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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 第 731c 页
四分律疏卷第八本
沙门 法励 撰述
●安居犍度第三
善事故言听也。
第二白所依人巳下巳列安居法。对前总文。先解义
门。第一约时。第二约处。第三就人。第四对法。
先时分别。于中复四。一结夏非春冬。第二夏分四月。
结三非四。第三夏分有闰数。第四结时不同。
初门者。问若尼无益行三时俱提。比丘并吉。有利益
事。开行无犯。所以唯结其夏不结春冬者何。答夏中
游散。坏行义多。招讥恼重。所以结夏。春冬行者坏行
义少。讥恼复微故。不结春冬。是以文言听诸比丘三
月夏安居。即是夏中有法住。去时为益有法去。馀时
无益。无法住有益。无法去。
次第二门。问夏分四月。但结其三非。尽结第四月耶。
答有二义。□□□开不逮之流。若无缘者结前。或有
缘者结后。若尽结四月。唯四月十六日者。成夏。十七
日后不成安居。无四月□教法太急。事难常行。开其
一月。筹量进否。三十日结夏故。律言舍利弗目连。十
七日到。佛言听后安居。二为赏劳。若定结四月者。有
待之形无以存济。是以但结其三。开后分一月。迦提
五利故。律文。若前安居住。前三月不受迦絺那衣一
月。
第三有闰数不数。解言。脩道慕急。多日为善。不听数
沙门 法励 撰述
●安居犍度第三
善事故言听也。
第二白所依人巳下巳列安居法。对前总文。先解义
门。第一约时。第二约处。第三就人。第四对法。
先时分别。于中复四。一结夏非春冬。第二夏分四月。
结三非四。第三夏分有闰数。第四结时不同。
初门者。问若尼无益行三时俱提。比丘并吉。有利益
事。开行无犯。所以唯结其夏不结春冬者何。答夏中
游散。坏行义多。招讥恼重。所以结夏。春冬行者坏行
义少。讥恼复微故。不结春冬。是以文言听诸比丘三
月夏安居。即是夏中有法住。去时为益有法去。馀时
无益。无法住有益。无法去。
次第二门。问夏分四月。但结其三非。尽结第四月耶。
答有二义。□□□开不逮之流。若无缘者结前。或有
缘者结后。若尽结四月。唯四月十六日者。成夏。十七
日后不成安居。无四月□教法太急。事难常行。开其
一月。筹量进否。三十日结夏故。律言舍利弗目连。十
七日到。佛言听后安居。二为赏劳。若定结四月者。有
待之形无以存济。是以但结其三。开后分一月。迦提
五利故。律文。若前安居住。前三月不受迦絺那衣一
月。
第三有闰数不数。解言。脩道慕急。多日为善。不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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闰足满三月。多论云。若闰四月。前四月十六日安居。
至七月十五日。于其中间百二十日。亦得尔。所日畜
两衣。两衣开畜。听含闰者安居脩道。故宜多日。若尔
既不听数闰。便非安居中日。闰中出界。得无破夏不。
解言。本结要期许不出界。今未满出者即非相续。界
内离要期处故。所以破。问如含闰受日。亦得四十五
日六十日在界外不。解言。安居局处。脩道慕多。故使
摄闰。受日出界有缘故开。非正脩道故。伹一月十五
日也。又复安居约三时辨。故使含闰。受日数日随日
不定。故但称法。问夏摄润者。五事赏劳。亦得两月六
日利不。今且一释。此五利宽奢。俱不摄闰。数满一
月五月便舍。不同安居。正是脩故。既知含闰。闰五月
六月百二十日。住闰四月者。结位有三。百则增减。前
四月百二十日。后四月随多少。五月定九十日。是中
或有安居。隔一月去时降一日。谓一人前四月三十
日结。一人五月一日结。若论去日。前人七月尽。后人
八月一日。若闰中三十日结。并与五月一日同。但可
结日有前却。去日同是八月一日。若对闰七月。结位
有三。五月一日巳前十六人结。但九十日。二日巳后
十四人结。百二十日住是中。或有安居降一日。去时
隔一月。乃至。安居隔十四日巳后十四人结。百二十
日住是中。或有安居降一日。去时隔乃一月。至安居
隔十四日。去时隔一月等。可知。伽论安居有闰听数。
日满便去。今不同彼。
至七月十五日。于其中间百二十日。亦得尔。所日畜
两衣。两衣开畜。听含闰者安居脩道。故宜多日。若尔
既不听数闰。便非安居中日。闰中出界。得无破夏不。
解言。本结要期许不出界。今未满出者即非相续。界
内离要期处故。所以破。问如含闰受日。亦得四十五
日六十日在界外不。解言。安居局处。脩道慕多。故使
摄闰。受日出界有缘故开。非正脩道故。伹一月十五
日也。又复安居约三时辨。故使含闰。受日数日随日
不定。故但称法。问夏摄润者。五事赏劳。亦得两月六
日利不。今且一释。此五利宽奢。俱不摄闰。数满一
月五月便舍。不同安居。正是脩故。既知含闰。闰五月
六月百二十日。住闰四月者。结位有三。百则增减。前
四月百二十日。后四月随多少。五月定九十日。是中
或有安居。隔一月去时降一日。谓一人前四月三十
日结。一人五月一日结。若论去日。前人七月尽。后人
八月一日。若闰中三十日结。并与五月一日同。但可
结日有前却。去日同是八月一日。若对闰七月。结位
有三。五月一日巳前十六人结。但九十日。二日巳后
十四人结。百二十日住是中。或有安居降一日。去时
隔一月。乃至。安居隔十四日巳后十四人结。百二十
日住是中。或有安居降一日。去时隔乃一月。至安居
隔十四日。去时隔一月等。可知。伽论安居有闰听数。
日满便去。今不同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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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结时不同。为以夏四结三。故使结时有二三之
别。若前后分别。十六日是前。十七日即后。文證可知。
若三种分别。如增三说有三安居。谓前中后。前者十
六日。若十七日巳后。是中五月十六日一日名后。此分
相说。若通辨结时者。若当无闰一月中结。若闰四月
六十日结。其馀合同闰前。无闰一月结也。所以尔许
时中咸得结者。以三十日六十日。并是结时分故。不
同祇律。四月十六日五月十六日。此之二日成结前
后。故彼文行未至住处。路侧即依树车等安居。至明
相出。趣所住处。致后安居日应三说。安居安日不受
一越毗尼。又不结后二越毗尼破。亦不得衣利。又见
论。五月十六日为前安居。六月十六日后安居。为以
王者改法故尔。问此文何故一月六十日皆言得成
结者。以其三月悉足故。下文言后安居者。住后三月。
随前安居自恣不得数岁。住侍日满。
第二约处分别者。一释。依房蓝等安居故。文言。依某
聚落某蓝房等。又解依界。所以知依界为护。夏分齐
者。下文言。一脚入界。受日出界外。又背请成不成中
界外界内布萨。又移夏言此彼界僧破等。又十律。有
比丘以床置四界内。往反不碍。后时不知何处取衣。
佛言四处各取一分。又云。众多僧房共结一界得安
居。应住何僧房。答随意住。祇律。因身子为饶益亲里
故。往那罗聚落安居。后不欲离世尊。因以白佛。佛言
从今听王舍竹园精舍那罗聚落。共作一布萨界。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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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子安乐住。白二法结。又身子那罗聚落安居日。日
往竹园。不堪持衣。又有比丘祗桓精舍安居。食后欲
诣开眼坐禅。或于彼宿。佛言从今祇桓精舍乃至婆
罗门林精舍。悉同作不失衣界。竹园那罗聚落。同结
不失衣界亦尔。令身子及诸比丘得安乐住。白二羯
磨结。准斯等文。明知依界以为护夏限分齐。虽复名
牒某甲蓝等。不即局此。谓举住处以取某界。然界有
二。谓自然作法。两处俱成。问自然安居得结界不。答
不得结。文言。安居竟应结界故。若尔。先在自然摄衣
界里。忽尔结衣界。亦应失衣。答不类。以本受衣。不假
自然衣界故。今虽结不失受法。安居之法原来局界。
入界成安居。故结即破。问作法处安居。得解界不。答
不得解。解即破故。文言。安居竟应解界故。若尔解不
失衣界。即应失衣。解言。安居假界成。今若解者失所
依故。解而即破。受衣不假界解不失受。又以局处故。
入界园等。成安居。但解即破。受衣不局界故。故使入
界不成受衣。纵解衣界不失受法。
第三人分别者。何等人安居。谓五众故。十律优婆问
何等人安居。佛言比丘乃至沙弥尼故。此律尼三时
游行不安居戒。制五众罪。以其出家位同。咸废脩道
招讥义等故。问俱等安居具戒有数岁。下三不尔者
何。答以有师徒位别。依止分齐。教戒尼等。下三无此
故。不数岁故。房舍中。下三众等。以生年为次第。又问
具戒数年。不同俗年者何。答功德法故。取终不据始
往竹园。不堪持衣。又有比丘祗桓精舍安居。食后欲
诣开眼坐禅。或于彼宿。佛言从今祇桓精舍乃至婆
罗门林精舍。悉同作不失衣界。竹园那罗聚落。同结
不失衣界亦尔。令身子及诸比丘得安乐住。白二羯
磨结。准斯等文。明知依界以为护夏限分齐。虽复名
牒某甲蓝等。不即局此。谓举住处以取某界。然界有
二。谓自然作法。两处俱成。问自然安居得结界不。答
不得结。文言。安居竟应结界故。若尔。先在自然摄衣
界里。忽尔结衣界。亦应失衣。答不类。以本受衣。不假
自然衣界故。今虽结不失受法。安居之法原来局界。
入界成安居。故结即破。问作法处安居。得解界不。答
不得解。解即破故。文言。安居竟应解界故。若尔解不
失衣界。即应失衣。解言。安居假界成。今若解者失所
依故。解而即破。受衣不假界解不失受。又以局处故。
入界园等。成安居。但解即破。受衣不局界故。故使入
界不成受衣。纵解衣界不失受法。
第三人分别者。何等人安居。谓五众故。十律优婆问
何等人安居。佛言比丘乃至沙弥尼故。此律尼三时
游行不安居戒。制五众罪。以其出家位同。咸废脩道
招讥义等故。问俱等安居具戒有数岁。下三不尔者
何。答以有师徒位别。依止分齐。教戒尼等。下三无此
故。不数岁故。房舍中。下三众等。以生年为次第。又问
具戒数年。不同俗年者何。答功德法故。取终不据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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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文言。听随前安居人一时自恣。不得数岁。
第四法分别者。汎论其义。略为四门。第一列数辨释。
第二教行分别。第三约就前后。第四与处相应。文近
分别。此四门中。初门约文说。凡安居法。或二或三或
四。亦可四者为七。言二者。谓前后安居。四月十六日
前。十七日后故。文言。安居有二种。有前安居。有后安
居。此对赏罚。谓前安居人。得五事名赏。后不得称罚。
若就结罪轻重。五月十五日巳上是前。十六一日是
后。前吉后提。今此前后者。专约赏罚。以定前后也。言
三者。谓前中后。如增三说。此等通约三十六十。以定
前后者。方尽其理。四月十六日前。十七日巳去。是中
五月十六日后。六十日同尔。
或四者。即此文是。分文为四。初对手安居。二诸比丘
住处无所依人巳下心念安居。三尔时诸比丘住处
巳下忘成安居。四时诸比丘往安居处入界巳下四
句。总名及界安居。对手中两。一前二后。言白所依人
者。谓所对作法人。是故下文言。无所依人听心念安
居。五分具列威仪偏袒等。此中文略。作法文五。一言
对前人故。言长老等。二自斥巳名。三明所依处故。言
依某甲聚落等随事。以称不劳并牒。如下依山窟空
树斫杖人等。类可知。四正明。要期作法而结前者。为
简于后。三月者甄第四月。夏者除春冬安居。正出要
期离游行之损。五房舍巳下断理资缘。令四方僧有
受用之益。立要慰勤故。如是至三除。蓝内安居巳外
第四法分别者。汎论其义。略为四门。第一列数辨释。
第二教行分别。第三约就前后。第四与处相应。文近
分别。此四门中。初门约文说。凡安居法。或二或三或
四。亦可四者为七。言二者。谓前后安居。四月十六日
前。十七日后故。文言。安居有二种。有前安居。有后安
居。此对赏罚。谓前安居人。得五事名赏。后不得称罚。
若就结罪轻重。五月十五日巳上是前。十六一日是
后。前吉后提。今此前后者。专约赏罚。以定前后也。言
三者。谓前中后。如增三说。此等通约三十六十。以定
前后者。方尽其理。四月十六日前。十七日巳去。是中
五月十六日后。六十日同尔。
或四者。即此文是。分文为四。初对手安居。二诸比丘
住处无所依人巳下心念安居。三尔时诸比丘住处
巳下忘成安居。四时诸比丘往安居处入界巳下四
句。总名及界安居。对手中两。一前二后。言白所依人
者。谓所对作法人。是故下文言。无所依人听心念安
居。五分具列威仪偏袒等。此中文略。作法文五。一言
对前人故。言长老等。二自斥巳名。三明所依处故。言
依某甲聚落等随事。以称不劳并牒。如下依山窟空
树斫杖人等。类可知。四正明。要期作法而结前者。为
简于后。三月者甄第四月。夏者除春冬安居。正出要
期离游行之损。五房舍巳下断理资缘。令四方僧有
受用之益。立要慰勤故。如是至三除。蓝内安居巳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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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落山窟处等。皆不须第五断理句。五分受安居者。
答言。我知十律。上座对下座。三说竟。下座言莫放逸。
上座言受持。下座作法亦尔。后三月亦尔。又须依持
律。夏是正脩。依第五持律。馀三时者。依于上四。僧尼
同尔。后三月亦如是者。谓十七日巳去作法同前。唯
称后三月为异。
第二心念者。以无所对故。与心念之名。准如说恣及
分衣等。要须口言。口言之法。律无正文。准对手说。上
五句中除初句即是。但下四句中。或白衣等处。又除
断理句也。问心念成安居。受日亦应尔。十律问。得心
念受七日不。佛言不得。除五人得。谓坐禅人。阿兰若
独住人。远行人。长病人。饥饿时亲里边行人等。如布
萨自恣受衣受七日七日药与一请及净施衣。此等
七事心念得成。此律文于上七中。但有说恣。馀五无
者。谓须牒事筹量。故无心念。受日安居局处。不牒事
量宜。故有心念。心念舍请无其实益。展转须对真实
付彼受衣药等。受无时限。得待对人故。此诸事并无。
心念安居有限。恐越时[仁-二+只]。故开心念。
次第三忘成安居。先在此界。得客作法。而忘结者。此
不说忘成。今言成者。谓从外来要期求处。无人可白。
而忘不心念。但令与处相应。佛亦开成。是以文言。为
安故来便成。如说欲法忘说亦成。若忘不成罪者。如
忘不成覆。及无长罪。似有忘成。但后随忆要须作法。
不得即当发露说净。故不类此。如钵衣药受日等。尚
答言。我知十律。上座对下座。三说竟。下座言莫放逸。
上座言受持。下座作法亦尔。后三月亦尔。又须依持
律。夏是正脩。依第五持律。馀三时者。依于上四。僧尼
同尔。后三月亦如是者。谓十七日巳去作法同前。唯
称后三月为异。
第二心念者。以无所对故。与心念之名。准如说恣及
分衣等。要须口言。口言之法。律无正文。准对手说。上
五句中除初句即是。但下四句中。或白衣等处。又除
断理句也。问心念成安居。受日亦应尔。十律问。得心
念受七日不。佛言不得。除五人得。谓坐禅人。阿兰若
独住人。远行人。长病人。饥饿时亲里边行人等。如布
萨自恣受衣受七日七日药与一请及净施衣。此等
七事心念得成。此律文于上七中。但有说恣。馀五无
者。谓须牒事筹量。故无心念。受日安居局处。不牒事
量宜。故有心念。心念舍请无其实益。展转须对真实
付彼受衣药等。受无时限。得待对人故。此诸事并无。
心念安居有限。恐越时[仁-二+只]。故开心念。
次第三忘成安居。先在此界。得客作法。而忘结者。此
不说忘成。今言成者。谓从外来要期求处。无人可白。
而忘不心念。但令与处相应。佛亦开成。是以文言。为
安故来便成。如说欲法忘说亦成。若忘不成罪者。如
忘不成覆。及无长罪。似有忘成。但后随忆要须作法。
不得即当发露说净。故不类此。如钵衣药受日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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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开心念。何处责有忘成。故不同安居。若尔如发露
法。既有心念应有忘成。答安居局处与作法同。忘不
发露犹是覆藏。故无忘成也。馀心念说恣等。并以不
局处故。又时巳过。虽不更作法。不无有罪。分衣义通
局法为正。故无忘成。心念忏吉既无时限。业累须排。
亦忘不成也。五分十五日为安居。受房舍敷卧具。虽
不发心口言结之。亦得名安居。
次第四反界成安居者。凡言入界。谓作法僧界入园。
是自然僧界。此约位辨二界也。双脚界入两。一脚入
园故。文列四者。即事别为四。今且从双只两位。对疑
以开成。先举双入二句解者。前忘成等。入界经久。事
是宽容。但忘不心念。以先有求安居心。故开成安居。
今我入界园等。心实不忘。直以时促未得作法。为成
以不。佛以时中短促不同前二。又复不忘。异于第三。
汝既本有起此要期心故。入界园等及处相应。亦成
安居。次举只入解者。双入成安居者。义如前判。未详
我今始一脚入未全相应。颇亦成不。佛以转成。匆迫
遂本要心。赴此亦成。如上所论四句悉成。故使文中
并言为安居故来。便成安居。问双入成安居。俱出是
破。此义可尔。既一脚入成。一脚出界。是破以不。解言
为益利故。一入开成。一出非破。若尔如入净地。亦应
一出勉宿一入是触以不。答触唯双入方犯。出但一
出勉宿。亦为益故。成易破难。又如受舍。亦益行者。受
难舍易。上来总相辨法。或二或三四。但二三者是位。
法。既有心念应有忘成。答安居局处与作法同。忘不
发露犹是覆藏。故无忘成也。馀心念说恣等。并以不
局处故。又时巳过。虽不更作法。不无有罪。分衣义通
局法为正。故无忘成。心念忏吉既无时限。业累须排。
亦忘不成也。五分十五日为安居。受房舍敷卧具。虽
不发心口言结之。亦得名安居。
次第四反界成安居者。凡言入界。谓作法僧界入园。
是自然僧界。此约位辨二界也。双脚界入两。一脚入
园故。文列四者。即事别为四。今且从双只两位。对疑
以开成。先举双入二句解者。前忘成等。入界经久。事
是宽容。但忘不心念。以先有求安居心。故开成安居。
今我入界园等。心实不忘。直以时促未得作法。为成
以不。佛以时中短促不同前二。又复不忘。异于第三。
汝既本有起此要期心故。入界园等及处相应。亦成
安居。次举只入解者。双入成安居者。义如前判。未详
我今始一脚入未全相应。颇亦成不。佛以转成。匆迫
遂本要心。赴此亦成。如上所论四句悉成。故使文中
并言为安居故来。便成安居。问双入成安居。俱出是
破。此义可尔。既一脚入成。一脚出界。是破以不。解言
为益利故。一入开成。一出非破。若尔如入净地。亦应
一出勉宿一入是触以不。答触唯双入方犯。出但一
出勉宿。亦为益故。成易破难。又如受舍。亦益行者。受
难舍易。上来总相辨法。或二或三四。但二三者是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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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约时分位。有二三别也。言其四者。是安居法。约前
二三时位中。开制不同故。有此四位。便隔碍横局法
者。竖通二三。斯亦位言有不通义。可以思知。自下三
门悬说。
次教行分别者。先就教辨。三藏之中毗尼教摄。教通
制听。听而非制。文言。听安居制故。若对过分别离作
过故。即名为制。今安居法对除心𠎝。何容非制。但据
位判。煞等有罪者。制今安居。本无罪者听。听中开
制。前二是制。顺教作法故。后两开成。并以时短故尔。
若正非正分别。一制三开。若作法不作法辨异者。前
两作法也。一二行分别者。谓是随行之中。其唯专精。
专精有二。此是作持。持说身口。前二通两。后二局身。
身口二业具作无作。论其体状如戒体中说。馀说恣
等。准同此解。故彼不更辨三前后分别。然以义求。四
中初二。通于二三。三十日六十日并用斯法。后二局
初后不通二十八五十八。以是开法。恐失前安居。虑
不及后故。所以开。若至十七日明不及前。犹有馀日
不惧失后。其间容豫。是故要须用前二法。既有位法
横竖。须辨开合。或四或八。谓对前后故。或十。谓对三
安居以辨。前四通局故。若离及界为四。即是七种。或
七或十四十六等。亦约三安居故。四与处相应。久近
者。前二作法。义通旧新行住二人。时中宽缓并用前
二。后之二开。谓局从外来行。没此界不获作法者开。
故言为安居故来便成。若先在此界。假有要心局此。
二三时位中。开制不同故。有此四位。便隔碍横局法
者。竖通二三。斯亦位言有不通义。可以思知。自下三
门悬说。
次教行分别者。先就教辨。三藏之中毗尼教摄。教通
制听。听而非制。文言。听安居制故。若对过分别离作
过故。即名为制。今安居法对除心𠎝。何容非制。但据
位判。煞等有罪者。制今安居。本无罪者听。听中开
制。前二是制。顺教作法故。后两开成。并以时短故尔。
若正非正分别。一制三开。若作法不作法辨异者。前
两作法也。一二行分别者。谓是随行之中。其唯专精。
专精有二。此是作持。持说身口。前二通两。后二局身。
身口二业具作无作。论其体状如戒体中说。馀说恣
等。准同此解。故彼不更辨三前后分别。然以义求。四
中初二。通于二三。三十日六十日并用斯法。后二局
初后不通二十八五十八。以是开法。恐失前安居。虑
不及后故。所以开。若至十七日明不及前。犹有馀日
不惧失后。其间容豫。是故要须用前二法。既有位法
横竖。须辨开合。或四或八。谓对前后故。或十。谓对三
安居以辨。前四通局故。若离及界为四。即是七种。或
七或十四十六等。亦约三安居故。四与处相应。久近
者。前二作法。义通旧新行住二人。时中宽缓并用前
二。后之二开。谓局从外来行。没此界不获作法者开。
故言为安居故来便成。若先在此界。假有要心局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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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非为安居故来。前二中收。故无此开也。
第二次分房法文三。初至上座付与巳来分房舍法。
第二尔时舍利弗目连巳下至为未来故。受时前后
安居法。受房舍人。第三露处巳下明安居所依处。随
宜进否。前文分三。初至然后方受。举分房缘。文言安
居竟。此谓结竟。二从今巳去下差分房人。三差分房
舍人竟巳下处分之轨。对差人之初义分别者。一约
分时。祇律。十二十三日分。若处近十四十五日分。五
分。佛言应于春末布萨日。分房舍卧具。于夏初一日
结安居。又云听春末日夏初日分卧具。第二就处。一
是差人处。谓大界非馀处。二所分处。谓都集温室等
处。不应分。第三人分别。一所差人须具五德。二所为
人除恶人沙弥等。房舍法中安。隔著小沙弥不能护。
故不与房。受戒法中能护者与。祇律亦言。不得与沙
弥房。第四约法分别。白二差之。其处分之式如文。僧
处无偏。虽言共用。不应法者。不合令住。故言恶比丘
来不应与。言定卧具者。施心局定此住处故。言不定
卧具者。施心总与。情无局碍此彼之异。故言不定。
第二前后安居文七。一者开后。二列两安居。三自恣
前后。四数岁不数岁。五应遣不应遣。六对物进否。后
安未满听受夏衣。义同急施故。七卧具取否。
第三随所宜处文二。初明随处。二牧牛人巳下随人。
随人有五可知。此等并谓原作径夏住心。有缘故移。
听随彼去。然依人等。当所依之处。依二界护夏。若本
第二次分房法文三。初至上座付与巳来分房舍法。
第二尔时舍利弗目连巳下至为未来故。受时前后
安居法。受房舍人。第三露处巳下明安居所依处。随
宜进否。前文分三。初至然后方受。举分房缘。文言安
居竟。此谓结竟。二从今巳去下差分房人。三差分房
舍人竟巳下处分之轨。对差人之初义分别者。一约
分时。祇律。十二十三日分。若处近十四十五日分。五
分。佛言应于春末布萨日。分房舍卧具。于夏初一日
结安居。又云听春末日夏初日分卧具。第二就处。一
是差人处。谓大界非馀处。二所分处。谓都集温室等
处。不应分。第三人分别。一所差人须具五德。二所为
人除恶人沙弥等。房舍法中安。隔著小沙弥不能护。
故不与房。受戒法中能护者与。祇律亦言。不得与沙
弥房。第四约法分别。白二差之。其处分之式如文。僧
处无偏。虽言共用。不应法者。不合令住。故言恶比丘
来不应与。言定卧具者。施心局定此住处故。言不定
卧具者。施心总与。情无局碍此彼之异。故言不定。
第二前后安居文七。一者开后。二列两安居。三自恣
前后。四数岁不数岁。五应遣不应遣。六对物进否。后
安未满听受夏衣。义同急施故。七卧具取否。
第三随所宜处文二。初明随处。二牧牛人巳下随人。
随人有五可知。此等并谓原作径夏住心。有缘故移。
听随彼去。然依人等。当所依之处。依二界护夏。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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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心许随移动。决无此理。十律船上安居者。不得
随水上下。不得系在柱橛等。若汎石不移者得。
第三有缘出界法。文四。初至尽同上受日出法。第二
拘睒弥巳下至此事应去命梵。二难听移夏法。第三
尔时住处见有比丘欲破僧巳下众有留难为和故。
去移夏彼成。第四尔时有比丘受七日法巳下界外
缘尽不破安居。前文复二。初受七日法。第二尔时檀
越请巳下羯磨受日法对羯磨受文。解义五门。第一
解受之方轨。第二释缘如不如等。第三受有馀日。得
互用不。第四重受以不。第五夏末日少受之方法。
初门有四。一时分别。谓夏非馀二。虽复夏分结及开
成者。须受为明有法住有法去故。又假如缘。若不成
及无缘者非也。此是须受之时。若作法时。限诸部差
别七日。一法应通诸部羯磨受法。五分所明一。同此
律十五月馀。二少别祇有事讫十律三十九夜。所以
三十九夜不增减者。以有利事听半夏去故。二处分
别者。二界可知。于作法中。应非戒场及馀小界等。以
非安居处故。故十律问。何处受七日。佛言。界内受。盖
应是本安居处故。三人分别者。一能受人。二具非下。
三虽可脩道义通。不数岁故。不论受日去。亦须白。若
分相解者。七日通尼义在不。或尼羯磨受。如尼律说。
受七日法去。亦有立义。准比丘。羯磨义容可尔。伹祇
律言。尼无求听羯磨。受日出界准此。似无行事缘急
任依。一文。二所对境义非下。三然十律言。何处受七
随水上下。不得系在柱橛等。若汎石不移者得。
第三有缘出界法。文四。初至尽同上受日出法。第二
拘睒弥巳下至此事应去命梵。二难听移夏法。第三
尔时住处见有比丘欲破僧巳下众有留难为和故。
去移夏彼成。第四尔时有比丘受七日法巳下界外
缘尽不破安居。前文复二。初受七日法。第二尔时檀
越请巳下羯磨受日法对羯磨受文。解义五门。第一
解受之方轨。第二释缘如不如等。第三受有馀日。得
互用不。第四重受以不。第五夏末日少受之方法。
初门有四。一时分别。谓夏非馀二。虽复夏分结及开
成者。须受为明有法住有法去故。又假如缘。若不成
及无缘者非也。此是须受之时。若作法时。限诸部差
别七日。一法应通诸部羯磨受法。五分所明一。同此
律十五月馀。二少别祇有事讫十律三十九夜。所以
三十九夜不增减者。以有利事听半夏去故。二处分
别者。二界可知。于作法中。应非戒场及馀小界等。以
非安居处故。故十律问。何处受七日。佛言。界内受。盖
应是本安居处故。三人分别者。一能受人。二具非下。
三虽可脩道义通。不数岁故。不论受日去。亦须白。若
分相解者。七日通尼义在不。或尼羯磨受。如尼律说。
受七日法去。亦有立义。准比丘。羯磨义容可尔。伹祇
律言。尼无求听羯磨。受日出界准此。似无行事缘急
任依。一文。二所对境义非下。三然十律言。何处受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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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佛言。界内从谁文受。佛言。五众受此文。或可通说。
五众所对故尔。僧尼之中通于僧。别四人僧摄。又能
受局。此界僧众通馀界不同。处分义局当界僧也。第
四法分别。七日文无准羯磨说。羯磨法者。对文以辨。
第二门者。三门分别。一缘如不如。要如法缘无犯戒
事等。事虽众多。要论为五。一三宝境界缘。波斯匿王
供佛及僧等。为受日者。佛僧二宝缘。伽论或为偷婆。
或和上阇梨病。或为法如是等缘。听受七日出界。二
道俗病患缘。三出家五众生。善灭恶缘。四俗人生福
缘五为求衣钵乃至药草缘。广说是非可知。五众受
戒等。是生善缘。忏悔等。名灭恶缘。俗人生福者。大臣
父母等。不问有信无信。皆得受日去。以大臣能有损
益故。父母恩重故。其馀俗人。有信方往。不同前二。诵
六十种经。如梵动经者。如祇律。若于二部木叉及脩
妒路。若未学欲学忘教我受学诵义听去七夜。此等
法缘。若比丘自身病重不堪。受日复须为病去者。听
直去不须受日。如病人不得随衣食药及看病人等
说。此或可尔。要须实然。又为衣钵药草等缘必须。或
为失。夺等事更无可荣。或现无衣钵。交全废阙者得。
若少可方便。并不合为受。受定破夏。五分云。若有请
若无请。须出界外一切皆听七日法。佛言从今若为
佛法僧事。若私事于七日外。无更听白二受。十五若
一月。第二辨离合者。事别定成。或多如缘。并牒合受
得如法成。其犹悔残等。类得牒众多一切治覆不同。
五众所对故尔。僧尼之中通于僧。别四人僧摄。又能
受局。此界僧众通馀界不同。处分义局当界僧也。第
四法分别。七日文无准羯磨说。羯磨法者。对文以辨。
第二门者。三门分别。一缘如不如。要如法缘无犯戒
事等。事虽众多。要论为五。一三宝境界缘。波斯匿王
供佛及僧等。为受日者。佛僧二宝缘。伽论或为偷婆。
或和上阇梨病。或为法如是等缘。听受七日出界。二
道俗病患缘。三出家五众生。善灭恶缘。四俗人生福
缘五为求衣钵乃至药草缘。广说是非可知。五众受
戒等。是生善缘。忏悔等。名灭恶缘。俗人生福者。大臣
父母等。不问有信无信。皆得受日去。以大臣能有损
益故。父母恩重故。其馀俗人。有信方往。不同前二。诵
六十种经。如梵动经者。如祇律。若于二部木叉及脩
妒路。若未学欲学忘教我受学诵义听去七夜。此等
法缘。若比丘自身病重不堪。受日复须为病去者。听
直去不须受日。如病人不得随衣食药及看病人等
说。此或可尔。要须实然。又为衣钵药草等缘必须。或
为失。夺等事更无可荣。或现无衣钵。交全废阙者得。
若少可方便。并不合为受。受定破夏。五分云。若有请
若无请。须出界外一切皆听七日法。佛言从今若为
佛法僧事。若私事于七日外。无更听白二受。十五若
一月。第二辨离合者。事别定成。或多如缘。并牒合受
得如法成。其犹悔残等。类得牒众多一切治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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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对难方听。故不得多如。三举名。同又非僧位。故
有合义。第三受日悬不悬。若望用日义得悬受。如三
品受法。受巳各未即用亦得不妨。不同七日药。以作
法日为定。即有过生故。不从服日为准。若某前缘。要
须现起。若未有缘不成受日。如年未满。受不发戒。瞻
波浪治无。三举病而辄治举无覆客呵等。又复假实
事。虚陈馀事等。并不成受。若尔无村衣界何以言除。
答为彰衣界。不摄于村。谓是除村及村外界法。故言
除也。
第三门有二。初互不互二事。讫来不来。初门者如为
佛受日有残夜在为法僧等。用一向不得。以法僧上。
先无受缘故。若尔何故。十律有残夜在应白巳馀用。
答谓同一事有残。夜在白巳得用。非谓馀事。若总有
缘受者。得法僧等用。以并有法故。十律。忧婆问尼病。
僧应与作忆念不痴。遣使请比丘应去不。佛言。应去
中道。闻是尼命终。反戒入外道。若八难起应去不。佛
言。不应去。本请忆念死不应去。故无互用。第二事讫
来不来。若受日出界事讫。须还不还有罪。未即破安
居。以有法故。如与欲事讫不来之类。要即须作来之
方便。或有诸难。不来无过。
第四门重不重。于中二门。一重不重。二先后次第。初
门者。安居立行专脩道。业何得重受。以十律。听受一
七夜不得。受二七夜。故知无重。又文言。先受七日去。
若七日尽应受。三十九夜去。若三十九夜尽应破安
有合义。第三受日悬不悬。若望用日义得悬受。如三
品受法。受巳各未即用亦得不妨。不同七日药。以作
法日为定。即有过生故。不从服日为准。若某前缘。要
须现起。若未有缘不成受日。如年未满。受不发戒。瞻
波浪治无。三举病而辄治举无覆客呵等。又复假实
事。虚陈馀事等。并不成受。若尔无村衣界何以言除。
答为彰衣界。不摄于村。谓是除村及村外界法。故言
除也。
第三门有二。初互不互二事。讫来不来。初门者如为
佛受日有残夜在为法僧等。用一向不得。以法僧上。
先无受缘故。若尔何故。十律有残夜在应白巳馀用。
答谓同一事有残。夜在白巳得用。非谓馀事。若总有
缘受者。得法僧等用。以并有法故。十律。忧婆问尼病。
僧应与作忆念不痴。遣使请比丘应去不。佛言。应去
中道。闻是尼命终。反戒入外道。若八难起应去不。佛
言。不应去。本请忆念死不应去。故无互用。第二事讫
来不来。若受日出界事讫。须还不还有罪。未即破安
居。以有法故。如与欲事讫不来之类。要即须作来之
方便。或有诸难。不来无过。
第四门重不重。于中二门。一重不重。二先后次第。初
门者。安居立行专脩道。业何得重受。以十律。听受一
七夜不得。受二七夜。故知无重。又文言。先受七日去。
若七日尽应受。三十九夜去。若三十九夜尽应破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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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去。准此文意。故知不重。若得重受受日去是何因。
答言。破安居去。若更引文多缘事。别立有重受者。不
然之义。随时以破。不烦广说。羯磨受法。如母论说。十
五一月既有长短。得三品具受。不名为重。但当品不
重。二先后次第者。人言要先七日。次十五。次一月等。
如此次第。若巳受十五日不得。更受七日。以长摄短
故。如功德衣。五月即摄迦提。又一月衣开收于十日
等。今解不尔。如功德衣。就时定故。又俱五利。一月衣
者。取衣为准。俱开一长。更无缘故。是以此二即为定
开。以长收短。今此受日约缘事。缘即长短先后不定。
宁得定令先短后长。今解受日三品。遂缘长短前后
所须。若有长缘先羯磨受。或先短缘先受七日三品。
随事各先各后。若尔何故。文言过七日法。答此谓前
事不及七日。还者事过故。过又复羯磨法过故。过非
谓巳受用七日竟。名过七日也。何以不言过十五日。
一解此二法对七。并具二过故。若十五一月相望。但
有事过。故不言过十五日也。亦可相望长短言过十
五日。法义亦无妨。且并举此二对七以说故尔。
第五门夏末日少纵无。三品日在。但有三品之缘。并
加三品受法。以法尔故。如七日尽形。但须共宿者。并
加二法。何必要须七日。尽形服者。方成二法亦同尔。
若尔何故。十律。七日在受七日。去六五四三二一亦
如是。答此言夏未极七下一俱受七日。故云亦如是。
若言受六日乃至一日者。长短既殊。何成亦如是。故
答言。破安居去。若更引文多缘事。别立有重受者。不
然之义。随时以破。不烦广说。羯磨受法。如母论说。十
五一月既有长短。得三品具受。不名为重。但当品不
重。二先后次第者。人言要先七日。次十五。次一月等。
如此次第。若巳受十五日不得。更受七日。以长摄短
故。如功德衣。五月即摄迦提。又一月衣开收于十日
等。今解不尔。如功德衣。就时定故。又俱五利。一月衣
者。取衣为准。俱开一长。更无缘故。是以此二即为定
开。以长收短。今此受日约缘事。缘即长短先后不定。
宁得定令先短后长。今解受日三品。遂缘长短前后
所须。若有长缘先羯磨受。或先短缘先受七日三品。
随事各先各后。若尔何故。文言过七日法。答此谓前
事不及七日。还者事过故。过又复羯磨法过故。过非
谓巳受用七日竟。名过七日也。何以不言过十五日。
一解此二法对七。并具二过故。若十五一月相望。但
有事过。故不言过十五日也。亦可相望长短言过十
五日。法义亦无妨。且并举此二对七以说故尔。
第五门夏末日少纵无。三品日在。但有三品之缘。并
加三品受法。以法尔故。如七日尽形。但须共宿者。并
加二法。何必要须七日。尽形服者。方成二法亦同尔。
若尔何故。十律。七日在受七日。去六五四三二一亦
如是。答此言夏未极七下一俱受七日。故云亦如是。
若言受六日乃至一日者。长短既殊。何成亦如是。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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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不尔。次释文。十律。五种人得心念受七日。谓兰。若
独住坐禅。远行病人饥饿时。亲理行人。此律无。文。若
暂出界不破安居。不劳受日。不及即日还者。听受若
路近须宿亦听受日羯磨受日诸律皆无乞辞。人者
有多释不烦广破。今解。直依大律文诵不得。依羯磨
本作定谓不成故。瞻波言白二羯磨如白。作白如羯
磨。作羯磨如法如毗尼。问如处分离衣六年杖络囊
等。受戒忏悔并皆须乞此何独无。答上所列者并是
自。为假僧量宜。故咸须乞。论某受日事非专巳。三宝
事缘差我出界假有别缘。缘不在我。设少为巳相从
无乞。又复诸律尽无乞。文更无可准。直依文作得失
非我。问若牒乞而作恐成增减故。无乞者杖囊文。前
亦无乞辞何以加乞。答杖囊羯磨中先含乞辞故加
乞。无僧今受日中先不含乞。乞则成增故不同彼。
第二有难移夏无法直去。以命梵二难无定期限。故
听移夏。初五句净行难。于中前四约淫。第五就盗。次
有鬼神同比丘巳下六句命难。
第三为和僧故亦无期限佛听直去文有八句。前四
句明此界僧由我故破为和故去。以见闻位别各有
僧尼故合四句。此四移夏彼成故。次四句者为和他
故去。以其闻异界僧欲破巳。破各对僧尼合成四句。
前二闻异界僧尼欲破。后二闻异界僧尼巳破。此后
四句。若中前了中后须来。若暮讫且还。若停不还径
宿破夏。以其本处无非有难为是不同。前四移夏彼
独住坐禅。远行病人饥饿时。亲理行人。此律无。文。若
暂出界不破安居。不劳受日。不及即日还者。听受若
路近须宿亦听受日羯磨受日诸律皆无乞辞。人者
有多释不烦广破。今解。直依大律文诵不得。依羯磨
本作定谓不成故。瞻波言白二羯磨如白。作白如羯
磨。作羯磨如法如毗尼。问如处分离衣六年杖络囊
等。受戒忏悔并皆须乞此何独无。答上所列者并是
自。为假僧量宜。故咸须乞。论某受日事非专巳。三宝
事缘差我出界假有别缘。缘不在我。设少为巳相从
无乞。又复诸律尽无乞。文更无可准。直依文作得失
非我。问若牒乞而作恐成增减故。无乞者杖囊文。前
亦无乞辞何以加乞。答杖囊羯磨中先含乞辞故加
乞。无僧今受日中先不含乞。乞则成增故不同彼。
第二有难移夏无法直去。以命梵二难无定期限。故
听移夏。初五句净行难。于中前四约淫。第五就盗。次
有鬼神同比丘巳下六句命难。
第三为和僧故亦无期限佛听直去文有八句。前四
句明此界僧由我故破为和故去。以见闻位别各有
僧尼故合四句。此四移夏彼成故。次四句者为和他
故去。以其闻异界僧欲破巳。破各对僧尼合成四句。
前二闻异界僧尼欲破。后二闻异界僧尼巳破。此后
四句。若中前了中后须来。若暮讫且还。若停不还径
宿破夏。以其本处无非有难为是不同。前四移夏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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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故。祇律。若二难并和僧。前四句者从初去日即须
勤。勤觅安身处。若勤勤觅住处未得巳还随所径宿
处。不破安居以非心慢故。若反前说安居即破。若得
住处夏法彼成。不得辄出界外径宿破夏去。后虽可
本处难尽。亦不得直来。设来必须受日母论同此。移
夏彼成。五分有因缘。听破安居无罪。见论。若安居中
有因缘。移去无罪不成安居。
第四文二。但举作法出界法尽以明开成。文中略无。
不成反说可知。又复对后诸难。傥无法出界。亦合料
简成否。文略可知。
第四大文背成不成。于中文二。初明背犯。二尔时有
比丘受他前安居请巳下举前移夏彰背而无罪。前
文有三。初背前起过。二时王闻巳巳下三人呵责。三
告诸比丘巳下对缘立制背成不成夏破不破。于中
文二。初对跋难陀。不得前岁违要得罪故。文言。告诸
比丘乃至违本要得罪。第二若比丘巳下广明立法
辨背非背。于中文二。初对前安。二后安居。亦如是者
约后辨法。前之有二。初之六句至界外布萨巳去。次
有五句。界内布萨巳去。界外中前四句成背。是破下
二非背不破。破中初句不至请处。次三至请所欲解
此文。先知一义言界外布萨者。谓四月十五日未至
请处。彰背不背。故言界外布萨。言界内布萨者。谓四
月十五日巳至请处。彰背非背。故言界内布萨。先解
初句。问此句未至请处。何以文言破前安居。一释受
勤。勤觅安身处。若勤勤觅住处未得巳还随所径宿
