音。坏佛经义。愿佛听我。用阐提之论。正
佛经义。佛言。我法中不贵浮华之言语。虽朴质不失
其义。令人受解为要。十律。六群贷白衣债时。要索倍
者突吉罗。若生物令投最。若自投窜吉罗。尼僧不听
债僧房若尼债私房舍吉罗。尼自作酒吉罗。供养舍
利目连塔食。不知谁应食。佛言。比丘若沙弥若优婆
八二德水功能。文中伹四。请一冷。二无尘秽。三无患
者。四门馀四也。第十一日神足教化。十二日心念说
法是应念等。十三日教授说法一切炽燃等。即是三
轮第四世尊王舍城瓶沙王听比丘入宫巳下还辨
钵如非尼揵始𦿔恶骂梨奢被石打煞。佛言有五法
摄言。得自申理。不被若责。一善说。二法说。三爱言。四
实言。五利益。言说偈有五。初一偈总诵五法。次下四
行释上总门。初行释善言。次行释忧言。次行释实言。
次半说言。次半利益言。
第二自下杂明应不。不应无漉水囊。行半由旬。若无
以僧伽冠角漉水。应如句形。若三角。若作客郭。若作
漉瓶。若患细虫。应安沙囊中。彼以杂虫水弃陆地。佛
言听还著水中。祇燃[虫*然]不得九十燃。持入当唱言。诸
大德灯。欲入唱巳。燃唱巳入。灭灯亦如是。若灭者不
得口吹。当以手扇衣扇。其佛前灯者。如目连五百问
中说。五分不听。以佛语作外书语犯兰。十律。作尽声
诵经犯吉罗。母论。比丘白佛。比丘种种姓。种种国土。
出家用不正音。坏佛经义。愿佛听我。用阐提之论。正
佛经义。佛言。我法中不贵浮华之言语。虽朴质不失
其义。令人受解为要。十律。六群贷白衣债时。要索倍
者突吉罗。若生物令投最。若自投窜吉罗。尼僧不听
债僧房若尼债私房舍吉罗。尼自作酒吉罗。供养舍
利目连塔食。不知谁应食。佛言。比丘若沙弥若优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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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若经营者应食。次佛塔食。佛言。塔作者应食覆钵
治。
白衣文四。初如上说巳受教行谤。二时沓婆巳下如
来呵责。第三佛告诸比丘巳下作法治俗。于中有二。
初明作法治罚。有三称量。一有五法者。称量白衣。次
有十法巳下称量犯事。第三如是作巳下称量羯磨
第二差使告知。第四彼即言大得阿难如是。便为煞
我巳下随顺为解。十律。治时覆钵白二解时。名乞仰
钵白四羯磨。伽论。覆仰俱单白法。母论白四。祇律法
豫。优婆塞。以解法故。数共比丘论义得胜。轻笑诸比
丘。佛言。与作覆钵白四羯磨。佛遣问一比丘盐义。不
解轻笑。此是罗汉。更问一比丘。甚解名义。而是凡夫。
佛言。是故不解义者。不得轻笑。法豫忏悔。佛言。与白
四羯磨。解杖囊羯磨。三律并有乞诃所词。所以须此
嘿然者。凡论众法任持之本。僧法既行和合为先。若
僧作非。或如僧非等。理宜呵诘。但能呵者。亦须进否。
若言不鉴物。或无善伴虽。见其非义。应寝嘿。是以文
言。舍利见众僧。非法羯磨。无同意者。欲嘿然任之。佛
言。听何以故。恐僧别异故。又有应呵。以言鉴物。又有
善伴。理必须呵。故下文言。阿泥楼驮。弟子众中断事
舍不教呵。佛言。阿泥楼驮。何能教呵。岂非汝等舍利
弗目连事耶。今此三五。前十嘿然。次五和合。所以然
者。心见是非。寝不彰口。故曰嘿然。境心相称。可之崇
忍。故称和合。母论。诸比丘。集作法事。不如法众中。有
治。
白衣文四。初如上说巳受教行谤。二时沓婆巳下如
来呵责。第三佛告诸比丘巳下作法治俗。于中有二。
初明作法治罚。有三称量。一有五法者。称量白衣。次
有十法巳下称量犯事。第三如是作巳下称量羯磨
第二差使告知。第四彼即言大得阿难如是。便为煞
我巳下随顺为解。十律。治时覆钵白二解时。名乞仰
钵白四羯磨。伽论。覆仰俱单白法。母论白四。祇律法
豫。优婆塞。以解法故。数共比丘论义得胜。轻笑诸比
丘。佛言。与作覆钵白四羯磨。佛遣问一比丘盐义。不
解轻笑。此是罗汉。更问一比丘。甚解名义。而是凡夫。
佛言。是故不解义者。不得轻笑。法豫忏悔。佛言。与白
四羯磨。解杖囊羯磨。三律并有乞诃所词。所以须此
嘿然者。凡论众法任持之本。僧法既行和合为先。若
僧作非。或如僧非等。理宜呵诘。但能呵者。亦须进否。
若言不鉴物。或无善伴虽。见其非义。应寝嘿。是以文
言。舍利见众僧。非法羯磨。无同意者。欲嘿然任之。佛
言。听何以故。恐僧别异故。又有应呵。以言鉴物。又有
善伴。理必须呵。故下文言。阿泥楼驮。弟子众中断事
舍不教呵。佛言。阿泥楼驮。何能教呵。岂非汝等舍利
弗目连事耶。今此三五。前十嘿然。次五和合。所以然
者。心见是非。寝不彰口。故曰嘿然。境心相称。可之崇
忍。故称和合。母论。诸比丘。集作法事。不如法众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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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众僧。作法不成。此人若有二三伴。可得谏之。若独
不须谏。何以故。大众力大。或能摈出。于法无益。自得
苦恼。以是义嘿。
次随文释者。若嘿非嘿别。前十嘿然。下五和合。若如
非简异。初五非法。下二五如法。此明非法。就心以辨。
不约于境。所以知者。以其初五作法成就中。三非法
境有是非。而名为五非。故知就心也。初句见他如法。
宜嘿情和。而心不同。自巳得罪。名为非法。次句是他
非法。有同意伴。宜呵改非。嘿任为非。第三句偷兰小
罪。不合羯磨忏。除嘿任不呵。故说为非。第四句人不
尽集。隐嘿不呵故非。第五句说戒自恣。戒场不集。独
知不告。成而说非。次五境有是非。而心如故。初句客
有善伴。但言不鉴物。呵成乖破为和故嘿。是以心如。
次句言堪鉴物。伹无良伴。呵亦无益故。亦听嘿下三。
准说如故可知。次五和合。初句如法应和合者。法事
称理。故曰如法。口劝助成。故曰和合。二嘿然住之者。
谓巳心同。现相表和。三与欲者。形虽不往。遥表请和
故。四若从可信人闻者。上来三种。心达是非。所以成
和合。此第四心虽不晓。以从可信人闻。事如称惬。理
须和合。故亦趣集。第五先无在众中。嘿然而坐者。前
所明四。集众时和合。此第五。先在众嘿忍僧所作故
尔。然此五中。第三情和。馀四身心俱和。亦可初曰即
是应来者来。二五两嘿。便成应呵不呵。第三应与欲
者。与欲此五成。故所以名。如第二五者心和故。如前
不须谏。何以故。大众力大。或能摈出。于法无益。自得
苦恼。以是义嘿。
次随文释者。若嘿非嘿别。前十嘿然。下五和合。若如
非简异。初五非法。下二五如法。此明非法。就心以辨。
不约于境。所以知者。以其初五作法成就中。三非法
境有是非。而名为五非。故知就心也。初句见他如法。
宜嘿情和。而心不同。自巳得罪。名为非法。次句是他
非法。有同意伴。宜呵改非。嘿任为非。第三句偷兰小
罪。不合羯磨忏。除嘿任不呵。故说为非。第四句人不
尽集。隐嘿不呵故非。第五句说戒自恣。戒场不集。独
知不告。成而说非。次五境有是非。而心如故。初句客
有善伴。但言不鉴物。呵成乖破为和故嘿。是以心如。
次句言堪鉴物。伹无良伴。呵亦无益故。亦听嘿下三。
准说如故可知。次五和合。初句如法应和合者。法事
称理。故曰如法。口劝助成。故曰和合。二嘿然住之者。
谓巳心同。现相表和。三与欲者。形虽不往。遥表请和
故。四若从可信人闻者。上来三种。心达是非。所以成
和合。此第四心虽不晓。以从可信人闻。事如称惬。理
须和合。故亦趣集。第五先无在众中。嘿然而坐者。前
所明四。集众时和合。此第五。先在众嘿忍僧所作故
尔。然此五中。第三情和。馀四身心俱和。亦可初曰即
是应来者来。二五两嘿。便成应呵不呵。第三应与欲
者。与欲此五成。故所以名。如第二五者心和故。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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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有成不成。检此和合。正是僧集。更无别状。不得妄
引正文。以證耶义。增三中。三种嘿然。一如而嘿然。二
不知而嘿然。三痴而嘿然。对此宽狭者。此之三十五。
并三中初摄。故知彼宽此狭。广说可知。
自下第二人解不同。又说上来僧尼二部戒本明止
持行。受戒巳下至此明作持行。止作行成。必咸其果。
是以自下明大小二果。谓尅三明五种胜法等。今解
不然。此中不欲明果报为宗。以文不言果报揵度。正
明大小持戒为旨。是以文中为诸比丘。说大小持戒
楗度故尔。上二部戒本。举十利果报。劝修止持。此中
虽明其果。亦举以劝。修作持戒也。分文有二。初至诸
比丘白佛巳来先明不受八不净财。展转白佛。彰少
欲行。成持戒缘起。第二佛尔时以此因缘巳下因前
乘说大小持戒行法。缘中文五。初失王位因缘。就中
有二。第一至沙门语虚王。受比丘迎。逆失位之因。第
二便与诸婇女巳下至往前取象失位之缘。第二时守
象人巳下失王位巳。至拘睒弥难中析愿。第三即至
夫人巳下申者愿情。筹量许请。第四时优陀王巳下
正明请而许受。然不受八物。第五还至寺内巳下举
以启佛。第二文二。初先制名为大小持戒。二如来出
世巳下正明大小行法。言制名者。受无优劣。持有增
微。说为大小也。亦可位别圣凡具不具异。故言大小。
若就相无相分。相心持戒。解未圆满。行未究竟清净。
名之为小。无相巳去。得真空无漏。理解资成。戒品牢
引正文。以證耶义。增三中。三种嘿然。一如而嘿然。二
不知而嘿然。三痴而嘿然。对此宽狭者。此之三十五。
并三中初摄。故知彼宽此狭。广说可知。
自下第二人解不同。又说上来僧尼二部戒本明止
持行。受戒巳下至此明作持行。止作行成。必咸其果。
是以自下明大小二果。谓尅三明五种胜法等。今解
不然。此中不欲明果报为宗。以文不言果报揵度。正
明大小持戒为旨。是以文中为诸比丘。说大小持戒
楗度故尔。上二部戒本。举十利果报。劝修止持。此中
虽明其果。亦举以劝。修作持戒也。分文有二。初至诸
比丘白佛巳来先明不受八不净财。展转白佛。彰少
欲行。成持戒缘起。第二佛尔时以此因缘巳下因前
乘说大小持戒行法。缘中文五。初失王位因缘。就中
有二。第一至沙门语虚王。受比丘迎。逆失位之因。第
二便与诸婇女巳下至往前取象失位之缘。第二时守
象人巳下失王位巳。至拘睒弥难中析愿。第三即至
夫人巳下申者愿情。筹量许请。第四时优陀王巳下
正明请而许受。然不受八物。第五还至寺内巳下举
以启佛。第二文二。初先制名为大小持戒。二如来出
世巳下正明大小行法。言制名者。受无优劣。持有增
微。说为大小也。亦可位别圣凡具不具异。故言大小。
若就相无相分。相心持戒。解未圆满。行未究竟清净。
名之为小。无相巳去。得真空无漏。理解资成。戒品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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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名之为大。若就内外二凡。外凡未有理解资成。行
体未固。称之为小。内凡巳去。片有理解资成。戒品次
胜。名之为大。若约人辨具不具。别沙弥怆入佛法。受
体未圆。行未满足者。名小比丘。受体既圆。持行亦满。
故称为大。故曰大小持戒揵度。
自下广辨。于中文三。初至行大旷野正明大小持戒
法。行尸罗既净。集生三昧。是以第二自见未断巳下
正明修禅。第三彼得定意巳下正明定有作用三明
五通。前文复二。初至妨道法来先明凡夫小持戒法。
第二彼于此事中巳下圣人大持戒法。前文又二。初
至诸不善事沙弥小持戒法。第二行则知时巳下明
大比丘大持戒法。
沙弥中三。初讫开现净行先明教主德备十号三轮
生信之境。二若居士居士子闻巳下讫入非家道。明
得信之士念欲出家。三彼于异时巳下如前所念行
出家之事。第二念中其文有四。第一先举人生信。敬
因而起念。二我令在居家巳下念彼所厌。三我今宁
可巳下显念所忻。四以信巳下总结前三。若居士居
士子等者。谓汎举能信之人。欲明此等诸人。闻佛说
法。崇心钦重。渴法情悯。故曰彼闻正法。而生信乐。体
佛说意。深知在家迫迮。犹如牢狱。出家宽廓。事等虚
空。故曰以信乐心。而作是念。念虽如是。次彰其事故。
我今在家等者。谓前所厌。又言我今宁可巳下等者。
出前所忻。下结中以信结前初句。舍家结前厌文。入
体未固。称之为小。内凡巳去。片有理解资成。戒品次
胜。名之为大。若约人辨具不具。别沙弥怆入佛法。受
体未圆。行未满足者。名小比丘。受体既圆。持行亦满。
故称为大。故曰大小持戒揵度。
自下广辨。于中文三。初至行大旷野正明大小持戒
法。行尸罗既净。集生三昧。是以第二自见未断巳下
正明修禅。第三彼得定意巳下正明定有作用三明
五通。前文复二。初至妨道法来先明凡夫小持戒法。
第二彼于此事中巳下圣人大持戒法。前文又二。初
至诸不善事沙弥小持戒法。第二行则知时巳下明
大比丘大持戒法。
沙弥中三。初讫开现净行先明教主德备十号三轮
生信之境。二若居士居士子闻巳下讫入非家道。明
得信之士念欲出家。三彼于异时巳下如前所念行
出家之事。第二念中其文有四。第一先举人生信。敬
因而起念。二我令在居家巳下念彼所厌。三我今宁
可巳下显念所忻。四以信巳下总结前三。若居士居
士子等者。谓汎举能信之人。欲明此等诸人。闻佛说
法。崇心钦重。渴法情悯。故曰彼闻正法。而生信乐。体
佛说意。深知在家迫迮。犹如牢狱。出家宽廓。事等虚
空。故曰以信乐心。而作是念。念虽如是。次彰其事故。
我今在家等者。谓前所厌。又言我今宁可巳下等者。
出前所忻。下结中以信结前初句。舍家结前厌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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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家结前欣文。
次行出家事中文二。初至入非家道。与出家人。同除
舍錺。好形同出家。二与诸比丘同戒巳下法同出家。
就前文中。谓非生念时故。故曰彼于异时。其文分三。
初至皆亦舍离举念中。第二所厌以舍。舍有二种。一
舍珍赂。无常散境。三毒因之。以生担累。行人理宜轻
弃。二眷属巳下。舍其眷属。非良伴故。羁系行者。故须
舍割。第二剃除巳下举念中。第三所忻。谓剃须毁其
形好。应法眼故。以彰形同如文。第三舍家巳下结。结
中三句。言舍家结前行厌。言入非家道。结前行故。欣
言与出家同巳下。总结上两。自下法同略不显受法
直列随行。其文有二。初列十戒。明不得作。谓止持之
行。第二不取妻妾巳下远离嫌不听。畜贮诸物。十中
前种姓恶。后六遮𠎝。初戒文中。一往举制。故曰不煞
生。此不煞者。要离煞因。故曰放舍刀杖。谓离受畜田。
又起对治离。故曰常有慈心等。言慈念者。嗔善根。言
暂愧者。无瞋相应数。故由此不煞。故曰不煞生。略无
果行。离盗中。初不与不取等。果行离其心清净巳下
对治离淫中。舍淫不净。行果行离。修梵行巳下对治。
离。此二三对治。皆是无贪。第四戒中有四。谓具离口
四过故来。必具有七支之戒。今文列者。为成离妄语。
是以人解此等十戒巳下通具非具说故。口中具四
或可如此。今且存初解。成离妄语故。但无七支。馀文
可知。大比丘持戒者。若事顺应法。不生罪累。名之为
次行出家事中文二。初至入非家道。与出家人。同除
舍錺。好形同出家。二与诸比丘同戒巳下法同出家。
就前文中。谓非生念时故。故曰彼于异时。其文分三。
初至皆亦舍离举念中。第二所厌以舍。舍有二种。一
舍珍赂。无常散境。三毒因之。以生担累。行人理宜轻
弃。二眷属巳下。舍其眷属。非良伴故。羁系行者。故须
舍割。第二剃除巳下举念中。第三所忻。谓剃须毁其
形好。应法眼故。以彰形同如文。第三舍家巳下结。结
中三句。言舍家结前行厌。言入非家道。结前行故。欣
言与出家同巳下。总结上两。自下法同略不显受法
直列随行。其文有二。初列十戒。明不得作。谓止持之
行。第二不取妻妾巳下远离嫌不听。畜贮诸物。十中
前种姓恶。后六遮𠎝。初戒文中。一往举制。故曰不煞
生。此不煞者。要离煞因。故曰放舍刀杖。谓离受畜田。
又起对治离。故曰常有慈心等。言慈念者。嗔善根。言
暂愧者。无瞋相应数。故由此不煞。故曰不煞生。略无
果行。离盗中。初不与不取等。果行离其心清净巳下
对治离淫中。舍淫不净。行果行离。修梵行巳下对治。
离。此二三对治。皆是无贪。第四戒中有四。谓具离口
四过故来。必具有七支之戒。今文列者。为成离妄语。
是以人解此等十戒巳下通具非具说故。口中具四
或可如此。今且存初解。成离妄语故。但无七支。馀文
可知。大比丘持戒者。若事顺应法。不生罪累。名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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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故曰行则知时。若事不应法多生𠎝各者。故曰非
时不行衣之与食。是资道之缘。俭则形苦。丰则长贪。
理宜节量。趣得资身。充躯长道。故曰量腹而食。度身
而衣。资道要故。外内须充。许无暂离。称曰随身。若有
贮积。则妨脩替业。言如馀沙门者。谓外道沙门。虽饱
食终日。无所用心。广费信施。竟何所补。为彰比丘。有
法自居。心悕出离。若有为作。如前便成。无异于彼故。
下十七事者。广彰过缘。以明离行。
次释第二大持戒法。告为七文者非。今分为五。寻文
可悉。言文五者。初讫善学止息守摄根门行。第二彼
有如是圣戒巳下讫亦复如是内资知足行。第三比
丘有如是圣戒巳下讫念除诸盖精进觉悟行。第四
比丘有如是圣戒巳下讫常尔一心脩。由念止观行。
第五比丘有如是圣戒巳下断除五盖行。所以知为
五文者。咸以牒前起后故。如文可知。又此五行当分
成就。渐次未穷故。下文自见未断诸盖。令心染污慧
力不明。又前断盖。示断方法。自见巳下正明断盖得
禅。又可断故。次下得禅。
初文分三。初总举宗彰心之所忻。二眼虽视色巳下
对根别释。三于如是巳下总结对根。善学成就。止观
而行。初文四句。彼于此事中者。谓能守摄根门人。于
根尘事中。二修集圣戒者。明心忻习。谓于根尘事中。
方便守护。不合有染故称修集。三彰心离染。达空无
性。不取前相。故曰内无所著。四行成资适。故曰安乐。
时不行衣之与食。是资道之缘。俭则形苦。丰则长贪。
理宜节量。趣得资身。充躯长道。故曰量腹而食。度身
而衣。资道要故。外内须充。许无暂离。称曰随身。若有
贮积。则妨脩替业。言如馀沙门者。谓外道沙门。虽饱
食终日。无所用心。广费信施。竟何所补。为彰比丘。有
法自居。心悕出离。若有为作。如前便成。无异于彼故。
下十七事者。广彰过缘。以明离行。
次释第二大持戒法。告为七文者非。今分为五。寻文
可悉。言文五者。初讫善学止息守摄根门行。第二彼
有如是圣戒巳下讫亦复如是内资知足行。第三比
丘有如是圣戒巳下讫念除诸盖精进觉悟行。第四
比丘有如是圣戒巳下讫常尔一心脩。由念止观行。
第五比丘有如是圣戒巳下断除五盖行。所以知为
五文者。咸以牒前起后故。如文可知。又此五行当分
成就。渐次未穷故。下文自见未断诸盖。令心染污慧
力不明。又前断盖。示断方法。自见巳下正明断盖得
禅。又可断故。次下得禅。
初文分三。初总举宗彰心之所忻。二眼虽视色巳下
对根别释。三于如是巳下总结对根。善学成就。止观
而行。初文四句。彼于此事中者。谓能守摄根门人。于
根尘事中。二修集圣戒者。明心忻习。谓于根尘事中。
方便守护。不合有染故称修集。三彰心离染。达空无
性。不取前相。故曰内无所著。四行成资适。故曰安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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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别对六根。先约眼说。于中分四。初眼对于色。故
曰眼虽视色。释前初句此事中。二而不取相巳下释
前第三内无所著。谓念舍智等。禁守根门。虽缘尘境。
不别违顺。境之义恶故。称而不取相。不为彼染故。名
不为眼色所染。究竟对治。不为缘坏。故曰坚固而住。
第三无所贪欲巳下明行成资益。此第四安乐句。于
顺缘不生乐爱。故无贪欲。于违境不生苦受。故曰而
无忧患烦恼。既无业身不生。故曰不漏等。第四竖持
戒品巳下正指护眼行体。释前第二修集圣戒。对下
五根。文列四句。释上不异。类前略举。故曰耳鼻等亦
如是。总结对根中。分文有三。谓法喻合。法中四句。第
一于如是。六触入中。举根尘相对。内外二法。通名为
入。然内六根心心法等。托根而生。名入处亦触入处。
外六尘者。心心法等虽缘尘而起。不托彼尘。故外入
处。非触入处。今据总故。言六触入举此六根识。缘于
六尘。名之为中。第二句。正明假名行者。谓是初文中。
彼也能秉六根之识。不起染业。名为善学。第三护
持调伏。正明所学止行。外防身口七支曰护。既离七
非顺本所受名持。复离意地三不善根。名曰调伏。虽
复离恶。若不脩善。无以趣道是。第四正明止息脩禅
习慧。第一明其观行。次解喻文有四。初至象马车。与
上六触入。根尘相对喻。二善调御者。与上善学作喻。
三左执控。与上护持调伏止行为喻。四右持鞕。与上
止息观行为喻。次释文。平地交道。喻于六尘。不取四
曰眼虽视色。释前初句此事中。二而不取相巳下释
前第三内无所著。谓念舍智等。禁守根门。虽缘尘境。
不别违顺。境之义恶故。称而不取相。不为彼染故。名
不为眼色所染。究竟对治。不为缘坏。故曰坚固而住。
第三无所贪欲巳下明行成资益。此第四安乐句。于
顺缘不生乐爱。故无贪欲。于违境不生苦受。故曰而
无忧患烦恼。既无业身不生。故曰不漏等。第四竖持
戒品巳下正指护眼行体。释前第二修集圣戒。对下
五根。文列四句。释上不异。类前略举。故曰耳鼻等亦
如是。总结对根中。分文有三。谓法喻合。法中四句。第
一于如是。六触入中。举根尘相对。内外二法。通名为
入。然内六根心心法等。托根而生。名入处亦触入处。
外六尘者。心心法等虽缘尘而起。不托彼尘。故外入
处。非触入处。今据总故。言六触入举此六根识。缘于
六尘。名之为中。第二句。正明假名行者。谓是初文中。
彼也能秉六根之识。不起染业。名为善学。第三护
持调伏。正明所学止行。外防身口七支曰护。既离七
非顺本所受名持。复离意地三不善根。名曰调伏。虽
复离恶。若不脩善。无以趣道是。第四正明止息脩禅
习慧。第一明其观行。次解喻文有四。初至象马车。与
上六触入。根尘相对喻。二善调御者。与上善学作喻。
三左执控。与上护持调伏止行为喻。四右持鞕。与上
止息观行为喻。次释文。平地交道。喻于六尘。不取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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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喻世间交道。象马所游之处。喻于六尘。是六根识
所游之处。如似交道。假名行者。秉于六根识等。六尘
境界中。行义同驾象马车。假名行人。能调根识。象马
如似御者。念舍智等。控制六根。不起诸恶。离驰骋馀
道。破轮析轴。脩禅慧等观行资。止能有所成。如右持
鞕至所趣指下合中。初至亦复如是。总以合前二。次
第别合言。于六触入中。合前初句。三个善学。合前第
二。善调御者。护持调伏。合上第三左执控也。合得止
息。合第四右持鞕也。
第二行门。先牒前行。成故曰彼有如是。乃至诸根。二
食知止足巳下正彰行体。于中分二。初法说。次喻说。
法说中二。初举其行体。谓知足行。故曰食知止足。二
亦不巳下彰受资人食时。观行方轨。于中文二。初至
净行教欲食兴观。第二。故苦消灭下释立观。三中下
之二门。就明观中。凡行者欲受食。先起三种观门。第
一应离观者。于中一离贪味。二离令身充壮。三离贡
高憍慢。谓意直身力强悦。陵蔑他人故。凡欲食时。先
须离如是意。故曰应离观。二正事观者。思巳所以须
食。食者为除饥渴。趣得充躯。僧离太少太多。以降饥
渴故不少。趣得充身故不多。第三正事功德观者。思
巳食食。一为令身久住。以揣食身。无食支持散坏故。
二以身存故。得脩清净梵行。此是受资之益。次持此
法科释下文。文中还三。第一亦不贪味。至憍慢来。是
初应离观门。第二取自支身。令无苦患。谓离多少苦
所游之处。如似交道。假名行者。秉于六根识等。六尘
境界中。行义同驾象马车。假名行人。能调根识。象马
如似御者。念舍智等。控制六根。不起诸恶。离驰骋馀
道。破轮析轴。脩禅慧等观行资。止能有所成。如右持
鞕至所趣指下合中。初至亦复如是。总以合前二。次
第别合言。于六触入中。合前初句。三个善学。合前第
二。善调御者。护持调伏。合上第三左执控也。合得止
息。合第四右持鞕也。
第二行门。先牒前行。成故曰彼有如是。乃至诸根。二
食知止足巳下正彰行体。于中分二。初法说。次喻说。
法说中二。初举其行体。谓知足行。故曰食知止足。二
亦不巳下彰受资人食时。观行方轨。于中文二。初至
净行教欲食兴观。第二。故苦消灭下释立观。三中下
之二门。就明观中。凡行者欲受食。先起三种观门。第
一应离观者。于中一离贪味。二离令身充壮。三离贡
高憍慢。谓意直身力强悦。陵蔑他人故。凡欲食时。先
须离如是意。故曰应离观。二正事观者。思巳所以须
食。食者为除饥渴。趣得充躯。僧离太少太多。以降饥
渴故不少。趣得充身故不多。第三正事功德观者。思
巳食食。一为令身久住。以揣食身。无食支持散坏故。
二以身存故。得脩清净梵行。此是受资之益。次持此
法科释下文。文中还三。第一亦不贪味。至憍慢来。是
初应离观门。第二取自支身。令无苦患。谓离多少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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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即第二观门。第三明修净行者。即第三观门。观法
如上说。次故苦巳下第二总摄上受资等。意舍利弗。
阿毗昙。云何断故受。不生新受。若人饥渴。能生身心
苦受。是名故受。若食过度。即生身心苦受。是名新受。
若知足而食。得免旧饥。名断故受。无过分苦。名不生
新受。今此文言。故苦消灭者。是断故受。新苦不生。谓
不生新受。既不多少。故言无有增减。言有力者。谓以
自支身故。言无事者。谓无增减多少苦事故。言令身
安乐者。谓身不坏散。得脩清净梵行故。第三喻中分
二。先与第二观门。得自支身。合无苦患作喻。二与第
三观门得脩净行作喻。但顺此二门。即总释初门。彰
有所离。初文中。先喻四句。一男子女人。喻僧尼行者。
二喻饥渴故。名身患疮。三以食资养故。喻以药之涂。
四除饥渴故。喻疮差。次法合可知。第二喻文。先喻四
句。一喻僧尼受资行人。故曰譬如有人。二喻内资之
食。故曰膏油。三喻报身。故说为车。四喻为求大果。积
行方臻故。称为财物故。从凡入圣故。言欲令转载有
所至到。法合可知。
第三行门。先牒前二行如文。二初夜巳下彰第三行
体。初举四时分齐。以明策进。略无昼日中二时。二若
于昼日巳下次第牒其四时。以释精进。文相可知。
第四行门。先牒举前三。如文所列。次常尔一心巳下
正彰第四行体。于中先开二门。一明动静常摄。故曰
一心门。二修四念处观。与法无差。故称心无错乱门。
如上说。次故苦巳下第二总摄上受资等。意舍利弗。
阿毗昙。云何断故受。不生新受。若人饥渴。能生身心
苦受。是名故受。若食过度。即生身心苦受。是名新受。
