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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九
卷九 第 769c 页

四分律疏卷第九本
沙门 法砺 撰述

●呵啧揵度第十一

上品专精无过。可罚次品。自悔不劳。折伏此七种恶。
人有过相续。理须调御。顺行道法。方成护众生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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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故次明之。寺内两舌。须呵啧治。人之喜为。从初彰
名。故曰呵啧。七法非一。集在一处。故曰揵度。

先释其义。八门分别。第一列数释名。第二置七所以。
第三轻重次第。第四离合。第五足数不足数。第六随
顺有无。第七解忏先后。第八谏不谏异。

初门有二。第一释名。第二得名。言释呵啧名者。此人
轻蔑僧众。情存斗乱。对僧倒说。破坏彼此。不受训导。
为过处深。须加治罚□□□。故曰呵责。作羯磨法。呵
责前人。故曰呵责羯磨。五分亦尔。祇律名折伏。言摈
者。此人于白衣处。倒说佛法。污家恶行。坏彼信心。以
非为是。作法加罚。遣出本处。为使折伏改悔。从善还
生俗信。故曰摈羯磨。涅槃名为驱遣羯磨。十律名驱
出。言依止者。此人在道虽久。自无解慧。与白衣杂住
倒说四事。随缘起过。行不自立。须僧治罚。依伏明德。
请禀法训。以成巳益。故曰依止羯磨。涅槃名为置羯
磨。谓置在有德人所故曰也。言遮不至白衣家者。谓
于有信白衣。前倒说佛法。谤毁三宝。骂辱白衣。损坏
俗信。而便舍去。名为不至。作法加罚。差八德送忏。为
使申谢。还生俗信。遮其不至。要令自往。故曰遮不至
白衣家羯磨。涅槃名为举罪羯磨。彰过于外。俗人前
悔。故曰举罪十五。二律称为下意。祇律。发喜谓发白
衣欢喜。言不见举者。不信善恶二因。得苦乐两报。耶
心在怀。彰于学路。宜加折伏。举弃众外。目之为举。作
斯举法。治不见人。故曰不见举。涅槃名为未可见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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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言不忏举者。然罪无定性。既从缘而生。理有悔除。
从缘而灭。今耶见在心。不信缘能感业。垢鄣尤深。进
道无由。须僧折伏。令信忏灭罪。故曰不忏。释举同前。
涅槃名为灭羯磨。治罚前人。使信忏灭罪故。恶见不
舍者。见欲不鄣。耶心穴彻。名之为见。见心违理。目之
为恶。治举恶见之人。甄在众外。不任僧用。故曰恶见
不舍举。涅槃名为未舍恶具举。依明了论。合三举为
不共住羯磨。故彼偈曰。及五依羯磨。所依事有五。能
依羯磨亦有五。若比丘高心不敬。非他大众。为此人
作怖畏羯磨。即此可责也。若比丘未明了。律中罪非
罪。阿毗达磨中灭非灭。或离依止。或受沙弥依止。及
作大戒依学。于明了人所作。练磨羯磨。犹此依止也。
上言罪者恶业。非罪者戒。灭者涅槃。非灭者生死。不
了此者。须行练磨。若比丘于俗住处。起恶污行。作驱
出羯磨。即此摈也。若比丘于在家人边。谤毁佛法。作
拭除辞谢羯磨。言谤三宝者。言佛无一切智。法不能
尽苦。僧无清净行等。须加此罚。即此遮不至也。若比
丘不见自有罪。若见不肯行对治法。或不舍耶见。作
不共住羯磨。第二次辨得名。于中位二。前四从治作
名。以治人名别故。后三约过立目。以治人名同故。若
辨举名。从喻受称。

第二门。三门料简。第一应治不应治。第二摄治尽不
尽。第三立七之意。初门凡行七法。谓起过犯。若对僧
前。或对比丘。到说十八。二处二事等。恼乱大众。与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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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责。若说前十八等。令他白衣。失平等善心。作摈出
治。若与白衣杂住。共相亲附。数作数忏。因前到说。而
生过者。与依止治。或因到说前事。恼谤白衣。遮不至
治。若因前事。有不见病生。与不见举。又因生不信忏
悔。与不忏举治。因到说言。欲不鄣道。与不舍举治。故
增二文言。有二比丘。应与作呵责羯磨。非法说法。法
说非法。乃至说不说。如是𢷤依止。遮不至举。羯磨亦
如是。二处二事二见亦如是。又增三文中。有三法僧。
应与呵责羯磨。破戒破见破威仪如是。乃至举羯磨
亦如是。虽可实犯。要须有根。故增四文有四法。作羯
磨等。非法非毗尼。不成不得处。所谓无根。破戒。破见。
破威仪。破正命。有根成得处。所反上是。又得作须应
法。如九三说第二尽不尽者。凡治罚法多。且彰斯七。
以六义故。摄治不尽。一局在治人。不论治罪。即甄覆
等四法。第二秉行众法。异于恶马。第三为欲治取。不
同灭摈。第四专是治人。不为灭诤。异罪处所。第五但
为治道。亦甄覆钵□第六僧尼二部。当众行罚。即别
于不礼等。立治之法。据此道理。岂可不是治法众多。
摄而未尽。第三门等不摄馀。所以七者。七中位二。前
四坏行不坏于信。后三信行俱坏。四坏行中。行虽无
量。略明二种。一内护行。谓出家人。顺教脩行。众法成
立。摄法在巳。千载不坠。名为内护佛法行。二外护行。
谓在家俗人。敬信三宝。授护佛法。使不坠没。名为外
护。内护有二。谓众法内护。自行内护。若坏众法内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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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者。作呵责治。若坏自行内护者。作依止治。外护亦
二。谓有违顺。若顺情生过。不问总别。多家一家。并须
摈治。即是护。令生于正信。若违情恼物。不问多一。皆
不至治。便是护令无恼。以骂生恼。故随事差。分立四
治法。就后三俱坏中。行虽无量。不出二种。一者信善
恶二因。感苦乐两报。是入道之初门。二依信起行。今
要而言。亦唯有两。一是止持行。谓信罪忏灭者是。二
作持行。谓见欲是鄣。脩离染清净行是。此是三脩。反
此三脩。即成三耶。对此三耶。故立三举。又更一义言。
此三法并是。不信耶见之人。见不孤起托境而生。境
略药病。不忏一种。对药起耶。自馀二见。皆从病起。谓
不善业。有于二能。一能感苦。不信此者。即初举治。二
能障道。言不障者。第三举治。彼此合论。故有三举。问
增三云。不信举者。何举所收。答凡言到说十八。并是
须举。今言不信者。不信善招胜报。不信圣教是非者。
不过十八。咸初举中摄。以第三举局故。

第三门前四坏行。不坏信故。过微治浅。判之为轻。后
三俱坏。鄣于进道。自非重治。无以息过。举无僧用。名
之为重。问所以五篇。先重后轻。此七先轻后重者。解
言五篇犯相。次第重过。先勒故在初明。此就治人次
第。先轻后重。若尔呵弟子中。何以先重。答此等亦是。
说之次第。问若此轻重者。何以行法。同夺七五。答莫
不皆是治人之法。俱非胜次故尔。如罪处所覆藏等
法。学悔之类。岂不轻重。直以并夺胜次。治人义齐。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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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七五。

第四门前四唯离。后三离合俱成。所以尔者。前四治
人名别。理无并牒四过合。加治罚唯离。方成三举事。
虽是别。治人名同故。得并牒三过。一时举罚离合。并
成一人三过。合在可知。假使三人各过。合亦应得一。
以人不满众故。二治人名处同故。是以律文。三单三
双。一合事在于斯。

第五门前四治轻。得足僧数。后三耶故。治罚法重。不
满僧数。

第六门随顺有无者。后三有随。以其耶见。坏人心行
故尔。前四足数无随顺罪。二就有罪中。除师徒。尼伴
亦无随罪。所以尔者。师徒以其共行七法。互相劝匠。
早随顺故。尼被差故。如五分忧蹉尼僧。与作不见。摈
啼泣言。愿为我解我愚痴。或可更犯粗罪。佛言应白
二差。一尼为伴。共行止住。三就馀人有罪中。重轻分
别。前二犯吉。后一得提。四多少分别亦可知。若据自
违行法者。一有罪无罪者。七皆有罪。以并违行法故。
二有罪中。重轻分别。七俱吉罗。以不就希数等故。三
亦多少可知。

第七门前四无随顺过。故得无忏。后解如遮不至。先
忏白衣竟。然后方解。此七羯磨。但治其人。不治其罪。
为是忏竟。治法不谢。故要须解。以治人时。不牒罪名。
作法故尔。三举过重。恐犯随故。是以先解后忏。如受
戒中。说解举巳。若忏悔者。善若不悔者。更为作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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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文證。先后自明。又释如增。三文有三种人。应为解
举应见。见应忏。忏应舍如应见。应见巳为解。故知应
忏。应忏巳解。义亦不妨。若为忏悔除耶。乃是正见。何
有随举。故使三举。先后俱得。

第八门前六羯磨无倚傍。无倚傍故不须设谏。后一
倚傍。倚傍圣教言说相似是非难分须僧设谏开亦
是非改过从善。

次下释文。七种治法。即为七文。就呵责中。分文有四。
第一从初至不除灭。先明过状。第二诸比丘巳下。发
觉呵责。第三告诸比丘巳下。作法治罚。调伏摄取。第
四若众僧在小食上巳下。随顺为解。下六分文。咸同
三十四。

就第三收中。分文有二。第一至应如是作。教诸比丘。
作治罚之方。第二众僧为智慧巳下。奉教治罚。举以
白佛。广辨三法五法。是非之相。作法文二。第一至如
是持作。羯磨之轨。文言与智慧卢醯那。二比丘作呵
责者。出法之辞。理合一一别。治不合治也。下摈阿湿
波等亦尔。又云。增罪治者。谓作恶马治之。十律。随此
比丘几时。作不清净行。恶口不止。随尔前时。与作苦
切。羯磨七法并尔。又言增罪治者。若不调伏增其日
月令行三十五事。未得为解故。十律。若不如是法行
者。尽寿不得离。此苦切羯磨。第二僧为作呵责巳下。
教夺七五。初五夺其眷属。二五夺其智能。三五制
令随顺。四五息相续后犯。自是非人。一不应更犯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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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馀亦不应犯。如本为残罪。呵责者。谓提罪为馀。若
为提罪呵责。以可呵为馀也。二若相似。若从此生。言
相似者。与本罪种类故。若从此生者。谓从根本前方
便之罪。三若复重于此者。谓提以残为重。类说可知。
四不应嫌羯磨呵法五。及羯磨人。谓呵人。五五不得
受他供给。六五不得受他恭敬。七五不得举罪。辄忤
他事。第二奉教行罚中。一正作法治罚。二举以白佛。
三佛言巳下。广彰如非。如非分二。初就三法辨如
非。次约五法。三中先非二十七。初有两个三。举列章
门下有六个三。一一举前。皆加非法。别众以成六三。
未有一三。举不现前。对非法别。通收九三。次如二十
七。九三反前而说。此是以少番多。如瞻波义中。巳说
五非。五如准三。而辨多少。如前治文四。至白佛巳来。
伺众集时。改过求忏。二佛言巳下应解教僧。以彼七
五量应解否。三应如是解巳下自表慇勤。求僧三乞。
四众中巳下正明为解依止。治法中。以馀所称方国
土等五。皆不定故。不得称之。俱语言应受依止。以表
系心凭法故。

就遮不至中文四。初至胡麻滓。骂谤起过。第二彼质
多罗巳下呵责。第三告诸比丘巳下治罚。第四佛言
听差使巳下正彰忏解。第三治法文三。谓三称量。先
以五法称量白衣。次以十法称量比丘随犯一一。第
三应如是集僧巳下称量羯磨。解中文二。初至即共
忏悔。先谢白衣。第二时善法比丘巳下。随顺为解。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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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有四。一称量使人之德。二佛言听僧差阿难巳下
明差使白二。三僧差使竟。至自往忏悔巳来。教其悔
谢。进否之式。四如是阿难巳下正明忏谢。十律。若居
士不受忏悔者。是居士。有多知识。有大力势。有官力
贼力。能自作恶事。恼乱僧众。若令人作僧。应语是比
丘言。是居士有如是损力。汝当离是住处去。若比丘
强住不去。众僧无罪。次解如常不见举。解文略无。乞
辞不忏举可知。恶见不舍文四。如前。初文复四。一欲
说不彰谏所为事。二诸比丘闻巳下呵。三告诸比丘
巳下秉法设谏。四波阿利吒巳下违僧三谏。耶心成
就。正是举家所治情过。十律。三举人皆不共中。食怛
钵那。

●人揵度第十二

释此揵度。治残方法者。前七羯磨。折伏形心。虽巳调
柔。犹有罪在。事须悔除。故次明之。若就行法。应名忏
悔揵度。今约能忏行者。以标其目。故名为人。度明人
忏。集在一处。故称人揵度。

先解义门。后随文释。初义门者。依明了论偈曰。及上
起罪五种方。释曰五方者。如人犯残。求得出离。若人
欲为彼作提舍那羯磨。此人定应。先忆持五种上起
方。后作羯磨。一观僧残罪相。二为简择人。知藏罪不
藏罪相。三观业聚学处。为简择四部等众。四观业相
应学处。为行白四等羯磨。五观于十三。残罪中。一日
夜等藏不藏。为显有藏无藏等。地立宿住摩捺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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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之五方。僧须观察。始可为人上起罪也。方犹法也。
释此五法。即为五门。所以名上起者。往前堕在犯罪
处。故名为下罪相续。故遮随。或无作不生。今若忏悔。
约遮相续。还受持清净。对治护故。或法续生。称之为
起。第二白法番前犯罪时下。故名为止。是以忏悔。总
名上起法也。知提舍那者。此名发露。谓此忏悔是发
露法。故欲行上起。须知五方。

第一方者。谓须捡定是残非残。即知具𨷂之义。具缘
成重。𨷂缘便轻。故论立。一观僧残罪相者。于故意出
不净罪中。根本相。若人巳受大比丘戒。若如来巳制
此戒。若人不废法。若人有欲心出不净。若不净巳出
等。此人则犯僧残。于馀略说相亦如是。广说如波罗
提木叉论说。准论解律。上来即是通别二缘。谓不至
痴法巳前是通缘。若人有欲心巳下。是别缘具便犯
残。𨷂或犯兰。乃尽十三。一一别缘。以验前犯。究竟方
便。及以不犯。恐无过加罚。成非法故。又祇律。持律比
丘。与他出罪时。有罪亦知。谓广知五众罪。无罪亦知。

第二方者。论曰。覆藏相者。若人于僧残罪中。起僧残
罪见。不欲从彼上起。由无发露心。覆一夜于此人。此
罪巳被藏。此谓忆识。不疑不发露故。若人不知不忆。
或疑或起。非罪见故。藏此罪不被藏。准识解律。须以
二门分别。第一解等就成残恼。约位法心等。定覆非
覆。第二唯就道分位中。简覆非覆。

初门者。若定不覆有五。一如四能道沙弥形老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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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痴狂等三重病缘差三。三举等治法差故。四发露
法者。谓作法差故。五不忆疑不识等。谓心差故。此等
五者。不合治覆故。容呵文忆者。与覆藏善。不善忆者。
与覆藏不善。应与摩那埵僧作突吉罗。忏覆成反前
非。此五差是覆须治。又此五者。位法心合也。若细分
别。前三是位。次一是法。次一心迷。言定位者。即八缘
若位。非比丘故。谓初二体非。次三体。是病坏心故。落
在非覆。次三治重僧数不收故。言次一法者。谓发露
法。正反覆藏故也。言次一心迷者。谓不忆等。无覆残
情过故。此之五位。若具如向辨。细分说者。便十三种。
非覆不须治。十律。独住比丘。无人可向发露。虽覆不
成覆。祇律覆亦知。谓知罪作覆藏心。不覆亦知。不覆
者。不作覆心。未得发露。若忘若罢道。若入定。若命终。
是名不覆。又言知是罪。不作覆心。作是念待时。待方
待人。当如法作。是名非覆非发露。此二律仪。于此有
同有异。异者或可无用可知。

第二门道分位中。简覆非覆。谓取前五中。下二离为
五对。一覆不覆。二忆不忆。三疑不疑。四识。五乞不乞。
所以须此等者。如发露者。即不成覆隐。即成覆故。须
覆不覆来。除发露者。却就覆中。自有忆不忆。不忆非
覆。却就忆中。有忆而生疑。有忆而不疑。疑者非覆。又
就不疑中。有识不识。不识非覆。然就识中。有乞不乞。
不乞成覆。乞不成覆。故须展转简取覆。忆不疑识不
乞者。是覆须治故尔。问忆识不疑。但是一法。何须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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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者。答理实是一。所对有异。故须辨三。谓不识非疑。
疑非不忆故也。问忆不忆等。名义如何。答凡言忆者。
不妄妄故。不忆疑者。疑其轻重。谓实残罪。向馀六疑
故。不犹预故。非疑识者。谓作残意。不识者残。谓馀六
故。问所以疑罪鄣说此不成覆。答重轻七聚俱鄣说。
或虽疑轻重。非全无犯故。亦鄣说唯残治覆。馀不治
覆。故疑非覆。问所以简覆非覆。须前五对。但便覆中
是馀文。或四或三者何。答皆以当处文意不同故。其
竖义者。悬举以释讲对文辨。

第三方者。论曰观业聚学处。为简择四部等众者。四
部谓四僧。僧虽位四。今此忏境。前二四人僧。后一二
十众。异此则不成。若行时假境说者前一下。至有一
人。此一局对僧出罪一席法。

第四方者。论曰观业相应学处。为行白四等羯磨者。
以其法位虽三。此治残法事。并上品故齐白四。就此
用法位极有四。谓波利婆沙摩那埵。本日治。何得呵
那等。欲解此四。须以六门分别。竖义者。此中悬解讲
者。对文以释。问所以第三方名业聚。第四方名业相
应。并称学处耶。答西音羯磨。此方或称辨事。或名所
作。或名为业。业者谓羯磨也。此指瞻波法中。辨羯磨
之处。明四种僧。故曰业聚。正辨如非等者。是羯磨法
体。故曰业相应。然后佛制。令其诵。习不习获罪。是故
此两。并名学处。谓举瞻波中。辨能秉僧。及所秉法故
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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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方者。论曰观于十三残罪中。一日夜等藏不藏
为显有藏无藏等。地立宿住摩㮈多等。地者处所之
名。谓波利婆沙等四位。于此四位中。若有藏。即行宿
住地。谓别住法。要须经宿。行别住法。故曰宿住。若无
藏。直行摩捺多。故言有藏无藏等。地立宿住摩捺多
等。即是有覆行三法。无覆行二法。用药分齐。病药相
对法也。但所治之罪。藏不藏别对。病设药位亦有两。
谓一者治覆。二治不覆。于此二中复俱有二。各不坏
法。及坏法药故成四别。谓覆有不坏坏。不覆亦有不
坏坏。先辨覆中。不坏及坏法者。不坏法三坏法位五。
以其别住六夜。各带本日故。此谓新罪与本日。准异
种合行重治。本日中说。若取约时。重犯法中。新旧似
别。即成七法也。谓本覆法。一新犯覆法。二旧犯本日
治。三次六夜亦三。次合出罪故言。或七故文言。若行
覆比丘。中间犯罪。知日数覆藏。僧应随中间犯罪。与
覆藏羯磨。与覆藏羯磨竟。与本日治。行覆本日治竟。
与摩那埵。与摩那埵竟。应为出罪。五分。有比丘故出
不净。犯残不覆。从僧乞六夜。于六夜中。复犯不覆白
佛。佛告比丘。今听彼比丘。更从僧乞。行摩那埵。僧应
与六夜白四。彼比丘行摩那埵竟。应复更从僧乞。行
本摩那埵。僧应白四与之。作法云何。谓彼比丘。更从
僧乞。言我某甲比丘。先故出不净。犯残不覆藏。从僧
乞行摩那埵。僧与我行摩那埵。我于六夜中。更犯不
覆藏。今从僧乞。行摩那埵。愿更与我摩那埵。如是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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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应一比丘。如乞辞白四与之。彼六夜行竟。复更从
僧乞。行本六夜摩那埵。言我某甲比丘。先故出不净。
犯僧残不覆藏。从僧乞行摩那埵。僧与我行摩那埵。
我于六夜中。更犯不覆藏。复僧乞行六夜摩那埵。我
巳六夜行摩那埵竟。今从僧乞行六夜摩那埵。愿僧
与我。行本六夜摩那埵。如是三乞。与法如前。彼行六
夜竟。应与阿将呵那。若犯覆作法亦如上。准四分五
分。此之二文。新旧罪别。行事须知。然覆不坏中。得法
差殊。位言且四。第一一罪一得法。即建首文是。第二
多罪一得覆。共行三法。如犯僧残覆藏。一夜二夜。乃
至十夜。合乞行者是。又祇律云。忆夜不忆罪者。与无
量罪别住。第三多罪多得覆。共行三法。如第一七句
中。前四句是。第四一罪辨得法。如犯僧残覆藏两月
文是。亦可或二三四五六多得法也。且举再得。亦其
轨模。广如下辨。于此四位。位各通三。谓所治之罪。有
知日数不知日数。或知数不知数。以三对四。合十二
头异。今者但约得法往收。且从四位以说。第二坏覆
中。位行五法。或七法。即上四位。及十二头。具有此坏
五法等。然重犯行中。义有四时。先约对行覆时重犯。
辨坏治救方法。于四位三头。即成四个。各二十七人。
以彰种异。即约时重犯中。总略说者是。又此三头头
下九人者。谓法同故言三头。即各九人别也。或有第
二重坏当位。各更倍成二十七。各加旧新。或离合法。
或第三重。四五重犯亦可知。今且言第一。而说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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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时中。重犯坏者亦然。故下文言行覆竟亦如是。乃
至行六夜竟亦如是。便十六个二十七人。合四百三
十二人。起犯不同。即四百三十二个。头种别法异。或
二三重等。作法皆别也。问如一罪中品知数不知数。
此二门可尔。既言一罪。何处得亦知不和合也。解言。
得有如犯一罪。或一年覆。但百日巳来。分明记忆。百
日巳前。数不能定。若欲治罚。虽可记忆。少时以有不
知定数。义亦治长。故有此门。理亦非妨。此四得法位。
各合多义。广如文中。五门四门等分别者。是竖义。对
此中说。上来十二者。对识不识。若用忆不忆门。疑不
疑门。义常无别。是故治法长短中。通约忆疑识等。三
门说也。岂可知不知得有本日。馀忆疑等。无其重犯。
故使得法。位亦各四。约法长短门。四各有三。故并十
二也。若约坏法者。于前十六二十七忆等三门。具有
斯法。据此以说。法乃无穷。如羯磨本但举三番。依此
即欲明治周尽者。如大海一渧。须弥一尘也。

