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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九 第 769c 页
四分律疏卷第九本
沙门 法砺 撰述
●呵啧揵度第十一
上品专精无过。可罚次品。自悔不劳。折伏此七种恶。
人有过相续。理须调御。顺行道法。方成护众生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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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故次明之。寺内两舌。须呵啧治。人之喜为。从初彰
名。故曰呵啧。七法非一。集在一处。故曰揵度。
先释其义。八门分别。第一列数释名。第二置七所以。
第三轻重次第。第四离合。第五足数不足数。第六随
顺有无。第七解忏先后。第八谏不谏异。
初门有二。第一释名。第二得名。言释呵啧名者。此人
轻蔑僧众。情存斗乱。对僧倒说。破坏彼此。不受训导。
为过处深。须加治罚□□□。故曰呵责。作羯磨法。呵
责前人。故曰呵责羯磨。五分亦尔。祇律名折伏。言摈
者。此人于白衣处。倒说佛法。污家恶行。坏彼信心。以
非为是。作法加罚。遣出本处。为使折伏改悔。从善还
生俗信。故曰摈羯磨。涅槃名为驱遣羯磨。十律名驱
出。言依止者。此人在道虽久。自无解慧。与白衣杂住
倒说四事。随缘起过。行不自立。须僧治罚。依伏明德。
请禀法训。以成巳益。故曰依止羯磨。涅槃名为置羯
磨。谓置在有德人所故曰也。言遮不至白衣家者。谓
于有信白衣。前倒说佛法。谤毁三宝。骂辱白衣。损坏
俗信。而便舍去。名为不至。作法加罚。差八德送忏。为
使申谢。还生俗信。遮其不至。要令自往。故曰遮不至
白衣家羯磨。涅槃名为举罪羯磨。彰过于外。俗人前
悔。故曰举罪十五。二律称为下意。祇律。发喜谓发白
衣欢喜。言不见举者。不信善恶二因。得苦乐两报。耶
心在怀。彰于学路。宜加折伏。举弃众外。目之为举。作
斯举法。治不见人。故曰不见举。涅槃名为未可见羯
名。故曰呵啧。七法非一。集在一处。故曰揵度。
先释其义。八门分别。第一列数释名。第二置七所以。
第三轻重次第。第四离合。第五足数不足数。第六随
顺有无。第七解忏先后。第八谏不谏异。
初门有二。第一释名。第二得名。言释呵啧名者。此人
轻蔑僧众。情存斗乱。对僧倒说。破坏彼此。不受训导。
为过处深。须加治罚□□□。故曰呵责。作羯磨法。呵
责前人。故曰呵责羯磨。五分亦尔。祇律名折伏。言摈
者。此人于白衣处。倒说佛法。污家恶行。坏彼信心。以
非为是。作法加罚。遣出本处。为使折伏改悔。从善还
生俗信。故曰摈羯磨。涅槃名为驱遣羯磨。十律名驱
出。言依止者。此人在道虽久。自无解慧。与白衣杂住
倒说四事。随缘起过。行不自立。须僧治罚。依伏明德。
请禀法训。以成巳益。故曰依止羯磨。涅槃名为置羯
磨。谓置在有德人所故曰也。言遮不至白衣家者。谓
于有信白衣。前倒说佛法。谤毁三宝。骂辱白衣。损坏
俗信。而便舍去。名为不至。作法加罚。差八德送忏。为
使申谢。还生俗信。遮其不至。要令自往。故曰遮不至
白衣家羯磨。涅槃名为举罪羯磨。彰过于外。俗人前
悔。故曰举罪十五。二律称为下意。祇律。发喜谓发白
衣欢喜。言不见举者。不信善恶二因。得苦乐两报。耶
心在怀。彰于学路。宜加折伏。举弃众外。目之为举。作
斯举法。治不见人。故曰不见举。涅槃名为未可见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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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言不忏举者。然罪无定性。既从缘而生。理有悔除。
从缘而灭。今耶见在心。不信缘能感业。垢鄣尤深。进
道无由。须僧折伏。令信忏灭罪。故曰不忏。释举同前。
涅槃名为灭羯磨。治罚前人。使信忏灭罪故。恶见不
舍者。见欲不鄣。耶心穴彻。名之为见。见心违理。目之
为恶。治举恶见之人。甄在众外。不任僧用。故曰恶见
不舍举。涅槃名为未舍恶具举。依明了论。合三举为
不共住羯磨。故彼偈曰。及五依羯磨。所依事有五。能
依羯磨亦有五。若比丘高心不敬。非他大众。为此人
作怖畏羯磨。即此可责也。若比丘未明了。律中罪非
罪。阿毗达磨中灭非灭。或离依止。或受沙弥依止。及
作大戒依学。于明了人所作。练磨羯磨。犹此依止也。
上言罪者恶业。非罪者戒。灭者涅槃。非灭者生死。不
了此者。须行练磨。若比丘于俗住处。起恶污行。作驱
出羯磨。即此摈也。若比丘于在家人边。谤毁佛法。作
拭除辞谢羯磨。言谤三宝者。言佛无一切智。法不能
尽苦。僧无清净行等。须加此罚。即此遮不至也。若比
丘不见自有罪。若见不肯行对治法。或不舍耶见。作
不共住羯磨。第二次辨得名。于中位二。前四从治作
名。以治人名别故。后三约过立目。以治人名同故。若
辨举名。从喻受称。
第二门。三门料简。第一应治不应治。第二摄治尽不
尽。第三立七之意。初门凡行七法。谓起过犯。若对僧
前。或对比丘。到说十八。二处二事等。恼乱大众。与作
从缘而灭。今耶见在心。不信缘能感业。垢鄣尤深。进
道无由。须僧折伏。令信忏灭罪。故曰不忏。释举同前。
涅槃名为灭羯磨。治罚前人。使信忏灭罪故。恶见不
舍者。见欲不鄣。耶心穴彻。名之为见。见心违理。目之
为恶。治举恶见之人。甄在众外。不任僧用。故曰恶见
不舍举。涅槃名为未舍恶具举。依明了论。合三举为
不共住羯磨。故彼偈曰。及五依羯磨。所依事有五。能
依羯磨亦有五。若比丘高心不敬。非他大众。为此人
作怖畏羯磨。即此可责也。若比丘未明了。律中罪非
罪。阿毗达磨中灭非灭。或离依止。或受沙弥依止。及
作大戒依学。于明了人所作。练磨羯磨。犹此依止也。
上言罪者恶业。非罪者戒。灭者涅槃。非灭者生死。不
了此者。须行练磨。若比丘于俗住处。起恶污行。作驱
出羯磨。即此摈也。若比丘于在家人边。谤毁佛法。作
拭除辞谢羯磨。言谤三宝者。言佛无一切智。法不能
尽苦。僧无清净行等。须加此罚。即此遮不至也。若比
丘不见自有罪。若见不肯行对治法。或不舍耶见。作
不共住羯磨。第二次辨得名。于中位二。前四从治作
名。以治人名别故。后三约过立目。以治人名同故。若
辨举名。从喻受称。
第二门。三门料简。第一应治不应治。第二摄治尽不
尽。第三立七之意。初门凡行七法。谓起过犯。若对僧
前。或对比丘。到说十八。二处二事等。恼乱大众。与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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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责。若说前十八等。令他白衣。失平等善心。作摈出
治。若与白衣杂住。共相亲附。数作数忏。因前到说。而
生过者。与依止治。或因到说前事。恼谤白衣。遮不至
治。若因前事。有不见病生。与不见举。又因生不信忏
悔。与不忏举治。因到说言。欲不鄣道。与不舍举治。故
增二文言。有二比丘。应与作呵责羯磨。非法说法。法
说非法。乃至说不说。如是𢷤依止。遮不至举。羯磨亦
如是。二处二事二见亦如是。又增三文中。有三法僧。
应与呵责羯磨。破戒破见破威仪如是。乃至举羯磨
亦如是。虽可实犯。要须有根。故增四文有四法。作羯
磨等。非法非毗尼。不成不得处。所谓无根。破戒。破见。
破威仪。破正命。有根成得处。所反上是。又得作须应
法。如九三说第二尽不尽者。凡治罚法多。且彰斯七。
以六义故。摄治不尽。一局在治人。不论治罪。即甄覆
等四法。第二秉行众法。异于恶马。第三为欲治取。不
同灭摈。第四专是治人。不为灭诤。异罪处所。第五但
为治道。亦甄覆钵□第六僧尼二部。当众行罚。即别
于不礼等。立治之法。据此道理。岂可不是治法众多。
摄而未尽。第三门等不摄馀。所以七者。七中位二。前
四坏行不坏于信。后三信行俱坏。四坏行中。行虽无
量。略明二种。一内护行。谓出家人。顺教脩行。众法成
立。摄法在巳。千载不坠。名为内护佛法行。二外护行。
谓在家俗人。敬信三宝。授护佛法。使不坠没。名为外
护。内护有二。谓众法内护。自行内护。若坏众法内护
治。若与白衣杂住。共相亲附。数作数忏。因前到说。而
生过者。与依止治。或因到说前事。恼谤白衣。遮不至
治。若因前事。有不见病生。与不见举。又因生不信忏
悔。与不忏举治。因到说言。欲不鄣道。与不舍举治。故
增二文言。有二比丘。应与作呵责羯磨。非法说法。法
说非法。乃至说不说。如是𢷤依止。遮不至举。羯磨亦
如是。二处二事二见亦如是。又增三文中。有三法僧。
应与呵责羯磨。破戒破见破威仪如是。乃至举羯磨
亦如是。虽可实犯。要须有根。故增四文有四法。作羯
磨等。非法非毗尼。不成不得处。所谓无根。破戒。破见。
破威仪。破正命。有根成得处。所反上是。又得作须应
法。如九三说第二尽不尽者。凡治罚法多。且彰斯七。
以六义故。摄治不尽。一局在治人。不论治罪。即甄覆
等四法。第二秉行众法。异于恶马。第三为欲治取。不
同灭摈。第四专是治人。不为灭诤。异罪处所。第五但
为治道。亦甄覆钵□第六僧尼二部。当众行罚。即别
于不礼等。立治之法。据此道理。岂可不是治法众多。
摄而未尽。第三门等不摄馀。所以七者。七中位二。前
四坏行不坏于信。后三信行俱坏。四坏行中。行虽无
量。略明二种。一内护行。谓出家人。顺教脩行。众法成
立。摄法在巳。千载不坠。名为内护佛法行。二外护行。
谓在家俗人。敬信三宝。授护佛法。使不坠没。名为外
护。内护有二。谓众法内护。自行内护。若坏众法内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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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者。作呵责治。若坏自行内护者。作依止治。外护亦
二。谓有违顺。若顺情生过。不问总别。多家一家。并须
摈治。即是护。令生于正信。若违情恼物。不问多一。皆
不至治。便是护令无恼。以骂生恼。故随事差。分立四
治法。就后三俱坏中。行虽无量。不出二种。一者信善
恶二因。感苦乐两报。是入道之初门。二依信起行。今
要而言。亦唯有两。一是止持行。谓信罪忏灭者是。二
作持行。谓见欲是鄣。脩离染清净行是。此是三脩。反
此三脩。即成三耶。对此三耶。故立三举。又更一义言。
此三法并是。不信耶见之人。见不孤起托境而生。境
略药病。不忏一种。对药起耶。自馀二见。皆从病起。谓
不善业。有于二能。一能感苦。不信此者。即初举治。二
能障道。言不障者。第三举治。彼此合论。故有三举。问
增三云。不信举者。何举所收。答凡言到说十八。并是
须举。今言不信者。不信善招胜报。不信圣教是非者。
不过十八。咸初举中摄。以第三举局故。
第三门前四坏行。不坏信故。过微治浅。判之为轻。后
三俱坏。鄣于进道。自非重治。无以息过。举无僧用。名
之为重。问所以五篇。先重后轻。此七先轻后重者。解
言五篇犯相。次第重过。先勒故在初明。此就治人次
第。先轻后重。若尔呵弟子中。何以先重。答此等亦是。
说之次第。问若此轻重者。何以行法。同夺七五。答莫
不皆是治人之法。俱非胜次故尔。如罪处所覆藏等
法。学悔之类。岂不轻重。直以并夺胜次。治人义齐。故
二。谓有违顺。若顺情生过。不问总别。多家一家。并须
摈治。即是护。令生于正信。若违情恼物。不问多一。皆
不至治。便是护令无恼。以骂生恼。故随事差。分立四
治法。就后三俱坏中。行虽无量。不出二种。一者信善
恶二因。感苦乐两报。是入道之初门。二依信起行。今
要而言。亦唯有两。一是止持行。谓信罪忏灭者是。二
作持行。谓见欲是鄣。脩离染清净行是。此是三脩。反
此三脩。即成三耶。对此三耶。故立三举。又更一义言。
此三法并是。不信耶见之人。见不孤起托境而生。境
略药病。不忏一种。对药起耶。自馀二见。皆从病起。谓
不善业。有于二能。一能感苦。不信此者。即初举治。二
能障道。言不障者。第三举治。彼此合论。故有三举。问
增三云。不信举者。何举所收。答凡言到说十八。并是
须举。今言不信者。不信善招胜报。不信圣教是非者。
不过十八。咸初举中摄。以第三举局故。
第三门前四坏行。不坏信故。过微治浅。判之为轻。后
三俱坏。鄣于进道。自非重治。无以息过。举无僧用。名
之为重。问所以五篇。先重后轻。此七先轻后重者。解
言五篇犯相。次第重过。先勒故在初明。此就治人次
第。先轻后重。若尔呵弟子中。何以先重。答此等亦是。
说之次第。问若此轻重者。何以行法。同夺七五。答莫
不皆是治人之法。俱非胜次故尔。如罪处所覆藏等
法。学悔之类。岂不轻重。直以并夺胜次。治人义齐。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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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七五。
第四门前四唯离。后三离合俱成。所以尔者。前四治
人名别。理无并牒四过合。加治罚唯离。方成三举事。
虽是别。治人名同故。得并牒三过。一时举罚离合。并
成一人三过。合在可知。假使三人各过。合亦应得一。
以人不满众故。二治人名处同故。是以律文。三单三
双。一合事在于斯。
第五门前四治轻。得足僧数。后三耶故。治罚法重。不
满僧数。
第六门随顺有无者。后三有随。以其耶见。坏人心行
故尔。前四足数无随顺罪。二就有罪中。除师徒。尼伴
亦无随罪。所以尔者。师徒以其共行七法。互相劝匠。
早随顺故。尼被差故。如五分忧蹉尼僧。与作不见。摈
啼泣言。愿为我解我愚痴。或可更犯粗罪。佛言应白
二差。一尼为伴。共行止住。三就馀人有罪中。重轻分
别。前二犯吉。后一得提。四多少分别亦可知。若据自
违行法者。一有罪无罪者。七皆有罪。以并违行法故。
二有罪中。重轻分别。七俱吉罗。以不就希数等故。三
亦多少可知。
第七门前四无随顺过。故得无忏。后解如遮不至。先
忏白衣竟。然后方解。此七羯磨。但治其人。不治其罪。
为是忏竟。治法不谢。故要须解。以治人时。不牒罪名。
作法故尔。三举过重。恐犯随故。是以先解后忏。如受
戒中。说解举巳。若忏悔者。善若不悔者。更为作举。以
第四门前四唯离。后三离合俱成。所以尔者。前四治
人名别。理无并牒四过合。加治罚唯离。方成三举事。
虽是别。治人名同故。得并牒三过。一时举罚离合。并
成一人三过。合在可知。假使三人各过。合亦应得一。
以人不满众故。二治人名处同故。是以律文。三单三
双。一合事在于斯。
第五门前四治轻。得足僧数。后三耶故。治罚法重。不
满僧数。
第六门随顺有无者。后三有随。以其耶见。坏人心行
故尔。前四足数无随顺罪。二就有罪中。除师徒。尼伴
亦无随罪。所以尔者。师徒以其共行七法。互相劝匠。
早随顺故。尼被差故。如五分忧蹉尼僧。与作不见。摈
啼泣言。愿为我解我愚痴。或可更犯粗罪。佛言应白
二差。一尼为伴。共行止住。三就馀人有罪中。重轻分
别。前二犯吉。后一得提。四多少分别亦可知。若据自
违行法者。一有罪无罪者。七皆有罪。以并违行法故。
二有罪中。重轻分别。七俱吉罗。以不就希数等故。三
亦多少可知。
第七门前四无随顺过。故得无忏。后解如遮不至。先
忏白衣竟。然后方解。此七羯磨。但治其人。不治其罪。
为是忏竟。治法不谢。故要须解。以治人时。不牒罪名。
作法故尔。三举过重。恐犯随故。是以先解后忏。如受
戒中。说解举巳。若忏悔者。善若不悔者。更为作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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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文證。先后自明。又释如增。三文有三种人。应为解
举应见。见应忏。忏应舍如应见。应见巳为解。故知应
忏。应忏巳解。义亦不妨。若为忏悔除耶。乃是正见。何
有随举。故使三举。先后俱得。
第八门前六羯磨无倚傍。无倚傍故不须设谏。后一
倚傍。倚傍圣教言说相似是非难分须僧设谏开亦
是非改过从善。
次下释文。七种治法。即为七文。就呵责中。分文有四。
第一从初至不除灭。先明过状。第二诸比丘巳下。发
觉呵责。第三告诸比丘巳下。作法治罚。调伏摄取。第
四若众僧在小食上巳下。随顺为解。下六分文。咸同
三十四。
就第三收中。分文有二。第一至应如是作。教诸比丘。
作治罚之方。第二众僧为智慧巳下。奉教治罚。举以
白佛。广辨三法五法。是非之相。作法文二。第一至如
是持作。羯磨之轨。文言与智慧卢醯那。二比丘作呵
责者。出法之辞。理合一一别。治不合治也。下摈阿湿
波等亦尔。又云。增罪治者。谓作恶马治之。十律。随此
比丘几时。作不清净行。恶口不止。随尔前时。与作苦
切。羯磨七法并尔。又言增罪治者。若不调伏增其日
月令行三十五事。未得为解故。十律。若不如是法行
者。尽寿不得离。此苦切羯磨。第二僧为作呵责巳下。
教夺七五。初五夺其眷属。二五夺其智能。三五制
令随顺。四五息相续后犯。自是非人。一不应更犯此
举应见。见应忏。忏应舍如应见。应见巳为解。故知应
忏。应忏巳解。义亦不妨。若为忏悔除耶。乃是正见。何
有随举。故使三举。先后俱得。
第八门前六羯磨无倚傍。无倚傍故不须设谏。后一
倚傍。倚傍圣教言说相似是非难分须僧设谏开亦
是非改过从善。
次下释文。七种治法。即为七文。就呵责中。分文有四。
第一从初至不除灭。先明过状。第二诸比丘巳下。发
觉呵责。第三告诸比丘巳下。作法治罚。调伏摄取。第
四若众僧在小食上巳下。随顺为解。下六分文。咸同
三十四。
就第三收中。分文有二。第一至应如是作。教诸比丘。
作治罚之方。第二众僧为智慧巳下。奉教治罚。举以
白佛。广辨三法五法。是非之相。作法文二。第一至如
是持作。羯磨之轨。文言与智慧卢醯那。二比丘作呵
责者。出法之辞。理合一一别。治不合治也。下摈阿湿
波等亦尔。又云。增罪治者。谓作恶马治之。十律。随此
比丘几时。作不清净行。恶口不止。随尔前时。与作苦
切。羯磨七法并尔。又言增罪治者。若不调伏增其日
月令行三十五事。未得为解故。十律。若不如是法行
者。尽寿不得离。此苦切羯磨。第二僧为作呵责巳下。
教夺七五。初五夺其眷属。二五夺其智能。三五制
令随顺。四五息相续后犯。自是非人。一不应更犯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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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馀亦不应犯。如本为残罪。呵责者。谓提罪为馀。若
为提罪呵责。以可呵为馀也。二若相似。若从此生。言
相似者。与本罪种类故。若从此生者。谓从根本前方
便之罪。三若复重于此者。谓提以残为重。类说可知。
四不应嫌羯磨呵法五。及羯磨人。谓呵人。五五不得
受他供给。六五不得受他恭敬。七五不得举罪。辄忤
他事。第二奉教行罚中。一正作法治罚。二举以白佛。
三佛言巳下。广彰如非。如非分二。初就三法辨如
非。次约五法。三中先非二十七。初有两个三。举列章
门下有六个三。一一举前。皆加非法。别众以成六三。
未有一三。举不现前。对非法别。通收九三。次如二十
七。九三反前而说。此是以少番多。如瞻波义中。巳说
五非。五如准三。而辨多少。如前治文四。至白佛巳来。
伺众集时。改过求忏。二佛言巳下应解教僧。以彼七
五量应解否。三应如是解巳下自表慇勤。求僧三乞。
四众中巳下正明为解依止。治法中。以馀所称方国
土等五。皆不定故。不得称之。俱语言应受依止。以表
系心凭法故。
就遮不至中文四。初至胡麻滓。骂谤起过。第二彼质
多罗巳下呵责。第三告诸比丘巳下治罚。第四佛言
听差使巳下正彰忏解。第三治法文三。谓三称量。先
以五法称量白衣。次以十法称量比丘随犯一一。第
三应如是集僧巳下称量羯磨。解中文二。初至即共
忏悔。先谢白衣。第二时善法比丘巳下。随顺为解。前
为提罪呵责。以可呵为馀也。二若相似。若从此生。言
相似者。与本罪种类故。若从此生者。谓从根本前方
便之罪。三若复重于此者。谓提以残为重。类说可知。
四不应嫌羯磨呵法五。及羯磨人。谓呵人。五五不得
受他供给。六五不得受他恭敬。七五不得举罪。辄忤
他事。第二奉教行罚中。一正作法治罚。二举以白佛。
三佛言巳下。广彰如非。如非分二。初就三法辨如
非。次约五法。三中先非二十七。初有两个三。举列章
门下有六个三。一一举前。皆加非法。别众以成六三。
未有一三。举不现前。对非法别。通收九三。次如二十
七。九三反前而说。此是以少番多。如瞻波义中。巳说
五非。五如准三。而辨多少。如前治文四。至白佛巳来。
伺众集时。改过求忏。二佛言巳下应解教僧。以彼七
五量应解否。三应如是解巳下自表慇勤。求僧三乞。
四众中巳下正明为解依止。治法中。以馀所称方国
土等五。皆不定故。不得称之。俱语言应受依止。以表
系心凭法故。
就遮不至中文四。初至胡麻滓。骂谤起过。第二彼质
多罗巳下呵责。第三告诸比丘巳下治罚。第四佛言
听差使巳下正彰忏解。第三治法文三。谓三称量。先
以五法称量白衣。次以十法称量比丘随犯一一。第
三应如是集僧巳下称量羯磨。解中文二。初至即共
忏悔。先谢白衣。第二时善法比丘巳下。随顺为解。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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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有四。一称量使人之德。二佛言听僧差阿难巳下
明差使白二。三僧差使竟。至自往忏悔巳来。教其悔
谢。进否之式。四如是阿难巳下正明忏谢。十律。若居
士不受忏悔者。是居士。有多知识。有大力势。有官力
贼力。能自作恶事。恼乱僧众。若令人作僧。应语是比
丘言。是居士有如是损力。汝当离是住处去。若比丘
强住不去。众僧无罪。次解如常不见举。解文略无。乞
辞不忏举可知。恶见不舍文四。如前。初文复四。一欲
说不彰谏所为事。二诸比丘闻巳下呵。三告诸比丘
巳下秉法设谏。四波阿利吒巳下违僧三谏。耶心成
就。正是举家所治情过。十律。三举人皆不共中。食怛
钵那。
●人揵度第十二
释此揵度。治残方法者。前七羯磨。折伏形心。虽巳调
柔。犹有罪在。事须悔除。故次明之。若就行法。应名忏
悔揵度。今约能忏行者。以标其目。故名为人。度明人
忏。集在一处。故称人揵度。
先解义门。后随文释。初义门者。依明了论偈曰。及上
起罪五种方。释曰五方者。如人犯残。求得出离。若人
欲为彼作提舍那羯磨。此人定应。先忆持五种上起
方。后作羯磨。一观僧残罪相。二为简择人。知藏罪不
藏罪相。三观业聚学处。为简择四部等众。四观业相
应学处。为行白四等羯磨。五观于十三。残罪中。一日
夜等藏不藏。为显有藏无藏等。地立宿住摩捺多等。
明差使白二。三僧差使竟。至自往忏悔巳来。教其悔
谢。进否之式。四如是阿难巳下正明忏谢。十律。若居
士不受忏悔者。是居士。有多知识。有大力势。有官力
贼力。能自作恶事。恼乱僧众。若令人作僧。应语是比
丘言。是居士有如是损力。汝当离是住处去。若比丘
强住不去。众僧无罪。次解如常不见举。解文略无。乞
辞不忏举可知。恶见不舍文四。如前。初文复四。一欲
说不彰谏所为事。二诸比丘闻巳下呵。三告诸比丘
巳下秉法设谏。四波阿利吒巳下违僧三谏。耶心成
就。正是举家所治情过。十律。三举人皆不共中。食怛
钵那。
●人揵度第十二
释此揵度。治残方法者。前七羯磨。折伏形心。虽巳调
柔。犹有罪在。事须悔除。故次明之。若就行法。应名忏
悔揵度。今约能忏行者。以标其目。故名为人。度明人
忏。集在一处。故称人揵度。
先解义门。后随文释。初义门者。依明了论偈曰。及上
起罪五种方。释曰五方者。如人犯残。求得出离。若人
欲为彼作提舍那羯磨。此人定应。先忆持五种上起
方。后作羯磨。一观僧残罪相。二为简择人。知藏罪不
藏罪相。三观业聚学处。为简择四部等众。四观业相
应学处。为行白四等羯磨。五观于十三。残罪中。一日
夜等藏不藏。为显有藏无藏等。地立宿住摩捺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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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之五方。僧须观察。始可为人上起罪也。方犹法也。
释此五法。即为五门。所以名上起者。往前堕在犯罪
处。故名为下罪相续。故遮随。或无作不生。今若忏悔。
约遮相续。还受持清净。对治护故。或法续生。称之为
起。第二白法番前犯罪时下。故名为止。是以忏悔。总
名上起法也。知提舍那者。此名发露。谓此忏悔是发
露法。故欲行上起。须知五方。
第一方者。谓须捡定是残非残。即知具𨷂之义。具缘
成重。𨷂缘便轻。故论立。一观僧残罪相者。于故意出
不净罪中。根本相。若人巳受大比丘戒。若如来巳制
此戒。若人不废法。若人有欲心出不净。若不净巳出
等。此人则犯僧残。于馀略说相亦如是。广说如波罗
提木叉论说。准论解律。上来即是通别二缘。谓不至
痴法巳前是通缘。若人有欲心巳下。是别缘具便犯
残。𨷂或犯兰。乃尽十三。一一别缘。以验前犯。究竟方
便。及以不犯。恐无过加罚。成非法故。又祇律。持律比
丘。与他出罪时。有罪亦知。谓广知五众罪。无罪亦知。
第二方者。论曰。覆藏相者。若人于僧残罪中。起僧残
罪见。不欲从彼上起。由无发露心。覆一夜于此人。此
罪巳被藏。此谓忆识。不疑不发露故。若人不知不忆。
或疑或起。非罪见故。藏此罪不被藏。准识解律。须以
二门分别。第一解等就成残恼。约位法心等。定覆非
覆。第二唯就道分位中。简覆非覆。
初门者。若定不覆有五。一如四能道沙弥形老非覆。
释此五法。即为五门。所以名上起者。往前堕在犯罪
处。故名为下罪相续。故遮随。或无作不生。今若忏悔。
约遮相续。还受持清净。对治护故。或法续生。称之为
起。第二白法番前犯罪时下。故名为止。是以忏悔。总
名上起法也。知提舍那者。此名发露。谓此忏悔是发
露法。故欲行上起。须知五方。
第一方者。谓须捡定是残非残。即知具𨷂之义。具缘
成重。𨷂缘便轻。故论立。一观僧残罪相者。于故意出
不净罪中。根本相。若人巳受大比丘戒。若如来巳制
此戒。若人不废法。若人有欲心出不净。若不净巳出
等。此人则犯僧残。于馀略说相亦如是。广说如波罗
提木叉论说。准论解律。上来即是通别二缘。谓不至
痴法巳前是通缘。若人有欲心巳下。是别缘具便犯
残。𨷂或犯兰。乃尽十三。一一别缘。以验前犯。究竟方
便。及以不犯。恐无过加罚。成非法故。又祇律。持律比
丘。与他出罪时。有罪亦知。谓广知五众罪。无罪亦知。
第二方者。论曰。覆藏相者。若人于僧残罪中。起僧残
罪见。不欲从彼上起。由无发露心。覆一夜于此人。此
罪巳被藏。此谓忆识。不疑不发露故。若人不知不忆。
或疑或起。非罪见故。藏此罪不被藏。准识解律。须以
二门分别。第一解等就成残恼。约位法心等。定覆非
覆。第二唯就道分位中。简覆非覆。
初门者。若定不覆有五。一如四能道沙弥形老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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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痴狂等三重病缘差三。三举等治法差故。四发露
法者。谓作法差故。五不忆疑不识等。谓心差故。此等
五者。不合治覆故。容呵文忆者。与覆藏善。不善忆者。
与覆藏不善。应与摩那埵僧作突吉罗。忏覆成反前
非。此五差是覆须治。又此五者。位法心合也。若细分
别。前三是位。次一是法。次一心迷。言定位者。即八缘
若位。非比丘故。谓初二体非。次三体。是病坏心故。落
在非覆。次三治重僧数不收故。言次一法者。谓发露
法。正反覆藏故也。言次一心迷者。谓不忆等。无覆残
情过故。此之五位。若具如向辨。细分说者。便十三种。
非覆不须治。十律。独住比丘。无人可向发露。虽覆不
成覆。祇律覆亦知。谓知罪作覆藏心。不覆亦知。不覆
者。不作覆心。未得发露。若忘若罢道。若入定。若命终。
是名不覆。又言知是罪。不作覆心。作是念待时。待方
待人。当如法作。是名非覆非发露。此二律仪。于此有
同有异。异者或可无用可知。
第二门道分位中。简覆非覆。谓取前五中。下二离为
五对。一覆不覆。二忆不忆。三疑不疑。四识。五乞不乞。
所以须此等者。如发露者。即不成覆隐。即成覆故。须
覆不覆来。除发露者。却就覆中。自有忆不忆。不忆非
覆。却就忆中。有忆而生疑。有忆而不疑。疑者非覆。又
就不疑中。有识不识。不识非覆。然就识中。有乞不乞。
不乞成覆。乞不成覆。故须展转简取覆。忆不疑识不
乞者。是覆须治故尔。问忆识不疑。但是一法。何须辨
法者。谓作法差故。五不忆疑不识等。谓心差故。此等
五者。不合治覆故。容呵文忆者。与覆藏善。不善忆者。
与覆藏不善。应与摩那埵僧作突吉罗。忏覆成反前
非。此五差是覆须治。又此五者。位法心合也。若细分
别。前三是位。次一是法。次一心迷。言定位者。即八缘
若位。非比丘故。谓初二体非。次三体。是病坏心故。落
在非覆。次三治重僧数不收故。言次一法者。谓发露
法。正反覆藏故也。言次一心迷者。谓不忆等。无覆残
情过故。此之五位。若具如向辨。细分说者。便十三种。
非覆不须治。十律。独住比丘。无人可向发露。虽覆不
成覆。祇律覆亦知。谓知罪作覆藏心。不覆亦知。不覆
者。不作覆心。未得发露。若忘若罢道。若入定。若命终。
是名不覆。又言知是罪。不作覆心。作是念待时。待方
待人。当如法作。是名非覆非发露。此二律仪。于此有
同有异。异者或可无用可知。
第二门道分位中。简覆非覆。谓取前五中。下二离为
五对。一覆不覆。二忆不忆。三疑不疑。四识。五乞不乞。
所以须此等者。如发露者。即不成覆隐。即成覆故。须
覆不覆来。除发露者。却就覆中。自有忆不忆。不忆非
覆。却就忆中。有忆而生疑。有忆而不疑。疑者非覆。又
就不疑中。有识不识。不识非覆。然就识中。有乞不乞。
不乞成覆。乞不成覆。故须展转简取覆。忆不疑识不
乞者。是覆须治故尔。问忆识不疑。但是一法。何须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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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者。答理实是一。所对有异。故须辨三。谓不识非疑。
疑非不忆故也。问忆不忆等。名义如何。答凡言忆者。
不妄妄故。不忆疑者。疑其轻重。谓实残罪。向馀六疑
故。不犹预故。非疑识者。谓作残意。不识者残。谓馀六
故。问所以疑罪鄣说此不成覆。答重轻七聚俱鄣说。
或虽疑轻重。非全无犯故。亦鄣说唯残治覆。馀不治
覆。故疑非覆。问所以简覆非覆。须前五对。但便覆中
是馀文。或四或三者何。答皆以当处文意不同故。其
竖义者。悬举以释讲对文辨。
第三方者。论曰观业聚学处。为简择四部等众者。四
部谓四僧。僧虽位四。今此忏境。前二四人僧。后一二
十众。异此则不成。若行时假境说者前一下。至有一
人。此一局对僧出罪一席法。
第四方者。论曰观业相应学处。为行白四等羯磨者。
以其法位虽三。此治残法事。并上品故齐白四。就此
用法位极有四。谓波利婆沙摩那埵。本日治。何得呵
那等。欲解此四。须以六门分别。竖义者。此中悬解讲
者。对文以释。问所以第三方名业聚。第四方名业相
应。并称学处耶。答西音羯磨。此方或称辨事。或名所
作。或名为业。业者谓羯磨也。此指瞻波法中。辨羯磨
之处。明四种僧。故曰业聚。正辨如非等者。是羯磨法
体。故曰业相应。然后佛制。令其诵。习不习获罪。是故
此两。并名学处。谓举瞻波中。辨能秉僧。及所秉法故
尔。
疑非不忆故也。问忆不忆等。名义如何。答凡言忆者。
不妄妄故。不忆疑者。疑其轻重。谓实残罪。向馀六疑
故。不犹预故。非疑识者。谓作残意。不识者残。谓馀六
故。问所以疑罪鄣说此不成覆。答重轻七聚俱鄣说。
或虽疑轻重。非全无犯故。亦鄣说唯残治覆。馀不治
覆。故疑非覆。问所以简覆非覆。须前五对。但便覆中
是馀文。或四或三者何。答皆以当处文意不同故。其
竖义者。悬举以释讲对文辨。
第三方者。论曰观业聚学处。为简择四部等众者。四
部谓四僧。僧虽位四。今此忏境。前二四人僧。后一二
十众。异此则不成。若行时假境说者前一下。至有一
人。此一局对僧出罪一席法。
第四方者。论曰观业相应学处。为行白四等羯磨者。
以其法位虽三。此治残法事。并上品故齐白四。就此
用法位极有四。谓波利婆沙摩那埵。本日治。何得呵
那等。欲解此四。须以六门分别。竖义者。此中悬解讲
者。对文以释。问所以第三方名业聚。第四方名业相
应。并称学处耶。答西音羯磨。此方或称辨事。或名所
作。或名为业。业者谓羯磨也。此指瞻波法中。辨羯磨
之处。明四种僧。故曰业聚。正辨如非等者。是羯磨法
体。故曰业相应。然后佛制。令其诵。习不习获罪。是故
此两。并名学处。谓举瞻波中。辨能秉僧。及所秉法故
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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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方者。论曰观于十三残罪中。一日夜等藏不藏
为显有藏无藏等。地立宿住摩㮈多等。地者处所之
名。谓波利婆沙等四位。于此四位中。若有藏。即行宿
住地。谓别住法。要须经宿。行别住法。故曰宿住。若无
藏。直行摩捺多。故言有藏无藏等。地立宿住摩捺多
等。即是有覆行三法。无覆行二法。用药分齐。病药相
对法也。但所治之罪。藏不藏别对。病设药位亦有两。
谓一者治覆。二治不覆。于此二中复俱有二。各不坏
法。及坏法药故成四别。谓覆有不坏坏。不覆亦有不
坏坏。先辨覆中。不坏及坏法者。不坏法三坏法位五。
以其别住六夜。各带本日故。此谓新罪与本日。准异
种合行重治。本日中说。若取约时。重犯法中。新旧似
别。即成七法也。谓本覆法。一新犯覆法。二旧犯本日
治。三次六夜亦三。次合出罪故言。或七故文言。若行
覆比丘。中间犯罪。知日数覆藏。僧应随中间犯罪。与
覆藏羯磨。与覆藏羯磨竟。与本日治。行覆本日治竟。
与摩那埵。与摩那埵竟。应为出罪。五分。有比丘故出
不净。犯残不覆。从僧乞六夜。于六夜中。复犯不覆白
佛。佛告比丘。今听彼比丘。更从僧乞。行摩那埵。僧应
与六夜白四。彼比丘行摩那埵竟。应复更从僧乞。行
本摩那埵。僧应白四与之。作法云何。谓彼比丘。更从
僧乞。言我某甲比丘。先故出不净。犯残不覆藏。从僧
乞行摩那埵。僧与我行摩那埵。我于六夜中。更犯不
覆藏。今从僧乞。行摩那埵。愿更与我摩那埵。如是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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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应一比丘。如乞辞白四与之。彼六夜行竟。复更从
僧乞。行本六夜摩那埵。言我某甲比丘。先故出不净。
犯僧残不覆藏。从僧乞行摩那埵。僧与我行摩那埵。
我于六夜中。更犯不覆藏。复僧乞行六夜摩那埵。我
巳六夜行摩那埵竟。今从僧乞行六夜摩那埵。愿僧
与我。行本六夜摩那埵。如是三乞。与法如前。彼行六
夜竟。应与阿将呵那。若犯覆作法亦如上。准四分五
分。此之二文。新旧罪别。行事须知。然覆不坏中。得法
差殊。位言且四。第一一罪一得法。即建首文是。第二
多罪一得覆。共行三法。如犯僧残覆藏。一夜二夜。乃
至十夜。合乞行者是。又祇律云。忆夜不忆罪者。与无
量罪别住。第三多罪多得覆。共行三法。如第一七句
中。前四句是。第四一罪辨得法。如犯僧残覆藏两月
文是。亦可或二三四五六多得法也。且举再得。亦其
轨模。广如下辨。于此四位。位各通三。谓所治之罪。有
知日数不知日数。或知数不知数。以三对四。合十二
头异。今者但约得法往收。且从四位以说。第二坏覆
中。位行五法。或七法。即上四位。及十二头。具有此坏
五法等。然重犯行中。义有四时。先约对行覆时重犯。
辨坏治救方法。于四位三头。即成四个。各二十七人。
以彰种异。即约时重犯中。总略说者是。又此三头头
下九人者。谓法同故言三头。即各九人别也。或有第
二重坏当位。各更倍成二十七。各加旧新。或离合法。
或第三重。四五重犯亦可知。今且言第一。而说于下
僧乞。行本六夜摩那埵。言我某甲比丘。先故出不净。
犯僧残不覆藏。从僧乞行摩那埵。僧与我行摩那埵。
我于六夜中。更犯不覆藏。复僧乞行六夜摩那埵。我
巳六夜行摩那埵竟。今从僧乞行六夜摩那埵。愿僧
与我。行本六夜摩那埵。如是三乞。与法如前。彼行六
夜竟。应与阿将呵那。若犯覆作法亦如上。准四分五
分。此之二文。新旧罪别。行事须知。然覆不坏中。得法
差殊。位言且四。第一一罪一得法。即建首文是。第二
