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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疏卷第九本
沙門法礪撰述
●呵嘖揵度第十一
上品專精無過。可罸次品。自悔不勞。折伏此七種惡。
人有過相續。理須調御。順行道法。方成護眾生救之
益。故次明之。寺內兩舌。須呵嘖治。人之喜為。從初彰
名。故曰呵嘖。七法非一。集在一處。故曰揵度。
先釋其義。八門分別。第一列數釋名。第二置七所以。
第三輕重次第。第四離合。第五足數不足數。第六隨
順有無。第七解懺先後。第八諫不諫異。
初門有二。第一釋名。第二得名。言釋呵嘖名者。此人
輕蔑僧眾。情存鬪亂。對僧倒說。破壞彼此。不受訓導。
為過處深。須加治罸□□□。故曰呵責。作羯磨法。呵
責前人。故曰呵責羯磨。五分亦爾。祇律名折伏。言擯
者。此人於白衣處。倒說佛法。汙家惡行。壞彼信心。以
非為是。作法加罸。遣出本處。為使折伏改悔。從善還
生俗信。故曰擯羯磨。涅槃名為駈遣羯磨。十律名駈
出。言依止者。此人在道雖久。自無解慧。與白衣雜住
倒說四事。隨緣起過。行不自立。須僧治罸。依伏明德。
請稟法訓。以成巳益。故曰依止羯磨。涅槃名為置羯
磨。謂置在有德人所故曰也。言遮不至白衣家者。謂
於有信白衣。前倒說佛法。謗毀三寶。罵辱白衣。損壞
俗信。而便捨去。名為不至。作法加罸。差八德送懺。為
使申謝。還生俗信。遮其不至。要令自往。故曰遮不至
白衣家羯磨。涅槃名為舉罪羯磨。彰過於外。俗人前
悔。故曰舉罪十五。二律稱為下意。祇律。發喜謂發白
衣歡喜。言不見舉者。不信善惡二因。得苦樂兩報。耶
心在懷。彰於學路。宜加折伏。舉棄眾外。目之為舉。作
斯舉法。治不見人。故曰不見舉。涅槃名為未可見羯
磨。言不懺舉者。然罪無定性。既從緣而生。理有悔除。
從緣而滅。今耶見在心。不信緣能感業。垢鄣尤深。進
道無由。須僧折伏。令信懺滅罪。故曰不懺。釋舉同前。
涅槃名為滅羯磨。治罸前人。使信懺滅罪故。惡見不
捨者。見欲不鄣。耶心穴徹。名之為見。見心違理。目之
為惡。治舉惡見之人。甄在眾外。不任僧用。故曰惡見
不捨舉。涅槃名為未捨惡具舉。依明了論。合三舉為
不共住羯磨。故彼偈曰。及五依羯磨。所依事有五。能
依羯磨亦有五。若比丘高心不敬。非他大眾。為此人
作怖畏羯磨。即此可責也。若比丘未明了。律中罪非
罪。阿毗達磨中滅非滅。或離依止。或受沙彌依止。及
作大戒依學。於明了人所作。練磨羯磨。猶此依止也。
上言罪者惡業。非罪者戒。滅者涅槃。非滅者生死。不
了此者。須行練磨。若比丘於俗住處。起惡汙行。作駈
出羯磨。即此擯也。若比丘於在家人邊。謗毀佛法。作
拭除辭謝羯磨。言謗三寶者。言佛無一切智。法不能
盡苦。僧無清淨行等。須加此罸。即此遮不至也。若比
丘不見自有罪。若見不肯行對治法。或不捨耶見。作
不共住羯磨。第二次辨得名。於中位二。前四從治作
名。以治人名別故。後三約過立目。以治人名同故。若
辨舉名。從喻受稱。
第二門。三門料簡。第一應治不應治。第二攝治盡不
盡。第三立七之意。初門凡行七法。謂起過犯。若對僧
前。或對比丘。到說十八。二處二事等。惱亂大眾。與作
呵責。若說前十八等。令他白衣。失平等善心。作擯出
治。若與白衣雜住。共相親附。數作數懺。因前到說。而
生過者。與依止治。或因到說前事。惱謗白衣。遮不至
治。若因前事。有不見病生。與不見舉。又因生不信懺
悔。與不懺舉治。因到說言。欲不鄣道。與不捨舉治。故
增二文言。有二比丘。應與作呵責羯磨。非法說法。法
說非法。乃至說不說。如是𢷤依止。遮不至舉。羯磨亦
如是。二處二事二見亦如是。又增三文中。有三法僧。
應與呵責羯磨。破戒破見破威儀如是。乃至舉羯磨
亦如是。雖可實犯。要須有根。故增四文有四法。作羯
磨等。非法非毗尼。不成不得處。所謂無根。破戒。破見。
破威儀。破正命。有根成得處。所反上是。又得作須應
法。如九三說第二盡不盡者。凡治罸法多。且彰斯七。
以六義故。攝治不盡。一局在治人。不論治罪。即甄覆
等四法。第二秉行眾法。異於惡馬。第三為欲治取。不
同滅擯。第四專是治人。不為滅諍。異罪處所。第五但
為治道。亦甄覆鉢□第六僧尼二部。當眾行罸。即別
於不禮等。立治之法。據此道理。豈可不是治法眾多。
攝而未盡。第三門等不攝餘。所以七者。七中位二。前
四壞行不壞於信。後三信行俱壞。四壞行中。行雖無
量。略明二種。一內護行。謂出家人。順教脩行。眾法成
立。攝法在巳。千載不墜。名為內護佛法行。二外護行。
謂在家俗人。敬信三寶。授護佛法。使不墜沒。名為外
護。內護有二。謂眾法內護。自行內護。若壞眾法內護
行者。作呵責治。若壞自行內護者。作依止治。外護亦
二。謂有違順。若順情生過。不問總別。多家一家。並須
擯治。即是護。令生於正信。若違情惱物。不問多一。皆
不至治。便是護令無惱。以罵生惱。故隨事差。分立四
治法。就後三俱壞中。行雖無量。不出二種。一者信善
惡二因。感苦樂兩報。是入道之初門。二依信起行。今
要而言。亦唯有兩。一是止持行。謂信罪懺滅者是。二
作持行。謂見欲是鄣。脩離染清淨行是。此是三脩。反
此三脩。即成三耶。對此三耶。故立三舉。又更一義言。
此三法並是。不信耶見之人。見不孤起託境而生。境
略藥病。不懺一種。對藥起耶。自餘二見。皆從病起。謂
不善業。有於二能。一能感苦。不信此者。即初舉治。二
能障道。言不障者。第三舉治。彼此合論。故有三舉。問
增三云。不信舉者。何舉所收。答凡言到說十八。並是
須舉。今言不信者。不信善招勝報。不信聖教是非者。
不過十八。咸初舉中攝。以第三舉局故。
第三門前四壞行。不壞信故。過微治淺。判之為輕。後
三俱壞。鄣於進道。自非重治。無以息過。舉無僧用。名
之為重。問所以五篇。先重後輕。此七先輕後重者。解
言五篇犯相。次第重過。先勒故在初明。此就治人次
第。先輕後重。若爾呵弟子中。何以先重。答此等亦是。
說之次第。問若此輕重者。何以行法。同奪七五。答莫
不皆是治人之法。俱非勝次故爾。如罪處所覆藏等
法。學悔之類。豈不輕重。直以並奪勝次。治人義齊。故
同七五。
第四門前四唯離。後三離合俱成。所以爾者。前四治
人名別。理無並牒四過合。加治罸唯離。方成三舉事。
雖是別。治人名同故。得並牒三過。一時舉罸離合。並
成一人三過。合在可知。假使三人各過。合亦應得一。
以人不滿眾故。二治人名處同故。是以律文。三單三
雙。一合事在於斯。
第五門前四治輕。得足僧數。後三耶故。治罸法重。不
滿僧數。
第六門隨順有無者。後三有隨。以其耶見。壞人心行
故爾。前四足數無隨順罪。二就有罪中。除師徒。尼伴
亦無隨罪。所以爾者。師徒以其共行七法。互相勸匠。
早隨順故。尼被差故。如五分憂蹉尼僧。與作不見。擯
啼泣言。願為我解我愚癡。或可更犯麤罪。佛言應白
二差。一尼為伴。共行止住。三就餘人有罪中。重輕分
別。前二犯吉。後一得提。四多少分別亦可知。若據自
違行法者。一有罪無罪者。七皆有罪。以並違行法故。
二有罪中。重輕分別。七俱吉羅。以不就希數等故。三
亦多少可知。
第七門前四無隨順過。故得無懺。後解如遮不至。先
懺白衣竟。然後方解。此七羯磨。但治其人。不治其罪。
為是懺竟。治法不謝。故要須解。以治人時。不牒罪名。
作法故爾。三舉過重。恐犯隨故。是以先解後懺。如受
戒中。說解舉巳。若懺悔者。善若不悔者。更為作舉。以
斯文證。先後自明。又釋如增。三文有三種人。應為解
舉應見。見應懺。懺應捨如應見。應見巳為解。故知應
懺。應懺巳解。義亦不妨。若為懺悔除耶。乃是正見。何
有隨舉。故使三舉。先後俱得。
第八門前六羯磨無倚傍。無倚傍故不須設諫。後一
倚傍。倚傍聖教言說相似是非難分須僧設諫開亦
是非改過從善。
次下釋文。七種治法。即為七文。就呵責中。分文有四。
第一從初至不除滅。先明過狀。第二諸比丘巳下。發
覺呵責。第三告諸比丘巳下。作法治罸。調伏攝取。第
四若眾僧在小食上巳下。隨順為解。下六分文。咸同
三十四。
就第三收中。分文有二。第一至應如是作。教諸比丘。
作治罸之方。第二眾僧為智慧巳下。奉教治罸。舉以
白佛。廣辨三法五法。是非之相。作法文二。第一至如
是持作。羯磨之軌。文言與智慧盧醯那。二比丘作呵
責者。出法之辭。理合一一別。治不合治也。下擯阿濕
波等亦爾。又云。增罪治者。謂作惡馬治之。十律。隨此
比丘幾時。作不清淨行。惡口不止。隨爾前時。與作苦
切。羯磨七法並爾。又言增罪治者。若不調伏增其日
月令行三十五事。未得為解故。十律。若不如是法行
者。盡壽不得離。此苦切羯磨。第二僧為作呵責巳下。
教奪七五。初五奪其眷屬。二五奪其智能。三五制
令隨順。四五息相續後犯。自是非人。一不應更犯此
罪。餘亦不應犯。如本為殘罪。呵責者。謂提罪為餘。若
為提罪呵責。以可呵為餘也。二若相似。若從此生。言
相似者。與本罪種類故。若從此生者。謂從根本前方
便之罪。三若復重於此者。謂提以殘為重。類說可知。
四不應嫌羯磨呵法五。及羯磨人。謂呵人。五五不得
受他供給。六五不得受他恭敬。七五不得舉罪。輙忤
他事。第二奉教行罸中。一正作法治罸。二舉以白佛。
三佛言巳下。廣彰如非。如非分二。初就三法辨如
非。次約五法。三中先非二十七。初有兩个三。舉列章
門下有六个三。一一舉前。皆加非法。別眾以成六三。
未有一三。舉不現前。對非法別。通收九三。次如二十
七。九三反前而說。此是以少番多。如瞻波義中。巳說
五非。五如准三。而辨多少。如前治文四。至白佛巳來。
伺眾集時。改過求懺。二佛言巳下應解教僧。以彼七
五量應解否。三應如是解巳下自表慇懃。求僧三乞。
四眾中巳下正明為解依止。治法中。以餘所稱方國
土等五。皆不定故。不得稱之。俱語言應受依止。以表
繫心憑法故。
就遮不至中文四。初至胡麻滓。罵謗起過。第二彼質
多羅巳下呵責。第三告諸比丘巳下治罸。第四佛言
聽差使巳下正彰懺解。第三治法文三。謂三稱量。先
以五法稱量白衣。次以十法稱量比丘隨犯一一。第
三應如是集僧巳下稱量羯磨。解中文二。初至即共
懺悔。先謝白衣。第二時善法比丘巳下。隨順為解。前
文有四。一稱量使人之德。二佛言聽僧差阿難巳下
明差使白二。三僧差使竟。至自往懺悔巳來。教其悔
謝。進否之式。四如是阿難巳下正明懺謝。十律。若居
士不受懺悔者。是居士。有多知識。有大力勢。有官力
賊力。能自作惡事。惱亂僧眾。若令人作僧。應語是比
丘言。是居士有如是損力。汝當離是住處去。若比丘
強住不去。眾僧無罪。次解如常不見舉。解文略無。乞
辭不懺舉可知。惡見不捨文四。如前。初文復四。一欲
說不彰諫所為事。二諸比丘聞巳下呵。三告諸比丘
巳下秉法設諫。四波阿利吒巳下違僧三諫。耶心成
就。正是舉家所治情過。十律。三舉人皆不共中。食怛
鉢那。
●人揵度第十二
釋此揵度。治殘方法者。前七羯磨。折伏形心。雖巳調
柔。猶有罪在。事須悔除。故次明之。若就行法。應名懺
悔揵度。今約能懺行者。以標其目。故名為人。度明人
懺。集在一處。故稱人揵度。
先解義門。後隨文釋。初義門者。依明了論偈曰。及上
起罪五種方。釋曰五方者。如人犯殘。求得出離。若人
欲為彼作提舍那羯磨。此人定應。先憶持五種上起
方。後作羯磨。一觀僧殘罪相。二為簡擇人。知藏罪不
藏罪相。三觀業聚學處。為簡擇四部等眾。四觀業相
應學處。為行白四等羯磨。五觀於十三。殘罪中。一日
夜等藏不藏。為顯有藏無藏等。地立宿住摩捺多等。
斯之五方。僧須觀察。始可為人上起罪也。方猶法也。
釋此五法。即為五門。所以名上起者。往前墮在犯罪
處。故名為下罪相續。故遮隨。或無作不生。今若懺悔。
約遮相續。還受持清淨。對治護故。或法續生。稱之為
起。第二白法番前犯罪時下。故名為止。是以懺悔。總
名上起法也。知提舍那者。此名發露。謂此懺悔是發
露法。故欲行上起。須知五方。
第一方者。謂須撿定是殘非殘。即知具𨷂之義。具緣
成重。𨷂緣便輕。故論立。一觀僧殘罪相者。於故意出
不淨罪中。根本相。若人巳受大比丘戒。若如來巳制
此戒。若人不廢法。若人有欲心出不淨。若不淨巳出
等。此人則犯僧殘。於餘略說相亦如是。廣說如波羅
提木叉論說。准論解律。上來即是通別二緣。謂不至
癡法巳前是通緣。若人有欲心巳下。是別緣具便犯
殘。𨷂或犯蘭。乃盡十三。一一別緣。以驗前犯。究竟方
便。及以不犯。恐無過加罸。成非法故。又祇律。持律比
丘。與他出罪時。有罪亦知。謂廣知五眾罪。無罪亦知。
第二方者。論曰。覆藏相者。若人於僧殘罪中。起僧殘
罪見。不欲從彼上起。由無發露心。覆一夜於此人。此
罪巳被藏。此謂憶識。不疑不發露故。若人不知不憶。
或疑或起。非罪見故。藏此罪不被藏。准識解律。須以
二門分別。第一解等就成殘惱。約位法心等。定覆非
覆。第二唯就道分位中。簡覆非覆。
初門者。若定不覆有五。一如四能道沙彌形老非覆。
二癡狂等三重病緣差三。三舉等治法差故。四發露
法者。謂作法差故。五不憶疑不識等。謂心差故。此等
五者。不合治覆故。容呵文憶者。與覆藏善。不善憶者。
與覆藏不善。應與摩那埵僧作突吉羅。懺覆成反前
非。此五差是覆須治。又此五者。位法心合也。若細分
別。前三是位。次一是法。次一心迷。言定位者。即八緣
若位。非比丘故。謂初二體非。次三體。是病壞心故。落
在非覆。次三治重僧數不收故。言次一法者。謂發露
法。正反覆藏故也。言次一心迷者。謂不憶等。無覆殘
情過故。此之五位。若具如向辨。細分說者。便十三種。
非覆不須治。十律。獨住比丘。無人可向發露。雖覆不
成覆。祇律覆亦知。謂知罪作覆藏心。不覆亦知。不覆
者。不作覆心。未得發露。若忘若罷道。若入定。若命終。
是名不覆。又言知是罪。不作覆心。作是念待時。待方
待人。當如法作。是名非覆非發露。此二律儀。於此有
同有異。異者或可無用可知。
第二門道分位中。簡覆非覆。謂取前五中。下二離為
五對。一覆不覆。二憶不憶。三疑不疑。四識。五乞不乞。
所以須此等者。如發露者。即不成覆隱。即成覆故。須
覆不覆來。除發露者。却就覆中。自有憶不憶。不憶非
覆。却就憶中。有憶而生疑。有憶而不疑。疑者非覆。又
就不疑中。有識不識。不識非覆。然就識中。有乞不乞。
不乞成覆。乞不成覆。故須展轉簡取覆。憶不疑識不
乞者。是覆須治故爾。問憶識不疑。但是一法。何須辨
三者。答理實是一。所對有異。故須辨三。謂不識非疑。
疑非不憶故也。問憶不憶等。名義如何。答凡言憶者。
不妄妄故。不憶疑者。疑其輕重。謂實殘罪。向餘六疑
故。不猶預故。非疑識者。謂作殘意。不識者殘。謂餘六
故。問所以疑罪鄣說此不成覆。答重輕七聚俱鄣說。
或雖疑輕重。非全無犯故。亦鄣說唯殘治覆。餘不治
覆。故疑非覆。問所以簡覆非覆。須前五對。但便覆中
是餘文。或四或三者何。答皆以當處文意不同故。其
竪義者。懸舉以釋講對文辨。
第三方者。論曰觀業聚學處。為簡擇四部等眾者。四
部謂四僧。僧雖位四。今此懺境。前二四人僧。後一二
十眾。異此則不成。若行時假境說者前一下。至有一
人。此一局對僧出罪一席法。
第四方者。論曰觀業相應學處。為行白四等羯磨者。
以其法位雖三。此治殘法事。並上品故齊白四。就此
用法位極有四。謂波利婆沙摩那埵。本日治。何得呵
那等。欲解此四。須以六門分別。竪義者。此中懸解講
者。對文以釋。問所以第三方名業聚。第四方名業相
應。並稱學處耶。答西音羯磨。此方或稱辨事。或名所
作。或名為業。業者謂羯磨也。此指瞻波法中。辨羯磨
之處。明四種僧。故曰業聚。正辨如非等者。是羯磨法
體。故曰業相應。然後佛制。令其誦。習不習獲罪。是故
此兩。並名學處。謂舉瞻波中。辨能秉僧。及所秉法故
爾。
第五方者。論曰觀於十三殘罪中。一日夜等藏不藏
為顯有藏無藏等。地立宿住摩㮈多等。地者處所之
名。謂波利婆沙等四位。於此四位中。若有藏。即行宿
住地。謂別住法。要須經宿。行別住法。故曰宿住。若無
藏。直行摩捺多。故言有藏無藏等。地立宿住摩捺多
等。即是有覆行三法。無覆行二法。用藥分齊。病藥相
對法也。但所治之罪。藏不藏別對。病設藥位亦有兩。
謂一者治覆。二治不覆。於此二中復俱有二。各不壞
法。及壞法藥故成四別。謂覆有不壞壞。不覆亦有不
壞壞。先辨覆中。不壞及壞法者。不壞法三壞法位五。
以其別住六夜。各帶本日故。此謂新罪與本日。准異
種合行重治。本日中說。若取約時。重犯法中。新舊似
別。即成七法也。謂本覆法。一新犯覆法。二舊犯本日
治。三次六夜亦三。次合出罪故言。或七故文言。若行
覆比丘。中間犯罪。知日數覆藏。僧應隨中間犯罪。與
覆藏羯磨。與覆藏羯磨竟。與本日治。行覆本日治竟。
與摩那埵。與摩那埵竟。應為出罪。五分。有比丘故出
不淨。犯殘不覆。從僧乞六夜。於六夜中。復犯不覆白
佛。佛告比丘。今聽彼比丘。更從僧乞。行摩那埵。僧應
與六夜白四。彼比丘行摩那埵竟。應復更從僧乞。行
本摩那埵。僧應白四與之。作法云何。謂彼比丘。更從
僧乞。言我某甲比丘。先故出不淨。犯殘不覆藏。從僧
乞行摩那埵。僧與我行摩那埵。我於六夜中。更犯不
覆藏。今從僧乞。行摩那埵。願更與我摩那埵。如是三
乞。應一比丘。如乞辭白四與之。彼六夜行竟。復更從
僧乞。行本六夜摩那埵。言我某甲比丘。先故出不淨。
犯僧殘不覆藏。從僧乞行摩那埵。僧與我行摩那埵。
我於六夜中。更犯不覆藏。復僧乞行六夜摩那埵。我
巳六夜行摩那埵竟。今從僧乞行六夜摩那埵。願僧
與我。行本六夜摩那埵。如是三乞。與法如前。彼行六
夜竟。應與阿將呵那。若犯覆作法亦如上。准四分五
分。此之二文。新舊罪別。行事須知。然覆不壞中。得法
差殊。位言且四。第一一罪一得法。即建首文是。第二
多罪一得覆。共行三法。如犯僧殘覆藏。一夜二夜。乃
至十夜。合乞行者是。又祇律云。憶夜不憶罪者。與無
量罪別住。第三多罪多得覆。共行三法。如第一七句
中。前四句是。第四一罪辨得法。如犯僧殘覆藏兩月
