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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疏卷第五本
沙門法礪撰述
●九十單波逸提法
祇中九十二提。五分九十一。十律九十。少有同異可
知。此律九十。總為七門料簡。第一身口。二自他兩業。
第三辨其遮性。四持犯方軌。五違制不同。六二部同
異。七下眾任運有犯不犯。
初身口者。位分為三。有二十戒口業成犯。二有三十
一戒。身業致𠎝。三有三十九戒。身口合犯。口二十者。
謂妄語。毀呰。兩舌。同誦。說麤□□□□□法過五六。
嫌罵。輙教。譏教一十。日暮。恐怖疑□□□□欲不鄣。
拒勸學。毀毗尼。同羯磨悔。與欲巳悔。無根謗二十。辨
相可知。此中亦有身業助成之義。且以宗判。身業三
十一者。二宿。強敷坐。脫[哭-犬+者]覆作衣。尼坐過受。別眾三
鉢(十)。非時殘宿。不受外道食藥。請三坐前二軍陣(十)。
如非時食咽咽犯者。豈非通名身業。此一既爾。餘類
可知。第三軍陣飲滴水戲。過洗擊歷。白色三衣。二隨
打博(十)。突入一。此等身犯。口身合犯三十九者。位以
為三。第一有兩戒。身口止作業。共身犯。謂屏露二敷
具。若自敷身作業。若教人敷口作業。去時不自舉身
止業。不教人舉口止業。出門出界犯。豈非共身犯。第
二有七戒。口家止業共身犯。謂覆藏麤罪。見論身心
犯。以見聞他犯。此是通名身業。未即成罪。若發露無
過。由口止不發露故。心地覆藏。逕夜便犯。是名假口
止業。共身□□□□六戒皆有口業作法。本自無過。
由口止故。身作前□□得其罪。謂皆請足食。二入聚
落輙著。不與欲是等。假口止業。共身犯。第三有三十
戒。口作共身犯。於中位四。一有十九戒。自口作業假
他身。是中若論自作。唯身心犯。且約教人邊說。如教
壞地。言雖了了。未即犯提。要假前人身業壞他。教者
方犯。是名自口作業假他人。餘皆類然。教人壞生掘
地。牽他出房。用虫水勸足。無事燃火。藏他衣鉢。煞畜
生。駈他出聚。飲虫水。遣使持巳衣與尼。捉寶高牀下
次第七戒此等戒是。第二有四戒。自身假他口。謂讚
食減年受戒。不攝耳聽屏聽。此等是。如尼讚食戒。若
尼不讚。但爾直食。本自無犯。假尼口讚食方成犯。減
年受戒。和上得提。假羯磨竟。餘者可知。第三有五戒。
自身口假他身。如四期索美食。第四有兩戒。自身口
假他口。謂異語觸惱。身口兩業。假僧作白。又須喚問
故。假他□□□屏諫。所作之事。通於七聚。豈非身口。
要假他□□□□□犯故。
第二門勸足一戒。唯教他業。足食一戒。唯自作業。自
他兩業。分為二戒。有二十一戒。有教人同犯。而不別
立自他之異。既知斯義。位約為四。一唯教人。謂勸足
是。第二有十一戒。自他俱犯。謂掘地壞生。牽出二虫
水。恐怖然火。藏衣鉢煞畜生。無根謗捉寶。於中掘壞
捉寶。此三大護佛法故。餘總境重故。但使教人一切
同犯。第三有十戒。教人同不同。謂屏露二敷。持衣與
尼。高林下七。教人作此。於巳有潤。是以同犯。若直教
人於巳無益。但得輕𠎝。第四餘四。有六十八中。六十
七戒。自重教輕。足食一。但自作業。
第三門三十是性。餘悉輕遮。其三十者。謂妄毀兩麤。
異嫌強牽。用譏駈諫。恐煞飲疑覆起。說隨擯掘。毀同
欲悔。聽打博謗。此等性惡氣分。餘並遮𠎝。
第四門持犯之方。有十三戒。具二持犯。謂五雙三隻。
如得羯磨一隻。說麤教戒尼。受功德衣。復有一雙不
犯。背□□授一雙。二入聚落。作餘食法。得無足食。勸
足七日盡形。作口法受。不犯殘宿。不受淨施。問主無
其輙罪。知麤發露。僧事與欲。此復三隻。合十三戒。由
聖開聽。作其口法。若順聖教。作口法竟。作此十三。而
無罪過。名為作持。止不作法。而身作事有違。名為止
犯。據作事邊。復名作犯。此止作二犯。業思體一。而名
是別。若止法止事。名為止持。作持止持。名體各別。亦
可作法作事。望作法邊。即是作持。以作法故。縱作前
事而無犯。反却作犯。豈非止持。此亦體一名異。問如
功德衣。亦蔭食前食後。所以伹言背別者。以彼時外。
對非時入聚。俱開囑授。故闕不論。又背請中。時非捨
請。亦有作持。所以不論者。為對別眾。唯有時利。故且
配彼。非謂非時。無其作持。即背請食前食後。此二十
二月中。成咸作持。別眾唯五月。內是餘時。即非餘七
十。單持犯中。不攝耳一。作持止犯。餘止持作犯。如此
釋時。不攝耳一。唯作持止犯。十三少分。作持止犯。餘
七十六。及十三少分。通論八十九。止持作犯。犯持品
別。巳如上辯。
第五門異語論欲。反以二隨。此違僧制。餘違佛制。通
而言之。並一是佛制。但諸羯磨。要須僧秉。若不作此
羯磨法。作無所違。故言違僧制得罪。
第六門二部同異。三種不同。一有三戒有無同。謂輙
教日暮。譏教戒師。大僧則有。尼無可知。二有十三戒。
輕重不同。謂食三衣。五坐行三。牙角鍼筒。大僧便重。
尼眾咸輕。多以大僧。數故便重。尼□故輕。謂讚食勸
足索美。是三食。與尼衣作。及三過量。是衣五有五戒
犯同緣異。謂背請足食犯同。而開緣不同。亦可離合。
不同與外道食。犯雖是同。與緣不同。減年一戒。受緣
不同。過量浴衣。生犯緣同。用緣不同。亦可名字不同。
此等俱得提罪。名為犯。同緣有異故。下尼別制。不同
之義。至文中解。餘以同故。至尼法中。直列戒本。此是
位言。於中細論。加覆藏僧寬尼狹。戒有境界翻到。隨
義有異。如兩舌毀呰。二宿過五六語等。反說可知。
第七門。前自他四位。第二第三教人犯中二十一戒。
除屏露二敷。餘十九戒。容有任運。餘無可知。
自下隨文。自有科分。以解釋者。今且隨戒別論之。
○故妄語戒第一
所以制者。出家之人。理宜稱實。寧喪身命。許無虗謬。
今反違心背想。欺誑前人。令他虗解。自失聖利。過中
之甚。是以聖制。言不稱稱實。所以名妄。彰之在口曰
語。無心不犯。故曰故妄語戒。通緣如上。
別緣有六。一人。二作人想。三違想說。四知違想說。五
言了了。六前人聞知。𨷂緣比具七方便多少。是中四
句。戒有是妄語。非兩舌。非惡口。傳他語時。以不實故
是妄語。不分離心非兩舌。𣽈語說故非惡口。第三是
惡口非兩說。第四具有三下。毀呰兩舌。作法亦有四
句。類說可知。
戒本三句。一犯人。二故妄語。三結犯。
下具解三。初句可知。二知而妄語巳下合解二三兩
句。於中文二。初至皆是妄語。廣解妄語方法差別之
相。二於大眾中巳下辨輕重相。前文復二。初至逸提。
對於六識。違境轉心。廣釋妄語。二所見異巳下對於
想受行心所得之事。以明妄語。前文有三。一解八種
不淨語。境界差殊。離合之想。二若不見不聞下舉前
八種不淨語境界。誑人犯義。三本作是念。不解妄語。
前後方便多少。前文又兩。一列八種不淨語境界。二
見者巳下解此境界離合之相。列名中。先舉不見等
四。後列見聞等四。第二釋中。先解後四見聞觸知。却
解前四不見聞觸知。言見者。眼識能見解後四。初見
字是不淨語境。眼根五緣。能通生識。了莂名見。一眼
根淨。二有色塵。三假空。四須明。五作發識意。故名為
見。耳識能聞者。有四緣故聞。一耳根清淨。二者聲塵。
二假空。四作發識意。餘三三緣能觸。一二根不壞。二
有觸塵到根。三發識意。意知一切俱能知故。辨離合
者。三根性利。力用偏多。故還為三。三根性鈍。力用處
少。分為一覺。又復三根遠取境界。離中生知。故名為
一。三根近取境界。合中生知。故為覺。故心論云。二境
不近受。遠近境界。一餘一向近受故。又三根神通性
故雖。餘非故合。不見巳下釋前四境。言不見者。解初
句不見字。除眼識者。除猶無。謂無眼謂。名為不見。後
時言見。即是妄語。又言餘五識語是者。亦不見境。以
五識所得。誑他言見。即成妄語。亦是不見言見。下三
類爾。如是解時。不見等四。以無為境。所違境寬。如似
直爾不見。是名不見。餘五識所得。亦是不見故。文不
見者。餘眼識餘五識是。下三類然。所稱體狹。謂對不
見言見。見唯眼識。是故言狹。下三亦爾。類而可下知。
四見等。以有為境所違境狹。謂唯眼識所稱體寬。但
言不見。即是違境。若實有見。舉五識所得。答他聞等。
亦是妄語。故所以寬。若與八相違故。為非聖語。若慎
八說。即是聖語也。下正辨妄中。但對不見舉見。對見
舉不見。不廣分拆。若依此上八文。應舉不見并觸。舉
聞觸知。發言道見。次不聞并見觸知。發言道聞。次不
觸并見聞知。發言道觸。次不知并見聞觸。發言道知。
作文亦爾。但不見言含。故總說也。若舉見等。發言不
見等。亦應并言聞等以成妄。謂語亦是總言。下對聞
等三。義亦同爾。
第二就辨妄語中。初不見等。約六心作二十四句。須
作四門分別。一定心多少。二對謗六心。以辨有無。三
就有中。以解同異。四隨文辨相。
初門者。位有四心。一無想心。二有疑心。四無疑心。今
者言六者。初無想有想。當位立一。次有疑無疑。各生
單違心句。故成六心。即是無想。唯俱違有想單違心。
有疑中具二。無疑亦具二。是故初三五俱違句。二四
六單違心也。問所以初無想中。不同無疑有單違心
耶。答無疑之中。得稱有疑成妄故來。無想心中。不得
稱言有想不見等。若真言不見。便是是實語。不說心
違。故所以無。問有想心中。有單違心句。不同有疑心
立俱違者何。答亦為疑隱成妄故來。想不得隱。若言
見者。即稱心實非妄故。無如此有想。不成俱違妄語
者。豈得成謗。故謗戒中。亦無此句句。
第二門者。謗中初三五。即此初三五。心境俱違。位正
是一。彼二四六。謂三忘心義。約不得來。問所以有想
妄忘謗有此無者。答彼舉見聞往謗。若不言妄見聞
疑想。全稱心實。故須著忘成謗。無濫此戒。本實不見。
橫生見想。若忘此見想。還語他不見。則是實語。不成
虗誑。故無此忘。若爾何以不著。忘此見想。發言道見。
應成妄語。所以不論。答實成妄語。即是心境俱違。與
初句無異。又生人疑。要謂心境俱虗。方成妄語。故不
言妄見想也。有疑妄。即是無疑中兩句。故亦不有。無
疑妄。即有疑中二句。此等皆就同相故無。問有疑忘
即無疑二者。無疑忘即有疑二者。此二即是相狀云
何。答如有疑忘竟。即是無疑。若言疑見。即是初句心
境俱到。若言疑不見。即是第二單違心也。無疑忘即
有疑二者。若言見無疑。即疑中初句。若言不見無疑。
即便是單違。為此同故。故所以無。今此直舉不忘心
中。生出單違故爾。以其小忘。所稱語體。通見不見。左
右俱犯故。謗淨所稱語狹。唯有俱違故。出忘相對。坊
巧故爾。又可謗中。為取俱違等。同俱違坊巧情故。離
忘為六全。今此小妄。對單違故。攝三忘心。入三不忘
故。無三忘心也。
第三門同異者。謗中境唯不見聞等。言唯見聞疑妄。
此小妄中。境界有八。語亦有八。又望初六對謗。初三
五辨別可爾。若對後六。初三五俱虗。義同事全。翻到
兩處。二四六其相天殊。
第四隨文者。就不見境誑有六句。一不見言見。此無
想心。心境俱違□。第二不見。謂見誑言不見。此有想
心中。境順心違句。第三實不見。內生疑心。不知為見
為不見。誑言見無疑。心境俱違。第四實不見。疑心同
前。誑他不見無疑。此境順心違。第五實不見無橫疑。
發言疑見。此亦境違俱□。第六實不見無橫疑。發言
我疑不見。境順心違。下不聞觸知等三境。各為六句。
四境各六故成二十。今律文好略。舉不見等四境。一
心上并作四句。歷於六心故。成二十四句。次此應廣
說。謂舉後四。就見聞觸知。境妄語之。比前類知。三前
後多少者。正是八業差別。為取根本提罪。故但列四。
初三時有心。次有二句。二時有心。一時無心。末句根
本有心。前後無心。此四提罪。前後有心。根本無心。前
一有心。後二無心。後一有心。前二無心。此三得吉。三
時無心不犯。第二明想受行等妄語者。唯所見異者。
行心之中。見於虎狼。言見佛像。答他異本所見。故所
見異。領納違境安苦受。名之為忍。對他言樂受。異本
所忍。故曰所忍異。緣於財色悕須名欲。即得聞法。故
曰所欲異。坐禪行中。實得令觸。言得熱觸。此所觸異。
無生怨想。言有親想。故曰也。行心緣此。答言緣彼。故
云所心異。
輕重相。一當宗結提。二嘿妄吉羅。如十律對此文中。
即列五妄。不見等四。開前六中初二。五見等四。開後
廣說六。初三五此二並反妄語。意有見想。便說開前
六。第二句理更須有。意有不見想。便說開後六。第二
句復應言有疑。便說開前二六。各三四句。復應言意
無疑。便開說前二。各五六句也。亦可不見等四。反前
二十四。見等四反後二十四。意有見想。便說開所見
異等。
○毀呰戒第二
夫人之法。宜出奉言。迎相讚嘆。令彼歡喜勇進脩道。
反以下賤之言。形呰前人。令彼慚愧。癈修正業。傷切
人心。甚於劒割。惱處不輕。故所以制。
別緣有六。一大比丘。二是呰毀語。三知是毀呰語。四
作折辱意。五言彰了了。六前人聞知。此毀呰亦有四
句。此前而說。
戒本三句。一犯人。二毀呰。三結犯。初句可知。釋下兩
句文二。第一惡法毀呰。二若說善法不善法毀呰。就
惡法罵中文兩。第一惡法罵。於中文三。初列七惡法。
次列三章門。次而面罵者下行罵方法。第二若比丘
巳下結罪重輕。祇中有七事。種性業相根病。罪罵結
使。初三各有三品上中下。若以下。毀比丘及比丘父
母提。毀他和尚阿闍梨蘭。毀他比丘知識親友。越毗
尼。若中毀比丘及父母蘭。和上等越。親友等越心悔。
巳上毀比丘及父母越。和尚及知識等越心悔。後四
種悉下。無中上得罪。階降如前。下種姓說也。然此四
分七種者。悉是下品。全無中上也。善法罵中亦二。一
解罵法對前第二句。第二若比丘下結罪輕重。對前
第三。解前句中文三。一先列三罵門。二說善法者下
舉其善法十二頭陀雜行法等。三說善面罵以下行
罵方便。此犯同緣異。尼罵尼提。罵比丘提。別制一戒。
僧罵僧提。罵尼得吉。尊毀下人。總微故輕。
○兩舌語戒第三
夫出家同住。無心生別。專搆私屏。傳於彼此。令僧未
有諍事而生。巳有諍事。不可除滅。鬬亂僧眾。惱壞虗
重。是故聖制。
別緣為六。一若大比丘。除餘眾破僧助伴等。二說鄙
惡事。三傳於彼此。四作離別意。五言章了。六前人知
聞。論中鬪亂大比丘提。餘眾罪輕。以鬪比丘。容有別
部破僧事起。為斯故重。亦有四句。比前以說。
戒本三句。一犯人。二兩舌語。三結罪。解初句可知。二
兩舌者。釋第二文二。第一別出十眾。是鬪亂境界。出
家在家。在眾各分五故。十比丘犯提。餘九悉輕。比丘
作頭。鬪亂有十。餘九各爾。合有百句。第二鬪亂者下
□所傳鄙惡之法。正是虗辭。又前妄語。事順前情。故