多罪一得覆。共行三法。如犯僧残覆藏。一夜二夜。乃
至十夜。合乞行者是。又祇律云。忆夜不忆罪者。与无
量罪别住。第三多罪多得覆。共行三法。如第一七句
中。前四句是。第四一罪辨得法。如犯僧残覆藏两月
文是。亦可或二三四五六多得法也。且举再得。亦其
轨模。广如下辨。于此四位。位各通三。谓所治之罪。有
知日数不知日数。或知数不知数。以三对四。合十二
头异。今者但约得法往收。且从四位以说。第二坏覆
中。位行五法。或七法。即上四位。及十二头。具有此坏
五法等。然重犯行中。义有四时。先约对行覆时重犯。
辨坏治救方法。于四位三头。即成四个。各二十七人。
以彰种异。即约时重犯中。总略说者是。又此三头头
下九人者。谓法同故言三头。即各九人别也。或有第
二重坏当位。各更倍成二十七。各加旧新。或离合法。
或第三重。四五重犯亦可知。今且言第一。而说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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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时中。重犯坏者亦然。故下文言行覆竟亦如是。乃
至行六夜竟亦如是。便十六个二十七人。合四百三
十二人。起犯不同。即四百三十二个。头种别法异。或
二三重等。作法皆别也。问如一罪中品知数不知数。
此二门可尔。既言一罪。何处得亦知不和合也。解言。
得有如犯一罪。或一年覆。但百日巳来。分明记忆。百
日巳前。数不能定。若欲治罚。虽可记忆。少时以有不
知定数。义亦治长。故有此门。理亦非妨。此四得法位。
各合多义。广如文中。五门四门等分别者。是竖义。对
此中说。上来十二者。对识不识。若用忆不忆门。疑不
疑门。义常无别。是故治法长短中。通约忆疑识等。三
门说也。岂可知不知得有本日。馀忆疑等。无其重犯。
故使得法。位亦各四。约法长短门。四各有三。故并十
二也。若约坏法者。于前十六二十七忆等三门。具有
斯法。据此以说。法乃无穷。如羯磨本但举三番。依此
即欲明治周尽者。如大海一渧。须弥一尘也。
第二治不覆中。不坏坏者。不坏位三。一一罪一得法。
即略中三番是。二多罪一得法。三多罪法。此二准覆
以说。但无一罪再得法者。以其六夜不随长短故尔。
于三位中。有有知不知等三。三三合九。又且得法位
三。同上覆法。若约知不知作法者。牒辞异故。三各有
三。而不欲分长短之别。第二坏法中。谓有二时。各有
三个二十七人。起犯治救。馀准覆说。上来所以须约
五方解者。以下文中。一一治法。咸须此五。谓皆知具
至行六夜竟亦如是。便十六个二十七人。合四百三
十二人。起犯不同。即四百三十二个。头种别法异。或
二三重等。作法皆别也。问如一罪中品知数不知数。
此二门可尔。既言一罪。何处得亦知不和合也。解言。
得有如犯一罪。或一年覆。但百日巳来。分明记忆。百
日巳前。数不能定。若欲治罚。虽可记忆。少时以有不
知定数。义亦治长。故有此门。理亦非妨。此四得法位。
各合多义。广如文中。五门四门等分别者。是竖义。对
此中说。上来十二者。对识不识。若用忆不忆门。疑不
疑门。义常无别。是故治法长短中。通约忆疑识等。三
门说也。岂可知不知得有本日。馀忆疑等。无其重犯。
故使得法。位亦各四。约法长短门。四各有三。故并十
二也。若约坏法者。于前十六二十七忆等三门。具有
斯法。据此以说。法乃无穷。如羯磨本但举三番。依此
即欲明治周尽者。如大海一渧。须弥一尘也。
第二治不覆中。不坏坏者。不坏位三。一一罪一得法。
即略中三番是。二多罪一得法。三多罪法。此二准覆
以说。但无一罪再得法者。以其六夜不随长短故尔。
于三位中。有有知不知等三。三三合九。又且得法位
三。同上覆法。若约知不知作法者。牒辞异故。三各有
三。而不欲分长短之别。第二坏法中。谓有二时。各有
三个二十七人。起犯治救。馀准覆说。上来所以须约
五方解者。以下文中。一一治法。咸须此五。谓皆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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𨷂。成覆不成覆。能秉僧所秉法。及用药分齐。是故此
中总解。若对下文。应须举斯五方。约法一一作心加
被之。即知成否之状。次下分文。昔解分三。初明其药。
次所治之病。三等覆巳下。药病相对。即自释言。前药
有病。举病为成其药。病中明药。举药为明其病。此义
不尔。此等上下。一一举病。随以药治一文。即是一事。
当分设治。治无不周。何有初文独举其药。次专彰病。
又第三文。颇有举第二中病。乃取初文。一一设治之
处。以不故知此文与灭诤。非类不得。妄准彼文。以定
斯旨但列法。略广虽可俱用白四。牒事差殊终不得。
以此中法。初至识不识亦如是。为简是覆。须治广前
初覆。第二时有互治。馀病若如所辨。皆不成故。
今解此揵度。大文有二。初至如是持。略治僧残。第二
时有比丘犯众多残罪。或有覆藏。一夜乃至十夜巳
下广治僧残。于此二中。文各有二略。文二者。前明治
覆。次治不覆藏。以其僧残不过。但有覆异。故所以尔。
广文亦二。第一从初至识不识亦如是。为简是覆。须
治广前初覆。第二时有比丘犯戒残不覆藏巳下讫
揵度未明。本无覆治之方轨。广后不覆此。即义二文
四。所以得知诸略后。广举上五种方中。第五方义。验
此前后。足知初略后广。就前略中。先解初覆。于中四
法。文还为四。谓覆一本日治。二六夜。三出罪。四也先
解义门。此四羯磨。六门分别。第一列名番名释义。二
所治分别。三有无长短。四先后次第。五诸部同异。六
中总解。若对下文。应须举斯五方。约法一一作心加
被之。即知成否之状。次下分文。昔解分三。初明其药。
次所治之病。三等覆巳下。药病相对。即自释言。前药
有病。举病为成其药。病中明药。举药为明其病。此义
不尔。此等上下。一一举病。随以药治一文。即是一事。
当分设治。治无不周。何有初文独举其药。次专彰病。
又第三文。颇有举第二中病。乃取初文。一一设治之
处。以不故知此文与灭诤。非类不得。妄准彼文。以定
斯旨但列法。略广虽可俱用白四。牒事差殊终不得。
以此中法。初至识不识亦如是。为简是覆。须治广前
初覆。第二时有互治。馀病若如所辨。皆不成故。
今解此揵度。大文有二。初至如是持。略治僧残。第二
时有比丘犯众多残罪。或有覆藏。一夜乃至十夜巳
下广治僧残。于此二中。文各有二略。文二者。前明治
覆。次治不覆藏。以其僧残不过。但有覆异。故所以尔。
广文亦二。第一从初至识不识亦如是。为简是覆。须
治广前初覆。第二时有比丘犯戒残不覆藏巳下讫
揵度未明。本无覆治之方轨。广后不覆此。即义二文
四。所以得知诸略后。广举上五种方中。第五方义。验
此前后。足知初略后广。就前略中。先解初覆。于中四
法。文还为四。谓覆一本日治。二六夜。三出罪。四也先
解义门。此四羯磨。六门分别。第一列名番名释义。二
所治分别。三有无长短。四先后次第。五诸部同异。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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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尼不同。
初门者。谓波利婆沙等。乃至阿将呵那。言波利婆沙
者。此方名为覆藏。就所治。情过受称故尔。此律。多言
覆藏故。文佛言听僧随覆藏。曰与覆藏羯磨。亦名别
住。如祇五十等三律。及以伽论。并名别住。明了论。名
宿住。就行悔行法得名。以其同聚。妨循废业。制令别
住。思𠎝改过。深自悔责。因行方成。有殄业之义。言摩
那埵者。明了论名摩捺多。言此名悦众意。或名发喜。
由作此庆巳罪累。将得除殄。内心忻跃故。称发喜。亦
名下意。由作此法。折伏贡高。卑心柔软。故曰下意羯
磨。问覆藏摩那。俱不同宿。所以彼称别住。此名下意。
解言。覆藏非僧中宿。又不日日白。彰下意不显。故与
别住之名。此摩那埵。是僧中宿。复日日白。彰下意义
显。故存具目。本日治者。复本日行罚。故曰本日治不
知。西音字。何许阿浮呵那。明了论。名阿也悔。此方或
名唤入众法。以六夜前未清净。今清净巳故名唤入。
亦摄拔除罪法。此律文言。出罪以作此法人。从罪出
故。或由作法罪得除灭故。此四齐名羯磨。羯磨非出
罪等。以因作此羯磨故。行别住乃至。出罪故曰也。
第二门者。覆藏一法。所治有二。一治覆藏。情过不治。
其罪以不忆疑不识等。不治覆故。是以下文言。先忏
覆藏突吉罗。然后与覆藏羯磨。二治冒涉清众之过。
若在道分。即治其覆。如罢道等。不须治故。摩那埵者。
正治造残情过。兼是治残方便。本日治者。此治自违
初门者。谓波利婆沙等。乃至阿将呵那。言波利婆沙
者。此方名为覆藏。就所治。情过受称故尔。此律。多言
覆藏故。文佛言听僧随覆藏。曰与覆藏羯磨。亦名别
住。如祇五十等三律。及以伽论。并名别住。明了论。名
宿住。就行悔行法得名。以其同聚。妨循废业。制令别
住。思𠎝改过。深自悔责。因行方成。有殄业之义。言摩
那埵者。明了论名摩捺多。言此名悦众意。或名发喜。
由作此庆巳罪累。将得除殄。内心忻跃故。称发喜。亦
名下意。由作此法。折伏贡高。卑心柔软。故曰下意羯
磨。问覆藏摩那。俱不同宿。所以彼称别住。此名下意。
解言。覆藏非僧中宿。又不日日白。彰下意不显。故与
别住之名。此摩那埵。是僧中宿。复日日白。彰下意义
显。故存具目。本日治者。复本日行罚。故曰本日治不
知。西音字。何许阿浮呵那。明了论。名阿也悔。此方或
名唤入众法。以六夜前未清净。今清净巳故名唤入。
亦摄拔除罪法。此律文言。出罪以作此法人。从罪出
故。或由作法罪得除灭故。此四齐名羯磨。羯磨非出
罪等。以因作此羯磨故。行别住乃至。出罪故曰也。
第二门者。覆藏一法。所治有二。一治覆藏。情过不治。
其罪以不忆疑不识等。不治覆故。是以下文言。先忏
覆藏突吉罗。然后与覆藏羯磨。二治冒涉清众之过。
若在道分。即治其覆。如罢道等。不须治故。摩那埵者。
正治造残情过。兼是治残方便。本日治者。此治自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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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法。及违僧命罚。令复本其新犯。随覆不覆治。得本
日巳后行法。同前二。伽论言。本日治者。调伏故使诸
比丘知是。长老如是。烦恼炽盛犯罪。惭愧更不作故。
阿得呵那者。是摩那埵功德利。以下意调伏求清净。
自求出罪故。诸比丘悯。而为出罪。便得清净。正治僧
残。又云有二本日治罚。令戒具故。
第三门。有无长短。言有无者。谓有覆无覆。先对馀篇。
以辨有无。问所以上一下三。不治覆。冒僧残一罪。独
治者何。解言。初篇过重。理不可悔。何须治彼枝条之
过。下之三篇。根本既轻。不假僧悔直忏覆吉。不治枝
条。此篇可悔中重。假僧而灭覆冒之𠎝。宜加苦罚。身
心折伏。因行成就故。次就四法以解有无覆。及本日
不正治罪。有无不定。有则具四。或五无或三二也。谓
两个三唯。一个二言。长短者。覆随曰治本。以经宿成
覆过故。摩那定六夜。以其造残情过。不假日成故也。
本日随前雨。
第四门先后者。十律。何以行别住为六夜故。何以本
曰治。为折伏心故。若还从本日行是事。令心折伏。何
以出罪。为戒清净故。比丘为作当。令此人得从罪出
故。问覆治情过而吉罗。先忏次罚。情过出罪。正治僧
残。所以先治情过。却方治罪。答以其各就先轻后重
故。又若忏吉。犹有残在。若先治残。即名清净。何须六
夜。故使不类。
第五门四分五十斯之三律。若当重犯。并治本日。祇
日巳后行法。同前二。伽论言。本日治者。调伏故使诸
比丘知是。长老如是。烦恼炽盛犯罪。惭愧更不作故。
阿得呵那者。是摩那埵功德利。以下意调伏求清净。
自求出罪故。诸比丘悯。而为出罪。便得清净。正治僧
残。又云有二本日治罚。令戒具故。
第三门。有无长短。言有无者。谓有覆无覆。先对馀篇。
以辨有无。问所以上一下三。不治覆。冒僧残一罪。独
治者何。解言。初篇过重。理不可悔。何须治彼枝条之
过。下之三篇。根本既轻。不假僧悔直忏覆吉。不治枝
条。此篇可悔中重。假僧而灭覆冒之𠎝。宜加苦罚。身
心折伏。因行成就故。次就四法以解有无覆。及本日
不正治罪。有无不定。有则具四。或五无或三二也。谓
两个三唯。一个二言。长短者。覆随曰治本。以经宿成
覆过故。摩那定六夜。以其造残情过。不假日成故也。
本日随前雨。
第四门先后者。十律。何以行别住为六夜故。何以本
曰治。为折伏心故。若还从本日行是事。令心折伏。何
以出罪。为戒清净故。比丘为作当。令此人得从罪出
故。问覆治情过而吉罗。先忏次罚。情过出罪。正治僧
残。所以先治情过。却方治罪。答以其各就先轻后重
故。又若忏吉。犹有残在。若先治残。即名清净。何须六
夜。故使不类。
第五门四分五十斯之三律。若当重犯。并治本日。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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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坏本法。但随日补之。就此三律。四分具行覆等。乃
至出罪。二如法罪方得出。反此不成故。文言如法中。
覆藏如法。彼比丘。行覆藏竟。与六夜。如法行六夜竟。
与出罪。如法清净。罪得出。既言行覆竟六夜竟。故知
具行也。十五二律。设覆不具满。亦容成就。故十律言。
犯残覆藏。不行别住。六夜但与出罪。佛言得名出罪。
诸比丘犯吉罗。次不行六夜。行馀二法。次不行别住。
行馀二法。俱名出罪。诸比丘犯吉罗。若覆具行三法。
不覆二法。得名出罪。诸比丘无罪。准如是文。覆若不
满。或容成就。十律。又有六人忏悔残者。彼言一上座
比丘。二大德多知识比丘。三有比丘犯残。行别住等。
彼言我宁反戒。以羞愧故。四重病不堪胡跪。此等四
人。佛言若一心生念。从今日后。更不复作。是时即得
清净。五有比丘外求满二十众中道自死。六此众不
清净。外求清净僧。遇贼煞死。此二人佛言若一心生
念。如法忏悔。是清净。不堕恶道。得生天上。彼律子注
此人者。不得妄用。及有侥倖罪亦不灭。五分。诸比丘。
或行别住摩那埵时。阿得呵那时。命过白佛。为是具。
或命遇为破戒命过。佛言皆是具戒。祇律。不坏本法
但随犯夺夜故。彼文行别住人语比丘言我犯。问言
本罪中间罪。答中间罪。问何时犯。答别住中犯。问覆
不覆。答覆语长老。先行别住巳如法行。但少一夜。令
覆者。应更乞别住合行。是名别乞波利共行。波利共
行。六夜共行出罪。次六夜中犯覆。语言长老。先别住
至出罪。二如法罪方得出。反此不成故。文言如法中。
覆藏如法。彼比丘。行覆藏竟。与六夜。如法行六夜竟。
与出罪。如法清净。罪得出。既言行覆竟六夜竟。故知
具行也。十五二律。设覆不具满。亦容成就。故十律言。
犯残覆藏。不行别住。六夜但与出罪。佛言得名出罪。
诸比丘犯吉罗。次不行六夜。行馀二法。次不行别住。
行馀二法。俱名出罪。诸比丘犯吉罗。若覆具行三法。
不覆二法。得名出罪。诸比丘无罪。准如是文。覆若不
满。或容成就。十律。又有六人忏悔残者。彼言一上座
比丘。二大德多知识比丘。三有比丘犯残。行别住等。
彼言我宁反戒。以羞愧故。四重病不堪胡跪。此等四
人。佛言若一心生念。从今日后。更不复作。是时即得
清净。五有比丘外求满二十众中道自死。六此众不
清净。外求清净僧。遇贼煞死。此二人佛言若一心生
念。如法忏悔。是清净。不堕恶道。得生天上。彼律子注
此人者。不得妄用。及有侥倖罪亦不灭。五分。诸比丘。
或行别住摩那埵时。阿得呵那时。命过白佛。为是具。
或命遇为破戒命过。佛言皆是具戒。祇律。不坏本法
但随犯夺夜故。彼文行别住人语比丘言我犯。问言
本罪中间罪。答中间罪。问何时犯。答别住中犯。问覆
不覆。答覆语长老。先行别住巳如法行。但少一夜。令
覆者。应更乞别住合行。是名别乞波利共行。波利共
行。六夜共行出罪。次六夜中犯覆。语言长老。先别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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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如法行六夜。巳如法行但六夜少一夜。令覆者。应
更乞别住行巳。更乞六夜。应合行。是名别乞别行别
住。别乞六夜共。六夜共行出罪。次句行乃至。出罪竟
言犯。问何时犯。答言别住中犯。问覆不覆。答覆应语
言。先别住巳如法行。但少一夜六夜。出罪不成。就今
罪更乞覆。是名别乞别行。别住合乞。合行六夜出罪。
次句行乃至出罪竟。言有犯何处。答六夜中间犯覆。
乃至语言出罪不成。就准此行覆。要须日满方成也。
又祇言。或罪长非夜长如竟日犯残。知足罪向人说
者。是或夜长非罪。长者犯一残知覆。不向人说者。是
三俱长者。竟日犯残。知罪覆半说半。应是合前二句。
四俱非长者犯。知罪不覆心向人说。是中初三两句。
行别住时。当少与食。多与作务。若故不止者。当使净
人。缚手脚著床应语言。若更犯者。僧复重治汝。是名
比舍遮脚。以数量犯。不能行法满故。
第六门者。一有无分别。尼无别住。为遮罪续故。亦可
相番。谓由聚而生犯。令行别住。由别而致犯者。故不
行覆。二有中长短。尼行半月。以其女弱。因行难成故。
三行之法。则如常所说。五分。尼犯媒佛言听二部僧。
白四与半月。即具出半月羯磨。巳尼中顺行。又将一
伴。往比丘住处。可作者作。文日欲暮。还尼住处。此律
无文。伹尼中行之。问半月所以。不同受戒。作其本法。
方大僧作法也。答受须和上故。须本法属和上。尼此
无斯义故。半月出罪。直大僧秉之。
更乞别住行巳。更乞六夜。应合行。是名别乞别行别
住。别乞六夜共。六夜共行出罪。次句行乃至。出罪竟
言犯。问何时犯。答言别住中犯。问覆不覆。答覆应语
言。先别住巳如法行。但少一夜六夜。出罪不成。就今
罪更乞覆。是名别乞别行。别住合乞。合行六夜出罪。
次句行乃至出罪竟。言有犯何处。答六夜中间犯覆。
乃至语言出罪不成。就准此行覆。要须日满方成也。
又祇言。或罪长非夜长如竟日犯残。知足罪向人说
者。是或夜长非罪。长者犯一残知覆。不向人说者。是
三俱长者。竟日犯残。知罪覆半说半。应是合前二句。
四俱非长者犯。知罪不覆心向人说。是中初三两句。
行别住时。当少与食。多与作务。若故不止者。当使净
人。缚手脚著床应语言。若更犯者。僧复重治汝。是名
比舍遮脚。以数量犯。不能行法满故。
第六门者。一有无分别。尼无别住。为遮罪续故。亦可
相番。谓由聚而生犯。令行别住。由别而致犯者。故不
行覆。二有中长短。尼行半月。以其女弱。因行难成故。
三行之法。则如常所说。五分。尼犯媒佛言听二部僧。
白四与半月。即具出半月羯磨。巳尼中顺行。又将一
伴。往比丘住处。可作者作。文日欲暮。还尼住处。此律
无文。伹尼中行之。问半月所以。不同受戒。作其本法。
方大僧作法也。答受须和上故。须本法属和上。尼此
无斯义故。半月出罪。直大僧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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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随文解释。覆中文五。第一比丘犯残。举以启佛。文
言不知云何者。以见初篇。不治覆过。下三亦尔。第二
篇罪未解法式。故曰不知。云何佛下。答言乞而行覆
第二佛言听僧巳下。随病施药。第三应如是巳下。对
众陈情。以明乞法。第四众中巳下。正与作法。第五应
列七五行折伏等法。六夜亦尔。伹今行法。总回在下
覆法中。明为离繁文故也。下诸羯磨分齐皆同。文言
随覆藏者。出法之言。若忆数须称日数。若不忆覆日
数者。乞清净巳来覆藏。十律伽论。从受大戒来。为清
净也。又复要必须言乞清净巳来。百日一年二年。乃
至十年。覆藏不得。直言乞清净巳来。覆藏不称日数
者。不知竟之分齐故尔。僧与法中。亦有二法。准乞而
作本日治中。但言重犯。不举罪种。及覆不覆。并以文
略不尽理故。又摄药病不同故。馀文及治不覆等。准
说可知。
上来略文巳竟。自下第二广辨治残文二。如前判。就
初广明治覆中。略为三门。第一断判经文。第二定文
宗意。第三释文。
初门者。就此治覆中。文分十段。第一至如是持多罪
一得法人。短长合行法。第二时有比丘二僧残二俱
覆藏巳下七句。多罪多得法人。离合共别。是非相显
法。第三时有比丘犯僧残罪覆藏两月巳下七句。一
罪多得法人。离合共别。是非相显法。第四时有比丘
二僧残巳下。至亦如是。约时缘差。重不重人。治旧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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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五时有行覆藏。比丘中间重犯下。讫不覆藏亦
如是。约时重犯。坏不坏人。治旧新法。第六尔时有比
丘犯僧残。知日数不知日数巳下至如是出罪。异种
合行重坏本日人。治旧新法。第七若众僧。为彼出罪。
不如法巳下。讫亦如是。为明成覆。合治人众僧。设药
如非法。第八个时有异住处巳下讫是为不覆藏。以
人对人。简覆非覆法。第九时比丘犯僧残。谓是波罗
夷巳下讫亦如是。通约六聚。广释忆寸三法覆不覆。
相设药次第法。第十异时住处巳下。局简覆藏羯磨。
治有长短法。亦名料简。有覆人治有长短法。若作如
此科。
释文者。谓此揵度略广分二。若据两中。各有覆不覆。
别即可二往分为四文。又可长通细分十三段如略
中。第一谓是一罪一得法。人治旧新法。第二不覆巳
下根本无覆。过重坏六夜。人治旧新法。第三巳下十
文。名字如前所判。即成十二。第十三广辨。无覆重犯。
坏法人治救方。此十三文中。初一第三巳下。十段合
十一。分略广治救有覆人。第二第十三。此之两段。略
广治救无覆人。此中上下种类。事别犯状。治救不过。
有此十三之差。然十三中。各自含多义。不可穷言。或
可分文以为十二。谓束前十三中。初两为一。即是十
二。第一根本覆不覆。一罪一得法人。重坏治救法。第
二犯众多僧残罪巳下多罪一得覆法人。长短合行
法。第三时有比丘犯二僧残罪巳下多罪多得覆法
如是。约时重犯。坏不坏人。治旧新法。第六尔时有比
丘犯僧残。知日数不知日数巳下至如是出罪。异种
合行重坏本日人。治旧新法。第七若众僧。为彼出罪。
不如法巳下。讫亦如是。为明成覆。合治人众僧。设药
如非法。第八个时有异住处巳下讫是为不覆藏。以
人对人。简覆非覆法。第九时比丘犯僧残。谓是波罗
夷巳下讫亦如是。通约六聚。广释忆寸三法覆不覆。
相设药次第法。第十异时住处巳下。局简覆藏羯磨。
治有长短法。亦名料简。有覆人治有长短法。若作如
此科。
释文者。谓此揵度略广分二。若据两中。各有覆不覆。
别即可二往分为四文。又可长通细分十三段如略
中。第一谓是一罪一得法。人治旧新法。第二不覆巳
下根本无覆。过重坏六夜。人治旧新法。第三巳下十
文。名字如前所判。即成十二。第十三广辨。无覆重犯。
坏法人治救方。此十三文中。初一第三巳下。十段合
十一。分略广治救有覆人。第二第十三。此之两段。略
广治救无覆人。此中上下种类。事别犯状。治救不过。
有此十三之差。然十三中。各自含多义。不可穷言。或
可分文以为十二。谓束前十三中。初两为一。即是十
二。第一根本覆不覆。一罪一得法人。重坏治救法。第
二犯众多僧残罪巳下多罪一得覆法人。长短合行
法。第三时有比丘犯二僧残罪巳下多罪多得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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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长短合行法。第三时有比丘犯二僧残罪。巳下多
罪多得覆法人。离合共别。是非相显法。第四时有比
丘犯僧残僧罪覆藏两月巳下一罪多得覆法人。离
合共别。是非相显法。下八名字。如前所论。此十二中
第一文者。略治有覆无覆人。馀下十一。广治有覆无
覆人故。今若欲通科。以为十三者。或为十二者。义亦
无嫌任。从一法以释之。皆合道理。谓令略广为两。或
可为四。或分三。或十二等。今者且从略广分二。以说
之。
第二门者。此十文中。须为门四分别。定其宗意。就十
文中。第一为论简覆不覆。二成不成分别。三坏不坏
分别。四通局分别。初门者。位可为两。第二第三四第
八及九。此五段文。简覆不覆治救之方。自馀五文。第
一第五第六。直是对病设药。总别治坏法。第七专辨
如非法。第十巳知是覆直是长短法。此等不论覆成
不成义也。第二又约成不成说者亦两。第七是非等
及前五。简覆不覆。令此六文。解其治罚。成不成法。如
文可知。自馀四文直辨。设治之轨文中。不举成不成
也。第三坏不坏分别。四五六七此之四文。寄坏论之。
为摄。多法故。上三下。三俱明不坏。第四通局分别。第
七第九第十。此之三文。文相虽在。七九与十。义通馀
七。以其第七。广辨如非。一切如非并摄其中。以馀诸
文。或直设治。或虽简覆。局是事非。今此如非摄四法
现前。故知通馀。第九广解覆不覆相。即释一切覆不
罪多得覆法人。离合共别。是非相显法。第四时有比
丘犯僧残僧罪覆藏两月巳下一罪多得覆法人。离
合共别。是非相显法。下八名字。如前所论。此十二中
第一文者。略治有覆无覆人。馀下十一。广治有覆无
覆人故。今若欲通科。以为十三者。或为十二者。义亦
无嫌任。从一法以释之。皆合道理。谓令略广为两。或
可为四。或分三。或十二等。今者且从略广分二。以说
之。
第二门者。此十文中。须为门四分别。定其宗意。就十
文中。第一为论简覆不覆。二成不成分别。三坏不坏
分别。四通局分别。初门者。位可为两。第二第三四第
八及九。此五段文。简覆不覆治救之方。自馀五文。第
一第五第六。直是对病设药。总别治坏法。第七专辨
如非法。第十巳知是覆直是长短法。此等不论覆成
不成义也。第二又约成不成说者亦两。第七是非等
及前五。简覆不覆。令此六文。解其治罚。成不成法。如
文可知。自馀四文直辨。设治之轨文中。不举成不成
也。第三坏不坏分别。四五六七此之四文。寄坏论之。
为摄。多法故。上三下。三俱明不坏。第四通局分别。第
七第九第十。此之三文。文相虽在。七九与十。义通馀
七。以其第七。广辨如非。一切如非并摄其中。以馀诸
文。或直设治。或虽简覆。局是事非。今此如非摄四法
现前。故知通馀。第九广解覆不覆相。即释一切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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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义。以馀诸文。并皆不出识不识等相别故。今此广
彰明通释馀也。第十长短。亦是彰前行。覆长短。以馀
诸文。但总出法随覆藏日治。不定长短。然论治覆莫
长短。将知此文。通了前义。以馀七文。文局事别。各不
相须。
第三随释中。先解初文。即是多罪一得法。第一明覆
文四如前。以短从长。次六夜。次出罪。合行三法。此并
如文。对此须作。五门分别。第一约种约罪。第二约时
长短。第三覆日等不对等。第四等不等覆日。各有离
合分别。第五示秉法之方。
初门者。文中但言众多残罪。不称种之同异。此十罪
者。或种一十罪。或种二十罪。或种三四五六。乃至种
十十罪等。义实不定。为对第六。异种合行。并列十三。
故说此文。以为同种同名。共行三法。理应非局。可随
前事称之。以其文无同种故尔。次约罪者。十罪为法。
或二三四五。乃至过十等。亦并随事。不得执文。以限
其心也。
第二门者。文中且寄十夜作法。以理论之。始从一夜
二夜。乃至一年二年多年等。皆同此法。及不忆日数。
或疑或不知数等。可通随忆不忆等。三门各有三句。
一短二长。以为分齐。须准第十段文。治有长短中说。
第三门。文中据覆日不等。从长十日治。又复先举短
日。却举长日。故言或有一夜。乃至十夜。似如先短后
长。理而言之。覆十夜者。最先犯残。覆藏十夜。第二九
彰明通释馀也。第十长短。亦是彰前行。覆长短。以馀
诸文。但总出法随覆藏日治。不定长短。然论治覆莫
长短。将知此文。通了前义。以馀七文。文局事别。各不
相须。
第三随释中。先解初文。即是多罪一得法。第一明覆
文四如前。以短从长。次六夜。次出罪。合行三法。此并
如文。对此须作。五门分别。第一约种约罪。第二约时
长短。第三覆日等不对等。第四等不等覆日。各有离
合分别。第五示秉法之方。
初门者。文中但言众多残罪。不称种之同异。此十罪
者。或种一十罪。或种二十罪。或种三四五六。乃至种
十十罪等。义实不定。为对第六。异种合行。并列十三。
故说此文。以为同种同名。共行三法。理应非局。可随
前事称之。以其文无同种故尔。次约罪者。十罪为法。
或二三四五。乃至过十等。亦并随事。不得执文。以限
其心也。
第二门者。文中且寄十夜作法。以理论之。始从一夜
二夜。乃至一年二年多年等。皆同此法。及不忆日数。
或疑或不知数等。可通随忆不忆等。三门各有三句。
一短二长。以为分齐。须准第十段文。治有长短中说。
第三门。文中据覆日不等。从长十日治。又复先举短
日。却举长日。故言或有一夜。乃至十夜。似如先短后
长。理而言之。覆十夜者。最先犯残。覆藏十夜。第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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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乃至第十犯者。覆藏一夜。此谓先长后短。从先长
十日治。或可日有隔绝如犯一残。一夜覆巳发露。径
多日。巳复犯一残。覆二夜巳发露。径多日。巳复犯一。
覆三夜。乃至径多日。巳犯一覆十夜。此便先短后长。
从后十日治故。祇律参差覆者。月一日犯一残。知是
罪作。覆心径二日。向他说巳复犯一。乃至十日向他
说。巳复犯一。知是罪作。覆心至十一日。向他说。是巳
十残。如是各一夜参差覆。应作十别住等。三法亦得
作一别住等三法。是即先后俱短。合为一治。明知文
言一夜乃至十夜。亦得先短后长也。事既不定。可随
事以说之。又可十罪等覆。谓犯十残。齐十夜覆。亦复
共行三法。此文中无。又复此等不等。寄十夜以说。出
法之辞。可随忆不忆等。三门各有三句。一短二长。以
为分齐。准第十长短中说。
第四门。此第不第。各通离合。其不等者。此律合治十
夜。别住便是治短。或若积日累舒。离成五十五夜。别
住治覆遂长。故祇律别覆者。月一日犯一残。知罪覆
心。不向人说。二日复犯一。乃十日复犯一残。知罪覆
心。不向他说。是十罪各别。覆取最后罪一夜覆。乃至
初罪。有十夜覆。应与作十别住等。三法亦得作一别
住等三法。若言十别住等三法。即是一罪一得法。累
日长舒以治之。若言作一别住等。三法者。即多罪一
得法。斯义正当此文也。祇律复有别覆月一日犯一
残。知是罪覆心。不向人说。乃至十日犯十残。知是罪
十日治。或可日有隔绝如犯一残。一夜覆巳发露。径
多日。巳复犯一残。覆二夜巳发露。径多日。巳复犯一。
覆三夜。乃至径多日。巳犯一覆十夜。此便先短后长。
从后十日治故。祇律参差覆者。月一日犯一残。知是
罪作。覆心径二日。向他说巳复犯一。乃至十日向他
说。巳复犯一。知是罪作。覆心至十一日。向他说。是巳
十残。如是各一夜参差覆。应作十别住等。三法亦得
作一别住等三法。是即先后俱短。合为一治。明知文
言一夜乃至十夜。亦得先短后长也。事既不定。可随
事以说之。又可十罪等覆。谓犯十残。齐十夜覆。亦复
共行三法。此文中无。又复此等不等。寄十夜以说。出
法之辞。可随忆不忆等。三门各有三句。一短二长。以
为分齐。准第十长短中说。
第四门。此第不第。各通离合。其不等者。此律合治十
夜。别住便是治短。或若积日累舒。离成五十五夜。别
住治覆遂长。故祇律别覆者。月一日犯一残。知罪覆
心。不向人说。二日复犯一。乃十日复犯一残。知罪覆
心。不向他说。是十罪各别。覆取最后罪一夜覆。乃至
初罪。有十夜覆。应与作十别住等。三法亦得作一别
住等三法。若言十别住等三法。即是一罪一得法。累
日长舒以治之。若言作一别住等。三法者。即多罪一
得法。斯义正当此文也。祇律复有别覆月一日犯一
残。知是罪覆心。不向人说。乃至十日犯十残。知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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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心。不向人说。是五十五残。各别覆取。最后一夜覆。
如是乃至初罪。十夜覆。有五十五夜覆。应与五十五。
别住等三法。亦得作一别住等三法也。亦是一罪一
得法。及多罪一得法。祇此二文约罪别覆殊。以辨说
治离合义。准此律十罪。覆日不等。就覆日卷舒。以彰
离合。合故总为十夜。一别住等三法。或各累日。离故
总作五十五夜。一别住等。三法治之。次等覆离合者。
祇律。或罪合非夜。合谓犯十残。一切十夜覆。僧合与
百夜别住。比丘言长老我羸病。不堪与我。略行波利
婆沙不僧应语言得。然此百夜。合作十夜别住。或夜
合非罪合者。犯十残罪。一切十夜覆。僧合与十夜别
住。比丘言。长老惭愧。欲广行别住。广语言得。即与百
夜别住。或俱合者犯十。十夜合。与十夜别住。或俱非
合者。十罪各各十夜别住。以斯文證。故知覆日等不
等。并有卷舒长短。然此文中。且举不等。合为十日。一
别住等三法。治馀略不说。行事准祇也。
第五门者。文中出法。直言犯众多残。或一夜乃至十
夜。若秉法行时。咸须具牒种名。随各覆日短长。称之
不得。专执其文。还言众多。及或一夜。乃至十夜之言。
亦有人言。一罪一夜覆者。第二日巳去。白者应除。初
罪三日除二。以其行覆竟故也。今解不尔。以其总牒
所乞十罪白故。还须具牒白之。问所以须立义门以
说者。显兹揵度文。约辞功理义苞富诠不尽。言言不
穷旨故。今解者。凡诸上下。咸寄义门以通之。述诠相
如是乃至初罪。十夜覆。有五十五夜覆。应与五十五。
别住等三法。亦得作一别住等三法也。亦是一罪一
得法。及多罪一得法。祇此二文约罪别覆殊。以辨说
治离合义。准此律十罪。覆日不等。就覆日卷舒。以彰
离合。合故总为十夜。一别住等三法。或各累日。离故
总作五十五夜。一别住等。三法治之。次等覆离合者。
祇律。或罪合非夜。合谓犯十残。一切十夜覆。僧合与
百夜别住。比丘言长老我羸病。不堪与我。略行波利
婆沙不僧应语言得。然此百夜。合作十夜别住。或夜
合非罪合者。犯十残罪。一切十夜覆。僧合与十夜别
住。比丘言。长老惭愧。欲广行别住。广语言得。即与百
夜别住。或俱合者犯十。十夜合。与十夜别住。或俱非
合者。十罪各各十夜别住。以斯文證。故知覆日等不
等。并有卷舒长短。然此文中。且举不等。合为十日。一
别住等三法。治馀略不说。行事准祇也。
第五门者。文中出法。直言犯众多残。或一夜乃至十
夜。若秉法行时。咸须具牒种名。随各覆日短长。称之
不得。专执其文。还言众多。及或一夜。乃至十夜之言。
亦有人言。一罪一夜覆者。第二日巳去。白者应除。初
罪三日除二。以其行覆竟故也。今解不尔。以其总牒
所乞十罪白故。还须具牒白之。问所以须立义门以
说者。显兹揵度文。约辞功理义苞富诠不尽。言言不
穷旨故。今解者。凡诸上下。咸寄义门以通之。述诠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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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不尽。申文意之届滞。匪唯恢廓学者之心拂遣封
文局役之见。冀令思搆者。深达于此方讽习者。洞晓
于文旨故也。
次释第二多罪多得法人。于中文二。初至与覆藏羯
磨巳来。离合共别。当分成就。所谓彰是。第二汝曹善
听巳下根本非覆作法。不成举非显是。前文复二。初
有三句。当此人成。但言中有馀。不了义说生下三非
句。次有一句。作法成就。了教而说不生下非句。问所
以但四无覆不覆者。解言。为欲简是覆者。不覆非覆。
何须相对。出覆不覆。若尔忆非覆。何以对来。答乞时
忆不忆。并覆故来。若尔乞时覆不覆示俱或覆。何以
不来。答即是乞不乞故。故但四对也。初九文五。一彰
犯。二残罪二二俱覆藏者。犯巳俱覆。三忆一不忆一
者。临乞时对众惶惧故。亦可临乞意谓一罪本来不
忆。四彼比丘随所忆巳下随忆乞得覆法。五彼比丘
行覆藏时巳下续忆第二犯。佛言。随忆与覆。此是不
了说生下初句。所以然者。若言乞覆藏时。忆一不忆。
不即是了教不生下非。以其文中。不著乞覆藏时。直
言忆一不忆一。后随忆第二犯。佛言。听随忆第二犯
与覆藏。由此言滥容有犯竟。忆一不忆一亦俱从僧
乞故。生下非中初句。次释下二句。不了滥相。离合共
别。准说可知。释文杂竟。且对忆不忆门。加以义说。可
为五门料简。第一定此二僧残种。同异分别。第二忆
不忆短长分别。第三约罪多少分别。第四约得法重
文局役之见。冀令思搆者。深达于此方讽习者。洞晓
