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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疏卷第七本
●受戒揵度第一
自下第二廣明二持。有二十揵度。先總料簡。第二次
第別釋。總料簡中三門分別。一解先後。二釋名得名。
三解結集次第之相。
言先後者。上來二部戒本但說隨相。不明其受。顯理
未周。名之為略。揵度巳下受隨雙明。攝二持義盡。稱
之為廣。前略後廣。義次第故爾。亦可前明止持。今辨
作持。先止後作。義次第故。問行法次第先受後隨。所
以今者先隨後受。答若據行法次第實也。先受後隨。
今就化宜。先舉隨行。後彰受法。以其隨相。廣彰損益。
能令行者忻厭易成。入道㝡要。故先明隨。受是根本
顯損益義微。而欲識相護持。忻厭不要。故迴之後說。
第二釋名者。西音揵度。此方稱聚。諸法之中。當分統
論。故稱為聚。而存本音。總名犍度。諸法是何。謂受說
安恣等。舉受說安恣等。以標其聚。乃至於雜。故曰受
戒揵度等。所言得名者。通論盡從別義作名。別義不
同。略有其十。受戒一法從受法作名。第二說安恣法。
此四約隨法受稱□。第三皮迦雜三。從所開事立目。
第四衣藥房三。從知足行緣。以得其名。謂四依是。第
五拘瞻。此二約處。第六呵責一法。治過立字。第七人
尼二法。就人以標。第八覆破。此兩從過。第九遮之一
法。舉罪受名。第十滅諍一法。功能作名。此等推尋。所
以可知。
第三門者。據本制之興。事亂無准。今弁結集。次此之
意。揵度二十位以為三。初八揵度。謂受說安恣皮衣
藥迦等明別行法。以此等八。資成別人行故。第二拘
睒彌巳下。次八犍度彰其眾軌。謂皆秉法成眾。綱網
治過。除罪殄諍故爾。若無自行。誰秉眾軌。故須先明
別人行法。別行既成。綱網事建。故次舉法。此二之中。
前有眾法。為成自行。後有別法。為成眾軌。舉宗往攝。
眾別恒殊。尼下四法。二行之餘。以前未盡。故須更弁。
有自行邊。前八所収。有眾法義。後八中攝。就前八中
分二。初四揵度受隨行法。二皮衣下四彰行資緣。受
是根本。眾行所依。建首初明。既有受體。理須護持。治
要由識相。故次說戒。識戒相巳。須如說行。理宜息緣。
故次第三弁安居法。雖可九旬精練身心。人多迷巳。
不自見過。未若僧眾傍矚者明。理須仰𠗦清眾。縱宣
巳罪。見過悔除。方成晈潔。故次第四自恣方法。行方
雖明。藉緣以立。故次下四脩道資緣。自恣既竟。遊行
化物。皮革履屣道行之具。資身㝡要。故次皮革。衣須
蔽形。又是受畜時節。故次第六弁衣揵度應不應義。
外資巳具。無食充軀。廢脩道業。故次明藥。或於衣食
取濟乖方。廣生罪過。咎累其巳。故次第八功德衣法。
開上衣食資道兩緣。別行巳竟。
次弁眾法。眾法分三。初一先弁能斷理人。第二瞻波
弁所秉法。第三呵責巳下正明所斷理事。以行僧法。
所以須如此者。拘睒一法。能秉人德行。上來別行既
成。豈可獨善。必須斷理僧徒。秉法匡化。人無具德。不
能護法存道。故次拘睒護法德行。既有能秉。必須所
行之法。法之要者。其唯羯磨。是以次弁瞻波揵度。羯
磨如非人法既興。若不施行。則虗設無補。故下六法
正行僧事。若眾中有七種惡人。剛強難伏。若不斷理。
何成匡護。是以次明呵責揵度。折伏情過。形心雖調。
有罪須悔。故次人法懺除業累。人既得法。事須順行。
是故次明行覆白法以彰發露。若行覆依教。是遣往
𠎝。若仍覆不懺。事彰人知。理合遮舉。教令悔除。然發
舉不易。宜審進否。是以須弁遮之儀式。或無具德。舉
不知時。乖𥪰相朋。事成破僧。是故次明破僧揵度。僧
眾不和。彼此乖礙。若不除殄。眾法不成。是以次明滅
諍方軌。此明眾法竟。上二不盡。故次明餘事。僧尼同
行。巳如前說。尼等異法。事須別顯。是以次明尼揵度
法。二部正法巳具顯宣。然客舊進止。行來食請。威儀
要法。事須備彰。為是。次明法揵度。上來法式既周。資
道緣中。房舍㝡要。是以須明房舍揵度。但此房舍。資
緣強勝。事最麤著。故獨標名。餘資非一。不可別件。是
故統収以之為雜。為斯未下次明雜法。
自下別釋。言受戒者。愴發要期。建志成就。納法在心。
稱之為受。受者懸防目之為戒。集多受法。錄在一處。
故曰受戒揵度。就此揵度。分文有二。第一從初至解
脫故巳來為彰受戒度人。佛在方有。是以先明。菩薩
厭世出家。脩行成佛。既成道巳。化物為心。顯示群品。
同結巳益。是以第二。爾時世尊巳下正明大聖度人
受戒。初段文中。復分為二。第一從初至眾相具足。現
託王宮內報殊勝。第二從適生巳巳下正明菩薩相
之所表相之所為。前文復二。初明菩薩胄族高遠。謂
是種族深厚相。第二眾相具足一句內報殊勝。謂是
色身豐美相。託斯兩相。義有二表故。前文有四。初至
真闇。次第有三十三粟散諸王。第二從伽㝹支巳下
列十輪王。此非次第。通前合數四十三王。第三伽㝹
支次第五王巳下正明斷簡。前十輪王隔幾粟散輪
王出世。第四北方國界巳下舉前根胄。結成深厚相。
於第三文中。就前九輪王中間。總數粟散諸王。有八
萬四千一百九王。亦有經文。十王者。第十輪王有百
粟散。菩薩羅云。不紹王位。是以但百。以此配前八萬
四千二百九王。復以此配前四十三王。合八萬四千
二百五十二帝。懿師摩後為取菩薩。舉百中㝡後七
王也。言菩薩者。此方名為道心眾生。依本名說。故曰
菩薩。此悅頭檀王所生。第四北方國界巳下舉前根
胄。結成深厚相。如文可知。第二眾相具足者。色身具
足。相好昞着。即下相師所列相好者是。上來現託二
相竟。
自下第二相所表所為中。其文復二。初寄相師口嘆
相有所表。第二瓶沙王備慮巳下相之所為。前文復
二。初至終無差錯。相師總歎相有二表。第二若不出
家巳下隨別以嘆。文言適生巳者。如因果經說。菩薩
四月八日右脇而生。相師共占。阿私陀仙相而記言。
此兒有三十二大人之相。所以但三十二者。對治眾
生。止此即足。譬如富貴家子。雖復財寶無量。不得重
著珠璣故爾。文言必趣二道者。一謂輪王道。二謂佛
道。相有二表。定故無錯。就隨別嘆中。先表輪王道。即
世間極果。第二若當出家巳下次表佛道出世間果。
就前輪王道中。勝報有三。第一位極輪王正護殊勝。
第二七寶巳下依報具足。第三王有千子巳下眷屬
無缺。威伏遐被。第二言七寶者。輪名勝自在。蓋輪寶
往處。莫不臣伏。為王所重。故稱輪寶。象名青山精。馬
名[跳-兆+莮]疾風。珠名光藏雲。玉女寶名淨妙德。主藏臣寶
名大財。典兵寶名離垢眼。並為王所重。齊稱曰寶。於
中位二。情非情分。輪珠非情。餘五情道。情道中位三。
象馬是畜。藏臣如智論是夜叉者。謂非人也。女及典
兵。此二人類。如薩遮尼乾經。輪王復有七種軟寶。謂
衣等可知。第二明佛道中。謂十號響班。少如來一號。
次三輪化益。向來所弁。寄相師口。嘆菩薩相。有其二
表。
自下第二彰相之所為。即是相之功用。於中文二。初
明菩薩在家時事。聞名息慢。第二菩薩漸漸長大巳
下捨榮出家。對面息慢。偏行佛道。然此二文我當為
臣。及為弟子。兩處息慢者。即是二道之用。並應相師
總別口嘆二表之言也。初在家事中文三。一邊境備
慮。第二邏人白王。於中文二。初王邏人聞上二表之
事。言中是到。故言王聞邏人也。二時邏人巳下請王
除去。恐後侵吞。故言六國失土。將由此起。第三時王
巳下聞名高伏。不從勸意。初一往拒諸請。次若彼巳
下申巳拒意。我當為臣。應上輪王。當為弟子。應前佛
道。
第二出家中文三。第一正明不[(厂@((既-旡)-日+口))*頁]尊榮。捨而出家。第
二時有人名呵藍巳下同於耶脩。化以道法。反耶入
正。若就自行。名脩世間善法。第三自念父王田上巳
下捨耶脩正。或盡解滿。道成號佛。前文復三。初明菩
薩深觀八苦棄榮出家。第二爾時菩薩巳下既出家
巳脩知足行。第三在高樓上巳下正明瓶沙覩相生
善。嘆驗真虗。對面息慢。初文復三。初明菩薩作非常
之觀。厭於世間。念同沙門。悕求出世。
第二時菩薩年少巳下父王念戀。恐捨俗榮。第三時
菩薩強違巳下頓絕羇籠。捨榮出家。漸漸長大者。五
分年十四。興起行經十九出家。故言長大。五分因果
經現厭有三。彰欣唯一。五分。東門見老。問御者曰。此
為何人。御者曰。年者根熟。形變色衰。坐起苦極。餘命
無幾。故謂之老。南門見病人。御者曰。四大增損。飲食
不能。氣息羸微。命在漏刻。西門見死。御者答曰。氣絕
魂逝。無所復知。棄之空野。長離親戚。上來三門咸問
御者。吾免之乎。答曰。迴車不樂。北門見沙門。問曰此
為何人。衣服異世。御者曰。善自調伏。具諸威儀。常行
忍辱。憐愍眾生。故謂出家。菩薩聞巳。三稱善哉。唯是
為快。有一女人。見菩薩。便生欲愛心。即說偈言。母有
此子樂。其父亦甚歡。女人有此聟。樂過於泥洹。菩薩
聞說泥洹聲。歡喜踊躍言。何當得此無上泥洹。又大
集經所以現老者。為壞貪愛壽命故。所以現病者。為
壞貪愛色身好。所以現死者。為壞於身貪愛欲故。所
以現沙門者。為壞貪天王梵王人王身故。對前四相。
欣厭心成。自忖恃巳身。未免老病所侵。故曰作是念。
乃至死此生彼也。輪迴生死猶若琁環。故曰。如此身
故。不盡苦除。菩薩思念。我今當設何方。得使生死因
亡。苦果隨喪。故曰。如此苦身何可得盡。今此律文略
不現相。直略舉欣厭之念。故曰。作是念今觀世間乃
至何可得盡。第二父王愛戀中。年壯盛時心不樂欲
者。不戀世報輪王勝位。故言心不樂。父王貪國重位。
心悕嗣紹。故言愁憂不欲令學道。
第三正捨榮祿者。頓絕愛網。捨而出家。如出曜經。四
天王勑四神捧馬足。若因果經。二月八所諸天捧馬
足門自然開。從城北門出。於是出家。又五分亦言。城
門自開。既出門巳。向阿㝹耶林。此律不蒙聽許。故曰
強違。恐損他故。須自剃髮。五分。至須摩那樹下。求除
髮人剃髮也。著袈裟者。五分。見一獵師著袈裟衣。以
所著衣價直百千貿而著之。智論云。以巳大價衣。貿
麤布僧伽梨。故曰著袈裟。在家迫迮。猶如窂獄。即前
處俗老病。輪王等報。羈累行人。名之為家。於此猒背。
所以稱捨。故曰捨家也。出家寬廓。事等虗空。即北門
所見沙門者是。不能淪陷行人。名曰非家。發心趣求。
故曰為人也。五分。剃髮巳。作是念。我今巳為出家。自
然具戒。祇律。佛在菩提樹下。最後心廓然大悟。自覺
妙證。善受具足。十誦。但言自然得戒。伹知文別。得戒
時節。事在難曉。
第二知足中行乃無量。且修知足。於中文二。初彰菩
薩棄國損王遠之羅閱。第二明日清旦巳下匪直徒
然修知足行。威儀庠序。不為[(厂@((既-旡)-日+口))*頁]眄。字攝諸根。與王作
生信之由。所以須乞食者。且論四意。一三世諸佛。法
爾乞食。二為充軀資身長道自行益故。三福利施主
反報益故。四為聲聞弟子放佛成規故。其文不列得
鉢之所。
第三對面息慢中。其文有三。初盡一偈半。正明瓶沙
覩相生信讚嘆菩薩。第二王即遣使問巳下有五偈
半。王命使者尋知處所。第三聞彼使言巳下親往覲
謁。對面息慢。前文復二。初至[(厂@((既-旡)-日+口))*頁]眄。經家牒王所見。第
二見巳即白巳下王正讚美。初一句勸。勝相下有四
句。發言讚嘆。王勸群臣同瞻異國之賓。故曰汝等觀
彼客。四句嘆中。初句嘆內有勝德。次嘆外有勝相。次
嘆根曾深遠。次有兩句嘆威儀折旋庠序可軌。此之
四嘆並舉前所見。為彰內懷聖德。人尊道高。超出世
表。故言聖行為㝡勝。相謂三十二相。好謂八十種好。
相好昞著。儼儀殊特。故曰甚嚴好。即上顏貌端正事
也。內外相備明非庶品。故曰非是下賤人也。君子儼
然。故曰乃至而直進。
第二知處所中文三。初有半偈王令使者尋知栖託。
二次三偈使奉王命尋知處所。未下二偈既知處巳
還而啟王。第二文三。初偈奉命追問。第二次一偈見
菩薩所作。初句平等行施。等益無私。故曰遍乞。善攝
諸根。對塵無染。故曰寂然定。福人感利。故曰速滿。違
順增減不關其慮。以道資心。故曰常悅。三次一偈知
處如文。第三文二。初偈白王之法。次偈啟報王知。
第三親往覲謁中文三。初一偈半禮謁問訊。謂須暄
涼起居輕利等。第二共相問訊巳下問答捨位驗真
虛。第三爾時王即起巳下來意既周。致敬辭退。第四
二文。一盡偈末先相問答。申前遙嘆心疑。第二時王
語太子巳下捨位讓彼。驗知虗實。第三時王前白巳
下驗巳知真。懸請於當。第四正明菩薩許之於後。此
之四文正顯二道之用。前請為臣。應前輪王。次求先
度。應於佛道。初文有二。初王致問。次有國巳下菩薩
偈答。就前問中。先結前生後。非但身禮。又陳問答。故
名為復。亦可王前遙相讚美。今重舉勝相。生疑致問。
故曰復作如是說。問中有二。初偈問出家意。次偈問
本生處。所問出家意者。謂舉讚中初二汝等聖行句。
我今觀汝。壯年豐親。內德晈潔。宜應匡國理民。乘於
大乘。群臣侍從。是仁者相之所應。何故剃髮出家乞
食。竟有何意。此問出家意非是捨位及以象乘。次問
本處者。謂舉讚中三四句等以問。汝今顏貌端正。將
非下賤。必是剎利勝族苗裔。我今與汝。共相對問。願
說本生。居何國邑。姓諱何等。
次三偈答文不次比。初一偈先答。第二問示巳取居
氏族名諱。次有二偈却答初問。我觀世間王位等。樂
傾俄爾。增長五欲。甚可患猒。未若出家。標心至寂。是
故須捨。出家脩道。答意既爾。次釋其文。答第二中。上
半答處。初句總處。次別指方所。下半答所生也。三父
母名。四姓。亦可俱姓是我生處故。答初問中。初偈正
明菩薩不[(厂@((既-旡)-日+口))*頁]財位。如視草土。猒捨出家。是故乃至不
樂處五欲。次句顯巳欣猒之懷。觀欲者是集諦。多眾
惱者是苦諦。深觀在家。唯增苦集。示其所猒。下有三
句。顯滅道清虗。安隱快樂。示其所欣。道性清昇。不為
業結所羈。故稱出離。亦無苦果逼惱。故曰永安。此明
道諦涅槃無為。專心標詣。故曰要求等。此滅道二諦。
是我元求。故曰心所樂。
第二驗真虗中文二。先捨半不受。次捨全不受。不受
中法喻合三。第三請當許後可知。
第三頂敬還退。五分。王欲試菩薩。語言比丘族姓尊
貴。世為王胄。聖德自然。應居四海。四海顒顒莫不爾
仰。若能降志。且當稱蕃。北面相事。菩薩答曰。世間貴
位。莫尊轉輪王。吾巳棄之。況四海乎。所以出家求道。
欲度一切生死大苦。何不請我。道成先度。及反區區。
以此相要。王言善哉。斯語甚快。道成之日。願先度我。
及此國人。菩薩許之。歡喜辭退。
第二同耶脩中。其文有二。初法同外道。第二摩竭巳
下行同外道。法同有二。初學不用。二鬱頭巳下同習
非想。如因果經。具習諸定。今但舉二者。此二空定。微
細沉隱。喜墮耶倒。藍等謬執。謂是涅槃解脫之果。故
須同其所習。為彰法非直道。人非至聖。果非究竟。以
道化彼。反耶入正故。就不用處中文三。初至令其得
證。至耶師所。諮訪學方。答其所學之宗。第二菩薩巳
下次同耶脩情疑相得。正明同事之益。第三時菩薩
復作是念巳下非集而去。脩中文六。第一校量有無。
二我今巳下脩令得證。三時菩薩得證巳下更訪學
方。四報言巳下答以無餘。五菩薩報言巳下略以非
之。六瞿曇如我所知巳下推之為返。情疑敬奉。初句
有無者。據理藍無信等五根。尚證此法。況我具足。寧
不得證。既從習定。不得苟云無念定二根。謂藍謬計
涅槃。無心趣求。即無精進。明無信慧等根。第三非奪
去中有三。初有四句法非真道。以耶法成人。人亦非
正。次有二句。人非至聖。人法既非。不能除結。剋彼滅
果。果非究竟。此不用處定。順於三有生死之法。不能
發彼假名空解息滅之處。故曰非息滅。非去欲者非
法空解。非滅盡者非無相真解。非休息者非無學果
智。此四法非言。非成等正覺人。非種智。非沙門。非四
聖果息惡之人。此二人非。非得涅槃。非是有餘也。非
永寂之處。非無餘也。此二果非。既人法等非。何得謬
計。法真人聖。果為究竟。
第二同習非想定中。類前可知。但少非成等正覺。言
更求勝法者。謂執自餓是道故。以見事中儉節。將為
畢竟離欲。故曰無上休息法也。
次苦行同中。詣大將村。與比丘六年苦行。苦行成道。
同於此處。如餘經說。王勑五大臣子。令使侍衛太子。
故有五人。五分。佛成道巳念言。誰應先聞。謂父王昔
遣五人。隨侍勞苦。此功應報也。此律不弁。文言四女
隨逐者。彰菩薩無染行成。亦可當時有斯事故。乘即
列之。雖可苦行。未尅究竟。故曰雖爾猶不得等也。此
律同苦行者。為欲化耶歸正故爾。依興起行經。佛昔
罵迦葉佛。作禿頭人。雖即悔過。今受六年苦行。若依
六度集云。佛昔為國王。令其太子。禁一促飲水。人王
事猥多忘之。六日憶而流淚。是以成佛六年受苦。羅
云。忘道令餓六日。在胎六年。瞿夷咲之。六年懷任。准
如此說。本非同耶。此善權方便。未可一准。
次第三捨耶成佛中文三。初明菩薩意地嘿念校量
得失。既達是非。理宜簡偽從直。是以第二爾時菩薩
巳下食食脩禪。伹定心澄靜。有所尅獲。是以第三時
菩薩得此定意巳下發智斷或。道成號佛。挍量門中。
言欲不善法。非是二定。謂是五欲等。意捨自餓。及欲
脩禪。故須思籌。其二空定前巳棄捨。故此不論。合有
九句。就中分三。初有四句對正思量。第二欲不善法
巳下三句舉禪所離。欲惡不善。反䨱斟量。知其得失。
第三然我不由巳下二句正明應當捨偽行真。初中
四句。一舉前父王田上所得初禪之智。第二時菩薩
巳下審察此道盡苦原否。二一復作是念巳下知有
堪能。四時菩薩巳下欲依修習。第二三句中。初有二
句舉禪所除障。一思欲惡不善能得樂不。次句知其
無力。第三一句䨱思欲惡。依既無力。我今捨欲惡不
善。能得樂法不耶。計理應言捨而即得也。文言習無
欲者除五欲。捨不善法者除五蓋也。第三二句捨偽
行真者。如上所思。既除彰脩正。方盡苦原。明我不應
習此自餓。應當食食脩禪去來。是故文言。然我不由
此自苦身。乃至得充氣力也。伹須此九不勞。廣為十