处。不破安居以非心慢故。若反前说安居即破。若得
住处夏法彼成。不得辄出界外径宿破夏去。后虽可
本处难尽。亦不得直来。设来必须受日母论同此。移
夏彼成。五分有因缘。听破安居无罪。见论。若安居中
有因缘。移去无罪不成安居。
第四文二。但举作法出界法尽以明开成。文中略无。
不成反说可知。又复对后诸难。傥无法出界。亦合料
简成否。文略可知。
第四大文背成不成。于中文二。初明背犯。二尔时有
比丘受他前安居请巳下举前移夏彰背而无罪。前
文有三。初背前起过。二时王闻巳巳下三人呵责。三
告诸比丘巳下对缘立制背成不成夏破不破。于中
文二。初对跋难陀。不得前岁违要得罪故。文言。告诸
比丘乃至违本要得罪。第二若比丘巳下广明立法
辨背非背。于中文二。初对前安。二后安居。亦如是者
约后辨法。前之有二。初之六句至界外布萨巳去。次
有五句。界内布萨巳去。界外中前四句成背。是破下
二非背不破。破中初句不至请处。次三至请所欲解
此文。先知一义言界外布萨者。谓四月十五日未至
请处。彰背不背。故言界外布萨。言界内布萨者。谓四
月十五日巳至请处。彰背非背。故言界内布萨。先解
初句。问此句未至请处。何以文言破前安居。一释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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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成安居故。故言破前。若尔上列法中。何故不出受
请成安居。故知不尔。又解。背此就彼。即日后家结而
不成。故说破前。自言以受衣为妨。又以背请受食为
妨等可知。若尔下二成安居。但望前家所以不成。独
望后家以说。又后五月十日巳前背者义客可尔。十
六日背径宿方成结者。无后可结对。何以辨不成。故
知不尔。今解非受请成安居。非不得结即是并非。二
解。今言破者。谓望前家请处应成。不成名破。故言破
前安居。违本要得罪。非谓彼结不成。次下三句至而
破者。悉是结竟。此三背前去者。破有二种。虽有心背。
若未径宿者。未是过限。故未说破。以违要未成。故要
径宿事隔。方破前安居。若此三人背前至后请处。但
作法结。即破前安居。如受持衣。受后舍前故。今此三
句并言破前安居者。即通收二义。或结即破。或经宿
破也。今文直欲彰背前之过。故不须列其后成。次五
六二句反前两义。故所以成。次界内五句三破二成
准说可知。后安居亦如是者。约界内外。亦有十一。成
否如前。故言亦如是。问背前及后如文可尔。中安居
二十八人五十八人岂无背不背义耶。解言。并有背
不背义。同如文所说。但举前后未知中间。其相云何。
答文言。后安居亦如是。中摄义尽故。如约布萨辨者。
谓四月十五日未至请处。十六日彰背不背。名界外
有六。言界内者。谓十五日巳至请处布萨十六日。辨
背不背有五。后安居亦尔。若中间二十八日等如受
请成安居。故知不尔。又解。背此就彼。即日后家结而
不成。故说破前。自言以受衣为妨。又以背请受食为
妨等可知。若尔下二成安居。但望前家所以不成。独
望后家以说。又后五月十日巳前背者义客可尔。十
六日背径宿方成结者。无后可结对。何以辨不成。故
知不尔。今解非受请成安居。非不得结即是并非。二
解。今言破者。谓望前家请处应成。不成名破。故言破
前安居。违本要得罪。非谓彼结不成。次下三句至而
破者。悉是结竟。此三背前去者。破有二种。虽有心背。
若未径宿者。未是过限。故未说破。以违要未成。故要
径宿事隔。方破前安居。若此三人背前至后请处。但
作法结。即破前安居。如受持衣。受后舍前故。今此三
句并言破前安居者。即通收二义。或结即破。或经宿
破也。今文直欲彰背前之过。故不须列其后成。次五
六二句反前两义。故所以成。次界内五句三破二成
准说可知。后安居亦如是者。约界内外。亦有十一。成
否如前。故言亦如是。问背前及后如文可尔。中安居
二十八人五十八人岂无背不背义耶。解言。并有背
不背义。同如文所说。但举前后未知中间。其相云何。
答文言。后安居亦如是。中摄义尽故。如约布萨辨者。
谓四月十五日未至请处。十六日彰背不背。名界外
有六。言界内者。谓十五日巳至请处布萨十六日。辨
背不背有五。后安居亦尔。若中间二十八日等如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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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日请者。皆约安居前一日未至。即是十六日未
至请处。当他界外布萨辨背不背有六。十六日巳至
请处。当他界内布萨有五。次第相望展转同尔。乃至
五月十五日未至请处十六日背。名界外有六。十五
日巳至请处名界内布萨也。通论即有三十六个十
一人辨背不背文。对前安居广彰十一十七巳去。亦
各十一。解背不背以望前安居总是其后。今此律文
合而略捐故。曰后安居亦如是。
第二非背文可知。
●自恣揵度第四
所以须者。九旬脩道。精练身心。人多迷巳。不自见过。
理宜仰凭。清众垂慈诲。示成皎洁之美。故次明之。是
中广明六种自恣。非一集在一处故。称揵度。就中文
二。初至不应与他恶而去。正明非法。举罪自恣之缘。
第二自今巳去乃至其未广。彰自恣如非等法。初文
有二。第一至为苦巳来。正明六群受行哑法。第二作
如是制安居自恣竟巳下因问自言佛即呵制。于中
文三。一自恣竟巳礼觐世尊。文言自恣竟者。当时未
有自恣之事。直是径他自恣竟时故。经家以后名前。
引證可知。第二世尊慰劳巳下因问而自言。第三佛
告诸比丘痴人巳下正明呵制唐行。哑法不能生善
灭恶故。实是苦耶。制禁勒反增嫌嫉。故实为患。次立
二喻不相往复。故曰如怨。假不瞋怒。无言自雪。故如
白羊。何以故者。何以如彼怨家白羊义。故谓不受行。
至请处。当他界外布萨辨背不背有六。十六日巳至
请处。当他界内布萨有五。次第相望展转同尔。乃至
五月十五日未至请处十六日背。名界外有六。十五
日巳至请处名界内布萨也。通论即有三十六个十
一人辨背不背文。对前安居广彰十一十七巳去。亦
各十一。解背不背以望前安居总是其后。今此律文
合而略捐故。曰后安居亦如是。
第二非背文可知。
●自恣揵度第四
所以须者。九旬脩道。精练身心。人多迷巳。不自见过。
理宜仰凭。清众垂慈诲。示成皎洁之美。故次明之。是
中广明六种自恣。非一集在一处故。称揵度。就中文
二。初至不应与他恶而去。正明非法。举罪自恣之缘。
第二自今巳去乃至其未广。彰自恣如非等法。初文
有二。第一至为苦巳来。正明六群受行哑法。第二作
如是制安居自恣竟巳下因问自言佛即呵制。于中
文三。一自恣竟巳礼觐世尊。文言自恣竟者。当时未
有自恣之事。直是径他自恣竟时故。经家以后名前。
引證可知。第二世尊慰劳巳下因问而自言。第三佛
告诸比丘痴人巳下正明呵制唐行。哑法不能生善
灭恶故。实是苦耶。制禁勒反增嫌嫉。故实为患。次立
二喻不相往复。故曰如怨。假不瞋怒。无言自雪。故如
白羊。何以故者。何以如彼怨家白羊义。故谓不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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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来正教展转觉悟乃受哑法而有苦患故。故言何
以故。同于外道等者。合前怨家白羊。若受哑法吉罗。
十律犯兰。五分亦吉。第三时六群巳下因佛制故。非
法举罪文四。一非法举佛制求听。所以须求者。若得
听者。必有灭恶生善。无诤讼故。二时六群巳下。使恶
求听佛制五德。三彼六群巳下为彰求听之人应受
不受。四从他求听巳去巳下制立言要也。人言从他
求听巳去者。谓犯罪比丘从清净故。求举巳罪。所以
不屏处。自忏而求举者何。为除大众三根见闻之咎
故尔。
次解第二大文有九。初至随身所安明自恣方法。第
二尔时异住处巳下至不得受。第二人欲心念自恣
巳来广明自恣法体是非之相。第三尔时众僧集巳
下至知识。亦如是与欲自恣法。第四众僧自恣闻有
贼来巳下至此事去。广略自恣法。第五尔时异住处
犯僧残巳下至不应以前求听举他罪。正明遮自恣
法。第六尔时自恣日下。客旧杂住应不应义。第七尔
时六群巳下制叛自恣法。第八尔时六群比丘尼巳
下众别形殊制简馀众法。第九彼自恣竟说戒坐久
巳下为彰自恣说戒无并法。此九文中有三自恣。一
时。二增上自恣。三减却自恣。然增上减却寄在遮法
中辨故也。以其恐反生诤故。无非时自恣。不同说戒
时及非时。在说戒中。明减却一种落下遮法。谓说戒
中具三种说也。
以故。同于外道等者。合前怨家白羊。若受哑法吉罗。
十律犯兰。五分亦吉。第三时六群巳下因佛制故。非
法举罪文四。一非法举佛制求听。所以须求者。若得
听者。必有灭恶生善。无诤讼故。二时六群巳下。使恶
求听佛制五德。三彼六群巳下为彰求听之人应受
不受。四从他求听巳去巳下制立言要也。人言从他
求听巳去者。谓犯罪比丘从清净故。求举巳罪。所以
不屏处。自忏而求举者何。为除大众三根见闻之咎
故尔。
次解第二大文有九。初至随身所安明自恣方法。第
二尔时异住处巳下至不得受。第二人欲心念自恣
巳来广明自恣法体是非之相。第三尔时众僧集巳
下至知识。亦如是与欲自恣法。第四众僧自恣闻有
贼来巳下至此事去。广略自恣法。第五尔时异住处
犯僧残巳下至不应以前求听举他罪。正明遮自恣
法。第六尔时自恣日下。客旧杂住应不应义。第七尔
时六群巳下制叛自恣法。第八尔时六群比丘尼巳
下众别形殊制简馀众法。第九彼自恣竟说戒坐久
巳下为彰自恣说戒无并法。此九文中有三自恣。一
时。二增上自恣。三减却自恣。然增上减却寄在遮法
中辨故也。以其恐反生诤故。无非时自恣。不同说戒
时及非时。在说戒中。明减却一种落下遮法。谓说戒
中具三种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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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解初段文四。一制自恣时不须求听。自恣是听故。
二诸比丘巳下差人之缘。三听差授自恣人巳下简
德差人。四诸比丘在坐上巳下自恣方法。初文听安
居竟自恣者。如增一阿含七月十五日。佛告阿难集
僧。今是受岁之日。阿难叉手说偈。
「 净眼无与等
无事而不练
知慧无染著
何等名受岁」
佛以偈答。
「 受岁三业净
身口意所作
两两比丘对
自陈所作短
还自称名字
今日众受岁
我亦净意受
唯愿原其过」
阿难复问。
「 过去恒沙佛
辟支及声闻
尽是诸佛法
独是释迦文」
佛答三偈。
「 恒沙过去佛
弟子清净心
皆是诸佛法
非今释迦文
辟支无此法
无岁无弟子
独逝无等侣
不与他说法
当来佛世尊
恒沙不可计
彼亦受此岁
如今瞿昙法」
阿难集僧说二偈巳。世尊坐于草坐告诸比丘。汝等
尽当坐于草坐。敕诸比丘。我今欲受岁我无过咎于
众人乎。又不犯身口意。如来说此语巳。比丘不对。是
时三告如上说。身子即便赞佛。度未度者。等有何过
咎。叹佛巳。身子复如佛自说上语。佛赞身子。身子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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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是五百比丘尽当受岁。今言。安居竟听自恣者。当
彼受岁之事。五分。日日自恣。佛言。应夏三月最后一
日自恣。若夏初恣者。逆相举发。妨脩正业。夏未告离
不制同修。理宜请悔。除鄣道之业故也。母论。六事益
佛教自恣。一展转相谏。二各各相忆念。三互相教授。
四彼我相恭敬。五语皆相随。六有依非无依。
第三简德差人差之多少。此文不论馀之三律。并二
人巳上故。祇。应拜五法者。作自恣人。若一若二不得
过多。多中离合既不对难。一一差之祇出法言某甲
某甲比丘。五分。差自恣人若二若多出法。亦言。大德
僧此某甲某甲比丘能为僧作自恣人。十诵。亦言某
甲某甲比丘。
第四自恣于中文三。初有三句。自恣前后。第二窃语
巳下生之上事。于中分二。初有四句。是立制缘。即制
徐了三说。二反抄衣巳下彰某坐上威仪不如即制
威仪。三说恣法自恣。文有五句。一大德者言对五德。
不向大小咸称大德。此是褒赞之辞。二举十方同遵。
故言众僧今日自恣。三仰则成规依于僧法。故言我
某甲比丘亦自恣。四纵宣巳过请求举罪愿垂诲示。
故曰若见闻疑等。既叹彼求大德长老并称无妨。五
彰见过悔除令行皎洁。故曰我者见罪等。表巳勤勤
如是。至第三未下一句对病料简。五分。好泥涂地布
草于上自恣。
第二文九。初制白集众。第二六群巳下自恣是非。一
彼受岁之事。五分。日日自恣。佛言。应夏三月最后一
日自恣。若夏初恣者。逆相举发。妨脩正业。夏未告离
不制同修。理宜请悔。除鄣道之业故也。母论。六事益
佛教自恣。一展转相谏。二各各相忆念。三互相教授。
四彼我相恭敬。五语皆相随。六有依非无依。
第三简德差人差之多少。此文不论馀之三律。并二
人巳上故。祇。应拜五法者。作自恣人。若一若二不得
过多。多中离合既不对难。一一差之祇出法言某甲
某甲比丘。五分。差自恣人若二若多出法。亦言。大德
僧此某甲某甲比丘能为僧作自恣人。十诵。亦言某
甲某甲比丘。
第四自恣于中文三。初有三句。自恣前后。第二窃语
巳下生之上事。于中分二。初有四句。是立制缘。即制
徐了三说。二反抄衣巳下彰某坐上威仪不如即制
威仪。三说恣法自恣。文有五句。一大德者言对五德。
不向大小咸称大德。此是褒赞之辞。二举十方同遵。
故言众僧今日自恣。三仰则成规依于僧法。故言我
某甲比丘亦自恣。四纵宣巳过请求举罪愿垂诲示。
故曰若见闻疑等。既叹彼求大德长老并称无妨。五
彰见过悔除令行皎洁。故曰我者见罪等。表巳勤勤
如是。至第三未下一句对病料简。五分。好泥涂地布
草于上自恣。
第二文九。初制白集众。第二六群巳下自恣是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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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三非。次白佛。次佛判不应。次四四种巳下佛举如
非为令行如舍非故。第三自恣前后。祇律。人前安亦
随前也。第四时诸比丘十四日巳下辨自恣时。初则
约日。二次定时。第五六群别房巳下制集自恣。第六
诸比丘复不知何处巳下者出自恣处所。第七众多
比丘非时巳下对难听结小界自恣。小界之义巳如
前释。第八自恣日异住处巳下自恣法体。第九若有
五人巳下对三位以辨如非。
第八正辨自恣法体。四门分别。一约时者。谓安居竟
非馀时可知。位复有三。一时自恣。二增上。三减却。时
中复有十四十五十六。后安居者随日。若前后杂者
随上座。上座亦不定随旧人。旧人复不定随多。以三
义故。并前自恣。祇。一人前者亦随前。又约日时者可
知。见论。尼十四日僧十五日与律不同。第二处者。四
人巳下通于二界。五人巳上某唯作法。又通小界而
非戒场。又说自界他界客来应不故。所以知。第三人
者。非下三众。虽安居义通。以非具脩故。具中通三。谓
一人众多僧。僧是五人摄。又所差人德具不具。差之
多少离合如上辨增减却。此二自恣多约僧说。第四
法者。位分众别法有二。谓白及白。此谓前三自恣。若
下三略。但两白也。文中但举改众一白随文释。分文
为三。先僧自恣法如常所辨。二三语三心念向如对
僧自恣言。我若见罪。当如法忏悔。而对人心念。皆言
自恣清净者何也。解言。僧自恣中举治义具。故云忏
非为令行如舍非故。第三自恣前后。祇律。人前安亦
随前也。第四时诸比丘十四日巳下辨自恣时。初则
约日。二次定时。第五六群别房巳下制集自恣。第六
诸比丘复不知何处巳下者出自恣处所。第七众多
比丘非时巳下对难听结小界自恣。小界之义巳如
前释。第八自恣日异住处巳下自恣法体。第九若有
五人巳下对三位以辨如非。
第八正辨自恣法体。四门分别。一约时者。谓安居竟
非馀时可知。位复有三。一时自恣。二增上。三减却。时
中复有十四十五十六。后安居者随日。若前后杂者
随上座。上座亦不定随旧人。旧人复不定随多。以三
义故。并前自恣。祇。一人前者亦随前。又约日时者可
知。见论。尼十四日僧十五日与律不同。第二处者。四
人巳下通于二界。五人巳上某唯作法。又通小界而
非戒场。又说自界他界客来应不故。所以知。第三人
者。非下三众。虽安居义通。以非具脩故。具中通三。谓
一人众多僧。僧是五人摄。又所差人德具不具。差之
多少离合如上辨增减却。此二自恣多约僧说。第四
法者。位分众别法有二。谓白及白。此谓前三自恣。若
下三略。但两白也。文中但举改众一白随文释。分文
为三。先僧自恣法如常所辨。二三语三心念向如对
僧自恣言。我若见罪。当如法忏悔。而对人心念。皆言
自恣清净者何也。解言。僧自恣中举治义具。故云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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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对人。恣中举虽义具论治不足。为异前故。但言清
净。谓举夷残及大众小众。兰现无治义故。若望轻兰
提等。亦应言悔滥对僧。故但言清净。心念恣中既无
举。又治罪不备。故言清净。谓唯得治心念之罪。可呵
巳去。即无治义故也。如别行羯磨。对人心念并无清
净之言。理甚不足。违律文故。若行事时须依大本。
第九如非。若五人一人受欲自恣者。论云。此非法别
众四人不得受。第五人欲更互自恣。是法别众。下三
亦是法别众。
第三与欲自恣法。于中文三。初与自恣法𨲙说戒中清
净故。欲法如前。此不更举。二尔时有比丘受嘱巳下。
牒制明开三受。一人巳下广明应不比前说戒中与
欲。阙少可知。分文解义。一同与欲。然不成持自恣人
中。但有二十五。略无神足。离见闻至僧如是事起者。
前言举者为先德三举治人。今言如是事起者谓先
有三。举之病未得行罚因僧集。次寻为如治。故言如
是事起。欲虽未说。以在此人心中。故复令举法得成
欲。虽到僧处同。然以此人得举法故。无有传信之义。
故使自恣不成。更须取自恣。前虽未说。以此人未得
法故。无失自恣分齐。故不类此。又前说戒者。被清净
人非行治法。故无如是事起。若或有者释同于此。第
三广明应否中文五可知。伹第五料简成不文有六
句三对初不坐。次不说。各为自他。故有六句。
第四略自恣法文二。初举八难。馀缘为略之缘。第二
净。谓举夷残及大众小众。兰现无治义故。若望轻兰
提等。亦应言悔滥对僧。故但言清净。心念恣中既无
举。又治罪不备。故言清净。谓唯得治心念之罪。可呵
巳去。即无治义故也。如别行羯磨。对人心念并无清
净之言。理甚不足。违律文故。若行事时须依大本。
第九如非。若五人一人受欲自恣者。论云。此非法别
众四人不得受。第五人欲更互自恣。是法别众。下三
亦是法别众。
第三与欲自恣法。于中文三。初与自恣法𨲙说戒中清
净故。欲法如前。此不更举。二尔时有比丘受嘱巳下。
牒制明开三受。一人巳下广明应不比前说戒中与
欲。阙少可知。分文解义。一同与欲。然不成持自恣人
中。但有二十五。略无神足。离见闻至僧如是事起者。
前言举者为先德三举治人。今言如是事起者谓先
有三。举之病未得行罚因僧集。次寻为如治。故言如
是事起。欲虽未说。以在此人心中。故复令举法得成
欲。虽到僧处同。然以此人得举法故。无有传信之义。
故使自恣不成。更须取自恣。前虽未说。以此人未得
法故。无失自恣分齐。故不类此。又前说戒者。被清净
人非行治法。故无如是事起。若或有者释同于此。第
三广明应否中文五可知。伹第五料简成不文有六
句三对初不坐。次不说。各为自他。故有六句。
第四略自恣法文二。初举八难。馀缘为略之缘。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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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比丘作是念巳下对缘彰其广略之法。文有七句。
初一广自恣难由远故。次五略恣难由远故。次五略
恣难渐逼促。故未句难。至全不得恣直尔散去。就五
略中。前二略恣还对五德。不改众仪。不须作自。但任
五德再一作法。此与说戒法同。后之三略差人须改
众法。如百人作五十对。若不作白众则不委。故须上
坐。或秉法人作白令知。又应先作和众白讫。方作改
众三略之白。此与说戒一向全异。
第五遮法。问说戒遮说戒分二。揵度此自恣遮自恣
所以合辨。解言。说戒防未起非遮。说戒除巳起罪。巳
未不同。故分为二。又说戒防未起非。故无其求听。遮
说戒除巳起罪。故有其求听。两异故分。今自恣遮自
恣同除巳起。又复遮法当求听时遮成。遮馀时不成。
约此同相故合而说。于中文四。初至小停明所遮之
事。二六群巳下至再一。亦如是遮之时节成不义。三
遮自恣人身业不清净巳下至然后自恣治。能遮所
遮灵实之义。四病比丘巳下却遮方法。初文分二。一
为罪故遮治罪。巳自恣浅罪虽治客有馀犯。故。文言
与覆巳自恣。二异住处巳下为诤故遮。于中复二。初
犯波逸提提舍尼者对某轻诤治巳自恣。谓约赞食
指授食以兴诤故。二对重诤。谓约盗四方现前可分
物起诤未可即殄。故小停自恣。第二时节文二。先约
人及根遮成不成。二未说三语巳下正辨时节。前中
一对人辨成不成。二若遮无根巳下对根明成不成。
初一广自恣难由远故。次五略恣难由远故。次五略
恣难渐逼促。故未句难。至全不得恣直尔散去。就五
略中。前二略恣还对五德。不改众仪。不须作自。但任
五德再一作法。此与说戒法同。后之三略差人须改
众法。如百人作五十对。若不作白众则不委。故须上
坐。或秉法人作白令知。又应先作和众白讫。方作改
众三略之白。此与说戒一向全异。
第五遮法。问说戒遮说戒分二。揵度此自恣遮自恣
所以合辨。解言。说戒防未起非遮。说戒除巳起罪。巳
未不同。故分为二。又说戒防未起非。故无其求听。遮
说戒除巳起罪。故有其求听。两异故分。今自恣遮自
恣同除巳起。又复遮法当求听时遮成。遮馀时不成。
约此同相故合而说。于中文四。初至小停明所遮之
事。二六群巳下至再一。亦如是遮之时节成不义。三
遮自恣人身业不清净巳下至然后自恣治。能遮所
遮灵实之义。四病比丘巳下却遮方法。初文分二。一
为罪故遮治罪。巳自恣浅罪虽治客有馀犯。故。文言
与覆巳自恣。二异住处巳下为诤故遮。于中复二。初
犯波逸提提舍尼者对某轻诤治巳自恣。谓约赞食
指授食以兴诤故。二对重诤。谓约盗四方现前可分
物起诤未可即殄。故小停自恣。第二时节文二。先约
人及根遮成不成。二未说三语巳下正辨时节。前中
一对人辨成不成。二若遮无根巳下对根明成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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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二文者。以不清净人及犯有根应遮故。说时下正
自恣时者应举之处故名时也。约人如文。就约根中
文有六句。初三五不成遮以无根故。二四六成遮以
有根故。初句不作故不成。但不作有两。一不作有馀
者。谓残等二不作。无馀者。谓夷等即是初三五。第二
句但言作。作有某两。一作有馀谓残等二作。无馀谓
夷等即是二四六也。时节中再一亦如是者。下三无
举故言再一亦如是。第三治能所中文二。初至然后
自恣治能遮人谤罪。二遮自恣人有知巳下治所遮
实罪。前文有四。初至便应自恣。捡能遮人三业净秽。
二自恣人三业清净巳下捡所遮事灵实。三复应更
问巳下捡三根有无。四不能答巳下正治谤罪。问所
治者为是五德为馀僧耶。答此多是馀僧告五德。见
闻以不实故治。若所差巳简德竟。何因于此方捡净
秽耶。又若专五德者。何以病遮无病等。岂可差病五
德。然虽馀人要语五德令举故。下文五德语言待差
各如法说。前所遮事中。先知即治今治。所举谓新举
得罪。第四却中分四。初为病故却文五三句。第二尔
时有异住处巳下增上自恣。以贪脩道此彼相得故。
以夏分为限。故但一月。第三尔时有异住处巳下咸
却自恣。以避破僧恶比丘。故知有早脱或减或却。亦
以夏分之。未是自恣时故唯二却。若更第三却者。入
冬分故。说戒对此。故亦二。却若或三者。恐滥自恣故。
五分。大德僧听。今共布萨说戒。后四月黑十五日当
自恣时者应举之处故名时也。约人如文。就约根中
文有六句。初三五不成遮以无根故。二四六成遮以
有根故。初句不作故不成。但不作有两。一不作有馀
者。谓残等二不作。无馀者。谓夷等即是初三五。第二
句但言作。作有某两。一作有馀谓残等二作。无馀谓
夷等即是二四六也。时节中再一亦如是者。下三无
举故言再一亦如是。第三治能所中文二。初至然后
自恣治能遮人谤罪。二遮自恣人有知巳下治所遮
实罪。前文有四。初至便应自恣。捡能遮人三业净秽。
二自恣人三业清净巳下捡所遮事灵实。三复应更
问巳下捡三根有无。四不能答巳下正治谤罪。问所
治者为是五德为馀僧耶。答此多是馀僧告五德。见
闻以不实故治。若所差巳简德竟。何因于此方捡净
秽耶。又若专五德者。何以病遮无病等。岂可差病五
德。然虽馀人要语五德令举故。下文五德语言待差
各如法说。前所遮事中。先知即治今治。所举谓新举
得罪。第四却中分四。初为病故却文五三句。第二尔
时有异住处巳下增上自恣。以贪脩道此彼相得故。
以夏分为限。故但一月。第三尔时有异住处巳下咸
却自恣。以避破僧恶比丘。故知有早脱或减或却。亦
以夏分之。未是自恣时故唯二却。若更第三却者。入
冬分故。说戒对此。故亦二。却若或三者。恐滥自恣故。
五分。大德僧听。今共布萨说戒。后四月黑十五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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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恣白如是。客问何故尔。旧比丘言本不共安居不
应。问我若客复住作。第二白问答如上。若不往应如
法和合。又前所遮事。谓于此界先起之诤故唯有却。
文言小停此对当来馀界之诤。故有前却。第四尔时
自恣不识罪不不听。以前要而举他罪。文互三句。
第六客旧。第七第八此三段文与说戒无殊。故不烦
释。第九如文。
●皮革犍度第五
然自恣巳讫将行化物。皮革履屣。是道行要用。故次
明之。外肤为皮。筫𩊕为革。是鞟之异名。熟用称韦。此
中广明皮革等事。应不应义。故名皮革揵度。于中文
六。第一从初至得畜锥初缘开著革屣。第二大迦旃
延巳下正开边地畜皮卧具重革屣因明四事。第三
得皮补革屣巳下杂明应不应。第四六群著钦婆罗
跂巳下制不听畜跂。第五六群著革屣共佛经行巳
下相恭敬法。第六六群著革屣入聚落巳下离明应
不。
初文有三。初明守笼出家成道。第三守笼那得阿罗
汉巳下至礼巳而去。自记得道。但说其义不云巳得。
第三从去未久巳下圣所赞述开著革屣。前文复三。
初至不复为道厌世出家不得方。二时佛知其心念
巳下为说琴喻教等诸根称法而脩。第三尔时守笼
巳下闻佛略教脩行获證。初文有四。初至不饮酒值
佛得道。二尔时长者会中巳下至出家受大戒重法
应。问我若客复住作。第二白问答如上。若不往应如
法和合。又前所遮事。谓于此界先起之诤故唯有却。
文言小停此对当来馀界之诤。故有前却。第四尔时
自恣不识罪不不听。以前要而举他罪。文互三句。
第六客旧。第七第八此三段文与说戒无殊。故不烦
释。第九如文。
●皮革犍度第五
然自恣巳讫将行化物。皮革履屣。是道行要用。故次
明之。外肤为皮。筫𩊕为革。是鞟之异名。熟用称韦。此
中广明皮革等事。应不应义。故名皮革揵度。于中文
六。第一从初至得畜锥初缘开著革屣。第二大迦旃
延巳下正开边地畜皮卧具重革屣因明四事。第三
得皮补革屣巳下杂明应不应。第四六群著钦婆罗
跂巳下制不听畜跂。第五六群著革屣共佛经行巳
下相恭敬法。第六六群著革屣入聚落巳下离明应
不。
初文有三。初明守笼出家成道。第三守笼那得阿罗
汉巳下至礼巳而去。自记得道。但说其义不云巳得。
第三从去未久巳下圣所赞述开著革屣。前文复三。
初至不复为道厌世出家不得方。二时佛知其心念
巳下为说琴喻教等诸根称法而脩。第三尔时守笼
巳下闻佛略教脩行获證。初文有四。初至不饮酒值
佛得道。二尔时长者会中巳下至出家受大戒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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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成厌世出家。三父母两城巳下以食奉僧自行知
足。第四往温泉水巳下脩不得方心则掉动。贤愚经
以过去世脱一钦婆罗衣与辟支佛拭足。以是福报。
常豪贵家生。足下生毛。状如空有色。五分文与立字
名为手楼那。以有二十亿钱。故时人号为二十亿。亦
是过去毗婆尸佛时。会六万八千罗汉。于家供养。人各
一坐。种种饮食巳。与劫具二张革屣。一量是以九十一
劫足下生毛。不曾蹑地。其身柔濡不堪骑乘。祇律。二
十亿足下生毛。金色四寸。过去毗婆尸佛时。以白叠
敷地。供养八十千众。便致九十一劫足下生毛。十律。
生时耳上各有一金环。平直纯金一亿。号为亿耳沙
门。先有二十亿金。故言二十亿。文言。应等诸根者。前
以偏苦其身故致掉动。圣劝身心等策。谓心思谛理。
故曰等于诸根。
自记得道中文二。初至亦如是。正明自记得道。二说
是语巳巳下正明偈诵。初文复三。初乐六处之果。二
颇有不依于信巳下出六处之因。第三彼尽欲无欲
巳下牒前二解脱。资成六妙行。就六处果文三。谓举
辨结。随事彰六。语体唯四。谓二解脱及两涅槃慧性
清灵。能除迷遣彰。不为或[羁-马+必]。名为出离。圣情所。欣称
之为乐。故曰乐于出离。此是慧解脱。定心理静。绝去
纷动。名为寂静。亦为物欣。名之为乐。此明定解脱。总
二皆是有为解脱。三烦恼尽处。寂伯无为。即二四六
三句名为有馀涅槃。其因既无。苦果亦丧。所言乐尽
足。第四往温泉水巳下脩不得方心则掉动。贤愚经
以过去世脱一钦婆罗衣与辟支佛拭足。以是福报。
常豪贵家生。足下生毛。状如空有色。五分文与立字
名为手楼那。以有二十亿钱。故时人号为二十亿。亦
是过去毗婆尸佛时。会六万八千罗汉。于家供养。人各
一坐。种种饮食巳。与劫具二张革屣。一量是以九十一
劫足下生毛。不曾蹑地。其身柔濡不堪骑乘。祇律。二
十亿足下生毛。金色四寸。过去毗婆尸佛时。以白叠
敷地。供养八十千众。便致九十一劫足下生毛。十律。
生时耳上各有一金环。平直纯金一亿。号为亿耳沙
门。先有二十亿金。故言二十亿。文言。应等诸根者。前
以偏苦其身故致掉动。圣劝身心等策。谓心思谛理。
故曰等于诸根。
自记得道中文二。初至亦如是。正明自记得道。二说
是语巳巳下正明偈诵。初文复三。初乐六处之果。二
颇有不依于信巳下出六处之因。第三彼尽欲无欲
巳下牒前二解脱。资成六妙行。就六处果文三。谓举
辨结。随事彰六。语体唯四。谓二解脱及两涅槃慧性
清灵。能除迷遣彰。不为或[羁-马+必]。名为出离。圣情所。欣称
之为乐。故曰乐于出离。此是慧解脱。定心理静。绝去
纷动。名为寂静。亦为物欣。名之为乐。此明定解脱。总
二皆是有为解脱。三烦恼尽处。寂伯无为。即二四六
三句名为有馀涅槃。其因既无。苦果亦丧。所言乐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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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阴者无馀涅槃。斯二不为三相所还。是无为果。次
辨三因者。谓信持戒断利养。信为行本。是故先明依
信起行。次持净戒。戒之大妨无过利养。须断利养。文
中皆言不作是意者。以巳所解。自答前言除疑倒故。
次明妙行文三。谓法喻合法中眼根广文馀根类知。
就眼中初至心解脱有漏举俱解脱人。于中初至无
痴。谓三烦恼无故是慧解脱。如是比丘下是心解脱。
举斯二解脱以为能资。二眼见多色者根尘相对。三
慧解脱巳下释不染义。于中分三。初至俱不染污由
有心慧。二解脱故。眼识之后。流至行心。不起烦恼。正
是妙行。故曰不染污。二识不与色杂。转释不染。若识
取色相。次第缘生。三受可称为杂。今虽见色不取色
相。而生三受。故曰识不与色杂。三住第四禅。转释不
杂。所以为彰此人得。第四禅绝诸受。故所不杂。眼色
既尔。耳声等亦然。故曰亦如是。次喻亦三。初至不漏
喻二解脱。二东方巳下喻第二根尘相对。三此山不
移巳下喻第三不染具二解脱。彼此相资平等无二。
故曰一段等。言疾风雨者。犹若色尘得二解脱。烦惑
则尽。前尘所不能倾。故曰不移等。东方风雨来。既不
坏馀三方。风亦不能坏。故曰亦如是。略无馀根之喻。
亦可南西北方者。即喻馀尘合。中三句。初至尽于有
漏合。初喻眼见多色合上东方疾风等。慧解脱巳下
合上此山不动等。耳鼻舌等合上亦如是。
第二偈中文三。初一偈半诵六处果。少有半偈诵前
辨三因者。谓信持戒断利养。信为行本。是故先明依
信起行。次持净戒。戒之大妨无过利养。须断利养。文
中皆言不作是意者。以巳所解。自答前言除疑倒故。
次明妙行文三。谓法喻合法中眼根广文馀根类知。
就眼中初至心解脱有漏举俱解脱人。于中初至无
痴。谓三烦恼无故是慧解脱。如是比丘下是心解脱。
举斯二解脱以为能资。二眼见多色者根尘相对。三
慧解脱巳下释不染义。于中分三。初至俱不染污由
有心慧。二解脱故。眼识之后。流至行心。不起烦恼。正
是妙行。故曰不染污。二识不与色杂。转释不染。若识
取色相。次第缘生。三受可称为杂。今虽见色不取色
相。而生三受。故曰识不与色杂。三住第四禅。转释不
杂。所以为彰此人得。第四禅绝诸受。故所不杂。眼色
既尔。耳声等亦然。故曰亦如是。次喻亦三。初至不漏
喻二解脱。二东方巳下喻第二根尘相对。三此山不
移巳下喻第三不染具二解脱。彼此相资平等无二。
故曰一段等。言疾风雨者。犹若色尘得二解脱。烦惑
则尽。前尘所不能倾。故曰不移等。东方风雨来。既不
坏馀三方。风亦不能坏。故曰亦如是。略无馀根之喻。
亦可南西北方者。即喻馀尘合。中三句。初至尽于有
漏合。初喻眼见多色合上东方疾风等。慧解脱巳下
合上此山不动等。耳鼻舌等合上亦如是。
第二偈中文三。初一偈半诵六处果。少有半偈诵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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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言当知不起者。谓信持戒断利养等。行成对治。
不信破戒。贪利养等。三垢不起。以不起故。便尅解脱。
故言从是解脱。次下三偈诵六妙行。初一偈诵二解
脱。上半心解脱。下半慧解脱。以见脩俱尽果成无著。
故曰巳得无观。更无有作半偈诵喻。次半偈诵前法
及合中根所对尘。次半诵前二解脱俱不染污乃至
不与色杂。次半诵法合二中住第四禅也。
五象王者。见论。一文象。领六母象名为象王。守笼那
自言我家有五象王。尚舍出家。岂贪一重革履而独
著也。佛因开比丘十六句义。谓四谛各有四行。苦四
者。谓苦无常空无我。集四者。因集有缘。灭四者。谓灭
上妙离。道四者。道如迹乘。
此律亿耳三年。五分六年。祇径七年。母论十二年。五
事如文。第三杂法迦那富罗者。见论漫根革屣。鹿角
者剋作鹿角形也。阿罗梨者以鸟毛安革屣边。富那
跋陀罗以成绵及诸物合皮缝作使中央起。真逝梨
者谓编作之。编边者以孔雀尾编边也。并见论翻五
阇梨如文。祇律新革屣。佛言令净人知著五六步。若
得即著吉罗。五分令著七步。十律得厚重革屣不应
坏。作一重即令主著行二三步如是。得畜多论令白
衣著五六七步即是净。五分听著富罗𩍓深至踝上
应开前。
●衣揵度第六
于中大文分之为二。第一至塔衣。为上品人畜粪扫
不信破戒。贪利养等。三垢不起。以不起故。便尅解脱。
故言从是解脱。次下三偈诵六妙行。初一偈诵二解
脱。上半心解脱。下半慧解脱。以见脩俱尽果成无著。
故曰巳得无观。更无有作半偈诵喻。次半偈诵前法
及合中根所对尘。次半诵前二解脱俱不染污乃至
不与色杂。次半诵法合二中住第四禅也。
五象王者。见论。一文象。领六母象名为象王。守笼那
自言我家有五象王。尚舍出家。岂贪一重革履而独
著也。佛因开比丘十六句义。谓四谛各有四行。苦四
者。谓苦无常空无我。集四者。因集有缘。灭四者。谓灭
上妙离。道四者。道如迹乘。
此律亿耳三年。五分六年。祇径七年。母论十二年。五
事如文。第三杂法迦那富罗者。见论漫根革屣。鹿角
者剋作鹿角形也。阿罗梨者以鸟毛安革屣边。富那
跋陀罗以成绵及诸物合皮缝作使中央起。真逝梨
者谓编作之。编边者以孔雀尾编边也。并见论翻五
阇梨如文。祇律新革屣。佛言令净人知著五六步。若
得即著吉罗。五分令著七步。十律得厚重革屣不应
坏。作一重即令主著行二三步如是。得畜多论令白
衣著五六七步即是净。五分听著富罗𩍓深至踝上
应开前。
●衣揵度第六
于中大文分之为二。第一至塔衣。为上品人畜粪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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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第二庵婆罗女巳下为中下故。开受施衣。初文有
二。第一初缘。五比丘请佛持何等衣。答言十种衣作
袈裟色持。第二冢间衣巳下明粪扫衣。谓是世人所
弃。义同粪扫故曰也。亦可从取处作名故尔。论言。体
是贱物离自贪著故。二不为王贼所侵故。常资道缘
故。制畜著也。五分。冢间得衣即以冢间为界。虽得入
手。但未出界。即共后来者文故。彼文有比丘得冢间
衣。后来者索分。佛言。应共分分巳各还垂欲出界。复
有比丘来索分。佛言。应分出界巳。不应与此律粪扫
衣。无主属先取者。
第二大段受施衣中大文有三。第一从初至礼佛巳
下去。耆婆奉佛衣巳因请。开听比丘受施。第二世尊
以此因缘巳下佛许开受。第三尔时瓶沙王巳下讫
此揵度。广明顺教施受。前文又三。第一初至随意著
正明。耆婆治术得衣奉佛。致请文中兼言重扫衣者。
为随三品通行故。第二尔时世尊嘿可巳下受衣许
请。第三耆婆童子巳下蒙佛遂可致敬而还。前文之
中。博学医道六种治病为彰。第五得贵价衣。第六治
佛信敬。淳崇奉衣致请。故有斯文。
大文第二告众开受中遂前请。故言亦两兼。但粪扫
衣知足行胜利他义微。若论施衣利兼自他。是故世
尊须并赞叹。
第三大文分之为六。第一从初至爱护卧具非时施
法。第二尔时有比丘异住处安居巳下至不应得分
二。第一初缘。五比丘请佛持何等衣。答言十种衣作
袈裟色持。第二冢间衣巳下明粪扫衣。谓是世人所
弃。义同粪扫故曰也。亦可从取处作名故尔。论言。体
是贱物离自贪著故。二不为王贼所侵故。常资道缘
故。制畜著也。五分。冢间得衣即以冢间为界。虽得入
手。但未出界。即共后来者文故。彼文有比丘得冢间
衣。后来者索分。佛言。应共分分巳各还垂欲出界。复
有比丘来索分。佛言。应分出界巳。不应与此律粪扫
衣。无主属先取者。
第二大段受施衣中大文有三。第一从初至礼佛巳
下去。耆婆奉佛衣巳因请。开听比丘受施。第二世尊
以此因缘巳下佛许开受。第三尔时瓶沙王巳下讫
此揵度。广明顺教施受。前文又三。第一初至随意著
正明。耆婆治术得衣奉佛。致请文中兼言重扫衣者。
为随三品通行故。第二尔时世尊嘿可巳下受衣许
请。第三耆婆童子巳下蒙佛遂可致敬而还。前文之
中。博学医道六种治病为彰。第五得贵价衣。第六治
佛信敬。淳崇奉衣致请。故有斯文。
大文第二告众开受中遂前请。故言亦两兼。但粪扫
衣知足行胜利他义微。若论施衣利兼自他。是故世
尊须并赞叹。
第三大文分之为六。第一从初至爱护卧具非时施
法。第二尔时有比丘异住处安居巳下至不应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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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施之法。第三诸比丘大得可分衣物破为二部巳
下至应与分耶正二部。分摄方法。亦名料简。前两分
受同异。第四尔时有居士巳下总明摄施不过八种。
第五冬月巳下如法受用净施之轨。第六尔时有比
丘遣衣借他巳下取受成否。
初文有二。第一至一切外道服不应作。正明非时现
前法。二尔时现前僧巳下次明非时僧得法施。就现
前复三。初明受施听分。第二世尊出王舍城巳下至
蚊厨听畜。正制使如法受用资益比丘福利施主。第
三世尊在跋耆国菩提王子巳下圣制不听非法畜
用。比丘招𠎝施无福善故。初文听分者。名现前施。以
人受为定。恐好恶不均。故掷筹分。
第二如法用中文三。初至钓纫依方作法。第二王舍
城比丘多持衣巳下至更作馀衣制衣头数。第三波
罗捺有檀越送食巳下制衣重数。初文有三。一明作
衣法。二尔时六群反摄涅槃僧巳下带衣之法。三舍
利弗巳下制钩纫法。作衣文五。初教现放世因作衣
法式。问阿难等羯磨受戒岂可未有三衣。乃言教放
世事作衣者何。答巳前之衣圣变成放习。恐难今放
世因为示易成故。二尔时阿难巳下奉旨教作。三尔
时世尊南方巳下佛叹阿难。举过未同今。令僧尊重
故。四力截巳下割截之意示以法则。五诸比丘不知
当于几条巳下条数之轨。三衣义者。前巳解说。次二
文易知。
下至应与分耶正二部。分摄方法。亦名料简。前两分
受同异。第四尔时有居士巳下总明摄施不过八种。
第五冬月巳下如法受用净施之轨。第六尔时有比
丘遣衣借他巳下取受成否。