于文旨故也。
次释第二多罪多得法人。于中文二。初至与覆藏羯
磨巳来。离合共别。当分成就。所谓彰是。第二汝曹善
听巳下根本非覆作法。不成举非显是。前文复二。初
有三句。当此人成。但言中有馀。不了义说生下三非
句。次有一句。作法成就。了教而说不生下非句。问所
以但四无覆不覆者。解言。为欲简是覆者。不覆非覆。
何须相对。出覆不覆。若尔忆非覆。何以对来。答乞时
忆不忆。并覆故来。若尔乞时覆不覆示俱或覆。何以
不来。答即是乞不乞故。故但四对也。初九文五。一彰
犯。二残罪二二俱覆藏者。犯巳俱覆。三忆一不忆一
者。临乞时对众惶惧故。亦可临乞意谓一罪本来不
忆。四彼比丘随所忆巳下随忆乞得覆法。五彼比丘
行覆藏时巳下续忆第二犯。佛言。随忆与覆。此是不
了说生下初句。所以然者。若言乞覆藏时。忆一不忆。
不即是了教不生下非。以其文中。不著乞覆藏时。直
言忆一不忆一。后随忆第二犯。佛言。听随忆第二犯
与覆藏。由此言滥容有犯竟。忆一不忆一亦俱从僧
乞故。生下非中初句。次释下二句。不了滥相。离合共
别。准说可知。释文杂竟。且对忆不忆门。加以义说。可
为五门料简。第一定此二僧残种。同异分别。第二忆
不忆短长分别。第三约罪多少分别。第四约得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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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离合分别。第五对约前罪七时随忆离合分别。初
门者。文言犯二残罪竟。复不辨种之同异。以理言之。
或一种两罪。或二种两罪。乃至或容对三四多罪等
种。或同异并随种名事别而称不得直言二残也。第
二门者。文中但言忆一不忆一。随所忆。从僧乞行覆
藏时。随忆第二犯。佛言听僧随所忆罪。随覆藏日。从
僧乞覆藏羯磨。都不定二罪成。覆时之长短。总言随
覆藏日。以理而言斯之两罪。或可等覆俱长并短。或
不等覆。前长后短。前短后长。但随忆与覆。义非一准。
第三门者。文举二罪为法。若其广说。或三四五六。乃
至多罪。谓或忆二三四五不忆一。或忆一不忆二三
四五等。或忆二三四五不忆二三四五等。参差交络
相当之类。四句并辨得法。离合俱应非妨种。或同异
如前所说。此咸不得。执文为楷。故祇律。初约一罪。离
合共别。次约二罪一覆一不覆。次约三罪一覆。一覆
一疑。以辨共别等。此谓先罪巳外。或一或二或三。故
知非必定二也。第四门者。如忆不忆。虽可多罪。但两
得覆法以辨离合共别颇从多罪。一一随忆。或三四
五六等重别别得覆共行三法以不答。多亦无妨。文
中略举。再得为法。若论别得。覆法合行。无问三四五
六多等。应亦不简。重数多少。但须作法。序牒周悉。各
各不同也。以其第二续得既不碍前佛言许别得共
行非妨。明三四重续。理复何殊故也。第五门。文言行
覆藏时。随忆第二罪。佛言。听随忆第二罪。覆藏日与
门者。文言犯二残罪竟。复不辨种之同异。以理言之。
或一种两罪。或二种两罪。乃至或容对三四多罪等
种。或同异并随种名事别而称不得直言二残也。第
二门者。文中但言忆一不忆一。随所忆。从僧乞行覆
藏时。随忆第二犯。佛言听僧随所忆罪。随覆藏日。从
僧乞覆藏羯磨。都不定二罪成。覆时之长短。总言随
覆藏日。以理而言斯之两罪。或可等覆俱长并短。或
不等覆。前长后短。前短后长。但随忆与覆。义非一准。
第三门者。文举二罪为法。若其广说。或三四五六。乃
至多罪。谓或忆二三四五不忆一。或忆一不忆二三
四五等。或忆二三四五不忆二三四五等。参差交络
相当之类。四句并辨得法。离合俱应非妨种。或同异
如前所说。此咸不得。执文为楷。故祇律。初约一罪。离
合共别。次约二罪一覆一不覆。次约三罪一覆。一覆
一疑。以辨共别等。此谓先罪巳外。或一或二或三。故
知非必定二也。第四门者。如忆不忆。虽可多罪。但两
得覆法以辨离合共别颇从多罪。一一随忆。或三四
五六等重别别得覆共行三法以不答。多亦无妨。文
中略举。再得为法。若论别得。覆法合行。无问三四五
六多等。应亦不简。重数多少。但须作法。序牒周悉。各
各不同也。以其第二续得既不碍前佛言许别得共
行非妨。明三四重续。理复何殊故也。第五门。文言行
覆藏时。随忆第二罪。佛言。听随忆第二罪。覆藏日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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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藏。即是别得。覆藏共行。覆藏共得。六夜共行。六夜
出罪。文以此为法。次应有行覆竟。忆亦随与覆。即别
是得。别行覆藏。共得共行。六夜行出罪。次应六夜中。
忆六夜且置随忆与覆。便是别得别行。覆藏别得六
夜。共行六夜。共行出罪。次应六夜竟忆。谓别得别行
覆。别得别行。六夜共行出。次出罪竟。即是别得别行
覆藏。六夜出罪等。文中行覆藏时。略举一偶以尔之。
故祇律言。本罪者。覆藏乞别住巳。语比丘言。长老我
更有僧残。问言本罪中间罪。答本罪。复问覆不覆。答
覆语言长老。先别住者。巳如法行。今所论覆者。当更
乞别住巳。两罪合行。是名别乞波利婆沙。共行婆利
婆沙。共行摩那埵。共行阿得呵那。次索别住行半。更
言本罪作法。别共如上。次行别住竟亦如是。次乞六
夜巳亦如是。次六夜行半中间语言。先波利婆沙六
夜巳如法行。今所覆者。更乞波利婆沙行竟。更乞六
夜。二罪合行。是名别得别行。别住别乞。六夜共行。六
夜共行。出罪以六夜竟亦如是。次行乃至出罪竟。复
言有犯。乃至应语言。先波利婆沙。六夜出罪。巳如法
行。今覆者。更别乞别行三法等。次乞别住。巳言有二
罪。一覆一不覆。应语言不覆者。停覆者。别乞别住等。
乃至出罪竟。次乞别住巳言有三罪。一覆一不覆一
疑。应语言不覆者。停疑者。当决了覆者。乞别住合行
等。乃至出罪竟亦尔。此两位七时。共别同前说。准约
彼文。七时忆犯。以彰共别离合。此律文势虽可略举
出罪。文以此为法。次应有行覆竟。忆亦随与覆。即别
是得。别行覆藏。共得共行。六夜行出罪。次应六夜中。
忆六夜且置随忆与覆。便是别得别行。覆藏别得六
夜。共行六夜。共行出罪。次应六夜竟忆。谓别得别行
覆。别得别行。六夜共行出。次出罪竟。即是别得别行
覆藏。六夜出罪等。文中行覆藏时。略举一偶以尔之。
故祇律言。本罪者。覆藏乞别住巳。语比丘言。长老我
更有僧残。问言本罪中间罪。答本罪。复问覆不覆。答
覆语言长老。先别住者。巳如法行。今所论覆者。当更
乞别住巳。两罪合行。是名别乞波利婆沙。共行婆利
婆沙。共行摩那埵。共行阿得呵那。次索别住行半。更
言本罪作法。别共如上。次行别住竟亦如是。次乞六
夜巳亦如是。次六夜行半中间语言。先波利婆沙六
夜巳如法行。今所覆者。更乞波利婆沙行竟。更乞六
夜。二罪合行。是名别得别行。别住别乞。六夜共行。六
夜共行。出罪以六夜竟亦如是。次行乃至出罪竟。复
言有犯。乃至应语言。先波利婆沙。六夜出罪。巳如法
行。今覆者。更别乞别行三法等。次乞别住。巳言有二
罪。一覆一不覆。应语言不覆者。停覆者。别乞别住等。
乃至出罪竟。次乞别住巳言有三罪。一覆一不覆一
疑。应语言不覆者。停疑者。当决了覆者。乞别住合行
等。乃至出罪竟亦尔。此两位七时。共别同前说。准约
彼文。七时忆犯。以彰共别离合。此律文势虽可略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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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时。理亦无殊。莫非咸是多罪多得法。离合共别行。
事须知不得专执也。亦可约自律。辨如前四时。或准
祇说七时。随忆一门既尔。次二疑不疑。识不识准知。
第四了教之文说一覆一者。唯有一人不得。更有第
二人。以言乞覆藏时。覆藏一罪。说一罪者。随僧乞。知
明根本。二俱覆。以无根本乞故不得。有根本乞一不
乞一以生下之非滥。又复以其故心隐犯。是故文言。
惭愧心生上忆等。三句心迷谬故。不言惭愧。五分犯
二僧残。同覆一夜。向僧说一覆一与别住一夜。行别
住竟。心生悔言。我实犯二。云何说一白。佛言。更与一
夜别住。此即约竟方乞第二犯。谓是别乞别行别住。
下六夜出罪。二法应共。但文略不说。此第四门亦须
五门通之。准前而说也。不劳更列。次不成中。三句如
文。
忆中文五。第一彰犯二罪。执相似文。迷心乞法。第二
僧与彼二罪巳下。僧同谬执。故俱与覆。第三行覆藏
时巳下客三藏师因白检问。第四旧比丘言巳下答
前乞法。及与行覆之状。第五彼客比丘言巳下判非
结犯教僧正轨也。初犯二罪。俱覆藏者。约情说即犯
日作隐心径宿。俱无发露法。故曰二俱覆藏。言忆不
忆一者。就理说谓即犯日后时。一忘不忘故。虽同径
宿。忆者成覆。不忆者非覆。故言忆一不忆一。问文中
但言忆一不忆一。所以得知犯竟忆一不忆一。答二
义故知。一以其二俱从僧乞。若乞时不忆一。如何得
事须知不得专执也。亦可约自律。辨如前四时。或准
祇说七时。随忆一门既尔。次二疑不疑。识不识准知。
第四了教之文说一覆一者。唯有一人不得。更有第
二人。以言乞覆藏时。覆藏一罪。说一罪者。随僧乞。知
明根本。二俱覆。以无根本乞故不得。有根本乞一不
乞一以生下之非滥。又复以其故心隐犯。是故文言。
惭愧心生上忆等。三句心迷谬故。不言惭愧。五分犯
二僧残。同覆一夜。向僧说一覆一与别住一夜。行别
住竟。心生悔言。我实犯二。云何说一白。佛言。更与一
夜别住。此即约竟方乞第二犯。谓是别乞别行别住。
下六夜出罪。二法应共。但文略不说。此第四门亦须
五门通之。准前而说也。不劳更列。次不成中。三句如
文。
忆中文五。第一彰犯二罪。执相似文。迷心乞法。第二
僧与彼二罪巳下。僧同谬执。故俱与覆。第三行覆藏
时巳下客三藏师因白检问。第四旧比丘言巳下答
前乞法。及与行覆之状。第五彼客比丘言巳下判非
结犯教僧正轨也。初犯二罪。俱覆藏者。约情说即犯
日作隐心径宿。俱无发露法。故曰二俱覆藏。言忆不
忆一者。就理说谓即犯日后时。一忘不忘故。虽同径
宿。忆者成覆。不忆者非覆。故言忆一不忆一。问文中
但言忆一不忆一。所以得知犯竟忆一不忆一。答二
义故知。一以其二俱从僧乞。若乞时不忆一。如何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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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二俱从僧乞。二以容呵不忆者。不成覆故。次彼比
丘巳下初执相似文。迷情乞法。问执相云何耶。答以
上文中。佛言。听与彼比丘。随忆第二犯。与覆藏羯磨。
前忆一不忆一。后乞得俱与覆藏。我今亦是忆一不
忆一。随忆第二犯不异。何为不得。是故二俱从僧乞。
第二僧同谬见。故二俱与覆。第三问中有二。先问其
犯。故言此比丘何所犯。此问含二。谓问犯何罪成覆
不成覆。次问何故行覆藏者。谓问乞与及行。此问含
三。谓言云何乞。云何与。云何行耶。第四答中。初至不
忆一罪。答酬初问。二二俱从僧巳下答第二问。第五
判不成中四。一判言不成。二何以故巳下释其所以。
谓本不忆故。问不忆者可尔。一忆者。为成以不。答二
俱不成。以文句增减故。若尔所以言忆者善。答此谓
设药当病名应故。善非谓成就故。善若此成者。如一
白处作二白。初句应成不名非也。故今亦尔三结犯
四示僧作法也。释文虽尔。须以五门分别。一者约种
分别。二约时长短。三约罪多少。四约得法重数多小
五随忆七时分别。初门者。文中圣者。假出法言。汝曹
善听。犯二残罪。不列种之同异。以理言之。或种一两
罪。或两种二罪。可随种十三称之。并得生非也。第二
门文中。但言忆者。与覆藏者善。不忆不善。不知善者。
忆时长短。然长短之式。不过忆不忆等三门。如治法
长短中说。可随长短。与覆者善。非覆与覆者不善。第
三门者。文约两罪。对前成中两罪故。今辨非还。寄二
丘巳下初执相似文。迷情乞法。问执相云何耶。答以
上文中。佛言。听与彼比丘。随忆第二犯。与覆藏羯磨。
前忆一不忆一。后乞得俱与覆藏。我今亦是忆一不
忆一。随忆第二犯不异。何为不得。是故二俱从僧乞。
第二僧同谬见。故二俱与覆。第三问中有二。先问其
犯。故言此比丘何所犯。此问含二。谓问犯何罪成覆
不成覆。次问何故行覆藏者。谓问乞与及行。此问含
三。谓言云何乞。云何与。云何行耶。第四答中。初至不
忆一罪。答酬初问。二二俱从僧巳下答第二问。第五
判不成中四。一判言不成。二何以故巳下释其所以。
谓本不忆故。问不忆者可尔。一忆者。为成以不。答二
俱不成。以文句增减故。若尔所以言忆者善。答此谓
设药当病名应故。善非谓成就故。善若此成者。如一
白处作二白。初句应成不名非也。故今亦尔三结犯
四示僧作法也。释文虽尔。须以五门分别。一者约种
分别。二约时长短。三约罪多少。四约得法重数多小
五随忆七时分别。初门者。文中圣者。假出法言。汝曹
善听。犯二残罪。不列种之同异。以理言之。或种一两
罪。或两种二罪。可随种十三称之。并得生非也。第二
门文中。但言忆者。与覆藏者善。不忆不善。不知善者。
忆时长短。然长短之式。不过忆不忆等三门。如治法
长短中说。可随长短。与覆者善。非覆与覆者不善。第
三门者。文约两罪。对前成中两罪故。今辨非还。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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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以出非。若以理说。乃至三四五六等。论之亦得。辨
非如似忆不忆二三四五六七。或忆二三四五六七
不忆一。或忆二三四五六七不忆二三四五六七。并
亦非法。不得执文。唯局两罪。或若多罪。即言无文者
不然。第四门文言随忆不忆。二俱从僧乞。众僧二俱
与者。此约一得法以辨非。若乞忆者。得法巳。方忆第
二。后与法者。可不成非法。岂独一时得法。佛判言非
前后与法。即不成非法耶。纵二三四五等。随忆随与
覆者。皆非此谓反前如中重得者。今非中亦尔。重以
生非也。第五门者。直约乞时。随忆文中。是共得法。或
乞巳别得法者。此亦成非法。若行时巳下六时随忆。
续乞续与等者。并成非法。不得局文。唯言乞时随忆
也。但第四门中。依文共乞共得法者。两俱不成。以增
减故。设成覆者。作法不成。若或别乞别得法者。后不
忆者。自不成就。前忆而别得法者成。乃至行时巳后。
随忆随得法者。自不得成就。前所忆者皆成。以其忆
者。得法无增减故。次疑不疑。识不识。准说可知。下一
罪多得法。三非之中。忆不忆门。义准此说。小小同异。
思而可解。不能烦笔也。
第三一罪多得法中。七句分二。初对根本成覆。径于
两月。以明四句。二佛告巳下本复一月不覆一月。以
辨三非。前四句中三句成覆。有馀滥故。生下三非。第
四成覆。了教无滥。先对初句。处分文相准可知。然须
五门料简。一约种分别。二约时长短分别。三忆不忆
非如似忆不忆二三四五六七。或忆二三四五六七
不忆一。或忆二三四五六七不忆二三四五六七。并
亦非法。不得执文。唯局两罪。或若多罪。即言无文者
不然。第四门文言随忆不忆。二俱从僧乞。众僧二俱
与者。此约一得法以辨非。若乞忆者。得法巳。方忆第
二。后与法者。可不成非法。岂独一时得法。佛判言非
前后与法。即不成非法耶。纵二三四五等。随忆随与
覆者。皆非此谓反前如中重得者。今非中亦尔。重以
生非也。第五门者。直约乞时。随忆文中。是共得法。或
乞巳别得法者。此亦成非法。若行时巳下六时随忆。
续乞续与等者。并成非法。不得局文。唯言乞时随忆
也。但第四门中。依文共乞共得法者。两俱不成。以增
减故。设成覆者。作法不成。若或别乞别得法者。后不
忆者。自不成就。前忆而别得法者成。乃至行时巳后。
随忆随得法者。自不得成就。前所忆者皆成。以其忆
者。得法无增减故。次疑不疑。识不识。准说可知。下一
罪多得法。三非之中。忆不忆门。义准此说。小小同异。
思而可解。不能烦笔也。
第三一罪多得法中。七句分二。初对根本成覆。径于
两月。以明四句。二佛告巳下本复一月不覆一月。以
辨三非。前四句中三句成覆。有馀滥故。生下三非。第
四成覆。了教无滥。先对初句。处分文相准可知。然须
五门料简。一约种分别。二约时长短分别。三忆不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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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长短。四约法重数多少。五约前忆罪七时随忆
分别。初门者。文中直言犯残。略不举种。理而言之。种
该十三也。第二门者。文以两月为法类。馀三四五六。
乃至多月。及二年多年。及以减等。不问多小。并同此
法。五分但约二日论之。第三门者。如文中说忆与不
忆。各对一月为法。然互短长。或忆长不忆短。或不忆
长忆短等。交络相望。不劳一均。第四门者。文彰一罪
再得覆法。共行下两。以治情过。随时短长故。又无相
染妨故以义而言。或可三四五六七八忆。乃至多随
忆。皆同事并非妨。以后续得与前续无殊故。若三四
得法。即谓不成。第二续得。何独成耶。即是一罪多得
法。离合共别也。第五门者。文举行覆藏时。广说乃至
七时时中。随忆随与。覆治莫非。一罪多得覆法。离合
共别。但前三时。随别与覆行。或共别六夜。出罪定共
乞共与共行等。若下四时。随忆覆之一法。定是别得
别行者。若六夜出罪。定一切共。以前六夜出罪二法
竟。方忆一月者。前亦不成。以覆未竟故。要须更行。六
夜出罪故。如祇律。不同多罪。离合共别。通于七时也。
具辨应尔。但此文中。略举一隅也。疑识等三。并约义
门。准前以说。次举非三句。此前不成。类而说之。又此
等三皆。须先不忆疑。不识一月。后忆不疑识一月。随
行此不忆等。反忆不疑及识一月也。言忆一月不忆
一月中。忆一月与覆藏者善。谓药病相称故。不忆者
不善。谓无病浪设药故。
分别。初门者。文中直言犯残。略不举种。理而言之。种
该十三也。第二门者。文以两月为法类。馀三四五六。
乃至多月。及二年多年。及以减等。不问多小。并同此
法。五分但约二日论之。第三门者。如文中说忆与不
忆。各对一月为法。然互短长。或忆长不忆短。或不忆
长忆短等。交络相望。不劳一均。第四门者。文彰一罪
再得覆法。共行下两。以治情过。随时短长故。又无相
染妨故以义而言。或可三四五六七八忆。乃至多随
忆。皆同事并非妨。以后续得与前续无殊故。若三四
得法。即谓不成。第二续得。何独成耶。即是一罪多得
法。离合共别也。第五门者。文举行覆藏时。广说乃至
七时时中。随忆随与。覆治莫非。一罪多得覆法。离合
共别。但前三时。随别与覆行。或共别六夜。出罪定共
乞共与共行等。若下四时。随忆覆之一法。定是别得
别行者。若六夜出罪。定一切共。以前六夜出罪二法
竟。方忆一月者。前亦不成。以覆未竟故。要须更行。六
夜出罪故。如祇律。不同多罪。离合共别。通于七时也。
具辨应尔。但此文中。略举一隅也。疑识等三。并约义
门。准前以说。次举非三句。此前不成。类而说之。又此
等三皆。须先不忆疑。不识一月。后忆不疑识一月。随
行此不忆等。反忆不疑及识一月也。言忆一月不忆
一月中。忆一月与覆藏者善。谓药病相称故。不忆者
不善。谓无病浪设药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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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缘差重不重人文三。初双覆双发露。第二只覆
只发露。第三明其二续等。初段双中。伹有四句。前后
道分。作隐过之心。有冒涉之𠎝。成覆须治。中间还俗。
无其冒涉。覆不成覆。故不须治。准下只覆。从覆不
覆。乃至乞不乞。各作四句。便有二十句。初句虽同。
对下三异。得作多句。此是覆藏。前二十句如是。五
时各作二十。故有百句。乃至八种缘差。各百合八
百。问如何初句虽同。对下三异。答如覆不覆。乃至乞
不乞。此五四句。各初句同。各下三异。谓五个初句。前
后道分俱同。此是头同谓五个。第二前同后异谓五
个。第三前异后同谓五个。第四前后但异。异故成多。
是即成覆一向同。非覆一向异。所以尔者。以忆不忆。
从覆中来。今忘故非覆。宁得同发露。疑不疑者。忆中
以辨犹豫。不成覆非忘。宁得同不忆。识不识者。不疑
中辨不识。故不成覆。非犹豫何得同于疑。乞不乞者。
就识以明乞是发露。无隐过故。体是其识。宁得同不
以识。下三异得成二十。乃至一百。前二十句二罪。得
下八十句。义须三罪。下七缘差。各百亦尔。或若执文
局二罪。辨义者。对于八人。各作行。前二十句。合成一
百六十句。今以文略故四句也。问何以唯言双等。而
不言三覆四五覆等。答如所责实得非妨。乃可罪数
虽。多约前后。道分治法无殊。故不论之。问所以不约
一罪以释。答就二罪者。为与覆作根本故。五分似就
一罪论之。第二双覆之中。八种缘差。人各为百句。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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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罢道形差。自有五位。一覆藏前。二行覆时。三行覆
竟。四行六夜时。五六夜竟。位各二十句。故合有百句。
先就行前后有五对。初覆不覆四句如文。随治前后
说之。但文言先发露。后成覆者。昔言心念发露。后覆
成覆者。不然理准说。或坐上恐成丙众。故开心念。若
对馀时。无心念之处故也。今若正解。或有对人。或对
众。二种发露。覆还成覆。以第五四句。乞不乞文中。亦
言治后不治前故。此义决尔。不劳致或也。次忆不忆
门。次疑不疑门。次识不识门。次乞不乞门。各有四句。
总为二十句。释文可知。问所以不言覆一不识二三
四等。或覆二三四等不覆一。或覆二三四等。不覆二
三四五等耶。答皆得不妨以其难。可约罪多少差互。
及以俱多苦。若对前后。道分治法。无异故。亦不须此
等文也。又对此文。解其五对。简覆方法。前义中释讫。
或讲者。对此文解。义亦无嫌。释文虽竟。须以二门料
简。第一初五同异。第二解发露覆藏。两对八句。忆疑
等三。但一四句。初门者。问第五乞覆藏时。发露一罪。
覆藏一罪。与初四句。发露覆藏。有何别相。答相有二。
第一时异。初四者本覆。今第五四者乞时。覆不覆。第
二法体有异。若据五对是覆。同边全不得。五分。今此
五对者。乃以非覆异故。谓不覆乃至乞等。差别者是
也。中三异相。义显可知。然初五须别者。初句云发露
一者。或对一人二人三人僧发露。第五乞者。谓从僧
乞覆藏之法。既法体不同。明是时异。有斯二别得者。
竟。四行六夜时。五六夜竟。位各二十句。故合有百句。
先就行前后有五对。初覆不覆四句如文。随治前后
说之。但文言先发露。后成覆者。昔言心念发露。后覆
成覆者。不然理准说。或坐上恐成丙众。故开心念。若
对馀时。无心念之处故也。今若正解。或有对人。或对
众。二种发露。覆还成覆。以第五四句。乞不乞文中。亦
言治后不治前故。此义决尔。不劳致或也。次忆不忆
门。次疑不疑门。次识不识门。次乞不乞门。各有四句。
总为二十句。释文可知。问所以不言覆一不识二三
四等。或覆二三四等不覆一。或覆二三四等。不覆二
三四五等耶。答皆得不妨以其难。可约罪多少差互。
及以俱多苦。若对前后。道分治法。无异故。亦不须此
等文也。又对此文。解其五对。简覆方法。前义中释讫。
或讲者。对此文解。义亦无嫌。释文虽竟。须以二门料
简。第一初五同异。第二解发露覆藏。两对八句。忆疑
等三。但一四句。初门者。问第五乞覆藏时。发露一罪。
覆藏一罪。与初四句。发露覆藏。有何别相。答相有二。
第一时异。初四者本覆。今第五四者乞时。覆不覆。第
二法体有异。若据五对是覆。同边全不得。五分。今此
五对者。乃以非覆异故。谓不覆乃至乞等。差别者是
也。中三异相。义显可知。然初五须别者。初句云发露
一者。或对一人二人三人僧发露。第五乞者。谓从僧
乞覆藏之法。既法体不同。明是时异。有斯二别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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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两个四句。问若言时异者。至下八十中。巳是行时。
何须更有乞覆藏时。既同是行时。并是覆一发一。但
有十六。何故亦亦有二十句耶。答此据了罪相望。以
辨乞不乞。不望所行故尔。若唯取前乞。至行覆中。言
不须乞。更不对新罪说者。其义即局。摄法不周。但寄
此五时。以彰事别。此八百句即八百人。别终不得。以
所乞之罪。傍说下时说也。又昔解彼发露一者。谓随
僧乞覆法。覆藏一者。谓不随僧乞罢道后。二俱不乞。
先所乞者。后难不乞。不成覆过。从前乞巳来。不须计
曰治之。未乞巳前。隐覆须治。今言随后治者。谓治未
乞巳前情过。行覆在后故。下句类尔。此解有妨。所以
尔者。如准覆不覆四句。初句先发露者。随后覆曰治
后。今乃治前第二句发露者。前后俱不治。今亦知。前
第三句。先覆治前。先发治后。今俱治前第四句。一罪
治前。一罪不治。今并治前。有斯别状。即此第五四句。
与前十六治法不等。何以文言亦如是故。今正解两
种发露。对人对众。缘差巳后。覆还成覆。以其文亦如
是。故但今乞。要须但举乞。覆藏时巳下等言以成双
覆双发决定得更加九字。若增九字文者。即双覆故。
既不得加文。与前了教。双只有殊。行不行别。明前了
教本不同此何因谬称此乞不乞。即了教文也。第四
了教亦既不来。忆等之言。如徵责此无乞时忆不忆
等。故知四句并异于此。不得妄称异同。浪相比决。但
知双行覆者。前文中义别有乞一而未行覆。一不乞
何须更有乞覆藏时。既同是行时。并是覆一发一。但
有十六。何故亦亦有二十句耶。答此据了罪相望。以
辨乞不乞。不望所行故尔。若唯取前乞。至行覆中。言
不须乞。更不对新罪说者。其义即局。摄法不周。但寄
此五时。以彰事别。此八百句即八百人。别终不得。以
所乞之罪。傍说下时说也。又昔解彼发露一者。谓随
僧乞覆法。覆藏一者。谓不随僧乞罢道后。二俱不乞。
先所乞者。后难不乞。不成覆过。从前乞巳来。不须计
曰治之。未乞巳前。隐覆须治。今言随后治者。谓治未
乞巳前情过。行覆在后故。下句类尔。此解有妨。所以
尔者。如准覆不覆四句。初句先发露者。随后覆曰治
后。今乃治前第二句发露者。前后俱不治。今亦知。前
第三句。先覆治前。先发治后。今俱治前第四句。一罪
治前。一罪不治。今并治前。有斯别状。即此第五四句。
与前十六治法不等。何以文言亦如是故。今正解两
种发露。对人对众。缘差巳后。覆还成覆。以其文亦如
是。故但今乞。要须但举乞。覆藏时巳下等言以成双
覆双发决定得更加九字。若增九字文者。即双覆故。
既不得加文。与前了教。双只有殊。行不行别。明前了
教本不同此何因谬称此乞不乞。即了教文也。第四
了教亦既不来。忆等之言。如徵责此无乞时忆不忆
等。故知四句并异于此。不得妄称异同。浪相比决。但
知双行覆者。前文中义别有乞一而未行覆。一不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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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约缘差前后论者。此文中摄明四五对。并是只覆
只发露也。求理行者。细检二文。其相自显。若尔言乞
一者。乞前之覆。岂不须治。而言不得加九字耶。答乞
前覆者。明并须治。乃可作法之时。通计乞前覆日。长
短治之。今彰乞后只覆只发。若即现论乞前覆者。便
成双发覆。故不须辨。是以此文。但言乞覆藏时。覆一
发一者。正合道理。岂经文错耶。若言了义。即此文是
须加九字言者。反成错说。问馀文并无覆不覆门。此
独有者何。答此不覆者。以缘差后还成覆过故。不类
馀也。自下诸二十句例须以此二门通之。上来行前
二十句竟。
次下四时有八十句。先以二门料简。第一二罪三罪
分别。第二定覆发之罪旧新分别。初门者。上二十句
人未被治罪。未得法两罪。足今八十句。人则被治。罪
有得法未得法者。要须三罪作之者好。若两罪者。第
二第四句亦好。谓且约行覆时。二十句中初四句。第
二第四。以辨其妨。此是破他昔义。故作是言。其昔解
者。如初覆不覆四句。若但二罪者。二四句好。初三句
妨。妨者。初句覆一不覆一。后俱覆一罪治前后。明非
行覆者。一罪先发后覆。亦非行覆者。以行覆者。覆不
成覆。故知一罪巳得法行。名行发后覆。亦非行覆者。
以行覆者。覆不成覆。故知一罪。巳得法行。若行覆时。
覆有二罪。覆一发一。故合须三。若当两罪。明知是妨。
次第三句。妨同此说。言二四得者。第二句覆一发一。
只发露也。求理行者。细检二文。其相自显。若尔言乞
一者。乞前之覆。岂不须治。而言不得加九字耶。答乞
前覆者。明并须治。乃可作法之时。通计乞前覆日。长
短治之。今彰乞后只覆只发。若即现论乞前覆者。便
成双发覆。故不须辨。是以此文。但言乞覆藏时。覆一
发一者。正合道理。岂经文错耶。若言了义。即此文是
须加九字言者。反成错说。问馀文并无覆不覆门。此
独有者何。答此不覆者。以缘差后还成覆过故。不类
馀也。自下诸二十句例须以此二门通之。上来行前
二十句竟。
次下四时有八十句。先以二门料简。第一二罪三罪
分别。第二定覆发之罪旧新分别。初门者。上二十句
人未被治罪。未得法两罪。足今八十句。人则被治。罪
有得法未得法者。要须三罪作之者好。若两罪者。第
二第四句亦好。谓且约行覆时。二十句中初四句。第
二第四。以辨其妨。此是破他昔义。故作是言。其昔解
者。如初覆不覆四句。若但二罪者。二四句好。初三句
妨。妨者。初句覆一不覆一。后俱覆一罪治前后。明非
行覆者。一罪先发后覆。亦非行覆者。以行覆者。覆不
成覆。故知一罪巳得法行。名行发后覆。亦非行覆者。
以行覆者。覆不成覆。故知一罪。巳得法行。若行覆时。
覆有二罪。覆一发一。故合须三。若当两罪。明知是妨。
次第三句。妨同此说。言二四得者。第二句覆一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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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道后一罪。先覆后覆。治前后明。非行覆者。一罪先
后俱发露。俱发露者。先后俱不治此。即是所行之罪。
以无覆义同故。即以行者。为发露一配前后俱覆一。
故言两罪得。第四句得同此说也。若尔如望覆乞二
门。容以彼不覆及乞者。即是所行之罪。如不忆疑不
识等。皆不成覆。岂得义同所行。即以此行者替之。以
者不忆一疑一不识一等。故知此义拥而不通。是以
今解。非但初三妨。二四亦妨故。此八十齐须三罪也。
非谓以行覆六夜。第二第四妨。若二行既妨。二竟之
言。对何辨竟。故亦是妨。此定谬说。第二门者。问下四
时中覆一发一者。为旧新。答此谓四时中。重更犯新。
为彰此新。成覆不成覆。须治不须治故尔。问此何所
疑者。以行法中。夺三十五事。应无冒涉。岂可成覆
耶。答以其一有隐覆情过二来。或舍行法。非无冒涉。
理亦合治。故须此文治前治后也。是故旧人。言此覆
一发一者。是非根本犯。亦非本日治。直明犯新。成覆
不成覆。须治不须治。若坏本法者。生下二续。作本日
治也。或不犯新无坏本者。生下文中二续行也。诸下
八十类。须以此二门通之。此第一缘差竟。下七类尔。
第三以明续故。但约四时。以辨八人。各五义应有六。
以文本日治含故。五中初与第四续行。馀三续作。谓
乘接前日行。故名续行。更假作法者。称为续作。五八
四十。此等皆谓接前行作。虽有缘差。不坏前法。不须
发始。为遣此疑。须明斯法。除本日治坏覆法者。须发
后俱发露。俱发露者。先后俱不治此。即是所行之罪。
以无覆义同故。即以行者。为发露一配前后俱覆一。
故言两罪得。第四句得同此说也。若尔如望覆乞二
门。容以彼不覆及乞者。即是所行之罪。如不忆疑不
识等。皆不成覆。岂得义同所行。即以此行者替之。以
者不忆一疑一不识一等。故知此义拥而不通。是以
今解。非但初三妨。二四亦妨故。此八十齐须三罪也。
非谓以行覆六夜。第二第四妨。若二行既妨。二竟之
言。对何辨竟。故亦是妨。此定谬说。第二门者。问下四
时中覆一发一者。为旧新。答此谓四时中。重更犯新。
为彰此新。成覆不成覆。须治不须治故尔。问此何所
疑者。以行法中。夺三十五事。应无冒涉。岂可成覆
耶。答以其一有隐覆情过二来。或舍行法。非无冒涉。
理亦合治。故须此文治前治后也。是故旧人。言此覆
一发一者。是非根本犯。亦非本日治。直明犯新。成覆
不成覆。须治不须治。若坏本法者。生下二续。作本日
治也。或不犯新无坏本者。生下文中二续行也。诸下
八十类。须以此二门通之。此第一缘差竟。下七类尔。
第三以明续故。但约四时。以辨八人。各五义应有六。
以文本日治含故。五中初与第四续行。馀三续作。谓
乘接前日行。故名续行。更假作法者。称为续作。五八
四十。此等皆谓接前行作。虽有缘差。不坏前法。不须
发始。为遣此疑。须明斯法。除本日治坏覆法者。须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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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行之。五分八时。一新别住。二本别住。三新六夜。四
本六夜。五新别住竟。六本别住竟。七新六夜竟。八本
六夜竟。此约坏法。以辨缘四行四竟故。八四行是续
行。四竟是续作。八人各尔。合六十四。
第五重犯坏不坏。人治救方法者。既言坏法。还约四
时。二行两竟。先就行覆时。准下治根本。不覆中。位应
三人。一知日数覆藏。二不知日数覆藏。三知日数覆
藏。此三皆是根本。得覆法行。文中但言时有行覆藏
比丘。明知义通三人。且对初人行中。重犯复有三人。
一重犯覆藏。二人重犯不覆藏。三重犯覆不覆。对重
犯覆藏中。位复三人。一重犯数知。作四番羯磨。一新
犯与覆藏治。二与旧罪本日治。如此中律文。及以五
分新旧。决须别与。然五分似亦别行。如彼文言。彼比
丘六夜行竟。应复更从僧乞。本应摩那埵。据此律文。
别与羯磨。应得合行。祇律无坏法。义伹乞新。罪覆巳
与本罪合行也。三两罪摩那埵。四两罪出罪。此文中
略辨竟。次重犯不知数覆。作四番羯磨。次重犯知数。
不知数覆。作四如初。故使合有十二番也。下异种合
行。及如非中出法家语。新旧罪合作一者。以治覆同
故。亦可异种合行中。十三多小。并得合治。今新旧类
同。合亦无妨。据此律辨。似如合离。俱得虽有斯义。今
存前解。第二重犯不覆中。但作九。初重犯知数。不覆
作三。次不知数。不覆作三。次知数不知数。不覆作三。
第三重犯覆不覆作十二。初一知数覆不覆作四。次
本六夜。五新别住竟。六本别住竟。七新六夜竟。八本
六夜竟。此约坏法。以辨缘四行四竟故。八四行是续
行。四竟是续作。八人各尔。合六十四。
第五重犯坏不坏。人治救方法者。既言坏法。还约四
时。二行两竟。先就行覆时。准下治根本。不覆中。位应
三人。一知日数覆藏。二不知日数覆藏。三知日数覆
藏。此三皆是根本。得覆法行。文中但言时有行覆藏
比丘。明知义通三人。且对初人行中。重犯复有三人。
一重犯覆藏。二人重犯不覆藏。三重犯覆不覆。对重
犯覆藏中。位复三人。一重犯数知。作四番羯磨。一新
犯与覆藏治。二与旧罪本日治。如此中律文。及以五
分新旧。决须别与。然五分似亦别行。如彼文言。彼比
丘六夜行竟。应复更从僧乞。本应摩那埵。据此律文。
别与羯磨。应得合行。祇律无坏法。义伹乞新。罪覆巳
与本罪合行也。三两罪摩那埵。四两罪出罪。此文中
略辨竟。次重犯不知数覆。作四番羯磨。次重犯知数。
不知数覆。作四如初。故使合有十二番也。下异种合
行。及如非中出法家语。新旧罪合作一者。以治覆同
故。亦可异种合行中。十三多小。并得合治。今新旧类
同。合亦无妨。据此律辨。似如合离。俱得虽有斯义。今
存前解。第二重犯不覆中。但作九。初重犯知数。不覆
作三。次不知数。不覆作三。次知数不知数。不覆作三。
第三重犯覆不覆作十二。初一知数覆不覆作四。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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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数。覆不覆作四。次知数不知数。覆不覆作此四。
子罪三头。合有三十三对。馀两头亦各有三十三。合
成九十九番羯磨。若作旧新罪合解者。但八十一。今
存前释。总收始终。有二十七人。此据行覆中。起犯既
尔。下三时中。犯新亦然。又复此四时。非但位局。罪各
不通。谓出起犯之所。如伹于行覆。重犯二十七人。并
治旧新。各穷出罪。不于馀时中重犯。或有覆竟中。重