六。即初四脩正。次三除彰。方盡苦原。故知不須習此
自餓。次下二句食食脩正去來。第二行真脩正中文
三。初食食行真文三。一食食反前自餓。文言異時。謂
非思量之時。食少飯[麨]。因果等經謂。食牧牛乳糜。第
二時菩薩巳下正彰五人不辨偽真。同情捨去。三時
菩薩氣力巳充者受資之益。
第二復詣巳下次明脩禪。先明方便有四。一洗除疾
垢。見云。入水洗時。凡夫時鉢捨置水中。在龍王宮之
所供養。次詣道樹。次為草敷。表巳少欲。為諸弟子。放
以成規。餘經或見天衣。或金剛坐等。又此不同實行
成道大寶蓮華王坐等。次直身正意者。正明脩行攝
心繫念。身端故直也。表心無耶。故曰正意也。住一緣
中。故稱繫念在前。第二菩薩除欲惡巳不。正辨脩禪。
不同大乘實行。三僧祇劫。依八定等。今依小乘分齊
成佛。四階前巳明訖。今此是三四二階。謂最後身脩
禪慧二波羅蜜。是第三階。次後三明作佛。謂第四階
依禪發智。斷非想地見脩煩惱。三十四心。以成正覺。
本音單那。此名思惟脩。亦名功德聚林。若依數次地
別。謂初禪二禪三禪四禪。體有其九。隨事十一。枝有
十八。言體九者。謂通大地四念定慧受是也。善大地
三。信猗捨等是。大地外二。謂覺等二。故體有九。隨事
十一者。覺觀喜樂一心內淨捨念慧樂不苦不樂等
是。此謂以地別受故爾者。謂前九。遂成十八。於九法
中。覺觀信慧四法不分。各當分為一。餘五離分。以成
十四。定受各四。謂四禪一心。即是定數。初二禪喜。三
禪樂。四禪不苦不樂。合是受數。故定受為八。餘三各
二即六。謂猗通前二禪樂。是猗樂故。捨念通三四以
六配八。故有十四。餘四不分。初三等五。二上齊四。故
十八枝也。若依實論。初二禪樂是受樂。其義則別。謂
覺觀在初禪。內淨唯第二。安慧局第三。不苦不樂唯
第四。喜枝[言*步]初二。捨念通三四。樂枝遍前三心等諸
地。今且依心論如前說。初禪文三。一除彰得禪。二遊
戲巳下成就自在。約數次以結。三何以故巳下釋得所
由。除去欲愛者五欲。色聲香味觸。惡不善者五蓋。貪
瞋睡眠掉悔疑也。此之欲蓋。是初禪障。故須遠離。次
下得禪覺觀者。是脩行對治。喜樂是修行利益。一心
者。彼二依止三昧。謂對治利益。皆依一心故爾。五枝
者。麤心名為覺。細心為觀。謂攝心在境。創察於法名
覺。重審此法名觀。內悅稱喜。猗息名樂。凝然不易。故
曰一心。以有覺觀。故無內淨。有喜故無捨念慧及不
苦不樂。下二文可知。二禪三者。一除障得禪。除障者
謂除覺觀。二得內淨巳下得禪內淨者是對治。喜樂
者是利益。一心者。彼二依止三昧。覺觀善心。而嬈亂
二禪。譬如淨水。波動則無所見。有內淨故。治去覺觀。
餘如前說。下二文可知。三禪三者。一除鄣得禪。菩薩
除喜者。離鄣觀喜多過。如貧人得實故喜。一旦失之。
其憂劇深。是故除喜。二身受巳下彰五支體。身受快
樂。先明利益。次聖智是慧護者。是捨及念。此等三是
對治。念者追知喜過。慧分別喜。捨者棄喜故中平。略
無一心。亦可樂是一心。下二文可知。四禪三者。一除
鄣得禪。菩薩巳捨樂。即四禪離三禪樂故。苦對二禪。
二禪滅苦根。先巳除憂喜者。謂初三。初禪滅憂根。三
禪滅喜根。并初禪說。故言先巳除。以第四禪絕四受
故。二次得禪。無苦無樂謂利益。護念謂捨念是。對治
清淨者是一心。餘二文可知。初三各五。以對二亂始
故。二四各四。以對二亂終故。
自下第三斷或成佛。佛坐道場。諸功德門。圓明洞朗。
且辨三明。先宿命。次天眼。次漏盡。照於過去名宿命。
照未來善惡名天眼。照現在事名漏盡。事謝於往名
過。背今稱去。曾逕日宿。過去色心俱知命為報主。是
故但云過去宿命智。從境得名。事在於當。以之為未。
必趣於現。目之為來。照未來善惡苦樂。猶如天眼。約
喻作名。亦可約報。就根作名。故曰天眼。相彰於今。以
之為現。住於現相。稱之為在。五住煩惱默汙淨心名
漏。漏亡之處稱盡。故名漏盡。論其明體。其唯智性。三
世境界無所不照為明。故曰三明。
初明文三。第一牒前生後。第二證宿命智巳下舉境
彰智。第三何以故巳下釋得所由。菩薩得此定意者。
謂四禪。諸結除盡者。離過行成。隨心無㝵。故曰柔𣽈。
住堅固處者。免三灾絕四受故。以第四禪者。如來多
住故。二舉境以彰智體。第三時菩薩巳下得之時節。
結成智明。第二中五。一總就生數彰智。第二劫成巳
下約時彰智。第三我曾生巳下就別報以顯。謂知八
種事。六種同行。地持說八事者。如是名。如是生。如是
種姓。如是食。如是苦樂。如是長壽。如是久住。如是壽
限。六種同行者。俗姓名字剎利等色父母飲食善惡
壽命。此應合八中壽等二。故六八種。六種者。他及自
身作如是說。此是我名。我為剎利等。是我父母。我食
如是食。我作如是善惡。若少年中年長年。如是六同
宿命智知。今此文中但舉八事。我曾生某處。一向總
舉生處。次字某巳下列其八事。略無六種同行。第四
彼終巳下約處以說。第五如是相貌巳下總結智境。
第三得之時節。無明盡明生。無礙道。闇盡光生者。解
脫道。亦可無明盡等除擁鄣。闇盡等除性鄣。所謂者
巳下結名也。第三何以故以下釋所由可知。
次天眼。文三如上。牒前如文。第二知眾生等者。舉境
彰知。亦三。第一能照之智。第二觀見生老死者巳下
舉境彰智。亦三。先總舉因果。第二即自巳下別舉其
境。第三如是巳下總結。上二。初中善色。謂福人中除
細軟清淨。如明月光。故曰善色。薄福中陰身竪忽靳
猶如縷褐。名不善色。善趣是樂果。惡趣是不善果。所
造業行。謂善惡兩因俱能達。故曰悉知。次即自察知
巳下別照中。先知其因。却知其果異。於前總先果後
因。先列不善因果。即是廣上死惡色惡趣賤。次復觀
眾生巳下知善因果。即是廣上生善色善趣貴等。如
是巳下結前總別。第三時節結名如文。第三釋得可
知。
次漏盡。亦三。第二中三。初能照之智。二次舉境以彰。
於中文四。第一緣四諦。初一往緣諦。二以得巳下重
而審察。亦可前後諦斷非想見或。次重審察斷非想
脩或。第二如實知漏巳下見諦故斷漏。第三彼如是
知巳下斷漏故得脫。彼作如是知。牒前緣諦。如是觀
舉向斷漏。於欲漏等者。欲界煩惱。除無明。名欲漏。上
二界煩惱。除無明。名有漏。三界無明。無明漏。不為三
漏所漏。故名解脫。此總說故言於三漏得脫。據理而
言。菩薩至此三十四心中。於見諦四比忍比智及非
想脩道十八心。唯斷非想一地見脩有漏無明漏。餘
八地見修三漏前巳斷故。第四巳解脫故。四智究竟。
依涅槃說。永斷三世生因緣故。是故唱言我生巳盡。
此明因亡。亦復不受五陰身故。是故自說我生巳盡。
此明果喪。此是苦盡智。應言不受五陰身故。而言永
斷三世生因緣者。謂舉因亡。以顯果盡。所修梵行畢
竟故。故言梵行巳立。此明因圓。又捨學道亦名巳立。
此彰果滿。梵名涅槃。此是證滅智。何以須言所脩梵
行巳畢竟者。此舉因圓。以顯果滿。如本所求今日巳
得。故曰所作巳辦。此明果滿。脩道得果。亦名巳辦。此
明因圓。謂修道智。何以須言如本所求今日巳得者。
此舉果滿。以顯因圓。獲得盡智無生智故。故說不受
後有。此斷集智。但應言道獲得盡智。而言無生智者。
謂舉果盡。以顯因亡。餘二文可知。上來至此化主成
道。
自下第二外化度人。就中文二。初至龍王為首六七
日中。遊諸法門。受解脫樂。二歸依法。度外眷屬。
第二爾時世尊文隣水巳下度人受具。謂內眷屬。五
分八七。一摩脩羅山神奉呵梨勒。二賈人。三文鱗龍。
四斯那婆羅門女須門女須闍陀。五斯那婆羅門。六
斯那婦。七斯那姉妹。八攢酪女人。今此六七日故。即
為六文。一賈人。二樹神。三婆羅門。四婆羅門男女。六
文鱗龍王。於此文中。五門分別。一諸經時節不同。因
果法華並言三七日。此律薩婆多六七日。興起行經
出曜經七七日。智論佛成道五十七日寂然。五分八
七日。為對見聞。故有斯別。
第二所遊法門分別。多
論云。第一七日入喜法門。以自誤樂。第二七日入樂
法門。第三七日入解脫法門。第四七日入大捨法門。
第五七日入逆順觀十二因緣法門。第六七日重復
遊塵前諸法門。以自誤樂。此律真言受解脫樂。不分
喜捨等別。道理但應佛所證法。無出鄣離相。故言解
脫。
第三處會分別。處則有三。謂初三七日菩提樹
下。次二七日離波多樹。次一七日文鱗龍王會。便有
六。始從賈人。終盡文鱗。以其處本約事。事三還三會。
斷所化故。隨境有六。
第四所度境界。趣分有四。初
會天人。第二非人。次三偏局度人。第六是畜。此即人
天龍鬼。四輩檀越。
第五未說法意。多論問曰。佛本
為化眾生。何故遊諸法門。不說法度人耶。答有多義。
一既成道巳。宜先安身。然後度人。是故遊諸法門。以
自娛樂。令身心調適。後度眾生。又為憍陳如等根未
熟故。又為佛法尊重。詳而後說。令眾渴仰。生愛敬心
故。又為滿梵王本願故。願佛成道時。要先請佛轉於
法輪。待彼梵王請。而後說故。
次隨釋文。第一七日文二。初受解脫樂。第二爾時世
尊過七日巳下以二歸度人。文五。初樹神篤信勸興
供養。於中文三。一者經家列未佛食。二賈人賷粮。於
佛邊而過。三勸捨塗粮作見聞之緣。第二爾時兄弟
巳下受勸獻奉。第三世尊復作是念巳下正明如來
悲心納受。第四受彼[麨]蜜巳下呪願說法二歸化度。
第五爾時賈人巳下禮獻事畢敬而請退。
第三受施中未成道鉢。捨置水中。今無器受食。故言
何器受食。即知三世諸佛法畜石鉢。不以手受食。四
王知意。各奉石鉢。佛受天鉢。食人中食。表為人天受
道緣故。作良厚福田。所以合為一者。若止受一。不可
餘天之意。為彰等益無稱。又復鉢無多用。故合為一。
五分。悉受四鉢。壘左手中。右手按之。合成一鉢。普曜
經。四天王於波頗那山上。得四石鉢。欲於中食。時有
天子名曰照明。語四天王曰。今有佛名釋迦文。應用
此鉢。非人之器。今當受食。可往奉之。故請賈人以施
[麨]蜜。當得作佛。號曰蜜成。
第四法施中文五。一呪願受施。如因果經。呪願文不
同。此又復五分。先受二歸。後方呪願兩偈。二足汝安
隱。四足亦安隱。去亦得安隱。還亦得安隱。如耕田有
望。下種亦有望。汝今入海望。獲果亦如彼。今先呪願。
第二汝等巳下勸受二歸。未有僧故。第三時賈人巳
下請祈福之方。與髮抓敬養。第四時賈人雖得巳下
輕心慢棄。如來勸受。得大功德。不可勝筭。第五賈人
白佛巳下信心未決。請乞證驗。如來廣彰。福利不虗。
我在因中。為摩納時。蒙定先佛受記。喜踴虗空。髮猶
委地。無量眾生散華供養我凡夫時髮。我於爾時。因
中之髮。煩或未盡。果未究竟。時人供養故。若以道眼
觀之。悉入涅槃。況於今日。煩惱巳盡。萬德圓備。功德
勳脩。所有髮抓。若能供養我之舍利。寧無福報。既得
證驗。敬心慇篤。又賈人當知巳下結會古今。益信敬
故。
第五文可知。下之五會文二如前。一受解脫樂。二過
七日巳下二歸度之。
自下第二度人受戒。其文有三。初至龍王為首善來
度人。第二我巳脫一切巳下三歸受法。第三羅閱城
巳下羯磨受法。所以此三次第如是。有二義故。一以
能秉人為次第故。上來世尊自行成道。既成道巳。宜
須化度。是以第一先明善來。善來受者成證無著。亦
須化益故。次三歸上二受法。自行既立。須行眾軌。攝
利度人故。次羯磨法。此約能秉以彰次第。次第二所
化境界。以彰次第。善來所被。利根淳熟。機感緣強。理
宜先度。三歸稍劣。羯磨最軟。故次第三。譬如日出。光
照高山。次及平地。後及幽谷。次第之儀。彼亦如是。
善來文二。初至響徹梵天說法他世。出家緣起雖可言
對陳如。然此請說一代之首。故成緣起。第二既聞法
生厭。希求出離。是以時陳如巳下善來度受。前文有
五。初至不說法來正明如來思巳藥妙。眾生患重。說
增迷倒。息化之意。令眾渴仰故。第二時梵天巳下愍
世故請。受而許說。第三我今先當與誰巳下隨遂有
緣起機說法。第四爾時世尊巳下承機有人。受道獲
益。第五地神巳下歡喜唱告。響徹請主。初文有三。第
一至疲苦正明如來思惟不說慮之於心。第二爾時
世尊說此二偈巳下顯巳不說之意。陳彰在口。第三
爾時世尊巳下結成不說。
前思惟中文四。一思巳藥妙。二眾生異見巳下眾生
患重。三眾生以是樂於樔窟巳下以患重故。說增迷
倒。四我今欲說法巳下結成唐勞。虗化無益。前文復
二。初先就體弁甚深藥妙。二智者巳下對人以弁甚
深藥妙。欲明一乘之理。體唯自古。豈有得捨染淨之
殊。寄相而論。非不生死盡在於此。涅槃顯在於彼。坐
於道場。解滿或盡。故曰我今巳獲此法。所證之理。乃
是生死之本際。窮原之真旨。故曰甚深。理絕名相。非
尋教量境界之所能曉。故曰難解。體非分別。離心所
緣。故曰難知。自體無相。生死紛蕩。所不能染。故曰永
寂。體證圓學。至果無為。故曰休息。窮原之旨。精勝獨
絕。物莫能加。故曰微妙最上。此釋甚深。次就人辨。理
雖甚深。非一切不會。有大乘器者。必能契證。故曰智
者能知。非是二乘種姓境界。故曰非愚者所習。此明
理深藥妙竟。
第二彰患重。初因患重。次果患重。然此眾生闇或羈
纏。迷於真旨。情隨忘想。取相明白。即如藍等。情取不
用自餓等。名為異見。於此思惟。安心忍可。謂情安不
用等名為異忍。悕願不用等稱為異欲。以斯煩惱。發
起成業。耶命自資。故曰異命。次果患重。依因報果。謂
三界果報。言依於異見者。迷著前因。願求生死。永滯
二有。故曰樂於樔窟。人天似樔。三塗如窟。謂異見等
繫在三有果報故。
第二中文二。初至難解。舉前患重。迷一乘因。第二復
有甚深巳下舉前患重。迷一乘果。眾生以是樂於樔
窟者。略舉果患。法性真旨起染淨之本。故曰緣起法。
然此眾生執自餓等。繫在三有。於此諸緣實性。不能
曉察。謂不能成淨分勳習。故曰甚深難解。前明因深。
今就體顯。更明果深。故曰復有甚深難解處。離四住
煩惱。故曰滅諸欲。無明永喪。故名愛盡。畢竟寂滅。稱
為涅槃。於此果處。亦不能曉。以執二空即為涅槃。故
曰是處亦難見故。
次第四結成虗化。我今欲說者。謂說大乘因果二法。
二乘近行。聞則迷悶。故曰餘人不知。對彼大根。指小
根為餘。既不能解。虗化無補。故曰唐勞疲苦。
自下陳之在口。言二偈者。謂下二偈非先所聞者。大
莊嚴論拂去疑情。謂非昔在藍等邊聞故也。亦未曾
說者。從證來未說。今始欲說。故曰亦未曾說。
次明
偈誦。初偈誦巳。出世之本意。欲以因乘攝化眾生。惑
重無益。次偈為說果乘亦不能悟。嘿然息他。過在眾
生。咎非我巳。顯成如來無恡法之過。此是祇夜經。我
成道極難。誦前我今巳獲此法乃至休息。為在樔窟
說。誦前我今欲說法。貪欲愚癡者。誦前眾生異見等
因果患重。不能入此法。誦前非愚者所習。於緣起法
難解。及餘人不知也。逆流二句誦前後有甚深乃至
涅槃。次二句誦是處亦難見故。
第三結文者。但此眾生過無大根。現患復重。聞說迷
倒。不如嘿然息其他道。故曰作是思惟巳嘿然而不
說法也。
第二請文有三。初明梵王愍世故請。第二爾時世尊
受梵天請巳下觀根受請。許欲為說。第三爾時梵天
巳下遂請還宮。前文分二。初請之端序。第二白佛言
巳下正請。序中文三。初遙知佛念。以佛入世俗心故。
梵王得知。次念世間巳下傷失法益。以有漸成之義。
故曰乃至不聞耶。次明我念躬往致敬。
就正請文三。初舉根請。二爾時梵天復白巳下催請。
第三說是語巳下說難請。亦名譏請。初請文二。第一
直請。第二爾時世尊巳下如來述拒。白佛請中唯願
等者。略舉二號直請。次世間巳下舉彼眾生有三乘
根器。滅惡生善。有可化之義。故願說法。結使輕微。故
曰垢薄。於理不愚。名為智慧。事中捷疾。故曰聰明。聞
則能解。稱為易度。能滅不善法。謂斷功德成就善法
智具足。有可化義。云何不說耶。次佛述拒中。第一述
可請辭。故曰乃至如汝所言等。若請有理。所以不說
者。我別有意。是以第二從初向者巳下申巳不說之
意如文。乃至而不說法耶。如來答意。然我靜念正欲。
以彼一大乘法。化諸眾生。不欲以小乘濟度。但彼眾
生惑重迷倒。是故嘿然。汝今云何請我說小。理無此
事。
次催請中。復舉生有滅惡生善。云何不說。令世間不
聞。言大敗壞者。此等眾生曾得一乘想解。久逕生死。
變成小惑。名小敗壞。今應聞小。能滅惡生善。若佛不
為說。復失小感。永淪生死。不聞正法。是大敗壞。唯願
世尊。時演正法。使始時解小。終入於大。勿使敗壞。亦
可請辭懃懃。佛若不說大有所失。故言大敗壞。如世
人言大是異事等。
三譏請。上半立難以反要。下半皈宗而順請。若摩竭
眾生無可化義。佛不應隨願在此成道。既在中生。明
此眾生有可化之理。若可化者。願開甘露門。為眾生
說法。請意如是。次釋其文。摩竭眾生淨穢俱有。故曰
離垢穢。而佛從中生者。謂佛隨念功德。脩行成道。法
身生處也。願披演正法。使理顯灼然。名聞得理。資心
和神適志。義同甘露。理通神解。說之為門。故曰願開
等。五分。白佛。唯願世尊。哀愍眾生。時為說法。自有眾
生。能受佛教。若不聞者。便當退落。如是三反。復以此
義。說偈請佛。先此摩竭界。常說雜穢法。願開甘露門。
為演純淨義。自我在天宮。恒見古佛說。唯願今普眼。
亦煞法堂教。眾生沒憂惱。不離生老死。然多樂善者。
願說戰勝法。世尊嘿然受。
第二觀根受請中文二。初至成就善法。先嘿念受請。
觀彼根器。第二爾時世尊巳下言彰於口。許欲為說。
前文有三。謂法喻合。文言受梵天請巳者。謂嘿念忍
可。遂觀眾生。誰有根器。應可受化。多論云。譬如大龍
從大海出。欲布密雲。注於大雨。先觀何國應可雨者。
然後降雨。佛亦如是。從四無量海。出布悲雲。欲雨法
雨。故先觀根器。誰堪受化。然後說法。觀彼眾生。有三
乘根器。謂菩薩緣覺聲聞各有上中下。故合為九。如
世間生鈍根畏後世罪。聲聞上中下。少垢多垢難度。
緣覺上中下。長利根易度。菩薩上中下。又可聲聞緣
覺。雖有利鈍。同受小法。合以為生。菩薩大士。說以為
長。斯二觀人有其大小。所以有大小者。良由垢有厚
薄。根有利鈍。受道有難易故爾。少垢利根易度。此三