七眾犯毀呰兩舌。違情總重□大比丘。第三若比丘
破巳下。解結罪句。前戒善法毀人。對面懷惱。故所以
列。此是屏傳。全可無惱。故不列善法兩舌語。
○女人同室宿戒第四
男女形殊。理無同居。境界交涉。容生穢染。人致譏醜。
真能自拔。患累不輕。是故須制。
緣五。一是人女。二室相成就。三共同室宿。四知共宿。
五隨臥轉側結罪。言人女者。四五二律。局取人女。人
簡餘趣。女簡異男等。伹是人女。不問道俗親疎大小。
五分。乃至初生具非具。除死女也。祇十二律。通三趣
女。謂祇中云。母女姉妹。大小道俗。咸是犯境。十律云。
三趣女共宿並犯。若駞馬牛羊。若臥若立等。鵝鴈孔
雀雞等。若一脚立頭置頂上。即名宿犯。乃至他舍有
女人。容猫子處。宿亦犯。四知共同宿者。但知宿即犯。
不同二行要須共期方犯。五分。若母女姉妹。近親病。
若有知男。自伴不臥皆不犯。此律下。開自病不犯。對
此病開。亦應立緣。除因緣也。
緣起文二。初至從坐而去。寄相起過。二還僧伽藍下
句呵嘖。前中文二。初至在前。寄相似犯。二婬女室中。
然燈燭巳下。彰實不犯。於中文三。初不犯緣。二彼婬
女初夜巳下。至本處坐來。明不犯行。三那律即下巳
下。度令得道。鄣下犯位呵責。制戒中。無癡人多種處
者。此大羅漢。具二解脫。癡愛斯盡。是以闕無藉為緣
故。
戒本四句。一犯人犯。二女人。三同室宿。四結犯。
廣解釋犯。於中文兩。初成犯相。二若天女以下。異趣
形報。以辨輕重。盡一曰婦女立。比丘臥吉者。非宿非
坐故。
○與未受具人同宿過三夜戒第五
凡道俗路乖。情事相反。始習未聞。事多相總。近則生
慢。亂道廢業。故宜別處。存道益敬。為是須制。然出家
之人。栖止無定。事有遊行。投人宿止。存形清命。又沙
彌離俗。憑蔭在此。更無所伏。事須眷接。是以開聽。限
期二宿。然禁則防其過。開開則通其益。開制之宜。理
所應然。
別緣具五。一未受具人男子。簡去女人。所以女人無
過三夜者。答佛制不聽與女人宿。隨轉側犯。本不開
二夜。何有過三之名。伽論。與女相續過三夜。但有同
室宿罪。無過三罪。若曾前與男子二夜竟。第三夜與
女人同宿。隨臥轉側。犯二提罪。又復下文天男。阿脩
羅男宿犯。明知甄去天女。故人知中。亦簡人女。無過
三夜罪。二室相成就。三共室宿。是中句人一室異。過
三夜犯。或室一人異。戒人室俱一。或人室俱異。此等
並犯。四知共同宿。五過三夜犯。十律。過二夜提。第三
夜隨脇著地提。隨臥犯。又比丘病沙彌看病。過夜不
犯。四分下開自病不犯。五分不犯中。同覆各有隔。若
病不能起居。若有諸難。若常坐不臥。若更坐更臥不
犯。若開病者立緣。應言除病緣。
戒本文三。一略制。二制牒隨開二夜三夜。佛既不聽。
與未具人宿。駈出羅云。應是順教。何以呵言。癡人無
慈。不護我意。答夫為弟子。有事之時。理須諮啟。佛因
事開。輙爾駈出。乖弟子之儀。無慈之甚。以佛呵癡人
無慈親。是佛子尚不慈念。豈況餘人。寧有存愍。五分。
佛呵責汝愚癡人。云何野狐。駈逐師子。讚嘆持戒。亦
聽共未受具人宿。若過二宿。至後夜時。以脇著牀。及
轉側皆提。
三滿足戒本四句。一犯人。二未受具人。三共宿過三。
四結罪。前開文中。若隨第三宿。明相未出。應起避去。
若至第四宿自去。若使未受人去者。若不避明相。似
應越明相。至第四日旦。即犯一提。若避明相。旦時未
犯。於第四夜。隨宿轉側。一一提罪。今戒本中。直對不
避明相。為法一邊而結。故言過二宿。至三宿提。若避
明相。過三未犯。第四夜犯。祇。若三夜犯竟。若未懺悔。
無二夜開。隨宿宿結罪。若懺竟得開二夜。問此戒初
禁其宿。後開二三夜即犯。無一夜犯。所以觀軍戒中。
初制直見犯。後開二三宿。別立戒。猶有直見戒耶。答
未具同室犯。由於宿後。開二三宿。曰宿開宿。永無一
宿犯。軍中由觀後藉緣。故開二三宿。別立過三戒。然
觀軍非宿因緣開。見軍不犯。若宿緣猶不聽觀。還犯
觀戒。是故不類。問三戒俱開二三夜。何故斯二戒本
中。除屏敷戒中。亦開二三。而不在戒本。答此二由住
故犯。去則不犯。故列二三開位定。故彼戒去。有蹔永
犯。通蹔永去故不在。戒本中除。
下辨相中。具解四句。第四句中文兩。第一對宗結犯。
此據第四宿。故言脇著地犯小轉犯。謂是避明相人。
不同戒本。二若天男下。餘趣結輕。
○與未受具誦戒第六
凡理藉言宣。教為表旨。言辨理通。辭亂隱曀。通益智
明。曀增情或。故多論。四種義故。一為異外道故。二為
師與弟子位別故。三為分別言語分了故。四為依實
義。不貴音聲故。為斯四益。是故須制。
別緣有五。一是佛所說法。二字句味。三未具人。四齊
聲同誦。五言說了了便犯。
戒本四句。一犯人。二未受具人。三同誦。四結罪。解上
二別解句義巳下。合解三四二句。於中文二。初至諸
天所說。正明所誦之法。謂字句味。二若比丘下。結犯
輕。前文復二。一出三句法體。二佛所說下是佛說等。
謂非餘人。前文復二。列三種法。謂句義等是。二句義
者巳下解此三法。句義者。二人音聲同句義。表三行
理周。名為句義犯提。論云。音聲句異吉羅。非句義者。
前人說諸惡莫作未竟。後人抄前言諸惡莫作。使前
人言教表。止行不圓。故曰非句義。亦犯提罪。以句同
聲相接故。又此正令前教。表理不成。專是過體。何以
非犯。音聲同句。表無常理。同有資神之益。名曰句味。
抄奪前言。表理不周。無資神之用。故曰非句味。音聲
同誦表名體理圓。名為字義。抄奪前言。名體不圓。故
曰非字義。二佛所說法者。見論。一切律藏。阿毗曇脩
多羅。是佛所說。後五百羅漢結集。此法同誦。悉犯提
罪。若自以巳意。撰集文字。此非佛說無罪。若聲聞諸
天佛力加說。或得佛述成。此猶佛法。同誦犯提。不得
佛力及以述成。同誦非過。第二結罪中。一說者舉前
句義。二說者舉前句未。三說者。舉前字義。亦可隨於
句義中。一二三說皆犯。故言一二三說。味字同爾。文
且舉三為法。餘亦同犯。若口提授。謂說而抄奪。若書
授。謂寫而截句。次異趣。次結失法之𠎝。
○向未受具人說他麤罪戒第七
出家僧眾。理宜清顯。美名外彰。生人信敬。以此比丘
麤惡之事。向俗人說。前人聞之。於彼僧寶。情生薄淡。
失其信敬崇重之意。損壞處深。故所以制。
具緣有七。一是比丘。二犯麤罪。三知麤罪。四向未受
具人說。五無因緣除被著故。六言辭了了。七前人聞
知。
滿足戒本五句。一犯人。二知犯麤罪。除犯下。三說之
過微。初二同麤。有壞眾之義。過重故提。出血破僧。此
二偷蘭。名雖是輕。其業深重。說亦壞眾。同前犯隨。若
爾何以辨相。但彰初二。不列二蘭。答輕重若列名者。
監餘偷蘭。為此但言除僧羯磨。巳顯不得羯磨。說出
佛身血。明同是犯。不同十律。問說初二篇。罪同得提。
謗他初二。便有輕重。答謗據治罰。損有淺深。故有階
降。說他麤罪。即無治罰。就懷眾處音。同結提罪。三向
未受人說。四除羯磨不犯。五結罪辨相。
具解此五。
唯先解第三。却解第二為異。所以爾者。為將麤罪合。
除僧羯磨。偷蘭說之。以但是麤罪故。解第五中文四。
一說比丘罪文二。謂麤別可知。二自說麤所以輕者。
良由說他義數。故須重制。自說義希。故但犯輕。又說
他過多。一有自壞。二有總他。三者壞俗自說過少。𨷂
無總無他。是以伹吉。三說下三眾。四境想四句。此望
說他。以階重輕。第三麤非麤想。落在開中。以其全謂
非罪故爾。若據轉想。亦有吉羅。
○實得道向未受具人說戒第八
論云有二義。故所以制。一為大人法。理宜功德䨱藏。
諸惡發露。今自說德行。隱匿罪過。非大人之法。二自
顯聖德。即賢愚有異。前人聞之。偏心專敬。失於平等
淨善之心。是故聖制。
緣五。一有實德蠲去增上慢人。境虗不犯。二自言巳
有。三向未受具人說。四言辭了了。五前人聞知。十律。
比丘實是四果得四向。或得四禪四空。或成就慈悲
喜捨。不淨阿那波那等說者。皆犯提罪。或實見諸天
龍鬼來至我所。說者亦提。問說巳得聖罪別事提。所
以現通。但有去罪罪。答若論口說義。通凡聖事。前簡
虗實。虗則過重。實者𠎝微。故別夷提。神通聖能。更無
有濫。伹得吉羅。問夷境所對。婉七眾犯。實除二具。現
神足者。唯二俗犯。所以不同。答咸據過。有增微故。此
階降也。然復此戒。不別有緣。舉夫妄語中。或有實者。
以制斯戒。此聖人制竟。不復更犯。謂是制聖遮凡。
戒本四句。一人。二前境。三說巳所得。四結罪。
下具解四。上三可知。若彼真實下。解第四文三。當宗
以辨。二天子下異趣。三若實得向非同意下。對前境
非類非同意。以辨輕重。更無別緣。故增上慢。開通中
說。
○與女人說法過五六語戒第九
凡說法生善。事須應時。不請而說。理無強授。本無信
敬。情懷奢慢。脫因斯次。致與過非。不免世呵。又女人
形礙。福緣難遇。若全不說。無由生善。於法長隔。永淪
苦海。故復聽說齊五六語。過則制犯。
緣六。一是人女。二知是人女。三不請。四無有智俗人
二男子。五言辭了了。六過五六語便犯。若請隨說多
少。文言女人請故。聽齊五六語者。謂緣起也。
滿足戒本五句。一犯人。二所為女人。三說過五六。見
論。若過巳外說巳聲相接。不斷一罪。若句句提。四除
開。五結罪。解文可知。五分。為說五六竟。從坐起去。更
有因緣。還坐為說不犯。若五六竟。為後女人說。如是
相因。為無量女人說不犯。
○掘地戒第十
制戒意。多論。有三種益故。不聽掘地壞生。一為不總
眾生故。出家脩慈宜愍物命。制不聽掘。離惱害故。二
為止誹謗故。三為大護佛法故。若佛不制此二戒者。
一切國王。當使比丘種種作役。事務紛動。遮鄣脩道。
以制此故。國王息意。不復䇿役。得令比丘息緣脩道。
終成出益。
緣五。一是生地。二作生地想。三自掘。四使人掘時。不
作知淨語。五隨傷便犯。
戒本文三。一自掘故略制戒本。二教人掘時下行淨。
前制未圓。更復績結。三滿足戒本五句。一犯人。二自
作業。三所傷地。四教人業。五結犯。初句第三別釋。若
用鋤下二四五句。合而釋之。第三句地者。見論。生地
者。無有沙石瓦礫純土。是名生地。若四分。沙一分土。
此非生地。自壞無罪。祇地有二種。生作也。生者大地。
作者有二種。一基作者露地壁。二上作者。重閣屋上
覆土。是悉犯提。五律須泥無淨人。淨復無𡶤坼土。聽
比丘水洗地。持草布上。踰使成泥不犯。此□文二。就
巳掘巳掘中。或二或三可知。不問覆露。但使是前二
地壞。犯提罪。除土不犯。正解第二第四第五句。壞地
犯中。第一地壞結犯。見論。教人二種。一遙教淨人。汝
為眾僧□某處。掘地斫木。身不親見。雖壞不犯。若身
親自現前。指示掘是斫是。犯提。此律教人。不作淨語。
無問現不現。悉皆犯提。若教大比丘。雖作淨語。亦未
免犯。祇律。掘地草竟。曰不止者提。若中間息一一提
也。第二境想一句。第三結教人失法罪。
○壞生種戒第十一
制意如上。犯緣亦同。此戒不別有緣。舉前房戒緣中。
斫樹以為緣起。
戒本五句。一人。二壞業。三鬼神村。四所傷之境。五結
犯。初略釋四句。初句可知。次解第三。次釋第四。次解
第二。村有五種巳下。解前村壞之。結犯文兩。初廣解
所壞境界。謂一切村。二若生生想下。自他壞之。以明
結犯。前文中三。第一舉數。第二列名。三五村生。雖有
五義合有三。第一種根生。二種枝生。三種子生。根種
分二。不假節生者。作根種之名。根中假節者。作覆羅
之稱。枝種亦二。枝中不假節生者。作枝種之名。假節
生作節生之目。子子種中。當體立一。始未差分。雖成
有五。第三出其事相。見論。呵梨陀薑者。漢云黃薑。律
文胡漢。並彰故也。憂尸羅者。香菜貿他致吒。漢云雀
頭香。蘆揵者。黃連也。陀樓外國草名。柳可知。舍摩者。
菩提樹。羅婆醯陀者。貝多樹。蘇摩那華。與末利華。相
似。其華騰生。蘇羅婆。不得其名。[卄補]醯那。外國草名。第
二壞之結犯中二。第一五生種。就地離地。俱犯提罪。
於中約境想五句。一境心相應提。餘四句吉。二草木
七種色巳下。非是生種。就地壞提。亦五。如前離地無
犯。問打𣏾樹上。隨打多少。一一提罪。煞畜生何不隨
斫得提。要待斷命耶。答草木有多生相。故隨壞處。皆
彰一分生不起。是以隨壞得罪。畜生報者。一假名要
斷方犯。
○異語惱僧戒第十二
凡身口業綺微。而難制過。不至重惱。眾非輕事。須眾
僧作法。呵制仍作。不止違法。惱僧其過不淺。故隨得
罪。
緣五。身口業綺。二數作不止。三作白呵制。四僧如法
喚問。五更違犯。未作制前。未有僧命。眾法可違。伹犯
小𠎝。制後違者。方犯提罪。口業綺者。作異語之名。身
業綺者。作觸惱之稱。雖前後二結。違制處同。合為一
戒。口餘三過妄毀兩。惱境事重。直作即提。此之綺者。
事似輕微。惱眾不少。故制方犯提。
戒亦三。謂略及隨結。滿足戒本。辨相可知。不犯中。初
開餘語。二若欲作非法羯磨下。開前觸惱。
○嫌罵戒第十三
凡僧務事廣。處之不易。故簡備德之人。如法斷理。宜
應讚歎。令彼勤營。反懷恚忿。發言嫌罵。令彼生惱。廢
營僧事。損壞不輕。故所以制。
緣六。一羯磨僧知事人。二知是。三如法經營無愛恚
等。四說嫌罵語。五言彰了了。六前人見而不聞。聞而
不見便犯。與前罵戒何別。答前非知事人。此是事人。
又復前戒。實不實犯。此實不犯。虗方結提。
次釋名者。見而不聞處。說有愛恚名嫌。聞不見處名
罵。雖前後二結。同總知事。合為一戒。問上言面罵。此
言面嫌也。答此嫌罵之名。文之倚說。對非知事人。要
見聞內。方究竟提。若互雖見聞。但犯輕𠎝。此是僧知
事人。欲令尊敬。見聞互離。嫌罵亦提。不待但在見聞
之內。
戒本三句。辨相具解。
○露處敷僧臥具第十四
多論三義故制舉臥具。一四方僧物。皆是篤信檀越
所捨。供僧受用。利益事廓。理宜賞護。資身行道。得安
樂故。二既是施主之物。詳心愛惜。常存受用。為令增
長信敬心故。三觸即收舉。使僧物不壞。合受用功德。
反資施主。善根成就故。為茲三益。是以聖制。
別緣有六。一四方僧臥具。二知是僧物。三露處。四自
敷使人敷。為巳受用。五去時不自舉。不教人舉。六出
門便犯。十律。出門三十九。祇二十五肘犯。緣起文二。
初至不淨巳來。不舉起過。二諸比丘食還巳下呵責。
戒本四句。一犯人。二是僧物。三露地巳下正明為巳
敷僧臥具露地受用。四捨去巳下結不舉之罪。
辨相具解。初句知。二僧物者下解第二僧物等。前迴
僧物中。唯取以許僧。餘非彼境。今此二戒。亦列三物。
人言初物不舉提。第二無罪。第三句物以入僧寄。當
亦未定入僧。不舉小罪。然細觀此文。與初大監。亦可
初物吉。第三物提。文勢似到。三若比丘下。解上自為