初文有二。第一至一切外道服不应作。正明非时现
前法。二尔时现前僧巳下次明非时僧得法施。就现
前复三。初明受施听分。第二世尊出王舍城巳下至
蚊厨听畜。正制使如法受用资益比丘福利施主。第
三世尊在跋耆国菩提王子巳下圣制不听非法畜
用。比丘招𠎝施无福善故。初文听分者。名现前施。以
人受为定。恐好恶不均。故掷筹分。
第二如法用中文三。初至钓纫依方作法。第二王舍
城比丘多持衣巳下至更作馀衣制衣头数。第三波
罗捺有檀越送食巳下制衣重数。初文有三。一明作
衣法。二尔时六群反摄涅槃僧巳下带衣之法。三舍
利弗巳下制钩纫法。作衣文五。初教现放世因作衣
法式。问阿难等羯磨受戒岂可未有三衣。乃言教放
世事作衣者何。答巳前之衣圣变成放习。恐难今放
世因为示易成故。二尔时阿难巳下奉旨教作。三尔
时世尊南方巳下佛叹阿难。举过未同今。令僧尊重
故。四力截巳下割截之意示以法则。五诸比丘不知
当于几条巳下条数之轨。三衣义者。前巳解说。次二
文易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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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头数文二。初制头数。二尔时异住处四方僧得
贵价僧伽梨巳下杂明应不。前文有三。初见多持衣
过念许制限。第二婆阇国游毗舍离巳下受庵罗园
制衣处所。第三世尊在静处思惟巳下正制数限。第
二处中明离车等来礼觐者。为明宾耆羊㝹偈诵佛
德。离车欢喜与五百领衣。彼得衣巳奉佛为受彰得
衣故来。
偈赞文三。初至香洁一偈半。以佛出世施主获利美
响外影。第二今劝巳下一行半。叹佛相好光曜绝伦。
以薄皮子等。现受天报。而于佛边犹如聚墨。显佛无
比。故须赞叹。于中文三。初今观一句法说。二如日巳
下三句喻说。三如是巳下二句合。第三一偈叹佛智
德穷圆。文三。初一句法说。次一句喻。次二句举智用
以合。前叹外相福德。次显内有智慧。具二庄严。是故
无比。
第三正制文三。初讫静生念。第二夜过巳下陈巳屏
念告众令知。三自念巳去巳下正禁限数。前念之中
有二。初至不得畜。自忆昔时念制两意。二时世尊初
夜巳下。准巳禦塞许制比丘。第二杂明应不。初之一
句。不得用故贸而用之。刍摩下八句。畜应不应。前三
听畜。
第三重数文两。初辨重数。五分。衣坏听补以复綖却
刺亦得直缝。第二善现下三句畜应否应。
第三得非法用中文三。初菩提王子巳下至覆上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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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下用。二裹头巳下有其十事。白衣法故不同俗
用。三假作编发巳下有其十事。外道法故不同用外。
自下第二僧得施法文四。初至现前僧应分一部摄
法。第二有二部僧多得可分衣物巳下至应取二部
摄法。第三尔时佛不受请巳下至如法治者。病比丘
赏劳之法。第四病比丘身患疮巳下杂辨应否。就前
一部摄法中文二。初檀越物以辨僧得。二舍卫国多
知识比丘巳下亡比丘物义同僧得。初檀越物文三。
第一至应与分。初缘数人堕筹分法。二比丘分衣时
客比丘来巳下羯磨三语等法。三尔时有比丘巳下
正明分受成不成。前文复三。第一受施听分。二复不
知云何巳下如来教以堕筹分法。三时分物时有客
比丘来巳下应与不应与。文有八句。既言客来应与。
故知僧物也。欲解此文。先须释义汎明摄物。竖义分
别。大位三门。第一定时非时。第二举时非时各有现
前僧得。第三分摄方轨。
初时者时有二义。一佛以比丘受功德衣。五月不受。
一月开诸比丘得五利时。但是得五利时。不必于此
时中受者。即名时施。以受施义通故。二以安居劳说
之为时。如施主请比丘夏中供养。即以此安居劳为
时。如毗兰若请者是故言为时。若为此时施。复在一
月五月时中者是名时施。以此二事元为安居故开。
若反上说不为夏劳者并名非时施故。下文为施塔
乃至为云人会者。佛言不应留。过夏安居。此是非时
用。三假作编发巳下有其十事。外道法故不同用外。
自下第二僧得施法文四。初至现前僧应分一部摄
法。第二有二部僧多得可分衣物巳下至应取二部
摄法。第三尔时佛不受请巳下至如法治者。病比丘
赏劳之法。第四病比丘身患疮巳下杂辨应否。就前
一部摄法中文二。初檀越物以辨僧得。二舍卫国多
知识比丘巳下亡比丘物义同僧得。初檀越物文三。
第一至应与分。初缘数人堕筹分法。二比丘分衣时
客比丘来巳下羯磨三语等法。三尔时有比丘巳下
正明分受成不成。前文复三。第一受施听分。二复不
知云何巳下如来教以堕筹分法。三时分物时有客
比丘来巳下应与不应与。文有八句。既言客来应与。
故知僧物也。欲解此文。先须释义汎明摄物。竖义分
别。大位三门。第一定时非时。第二举时非时各有现
前僧得。第三分摄方轨。
初时者时有二义。一佛以比丘受功德衣。五月不受。
一月开诸比丘得五利时。但是得五利时。不必于此
时中受者。即名时施。以受施义通故。二以安居劳说
之为时。如施主请比丘夏中供养。即以此安居劳为
时。如毗兰若请者是故言为时。若为此时施。复在一
月五月时中者是名时施。以此二事元为安居故开。
若反上说不为夏劳者并名非时施故。下文为施塔
乃至为云人会者。佛言不应留。过夏安居。此是非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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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现前僧分。故知不为夏劳。名为非时施也。
第二门者。时与非时各有二种。言时施二者。一时现
前。谓本为夏安居故。而数人分者是。如毗兰若以三
衣奉佛比丘僧人。与两端叠。为夏安居故。明知为夏。
随人施者。是时现前。二僧得者。施主本意。但安居等
心奉献而不局彼此。僧通一化。名时僧得。如下律文。
来分夏衣便去后分。夏衣不取去者分。佛言。成分应
相待。亦嘱授后人受夏衣分等。三句者是。言非时二
者。一谓非时现前施心限局。人物有定。随人而取者
是。如上律文受施。初缘现前僧太得可分衣物。佛言。
听分应数人多少。若十乃至百人为百分。若有好恶
相参乃至堕筹分。二是非时僧得施者。谓其施主运
心弥廓。时通十二月。人及一化奉施者是。即此律言
有住处现前僧。大得可分衣物。比丘分衣时客来。数
数分衣疲极。佛言。应差一人令分。白二羯磨。此等位
二事四。理通一部二部。下当说。
第三门。分摄方轨者。此四法中非时僧得。须作法分。
以不定故。加法以定之。言不定者。一时不定。除时施。
二处不定。异界得施。三人不定。兰二现前四法不定
异。同羯磨施。为斯不定。故作法以定。馀二现前是人
定故。若时僧得以时劳定故。并数人分。亦有人释。时
僧得者。以施心通普故。亦须法定。故下文言。有一比
丘安居。大得夏安居衣物。佛言。彼比丘应心念口言
受。既有心念。明若有人对首羯磨。故亦须法。问若言
第二门者。时与非时各有二种。言时施二者。一时现
前。谓本为夏安居故。而数人分者是。如毗兰若以三
衣奉佛比丘僧人。与两端叠。为夏安居故。明知为夏。
随人施者。是时现前。二僧得者。施主本意。但安居等
心奉献而不局彼此。僧通一化。名时僧得。如下律文。
来分夏衣便去后分。夏衣不取去者分。佛言。成分应
相待。亦嘱授后人受夏衣分等。三句者是。言非时二
者。一谓非时现前施心限局。人物有定。随人而取者
是。如上律文受施。初缘现前僧太得可分衣物。佛言。
听分应数人多少。若十乃至百人为百分。若有好恶
相参乃至堕筹分。二是非时僧得施者。谓其施主运
心弥廓。时通十二月。人及一化奉施者是。即此律言
有住处现前僧。大得可分衣物。比丘分衣时客来。数
数分衣疲极。佛言。应差一人令分。白二羯磨。此等位
二事四。理通一部二部。下当说。
第三门。分摄方轨者。此四法中非时僧得。须作法分。
以不定故。加法以定之。言不定者。一时不定。除时施。
二处不定。异界得施。三人不定。兰二现前四法不定
异。同羯磨施。为斯不定。故作法以定。馀二现前是人
定故。若时僧得以时劳定故。并数人分。亦有人释。时
僧得者。以施心通普故。亦须法定。故下文言。有一比
丘安居。大得夏安居衣物。佛言。彼比丘应心念口言
受。既有心念。明若有人对首羯磨。故亦须法。问若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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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作法分者。所以得嘱授取耶。颇有要须作法而不
及法得嘱取者。用此法何为。故定不尔。心虽普及施
主得僧因之福。为止贪故。不听异处受衣。以佛定判
局处取故。不假作法。但须消去。一比丘心念受衣文
者。非心念法。谓与念属巳可知。然解此四。或一部摄
四者。随其二众。各有此四。即如上辨。或二部摄物四
者。若二现前并数人分。二种僧得。分为二分。非时僧
得。义如向辨。时僧得者。义或不尔。若欲细解此四施
分摄。即为四种三门。三门者一一部分法。二二部分
法。三耶正得否。其四种者。一时现前。二非时现前。三
时僧得。四非时得。
先解二现前。此两种三门。或一部或二部并数人分。
若耶正分别。谓请耶正二部对面行施。应问施主随
所说受。若言不知。或言俱与。并数人分。
次第三时僧得三门者。第一一部摄法。如文三句。初句未
分夏衣比丘去。后分不取去者。佛言。成分应嘱授取。
嘱授取故。明不作法。次句漫嘱。次句授嘱人忘。咸判
成分。既听嘱取。明知馀界人假及分者。不得其分。以
圣定判局此界故。然有人消此言不听异界取者。谓
时现前。若时僧得。界外来人及法亦得。作此释者不
然。若不听取是时现前者属人。既定是人皆知。何须
佛判。故知不尔。第二二部摄法分二。第一准此律说。
义言分为二分故。以名二部僧施故。亦可以无作法。
可得言道二众不合共作法。故须分二分。计亦数人
及法得嘱取者。用此法何为。故定不尔。心虽普及施
主得僧因之福。为止贪故。不听异处受衣。以佛定判
局处取故。不假作法。但须消去。一比丘心念受衣文
者。非心念法。谓与念属巳可知。然解此四。或一部摄
四者。随其二众。各有此四。即如上辨。或二部摄物四
者。若二现前并数人分。二种僧得。分为二分。非时僧
得。义如向辨。时僧得者。义或不尔。若欲细解此四施
分摄。即为四种三门。三门者一一部分法。二二部分
法。三耶正得否。其四种者。一时现前。二非时现前。三
时僧得。四非时得。
先解二现前。此两种三门。或一部或二部并数人分。
若耶正分别。谓请耶正二部对面行施。应问施主随
所说受。若言不知。或言俱与。并数人分。
次第三时僧得三门者。第一一部摄法。如文三句。初句未
分夏衣比丘去。后分不取去者。佛言。成分应嘱授取。
嘱授取故。明不作法。次句漫嘱。次句授嘱人忘。咸判
成分。既听嘱取。明知馀界人假及分者。不得其分。以
圣定判局此界故。然有人消此言不听异界取者。谓
时现前。若时僧得。界外来人及法亦得。作此释者不
然。若不听取是时现前者属人。既定是人皆知。何须
佛判。故知不尔。第二二部摄法分二。第一准此律说。
义言分为二分故。以名二部僧施故。亦可以无作法。
可得言道二众不合共作法。故须分二分。计亦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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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取此处安居。圣判定故。第二二部互摄。如五分说。
非安居时施比丘僧。无比丘。比丘尼应分。非安居时
施比丘尼僧。无比丘尼。比丘僧应分。又云安居时得
施皆亦如是。互属定讫。当部数人分之。第三耶正下
文六句。初三对僧以辨。谓得夏衣巳破破巳得物。或
得巳破破巳得。此三并数人分。以无作法。伹是约时。
局处受人。为定故尔。次下三句约别人说。对物巳得
未得从正趣耶。并与去人分故。皆以约时局处受人
为定故。此据正众领物。以义推准更应三句。耶众领
物。背耶归正。彼应与去者分。复应更六各望正耶互
不与来者分。此等并略。
第四非时僧得者义分两位。第一檀越施物。以明僧
得。第二亡比丘物。义同僧得故。此二门中先解施物。
三门者。第一一部者。有其四种。一常住。二界得。三同
羯磨。四僧得。此但僧施。前三处法局定。随入三种。唯
僧得一种须以法定。法位有三。谓心念对首羯磨竖
义者。事须广辨。今此寄文中说。二二部者。亦有四种。
一常住。二界得。三同羯磨。四僧得。第一常住属处定
故。随二部僧分为二分。第四僧得须法。以其二部。不
共作法。亦分二分。中二谓界得同羯磨。以处法定。故
数人分。亦可名二部故并分二分。义亦不妨。今且局
辨僧得有二。第一本意对面施二部文有七句。其中
五句分为二分。四七二句互无一众摄。以其二众俱
不尽集。不得计现人分。复无共作法义。故分二分。各
非安居时施比丘僧。无比丘。比丘尼应分。非安居时
施比丘尼僧。无比丘尼。比丘僧应分。又云安居时得
施皆亦如是。互属定讫。当部数人分之。第三耶正下
文六句。初三对僧以辨。谓得夏衣巳破破巳得物。或
得巳破破巳得。此三并数人分。以无作法。伹是约时。
局处受人。为定故尔。次下三句约别人说。对物巳得
未得从正趣耶。并与去人分故。皆以约时局处受人
为定故。此据正众领物。以义推准更应三句。耶众领
物。背耶归正。彼应与去者分。复应更六各望正耶互
不与来者分。此等并略。
第四非时僧得者义分两位。第一檀越施物。以明僧
得。第二亡比丘物。义同僧得故。此二门中先解施物。
三门者。第一一部者。有其四种。一常住。二界得。三同
羯磨。四僧得。此但僧施。前三处法局定。随入三种。唯
僧得一种须以法定。法位有三。谓心念对首羯磨竖
义者。事须广辨。今此寄文中说。二二部者。亦有四种。
一常住。二界得。三同羯磨。四僧得。第一常住属处定
故。随二部僧分为二分。第四僧得须法。以其二部。不
共作法。亦分二分。中二谓界得同羯磨。以处法定。故
数人分。亦可名二部故并分二分。义亦不妨。今且局
辨僧得有二。第一本意对面施二部文有七句。其中
五句分为二分。四七二句互无一众摄。以其二众俱
不尽集。不得计现人分。复无共作法义。故分二分。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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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部加法摄之。如前一部法。第二互入二部摄。五分。
非安居时施比丘。无比丘比丘尼应分。非安居时施
比丘尼僧。无比丘尼比丘僧应分。此文虽无。义亦应
尔。上来所判五入既定。各及法者得。第三耶正差互
者。如文六句。初二对僧。亦是约物得未得异。故分得
三。别巳破者。应分二分。破巳得物。须向施主。第三一
句得巳破破巳得同上二句。初句分为二分者。既僧
物耶正俱有其分。不局现在。宁得计现人分之正耶。
四方俱不尽集。须加法以定正耶。复无共作法义。故
为二分。彼此各自作法分之。下二句比说可知。次有
三句。僧先巳破约物故三。此等别人从正趣耶。俱不
为去人分。以其巳分二分。一属耶到耶部中。彼有分
故。此不须与分。计理复应有三。从耶归正应与来人
分。文无者略。此之六句。谓是正众领物。若耶众领物。
正耶相望反说六句。初有三句。如向初三说。次有三
句。如后三说。
第二云人衣物义同非时僧得。总为二门料简。第一
依此律解。第二通收馀部不同。补此遗𨷂。
第一门者。依此律处分义阶有五。一负债摄法。二被
举摄法。三耶正摄法。四二部摄法。五和合一部死。所
以须回。此义门先后者。以其一部摄中义广多故。对
文解释义便故。第一对负债者。依十诵。出息物等死
者有七句。佛判或随入界书处僧。或入保处。或入捉
质物处。得等者广如彼说。以理推究或不同彼。若白
非安居时施比丘。无比丘比丘尼应分。非安居时施
比丘尼僧。无比丘尼比丘僧应分。此文虽无。义亦应
尔。上来所判五入既定。各及法者得。第三耶正差互
者。如文六句。初二对僧。亦是约物得未得异。故分得
三。别巳破者。应分二分。破巳得物。须向施主。第三一
句得巳破破巳得同上二句。初句分为二分者。既僧
物耶正俱有其分。不局现在。宁得计现人分之正耶。
四方俱不尽集。须加法以定正耶。复无共作法义。故
为二分。彼此各自作法分之。下二句比说可知。次有
三句。僧先巳破约物故三。此等别人从正趣耶。俱不
为去人分。以其巳分二分。一属耶到耶部中。彼有分
故。此不须与分。计理复应有三。从耶归正应与来人
分。文无者略。此之六句。谓是正众领物。若耶众领物。
正耶相望反说六句。初有三句。如向初三说。次有三
句。如后三说。
第二云人衣物义同非时僧得。总为二门料简。第一
依此律解。第二通收馀部不同。补此遗𨷂。
第一门者。依此律处分义阶有五。一负债摄法。二被
举摄法。三耶正摄法。四二部摄法。五和合一部死。所
以须回。此义门先后者。以其一部摄中义广多故。对
文解释义便故。第一对负债者。依十诵。出息物等死
者有七句。佛判或随入界书处僧。或入保处。或入捉
质物处。得等者广如彼说。以理推究或不同彼。若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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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家出息物在彼人边未得者。容准十律。或依义等
债之。若物在僧住处。比丘亡后并应随物处。所在僧
得。恐不得依界等互。摄此初在容将此僧物以属于
彼。既不依其此彼。俱僧故宁。十律。若处分者须为两
门。第一先明他负亡人债之法式。故文谁负汝。若佛
法别人负病者物。俱应债取。以其此物。合入僧故。若
轻重相当各随所入。互得轻重并随其本。若常住重
负即入常住。轻须债取入现前僧。现前僧若负。重轻
咸须债取。以其重入常住。轻须加法故尔。
第二次明偿债之法。文言汝负谁。谓若病人负三宝
别人重轻物者。随有轻重。各相当还。若无相当。互还
无妨。计其大理有债先还益王者故。还巳有馀方如
常法。是以下文若有长衣应长偿。若无应卖三衣偿。
有馀与瞻病人。十律。有比丘属塔物自贷私用。四方
僧物自贷私用。佛言财物还计直输塔及四方僧。馀
残现前僧应分。又有比丘赊沽酒未偿便死。酒主从
诸比丘债。诸比丘言此比丘在时何以不债。酒主言
不偿者出汝恶名声。佛言。是比丘有衣钵物应用偿。
若主无物应取僧物偿。何以故。出汝诸比丘恶名声
故。然不别常住现前之异。计理应以现前者胜。第二
被举者。下文佛言。随所共同羯磨举僧应与。一释谓
同被举治人。所以尔者。治举巳后财法不同。何因死
后辄容摄物。故如法僧不合得取。若尔一人被举死
当入谁。又解入赏劳僧亦名功能僧。以如法僧治罚
债之。若物在僧住处。比丘亡后并应随物处。所在僧
得。恐不得依界等互。摄此初在容将此僧物以属于
彼。既不依其此彼。俱僧故宁。十律。若处分者须为两
门。第一先明他负亡人债之法式。故文谁负汝。若佛
法别人负病者物。俱应债取。以其此物。合入僧故。若
轻重相当各随所入。互得轻重并随其本。若常住重
负即入常住。轻须债取入现前僧。现前僧若负。重轻
咸须债取。以其重入常住。轻须加法故尔。
第二次明偿债之法。文言汝负谁。谓若病人负三宝
别人重轻物者。随有轻重。各相当还。若无相当。互还
无妨。计其大理有债先还益王者故。还巳有馀方如
常法。是以下文若有长衣应长偿。若无应卖三衣偿。
有馀与瞻病人。十律。有比丘属塔物自贷私用。四方
僧物自贷私用。佛言财物还计直输塔及四方僧。馀
残现前僧应分。又有比丘赊沽酒未偿便死。酒主从
诸比丘债。诸比丘言此比丘在时何以不债。酒主言
不偿者出汝恶名声。佛言。是比丘有衣钵物应用偿。
若主无物应取僧物偿。何以故。出汝诸比丘恶名声
故。然不别常住现前之异。计理应以现前者胜。第二
被举者。下文佛言。随所共同羯磨举僧应与。一释谓
同被举治人。所以尔者。治举巳后财法不同。何因死
后辄容摄物。故如法僧不合得取。若尔一人被举死
当入谁。又解入赏劳僧亦名功能僧。以如法僧治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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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故。但令当时预举羯磨即有物分。故言随所共同
羯磨举僧应与。祇律被举比丘死。即以死衣物置床
上。曳出弃野田中。若放牛羊人持此物与僧者。即作
彼檀越物故受之。
第三耶正明如文二句。背正向耶。物入耶部。原其本
心。耶正路乖。为是衣钵随意所往处得亦应二句。从
耶归正物入正部。文无者略。又直据随身如前所判。
巳外之物或可不定。又十律云。受法中被殡。往不受
法众中求忏悔清净。我当作不受法。若未除罪而死。
衣钵还入受法众。若除罪巳死。衣钵入不受法众。若
不受法众比丘被殡。往受法众中求忏悔等。反说可
知。殡谓举也。又受法比丘于不受法众中死。其衣钵
物唤受法比丘还。若彼不来取者。即不受法众中作
四方僧卧具。若不受法比丘于受法比丘中死。反说
可知。此律及十律。前一所明者。谓对耶正互背互背
互归说。第三一文者。据耶正互在死。既判定耶正。耶
正当部还如恒法也。
第四二部摄法。下文拘萨罗国无住处村到巳命过。
白佛。佛言。彼处若有信乐优婆塞若守园人。彼应赏
录。若出家五众前来者得以物在俗处。恐用而获罪。
故入五众先来者得。无问重轻悉入先来。但轻不待
法即入其人。重者非属人物故。随先来者处分还入
常住。以其先时依二部僧得施物故。身亡巳后还入
二部。若无先来送与近处二众。唯取近处不简僧尼。
羯磨举僧应与。祇律被举比丘死。即以死衣物置床
上。曳出弃野田中。若放牛羊人持此物与僧者。即作
彼檀越物故受之。
第三耶正明如文二句。背正向耶。物入耶部。原其本
心。耶正路乖。为是衣钵随意所往处得亦应二句。从
耶归正物入正部。文无者略。又直据随身如前所判。
巳外之物或可不定。又十律云。受法中被殡。往不受
法众中求忏悔清净。我当作不受法。若未除罪而死。
衣钵还入受法众。若除罪巳死。衣钵入不受法众。若
不受法众比丘被殡。往受法众中求忏悔等。反说可
知。殡谓举也。又受法比丘于不受法众中死。其衣钵
物唤受法比丘还。若彼不来取者。即不受法众中作
四方僧卧具。若不受法比丘于受法比丘中死。反说
可知。此律及十律。前一所明者。谓对耶正互背互背
互归说。第三一文者。据耶正互在死。既判定耶正。耶
正当部还如恒法也。
第四二部摄法。下文拘萨罗国无住处村到巳命过。
白佛。佛言。彼处若有信乐优婆塞若守园人。彼应赏
录。若出家五众前来者得以物在俗处。恐用而获罪。
故入五众先来者得。无问重轻悉入先来。但轻不待
法即入其人。重者非属人物故。随先来者处分还入
常住。以其先时依二部僧得施物故。身亡巳后还入
二部。若无先来送与近处二众。唯取近处不简僧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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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道路死独住死私㽵死类如前判。若物互在僧尼
二处即同此故。十律互寄死者。有住处一比丘死。是
比丘衣钵物寄尼精舍。佛言。若比丘死时。寄比丘尼
衣物。现前比丘僧应分。又一住处比丘尼死。是比丘
尼衣钵物。寄比丘精舍。佛言。若比丘尼死。所寄比丘
衣物。现前比丘尼僧应分。以其二众并知法故。不同
俗处。是以还依死处是同类分之。又以死处有比丘
故。复异于独住死者。互寄既尔。互债应同。
第五一部者。于中位二。谓具非具别。沙弥死者。此律
无文。祇入和上。五十律。同比丘法故。五分。沙弥命过。
若生时巳与人应与之。若不巳与人者。现前僧应分。
十律。憍萨罗沙弥死。所著内外衣。白二与者。病人轻
物僧应分。重物不应分。唯此三众类皆同。然行事之
时。住依一部具中净不净。不净有三。犯重死一。于中
有三。第一若未殡。多论云同常判。第二巳作法殡。入
亲近白衣。三学沙弥。十律。入死时现前僧。第二呵责
等四罪处所等别住之类。并同清净死判。第三被举
巳如前说。次辨清净死者。四门分别。一辨同生共治
成不成义。二解嘱授成不成。三定物轻重。四看病赏
劳。摄方轨竖义者。此中悬解。讲随文释。
第二通收馀部不同补此遗𨷂者。此律分摄亡人衣
物差别有五。第一负债死。第二被举死。第三耶正二
部死。第四僧尼二部死。第五一部众和合死。馀部不
同略论有四。加前合九。五分有一。若水所漂死。其衣
二处即同此故。十律互寄死者。有住处一比丘死。是
比丘衣钵物寄尼精舍。佛言。若比丘死时。寄比丘尼
衣物。现前比丘僧应分。又一住处比丘尼死。是比丘
尼衣钵物。寄比丘精舍。佛言。若比丘尼死。所寄比丘
衣物。现前比丘尼僧应分。以其二众并知法故。不同
俗处。是以还依死处是同类分之。又以死处有比丘
故。复异于独住死者。互寄既尔。互债应同。
第五一部者。于中位二。谓具非具别。沙弥死者。此律
无文。祇入和上。五十律。同比丘法故。五分。沙弥命过。
若生时巳与人应与之。若不巳与人者。现前僧应分。
十律。憍萨罗沙弥死。所著内外衣。白二与者。病人轻
物僧应分。重物不应分。唯此三众类皆同。然行事之
时。住依一部具中净不净。不净有三。犯重死一。于中
有三。第一若未殡。多论云同常判。第二巳作法殡。入
亲近白衣。三学沙弥。十律。入死时现前僧。第二呵责
等四罪处所等别住之类。并同清净死判。第三被举
巳如前说。次辨清净死者。四门分别。一辨同生共治
成不成义。二解嘱授成不成。三定物轻重。四看病赏
劳。摄方轨竖义者。此中悬解。讲随文释。
第二通收馀部不同补此遗𨷂者。此律分摄亡人衣
物差别有五。第一负债死。第二被举死。第三耶正二
部死。第四僧尼二部死。第五一部众和合死。馀部不
同略论有四。加前合九。五分有一。若水所漂死。其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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钵物挂著界内树枝。诸比丘见入界内。谓应属僧。佛
言。听行粪扫衣取。十律有二。一学沙弥死。入当死处
现前僧分。二二部互寄死。各还僧尼当部。馀三律中
沙弥命过皆有处分。如上巳说。此四不同他律所辨。
四分无故。准用无妨。自律有五部辨九异。从亡人物。
义同非时施者。巳来讲时。并随文中解。下次释文。
第三分衣时客来巳下八句明应与不应。与前四句
应与以未分竟故。后四句不应与摄物巳定故。初四
句中二三两句。形前对后。故分二名也。若二人巳上
堕筹分。故言掷筹竟来界内。但一比丘领物。知复共
谁堕筹分之。谓摄物属巳。故作欢喜受分之名。非谓
初缘心念受也。以摄物定故。客来不应与。又前二可
尔。第三有馀分竟不为者。若无馀可分如上二竟。若
有馀竟者不与。不竟者合与。即无前二。次句亦尔。又
但是僧得物下至使人亦得分故。于此四中一一不
竟。即前四中收。今且出竟。故言不与。
第二制以法定。于中文三。初制分法。略举众法白二。
第二次有二句。婆输伽衣等。佛听畜著。略出所分物
体。三有异住处巳下正依法分。于中文三。初对僧羯
磨分。次三语分。次心念受。就僧法中。应须具有两白
二法。一差分衣人法。故文言应差一人令分。又如房
舍法中举差分粥人等中。分衣分雨浴衣具五法。生
天如前。躬如差沓婆分卧具等。何独分衣不曾差人。
故定须差。十律分衣人五德。知衣财色价头数与未
言。听行粪扫衣取。十律有二。一学沙弥死。入当死处
现前僧分。二二部互寄死。各还僧尼当部。馀三律中
沙弥命过皆有处分。如上巳说。此四不同他律所辨。
四分无故。准用无妨。自律有五部辨九异。从亡人物。
义同非时施者。巳来讲时。并随文中解。下次释文。
第三分衣时客来巳下八句明应与不应。与前四句
应与以未分竟故。后四句不应与摄物巳定故。初四
句中二三两句。形前对后。故分二名也。若二人巳上
堕筹分。故言掷筹竟来界内。但一比丘领物。知复共
谁堕筹分之。谓摄物属巳。故作欢喜受分之名。非谓
初缘心念受也。以摄物定故。客来不应与。又前二可
尔。第三有馀分竟不为者。若无馀可分如上二竟。若
有馀竟者不与。不竟者合与。即无前二。次句亦尔。又
但是僧得物下至使人亦得分故。于此四中一一不
竟。即前四中收。今且出竟。故言不与。
第二制以法定。于中文三。初制分法。略举众法白二。
第二次有二句。婆输伽衣等。佛听畜著。略出所分物
体。三有异住处巳下正依法分。于中文三。初对僧羯
磨分。次三语分。次心念受。就僧法中。应须具有两白
二法。一差分衣人法。故文言应差一人令分。又如房
舍法中举差分粥人等中。分衣分雨浴衣具五法。生
天如前。躬如差沓婆分卧具等。何独分衣不曾差人。
故定须差。十律分衣人五德。知衣财色价头数与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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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者白二差。复有五法。谓不受等是。今此文无白二
差者略。行事必须。第二付衣白二。即前文中列者是。
故文言僧今与某甲比丘。彼当与僧故。问所以须付
别人者。还通四方故。须付别人。所以还与僧者。若不
与僧不得分故。昔解直以此法。即成分法。故羯磨中
直陈此白二者不然。以少差人白二故。既付衣巳随
彼处分。即是分之方轨。无别秉法。然文言持衣与一
比丘。令白二羯磨分者。谓举前应差一人令分。白
二羯磨之言如前。付分直尔处分。非谓此人更作分
法也。若五人巳上具此二法。或伹四人不得差付。以
所差所付人不满数故。僧应直作羯磨摄局。应言大
德僧听。此住处现前僧大德可分衣物。现前僧应分。
若僧时到僧忍听。今现前僧分白如是。羯磨准白辞
说。所以知者。母论说。四人相应法者。五人共住。一人
终亡。四人作羯磨分者。是名四人相应法。不言转施
一人。又言五人相应法者。五人羯磨分亡人物。四人
羯磨施一人。一人还施众。然后共分。是名五人相应
法。至此始言转施。明知四人但得直分此僧得。物既
因法定。须以四句料简。一及施及法。二及施不及法。
三及法不及施。四俱不及。四中初三得分。若全及差
分二法。故宜名及。设但及分不及差者。义亦及法。亦
可要是具及两法。二四两句不得分。以不下及法故
也。沙弥使人虽不共作法。伹令作法时在界内者。即
当及法之限。若举现前对显僧得。亦为四句。一及施
差者略。行事必须。第二付衣白二。即前文中列者是。
故文言僧今与某甲比丘。彼当与僧故。问所以须付
别人者。还通四方故。须付别人。所以还与僧者。若不
与僧不得分故。昔解直以此法。即成分法。故羯磨中
直陈此白二者不然。以少差人白二故。既付衣巳随
彼处分。即是分之方轨。无别秉法。然文言持衣与一
比丘。令白二羯磨分者。谓举前应差一人令分。白
二羯磨之言如前。付分直尔处分。非谓此人更作分
法也。若五人巳上具此二法。或伹四人不得差付。以
所差所付人不满数故。僧应直作羯磨摄局。应言大
德僧听。此住处现前僧大德可分衣物。现前僧应分。
若僧时到僧忍听。今现前僧分白如是。羯磨准白辞
说。所以知者。母论说。四人相应法者。五人共住。一人
终亡。四人作羯磨分者。是名四人相应法。不言转施
一人。又言五人相应法者。五人羯磨分亡人物。四人
羯磨施一人。一人还施众。然后共分。是名五人相应
法。至此始言转施。明知四人但得直分此僧得。物既
因法定。须以四句料简。一及施及法。二及施不及法。
三及法不及施。四俱不及。四中初三得分。若全及差
分二法。故宜名及。设但及分不及差者。义亦及法。亦
可要是具及两法。二四两句不得分。以不下及法故
也。沙弥使人虽不共作法。伹令作法时在界内者。即
当及法之限。若举现前对显僧得。亦为四句。一及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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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分。二及施不及分。三及分不及施。四俱不及。四中
前二得分。以及施为定故。下二不得。不及施故。次对
手三语法。应言长老忆念。此住处若衣若非衣。现前
僧应分。此处无僧。此是我等分。三说。或有人引馀律。
此物属我及长老受用。亦不异前。此文既不言各各
三语受。故但一人作法时。言此是我等分者。是共分。
不劳互作。不同说恐各表行净故。次一人心念。应言
此住处若衣若非衣。现前僧应分。此处无僧。此是我
分。三说。或若僧得施物少者。五分。有住处僧分衣。客
比丘来比丘得分少。不欲分白佛。佛言。乃至得一腰
绳宜应分。若少不足。应白二与一无衣比丘。大德僧
听。此僧得衣若非衣。今并与某甲比丘。白如是。羯磨
准白成。问此律心念可有几种。谓二种分衣。说恐悔
吉发露安居等七。所以可知。
第三成不成有十二句。初六对羯磨成否。下六对三
语心念成否。亦可前六约羯磨对手分成不成。次六
约心念成不成。以三人二人亦有分故。于二六中。各
前三不成。下三成。又于四个三中。各前二犯。第三不
犯。
第二亡人物。义同非时僧得。其文有二。初至一切属
僧佛判属僧。第二诸比丘巳下料简轻重。
前文略引十三。一僧伽蓝。二属僧伽蓝园田果树。三
别房。四属别房物。五铜瓶瓫斧凿燃台。六诸重物。七
大小褥枕。八伊利延陀氍氀等。九守伽蓝人。十车舆。
前二得分。以及施为定故。下二不得。不及施故。次对
手三语法。应言长老忆念。此住处若衣若非衣。现前
僧应分。此处无僧。此是我等分。三说。或有人引馀律。
此物属我及长老受用。亦不异前。此文既不言各各
三语受。故但一人作法时。言此是我等分者。是共分。
不劳互作。不同说恐各表行净故。次一人心念。应言
此住处若衣若非衣。现前僧应分。此处无僧。此是我
分。三说。或若僧得施物少者。五分。有住处僧分衣。客
比丘来比丘得分少。不欲分白佛。佛言。乃至得一腰
绳宜应分。若少不足。应白二与一无衣比丘。大德僧
听。此僧得衣若非衣。今并与某甲比丘。白如是。羯磨
准白成。问此律心念可有几种。谓二种分衣。说恐悔
吉发露安居等七。所以可知。
第三成不成有十二句。初六对羯磨成否。下六对三
语心念成否。亦可前六约羯磨对手分成不成。次六
约心念成不成。以三人二人亦有分故。于二六中。各
前三不成。下三成。又于四个三中。各前二犯。第三不
犯。
第二亡人物。义同非时僧得。其文有二。初至一切属
僧佛判属僧。第二诸比丘巳下料简轻重。
前文略引十三。一僧伽蓝。二属僧伽蓝园田果树。三
别房。四属别房物。五铜瓶瓫斧凿燃台。六诸重物。七
大小褥枕。八伊利延陀氍氀等。九守伽蓝人。十车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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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澡瀊锡杖扇。十二铁木陶作皮竹等作器剃刀
等。十三衣钵针筒等。言多知识者。跋难陀。无知识者
陈如比丘。祇律文。陈如比丘祗律文陈如比丘入涅
槃。持衣钵诣王平价。价直五钱。断言还归比丘。佛言
应属僧。故曰多知识。无知识一切属僧。此言属僧。为
对佛法及馀俗故。所以尔者。以出家人同遵出离。身
行所为。莫不皆是僧法所摄。本依僧得。故使终后还
应入僧。施佛法比丘无分。为斯亡后不入佛法。王臣
亲属。并是道俗不同。得物不同彼。故不合入彼。广如
十律。
第二料简重轻者。亡人衣物一部摄法须为四门。一
定同主是非。二嘱授成否。三定轻重。四赏劳分法。第
二第四二门义至下文释。今解初门。同生等者。若师
元意终弟子衣食巳与竟者得。馀未与者。师亡后属
僧。实非同生。假冒称同。计直犯罪。或师本情财物共
有。若死还俗及以别活。计人等分。一分属僧乃至别
活。若不依此契者。计直犯罪。今设言同活物巳分竟。
馀属亡人。次解重轻有二。第一义门分别。第二依文
料简。先义门者。位且为三。一佛制畜物。如六物之类。
二不听畜物。如田宅园林奴婢六畜等。三听畜诸物。
如长衣资物等。三物中第一。入轻。资道要故。次物入
重。以妨道故。即为轻重二门。第三物中复为三别。一
性轻重。二事轻重。三从用轻重。言性轻者。谓十种衣
布绢细绵綖缕等是。以所成衣轻。能成丝缠亦入轻
等。十三衣钵针筒等。言多知识者。跋难陀。无知识者
陈如比丘。祇律文。陈如比丘祗律文陈如比丘入涅
槃。持衣钵诣王平价。价直五钱。断言还归比丘。佛言
应属僧。故曰多知识。无知识一切属僧。此言属僧。为
对佛法及馀俗故。所以尔者。以出家人同遵出离。身
行所为。莫不皆是僧法所摄。本依僧得。故使终后还
应入僧。施佛法比丘无分。为斯亡后不入佛法。王臣
亲属。并是道俗不同。得物不同彼。故不合入彼。广如
十律。
第二料简重轻者。亡人衣物一部摄法须为四门。一
定同主是非。二嘱授成否。三定轻重。四赏劳分法。第
二第四二门义至下文释。今解初门。同生等者。若师
元意终弟子衣食巳与竟者得。馀未与者。师亡后属
僧。实非同生。假冒称同。计直犯罪。或师本情财物共
有。若死还俗及以别活。计人等分。一分属僧乃至别
活。若不依此契者。计直犯罪。今设言同活物巳分竟。
馀属亡人。次解重轻有二。第一义门分别。第二依文
料简。先义门者。位且为三。一佛制畜物。如六物之类。
二不听畜物。如田宅园林奴婢六畜等。三听畜诸物。
如长衣资物等。三物中第一。入轻。资道要故。次物入
重。以妨道故。即为轻重二门。第三物中复为三别。一
性轻重。二事轻重。三从用轻重。言性轻者。谓十种衣
布绢细绵綖缕等是。以所成衣轻。能成丝缠亦入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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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言性重者。一切宝物。石木田宅瓫瓶釜镬奴婢畜
生车舆五行。乃至一切妨道物等。是入重。言事轻者。
如一切道身衣物衫裙毡坐具等是。此应入轻。言事
重者。如大毡褥大小帐步彰枕扇被等是。此应入重。
言从用轻者。盛钵函三衣箱及受用针剃刀等是。此
应入轻。言从用重者。如户帘屋帐床帷舆案几车前
后𢃍㡘轩幕等是。此应入重。今以性事从用三轻。摄
入初物。总收入以轻。以性事从用三重。合入第二物。
总束入重。听畜门中。尼十六枚入重。如助身衣等入
轻馀准前说可知。
次依文料简者。于前十三中初六合以为三。九与十
合以为一。馀五还五。总作九门判之。第二门属别房
物者。谓房中校具遮壁㡘鄣等。若以绢布为巳造房。
房主死者。未变入轻。巳变成重入重。以皆属比丘故。
以死时重轻为断。不同舍物。为父母师僧葬埋等用。
以别属故。又舍入佛法类亦如是。今言不应分者。同
前校具重物故。
第三门瓫瓶。不同十诵以量数为限。今此无问大小
牙角器等。十律。半斗巳上重。巳下轻。此虽无文有皆
入重。种种物中。几案药草石等染汁染具之类。并不
应分。伽论四方僧共染。第八门伊梨延陀传言步鄣。
耄罗者小帐。耄耄罗者大帐。氍数容堪被著者听分。
被毡类然。若应量及减入轻。若过量入重。漫单亦尔。
不同五分旃判入重被判可分。若毛过三指杂色分
生车舆五行。乃至一切妨道物等。是入重。言事轻者。
如一切道身衣物衫裙毡坐具等是。此应入轻。言事
重者。如大毡褥大小帐步彰枕扇被等是。此应入重。
言从用轻者。盛钵函三衣箱及受用针剃刀等是。此
应入轻。言从用重者。如户帘屋帐床帷舆案几车前
后𢃍㡘轩幕等是。此应入重。今以性事从用三轻。摄
入初物。总收入以轻。以性事从用三重。合入第二物。
总束入重。听畜门中。尼十六枚入重。如助身衣等入
轻馀准前说可知。
次依文料简者。于前十三中初六合以为三。九与十
合以为一。馀五还五。总作九门判之。第二门属别房
物者。谓房中校具遮壁㡘鄣等。若以绢布为巳造房。
房主死者。未变入轻。巳变成重入重。以皆属比丘故。
以死时重轻为断。不同舍物。为父母师僧葬埋等用。
以别属故。又舍入佛法类亦如是。今言不应分者。同
前校具重物故。
第三门瓫瓶。不同十诵以量数为限。今此无问大小
牙角器等。十律。半斗巳上重。巳下轻。此虽无文有皆
入重。种种物中。几案药草石等染汁染具之类。并不
应分。伽论四方僧共染。第八门伊梨延陀传言步鄣。
耄罗者小帐。耄耄罗者大帐。氍数容堪被著者听分。
被毡类然。若应量及减入轻。若过量入重。漫单亦尔。
不同五分旃判入重被判可分。若毛过三指杂色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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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者入重。如绣手衣锦衣不应畜故。五分。若锦若绮
若毛𣯟。若䨱创衣。是不可分物属僧。第九门奴婢蓝
民入重。所有私物。入彼私用。死人亲属。若无亲属。僧
用无咎。十二铁作器等。谓以铁竹皮等作器者入重。
亦可造铁作之器。如钳锤鞴囊等入重。馀皆类知。剃
刀是应法要用。从用为轻。其𣙥石等并随剃刀。刀子
箭刀。十律听分。五分截甲刀户钩针。是可分物。此既
无文。入重无妨。香炉十律听分。今此所论亦不定。入
僧应与能供养者。所有袋属并随香炉。其经书章疏
随能受持者与。不得定判。其藏道遗函箧札。帙中幞
亦随经疏。经架从经。义亦无损。十三衣者。一切非是
比丘所著之服咸皆入重。谓同白衣外道等服。若钵