是大乘根器。多垢鈍根難度。此三謂小乘根。畏後世
罪巳下雖可利鈍難易。莫不皆悉畏惡就善。故曰乃
至善法。
自下喻說。不取四作喻。直取池華水為喻。池喻感機。
華喻解心。水喻於教。若以四諦教水。注彼聲聞感機
池中。生聲聞解心之華。聲聞根軟。假教始緣。故曰初
出地未出水。此喻上生鈍根。畏後世罪。三若以因緣
教水。注彼中示感機池中。生緣覺解心之華。終時稱
教生解。故云與水齊。此喻上少垢多垢難度。三若以
六度教水。注彼大乘感機池中。能生菩薩解心之華。
菩薩大士得旨捨詮。不為教相所局。故曰巳出水塵
水不著。此喻上長利根易度。三若如後釋。初出池華。
與水齊華。同喻上生多垢鈍根難度等四聲聞緣覺
根也。巳出水塵水不著華。喻上長少垢利根易度四
大乘根也。
自下合喻。如來亦復如是者。如來觀彼三乘根器。了
了分明。如似世間有目男子觀。池華三別。故言亦復
如是。喻中少有目男子。合中有故。合文二說。准法可
知。
二次發言受請。言對請主。故曰梵天。我告汝。今敷演
三乘教門。故曰今開甘露門。所觀根器。三乘非一。曰
諸。咸有稟承足之益。決然秉納。故曰聞者信受。次下
三句釋說小之意。若我說小。即便正在於小。不令得
大究竟永安者。有恡法之過。義同嬈惱。我今說者。始
時解小。終獲於大。同我所得微妙之法。故曰不為嬈
故說。乃至牟尼所得法。亦可下二句釋疑。佛前思惟。
藥妙患重。嘿不說法。今者請方許說。或可不是佛所
得法。故須釋言。梵天我所得中方便說三。故曰梵天
微妙法。即是牟尼所得法。五分云。恐徒疲勞。不說甚
深義。甘露今當開。一切皆應聞。
第三辭退還宮。第三既受請巳。赴根說法。文二。第一
從初至涅槃行來。為彰五人執耶既久。現無受道之
器。是以先須勸捨二邊。令立根器。既有信器。堪受法
藥。是以第二四聖諦巳下正明說法。沒彼信器。前文
復二。初念二耶師不聞勝法拂眾情疑。第二時世尊
復作是念巳下勸五比丘令生信器。先解前文。多論
問曰。若彼諸人必應入道。不應命終而得聞法。若不
應入道。佛何以故念欲度之。答有二義故。一佛欲令
眾生不忘恩德。此先小恩。佛憶欲度脫。恐大恩不報。
二此異道諸師。時人宗仰。咸謂得道。佛念欲度。為滅
一切耶憶想故。依十住毗婆娑。釋疑故來。彼論問曰。
汝云佛是一切智人。佛念迦蘭時。巳先命終。逕於七
日。佛竟不知迦蘭巳死。云何得名一切智也。論釋我
世尊本出家時。曾從迦蘭宿止。同習不用處定。諸天
人民儻有疑心。謂佛從彼受法。餘處成道。今若說者。
猶是藍邊所學得法。何處更有勝法。佛知迦蘭命終
七日。為斷彼疑。故作是說。迦蘭利根。我先為說。即自
念知終巳七日。何其苦哉。如此妙法。如何不聞。爾時
人天疑心即盡。知佛更有勝法。非蘭邊得者。是故世
尊是一切智。利根知佛非蘭邊得法。鈍根之徒復謂
如來鬱頭邊法。今若說者。多是非想。何處別有勝法。
為斷此疑。復念藍子。亦知藍子咋日命終。故作是說。
先與說法。即自念言。何其苦哉。不聞妙法。是故世尊。
是一切智。准此義。五比丘事亦復可知。並拂疑故。
就立根器中文三。從初至說法耶念五比丘有機感
故。第二世尊復作是念巳下觀五比丘知其處所。第
三見巳巳下隨逐有緣。勸捨二邊。令生信解。於中文
二。第一從初至更不受有執昔疑今立志拒勸。如來
引證。就果以勸。第二比丘出家者巳下勸捨二邊令
立根器。就因以勸。若釋須就因果。勸意可知。謂對破
所執果因故爾。前文復二。初至迷荒失志立志拒勸。
二佛告五人巳下舉昔言無二。彰今是實。以巳四智。
勸令脩學。前文之中。四對八句。第一往而立制。第二
時世尊漸漸巳下到以破制。第三我今寧可巳下坐
巳汝佛。第四時佛告五比丘巳下勸勿汝佛立志拒
勸。初對往中欲往波羅柰。道逢憂陀耶者。顯其法輪
被於有緣。不度無緣。前二耶師一向無緣。憂陀耶者。
有見佛緣。無得道之器。下五人者。全是緣感。憂陀梵
志。其性儒雅。既見如來。諸根寂定。顏色怡悅。必有好
師勝法。致問有三。第一問出家師誰。二問受學師誰。
三問為學何法。五分。見世尊姿容挺特。諸根寂。圓光
一尋。猶若金山。即便問言。本事何師。行何道法。以致
斯尊。佛說偈以答。依阿含。似為四問。謂加向何處。今
且依此文。但為三問。佛答之中。有其四偈。前之三偈
答上三問。第四一偈拂疑故說。初偈答第二問。次偈
答初問。第三偈還答第三問。
先解初偈。答第二問意。汝上問我為從誰學者。然我
惑盡解滿。眾德普備。有何缺少而從師學。此答無受
學師意。智之所照空有。萬境非一。故曰一切鑒達。斯
了名之為智。智照窮圓。更無加過。目之為上。解興惑
喪。萬累斯損。故言一切欲憂解。此明惑盡。第三句不
藉師諮。豁然獨達。故言自然得解悟。此明既智滿惑
盡解滿不假師訓。故曰云何從人學。
次解第二偈。答初問意。汝上問我。汝出家師是誰者。
若我智德不圓。煩惑未盡。可假師僧諮稟法訓。然我
自德圓滿。不假師誨。何用師為。此答無出家師意。次
釋文。非但無學師。亦無出家師。故言我亦無有師。亦
復無等侶者。此以無等侶。釋上無師義。等侶尚無。何
況有師。世間唯一佛。釋無等義。一世界中一佛出世。
更無第二佛出現於世。是故無等。故言世間唯一佛。
眾惑斯盡。證法清涼。無鬱承之惱。故曰冷而常安隱。
次釋第三答意。汝上問我。為學何法者。然我智體圓
滿。眾惑斯盡。空有兩泯。更無法可學。故言我是世無
著。乃至無與等。將解無著。先解有著。凡夫無智。在生
死而染。名為著有。二乘無大悲。故於空取證。名為著
無。如來自言。有智故緣有而不染。不同凡夫著有。有
大悲故於空不取證。不同二乘著無。有無兩泯。故曰
無所著。既內無所著。道邁人天。獨尊第一。故言我為
世間最。亦可我是世無著。喪生死因。我為世間最。離
生死果。既無生死因果。人天莫過。故言諸天及世人
無有與我等。顯巳德滿無法可學。
第四偈釋疑者。梵志聞佛自言德行滿足。即生疑念。
若是德滿。應為人師。為他所皈。何故今日順路而行。
似有不足馳求之意。佛知彼心。為拂此疑。故言欲於
波羅柰轉無上法輪。以為人師。不自求法。初句謂隨
逐有緣。施化處所。傳授巳證。稱之為轉。甚深莫過。故
言無上法。摧輾結惑。目之為輪。世間眾生為無明厚
曀。闇於所緣。故曰皆盲冥。將欲為彼盲冥眾生。顯宣
真法。稱之為當。教陳理旨。名之為擊。理顯沾神。使生
死永隔。慧命長存。喻若甘露。理彰於外。有有緣斯聞。
義同於皷。故曰當擊甘露鼓。梵志復舉第三答。重諮
其義。佛答云我勝一切結者。勝者止也。因患斯盡。得
盡於諸漏者。苦無不亡。因果殄滅。故曰我勝諸惡法。
亦可勝者過也。謂出過諸惡。故曰勝惡法。人天莫過。
故曰我最勝。答意契宗。領玄言外。五分。梵志不受。拍
䏶而去。彼梵志宿世善神。即於空中。為說偈言。佛始
出世間。天上天下尊。如何汝過之。而返棄捨去。梵志
雖聞此偈。猶去不[(厂@((既-旡)-日+口))*頁]。第四對勸。勿汝佛立志拒勸者。
執昔疑今。謂言如來捨於自餓知足真道。行食食。耶
路無真實之道。故言汝本所造。乃至況今迷荒失。
第二舉昔無二。彰今實中有三。初以昔類今。彰佛無
二言。第二佛言汝等來巳下我本無二言。今巳證獲
四智究竟。明實非虗。汝等若能稟承者。不久同得也。
三所以族姓子巳下正引巳昔求。今獲四智。明汝稟
行。必同所得。果不虗剋。由因而獲。
是以自下就因以勸。於中文二。初勸捨二邊。第二比
丘巳下令立中道。前中四句。一舉二邊之數。
二樂習巳下列二邊名。昔解云。樂習愛欲者。即不用
非想。謂是法邊。或自苦行。謂苦行邊。此或不爾。五人
不學不用等法。何勞勸捨。故今正解。但眾生斷見者
習樂。常見者苦行。今言樂習愛欲者。舉前斷見太樂
邊。或自苦行者。舉常見人太苦邊。此二乖中。故稱為
邊。五分亦爾。一者貪著愛欲。說欲無過。二者耶見苦
形。無有道迹。故知愛欲非不用等。又復攝論解毗那
耶中。為對治受用二邊故。立毗那耶。由佛遮有罪過
受。立毗那耶。對治樂行邊。由佛隨喜無罪過受用。立
毗那耶。對治苦行邊。離樂離苦。意脩中道。問若對五
人。但須離苦。何以遣樂者。答獨言離苦。恐成著樂。故
並勸捨。
第三非賢聖巳下彰二邊過樂。故奢誕非賢聖法。苦
行疲懃。徒勞無益。故曰勞疲等。
第四不能有所辨者。結前二過中道。文四。一簡非顯
是彰中道體。文言除此巳。乃至涅槃行行。是中道因
體。第二云何巳下至涅槃行假問微其中道。第三此
賢聖八正道巳下正出中道。第四是謂巳下乃至涅
槃行結其中道。先解初文。除此巳者簡非。謂除樂苦
二邊故也。文言更有中道等者。謂涅槃等寂行行是
中道。眼明者謂天眼明。智明者宿命明。永寂者謂漏
盡明。成神通者謂五通。得等覺者智具足。成沙門斷
具足涅槃者謂二涅槃。上來舉果以取其因。言行者
是其中道。第三出中道者。文二。初則總舉此賢聖八
正道。次正見巳下別列其八。八中定體。謂語業命三
是其色法。餘五心法。正見是慧。正行謂正思惟。是其
覺數。正方便謂正精進。念是念數。定謂定數。此辨體
竟。次釋其相。言正見者。謂空觀智慧心也。正業等三
者。如智論云。以無漏慧所起身業是正業。起口是正
語。離五耶命等是正命。如明了論。身業有四種。一離
煞生。二離偷盜。三離耶婬。四離非攝。口業有四種。一
離妄語。二離破語。三離惡語。四離不應語。若身四種
耶業。若由無瞋無癡善根所離成八。說名正業。口四
耶業。若由無瞋無癡所離成八。說名正語。身口八耶
業。若由無貪善根所離身口成八。說名正命也。正行
者謂正思惟。今緣境曰行行。非耶心故稱正也。學心
不墮。故曰方便。方便非耶正也。念定可知。第四結文
可知。
自下正明三轉法輪。投彼信器。就中文二。初一一別
轉勸令脩習。第二若我不脩巳下正明總舉三轉十
二行。勸令脩學。別轉文四。第一舉數。二何謂巳下假
微列名。三何等為苦聖諦巳下正是說相。四是謂巳
下結。論諦雖四。位分為二。苦集二諦世間因果。滅道
二諦出世因果。苦集滓穢。廣彰過緣。欲使生厭。是故
前明。滅道清昇。欲使生欣。故宜後辨。厭欣在懷。必有
所尅故爾。又苦集無始有之。是故先明。滅道二諦。會
聖方有。故次後說。問所以先苦次集者。因果次第。必
須先集後苦。今據觀行次第。先麤後細。故苦先集後。
出世因果亦果先者。因果次第。先道後滅。亦就觀行
為次第。先標滅果。令物生欣。故所以爾。
次釋名者。苦以逼迫為義。集謂聚積。滅謂寂泊。通物
為道。名字既爾。體狀須陳。苦諦體者。謂五受陰。色非
惱性。判為苦具。心是慮知。正為苦體。體具通論。以為
苦諦。其集諦體者。謂業以煩惱。業為正種。煩惱緣助。
緣正雖殊。能搆當果。目之為集。滅諦體者。滅無異狀。
對事論三。謂滅假實空心。一聞思二慧。滅假名心。𤏙
等脩慧滅實法心。三滅定蹔滅。泥洹永移。遣相空心。
三心雖殊。論滅一揆。故以三心盡處。為滅諦正體。言
道諦體者。謂戒定慧。慧為道體。我定道具。具及真道
皆能通人尅滅。俱稱道諦。此之四種並審爾不謬。咸
稱為諦。是故經言。苦不可令樂。乃至滅苦之道實是
真道。更無餘道。不同凡夫苦妄計樂。故微塵世性自
在天等。以之為因。二空為滅。烏雞等戒。計之為道。此
即非諦。
次釋其文。何謂為聖諦巳下假徵列名。謂苦聖諦等。
厭苦脩道。會諦生解名聖。故名苦聖諦。諦義不異前
釋。苦由因得。所謂集諦。除集生解稱聖。復是招苦之
集。故云苦集聖諦。會滅生解曰聖。此實三諦無處。從
初作名。故名苦滅聖諦。滅不自有。尅必由因。其因是
何。所謂道諦。八正真直道及道具。並能除擁通物。出
離中勝。故曰苦出要聖諦。
第三辨相。其文有二。初明三轉十二法輪。第二此苦
聖諦本未聞法巳下舉上下二轉。一一轉能尅六種
功德。勸彼脩學。未實得益。四諦各三。合十二轉。言三
者。一示相轉。二勸修轉。三引證轉。
苦諦三者。初引八苦以示前人。名示相。第二復次巳
下勸知。第三我巳知巳下引巳證知。就前示相。其文
有三。謂舉釋結。餘三諦示相亦爾。今解苦諦。所謂八
苦。兩門分別。一辨相得名。二三八相攝。八苦位三。生
老病死等四苦就時彰名。愛別離苦等三苦因緣受
稱。五盛陰苦。就數彰過受名。生時有苦。故曰生苦。言
老苦者。髮白面皺。形衰改變稱老。老時有苦。故曰老
苦。風大互增。一大不調。百一病生。病時有苦。故曰病
苦。言死苦者。死者盡也。死時有苦。故曰死苦。次三因
緣受名。因是內心。謂愛增求等。緣是境界。所謂違順。
順境有二。若巳受順緣。分離生苦。愛別離苦攝。若未
受順緣。求而不得。求不得收。違境亦二。若未受惡法。
緣交事會。怨憎會苦。若巳受惡法不能離者。求不得
收。
次釋名者。巳受順緣。凡情樂著稱愛。本合今分。故曰
別離。總由愛別離生。故曰愛別離苦。違緣損巳稱怨。
有心同惡名增。緣交事合稱會。總由怨增會生。故曰
怨增會苦。情希順緣稱求。差本所求。名為不得苦。苦
由不得而生。此即善法未得苦。情厭惡法。心悕捨離。
亦名為求。求不免離。稱為不得。苦由是生。此是惡法
未離苦也。此之五陰七苦並集。眾苦熾盛。名五盛陰
苦。
次相攝者。生老病死怨增會。此等苦苦攝。愛別離者
壞苦收。論云。愛別離時。所有苦生。謂妻子等是名壞
苦。愛求不得。苦有二。惡法未離者苦苦攝。善法未得
壞苦收。五盛陰苦總收三苦。說八苦相。令知生厭。名
示相轉。餘二可知。既知苦可厭。要脩八正。方能傾苦
䨱集。故諸諦下咸須勸脩中道。返前二邊故。八正之
義前巳釋竟。
次集諦三者。初列業煩惱明集。名示相轉。十使煩惱
能助業牽生。非是正種。說之為緣。略舉一貪。染著前
境。能發業思。目之為愛。身口業思。牽生正種。故曰本
所生業。與臨終妄愛相應。能潤業招生。故曰與欲相
應。於未來受生之處。作華池等解。妄納為適。故曰受
樂。此是潤業煩惱。第二復次巳下勸滅。第三我巳滅
巳下引滅。
次滅諦三者。初至苦盡。聖諦正滅。三諦無處。寂泊無
為。是滅諦體。舉彼滅狀。示彼生欣。名示相轉。二復次
巳下勸證轉。三我巳作證巳下引證轉。先解初轉。彼
愛永盡。煩惱無處。無欲滅業無處。此集諦無處。捨出
要解脫。空心無處。永盡巳下苦諦無處。舉此滅收。示
彼生欣。名示相轉。下二轉如文可知。
次道諦三者。初至是謂苦出要聖諦。舉八正體。示彼
令脩。名示相轉。第二復次當脩巳下勸脩轉。第三我
巳脩巳下引脩勸脩轉。示相即道。更無別脩道。
第二舉轉益中一一轉下各彰六種功德。勸令脩學。
苦諦初轉六者。若能厭苦脩道。必獲六益。如何不脩
耶。言智生者謂宿命。眼生者謂天眼。言明生者謂漏
盡。覺生者是他心。言通生者謂身通。言慧生者天耳
通。此還是上中道。因家之果。餘類亦爾。但此文中苦
集俱結。滅道𨷂無結文。四是謂四聖諦說巳總結。上
來四文別轉巳竟。
第二總轉文四。初至而無疑滯。引巳證故。成無上道。
汝何不脩同我所證。第二如來巳下舉彼眾中有應
教之機。勸以脩學。第三沙門巳下正彰世人所不能
轉。唯佛能轉。顯法深勝。勸彼脩學。第四是故巳下正
明舉前三益。勸脩四諦。是故者牒上三句。結成勸學。
第一是故者。是我於三轉十二法輪。如實而知。成無
上道故。第二是故者。是佛法輪。本不虗轉。轉必應機
故。第三是故者。是法輪世人所不能轉。唯佛能轉。深
勝輪故。汝等何不對上三義懃脩習故。第四獲利悟
道。以其佛轉法輪。五比丘中陳如先悟。故佛讚曰。無
如憍陳如。阿之言無。若猶如也。五中獨拔。故曰無憍
陳如也。第五展轉唱告。響徹請王。故曰乃至梵天。上
來緣起竟。
自下第二善來度人。大文有六。第一度五比丘。第二
波羅柰巳下度耶輸伽。第三波羅柰巳下度耶輸伽
同友四人。第四波羅柰巳下度耶輸伽同友五十人。
第五波羅柰巳下長者。第六波羅柰巳下因龍王故
度那羅陀。初文有三。初明五人受戒。第二世尊與三
人說法巳下正明如來說法教化。增其行解。第三世
尊說此法時巳下解滿惑盡。道成無著。前文復三。初
度陳如。次阿濕卑摩訶男。次婆提婆敷。陳如文三。第
一請祈出家。第二佛言巳下正為受戒。乃至盡苦原
者。戒之功力。結名最初。第三時尊者巳下脩知是行。
及前自餓。餘人亦三。類而可知。然為餘人轉名而說。
言布施者。舉善令脩。是作持。言持戒者。惡法能離。是
止持。既脩善離惡。必能近剋勝報。故曰生天之法。呵
欲不淨者謂集諦。有漏繫縛謂苦諦。讚歎出離為樂。
謂滅道二諦也。
次第二說法文中。初食前說法。為三人說法。二人乞
食等。各異等侶。去住不同者。多論。一解三人是佛父
親而愛多。二人是佛母親而見多。是故三二去住不
同。又解欲說彰法不空。乞食得辦。故使三二去住不
等。次食後說破其我執。於中文四。第一破其執我。第
二云何巳下審比丘所解。第三是故諸比丘巳下廣
類以破。第四比丘賢聖弟子巳下脩無我觀。
先解初文。此等五人俱證初果。須陀洹人實無身見
可破。今言破者。若見心說我。理無此執。猶有慢心我。
故所以言。破文中先對色陰。於中有三。初比丘色無
我舉宗立無我。第二立二章門釋前無我。一受苦苦
故無我。故文言。若色是我者。色應不增益。而我不受
苦。而增益受苦。故知無我。二若色是我者巳下不自
在故無我。凡言我者。樂及自在可得是我。而今觀色。
不得自在。明知無我。第三以色無我故下釋前二門。
初至受苦釋初苦門。亦不得隨意巳下釋第二不自
在門。欲得便得者。謂少年盛壯之色。不用便不得者。
謂老年衰變之色。既不隨情欲。明知無我。觀餘四陰。
無我義同。作文破執。不異於前。故曰亦如是。
次審比丘中色陰廣辨。一問常無常。二問苦樂。三問
我執。既知無常苦變易法。問言為是我不者。自是巳
定性我不。是彼不者。是他人定性我不。是我所不者。
是餘四陰。若色是我。受是僮僕等。三合十二句。即此
中是我所是彼所。謂我所見也。五比丘並以巳之解
心對佛。故曰非。約餘四陰審解義同。故曰受想等亦
如是。
第三廣類破中。對色以辨廣。舉諸色類。皆無我故。言