若知足而食。得免旧饥。名断故受。无过分苦。名不生
新受。今此文言。故苦消灭者。是断故受。新苦不生。谓
不生新受。既不多少。故言无有增减。言有力者。谓以
自支身故。言无事者。谓无增减多少苦事故。言令身
安乐者。谓身不坏散。得脩清净梵行故。第三喻中分
二。先与第二观门。得自支身。合无苦患作喻。二与第
三观门得脩净行作喻。但顺此二门。即总释初门。彰
有所离。初文中。先喻四句。一男子女人。喻僧尼行者。
二喻饥渴故。名身患疮。三以食资养故。喻以药之涂。
四除饥渴故。喻疮差。次法合可知。第二喻文。先喻四
句。一喻僧尼受资行人。故曰譬如有人。二喻内资之
食。故曰膏油。三喻报身。故说为车。四喻为求大果。积
行方臻故。称为财物故。从凡入圣故。言欲令转载有
所至到。法合可知。
第三行门。先牒前二行如文。二初夜巳下彰第三行
体。初举四时分齐。以明策进。略无昼日中二时。二若
于昼日巳下次第牒其四时。以释精进。文相可知。
第四行门。先牒举前三。如文所列。次常尔一心巳下
正彰第四行体。于中先开二门。一明动静常摄。故曰
一心门。二修四念处观。与法无差。故称心无错乱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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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云何巳下。牒门解释。先解第二四念处门。谓身受
心法。此是四念处观。观五阴故。观身不净。观受是苦。
观心无常。观法无我。遣四到故。慧为正体。从境受名。
故有此四。又言念者。从伴念数受称。故曰四念处。身
念广文。言内身者自身也。自观此身。三十六物。九孔
常流。甚可厌患。净相不可得。故举身念处。自非精进
善修对治。无由能成。故曰精进不懈。正观既成。离于
净倒。故曰念无错乱。贪欲对治。故偏彰名。调伏悭贪
世间忧恼。若观巳身不净。或著他身。又须俱观内外。
皆令不净。观行方成。观身既有内外等别。馀三类然。
故曰亦如是。二却释初门常示一心。于中文三。先法。
次譬如巳下喻说。次比丘亦复如是巳下合喻。
第五行门。先牒举前四如文。二乐在巳下彰第五行
体。于中文二。初至水岸间。先出修道处所。二彼乞食
还巳下托处断盖。其文复二。初至系念在前断盖方
便。二断除巳下正彰断盖。文有其三。初法。次喻。后合。
法中五盖者。谓贪盖一。瞋二。睡眠三。掉悔四。疑五。一
先辨离合。贪瞋疑三是使性。故独为盖。馀二是缠轻
微。故二二合。亦以对治同故。次辨体性。合用三十烦
恼以盖体。谓总有七烦恼。贪嗔睡眠掉。此五通五种。
谓见谛脩道。即成二十五。疑唯见谛故四。悔局修道
故一。此之四一。复是其五。以五并前。岂非三十。次辨
所盖。此五覆彰。故名为盖。谓三行贪瞋鄣戒。掉悔障
定。睡眠鄣慧。疑一通盖三学行。次释其文。对色贪故。
心法。此是四念处观。观五阴故。观身不净。观受是苦。
观心无常。观法无我。遣四到故。慧为正体。从境受名。
故有此四。又言念者。从伴念数受称。故曰四念处。身
念广文。言内身者自身也。自观此身。三十六物。九孔
常流。甚可厌患。净相不可得。故举身念处。自非精进
善修对治。无由能成。故曰精进不懈。正观既成。离于
净倒。故曰念无错乱。贪欲对治。故偏彰名。调伏悭贪
世间忧恼。若观巳身不净。或著他身。又须俱观内外。
皆令不净。观行方成。观身既有内外等别。馀三类然。
故曰亦如是。二却释初门常示一心。于中文三。先法。
次譬如巳下喻说。次比丘亦复如是巳下合喻。
第五行门。先牒举前四如文。二乐在巳下彰第五行
体。于中文二。初至水岸间。先出修道处所。二彼乞食
还巳下托处断盖。其文复二。初至系念在前断盖方
便。二断除巳下正彰断盖。文有其三。初法。次喻。后合。
法中五盖者。谓贪盖一。瞋二。睡眠三。掉悔四。疑五。一
先辨离合。贪瞋疑三是使性。故独为盖。馀二是缠轻
微。故二二合。亦以对治同故。次辨体性。合用三十烦
恼以盖体。谓总有七烦恼。贪嗔睡眠掉。此五通五种。
谓见谛脩道。即成二十五。疑唯见谛故四。悔局修道
故一。此之四一。复是其五。以五并前。岂非三十。次辨
所盖。此五覆彰。故名为盖。谓三行贪瞋鄣戒。掉悔障
定。睡眠鄣慧。疑一通盖三学行。次释其文。对色贪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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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不净观。对财贪故。修少欲知足行。此行既成。不为
贪盖所缚。故曰断除悭贪。能治之行。不与所治同体。
故曰不与俱。慈悲观成。断除嗔恚等。馀次可知。次喻
亦五。初喻贪盖。假名行者。为贪心策役。不得自在。义
同于奴。贪能驱驰行人。有自在之义。如似大叶。厌贪
修道。断盖斯尽。不为贪心策役。义同与姓。对治之行。
由厌贪而生。如以大家与姓。安隐脱奴。彼作是念者。
出观之心尘巳得度。不复从彼贪欲。第二喻瞋。瞋心
劫人善财。如以债主。又如有人喻假名行者。厌嗔修
道。义同举他财物。精进道。故曰而行治生。善根增长。
故曰能得息利。无得道正除瞋盖。不复劫人善财。故
曰还本既毕。解脱道累外而起。故曰复有馀在。假名
行者。以法自娱。故曰足以养活妻子。下出观自庆。其
文可知。第三喻者。定除掉悔。故曰从病得差。定味资
神。内心怡悦。如似食饮消汜。心悦形晖。故曰身有色
力。第四喻者。眠盖所缠如牢狱。慧解一兴。断睡盖斯
尽。故曰从狱得出。第五喻疑。假名行者。修三学行善
财以自资养。义同多持财宝。生死无岸。称为旷野。慧
解一兴。断疑盖斯盖。故曰不遭贼劫。
第二修禅。初文三。一除鄣得禅有三。谓法喻合。第二
此是最初巳下约数次以结。第三何以故巳下释得
所由。馀三应三应亦名尔。但二三两文。少释得所由。
又第四禅中二。喻二合二别也。
第三五种胜法。及以三明五胜法者。身通分三。第一
贪盖所缚。故曰断除悭贪。能治之行。不与所治同体。
故曰不与俱。慈悲观成。断除嗔恚等。馀次可知。次喻
亦五。初喻贪盖。假名行者。为贪心策役。不得自在。义
同于奴。贪能驱驰行人。有自在之义。如似大叶。厌贪
修道。断盖斯尽。不为贪心策役。义同与姓。对治之行。
由厌贪而生。如以大家与姓。安隐脱奴。彼作是念者。
出观之心尘巳得度。不复从彼贪欲。第二喻瞋。瞋心
劫人善财。如以债主。又如有人喻假名行者。厌嗔修
道。义同举他财物。精进道。故曰而行治生。善根增长。
故曰能得息利。无得道正除瞋盖。不复劫人善财。故
曰还本既毕。解脱道累外而起。故曰复有馀在。假名
行者。以法自娱。故曰足以养活妻子。下出观自庆。其
文可知。第三喻者。定除掉悔。故曰从病得差。定味资
神。内心怡悦。如似食饮消汜。心悦形晖。故曰身有色
力。第四喻者。眠盖所缠如牢狱。慧解一兴。断睡盖斯
尽。故曰从狱得出。第五喻疑。假名行者。修三学行善
财以自资养。义同多持财宝。生死无岸。称为旷野。慧
解一兴。断疑盖斯盖。故曰不遭贼劫。
第二修禅。初文三。一除鄣得禅有三。谓法喻合。第二
此是最初巳下约数次以结。第三何以故巳下释得
所由。馀三应三应亦名尔。但二三两文。少释得所由。
又第四禅中二。喻二合二别也。
第三五种胜法。及以三明五胜法者。身通分三。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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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报四大色身。化作化身四大。以定心清净。见能
所四大各异。次辨化色无化心。次广明身通轻举自
在。次天耳。次他心。此五文中。初胜法有三。一牒前定
心。依定得法文三。谓法喻合。喻中有三。鞘箧廉喻。实
报身。刀蛇及衣。喻于化身。第二是名巳下约数次以
结。第三何以故。释得所由。次无化心文三。如前化色
无别心。依于实报色心。以定心。见彼化身四大殊。依
于实报心诞。了了分明。此心在此身。依身此者。谓在
依于实报故。系此身者。谓化身四大系心诞。次下三
胜法。文亦应三。略无第三释得所由。第三胜法喻。有
四重。同喻自在。次辨三明文三。如五胜法五百结集
法毗尼。
自下第三流通分。所以知者。如来出世随根施化。利
润尘沙。今感尽应迁。将归泥越。委嘱迦叶。忧婆阿难。
欲使采佛成言。载传竹帛。利益末代。元付之意。为其
流通。故所以知。于中文二。初五百七百。后代结集。以
明流通。条部巳下。佛现在时。付嘱流通。所以后代之
事反在前明。佛现在事。回于后说耶。盖是集法者意。
情见不同。如五分说。此五百者。律未而明。为表末代。
方有此故。十请名之为序。为表由结集故。三分之文。
于兹流演。有发起义故。称之为序本。此律置在正宗
之下。佛流通上。为表结法。上收正宗。下摄流通。义势
之便。故在此说。前中先明五百。次辨七百。此二何殊。
略有六异。一者意别。五百为止谤等。七百为檀行灭
所四大各异。次辨化色无化心。次广明身通轻举自
在。次天耳。次他心。此五文中。初胜法有三。一牒前定
心。依定得法文三。谓法喻合。喻中有三。鞘箧廉喻。实
报身。刀蛇及衣。喻于化身。第二是名巳下约数次以
结。第三何以故。释得所由。次无化心文三。如前化色
无别心。依于实报色心。以定心。见彼化身四大殊。依
于实报心诞。了了分明。此心在此身。依身此者。谓在
依于实报故。系此身者。谓化身四大系心诞。次下三
胜法。文亦应三。略无第三释得所由。第三胜法喻。有
四重。同喻自在。次辨三明文三。如五胜法五百结集
法毗尼。
自下第三流通分。所以知者。如来出世随根施化。利
润尘沙。今感尽应迁。将归泥越。委嘱迦叶。忧婆阿难。
欲使采佛成言。载传竹帛。利益末代。元付之意。为其
流通。故所以知。于中文二。初五百七百。后代结集。以
明流通。条部巳下。佛现在时。付嘱流通。所以后代之
事反在前明。佛现在事。回于后说耶。盖是集法者意。
情见不同。如五分说。此五百者。律未而明。为表末代。
方有此故。十请名之为序。为表由结集故。三分之文。
于兹流演。有发起义故。称之为序本。此律置在正宗
之下。佛流通上。为表结法。上收正宗。下摄流通。义势
之便。故在此说。前中先明五百。次辨七百。此二何殊。
略有六异。一者意别。五百为止谤等。七百为檀行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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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二所集之法宽狭。五百通集三藏。七百局集毗尼。
三时节有异。五百佛去世后。当年结集。论其七百佛
去世后。一百年后。为跋阇子弥诤方兴。四处所复殊。
五百在王舍城迦兰陀竹园。宾钵罗窟。其七百者在。
毗舍。五集人不同。数有多少。五百者。大迦叶。忧婆。阿
难等。七百一劫去。离波等。六重不重异。五百重集故。
前后合有一千人。七百无重也。先解五百结集。法毗
尼者。能集人数。集佛所结。载之竹帛。故称结集。理行
二教。俱是行之轨则。灭恶之能。是故总称。名法毗尼。
所以须此结集者。略有五义。一顺舍利弗请故。二不
违佛酬请故。三顺佛付嘱意故。四为止谤故。是以下文。
句令外道以致馀言。沙门释子法律若烟。五为遮恶
比丘。以成善故。如文为跋难故可知。文中分二。初至
不烧自然正明俗人殡葬阇维。崇修福业。是结集缘
起。第二时大迦叶巳下恐法隐没。结集法藏。修行智
业。次释初文。诸善比丘。闻佛涅槃。伤失法益。咨参靡
所。念法情慇。不觉自投于地。恶比丘辈。闻佛涅槃。转
生欢喜。庆巳得脱。无人遮制。彼佛在时制御我等。是
应尔。谓止持戒当修。是不应。谓止犯戒应弃。是应作。
谓作持戒当脩。是不应作。谓作犯戒莫犯也。今既去
世。任我所作。何斯快哉。起下结集之缘。迦叶至世尊
舍利所。棺椁自开现足者。如付法藏云。迦叶说四偈。
超哉三界乘。永渡生死海。寂然无相愿。微妙难思议。
佛日甚明净。能除痴闇冥。积劫脩苦行。誓渡诸苦人。
三时节有异。五百佛去世后。当年结集。论其七百佛
去世后。一百年后。为跋阇子弥诤方兴。四处所复殊。
五百在王舍城迦兰陀竹园。宾钵罗窟。其七百者在。
毗舍。五集人不同。数有多少。五百者。大迦叶。忧婆。阿
难等。七百一劫去。离波等。六重不重异。五百重集故。
前后合有一千人。七百无重也。先解五百结集。法毗
尼者。能集人数。集佛所结。载之竹帛。故称结集。理行
二教。俱是行之轨则。灭恶之能。是故总称。名法毗尼。
所以须此结集者。略有五义。一顺舍利弗请故。二不
违佛酬请故。三顺佛付嘱意故。四为止谤故。是以下文。
句令外道以致馀言。沙门释子法律若烟。五为遮恶
比丘。以成善故。如文为跋难故可知。文中分二。初至
不烧自然正明俗人殡葬阇维。崇修福业。是结集缘
起。第二时大迦叶巳下恐法隐没。结集法藏。修行智
业。次释初文。诸善比丘。闻佛涅槃。伤失法益。咨参靡
所。念法情慇。不觉自投于地。恶比丘辈。闻佛涅槃。转
生欢喜。庆巳得脱。无人遮制。彼佛在时制御我等。是
应尔。谓止持戒当修。是不应。谓止犯戒应弃。是应作。
谓作持戒当脩。是不应作。谓作犯戒莫犯也。今既去
世。任我所作。何斯快哉。起下结集之缘。迦叶至世尊
舍利所。棺椁自开现足者。如付法藏云。迦叶说四偈。
超哉三界乘。永渡生死海。寂然无相愿。微妙难思议。
佛日甚明净。能除痴闇冥。积劫脩苦行。誓渡诸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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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何于今日。弃舍本慈悲。全身处金棺。寂然安不动。
唯愿天人尊。显现金色身。普令一切众。兴起无量愿。
迦叶请巳。方现双足者。为今五百比丘。睹变致敬。以
得道故。又今依足迹。寻求故也。女人污足者。为表灭
法之相也。佛事巳讫。迦叶又说三偈。如来足踝满。千
辐相轮现。指纤长柔软。合网缦成就。大悲济众生。断
世众疑结。是故于今日。顶礼最胜足。我證四真谛。说
佛功德聚。巳赞叹供养。宜还𣫍足入。说如是巳然始
阇维。十律。举佛舍利入拘尸城。新论义堂上。诸八国
王。集兵围绕。夺取舍利。姓烟婆罗门。语诸王言。如来
大悲。何有战斗。诤佛舍利。因分八分与八国王。即为
八塔。盛舍利金瓶。九为瓶塔。阇维之炭。十为炭塔。
第二文三。第一至令在数中恐法将灭。兰集智慧。结
集人数。第二诸比丘皆作是念巳下料理房舍。资道
之缘。第三时大迦叶巳下正明结集。第三文中。跋阇
子比丘说偈生阿难厌离心。上三句示所应求有三。
初句所托静缘。次句示所求灭果。次依禅获道。第四
一句讥其所作。次因生厌离。头未至枕。證第四果。复
说一偈。上半自言證果非难。为给侍佛故。寄居觉地。
下半绝离生死。得安隐眠。
第三结集文三。第一至白如是单白和僧。第二时阿
难巳下刊定是非。灭诤除罪。第三时大迦叶巳下正
明结集。五分。大迦叶为第六上坐。
第二文二。初灭诤。诤者谓诤杂碎戒。然诸比丘言各
唯愿天人尊。显现金色身。普令一切众。兴起无量愿。
迦叶请巳。方现双足者。为今五百比丘。睹变致敬。以
得道故。又今依足迹。寻求故也。女人污足者。为表灭
法之相也。佛事巳讫。迦叶又说三偈。如来足踝满。千
辐相轮现。指纤长柔软。合网缦成就。大悲济众生。断
世众疑结。是故于今日。顶礼最胜足。我證四真谛。说
佛功德聚。巳赞叹供养。宜还𣫍足入。说如是巳然始
阇维。十律。举佛舍利入拘尸城。新论义堂上。诸八国
王。集兵围绕。夺取舍利。姓烟婆罗门。语诸王言。如来
大悲。何有战斗。诤佛舍利。因分八分与八国王。即为
八塔。盛舍利金瓶。九为瓶塔。阇维之炭。十为炭塔。
第二文三。第一至令在数中恐法将灭。兰集智慧。结
集人数。第二诸比丘皆作是念巳下料理房舍。资道
之缘。第三时大迦叶巳下正明结集。第三文中。跋阇
子比丘说偈生阿难厌离心。上三句示所应求有三。
初句所托静缘。次句示所求灭果。次依禅获道。第四
一句讥其所作。次因生厌离。头未至枕。證第四果。复
说一偈。上半自言證果非难。为给侍佛故。寄居觉地。
下半绝离生死。得安隐眠。
第三结集文三。第一至白如是单白和僧。第二时阿
难巳下刊定是非。灭诤除罪。第三时大迦叶巳下正
明结集。五分。大迦叶为第六上坐。
第二文二。初灭诤。诤者谓诤杂碎戒。然诸比丘言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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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迦叶秉宗之人。将欲结集。恐废大事。理须刊正。
故曰自今巳后共立如是制限。佛所制者集。佛所不
制者不集。如眼辄入见佛波逸提者是。问何等是杂
碎戒耶。答大迦叶犹作如前立制。不曾刊正。今所请
立。恐不当理。第二次除罪者。母论。若外道闻诸比丘
舍杂碎戒。便谓巳制微细戒相与俱舍。谤言如来弟
子。悉舍微细戒。但学四重。犹如火烟忽生巳灭。何名
沙门。以是义故。尊者迦叶。罚阿难七突吉罗。为显不
舍微细息谤故尔。问五篇之内。不具此七。何名巳制。
答篇自虽无。事巳有故。又问迦叶立制。佛所不制。共
不应制。今者七罪岂非擅行耶。答一以事先有故。不
名擅制。又可二大士共为影响。为示不舍离碎而不
集。在篇限故。不乖前制。大德迦叶。总据教相。威仪违
失。结过遣忏。阿难实自不犯。以得果故。为是常就内
心。自省无过。信于迦叶教相有违。寻即悔过。为显不
舍杂碎故尔。七事如文。祇。先结集。次罚七越毗尼。并
是忧婆离罚。一请佛度女人。二不请佛住世。三脚䠱
佛僧伽梨。四佛索水不与。五不请微细戒。六以阴藏
示比丘尼。七诸力士母啼哭泪堕佛足不遮。尔时阿
难。不受二罪。一请度女人。三世诸佛皆有四众故。二
不请佛住世者。我是学人。为魔所蔽故。是中五罪长
老如法作。五分。先集三藏竟。次迦叶罚阿难六吉。一
不问小小戒。二脚指押佛僧伽梨。三请度女人。四不
请佛住世。佛索水不与。六女人先礼佛舍利。恐其日
故曰自今巳后共立如是制限。佛所制者集。佛所不
制者不集。如眼辄入见佛波逸提者是。问何等是杂
碎戒耶。答大迦叶犹作如前立制。不曾刊正。今所请
立。恐不当理。第二次除罪者。母论。若外道闻诸比丘
舍杂碎戒。便谓巳制微细戒相与俱舍。谤言如来弟
子。悉舍微细戒。但学四重。犹如火烟忽生巳灭。何名
沙门。以是义故。尊者迦叶。罚阿难七突吉罗。为显不
舍微细息谤故尔。问五篇之内。不具此七。何名巳制。
答篇自虽无。事巳有故。又问迦叶立制。佛所不制。共
不应制。今者七罪岂非擅行耶。答一以事先有故。不
名擅制。又可二大士共为影响。为示不舍离碎而不
集。在篇限故。不乖前制。大德迦叶。总据教相。威仪违
失。结过遣忏。阿难实自不犯。以得果故。为是常就内
心。自省无过。信于迦叶教相有违。寻即悔过。为显不
舍杂碎故尔。七事如文。祇。先结集。次罚七越毗尼。并
是忧婆离罚。一请佛度女人。二不请佛住世。三脚䠱
佛僧伽梨。四佛索水不与。五不请微细戒。六以阴藏
示比丘尼。七诸力士母啼哭泪堕佛足不遮。尔时阿
难。不受二罪。一请度女人。三世诸佛皆有四众故。二
不请佛住世者。我是学人。为魔所蔽故。是中五罪长
老如法作。五分。先集三藏竟。次迦叶罚阿难六吉。一
不问小小戒。二脚指押佛僧伽梨。三请度女人。四不
请佛住世。佛索水不与。六女人先礼佛舍利。恐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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暮不得入城故。十律六吉。一不请微细戒。二不请佛
住世。三足蹑佛足衣。以大风卒起更无人。是故蹑。四
佛索水不与。五请度女人。言三世诸佛。皆有四众。何
独今无。六以阴藏相示女人。令女人厌女身。后得男
子故。大智论。迦叶言汝更有六罪。一请佛度女人。灭
正法五百年。二佛索水不与。三不请佛住世。令法灭
度。四足蹑佛僧伽梨。阿难言。尔时大风吹来。堕我脚
所。非不恭敬法故。五佛阴藏示女人。而不遮者。欲令
女耻女人形。脩佛相故。而总言汝自六吉罪。今当忏
悔。且就四律。若据四分。七罪之中。五罪贯通四部。谓
除侍者。一罪不同三律。三律无故。女人污足。不同十
五二律。五分。于五同罪上加一。听女人先礼舍利。十
亦五同。第六加一。以阴藏示女人。祇则六同。唯无侍
者。加一以佛阴藏示比丘尼。故成五七。同异如是。
正结集中文二。初大迦叶五百人。先对忧婆离集毗
尼藏。次对阿难集馀二藏。十律。集一法竟。迦叶次第
问五百比丘言尔。答言尔。文言如初分说等者。非谓
佛现在等时。有是分名可指。盖应律主。译律之家不
能繁文略指之。毗尼有五。一比丘律。二比丘尼律。三
一切揵度。四条部。五毗尼僧。一故曰都。曰都为毗尼
藏。修多罗藏五者。谓四阿含并杂藏。合为修多罗藏。
阿毗昙有五。一有难。二无难。三系。四相应。五作处。合
为五。是阿毗昙藏。
第二更为富罗那等五百人重集。前后千人。七百结
住世。三足蹑佛足衣。以大风卒起更无人。是故蹑。四
佛索水不与。五请度女人。言三世诸佛。皆有四众。何
独今无。六以阴藏相示女人。令女人厌女身。后得男
子故。大智论。迦叶言汝更有六罪。一请佛度女人。灭
正法五百年。二佛索水不与。三不请佛住世。令法灭
度。四足蹑佛僧伽梨。阿难言。尔时大风吹来。堕我脚
所。非不恭敬法故。五佛阴藏示女人。而不遮者。欲令
女耻女人形。脩佛相故。而总言汝自六吉罪。今当忏
悔。且就四律。若据四分。七罪之中。五罪贯通四部。谓
除侍者。一罪不同三律。三律无故。女人污足。不同十
五二律。五分。于五同罪上加一。听女人先礼舍利。十
亦五同。第六加一。以阴藏示女人。祇则六同。唯无侍
者。加一以佛阴藏示比丘尼。故成五七。同异如是。
正结集中文二。初大迦叶五百人。先对忧婆离集毗
尼藏。次对阿难集馀二藏。十律。集一法竟。迦叶次第
问五百比丘言尔。答言尔。文言如初分说等者。非谓
佛现在等时。有是分名可指。盖应律主。译律之家不
能繁文略指之。毗尼有五。一比丘律。二比丘尼律。三
一切揵度。四条部。五毗尼僧。一故曰都。曰都为毗尼
藏。修多罗藏五者。谓四阿含并杂藏。合为修多罗藏。
阿毗昙有五。一有难。二无难。三系。四相应。五作处。合
为五。是阿毗昙藏。
第二更为富罗那等五百人重集。前后千人。七百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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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于中文三。第一至分之正明㕹阇耶说十事。言是
清净。第二时有耶舍伽那子下为欲刊正是非。久招
治罚。广生诤讼。第三伽那子作是念巳下简集智慧。
详定是非。断灭诤事。刊定律教。正是结集。使正法久
住。
第二被治中。初作遮不至。治差八德。送忏谢白衣。因
令彼信。谓引受宝戒缘。佛说四过四喻等。若持金银。
决定知非沙门法耶。我作是说。听为行第草木故。求
乞金银。终不应。自受取金银。此是为馀众事。营福得
求故。言我作是说等。五分。我虽常说。须车求车。须人
求人。随所须物。皆听求之。而终不得受畜金银珠宝。
下有五偈。诵前过喻等。于中分三。初两行三句诵沙
门四过。于中分二。初两行诵前沙门作前二过。二次
三句诵耶命一过。第二次有三句。如是巳下诵前日
月为四事所曀喻。第三一行半举前法中鄣过。于中
分三。初三句具痴贪所役。造上四业。次有一句非伹
造业。亦不能进道。末下二句𠎝招来报。
次复重被不见举治断诤文二。初至不得和合。佛法
事重。广集智人。刊定是非。使耶法不行。正法兴显。就
此门方解十非。三门分别。一定十非倚傍之相。制成
非故。此之十非。皆倚傍圣教。说相似文句。言佛听可
故。一言二指抄食者。谓巳是其少欲。非是一揣食等。
四种多食。言不犯之足。以其文无制二指故也。制言
亦犯。所以尔者。凡食制后坐。若欲更食。开馀食法。即
清净。第二时有耶舍伽那子下为欲刊正是非。久招
治罚。广生诤讼。第三伽那子作是念巳下简集智慧。
详定是非。断灭诤事。刊定律教。正是结集。使正法久
住。
第二被治中。初作遮不至。治差八德。送忏谢白衣。因
令彼信。谓引受宝戒缘。佛说四过四喻等。若持金银。
决定知非沙门法耶。我作是说。听为行第草木故。求
乞金银。终不应。自受取金银。此是为馀众事。营福得
求故。言我作是说等。五分。我虽常说。须车求车。须人
求人。随所须物。皆听求之。而终不得受畜金银珠宝。
下有五偈。诵前过喻等。于中分三。初两行三句诵沙
门四过。于中分二。初两行诵前沙门作前二过。二次
三句诵耶命一过。第二次有三句。如是巳下诵前日
月为四事所曀喻。第三一行半举前法中鄣过。于中
分三。初三句具痴贪所役。造上四业。次有一句非伹
造业。亦不能进道。末下二句𠎝招来报。
次复重被不见举治断诤文二。初至不得和合。佛法
事重。广集智人。刊定是非。使耶法不行。正法兴显。就
此门方解十非。三门分别。一定十非倚傍之相。制成
非故。此之十非。皆倚傍圣教。说相似文句。言佛听可
故。一言二指抄食者。谓巳是其少欲。非是一揣食等。
四种多食。言不犯之足。以其文无制二指故也。制言
亦犯。所以尔者。凡食制后坐。若欲更食。开馀食法。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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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馀法。本为对治再食之贪。今既再食。不加馀法。明
是犯限。谁问多少。是以文言。足食巳舍威仪。不作馀
食法提。故言乃至不作馀食法。以是故制。二村间者。
本制僧食。及以聚落。须作馀法。村间非是得食之处。
文中不对村间合制。我今村间食者。应不犯足。制言
亦犯。以是后坐。亦开馀法。馀法对治再食之贪。但是
再食。谁问村之内外。是以文言。足食巳舍威仪。不作
馀食法。咽咽犯提。故曰乃至以是故制。三寺内者。以
见僧破巳后。耶正既分。各作法成类。如灭言诤中。驱
出三人。不足断净人数。应同破僧。现简数外。别此三
人。应不犯别。故言寺内。答不同正耶。今此犯别。所以
尔者。以阙德故。不在断诤人数。是比丘故。别之犯别。前
灭诤中略故。不言取欲。今此七百文言。应羯磨差二
三比丘。取诸比丘欲。又以说欲文中。不除被简人故。
又言六群别房说戒。佛言不应。应和合一处说戒。故
曰乃至如布萨中制。四后听可者。执前与欲。后作羯
磨得成。我今先作羯磨。后与欲者。为表于和。先后何
殊。明知亦成。故曰后听可制。言前和合后作法。义顺
无疑。前作后和者。以作法时情隔。是故不成。是以文
言寂静。众僧有事异。比丘白佛。病比丘不来。佛言。应
与欲。以彼先与欲故。故曰如布萨中制。五常法者。如俭
开八事。此非常开。计以为恒。故曰常法。制言非恒。应
观脩多罗。检校法律。知应不应。是以文言。佛告阿难。
我以谷贵时。慈悯诸比丘故。听内宿等八事。今故食
是犯限。谁问多少。是以文言。足食巳舍威仪。不作馀
食法提。故言乃至不作馀食法。以是故制。二村间者。
本制僧食。及以聚落。须作馀法。村间非是得食之处。
文中不对村间合制。我今村间食者。应不犯足。制言
亦犯。以是后坐。亦开馀法。馀法对治再食之贪。但是
再食。谁问村之内外。是以文言。足食巳舍威仪。不作
馀食法。咽咽犯提。故曰乃至以是故制。三寺内者。以