文是。亦可或二三四五六多得法也。且舉再得。亦其
軌模。廣如下辨。於此四位。位各通三。謂所治之罪。有
知日數不知日數。或知數不知數。以三對四。合十二
頭異。今者但約得法往收。且從四位以說。第二壞覆
中。位行五法。或七法。即上四位。及十二頭。具有此壞
五法等。然重犯行中。義有四時。先約對行覆時重犯。
辨壞治救方法。於四位三頭。即成四个。各二十七人。
以彰種異。即約時重犯中。總略說者是。又此三頭頭
下九人者。謂法同故言三頭。即各九人別也。或有第
二重壞當位。各更倍成二十七。各加舊新。或離合法。
或第三重。四五重犯亦可知。今且言第一。而說於下
三時中。重犯壞者亦然。故下文言行覆竟亦如是。乃
至行六夜竟亦如是。便十六个二十七人。合四百三
十二人。起犯不同。即四百三十二个。頭種別法異。或
二三重等。作法皆別也。問如一罪中品知數不知數。
此二門可爾。既言一罪。何處得亦知不和合也。解言。
得有如犯一罪。或一年覆。但百日巳來。分明記憶。百
日巳前。數不能定。若欲治罸。雖可記憶。少時以有不
知定數。義亦治長。故有此門。理亦非妨。此四得法位。
各合多義。廣如文中。五門四門等分別者。是竪義。對
此中說。上來十二者。對識不識。若用憶不憶門。疑不
疑門。義常無別。是故治法長短中。通約憶疑識等。三
門說也。豈可知不知得有本日。餘憶疑等。無其重犯。
故使得法。位亦各四。約法長短門。四各有三。故並十
二也。若約壞法者。於前十六二十七憶等三門。具有
斯法。據此以說。法乃無窮。如羯磨本但舉三番。依此
即欲明治周盡者。如大海一渧。須彌一塵也。
第二治不覆中。不壞壞者。不壞位三。一一罪一得法。
即略中三番是。二多罪一得法。三多罪法。此二准覆
以說。但無一罪再得法者。以其六夜不隨長短故爾。
於三位中。有有知不知等三。三三合九。又且得法位
三。同上覆法。若約知不知作法者。牒辭異故。三各有
三。而不欲分長短之別。第二壞法中。謂有二時。各有
三个二十七人。起犯治救。餘准覆說。上來所以須約
五方解者。以下文中。一一治法。咸須此五。謂皆知具
𨷂。成覆不成覆。能秉僧所秉法。及用藥分齊。是故此
中總解。若對下文。應須舉斯五方。約法一一作心加
被之。即知成否之狀。次下分文。昔解分三。初明其藥。
次所治之病。三等覆巳下。藥病相對。即自釋言。前藥
有病。舉病為成其藥。病中明藥。舉藥為明其病。此義
不爾。此等上下。一一舉病。隨以藥治一文。即是一事。
當分設治。治無不周。何有初文獨舉其藥。次專彰病。
又第三文。頗有舉第二中病。乃取初文。一一設治之
處。以不故知此文與滅諍。非類不得。妄准彼文。以定
斯旨但列法。略廣雖可俱用白四。牒事差殊終不得。
以此中法。初至識不識亦如是。為簡是覆。須治廣前
初覆。第二時有互治。餘病若如所辨。皆不成故。
今解此揵度。大文有二。初至如是持。略治僧殘。第二
時有比丘犯眾多殘罪。或有覆藏。一夜乃至十夜巳
下廣治僧殘。於此二中。文各有二略。文二者。前明治
覆。次治不覆藏。以其僧殘不過。但有覆異。故所以爾。
廣文亦二。第一從初至識不識亦如是。為簡是覆。須
治廣前初覆。第二時有比丘犯戒殘不覆藏巳下訖
揵度未明。本無覆治之方軌。廣後不覆此。即義二文
四。所以得知諸略後。廣舉上五種方中。第五方義。驗
此前後。足知初略後廣。就前略中。先解初覆。於中四
法。文還為四。謂覆一本日治。二六夜。三出罪。四也先
解義門。此四羯磨。六門分別。第一列名番名釋義。二
所治分別。三有無長短。四先後次第。五諸部同異。六
僧尼不同。
初門者。謂波利婆沙等。乃至阿將呵那。言波利婆沙
者。此方名為覆藏。就所治。情過受稱故爾。此律。多言
覆藏故。文佛言聽僧隨覆藏。曰與覆藏羯磨。亦名別
住。如祇五十等三律。及以伽論。並名別住。明了論。名
宿住。就行悔行法得名。以其同聚。妨循廢業。制令別
住。思𠎝改過。深自悔責。因行方成。有殄業之義。言摩
那埵者。明了論名摩捺多。言此名悅眾意。或名發喜。
由作此慶巳罪累。將得除殄。內心忻躍故。稱發喜。亦
名下意。由作此法。折伏貢高。卑心柔軟。故曰下意羯
磨。問覆藏摩那。俱不同宿。所以彼稱別住。此名下意。
解言。覆藏非僧中宿。又不日日白。彰下意不顯。故與
別住之名。此摩那埵。是僧中宿。復日日白。彰下意義
顯。故存具目。本日治者。復本日行罸。故曰本日治不
知。西音字。何許阿浮呵那。明了論。名阿也悔。此方或
名喚入眾法。以六夜前未清淨。今清淨巳故名喚入。
亦攝拔除罪法。此律文言。出罪以作此法人。從罪出
故。或由作法罪得除滅故。此四齊名羯磨。羯磨非出
罪等。以因作此羯磨故。行別住乃至。出罪故曰也。
第二門者。覆藏一法。所治有二。一治覆藏。情過不治。
其罪以不憶疑不識等。不治覆故。是以下文言。先懺
覆藏突吉羅。然後與覆藏羯磨。二治冐涉清眾之過。
若在道分。即治其覆。如罷道等。不須治故。摩那埵者。
正治造殘情過。兼是治殘方便。本日治者。此治自違
行法。及違僧命罸。令復本其新犯。隨覆不覆治。得本
日巳後行法。同前二。伽論言。本日治者。調伏故使諸
比丘知是。長老如是。煩惱熾盛犯罪。慚愧更不作故。
阿得呵那者。是摩那埵功德利。以下意調伏求清淨。
自求出罪故。諸比丘愍。而為出罪。便得清淨。正治僧
殘。又云有二本日治罸。令戒具故。
第三門。有無長短。言有無者。謂有覆無覆。先對餘篇。
以辨有無。問所以上一下三。不治覆。冐僧殘一罪。獨
治者何。解言。初篇過重。理不可悔。何須治彼枝條之
過。下之三篇。根本既輕。不假僧悔直懺覆吉。不治枝
條。此篇可悔中重。假僧而滅覆冐之𠎝。宜加苦罸。身
心折伏。因行成就故。次就四法以解有無覆。及本日
不正治罪。有無不定。有則具四。或五無或三二也。謂
兩个三唯。一个二言。長短者。覆隨曰治本。以經宿成
覆過故。摩那定六夜。以其造殘情過。不假日成故也。
本日隨前雨。
第四門先後者。十律。何以行別住為六夜故。何以本
曰治。為折伏心故。若還從本日行是事。令心折伏。何
以出罪。為戒清淨故。比丘為作當。令此人得從罪出
故。問覆治情過而吉羅。先懺次罸。情過出罪。正治僧
殘。所以先治情過。却方治罪。答以其各就先輕後重
故。又若懺吉。猶有殘在。若先治殘。即名清淨。何須六
夜。故使不類。
第五門四分五十斯之三律。若當重犯。並治本日。祇
不壞本法。但隨日補之。就此三律。四分具行覆等。乃
至出罪。二如法罪方得出。反此不成故。文言如法中。
覆藏如法。彼比丘。行覆藏竟。與六夜。如法行六夜竟。
與出罪。如法清淨。罪得出。既言行覆竟六夜竟。故知
具行也。十五二律。設覆不具滿。亦容成就。故十律言。
犯殘覆藏。不行別住。六夜但與出罪。佛言得名出罪。
諸比丘犯吉羅。次不行六夜。行餘二法。次不行別住。
行餘二法。俱名出罪。諸比丘犯吉羅。若覆具行三法。
不覆二法。得名出罪。諸比丘無罪。准如是文。覆若不
滿。或容成就。十律。又有六人懺悔殘者。彼言一上座
比丘。二大德多知識比丘。三有比丘犯殘。行別住等。
彼言我寧反戒。以羞愧故。四重病不堪胡跪。此等四
人。佛言若一心生念。從今日後。更不復作。是時即得
清淨。五有比丘外求滿二十眾中道自死。六此眾不
清淨。外求清淨僧。遇賊煞死。此二人佛言若一心生
念。如法懺悔。是清淨。不墮惡道。得生天上。彼律子注
此人者。不得妄用。及有僥倖罪亦不滅。五分。諸比丘。
或行別住摩那埵時。阿得呵那時。命過白佛。為是具。
或命遇為破戒命過。佛言皆是具戒。祇律。不壞本法
但隨犯奪夜故。彼文行別住人語比丘言我犯。問言
本罪中間罪。答中間罪。問何時犯。答別住中犯。問覆
不覆。答覆語長老。先行別住巳如法行。但少一夜。令
覆者。應更乞別住合行。是名別乞波利共行。波利共
行。六夜共行出罪。次六夜中犯覆。語言長老。先別住
巳如法行六夜。巳如法行但六夜少一夜。令覆者。應
更乞別住行巳。更乞六夜。應合行。是名別乞別行別
住。別乞六夜共。六夜共行出罪。次句行乃至。出罪竟
言犯。問何時犯。答言別住中犯。問覆不覆。答覆應語
言。先別住巳如法行。但少一夜六夜。出罪不成。就今
罪更乞覆。是名別乞別行。別住合乞。合行六夜出罪。
次句行乃至出罪竟。言有犯何處。答六夜中間犯覆。
乃至語言出罪不成。就准此行覆。要須日滿方成也。
又祇言。或罪長非夜長如竟日犯殘。知足罪向人說
者。是或夜長非罪。長者犯一殘知覆。不向人說者。是
三俱長者。竟日犯殘。知罪覆半說半。應是合前二句。
四俱非長者犯。知罪不覆心向人說。是中初三兩句。
行別住時。當少與食。多與作務。若故不止者。當使淨
人。縛手脚著牀應語言。若更犯者。僧復重治汝。是名
比舍遮脚。以數量犯。不能行法滿故。
第六門者。一有無分別。尼無別住。為遮罪續故。亦可
相番。謂由聚而生犯。令行別住。由別而致犯者。故不
行覆。二有中長短。尼行半月。以其女弱。因行難成故。
三行之法。則如常所說。五分。尼犯媒佛言聽二部僧。
白四與半月。即具出半月羯磨。巳尼中順行。又將一
伴。往比丘住處。可作者作。文日欲暮。還尼住處。此律
無文。伹尼中行之。問半月所以。不同受戒。作其本法。
方大僧作法也。答受須和上故。須本法屬和上。尼此
無斯義故。半月出罪。直大僧秉之。
次隨文解釋。覆中文五。第一比丘犯殘。舉以啟佛。文
言不知云何者。以見初篇。不治覆過。下三亦爾。第二
篇罪未解法式。故曰不知。云何佛下。答言乞而行覆
第二佛言聽僧巳下。隨病施藥。第三應如是巳下。對
眾陳情。以明乞法。第四眾中巳下。正與作法。第五應
列七五行折伏等法。六夜亦爾。伹今行法。總迴在下
覆法中。明為離繁文故也。下諸羯磨分齊皆同。文言
隨覆藏者。出法之言。若憶數須稱日數。若不憶覆日
數者。乞清淨巳來覆藏。十律伽論。從受大戒來。為清
淨也。又復要必須言乞清淨巳來。百日一年二年。乃
至十年。覆藏不得。直言乞清淨巳來。覆藏不稱日數
者。不知竟之分齊故爾。僧與法中。亦有二法。准乞而
作本日治中。但言重犯。不舉罪種。及覆不覆。並以文
略不盡理故。又攝藥病不同故。餘文及治不覆等。准
說可知。
上來略文巳竟。自下第二廣辨治殘文二。如前判。就
初廣明治覆中。略為三門。第一斷判經文。第二定文
宗意。第三釋文。
初門者。就此治覆中。文分十段。第一至如是持多罪
一得法人。短長合行法。第二時有比丘二僧殘二俱
覆藏巳下七句。多罪多得法人。離合共別。是非相顯
法。第三時有比丘犯僧殘罪覆藏兩月巳下七句。一
罪多得法人。離合共別。是非相顯法。第四時有比丘
二僧殘巳下。至亦如是。約時緣差。重不重人。治舊新
法。第五時有行覆藏。比丘中間重犯下。訖不覆藏亦
如是。約時重犯。壞不壞人。治舊新法。第六爾時有比
丘犯僧殘。知日數不知日數巳下至如是出罪。異種
合行重壞本日人。治舊新法。第七若眾僧。為彼出罪。
不如法巳下。訖亦如是。為明成覆。合治人眾僧。設藥
如非法。第八个時有異住處巳下訖是為不覆藏。以
人對人。簡覆非覆法。第九時比丘犯僧殘。謂是波羅
夷巳下訖亦如是。通約六聚。廣釋憶寸三法覆不覆。
相設藥次第法。第十異時住處巳下。局簡覆藏羯磨。
治有長短法。亦名料簡。有覆人治有長短法。若作如
此科。
釋文者。謂此揵度略廣分二。若據兩中。各有覆不覆。
別即可二往分為四文。又可長通細分十三段如略
中。第一謂是一罪一得法。人治舊新法。第二不覆巳
下根本無覆。過重壞六夜。人治舊新法。第三巳下十
文。名字如前所判。即成十二。第十三廣辨。無覆重犯。
壞法人治救方。此十三文中。初一第三巳下。十段合
十一。分略廣治救有覆人。第二第十三。此之兩段。略
廣治救無覆人。此中上下種類。事別犯狀。治救不過。
有此十三之差。然十三中。各自含多義。不可窮言。或
可分文以為十二。謂束前十三中。初兩為一。即是十
二。第一根本覆不覆。一罪一得法人。重壞治救法。第
二犯眾多僧殘罪巳下多罪一得覆法人。長短合行
法。第三時有比丘犯二僧殘罪巳下多罪多得覆法
人。長短合行法。第三時有比丘犯二僧殘罪。巳下多
罪多得覆法人。離合共別。是非相顯法。第四時有比
丘犯僧殘僧罪覆藏兩月巳下一罪多得覆法人。離
合共別。是非相顯法。下八名字。如前所論。此十二中
第一文者。略治有覆無覆人。餘下十一。廣治有覆無
覆人故。今若欲通科。以為十三者。或為十二者。義亦
無嫌任。從一法以釋之。皆合道理。謂令略廣為兩。或
可為四。或分三。或十二等。今者且從略廣分二。以說
之。
第二門者。此十文中。須為門四分別。定其宗意。就十
文中。第一為論簡覆不覆。二成不成分別。三壞不壞
分別。四通局分別。初門者。位可為兩。第二第三四第
八及九。此五段文。簡覆不覆治救之方。自餘五文。第
一第五第六。直是對病設藥。總別治壞法。第七專辨
如非法。第十巳知是覆直是長短法。此等不論覆成
不成義也。第二又約成不成說者亦兩。第七是非等
及前五。簡覆不覆。令此六文。解其治罸。成不成法。如
文可知。自餘四文直辨。設治之軌文中。不舉成不成
也。第三壞不壞分別。四五六七此之四文。寄壞論之。
為攝。多法故。上三下。三俱明不壞。第四通局分別。第
七第九第十。此之三文。文相雖在。七九與十。義通餘
七。以其第七。廣辨如非。一切如非並攝其中。以餘諸
文。或直設治。或雖簡覆。局是事非。今此如非攝四法
現前。故知通餘。第九廣解覆不覆相。即釋一切覆不
覆義。以餘諸文。並皆不出識不識等相別故。今此廣
彰明通釋餘也。第十長短。亦是彰前行。覆長短。以餘
諸文。但總出法隨覆藏日治。不定長短。然論治覆莫
長短。將知此文。通了前義。以餘七文。文局事別。各不
相須。
第三隨釋中。先解初文。即是多罪一得法。第一明覆
文四如前。以短從長。次六夜。次出罪。合行三法。此並
如文。對此須作。五門分別。第一約種約罪。第二約時
長短。第三覆日等不對等。第四等不等覆日。各有離
合分別。第五示秉法之方。
初門者。文中但言眾多殘罪。不稱種之同異。此十罪
者。或種一十罪。或種二十罪。或種三四五六。乃至種
十十罪等。義實不定。為對第六。異種合行。併列十三。
故說此文。以為同種同名。共行三法。理應非局。可隨
前事稱之。以其文無同種故爾。次約罪者。十罪為法。
或二三四五。乃至過十等。亦並隨事。不得執文。以限
其心也。
第二門者。文中且寄十夜作法。以理論之。始從一夜
二夜。乃至一年二年多年等。皆同此法。及不憶日數。
或疑或不知數等。可通隨憶不憶等。三門各有三句。
一短二長。以為分齊。須准第十段文。治有長短中說。
第三門。文中據覆日不等。從長十日治。又復先舉短
日。却舉長日。故言或有一夜。乃至十夜。似如先短後
長。理而言之。覆十夜者。最先犯殘。覆藏十夜。第二九
夜。乃至第十犯者。覆藏一夜。此謂先長後短。從先長
十日治。或可日有隔絕如犯一殘。一夜覆巳發露。逕
多日。巳復犯一殘。覆二夜巳發露。逕多日。巳復犯一。
覆三夜。乃至逕多日。巳犯一覆十夜。此便先短後長。
從後十日治故。祇律參差覆者。月一日犯一殘。知是
罪作。覆心逕二日。向他說巳復犯一。乃至十日向他
說。巳復犯一。知是罪作。覆心至十一日。向他說。是巳
十殘。如是各一夜參差覆。應作十別住等。三法亦得
作一別住等三法。是即先後俱短。合為一治。明知文
言一夜乃至十夜。亦得先短後長也。事既不定。可隨
事以說之。又可十罪等覆。謂犯十殘。齊十夜覆。亦復
共行三法。此文中無。又復此等不等。寄十夜以說。出
法之辭。可隨憶不憶等。三門各有三句。一短二長。以
為分齊。准第十長短中說。
第四門。此第不第。各通離合。其不等者。此律合治十
夜。別住便是治短。或若積日累舒。離成五十五夜。別
住治覆遂長。故祇律別覆者。月一日犯一殘。知罪覆
心。不向人說。二日復犯一。乃十日復犯一殘。知罪覆
心。不向他說。是十罪各別。覆取最後罪一夜覆。乃至
初罪。有十夜覆。應與作十別住等。三法亦得作一別
住等三法。若言十別住等三法。即是一罪一得法。累
日長舒以治之。若言作一別住等。三法者。即多罪一
得法。斯義正當此文也。祇律復有別覆月一日犯一
殘。知是罪覆心。不向人說。乃至十日犯十殘。知是罪
覆心。不向人說。是五十五殘。各別覆取。最後一夜覆。
如是乃至初罪。十夜覆。有五十五夜覆。應與五十五。
別住等三法。亦得作一別住等三法也。亦是一罪一
得法。及多罪一得法。祇此二文約罪別覆殊。以辨說
治離合義。准此律十罪。覆日不等。就覆日卷舒。以彰
離合。合故總為十夜。一別住等三法。或各累日。離故
總作五十五夜。一別住等。三法治之。次等覆離合者。
祇律。或罪合非夜。合謂犯十殘。一切十夜覆。僧合與
百夜別住。比丘言長老我羸病。不堪與我。略行波利
婆沙不僧應語言得。然此百夜。合作十夜別住。或夜
合非罪合者。犯十殘罪。一切十夜覆。僧合與十夜別
住。比丘言。長老慚愧。欲廣行別住。廣語言得。即與百
夜別住。或俱合者犯十。十夜合。與十夜別住。或俱非
合者。十罪各各十夜別住。以斯文證。故知覆日等不
等。並有卷舒長短。然此文中。且舉不等。合為十日。一
別住等三法。治餘略不說。行事准祇也。
第五門者。文中出法。直言犯眾多殘。或一夜乃至十
夜。若秉法行時。咸須具牒種名。隨各覆日短長。稱之
不得。專執其文。還言眾多。及或一夜。乃至十夜之言。
亦有人言。一罪一夜覆者。第二日巳去。白者應除。初
罪三日除二。以其行覆竟故也。今解不爾。以其總牒
所乞十罪白故。還須具牒白之。問所以須立義門以
說者。顯茲揵度文。約辭功理義苞富詮不盡。言言不
窮旨故。今解者。凡諸上下。咸寄義門以通之。述詮相
所不盡。申文意之屆滯。匪唯恢廓學者之心拂遣封
文局伇之見。冀令思搆者。深達於此方諷習者。洞曉
於文旨故也。
次釋第二多罪多得法人。於中文二。初至與覆藏羯
磨巳來。離合共別。當分成就。所謂彰是。第二汝曹善
聽巳下根本非覆作法。不成舉非顯是。前文復二。初
有三句。當此人成。但言中有餘。不了義說生下三非
句。次有一句。作法成就。了教而說不生下非句。問所
以但四無覆不覆者。解言。為欲簡是覆者。不覆非覆。
何須相對。出覆不覆。若爾憶非覆。何以對來。答乞時