是故一切色等。若內者巳身之色。若外者他身之色。
若麤四大色五根色。若細謂無色界色及四塵色。好
者淨妙色。醜者鄙惡色。若遠謂鄣外色。若近謂鄣內
色。非我者如汝所解。實非定性。我非彼者。非他人定
性。我非彼所者。非他餘四陰我所見。非我所者。非我
餘四陰我所見也。此四句。前二非我非彼者。破即陰
是我。非彼所非我所者破離陰是我見故。亦可前二
非我見後兩非所見也。應作如是實正觀智慧者。謂
脩無我正觀。對餘陰同爾。故曰亦如是。
第四正脩無我觀。先對色辨中見執色之過。故曰厭
患。色陰捨執故不著。不為我見羈繫。故稱得脫。四智
究竟。得解脫智。餘四同爾。故曰亦如是。五比丘一切
有漏心解脫者。心解脫。謂得滅定故。得無礙解脫智
者。慧解脫。謂是俱解脫人。自下四文可知。
第六因龍王曾於佛邊。聽得此偈。重法募解。梵志聞
不能知。諮謗於佛方解偈斯。來為龍王重更敷釋。尋
詣佛所。聞法得益。善來受戒。故明斯偈。先列經本二
偈。佛有三偈釋。初一偈半次第解六句。次有一偈解
第七句。末下兩句釋第八句。六識開導皆以為王。第
六最強。能生善惡之本。名之為上。故曰第六王為上。
此答初句。染者與染等。即案文解。業與煩惱。體是垢
法。名之為染。以染成者。故曰染者。者不異染。故曰與
染等。此答第二句。行心無貪等煩惱。故曰不染。既無
煩惱。業結不起。故曰無垢。故言不染則無垢。此答第
三句。起業煩惱。垢纏行者。名為染者。為煩惱迷醉。闇
於所緣。謂之為愚。故曰染者謂之愚。此答第四句。凡
夫無慧。為四流所㵱。故言愚者流所㵱。此答第五句。
解興惑喪。故曰能滅者為智。此答第六句。四流非一。
故言一切。㵱溺故流。智解一興。四流斯喪。故曰能捨。
此明因流盡。人天報亡。故言天及於世間。此明果流
喪。不與流相應。舉前因流盡處。不為死所惑。舉前果
流盡處。因果既無。彰斷具足。此答第七句云何流不
流也。慧由定發。故曰能以念為主。三昧澄靜。能發如
實觀智。智起惑亡。不為四流所羈。故曰而名為解脫。
此半偈答第八句。龍王往前。輕心壞葉。長壽龍中非
耶見。耶見者即墮地獄。傳言此名樹葉。龍王頭上生
一樹。甚大苦惱。失彼二邊者。前佛時起。過後佛滅。後
脫此身。逕於二佛。虗無所益。故曰。
自下第二三皈度人文三。初三歸受戒法。第二爾時
世尊巳下還明善來。從初作名。故曰三歸受法。亦可
從此巳後三歸法起。與善來並故。第三爾時世尊巳
下拂去譏嫌。
前文有四。一佛歎弟子堪為師導。第二佛告諸比丘
巳下告令遊化。第三時諸比丘巳下以失信意三歸
之緣。第四佛言巳下正辨三歸受法。上半偈嘆巳德
備。下半嘆弟子德同巳所證。我巳脫一切因患盡。天
及於世間果患亡。下半同上。唯嘆弟子為別。魔來難
者耶人壞嫉難。佛及弟子福田不具。焉能外化。上半
難佛福田不具。下半難弟子不備。汝為諸縛縛。因患
未盡。天及於世間。果患不亡。一切眾縛縛。弟子因果
二患未盡。沙門不得脫。總結二人俱不免過。我脫於
諸縛。緣不能羈。因患盡。天及於世間果患亡。一切縛
得脫。彰弟子因果俱亡。我今巳勝汝。總以結勝。魔王
不分。復更致難。外人情計。謂五塵性是能縛。內有五
識。復是性縛。汝若不緣則巳。緣則被羈。汝內有結縛。
謂五識心性是縛體。五識之心緣於五塵。故曰心在
於中行。緣則被羈。為惡業追繫。故言以是隨逐汝。此
難因患未亡。既有集因。必招來苦。纏縛沙門。故言不
得脫。此難果患未喪。如來答意。外人情計。但知有五
識。不見第六意識。是以如來言。凡夫第六意識尚不
為五塵所染。況我斷欲斯盡。內心清淨。雖緣五塵。何
得有染。故言世間有五欲乃至我於中無欲。二患斯
盡。超汝境界。故言我今得勝汝。辭辨難當。耶徒高伏。
心懷不樂。隱形如去。耶難既遣。舉宗重告。餘三如文。
多論。牛呞比丘兄弟將七萬人詣比丘。比丘盡與三
語受具。
次還明善來文三。先度同友五十人。次度鬱鞞羅一
千人。次度舍利弗等二百五十人。就度迦葉文三。初
至受具足戒善來與千人受戒。第二時佛度千梵志
巳下詣象頭山三事教化。第三爾時千比丘受此三
事巳下如說脩行。道成無著。廣現神變。教化迦葉。令
故耶從正。不如我等得阿羅漢者。謬執自謂得聖果
勝。心欲調伏。放果執因。謂巳事大。是趣泥洹正路。故
云不如我道真。佛知將伏。即併非二計。非阿羅漢者。
非是聖果也。非向阿羅漢道。事大非是趣聖之因。既
聞因果俱非。便捨事大。具出家受戒。次度二弟。次往
象頭山。三事教化者。彰此等比丘假時處及伴。而得
漏盡故。一神足教化者。謂身通令廣生信。二億念教
化者。謂以他心通。知眾生心欲。應機授藥。三說法教
化者。謂以漏盡通正教起行斷漏。先對眼根廣明。於
中初總舉熾然。故言一切熾燃。
何等巳下別列熾燃。於中文二。第一明因熾燃。復云
何巳下明果熾燃。因中有四。一先舉熾燃緣有三。眼
熾燃者。謂增上緣以生熾燃。色熾燃者。謂緣緣中以
生熾燃。眼識熾燃者。次第緣中以生熾燃。第二眼觸
熾燃者。一釋謂和合以生熾燃。其唯觸數。又依實論。
想是對假之初。名之為觸。因於三想。遠生三毒。故曰
眼觸熾燃。第三若復巳下三受報法。體是無記。非不
因此三受生三煩惱。故曰亦名為熾燃。四何等巳下
三煩惱火。謂行心中起三種煩惱。燒人善根。是熾燃
火體。
次果熾燃。正明八苦焚燒樂受。故曰果熾燃。我說此
苦所生處者。前因熾燃。是八苦本生之處。為令斷因。
以其因亡。果自喪故。故言我說此苦所生處。若對餘
五。不異眼根。相對以明因果熾燃。故曰乃至意亦如
是。第三文可知。
次度舍利弗等文二。初受竹園度之處所緣中。王本
請佛。若成道巳。先受我請。所以淹文不赴王請。度千
人巳。方念受請也。答有二義故。一眾生機根未熟故
二徒眾未成故。今赴請者。一王舍城人道根熟故。二
度千人巳。徒眾既成。顯佛德尊高故。佛與迦葉。師徒
相隨。大眾雲集。各懷疑念。不知誰是師首。既有此疑。
師徒未分。難以訓導。故偈問答。示有尊卑。汝見事大
有何變恠不祥之相。而便棄之。故汝等見何變乃至
捨大具。次以偈對佛。依此事火。不能發智。斷彼資道。
緣中貪味之過。故言飲食諸美味。亦復不能斷彼色
貪。故曰愛欲女及祀。我見如是垢者。謂業煩惱垢故
捨事火具也。顯巳是弟子。彰佛是師。佛復問。汝既見
非。捨而不樂。汝心志求。竟樂何處。故言飲食諸美味。
乃至樂何處。迦葉即答。情樂之所。業與煩惱。能牽生
死。三有輪轉。名之為迹。善脩八正。能除集因。令苦不
續。稱為休息。故曰我見迹休息。此集諦無處。是滅諦
體。集因既亡。不為三界生死果縛。故言三界無所礙。
此是苦諦盡處。是滅諦體。滅理一揆。更無殊狀。故云
不異。證與理冥。更無能所。故言不可異。亦可滅理無
為。異緣不能差脫。故曰不可異。如此滅理是我情欣。
故不樂事火祀。上品疑除。下品之流猶疑未盡。故須
就事以拂疑情。疑心既除。說法獲利。受請入城。爾時
天主化作一異婆羅門。引道讚嘆。以顯佛德。初一偈
國人致問。上三句問能敬者誰。末下一句問所敬者。
第二釋提桓因答五偈。五偈之中。各上三句先答問
中第四句所敬境界。謂是如來。各下第四句却答前
問中上三出能敬者。就各上三嘆所敬德。初一上三
勇猛等者。顯佛精進智德無貪善根。次上三世無與
等者。彰佛真勝超倫。次一上三滅欲等者。煩毒既除。
斷德窮圓。次一上三猶如度溺者。化生之能濟及自
他。次一上三巳度四流際者。授生以法。次時世尊巳
下度舍利弗等。如普曜經。身子問阿濕卑言。汝師是
誰。即答謂說吾師天中天一偈。又問有何道法。即說
第二偈。化訓去五陰等。又請說法。阿濕卑言。我今年
幼稚。學日又淺近。能宣正真如來廣大義。身子言。不
問廣略。即說偈言。一切諸法本。因緣空無主。息心達
本原。故號曰沙門。身子得道。此律三問答。亦合三正
說法中。如來說因緣生法苦諦。亦說因緣滅法滅諦。
若法所因生。如來說是因集諦。若法所因滅道諦。若
如智論。聞三諦以入道。諸法因緣生苦諦。是法說因
緣集諦。諸緣及盡滅是滅諦。大師如是說。得入無憂
處者。謂解責故。今證聖解。故曰本所不見。
第三拂去譏嫌易解。
自下羯摩度人文三。初明起過。過有二緣。一無師教
授。隨緣興犯。此是無師之過。不齊整來多羅葉等。乞
食不如法謂耶命等。受不淨食者謂殘尊等。及可惡
宍。受不淨鉢食。不以澡豆洗等。二病比丘巳下無弟
子損。第二諸比丘巳下舉以白世尊。第三世尊言巳
下立有師徒。制羯磨受戒攝養之方。於中文四。第一
制立師及弟子羯磨受法。即是所秉教法。第二時諸
比丘巳下訖盡同上。能秉之師。德行具滿。第三布薩
巳下所被弟子身器穢。第四授法。為請法求解。生善
行三。報恩供養。此三順攝受。四呵責治罰。違而攝受。
於中有三。一有所呵之過。二有能呵之藥。三如不如
義。並如文辨。廣說可知。
第五門對文說。
自下第二闍梨德行攝受方者文二。初至行和上法
來明依止師衣補和上處受之方。二弟子於闍梨巳
下正明依止弟子行法。此之二法。如上更不煩說。前
文有三。同前和上。
自下第二呵責弟子文三。初不承事和上起過。二舉
以白佛。三世尊言巳下辨呵責法。於中文三。初至五
事來呵責之藥。第二世尊既聽呵責巳下出所應呵
過。第三彼盡形壽巳下二人違失之義。凡呵責之要。
大法具三。一弟子現前。二出過現前。三呵法現前。得
名如法。反則非法。文中先明和上呵文中三。總舉其
數。次別列五名。次復總結。呵責法者。准其所犯過重
輕。若過淺重呵。過深輕責。此乃隨心喜怒。特秉法式。
何成師訓相利之道。宜自思省。停息此壞。當復思巳。
所以呵者。為利彼故。寔宜內壞慈愍。外現威肅。准法
以設。不差所宜。雖加切勒。理深津益。令彼改過從善。
方成師訓攝受之方。然後五法呵之。一汝去者。謂以
過重駈擯永去。二莫入我房。過是次輕。得在寺住不
入房。於外作使。容可得作。三莫為我作使。謂一切執
使皆不得作。容得入房。四莫至我所。外事雖少得勞
正。不得至師左右。五不與汝語。其過最輕。得至師所。
不得以言誨。及次依止呵。大同和上。唯換第四句。言
莫依止我住。餘是如前。此等並呵情過。不得准罪重
輕。自有輕而須呵。或有重而不呵。落在七法故也。又
此別人行罸之軌。如七羯磨。罪處所等。不禮捨教。惡
馬覆鉢。斯乃得法折伏。不在此收。
次所呵過。二師合辨。增數八五。究其不同。但有十五
作惡不耻名無慚。見善不修學無愧。不祖師訓如說
脩行。曰不受教。犯下三篇。名非威儀。懈怠自居。名不
恭敬。若作斯五。情無耻愧。雖犯小罪。理合呵責。若情
恒命終巳下闍梨行法。和上中二。初至如法治。和上
七法攝養之方。二和上於弟子所行和上法巳下。弟
子行法瞻供之軌。
前和上文三。初至十歲巳來簡小取大。第二諸比丘
聞巳下簡愚取智。第三諸比丘聞巳下簡懈怠制攝
受。此三文中並各有三。謂過呵制。第三中三。一起過。
二呵責。第三告諸比丘巳下立制。於中文三。初至應
如是行對和上制法。第二若弟子巳下列七行法。第
三自今巳去下違而結犯。列行法中。一先析伏其形
有二。初明弟子作過不從師教。僧設治法勸令如法。
二明勸僧疾解。第二復次犯僧殘巳下除其業累。據
可悔中重假僧故舉。非謂下三不須斷理。第三復次
弟子得病巳下瞻病人除其情惱。第四弟子若不樂
巳下移閙就靜。以安其形。第五弟子有疑巳下誨以
法律。決去疑滯。第六若惡見生巳下誨以真法。反耶
入正。第七以二事巳下衣食攝受。免形心二苦。第三
結犯可知。
第二弟子行法中。分文有三。第一起過。第二諸比丘
聞巳下呵。第三爾時世尊巳下制法。制法中二。初對
人制法。第二列共別兩行。於中先明共行七法文二。
初列七法。第二行結犯。此律但言如法治。五分。共別
行中。盡言若不行突吉羅。第二時弟子於和上所不
行弟子法巳下列其別行亦二。初列別行。二不行結
犯。別行中三。初至不得至他方白事方法。第二彼當
清旦巳下請誨稟承。以資神解。第三彼當除去巳下
如說修行。亦名脩敬報恩故也。初白事者。弟子年少。
未有閑曉。要須諮請白師取足。白之法式。如常威儀。
寄說可知。師既受白。因明師僧量宜弟子法。有八句。
前七有過。故不聽為。第八無過。方依所請。又有事須
白。五分。唯除大小便及用楊枝。餘皆須白。無事不須。
祗。出寺門二十五肘。來不須白。巳外須白。次請法者。
為求解故。清旦須請。報恩供養如文可知。所以須明
弟子行者。良以師有訓匠之能。為成師德故爾。
次辨闍梨行法文三。初無師起過。第二諸比丘巳下
舉以啟佛。第三世尊言巳下制者闍梨依止弟子。於
中文二。初明制有闍梨弟子。第二諸比丘聞巳下闍
梨德行攝受之方。前文有三。第一立闍梨弟子。西音
闍梨此名正行。𨲙補和上之處。故曰如文等。第二展
轉巳下有師徒之益。前立和上。巳有兩益。今有闍梨。
還無二損。此乃重重。故言倍增益廣大。第三有益須
請。請之正文。一大德一心念言對正行。二我某甲自
厈巳名。三今求大德為依止。請祈攝受。四願與我依
止。望師垂慈攝受於我。五我依止大德住。自彰依住
表巳懃懃。一言至三。依者馮也。止者住也。故言依止
欲正行。發言許攝有三可知。
辨依止。五門分別。第一定能依止人。第二定所依止
人。謂師德行。第三請攝受之方。第四弟子別行之法。
第五依止失不失。先解初門。所以須依止者。新受戒
人闇於所緣。猶若嬰兒。若不教授乳養心神。法身難
以成立。須依有德。馮人取訓。故律言。新受戒比丘無
人教授故。乃至婆羅門聚會也。無人教授略有五種。
一和上命終。二和上休道。三和上決意出界。四和上
捨於畜眾。五謂自身更求勝緣。以𨷂教授。故須依止。
然有六人聽無依止。一樂靜比丘。二守護住處。三病
人。四瞻病比丘。此四四歲巳下聽無依止。五滿五歲
巳去。六智無勝者。此二五夏巳上辨之。此等人輩聽
無依止。須依止人者。一未滿五歲。二愚癡比丘盡形
壽依止。
第二門闍梨有五。除依止一。餘之四種不得趣爾攝
受弟子。補依止師處。補和上處。要須加其請法。方成
依止。說意可知。論其德行解慧。一位須十夏。二有解
慧。三能七法攝養弟子。廣如增五。若反此者。皆不合
攝受弟子。
第三門欲請師時。祗律。要有四心。一愛念。二恭敬。三
慚愧。四樂住。具此心者。闍梨如文。請文如前。次師攝
弟子。亦有四心。一慈念。二矜愍。三訓誨。四匠成。具斯
四心。看弟子如兒想。
第四門有其四法。一白事法。謂離過行二請教。世尊
有是教一切汙辱巳下正舉。第二師僧秉初段法被。
第三受戒行者受戒方軌。初文有四。一對上過。故立
有師與弟子。展轉巳下有二人之益。第三當如是請
巳下對益故請。第四佛言自今巳下止三語興羯磨
受。和上西音。善見云。知弟子有罪無罪人。亦云力生。
如明了論。西音優波陀呵。此正梵語。今翻為依學。謂
依師主學解學行故稱依學。言弟子者。學在我後。故
名弟。解從我生。或戒從我生。曰子。故稱弟子。祇律。和
上有四心者弟子。一慈念。二矜愍。三訓誨。四匠成。備
此四心。故曰者如兒想。弟子亦有四心。一親愛。二尊
重。三畏難。四敬順。具四心瞻供師。故名者和上如父
想。
第二言展轉巳下有二人益。各興四心。更相供
瞻。謂共行七法。以教戒故。不壞法身。相瞻待故。不損
道器。故名久住增益廣大。
第三有益故請者。於中
文兩。一請師法。二和上報言巳下攝弟子法。問沙彌
受時所以不請。答人是未滿。容有轉易。故不須請。其
具戒者。滿足究竟。更無移轉。故不同彼。又問所以僧
中請者見聞具故。
第四止三語者。以三語中無相
攝法。未有和上弟子別故。文略不言捨一人秉法也。
自今巳去巳下聽滿十人者。替前一人。白四羯磨者
替前三語。所以不言止善來等者。非弟子秉故。又與
三語羯磨並行故。又復此對初緣。未有教授撿挍及
說相等。伹舉白四。非謂略無。
第二能秉人中文二。初至和上同下住二師之行。第
二有五法巳下明二師之德。問行德何別耶。答行謂
始脩方便。德據終成滿足。要行德俱備。方聽度人。亦
可德謂解慧。識達法相。未必有行。亦不聽度人。或能
如說脩行。未必識達法相。亦不聽度。要具解行。故知
行德有別。前文有三。初至文同不異。謂以七種行法。
更相瞻養。攝弟子法。第二時諸弟子不恭敬巳下正
明弟子不祖師命。不受訓導。教師呵責。違而攝受。第
三樂師靜比丘巳下正明人有合呵不合呵。前文復
二。初至如法治和上行法。第二和上謹攝失脫而巳。
無其情過。方便開曉。教令懺除。如前七法。此初五竟。
難與語者。謂師教誨一向解拒前不受教。謂受師語
不如說行。與惡人為友。好往婬女家。婦女家。大童女
家。黃門家。尼精舍。式叉等處者。龜𩻪此等恐生譏妨
修正業。故隨所作。一一呵之。方能離惡行成。有進修之
益。不要待滿。此十五過中。對尼反說者。應云大童男
家比丘精舍沙彌精舍等合呵。餘通二眾。第三呵違
失中。呵責巳供給得罪者。謂本第三時故。今未施歡
喜。輙為作使。反增觸惱。故下言不為和上執事得罪
者。謂本作第二呵。容得作使。恨心不作。所以得罪。此
弟子非次。便受供給者。和上非次。故依止弟子。非次
與依止者。闍梨非當。下意隨順求方便解所犯者。謂
初受師下。四呵責時。全不得自理分雪。唯得日三時
懺悔。後方濡言。自雪其過。故言方便解其所犯。若懃
求解犯。師當教赦過。不者得罪。
第三合呵不合呵人者文二。初雜明依止失不失。第
二世尊遊羅閱城巳下正明失依止法。前文有七。一
樂靜等二人聽無依止。以自行立故。第二比丘決意
出界巳下兩對四句。約心蹔永失不失。第三將受戒
者出界外巳下四句明須依止人合呵責者。第四彼
遣使受依止巳下兩句師徒之失。第五和上出界外
巳下兩句雖不永去。去逕宿意故。出界亦失。并辨相
簡。第六病比丘巳下二句聽無依止。第七彼和上被
羯磨巳下五對治罸失不失。
第二約心蹔永。初之兩句。決心出界。作不還意。雖即
日還。出界之時。巳失依止。若第五段兩句者。文言和