见僧破巳后。耶正既分。各作法成类。如灭言诤中。驱
出三人。不足断净人数。应同破僧。现简数外。别此三
人。应不犯别。故言寺内。答不同正耶。今此犯别。所以
尔者。以阙德故。不在断诤人数。是比丘故。别之犯别。前
灭诤中略故。不言取欲。今此七百文言。应羯磨差二
三比丘。取诸比丘欲。又以说欲文中。不除被简人故。
又言六群别房说戒。佛言不应。应和合一处说戒。故
曰乃至如布萨中制。四后听可者。执前与欲。后作羯
磨得成。我今先作羯磨。后与欲者。为表于和。先后何
殊。明知亦成。故曰后听可制。言前和合后作法。义顺
无疑。前作后和者。以作法时情隔。是故不成。是以文
言寂静。众僧有事异。比丘白佛。病比丘不来。佛言。应
与欲。以彼先与欲故。故曰如布萨中制。五常法者。如俭
开八事。此非常开。计以为恒。故曰常法。制言非恒。应
观脩多罗。检校法律。知应不应。是以文言。佛告阿难。
我以谷贵时。慈悯诸比丘故。听内宿等八事。今故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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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答言故食。佛言。不应食。若食如法治。此义如药法
中制。六得和者。以见苏油得食不犯足。谓其酪者是
苏苏种类。和苏而食。应不犯足。亦可见罽尼和成石
蜜。体坏不犯。谓酪和苏。亦应不犯足。答言。如不作馀
食法中制。此既指彼文。将知法阇尼等。须作馀法中。
油苏等与时食杂故。即是此和也。七共宿盐得食者。
以见尽故。形寿药于盐。不犯宿触故。制不得者如文。
时六群以共宿盐合食食。佛言。不应共宿塔食合食。
故曰如药揵度中制。又复文中。唯开尽形寿药。故五
分云。盐姜合共宿。八饮阇罗酒者。五分。谓之未热酒
也。今言得饮者。以见木汁。元无不酝酿。又时役未变
浆故听饮。即说元酝时。久变成等者。还是木汁不异。
何不得饮。故曰得饮阇楼酒。制言不得饮。若浆所摄。
圣者听饮食。若也元酝或得变成。是酒所摄。圣不听
饮。是以上文八中。前四假无似酒之状。并不听饮。故
曰乃至如婆伽制。如杂揵度。得奄婆罗果浆。佛言听
饮。若未成酒。听非时饮。成酒不应饮。若饮如法治十
律。贫住处净我等住处。贫作酒饮。九得畜不截坐具
者。准益缕之相。不截不犯。过量坐具。不截而畜。亦应
无罪。若准不褋。亦得起非。制言不得畜。要须截令应
量。是以文中。量者长佛二搩手。广一搩手半。更增广
长各半搩手。以佛言制量故。故曰乃至六群比丘制。
十得畜金银执受宝巳。舍而付俗。俗还付我。听为彼
故掌。我令虽受。一法即作彼人物意受。明知不犯制
中制。六得和者。以见苏油得食不犯足。谓其酪者是
苏苏种类。和苏而食。应不犯足。亦可见罽尼和成石
蜜。体坏不犯。谓酪和苏。亦应不犯足。答言。如不作馀
食法中制。此既指彼文。将知法阇尼等。须作馀法中。
油苏等与时食杂故。即是此和也。七共宿盐得食者。
以见尽故。形寿药于盐。不犯宿触故。制不得者如文。
时六群以共宿盐合食食。佛言。不应共宿塔食合食。
故曰如药揵度中制。又复文中。唯开尽形寿药。故五
分云。盐姜合共宿。八饮阇罗酒者。五分。谓之未热酒
也。今言得饮者。以见木汁。元无不酝酿。又时役未变
浆故听饮。即说元酝时。久变成等者。还是木汁不异。
何不得饮。故曰得饮阇楼酒。制言不得饮。若浆所摄。
圣者听饮食。若也元酝或得变成。是酒所摄。圣不听
饮。是以上文八中。前四假无似酒之状。并不听饮。故
曰乃至如婆伽制。如杂揵度。得奄婆罗果浆。佛言听
饮。若未成酒。听非时饮。成酒不应饮。若饮如法治十
律。贫住处净我等住处。贫作酒饮。九得畜不截坐具
者。准益缕之相。不截不犯。过量坐具。不截而畜。亦应
无罪。若准不褋。亦得起非。制言不得畜。要须截令应
量。是以文中。量者长佛二搩手。广一搩手半。更增广
长各半搩手。以佛言制量故。故曰乃至六群比丘制。
十得畜金银执受宝巳。舍而付俗。俗还付我。听为彼
故掌。我令虽受。一法即作彼人物意受。明知不犯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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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若宝在彼边。可容不犯。一往即作彼人物意受者。
宝在我边。与跋难自受。置肆上何殊。故曰也。第二须
知摄诤。谓二指等八诤犯不犯。寺内后听可。二诤成
不成。并是事同见异故。又下灭中。简集智人。五法现
前灭。故知并是言诤所摄。假许被治羯磨者。言诤中
事作也。
第三定其名种。是中事十种七。犯名有二。谓唯逸提
吉罗。言种七者。初二及第六和。此三是足食种。三四
两事别众种。福是内宿。过量坐具。饮酒受宝。常法一
事。若言常法执俗时所作者。驱教是非。不验得吉。还
是种七故。今解常法。谓令开八事种自四。谓不受恶
触。自内二煮。合前便有十也。
第二正灭中分三。初讫诸上坐皆集。明作自简人取
欲。第二时一切去上坐至令众人皆知。明在那梨林
中屏处。断理灭之方法。第三彼诸长老皆往巳下对
大众及诤比丘前。五法现前灭。欲令大众。咸知其非。
辨非从是故。五分。离波多问一切去上坐言。盐姜合
共宿净。答不净。问何处制。答王舍城。因练若比丘制。
问犯何等。答犯宿食提。又问两指抄食食净。答不净。
乃至犯不作馀食法提。后坐食净。越聚落食净。亦如
是。又苏油蜜石蜜。和酪净不。答不净。问云何答非时
饮之。答不净。乃至犯何事。犯非时食提。又问馀阇楼
罗酒净不。上坐问云何。答言酿酒未熟者。答不净。乃
至犯饮酒提。又问作坐具随大小净不。答不净。乃至
宝在我边。与跋难自受。置肆上何殊。故曰也。第二须
知摄诤。谓二指等八诤犯不犯。寺内后听可。二诤成
不成。并是事同见异故。又下灭中。简集智人。五法现
前灭。故知并是言诤所摄。假许被治羯磨者。言诤中
事作也。
第三定其名种。是中事十种七。犯名有二。谓唯逸提
吉罗。言种七者。初二及第六和。此三是足食种。三四
两事别众种。福是内宿。过量坐具。饮酒受宝。常法一
事。若言常法执俗时所作者。驱教是非。不验得吉。还
是种七故。今解常法。谓令开八事种自四。谓不受恶
触。自内二煮。合前便有十也。
第二正灭中分三。初讫诸上坐皆集。明作自简人取
欲。第二时一切去上坐至令众人皆知。明在那梨林
中屏处。断理灭之方法。第三彼诸长老皆往巳下对
大众及诤比丘前。五法现前灭。欲令大众。咸知其非。
辨非从是故。五分。离波多问一切去上坐言。盐姜合
共宿净。答不净。问何处制。答王舍城。因练若比丘制。
问犯何等。答犯宿食提。又问两指抄食食净。答不净。
乃至犯不作馀食法提。后坐食净。越聚落食净。亦如
是。又苏油蜜石蜜。和酪净不。答不净。问云何答非时
饮之。答不净。乃至犯何事。犯非时食提。又问馀阇楼
罗酒净不。上坐问云何。答言酿酒未熟者。答不净。乃
至犯饮酒提。又问作坐具随大小净不。答不净。乃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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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犯提。又问习先所习净不。上坐问言云何。答习白
衣时所作。上坐言。或有可习。或不可习。又问求听净
不。上坐云何。答别作羯磨。然后来求馀人听。答不净。
乃至言犯。何随羯磨事。又问受金银及钱净不。答乃
至犯尼萨耆。谓下十非筹问竟。共还都集。后于大众
中。更一一如上问答。下一筹巳作是。离波多唱言。我
等巳论毗尼竟。若佛所不制。不应妄制。若巳制不得
违。尔时众中一切去上坐。百三十臈。离波多第二百
二十臈。三浮陀第三百一十臈。合有七百。祇律。单污
一非。谓布萨时教化。金银宝物受巳各分。耶舍共之
起诤。得举羯磨巳。求众多圣德集。结毗尼藏巳。验巳
验无斯理。方制受金银。
为非条部巳下明佛现在时流通。于中分二。初条部
者。正明忧婆是传持之主。咨问犯等决疑却滞。第二
增一巳下。就数限约迭相属著。以明流通。言条部者。
条牒上部所有疑事。一一咨决。使识相传持。故曰条
部。问诸经之中。皆问名巳。然后流通。此律所以不问
名者何。答脩多罗化相之教。明理浅深。得名不同。乃
有无量。故须问名。定其宗方。此律行教。局毗尼藏。更
无诸名之滥。故不须问。于中广问初四戒。第二篇中。
但问其六。自馀悉略。不净行戒。有乌鸱。揄完女人。索
而不还。不犯者。主作舍心。成属飞禽。复无盗人物心。
是以不犯。不同鼠盗胡桃。主既不知。无舍心故。后作
人桃想取。是以犯重。又解他胁子独子等。皆无盗损
衣时所作。上坐言。或有可习。或不可习。又问求听净
不。上坐云何。答别作羯磨。然后来求馀人听。答不净。
乃至言犯。何随羯磨事。又问受金银及钱净不。答乃
至犯尼萨耆。谓下十非筹问竟。共还都集。后于大众
中。更一一如上问答。下一筹巳作是。离波多唱言。我
等巳论毗尼竟。若佛所不制。不应妄制。若巳制不得
违。尔时众中一切去上坐。百三十臈。离波多第二百
二十臈。三浮陀第三百一十臈。合有七百。祇律。单污
一非。谓布萨时教化。金银宝物受巳各分。耶舍共之
起诤。得举羯磨巳。求众多圣德集。结毗尼藏巳。验巳
验无斯理。方制受金银。
为非条部巳下明佛现在时流通。于中分二。初条部
者。正明忧婆是传持之主。咨问犯等决疑却滞。第二
增一巳下。就数限约迭相属著。以明流通。言条部者。
条牒上部所有疑事。一一咨决。使识相传持。故曰条
部。问诸经之中。皆问名巳。然后流通。此律所以不问
名者何。答脩多罗化相之教。明理浅深。得名不同。乃
有无量。故须问名。定其宗方。此律行教。局毗尼藏。更
无诸名之滥。故不须问。于中广问初四戒。第二篇中。
但问其六。自馀悉略。不净行戒。有乌鸱。揄完女人。索
而不还。不犯者。主作舍心。成属飞禽。复无盗人物心。
是以不犯。不同鼠盗胡桃。主既不知。无舍心故。后作
人桃想取。是以犯重。又解他胁子独子等。皆无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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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意。唯有慈悯之心。故亦不犯。后有心故。是以后犯
盗戒。第二若作女想。取男物等犯者。此于男女上心
差。恒有盗人物心不差。故所以犯。此女作彼女想等。
此亦缘女。名想差人。心不差故。佛言。遮者偷兰遮。谓
善心息偷兰。虽此不直五。以本损处满五。故成重夷。
至此直五者。亦以本损减五故兰。至此分之人不满
五。通作一分者。以教他叶中满五故。又但损主满五
故。不须约人得满不满。如烧埋等。但成损五故。盗轻
重者。义如上释。欲盗他衣。错得巳衣兰者。谓是境差
兰也。巳衣全无罪。以非生罪境。无别损故。并得巳衣
兰者。谓欲取他二衣。但得一衣犯重。并错得巳衣。由
巳衣故。不得他衣。亦是境差兰也。再盗不满五者。以
前后合制犯重。谓是一主。又又心续不断。故合成重。
如其异主。或可心断。但犯轻兰。以二业各不满五故。
时有比丘犯盗取物。而夺彼盗者物。疑。佛言波罗夷。
执此文四分制义。一入贼手。并不得夺贼。此义料简
如前盗戒中说。盗心倒易他外分筹。佛言举筹下三
句须定便波罗夷。如分物共他记数。物先我边。若盗
取讫数筹。欺他取物故夷。非谓堕筹分物举。分物举
则未犯也。又言倒易者。若受犯物移巳得。入未得数。
若付他物移未得。入巳得数坎。次盗他分物筹者。如
记数多取。令使少者。是转侧他筹者。即上二事未离
故兰。守视及则与比食得受者。自盗属巳。便是巳物。
是故比丘取之无犯。但莫教他。无根取他食疑。佛言
盗戒。第二若作女想。取男物等犯者。此于男女上心
差。恒有盗人物心不差。故所以犯。此女作彼女想等。
此亦缘女。名想差人。心不差故。佛言。遮者偷兰遮。谓
善心息偷兰。虽此不直五。以本损处满五。故成重夷。
至此直五者。亦以本损减五故兰。至此分之人不满
五。通作一分者。以教他叶中满五故。又但损主满五
故。不须约人得满不满。如烧埋等。但成损五故。盗轻
重者。义如上释。欲盗他衣。错得巳衣兰者。谓是境差
兰也。巳衣全无罪。以非生罪境。无别损故。并得巳衣
兰者。谓欲取他二衣。但得一衣犯重。并错得巳衣。由
巳衣故。不得他衣。亦是境差兰也。再盗不满五者。以
前后合制犯重。谓是一主。又又心续不断。故合成重。
如其异主。或可心断。但犯轻兰。以二业各不满五故。
时有比丘犯盗取物。而夺彼盗者物。疑。佛言波罗夷。
执此文四分制义。一入贼手。并不得夺贼。此义料简
如前盗戒中说。盗心倒易他外分筹。佛言举筹下三
句须定便波罗夷。如分物共他记数。物先我边。若盗
取讫数筹。欺他取物故夷。非谓堕筹分物举。分物举
则未犯也。又言倒易者。若受犯物移巳得。入未得数。
若付他物移未得。入巳得数坎。次盗他分物筹者。如
记数多取。令使少者。是转侧他筹者。即上二事未离
故兰。守视及则与比食得受者。自盗属巳。便是巳物。
是故比丘取之无犯。但莫教他。无根取他食疑。佛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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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者。师不遣取。故曰无根檀越边作盗心故犯重。亦
可师不遣取。故曰无根。檀越施与师竟。于师处心取
以犯重。无根取他食得提者。他不遣取。是曰无根。所
称人边。作亲友意。故不犯重。诳檀越取妄语故提。以
慈心怜悯小儿意。无盗损之心。是故不犯。凡人或难
高胜比丘者。为彰无盗损意故。五分。阿难径六年。不
共布萨。祇律。七年妄语戒。第四时有檀越。比丘语言。
常为汝说法者。阿罗汉巳下有二十句。并结兰偷。前
之十句。称阿罗汉。后之十句。称佛弟子。𥹢闻为异。前
十句中。初四句比丘语檀越言。为汝说法。是罗汉。次
数至汝家。次数坐汝坐。次数受汝食。不了了故。得偷
兰。次有六句。檀越语比丘是罗汉者。脱衣著衣。坐起
上下等。比丘即现相不语疑偷兰。次后十句颜亦如
前。此二十中。各前四句。阙了了知解二缘。比丘疑犯
不犯。佛言偷兰。各下六句。现相不语。前人生疑。未知
比丘为我故现相。为当不尔。同阙二缘。亦得偷兰。无
皮肉骨血。是女不产者。谓是化人。
第二篇漏失。若乳间腋下。乃至若持口中。如是一切。
若道想。若疑偷兰。若非道想。不疑僧残。验斯文说。亦
须境想。以阶轻重。此中四句如上粗语说者。第一句
不能一切供养。不了了兰。第二句女人知意云。一切
能供养僧残。第三句汝一切能供养。唯此不能供养。
女人不解故兰。第四句女人解意。答言此亦能供养。
僧残。毗尼增一。言毗尼者。谓举一部之都名。欲该收
可师不遣取。故曰无根。檀越施与师竟。于师处心取
以犯重。无根取他食得提者。他不遣取。是曰无根。所
称人边。作亲友意。故不犯重。诳檀越取妄语故提。以
慈心怜悯小儿意。无盗损之心。是故不犯。凡人或难
高胜比丘者。为彰无盗损意故。五分。阿难径六年。不
共布萨。祇律。七年妄语戒。第四时有檀越。比丘语言。
常为汝说法者。阿罗汉巳下有二十句。并结兰偷。前
之十句。称阿罗汉。后之十句。称佛弟子。𥹢闻为异。前
十句中。初四句比丘语檀越言。为汝说法。是罗汉。次
数至汝家。次数坐汝坐。次数受汝食。不了了故。得偷
兰。次有六句。檀越语比丘是罗汉者。脱衣著衣。坐起
上下等。比丘即现相不语疑偷兰。次后十句颜亦如
前。此二十中。各前四句。阙了了知解二缘。比丘疑犯
不犯。佛言偷兰。各下六句。现相不语。前人生疑。未知
比丘为我故现相。为当不尔。同阙二缘。亦得偷兰。无
皮肉骨血。是女不产者。谓是化人。
第二篇漏失。若乳间腋下。乃至若持口中。如是一切。
若道想。若疑偷兰。若非道想。不疑僧残。验斯文说。亦
须境想。以阶轻重。此中四句如上粗语说者。第一句
不能一切供养。不了了兰。第二句女人知意云。一切
能供养僧残。第三句汝一切能供养。唯此不能供养。
女人不解故兰。第四句女人解意。答言此亦能供养。
僧残。毗尼增一。言毗尼者。谓举一部之都名。欲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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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教。约数法连持。使法相无遗。以彰付属。以一为本。
一上加一。故云增一。如是乃至二十二。然文中越十
四十五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二等七门。不能烦多。故
所以略。谓以一接一切一法。二接一切二法。三法巳
下乃至二十二类亦同然。有人亦有科文生起者。此
是数法。与一法门相当者。集在一处。岂有次第。故知
此难。今就大文。约增数制。为十五段。先就增一中。分
文解释。于中文二。第一初至给孤独园正明其序。第
二世尊告诸比丘巳下指出所闻耶正之法。汝等应
信。舍恶行善。此即是所信如是之法。前中文二。初如
是我闻證信别序。第二一时巳下发起通序。所以如
是名别。一时下通。以其如是。唯望弟子称说。但是證
信经后事故。一时巳下经前事故。若望当时。即有发
起之义。今传法者引来。复成證信。义有两兼。故名通
序。
先解如是等言。五门分别。第一有之所由。第二须有
之意。第三置之广略。第四置之处所。第五正释文。
一有所由者。何缘得有此言。大智论云。佛是一切智
人。自然而出。不随他语。不从他闻而说法。何故言如
是我闻。答曰是阿难等。诸大弟子辈说。何缘说者。以
佛教故。佛何由教。阿难请故。复何缘请。由阿泥楼驮
教故。彼何缘教。由见阿难心忧恼故。阿难比丘。何故
忧恼。由见如来般涅槃故。佛将涅槃。在双树间。北首
而卧。是时阿难亲属。恩爱未除。心没忧海。不能自胜。
一上加一。故云增一。如是乃至二十二。然文中越十
四十五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二等七门。不能烦多。故
所以略。谓以一接一切一法。二接一切二法。三法巳
下乃至二十二类亦同然。有人亦有科文生起者。此
是数法。与一法门相当者。集在一处。岂有次第。故知
此难。今就大文。约增数制。为十五段。先就增一中。分
文解释。于中文二。第一初至给孤独园正明其序。第
二世尊告诸比丘巳下指出所闻耶正之法。汝等应
信。舍恶行善。此即是所信如是之法。前中文二。初如
是我闻證信别序。第二一时巳下发起通序。所以如
是名别。一时下通。以其如是。唯望弟子称说。但是證
信经后事故。一时巳下经前事故。若望当时。即有发
起之义。今传法者引来。复成證信。义有两兼。故名通
序。
先解如是等言。五门分别。第一有之所由。第二须有
之意。第三置之广略。第四置之处所。第五正释文。
一有所由者。何缘得有此言。大智论云。佛是一切智
人。自然而出。不随他语。不从他闻而说法。何故言如
是我闻。答曰是阿难等。诸大弟子辈说。何缘说者。以
佛教故。佛何由教。阿难请故。复何缘请。由阿泥楼驮
教故。彼何缘教。由见阿难心忧恼故。阿难比丘。何故
忧恼。由见如来般涅槃故。佛将涅槃。在双树间。北首
而卧。是时阿难亲属。恩爱未除。心没忧海。不能自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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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泥楼驮遂开觉阿难。汝是守佛法藏人。不应如凡
夫人。自没忧海。一切有为法。是无常相。汝莫愁忧。又
佛互付汝法。汝今愁闷。失所受事。汝当问佛涅槃后
事。我曹云何行道。谁当作师。恶口车匿云何共住。佛
经初首作何等语。如是未来世事。应问于佛。闻斯语
巳。闷心小醒。得念道力助。于佛末后床边。以事问佛。
佛言我过去后。自依止法。谓四念处。莫依止馀。从今
巳去。解脱戒经。即是汝大师。车匿比丘。如梵檀治。若
心𣽈善。复应为说法。即可得道。我三僧祇劫。所集法
藏。是法门初。云如是我闻。故今相传将宣佛经。同有
如是我闻。
二须有意者。佛本何缘。教置此言。为生
物信。如是等言。云何生信。阿难等。自巳信顺佛语。道
佛语是佛语。是故令他众生。同巳生信。我闻之言云
生信。阿难等。自是不足之人。若言此生。是巳所说。人
多不信。由言此法从佛闻故。人皆同信。生信如是。信
有何义。而为生信。信者乃是入佛法初门。接法上首。
凡入佛法。要先起信。故经论中说为信手。如人有手。
至宝聚所。随意采取。若当无手。空无所获。如是入佛
法者。有信心手。随意采取道法之宝。若当无信空无
所得。故为生信。此谓信正。恐是传者之言故。今置如
是等言。为此人说。若也信耶不信正者。以如是言。劝
信不足。要须广现神通。为说因果道理。方可生信。
三广略者。问一切经首。有一如是。以證一部。以人时
处事。但是一故。或一部中。置多如是。如人时处事。各
夫人。自没忧海。一切有为法。是无常相。汝莫愁忧。又
佛互付汝法。汝今愁闷。失所受事。汝当问佛涅槃后
事。我曹云何行道。谁当作师。恶口车匿云何共住。佛
经初首作何等语。如是未来世事。应问于佛。闻斯语
巳。闷心小醒。得念道力助。于佛末后床边。以事问佛。
佛言我过去后。自依止法。谓四念处。莫依止馀。从今
巳去。解脱戒经。即是汝大师。车匿比丘。如梵檀治。若
心𣽈善。复应为说法。即可得道。我三僧祇劫。所集法
藏。是法门初。云如是我闻。故今相传将宣佛经。同有
如是我闻。
二须有意者。佛本何缘。教置此言。为生
物信。如是等言。云何生信。阿难等。自巳信顺佛语。道
佛语是佛语。是故令他众生。同巳生信。我闻之言云
生信。阿难等。自是不足之人。若言此生。是巳所说。人
多不信。由言此法从佛闻故。人皆同信。生信如是。信
有何义。而为生信。信者乃是入佛法初门。接法上首。
凡入佛法。要先起信。故经论中说为信手。如人有手。
至宝聚所。随意采取。若当无手。空无所获。如是入佛
法者。有信心手。随意采取道法之宝。若当无信空无
所得。故为生信。此谓信正。恐是传者之言故。今置如
是等言。为此人说。若也信耶不信正者。以如是言。劝
信不足。要须广现神通。为说因果道理。方可生信。
三广略者。问一切经首。有一如是。以證一部。以人时
处事。但是一故。或一部中。置多如是。如人时处事。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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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异故。如阿含经等。今此律禁。婉于一代。复人处事
别。所以不说随戒立多如是。但有一者何。一义解言。
凡言如是。證信为趣。若多如是者。谓表方不等。故但
立一。若以人时处事别故立多者。即有前滥故。又可
依如大毗尼藏。及以别传。皆戒戒有如是之證。但恐
文烦。后代略去。
第四。问所以至此方。言如是言者。
答以增一初摄法斯尽。劝信义具。文则省要。大化得
通。如是故略。问所以得在增一摄义方具者。答增一
中云。见众过失者。总收一部。乃至二十戒行所防。违
相斯尽。以一义故者。亦总举一部制戒之意。元为十
益。功德亦同。以此一言。该收一部。但增一是佛所说。
即信一部。文省劝要。是以在此置之。
次释语辞。忧
婆离云。佛语为如是指出所闻之法。说当宗方无颠
倒过。曰如。如说者是。故曰如是。此约法释。若就传持
解者。忧婆离所传。不异佛说曰如。如说者是。故曰如
是。此如是之教。亲餐圣说。故曰我闻。问佛法中。一切
法空无有吾我。云何而言我闻耶。答佛弟子辈。深知
无我。随俗法说我非实也。如以金钱贸易馀物。人无
咄𢗞。法应尔故。我亦如是。于无我法中。而说于我。所
言闻者。从缘和合故闻。谓耳根清净等闻。而言我闻
者。由假名行者康耳根等能闻。故云我闻。
自下通序有三。一时。二化主。三处所。言一时者。之尔
时之别。反指往昔说闻之时。故曰尔时。次佛者化主。
能说法者。亦是能付法人。佛义如前说。次列处所。故
别。所以不说随戒立多如是。但有一者何。一义解言。
凡言如是。證信为趣。若多如是者。谓表方不等。故但
立一。若以人时处事别故立多者。即有前滥故。又可
依如大毗尼藏。及以别传。皆戒戒有如是之證。但恐
文烦。后代略去。
第四。问所以至此方。言如是言者。
答以增一初摄法斯尽。劝信义具。文则省要。大化得
通。如是故略。问所以得在增一摄义方具者。答增一
中云。见众过失者。总收一部。乃至二十戒行所防。违
相斯尽。以一义故者。亦总举一部制戒之意。元为十
益。功德亦同。以此一言。该收一部。但增一是佛所说。
即信一部。文省劝要。是以在此置之。
次释语辞。忧
婆离云。佛语为如是指出所闻之法。说当宗方无颠
倒过。曰如。如说者是。故曰如是。此约法释。若就传持
解者。忧婆离所传。不异佛说曰如。如说者是。故曰如
是。此如是之教。亲餐圣说。故曰我闻。问佛法中。一切
法空无有吾我。云何而言我闻耶。答佛弟子辈。深知
无我。随俗法说我非实也。如以金钱贸易馀物。人无
咄𢗞。法应尔故。我亦如是。于无我法中。而说于我。所
言闻者。从缘和合故闻。谓耳根清净等闻。而言我闻
者。由假名行者康耳根等能闻。故云我闻。
自下通序有三。一时。二化主。三处所。言一时者。之尔
时之别。反指往昔说闻之时。故曰尔时。次佛者化主。
能说法者。亦是能付法人。佛义如前说。次列处所。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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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舍卫乃至独园。准下文中。为诸比丘说耶正法。亦
有从众。略而不集。
自下正出所闻法体。于中文二。初先敕听审思听。若
不审心。有谬闻之失。错传之过。是以将说。故先约敕
端意。专心听法。故曰谛听。言善思者。敕其意地。以其
学而不思则同知。为使思量简择故也。言念之者。劝
愠古知新。令玩习在心。使不忘失。如说修行故。第二
比丘巳下正辨耶之法。分文有三。第一至受持正明
耶正之法。欲使识耶合弃晓是使修故。第二告诸比
丘巳下明佛说法。元为十益。汝等但能背耶修正。必
获十利持者之益。若不能背耶修正。唐损道法。不如
舍戒还家。以礼自处。是以第三告诸比丘巳下舍戒
之相。初文分二。第一至受持总说耶正。劝修劝舍。第
二佛言若比丘巳下离明法毗尼等非之相。就总明
法毗尼中。文有其四。第一至以灭正法倒说者非。彰
过劝舍。第二若比丘随顺巳下至正法久住顺说者
是。令法兴显。举是合欣。第三是故巳下举益劝修。第
四佛说如是巳下闻法欣庆。顶载奉行。
先释初文四句。一举耶说主。谓若比丘。二明说耶乖
正。故曰说相似文句。谓言同意异等。如调达五法人
法中。容可忆不忆等。如二三众多和上。七非羯磨。七
百中十事之类等是。三彰邪法碍正。故曰遮法毗尼。
法毗尼者。义有多种。所谓修多罗理教为法。行善为
毗尼。二就行善中。自行有轨名法。众法灭恶称为毗
有从众。略而不集。
自下正出所闻法体。于中文二。初先敕听审思听。若
不审心。有谬闻之失。错传之过。是以将说。故先约敕
端意。专心听法。故曰谛听。言善思者。敕其意地。以其
学而不思则同知。为使思量简择故也。言念之者。劝
愠古知新。令玩习在心。使不忘失。如说修行故。第二