憶不憶。並覆故來。若爾乞時覆不覆示俱或覆。何以
不來。答即是乞不乞故。故但四對也。初九文五。一彰
犯。二殘罪二二俱覆藏者。犯巳俱覆。三憶一不憶一
者。臨乞時對眾惶懼故。亦可臨乞意謂一罪本來不
憶。四彼比丘隨所憶巳下隨憶乞得覆法。五彼比丘
行覆藏時巳下續憶第二犯。佛言。隨憶與覆。此是不
了說生下初句。所以然者。若言乞覆藏時。憶一不憶。
不即是了教不生下非。以其文中。不著乞覆藏時。直
言憶一不憶一。後隨憶第二犯。佛言。聽隨憶第二犯
與覆藏。由此言濫容有犯竟。憶一不憶一亦俱從僧
乞故。生下非中初句。次釋下二句。不了濫相。離合共
別。准說可知。釋文雜竟。且對憶不憶門。加以義說。可
為五門料簡。第一定此二僧殘種。同異分別。第二憶
不憶短長分別。第三約罪多少分別。第四約得法重
數離合分別。第五對約前罪七時隨憶離合分別。初
門者。文言犯二殘罪竟。復不辨種之同異。以理言之。
或一種兩罪。或二種兩罪。乃至或容對三四多罪等
種。或同異並隨種名事別而稱不得直言二殘也。第
二門者。文中但言憶一不憶一。隨所憶。從僧乞行覆
藏時。隨憶第二犯。佛言聽僧隨所憶罪。隨覆藏日。從
僧乞覆藏羯磨。都不定二罪成。覆時之長短。總言隨
覆藏日。以理而言斯之兩罪。或可等覆俱長並短。或
不等覆。前長後短。前短後長。但隨憶與覆。義非一准。
第三門者。文舉二罪為法。若其廣說。或三四五六。乃
至多罪。謂或憶二三四五不憶一。或憶一不憶二三
四五等。或憶二三四五不憶二三四五等。參差交絡
相當之類。四句並辨得法。離合俱應非妨種。或同異
如前所說。此咸不得。執文為楷。故祇律。初約一罪。離
合共別。次約二罪一覆一不覆。次約三罪一覆。一覆
一疑。以辨共別等。此謂先罪巳外。或一或二或三。故
知非必定二也。第四門者。如憶不憶。雖可多罪。但兩
得覆法以辨離合共別頗從多罪。一一隨憶。或三四
五六等重別別得覆共行三法以不答。多亦無妨。文
中略舉。再得為法。若論別得。覆法合行。無問三四五
六多等。應亦不簡。重數多少。但須作法。序牒周悉。各
各不同也。以其第二續得既不礙前佛言許別得共
行非妨。明三四重續。理復何殊故也。第五門。文言行
覆藏時。隨憶第二罪。佛言。聽隨憶第二罪。覆藏日與
覆藏。即是別得。覆藏共行。覆藏共得。六夜共行。六夜
出罪。文以此為法。次應有行覆竟。憶亦隨與覆。即別
是得。別行覆藏。共得共行。六夜行出罪。次應六夜中。
憶六夜且置隨憶與覆。便是別得別行。覆藏別得六
夜。共行六夜。共行出罪。次應六夜竟憶。謂別得別行
覆。別得別行。六夜共行出。次出罪竟。即是別得別行
覆藏。六夜出罪等。文中行覆藏時。略舉一偶以爾之。
故祇律言。本罪者。覆藏乞別住巳。語比丘言。長老我
更有僧殘。問言本罪中間罪。答本罪。復問覆不覆。答
覆語言長老。先別住者。巳如法行。今所論覆者。當更
乞別住巳。兩罪合行。是名別乞波利婆沙。共行婆利
婆沙。共行摩那埵。共行阿得呵那。次索別住行半。更
言本罪作法。別共如上。次行別住竟亦如是。次乞六
夜巳亦如是。次六夜行半中間語言。先波利婆沙六
夜巳如法行。今所覆者。更乞波利婆沙行竟。更乞六
夜。二罪合行。是名別得別行。別住別乞。六夜共行。六
夜共行。出罪以六夜竟亦如是。次行乃至出罪竟。復
言有犯。乃至應語言。先波利婆沙。六夜出罪。巳如法
行。今覆者。更別乞別行三法等。次乞別住。巳言有二
罪。一覆一不覆。應語言不覆者。停覆者。別乞別住等。
乃至出罪竟。次乞別住巳言有三罪。一覆一不覆一
疑。應語言不覆者。停疑者。當決了覆者。乞別住合行
等。乃至出罪竟亦爾。此兩位七時。共別同前說。准約
彼文。七時憶犯。以彰共別離合。此律文勢雖可略舉
行時。理亦無殊。莫非咸是多罪多得法。離合共別行。
事須知不得專執也。亦可約自律。辨如前四時。或准
祇說七時。隨憶一門既爾。次二疑不疑。識不識准知。
第四了教之文說一覆一者。唯有一人不得。更有第
二人。以言乞覆藏時。覆藏一罪。說一罪者。隨僧乞。知
明根本。二俱覆。以無根本乞故不得。有根本乞一不
乞一以生下之非濫。又復以其故心隱犯。是故文言。
慚愧心生上憶等。三句心迷謬故。不言慚愧。五分犯
二僧殘。同覆一夜。向僧說一覆一與別住一夜。行別
住竟。心生悔言。我實犯二。云何說一白。佛言。更與一
夜別住。此即約竟方乞第二犯。謂是別乞別行別住。
下六夜出罪。二法應共。但文略不說。此第四門亦須
五門通之。准前而說也。不勞更列。次不成中。三句如
文。
憶中文五。第一彰犯二罪。執相似文。迷心乞法。第二
僧與彼二罪巳下。僧同謬執。故俱與覆。第三行覆藏
時巳下客三藏師因白檢問。第四舊比丘言巳下答
前乞法。及與行覆之狀。第五彼客比丘言巳下判非
結犯教僧正軌也。初犯二罪。俱覆藏者。約情說即犯
日作隱心逕宿。俱無發露法。故曰二俱覆藏。言憶不
憶一者。就理說謂即犯日後時。一忘不忘故。雖同逕
宿。憶者成覆。不憶者非覆。故言憶一不憶一。問文中
但言憶一不憶一。所以得知犯竟憶一不憶一。答二
義故知。一以其二俱從僧乞。若乞時不憶一。如何得
言二俱從僧乞。二以容呵不憶者。不成覆故。次彼比
丘巳下初執相似文。迷情乞法。問執相云何耶。答以
上文中。佛言。聽與彼比丘。隨憶第二犯。與覆藏羯磨。
前憶一不憶一。後乞得俱與覆藏。我今亦是憶一不
憶一。隨憶第二犯不異。何為不得。是故二俱從僧乞。
第二僧同謬見。故二俱與覆。第三問中有二。先問其
犯。故言此比丘何所犯。此問含二。謂問犯何罪成覆
不成覆。次問何故行覆藏者。謂問乞與及行。此問含
三。謂言云何乞。云何與。云何行耶。第四答中。初至不
憶一罪。答酬初問。二二俱從僧巳下答第二問。第五
判不成中四。一判言不成。二何以故巳下釋其所以。
謂本不憶故。問不憶者可爾。一憶者。為成以不。答二
俱不成。以文句增減故。若爾所以言憶者善。答此謂
設藥當病名應故。善非謂成就故。善若此成者。如一
白處作二白。初句應成不名非也。故今亦爾三結犯
四示僧作法也。釋文雖爾。須以五門分別。一者約種
分別。二約時長短。三約罪多少。四約得法重數多小
五隨憶七時分別。初門者。文中聖者。假出法言。汝曹
善聽。犯二殘罪。不列種之同異。以理言之。或種一兩
罪。或兩種二罪。可隨種十三稱之。並得生非也。第二
門文中。但言憶者。與覆藏者善。不憶不善。不知善者。
憶時長短。然長短之式。不過憶不憶等三門。如治法
長短中說。可隨長短。與覆者善。非覆與覆者不善。第
三門者。文約兩罪。對前成中兩罪故。今辨非還。寄二
罪以出非。若以理說。乃至三四五六等。論之亦得。辨
非如似憶不憶二三四五六七。或憶二三四五六七
不憶一。或憶二三四五六七不憶二三四五六七。並
亦非法。不得執文。唯局兩罪。或若多罪。即言無文者
不然。第四門文言隨憶不憶。二俱從僧乞。眾僧二俱
與者。此約一得法以辨非。若乞憶者。得法巳。方憶第
二。後與法者。可不成非法。豈獨一時得法。佛判言非
前後與法。即不成非法耶。縱二三四五等。隨憶隨與
覆者。皆非此謂反前如中重得者。今非中亦爾。重以
生非也。第五門者。直約乞時。隨憶文中。是共得法。或
乞巳別得法者。此亦成非法。若行時巳下六時隨憶。
續乞續與等者。並成非法。不得局文。唯言乞時隨憶
也。但第四門中。依文共乞共得法者。兩俱不成。以增
減故。設成覆者。作法不成。若或別乞別得法者。後不
憶者。自不成就。前憶而別得法者成。乃至行時巳後。
隨憶隨得法者。自不得成就。前所憶者皆成。以其憶
者。得法無增減故。次疑不疑。識不識。准說可知。下一
罪多得法。三非之中。憶不憶門。義准此說。小小同異。
思而可解。不能煩筆也。
第三一罪多得法中。七句分二。初對根本成覆。逕於
兩月。以明四句。二佛告巳下本復一月不覆一月。以
辨三非。前四句中三句成覆。有餘濫故。生下三非。第
四成覆。了教無濫。先對初句。處分文相准可知。然須
五門料簡。一約種分別。二約時長短分別。三憶不憶
五有長短。四約法重數多少。五約前憶罪七時隨憶
分別。初門者。文中直言犯殘。略不舉種。理而言之。種
該十三也。第二門者。文以兩月為法類。餘三四五六。
乃至多月。及二年多年。及以減等。不問多小。並同此
法。五分但約二日論之。第三門者。如文中說憶與不
憶。各對一月為法。然互短長。或憶長不憶短。或不憶
長憶短等。交絡相望。不勞一均。第四門者。文彰一罪
再得覆法。共行下兩。以治情過。隨時短長故。又無相
染妨故以義而言。或可三四五六七八憶。乃至多隨
憶。皆同事並非妨。以後續得與前續無殊故。若三四
得法。即謂不成。第二續得。何獨成耶。即是一罪多得
法。離合共別也。第五門者。文舉行覆藏時。廣說乃至
七時時中。隨憶隨與。覆治莫非。一罪多得覆法。離合
共別。但前三時。隨別與覆行。或共別六夜。出罪定共
乞共與共行等。若下四時。隨憶覆之一法。定是別得
別行者。若六夜出罪。定一切共。以前六夜出罪二法
竟。方憶一月者。前亦不成。以覆未竟故。要須更行。六
夜出罪故。如祇律。不同多罪。離合共別。通於七時也。
具辨應爾。但此文中。略舉一隅也。疑識等三。並約義
門。准前以說。次舉非三句。此前不成。類而說之。又此
等三皆。須先不憶疑。不識一月。後憶不疑識一月。隨
行此不憶等。反憶不疑及識一月也。言憶一月不憶
一月中。憶一月與覆藏者善。謂藥病相稱故。不憶者
不善。謂無病浪設藥故。
第四緣差重不重人文三。初雙覆雙發露。第二隻覆
隻發露。第三明其二續等。初段雙中。伹有四句。前後
道分。作隱過之心。有冐涉之𠎝。成覆須治。中間還俗。
無其冐涉。覆不成覆。故不須治。准下隻覆。從覆不
覆。乃至乞不乞。各作四句。便有二十句。初句雖同。
對下三異。得作多句。此是覆藏。前二十句如是。五
時各作二十。故有百句。乃至八種緣差。各百合八
百。問如何初句雖同。對下三異。答如覆不覆。乃至乞
不乞。此五四句。各初句同。各下三異。謂五个初句。前
後道分俱同。此是頭同謂五个。第二前同後異謂五
个。第三前異後同謂五个。第四前後但異。異故成多。
是即成覆一向同。非覆一向異。所以爾者。以憶不憶。
從覆中來。今忘故非覆。寧得同發露。疑不疑者。憶中
以辨猶豫。不成覆非忘。寧得同不憶。識不識者。不疑
中辨不識。故不成覆。非猶豫何得同於疑。乞不乞者。
就識以明乞是發露。無隱過故。體是其識。寧得同不
以識。下三異得成二十。乃至一百。前二十句二罪。得
下八十句。義須三罪。下七緣差。各百亦爾。或若執文
局二罪。辨義者。對於八人。各作行。前二十句。合成一
百六十句。今以文略故四句也。問何以唯言雙等。而
不言三覆四五覆等。答如所責實得非妨。乃可罪數
雖。多約前後。道分治法無殊。故不論之。問所以不約
一罪以釋。答就二罪者。為與覆作根本故。五分似就
一罪論之。第二雙覆之中。八種緣差。人各為百句。第
一罷道形差。自有五位。一覆藏前。二行覆時。三行覆
竟。四行六夜時。五六夜竟。位各二十句。故合有百句。
先就行前後有五對。初覆不覆四句如文。隨治前後
說之。但文言先發露。後成覆者。昔言心念發露。後覆
成覆者。不然理准說。或坐上恐成丙眾。故開心念。若
對餘時。無心念之處故也。今若正解。或有對人。或對
眾。二種發露。覆還成覆。以第五四句。乞不乞文中。亦
言治後不治前故。此義決爾。不勞致或也。次憶不憶
門。次疑不疑門。次識不識門。次乞不乞門。各有四句。
總為二十句。釋文可知。問所以不言覆一不識二三
四等。或覆二三四等不覆一。或覆二三四等。不覆二
三四五等耶。答皆得不妨以其難。可約罪多少差互。
及以俱多苦。若對前後。道分治法。無異故。亦不須此
等文也。又對此文。解其五對。簡覆方法。前義中釋訖。
或講者。對此文解。義亦無嫌。釋文雖竟。須以二門料
簡。第一初五同異。第二解發露覆藏。兩對八句。憶疑
等三。但一四句。初門者。問第五乞覆藏時。發露一罪。
覆藏一罪。與初四句。發露覆藏。有何別相。答相有二。
第一時異。初四者本覆。今第五四者乞時。覆不覆。第
二法體有異。若據五對是覆。同邊全不得。五分。今此
五對者。乃以非覆異故。謂不覆乃至乞等。差別者是
也。中三異相。義顯可知。然初五須別者。初句云發露
一者。或對一人二人三人僧發露。第五乞者。謂從僧
乞覆藏之法。既法體不同。明是時異。有斯二別得者。
為兩个四句。問若言時異者。至下八十中。巳是行時。
何須更有乞覆藏時。既同是行時。並是覆一發一。但
有十六。何故亦亦有二十句耶。答此據了罪相望。以
辨乞不乞。不望所行故爾。若唯取前乞。至行覆中。言
不須乞。更不對新罪說者。其義即局。攝法不周。但寄
此五時。以彰事別。此八百句即八百人。別終不得。以
所乞之罪。傍說下時說也。又昔解彼發露一者。謂隨
僧乞覆法。覆藏一者。謂不隨僧乞罷道後。二俱不乞。
先所乞者。後難不乞。不成覆過。從前乞巳來。不須計
曰治之。未乞巳前。隱覆須治。今言隨後治者。謂治未
乞巳前情過。行覆在後故。下句類爾。此解有妨。所以
爾者。如准覆不覆四句。初句先發露者。隨後覆曰治
後。今乃治前第二句發露者。前後俱不治。今亦知。前
第三句。先覆治前。先發治後。今俱治前第四句。一罪
治前。一罪不治。今並治前。有斯別狀。即此第五四句。
與前十六治法不等。何以文言亦如是故。今正解兩
種發露。對人對眾。緣差巳後。覆還成覆。以其文亦如
是。故但今乞。要須但舉乞。覆藏時巳下等言以成雙
覆雙發決定得更加九字。若增九字文者。即雙覆故。
既不得加文。與前了教。雙隻有殊。行不行別。明前了
教本不同此何因謬稱此乞不乞。即了教文也。第四
了教亦既不來。憶等之言。如徵責此無乞時憶不憶
等。故知四句并異於此。不得妄稱異同。浪相比決。但
知雙行覆者。前文中義別有乞一而未行覆。一不乞
覆。約緣差前後論者。此文中攝明四五對。並是隻覆
隻發露也。求理行者。細檢二文。其相自顯。若爾言乞
一者。乞前之覆。豈不須治。而言不得加九字耶。答乞
前覆者。明并須治。乃可作法之時。通計乞前覆日。長
短治之。今彰乞後隻覆隻發。若即現論乞前覆者。便
成雙發覆。故不須辨。是以此文。但言乞覆藏時。覆一
發一者。正合道理。豈經文錯耶。若言了義。即此文是
須加九字言者。反成錯說。問餘文並無覆不覆門。此
獨有者何。答此不覆者。以緣差後還成覆過故。不類
餘也。自下諸二十句例須以此二門通之。上來行前
二十句竟。
次下四時有八十句。先以二門料簡。第一二罪三罪
分別。第二定覆發之罪舊新分別。初門者。上二十句
人未被治罪。未得法兩罪。足今八十句。人則被治。罪
有得法未得法者。要須三罪作之者好。若兩罪者。第
二第四句亦好。謂且約行覆時。二十句中初四句。第
二第四。以辨其妨。此是破他昔義。故作是言。其昔解
者。如初覆不覆四句。若但二罪者。二四句好。初三句
妨。妨者。初句覆一不覆一。後俱覆一罪治前後。明非
行覆者。一罪先發後覆。亦非行覆者。以行覆者。覆不
成覆。故知一罪巳得法行。名行發後覆。亦非行覆者。
以行覆者。覆不成覆。故知一罪。巳得法行。若行覆時。
覆有二罪。覆一發一。故合須三。若當兩罪。明知是妨。
次第三句。妨同此說。言二四得者。第二句覆一發一。
罷道後一罪。先覆後覆。治前後明。非行覆者。一罪先
後俱發露。俱發露者。先後俱不治此。即是所行之罪。
以無覆義同故。即以行者。為發露一配前後俱覆一。
故言兩罪得。第四句得同此說也。若爾如望覆乞二
門。容以彼不覆及乞者。即是所行之罪。如不憶疑不
識等。皆不成覆。豈得義同所行。即以此行者替之。以
者不憶一疑一不識一等。故知此義擁而不通。是以
今解。非但初三妨。二四亦妨故。此八十齊須三罪也。
非謂以行覆六夜。第二第四妨。若二行既妨。二竟之
言。對何辨竟。故亦是妨。此定謬說。第二門者。問下四
時中覆一發一者。為舊新。答此謂四時中。重更犯新。
為彰此新。成覆不成覆。須治不須治故爾。問此何所
疑者。以行法中。奪三十五事。應無冐涉。豈可成覆
耶。答以其一有隱覆情過二來。或捨行法。非無冐涉。
理亦合治。故須此文治前治後也。是故舊人。言此覆
一發一者。是非根本犯。亦非本日治。直明犯新。成覆
不成覆。須治不須治。若壞本法者。生下二續。作本日
治也。或不犯新無壞本者。生下文中二續行也。諸下
八十類。須以此二門通之。此第一緣差竟。下七類爾。
第三以明續故。但約四時。以辨八人。各五義應有六。
以文本日治含故。五中初與第四續行。餘三續作。謂
乘接前日行。故名續行。更假作法者。稱為續作。五八
四十。此等皆謂接前行作。雖有緣差。不壞前法。不須
發始。為遣此疑。須明斯法。除本日治壞覆法者。須發
首行之。五分八時。一新別住。二本別住。三新六夜。四
本六夜。五新別住竟。六本別住竟。七新六夜竟。八本
六夜竟。此約壞法。以辨緣四行四竟故。八四行是續
行。四竟是續作。八人各爾。合六十四。
第五重犯壞不壞。人治救方法者。既言壞法。還約四
時。二行兩竟。先就行覆時。准下治根本。不覆中。位應
三人。一知日數覆藏。二不知日數覆藏。三知日數覆
藏。此三皆是根本。得覆法行。文中但言時有行覆藏
比丘。明知義通三人。且對初人行中。重犯復有三人。
一重犯覆藏。二人重犯不覆藏。三重犯覆不覆。對重
犯覆藏中。位復三人。一重犯數知。作四番羯磨。一新
犯與覆藏治。二與舊罪本日治。如此中律文。及以五
分新舊。決須別與。然五分似亦別行。如彼文言。彼比
丘六夜行竟。應復更從僧乞。本應摩那埵。據此律文。
別與羯磨。應得合行。祇律無壞法。義伹乞新。罪覆巳
與本罪合行也。三兩罪摩那埵。四兩罪出罪。此文中
略辨竟。次重犯不知數覆。作四番羯磨。次重犯知數。
不知數覆。作四如初。故使合有十二番也。下異種合
行。及如非中出法家語。新舊罪合作一者。以治覆同
故。亦可異種合行中。十三多小。並得合治。今新舊類
同。合亦無妨。據此律辨。似如合離。俱得雖有斯義。今
存前解。第二重犯不覆中。但作九。初重犯知數。不覆
作三。次不知數。不覆作三。次知數不知數。不覆作三。
第三重犯覆不覆作十二。初一知數覆不覆作四。次
不知數。覆不覆作四。次知數不知數。覆不覆作此四。