第二治不覆中。不坏坏者。不坏位三。一一罪一得法。
即略中三番是。二多罪一得法。三多罪法。此二准覆
以说。但无一罪再得法者。以其六夜不随长短故尔。
于三位中。有有知不知等三。三三合九。又且得法位
三。同上覆法。若约知不知作法者。牒辞异故。三各有
三。而不欲分长短之别。第二坏法中。谓有二时。各有
三个二十七人。起犯治救。馀准覆说。上来所以须约
五方解者。以下文中。一一治法。咸须此五。谓皆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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𨷂。成覆不成覆。能秉僧所秉法。及用药分齐。是故此
中总解。若对下文。应须举斯五方。约法一一作心加
被之。即知成否之状。次下分文。昔解分三。初明其药。
次所治之病。三等覆巳下。药病相对。即自释言。前药
有病。举病为成其药。病中明药。举药为明其病。此义
不尔。此等上下。一一举病。随以药治一文。即是一事。
当分设治。治无不周。何有初文独举其药。次专彰病。
又第三文。颇有举第二中病。乃取初文。一一设治之
处。以不故知此文与灭诤。非类不得。妄准彼文。以定
斯旨但列法。略广虽可俱用白四。牒事差殊终不得。
以此中法。初至识不识亦如是。为简是覆。须治广前
初覆。第二时有互治。馀病若如所辨。皆不成故。

今解此揵度。大文有二。初至如是持。略治僧残。第二
时有比丘犯众多残罪。或有覆藏。一夜乃至十夜巳
下广治僧残。于此二中。文各有二略。文二者。前明治
覆。次治不覆藏。以其僧残不过。但有覆异。故所以尔。
广文亦二。第一从初至识不识亦如是。为简是覆。须
治广前初覆。第二时有比丘犯戒残不覆藏巳下讫
揵度未明。本无覆治之方轨。广后不覆此。即义二文
四。所以得知诸略后。广举上五种方中。第五方义。验
此前后。足知初略后广。就前略中。先解初覆。于中四
法。文还为四。谓覆一本日治。二六夜。三出罪。四也先
解义门。此四羯磨。六门分别。第一列名番名释义。二
所治分别。三有无长短。四先后次第。五诸部同异。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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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尼不同。

初门者。谓波利婆沙等。乃至阿将呵那。言波利婆沙
者。此方名为覆藏。就所治。情过受称故尔。此律。多言
覆藏故。文佛言听僧随覆藏。曰与覆藏羯磨。亦名别
住。如祇五十等三律。及以伽论。并名别住。明了论。名
宿住。就行悔行法得名。以其同聚。妨循废业。制令别
住。思𠎝改过。深自悔责。因行方成。有殄业之义。言摩
那埵者。明了论名摩捺多。言此名悦众意。或名发喜。
由作此庆巳罪累。将得除殄。内心忻跃故。称发喜。亦
名下意。由作此法。折伏贡高。卑心柔软。故曰下意羯
磨。问覆藏摩那。俱不同宿。所以彼称别住。此名下意。
解言。覆藏非僧中宿。又不日日白。彰下意不显。故与
别住之名。此摩那埵。是僧中宿。复日日白。彰下意义
显。故存具目。本日治者。复本日行罚。故曰本日治不
知。西音字。何许阿浮呵那。明了论。名阿也悔。此方或
名唤入众法。以六夜前未清净。今清净巳故名唤入。
亦摄拔除罪法。此律文言。出罪以作此法人。从罪出
故。或由作法罪得除灭故。此四齐名羯磨。羯磨非出
罪等。以因作此羯磨故。行别住乃至。出罪故曰也。

第二门者。覆藏一法。所治有二。一治覆藏。情过不治。
其罪以不忆疑不识等。不治覆故。是以下文言。先忏
覆藏突吉罗。然后与覆藏羯磨。二治冒涉清众之过。
若在道分。即治其覆。如罢道等。不须治故。摩那埵者。
正治造残情过。兼是治残方便。本日治者。此治自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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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法。及违僧命罚。令复本其新犯。随覆不覆治。得本
日巳后行法。同前二。伽论言。本日治者。调伏故使诸
比丘知是。长老如是。烦恼炽盛犯罪。惭愧更不作故。
阿得呵那者。是摩那埵功德利。以下意调伏求清净。
自求出罪故。诸比丘悯。而为出罪。便得清净。正治僧
残。又云有二本日治罚。令戒具故。

第三门。有无长短。言有无者。谓有覆无覆。先对馀篇。
以辨有无。问所以上一下三。不治覆。冒僧残一罪。独
治者何。解言。初篇过重。理不可悔。何须治彼枝条之
过。下之三篇。根本既轻。不假僧悔直忏覆吉。不治枝
条。此篇可悔中重。假僧而灭覆冒之𠎝。宜加苦罚。身
心折伏。因行成就故。次就四法以解有无覆。及本日
不正治罪。有无不定。有则具四。或五无或三二也。谓
两个三唯。一个二言。长短者。覆随曰治本。以经宿成
覆过故。摩那定六夜。以其造残情过。不假日成故也。
本日随前雨。

第四门先后者。十律。何以行别住为六夜故。何以本
曰治。为折伏心故。若还从本日行是事。令心折伏。何
以出罪。为戒清净故。比丘为作当。令此人得从罪出
故。问覆治情过而吉罗。先忏次罚。情过出罪。正治僧
残。所以先治情过。却方治罪。答以其各就先轻后重
故。又若忏吉。犹有残在。若先治残。即名清净。何须六
夜。故使不类。

第五门四分五十斯之三律。若当重犯。并治本日。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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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坏本法。但随日补之。就此三律。四分具行覆等。乃
至出罪。二如法罪方得出。反此不成故。文言如法中。
覆藏如法。彼比丘。行覆藏竟。与六夜。如法行六夜竟。
与出罪。如法清净。罪得出。既言行覆竟六夜竟。故知
具行也。十五二律。设覆不具满。亦容成就。故十律言。
犯残覆藏。不行别住。六夜但与出罪。佛言得名出罪。
诸比丘犯吉罗。次不行六夜。行馀二法。次不行别住。
行馀二法。俱名出罪。诸比丘犯吉罗。若覆具行三法。
不覆二法。得名出罪。诸比丘无罪。准如是文。覆若不
满。或容成就。十律。又有六人忏悔残者。彼言一上座
比丘。二大德多知识比丘。三有比丘犯残。行别住等。
彼言我宁反戒。以羞愧故。四重病不堪胡跪。此等四
人。佛言若一心生念。从今日后。更不复作。是时即得
清净。五有比丘外求满二十众中道自死。六此众不
清净。外求清净僧。遇贼煞死。此二人佛言若一心生
念。如法忏悔。是清净。不堕恶道。得生天上。彼律子注
此人者。不得妄用。及有侥倖罪亦不灭。五分。诸比丘。
或行别住摩那埵时。阿得呵那时。命过白佛。为是具。
或命遇为破戒命过。佛言皆是具戒。祇律。不坏本法
但随犯夺夜故。彼文行别住人语比丘言我犯。问言
本罪中间罪。答中间罪。问何时犯。答别住中犯。问覆
不覆。答覆语长老。先行别住巳如法行。但少一夜。令
覆者。应更乞别住合行。是名别乞波利共行。波利共
行。六夜共行出罪。次六夜中犯覆。语言长老。先别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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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如法行六夜。巳如法行但六夜少一夜。令覆者。应
更乞别住行巳。更乞六夜。应合行。是名别乞别行别
住。别乞六夜共。六夜共行出罪。次句行乃至。出罪竟
言犯。问何时犯。答言别住中犯。问覆不覆。答覆应语
言。先别住巳如法行。但少一夜六夜。出罪不成。就今
罪更乞覆。是名别乞别行。别住合乞。合行六夜出罪。
次句行乃至出罪竟。言有犯何处。答六夜中间犯覆。
乃至语言出罪不成。就准此行覆。要须日满方成也。
又祇言。或罪长非夜长如竟日犯残。知足罪向人说
者。是或夜长非罪。长者犯一残知覆。不向人说者。是
三俱长者。竟日犯残。知罪覆半说半。应是合前二句。
四俱非长者犯。知罪不覆心向人说。是中初三两句。
行别住时。当少与食。多与作务。若故不止者。当使净
人。缚手脚著床应语言。若更犯者。僧复重治汝。是名
比舍遮脚。以数量犯。不能行法满故。

第六门者。一有无分别。尼无别住。为遮罪续故。亦可
相番。谓由聚而生犯。令行别住。由别而致犯者。故不
行覆。二有中长短。尼行半月。以其女弱。因行难成故。
三行之法。则如常所说。五分。尼犯媒佛言听二部僧。
白四与半月。即具出半月羯磨。巳尼中顺行。又将一
伴。往比丘住处。可作者作。文日欲暮。还尼住处。此律
无文。伹尼中行之。问半月所以。不同受戒。作其本法。
方大僧作法也。答受须和上故。须本法属和上。尼此
无斯义故。半月出罪。直大僧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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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随文解释。覆中文五。第一比丘犯残。举以启佛。文
言不知云何者。以见初篇。不治覆过。下三亦尔。第二
篇罪未解法式。故曰不知。云何佛下。答言乞而行覆
第二佛言听僧巳下。随病施药。第三应如是巳下。对
众陈情。以明乞法。第四众中巳下。正与作法。第五应
列七五行折伏等法。六夜亦尔。伹今行法。总回在下
覆法中。明为离繁文故也。下诸羯磨分齐皆同。文言
随覆藏者。出法之言。若忆数须称日数。若不忆覆日
数者。乞清净巳来覆藏。十律伽论。从受大戒来。为清
净也。又复要必须言乞清净巳来。百日一年二年。乃
至十年。覆藏不得。直言乞清净巳来。覆藏不称日数
者。不知竟之分齐故尔。僧与法中。亦有二法。准乞而
作本日治中。但言重犯。不举罪种。及覆不覆。并以文
略不尽理故。又摄药病不同故。馀文及治不覆等。准
说可知。

上来略文巳竟。自下第二广辨治残文二。如前判。就
初广明治覆中。略为三门。第一断判经文。第二定文
宗意。第三释文。

初门者。就此治覆中。文分十段。第一至如是持多罪
一得法人。短长合行法。第二时有比丘二僧残二俱
覆藏巳下七句。多罪多得法人。离合共别。是非相显
法。第三时有比丘犯僧残罪覆藏两月巳下七句。一
罪多得法人。离合共别。是非相显法。第四时有比丘
二僧残巳下。至亦如是。约时缘差。重不重人。治旧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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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五时有行覆藏。比丘中间重犯下。讫不覆藏亦
如是。约时重犯。坏不坏人。治旧新法。第六尔时有比
丘犯僧残。知日数不知日数巳下至如是出罪。异种
合行重坏本日人。治旧新法。第七若众僧。为彼出罪。
不如法巳下。讫亦如是。为明成覆。合治人众僧。设药
如非法。第八个时有异住处巳下讫是为不覆藏。以
人对人。简覆非覆法。第九时比丘犯僧残。谓是波罗
夷巳下讫亦如是。通约六聚。广释忆寸三法覆不覆。
相设药次第法。第十异时住处巳下。局简覆藏羯磨。
治有长短法。亦名料简。有覆人治有长短法。若作如
此科。

释文者。谓此揵度略广分二。若据两中。各有覆不覆。
别即可二往分为四文。又可长通细分十三段如略
中。第一谓是一罪一得法。人治旧新法。第二不覆巳
下根本无覆。过重坏六夜。人治旧新法。第三巳下十
文。名字如前所判。即成十二。第十三广辨。无覆重犯。
坏法人治救方。此十三文中。初一第三巳下。十段合
十一。分略广治救有覆人。第二第十三。此之两段。略
广治救无覆人。此中上下种类。事别犯状。治救不过。
有此十三之差。然十三中。各自含多义。不可穷言。或
可分文以为十二。谓束前十三中。初两为一。即是十
二。第一根本覆不覆。一罪一得法人。重坏治救法。第
二犯众多僧残罪巳下多罪一得覆法人。长短合行
法。第三时有比丘犯二僧残罪巳下多罪多得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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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长短合行法。第三时有比丘犯二僧残罪。巳下多
罪多得覆法人。离合共别。是非相显法。第四时有比
丘犯僧残僧罪覆藏两月巳下一罪多得覆法人。离
合共别。是非相显法。下八名字。如前所论。此十二中
第一文者。略治有覆无覆人。馀下十一。广治有覆无
覆人故。今若欲通科。以为十三者。或为十二者。义亦
无嫌任。从一法以释之。皆合道理。谓令略广为两。或
可为四。或分三。或十二等。今者且从略广分二。以说
之。

第二门者。此十文中。须为门四分别。定其宗意。就十
文中。第一为论简覆不覆。二成不成分别。三坏不坏
分别。四通局分别。初门者。位可为两。第二第三四第
八及九。此五段文。简覆不覆治救之方。自馀五文。第
一第五第六。直是对病设药。总别治坏法。第七专辨
如非法。第十巳知是覆直是长短法。此等不论覆成
不成义也。第二又约成不成说者亦两。第七是非等
及前五。简覆不覆。令此六文。解其治罚。成不成法。如
文可知。自馀四文直辨。设治之轨文中。不举成不成
也。第三坏不坏分别。四五六七此之四文。寄坏论之。
为摄。多法故。上三下。三俱明不坏。第四通局分别。第
七第九第十。此之三文。文相虽在。七九与十。义通馀
七。以其第七。广辨如非。一切如非并摄其中。以馀诸
文。或直设治。或虽简覆。局是事非。今此如非摄四法
现前。故知通馀。第九广解覆不覆相。即释一切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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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义。以馀诸文。并皆不出识不识等相别故。今此广
彰明通释馀也。第十长短。亦是彰前行。覆长短。以馀
诸文。但总出法随覆藏日治。不定长短。然论治覆莫
长短。将知此文。通了前义。以馀七文。文局事别。各不
相须。

第三随释中。先解初文。即是多罪一得法。第一明覆
文四如前。以短从长。次六夜。次出罪。合行三法。此并
如文。对此须作。五门分别。第一约种约罪。第二约时
长短。第三覆日等不对等。第四等不等覆日。各有离
合分别。第五示秉法之方。

初门者。文中但言众多残罪。不称种之同异。此十罪
者。或种一十罪。或种二十罪。或种三四五六。乃至种
十十罪等。义实不定。为对第六。异种合行。并列十三。
故说此文。以为同种同名。共行三法。理应非局。可随
前事称之。以其文无同种故尔。次约罪者。十罪为法。
或二三四五。乃至过十等。亦并随事。不得执文。以限
其心也。

第二门者。文中且寄十夜作法。以理论之。始从一夜
二夜。乃至一年二年多年等。皆同此法。及不忆日数。
或疑或不知数等。可通随忆不忆等。三门各有三句。
一短二长。以为分齐。须准第十段文。治有长短中说。

第三门。文中据覆日不等。从长十日治。又复先举短
日。却举长日。故言或有一夜。乃至十夜。似如先短后
长。理而言之。覆十夜者。最先犯残。覆藏十夜。第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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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乃至第十犯者。覆藏一夜。此谓先长后短。从先长
十日治。或可日有隔绝如犯一残。一夜覆巳发露。径
多日。巳复犯一残。覆二夜巳发露。径多日。巳复犯一。
覆三夜。乃至径多日。巳犯一覆十夜。此便先短后长。
从后十日治故。祇律参差覆者。月一日犯一残。知是
罪作。覆心径二日。向他说巳复犯一。乃至十日向他
说。巳复犯一。知是罪作。覆心至十一日。向他说。是巳
十残。如是各一夜参差覆。应作十别住等。三法亦得
作一别住等三法。是即先后俱短。合为一治。明知文
言一夜乃至十夜。亦得先短后长也。事既不定。可随
事以说之。又可十罪等覆。谓犯十残。齐十夜覆。亦复
共行三法。此文中无。又复此等不等。寄十夜以说。出
法之辞。可随忆不忆等。三门各有三句。一短二长。以
为分齐。准第十长短中说。

第四门。此第不第。各通离合。其不等者。此律合治十
夜。别住便是治短。或若积日累舒。离成五十五夜。别
住治覆遂长。故祇律别覆者。月一日犯一残。知罪覆
心。不向人说。二日复犯一。乃十日复犯一残。知罪覆
心。不向他说。是十罪各别。覆取最后罪一夜覆。乃至
初罪。有十夜覆。应与作十别住等。三法亦得作一别
住等三法。若言十别住等三法。即是一罪一得法。累
日长舒以治之。若言作一别住等。三法者。即多罪一
得法。斯义正当此文也。祇律复有别覆月一日犯一
残。知是罪覆心。不向人说。乃至十日犯十残。知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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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心。不向人说。是五十五残。各别覆取。最后一夜覆。
如是乃至初罪。十夜覆。有五十五夜覆。应与五十五。
别住等三法。亦得作一别住等三法也。亦是一罪一
得法。及多罪一得法。祇此二文约罪别覆殊。以辨说
治离合义。准此律十罪。覆日不等。就覆日卷舒。以彰
离合。合故总为十夜。一别住等三法。或各累日。离故
总作五十五夜。一别住等。三法治之。次等覆离合者。
祇律。或罪合非夜。合谓犯十残。一切十夜覆。僧合与
百夜别住。比丘言长老我羸病。不堪与我。略行波利
婆沙不僧应语言得。然此百夜。合作十夜别住。或夜
合非罪合者。犯十残罪。一切十夜覆。僧合与十夜别
住。比丘言。长老惭愧。欲广行别住。广语言得。即与百
夜别住。或俱合者犯十。十夜合。与十夜别住。或俱非
合者。十罪各各十夜别住。以斯文證。故知覆日等不
等。并有卷舒长短。然此文中。且举不等。合为十日。一
别住等三法。治馀略不说。行事准祇也。

第五门者。文中出法。直言犯众多残。或一夜乃至十
夜。若秉法行时。咸须具牒种名。随各覆日短长。称之
不得。专执其文。还言众多。及或一夜。乃至十夜之言。
亦有人言。一罪一夜覆者。第二日巳去。白者应除。初
罪三日除二。以其行覆竟故也。今解不尔。以其总牒
所乞十罪白故。还须具牒白之。问所以须立义门以
说者。显兹揵度文。约辞功理义苞富诠不尽。言言不
穷旨故。今解者。凡诸上下。咸寄义门以通之。述诠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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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不尽。申文意之届滞。匪唯恢廓学者之心拂遣封
文局役之见。冀令思搆者。深达于此方讽习者。洞晓
于文旨故也。