比丘巳下正辨耶之法。分文有三。第一至受持正明
耶正之法。欲使识耶合弃晓是使修故。第二告诸比
丘巳下明佛说法。元为十益。汝等但能背耶修正。必
获十利持者之益。若不能背耶修正。唐损道法。不如
舍戒还家。以礼自处。是以第三告诸比丘巳下舍戒
之相。初文分二。第一至受持总说耶正。劝修劝舍。第
二佛言若比丘巳下离明法毗尼等非之相。就总明
法毗尼中。文有其四。第一至以灭正法倒说者非。彰
过劝舍。第二若比丘随顺巳下至正法久住顺说者
是。令法兴显。举是合欣。第三是故巳下举益劝修。第
四佛说如是巳下闻法欣庆。顶载奉行。
先释初文四句。一举耶说主。谓若比丘。二明说耶乖
正。故曰说相似文句。谓言同意异等。如调达五法人
法中。容可忆不忆等。如二三众多和上。七非羯磨。七
百中十事之类等是。三彰邪法碍正。故曰遮法毗尼。
法毗尼者。义有多种。所谓修多罗理教为法。行善为
毗尼。二就行善中。自行有轨名法。众法灭恶称为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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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三就众中法所秉羯磨。不为除罪灭诤。判以为法。
能除罪灭诤者。字曰毗尼。今且寄第二对论之。调达
五非耶法兴显。令四依正法隐曀不行。名为遮法。七
非羯磨。不能灭恶生善。执以为是。令法和合不行。名
遮毗尼。四此比丘巳下彰耶说之损。损中有二。一者
损人。谓耶说人。搆巳耶心。外化群品。故曰令多人不
得利益。人我俱坏。迷坠生死。故曰作诸苦业。二障灭
法。谓耶法曀真。隐没不行。故曰以灭正法。二顺说者。
是亦有四句如上。谓说四依为是。五耶为非。称法如
谈。无颠到过。故曰随顺文句。以顺说四依。故曰同一
和合。不乖众行法相。故曰不违法毗尼。第四彰正说
者益。益有二种。一者益人。以巳所得益润群品。故曰
利益多人。同登出离。故曰不作苦业。二能显正法。使
正教被时。光显于世。千载不坠。称为久住。是故巳下
结劝。是其上来耶说者有损。顺说者有益。故汝等冥
各称法如非。勿令增减。举益劝修。就第二离明耶正
中有三。第一至受持离明法非法耶正。第二佛告巳
下离明毗尼非毗尼如非。第三佛告巳下离明制非
制。于此三中。各四如前类而说之。不烦更辨。
就第二大段中文二。第一先举制戒之意。一一举未
即是十个一。第二尔时佛告巳下将斯制意。约戒别
以辨。次将其父出家。僧尼起业。自缠流转生死。故称
过去。上违略作罪者。是自类制戒之意。故曰以一义
故制戒。戒者如下所辨。即是上文。然后为诸比丘结
能除罪灭诤者。字曰毗尼。今且寄第二对论之。调达
五非耶法兴显。令四依正法隐曀不行。名为遮法。七
非羯磨。不能灭恶生善。执以为是。令法和合不行。名
遮毗尼。四此比丘巳下彰耶说之损。损中有二。一者
损人。谓耶说人。搆巳耶心。外化群品。故曰令多人不
得利益。人我俱坏。迷坠生死。故曰作诸苦业。二障灭
法。谓耶法曀真。隐没不行。故曰以灭正法。二顺说者。
是亦有四句如上。谓说四依为是。五耶为非。称法如
谈。无颠到过。故曰随顺文句。以顺说四依。故曰同一
和合。不乖众行法相。故曰不违法毗尼。第四彰正说
者益。益有二种。一者益人。以巳所得益润群品。故曰
利益多人。同登出离。故曰不作苦业。二能显正法。使
正教被时。光显于世。千载不坠。称为久住。是故巳下
结劝。是其上来耶说者有损。顺说者有益。故汝等冥
各称法如非。勿令增减。举益劝修。就第二离明耶正
中有三。第一至受持离明法非法耶正。第二佛告巳
下离明毗尼非毗尼如非。第三佛告巳下离明制非
制。于此三中。各四如前类而说之。不烦更辨。
就第二大段中文二。第一先举制戒之意。一一举未
即是十个一。第二尔时佛告巳下将斯制意。约戒别
以辨。次将其父出家。僧尼起业。自缠流转生死。故称
过去。上违略作罪者。是自类制戒之意。故曰以一义
故制戒。戒者如下所辨。即是上文。然后为诸比丘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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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欲令断彼有漏法故。次约戒历明事实无量。如一
部重轻。众行之法。咸招十利。今且略举。事未必尽。谓
呵责羯磨巳下至出罪有三十。杂明众行。二次四波
罗夷巳下即是大僧戒本。并前合彰二百八十戒。举
前十利。一一各有十个一法。然呵责一法。广说其相。
故曰乃至受持。第二乃至巳下并是略举。亦上如巳
言。捡挍法律所制者。谓闻他说巳。寻捡三藏教法。验
其是非故也。言制梵罚者。谓梵檀治人嘿摈也。言制
戒者。谓一卷戒制。说戒者。谓是众法说之识则。布萨
者。谓二三人说也。制布萨羯磨者。谓僧说戒也。自恣
亦尔。制白白羯磨者。谓单白法也。所以重言白白者。
为简白而非羯磨。今此单白。即表宣边。称之为白。能
有成办之功。复名羯磨。故曰白白羯磨也。
次辨舍戒。有十九个一法也。亦可十九事中。各有十
个一法。谓由教比丘舍戒之方。得使去来有益。亦招
十利故。文无者略。增一之中。大文有九。第一至受持
耶正之解。第二佛告比丘破戒堕二道巳下耶正果
报。第三告诸比丘有二种谤如来巳下明谤非谤。第
四有二众巳下是非二众。第五有二法疾灭正法巳
下明正法住灭。第六比丘有二法举巳下明上来耶
解之人。作法举治。第七有二法增长有漏巳下辨有
增不增。第八有二语巳下舍戒之相。第九如来出世
见众巳下正明制戒持戒等益。
初文有六。第一至得作羯磨。总明邪正之境。即是二
部重轻。众行之法。咸招十利。今且略举。事未必尽。谓
呵责羯磨巳下至出罪有三十。杂明众行。二次四波
罗夷巳下即是大僧戒本。并前合彰二百八十戒。举
前十利。一一各有十个一法。然呵责一法。广说其相。
故曰乃至受持。第二乃至巳下并是略举。亦上如巳
言。捡挍法律所制者。谓闻他说巳。寻捡三藏教法。验
其是非故也。言制梵罚者。谓梵檀治人嘿摈也。言制
戒者。谓一卷戒制。说戒者。谓是众法说之识则。布萨
者。谓二三人说也。制布萨羯磨者。谓僧说戒也。自恣
亦尔。制白白羯磨者。谓单白法也。所以重言白白者。
为简白而非羯磨。今此单白。即表宣边。称之为白。能
有成办之功。复名羯磨。故曰白白羯磨也。
次辨舍戒。有十九个一法也。亦可十九事中。各有十
个一法。谓由教比丘舍戒之方。得使去来有益。亦招
十利故。文无者略。增一之中。大文有九。第一至受持
耶正之解。第二佛告比丘破戒堕二道巳下耶正果
报。第三告诸比丘有二种谤如来巳下明谤非谤。第
四有二众巳下是非二众。第五有二法疾灭正法巳
下明正法住灭。第六比丘有二法举巳下明上来耶
解之人。作法举治。第七有二法增长有漏巳下辨有
增不增。第八有二语巳下舍戒之相。第九如来出世
见众巳下正明制戒持戒等益。
初文有六。第一至得作羯磨。总明邪正之境。即是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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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第二复有二事巳下离明邪正之境。谓是二事。第
三佛告比丘有二见巳下正明倒说上二。以成其邪。
起于罪诤。第四有二毗尼巳下灭上罪诤对治之药。
第五告诸比丘有二种人巳下杂烦恼人。彼此想恼。
第六有学比丘巳下正明三学进修之方。先释初文。
犯有众多。以轻重往摄。无不统故。举一轻二重。谓夷
罪为重。残等为轻。或究竟是重。方便为轻。或约性遮。
若顺说此二。名为正见。倒说斯两。即成其邪。以其缘
生邪正之解。故说为境也。下言二处者。谓指此文。举
其轻重。为彰屏露二处。其轻重不出屏露。屏多生重。
露多生轻。但举二处之是重轻故尔。亦可指此轻重
二法。生轻重二行之所。故曰二处也。轻而有馀者。谓
自行中。非一生永彰故。其中有二。一得善果有馀。二
离恶果有馀。由非彰故。复应众法。故言轻者。得作羯
磨。相对应言。复有二事。一重而无馀。二重者不得作
羯磨。但文略。次二事中。夷二事相对有六句。残有五
句。次下各渐少一汁。有二十一对二也。既多少不约。
何故言亦如是者。解言。非谓数齐。盖是二二相对不
殊。故言亦如是。次二见者。到说上二。以成耶见。见心
乖理。障道之重。故言有二见不应行也。可为三分。初
约十八法以起见。释不异上。旧法非旧法者。犹是常
行非常行也。次酒见非酒巳下十七对。以起二见。八
浆停留径久。饮则醉人名酒。未变是非酒。今说巳变
为非酒。说初未变以为酒。故曰酒见非。非见酒浆。未
三佛告比丘有二见巳下正明倒说上二。以成其邪。
起于罪诤。第四有二毗尼巳下灭上罪诤对治之药。
第五告诸比丘有二种人巳下杂烦恼人。彼此想恼。
第六有学比丘巳下正明三学进修之方。先释初文。
犯有众多。以轻重往摄。无不统故。举一轻二重。谓夷
罪为重。残等为轻。或究竟是重。方便为轻。或约性遮。
若顺说此二。名为正见。倒说斯两。即成其邪。以其缘
生邪正之解。故说为境也。下言二处者。谓指此文。举
其轻重。为彰屏露二处。其轻重不出屏露。屏多生重。
露多生轻。但举二处之是重轻故尔。亦可指此轻重
二法。生轻重二行之所。故曰二处也。轻而有馀者。谓
自行中。非一生永彰故。其中有二。一得善果有馀。二
离恶果有馀。由非彰故。复应众法。故言轻者。得作羯
磨。相对应言。复有二事。一重而无馀。二重者不得作
羯磨。但文略。次二事中。夷二事相对有六句。残有五
句。次下各渐少一汁。有二十一对二也。既多少不约。
何故言亦如是者。解言。非谓数齐。盖是二二相对不
殊。故言亦如是。次二见者。到说上二。以成耶见。见心
乖理。障道之重。故言有二见不应行也。可为三分。初
约十八法以起见。释不异上。旧法非旧法者。犹是常
行非常行也。次酒见非酒巳下十七对。以起二见。八
浆停留径久。饮则醉人名酒。未变是非酒。今说巳变
为非酒。说初未变以为酒。故曰酒见非。非见酒浆。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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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时非时。受用得饮。说为非饮。巳变故不得。非得受
用。是非饮说为得饮。食者。饭等五正祛阇尼等。是非
正之说可知。圣教开听。虽作无罪。故名为时。如功德
衣。俭开八事等。是圣教不听。作则有罪名非时。如过
五月及丰时等。是即说可知。衣药等物应法受畜。不
生罪过。名之为净见。作非净畜。不应法理。是不净见。
以为净亡人物。重轻之说故。难见非难者。八难事起。
能损身害命。于道有碍。名之为难。无因缘故。名为非
难。有说可知。破见不破者。谓不见罪人。不破见破者。
谓不识罪人种。见非种五生种等。有说。故巳解义。见
未解等者。此明前人实未解义。而言以解。前人未解。
言巳解竟。亲非亲者。七世是亲理。今说七世为非亲。
非七世以为亲也。世间五欲。能羁缠行人。永沦生死。
实是可怖。反生欣乐。不以为怖故。怖见不怖。精进修
道。有出世之益。名不可怖。反生畏忘。故言不怖见怖。
八正是道。五邪非道。互说可知。行不行。亦对道非道
互说。道慧性情升有资成之益。名为出离。烦恼沈弱。
是非出离。亦互说之。难彰处深。实是可弃。遮容得戒。
实不可弃。互说可知。次约断常以辨。见世间光者。是
离阴计我阴我存。是名常见也。即阴计我阴灭我云。
故曰世间无有是断见。此据现在世。见世界有际是
断见。无际是常见。此二据未来。是身是命。名断见。身
异命异名光见。此二是断常之本。有如来灭度是断
见。无如来灭度是常见。此就过去为言。有无如来灭
用。是非饮说为得饮。食者。饭等五正祛阇尼等。是非
正之说可知。圣教开听。虽作无罪。故名为时。如功德
衣。俭开八事等。是圣教不听。作则有罪名非时。如过
五月及丰时等。是即说可知。衣药等物应法受畜。不
生罪过。名之为净见。作非净畜。不应法理。是不净见。
以为净亡人物。重轻之说故。难见非难者。八难事起。
能损身害命。于道有碍。名之为难。无因缘故。名为非
难。有说可知。破见不破者。谓不见罪人。不破见破者。
谓不识罪人种。见非种五生种等。有说。故巳解义。见
未解等者。此明前人实未解义。而言以解。前人未解。
言巳解竟。亲非亲者。七世是亲理。今说七世为非亲。
非七世以为亲也。世间五欲。能羁缠行人。永沦生死。
实是可怖。反生欣乐。不以为怖故。怖见不怖。精进修
道。有出世之益。名不可怖。反生畏忘。故言不怖见怖。
八正是道。五邪非道。互说可知。行不行。亦对道非道
互说。道慧性情升有资成之益。名为出离。烦恼沈弱。
是非出离。亦互说之。难彰处深。实是可弃。遮容得戒。
实不可弃。互说可知。次约断常以辨。见世间光者。是
离阴计我阴我存。是名常见也。即阴计我阴灭我云。
故曰世间无有是断见。此据现在世。见世界有际是
断见。无际是常见。此二据未来。是身是命。名断见。身
异命异名光见。此二是断常之本。有如来灭度是断
见。无如来灭度是常见。此就过去为言。有无如来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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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者。断常今计。粗我自灭。细我常存。非有无如来灭
度。是其空见。次二毗尼者。犯诤等毗尼。就所灭以标
其因。故曰犯毗尼诤毗尼。下之三对。约就烦恼人。毗
尼等。类说可知。次杂烦恼人。有十二对。触缘易忿。名
曰喜瞋。含毒畜怒。执根在心。因曰怀怨。有斯二法。自
坏恼他。人我俱损。故曰住不安乐。所为卒暴。名为急
性。执见自固。名曰难舍。吝护财法。名之为悭。见他得
利。心生热恼。曰嫉。耻彼内德胜巳。曰妒。意在害彼。而
口悦物情。名为欺诈。心存名利。而身相附人。名诤曲
情慠陵物。名为自高。数起矛楯。称为憙净。染著色身。
营以华彩。名为好饰。纵诞六情。驰荡诸缘。故云放逸。
于等计增。名慢。于胜境上。起陵越之心。曰增上慢。多
欲无厌。曰贪。匿怨而发其人。名恚。过分赞巳。称曰自
举。讥他过短。名曰毁他。谤无三宝四谛。故言邪见。断
常差中。称曰边见。虽闻教戒。妄相解捍。故曰难教。闻
诲不行。称为不受训道。次辨三学。初明戒学二法利
益。次明修定二法。后明慧学二法。戒学有三。第一至
善能除犯。正彰二法利益之相。第二如是巳下举益
劝修。第三佛说巳下顶戴受持。有学比丘者。三果巳
还。乃至凡夫。未至无学者。未得第四果故。但能修习
二法。令戒品清净。发生三昧。尅理观在心。故云未得
令得。谓得生空解也。悟达法空。理解转深。故曰未入
令入。心冥无相。乃至具二解脱。故曰未證令證。此先
彰二法之远益。何等二法者。出二法体。言善犯者。善
度。是其空见。次二毗尼者。犯诤等毗尼。就所灭以标
其因。故曰犯毗尼诤毗尼。下之三对。约就烦恼人。毗
尼等。类说可知。次杂烦恼人。有十二对。触缘易忿。名
曰喜瞋。含毒畜怒。执根在心。因曰怀怨。有斯二法。自
坏恼他。人我俱损。故曰住不安乐。所为卒暴。名为急
性。执见自固。名曰难舍。吝护财法。名之为悭。见他得
利。心生热恼。曰嫉。耻彼内德胜巳。曰妒。意在害彼。而
口悦物情。名为欺诈。心存名利。而身相附人。名诤曲
情慠陵物。名为自高。数起矛楯。称为憙净。染著色身。
营以华彩。名为好饰。纵诞六情。驰荡诸缘。故云放逸。
于等计增。名慢。于胜境上。起陵越之心。曰增上慢。多
欲无厌。曰贪。匿怨而发其人。名恚。过分赞巳。称曰自
举。讥他过短。名曰毁他。谤无三宝四谛。故言邪见。断
常差中。称曰边见。虽闻教戒。妄相解捍。故曰难教。闻
诲不行。称为不受训道。次辨三学。初明戒学二法利
益。次明修定二法。后明慧学二法。戒学有三。第一至
善能除犯。正彰二法利益之相。第二如是巳下举益
劝修。第三佛说巳下顶戴受持。有学比丘者。三果巳
还。乃至凡夫。未至无学者。未得第四果故。但能修习
二法。令戒品清净。发生三昧。尅理观在心。故云未得
令得。谓得生空解也。悟达法空。理解转深。故曰未入
令入。心冥无相。乃至具二解脱。故曰未證令證。此先
彰二法之远益。何等二法者。出二法体。言善犯者。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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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犯相。轻重分明。方能弃非从是。如人识怨。不为怨
害。此明有解。解而不行。无以尅益。故次明行。善行除
犯者。是行也。一防未起之非。二除巳起恶业。离此二
过。令戒清净。故曰善能除犯。次下结益等可知。如释
定学。善人定者。从粗至细。善出定者。从细至粗。亦如
是者。谓善修斯二。亦护三益。文不异前。故曰亦如是。
以慧学一法。苦集二谛。体是滓秽。障道根本。名为可
厌处。观过兴厌。故曰生厌。巳厌修道。解兴惑丧。故曰
正念断。偈中。前偈诵前可厌处生厌。彰人是圣。下偈
诵上能会圣故。尅灭道二谛。显法是圣法。假名行者。
伯有智慧。名曰明者。在厌处者。谓在过地之时。觉过
情背。故曰能生厌离心。觉巳须断。能无集因。名无畏。
苦果不续。名不恐怖。既无苦集。明是圣人。故曰能断
者得圣。次一行偈。上半修道。下半證灭。
第二大文果报。于中文四。一总举善恶因果。二有二
法巳下法明善果得不得。三缚不缚巳下明因果成
不成。四二种清净巳下偏举如人得脱。初文有三。一
时破二果。二以持破对屏露。彰其二果。三邪正二果。
第二文言佛圣弟子者。现得圣法。谓戒法是修行圣
法故。法在巳故。位尊人天。而烦或未尽。遇缘起业。犯
不能见。见不忏洗。由斯羁系。故不得脱。及前以说。即
便得脱。各二法如文。第三文。言缚不缚者。因累成故。
名为被缚。若除因累。便不被缚。三文同前。故言缚亦
如是。第四文。偏举清净二法者。谓举前脱。不缚一边。
害。此明有解。解而不行。无以尅益。故次明行。善行除
犯者。是行也。一防未起之非。二除巳起恶业。离此二
过。令戒清净。故曰善能除犯。次下结益等可知。如释
定学。善人定者。从粗至细。善出定者。从细至粗。亦如
是者。谓善修斯二。亦护三益。文不异前。故曰亦如是。
以慧学一法。苦集二谛。体是滓秽。障道根本。名为可
厌处。观过兴厌。故曰生厌。巳厌修道。解兴惑丧。故曰
正念断。偈中。前偈诵前可厌处生厌。彰人是圣。下偈
诵上能会圣故。尅灭道二谛。显法是圣法。假名行者。
伯有智慧。名曰明者。在厌处者。谓在过地之时。觉过
情背。故曰能生厌离心。觉巳须断。能无集因。名无畏。
苦果不续。名不恐怖。既无苦集。明是圣人。故曰能断
者得圣。次一行偈。上半修道。下半證灭。
第二大文果报。于中文四。一总举善恶因果。二有二
法巳下法明善果得不得。三缚不缚巳下明因果成
不成。四二种清净巳下偏举如人得脱。初文有三。一
时破二果。二以持破对屏露。彰其二果。三邪正二果。
第二文言佛圣弟子者。现得圣法。谓戒法是修行圣
法故。法在巳故。位尊人天。而烦或未尽。遇缘起业。犯
不能见。见不忏洗。由斯羁系。故不得脱。及前以说。即
便得脱。各二法如文。第三文。言缚不缚者。因累成故。
名为被缚。若除因累。便不被缚。三文同前。故言缚亦
如是。第四文。偏举清净二法者。谓举前脱。不缚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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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彰清净。略不举不脱。被缚一边。以解二种不净也。
四分律疏卷第十本
四分律疏卷第十末
大文第三谤不谤者。文有七对。一谤不谤。二不受善
教。三违如来。四坚持与如来净。五不奉如来。六不值
如来。七于如来所粗鐄无慈心。谤不谤中有五。一总
明谤不谤。彰谤佛罪重。二约十八法。三约二处。四约
二事。五约二见。此后四对。各举初文以说。一不信乐。
谓增嫉。谓搆巳耶心。专执自见。说不称法。故名为谤。
二信乐不解受持故为。曰为谤者。然佛法理深。非情
所测。解若豪露自谓穷尽。情无分齐谈于圣说。故名
为谤。若也自识分齐。解唯及此。且依情量。随分而说。
诸馀深义。唯圣乃知。反增福慧。何有过哉。今言谤者
自谓穷极故。是故告汝。谤如来得大重罪等者。为彰
谤佛罪重。馀不得比。第二十八法中分二。初举增一
三对六。次举增二中九。对十八法。合名十八法。次二
处。次二事。次二见。此等若总说者。谓到说增一三对
六。增二四对八。名为谤。顺说增一三对六。增二四对
八。名不谤。今言增二四对八者。谓法非法等即二见。
四分律疏卷第十本
四分律疏卷第十末
大文第三谤不谤者。文有七对。一谤不谤。二不受善
教。三违如来。四坚持与如来净。五不奉如来。六不值
如来。七于如来所粗鐄无慈心。谤不谤中有五。一总
明谤不谤。彰谤佛罪重。二约十八法。三约二处。四约
二事。五约二见。此后四对。各举初文以说。一不信乐。
谓增嫉。谓搆巳耶心。专执自见。说不称法。故名为谤。
二信乐不解受持故为。曰为谤者。然佛法理深。非情
所测。解若豪露自谓穷尽。情无分齐谈于圣说。故名
为谤。若也自识分齐。解唯及此。且依情量。随分而说。
诸馀深义。唯圣乃知。反增福慧。何有过哉。今言谤者
自谓穷极故。是故告汝。谤如来得大重罪等者。为彰
谤佛罪重。馀不得比。第二十八法中分二。初举增一
三对六。次举增二中九。对十八法。合名十八法。次二
处。次二事。次二见。此等若总说者。谓到说增一三对
六。增二四对八。名为谤。顺说增一三对六。增二四对
八。名不谤。今言增二四对八者。谓法非法等即二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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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十八法者是二处。增二初轻重二是也。二事者。波
罗夷等二十一对是也。二见者。酒见非酒等是。作文
不异前。故曰亦如是。初文又总解二谤。下之判说。即
前二谤。谓执巳耶解。诬圣说故。第二门执巳耶心拒
违圣说。故曰不受善教。第三门见乖圣方。故曰违如
来。第四门执见为是。难可晓示。故曰坚持与如来诤。
第五门自师巳心。不依圣教禀。故曰不奉如来。第六
门耶解差脩去圣弥隔。故曰不值如来。第七门执见
既成。慢瞋自恃。故曰于如来粗错无慈心。此六门各
有总别。三对六四对八等。作文广说。不异于前故。并
云亦如是。
大文第四二众文四。先列二众。第二佛告巳下能举
所举。各自观过。净得消殄。是名如法众。不自观过。净
转增炽。是名非法众。第三二种痴巳下。二种痴故。是
名非法众。二种智故。是名如法众。第四佛告巳下。能
灭诤是如。来不灭为非。二众中二。初就法明二众。第
二国法巳下对法喻以明二众。前二众分三。初明等
众。次明不等众。末明等不等众。此言等者。纯如非故
也。等众五句。第一举数。二列两众名。三何等巳下释。
四此二众中巳下赞叹。五奉行。第三释二众中。不用
法毗尼者。说乖行众二轨。故使犯下四篇。应教忏悔。
不教忏悔。而便共住。若犯夷罪。应灭不灭而住。是非
法众。反说即是如法众。不等众中亦五。如前列名。解
释交络。如前释中。先非后如。非法众中。初有两对。彰
罗夷等二十一对是也。二见者。酒见非酒等是。作文
不异前。故曰亦如是。初文又总解二谤。下之判说。即
前二谤。谓执巳耶解。诬圣说故。第二门执巳耶心拒
违圣说。故曰不受善教。第三门见乖圣方。故曰违如
来。第四门执见为是。难可晓示。故曰坚持与如来诤。
第五门自师巳心。不依圣教禀。故曰不奉如来。第六
门耶解差脩去圣弥隔。故曰不值如来。第七门执见
既成。慢瞋自恃。故曰于如来粗错无慈心。此六门各
有总别。三对六四对八等。作文广说。不异于前故。并
云亦如是。
大文第四二众文四。先列二众。第二佛告巳下能举
所举。各自观过。净得消殄。是名如法众。不自观过。净
转增炽。是名非法众。第三二种痴巳下。二种痴故。是
名非法众。二种智故。是名如法众。第四佛告巳下。能
灭诤是如。来不灭为非。二众中二。初就法明二众。第
二国法巳下对法喻以明二众。前二众分三。初明等
众。次明不等众。末明等不等众。此言等者。纯如非故
也。等众五句。第一举数。二列两众名。三何等巳下释。
四此二众中巳下赞叹。五奉行。第三释二众中。不用
法毗尼者。说乖行众二轨。故使犯下四篇。应教忏悔。
不教忏悔。而便共住。若犯夷罪。应灭不灭而住。是非
法众。反说即是如法众。不等众中亦五。如前列名。解
释交络。如前释中。先非后如。非法众中。初有两对。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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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不等。次有三对。举前非法人。所行之法。兴耶隐
正。次释如法众处分亦尔。三等不等众中。人言有六
种等不等。一头数齐名等。力伴有无名为不齐名不
等。四数力俱有名等。对伴有无名不等。五数伴俱齐。
对力有无。六力伴俱齐。对数多少。各对三句。法有行
灭。故得别其是非二众也。解其如非同前。故曰亦如
是。喻中有二。初与非法比丘强盛喻。次如法比丘有
力喻。有五子句。第一法王力弱。如法比丘无力喻。二
众贼炽盛。与非法比丘有力自在喻。三法王不得安
乐出入者。与如法比丘为破戒所娆。入出不安喻。四
边国小王不顺教令者。与诸小比丘。不顺如法比丘
教令。如说脩行喻。五国界人民产业休废者。与优婆
塞等。不得纯脩五戒十善。产业休废喻。次合非法有
力者。合上第二众贼炽盛喻。是法比丘无力。反合初
句法王力弱喻。如法比丘不得安乐者。合上第三法
王不得安乐喻。若在众中不得语。合上入。若在空处
巳下至是法不行。合上出。彼不勤行巳下合上第四
边国小王喻。则合诸天人民巳下合第五喻。第二喻
中亦五。第一王力强。与如法比丘有力喻。二众贼力
弱巳下乃至逃窜。非法比丘力强喻。三时法王巳下
与如法比丘出入安乐喻。四边国小王巳下诸小比
丘顺从教令。如说脩行喻。五境内巳下与诸俗人。得
脩三归五戒十善自恣喻。次合如法比丘有力。合上
第一王力强。非法比丘巳下乃至众恶。合上第二喻。
正。次释如法众处分亦尔。三等不等众中。人言有六
种等不等。一头数齐名等。力伴有无名为不齐名不
等。四数力俱有名等。对伴有无名不等。五数伴俱齐。
对力有无。六力伴俱齐。对数多少。各对三句。法有行
灭。故得别其是非二众也。解其如非同前。故曰亦如
是。喻中有二。初与非法比丘强盛喻。次如法比丘有
力喻。有五子句。第一法王力弱。如法比丘无力喻。二
众贼炽盛。与非法比丘有力自在喻。三法王不得安
乐出入者。与如法比丘为破戒所娆。入出不安喻。四
边国小王不顺教令者。与诸小比丘。不顺如法比丘
教令。如说脩行喻。五国界人民产业休废者。与优婆
塞等。不得纯脩五戒十善。产业休废喻。次合非法有
力者。合上第二众贼炽盛喻。是法比丘无力。反合初
句法王力弱喻。如法比丘不得安乐者。合上第三法
王不得安乐喻。若在众中不得语。合上入。若在空处
巳下至是法不行。合上出。彼不勤行巳下合上第四
边国小王喻。则合诸天人民巳下合第五喻。第二喻
中亦五。第一王力强。与如法比丘有力喻。二众贼力
弱巳下乃至逃窜。非法比丘力强喻。三时法王巳下
与如法比丘出入安乐喻。四边国小王巳下诸小比