子罪三頭。合有三十三對。餘兩頭亦各有三十三。合
成九十九番羯磨。若作舊新罪合解者。但八十一。今
存前釋。總收始終。有二十七人。此據行覆中。起犯既
爾。下三時中。犯新亦然。又復此四時。非但位局。罪各
不通。謂出起犯之所。如伹於行覆。重犯二十七人。並
治舊新。各窮出罪。不於餘時中重犯。或有覆竟中。重
犯亦不通。餘當分治救。亦窮出罪。餘二時亦然。故使
當分。咸具覆等三法。此對一重犯說。若各第二重犯。
即行覆等四位。各倍二十七人。故下文第二重犯亦
如是。乃至三四五等可知。又復四時二十七人。若以
得法。四頭來乘之。即是十六个二十七人。若第重犯
等類知。以說具辨應然。但今文中。略總舉故。直言行
覆藏比丘。新犯唯有覆藏三人。餘皆不說。又犯罪不
覆藏等文者。應是錯來。不煩多釋。次辨覆藏竟亦如
是。第二時次行摩那埵比丘下至亦如是。第三時次
行摩那埵竟下第四時等。廣說如前。此約時重犯中。
總計具法多小者。且舉一罪一得法。三頭若二行中
犯。二十七人。並有九十九番羯磨。若二竟中犯。並七
十二番。以少二十七个本日治不壞二竟法故也。餘
三得法數亦同然。
第六異種合行中文四。初與覆法。二與本日治。三摩
那埵。四出罪。前三廣列法。末一略舉。覆中四。如前初
犯。白佛中不覆藏者。謂緣著後還成覆故。等不等覆
者。曰長短故。一名者同僧殘故。多種者。謂十三之別。
自性非自性者。謂十性三遮故。住別異者。謂種類有
四。氣分不同。故言住別異也。次本日治中。兩番同是
本日治故。合以為一。次六夜次出罪可知。但上下諸
文。一事各各設藥治救即了。乃可列法。廣略為終。不
得至此。方謬稱言舉第二段。病將初十文治之。名為
藥病相對者。義全不然。所以爾者。如初文中病。第二
文中藥。欲將何用。直言互顯者。此無義語也。對此須
為五門分別。第一約種。第二重壞多少。第三約時重
壞多少。第四約人多少。第五示僧作法之軌。初門者。
文中出法。併列十三種別合治。以此為法。欲彰藥妙。
伹能立心厭惡稱教。具緣不簡多少。總別俱殄。譬如
霜露見陽即晞故此亦爾。以理推之。未必要然。或五
六七八等。並悉不妨。但隨前事多少稱之。問既隨多
少。所以併舉者。答以前諸文。或一二多。離合共別收
法周。故須總列。以彰攝治盡故。第二門者。文彰第二
重犯。壞本日法治者。以前文本日未論重壞。或若本
日治中。犯新重壞治救。如何佛言聽。更與本日治。謂
此不同學悔。壞根本故。彼無量與。問所以不言第三
重壞者。答初犯是根本壞前故。須明本日治。若不言
第二重犯者。謂更重壞。不得更與本日治。故言第二
重犯。若或第三第四等者。既聽重治。理亦無異故。不
須更說。第三門者。文中但約覆中重壞。如下三時。第
二重犯新罪。亦得重與本日治不。答計理而言二行
兩竟。隨於四時。並有犯之義。於四時中。儻壞本日重
治。亦得如上約四時。壞中法。及緣差中。並約四時。以
彰重犯。故知第二重壞。亦通四時。以明重犯。但於二
行。壞本日治。若其二竟。唯須新犯。一重本日治。以無
壞於二竟法故。文據出法。且約覆時。壞以說之。不得
執之局義。第四門人多少者。略為五重多少。第一據
出法中。言伹舉新犯。知數覆藏。一人為法。第二次准
如非辨者。總舉十三。對新犯。知數不知數等三。各覆
不覆等三。俱帶三非。即是九人。第三若以知數等三
頭。往分此九。即應二十七人。第四又以得法四頭乘
之。即成四个二十七人。第五以此四傍該。約於四時。
各有重壞。即是十六个二十七人。此十六个二十七
人。皆有第二重壞。第五門文中總舉異種合行。故言
等覆不等覆。覆藏不覆藏。乃至住別異等。若行法者。
並須具顯種。名覆等長短。短從長等。隨僧乞若干日
覆法等。方得成就。反此則不成。謂乃至住別異等。巳
上文者。行事須除僧與。及行白等。一准於此。
第七成覆合治人。眾僧設藥如非法。所以須此文者。
前專約罪簡。是覆合治無覆非法。今此所明。雖可是
覆設藥。若非病亦不遣。須辨如非。謂約僧界法等說
也。於中文二。初至亦如是舉非合識。第二是中有比
丘巳下顯是勸知。就前非中。應列本罪三頭。但今還
寄異種。合行為法。即合多義。為彰攝非盡故。今且依
文中間。重犯三頭。一重犯知日數九。二不知數九。三
知日數不知數九。初九中復有三頭。一知數覆。二知
日數不覆。三知日數覆不覆。就覆藏中三句。初三法
俱非。二覆如下二非。三覆如六夜。如出罪非。初言三
非者。先明覆非文有三番。先列根本罪非。次彼行覆
藏中間重犯巳下。列一重犯覆本日治。次彼比丘行
覆時中間第二重犯巳下。舉第二重犯覆本日治。此
雖有三。合是覆藏非。次覆如下二非。次覆如六夜。如
出罪非。比說可知。問但言非法。是何等非耶。答不離
前文兩个七非故。縱有時節。長短不稱。總是事非故。
問非中何以無覆非。下二亦如等。答後非不癈。前如
後如。必無前非。以牒前起後故。第二三句。第三三句
亦如是。合是初九。第二不知數九。第三知數不知數
九可知。若以三頭。即二十七句。合八十一非。第二如
中有九。初知數。次不知數。於不知數。各三故九。知數
三者。初子犯覆三如。次覆不覆三如。次覆不覆三如。
初三如者。謂覆及六夜出罪。如文中還舉異種。合行
本覆。及二本日。合是覆藏如也。次兩个三亦爾。合為
九句。若以三頭往說。亦有二十七句。即二十七如也。
又若句望句。一句反一句。以如反非。一如反三非。即
是九句反九句。如反二十七非。若以三頭說者。二十
七句反二十七句。二十七如反八十一非。但今文略
也。若以得法。四頭往乘之。即成四个二十七如。反四
个八十一非。文中略爾。
第八以人治不治法者。上來就罪及藥。以明應否。未
對人辨。今以二人辨治不治。是中四向二人。俱覆見
異。比丘便覆藏者。謂見清淨比丘慚者覆。此俱成覆。
然有治不治。次下三句。對人料簡。一人憶而無疑。逕
夜故。是以成覆。一人當日即不憶疑。雖同無發露。以
無隱心故不成覆。次疑不疑可知。次知不知者。即是
識不識也。所以但三者。以對二人情有迷了故。以餘
二對不約心故。是以但三。
第九中以理而言憶疑。亦應辨別。略對第三知不知
說。向言不知不成覆者。如何不知。故解不知。不知者。
猶是迷相之異名。是中正簡僧殘有六。殘謂餘六故。
除夷可知。兼辨餘五各六。六六三十六也。前言知故
成覆。如何是知。故次時有犯。僧殘下解知而成覆之
狀。通論故六。設藥次第者。謂先懺覆吉。後為羯磨。乃
至惡說。先悔覆後念除吉。
第十局簡覆羯磨長短者。以隨日故。覆本日治。亦同
覆說。文中分二。初同名同種罪。辨覆長短。二彼或憶
一罪巳下對同名異種罪。辨覆長短。初同名種文有
三句憶中。前二以不憶日數故。與清淨巳來覆。是名
治長。第三數日故治短。次二亦爾。祇律四句。一憶罪
不憶夜。二憶夜不憶罪。三俱憶。四俱不憶。初句第四
治長。第二第三治短。此律三句者略。此中巳成覆竟。
直彰長短故。有此三覆乞二門。唯簡罪體。不得就之。
以辨長短。故闕不論。次同名異種。亦三類知。上來且
明治有覆殘。廣前略中初四竟。
自下第二治。先無覆殘。廣前略中後三。是中根本有
三人。一知數不覆藏。二不知數不覆藏。三知數不知
數不覆藏。各作六句。初根本中。重犯有三。一知數覆。
二不知數覆。三知數不知數覆。各作二種羯磨。初知
數覆中分二。初至與此比丘摩那埵本日治。明新舊
摩那埵。二行摩那埵本日治巳巳下俱與出罪。初文
有二。第一至更行摩那埵。明根本摩那埵。以其即得
法日重犯。但壞前法。未有日可奪故。伹並牒舊新與
摩那埵。二若行一夜巳下。以本摩那埵曾逕宿巳。有
本日治義。新犯摩那埵。舊罪本日治。此文即是新舊
不合。第二次與出罪。合行二法。問新罪覆者。何不治
覆。答此言覆者。隱不發露。以不逕宿故。不言治覆。若
爾何故文言。一夜乃至六夜。答此言中間。謂六日中
間起犯。故各不逕夜。若逕夜者。故宜治覆。此六夜行
中。犯新成覆者。如隻覆中說第二重犯不知數覆。亦
行二法。第三知數不知數覆亦二。如前合是初六。第
二本犯不知數不覆亦六。第三知數不數不覆亦六
故。並言亦如是。若以中間覆不覆。亦各三六文略。准
上覆文。應有如非亦略。
●覆藏犍度第十三
前既得法。若不順行因行不成。寧能滅除往業。是以
次明奪三十五事。卑心軟意。折伏真高。故所以來。從
後彰名。應名摩那埵揵度。今就初受稱。故曰覆藏。五
分名別住法。十律順行法也。於中文三。初訖亦如是。
正明四種人。不得更互作法足數。第二彼行覆藏者
巳下覆藏行法進否之式。第三佛言聽行摩那埵比
丘巳下六夜行法。
初文有二。初至出罪有十六句。明四種人。自過未除。
不得亦為秉法。第二彼行覆藏者巳下有十六句。四
種人不亦足數。秉法中分四。一自行覆。二自行本日
治。三自行摩那埵。四自行出罪。各互秉四句。故成十
六。次足數中亦有十六。比說可知。正以自巳有縛。兼
在行法。不能緣生物善。解於他縛。故制不聽。更互足
數。不得別之。別則犯別。以斯義故。四僧中明不足數。
以其非是壞根本故。彼文不列。
覆藏行法文三。第一至不應爾。奪其七五。行折伏法。
第二彼行覆藏者共清淨比丘巳下至佛言得受。謂
恭敬隨順法。第三彼行覆藏者不白巳下。白等八事。
發露悔法。三十五事。前巳略解。
第二恭敬中文。初制敬上。第二彼行覆藏者念言我
曹巳下開受同類。及餘眾等。共相致敬。執事供給。前
恭敬給事中文二。初恭敬給事。巳在未行。第二眾僧
衣物者。聽隨次第取。五分。別住比丘有三最下。最大
比丘下行。與最下臥具。最下房舍。有三事隨本。次謂
得施物時。自恣時。行鉢時。十誦。若僧差會。滿鉢水受。
雨衣自恣。此等並隨上坐次第受。應與最下房舍。下
臥具。卑下坐處等。
發露文三。初制白法。第二若大眾難集。聽白停事法。
若欲料簡。六門分別。一定捨緣。二捨辭句。三捨境多
少。四停時長短。五重捨得否。六捨及行處。初門者。為
何等緣。得停事耶。答此律云。若大眾難集。若不欲行。
若行人軟弱。多有差愧。應白停之。十律云。行別住人
六夜人。若有緣不及行。佛言應停。五分云。別住比丘
欲遠行白佛。佛言應捨竟去。見論。若行別住人。若有
人請。或與人受戒。得停行法。復還續行。准如是文。事
亦不定。住隨一緣。若行事須依此律。儻依餘文。義亦
不爽。第二門捨辭句者。五分。佛言應捨竟去。應作如
是捨。向一如法比丘言。大德聽我。今捨別住法。復更
行之。如是三說。若不捨而去。路上見比丘。應自說別
住。若捨別住。到餘處應求。彼僧更行別住。彼僧應聽
行。若不聽者突吉。見論云。捨行法者。當作如是言。我
今捨彼利婆沙。如是三說。此律云。應至清淨比丘所。
白言。大德上坐。我今捨教勑不作。若欲作時。應至清
淨比丘所。白言。我今隨所教勑當作。若欲行事。須依
自律。設用餘文。義亦應成也。第三門捨境多少者。五
分云。應向一如法比丘所。捨行法巳然後行。故知一
人二人三人等亦得。不必要須對僧捨之。又復見論。
留一人對捨巳入界。明一人捨成。第四長短者。十律。
憂波問行別住人六夜人。若有緣不及行。是事應捨
聽幾夜。佛言應聽二十五。應餘文不論。設若過減。乃
至當日捨當日還行等。並應不越道理。第五門為但
得一捨。為隨有緣。便隨捨耶。答文雖不論。若隨緣便
捨。理亦不妨。別住等法。一切聽續。豈況行中數捨數
行。何容不得。如見論云。將四人出界外行巳。捨而入
界。至明相欲出。復與四人出赴彼。逕明相巳白行巳
留一人。少時復捨巳入界。如是滿六夜竟。得出罪。准
如此理。豈可不是重捨重行。第六門捨行處者。此處
捨還此處行。或餘處行。或餘處捨餘處行此處行。並
皆不妨。伹續計日滿。故五分云。若捨別住到餘處求
彼僧更行別住。彼僧應聽行。若不聽行者吉羅。故知
捨巳。不必要須本處行之。
第三彼行覆藏者。至餘處下明失宿差別。文三。初至
吉羅。先明舉過。二有八事巳下正彰失宿之損。三佛
聽半月半月下復重舉發露白法。凡論行法。祇律。行
別住人得法竟。欲於此僧中行者。即日應白僧言。大
德僧聽。乃至言。我今合行別住法。僧憶念持。三說。白
言。我隨行七事。此人應憶。數滿竟。應白僧言。大德僧
聽等。乃至我巳行十夜別住竟。僧憶念持。三說。六夜
亦爾。此律直有行時白等。無向二法。行事須知。依彼
文者。善就八事。三門分別。一定其治意。第二隨事辨
釋。定其廣略。第三對前七五。壞不壞殊。失不失異。言
治意。六七二事。悔法須然。餘。之六事。是發露法。故舊
人名為白等八事發露悔法。悔法不得同宿者。遮違
治法。以違別住名故。又制別宿令思愆改過故。七言
不得無比丘處者。遮其專任。令行調伏。若更無人。何
所敬給。又復對誰行三最下。四次第等。又與僧殘名
乖。謂受三品上中下僧等殘。房舍臥具。名為僧殘。若
犯此罪。須行此殘。獨即非殘故。是以二事是其悔法。
言餘六發露者。反前覆冐故。亦可前六七二反冐。餘
六反覆。第二隨事解者。文三。謂舉釋結。若未白巳前。
無宿可失。要須白行。行後方有宿可失。既是治過不
治罪。但一白便罷。不須日日白。不同六夜過犯兩。兼
須日日白。一往餘寺不白。謂不白餘寺僧。失此一夜。
不得入數。二客比丘來。謂來此處。若白客時。不須更
集主人。以是發露白故。問先此界人。或界外客數來
往者。更不須白不。答不須白。以彼巳知故。不同布薩
白舊僧者。須發露故。有緣出界不白者。謂不白二界
中間道路上僧。是以五分。於路上見比丘。須白故也。
寺內徐行者不白。寺內簡寺外。徐行簡疾行者。謂逕
過此界故。病不遣信白。十律行別住人布薩時。應入
僧中。三白說罪。若病應遣使到僧中白言。其別住人
病不得來僧當知。第八半月時白可知。若廣略分別。
三五二略。病略巳說。路上略去。五分。不捨行法。於路
上見比丘。廣說別住。白衣見言。此比丘有何罪而悔
過。佛言路上不應廣說。但言大德。我某甲比丘。別住
法巳若干日。餘若干日。大德憶持也。餘四廣白。第三
對七五料簡者。七五中重於此更犯本事。若相似全
壞本法。餘但有罪。非正相反。不壞本法。復不失夜。今
此八事輕故。不壞本法。但違懺儀故。失宿得罪。問若
一日併犯八事。為併失八夜。唯失一夜耶。答初違一
事。即失此一夜。後更重犯。無夜可失。但可得罪。雖犯
多事。不得併奪八夜。以其同日故。若八日犯八。一一
失無夜。
第三六夜法。初至如上諸事。舉同如前。謂前三法。及
白停事法。含在其中。二行摩那埵者巳下。顯異於後
過。犯兩兼故。三應如是白下。爾一不同之法。此白非
八事之限。此據本無覆人。六夜白辭。若行覆竟人。六
夜白者。須牒行覆等白之。見論。若行六夜。寺中多有
比丘來去難白者。聽晝日捨行法。明相未出前。應將
四比丘。出界自行。竟若還者。應留一比丘。明相出捨
行法竟。共還入寺。如是滿六夜竟。得出罪。尼行半月
法。要在二部中行之。五分。具出尼羯磨法。
●遮楗度第十四
若內壞慚耻。隨僧乞法。順行七五。悔除愆犯者。應於
淨法。不須遮舉。若情無愧者。不肯悔過。行有違失。不
應淨法。事須遮舉。令悔清淨。是以須明遮之儀式。廣
辨遮法如非之相。集在一處。故曰遮楗度。
於中文二。初至不應爾舉前自恣緣非法。舉罪以作
遮緣。第二佛言聽布薩時巳下正制遮法。前文有四。
一以其聖教。更相受語。便舉無罪。佛制求聽。二六群
使惡求聽制須五德。三時六群巳下明具五應受。四
時六群巳下聽立要自言。二制遮中文二。初雖可對
眾還舉清淨重非法舉。佛制不應。第二汝曹巳下廣
辨遮之如非。為使識非令棄。曉是遵脩故。
自下文二。初至便可隨時。正辨遮法如非。第二異住
處布薩時巳下正行遮法。前文有三。第一至是為十
如法。辨遮法用如非之相。第二若比丘欲舉他內有
五法巳下辨呵責慰喻。是非兩人。第三遮說戒比丘
至上坐前巳下正能秉五法。慰喻可責之人。佛教檢
問。求聽之法。
如非文二。初相對合列如非。各有十門。二何等一非
法巳下依名次釋。釋中九非門。若作者。謂實犯若不
犯。若作不作者。謂合舉二事。破戒破見破威儀。各作
此三。合有九句。若無根遮此九。即如。言十非法者。一
非夷。二不入夷說中。三非捨戒。四不入捨或四不入
捨或說中。五隨如法僧要。六如法僧要不違逆。七不
入違逆說中。八破戒無見聞等。九破見。十破威儀。以
無三根故。此之十事。以不應遮。名十非法。如法者。一
犯夷。二入夷說中。三捨或。四入捨或說中。五不隨如
法僧要。六如法僧呵說。七入呵說法中。八九十謂破
戒破見破威儀等。各有三根。此等十事。體非合遮。故
言十如。如中第五及後三。少入說中者略。且以十門
說之。所言入說者。謂舉至僧未及處斷。八難事起。名
為入說。第八破戒。謂犯殘事。不同初句。
第二慰喻呵責。七个五德分二。初之二五。立如非章
門。釋十如十非。初五法具德舉他。能生善滅惡。成上
十如法。言五者。謂無非具人。及眾滿故。名時實犯。有
根名真實欲。令此人離罪得善名流布名利益。軟言
安慰名𣽈軟。善心愍彼名慈心。第二五何以故下即
彰不具德者。不能生善滅惡之過。釋須具德意。成上
十非。不具五德反前。巳說可知。下五五門釋前如非
二門。初有三五慰喻呵責。先釋非法。於中前之二五
慰喻所舉。初彼餘比丘巳下勸除瞋恨。對剛強惡人
故。二若比丘被他不實舉巳下勸勿愁憂。對善濡人
故。第二彼不實舉他者巳下呵責能舉。先彰不具五
德以呵。二何以故巳下釋呵所以。第二次下二五呵
責讚美釋第一如法初五呵責所舉。先呵次如法治。
二真實舉他者巳下讚美能舉。以具德故。二何以故
巳下釋讚美意。第三文者。初緣求聽。但求所舉人聽。
今者通令求僧聽許。以拘睒彌中。無其善伴。僧眾不
和故。致成乖破。為是雖得舉人聽。若不得上中下坐
聽人及善伴授護。恐成破僧。故須此求。明法周具。要
依斯理。方成舉罪。
第二正遮文四。初至不應此日說戒。所遮之事。不出
罪諍。第二佛言聽說戒時遮巳下遮法時節。第三若
遮說。或比丘巳下治能遮所虗實之義。第四爾時異
住處巳下却遮方法。第二文二。初辨成不成。二若五
種說戒巳下遮之時節。成不成中。一就人辨。二汝曹
善聽巳下約犯根有無明成不成。先出法有六句。一
作三不作五作不作。此三以無根即不成。二作四不
作六作不作。有根故成。第二無根有餘巳下有二六
句。舉七聚事。對前法六句。解成不成。初六對殘下六