键𨩲锭匙箸等尽应听分。下文听分俱夜罗器者是。
五分。铜多罗盛眼药物可分。若过量白钵入重。若尔
过量白色衣亦应入重。解言。钵性重用轻。今既过量
白色不任受用。即非是钵。故须入重。衣体性轻故还
入轻。馀或无文。任准他律。问漉水囊云何。答理定入
轻。祇律名随物。十律赏看病人。五分是可分物现前
应分。祇律听分革履。故知靴履𩋧等并亦听分。不得
定其多少。
次二部摄法其文有三。初至送与近处伽蓝二部僧
得法。第二世尊舍卫国告三月静坐巳下听与尼非
衣二部现前摄法显前僧得。第三诸比丘念行波利
婆沙巳下料简前二僧得现前。初文复二。以前一部
若毛𣯟。若䨱创衣。是不可分物属僧。第九门奴婢蓝
民入重。所有私物。入彼私用。死人亲属。若无亲属。僧
用无咎。十二铁作器等。谓以铁竹皮等作器者入重。
亦可造铁作之器。如钳锤鞴囊等入重。馀皆类知。剃
刀是应法要用。从用为轻。其𣙥石等并随剃刀。刀子
箭刀。十律听分。五分截甲刀户钩针。是可分物。此既
无文。入重无妨。香炉十律听分。今此所论亦不定。入
僧应与能供养者。所有袋属并随香炉。其经书章疏
随能受持者与。不得定判。其藏道遗函箧札。帙中幞
亦随经疏。经架从经。义亦无损。十三衣者。一切非是
比丘所著之服咸皆入重。谓同白衣外道等服。若钵
键𨩲锭匙箸等尽应听分。下文听分俱夜罗器者是。
五分。铜多罗盛眼药物可分。若过量白钵入重。若尔
过量白色衣亦应入重。解言。钵性重用轻。今既过量
白色不任受用。即非是钵。故须入重。衣体性轻故还
入轻。馀或无文。任准他律。问漉水囊云何。答理定入
轻。祇律名随物。十律赏看病人。五分是可分物现前
应分。祇律听分革履。故知靴履𩋧等并亦听分。不得
定其多少。
次二部摄法其文有三。初至送与近处伽蓝二部僧
得法。第二世尊舍卫国告三月静坐巳下听与尼非
衣二部现前摄法显前僧得。第三诸比丘念行波利
婆沙巳下料简前二僧得现前。初文复二。以前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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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摄。二物。今二部中亦位有二。初檀越物对前初文。
次拘萨罗巳下亡比丘物对前第二文。初文七句如
上义中说。次文亦如上义门中辨。既言近处。不简僧
尼。尼死无伴亦然。可知。若比丘寄物尼寺。十律应送
与亡者本寺。若不知处。送与随近大僧。不得入尼寺
及以私处用。尼寄比丘亦尔。不同聚落。恐白衣损用
僧物故。互众互得。若此丘私㽵上死。有沙弥净人。守
护此物。近处僧不得。以有守护故。入亡者本寺。此母
论说。若无本寺复无守护。入近处大僧。尼死亦尔。
第二现前中文三。初佛告静三月比丘立制。二和先
巳下至问讯世尊识佛意故。礼觐赞可。三尔时诸比
丘闻巳下。至未为欲行。同舍衣行施得与尼衣。即是
二部现前施。故不得与白衣。是中亦施佛及塔。偏对
僧言之。
第三料简文中分二。初至借衣。对于七众与应不应。
第二舍利弗下明取他物应不应义。别住人等与清
净同。七羯磨人应置地与。以不自与免随举故。白衣
有功计直酬劳听与。此等料简现前施。言和合沙弥
等与分等者。人齐一还。次与半者。比丘得全。沙弥得
全中一半。言三分与。一者比丘得三。沙弥得三中之
一。此对僧得。虽顺施主之心。既是僧得物。人别具不
具异。若不和者阶降多少不同。现前随施主心。随人
定与。故不论差降。僧伽蓝民虽可非僧。于僧有劳故
亦须与。道俗差故。复异沙弥故。四分与一。或都不与。
次拘萨罗巳下亡比丘物对前第二文。初文七句如
上义中说。次文亦如上义门中辨。既言近处。不简僧
尼。尼死无伴亦然。可知。若比丘寄物尼寺。十律应送
与亡者本寺。若不知处。送与随近大僧。不得入尼寺
及以私处用。尼寄比丘亦尔。不同聚落。恐白衣损用
僧物故。互众互得。若此丘私㽵上死。有沙弥净人。守
护此物。近处僧不得。以有守护故。入亡者本寺。此母
论说。若无本寺复无守护。入近处大僧。尼死亦尔。
第二现前中文三。初佛告静三月比丘立制。二和先
巳下至问讯世尊识佛意故。礼觐赞可。三尔时诸比
丘闻巳下。至未为欲行。同舍衣行施得与尼衣。即是
二部现前施。故不得与白衣。是中亦施佛及塔。偏对
僧言之。
第三料简文中分二。初至借衣。对于七众与应不应。
第二舍利弗下明取他物应不应义。别住人等与清
净同。七羯磨人应置地与。以不自与免随举故。白衣
有功计直酬劳听与。此等料简现前施。言和合沙弥
等与分等者。人齐一还。次与半者。比丘得全。沙弥得
全中一半。言三分与。一者比丘得三。沙弥得三中之
一。此对僧得。虽顺施主之心。既是僧得物。人别具不
具异。若不和者阶降多少不同。现前随施主心。随人
定与。故不论差降。僧伽蓝民虽可非僧。于僧有劳故
亦须与。道俗差故。复异沙弥故。四分与一。或都不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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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分。次父母恩重听与。次舍卫国巳下听借俗人
衣。对向现前不得与白衣之言。第二舍利弗巳下上
来正辨与他仪式。因辨取他物进否。亲友者得。非者
不合。亲友意取波利迦罗者。谓取杂碎衣者小亲友
也。若取大价。或瞋小小衣不吝非至亲友。故不应取。
若正须此波利迦罗。亦不应取。滥非亲友。故言若不
足亦不应取。
第三赏劳法中文三。初至易看。如来悯物制看病法。
第二尔时比丘拘萨罗巳下至供养我顺教瞻病圣
所如赞。三彼持六比丘衣钵巳下赏劳摄法。前文复
二。初至舍去佛自瞻病。为立法故。祗律院巳说法得
道。唤比房比丘令看病人。更化作一病沙弥。汝当通
看。此即福罚汝。十律。此病人即得罗汉。五分。病比丘。
佛为说法得法眼净。如法句经。佛为报前世五□行
罚恩故。须著病人。第二尔时世尊巳下制看病法。更
瞻视文三。初制看病。第二听彼比丘和上巳下辨瞻
病人七众之著。第三病人者有五事巳下举难看之
病彰其德成。
第二看中文三。初举圣教。二彼即便巳下顺教瞻病。
三尔时持亡者衣钵巳下举以白佛佛即赞可。是为
供养我者。顺教看病。是行供养故。又悲心看病与敬
心等。故使前言。若欲供养我者。当供养病人。
次第三僧行摄法文四。初讫应取病人衣物赏劳分
法。二若病人临终巳下嘱授成不成。三尔时舍卫负
衣。对向现前不得与白衣之言。第二舍利弗巳下上
来正辨与他仪式。因辨取他物进否。亲友者得。非者
不合。亲友意取波利迦罗者。谓取杂碎衣者小亲友
也。若取大价。或瞋小小衣不吝非至亲友。故不应取。
若正须此波利迦罗。亦不应取。滥非亲友。故言若不
足亦不应取。
第三赏劳法中文三。初至易看。如来悯物制看病法。
第二尔时比丘拘萨罗巳下至供养我顺教瞻病圣
所如赞。三彼持六比丘衣钵巳下赏劳摄法。前文复
二。初至舍去佛自瞻病。为立法故。祗律院巳说法得
道。唤比房比丘令看病人。更化作一病沙弥。汝当通
看。此即福罚汝。十律。此病人即得罗汉。五分。病比丘。
佛为说法得法眼净。如法句经。佛为报前世五□行
罚恩故。须著病人。第二尔时世尊巳下制看病法。更
瞻视文三。初制看病。第二听彼比丘和上巳下辨瞻
病人七众之著。第三病人者有五事巳下举难看之
病彰其德成。
第二看中文三。初举圣教。二彼即便巳下顺教瞻病。
三尔时持亡者衣钵巳下举以白佛佛即赞可。是为
供养我者。顺教看病。是行供养故。又悲心看病与敬
心等。故使前言。若欲供养我者。当供养病人。
次第三僧行摄法文四。初讫应取病人衣物赏劳分
法。二若病人临终巳下嘱授成不成。三尔时舍卫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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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巳下负债偿债法。四听瞻病人问巳下制问委旨。
前文分二。初彼持亡比丘衣巳下至僧应分总言僧
摄。二尔时世尊告巳下教僧摄法。文三。初讫子住赏
劳分法。二尔时舍卫国有多三衣巳下对物料简。三
时有比丘小小巳下对德应否。就前文复三。第一至
如是与佛听赏劳。第二时瞻病人巳下至第三说教
瞻病人。对僧总舍。舍讫始可定其同生。次定嘱授。次
定轻重。次至赏分竖义总说。第三僧中差巳巳下教
僧摄法。先明赏劳。次子注文者。正僧摄法。处分此物。
须为五门。一须赏意。二所赏人。三物分别。四德分别。
五赏分之法。初门先解须赏者。祇律看病恨我不避
寒暑。求药除秽。其实如是。谁应得衣物。而言众僧得
耶。佛言应与三衣钵及所受残药。十律衣钵僧分竟。
僧问谁看病。看病者言我。僧言担是尸去。此人言。我
非旃陀罗非白癞病者。衣钵物僧分。尸令我担。此人
活时恭敬爱念我。我巳报竟。是死人谁欲得者。任意
担去。比丘白佛。佛言应先与六物。馀物僧应分。重不
应分。第二门瞻病通于七众。若比丘死二众得。若尼
死三众得。以馀道俗及二众。互各劳不满故。故五分
看病人多。不知几人应得衣。佛言。若比丘命过。应与
二人衣比丘沙弥。虽父母兄弟亦不应与。若尼命过。
应与三人衣。尼式叉沙弥尼。以义而论。馀三众死准
前而说。有比丘分看病物。与沙弥三分之一。此比丘
谓准应分物故。佛言应等分与。十律。沙弥看病应等
前文分二。初彼持亡比丘衣巳下至僧应分总言僧
摄。二尔时世尊告巳下教僧摄法。文三。初讫子住赏
劳分法。二尔时舍卫国有多三衣巳下对物料简。三
时有比丘小小巳下对德应否。就前文复三。第一至
如是与佛听赏劳。第二时瞻病人巳下至第三说教
瞻病人。对僧总舍。舍讫始可定其同生。次定嘱授。次
定轻重。次至赏分竖义总说。第三僧中差巳巳下教
僧摄法。先明赏劳。次子注文者。正僧摄法。处分此物。
须为五门。一须赏意。二所赏人。三物分别。四德分别。
五赏分之法。初门先解须赏者。祇律看病恨我不避
寒暑。求药除秽。其实如是。谁应得衣物。而言众僧得
耶。佛言应与三衣钵及所受残药。十律衣钵僧分竟。
僧问谁看病。看病者言我。僧言担是尸去。此人言。我
非旃陀罗非白癞病者。衣钵物僧分。尸令我担。此人
活时恭敬爱念我。我巳报竟。是死人谁欲得者。任意
担去。比丘白佛。佛言应先与六物。馀物僧应分。重不
应分。第二门瞻病通于七众。若比丘死二众得。若尼
死三众得。以馀道俗及二众。互各劳不满故。故五分
看病人多。不知几人应得衣。佛言。若比丘命过。应与
二人衣比丘沙弥。虽父母兄弟亦不应与。若尼命过。
应与三人衣。尼式叉沙弥尼。以义而论。馀三众死准
前而说。有比丘分看病物。与沙弥三分之一。此比丘
谓准应分物故。佛言应等分与。十律。沙弥看病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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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僧与。次二门义对文中说。第五门法者。复为四门。
一分衣时。谓非尸前。十律。憍萨罗国在死。尸前分衣
钵。死比丘起言。诸大德莫分我衣钵。白佛。佛言莫即
于尸前分。若巳去。若僧在异处应分。祇律。比丘无常
不应。即闭其户共行依止持。或可信者付户钓。不可
信者持与。知事巳供养舍利。料理竟。然出衣物作羯
磨巳。应量影容来。应知在羯磨前后。或值死不值羯
磨等四句。是中值羯磨。或俱值应得。馀二不得。以斯
文故要殡舍利巳。方作法分摄。二分摄物处。是大界
非戒场故。祇律。六比丘衣物戒场上。作羯磨犯越。毗
尼十律。若持僧得物出界犯吉。应与异比丘共分五
分。一住处僧得可分衣物。一比丘持至戒场上。独取
受持。佛言不应犯吉。现前僧应分。乃可通于自。然以
对人多少故。三约人多少。谓僧众多人。一人僧有二。
别谓五人四人异也。第四约人用法不同。若五人巳
上具用三法。谓赏劳白二差分衣人。白二付衣摄物。
白二文但有两。其四人者。直行一法。具如僧得中说。
三人巳下对手。心念可知。又若四人巳下随作三法
竟。然以衣赏。次释文者。第一赏劳。白二所牒衣钵。此
出法语。随有称之非恒具牒。所以作法赏者。劳有满
物。有好恶。既是僧物。理无专转故。以僧法付之。第三
次义加差人。第三次付摄法。如文可知。
第二文对物者。于中五门。第一定物。十律应与六物。
谓衣即三钵。坐具漉水袋也。准此六者。但言衣钵坐
一分衣时。谓非尸前。十律。憍萨罗国在死。尸前分衣
钵。死比丘起言。诸大德莫分我衣钵。白佛。佛言莫即
于尸前分。若巳去。若僧在异处应分。祇律。比丘无常
不应。即闭其户共行依止持。或可信者付户钓。不可
信者持与。知事巳供养舍利。料理竟。然出衣物作羯
磨巳。应量影容来。应知在羯磨前后。或值死不值羯
磨等四句。是中值羯磨。或俱值应得。馀二不得。以斯
文故要殡舍利巳。方作法分摄。二分摄物处。是大界
非戒场故。祇律。六比丘衣物戒场上。作羯磨犯越。毗
尼十律。若持僧得物出界犯吉。应与异比丘共分五
分。一住处僧得可分衣物。一比丘持至戒场上。独取
受持。佛言不应犯吉。现前僧应分。乃可通于自。然以
对人多少故。三约人多少。谓僧众多人。一人僧有二。
别谓五人四人异也。第四约人用法不同。若五人巳
上具用三法。谓赏劳白二差分衣人。白二付衣摄物。
白二文但有两。其四人者。直行一法。具如僧得中说。
三人巳下对手。心念可知。又若四人巳下随作三法
竟。然以衣赏。次释文者。第一赏劳。白二所牒衣钵。此
出法语。随有称之非恒具牒。所以作法赏者。劳有满
物。有好恶。既是僧物。理无专转故。以僧法付之。第三
次义加差人。第三次付摄法。如文可知。
第二文对物者。于中五门。第一定物。十律应与六物。
谓衣即三钵。坐具漉水袋也。准此六者。但言衣钵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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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针筒盛衣[袖-由+著]器。若离三衣盛衣[袖-由+著]器。随衣钵故。此
等是六。尼。准此说五衣八物。若合三衣盛衣[袖-由+著]器为
一。亦得是六。此僧尼俱六者好。祇律。与衣钵所受残
药。五分赏看病人三衣钵。第二有无分别。随有赏之
无不可赏。第三有中现不现。现者须赏。或若馀处。即
属彼僧。多论二者。三衣先寄馀寺。命过亦得索取。赏
瞻病人。馀处僧不得护看病。及德不具不应取。随物
在处僧应分。第四现中持不持持。者与之。五不知持
不持。量看病三品。第三德者五德。一知可食不可食。
可食能与。二不恶贱病人大小便咀唾。三有慈悯心。
不为衣食。四能经理汤药。若差命终。五若为病人说
法令。病者欢喜。巳身善法增长。具此应取衣物。反此
不应取。祇律看病人。若暂作。若僧差。若耶命悕圣作。
若乐福德。作此四人不得。看病者物要是。慈悯病者。
得与赏劳物。若为病人求药。若为塔事僧事暂去应
与。十律实为病人。故出应与。若为馀事不应与。五分
诸看病人。或为病人或为称行去后。病人命终。馀人
得其衣钵。佛言。不应趣与。一人应与究竟看病者。上
言具五法者是。
第二嘱授文者。三门分别。第一嘱授差别。一人物俱
不现。二人现。三物现。此三不可交付。故准嘱知。若境
物俱现即有二别。其如衣钵布绢等堪。即移转者授
而不须嘱。或奴婢车舆田宅六畜之类。一以不可移
转故。又无改变。故授而须嘱。即是亦嘱亦授。若以第
等是六。尼。准此说五衣八物。若合三衣盛衣[袖-由+著]器为
一。亦得是六。此僧尼俱六者好。祇律。与衣钵所受残
药。五分赏看病人三衣钵。第二有无分别。随有赏之
无不可赏。第三有中现不现。现者须赏。或若馀处。即
属彼僧。多论二者。三衣先寄馀寺。命过亦得索取。赏
瞻病人。馀处僧不得护看病。及德不具不应取。随物
在处僧应分。第四现中持不持持。者与之。五不知持
不持。量看病三品。第三德者五德。一知可食不可食。
可食能与。二不恶贱病人大小便咀唾。三有慈悯心。
不为衣食。四能经理汤药。若差命终。五若为病人说
法令。病者欢喜。巳身善法增长。具此应取衣物。反此
不应取。祇律看病人。若暂作。若僧差。若耶命悕圣作。
若乐福德。作此四人不得。看病者物要是。慈悯病者。
得与赏劳物。若为病人求药。若为塔事僧事暂去应
与。十律实为病人。故出应与。若为馀事不应与。五分
诸看病人。或为病人或为称行去后。病人命终。馀人
得其衣钵。佛言。不应趣与。一人应与究竟看病者。上
言具五法者是。
第二嘱授文者。三门分别。第一嘱授差别。一人物俱
不现。二人现。三物现。此三不可交付。故准嘱知。若境
物俱现即有二别。其如衣钵布绢等堪。即移转者授
而不须嘱。或奴婢车舆田宅六畜之类。一以不可移
转故。又无改变。故授而须嘱。即是亦嘱亦授。若以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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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授不嘱。验知馀两。并悉成就。第二善不善分别。
嘱授有善不善。若比丘自知生来贮积临终惭愧。破
悭种子故。嘱财物随生福之。所嘱授是善。恐巳此物
死后。僧德即随亲近决心嘱与。是名不善不嘱授。有
善不善所有资生。佛有成判。入僧受用益利无边。我
今自理心行念三宝功德。来生善处。是名不嘱授善
若从来贮积未曾兴福。临终病苦有心减。惙然前念。
欲舍后心追吝。恐巳还活无物资身。如是相续悭心
舍命。是名不嘱非善。第三成不成分别。凡沦嘱授。正
是舍财。相应善心无贪善根。以之为体。要须决意定
无变悔。斯皆成就。祇律。若决意嘱言我。若死若活。其
必与。如是决意者应与。如言以尔许物。或造经像。荣
齐福可速经。始令我及见。然财物未变。或未成讫。此
皆成嘱授。若言。此等诸物我死巳后。造作经像齐福
与人等。此人终后追取属僧。故下文言。病人临终时
作如是语。我此物与佛与法与僧。若与塔与人。我终
后与。若不死还我。佛言。不应如是与应现前僧分。十
律。若病人语看病者言。汝能好看受念我。若我命终。
所有衣物尽当与汝。佛言无有如是。死当与法。若比
丘终后。现前僧应分。五分有诸比丘未命过处分衣
物言。我死后以此衣物施某甲。以此衣物作如是如
是用。以是白佛。佛言。犯吉罗。与不成与。用不成用。又
复假就决定嘱者。祇律。初嘱未与者。病人语比丘言。
看我当与长者衣钵。无常后集众欲分衣物。看病人
嘱授有善不善。若比丘自知生来贮积临终惭愧。破
悭种子故。嘱财物随生福之。所嘱授是善。恐巳此物
死后。僧德即随亲近决心嘱与。是名不善不嘱授。有
善不善所有资生。佛有成判。入僧受用益利无边。我
今自理心行念三宝功德。来生善处。是名不嘱授善
若从来贮积未曾兴福。临终病苦有心减。惙然前念。
欲舍后心追吝。恐巳还活无物资身。如是相续悭心
舍命。是名不嘱非善。第三成不成分别。凡沦嘱授。正
是舍财。相应善心无贪善根。以之为体。要须决意定
无变悔。斯皆成就。祇律。若决意嘱言我。若死若活。其
必与。如是决意者应与。如言以尔许物。或造经像。荣
齐福可速经。始令我及见。然财物未变。或未成讫。此
皆成嘱授。若言。此等诸物我死巳后。造作经像齐福
与人等。此人终后追取属僧。故下文言。病人临终时
作如是语。我此物与佛与法与僧。若与塔与人。我终
后与。若不死还我。佛言。不应如是与应现前僧分。十
律。若病人语看病者言。汝能好看受念我。若我命终。
所有衣物尽当与汝。佛言无有如是。死当与法。若比
丘终后。现前僧应分。五分有诸比丘未命过处分衣
物言。我死后以此衣物施某甲。以此衣物作如是如
是用。以是白佛。佛言。犯吉罗。与不成与。用不成用。又
复假就决定嘱者。祇律。初嘱未与者。病人语比丘言。
看我当与长者衣钵。无常后集众欲分衣物。看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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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是人存时言与我衣钵白佛。佛言不应与。次句与
如未说净。还置病人边亦不应与。次句与巳即净。佛
言应与。五分。若生时巳与人。而未将去者。僧应白二
与之。此律不论无问将不将及净不净。若成一向与
不同。祇律伹成直付。又异五分。若解重嘱等成否者。
祇律。若嘱与众多人。最后人得。若授与众多人。在前
者得计。理而论并最后者得。以皆违洁属病人故。既
言死后与者不成。明作冢墓棺椁及衣衾等。咸悉不
得除。师徒等贸而䨱之者得。目连问经和僧得用。僧
祇。支䨱尸。五分。比丘命过。露其身突吉罗。应以衣䨱
然不知用。何衣䨱之。次下三文。一受不好三衣。二送
衣馀处。此二恶心嘱授不成之气分也。次多三衣者。
重料简所赏物故。
第三有负债比丘巳下明负者。摈债广如义辨。
第四听瞻病人巳下制问。委旨文二。初有五句制问
之方。二若不巳下违如结犯。
第四杂明应不。虽无宗序。且分八文。初至如法治。明
助身䨱创衣。第二六群作怅巳下至听畜馀。助身衣
物如不如义。第三时比丘不持三衣巳下至五细衣
听作制量及受著用馀衣等。反著僧伽梨者。五分未
入村巳出村为护衣。故听反著衣。雨时不听到著衣。
无雨随意到著。听两头安铜釰。五分在路行不少摄
衣曳地。佛言。听作囊盛极长使前至齐。后至要。第四
时诸比丘犯舍巳下至僧祇支听作畜用如否。文言
如未说净。还置病人边亦不应与。次句与巳即净。佛
言应与。五分。若生时巳与人。而未将去者。僧应白二
与之。此律不论无问将不将及净不净。若成一向与
不同。祇律伹成直付。又异五分。若解重嘱等成否者。
祇律。若嘱与众多人。最后人得。若授与众多人。在前
者得计。理而论并最后者得。以皆违洁属病人故。既
言死后与者不成。明作冢墓棺椁及衣衾等。咸悉不
得除。师徒等贸而䨱之者得。目连问经和僧得用。僧
祇。支䨱尸。五分。比丘命过。露其身突吉罗。应以衣䨱
然不知用。何衣䨱之。次下三文。一受不好三衣。二送
衣馀处。此二恶心嘱授不成之气分也。次多三衣者。
重料简所赏物故。
第三有负债比丘巳下明负者。摈债广如义辨。
第四听瞻病人巳下制问。委旨文二。初有五句制问
之方。二若不巳下违如结犯。
第四杂明应不。虽无宗序。且分八文。初至如法治。明
助身䨱创衣。第二六群作怅巳下至听畜馀。助身衣
物如不如义。第三时比丘不持三衣巳下至五细衣
听作制量及受著用馀衣等。反著僧伽梨者。五分未
入村巳出村为护衣。故听反著衣。雨时不听到著衣。
无雨随意到著。听两头安铜釰。五分在路行不少摄
衣曳地。佛言。听作囊盛极长使前至齐。后至要。第四
时诸比丘犯舍巳下至僧祇支听作畜用如否。文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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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舍堕衣。谓贩卖乞得回僧等。体既有过。制不听净
施著用。作三衣等得罪。不敢以舍堕衣与人作被者。
谓犯长衣与人作被。即是断绩贪心不犯小罪。若三
衣失夺取著即无长过。亦无小罪。贸易为利。是以不
听亦可前不听著用。是未舍衣后听著用。是巳舍衣
也。又言波利迦罗不现前不犯者。同五事之疑。馀文
可知。第五异住处巳下界得施物分之无法故。遣人
未应与文。第六转易卧具巳下爱护卧具。第七有住
处现前僧大得可分巳下结库藏赏物着守物人。及
所断理事。第八时比丘著僧䨱身衣巳下护僧䨱身
衣。
第二时施摄法。文五义四。言文五者。初至应与食。有
两句。明客此对夏衣食分摄得否。以是异处听取夏
衣。谓食亦尔。佛言。随施应食。此时僧得物。故言取半。
若现前者。随施主心俱取无过。第二时世尊毗兰若
巳下至如法治开受夏衣。即是时现前。于中文四。谓
开过呵制。此文开受夏衣应最在明。第三尔时有比
丘未分夏衣巳下至随施食。明旧比丘摄夏安居衣
食成否。衣中三句。初未分夏衣去。后成分者。谓时僧
得施物。施主听分。四方安居皆有其分。为止界外多
贪过故。听明得物。界内安居人得。直尔。而摄不须作
法。以佛定判。异处安居不得受分故。然此比丘去后
界内。尽集彼不在界。是以成分。然此处安居理合应
摄。故言。亦应待还。亦得嘱取。次句漫嘱。次句受嘱者。
施著用。作三衣等得罪。不敢以舍堕衣与人作被者。
谓犯长衣与人作被。即是断绩贪心不犯小罪。若三
衣失夺取著即无长过。亦无小罪。贸易为利。是以不
听亦可前不听著用。是未舍衣后听著用。是巳舍衣
也。又言波利迦罗不现前不犯者。同五事之疑。馀文
可知。第五异住处巳下界得施物分之无法故。遣人
未应与文。第六转易卧具巳下爱护卧具。第七有住
处现前僧大得可分巳下结库藏赏物着守物人。及
所断理事。第八时比丘著僧䨱身衣巳下护僧䨱身
衣。
第二时施摄法。文五义四。言文五者。初至应与食。有
两句。明客此对夏衣食分摄得否。以是异处听取夏
衣。谓食亦尔。佛言。随施应食。此时僧得物。故言取半。
若现前者。随施主心俱取无过。第二时世尊毗兰若
巳下至如法治开受夏衣。即是时现前。于中文四。谓
开过呵制。此文开受夏衣应最在明。第三尔时有比
丘未分夏衣巳下至随施食。明旧比丘摄夏安居衣
食成否。衣中三句。初未分夏衣去。后成分者。谓时僧
得施物。施主听分。四方安居皆有其分。为止界外多
贪过故。听明得物。界内安居人得。直尔。而摄不须作
法。以佛定判。异处安居不得受分故。然此比丘去后
界内。尽集彼不在界。是以成分。然此处安居理合应
摄。故言。亦应待还。亦得嘱取。次句漫嘱。次句受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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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并判成分。若未摄身死。不合分与作亡人物。入僧
以未定属。又复文无判与故也。此同祇律无常者。不
得安居。初释之。若准五分。应取一分作亡人物摄。若
现前利物要索分与之。或若身亡亦应计人分。一分
入僧以定属故也。上来以见留衣不与去人。佛判成
故。谓留食亦得。佛言。不应留。难应随施食。第四舍利
弗巳下二文举非时僧得不得。时利反上待还嘱取
言也。第五尔时一比丘巳下明一比丘摄安居衣。此
僧得物非是心念法受。直是兴念摄物属巳本意。施
多以无僧故。我今得巳故云心念。言此是我物也。为
对界外不合受分故。言若受若不受不应得分必无
作法。若法作者。如前待嘱。既不及法。何以得分。若得
嘱取用法。何为更作多解。直是刀刀也。言义应为四
者。谓合初三。客主相对摄夏安居衣食之法。
第三正耶摄法亦是料简。前两施法。文十六句。可分
为四。初六对前非时僧得正耶摄法。次有三句对上
亡人正耶。差别二部摄法。次有一句。请正耶二部就
家摄施。次有六句。对时僧得。此初及后两个六句。送
物至僧施二部法。言初六者。若是一和僧得巳如前
辨。或若正耶僧得如何分摄如文六句。是前三对僧。
次约三别。次三句者一和合及清净等死。巳如前明。
邪正被举死颇得同前亡人衣物以不。答曰不同。如
文说三句者。是此据一往判。属正耶二部其当部分
摄。一同恒法还亦如前。次就家行施法则如何。次正
以未定属。又复文无判与故也。此同祇律无常者。不
得安居。初释之。若准五分。应取一分作亡人物摄。若
现前利物要索分与之。或若身亡亦应计人分。一分
入僧以定属故也。上来以见留衣不与去人。佛判成
故。谓留食亦得。佛言。不应留。难应随施食。第四舍利
弗巳下二文举非时僧得不得。时利反上待还嘱取
言也。第五尔时一比丘巳下明一比丘摄安居衣。此
僧得物非是心念法受。直是兴念摄物属巳本意。施
多以无僧故。我今得巳故云心念。言此是我物也。为
对界外不合受分故。言若受若不受不应得分必无
作法。若法作者。如前待嘱。既不及法。何以得分。若得
嘱取用法。何为更作多解。直是刀刀也。言义应为四
者。谓合初三。客主相对摄夏安居衣食之法。
第三正耶摄法亦是料简。前两施法。文十六句。可分
为四。初六对前非时僧得正耶摄法。次有三句对上
亡人正耶。差别二部摄法。次有一句。请正耶二部就
家摄施。次有六句。对时僧得。此初及后两个六句。送
物至僧施二部法。言初六者。若是一和僧得巳如前
辨。或若正耶僧得如何分摄如文六句。是前三对僧。
次约三别。次三句者一和合及清净等死。巳如前明。
邪正被举死颇得同前亡人衣物以不。答曰不同。如
文说三句者。是此据一往判。属正耶二部其当部分
摄。一同恒法还亦如前。次就家行施法则如何。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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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夏衣意。亦可晓此等。具解并如义说。讲者。对此论
之。
第四八种施法三门解义。第一摄施尽不尽。第二列
名解义。第三施八位二。初门者此之八种摄施不尽。
若就舍财相应心。是无贪。善根性体唯是一。随施具
彰事。乃众多唯明外财不论内施。施境唯僧不通佛
法。且随一方化宜。以境分心略标。八种割巳惠化。名
之为施。故言八施。次第二门。一者比丘僧含有四种。
一时现前。二非时现前。三时僧得罪。时僧得分摄。如
上沙弥摄。在其中二。比丘尼僧亦含四种。及收下二
众。三二部僧亦含四种。后二僧得分为二分。前二数
人义收下三。四四方僧谓常住。四方含有二义。一部
常住。二部常住。若二部常住。若二部常住应分为二
分。五界内僧。见论。界有十五。一戒场施。局施戒场僧
得。馀界不得。二同布萨界施。戒场不得不失。衣界得。
三施不失界。大界僧得。除一聚落内僧不得。馀者可
知。或一部界得。及二部界得。六与羯磨僧要预羯磨
者得。馀人不得。亦有一部二部。七称名字提。名别施。
八与一人落手付与一人。第三施八位二。前六是僧
施。有是僧用。有非僧用。后二别施。是别人用。前六中
第四一施是僧施。是僧用。施主有二种福。一得施僧
功德。二得通。三世僧受用无作。反种馀五僧施。而非
僧用。以有属巳私受用故得福处狭。
第五净法。如上辄著戒说。
之。
第四八种施法三门解义。第一摄施尽不尽。第二列
名解义。第三施八位二。初门者此之八种摄施不尽。
若就舍财相应心。是无贪。善根性体唯是一。随施具
彰事。乃众多唯明外财不论内施。施境唯僧不通佛
法。且随一方化宜。以境分心略标。八种割巳惠化。名
之为施。故言八施。次第二门。一者比丘僧含有四种。
一时现前。二非时现前。三时僧得罪。时僧得分摄。如
上沙弥摄。在其中二。比丘尼僧亦含四种。及收下二
众。三二部僧亦含四种。后二僧得分为二分。前二数
人义收下三。四四方僧谓常住。四方含有二义。一部
常住。二部常住。若二部常住。若二部常住应分为二
分。五界内僧。见论。界有十五。一戒场施。局施戒场僧
得。馀界不得。二同布萨界施。戒场不得不失。衣界得。
三施不失界。大界僧得。除一聚落内僧不得。馀者可
知。或一部界得。及二部界得。六与羯磨僧要预羯磨
者得。馀人不得。亦有一部二部。七称名字提。名别施。
八与一人落手付与一人。第三施八位二。前六是僧
施。有是僧用。有非僧用。后二别施。是别人用。前六中
第四一施是僧施。是僧用。施主有二种福。一得施僧
功德。二得通。三世僧受用无作。反种馀五僧施。而非
僧用。以有属巳私受用故得福处狭。
第五净法。如上辄著戒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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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受取成不成文二。初对比丘。次对白衣。前有二
十四句。初十二句借人衣。初六成取不成取。初三句
不成取。以作所借衣人亲友意故。下三成取。以作能
借衣人亲友意故。次六句。上三不成受。所与人虽命
过。彼非衣主故。下三即成受。能借命过是主故。后十
二。遣衣乞人成不成。初六。前三不成取。次三成取。次
六句。前三不成受。下三成受。二对居士者。比丘虽无
受衣之心。以随施主舍心决定。故佛听受用。
四分律疏卷第八本
四分律疏卷第八末
○药揵度第七
时等四。别皆有疗患之能。咸称为药。隐别就通。故曰
药揵度。五分。乞食依药。依离二犍度。今此合辨。文分
为二。初对上所明制。第二世尊在绳床巳下次明中
下。前中文二。先明乞食。即第二依。俱跋陀罗饭者。见
论。[米*祭]米饭。脩步者谓青豆美吉。吉罗者是竹笋子。第
二波罗捺巳下服腐烂药。即第四依。
就第二开次下中。分文为四。初至众僧亦尔。辨其四
药。第二吐下比丘巳下结净地法置药之地。第三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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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不净地有树巳下护净之方。第四六群畜升斗巳
下杂明应否。初文复二。第一从初至佛言听巳来辨
四药体。第二毕陵伽婆得铫巳下彰营药器具。药中
文五。第一至厨屋总明四药。第二私呵巳下讫如法
治。明三种净肉听食。第三居士旻茶巳下讫随意索
取檀越净法。第四阿牟多罗巳下讫如法治。广离明
八浆。第五世尊至摩罗巳下杂明应否。初文有六。初
至为治明。故尽形药法。娑梨沙婆者。见论言介子陀
婆阇那。谓是烟药。耆罗阇那赤石也。第二尔时舍利
弗巳下明时药法。于中文三。第一作馀食法。于中有
四。一馀藕根。二僧食。三檀越食。四无夷罗母□果。第
二有癫狂病比丘巳下禁断五不净肉。第三耶输伽
巳下搆乳法檀越请法。第三秋月风动巳下讫佛言
听服巳来七日药法。黑石蜜者。甘蔗糖竖䩕。如石故
名石蜜也。伽尼此云蜜。乌婆陀颇尼。谓薄甘蔗糖。一
脩事者。谓三种药粥也。第四时药巳下至作尽形寿
药服。四药相和从强而服。即是略辨非时药法。第五
比丘患创唾涂巳下至角作巳来明其杂法。五分。比
丘为蛇螫死。佛言。汝不知。八种蛇名不慈心。向又不
说咒为八蛇螫。八蛇者。提楼赖吒蛇。怛车蛇。伊罗漫
蛇。舍婆子蛇。阿漫波蛇。毗楼罗阿叉蛇。瞿昙蛇。难陀
蛇也。咒曰。
「 我慈诸龙王
天上及世间
以我此慈心
得灭诸悉毒
我以智慧取
用心煞此毒
下杂明应否。初文复二。第一从初至佛言听巳来辨
四药体。第二毕陵伽婆得铫巳下彰营药器具。药中
文五。第一至厨屋总明四药。第二私呵巳下讫如法
治。明三种净肉听食。第三居士旻茶巳下讫随意索
取檀越净法。第四阿牟多罗巳下讫如法治。广离明
八浆。第五世尊至摩罗巳下杂明应否。初文有六。初
至为治明。故尽形药法。娑梨沙婆者。见论言介子陀
婆阇那。谓是烟药。耆罗阇那赤石也。第二尔时舍利
弗巳下明时药法。于中文三。第一作馀食法。于中有
四。一馀藕根。二僧食。三檀越食。四无夷罗母□果。第
二有癫狂病比丘巳下禁断五不净肉。第三耶输伽
巳下搆乳法檀越请法。第三秋月风动巳下讫佛言
听服巳来七日药法。黑石蜜者。甘蔗糖竖䩕。如石故
名石蜜也。伽尼此云蜜。乌婆陀颇尼。谓薄甘蔗糖。一
脩事者。谓三种药粥也。第四时药巳下至作尽形寿
药服。四药相和从强而服。即是略辨非时药法。第五
比丘患创唾涂巳下至角作巳来明其杂法。五分。比
丘为蛇螫死。佛言。汝不知。八种蛇名不慈心。向又不
说咒为八蛇螫。八蛇者。提楼赖吒蛇。怛车蛇。伊罗漫
蛇。舍婆子蛇。阿漫波蛇。毗楼罗阿叉蛇。瞿昙蛇。难陀
蛇也。咒曰。
「 我慈诸龙王
天上及世间
以我此慈心
得灭诸悉毒
我以智慧取
用心煞此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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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毒无味毒
破灭入地去」
第六世尊患风巳下禁二内内煮内宿。略辨净处。第
四阿牟多罗巳下八浆中。见论云。舍楼伽者。是优钵
罗拘物头华等。根舂取汁。澄清名舍楼浆。婆师者。此
似庵罗果。一切木果得作非浆。第二营药器具。如文
可知。
第二大文结净地置药处所者。其文分四。初至白佛
结净之缘。二佛言下对缘辨开。三有四种净地巳下
明净种差别。四诸比丘念巳下释遣疑情。
第二对缘开中文二。初则总明听蓝内结者。指其处
所。白二羯磨者。示以结法。第二应如是巳下别定上
二。初应唱房等。至经行处曲指规圆以局食别僧故。
次众中巳下正举结法。对第三文。先解其义。四门分
别。第一先定二内处所。第二既知二内。须结净法。第
三结净既竟。护净方轨。第四解结净地之意。防于二
内。然宿即犯宿者煮不犯内煮。
初门者。昔解大界有宿伽蓝中无。以界久居生外讥
故。是以文言不得界内宿界内煮。又不听界内置食
送外。后开结净。故知界有二内。若尔何故上文僧伽
蓝内结作净地。又言。边房静室结作净厨。答此谓界
上僧伽蓝。故又释蓝中有宿大界中无。以蓝有映鄣。
故如祇始时院内作食。厨䊩汁荡。器恶水流出。致外
护嫌。故知蓝中有宿等。又此文言蓝内结净地故。若
尔所以复言不听界内宿等。答此是僧伽蓝界也。今
破灭入地去」
第六世尊患风巳下禁二内内煮内宿。略辨净处。第
四阿牟多罗巳下八浆中。见论云。舍楼伽者。是优钵
罗拘物头华等。根舂取汁。澄清名舍楼浆。婆师者。此
似庵罗果。一切木果得作非浆。第二营药器具。如文
可知。
第二大文结净地置药处所者。其文分四。初至白佛
结净之缘。二佛言下对缘辨开。三有四种净地巳下
明净种差别。四诸比丘念巳下释遣疑情。
第二对缘开中文二。初则总明听蓝内结者。指其处
所。白二羯磨者。示以结法。第二应如是巳下别定上
二。初应唱房等。至经行处曲指规圆以局食别僧故。
次众中巳下正举结法。对第三文。先解其义。四门分
别。第一先定二内处所。第二既知二内。须结净法。第
三结净既竟。护净方轨。第四解结净地之意。防于二
内。然宿即犯宿者煮不犯内煮。
初门者。昔解大界有宿伽蓝中无。以界久居生外讥
故。是以文言不得界内宿界内煮。又不听界内置食
送外。后开结净。故知界有二内。若尔何故上文僧伽
蓝内结作净地。又言。边房静室结作净厨。答此谓界
上僧伽蓝。故又释蓝中有宿大界中无。以蓝有映鄣。
故如祇始时院内作食。厨䊩汁荡。器恶水流出。致外
护嫌。故知蓝中有宿等。又此文言蓝内结净地故。若
尔所以复言不听界内宿等。答此是僧伽蓝界也。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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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立义并非二解。以偏执故。双是两释。以俱有二过
故。所以尔者。界是久居蓝有蔽鄣故。单界单蓝并有
二内。互有尚尔。何况俱者引證可知。除自然露地。一
者僧久居之处。无储聚义。二来又无讥丑。故无二内
言。然者简别于界。言露地者。异于伽蓝。问所以自然
僧界不集成别。所以自然空地无二内耶。答二内解
义。就文居讥过中制故。自然中无论其法。事不约讥
制理。须详导故一切成别也。
第二门既知二内之所以。须结净往防。于中五门分
别。第一结净地意等。第二解净种差别。第三结之方
轨。第四举此四净。对上界蓝。以辨有无。第五辨其宽
狭。
初门。所以须辨此净处者。寔由行者报力优劣。上根
之徒报力资强受持。乞食知足修道。本不假净地。开
于储畜。但次下等辈。报力微劣。不堪乞食。是以随根
开结净处。离于二内资神长道。初缘开病。一听巳后
三品通行。此是圣者诱恤从讥。故有斯法。准其规定
局食鄣僧伽。以羯磨故名为结。既人食有殊。无其宿
煮食。不生罪。称之为净。中二自然体无二内。此之四
种从处彰名。故曰净地。
第二门者净种有四。于中须以三门分别。第一解净
种差别。第二自他周不周。第三定处不定处。初门者。
初四二种作法中净。二三两种自然中净。其自然中。
第二以他处故净。四句料简。一食巳处。他即第二处。
故。所以尔者。界是久居蓝有蔽鄣故。单界单蓝并有
二内。互有尚尔。何况俱者引證可知。除自然露地。一
者僧久居之处。无储聚义。二来又无讥丑。故无二内
言。然者简别于界。言露地者。异于伽蓝。问所以自然
僧界不集成别。所以自然空地无二内耶。答二内解
义。就文居讥过中制故。自然中无论其法。事不约讥
制理。须详导故一切成别也。
第二门既知二内之所以。须结净往防。于中五门分
别。第一结净地意等。第二解净种差别。第三结之方
轨。第四举此四净。对上界蓝。以辨有无。第五辨其宽
狭。
初门。所以须辨此净处者。寔由行者报力优劣。上根
之徒报力资强受持。乞食知足修道。本不假净地。开
于储畜。但次下等辈。报力微劣。不堪乞食。是以随根
开结净处。离于二内资神长道。初缘开病。一听巳后
三品通行。此是圣者诱恤从讥。故有斯法。准其规定
局食鄣僧伽。以羯磨故名为结。既人食有殊。无其宿
煮食。不生罪。称之为净。中二自然体无二内。此之四
种从处彰名。故曰净地。
第二门者净种有四。于中须以三门分别。第一解净
种差别。第二自他周不周。第三定处不定处。初门者。
初四二种作法中净。二三两种自然中净。其自然中。
第二以他处故净。四句料简。一食巳处。他即第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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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食他如寄食等。是文言。作檀越物意受祇律。白衣
寄[麨]饼等与比丘。即名净。作意求者不净。三俱他。此
三是净。四食处俱。巳有净不净。如送食等。是第三院