巳用。四去時巳下解第四不舉。結犯文二。初至方便
去巳來。欲解不舉之𠎝。先反解舉之方法。二若比丘
不作上來如是舉者。名此不舉出門犯提。五分。比丘
見僧敷露地。以不自敷故。不收犯提。白衣來至僧坊。
敷僧臥具。不舉亦提。白衣請僧。借僧臥具。於家敷之。
諸比丘坐去。不舉亦提。僧尼坊中。敷僧臥具。不舉亦
提。
○屏處敷僧臥具戒第十五
制意同前。
六緣成犯。一是僧物。二知是僧物。三是
屏處。四為巳敷開五去時不舉。六過限便犯犯。
戒本五句。一犯人。二於僧房者。謂屏處。三敷僧臥具。
謂所用僧物。四若自敷下。為巳受用。五去時巳下結
不舉罪。
辨相具解。初句可知。僧物者下解第三。彼比丘下合
解二四兩句。去時巳下解第五。下舉結犯。於中文二。
初永去不犯犯。於中復二。第一從初至作而去來。付
囑舉賞。示不犯法。二若比丘下。違而結犯。第二若即
還不久二宿下。蹔去不犯犯。謂開二宿過二宿提。問
既開二宿。何故戒本不牒而除之。答去有永蹔。違而
並提。欲決一文。收二犯盡。故不牒開也。不犯還兩開。
初開先永。二若時還不久巳下。開後蹔去。
○強敷臥具戒第十六
凡物有限事局彼此情同。則我為彼有意隔。事須進
否。然知他先得住處。意不籌量。輙便於中強敷臥具。
共相逼惱。非出家之戒。故所以制。
別緣有六。一先得住處。安止巳定。二知先住。三作總
彼意。四強敷臥具。五無因緣。謂無親舊人。及病與二
難等緣。六隨臥犯提。
滿足戒本四句。一犯人。二知他先得住處。三後來下
強敷相惱。四作是下結非威儀罪。作如是因緣者。謂
作故惱因緣。非餘者。非病等諸緣故。非威儀者。彰顯
其過。昔言不解第二。今論具解。初三別解。若比丘下
合辨二四兩句。
○牽他出房戒第十七
然四方僧房。眾人共有。理無偏屬。先至斷理。安止巳
定。後來之徒。宜共受用。瞋心牽出。自壞惱他。諍競之
本。損處不輕。是以須制。
六緣成四犯。一方僧春冬房。二先至安止巳定。三作
惱亂彼意。四瞋心牽出。五無因緣。謂舉等不犯故。六
隨出門便犯。問前房開親。不簡淨穢。此戒局淨不除
親者。答前是他物。屬先借者。親則無強。非僧住處。故
不簡淨。此是僧房。淨有共住。不淨無共。駈出無犯。
戒本四句。一犯人。二內心瞋忿。三是僧房甄去私房
不犯。四若自巳下牽出結罪。昔言辨相。不解第二。今
釋具辨。謂初三別解。二四合釋。五分。若後屋牽至前
屋。前屋牽至戶外。戶外牽至𨓍中𨓍中牽至𨓍外。皆
犯提罪。
○重屋上坐脫脚慎戒第十八
凡事宜審。危險須慎。重屋薄覆脫脚之牀。放身坐臥。
容有墜墮。傷於下人。惱處不輕。是故聖制。
別緣有四。一重屋。二薄覆。三脫脚牀。四放身坐臥。戒
本四句。一人。二重屋。三脫脚牀。四坐臥結犯。下具解
四句。
○用虫水和泥戒第十九
慈濟物命。道之正要。知水有虫。而故受用。將損物命。
違其慈道。家存自營。所為無理。事是非輕。故所以制。
別緣有四。一是虫水。二知。三不作法漉。四隨所澆犯。
戒本三句可知。
辨相具解。境想四句。五分內外二用。合制一戒。虫水
者。漉囊所遮。肉眼所見。十律。眼所見漉囊所遮。自澆
草及和泥。及使人和。隨虫□一一提。境想六句。祇一
息一提。隨息多少。一一提。多論。若作住處。先應看水。
用上細氎一肘。作漉水囊。令持戒者審悉看漉水竟。
器中向日諦看。若故有虫者。應二重若三重。作漉水囊。
若故有虫。此處不中住。四分。下雜法。不得用虫水。聽
作漉水囊。佛言如杓形若三角。若作宏槨。若作漉瓶。
若患細虫出。聽安沙囊中。沙送水中。又比丘半由旬
行。不應無漉囊。若無以僧伽梨角漉水。五十同爾。
○看覆屋過三節戒第二十
凡物有限事成為要。貪不知量。重覆不巳。令屋崩倒
損喪功業。譏過不輕。是以聖制。
別緣具四。一自為巳作屋。二使人覆。三三即未竟。不
雖見聞處。四第三節竟便犯。
戒本四句。一人。二作房法戒。三指授巳下開音三節
未竟。指授無罪。四過三節犯。
辨相具解。上二可知。從覆者巳下至不聞處。解第三
句。若比丘節巳下解第四句。見聞俱不離提。見聞互
離吉。二節之相事在難識。如緣起中。草三重覆。見論
若過三節。竟在邊者。隨用草把把提。伽論。頗有過三
覆不犯耶。答有。謂用草覆者是。五分。愽繫薄疊。作於
四壁。極重覆之。覆重壁地。若至第四重。若草若凡若
机。一一草凡板皆提。准此等文。不問一切。似以三重
為三節也。
○僧不差教授比丘尼第二十一
制意有三。一尼須教授意者。尼是女弱。闕於遊方諮
未聞。迷於理行。二教宿若夜遊。故須教授。曲示行儀。
大僧丈夫。形無鄣礙。處處諮永故。不別教授。二須差
意者。教授事難。須備德行。故委任眾量。簡遣有德。慈
心訓誨。開曉心懷。令生解行。終登道益。故須差遣。三
結罪意者。今不被僧差。輙往教授。濫行風教。乖軌導
之方。失於風靡之化。輕法自尊。損處不輕。故得提罪。
專任自由。不蒙僧命。稱之為輙。宣陳化行。開曉未閑。
名為教授。故曰輙教授尼戒。通緣如上。
別緣有五。一有少德為簡。令無德者。永無教授之義。
理不合差。故無輙教尼罪。少謂極五。如增五說。有五
法。得教戒尼。謂十德中。初二八九等是。問若也無德。
佛不聽差。而差不成者。如有難妨。不聽處分。若也處
分。亦應不成。然彼既成。此亦應爾解。彼具二義故成。
一處分防不處分罪。不防難防。所防不同。二難處造
房。義容受用。為斯二義。處分得成。此戒僧差。亦防不
差。不防無德。既所防不同。理合應成。然此無德。永無
教授之益。所以不成。若竪義者。應解十德。雖備上德。
若被僧差。本自無過。故須次第二僧不差。雖不被差。
不作眾法。教誡亦自無犯。故須第三集尼眾。眾雖巳
集。若說八敬。生過義微。但得小罪。故須第四。說法除
八敬。第五隨所說法。了了結罪。
緣起文二。初至空而去開聽教授。二時六群巳下因
聖開聽。輙教起過。前文有三。一明尼眾請教授師。二
時佛告阿難巳下差教授師。既被眾差。須往教誡。是
以第三般陀巳下進詣王園。為尼教授。前文復二。初
至安居正明尼眾依僧安居。二大愛道下為尼眾故
請教授師。前中先列僧。僧十二人名。等取五百。謂是
尼眾依憑之主。次列能依十五人名。等取餘者。所以
須依比丘者。恐憂有疑滯。無諮決處。故制依安居。
第二請中文三。初進詣佛所請僧教誡。二佛告巳下
遂請聽許。三爾時巳下。既蒙佛許致敬還寺。問尼眾。
所以但請比丘。不請佛者何。答若當請佛。有二種違。
一違八敬之教。二違本要期受誡之心。有斯二過。故
不請佛。請比丘者。有二種煩。一順佛敬教。二順本受
戒之心。若爾八敬教中。巳遣半月請僧。教授愛道。何
不詣僧。自請而須白佛。請聽者何。答尼雖蒙佛。遣依
大僧。然諸比丘。未被佛遣教授尼眾。愛道懸知。請而
不得。故更白佛。佛因差遣。文言教誡說法者。請說理
行二法。說其理相因果耶正。開曉心懷。令生信解。明
其理法。雖於理信解。若無其行。不能前一除惡業故。
須說行法。行法有兩。一者教誡說其罪相。禁勒離惡。
是其止持。二者教授說其行善。授與前人。令如說行。
是其作持。二行義成。方能進道。
次解第二差教授人文三。初告令差遣。問佛所以不
自教授。而遣差上坐者何。答多有四義。一現佛無恡
法故。二師與弟子知見同故。三為顯般陀有有功德
故。四為彰比丘。於尼眾有緣。應受化故。第二奉命差
遣。初再差再拒。二言世尊差故。默然受差。第三預生
譏毀。所以然者。為明教授師難。要是具德。方生信敬。
今既呵毀。正彰般陀有宜聞之失。又復生下二種教
化。為有信人。說法教化。為預生譏人。神足教化。故所
以爾。
自下第三進詣教授文二。初至一面坐來說法方便。
二爾時愛道下正明說法。前文有四。一將伴詣尼。二
尼眾迎逆。三尊者就坐。四尼眾赴集。祇律。尼老病服
藥衣鉢等。應言我某甲與教誡欲三說。教授時應如
女想。尼於教戒人如父想。此律尼法中。三寶瞻病聽
囑授。二正教授中文二。先為信人。次為無信。現神足
教化。前文有三。謂三請三說。三中各四。一愛道請。二
說法。三說法。三說巳入禪。四尼眾譏敬。唯第二說中。
𨷂無第四。就前初說偈者。此是般陀得道之偈。就中分
二。上有半偈。正明定慧。是其能治。有為解脫體。下一
偈半。正明所治。三煩惱無處。畢竟寂滅。是無為解脫。
略不明戒義。亦可通有也。心鑒於法稱之為入。與理
靜相應。絕去紛動。目之曰家。既得法沾心。內生勇悅。
故曰勸喜。此說定法。心既澄靜。能發於智。是以次明
證。理觀在心照法。顯境智雙舉。故曰見法。理解沾心。
泯然取適。名曰安樂。自下所治三煩惱。初瞋次貪次
癡。解興或喪。瞋結斯盡。名曰無恚。不為煩惱勞亂。名
為最樂。瞋結既除。慈行成就。悲愍前生。永不加害。故
曰不害。於眾生。解除貪患。名曰無欲。以法自娛。稱之
為樂。內貪既盡。雖緣塵境。永不生染。故曰離於愛欲。
剪除無明癡心八使。故曰調伏我慢。癡慢既無。永離
勞亂之苦。名曰第一樂。次說巳入禪。次尼眾譏敬。自
下頻煩重請說向者偈。正彰得法情慇。樂聞無猒故
爾。自下為無信人。神足教化如文。十律云。諸比丘尼
□聞般陀說法。或得須陀洹。乃至羅漢。發聲聞因緣。
辟支佛因緣。又發無上道因緣。
第二起過呵制中文二。初口差起過。如來呵責。制羯
磨差。二時六群作是言巳下。界外自差起過。如來呵
責。制具十法。此二文中。各有三文。謂起過呵責立制。
就前起過文兩。第一非法教授方便。於中文三。初告
尼眾知。當他問可不義。二六群夜過巳下進詣尼所。
三集尼眾。第二六羣比丘教戒巳下。明非法教授文
四。一明六群所不說者。且舉三科法門。餘亦不說。二
伹說王者下出其所說之非。反前正法。三或咲巳下
非法威儀。反前神足。四尼眾忻敬不同。反上譏敬。次
第二愛道白佛。正彰呵責。次第三制羯磨差。
第二過中三文者。第一起過文三。初輙自相差遣告
尼眾。二比丘聞知所不應。三六群尼下為告尼眾。當
他報可否處。文無非法教授者略。亦可尼眾先和聞。
即告佛故。無教授等文。第二舉過呵中文兩。初時大
愛道聞下二眾白佛。二來呵責。第三制具十法。此十
德中。六門分別。一具德問所以。須具十法等。若不閑
三藏。闇於所緣。自迷發足。烏能導物。或雖少知。行不
依理。進止施言。動乖法式。自沒長津。何能救溺。是故
要須明經解律。行潔玉氷。辭清辨理。德備兼物。方堪
教授。故須斯十。第二列數釋名對文釋。第三辨其德
體。位合為三。初及卒此之三德。身口業色為體。二三
四五八。斯等五德。以慧為體。六七二德。無記報。五陰
為體。第四自利利他報。與脩成分別。初一自利。餘九
利他。為教戒尼。故須此等。若報與脩成六七報法。第
三一德。若取善巧。以慧為體。即是脩成。若取音聲。感
得清淨四大。由施鍾零。此是報法。若道聲非報法。亦
是脩成。自餘七德。並是脩成。第五辨同異。謂初與九。
第五與八。對說辨異。義在可知。六有德無德成差。以
不如上巳說。次釋名。具持二百五十戒。專精不犯。犯
巳能悔。令戒行光潔皎。故曰具足。母云。善解脩多羅。
阿含理教。有廣見之長。字曰多聞。善誦二部行教。字
句分明。音聲流利。言辭辨了。令人樂聞。故曰誦二部
戒利。匪直能誦。亦善解其義。犯相輕重。開曉人心。豁
然生解。故曰決斷無疑。為尼說法。初中後言。皆稱法
相。純一清白正見無耶。故曰善能說法。生處高明。人
標望美。故曰族姓出家。顏貌端正。有其二義。一諸根
豐美離於醜惡。名為端正。二威顏肅物。不生物染。覩
者發敬。故曰端正。善順人情。稱機授與。令生信解。故
曰堪任。與尼說法。勸令歡喜。前第五德。善能說法。稱
法而談。無顛倒過。未必稱機。以此為異。論云。若行尼
三眾。摩觸二麤。犯此重法竟。雖懺悔清淨。不得教授。
尼若見者。不生敬重心故。是以次明第九。終不為佛
出家竟。披三法衣。而犯此重法。以不犯故。堪能教授。
生尼敬故爾。與初德何別者。解言若曾汙尼信敬故
爾。與初德何別者。解言。若曾汙尼三眾。悔巳具初。𨷂
無外化。不具第九。犯餘罪未悔。不具於初。故須明第
九。不犯重法。及餘戒不犯。犯巳能悔。望於自行。即是
具初。望於利他。亦具第九。自他兩異。故分為二。即是
第五同異義竟。雖具上九。若夏未滿。年少輕躁。易可
敗退。不生人善。要二十夏。持法堅固。多無□壞。方生
物善故爾。
三戒本四句。一犯人。二僧不差。三輙往教授。四結僧
不差說法之罪。應言說法提。而言教授者。以教戒尼
時。先說八敬。從初作名。故曰教授。而實教授。但得吉
罪。下有正文也。若得僧差。即無所違。應如說麤罪。戒
僧羯磨。但舉不差有犯。明知被差。反前不犯。互舉言
之。
辨相具解。第一可知。僧者巳下解第二句。戒本不差。
今廣釋中。反解僧差。應順釋言。不作如是差。故曰僧
不差。文中略爾。教授者下釋第三句文三。一牒章舉
數。謂八不可違法。五分不可越法。十見重母經師法。
了論。八尊法戒八敬等。諸文不同。有此差別。二何等
八者。假以徵問。三若百歲下廣列八事。解此八敬。五
門分別。一釋名辨敬意。二立八所由。三解次第。四違
之輕重。五約人分別。
第一釋名辨敬意。諸部同異者。此之八事。尼須欽重
不可過越。故曰不可違等。言須敬意者。體無貴賤。有
道則尊。法戒軌要出於大僧。敬法重人。事須致敬。敬
而言之。斯事皆宜。但此八法尼之偏要。故須別敬。諸
部之中。八數大同。五分。說法日暮戒云。尼曾聞八敬。
不即列八敬。其數及事。全同此律。先後不次。初列後
三。四式叉受戒。五不罵。六不舉。七悔。八禮拜。十律。一
禮拜。二受戒。三悔殘。四安。五次心。六半月從僧受八
敬法。七請聽問三藏義。八不得說比丘三根罪。無此
罵謗。謂彼雖六為二。故亦有八。祇。八者。一禮拜。若往
僧處一切應禮。尼若老者聽總禮。僧往尼處亦爾。二
文字人受戒。三不得罵說比丘罪。四不得先受衣食
房牀蓐等。若受越毗尼。第五巳下同此律。謂合二三
為一。更加先不受。故亦成八。子論八尊法。本音瞿婁
達摩。此言尊法。一受戒。二禮。三半月受尊法。四隨犯
一尊法。二部中行摩捺多。五不罵謗。六不問難比丘。
及教文子。七依僧安居。八依自恐。愛道比丘尼經卷
上說八敬。全有不同。可具解。
第二立八者。法由人弘。人能通法。理宜䖍仰。敬人之
來不出身口。初身二口。二口者。違法罵謗。當相而談
名罵。無而橫加曰謗。故立第二。順法舉。故有第三。法
是良藥。故下須敬。敬法雖眾。不過受隨。亦可生善滅
惡故。亦具兩法。生生有由。必須承請。承請有三。初則
生解。次兩起行。一者生善。二者滅惡。亦可安恣。立二
八之所由。旨在於斯。亦可化宜故。