聚。故言有餘。一作。二不作。三作不作。此三無根故不
成。即前法中。初三五次。一作。二不作。三作不作。有根
故成。即前法中二四六。是故文言。無根有餘。作不作
亦如是。文言無餘者。或夷罪等是亦為一。六辨成不
成。准前而說。故言無根無餘作不作亦如是。時節可
知。第三文二。一治能遮人謗罪。於中中四。一撿三乘
淨穢。二事之虗實。三三根有無。四不能答巳下治謗
罪。第二若遮說戒比丘能答巳下治所遮實罪。第四
却遮方法分二。一對病不病辨却。文亦三句。二有異
住處巳下為鬪諍故。減却說戒。先減作若二三布薩
等。若不能巳下對事進不。可為二却。更不得第三。恐
濫自恣故。
四分律疏卷第九本
「依此書寫功
願於命終時
得見彌勒佛
無邊功德身」
正德元辛卯年林鐘仲五日書寫終沙彌照南
四分律疏卷第九末
●破僧楗度第十五
若內無五德。舉不知時。致有忿諍。事成破僧。故明之。
分眾異軌。別行法事。名之為破。廣彰其相。故曰僧楗
度。
大文分三。初至將五百比丘眾來。現在破和。第二佛
告比丘舍利弗巳下舉過去事。會其古今。第三爾時
憂婆離巳下問現在破僧方軌。破和未來二果。前文
分二。初至一劫不救調達破僧。二爾時舍利弗巳下
現在和僧。破中文三。初至羯磨說戒正明提婆達破
僧。二爾時眾多比丘巳下舉以啟佛。三佛言巳下呵
責彰過。破文分三。初至捉籌等。王舍城中。破僧行法。
十律。提婆達。對眾唱說四依非五法是。初一唱時唯
四伴。捉五法籌等。復第二唱始有二百五十比丘捉
五法籌。復第二唱復有三百五十比丘捉籌。故合五
百。不同此文。第二爾時阿難巳下六十比丘不稟。即
化五百取籌。唯除阿難及一須陀洹比丘。時舍利弗
目連諸大羅漢。皆不在彼布薩會中。第三時提婆達
巳下往伽耶山。破僧眾法。至此如是。信耶具足。破正
義備。第二諸比丘還舉前三具以白佛。第三呵中癡
人破僧者。是佛呵辭。二有八非正法巳下彰過。分文
為二。初至一劫不救。舉破僧發業之緣。二若我見巳
下所為業重彰無救方。前文有三。一先總舉彰過。此
八之事。非出離真軌。故曰非正法。為彰調達違順緣
轉。遇利譽稱樂不能不貪。逢衰毀譏苦不能不惡。情
取不捨。名為纏縛。能彰未生之善。故曰䨱曀。又令巳
起善業為因。不成稱為。消滅善心。永捉三塗。故曰趣
於非道。簡餘輕處。故曰在泥梨中。顯受報時。故稱一
劫。彰無救方。故言不救。第二何等八巳下別列八法。
得養曰利。無養曰衰。故名無利。過德而談名譽。過分
毀呰名無譽。餘文多名為毀譽。形心極順。悅可其意。
目之曰稱。律就前境。名為恭敬。見過嫌呵。心不祈順。
說之為譏。律名不恭敬。怨家違境。能生內惱名苦。此
就內心。律據前。故曰惡知識。情樂惡友妄以為適名
樂。一切眾生。咸不離此八。調達偏甚。第三有如是八
巳下結成業緣。為此緣轉。而作破僧。故曰業緣也。第
二業重無救中。文三。謂法喻合。法說文二。謂逆順反
覆。彰無救方。救方初先反舉。若見少善不盡不記無
救。二次順說。以我伹見善盡惡成故記不救。文中各
三。一人。二善盡不盡。三結記。下喻合亦三。譬如前人
喻初逆順中人。沒在屎中者喻第二善盡惡成。三有
人欲出巳下喻第三無救療之方。第三今觀巳下合
喻。初調達者破僧人合上譬如人。二不見巳下合前
沒屎中。三是故巳下合前欲出無方。次現在和僧如
文。依五分。三聞達多。以足指蹴調達。罵釋奴起。舍利
弗目連。以餘方便。將諸比丘去矣。調達驚起罵言。是
惡欲比丘有善意。如何忽生惡心。以方便將我比丘
去。便大驚懼。熱血從面孔出。即以生身。墮大地獄。十
律。調達見舍利弗目連來。即駈迦留羅提舍。安目連
舍利弗。目連化徒眾去。調達覺巳。見講堂空。作是念。
我是釋種姓瞿曇。大人不可屈下從他。語四弟子言。
先有外道法。隱沒不了。我今當發起明了是法。汝等
當知。我今不復屬沙門瞿曇。當作是語時。即名捨
戒。
第二舉過去事會古今中。文三。初舉身子過去破。以
對今和。二目連白佛下舉過去法像。對今法學。三諸
比丘巳下舉過去違恩。以會今背。
初文。問說戒中。小罪鄣道。何故此中犯偷蘭而得初
果。答第二故鄣初故不礙。文作偷蘭懺者。謂此五百
仗成群黨。是破僧家之伴類故。是初無過。為彰軌則
故。言令懺也。
第二法像中。四偈文四。初一行誦前過去法像。巳致
苦惱。二次一行彰因不息。故曰乃至長夜氣不滅等。
三次三句。以有因故。顯今學苦惱。四有五句。廣舉其
類喻。自毀傷昔。以惡教破故。墮事海沒死。故曰沒海
而死。今以耶方便故。墮生死之海。
第三文二。初問破僧方法。二憂波問巳下問破和果
報。破僧義八門分別。第一列名釋名。第二辨能所體
性。第三得名。第四具緣成犯。第五辨破時處。亦名方
便根本相別。第六對出血。辨其先後方便究竟初。第
七捨戒墮地獄時處。第八對破羯磨僧。以辨同異。
第一門者。名有二種。一者破僧。二者破輪。言僧者。一
界之內。別行法事。言破輪者。謂捨八正住於五法。故
四分文言。我今寧可破僧輪。十律云。汝當共破沙門
瞿曇和合僧。壞破法輪。又伽論。或輪壞非僧壞。捨於
八正。更說餘道。是輪壞。一界之內盡集。無別非僧壞。
二或有僧壞。非輪壞者。不捨八正。不說餘道。非輪壞。
一界之內。各自恣羯磨不成。是僧壞。三或俱非壞。四
或亦輪壞。故知有僧輪兩別。釋名者。若就僧解破。有
其二義。一就本一今別故。名為破僧。謂本一和合眾。
今提婆達。自稱為佛。違心背想。倒說耶法。誘惑愚癡。
比丘分僧耶正。故名破僧。二約從耶以解破。唯邪部
是破。故心論。答凡夫壞非聖人。若壞法輪以破者。亦
有二義。一就因緣以解壞。謂以耶眾行兩法。破如來
正眾行法。故此律言。提婆達。今日欲斷我四聖種。提
婆達。汝莫斷我四聖種。此且約行法以彰破眾。正法
者。以信受五法。故眾異軌。即破眾法二就行體所損
以解壞。謂應得不得。故名壞。是以心論言。若未超昇
離生。不超昇離生。亦無得果。亦無禪學。問思惟樂生。
由大千世界。法輪不轉。俱舍論曰。是時佛世尊法輪
巳破。能鄣礙聖道生起。故名破輪。
第二辨能所能者。還約前二以說。一破僧能所。二壞
輪能所。若破僧根本業道妄語。以作無作色為能。若
依實論。無作以非色色心為能。若通方便。亦有身意
業。故善見論。此戒具三事。身口意業。若論僧壞無處
能。心論俱舍。謂不和合性不隱沒無記。是不相應行。
若壞法輪能者。能破因眾行二法之教。以色及非色
非心名句味對為能。所破因眾行二法。及教能亦同。
論其行者。以無貪善根為能。若就行法辨所損。四依
法亦同前。約人彰損。令其應得不得。以非數滅為
能。
第三得名者。從所功能得名。僧法輪是其所。破是功
能。亦可境用受名。僧法輪是境。破壞者用。
第四具緣成犯。謂望逆蘭。以解具義。通緣有三。一是
大比丘。以共佛競化故。又巳犯逆蘭。餘眾即非。故律
言。亦非比丘尼等。四眾破故。二違佛僧三諫。當他餘
戒。制廣教後。以其破僧事。是最初得罪。同第二故。三
無重病壞心。若解丈比丘者。丈夫見行清淨多聞辨
才。謂簡餘眾受行破戒寡聞訥等。故十律。九清淨人
非餘眾。心論。見行增上者。見行人壞僧。惡悕望故。愛
行者。輕動故。及多聞辨才等人。方能破僧。第二別緣
有十。一巳結界。故心論。未結界不成破僧。故文言。若
於一住處界內二部。各作布薩羯磨。方成破故。二佛
在世。心論言。亦非大師般涅槃。無異師故。三非初後
故。心論亦非前亦非後。以此二分中僧一味故。俱舍
論亦爾。四巳立第一雙故。心論亦非未立第一雙。以
僧壞不逕宿。即日還和合故。五起惡欲立耶三寶。謂
未起惡戒惡見息。言無破故。心論息言未生時。無破
法輪故。六佛不在眾故。心論謂大師在眾。彼無威光
故。七伴具數滿。是凡非聖故。律言。此眾一比丘。彼眾
一比丘。行破僧舍羅。作羯磨。如是不能破。但令僧塵
垢。二人三人亦如是。憂婆離。若此眾四人若過。彼眾
四人若過。行破僧舍羅。作羯磨。憂婆離。齊是名為破
僧。是為破和合僧故。又復此律。年少比丘。必當信受。
又薩婆諸論。破法輪。是破俗諦。以聖人不可破故。此
律亦言。上坐比丘。恐不信受。八異見異忍。說於五法。
甄餘下六破僧主等。九行非法籌。諸比丘忍可捉籌。
十界內別作布薩羯磨。此未下二緣。謂壞行二法。故
此律言。憂婆離有二事破僧。妄語。相似語。復有二事。
破僧。作羯磨。取舍羅。辨𨷂可知。
第五門。問依此律文。王舍城說五法。五百比丘捉籌。
即往伽耶山。自作羯磨說戒。僧祇亦然。此二處內。於
何處時中。成根本業道。答謂在伽耶羯磨說戒竟時。
究竟成破。所以爾者。調達破僧。放習如來。立二種法。
一立其耶。以為行法。𨲙佛八正處。二立非法羯磨說
戒。御眾之軌𨲙佛正羯磨說戒。眾法之處。是以王舍
城。時五百捉籌。忍可五法。始信調達耶行法。反破如
來正行法竟。但是方便。後至伽耶山中。自作羯磨說
戒。五百復信耶眾法。反破如來正眾法處。始是信耶
具足。破正義備故。在伽耶山。究竟成破。故上律文。若
一切未諫前欲壞和合僧。方便受壞和合僧法堅持
不捨。一切突吉羅。若立邪說五。即成破者。應犯逆蘭
故。又復祇律。方便亦在王舍後。提婆達。遠向伽耶城。
佛語阿難。汝去語提婆達來。今日僧作布薩羯磨。阿
難即承教往喚。提婆達言。我不去從。今日後不共佛
法僧。不共布薩羯磨。今日波羅提木叉。欲學不學從
我意。阿難聞是語巳。作是念。此是奇事。出是惡聲。將
無壞僧耶。阿難具以白佛。佛第二語阿難往喚。乃至
汝便去。廣說上事。如前將無壞僧耶。阿難還後。六群
比丘。自相諸言。沙門瞿曇。必當三遣使來。我等各正
意共作布薩事。我等作後世名譽。佛在世時。提婆達
多。六群比丘。共破僧。即布薩竟。佛復第三告阿難往
喚。答言我等巳作布薩竟。阿難聞巳。作是念。奇哉巳
壞僧竟。即以白佛。佛言非法人。巳作布薩竟。如法應
作布薩。以斯等文證。故知破在伽耶。不在王舍。
第六門對出血。辨先後方便究竟。初二分別。言先後
者。四分五分。及以十律。並破僧方便在前。次出佛身
血。次更起破僧。方便究竟。智論所明。先破僧輪。次出
佛身血。故彼文云。提婆達多。大得供養。而徒眾尠少。
自念我有三十相。減佛未幾。直以弟子未集。若大眾
圍遶與何異。如是思巳。心生破僧。得五百弟子。舍利
目連。說法教化。僧還和合。爾時提婆達。便生惡心。推
山庚佛。金剛力士。以金剛杵。而遙擲之。破石迸來。傷
佛足指。蓮華色比丘尼呵之。以𢮙打尼。尼即時眼出
而死。謂犯三逆罪。鼻捺耶亦爾。又又出血偷蘭是方
便。所以爾者。然調達本心。斷佛命意。今伹出血。本情
不暢。所規未畢。擁思之業。故是方便。又是最初。以無
逆偷蘭。廣教可違故。問出佛身血。為是制煞人戒前。
為後耶。答調達出佛身血去雙林九年。明知是制煞
戒之後。若爾煞戒之中。巳言成者夷。不成者蘭。廣教
巳彰。今出佛身血是第二。如何最初。答煞戒不成蘭
者。與出血蘭。有二種不同。故別有初。一可懺不可懺。
二逆非逆異故爾。問若煞凡人方便非逆。出血是逆。
逆非逆異。別有初者。餘人對父。亦是逆非逆別。煞父
之時。應別有初。答但有逆非逆異。同不可悔。故無別
初。此義稍難。凡言初者。約於廣教。本無今有。方辨初
二。今此逆者。佛制不制。俱有逆故。不得就之以明初
二。若是蘭名。即是第二。若爾何故十律九清淨人破
僧。又心論犯戒者非增上故。答言清淨者。謂不犯夷
事故。又可更釋。縱是第二人。亦不妨破僧。經論不同。
如智論鼻捺耶。先破僧後出血。四五十等三律。先出
血後破僧。何者為定。然十律自言九清淨人。復先出
血後破僧。豈不相違。故知不得以一論言。若犯餘無
簡不得破文。以妨諸經也。破僧偷蘭。是究竟非方便。
調達本心。規奪佛位。壞僧斷法。今既破得僧徒。歸從
巳見。所規事畢。思心得暢。更無進趣。故是究竟。又復
過狀既彰。違教作破故。是第二人也。是故見論。破僧
無最初。以違僧三諫故。又此言第二者。破僧是最初。
以其未有故。得罪同第二。故言第二。非謂調達前巳
有破僧故。問若調達破僧。是第二者。違諫僧殘。亦應
第二。答破僧是所諫。事諫時諫。破僧違諫。作破僧故。
調達是第二諫時不諫。於違諫僧殘是最初。
第七門捨戒等時者。十律。調達講堂空。唯有四伴。時
迦留羅提舍。以右脚蹴調達令覺巳。見堂空迷悶墮
牀。四伴以水灑之得醒。作是念。我是釋種姓瞿曇。大
人不可屈下。乃至言。我從今不復屬沙門瞿曇。作是
語時。即名捨戒。無入地獄時。五分。三聞達多。以足指
蹴言釋奴。乃至熱血從血孔出。即生身墮大地獄。無
捨戒語。智論。初破僧。次出血又打蓮華色尼死。與惡
耶富蘭耶外道等。為親厚。斷善根無愧悔。此是捨戒
時。復以惡毒藥著抓中。欲中傷佛。欲去未到王舍城
中。地自然破裂。火車來迎。生入地獄。四分。但言熱血
從面孔出等。並無捨戒入地獄時。
第八門。對破羯磨僧。以辨同異。多論九門。第一人不
同破法輪僧。是比丘見行等。非餘眾愛行。若破羯磨。
通詠二眾。以其二眾俱秉羯磨故。
第二假佛不假
佛。法輪僧須假一人自稱作佛。佛是法輪主故。放如
來是法輪主故。其破羯磨。不假稱佛。以佛不秉羯磨
故爾。
第三就數多少。破羯磨僧。下至八人。一界內
此彼各四。別行法事。彼此羯磨。不成僧。不得益故。下
至八人。即成破僧語。破法輪下至九人。所以爾者。然
調達。將欲破正三寶。先立耶三寶。調達稱佛。𨲙正佛
寶。所說五耶。𨲙正法寶。三聞達多等。成耶僧寶。𨲙正
僧寶。能破之中。要假一人為佛。四人成僧。下至五人。
方成能破。減則不成。所破之中下至五人。成佛僧二
寶。耶正兩分。別行法事。方成破僧。彼此通收。應是十
人。伹說九人者。如來化主。不在僧數。既言破僧。佛非
是僧。故唯取四。彼此九人。別行法事。名之為破。此就
破僧因中。耶正相望。兩眾合九。若就究竟成破。要假
化得如來徒眾。下至四人。稟從耶見化。方成破僧。故
言須九。若爾何故下文此眾四若過。彼眾四若過。又
五分。要於界內八比丘。分作二部。別行僧事。乃名為
破耶。答此等文者。癈主論伴。故但言八。
第四就界
內外。破羯磨僧。要一界內眾。各秉羯磨眾法。方成破
僧。不通界外。破法輪僧。能破之人。須秉羯磨。要在界
內。所破之人。通界內外。但受耶化。俱有破義。故心論
言。調達唱五法。為是四依非時。乃至盡佛化境。但隨
其聲受從耶化。如五百之徒。不得聖解故。損通內外。
此二皆就所王之中。以辨其破故爾。問究竟成破。作
羯磨竟。所以論言。唱五法為是。即言破僧耶。答此二
相假。今論伹奉行法者。為彰失解邊故爾。非謂不須
羯磨。
第五凡聖。破羯磨僧。俗諦僧。第一義諦。二俱
有破。聖人容有事或故爾。破法輪僧。唯凡非聖。以其
聖人不從耶化故爾。就凡夫有二。一有感凡夫而機
是定。於此時中。定聞如來法輪得益。獲聞思之解。雖
以五法誘化。必不可破。以感機定故。二有感凡夫而
機不定。若無耶化。即於如來法輪得益。今為調達五
法誘引。令生異見。致此凡夫。應悟理解。鄣使不得。暫
差此時。名之為破。
第六就方寬狹。破羯磨僧。通三
天下。除北方。以其三方有佛弟子。秉羯磨故。是以心
論。三方羯磨壞。破法輪僧。局在閻浮。不通餘三。以佛
不在餘三方成道。彼方比丘。自稱為佛。欲破僧輪。人
無信受。故不得破。又共誰競化。是以心論言。閻浮提
至九。是則法輪壞。
第七就時。破羯磨。現在未來。俱
有破義。破法輪僧。佛現在有。涅槃後無。故心論言。未
結界前後。牟尼巳涅槃息宍未出時。及無第一雙。於
此六時中。不名破法輪。俱舍論言。初者轉法輪。言初
者轉法輪未久。後者世尊般涅槃。此二時中。大眾恭
敬。脩同一味。是故無破。心論但言。亦非前。亦非後。以
此二分中。俱僧一味故。餘四易知。即案此文。有重破
義。以餘二分中間長遠故。是以律言。若更有餘比丘。
欲破和合僧者。亦當如此。白四羯磨呵諫。又言如提
婆達此。若未出家。不應與出家。若巳出家。應滅擯故。
明佛現在。亦有重破也。
第八得罪輕重。於中有三。
一逆異。二結逆總別。三教名輕重。初門者。破羯磨僧。
但破同徒言教。又失事中之益。唯局界內。以正破正
等。情過輕微。犯偷蘭遮。非逆可懺。破法輪僧。調達是
其弟子。秉於五耶。破師法輪。失於理解之益。損義寬
多。犯逆偷蘭。不可懺悔。第二門者。問調達破師法輪。
復損前人。不得聞思之解。今結罪時。為望斷佛法輪
邊得罪。為望損僧結逆。答此二相假。若無其僧。法輪
不轉。若無法輪。僧不得益。調達今乃以乞食等。誘導
五百。歸從巳法。即斷法輪。亦失理解故。即礙法損僧。
合結一逆。無別二罪。而名破僧逆也。問調達以其五
耶。破於別人。不得理解之益。應就損別以得罪。而就
損僧結罪者何。答據其本心。欲破僧輪。若破得三人
巳下。非其僧位。不稱所期。思心不遂。不成逆罪。要破
四人巳上。是其僧位。稱本所期。思心得暢。又復若本
不破四別人。皆得聞思。攬四理解。共成僧寶。益利世
間。令由破此四人。不悟理解。即無所攬。不成僧益。是
故損四人別即是損僧。為斯但望損僧結罪。第三門
者。問調達破僧。得逆滅擯。所以不據主故波羅夷。伴
者罪輕。與偷蘭遮。而主伴同名偷蘭者何答破僧。事
大。非可獨成。要假主伴。方能成破。主雖業重。伴便是
輕。然破僧事一。復齊究竟。何得主伴結其異名。宜同
偷蘭。以其蘭名通含輕重故爾。問若事是一。主伴同
名者。如減年受戒。亦假主伴。受戒事一。何不同名。而
和上結提眾僧吉羅。答斯亦不類。以作受戒羯磨時。
別稱主名。即有甄簡之異。事雖是一。得結兩名。調達
破僧。作法之時。不別稱主名。無甄簡之別。事復是一
故。主伴同蘭。問相假破僧。伴非逆者。違諫何以俱得
僧殘。答秉法假伴主故結逆。俱違僧諫。並是心虗。違
諫得殘。
第九得報不同。破羯磨僧。不墮阿鼻一劫
受苦。破法輪僧。得無間獄。受罪一劫。
次釋文。初問次答。憂婆離問有三。初云何破僧者。問
於調達。行何等法。斷佛法輪。分眾異軌。弟子未委。故
言云何破僧。二齊幾者。問數多少。三誰破和合僧者。
問能破僧人。故曰誰破和合僧。次佛告巳下答。於中
初至行舍羅。先答初問。就中有三。先以五耶。破正行
法。就五法中。前三相似語。後二妄語。以五耶法。誑戒
群心。令受耶化。故破法輪。謂斷四依行法。次作非法