相不周。无讥过故净。其犹同室宿中室相不成。则无
宿过。此亦如是。所以言净。初四作法。作法何殊。第一
宿不宿别处分净者。要未僧宿处分得成。宿巳不成。
以其别人口法弱故。是以此文。作僧伽蓝时分处。如
是言某处为僧作净地。又祇律支尼耶梵志作处请
佛僧。佛言。先令优婆离为僧。处分受食厨。勿使过初
夜。若过者即名住处不得作净。其羯磨者。随结皆得。
第二能结人差别。谓道俗不同。众有多少僧别有异。
广说可知。第三约所秉法。谓此二净结。解各依本法。
谓处分结者。处分解羯磨。结者羯磨解。第二料简自
他周不周者。第二净周而非自。第三而非周。初一俱
是。第四不定。第三定处不定处者。一对人分别如文。
比丘房等得作净不等者。是二定。其局分净。初四作
法有此彼之别。中二。自然处而不定遍。皆是净。以其
二是他物。三无讥嫌故三定。其方所如祇律。南西二
方置僧食厨。以对北东为下。故佛塔在北东二方。以
对南西为上。故此通四净也。
第三对二作法结之方轨。三门分别。一明结法。二辨
遥。三总别成否。初门者有二。先解诸部及此律结法
同异。第二正辨结法。言诸部者。五分。非但直有结净
羯磨。又须臾结甄净地。羯磨祇母亦然。今约此三文
寄[麨]饼等与比丘。即名净。作意求者不净。三俱他。此
三是净。四食处俱。巳有净不净。如送食等。是第三院
相不周。无讥过故净。其犹同室宿中室相不成。则无
宿过。此亦如是。所以言净。初四作法。作法何殊。第一
宿不宿别处分净者。要未僧宿处分得成。宿巳不成。
以其别人口法弱故。是以此文。作僧伽蓝时分处。如
是言某处为僧作净地。又祇律支尼耶梵志作处请
佛僧。佛言。先令优婆离为僧。处分受食厨。勿使过初
夜。若过者即名住处不得作净。其羯磨者。随结皆得。
第二能结人差别。谓道俗不同。众有多少僧别有异。
广说可知。第三约所秉法。谓此二净结。解各依本法。
谓处分结者。处分解羯磨。结者羯磨解。第二料简自
他周不周者。第二净周而非自。第三而非周。初一俱
是。第四不定。第三定处不定处者。一对人分别如文。
比丘房等得作净不等者。是二定。其局分净。初四作
法有此彼之别。中二。自然处而不定遍。皆是净。以其
二是他物。三无讥嫌故三定。其方所如祇律。南西二
方置僧食厨。以对北东为下。故佛塔在北东二方。以
对南西为上。故此通四净也。
第三对二作法结之方轨。三门分别。一明结法。二辨
遥。三总别成否。初门者有二。先解诸部及此律结法
同异。第二正辨结法。言诸部者。五分。非但直有结净
羯磨。又须臾结甄净地。羯磨祇母亦然。今约此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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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说。先解五分。今听以中房。白二羯磨作安食净处。
一比丘唱言大德僧听。今以某房作安食净处。若僧
时到僧忍。白听如是。羯磨准白成。又云听羯磨。一房
墙内。一房齐屋。溜处房一角。或半房等作净地。此等
谓净地法。又文言有诸比丘欲通结。僧坊内作净地。
白佛。佛言。听应白二羯磨大德僧听。此一住处。共住。
共布萨。共得施。僧今结作净地。除某处。若僧时到僧
忍听白如是。羯磨准白可知。此应是其甄净地法。又
言新作住处。应先指某处作净地。便可安净食置中。
若未羯磨。比丘不得入中。至明出此。言未羯磨者。谓
未作共得施等。除净地羯磨。非谓未作净地羯磨。若
净结竟。亦不得宿何论未也。如此解时。净地与除净
羯磨。各有疆界。类似戒场。又即此文复似。以羯磨甄
处分也。第二次辨。祇律。若欲作新住处者。营事比丘
应绳量度作分齐。尔许作僧净屋。尔许作僧净住处。
应作如是说。尔许作僧净屋受。若不受者至初夜过。
即名不净。准此文说。尔许作僧净屋。即是安食处。尔
许作僧净住处者。即是甄净法。便是处分。亦有相除。
若不须除。所以文言作僧净住处也。此谓净住处者。
若不相除。虽处分净屋。但过初夜。即名不净。故知羯
磨处分并有相甄。次第三母论言。差人先结不净地。
次结众僧房舍。次结大界。次结界也。当问何处作僧
厨僧所可处。结作净厨。次结布萨处。次结不失衣界。
如此六种若欲解。先解不失衣界。乃至后解不净地。
一比丘唱言大德僧听。今以某房作安食净处。若僧
时到僧忍。白听如是。羯磨准白成。又云听羯磨。一房
墙内。一房齐屋。溜处房一角。或半房等作净地。此等
谓净地法。又文言有诸比丘欲通结。僧坊内作净地。
白佛。佛言。听应白二羯磨大德僧听。此一住处。共住。
共布萨。共得施。僧今结作净地。除某处。若僧时到僧
忍听白如是。羯磨准白可知。此应是其甄净地法。又
言新作住处。应先指某处作净地。便可安净食置中。
若未羯磨。比丘不得入中。至明出此。言未羯磨者。谓
未作共得施等。除净地羯磨。非谓未作净地羯磨。若
净结竟。亦不得宿何论未也。如此解时。净地与除净
羯磨。各有疆界。类似戒场。又即此文复似。以羯磨甄
处分也。第二次辨。祇律。若欲作新住处者。营事比丘
应绳量度作分齐。尔许作僧净屋。尔许作僧净住处。
应作如是说。尔许作僧净屋受。若不受者至初夜过。
即名不净。准此文说。尔许作僧净屋。即是安食处。尔
许作僧净住处者。即是甄净法。便是处分。亦有相除。
若不须除。所以文言作僧净住处也。此谓净住处者。
若不相除。虽处分净屋。但过初夜。即名不净。故知羯
磨处分并有相甄。次第三母论言。差人先结不净地。
次结众僧房舍。次结大界。次结界也。当问何处作僧
厨僧所可处。结作净厨。次结布萨处。次结不失衣界。
如此六种若欲解。先解不失衣界。乃至后解不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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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客比丘来旧比丘应语。此是不净地。乃至不失衣
等。准此文说。第四既结净厨。第一复云结不净地者。
此应同五分。共得施等。除净地羯磨。结此以为安僧
之处故。言结不净地。若尔何故。母论(卷二)言。比丘食在
界内。无净厨不得食。若众僧初立寺。齐集先羯磨。作
法厨处。后羯磨僧坊处。若忘不羯磨净厨处者。后若
忆还解大界。后解小界羯磨厨处结界法。先结小界
后结大界。既言解界巳。先结净处方结界。何以前言
结界巳。第四结净。答此言忘不羯磨。结净厨处者应
言忘不羯磨除净厨处(此少除字)。义是应然。如五分除某
处也。谓是除净地法。以有此法宿无宿过。故名净处。
复以安僧处。故名为不净。净不净名所望别。故但是
一法。谓是除净地羯磨。本非安食净地。如此解时除
净地法。在结界。前结结净厨。结界后结。以六重中乃
至第三结界后故。亦顺四分不得界内宿煮也。听结
净地。四分法中但结净厨。无甄净法。不须准馀三文。
若尔得免宿煮过不。答言虽同僧界。以有净厨摄食
以鄣僧。故亦无宿煮。第二结法者。若据此律无甄净
故。随结多少及先后俱得。如馀三文。须作甄净者。若
处分净。初作住处。僧未径宿。先作除净后方结净厨。
后更不得。随时数结。其羯磨净者。后或更结。应先解
除净。随所作净。更结除净。然后结净厨。准于母论。似
当如是。问先除一处今后除者。先巳僧宿如何得成。
答以前时除有法处宿犹得。更立净厨不同。本来未
等。准此文说。第四既结净厨。第一复云结不净地者。
此应同五分。共得施等。除净地羯磨。结此以为安僧
之处故。言结不净地。若尔何故。母论(卷二)言。比丘食在
界内。无净厨不得食。若众僧初立寺。齐集先羯磨。作
法厨处。后羯磨僧坊处。若忘不羯磨净厨处者。后若
忆还解大界。后解小界羯磨厨处结界法。先结小界
后结大界。既言解界巳。先结净处方结界。何以前言
结界巳。第四结净。答此言忘不羯磨。结净厨处者应
言忘不羯磨除净厨处(此少除字)。义是应然。如五分除某
处也。谓是除净地法。以有此法宿无宿过。故名净处。
复以安僧处。故名为不净。净不净名所望别。故但是
一法。谓是除净地羯磨。本非安食净地。如此解时除
净地法。在结界。前结结净厨。结界后结。以六重中乃
至第三结界后故。亦顺四分不得界内宿煮也。听结
净地。四分法中但结净厨。无甄净法。不须准馀三文。
若尔得免宿煮过不。答言虽同僧界。以有净厨摄食
以鄣僧。故亦无宿煮。第二结法者。若据此律无甄净
故。随结多少及先后俱得。如馀三文。须作甄净者。若
处分净。初作住处。僧未径宿。先作除净后方结净厨。
后更不得。随时数结。其羯磨净者。后或更结。应先解
除净。随所作净。更结除净。然后结净厨。准于母论。似
当如是。问先除一处今后除者。先巳僧宿如何得成。
答以前时除有法处宿犹得。更立净厨不同。本来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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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除净也。处分及结法如文可知。第二遥不遥者。但
得遥结。表人食有别。故不同衣界制令同处故。在内
结故结。文言。结某处作净地。第三多少总别者。脱多
净地得合秉一法。结多净不。答一一而结。以其各处
别。故不同忏罪。罪业虽多对一行者。故总牒而悔及
持欲使命。故随能多少义不类此。
第四门者。问界蓝二所。俱有二内。今以净防为通。以
不令解。若是净单蓝。唯有第三不周故净。其第二他
物不似蓝上故净。初四作法故净。明知。不是由蓝故
有。故局。第三若当单界唯有。第四此谓全无院相。尚
有宿过。岂有不周净也。初二不假界成故。使单界专
有。第四若通辨者。或界有蓝相者。具三除。第三所以
如前辨。若蓝无界者。有三除第四。谓初二净地通两
处故也。
第五门者。先对馀部。祇有处分。十律但第二。故彼因
利昌作供。非时云起。阿难白佛。佛开房内结净。外道
谤言秃居士。亦有库厨与俗无别。佛即令僧坊外作
食烟起。多人索食。使僧食少白佛。佛言。从今不听作
净地羯磨。作者吉罗。又瓶沙王死。佛言。世王代处不
名内宿。故知伹有第二。五分。初与第四分明似有。第
二他净。如于织师屋听置食。岂非他净。如是通论有
三净也。此律四净所以须有结法净者。识知来世笃
信难得。形命须存。资身长道。故宜结之。第二当就四
净。以辨宽狭。初四局限。有彼此之别故。狭中二。自然
得遥结。表人食有别。故不同衣界制令同处故。在内
结故结。文言。结某处作净地。第三多少总别者。脱多
净地得合秉一法。结多净不。答一一而结。以其各处
别。故不同忏罪。罪业虽多对一行者。故总牒而悔及
持欲使命。故随能多少义不类此。
第四门者。问界蓝二所。俱有二内。今以净防为通。以
不令解。若是净单蓝。唯有第三不周故净。其第二他
物不似蓝上故净。初四作法故净。明知。不是由蓝故
有。故局。第三若当单界唯有。第四此谓全无院相。尚
有宿过。岂有不周净也。初二不假界成故。使单界专
有。第四若通辨者。或界有蓝相者。具三除。第三所以
如前辨。若蓝无界者。有三除第四。谓初二净地通两
处故也。
第五门者。先对馀部。祇有处分。十律但第二。故彼因
利昌作供。非时云起。阿难白佛。佛开房内结净。外道
谤言秃居士。亦有库厨与俗无别。佛即令僧坊外作
食烟起。多人索食。使僧食少白佛。佛言。从今不听作
净地羯磨。作者吉罗。又瓶沙王死。佛言。世王代处不
名内宿。故知伹有第二。五分。初与第四分明似有。第
二他净。如于织师屋听置食。岂非他净。如是通论有
三净也。此律四净所以须有结法净者。识知来世笃
信难得。形命须存。资身长道。故宜结之。第二当就四
净。以辨宽狭。初四局限。有彼此之别故。狭中二。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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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分限成。但不得恶触。自煮遍。无二内。明知是宽。问
依界结净不可界故。狭者依界以结摄衣。亦应不可
僧界。答衣界摄衣属人。开急就缓。与大界相顺。是以
相可。文称同一住处故。净地摄食鄣僧。界伹摄僧。理
则相违。为斯大小。是以文中不称同一住处故。即是
以食望僧。是摄是鄣。以僧望食非摄非障。又祇。优婆
问。净地得一䨱别隔不。佛言。得如是通隔别䨱。通䨱
通隔。别䨱别隔等。佛皆言得。或一边二边三边一切
尽得。五分。一房半房齐衣溜处。佛言得。明知不可大
界。故所以狭。此言狭者。事有简异。食与人别。终不得
净地中。径于明相有人别。祇律子注亦得住。言此谓
得净地宿者。大成迷乱。不达道理。彼文意言亦得住
者。谓未处分前不得先住。若处分尔许住僧净屋。尔
许作僧净住处竟时。于净地外僧净住处中得住。故
言亦得住。非谓净地中住下之二门。随文以说。次文
释第三净地。亦如是者。谓举墙堑同前院相不周故
也。第四除疑。并对羯磨净说。除去比丘者。非谓去人
方听作净。此是对前领解。除比丘。我以知竟。更问馀
人房得不故耳。不知何处是净。佛言。解巳得不更结
等者。谓羯磨法解巳。更结随结尽得故。文中治故伽
蓝。佛言得不论远近。若也处分即有时节。如祇聚落
停癈二年得处分。限内不得。五分十二年。空听比丘
随意受作净屋。未满不得。应羯磨结。
第三护净方法。文六。第一至佛言净护内宿有无。第
依界结净不可界故。狭者依界以结摄衣。亦应不可
僧界。答衣界摄衣属人。开急就缓。与大界相顺。是以
相可。文称同一住处故。净地摄食鄣僧。界伹摄僧。理
则相违。为斯大小。是以文中不称同一住处故。即是
以食望僧。是摄是鄣。以僧望食非摄非障。又祇。优婆
问。净地得一䨱别隔不。佛言。得如是通隔别䨱。通䨱
通隔。别䨱别隔等。佛皆言得。或一边二边三边一切
尽得。五分。一房半房齐衣溜处。佛言得。明知不可大
界。故所以狭。此言狭者。事有简异。食与人别。终不得
净地中。径于明相有人别。祇律子注亦得住。言此谓
得净地宿者。大成迷乱。不达道理。彼文意言亦得住
者。谓未处分前不得先住。若处分尔许住僧净屋。尔
许作僧净住处竟时。于净地外僧净住处中得住。故
言亦得住。非谓净地中住下之二门。随文以说。次文
释第三净地。亦如是者。谓举墙堑同前院相不周故
也。第四除疑。并对羯磨净说。除去比丘者。非谓去人
方听作净。此是对前领解。除比丘。我以知竟。更问馀
人房得不故耳。不知何处是净。佛言。解巳得不更结
等者。谓羯磨法解巳。更结随结尽得故。文中治故伽
蓝。佛言得不论远近。若也处分即有时节。如祇聚落
停癈二年得处分。限内不得。五分十二年。空听比丘
随意受作净屋。未满不得。应羯磨结。
第三护净方法。文六。第一至佛言净护内宿有无。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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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群比丘不净果巳下五生种制令作净。第三时
诸比丘自种菜巳下至馀不犯恶触有无。第四时诸
比丘作是念巳下至洗手受食。明内宿内煮。第五波
罗奈巳下至如法治举其八事。俭开丰禁。第六食厨
坏巳下至亦如是明无内宿。科文既尔。先解其义。既
结净竟。转易不净等物。言说如常。五分无人行食听
比丘行。有诸木器食犯腻不净。以瓦石楷不应尔。应
以佛灰洗。祇律。不受食戒中。若铜器者。当净洗用。若
是木器。腻入当弃。若腻不入。得削用。于中解义三门
分别一列。罪释名二辨体相三明通塞。
初门者。若据净地。但防二内。为彰净不净处。得造多
过。又以罪名位等故。且举四。一内宿。二内煮。三恶触。
四自煮。比丘与食同处径夜。名曰内宿。故伽论言。不
结净地。食在界内宿名内宿也。在蓝及界内煮食。名
为内煮。若如伽论界内不结净熟食。名曰内熟。出家
人等不合劳作自为故触。触不听食。此谓由触得恶。
故曰恶触。又即不受而捉。称为恶触。所谓具戒躬自
变生。名为自煮。祇律。病无净人。净人煮。听自煮。令净
人知著米。著巳比丘不复得燃火。净人煮沸巳净人
欲去。得受巳自煮熟。慎勿令不受物落中。如是肉令
脸菜令萎。若乞食冷得自煖无罪。
第二辨体者。不辨煮触宿等。身作业体。及以食体。以
其假论定得身业及食体者。于护戒无用故。今直约
人处。四药生熟等。彰成过缘分齐之状。故言辨体。内
诸比丘自种菜巳下至馀不犯恶触有无。第四时诸
比丘作是念巳下至洗手受食。明内宿内煮。第五波
罗奈巳下至如法治举其八事。俭开丰禁。第六食厨
坏巳下至亦如是明无内宿。科文既尔。先解其义。既
结净竟。转易不净等物。言说如常。五分无人行食听
比丘行。有诸木器食犯腻不净。以瓦石楷不应尔。应
以佛灰洗。祇律。不受食戒中。若铜器者。当净洗用。若
是木器。腻入当弃。若腻不入。得削用。于中解义三门
分别一列。罪释名二辨体相三明通塞。
初门者。若据净地。但防二内。为彰净不净处。得造多
过。又以罪名位等故。且举四。一内宿。二内煮。三恶触。
四自煮。比丘与食同处径夜。名曰内宿。故伽论言。不
结净地。食在界内宿名内宿也。在蓝及界内煮食。名
为内煮。若如伽论界内不结净熟食。名曰内熟。出家
人等不合劳作自为故触。触不听食。此谓由触得恶。
故曰恶触。又即不受而捉。称为恶触。所谓具戒躬自
变生。名为自煮。祇律。病无净人。净人煮。听自煮。令净
人知著米。著巳比丘不复得燃火。净人煮沸巳净人
欲去。得受巳自煮熟。慎勿令不受物落中。如是肉令
脸菜令萎。若乞食冷得自煖无罪。
第二辨体者。不辨煮触宿等。身作业体。及以食体。以
其假论定得身业及食体者。于护戒无用故。今直约
人处。四药生熟等。彰成过缘分齐之状。故言辨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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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体者。长足有宿类触故尔。若护宿过。如果菜五谷
等。须知合结不结。时节可知。馀生熟食具等俱有宿
过。除长未足。运运变改者。如此类等无宿过也。内煮
者。无问生熟长足未足。但在伽蓝大界无净处煮。悉
成内煮。故文言重煮粥。不听界内煮。依祇律。净果四
句。一果在不净成不得食。二净者在不净成净得食。
二俱不不净不得食。四俱净净得食。是中初三两句。
是内煮故。次恶触者。义可为二。一者定体。二料简成
不成。体者位二。不受而捉。及以失受。若细分别有三。
谓不受但一。失受有二。手口不同。口受时中失。手局
非时分。故有此二。次料简成否者。义为二门。第一对
不受而捉。辨其成否。一恶心触。二持戒误触。三懈怠
触。前二非触。第三是触。是以十律有二种不坏净。一
无著人破戒人促。二持戒人误捉。俱净应食。非前二
人即是。第三是触。此律准文。义亦应尔。恶人虽触。为
遮恼乱善比丘故。望他非触故。文言触者是不净。不
触者净。好人误触无情过故。是以下文忘不受食。便
持后忆。佛言。若见净人应置地更受。第三成触者。以
非恶心不同初人。复非谨护。有其情过。又异第二故。
成触缘因作四句分别。一恶而非触。谓故触望他不
成者是。二触而非恶。谓持戒误触。又如净人强多著
食悬置等类。三俱是。谓恶心自望。及懈怠者是。四俱
非。情净食是。第二对上二解染不染义。即是对事分
别。谓二具戒湿腻物等。不得入净厨处用。与净物交
等。须知合结不结。时节可知。馀生熟食具等俱有宿
过。除长未足。运运变改者。如此类等无宿过也。内煮
者。无问生熟长足未足。但在伽蓝大界无净处煮。悉
成内煮。故文言重煮粥。不听界内煮。依祇律。净果四
句。一果在不净成不得食。二净者在不净成净得食。
二俱不不净不得食。四俱净净得食。是中初三两句。
是内煮故。次恶触者。义可为二。一者定体。二料简成
不成。体者位二。不受而捉。及以失受。若细分别有三。
谓不受但一。失受有二。手口不同。口受时中失。手局
非时分。故有此二。次料简成否者。义为二门。第一对
不受而捉。辨其成否。一恶心触。二持戒误触。三懈怠
触。前二非触。第三是触。是以十律有二种不坏净。一
无著人破戒人促。二持戒人误捉。俱净应食。非前二
人即是。第三是触。此律准文。义亦应尔。恶人虽触。为
遮恼乱善比丘故。望他非触故。文言触者是不净。不
触者净。好人误触无情过故。是以下文忘不受食。便
持后忆。佛言。若见净人应置地更受。第三成触者。以
非恶心不同初人。复非谨护。有其情过。又异第二故。
成触缘因作四句分别。一恶而非触。谓故触望他不
成者是。二触而非恶。谓持戒误触。又如净人强多著
食悬置等类。三俱是。谓恶心自望。及懈怠者是。四俱
非。情净食是。第二对上二解染不染义。即是对事分
别。谓二具戒湿腻物等。不得入净厨处用。与净物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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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广说可知。又对户钩锁[金*盎]器非器等。广说如常。次
自煮。如自作教他。但具戒人煮。变生作熟。咸成自
煮。
第三通塞。通塞有四。谓药时人处等。第一药者有二。
一对四药以辨。唯时药。始终具有四过。以资用中强
一切常须故。馀三但令为病受者随三分齐。俱无四
过。故文言七日。过七日非时。过非时方犯。限内无𠎝
故也。第二生熟分别。自煮。局生生相生生。熟生俱成
自煮。馀三通熟。所以尔者。变生作熟。纷杀妨脩。故使
局生犯于自煮。人食须分别。界非煮食之所。是以内
宿煮。不简生熟。俱犯宿煮。计触造作。应同自煮。但圣
不开触。故亦通两。以其生熟咸须受故。是中内煮义
通一切。其宿触二。不通生长未足自煮。一罪局生生
尽不通于熟。第三时分别者。若望食而生过。通时非
时俱成四罪。今据成过缘时。其义即异。位可为三。第
一二煮说通。以其但非净处身业自为。即便成彼两
种过。缘不别时非时也。第二宿局时中以明相约故。
第三触义不定。若不受捉触。类同二煮通时非时。若
任运手口口同于宿。唯在时中成手局非时故。且总
判宿触塞也。多论。直尔宿捉即犯吉罗。未待服犯。第
三人分别。人谓具不具也。宿自局具。具中说通故残
宿戒。明相出时。一切释子悉不清净。他比丘煮亦成
自煮。伹是同类。并不合煮。望应煮之人。齐是自煮故
尔。触内通两。内煮约处。谁简人之具否。触义不定。不
自煮。如自作教他。但具戒人煮。变生作熟。咸成自
煮。
第三通塞。通塞有四。谓药时人处等。第一药者有二。
一对四药以辨。唯时药。始终具有四过。以资用中强
一切常须故。馀三但令为病受者随三分齐。俱无四
过。故文言七日。过七日非时。过非时方犯。限内无𠎝
故也。第二生熟分别。自煮。局生生相生生。熟生俱成
自煮。馀三通熟。所以尔者。变生作熟。纷杀妨脩。故使
局生犯于自煮。人食须分别。界非煮食之所。是以内
宿煮。不简生熟。俱犯宿煮。计触造作。应同自煮。但圣
不开触。故亦通两。以其生熟咸须受故。是中内煮义
通一切。其宿触二。不通生长未足自煮。一罪局生生
尽不通于熟。第三时分别者。若望食而生过。通时非
时俱成四罪。今据成过缘时。其义即异。位可为三。第
一二煮说通。以其但非净处身业自为。即便成彼两
种过。缘不别时非时也。第二宿局时中以明相约故。
第三触义不定。若不受捉触。类同二煮通时非时。若
任运手口口同于宿。唯在时中成手局非时故。且总
判宿触塞也。多论。直尔宿捉即犯吉罗。未待服犯。第
三人分别。人谓具不具也。宿自局具。具中说通故残
宿戒。明相出时。一切释子悉不清净。他比丘煮亦成
自煮。伹是同类。并不合煮。望应煮之人。齐是自煮故
尔。触内通两。内煮约处。谁简人之具否。触义不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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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捉触局。具非小相染解者。义通大小。故总判之。言
解内是通。第四处分别者。于中有二。一净不净相望。
复分为二。第一真以两处相对。二内局不净以非宿
煮处。故解自通净不净。造作中生故尔。第二以人对
药。就处以论。若人药俱不净。具成四过。若人药俱在。
二作净中有三。无内煮言有内宿。可为四句。一俱在
不净。二俱在净。三人在净药在不净。此三成宿。四药
在净人在不净。此净。所以第三亦成宿者。以净不净
俱界净地不摄。入食在不净不为净摄。故亦成宿。若
辨净地有宿无内煮。至文中释。第二却就四净以辨。
若论自义通四净。皆成二过。以造作中生故。不为净
防。若言二内四净俱无。以其无防二内。所以名净。说
之为塞。然宿不定可知也。此三门义讲者随文。一一
罪中各以三门分别。亦得无妨。
次释文。内宿有无。文有三对。初三更互相荫。次二更
互相堕。次二更互相入。言相荫者。从根以判。言相随
者。长未足果。在不净地。运运变改。故无内宿得入净
厨。祇有比丘不净地使人知菜竟。问佛得入净厨不。
佛言。若未径初夜得入净厨。故知未足非宿。问若生
足犯宿者。何故文言不净地树果堕净地。佛言。无人
解自堕者净。答此人常不作与熟果同宿取食之意。
以无情过故。使自堕者净。以其义同。从他新得。故不
犯内。若作意欲食同宿。熟果虽自堕鸟解。非净不应
食。故文言若不作意欲堕。而风雨吹打鸟解堕者净。
解内是通。第四处分别者。于中有二。一净不净相望。
复分为二。第一真以两处相对。二内局不净以非宿
煮处。故解自通净不净。造作中生故尔。第二以人对
药。就处以论。若人药俱不净。具成四过。若人药俱在。
二作净中有三。无内煮言有内宿。可为四句。一俱在
不净。二俱在净。三人在净药在不净。此三成宿。四药
在净人在不净。此净。所以第三亦成宿者。以净不净
俱界净地不摄。入食在不净不为净摄。故亦成宿。若
辨净地有宿无内煮。至文中释。第二却就四净以辨。
若论自义通四净。皆成二过。以造作中生故。不为净
防。若言二内四净俱无。以其无防二内。所以名净。说
之为塞。然宿不定可知也。此三门义讲者随文。一一
罪中各以三门分别。亦得无妨。
次释文。内宿有无。文有三对。初三更互相荫。次二更
互相堕。次二更互相入。言相荫者。从根以判。言相随
者。长未足果。在不净地。运运变改。故无内宿得入净
厨。祇有比丘不净地使人知菜竟。问佛得入净厨不。
佛言。若未径初夜得入净厨。故知未足非宿。问若生
足犯宿者。何故文言不净地树果堕净地。佛言。无人
解自堕者净。答此人常不作与熟果同宿取食之意。
以无情过故。使自堕者净。以其义同。从他新得。故不
犯内。若作意欲食同宿。熟果虽自堕鸟解。非净不应
食。故文言若不作意欲堕。而风雨吹打鸟解堕者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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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句从根判净。生熟俱净。此二句佛俱言净。若反前
说俱成不净。言相入者。各随根处是净不净。初句据
熟。故是不净。次句熟生。故是净。若反前说前生后熟。
前净后不净。此即二句各含净不净义。文中且举一
边。
第二净五生种净法二五如文。净果四句如上说。五
分。若食果应作沙门五种净。谓火刀鸟净伤净未成
种。若食根五种净。剥净截净破净洗净火净。若食茎
三净。刀火洗等。又应总净。但净一即得。
第三恶触有无。于中文八。一有二文。变故无解。二小
沙弥巳下三句。扶佐净人意。故无解。五分。无净人听
御饮食船。十律亦尔。倾倒得佐正。第三苏油瓶巳下
虽有所解为护僧故。五分。应用新物。䨱令手近。第
四六群敢不净巳下遇缘非解水洗连根菜。净巳水
洗。意谓水灭火净。佛言不失。故云此洗即是净。第五
先有嫌巳下两句故而非解。解者是不净。五分一婆
罗门。以僧不净米一把投车中。白佛。佛言。若可别除
去。若不可别趣去一把。又水漂鹿獐等死肉。无净人。
比丘自入水取。白佛。佛言至岸令净人截去比丘手
捉处。得食无犯。第六净人强多巳下为受而捉食难
得故。所以非解。第七时诸居士巳下他物非解。五分。
一婆罗门持[麨]寄比丘。比丘持着非净地。经宿明日
来取。分与比丘。比丘以巳著不净地。不敢受食。佛言
本是白衣[麨]。听受食无犯。第八病比丘须粥巳下受
说俱成不净。言相入者。各随根处是净不净。初句据
熟。故是不净。次句熟生。故是净。若反前说前生后熟。
前净后不净。此即二句各含净不净义。文中且举一
边。
第二净五生种净法二五如文。净果四句如上说。五
分。若食果应作沙门五种净。谓火刀鸟净伤净未成
种。若食根五种净。剥净截净破净洗净火净。若食茎
三净。刀火洗等。又应总净。但净一即得。
第三恶触有无。于中文八。一有二文。变故无解。二小
沙弥巳下三句。扶佐净人意。故无解。五分。无净人听
御饮食船。十律亦尔。倾倒得佐正。第三苏油瓶巳下
虽有所解为护僧故。五分。应用新物。䨱令手近。第
四六群敢不净巳下遇缘非解水洗连根菜。净巳水
洗。意谓水灭火净。佛言不失。故云此洗即是净。第五
先有嫌巳下两句故而非解。解者是不净。五分一婆
罗门。以僧不净米一把投车中。白佛。佛言。若可别除
去。若不可别趣去一把。又水漂鹿獐等死肉。无净人。
比丘自入水取。白佛。佛言至岸令净人截去比丘手
捉处。得食无犯。第六净人强多巳下为受而捉食难
得故。所以非解。第七时诸居士巳下他物非解。五分。
一婆罗门持[麨]寄比丘。比丘持着非净地。经宿明日
来取。分与比丘。比丘以巳著不净地。不敢受食。佛言
本是白衣[麨]。听受食无犯。第八病比丘须粥巳下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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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非解。
第四文重煮粥。不得界内煮。听自煮煮。生犯自煮。就
故不犯。既听自煮。应在净地中煮。问结净本防二内。
所以入宿即犯。宿煮便不犯。释有多种。今一解言。净
人难信。若不开者。检守无以济命。是以开看不犯内
煮。应避明相。慢故犯宿。又释煮随处故。所以不犯。宿
本随人。不问净地。但人食同处。即名共宿。是以文言
共食宿故。煮本随处。不问比丘有无。但不净处。即是
其煮。净处非煮。此谓不净处无比丘宿过也。问所以
宿偏随人成宿缘者何。解言。比丘难信。恐有讥嫌。不
对造作无證明故。所以成宿。煮随处故。对有营作有
證离讥。所以净地煮及看煮不成煮缘。即解第四门
义。次错受油等三句者。不成受故。所以有解。次忘不
受食无触情过故。此之二句重料简解。
第五八事。事八种五。谓二内。自煮。不受。四馀食法。义
兼恶触等。是名则有二。其唯提吉。所以开者。二内对
外。外为持去失食。自煮不受四种。馀法并是对他损
食故尔。所以不开残宿者。内宿先净直宿故开。残先
不净食咽咽犯。故使不开。酒亦非法故亦不开。又可
八事对外失食故开。残本对不残。不残者是清净食。
清净食名者。不是恐他持去。云何须弃净啖残。故非
开限。既听自煮。明有坏生。恐滥外坏。所以不说。但为
内食煮。并自煮中摄。
第六彰无内宿。文有四句。一木柱交入。佛言非内。五
第四文重煮粥。不得界内煮。听自煮煮。生犯自煮。就
故不犯。既听自煮。应在净地中煮。问结净本防二内。
所以入宿即犯。宿煮便不犯。释有多种。今一解言。净
人难信。若不开者。检守无以济命。是以开看不犯内
煮。应避明相。慢故犯宿。又释煮随处故。所以不犯。宿
本随人。不问净地。但人食同处。即名共宿。是以文言
共食宿故。煮本随处。不问比丘有无。但不净处。即是
其煮。净处非煮。此谓不净处无比丘宿过也。问所以
宿偏随人成宿缘者何。解言。比丘难信。恐有讥嫌。不
对造作无證明故。所以成宿。煮随处故。对有营作有
證离讥。所以净地煮及看煮不成煮缘。即解第四门
义。次错受油等三句者。不成受故。所以有解。次忘不
受食无触情过故。此之二句重料简解。
第五八事。事八种五。谓二内。自煮。不受。四馀食法。义
兼恶触等。是名则有二。其唯提吉。所以开者。二内对
外。外为持去失食。自煮不受四种。馀法并是对他损
食故尔。所以不开残宿者。内宿先净直宿故开。残先
不净食咽咽犯。故使不开。酒亦非法故亦不开。又可
八事对外失食故开。残本对不残。不残者是清净食。
清净食名者。不是恐他持去。云何须弃净啖残。故非
开限。既听自煮。明有坏生。恐滥外坏。所以不说。但为
内食煮。并自煮中摄。
第六彰无内宿。文有四句。一木柱交入。佛言非内。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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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净地取立。不净地起屋。佛言不净。不净地取立净
地起屋。谓为不净。佛言净。第二次有夜移食等三句
无心非宿。堕净不净间者。似有甄净地法。三次有嫌
两句。移食解净遮恶护善故。第四客从外来行求出
界。亦非情过。俱开成净。故言欲远行亦如是。
第四杂辨应否可知。五分。告诸比丘。虽是我所制。而
于馀方不以为清净者。比丘不应用。虽非我所制。而
于馀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
●迦絺那衣犍度第八
迦絺那衣者西音此名赏善罚恶衣。赏谓前安居人
得五利为赏。罚谓后安居人不获五利称罚。又名坚
实衣。多有施衣简牢胜者称成此衣。故曰坚实衣。亦
名功德衣。若受此衣能生五利功德。从功能彰名。故
名功德衣。广明受舍之方。称为揵度。就中文三。第一
至得作五事为五利故受衣之缘。第二从僧应如是
巳下至应如法受受衣方轨。第三彼六群巳下舍之
仪式。缘文复三。初至疲极僧伽梨重辨其受缘。文二。
第一拘萨罗国比丘。二寒雪国比丘。第二时世尊巳
下明安居竟。四事应作。为明受衣同是夏后。乘列馀
三。第三有五事巳下彰此衣功能必获五利。第二四
事中。初一通十四十五十六三日俱得。馀之三事局
十六日。第三文二。初为五故受。次受功德衣巳巳下
受巳得作五事。
第二受衣文二。先明衣财体色。第二若住处巳下正
地起屋。谓为不净。佛言净。第二次有夜移食等三句
无心非宿。堕净不净间者。似有甄净地法。三次有嫌
两句。移食解净遮恶护善故。第四客从外来行求出
界。亦非情过。俱开成净。故言欲远行亦如是。
第四杂辨应否可知。五分。告诸比丘。虽是我所制。而
于馀方不以为清净者。比丘不应用。虽非我所制。而
于馀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
●迦絺那衣犍度第八
迦絺那衣者西音此名赏善罚恶衣。赏谓前安居人
得五利为赏。罚谓后安居人不获五利称罚。又名坚
实衣。多有施衣简牢胜者称成此衣。故曰坚实衣。亦
名功德衣。若受此衣能生五利功德。从功能彰名。故
名功德衣。广明受舍之方。称为揵度。就中文三。第一
至得作五事为五利故受衣之缘。第二从僧应如是
巳下至应如法受受衣方轨。第三彼六群巳下舍之
仪式。缘文复三。初至疲极僧伽梨重辨其受缘。文二。
第一拘萨罗国比丘。二寒雪国比丘。第二时世尊巳
下明安居竟。四事应作。为明受衣同是夏后。乘列馀
三。第三有五事巳下彰此衣功能必获五利。第二四
事中。初一通十四十五十六三日俱得。馀之三事局
十六日。第三文二。初为五故受。次受功德衣巳巳下
受巳得作五事。
第二受衣文二。先明衣财体色。第二若住处巳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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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衣法。前文故二。初衣体如非。二六群巳下衣色如
非。衣体文三。第一至受衣竟衣财体如。第二云何不
成受巳下至不成受衣财体不如。故不成受。第三云
何巳下举前体如应法。合受欲解。初文先释其义。五
门料简。一时分别。二处分别。三人分别。四衣分别。五
法分别。时者有两。一受衣时。二得利时。初时者。此律
专局十六。以十五日劳未满故。是以言安居竟应受。
若十七日者。无五月故。是以下文。听冬四月满应舍。
设若向后取日足满五月者。侵他春分日故。其伽见
二论。后安居人不得受衣。故知受时亦同此律。若馀
三律。并通一月受衣一月舍衣故。十律。若月一日得
衣即日受。若二日若三日乃至八月十五日得亦如
是。五分。受衣有三十日。舍衣亦三十日。若七月十六日
受至十一月十五日舍。若十七日乃至八月十五日
受至十一月十六日舍。乃至十二月十四日舍。若后安
居八月十六日受至十二月十五日舍。第二得利时。
若依四分伽见二论。位定五月。然得利时随八舍长
短不定。如馀三律位定四月。以前后人俱听受衣。故
得利之时亦随舍长短。第二处者。唯在作法。是大非
小。又局此界。若异界人不得此处受衣也。见论。馀僧
得成足数不得受利。第三人分别有三。一受衣人。二
持衣人。三僧别人。受衣人者。第一五众分别。上二非
下三非。具足脩道人劳不重故。又无僧伽梨可为故。
见论。四比丘一沙弥安居欲竟。为沙弥受戒得足成
非。衣体文三。第一至受衣竟衣财体如。第二云何不
成受巳下至不成受衣财体不如。故不成受。第三云
何巳下举前体如应法。合受欲解。初文先释其义。五
门料简。一时分别。二处分别。三人分别。四衣分别。五
法分别。时者有两。一受衣时。二得利时。初时者。此律
专局十六。以十五日劳未满故。是以言安居竟应受。
若十七日者。无五月故。是以下文。听冬四月满应舍。
设若向后取日足满五月者。侵他春分日故。其伽见
二论。后安居人不得受衣。故知受时亦同此律。若馀
三律。并通一月受衣一月舍衣故。十律。若月一日得
衣即日受。若二日若三日乃至八月十五日得亦如
是。五分。受衣有三十日。舍衣亦三十日。若七月十六日
受至十一月十五日舍。若十七日乃至八月十五日
受至十一月十六日舍。乃至十二月十四日舍。若后安
居八月十六日受至十二月十五日舍。第二得利时。
若依四分伽见二论。位定五月。然得利时随八舍长
短不定。如馀三律位定四月。以前后人俱听受衣。故
得利之时亦随舍长短。第二处者。唯在作法。是大非
小。又局此界。若异界人不得此处受衣也。见论。馀僧
得成足数不得受利。第三人分别有三。一受衣人。二
持衣人。三僧别人。受衣人者。第一五众分别。上二非
下三非。具足脩道人劳不重故。又无僧伽梨可为故。
见论。四比丘一沙弥安居欲竟。为沙弥受戒得足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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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受功德衣。新受戒人亦成受衣。一比丘四沙弥
如是。明知沙弥无受衣法。第二上二具中安不安。不
安不得受。以非安居竟故。见论。后安居破安。尚不成
受故。第三安居中前后。第四前中破不成。第五成中
有僧伽梨衣。又在界内。在僧前者。方成受衣人。十律
行别住人不得受。不论馀羯磨人。又颇有僧受衣僧
中不得者不。佛言有。谓馀处安居者是。二持衣人者。
亦取同处安居如法。少游行人。十律具五德。谓不爱
等。知受不受者。差持衣。此虽无文义亦应然。第三僧
别者。是僧非别四人僧摄。然须五人。见论。问几人得
受衣。下至五人。前安居人得受故。其决妨义等如四
僧中说。祇律。若大众一万二万和合难者。众多人亦
得别受功德衣。一切如大众。但称众多为异。若一人
得独受。第四衣分别者有五。一求法得分别如文。第
二上下分别。谓三衣。非馀祇支等。文言十隔故。十律。
若异于比丘等五众衣。不名受。又言不割截僧伽梨
下二衣等亦不成受。反此成受。伽论。减量衣不成受
德衣。第三多少分。极至三衣。见论。若人持三衣来与
僧。持作德衣。作是言。若持德衣者。三衣悉属随施主
语。悉与持衣人。馀僧不得。若多有人送衣应受一衣。
馀应分。若与衣坏者。衣坏者多。与夏大者。第四成之
巳未分别。未成须作。此律但言羯磨差人作。无差羯
磨文。五分即出白二差一二三乃至众多。祇亦白二
拜一二三人能断理者作。十律真言终四比丘能作
如是。明知沙弥无受衣法。第二上二具中安不安。不
安不得受。以非安居竟故。见论。后安居破安。尚不成
受故。第三安居中前后。第四前中破不成。第五成中
有僧伽梨衣。又在界内。在僧前者。方成受衣人。十律
行别住人不得受。不论馀羯磨人。又颇有僧受衣僧
中不得者不。佛言有。谓馀处安居者是。二持衣人者。
亦取同处安居如法。少游行人。十律具五德。谓不爱
等。知受不受者。差持衣。此虽无文义亦应然。第三僧
别者。是僧非别四人僧摄。然须五人。见论。问几人得
受衣。下至五人。前安居人得受故。其决妨义等如四
僧中说。祇律。若大众一万二万和合难者。众多人亦
得别受功德衣。一切如大众。但称众多为异。若一人
得独受。第四衣分别者有五。一求法得分别如文。第
二上下分别。谓三衣。非馀祇支等。文言十隔故。十律。
若异于比丘等五众衣。不名受。又言不割截僧伽梨
下二衣等亦不成受。反此成受。伽论。减量衣不成受
德衣。第三多少分。极至三衣。见论。若人持三衣来与
僧。持作德衣。作是言。若持德衣者。三衣悉属随施主
语。悉与持衣人。馀僧不得。若多有人送衣应受一衣。
馀应分。若与衣坏者。衣坏者多。与夏大者。第四成之
巳未分别。未成须作。此律但言羯磨差人作。无差羯
磨文。五分即出白二差一二三乃至众多。祇亦白二
拜一二三人能断理者作。十律真言终四比丘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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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令起浣染割判安𥾠等六心无差法也。第五如非