上闍梨行不久當還。我即依止而住。便無依止而住。
佛言和上闍梨出界行日。即應更依止。不受如法治。
次弟子出界外遠行。念言我不久還。即以此依止和
上闍梨住。佛言新受戒人須依止者。不得先飲水等。
乃至先當受依止者。此之兩句雖不久還。然亦去逕
宿意。同前兩句。決意出界。但是去逕宿故。出界之時
亦依止。此等四句並是心隔故失。以其依止唯一。𨷂
無攝受。兩情相捨。不待事隔。故心隔為失分齊也。若
無蹔出之心。忽有逕宿事者。難緣不失。無難即失也。
無有心宿俱隔失。以作永去之意者。不待逕宿故爾。
若蹔出界。此亦不失。即此文中下兩句。是衣夏二事。
唯俱隔失。宿隔同前依止說也。問即日還失依止。凡
言失依止者失何等法耶。答依止有三。第一請依止
師法。第二相依住法。第三請教授白事法。若據作法
而請以成師者。前請為力生。後請為依止。若以下二
法行軌相誨名依止者。則力生正行。俱名為依止。故
律云。和上闍梨決意出界外。佛言失依止令立失者。
失下二法。非謂失請師法也。如和上失者。豈可失和
上耶。亦可言失者。以闕下二法。無作不相續起。故言
失依止。後若還來不須更作法請師。但作心依住白
事等。還有相依法。無作續起。若望衣夏四句之中。心
宿俱隔失。不同依止直心隔及俱不隔。此二不失。
第三宿隔有失不失。對難說故。問所以心隔失依止。
衣不爾者何。答依止情道。彼此各作相捨。故出即失。
若不作兩捨意。逕宿方失離衣。及安居正可。我有捨
彼心。彼無捨我意故。要須心宿俱隔失。問依止若離
失而無罪。衣夏離宿有罪者何。解依止聽離。至餘處
巳。佛制更請依止。順教而去。失而無罪。離衣破夏。佛
教不聽。是以失破有罪。問所以衣失罪重。夏破罪輕。
答三衣道服。正標資身。要急故所以重。安居雖破。容
不癈修。故破罪輕。
第三四句正明無師教授。不閑法相。制使依止。諮稟
法事。見論。一和上三羯磨師。為三人受具。一時得戒。
戒臈同無大小。祇。一和上一戒師。二人三人一時受
得。不言為難。但以憂婆離有二沙彌。若先後受。恐有
恨心。不知得。一和上一戒師一眾。二人一時受不。佛
言得。十律亦言。憂婆離二沙彌。一陀薩。二波羅。當受
戒時。陀薩言。汝先受我供汝所須。次一人亦爾。憂婆
白佛。得二沙彌一時受不。佛言得。即出羯磨。此律八
難。餘緣聽二三人一時作羯磨。不得過。准祇。一和上
一戒師一眾者。善受戒尚得。餘類皆成。五分。憂婆問
餘事亦得羯磨三人不。佛言得。不同持欲使命法。故
得過三人。第四可知。
第五因制依止乘。明簡釋進否。五分。若無依止。不得
乃至飲僧坊內衣。得吉羅。後為諸難。佛言今聽不受
依止乃至六夜。十律同爾。伽論三日第七師破七羯
磨。治不失依止者。謂不失前二種法。應失請教誡法。
以師有過被治。行法在巳。弟子清淨。若請白事。令師
得罪。下三十五中。不得受依止者。謂不得請教授。亦
可被治。不得受請。作依止師。若弟子被治。三俱不失。
須師教誡。順行僧法。求僧疾解。故二人相望。無隨舉
過。若擯未擯。俱失依止。所以但舉巳擯者。謂對治前
作法者。不失人情。意謂作擯亦謂不失。為去此疑。故
須偏舉作法以彰失。亦可得擯法者。事既彰露。無有
相依教授義故。文中言失。雖可犯重。但使未彰。猶成
相依。故使不失。
四分律疏卷第六本
四分律疏卷第七末
第二正明失依止者文二。從初至具白世尊舉緣。第
二世尊告言巳下正辨失分齊。五歲智慧者。謂始入
五夏。須從十歲依止。若愚癡無智者。盡形壽依止。文
中增數。有其八五。若專定不同。有九或八。一上文得
擯。二死。三去。四休道。五師呵責。六入戒傷。七五歲巳
上。八見本和上。九還在和上目下住。今此八五別相
但八。謂加前得擯故九也。言八者。初五中四除第四。
以不與依止。同第一故。次五有二。謂死五歲。第三五
中有一。第八五中。一中間四个五。全同無異也。九中
上四師徒二人有則俱失。下五唯約弟子。五師呵責
者。謂五種非僧呵責也。六入戒場失。既是別行法處。
年小無知。容為他所悞。入時即失。不待逕宿。不同界
外非別行法處故。若爾蹔出至他大界。亦是別行法
處。何以不言入他界失。一釋義同戒場。故不別論。亦
可他大界者。亦是僧常住處。壞義是希。故使不失。其
猶或場須喚。豈可他大界內。制言須喚。故知不類。七
五歲巳上者。自有知故。不假訓導。是以言失。問何故
文言五歲比丘。應求十歲智慧比丘為依止。答此言
須依止者。謂始入五夏。非謂五滿不失。若不言此。謂
入五夏。即免依止。故此據有智者。若愚癡人盡形壽
依止。見本和上失者。本補和上空處。既見根本。無空
可補。故所以失。和上目下住者。先捨畜眾。見而不失。
今還攝受。目下住失。亦可見本和上師行還也。目下
住者。弟子從他界還。初興蹔意。後至師所。乘作永心。
故目下住失。十律。今飢世當死餓。何用依止。佛言若
不得日日見和上。若不爾。聽五日。五日不得見者。聽
至布薩時來。布薩時來不得見者。乃至二由旬半。乃
至自恣時來見和上。
自下第二明二師之德。是非相對。各有八五。初十唯
聖。下之三十聖凡通有。窮其實體。但三十九。以第六
少一故。
自下第三教所被人。於中文二。初至價直。總明遮難。
第二黑闇何側巳下離明遮難。亦可前文略明遮難。
黑闇巳下廣辨難遮。以周盡故。於前文中有十七事。
第一第七是難。餘通名遮。先解第一破內外道難。於
中文四。一明布薩出家巳後作破內之業。舉以白佛。
第二佛言巳下教僧度法。試驗方軌。第三時布薩巳
下重來白佛。第四佛言巳下彰難業成就。初文復四。
一論義心伏。四辨之體。其唯智慧。於世諦諸法。善達無
礙。名為法辨。深契第一義諦實相之義。名為義辨。或
善知世諦。名為義辨。達第一義諦。是為法辨。既識二
諦必須稱機授與。深達根藥。而無滯礙。名了了辨。亦
名應辨。亦名樂說辨。善於方音。言說流澤。無所滯礙。
名為辭辨。具斯四辨。外難不通。無此道理。故言無有
是處。五分。舍利弗共外道論義。始於一日。至於六日。
論說餘事。皆使結舌。不語至第七日。舍利弗說言。世
間諸欲。本皆從思想生。住世間欲本。而有染著心。外
道難曰。欲若思想生而有染著者。比丘惡覺觀。便巳
失梵行。舍利反對曰。欲非思想生。從對而起者。汝師
見眾色。云何不受樂。布薩不解。捨耶出家。此言迫難
者。理逼切故。第二時彼即生念巳下因信出家。第三
後於異時巳下作破內業。第四時諸比丘下舉巳啟
尊。
第二因明試驗方法。於中文四。一制白二試驗。二先
與沙彌或。欲使憑有所寄故。恐退反成難故。不與具
戒。第三正行四月試之。欲彰外道。執耶來久。其信未
著。若即受具。必不能深契玄宗。為審其信。故須調試。
此云乞四月共住。為在界內故。餘之三律。母伽二論
咸言別住故。祇五二律乞別住與別住。十律乞波利
娑沙與彼利娑沙。謂應不得與此丘同居處故爾。母
論。外道應與四月別住。伽論言。云何別住。若外道欲
出家受具者。應四月在和上所住。第四驗知心喜。方
進受具。若全得道。不待四月滿。即為受具。不同此者。
要四月相望。三四二文可知。第二度奴。祇律。奴有五
種。買得抄得家生。斯三此處不聽。餘處亦不聽。他與
自來。此二餘處便聽。三度賊。四度負債。五減年。六五
病。七邊罪。文四。初犯夷不覆。二與學或。三奪三十五。
四除疑進否。八父母不聽。九制形同二白。十度減十
二者。因開度堪駈烏者。五分。駈烏沙彌八歲。祇老極
七十。小至七歲。若過減此。不得與出家。七歲至十三。
是駈烏沙彌。十四至十九。是應法沙彌。二十至七十
是名字沙彌。伽論。七歲也。第十一不聽畜二沙彌。後
開度二。第十二受巳生疑。聽數胎等。以彰得戒。若得
羅漢。名受具者。謂上法受。次結小界。受戒不言數人。
但道眾僧集故。不知界之大小。理亦難知。次無和上。
或二三多等不成故。五分。比丘以一人為和上。二三
四五乃至十人為和上。佛言一人為和上。不應二人
乃至十人。見論。無和上不得與受具。若與受具。僧犯
吉罪。是人得戒。十多亦爾。多論。羯磨受具。和上不現
前。以僧數不滿。故不得戒。若滿亦得。此律不爾。
次說四依。前後四度官人。五分。王立制。若復度者。當
折和上肋骨。截闍梨舌。餘僧生革沙鞭。八下駈出國。
祇。折和上三肋戒師挽舌出。十眾各八下鞭。斷事官
作是治罸。將見頻婆王。王言。誰是王。答言王是王。王
言。放去恣聽出家。不白王而輙治罪。奪官及財。言官
人者。有名無祿。有名有祿。此國餘國皆不聽度。餘二
者。此國不聽。餘國聽度。次借三衣受戒。義容得戒。以
弟子知不應借。不知不得戒。作得戒心。是得戒。准如
和上。前三句者。是五分。應同弟子衣鉢具未。若言巳
具。應問自有從他借。若言從人借。應語可令主捨之
者。
第二離明遮難文二。初至滅擯。局明其難。第二爾時
將欲受戒者不自稱字巳下離明諸遮。非人一難。落
在下遮。中十三難義。五門料簡。第一釋名辨難義等。
第二諍名癈立。第三收難盡不盡。第四與三鄣相收
義。第五得戒難生。戒失不失。
初門有五。一釋名解難義。二辨難相。三彰難體。四解
得名。五釋通塞。然戒法清虗。出道良梯。法既精妙。致
受之不易。論其受也。非身淨不尅。是以身為受道之
器。心為得法之主。身心圓淨。得戒亡言。若內壞遮難。
身器不淨。雖備眾緣。徒勞無益。一生絕分。彰不發戒。
名之為難。一方化宜標十三。始從邊罪。終至二根。是
其名也。言邊罪者。曾受得戒。理應進奉。但捉心不固。
毀犯四禁。為業既重。理在分外。故曰邊罪。絕分鄣戒。
稱之為難。故曰邊罪難。二淨具之境。生善福田。理宜
虔敬。於中殖福。今反汙辱。毀其梵行。慢業成就。為鄣
處深。雖受無益。名之為難。難由壞尼而生。故曰犯比丘
尼難。三沙彌俗人。身非所應。法既非分。形假威儀。詐
為具戒。盜竊法財。稱之為賊。業重鄣戒。故曰賊心難。
四先是外道。心信佛法。捨耶從正。出家受具。雖居法
式。其信未著。復捨真途。還受耶法。下至拔一髮。是名
破內外道難。簡餘外道。歸正非難。故言汝非破內之
外道以不。五黃門者。雖稟人類。形絕道器。性多煩惱。
現不階聖。以此垢心厚重。雖受不得。故言黃門難。六
七二難者。人非化生。業寄胎報。依父母之遺軀。以為
巳體。其恩深厚。理應敬奉。方復違恩背養。興加逆害。
為業既重。設受不得。故言煞父母難。八煞羅漢者。此
人雖復現報未移。其功彌進。果超三有。為世良田。理
宜敬奉。諮承殖福。而壞瞋喪聖軀。失利滋甚。業重鄣
戒。故言煞羅漢難。九然眾和法同入道之方。今以耶
法改真。分眾異軌。令正教隱暉。耶法興世。應悟乖宗。
失其理解。為業甚重。鄣不發戒。故言破和合僧難。十
然如來大師內壞四等。導化群品。使淪溺之徒。馮之
出世。此恩慈極。理宜導奉。而違恩逆害。出血便犯。此
業尤深。鄣不得戒。故曰惡心出佛身血難。十一十二
非人畜生。報處卑微。形心俱非受道之器。身嬰報鄣。
永不得戒。故曰為難。十三二形者。凡為道器。要是男
女相別。今既形狹而境。惱亂二眾。先受得戒。轉為二
形。猶尚滅擯。況始發心。寧能得戒。故稱為難。問此十
三並是受戒為難。瞻波所以第三獨名賊心受戒難。
答此實不望今受作難名受戒難。故不須為並。蓋謂
無是賊心。詐為受戒。此詐受者。與今為難。故獨標之。
餘非此類故。問何以出血獨言惡心者。答為簡好心。
不犯故爾。伹是邊等。誰問心之善惡。故無所簡。
第二辨相者。此有邊名。其相不顯。十律。名先犯戒人。
犯戒人者。多母二論犯通五八。皆名先犯。故多論云。
破五戒。不得受後三戒。破八立爾。母論。若憂婆塞戒
毀一。又若八戒毀一。如此等人。後若出家。亦不得戒
及作和上。餘汙尼等十二亦爾。准此極急。今解取出
家十戒巳去。犯者成難。以名邊罪故。謂對內辨邊。以五
八戒無非內故。言犯尼難者。局取具境。見論。壞尼淨
行。永擯不得出家。下二眾不鄣。此律且言犯比丘尼。
五分。有破尼梵行。佛言。婬比丘尼滅擯。又是婬非觸
等。十律。若一人八事汙尼。尼得名汙。是人非汙得受
戒。祇律。要取淨尼。今此律唯具。同於祇律見論。淨穢
俱成。異於祇見。以下文中但言與著袈裟者行婬。不
論淨行故也。賊心對文釋。黃門有五。五皆成難。五分。
不應度黃門。先問言汝是丈夫不。准此黃門。謂不能
行丈夫事。自然性多煩惱也。唯生身父母是難。非養
等。如十律說言。破僧者。謂是法輪主。而非伴主。又十
二句中。謂六墮者是。餘相可知。問所以邊合逆離者。
答邊從逆離。濫俗有邊故。若逆從邊濫俗有破。故不
一類。又問逆即分五難。黃門立一者何。答逆謂五逆。
約境界事別故。黃門不對境等。故合為一。
第三難體者。位可為三。第一若三聚分別。總用三聚
法為體。位約為二。黃門非畜二形。總三聚為體。餘九
唯色。第二若隨別出。體非畜報。鄣形非道器。心不受
道故。總以報色心命根四相等為體。餘二亦爾。以就
偏強說故。黃門唯貪使為難主。若據形殘。謂身根少
分不具。遂使貪增上也。二形身根增乘。即非道器。自
餘九難者。身口分別。破僧口業。壞尼破內。此兩局身。
餘通身口。身口之中。具作無作。若定無作體。多論。俱
色但是不善色聲。其無作者。法入中攝。成論。作者是
色。無作非色非心。既言色業為體。故比丘四逆。但以
逆為難。體非夷及蘭。以俗人作此。亦難攝故。如其破
僧。容可逆蘭。通為難障。以俗無破僧難故。第三若隨
法門辨者。此之十三。還用邊等十三事為體。
第四得名者。直辨難總名。義用受稱。以此十三等事
並能留難戒義故爾。其邊罪等十三得名者。若據前
二出體。並從別義作名。別義不同有五。第一邊罪一。
從義作名。以犯此罪。理在分外義故。第二犯尼等七。
謂犯尼破內五逆。並境用作名。謂犯破煞等。即是用
名。尼父母等是其境故。第三賊心一難。遠因受稱。第
四非人一無他得名。第五黃門等三報事立因。若依
第三出體。此十三事並當體受名。
第五辨通塞。通塞有三。第一形報分別。第二就處分
別。第二約時分別。第一就形法分別有兩。第一三趣
分別。第二人中七眾分別。言三趣者。非畜各一。人有
十一。此彼通收。故十三也。以人造業故有九業。餘趣
無造此等九業。闕而不論。又人受道故。非道器者說
之為鄣。得具有黃門二形。其非人畜生。既無受道之
理。自體是鄣。縱有此二。然不由此二。能障於戒。故不
說難。猶如七日藥。雖有多罪。從口法生者。但生二過。
以餘不由口法生故。二約七眾說者。僧但十一除二。
謂巳分三趣故。尼又除破。故唯有十。下三各九。二俗
唯八。此並總相說。若橫剋起者。比丘就事伹十。謂除
賊心故。名正有六。謂除犯尼三煞。以其此四。落邊罪
中攝故。尼事唯九。賊心同前。又除破僧名五可知。式
叉等三事九。謂有賊心除二破故。名五可知。在家二
俗事名俱八。除邊二破。以無總邊故。事名並八。出血
黃門二形。此三說通七眾。餘八義局。位攝為五。邊罪
通上五。不及一俗。賊心下五不通上兩。破內上二。不
括下五犯尼等。四二局俗。不在上五。破僧局唯大僧。
不通六眾。此等通局多少。約名說也。既定得難。約報
通塞。何處得有。故須第二次就處辨。除北方無。無得
戒義故。亦不須辨鄣戒之難。餘三方中。南𨷂其有。餘
二天下伹有十一。除出血破僧故。時中有故。次第三
約時。假就南閻。若佛現在。具十三難。佛涅槃後。亦唯
十一。除二如前。此上通塞雖可就報。約處及時增減
對體有無故爾。以其問難之時。雖可通塞有無。問無
不問有故。聖教一制。對報男女。餘方未來等。並問十
三也。
第二諍名者。昔來立義問所以。初難獨受邊名。餘之
十二受戒不得。亦在分外。何不名邊人作。具義以釋
者。此難解俱非。不煩廣列。今解難者。乃是鄣戒通名
邊罪犯尼等。便是召難之別號。何因將他別名之邊。
亦令貫通十二。與難相類。一切諸法。皆有別名通名。
且如陰入界六波羅蜜等。通名波羅蜜。該於其六可
得。亦遣檀那。通於下五。此亦如是。故知不爾。所以初
難。獨名邊者。如初一難。乃十三中別事。假先受戒。毀
犯重禁。理在分外。是故名邊。此望前說邊。此邊罪人。
後來鄣戒。稱之為難。難便望後。何容准他。望後之難。
該通十三。即令望前人邊。亦通十三也。如犯尼難。俗
人時作。本不由犯佛戒故說障。豈可得名邊也。乃至
非畜二形等不對犯戒。是故但言非畜二形等難。若
令盡名邊者。舉下十二。反難可知。故此諍名。本無可
諍。
第三門。此十三難。收鄣戒難盡。是中解難。要取有心
出家。隨僧乞戒。作法加被。而不得戒者。是此中難攝。
然餘八難中。唯非人畜生中少分。如龍王等。在此十
三中收。餘六即非。所以然者。謂地獄長壽天世智辨
聰北鬱單佛前佛後諸根不具等。皆無求乞作法之
義。故非此攝。被擯沙彌。多論伽論。出家受具竟。與解
擯故。亦非難故。此十三攝義周盡。問何以無煞辟支
佛難者。答煞辟支。不在五逆中故。如十輪經。煞辟支
佛。犯根本。非逆故。
第四門。黃門一難。愛欲滋多。以其擁思。煩惱障攝。非
畜二形三。是報鄣收。餘九業障並礙戒故。若望鄣聞
思脩邊。唯五逆是。餘非障也。若辨寬狹。此十三中業
寬報次。煩惱最狹。若汎論寬狹報鄣說。於五道說寬。
煩惱次狹。業障最狹。
第五門。若永變作非人畜生。或為二形。此三失戒。破
內外道。以耶見故。理是失戒。若受戒巳。作五黃門。亦
不失戒。唯可有擯不擯異也。自餘諸事受巳生者。減
不失戒。問所以十三俱障失唯四失。答此謂不得一
切相反。所以然者。如二形生失可得。即遣一形生得
戒。餘類可知。
次釋文。伹言曾有白衣與著袈裟者共行婬。似不簡
淨穢。不同祇律也。
賊住文三。第一舉緣啟佛。總判滅擯。第二是中賊心
入道者巳下列二重四輕。以為章門。第三是中巳下
斷簡輕重。先解四輕。却釋二重。此之六句。昔言但以
法從人秉。故人有一二三四及羯磨等六句。明賊階
降。以眾法如五錢。別法似方便。故偷別法不成賊住。
此上四句至一二三四處。非不秉法。佛判非賊。故伽