次释第二多罪多得法人。于中文二。初至与覆藏羯
磨巳来。离合共别。当分成就。所谓彰是。第二汝曹善
听巳下根本非覆作法。不成举非显是。前文复二。初
有三句。当此人成。但言中有馀。不了义说生下三非
句。次有一句。作法成就。了教而说不生下非句。问所
以但四无覆不覆者。解言。为欲简是覆者。不覆非覆。
何须相对。出覆不覆。若尔忆非覆。何以对来。答乞时
忆不忆。并覆故来。若尔乞时覆不覆示俱或覆。何以
不来。答即是乞不乞故。故但四对也。初九文五。一彰
犯。二残罪二二俱覆藏者。犯巳俱覆。三忆一不忆一
者。临乞时对众惶惧故。亦可临乞意谓一罪本来不
忆。四彼比丘随所忆巳下随忆乞得覆法。五彼比丘
行覆藏时巳下续忆第二犯。佛言。随忆与覆。此是不
了说生下初句。所以然者。若言乞覆藏时。忆一不忆。
不即是了教不生下非。以其文中。不著乞覆藏时。直
言忆一不忆一。后随忆第二犯。佛言。听随忆第二犯
与覆藏。由此言滥容有犯竟。忆一不忆一亦俱从僧
乞故。生下非中初句。次释下二句。不了滥相。离合共
别。准说可知。释文杂竟。且对忆不忆门。加以义说。可
为五门料简。第一定此二僧残种。同异分别。第二忆
不忆短长分别。第三约罪多少分别。第四约得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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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离合分别。第五对约前罪七时随忆离合分别。初
门者。文言犯二残罪竟。复不辨种之同异。以理言之。
或一种两罪。或二种两罪。乃至或容对三四多罪等
种。或同异并随种名事别而称不得直言二残也。第
二门者。文中但言忆一不忆一。随所忆。从僧乞行覆
藏时。随忆第二犯。佛言听僧随所忆罪。随覆藏日。从
僧乞覆藏羯磨。都不定二罪成。覆时之长短。总言随
覆藏日。以理而言斯之两罪。或可等覆俱长并短。或
不等覆。前长后短。前短后长。但随忆与覆。义非一准。
第三门者。文举二罪为法。若其广说。或三四五六。乃
至多罪。谓或忆二三四五不忆一。或忆一不忆二三
四五等。或忆二三四五不忆二三四五等。参差交络
相当之类。四句并辨得法。离合俱应非妨种。或同异
如前所说。此咸不得。执文为楷。故祇律。初约一罪。离
合共别。次约二罪一覆一不覆。次约三罪一覆。一覆
一疑。以辨共别等。此谓先罪巳外。或一或二或三。故
知非必定二也。第四门者。如忆不忆。虽可多罪。但两
得覆法以辨离合共别颇从多罪。一一随忆。或三四
五六等重别别得覆共行三法以不答。多亦无妨。文
中略举。再得为法。若论别得。覆法合行。无问三四五
六多等。应亦不简。重数多少。但须作法。序牒周悉。各
各不同也。以其第二续得既不碍前佛言许别得共
行非妨。明三四重续。理复何殊故也。第五门。文言行
覆藏时。随忆第二罪。佛言。听随忆第二罪。覆藏日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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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藏。即是别得。覆藏共行。覆藏共得。六夜共行。六夜
出罪。文以此为法。次应有行覆竟。忆亦随与覆。即别
是得。别行覆藏。共得共行。六夜行出罪。次应六夜中。
忆六夜且置随忆与覆。便是别得别行。覆藏别得六
夜。共行六夜。共行出罪。次应六夜竟忆。谓别得别行
覆。别得别行。六夜共行出。次出罪竟。即是别得别行
覆藏。六夜出罪等。文中行覆藏时。略举一偶以尔之。
故祇律言。本罪者。覆藏乞别住巳。语比丘言。长老我
更有僧残。问言本罪中间罪。答本罪。复问覆不覆。答
覆语言长老。先别住者。巳如法行。今所论覆者。当更
乞别住巳。两罪合行。是名别乞波利婆沙。共行婆利
婆沙。共行摩那埵。共行阿得呵那。次索别住行半。更
言本罪作法。别共如上。次行别住竟亦如是。次乞六
夜巳亦如是。次六夜行半中间语言。先波利婆沙六
夜巳如法行。今所覆者。更乞波利婆沙行竟。更乞六
夜。二罪合行。是名别得别行。别住别乞。六夜共行。六
夜共行。出罪以六夜竟亦如是。次行乃至出罪竟。复
言有犯。乃至应语言。先波利婆沙。六夜出罪。巳如法
行。今覆者。更别乞别行三法等。次乞别住。巳言有二
罪。一覆一不覆。应语言不覆者。停覆者。别乞别住等。
乃至出罪竟。次乞别住巳言有三罪。一覆一不覆一
疑。应语言不覆者。停疑者。当决了覆者。乞别住合行
等。乃至出罪竟亦尔。此两位七时。共别同前说。准约
彼文。七时忆犯。以彰共别离合。此律文势虽可略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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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时。理亦无殊。莫非咸是多罪多得法。离合共别行。
事须知不得专执也。亦可约自律。辨如前四时。或准
祇说七时。随忆一门既尔。次二疑不疑。识不识准知。
第四了教之文说一覆一者。唯有一人不得。更有第
二人。以言乞覆藏时。覆藏一罪。说一罪者。随僧乞。知
明根本。二俱覆。以无根本乞故不得。有根本乞一不
乞一以生下之非滥。又复以其故心隐犯。是故文言。
惭愧心生上忆等。三句心迷谬故。不言惭愧。五分犯
二僧残。同覆一夜。向僧说一覆一与别住一夜。行别
住竟。心生悔言。我实犯二。云何说一白。佛言。更与一
夜别住。此即约竟方乞第二犯。谓是别乞别行别住。
下六夜出罪。二法应共。但文略不说。此第四门亦须
五门通之。准前而说也。不劳更列。次不成中。三句如
文。

忆中文五。第一彰犯二罪。执相似文。迷心乞法。第二
僧与彼二罪巳下。僧同谬执。故俱与覆。第三行覆藏
时巳下客三藏师因白检问。第四旧比丘言巳下答
前乞法。及与行覆之状。第五彼客比丘言巳下判非
结犯教僧正轨也。初犯二罪。俱覆藏者。约情说即犯
日作隐心径宿。俱无发露法。故曰二俱覆藏。言忆不
忆一者。就理说谓即犯日后时。一忘不忘故。虽同径
宿。忆者成覆。不忆者非覆。故言忆一不忆一。问文中
但言忆一不忆一。所以得知犯竟忆一不忆一。答二
义故知。一以其二俱从僧乞。若乞时不忆一。如何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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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二俱从僧乞。二以容呵不忆者。不成覆故。次彼比
丘巳下初执相似文。迷情乞法。问执相云何耶。答以
上文中。佛言。听与彼比丘。随忆第二犯。与覆藏羯磨。
前忆一不忆一。后乞得俱与覆藏。我今亦是忆一不
忆一。随忆第二犯不异。何为不得。是故二俱从僧乞。
第二僧同谬见。故二俱与覆。第三问中有二。先问其
犯。故言此比丘何所犯。此问含二。谓问犯何罪成覆
不成覆。次问何故行覆藏者。谓问乞与及行。此问含
三。谓言云何乞。云何与。云何行耶。第四答中。初至不
忆一罪。答酬初问。二二俱从僧巳下答第二问。第五
判不成中四。一判言不成。二何以故巳下释其所以。
谓本不忆故。问不忆者可尔。一忆者。为成以不。答二
俱不成。以文句增减故。若尔所以言忆者善。答此谓
设药当病名应故。善非谓成就故。善若此成者。如一
白处作二白。初句应成不名非也。故今亦尔三结犯
四示僧作法也。释文虽尔。须以五门分别。一者约种
分别。二约时长短。三约罪多少。四约得法重数多小
五随忆七时分别。初门者。文中圣者。假出法言。汝曹
善听。犯二残罪。不列种之同异。以理言之。或种一两
罪。或两种二罪。可随种十三称之。并得生非也。第二
门文中。但言忆者。与覆藏者善。不忆不善。不知善者。
忆时长短。然长短之式。不过忆不忆等三门。如治法
长短中说。可随长短。与覆者善。非覆与覆者不善。第
三门者。文约两罪。对前成中两罪故。今辨非还。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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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以出非。若以理说。乃至三四五六等。论之亦得。辨
非如似忆不忆二三四五六七。或忆二三四五六七
不忆一。或忆二三四五六七不忆二三四五六七。并
亦非法。不得执文。唯局两罪。或若多罪。即言无文者
不然。第四门文言随忆不忆。二俱从僧乞。众僧二俱
与者。此约一得法以辨非。若乞忆者。得法巳。方忆第
二。后与法者。可不成非法。岂独一时得法。佛判言非
前后与法。即不成非法耶。纵二三四五等。随忆随与
覆者。皆非此谓反前如中重得者。今非中亦尔。重以
生非也。第五门者。直约乞时。随忆文中。是共得法。或
乞巳别得法者。此亦成非法。若行时巳下六时随忆。
续乞续与等者。并成非法。不得局文。唯言乞时随忆
也。但第四门中。依文共乞共得法者。两俱不成。以增
减故。设成覆者。作法不成。若或别乞别得法者。后不
忆者。自不成就。前忆而别得法者成。乃至行时巳后。
随忆随得法者。自不得成就。前所忆者皆成。以其忆
者。得法无增减故。次疑不疑。识不识。准说可知。下一
罪多得法。三非之中。忆不忆门。义准此说。小小同异。
思而可解。不能烦笔也。

第三一罪多得法中。七句分二。初对根本成覆。径于
两月。以明四句。二佛告巳下本复一月不覆一月。以
辨三非。前四句中三句成覆。有馀滥故。生下三非。第
四成覆。了教无滥。先对初句。处分文相准可知。然须
五门料简。一约种分别。二约时长短分别。三忆不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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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长短。四约法重数多少。五约前忆罪七时随忆
分别。初门者。文中直言犯残。略不举种。理而言之。种
该十三也。第二门者。文以两月为法类。馀三四五六。
乃至多月。及二年多年。及以减等。不问多小。并同此
法。五分但约二日论之。第三门者。如文中说忆与不
忆。各对一月为法。然互短长。或忆长不忆短。或不忆
长忆短等。交络相望。不劳一均。第四门者。文彰一罪
再得覆法。共行下两。以治情过。随时短长故。又无相
染妨故以义而言。或可三四五六七八忆。乃至多随
忆。皆同事并非妨。以后续得与前续无殊故。若三四
得法。即谓不成。第二续得。何独成耶。即是一罪多得
法。离合共别也。第五门者。文举行覆藏时。广说乃至
七时时中。随忆随与。覆治莫非。一罪多得覆法。离合
共别。但前三时。随别与覆行。或共别六夜。出罪定共
乞共与共行等。若下四时。随忆覆之一法。定是别得
别行者。若六夜出罪。定一切共。以前六夜出罪二法
竟。方忆一月者。前亦不成。以覆未竟故。要须更行。六
夜出罪故。如祇律。不同多罪。离合共别。通于七时也。
具辨应尔。但此文中。略举一隅也。疑识等三。并约义
门。准前以说。次举非三句。此前不成。类而说之。又此
等三皆。须先不忆疑。不识一月。后忆不疑识一月。随
行此不忆等。反忆不疑及识一月也。言忆一月不忆
一月中。忆一月与覆藏者善。谓药病相称故。不忆者
不善。谓无病浪设药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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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缘差重不重人文三。初双覆双发露。第二只覆
只发露。第三明其二续等。初段双中。伹有四句。前后
道分。作隐过之心。有冒涉之𠎝。成覆须治。中间还俗。
无其冒涉。覆不成覆。故不须治。准下只覆。从覆不
覆。乃至乞不乞。各作四句。便有二十句。初句虽同。
对下三异。得作多句。此是覆藏。前二十句如是。五
时各作二十。故有百句。乃至八种缘差。各百合八
百。问如何初句虽同。对下三异。答如覆不覆。乃至乞
不乞。此五四句。各初句同。各下三异。谓五个初句。前
后道分俱同。此是头同谓五个。第二前同后异谓五
个。第三前异后同谓五个。第四前后但异。异故成多。
是即成覆一向同。非覆一向异。所以尔者。以忆不忆。
从覆中来。今忘故非覆。宁得同发露。疑不疑者。忆中
以辨犹豫。不成覆非忘。宁得同不忆。识不识者。不疑
中辨不识。故不成覆。非犹豫何得同于疑。乞不乞者。
就识以明乞是发露。无隐过故。体是其识。宁得同不
以识。下三异得成二十。乃至一百。前二十句二罪。得
下八十句。义须三罪。下七缘差。各百亦尔。或若执文
局二罪。辨义者。对于八人。各作行。前二十句。合成一
百六十句。今以文略故四句也。问何以唯言双等。而
不言三覆四五覆等。答如所责实得非妨。乃可罪数
虽。多约前后。道分治法无殊。故不论之。问所以不约
一罪以释。答就二罪者。为与覆作根本故。五分似就
一罪论之。第二双覆之中。八种缘差。人各为百句。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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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罢道形差。自有五位。一覆藏前。二行覆时。三行覆
竟。四行六夜时。五六夜竟。位各二十句。故合有百句。
先就行前后有五对。初覆不覆四句如文。随治前后
说之。但文言先发露。后成覆者。昔言心念发露。后覆
成覆者。不然理准说。或坐上恐成丙众。故开心念。若
对馀时。无心念之处故也。今若正解。或有对人。或对
众。二种发露。覆还成覆。以第五四句。乞不乞文中。亦
言治后不治前故。此义决尔。不劳致或也。次忆不忆
门。次疑不疑门。次识不识门。次乞不乞门。各有四句。
总为二十句。释文可知。问所以不言覆一不识二三
四等。或覆二三四等不覆一。或覆二三四等。不覆二
三四五等耶。答皆得不妨以其难。可约罪多少差互。
及以俱多苦。若对前后。道分治法。无异故。亦不须此
等文也。又对此文。解其五对。简覆方法。前义中释讫。
或讲者。对此文解。义亦无嫌。释文虽竟。须以二门料
简。第一初五同异。第二解发露覆藏。两对八句。忆疑
等三。但一四句。初门者。问第五乞覆藏时。发露一罪。
覆藏一罪。与初四句。发露覆藏。有何别相。答相有二。
第一时异。初四者本覆。今第五四者乞时。覆不覆。第
二法体有异。若据五对是覆。同边全不得。五分。今此
五对者。乃以非覆异故。谓不覆乃至乞等。差别者是
也。中三异相。义显可知。然初五须别者。初句云发露
一者。或对一人二人三人僧发露。第五乞者。谓从僧
乞覆藏之法。既法体不同。明是时异。有斯二别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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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两个四句。问若言时异者。至下八十中。巳是行时。
何须更有乞覆藏时。既同是行时。并是覆一发一。但
有十六。何故亦亦有二十句耶。答此据了罪相望。以
辨乞不乞。不望所行故尔。若唯取前乞。至行覆中。言
不须乞。更不对新罪说者。其义即局。摄法不周。但寄
此五时。以彰事别。此八百句即八百人。别终不得。以
所乞之罪。傍说下时说也。又昔解彼发露一者。谓随
僧乞覆法。覆藏一者。谓不随僧乞罢道后。二俱不乞。
先所乞者。后难不乞。不成覆过。从前乞巳来。不须计
曰治之。未乞巳前。隐覆须治。今言随后治者。谓治未
乞巳前情过。行覆在后故。下句类尔。此解有妨。所以
尔者。如准覆不覆四句。初句先发露者。随后覆曰治
后。今乃治前第二句发露者。前后俱不治。今亦知。前
第三句。先覆治前。先发治后。今俱治前第四句。一罪
治前。一罪不治。今并治前。有斯别状。即此第五四句。
与前十六治法不等。何以文言亦如是故。今正解两
种发露。对人对众。缘差巳后。覆还成覆。以其文亦如
是。故但今乞。要须但举乞。覆藏时巳下等言以成双
覆双发决定得更加九字。若增九字文者。即双覆故。
既不得加文。与前了教。双只有殊。行不行别。明前了
教本不同此何因谬称此乞不乞。即了教文也。第四
了教亦既不来。忆等之言。如徵责此无乞时忆不忆
等。故知四句并异于此。不得妄称异同。浪相比决。但
知双行覆者。前文中义别有乞一而未行覆。一不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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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约缘差前后论者。此文中摄明四五对。并是只覆
只发露也。求理行者。细检二文。其相自显。若尔言乞
一者。乞前之覆。岂不须治。而言不得加九字耶。答乞
前覆者。明并须治。乃可作法之时。通计乞前覆日。长
短治之。今彰乞后只覆只发。若即现论乞前覆者。便
成双发覆。故不须辨。是以此文。但言乞覆藏时。覆一
发一者。正合道理。岂经文错耶。若言了义。即此文是
须加九字言者。反成错说。问馀文并无覆不覆门。此
独有者何。答此不覆者。以缘差后还成覆过故。不类
馀也。自下诸二十句例须以此二门通之。上来行前
二十句竟。

次下四时有八十句。先以二门料简。第一二罪三罪
分别。第二定覆发之罪旧新分别。初门者。上二十句
人未被治罪。未得法两罪。足今八十句。人则被治。罪
有得法未得法者。要须三罪作之者好。若两罪者。第
二第四句亦好。谓且约行覆时。二十句中初四句。第
二第四。以辨其妨。此是破他昔义。故作是言。其昔解
者。如初覆不覆四句。若但二罪者。二四句好。初三句
妨。妨者。初句覆一不覆一。后俱覆一罪治前后。明非
行覆者。一罪先发后覆。亦非行覆者。以行覆者。覆不
成覆。故知一罪巳得法行。名行发后覆。亦非行覆者。
以行覆者。覆不成覆。故知一罪。巳得法行。若行覆时。
覆有二罪。覆一发一。故合须三。若当两罪。明知是妨。
次第三句。妨同此说。言二四得者。第二句覆一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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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道后一罪。先覆后覆。治前后明。非行覆者。一罪先
后俱发露。俱发露者。先后俱不治此。即是所行之罪。
以无覆义同故。即以行者。为发露一配前后俱覆一。
故言两罪得。第四句得同此说也。若尔如望覆乞二
门。容以彼不覆及乞者。即是所行之罪。如不忆疑不
识等。皆不成覆。岂得义同所行。即以此行者替之。以
者不忆一疑一不识一等。故知此义拥而不通。是以
今解。非但初三妨。二四亦妨故。此八十齐须三罪也。
非谓以行覆六夜。第二第四妨。若二行既妨。二竟之
言。对何辨竟。故亦是妨。此定谬说。第二门者。问下四
时中覆一发一者。为旧新。答此谓四时中。重更犯新。
为彰此新。成覆不成覆。须治不须治故尔。问此何所
疑者。以行法中。夺三十五事。应无冒涉。岂可成覆
耶。答以其一有隐覆情过二来。或舍行法。非无冒涉。
理亦合治。故须此文治前治后也。是故旧人。言此覆
一发一者。是非根本犯。亦非本日治。直明犯新。成覆
不成覆。须治不须治。若坏本法者。生下二续。作本日
治也。或不犯新无坏本者。生下文中二续行也。诸下
八十类。须以此二门通之。此第一缘差竟。下七类尔。
第三以明续故。但约四时。以辨八人。各五义应有六。
以文本日治含故。五中初与第四续行。馀三续作。谓
乘接前日行。故名续行。更假作法者。称为续作。五八
四十。此等皆谓接前行作。虽有缘差。不坏前法。不须
发始。为遣此疑。须明斯法。除本日治坏覆法者。须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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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行之。五分八时。一新别住。二本别住。三新六夜。四
本六夜。五新别住竟。六本别住竟。七新六夜竟。八本
六夜竟。此约坏法。以辨缘四行四竟故。八四行是续
行。四竟是续作。八人各尔。合六十四。

第五重犯坏不坏。人治救方法者。既言坏法。还约四
时。二行两竟。先就行覆时。准下治根本。不覆中。位应
三人。一知日数覆藏。二不知日数覆藏。三知日数覆
藏。此三皆是根本。得覆法行。文中但言时有行覆藏
比丘。明知义通三人。且对初人行中。重犯复有三人。
一重犯覆藏。二人重犯不覆藏。三重犯覆不覆。对重
犯覆藏中。位复三人。一重犯数知。作四番羯磨。一新
犯与覆藏治。二与旧罪本日治。如此中律文。及以五
分新旧。决须别与。然五分似亦别行。如彼文言。彼比
丘六夜行竟。应复更从僧乞。本应摩那埵。据此律文。
别与羯磨。应得合行。祇律无坏法。义伹乞新。罪覆巳
与本罪合行也。三两罪摩那埵。四两罪出罪。此文中
略辨竟。次重犯不知数覆。作四番羯磨。次重犯知数。
不知数覆。作四如初。故使合有十二番也。下异种合
行。及如非中出法家语。新旧罪合作一者。以治覆同
故。亦可异种合行中。十三多小。并得合治。今新旧类
同。合亦无妨。据此律辨。似如合离。俱得虽有斯义。今
存前解。第二重犯不覆中。但作九。初重犯知数。不覆
作三。次不知数。不覆作三。次知数不知数。不覆作三。
第三重犯覆不覆作十二。初一知数覆不覆作四。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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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数。覆不覆作四。次知数不知数。覆不覆作此四。
子罪三头。合有三十三对。馀两头亦各有三十三。合
成九十九番羯磨。若作旧新罪合解者。但八十一。今
存前释。总收始终。有二十七人。此据行覆中。起犯既
尔。下三时中。犯新亦然。又复此四时。非但位局。罪各
不通。谓出起犯之所。如伹于行覆。重犯二十七人。并
治旧新。各穷出罪。不于馀时中重犯。或有覆竟中。重
犯亦不通。馀当分治救。亦穷出罪。馀二时亦然。故使
当分。咸具覆等三法。此对一重犯说。若各第二重犯。
即行覆等四位。各倍二十七人。故下文第二重犯亦
如是。乃至三四五等可知。又复四时二十七人。若以
得法。四头来乘之。即是十六个二十七人。若第重犯
等类知。以说具辨应然。但今文中。略总举故。直言行
覆藏比丘。新犯唯有覆藏三人。馀皆不说。又犯罪不
覆藏等文者。应是错来。不烦多释。次辨覆藏竟亦如
是。第二时次行摩那埵比丘下至亦如是。第三时次
行摩那埵竟下第四时等。广说如前。此约时重犯中。
总计具法多小者。且举一罪一得法。三头若二行中
犯。二十七人。并有九十九番羯磨。若二竟中犯。并七
十二番。以少二十七个本日治不坏二竟法故也。馀
三得法数亦同然。