別眾羯磨。行耶眾法。破正眾法。如文。行斯兩法。以破
眾行故。名破僧也。次憂婆離一比丘下有二釋。一解
總答下。二問謂數者至八。言人者。非餘眾等。又釋唯
答第二數。略不答第三問。故五分。問是中誰破僧。佛
言作主者是。此不如前解。以但問人。未問主伴故。
第二文中分三。第一問破僧果。第二問和僧果。第三
重問一切破僧主墮不墮義。和僧偈中。初一偈彰和
有益。下有半偈。以有益故。能和報重。第三問者。如五
分。汎問一切破僧主墮不墮義。不問四伴及以五百
也。今文中三句。一領佛前言。汎興後問。二佛語巳下。
佛具總答。三憂婆離巳下。重更料簡有墮不墮。從法
非法。乃至說下說。是九對中。於非法等一邊作頭。各
作十二句。若欲知僧。先以初句法。破第二句非法。改
耶從正。即是和僧。不名為破。今解破僧故。就第二句
非法作頭。行化於時。破初句法說以為非。使耶法興
頭。正法隱曀。方成破僧。此九對上。咸就第二句上。作
此十二。合有一百八句。非謂法上別有十二句也。就
第二非法作頭十二句者。初四句中。前三破主。墮於
一劫。後一破主迷非。謂是情過輕微。不墮一劫。初句
非法想破非法想說。第二句非法想破法想說。第三
句法想破非法想說。第四句法想破法想說。
先解
初句。其文有七。一若比丘者。謂能破主。二辨以非法
破正。文言非法者。謂五法不能滅惡生善。故言非法。
執耶說是。故曰言法。堅持此法者。謂行化於時。破和
合僧。通壞二法。三彼自知巳下。彰心知為非。言非法
想破者。謂前方便心。了了知非故。法想說者。謂以五
法行化時。了了知非故。四如是言下。然口說為是。執
此五法能資人心軌。故言是法。又能滅惡之功。是毗
尼妄指佛說。欲規他信受。故曰是佛所教。五異見巳
下。結彰前二心見知非口說。為是口說。乖心所見。故
言異見。亦心安於非口說。言是口說。乖心所安。故曰
異忍。六行破僧舍羅者。略惱損二法。並行舍羅。略不
舉行眾兩法。七憂婆離巳下。結墮一劫。
第二句非
法想破法想說中。伹有六句。除第五句異見異忍。釋
文如前。以其前方便心。知巳五法為非。故言非法想
破。至於說時。迷五法為是。故言法想說也。亦墮泥梨
一劫受苦。問第二句前心知非。後心迷是。其過輕微。
而犯逆罪一劫苦者。如人非人想。亦應犯重。一解言
煞人者。前境是事。不可學法。又無其諫。爾語是非迷
心犯輕。此法可學。又復設諫。開示是非。離復轉想。猶
犯正罪。又可破僧事大。雖以心不稱境。以前方便心
當於境。故亦一劫。不同人作非人想者。以事輕故。從
心結蘭。不從境結。如娮酒戒等。亦以境上過多。不從
餘想結罪。若爾第四句。亦應犯逆。墮於一劫。解言。第
四句法雖可學。亦有諫法。然始從心迷。是以不墮。不
同二三方便。內心知是其非惡心故破。治心尤重。復
是可學。故不相類。問所以無第五異見等者。解言。此
第二句。以其口說。望前方便心。名為異見。望後說時
心。名不異見。若言異見不攝異見。不異見異復不收
異見。故二三兩句。闕而不論。
次第三句。正以前方
便心。迷巳五法為是。故言法想破。後心說時知非。故
言非法想說。廣出其文。如前無異。故言亦如是。
第
四句前後方便心。迷巳五法。一向謂是口說。不乖心
見。故言不異見。亦不違心所安。故不異忍。情過輕微。
不墮一劫。作第二四句。非法想上置不疑。法想上安
不疑。初句非法不疑說。第二句非法不疑。破法疑說
為異。第三句法疑破非法不疑說。第四法疑破法疑
說。消文輕重。准如前說。亦前三逆重。第四句輕。是以
文言。疑不疑作四句亦如是。若作第三四句者。非法
想上安疑。法想置不疑。初句非法疑破。非法疑說。以
其俱疑。無非法想兼。是以不墮。第二句非法疑破。法
不疑說為異。由非法起疑。無非法想兼。過輕不墮。第
三句法不疑破。非法疑說為異。此亦不墮第四句法
不疑破。法不疑說為異。是以文言。非法想疑四句亦
如是。問第二四。初句與前句同。何以別來。答不三
異故。又問第三四中。第四與初第四同。亦何以來。答
以上三異故。然知第二四非法。同前而異後。以不疑
故。法異於上下。以法上疑故。第三四非法異前兩。以
疑故。法同初而異中。以不疑故。此就初對非法上。作
十二句。破初句法竟。自下各就第二句上。作十二句。
破於初句。故言亦如是。又解增二文。舉十八法。法言
非法。非法言法。乃至說不說。倒說成耶。又增四憂婆
問。齊幾名為破僧。誰破和合僧。佛言若比丘犯說不
犯。不犯說犯。輕言重。重輕。齊是名為破僧。和僧反說。
故知不得專取此文。若比丘非法說法。即以第二非
法說以為法。方名破僧。若說佛四依。以為非法。豈不
是倒說成耶是破。若作是說。於法上。亦有十二句。合
論更有一百八對法。十二句者。如前三个四句。各以
尾為頭。次第倒說即是。更不須廣作。然直言各以尾
為頭者濫。計理應云倒說第一四。為初四者。是倒說
第三四。為第二四。以法上不疑非法疑故。然說是為
非。故上三墮。第四不墮到說第二四。為第三四。以法
上疑非法上不疑。迷是為非故。四俱不墮。乃至第九
對。各作兩个十二。合二百一十六句。
●滅諍楗度第十六
凡鬪諍之興。乖理違和。惱亂僧眾。事成破僧。宜須殄
滅。息彼不肖。方成護法匡眾之化。故須次明也。七種
毗尼。能除殄罪諍。名之為滅。所滅是何。所謂四諍。兩
情乖背。彼此紛紜。名之為諍。能所通舉。故言滅諍。廣
彰其相。集在一處。目曰楗度。故言滅諍楗度。
就中文三。第一至草䨱地毗尼。明能治藥。既有能治
之藥。必有所對。故次第二爾時拘睒彌巳下訖事諍
亦如是。正明四諍。是所治之病。既有藥病。若不相對。
藥無能治之功。諍無可殄之義。故次第三若一比丘
巳下廣明藥病相對滅之方軌。
第一先解七毗尼義。九門料簡。第一列數釋名。第二
辨體。第三得名。第四總別通塞。第五法體出不出。第
六用藥對人聖凡分別。第七次第。第八能滅人多少。
第九治人滅罪殄諍分別。
第一門者。始從現前。終至草覆。中間有五。此是七藥
之名。先釋其名。言現前者。三法五法。體非過未。集而
相對。名為現前。諍情消殄。故曰毗尼。言憶念者。清人
被謗醜嚮外領。為他所舉。而致忿競。僧眾思審。知其
不犯。為作羯磨。證彼清淨。故言憶念。憶念滅諍。故曰
毗尼。言不癡者。此人病時實作。不癡來不為。亦被他
舉。而致不知。僧知此人病時雖作。不癡不犯。為作羯
磨。證其不癡。無有實犯。故名不癡。作此法時。能殄於
諍。故曰毗尼。次自言者。前人隱過。雖有三根。不取伏
罪。而行駈殯濫治清人。聖制安令自說名種。方行治
法。既引伏罪。必無忿競。故曰自言。又橫諍他犯。以生
忿競。要得前人。引過懺悔。定罪輕重。方能殄息。名曰
自言毗尼。言多人語者。謂有往䨱論義。諍理耶正。別
人現前。而未消殄。要須盡集。詳心捉籌。表多人語。故
曰多人語毗尼。罪處所者。此人實犯。為他舉覺。前引
後違而致不和。僧與作法。微其前言責罪之實處。故
曰罪處所毗尼。草覆地者。或眾僧共犯。因評致諍。或
橫評他犯。自言不滅。時巳淹久。紛紜難息。若尋究善
惡。恐諍事深重。故聽二眾直乞歡喜。不說名種。迭相
懺謝。如草掩泥。諍情消滅。故稱草覆。母論。如似以草
覆泥。令人得過。不汙其足。名為草覆毗尼。
第二門定體者。若據七法。能令諍無之處。名毗尼者。
毗尼名滅。謂以非數滅。以之為體。若就此七。能得前
滅。為此七毗尼者。謂五法三法。為七之體狀。所言五
者。謂法毗尼人僧界。言三者。謂前五中。除僧界二。餘
三即是。總言五法三法。即不離五種現前。謂僧人界
法毗尼。此等僧眾和聚體。如瞻波說。言人者。起諍人
在現前。言義往返。身口二業。作無作為體。界者文言
在內制限者是。無別行者可屬。故無別法。若據緣成。
假教是聲性等為體。若就所依。規圓分局相者。是無
記色法。然是生善境界。法毗尼二。執正道理。諧和刊
定。亦以聲性等為體。今若隨相指事。以定七體者。先
解現前。須為四門。一解五法。二解三法。三五三同異。
四乘明一切具法多少。先解五法。一列數釋名。二定
體及有無。三辨廣略。初門者。謂法毗尼人僧界等是。
此之五法。各體非過未。對而殄諍。故曰五法現前。如
下名為五種現前。次定體等。言法者。謂定諍是非道
理。諧調進否者。故文言好言教語。如法如毗尼。如佛
所教。又言云何法現前。所持法滅諍者是。持謂持前
定諍是非道理也。言毗尼者。謂持前道理。勸受息諍
者。是以下文言。此是法是毗尼是佛所教。汝當受是
忍是。下文。云何毗尼現前。所持毗尼滅諍者是。謂持
此道理。勸受息諍故。五分。云何謂毗尼現前。應以何
法。以何律。以何佛教得滅。而以滅之。是毗尼現前。言
人者。謂一比丘。在一比丘前者是。又文云何人現前。
言義往反者是。此能所合名為人。若就別名。唯起諍
行者為人。唯就所為故。或約能名人。故文言受懺者
是。言僧者。能斷事秉法者是。文言。云何僧現前。同羯
磨和合集一處。不來者囑授在前。應呵者不呵者是。
言界者。謂攝僧分齊。作法之所者是。文言云何界現
前。在內羯磨。作制限者是。此謂無結。在標內作法。結
成限約故。上來所辨。說之次第。若行之次第。應言僧
人界法毗尼也。次辨有無者。首解毗尼無。故無別軆。
或言以法為軆。謂持此進不是非道理。令諍滅故。又
言用上四法。能得於滅。謂以四法為軆。此盡不然。若
此毗尼是無。斯義可爾。今此毗尼是有。謂以道理正
勸受息諍。故文言。所持毗尼滅諍者是。伹此五法。並
是能得毗尼。是以七中第一。通名現前毗尼。然此第
五者。據終得滅之處。偏名毗尼。非謂即以無法為體
也。問如有法時。未有毗尼。牒有毗尼時。巳是無法。如
何現前。答一義以相續在現故。又可以餘四法。對起
諍人。一一皆現。故言五現。實不並起故現。第三廣略
者。准於三法。此五法中。亦要為三。謂僧與人。同是人
法。與毗尼同是法攝。加界故三。伹今法分始終。人殊
能所。故廣為五法。與三法不類也。第二解。三法謂法
毗尼人。解義准前。亦有釋名定軆等。第三有無同異
者。別人滅中。不秉眾法。所以非僧。亦不假界。伹有餘
三。餘三何異。五法中人。定是所為。三法中人。能所合
名為人。以不秉眾法故。五中法。通語羯磨。三中法者。
定是語法。五中毗尼。通羯磨語。法判諍無處。以為毗
尼。三中毗尼。亦定語法判滅。第四門僧秉具五三人。
下三此亦位。言就僧秉法中。若為殄諍。具五可知。非
滅諍者。或四或三或二。言二者。如結大小界等。言三
者。僧常行等。言四者。道俗位分。道者。如受懺處分。離
衣六年杖囊等。並須人現前。故具四法。為俗但三。如
學家覆鉢。以不對作故。二眾互治。義亦同此。次憶念
別相者。能舉者。執前三根。恐有謗𠎝。所舉者。自准巳
心。懼被治罸。是故乖違。能舉者。憶念執其聞根。證前
犯故。所舉憶念思巳清淨。僧與憶念。尋思此人是清
淨故。證其不犯。僧語能舉人言。彼先被謗。為是外有
聞根。我等共住。知實清淨。此彼無過。是以文言。云何
憶念毗尼。謂此罪更不須作舉。作憶念者是。次不癡
者。以病時作事。能舉者執三根。所舉人。准巳不癡來
不作。彼此乖競。僧知清淨。不癡來不作故。僧語舉者。
此人我等共住。病時作事。不癡巳來。實是清淨。此彼
無過。是以下文。云何不癡毗尼。謂此罪更不須作舉。
作憶念者是。次自言者。前人實犯。為他所舉。但使不
引。即未得治。恐濫罸清人故。是以要待自言。方得治
之。故下文。云何自言。謂說罪名罪種懺悔者是。又目
連觀察。見彼比丘去佛不遠。語言。世尊巳知汝。便捉
臂牽著門外。佛言不應如是。若於異時。亦不應如是。
令彼伏罪。然後與罪。不應不自伏罪而與罪。自今巳
去。為諸比丘。結自言治滅諍。應如是說自言治。又容
二人橫諍他犯。輕重未定。僧今欲滅。要取根本。犯者
引過懺悔。定罪輕重。以滅於諍。犯者非諍。自言能殄。
他諍者自言治。是故文言。自說罪名罪種懺悔者是。
次多人語者。以前別人現前。未肯伏理。僧為差白行
籌以滅。籌多表語。故名多人語。是以文言。云何多人
語。若用多人說持法。持毗尼。持摩夷故。見論。多覓毗
尼者。處處多覓知法比丘判。故名多覓毗尼。言知摩
夷者。是二部波羅提木叉。次罪處所者。為他所舉。初
引後違。而生忿競。僧與作法。微責前時所引罪覆處
故曰罪處所。凡言前引後違者。前言犯後言不犯。或
前言重後言輕者。彼此忿諍。僧今作法微其犯處重
處。是故總言罪處所也。問同自言。何以偏須責同前
引。而不信後語者何。答前引同舉者之言。是故信
前。後言違舉。是故不信。以其此人。若無實犯。初應相
違。既前言同舉。明知□違者不實。故下文言。云何罪
處所。彼比丘此罪與作舉作憶念者是。次草覆。此諸
比丘。皆共犯戒。或橫評他犯。現欲懺悔。執見相違。半
見提舍尼。半見波逸提。正欲輕懺。見重者謂不滅。正
欲重悔。見輕者復不從。即諍輕重。礙於懺悔。故聽不
說罪名種。直相悔謝。如草掩泥。不簡縱橫。故稱草覆。
五分。作白二羯磨。草布地悔過。彼諍比丘應盡來僧
中三乞。如是三說巳。皆舒手脚。伏向羯磨師。一心聽
受。羯磨師唱言。大德僧聽等白二滅也。此等七法。雖
通用五法三法。而有斯別狀。
第三得名。若毗尼。總名當體受稱。以其體是非數滅
故。若就七法。能得他滅。名為滅者。從所尅立目。亦可
功能得名。若也七之別名。得名有四。現前一種。世局
得名。不癡罪處所。從境立目。不癡本對於癡。本癡不
在僧。約於前境。又復文言我今不癡。從僧乞不癡故
也。罪處所者。罪在前境。過不在僧。為他所舉。前引後
違。作法治罸。微責罪實。名當前人。故亦從境。念憶自
言多人語。此三功能立目。如沓婆被謗。聞根外彰為
他舉發。而致不和。僧知清淨。舉者非謬作法憶念。證
彼清淨。情諍即滅。滅功由僧作憶念故。故下文言。我
今不憶。從僧乞憶念。明知功能。自言者。引過懺悔。能
滅諍故。多人語者。廣集智人捉籌。表多人語。定理耶
正。能殄於諍故。草覆者。就喻受稱。
第四總別通塞者。於此七中。名有總別。謂毗尼是總。
現前等七是別。各不相收故。若其據體。體有通塞。謂
現前一法體義通六。體狀有通塞。下六體狀塞而不
通。問云何現前體義通六。體有通塞。答五法三法。義
實該下。以名攝用。含收五十八現前故。然即於中。有
別現前。專對言諍。故復體塞。問相狀如何。答現前五
三二法可知。如憶念中白。及二羯磨。皆言諸長老。不
須難詰問我。乃至第三羯磨。誰諸長老忍巳前。此是
出不犯道理諧調進不。謂是法現前。第三羯磨。誰諸
長老。忍僧與某甲。作憶念者嘿然。誰不忍者說。乃盡
結竟。此是勸受息諍。即是毗尼現前。即假僧人界。豈
非五法。義通於下。不癡五法。准憶念以說。自言五者。
云何自言。謂說罪名說罪種懺悔。謂是法現前。云何
治。自責汝心生猒離。正是諍滅之處。即是毗尼現前。
亦假餘三。故五祇律。取自言者。恐未來世惡比丘。誹
謗清淨。不得自言治。便駈出故。罪處所五法者。如白
及二羯磨。乃至第三羯磨。誰諸長老忍巳前。盡是微
尋。前言責罪處所。此是法現前。誰諸長老忍巳後。乃
盡結竟。是諍滅之所。即是毗尼現前。餘三可知。多人
語五者。文言作如是語者。捉不破舍羅。作如是語者。
捉破舍羅。乃至十三種行舍羅。此是法現前。別處數
籌巳。若如法語比丘多者。彼應白。如法比丘多。是毗
尼現前。餘三可知。草覆五法。如二眾各言。共相諮稟。
乃至和眾白等。謂是諧調進。不法現前。二眾各言。長
老我今巳下。乃至作草覆懺悔。是毗尼現前。亦假餘
三法。即是五法義通下六。下六事別。各不相通。為是
僧法毗尼。及人對下六。滅非無有異。尋相似說。可以
思知。
第五法體。出不出者。先明出法不出法。謂憶念不癡
罪處所。作法竟時。諍情消殄。即出法體。餘四毗尼。作
羯磨竟時。諍事未除。但是方便。滅未究竟。故但列名。
如現前中。雖作簡眾白等。本未滅諍。自言中受懺白。
多人語中。差行舍羅人。白二草覆。和眾白等。謂作此
法。滅未究竟。故不出法。次出體不出體。不出體者。問
如現前等四。不須出法。義或可爾。此四毗尼可無諍
滅之處。而並不辨滅體者何。答以定不定故。憶念等
三。無三品流轉。如憶念者。不作不犯。不癡者。作而不
犯。人罪處所者。亦作亦犯。人用藥揩准。即出滅體。謂
即法以辨滅體故。餘四毗尼。流轉不定。如現前中。三
法五法。五法三法。乃至用多人語等。若欲具彰濫於
並用。若復隨分少列。又謂恒定。是故總言應用現前。
自言懺中。或對一二三四。又就所引犯等。輕重亦是
不定。多人語中。三種行舍羅。都辨十三。故亦無准。草
覆地中。用法應定。然所諍不定。或從自言流來。或經
行草覆故。亦不彰滅處之體。此言體者。謂責滅之究
竟處所。
第六所為人聖凡者。阿含經。要羅漢被舉。得作憶念。
凡夫不得。何以故。凡夫有故犯戒。羅漢無故犯。但有
誤犯故。見論。憶念毗尼者。為愛盡比丘下。至舥含人。
不為凡夫。諸律不分聖凡。似得清淨者。通行自餘。或
通不定。
第七次第者。此七位二凡滅之來。從下至上。是以初
四毗尼擬滅。四諍中。輕微諍者。作一憣列。即是對所
餘。除有一竟。第二下三毗尼擬滅。上品難除之諍。作
一番而列。即是對所除二竟。現前所以先者。以其現
前。眾藥之本。又復言諍四中之初。先明現前。擬滅言
諍。輕微易殄者。覓諍第二。是以次明憶念。不癡擬滅。
覓諍易除滅者。犯諍據三故。次第四明自言毗尼。據
滅輕犯之藥。事諍通用。即以此四擬滅。事諍易除之
病。對上品中。多人語所以先者。對言諍故。罪處所以
者。對覓諍故。草覆次者。除犯諍故。即用此三對事諍
難除故。次第如此。因辨總別離合戒。以二分毗尼。如
向所列二者。是對事即四也。文中隨名隨名有七。以
名攝用故。又言一切滅。滅即十四毗尼。或用相假。即
十三毗尼。以其下六。各帶現前故。對事即二十六。又
可四十四。八十八離言諍。為三十四毗尼。謂獨現前
有八十三種多人語。各帶現前故。即二十六并前八。
故三十四。餘五毗尼。各帶現前。即十通前。以為四十
四也。又對事八十八。又可為五十毗尼。及一百毗尼。
謂離犯諍中。四種自言。及草覆假用即十。通論覓六。
及言中三十四。合五十毗尼。對事諍一切滅滅。一百
毗尼。此謂隨用離明。以藥殄諍。有爾許種法。今伹言
七者。舉名攝用盡故。如一現前。即攝五十八現前。更