丘顺从教令。如说脩行喻。五境内巳下与诸俗人。得
脩三归五戒十善自恣喻。次合如法比丘有力。合上
第一王力强。非法比丘巳下乃至众恶。合上第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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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中言非法无力者。合上合贼力弱人。前非法比丘。
来随教令者。合上皆来归伏言。若当逃窜不作恶者。
合上逃窜。尔时如法比丘巳下至非法不行。合上第
三法王安乐喻。勤行巳下合上第四。则令诸天人巳
下合第五。此如非两喻。总喻于上一切二众。第二观
过文三。初至不得安乐两竞故损。第二若比丘共诤
举他比丘巳下各观过益。第三佛说巳下欢喜受持。
各观中文三。初总能所二人各观过益。第二诸比丘
云何巳下别教能所。观过之方。被举人自观过者。应
作是念。由我犯非故。致来他举。若我不犯。使不见举。
彼深悯我。我应忏洗去来。能举人自观过者。以彼犯
非。致我见举。若瞋心举他。过逾于彼。何能济他。为是
应起好心善意。必令罪除诤息。第三若比丘有诤巳
下总结观益。第三愚智二人者。即举脱不脱文。准前
巳说。第四制断诤法文三。举制断诤之利。且彰一门。
馀利略无。二鄣能所内须具德。亦略举一门。
第五正法住灭者。上来是非相番合说。今此文中。如
非离辨。光明先明疾灭。二辨正法久住。初文七门。一
疾灭正法。二不能生善。三自破坏。四犯罪。五智者呵。
六多得众罪。七堕地狱如箭射。此七位分为三。初之
一门。所明其疾灭正法。次有五门。彰于人有损。末下
一门。以前因成𠎝招重根。第二人损五中。不生善法
者。以到说八故。见不依理。即便未生善法。不能得生
言自破坏者。巳生之善不复续起。故曰破坏。言犯罪
来随教令者。合上皆来归伏言。若当逃窜不作恶者。
合上逃窜。尔时如法比丘巳下至非法不行。合上第
三法王安乐喻。勤行巳下合上第四。则令诸天人巳
下合第五。此如非两喻。总喻于上一切二众。第二观
过文三。初至不得安乐两竞故损。第二若比丘共诤
举他比丘巳下各观过益。第三佛说巳下欢喜受持。
各观中文三。初总能所二人各观过益。第二诸比丘
云何巳下别教能所。观过之方。被举人自观过者。应
作是念。由我犯非故。致来他举。若我不犯。使不见举。
彼深悯我。我应忏洗去来。能举人自观过者。以彼犯
非。致我见举。若瞋心举他。过逾于彼。何能济他。为是
应起好心善意。必令罪除诤息。第三若比丘有诤巳
下总结观益。第三愚智二人者。即举脱不脱文。准前
巳说。第四制断诤法文三。举制断诤之利。且彰一门。
馀利略无。二鄣能所内须具德。亦略举一门。
第五正法住灭者。上来是非相番合说。今此文中。如
非离辨。光明先明疾灭。二辨正法久住。初文七门。一
疾灭正法。二不能生善。三自破坏。四犯罪。五智者呵。
六多得众罪。七堕地狱如箭射。此七位分为三。初之
一门。所明其疾灭正法。次有五门。彰于人有损。末下
一门。以前因成𠎝招重根。第二人损五中。不生善法
者。以到说八故。见不依理。即便未生善法。不能得生
言自破坏者。巳生之善不复续起。故曰破坏。言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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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随见起非故也。圣说其过。故曰智者所呵。触缘起
犯。故曰多得众罪。此之七门。各是对说。增二中二法
二处二事二犯四对八。有上七损。磨别应七。伹今文
中。初二第七。各各别明。馀四合辨。此云二犯。犹上二
见。犯据境说。见谓解心。次辨久住亦有七门。各有四
对。反说即是六。
第六作法治举是非中文三。初明合遮举等。是谓对
所举。彰是过合举。故名为应。二如法举巳下对事明
遮举。如法。谓对能信法人。施药当病。故曰如法。三复
有二法应与呵责巳下。有病药正行治罚。初中有六
种。一举。二忆念。三自言。四遮阿㝹波陀。五遮说戒。六
遮自恣。初就举中。到说二法忆念等五义同。故曰亦
如是。次以第二二处三二事四二犯。俱通前六。故曰
亦如是。次如法遮举中六门。各有四对。文中先彰其
举。有其四对。次作忆念巳下馀五门各有四对也。又
此二文前应举等者。彰四到说是过合治。故以四过
为位。各应须加举等六治。即是四个六也。今如法举
中。僧秉称法。故以举等六治为位。各治四过。即成六
个四也。次七羯磨治中。呵责四对。广列其相。次摈巳
下略而亦前。谓若对众僧前。到说此四功。然无惭斗
乱上下。与作呵责。若对俗前到说此四。坏时人之信。
须与摈治。若到说此四。数作不止。志无因立。与依止
治。若到说此四。骂谤违恼白衣者。理须悔谢。与遮不
至治。因到说此四。有罪。问言不见。或见而不忏。或说
犯。故曰多得众罪。此之七门。各是对说。增二中二法
二处二事二犯四对八。有上七损。磨别应七。伹今文
中。初二第七。各各别明。馀四合辨。此云二犯。犹上二
见。犯据境说。见谓解心。次辨久住亦有七门。各有四
对。反说即是六。
第六作法治举是非中文三。初明合遮举等。是谓对
所举。彰是过合举。故名为应。二如法举巳下对事明
遮举。如法。谓对能信法人。施药当病。故曰如法。三复
有二法应与呵责巳下。有病药正行治罚。初中有六
种。一举。二忆念。三自言。四遮阿㝹波陀。五遮说戒。六
遮自恣。初就举中。到说二法忆念等五义同。故曰亦
如是。次以第二二处三二事四二犯。俱通前六。故曰
亦如是。次如法遮举中六门。各有四对。文中先彰其
举。有其四对。次作忆念巳下馀五门各有四对也。又
此二文前应举等者。彰四到说是过合治。故以四过
为位。各应须加举等六治。即是四个六也。今如法举
中。僧秉称法。故以举等六治为位。各治四过。即成六
个四也。次七羯磨治中。呵责四对。广列其相。次摈巳
下略而亦前。谓若对众僧前。到说此四功。然无惭斗
乱上下。与作呵责。若对俗前到说此四。坏时人之信。
须与摈治。若到说此四。数作不止。志无因立。与依止
治。若到说此四。骂谤违恼白衣者。理须悔谢。与遮不
至治。因到说此四。有罪。问言不见。或见而不忏。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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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不鄣等患生者。与三众治。
第七漏增不增中。且约七对略明。谓惭无惭净不净。
犹二见文。犯不犯重轻馀无馀。犹是残无残也。法非
法制非制也。广举二见等文。乃至有多种。
第八舍戒二二为法可知。
第九戒利文二。先举其利。有九个二。初四二可知。于
二世漏中。离为五对之怨者。对境逼恼为言。下言怖
者。据情惧境为因。言漏者。义通因果故。言不善法者。
现在业因。言重罪者。未来恶果。第二次举戒。谓约二
百八十戒法。各九个二法。于中呵责广文。馀皆略指
也。
增三巳下。戒之利益。各含多三四五等。咸准斯说。增
三中文五。第一至破威仪羯磨。明三羯磨除罪灭诤。
调伏之法。第二有三学巳下正明三学进脩功德。第
三复有三聚巳下离明众行。违顺之相。第四舍戒。第
五持益。
初文有二。第一辨羯磨如非。并明师德。第二有三事
弄失巳下广约诸戒犯不犯差。前文复二。初以三羯
磨者。以体摄用随用差分百一之殊。依此律一百四
十五等。三体往收。无不统摄。故言摄一切也。二广就
遂事随用。以辨如非。如法忆念中。彼广忆念者。谓被
举受能气者。言广寻自巳有犯事。以不故言广忆念
也。言犯小罪。如法忏悔从僧乞。忆念名如法者。此诤
轻重。生觅诤也。三种调法者。谓是治人调伏之法。三
第七漏增不增中。且约七对略明。谓惭无惭净不净。
犹二见文。犯不犯重轻馀无馀。犹是残无残也。法非
法制非制也。广举二见等文。乃至有多种。
第八舍戒二二为法可知。
第九戒利文二。先举其利。有九个二。初四二可知。于
二世漏中。离为五对之怨者。对境逼恼为言。下言怖
者。据情惧境为因。言漏者。义通因果故。言不善法者。
现在业因。言重罪者。未来恶果。第二次举戒。谓约二
百八十戒法。各九个二法。于中呵责广文。馀皆略指
也。
增三巳下。戒之利益。各含多三四五等。咸准斯说。增
三中文五。第一至破威仪羯磨。明三羯磨除罪灭诤。
调伏之法。第二有三学巳下正明三学进脩功德。第
三复有三聚巳下离明众行。违顺之相。第四舍戒。第
五持益。
初文有二。第一辨羯磨如非。并明师德。第二有三事
弄失巳下广约诸戒犯不犯差。前文复二。初以三羯
磨者。以体摄用随用差分百一之殊。依此律一百四
十五等。三体往收。无不统摄。故言摄一切也。二广就
遂事随用。以辨如非。如法忆念中。彼广忆念者。谓被
举受能气者。言广寻自巳有犯事。以不故言广忆念
也。言犯小罪。如法忏悔从僧乞。忆念名如法者。此诤
轻重。生觅诤也。三种调法者。谓是治人调伏之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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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故。七中略举前三治法也。三种灭法者。谓弥四
诤究竟处故也。有三法作羯磨者。一唤比丘现前。二
作白。三作三羯磨故也。比丘憙斗诤。与作三羯磨。以
斗乱僧众。故与呵责。于聚落中。斗乱俗人。令他失信。
故与摈治。即以斗乱憙诤者。便是无知数犯过故。与
依止治之。次辨受戒师德可知。言破戒作呵责者。谓
犯残罪。以此重事互相加诬。斗乱僧众。犯第二篇。是
名破戒。合与呵责。若犯夷戒。覆藏之人。理须𢷤治。若
不覆者。自可学悔。非此所明也。若在聚落。与女人同
床坐起。说粗恶语犯残。与摈治之。若以犯残事故。骂
谤白衣。遮不至治。以破戒故。志不自立。须与依止破
戒。故言不见。或言不忏。或因犯残故。说欲不鄣等。须
以三举治之。破见破威仪。咸须七法。治罚类说可知。
有三法应为解。举应见而见。应忏而忏。应舍而舍。既
言应见。见见巳为解。故知应忏。忏忏巳为解。理亦非
妨。以其教忏。正违本见。何有随𠎝故也。文言应信不
信。与举治者。谓到说十八等故。此亦是耶。宽通诸法。
然非第三举中设。或随此举者。理同前二。以其不局
顺情数作事。故言称量比丘者。若是好人忽尔。骂谤
白衣。寻生惭愧。不应为治。若无愧耻。自不治罚。无由
息过。故曰称量比丘。称量白衣者。若笃信隆悯。具于
五法。合治比丘。若五法有斗。不须为治。称量事者。若
为利益故呵骂此不合治。若作损减意。是则须治故。
法和合应作。故言称量羯磨。称量犯者。若犯初篇。治
诤究竟处故也。有三法作羯磨者。一唤比丘现前。二
作白。三作三羯磨故也。比丘憙斗诤。与作三羯磨。以
斗乱僧众。故与呵责。于聚落中。斗乱俗人。令他失信。
故与摈治。即以斗乱憙诤者。便是无知数犯过故。与
依止治之。次辨受戒师德可知。言破戒作呵责者。谓
犯残罪。以此重事互相加诬。斗乱僧众。犯第二篇。是
名破戒。合与呵责。若犯夷戒。覆藏之人。理须𢷤治。若
不覆者。自可学悔。非此所明也。若在聚落。与女人同
床坐起。说粗恶语犯残。与摈治之。若以犯残事故。骂
谤白衣。遮不至治。以破戒故。志不自立。须与依止破
戒。故言不见。或言不忏。或因犯残故。说欲不鄣等。须
以三举治之。破见破威仪。咸须七法。治罚类说可知。
有三法应为解。举应见而见。应忏而忏。应舍而舍。既
言应见。见见巳为解。故知应忏。忏忏巳为解。理亦非
妨。以其教忏。正违本见。何有随𠎝故也。文言应信不
信。与举治者。谓到说十八等故。此亦是耶。宽通诸法。
然非第三举中设。或随此举者。理同前二。以其不局
顺情数作事。故言称量比丘者。若是好人忽尔。骂谤
白衣。寻生惭愧。不应为治。若无愧耻。自不治罚。无由
息过。故曰称量比丘。称量白衣者。若笃信隆悯。具于
五法。合治比丘。若五法有斗。不须为治。称量事者。若
为利益故呵骂此不合治。若作损减意。是则须治故。
法和合应作。故言称量羯磨。称量犯者。若犯初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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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无益。即有不须治。若犯下四。即须治故。实不实。辨
三根有无。作不作。谓犯之虚实。第三称量白衣同上。
次释第二就戒相辨中三。初略就残夷二相。第二有
三种人犯巳下。寄人能所如不如。第三有三种正语
巳下。约举罪根境。以明如非。初中约大妄语辨不得。
言得者。谓出妄语所摄。圣法境界犯不孤起。要藉身
口。是以次下。有五个三句。正辨身口犯之差别。业不
自成。由或而发故。次三句明三烦恼也。身欲害巳下
有三正明畅思成业。一身犯者。谓身业作书表巳得。圣
口业可解。身口犯者。两业并为第二句。三种相者。身现
者。如脱著僧伽梨等。口现相者。谓语白衣言。明日至
汝家说法。是圣人也。明曰造彼为其说法。令他知解
者。是身口俱易知。第三句三种咒者。一身光者。一身
咒谓作符书厌祷。表巳得圣。令他知解。口况者。谓口
说咒辞咒。令变动。显巳得圣。身口俱者。两业并为也。
第四句三非威仪。身非威仪者。谓千针投体服气断
谷等。表巳得圣。口非威仪者。谓口诵自然。经书言。从
佛出身。口非威仪者。两业并为也。第五句三耶命者。
一身耶命。谓现佛相。端坐不动。作为圣也。口耶命者。
说巳在崄难处。师子虎狼。所不能害。及诸神亦恒来
供养我。表巳有圣也。身口俱者。二业并为也。自下约
人。初有三三对单提巳下明之。次有三犯者。对尼
萨耆说三嘿然者。约人有愚智等故。知而嘿者。谓善
解是非。嘿然忍述。不知嘿者。谓未学比丘。不达如非。
三根有无。作不作。谓犯之虚实。第三称量白衣同上。
次释第二就戒相辨中三。初略就残夷二相。第二有
三种人犯巳下。寄人能所如不如。第三有三种正语
巳下。约举罪根境。以明如非。初中约大妄语辨不得。
言得者。谓出妄语所摄。圣法境界犯不孤起。要藉身
口。是以次下。有五个三句。正辨身口犯之差别。业不
自成。由或而发故。次三句明三烦恼也。身欲害巳下
有三正明畅思成业。一身犯者。谓身业作书表巳得。圣
口业可解。身口犯者。两业并为第二句。三种相者。身现
者。如脱著僧伽梨等。口现相者。谓语白衣言。明日至
汝家说法。是圣人也。明曰造彼为其说法。令他知解
者。是身口俱易知。第三句三种咒者。一身光者。一身
咒谓作符书厌祷。表巳得圣。令他知解。口况者。谓口
说咒辞咒。令变动。显巳得圣。身口俱者。两业并为也。
第四句三非威仪。身非威仪者。谓千针投体服气断
谷等。表巳得圣。口非威仪者。谓口诵自然。经书言。从
佛出身。口非威仪者。两业并为也。第五句三耶命者。
一身耶命。谓现佛相。端坐不动。作为圣也。口耶命者。
说巳在崄难处。师子虎狼。所不能害。及诸神亦恒来
供养我。表巳有圣也。身口俱者。二业并为也。自下约
人。初有三三对单提巳下明之。次有三犯者。对尼
萨耆说三嘿然者。约人有愚智等故。知而嘿者。谓善
解是非。嘿然忍述。不知嘿者。谓未学比丘。不达如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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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然忍可痴而嘿然者。谓学而不解。愚心嘿可也。语
生空巳去。资成戒品。不为缘坏。故曰戒住。得真空无
漏。圆解明白。坚固不退。名为见住。善解诸法。称教而
作。呵不能坏。故曰羯磨住。离下三篇微细之过。名威
仪住。绝去五耶正命自居。名为命住。有三种人诤巳
下有七个三句。位以为四。初三三句。对能诤人说。次
第四一三能所相对。次有二三对能断诤人说。末下
一三举上起诤三人。令得除殄。委细如文。四诤三人。
起但觅诤。局对僧灭。馀之三诤。通三人殄。差别思知。
若据秉药七中。现前自言通三人秉。馀之五药。局在
僧用。差别可以思而准说。次下第三初一三正语。谓
所觅之境。次有一三觅所依根。次有三将破戒等。对
覆露如非。次有一三。若不发露自心。忏除者。正行治
罚。谓作三羯磨。治三种放逸人。故名三种放逸羯磨。
三法门故。且言三放逸也。
大段第二三学进脩。其文有四。第一至学此三学略
辨除得。第二阿难巳下为三人别说三学。第三尔时
佛告诸比丘有三学巳下广明三学除得。第四复有
三学巳下三学体相。初文有二。第二举三学体。谓所
学法。二尔时众多比丘巳下寄兴问答彰学除得。前
中复二。初彰三学体。次复有三学。于戒学中。约行以
辨。初就体者。始于外凡专加护持。悟达生空。资成牢
固。踰胜于前。故曰增戒学四现理静。绝去纷动。定品
成就之始。故曰增心学入无相巳去。證真空无漏。决
生空巳去。资成戒品。不为缘坏。故曰戒住。得真空无
漏。圆解明白。坚固不退。名为见住。善解诸法。称教而
作。呵不能坏。故曰羯磨住。离下三篇微细之过。名威
仪住。绝去五耶正命自居。名为命住。有三种人诤巳
下有七个三句。位以为四。初三三句。对能诤人说。次
第四一三能所相对。次有二三对能断诤人说。末下
一三举上起诤三人。令得除殄。委细如文。四诤三人。
起但觅诤。局对僧灭。馀之三诤。通三人殄。差别思知。
若据秉药七中。现前自言通三人秉。馀之五药。局在
僧用。差别可以思而准说。次下第三初一三正语。谓
所觅之境。次有一三觅所依根。次有三将破戒等。对
覆露如非。次有一三。若不发露自心。忏除者。正行治
罚。谓作三羯磨。治三种放逸人。故名三种放逸羯磨。
三法门故。且言三放逸也。
大段第二三学进脩。其文有四。第一至学此三学略
辨除得。第二阿难巳下为三人别说三学。第三尔时
佛告诸比丘有三学巳下广明三学除得。第四复有
三学巳下三学体相。初文有二。第二举三学体。谓所
学法。二尔时众多比丘巳下寄兴问答彰学除得。前
中复二。初彰三学体。次复有三学。于戒学中。约行以
辨。初就体者。始于外凡专加护持。悟达生空。资成牢
固。踰胜于前。故曰增戒学四现理静。绝去纷动。定品
成就之始。故曰增心学入无相巳去。證真空无漏。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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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明白。故曰增慧学。次行辨者。习下三篇。对治之行。
身口进止。各有法式。故曰增威仪学。善脩上二。对治
行成。绝去违染。名增净行学善识戒相。轻重分明。故
曰增波罗提木叉学。第二文二。初比丘请佛。佛答比
丘略彰所除。第二佛审比丘。比丘对佛。略显所得。前
比丘问中三。初比丘问佛。故言云何为学。二佛告巳
下佛答所学。明其所除。初至是故言学教脩三学。三
学是学戒者。为彰二学不出止作。并戒门收故。二彼
增戒学。增心学。彰有所初除。至愚痴尽者。谓除烦恼。
次彼得贪等尽巳下。不造不善。明不起业不作。谓诸
恶苦果随巳。第三欢喜受持。第二佛审比丘。初为二
问。一云何学者。问诸比丘学之方轨。言何为学者。问
汝比丘。为求何等果报。先对初问。如世尊所说。我等
如说脩行。是名为学。此答修学方法。复有三学巳下
对第二问。我等为祈四果。学此三学。不求世报。
第二别为三人者。初明阿难。为波罗门。举行三学。显
如来制意。二为迦叶忏人赞毁以明明三体。三为跋
阇。略说三学也。第二迦叶文四。初至数恐我等愚痴
不信。谤而获罪。二于是世尊移住王舍巳下求哀悔
谢。第三佛告比丘言汝自忏悔巳下佛受忏悔。第四
时迦叶礼佛足巳下对比丘赞毁。以彰损益。是中约
人如非两个三。谓各上中下坐也。次约喻以彰三学。
如非对前人。说破戒比丘。比丘威仪不同。行步亦异
故。喻如驴持戒比丘进止应法出言成轨喻牛也。二
身口进止。各有法式。故曰增威仪学。善脩上二。对治
行成。绝去违染。名增净行学善识戒相。轻重分明。故
曰增波罗提木叉学。第二文二。初比丘请佛。佛答比
丘略彰所除。第二佛审比丘。比丘对佛。略显所得。前
比丘问中三。初比丘问佛。故言云何为学。二佛告巳
下佛答所学。明其所除。初至是故言学教脩三学。三
学是学戒者。为彰二学不出止作。并戒门收故。二彼
增戒学。增心学。彰有所初除。至愚痴尽者。谓除烦恼。
次彼得贪等尽巳下。不造不善。明不起业不作。谓诸
恶苦果随巳。第三欢喜受持。第二佛审比丘。初为二
问。一云何学者。问诸比丘学之方轨。言何为学者。问
汝比丘。为求何等果报。先对初问。如世尊所说。我等
如说脩行。是名为学。此答修学方法。复有三学巳下
对第二问。我等为祈四果。学此三学。不求世报。
第二别为三人者。初明阿难。为波罗门。举行三学。显
如来制意。二为迦叶忏人赞毁以明明三体。三为跋
阇。略说三学也。第二迦叶文四。初至数恐我等愚痴
不信。谤而获罪。二于是世尊移住王舍巳下求哀悔
谢。第三佛告比丘言汝自忏悔巳下佛受忏悔。第四
时迦叶礼佛足巳下对比丘赞毁。以彰损益。是中约
人如非两个三。谓各上中下坐也。次约喻以彰三学。
如非对前人。说破戒比丘。比丘威仪不同。行步亦异
故。喻如驴持戒比丘进止应法出言成轨喻牛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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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众法。俱集一所。故称共行。自言我是比丘者。谓我
是好比丘毛。喻于戒。净秽两殊。全不相似故。毛不似
牛脚。喻于定。静乱不同故。脚不似牛音声喻慧。愚智
有异故。声不似牛。如是痴人。合驴随逐。如法比丘。合
上共行。自言我是比丘。合上自言。是牛无有僧戒合
毛。增心合脚。增慧合声。
第三文二。初明纯脩满学除得。第二复有三学巳下
兼脩满学除得。前文有三。初佛告诸比丘有三学者。
举所学法体。第一何等巳下别列三人以彰除得。第
三满足行者巳下结前纯满。第二别明三人者。初人
纯脩戒。第二人脩戒兼定。第三人具修三学。初人五
句。一微问。二举其心求。不脩馀二。以随力故。三彼于
此戒巳下正明学戒。四彼断下五使者。显所除。五于
上涅槃巳下彰其所得。第三学戒。若犯轻者。谓下四
篇。以非一生永鄣。故曰为轻。得有从缘除遣。故言忏悔
文。喻可知。若是重戒。谓是夷罪。犯则永鄣。如破器破
石。故称为重。理合专精。故曰竖持。文言善住于戒者。
凡言戒法。是起定慧之根跱。趣菩提之正路。是以论
言。道品楼观。以戒为柱。禅定心城。以戒为郭。入善人
众。要佩戒印。是以持须尊重。勿赞于心。称法而修与
五支相。可名为善持于戒。言五支者。一根本业清净
戒。二前后眷属馀清净戒。三非诸恶觉。觉清净戒。四
护持正念念清净戒。五回向阿耨菩提戒。支者因也。
别也。五中位二。前四是行。后一发心回向。就前四中。
是好比丘毛。喻于戒。净秽两殊。全不相似故。毛不似
牛脚。喻于定。静乱不同故。脚不似牛音声喻慧。愚智
有异故。声不似牛。如是痴人。合驴随逐。如法比丘。合
上共行。自言我是比丘。合上自言。是牛无有僧戒合
毛。增心合脚。增慧合声。
第三文二。初明纯脩满学除得。第二复有三学巳下
兼脩满学除得。前文有三。初佛告诸比丘有三学者。
举所学法体。第一何等巳下别列三人以彰除得。第
三满足行者巳下结前纯满。第二别明三人者。初人
纯脩戒。第二人脩戒兼定。第三人具修三学。初人五
句。一微问。二举其心求。不脩馀二。以随力故。三彼于
此戒巳下正明学戒。四彼断下五使者。显所除。五于
上涅槃巳下彰其所得。第三学戒。若犯轻者。谓下四
篇。以非一生永鄣。故曰为轻。得有从缘除遣。故言忏悔
文。喻可知。若是重戒。谓是夷罪。犯则永鄣。如破器破
石。故称为重。理合专精。故曰竖持。文言善住于戒者。
凡言戒法。是起定慧之根跱。趣菩提之正路。是以论
言。道品楼观。以戒为柱。禅定心城。以戒为郭。入善人
众。要佩戒印。是以持须尊重。勿赞于心。称法而修与
五支相。可名为善持于戒。言五支者。一根本业清净
戒。二前后眷属馀清净戒。三非诸恶觉。觉清净戒。四
护持正念念清净戒。五回向阿耨菩提戒。支者因也。
别也。五中位二。前四是行。后一发心回向。就前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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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三是止恶。第四生善。前止中复二。初二止业恶。第
三折伏烦恼。恶就前业。一离根本业道恶。如离煞生
断命恶。盗举离处恶等。二离方便业恶。如煞生时。牵
来系缚。一打二打等。是前方便。于后彼皮剥切割等。
是后方便。此二成前根本。故名馀。今持戒善业道。舍
前根本有根本净。舍前后方便。有方便净此之业。所
以得成。由无恶觉。折伏烦恼。或本既无故。不起业。云
何离觉。功由正念。谓念戒体功能。及三宝生善。境界
功德。以为对治。故无恶觉。上来行成。若不回向。或招
三有。是以第五回向菩提。是以心论。根本眷属。净不
为觉所坏。摄受于正念。随顺涅槃道。一一诸戒。咸具
斯五。今此律文。略举前二。言应亲近行者。方便持戒
之善。治彼业道前方便。恶不染污行。谓善随喜心。治
彼后方便恶业。此二合是眷属。馀清净戒。第二不毁
𨷂行。正舍根本业道之恶。即是善业道根本。故曰不
毁𨷂行。馀三略无。总结学戒。故曰常修如是此。次第
四断彼下五使者。是所除。问戒但伏业。何以今言断
下五使耶。答据本说故理实不断。言五下使者。谓身
见戒取疑贪瞋是也。言下使者。三义故下一下人心
中起谓。前三是三界见谛或。凡夫心中。起贪瞋二结。
是欲界脩道或。故下二果心中。起二润下生。前三闰
三界凡夫生。后二闰下二果。欲界下生三鄣下果。前
三鄣初果。后二鄣斯陀阿那二果。故言下使。若得那
含。必须除此。故言断下五使。五于上等者。明其所得。
三折伏烦恼。恶就前业。一离根本业道恶。如离煞生
断命恶。盗举离处恶等。二离方便业恶。如煞生时。牵
来系缚。一打二打等。是前方便。于后彼皮剥切割等。
是后方便。此二成前根本。故名馀。今持戒善业道。舍
前根本有根本净。舍前后方便。有方便净此之业。所
以得成。由无恶觉。折伏烦恼。或本既无故。不起业。云
何离觉。功由正念。谓念戒体功能。及三宝生善。境界
功德。以为对治。故无恶觉。上来行成。若不回向。或招
三有。是以第五回向菩提。是以心论。根本眷属。净不
为觉所坏。摄受于正念。随顺涅槃道。一一诸戒。咸具
斯五。今此律文。略举前二。言应亲近行者。方便持戒
之善。治彼业道前方便。恶不染污行。谓善随喜心。治
彼后方便恶业。此二合是眷属。馀清净戒。第二不毁
𨷂行。正舍根本业道之恶。即是善业道根本。故曰不
毁𨷂行。馀三略无。总结学戒。故曰常修如是此。次第
四断彼下五使者。是所除。问戒但伏业。何以今言断
下五使耶。答据本说故理实不断。言五下使者。谓身
见戒取疑贪瞋是也。言下使者。三义故下一下人心
中起谓。前三是三界见谛或。凡夫心中。起贪瞋二结。
是欲界脩道或。故下二果心中。起二润下生。前三闰
三界凡夫生。后二闰下二果。欲界下生三鄣下果。前
三鄣初果。后二鄣斯陀阿那二果。故言下使。若得那
含。必须除此。故言断下五使。五于上等者。明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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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断下使。谓證那含不还欲界故。第二人如上。第三