第六异种合行中文四。初与覆法。二与本日治。三摩
那埵。四出罪。前三广列法。末一略举。覆中四。如前初
犯。白佛中不覆藏者。谓缘著后还成覆故。等不等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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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曰长短故。一名者同僧残故。多种者。谓十三之别。
自性非自性者。谓十性三遮故。住别异者。谓种类有
四。气分不同。故言住别异也。次本日治中。两番同是
本日治故。合以为一。次六夜次出罪可知。但上下诸
文。一事各各设药治救即了。乃可列法。广略为终。不
得至此。方谬称言举第二段。病将初十文治之。名为
药病相对者。义全不然。所以尔者。如初文中病。第二
文中药。欲将何用。直言互显者。此无义语也。对此须
为五门分别。第一约种。第二重坏多少。第三约时重
坏多少。第四约人多少。第五示僧作法之轨。初门者。
文中出法。并列十三种别合治。以此为法。欲彰药妙。
伹能立心厌恶称教。具缘不简多少。总别俱殄。譬如
霜露见阳即晞故此亦尔。以理推之。未必要然。或五
六七八等。并悉不妨。但随前事多少称之。问既随多
少。所以并举者。答以前诸文。或一二多。离合共别收
法周。故须总列。以彰摄治尽故。第二门者。文彰第二
重犯。坏本日法治者。以前文本日未论重坏。或若本
日治中。犯新重坏治救。如何佛言听。更与本日治。谓
此不同学悔。坏根本故。彼无量与。问所以不言第三
重坏者。答初犯是根本坏前故。须明本日治。若不言
第二重犯者。谓更重坏。不得更与本日治。故言第二
重犯。若或第三第四等者。既听重治。理亦无异故。不
须更说。第三门者。文中但约覆中重坏。如下三时。第
二重犯新罪。亦得重与本日治不。答计理而言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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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竟。随于四时。并有犯之义。于四时中。傥坏本日重
治。亦得如上约四时。坏中法。及缘差中。并约四时。以
彰重犯。故知第二重坏。亦通四时。以明重犯。但于二
行。坏本日治。若其二竟。唯须新犯。一重本日治。以无
坏于二竟法故。文据出法。且约覆时。坏以说之。不得
执之局义。第四门人多少者。略为五重多少。第一据
出法中。言伹举新犯。知数覆藏。一人为法。第二次准
如非辨者。总举十三。对新犯。知数不知数等三。各覆
不覆等三。俱带三非。即是九人。第三若以知数等三
头。往分此九。即应二十七人。第四又以得法四头乘
之。即成四个二十七人。第五以此四傍该。约于四时。
各有重坏。即是十六个二十七人。此十六个二十七
人。皆有第二重坏。第五门文中总举异种合行。故言
等覆不等覆。覆藏不覆藏。乃至住别异等。若行法者。
并须具显种。名覆等长短。短从长等。随僧乞若干日
覆法等。方得成就。反此则不成。谓乃至住别异等。巳
上文者。行事须除僧与。及行白等。一准于此。

第七成覆合治人。众僧设药如非法。所以须此文者。
前专约罪简。是覆合治无覆非法。今此所明。虽可是
覆设药。若非病亦不遣。须辨如非。谓约僧界法等说
也。于中文二。初至亦如是举非合识。第二是中有比
丘巳下显是劝知。就前非中。应列本罪三头。但今还
寄异种。合行为法。即合多义。为彰摄非尽故。今且依
文中间。重犯三头。一重犯知日数九。二不知数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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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日数不知数九。初九中复有三头。一知数覆。二知
日数不覆。三知日数覆不覆。就覆藏中三句。初三法
俱非。二覆如下二非。三覆如六夜。如出罪非。初言三
非者。先明覆非文有三番。先列根本罪非。次彼行覆
藏中间重犯巳下。列一重犯覆本日治。次彼比丘行
覆时中间第二重犯巳下。举第二重犯覆本日治。此
虽有三。合是覆藏非。次覆如下二非。次覆如六夜。如
出罪非。比说可知。问但言非法。是何等非耶。答不离
前文两个七非故。纵有时节。长短不称。总是事非故。
问非中何以无覆非。下二亦如等。答后非不癈。前如
后如。必无前非。以牒前起后故。第二三句。第三三句
亦如是。合是初九。第二不知数九。第三知数不知数
九可知。若以三头。即二十七句。合八十一非。第二如
中有九。初知数。次不知数。于不知数。各三故九。知数
三者。初子犯覆三如。次覆不覆三如。次覆不覆三如。
初三如者。谓覆及六夜出罪。如文中还举异种。合行
本覆。及二本日。合是覆藏如也。次两个三亦尔。合为
九句。若以三头往说。亦有二十七句。即二十七如也。
又若句望句。一句反一句。以如反非。一如反三非。即
是九句反九句。如反二十七非。若以三头说者。二十
七句反二十七句。二十七如反八十一非。但今文略
也。若以得法。四头往乘之。即成四个二十七如。反四
个八十一非。文中略尔。

第八以人治不治法者。上来就罪及药。以明应否。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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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辨。今以二人辨治不治。是中四向二人。俱覆见
异。比丘便覆藏者。谓见清净比丘惭者覆。此俱成覆。
然有治不治。次下三句。对人料简。一人忆而无疑。径
夜故。是以成覆。一人当日即不忆疑。虽同无发露。以
无隐心故不成覆。次疑不疑可知。次知不知者。即是
识不识也。所以但三者。以对二人情有迷了故。以馀
二对不约心故。是以但三。

第九中以理而言忆疑。亦应辨别。略对第三知不知
说。向言不知不成覆者。如何不知。故解不知。不知者。
犹是迷相之异名。是中正简僧残有六。残谓馀六故。
除夷可知。兼辨馀五各六。六六三十六也。前言知故
成覆。如何是知。故次时有犯。僧残下解知而成覆之
状。通论故六。设药次第者。谓先忏覆吉。后为羯磨。乃
至恶说。先悔覆后念除吉。

第十局简覆羯磨长短者。以随日故。覆本日治。亦同
覆说。文中分二。初同名同种罪。辨覆长短。二彼或忆
一罪巳下对同名异种罪。辨覆长短。初同名种文有
三句忆中。前二以不忆日数故。与清净巳来覆。是名
治长。第三数日故治短。次二亦尔。祇律四句。一忆罪
不忆夜。二忆夜不忆罪。三俱忆。四俱不忆。初句第四
治长。第二第三治短。此律三句者略。此中巳成覆竟。
直彰长短故。有此三覆乞二门。唯简罪体。不得就之。
以辨长短。故阙不论。次同名异种。亦三类知。上来且
明治有覆残。广前略中初四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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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下第二治。先无覆残。广前略中后三。是中根本有
三人。一知数不覆藏。二不知数不覆藏。三知数不知
数不覆藏。各作六句。初根本中。重犯有三。一知数覆。
二不知数覆。三知数不知数覆。各作二种羯磨。初知
数覆中分二。初至与此比丘摩那埵本日治。明新旧
摩那埵。二行摩那埵本日治巳巳下俱与出罪。初文
有二。第一至更行摩那埵。明根本摩那埵。以其即得
法日重犯。但坏前法。未有日可夺故。伹并牒旧新与
摩那埵。二若行一夜巳下。以本摩那埵曾径宿巳。有
本日治义。新犯摩那埵。旧罪本日治。此文即是新旧
不合。第二次与出罪。合行二法。问新罪覆者。何不治
覆。答此言覆者。隐不发露。以不径宿故。不言治覆。若
尔何故文言。一夜乃至六夜。答此言中间。谓六日中
间起犯。故各不径夜。若径夜者。故宜治覆。此六夜行
中。犯新成覆者。如只覆中说第二重犯不知数覆。亦
行二法。第三知数不知数覆亦二。如前合是初六。第
二本犯不知数不覆亦六。第三知数不数不覆亦六
故。并言亦如是。若以中间覆不覆。亦各三六文略。准
上覆文。应有如非亦略。

●覆藏犍度第十三

前既得法。若不顺行因行不成。宁能灭除往业。是以
次明夺三十五事。卑心软意。折伏真高。故所以来。从
后彰名。应名摩那埵揵度。今就初受称。故曰覆藏。五
分名别住法。十律顺行法也。于中文三。初讫亦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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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明四种人。不得更互作法足数。第二彼行覆藏者
巳下覆藏行法进否之式。第三佛言听行摩那埵比
丘巳下六夜行法。

初文有二。初至出罪有十六句。明四种人。自过未除。
不得亦为秉法。第二彼行覆藏者巳下有十六句。四
种人不亦足数。秉法中分四。一自行覆。二自行本日
治。三自行摩那埵。四自行出罪。各互秉四句。故成十
六。次足数中亦有十六。比说可知。正以自巳有缚。兼
在行法。不能缘生物善。解于他缚。故制不听。更互足
数。不得别之。别则犯别。以斯义故。四僧中明不足数。
以其非是坏根本故。彼文不列。

覆藏行法文三。第一至不应尔。夺其七五。行折伏法。
第二彼行覆藏者共清净比丘巳下至佛言得受。谓
恭敬随顺法。第三彼行覆藏者不白巳下。白等八事。
发露悔法。三十五事。前巳略解。

第二恭敬中文。初制敬上。第二彼行覆藏者念言我
曹巳下开受同类。及馀众等。共相致敬。执事供给。前
恭敬给事中文二。初恭敬给事。巳在未行。第二众僧
衣物者。听随次第取。五分。别住比丘有三最下。最大
比丘下行。与最下卧具。最下房舍。有三事随本。次谓
得施物时。自恣时。行钵时。十诵。若僧差会。满钵水受。
雨衣自恣。此等并随上坐次第受。应与最下房舍。下
卧具。卑下坐处等。

发露文三。初制白法。第二若大众难集。听白停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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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欲料简。六门分别。一定舍缘。二舍辞句。三舍境多
少。四停时长短。五重舍得否。六舍及行处。初门者。为
何等缘。得停事耶。答此律云。若大众难集。若不欲行。
若行人软弱。多有差愧。应白停之。十律云。行别住人
六夜人。若有缘不及行。佛言应停。五分云。别住比丘
欲远行白佛。佛言应舍竟去。见论。若行别住人。若有
人请。或与人受戒。得停行法。复还续行。准如是文。事
亦不定。住随一缘。若行事须依此律。傥依馀文。义亦
不爽。第二门舍辞句者。五分。佛言应舍竟去。应作如
是舍。向一如法比丘言。大德听我。今舍别住法。复更
行之。如是三说。若不舍而去。路上见比丘。应自说别
住。若舍别住。到馀处应求。彼僧更行别住。彼僧应听
行。若不听者突吉。见论云。舍行法者。当作如是言。我
今舍彼利婆沙。如是三说。此律云。应至清净比丘所。
白言。大德上坐。我今舍教敕不作。若欲作时。应至清
净比丘所。白言。我今随所教敕当作。若欲行事。须依
自律。设用馀文。义亦应成也。第三门舍境多少者。五
分云。应向一如法比丘所。舍行法巳然后行。故知一
人二人三人等亦得。不必要须对僧舍之。又复见论。
留一人对舍巳入界。明一人舍成。第四长短者。十律。
忧波问行别住人六夜人。若有缘不及行。是事应舍
听几夜。佛言应听二十五。应馀文不论。设若过减。乃
至当日舍当日还行等。并应不越道理。第五门为但
得一舍。为随有缘。便随舍耶。答文虽不论。若随缘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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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理亦不妨。别住等法。一切听续。岂况行中数舍数
行。何容不得。如见论云。将四人出界外行巳。舍而入
界。至明相欲出。复与四人出赴彼。径明相巳白行巳
留一人。少时复舍巳入界。如是满六夜竟。得出罪。准
如此理。岂可不是重舍重行。第六门舍行处者。此处
舍还此处行。或馀处行。或馀处舍馀处行此处行。并
皆不妨。伹续计日满。故五分云。若舍别住到馀处求
彼僧更行别住。彼僧应听行。若不听行者吉罗。故知
舍巳。不必要须本处行之。

第三彼行覆藏者。至馀处下明失宿差别。文三。初至
吉罗。先明举过。二有八事巳下正彰失宿之损。三佛
听半月半月下复重举发露白法。凡论行法。祇律。行
别住人得法竟。欲于此僧中行者。即日应白僧言。大
德僧听。乃至言。我今合行别住法。僧忆念持。三说。白
言。我随行七事。此人应忆。数满竟。应白僧言。大德僧
听等。乃至我巳行十夜别住竟。僧忆念持。三说。六夜
亦尔。此律直有行时白等。无向二法。行事须知。依彼
文者。善就八事。三门分别。一定其治意。第二随事辨
释。定其广略。第三对前七五。坏不坏殊。失不失异。言
治意。六七二事。悔法须然。馀。之六事。是发露法。故旧
人名为白等八事发露悔法。悔法不得同宿者。遮违
治法。以违别住名故。又制别宿令思愆改过故。七言
不得无比丘处者。遮其专任。令行调伏。若更无人。何
所敬给。又复对谁行三最下。四次第等。又与僧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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乖。谓受三品上中下僧等残。房舍卧具。名为僧残。若
犯此罪。须行此残。独即非残故。是以二事是其悔法。
言馀六发露者。反前覆冒故。亦可前六七二反冒。馀
六反覆。第二随事解者。文三。谓举释结。若未白巳前。
无宿可失。要须白行。行后方有宿可失。既是治过不
治罪。但一白便罢。不须日日白。不同六夜过犯两。兼
须日日白。一往馀寺不白。谓不白馀寺僧。失此一夜。
不得入数。二客比丘来。谓来此处。若白客时。不须更
集主人。以是发露白故。问先此界人。或界外客数来
往者。更不须白不。答不须白。以彼巳知故。不同布萨
白旧僧者。须发露故。有缘出界不白者。谓不白二界
中间道路上僧。是以五分。于路上见比丘。须白故也。
寺内徐行者不白。寺内简寺外。徐行简疾行者。谓径
过此界故。病不遣信白。十律行别住人布萨时。应入
僧中。三白说罪。若病应遣使到僧中白言。其别住人
病不得来僧当知。第八半月时白可知。若广略分别。
三五二略。病略巳说。路上略去。五分。不舍行法。于路
上见比丘。广说别住。白衣见言。此比丘有何罪而悔
过。佛言路上不应广说。但言大德。我某甲比丘。别住
法巳若干日。馀若干日。大德忆持也。馀四广白。第三
对七五料简者。七五中重于此更犯本事。若相似全
坏本法。馀但有罪。非正相反。不坏本法。复不失夜。今
此八事轻故。不坏本法。但违忏仪故。失宿得罪。问若
一日并犯八事。为并失八夜。唯失一夜耶。答初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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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即失此一夜。后更重犯。无夜可失。但可得罪。虽犯
多事。不得并夺八夜。以其同日故。若八日犯八。一一
失无夜。

第三六夜法。初至如上诸事。举同如前。谓前三法。及
白停事法。含在其中。二行摩那埵者巳下。显异于后
过。犯两兼故。三应如是白下。尔一不同之法。此白非
八事之限。此据本无覆人。六夜白辞。若行覆竟人。六
夜白者。须牒行覆等白之。见论。若行六夜。寺中多有
比丘来去难白者。听昼日舍行法。明相未出前。应将
四比丘。出界自行。竟若还者。应留一比丘。明相出舍
行法竟。共还入寺。如是满六夜竟。得出罪。尼行半月
法。要在二部中行之。五分。具出尼羯磨法。

●遮楗度第十四

若内坏惭耻。随僧乞法。顺行七五。悔除愆犯者。应于
净法。不须遮举。若情无愧者。不肯悔过。行有违失。不
应净法。事须遮举。令悔清净。是以须明遮之仪式。广
辨遮法如非之相。集在一处。故曰遮楗度。

于中文二。初至不应尔举前自恣缘非法。举罪以作
遮缘。第二佛言听布萨时巳下正制遮法。前文有四。
一以其圣教。更相受语。便举无罪。佛制求听。二六群
使恶求听制须五德。三时六群巳下明具五应受。四
时六群巳下听立要自言。二制遮中文二。初虽可对
众还举清净重非法举。佛制不应。第二汝曹巳下广
辨遮之如非。为使识非令弃。晓是遵脩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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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下文二。初至便可随时。正辨遮法如非。第二异住
处布萨时巳下正行遮法。前文有三。第一至是为十
如法。辨遮法用如非之相。第二若比丘欲举他内有
五法巳下辨呵责慰喻。是非两人。第三遮说戒比丘
至上坐前巳下正能秉五法。慰喻可责之人。佛教检
问。求听之法。

如非文二。初相对合列如非。各有十门。二何等一非
法巳下依名次释。释中九非门。若作者。谓实犯若不
犯。若作不作者。谓合举二事。破戒破见破威仪。各作
此三。合有九句。若无根遮此九。即如。言十非法者。一
非夷。二不入夷说中。三非舍戒。四不入舍或四不入
舍或说中。五随如法僧要。六如法僧要不违逆。七不
入违逆说中。八破戒无见闻等。九破见。十破威仪。以
无三根故。此之十事。以不应遮。名十非法。如法者。一
犯夷。二入夷说中。三舍或。四入舍或说中。五不随如
法僧要。六如法僧呵说。七入呵说法中。八九十谓破
戒破见破威仪等。各有三根。此等十事。体非合遮。故
言十如。如中第五及后三。少入说中者略。且以十门
说之。所言入说者。谓举至僧未及处断。八难事起。名
为入说。第八破戒。谓犯残事。不同初句。

第二慰喻呵责。七个五德分二。初之二五。立如非章
门。释十如十非。初五法具德举他。能生善灭恶。成上
十如法。言五者。谓无非具人。及众满故。名时实犯。有
根名真实欲。令此人离罪得善名流布名利益。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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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慰名𣽈软。善心悯彼名慈心。第二五何以故下即
彰不具德者。不能生善灭恶之过。释须具德意。成上
十非。不具五德反前。巳说可知。下五五门释前如非
二门。初有三五慰喻呵责。先释非法。于中前之二五
慰喻所举。初彼馀比丘巳下劝除瞋恨。对刚强恶人
故。二若比丘被他不实举巳下劝勿愁忧。对善濡人
故。第二彼不实举他者巳下呵责能举。先彰不具五
德以呵。二何以故巳下释呵所以。第二次下二五呵
责赞美释第一如法初五呵责所举。先呵次如法治。
二真实举他者巳下赞美能举。以具德故。二何以故
巳下释赞美意。第三文者。初缘求听。但求所举人听。
今者通令求僧听许。以拘睒弥中。无其善伴。僧众不
和故。致成乖破。为是虽得举人听。若不得上中下坐
听人及善伴授护。恐成破僧。故须此求。明法周具。要
依斯理。方成举罪。

第二正遮文四。初至不应此日说戒。所遮之事。不出
罪诤。第二佛言听说戒时遮巳下遮法时节。第三若
遮说。或比丘巳下治能遮所虚实之义。第四尔时异
住处巳下却遮方法。第二文二。初辨成不成。二若五
种说戒巳下遮之时节。成不成中。一就人辨。二汝曹
善听巳下约犯根有无明成不成。先出法有六句。一
作三不作五作不作。此三以无根即不成。二作四不
作六作不作。有根故成。第二无根有馀巳下有二六
句。举七聚事。对前法六句。解成不成。初六对残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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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故言有馀。一作。二不作。三作不作。此三无根故不
成。即前法中。初三五次。一作。二不作。三作不作。有根
故成。即前法中二四六。是故文言。无根有馀。作不作
亦如是。文言无馀者。或夷罪等是亦为一。六辨成不
成。准前而说。故言无根无馀作不作亦如是。时节可
知。第三文二。一治能遮人谤罪。于中中四。一捡三乘
净秽。二事之虚实。三三根有无。四不能答巳下治谤
罪。第二若遮说戒比丘能答巳下治所遮实罪。第四
却遮方法分二。一对病不病辨却。文亦三句。二有异
住处巳下为斗诤故。减却说戒。先减作若二三布萨
等。若不能巳下对事进不。可为二却。更不得第三。恐
滥自恣故。
四分律疏卷第九本