論。逕二三布薩者。不得受具。逕一布薩。若不逕者得。
又祇。彌盜聽。聽明覺。初中後者不得受。若初中後互
不記者得受。故知眾法方成賊住。今釋不爾。下眾非
應。法既非分。如對手說恣等。豈可下眾。是其應秉耶。
又五六二句至一比丘所二比丘所三比丘所。眾僧
所至。四境所共羯磨等。佛判滅擯。以得法故。即具二
偷。前四佛判成受具者。以是全不得法。但偷形故。是
以上四並言不共羯磨等。又若昔解。初句不共羯磨
者。謂不共下三非不共。一人作法。即言亦是得法者。
如往一人二人處。偷對手法可不成賊。至三人四人
處。並即四人巳上應偷眾法。何以聽受。故知文言不
共作法者。謂不共所至處人也。又前三句對後。以明
不共。第四至眾僧所對。何以名不共。故知並不得法。
明盜別法。咸成賊住。又五六二中但盜對手巳去。不
得判言偷心念法。以往一比丘處。通巳即二。豈得共
秉心念法耶。見論。三偷如常辨。此律五種並應滅擯。
姤黃門者。因他以發他息還停。故曰始言半月者。謂
有時節故。增五云。五種黃門不應與受戒。故皆不合
也。祇。六黃門。一生。二梌破。三截却。四因他。五姤。六半
月。前三不得出家。後三若未出家不應。若巳出家聽。
十律。五種不能男。一生。二揵。三半月。四精。五病。前四
不得出家。第五聽出家。五分。直言黃門。不辨少多進
否。見論。龍王五相不離本形。一與同類行婬時。若與
人行婬。變為人。二受生。三脫骨。四睡眠。五死時。今律
但彰二也。五分。因度龍故。從今授戒。不相識者。應七
日試者也。如調達比者。謂餘六墮中。一一破僧主。見
論。二形有三。一能自受胎。能令他受胎。二能自受胎。
不能令他受胎。三不能自受胎。能令他受胎。俱是難
攝。意辨二形。
因彰轉根六門分別。第一能防生不生。第二巳起之
罪滅不滅。第三同罪順行法重須作不。第四違情治
法解作以不。第五衣藥淨法等失不失義。第六受戒
結界成與不成。眾生殖業不定。故有轉變。此義可爾。
所以比丘即得成尼。尼變即成比丘者。一解僧尼有
無不同戒。若當轉根為女。比丘本受得。防輙教授等
戒即減。洗淨過分等戒始生。所以然者。以本要期有
惡當斷為因。轉根為緣具故。是以戒生。尼變亦然。問
若不同戒生。即是不受而得。又有漸受之過。又轉根
之業。非發戒緣。又可五受之外。更有轉根受。以斯理
驗。明知不生。又若不同戒失者。一非捨時捨。是即律
儀。便有增減。二有漸捨之過。二來轉根非捨緣四。若
捨戒者。應有五捨。然若不爾。故知不失。今釋能防受
體。不生不滅。雖僧尼互變。不得以本惡境無故。即使
能防隨捨之。又不可以所防惡起故。還使能防隨生。
所以爾者。以本要期。一運有惡當斷。致能防無作。還
總發得。雖可過境。興廢能防。恒不隨緣生滅。既酬本
要期。總斷惡意。即發得。與尼不同。無作戒善。是以大
僧變根。即得是尼。能防受體。更無生滅。其猶器仗。但
可有用無用。不可即無器仗故。此亦如惡律儀。要心
煞羊。上至非想。下至地獄。一切眾生邊。皆悉發得惡
律儀。無作容有作羊理故。今善律儀類亦同爾。以業
不定。容有轉變。有洗淨過分可犯之義。是以尼不同
戒。並是總得。亦不生不滅。
問若得尼不同戒者。何不名尼。答雖可戒體無殊。隨
形有異。現是男報。故未得名。尼若約教辨戒者。緣犯
俱同。或復緣異。但令犯同。如盜煞等。此教仍行。又如
長鉢離衣過量浴衣亦爾。自有犯同。而事中相反者。
如諸諫戒三宿兩舌嫌罵打搏牽駈俗女露屏等。亦
是同行。教亦不癈。或所禁事同。輕重差別者。如漏失
摩觸索美七滅等類。此諸教中。有癈有興。有無不同。
一向全癈。僧變既爾。尼變亦然。
第二門。伹使同犯巳作。雖可變根。轉而不滅。以所防
境在。猶有續作義故。若犯同緣異。輕重有無等。巳犯
者滅。以其所防。惡境既無。相續義斷。故一向滅。以具
三義故也。一業轉報異。不同休道。以彼自心背道故。
二不相續。為簡同罪。不滅三僧尼。雖可報異。皆是具
足脩道人。異於命終。命終亦無相續。所以不滅。故須言
道器也。故十律言。頗有比丘犯四種罪。不悔。不發露。
不犯耶。佛言有。謂轉根者是。頗有比丘尼。犯五種罪。
不悔。不發露。不犯耶。佛言有。謂轉根者是。又言頗有
非比丘犯。而比丘得脫。頗有比丘犯罪。而非比丘得
脫耶。佛言有。謂轉根者是。又五分言。比丘根滅為女。
佛言即以此受戒。即以此請師。即以此年歲法。往尼
住處。依尼法住。若犯共尼戒。於尼中悔。先犯不共戒。
不復悔。尼變根亦爾。
第三門。同罪治法。順行法不同者。謂約懺殘等說。但
不同犯。無問行法足以不足。滿與不滿。如其互變。皆
清淨人故。不須互有續作。由根本罪巳滅故。是以多
論行六夜未竟變。行波利婆沙未竟變。並清淨住。尼
變亦如是。若同犯者。多論云。若比丘犯僧殘。乃至十
年䨱藏。後變為尼一種。十五日除罪。若行六夜未竟
變為尼者。更與半月法。行六夜竟變。即出罪。次辨尼
變為比丘。先未曾得法變。與六夜治。若得半月法。行
未過六夜變者。更與六夜。若過六日竟變者。理亦不
須更與六夜。即與出罪。此據無䨱者說。尼先有䨱。應
與䨱治。故多論。若比丘尼犯僧殘。一念不䨱藏。乃至
發露。行十五日法中。一日二日變為比丘。伹作六夜
法治。若先犯罪。有䨱藏日。即變為比丘。隨本䨱日行
波利婆沙。善見。尼雖先䨱。變為比丘。亦不行䨱。以冐
涉義不具故。
第四門。謂約七羯磨治。若於不同罪。有七情過。僧尼
五變。未治不須治。若巳治。不問不調不勞更作法。雖
調伏竟。亦不須解。以根本事不同。於後不續起故。若
以義說。遮不至一。罪事雖滅。猶須愧謝。白衣非直爾
得了故。治法不謝。謂仍須解。或於同犯有七過者。未
治須治。巳被治者變為尼。後於尼眾中順行。若調伏
者。尼眾為解。尼變亦爾。
第五門。見論。比丘變為尼。三衣及藥失受法。說淨亦
失。以比丘受衣。有過六夜罪。尼無此義。不同故失。比
丘受藥法。與尼不通。是亦失。淨法對人說異。故失淨
法。又釋此並不失。所以爾者。如先安居。亦是對人說
異。何以乃言。依本年歲。往尼眾中。尼變亦爾。如先受
戒。不坐不滅僧即尼成。尼成比丘。何以衣等獨言失
法。以其轉根非離宿失衣緣故。亦非失淨緣故。變後
之藥亦應不成遇緣。作此釋時。法先成者。互變不失。
若作未成變者。容可不成。若對事勢分欲成變者。亦
應成就。謂同受戒結界成就不成就說。而見論。遣令
更受持說淨法者。似對作法未成變者以論。此或可
爾。
第六門。如十律。比丘與沙彌受戒。僧忽變為尼。去竟
勢分遠此不得戒。尼無有與男子受戒義故。又法亦
不滿。若臨竟變為尼者。沙彌得比丘戒。次弟子變。如
比丘為他受戒。此沙彌變為女不得戒。以少本法故。
又法不滿。若臨竟變者得尼戒。若十比丘與本法尼
受戒。師徒互變。類前可知。又若十尼與式叉作本法。
若論師變成不成同上。弟子變者。一向不成。以丈夫
身全不假本法故。是以十律憂婆問。沙彌受戒羯磨。
受戒竭磨時。男根變成女。為名比丘。名為尼也。佛答。
是比丘。式叉受具羯磨時。女變成男。曲睞眼。一臂偏
長。一臂偏短。左手作。啞聾盲。𤴲痟病。癲狂。極老。無威
儀。極醜。毀辱眾僧者。如是比丘不應度。若巳度。得名
受具足戒。如上說。此律如文可知。阿脩羅子等是非
難。第六有三。互在空者。或容見聞。但以空有異界故。
第七有三。互不見故。容可得聞。第八有三。互離見聞
故。第九有三。之在界外故。第十不受沙彌戒法。得戒
有罪。謂失入法次第故。在空巳下四不得戒有罪。前
或不定。亦可截手等中。有得不得。第十不受沙彌者。
一向得戒。餘悉不得。祇。和上說羯磨。受具人說羯磨。
尼說羯磨。不名受具。
自下第四受戒方軌。文二。初受戒方法。第二眾中被
舉巳下拂去疑情。前文有三。一至如是持正受戒法。
第二比丘受戒巳眾僧捨去巳下說持戒相。第三汝
巳受具竟巳下結勸受持。受中文二。初世尊有如是
教巳下先制問十三難。第二爾時立欲受戒者巳下
正明受戒。亦有九法。如尼律中說。亦少請和上文。行
事須請。第八戒師問難初。須知二事。一檢行者淨穢
資緣。次教行者緣境立心。故多論。凡欲受戒。先與說
法。引導開解。令於一切眾生上起慈心。既得增上心。
便得增上戒故。次正行法白羯磨。牒前方便。収成此
法。推尋可知。受既事重。要須稱教師及眾僧善識。如
非專心惻聽。不爾得罪。十律。分亡比丘物。有一沙彌
受戒。眾中有六群。六群言。新受戒人不應與大比丘
分。應與沙彌分。師言。何以爾。彼言。受戒羯磨不滿故。
師疑問佛。佛言。應問在羯磨眾中比丘滿不滿。比丘
言。我雖在眾中。不憶不知。佛言。從今聽羯磨時。當一
心聽。莫餘思。莫餘覺。當專心。當懃。當敬重。當思惟心
心。等同憶念。應如是聽羯磨。羯磨者應分別言。是第
一第二第三。若不分別說。突吉羅。祇。戒師不四問。四
越毗尼。眾僧不四答。四越毗尼。說止持相二。說相緣
起。舉過白佛。第二世尊言巳下制說四相。初總次別。
別中各五。第二作犯文三。謂法喻合。此三各三可知。
餘文同前。
第二拂疑文二。初至不名受具足拂去弟子上疑。第
二阿難巳下釋和上疑事。前問弟子中文二。初諸比
丘問。二身子問。被舉比丘者。以見難提犯重滅擯。休
道還來。是邊罪難。不得戒。今被舉比丘。當時亦不足
數。謂休道還來。亦是障戒難攝。疑不敢度。白佛佛言。
難提犯重。壞根本故。是邊障戒。破舉人者。對僧治重。
故不足數。然非違教重事。故不同邊。聽度無過。若言
不見罪。即是遮攝。勿得度之。為折伏惡人故。雖逕還
俗。舉法不謝罪。是障道。為遮惡人。要逕緣斷。故亦不
滅。不同夏非治罸。又非障道之業。是故戒失夏亦隨
亡。文言共住止不犯者。巳逕解故。不犯隨舉。若爾前
與受戒。未逕解舉。何不犯隨。解言。本是大比丘被舉。
今非比丘故。得與受戒共語不犯。若爾何以受戒巳。
猶得問言汝能懺不。解言。前人有折伏之意。僧遣懺
悔。不同彼見。更何有過。解巳懺悔。此文良證。亦可不
爾。如增三中先懺悔後解義俱無妨。五分。不獨問被
舉。文言復有諸犯麁罪別住比丘。猒別住。便捨戒罷
道。又行摩那埵本日治阿浮呵那被呵責羯磨。軀出
依止舉罪羯磨。下意羯磨。如是諸比丘皆猒罷道。復
次出家受具。白佛。佛言。應先問。汝能還行先事。能隨
順僧。求僧除滅先事不。若言不能。不應與出家受具。
若能。應與出家受具。受具足巳。若先別住便別住。
乃至下意羯磨。還與作下意羯磨。次拂制前年歲不
滿疑。次拂制前三結受戒疑。次拂制前不問十三難
疑。此三舍利弗問。次阿難問和上疑事。以見身子舉
十三難。問弟子得不得。即問和上舉體。是十三為得
戒不。答弟子正得戒人。要須清淨。有不得戒。若無問
便得戒。不問不得戒。和上是辨戒緣故。未制巳前。眾
僧共作。無犯。問既言制者是何等制。一解未制五篇。
如須提那犯不淨行。或作五逆等。此是一一難事。未
有廣教可違。體是清淨。若作和上。一向得戒。是名制
前。自制後者。謂制廣教後。共十三難。和上受戒故。眾
僧有罪。此義稍難。以其若巳制初篇名者。制前羯磨
受法全無是事。以八年興故。何須反問五年時事。又
可一釋。制者謂料簡弟子十三難制故。從是制後。與
十三難。和上受戒。眾僧有罪。伹言有罪。是以生下弟
子疑心。不知為得戒有罪。為不得戒有罪。故須四句
料簡。言不持戒和上者。謂邊罪等人。前三得戒。要置
十人之外。第四句不得戒。所以開和上。以是根本。恐
留難故。是以佛開。餘師非根本。故不聽開。
●說戒犍度第二
既受得戒。理須護持。持由識相。故次明之。辨宣五篇
罪相輕重。彰於時聽。稱為說戒。廣明十五種說戒非
一。集在一處。故曰揵度。就中文二。初至全心不散。正
明脩道行淨之人。教所被者。行既清淨。堪聞淨法。是
以第二世尊在閑靜處巳下說戒方軌。初文有四。一
至遠巳而去正明王請集會因緣。第二爾時世尊巳
下告令集會是行財施。第三長者白言巳下比丘法施。
第四夜集欲禪巳下自行脩禪。就初文中五。一王覩
前事。二即便巳下設問傍臣。三答言巳下敬以實答。
四時瓶沙王巳下頭面致請。五時世尊嘿然巳下許
而請退。第二文二。初至如是世尊佛聽集會比丘奉
教。第二時諸比丘巳下正明集會。第三中七。一對請
生疑佛開為說。二既聽巳下問其所說佛為示知。三
時諸比丘欲分別說義巳下有五句。正辨說法是非
之儀。四時二人共同聲巳下讚說之聲。於中文四。一
制不聽同聲合唄。伽論。半呾吉羅。五分。佛聽讚歎三
寶。便合聲。佛言。應請一人作。第二說法之聲。第三去
世尊不遠巳下勸同上行處中之說。第四諸比丘若
過差巳下顯其制意。第五不知何日巳下彰說時節。
第六若說法人多巳下辨能說人。第七坐卑巳下說
法之坐除疑通犯。五分。比丘以華散高座。佛言。不應
爾。復有白衣。為供養法故。華散高座。比丘不聽。便悉
言不堪受供養。白佛。佛言。白衣散隨意。脩禪如文。
第二說戒法中文分有三。第一至衣架來教諸比丘
說之由序法用軌則。第二爾時諸比丘聞佛聽詣羅
閱城巳下至不得受欲。結大小界說戒處所。第三說
戒日閇戶而眠巳下訖盡於末。說戒法體如非等法。
初文有二。第一至則安樂為制說戒由序。第二時比
丘欲歌詠聲巳下說戒儀則。前由序文。第一至波羅
提木叉戒悲心靜念為結說戒方法。第二從靜處出
巳下陳巳屏念告眾令知。第三以是故巳下正明如
其所念為諸比丘結說由序。
就初門中三。第一先辨念所說法。故曰乃至木叉。問
所以結戒要待重請。方制說戒法。不請自制。答一來
結戒。為有犯人。若無舉過。輙以巳知而制戒者。非大
人法故。二又為別人故論其說戒。被行淨人故不待
重請。又復為眾敬法重僧故。念為眾結。第二中有信
心巳下念所為人。言中有者。謂前大眾集會中故。第
三我今寧可巳下念說方法。
第二告眾令知還舉屏三以申念意。
第三文二。初至安樂列八章門說由序。第二波羅提
者巳下釋前八句。前文八者。第一集僧。第二作如是
說巳下所說法體。第三汝等巳下勑聽。第四若自知
有犯巳下省巳之違悔以清淨。第五不犯者巳下省
巳無違宜嘿表淨。令眾詳知。第六若有他問巳下勸
如實答。有犯發露。答自知無犯。應嘿然答。是名如是
答。若審知巳犯。不發露答者。必有大損。是以第七如
是比丘在於眾中巳下正明嘿表巳淨嘿妄有鄣道
之失。若如實答。必有大益。為是第八若彼比丘巳下
發露悔過實答之益。
釋八門中。初二不次。先釋第二。以是所說宗故。宜標
在初。嘆有功益。勸欣習故。於中文四。一轉名顯義。二
嘆木叉能生善滅惡有大功益。三我今當說巳下正
為比丘結說方軌。四是故巳下結說有益。波羅木叉
者。此稱處處解脫。而言戒者。戒非解脫。能剋解脫之
果。就因彰果。故名戒為解脫。是以經言。戒是正順解
脫之本。故名波羅提木叉。理不自彰。寄㝵宣時聽故。
能詮之教半月說者。即名木叉。故曰我今欲說波羅
提木叉戒。
嘆中初別滅惡。以此戒法。任持行者。離七支惡。名為
自攝。順本所受。目之為持。對相彰戒。總稱威儀。此行
由法而成。是行之所依。名為住處。故經曰。戒為第一
安隱功德住處。次明生善。論其戒體集生萬行。喻若
於根。故經曰。若無淨戒。諸善功德皆不得生。戒嚴法
身。故稱面首。集眾善法。釋上根義。三昧成就。出所集
法體。亦可集眾善法。謂成慧行。三昧成就。謂諸定行。
尸羅淨故能生定慧。是以經言。依因此戒。得生諸禪
定及滅苦智慧。上來並就行歎教行。詮此行教有多
益。
第三結說方軌。我今當說當結者。此二通括。下三。以
其下三是所說所結故。云何說結。當為比丘敷陳此
軌。故言當說。又此所說之軌。是佛局定。故曰當結。次
辨所說所結三法。言當發起者。謂八句序分與下正
說興致之由。名為發起。演布開現者。謂從四棄終盡
七滅。顯宣五篇罪相輕重。披陳分昞。故曰演布開現。
反復分別者。謂從我巳說戒序等巳下還重牒上宗。
結勸修學。故曰反復分別。亦可當篇之中一一有三。
初言諸大德是四棄法等總舉說處。序下別說。是當
發起。二正說四戒。顯在群心。名演布開現。三言諸大
德巳下牒結違順。是反復分別。餘亦類然。
四是故巳下結說有益。共集一處者。却時初句。下當
廣釋。
諦聽者解第三門。端意釋上善心念之言。專心聽法
者。解前諦聽。恐有謬聞之過錯傳之失。故須諦聽。有
犯者巳下釋。第四句者巳之違。無犯者巳下解第五
句省巳之順。不犯者專精。若犯巳懺悔。第二白法。若
有他問者巳下釋第六句勸如實答故。妄語巳下解
第七句不如實答有障道之損。既尸羅不淨。不能集
生三昧。發智斷惑。終獲道益。故稱障道法。此就遠說
障也。懺悔則安樂巳下解前第八實答之益。以能見
過懺除。尸羅清淨。發生定慧。終獲聖果。以自適神。故
曰懺悔則安樂。此懺悔業有中之行。即未斷或。交證
聖果。亦約遠資。彰其功益。
第二說儀則中文有其六。第一說戒之聲。五分。作歌
詠聲說戒。佛言。應直說之。第二日日巳下辨其說時。
於中文三。一約日。二約月。三就時。第三六群別房巳
下制集一處。於中文二。先明六群心同形別。第二迦
賓㝹者形心俱別。五分。劫賓那也。不應秉神足往者。
是弟子為敬法重僧故。如來是師。僧是弟子。故神足
往。亦可若聽神足往者。濫無神足。恐不肯起聽說戒
故。第四比丘在仙人住處巳下結說戒處所。恐疲眾
故。結定其處。此非結界。第五時上座先至說戒處巳
下斷理布薩前後所須。於中文二。初明下坐作非上
座。二六群白衣言語問訊作羯磨巳下是上座應作
非下坐。言語問訊等者。總舉諸事上坐所作也。五分。
因䟦難陀為上坐。唱言。今僧十五日布薩說。不來諸
比丘說欲及清淨。僧今何所作為。諸比丘欲作何事。
諸比丘答言。某甲比丘應與作呵責等七法。某甲應
與別住摩那埵本日治阿浮那呵。䟦難陀言。我不如
知羯磨。諸比丘問。若不知羯磨。何故問僧及諸比丘
作何事。以此白佛。佛言。上坐應說戒持律應羯磨。又
布薩日。䟦難陀為上座。眾僧請說戒。答曰忘。比丘言。
若忘何以坐上坐處。白佛。佛言。應上坐說戒。不者吉