犯亦不通。馀当分治救。亦穷出罪。馀二时亦然。故使
当分。咸具覆等三法。此对一重犯说。若各第二重犯。
即行覆等四位。各倍二十七人。故下文第二重犯亦
如是。乃至三四五等可知。又复四时二十七人。若以
得法。四头来乘之。即是十六个二十七人。若第重犯
等类知。以说具辨应然。但今文中。略总举故。直言行
覆藏比丘。新犯唯有覆藏三人。馀皆不说。又犯罪不
覆藏等文者。应是错来。不烦多释。次辨覆藏竟亦如
是。第二时次行摩那埵比丘下至亦如是。第三时次
行摩那埵竟下第四时等。广说如前。此约时重犯中。
总计具法多小者。且举一罪一得法。三头若二行中
犯。二十七人。并有九十九番羯磨。若二竟中犯。并七
十二番。以少二十七个本日治不坏二竟法故也。馀
三得法数亦同然。
第六异种合行中文四。初与覆法。二与本日治。三摩
那埵。四出罪。前三广列法。末一略举。覆中四。如前初
犯。白佛中不覆藏者。谓缘著后还成覆故。等不等覆
子罪三头。合有三十三对。馀两头亦各有三十三。合
成九十九番羯磨。若作旧新罪合解者。但八十一。今
存前释。总收始终。有二十七人。此据行覆中。起犯既
尔。下三时中。犯新亦然。又复此四时。非但位局。罪各
不通。谓出起犯之所。如伹于行覆。重犯二十七人。并
治旧新。各穷出罪。不于馀时中重犯。或有覆竟中。重
犯亦不通。馀当分治救。亦穷出罪。馀二时亦然。故使
当分。咸具覆等三法。此对一重犯说。若各第二重犯。
即行覆等四位。各倍二十七人。故下文第二重犯亦
如是。乃至三四五等可知。又复四时二十七人。若以
得法。四头来乘之。即是十六个二十七人。若第重犯
等类知。以说具辨应然。但今文中。略总举故。直言行
覆藏比丘。新犯唯有覆藏三人。馀皆不说。又犯罪不
覆藏等文者。应是错来。不烦多释。次辨覆藏竟亦如
是。第二时次行摩那埵比丘下至亦如是。第三时次
行摩那埵竟下第四时等。广说如前。此约时重犯中。
总计具法多小者。且举一罪一得法。三头若二行中
犯。二十七人。并有九十九番羯磨。若二竟中犯。并七
十二番。以少二十七个本日治不坏二竟法故也。馀
三得法数亦同然。
第六异种合行中文四。初与覆法。二与本日治。三摩
那埵。四出罪。前三广列法。末一略举。覆中四。如前初
犯。白佛中不覆藏者。谓缘著后还成覆故。等不等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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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曰长短故。一名者同僧残故。多种者。谓十三之别。
自性非自性者。谓十性三遮故。住别异者。谓种类有
四。气分不同。故言住别异也。次本日治中。两番同是
本日治故。合以为一。次六夜次出罪可知。但上下诸
文。一事各各设药治救即了。乃可列法。广略为终。不
得至此。方谬称言举第二段。病将初十文治之。名为
药病相对者。义全不然。所以尔者。如初文中病。第二
文中药。欲将何用。直言互显者。此无义语也。对此须
为五门分别。第一约种。第二重坏多少。第三约时重
坏多少。第四约人多少。第五示僧作法之轨。初门者。
文中出法。并列十三种别合治。以此为法。欲彰药妙。
伹能立心厌恶称教。具缘不简多少。总别俱殄。譬如
霜露见阳即晞故此亦尔。以理推之。未必要然。或五
六七八等。并悉不妨。但随前事多少称之。问既随多
少。所以并举者。答以前诸文。或一二多。离合共别收
法周。故须总列。以彰摄治尽故。第二门者。文彰第二
重犯。坏本日法治者。以前文本日未论重坏。或若本
日治中。犯新重坏治救。如何佛言听。更与本日治。谓
此不同学悔。坏根本故。彼无量与。问所以不言第三
重坏者。答初犯是根本坏前故。须明本日治。若不言
第二重犯者。谓更重坏。不得更与本日治。故言第二
重犯。若或第三第四等者。既听重治。理亦无异故。不
须更说。第三门者。文中但约覆中重坏。如下三时。第
二重犯新罪。亦得重与本日治不。答计理而言二行
自性非自性者。谓十性三遮故。住别异者。谓种类有
四。气分不同。故言住别异也。次本日治中。两番同是
本日治故。合以为一。次六夜次出罪可知。但上下诸
文。一事各各设药治救即了。乃可列法。广略为终。不
得至此。方谬称言举第二段。病将初十文治之。名为
药病相对者。义全不然。所以尔者。如初文中病。第二
文中药。欲将何用。直言互显者。此无义语也。对此须
为五门分别。第一约种。第二重坏多少。第三约时重
坏多少。第四约人多少。第五示僧作法之轨。初门者。
文中出法。并列十三种别合治。以此为法。欲彰药妙。
伹能立心厌恶称教。具缘不简多少。总别俱殄。譬如
霜露见阳即晞故此亦尔。以理推之。未必要然。或五
六七八等。并悉不妨。但随前事多少称之。问既随多
少。所以并举者。答以前诸文。或一二多。离合共别收
法周。故须总列。以彰摄治尽故。第二门者。文彰第二
重犯。坏本日法治者。以前文本日未论重坏。或若本
日治中。犯新重坏治救。如何佛言听。更与本日治。谓
此不同学悔。坏根本故。彼无量与。问所以不言第三
重坏者。答初犯是根本坏前故。须明本日治。若不言
第二重犯者。谓更重坏。不得更与本日治。故言第二
重犯。若或第三第四等者。既听重治。理亦无异故。不
须更说。第三门者。文中但约覆中重坏。如下三时。第
二重犯新罪。亦得重与本日治不。答计理而言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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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竟。随于四时。并有犯之义。于四时中。傥坏本日重
治。亦得如上约四时。坏中法。及缘差中。并约四时。以
彰重犯。故知第二重坏。亦通四时。以明重犯。但于二
行。坏本日治。若其二竟。唯须新犯。一重本日治。以无
坏于二竟法故。文据出法。且约覆时。坏以说之。不得
执之局义。第四门人多少者。略为五重多少。第一据
出法中。言伹举新犯。知数覆藏。一人为法。第二次准
如非辨者。总举十三。对新犯。知数不知数等三。各覆
不覆等三。俱带三非。即是九人。第三若以知数等三
头。往分此九。即应二十七人。第四又以得法四头乘
之。即成四个二十七人。第五以此四傍该。约于四时。
各有重坏。即是十六个二十七人。此十六个二十七
人。皆有第二重坏。第五门文中总举异种合行。故言
等覆不等覆。覆藏不覆藏。乃至住别异等。若行法者。
并须具显种。名覆等长短。短从长等。随僧乞若干日
覆法等。方得成就。反此则不成。谓乃至住别异等。巳
上文者。行事须除僧与。及行白等。一准于此。
第七成覆合治人。众僧设药如非法。所以须此文者。
前专约罪简。是覆合治无覆非法。今此所明。虽可是
覆设药。若非病亦不遣。须辨如非。谓约僧界法等说
也。于中文二。初至亦如是举非合识。第二是中有比
丘巳下显是劝知。就前非中。应列本罪三头。但今还
寄异种。合行为法。即合多义。为彰摄非尽故。今且依
文中间。重犯三头。一重犯知日数九。二不知数九。三
治。亦得如上约四时。坏中法。及缘差中。并约四时。以
彰重犯。故知第二重坏。亦通四时。以明重犯。但于二
行。坏本日治。若其二竟。唯须新犯。一重本日治。以无
坏于二竟法故。文据出法。且约覆时。坏以说之。不得
执之局义。第四门人多少者。略为五重多少。第一据
出法中。言伹举新犯。知数覆藏。一人为法。第二次准
如非辨者。总举十三。对新犯。知数不知数等三。各覆
不覆等三。俱带三非。即是九人。第三若以知数等三
头。往分此九。即应二十七人。第四又以得法四头乘
之。即成四个二十七人。第五以此四傍该。约于四时。
各有重坏。即是十六个二十七人。此十六个二十七
人。皆有第二重坏。第五门文中总举异种合行。故言
等覆不等覆。覆藏不覆藏。乃至住别异等。若行法者。
并须具显种。名覆等长短。短从长等。随僧乞若干日
覆法等。方得成就。反此则不成。谓乃至住别异等。巳
上文者。行事须除僧与。及行白等。一准于此。
第七成覆合治人。众僧设药如非法。所以须此文者。
前专约罪简。是覆合治无覆非法。今此所明。虽可是
覆设药。若非病亦不遣。须辨如非。谓约僧界法等说
也。于中文二。初至亦如是举非合识。第二是中有比
丘巳下显是劝知。就前非中。应列本罪三头。但今还
寄异种。合行为法。即合多义。为彰摄非尽故。今且依
文中间。重犯三头。一重犯知日数九。二不知数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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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日数不知数九。初九中复有三头。一知数覆。二知
日数不覆。三知日数覆不覆。就覆藏中三句。初三法
俱非。二覆如下二非。三覆如六夜。如出罪非。初言三
非者。先明覆非文有三番。先列根本罪非。次彼行覆
藏中间重犯巳下。列一重犯覆本日治。次彼比丘行
覆时中间第二重犯巳下。举第二重犯覆本日治。此
虽有三。合是覆藏非。次覆如下二非。次覆如六夜。如
出罪非。比说可知。问但言非法。是何等非耶。答不离
前文两个七非故。纵有时节。长短不称。总是事非故。
问非中何以无覆非。下二亦如等。答后非不癈。前如
后如。必无前非。以牒前起后故。第二三句。第三三句
亦如是。合是初九。第二不知数九。第三知数不知数
九可知。若以三头。即二十七句。合八十一非。第二如
中有九。初知数。次不知数。于不知数。各三故九。知数
三者。初子犯覆三如。次覆不覆三如。次覆不覆三如。
初三如者。谓覆及六夜出罪。如文中还举异种。合行
本覆。及二本日。合是覆藏如也。次两个三亦尔。合为
九句。若以三头往说。亦有二十七句。即二十七如也。
又若句望句。一句反一句。以如反非。一如反三非。即
是九句反九句。如反二十七非。若以三头说者。二十
七句反二十七句。二十七如反八十一非。但今文略
也。若以得法。四头往乘之。即成四个二十七如。反四
个八十一非。文中略尔。
第八以人治不治法者。上来就罪及药。以明应否。未
日数不覆。三知日数覆不覆。就覆藏中三句。初三法
俱非。二覆如下二非。三覆如六夜。如出罪非。初言三
非者。先明覆非文有三番。先列根本罪非。次彼行覆
藏中间重犯巳下。列一重犯覆本日治。次彼比丘行
覆时中间第二重犯巳下。举第二重犯覆本日治。此
虽有三。合是覆藏非。次覆如下二非。次覆如六夜。如
出罪非。比说可知。问但言非法。是何等非耶。答不离
前文两个七非故。纵有时节。长短不称。总是事非故。
问非中何以无覆非。下二亦如等。答后非不癈。前如
后如。必无前非。以牒前起后故。第二三句。第三三句
亦如是。合是初九。第二不知数九。第三知数不知数
九可知。若以三头。即二十七句。合八十一非。第二如
中有九。初知数。次不知数。于不知数。各三故九。知数
三者。初子犯覆三如。次覆不覆三如。次覆不覆三如。
初三如者。谓覆及六夜出罪。如文中还举异种。合行
本覆。及二本日。合是覆藏如也。次两个三亦尔。合为
九句。若以三头往说。亦有二十七句。即二十七如也。
又若句望句。一句反一句。以如反非。一如反三非。即
是九句反九句。如反二十七非。若以三头说者。二十
七句反二十七句。二十七如反八十一非。但今文略
也。若以得法。四头往乘之。即成四个二十七如。反四
个八十一非。文中略尔。
第八以人治不治法者。上来就罪及药。以明应否。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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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辨。今以二人辨治不治。是中四向二人。俱覆见
异。比丘便覆藏者。谓见清净比丘惭者覆。此俱成覆。
然有治不治。次下三句。对人料简。一人忆而无疑。径
夜故。是以成覆。一人当日即不忆疑。虽同无发露。以
无隐心故不成覆。次疑不疑可知。次知不知者。即是
识不识也。所以但三者。以对二人情有迷了故。以馀
二对不约心故。是以但三。
第九中以理而言忆疑。亦应辨别。略对第三知不知
说。向言不知不成覆者。如何不知。故解不知。不知者。
犹是迷相之异名。是中正简僧残有六。残谓馀六故。
除夷可知。兼辨馀五各六。六六三十六也。前言知故
成覆。如何是知。故次时有犯。僧残下解知而成覆之
状。通论故六。设药次第者。谓先忏覆吉。后为羯磨。乃
至恶说。先悔覆后念除吉。
第十局简覆羯磨长短者。以随日故。覆本日治。亦同
覆说。文中分二。初同名同种罪。辨覆长短。二彼或忆
一罪巳下对同名异种罪。辨覆长短。初同名种文有
三句忆中。前二以不忆日数故。与清净巳来覆。是名
治长。第三数日故治短。次二亦尔。祇律四句。一忆罪
不忆夜。二忆夜不忆罪。三俱忆。四俱不忆。初句第四
治长。第二第三治短。此律三句者略。此中巳成覆竟。
直彰长短故。有此三覆乞二门。唯简罪体。不得就之。
以辨长短。故阙不论。次同名异种。亦三类知。上来且
明治有覆残。广前略中初四竟。
异。比丘便覆藏者。谓见清净比丘惭者覆。此俱成覆。
然有治不治。次下三句。对人料简。一人忆而无疑。径
夜故。是以成覆。一人当日即不忆疑。虽同无发露。以
无隐心故不成覆。次疑不疑可知。次知不知者。即是
识不识也。所以但三者。以对二人情有迷了故。以馀
二对不约心故。是以但三。
第九中以理而言忆疑。亦应辨别。略对第三知不知
说。向言不知不成覆者。如何不知。故解不知。不知者。
犹是迷相之异名。是中正简僧残有六。残谓馀六故。
除夷可知。兼辨馀五各六。六六三十六也。前言知故
成覆。如何是知。故次时有犯。僧残下解知而成覆之
状。通论故六。设药次第者。谓先忏覆吉。后为羯磨。乃
至恶说。先悔覆后念除吉。
第十局简覆羯磨长短者。以随日故。覆本日治。亦同
覆说。文中分二。初同名同种罪。辨覆长短。二彼或忆
一罪巳下对同名异种罪。辨覆长短。初同名种文有
三句忆中。前二以不忆日数故。与清净巳来覆。是名
治长。第三数日故治短。次二亦尔。祇律四句。一忆罪
不忆夜。二忆夜不忆罪。三俱忆。四俱不忆。初句第四
治长。第二第三治短。此律三句者略。此中巳成覆竟。
直彰长短故。有此三覆乞二门。唯简罪体。不得就之。
以辨长短。故阙不论。次同名异种。亦三类知。上来且
明治有覆残。广前略中初四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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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下第二治。先无覆残。广前略中后三。是中根本有
三人。一知数不覆藏。二不知数不覆藏。三知数不知
数不覆藏。各作六句。初根本中。重犯有三。一知数覆。
二不知数覆。三知数不知数覆。各作二种羯磨。初知
数覆中分二。初至与此比丘摩那埵本日治。明新旧
摩那埵。二行摩那埵本日治巳巳下俱与出罪。初文
有二。第一至更行摩那埵。明根本摩那埵。以其即得
法日重犯。但坏前法。未有日可夺故。伹并牒旧新与
摩那埵。二若行一夜巳下。以本摩那埵曾径宿巳。有
本日治义。新犯摩那埵。旧罪本日治。此文即是新旧
不合。第二次与出罪。合行二法。问新罪覆者。何不治
覆。答此言覆者。隐不发露。以不径宿故。不言治覆。若
尔何故文言。一夜乃至六夜。答此言中间。谓六日中
间起犯。故各不径夜。若径夜者。故宜治覆。此六夜行
中。犯新成覆者。如只覆中说第二重犯不知数覆。亦
行二法。第三知数不知数覆亦二。如前合是初六。第
二本犯不知数不覆亦六。第三知数不数不覆亦六
故。并言亦如是。若以中间覆不覆。亦各三六文略。准
上覆文。应有如非亦略。
●覆藏犍度第十三
前既得法。若不顺行因行不成。宁能灭除往业。是以
次明夺三十五事。卑心软意。折伏真高。故所以来。从
后彰名。应名摩那埵揵度。今就初受称。故曰覆藏。五
分名别住法。十律顺行法也。于中文三。初讫亦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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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明四种人。不得更互作法足数。第二彼行覆藏者
巳下覆藏行法进否之式。第三佛言听行摩那埵比
丘巳下六夜行法。
初文有二。初至出罪有十六句。明四种人。自过未除。
不得亦为秉法。第二彼行覆藏者巳下有十六句。四
种人不亦足数。秉法中分四。一自行覆。二自行本日
治。三自行摩那埵。四自行出罪。各互秉四句。故成十
六。次足数中亦有十六。比说可知。正以自巳有缚。兼
在行法。不能缘生物善。解于他缚。故制不听。更互足
数。不得别之。别则犯别。以斯义故。四僧中明不足数。
以其非是坏根本故。彼文不列。
覆藏行法文三。第一至不应尔。夺其七五。行折伏法。
第二彼行覆藏者共清净比丘巳下至佛言得受。谓
恭敬随顺法。第三彼行覆藏者不白巳下。白等八事。
发露悔法。三十五事。前巳略解。
第二恭敬中文。初制敬上。第二彼行覆藏者念言我
曹巳下开受同类。及馀众等。共相致敬。执事供给。前
恭敬给事中文二。初恭敬给事。巳在未行。第二众僧
衣物者。听随次第取。五分。别住比丘有三最下。最大
比丘下行。与最下卧具。最下房舍。有三事随本。次谓
得施物时。自恣时。行钵时。十诵。若僧差会。满钵水受。
雨衣自恣。此等并随上坐次第受。应与最下房舍。下
卧具。卑下坐处等。
发露文三。初制白法。第二若大众难集。听白停事法。
巳下覆藏行法进否之式。第三佛言听行摩那埵比
丘巳下六夜行法。
初文有二。初至出罪有十六句。明四种人。自过未除。
不得亦为秉法。第二彼行覆藏者巳下有十六句。四
种人不亦足数。秉法中分四。一自行覆。二自行本日
治。三自行摩那埵。四自行出罪。各互秉四句。故成十
六。次足数中亦有十六。比说可知。正以自巳有缚。兼
在行法。不能缘生物善。解于他缚。故制不听。更互足
数。不得别之。别则犯别。以斯义故。四僧中明不足数。
以其非是坏根本故。彼文不列。
覆藏行法文三。第一至不应尔。夺其七五。行折伏法。
第二彼行覆藏者共清净比丘巳下至佛言得受。谓
恭敬随顺法。第三彼行覆藏者不白巳下。白等八事。
发露悔法。三十五事。前巳略解。
第二恭敬中文。初制敬上。第二彼行覆藏者念言我
曹巳下开受同类。及馀众等。共相致敬。执事供给。前
恭敬给事中文二。初恭敬给事。巳在未行。第二众僧
衣物者。听随次第取。五分。别住比丘有三最下。最大
比丘下行。与最下卧具。最下房舍。有三事随本。次谓
得施物时。自恣时。行钵时。十诵。若僧差会。满钵水受。
雨衣自恣。此等并随上坐次第受。应与最下房舍。下
卧具。卑下坐处等。
发露文三。初制白法。第二若大众难集。听白停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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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欲料简。六门分别。一定舍缘。二舍辞句。三舍境多
少。四停时长短。五重舍得否。六舍及行处。初门者。为
何等缘。得停事耶。答此律云。若大众难集。若不欲行。
若行人软弱。多有差愧。应白停之。十律云。行别住人
六夜人。若有缘不及行。佛言应停。五分云。别住比丘
欲远行白佛。佛言应舍竟去。见论。若行别住人。若有
人请。或与人受戒。得停行法。复还续行。准如是文。事
亦不定。住随一缘。若行事须依此律。傥依馀文。义亦
不爽。第二门舍辞句者。五分。佛言应舍竟去。应作如
是舍。向一如法比丘言。大德听我。今舍别住法。复更
行之。如是三说。若不舍而去。路上见比丘。应自说别
住。若舍别住。到馀处应求。彼僧更行别住。彼僧应听
行。若不听者突吉。见论云。舍行法者。当作如是言。我
今舍彼利婆沙。如是三说。此律云。应至清净比丘所。
白言。大德上坐。我今舍教敕不作。若欲作时。应至清
净比丘所。白言。我今随所教敕当作。若欲行事。须依
自律。设用馀文。义亦应成也。第三门舍境多少者。五
分云。应向一如法比丘所。舍行法巳然后行。故知一
人二人三人等亦得。不必要须对僧舍之。又复见论。
留一人对舍巳入界。明一人舍成。第四长短者。十律。
忧波问行别住人六夜人。若有缘不及行。是事应舍
听几夜。佛言应听二十五。应馀文不论。设若过减。乃
至当日舍当日还行等。并应不越道理。第五门为但
得一舍。为随有缘。便随舍耶。答文虽不论。若随缘便
少。四停时长短。五重舍得否。六舍及行处。初门者。为
何等缘。得停事耶。答此律云。若大众难集。若不欲行。
若行人软弱。多有差愧。应白停之。十律云。行别住人
六夜人。若有缘不及行。佛言应停。五分云。别住比丘
欲远行白佛。佛言应舍竟去。见论。若行别住人。若有
人请。或与人受戒。得停行法。复还续行。准如是文。事
亦不定。住随一缘。若行事须依此律。傥依馀文。义亦
不爽。第二门舍辞句者。五分。佛言应舍竟去。应作如
是舍。向一如法比丘言。大德听我。今舍别住法。复更
行之。如是三说。若不舍而去。路上见比丘。应自说别
住。若舍别住。到馀处应求。彼僧更行别住。彼僧应听
行。若不听者突吉。见论云。舍行法者。当作如是言。我
今舍彼利婆沙。如是三说。此律云。应至清净比丘所。
白言。大德上坐。我今舍教敕不作。若欲作时。应至清
净比丘所。白言。我今随所教敕当作。若欲行事。须依
自律。设用馀文。义亦应成也。第三门舍境多少者。五
分云。应向一如法比丘所。舍行法巳然后行。故知一
人二人三人等亦得。不必要须对僧舍之。又复见论。
留一人对舍巳入界。明一人舍成。第四长短者。十律。
忧波问行别住人六夜人。若有缘不及行。是事应舍
听几夜。佛言应听二十五。应馀文不论。设若过减。乃
至当日舍当日还行等。并应不越道理。第五门为但
得一舍。为随有缘。便随舍耶。答文虽不论。若随缘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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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理亦不妨。别住等法。一切听续。岂况行中数舍数
行。何容不得。如见论云。将四人出界外行巳。舍而入
界。至明相欲出。复与四人出赴彼。径明相巳白行巳
留一人。少时复舍巳入界。如是满六夜竟。得出罪。准
如此理。岂可不是重舍重行。第六门舍行处者。此处
舍还此处行。或馀处行。或馀处舍馀处行此处行。并
皆不妨。伹续计日满。故五分云。若舍别住到馀处求
彼僧更行别住。彼僧应听行。若不听行者吉罗。故知
舍巳。不必要须本处行之。
第三彼行覆藏者。至馀处下明失宿差别。文三。初至
吉罗。先明举过。二有八事巳下正彰失宿之损。三佛
听半月半月下复重举发露白法。凡论行法。祇律。行
别住人得法竟。欲于此僧中行者。即日应白僧言。大
德僧听。乃至言。我今合行别住法。僧忆念持。三说。白
言。我随行七事。此人应忆。数满竟。应白僧言。大德僧
听等。乃至我巳行十夜别住竟。僧忆念持。三说。六夜
亦尔。此律直有行时白等。无向二法。行事须知。依彼
文者。善就八事。三门分别。一定其治意。第二随事辨
释。定其广略。第三对前七五。坏不坏殊。失不失异。言
治意。六七二事。悔法须然。馀。之六事。是发露法。故旧
人名为白等八事发露悔法。悔法不得同宿者。遮违
治法。以违别住名故。又制别宿令思愆改过故。七言
不得无比丘处者。遮其专任。令行调伏。若更无人。何
所敬给。又复对谁行三最下。四次第等。又与僧残名
行。何容不得。如见论云。将四人出界外行巳。舍而入
界。至明相欲出。复与四人出赴彼。径明相巳白行巳
留一人。少时复舍巳入界。如是满六夜竟。得出罪。准
如此理。岂可不是重舍重行。第六门舍行处者。此处
舍还此处行。或馀处行。或馀处舍馀处行此处行。并
皆不妨。伹续计日满。故五分云。若舍别住到馀处求
彼僧更行别住。彼僧应听行。若不听行者吉罗。故知
舍巳。不必要须本处行之。
第三彼行覆藏者。至馀处下明失宿差别。文三。初至
吉罗。先明举过。二有八事巳下正彰失宿之损。三佛
听半月半月下复重举发露白法。凡论行法。祇律。行
别住人得法竟。欲于此僧中行者。即日应白僧言。大
德僧听。乃至言。我今合行别住法。僧忆念持。三说。白
言。我随行七事。此人应忆。数满竟。应白僧言。大德僧
听等。乃至我巳行十夜别住竟。僧忆念持。三说。六夜
亦尔。此律直有行时白等。无向二法。行事须知。依彼
文者。善就八事。三门分别。一定其治意。第二随事辨
释。定其广略。第三对前七五。坏不坏殊。失不失异。言
治意。六七二事。悔法须然。馀。之六事。是发露法。故旧
人名为白等八事发露悔法。悔法不得同宿者。遮违
治法。以违别住名故。又制别宿令思愆改过故。七言
不得无比丘处者。遮其专任。令行调伏。若更无人。何
所敬给。又复对谁行三最下。四次第等。又与僧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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乖。谓受三品上中下僧等残。房舍卧具。名为僧残。若
犯此罪。须行此残。独即非残故。是以二事是其悔法。
言馀六发露者。反前覆冒故。亦可前六七二反冒。馀
六反覆。第二随事解者。文三。谓举释结。若未白巳前。
无宿可失。要须白行。行后方有宿可失。既是治过不
治罪。但一白便罢。不须日日白。不同六夜过犯两。兼
须日日白。一往馀寺不白。谓不白馀寺僧。失此一夜。
不得入数。二客比丘来。谓来此处。若白客时。不须更
集主人。以是发露白故。问先此界人。或界外客数来
往者。更不须白不。答不须白。以彼巳知故。不同布萨
白旧僧者。须发露故。有缘出界不白者。谓不白二界
中间道路上僧。是以五分。于路上见比丘。须白故也。
寺内徐行者不白。寺内简寺外。徐行简疾行者。谓径
过此界故。病不遣信白。十律行别住人布萨时。应入
僧中。三白说罪。若病应遣使到僧中白言。其别住人
病不得来僧当知。第八半月时白可知。若广略分别。
三五二略。病略巳说。路上略去。五分。不舍行法。于路
上见比丘。广说别住。白衣见言。此比丘有何罪而悔
过。佛言路上不应广说。但言大德。我某甲比丘。别住
法巳若干日。馀若干日。大德忆持也。馀四广白。第三
对七五料简者。七五中重于此更犯本事。若相似全
坏本法。馀但有罪。非正相反。不坏本法。复不失夜。今
此八事轻故。不坏本法。但违忏仪故。失宿得罪。问若
一日并犯八事。为并失八夜。唯失一夜耶。答初违一
犯此罪。须行此残。独即非残故。是以二事是其悔法。
言馀六发露者。反前覆冒故。亦可前六七二反冒。馀
六反覆。第二随事解者。文三。谓举释结。若未白巳前。
无宿可失。要须白行。行后方有宿可失。既是治过不
治罪。但一白便罢。不须日日白。不同六夜过犯两。兼
须日日白。一往馀寺不白。谓不白馀寺僧。失此一夜。
不得入数。二客比丘来。谓来此处。若白客时。不须更
集主人。以是发露白故。问先此界人。或界外客数来
往者。更不须白不。答不须白。以彼巳知故。不同布萨
白旧僧者。须发露故。有缘出界不白者。谓不白二界
中间道路上僧。是以五分。于路上见比丘。须白故也。
寺内徐行者不白。寺内简寺外。徐行简疾行者。谓径
过此界故。病不遣信白。十律行别住人布萨时。应入
僧中。三白说罪。若病应遣使到僧中白言。其别住人
病不得来僧当知。第八半月时白可知。若广略分别。
三五二略。病略巳说。路上略去。五分。不舍行法。于路
上见比丘。广说别住。白衣见言。此比丘有何罪而悔
过。佛言路上不应广说。但言大德。我某甲比丘。别住
法巳若干日。馀若干日。大德忆持也。馀四广白。第三
对七五料简者。七五中重于此更犯本事。若相似全
坏本法。馀但有罪。非正相反。不坏本法。复不失夜。今
此八事轻故。不坏本法。但违忏仪故。失宿得罪。问若
一日并犯八事。为并失八夜。唯失一夜耶。答初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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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即失此一夜。后更重犯。无夜可失。但可得罪。虽犯
多事。不得并夺八夜。以其同日故。若八日犯八。一一
失无夜。
第三六夜法。初至如上诸事。举同如前。谓前三法。及
白停事法。含在其中。二行摩那埵者巳下。显异于后
过。犯两兼故。三应如是白下。尔一不同之法。此白非
八事之限。此据本无覆人。六夜白辞。若行覆竟人。六
夜白者。须牒行覆等白之。见论。若行六夜。寺中多有
比丘来去难白者。听昼日舍行法。明相未出前。应将
四比丘。出界自行。竟若还者。应留一比丘。明相出舍
行法竟。共还入寺。如是满六夜竟。得出罪。尼行半月
法。要在二部中行之。五分。具出尼羯磨法。
●遮楗度第十四
若内坏惭耻。随僧乞法。顺行七五。悔除愆犯者。应于
净法。不须遮举。若情无愧者。不肯悔过。行有违失。不
应净法。事须遮举。令悔清净。是以须明遮之仪式。广
辨遮法如非之相。集在一处。故曰遮楗度。
于中文二。初至不应尔举前自恣缘非法。举罪以作
遮缘。第二佛言听布萨时巳下正制遮法。前文有四。
一以其圣教。更相受语。便举无罪。佛制求听。二六群
使恶求听制须五德。三时六群巳下明具五应受。四
时六群巳下听立要自言。二制遮中文二。初虽可对
众还举清净重非法举。佛制不应。第二汝曹巳下广
辨遮之如非。为使识非令弃。晓是遵脩故。
多事。不得并夺八夜。以其同日故。若八日犯八。一一
失无夜。
第三六夜法。初至如上诸事。举同如前。谓前三法。及
白停事法。含在其中。二行摩那埵者巳下。显异于后
过。犯两兼故。三应如是白下。尔一不同之法。此白非
八事之限。此据本无覆人。六夜白辞。若行覆竟人。六
夜白者。须牒行覆等白之。见论。若行六夜。寺中多有
比丘来去难白者。听昼日舍行法。明相未出前。应将
四比丘。出界自行。竟若还者。应留一比丘。明相出舍
行法竟。共还入寺。如是满六夜竟。得出罪。尼行半月
法。要在二部中行之。五分。具出尼羯磨法。
●遮楗度第十四
若内坏惭耻。随僧乞法。顺行七五。悔除愆犯者。应于
净法。不须遮举。若情无愧者。不肯悔过。行有违失。不
应净法。事须遮举。令悔清净。是以须明遮之仪式。广
辨遮法如非之相。集在一处。故曰遮楗度。
于中文二。初至不应尔举前自恣缘非法。举罪以作
遮缘。第二佛言听布萨时巳下正制遮法。前文有四。
一以其圣教。更相受语。便举无罪。佛制求听。二六群
使恶求听制须五德。三时六群巳下明具五应受。四
时六群巳下听立要自言。二制遮中文二。初虽可对
众还举清净重非法举。佛制不应。第二汝曹巳下广
辨遮之如非。为使识非令弃。晓是遵脩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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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下文二。初至便可随时。正辨遮法如非。第二异住
处布萨时巳下正行遮法。前文有三。第一至是为十
如法。辨遮法用如非之相。第二若比丘欲举他内有
五法巳下辨呵责慰喻。是非两人。第三遮说戒比丘
至上坐前巳下正能秉五法。慰喻可责之人。佛教检
问。求听之法。
如非文二。初相对合列如非。各有十门。二何等一非
法巳下依名次释。释中九非门。若作者。谓实犯若不
犯。若作不作者。谓合举二事。破戒破见破威仪。各作
此三。合有九句。若无根遮此九。即如。言十非法者。一
非夷。二不入夷说中。三非舍戒。四不入舍或四不入
舍或说中。五随如法僧要。六如法僧要不违逆。七不
入违逆说中。八破戒无见闻等。九破见。十破威仪。以
无三根故。此之十事。以不应遮。名十非法。如法者。一
犯夷。二入夷说中。三舍或。四入舍或说中。五不随如
法僧要。六如法僧呵说。七入呵说法中。八九十谓破
戒破见破威仪等。各有三根。此等十事。体非合遮。故
言十如。如中第五及后三。少入说中者略。且以十门
说之。所言入说者。谓举至僧未及处断。八难事起。名
为入说。第八破戒。谓犯残事。不同初句。
第二慰喻呵责。七个五德分二。初之二五。立如非章
门。释十如十非。初五法具德举他。能生善灭恶。成上
十如法。言五者。谓无非具人。及众满故。名时实犯。有
根名真实欲。令此人离罪得善名流布名利益。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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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慰名𣽈软。善心悯彼名慈心。第二五何以故下即
彰不具德者。不能生善灭恶之过。释须具德意。成上
十非。不具五德反前。巳说可知。下五五门释前如非
二门。初有三五慰喻呵责。先释非法。于中前之二五
慰喻所举。初彼馀比丘巳下劝除瞋恨。对刚强恶人
故。二若比丘被他不实举巳下劝勿愁忧。对善濡人
故。第二彼不实举他者巳下呵责能举。先彰不具五
德以呵。二何以故巳下释呵所以。第二次下二五呵
责赞美释第一如法初五呵责所举。先呵次如法治。
二真实举他者巳下赞美能举。以具德故。二何以故
巳下释赞美意。第三文者。初缘求听。但求所举人听。
今者通令求僧听许。以拘睒弥中。无其善伴。僧众不
和故。致成乖破。为是虽得举人听。若不得上中下坐
听人及善伴授护。恐成破僧。故须此求。明法周具。要
依斯理。方成举罪。
第二正遮文四。初至不应此日说戒。所遮之事。不出
罪诤。第二佛言听说戒时遮巳下遮法时节。第三若
遮说。或比丘巳下治能遮所虚实之义。第四尔时异
住处巳下却遮方法。第二文二。初辨成不成。二若五
种说戒巳下遮之时节。成不成中。一就人辨。二汝曹
善听巳下约犯根有无明成不成。先出法有六句。一
作三不作五作不作。此三以无根即不成。二作四不
作六作不作。有根故成。第二无根有馀巳下有二六
句。举七聚事。对前法六句。解成不成。初六对残下六
彰不具德者。不能生善灭恶之过。释须具德意。成上
十非。不具五德反前。巳说可知。下五五门释前如非
二门。初有三五慰喻呵责。先释非法。于中前之二五
慰喻所举。初彼馀比丘巳下劝除瞋恨。对刚强恶人
故。二若比丘被他不实举巳下劝勿愁忧。对善濡人
故。第二彼不实举他者巳下呵责能举。先彰不具五
德以呵。二何以故巳下释呵所以。第二次下二五呵
责赞美释第一如法初五呵责所举。先呵次如法治。
二真实举他者巳下赞美能举。以具德故。二何以故
巳下释赞美意。第三文者。初缘求听。但求所举人听。
今者通令求僧听许。以拘睒弥中。无其善伴。僧众不
和故。致成乖破。为是虽得举人听。若不得上中下坐
听人及善伴授护。恐成破僧。故须此求。明法周具。要
依斯理。方成举罪。
第二正遮文四。初至不应此日说戒。所遮之事。不出
罪诤。第二佛言听说戒时遮巳下遮法时节。第三若
遮说。或比丘巳下治能遮所虚实之义。第四尔时异
住处巳下却遮方法。第二文二。初辨成不成。二若五
种说戒巳下遮之时节。成不成中。一就人辨。二汝曹
善听巳下约犯根有无明成不成。先出法有六句。一
作三不作五作不作。此三以无根即不成。二作四不
作六作不作。有根故成。第二无根有馀巳下有二六
句。举七聚事。对前法六句。解成不成。初六对残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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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故言有馀。一作。二不作。三作不作。此三无根故不
成。即前法中。初三五次。一作。二不作。三作不作。有根
故成。即前法中二四六。是故文言。无根有馀。作不作
亦如是。文言无馀者。或夷罪等是亦为一。六辨成不
成。准前而说。故言无根无馀作不作亦如是。时节可
知。第三文二。一治能遮人谤罪。于中中四。一捡三乘
净秽。二事之虚实。三三根有无。四不能答巳下治谤
罪。第二若遮说戒比丘能答巳下治所遮实罪。第四
却遮方法分二。一对病不病辨却。文亦三句。二有异
住处巳下为斗诤故。减却说戒。先减作若二三布萨
等。若不能巳下对事进不。可为二却。更不得第三。恐
滥自恣故。
四分律疏卷第九本
「 依此书写功
愿于命终时
得见弥勒佛
无边功德身」
正德元辛卯年林钟仲五日书写终 沙弥照南
四分律疏卷第九末
●破僧楗度第十五
若内无五德。举不知时。致有忿诤。事成破僧。故明之。
分众异轨。别行法事。名之为破。广彰其相。故曰僧楗
成。即前法中。初三五次。一作。二不作。三作不作。有根
故成。即前法中二四六。是故文言。无根有馀。作不作
亦如是。文言无馀者。或夷罪等是亦为一。六辨成不
成。准前而说。故言无根无馀作不作亦如是。时节可
知。第三文二。一治能遮人谤罪。于中中四。一捡三乘
净秽。二事之虚实。三三根有无。四不能答巳下治谤
罪。第二若遮说戒比丘能答巳下治所遮实罪。第四
却遮方法分二。一对病不病辨却。文亦三句。二有异
住处巳下为斗诤故。减却说戒。先减作若二三布萨
等。若不能巳下对事进不。可为二却。更不得第三。恐
滥自恣故。
四分律疏卷第九本
「 依此书写功
愿于命终时