「 依此书写功
 愿于命终时
 得见弥勒佛
 无边功德身」


正德元辛卯年林钟仲五日书写终 沙弥照南
四分律疏卷第九末


●破僧楗度第十五

若内无五德。举不知时。致有忿诤。事成破僧。故明之。
分众异轨。别行法事。名之为破。广彰其相。故曰僧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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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大文分三。初至将五百比丘众来。现在破和。第二佛
告比丘舍利弗巳下举过去事。会其古今。第三尔时
忧婆离巳下问现在破僧方轨。破和未来二果。前文
分二。初至一劫不救调达破僧。二尔时舍利弗巳下
现在和僧。破中文三。初至羯磨说戒正明提婆达破
僧。二尔时众多比丘巳下举以启佛。三佛言巳下呵
责彰过。破文分三。初至捉筹等。王舍城中。破僧行法。
十律。提婆达。对众唱说四依非五法是。初一唱时唯
四伴。捉五法筹等。复第二唱始有二百五十比丘捉
五法筹。复第二唱复有三百五十比丘捉筹。故合五
百。不同此文。第二尔时阿难巳下六十比丘不禀。即
化五百取筹。唯除阿难及一须陀洹比丘。时舍利弗
目连诸大罗汉。皆不在彼布萨会中。第三时提婆达
巳下往伽耶山。破僧众法。至此如是。信耶具足。破正
义备。第二诸比丘还举前三具以白佛。第三呵中痴
人破僧者。是佛呵辞。二有八非正法巳下彰过。分文
为二。初至一劫不救。举破僧发业之缘。二若我见巳
下所为业重彰无救方。前文有三。一先总举彰过。此
八之事。非出离真轨。故曰非正法。为彰调达违顺缘
转。遇利誉称乐不能不贪。逢衰毁讥苦不能不恶。情
取不舍。名为缠缚。能彰未生之善。故曰䨱曀。又令巳
起善业为因。不成称为。消灭善心。永捉三涂。故曰趣
于非道。简馀轻处。故曰在泥梨中。显受报时。故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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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彰无救方。故言不救。第二何等八巳下别列八法。
得养曰利。无养曰衰。故名无利。过德而谈名誉。过分
毁呰名无誉。馀文多名为毁誉。形心极顺。悦可其意。
目之曰称。律就前境。名为恭敬。见过嫌呵。心不祈顺。
说之为讥。律名不恭敬。怨家违境。能生内恼名苦。此
就内心。律据前。故曰恶知识。情乐恶友妄以为适名
乐。一切众生。咸不离此八。调达偏甚。第三有如是八
巳下结成业缘。为此缘转。而作破僧。故曰业缘也。第
二业重无救中。文三。谓法喻合。法说文二。谓逆顺反
覆。彰无救方。救方初先反举。若见少善不尽不记无
救。二次顺说。以我伹见善尽恶成故记不救。文中各
三。一人。二善尽不尽。三结记。下喻合亦三。譬如前人
喻初逆顺中人。没在屎中者喻第二善尽恶成。三有
人欲出巳下喻第三无救疗之方。第三今观巳下合
喻。初调达者破僧人合上譬如人。二不见巳下合前
没屎中。三是故巳下合前欲出无方。次现在和僧如
文。依五分。三闻达多。以足指蹴调达。骂释奴起。舍利
弗目连。以馀方便。将诸比丘去矣。调达惊起骂言。是
恶欲比丘有善意。如何忽生恶心。以方便将我比丘
去。便大惊惧。热血从面孔出。即以生身。堕大地狱。十
律。调达见舍利弗目连来。即驱迦留罗提舍。安目连
舍利弗。目连化徒众去。调达觉巳。见讲堂空。作是念。
我是释种姓瞿昙。大人不可屈下从他。语四弟子言。
先有外道法。隐没不了。我今当发起明了是法。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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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知。我今不复属沙门瞿昙。当作是语时。即名舍
戒。

第二举过去事会古今中。文三。初举身子过去破。以
对今和。二目连白佛下举过去法像。对今法学。三诸
比丘巳下举过去违恩。以会今背。

初文。问说戒中。小罪鄣道。何故此中犯偷兰而得初
果。答第二故鄣初故不碍。文作偷兰忏者。谓此五百
仗成群党。是破僧家之伴类故。是初无过。为彰轨则
故。言令忏也。

第二法像中。四偈文四。初一行诵前过去法像。巳致
苦恼。二次一行彰因不息。故曰乃至长夜气不灭等。
三次三句。以有因故。显今学苦恼。四有五句。广举其
类喻。自毁伤昔。以恶教破故。堕事海没死。故曰没海
而死。今以耶方便故。堕生死之海。

第三文二。初问破僧方法。二忧波问巳下问破和果
报。破僧义八门分别。第一列名释名。第二辨能所体
性。第三得名。第四具缘成犯。第五辨破时处。亦名方
便根本相别。第六对出血。辨其先后方便究竟初。第
七舍戒堕地狱时处。第八对破羯磨僧。以辨同异。

第一门者。名有二种。一者破僧。二者破轮。言僧者。一
界之内。别行法事。言破轮者。谓舍八正住于五法。故
四分文言。我今宁可破僧轮。十律云。汝当共破沙门
瞿昙和合僧。坏破法轮。又伽论。或轮坏非僧坏。舍于
八正。更说馀道。是轮坏。一界之内尽集。无别非僧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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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或有僧坏。非轮坏者。不舍八正。不说馀道。非轮坏。
一界之内。各自恣羯磨不成。是僧坏。三或俱非坏。四
或亦轮坏。故知有僧轮两别。释名者。若就僧解破。有
其二义。一就本一今别故。名为破僧。谓本一和合众。
今提婆达。自称为佛。违心背想。倒说耶法。诱惑愚痴。
比丘分僧耶正。故名破僧。二约从耶以解破。唯邪部
是破。故心论。答凡夫坏非圣人。若坏法轮以破者。亦
有二义。一就因缘以解坏。谓以耶众行两法。破如来
正众行法。故此律言。提婆达。今日欲断我四圣种。提
婆达。汝莫断我四圣种。此且约行法以彰破众。正法
者。以信受五法。故众异轨。即破众法二就行体所损
以解坏。谓应得不得。故名坏。是以心论言。若未超升
离生。不超升离生。亦无得果。亦无禅学。问思惟乐生。
由大千世界。法轮不转。俱舍论曰。是时佛世尊法轮
巳破。能鄣碍圣道生起。故名破轮。

第二辨能所能者。还约前二以说。一破僧能所。二坏
轮能所。若破僧根本业道妄语。以作无作色为能。若
依实论。无作以非色色心为能。若通方便。亦有身意
业。故善见论。此戒具三事。身口意业。若论僧坏无处
能。心论俱舍。谓不和合性不隐没无记。是不相应行。
若坏法轮能者。能破因众行二法之教。以色及非色
非心名句味对为能。所破因众行二法。及教能亦同。
论其行者。以无贪善根为能。若就行法辨所损。四依
法亦同前。约人彰损。令其应得不得。以非数灭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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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第三得名者。从所功能得名。僧法轮是其所。破是功
能。亦可境用受名。僧法轮是境。破坏者用。

第四具缘成犯。谓望逆兰。以解具义。通缘有三。一是
大比丘。以共佛竞化故。又巳犯逆兰。馀众即非。故律
言。亦非比丘尼等。四众破故。二违佛僧三谏。当他馀
戒。制广教后。以其破僧事。是最初得罪。同第二故。三
无重病坏心。若解丈比丘者。丈夫见行清净多闻辨
才。谓简馀众受行破戒寡闻讷等。故十律。九清净人
非馀众。心论。见行增上者。见行人坏僧。恶悕望故。爱
行者。轻动故。及多闻辨才等人。方能破僧。第二别缘
有十。一巳结界。故心论。未结界不成破僧。故文言。若
于一住处界内二部。各作布萨羯磨。方成破故。二佛
在世。心论言。亦非大师般涅槃。无异师故。三非初后
故。心论亦非前亦非后。以此二分中僧一味故。俱舍
论亦尔。四巳立第一双故。心论亦非未立第一双。以
僧坏不径宿。即日还和合故。五起恶欲立耶三宝。谓
未起恶戒恶见息。言无破故。心论息言未生时。无破
法轮故。六佛不在众故。心论谓大师在众。彼无威光
故。七伴具数满。是凡非圣故。律言。此众一比丘。彼众
一比丘。行破僧舍罗。作羯磨。如是不能破。但令僧尘
垢。二人三人亦如是。忧婆离。若此众四人若过。彼众
四人若过。行破僧舍罗。作羯磨。忧婆离。齐是名为破
僧。是为破和合僧故。又复此律。年少比丘。必当信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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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萨婆诸论。破法轮。是破俗谛。以圣人不可破故。此
律亦言。上坐比丘。恐不信受。八异见异忍。说于五法。
甄馀下六破僧主等。九行非法筹。诸比丘忍可捉筹。
十界内别作布萨羯磨。此未下二缘。谓坏行二法。故
此律言。忧婆离有二事破僧。妄语。相似语。复有二事。
破僧。作羯磨。取舍罗。辨𨷂可知。

第五门。问依此律文。王舍城说五法。五百比丘捉筹。
即往伽耶山。自作羯磨说戒。僧祇亦然。此二处内。于
何处时中。成根本业道。答谓在伽耶羯磨说戒竟时。
究竟成破。所以尔者。调达破僧。放习如来。立二种法。
一立其耶。以为行法。𨲙佛八正处。二立非法羯磨说
戒。御众之轨𨲙佛正羯磨说戒。众法之处。是以王舍
城。时五百捉筹。忍可五法。始信调达耶行法。反破如
来正行法竟。但是方便。后至伽耶山中。自作羯磨说
戒。五百复信耶众法。反破如来正众法处。始是信耶
具足。破正义备故。在伽耶山。究竟成破。故上律文。若
一切未谏前欲坏和合僧。方便受坏和合僧法坚持
不舍。一切突吉罗。若立邪说五。即成破者。应犯逆兰
故。又复祇律。方便亦在王舍后。提婆达。远向伽耶城。
佛语阿难。汝去语提婆达来。今日僧作布萨羯磨。阿
难即承教往唤。提婆达言。我不去从。今日后不共佛
法僧。不共布萨羯磨。今日波罗提木叉。欲学不学从
我意。阿难闻是语巳。作是念。此是奇事。出是恶声。将
无坏僧耶。阿难具以白佛。佛第二语阿难往唤。乃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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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便去。广说上事。如前将无坏僧耶。阿难还后。六群
比丘。自相诸言。沙门瞿昙。必当三遣使来。我等各正
意共作布萨事。我等作后世名誉。佛在世时。提婆达
多。六群比丘。共破僧。即布萨竟。佛复第三告阿难往
唤。答言我等巳作布萨竟。阿难闻巳。作是念。奇哉巳
坏僧竟。即以白佛。佛言非法人。巳作布萨竟。如法应
作布萨。以斯等文證。故知破在伽耶。不在王舍。

第六门对出血。辨先后方便究竟。初二分别。言先后
者。四分五分。及以十律。并破僧方便在前。次出佛身
血。次更起破僧。方便究竟。智论所明。先破僧轮。次出
佛身血。故彼文云。提婆达多。大得供养。而徒众鲜少。
自念我有三十相。减佛未几。直以弟子未集。若大众
围绕与何异。如是思巳。心生破僧。得五百弟子。舍利
目连。说法教化。僧还和合。尔时提婆达。便生恶心。推
山庚佛。金刚力士。以金刚杵。而遥掷之。破石迸来。伤
佛足指。莲华色比丘尼呵之。以𢮙打尼。尼即时眼出
而死。谓犯三逆罪。鼻捺耶亦尔。又又出血偷兰是方
便。所以尔者。然调达本心。断佛命意。今伹出血。本情
不畅。所规未毕。拥思之业。故是方便。又是最初。以无
逆偷兰。广教可违故。问出佛身血。为是制煞人戒前。
为后耶。答调达出佛身血去双林九年。明知是制煞
戒之后。若尔煞戒之中。巳言成者夷。不成者兰。广教
巳彰。今出佛身血是第二。如何最初。答煞戒不成兰
者。与出血兰。有二种不同。故别有初。一可忏不可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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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逆非逆异故尔。问若煞凡人方便非逆。出血是逆。
逆非逆异。别有初者。馀人对父。亦是逆非逆别。煞父
之时。应别有初。答但有逆非逆异。同不可悔。故无别
初。此义稍难。凡言初者。约于广教。本无今有。方辨初
二。今此逆者。佛制不制。俱有逆故。不得就之以明初
二。若是兰名。即是第二。若尔何故十律九清净人破
僧。又心论犯戒者非增上故。答言清净者。谓不犯夷
事故。又可更释。纵是第二人。亦不妨破僧。经论不同。
如智论鼻捺耶。先破僧后出血。四五十等三律。先出
血后破僧。何者为定。然十律自言九清净人。复先出
血后破僧。岂不相违。故知不得以一论言。若犯馀无
简不得破文。以妨诸经也。破僧偷兰。是究竟非方便。
调达本心。规夺佛位。坏僧断法。今既破得僧徒。归从
巳见。所规事毕。思心得畅。更无进趣。故是究竟。又复
过状既彰。违教作破故。是第二人也。是故见论。破僧
无最初。以违僧三谏故。又此言第二者。破僧是最初。
以其未有故。得罪同第二。故言第二。非谓调达前巳
有破僧故。问若调达破僧。是第二者。违谏僧残。亦应
第二。答破僧是所谏。事谏时谏。破僧违谏。作破僧故。
调达是第二谏时不谏。于违谏僧残是最初。

第七门舍戒等时者。十律。调达讲堂空。唯有四伴。时
迦留罗提舍。以右脚蹴调达令觉巳。见堂空迷闷堕
床。四伴以水洒之得醒。作是念。我是释种姓瞿昙。大
人不可屈下。乃至言。我从今不复属沙门瞿昙。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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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时。即名舍戒。无入地狱时。五分。三闻达多。以足指
蹴言释奴。乃至热血从血孔出。即生身堕大地狱。无
舍戒语。智论。初破僧。次出血又打莲华色尼死。与恶
耶富兰耶外道等。为亲厚。断善根无愧悔。此是舍戒
时。复以恶毒药著抓中。欲中伤佛。欲去未到王舍城
中。地自然破裂。火车来迎。生入地狱。四分。但言热血
从面孔出等。并无舍戒入地狱时。

第八门。对破羯磨僧。以辨同异。多论九门。第一人不
同破法轮僧。是比丘见行等。非馀众爱行。若破羯磨。
通咏二众。以其二众俱秉羯磨故。

第二假佛不假
佛。法轮僧须假一人自称作佛。佛是法轮主故。放如
来是法轮主故。其破羯磨。不假称佛。以佛不秉羯磨
故尔。

第三就数多少。破羯磨僧。下至八人。一界内
此彼各四。别行法事。彼此羯磨。不成僧。不得益故。下
至八人。即成破僧语。破法轮下至九人。所以尔者。然
调达。将欲破正三宝。先立耶三宝。调达称佛。𨲙正佛
宝。所说五耶。𨲙正法宝。三闻达多等。成耶僧宝。𨲙正
僧宝。能破之中。要假一人为佛。四人成僧。下至五人。
方成能破。减则不成。所破之中下至五人。成佛僧二
宝。耶正两分。别行法事。方成破僧。彼此通收。应是十
人。伹说九人者。如来化主。不在僧数。既言破僧。佛非
是僧。故唯取四。彼此九人。别行法事。名之为破。此就
破僧因中。耶正相望。两众合九。若就究竟成破。要假
化得如来徒众。下至四人。禀从耶见化。方成破僧。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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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须九。若尔何故下文此众四若过。彼众四若过。又
五分。要于界内八比丘。分作二部。别行僧事。乃名为
破耶。答此等文者。癈主论伴。故但言八。

第四就界
内外。破羯磨僧。要一界内众。各秉羯磨众法。方成破
僧。不通界外。破法轮僧。能破之人。须秉羯磨。要在界
内。所破之人。通界内外。但受耶化。俱有破义。故心论
言。调达唱五法。为是四依非时。乃至尽佛化境。但随
其声受从耶化。如五百之徒。不得圣解故。损通内外。
此二皆就所王之中。以辨其破故尔。问究竟成破。作
羯磨竟。所以论言。唱五法为是。即言破僧耶。答此二
相假。今论伹奉行法者。为彰失解边故尔。非谓不须
羯磨。

第五凡圣。破羯磨僧。俗谛僧。第一义谛。二俱
有破。圣人容有事或故尔。破法轮僧。唯凡非圣。以其
圣人不从耶化故尔。就凡夫有二。一有感凡夫而机
是定。于此时中。定闻如来法轮得益。获闻思之解。虽
以五法诱化。必不可破。以感机定故。二有感凡夫而
机不定。若无耶化。即于如来法轮得益。今为调达五
法诱引。令生异见。致此凡夫。应悟理解。鄣使不得。暂
差此时。名之为破。

第六就方宽狭。破羯磨僧。通三
天下。除北方。以其三方有佛弟子。秉羯磨故。是以心
论。三方羯磨坏。破法轮僧。局在阎浮。不通馀三。以佛
不在馀三方成道。彼方比丘。自称为佛。欲破僧轮。人
无信受。故不得破。又共谁竞化。是以心论言。阎浮提
至九。是则法轮坏。

第七就时。破羯磨。现在未来。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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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破义。破法轮僧。佛现在有。涅槃后无。故心论言。未
结界前后。牟尼巳涅槃息肉未出时。及无第一双。于
此六时中。不名破法轮。俱舍论言。初者转法轮。言初
者转法轮未久。后者世尊般涅槃。此二时中。大众恭
敬。脩同一味。是故无破。心论但言。亦非前。亦非后。以
此二分中。俱僧一味故。馀四易知。即案此文。有重破
义。以馀二分中间长远故。是以律言。若更有馀比丘。
欲破和合僧者。亦当如此。白四羯磨呵谏。又言如提
婆达此。若未出家。不应与出家。若巳出家。应灭摈故。
明佛现在。亦有重破也。

第八得罪轻重。于中有三。
一逆异。二结逆总别。三教名轻重。初门者。破羯磨僧。
但破同徒言教。又失事中之益。唯局界内。以正破正
等。情过轻微。犯偷兰遮。非逆可忏。破法轮僧。调达是
其弟子。秉于五耶。破师法轮。失于理解之益。损义宽
多。犯逆偷兰。不可忏悔。第二门者。问调达破师法轮。
复损前人。不得闻思之解。今结罪时。为望断佛法轮
边得罪。为望损僧结逆。答此二相假。若无其僧。法轮
不转。若无法轮。僧不得益。调达今乃以乞食等。诱导
五百。归从巳法。即断法轮。亦失理解故。即碍法损僧。
合结一逆。无别二罪。而名破僧逆也。问调达以其五
耶。破于别人。不得理解之益。应就损别以得罪。而就
损僧结罪者何。答据其本心。欲破僧轮。若破得三人
巳下。非其僧位。不称所期。思心不遂。不成逆罪。要破
四人巳上。是其僧位。称本所期。思心得畅。又复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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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破四别人。皆得闻思。揽四理解。共成僧宝。益利世
间。令由破此四人。不悟理解。即无所揽。不成僧益。是
故损四人别即是损僧。为斯但望损僧结罪。第三门
者。问调达破僧。得逆灭摈。所以不据主故波罗夷。伴
者罪轻。与偷兰遮。而主伴同名偷兰者何答破僧。事
大。非可独成。要假主伴。方能成破。主虽业重。伴便是
轻。然破僧事一。复齐究竟。何得主伴结其异名。宜同
偷兰。以其兰名通含轻重故尔。问若事是一。主伴同
名者。如减年受戒。亦假主伴。受戒事一。何不同名。而
和上结提众僧吉罗。答斯亦不类。以作受戒羯磨时。
别称主名。即有甄简之异。事虽是一。得结两名。调达
破僧。作法之时。不别称主名。无甄简之别。事复是一
故。主伴同兰。问相假破僧。伴非逆者。违谏何以俱得
僧残。答秉法假伴主故结逆。俱违僧谏。并是心虚。违
谏得残。