人三句。一具脩三学。二彼得漏尽是其所除。三得无
漏心解脱巳下明其所得。结中满足行者。结第三人。
不满足行者。结前二人为彰行因必也感果。但随因
具否。果有胜劣。必不虚设。故曰无有虚指。
上来所明纯脩满学。随分所行。不了教说。自下兼修
满学。了教之唱。于中文二。第一先举所学法体。故曰
乃至增慧学。第二何等巳下别列三人。初人中三句。
即是三重。谓约三果。果说力分不堪故。以行不满故。
不得第四果也。先望那含有三。一列戒具兼脩二行。
二彼断下五使彰其所除。便于上涅槃下。辨有所得。
二却望斯陀含。文亦应。三略不举行。但彰除得。以力
分劣故。故曰若不能等。谓薄三结等。是所除。得斯陀
含是所得。三却望初果。能断三结。是所除得。须陀洹
是所得也。问三结是何。谓身见戒取疑等是。问须陀
洹人。断八十八结。何故但言断三结也。答以十使为
根本。十中六使。唯见道断。三转随转三三转者。谓向
三者。是三随转。谓身见断边见。随戒取断见取。随疑
断耶见。随巳说转。当知巳说随转也。即是八十八也。
论云。又一种二种四种故。此三使亦摄尽也。一种者。
谓身见唯在下故。二种谓戒取通苦道故。四种者。随
疑通四谛故。第二人如上者。如前两处。各如初人。第
三人如上者。如上第三人。
第四文二。初明三学体。二复有三学巳下偏广慧学。
人三句。一具脩三学。二彼得漏尽是其所除。三得无
漏心解脱巳下明其所得。结中满足行者。结第三人。
不满足行者。结前二人为彰行因必也感果。但随因
具否。果有胜劣。必不虚设。故曰无有虚指。
上来所明纯脩满学。随分所行。不了教说。自下兼修
满学。了教之唱。于中文二。第一先举所学法体。故曰
乃至增慧学。第二何等巳下别列三人。初人中三句。
即是三重。谓约三果。果说力分不堪故。以行不满故。
不得第四果也。先望那含有三。一列戒具兼脩二行。
二彼断下五使彰其所除。便于上涅槃下。辨有所得。
二却望斯陀含。文亦应。三略不举行。但彰除得。以力
分劣故。故曰若不能等。谓薄三结等。是所除。得斯陀
含是所得。三却望初果。能断三结。是所除得。须陀洹
是所得也。问三结是何。谓身见戒取疑等是。问须陀
洹人。断八十八结。何故但言断三结也。答以十使为
根本。十中六使。唯见道断。三转随转三三转者。谓向
三者。是三随转。谓身见断边见。随戒取断见取。随疑
断耶见。随巳说转。当知巳说随转也。即是八十八也。
论云。又一种二种四种故。此三使亦摄尽也。一种者。
谓身见唯在下故。二种谓戒取通苦道故。四种者。随
疑通四谛故。第二人如上者。如前两处。各如初人。第
三人如上者。如上第三人。
第四文二。初明三学体。二复有三学巳下偏广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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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复二。初举三学名数。二何等巳下次第广辨。具
持木叉者。正彰戒行。举果名因。是初二篇。能治行也。
成就威仪者。不犯下三故也。持轻若重。故曰乃至金
刚。将轻齐重故。言等学也。定慧二学。如文可知。偏明
慧学文三。初对五盖。次对六根。次七觉意。就五盖中。
先约贪盖。有六句三对。第一对观贪欲有无。次对观
贪生不生。三对脩二正勤。下四同然。合成三十。故曰
亦如是。次对根者。文中伹举贪恚二盖。对根各六。一
根有十二。合总作两个三十六句。馀三盖中。悔疑眠
三。局在意地。恐滥故不举。若以睡掉比贪。俱通六识。
亦有二三十六。为与悔眼合故。所以不说也。次七觉
意者。略无憙觉意。文伹有六。六中初念觉意。但五句
略无。第五应云未生念。当令早生也。第三大毗尼有
三答者。未必有言。即相答对。但迷于律藏。恒欲求解。
义同于闻。因见此文。豁然生解。除疑却滞。名为见答。
从闻生解。故名闻答。静心思量。忽尔生解。能决疑情。
名为忍答。三使谓传师化行教法。三子者。辨行优劣
也。偈诵中。初半偈劝求二子。下半偈劝舍不等子。次
一偈半。显劝求二子意。初病或重垢深。若得教授。不
得教授。俱堕生死。其若福命俱尽人。第二病者。积行
曩久。患累轻微。教戒教授。若得不得。俱能出离。第三
人事是不定。得蒙教授。便即出离。不得便堕。必须得
法。方能补闰。以合前机。不可识故。此三种人并须教
授。故说三病也。知而作布萨者。谓善明说戒事故。不
持木叉者。正彰戒行。举果名因。是初二篇。能治行也。
成就威仪者。不犯下三故也。持轻若重。故曰乃至金
刚。将轻齐重故。言等学也。定慧二学。如文可知。偏明
慧学文三。初对五盖。次对六根。次七觉意。就五盖中。
先约贪盖。有六句三对。第一对观贪欲有无。次对观
贪生不生。三对脩二正勤。下四同然。合成三十。故曰
亦如是。次对根者。文中伹举贪恚二盖。对根各六。一
根有十二。合总作两个三十六句。馀三盖中。悔疑眠
三。局在意地。恐滥故不举。若以睡掉比贪。俱通六识。
亦有二三十六。为与悔眼合故。所以不说也。次七觉
意者。略无憙觉意。文伹有六。六中初念觉意。但五句
略无。第五应云未生念。当令早生也。第三大毗尼有
三答者。未必有言。即相答对。但迷于律藏。恒欲求解。
义同于闻。因见此文。豁然生解。除疑却滞。名为见答。
从闻生解。故名闻答。静心思量。忽尔生解。能决疑情。
名为忍答。三使谓传师化行教法。三子者。辨行优劣
也。偈诵中。初半偈劝求二子。下半偈劝舍不等子。次
一偈半。显劝求二子意。初病或重垢深。若得教授。不
得教授。俱堕生死。其若福命俱尽人。第二病者。积行
曩久。患累轻微。教戒教授。若得不得。俱能出离。第三
人事是不定。得蒙教授。便即出离。不得便堕。必须得
法。方能补闰。以合前机。不可识故。此三种人并须教
授。故说三病也。知而作布萨者。谓善明说戒事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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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而作者。谓学而未善了故。见而作者。谓先自无心。
见他布萨。始学他作故。通知不知也。痴而作者。一向
不学人等。愚于布萨事。亦作说戒。故曰痴而作也。身
作者。谓身现相表巳清净。戒说戒事故。或口者。谓口
唱和。及与欲等。身口可知。评断事者。序谓随戒中序。
制谓戒本重制。谓随结等。凡断事人。应捡此三处。宜
善知之。若违此三制之入犯。如其不违开。令清净三
种。净不净者。谓行有违顺。若与前三犯法相应。名三
不净。与前不犯法相应。名为三净也。若顺三善法无
过者听。故曰三听。若顺三不善法有过者制。故曰三
不听。
次释其文。或有犯序。不犯制重制。谓与尼露坐是。或
有犯制重。制不犯序者。如过后畜戒是。或有犯重制。
不犯前二。谓死尸上行悲也。言比丘辨者。外凡夫比
丘。净持戒行。事中无违。未有胜行。可彰就人受称故。
言不放逸者。内凡巳去。理解资成。禁守根门。离诸染
著。故曰不放逸。辨得道共无作。名清净行。辨自恣知
不知等。准同说戒。
第四舍戒。第五持益。含有多三。准说可知。
增四文五。第一明四大教验说耶正。第二众僧四种
断事人巳下明断事人德。优劣差殊。第三此中羁连
有四比丘巳下杂明众行。即所断事。第四四语巳下
舍戒。第五以四义巳下明制戒持戒等益。然初文有
五。一举数敕听比丘乐闻。二何等为四者假间微数
见他布萨。始学他作故。通知不知也。痴而作者。一向
不学人等。愚于布萨事。亦作说戒。故曰痴而作也。身
作者。谓身现相表巳清净。戒说戒事故。或口者。谓口
唱和。及与欲等。身口可知。评断事者。序谓随戒中序。
制谓戒本重制。谓随结等。凡断事人。应捡此三处。宜
善知之。若违此三制之入犯。如其不违开。令清净三
种。净不净者。谓行有违顺。若与前三犯法相应。名三
不净。与前不犯法相应。名为三净也。若顺三善法无
过者听。故曰三听。若顺三不善法有过者制。故曰三
不听。
次释其文。或有犯序。不犯制重制。谓与尼露坐是。或
有犯制重。制不犯序者。如过后畜戒是。或有犯重制。
不犯前二。谓死尸上行悲也。言比丘辨者。外凡夫比
丘。净持戒行。事中无违。未有胜行。可彰就人受称故。
言不放逸者。内凡巳去。理解资成。禁守根门。离诸染
著。故曰不放逸。辨得道共无作。名清净行。辨自恣知
不知等。准同说戒。
第四舍戒。第五持益。含有多三。准说可知。
增四文五。第一明四大教验说耶正。第二众僧四种
断事人巳下明断事人德。优劣差殊。第三此中羁连
有四比丘巳下杂明众行。即所断事。第四四语巳下
舍戒。第五以四义巳下明制戒持戒等益。然初文有
五。一举数敕听比丘乐闻。二何等为四者假间微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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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若比丘巳下列四说之别。四是为下结。五欢喜
受持。先解初文。此四广者。为彰验人耶正。和法是非
故。十律。问何故佛说是四嘿印。答欲说真实佛法故。
未来比丘当了。了知是佛说。是非佛说。是故说四嘿
印。何故说四大印。为成就大事。不令诸比丘错谬故。
母论。四大广说者。所说事多故。若广说。我今教授大
法。故名大也。我今说大法大毗尼。故名大广说。亦言
大人所说。名之为大。言大人者。谓佛世尊。次释此文
中者。教亦无二。随人分四。一是其师。三是弟子。此四
人所说。成其教诠故。言四种广说也。然理不自斑。藉
教以显。教诠理本。是契方之要文。持须善达诠。方明
闲取舍虽。闻此说。皆须广寻三藏。验人所说。若不与
三藏相应。不成教诠。速舍勿行。过愚之甚。若与三藏
相应。方成教诠。宜叹所说。受持忽忘也。然此四非广
以闻。斯四广寻三藏。故曰四广说。第二次明微数故。言
何等四三。若比丘巳下随人分教。即以为四。谓初从
佛闻。次从和合僧闻。次从众多大德闻。次从一三藏
闻。从佛闻中分四。初亲从佛闻流通传授。二若闻比
丘说巳下具须禀领。三应寻究下正是广说。验知耶。
正是非。四是为下结。寻究中二。初总彰所准三藏应
验。二若听彼比丘说巳下推究知其是非。于中分二。
第一验巳知非劝舍勿行有五。初推寻究验。二若不
巳下验巳知非。三语彼比丘言巳下告彼彰过。四何
以故下。释说过所以。五长老不须以下劝须自舍。亦
受持。先解初文。此四广者。为彰验人耶正。和法是非
故。十律。问何故佛说是四嘿印。答欲说真实佛法故。
未来比丘当了。了知是佛说。是非佛说。是故说四嘿
印。何故说四大印。为成就大事。不令诸比丘错谬故。
母论。四大广说者。所说事多故。若广说。我今教授大
法。故名大也。我今说大法大毗尼。故名大广说。亦言
大人所说。名之为大。言大人者。谓佛世尊。次释此文
中者。教亦无二。随人分四。一是其师。三是弟子。此四
人所说。成其教诠故。言四种广说也。然理不自斑。藉
教以显。教诠理本。是契方之要文。持须善达诠。方明
闲取舍虽。闻此说。皆须广寻三藏。验人所说。若不与
三藏相应。不成教诠。速舍勿行。过愚之甚。若与三藏
相应。方成教诠。宜叹所说。受持忽忘也。然此四非广
以闻。斯四广寻三藏。故曰四广说。第二次明微数故。言
何等四三。若比丘巳下随人分教。即以为四。谓初从
佛闻。次从和合僧闻。次从众多大德闻。次从一三藏
闻。从佛闻中分四。初亲从佛闻流通传授。二若闻比
丘说巳下具须禀领。三应寻究下正是广说。验知耶。
正是非。四是为下结。寻究中二。初总彰所准三藏应
验。二若听彼比丘说巳下推究知其是非。于中分二。
第一验巳知非劝舍勿行有五。初推寻究验。二若不
巳下验巳知非。三语彼比丘言巳下告彼彰过。四何
以故下。释说过所以。五长老不须以下劝须自舍。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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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行化。自他有损故。次若彼比丘说巳下验巳知是
劝使同脩。亦有五句。一推寻究验。二若与巳下验巳
知是。三语彼比丘巳下告彼显是。四何以故下。释显
是所以。五劝令自行化物。第四数次结者可知。次三
准说下结。及受持。如文可知。
第二断事人。其位有五。但初位有两四句。初四句。辨
德优劣。次四句。为彰失之多少。内无惭耻情过须呵。
不阇经文。非巳力分。无其情过。故不言可。次以破戒
不破戒。配闇经文。不闇经文。四句类前。下三同尔故。
有五个四也。
第三杂明众行文四。一杂明众行。二有四四受戒师
德。三次四四持律诤巳下。还是杂明。先解初文。前非
法起事者。谓举罪虽有三根。内不备德。举不知时。生
忿诤。故曰前非法起事。后非法作者。谓众僧见他举
得犯。下四篇不教呵忏悔而共住。或举夷罪。不摈而
住。故曰后非法作下三准说四种利法。先列四章。次
依章释。初章门中分二。初至利养明非法求。二有所
偏为巳下。明非法与求不应轨。广生罪累。故言非法
求。匪直求时。乖法施时。复生𠎝咎。是故次明非法。而
就中分二。初有所偏为者。总明施主屏处。情逐意量
筹人物。三取是巳下别明非法。与初至莫与尔许。简
好恶多少。二彼可与巳下一句量人。好恶合不合义。
前中有三对六句。初至莫取尔许。一对两句。屏简好
恶多少。二取是来巳下一对两句正明索将诣僧时。
劝使同脩。亦有五句。一推寻究验。二若与巳下验巳
知是。三语彼比丘巳下告彼显是。四何以故下。释显
是所以。五劝令自行化物。第四数次结者可知。次三
准说下结。及受持。如文可知。
第二断事人。其位有五。但初位有两四句。初四句。辨
德优劣。次四句。为彰失之多少。内无惭耻情过须呵。
不阇经文。非巳力分。无其情过。故不言可。次以破戒
不破戒。配闇经文。不闇经文。四句类前。下三同尔故。
有五个四也。
第三杂明众行文四。一杂明众行。二有四四受戒师
德。三次四四持律诤巳下。还是杂明。先解初文。前非
法起事者。谓举罪虽有三根。内不备德。举不知时。生
忿诤。故曰前非法起事。后非法作者。谓众僧见他举
得犯。下四篇不教呵忏悔而共住。或举夷罪。不摈而
住。故曰后非法作下三准说四种利法。先列四章。次
依章释。初章门中分二。初至利养明非法求。二有所
偏为巳下。明非法与求不应轨。广生罪累。故言非法
求。匪直求时。乖法施时。复生𠎝咎。是故次明非法。而
就中分二。初有所偏为者。总明施主屏处。情逐意量
筹人物。三取是巳下别明非法。与初至莫与尔许。简
好恶多少。二彼可与巳下一句量人。好恶合不合义。
前中有三对六句。初至莫取尔许。一对两句。屏简好
恶多少。二取是来巳下一对两句正明索将诣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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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好恶多少。三与此巳下一对两句。正行施时。简物
好恶多少。馀句类说可知。次第二有四个四受。戒师
德可知。次第三四四持律如文。自下杂辨四犯畏中
分四。初犯畏中文三。初明犯。二智人巳下。喻能畏人。
三此是下结。犯中文三。初玉持力与犯作喻。二玉大
众中等者。自言引罗为喻。三时诸大众巳下。治罚为
喻。犯中言男子。喻犯戒人。被拔著黑衣者。喻三根。外
彰众法中。不净故也。持刀者。喻犯夷罪。能丧法身。绝
于慧命。故喻如刀也。至大众中。喻至众僧中也。正明
白言。故曰乃至断显罪。受僧殡默。故曰随汝所喜。我
当作。正治罚中。取彼自言。坚执不舍。如似提缚详声
唱殡故。喻打恶声鼓也。结过属彼。故曰为现死相。秽
向盈流。咸知其恶故。喻顺路唱令将指治罚门。故曰
从右出。右者是阴。阴其煞。故曰右门。至秉法净众人。
喻至煞处。正与摈法故。喻煞之喻。能畏中分二。初喻
说彰畏。二如是比丘下合也。喻中分三。先明智人有
能畏者。二见巳下举前犯是所畏事。我今巳下正喻
畏自禁劝人终巳下不犯法。合中三。初比丘比丘尼
者。合别知人。二前波罗夷法者。合前所畏。生大巳下
合前畏。一专精不作。二犯无覆心。次结中是名第一
犯畏。言犯者结初段。言畏者结第二段。下三犯畏。准
斯以释。但第二次死。即未伤人。如合鞘刀打。喻覆藏
罚。第三轻微。如杖打人。第四物一柱。如似合掌也。清
净布萨者。心念说戒波罗提木者。谓僧广说。自恣之
好恶多少。馀句类说可知。次第二有四个四受。戒师
德可知。次第三四四持律如文。自下杂辨四犯畏中
分四。初犯畏中文三。初明犯。二智人巳下。喻能畏人。
三此是下结。犯中文三。初玉持力与犯作喻。二玉大
众中等者。自言引罗为喻。三时诸大众巳下。治罚为
喻。犯中言男子。喻犯戒人。被拔著黑衣者。喻三根。外
彰众法中。不净故也。持刀者。喻犯夷罪。能丧法身。绝
于慧命。故喻如刀也。至大众中。喻至众僧中也。正明
白言。故曰乃至断显罪。受僧殡默。故曰随汝所喜。我
当作。正治罚中。取彼自言。坚执不舍。如似提缚详声
唱殡故。喻打恶声鼓也。结过属彼。故曰为现死相。秽
向盈流。咸知其恶故。喻顺路唱令将指治罚门。故曰
从右出。右者是阴。阴其煞。故曰右门。至秉法净众人。
喻至煞处。正与摈法故。喻煞之喻。能畏中分二。初喻
说彰畏。二如是比丘下合也。喻中分三。先明智人有
能畏者。二见巳下举前犯是所畏事。我今巳下正喻
畏自禁劝人终巳下不犯法。合中三。初比丘比丘尼
者。合别知人。二前波罗夷法者。合前所畏。生大巳下
合前畏。一专精不作。二犯无覆心。次结中是名第一
犯畏。言犯者结初段。言畏者结第二段。下三犯畏。准
斯以释。但第二次死。即未伤人。如合鞘刀打。喻覆藏
罚。第三轻微。如杖打人。第四物一柱。如似合掌也。清
净布萨者。心念说戒波罗提木者。谓僧广说。自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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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亦显心净故。赞布萨阿毗波罗妄语者。谓是轻心
杂碎戏笑。不实语也。四损法者。由内有明慧。能分别
是非。名之为智能。唯是一。随位分四。忍是闻慧。亲者
思慧。能解者脩慧。能断者。无相无漏慧。以此法能除
烦果。故曰四损。言四信者。初至令信。正明息教他令
信。二彼比丘语言巳下一比丘劝令教他生信。三汝
若不能随顺巳下众多人劝令教他生信。若复不能
巳下僧劝教他生信。亦可又释前。二如向能。三汝若
不能巳下对住处与夺怖。令教他生信。四对三十五
事。与夺怖。令教化生信。下之二种。同是僧劝。第四舍
戒。第五利益。
增五文四。初明三师德行。弟子净秽。随行如非。第二
五种与欲巳下杂明众行违顺之相。第三有五语巳
下辨舍戒法。第四如来出世巳下彰其利益。就初文
中。有五十九个五法。位以为二。第三十一个五。对师
弟子。约受门以说。第二有五法与人依止巳下有二
十八个五。约就随行如非以辨。前文复二。初有二十
六五正明和上。兼馀二师。谓依止教诫尼人也。是中
第二十一五。一不持戒。二不多闻。三不能教弟子增
戒学。四弟子有疑不能解释。五不能决定诤事。如是
增心巳下更有五个五。于前五中。馀四恒定。常援第
三。谓以增心等五。顿增戒学。广说可知。故曰如是五。
五为句如上。是中不教僧戒学者。对增心增惠。总言
增戒学。又可通学漏无漏戒。不增威仪者。不教习下
杂碎戏笑。不实语也。四损法者。由内有明慧。能分别
是非。名之为智能。唯是一。随位分四。忍是闻慧。亲者
思慧。能解者脩慧。能断者。无相无漏慧。以此法能除
烦果。故曰四损。言四信者。初至令信。正明息教他令
信。二彼比丘语言巳下一比丘劝令教他生信。三汝
若不能随顺巳下众多人劝令教他生信。若复不能
巳下僧劝教他生信。亦可又释前。二如向能。三汝若
不能巳下对住处与夺怖。令教他生信。四对三十五
事。与夺怖。令教化生信。下之二种。同是僧劝。第四舍
戒。第五利益。
增五文四。初明三师德行。弟子净秽。随行如非。第二
五种与欲巳下杂明众行违顺之相。第三有五语巳
下辨舍戒法。第四如来出世巳下彰其利益。就初文
中。有五十九个五法。位以为二。第三十一个五。对师
弟子。约受门以说。第二有五法与人依止巳下有二
十八个五。约就随行如非以辨。前文复二。初有二十
六五正明和上。兼馀二师。谓依止教诫尼人也。是中
第二十一五。一不持戒。二不多闻。三不能教弟子增
戒学。四弟子有疑不能解释。五不能决定诤事。如是
增心巳下更有五个五。于前五中。馀四恒定。常援第
三。谓以增心等五。顿增戒学。广说可知。故曰如是五。
五为句如上。是中不教僧戒学者。对增心增惠。总言
增戒学。又可通学漏无漏戒。不增威仪者。不教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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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篇行也。不增净行者。谓不教脩上二。对治行也。不
增木叉者。谓不识轻重等相也。上来所辨增数。故有
一百三十。究其正体人。言三十二依者。不然细检比
校。应有五十七也。又且十四十七十八十九。及与未
下增心等五。略合九个五全同。馀寻可知。备上众德。
其心柔软故调顺也。情无怯惮。故无畏也。能有宣吐。
故曰堪能语言也。自有此事者。谓内具斯德也。复能
诱导故。得摄受二众也。第二有五种人不得受戒下
五个弟子净秽。如文可知。
第二随行中二。初有十八个五依止如非。第二有十
个五二师对过呵责之方。初依止中三。初有二五。摄
受弟子法也。次有五法。不得无依止而住。下有十个
五。明依止须不须。增数五十。体有二十七。寻文可知。
毗尼阿毗昙。恒为二法也。第八文少。一法谓少。一不
知诤者。谓不识四诤体相。简定是非等。二不知诤起
者。谓不了知。诤根三性等由。三不知诤灭者。谓不善
知药病相对。正灭之方。如七药中。毗尼现前是。四不
知向灭诤道。谓不知趣灭方便。如谐和进否等法是。
五不满五岁三有。六五失依止义。于前受戒法。八五
中除弟子命终。休道二五故但六五。第三二师呵责
摄受中二。初有二五能呵之药。次有八五所呵之病。
体数可知。
第二杂染法。五法失欲中。乘别六法。为彰更有多五
故。四种和上中。二种和上。应以五法忏谢而去。所以
增木叉者。谓不识轻重等相也。上来所辨增数。故有
一百三十。究其正体人。言三十二依者。不然细检比
校。应有五十七也。又且十四十七十八十九。及与未
下增心等五。略合九个五全同。馀寻可知。备上众德。
其心柔软故调顺也。情无怯惮。故无畏也。能有宣吐。
故曰堪能语言也。自有此事者。谓内具斯德也。复能
诱导故。得摄受二众也。第二有五种人不得受戒下
五个弟子净秽。如文可知。
第二随行中二。初有十八个五依止如非。第二有十
个五二师对过呵责之方。初依止中三。初有二五。摄
受弟子法也。次有五法。不得无依止而住。下有十个
五。明依止须不须。增数五十。体有二十七。寻文可知。
毗尼阿毗昙。恒为二法也。第八文少。一法谓少。一不
知诤者。谓不识四诤体相。简定是非等。二不知诤起
者。谓不了知。诤根三性等由。三不知诤灭者。谓不善
知药病相对。正灭之方。如七药中。毗尼现前是。四不
知向灭诤道。谓不知趣灭方便。如谐和进否等法是。
五不满五岁三有。六五失依止义。于前受戒法。八五
中除弟子命终。休道二五故但六五。第三二师呵责
摄受中二。初有二五能呵之药。次有八五所呵之病。
体数可知。
第二杂染法。五法失欲中。乘别六法。为彰更有多五
故。四种和上中。二种和上。应以五法忏谢而去。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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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者。凡出家人无心为法。不悕衣食师。既无德不能
悔。以道法乳养心神。令生解行。虚明摄受。𨷂于匠益。
故须辞谢。巳去受学。请有德咨禀流训故也。如法不
知者。谓请教白事等法。不解悔乡。师弟子之方。不如
法不知者。谓不行上法。不知以时教示。三若我犯戒
舍不教呵。谓任行非法。四若犯亦不知者。谓不识犯
相重轻。亦不知除罪之法故也。毗尼有五答者。或先
自恒有求解之心。未得决了。义同于问。寻斯五处。豁
然生解。以释巳心故。名为答。或对事须决义亦同问。亦
准此五处。称彼决了。亦名为答。何等是五。如如发起
大律名序。大僧戒本。禁止违缘名制。比丘尼伴。名为
重制。受戒巳下尽七百来受随二行。是戒之宗本。名
脩多罗。条部巳下解释。脩多罗中。犯相轻重。名随顺
脩多罗。若就一戒亦有五答。谓须提那犯戒缘起。是
制戒由致。名之为序。结戒禁防。称之为制。前制未圆。
防过不用。故须随结。是以跋阇下文。是其重制。满足
我本。名摄多罗。广分别者。随顺修多罗。谓寻此五决
了疑情。故曰毗尼五答也。有五法名为持律。有五个
五。合二十五体。但十一。谓上一有五。次三各一。下五
上三。故十一也。是五五中。前对四者。康宗律师。下之
一五格文。律师观此文时。广诵三十事者。即似略中
之广。大僧春秋冬。不依文中上四持律吉罗。夏不依
第五犯提。若论尼者。不简前五。但使忧中。不依比丘。
皆无犯提罪。持律。五功德数离有五。义分为三。初一
悔。以道法乳养心神。令生解行。虚明摄受。𨷂于匠益。
故须辞谢。巳去受学。请有德咨禀流训故也。如法不
知者。谓请教白事等法。不解悔乡。师弟子之方。不如
法不知者。谓不行上法。不知以时教示。三若我犯戒
舍不教呵。谓任行非法。四若犯亦不知者。谓不识犯
相重轻。亦不知除罪之法故也。毗尼有五答者。或先
自恒有求解之心。未得决了。义同于问。寻斯五处。豁
然生解。以释巳心故。名为答。或对事须决义亦同问。亦
准此五处。称彼决了。亦名为答。何等是五。如如发起
大律名序。大僧戒本。禁止违缘名制。比丘尼伴。名为
重制。受戒巳下尽七百来受随二行。是戒之宗本。名
脩多罗。条部巳下解释。脩多罗中。犯相轻重。名随顺
脩多罗。若就一戒亦有五答。谓须提那犯戒缘起。是
制戒由致。名之为序。结戒禁防。称之为制。前制未圆。
防过不用。故须随结。是以跋阇下文。是其重制。满足
我本。名摄多罗。广分别者。随顺修多罗。谓寻此五决
了疑情。故曰毗尼五答也。有五法名为持律。有五个
五。合二十五体。但十一。谓上一有五。次三各一。下五
上三。故十一也。是五五中。前对四者。康宗律师。下之
一五格文。律师观此文时。广诵三十事者。即似略中
之广。大僧春秋冬。不依文中上四持律吉罗。夏不依
第五犯提。若论尼者。不简前五。但使忧中。不依比丘。
皆无犯提罪。持律。五功德数离有五。义分为三。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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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次三匡众之行。二行善成便能秉法被时。千载
不堕。是故未一是兴建正法行也。念舍智等。令戒清
净不为缘坏。故曰坚牢破戒之人。与持者相违。义同
于怨。内心清净。超胜于彼。故曰善胜诸怨。既无瑕舋。
处众断理。情无惧惮。故曰决断无畏。晓了持犯。能决