無不盡。餘攝可知。故總言七滅隨用一百也。
第八能滅人者。現前自言。能滅之人。義通三位。餘之
五滅。局僧方秉。所以可知。人通塞故。法亦寬狹。此謂
具法多少說者。即上二滅人有三故。法通三法五法
餘五局僧故。法唯五法。若用三法五法。相對說者。五
法通七。故所以寬。三但二中不通故狹。
第九治人滅罪殄諍分別者。通而言之。七俱殄諍。言
滅罪者。自言草覆罪諍。俱滅罪處所。有罪而不滅。餘
無罪可滅。治人不者。餘之六種。伹使滅諍。而不治人。
以人無過故。諍是鬪亂故。須消殄罪處所者。將治人
法。以滅於諍。以人有違罪過故。亦治人亦滅諍。以治
人故。作法竟時。奪三十五。具行折伏。令其引罪。巳方
得為解。餘非治人故。不論須解祇。與作覓罪。巳是比
丘。應盡壽行八事。一不得度人。二不得受具戒。三不
得受依止。四不得受僧次請。五不得作僧使。六不得
作僧說戒人。七不得與僧答說毗尼。八不得與僧作
羯磨人。十律。作實覓羯磨。亦奪三十五。五分。本言治
有二種。一可悔二不可悔。不可悔者。與作盡壽。不可
悔。白四羯磨。餘六無斯過故。不是治人。
次釋其文。即為七段。現前。自言。多人語。草覆。此四不
出法體故。但有列緣結名。餘三定故。出法藥體。其文
各三。謂列緣辨體結名。俱不癡中。略無結名也。文中
自言。總言應不應。理通七聚。下是非亦然。藥病相對
中。唯就可懺者。說如對僧懺。應攝殘罪。以見文如此。
是以立義專言。二人橫諍。自言滅之。理引通七。但為
初二。非可即了故。𨷂而不論。
第二次解所治之病。於中文二。初至呵責巳。先舉諍
過白佛呵責。二告諸比丘巳下廣辨四諍體相差別。
初中文二。第一起過文言。比丘共比丘尼諍者。不在
四諍之限。所以然者。若比丘尼論義。二眾既別。復無
破僧。不在言攝。又無共用藥滅故。或比丘舉尼。尼舉
比丘。亦非覓收。或比丘與尼諍二眾犯。或二比丘諍
尼犯。或二諍比丘犯。皆非犯諍中攝。或比丘與尼諍
二眾羯磨。亦非事收。或二比丘諍尼羯磨。成以不成。
此在言攝。以得破僧共用藥故。二尼諍僧羯磨亦爾。
互諍雖。非四諍之限。今文列者。彰諍過故。第二時比
丘聞巳下如來呵責。
第二正辨諍中。文分為三。第一舉數。第二列四諍名。
第三云何巳下廣彰其相。廣中文四。初至是為事諍
明諍境體。第二言諍以何為根巳下至是為事諍根。
解其四諍起之因本。第三言諍是善不善巳下至事
諍無記。約對三性通局差別。第四言言諍巳下簡定
是非。所以須此四文次第者。初舉所諍之法。即是境
體。既識所諍。因何而起。故須第二。明其諍根。雖知境
因。但諍是乖背。為唯不善。為說餘二。故須第三。義通
三性。三性之諍無不乖競。恐成破損。理齊須滅。故並
諍攝。但三性之諍。義含是非。恐濫行法藥。故須第四。
舉是簡非是者。須滅非者。不須判文雖爾。先擇其義。
六門分別。一列數釋名。二辨體。三得名。四所以。五次
第。六辨諍根。三性是非諍有四種。謂言諍覓諍犯諍
事。言諍者。理不自斑。藉言以顯。詳評是非。定理耶正。
彼此諍言。遂成乖忿。名之為諍。諍由言起。故曰言諍
覓諍者。內有三根。伺覓前罪。因舉詣僧。遂生其諍。諍
由覓起。故曰覓諍。犯諍緣具作過。稱之為犯。評犯生
評。故名犯諍。事諍者。巳起百四十五羯磨。相別稱事。
評事致忿。名為事。第二體者。其義有兩。一者諍體。二
者所諍境體。若論諍體。謂往復評理。舉罪輕重。乃至
評事。以成此諍。正以色法聲性。及非色非心名句味。
以為諍體。其三性心者。助業之因。非正業體也。若舉
十八所諍之法。謂境體者。對文以釋。第三得名者。諍
雖有四。得名有二。言覓二諍約因受名犯事二諍。從
境立目。前二約因者。謂由言覓而生此二。故曰約因。
次二從境者。謂評犯事。以生後兩故。第四立四者。釋
有二義。一解凡生諍之境。不出眾行二法。就行法中
有二。一犯不犯行。二輕重行。若評此二行。理相是非
犯。以不犯輕重等理。而生諍者。立為言諍。若三根舉
覓犯。以不犯舉來。詣僧不諍理相。而生諍者。判為覓
諍。若共評犯。作事不同。罪之輕重。而生諍者。名曰犯
罪諍。就眾法中亦二。若未作百四十五。理相是非。立
為言諍。若諍巳起事。而生諍者。名為事諍。若評餘六
對事巳未故。俱為言諍。以斯義故。故立斯四收諍斯
盡。亦可一方化相故立四諍。第五次第。但理顯由言
故。聖聽論義。因評佛法。遂生其諍。是以言諍。最在初
諍。評犯義希。故在第三。事從三起。故在第四。第六門
中。若竪義者。四文之中。先解定體。體中四諦。即為四
段。下三各四類亦同。然就初言諍有三。謂舉釋結。餘
三類爾。
正辨言諍體中文四。一起淨人文言。若比丘共比丘
諍言。簡餘眾故。二引十八事巳下。舉所諍境界。三若
以如是巳下往復覓理是非。四遂彼此共鬪者。因而
致諍對。第二文即辨境體之義。若汎評十八理相是
非。而生諍者。並是言諍攝。若諍巳起十八。方生四諍。
於九對中。可為三分。一謂犯不犯輕重兩對。約行法
以辨。二約說不說眾法以明。三約餘六對。以說行法
復二。若諍犯不犯。正生覓諍。或生言諍。若諍輕重。正
生犯諍。或生言覓眾法中。諍說不說。但起事諍。其餘
六對。多生言諍。先解第一諍犯不犯。若事一而見異
者。即生言諍如。或為他舉或二人橫評言。不剃髮翦
抓者。有犯一人言。髮抓有命。不須剃除。不犯而生諍
者。謂迷聖教。要現前多人語。滅以藥來驗。故知言諍。
如是一切戒。伹是引所作事同而諍犯不犯理者。咸
在言諍中攝云何生覓。若有三根。舉彼前犯。或復清
淨言巳不犯。即含前兩戒。可前巳引犯引重。後還拒
諱而生諍者。此是正生覓諍。謂須憶念等三滅故。方
是覓攝。次諍輕重生三諍者。云何生言。若評前人。所
作事同。而見有輕重者。是知如人橫諍掘地之罪。一
言得提。一言犯吉。而生諍者。是言諍攝。謂須現前等
滅故。云何生覓。若前人實不犯重。能舉有根。證前犯
重。所舉自言。我不犯重但犯輕。重罪而生諍者。用憶
念滅。或癡時犯重。不癡犯輕。即不癡滅。或前引重後
言犯輕。用罪處所。除此諍輕重。覓諍中。攝云何正生
犯諍。若二人橫評前犯。如見掘地一人。言某甲地。地
想掘犯提。一人言前人想疑犯吉。而生諍者。用自言
滅。或眾共作罪。相朋致諍。各執輕重。或可自言不能
得滅。若深重不可尋究名種者。草覆懺悔。如斯執輕
重者。正生犯諍。眾法成否。事諍可知。餘六對者。謂法
非法。毗尼非毗尼。有餘無餘。麤惡非麤惡。制非制。常
所行非常所行等。咸是事一見異故。多生言諍。若依
明了論。定此十八法。與此少異。彼論言。常行非常行。
說不說。此之二對。是阿毗達摩教中所明。細解其相。
前破僧。違諫戒巳廣說。若准斯理。全不得以說。為事
諍境。又人以常行非常行制非制。為事諍境。此亦違
論文。今依論解覓犯。二境如前。判事諍境者。取毗尼
非毗尼。為事諍境。以眾法為毗尼故。釋義如前。其說
不說。迴入作餘六中。合為言諍境覓諍。
第二辨中文三。一先明起諍人。二以三舉事巳下辨
所覓境界。三作如是巳下正明舉罪𨷂少第四句相
違。第二境中文三。一以三舉事者。總彰所舉。二破戒
巳下別列所舉境。三見聞疑者。能舉人所依三根。第
三正舉中。依如是相覓罪共語者。正出舉語不妄求
伴勢力者。求伴助巳。謂舉者。有稱巳伴故。安慰其意
者。以方便𣽈言慰喻開曉。若舉作憶念者。引證安此
事者。安有根作事。不安此事者。不安無根。不作事不
癡者。彰舉者。內有解慧。不脫者。為顯舉者勸辭。汝若
從我懺悔。清淨得脫。若不從我舉懺。惡業所羈。故曰
不脫犯諍。伹有第二所評境界。𨷂有無餘三句之文。事
諍亦但有第二。𨷂無餘三也。言諍中事作等一釋。謂斷
言諍時。用現前多人語滅。於中有簡眾單白差人白
二。即諍此二。成不成義者。是中諍言事作。即斷覓諍時。
有三白四。即諍此三。是覓諍中事作。斷犯諍時。有受
懺悔單白。及和眾白。即諍此二。而生諍者。是犯諍中
事。作此釋者。匪直理不相當。亦是收諍不盡。又釋於
百四十五巳起羯磨。伹使諍成不成。理而生諍者。用
現前多人語滅。是謂言諍中事作。如似一白處作二
白。為他所舉道。此不成所舉之人。自言初白。自成後
白浪作。而生諍者。亦在言諍中事作。如瞻波作非法。
別眾羯磨。七人共諍。佛判二人是法語。餘非法語等
類。咸是言諍中事作攝。若有三根。舉彼非法羯磨不
成有罪所舉之人。或言不作非法。被謗有根。或癡狂
時作。或前引後違。而生諍者。須用憶念等。三以滅故
類。諍百四十五羯磨等。並是覓諍中事作。若二人橫
評他非法。別眾等羯磨。一人言彼惡心蘭。一人言懈
怠犯吉。事同而見異者。亦是言諍中事作。二人橫評
他作非法。別眾等羯磨。一人言此人惡心作犯蘭。一
人言此懈怠心犯吉。或一人言彼作非法。和合羯磨。
一人言彼作法。別眾羯磨。或作羯磨巳眾共相朋。而
生諍者。此是事見俱不同。須用自言。草覆滅故。類餘
一切羯磨。如此起諍者。並是犯諍中事作。
次辨諍根。根者生義。四諍之興。由斯起故。所以名根。
言諍中。三不善心三善心為根者。謂內因為根故。評
四種僧義。而生此諍。諍由僧起。故曰僧為根。此就境
緣說故。諍由人起。故曰人為根。六諍所起為根者。就
業說根故。如中阿含說。一渾戾不語。二惡性憙鬪。三
諂曲。四貪嫉。五無慚愧。六邪見。十八破僧事者。以所
諍法。為根覓諍根。初貪無貪等。謂此等心中。舉而生
諍也。舉僧犯故。僧為根。僧犯由界故。就生諍遠緣說
根。舉人犯故。人為根。三舉事者。謂是所犯事。以其不
諍。理相是非故。無十八法。此覓諍者。但是犯不犯一
對故也。犯諍根。伹有貪等。據犯因故。若就起諍行者。
亦應有三。善心僧等。如前說。三舉事亦如前。六犯所
起為根。約業具說。如僧六辨事諍從三准前以說。
第三三性者。言覓事三。得通三性。犯無善犯。故唯通
二。若就諍行者。應通三性。言諍三性者。若為名利。或
折辱他心。勝負之情。論理諍者。是其不善。為欲顯揚
佛法。情存覓理。不於利譽者。是言諍善非前二心。即
是無記。覓淨文二。初總舉通三。第二別釋通。三即以
為三。先解善覓。於中文三。第一總舉人善心伺覓。二
以三舉事巳下別彰覓事。三以如是巳下正明其舉。
言別彰者。以三舉事等者。廣前伺覓。第二內有五法
巳下廣前善心也。伺覓有三。一三舉者總彰。二列破
戒等。是別列所覓事。三見聞疑見覓所依根。第二內
有五法。廣前善心者有二種。一出善心。前言善心。如
何是善。謂內有五法。第二以何知有此五法者。即出
其相。以二義故。所以知善。一為令前人。自行清淨。文
言無犯等。二欲令於眾清淨。外無見聞之譏故。文言
莫令此人有惡名流布。第三正舉文義如上。次不善
分三。初總舉不善心伺覓。二以三舉事巳下別彰釋
前。三以如是巳下彰非法。舉別中文二。初釋伺覓文
三。初以三舉事。總彰所舉。二破戒等。別列所舉事。三
及所依根。二內無五法。釋不善心有兩。一內無五法
正解不善心。二明不善心相有兩。第一欲令前人。自
行不清淨故。文言欲令此人有犯垢穢不清淨罪不
出。二欲令前人於眾法不清淨。外彰見聞之醜故。文
言乃至流布。第三正非法舉中。不妄求伴者。亦隨妄
情。非法求助。不安慰者。內無五法麤言呵責。作舉憶
念者。妄引證明。安此事者。安無根不犯事。不安有根
他事內無明慧故。癡不脫者。非法舉罪。俱不免羈累
故。無記比說可知。犯諍文二。初總舉章門。不通善性。
二別釋有兩。初不善者。凡夫人學人。學人者下三果
人。或以遮過故。或凡夫人犯通略廣學人犯略也。無
記犯者。謂凡人學人不故犯。及無着人犯。十律。凡夫
人三性俱犯。善心犯者。如新受戒比丘。不知戒相。自
手拔佛塔邊草等。又慈心煞人等。不善心。謂故犯戒。
無記心犯者。非上二種者。是文中不論學人。憂婆問。
羅漢三性心何心犯。佛言。所有犯者。皆是無記心。如
羅漢不憶有長衣。忘不囑授。非時入聚落。是事諍隨
三。准說可知。
第四文簡定是非。是非者靜理之言。是其言諍。餘言
餘諍。則非言諍。伺覓他罪。因生忿競。是其覓諍。餘覓
餘諍。則非覓。評犯致忿。是其犯諍。餘犯餘諍。則非犯
諍。共諍百四十五。羯磨之事。巳起成否。是其事諍。餘
事餘諍。則非事諍。是非如此。先約言諍。料簡是非。餘
類可知。
就言諍中。文分為三。初言言諍等者。第一先以諍言
互對。總為四句。第二或有言。即是言諍巳下對是簡
非。開分七門。第三云何巳下廣釋定是簡非之相。初
文者。是中四門。一言言諍。二言諍言。三言諍。四諍言。
定文雖爾。然有人說此四句中。為簡餘言。第一第三。
以言即諍。為簡餘諍。第二第四以諍即言。然此四中。
初二以為一對。後二復為一對。此二對中。所以前對
言即言諍。言諍即言為別後故。何故後對言即單諍。
單諍即言為別前故。實理相似。為別二對。故有單複
莫不初與。第三同簡餘言。第二第四。同簡餘諍。此義
不爾。所以然者。如第二句言諍。言假簡非者。即應文
云。或有言諍非言。既云非言。若對此文。如何得稱為
簡。餘諍若簡諍者。直應言道或有諍非言也。所以將
言。乃至簡非。即棄言而獨簡簡諍。又復問云。前對何
以言即言諍。言諍即言。如何簡非直云諍非言也。故
今更解此四。前二一對。以言即言諍。以言諍即言者。
謂以通言別諍。遞相即異。為簡餘言。次二一對。以言
即諍。以諍即言者。謂以通言通遞相即異。為簡餘言。
亦簡餘諍。云何此諍及言。通別相耶。如第一言字。通
是非義故。別諍者。舉四中言諍故。第二對通言如前
云。通諍者。直舉其諍。諍通於四。今不以言等別之。故
名通諍。問此二對何異。異相有二。一者語異。如向所
定。二對之別者。是二所簡異。此二對中。各以言對諍。
同簡餘言。各以諍則對言。所簡即異故。謂第二句。以
別諍對言。使簡餘言。第四以通諍對言。方簡餘諍故。
問若據後對。巳是具足。簡言簡諍。何勞初對。答若唯
有下對。伹得通言通諍。簡異餘言。餘未諍未有通別
諍。專簡餘言。謂以通諍對言簡諍。以別諍對言簡言。
故須兩對。方可盡理。若伹一對。簡異不周故爾。本非
對諍。始終難易。及云定諍多少等也。
第二對是簡非。開上四章。為七門者。若據前門。當相
正解。但應有四。各舉非顯。是具應成八。謂上四句。各
舉一非。故人云。第二句舉非一門。同第四門舉非。文
略不彰。故但有七。今解不爾。初一下二。此之三句。並
有舉非顯是。即成六門。第二句者。但出其是。亦應舉
非道。云或有言諍非言。非言者。非餘不生諍言。即為
八門。巳云言諍。復云非言。恐濫不出故。但七門所簡。
既異本不同。第八若此同故。不出者初句。第二舉非
義。同第三簡非。何以初句。亦同舉非文。共兒語等。二
處同有。若此非妨者。第二舉非。亦何獨略。故知不爾。
其七門者。第一或有言。即是言諍。即是初句。為簡餘
言故。以言即諍。第二或有言非言諍。舉非顯是。舉彼
妨言。非是言諍。顯前執言。是其言諍。第三有言諍即
是言。即上第二句。彰其即是。應亦舉非。或有言諍非
言。簡去餘言濫故不舉。或可理不得舉。第四或有言
即諍者。正解第三門。或有言即上言字。即是諍者。即
第三句中。下諍字。為簡餘言故。將言即諍。第五或有
言非諍者。舉非顯是。還舉好言是其諍。顯向惡言。即
是其諍。第六有諍即言。正解第四門有諍。即是第四
句中上諍字。即是言。第四句未言字。為簡餘諍故。將
諍即言。第七有諍非言者。舉非顯是。謂舉餘諍不即
是言。顯示前諍。即是其言。
第三廣辨。定是簡非之相。依向七門。次第辨釋。云何
有言。即是言諍。牒問初問。次廣釋之。若比丘等者。舉
起諍人。簡餘眾故。異類相諍。非四攝故。比丘既爾。對
尼亦然。謂尼共尼諍。謂今且寄比丘以說之。云諍言
者。簡餘三諍。以十八事者。總舉所諍境界。法非法等。
別列所諍。以如是相共諍者。總顯諍相互相鬪。彼此
不和。總彰諍過。各執巳見。不從他語。彼此相非共相
破毀。故曰乃至不和。是為下結。云何有言非言諍者。
牒問第二。若文共見語等。舉世間善言。類比丘善。言
非是言諍。是為下結。云何言諍。即是言者。牒問第三。
釋結同前。云何言即諍。牒問第四。釋結亦同。云何言
非諍牒問第五。釋結准前。云何諍即是言。牒釋第六。
云何諍非言。牒釋第七。
次解覓諍。亦應三門。一先以諍覓互對。總為四句。二
對是簡非。開分七門。三廣辨釋簡非之相。今此文中。
伹有初總為四句。一覓覓諍。二覓諍覓。三覓諍。四諍
覓。初兩一對。通覓別諍。遞相即異。為簡餘覓。次兩一
對。通覓通諍。遞相即異。為簡餘覓。亦簡餘諍。所以須
簡者。餘覓不生諍。理不須滅餘諍。以餘藥滅故。非此
所收。若是覓是諍者。可須憶念等滅。故須簡之。次開
七門。次釋比前犯事二諍類。釋理同故。言亦如上。
自下第三病藥相對。殄滅方法。分文有三。第一至僧
亦如是。汎明現前是非。第二阿難巳下訖一切滅滅。
正明藥病相對。滅諍方法。第三憂婆離巳下汎問自
言如非。以現前眾藥之本故。先料簡是非。非者棄捨。
是者隨用。至於對諍。不復應彰。懸指上文。省而義要
故爾。又下須問自言是非者。以上未料簡故。初現前
中。分文有二。初至僧亦如是。汎明其非。彰過使棄。二
若比丘巳下正明如法識。是遵修言諍。及言諍中。事
作此二由。評理是非。而生其諍。理為教顯。是以三藏
法師。依教而判定理是非。諍情遂息故。觸現前。即能
得滅。餘之二諍不評。理相是非。為是現前。不能獨滅。
要隨配方殄。此中現前。汎明是非。未有□當今欲解
者。且擬一法。以釋此文。非謂正滅言諍下品也。如一
白處作二白。即坐眾僧諍。此羯磨一人言。初白自成
後白浪。作此法成就。一人言。作法不成。彼此忿諍。逕
人取判定其是非。非中十六句。位分為二。初十二句。
三法非。次有四句。五法非。三法非。十二者。一比丘。二
比丘。三比丘。作頭各四句如文。故文言。若一比丘者。
謂斷諍人。次言在一比丘前者。謂起諍人能所言義
往反合是一人現前。好言教語者。謂妄定道理。諧和
彼此。總舉欲作。說非為是。故若繽者。略舉所諍之事。
非謂巳治。能斷事人非法。乃至非佛教。此出所斷事。
前法理實。不成非法故也。彼作如是言巳下說非為
是。故曰如是言。乃至是佛所教。此是非法。法現前當
受行。是妄勸忍領。此是非法非毗尼。現前如是。諍事
滅巳下結其非法。謂前實不成。妄判為成。不合聖教。