羅。又不知齊幾為上坐。白佛。佛言。若上無人。皆名上
座。第六白衣問有幾人巳下行舍羅緣起。
第二結界文二。初至如是持自然界裏。集難損業。大
聖知時。開境局結界。作法緣起。第二佛言巳下正明
結界。於中文三。初至如是持結大小界法。攝人以同
法。第二猒離比丘巳下至橋梁巳來結不失衣界。攝
衣以屬人。第三爾時有二住處巳下開結大小界法。
初文復二。初至如是持正明結大界法。界寬廣盡集。
又難脫有受懺。恐勞僧眾。是以第二時諸比丘有須
四人眾巳下開結戒場。
第三時比丘意欲廣作界者巳下明解界法。釋結界
義。四門分別。第一開制結意釋名辨體。第二集僧遠
近不得與欲。第三結之方法。第四彰法有無。
初門自三。一解開制結界意。羯磨說戒任持正要。匡
救綱統。法無過此。宜應同遵。理無乖隔。伹以自然盡
集。致眾勞疲。妨脩廢業。特是可愍。大聖知時。聽局境
結界當處同法。為斯益故。是以須開。一開巳後。須秉
眾法。非界不成。復須制結。先開後制。事在於此。
二次釋名者。作法限約。為此斯同。曰之為結。彼此分
隔。各有差分。名之為界。故曰結界。明了論。西音名為
四摩室。此方翻名。稱為別住。彼疏釋言。此云布薩界。
或稱戒壇者。非正翻名。謂此住處與餘住處。各不相
通。於此作法。不須取餘處欲。故曰別住。別住不同。有
十七種。謂長圓別住。四角別住。水波別住。乃至十七
癡狂別住等。言水波者。界相如水波形故。
三次辨體者。不過有兩。一名大界。二名小戒場。問所
以小界獨得場名者。解言。大界處所寬遠。又是僧住
處。本非專為滅惡生善。故從大受稱。不與場名。結戒
場意。本為別人生善滅惡。有簡穢取精。如似世場。就
喻彰名。若爾餘二小界亦是生善滅惡。何以不名為
場。解言。竪標結者。久固作法之處。可與場名。餘二無
標。非是永久作法之所。且從數人坐處滿。以受其目。
寬遠名大界。大界體有幾。如文有四。一別說戒別利
養。或名人法二同界。二同說戒同利養。或名合二法
食同。三同說戒別利養。亦言合二唯法同。四別說戒
同利養。亦名合二單食同。此等義後當說。大界寬遠。
寬遠齊幾許。五分。若結界隨遠近。比丘後結十二由
旬。說戒時往。四五日行。或遭眾難。佛言。如上結等不
成。犯吉羅。今聽極遠三由旬。祇。見二文並亦三由旬。
十律。說戒結界極寬十拘盧舍。此律義准。計應百里。
故下律言。二住處相去遠。結同一說戒者。佛言。諸比
丘十五日說戒。十四日先往。十四日說戒。十三日先
往。既逕宿方達。故知百里許也。局狹名小界。小界體
有幾。大位有三。一標相戒場。二數人。三坐處滿。或可
如受戒結小界。合有四別。小界處局狹。局狹齊幾許
者。見論。戒塲極小。容二十一人。亦不得大廣。還成妨
故。餘二分齊隨說可知。受戒中結小界者。但言眾集
結小界竟。不知界相小大。故亦難用。是非如常辨。
第二門巳去竪義懸說。講約文解。文分為二。初至不
聽受欲結之由序。即解第二門義。二是中舊住巳下
正明結法。即解三四二門。就初中。先解義。次釋文。解
義有二。先集僧遠近。第二不聽受欲。初門遠近者。亦
可為自然界大小也。集依自然。自然有幾。位可為三。
一聚落界。二蘭若界。三水處界。第一聚落者。十律。憂
波問。若比丘聚落中。初造僧坊未結界。爾時界應幾
許。佛言。隨聚落。聚落界分齊。是僧坊界。祇。憂婆問。城
邑聚落相。難分遠近。無僧結界成就耶。佛言七弓種
一菴婆羅樹。八樹中間雖可異界。僧遙相見。得成法
事。合有四十九弓。弓長九尺。四百四十一尺。成七十
三步半。四面各爾。此二分齊。十律。據可分別說。祇。就
不可分別而論。蘭若界者。十律。比丘無聚落空處。初
作僧坊未結界。爾時應幾許。佛言。方拘盧舍。是中不
得別。若別得罪。五分。練若比丘不知巳界齊幾。佛言。
自然界去身面二拘盧舍。伽論。練若面應一拘盧舍
為界。伹拘盧舍大小不定。祇律。二千弓。弓長九尺。合
三千步。十律。五百弓。弓長四肘。計六百步。雜寶藏經。
拘盧舍者。此言五里。見論。蘭若界者。極小方圓七槃
陀羅。一槃陀羅二十八肘。若不同意者。七个二十八
肘外得作法事。計有一百九十六肘。肘各一尺八寸。
合有三百五十二尺八寸。總成五十八步半。一尺八
寸。此與四分衣蘭若同。水處者。五分。告諸比丘。一切
江。一切湖池。一切海。皆不得結作界。若水中行。以眾
中有力人水灑所及處。為自然界。見論亦不爾。得結
界。水中自然界者。若擲砂巳外。有比丘不妨。若欲集
僧。各依前分齊。此謂標狹界寬。或標寬界狹。亦依界
集以標。未是界故。
第二門者。所以結界獨不聽與欲。餘法聽欲者何。解
有三義故。一結界羯磨。是眾同之本。理宜急制。不聽
與欲。自餘羯磨。是眾同之末。故開與欲。二未有界故。
自然中作法。弱故不攝欲。餘羯磨𠗦界而作。強故攝
欲。三為令識界分齊。不㝵僧事。又無破之難。餘法反
此。故聽有欲。祇律。自恣無欲。恐避舉罪故。
次釋文中。言打揵槌者。如威儀經說。此云打磬。法則
可知。五分。應打皷打揵槌若吹螺。不知誰打。佛言。應
使沙彌守園人打。若無沙彌。比丘亦得打。彼便多打。
佛言。應打三通集僧。遠近不聽受。故欲如上說。
第二從是中舊住巳下結法。文四。言文四者。一差唱
相人。第二若東方巳下辨唱相。第三眾中應差堪能
巳下差秉法人。第四大德僧聽巳下正明結法。文雖
有四。其義具七。謂初文義四。下三各一故爾。將欲解
文。先加三義。一者先知安戒塲處。論其戒場。為以界
內眾大難集開結。此界唯得在大界內。竪三重標相
巳結。終不得界外作。若結容使不成故。文言有四。比
丘眾等。事起大眾疲極。開結戒塲。即是結而後開。又
下二界互相見聞疑。佛制須喚。豈可制喚界外。又復
結文言。此住處比丘唱小界相。若界外者何有住處。
又復戒塲無不為住。今言住處者。良以在住處規圓
內故。又五分。若先結大界者。捨巳結戒塲竟。後更結
大界。應一比丘唱四方相。又唱除內地。更一比丘白
大德僧聽等。又母論云。外更不結大界。直結小界。亦
不得受具。以斯文義。明在界內置之。
第二標相法式。此律十八十二。如文可知。見論。界相
有八。一山相。大如須彌。小如象。二石相。大如牛。小者
三十秤。除漫石。不得須別安石作界相。三林相。大林
乃至百由旬。小下至四樹相接。除草林竹林。以體靈
不實故。四樹相。除枯樹。大如閻浮樹。小高八寸。形如
針大。五路相。除乃至向河水路窮路等。謂是大路。或
車步路。乃至逕三四村。六蟻封相。大如山。小高八寸。
七江相。若四月不雨。常流不斷。水深二尺者得成相。
八池水界相。若自然池水得成相。若通水入田。若[(罩-卓+止)*瓦]
成水。悉不得作相。十律。八相。謂垣林樹山石道河池。
似同見論。五分。以眾生及烟火作相。或並界。或相入。
皆不成。結犯吉羅。既知其相。科依一文三重。如常可
知。見論。界形有五。謂方圓皷形半月三角等。明子論。
水波別住等義。言自然界相應。是圓取七十三步等。
餘自然相同爾。
第三辨結先後。五分母論皆先結戒塲竟。却結大界。
此無正文。然應先大後小。以是大界內安場故。
第四差唱相人。依文謂舊住人為取季練界相分齊
故。儻非先住人。但知界相。理亦應成。次若東方巳下
正明唱相。文中第二即義。
第五若無戒場。直唱大界外相。從東南角起。文言。東
方有山稱山等故。若有戒場者。先唱大界外相。次唱
內相訖。次總結言。此是大界內外相一周。如是至三。
五分。不唱四方相結界。佛言不成結得吉羅。次眾中
應差者。正差秉法人。文中第三即義。
第六唱相者。不合秉法。秉法人不得唱相。故各別差。
次當作如是自巳下正辨結法。文中第四即義。
第七白中四句。第二牒因起。若十五二律牒唱相人
名。為欲舉人。牒取所唱界相。五分。如某甲比丘所唱
故。此律及祇皆不稱名。恐濫為別故。任依一文。義應
不好。言同一住處者。是處所同。對二住處。本別今同
者。彼不得言同一住處。此是本同今同。故言一住處。
言同一說戒者。謂是法同。問所以不言同羯磨者。答
說戒具二同故。謂同界異界制同故也。羯磨伹有同。
界同不制。異界喚故。為是非類。所以可知。若爾自恣
亦具二界同。所以不言同一自恣耶。答一以希故。又
濫常須恣故。又問稱事與欲餘事不成。今此言說戒。
類似稱事。應專得說戒。答此先後不同。故使有成不
成。次羯磨如常。即解第三門義竟。
乘釋第四門。彰法有無者。昔依見論。似有法起。如水蕩
成坑。有水流。知其處所。竪住為閣。於上作法。事得成。故
知有法等。今解不爾。如行者造業。發生無作。於行者
心邊有得。得故。可言有無作法。此結界法不屬別人。
界處無情。此無作法。蹔在何許。故知但是唱制處所。
如滅諍中。界現前者。在內羯磨。作制限者。是謂作法
結。不同自然故也。如衣藥鉢處分離衣等。但是曾逕
作法。說為無罪。非有法起。類皆如是。見論。山上結界。
水蕩成坑。窟樹等咸謂作法標內。高下淺深。並同一
界故。若論失不失者。論文不定。文殊問經。下至一五
戒優婆塞宿。是名不失。界似如此。無人即失。十律。憍
薩羅行有空精舍。欲說戒。不知何者是內界是外界。
佛言。棄捨精舍空。是名一切界外。是中隨意說戒。又
智論亦云。一宿無僧。是名棄捨僧伽藍。上來諸文並
似失法。若准見論。即似不失。又此下文治故。伽藍疑
有淨。佛言。解巳更結。淨既不失。界類應然。
次戒場文兩。初開結之緣對緣開結。二當作如是結
巳下正辨結法。於中義門有二。一解須結之意。即上
緣是汎舉四僧事緣故。二知處所。前巳解竟。若論結
法。文應還四。一差唱相人。文中略無。二稱四方相巳
下唱相之軌。三眾中巳下差作法人。四正法作法。如
文可知。問何以不言同一住處者。答戒塲元興。不為
無住處故結。是以不言同一住處。又問所以不言同
一說戒者。答以其元不為說。說是制作。大界僧須何
恐勞疲。往戒場說。但大界僧不要假羯磨。別結戒場。
擬受懺等。本為羯磨。若爾何以不言同一羯磨。釋同
大界。
次辨解界。准文言。此解戒場。今釋解大非解戒場。以
其結解。文不類故。結戒場時。不言同住處等。何以今
解時牒同住處等。故知不爾。准此一結。對之辨解。牒
餘三及戒場。文並略無。悉是反結辨解。解戒場時。應
言。大德僧聽。此住處比丘解戒塲。若僧時到僧忍聽。
解戒場白如是。如解大界。牒若僧時到。下文解之。此
亦如是。羯磨准白成須解。
下瞻波中說文二。先明解緣。次辨解法。不失衣界文
初至如是持開結之緣。第二時諸比丘脫衣巳下正
辨滿足結法。第三二界相接巳下料簡通塞。亦有人
釋。初無村結法。次除村結。三料簡。今存初釋。講者對
此。方解作法。
攝衣界三門分別。第一釋名。言不失衣界者。以結界
人無離衣之罪故曰也。或言攝衣界者。加法結後。去
之雖遠。衣猶屬人。故曰攝衣。二須結不須結。三須除
不須除。並如離衣宿戒說。多論。五義須除。一聚落散
亂不定。衣界是定。二為止誹謗故。三為除鬪諍故。四
為護梵行故。五為除嫌疑故。此鬪解文兩。一卷羯磨
有者。反結辨解。五分。具有結解。兩白二法。
第三料簡中四句。初三通對僧界。不隔駃流者。專約
攝衣。亦可衣馮僧故。此四並通料簡僧衣兩界。
次第三開結大小界者。於中文四。第一開結大界。第
二二住處相去遠巳下對食料簡。第三布薩日巳下
結解小界。第四天暴雨巳下對法料簡。初文有四。一
結法食。二同界須結意等。廣說可知。文亦有四。第一
舉前昔為二別。第二諸比丘巳下顯欲今同。第三佛
言巳下解前昔別。第四應盡集巳下開結。今同結法
應四。略無差唱相人。類前可知。第二同法別食界。同
前以說。第三別法同食界。上文三。以無須解昔別界
故。第四時二住處巳下舉初二同。解為二別。次下二
結。類亦應爾。文略不舉。文亦有四。
第二料簡食者。對前同利養界道遠時過。恐乖本結。
口唱白知少食隨食。除斯逼促。咸須通食也。
三結小界者。問數人坐處滿。二種小界。如何集僧。一
解若欲集僧。依自然界。又解。脫為留難。不可和同故。
從數人坐處滿。即結此界。不得更依自然界集。以若
依界不可結成故。此或可爾。若作此釋者。前明集僧
分齊大小遠近。應位分二。謂有難無難別也。二辨標
相有無。永久作法。須識界相。故須竪標。及唱相等。既
數人及處滿。明無標相。所以爾者。以蹔作法。更無第
二作法故。若有相者。惡比丘不可避故。恐彼得知界
相外內。類如惡心觸不成髑等。三辨解結同異。此為
現在蹔時作法。遮避惡人。故使結時與人處相應。還
即此人解。無餘人解。解法相類。如文可知。不同竪標
相等。為久作法。非專此人。故使解時。直牒前界相解。
之及。餘人多少。與結不類。位雖如是。若即解者。義亦
不妨。結解之文可知。
四對法料簡。一約河水。二就道遠。第三說戒法中大
判文二。第一從初訖餘者聽在前說戒。正明一和恒
式時說戒法。第二爾時拘睒彌巳下。破僧諍久。廢替
法事。非時和合。說戒法計。理應有為諍。減却說戒法。
以其說戒。大位有三故爾。但減却一法寄下。遮中明
之。是故此文但有二說也。
時說文七。第一從初至道我所教法無緣盡集說戒
如非法。第二說戒日病比丘不來巳下訖亦如是有
病等緣開欲清淨圍遶出界法。第三說戒日聞有賊
來巳下八難餘緣廣略說戒法。第四那那由巳下說
必被淨治人滅罪應淨說戒法。第五客比丘十四日
巳下訖亦如是。客舊雜住恐替法事。廣辨客舊應否
法。第六群比丘從有比丘住處巳下簡餘羯磨。制叛
說戒法。第七六群比丘尼巳下。為明眾別形殊不聽
對說制。簡餘眾法。
先解初文有三。第一制作單白攝眾成說。第二有一
比丘巳下正辨說戒法體。第三若三人不得受第四
人欲巳下是非之相解說戒。第三第一時說戒。第二
減却。第三非時。先辨時說戒。於中四門分別。一約時
者。如一年中二十三說。大小分別可知。第二約月。謂
黑白月也。所以月盡者。喻聞戒相。為表惡法消除。止
持行成。復言月半者。為彰功德漸增。作持行滿故。如
文復作二數法故。第三約日。謂十四十五十六日。隨
其住處。自為恒式。第四就時。謂晝夜等時。此律多就
夜說。以寂靜故。又以赴說者集故。如文燃燈火等。故
知夜集。既無定制。早亦無傷。十律云。中前中後。若晝
若夜。說戒俱得。祇律。有比丘晨起布薩。客來。答言。我
巳布薩竟。白佛。佛言。從今不得早作布薩。布薩日應
掃塔及僧坊內。若有香汁灑地散華燃燈。待客來作
布薩。若無者心念口言布薩。若晨朝布薩者越毗尼。
又以道嶮亦聽晝日作。第二就處分別者。義通二界。
作法自然。作法大小。小界者。謂局數人界也。第三就
人者。除下三眾非所秉故。具戒位三。三皆應作。僧中
四別。四人僧攝。尼亦同然。第四約法分別者。先辨時
說戒法。於中具三。謂心念三羯磨。羯磨之中以制常
行。故唯單白。又僧法中義分廣略。具十五種。三人巳
下體是略法故。更不辨略也。自恣亦爾。若第二減却。
第三非時。多據僧秉此二。不依前准。
次釋文。五分。比丘先說戒。後作諸羯磨。六群說戒竟
便去。不與僧和合作諸羯磨。白佛。佛言。應先作諸羯
磨。然後說戒。以是攝僧令不得去。准此義時。未作說
戒白前作諸羯磨也。作白如文。五分。大德僧聽。今十
五日布薩說戒。僧一心作布薩說戒。若僧時到僧忍
聽。白如是。第二說戒法體。說戒位三。謂僧羯磨說。對
手心念。對僧說戒。略辨斷理前事。先辦淨水香汁燃
燈舍羅。五分。籌極短應齊並五指。極長捲手一肘。麤
不過小指。細不減𣚰。應打揵槌眾集。祇律。若欲說戒。
應先淨水。洗手巳捉籌。作香汁浴籌。餘人捉籌者亦
如是。復以香汁灑地。五分。應使下坐一人行籌。別使
一人收籌。行籌者。初唱白法及行收法。一一如常可
知。祇。先行具足人籌。然後行沙彌籌巳。應白云。爾許
具足人。爾許彌。合有爾許人。五分。收巳應數。數巳應
唱白。比丘若干。沙彌若干。出家和合若干。其中法式
廢立可知。三人巳下對手說戒。不廣彰戒相。不得互
問清淨。但自言清淨。表應他說故。一人心念。口言清
淨。義同對首。祇律。行住等威儀。皆得布薩。行布薩者。
若比丘行時。至布薩日。有恐怖難。不得住作布薩者。
先應籌量。齊幾許誦戒竟。若山若石。若標識。申手相
及。羯磨作布薩。然後作布薩。比丘水邊布薩。水漲齊
口。極苦乃竟。不知得立布薩不。佛言得生。布薩者多
牀。一切申手相及作。臥布薩者。老病不能久生。牀角
相接。臥作布薩。十律。頗有比丘界內四處。一時說戒。
不得罪耶。佛言。展轉與欲者是。是非相中文二。對前
三位。略辨其非。初句對前僧說。見論。三人非僧。不成
與欲。即是別眾。白說戒者。是四人行法。今三人秉故。
是名非法。謂是非法別眾。次下二句是法別眾。
第二六群巳下廣重料簡。一六群造非。次白佛。次佛
判不得。次廣說如。非有四。初舉四數。次別三非一如。
前三舉非。欲使識非。次一彰如。為令解如。言三非者。
母論。一白處作。二白非法毗尼說。恐不成故。即是四
人巳上不盡集作二白。或三人受第四人欲白說戒。
此二是名非法別眾。若四人巳上盡集併作二白。或
四人作三語說戒。是名非法和合。或四人巳上不盡
集。如白法作。或三人巳下受欲作對首。是名法別眾。
言一如者。若四人巳上盡集白說戒。或三人不受欲。
各各三語。或一人心念等。是名法和合。次若彼比丘
巳下彰三非不成。顯一如是法。次下文言。應如是說
戒者。勸捨非行。如是我所教法者。雙結如非。
第三與欲清淨法。於中文四。初明與欲表和應羯磨
故。第二爾時說戒日巳下與清淨。表巳皎潔。為成說
戒故。第三爾時六群與欲巳下總欲清淨。為令法事
無稽礙故。第四時諸比丘受一人欲巳下廣明應否。
初文有四。一至如是者善。病輕與欲法。第二不能如
是者巳下不堪與欲收將赴集法。第三若慮此病比
丘巳下以病次重僧眾圍遶法。第四若病者多巳下
病多出界法。四中初一是欲法。下三教成無別法。下
清淨法亦爾。就解初文有三。第一至今僧有事彰有