第九得报不同。破羯磨僧。不堕阿鼻一劫
受苦。破法轮僧。得无间狱。受罪一劫。

次释文。初问次答。忧婆离问有三。初云何破僧者。问
于调达。行何等法。断佛法轮。分众异轨。弟子未委。故
言云何破僧。二齐几者。问数多少。三谁破和合僧者。
问能破僧人。故曰谁破和合僧。次佛告巳下答。于中
初至行舍罗。先答初问。就中有三。先以五耶。破正行
法。就五法中。前三相似语。后二妄语。以五耶法。诳戒
群心。令受耶化。故破法轮。谓断四依行法。次作非法
别众羯磨。行耶众法。破正众法。如文。行斯两法。以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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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行故。名破僧也。次忧婆离一比丘下有二释。一解
总答下。二问谓数者至八。言人者。非馀众等。又释唯
答第二数。略不答第三问。故五分。问是中谁破僧。佛
言作主者是。此不如前解。以但问人。未问主伴故。

第二文中分三。第一问破僧果。第二问和僧果。第三
重问一切破僧主堕不堕义。和僧偈中。初一偈彰和
有益。下有半偈。以有益故。能和报重。第三问者。如五
分。汎问一切破僧主堕不堕义。不问四伴及以五百
也。今文中三句。一领佛前言。汎兴后问。二佛语巳下。
佛具总答。三忧婆离巳下。重更料简有堕不堕。从法
非法。乃至说下说。是九对中。于非法等一边作头。各
作十二句。若欲知僧。先以初句法。破第二句非法。改
耶从正。即是和僧。不名为破。今解破僧故。就第二句
非法作头。行化于时。破初句法说以为非。使耶法兴
头。正法隐曀。方成破僧。此九对上。咸就第二句上。作
此十二。合有一百八句。非谓法上别有十二句也。就
第二非法作头十二句者。初四句中。前三破主。堕于
一劫。后一破主迷非。谓是情过轻微。不堕一劫。初句
非法想破非法想说。第二句非法想破法想说。第三
句法想破非法想说。第四句法想破法想说。

先解
初句。其文有七。一若比丘者。谓能破主。二辨以非法
破正。文言非法者。谓五法不能灭恶生善。故言非法。
执耶说是。故曰言法。坚持此法者。谓行化于时。破和
合僧。通坏二法。三彼自知巳下。彰心知为非。言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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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破者。谓前方便心。了了知非故。法想说者。谓以五
法行化时。了了知非故。四如是言下。然口说为是。执
此五法能资人心轨。故言是法。又能灭恶之功。是毗
尼妄指佛说。欲规他信受。故曰是佛所教。五异见巳
下。结彰前二心见知非口说。为是口说。乖心所见。故
言异见。亦心安于非口说。言是口说。乖心所安。故曰
异忍。六行破僧舍罗者。略恼损二法。并行舍罗。略不
举行众两法。七忧婆离巳下。结堕一劫。

第二句非
法想破法想说中。伹有六句。除第五句异见异忍。释
文如前。以其前方便心。知巳五法为非。故言非法想
破。至于说时。迷五法为是。故言法想说也。亦堕泥梨
一劫受苦。问第二句前心知非。后心迷是。其过轻微。
而犯逆罪一劫苦者。如人非人想。亦应犯重。一解言
煞人者。前境是事。不可学法。又无其谏。尔语是非迷
心犯轻。此法可学。又复设谏。开示是非。离复转想。犹
犯正罪。又可破僧事大。虽以心不称境。以前方便心
当于境。故亦一劫。不同人作非人想者。以事轻故。从
心结兰。不从境结。如娮酒戒等。亦以境上过多。不从
馀想结罪。若尔第四句。亦应犯逆。堕于一劫。解言。第
四句法虽可学。亦有谏法。然始从心迷。是以不堕。不
同二三方便。内心知是其非恶心故破。治心尤重。复
是可学。故不相类。问所以无第五异见等者。解言。此
第二句。以其口说。望前方便心。名为异见。望后说时
心。名不异见。若言异见不摄异见。不异见异复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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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见。故二三两句。阙而不论。

次第三句。正以前方
便心。迷巳五法为是。故言法想破。后心说时知非。故
言非法想说。广出其文。如前无异。故言亦如是。


四句前后方便心。迷巳五法。一向谓是口说。不乖心
见。故言不异见。亦不违心所安。故不异忍。情过轻微。
不堕一劫。作第二四句。非法想上置不疑。法想上安
不疑。初句非法不疑说。第二句非法不疑。破法疑说
为异。第三句法疑破非法不疑说。第四法疑破法疑
说。消文轻重。准如前说。亦前三逆重。第四句轻。是以
文言。疑不疑作四句亦如是。若作第三四句者。非法
想上安疑。法想置不疑。初句非法疑破。非法疑说。以
其俱疑。无非法想兼。是以不堕。第二句非法疑破。法
不疑说为异。由非法起疑。无非法想兼。过轻不堕。第
三句法不疑破。非法疑说为异。此亦不堕第四句法
不疑破。法不疑说为异。是以文言。非法想疑四句亦
如是。问第二四。初句与前句同。何以别来。答不三
异故。又问第三四中。第四与初第四同。亦何以来。答
以上三异故。然知第二四非法。同前而异后。以不疑
故。法异于上下。以法上疑故。第三四非法异前两。以
疑故。法同初而异中。以不疑故。此就初对非法上。作
十二句。破初句法竟。自下各就第二句上。作十二句。
破于初句。故言亦如是。又解增二文。举十八法。法言
非法。非法言法。乃至说不说。倒说成耶。又增四忧婆
问。齐几名为破僧。谁破和合僧。佛言若比丘犯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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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不犯说犯。轻言重。重轻。齐是名为破僧。和僧反说。
故知不得专取此文。若比丘非法说法。即以第二非
法说以为法。方名破僧。若说佛四依。以为非法。岂不
是倒说成耶是破。若作是说。于法上。亦有十二句。合
论更有一百八对法。十二句者。如前三个四句。各以
尾为头。次第倒说即是。更不须广作。然直言各以尾
为头者滥。计理应云倒说第一四。为初四者。是倒说
第三四。为第二四。以法上不疑非法疑故。然说是为
非。故上三堕。第四不堕到说第二四。为第三四。以法
上疑非法上不疑。迷是为非故。四俱不堕。乃至第九
对。各作两个十二。合二百一十六句。

●灭诤楗度第十六

凡斗诤之兴。乖理违和。恼乱僧众。事成破僧。宜须殄
灭。息彼不肖。方成护法匡众之化。故须次明也。七种
毗尼。能除殄罪诤。名之为灭。所灭是何。所谓四诤。两
情乖背。彼此纷纭。名之为诤。能所通举。故言灭诤。广
彰其相。集在一处。目曰楗度。故言灭诤楗度。

就中文三。第一至草䨱地毗尼。明能治药。既有能治
之药。必有所对。故次第二尔时拘睒弥巳下讫事诤
亦如是。正明四诤。是所治之病。既有药病。若不相对。
药无能治之功。诤无可殄之义。故次第三若一比丘
巳下广明药病相对灭之方轨。

第一先解七毗尼义。九门料简。第一列数释名。第二
辨体。第三得名。第四总别通塞。第五法体出不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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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用药对人圣凡分别。第七次第。第八能灭人多少。
第九治人灭罪殄诤分别。

第一门者。始从现前。终至草覆。中间有五。此是七药
之名。先释其名。言现前者。三法五法。体非过未。集而
相对。名为现前。诤情消殄。故曰毗尼。言忆念者。清人
被谤丑向外领。为他所举。而致忿竞。僧众思审。知其
不犯。为作羯磨。證彼清净。故言忆念。忆念灭诤。故曰
毗尼。言不痴者。此人病时实作。不痴来不为。亦被他
举。而致不知。僧知此人病时虽作。不痴不犯。为作羯
磨。證其不痴。无有实犯。故名不痴。作此法时。能殄于
诤。故曰毗尼。次自言者。前人隐过。虽有三根。不取伏
罪。而行驱殡滥治清人。圣制安令自说名种。方行治
法。既引伏罪。必无忿竞。故曰自言。又横诤他犯。以生
忿竞。要得前人。引过忏悔。定罪轻重。方能殄息。名曰
自言毗尼。言多人语者。谓有往䨱论义。诤理耶正。别
人现前。而未消殄。要须尽集。详心捉筹。表多人语。故
曰多人语毗尼。罪处所者。此人实犯。为他举觉。前引
后违而致不和。僧与作法。微其前言责罪之实处。故
曰罪处所毗尼。草覆地者。或众僧共犯。因评致诤。或
横评他犯。自言不灭。时巳淹久。纷纭难息。若寻究善
恶。恐诤事深重。故听二众直乞欢喜。不说名种。迭相
忏谢。如草掩泥。诤情消灭。故称草覆。母论。如似以草
覆泥。令人得过。不污其足。名为草覆毗尼。

第二门定体者。若据七法。能令诤无之处。名毗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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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尼名灭。谓以非数灭。以之为体。若就此七。能得前
灭。为此七毗尼者。谓五法三法。为七之体状。所言五
者。谓法毗尼人僧界。言三者。谓前五中。除僧界二。馀
三即是。总言五法三法。即不离五种现前。谓僧人界
法毗尼。此等僧众和聚体。如瞻波说。言人者。起诤人
在现前。言义往返。身口二业。作无作为体。界者文言
在内制限者是。无别行者可属。故无别法。若据缘成。
假教是声性等为体。若就所依。规圆分局相者。是无
记色法。然是生善境界。法毗尼二。执正道理。谐和刊
定。亦以声性等为体。今若随相指事。以定七体者。先
解现前。须为四门。一解五法。二解三法。三五三同异。
四乘明一切具法多少。先解五法。一列数释名。二定
体及有无。三辨广略。初门者。谓法毗尼人僧界等是。
此之五法。各体非过未。对而殄诤。故曰五法现前。如
下名为五种现前。次定体等。言法者。谓定诤是非道
理。谐调进否者。故文言好言教语。如法如毗尼。如佛
所教。又言云何法现前。所持法灭诤者是。持谓持前
定诤是非道理也。言毗尼者。谓持前道理。劝受息诤
者。是以下文言。此是法是毗尼是佛所教。汝当受是
忍是。下文。云何毗尼现前。所持毗尼灭诤者是。谓持
此道理。劝受息诤故。五分。云何谓毗尼现前。应以何
法。以何律。以何佛教得灭。而以灭之。是毗尼现前。言
人者。谓一比丘。在一比丘前者是。又文云何人现前。
言义往反者是。此能所合名为人。若就别名。唯起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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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者为人。唯就所为故。或约能名人。故文言受忏者
是。言僧者。能断事秉法者是。文言。云何僧现前。同羯
磨和合集一处。不来者嘱授在前。应呵者不呵者是。
言界者。谓摄僧分齐。作法之所者是。文言云何界现
前。在内羯磨。作制限者是。此谓无结。在标内作法。结
成限约故。上来所辨。说之次第。若行之次第。应言僧
人界法毗尼也。次辨有无者。首解毗尼无。故无别体。
或言以法为体。谓持此进不是非道理。令诤灭故。又
言用上四法。能得于灭。谓以四法为体。此尽不然。若
此毗尼是无。斯义可尔。今此毗尼是有。谓以道理正
劝受息诤。故文言。所持毗尼灭诤者是。伹此五法。并
是能得毗尼。是以七中第一。通名现前毗尼。然此第
五者。据终得灭之处。偏名毗尼。非谓即以无法为体
也。问如有法时。未有毗尼。牒有毗尼时。巳是无法。如
何现前。答一义以相续在现故。又可以馀四法。对起
诤人。一一皆现。故言五现。实不并起故现。第三广略
者。准于三法。此五法中。亦要为三。谓僧与人。同是人
法。与毗尼同是法摄。加界故三。伹今法分始终。人殊
能所。故广为五法。与三法不类也。第二解。三法谓法
毗尼人。解义准前。亦有释名定体等。第三有无同异
者。别人灭中。不秉众法。所以非僧。亦不假界。伹有馀
三。馀三何异。五法中人。定是所为。三法中人。能所合
名为人。以不秉众法故。五中法。通语羯磨。三中法者。
定是语法。五中毗尼。通羯磨语。法判诤无处。以为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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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三中毗尼。亦定语法判灭。第四门僧秉具五三人。
下三此亦位。言就僧秉法中。若为殄诤。具五可知。非
灭诤者。或四或三或二。言二者。如结大小界等。言三
者。僧常行等。言四者。道俗位分。道者。如受忏处分。离
衣六年杖囊等。并须人现前。故具四法。为俗但三。如
学家覆钵。以不对作故。二众互治。义亦同此。次忆念
别相者。能举者。执前三根。恐有谤𠎝。所举者。自准巳
心。惧被治罚。是故乖违。能举者。忆念执其闻根。證前
犯故。所举忆念思巳清净。僧与忆念。寻思此人是清
净故。證其不犯。僧语能举人言。彼先被谤。为是外有
闻根。我等共住。知实清净。此彼无过。是以文言。云何
忆念毗尼。谓此罪更不须作举。作忆念者是。次不痴
者。以病时作事。能举者执三根。所举人。准巳不痴来
不作。彼此乖竞。僧知清净。不痴来不作故。僧语举者。
此人我等共住。病时作事。不痴巳来。实是清净。此彼
无过。是以下文。云何不痴毗尼。谓此罪更不须作举。
作忆念者是。次自言者。前人实犯。为他所举。但使不
引。即未得治。恐滥罚清人故。是以要待自言。方得治
之。故下文。云何自言。谓说罪名罪种忏悔者是。又目
连观察。见彼比丘去佛不远。语言。世尊巳知汝。便捉
臂牵著门外。佛言不应如是。若于异时。亦不应如是。
令彼伏罪。然后与罪。不应不自伏罪而与罪。自今巳
去。为诸比丘。结自言治灭诤。应如是说自言治。又容
二人横诤他犯。轻重未定。僧今欲灭。要取根本。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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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过忏悔。定罪轻重。以灭于诤。犯者非诤。自言能殄。
他诤者自言治。是故文言。自说罪名罪种忏悔者是。
次多人语者。以前别人现前。未肯伏理。僧为差白行
筹以灭。筹多表语。故名多人语。是以文言。云何多人
语。若用多人说持法。持毗尼。持摩夷故。见论。多觅毗
尼者。处处多觅知法比丘判。故名多觅毗尼。言知摩
夷者。是二部波罗提木叉。次罪处所者。为他所举。初
引后违。而生忿竞。僧与作法。微责前时所引罪覆处
故曰罪处所。凡言前引后违者。前言犯后言不犯。或
前言重后言轻者。彼此忿诤。僧今作法微其犯处重
处。是故总言罪处所也。问同自言。何以偏须责同前
引。而不信后语者何。答前引同举者之言。是故信
前。后言违举。是故不信。以其此人。若无实犯。初应相
违。既前言同举。明知□违者不实。故下文言。云何罪
处所。彼比丘此罪与作举作忆念者是。次草覆。此诸
比丘。皆共犯戒。或横评他犯。现欲忏悔。执见相违。半
见提舍尼。半见波逸提。正欲轻忏。见重者谓不灭。正
欲重悔。见轻者复不从。即诤轻重。碍于忏悔。故听不
说罪名种。直相悔谢。如草掩泥。不简纵横。故称草覆。
五分。作白二羯磨。草布地悔过。彼诤比丘应尽来僧
中三乞。如是三说巳。皆舒手脚。伏向羯磨师。一心听
受。羯磨师唱言。大德僧听等白二灭也。此等七法。虽
通用五法三法。而有斯别状。

第三得名。若毗尼。总名当体受称。以其体是非数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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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若就七法。能得他灭。名为灭者。从所尅立目。亦可
功能得名。若也七之别名。得名有四。现前一种。世局
得名。不痴罪处所。从境立目。不痴本对于痴。本痴不
在僧。约于前境。又复文言我今不痴。从僧乞不痴故
也。罪处所者。罪在前境。过不在僧。为他所举。前引后
违。作法治罚。微责罪实。名当前人。故亦从境。念忆自
言多人语。此三功能立目。如沓婆被谤。闻根外彰为
他举发。而致不和。僧知清净。举者非谬作法忆念。證
彼清净。情诤即灭。灭功由僧作忆念故。故下文言。我
今不忆。从僧乞忆念。明知功能。自言者。引过忏悔。能
灭诤故。多人语者。广集智人捉筹。表多人语。定理耶
正。能殄于诤故。草覆者。就喻受称。

第四总别通塞者。于此七中。名有总别。谓毗尼是总。
现前等七是别。各不相收故。若其据体。体有通塞。谓
现前一法体义通六。体状有通塞。下六体状塞而不
通。问云何现前体义通六。体有通塞。答五法三法。义
实该下。以名摄用。含收五十八现前故。然即于中。有
别现前。专对言诤。故复体塞。问相状如何。答现前五
三二法可知。如忆念中白。及二羯磨。皆言诸长老。不
须难诘问我。乃至第三羯磨。谁诸长老忍巳前。此是
出不犯道理谐调进不。谓是法现前。第三羯磨。谁诸
长老。忍僧与某甲。作忆念者嘿然。谁不忍者说。乃尽
结竟。此是劝受息诤。即是毗尼现前。即假僧人界。岂
非五法。义通于下。不痴五法。准忆念以说。自言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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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何自言。谓说罪名说罪种忏悔。谓是法现前。云何
治。自责汝心生厌离。正是诤灭之处。即是毗尼现前。
亦假馀三。故五祇律。取自言者。恐未来世恶比丘。诽
谤清净。不得自言治。便驱出故。罪处所五法者。如白
及二羯磨。乃至第三羯磨。谁诸长老忍巳前。尽是微
寻。前言责罪处所。此是法现前。谁诸长老忍巳后。乃
尽结竟。是诤灭之所。即是毗尼现前。馀三可知。多人
语五者。文言作如是语者。捉不破舍罗。作如是语者。
捉破舍罗。乃至十三种行舍罗。此是法现前。别处数
筹巳。若如法语比丘多者。彼应白。如法比丘多。是毗
尼现前。馀三可知。草覆五法。如二众各言。共相咨禀。
乃至和众白等。谓是谐调进。不法现前。二众各言。长
老我今巳下。乃至作草覆忏悔。是毗尼现前。亦假馀
三法。即是五法义通下六。下六事别。各不相通。为是
僧法毗尼。及人对下六。灭非无有异。寻相似说。可以
思知。

第五法体。出不出者。先明出法不出法。谓忆念不痴
罪处所。作法竟时。诤情消殄。即出法体。馀四毗尼。作
羯磨竟时。诤事未除。但是方便。灭未究竟。故但列名。
如现前中。虽作简众白等。本未灭诤。自言中受忏白。
多人语中。差行舍罗人。白二草覆。和众白等。谓作此
法。灭未究竟。故不出法。次出体不出体。不出体者。问
如现前等四。不须出法。义或可尔。此四毗尼可无诤
灭之处。而并不辨灭体者何。答以定不定故。忆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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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三品流转。如忆念者。不作不犯。不痴者。作而不
犯。人罪处所者。亦作亦犯。人用药揩准。即出灭体。谓
即法以辨灭体故。馀四毗尼。流转不定。如现前中。三
法五法。五法三法。乃至用多人语等。若欲具彰滥于
并用。若复随分少列。又谓恒定。是故总言应用现前。
自言忏中。或对一二三四。又就所引犯等。轻重亦是
不定。多人语中。三种行舍罗。都辨十三。故亦无准。草
覆地中。用法应定。然所诤不定。或从自言流来。或经
行草覆故。亦不彰灭处之体。此言体者。谓责灭之究
竟处所。

第六所为人圣凡者。阿含经。要罗汉被举。得作忆念。
凡夫不得。何以故。凡夫有故犯戒。罗汉无故犯。但有
误犯故。见论。忆念毗尼者。为爱尽比丘下。至舥含人。
不为凡夫。诸律不分圣凡。似得清净者。通行自馀。或
通不定。

第七次第者。此七位二凡灭之来。从下至上。是以初
四毗尼拟灭。四诤中。轻微诤者。作一憣列。即是对所
馀。除有一竟。第二下三毗尼拟灭。上品难除之诤。作
一番而列。即是对所除二竟。现前所以先者。以其现
前。众药之本。又复言诤四中之初。先明现前。拟灭言
诤。轻微易殄者。觅诤第二。是以次明忆念。不痴拟灭。
觅诤易除灭者。犯诤据三故。次第四明自言毗尼。据
灭轻犯之药。事诤通用。即以此四拟灭。事诤易除之
病。对上品中。多人语所以先者。对言诤故。罪处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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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对觅诤故。草覆次者。除犯诤故。即用此三对事诤
难除故。次第如此。因辨总别离合戒。以二分毗尼。如
向所列二者。是对事即四也。文中随名随名有七。以
名摄用故。又言一切灭。灭即十四毗尼。或用相假。即
十三毗尼。以其下六。各带现前故。对事即二十六。又
可四十四。八十八离言诤。为三十四毗尼。谓独现前
有八十三种多人语。各带现前故。即二十六并前八。
故三十四。馀五毗尼。各带现前。即十通前。以为四十
四也。又对事八十八。又可为五十毗尼。及一百毗尼。
谓离犯诤中。四种自言。及草覆假用即十。通论觅六。
及言中三十四。合五十毗尼。对事诤一切灭灭。一百
毗尼。此谓随用离明。以药殄诤。有尔许种法。今伹言
七者。举名摄用尽故。如一现前。即摄五十八现前。更
无不尽。馀摄可知。故总言七灭随用一百也。