得见弥勒佛
无边功德身」
正德元辛卯年林钟仲五日书写终 沙弥照南
四分律疏卷第九末
●破僧楗度第十五
若内无五德。举不知时。致有忿诤。事成破僧。故明之。
分众异轨。别行法事。名之为破。广彰其相。故曰僧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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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大文分三。初至将五百比丘众来。现在破和。第二佛
告比丘舍利弗巳下举过去事。会其古今。第三尔时
忧婆离巳下问现在破僧方轨。破和未来二果。前文
分二。初至一劫不救调达破僧。二尔时舍利弗巳下
现在和僧。破中文三。初至羯磨说戒正明提婆达破
僧。二尔时众多比丘巳下举以启佛。三佛言巳下呵
责彰过。破文分三。初至捉筹等。王舍城中。破僧行法。
十律。提婆达。对众唱说四依非五法是。初一唱时唯
四伴。捉五法筹等。复第二唱始有二百五十比丘捉
五法筹。复第二唱复有三百五十比丘捉筹。故合五
百。不同此文。第二尔时阿难巳下六十比丘不禀。即
化五百取筹。唯除阿难及一须陀洹比丘。时舍利弗
目连诸大罗汉。皆不在彼布萨会中。第三时提婆达
巳下往伽耶山。破僧众法。至此如是。信耶具足。破正
义备。第二诸比丘还举前三具以白佛。第三呵中痴
人破僧者。是佛呵辞。二有八非正法巳下彰过。分文
为二。初至一劫不救。举破僧发业之缘。二若我见巳
下所为业重彰无救方。前文有三。一先总举彰过。此
八之事。非出离真轨。故曰非正法。为彰调达违顺缘
转。遇利誉称乐不能不贪。逢衰毁讥苦不能不恶。情
取不舍。名为缠缚。能彰未生之善。故曰䨱曀。又令巳
起善业为因。不成称为。消灭善心。永捉三涂。故曰趣
于非道。简馀轻处。故曰在泥梨中。显受报时。故称一
大文分三。初至将五百比丘众来。现在破和。第二佛
告比丘舍利弗巳下举过去事。会其古今。第三尔时
忧婆离巳下问现在破僧方轨。破和未来二果。前文
分二。初至一劫不救调达破僧。二尔时舍利弗巳下
现在和僧。破中文三。初至羯磨说戒正明提婆达破
僧。二尔时众多比丘巳下举以启佛。三佛言巳下呵
责彰过。破文分三。初至捉筹等。王舍城中。破僧行法。
十律。提婆达。对众唱说四依非五法是。初一唱时唯
四伴。捉五法筹等。复第二唱始有二百五十比丘捉
五法筹。复第二唱复有三百五十比丘捉筹。故合五
百。不同此文。第二尔时阿难巳下六十比丘不禀。即
化五百取筹。唯除阿难及一须陀洹比丘。时舍利弗
目连诸大罗汉。皆不在彼布萨会中。第三时提婆达
巳下往伽耶山。破僧众法。至此如是。信耶具足。破正
义备。第二诸比丘还举前三具以白佛。第三呵中痴
人破僧者。是佛呵辞。二有八非正法巳下彰过。分文
为二。初至一劫不救。举破僧发业之缘。二若我见巳
下所为业重彰无救方。前文有三。一先总举彰过。此
八之事。非出离真轨。故曰非正法。为彰调达违顺缘
转。遇利誉称乐不能不贪。逢衰毁讥苦不能不恶。情
取不舍。名为缠缚。能彰未生之善。故曰䨱曀。又令巳
起善业为因。不成称为。消灭善心。永捉三涂。故曰趣
于非道。简馀轻处。故曰在泥梨中。显受报时。故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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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彰无救方。故言不救。第二何等八巳下别列八法。
得养曰利。无养曰衰。故名无利。过德而谈名誉。过分
毁呰名无誉。馀文多名为毁誉。形心极顺。悦可其意。
目之曰称。律就前境。名为恭敬。见过嫌呵。心不祈顺。
说之为讥。律名不恭敬。怨家违境。能生内恼名苦。此
就内心。律据前。故曰恶知识。情乐恶友妄以为适名
乐。一切众生。咸不离此八。调达偏甚。第三有如是八
巳下结成业缘。为此缘转。而作破僧。故曰业缘也。第
二业重无救中。文三。谓法喻合。法说文二。谓逆顺反
覆。彰无救方。救方初先反举。若见少善不尽不记无
救。二次顺说。以我伹见善尽恶成故记不救。文中各
三。一人。二善尽不尽。三结记。下喻合亦三。譬如前人
喻初逆顺中人。没在屎中者喻第二善尽恶成。三有
人欲出巳下喻第三无救疗之方。第三今观巳下合
喻。初调达者破僧人合上譬如人。二不见巳下合前
没屎中。三是故巳下合前欲出无方。次现在和僧如
文。依五分。三闻达多。以足指蹴调达。骂释奴起。舍利
弗目连。以馀方便。将诸比丘去矣。调达惊起骂言。是
恶欲比丘有善意。如何忽生恶心。以方便将我比丘
去。便大惊惧。热血从面孔出。即以生身。堕大地狱。十
律。调达见舍利弗目连来。即驱迦留罗提舍。安目连
舍利弗。目连化徒众去。调达觉巳。见讲堂空。作是念。
我是释种姓瞿昙。大人不可屈下从他。语四弟子言。
先有外道法。隐没不了。我今当发起明了是法。汝等
得养曰利。无养曰衰。故名无利。过德而谈名誉。过分
毁呰名无誉。馀文多名为毁誉。形心极顺。悦可其意。
目之曰称。律就前境。名为恭敬。见过嫌呵。心不祈顺。
说之为讥。律名不恭敬。怨家违境。能生内恼名苦。此
就内心。律据前。故曰恶知识。情乐恶友妄以为适名
乐。一切众生。咸不离此八。调达偏甚。第三有如是八
巳下结成业缘。为此缘转。而作破僧。故曰业缘也。第
二业重无救中。文三。谓法喻合。法说文二。谓逆顺反
覆。彰无救方。救方初先反举。若见少善不尽不记无
救。二次顺说。以我伹见善尽恶成故记不救。文中各
三。一人。二善尽不尽。三结记。下喻合亦三。譬如前人
喻初逆顺中人。没在屎中者喻第二善尽恶成。三有
人欲出巳下喻第三无救疗之方。第三今观巳下合
喻。初调达者破僧人合上譬如人。二不见巳下合前
没屎中。三是故巳下合前欲出无方。次现在和僧如
文。依五分。三闻达多。以足指蹴调达。骂释奴起。舍利
弗目连。以馀方便。将诸比丘去矣。调达惊起骂言。是
恶欲比丘有善意。如何忽生恶心。以方便将我比丘
去。便大惊惧。热血从面孔出。即以生身。堕大地狱。十
律。调达见舍利弗目连来。即驱迦留罗提舍。安目连
舍利弗。目连化徒众去。调达觉巳。见讲堂空。作是念。
我是释种姓瞿昙。大人不可屈下从他。语四弟子言。
先有外道法。隐没不了。我今当发起明了是法。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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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知。我今不复属沙门瞿昙。当作是语时。即名舍
戒。
第二举过去事会古今中。文三。初举身子过去破。以
对今和。二目连白佛下举过去法像。对今法学。三诸
比丘巳下举过去违恩。以会今背。
初文。问说戒中。小罪鄣道。何故此中犯偷兰而得初
果。答第二故鄣初故不碍。文作偷兰忏者。谓此五百
仗成群党。是破僧家之伴类故。是初无过。为彰轨则
故。言令忏也。
第二法像中。四偈文四。初一行诵前过去法像。巳致
苦恼。二次一行彰因不息。故曰乃至长夜气不灭等。
三次三句。以有因故。显今学苦恼。四有五句。广举其
类喻。自毁伤昔。以恶教破故。堕事海没死。故曰没海
而死。今以耶方便故。堕生死之海。
第三文二。初问破僧方法。二忧波问巳下问破和果
报。破僧义八门分别。第一列名释名。第二辨能所体
性。第三得名。第四具缘成犯。第五辨破时处。亦名方
便根本相别。第六对出血。辨其先后方便究竟初。第
七舍戒堕地狱时处。第八对破羯磨僧。以辨同异。
第一门者。名有二种。一者破僧。二者破轮。言僧者。一
界之内。别行法事。言破轮者。谓舍八正住于五法。故
四分文言。我今宁可破僧轮。十律云。汝当共破沙门
瞿昙和合僧。坏破法轮。又伽论。或轮坏非僧坏。舍于
八正。更说馀道。是轮坏。一界之内尽集。无别非僧坏。
戒。
第二举过去事会古今中。文三。初举身子过去破。以
对今和。二目连白佛下举过去法像。对今法学。三诸
比丘巳下举过去违恩。以会今背。
初文。问说戒中。小罪鄣道。何故此中犯偷兰而得初
果。答第二故鄣初故不碍。文作偷兰忏者。谓此五百
仗成群党。是破僧家之伴类故。是初无过。为彰轨则
故。言令忏也。
第二法像中。四偈文四。初一行诵前过去法像。巳致
苦恼。二次一行彰因不息。故曰乃至长夜气不灭等。
三次三句。以有因故。显今学苦恼。四有五句。广举其
类喻。自毁伤昔。以恶教破故。堕事海没死。故曰没海
而死。今以耶方便故。堕生死之海。
第三文二。初问破僧方法。二忧波问巳下问破和果
报。破僧义八门分别。第一列名释名。第二辨能所体
性。第三得名。第四具缘成犯。第五辨破时处。亦名方
便根本相别。第六对出血。辨其先后方便究竟初。第
七舍戒堕地狱时处。第八对破羯磨僧。以辨同异。
第一门者。名有二种。一者破僧。二者破轮。言僧者。一
界之内。别行法事。言破轮者。谓舍八正住于五法。故
四分文言。我今宁可破僧轮。十律云。汝当共破沙门
瞿昙和合僧。坏破法轮。又伽论。或轮坏非僧坏。舍于
八正。更说馀道。是轮坏。一界之内尽集。无别非僧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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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或有僧坏。非轮坏者。不舍八正。不说馀道。非轮坏。
一界之内。各自恣羯磨不成。是僧坏。三或俱非坏。四
或亦轮坏。故知有僧轮两别。释名者。若就僧解破。有
其二义。一就本一今别故。名为破僧。谓本一和合众。
今提婆达。自称为佛。违心背想。倒说耶法。诱惑愚痴。
比丘分僧耶正。故名破僧。二约从耶以解破。唯邪部
是破。故心论。答凡夫坏非圣人。若坏法轮以破者。亦
有二义。一就因缘以解坏。谓以耶众行两法。破如来
正众行法。故此律言。提婆达。今日欲断我四圣种。提
婆达。汝莫断我四圣种。此且约行法以彰破众。正法
者。以信受五法。故众异轨。即破众法二就行体所损
以解坏。谓应得不得。故名坏。是以心论言。若未超升
离生。不超升离生。亦无得果。亦无禅学。问思惟乐生。
由大千世界。法轮不转。俱舍论曰。是时佛世尊法轮
巳破。能鄣碍圣道生起。故名破轮。
第二辨能所能者。还约前二以说。一破僧能所。二坏
轮能所。若破僧根本业道妄语。以作无作色为能。若
依实论。无作以非色色心为能。若通方便。亦有身意
业。故善见论。此戒具三事。身口意业。若论僧坏无处
能。心论俱舍。谓不和合性不隐没无记。是不相应行。
若坏法轮能者。能破因众行二法之教。以色及非色
非心名句味对为能。所破因众行二法。及教能亦同。
论其行者。以无贪善根为能。若就行法辨所损。四依
法亦同前。约人彰损。令其应得不得。以非数灭为
一界之内。各自恣羯磨不成。是僧坏。三或俱非坏。四
或亦轮坏。故知有僧轮两别。释名者。若就僧解破。有
其二义。一就本一今别故。名为破僧。谓本一和合众。
今提婆达。自称为佛。违心背想。倒说耶法。诱惑愚痴。
比丘分僧耶正。故名破僧。二约从耶以解破。唯邪部
是破。故心论。答凡夫坏非圣人。若坏法轮以破者。亦
有二义。一就因缘以解坏。谓以耶众行两法。破如来
正众行法。故此律言。提婆达。今日欲断我四圣种。提
婆达。汝莫断我四圣种。此且约行法以彰破众。正法
者。以信受五法。故众异轨。即破众法二就行体所损
以解坏。谓应得不得。故名坏。是以心论言。若未超升
离生。不超升离生。亦无得果。亦无禅学。问思惟乐生。
由大千世界。法轮不转。俱舍论曰。是时佛世尊法轮
巳破。能鄣碍圣道生起。故名破轮。
第二辨能所能者。还约前二以说。一破僧能所。二坏
轮能所。若破僧根本业道妄语。以作无作色为能。若
依实论。无作以非色色心为能。若通方便。亦有身意
业。故善见论。此戒具三事。身口意业。若论僧坏无处
能。心论俱舍。谓不和合性不隐没无记。是不相应行。
若坏法轮能者。能破因众行二法之教。以色及非色
非心名句味对为能。所破因众行二法。及教能亦同。
论其行者。以无贪善根为能。若就行法辨所损。四依
法亦同前。约人彰损。令其应得不得。以非数灭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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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第三得名者。从所功能得名。僧法轮是其所。破是功
能。亦可境用受名。僧法轮是境。破坏者用。
第四具缘成犯。谓望逆兰。以解具义。通缘有三。一是
大比丘。以共佛竞化故。又巳犯逆兰。馀众即非。故律
言。亦非比丘尼等。四众破故。二违佛僧三谏。当他馀
戒。制广教后。以其破僧事。是最初得罪。同第二故。三
无重病坏心。若解丈比丘者。丈夫见行清净多闻辨
才。谓简馀众受行破戒寡闻讷等。故十律。九清净人
非馀众。心论。见行增上者。见行人坏僧。恶悕望故。爱
行者。轻动故。及多闻辨才等人。方能破僧。第二别缘
有十。一巳结界。故心论。未结界不成破僧。故文言。若
于一住处界内二部。各作布萨羯磨。方成破故。二佛
在世。心论言。亦非大师般涅槃。无异师故。三非初后
故。心论亦非前亦非后。以此二分中僧一味故。俱舍
论亦尔。四巳立第一双故。心论亦非未立第一双。以
僧坏不径宿。即日还和合故。五起恶欲立耶三宝。谓
未起恶戒恶见息。言无破故。心论息言未生时。无破
法轮故。六佛不在众故。心论谓大师在众。彼无威光
故。七伴具数满。是凡非圣故。律言。此众一比丘。彼众
一比丘。行破僧舍罗。作羯磨。如是不能破。但令僧尘
垢。二人三人亦如是。忧婆离。若此众四人若过。彼众
四人若过。行破僧舍罗。作羯磨。忧婆离。齐是名为破
僧。是为破和合僧故。又复此律。年少比丘。必当信受。
第三得名者。从所功能得名。僧法轮是其所。破是功
能。亦可境用受名。僧法轮是境。破坏者用。
第四具缘成犯。谓望逆兰。以解具义。通缘有三。一是
大比丘。以共佛竞化故。又巳犯逆兰。馀众即非。故律
言。亦非比丘尼等。四众破故。二违佛僧三谏。当他馀
戒。制广教后。以其破僧事。是最初得罪。同第二故。三
无重病坏心。若解丈比丘者。丈夫见行清净多闻辨
才。谓简馀众受行破戒寡闻讷等。故十律。九清净人
非馀众。心论。见行增上者。见行人坏僧。恶悕望故。爱
行者。轻动故。及多闻辨才等人。方能破僧。第二别缘
有十。一巳结界。故心论。未结界不成破僧。故文言。若
于一住处界内二部。各作布萨羯磨。方成破故。二佛
在世。心论言。亦非大师般涅槃。无异师故。三非初后
故。心论亦非前亦非后。以此二分中僧一味故。俱舍
论亦尔。四巳立第一双故。心论亦非未立第一双。以
僧坏不径宿。即日还和合故。五起恶欲立耶三宝。谓
未起恶戒恶见息。言无破故。心论息言未生时。无破
法轮故。六佛不在众故。心论谓大师在众。彼无威光
故。七伴具数满。是凡非圣故。律言。此众一比丘。彼众
一比丘。行破僧舍罗。作羯磨。如是不能破。但令僧尘
垢。二人三人亦如是。忧婆离。若此众四人若过。彼众
四人若过。行破僧舍罗。作羯磨。忧婆离。齐是名为破
僧。是为破和合僧故。又复此律。年少比丘。必当信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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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萨婆诸论。破法轮。是破俗谛。以圣人不可破故。此
律亦言。上坐比丘。恐不信受。八异见异忍。说于五法。
甄馀下六破僧主等。九行非法筹。诸比丘忍可捉筹。
十界内别作布萨羯磨。此未下二缘。谓坏行二法。故
此律言。忧婆离有二事破僧。妄语。相似语。复有二事。
破僧。作羯磨。取舍罗。辨𨷂可知。
第五门。问依此律文。王舍城说五法。五百比丘捉筹。
即往伽耶山。自作羯磨说戒。僧祇亦然。此二处内。于
何处时中。成根本业道。答谓在伽耶羯磨说戒竟时。
究竟成破。所以尔者。调达破僧。放习如来。立二种法。
一立其耶。以为行法。𨲙佛八正处。二立非法羯磨说
戒。御众之轨𨲙佛正羯磨说戒。众法之处。是以王舍
城。时五百捉筹。忍可五法。始信调达耶行法。反破如
来正行法竟。但是方便。后至伽耶山中。自作羯磨说
戒。五百复信耶众法。反破如来正众法处。始是信耶
具足。破正义备故。在伽耶山。究竟成破。故上律文。若
一切未谏前欲坏和合僧。方便受坏和合僧法坚持
不舍。一切突吉罗。若立邪说五。即成破者。应犯逆兰
故。又复祇律。方便亦在王舍后。提婆达。远向伽耶城。
佛语阿难。汝去语提婆达来。今日僧作布萨羯磨。阿
难即承教往唤。提婆达言。我不去从。今日后不共佛
法僧。不共布萨羯磨。今日波罗提木叉。欲学不学从
我意。阿难闻是语巳。作是念。此是奇事。出是恶声。将
无坏僧耶。阿难具以白佛。佛第二语阿难往唤。乃至
律亦言。上坐比丘。恐不信受。八异见异忍。说于五法。
甄馀下六破僧主等。九行非法筹。诸比丘忍可捉筹。
十界内别作布萨羯磨。此未下二缘。谓坏行二法。故
此律言。忧婆离有二事破僧。妄语。相似语。复有二事。
破僧。作羯磨。取舍罗。辨𨷂可知。
第五门。问依此律文。王舍城说五法。五百比丘捉筹。
即往伽耶山。自作羯磨说戒。僧祇亦然。此二处内。于
何处时中。成根本业道。答谓在伽耶羯磨说戒竟时。
究竟成破。所以尔者。调达破僧。放习如来。立二种法。
一立其耶。以为行法。𨲙佛八正处。二立非法羯磨说
戒。御众之轨𨲙佛正羯磨说戒。众法之处。是以王舍
城。时五百捉筹。忍可五法。始信调达耶行法。反破如
来正行法竟。但是方便。后至伽耶山中。自作羯磨说
戒。五百复信耶众法。反破如来正众法处。始是信耶
具足。破正义备故。在伽耶山。究竟成破。故上律文。若
一切未谏前欲坏和合僧。方便受坏和合僧法坚持
不舍。一切突吉罗。若立邪说五。即成破者。应犯逆兰
故。又复祇律。方便亦在王舍后。提婆达。远向伽耶城。
佛语阿难。汝去语提婆达来。今日僧作布萨羯磨。阿
难即承教往唤。提婆达言。我不去从。今日后不共佛
法僧。不共布萨羯磨。今日波罗提木叉。欲学不学从
我意。阿难闻是语巳。作是念。此是奇事。出是恶声。将
无坏僧耶。阿难具以白佛。佛第二语阿难往唤。乃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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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便去。广说上事。如前将无坏僧耶。阿难还后。六群
比丘。自相诸言。沙门瞿昙。必当三遣使来。我等各正
意共作布萨事。我等作后世名誉。佛在世时。提婆达
多。六群比丘。共破僧。即布萨竟。佛复第三告阿难往
唤。答言我等巳作布萨竟。阿难闻巳。作是念。奇哉巳
坏僧竟。即以白佛。佛言非法人。巳作布萨竟。如法应
作布萨。以斯等文證。故知破在伽耶。不在王舍。
第六门对出血。辨先后方便究竟。初二分别。言先后
者。四分五分。及以十律。并破僧方便在前。次出佛身
血。次更起破僧。方便究竟。智论所明。先破僧轮。次出
佛身血。故彼文云。提婆达多。大得供养。而徒众鲜少。
自念我有三十相。减佛未几。直以弟子未集。若大众
围绕与何异。如是思巳。心生破僧。得五百弟子。舍利
目连。说法教化。僧还和合。尔时提婆达。便生恶心。推
山庚佛。金刚力士。以金刚杵。而遥掷之。破石迸来。伤
佛足指。莲华色比丘尼呵之。以𢮙打尼。尼即时眼出
而死。谓犯三逆罪。鼻捺耶亦尔。又又出血偷兰是方
便。所以尔者。然调达本心。断佛命意。今伹出血。本情
不畅。所规未毕。拥思之业。故是方便。又是最初。以无
逆偷兰。广教可违故。问出佛身血。为是制煞人戒前。
为后耶。答调达出佛身血去双林九年。明知是制煞
戒之后。若尔煞戒之中。巳言成者夷。不成者兰。广教
巳彰。今出佛身血是第二。如何最初。答煞戒不成兰
者。与出血兰。有二种不同。故别有初。一可忏不可忏。
比丘。自相诸言。沙门瞿昙。必当三遣使来。我等各正
意共作布萨事。我等作后世名誉。佛在世时。提婆达
多。六群比丘。共破僧。即布萨竟。佛复第三告阿难往
唤。答言我等巳作布萨竟。阿难闻巳。作是念。奇哉巳
坏僧竟。即以白佛。佛言非法人。巳作布萨竟。如法应
作布萨。以斯等文證。故知破在伽耶。不在王舍。
第六门对出血。辨先后方便究竟。初二分别。言先后
者。四分五分。及以十律。并破僧方便在前。次出佛身
血。次更起破僧。方便究竟。智论所明。先破僧轮。次出
佛身血。故彼文云。提婆达多。大得供养。而徒众鲜少。
自念我有三十相。减佛未几。直以弟子未集。若大众
围绕与何异。如是思巳。心生破僧。得五百弟子。舍利
目连。说法教化。僧还和合。尔时提婆达。便生恶心。推
山庚佛。金刚力士。以金刚杵。而遥掷之。破石迸来。伤
佛足指。莲华色比丘尼呵之。以𢮙打尼。尼即时眼出
而死。谓犯三逆罪。鼻捺耶亦尔。又又出血偷兰是方
便。所以尔者。然调达本心。断佛命意。今伹出血。本情
不畅。所规未毕。拥思之业。故是方便。又是最初。以无
逆偷兰。广教可违故。问出佛身血。为是制煞人戒前。
为后耶。答调达出佛身血去双林九年。明知是制煞
戒之后。若尔煞戒之中。巳言成者夷。不成者兰。广教
巳彰。今出佛身血是第二。如何最初。答煞戒不成兰
者。与出血兰。有二种不同。故别有初。一可忏不可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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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逆非逆异故尔。问若煞凡人方便非逆。出血是逆。
逆非逆异。别有初者。馀人对父。亦是逆非逆别。煞父
之时。应别有初。答但有逆非逆异。同不可悔。故无别
初。此义稍难。凡言初者。约于广教。本无今有。方辨初
二。今此逆者。佛制不制。俱有逆故。不得就之以明初
二。若是兰名。即是第二。若尔何故十律九清净人破
僧。又心论犯戒者非增上故。答言清净者。谓不犯夷
事故。又可更释。纵是第二人。亦不妨破僧。经论不同。
如智论鼻捺耶。先破僧后出血。四五十等三律。先出
血后破僧。何者为定。然十律自言九清净人。复先出
血后破僧。岂不相违。故知不得以一论言。若犯馀无
简不得破文。以妨诸经也。破僧偷兰。是究竟非方便。
调达本心。规夺佛位。坏僧断法。今既破得僧徒。归从
巳见。所规事毕。思心得畅。更无进趣。故是究竟。又复
过状既彰。违教作破故。是第二人也。是故见论。破僧
无最初。以违僧三谏故。又此言第二者。破僧是最初。
以其未有故。得罪同第二。故言第二。非谓调达前巳
有破僧故。问若调达破僧。是第二者。违谏僧残。亦应
第二。答破僧是所谏。事谏时谏。破僧违谏。作破僧故。
调达是第二谏时不谏。于违谏僧残是最初。
第七门舍戒等时者。十律。调达讲堂空。唯有四伴。时
迦留罗提舍。以右脚蹴调达令觉巳。见堂空迷闷堕
床。四伴以水洒之得醒。作是念。我是释种姓瞿昙。大
人不可屈下。乃至言。我从今不复属沙门瞿昙。作是
逆非逆异。别有初者。馀人对父。亦是逆非逆别。煞父
之时。应别有初。答但有逆非逆异。同不可悔。故无别
初。此义稍难。凡言初者。约于广教。本无今有。方辨初
二。今此逆者。佛制不制。俱有逆故。不得就之以明初
二。若是兰名。即是第二。若尔何故十律九清净人破
僧。又心论犯戒者非增上故。答言清净者。谓不犯夷
事故。又可更释。纵是第二人。亦不妨破僧。经论不同。
如智论鼻捺耶。先破僧后出血。四五十等三律。先出
血后破僧。何者为定。然十律自言九清净人。复先出
血后破僧。岂不相违。故知不得以一论言。若犯馀无
简不得破文。以妨诸经也。破僧偷兰。是究竟非方便。
调达本心。规夺佛位。坏僧断法。今既破得僧徒。归从
巳见。所规事毕。思心得畅。更无进趣。故是究竟。又复
过状既彰。违教作破故。是第二人也。是故见论。破僧
无最初。以违僧三谏故。又此言第二者。破僧是最初。
以其未有故。得罪同第二。故言第二。非谓调达前巳
有破僧故。问若调达破僧。是第二者。违谏僧残。亦应
第二。答破僧是所谏。事谏时谏。破僧违谏。作破僧故。
调达是第二谏时不谏。于违谏僧残是最初。
第七门舍戒等时者。十律。调达讲堂空。唯有四伴。时
迦留罗提舍。以右脚蹴调达令觉巳。见堂空迷闷堕
床。四伴以水洒之得醒。作是念。我是释种姓瞿昙。大
人不可屈下。乃至言。我从今不复属沙门瞿昙。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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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时。即名舍戒。无入地狱时。五分。三闻达多。以足指
蹴言释奴。乃至热血从血孔出。即生身堕大地狱。无
舍戒语。智论。初破僧。次出血又打莲华色尼死。与恶
耶富兰耶外道等。为亲厚。断善根无愧悔。此是舍戒
时。复以恶毒药著抓中。欲中伤佛。欲去未到王舍城
中。地自然破裂。火车来迎。生入地狱。四分。但言热血
从面孔出等。并无舍戒入地狱时。
第八门。对破羯磨僧。以辨同异。多论九门。第一人不
同破法轮僧。是比丘见行等。非馀众爱行。若破羯磨。
通咏二众。以其二众俱秉羯磨故。
第二假佛不假
佛。法轮僧须假一人自称作佛。佛是法轮主故。放如
来是法轮主故。其破羯磨。不假称佛。以佛不秉羯磨
故尔。
第三就数多少。破羯磨僧。下至八人。一界内
此彼各四。别行法事。彼此羯磨。不成僧。不得益故。下
至八人。即成破僧语。破法轮下至九人。所以尔者。然
调达。将欲破正三宝。先立耶三宝。调达称佛。𨲙正佛
宝。所说五耶。𨲙正法宝。三闻达多等。成耶僧宝。𨲙正
僧宝。能破之中。要假一人为佛。四人成僧。下至五人。
方成能破。减则不成。所破之中下至五人。成佛僧二
宝。耶正两分。别行法事。方成破僧。彼此通收。应是十
人。伹说九人者。如来化主。不在僧数。既言破僧。佛非
是僧。故唯取四。彼此九人。别行法事。名之为破。此就
破僧因中。耶正相望。两众合九。若就究竟成破。要假
化得如来徒众。下至四人。禀从耶见化。方成破僧。故
蹴言释奴。乃至热血从血孔出。即生身堕大地狱。无
舍戒语。智论。初破僧。次出血又打莲华色尼死。与恶
耶富兰耶外道等。为亲厚。断善根无愧悔。此是舍戒
时。复以恶毒药著抓中。欲中伤佛。欲去未到王舍城
中。地自然破裂。火车来迎。生入地狱。四分。但言热血
从面孔出等。并无舍戒入地狱时。
第八门。对破羯磨僧。以辨同异。多论九门。第一人不
同破法轮僧。是比丘见行等。非馀众爱行。若破羯磨。
通咏二众。以其二众俱秉羯磨故。
第二假佛不假
佛。法轮僧须假一人自称作佛。佛是法轮主故。放如
来是法轮主故。其破羯磨。不假称佛。以佛不秉羯磨
故尔。
第三就数多少。破羯磨僧。下至八人。一界内
此彼各四。别行法事。彼此羯磨。不成僧。不得益故。下
至八人。即成破僧语。破法轮下至九人。所以尔者。然
调达。将欲破正三宝。先立耶三宝。调达称佛。𨲙正佛
宝。所说五耶。𨲙正法宝。三闻达多等。成耶僧宝。𨲙正
僧宝。能破之中。要假一人为佛。四人成僧。下至五人。
方成能破。减则不成。所破之中下至五人。成佛僧二
宝。耶正两分。别行法事。方成破僧。彼此通收。应是十
人。伹说九人者。如来化主。不在僧数。既言破僧。佛非
是僧。故唯取四。彼此九人。别行法事。名之为破。此就
破僧因中。耶正相望。两众合九。若就究竟成破。要假
化得如来徒众。下至四人。禀从耶见化。方成破僧。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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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须九。若尔何故下文此众四若过。彼众四若过。又
五分。要于界内八比丘。分作二部。别行僧事。乃名为
破耶。答此等文者。癈主论伴。故但言八。
第四就界
内外。破羯磨僧。要一界内众。各秉羯磨众法。方成破
僧。不通界外。破法轮僧。能破之人。须秉羯磨。要在界
内。所破之人。通界内外。但受耶化。俱有破义。故心论
言。调达唱五法。为是四依非时。乃至尽佛化境。但随
其声受从耶化。如五百之徒。不得圣解故。损通内外。
此二皆就所王之中。以辨其破故尔。问究竟成破。作
羯磨竟。所以论言。唱五法为是。即言破僧耶。答此二
相假。今论伹奉行法者。为彰失解边故尔。非谓不须
羯磨。
第五凡圣。破羯磨僧。俗谛僧。第一义谛。二俱
有破。圣人容有事或故尔。破法轮僧。唯凡非圣。以其
圣人不从耶化故尔。就凡夫有二。一有感凡夫而机
是定。于此时中。定闻如来法轮得益。获闻思之解。虽
以五法诱化。必不可破。以感机定故。二有感凡夫而
机不定。若无耶化。即于如来法轮得益。今为调达五
法诱引。令生异见。致此凡夫。应悟理解。鄣使不得。暂
差此时。名之为破。
第六就方宽狭。破羯磨僧。通三
天下。除北方。以其三方有佛弟子。秉羯磨故。是以心
论。三方羯磨坏。破法轮僧。局在阎浮。不通馀三。以佛
不在馀三方成道。彼方比丘。自称为佛。欲破僧轮。人
无信受。故不得破。又共谁竞化。是以心论言。阎浮提
至九。是则法轮坏。
第七就时。破羯磨。现在未来。俱
五分。要于界内八比丘。分作二部。别行僧事。乃名为
破耶。答此等文者。癈主论伴。故但言八。
第四就界
内外。破羯磨僧。要一界内众。各秉羯磨众法。方成破
僧。不通界外。破法轮僧。能破之人。须秉羯磨。要在界
内。所破之人。通界内外。但受耶化。俱有破义。故心论
言。调达唱五法。为是四依非时。乃至尽佛化境。但随
其声受从耶化。如五百之徒。不得圣解故。损通内外。
此二皆就所王之中。以辨其破故尔。问究竟成破。作
羯磨竟。所以论言。唱五法为是。即言破僧耶。答此二
相假。今论伹奉行法者。为彰失解边故尔。非谓不须
羯磨。
第五凡圣。破羯磨僧。俗谛僧。第一义谛。二俱
有破。圣人容有事或故尔。破法轮僧。唯凡非圣。以其
圣人不从耶化故尔。就凡夫有二。一有感凡夫而机
是定。于此时中。定闻如来法轮得益。获闻思之解。虽
以五法诱化。必不可破。以感机定故。二有感凡夫而
机不定。若无耶化。即于如来法轮得益。今为调达五
法诱引。令生异见。致此凡夫。应悟理解。鄣使不得。暂
差此时。名之为破。
第六就方宽狭。破羯磨僧。通三
天下。除北方。以其三方有佛弟子。秉羯磨故。是以心
论。三方羯磨坏。破法轮僧。局在阎浮。不通馀三。以佛
不在馀三方成道。彼方比丘。自称为佛。欲破僧轮。人
无信受。故不得破。又共谁竞化。是以心论言。阎浮提
至九。是则法轮坏。
第七就时。破羯磨。现在未来。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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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破义。破法轮僧。佛现在有。涅槃后无。故心论言。未
结界前后。牟尼巳涅槃息肉未出时。及无第一双。于
此六时中。不名破法轮。俱舍论言。初者转法轮。言初
者转法轮未久。后者世尊般涅槃。此二时中。大众恭
敬。脩同一味。是故无破。心论但言。亦非前。亦非后。以
此二分中。俱僧一味故。馀四易知。即案此文。有重破
义。以馀二分中间长远故。是以律言。若更有馀比丘。
欲破和合僧者。亦当如此。白四羯磨呵谏。又言如提
婆达此。若未出家。不应与出家。若巳出家。应灭摈故。
明佛现在。亦有重破也。
第八得罪轻重。于中有三。
一逆异。二结逆总别。三教名轻重。初门者。破羯磨僧。
但破同徒言教。又失事中之益。唯局界内。以正破正
等。情过轻微。犯偷兰遮。非逆可忏。破法轮僧。调达是
其弟子。秉于五耶。破师法轮。失于理解之益。损义宽
多。犯逆偷兰。不可忏悔。第二门者。问调达破师法轮。
复损前人。不得闻思之解。今结罪时。为望断佛法轮
边得罪。为望损僧结逆。答此二相假。若无其僧。法轮
不转。若无法轮。僧不得益。调达今乃以乞食等。诱导
五百。归从巳法。即断法轮。亦失理解故。即碍法损僧。
合结一逆。无别二罪。而名破僧逆也。问调达以其五
耶。破于别人。不得理解之益。应就损别以得罪。而就
损僧结罪者何。答据其本心。欲破僧轮。若破得三人
巳下。非其僧位。不称所期。思心不遂。不成逆罪。要破
四人巳上。是其僧位。称本所期。思心得畅。又复若本
结界前后。牟尼巳涅槃息肉未出时。及无第一双。于
此六时中。不名破法轮。俱舍论言。初者转法轮。言初
者转法轮未久。后者世尊般涅槃。此二时中。大众恭
敬。脩同一味。是故无破。心论但言。亦非前。亦非后。以
此二分中。俱僧一味故。馀四易知。即案此文。有重破
义。以馀二分中间长远故。是以律言。若更有馀比丘。
欲破和合僧者。亦当如此。白四羯磨呵谏。又言如提
婆达此。若未出家。不应与出家。若巳出家。应灭摈故。
明佛现在。亦有重破也。
第八得罪轻重。于中有三。
一逆异。二结逆总别。三教名轻重。初门者。破羯磨僧。
但破同徒言教。又失事中之益。唯局界内。以正破正
等。情过轻微。犯偷兰遮。非逆可忏。破法轮僧。调达是
其弟子。秉于五耶。破师法轮。失于理解之益。损义宽
多。犯逆偷兰。不可忏悔。第二门者。问调达破师法轮。
复损前人。不得闻思之解。今结罪时。为望断佛法轮
边得罪。为望损僧结逆。答此二相假。若无其僧。法轮
不转。若无法轮。僧不得益。调达今乃以乞食等。诱导
五百。归从巳法。即断法轮。亦失理解故。即碍法损僧。
合结一逆。无别二罪。而名破僧逆也。问调达以其五
耶。破于别人。不得理解之益。应就损别以得罪。而就
损僧结罪者何。答据其本心。欲破僧轮。若破得三人
巳下。非其僧位。不称所期。思心不遂。不成逆罪。要破
四人巳上。是其僧位。称本所期。思心得畅。又复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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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破四别人。皆得闻思。揽四理解。共成僧宝。益利世
间。令由破此四人。不悟理解。即无所揽。不成僧益。是
故损四人别即是损僧。为斯但望损僧结罪。第三门
者。问调达破僧。得逆灭摈。所以不据主故波罗夷。伴
者罪轻。与偷兰遮。而主伴同名偷兰者何答破僧。事
大。非可独成。要假主伴。方能成破。主虽业重。伴便是
轻。然破僧事一。复齐究竟。何得主伴结其异名。宜同
偷兰。以其兰名通含轻重故尔。问若事是一。主伴同
名者。如减年受戒。亦假主伴。受戒事一。何不同名。而
和上结提众僧吉罗。答斯亦不类。以作受戒羯磨时。
别称主名。即有甄简之异。事虽是一。得结两名。调达
破僧。作法之时。不别称主名。无甄简之别。事复是一
故。主伴同兰。问相假破僧。伴非逆者。违谏何以俱得
僧残。答秉法假伴主故结逆。俱违僧谏。并是心虚。违
谏得残。
第九得报不同。破羯磨僧。不堕阿鼻一劫
受苦。破法轮僧。得无间狱。受罪一劫。
次释文。初问次答。忧婆离问有三。初云何破僧者。问
于调达。行何等法。断佛法轮。分众异轨。弟子未委。故
言云何破僧。二齐几者。问数多少。三谁破和合僧者。
问能破僧人。故曰谁破和合僧。次佛告巳下答。于中
初至行舍罗。先答初问。就中有三。先以五耶。破正行
法。就五法中。前三相似语。后二妄语。以五耶法。诳戒
群心。令受耶化。故破法轮。谓断四依行法。次作非法
别众羯磨。行耶众法。破正众法。如文。行斯两法。以破
间。令由破此四人。不悟理解。即无所揽。不成僧益。是
故损四人别即是损僧。为斯但望损僧结罪。第三门
者。问调达破僧。得逆灭摈。所以不据主故波罗夷。伴
者罪轻。与偷兰遮。而主伴同名偷兰者何答破僧。事
大。非可独成。要假主伴。方能成破。主虽业重。伴便是
轻。然破僧事一。复齐究竟。何得主伴结其异名。宜同
偷兰。以其兰名通含轻重故尔。问若事是一。主伴同
名者。如减年受戒。亦假主伴。受戒事一。何不同名。而
和上结提众僧吉罗。答斯亦不类。以作受戒羯磨时。
别称主名。即有甄简之异。事虽是一。得结两名。调达
破僧。作法之时。不别称主名。无甄简之别。事复是一
故。主伴同兰。问相假破僧。伴非逆者。违谏何以俱得
僧残。答秉法假伴主故结逆。俱违僧谏。并是心虚。违
谏得残。
第九得报不同。破羯磨僧。不堕阿鼻一劫
受苦。破法轮僧。得无间狱。受罪一劫。
次释文。初问次答。忧婆离问有三。初云何破僧者。问
于调达。行何等法。断佛法轮。分众异轨。弟子未委。故
言云何破僧。二齐几者。问数多少。三谁破和合僧者。
问能破僧人。故曰谁破和合僧。次佛告巳下答。于中
初至行舍罗。先答初问。就中有三。先以五耶。破正行
法。就五法中。前三相似语。后二妄语。以五耶法。诳戒
群心。令受耶化。故破法轮。谓断四依行法。次作非法
别众羯磨。行耶众法。破正众法。如文。行斯两法。以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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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行故。名破僧也。次忧婆离一比丘下有二释。一解
总答下。二问谓数者至八。言人者。非馀众等。又释唯