有此八次第者。人能秉法。建初敬人。敬人三中。身敬
麤著相顯初明。口敬相微。次宜後說。罵謗總故。所以
前明。遮舉損微。是以次辨。亦可罵謗不須具德。數故
先彰。舉須具德。義希後說。法由人通。故次敬法。受為
根本。是以前明。隨行中缺。故次後列。人法既具。必須
請承。請承三中。教戒生解。次兩興行。安居時長。故在
初辨。共住九旬。須表清美。故恣第八。此即位束為三
人法。及請三事分別。
第四門初一下三。戒本結提。第三四五此三吉羅。第
二一敬義含殘提。有此三別。問所以得戒義齊違便
輕重。答須敬義第等故。得戒無優劣。違之有希數。故
致輕重殊。問等是受法。何以違敬。有其罪名。餘善來
等受。不約有違結犯耶。答即以八敬。為隨行故。餘受
異此。為斯不同。
第五門者。若就根本愛道具八。即取所戒分別。並是
具戒。如第四敬。以不與式叉。詣僧受戒。故所以吉。若
就所為分別。第四一敬為未具人。以戒具人。故下文
言巳學。於學式叉。餘七大尼。故文即言若比丘尼。問
又復懺殘愛道初受。本未有犯。如何逆制。答以有同
犯戒故。是以佛言二眾中悔。
次釋文者。敬別文三。一百臈者。舉能敬人。二對境脩
教。三盡形下舉前敬儀。約時要制。不皆類然。唯第四
教中。舉所為人也。言百臈者。尊中之極。舉尊況卑。初
受戒人卑之下。舉卑況尊。次於說戒時巳下解第四
結罪句。於中文二。初滿和無病。廣教授法。二比丘僧
病巳下減別多病問訊法。前文復二。初欲結不差。先
反解差。若僧不差下正解結差不罪。前文有三。初請
及差時。二比丘應刦時下問可否時。三若聞教授來
下迎逆教授時。定文既爾。須解其義。差法有四。一約
時分別。二約處分別。三約人分別。四就法分別。一時
者。雖時有多。總可為五。一尼眾差請人時。二囑授時。
三僧說代請。謂正說戒。及為差時。四問可否時。五迎
逆教授時。謂除前三及後二。祇律說。如白月十五日。
一日至三日是名時。未至十四日十五日是名時。巳
過中間十日。科取一日。要與此時相應。方免日非之
罪。時必託處。處唯作法。法界非餘小界。斯之處定。通
於五時。處中有人。故次辨人。人謂二眾迷須滿五。俱
是四人僧。於中分別。一滿不。二和。三病不病。復有所
囑人。謂非病非遠行。非容非愚癡等。祇律。尼囑授受。
除五人不得受尼欲。一上坐。二教戒尼人。三謂木叉
人。應各自說不應受。四字房人。五病人。此二自言我
不至僧中。更與餘人。若言我是乞食等。大德人不受
者。越毗尼。既滿和非病。理合差遣。故須第四作法。法
位有三。伹白二法。非餘可知。此彼二眾請差同爾。若
准此義文略。不出與一之二時。謂在尼法中說。若欲
釋文。舉上義門。對解可知。
二正解不差。謂不作與一來。如是差遣。是名不差。結
罪輕重。一解若僧不差者。舉不差種。或非教授日舉。
被差人日非種。說八教得吉羅者。雙結兩人。不差日
非。以同吉故。此謂不被差人。無其日非。以無是日可
對故爾。此義不然。此中文意。不差為戒本。何用差人
結日非也。又復被差日非。猶得吉罪。況不被差。復非
日往。過甚於他。寧無日非。如似非時食。豈無不受之
𠎝。此亦同爾。故今正解。但約不差人說。若僧不差說
八敬吉。以八敬文定。生患義微。故犯輕罪。說法寬慢。
耶正難分。容說耶法。壞在心行。生患義多。故犯提罪。
若日非說二同犯吉罪。以俱日非。不聽教授。更無餘
過。故同小罪。是日非日。巳如說通。對被差人。可為四
句。不差有二。若不差非日。即得四罪。三吉一提。是日
二罪一提一吉。若被差日非。犯二吉罪。是日往者。輕
重無犯。若僧不差。或非教授日。說八敬吉者。一得不
差。說敬吉罪。二犯日此吉羅。並得二罪。是故雙結。容
是日往。所以言或。
次明不差說法提。問所以說法。但舉不差。不牒日非
耶。答前說八敬不差日非。同犯吉羅。以一罪名。括二
罪種。故須並牒。此中不差說法罪重。日非便輕。非但
種別。羅名亦異。濫故不牒。非謂說法日非吉。問此戒
差不差日非。但犯吉羅。亦可差不差。但有日暮提。答
僧差日暮。有法攝尼。尼不敢去。過在大僧。故得提罪。
不被差者。無法攝尼。尼無罪過由義微。是明犯輕。但
波逸提。不含輕重。故作異名。非之中。亦被差者重。不
差者輕。伹吉羅通輕重。同結一名。理亦階降。又解不
作日差不差。犯無重輕。不同日暮。所以爾者。日暮假
僧差不差結輕。日非不假差不差。但犯吉罪。無輕重
一。問云何日暮假僧差耶。答以不被差言即犯輙。不
待日暮。故知有日暮罪者。明差故言假差。差者罪重。
不差即輕。如以女宿。宿即隨緣脇結罪。何須就之。制
過三夜。男開二三。故制過三。明假非是女人。故立緣
言。未具人男子也。其日非教授發言即結。不是由無
不差。後結日非。故知不假差不差。是以日非犯齊也。
此律但有廣教授法。無略教授。准餘律說尼吉羅者。
謂不被差。尼輙來請教授師罪。尼下二眾。不蒙尼遣。
輙往大僧寺。禮拜問訊罪。沙彌亦是無事。住尼寺罪。
○說法至日暮戒第二十二
凡男女有別。居不同處。僧眾舉動。須避譏涉。生人信
敬。日詳沒聚。致外情疑。容自壞行。過損不輕。故所以
制。
別緣有六。一是僧差甄去不差。二集尼眾。三教授說
法。四日暮相。六說法不止便犯。五分日沒語語提。多
論。難陀好聲者。別有難陀。非是佛弟。
戒本三句。一犯人。二為僧所差。三教授下正明為尼
說法。日暮結解。上二可知。教授者下解第三。日暮結
罪。
輕重文四。一教授尼提。二餘受經等吉。三為餘女誦
經眾事吉。四境想五句。尼日暮至大僧寺。犯吉羅。下
三眾亦然。開中若至尼等寺中。說法不犯者。謂因大
會𠆩說法。非是僧差。亦可以是都教授處。非尼寺中
故。如緣譏嫌。若當尼處。無上過故。所以不犯。五分。比
丘語尼言。般陀次教授汝。汝當就彼聽受。般陀食還。
自取繩牀。於邊坐禪。尼到般陀所聽教巳。日沒捨去。
不及城門。觀此文時。似就僧寺教授。
○譏呵教授師戒第二十三
然備德之□人。蒙僧差遣。慈心教授。情存為法。不怖
飲食。而見他得利。內生嫉姤。發言譏呵。惱亂賢善。事
絕兼益。損處不輕。是故聖制。
別緣具六。一是僧差。二情存為法。不悕飲食。三生嫉
姤心。四發言譏呵。五言辭□。六前人聞知犯。文言生
嫉姤心者。若見他得利。心生熱惱。秤之為嫉。忌他有
德。恥彼勝巳。字之為姤戒。
戒本二句可知。尼吉羅者。譏呵請教授師人。得吉羅
故。亦可大僧教授師。希故吉罪。尼下二眾。譏請教授
人。沙彌呵大僧教授師罪。
○與非親里尼衣戒第二十四
凡男女形殊。理無交雜。無緣取與。事招外譏。因交致
染。容壞梵行。損敗不輕。為是聖制。
別緣具四。一是比丘尼。論與尼三眾。俱犯提罪。律雖
無文。義亦應然。不同浣衣廢業多少中制。又有希數。
五分與尼提。與下二眾吉。作衣亦爾。任雀以說。二非
親里。三虗心與衣物。除貿易不犯。四彼尼領受便犯。
多非親里親里想疑。俱犯提罪。十律。亦准彼。不須第
三非親里想。
滿足戒本五。一犯人。二非親里尼。三所與衣體。四除
貿易。五結罪。
具解五句。上二可知。第二衣者。有十種如上。竟不出
大小。多論應量衣提。不應量吉羅。鉢亦犯提。不應量
鉢鍵𨩲等吉羅。若二比丘。共與一尼衣。或一衣與二
尼。並犯吉羅。此律不問大小。應盡犯提。尼與大僧吉
羅者。若就布數。大僧與希。應犯輕罪。尼與義數。宜應
犯提。然此戒者。誡無譏無譏制。大僧上尊。與尼譏重。
故得提罪。尼是下眾。奉於上尊。生譏義微。故所以輕。
五分若為斷理功業事。若為說法。若為多誦經戒。與
衣不犯。
○與非親里尼作衣戒第二十五
制意同前。唯以作衣為異。
別緣具五。一是比丘尼。二非親里。三自送衣遣比丘
作。四無因緣。下文若借著浣染治還主無犯。五隨所
作便犯。以不待作成。而隨針針得罪者何。答是中多
過故爾。大僧上尊。為下人作衣。多生染患。又招外譏。
癈脩正業。容作非法之衣。具斯諸過故。隨作得罪。如
尼造塔塼塼得罪。此並過多。遮之義永故爾。
滿足戒本四句。一人。二非親里尼。三作衣。四結罪。
○與尼屏露坐戒第二十六
過與女人同宿無異。屏坐為別。
別緣具四。一是尼三眾。五分多論。三眾俱犯。理亦應
然。譏染不殊故爾。若也俗女不犯。此是屏露處因緣露
坐。戒本明屏。故知俱犯。三無第三人。四坐便犯。多論。
戒比丘坐住。尼起巳更坐。隨坐多少。一一得提。比丘
起而更坐。一一得罪。若二人俱坐一日。正犯一罪。祇
屏坐一比丘。俱坐一尼益食。益食去時一一提。比丘
應起。不得嘿起使尼疑。應語言我起。不爾尼起也。若
通料簡。兩門分別。一離合差別。二開親非親。離合有
二。一道俗離合。二具非具。初門者。問所以觸通道俗
二女。合而總制。此中坐戒道離禁。何意如是。答觸對
結罪。義便故合。此對結罪。不便故離。以文言比丘觸
女即通解。道俗二女俱殘。下云比丘□夷者。即亦通
結二男故。隨便合制。此坐之中。僧對二女坐。俱結提
罪。實亦應合。但結尼罪不便。以尼共俗男坐提。共比
丘坐。若合制者。正欲結尼僧邊吉羅。謂俗亦犯吉。正
欲結尼俗男坐提。謂僧邊亦提。有斯不便。是以離制。
若爾尼制五衣。俱得提罪。如比丘對二女坐。大僧離
三衣提。如尼對俗男坐提。大僧離餘二衣吉。如尼對
僧坐吉。亦望比丘。結罪不便。所以尼離衣宿戒。合制
者何。答若據三五結罪。非便實雜。莫不皆對受法。以
辨離宿之義。是故合一。又對二女坐者。且就道俗有
寶無等寶故須離制。又問前同室宿。二女合制。坐及
同行。所以道俗即雜。答同室宿中。若俗別邊。應立二
戒。且就女境無殊。結尼罪便。故合為一。此屏坐中。若
以女境處齊。亦應合一。且就異相。道俗兩別。寶無寶
異。結尼罪不同。是故別制。又開緣異。僧與二女坐。盡
有教授不教授別。尼對二男。並無教授。若論同宿。俱
無義等。又行中開異不開與女無開尼有恐處故。道
俗兩別。問所以與尼同坐屏露合制。俗女之中。屏露
兩分。其義何也。答今就尼境不別。無寶別處齊合一。
就俗女境同。亦應合一。伹屏露有異別。故屏露離制。
問所以俗女屏坐。更分復兩。尼中即無。答俗女對夫。
故有常處。可言強坐。尼無可知。坐開四人。屏開三人。
有斯別狀。道女一戒。俗女制三。第二具非具觸者。及
麤宿等。過緣如上。並婉二人。與衣作衣。偏尼具戒。作
與義數。故所以制。下之眾異此。不犯亦可准。多五二
文。與衣亦同犯限。第二開親非親者。與衣作作直是
營造中。過人不同處。所以開親不犯。自餘觸宿坐行。
乘船等戒。以是處同。外人但見宿坐等事。生譏義等。
故不開親。
戒本四句可知。辨相具釋。尼所以輕者。上尊共坐。盡
容教授。志不自由。情過是微。故所以輕。不盲不聾開
前盲而不聾句。不聾不盲開前聾而不盲句。所對有
異有故兩句。自下諸戒。有如此文。咸同此釋。
四分律疏卷第五本
四分律疏卷第五末
○與尼期同道行戒第二十七
□□□□□為別。
別緣有六。一□尼三眾□□□□□□□相逢者不
□□□□□□□□□□□□□□□□□甄去異
□□□□□□□□□□□□□□□□□□□吉
□□□□□□□□□□□□□□□□□□□□
□□□□□□□□□□□□□□□□□□□□
□□□□□□□□□□□□□□□□□□□□
□□□□□□□□□□□□□□□□□□□□
□□□□□□□□□□□□□□□□□□四除
□□□□□□□□□□□□□□□□具釋上二
可知者疑巳下□□□□□□□□□□釋第三道
界分齊若比丘下。解□□□□□□□□女弱要馮
丈夫以為伴授情過是微所犯吉。五分。從此聚落。到
彼聚落。及無聚落處。番句犯提。
○與尼期同乘船戒第二十八
譏過同前止以船為異。別緣有六。一是尼三眾。共期
三同乘一船。除異船不犯此戒。四作㥧流上下之意。
為□度船失。師濟不犯。五無因緣甄□命梵力勢所
□□□□不得□□。多論。若船有多□衣期無罪。六
□□□□□□□□□□□□□隨境業多少犯爾
□□□□□□□□□□□□□□□處譏損非輕
□□□□□□□□□□□□□□□別船並去及
□□□□□□□□□□□□□□□期同乘船雙
□□□言□□□者。舉乘船之意。與俗女同船。亦□
犯□此略不彰下房舍文共女人上□□言。佛言聽
直度知上下。明亦同犯。若准此義。第一緣應言人女。
戒本五句。一人。二與尼共期。但同道船行。情各別趣
故開不期。坐無所為。同處譏重。故不假期。三同船上
下意。四除直度者。以直度非久。故聖亦開。五結罪。
辨相之中。別解上三。下兩合釋。祇律十多。並越界方
犯。不同此律。
○食尼教化食戒第二十九
有四種過故。一者遣尼歎巳德行。相美求利。長巳貪
結。懷於正命。知足心故。二偏心曲歎。現情親好。招致
外譏。損處不輕。三令施主隨言。供養無德之人。即是
損惱主。𨷂奉福田。獲反報之益。四毀呰好人。令他施
主。於勝福田。不生敬重。又是總亂賢善。具斯多過。是
故聖制。
別緣具四。一是尼歎德教化食。二知歎。三受得。四食
之咽咽犯提。不被歎者。聽食無罪。以其屏歎。不對眾
前。無應呵不可之咎。是故聽食。不同提舍。尼中對眾。
指授詳心。容隱嘿不受呵。舉眾情過。咸犯可呵。祇尼
言某甲從眾多聞。精進當須。通請一切是讚。若言眾
主多聞。為是比丘。通請二十人。一人是讚。餘人非讚。
若有如是讚。食時展轉相貿。食不得持去。若比坐不
淨。不喜貿者。當念此鉢中。是某甲許我食無罪。所以
不開病者。俱伹使不歎病與無病。得食無罪。何須開
病。若欲病者。高德必毀呰好人。猶是犯位。何有病開。
所以不開別食七緣。凡聖人制戒。開則通其益。遮則
防其過。彼施心欲令益彼。故開諸緣。此無施心。歎而
求索。惱他招譏。故不開七。又未曾成足故。不除餘食
法開。又開成損故。緣起二。初至龍巳來。毀歎求食。起
有漏過。二居士巳下呵。
滿足戒本六句。一犯人。二知。三讚歎教化。四得食。五
除開緣。六結罪。此六句中。第五除緣略而不解。一三
四句別解。彼比丘下合釋二六兩句。文三。一正釋犯
提。二外用犯輕。三境想四句。差降衣所以輕者。財物
利重。情著難捨。又是別屬理無通用。勸捨義希致受
不數。是以犯輕。食無獨食。勸辨義易。致受義數。是故
制重。燈油外用。歎勸亦希。是以犯輕。大僧歎歎尼義。
致受不數。故尼犯輕。
○與婦女期同道行戒第三十
制意同前。唯以俗女為異。
別緣具六。一是人婦女。二共期。三同一道行。四不離
見聞處行。五無難等緣。六隨所越界分齊便化。但使
共期。問第三人多少皆犯。以非同法。不類於尼。開多
伴行。昔解開第三人者。下文無故。十云。若與王夫人
等。期行不犯。祇與母姉妹。行息發去時。呼言來勿。不
及伴犯提。若言去勿伴無罪。滿足戒本五句。一犯人。