第八能灭人者。现前自言。能灭之人。义通三位。馀之
五灭。局僧方秉。所以可知。人通塞故。法亦宽狭。此谓
具法多少说者。即上二灭人有三故。法通三法五法
馀五局僧故。法唯五法。若用三法五法。相对说者。五
法通七。故所以宽。三但二中不通故狭。

第九治人灭罪殄诤分别者。通而言之。七俱殄诤。言
灭罪者。自言草覆罪诤。俱灭罪处所。有罪而不灭。馀
无罪可灭。治人不者。馀之六种。伹使灭诤。而不治人。
以人无过故。诤是斗乱故。须消殄罪处所者。将治人
法。以灭于诤。以人有违罪过故。亦治人亦灭诤。以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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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故。作法竟时。夺三十五。具行折伏。令其引罪。巳方
得为解。馀非治人故。不论须解祇。与作觅罪。巳是比
丘。应尽寿行八事。一不得度人。二不得受具戒。三不
得受依止。四不得受僧次请。五不得作僧使。六不得
作僧说戒人。七不得与僧答说毗尼。八不得与僧作
羯磨人。十律。作实觅羯磨。亦夺三十五。五分。本言治
有二种。一可悔二不可悔。不可悔者。与作尽寿。不可
悔。白四羯磨。馀六无斯过故。不是治人。

次释其文。即为七段。现前。自言。多人语。草覆。此四不
出法体故。但有列缘结名。馀三定故。出法药体。其文
各三。谓列缘辨体结名。俱不痴中。略无结名也。文中
自言。总言应不应。理通七聚。下是非亦然。药病相对
中。唯就可忏者。说如对僧忏。应摄残罪。以见文如此。
是以立义专言。二人横诤。自言灭之。理引通七。但为
初二。非可即了故。𨷂而不论。

第二次解所治之病。于中文二。初至呵责巳。先举诤
过白佛呵责。二告诸比丘巳下广辨四诤体相差别。
初中文二。第一起过文言。比丘共比丘尼诤者。不在
四诤之限。所以然者。若比丘尼论义。二众既别。复无
破僧。不在言摄。又无共用药灭故。或比丘举尼。尼举
比丘。亦非觅收。或比丘与尼诤二众犯。或二比丘诤
尼犯。或二诤比丘犯。皆非犯诤中摄。或比丘与尼诤
二众羯磨。亦非事收。或二比丘诤尼羯磨。成以不成。
此在言摄。以得破僧共用药故。二尼诤僧羯磨亦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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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诤虽。非四诤之限。今文列者。彰诤过故。第二时比
丘闻巳下如来呵责。

第二正辨诤中。文分为三。第一举数。第二列四诤名。
第三云何巳下广彰其相。广中文四。初至是为事诤
明诤境体。第二言诤以何为根巳下至是为事诤根。
解其四诤起之因本。第三言诤是善不善巳下至事
诤无记。约对三性通局差别。第四言言诤巳下简定
是非。所以须此四文次第者。初举所诤之法。即是境
体。既识所诤。因何而起。故须第二。明其诤根。虽知境
因。但诤是乖背。为唯不善。为说馀二。故须第三。义通
三性。三性之诤无不乖竞。恐成破损。理齐须灭。故并
诤摄。但三性之诤。义含是非。恐滥行法药。故须第四。
举是简非是者。须灭非者。不须判文虽尔。先择其义。
六门分别。一列数释名。二辨体。三得名。四所以。五次
第。六辨诤根。三性是非诤有四种。谓言诤觅诤犯诤
事。言诤者。理不自斑。藉言以显。详评是非。定理耶正。
彼此诤言。遂成乖忿。名之为诤。诤由言起。故曰言诤
觅诤者。内有三根。伺觅前罪。因举诣僧。遂生其诤。诤
由觅起。故曰觅诤。犯诤缘具作过。称之为犯。评犯生
评。故名犯诤。事诤者。巳起百四十五羯磨。相别称事。
评事致忿。名为事。第二体者。其义有两。一者诤体。二
者所诤境体。若论诤体。谓往复评理。举罪轻重。乃至
评事。以成此诤。正以色法声性。及非色非心名句味。
以为诤体。其三性心者。助业之因。非正业体也。若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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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所诤之法。谓境体者。对文以释。第三得名者。诤
虽有四。得名有二。言觅二诤约因受名犯事二诤。从
境立目。前二约因者。谓由言觅而生此二。故曰约因。
次二从境者。谓评犯事。以生后两故。第四立四者。释
有二义。一解凡生诤之境。不出众行二法。就行法中
有二。一犯不犯行。二轻重行。若评此二行。理相是非
犯。以不犯轻重等理。而生诤者。立为言诤。若三根举
觅犯。以不犯举来。诣僧不诤理相。而生诤者。判为觅
诤。若共评犯。作事不同。罪之轻重。而生诤者。名曰犯
罪诤。就众法中亦二。若未作百四十五。理相是非。立
为言诤。若诤巳起事。而生诤者。名为事诤。若评馀六
对事巳未故。俱为言诤。以斯义故。故立斯四收诤斯
尽。亦可一方化相故立四诤。第五次第。但理显由言
故。圣听论义。因评佛法。遂生其诤。是以言诤。最在初
诤。评犯义希。故在第三。事从三起。故在第四。第六门
中。若竖义者。四文之中。先解定体。体中四谛。即为四
段。下三各四类亦同。然就初言诤有三。谓举释结。馀
三类尔。

正辨言诤体中文四。一起净人文言。若比丘共比丘
诤言。简馀众故。二引十八事巳下。举所诤境界。三若
以如是巳下往复觅理是非。四遂彼此共斗者。因而
致诤对。第二文即辨境体之义。若汎评十八理相是
非。而生诤者。并是言诤摄。若诤巳起十八。方生四诤。
于九对中。可为三分。一谓犯不犯轻重两对。约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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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辨。二约说不说众法以明。三约馀六对。以说行法
复二。若诤犯不犯。正生觅诤。或生言诤。若诤轻重。正
生犯诤。或生言觅众法中。诤说不说。但起事诤。其馀
六对。多生言诤。先解第一诤犯不犯。若事一而见异
者。即生言诤如。或为他举或二人横评言。不剃发剪
抓者。有犯一人言。发抓有命。不须剃除。不犯而生诤
者。谓迷圣教。要现前多人语。灭以药来验。故知言诤。
如是一切戒。伹是引所作事同而诤犯不犯理者。咸
在言诤中摄云何生觅。若有三根。举彼前犯。或复清
净言巳不犯。即含前两戒。可前巳引犯引重。后还拒
讳而生诤者。此是正生觅诤。谓须忆念等三灭故。方
是觅摄。次诤轻重生三诤者。云何生言。若评前人。所
作事同。而见有轻重者。是知如人横诤掘地之罪。一
言得提。一言犯吉。而生诤者。是言诤摄。谓须现前等
灭故。云何生觅。若前人实不犯重。能举有根。證前犯
重。所举自言。我不犯重但犯轻。重罪而生诤者。用忆
念灭。或痴时犯重。不痴犯轻。即不痴灭。或前引重后
言犯轻。用罪处所。除此诤轻重。觅诤中。摄云何正生
犯诤。若二人横评前犯。如见掘地一人。言某甲地。地
想掘犯提。一人言前人想疑犯吉。而生诤者。用自言
灭。或众共作罪。相朋致诤。各执轻重。或可自言不能
得灭。若深重不可寻究名种者。草覆忏悔。如斯执轻
重者。正生犯诤。众法成否。事诤可知。馀六对者。谓法
非法。毗尼非毗尼。有馀无馀。粗恶非粗恶。制非制。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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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行非常所行等。咸是事一见异故。多生言诤。若依
明了论。定此十八法。与此少异。彼论言。常行非常行。
说不说。此之二对。是阿毗达摩教中所明。细解其相。
前破僧。违谏戒巳广说。若准斯理。全不得以说。为事
诤境。又人以常行非常行制非制。为事诤境。此亦违
论文。今依论解觅犯。二境如前。判事诤境者。取毗尼
非毗尼。为事诤境。以众法为毗尼故。释义如前。其说
不说。回入作馀六中。合为言诤境觅诤。

第二辨中文三。一先明起诤人。二以三举事巳下辨
所觅境界。三作如是巳下正明举罪𨷂少第四句相
违。第二境中文三。一以三举事者。总彰所举。二破戒
巳下别列所举境。三见闻疑者。能举人所依三根。第
三正举中。依如是相觅罪共语者。正出举语不妄求
伴势力者。求伴助巳。谓举者。有称巳伴故。安慰其意
者。以方便𣽈言慰喻开晓。若举作忆念者。引證安此
事者。安有根作事。不安此事者。不安无根。不作事不
痴者。彰举者。内有解慧。不脱者。为显举者劝辞。汝若
从我忏悔。清净得脱。若不从我举忏。恶业所羁。故曰
不脱犯诤。伹有第二所评境界。𨷂有无馀三句之文。事
诤亦但有第二。𨷂无馀三也。言诤中事作等一释。谓断
言诤时。用现前多人语灭。于中有简众单白差人白
二。即诤此二。成不成义者。是中诤言事作。即断觅诤时。
有三白四。即诤此三。是觅诤中事作。断犯诤时。有受
忏悔单白。及和众白。即诤此二。而生诤者。是犯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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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作此释者。匪直理不相当。亦是收诤不尽。又释于
百四十五巳起羯磨。伹使诤成不成。理而生诤者。用
现前多人语灭。是谓言诤中事作。如似一白处作二
白。为他所举道。此不成所举之人。自言初白。自成后
白浪作。而生诤者。亦在言诤中事作。如瞻波作非法。
别众羯磨。七人共诤。佛判二人是法语。馀非法语等
类。咸是言诤中事作摄。若有三根。举彼非法羯磨不
成有罪所举之人。或言不作非法。被谤有根。或痴狂
时作。或前引后违。而生诤者。须用忆念等。三以灭故
类。诤百四十五羯磨等。并是觅诤中事作。若二人横
评他非法。别众等羯磨。一人言彼恶心兰。一人言懈
怠犯吉。事同而见异者。亦是言诤中事作。二人横评
他作非法。别众等羯磨。一人言此人恶心作犯兰。一
人言此懈怠心犯吉。或一人言彼作非法。和合羯磨。
一人言彼作法。别众羯磨。或作羯磨巳众共相朋。而
生诤者。此是事见俱不同。须用自言。草覆灭故。类馀
一切羯磨。如此起诤者。并是犯诤中事作。

次辨诤根。根者生义。四诤之兴。由斯起故。所以名根。
言诤中。三不善心三善心为根者。谓内因为根故。评
四种僧义。而生此诤。诤由僧起。故曰僧为根。此就境
缘说故。诤由人起。故曰人为根。六诤所起为根者。就
业说根故。如中阿含说。一浑戾不语。二恶性憙斗。三
谄曲。四贪嫉。五无惭愧。六邪见。十八破僧事者。以所
诤法。为根觅诤根。初贪无贪等。谓此等心中。举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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诤也。举僧犯故。僧为根。僧犯由界故。就生诤远缘说
根。举人犯故。人为根。三举事者。谓是所犯事。以其不
诤。理相是非故。无十八法。此觅诤者。但是犯不犯一
对故也。犯诤根。伹有贪等。据犯因故。若就起诤行者。
亦应有三。善心僧等。如前说。三举事亦如前。六犯所
起为根。约业具说。如僧六辨事诤从三准前以说。

第三三性者。言觅事三。得通三性。犯无善犯。故唯通
二。若就诤行者。应通三性。言诤三性者。若为名利。或
折辱他心。胜负之情。论理诤者。是其不善。为欲显扬
佛法。情存觅理。不于利誉者。是言诤善非前二心。即
是无记。觅净文二。初总举通三。第二别释通。三即以
为三。先解善觅。于中文三。第一总举人善心伺觅。二
以三举事巳下别彰觅事。三以如是巳下正明其举。
言别彰者。以三举事等者。广前伺觅。第二内有五法
巳下广前善心也。伺觅有三。一三举者总彰。二列破
戒等。是别列所觅事。三见闻疑见觅所依根。第二内
有五法。广前善心者有二种。一出善心。前言善心。如
何是善。谓内有五法。第二以何知有此五法者。即出
其相。以二义故。所以知善。一为令前人。自行清净。文
言无犯等。二欲令于众清净。外无见闻之讥故。文言
莫令此人有恶名流布。第三正举文义如上。次不善
分三。初总举不善心伺觅。二以三举事巳下别彰释
前。三以如是巳下彰非法。举别中文二。初释伺觅文
三。初以三举事。总彰所举。二破戒等。别列所举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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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所依根。二内无五法。释不善心有两。一内无五法
正解不善心。二明不善心相有两。第一欲令前人。自
行不清净故。文言欲令此人有犯垢秽不清净罪不
出。二欲令前人于众法不清净。外彰见闻之丑故。文
言乃至流布。第三正非法举中。不妄求伴者。亦随妄
情。非法求助。不安慰者。内无五法粗言呵责。作举忆
念者。妄引證明。安此事者。安无根不犯事。不安有根
他事内无明慧故。痴不脱者。非法举罪。俱不免羁累
故。无记比说可知。犯诤文二。初总举章门。不通善性。
二别释有两。初不善者。凡夫人学人。学人者下三果
人。或以遮过故。或凡夫人犯通略广学人犯略也。无
记犯者。谓凡人学人不故犯。及无着人犯。十律。凡夫
人三性俱犯。善心犯者。如新受戒比丘。不知戒相。自
手拔佛塔边草等。又慈心煞人等。不善心。谓故犯戒。
无记心犯者。非上二种者。是文中不论学人。忧婆问。
罗汉三性心何心犯。佛言。所有犯者。皆是无记心。如
罗汉不忆有长衣。忘不嘱授。非时入聚落。是事诤随
三。准说可知。

第四文简定是非。是非者静理之言。是其言诤。馀言
馀诤。则非言诤。伺觅他罪。因生忿竞。是其觅诤。馀觅
馀诤。则非觅。评犯致忿。是其犯诤。馀犯馀诤。则非犯
诤。共诤百四十五。羯磨之事。巳起成否。是其事诤。馀
事馀诤。则非事诤。是非如此。先约言诤。料简是非。馀
类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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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言诤中。文分为三。初言言诤等者。第一先以诤言
互对。总为四句。第二或有言。即是言诤巳下对是简
非。开分七门。第三云何巳下广释定是简非之相。初
文者。是中四门。一言言诤。二言诤言。三言诤。四诤言。
定文虽尔。然有人说此四句中。为简馀言。第一第三。
以言即诤。为简馀诤。第二第四以诤即言。然此四中。
初二以为一对。后二复为一对。此二对中。所以前对
言即言诤。言诤即言为别后故。何故后对言即单诤。
单诤即言为别前故。实理相似。为别二对。故有单复
莫不初与。第三同简馀言。第二第四。同简馀诤。此义
不尔。所以然者。如第二句言诤。言假简非者。即应文
云。或有言诤非言。既云非言。若对此文。如何得称为
简。馀诤若简诤者。直应言道或有诤非言也。所以将
言。乃至简非。即弃言而独简简诤。又复问云。前对何
以言即言诤。言诤即言。如何简非直云诤非言也。故
今更解此四。前二一对。以言即言诤。以言诤即言者。
谓以通言别诤。递相即异。为简馀言。次二一对。以言
即诤。以诤即言者。谓以通言通递相即异。为简馀言。
亦简馀诤。云何此诤及言。通别相耶。如第一言字。通
是非义故。别诤者。举四中言诤故。第二对通言如前
云。通诤者。直举其诤。诤通于四。今不以言等别之。故
名通诤。问此二对何异。异相有二。一者语异。如向所
定。二对之别者。是二所简异。此二对中。各以言对诤。
同简馀言。各以诤则对言。所简即异故。谓第二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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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诤对言。使简馀言。第四以通诤对言。方简馀诤故。
问若据后对。巳是具足。简言简诤。何劳初对。答若唯
有下对。伹得通言通诤。简异馀言。馀未诤未有通别
诤。专简馀言。谓以通诤对言简诤。以别诤对言简言。
故须两对。方可尽理。若伹一对。简异不周故尔。本非
对诤。始终难易。及云定诤多少等也。

第二对是简非。开上四章。为七门者。若据前门。当相
正解。但应有四。各举非显。是具应成八。谓上四句。各
举一非。故人云。第二句举非一门。同第四门举非。文
略不彰。故但有七。今解不尔。初一下二。此之三句。并
有举非显是。即成六门。第二句者。但出其是。亦应举
非道。云或有言诤非言。非言者。非馀不生诤言。即为
八门。巳云言诤。复云非言。恐滥不出故。但七门所简。
既异本不同。第八若此同故。不出者初句。第二举非
义。同第三简非。何以初句。亦同举非文。共儿语等。二
处同有。若此非妨者。第二举非。亦何独略。故知不尔。
其七门者。第一或有言。即是言诤。即是初句。为简馀
言故。以言即诤。第二或有言非言诤。举非显是。举彼
妨言。非是言诤。显前执言。是其言诤。第三有言诤即
是言。即上第二句。彰其即是。应亦举非。或有言诤非
言。简去馀言滥故不举。或可理不得举。第四或有言
即诤者。正解第三门。或有言即上言字。即是诤者。即
第三句中。下诤字。为简馀言故。将言即诤。第五或有
言非诤者。举非显是。还举好言是其诤。显向恶言。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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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其诤。第六有诤即言。正解第四门有诤。即是第四
句中上诤字。即是言。第四句未言字。为简馀诤故。将
诤即言。第七有诤非言者。举非显是。谓举馀诤不即
是言。显示前诤。即是其言。

第三广辨。定是简非之相。依向七门。次第辨释。云何
有言。即是言诤。牒问初问。次广释之。若比丘等者。举
起诤人。简馀众故。异类相诤。非四摄故。比丘既尔。对
尼亦然。谓尼共尼诤。谓今且寄比丘以说之。云诤言
者。简馀三诤。以十八事者。总举所诤境界。法非法等。
别列所诤。以如是相共诤者。总显诤相互相斗。彼此
不和。总彰诤过。各执巳见。不从他语。彼此相非共相
破毁。故曰乃至不和。是为下结。云何有言非言诤者。
牒问第二。若文共见语等。举世间善言。类比丘善。言
非是言诤。是为下结。云何言诤。即是言者。牒问第三。
释结同前。云何言即诤。牒问第四。释结亦同。云何言
非诤牒问第五。释结准前。云何诤即是言。牒释第六。
云何诤非言。牒释第七。

次解觅诤。亦应三门。一先以诤觅互对。总为四句。二
对是简非。开分七门。三广辨释简非之相。今此文中。
伹有初总为四句。一觅觅诤。二觅诤觅。三觅诤。四诤
觅。初两一对。通觅别诤。递相即异。为简馀觅。次两一
对。通觅通诤。递相即异。为简馀觅。亦简馀诤。所以须
简者。馀觅不生诤。理不须灭馀诤。以馀药灭故。非此
所收。若是觅是诤者。可须忆念等灭。故须简之。次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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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门。次释比前犯事二诤类。释理同故。言亦如上。

自下第三病药相对。殄灭方法。分文有三。第一至僧
亦如是。汎明现前是非。第二阿难巳下讫一切灭灭。
正明药病相对。灭诤方法。第三忧婆离巳下汎问自
言如非。以现前众药之本故。先料简是非。非者弃舍。
是者随用。至于对诤。不复应彰。悬指上文。省而义要
故尔。又下须问自言是非者。以上未料简故。初现前
中。分文有二。初至僧亦如是。汎明其非。彰过使弃。二
若比丘巳下正明如法识。是遵修言诤。及言诤中。事
作此二由。评理是非。而生其诤。理为教显。是以三藏
法师。依教而判定理是非。诤情遂息故。触现前。即能
得灭。馀之二诤不评。理相是非。为是现前。不能独灭。
要随配方殄。此中现前。汎明是非。未有□当今欲解
者。且拟一法。以释此文。非谓正灭言诤下品也。如一
白处作二白。即坐众僧诤。此羯磨一人言。初白自成
后白浪。作此法成就。一人言。作法不成。彼此忿诤。径
人取判定其是非。非中十六句。位分为二。初十二句。
三法非。次有四句。五法非。三法非。十二者。一比丘。二
比丘。三比丘。作头各四句如文。故文言。若一比丘者。
谓断诤人。次言在一比丘前者。谓起诤人能所言义
往反合是一人现前。好言教语者。谓妄定道理。谐和
彼此。总举欲作。说非为是。故若缤者。略举所诤之事。
非谓巳治。能断事人非法。乃至非佛教。此出所断事。
前法理实。不成非法故也。彼作如是言巳下说非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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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曰如是言。乃至是佛所教。此是非法。法现前当
受行。是妄劝忍领。此是非法非毗尼。现前如是。诤事
灭巳下结其非法。谓前实不成。妄判为成。不合圣教。
正灭法轨。故曰非法。亦具三法。故称相似。次有十一
类亦同然。次四五法非亦比前说。