分别。一体如可知。二作如。如文舒张等六。第三量如。
第四色如。第五法分别如文。
次随文解。初文有三。一总举应法听受。故曰僧应如
是受功德衣。如是之法在下。二若得新衣巳下别彰
如法之状。三僧巳受巳下总以结成。第二文列七事。
一辨衣财断理。二不以耶命等显求如法。三不径宿
时称教故。四不舍堕衣体清净。五即日来应法巳下
明时中所造衣相。六应自浣巳下六事作衣方法。七
辨僧前成受。初文有四。谓初得故。故曰若得新衣。新
含有二。谓长利粪扫。故次列二衣。三若新若故者。于
前三种各有新故。四为离着好。示纳褋之方。第二谓
离五耶求衣。故言不以邪命。谓非夏着重裘等。故言
不以相得。谓不击动人求。故曰不激发得。不径宿者。
领衣时非十五日受也。无过清净可知。以特开故。即
日来应法。四周巳下辨衣相作时。故曰即日来等。馀
可知。第三总结竟者。谓断理如法竟也。馀二可知。
色如者。谓袈裟色。
正受衣文四。一得功德衣巳。请佛持方。故文言不知
云何。举以启尊。二佛言巳下正示受法。第三优婆离
巳下问去疑滞。第四对衣成否料简。第二受中文四。
初明白僧知受不受。第二如是白巳下差守衣人。不
简德者。以不别有损故。依十律简德。第三大德僧听
巳下为重此依羯磨付彼。于此住处持者。为彰此人
分别。一体如可知。二作如。如文舒张等六。第三量如。
第四色如。第五法分别如文。
次随文解。初文有三。一总举应法听受。故曰僧应如
是受功德衣。如是之法在下。二若得新衣巳下别彰
如法之状。三僧巳受巳下总以结成。第二文列七事。
一辨衣财断理。二不以耶命等显求如法。三不径宿
时称教故。四不舍堕衣体清净。五即日来应法巳下
明时中所造衣相。六应自浣巳下六事作衣方法。七
辨僧前成受。初文有四。谓初得故。故曰若得新衣。新
含有二。谓长利粪扫。故次列二衣。三若新若故者。于
前三种各有新故。四为离着好。示纳褋之方。第二谓
离五耶求衣。故言不以邪命。谓非夏着重裘等。故言
不以相得。谓不击动人求。故曰不激发得。不径宿者。
领衣时非十五日受也。无过清净可知。以特开故。即
日来应法。四周巳下辨衣相作时。故曰即日来等。馀
可知。第三总结竟者。谓断理如法竟也。馀二可知。
色如者。谓袈裟色。
正受衣文四。一得功德衣巳。请佛持方。故文言不知
云何。举以启尊。二佛言巳下正示受法。第三优婆离
巳下问去疑滞。第四对衣成否料简。第二受中文四。
初明白僧知受不受。第二如是白巳下差守衣人。不
简德者。以不别有损故。依十律简德。第三大德僧听
巳下为重此依羯磨付彼。于此住处持者。为彰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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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衣利故。第四彼比丘巳下正明受。问曰自恣所
以先差次白。此受衣中先白次差者何。答自恣制作
先差后白。受衣是开不受无过。不知受否。故须先白
后差。正受法中文三。初持衣人。以衣横置两臂上。随
诸比丘言得相了。三说受法。二彼诸比丘巳下僧众
领受。为彰持衣合法。故曰巳善受也。功德名称属我
者。谓五利功德既无过咎。美响外彰。故曰名称。令我获
此。故曰称我。三答言尔者。谓持衣人发言许顺。其不
受利者。嘿然如是。乃至下坐。优婆以见受衣九句。当
者未来。次句今是现在。巳是过去。三陈此句。岂非九
也。三世各三故。问何世受功德衣。佛答可知。第四料
简巳未如文。略无羯磨差辞。
第三舍衣文二。初至突吉罗。舍衣之缘。二有八因缘
巳下广辨舍法。缘文有二。初至五月制限五月。二彼
六群巳下满不出制单白舍。此二各三。一谓不舍白
佛。二佛言巳下判言不应。三白今巳下立制。第二三
中第三立制复三。初时满制出。第二应如是出巳下
制其出法。第三若不出巳下结罪。
第二法中文二。初僧集等作法方便。人言有六。一众
集如应来来等。二和合嘿然。说有五法应和合者是。
三简众故。未受戒者出。四不来者说欲。五问。六答。上
来分六。此义不尔。谓言和合即是僧集。无别和合之
体。如五法应和合者。一若如法应和合。谓法事称理。
故名如法。口劝助成。故曰和合。二嘿然任之者。谓巳
以先差次白。此受衣中先白次差者何。答自恣制作
先差后白。受衣是开不受无过。不知受否。故须先白
后差。正受法中文三。初持衣人。以衣横置两臂上。随
诸比丘言得相了。三说受法。二彼诸比丘巳下僧众
领受。为彰持衣合法。故曰巳善受也。功德名称属我
者。谓五利功德既无过咎。美响外彰。故曰名称。令我获
此。故曰称我。三答言尔者。谓持衣人发言许顺。其不
受利者。嘿然如是。乃至下坐。优婆以见受衣九句。当
者未来。次句今是现在。巳是过去。三陈此句。岂非九
也。三世各三故。问何世受功德衣。佛答可知。第四料
简巳未如文。略无羯磨差辞。
第三舍衣文二。初至突吉罗。舍衣之缘。二有八因缘
巳下广辨舍法。缘文有二。初至五月制限五月。二彼
六群巳下满不出制单白舍。此二各三。一谓不舍白
佛。二佛言巳下判言不应。三白今巳下立制。第二三
中第三立制复三。初时满制出。第二应如是出巳下
制其出法。第三若不出巳下结罪。
第二法中文二。初僧集等作法方便。人言有六。一众
集如应来来等。二和合嘿然。说有五法应和合者是。
三简众故。未受戒者出。四不来者说欲。五问。六答。上
来分六。此义不尔。谓言和合即是僧集。无别和合之
体。如五法应和合者。一若如法应和合。谓法事称理。
故名如法。口劝助成。故曰和合。二嘿然任之者。谓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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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同现相表和。三与欲者。形虽不往遥表情和故。四
从可信人闻者。上来三种心达是非。所以成和。今虽
不晓。以从可信人闻。事如称惬。理须和合。故亦起集。
五先在众中嘿然而坐者。前所明四。集众时和。今此
第五。先在众中嘿忍所作。然此五中。第三情和。馀四
身心俱和。亦可初四二法即是应来者。第二第五此
之两嘿便成应呵者不呵。第三一法谓与欲者应与
欲。此五成故。所以名如。细观此五巳岂离僧集别有
斯五。妄引正文用證邪义者。盖穿凿之说。今解方便
但四法。第一僧集和合。和合故名为僧集。但成一义。
如上文言。欲坏和合僧者。和合者一羯磨。僧者若四
若五。谓以和合成僧用故。无别无两法。何因此文独
为二法耶。第二简示。以人有非类故。第三与欲。前僧
集中非不摄欲。然有说欲事故。于二集之外。须言不
来者说欲也。亦可僧集谓是初三。今此与欲唯心集
四。问答令和知。以其共成知众所作故。类馀作法。咸
须此四也。第二正作白舍。五分白二法舍。
第二广明舍中文二。初至子注亦如是中间要心依
众和合舍。第二有二种舍巳下究竟出宿舍。此二文
中位有三舍前八分二。上六要心舍。次二作法舍。下
二但一。谓持衣人出界宿。是以共出者同前义。总但
三舍。若离而别说即十。又随事乃多。初门有二。初至
八事。根本八舍。第二复有六种巳下错互上八。有一
百一十八句。前文有四。一悉举八数。二衣竟不竟巳
从可信人闻者。上来三种心达是非。所以成和。今虽
不晓。以从可信人闻。事如称惬。理须和合。故亦起集。
五先在众中嘿然而坐者。前所明四。集众时和。今此
第五。先在众中嘿忍所作。然此五中。第三情和。馀四
身心俱和。亦可初四二法即是应来者。第二第五此
之两嘿便成应呵者不呵。第三一法谓与欲者应与
欲。此五成故。所以名如。细观此五巳岂离僧集别有
斯五。妄引正文用證邪义者。盖穿凿之说。今解方便
但四法。第一僧集和合。和合故名为僧集。但成一义。
如上文言。欲坏和合僧者。和合者一羯磨。僧者若四
若五。谓以和合成僧用故。无别无两法。何因此文独
为二法耶。第二简示。以人有非类故。第三与欲。前僧
集中非不摄欲。然有说欲事故。于二集之外。须言不
来者说欲也。亦可僧集谓是初三。今此与欲唯心集
四。问答令和知。以其共成知众所作故。类馀作法。咸
须此四也。第二正作白舍。五分白二法舍。
第二广明舍中文二。初至子注亦如是中间要心依
众和合舍。第二有二种舍巳下究竟出宿舍。此二文
中位有三舍前八分二。上六要心舍。次二作法舍。下
二但一。谓持衣人出界宿。是以共出者同前义。总但
三舍。若离而别说即十。又随事乃多。初门有二。初至
八事。根本八舍。第二复有六种巳下错互上八。有一
百一十八句。前文有四。一悉举八数。二衣竟不竟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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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次列八名。三若比丘巳下牒名解释。四是为巳下
结八中前六。论云。要心失下二众法和合舍。德衣开
法。受时至难。失时便易。第一句要心去舍。或受时要
心。或可当出界时要心。但使决意去时。即失德衣。是
名去舍。二竟失者。本无去舍心故。出界不舍。谓无下
二衣。求得衣财。本要心作衣竟舍。后作衣遂本要心。
是名竟舍。三不竟失者。亦无去要故。出界不舍。谓此
人留下三衣财。置界内出界时要心。若言我息心不
作衣。亦不还衣所者。谓不来至留衣界内。衣虽不竟。
我舍功德衣。后时出界。亦不作衣。亦不还衣所。无有
此要故。不竟亦舍。四失者。受时要心本为作衣故受。
若失二衣失无所为。我即舍衣。本无去竟要故去。及
衣竟不舍有失要故。今失遂本。故曰失舍。五望断舍
亦无去要。受时要心。若至望处不得衣。若更有望续
我不舍衣。前家断后无望续。我当舍衣后生。望处更
无。后家望续。遂本要心。故曰望断舍。六闻舍者。本无
去竟要故。故去竟不舍。但无受衣巳要心出界外。若
我闻僧舍时。我亦舍衣。后闻僧舍遂本要心。故曰闻
舍。此闻通虚实。问若闻僧舍名闻要者。僧若舍竟何
待要心。又若不作要闻应不失。今解闻者。谓闻僧中
别人不受衣利。故名闻僧出衣。言出者。舍失之别名。
上来六事。若无心要有六不失。第七受巳出界僧和
合舍。彼在界外寘然失衣。若不知舍受利无罪。第八
受巳出界作衣竟不竟。本无要心故去竟不竟。不舍
结八中前六。论云。要心失下二众法和合舍。德衣开
法。受时至难。失时便易。第一句要心去舍。或受时要
心。或可当出界时要心。但使决意去时。即失德衣。是
名去舍。二竟失者。本无去舍心故。出界不舍。谓无下
二衣。求得衣财。本要心作衣竟舍。后作衣遂本要心。
是名竟舍。三不竟失者。亦无去要故。出界不舍。谓此
人留下三衣财。置界内出界时要心。若言我息心不
作衣。亦不还衣所者。谓不来至留衣界内。衣虽不竟。
我舍功德衣。后时出界。亦不作衣。亦不还衣所。无有
此要故。不竟亦舍。四失者。受时要心本为作衣故受。
若失二衣失无所为。我即舍衣。本无去竟要故去。及
衣竟不舍有失要故。今失遂本。故曰失舍。五望断舍
亦无去要。受时要心。若至望处不得衣。若更有望续
我不舍衣。前家断后无望续。我当舍衣后生。望处更
无。后家望续。遂本要心。故曰望断舍。六闻舍者。本无
去竟要故。故去竟不舍。但无受衣巳要心出界外。若
我闻僧舍时。我亦舍衣。后闻僧舍遂本要心。故曰闻
舍。此闻通虚实。问若闻僧舍名闻要者。僧若舍竟何
待要心。又若不作要闻应不失。今解闻者。谓闻僧中
别人不受衣利。故名闻僧出衣。言出者。舍失之别名。
上来六事。若无心要有六不失。第七受巳出界僧和
合舍。彼在界外寘然失衣。若不知舍受利无罪。第八
受巳出界作衣竟不竟。本无要心故去竟不竟。不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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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在界内。共僧和合舍。故名共出。
第二文五。初有二六。第二有三个十五句。第三有两
个十二句。第四有三个九句。第五二五句。先解初文。
就未得衣作二六句。初六句。除上失衣。及望断二句。
本无二要心故是。以不舍。事须除却。馀六同上释。前
四要心舍。次二依众失。问既未得衣。何有竟舍。解言
受衣时未得财。下二衣故言未得。后得作衣故有竟
舍。第二六句。除去及望断二句不失。馀六如上义准。
若以竟不竟闻。配于望断。二二除却。复有三六合五
六句。馀二非要阙而不论。既望断五六将去作头。有
于四六但得。以竟不竟失闻配去。二二除之以成四
六。若以望断配去。则不异前故也。次竟有三六。不竟
二六。次闻配失故。一六合成十五个六。谓九十句也。
次问对得衣。及得衣未得衣二门。亦应明此六舍以
不。答义似不通。谓言巳得衣中。举望断一对可有五
六。若以去作头。伹可成四五。以其巳言得衣。何有望
断。便是除三故也。馀竟不竟等及得未得门亦尔。义
中权故。不须更对二门辨也。故使文中但约未得。略
明二六。若言三三除之四四除之。并亦无妨。准说可
知。未得衣有十五句。次巳得衣有十五句。次巳得未
得衣。谓受时得少许。未得者。谓受时馀所未得故。亦
十五句。上八事中。第七唯有界外失。不得有界内句。
以其若来界内共僧出。即是第八不共僧出。别众不
成。故无界内失句。馀之七种。界外六要心。界内六要
第二文五。初有二六。第二有三个十五句。第三有两
个十二句。第四有三个九句。第五二五句。先解初文。
就未得衣作二六句。初六句。除上失衣。及望断二句。
本无二要心故是。以不舍。事须除却。馀六同上释。前
四要心舍。次二依众失。问既未得衣。何有竟舍。解言
受衣时未得财。下二衣故言未得。后得作衣故有竟
舍。第二六句。除去及望断二句不失。馀六如上义准。
若以竟不竟闻。配于望断。二二除却。复有三六合五
六句。馀二非要阙而不论。既望断五六将去作头。有
于四六但得。以竟不竟失闻配去。二二除之以成四
六。若以望断配去。则不异前故也。次竟有三六。不竟
二六。次闻配失故。一六合成十五个六。谓九十句也。
次问对得衣。及得衣未得衣二门。亦应明此六舍以
不。答义似不通。谓言巳得衣中。举望断一对可有五
六。若以去作头。伹可成四五。以其巳言得衣。何有望
断。便是除三故也。馀竟不竟等及得未得门亦尔。义
中权故。不须更对二门辨也。故使文中但约未得。略
明二六。若言三三除之四四除之。并亦无妨。准说可
知。未得衣有十五句。次巳得衣有十五句。次巳得未
得衣。谓受时得少许。未得者。谓受时馀所未得故。亦
十五句。上八事中。第七唯有界外失。不得有界内句。
以其若来界内共僧出。即是第八不共僧出。别众不
成。故无界内失句。馀之七种。界外六要心。界内六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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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界内共出。谓本不出界故。若出界外还共僧出是。
界外来共出句。即是十四。界外唯一。伹十五也。初十
二句。一家起望作三四句。初四句得所望衣。次中四
句至望处不得衣。乃得非所望衣。末四句者同是望
处。得一不得一。故曰得所望衣不得所望衣。各有竟
不竟失望断。故有十二。此四之中。馀三得衣。故于望
断据不得。得不得合故有此四。问所以无馀者。去闻
界外共出。同不对衣故。所以无。次十二句同前。但对
多家起望为异。次三九者。初得衣九未得衣九。次得
衣未得九。初九者。界内闻。道路闻。至彼闻。各三如文
故九。此言闻众僧舍衣者。谓僧中别人不受衣利。故
言闻众僧。岂有闻僧欲舍方始作衣。有三要心耶。故
言闻者。谓闻僧中别人不受衣利也。所以但三者。以
对作衣。衣上有竟不竟失三故。其本欲出界作衣故。
无去失不欲求衣。无望断闻。是位又衣上无闻。馀二
非要可知。故唯三三句。馀二类尔。次二五句者。初五
至馀方。以在馀方要心。故无去舍。本不求衣。无望断
在馀方起要。故非共出。故但有五。次五以乐静为异。
准此有界外者。十二中亦应有。伹彼专约求衣故无。
自下第二有八揵度。明其众法。
●拘睒弥揵度第九
五分拘瞻呵人四法。合羯磨法。若就断理德行。应名
护法揵度。若据所断理事。应是斗诤揵度。今就斗诤
起处立目。故曰拘睒弥。广集护法德行。故称揵度。分
界外来共出句。即是十四。界外唯一。伹十五也。初十
二句。一家起望作三四句。初四句得所望衣。次中四
句至望处不得衣。乃得非所望衣。末四句者同是望
处。得一不得一。故曰得所望衣不得所望衣。各有竟
不竟失望断。故有十二。此四之中。馀三得衣。故于望
断据不得。得不得合故有此四。问所以无馀者。去闻
界外共出。同不对衣故。所以无。次十二句同前。但对
多家起望为异。次三九者。初得衣九未得衣九。次得
衣未得九。初九者。界内闻。道路闻。至彼闻。各三如文
故九。此言闻众僧舍衣者。谓僧中别人不受衣利。故
言闻众僧。岂有闻僧欲舍方始作衣。有三要心耶。故
言闻者。谓闻僧中别人不受衣利也。所以但三者。以
对作衣。衣上有竟不竟失三故。其本欲出界作衣故。
无去失不欲求衣。无望断闻。是位又衣上无闻。馀二
非要可知。故唯三三句。馀二类尔。次二五句者。初五
至馀方。以在馀方要心。故无去舍。本不求衣。无望断
在馀方起要。故非共出。故但有五。次五以乐静为异。
准此有界外者。十二中亦应有。伹彼专约求衣故无。
自下第二有八揵度。明其众法。
●拘睒弥揵度第九
五分拘瞻呵人四法。合羯磨法。若就断理德行。应名
护法揵度。若据所断理事。应是斗诤揵度。今就斗诤
起处立目。故曰拘睒弥。广集护法德行。故称揵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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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有三。初至隔一人坐。正明斗诤所断理事。第二世
尊往被举比丘巳下至和合布萨。佛自断理。谐合彼
此灭诤方轨。第三佛告优婆离巳下法用既兴。付属
弟子。现放成规。传通末代。初文所以举此诤者。一义
欲彰护法德行故。须先出所护之事。二来缘中。比丘
虽好心善念。以无善伴反成破坏。因以广明护法德
行断理进否。故所以尔。文中分三。初至别部羯磨。先
彰斗诤之过。第二时举罪比丘巳下举前诤事具以
启佛。第三佛言巳下如来呵劝示其过相。前文分三。
初至不成。对犯治举。即是僧与作不同住。二彼即往
巳下外求伴党。即是自作不同住。三彼被举随举巳
下能所乖分斗诤之损。第一文四句。一比丘犯戒。犯
戒者。科举一事。论之尽得。见论。寄一律师法师。法师
入厕不去洗水。律师言汝犯吉罗。遂举治以起诤兆。
今者且约不剃发不揃抓。故言犯戒。二是中巳下至
非是不犯。详评是犯。三彼即和合举罪者。谓以不见
举治。四犯罪比丘言巳下道僧无过。治人不肯伏罪。
即下五德中斗无利益故尔。此诤犯不犯事一见异。
是言诤摄。反论羯磨成以不成。言事作。以佛判诤现
前毗尼验之。故知言诤中收。
第三佛呵劝中文四。第一至同住处。如来呵劝。第二
彼被举巳下斗诤增炽。第三时众多比丘巳下至云
何重以白佛。第四佛言巳下教安置处所。初文有三。
第一至亦成就不犯。通举呵劝立两章门。第二何以
尊往被举比丘巳下至和合布萨。佛自断理。谐合彼
此灭诤方轨。第三佛告优婆离巳下法用既兴。付属
弟子。现放成规。传通末代。初文所以举此诤者。一义
欲彰护法德行故。须先出所护之事。二来缘中。比丘
虽好心善念。以无善伴反成破坏。因以广明护法德
行断理进否。故所以尔。文中分三。初至别部羯磨。先
彰斗诤之过。第二时举罪比丘巳下举前诤事具以
启佛。第三佛言巳下如来呵劝示其过相。前文分三。
初至不成。对犯治举。即是僧与作不同住。二彼即往
巳下外求伴党。即是自作不同住。三彼被举随举巳
下能所乖分斗诤之损。第一文四句。一比丘犯戒。犯
戒者。科举一事。论之尽得。见论。寄一律师法师。法师
入厕不去洗水。律师言汝犯吉罗。遂举治以起诤兆。
今者且约不剃发不揃抓。故言犯戒。二是中巳下至
非是不犯。详评是犯。三彼即和合举罪者。谓以不见
举治。四犯罪比丘言巳下道僧无过。治人不肯伏罪。
即下五德中斗无利益故尔。此诤犯不犯事一见异。
是言诤摄。反论羯磨成以不成。言事作。以佛判诤现
前毗尼验之。故知言诤中收。
第三佛呵劝中文四。第一至同住处。如来呵劝。第二
彼被举巳下斗诤增炽。第三时众多比丘巳下至云
何重以白佛。第四佛言巳下教安置处所。初文有三。
第一至亦成就不犯。通举呵劝立两章门。第二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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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巳下。双释前二。言两章门者。第一佛言此痴人破
僧者。通呵能所。一谓所举不见犯比丘。求伴别部。故
言破僧。二谓能举见犯比丘。无伴助举。致成乖别。故
言破僧。此是呵章二门。第若彼如我所说巳下通劝
能所。和合成就。文言若彼如我所说等者。是所举不
见犯比丘。佛语被举比丘。汝须外求善伴。顺从无违。
第二汝若如我所说等者。是能举见犯比丘。佛语能举
比丘僧。先行治罚者。还为解举。若能如是。彼此和合。
羯磨说戒。俱时成就。故佛劝言。彼汝若我所说。并是
成就不犯。汝等应尔。此是劝章门。何以故下释前二
门。第一何以故者。何以我向呵。汝破僧义故。有二不
同住。释初能所破僧义故。文中有五。一举二数。二何
等者。假以微向。三彼比丘巳下列二不同住。四云何
巳下解释二门。各三可知。前是所举。后是能举。五是
为以巳下结。第二何以故者。何以我向劝汝。能所成
就义故。有二同住。释后能所成就义故。文中有四。谓
少假微微言。馀比前说。五分。若僧巳破。于界内别作
羯磨。如法如律者。亦名羯磨成就。恐不类此文。岂可
如来破后劝诸比丘。大好成就义故。第二斗诤更增
者。五分。高声骂詈吉罗。更相行击兰遮。三二文可知。
第二如来灭诤中文二。初至尽偈。佛劝能所。谐和彼
此。趣灭方便道。二尔时世尊巳下嘿偿舍去正明灭
诤。前文中二。初明屏劝能所。二尊夜过巳下集其二
人。面劝能所。前文先劝不见犯被举比丘。二时世尊
僧者。通呵能所。一谓所举不见犯比丘。求伴别部。故
言破僧。二谓能举见犯比丘。无伴助举。致成乖别。故
言破僧。此是呵章二门。第若彼如我所说巳下通劝
能所。和合成就。文言若彼如我所说等者。是所举不
见犯比丘。佛语被举比丘。汝须外求善伴。顺从无违。
第二汝若如我所说等者。是能举见犯比丘。佛语能举
比丘僧。先行治罚者。还为解举。若能如是。彼此和合。
羯磨说戒。俱时成就。故佛劝言。彼汝若我所说。并是
成就不犯。汝等应尔。此是劝章门。何以故下释前二
门。第一何以故者。何以我向呵。汝破僧义故。有二不
同住。释初能所破僧义故。文中有五。一举二数。二何
等者。假以微向。三彼比丘巳下列二不同住。四云何
巳下解释二门。各三可知。前是所举。后是能举。五是
为以巳下结。第二何以故者。何以我向劝汝。能所成
就义故。有二同住。释后能所成就义故。文中有四。谓
少假微微言。馀比前说。五分。若僧巳破。于界内别作
羯磨。如法如律者。亦名羯磨成就。恐不类此文。岂可
如来破后劝诸比丘。大好成就义故。第二斗诤更增
者。五分。高声骂詈吉罗。更相行击兰遮。三二文可知。
第二如来灭诤中文二。初至尽偈。佛劝能所。谐和彼
此。趣灭方便道。二尔时世尊巳下嘿偿舍去正明灭
诤。前文中二。初明屏劝能所。二尊夜过巳下集其二
人。面劝能所。前文先劝不见犯被举比丘。二时世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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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下次劝见犯能举比丘。初文有五。一至外道劝犯
罪者。见罪忏悔。若言不见。彼众僧等咸是三藏。国之
所重。实是可惧。于中文二。初令见罪求悔。二何以故
下。释劝所以。二彼犯罪比丘巳下劝彼思念僧有威
势。乃必以三举治我。三若彼比丘巳下至迎逆观。既
作举治。复夺三十五事。四若彼比丘巳下别异住。既
不同事。必生斗诤。令僧别异。五若比丘重此破僧事
巳下汝宜息诤。详崇无二。次劝能举。亦五可知。
对二人劝中文二。初长行劝。次以偈劝。长行文三。谓
三劝三拒。初劝广文。谓引俗重事。尚有舍而和合。况
汝默服。反计轻微。次汝等出家为道巳下结劝应舍。
偈中分二。初十二偈。示其是非。晓喻息诤。通劝能所。
第二处处巳下四偈半论教能举比丘。谐和进否去
住之仪。前文复二。初有六偈举事劝和。二次六偈举
损益之理。劝以归和。初六初一者偈彰其诤过。必成
破僧。二次一偈。诵前长生王事。次有四偈。正彰损益。
劝修忍行。奄斗诤之尘。秽响外充。故曰众恶声流布。
忍辱上行。名尊上法。于斯胜法。无心欣习。故曰不求
因。于小忿遂致破僧。故曰乃至亦不以馀事。谓不由
大重事也。第三文汝曹等者。彰不忍过。更增不断。次
种种偈者。彰忍能除怨。次以怨偈者。忍行多益。次亦不
偈者。益及自他。掩斗诤六尘。第二六偈三对。初有二
偈。举善恶二理。晓喻以劝。第二二偈。行有违失劝。次
有二偈。服为道标。愚智二人。有称不称。先解初二。先
罪者。见罪忏悔。若言不见。彼众僧等咸是三藏。国之
所重。实是可惧。于中文二。初令见罪求悔。二何以故
下。释劝所以。二彼犯罪比丘巳下劝彼思念僧有威
势。乃必以三举治我。三若彼比丘巳下至迎逆观。既
作举治。复夺三十五事。四若彼比丘巳下别异住。既
不同事。必生斗诤。令僧别异。五若比丘重此破僧事
巳下汝宜息诤。详崇无二。次劝能举。亦五可知。
对二人劝中文二。初长行劝。次以偈劝。长行文三。谓
三劝三拒。初劝广文。谓引俗重事。尚有舍而和合。况
汝默服。反计轻微。次汝等出家为道巳下结劝应舍。
偈中分二。初十二偈。示其是非。晓喻息诤。通劝能所。
第二处处巳下四偈半论教能举比丘。谐和进否去
住之仪。前文复二。初有六偈举事劝和。二次六偈举
损益之理。劝以归和。初六初一者偈彰其诤过。必成
破僧。二次一偈。诵前长生王事。次有四偈。正彰损益。
劝修忍行。奄斗诤之尘。秽响外充。故曰众恶声流布。
忍辱上行。名尊上法。于斯胜法。无心欣习。故曰不求
因。于小忿遂致破僧。故曰乃至亦不以馀事。谓不由
大重事也。第三文汝曹等者。彰不忍过。更增不断。次
种种偈者。彰忍能除怨。次以怨偈者。忍行多益。次亦不
偈者。益及自他。掩斗诤六尘。第二六偈三对。初有二
偈。举善恶二理。晓喻以劝。第二二偈。行有违失劝。次
有二偈。服为道标。愚智二人。有称不称。先解初二。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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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后是。凶恶不忍。正招生死。危朽之法名曰无坚。反
谓胜健。故言说坚牢。忍辱柔和体是胜行名曰坚牢。
反谓[儜-心+必]劣。故言说不坚。心迷非之是理不称圣教。故
曰堕耶忆念中。此举令弃。次偈如是知非如见。故曰
乃至知不坚等。称法而谈。故曰入于正念中。次二初
偈。行有违失。识非须弃。上半喻说。下半法合。斗诤比
丘。秉三毒在坏。能破三善。故曰犹如人执箭。放从身
口恣意忿竞。义同执缓。意欲害彼。垢从心出。反自缠
缚。受多苦楚。义同自伤手。沙门合上犹如人。不善良
合上箭执缓。增益于地狱。合上自伤手。次偈行无违
失。举是劝修。汝等比丘。恒起三善之心。能破三毒。故
曰若能善执箭。内善调伏。勤修三善。义同执急。善因
既成。反资身受乐。故曰不伤手。沙门合上若能善。自
良合上箭执急。便得生善道。合上不伤手。此举是劝
修。次二初偈举服尊而德卑。宜自愧耻。德不称服。服
是忍铠故。出家行道无欲之人。而行瞋恚甚不可也。
譬如清令云中。霹雳起火。非所应也。是故须弃。次偈
若行忍嘿。伏于怨诤。德服相称。显益令修。第二劝能
举中。初二偈半。教众主比丘。于巳无损住。有损应去。
二次两偈。若得善伴众可断理应住。无伴不可断理
应去。初偈虽无善伴。然于巳无损。理宜谨意。勿与同
见。次偈半。既无良伴。于巳复损。事必难处宜舍去。如
山顶野象。即上能举。不得善伴。汝可舍去。莫与之诤。
二次二者。初偈得伴众可断理。宜应处众。故曰如偈
谓胜健。故言说坚牢。忍辱柔和体是胜行名曰坚牢。
反谓[儜-心+必]劣。故言说不坚。心迷非之是理不称圣教。故
曰堕耶忆念中。此举令弃。次偈如是知非如见。故曰
乃至知不坚等。称法而谈。故曰入于正念中。次二初
偈。行有违失。识非须弃。上半喻说。下半法合。斗诤比
丘。秉三毒在坏。能破三善。故曰犹如人执箭。放从身
口恣意忿竞。义同执缓。意欲害彼。垢从心出。反自缠
缚。受多苦楚。义同自伤手。沙门合上犹如人。不善良
合上箭执缓。增益于地狱。合上自伤手。次偈行无违
失。举是劝修。汝等比丘。恒起三善之心。能破三毒。故
曰若能善执箭。内善调伏。勤修三善。义同执急。善因
既成。反资身受乐。故曰不伤手。沙门合上若能善。自
良合上箭执急。便得生善道。合上不伤手。此举是劝
修。次二初偈举服尊而德卑。宜自愧耻。德不称服。服
是忍铠故。出家行道无欲之人。而行瞋恚甚不可也。
譬如清令云中。霹雳起火。非所应也。是故须弃。次偈
若行忍嘿。伏于怨诤。德服相称。显益令修。第二劝能
举中。初二偈半。教众主比丘。于巳无损住。有损应去。
二次两偈。若得善伴众可断理应住。无伴不可断理
应去。初偈虽无善伴。然于巳无损。理宜谨意。勿与同
见。次偈半。既无良伴。于巳复损。事必难处宜舍去。如
山顶野象。即上能举。不得善伴。汝可舍去。莫与之诤。
二次二者。初偈得伴众可断理。宜应处众。故曰如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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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次无良伴。众难纲维。反生诽谤。宜速舍去。故曰乃
至无事。如野象言教比丘作下嘿摈舍去之由兆也。
第二灭诤文二。初至遂无有利养。嘿摈舍去。第二作
如是念。伏罪解举。正是灭诤。前文中二。先佛嘿一舍。
因兹即作断利养方便。二拘睒弥巳下诸人嘿摈斗
诤比丘。伏罪方便也。正灭中文四。初至具白世尊。被
举比丘。恩𠎝伏罪。第二世尊告比丘巳下以其归伏
佛为刊定。第三若彼比丘顺从巳下以其伏罪教僧
解举。第四佛言听作白羯磨下乖替既久。制非时和
合。此等四文。反前缘说可知。前文分三。初至舍卫国。
由前断利请佛谓灭。第二舍利弗巳下请佛瞻待恶
比丘之法。第三尔时被举比丘道路巳下。自验巳非。
展转告知。请求启佛。
第二请中。四众文四。比丘请有四。一知是法非法。二
请安处所。三请与利养。四请坐起。第二尼请。一请知
法非法。二请教授。五分。从如法比丘求五事。半月教
授。依安居请自恣。受大戒行半月法。三四俗众。于中
文各二。知法非法。二明利物非时。和合文三。初作白
和合。二忧婆白佛巳下。问其前后。三佛言自今巳去
巳下或可布萨白及布萨。此之二法。科行事。
第三付属中文三。初至五种犯罪人。教护法人。所断
理事。有治不治。二长老忧婆巳下请断理人。具几德
行。佛言五德。方堪匡众。第三忧婆巳下更复重请五
德巳知。未审。有何胜美。佛为具答。持戒净等。前文有
至无事。如野象言教比丘作下嘿摈舍去之由兆也。
第二灭诤文二。初至遂无有利养。嘿摈舍去。第二作
如是念。伏罪解举。正是灭诤。前文中二。先佛嘿一舍。
因兹即作断利养方便。二拘睒弥巳下诸人嘿摈斗
诤比丘。伏罪方便也。正灭中文四。初至具白世尊。被
举比丘。恩𠎝伏罪。第二世尊告比丘巳下以其归伏
佛为刊定。第三若彼比丘顺从巳下以其伏罪教僧
解举。第四佛言听作白羯磨下乖替既久。制非时和
合。此等四文。反前缘说可知。前文分三。初至舍卫国。
由前断利请佛谓灭。第二舍利弗巳下请佛瞻待恶
比丘之法。第三尔时被举比丘道路巳下。自验巳非。
展转告知。请求启佛。
第二请中。四众文四。比丘请有四。一知是法非法。二
请安处所。三请与利养。四请坐起。第二尼请。一请知
法非法。二请教授。五分。从如法比丘求五事。半月教
授。依安居请自恣。受大戒行半月法。三四俗众。于中
文各二。知法非法。二明利物非时。和合文三。初作白
和合。二忧婆白佛巳下。问其前后。三佛言自今巳去
巳下或可布萨白及布萨。此之二法。科行事。
第三付属中文三。初至五种犯罪人。教护法人。所断
理事。有治不治。二长老忧婆巳下请断理人。具几德
行。佛言五德。方堪匡众。第三忧婆巳下更复重请五
德巳知。未审。有何胜美。佛为具答。持戒净等。前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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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一举数。二徵数。三列五人。五中分二。初之三人。
虽有实罪。或众不和。或僧数不满。若行治法。令僧斗
诤。反成破僧。不名护法。但可慇喻语言。汝若见罪。应
当忏悔。不须断理。即成护法之德。此第一人。正当缘
起。是不合治。治成破僧。欲令识知因列馀四。初一是
对别人罪。谓提罪巳下。二是残罪故僧中悔。三是乞
钵故。于此僧中悔。后之二人。众和数满。要须治罚。方
成护法。若置而不治。非迬众之德。初一恶马治者。以
其此人作过无惭。轻僧解拒。理在难容。众并见闻。犯
非虚谬。不待自言。即行治法。文中有三。谓法喻合。不
应求听等者。屏处作过。若为举来。必须求听。假得自
言。方行治罚。此既对众。公作非虚。义同自言及求听。
故曰不应求听如是。此即是听。次三举者。屏为实犯。
为他所举。迷情谬执。故须举治。又恶马者。事罪俱不
引故。次三举治者。引事不引罪故。
第二护法德中文五。一优婆离问。二佛言巳下。总以
酬答。三何等五者。假以徵举。四欲作事巳下别列。五
法优婆离巳下结成断理。优婆离以见所断理事。即
有合否。未审能断理成就几法。堪行迬救。故须设问。
第二佛答五法者得。第四别列。一实不实。实谓犯。不
实者清净无过。不应作者。谓不须治。第二比丘巳下
事虽是实。明有利无利。利者谓因此举。改恶从善。不
利者。谓前人拒违不忏。反生情忿。三若知此事利益
巳下明时非时。时谓僧数满无沙弥俗人时。事顺应
虽有实罪。或众不和。或僧数不满。若行治法。令僧斗
诤。反成破僧。不名护法。但可慇喻语言。汝若见罪。应
当忏悔。不须断理。即成护法之德。此第一人。正当缘
起。是不合治。治成破僧。欲令识知因列馀四。初一是
对别人罪。谓提罪巳下。二是残罪故僧中悔。三是乞
钵故。于此僧中悔。后之二人。众和数满。要须治罚。方
成护法。若置而不治。非迬众之德。初一恶马治者。以
其此人作过无惭。轻僧解拒。理在难容。众并见闻。犯
非虚谬。不待自言。即行治法。文中有三。谓法喻合。不
应求听等者。屏处作过。若为举来。必须求听。假得自
言。方行治罚。此既对众。公作非虚。义同自言及求听。
故曰不应求听如是。此即是听。次三举者。屏为实犯。
为他所举。迷情谬执。故须举治。又恶马者。事罪俱不
引故。次三举治者。引事不引罪故。
第二护法德中文五。一优婆离问。二佛言巳下。总以
酬答。三何等五者。假以徵举。四欲作事巳下别列。五
法优婆离巳下结成断理。优婆离以见所断理事。即
有合否。未审能断理成就几法。堪行迬救。故须设问。
第二佛答五法者得。第四别列。一实不实。实谓犯。不
实者清净无过。不应作者。谓不须治。第二比丘巳下
事虽是实。明有利无利。利者谓因此举。改恶从善。不
利者。谓前人拒违不忏。反生情忿。三若知此事利益
巳下明时非时。时谓僧数满无沙弥俗人时。事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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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故言时。非时者。谓众咸有沙弥等。事不应法故。四
若知事时作巳下明僧和破。五若比丘作事巳下良
伴有无。无不应作。此即对前缘起中事。治罚斗德。但
有实犯。无下四法。致僧令破故。
第三文中。先问下答。问中上半偈。领佛上言。叹说利
益。下半偈问也。佛为僧说所断理事。能迬众德进否
之语。故曰为僧说是语。此领前说。益润无穷。可永为
心轨。故曰义利决定故。又问此人更须者何。胜美之
相。能持上法。处众断理。秉法牢固。难可阻伏。故言云
何得知胜比丘得坚持。第二答中文二。初至若海众
不驱。明持律功德。善达持犯。堪作断理。光道益时。第
二如是人应劝巳下备德之人。详心推举。处众断理。
前有十偈善持律藏。
第二五言偈巳下深识持犯。初之一偈。戒品坚牢。次
怨家一偈。善胜诸怨。三有二偈。决断无畏。四次二偈。
善能开解。五次四偈善持毗尼。令正法久住。此五之
中。初一自行。次三迬众益物。末一自行众法。二行善
成秉法被时。常为网统。
次释文善修对治。离上二扁。不善业思。故曰第一等。
持下三篇。威仪无有违失。故曰自端身等。持破相违。
义同怨家。内心清净。独绝于彼。无能见过。呵所不应。
故言不能如法呵。彼能结得是者。谓持律人越踰彼
故。结得离彼反呵之语。故曰也。次二断决无畏者。既
无瑕舋处断理。情无怯惮。初偈牒人立二门。彼住如
若知事时作巳下明僧和破。五若比丘作事巳下良
伴有无。无不应作。此即对前缘起中事。治罚斗德。但
有实犯。无下四法。致僧令破故。
第三文中。先问下答。问中上半偈。领佛上言。叹说利
益。下半偈问也。佛为僧说所断理事。能迬众德进否
之语。故曰为僧说是语。此领前说。益润无穷。可永为
心轨。故曰义利决定故。又问此人更须者何。胜美之
相。能持上法。处众断理。秉法牢固。难可阻伏。故言云
何得知胜比丘得坚持。第二答中文二。初至若海众
不驱。明持律功德。善达持犯。堪作断理。光道益时。第
二如是人应劝巳下备德之人。详心推举。处众断理。
前有十偈善持律藏。
第二五言偈巳下深识持犯。初之一偈。戒品坚牢。次
怨家一偈。善胜诸怨。三有二偈。决断无畏。四次二偈。
善能开解。五次四偈善持毗尼。令正法久住。此五之
中。初一自行。次三迬众益物。末一自行众法。二行善
成秉法被时。常为网统。
次释文善修对治。离上二扁。不善业思。故曰第一等。
持下三篇。威仪无有违失。故曰自端身等。持破相违。
义同怨家。内心清净。独绝于彼。无能见过。呵所不应。
故言不能如法呵。彼能结得是者。谓持律人越踰彼
故。结得离彼反呵之语。故曰也。次二断决无畏者。既
无瑕舋处断理。情无怯惮。初偈牒人立二门。彼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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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等者。牒持律人。得无畏说者。无畏门。无疑难者。决
断门。次偈上句释无畏。次句解决断。次二善能开解
者。初偈速捷之智。故曰九十答等。次偈非伹速答。亦
能广解。故曰应答诸问心无异。第五初偈离慢。凡入
众中。须自卑下。故言恭敬。恭敬者。身口敬相。言长老
巳下。举所敬境。母论。无夏至九夏是下坐。十夏至十
九是中坐。二十至四十九夏是上坐。五十夏巳下至
是耆年长老。次一偈半。知善所断理事。能说因本者。
谓识四诤根原故。善分别者。后解药病相对。殄灭之
轨故。次下二句。对起诤人。以法决了。解踰于彼。故曰
乃至不能得其胜等。次下三句。德堪众主言。初句调
伏者。解能伏物故。次句师教不亏者。言必施用。堪为
训导。不为缘故。次庄严等者。宰任玄强。悦可众心故。
次达持犯。若犯如是事。谓善识二种犯相。不犯者。谓
专精不犯。得罪除者。谓能悔人。此垢牒前犯。二牒前
不犯句。善识持犯。了了分明。故曰俱知。次下三句。亦
是所断事。知垢句者。谓前三人直言应悔故。次句下
二人作二治罚出众故。故曰众所遗。次句是举。次反
显其非。第二如是人巳下。劝僧许举。于中初五句。劝
当处众。应如是知。次能作不自高巳下三句。彰能离
慢。次下二句结成护法。
●瞻波揵度第十
既有护人。必须所秉。是故须明。就法应言羯磨揵度。
今就说处。以标其目。故曰瞻波。就中文二。初尽呵责
断门。次偈上句释无畏。次句解决断。次二善能开解
者。初偈速捷之智。故曰九十答等。次偈非伹速答。亦
能广解。故曰应答诸问心无异。第五初偈离慢。凡入
众中。须自卑下。故言恭敬。恭敬者。身口敬相。言长老
巳下。举所敬境。母论。无夏至九夏是下坐。十夏至十
九是中坐。二十至四十九夏是上坐。五十夏巳下至
是耆年长老。次一偈半。知善所断理事。能说因本者。
谓识四诤根原故。善分别者。后解药病相对。殄灭之
轨故。次下二句。对起诤人。以法决了。解踰于彼。故曰
乃至不能得其胜等。次下三句。德堪众主言。初句调
伏者。解能伏物故。次句师教不亏者。言必施用。堪为
训导。不为缘故。次庄严等者。宰任玄强。悦可众心故。
次达持犯。若犯如是事。谓善识二种犯相。不犯者。谓
专精不犯。得罪除者。谓能悔人。此垢牒前犯。二牒前
不犯句。善识持犯。了了分明。故曰俱知。次下三句。亦
是所断事。知垢句者。谓前三人直言应悔故。次句下
二人作二治罚出众故。故曰众所遗。次句是举。次反
显其非。第二如是人巳下。劝僧许举。于中初五句。劝
当处众。应如是知。次能作不自高巳下三句。彰能离
慢。次下二句结成护法。
●瞻波揵度第十
既有护人。必须所秉。是故须明。就法应言羯磨揵度。