二同行之境。三共期。四同道行。五結罪。辨相具上五。
○施一食過受戒第三十一
篤信居士。割捨家珍。造立住處。樹心一食。俟他僧眾。
宜量其分。稱總而受。即彰內有廉節之心。外不總施
主。今久正不去。過受他食。長貪總物。敗善增惡。過損
不輕。故所以制。
別緣具五。一非親居士。限施一食。二知限一食。三無
病請住因緣受食。五食則便犯。別食七緣。獨開病者。
然病人苦惱。去則成損。住則有益。施主體知。不生譏
總。是故聖開。別眾食中。開施主請。與開六無損。此戒
一食。後無施心。若六緣開便成損惱。故無餘六。曾前
一食。更不聽食。餘法不治。故亦不除。
滿足戒本五句。一施一食處。二無病者。反舉開緣。三
比丘犯人。四應一食者。食之分齊。五若過下結犯。
辨相之中。先解第三人。次解初句一食處。次食者巳
下。解初句第四句中。食謂時食。除三藥輕故。次病者
巳下。順釋開緣。次若無病比丘下。解第五結犯。所以
食重衣輕。答食資最急。人喜過受。又復受用。體懷損
惱施主故。所以重施主故。所以重施主。造立福舍。安
儭身衣。聽一夜受用。不聽將去。過受義希。雖過受用。
衣體不壞。猶屬施主。損惱義微。故所以輕。燈油塗足
油等。雖體盡壞。身外受用。過受義希。是故犯輕。
○展轉食戒第三十二
然篤信居士。供辨美食。延請眾僧。怖存受用。而今許
而後違。使他飲食徒設。而巳無供僧之益。損惱施主。
其過非輕。是以聖制。受前請巳。復受後請。互背彼此。
稱為展轉。故曰展轉食戒。
別緣具五。一先受前家五正食請。二體清淨堪飽足。
三更異處受五正食請。四無因緣。謂除有病。及施衣
時。捨請因緣不犯。五隨食即犯。以初二緣。前請對第
三。後可為三對四句。一前後俱正提中。二差五。次一
俱不正下三。背吉羅。次足不足為四。初前後俱足。背
犯提罪。次三差互等。並得吉羅。次淨不淨為四。俱淨
前淨此二背提。餘二背吉羅。緣文二。初至如法治。在
阿那頻頭。食稠粥背請。二爾時世尊巳下在羅閱祇
食五正背請。前犯文二。初因沙㝹請故。聽食粥因緣。
二有少信大臣巳下食稠粥背請。前文中三。初至啟
尊巳來明施粥緣。二爾時世尊下聞聽食粥。遂受三
種藥粥。一是時藥。謂胡麻乳。二七日藥。謂蘇油。三盡
形受藥。謂薑椒畢鉢。佛歎食粥。五利如文。祇有十利。
如偈言。持戒清淨人所奉等。三時阿那巳下諸居士
等。慶得脩福。第二背請。起過中文三。一舉。二請以為
犯緣。文二。初受前請。謂是所背。二時阿那巳下送稠
粥。復受後請。第二諸比丘先受下正明食稠粥犯。三
少信大臣下呵責。於中文三。初至莫怪發覺所由。二
少信嫌之巳下呵以白佛。讚歎說法。別合悟道。三以
此因緣下呵責。立制文言。若書不合不得食。若食如
法治者。若先無請。及不更食。全自無犯。今言如法治
者或先受請。即犯背請。或後更食。但成足緣。名種未
揩。欲以一文。結前背足。但言如治。問受他請巳。請旦
自食稠粥粥。或中時不去。白食巳食。或食僧食等。犯
背請不。答應赴不赴但犯。非小不犯背請。以盡非是
請。故不名受。後背前惱。微小罪故。五分云。若食僧食
私食不犯。第二食五。正背中文三。一是犯緣謂前後。
二讚如上時諸比丘下。正彰背請。三爾時樂師巳下。
呵呵中反三如上。
滿足戒本四句。一人。二展轉食。三除開緣不犯。四結
罪。時者巳下誦前第三。問戒本所以。不言衣巳竟等。
答除餘時者。是以此文中。先舉其犯。後除不犯。前長
衣等者。先除不犯。以取犯時。以其專不專不故。所以
語異。亦可此等三戒時。與施衣合故。對下解便所以
語異。
辨相中解第一可知。二從展轉下釋第二。從病者巳
下解第三。從若今日下釋第四結罪輕重。所以開病
者。病人苦惱。若不開所宜形命難立。又施主體知不
譏惱。故背無罪。非情所忻。十二月常開。不局時限。施
衣開者。有二義故。一為益比丘有待之形。假衣資養
施。則不受後須難得。恐無理求多生患。二者為利後
家。施主使衣食二施。獲得兩種。反報之福。為斯二益。
故聖開許。衣利既重。或長貪結故。以時開之罪。非一
切時故。文言一月五月。若復有餘施食及衣者。前言
一月五月。是時捉時望衣食。衣食是時家之餘□。單
時無開。要假施食及衣。故言若復有餘施食及衣。依
十律。若就時中。前家食請。作頭三句。一前家食請。後
家衣食請。德背無罪。二前家食請。後衣請取衣無犯。
還前家食。若取衣巳竟日不食。違信吉羅。三前家食
請。後亦食請。背之犯提。又若以前家衣食。作頭有三
句。一前衣食請。後亦依衣食請。背之犯提。又若以前
家衣食。作頭有三句。一前衣食請。後亦食衣請。聽背
無罪。以其後衣成可多。及脚好故。二前衣食請。後單
衣請如前。三前衣食請。後食唯請犯。依五分。第三戒
本言。若比丘數數食。除因緣波逸提。□因緣者。病時
依時施衣時。准此即似施衣一切時。開衣時者。一月
五月。單時無衣。亦開無背。此不同彼時。假衣食單時
不開。外亦無開。亦可同彼。細解至下別眾中釋。問別
食七中。開二餘不開者何。解言。作衣行道。船行大會。
彼以飲食難。得施主請食。比丘有益。復不惱施主。是
以須開。此中既有兩家。請食便豐。何容得因作衣等
四。開背取後。便生貪結惱前主。損而無益故。此不開
沙門施食。彼戒為欲少益。外道復無施主可惱。由是
聽許。此中若開背佛弟子。受沙門食者。損佛弟子。失
利深重。開成大損。是以須禁餘食法者。亦非對治。
次解第四文二。先教捨請不犯。二若比丘不捨前請
巳下正結背請。先釋前文。若得多請。自受一請。餘施
與人。無背請罪。要須實捨。即使前人。有得食之益。又
念施主。無徒設之惱。此理應爾。同五祇二律。作念而
捨方便開。通得防背罪。然前無實益。饌猶塵陳。五分。
阿難受長者食忘。先受請垂食。為憶言可攝食。我先
受請。長者恨言。云何受巳中悔。阿難馳往。白佛言。若
有是緣。應先心念。施作是念。我請分與某甲比丘。然
後可食。因此遂解。僧祇。六念四門解釋。一列數釋名
作。二念方法。三辨對治所防。四解妨難。
初門列名者。比丘當知日數。應施食知臈數。憶所受
持衣。別眾病不病。於此六法。繫心不忘。稱之為念。念
體無六。隨緣有別。於六生念。
第二門者。第一念彼文言。若人問今日幾不得逆。問
昨日是幾日。當一日二日。乃至十四日。及十五日。及
月大小。悉應知故。須月大日大小日。數心念口言之。
一說。第二念比丘清且。當作施食念。今日得食施某
甲。某甲於我不計我當食三說。第三念文言。日日自
憶。若干臈數者。念巳受戒。太歲所在。日月時節。夏臈
分多少一說。第四念文言。當憶受持三衣。及不受作
淨者。應念我三衣。受持長。則巳說未說淨旨念。當時
說淨一說。第五念不別眾食一說。第六念文言。若病
不病作法。應言有病念當療治。或若無病之時。冥念
依眾行道一說。
第三門辨對治者。謂正以作念法有對治。然念所為
有兩。一為生行。二為防𠎝。言生行者。念雖有六。義令
為二。第一念者。知月日大小。為識說戒時節。念遵脩
清淨行法。既識戒相。次須赴行。行要分二。初之三念。
明修自行。次下二念。成眾法行。自行復兩。二四兩念。
內外資緣節量之行。治義雖同。內異故。須分二念。第
三一念。若慢高在心。法水不住。正憶年臈。離高慢行。
眾法行中。初一揣食。不乖脩和合行。又表法食無隔。
次明榮進趣道之行。言防過者。對於五篇。准說可知。
第四門。所以第二念偏須三說餘五但一。解言。第二
念一防不作念吉。二防背請逸提。防二罪故。所以須
三。餘之五念。但防不作念吉。本不防根本之罪。𨷂此
一義。故但一說。問第四念何以不作念竟防不說淨
長。波逸提。解言。衣本別屬不得。即當說淨。是以不防。
食味是通。是以得防。若爾別眾食。亦是味通。作念竟
時。應防別眾之提。解若當聽者。致今乖破。為是不類。
上來作此。防二罪故。須三說者。謂依祇說。提吉合懺。
作念緣防。亦除提吉。故須三說。又解不爾。如第四念
作念。雖竟巳外。猶有根本。可使根本之外。別有不作
念罪。今第二念。正防根本。作念竟時。無別根本。何有
猶不作念。得提罪時。根本之外。別有不作念罪。如似
羯磨。正防離宿。若無法離宿。犯尼薩時。捨墮之外。無
公元前578年
別不作法罪。此亦同彼。又如六年說麤䨱藏處分說
淨等。二持犯者。類亦皆然。是第二防根本。無別不作
念罪。問但防根本。義容可爾。所以須三者。答防根本
故。根本提罪。巳起三悔。今防未非。故還須三。餘之五
念。正防不作念故。巳起之罪。一說責心。今防未非。故
還一說。若爾提寶掘地壞生同誦中。若不言者。是知
是是等。得吉羅者。豈非根本之外。別有不作法罪。答
不同。此約目背。故唯根本。無別失法之罪。捉寶等類。
並就教中人說。故使別有失法之罪。頗有作知淨語。
得目掘壞畜寶等。以不故知非類。既知三一。所以若
准祗時。不問有請無請。成須三說防提。以彼名為處
處食戒。豈可一日全無食處。但使標心定處背。皆有罪
故爾。若此律十誦。名背請戒。復存後釋。一三說者。若
也無請。此第二念。令不須如其有請。或不作念。或可
一說三說也。以對自起。或可互背前後二請故爾。所
以獨防根本者。以味通故。餘義如前。
自下正解背請結罪。旦如一日受十請。若食最後犯
一提八吉。以其初一是前。餘八是後。若背後九得九
羅。若食中間比說可知。伽論。若受前請。往至請家。坐
上未食。若更有後家送食。若食後家。犯背請罪。若先
食前食巳。即坐上更食後家食不犯。開文若請與非
請處。隨食不犯。或食巳更得食者。受前家食巳。更受
後家食。或容犯足不犯背請。或一處前食後食者。謂
一施主并設五正食。雖有二施主。一故亦無背罪。或
容犯足。
○別眾食戒第三十三
制不聽別眾食者。有二義。一慈愍白衣家故。然揣食
有限事。難普周人。劣易供多。則傾竭生總損重利淺。
故所以制。二為攝難調人故。恐目結別眾羯磨。以總
眾僧。為斯二義。故制不聽。同情別食。
次第二釋名義并解。與別眾羯磨。并同異相。言別眾
食者。能別之人。食處成眾。以眾別他。不共同味處得
罪。故曰別眾食。所別之處。豈可無眾。然下律文。別眾
食者。謂四人若過。故知就能受名。以所別中。一人亦
犯。若就所名眾者。濫別犯故。五分。若於眾中。別請四
人巳上。是名別請眾食。尼如是。若始受別請眾食。既
往而分受異請。不復成眾不犯。言其破僧。約就所者。
以彼三人不犯故爾。
次辨同異。有七不同。一諍名不同。所以別眾食中。不
言別僧。破羯磨僧中。不言破。答人雖有四。不秉法故。
但言別眾破僧。彼此並有四人。俱秉眾法。故與僧名。
若互□名者。此彼各濫。若此名僧。謂待康法。若彼名
眾。謂不秉法犯。是以伽論。此眾四人。作羯磨時。所別
之處。乃至百千。但不秉法。皆名別眾。不名破僧。故知
不秉法者。伹得名眾。即是僧名是局。眾名是通。若爾
僧伽西音。此方名眾。何得西音即局。漢名是通。故知
不爾。今解僧之與眾。梵漢之別名。彼此互彰。斯皆無
妨。此舉名。彼從梵本。細解如破僧。違諫中說。
二能
別不同。別食能別。要四人巳上。是犯位。三人不犯。文
言但請三人故。所以爾者。四人巳下。上有其兩過。一
揣食有限事難。普周人少易供。多則叵濟。恐惱施主
故制四犯。二來四人巳上。同情別食。恐合計興謀破
僧事起。為遮此二。是以制犯。三人巳下。無上二損。故
聽無過。法食無限。理宜詳遵。多則轉妙。故能別處。不
限人之多少。但使作法。皆應盡集。別則成犯。
三所
別不同。多論。食難得處。所別四人巳上。開使不犯。以
食無倍供故。若別三人巳下犯。以容兼濟故。若食易
所別之處。莫問多少能迷犯別。若依此律。村落既小。
食復難得。彼此限局。各不相通。所別之處。不問多少。
悉開不犯。法則不爾。所別之處。始於一人。乃至百千。
斯皆是犯。以法食無限。理宜詳遵。唯多為妙。為是成
犯。
第四得罪不同。又復食中。別若食若不食。或食
正非正。能別之處。一品提罪。法中不問多少。但不秉
法。能唯犯吉。設秉對手。亦但吉羅。四人巳上。秉正眾
法。方妨破蘭。為以食是事資。即惱情重故。一切犯提。
法就正非正別。所以階降。又復此二。能所各定不定。
可以思知。
五約時不同。如別眾食。時中成別。故立
具緣。言須在時中。法則不爾。謂取秉法。以辨時故。下
文言。同一界內。作羯磨時。有不來者。
六就處不同。
食中當時。以無即秉法故。自然作法二處。俱成法中
能別。三人巳上亦同。於食四人巳上。其唯作法。但除
結界。
七開緣有異。食開僧次。以是人不定故。表無
同情。又兼益施主。故須僧次。但食資食。方成益。故無
與欲。設若與欲。猶望僧無福。既無僧次。不免同情。故
無欲開。法食無限。多則轉妙。何有難濟。開僧次法。若
當差往。不免乖別。理須盡集。故無僧次。如七百結集
中。簡眾取欲。亦非僧次也。法食理資遙心。表和此彼
和。此彼獲益。故開與欲。
次解具緣通緣如上。別緣有七。一有施主。二別請別
乞。三五正食體清淨在時中。四食處成眾。五知界內
不盡集。六無因緣。七食便犯。
先釋初緣。所以須有施主者。甄去四方僧食。無別眾
罪故爾。多論。若遮護僧食犯。盜僧祇罪故。報恩經。知
事人與容惜食。九十億劫。生屎尿之中。其形似人多
手足。若現前僧。各自出食。共一處食。雖別他。不與不
犯。別眾以各自食巳食故。言施主者。論釋不同。善見
一解。要是俗人。作施主。有別眾罪。以其在家白衣儲
畜食。具容有別請。受心供養。恐人多難濟。損惱施主。
為是聖制。不聽別眾。是以律言。慈愍白衣家故。出家
之士。少欲自居。乞食濟巳。何有別請作施主之義。明
知出家施主不犯。故論言。沙門施食不犯者。或同法
沙門。或外道沙門。若依多論。道俗施主。皆犯別眾。故
論言。一比丘出食。三人無食。共一處食。餘三人犯提。
食主無犯。以自食食。無所惱損故。又此律言。沙門施
食者。在此沙門。釋子外諸出家者。及從外道出家者。
是故知內道。沙門亦是犯限。前言慈愍白衣者。且就
俗說。
次第二緣。雖有施主。若僧次請者。情無簡別。本自無
過。是故須明別請。別乞但僧次。請有二真。言僧次請
者可知。或復若言次第。上坐若干人。亦是僧次所攝。
以人不定故。如五分說。上頭無人。即是上坐。故知不
定。別請亦兩。一若標名。以請故宜別請。二以法取人。
亦是別請。如或言禪師十人。即不攝法師。律師即有
甄簡之異。明非僧次。故律。鹿子母白佛。及別請五百
羅漢。明日食。佛嘿然受請。阿難明日與佛請食分。庶
子母先喚阿難。入舍巳閇門。往日時到五百時。人各
以神力。乃至坐上出者。然後行食。阿難先自食巳。方