答第二数。略不答第三问。故五分。问是中谁破僧。佛
言作主者是。此不如前解。以但问人。未问主伴故。
第二文中分三。第一问破僧果。第二问和僧果。第三
重问一切破僧主堕不堕义。和僧偈中。初一偈彰和
有益。下有半偈。以有益故。能和报重。第三问者。如五
分。汎问一切破僧主堕不堕义。不问四伴及以五百
也。今文中三句。一领佛前言。汎兴后问。二佛语巳下。
佛具总答。三忧婆离巳下。重更料简有堕不堕。从法
非法。乃至说下说。是九对中。于非法等一边作头。各
作十二句。若欲知僧。先以初句法。破第二句非法。改
耶从正。即是和僧。不名为破。今解破僧故。就第二句
非法作头。行化于时。破初句法说以为非。使耶法兴
头。正法隐曀。方成破僧。此九对上。咸就第二句上。作
此十二。合有一百八句。非谓法上别有十二句也。就
第二非法作头十二句者。初四句中。前三破主。堕于
一劫。后一破主迷非。谓是情过轻微。不堕一劫。初句
非法想破非法想说。第二句非法想破法想说。第三
句法想破非法想说。第四句法想破法想说。
先解
初句。其文有七。一若比丘者。谓能破主。二辨以非法
破正。文言非法者。谓五法不能灭恶生善。故言非法。
执耶说是。故曰言法。坚持此法者。谓行化于时。破和
合僧。通坏二法。三彼自知巳下。彰心知为非。言非法
总答下。二问谓数者至八。言人者。非馀众等。又释唯
答第二数。略不答第三问。故五分。问是中谁破僧。佛
言作主者是。此不如前解。以但问人。未问主伴故。
第二文中分三。第一问破僧果。第二问和僧果。第三
重问一切破僧主堕不堕义。和僧偈中。初一偈彰和
有益。下有半偈。以有益故。能和报重。第三问者。如五
分。汎问一切破僧主堕不堕义。不问四伴及以五百
也。今文中三句。一领佛前言。汎兴后问。二佛语巳下。
佛具总答。三忧婆离巳下。重更料简有堕不堕。从法
非法。乃至说下说。是九对中。于非法等一边作头。各
作十二句。若欲知僧。先以初句法。破第二句非法。改
耶从正。即是和僧。不名为破。今解破僧故。就第二句
非法作头。行化于时。破初句法说以为非。使耶法兴
头。正法隐曀。方成破僧。此九对上。咸就第二句上。作
此十二。合有一百八句。非谓法上别有十二句也。就
第二非法作头十二句者。初四句中。前三破主。堕于
一劫。后一破主迷非。谓是情过轻微。不堕一劫。初句
非法想破非法想说。第二句非法想破法想说。第三
句法想破非法想说。第四句法想破法想说。
先解
初句。其文有七。一若比丘者。谓能破主。二辨以非法
破正。文言非法者。谓五法不能灭恶生善。故言非法。
执耶说是。故曰言法。坚持此法者。谓行化于时。破和
合僧。通坏二法。三彼自知巳下。彰心知为非。言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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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破者。谓前方便心。了了知非故。法想说者。谓以五
法行化时。了了知非故。四如是言下。然口说为是。执
此五法能资人心轨。故言是法。又能灭恶之功。是毗
尼妄指佛说。欲规他信受。故曰是佛所教。五异见巳
下。结彰前二心见知非口说。为是口说。乖心所见。故
言异见。亦心安于非口说。言是口说。乖心所安。故曰
异忍。六行破僧舍罗者。略恼损二法。并行舍罗。略不
举行众两法。七忧婆离巳下。结堕一劫。
第二句非
法想破法想说中。伹有六句。除第五句异见异忍。释
文如前。以其前方便心。知巳五法为非。故言非法想
破。至于说时。迷五法为是。故言法想说也。亦堕泥梨
一劫受苦。问第二句前心知非。后心迷是。其过轻微。
而犯逆罪一劫苦者。如人非人想。亦应犯重。一解言
煞人者。前境是事。不可学法。又无其谏。尔语是非迷
心犯轻。此法可学。又复设谏。开示是非。离复转想。犹
犯正罪。又可破僧事大。虽以心不称境。以前方便心
当于境。故亦一劫。不同人作非人想者。以事轻故。从
心结兰。不从境结。如娮酒戒等。亦以境上过多。不从
馀想结罪。若尔第四句。亦应犯逆。堕于一劫。解言。第
四句法虽可学。亦有谏法。然始从心迷。是以不堕。不
同二三方便。内心知是其非恶心故破。治心尤重。复
是可学。故不相类。问所以无第五异见等者。解言。此
第二句。以其口说。望前方便心。名为异见。望后说时
心。名不异见。若言异见不摄异见。不异见异复不收
法行化时。了了知非故。四如是言下。然口说为是。执
此五法能资人心轨。故言是法。又能灭恶之功。是毗
尼妄指佛说。欲规他信受。故曰是佛所教。五异见巳
下。结彰前二心见知非口说。为是口说。乖心所见。故
言异见。亦心安于非口说。言是口说。乖心所安。故曰
异忍。六行破僧舍罗者。略恼损二法。并行舍罗。略不
举行众两法。七忧婆离巳下。结堕一劫。
第二句非
法想破法想说中。伹有六句。除第五句异见异忍。释
文如前。以其前方便心。知巳五法为非。故言非法想
破。至于说时。迷五法为是。故言法想说也。亦堕泥梨
一劫受苦。问第二句前心知非。后心迷是。其过轻微。
而犯逆罪一劫苦者。如人非人想。亦应犯重。一解言
煞人者。前境是事。不可学法。又无其谏。尔语是非迷
心犯轻。此法可学。又复设谏。开示是非。离复转想。犹
犯正罪。又可破僧事大。虽以心不称境。以前方便心
当于境。故亦一劫。不同人作非人想者。以事轻故。从
心结兰。不从境结。如娮酒戒等。亦以境上过多。不从
馀想结罪。若尔第四句。亦应犯逆。堕于一劫。解言。第
四句法虽可学。亦有谏法。然始从心迷。是以不堕。不
同二三方便。内心知是其非恶心故破。治心尤重。复
是可学。故不相类。问所以无第五异见等者。解言。此
第二句。以其口说。望前方便心。名为异见。望后说时
心。名不异见。若言异见不摄异见。不异见异复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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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见。故二三两句。阙而不论。
次第三句。正以前方
便心。迷巳五法为是。故言法想破。后心说时知非。故
言非法想说。广出其文。如前无异。故言亦如是。
第
四句前后方便心。迷巳五法。一向谓是口说。不乖心
见。故言不异见。亦不违心所安。故不异忍。情过轻微。
不堕一劫。作第二四句。非法想上置不疑。法想上安
不疑。初句非法不疑说。第二句非法不疑。破法疑说
为异。第三句法疑破非法不疑说。第四法疑破法疑
说。消文轻重。准如前说。亦前三逆重。第四句轻。是以
文言。疑不疑作四句亦如是。若作第三四句者。非法
想上安疑。法想置不疑。初句非法疑破。非法疑说。以
其俱疑。无非法想兼。是以不堕。第二句非法疑破。法
不疑说为异。由非法起疑。无非法想兼。过轻不堕。第
三句法不疑破。非法疑说为异。此亦不堕第四句法
不疑破。法不疑说为异。是以文言。非法想疑四句亦
如是。问第二四。初句与前句同。何以别来。答不三
异故。又问第三四中。第四与初第四同。亦何以来。答
以上三异故。然知第二四非法。同前而异后。以不疑
故。法异于上下。以法上疑故。第三四非法异前两。以
疑故。法同初而异中。以不疑故。此就初对非法上。作
十二句。破初句法竟。自下各就第二句上。作十二句。
破于初句。故言亦如是。又解增二文。举十八法。法言
非法。非法言法。乃至说不说。倒说成耶。又增四忧婆
问。齐几名为破僧。谁破和合僧。佛言若比丘犯说不
次第三句。正以前方
便心。迷巳五法为是。故言法想破。后心说时知非。故
言非法想说。广出其文。如前无异。故言亦如是。
第
四句前后方便心。迷巳五法。一向谓是口说。不乖心
见。故言不异见。亦不违心所安。故不异忍。情过轻微。
不堕一劫。作第二四句。非法想上置不疑。法想上安
不疑。初句非法不疑说。第二句非法不疑。破法疑说
为异。第三句法疑破非法不疑说。第四法疑破法疑
说。消文轻重。准如前说。亦前三逆重。第四句轻。是以
文言。疑不疑作四句亦如是。若作第三四句者。非法
想上安疑。法想置不疑。初句非法疑破。非法疑说。以
其俱疑。无非法想兼。是以不堕。第二句非法疑破。法
不疑说为异。由非法起疑。无非法想兼。过轻不堕。第
三句法不疑破。非法疑说为异。此亦不堕第四句法
不疑破。法不疑说为异。是以文言。非法想疑四句亦
如是。问第二四。初句与前句同。何以别来。答不三
异故。又问第三四中。第四与初第四同。亦何以来。答
以上三异故。然知第二四非法。同前而异后。以不疑
故。法异于上下。以法上疑故。第三四非法异前两。以
疑故。法同初而异中。以不疑故。此就初对非法上。作
十二句。破初句法竟。自下各就第二句上。作十二句。
破于初句。故言亦如是。又解增二文。举十八法。法言
非法。非法言法。乃至说不说。倒说成耶。又增四忧婆
问。齐几名为破僧。谁破和合僧。佛言若比丘犯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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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不犯说犯。轻言重。重轻。齐是名为破僧。和僧反说。
故知不得专取此文。若比丘非法说法。即以第二非
法说以为法。方名破僧。若说佛四依。以为非法。岂不
是倒说成耶是破。若作是说。于法上。亦有十二句。合
论更有一百八对法。十二句者。如前三个四句。各以
尾为头。次第倒说即是。更不须广作。然直言各以尾
为头者滥。计理应云倒说第一四。为初四者。是倒说
第三四。为第二四。以法上不疑非法疑故。然说是为
非。故上三堕。第四不堕到说第二四。为第三四。以法
上疑非法上不疑。迷是为非故。四俱不堕。乃至第九
对。各作两个十二。合二百一十六句。
●灭诤楗度第十六
凡斗诤之兴。乖理违和。恼乱僧众。事成破僧。宜须殄
灭。息彼不肖。方成护法匡众之化。故须次明也。七种
毗尼。能除殄罪诤。名之为灭。所灭是何。所谓四诤。两
情乖背。彼此纷纭。名之为诤。能所通举。故言灭诤。广
彰其相。集在一处。目曰楗度。故言灭诤楗度。
就中文三。第一至草䨱地毗尼。明能治药。既有能治
之药。必有所对。故次第二尔时拘睒弥巳下讫事诤
亦如是。正明四诤。是所治之病。既有药病。若不相对。
药无能治之功。诤无可殄之义。故次第三若一比丘
巳下广明药病相对灭之方轨。
第一先解七毗尼义。九门料简。第一列数释名。第二
辨体。第三得名。第四总别通塞。第五法体出不出。第
故知不得专取此文。若比丘非法说法。即以第二非
法说以为法。方名破僧。若说佛四依。以为非法。岂不
是倒说成耶是破。若作是说。于法上。亦有十二句。合
论更有一百八对法。十二句者。如前三个四句。各以
尾为头。次第倒说即是。更不须广作。然直言各以尾
为头者滥。计理应云倒说第一四。为初四者。是倒说
第三四。为第二四。以法上不疑非法疑故。然说是为
非。故上三堕。第四不堕到说第二四。为第三四。以法
上疑非法上不疑。迷是为非故。四俱不堕。乃至第九
对。各作两个十二。合二百一十六句。
●灭诤楗度第十六
凡斗诤之兴。乖理违和。恼乱僧众。事成破僧。宜须殄
灭。息彼不肖。方成护法匡众之化。故须次明也。七种
毗尼。能除殄罪诤。名之为灭。所灭是何。所谓四诤。两
情乖背。彼此纷纭。名之为诤。能所通举。故言灭诤。广
彰其相。集在一处。目曰楗度。故言灭诤楗度。
就中文三。第一至草䨱地毗尼。明能治药。既有能治
之药。必有所对。故次第二尔时拘睒弥巳下讫事诤
亦如是。正明四诤。是所治之病。既有药病。若不相对。
药无能治之功。诤无可殄之义。故次第三若一比丘
巳下广明药病相对灭之方轨。
第一先解七毗尼义。九门料简。第一列数释名。第二
辨体。第三得名。第四总别通塞。第五法体出不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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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用药对人圣凡分别。第七次第。第八能灭人多少。
第九治人灭罪殄诤分别。
第一门者。始从现前。终至草覆。中间有五。此是七药
之名。先释其名。言现前者。三法五法。体非过未。集而
相对。名为现前。诤情消殄。故曰毗尼。言忆念者。清人
被谤丑向外领。为他所举。而致忿竞。僧众思审。知其
不犯。为作羯磨。證彼清净。故言忆念。忆念灭诤。故曰
毗尼。言不痴者。此人病时实作。不痴来不为。亦被他
举。而致不知。僧知此人病时虽作。不痴不犯。为作羯
磨。證其不痴。无有实犯。故名不痴。作此法时。能殄于
诤。故曰毗尼。次自言者。前人隐过。虽有三根。不取伏
罪。而行驱殡滥治清人。圣制安令自说名种。方行治
法。既引伏罪。必无忿竞。故曰自言。又横诤他犯。以生
忿竞。要得前人。引过忏悔。定罪轻重。方能殄息。名曰
自言毗尼。言多人语者。谓有往䨱论义。诤理耶正。别
人现前。而未消殄。要须尽集。详心捉筹。表多人语。故
曰多人语毗尼。罪处所者。此人实犯。为他举觉。前引
后违而致不和。僧与作法。微其前言责罪之实处。故
曰罪处所毗尼。草覆地者。或众僧共犯。因评致诤。或
横评他犯。自言不灭。时巳淹久。纷纭难息。若寻究善
恶。恐诤事深重。故听二众直乞欢喜。不说名种。迭相
忏谢。如草掩泥。诤情消灭。故称草覆。母论。如似以草
覆泥。令人得过。不污其足。名为草覆毗尼。
第二门定体者。若据七法。能令诤无之处。名毗尼者。
第九治人灭罪殄诤分别。
第一门者。始从现前。终至草覆。中间有五。此是七药
之名。先释其名。言现前者。三法五法。体非过未。集而
相对。名为现前。诤情消殄。故曰毗尼。言忆念者。清人
被谤丑向外领。为他所举。而致忿竞。僧众思审。知其
不犯。为作羯磨。證彼清净。故言忆念。忆念灭诤。故曰
毗尼。言不痴者。此人病时实作。不痴来不为。亦被他
举。而致不知。僧知此人病时虽作。不痴不犯。为作羯
磨。證其不痴。无有实犯。故名不痴。作此法时。能殄于
诤。故曰毗尼。次自言者。前人隐过。虽有三根。不取伏
罪。而行驱殡滥治清人。圣制安令自说名种。方行治
法。既引伏罪。必无忿竞。故曰自言。又横诤他犯。以生
忿竞。要得前人。引过忏悔。定罪轻重。方能殄息。名曰
自言毗尼。言多人语者。谓有往䨱论义。诤理耶正。别
人现前。而未消殄。要须尽集。详心捉筹。表多人语。故
曰多人语毗尼。罪处所者。此人实犯。为他举觉。前引
后违而致不和。僧与作法。微其前言责罪之实处。故
曰罪处所毗尼。草覆地者。或众僧共犯。因评致诤。或
横评他犯。自言不灭。时巳淹久。纷纭难息。若寻究善
恶。恐诤事深重。故听二众直乞欢喜。不说名种。迭相
忏谢。如草掩泥。诤情消灭。故称草覆。母论。如似以草
覆泥。令人得过。不污其足。名为草覆毗尼。
第二门定体者。若据七法。能令诤无之处。名毗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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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尼名灭。谓以非数灭。以之为体。若就此七。能得前
灭。为此七毗尼者。谓五法三法。为七之体状。所言五
者。谓法毗尼人僧界。言三者。谓前五中。除僧界二。馀
三即是。总言五法三法。即不离五种现前。谓僧人界
法毗尼。此等僧众和聚体。如瞻波说。言人者。起诤人
在现前。言义往返。身口二业。作无作为体。界者文言
在内制限者是。无别行者可属。故无别法。若据缘成。
假教是声性等为体。若就所依。规圆分局相者。是无
记色法。然是生善境界。法毗尼二。执正道理。谐和刊
定。亦以声性等为体。今若随相指事。以定七体者。先
解现前。须为四门。一解五法。二解三法。三五三同异。
四乘明一切具法多少。先解五法。一列数释名。二定
体及有无。三辨广略。初门者。谓法毗尼人僧界等是。
此之五法。各体非过未。对而殄诤。故曰五法现前。如
下名为五种现前。次定体等。言法者。谓定诤是非道
理。谐调进否者。故文言好言教语。如法如毗尼。如佛
所教。又言云何法现前。所持法灭诤者是。持谓持前
定诤是非道理也。言毗尼者。谓持前道理。劝受息诤
者。是以下文言。此是法是毗尼是佛所教。汝当受是
忍是。下文。云何毗尼现前。所持毗尼灭诤者是。谓持
此道理。劝受息诤故。五分。云何谓毗尼现前。应以何
法。以何律。以何佛教得灭。而以灭之。是毗尼现前。言
人者。谓一比丘。在一比丘前者是。又文云何人现前。
言义往反者是。此能所合名为人。若就别名。唯起诤
灭。为此七毗尼者。谓五法三法。为七之体状。所言五
者。谓法毗尼人僧界。言三者。谓前五中。除僧界二。馀
三即是。总言五法三法。即不离五种现前。谓僧人界
法毗尼。此等僧众和聚体。如瞻波说。言人者。起诤人
在现前。言义往返。身口二业。作无作为体。界者文言
在内制限者是。无别行者可属。故无别法。若据缘成。
假教是声性等为体。若就所依。规圆分局相者。是无
记色法。然是生善境界。法毗尼二。执正道理。谐和刊
定。亦以声性等为体。今若随相指事。以定七体者。先
解现前。须为四门。一解五法。二解三法。三五三同异。
四乘明一切具法多少。先解五法。一列数释名。二定
体及有无。三辨广略。初门者。谓法毗尼人僧界等是。
此之五法。各体非过未。对而殄诤。故曰五法现前。如
下名为五种现前。次定体等。言法者。谓定诤是非道
理。谐调进否者。故文言好言教语。如法如毗尼。如佛
所教。又言云何法现前。所持法灭诤者是。持谓持前
定诤是非道理也。言毗尼者。谓持前道理。劝受息诤
者。是以下文言。此是法是毗尼是佛所教。汝当受是
忍是。下文。云何毗尼现前。所持毗尼灭诤者是。谓持
此道理。劝受息诤故。五分。云何谓毗尼现前。应以何
法。以何律。以何佛教得灭。而以灭之。是毗尼现前。言
人者。谓一比丘。在一比丘前者是。又文云何人现前。
言义往反者是。此能所合名为人。若就别名。唯起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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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者为人。唯就所为故。或约能名人。故文言受忏者
是。言僧者。能断事秉法者是。文言。云何僧现前。同羯
磨和合集一处。不来者嘱授在前。应呵者不呵者是。
言界者。谓摄僧分齐。作法之所者是。文言云何界现
前。在内羯磨。作制限者是。此谓无结。在标内作法。结
成限约故。上来所辨。说之次第。若行之次第。应言僧
人界法毗尼也。次辨有无者。首解毗尼无。故无别体。
或言以法为体。谓持此进不是非道理。令诤灭故。又
言用上四法。能得于灭。谓以四法为体。此尽不然。若
此毗尼是无。斯义可尔。今此毗尼是有。谓以道理正
劝受息诤。故文言。所持毗尼灭诤者是。伹此五法。并
是能得毗尼。是以七中第一。通名现前毗尼。然此第
五者。据终得灭之处。偏名毗尼。非谓即以无法为体
也。问如有法时。未有毗尼。牒有毗尼时。巳是无法。如
何现前。答一义以相续在现故。又可以馀四法。对起
诤人。一一皆现。故言五现。实不并起故现。第三广略
者。准于三法。此五法中。亦要为三。谓僧与人。同是人
法。与毗尼同是法摄。加界故三。伹今法分始终。人殊
能所。故广为五法。与三法不类也。第二解。三法谓法
毗尼人。解义准前。亦有释名定体等。第三有无同异
者。别人灭中。不秉众法。所以非僧。亦不假界。伹有馀
三。馀三何异。五法中人。定是所为。三法中人。能所合
名为人。以不秉众法故。五中法。通语羯磨。三中法者。
定是语法。五中毗尼。通羯磨语。法判诤无处。以为毗
是。言僧者。能断事秉法者是。文言。云何僧现前。同羯
磨和合集一处。不来者嘱授在前。应呵者不呵者是。
言界者。谓摄僧分齐。作法之所者是。文言云何界现
前。在内羯磨。作制限者是。此谓无结。在标内作法。结
成限约故。上来所辨。说之次第。若行之次第。应言僧
人界法毗尼也。次辨有无者。首解毗尼无。故无别体。
或言以法为体。谓持此进不是非道理。令诤灭故。又
言用上四法。能得于灭。谓以四法为体。此尽不然。若
此毗尼是无。斯义可尔。今此毗尼是有。谓以道理正
劝受息诤。故文言。所持毗尼灭诤者是。伹此五法。并
是能得毗尼。是以七中第一。通名现前毗尼。然此第
五者。据终得灭之处。偏名毗尼。非谓即以无法为体
也。问如有法时。未有毗尼。牒有毗尼时。巳是无法。如
何现前。答一义以相续在现故。又可以馀四法。对起
诤人。一一皆现。故言五现。实不并起故现。第三广略
者。准于三法。此五法中。亦要为三。谓僧与人。同是人
法。与毗尼同是法摄。加界故三。伹今法分始终。人殊
能所。故广为五法。与三法不类也。第二解。三法谓法
毗尼人。解义准前。亦有释名定体等。第三有无同异
者。别人灭中。不秉众法。所以非僧。亦不假界。伹有馀
三。馀三何异。五法中人。定是所为。三法中人。能所合
名为人。以不秉众法故。五中法。通语羯磨。三中法者。
定是语法。五中毗尼。通羯磨语。法判诤无处。以为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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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三中毗尼。亦定语法判灭。第四门僧秉具五三人。
下三此亦位。言就僧秉法中。若为殄诤。具五可知。非
灭诤者。或四或三或二。言二者。如结大小界等。言三
者。僧常行等。言四者。道俗位分。道者。如受忏处分。离
衣六年杖囊等。并须人现前。故具四法。为俗但三。如
学家覆钵。以不对作故。二众互治。义亦同此。次忆念
别相者。能举者。执前三根。恐有谤𠎝。所举者。自准巳
心。惧被治罚。是故乖违。能举者。忆念执其闻根。證前
犯故。所举忆念思巳清净。僧与忆念。寻思此人是清
净故。證其不犯。僧语能举人言。彼先被谤。为是外有
闻根。我等共住。知实清净。此彼无过。是以文言。云何
忆念毗尼。谓此罪更不须作举。作忆念者是。次不痴
者。以病时作事。能举者执三根。所举人。准巳不痴来
不作。彼此乖竞。僧知清净。不痴来不作故。僧语举者。
此人我等共住。病时作事。不痴巳来。实是清净。此彼
无过。是以下文。云何不痴毗尼。谓此罪更不须作举。
作忆念者是。次自言者。前人实犯。为他所举。但使不
引。即未得治。恐滥罚清人故。是以要待自言。方得治
之。故下文。云何自言。谓说罪名罪种忏悔者是。又目
连观察。见彼比丘去佛不远。语言。世尊巳知汝。便捉
臂牵著门外。佛言不应如是。若于异时。亦不应如是。
令彼伏罪。然后与罪。不应不自伏罪而与罪。自今巳
去。为诸比丘。结自言治灭诤。应如是说自言治。又容
二人横诤他犯。轻重未定。僧今欲灭。要取根本。犯者
下三此亦位。言就僧秉法中。若为殄诤。具五可知。非
灭诤者。或四或三或二。言二者。如结大小界等。言三
者。僧常行等。言四者。道俗位分。道者。如受忏处分。离
衣六年杖囊等。并须人现前。故具四法。为俗但三。如
学家覆钵。以不对作故。二众互治。义亦同此。次忆念
别相者。能举者。执前三根。恐有谤𠎝。所举者。自准巳
心。惧被治罚。是故乖违。能举者。忆念执其闻根。證前
犯故。所举忆念思巳清净。僧与忆念。寻思此人是清
净故。證其不犯。僧语能举人言。彼先被谤。为是外有
闻根。我等共住。知实清净。此彼无过。是以文言。云何
忆念毗尼。谓此罪更不须作举。作忆念者是。次不痴
者。以病时作事。能举者执三根。所举人。准巳不痴来
不作。彼此乖竞。僧知清净。不痴来不作故。僧语举者。
此人我等共住。病时作事。不痴巳来。实是清净。此彼
无过。是以下文。云何不痴毗尼。谓此罪更不须作举。
作忆念者是。次自言者。前人实犯。为他所举。但使不
引。即未得治。恐滥罚清人故。是以要待自言。方得治
之。故下文。云何自言。谓说罪名罪种忏悔者是。又目
连观察。见彼比丘去佛不远。语言。世尊巳知汝。便捉
臂牵著门外。佛言不应如是。若于异时。亦不应如是。
令彼伏罪。然后与罪。不应不自伏罪而与罪。自今巳
去。为诸比丘。结自言治灭诤。应如是说自言治。又容
二人横诤他犯。轻重未定。僧今欲灭。要取根本。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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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过忏悔。定罪轻重。以灭于诤。犯者非诤。自言能殄。
他诤者自言治。是故文言。自说罪名罪种忏悔者是。
次多人语者。以前别人现前。未肯伏理。僧为差白行
筹以灭。筹多表语。故名多人语。是以文言。云何多人
语。若用多人说持法。持毗尼。持摩夷故。见论。多觅毗
尼者。处处多觅知法比丘判。故名多觅毗尼。言知摩
夷者。是二部波罗提木叉。次罪处所者。为他所举。初
引后违。而生忿竞。僧与作法。微责前时所引罪覆处
故曰罪处所。凡言前引后违者。前言犯后言不犯。或
前言重后言轻者。彼此忿诤。僧今作法微其犯处重
处。是故总言罪处所也。问同自言。何以偏须责同前
引。而不信后语者何。答前引同举者之言。是故信
前。后言违举。是故不信。以其此人。若无实犯。初应相
违。既前言同举。明知□违者不实。故下文言。云何罪
处所。彼比丘此罪与作举作忆念者是。次草覆。此诸
比丘。皆共犯戒。或横评他犯。现欲忏悔。执见相违。半
见提舍尼。半见波逸提。正欲轻忏。见重者谓不灭。正
欲重悔。见轻者复不从。即诤轻重。碍于忏悔。故听不
说罪名种。直相悔谢。如草掩泥。不简纵横。故称草覆。
五分。作白二羯磨。草布地悔过。彼诤比丘应尽来僧
中三乞。如是三说巳。皆舒手脚。伏向羯磨师。一心听
受。羯磨师唱言。大德僧听等白二灭也。此等七法。虽
通用五法三法。而有斯别状。
第三得名。若毗尼。总名当体受称。以其体是非数灭
他诤者自言治。是故文言。自说罪名罪种忏悔者是。
次多人语者。以前别人现前。未肯伏理。僧为差白行
筹以灭。筹多表语。故名多人语。是以文言。云何多人
语。若用多人说持法。持毗尼。持摩夷故。见论。多觅毗
尼者。处处多觅知法比丘判。故名多觅毗尼。言知摩
夷者。是二部波罗提木叉。次罪处所者。为他所举。初
引后违。而生忿竞。僧与作法。微责前时所引罪覆处
故曰罪处所。凡言前引后违者。前言犯后言不犯。或
前言重后言轻者。彼此忿诤。僧今作法微其犯处重
处。是故总言罪处所也。问同自言。何以偏须责同前
引。而不信后语者何。答前引同举者之言。是故信
前。后言违举。是故不信。以其此人。若无实犯。初应相
违。既前言同举。明知□违者不实。故下文言。云何罪
处所。彼比丘此罪与作举作忆念者是。次草覆。此诸
比丘。皆共犯戒。或横评他犯。现欲忏悔。执见相违。半
见提舍尼。半见波逸提。正欲轻忏。见重者谓不灭。正
欲重悔。见轻者复不从。即诤轻重。碍于忏悔。故听不
说罪名种。直相悔谢。如草掩泥。不简纵横。故称草覆。
五分。作白二羯磨。草布地悔过。彼诤比丘应尽来僧
中三乞。如是三说巳。皆舒手脚。伏向羯磨师。一心听
受。羯磨师唱言。大德僧听等白二灭也。此等七法。虽
通用五法三法。而有斯别状。
第三得名。若毗尼。总名当体受称。以其体是非数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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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若就七法。能得他灭。名为灭者。从所尅立目。亦可
功能得名。若也七之别名。得名有四。现前一种。世局
得名。不痴罪处所。从境立目。不痴本对于痴。本痴不
在僧。约于前境。又复文言我今不痴。从僧乞不痴故
也。罪处所者。罪在前境。过不在僧。为他所举。前引后
违。作法治罚。微责罪实。名当前人。故亦从境。念忆自
言多人语。此三功能立目。如沓婆被谤。闻根外彰为
他举发。而致不和。僧知清净。举者非谬作法忆念。證
彼清净。情诤即灭。灭功由僧作忆念故。故下文言。我
今不忆。从僧乞忆念。明知功能。自言者。引过忏悔。能
灭诤故。多人语者。广集智人捉筹。表多人语。定理耶
正。能殄于诤故。草覆者。就喻受称。
第四总别通塞者。于此七中。名有总别。谓毗尼是总。
现前等七是别。各不相收故。若其据体。体有通塞。谓
现前一法体义通六。体状有通塞。下六体状塞而不
通。问云何现前体义通六。体有通塞。答五法三法。义
实该下。以名摄用。含收五十八现前故。然即于中。有
别现前。专对言诤。故复体塞。问相状如何。答现前五
三二法可知。如忆念中白。及二羯磨。皆言诸长老。不
须难诘问我。乃至第三羯磨。谁诸长老忍巳前。此是
出不犯道理谐调进不。谓是法现前。第三羯磨。谁诸
长老。忍僧与某甲。作忆念者嘿然。谁不忍者说。乃尽
结竟。此是劝受息诤。即是毗尼现前。即假僧人界。岂
非五法。义通于下。不痴五法。准忆念以说。自言五者。
功能得名。若也七之别名。得名有四。现前一种。世局
得名。不痴罪处所。从境立目。不痴本对于痴。本痴不
在僧。约于前境。又复文言我今不痴。从僧乞不痴故
也。罪处所者。罪在前境。过不在僧。为他所举。前引后
违。作法治罚。微责罪实。名当前人。故亦从境。念忆自
言多人语。此三功能立目。如沓婆被谤。闻根外彰为
他举发。而致不和。僧知清净。举者非谬作法忆念。證
彼清净。情诤即灭。灭功由僧作忆念故。故下文言。我
今不忆。从僧乞忆念。明知功能。自言者。引过忏悔。能
灭诤故。多人语者。广集智人捉筹。表多人语。定理耶
正。能殄于诤故。草覆者。就喻受称。
第四总别通塞者。于此七中。名有总别。谓毗尼是总。
现前等七是别。各不相收故。若其据体。体有通塞。谓
现前一法体义通六。体状有通塞。下六体状塞而不
通。问云何现前体义通六。体有通塞。答五法三法。义
实该下。以名摄用。含收五十八现前故。然即于中。有
别现前。专对言诤。故复体塞。问相状如何。答现前五
三二法可知。如忆念中白。及二羯磨。皆言诸长老。不
须难诘问我。乃至第三羯磨。谁诸长老忍巳前。此是
出不犯道理谐调进不。谓是法现前。第三羯磨。谁诸
长老。忍僧与某甲。作忆念者嘿然。谁不忍者说。乃尽
结竟。此是劝受息诤。即是毗尼现前。即假僧人界。岂
非五法。义通于下。不痴五法。准忆念以说。自言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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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何自言。谓说罪名说罪种忏悔。谓是法现前。云何
治。自责汝心生厌离。正是诤灭之处。即是毗尼现前。
亦假馀三。故五祇律。取自言者。恐未来世恶比丘。诽
谤清净。不得自言治。便驱出故。罪处所五法者。如白
及二羯磨。乃至第三羯磨。谁诸长老忍巳前。尽是微
寻。前言责罪处所。此是法现前。谁诸长老忍巳后。乃
尽结竟。是诤灭之所。即是毗尼现前。馀三可知。多人
语五者。文言作如是语者。捉不破舍罗。作如是语者。
捉破舍罗。乃至十三种行舍罗。此是法现前。别处数
筹巳。若如法语比丘多者。彼应白。如法比丘多。是毗
尼现前。馀三可知。草覆五法。如二众各言。共相咨禀。
乃至和众白等。谓是谐调进。不法现前。二众各言。长
老我今巳下。乃至作草覆忏悔。是毗尼现前。亦假馀
三法。即是五法义通下六。下六事别。各不相通。为是
僧法毗尼。及人对下六。灭非无有异。寻相似说。可以
思知。
第五法体。出不出者。先明出法不出法。谓忆念不痴
罪处所。作法竟时。诤情消殄。即出法体。馀四毗尼。作
羯磨竟时。诤事未除。但是方便。灭未究竟。故但列名。
如现前中。虽作简众白等。本未灭诤。自言中受忏白。
多人语中。差行舍罗人。白二草覆。和众白等。谓作此
法。灭未究竟。故不出法。次出体不出体。不出体者。问
如现前等四。不须出法。义或可尔。此四毗尼可无诤
灭之处。而并不辨灭体者何。答以定不定故。忆念等
治。自责汝心生厌离。正是诤灭之处。即是毗尼现前。
亦假馀三。故五祇律。取自言者。恐未来世恶比丘。诽
谤清净。不得自言治。便驱出故。罪处所五法者。如白
及二羯磨。乃至第三羯磨。谁诸长老忍巳前。尽是微
寻。前言责罪处所。此是法现前。谁诸长老忍巳后。乃
尽结竟。是诤灭之所。即是毗尼现前。馀三可知。多人
语五者。文言作如是语者。捉不破舍罗。作如是语者。
捉破舍罗。乃至十三种行舍罗。此是法现前。别处数
筹巳。若如法语比丘多者。彼应白。如法比丘多。是毗
尼现前。馀三可知。草覆五法。如二众各言。共相咨禀。
乃至和众白等。谓是谐调进。不法现前。二众各言。长
老我今巳下。乃至作草覆忏悔。是毗尼现前。亦假馀
三法。即是五法义通下六。下六事别。各不相通。为是
僧法毗尼。及人对下六。灭非无有异。寻相似说。可以
思知。
第五法体。出不出者。先明出法不出法。谓忆念不痴
罪处所。作法竟时。诤情消殄。即出法体。馀四毗尼。作
羯磨竟时。诤事未除。但是方便。灭未究竟。故但列名。
如现前中。虽作简众白等。本未灭诤。自言中受忏白。
多人语中。差行舍罗人。白二草覆。和众白等。谓作此
法。灭未究竟。故不出法。次出体不出体。不出体者。问
如现前等四。不须出法。义或可尔。此四毗尼可无诤
灭之处。而并不辨灭体者何。答以定不定故。忆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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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三品流转。如忆念者。不作不犯。不痴者。作而不
犯。人罪处所者。亦作亦犯。人用药揩准。即出灭体。谓
即法以辨灭体故。馀四毗尼。流转不定。如现前中。三
法五法。五法三法。乃至用多人语等。若欲具彰滥于
并用。若复随分少列。又谓恒定。是故总言应用现前。
自言忏中。或对一二三四。又就所引犯等。轻重亦是
不定。多人语中。三种行舍罗。都辨十三。故亦无准。草
覆地中。用法应定。然所诤不定。或从自言流来。或经
行草覆故。亦不彰灭处之体。此言体者。谓责灭之究
竟处所。
第六所为人圣凡者。阿含经。要罗汉被举。得作忆念。
凡夫不得。何以故。凡夫有故犯戒。罗汉无故犯。但有
误犯故。见论。忆念毗尼者。为爱尽比丘下。至舥含人。
不为凡夫。诸律不分圣凡。似得清净者。通行自馀。或
通不定。
第七次第者。此七位二凡灭之来。从下至上。是以初
四毗尼拟灭。四诤中。轻微诤者。作一憣列。即是对所
馀。除有一竟。第二下三毗尼拟灭。上品难除之诤。作
一番而列。即是对所除二竟。现前所以先者。以其现
前。众药之本。又复言诤四中之初。先明现前。拟灭言
诤。轻微易殄者。觅诤第二。是以次明忆念。不痴拟灭。
觅诤易除灭者。犯诤据三故。次第四明自言毗尼。据
灭轻犯之药。事诤通用。即以此四拟灭。事诤易除之
病。对上品中。多人语所以先者。对言诤故。罪处所以
犯。人罪处所者。亦作亦犯。人用药揩准。即出灭体。谓
即法以辨灭体故。馀四毗尼。流转不定。如现前中。三
法五法。五法三法。乃至用多人语等。若欲具彰滥于
并用。若复随分少列。又谓恒定。是故总言应用现前。
自言忏中。或对一二三四。又就所引犯等。轻重亦是
不定。多人语中。三种行舍罗。都辨十三。故亦无准。草
覆地中。用法应定。然所诤不定。或从自言流来。或经
行草覆故。亦不彰灭处之体。此言体者。谓责灭之究
竟处所。
第六所为人圣凡者。阿含经。要罗汉被举。得作忆念。
凡夫不得。何以故。凡夫有故犯戒。罗汉无故犯。但有
误犯故。见论。忆念毗尼者。为爱尽比丘下。至舥含人。
不为凡夫。诸律不分圣凡。似得清净者。通行自馀。或
通不定。
第七次第者。此七位二凡灭之来。从下至上。是以初
四毗尼拟灭。四诤中。轻微诤者。作一憣列。即是对所
馀。除有一竟。第二下三毗尼拟灭。上品难除之诤。作
一番而列。即是对所除二竟。现前所以先者。以其现
前。众药之本。又复言诤四中之初。先明现前。拟灭言
诤。轻微易殄者。觅诤第二。是以次明忆念。不痴拟灭。
觅诤易除灭者。犯诤据三故。次第四明自言毗尼。据
灭轻犯之药。事诤通用。即以此四拟灭。事诤易除之
病。对上品中。多人语所以先者。对言诤故。罪处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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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对觅诤故。草覆次者。除犯诤故。即用此三对事诤
难除故。次第如此。因辨总别离合戒。以二分毗尼。如
向所列二者。是对事即四也。文中随名随名有七。以
名摄用故。又言一切灭。灭即十四毗尼。或用相假。即
十三毗尼。以其下六。各带现前故。对事即二十六。又
可四十四。八十八离言诤。为三十四毗尼。谓独现前
有八十三种多人语。各带现前故。即二十六并前八。
故三十四。馀五毗尼。各带现前。即十通前。以为四十
四也。又对事八十八。又可为五十毗尼。及一百毗尼。
谓离犯诤中。四种自言。及草覆假用即十。通论觅六。
及言中三十四。合五十毗尼。对事诤一切灭灭。一百
毗尼。此谓随用离明。以药殄诤。有尔许种法。今伹言