今就说处。以标其目。故曰瞻波。就中文二。初尽呵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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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来。非法举非以彰过缘。第二告诸比丘巳下。广明
羯磨如非之相。
过缘文二。初至施行非法治举。情疑成否。疑念在心。
理须咨决。是故第二尔时夺比丘持衣巳下举以启
佛。发觉呵责。前文复三。初止不供养。第二从客比丘
巳下至举此比丘者。无事被治。第三彼比丘作是念
巳下情疑成否。白佛文二。第一进诣佛所。启请上三。
佛决是非。第二时彼客比丘巳下对问自言。正辨呵
责。第一请中文五。至住一面巳来。进诣致虔。第二世
尊慇劳客比丘巳下至道路不疲。慇问安不。第三汝
比丘从何所来巳下乃至施行问其来方。即陈上三
请决成否。第四佛告比丘巳下至不成就。佛判是非。
第五汝比丘可还去巳下佛与为伴。前揵度中。对诤
执情。是故不得即定是非。要待伏罪首𠎝。方为刊正。
今此文中。据本无诤。佛即判定。主是客非。佛与之为
伴。第二客比丘文五。一明礼觐。二问案否。三问言汝
从何所来巳下问其来方。四问言彼颇有巳下。因取
自言。五尔时巳下。正明呵责。
就第二广明如非相中者。昔来科释文分为两。初则
略明人法是非。第二四满数巳下广辨人法是非。就
广明中。复分为二。谓四僧巳前广上人是非。第二六
群作非法非毗尼巳下广前法是非也。如此科释者。
良谓不然。以四僧以前重秉叠法者。即是法非。何以
判言广人是非。七非之中。及下诸文。亦有和别。第八
羯磨如非之相。
过缘文二。初至施行非法治举。情疑成否。疑念在心。
理须咨决。是故第二尔时夺比丘持衣巳下举以启
佛。发觉呵责。前文复三。初止不供养。第二从客比丘
巳下至举此比丘者。无事被治。第三彼比丘作是念
巳下情疑成否。白佛文二。第一进诣佛所。启请上三。
佛决是非。第二时彼客比丘巳下对问自言。正辨呵
责。第一请中文五。至住一面巳来。进诣致虔。第二世
尊慇劳客比丘巳下至道路不疲。慇问安不。第三汝
比丘从何所来巳下乃至施行问其来方。即陈上三
请决成否。第四佛告比丘巳下至不成就。佛判是非。
第五汝比丘可还去巳下佛与为伴。前揵度中。对诤
执情。是故不得即定是非。要待伏罪首𠎝。方为刊正。
今此文中。据本无诤。佛即判定。主是客非。佛与之为
伴。第二客比丘文五。一明礼觐。二问案否。三问言汝
从何所来巳下问其来方。四问言彼颇有巳下。因取
自言。五尔时巳下。正明呵责。
就第二广明如非相中者。昔来科释文分为两。初则
略明人法是非。第二四满数巳下广辨人法是非。就
广明中。复分为二。谓四僧巳前广上人是非。第二六
群作非法非毗尼巳下广前法是非也。如此科释者。
良谓不然。以四僧以前重秉叠法者。即是法非。何以
判言广人是非。七非之中。及下诸文。亦有和别。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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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乃至解不解。驱不驱中。咸有人是非。宁得专说
为法是非耶。故今解者。随文义别。且从一相科约。以
为十一段文。此十一文者。或可当分自有略广本非。
初略后广。所辨如非。更含多种如非。不得专云人是
非法是非。将欲释文。先小第四辨定非之体状。
初门者。此中随文有其十一。第一对缘举其四非。以
为相个二法。结应不应。对白等三法。以辨如非。第二
四满数巳下就满呵应不应。约对白等三法。以辨如
非。第三时六群一人举一人巳下就体未成僧。或所
为是僧。亦不应相秉治。约对白等三法。单辨其非。第
四时六群重作羯磨巳下寄治人罪诤。不得重秉。增
加叠法。约白等三法。单辨其非。第五尔时佛告比丘
四种僧巳下用僧分齐。对白等三法。以辨如非。第六
尔时六群作非法非毗尼巳下就事法与人呵不止
等。约对白二白四。以辨如非。第七优婆问下寄问疑
滞。傍秉馀法。药不当病。约对白等三法。以辨如非。第
八异住处众僧巳下我曹解作。及对众秉法。临事难
成。约对白等三法。单辨其非。第九有住处众僧巳下
寄众共诤非。约对白等三法。为彰是非微细。识否如
非。第十优婆巳下问答疑滞。约人法解不解。以辨如
非。第十一忧波问巳下对约对人法驱不驱。以辨如
非。
第二门者。前科文名字。即是当分之中。所明宗意。辨
不异前。然此十一文中。除第三第四第八巳。馀之八段
为法是非耶。故今解者。随文义别。且从一相科约。以
为十一段文。此十一文者。或可当分自有略广本非。
初略后广。所辨如非。更含多种如非。不得专云人是
非法是非。将欲释文。先小第四辨定非之体状。
初门者。此中随文有其十一。第一对缘举其四非。以
为相个二法。结应不应。对白等三法。以辨如非。第二
四满数巳下就满呵应不应。约对白等三法。以辨如
非。第三时六群一人举一人巳下就体未成僧。或所
为是僧。亦不应相秉治。约对白等三法。单辨其非。第
四时六群重作羯磨巳下寄治人罪诤。不得重秉。增
加叠法。约白等三法。单辨其非。第五尔时佛告比丘
四种僧巳下用僧分齐。对白等三法。以辨如非。第六
尔时六群作非法非毗尼巳下就事法与人呵不止
等。约对白二白四。以辨如非。第七优婆问下寄问疑
滞。傍秉馀法。药不当病。约对白等三法。以辨如非。第
八异住处众僧巳下我曹解作。及对众秉法。临事难
成。约对白等三法。单辨其非。第九有住处众僧巳下
寄众共诤非。约对白等三法。为彰是非微细。识否如
非。第十优婆巳下问答疑滞。约人法解不解。以辨如
非。第十一忧波问巳下对约对人法驱不驱。以辨如
非。
第二门者。前科文名字。即是当分之中。所明宗意。辨
不异前。然此十一文中。除第三第四第八巳。馀之八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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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如非。谓初文中。先列四非束为二。非不应作。二如
应作。第二文中满数即如。不足者非。不应呵者呵。不
成非。应呵者呵。成不止非。自外六文。如非相显。可随
义说之。凡举非者。识非须离。明如法者。解如遵行。故
此八文。并列如非。相对而辨。以斯义故。第三第四第
八。此三段中。单出非法一边。略不举如者。理少不足
也。亦须准馀八文。双彰非如者。是谓第三中如者。即
僧治一二三应秉故如。第四中如者不重故如。第八
文中。不作问者。非法称法故如也。是即十一文中。各
具如非。便成二十二个法。相对辨之。为以略故。但有
十九法也。今据宗科文。非如相对故。唯十一段也。是
十一中。第七第十第十一。此三寄优婆问答。以显非
如。第九众共诤非。七见不同。佛自刊正。二是法语。五
非法语。为彰七见。识否如非。馀之七文。咸因比丘。对
事兴非。致令大圣广定如非。佛之在世。犹尚如然者。
斯亦远表季运众轨。或落非法之由兆也。
第三门如非多少者。上下捡勘。有十四种非也。谓第
二满呵文中。有其二非。一不满数非。二不满数非。人
呵不止非。第三体未成僧。或所为是僧。不得亦秉治
非。第四重秉垒法非。第五非法非毗尼等七非。即是
十一。第十一傍秉馀法药不当非。第十三约对人法
解不解非。第十四约对人法驱不驱非也。问七非之
中。巳有呵不止非。何故初满呵中。复明呵不止非也。
答七中呵不止者。谓善比丘等六番。前二十八人。即
应作。第二文中满数即如。不足者非。不应呵者呵。不
成非。应呵者呵。成不止非。自外六文。如非相显。可随
义说之。凡举非者。识非须离。明如法者。解如遵行。故
此八文。并列如非。相对而辨。以斯义故。第三第四第
八。此三段中。单出非法一边。略不举如者。理少不足
也。亦须准馀八文。双彰非如者。是谓第三中如者。即
僧治一二三应秉故如。第四中如者不重故如。第八
文中。不作问者。非法称法故如也。是即十一文中。各
具如非。便成二十二个法。相对辨之。为以略故。但有
十九法也。今据宗科文。非如相对故。唯十一段也。是
十一中。第七第十第十一。此三寄优婆问答。以显非
如。第九众共诤非。七见不同。佛自刊正。二是法语。五
非法语。为彰七见。识否如非。馀之七文。咸因比丘。对
事兴非。致令大圣广定如非。佛之在世。犹尚如然者。
斯亦远表季运众轨。或落非法之由兆也。
第三门如非多少者。上下捡勘。有十四种非也。谓第
二满呵文中。有其二非。一不满数非。二不满数非。人
呵不止非。第三体未成僧。或所为是僧。不得亦秉治
非。第四重秉垒法非。第五非法非毗尼等七非。即是
十一。第十一傍秉馀法药不当非。第十三约对人法
解不解非。第十四约对人法驱不驱非也。问七非之
中。巳有呵不止非。何故初满呵中。复明呵不止非也。
答七中呵不止者。谓善比丘等六番。前二十八人。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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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第二文中。第四俱句是个。此第二文中。第二句乃
是不满数人。成呵不止非。不同于彼故。别为第二非
也。问下四僧中。亦有不足人等。所以此中复有不满
数非。答下四僧中。止取少灭不足。设明二十三人者。
此中摄也。今此满呵文中。专约二十八人。体不足者。
为此文中不言少一人。故不足也。以满对呵应不应
义说故。明亦异于下文也。问来六文所列七种非。非
法非毗尼等。七非中无。故知七非。且从起说。收非不
尽。具论上下十四种非。今此十四然亦义中不尽。若
以四法现前验之。此十四中。但有僧人法三种现前。
全无界现前处如非故。谓隔河道远相接。错涉戒场。
上说恣分衣。或结界不成。落馀非等是。若以此一加
文中十四。便成十五。谓第十五结界不成。错涉差互
非。细论如非。不越斯也。此谓收问十一段中。七段之
文。以成十四种非。及加处之如非故。有十五也。以其
第五段文。直明用僧分齐。若也初文第八第九。文意
虽殊。论其非如体不异七。遂不更别说为如非也。如
问所论十五非。各异不同。即此揵度。收罗非如。作法
方轨略亦周具。秉众法者。岂不须知。上代巳来。但说
七非。不曾细寻此理者。斯亦失矣。然此十五。应说一
切诸法。科落一非。即所非限。所收秉法。行事甚成。难
称一切诸法。可准而知之。又此五十种非。更作一法
数之亦好。是中两个七非。第一七者。一非法非毗尼。
二非法别。三非法和。四法别众。五似法别众。六似法
是不满数人。成呵不止非。不同于彼故。别为第二非
也。问下四僧中。亦有不足人等。所以此中复有不满
数非。答下四僧中。止取少灭不足。设明二十三人者。
此中摄也。今此满呵文中。专约二十八人。体不足者。
为此文中不言少一人。故不足也。以满对呵应不应
义说故。明亦异于下文也。问来六文所列七种非。非
法非毗尼等。七非中无。故知七非。且从起说。收非不
尽。具论上下十四种非。今此十四然亦义中不尽。若
以四法现前验之。此十四中。但有僧人法三种现前。
全无界现前处如非故。谓隔河道远相接。错涉戒场。
上说恣分衣。或结界不成。落馀非等是。若以此一加
文中十四。便成十五。谓第十五结界不成。错涉差互
非。细论如非。不越斯也。此谓收问十一段中。七段之
文。以成十四种非。及加处之如非故。有十五也。以其
第五段文。直明用僧分齐。若也初文第八第九。文意
虽殊。论其非如体不异七。遂不更别说为如非也。如
问所论十五非。各异不同。即此揵度。收罗非如。作法
方轨略亦周具。秉众法者。岂不须知。上代巳来。但说
七非。不曾细寻此理者。斯亦失矣。然此十五。应说一
切诸法。科落一非。即所非限。所收秉法。行事甚成。难
称一切诸法。可准而知之。又此五十种非。更作一法
数之亦好。是中两个七非。第一七者。一非法非毗尼。
二非法别。三非法和。四法别众。五似法别众。六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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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众。七呵不止也。第二七者。一不满数非。二不满
数人呵不止非。三体未成僧亦秉治非。四不得重秉
增加叠法非。五傍秉馀法药不当病非。六约对人法
解不解非。七约对人法驱不驱非也。更加结界不成。错
涉差互非。便成十五非如也。第四定非体者。第一七非
如下。七非中辨馀之八种。不满数人。呵不止非者。虽
能呵人。具不具别如论非。类同前七中说也。二者不
满数非。有二十八人。尼虽具戒。形报异类。身口业殊。
故不满数。比丘对尼。反说亦尔。式叉等三身口之业。
斗不具足故。十三难者。即十三难体是灭应灭。以身
口作止恶业为体。三举者。耶见人。身口业。是神足等。
五身之业色为状也。所为人者。即所为人身口二业
现前。是所斟量故。不得满数。不满数人。呵不止非。虽
能呵人。具不具别非。体同七非说也。体未成僧非者。
即三人等巳下。身口业也。增加叠法。药不当病。此之
二非。口业声性。名句味为体。解不解驱不驱。总以论
者。用口业声性。名句味作止业为体。谓应解不解。应
驱不驱。是口止业。不应解便解。不应驱便驱。是口作
业也。结界不成错涉差互非者。以错涉相接故。或落
馀非故。故不成结。即无作法。限约分齐。假有作法。限
约复差互。可应故非。
自下随文。昔来解释。从四满数巳下至四僧巳来之
四段。次第生起。相因而兴。或可如是今之解者。具从
十一段文释之。先解初文有三。第一举数故。言告诸
数人呵不止非。三体未成僧亦秉治非。四不得重秉
增加叠法非。五傍秉馀法药不当病非。六约对人法
解不解非。七约对人法驱不驱非也。更加结界不成。错
涉差互非。便成十五非如也。第四定非体者。第一七非
如下。七非中辨馀之八种。不满数人。呵不止非者。虽
能呵人。具不具别如论非。类同前七中说也。二者不
满数非。有二十八人。尼虽具戒。形报异类。身口业殊。
故不满数。比丘对尼。反说亦尔。式叉等三身口之业。
斗不具足故。十三难者。即十三难体是灭应灭。以身
口作止恶业为体。三举者。耶见人。身口业。是神足等。
五身之业色为状也。所为人者。即所为人身口二业
现前。是所斟量故。不得满数。不满数人。呵不止非。虽
能呵人。具不具别非。体同七非说也。体未成僧非者。
即三人等巳下。身口业也。增加叠法。药不当病。此之
二非。口业声性。名句味为体。解不解驱不驱。总以论
者。用口业声性。名句味作止业为体。谓应解不解。应
驱不驱。是口止业。不应解便解。不应驱便驱。是口作
业也。结界不成错涉差互非者。以错涉相接故。或落
馀非故。故不成结。即无作法。限约分齐。假有作法。限
约复差互。可应故非。
自下随文。昔来解释。从四满数巳下至四僧巳来之
四段。次第生起。相因而兴。或可如是今之解者。具从
十一段文释之。先解初文有三。第一举数故。言告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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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四种羯磨。第二次列四名。于此四中。初一法非。
下三人法相参。言非法别者。人法俱非。次非法和者。
法非人如。次法别众者。法如人非也。上来四句。合有
七个法也。第三定是非。应不应者。合上五非。为人法
二非。故言是中二羯磨。言非法者。收上三句中。三个
非法。言别众者。举上二四句中。两个别众。故言此二
不应作。言法羯磨者。举第四中法。言和合者。举第三
中和。故言此二应作也。中辨人法二非。收非义不尽。
其事非者。正当缘起。此全不明。故知略也。亦可初非。
直言非法者。亦含事非。但是总略也。释文虽尔。须以
五门分别。第一先定非如之体。二约对白等三法。辨
相通塞。第三对僧分别。第四约处分别。第五对事分别。
初门者。所列四非。是其非体。第一非法。或容更总馀
非故。直言非法。羯磨下之三非。人法互非者。以人秉
法故。使互有如非。亦落非限。故斯四者。明知是其非
体。相对而明。都有七个法也。下束其七中。三个法非。
两个人非。名为二非。一个法如一个人如。名为两如
者。但是结示。上四有应作不应作。此便不是非如体
也。所以然者。如文中言是中二羯磨不应作。非法羯
磨。别众羯磨。岂可非法。离人之所秉。若和人所秉。即
当第三非法和。若别人所秉。便是第二非法别。宁容
直言非法羯磨。不应作等者。别成二非之体。为斯昔
来说具非多少。皆云略二增四等言者不然。以无二
非别相故尔。二非既尔。两如应作者。义比亦然。但是
下三人法相参。言非法别者。人法俱非。次非法和者。
法非人如。次法别众者。法如人非也。上来四句。合有
七个法也。第三定是非。应不应者。合上五非。为人法
二非。故言是中二羯磨。言非法者。收上三句中。三个
非法。言别众者。举上二四句中。两个别众。故言此二
不应作。言法羯磨者。举第四中法。言和合者。举第三
中和。故言此二应作也。中辨人法二非。收非义不尽。
其事非者。正当缘起。此全不明。故知略也。亦可初非。
直言非法者。亦含事非。但是总略也。释文虽尔。须以
五门分别。第一先定非如之体。二约对白等三法。辨
相通塞。第三对僧分别。第四约处分别。第五对事分别。
初门者。所列四非。是其非体。第一非法。或容更总馀
非故。直言非法。羯磨下之三非。人法互非者。以人秉
法故。使互有如非。亦落非限。故斯四者。明知是其非
体。相对而明。都有七个法也。下束其七中。三个法非。
两个人非。名为二非。一个法如一个人如。名为两如
者。但是结示。上四有应作不应作。此便不是非如体
也。所以然者。如文中言是中二羯磨不应作。非法羯
磨。别众羯磨。岂可非法。离人之所秉。若和人所秉。即
当第三非法和。若别人所秉。便是第二非法别。宁容
直言非法羯磨。不应作等者。别成二非之体。为斯昔
来说具非多少。皆云略二增四等言者不然。以无二
非别相故尔。二非既尔。两如应作者。义比亦然。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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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如法也。
第二对白等三法辨者。此之四非。贯通一切白等三
法。谓百一或一百四十五法。咸悉具有也。言白中四
者。文句增减。即是初非。一白处作。二白别众而秉。即
第二非。一白处作。二白人和秉故。即第三非如。白法
别众秉故。是第四非也。白二白四四非者。增减及事
非。第一非也。为此作白。为彼事羯磨。名非法别众秉
故。第二非也。非法同前人和秉故。第三非也。如法作
白作羯磨。名之为法别众秉故。第四非也。对白等三
法。四非相别。其理既然。一切诸法。准而说之。
第三约僧辨者。四僧所秉。虽有宽狭。白等三法。咸有
四非。明此四僧。亦通有四非也。
第四处者。谓自然作法及大小等。于此位二事。四辨
随事。十一诸界等。秉法处中。咸悉得有四非之义。即
是遍在诸处也。以其所秉之法。通一切白等。故使四
非亦贯说诸处。乃可以法对处。自有通局。如论四非
贯通诸处。
第五事者。一为情道。如忆念不痴罪处所受戒七羯
磨等。二为非情。如结诸界结净地等。三情非情合。谓
处分离衣六年等。斯之所为。对事举非。并得成此四
非义也。
第二段文有三。第一举数。言四满数者。非四皆满。从
初受名。故曰四满数也。第二次列四名。第三牒名解
释。四羯磨人。情过轻微。治法亦轻。故得满数。以行法
第二对白等三法辨者。此之四非。贯通一切白等三
法。谓百一或一百四十五法。咸悉具有也。言白中四
者。文句增减。即是初非。一白处作。二白别众而秉。即
第二非。一白处作。二白人和秉故。即第三非如。白法
别众秉故。是第四非也。白二白四四非者。增减及事
非。第一非也。为此作白。为彼事羯磨。名非法别众秉
故。第二非也。非法同前人和秉故。第三非也。如法作
白作羯磨。名之为法别众秉故。第四非也。对白等三
法。四非相别。其理既然。一切诸法。准而说之。
第三约僧辨者。四僧所秉。虽有宽狭。白等三法。咸有
四非。明此四僧。亦通有四非也。
第四处者。谓自然作法及大小等。于此位二事。四辨
随事。十一诸界等。秉法处中。咸悉得有四非之义。即
是遍在诸处也。以其所秉之法。通一切白等。故使四
非亦贯说诸处。乃可以法对处。自有通局。如论四非
贯通诸处。
第五事者。一为情道。如忆念不痴罪处所受戒七羯
磨等。二为非情。如结诸界结净地等。三情非情合。谓
处分离衣六年等。斯之所为。对事举非。并得成此四
非义也。
第二段文有三。第一举数。言四满数者。非四皆满。从
初受名。故曰四满数也。第二次列四名。第三牒名解
释。四羯磨人。情过轻微。治法亦轻。故得满数。以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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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巳。入不呵限。文但列三。无遮不至者。略而不举也。
欲受戒人。以未有戒故。不得满数。根本事重。是以听
呵。俱不得中二十八人。广说可知。俱得之中有六。一
善比丘反上二十二人。同一界住反上二人。同一住。
谓舒手内反别住。同一界反戒场。次有三人。直相当
反六乃至语傍人。反上所为人。若不自呵。或语傍人。
此亦成呵。亦既成呵。明知非是所为之人。故五分云。
若同界比丘呵。乃至使比坐闻。是为成呵。准此文时。
虽不对秉法人语。直共比坐。评论成否。亦成呵限也。
文虽如是。须以六门分别。第一满呵相对分别。第二
就人多少尽否分别。第三对白等三法宽狭。通塞分
别。第四对僧分别。第五就处分别。第六对事分别。
初门者。满数故如应呵故。有呵不止非。不满数非者。
然不应呵。呵不成呵非。此谓一往满不满相对如斯。
若约此中四句者。初与第四此之两句。并是满数有
应呵不应呵。二三两句。俱不满数。有应呵不应呵。又
以呵应不应。对满不满者。谓应呵有不满及满。即二
四两句。是不应呵。有满不满者。初三两句是。若欲辨
此四句非。有无多少者。第四句唯有呵不止非。第三
句单有不满数非。第二句中。欲受戒人故。有不满数
非。佛听呵故。有呵不止非。第一句满故。无不满非。不
应呵故亦无呵不止非也。问此言呵应不应者。是何
等呵耶。答汎论呵者。含有二义。一谓情乖故呵。呵成
别众。二情同故呵。呵成呵不止。今此呵者。但据情同。
欲受戒人。以未有戒故。不得满数。根本事重。是以听
呵。俱不得中二十八人。广说可知。俱得之中有六。一
善比丘反上二十二人。同一界住反上二人。同一住。
谓舒手内反别住。同一界反戒场。次有三人。直相当
反六乃至语傍人。反上所为人。若不自呵。或语傍人。
此亦成呵。亦既成呵。明知非是所为之人。故五分云。
若同界比丘呵。乃至使比坐闻。是为成呵。准此文时。
虽不对秉法人语。直共比坐。评论成否。亦成呵限也。
文虽如是。须以六门分别。第一满呵相对分别。第二
就人多少尽否分别。第三对白等三法宽狭。通塞分
别。第四对僧分别。第五就处分别。第六对事分别。
初门者。满数故如应呵故。有呵不止非。不满数非者。
然不应呵。呵不成呵非。此谓一往满不满相对如斯。
若约此中四句者。初与第四此之两句。并是满数有
应呵不应呵。二三两句。俱不满数。有应呵不应呵。又
以呵应不应。对满不满者。谓应呵有不满及满。即二
四两句。是不应呵。有满不满者。初三两句是。若欲辨
此四句非。有无多少者。第四句唯有呵不止非。第三
句单有不满数非。第二句中。欲受戒人故。有不满数
非。佛听呵故。有呵不止非。第一句满故。无不满非。不
应呵故亦无呵不止非也。问此言呵应不应者。是何
等呵耶。答汎论呵者。含有二义。一谓情乖故呵。呵成
别众。二情同故呵。呵成呵不止。今此呵者。但据情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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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不止非以说之。所以知者。如第二句不满得呵者。
得成其呵不止非。岂有别众义耶。故知馀句。并约呵
不止说也。亦可双望二呵。辨应不应。初句者。被治人
故。不成呵不止。得满数故。呵成别众。是则应呵。文对
初义。故言不应呵。第二句不满数故。呵不成别。事重
听呵。呵成呵不止。第三俱句。不成二呵。不满数故。呵
不成别。不合呵故。不成呵不止。第四俱句。并成二呵。
是满数人。呵即成别。清净无过。呵成不止。
第二约人多少者。第三句不满数。不得呵者二十八
人。此据体不足数。及治重者。说之故尔。若以义求。谓
更须取呵责等四。别住等四。并罪处所。合有九人。以
其并夺三十五事故。配二十八人。都有三十七人。还
对作此九事之时。即成三十七人。不得满数。复不得
呵。故覆藏犍度云。别住等四。不得五足数也。明呵责
等五人。类亦数然。除斯九事。巳外诸事。但有二十八
人。不满不得呵。今但据馀事。不望此九。故言二十八。
以彼九人。非体不足故尔。第四句。对番二十八。故言
若善比丘等。六反即是满而合呵。若对反三十七人
者。应加第七。谓非被治等九人。即反三十七人也。初
句应有九人。文但列三。少遮不至。及别住等四。罪处
所等六人者略也。第二句。伹有欲受戒者。一人最是
狭少。以义而言。理通男女二报也。
第三约法辨者。第三句通白等三位。一百四十五法。
并是不满数。不得呵。然三十七人俱句者。唯对呵责
得成其呵不止非。岂有别众义耶。故知馀句。并约呵
不止说也。亦可双望二呵。辨应不应。初句者。被治人
故。不成呵不止。得满数故。呵成别众。是则应呵。文对
初义。故言不应呵。第二句不满数故。呵不成别。事重
听呵。呵成呵不止。第三俱句。不成二呵。不满数故。呵
不成别。不合呵故。不成呵不止。第四俱句。并成二呵。
是满数人。呵即成别。清净无过。呵成不止。
第二约人多少者。第三句不满数。不得呵者二十八
人。此据体不足数。及治重者。说之故尔。若以义求。谓
更须取呵责等四。别住等四。并罪处所。合有九人。以
其并夺三十五事故。配二十八人。都有三十七人。还
对作此九事之时。即成三十七人。不得满数。复不得
呵。故覆藏犍度云。别住等四。不得五足数也。明呵责
等五人。类亦数然。除斯九事。巳外诸事。但有二十八
人。不满不得呵。今但据馀事。不望此九。故言二十八。
以彼九人。非体不足故尔。第四句。对番二十八。故言
若善比丘等。六反即是满而合呵。若对反三十七人
者。应加第七。谓非被治等九人。即反三十七人也。初
句应有九人。文但列三。少遮不至。及别住等四。罪处
所等六人者略也。第二句。伹有欲受戒者。一人最是
狭少。以义而言。理通男女二报也。
第三约法辨者。第三句通白等三位。一百四十五法。
并是不满数。不得呵。然三十七人俱句者。唯对呵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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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九个白四。若取二十八人。俱句除前九巳。即是通
馀一切白等三法也。第四俱句者。若以七反前七人
者。唯九个白四。若以六句。反前二十八人。即是通馀
一切白等三法。第一句除九个白四。说馀白等三法。
第二句者。专局受戒法中。戒师之白。及白四法通男
女。不行馀法也。
第四约僧分别者。第一句通五十两僧。四人僧中。除
八个白四。及二十人僧。巳馀四人僧中。理亦通有。第
二句者十人僧全五人僧中少分。馀二僧无第三
句。伹据文中二十八人。不满不得呵者。即通四僧。
若也立义。须加九人。为三十七人俱句者。唯二十人
僧。及四人僧中。八个白四。不圣馀法。五十两僧之中。
全不说有。又若对除此之九事。局据二十八人俱句
者。得通五十两僧。及四人僧内。除八个白四。巳得在
其馀法中。第四俱句者。若也依文。以六反前二十八
人。俱句者。通五十两僧。及四人僧内。除八个白四。巳
得在其馀法中。第四俱句者。若也依文。以反前二十
八人俱句者。于四僧若加义被治等九人。以七反前
三十七人俱句者。唯在二十人僧。及四人僧中。八个
白四。不忓馀法。五十两僧。全不得有。若也对除此之
九事。局据二十八人。俱句得通五十两僧。四人僧中。
除八个白四。巳得在其馀法中。
第五约处。局作法说。于大小不在自然中。以其不对
结界事故。馀之三句处。说自然等一十一界。为其得
馀一切白等三法也。第四俱句者。若以七反前七人
者。唯九个白四。若以六句。反前二十八人。即是通馀
一切白等三法。第一句除九个白四。说馀白等三法。
第二句者。专局受戒法中。戒师之白。及白四法通男
女。不行馀法也。
第四约僧分别者。第一句通五十两僧。四人僧中。除
八个白四。及二十人僧。巳馀四人僧中。理亦通有。第
二句者十人僧全五人僧中少分。馀二僧无第三
句。伹据文中二十八人。不满不得呵者。即通四僧。
若也立义。须加九人。为三十七人俱句者。唯二十人
僧。及四人僧中。八个白四。不圣馀法。五十两僧之中。
全不说有。又若对除此之九事。局据二十八人俱句
者。得通五十两僧。及四人僧内。除八个白四。巳得在
其馀法中。第四俱句者。若也依文。以六反前二十八
人。俱句者。通五十两僧。及四人僧内。除八个白四。巳
得在其馀法中。第四俱句者。若也依文。以反前二十
八人俱句者。于四僧若加义被治等九人。以七反前
三十七人俱句者。唯在二十人僧。及四人僧中。八个
白四。不忓馀法。五十两僧。全不得有。若也对除此之
九事。局据二十八人。俱句得通五十两僧。四人僧中。
除八个白四。巳得在其馀法中。
第五约处。局作法说。于大小不在自然中。以其不对
结界事故。馀之三句处。说自然等一十一界。为其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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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结界事故。
第六约事者。亦通一切。准说可知。
第三体未成僧。不得互秉治中文四。一六群起非。二
比丘启佛。三佛言巳下道不得作。四若一人一巳下
佛判不成也。造过之中。十三句非。谓一二三人中。各
有四句。僧中但一故尔。馀之文二。亦俱十三。除第二
启佛之中略也。须以二门分别。一者约人。二者对法。
言对人者。以体未成僧。若据第十三句。虽体是僧。若
所为是僧。并名人非。谓一二三不得。始举四境。及僧
举僧等。故十三句也。略不辨如。谓得治举一二三等
是也。文寄违情治法。若也准说一切顺情。及为众秉
作等。如处分离衣。六年杖囊。结诸界等。一二三人等。
悉不合秉也。馀之三僧。应不摄在。僧分齐中论之也。
言约法者。文寄治人似专白四准其道理。馀三僧所
秉。亦通一切白等三法。若此体未成僧。一二三人等。
秉如斯法。并悉成非故尔。五人等三僧。所秉应否。亦
在分齐中辨也。其处通局。及所为事等。可准而知之。
不更烦篌。下皆类然。
第四重秉叠法非中文三。初明造过。次举白佛。次判
不得略无。第四判其不成也。造非中。谓七羯磨。别住
等四。七毗尼等。合有十八。谓约治人治罪弥诤等法
论之。且举应与呵责。乃作十八重法也。一义释时根
本呵责法者。得成以药病相当故。就上重作摈等十
七者。并皆不成。以其药病不相当故。乃至如单覆地。
第六约事者。亦通一切。准说可知。
第三体未成僧。不得互秉治中文四。一六群起非。二
比丘启佛。三佛言巳下道不得作。四若一人一巳下
佛判不成也。造过之中。十三句非。谓一二三人中。各
有四句。僧中但一故尔。馀之文二。亦俱十三。除第二
启佛之中略也。须以二门分别。一者约人。二者对法。
言对人者。以体未成僧。若据第十三句。虽体是僧。若
所为是僧。并名人非。谓一二三不得。始举四境。及僧
举僧等。故十三句也。略不辨如。谓得治举一二三等
是也。文寄违情治法。若也准说一切顺情。及为众秉
作等。如处分离衣。六年杖囊。结诸界等。一二三人等。
悉不合秉也。馀之三僧。应不摄在。僧分齐中论之也。
言约法者。文寄治人似专白四准其道理。馀三僧所
秉。亦通一切白等三法。若此体未成僧。一二三人等。
秉如斯法。并悉成非故尔。五人等三僧。所秉应否。亦
在分齐中辨也。其处通局。及所为事等。可准而知之。
不更烦篌。下皆类然。
第四重秉叠法非中文三。初明造过。次举白佛。次判
不得略无。第四判其不成也。造非中。谓七羯磨。别住
等四。七毗尼等。合有十八。谓约治人治罪弥诤等法
论之。且举应与呵责。乃作十八重法也。一义释时根
本呵责法者。得成以药病相当故。就上重作摈等十
七者。并皆不成。以其药病不相当故。乃至如单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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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各十八。合三百二十四番。重秉叠法。于中十八者。
成馀三百六。咸不成就也。又复更解根本十八。并亦
不成。以其本作呵责治之。何因呵责。法上增加叠法。
重秉十七。岂可不是呵责治。上乘增所作。故并非法。
若此成者。如一白处作。二白亦应成就。然初白称法。
不合重故。判以为非。故此亦尔。呵责既尔。馀法亦然
理通一切。不唯十八也。二门分别。一先约法。第二对
僧。言约法者。文寄十八法辨之。计其道理。亦通白等
三法。谓一百四十五中。除三僧所秉自恣等十三个
法。馀一百三十二法。科将一法。作头重秉馀法。乘加
叠法。并是增非。即是菩萨其根本。合成一百三十二
个重非。馀一百三十一法。亦各具此。尔许重非。便成
一百三十二个。一百三十二非。五人僧等三僧。各于
当分所。秉以重非。准说可知。言对僧者。此之四僧。皆
有重义。但是垒法。咸悉不成。且四人僧中。所秉多重
非。亦多五人等三。所秉事狭。重非遂少。可准而说之。
亦可既云重秉之非。但是重有何宽狭。四僧齐一百
四十五个。一百四十五非也。
第五用僧分齐。其文有四。一举四数。二列四名。三是
中巳下用僧分齐。四若应四人巳下足数不足数。四
种僧义。四门分别。第一列数解释。第二立四所以。第
三解除妨难。第四人法相对。
初门有三。第一总明释名辨体。二须四五等所以。三
用僧分齐。论僧差别。略列四种。四人五人十二十等。所
成馀三百六。咸不成就也。又复更解根本十八。并亦
不成。以其本作呵责治之。何因呵责。法上增加叠法。
重秉十七。岂可不是呵责治。上乘增所作。故并非法。
若此成者。如一白处作。二白亦应成就。然初白称法。
不合重故。判以为非。故此亦尔。呵责既尔。馀法亦然
理通一切。不唯十八也。二门分别。一先约法。第二对
僧。言约法者。文寄十八法辨之。计其道理。亦通白等
三法。谓一百四十五中。除三僧所秉自恣等十三个
法。馀一百三十二法。科将一法。作头重秉馀法。乘加
叠法。并是增非。即是菩萨其根本。合成一百三十二
个重非。馀一百三十一法。亦各具此。尔许重非。便成
一百三十二个。一百三十二非。五人僧等三僧。各于
当分所。秉以重非。准说可知。言对僧者。此之四僧。皆
有重义。但是垒法。咸悉不成。且四人僧中。所秉多重
非。亦多五人等三。所秉事狭。重非遂少。可准而说之。
亦可既云重秉之非。但是重有何宽狭。四僧齐一百
四十五个。一百四十五非也。
第五用僧分齐。其文有四。一举四数。二列四名。三是
中巳下用僧分齐。四若应四人巳下足数不足数。四
种僧义。四门分别。第一列数解释。第二立四所以。第
三解除妨难。第四人法相对。
初门有三。第一总明释名辨体。二须四五等所以。三
用僧分齐。论僧差别。略列四种。四人五人十二十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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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僧者。西国云僧伽。此云和合众。但以众名正悉于
僧和。是众家义用故。总言和合众。和合有二种。一者
理和非此所明。二是事和僧。事和有二种。谓羯磨说
戒。与此和法相应。同崇莫二。目之为僧。故曰四种僧。
次辨体者。若依萨婆多宗。即以四比丘五阴为体。若
成实论者。合用异本。谓四人和聚。有其假用。然用无
别体。还以实法五阴。为假用之体。若出和合体者。俱
舍论。问僧和合有何性。答不隐没无记行阴摄。僧破
亦尔。
第二门须四人等所以者。要四人巳上。作法方成。有
阴罪灭诤。始名为僧。且如说戒一人。秉说一人。上座
一人。唱白三人。秉众下至一人听戒。四人和合。始可
名僧。若三人巳下即𨷂此义。亦可法尔。须四故。心论
云。四人名僧。非三人。是故须四。言五人僧者。义通受
随。随谓自恣。举罪治罚。若但四人。不成差治故。要五
人方成僧用。若尔受日处分。离衣六年等。亦须五人。
应五人收。答受日为别。不得五皆受日。故所以非。若
尔功德衣为众。应是五人僧耶。答有得利不得利。故
亦非类。今自恣者。一则为僧异受日等。二五皆自恣。
不同德衣故。是五人僧。问为差治故须五者。正差正
治。是五以不。答差治四人僧。问何时五人僧用耶。答
正自恣是。所以尔者。本为举罪。若但四人。不成差。不
成治。举义则𨷂故。始终须五。方成恣举。正取白竟。受
自恣时。是五人用。以其但明三非。及遮时以说。故知
僧和。是众家义用故。总言和合众。和合有二种。一者
理和非此所明。二是事和僧。事和有二种。谓羯磨说
戒。与此和法相应。同崇莫二。目之为僧。故曰四种僧。
次辨体者。若依萨婆多宗。即以四比丘五阴为体。若
成实论者。合用异本。谓四人和聚。有其假用。然用无
别体。还以实法五阴。为假用之体。若出和合体者。俱
舍论。问僧和合有何性。答不隐没无记行阴摄。僧破
亦尔。
第二门须四人等所以者。要四人巳上。作法方成。有
阴罪灭诤。始名为僧。且如说戒一人。秉说一人。上座
一人。唱白三人。秉众下至一人听戒。四人和合。始可
名僧。若三人巳下即𨷂此义。亦可法尔。须四故。心论
云。四人名僧。非三人。是故须四。言五人僧者。义通受
随。随谓自恣。举罪治罚。若但四人。不成差治故。要五
人方成僧用。若尔受日处分。离衣六年等。亦须五人。
应五人收。答受日为别。不得五皆受日。故所以非。若
尔功德衣为众。应是五人僧耶。答有得利不得利。故
亦非类。今自恣者。一则为僧异受日等。二五皆自恣。
不同德衣故。是五人僧。问为差治故须五者。正差正
治。是五以不。答差治四人僧。问何时五人僧用耶。答
正自恣是。所以尔者。本为举罪。若但四人。不成差。不
成治。举义则𨷂故。始终须五。方成恣举。正取白竟。受
自恣时。是五人用。以其但明三非。及遮时以说。故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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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取自恣时。为五人僧用也。边地受戒五人者。谓以
中边折半。如受日三等。羯磨对事。为三之类故尔。十
人僧者。凡夫因善微浅。要假十众。善心慇笃。方发戒
品。称彼情乐。故制十人。问边地出罪。在十人摄不。解
云。不开所以尔者。欲明大圣见俗网羁缠。生善极难。
边僧悕甚。若不开五人。永绝出路。开成得益。论忏不
开者。佛法难逢。秉心宜固。反以无惭。违禁兴犯。若开
十人忏者。增长诸恶故。是以文中。不言十人僧者。在
中国除出罪。二十人僧者。为比丘以守悉不牢。中间
亏缺。为障处深。垢缠弥厚。可悔中。重救拔事难。自非
强缘。无以除弥。称彼事故。制二十人也。
第三门。对文说之。第二门僧四位二。前两法尔。后二
遂情法尔。二者四为成说。防未起之非。五为成恣。除
巳起之罪。遂情为十二十者。言十人僧。为欲生善二
十人僧。无求灭恶。位事通论。离不成四僧。又约受随
分别。五十人对受立。二边中别故。四人二十随中立
两。巳未不同。故但四僧。以一切法。无过受随。摄法斯
尽。故约受随。立四僧也。问忏重偷兰境。须八人。所以
不立八人僧耶。答言须八人。乃馀部所论。今此律所
明大众者。若四若过。故知若忏偷兰之境。四人僧摄。
又此文中四人僧者。但除馀三。不甄悔兰。五人除二。
故知更无八人僧也。又五分言。无量比丘僧者。彼直
列名。更无别用。此虽不辨。义亦同有。是以下文况复
过二十者。即是无量之一义也。第三门所以四僧。减
中边折半。如受日三等。羯磨对事。为三之类故尔。十
人僧者。凡夫因善微浅。要假十众。善心慇笃。方发戒
品。称彼情乐。故制十人。问边地出罪。在十人摄不。解
云。不开所以尔者。欲明大圣见俗网羁缠。生善极难。
边僧悕甚。若不开五人。永绝出路。开成得益。论忏不
开者。佛法难逢。秉心宜固。反以无惭。违禁兴犯。若开
十人忏者。增长诸恶故。是以文中。不言十人僧者。在
中国除出罪。二十人僧者。为比丘以守悉不牢。中间
亏缺。为障处深。垢缠弥厚。可悔中。重救拔事难。自非
强缘。无以除弥。称彼事故。制二十人也。
第三门。对文说之。第二门僧四位二。前两法尔。后二
遂情法尔。二者四为成说。防未起之非。五为成恣。除
巳起之罪。遂情为十二十者。言十人僧。为欲生善二
十人僧。无求灭恶。位事通论。离不成四僧。又约受随
分别。五十人对受立。二边中别故。四人二十随中立
两。巳未不同。故但四僧。以一切法。无过受随。摄法斯
尽。故约受随。立四僧也。问忏重偷兰境。须八人。所以
不立八人僧耶。答言须八人。乃馀部所论。今此律所
明大众者。若四若过。故知若忏偷兰之境。四人僧摄。
又此文中四人僧者。但除馀三。不甄悔兰。五人除二。
故知更无八人僧也。又五分言。无量比丘僧者。彼直