正滅法軌。故曰非法。亦具三法。故稱相似。次有十一
類亦同然。次四五法非亦比前說。
次辨如中亦十六句。初十二句三法如。次四五法如。
一比丘為一。比丘中文四。一舉三現前。二若作如是
巳下結成如故。三是中巳下牒名解釋。四若比丘巳
下結發起人罪。初文三法現前者。若一比丘斷諍人。
在一比丘前者。起諍人。以須人現前故。此能所合成
人現前。二好言教語巳下且約一事論之。如一人持
欲忘而不說。便作羯磨。彼人言。既不說欲。別眾不成。
此人言。既至眾中。雖不說成。寄諍此法。文言好言教
語。先說是道理者。諧和彼此。故言如彼此。故言如法。
乃至如佛教者。此舉所諍羯磨實成。故曰如法能滅
惡生善故。如毗尼稱於聖教故。如佛教彼如是言巳
下謂斷諍者。亦印可前法為是。故曰乃至如佛所教。
此是法現前。汝當受是忍可勸受持。流通是毗尼現
前。次結成現前。次釋現前。如文可知。四結發起之𠎝。
三人發起。一即坐斷事人。二後來人。三新受戒。謂是
初諍者。初者新也。謂對我後來等二人我不在坐望
我應同未滅之諍。故言謂是初諍佛判。但使滅竟。皆
是巳滅。非謂望巳不滅。故說為初。俱得提罪。次十一
同前可知。僧為一。比丘分為四。一五法現前。二若如
是巳下結名成就。三牒名解釋。四彰發起之罪。初五
現前中。略無其界。三解現前者。言所持法者。持前是
非道理故。持毗尼者。持此道理。勸受息諍故。義往反
以辨人者。容通能所合以明之。僧現前者。謂和合者。
是在內羯磨。作制限者。謂作法界。簡自然界故。發起
人四謂加與欲後悔下三類爾。
次釋第二滅諍方法。對殄四諍即為四。文言諍有三。
初總問答。用藥多少。簡餘五藥故。次阿難巳下別問
別答。彰彌滅方法。三五種平黨人下斷諍人優劣。前
總問答者。問意既有七藥。未知言諍。用藥多少。故曰
幾滅滅。佛亦總答。此七藥中。但用二種。謂現前多人
語。故言二滅滅。所以爾者。解曰言諍。由評理邪正。法
相是非。各言巳是不能刊定。遂生其諍。然法相道理。
為教所載。是以三藏法師。依聖教道理。刊正判決。用
現前多人語。定理是非。耶正既分。諍情殄息。病藥相
當。故用斯兩。餘五非此對治。如覓中三毗尼。諍由人
起。清濁未分。是以生諍。須用憶念。不癡定人清。罪處
所定人濁。清濁既分。諍遂消殄。是彼對治。故言諍評
理而生。若用憶念等三雖。可定人清濁。理相不分。猶
自生諍。非此對治。故不須用。又犯諍之生。為諍前人
犯之輕重。又由執犯。輙治生諍故。須自言引過。定罪
輕重。若或相朋逕歷年月。自言不滅。須用草覆。言諍
評理。不諍罪事。不同犯有輕重。何用自言草覆。又復
理本清淨。何用自言。攬過歸巳。理須顯彰。焉用草覆。
今此二滅。伹是滅諍。不治人滅罪。
次下釋文。如昔解文三。初至僧亦如是。以單現前滅。
言諍下品。第二彼諍比丘不忍第一僧巳下次以現
前滅。言諍中品。第三爾時舍衛國巳下總用二藥滅。
言諍上品也。此未必然。以其細論品數。從一次第。乃
至多人語。九重流轉。此九之中若也理清當處除滅。
即為九處滅。如其不定。終訖多人語。三種互有流轉
義。故彼言行籌巳自收。取於屏處。若數不如法籌多
應更令起相遠坐人人竊語。此是法語。律語佛之所
教。大德當捨。非法非律非佛教。如是語巳。復更行籌
故。今解者。不須約上中下三品局釋也。
大文分二。初明獨現前滅。第二爾時舍衛巳下用二
毗尼滅。前文分二。初一問答以上雖言用。二頗得獨
用。現前不用多人語。不是其別問。佛言。有即別問答。
何以不更問。佛頗有言諍。用一多人。不用現前耶。解
曰。阿難巳知現前。是眾藥之本故問。單用其多人語。
不離現前。故不須問。但多人語者。唯是能斷諍僧。有
差別故。現前中僧。謂界內不盡集。唯白簡智慧者。斷
多人語者。是僧皆集。不須簡別。可界盡集。唯除與欲
者。巳外斷理是非。與現前大同。故多人語。不得別行。
二問言何者是巳下次一問答。佛生滅之法體。隨能
滅人。即可為八。初一比丘滅。二二比丘。三三比丘滅。
四僧為比丘訖。是中現前義如上此處僧滅。五若彼
諍比丘道路不得如法巳下訖波逸提。如上異界僧
滅。六若彼諍比丘不能中道巳下訖波逸提。如上異
界眾多三藏滅。七往二比丘巳下至二三藏滅。八往
一比丘巳下異界一三藏滅。此八能滅人中。若以界
分別。前四同界人。後四異界人。若約現前三五者。初
三後三。用三法現前滅。四五二僧。用五法現前滅。若
人多少者。初四從一至僧。後四從僧至一。今八分上
下者。不約法之三五。不專約數多少。及界同異。但約
三藏斷諍之人。行解勝劣。以為次第也。第一明一比
丘滅。亦為四文。一三寶現前滅。二是為阿難巳下結
名成滅。三解現前義。四應有發起之罪文略。若一比
丘等。人現前。好言巳下至是佛教。法現前。既欲刊定。
先其出諍。為諍何等。如下增十二中。文同義異義同
等四句。刊定盡得。今且寄遮性以論。如竪義者。言麤
等性惡重。媒房等遮惡輕。論義者。言既同一篇。何有
輕重。是非未分。而生其諍。逕於三藏。判定是非。好言
教語者。謂依教判是非之語。是法是毗尼者。謂汎舉
竪義者。稱理合當。能滅惡生善。故言是法是毗尼。不
乖聖說。故曰是佛所教。彼作如是言等者。謂斷諍者。
印可竪義法師。為是愜順佛意。故言如法如毗尼是
佛教。上來法現前。受是忍是者。勸彼秉納。安心勿捨。
此是毗尼現前。餘義如上。二比丘滅。三比丘滅如上。
故並言亦如是。第四僧滅分二。初說僧亦如是。對僧
判滅。二佛語阿難巳下道路不對僧前滅。前三處滅。
略無道路滅。對僧前滅中。約所為境四。有先對一人
文四如上。二三僧亦爾。道路滅中文有前三。略無發
起。此雖去詣餘處。今若消殄。猶是前僧力故。第五僧
中文二。初訖波逸提。如上僧而滅。二彼諍比丘巳下
道路思量。非對僧滅。前文有三。初訖捨此諍事。付諍
方法。第二此僧應語彼比丘巳訖下應作如是受諍。
教僧受諍儀軌。第三受巳下示僧滅諍之法。付中有
四。初至捨此諍事。說巳諍起因本。總由來意。請求滅
捨。第二若長老不能如法巳下正明非法滅諍。令諍
深重。怖令如法滅。第三不如法下欲明匪直生諍。容
成破僧。住止不樂。第四彼諍比丘巳下結勸捨法。初
文有三。第一從初至長老所。申巳來意。於中五子句。
我此諍事總舉。次說其因本。故曰如是起等。次僧作
如是滅。申前僧滅。次我不忍可者。申巳不受。諍未能
息。次是故等者。結其來意。第二善哉長老巳下請求
如法滅法望反前滅。第三若長老能為我等巳下彰
巳能捨受諍四句。第一至滅此諍事不。正明勸如實
說。我當量宜。評其如法滅。於中文四。一長老諍事者。
對起諍人。總舉其諍事。若如是巳下責諍因本。三如
彼僧滅諍者。責前僧滅法。四若能如實說巳下勸依
實說。量宜評滅。第二若長老諍事巳下正明說不稱
實。不審得意判諍。令淨深重。怖令如法說。第三非法
非毗尼巳下為彰匪唯生諍。亦容破僧。惱眾之損。釋
須實意。第四結勸受諍方法。斷諍文兩。一結前□。第
二正斷文四。初至當作是滅諍。辨正滅諍。第二若作
如是巳下彰結名滅。第三現前義巳下釋現前義如
上。第四明發起人罪如上。前滅中文四。初說如佛所
教安諍比丘處。二若眾僧作如是念巳下訖佐助此
比丘。簡能斷事人。三若彼諍事僧不如法滅巳下至
亦忍可此事。教僧進不。四僧即應語彼諍比丘巳下
正明斷滅。初安置諍人如文。第二簡人文五。一者明
僧念評簡擇。二佛告阿難巳下制白簡集智慧比丘。
三若比丘有十法巳下制具德人。五分二語眾中各
須出四斷諍事比丘。皆二差。此律。七百事亦同彼。祇
律。當先自思量。身力。福德力。辨才力。無畏力。事知緣
起。有如是等力。前心識鬪諍事可滅。四斷事比丘中
巳下作白駈遣三人。三人如文。五若斷事比丘坐中
巳下具足德人。順正義者。佐成善伴。前為白駈者。雖
為簡遣。不入斷事人限。若在界內。咸須取欲。如七百
中說。道路不在僧前滅中。亦四如上。第六眾多比丘
滅中。廣明法式如上。七八二所滅者。准第六中說故。
並云亦如是。又以六望七。七望於八。略無道路滅也。
自下第二用二滅滅。文二。初至呵責巳舉彰過狀。第
二告諸比丘巳下制用多人語。前中文三。初訖如上
彰諍比丘。不忍八滅。於中初至不忍可。僧滅諍事。謂
比丘不可前四能滅。次聞彼住處巳下不可以四能
滅。第二彼諍比丘巳下。舉以白佛。三世尊巳下呵。
第二正教滅中文二。初舉宗制用多人語。立二章門。
一應用多人語門。二差行舍羅人者。差人章門。
第二有五法巳下。廣辨法式。於中文二。初滅方軌。二
有十不如法巳下辨捉籌是非。前中文二。第一簡德
差人。廣第二差人門。二有三種巳下廣前用多人語
門。於中文三。一舉數。二依數列其三名。三云何巳下
廣辨三相。即為三文。第一顯露。第二覆藏。第三耳語。
初顯露中文四。初至如是諍事滅。正彰滅諍。第二是
為阿難巳下總結其名。第三云何巳下牒名解釋。第
四若作如是巳下結發起之𠎝。滅中分二。初至諍事
滅。當處眾為滅。第二若如法比丘少巳下外求他眾
滅。前文有四。一明行舍羅五種。二應作二種巳下制
作二種舍羅。為表是非二法故。十律。二種籌。一長一
短。一黑一白。祇律亦爾。五分。如法籌。不如法籌。不如
法籌。三作舍羅巳巳下行籌白法。上來法現前。四行
舍羅巳巳巳下。如法唱滅。此毗尼現前。餘三現前可
知。外求他滅中。作亂巳便起去。任五德人相其進不。
科作一種而去。下三段如文。
次覆藏。次耳語。此二種中。准無顯露中。第五句。以眾
中非法者多。是全非故。耳語正滅中。文應有五。加一
耳語行法。餘准前說。
次明如非。先非以如非中。一列十門。二云何巳下釋
也。白二白四異。羯磨異者。謂是全非不得行籌。刊定
小犯者。或念犯罪。謂第五犯戒不故作。容對手罪。或
發心作。謂起心欲犯。此全非犯。若評此等。不合行籌。
行即非故。又言若評小罪。或言對首懺。或云何念懺。
二俱是法。若行舍羅。定一是一非。名為小犯。行舍羅
如法。反非可知。
第三斷事人如非文五。一舉數。二列名。三云何巳下
牒名解釋四句身不作口作等者。如增四四斷事人。
第四俱句身現惡口語指授與同見。此言身口現惡。
謂與非法人同見。或身表同。或口表同。非好斷事人。
餘句俱互准而可知。四是中巳下校量勝劣。令處眾
斷理。五是為下結。
第二覓諍文二。先總問答。用藥多少。簡餘三故。問所
以伹用此四。不須餘三者何。解所論覓諍。諍從人起。
須用現前憶念不癡罪處所等。定人清濁。諍情遂息。
藥病相當故。覓不評理。非此對治。何用多人語。又復
不諍前犯重輕。焉須自言草覆。故但用四。二別問別
答。用藥法式。隨用分三。初現前憶念。次現前處所。問
所以不問。頗有獨用憶念。不用現前者。以要假現前
是眾藥之本。故無此問。憶念等三不並可知。
憶念中。先別問答。辨用之法式。多少分齊。二又問巳
下正示法體。於中文四。第一正滅。第二若如是巳下
總結其名。第三是中巳下舉名解釋。第四結發起人
罪。正滅文三。初至難詰不止。彰其諍過。第二阿難僧
應與巳下聽與憶念毗尼如上。第三有三非法巳下
辨其如非。先明三法非如。次辨五法非如。如文可知。
牒名解釋此罪不作舉憶念等。亦是毗尼。現前不癡
准憶念說。次現前罪處所中。亦四如上。初正滅中三
亦如上。第三是非中。先就三法非如。先非後如。各有
九三如文。若定如非。多少相對。如瞻波中說。次五法
如非。五非中。若本不自言。即無可緣微青。故須自言。
若得自言。何得與罪處所也。答由前自言。好解諱故。
文言不清淨。謂實犯夷前巳引故。不合治取。若文清
淨者好。不合治故。治是非法。以諱罪故。故言此罪更
須作舉憶念者是。
第三犯諍文二。初總問答。對餘諍故。辨用藥多少。但
用現前自言草覆等三。所以不用餘者。此中眾共犯
罪。諍其輕重。或橫評他犯緣紜長諍僧。若欲滅。要取
自言引過。即非濫治清人。又知輕重。諍情息滅。若相
朋難滅。須作草覆。藥病相當。故用此三。既不許理。焉
用多人語。又巳言評犯輕重。不諍清濁。何用憶念等
三。第二阿難巳下別問別答。文有其二。先問現前自
言。次問現前草覆。前中文二。初一問答辨用藥多少
分齊。次何者是巳下彰用藥法能。於中約法分齊分
二。先對三境三法。現前自言。二若欲在僧中巳下五
法現前自言。今對能滅人。分以為四。如文可知。先對
一人文亦有四。一現前自言滅。第二若作如是巳下
結名二滅。第三是中巳下解釋。第四發起罪。正滅中
此對首懺。故但得懺。從殘輕蘭。及人皮等。蘭提。提舍
尼。餘非此對。一人悔法。四如常辨。能所相對。人現前。
二從始至如是三說竟。是法現前。彼應語自責汝心
等二。是毗尼現前。次對二比丘。次對三比丘。定文如
前。各具五法。其所懺罪但得悔從。事輕從殘。重蘭尼
薩耆。破僧違方便吉羅等。餘非此除。次對僧懺。唯除
夷邊重蘭。四伴及破羯磨僧等。蘭及尼薩耆。破僧逆
近方便吉羅等。餘非此對。文位有四如上。但正懺中
五法。一乞懺。二受懺者白。三正懺。四呵責治。五領受。
𨷂無第二請懺主文。計理應六。於此四位。類皆未二
毗尼現。餘是法現前。第二現前草覆文二。初一問答
知用多少。二又問巳下用之法然。文亦有四。一正滅。
二結名滅。三解釋。四支起罪。正懺文四。初訖不安樂。
彰其神諍過。第二阿難彼一眾中巳下正兩眾遞相
量可求作草覆。第三阿難彼比丘巳下制白羯磨和
其二眾。第四阿難是一眾中巳下正制二眾。各作草
覆懺悔。以滅罪諍。母言。滅諍不滅罪。所懺者。即前自
言中。罪自言不滅相。朋難定者是。而非一切。且約如
眾共食尼讚嘆食。半見波逸提。半見指授食提舍尼。
如是各執。名種不定。不得懺者。故聽不說名種。作草
覆懺。第一眾首。應起作如是說。諸長老我今此諍事。
謂牒前諍。巳所犯罪。謂所諍罪。牒重罪。謂夷殘等。屏
不可懺。又非對手滅法。遮不至白衣家。要須懺悔白
衣。非謝僧得了故。草覆不滅。亦須除之。亦可重罪上
諍。草覆不滅。故須除也。作草覆懺者。迭相辞謝。自此
巳外。並草覆除。
第四事諍。以位別故。須舉總問此以然從三諍原無
別狀故。總答言一切滅滅。若更別問。不殊前三。隨種
類所對故。不勞別問。又恐濫俱用。故言隨所犯。因辨
諸部同異。五分四諍。一言諍。二教誡諍。三犯罪諍。若
比丘犯夷。乃至惡說。又若鬪諍相罵。起身口意惡。是
名犯罪諍。四事諍。其次列藥。現前為初。乃至本言治
為第七。十律四諍。一鬪諍事。二無根事。三犯罪事。四
常所行事。祇律。四諍一相言諍。二誹謗。三罪諍。四常
所行諍。若辨藥病相對者。五分。言諍以二滅滅。現前
多人。多人語行籌巳。若如法多用。白二羯磨。正滅教
誡諍。以四滅滅。現前憶念不癡本言治。本言治有二
種。可悔不可悔。不可悔者。應與作盡壽不可悔。白四
羯磨犯罪。三滅滅現前。自言草布地。草布地者鬪諍
此比丘胡跪白僧言。大德僧聽。我等共鬪諍相罵。作
身口意惡業。復作是念。我等共鬪諍相罵作身口意
惡業。今寧可於僧中除罪。作草覆地悔過不。今從僧
乞草布地悔過。如是三說巳。皆舒手脚。伏向羯磨師。
一心聽受。羯磨師唱言。大德僧聽等。白二正滅。何謂
草布地。彼諸比丘。不復說鬪原。僧亦不更問事根本。
事諍者。僧常所行事。一切羯磨。及諸有所作。以此致
諍故。用七滅隨事滅。十律。鬪諍二滅滅。現前及多覓。
無根諍四滅滅。現前憶念不癡實覓。犯罪諍三滅滅。
謂現前自言草布。常所行諍以一切滅滅。祇律。相言
諍用三滅滅。現前多覓草布。多覓草布中。諍通道俗。
共滅不諍事。唯道分滅滅。自言覓罪相。覓罪相與羯
磨竟。奪八事不得作。常所行事者。若僧所作事如法
如律辨。如法結集。如法捨。如法與。如世尊弟子比丘
眾。所行之事。皆於七滅諍。正一一事滅。相言諍中。拘
睒彌比丘。先諍水有無虫。草淨不淨人。有羞無羞等。
因諍是法非法。乃至律非律。先以多人論戒不止。次
以草布地。滅此諍事。若下坐有過失。應詣上坐所。頭
面禮足言。長老。我所作非法。侵犯過罪。我今懺悔不
復作。上坐應以手摩頭。扶起手抱。語言慧命。我亦有
過於汝。當見怒。若是上坐有過。應至下坐所捉手言。
我所作非法有過於汝。我懺悔不復作。下坐應起禮
上坐。如上懺悔。佛告阿難。此一切諍事。如相打搏牽
出房種類。兩舌無根謗。如是等。皆應如草布地滅也。
此應草布滅諍。似有罪不滅也。明了論偈言。了四羯
磨。及寂靜衣。釋曰。律中說羯磨依。有四種。一依諍羯
磨。二依善教羯磨。三依罪失羯磨。四依所作事羯磨。
此四依羯磨。由七種依寂靜所滅。一現前毗尼。二憶
念毗尼。三不癡毗尼。四隨誓言毗尼。五罪惡毗尼。六
隨多毗尼。七墮草毗尼。由七依寂靜。云何能滅。四依
羯磨。若依諍羯磨。此以於罪不同執為相。為二依寂
靜所滅。謂由現前毗尼。隨多毗尼。若依善教羯磨。此
以問難為相。為四依寂靜所滅。謂由現前最惡。憶念
不癡等毗尼。若依罪失羯磨起。此以牽出事次第為
相。為三依寂靜所滅。謂現前隨誓言墮草等毗尼。若
所作事羯磨起。此以一切所作事羯磨為相。如應道
理。為七依寂靜所滅。廣說如律。應知此文初列四諍。
次七藥。次以藥對病也。第三自言是非。問餘六不問。
獨問自言者何。答自餘毗尼是非。俱明如草覆中。除
重罪等。自言之中。但舉其是。憂波致疑。為如法故不
明。其非為無非故。所以不辨。佛答非一切如法。亦有
非法。於中分三。先明非法自言。二憂婆離巳下明如
法自言。三時有比丘巳下正明憂婆識自言得失。亦
可對餘比丘。即出自言不成之事。非法中分二。先對
不犯非法。二憂婆離是中比丘犯巳下對犯辨非法。
不犯中二。初不作憶念。作四十九句。二作舉作憶念。
四十九句。以對七聚。各作頭有七。故有七七。以實不
犯。而自言犯故。說非對犯分二。初實犯不作舉。不作
憶念。作四十二句。次實犯作舉作憶念。作四十二句。
亦對七聚。雖可實犯。以各引不相當。故亦非法。各作
頭有六。故成七六。如法中。有二七句。皆實犯。初七不
作舉。不作憶念。反前各初四十二。次七作舉作憶念。
反前各第二四十九四十二。以其各引過狀相當。故
曰如法自言。對憂婆離出自言。不成之事。如文可知。
四分律疏卷第九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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