七者。举名摄用尽故。如一现前。即摄五十八现前。更
无不尽。馀摄可知。故总言七灭随用一百也。
第八能灭人者。现前自言。能灭之人。义通三位。馀之
五灭。局僧方秉。所以可知。人通塞故。法亦宽狭。此谓
具法多少说者。即上二灭人有三故。法通三法五法
馀五局僧故。法唯五法。若用三法五法。相对说者。五
法通七。故所以宽。三但二中不通故狭。
第九治人灭罪殄诤分别者。通而言之。七俱殄诤。言
灭罪者。自言草覆罪诤。俱灭罪处所。有罪而不灭。馀
无罪可灭。治人不者。馀之六种。伹使灭诤。而不治人。
以人无过故。诤是斗乱故。须消殄罪处所者。将治人
法。以灭于诤。以人有违罪过故。亦治人亦灭诤。以治
难除故。次第如此。因辨总别离合戒。以二分毗尼。如
向所列二者。是对事即四也。文中随名随名有七。以
名摄用故。又言一切灭。灭即十四毗尼。或用相假。即
十三毗尼。以其下六。各带现前故。对事即二十六。又
可四十四。八十八离言诤。为三十四毗尼。谓独现前
有八十三种多人语。各带现前故。即二十六并前八。
故三十四。馀五毗尼。各带现前。即十通前。以为四十
四也。又对事八十八。又可为五十毗尼。及一百毗尼。
谓离犯诤中。四种自言。及草覆假用即十。通论觅六。
及言中三十四。合五十毗尼。对事诤一切灭灭。一百
毗尼。此谓随用离明。以药殄诤。有尔许种法。今伹言
七者。举名摄用尽故。如一现前。即摄五十八现前。更
无不尽。馀摄可知。故总言七灭随用一百也。
第八能灭人者。现前自言。能灭之人。义通三位。馀之
五灭。局僧方秉。所以可知。人通塞故。法亦宽狭。此谓
具法多少说者。即上二灭人有三故。法通三法五法
馀五局僧故。法唯五法。若用三法五法。相对说者。五
法通七。故所以宽。三但二中不通故狭。
第九治人灭罪殄诤分别者。通而言之。七俱殄诤。言
灭罪者。自言草覆罪诤。俱灭罪处所。有罪而不灭。馀
无罪可灭。治人不者。馀之六种。伹使灭诤。而不治人。
以人无过故。诤是斗乱故。须消殄罪处所者。将治人
法。以灭于诤。以人有违罪过故。亦治人亦灭诤。以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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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故。作法竟时。夺三十五。具行折伏。令其引罪。巳方
得为解。馀非治人故。不论须解祇。与作觅罪。巳是比
丘。应尽寿行八事。一不得度人。二不得受具戒。三不
得受依止。四不得受僧次请。五不得作僧使。六不得
作僧说戒人。七不得与僧答说毗尼。八不得与僧作
羯磨人。十律。作实觅羯磨。亦夺三十五。五分。本言治
有二种。一可悔二不可悔。不可悔者。与作尽寿。不可
悔。白四羯磨。馀六无斯过故。不是治人。
次释其文。即为七段。现前。自言。多人语。草覆。此四不
出法体故。但有列缘结名。馀三定故。出法药体。其文
各三。谓列缘辨体结名。俱不痴中。略无结名也。文中
自言。总言应不应。理通七聚。下是非亦然。药病相对
中。唯就可忏者。说如对僧忏。应摄残罪。以见文如此。
是以立义专言。二人横诤。自言灭之。理引通七。但为
初二。非可即了故。𨷂而不论。
第二次解所治之病。于中文二。初至呵责巳。先举诤
过白佛呵责。二告诸比丘巳下广辨四诤体相差别。
初中文二。第一起过文言。比丘共比丘尼诤者。不在
四诤之限。所以然者。若比丘尼论义。二众既别。复无
破僧。不在言摄。又无共用药灭故。或比丘举尼。尼举
比丘。亦非觅收。或比丘与尼诤二众犯。或二比丘诤
尼犯。或二诤比丘犯。皆非犯诤中摄。或比丘与尼诤
二众羯磨。亦非事收。或二比丘诤尼羯磨。成以不成。
此在言摄。以得破僧共用药故。二尼诤僧羯磨亦尔。
得为解。馀非治人故。不论须解祇。与作觅罪。巳是比
丘。应尽寿行八事。一不得度人。二不得受具戒。三不
得受依止。四不得受僧次请。五不得作僧使。六不得
作僧说戒人。七不得与僧答说毗尼。八不得与僧作
羯磨人。十律。作实觅羯磨。亦夺三十五。五分。本言治
有二种。一可悔二不可悔。不可悔者。与作尽寿。不可
悔。白四羯磨。馀六无斯过故。不是治人。
次释其文。即为七段。现前。自言。多人语。草覆。此四不
出法体故。但有列缘结名。馀三定故。出法药体。其文
各三。谓列缘辨体结名。俱不痴中。略无结名也。文中
自言。总言应不应。理通七聚。下是非亦然。药病相对
中。唯就可忏者。说如对僧忏。应摄残罪。以见文如此。
是以立义专言。二人横诤。自言灭之。理引通七。但为
初二。非可即了故。𨷂而不论。
第二次解所治之病。于中文二。初至呵责巳。先举诤
过白佛呵责。二告诸比丘巳下广辨四诤体相差别。
初中文二。第一起过文言。比丘共比丘尼诤者。不在
四诤之限。所以然者。若比丘尼论义。二众既别。复无
破僧。不在言摄。又无共用药灭故。或比丘举尼。尼举
比丘。亦非觅收。或比丘与尼诤二众犯。或二比丘诤
尼犯。或二诤比丘犯。皆非犯诤中摄。或比丘与尼诤
二众羯磨。亦非事收。或二比丘诤尼羯磨。成以不成。
此在言摄。以得破僧共用药故。二尼诤僧羯磨亦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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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诤虽。非四诤之限。今文列者。彰诤过故。第二时比
丘闻巳下如来呵责。
第二正辨诤中。文分为三。第一举数。第二列四诤名。
第三云何巳下广彰其相。广中文四。初至是为事诤
明诤境体。第二言诤以何为根巳下至是为事诤根。
解其四诤起之因本。第三言诤是善不善巳下至事
诤无记。约对三性通局差别。第四言言诤巳下简定
是非。所以须此四文次第者。初举所诤之法。即是境
体。既识所诤。因何而起。故须第二。明其诤根。虽知境
因。但诤是乖背。为唯不善。为说馀二。故须第三。义通
三性。三性之诤无不乖竞。恐成破损。理齐须灭。故并
诤摄。但三性之诤。义含是非。恐滥行法药。故须第四。
举是简非是者。须灭非者。不须判文虽尔。先择其义。
六门分别。一列数释名。二辨体。三得名。四所以。五次
第。六辨诤根。三性是非诤有四种。谓言诤觅诤犯诤
事。言诤者。理不自斑。藉言以显。详评是非。定理耶正。
彼此诤言。遂成乖忿。名之为诤。诤由言起。故曰言诤
觅诤者。内有三根。伺觅前罪。因举诣僧。遂生其诤。诤
由觅起。故曰觅诤。犯诤缘具作过。称之为犯。评犯生
评。故名犯诤。事诤者。巳起百四十五羯磨。相别称事。
评事致忿。名为事。第二体者。其义有两。一者诤体。二
者所诤境体。若论诤体。谓往复评理。举罪轻重。乃至
评事。以成此诤。正以色法声性。及非色非心名句味。
以为诤体。其三性心者。助业之因。非正业体也。若举
丘闻巳下如来呵责。
第二正辨诤中。文分为三。第一举数。第二列四诤名。
第三云何巳下广彰其相。广中文四。初至是为事诤
明诤境体。第二言诤以何为根巳下至是为事诤根。
解其四诤起之因本。第三言诤是善不善巳下至事
诤无记。约对三性通局差别。第四言言诤巳下简定
是非。所以须此四文次第者。初举所诤之法。即是境
体。既识所诤。因何而起。故须第二。明其诤根。虽知境
因。但诤是乖背。为唯不善。为说馀二。故须第三。义通
三性。三性之诤无不乖竞。恐成破损。理齐须灭。故并
诤摄。但三性之诤。义含是非。恐滥行法药。故须第四。
举是简非是者。须灭非者。不须判文虽尔。先择其义。
六门分别。一列数释名。二辨体。三得名。四所以。五次
第。六辨诤根。三性是非诤有四种。谓言诤觅诤犯诤
事。言诤者。理不自斑。藉言以显。详评是非。定理耶正。
彼此诤言。遂成乖忿。名之为诤。诤由言起。故曰言诤
觅诤者。内有三根。伺觅前罪。因举诣僧。遂生其诤。诤
由觅起。故曰觅诤。犯诤缘具作过。称之为犯。评犯生
评。故名犯诤。事诤者。巳起百四十五羯磨。相别称事。
评事致忿。名为事。第二体者。其义有两。一者诤体。二
者所诤境体。若论诤体。谓往复评理。举罪轻重。乃至
评事。以成此诤。正以色法声性。及非色非心名句味。
以为诤体。其三性心者。助业之因。非正业体也。若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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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所诤之法。谓境体者。对文以释。第三得名者。诤
虽有四。得名有二。言觅二诤约因受名犯事二诤。从
境立目。前二约因者。谓由言觅而生此二。故曰约因。
次二从境者。谓评犯事。以生后两故。第四立四者。释
有二义。一解凡生诤之境。不出众行二法。就行法中
有二。一犯不犯行。二轻重行。若评此二行。理相是非
犯。以不犯轻重等理。而生诤者。立为言诤。若三根举
觅犯。以不犯举来。诣僧不诤理相。而生诤者。判为觅
诤。若共评犯。作事不同。罪之轻重。而生诤者。名曰犯
罪诤。就众法中亦二。若未作百四十五。理相是非。立
为言诤。若诤巳起事。而生诤者。名为事诤。若评馀六
对事巳未故。俱为言诤。以斯义故。故立斯四收诤斯
尽。亦可一方化相故立四诤。第五次第。但理显由言
故。圣听论义。因评佛法。遂生其诤。是以言诤。最在初
诤。评犯义希。故在第三。事从三起。故在第四。第六门
中。若竖义者。四文之中。先解定体。体中四谛。即为四
段。下三各四类亦同。然就初言诤有三。谓举释结。馀
三类尔。
正辨言诤体中文四。一起净人文言。若比丘共比丘
诤言。简馀众故。二引十八事巳下。举所诤境界。三若
以如是巳下往复觅理是非。四遂彼此共斗者。因而
致诤对。第二文即辨境体之义。若汎评十八理相是
非。而生诤者。并是言诤摄。若诤巳起十八。方生四诤。
于九对中。可为三分。一谓犯不犯轻重两对。约行法
虽有四。得名有二。言觅二诤约因受名犯事二诤。从
境立目。前二约因者。谓由言觅而生此二。故曰约因。
次二从境者。谓评犯事。以生后两故。第四立四者。释
有二义。一解凡生诤之境。不出众行二法。就行法中
有二。一犯不犯行。二轻重行。若评此二行。理相是非
犯。以不犯轻重等理。而生诤者。立为言诤。若三根举
觅犯。以不犯举来。诣僧不诤理相。而生诤者。判为觅
诤。若共评犯。作事不同。罪之轻重。而生诤者。名曰犯
罪诤。就众法中亦二。若未作百四十五。理相是非。立
为言诤。若诤巳起事。而生诤者。名为事诤。若评馀六
对事巳未故。俱为言诤。以斯义故。故立斯四收诤斯
尽。亦可一方化相故立四诤。第五次第。但理显由言
故。圣听论义。因评佛法。遂生其诤。是以言诤。最在初
诤。评犯义希。故在第三。事从三起。故在第四。第六门
中。若竖义者。四文之中。先解定体。体中四谛。即为四
段。下三各四类亦同。然就初言诤有三。谓举释结。馀
三类尔。
正辨言诤体中文四。一起净人文言。若比丘共比丘
诤言。简馀众故。二引十八事巳下。举所诤境界。三若
以如是巳下往复觅理是非。四遂彼此共斗者。因而
致诤对。第二文即辨境体之义。若汎评十八理相是
非。而生诤者。并是言诤摄。若诤巳起十八。方生四诤。
于九对中。可为三分。一谓犯不犯轻重两对。约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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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辨。二约说不说众法以明。三约馀六对。以说行法
复二。若诤犯不犯。正生觅诤。或生言诤。若诤轻重。正
生犯诤。或生言觅众法中。诤说不说。但起事诤。其馀
六对。多生言诤。先解第一诤犯不犯。若事一而见异
者。即生言诤如。或为他举或二人横评言。不剃发剪
抓者。有犯一人言。发抓有命。不须剃除。不犯而生诤
者。谓迷圣教。要现前多人语。灭以药来验。故知言诤。
如是一切戒。伹是引所作事同而诤犯不犯理者。咸
在言诤中摄云何生觅。若有三根。举彼前犯。或复清
净言巳不犯。即含前两戒。可前巳引犯引重。后还拒
讳而生诤者。此是正生觅诤。谓须忆念等三灭故。方
是觅摄。次诤轻重生三诤者。云何生言。若评前人。所
作事同。而见有轻重者。是知如人横诤掘地之罪。一
言得提。一言犯吉。而生诤者。是言诤摄。谓须现前等
灭故。云何生觅。若前人实不犯重。能举有根。證前犯
重。所举自言。我不犯重但犯轻。重罪而生诤者。用忆
念灭。或痴时犯重。不痴犯轻。即不痴灭。或前引重后
言犯轻。用罪处所。除此诤轻重。觅诤中。摄云何正生
犯诤。若二人横评前犯。如见掘地一人。言某甲地。地
想掘犯提。一人言前人想疑犯吉。而生诤者。用自言
灭。或众共作罪。相朋致诤。各执轻重。或可自言不能
得灭。若深重不可寻究名种者。草覆忏悔。如斯执轻
重者。正生犯诤。众法成否。事诤可知。馀六对者。谓法
非法。毗尼非毗尼。有馀无馀。粗恶非粗恶。制非制。常
复二。若诤犯不犯。正生觅诤。或生言诤。若诤轻重。正
生犯诤。或生言觅众法中。诤说不说。但起事诤。其馀
六对。多生言诤。先解第一诤犯不犯。若事一而见异
者。即生言诤如。或为他举或二人横评言。不剃发剪
抓者。有犯一人言。发抓有命。不须剃除。不犯而生诤
者。谓迷圣教。要现前多人语。灭以药来验。故知言诤。
如是一切戒。伹是引所作事同而诤犯不犯理者。咸
在言诤中摄云何生觅。若有三根。举彼前犯。或复清
净言巳不犯。即含前两戒。可前巳引犯引重。后还拒
讳而生诤者。此是正生觅诤。谓须忆念等三灭故。方
是觅摄。次诤轻重生三诤者。云何生言。若评前人。所
作事同。而见有轻重者。是知如人横诤掘地之罪。一
言得提。一言犯吉。而生诤者。是言诤摄。谓须现前等
灭故。云何生觅。若前人实不犯重。能举有根。證前犯
重。所举自言。我不犯重但犯轻。重罪而生诤者。用忆
念灭。或痴时犯重。不痴犯轻。即不痴灭。或前引重后
言犯轻。用罪处所。除此诤轻重。觅诤中。摄云何正生
犯诤。若二人横评前犯。如见掘地一人。言某甲地。地
想掘犯提。一人言前人想疑犯吉。而生诤者。用自言
灭。或众共作罪。相朋致诤。各执轻重。或可自言不能
得灭。若深重不可寻究名种者。草覆忏悔。如斯执轻
重者。正生犯诤。众法成否。事诤可知。馀六对者。谓法
非法。毗尼非毗尼。有馀无馀。粗恶非粗恶。制非制。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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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行非常所行等。咸是事一见异故。多生言诤。若依
明了论。定此十八法。与此少异。彼论言。常行非常行。
说不说。此之二对。是阿毗达摩教中所明。细解其相。
前破僧。违谏戒巳广说。若准斯理。全不得以说。为事
诤境。又人以常行非常行制非制。为事诤境。此亦违
论文。今依论解觅犯。二境如前。判事诤境者。取毗尼
非毗尼。为事诤境。以众法为毗尼故。释义如前。其说
不说。回入作馀六中。合为言诤境觅诤。
第二辨中文三。一先明起诤人。二以三举事巳下辨
所觅境界。三作如是巳下正明举罪𨷂少第四句相
违。第二境中文三。一以三举事者。总彰所举。二破戒
巳下别列所举境。三见闻疑者。能举人所依三根。第
三正举中。依如是相觅罪共语者。正出举语不妄求
伴势力者。求伴助巳。谓举者。有称巳伴故。安慰其意
者。以方便𣽈言慰喻开晓。若举作忆念者。引證安此
事者。安有根作事。不安此事者。不安无根。不作事不
痴者。彰举者。内有解慧。不脱者。为显举者劝辞。汝若
从我忏悔。清净得脱。若不从我举忏。恶业所羁。故曰
不脱犯诤。伹有第二所评境界。𨷂有无馀三句之文。事
诤亦但有第二。𨷂无馀三也。言诤中事作等一释。谓断
言诤时。用现前多人语灭。于中有简众单白差人白
二。即诤此二。成不成义者。是中诤言事作。即断觅诤时。
有三白四。即诤此三。是觅诤中事作。断犯诤时。有受
忏悔单白。及和众白。即诤此二。而生诤者。是犯诤中
明了论。定此十八法。与此少异。彼论言。常行非常行。
说不说。此之二对。是阿毗达摩教中所明。细解其相。
前破僧。违谏戒巳广说。若准斯理。全不得以说。为事
诤境。又人以常行非常行制非制。为事诤境。此亦违
论文。今依论解觅犯。二境如前。判事诤境者。取毗尼
非毗尼。为事诤境。以众法为毗尼故。释义如前。其说
不说。回入作馀六中。合为言诤境觅诤。
第二辨中文三。一先明起诤人。二以三举事巳下辨
所觅境界。三作如是巳下正明举罪𨷂少第四句相
违。第二境中文三。一以三举事者。总彰所举。二破戒
巳下别列所举境。三见闻疑者。能举人所依三根。第
三正举中。依如是相觅罪共语者。正出举语不妄求
伴势力者。求伴助巳。谓举者。有称巳伴故。安慰其意
者。以方便𣽈言慰喻开晓。若举作忆念者。引證安此
事者。安有根作事。不安此事者。不安无根。不作事不
痴者。彰举者。内有解慧。不脱者。为显举者劝辞。汝若
从我忏悔。清净得脱。若不从我举忏。恶业所羁。故曰
不脱犯诤。伹有第二所评境界。𨷂有无馀三句之文。事
诤亦但有第二。𨷂无馀三也。言诤中事作等一释。谓断
言诤时。用现前多人语灭。于中有简众单白差人白
二。即诤此二。成不成义者。是中诤言事作。即断觅诤时。
有三白四。即诤此三。是觅诤中事作。断犯诤时。有受
忏悔单白。及和众白。即诤此二。而生诤者。是犯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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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作此释者。匪直理不相当。亦是收诤不尽。又释于
百四十五巳起羯磨。伹使诤成不成。理而生诤者。用
现前多人语灭。是谓言诤中事作。如似一白处作二
白。为他所举道。此不成所举之人。自言初白。自成后
白浪作。而生诤者。亦在言诤中事作。如瞻波作非法。
别众羯磨。七人共诤。佛判二人是法语。馀非法语等
类。咸是言诤中事作摄。若有三根。举彼非法羯磨不
成有罪所举之人。或言不作非法。被谤有根。或痴狂
时作。或前引后违。而生诤者。须用忆念等。三以灭故
类。诤百四十五羯磨等。并是觅诤中事作。若二人横
评他非法。别众等羯磨。一人言彼恶心兰。一人言懈
怠犯吉。事同而见异者。亦是言诤中事作。二人横评
他作非法。别众等羯磨。一人言此人恶心作犯兰。一
人言此懈怠心犯吉。或一人言彼作非法。和合羯磨。
一人言彼作法。别众羯磨。或作羯磨巳众共相朋。而
生诤者。此是事见俱不同。须用自言。草覆灭故。类馀
一切羯磨。如此起诤者。并是犯诤中事作。
次辨诤根。根者生义。四诤之兴。由斯起故。所以名根。
言诤中。三不善心三善心为根者。谓内因为根故。评
四种僧义。而生此诤。诤由僧起。故曰僧为根。此就境
缘说故。诤由人起。故曰人为根。六诤所起为根者。就
业说根故。如中阿含说。一浑戾不语。二恶性憙斗。三
谄曲。四贪嫉。五无惭愧。六邪见。十八破僧事者。以所
诤法。为根觅诤根。初贪无贪等。谓此等心中。举而生
百四十五巳起羯磨。伹使诤成不成。理而生诤者。用
现前多人语灭。是谓言诤中事作。如似一白处作二
白。为他所举道。此不成所举之人。自言初白。自成后
白浪作。而生诤者。亦在言诤中事作。如瞻波作非法。
别众羯磨。七人共诤。佛判二人是法语。馀非法语等
类。咸是言诤中事作摄。若有三根。举彼非法羯磨不
成有罪所举之人。或言不作非法。被谤有根。或痴狂
时作。或前引后违。而生诤者。须用忆念等。三以灭故
类。诤百四十五羯磨等。并是觅诤中事作。若二人横
评他非法。别众等羯磨。一人言彼恶心兰。一人言懈
怠犯吉。事同而见异者。亦是言诤中事作。二人横评
他作非法。别众等羯磨。一人言此人恶心作犯兰。一
人言此懈怠心犯吉。或一人言彼作非法。和合羯磨。
一人言彼作法。别众羯磨。或作羯磨巳众共相朋。而
生诤者。此是事见俱不同。须用自言。草覆灭故。类馀
一切羯磨。如此起诤者。并是犯诤中事作。
次辨诤根。根者生义。四诤之兴。由斯起故。所以名根。
言诤中。三不善心三善心为根者。谓内因为根故。评
四种僧义。而生此诤。诤由僧起。故曰僧为根。此就境
缘说故。诤由人起。故曰人为根。六诤所起为根者。就
业说根故。如中阿含说。一浑戾不语。二恶性憙斗。三
谄曲。四贪嫉。五无惭愧。六邪见。十八破僧事者。以所
诤法。为根觅诤根。初贪无贪等。谓此等心中。举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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诤也。举僧犯故。僧为根。僧犯由界故。就生诤远缘说
根。举人犯故。人为根。三举事者。谓是所犯事。以其不
诤。理相是非故。无十八法。此觅诤者。但是犯不犯一
对故也。犯诤根。伹有贪等。据犯因故。若就起诤行者。
亦应有三。善心僧等。如前说。三举事亦如前。六犯所
起为根。约业具说。如僧六辨事诤从三准前以说。
第三三性者。言觅事三。得通三性。犯无善犯。故唯通
二。若就诤行者。应通三性。言诤三性者。若为名利。或
折辱他心。胜负之情。论理诤者。是其不善。为欲显扬
佛法。情存觅理。不于利誉者。是言诤善非前二心。即
是无记。觅净文二。初总举通三。第二别释通。三即以
为三。先解善觅。于中文三。第一总举人善心伺觅。二
以三举事巳下别彰觅事。三以如是巳下正明其举。
言别彰者。以三举事等者。广前伺觅。第二内有五法
巳下广前善心也。伺觅有三。一三举者总彰。二列破
戒等。是别列所觅事。三见闻疑见觅所依根。第二内
有五法。广前善心者有二种。一出善心。前言善心。如
何是善。谓内有五法。第二以何知有此五法者。即出
其相。以二义故。所以知善。一为令前人。自行清净。文
言无犯等。二欲令于众清净。外无见闻之讥故。文言
莫令此人有恶名流布。第三正举文义如上。次不善
分三。初总举不善心伺觅。二以三举事巳下别彰释
前。三以如是巳下彰非法。举别中文二。初释伺觅文
三。初以三举事。总彰所举。二破戒等。别列所举事。三
根。举人犯故。人为根。三举事者。谓是所犯事。以其不
诤。理相是非故。无十八法。此觅诤者。但是犯不犯一
对故也。犯诤根。伹有贪等。据犯因故。若就起诤行者。
亦应有三。善心僧等。如前说。三举事亦如前。六犯所
起为根。约业具说。如僧六辨事诤从三准前以说。
第三三性者。言觅事三。得通三性。犯无善犯。故唯通
二。若就诤行者。应通三性。言诤三性者。若为名利。或
折辱他心。胜负之情。论理诤者。是其不善。为欲显扬
佛法。情存觅理。不于利誉者。是言诤善非前二心。即
是无记。觅净文二。初总举通三。第二别释通。三即以
为三。先解善觅。于中文三。第一总举人善心伺觅。二
以三举事巳下别彰觅事。三以如是巳下正明其举。
言别彰者。以三举事等者。广前伺觅。第二内有五法
巳下广前善心也。伺觅有三。一三举者总彰。二列破
戒等。是别列所觅事。三见闻疑见觅所依根。第二内
有五法。广前善心者有二种。一出善心。前言善心。如
何是善。谓内有五法。第二以何知有此五法者。即出
其相。以二义故。所以知善。一为令前人。自行清净。文
言无犯等。二欲令于众清净。外无见闻之讥故。文言
莫令此人有恶名流布。第三正举文义如上。次不善
分三。初总举不善心伺觅。二以三举事巳下别彰释
前。三以如是巳下彰非法。举别中文二。初释伺觅文
三。初以三举事。总彰所举。二破戒等。别列所举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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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所依根。二内无五法。释不善心有两。一内无五法
正解不善心。二明不善心相有两。第一欲令前人。自
行不清净故。文言欲令此人有犯垢秽不清净罪不
出。二欲令前人于众法不清净。外彰见闻之丑故。文
言乃至流布。第三正非法举中。不妄求伴者。亦随妄
情。非法求助。不安慰者。内无五法粗言呵责。作举忆
念者。妄引證明。安此事者。安无根不犯事。不安有根
他事内无明慧故。痴不脱者。非法举罪。俱不免羁累
故。无记比说可知。犯诤文二。初总举章门。不通善性。
二别释有两。初不善者。凡夫人学人。学人者下三果
人。或以遮过故。或凡夫人犯通略广学人犯略也。无
记犯者。谓凡人学人不故犯。及无着人犯。十律。凡夫
人三性俱犯。善心犯者。如新受戒比丘。不知戒相。自
手拔佛塔边草等。又慈心煞人等。不善心。谓故犯戒。
无记心犯者。非上二种者。是文中不论学人。忧婆问。
罗汉三性心何心犯。佛言。所有犯者。皆是无记心。如
罗汉不忆有长衣。忘不嘱授。非时入聚落。是事诤随
三。准说可知。
第四文简定是非。是非者静理之言。是其言诤。馀言
馀诤。则非言诤。伺觅他罪。因生忿竞。是其觅诤。馀觅
馀诤。则非觅。评犯致忿。是其犯诤。馀犯馀诤。则非犯
诤。共诤百四十五。羯磨之事。巳起成否。是其事诤。馀
事馀诤。则非事诤。是非如此。先约言诤。料简是非。馀
类可知。
正解不善心。二明不善心相有两。第一欲令前人。自
行不清净故。文言欲令此人有犯垢秽不清净罪不
出。二欲令前人于众法不清净。外彰见闻之丑故。文
言乃至流布。第三正非法举中。不妄求伴者。亦随妄
情。非法求助。不安慰者。内无五法粗言呵责。作举忆
念者。妄引證明。安此事者。安无根不犯事。不安有根
他事内无明慧故。痴不脱者。非法举罪。俱不免羁累
故。无记比说可知。犯诤文二。初总举章门。不通善性。
二别释有两。初不善者。凡夫人学人。学人者下三果
人。或以遮过故。或凡夫人犯通略广学人犯略也。无
记犯者。谓凡人学人不故犯。及无着人犯。十律。凡夫
人三性俱犯。善心犯者。如新受戒比丘。不知戒相。自
手拔佛塔边草等。又慈心煞人等。不善心。谓故犯戒。
无记心犯者。非上二种者。是文中不论学人。忧婆问。
罗汉三性心何心犯。佛言。所有犯者。皆是无记心。如
罗汉不忆有长衣。忘不嘱授。非时入聚落。是事诤随
三。准说可知。
第四文简定是非。是非者静理之言。是其言诤。馀言
馀诤。则非言诤。伺觅他罪。因生忿竞。是其觅诤。馀觅
馀诤。则非觅。评犯致忿。是其犯诤。馀犯馀诤。则非犯
诤。共诤百四十五。羯磨之事。巳起成否。是其事诤。馀
事馀诤。则非事诤。是非如此。先约言诤。料简是非。馀
类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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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言诤中。文分为三。初言言诤等者。第一先以诤言
互对。总为四句。第二或有言。即是言诤巳下对是简
非。开分七门。第三云何巳下广释定是简非之相。初
文者。是中四门。一言言诤。二言诤言。三言诤。四诤言。
定文虽尔。然有人说此四句中。为简馀言。第一第三。
以言即诤。为简馀诤。第二第四以诤即言。然此四中。
初二以为一对。后二复为一对。此二对中。所以前对
言即言诤。言诤即言为别后故。何故后对言即单诤。
单诤即言为别前故。实理相似。为别二对。故有单复
莫不初与。第三同简馀言。第二第四。同简馀诤。此义
不尔。所以然者。如第二句言诤。言假简非者。即应文
云。或有言诤非言。既云非言。若对此文。如何得称为
简。馀诤若简诤者。直应言道或有诤非言也。所以将
言。乃至简非。即弃言而独简简诤。又复问云。前对何
以言即言诤。言诤即言。如何简非直云诤非言也。故
今更解此四。前二一对。以言即言诤。以言诤即言者。
谓以通言别诤。递相即异。为简馀言。次二一对。以言
即诤。以诤即言者。谓以通言通递相即异。为简馀言。
亦简馀诤。云何此诤及言。通别相耶。如第一言字。通
是非义故。别诤者。举四中言诤故。第二对通言如前
云。通诤者。直举其诤。诤通于四。今不以言等别之。故
名通诤。问此二对何异。异相有二。一者语异。如向所
定。二对之别者。是二所简异。此二对中。各以言对诤。
同简馀言。各以诤则对言。所简即异故。谓第二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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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诤对言。使简馀言。第四以通诤对言。方简馀诤故。
问若据后对。巳是具足。简言简诤。何劳初对。答若唯
有下对。伹得通言通诤。简异馀言。馀未诤未有通别
诤。专简馀言。谓以通诤对言简诤。以别诤对言简言。
故须两对。方可尽理。若伹一对。简异不周故尔。本非
对诤。始终难易。及云定诤多少等也。
第二对是简非。开上四章。为七门者。若据前门。当相
正解。但应有四。各举非显。是具应成八。谓上四句。各
举一非。故人云。第二句举非一门。同第四门举非。文
略不彰。故但有七。今解不尔。初一下二。此之三句。并
有举非显是。即成六门。第二句者。但出其是。亦应举
非道。云或有言诤非言。非言者。非馀不生诤言。即为
八门。巳云言诤。复云非言。恐滥不出故。但七门所简。
既异本不同。第八若此同故。不出者初句。第二举非
义。同第三简非。何以初句。亦同举非文。共儿语等。二
处同有。若此非妨者。第二举非。亦何独略。故知不尔。
其七门者。第一或有言。即是言诤。即是初句。为简馀
言故。以言即诤。第二或有言非言诤。举非显是。举彼
妨言。非是言诤。显前执言。是其言诤。第三有言诤即
是言。即上第二句。彰其即是。应亦举非。或有言诤非
言。简去馀言滥故不举。或可理不得举。第四或有言
即诤者。正解第三门。或有言即上言字。即是诤者。即
第三句中。下诤字。为简馀言故。将言即诤。第五或有
言非诤者。举非显是。还举好言是其诤。显向恶言。即
问若据后对。巳是具足。简言简诤。何劳初对。答若唯
有下对。伹得通言通诤。简异馀言。馀未诤未有通别
诤。专简馀言。谓以通诤对言简诤。以别诤对言简言。
故须两对。方可尽理。若伹一对。简异不周故尔。本非
对诤。始终难易。及云定诤多少等也。
第二对是简非。开上四章。为七门者。若据前门。当相
正解。但应有四。各举非显。是具应成八。谓上四句。各
举一非。故人云。第二句举非一门。同第四门举非。文
略不彰。故但有七。今解不尔。初一下二。此之三句。并
有举非显是。即成六门。第二句者。但出其是。亦应举
非道。云或有言诤非言。非言者。非馀不生诤言。即为
八门。巳云言诤。复云非言。恐滥不出故。但七门所简。
既异本不同。第八若此同故。不出者初句。第二举非
义。同第三简非。何以初句。亦同举非文。共儿语等。二
处同有。若此非妨者。第二举非。亦何独略。故知不尔。
其七门者。第一或有言。即是言诤。即是初句。为简馀
言故。以言即诤。第二或有言非言诤。举非显是。举彼
妨言。非是言诤。显前执言。是其言诤。第三有言诤即
是言。即上第二句。彰其即是。应亦举非。或有言诤非
言。简去馀言滥故不举。或可理不得举。第四或有言
即诤者。正解第三门。或有言即上言字。即是诤者。即
第三句中。下诤字。为简馀言故。将言即诤。第五或有
言非诤者。举非显是。还举好言是其诤。显向恶言。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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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其诤。第六有诤即言。正解第四门有诤。即是第四
句中上诤字。即是言。第四句未言字。为简馀诤故。将
诤即言。第七有诤非言者。举非显是。谓举馀诤不即
是言。显示前诤。即是其言。
第三广辨。定是简非之相。依向七门。次第辨释。云何
有言。即是言诤。牒问初问。次广释之。若比丘等者。举
起诤人。简馀众故。异类相诤。非四摄故。比丘既尔。对
尼亦然。谓尼共尼诤。谓今且寄比丘以说之。云诤言
者。简馀三诤。以十八事者。总举所诤境界。法非法等。
别列所诤。以如是相共诤者。总显诤相互相斗。彼此
不和。总彰诤过。各执巳见。不从他语。彼此相非共相
破毁。故曰乃至不和。是为下结。云何有言非言诤者。
牒问第二。若文共见语等。举世间善言。类比丘善。言
非是言诤。是为下结。云何言诤。即是言者。牒问第三。
释结同前。云何言即诤。牒问第四。释结亦同。云何言
非诤牒问第五。释结准前。云何诤即是言。牒释第六。
云何诤非言。牒释第七。
次解觅诤。亦应三门。一先以诤觅互对。总为四句。二
对是简非。开分七门。三广辨释简非之相。今此文中。
伹有初总为四句。一觅觅诤。二觅诤觅。三觅诤。四诤
觅。初两一对。通觅别诤。递相即异。为简馀觅。次两一
对。通觅通诤。递相即异。为简馀觅。亦简馀诤。所以须
简者。馀觅不生诤。理不须灭馀诤。以馀药灭故。非此
所收。若是觅是诤者。可须忆念等灭。故须简之。次开
句中上诤字。即是言。第四句未言字。为简馀诤故。将
诤即言。第七有诤非言者。举非显是。谓举馀诤不即
是言。显示前诤。即是其言。
第三广辨。定是简非之相。依向七门。次第辨释。云何
有言。即是言诤。牒问初问。次广释之。若比丘等者。举
起诤人。简馀众故。异类相诤。非四摄故。比丘既尔。对
尼亦然。谓尼共尼诤。谓今且寄比丘以说之。云诤言
者。简馀三诤。以十八事者。总举所诤境界。法非法等。
别列所诤。以如是相共诤者。总显诤相互相斗。彼此
不和。总彰诤过。各执巳见。不从他语。彼此相非共相
破毁。故曰乃至不和。是为下结。云何有言非言诤者。
牒问第二。若文共见语等。举世间善言。类比丘善。言
非是言诤。是为下结。云何言诤。即是言者。牒问第三。
释结同前。云何言即诤。牒问第四。释结亦同。云何言
非诤牒问第五。释结准前。云何诤即是言。牒释第六。
云何诤非言。牒释第七。
次解觅诤。亦应三门。一先以诤觅互对。总为四句。二
对是简非。开分七门。三广辨释简非之相。今此文中。
伹有初总为四句。一觅觅诤。二觅诤觅。三觅诤。四诤
觅。初两一对。通觅别诤。递相即异。为简馀觅。次两一
对。通觅通诤。递相即异。为简馀觅。亦简馀诤。所以须
简者。馀觅不生诤。理不须灭馀诤。以馀药灭故。非此
所收。若是觅是诤者。可须忆念等灭。故须简之。次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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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门。次释比前犯事二诤类。释理同故。言亦如上。
自下第三病药相对。殄灭方法。分文有三。第一至僧
亦如是。汎明现前是非。第二阿难巳下讫一切灭灭。
正明药病相对。灭诤方法。第三忧婆离巳下汎问自
言如非。以现前众药之本故。先料简是非。非者弃舍。
是者随用。至于对诤。不复应彰。悬指上文。省而义要
故尔。又下须问自言是非者。以上未料简故。初现前
中。分文有二。初至僧亦如是。汎明其非。彰过使弃。二
若比丘巳下正明如法识。是遵修言诤。及言诤中。事
作此二由。评理是非。而生其诤。理为教显。是以三藏
法师。依教而判定理是非。诤情遂息故。触现前。即能
得灭。馀之二诤不评。理相是非。为是现前。不能独灭。
要随配方殄。此中现前。汎明是非。未有□当今欲解
者。且拟一法。以释此文。非谓正灭言诤下品也。如一
白处作二白。即坐众僧诤。此羯磨一人言。初白自成
后白浪。作此法成就。一人言。作法不成。彼此忿诤。径
人取判定其是非。非中十六句。位分为二。初十二句。
三法非。次有四句。五法非。三法非。十二者。一比丘。二
比丘。三比丘。作头各四句如文。故文言。若一比丘者。
谓断诤人。次言在一比丘前者。谓起诤人能所言义
往反合是一人现前。好言教语者。谓妄定道理。谐和
彼此。总举欲作。说非为是。故若缤者。略举所诤之事。
非谓巳治。能断事人非法。乃至非佛教。此出所断事。
前法理实。不成非法故也。彼作如是言巳下说非为
自下第三病药相对。殄灭方法。分文有三。第一至僧
亦如是。汎明现前是非。第二阿难巳下讫一切灭灭。
正明药病相对。灭诤方法。第三忧婆离巳下汎问自
言如非。以现前众药之本故。先料简是非。非者弃舍。
是者随用。至于对诤。不复应彰。悬指上文。省而义要
故尔。又下须问自言是非者。以上未料简故。初现前
中。分文有二。初至僧亦如是。汎明其非。彰过使弃。二
若比丘巳下正明如法识。是遵修言诤。及言诤中。事
作此二由。评理是非。而生其诤。理为教显。是以三藏
法师。依教而判定理是非。诤情遂息故。触现前。即能
得灭。馀之二诤不评。理相是非。为是现前。不能独灭。
要随配方殄。此中现前。汎明是非。未有□当今欲解
者。且拟一法。以释此文。非谓正灭言诤下品也。如一
白处作二白。即坐众僧诤。此羯磨一人言。初白自成
后白浪。作此法成就。一人言。作法不成。彼此忿诤。径
人取判定其是非。非中十六句。位分为二。初十二句。
三法非。次有四句。五法非。三法非。十二者。一比丘。二
比丘。三比丘。作头各四句如文。故文言。若一比丘者。
谓断诤人。次言在一比丘前者。谓起诤人能所言义
往反合是一人现前。好言教语者。谓妄定道理。谐和
彼此。总举欲作。说非为是。故若缤者。略举所诤之事。
非谓巳治。能断事人非法。乃至非佛教。此出所断事。