送佛食分。到巳授食。阿難白佛言。今日庶子母。別請
五百羅漢食。佛知故問。僧中請一比丘不。答曰無。佛
言庶子母。別請五百羅漢食。佛知故問。僧中請一比
丘一。答曰無。佛言庶子母。無智不善不僧中。請一人。
佛語阿難。若僧中請一人者。因是後身大功德。得大
果報。得大利益。佛語阿難。若僧中請一人。得大福德
勝。別請五百羅漢。其福甚少。准斯文說。故知以法請
人。明非僧次。假雖別請。若界內有僧次者。亦是不犯。
故多論云。若大界內。有檀越。別請四人與食。不請界
內僧。不送一分食。與雖界外僧次來。猶犯別眾。要請
界內僧次一人。或送一分食不犯。若去寺道遠。不得
送此一分食者。應即取此一分食。次第行食。即是僧
次。食亦表無過。既言要須界內僧次。是中別請。僧次
相對。四句料簡。或前僧次。後當處遮。約即成別請。或
前後俱別。此二犯提。或前別請。當處無遮。後成僧次。
或復前後俱是僧次。此二無犯。若比丘於其食處。有
餘比丘。教化勿遮。若不能不遮。應教施主。次第唱臈。
而入乃至一人。入巳餘者。縱遮皆無別過。若長時請
食。於初月唱巳。乃至九十日供養。皆不須唱。若初日
不唱。須日日唱。方無別罪。若聚落中。先無僧寺有施
主。別請四人與食。應打揵推。表無情乖。不問男裏。比
丘有無。一切無過也。言別乞者。或四人一時乞。或令
別乞。各不相知。而同一主。但使食處眾滿。而共食者
犯別眾。故律文言。調達別將四人。通巳為五。家家乞
食。佛即呵制。為二事利故。多論云。若四人各自乞食。
於一處食。亦無別罪。若唯見論四句中。初及第四。是
犯可爾。第二句各去一時受食。各處食犯。以受食一
時故。此義稍難。豈可受食時犯。不約咽業故。此兩筒
四句。義不須論。
次第三緣。若非正食無有充軀。長道之義故。須五正
食。是以文言。食者飯赴等。問正食犯者者。法別眾中。
亦可眾法方犯別眾。答法中無僧。即對手等。法豈可
無僧。不成眾時。唯食非正。故非類也。若食不淨不合。
與諸比丘同味。不犯別眾。須言清淨。若爾非法羯磨。
不合同遵。應不犯別眾。答非法詳聚。容可飜非為。如
故制有別眾。食巳不淨。設往不能迴令作淨。往而無
益。是以不犯故。如文言非法別眾。若爾何故觸惱戒
不。與欲戒開中。若非法羯磨。喚來不來及否。與欲不
犯。答彼是事非。如破僧損減等。故所以開。此言非法。
謂是七非。故亦有別也。食雖是淨。若在非時。亦無同
味。假別無𠎝。故在時中也。食雖五正。若食處非眾。亦
自無罪。故須第四緣。食處成眾。謂同類好比丘。四人
巳上。一時受食。有異計義。方犯別眾。故多論云。三比
丘一尼。三比丘一沙彌。三比丘一柱心。三比丘一滅
擯。三在地一在空。三界內一在界外。尼等狂擯。不落
僧數。在空界外。復是異界。不相足數。並悉不犯。又善
見云。若四人中一人。覆鉢不食。亦不成犯。是故要須。
是同類好比丘。同界內一處食。方是食處成眾。簡上
異類。一人䨱鉢等。是中多論四句。一食主。一盡集。一
處食。大善無過。二食一處異。彼此雖別。以食味同故。
亦是不犯。若界內。更有餘人。二眾俱犯。三食別處一。
如僧盡集一處。未食僧食。有一施主。就坐上次第別
請。四比丘與食。此四比丘犯別。以有僧食可食。不落
大落。大眾開緣。四食別處別彼。此二眾。若不互請一
人。及送一分食。此彼俱犯。食雖成眾。若界內集。亦自
無罪。故須第五。界內不盡集。多論界有二種。謂自然
復二。謂蘭若拘盧舍。聚落自然。方七十三少半。此等
自然。及布薩。界內若別。一人不盡集。作有比丘想犯。
提疑心輕。無想不犯。若別狂擯。及以沙彌。不集無罪。
第六第七至文中解。𨷂緣比說。
滿足戒本四句。一人。二別眾食。三除開緣。四結犯下。
言餘時者。誦前第三。不屬第四。
釋開緣中。六門分別。一定開緣及釋名。二長短。三共
別。四寬狹。五相攝強弱。六對餘同異。
先解初門釋名對文說。言定緣者。此開緣中。病及下
四。此還為五作衣施。此二義含作衣時者。謂一月五
月。為作衣故。求食作衣。事恐難成。佛開別請眾食。言
衣時者。一月五月。福饒時故。即得別食。施衣者。汎爾
施食。并施食者。亦聽別眾。即可為三。謂作衣一直衣
時。二施衣時。三通及前五。八種開緣。問所以知者。答
五分數數食戒。第一隨開除病故文。若比丘數數食。
除因緣波逸提。因緣者。謂病時。第二時世尊。聽諸比
丘受迦絺衣。不犯五事。諸比丘念。為是衣時不犯。數
數食衣竟。亦不犯取。白佛佛言。衣時不犯。過衣時犯
若比丘數數食。除因緣波逸提。因緣者。謂病時衣時。
第三有諸白衣。知比丘不得數食。念言。我當方便。為
諸比丘。作衣來受。并得供養。即便作衣往請比丘。比
丘言我不得食。伹與我衣。白衣言。若食我食。乃當與
比丘。念言佛聽我以施衣故。數數食者。可不乏衣。白
佛佛言。聽為施衣數數食。應如是說。若比丘數數食。
除因緣者。病時衣時。次至別眾食戒。牒制隨開中。第
一除病。次言衣時施時。如數數戒說。次作衣等。開未
下。滿足戒本。言因緣者。病時。衣時。施衣時。作衣時。行
路時。船上行時。大會時。沙門施食時。具列此八。今此
律中。總言施衣時。下廣解中。施衣時者。一月五月。及
餘所施食。及衣類。彼五分亦可為八。
二長短者。分二病及施衣道行等四合有六。開病及
道行等五。以前緣為時。緣既無准。豈得定時。婉十二
月有。則便開施衣一種。雖情所貪。以衣利重故。一益
施主。得二反報。亦利比丘施時不受。後須難得。恐無
理求索。妨癈脩道。隨施聽受故。亦時長衣一間。受利
時定故。限一月五月。不問有衣無衣。雖別不犯作衣
時。一亦唯一月五月。故律文自恐巳迦提。月中作衣。
恐比丘不得食。疲苦故請比丘。佛言聽受文中。不言
及餘時。作衣故不通。問直就時中。自得別眾。何須言
作衣耶。一解文言。乃至衣上。作馬齒一縫。故言作衣。
又可是作衣。月中此舉受衣時。無竟本計長時故。極
至一月五月受時。最少下至作一繼衣。亦是時富饒。
故曰乃至一繼。
第三共別者。施衣大眾沙門。此三共有施衣。沙門以
據前境。又復相假。為大眾故。此三開但有必共。餘五
不定。非無共義。
四寬狹者。以斯八開。對於僧次。僧次緣寬。益自他故。
又福利施主故。餘但開緣。無僧田益。故所以狹。八自
相望前三共。緣不辨益。及自他以共有故。餘五俱狹。
但能自益。不能潤他。故下文言。無緣者。白出以餘有
緣不益我故。
五相攝強弱。若在施衣大眾沙門。此三開中。假有餘
開。但大眾等。三緣中攝。以其不以餘緣故開。以無餘
緣亦不犯故。餘五相望。縱令離緣人食。各自緣攝。或
同可知。
六同異者。七八局。此水陸兩行通。於洗浴有同不同。
衣時等三。通在德衣利戒。病緣少寬。然有差別。隨前
所說。次對戒本。唋釋開意。病人苦惱。若不開者。無以
存濟。又無異計惱僧之義。是以開許。作衣久延。恐癈
正業。故施衣者。益及道俗故。真言衣時。一月五月。是
受利時故。道行船行。此二多對。又復食難求故。大眾
集者。眾多難濟。故所以開。沙門施食者。為少益外道
故。問如外道請等無意。如何乃言。為益外道。聽別請
食益。此文不了。如五分瓶沙王第。名曰迦留。事一種
道。而年年普誦。九十六種沙門。作一大會。釋子不受。
別請眾食。而力不能廣及眾僧。以是𨷂無佛道沙門。
愁憂不樂。念言云何致沙門釋子。唯當委王。然後可
果。便以皇皇以第意白佛。佛因遂開。沙門會時。受別
請眾食。此以准餘。並是不盡故。言但請三人。明有所
別。又有人言請者。作別請之心受者。作別之意。四人
食犯。不假所別者。深違經論。上來病等。五个別緣。伹
能自益。不能潤他。若及他者。令三人不犯。所以無緣
者白出。若爾者。何故見論。病人足四一切不犯。解。彼
言病人。不謂癡狂等。病以足四。一切無過。此中病者。
輕故自益。不能及他。彼論。五種足四不犯。一不請。二
乞食。三沙彌。四鉢盂。五病人。故知彼病不同此輕。
下辨相中。前二可知。病者巳下。釋第三開緣。餘如前。
大眾集者。五分。諸佛常法。歲二大會。春未月夏未月。
諸方問訊。以眾多故。次請甚踈。乞求難得。比丘念言。
若佛聽我等。大會時。受別請眾食者。不致此苦。白佛
遂開。但大眾集者。解有二義。一大眾者。謂八人巳上。
名為大眾。食無信供。又是難得開使不犯。七人巳下
名為小眾。食雖難得。容有兼濟。故亦不開。是以律文。
將開大眾集時不犯。反解小眾是犯。故言食足四人
長。一人為患。以不開故。由此一人。令他四人得罪。名
之為患。又更一解大眾者。四人巳上。名為大眾。故下
尼律。不白大眾。令知廣解。文言大眾者。謂四人若過。
以斯文證。故知四人巳上。名為大眾。又復此文。大眾
集時者。食足四人長。一人為患。此是兩家聚落。東家
限與四人食。西家限與一人。彼此二家。施心限局。各
不相融。餘處乞食。復是難得。若不開者。西家一人。與
東家四人作患。由是患故。開使不犯。此謂舉患。以開
不患。如是乃至百人長。一人為患者。伹使食難得。悉
開不犯。是名大眾集時。
次解第四結罪文二。初先教比丘食之方軌。二若比
丘下違而結犯。前文四句。初四一對初句無緣。聽白
出。第四有緣聽白入。中二。一對人少隨意食。人多分
眾食。初四白入出者。謂有緣無緣。雜釋疑白入出。初
句無緣。須白出者。彰餘非僧次。伹是有緣故。食不能
益我。故須白而出。外人無緣不得入。此遣眾外疑故
爾。第四句有緣。須白入者。為顯我非僧次。但是有緣
故。食不能益他。若其無緣者。須出去此除眾內疑。此
二白入出者。謂對餘五說。不論三共緣白入出也。中
二句者。初句眾少隨意食。次句分二眾食。此兩純無
緣無疑可釋故。不須白入出。但使眾不成。故聽隨意。
不明純有緣者。謂三共緣及餘五。有共義等。此亦不
須白。第二違教結罪。一結別眾提。問別眾食何。不計
境多少。而言咽咽從業者何。答佛本制意。為慈愍白
衣。恐惱眾僧。制不聽別。不是專為損。於所別何須。偏
約所別。隨境結罪。又假眾方犯。貪心故食。但隨業得
罪。問所以但結緣不白不結無緣□不白耶。一解得
食不得食別故爾。亦可文略。
○取歸婦價客道粮過三鉢戒三十四
然歸婦價客。捨巳塗粮。施諸比丘。理宜將護。依限而
取。今乃過取三鉢。令食磬竭。長貪違教。損惱不輕故
以制。
別緣具五。一歸婦食價客道粮。二知是。三無因緣。除
有病緣不犯。四取過三鉢。多論。若上鉢。取一鉢無罪。
取二鉢犯。中鉢取二不犯。三則便犯。下鉢取三不犯。
四鉢方犯。文言過三鉢者。謂就下鉢為言。若一人取
一鉢。前三人不犯。以不過限故。後一人犯。以前三語
莫持來。而故往取。過在後人。又復過三。是以後犯。五
出門便犯。就緣二人二。初取歸婦食。起有漏過。伽若
乖此名瞎眼。十名睞眼。如五分不復須汝瞎女。祇中
此女端正。恐王強取。我當為作不吉之名。王果欲取。
以名不吉。遂適餘人。二波羅捺下取價客食犯。
滿足戒本三句。一犯人。二至白衣巳下開受分齊食
之方軌。文三。初施塗粮。二若比丘下教受分齊。所以
開齊三者。為令施主。獲反報之福。亦令比丘資長道。
三還僧伽灆下教食方法。第三若比丘無病巳下正
明過取違教。結犯反上。第二開受等文。此出門犯。不
分小罪。文不了故。所以別眾八緣。但開病者。病人苦
惱。若不開者。無以齊命。又施主體知。不生譏惱故。所
以開餘緣。若開或有損惱。既出門犯。何假殘法。
辨相具解第一可。第二白衣巳下。乃至三鉢來。正釋
第二教受分齊食之法□。於中文三。一解白衣家與
食。二病者戒本文略不解。今此解前除病。三若比丘
下。合解開受方法。食之儀軌文中食。及持來告知等。
文四可知。第三若比丘下解戒本。第三結犯輕重四
文一。提三吉。五分過受。及不分比丘食。俱犯提罪。祗
中亦爾。又言若女及僧客。去後不犯。
○足食戒第三十五
凡食以充軀為用。過則長貪。少復不足。事須節量。但
四大身力。報有強弱。致聖將補。有四種之差。始於一
揣。終至作餘食法。咸是節量。隨根之法。令第四人。不
作殘法。再食五正。長貪妨道。違教𠎝深。故所以制。
別緣具五。一是足食。二足食想。三捨威儀。四無因緣。
除有病。及作殘法。因緣不犯。五更食隨咽犯提。
緣中有二。初至得便食之下明不作餘法起過。第二
呵責。前文復二。初至法食。開作餘法。二舍衛巳下不
作起犯。初文有四。為上行人說。一食法。二時諸病比
丘雖得巳下病人苦惱。開聽午前數食無罪。三時諸
病比丘若得巳下病人殘食。體是可惡。不須更作餘
法。聽食無罪。四聽食巳下正明非病人殘。是其淨食。
作餘法而食。初文有三。一說一食法。二時比丘聞巳
下說一坐上飽滿了前一食之制。三諸比丘下了前
第飽滿之教。初說言一食法者。謂對上行。說一食法。
嘆譽一食法者。嘆一食功能。省緣知足。亦可嘆彼能
行。依此聖教。成知足行。第二文四。一依前聖教。服不
當法。致身損瘦。二時世尊下慈悲撿問。三阿難巳下
具以啟和。四佛告巳下了前一食。故曰於一坐上食
飽滿。第三文四。一雖依飽滿。通正非正。故猶損瘦。下
問等可知。即是了前飽滿。故曰於五種食。一一令飽
滿。
第二開病文四。如第三亦四。第四開作餘法。因制一
食故。棄餘聖者。為益施主。比丘無損。故開殘法。於中
文兩。初僧食作殘法。二復有長老下因乞食餘。謂檀
越衣。作殘食法。此二文中各四可知。昔解凡作餘食
法。應先淨人邊。手受食巳。對未足食。比丘作之列。祇
要具五法方成。謂五不離。如彼文說。有五非法。不名
作殘食法。一離處比丘行時。與敢住坐臥說殘法。是
不名作殘法。餘三威儀。亦多論。若比丘行洗口時。有
檀越與五種食。比丘應食應行受殘食法。不應住坐
臥。若住坐臥。當知壞威儀不名受。若以此為受食者
提。二離食不與。噉作殘法□便說與。是名不如法。三
離境界者。放地作殘法非手中。不名作殘法。四離申
手。申手外作殘非。申手內不名殘法。五離說口。不作
是言。我手中鉢中食我一切。不須是殘食。是不名殘
食。法中先辨非法。欲使識非有五。如法作殘注。謂反
上離以為五一不離處。謂此處受食。還此處受食。還
此處作法與。二不離食。謂少許食食之。三不離境界。
謂自手捉食與他。四不離申手。謂申手內作成。五不
離說。謂語言大德。我巳足食。巳知是者。是彼人食巳
復言。我巳食手中鉢中一切。不須作殘法。成上來法
者。但是儀式。然猶未具。若准此律。要具四如。方成殘
法。一人如法。人有其兩。一能作人有三。謂是比丘除
餘眾。又五處足。又身無病。反此名非名非法。二所對
人。謂是比丘非餘眾。又未成五處足。故文言足食巳。