人疑滞故。称善能开能。第五可知。业烦恼等。能劫人
善财。害法身慧命。名之为贼。随缘彰五。故曰五种贼
心。前三烦恼贼。后二业灭无明迷理。愚于所缘。故曰
黑闇心。贪心违理。随尘妾。名为耶心。志火烧心。能丧
慈善。名曲戾心。从此三根。发生思业。名为不善心。思
心筹虑。复畅身口。假斯他物。故曰常有盗他物心。言
五犯者。缘具违教坏行行受。名之为犯重轻之差。故
言五犯。一犯合多种类。皆称名五犯。聚禁勤离犯。名
五种制举人。对前缘而不了。故曰愚痴五犯等。次以
愚于前三。因兴七患。理须治罚。略举呵责也。
自下对药以辨。或有犯心念忏者。谓第五篇。或有犯
小罪。从犯忏者。谓第四篇也。具有犯中。罪亦从他忏
者。谓第三有犯重罪。从他忏者。谓第二有犯。不可悔
者。谓初篇有五法。作七羯磨者。谓以重有相诬谤。斗
乱众僧。犯于僧残。故曰破戒与呵责。若在聚落。粗语。
摩触。破戒与领。若数作不止作依止治。因斯骂谤。恼
乱白衣。遮不至治。若以破戒不见不肯忏悔说欲不
彰三举治之下破见等四类亦同尔。被举人有五法。
不应为解一。骂谤比丘。二千比丘作损减者。谓先有
不堕。是故未一是兴建正法行也。念舍智等。令戒清
净不为缘坏。故曰坚牢破戒之人。与持者相违。义同
于怨。内心清净。超胜于彼。故曰善胜诸怨。既无瑕舋。
处众断理。情无惧惮。故曰决断无畏。晓了持犯。能决
人疑滞故。称善能开能。第五可知。业烦恼等。能劫人
善财。害法身慧命。名之为贼。随缘彰五。故曰五种贼
心。前三烦恼贼。后二业灭无明迷理。愚于所缘。故曰
黑闇心。贪心违理。随尘妾。名为耶心。志火烧心。能丧
慈善。名曲戾心。从此三根。发生思业。名为不善心。思
心筹虑。复畅身口。假斯他物。故曰常有盗他物心。言
五犯者。缘具违教坏行行受。名之为犯重轻之差。故
言五犯。一犯合多种类。皆称名五犯。聚禁勤离犯。名
五种制举人。对前缘而不了。故曰愚痴五犯等。次以
愚于前三。因兴七患。理须治罚。略举呵责也。
自下对药以辨。或有犯心念忏者。谓第五篇。或有犯
小罪。从犯忏者。谓第四篇也。具有犯中。罪亦从他忏
者。谓第三有犯重罪。从他忏者。谓第二有犯。不可悔
者。谓初篇有五法。作七羯磨者。谓以重有相诬谤。斗
乱众僧。犯于僧残。故曰破戒与呵责。若在聚落。粗语。
摩触。破戒与领。若数作不止作依止治。因斯骂谤。恼
乱白衣。遮不至治。若以破戒不见不肯忏悔说欲不
彰三举治之下破见等四类亦同尔。被举人有五法。
不应为解一。骂谤比丘。二千比丘作损减者。谓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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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利。合损秏故。三无别者。谓未得之闰。应得不得故。
又可于比丘作恶名闻故。四无住处者。破坏处所故。
五若在界外巳下总名界外。违于七五中。事故有五。
应解反上说被举人。五法自观者。一不共说戒自恣。
明法事不同。三不一房宿。三不同床坐起。四不随大
小。次第五不得礼拜。亦可一不羯磨二不说戒。此三
不自恣。四门一房巳下合名不同事。五不执手迎逆
巳下明不共言语也。事通三举。举他比丘以此五。观
察可知。初一五者。称量白衣。次有四个五句。并是称
量比丘犯戒人有五事损。一未得物不得。二巳得不
能护。三若随所在众巳下于诸众中惭者。四无数由
句称说其恶。五犯死随恶道。五事留僧伽梨。一恐怖。
二两。三作未成。四说染。五深藏举也。五事留两衣。一
受界外清渡水。二若病饱食。三未成。四院染。五深藏
也。五法差教授尼。于十中。初二来三也。五种灭法分
二。上三法主有过。下二受学者不是。法主三者。一不
谛受忘语教人不具。谓粗略学问人学不师受等故。
二虽可文义具足放舍戒行。三吝巳所得故。受学过
者。一不受学善言。二喜斗诤亦求长短故。
自下有六五损益相对。言损灭者。有五恶法。能损灭
善法故。一有犯者。恶业起时。烧人善根。使不现起。名
为损减。二为圣呵责。彰无益之失。三门得罪无量巳
下从罪生罪。染污于人。不作无犯。四受彼自言巳下
正明不如。自言法治。故罪不得。脱善互不生。五不知
又可于比丘作恶名闻故。四无住处者。破坏处所故。
五若在界外巳下总名界外。违于七五中。事故有五。
应解反上说被举人。五法自观者。一不共说戒自恣。
明法事不同。三不一房宿。三不同床坐起。四不随大
小。次第五不得礼拜。亦可一不羯磨二不说戒。此三
不自恣。四门一房巳下合名不同事。五不执手迎逆
巳下明不共言语也。事通三举。举他比丘以此五。观
察可知。初一五者。称量白衣。次有四个五句。并是称
量比丘犯戒人有五事损。一未得物不得。二巳得不
能护。三若随所在众巳下于诸众中惭者。四无数由
句称说其恶。五犯死随恶道。五事留僧伽梨。一恐怖。
二两。三作未成。四说染。五深藏举也。五事留两衣。一
受界外清渡水。二若病饱食。三未成。四院染。五深藏
也。五法差教授尼。于十中。初二来三也。五种灭法分
二。上三法主有过。下二受学者不是。法主三者。一不
谛受忘语教人不具。谓粗略学问人学不师受等故。
二虽可文义具足放舍戒行。三吝巳所得故。受学过
者。一不受学善言。二喜斗诤亦求长短故。
自下有六五损益相对。言损灭者。有五恶法。能损灭
善法故。一有犯者。恶业起时。烧人善根。使不现起。名
为损减。二为圣呵责。彰无益之失。三门得罪无量巳
下从罪生罪。染污于人。不作无犯。四受彼自言巳下
正明不如。自言法治。故罪不得。脱善互不生。五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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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说。远近损减。谓应见不见等。名不知言说也。作法
治罚。折勤形心。名近损减。未复有三涂之恼。名远损
减。下二五可知。下言六经。如上说。谓损此文。但此对
自行。下约众法。以此为别也。下坐对上坐。忏具五法。
初列五法可知。谓悔前方便法。次应说罪名种巳下
正是忏法。非五法之理也。礼上坐有五法如文。五分。
佛塔前礼比丘犯堕。世贼有五长。一寿住无定处。二
有好伴党。三若大富巳下行货求故。四若有大人巳
下胜人为友。五远处作贼。恶比丘亦五长寿。一无寺
舍难可治罚。二有伴巳下有好伴党多闻有智。三若
能得巳下多以衣物货贿智人。四若有大人巳下胜
人为友。五若在空处巳下明处远难知故也。内有五
法。得举他者。一身不清净。不得举他。要身净听举。生
他善故。二言不清净。三命不清净。此二句若作经文。
如身口无异故。言亦如是。四不知脩多罗。不得举解。
脩多罗应举。五不知毗尼不应举。善解毗尼应举有
五。灭法分二。初一是灭下四弟子灭也。然法之兴癈。
寔在于人。是以弘法之士。特须敦祟。善住威仪。敬法
传通。情存为法。勿怖名利。即是行绍圣踪。有嗣隆之
益。是名至心说法也。若轻心薄法。专祈名利。不敬而
说者。故曰不能心说法。法不在心。名之为灭也。且彰
其一善生经十六者。如彼文具说。二经者亦尔。三设
后竖持巳下明不能内心思量。简择是非。迷于耶正
故也。四不能如说脩行巳下既不知义。何能如说脩
治罚。折勤形心。名近损减。未复有三涂之恼。名远损
减。下二五可知。下言六经。如上说。谓损此文。但此对
自行。下约众法。以此为别也。下坐对上坐。忏具五法。
初列五法可知。谓悔前方便法。次应说罪名种巳下
正是忏法。非五法之理也。礼上坐有五法如文。五分。
佛塔前礼比丘犯堕。世贼有五长。一寿住无定处。二
有好伴党。三若大富巳下行货求故。四若有大人巳
下胜人为友。五远处作贼。恶比丘亦五长寿。一无寺
舍难可治罚。二有伴巳下有好伴党多闻有智。三若
能得巳下多以衣物货贿智人。四若有大人巳下胜
人为友。五若在空处巳下明处远难知故也。内有五
法。得举他者。一身不清净。不得举他。要身净听举。生
他善故。二言不清净。三命不清净。此二句若作经文。
如身口无异故。言亦如是。四不知脩多罗。不得举解。
脩多罗应举。五不知毗尼不应举。善解毗尼应举有
五。灭法分二。初一是灭下四弟子灭也。然法之兴癈。
寔在于人。是以弘法之士。特须敦祟。善住威仪。敬法
传通。情存为法。勿怖名利。即是行绍圣踪。有嗣隆之
益。是名至心说法也。若轻心薄法。专祈名利。不敬而
说者。故曰不能心说法。法不在心。名之为灭也。且彰
其一善生经十六者。如彼文具说。二经者亦尔。三设
后竖持巳下明不能内心思量。简择是非。迷于耶正
故也。四不能如说脩行巳下既不知义。何能如说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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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谓无自利行也。第五以前行不立。焉能化物。故曰
亦不利人。明无利他行也。受学之人。有斯四损。名为
咸法。此且彰四也。善生经弟子听法。亦有十六事。谓
时听等。如彼具说也。时有异比丘巳下请知是非教
诫。脩舍分二。初明出离行。对业名为。次明离过行。对
三根烦恼名为。初言出离行。谓善脩对治离于财色。
断除三受。就中有三。初至不放逸。正明清法。二佛告
巳下正说五种法相是非。三时彼比丘巳下如说脩
行获其果證。
王说文中。先明五非彰过令弃。次明五如显是令脩。
五非者。一汝知世法不能出离者。谓世财色。能羁碍
行人。缚在三有。故曰非出离。此就境缘说过。二汝知
有受不能越度者。谓趣于识想取。第三心缘于财色。
起于三想。因于三想而生三受。妄纳违顺。系在三有。
故曰非越度。三从乐受。后起于重贪。缠累行人。故曰
有欲非无欲也。四因馀二受起瞋痴。二使拘系行者。
故曰是有结非无结。此二因于财色。起烦恼染也。五
正明因前三根。发生思业。业是牵生正种。故曰是亲
近生死。不得无亲近。若行此之五非。不合出世真轨。
故曰非法亦不能灭恶生善。名非毗尼。不称圣说。故
非佛教。五如者。一道性清升。不为五尘所羁。故曰是
出离非世法。二离于三受。忘纳违顺。超升彼岸。故曰
是越度非受法。三真慧既兴贪结斯亡。故曰是离欲
非有欲。四解丧嗔痴。逍然无碍。故曰是无结非有结。
亦不利人。明无利他行也。受学之人。有斯四损。名为
咸法。此且彰四也。善生经弟子听法。亦有十六事。谓
时听等。如彼具说也。时有异比丘巳下请知是非教
诫。脩舍分二。初明出离行。对业名为。次明离过行。对
三根烦恼名为。初言出离行。谓善脩对治离于财色。
断除三受。就中有三。初至不放逸。正明清法。二佛告
巳下正说五种法相是非。三时彼比丘巳下如说脩
行获其果證。
王说文中。先明五非彰过令弃。次明五如显是令脩。
五非者。一汝知世法不能出离者。谓世财色。能羁碍
行人。缚在三有。故曰非出离。此就境缘说过。二汝知
有受不能越度者。谓趣于识想取。第三心缘于财色。
起于三想。因于三想而生三受。妄纳违顺。系在三有。
故曰非越度。三从乐受。后起于重贪。缠累行人。故曰
有欲非无欲也。四因馀二受起瞋痴。二使拘系行者。
故曰是有结非无结。此二因于财色。起烦恼染也。五
正明因前三根。发生思业。业是牵生正种。故曰是亲
近生死。不得无亲近。若行此之五非。不合出世真轨。
故曰非法亦不能灭恶生善。名非毗尼。不称圣说。故
非佛教。五如者。一道性清升。不为五尘所羁。故曰是
出离非世法。二离于三受。忘纳违顺。超升彼岸。故曰
是越度非受法。三真慧既兴贪结斯亡。故曰是离欲
非有欲。四解丧嗔痴。逍然无碍。故曰是无结非有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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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患或既巳业种。自然不能牵起来报。故曰不近生
死非亲近。次令出离真执名法。能灭恶生善名毗尼。
称圣说故。名如佛教。次离过行文三。如上第二教授
中。先非后如也。五非者。欲明因于财色。起三相烦恼。
以为过也。贪中分二。瞋亦分二。痴一故致为五。一于
未得之财。广生驰之心。故言多欲。言多欲非少欲。二
于巳得之财。受用无能。故曰令无厌不知足。又云于
外资生贪名多欲。于内资多求。名不知足也。于众生
起瞋名难护。于非众生起瞋名难养。又可缘于外资。
违境行心。起瞋烧人善。心使不现起。名难护不易。护
于内资。违境行心。起瞋丧人善财。无资身义。故曰令
难养。五从第三受。复起无明八使。闇于所缘。故曰愚
痴无智慧也。五如法者。于未得之财。不生驰求。故曰
是少欲于巳得物节量自济。故曰是知足非无欲。反
第二解可知。三于众生处所。违瞋不瞋。故曰易护于
非众生。不起不忍。故曰易养。反第二解可知。五种观
分明。绝于闇障。故曰是智慧非愚痴。次有四个五句。
正明说法教相。是非违顺之义。第一五句。正说无过
者听。第二五句。正明有过者制。第三五句。于上制法
有违。事须遮止。第四五句。于上听法慎而行之。无过
不遮。初四相对明是。二三相对显非也。初五顺善法。
得句字说。成其教诠。此是善法。汝等应行说。以为体
听。第一句总举法体。是善无过。故曰是我所听。次有
三句。离明所听。第二句波陀舍者。此是偈也。谓谈善
死非亲近。次令出离真执名法。能灭恶生善名毗尼。
称圣说故。名如佛教。次离过行文三。如上第二教授
中。先非后如也。五非者。欲明因于财色。起三相烦恼。
以为过也。贪中分二。瞋亦分二。痴一故致为五。一于
未得之财。广生驰之心。故言多欲。言多欲非少欲。二
于巳得之财。受用无能。故曰令无厌不知足。又云于
外资生贪名多欲。于内资多求。名不知足也。于众生
起瞋名难护。于非众生起瞋名难养。又可缘于外资。
违境行心。起瞋烧人善。心使不现起。名难护不易。护
于内资。违境行心。起瞋丧人善财。无资身义。故曰令
难养。五从第三受。复起无明八使。闇于所缘。故曰愚
痴无智慧也。五如法者。于未得之财。不生驰求。故曰
是少欲于巳得物节量自济。故曰是知足非无欲。反
第二解可知。三于众生处所。违瞋不瞋。故曰易护于
非众生。不起不忍。故曰易养。反第二解可知。五种观
分明。绝于闇障。故曰是智慧非愚痴。次有四个五句。
正明说法教相。是非违顺之义。第一五句。正说无过
者听。第二五句。正明有过者制。第三五句。于上制法
有违。事须遮止。第四五句。于上听法慎而行之。无过
不遮。初四相对明是。二三相对显非也。初五顺善法。
得句字说。成其教诠。此是善法。汝等应行说。以为体
听。第一句总举法体。是善无过。故曰是我所听。次有
三句。离明所听。第二句波陀舍者。此是偈也。谓谈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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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偈。何㝹波陀舍者。顺善法偈说也。第三便闇那者。
谓谈善法句也。阿㝹便阇那者。谓顺善法句说也。第
四句恶叉罗者。谓谈善法字阿㝹。恶叉罗者。谓惧善
法字说。五应如是作者。劝如说行也。第二五初句。总
举不善法。此是恶法。有过须制。故曰如我所不听下
三离明。第二波陀舍者。谓谈不善法偈。阿㝹波陀舍
者。顺不善法偈说。第三便阇那。谓谈不善法句。阿㝹
便阇那者。谓顺不善法句说。第四恶叉罗者。谈不法
字。阿㝹等者。谓慎不善法字说。五应呵巳下劝恶法
应。故曰应可不应随顺。次下二五。准说可知。
入众五法者。凡欲入众之法。要备五法者。善调心志
动成物轨。和合相得。犹若水乳。出离之要。勿过于此。
一脩慈悯物。离于瞋垢故。二卑下意。折伏贡高故。三
善知坐起。离于谄慢故。四说于法言。离无义语。五见
过脩嘿息诤讼。次释文。凡欲入众。先脩慈悯物与乐。
故曰应以慈心也。然拭尘巾体揽秽。归巳显物。令净
入众之心。亦宜收过。向巳推直于人。故曰如拭尘巾
也。见上坐不应安坐。谓离慢也。见下坐不应起立。谓
离谄也。然众法事。重持宜谨意。何得杂说世言。自坏
恼众。宜法宣言。以晓群心。故曰不得杂说世言。乃至
为人说法也。然众无容秽。见过须呵。所以嘿者。或是
非时。或言不鉴物。若当断理。必成败损。宜须忍嘿。以
息诤讼。故曰应作嘿。然此中有六种。如上自损灭中
说。谓损增五中。文不异前。故言如上。以此文言五法。
谓谈善法句也。阿㝹便阇那者。谓顺善法句说也。第
四句恶叉罗者。谓谈善法字阿㝹。恶叉罗者。谓惧善
法字说。五应如是作者。劝如说行也。第二五初句。总
举不善法。此是恶法。有过须制。故曰如我所不听下
三离明。第二波陀舍者。谓谈不善法偈。阿㝹波陀舍
者。顺不善法偈说。第三便阇那。谓谈不善法句。阿㝹
便阇那者。谓顺不善法句说。第四恶叉罗者。谈不法
字。阿㝹等者。谓慎不善法字说。五应呵巳下劝恶法
应。故曰应可不应随顺。次下二五。准说可知。
入众五法者。凡欲入众之法。要备五法者。善调心志
动成物轨。和合相得。犹若水乳。出离之要。勿过于此。
一脩慈悯物。离于瞋垢故。二卑下意。折伏贡高故。三
善知坐起。离于谄慢故。四说于法言。离无义语。五见
过脩嘿息诤讼。次释文。凡欲入众。先脩慈悯物与乐。
故曰应以慈心也。然拭尘巾体揽秽。归巳显物。令净
入众之心。亦宜收过。向巳推直于人。故曰如拭尘巾
也。见上坐不应安坐。谓离慢也。见下坐不应起立。谓
离谄也。然众法事。重持宜谨意。何得杂说世言。自坏
恼众。宜法宣言。以晓群心。故曰不得杂说世言。乃至
为人说法也。然众无容秽。见过须呵。所以嘿者。或是
非时。或言不鉴物。若当断理。必成败损。宜须忍嘿。以
息诤讼。故曰应作嘿。然此中有六种。如上自损灭中
说。谓损增五中。文不异前。故言如上。以此文言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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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僧中应语。故知此中对僧中明也。文言如上自损
减说。明知上文对自行。辨有斯别状故。此复明初五。
一有犯。二智者呵责。三得罪无量。乃至不作无犯。四
取彼自言。不如自言法治。五不知言说。远近有损减。
此五僧中。不应语。反上应语。是非相反二经竟。第一
不解所此可言。二不善识彼语。三应难不难。四有难
不能解。五不持木叉。有此五非。不应反上。是如应语
四经竟。一喜瞋恚。二不放舍。三增益他语。四受不善
语。五离善语。有此五非。不应语反上。应语六经竟。
应举德中。初有二五。一具持二百五十。二多闻。三善
于言语。四有忆念。五有智慧。第二五者。一有意悯心。
二有欲利益。三令增长。四忏悔。五清净。次欲举他罪
巳下指遮中七种五法。慰喻呵责。次有五法。非法举
巳下有五德五。德举非彰过。不应举是则应举。初五
广辨。次不善善等四常换。第五以不善显前第五。瞋
恚不以慈心。为五不应举。以善𨲙前慈心。不以瞋恚
为五应举。
自下非毗尼是毗尼。乃至损减利益。恒次第展转。显
第五句。是非相反。以为五对。类说可知。第三损减。据
前所举人。此第五损减。对能举人说也。若作此解。合
十四个五。文释尔。谓不善善等。释前五德损益。若使
不具德。而举他者。违理损物。名不善。具德举者。顺理
益物。名之为善。不具德举者。不能灭恶生善。名非毗
尼。具德举他。能灭恶生善。称为毗尼。次以世间损减。
减说。明知上文对自行。辨有斯别状故。此复明初五。
一有犯。二智者呵责。三得罪无量。乃至不作无犯。四
取彼自言。不如自言法治。五不知言说。远近有损减。
此五僧中。不应语。反上应语。是非相反二经竟。第一
不解所此可言。二不善识彼语。三应难不难。四有难
不能解。五不持木叉。有此五非。不应反上。是如应语
四经竟。一喜瞋恚。二不放舍。三增益他语。四受不善
语。五离善语。有此五非。不应语反上。应语六经竟。
应举德中。初有二五。一具持二百五十。二多闻。三善
于言语。四有忆念。五有智慧。第二五者。一有意悯心。
二有欲利益。三令增长。四忏悔。五清净。次欲举他罪
巳下指遮中七种五法。慰喻呵责。次有五法。非法举
巳下有五德五。德举非彰过。不应举是则应举。初五
广辨。次不善善等四常换。第五以不善显前第五。瞋
恚不以慈心。为五不应举。以善𨲙前慈心。不以瞋恚
为五应举。
自下非毗尼是毗尼。乃至损减利益。恒次第展转。显
第五句。是非相反。以为五对。类说可知。第三损减。据
前所举人。此第五损减。对能举人说也。若作此解。合
十四个五。文释尔。谓不善善等。释前五德损益。若使
不具德。而举他者。违理损物。名不善。具德举者。顺理
益物。名之为善。不具德举者。不能灭恶生善。名非毗
尼。具德举他。能灭恶生善。称为毗尼。次以世间损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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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不具德。以出世间利益。释前具德。类亦同尔。故曰
亦如是。若如此者。但有十个五法也。问举罪之德。通
论上下。或有十一个五。及下增十及十七。有何异状
耶。解言。位为三。一上文身清净五。及此初五二五。专
望能举。远离嫌呵。须此二五。于中身清净。一五是本。
此中初五。谓前五中差别。如初五持戒即身净。善言
即口净。多闻即知二藏智慧。知毗昙藏多闻之类。忆
念者。谓慧之伴数也。第二有慈悲心下有其九五。并
望所举损益。故须此等。但时非时。一五是本。馀尽是
时非时。五中差别。初一五者。一慈悲心即五中慈心。
下之四法。总是利益。不以损减中收故也。第三增十。
及七十二门。通望僧别。能所以离故也。时与非时。此
句无第三者。谓无利益。不以损减。则不应举。实不实。
无第三者。谓无柔濡。不以粗矿。下三作头。展转除三。
皆不冷举。且言无第三。若约二四五等除之类。亦俱
得作此解者。单释阙德不成举也。又可更释时与非
时。无第三者。谓但得有时非时相对。更无第三亦时
亦非时句。故云无第三。下皆类然。此义合理。斯谓释
如。非谓时等一边。具德应举。非时一边。阙不应举。更
无亦应不应。是故须称无第三句言等以简之。
第三舍戒。第四持益。此三四中。义合多五。准前以说。
增六之中。文有七六。分文为三。初有一六。辨遮如非。
次有一六。教诫尼德。下有五六约业具境缘所称法
等六。犯所起者。如明了论。八缘所生诸罪。令具约彼。
亦如是。若如此者。但有十个五法也。问举罪之德。通
论上下。或有十一个五。及下增十及十七。有何异状
耶。解言。位为三。一上文身清净五。及此初五二五。专
望能举。远离嫌呵。须此二五。于中身清净。一五是本。
此中初五。谓前五中差别。如初五持戒即身净。善言
即口净。多闻即知二藏智慧。知毗昙藏多闻之类。忆
念者。谓慧之伴数也。第二有慈悲心下有其九五。并
望所举损益。故须此等。但时非时。一五是本。馀尽是
时非时。五中差别。初一五者。一慈悲心即五中慈心。
下之四法。总是利益。不以损减中收故也。第三增十。
及七十二门。通望僧别。能所以离故也。时与非时。此
句无第三者。谓无利益。不以损减。则不应举。实不实。
无第三者。谓无柔濡。不以粗矿。下三作头。展转除三。
皆不冷举。且言无第三。若约二四五等除之类。亦俱
得作此解者。单释阙德不成举也。又可更释时与非
时。无第三者。谓但得有时非时相对。更无第三亦时
亦非时句。故云无第三。下皆类然。此义合理。斯谓释
如。非谓时等一边。具德应举。非时一边。阙不应举。更
无亦应不应。是故须称无第三句言等以简之。
第三舍戒。第四持益。此三四中。义合多五。准前以说。
增六之中。文有七六。分文为三。初有一六。辨遮如非。
次有一六。教诫尼德。下有五六约业具境缘所称法
等六。犯所起者。如明了论。八缘所生诸罪。令具约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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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定此文。一由身非心口者。如不明户卧及共非大
戒眠等。二起口不以身心。如善心为女人说法。过五
六语。三从身口不以心者。如善心为男女行媒便等。
四从身心非口者。如故心出不净等。五口心非身者。
如染污心。对女人说。显示淫欲语等。六从身口心。如
有染污心。为男女行媒使等。盗业一六。次盗心一六
须准此文。以释盗戒者。善略无舍戒持益二门。
增七合有十四个七。于中分五。初有四七杂明众行。
二有七持律秉宗之德。十律。有七大律师。谓七佛是。
三有一七离慢如非行。四有一位舍戒。五有一位持
益。四五二门。义合多七也。
增八之中。有其八个八。位分为五。初有一八辨遮如
非。次有一八教诫尼德。次有一八尼之受缘。次有四
八互治如非使伴之德。次瞻波城巳下教僧捡校罪
实。有八马八人。及损益八喻。若离此总。合有十个八
也。就捡罪实中分三。初至信乐受持。制举罪返增瞋
恚。第二尔时佛告比丘巳下因前瞋故。遂举八种恶
人。如八恶马。第三尔时世尊在拘萨罗巳下对前恶
人。彰其损益。劝弃损就益。前文有三。一明其德人依
根举罪。二当举罪时彼比丘巳下讳犯瞋恚。三佛告
巳下教僧观察。于中有二。初即对此人。以彰捡审。故
言应审定问此人无狂也。二譬如巳下教以四亲近
行。久时观察。于中分二。初长行喻三。即为三文。初农
夫。与共住久处二行作喻。次当凤竹从扬。与智慧作
戒眠等。二起口不以身心。如善心为女人说法。过五
六语。三从身口不以心者。如善心为男女行媒便等。
四从身心非口者。如故心出不净等。五口心非身者。
如染污心。对女人说。显示淫欲语等。六从身口心。如
有染污心。为男女行媒使等。盗业一六。次盗心一六
须准此文。以释盗戒者。善略无舍戒持益二门。
增七合有十四个七。于中分五。初有四七杂明众行。
二有七持律秉宗之德。十律。有七大律师。谓七佛是。
三有一七离慢如非行。四有一位舍戒。五有一位持
益。四五二门。义合多七也。
增八之中。有其八个八。位分为五。初有一八辨遮如
非。次有一八教诫尼德。次有一八尼之受缘。次有四
八互治如非使伴之德。次瞻波城巳下教僧捡校罪
实。有八马八人。及损益八喻。若离此总。合有十个八
也。就捡罪实中分三。初至信乐受持。制举罪返增瞋
恚。第二尔时佛告比丘巳下因前瞋故。遂举八种恶
人。如八恶马。第三尔时世尊在拘萨罗巳下对前恶
人。彰其损益。劝弃损就益。前文有三。一明其德人依
根举罪。二当举罪时彼比丘巳下讳犯瞋恚。三佛告
巳下教僧观察。于中有二。初即对此人。以彰捡审。故
言应审定问此人无狂也。二譬如巳下教以四亲近
行。久时观察。于中分二。初长行喻三。即为三文。初农
夫。与共住久处二行作喻。次当凤竹从扬。与智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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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第三井兰。与深观察作喻。初喻文二。先喻后合。喻
中有四。一譬如农夫者。与众主比丘能断理人作喻。
二田苗巳下至而为妨害。与所断理众持破相似不
可别喻。三乃至秀实巳下正明共住久处。验得罪实
过彰露喻。过既彰显宜治罚。是以第四既知非𥼆巳
下灭摈除弃喻。第二难分中。言田苗稊稗参生者。
谓持破共住。苗叶相类。不别者。善恶相滥也。而为
妨害者。彰恶能损善故。次合中比丘亦复如是。合上