次辨如中亦十六句。初十二句三法如。次四五法如。
一比丘为一。比丘中文四。一举三现前。二若作如是
巳下结成如故。三是中巳下牒名解释。四若比丘巳
下结发起人罪。初文三法现前者。若一比丘断诤人。
在一比丘前者。起诤人。以须人现前故。此能所合成
人现前。二好言教语巳下且约一事论之。如一人持
欲忘而不说。便作羯磨。彼人言。既不说欲。别众不成。
此人言。既至众中。虽不说成。寄诤此法。文言好言教
语。先说是道理者。谐和彼此。故言如彼此。故言如法。
乃至如佛教者。此举所诤羯磨实成。故曰如法能灭
恶生善故。如毗尼称于圣教故。如佛教彼如是言巳
下谓断诤者。亦印可前法为是。故曰乃至如佛所教。
此是法现前。汝当受是忍可劝受持。流通是毗尼现
前。次结成现前。次释现前。如文可知。四结发起之𠎝。
三人发起。一即坐断事人。二后来人。三新受戒。谓是
初诤者。初者新也。谓对我后来等二人我不在坐望
我应同未灭之诤。故言谓是初诤佛判。但使灭竟。皆
是巳灭。非谓望巳不灭。故说为初。俱得提罪。次十一
同前可知。僧为一。比丘分为四。一五法现前。二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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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巳下结名成就。三牒名解释。四彰发起之罪。初五
现前中。略无其界。三解现前者。言所持法者。持前是
非道理故。持毗尼者。持此道理。劝受息诤故。义往反
以辨人者。容通能所合以明之。僧现前者。谓和合者。
是在内羯磨。作制限者。谓作法界。简自然界故。发起
人四谓加与欲后悔下三类尔。

次释第二灭诤方法。对殄四诤即为四。文言诤有三。
初总问答。用药多少。简馀五药故。次阿难巳下别问
别答。彰弥灭方法。三五种平党人下断诤人优劣。前
总问答者。问意既有七药。未知言诤。用药多少。故曰
几灭灭。佛亦总答。此七药中。但用二种。谓现前多人
语。故言二灭灭。所以尔者。解曰言诤。由评理邪正。法
相是非。各言巳是不能刊定。遂生其诤。然法相道理。
为教所载。是以三藏法师。依圣教道理。刊正判决。用
现前多人语。定理是非。耶正既分。诤情殄息。病药相
当。故用斯两。馀五非此对治。如觅中三毗尼。诤由人
起。清浊未分。是以生诤。须用忆念。不痴定人清。罪处
所定人浊。清浊既分。诤遂消殄。是彼对治。故言诤评
理而生。若用忆念等三虽。可定人清浊。理相不分。犹
自生诤。非此对治。故不须用。又犯诤之生。为诤前人
犯之轻重。又由执犯。辄治生诤故。须自言引过。定罪
轻重。若或相朋径历年月。自言不灭。须用草覆。言诤
评理。不诤罪事。不同犯有轻重。何用自言草覆。又复
理本清净。何用自言。揽过归巳。理须显彰。焉用草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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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此二灭。伹是灭诤。不治人灭罪。

次下释文。如昔解文三。初至僧亦如是。以单现前灭。
言诤下品。第二彼诤比丘不忍第一僧巳下次以现
前灭。言诤中品。第三尔时舍卫国巳下总用二药灭。
言诤上品也。此未必然。以其细论品数。从一次第。乃
至多人语。九重流转。此九之中若也理清当处除灭。
即为九处灭。如其不定。终讫多人语。三种互有流转
义。故彼言行筹巳自收。取于屏处。若数不如法筹多
应更令起相远坐人人窃语。此是法语。律语佛之所
教。大德当舍。非法非律非佛教。如是语巳。复更行筹
故。今解者。不须约上中下三品局释也。

大文分二。初明独现前灭。第二尔时舍卫巳下用二
毗尼灭。前文分二。初一问答以上虽言用。二颇得独
用。现前不用多人语。不是其别问。佛言。有即别问答。
何以不更问。佛颇有言诤。用一多人。不用现前耶。解
曰。阿难巳知现前。是众药之本故问。单用其多人语。
不离现前。故不须问。但多人语者。唯是能断诤僧。有
差别故。现前中僧。谓界内不尽集。唯白简智慧者。断
多人语者。是僧皆集。不须简别。可界尽集。唯除与欲
者。巳外断理是非。与现前大同。故多人语。不得别行。
二问言何者是巳下次一问答。佛生灭之法体。随能
灭人。即可为八。初一比丘灭。二二比丘。三三比丘灭。
四僧为比丘讫。是中现前义如上此处僧灭。五若彼
诤比丘道路不得如法巳下讫波逸提。如上异界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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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六若彼诤比丘不能中道巳下讫波逸提。如上异
界众多三藏灭。七往二比丘巳下至二三藏灭。八往
一比丘巳下异界一三藏灭。此八能灭人中。若以界
分别。前四同界人。后四异界人。若约现前三五者。初
三后三。用三法现前灭。四五二僧。用五法现前灭。若
人多少者。初四从一至僧。后四从僧至一。今八分上
下者。不约法之三五。不专约数多少。及界同异。但约
三藏断诤之人。行解胜劣。以为次第也。第一明一比
丘灭。亦为四文。一三宝现前灭。二是为阿难巳下结
名成灭。三解现前义。四应有发起之罪文略。若一比
丘等。人现前。好言巳下至是佛教。法现前。既欲刊定。
先其出诤。为诤何等。如下增十二中。文同义异义同
等四句。刊定尽得。今且寄遮性以论。如竖义者。言粗
等性恶重。媒房等遮恶轻。论义者。言既同一篇。何有
轻重。是非未分。而生其诤。径于三藏。判定是非。好言
教语者。谓依教判是非之语。是法是毗尼者。谓汎举
竖义者。称理合当。能灭恶生善。故言是法是毗尼。不
乖圣说。故曰是佛所教。彼作如是言等者。谓断诤者。
印可竖义法师。为是惬顺佛意。故言如法如毗尼是
佛教。上来法现前。受是忍是者。劝彼秉纳。安心勿舍。
此是毗尼现前。馀义如上。二比丘灭。三比丘灭如上。
故并言亦如是。第四僧灭分二。初说僧亦如是。对僧
判灭。二佛语阿难巳下道路不对僧前灭。前三处灭。
略无道路灭。对僧前灭中。约所为境四。有先对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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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四如上。二三僧亦尔。道路灭中文有前三。略无发
起。此虽去诣馀处。今若消殄。犹是前僧力故。第五僧
中文二。初讫波逸提。如上僧而灭。二彼诤比丘巳下
道路思量。非对僧灭。前文有三。初讫舍此诤事。付诤
方法。第二此僧应语彼比丘巳讫下应作如是受诤。
教僧受诤仪轨。第三受巳下示僧灭诤之法。付中有
四。初至舍此诤事。说巳诤起因本。总由来意。请求灭
舍。第二若长老不能如法巳下正明非法灭诤。令诤
深重。怖令如法灭。第三不如法下欲明匪直生诤。
破僧。住止不乐。第四彼诤比丘巳下结劝舍法。初
文有三。第一从初至长老所。申巳来意。于中五子句。
我此诤事总举。次说其因本。故曰如是起等。次僧作
如是灭。申前僧灭。次我不忍可者。申巳不受。诤未能
息。次是故等者。结其来意。第二善哉长老巳下请求
如法灭法望反前灭。第三若长老能为我等巳下彰
巳能舍受诤四句。第一至灭此诤事不。正明劝如实
说。我当量宜。评其如法灭。于中文四。一长老诤事者。
对起诤人。总举其诤事。若如是巳下责诤因本。三如
彼僧灭诤者。责前僧灭法。四若能如实说巳下劝依
实说。量宜评灭。第二若长老诤事巳下正明说不称
实。不审得意判诤。令净深重。怖令如法说。第三非法
非毗尼巳下为彰匪唯生诤。亦容破僧。恼众之损。释
须实意。第四结劝受诤方法。断诤文两。一结前□。第
二正断文四。初至当作是灭诤。辨正灭诤。第二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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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巳下彰结名灭。第三现前义巳下释现前义如
上。第四明发起人罪如上。前灭中文四。初说如佛所
教安诤比丘处。二若众僧作如是念巳下讫佐助此
比丘。简能断事人。三若彼诤事僧不如法灭巳下至
亦忍可此事。教僧进不。四僧即应语彼诤比丘巳下
正明断灭。初安置诤人如文。第二简人文五。一者明
僧念评简择。二佛告阿难巳下制白简集智慧比丘。
三若比丘有十法巳下制具德人。五分二语众中各
须出四断诤事比丘。皆二差。此律。七百事亦同彼。祇
律。当先自思量。身力。福德力。辨才力。无畏力。事知缘
起。有如是等力。前心识斗诤事可灭。四断事比丘中
巳下作白驱遣三人。三人如文。五若断事比丘坐中
巳下具足德人。顺正义者。佐成善伴。前为白驱者。虽
为简遣。不入断事人限。若在界内。咸须取欲。如七百
中说。道路不在僧前灭中。亦四如上。第六众多比丘
灭中。广明法式如上。七八二所灭者。准第六中说故。
并云亦如是。又以六望七。七望于八。略无道路灭也。

自下第二用二灭灭。文二。初至呵责巳举彰过状。第
二告诸比丘巳下制用多人语。前中文三。初讫如上
彰诤比丘。不忍八灭。于中初至不忍可。僧灭诤事。谓
比丘不可前四能灭。次闻彼住处巳下不可以四能
灭。第二彼诤比丘巳下。举以白佛。三世尊巳下呵。

第二正教灭中文二。初举宗制用多人语。立二章门。
一应用多人语门。二差行舍罗人者。差人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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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有五法巳下。广辨法式。于中文二。初灭方轨。二
有十不如法巳下辨捉筹是非。前中文二。第一简德
差人。广第二差人门。二有三种巳下广前用多人语
门。于中文三。一举数。二依数列其三名。三云何巳下
广辨三相。即为三文。第一显露。第二覆藏。第三耳语。
初显露中文四。初至如是诤事灭。正彰灭诤。第二是
为阿难巳下总结其名。第三云何巳下牒名解释。第
四若作如是巳下结发起之𠎝。灭中分二。初至诤事
灭。当处众为灭。第二若如法比丘少巳下外求他众
灭。前文有四。一明行舍罗五种。二应作二种巳下制
作二种舍罗。为表是非二法故。十律。二种筹。一长一
短。一黑一白。祇律亦尔。五分。如法筹。不如法筹。不如
法筹。三作舍罗巳巳下行筹白法。上来法现前。四行
舍罗巳巳巳下。如法唱灭。此毗尼现前。馀三现前可
知。外求他灭中。作乱巳便起去。任五德人相其进不。
科作一种而去。下三段如文。

次覆藏。次耳语。此二种中。准无显露中。第五句。以众
中非法者多。是全非故。耳语正灭中。文应有五。加一
耳语行法。馀准前说。

次明如非。先非以如非中。一列十门。二云何巳下释
也。白二白四异。羯磨异者。谓是全非不得行筹。刊定
小犯者。或念犯罪。谓第五犯戒不故作。容对手罪。或
发心作。谓起心欲犯。此全非犯。若评此等。不合行筹。
行即非故。又言若评小罪。或言对首忏。或云何念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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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俱是法。若行舍罗。定一是一非。名为小犯。行舍罗
如法。反非可知。

第三断事人如非文五。一举数。二列名。三云何巳下
牒名解释四句身不作口作等者。如增四四断事人。
第四俱句身现恶口语指授与同见。此言身口现恶。
谓与非法人同见。或身表同。或口表同。非好断事人。
馀句俱互准而可知。四是中巳下校量胜劣。令处众
断理。五是为下结。

第二觅诤文二。先总问答。用药多少。简馀三故。问所
以伹用此四。不须馀三者何。解所论觅诤。诤从人起。
须用现前忆念不痴罪处所等。定人清浊。诤情遂息。
药病相当故。觅不评理。非此对治。何用多人语。又复
不诤前犯重轻。焉须自言草覆。故但用四。二别问别
答。用药法式。随用分三。初现前忆念。次现前处所。问
所以不问。颇有独用忆念。不用现前者。以要假现前
是众药之本。故无此问。忆念等三不并可知。

忆念中。先别问答。辨用之法式。多少分齐。二又问巳
下正示法体。于中文四。第一正灭。第二若如是巳下
总结其名。第三是中巳下举名解释。第四结发起人
罪。正灭文三。初至难诘不止。彰其诤过。第二阿难僧
应与巳下听与忆念毗尼如上。第三有三非法巳下
辨其如非。先明三法非如。次辨五法非如。如文可知。
牒名解释此罪不作举忆念等。亦是毗尼。现前不痴
准忆念说。次现前罪处所中。亦四如上。初正灭中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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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如上。第三是非中。先就三法非如。先非后如。各有
九三如文。若定如非。多少相对。如瞻波中说。次五法
如非。五非中。若本不自言。即无可缘微青。故须自言。
若得自言。何得与罪处所也。答由前自言。好解讳故。
文言不清净。谓实犯夷前巳引故。不合治取。若文清
净者好。不合治故。治是非法。以讳罪故。故言此罪更
须作举忆念者是。

第三犯诤文二。初总问答。对馀诤故。辨用药多少。但
用现前自言草覆等三。所以不用馀者。此中众共犯
罪。诤其轻重。或横评他犯缘纭长诤僧。若欲灭。要取
自言引过。即非滥治清人。又知轻重。诤情息灭。若相
朋难灭。须作草覆。药病相当。故用此三。既不许理。焉
用多人语。又巳言评犯轻重。不诤清浊。何用忆念等
三。第二阿难巳下别问别答。文有其二。先问现前自
言。次问现前草覆。前中文二。初一问答辨用药多少
分齐。次何者是巳下彰用药法能。于中约法分齐分
二。先对三境三法。现前自言。二若欲在僧中巳下五
法现前自言。今对能灭人。分以为四。如文可知。先对
一人文亦有四。一现前自言灭。第二若作如是巳下
结名二灭。第三是中巳下解释。第四发起罪。正灭中
此对首忏。故但得忏。从残轻兰。及人皮等。兰提。提舍
尼。馀非此对。一人悔法。四如常辨。能所相对。人现前。
二从始至如是三说竟。是法现前。彼应语自责汝心
等二。是毗尼现前。次对二比丘。次对三比丘。定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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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各具五法。其所忏罪但得悔从。事轻从残。重兰尼
萨耆。破僧违方便吉罗等。馀非此除。次对僧忏。唯除
夷边重兰。四伴及破羯磨僧等。兰及尼萨耆。破僧逆
近方便吉罗等。馀非此对。文位有四如上。但正忏中
五法。一乞忏。二受忏者白。三正忏。四呵责治。五领受。
𨷂无第二请忏主文。计理应六。于此四位。类皆未二
毗尼现。馀是法现前。第二现前草覆文二。初一问答
知用多少。二又问巳下用之法然。文亦有四。一正灭。
二结名灭。三解释。四支起罪。正忏文四。初讫不安乐。
彰其神诤过。第二阿难彼一众中巳下正两众递相
量可求作草覆。第三阿难彼比丘巳下制白羯磨和
其二众。第四阿难是一众中巳下正制二众。各作草
覆忏悔。以灭罪诤。母言。灭诤不灭罪。所忏者。即前自
言中。罪自言不灭相。朋难定者是。而非一切。且约如
众共食尼赞叹食。半见波逸提。半见指授食提舍尼。
如是各执。名种不定。不得忏者。故听不说名种。作草
覆忏。第一众首。应起作如是说。诸长老我今此诤事。
谓牒前诤。巳所犯罪。谓所诤罪。牒重罪。谓夷残等。屏
不可忏。又非对手灭法。遮不至白衣家。要须忏悔白
衣。非谢僧得了故。草覆不灭。亦须除之。亦可重罪上
诤。草覆不灭。故须除也。作草覆忏者。迭相辞谢。自此
巳外。并草覆除。

第四事诤。以位别故。须举总问此以然从三诤原无
别状故。总答言一切灭灭。若更别问。不殊前三。随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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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所对故。不劳别问。又恐滥俱用。故言随所犯。因辨
诸部同异。五分四诤。一言诤。二教诫诤。三犯罪诤。若
比丘犯夷。乃至恶说。又若斗诤相骂。起身口意恶。是
名犯罪诤。四事诤。其次列药。现前为初。乃至本言治
为第七。十律四诤。一斗诤事。二无根事。三犯罪事。四
常所行事。祇律。四诤一相言诤。二诽谤。三罪诤。四常
所行诤。若辨药病相对者。五分。言诤以二灭灭。现前
多人。多人语行筹巳。若如法多用。白二羯磨。正灭教
诫诤。以四灭灭。现前忆念不痴本言治。本言治有二
种。可悔不可悔。不可悔者。应与作尽寿不可悔。白四
羯磨犯罪。三灭灭现前。自言草布地。草布地者斗诤
此比丘胡跪白僧言。大德僧听。我等共斗诤相骂。作
身口意恶业。复作是念。我等共斗诤相骂作身口意
恶业。今宁可于僧中除罪。作草覆地悔过不。今从僧
乞草布地悔过。如是三说巳。皆舒手脚。伏向羯磨师。
一心听受。羯磨师唱言。大德僧听等。白二正灭。何谓
草布地。彼诸比丘。不复说斗原。僧亦不更问事根本。
事诤者。僧常所行事。一切羯磨。及诸有所作。以此致
诤故。用七灭随事灭。十律。斗诤二灭灭。现前及多觅。
无根诤四灭灭。现前忆念不痴实觅。犯罪诤三灭灭。
谓现前自言草布。常所行诤以一切灭灭。祇律。相言
诤用三灭灭。现前多觅草布。多觅草布中。诤通道俗。
共灭不诤事。唯道分灭灭。自言觅罪相。觅罪相与羯
磨竟。夺八事不得作。常所行事者。若僧所作事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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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律辨。如法结集。如法舍。如法与。如世尊弟子比丘
众。所行之事。皆于七灭诤。正一一事灭。相言诤中。拘
睒弥比丘。先诤水有无虫。草净不净人。有羞无羞等。
因诤是法非法。乃至律非律。先以多人论戒不止。次
以草布地。灭此诤事。若下坐有过失。应诣上坐所。头
面礼足言。长老。我所作非法。侵犯过罪。我今忏悔不
复作。上坐应以手摩头。扶起手抱。语言慧命。我亦有
过于汝。当见怒。若是上坐有过。应至下坐所捉手言。
我所作非法有过于汝。我忏悔不复作。下坐应起礼
上坐。如上忏悔。佛告阿难。此一切诤事。如相打搏牵
出房种类。两舌无根谤。如是等。皆应如草布地灭也。
此应草布灭诤。似有罪不灭也。明了论偈言。了四羯
磨。及寂静衣。释曰。律中说羯磨依。有四种。一依诤羯
磨。二依善教羯磨。三依罪失羯磨。四依所作事羯磨。
此四依羯磨。由七种依寂静所灭。一现前毗尼。二忆
念毗尼。三不痴毗尼。四随誓言毗尼。五罪恶毗尼。六
随多毗尼。七堕草毗尼。由七依寂静。云何能灭。四依
羯磨。若依诤羯磨。此以于罪不同执为相。为二依寂
静所灭。谓由现前毗尼。随多毗尼。若依善教羯磨。此
以问难为相。为四依寂静所灭。谓由现前最恶。忆念
不痴等毗尼。若依罪失羯磨起。此以牵出事次第为
相。为三依寂静所灭。谓现前随誓言堕草等毗尼。若
所作事羯磨起。此以一切所作事羯磨为相。如应道
理。为七依寂静所灭。广说如律。应知此文初列四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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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七药。次以药对病也。第三自言是非。问馀六不问。
独问自言者何。答自馀毗尼是非。俱明如草覆中。除
重罪等。自言之中。但举其是。忧波致疑。为如法故不
明。其非为无非故。所以不辨。佛答非一切如法。亦有
非法。于中分三。先明非法自言。二忧婆离巳下明如
法自言。三时有比丘巳下正明忧婆识自言得失。亦
可对馀比丘。即出自言不成之事。非法中分二。先对
不犯非法。二忧婆离是中比丘犯巳下对犯辨非法。
不犯中二。初不作忆念。作四十九句。二作举作忆念。
四十九句。以对七聚。各作头有七。故有七七。以实不
犯。而自言犯故。说非对犯分二。初实犯不作举。不作
忆念。作四十二句。次实犯作举作忆念。作四十二句。
亦对七聚。虽可实犯。以各引不相当。故亦非法。各作
头有六。故成七六。如法中。有二七句。皆实犯。初七不
作举。不作忆念。反前各初四十二。次七作举作忆念。
反前各第二四十九四十二。以其各引过状相当。故
曰如法自言。对忧婆离出自言。不成之事。如文可知。

四分律疏卷第九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