為作餘法。不成吉羅。此等五者。是人如法。二時如法。
謂豐非儉。儉開無足故。又是時中除非時非時不令
更食。令前得罪。自巳𠎝有故。三食如法。一謂時食前
二五是除奢耶尼。苦酢辛鹹等。二是新食除病人殘。
三是清淨食非殘。觸見聞疑等。多論。殘宿惡捉不淨
潔。不名受殘食法。四威儀如法。又有二義。一能對威
儀。一須併手受。二顯露。謂不好䨱。好不成故。三自手
捉。非遣淨人及置地。四由手內五說。謂言我巳足食。
巳長老看是知我。是作餘食法。若反上說不成。能對
威儀。二所對具六。一不離處食。三不離境界。謂自手
捉。四不離申手。謂須申手內。五不離說。謂須言我。止
汝取食之。六還本食主。謂非盡持去。具是等法。名成
餘法。若一一互𨷂。或得失法。不免提罪。或但失法。無
根本之𠎝。唯說可知。所以足及勸足。有餘食法。開餘
之十二戒。不開餘食法何。答此之二戒。曾前成足。貪
心更食。須作殘法。息彼貪情。是其對治。藥病相當。此
二有開。自餘十二。謂讚嘆二食。背請別眾。過三鉢索
美藥。請非時殘宿。不受飲酒飲虫水。前之七戒。除過
三鉢。餘之六戒。未曾成足。一往即犯。非彼對治。故不
須開。非時等五。亦未成足。又是非時等過。體不清淨。
若開餘法。令前得罪。巳自招殃。非對故無取。過三鉢
出門即犯。餘法非治。別眾八緣。所以開病。餘亦無者。
別眾食中。未曾成足故。以七緣開之。使充軀進業。此
或曾前巳足。堪得一日。資身長道。若以七緣等開。令
更轉增貪心。非對治故。
次第二起過。文言不知足食不足食者。不知何是正
食成足。何者非正食不成足。亦復不知具幾因緣。作
餘食法成。𨷂幾不成。故言不知餘不餘。
戒本三句。一人。二正明曾前成足。三不作餘食法下
違開結犯。第二句食竟者。謂食私巳食僧食。五處成
足。或時受請者。謂食檀一越食五處戒足。此二足竟。
皆須除法。若不作犯提。非謂作餘食法。開無背請。
下辨相中文二。初至波逸提。略解戒本三句犯相。二
尊者憂彼下廣解戒本三句成犯之相。下文比丘知
行時。豈可不是解第一。若比丘句。故廣釋三。略中初
句可知。食者巳下解第二句。足食巳捨威儀下釋第
三。就釋第二。但解食竟。即是同釋受請。於食竟中。文
三。一食者解食字。二於五種食中巳下釋竟字。三有
五種足巳下辨成足之緣。食五者。見論謂。粳米穄米
粟麥等作粥。初出釜時。盡不能合者。飯所攝。日[暻-京+恭]合
燥。名為乾飯。若豆作乾[麨]。非正食収。餘粟等[麨]。是正
食攝。魚之與肉將作粥。若相現如芥子大。名為正食。
以容命得故。不同米粥。要書不合。此五資強。名五正
食。次解竟者。於五種食中。若食一一合飽足。飽足有
兩。一飽足。足謂自恣足。二境界足。若前境食。多堪得
足。我一日充軀。雖食一口。捨威儀竟。亦名飽足。故觸
總開文。若不作餘食法。不起不犯。故知境多。亦是其
足。次解足緣有五。一知是飯者。善知五正食犯足。非
正食不犯足。二如持來者。一解知彼持來。若多成足。
少不成足。故曰知持來。又解謂他將來時。自心了知。
飯作飯想。名知持來。三知遮者。五正食聖教所制。一
日不得。二時飽食。故曰知遮即知前坐食。多堪飽障。
於日中少食不彰。故曰知遮。祇中八遮自恣足。一義
可得同此。餘不須護。𨷂而不論。四知威儀者。行住坐
臥等。五知捨威儀者。制行至住等。故曰捨威儀。亦言
足者。具向五處。即成足緣。遂遮於後。
第三結犯。即是成犯緣。言足食巳。即上二緣足食。足
食想。二捨威儀。三不作餘法。四食之咽咽犯。五自下
廣釋。略相難知故。於中文二。初明五處足食成犯之
相。二從足食巳為他巳下正解作法成以不成輕重
之相。前又復二。初至亦如是正明五處足竟捨威儀。
巳食五正犯。二往𨷂尼食巳下先食五正。五處足巳。
食往闍尼。前文復二。初約行威儀廣辨其相。二餘三
略說。初文有一憂波請問。所以問者。以上略中。但言
知威儀知。捨威儀。未了其相。故寄行威儀。以問成足。
二佛告下總以酬答。有五處足食。所言處者。即上知
是飯等成足之所。稱之為處。三云何一句。重以徵問。
四憂波離下廣彰其相。五憂波離是為下結。就第四
廣中。約五正食。即可為五。初飯作頭有兩句。初食飯
五處成足竟。捨行威儀更食犯。還解上三。言比丘者
是人。次知行時下舉五處足。即第二食竟。次足食巳
下即解結罪成犯緣。一句既爾。餘皆類然。二於一坐
上雜食。餘四五處足。巳捨威儀。更食犯下四食各爾。
即是五對十句。餘三威儀。亦各有十。即四十句。以彰
犯相。其理亦足。然有人釋。舉飯作須有十六句。單食飯
一。以餘四食。一一和飯作四句。又以餘四。二二來和
為六。二二來和為三。以四辨和為一。下以佉闍尼和為一。
合十六句。餘四各爾。合成八十。餘三威儀。亦各八十。合三
百二十句。容可如此。今且依初說。二佉闍尼。以彰犯
中。九佉闍尼細未磨。謂麵等是。十云。磨稻大麥等。所
以須明者。此佉闍尼未食五。正不成足。隨意食無罪。
若曾食五正成足。捨威儀巳。更欲食者。亦是犯位。油
蜜等。與時食雜故。須作餘法。若獨食者。是非時藥。故
隨無過。所以知者。如檀行十事中和。問言云何和。答
謂足食巳捨威儀。以蘇蜜油生蘇石。蜜和酪一處得。
食不離波。多言不得。問言何處制。答舍衛國。不作餘
食法中。制波指此文。故知此中。須作餘法。是雜時故。
若此非雜。如何制波。而有人言此油蜜等。若加口法。
得七日服。若無口法直爾服者。但得時服。是以此文
不作餘法提者此義非。若此非雜。所以和指同。於此
第二輕重文二。初至吉羅作法成不。二足足食食想
下。境想重輕。前中八句。對別有四。初二愚闍相對。次
二恭慢。次二道俗。次二慳貪相對。若成不成分。但可
為二。第六在淨人。前對大比丘。作餘食法。成而有罪。
以不應對俗。故得小罪。餘七不成有罪。以失法故吉。
不成故提。下境想四句。就正食。上作二句。心境相當。
情過故提。第二句且起食時。實是稠粥而心疑。於中
食上。更食小罪。以心輕故。所以無第三。足食非足想
者。一解情迷無罪故。即下開文。食作非食不犯。又可
亦有轉想。如前心作正食想。臨食時。轉作非食想吉
羅。略故不彰。第三句實是。薄粥非正食。逕時稠故。作
正食想。於中食上。更犯食。以罪從心生。故犯小罪。實
非正食。故不犯提。第四句於非食。生疑為異。多論。尼
足食犯小罪。與比丘異。所以爾者。以無餘食法開。故
所以輕。此文亦輕。五分。不作殘食法口口提。尼亦如
是觀足戒。亦云尼亦如是。問尼既同犯。所以吉羅。答
以離合不同。故結小罪。以彰別義。不犯中。食作非食
想。如旦食稠粥。決作薄粥想中。食上不受。作餘食法
不犯。開前足食。想疑二句無犯。非食不作餘食法者。
開非足食足食想二句。亦可食作非食想者。如旦食
稠粥。決作出釜時薄粥想。或可□中。飢不堪耐。謂前
不足故。言不受者。明一向不食故。作餘食法者。作餘
法故。非食不作餘法者。謂前食薄粥故。自手取作餘
食法。開前第五。使淨人持食句。若置地作餘法。此脫
不字。反前置地者。二人風病。不得捉食。故聽置地。作
餘法。即是開前置地。彼無病故。是以不成作餘法。乃
至手乃處。總開不離境界等五。具故成就。總反七不
成。若與他反前第三。自捉他與巳。反前第八盡持去
一一別開中。但略反四。餘四句無。
○勸足食戒第三十六
制意有三。一不聽勸意。二解同犯意。三釋合離意。所
以不聽。勸他足者。出家之人。理須益物。迎相匠導。勸
脩眾善。今乃惡心勸彼。令他得罪。巳自招𠎝。人我俱
損。理所不應。故所以制。次同犯意者。問食有數戒。所
以此戒勸同犯者。答良由此戒有餘食法開。容可不
犯。今不犯今不作法。惡心勸他。令他喜為。又復情俠
隱沒。其事同彼。不周䨱相令犯。欺內過重。所以同犯。
餘無開緣人不喜為。故所以輕。如尼無餘法。勸人則
輕。故此亦爾。若爾勸人不受。亦有受法。開緣人之喜
為。勸應同犯。何故得輕。答勸足容不犯。是故即同犯。
以違制及開故不受。無不犯故。勸不同犯。若爾受法。
豈非是開緣。答若受非不受。自有是勸而不犯。勸故
使不類。若爾漏心衣食。亦是無不犯。何以同犯。答彼
就言中。謗佛擊㓨必受。是以同伹同犯之義。流類大
多趣約一義。不須互決。次離合意。同所以足及勸足。
離為二者。多義差珠。一起業不同。謂足食貪心起。勸
足瞋心生。二業具有異。足食口止共身犯。勸足口止
作業假他身。三開緣別。足食病緣開。勸足則無。四食
不異。足食要食犯。勸足自身不食犯。有斯別狀。不得
合。
別緣具五。一他足食竟。二知食。三惡心勸彼。欲合他
犯。四不作餘法。五前人食犯。緣起文二。初至食之。勸
足起過。二從珍食巳下呵。
滿足戒本四句。一能勸犯人。二知。三明他食二種食。
成足巳意。四不作餘法巳下勸足結罪。以是因緣者。
結能勸者。意欲使他犯故。非餘者。謂非不犯。及供養
意等。
下釋中。一三別解。二四合釋文兩。第一舉八句輕重。
初句情重二俱。二俱犯提。下七並吉。以前人不犯故。
是以能輕。第二境想四句輕重。初重三輕。尼無餘法。
勸他義稀。人受不數。假令有者。何須重制。故犯吉羅。
下開中略。不反前與病人。餘句悉反。
○非時食戒第三十七
凡食無時節。數則致患。事須限約。軌剋合定。是以始
從平旦寅。終至日午順應法。名之為時。過則非宜。長
貪妨道。招世機過。事不應法。廣生罪累。名為非時。故
所以制。多有四義。一始從日出。乃至日中其時轉盛。
名之為時。聽食無過。從中後乃至後夜分。其時滅沒。
故曰非時。二從旦至中。是作食時節。乞不生惱。是名
為時。從中至後夜分。俗人醼會遊戲。入村乞食。多所
觸惱。故名非時。三從旦至中。俗人種種事務。婬惱不
發。乞不生謗。故名為時。從中巳後。事務休息。婬戲言
□。入村乞食。或被誹謗。受諸惱辱。故名非時。四從旦
至中。是食乞時。為濟身脩道。事順應法。故名為時。從
中巳後。宜應脩道。端坐經禪。非是行來。乞食時節。故
名非時。又依毗羅王昧經。旦天食時。中法食時。午後
畜食時。夜鬼食時。出家之人。同於天法二食。名之為
時。過午巳去。非上二食。時節。名為非時。故曰非時食
戒。十律。過日中至地了是。
別緣有四。一非時。二非時想。三時食。四食便。化緣中
䟦難陀。觀看伎樂。非時噉食。逼暮方還。迦留陀夷。夜
巡家乞。驚恐主人。以彰起過。
戒本四句。一人。二非時。三食。四結罪。
辨相具解。初句可知。總決釋下三句文二。初對時食
以解三。次非時過。非時下對餘三藥。以釋下三。此謂
約二受。以分故。亦可為三。一約時時以解非時。二次
兩藥失受。以解非時。三盡形巳下無病緣以解非時。
以病為時故。或可為四。謂約四藥即為四。文以下三。
此之三釋。並通殘宿。不受俱用。斯等三法消文。迷背
有理。今且存第二。分三為勝。一就時藥解三者。一解
非時。先反解時。却而順釋。二食者巳下辨第三食。謂
上二五是。三若比丘下解結罪。第二約失受。以解三
句者。謂八種將水。逕明相巳。失於二受。過開時分。即
是非時。七日亦爾。第三盡形壽藥。無過時故不得。約
失受解。直以無緣。名為非時。次境想五句。五分。想疑
俱提。開文□麥今皮不破漉汁飲之。五分。病人不及
食。腹中空悶。聽以塗身故不差。麵塗身猶故不差。蘇
和[麨]塗又不差。以湯洗若不差。瓫盛肉汁。坐中如是
等。足以至曉。一切不得。過食唯中。見出還咽不犯者。
開非時中。咽咽不犯。
○殘宿食戒第三十八
凡飲食繁穢。近則長貪。合人不節。又體現交盡。義無
儲畜。故宜別處。理無共宿。是故聖制。
別緣有三。一是殘宿食。二知是殘。三食即犯。今日所
食。是昨日之餘。日殘逕夜。日宿五分。殘者巳受之食。
留之逕宿。十律。舉宿者。大比丘今日。手所受食。舉至
明日也。是中四句。一是殘是宿得一提。內宿惡觸二
吉。二殘而非宿。謂以此餘食。置界外不共宿。無內宿。
有餘二罪。三宿非殘。伹犯吉羅。四非殘非宿。謂清淨
食二知是殘宿食便犯。祇不待逕宿。但一日夜。有三
十須臾。伹中後停食。逕須臾即犯。故彼言停食食。
戒本三句。一人。二殘宿。三食結犯。
辨相。先總解初句。次合釋下兩。其文亦三。一時食成
殘以解下。二言宿食者巳下。至及肉解第二句。且列
二五。應有奢耶尼文略。次解結罪。次二藥失受。以釋
殘。三盡形藥。但結無緣罪。下境想四句。十云。道行食
難得。聽自持粮。與他博聽噉。祇淨洗鉢巳。不聽以手
及物。摩拭比丘食。當護淨手。若摩頂捉三衣。一切雜
物。泥洹僧等。更以水洗。十律。沙彌持不淨鉢與師。師
白佛。佛言。若無急事。不應使持鉢。若使持應從受。伽
論。若鉢缺食餘着器。極用意三洗。膩時用食。
○不犯不受食戒第三十九
所以制者。多論五義故制。一為斷盜竊因緣故。二為
作證明故。從非人受食。得成受不成受。不成證明。謂
在曠野無人之所。為是開聽。若在人中非畜無知。小
兒悉不成受。三為止誹謗故。四為成少欲知足故。五
為坐他信敬心故。為令外道得益故爾。
別緣具四。一是食。二不受。三知不受。四食即犯。
滿足戒本五句。一人。二明不受。三食體。四除水等五。
食而結罪。
辨相先總解。初句可知。二不受者巳下。解下四句文
三。一就時藥解下四句。上二別解。下兩合釋。別解中。
先不受文兩。初正解不受。二受者巳下反解。二五受
法。顯前不受。凡受食法。舉器離處。一切受意。成受不
爾。不成置地者開。次佉闍尼巳下。解第三食體。具列
三五食體。祇云。水濁者。須受性黃者飲無罪。雪雹亦
受。若無淨人聽食。五分。若水性醎不著。聽不受飲。次
若比丘巳下。合釋四五兩句。第二約下。二藥失受。以
彰不受。第三盡形下。結無緣罪。次境想四句。五分。為
人作食得甞。但不得咽。戒本云。若比丘不受。食著口
中除甞食揚枝水波逸提。
○索美食戒第四十
出家之士。特宜廉潔。今耽著美味。求索好食。長巳貪
結。惱亂施主。招世譏過。所以須制。
別緣具五。一是美食。二隨非親居士乞。三自為巳乞。
四無因緣。五食即便犯。
滿足戒本四句。一出四種美食。二若比丘出能犯人。
三如是美下無病。四自為巳索而結犯。
辨相中先解第二。能犯人食者巳下。却解初句。病者
巳下。反解第三句。若比丘下。正釋第四。結犯尼所以
吉者。尼是女弱。求索美食。女人所諱。為之義希故犯。
可呵此云吉羅。結方便罪。大僧大夫。身報力強。喜乞
美食。取資身之益。數故得重。
○與外道食戒第四十一
與外道食。有三種過。一異學情反。恒懷疎外。難與理
親。雖夏惠施。不荷其恩。反生譏謗。二耶見乖宗。非真
福田。今以施主之食。授與外道。損他施主。不得勝田。
獲反報之福。三躬自持食。授與外道。容生或倒。謂外