农夫。有恶比丘巳下乃至不出罪时。合上第二相似
难分喻。既出其罪巳下合上第三方知非𥼆喻。四既
知其异一为作灭摈巳下。合上既知非𥼆芸除根本
喻。第二喻四。一农夫喻众主。二治𥼆喻所断理僧众。
净秽相滥。犹若𥼆秕难分喻。二当风一从扬。正明与
智慧风。验其罪实。善恶两分喻。四好𥼆巳下灭摈除
弃喻。下合中略不合初喻。馀三比说。第三喻亦四。譬
如有人。与众主作喻。二从须木巳下至如贞实者不
异。正明虽须好木。而净秽相似难分喻。三至于叩时
巳下明深观察。验得罪实喻。四既知内空巳下与治
罚为喻。第二喻中清净众。有律润之义。如似于井。治
罚简取。共授佛法。故曰须木作井兰。戒法防非。如似
于城。举罪善心。从律内而起。义同从城中出。秉明慧
在心。名手执利斧。往彼林中。喻入僧众。井中遍叩诸
树者。喻与智慧深观察之人。人各取自言。若是实中
者。喻持戒比丘。言行相覆。空中虚犀者。喻破戒比丘。
中有四。一譬如农夫者。与众主比丘能断理人作喻。
二田苗巳下至而为妨害。与所断理众持破相似不
可别喻。三乃至秀实巳下正明共住久处。验得罪实
过彰露喻。过既彰显宜治罚。是以第四既知非𥼆巳
下灭摈除弃喻。第二难分中。言田苗稊稗参生者。
谓持破共住。苗叶相类。不别者。善恶相滥也。而为
妨害者。彰恶能损善故。次合中比丘亦复如是。合上
农夫。有恶比丘巳下乃至不出罪时。合上第二相似
难分喻。既出其罪巳下合上第三方知非𥼆喻。四既
知其异一为作灭摈巳下。合上既知非𥼆芸除根本
喻。第二喻四。一农夫喻众主。二治𥼆喻所断理僧众。
净秽相滥。犹若𥼆秕难分喻。二当风一从扬。正明与
智慧风。验其罪实。善恶两分喻。四好𥼆巳下灭摈除
弃喻。下合中略不合初喻。馀三比说。第三喻亦四。譬
如有人。与众主作喻。二从须木巳下至如贞实者不
异。正明虽须好木。而净秽相似难分喻。三至于叩时
巳下明深观察。验得罪实喻。四既知内空巳下与治
罚为喻。第二喻中清净众。有律润之义。如似于井。治
罚简取。共授佛法。故曰须木作井兰。戒法防非。如似
于城。举罪善心。从律内而起。义同从城中出。秉明慧
在心。名手执利斧。往彼林中。喻入僧众。井中遍叩诸
树者。喻与智慧深观察之人。人各取自言。若是实中
者。喻持戒比丘。言行相覆。空中虚犀者。喻破戒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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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行相反。而彼空树乃至不异者。明恶人监善。难可
分别。第三喻中。至于叩时方知内空者。因捡自言。虚
实殊分也。第四喻中。既知内空。总举其过。即便巳下
正明行治。若获夷罪。理合灭摈。故曰斫伐。如大虚犀。
不任用故。僧残可救。与波利阿浮呵那。故曰截落枝
落枝叶。第三次轻三说而遣。故曰先去粗朴。提舍尼
罪一说忏洗。义同釿刬粗重。既无吉罪。心悔称细治。
自离罪垢。名为内净。除见闻之丑。字为外净。既是第
二白法。堪为僧用。共护佛法。故曰以作井兰。下合中
略不合初句。馀可准知。
就偈中有三。初有一偈半。总诵上合喻中第三段。以
四亲近行。验得罪实文二。次有半偈。总诵上喻说中
第四段治罚文。第三有二偈。总诵上合中第四段治
罚经文。就初段中。初一偈诵共住久处二亲近行。验
得罪实文。次半偈。诵上智慧观察。验得罪实义也。
第二恶马文三。初先总举二恶八数举汝曹谛听。二
何等八巳下别别列八马八人。三我巳说八种巳下
总以结劝。第二文二。第一先列八种恶马。第二法喻
相对。明恶人恶马也。两文之中。各有其三。一者假徵。
故曰何等八。二各别列八相。三是为下结。列中恶马
者。喻恶比丘。难可禁制故也。此是因前被举增瞋恚
故果别。馀七并合有八。谓第五恶马者。𠄎是初缘被
举解推增瞋恚人故也。以䩛切勒。控制恶马。不得动
转。喻以三根。證彼前犯。不得违返。义同授勒也。言与
分别。第三喻中。至于叩时方知内空者。因捡自言。虚
实殊分也。第四喻中。既知内空。总举其过。即便巳下
正明行治。若获夷罪。理合灭摈。故曰斫伐。如大虚犀。
不任用故。僧残可救。与波利阿浮呵那。故曰截落枝
落枝叶。第三次轻三说而遣。故曰先去粗朴。提舍尼
罪一说忏洗。义同釿刬粗重。既无吉罪。心悔称细治。
自离罪垢。名为内净。除见闻之丑。字为外净。既是第
二白法。堪为僧用。共护佛法。故曰以作井兰。下合中
略不合初句。馀可准知。
就偈中有三。初有一偈半。总诵上合喻中第三段。以
四亲近行。验得罪实文二。次有半偈。总诵上喻说中
第四段治罚文。第三有二偈。总诵上合中第四段治
罚经文。就初段中。初一偈诵共住久处二亲近行。验
得罪实文。次半偈。诵上智慧观察。验得罪实义也。
第二恶马文三。初先总举二恶八数举汝曹谛听。二
何等八巳下别别列八马八人。三我巳说八种巳下
总以结劝。第二文二。第一先列八种恶马。第二法喻
相对。明恶人恶马也。两文之中。各有其三。一者假徵。
故曰何等八。二各别列八相。三是为下结。列中恶马
者。喻恶比丘。难可禁制故也。此是因前被举增瞋恚
故果别。馀七并合有八。谓第五恶马者。𠄎是初缘被
举解推增瞋恚人故也。以䩛切勒。控制恶马。不得动
转。喻以三根。證彼前犯。不得违返。义同授勒也。言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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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者。喻与彼罪远情□总。义言与鞭也。欲令其去者。
谓怖令忏悔。有长道之益故也。抵踬不去者。喻恶比
丘。不肯引过忏悔灭也。下列八人中。一一有三。初举
法说。二犹如巳下以喻况显。三我说此人者。合就初
法中。言或有恶比丘者。似恶马也。见闻疑者。如控勒
也。罪者如与鞭令去也。而彼言我不忆者。状似抵踬
不知去也。次犹如巳下喻言恶马者。喻恶比丘。授勒
者。喻举三根。言与鞭者。喻前言罪。言欲令去者。喻令
忏清净。言而更等者。喻合不须也。我说此人亦如是
者。亦如恶马也。自下同者不须释随。异者须解也。二
恶马中倚傍。犯不犯两辕。三恶中颠厥足者。喻自坏。
及折辕轴。喻恼他。四恶中而更却行者。喻恶比丘反
呵五德。不受教训。长老亦自痴者。合却行也。五恶中
趣非道者。喻恶比丘作馀语答僧。不引本罪也。折轴
者。喻恶比丘。反生嗔恚。恼乱众僧。合喻可知。六中不
畏御者。喻恶比丘不畏众僧也。亦不畏鞭。喻不畏所
犯罪也。啮衔不可制者。喻不受五德语。以座具肩上
而去。七恶中。双脚人立坐吐沫者。喻恶比丘反抄衣。
举手大语不可制也。八恶中。蹲卧者。喻恶比丘得他
举故。反舍戒休道也。
第三彰损益中文二。初审诸比丘彰其损益。二世尊
说时巳下人有利钝。获益不同。进退四阶也。前文损
益。事虽有八。义约为三。初一火聚。举违顺二忆。以彰
损益。劝舍顺行违。第二次有二文。热戟及斧。破戒人
谓怖令忏悔。有长道之益故也。抵踬不去者。喻恶比
丘。不肯引过忏悔灭也。下列八人中。一一有三。初举
法说。二犹如巳下以喻况显。三我说此人者。合就初
法中。言或有恶比丘者。似恶马也。见闻疑者。如控勒
也。罪者如与鞭令去也。而彼言我不忆者。状似抵踬
不知去也。次犹如巳下喻言恶马者。喻恶比丘。授勒
者。喻举三根。言与鞭者。喻前言罪。言欲令去者。喻令
忏清净。言而更等者。喻合不须也。我说此人亦如是
者。亦如恶马也。自下同者不须释随。异者须解也。二
恶马中倚傍。犯不犯两辕。三恶中颠厥足者。喻自坏。
及折辕轴。喻恼他。四恶中而更却行者。喻恶比丘反
呵五德。不受教训。长老亦自痴者。合却行也。五恶中
趣非道者。喻恶比丘作馀语答僧。不引本罪也。折轴
者。喻恶比丘。反生嗔恚。恼乱众僧。合喻可知。六中不
畏御者。喻恶比丘不畏众僧也。亦不畏鞭。喻不畏所
犯罪也。啮衔不可制者。喻不受五德语。以座具肩上
而去。七恶中。双脚人立坐吐沫者。喻恶比丘反抄衣。
举手大语不可制也。八恶中。蹲卧者。喻恶比丘得他
举故。反舍戒休道也。
第三彰损益中文二。初审诸比丘彰其损益。二世尊
说时巳下人有利钝。获益不同。进退四阶也。前文损
益。事虽有八。义约为三。初一火聚。举违顺二忆。以彰
损益。劝舍顺行违。第二次有二文。热戟及斧。破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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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恭敬。以明违顺。举益劝持。第三以铁衣巳下五
事对衣食粥房床。受人供给。以辨损益。劝持亦略。无
舍戒持益多八之文。
增九四位。初一九法。对白衣家信有淳微。次一九法。
辨遮如非。次舍戒。次位持益下二得有多九。谓十。
十中。有二十个十法。位分为三。初有十二个十。就资
缘众行。杂明应不应。第二有十法不应授大戒巳下
五个十。就受戒师德。断诤应否。第三阿难从座起巳
下有三个十。生诤不生诤。诤根非诤根。破不破义。初
文十二中。分之为七。初有两个十。衣物资缘。次有两
个十。辨遮如非。次有一十。教戒尼德。次一举德。次捉
筹如非。次一戒宗之利。次不应犯巳下四个十法杂
明。就第四举德中。如上五五法中说者。解有二种。一
释。此中更有三个增十。今依文者。一身清净。二口清
净。三命清净。四不多闻不应举。多闻应举。五不诵二
部毗尼不应举。诵应举。此一五竟。又第二五十。一四
常定。以广诵毗尼显前第五。有第二五。复以坚住毗
尼。显前第五。为第三五。复以善能灭诤。显前第五。为
第四五。故言如上五五法中说。下复以常五德。配前
四五。有四个增十。又解不尔。上增五中。伹有初五。馀
者悉无。何容谬指。下三五如上。今言此中总指料简
五德。应举不应义。如前增五无异。故言如上五五法
中说也。非别更有三五下。以常五德配故。但成一个
十也。准此文时。凡言举罪。自须远离嫌呵复利益所
事对衣食粥房床。受人供给。以辨损益。劝持亦略。无
舍戒持益多八之文。
增九四位。初一九法。对白衣家信有淳微。次一九法。
辨遮如非。次舍戒。次位持益下二得有多九。谓十。
十中。有二十个十法。位分为三。初有十二个十。就资
缘众行。杂明应不应。第二有十法不应授大戒巳下
五个十。就受戒师德。断诤应否。第三阿难从座起巳
下有三个十。生诤不生诤。诤根非诤根。破不破义。初
文十二中。分之为七。初有两个十。衣物资缘。次有两
个十。辨遮如非。次有一十。教戒尼德。次一举德。次捉
筹如非。次一戒宗之利。次不应犯巳下四个十法杂
明。就第四举德中。如上五五法中说者。解有二种。一
释。此中更有三个增十。今依文者。一身清净。二口清
净。三命清净。四不多闻不应举。多闻应举。五不诵二
部毗尼不应举。诵应举。此一五竟。又第二五十。一四
常定。以广诵毗尼显前第五。有第二五。复以坚住毗
尼。显前第五。为第三五。复以善能灭诤。显前第五。为
第四五。故言如上五五法中说。下复以常五德。配前
四五。有四个增十。又解不尔。上增五中。伹有初五。馀
者悉无。何容谬指。下三五如上。今言此中总指料简
五德。应举不应义。如前增五无异。故言如上五五法
中说也。非别更有三五下。以常五德配故。但成一个
十也。准此文时。凡言举罪。自须远离嫌呵复利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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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言具十应举也。第二师德等中。初有两个十。受戒
师德。第二十法。一不持戒。二不多闻。三不教毗昙。四
不教毗尼。五不能教舍恶见。六不知木叉者。谓不能
戒相轻重持犯等相。七不知木叉说者。谓不能众法
说之仪则。不知布萨者。不知自行除罪。不知布萨羯
磨者。不识众法除罪也。十不满十岁。次三断诤之德。
有十法不应断事者。一不持戒。二不多闻。三不广诵
毗尼。四不善巧言语令人易解。五不能问答教呵。令
彼欢喜。六有诤不善灭者。谓不解四诤。用药多少进
否之仪。七不知木叉。八不知木叉说。九不知布萨。十
不知布萨羯磨。又作第二十时。前六常定。更以四句
配之。一不解断了斗诤事。二不知诤起。三不知诤灭。
四不知趣灭诤道。是为十。又以不爱等四显前四。即
第三十。第三生诤不生诤等如文。
增十一。但有舍戒。如文。
增十二。有二。初就觅诤有两增十二。或可有三。下就
言诤。有一个十二。觅诤中。初十二者。初诤根有三。灭
中有四。以身清净等。五德配之。是为十二。初诤根非
诤根中。先总举列数。二何等巳下依数辨相。三是故
巳下结辨中。先非后如。言三法疾灭者。谓三善根疾
灭也。言三法增长者。谓三不善根增长也。三疾灭中。
念出离者。无贪善根。清净无染。故曰念出离也。念无
嫉姤者。是无痴善根也。三法增长。反前可知。总结中
二。初是巳下者。谓举诤过以结损。第二是故巳下者。
师德。第二十法。一不持戒。二不多闻。三不教毗昙。四
不教毗尼。五不能教舍恶见。六不知木叉者。谓不能
戒相轻重持犯等相。七不知木叉说者。谓不能众法
说之仪则。不知布萨者。不知自行除罪。不知布萨羯
磨者。不识众法除罪也。十不满十岁。次三断诤之德。
有十法不应断事者。一不持戒。二不多闻。三不广诵
毗尼。四不善巧言语令人易解。五不能问答教呵。令
彼欢喜。六有诤不善灭者。谓不解四诤。用药多少进
否之仪。七不知木叉。八不知木叉说。九不知布萨。十
不知布萨羯磨。又作第二十时。前六常定。更以四句
配之。一不解断了斗诤事。二不知诤起。三不知诤灭。
四不知趣灭诤道。是为十。又以不爱等四显前四。即
第三十。第三生诤不生诤等如文。
增十一。但有舍戒。如文。
增十二。有二。初就觅诤有两增十二。或可有三。下就
言诤。有一个十二。觅诤中。初十二者。初诤根有三。灭
中有四。以身清净等。五德配之。是为十二。初诤根非
诤根中。先总举列数。二何等巳下依数辨相。三是故
巳下结辨中。先非后如。言三法疾灭者。谓三善根疾
灭也。言三法增长者。谓三不善根增长也。三疾灭中。
念出离者。无贪善根。清净无染。故曰念出离也。念无
嫉姤者。是无痴善根也。三法增长。反前可知。总结中
二。初是巳下者。谓举诤过以结损。第二是故巳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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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应知。三法疾灭。三法增长。损益义也。次若比丘
巳下以如反非。三不善根灭。三善根增。即是和合。次
灭诤四者。一一是非。合说四对。初彼此不忍。诤唯增
炽。各怀忍嘿。诤则消殄。二不以七灭。一一而灭故。增
用则除灭。三三不共上中下坐。评宜不可除殄。共评
则灭。四不与持法摩夷。共评为异。下以五德配之。一
身不清净。二口不清净。此合明。三命不清净。四寡闻。
此二合辨。五不知毗尼言不辨了。此五不应举。反前
应举。此五足前七法。合有十二。又有说者。上来事诤。
以其文言。以七灭诤一一灭之故知也。若尔以用七
故。是事诤者。理即谤三。不专觅中事作。何须五德身
清净等。今言以七灭灭者。此谓总举七药。若当灭者。
十灭之中。随灭灭之。意取忆念等也。
次第二十二。第一若此比丘有爱恭敬巳下至信乐
受持。有六句。量宜应举不应举。合以为一。第一有爱
恭敬。二无爱有恭敬。三有恭敬无爱。此句文错。应言
无恭敬有爱。乃言有恭敬无爱。此是到言也。四无爱
无恭敬。能令舍恶行善应举。五若无爱恭敬然常中。
有所重比丘应举。第六全𨷂无益。正明舍弃恶马治
之。次忧波问巳下有三。谓初一问答。破戒见破威仪。
是所举事。复一问答有三。谓举所依根。次一问答。谓
以利益。所举五德。合成十二也。此二中五德前配远
离嫌呵五。此配灭成善五也。次下文者。有说伹是量
宜应举是非。不是增十二数。或若作劝学我法者。莫
巳下以如反非。三不善根灭。三善根增。即是和合。次
灭诤四者。一一是非。合说四对。初彼此不忍。诤唯增
炽。各怀忍嘿。诤则消殄。二不以七灭。一一而灭故。增
用则除灭。三三不共上中下坐。评宜不可除殄。共评
则灭。四不与持法摩夷。共评为异。下以五德配之。一
身不清净。二口不清净。此合明。三命不清净。四寡闻。
此二合辨。五不知毗尼言不辨了。此五不应举。反前
应举。此五足前七法。合有十二。又有说者。上来事诤。
以其文言。以七灭诤一一灭之故知也。若尔以用七
故。是事诤者。理即谤三。不专觅中事作。何须五德身
清净等。今言以七灭灭者。此谓总举七药。若当灭者。
十灭之中。随灭灭之。意取忆念等也。
次第二十二。第一若此比丘有爱恭敬巳下至信乐
受持。有六句。量宜应举不应举。合以为一。第一有爱
恭敬。二无爱有恭敬。三有恭敬无爱。此句文错。应言
无恭敬有爱。乃言有恭敬无爱。此是到言也。四无爱
无恭敬。能令舍恶行善应举。五若无爱恭敬然常中。
有所重比丘应举。第六全𨷂无益。正明舍弃恶马治
之。次忧波问巳下有三。谓初一问答。破戒见破威仪。
是所举事。复一问答有三。谓举所依根。次一问答。谓
以利益。所举五德。合成十二也。此二中五德前配远
离嫌呵五。此配灭成善五也。次下文者。有说伹是量
宜应举是非。不是增十二数。或若作劝学我法者。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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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数举他。以明十二。义亦不妨。次定文者。从跋阇巳
下至而为说法。审捡比丘。使体解说意。即是一句。二
佛言汝等巳下至和合脩学。既详说意。于我所说。劝
应脩学。有第二句。三若欢喜和合巳下乃至住于善
法。劝莫数举。或若举者制汝。能举罪人。观察应不。有
其七句。一不合自恼。二亦不害他。三彼犯罪者。不善
瞋恚。四不结怨嫌。五不难觉悟。六自能除罪。七能舍
不善。住于善法。并前成九。次若作如是巳下对前七
种。观察具者大善。傥或不具。量宜应不。有其三句。第
一从初至则应举罪。对前七。阙第一第五。具馀五故。
益物应举。于中文二。初对制法。以明阙两。第一彼比
丘应作是念巳下量应否。第二比丘作是念巳下至
馀如上说。阙第一第三。然具馀五益物听举。第三比
丘复念巳下阙一二三及以五六。虽有馀二。谓是四
七。以损物故。故不应举。故使言于我得恼害彼喜。瞋
恚难可解悟。不疾舍罪。若我举者。多生瞋恚。不须复
举。以三足九。岂非十二也。前应举中。具作两句。若更
以一法作头。以馀相配。二二阙之。便成多句。为成十
二。文不绮该也。次如是比丘和合欢喜巳下明言诤
十二句也。此文意势还是传从前佛说意来。谓汝比
丘。若和合学我所说。前劝莫举。今劝评理。莫生矛盾。
故文言如是比丘和合欢喜。于阿毗昙中。种种诤语。
若作是说于僧十二中。分文又为二。初两个十二。直
就举罪。第二跋阇巳下劝学以明两个增十二。一劝
下至而为说法。审捡比丘。使体解说意。即是一句。二
佛言汝等巳下至和合脩学。既详说意。于我所说。劝
应脩学。有第二句。三若欢喜和合巳下乃至住于善
法。劝莫数举。或若举者制汝。能举罪人。观察应不。有
其七句。一不合自恼。二亦不害他。三彼犯罪者。不善
瞋恚。四不结怨嫌。五不难觉悟。六自能除罪。七能舍
不善。住于善法。并前成九。次若作如是巳下对前七
种。观察具者大善。傥或不具。量宜应不。有其三句。第
一从初至则应举罪。对前七。阙第一第五。具馀五故。
益物应举。于中文二。初对制法。以明阙两。第一彼比
丘应作是念巳下量应否。第二比丘作是念巳下至
馀如上说。阙第一第三。然具馀五益物听举。第三比
丘复念巳下阙一二三及以五六。虽有馀二。谓是四
七。以损物故。故不应举。故使言于我得恼害彼喜。瞋
恚难可解悟。不疾舍罪。若我举者。多生瞋恚。不须复
举。以三足九。岂非十二也。前应举中。具作两句。若更
以一法作头。以馀相配。二二阙之。便成多句。为成十
二。文不绮该也。次如是比丘和合欢喜巳下明言诤
十二句也。此文意势还是传从前佛说意来。谓汝比
丘。若和合学我所说。前劝莫举。今劝评理。莫生矛盾。
故文言如是比丘和合欢喜。于阿毗昙中。种种诤语。
若作是说于僧十二中。分文又为二。初两个十二。直
就举罪。第二跋阇巳下劝学以明两个增十二。一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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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疾举。次前文十二者。是二勿生诤。此文是也。
次解文。初说若作如是和合。评四种法。而生其诤。第
二众僧有僧事起巳下明观过三句。第三若作如是
诤事灭巳下明灭诤五句。合成十二。初四句者。一初
至如是语评。文义相应法。如僧尼二部。各有五篇。竖
义者言。文义相应。论义言者。既分二说。文义俱不相
应。而生言诤也。第二句复作是言巳下至如是言。其
竖义者言。文虽少异。而义是同。如用饮虫水二敷卧
具打抟等类。论义者言。文既是异。何得义同。而生诤
也。第三复作如是言。竖义者。文同义异。如前胎润等
月。及人法了不了中。忆一不忆一等。如增十七利益
损减等。论义者言。文既是同。何得义异。而生诤也。第
四其竖义者言。文义俱异。至论义者。料以一文。漫相
比决。而生诤也。次观过三者。初至留难。观诤是留难。
二复问言巳下彰是可呵。三复问巳下明不能进善。
次灭诤五者。初至灭此诤事。付诤祈灭。二彼比丘应
答言巳下受诤为判。三若彼比丘闻巳下明舍诤消
灭。四比丘作如是说巳下众主比丘谦卑下意。离于
慢高。五如是馀比丘巳下正明断理应法。无可呵之
失。
增十三文易知。十四五六法门。此三阙。次略而不举
增十七者。一身不清净。文中广辨。二口不清净。三命
不清净。四不多闻。五不诵毗尼。六不观脩多罗。七言
不辨了。八于善比丘。无慈心作破坏意。不应举。反非
次解文。初说若作如是和合。评四种法。而生其诤。第
二众僧有僧事起巳下明观过三句。第三若作如是
诤事灭巳下明灭诤五句。合成十二。初四句者。一初
至如是语评。文义相应法。如僧尼二部。各有五篇。竖
义者言。文义相应。论义言者。既分二说。文义俱不相
应。而生言诤也。第二句复作是言巳下至如是言。其
竖义者言。文虽少异。而义是同。如用饮虫水二敷卧
具打抟等类。论义者言。文既是异。何得义同。而生诤
也。第三复作如是言。竖义者。文同义异。如前胎润等
月。及人法了不了中。忆一不忆一等。如增十七利益
损减等。论义者言。文既是同。何得义异。而生诤也。第
四其竖义者言。文义俱异。至论义者。料以一文。漫相
比决。而生诤也。次观过三者。初至留难。观诤是留难。
二复问言巳下彰是可呵。三复问巳下明不能进善。
次灭诤五者。初至灭此诤事。付诤祈灭。二彼比丘应
答言巳下受诤为判。三若彼比丘闻巳下明舍诤消
灭。四比丘作如是说巳下众主比丘谦卑下意。离于
慢高。五如是馀比丘巳下正明断理应法。无可呵之
失。
增十三文易知。十四五六法门。此三阙。次略而不举
增十七者。一身不清净。文中广辨。二口不清净。三命
不清净。四不多闻。五不诵毗尼。六不观脩多罗。七言
不辨了。八于善比丘。无慈心作破坏意。不应举。反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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𠄎应举。广文同前。故言亦如是。九复次巳下明有实
犯应举。十取彼自言如自言治。十一善能言泥辨了。
十二有利益。复以常者五德配之。便成十七也。问第
四不多闻。与第六不观脩多罗。何异耶。答第四不多
闻者。谓不解二藏法相。因果耶正。不应举。反前应举。
不观脩多罗者。谓不能观经中。合举不合举。如各自
观身行等。即不合举。多闻有智。慈心悯物。发言有益。
有是合举。问第七与十一俱言辨了。此有何异。答第
七辨了。谓直言词流泽。音声清妙。但可悦可。未必当
机。十一者。善巧方便。称机授与。契快群心。故曰辨了。
又问第八慈心。与五德中慈。复有何别。前八慈心于
善众有慈。德中慈心。悯所举人故。又问第九实不实。
与德中真实。竟复何殊。前实望犯罪虚实。德中实者。
谓三根有无。又问十二利益。德中利益。如何取别。望
自身于巳无恼。德中利益于所举无恼故也。
增十八九二十二十一。此门亦略。
增二十二中。初是师德生善以说。后是断事人德灭
恶以明。师德中。初十八法。有成十八。十九不知可忏
者。谓不识下四篇。是可悔法。二十不知不可忏者。谓
不识夷等罪。是不可忏故。十一不知忏悔者。谓不识
能治之药。成不之义。二十二不知忏悔清净者。不识
药病相对。灭恶生善也。若不具此。师训不成。焉能摄
受。制不听度人。反则为如。生善灭恶。故听度人。灭诤
德中有二。初有十一自行善成。是其德能。下有十一
犯应举。十取彼自言如自言治。十一善能言泥辨了。
十二有利益。复以常者五德配之。便成十七也。问第
四不多闻。与第六不观脩多罗。何异耶。答第四不多
闻者。谓不解二藏法相。因果耶正。不应举。反前应举。
不观脩多罗者。谓不能观经中。合举不合举。如各自
观身行等。即不合举。多闻有智。慈心悯物。发言有益。
有是合举。问第七与十一俱言辨了。此有何异。答第
七辨了。谓直言词流泽。音声清妙。但可悦可。未必当
机。十一者。善巧方便。称机授与。契快群心。故曰辨了。
又问第八慈心。与五德中慈。复有何别。前八慈心于
善众有慈。德中慈心。悯所举人故。又问第九实不实。
与德中真实。竟复何殊。前实望犯罪虚实。德中实者。
谓三根有无。又问十二利益。德中利益。如何取别。望
自身于巳无恼。德中利益于所举无恼故也。
增十八九二十二十一。此门亦略。
增二十二中。初是师德生善以说。后是断事人德灭
恶以明。师德中。初十八法。有成十八。十九不知可忏
者。谓不识下四篇。是可悔法。二十不知不可忏者。谓
不识夷等罪。是不可忏故。十一不知忏悔者。谓不识
能治之药。成不之义。二十二不知忏悔清净者。不识
药病相对。灭恶生善也。若不具此。师训不成。焉能摄
受。制不听度人。反则为如。生善灭恶。故听度人。灭诤
德中有二。初有十一自行善成。是其德能。下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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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离嫌涉。初十一者。一持戒。二多闻。三知阿毗昙因
果耶正。四知毗尼善解行教相差殊。五既是众生为
前灭诤。何有反生他忿。故曰不与人诤。亦不坚住此
事者。谓不受偏辞。执以为是。六犯下四篇。应教呵。然
后共住。七若犯夷等。应灭便灭。次不爱等四。故有十
一。远嫌十一者。一饮食。二衣钵。三供养。四入村。五期
要。以此五事。对此彼二众说。即成其十。并后来以坐。
故复十一。合二十二也。
四分律疏卷第十末(终)
果耶正。四知毗尼善解行教相差殊。五既是众生为
前灭诤。何有反生他忿。故曰不与人诤。亦不坚住此
事者。谓不受偏辞。执以为是。六犯下四篇。应教呵。然
后共住。七若犯夷等。应灭便灭。次不爱等四。故有十
一。远嫌十一者。一饮食。二衣钵。三供养。四入村。五期
要。以此五事。对此彼二众说。即成其十。并后来以坐。
故复十一。合二十二也。
四分律疏卷第十末(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