事須集。第二有異比丘巳下舉緣啟佛。第三佛言自
今巳下開其欲法。先解義門。還以為三。一所應之法。
即是初文。所言欲者。怖須之名。故伽論云。欲者所作
事樂隨喜。然所應法。其唯百一。以下二位無欲法故。
百四十四位三。通皆有欲。除結界白二。然復為三。如
說戒一法。說及羯磨。如自恣一法。恣及羯磨。餘一切
法專秉羯磨。磨通三故。欲亦說彼此。而淨恣二局。所
以可知。對應與中。自有此彼。俱須斯法。謂前二僧所
秉。常行制叛罪故。亦有僧須巳不須者。如十人二十
人受懺等。治人違順等。法不制叛故。雖可望巳須不
須別。應集義齊。儻有緣事。開單心集。亦得同法。隨其
前事。要有所須。為令彼此俱濟。故使有緣皆聽與欲。
若對所應。有制非制。以望欲法。若須不須。並是義兼
開制。
第二定所為緣。即釋第二文。初緣為病。或為瞻病三
寶等。於戒無違。應開與欲。如不與欲戒。若為僧事塔
事瞻病事。及後悔戒說緣。同前可知。若為破戒等事。
咸悉不成。如受日受戒受藥等類。非法不成等。
三開欲法。即釋第三文。解義五門。一約時。二就處。三
約人。四對法。五廣辨應否。一時者。謂作羯磨等時。此
謂約法以辨時。時義不定。故下文言。作羯磨時。應與
欲而不與欲。乃可所應有恒無恒。又常行中。如增減
說恣及非時等。進退不定。伹是秉法。若有緣礙。無不
須欲。第二處者。專在作法。故結界中。不得受欲。於作
法中。應通戒場。以其局狹。故亦無欲。餘之小界明無
欲法。下之三門對文中解。文有其三。第一至更與欲
與成不成。第二若受欲比丘巳下至亦如是。持成不
成。第三若受欲人睡巳下說成不成。對與欲中即解
第四門法。文中有三。初佛言至應如是與欲開與欲
法。第二若言巳下列其五種。四略一廣。略者唯開重
病。若輕病堪言。悉不得用。伹廣說者。通病不病。五中
四口一身。第三若不巳下辨反上不成。若不現身相
反上。第四若不口說。反餘四種。此等不成。應更與欲。
欲法既爾。下清淨法表巳無累。應說戒與自恣法。縱
宣巳過。應僧舉罪。成不成義。各對互說可知。次持欲
中。對此即解第三門義。人人位有三。第一能與欲人。
要是上二。非下三眾。亦非二十三人。僧尼互說足不
足故。但二十三。除別住等。五體應足故。於中差別者。
神足戒場以異界故非體。不應餘二。乃可不得逢足。
遙成與欲。別住不定。若申手外者。亦成與欲。若言界
外者。亦同神足等。第二納欲人。唯僧非下二位故。文
言。一二三人不得受欲。四僧階差相望。有攝不攝可
知。第三持欲人文三。初對病人所失。次中道失。次至
僧中失。初病人所失。一往列二十七人不成持欲。下
自恣二十五。闕無神足離見聞二者。略也。二十七中
位約為三。明相出。一以人望時而說失。餘處行人外
道入別部戒場神足離見聞等六。以人望處說失。餘
專約人。餘處行者。謂出界外。如自恣中云。若出界十
三難擯舉等。若不自言不欲失。若爾不自言十三難。
亦應足數。解言。與欲直通使命故。不自言得表情和
故。成與欲足數。約體雖不自言。亦不足數也。離見聞
者。如道遠結大界。但言不得宿受欲。故知離見聞者。
非謂離與欲人見聞。亦有人言。若作送欲之意。雖離
見聞處亦不失。今言失者。謂受欲巳。作不送欲意。而
以離見聞。為失欲分齊。若爾神足在空。亦應同彼。有
心送欲。在空不失。無心方失。若但在空即失。不問心
者。彼亦如是。故今正解離見聞者。謂離常所行道。見
聞處行。即無事緣。入餘房及逕過諸處等是。問出界
失竟。何須復有戒場失。解云。前言餘處行。是出界失。
今言戒場失者。實是出界。以其戒場是大界規圓內。
復是作法之處。人情或謂不失故。復須言入戒場失。
問癡狂等三人成持欲不。答此等三人無受欲不成。
以不自憶識是比丘故。若受巳病生。然有三種。一成。
二不成。為以有成濫故不論。問下足數中二十八人
與此二十七同異如何。解言。有二十一人。此彼俱同。
此六彼無。彼七此無。此無者。謂尼等四。別住隱沒。所
為人等。但式叉等二無受欲。義不成故。無所為人者
成持欲。故無此三。理無別住等二。定是略無。尼及沙
彌若無持義。即是所以故無。持巳捨變。或可是略。以
不定故。而此不彰也。言此六者。謂餘處行人但可失
欲。不可即令體非。比丘命終者。此取往來。容受巳失。
彼取身來在坐。死無集義。故鬪不論。罷道可知。入外
道別部等。二往來故有。彼不據來往故無。明相出者。
失欲分齊。彼取在坐。豈可逕夜。便不足數。故所以無。
第三若至僧中。云何得有離見聞失。一解此謂䨱鄣
處作法。離僧見聞失。亦可還持欲出眾。離僧見聞故
失。五分。病人不能與欲。白佛。佛言。應舉眾到病人所
使說戒。比丘於中失說。令病比丘向說戒人。復有病
人。不能向說戒人。背而坐臥。白佛。佛言。應出界外布
薩。不得界內作別眾布薩。第二清淨。一准前說。
第三總文中三。一總與欲清淨。為離稽礙僧事故。欲
與清淨合。欲與自恣合。不同祇律。時集得兩與。非時
集但得與羯磨欲。二不得稱事與欲者。亦恐勞眾。為
治惡比丘故。若爾何故與欲自恣。解言。不聽稱事者。
謂羯磨所為前事自恣者。說巳心行。恣僧舉罪。本非
稱事。若論說戒。即是僧家所作故。但言如法僧事。與
欲清淨。三受欲清淨。命終巳下牒制明開。略舉前六。
為開難事。聽界外來。非餘處行失。
第四廣明應否文六。一廣受欲法多少盡得。十律亦
爾。祇律。極至三人。不得取舉眾欲。又集者少。說欲人
多。吉羅。五分。今聽比丘持欲來。祗律。又病人言。風動
與清淨欲。比丘不受。即往上坐前胡跪等。作是言。我
某甲比丘清淨。僧憶持三說。心疑成不。白佛。佛言善。
巳如法作竟。但不受欲。吉羅。第二說戒聲小巳下更
明說戒之軌。聽立說戒等。說戒座高下。表無別過。第
三轉與欲清淨法。前對病人強弱。與有五差。及此轉
辭。受此等欲。一切廣而直說戒。祇云。轉與失故。第四
料簡。說欲一切法事。得稱和上名字。第五事訖須還。
以先情和到僧。不犯別眾。但本為事緣訖應聽往。若
不往者慢法。故如法治。類如受日事訖未來不即破
夏。第六明若僧說戒。必須往赴坐聽。兩對四句如文。
第三略說戒法文三。先辨略緣。人難者。如住處有眾
多白衣。礙說戒故。病難者。說戒師病故。現礙說戒。此
之八種親礙說故。稱為八難。若說戒坐上。有此天雨
等事。說為餘緣。餘緣中文二。初列七个餘緣。若多病
者餘僧等病。第二自今巳去巳下偏解下四成略說
緣義。第二彼比丘作是念巳下量難遠近。作根本七
略。初句難猶未至。可廣說戒者。此是說盡提舍尼。謂
略中之廣。非全說五。以其次句說至九十事。故知初
句略中之廣。所以無廣說。眾學七滅巳下僧常聞耶。
答戒有五篇。若說眾學。即是巳說。第五篇中百戒。伹
有七滅。少分在。不得名略故爾。上來七略。未一直去。
尼無不定。伹有六略。一直去句。第三有五種巳下錯
互上七以為三五。前七根本。從緣向急。今之三五。從
急向緩。初五單序。作頭為一。五以為難。故不得廣說。
所說不殊前聞。故曰僧常聞。廣說第五者。廣說三十
事竟巳下僧常聞。還是略中之廣。故增五云。有五種
持律。誦戒序四事十三事二不定。廣誦三十事。是初
持律。次誦戒序。乃至廣說九十事。第二。次廣誦戒略
尼。第三持律。不同五分五種說戒。一說序。二序及四
墮法。三至二不定。乃至第五廣說戒。明了論有五布
薩。一誦波羅提木叉序。二誦至四波羅夷。三誦至十
三。四誦至二不定。五廣誦乃至戒盡。此等二文即以
廣略俱明也。次二五可知。謂言略者。略去廣文。略取
名數。如總稱言四事十三事等是。尼本六略。但有二
五也。若賊來而不聽比丘說戒中休者。當誦餘經。故
祇律。說戒時賊入。即應更誦餘經。若偈若句。若賊知
比丘法。作是言。沙門我巳知。但說先所誦者。爾時比
丘應急誦。使章句不辨。令不知初中後。若更誦本。語
越毗尼。王來亦然。五分同爾。上來廣略被行淨人專
精不犯。
自下第四為犯巳能悔人。廣辨治人滅罪。應淨說戒。
於中文二。初至如法治治人之法。第二爾時有住處
犯罪巳下懺悔罪法。前文有五。第一與癡狂比丘作
法除疑。為成就說戒。第二世尊在瞻波巳下制自言
治法表眾清淨。第三爾時說戒日巳下制諸比丘。依
能誦戒人安居。誦戒明利。成說戒法。第四難陀巳下
禁制弟子法。第五住處有眾多癡比丘巳下制令瞻
奉德人。祇仰三藏。癡狂文四。第一作法者為淨眾故。
第二有三種巳下料簡須否。初人須作羯磨。以或人
故。次二不須。以無惑濫故。計理。痛惱心亂願狂各三
料簡。文無者略。第三狂止為解前僧作法。立制除疑。
故不須乞。後狂止為巳求解僧制。須從僧乞。類餘一
切有心乞領者不解。無心者解。祇律作自三。若病差
得本心。即名捨。不須羯磨解。第四釋疑重問。所以問
者。類前難提故疑。佛言。不同隨病更作。
第二自言文五。一阿難請說佛止不說。第二目連輙
擯。第三佛語目連巳下制取自言。第四自今巳去下
止而不說付弟子說。第五佛告巳下舉八奇特為彰
不宿死屍。顯不說之意。第二文犯戒不淨者。四重俱
是。祇律。此比丘布薩堂。種種嚴餝。作金蓮花鍱。比丘
悉入欲作布薩。有金鍱墮地。此惡比丘盜心取俠腋
下。故曰駈擯。第四是名如來最後說戒最後。伽論。說
略教十二年前。未有最初犯廣。故佛自說。今既犯廣。
故止不說。付諸弟子。說於廣教。問弟子亦不得為有
犯者說。所以付弟子者。答比丘取見聞中淨。有得說
義。故付弟子。第五文兩。一列海八喻。二如是目連巳
下各各舉喻。以法對帖。第三文二。初制五歲誦戒羯
磨使利。第二自今巳去巳下因制須依能誦戒人安
居。第四文三。謂過呵制。制中文二。初告諸比丘詣何
處制師問三句。第二若所營事非巳下教師斟量弟
子之法。應有八句。三非作一句。第二第三第五二非
一如。第四第六二如一非。略少一句處非。餘二如第
七三如句也。前六須遮。後一聽往。第五文者。如十律。
若客比丘知布薩羯磨說木叉來者。應為種種供給
供養。何以故。以無佛時。以是補佛處故。又云。大德高
明。比丘不應使作。知僧房事。應供給衣食。不令有乏
食。及房舍自恣與好者。五分。持律來不迎逆。乃至前
食怛鉢那。次後食等者。突吉羅。
治罪有二。第一至得聞戒別人犯罪悔滅方法。第二
爾時一切僧盡犯下僧犯除罪法。前文復二。初至得
聞戒說戒。前犯二罪。一識一疑懺悔發露法。第二說
戒時巳下說時犯二罪。心念發露法。釋初句識巳有
罪。不得聞戒。教悔清淨。得聽無過。故解其義。四門分
別。第一解懺悔對治滅惡方法。第二解懺悔與解或
對治同異之相。第三解大小乘懺悔具緣多少。第四
解大乘滅重小乘不滅。
初門者。凡罪業之生。皆託因從緣而有。所作事業雖
謝在於往。為因成就。必招苦報。故從緣生。理從緣滅。
是以於惡生猒。特加慇愧。立對治道。洗心懺悔。用此
精誠。感於樂報。使惡業芸。苦果不就。還令戒淨。如本
所受。即是興善代惡。稱之為懺。追變往𠎝名為悔。故
言懺悔。雖有懺義。所造惡業。要須現生。後三報業中。
時定感報不定。遇緣可轉者。爾乃相除。如造重惡。定
在生報中受。但是可轉。今懺悔上善之業。必感善報。
亦在生時。但善業強故。奪惡不受。以時定故。同是一
時。故得相排。以報不定。一差永差終不受。中下相遣。
義亦如是。望報而言。名為報除。語現懺善心能滅惡
因。名為行除。問所造惡業。謝在於往。既是無法。何所
懺也。答若薩婆多。三世有。所作惡業雖在於往。性有
成就。是故得懺。若曇無德宗。惡業雖往。不無曾有作
業之時。為因成就故。今懺本曾有為因之義。
第二門。懺是有中之業。遞相仰伏。要須敵對相當。方
能除遣。若上品惡業。下品善心。懺非敵對。強者先牽。
故不得滅。要還上善。仰伏惡因。不招來報。中對中下。
對下亦然。解則不爾。下解斷上或。上解斷下或。為其
麤惑鄣理淺。還以鑒淺理之知能遣。故下解除上或。
微或曀理深。自非勝智。無以排斷。故上解斷下或。言
懺悔者。事中相違。要須敵對相當。是故不類。若就防
未起之非。類斷結道。如初犯業麤。離之則易。微下善
心。能防不起。如是乃至第五過相輕微。專加護持。方
能離過。故知是勝。
第三門。若大乘懺者。要須深信大乘實相真旨。妙用
虗通。染淨無二。但知妄想是垢。無妄想是淨。又罪性
不在內外中間。得如是解。罪垢消除。或能決心發露。
永斷相續。碎身不犯。如是心心相次。念念相續。無量
罪垢從緣消殄。是以論云。此一念善。若有形色者。三
千大千十方世界所不容受。以非形色故。所能容受。
如十住論。五門善根得生淨國。謂禮拜懺悔勸請隨
喜迴向等是。即今六時禮懺。即是除罪之方也。要具
四緣。一請佛菩薩為證。二誦佛菩薩法藥。如十方無
量佛所知。無不盡等。或三十五二十五佛懺等是。三
說罪名種。即懺文中有之。四立誓永斷。乃至菩提也。
小乘懺法。要請大比丘為證。對大具五。對小闕無禮
足。此直約威儀中說。亦不盡理。計有四法。下當具說。
第四門。大乘滅重者。一理深藥妙。二對治行勝。三果
勝故。多身脩道。非一形交證。緣於勝果。發心處妙。故
所以滅。小乘理淺行劣。又一形交證。果非是妙。是以
但滅輕業。
次釋文二。初舉緣啟佛。第二佛言巳下教其誨方。計
義有四。一請懺主故。文言當詣清淨比丘。二正懺悔
文二。初先辨威儀。二大德巳下正懺辭句。所悔之罪
三篇巳下及以蘭等。咸同此法。文中八句。一言對前
境。故曰大德聽。二我某甲巳下斥巳名字。三犯某甲
罪說罪名種。四今向巳下顯巳無隱過之瑕。五懺悔
則安樂。彰其損益。明巳棄損就益。六憶念巳下除不
憶者。憶皆發露。七願長老巳下請證。八戒身巳下還
淨如本。應有於淨法。第三呵責治。第四自言領受。
第二疑罪者。疑有二義。一疑犯不犯。或疑重輕名種。
故發露心淨。次二說戒時者。既臨逼說戒。不容懺悔。
恐妨亂故。雖識罪分明。伹須心念發露。以表心淨。疑
亦同爾。
第二僧犯中文三。先說戒日。識疑懺悔發露法。差人
往餘處懺者。五分。白二差。次第二說戒時。作白懺悔
發露。第三說戒日。一切僧犯不識名相。問懺方法。所
以但有說戒日。無說戒時者。答前於罪有疑。定知巳
等有罪。故須白發露。今者不識名種事等無罪。以同
心淨故。不須作白。故所以無。又解若說戒時有者。亦
應作白發露。文中略無也。不識名相者。如露地燃火
生種。而不知何罪。或有壞地等。故云不識名。又不識
罪體多少差殊。故言不識相。此對執情。恐致忿諍。故
曰不得強逼令懺悔。彼據無諍自心。故曰強與波利
婆沙。又可隨䨱日治不順情故。故言強與不類此也。
第五文中有四。初至偷蘭遮說日同不同來有少等
多應不應三十六句。第二說戒日巳下僧伽藍裏互
見聞疑。有四十句。第三有異住處巳下大界戒場互
見聞疑。有二十四句。第四有異住處巳下界裏藍外
互見聞疑。有二十四句。初文有二。初至亦如是二十
六句辨應不應。第二或言巳下應從不從惡心秉法。
違教結犯。初中有三个十二。初說日不同來有少等
多有十二。第二從時說戒日巳下說戒日同五不相
知來有少等多作十二。第三有十二正以知來為異。
先解初文。十四十五作一六。初三客。十四舊。十五客
來少等多。若舊十四客十五。客來少等多。復作三次。
十五十六作一六。但有下三。客十六主十五。略無前
三。客十五舊十六也。問所以舊說客來等制客從舊。
此中客說與舊等不制舊□客。解言。舊強客弱。故使
舊說。制客從舊。客說不制舊從客也。若爾下日同客
來與舊等。何以更為客說。答彼以即坐無多勞動故。
客舊等日不同者。多勞煩故。問曰。不同中所以無客
客相望。舊舊相望等也。答為辨強弱客舊。客舊相望
無強弱故。無此文也。亦可五分有文此略。次十二。初
三舊望客。次客望舊。次舊舊相望。次客客相望。次十
二。初三客望舊。次舊望客。次客客。次舊舊。問所以比
丘外來得告清淨不犯別眾者。答直來向僧。無心乖
背故。祇。不聽住處一日再說戒。亦不得頻日說戒。要
待隔日方聽說戒。結罪中蘭吉。總結上三。伹初四个
三中。具有蘭吉。謂應出。或雖不應出。以少等不從不
集秉法。惡心故偷蘭。懈怠故吉羅。第三以知故有蘭
吉。第二十二。不知來故。但懈怠吉羅。亦可三位之中
齊有蘭吉。
第二文四。一有十句。客見舊相。作法成不成。二有住
處巳下十句舊見客□。第三說戒日巳下句客聞舊
聲。第四有住處巳下十句舊聞客聲。第一故有二五
句。初見不疑有五。前四不成。第五句成。前四復二。初
三不成有罪。第四不成無罪。不集故不成。謂無故非
過。所以不犯。前三復二。初二句不成犯輕。以懈怠心
故。第三不成偷蘭。以惡心故。次見疑五者。見巳生疑。
為大比丘為沙彌。五句同前。故曰亦如是。餘悉同此。
第三有四位如前判。唯以句少為別。初客見舊。在戒
場上。有六見不疑三。前二成而罪有。界別故成。應喚
不喚故犯。第三喚集成而無罪。以是露現故。無第三
喚不得呪咀句。第四謂無句不疑亦三。此初六竟。巳
下三六可知。第四文亦可知。
第六制判說戒法文二。初明六群自審多過。恐僧治
罸迯叛。說戒日為一九。下次為他一九。
第七制蘭餘眾法。以治罸時。餘眾影助。故制不聽餘
眾前說。十律。□比丘在尼前。說比丘戒。不聽尼說。若
比丘立聽尼口授。尼說尼戒。反上可知。
第二大段非時和合。言非時者。謂非十四十五十六
日故。先單白和尚僧。以鬪諍滅巳。為解舉巳。故須非
時。作法表和。故作白羯磨及說戒。或被舉人別久不
同僧法。既解舉巳。欲得同法。直為作白及說戒和故
爾。但此意辨非時說戒。但是非時和故。並舉二白也。
若作此白。非時說戒。即𨲙時說常行之白。若類前說。
七文之中。應除客舊一文。餘皆具有。但今文中唯出。
說戒法中。攝眾之白。為𨲙常白。故所以爾。餘法並同。
不勞更舉。
四分律疏卷第七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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