前法理实。不成非法故也。彼作如是言巳下说非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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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曰如是言。乃至是佛所教。此是非法。法现前当
受行。是妄劝忍领。此是非法非毗尼。现前如是。诤事
灭巳下结其非法。谓前实不成。妄判为成。不合圣教。
正灭法轨。故曰非法。亦具三法。故称相似。次有十一
类亦同然。次四五法非亦比前说。
次辨如中亦十六句。初十二句三法如。次四五法如。
一比丘为一。比丘中文四。一举三现前。二若作如是
巳下结成如故。三是中巳下牒名解释。四若比丘巳
下结发起人罪。初文三法现前者。若一比丘断诤人。
在一比丘前者。起诤人。以须人现前故。此能所合成
人现前。二好言教语巳下且约一事论之。如一人持
欲忘而不说。便作羯磨。彼人言。既不说欲。别众不成。
此人言。既至众中。虽不说成。寄诤此法。文言好言教
语。先说是道理者。谐和彼此。故言如彼此。故言如法。
乃至如佛教者。此举所诤羯磨实成。故曰如法能灭
恶生善故。如毗尼称于圣教故。如佛教彼如是言巳
下谓断诤者。亦印可前法为是。故曰乃至如佛所教。
此是法现前。汝当受是忍可劝受持。流通是毗尼现
前。次结成现前。次释现前。如文可知。四结发起之𠎝。
三人发起。一即坐断事人。二后来人。三新受戒。谓是
初诤者。初者新也。谓对我后来等二人我不在坐望
我应同未灭之诤。故言谓是初诤佛判。但使灭竟。皆
是巳灭。非谓望巳不灭。故说为初。俱得提罪。次十一
同前可知。僧为一。比丘分为四。一五法现前。二若如
受行。是妄劝忍领。此是非法非毗尼。现前如是。诤事
灭巳下结其非法。谓前实不成。妄判为成。不合圣教。
正灭法轨。故曰非法。亦具三法。故称相似。次有十一
类亦同然。次四五法非亦比前说。
次辨如中亦十六句。初十二句三法如。次四五法如。
一比丘为一。比丘中文四。一举三现前。二若作如是
巳下结成如故。三是中巳下牒名解释。四若比丘巳
下结发起人罪。初文三法现前者。若一比丘断诤人。
在一比丘前者。起诤人。以须人现前故。此能所合成
人现前。二好言教语巳下且约一事论之。如一人持
欲忘而不说。便作羯磨。彼人言。既不说欲。别众不成。
此人言。既至众中。虽不说成。寄诤此法。文言好言教
语。先说是道理者。谐和彼此。故言如彼此。故言如法。
乃至如佛教者。此举所诤羯磨实成。故曰如法能灭
恶生善故。如毗尼称于圣教故。如佛教彼如是言巳
下谓断诤者。亦印可前法为是。故曰乃至如佛所教。
此是法现前。汝当受是忍可劝受持。流通是毗尼现
前。次结成现前。次释现前。如文可知。四结发起之𠎝。
三人发起。一即坐断事人。二后来人。三新受戒。谓是
初诤者。初者新也。谓对我后来等二人我不在坐望
我应同未灭之诤。故言谓是初诤佛判。但使灭竟。皆
是巳灭。非谓望巳不灭。故说为初。俱得提罪。次十一
同前可知。僧为一。比丘分为四。一五法现前。二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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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巳下结名成就。三牒名解释。四彰发起之罪。初五
现前中。略无其界。三解现前者。言所持法者。持前是
非道理故。持毗尼者。持此道理。劝受息诤故。义往反
以辨人者。容通能所合以明之。僧现前者。谓和合者。
是在内羯磨。作制限者。谓作法界。简自然界故。发起
人四谓加与欲后悔下三类尔。
次释第二灭诤方法。对殄四诤即为四。文言诤有三。
初总问答。用药多少。简馀五药故。次阿难巳下别问
别答。彰弥灭方法。三五种平党人下断诤人优劣。前
总问答者。问意既有七药。未知言诤。用药多少。故曰
几灭灭。佛亦总答。此七药中。但用二种。谓现前多人
语。故言二灭灭。所以尔者。解曰言诤。由评理邪正。法
相是非。各言巳是不能刊定。遂生其诤。然法相道理。
为教所载。是以三藏法师。依圣教道理。刊正判决。用
现前多人语。定理是非。耶正既分。诤情殄息。病药相
当。故用斯两。馀五非此对治。如觅中三毗尼。诤由人
起。清浊未分。是以生诤。须用忆念。不痴定人清。罪处
所定人浊。清浊既分。诤遂消殄。是彼对治。故言诤评
理而生。若用忆念等三虽。可定人清浊。理相不分。犹
自生诤。非此对治。故不须用。又犯诤之生。为诤前人
犯之轻重。又由执犯。辄治生诤故。须自言引过。定罪
轻重。若或相朋径历年月。自言不灭。须用草覆。言诤
评理。不诤罪事。不同犯有轻重。何用自言草覆。又复
理本清净。何用自言。揽过归巳。理须显彰。焉用草覆。
现前中。略无其界。三解现前者。言所持法者。持前是
非道理故。持毗尼者。持此道理。劝受息诤故。义往反
以辨人者。容通能所合以明之。僧现前者。谓和合者。
是在内羯磨。作制限者。谓作法界。简自然界故。发起
人四谓加与欲后悔下三类尔。
次释第二灭诤方法。对殄四诤即为四。文言诤有三。
初总问答。用药多少。简馀五药故。次阿难巳下别问
别答。彰弥灭方法。三五种平党人下断诤人优劣。前
总问答者。问意既有七药。未知言诤。用药多少。故曰
几灭灭。佛亦总答。此七药中。但用二种。谓现前多人
语。故言二灭灭。所以尔者。解曰言诤。由评理邪正。法
相是非。各言巳是不能刊定。遂生其诤。然法相道理。
为教所载。是以三藏法师。依圣教道理。刊正判决。用
现前多人语。定理是非。耶正既分。诤情殄息。病药相
当。故用斯两。馀五非此对治。如觅中三毗尼。诤由人
起。清浊未分。是以生诤。须用忆念。不痴定人清。罪处
所定人浊。清浊既分。诤遂消殄。是彼对治。故言诤评
理而生。若用忆念等三虽。可定人清浊。理相不分。犹
自生诤。非此对治。故不须用。又犯诤之生。为诤前人
犯之轻重。又由执犯。辄治生诤故。须自言引过。定罪
轻重。若或相朋径历年月。自言不灭。须用草覆。言诤
评理。不诤罪事。不同犯有轻重。何用自言草覆。又复
理本清净。何用自言。揽过归巳。理须显彰。焉用草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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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此二灭。伹是灭诤。不治人灭罪。
次下释文。如昔解文三。初至僧亦如是。以单现前灭。
言诤下品。第二彼诤比丘不忍第一僧巳下次以现
前灭。言诤中品。第三尔时舍卫国巳下总用二药灭。
言诤上品也。此未必然。以其细论品数。从一次第。乃
至多人语。九重流转。此九之中若也理清当处除灭。
即为九处灭。如其不定。终讫多人语。三种互有流转
义。故彼言行筹巳自收。取于屏处。若数不如法筹多
应更令起相远坐人人窃语。此是法语。律语佛之所
教。大德当舍。非法非律非佛教。如是语巳。复更行筹
故。今解者。不须约上中下三品局释也。
大文分二。初明独现前灭。第二尔时舍卫巳下用二
毗尼灭。前文分二。初一问答以上虽言用。二颇得独
用。现前不用多人语。不是其别问。佛言。有即别问答。
何以不更问。佛颇有言诤。用一多人。不用现前耶。解
曰。阿难巳知现前。是众药之本故问。单用其多人语。
不离现前。故不须问。但多人语者。唯是能断诤僧。有
差别故。现前中僧。谓界内不尽集。唯白简智慧者。断
多人语者。是僧皆集。不须简别。可界尽集。唯除与欲
者。巳外断理是非。与现前大同。故多人语。不得别行。
二问言何者是巳下次一问答。佛生灭之法体。随能
灭人。即可为八。初一比丘灭。二二比丘。三三比丘灭。
四僧为比丘讫。是中现前义如上此处僧灭。五若彼
诤比丘道路不得如法巳下讫波逸提。如上异界僧
次下释文。如昔解文三。初至僧亦如是。以单现前灭。
言诤下品。第二彼诤比丘不忍第一僧巳下次以现
前灭。言诤中品。第三尔时舍卫国巳下总用二药灭。
言诤上品也。此未必然。以其细论品数。从一次第。乃
至多人语。九重流转。此九之中若也理清当处除灭。
即为九处灭。如其不定。终讫多人语。三种互有流转
义。故彼言行筹巳自收。取于屏处。若数不如法筹多
应更令起相远坐人人窃语。此是法语。律语佛之所
教。大德当舍。非法非律非佛教。如是语巳。复更行筹
故。今解者。不须约上中下三品局释也。
大文分二。初明独现前灭。第二尔时舍卫巳下用二
毗尼灭。前文分二。初一问答以上虽言用。二颇得独
用。现前不用多人语。不是其别问。佛言。有即别问答。
何以不更问。佛颇有言诤。用一多人。不用现前耶。解
曰。阿难巳知现前。是众药之本故问。单用其多人语。
不离现前。故不须问。但多人语者。唯是能断诤僧。有
差别故。现前中僧。谓界内不尽集。唯白简智慧者。断
多人语者。是僧皆集。不须简别。可界尽集。唯除与欲
者。巳外断理是非。与现前大同。故多人语。不得别行。
二问言何者是巳下次一问答。佛生灭之法体。随能
灭人。即可为八。初一比丘灭。二二比丘。三三比丘灭。
四僧为比丘讫。是中现前义如上此处僧灭。五若彼
诤比丘道路不得如法巳下讫波逸提。如上异界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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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六若彼诤比丘不能中道巳下讫波逸提。如上异
界众多三藏灭。七往二比丘巳下至二三藏灭。八往
一比丘巳下异界一三藏灭。此八能灭人中。若以界
分别。前四同界人。后四异界人。若约现前三五者。初
三后三。用三法现前灭。四五二僧。用五法现前灭。若
人多少者。初四从一至僧。后四从僧至一。今八分上
下者。不约法之三五。不专约数多少。及界同异。但约
三藏断诤之人。行解胜劣。以为次第也。第一明一比
丘灭。亦为四文。一三宝现前灭。二是为阿难巳下结
名成灭。三解现前义。四应有发起之罪文略。若一比
丘等。人现前。好言巳下至是佛教。法现前。既欲刊定。
先其出诤。为诤何等。如下增十二中。文同义异义同
等四句。刊定尽得。今且寄遮性以论。如竖义者。言粗
等性恶重。媒房等遮恶轻。论义者。言既同一篇。何有
轻重。是非未分。而生其诤。径于三藏。判定是非。好言
教语者。谓依教判是非之语。是法是毗尼者。谓汎举
竖义者。称理合当。能灭恶生善。故言是法是毗尼。不
乖圣说。故曰是佛所教。彼作如是言等者。谓断诤者。
印可竖义法师。为是惬顺佛意。故言如法如毗尼是
佛教。上来法现前。受是忍是者。劝彼秉纳。安心勿舍。
此是毗尼现前。馀义如上。二比丘灭。三比丘灭如上。
故并言亦如是。第四僧灭分二。初说僧亦如是。对僧
判灭。二佛语阿难巳下道路不对僧前灭。前三处灭。
略无道路灭。对僧前灭中。约所为境四。有先对一人
界众多三藏灭。七往二比丘巳下至二三藏灭。八往
一比丘巳下异界一三藏灭。此八能灭人中。若以界
分别。前四同界人。后四异界人。若约现前三五者。初
三后三。用三法现前灭。四五二僧。用五法现前灭。若
人多少者。初四从一至僧。后四从僧至一。今八分上
下者。不约法之三五。不专约数多少。及界同异。但约
三藏断诤之人。行解胜劣。以为次第也。第一明一比
丘灭。亦为四文。一三宝现前灭。二是为阿难巳下结
名成灭。三解现前义。四应有发起之罪文略。若一比
丘等。人现前。好言巳下至是佛教。法现前。既欲刊定。
先其出诤。为诤何等。如下增十二中。文同义异义同
等四句。刊定尽得。今且寄遮性以论。如竖义者。言粗
等性恶重。媒房等遮恶轻。论义者。言既同一篇。何有
轻重。是非未分。而生其诤。径于三藏。判定是非。好言
教语者。谓依教判是非之语。是法是毗尼者。谓汎举
竖义者。称理合当。能灭恶生善。故言是法是毗尼。不
乖圣说。故曰是佛所教。彼作如是言等者。谓断诤者。
印可竖义法师。为是惬顺佛意。故言如法如毗尼是
佛教。上来法现前。受是忍是者。劝彼秉纳。安心勿舍。
此是毗尼现前。馀义如上。二比丘灭。三比丘灭如上。
故并言亦如是。第四僧灭分二。初说僧亦如是。对僧
判灭。二佛语阿难巳下道路不对僧前灭。前三处灭。
略无道路灭。对僧前灭中。约所为境四。有先对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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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四如上。二三僧亦尔。道路灭中文有前三。略无发
起。此虽去诣馀处。今若消殄。犹是前僧力故。第五僧
中文二。初讫波逸提。如上僧而灭。二彼诤比丘巳下
道路思量。非对僧灭。前文有三。初讫舍此诤事。付诤
方法。第二此僧应语彼比丘巳讫下应作如是受诤。
教僧受诤仪轨。第三受巳下示僧灭诤之法。付中有
四。初至舍此诤事。说巳诤起因本。总由来意。请求灭
舍。第二若长老不能如法巳下正明非法灭诤。令诤
深重。怖令如法灭。第三不如法下欲明匪直生诤。容
成破僧。住止不乐。第四彼诤比丘巳下结劝舍法。初
文有三。第一从初至长老所。申巳来意。于中五子句。
我此诤事总举。次说其因本。故曰如是起等。次僧作
如是灭。申前僧灭。次我不忍可者。申巳不受。诤未能
息。次是故等者。结其来意。第二善哉长老巳下请求
如法灭法望反前灭。第三若长老能为我等巳下彰
巳能舍受诤四句。第一至灭此诤事不。正明劝如实
说。我当量宜。评其如法灭。于中文四。一长老诤事者。
对起诤人。总举其诤事。若如是巳下责诤因本。三如
彼僧灭诤者。责前僧灭法。四若能如实说巳下劝依
实说。量宜评灭。第二若长老诤事巳下正明说不称
实。不审得意判诤。令净深重。怖令如法说。第三非法
非毗尼巳下为彰匪唯生诤。亦容破僧。恼众之损。释
须实意。第四结劝受诤方法。断诤文两。一结前□。第
二正断文四。初至当作是灭诤。辨正灭诤。第二若作
起。此虽去诣馀处。今若消殄。犹是前僧力故。第五僧
中文二。初讫波逸提。如上僧而灭。二彼诤比丘巳下
道路思量。非对僧灭。前文有三。初讫舍此诤事。付诤
方法。第二此僧应语彼比丘巳讫下应作如是受诤。
教僧受诤仪轨。第三受巳下示僧灭诤之法。付中有
四。初至舍此诤事。说巳诤起因本。总由来意。请求灭
舍。第二若长老不能如法巳下正明非法灭诤。令诤
深重。怖令如法灭。第三不如法下欲明匪直生诤。容
成破僧。住止不乐。第四彼诤比丘巳下结劝舍法。初
文有三。第一从初至长老所。申巳来意。于中五子句。
我此诤事总举。次说其因本。故曰如是起等。次僧作
如是灭。申前僧灭。次我不忍可者。申巳不受。诤未能
息。次是故等者。结其来意。第二善哉长老巳下请求
如法灭法望反前灭。第三若长老能为我等巳下彰
巳能舍受诤四句。第一至灭此诤事不。正明劝如实
说。我当量宜。评其如法灭。于中文四。一长老诤事者。
对起诤人。总举其诤事。若如是巳下责诤因本。三如
彼僧灭诤者。责前僧灭法。四若能如实说巳下劝依
实说。量宜评灭。第二若长老诤事巳下正明说不称
实。不审得意判诤。令净深重。怖令如法说。第三非法
非毗尼巳下为彰匪唯生诤。亦容破僧。恼众之损。释
须实意。第四结劝受诤方法。断诤文两。一结前□。第
二正断文四。初至当作是灭诤。辨正灭诤。第二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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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巳下彰结名灭。第三现前义巳下释现前义如
上。第四明发起人罪如上。前灭中文四。初说如佛所
教安诤比丘处。二若众僧作如是念巳下讫佐助此
比丘。简能断事人。三若彼诤事僧不如法灭巳下至
亦忍可此事。教僧进不。四僧即应语彼诤比丘巳下
正明断灭。初安置诤人如文。第二简人文五。一者明
僧念评简择。二佛告阿难巳下制白简集智慧比丘。
三若比丘有十法巳下制具德人。五分二语众中各
须出四断诤事比丘。皆二差。此律。七百事亦同彼。祇
律。当先自思量。身力。福德力。辨才力。无畏力。事知缘
起。有如是等力。前心识斗诤事可灭。四断事比丘中
巳下作白驱遣三人。三人如文。五若断事比丘坐中
巳下具足德人。顺正义者。佐成善伴。前为白驱者。虽
为简遣。不入断事人限。若在界内。咸须取欲。如七百
中说。道路不在僧前灭中。亦四如上。第六众多比丘
灭中。广明法式如上。七八二所灭者。准第六中说故。
并云亦如是。又以六望七。七望于八。略无道路灭也。
自下第二用二灭灭。文二。初至呵责巳举彰过状。第
二告诸比丘巳下制用多人语。前中文三。初讫如上
彰诤比丘。不忍八灭。于中初至不忍可。僧灭诤事。谓
比丘不可前四能灭。次闻彼住处巳下不可以四能
灭。第二彼诤比丘巳下。举以白佛。三世尊巳下呵。
第二正教灭中文二。初举宗制用多人语。立二章门。
一应用多人语门。二差行舍罗人者。差人章门。
上。第四明发起人罪如上。前灭中文四。初说如佛所
教安诤比丘处。二若众僧作如是念巳下讫佐助此
比丘。简能断事人。三若彼诤事僧不如法灭巳下至
亦忍可此事。教僧进不。四僧即应语彼诤比丘巳下
正明断灭。初安置诤人如文。第二简人文五。一者明
僧念评简择。二佛告阿难巳下制白简集智慧比丘。
三若比丘有十法巳下制具德人。五分二语众中各
须出四断诤事比丘。皆二差。此律。七百事亦同彼。祇
律。当先自思量。身力。福德力。辨才力。无畏力。事知缘
起。有如是等力。前心识斗诤事可灭。四断事比丘中
巳下作白驱遣三人。三人如文。五若断事比丘坐中
巳下具足德人。顺正义者。佐成善伴。前为白驱者。虽
为简遣。不入断事人限。若在界内。咸须取欲。如七百
中说。道路不在僧前灭中。亦四如上。第六众多比丘
灭中。广明法式如上。七八二所灭者。准第六中说故。
并云亦如是。又以六望七。七望于八。略无道路灭也。
自下第二用二灭灭。文二。初至呵责巳举彰过状。第
二告诸比丘巳下制用多人语。前中文三。初讫如上
彰诤比丘。不忍八灭。于中初至不忍可。僧灭诤事。谓
比丘不可前四能灭。次闻彼住处巳下不可以四能
灭。第二彼诤比丘巳下。举以白佛。三世尊巳下呵。
第二正教灭中文二。初举宗制用多人语。立二章门。
一应用多人语门。二差行舍罗人者。差人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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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有五法巳下。广辨法式。于中文二。初灭方轨。二
有十不如法巳下辨捉筹是非。前中文二。第一简德
差人。广第二差人门。二有三种巳下广前用多人语
门。于中文三。一举数。二依数列其三名。三云何巳下
广辨三相。即为三文。第一显露。第二覆藏。第三耳语。
初显露中文四。初至如是诤事灭。正彰灭诤。第二是
为阿难巳下总结其名。第三云何巳下牒名解释。第
四若作如是巳下结发起之𠎝。灭中分二。初至诤事
灭。当处众为灭。第二若如法比丘少巳下外求他众
灭。前文有四。一明行舍罗五种。二应作二种巳下制
作二种舍罗。为表是非二法故。十律。二种筹。一长一
短。一黑一白。祇律亦尔。五分。如法筹。不如法筹。不如
法筹。三作舍罗巳巳下行筹白法。上来法现前。四行
舍罗巳巳巳下。如法唱灭。此毗尼现前。馀三现前可
知。外求他灭中。作乱巳便起去。任五德人相其进不。
科作一种而去。下三段如文。
次覆藏。次耳语。此二种中。准无显露中。第五句。以众
中非法者多。是全非故。耳语正灭中。文应有五。加一
耳语行法。馀准前说。
次明如非。先非以如非中。一列十门。二云何巳下释
也。白二白四异。羯磨异者。谓是全非不得行筹。刊定
小犯者。或念犯罪。谓第五犯戒不故作。容对手罪。或
发心作。谓起心欲犯。此全非犯。若评此等。不合行筹。
行即非故。又言若评小罪。或言对首忏。或云何念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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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俱是法。若行舍罗。定一是一非。名为小犯。行舍罗
如法。反非可知。
第三断事人如非文五。一举数。二列名。三云何巳下
牒名解释四句身不作口作等者。如增四四断事人。
第四俱句身现恶口语指授与同见。此言身口现恶。
谓与非法人同见。或身表同。或口表同。非好断事人。
馀句俱互准而可知。四是中巳下校量胜劣。令处众
断理。五是为下结。
第二觅诤文二。先总问答。用药多少。简馀三故。问所
以伹用此四。不须馀三者何。解所论觅诤。诤从人起。
须用现前忆念不痴罪处所等。定人清浊。诤情遂息。
药病相当故。觅不评理。非此对治。何用多人语。又复
不诤前犯重轻。焉须自言草覆。故但用四。二别问别
答。用药法式。随用分三。初现前忆念。次现前处所。问
所以不问。颇有独用忆念。不用现前者。以要假现前
是众药之本。故无此问。忆念等三不并可知。
忆念中。先别问答。辨用之法式。多少分齐。二又问巳
下正示法体。于中文四。第一正灭。第二若如是巳下
总结其名。第三是中巳下举名解释。第四结发起人
罪。正灭文三。初至难诘不止。彰其诤过。第二阿难僧
应与巳下听与忆念毗尼如上。第三有三非法巳下
辨其如非。先明三法非如。次辨五法非如。如文可知。
牒名解释此罪不作举忆念等。亦是毗尼。现前不痴
准忆念说。次现前罪处所中。亦四如上。初正灭中三
如法。反非可知。
第三断事人如非文五。一举数。二列名。三云何巳下
牒名解释四句身不作口作等者。如增四四断事人。
第四俱句身现恶口语指授与同见。此言身口现恶。
谓与非法人同见。或身表同。或口表同。非好断事人。
馀句俱互准而可知。四是中巳下校量胜劣。令处众
断理。五是为下结。
第二觅诤文二。先总问答。用药多少。简馀三故。问所
以伹用此四。不须馀三者何。解所论觅诤。诤从人起。
须用现前忆念不痴罪处所等。定人清浊。诤情遂息。
药病相当故。觅不评理。非此对治。何用多人语。又复
不诤前犯重轻。焉须自言草覆。故但用四。二别问别
答。用药法式。随用分三。初现前忆念。次现前处所。问
所以不问。颇有独用忆念。不用现前者。以要假现前
是众药之本。故无此问。忆念等三不并可知。
忆念中。先别问答。辨用之法式。多少分齐。二又问巳
下正示法体。于中文四。第一正灭。第二若如是巳下
总结其名。第三是中巳下举名解释。第四结发起人
罪。正灭文三。初至难诘不止。彰其诤过。第二阿难僧
应与巳下听与忆念毗尼如上。第三有三非法巳下
辨其如非。先明三法非如。次辨五法非如。如文可知。
牒名解释此罪不作举忆念等。亦是毗尼。现前不痴
准忆念说。次现前罪处所中。亦四如上。初正灭中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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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如上。第三是非中。先就三法非如。先非后如。各有
九三如文。若定如非。多少相对。如瞻波中说。次五法
如非。五非中。若本不自言。即无可缘微青。故须自言。
若得自言。何得与罪处所也。答由前自言。好解讳故。
文言不清净。谓实犯夷前巳引故。不合治取。若文清
净者好。不合治故。治是非法。以讳罪故。故言此罪更
须作举忆念者是。
第三犯诤文二。初总问答。对馀诤故。辨用药多少。但
用现前自言草覆等三。所以不用馀者。此中众共犯
罪。诤其轻重。或横评他犯缘纭长诤僧。若欲灭。要取
自言引过。即非滥治清人。又知轻重。诤情息灭。若相
朋难灭。须作草覆。药病相当。故用此三。既不许理。焉
用多人语。又巳言评犯轻重。不诤清浊。何用忆念等
三。第二阿难巳下别问别答。文有其二。先问现前自
言。次问现前草覆。前中文二。初一问答辨用药多少
分齐。次何者是巳下彰用药法能。于中约法分齐分
二。先对三境三法。现前自言。二若欲在僧中巳下五
法现前自言。今对能灭人。分以为四。如文可知。先对
一人文亦有四。一现前自言灭。第二若作如是巳下
结名二灭。第三是中巳下解释。第四发起罪。正灭中
此对首忏。故但得忏。从残轻兰。及人皮等。兰提。提舍
尼。馀非此对。一人悔法。四如常辨。能所相对。人现前。
二从始至如是三说竟。是法现前。彼应语自责汝心
等二。是毗尼现前。次对二比丘。次对三比丘。定文如
九三如文。若定如非。多少相对。如瞻波中说。次五法
如非。五非中。若本不自言。即无可缘微青。故须自言。
若得自言。何得与罪处所也。答由前自言。好解讳故。
文言不清净。谓实犯夷前巳引故。不合治取。若文清
净者好。不合治故。治是非法。以讳罪故。故言此罪更
须作举忆念者是。
第三犯诤文二。初总问答。对馀诤故。辨用药多少。但
用现前自言草覆等三。所以不用馀者。此中众共犯
罪。诤其轻重。或横评他犯缘纭长诤僧。若欲灭。要取
自言引过。即非滥治清人。又知轻重。诤情息灭。若相
朋难灭。须作草覆。药病相当。故用此三。既不许理。焉
用多人语。又巳言评犯轻重。不诤清浊。何用忆念等
三。第二阿难巳下别问别答。文有其二。先问现前自
言。次问现前草覆。前中文二。初一问答辨用药多少
分齐。次何者是巳下彰用药法能。于中约法分齐分
二。先对三境三法。现前自言。二若欲在僧中巳下五
法现前自言。今对能灭人。分以为四。如文可知。先对
一人文亦有四。一现前自言灭。第二若作如是巳下
结名二灭。第三是中巳下解释。第四发起罪。正灭中
此对首忏。故但得忏。从残轻兰。及人皮等。兰提。提舍
尼。馀非此对。一人悔法。四如常辨。能所相对。人现前。
二从始至如是三说竟。是法现前。彼应语自责汝心
等二。是毗尼现前。次对二比丘。次对三比丘。定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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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各具五法。其所忏罪但得悔从。事轻从残。重兰尼
萨耆。破僧违方便吉罗等。馀非此除。次对僧忏。唯除
夷边重兰。四伴及破羯磨僧等。兰及尼萨耆。破僧逆
近方便吉罗等。馀非此对。文位有四如上。但正忏中
五法。一乞忏。二受忏者白。三正忏。四呵责治。五领受。
𨷂无第二请忏主文。计理应六。于此四位。类皆未二
毗尼现。馀是法现前。第二现前草覆文二。初一问答
知用多少。二又问巳下用之法然。文亦有四。一正灭。
二结名灭。三解释。四支起罪。正忏文四。初讫不安乐。
彰其神诤过。第二阿难彼一众中巳下正两众递相
量可求作草覆。第三阿难彼比丘巳下制白羯磨和
其二众。第四阿难是一众中巳下正制二众。各作草
覆忏悔。以灭罪诤。母言。灭诤不灭罪。所忏者。即前自
言中。罪自言不灭相。朋难定者是。而非一切。且约如
众共食尼赞叹食。半见波逸提。半见指授食提舍尼。
如是各执。名种不定。不得忏者。故听不说名种。作草
覆忏。第一众首。应起作如是说。诸长老我今此诤事。
谓牒前诤。巳所犯罪。谓所诤罪。牒重罪。谓夷残等。屏
不可忏。又非对手灭法。遮不至白衣家。要须忏悔白
衣。非谢僧得了故。草覆不灭。亦须除之。亦可重罪上
诤。草覆不灭。故须除也。作草覆忏者。迭相辞谢。自此
巳外。并草覆除。
第四事诤。以位别故。须举总问此以然从三诤原无
别状故。总答言一切灭灭。若更别问。不殊前三。随种
萨耆。破僧违方便吉罗等。馀非此除。次对僧忏。唯除
夷边重兰。四伴及破羯磨僧等。兰及尼萨耆。破僧逆
近方便吉罗等。馀非此对。文位有四如上。但正忏中
五法。一乞忏。二受忏者白。三正忏。四呵责治。五领受。
𨷂无第二请忏主文。计理应六。于此四位。类皆未二
毗尼现。馀是法现前。第二现前草覆文二。初一问答
知用多少。二又问巳下用之法然。文亦有四。一正灭。
二结名灭。三解释。四支起罪。正忏文四。初讫不安乐。
彰其神诤过。第二阿难彼一众中巳下正两众递相
量可求作草覆。第三阿难彼比丘巳下制白羯磨和
其二众。第四阿难是一众中巳下正制二众。各作草
覆忏悔。以灭罪诤。母言。灭诤不灭罪。所忏者。即前自
言中。罪自言不灭相。朋难定者是。而非一切。且约如
众共食尼赞叹食。半见波逸提。半见指授食提舍尼。
如是各执。名种不定。不得忏者。故听不说名种。作草
覆忏。第一众首。应起作如是说。诸长老我今此诤事。
谓牒前诤。巳所犯罪。谓所诤罪。牒重罪。谓夷残等。屏
不可忏。又非对手灭法。遮不至白衣家。要须忏悔白
衣。非谢僧得了故。草覆不灭。亦须除之。亦可重罪上
诤。草覆不灭。故须除也。作草覆忏者。迭相辞谢。自此
巳外。并草覆除。
第四事诤。以位别故。须举总问此以然从三诤原无
别状故。总答言一切灭灭。若更别问。不殊前三。随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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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所对故。不劳别问。又恐滥俱用。故言随所犯。因辨
诸部同异。五分四诤。一言诤。二教诫诤。三犯罪诤。若
比丘犯夷。乃至恶说。又若斗诤相骂。起身口意恶。是
名犯罪诤。四事诤。其次列药。现前为初。乃至本言治
为第七。十律四诤。一斗诤事。二无根事。三犯罪事。四
常所行事。祇律。四诤一相言诤。二诽谤。三罪诤。四常
所行诤。若辨药病相对者。五分。言诤以二灭灭。现前
多人。多人语行筹巳。若如法多用。白二羯磨。正灭教
诫诤。以四灭灭。现前忆念不痴本言治。本言治有二
种。可悔不可悔。不可悔者。应与作尽寿不可悔。白四
羯磨犯罪。三灭灭现前。自言草布地。草布地者斗诤
此比丘胡跪白僧言。大德僧听。我等共斗诤相骂。作
身口意恶业。复作是念。我等共斗诤相骂作身口意
恶业。今宁可于僧中除罪。作草覆地悔过不。今从僧
乞草布地悔过。如是三说巳。皆舒手脚。伏向羯磨师。
一心听受。羯磨师唱言。大德僧听等。白二正灭。何谓
草布地。彼诸比丘。不复说斗原。僧亦不更问事根本。
事诤者。僧常所行事。一切羯磨。及诸有所作。以此致
诤故。用七灭随事灭。十律。斗诤二灭灭。现前及多觅。
无根诤四灭灭。现前忆念不痴实觅。犯罪诤三灭灭。
谓现前自言草布。常所行诤以一切灭灭。祇律。相言
诤用三灭灭。现前多觅草布。多觅草布中。诤通道俗。
共灭不诤事。唯道分灭灭。自言觅罪相。觅罪相与羯
磨竟。夺八事不得作。常所行事者。若僧所作事如法
诸部同异。五分四诤。一言诤。二教诫诤。三犯罪诤。若
比丘犯夷。乃至恶说。又若斗诤相骂。起身口意恶。是
名犯罪诤。四事诤。其次列药。现前为初。乃至本言治
为第七。十律四诤。一斗诤事。二无根事。三犯罪事。四
常所行事。祇律。四诤一相言诤。二诽谤。三罪诤。四常
所行诤。若辨药病相对者。五分。言诤以二灭灭。现前
多人。多人语行筹巳。若如法多用。白二羯磨。正灭教
诫诤。以四灭灭。现前忆念不痴本言治。本言治有二
种。可悔不可悔。不可悔者。应与作尽寿不可悔。白四
羯磨犯罪。三灭灭现前。自言草布地。草布地者斗诤
此比丘胡跪白僧言。大德僧听。我等共斗诤相骂。作
身口意恶业。复作是念。我等共斗诤相骂作身口意
恶业。今宁可于僧中除罪。作草覆地悔过不。今从僧
乞草布地悔过。如是三说巳。皆舒手脚。伏向羯磨师。
一心听受。羯磨师唱言。大德僧听等。白二正灭。何谓
草布地。彼诸比丘。不复说斗原。僧亦不更问事根本。
事诤者。僧常所行事。一切羯磨。及诸有所作。以此致
诤故。用七灭随事灭。十律。斗诤二灭灭。现前及多觅。
无根诤四灭灭。现前忆念不痴实觅。犯罪诤三灭灭。
谓现前自言草布。常所行诤以一切灭灭。祇律。相言
诤用三灭灭。现前多觅草布。多觅草布中。诤通道俗。
共灭不诤事。唯道分灭灭。自言觅罪相。觅罪相与羯
磨竟。夺八事不得作。常所行事者。若僧所作事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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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律辨。如法结集。如法舍。如法与。如世尊弟子比丘
众。所行之事。皆于七灭诤。正一一事灭。相言诤中。拘
睒弥比丘。先诤水有无虫。草净不净人。有羞无羞等。
因诤是法非法。乃至律非律。先以多人论戒不止。次
以草布地。灭此诤事。若下坐有过失。应诣上坐所。头
面礼足言。长老。我所作非法。侵犯过罪。我今忏悔不
复作。上坐应以手摩头。扶起手抱。语言慧命。我亦有
过于汝。当见怒。若是上坐有过。应至下坐所捉手言。
我所作非法有过于汝。我忏悔不复作。下坐应起礼
上坐。如上忏悔。佛告阿难。此一切诤事。如相打搏牵
出房种类。两舌无根谤。如是等。皆应如草布地灭也。
此应草布灭诤。似有罪不灭也。明了论偈言。了四羯
磨。及寂静衣。释曰。律中说羯磨依。有四种。一依诤羯
磨。二依善教羯磨。三依罪失羯磨。四依所作事羯磨。
此四依羯磨。由七种依寂静所灭。一现前毗尼。二忆
念毗尼。三不痴毗尼。四随誓言毗尼。五罪恶毗尼。六
随多毗尼。七堕草毗尼。由七依寂静。云何能灭。四依
羯磨。若依诤羯磨。此以于罪不同执为相。为二依寂
静所灭。谓由现前毗尼。随多毗尼。若依善教羯磨。此
以问难为相。为四依寂静所灭。谓由现前最恶。忆念
不痴等毗尼。若依罪失羯磨起。此以牵出事次第为
相。为三依寂静所灭。谓现前随誓言堕草等毗尼。若
所作事羯磨起。此以一切所作事羯磨为相。如应道
理。为七依寂静所灭。广说如律。应知此文初列四诤。
众。所行之事。皆于七灭诤。正一一事灭。相言诤中。拘
睒弥比丘。先诤水有无虫。草净不净人。有羞无羞等。
因诤是法非法。乃至律非律。先以多人论戒不止。次
以草布地。灭此诤事。若下坐有过失。应诣上坐所。头
面礼足言。长老。我所作非法。侵犯过罪。我今忏悔不
复作。上坐应以手摩头。扶起手抱。语言慧命。我亦有
过于汝。当见怒。若是上坐有过。应至下坐所捉手言。
我所作非法有过于汝。我忏悔不复作。下坐应起礼
上坐。如上忏悔。佛告阿难。此一切诤事。如相打搏牵
出房种类。两舌无根谤。如是等。皆应如草布地灭也。
此应草布灭诤。似有罪不灭也。明了论偈言。了四羯
磨。及寂静衣。释曰。律中说羯磨依。有四种。一依诤羯
磨。二依善教羯磨。三依罪失羯磨。四依所作事羯磨。
此四依羯磨。由七种依寂静所灭。一现前毗尼。二忆
念毗尼。三不痴毗尼。四随誓言毗尼。五罪恶毗尼。六
随多毗尼。七堕草毗尼。由七依寂静。云何能灭。四依
羯磨。若依诤羯磨。此以于罪不同执为相。为二依寂
静所灭。谓由现前毗尼。随多毗尼。若依善教羯磨。此
以问难为相。为四依寂静所灭。谓由现前最恶。忆念
不痴等毗尼。若依罪失羯磨起。此以牵出事次第为
相。为三依寂静所灭。谓现前随誓言堕草等毗尼。若
所作事羯磨起。此以一切所作事羯磨为相。如应道
理。为七依寂静所灭。广说如律。应知此文初列四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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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七药。次以药对病也。第三自言是非。问馀六不问。
独问自言者何。答自馀毗尼是非。俱明如草覆中。除
重罪等。自言之中。但举其是。忧波致疑。为如法故不
明。其非为无非故。所以不辨。佛答非一切如法。亦有
非法。于中分三。先明非法自言。二忧婆离巳下明如
法自言。三时有比丘巳下正明忧婆识自言得失。亦
可对馀比丘。即出自言不成之事。非法中分二。先对
不犯非法。二忧婆离是中比丘犯巳下对犯辨非法。
不犯中二。初不作忆念。作四十九句。二作举作忆念。
四十九句。以对七聚。各作头有七。故有七七。以实不
犯。而自言犯故。说非对犯分二。初实犯不作举。不作
忆念。作四十二句。次实犯作举作忆念。作四十二句。
亦对七聚。虽可实犯。以各引不相当。故亦非法。各作
头有六。故成七六。如法中。有二七句。皆实犯。初七不
作举。不作忆念。反前各初四十二。次七作举作忆念。
反前各第二四十九四十二。以其各引过状相当。故
曰如法自言。对忧婆离出自言。不成之事。如文可知。
四分律疏卷第九末
独问自言者何。答自馀毗尼是非。俱明如草覆中。除
重罪等。自言之中。但举其是。忧波致疑。为如法故不
明。其非为无非故。所以不辨。佛答非一切如法。亦有
非法。于中分三。先明非法自言。二忧婆离巳下明如
法自言。三时有比丘巳下正明忧婆识自言得失。亦
可对馀比丘。即出自言不成之事。非法中分二。先对
不犯非法。二忧婆离是中比丘犯巳下对犯辨非法。
不犯中二。初不作忆念。作四十九句。二作举作忆念。
四十九句。以对七聚。各作头有七。故有七七。以实不
犯。而自言犯故。说非对犯分二。初实犯不作举。不作
忆念。作四十二句。次实犯作举作忆念。作四十二句。
亦对七聚。虽可实犯。以各引不相当。故亦非法。各作
头有六。故成七六。如法中。有二七句。皆实犯。初七不
作举。不作忆念。反前各初四十二。次七作举作忆念。
反前各第二四十九四十二。以其各引过状相当。故
曰如法自言。对忧婆离出自言。不成之事。如文可知。
四分律疏卷第九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