列名。更无别用。此虽不辨。义亦同有。是以下文况复
过二十者。即是无量之一义也。第三门所以四僧。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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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不成。过则成就。羯磨教法。过成减不成。答僧和详
集。许无乖别。若定制数。必有乖别。是以过成。不详辨
事。是以不成法则不尔。无乖别之过。故使过减。俱不
成就。又羯磨教法。要称圣教。佛说楷准。若过则增益
凡语。若减缺于圣说。故无过减。然制僧数定。岂非圣
教。但今集者。不是圣教过则弥善与法非类。若依祇
律。应二十众作羯磨。十众作不成。乃至应五人作。四
人不成应作。白二羯磨。白一不成。乃至应单白。而作
求听。羯磨不成。若应作求听作白成就。乃至应作白
一。乃作白三成就。应四众羯磨。若五众作。乃至应十。
而二十众作成就。是名羯磨法。是即人法一类也。
第四门。所以能秉有四。所秉唯三者。解言非是一僧
不得秉其三法。四僧通用三法。但以受随情法。故立
四僧。法中立三旨。就所作事。有上中下三品异故。对
斯三义。立三羯磨。戒自恣僧。所常行情和。则易单白
量。可即能辨事。故立单白羯磨。如受曰离衣杖囊处
分。事非常行情和。次难一白表宣一羯磨。量其可否。
方得辨事。故须白二羯磨。如受忏治人等。事当上品
情和。最难白非。一白牒事。表宣三羯磨。量其可否。何
能辨事。故须白四。若尔忆念等。三亦者为三品。俱同
白四者何。答以细分有九故。于上品中。复分三品。俱
白四也。
次释文。是中巳下彰用僧分齐。于中须以两门分别。
第一约人。第二约人。复三。一对比丘。第二对尼。第三
集。许无乖别。若定制数。必有乖别。是以过成。不详辨
事。是以不成法则不尔。无乖别之过。故使过减。俱不
成就。又羯磨教法。要称圣教。佛说楷准。若过则增益
凡语。若减缺于圣说。故无过减。然制僧数定。岂非圣
教。但今集者。不是圣教过则弥善与法非类。若依祇
律。应二十众作羯磨。十众作不成。乃至应五人作。四
人不成应作。白二羯磨。白一不成。乃至应单白。而作
求听。羯磨不成。若应作求听作白成就。乃至应作白
一。乃作白三成就。应四众羯磨。若五众作。乃至应十。
而二十众作成就。是名羯磨法。是即人法一类也。
第四门。所以能秉有四。所秉唯三者。解言非是一僧
不得秉其三法。四僧通用三法。但以受随情法。故立
四僧。法中立三旨。就所作事。有上中下三品异故。对
斯三义。立三羯磨。戒自恣僧。所常行情和。则易单白
量。可即能辨事。故立单白羯磨。如受曰离衣杖囊处
分。事非常行情和。次难一白表宣一羯磨。量其可否。
方得辨事。故须白二羯磨。如受忏治人等。事当上品
情和。最难白非。一白牒事。表宣三羯磨。量其可否。何
能辨事。故须白四。若尔忆念等。三亦者为三品。俱同
白四者何。答以细分有九故。于上品中。复分三品。俱
白四也。
次释文。是中巳下彰用僧分齐。于中须以两门分别。
第一约人。第二约人。复三。一对比丘。第二对尼。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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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众对否。初门对比丘者位三。谓一众多僧有四。别
众多一人。局在四五。所以尔者。十人二十人者。必专
僧秉无下二用。以为别人遂情故尔。四人五人。此之
二僧。以通常行制令作故。法即有三。谓心念三语羯
磨。对此三法。人有三用。四有两众多。五有三众多。一
人随前二也。于中位二。第一望三位各局者。于中自
三。第一自有局一人。如忏吉罗者。是一人法也。第二
局对众多人。如受衣钵药净施忏三四篇等是。若此
律大众悔兰。三阶中。亦有三人也。除安居。此等法尔。
须一人二人。第三事专局僧。如结诸界处分离衣六
年痴狂。七羯磨罪处所等。第二用通三位。谓僧众多
一人。如说戒自恣。二种分衣。及以舍堕。有人对多。无
便对少。而对一人舍者。谓以僧众多一人。为忏罪境。
不同说恣等。四中一人者。须秉心念法也。若论别众。
对馀得否亦可知。又复对法各作不作亦可知。虽可
四五所为通别。今局明僧僧位。巳上是僧秉法。众多
巳下𨷂而不论。问如说恣等。通僧众多一人。所为事
同。有何异相。专此明僧众多一人。简而不摄。答异相
众故尔。一秉人多少。二法不同。三处有通局。四欲无
欲异。五别众多少。谓或三二一为斯异故。且局诸僧。
问四人唯四为过得耶。馀三亦尔。答对此四僧。少非
僧用。故文言四人少。一人者非法多则成就。故文言
况复过二十。问相状如何。答如虽五人十人二十百
千人等。但除四事减四人僧摄。文言一切应作。除于
众多一人。局在四五。所以尔者。十人二十人者。必专
僧秉无下二用。以为别人遂情故尔。四人五人。此之
二僧。以通常行制令作故。法即有三。谓心念三语羯
磨。对此三法。人有三用。四有两众多。五有三众多。一
人随前二也。于中位二。第一望三位各局者。于中自
三。第一自有局一人。如忏吉罗者。是一人法也。第二
局对众多人。如受衣钵药净施忏三四篇等是。若此
律大众悔兰。三阶中。亦有三人也。除安居。此等法尔。
须一人二人。第三事专局僧。如结诸界处分离衣六
年痴狂。七羯磨罪处所等。第二用通三位。谓僧众多
一人。如说戒自恣。二种分衣。及以舍堕。有人对多。无
便对少。而对一人舍者。谓以僧众多一人。为忏罪境。
不同说恣等。四中一人者。须秉心念法也。若论别众。
对馀得否亦可知。又复对法各作不作亦可知。虽可
四五所为通别。今局明僧僧位。巳上是僧秉法。众多
巳下𨷂而不论。问如说恣等。通僧众多一人。所为事
同。有何异相。专此明僧众多一人。简而不摄。答异相
众故尔。一秉人多少。二法不同。三处有通局。四欲无
欲异。五别众多少。谓或三二一为斯异故。且局诸僧。
问四人唯四为过得耶。馀三亦尔。答对此四僧。少非
僧用。故文言四人少。一人者非法多则成就。故文言
况复过二十。问相状如何。答如虽五人十人二十百
千人等。但除四事减四人僧摄。文言一切应作。除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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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但为恣并五人收。馀二可知。此据约事取人。以
明分齐。问何以不言二十。除说恣等。答在上通下。得
为多用。下辨上故。有相望说。除四人用宽。馀次第渐
狭。第二对尼通塞。唯比丘说。第三二众对否。以彰分
齐。受等三法。得为尼作故。教授自恣。各行僧法。片有
交涉。馀法皆无。准此行法二部。四僧俱有交涉。用之
分齐。十律。佛言。受戒等三比丘。得与尼作馀不得作
不礼不共语不供养尼为僧作。
第二就法辨分齐者。前言对说立四。乃至二十。对出
罪等为四。但说戒乃至二十。唯得出罪。为此四僧。并
得通秉三法。答此通秉一切。如四人尚秉。何况馀三。
此总相说其别相者。唯四人僧。所秉说三。体成僧故。
如说等单白。差人等白二。呵责等白四。以其所秉不
过有二。谓说戒及羯磨故尔。如上立四。且对一法。非
谓四人不秉三也。问若通秉三者。何以除恣受等者。
答此谓除事。不是除法。此谓约事。除一单白。及三白
四等。馀皆秉之。故言一切羯磨。应作五人。就通亦秉
三法。约事辨用。唯有一白白四。是五人除二白四。若
有秉者。而四人中。收十人唯一白四等。除一单白一
四白四。若有秉三法者。亦并四人中。摄二十人者。但
秉出罪。除五人十人。所秉设作诸法。馀皆四收。四人
用宽。体成僧故。馀三便狭。以就僧位中。约事须立故
尔。文如义说者。应四人羯磨巳下。明不足数义。谓四
人少一人。非法毗尼故。文言少一人不得作法。便以
明分齐。问何以不言二十。除说恣等。答在上通下。得
为多用。下辨上故。有相望说。除四人用宽。馀次第渐
狭。第二对尼通塞。唯比丘说。第三二众对否。以彰分
齐。受等三法。得为尼作故。教授自恣。各行僧法。片有
交涉。馀法皆无。准此行法二部。四僧俱有交涉。用之
分齐。十律。佛言。受戒等三比丘。得与尼作馀不得作
不礼不共语不供养尼为僧作。
第二就法辨分齐者。前言对说立四。乃至二十。对出
罪等为四。但说戒乃至二十。唯得出罪。为此四僧。并
得通秉三法。答此通秉一切。如四人尚秉。何况馀三。
此总相说其别相者。唯四人僧。所秉说三。体成僧故。
如说等单白。差人等白二。呵责等白四。以其所秉不
过有二。谓说戒及羯磨故尔。如上立四。且对一法。非
谓四人不秉三也。问若通秉三者。何以除恣受等者。
答此谓除事。不是除法。此谓约事。除一单白。及三白
四等。馀皆秉之。故言一切羯磨。应作五人。就通亦秉
三法。约事辨用。唯有一白白四。是五人除二白四。若
有秉者。而四人中。收十人唯一白四等。除一单白一
四白四。若有秉三法者。亦并四人中。摄二十人者。但
秉出罪。除五人十人。所秉设作诸法。馀皆四收。四人
用宽。体成僧故。馀三便狭。以就僧位中。约事须立故
尔。文如义说者。应四人羯磨巳下。明不足数义。谓四
人少一人。非法毗尼故。文言少一人不得作法。便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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馀二十三人。为第四人作。是不足。不足者。尼是异众。
故下三众等。及十三难。非具戒故。举摈等。五不清净
故。所为人者。是所斟量故不足。若以足数反前。应有
其两。一善比丘反二十。二乃至语谤人。反所为人。此
文略而不反。亦可伹简不足故尔。其不足中。十三难
者。本受不得。故灭应灭者。今犯重故。问前四满数中。
二十八人。今此所以无馀五者。答此取在坐不足者。
说别住等。五来即数故。所以不说。若尔身若在坐。即
成呵满。何故彼有。答欲明遥呵。不成呵故。若尔为显
不成遥足。解言。此举四种僧等故。对少一人中。摄上
不举四僧等。对何辨少。所以尔者。此处专解不足数
义。何故不足。少故不足。何处去少。谓别住神足故。少
伹言少一。隐馀名字故。唯列二十三人。前文通解呵
满。若言少人者。对满可尔。呵义不顺。正是少人。岂可
由少。呵不成呵。如四人三人二人。亦有应呵别故。故
彼不得举少一人。摄别住等。以无可摄故。广列二十
八也。四人僧中。广解不足。馀三类尔。故言五十人二
十人。僧亦如是。
第六就事法。与人呵不止等。以辨如非者。于中文四。
一六群造非。二举以启尊。三佛判不应。四云何巳下
举章广释。非如之相。将欲解文。先料简义七非五门
分别。第一举所依三法。生非多少。第二列数释名。辨
其体相。第三名体有无。第四总别。第五摄非尽否。若
讲文者。第二第三对此文解。第一下两义须悬说。先
故下三众等。及十三难。非具戒故。举摈等。五不清净
故。所为人者。是所斟量故不足。若以足数反前。应有
其两。一善比丘反二十。二乃至语谤人。反所为人。此
文略而不反。亦可伹简不足故尔。其不足中。十三难
者。本受不得。故灭应灭者。今犯重故。问前四满数中。
二十八人。今此所以无馀五者。答此取在坐不足者。
说别住等。五来即数故。所以不说。若尔身若在坐。即
成呵满。何故彼有。答欲明遥呵。不成呵故。若尔为显
不成遥足。解言。此举四种僧等故。对少一人中。摄上
不举四僧等。对何辨少。所以尔者。此处专解不足数
义。何故不足。少故不足。何处去少。谓别住神足故。少
伹言少一。隐馀名字故。唯列二十三人。前文通解呵
满。若言少人者。对满可尔。呵义不顺。正是少人。岂可
由少。呵不成呵。如四人三人二人。亦有应呵别故。故
彼不得举少一人。摄别住等。以无可摄故。广列二十
八也。四人僧中。广解不足。馀三类尔。故言五十人二
十人。僧亦如是。
第六就事法。与人呵不止等。以辨如非者。于中文四。
一六群造非。二举以启尊。三佛判不应。四云何巳下
举章广释。非如之相。将欲解文。先料简义七非五门
分别。第一举所依三法。生非多少。第二列数释名。辨
其体相。第三名体有无。第四总别。第五摄非尽否。若
讲文者。第二第三对此文解。第一下两义须悬说。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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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初门。谓此七法总而言之。不离三法故尔。言三法
者。如白羯磨。白二白四。此三须意可知。次释具非。昔
来释云。单白一法。略二增三。次四广五白二白。四略
二增四。次五广七也。如上解初文中。说其二非者。无
别二非别体即四非者。是既有此理故。今不应更言
略为二非之言。伹可言道略三。次四广五。若白二白
四略四。次五广至七非也。亦可白二白四。始从一非。
终尽其七问。言略三等者。且约文说。并引文可知。今
所论七。谓从白二白四两法中来也。若欲略辨同异
者。问三非中。非法别等三。与七中非法别等三。有何
异耶。答白中非法。如为说戒。乃作自恣之白。馀二比
说可知。亦可一白处作二白。名为非法。馀二此说亦
尔。七中非法别者。为此事作白为彼羯磨。馀二比说
可知。问白二白四中。略四初非。与七初中非。并言非
法。此有何异。答四初非法。不摄下三白此事等。又可
不摄下三。一白处作两白。馀之非等。容可初非中收。
七初便狭。以其离出下馀六非故。使七初狭于四初
也。自馀非等。互相比挍。可类而说之。若举白等三法。
约十五非说者。如论单白四十三法中。二众戒师。一
个单白。始生一非极。至一十三非。以无二似非故。馀
四十白。始起一非。终具十二。又除下满数人。呵不止
非故尔。若白二白四一百二法中。除二众受具白四
本法白四。此三白四。始从一非。终具十五。馀之九十
九法。但可乃至一十四非。又除不满数人。呵不止非
者。如白羯磨。白二白四。此三须意可知。次释具非。昔
来释云。单白一法。略二增三。次四广五白二白。四略
二增四。次五广七也。如上解初文中。说其二非者。无
别二非别体即四非者。是既有此理故。今不应更言
略为二非之言。伹可言道略三。次四广五。若白二白
四略四。次五广至七非也。亦可白二白四。始从一非。
终尽其七问。言略三等者。且约文说。并引文可知。今
所论七。谓从白二白四两法中来也。若欲略辨同异
者。问三非中。非法别等三。与七中非法别等三。有何
异耶。答白中非法。如为说戒。乃作自恣之白。馀二比
说可知。亦可一白处作二白。名为非法。馀二此说亦
尔。七中非法别者。为此事作白为彼羯磨。馀二比说
可知。问白二白四中。略四初非。与七初中非。并言非
法。此有何异。答四初非法。不摄下三白此事等。又可
不摄下三。一白处作两白。馀之非等。容可初非中收。
七初便狭。以其离出下馀六非故。使七初狭于四初
也。自馀非等。互相比挍。可类而说之。若举白等三法。
约十五非说者。如论单白四十三法中。二众戒师。一
个单白。始生一非极。至一十三非。以无二似非故。馀
四十白。始起一非。终具十二。又除下满数人。呵不止
非故尔。若白二白四一百二法中。除二众受具白四
本法白四。此三白四。始从一非。终具十五。馀之九十
九法。但可乃至一十四非。又除不满数人。呵不止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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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尔。若三法生非多少极至。如是不得。直约一个七
非说者。馀尔许非。欲置何处秉法。行事可审思之。
第二门三。第一举列七非之。名非出妄情。事乃众多。
或从起说。或可约略且辨七非。谓非法非毗尼羯磨。
乃至第七呵不止羯磨。羯磨通名。谓是办事。其别名
者。作无轨则名为非法。不能灭恶生善。是非毗尼。故
言非法非毗尼羯磨。此实不能辨事。所以言羯磨。以
其非法非毗尼。作他辨事。故言辨事。馀皆类然。第二
辨体有两。一就事法与人相对辨体。二约业性办体。
言就事等者。其唯人法。与事呵不止等。以成七非。位
以为三。初一法事辨非。次五人法相参辨非未一。不
止以辨非。第二人法五中。非似二别。人法俱非。非似
二和法非人如法别众。一法如人非问。若以义求法。
位有五。谓非法非毗尼。一非法。二似法。三法。四呵不
止。五以此五法。对人和别。应各为两。便可为十。所以
但七耶。解言。法和是如。故所以无言呵者。不呵是非。
因呵以生非。既不是非。何须对呵。以分和别。又所呵
通如非。即呵前六。若对和别与前异。摄非不周故。直
言不止。初非一法。且对法事。故但七非。第二就业性
者。不离身口二业。及以事处为体。然言非法局身口
二业。二业之体。若如受随。二种戒体作无作。唯局善
色声以说。今此七非。亦以方便身口色声为体。而可
义通三性。及非色非心名句味等是也。以皆得成非
法故尔。如非法别众。别众者不善色声。非法和者。是
非说者。馀尔许非。欲置何处秉法。行事可审思之。
第二门三。第一举列七非之。名非出妄情。事乃众多。
或从起说。或可约略且辨七非。谓非法非毗尼羯磨。
乃至第七呵不止羯磨。羯磨通名。谓是办事。其别名
者。作无轨则名为非法。不能灭恶生善。是非毗尼。故
言非法非毗尼羯磨。此实不能辨事。所以言羯磨。以
其非法非毗尼。作他辨事。故言辨事。馀皆类然。第二
辨体有两。一就事法与人相对辨体。二约业性办体。
言就事等者。其唯人法。与事呵不止等。以成七非。位
以为三。初一法事辨非。次五人法相参辨非未一。不
止以辨非。第二人法五中。非似二别。人法俱非。非似
二和法非人如法别众。一法如人非问。若以义求法。
位有五。谓非法非毗尼。一非法。二似法。三法。四呵不
止。五以此五法。对人和别。应各为两。便可为十。所以
但七耶。解言。法和是如。故所以无言呵者。不呵是非。
因呵以生非。既不是非。何须对呵。以分和别。又所呵
通如非。即呵前六。若对和别与前异。摄非不周故。直
言不止。初非一法。且对法事。故但七非。第二就业性
者。不离身口二业。及以事处为体。然言非法局身口
二业。二业之体。若如受随。二种戒体作无作。唯局善
色声以说。今此七非。亦以方便身口色声为体。而可
义通三性。及非色非心名句味等是也。以皆得成非
法故尔。如非法别众。别众者不善色声。非法和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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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色声。然以非法。及似法故名非法。即此非法似法。
或亦是其善色声。而成非故。馀非亦尔。纵善心作法。
但不应法。并落非限故。此非体义通善恶等性也。第
三辨相对文解。第四总别者。若就体以望。各不相摄。
咸是其别。非三总故。以义而论初非。或容是总以下
六非。并是不能灭恶生善故。第五尽否者。且从起说
摄非不尽。所以知者。凡法皆具四法现前。谓僧法处
事。并有如非也。一僧如非谓和别等。言僧非者。一体
非谓二十三人等。二体如别故非。三体如和合非谓
僧治僧等僧如反上说。一者体如。谓善比丘等。二体
如和故如。三应秉故。如谓僧秉治等。二法如非者有
四。一增减差互故非。谓不如白法作白等。及七十八
非等。二倒作故非。如二似等。三重秉重作。如垒法治
人。四施不相当知三百六等。第三处如非者。谓隔駃
流等。二界错涉。相接戒场。在界外故。结法不成。及以
秉法。对处差互。如戒场说恣。分衣处分等。此谓处非
也。如反非说可知。第四事如非者。言事非者。如初缘
治人无事。或无病衣轻。差人阙德。覆钵学家。难遮受
等。如是一切也。事如反上可知。以斯四义。观验七非。
明知不尽。且从起说也。又可更说如上所辨。推文及
义。理合有彼十五非如。今但论七。明从起说。文亦不
论。单白中非。不尽之事。斯亦何疑。
次下释文。即为七段。先解初非。于中复两。初至非毗
尼羯磨。举非令弃。二云何巳下。明是劝修。此二并三。
或亦是其善色声。而成非故。馀非亦尔。纵善心作法。
但不应法。并落非限故。此非体义通善恶等性也。第
三辨相对文解。第四总别者。若就体以望。各不相摄。
咸是其别。非三总故。以义而论初非。或容是总以下
六非。并是不能灭恶生善故。第五尽否者。且从起说
摄非不尽。所以知者。凡法皆具四法现前。谓僧法处
事。并有如非也。一僧如非谓和别等。言僧非者。一体
非谓二十三人等。二体如别故非。三体如和合非谓
僧治僧等僧如反上说。一者体如。谓善比丘等。二体
如和故如。三应秉故。如谓僧秉治等。二法如非者有
四。一增减差互故非。谓不如白法作白等。及七十八
非等。二倒作故非。如二似等。三重秉重作。如垒法治
人。四施不相当知三百六等。第三处如非者。谓隔駃
流等。二界错涉。相接戒场。在界外故。结法不成。及以
秉法。对处差互。如戒场说恣。分衣处分等。此谓处非
也。如反非说可知。第四事如非者。言事非者。如初缘
治人无事。或无病衣轻。差人阙德。覆钵学家。难遮受
等。如是一切也。事如反上可知。以斯四义。观验七非。
明知不尽。且从起说也。又可更说如上所辨。推文及
义。理合有彼十五非如。今但论七。明从起说。文亦不
论。单白中非。不尽之事。斯亦何疑。
次下释文。即为七段。先解初非。于中复两。初至非毗
尼羯磨。举非令弃。二云何巳下。明是劝修。此二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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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举释结。就前释中复二。初至不应尔法体以明非。
二是中巳下二十一句。无事治人。以明非法。前非中
有二。第一就白二辨非。次约白四。所以不明单白非
者。一以白中无七非故。二以白非说恣法中。巳明竟
故。就白二有两。初有十九句。先白后羯磨。纯白无羯
磨。作四句。次有十五句。初一百有三。谓羯磨僧。若一
白一羯磨。如故不来。次二白下有十二句。两俱增合
十九句竟。次有十九句。先羯磨后白为异。即是初四
句。纯羯磨无白。次有十五句。初三句羯磨一而白增
一羯磨。一白落在似法。故此不明。次十二句两俱增。
次有一句。就增减以明非。都合三十九句。下白四亦
三十九。类而可知。第二无事治人。有三七句。初七句
者。语实无罪浪。答他不见等。寻声行罚三单三双一
合。故成七非。第二七句。亦实无犯。答言见等为异。第
三七句。实有罪。答言见等。无耶见过。治则非法。三举
既非类。馀羯磨无病。皆非略而不说。第二如法中。初
就法体。明如白二白四。各有一句。反前两个三十九。
次就事辨有过合治。次以明如法。伹有七句。各反三
非。谓有罪等番前二。不见等番后两。即反二十一非。
问所以如少非多。乃至呵责等。七法中如非。各有九
个三耶。一释趣以一义故尔。可为三位。第一或非多
如少。如此中约事。及人灭中。所明等是。谓据教体中。
或法体增减。如此文中。白二白四非等。或随位增减。
如人揵度中非如等。或互列增减。如自言非如等。以
二是中巳下二十一句。无事治人。以明非法。前非中
有二。第一就白二辨非。次约白四。所以不明单白非
者。一以白中无七非故。二以白非说恣法中。巳明竟
故。就白二有两。初有十九句。先白后羯磨。纯白无羯
磨。作四句。次有十五句。初一百有三。谓羯磨僧。若一
白一羯磨。如故不来。次二白下有十二句。两俱增合
十九句竟。次有十九句。先羯磨后白为异。即是初四
句。纯羯磨无白。次有十五句。初三句羯磨一而白增
一羯磨。一白落在似法。故此不明。次十二句两俱增。
次有一句。就增减以明非。都合三十九句。下白四亦
三十九。类而可知。第二无事治人。有三七句。初七句
者。语实无罪浪。答他不见等。寻声行罚三单三双一
合。故成七非。第二七句。亦实无犯。答言见等为异。第
三七句。实有罪。答言见等。无耶见过。治则非法。三举
既非类。馀羯磨无病。皆非略而不说。第二如法中。初
就法体。明如白二白四。各有一句。反前两个三十九。
次就事辨有过合治。次以明如法。伹有七句。各反三
非。谓有罪等番前二。不见等番后两。即反二十一非。
问所以如少非多。乃至呵责等。七法中如非。各有九
个三耶。一释趣以一义故尔。可为三位。第一或非多
如少。如此中约事。及人灭中。所明等是。谓据教体中。
或法体增减。如此文中。白二白四非等。或随位增减。
如人揵度中非如等。或互列增减。如自言非如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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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体无二故。如便一准非出妄情故。非或众多也。第
二或如多非少。谓嘿然等。约心以辨不随境故。第三
或如非等者。谓就作法仪式。互相反对。故齐九三也。
又解不尔。此作法如非。九个三者。上言如非等者。今
释亦如是。非多如少也。若以如随非。句别相反。以二
十七。对二十七。若寻究竟。推审以体及体七。如反九
非。以其馀非。并九中差别故。若就成法。以如反非。一
如反九非。亦是一如反二十七非。所以尔者。如以具
缘一揆故。总收七体。以成一如。缺一即非随。彼九体
一一缺故。便成九非。若据随用差互。乃至得成二十
七非。岂可不是如少非多。第二非法别者。文中先解
别众。以其集众在前故。昔解但有二别。一应来不来。
二应与欲不与欲。三应呵者。呵呵前二别故。今释亦
是别众。依十律句三别一和。第一别者。所须比丘不
和合一处。二可与欲者不与欲。三现前比丘遮成遮。
是名别众。第二句𨷂初一句。是名别众。第三句云所
须比丘和合一处。二可与欲者与欲。三现前比丘遮
成遮。是名别众。第四并𨷂上三。是名和合。又复五分。
云何谓别众羯磨。应来不来应。嘱授不嘱授。羯磨时。
呵人不同。而强作羯磨。是名别众羯磨。准此二文。明
知第三应呵是别也。若尔与第七何异。答全大不同。
此情乖故。呵呵成别众。下情同故。呵呵成呵不止也。
应与欲者。如何名应。所谓网欲。人如处同。事如体如
缘。合持人如等是也。应呵者。谓体如处同故。此三别
二或如多非少。谓嘿然等。约心以辨不随境故。第三
或如非等者。谓就作法仪式。互相反对。故齐九三也。
又解不尔。此作法如非。九个三者。上言如非等者。今
释亦如是。非多如少也。若以如随非。句别相反。以二
十七。对二十七。若寻究竟。推审以体及体七。如反九
非。以其馀非。并九中差别故。若就成法。以如反非。一
如反九非。亦是一如反二十七非。所以尔者。如以具
缘一揆故。总收七体。以成一如。缺一即非随。彼九体
一一缺故。便成九非。若据随用差互。乃至得成二十
七非。岂可不是如少非多。第二非法别者。文中先解
别众。以其集众在前故。昔解但有二别。一应来不来。
二应与欲不与欲。三应呵者。呵呵前二别故。今释亦
是别众。依十律句三别一和。第一别者。所须比丘不
和合一处。二可与欲者不与欲。三现前比丘遮成遮。
是名别众。第二句𨷂初一句。是名别众。第三句云所
须比丘和合一处。二可与欲者与欲。三现前比丘遮
成遮。是名别众。第四并𨷂上三。是名和合。又复五分。
云何谓别众羯磨。应来不来应。嘱授不嘱授。羯磨时。
呵人不同。而强作羯磨。是名别众羯磨。准此二文。明
知第三应呵是别也。若尔与第七何异。答全大不同。
此情乖故。呵呵成别众。下情同故。呵呵成呵不止也。
应与欲者。如何名应。所谓网欲。人如处同。事如体如
缘。合持人如等是也。应呵者。谓体如处同故。此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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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第一别众局申手外。和通内外。以后来人告净成
和故。第二应与欲者。别之与和。并申手外。为其在内。
即是初人成和中收故。第三一种成别成和。俱申手
内。问若使前二。要申手外。是别众者。所以不定远近。
但言不来不与欲耶。答以有成和义故。不得定言。馀
四非法。准说可知。第七文四。一举章假问。二或有巳
下列成不成章门。三解不成□两门之别。于中先解
不成。有举辨结。解成章门。亦举辨结。即依此文。要是
如人呵非。及如成呵不止故。文中言二十八不成呵
即知非法人等。纵或是呵本。不就之以明非。以其无
不合呵。何须约之以定呵非。是以列七非名中。直言
呵不止也。又上止呵满文中。第三句二十八不得呵。
故知即同此也。唯除第二不满人得呵者。此一不满
人呵呵。成呵不止。明馀非法人。本不合呵。何劳就之。
以辨非也。或有就之说非者不然也。四是谓巳下。结
成章门。对此须解名体有无者。此呵不止。有名有体。
谓前六非未呵。是前呵不止收。如似非法别。非法和
用人和别。以分二非等。类而可知。及六非外呵而不
止。故知第七具有名体。不同昔解有名无体也。
第七药不当病中。初忧波问。药不当病。三百六非。二
佛语巳下。对辨其如为十八也。前明非中。有十八头。
先以呵责。作头两个十七。先举作不相当。佛言不如
法。次不应与作呵责巳下。又有十七。佛判不应。馀之
十七同尔。故曰展转乃至草覆也。次辨如中唯一十
和故。第二应与欲者。别之与和。并申手外。为其在内。
即是初人成和中收故。第三一种成别成和。俱申手
内。问若使前二。要申手外。是别众者。所以不定远近。
但言不来不与欲耶。答以有成和义故。不得定言。馀
四非法。准说可知。第七文四。一举章假问。二或有巳
下列成不成章门。三解不成□两门之别。于中先解
不成。有举辨结。解成章门。亦举辨结。即依此文。要是
如人呵非。及如成呵不止故。文中言二十八不成呵
即知非法人等。纵或是呵本。不就之以明非。以其无
不合呵。何须约之以定呵非。是以列七非名中。直言
呵不止也。又上止呵满文中。第三句二十八不得呵。
故知即同此也。唯除第二不满人得呵者。此一不满
人呵呵。成呵不止。明馀非法人。本不合呵。何劳就之。
以辨非也。或有就之说非者不然也。四是谓巳下。结
成章门。对此须解名体有无者。此呵不止。有名有体。
谓前六非未呵。是前呵不止收。如似非法别。非法和
用人和别。以分二非等。类而可知。及六非外呵而不
止。故知第七具有名体。不同昔解有名无体也。
第七药不当病中。初忧波问。药不当病。三百六非。二
佛语巳下。对辨其如为十八也。前明非中。有十八头。
先以呵责。作头两个十七。先举作不相当。佛言不如
法。次不应与作呵责巳下。又有十七。佛判不应。馀之
十七同尔。故曰展转乃至草覆也。次辨如中唯一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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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二门分别。一者约法。二者就僧。言约法者。文中且
对十八法论之。各有十七个非。药不相当。即是十八
个十七非也。以义推之。馀亦如然。谓对一百四十五
法。各互为头。头别具有一百四十四个。药不当病。遂
成一百四十五个。法成有一百四十四个。不当病非。
文且略举三百六个非也。若对非辨如者。文中对前
略辨。即言十八个如。若反后说者。谓是一个一百四
十五种如法也。言对僧者。此之一百四十五法。总而
论之。是四僧所秉。然四人僧中。所为事多。傍非亦多。
五人等三。所为事少。傍非亦少。义准可知。
第八临事难成中。二门分别。一者约法。二者对僧。言
约法者。昔来所说。还寄十八法论之。先对呵责。作互
非请佛。佛判不成故。言诸如是不如法不成就。下十
七头。类亦同尔。故曰如是一切亦不成就。其中现前
自言草覆。三各三非。馀之十五。各具五非故。合八十
四非也。或可约七非说者。十五个七非。即成一百五。
馀自言等三。各五通收十八法。有一百二十非也。若
更广辨者。法有一百四十五法。非有一十五非。若白
二白四等一百二法中。除受戒。三个白四。具十五非。
馀九十九法。各但十四非。即是一千四百三十一非。
若四十三单白者。除二部。戒师三单白。各有十三非。
除二似故。馀四十一个白。各但十二非也。又无不满
数人。呵不止非故。遂成五百一十九非。并前总有一
千九百五十非。若临事难成多。落尔许非也。对僧说
对十八法论之。各有十七个非。药不相当。即是十八
个十七非也。以义推之。馀亦如然。谓对一百四十五
法。各互为头。头别具有一百四十四个。药不当病。遂
成一百四十五个。法成有一百四十四个。不当病非。
文且略举三百六个非也。若对非辨如者。文中对前
略辨。即言十八个如。若反后说者。谓是一个一百四
十五种如法也。言对僧者。此之一百四十五法。总而
论之。是四僧所秉。然四人僧中。所为事多。傍非亦多。
五人等三。所为事少。傍非亦少。义准可知。
第八临事难成中。二门分别。一者约法。二者对僧。言
约法者。昔来所说。还寄十八法论之。先对呵责。作互
非请佛。佛判不成故。言诸如是不如法不成就。下十
七头。类亦同尔。故曰如是一切亦不成就。其中现前
自言草覆。三各三非。馀之十五。各具五非故。合八十
四非也。或可约七非说者。十五个七非。即成一百五。
馀自言等三。各五通收十八法。有一百二十非也。若
更广辨者。法有一百四十五法。非有一十五非。若白
二白四等一百二法中。除受戒。三个白四。具十五非。
馀九十九法。各但十四非。即是一千四百三十一非。
若四十三单白者。除二部。戒师三单白。各有十三非。
除二似故。馀四十一个白。各但十二非也。又无不满
数人。呵不止非故。遂成五百一十九非。并前总有一
千九百五十非。若临事难成多。落尔许非也。对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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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亦是四人僧。所为事多。临事难成。落非亦多。馀三
僧等。所为事少。其非亦少。
第九段文诤非之中。为比丘作非法。别众羯磨。七人
共诤。佛言非法别众者。是法语也。如五分说。应言二
人如法语。谓非法别众。及言不成者是。馀五非法语。
此亦应然。乃至巳下类。诤馀四非。一人是法语。故曰
乃至法相似和合是法语。于中二门分别。一约法。二
对僧。言约法者。除二部。受戒三法。具十五非。起十七
种诤。馀九十九法。白二白四。咸有十四非义。科举一
法。作头寄诤一非。谓非法别众。一个非法。即与一十
六种诤论。谓彼各执十四种非及言成不成者是。佛
若刊正判言。是中二人如法语。谓道非。法别。及言不
成者是。馀之十四种说。并非法语。一非即尔诤。馀十
三义亦同尔。一法既尔。馀九十八法等。类亦如是。单
白之中。无二似故。除二部。戒师三白。有十三非。起十
五种诤。馀之白等。又无不满数人。呵不止非。故但十
二。唯与十四种诤。比说可知。广说应然。今文中略也。
言对僧者。亦是四人僧中。所为事多。诤非亦多。馀之
三僧。所为事少。诤非亦少也。
第十疑解不解中。三门分别。一约人。二约法。三对四
僧。言约人者。唯十三种人。永摈无解。解不成解。即是
解而成非。馀假为人解。即成解不是永故。若不为解。
是不解非也。是故文言。或成不成云何不成。佛言十
三种人。不成解。除十三人巳。馀人成解也。以义而言。
僧等。所为事少。其非亦少。
第九段文诤非之中。为比丘作非法。别众羯磨。七人
共诤。佛言非法别众者。是法语也。如五分说。应言二
人如法语。谓非法别众。及言不成者是。馀五非法语。
此亦应然。乃至巳下类。诤馀四非。一人是法语。故曰
乃至法相似和合是法语。于中二门分别。一约法。二
对僧。言约法者。除二部。受戒三法。具十五非。起十七
种诤。馀九十九法。白二白四。咸有十四非义。科举一
法。作头寄诤一非。谓非法别众。一个非法。即与一十
六种诤论。谓彼各执十四种非及言成不成者是。佛
若刊正判言。是中二人如法语。谓道非。法别。及言不
成者是。馀之十四种说。并非法语。一非即尔诤。馀十
三义亦同尔。一法既尔。馀九十八法等。类亦如是。单
白之中。无二似故。除二部。戒师三白。有十三非。起十
五种诤。馀之白等。又无不满数人。呵不止非。故但十
二。唯与十四种诤。比说可知。广说应然。今文中略也。
言对僧者。亦是四人僧中。所为事多。诤非亦多。馀之
三僧。所为事少。诤非亦少也。
第十疑解不解中。三门分别。一约人。二约法。三对四
僧。言约人者。唯十三种人。永摈无解。解不成解。即是
解而成非。馀假为人解。即成解不是永故。若不为解。
是不解非也。是故文言。或成不成云何不成。佛言十
三种人。不成解。除十三人巳。馀人成解也。以义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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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顺情乞领为人作等。亦不须解。解即非也。问十三
人者。何等是也。言僧尼四重八重下众灭摈是也。问
若上二众离四八为十二。下众四重。何不加上为十
六人耶。若更随事十三难等。何但十三人也。今解言
十三人者。谓十三人者。谓十三难人以问。所立十三
者。并边罪摄故。若尔十三难中。并可尽羯磨。摈耶而
言。羯磨巳不成解。答如文外道故煞文等。并言应灭
摈故也。馀悉成解。言约法者。昔解无心乞领。并是须
解。有心乞领。便不须解。今解此二。各解不解。有心领
中。二同行钵受忏僧忏。发露离衣。六年处分。差人受
日。四月还衣。罚令用旧。持新杖囊。解七羯磨学悔等。
并不须除。受戒一法。恐犯戒故。所以听舍。舍功德衣。
宽赊故解也。无心乞领中。不问僧别。亦解不解。如摈
治者。永弃无解。阐陀两白。虽名治罚。立制预防。亦不
须解。诣谏戒等。谏劝非治故。使此等并不须解。自馀
须解。谓解界等十一众。须改作故有解法。约人十三。
谓七法治人罪处所痴狂覆钵学家不礼舍教授此
俱解。所以尔者。一并无心乞领。不同离衣等。二俱无
曰限失法分齐后异受日。三交相治罚。除疑立制。不
同差人。阇陀二白二同四月及诗谏等。四为欲治取。
又殊永摈学悔等故。使此等并须解法此须等。总有
二十六法。如受戒须舍。舍功德衣。一个单白。谓解诸
界及人等。十六个日白二七羯磨罪处所等。八个白
四。此等诸法。圣制须解。自馀一切白等。三法并不须
人者。何等是也。言僧尼四重八重下众灭摈是也。问
若上二众离四八为十二。下众四重。何不加上为十
六人耶。若更随事十三难等。何但十三人也。今解言
十三人者。谓十三人者。谓十三难人以问。所立十三
者。并边罪摄故。若尔十三难中。并可尽羯磨。摈耶而
言。羯磨巳不成解。答如文外道故煞文等。并言应灭
摈故也。馀悉成解。言约法者。昔解无心乞领。并是须
解。有心乞领。便不须解。今解此二。各解不解。有心领
中。二同行钵受忏僧忏。发露离衣。六年处分。差人受
日。四月还衣。罚令用旧。持新杖囊。解七羯磨学悔等。
并不须除。受戒一法。恐犯戒故。所以听舍。舍功德衣。
宽赊故解也。无心乞领中。不问僧别。亦解不解。如摈
治者。永弃无解。阐陀两白。虽名治罚。立制预防。亦不
须解。诣谏戒等。谏劝非治故。使此等并不须解。自馀
须解。谓解界等十一众。须改作故有解法。约人十三。
谓七法治人罪处所痴狂覆钵学家不礼舍教授此
俱解。所以尔者。一并无心乞领。不同离衣等。二俱无
曰限失法分齐后异受日。三交相治罚。除疑立制。不
同差人。阇陀二白二同四月及诗谏等。四为欲治取。
又殊永摈学悔等故。使此等并须解法此须等。总有
二十六法。如受戒须舍。舍功德衣。一个单白。谓解诸
界及人等。十六个日白二七羯磨罪处所等。八个白
四。此等诸法。圣制须解。自馀一切白等。三法并不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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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今文中直言十三种人。摈弃白四。是不须解。馀者
成解。如斯说者。是总言耳。第三对僧者。上来所列。理
合须解。及不须解等。并四人僧。所为之事。除受戒一
法也。若馀三僧。为众遂情。咸在不须解中。
第十一段文驱不驱中。亦以三门。一约人。二约法。三
约僧。言约人者。局十三人。是其驱限。不驱即非。馀不
合驱。驱即非故。使文言。或成驱或不成驱。若为十三
种人。作羯磨巳驱出成驱。除十三人。巳为馀人。作羯
磨后解。羯磨得解。若驱出不成驱出。言对法者。唯一
个灭摈白四。是永驱之法。自馀一百四十四法。本非
驱法也。言对僧者。秉法四人。僧家所为之事非。馀三
僧。自馀法等。义通四僧。如用僧分齐中弃。亦可此白
四。亦通四僧。所秉亦如分齐说也。谓五人等。秉此驱
者。四人僧摄故。
四分律疏卷第八末
成解。如斯说者。是总言耳。第三对僧者。上来所列。理
合须解。及不须解等。并四人僧。所为之事。除受戒一
法也。若馀三僧。为众遂情。咸在不须解中。
第十一段文驱不驱中。亦以三门。一约人。二约法。三
约僧。言约人者。局十三人。是其驱限。不驱即非。馀不
合驱。驱即非故。使文言。或成驱或不成驱。若为十三
种人。作羯磨巳驱出成驱。除十三人。巳为馀人。作羯
磨后解。羯磨得解。若驱出不成驱出。言对法者。唯一
个灭摈白四。是永驱之法。自馀一百四十四法。本非
驱法也。言对僧者。秉法四人。僧家所为之事非。馀三
僧。自馀法等。义通四僧。如用僧分齐中弃。亦可此白
四。亦通四僧。所秉亦如分齐说也。谓五人等。秉此驱
者。四人僧摄故。
四分律疏卷第八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