道是勝。比丘不如。以斯多過。故制不許。
別緣具六。一是出家外道。甄去在家。外道白衣犯輕
故爾。所以然者。出家名同。真偽難分。容生惑。故制得
重。在家白衣。道俗位別。不生人或。所以犯輕。二知是
出家外道。三非親理甄去。與父母外道。恩重故聽。四
是食甄去。衣犯小罪。食味大錯。是是與之義數故制。
以重衣本。別屬情著。難捨與希故輕。五自手與。除置
地遣人與不犯。以食味通。理無獨食。又不生惑倒。開
使不犯。六彼領受即犯。五分。持巳食分。一揣別著。使
自取不得。持僧食與。若乞兒㺃鳥等。應量巳多少。然
後減與不得。持分外與。就緣中。明與外道女食起過。
次與外道男犯。所以不呵者。以無情過。故𨷂無呵。
滿足戒本四句。一人。二外道男女。三自手與食。四結
罪。
辨相具解可知。尼亦犯提。伹是犯同。緣異戒故。結方
便吉羅。
○先受請前食後食至他家戒四十二
三過故制。一凡俗里多務。為善事難。惙其家業。專崇
福會。巳許受請。行詣他家。脫若事差。惱處不輕。二既
有食處。宜息緣脩道。無事遊散。妨廢所習。三共眾受
請背□入聚落令他施主見僧不集。竟不設食。稽留
大眾。使不得飽滿。惱眾殊深。以斯過故。是以聖禁。
別緣具五。一先受受他請。二不屬授。三向白衣家。除
向僧伽藍。不犯故爾。四無因緣除病。作衣施衣等緣
不犯。五入門便犯。
戒本有三。一略結前食。二次明隨。隨有二種。初一牒
制隨結。謂制後食。次有四文。牒制隨開。一開囑授。大
有請處。巳有請故。又可大有餘事請喚。故聽囑授。次
開病。次開作衣。次開施衣。三滿足戒本五句。一正明
是比丘先受他請。二食前食後至他家。三不囑授。四
除開緣。五結犯。餘時者巳下。誦前第四。
辨相具釋。第一可知。前食者下解第二。餘比丘者下。
解第三囑授。要囑界內。同受請者。容有不見義。不同
非時。得展轉相。白病者巳下。釋第四開緣。一病。二作
衣。三衣時。與施衣合若衣時。一月五月。即是時開。除
此巳餘時。勸化等者。謂非時分施衣故開。巳如別眾
食戒說。即是互開。謂通前囑授故。若施主先自有心。
辨食施衣。請我者得輙去。若本無心。比丘先住其家。
勸化作食。并施衣者。以利多益重故。亦聽轉去。故曰
勸化等。若比丘不解。第五文二。初失囑分齊。一中還
失。二更詣餘家失。三更往庫藏處等。一庫藏。二聚落。
三邊房。邊房者。即界內邊。遠零尼之所。四往尼寺失。
五出本白衣家失。此是中前時促存。護眾僧故。隨白
處直去。更餘逕過。即失囑授。不同非時。入聚落時。長
僧無交惱。故作白巳。雖逕餘處不失。以波文無失故。
亦可同此也。二若比丘下。結犯眾多家。敷坐具者。謂
眾多家。共成一會。各敷坐待。僧隨至何家。皆是請處。
是故不犯。
○食家中有寶強安坐戒第四十三
凡在家俗人。婚會無時。久坐不去。妨彼耶心。遂[這-言+希]相
逼適厈。理非所宜。又復出家。離穢愛染之所。事須防
違。容自懷心。行水涉醜。故所以制。
別緣有四。一是食家。甄去斷婬欲家。及二俱受齊不
犯。十律。若斷婬欲。若俱受齊不犯。若互二句。去但不
受文□提。五分。若夫婦受八戒不犯。二夫婦常所居
屏處。三無第四人。四申手不及戶處。坐便犯。戒本三
句。一人。二食家有寶。三強坐結犯。十律。隨起隨坐。隨
爾所提。辨相易知。
○與俗女屏處坐戒四十四
制意同前。唯以無第三人。為異緣成犯。一是俗女。二
屏處。三無第三人。四申手不及戶處坐。戒本四句。一
人。二食家有寶。三屏處。四結犯。
○與俗女露坐戒第四十五
制意同前。四緣成犯。一是俗女。二是露處。三無第三
人。此是離見聞屏。而非重物。鄣故稱露。故與前戒。並
開第三人。四在申手內若申手外犯輕相去一尋巳
餘不犯。十律。相去一丈犯提丈五犯吉二丈不犯。又
此戒中緣起。戒本彰露。廣解稱屏。真是離見聞屏。相
對受名。亦即屏露合制。無寶立二。有寶立二。又此三
戒。前二露屏。第三雖見聞。對二不定。伹初戒攝。以此
三戒坐是屏故。
戒本四句。一人。二女。三露處。四結犯。
辨相具解。
○駈他出聚落戒第四十六
凡出家人。理懷實忠信自居。先許他食。而竟不與。惡
心駈出。時限巳過。使他一日不得食以充軀。惱處至
重。故所以制。六緣犯。一是大比丘。二先許。三不與食。
四無因緣。謂有舉擯命梵等難不犯故爾。五惡心駈
出。六相雖見聞。或彼去巳去故。
戒本三句。一人。二語餘下。及至與汝食。正明將至聚
落。許與彼食。三彼比丘竟不巳下。不與彼食。遣去結
罪。以此因緣者。謂是惱亂因緣。非餘者。非餘不犯等
緣。如無威儀等。辨相具解。
○過受四月藥請戒第四十七
然篤信居士。供辨美藥。延請僧眾。受心供養。施心有
限。宜應將護。稱施而受。令過受他藥。長貪惱物。敗善
增惡。損處不輕。故今聖制。
別緣具六。一是藥請。二施心限定。三知期限定。四過
限而受。五無因緣。六食咽咽犯。先解初緣藥請者。四
藥之中。過受三藥。俱犯提罪故。伽論。過受時食。亦犯
提罪。七日盡形。此律下文毉所教服藥。故知是犯。如
施一食過受上犯。豈況過四月受。寧不犯提。十律。過
四月巳後。索蘇等。七日藥。及終身中。椒畢鉢薑鹽等
犯提。若索毗醯勒等三吉羅。非時藥賤。又療患義微。
過受義希。故犯小罪。問施一食中。過受蘇油犯輕。此
受蘇油。何以便重。答彼據身外。塗足燃燈。既是外用。
過受義希。故彼犯輕。此施內過受義數。故得問提罪。
又見論。若檀越。四月與油。索蘇吉羅。故知索藥罪輕。
過受重。所以爾者。解□施主先為好心四月與藥。期
限巳滿。供養心息。過受致惱損敗處深。又復乘前供
養。人善過受。故過受重。若索藥者。以其居士。先無施
心。乞任彼與。損惱義微。又以施主先無心故。乞希故
輕。與衣不同。衣資義寬。與乞過受。二俱是數。故齊犯
尼薩。緣中彰索藥過者。藉此為緣。制過四月受藥之
罪。餘緣可知。
滿足戒本六句。一人。二藥請四月。三無病下教齊。四
明過四月受。五除開無罪。六過受結犯。
下辨相中。釋不次比解二可知。從病者巳下。先解第
五除開。從請者有四巳下。却解第三。應齊四月受之
方法。從彼比丘下。合解四六二句。過受結罪。就釋第
五開緣。言常請者。師可常來。以無定限。故開無過。言
盡形者。以二人形要故爾。解第三中文四。一者舉數。
二列四請之名。三云何巳下。別解四請。各舉釋結。四
是中巳下。斷簡四請。初三兩請。應四月受。二四兩請。
應隨施受。除開中。攝藥有分齊者分請是。俱無分齊
者。常請盡形是。
○觀軍陳戒第四十八
凡軍陣凶險。兵刃交競。實則傾敗俄爾。戲便令心獲
逸。招譏損道。𠎝深過極。交違慈愍。故不聽觀。多論三
義故。一為佛法尊重故。二為滅誹謗。三為滅諸惡。增
長善法。四緣故成犯。一是軍陳。二故往觀者。三無因
緣。謂被請及軍陳。後至水陸急難等不犯故。四往見
便犯。緣中六軍者。天子六軍。諸候大國三軍。征猶行
也。討猶愸也。
滿足戒本四句。一人。二觀軍陣。三除開緣。四結犯。
下略不釋。除緣句。初句可知。二解所觀軍車幕七聚。
稱軍行列。相對名陣。於中文二。先解陣。次釋其軍。軍
中兩。初約本軍數。以列四軍。故曰一二四軍也。二次
第辨釋。即為四段。一軍中兩。初舉一軍。謂今一軍。祇
書寫力最大。四人從之。成一象軍馬力。次弱八人從
之。成一馬軍車軍。次弱十六人從。成一車軍。三十二
人帶伎。成一步軍。第二解其純義。以無雜故。下二軍
等中。純雜並有。而不解純義。以討軍數。一軍中純四。
二軍中純四。雜六合十也。三軍中。純四雜三合七。四
軍中。純四雜一合五。部合二十六軍。若比丘下。解第
三結。犯輕犯重。從道至道者。觀之方便。
○有緣至軍宿過三夜戒第四十九
制意同前。五緣成犯。一有因緣。至軍中宿。二曾逕二
宿。三第三宿。不離見聞處。四無因緣。謂二道斷命梵
等難不去無罪。五過三夜明相出犯。戒本三句。下釋
可知。
○有緣至軍二宿往觀軍陳合戰戒第五十
過不異前。既有因緣。聽至軍中。宜應坐住復。方便往
觀。過同於初。故所以制。
五緣成犯。一先至軍中宿。二軍合戰。三方便往觀。四
無因緣。謂有所白。請喚二道。諸難等不犯故。五往見
即犯。
戒本五句。一人。二有緣先在軍中。三或時觀者正明
觀業。四軍陳巳下所觀之境有四。一軍。二陣。三鬪。四
勢力。五結罪。
廣釋。五中略不解第二。有緣軍中宿。謂是前戒所開。
餘四具釋。第一可知。二鬪者下解第四所觀。於中文
四。少不次比。一釋鬪。二解軍。三辨勢。四解陳之形相。
彼比丘下。合解三五。結犯輕重。
○飲酒戒第五十一
酒為毒水。飲則成患。令人志性猖狂。廣興諸惡。妨脩
癈業。損道招譏。生患之本。寧容不禁。是故聖制。
別緣具三。一是酒。二無重病緣。三飲之。即犯緣中文
二。初至飽滿飲酒起過。二娑竭陀。從坐起下。發覺呵
責。前文復二。初至遶巳而去。神力伏龍。施酒因緣。二
明日清且巳下。正明飲犯佛呵文。一失本了心呵。故
曰況復大龍。二告阿難下。酒有多過呵。三告阿難下。
弟子眾所不攝呵。世間毒龍。但害人無常。身命損處
輕微。名為小龍。三毒煩惱。能害人功德善財。法身慧
命。毒中之毒。名為大龍。令裟伽癡人。為酒所醉。失醒
了心。不能入定。發通降此小龍。況能發知。降彼三毒
煩惱大龍。又可依祇為酒所懷。三不能降蝦蟇小龍。
況能降伏石室大龍。此律唯波。以眾鳥為小龍。五分。
汝先能降伏惡龍。今能降伏蝦蟇不。答言不能。十失
分五。初有三失。於根為損。次有四失。瞋增報虧。以癈
產業。次一現招醜名。次一迷理彰解。次一𠎝招重報。
戒本三句。一人。二所飲之酒。三飲而結犯。
廣解中。初句可知。酒者巳下釋第二酒。於中文兩。初
列五酒。如文可知。第二木酒者巳下偏舉木酒。料簡
疑濫中文兩。第一從初至不應飲。以是酒故。制不應
飲。第二從非酒酒色香味巳下。以非酒故。所以應飲。
前文有三。初列木酒。差別有六。二梨汁酒巳下。雜醞
方法。釋向六種。成酒之義。第三雜酒者。巳下四句。以
無雜醞。則體是酒。或逕分變成。是酒所攝。假無似酒
色香。故不應飲。第二應飲四句者。以斯等木汁。元不
雜醞。體則非酒。又復時促未是變成。縱令色香味等。
有似酒之濫。但非時漿收。故並言應飲。良由木汁。有
茲濫故。所以偏餘之四種。是酒無濫。不須料簡。第三
彼比丘巳下解結罪。五分。咽咽波逸提。此律文中。略
不言咽咽。十律酒糟甜酒酢酒等。飲咽咽提。此律吉
羅食麴。吉羅者。謂酒裏之麴境想。上三究竟提罪。下
二方便。若下四酒境想。一句對初木酒。事有疑濫。故
成五也。五分。若先習酒人不得者。氣絕欲死。飲食不
消。聽嗅酒器。若不差者。以酒著餅粥中。令食不差者。
以酒與飲。漸漸斷之。
○水中嬉戲戒第五十二
多論四義故制。一佛法尊重。理宜奉敬。令入水遊戲。
損壞匪輕。二理宜威儀庠序。外長信敬。入水遊戲。動
越威儀。招世譏過。三宜息緣脩道。入水遊戲。妨癈正
業。四宜脩正念。入水遊。令心散失正念故。為斯等義。
□以聖禁。三緣成犯。一是水。二無因緣。三入中遊戲
即犯。大雲經說。王見遊戲。說偈向夫人言。吾聞諸比
丘。久巳離塵羈。戲暴泥水中。云何為人師。諸比丘遊
戲巳。即入定知心。遂以神力。鴈行而去。夫人見。而向
王說偈。吾家諸比丘。久巳離塵羈。沙彌尚如是。何況
釋迦師。王因生信。
○擊攊他比丘戒第五十三
事雖是輕。過容至重。人之喜為。特宜須禁。故所以制。
五緣成犯。一天比丘。二作惱亂意。三手脚十指。四無
因緣。若服觸令與。一見行來。誤觸等不犯故。五觸著
即犯。
○不受諫戒第五十四
凡出家之人。理宜離惡為宗。然巳迷情。將欲作過他
理諫。復不從順。苟且為非違損處。故須聖制。
別緣具五。一巳所作非法事。二他如法諫。三知巳所
作。非前人諫者。四諫不受。五隨所作。犯根本。不從語
波逸提。
戒本三句。一人。二不受諫。三結罪。
下辨相具解。但使知巳。為非知諫者。是故違情重。是
以提罪。若謂巳所作。是前諫者。非情過輕微。故得吉
羅。隨所作事邊。以識事故。作不以不知。得犯根本罪。
此違一人諫。不隨前事。結罪輕重。伹就心辨。虗故罪
重。心實故輕。文中先結心實之吉。次結心虗提。問違
僧諫中。諫竟即犯。不待作事。此中所以諫竟未犯。要
待作事。方犯違諫。其義何也。解言僧諫中。有僧命眾
法可違。情過是重故。諫竟即犯。不犯待作事。此中既
是一人。諫無僧命。眾法可違。是以諫竟未犯。要待作
事。方違諫義成。以是不類。若爾下拒勸學戒。亦是一
人。諫無眾命可違。何以諫竟即犯。與此相違耶。解言
彼諫止犯。先是不學。止犯之人。發言拒諫。道巳不學。
即是止犯。表違成故所以犯。此諫作犯。雖言拒諫。道
我作者。仍猶未作表違。未就要待作事。違諫義成。亦
非一類。更有一義。如下辨。
○恐怖戒第五十五
凡出家人。宜須將護。不相惱觸。令以六塵等事。遞相
恐怖。令彼惶悸。癈脩正業。惱殊深。故須制斷。
別緣有五。一大比丘。二作恐怖彼意。三以六塵等事。
一一說示。四言辭了了。五前人見聞。觸知便犯。不待
前人怖以不怖。以怖是難知故。又是口業分齊故。緣
起文二。初至我是鬼。反披拘執以色聲。怖佛起過。二
世尊巳下。正明呵責。既對佛恐怖。為過公顯故。無別
舉人。亦不問自言。前反披拘。執作其惡色。是身業不
善。沙門我是鬼。是口業不善。非伹二業。是惡心亦不
善。使於身口故。言心亦是惡。正彰三業。俱是過也。帝
釋常謂。僧中純善。而忽遇斯變。是故驚訝。眾中亦有。
如此人耶。佛言此人現報生身。道契無著。故言此生
得清淨法。帝釋讚佛。內心清淨。離世八法。得利譽稱
樂不以為歡。逢衰毀譏。苦未以為惱。不為此八。違慎
所轉。故曰毀譽不移動等。佛說偈者。對帝釋原意。常
謂佛有怖故爾。佛遂集僧呵制。
戒本三句。一人。二恐怖。三結犯。
辨相。初句可知。若以色巳下。合解二三兩句文三。一
列六塵章門。二云何巳下。一一行怖成犯之法。若比
丘下。結犯輕重分齊。欲怖之法。要先以言告。然後方
用色等六事。一一不爾之。舉其前言。以釋犯相。故言
若說而了了提。不犯文三。一舉色聲。二事無不欲。示
所以不犯。二若以色下。辨舉五塵。不無怖意。所以不
犯。三若有是事。不獨舉法塵。說無怖意。
○過半月洗浴戒第五十六
十律洗浴有五利。一除垢。二身清淨。事值澡除。但晈
潔過常。令身光澤。翫著色身。無心猒背。正違出離。故
須限約。半月一洗。若過即犯。
則緣具五。一曾前洗浴。二未滿半月。三更洗浴。四無
因緣。五澆身半犯。
滿足戒本四句。一人。二明半月一洗不得過。三除開
緣。四結犯。
餘時者下誦前第三。此言不得過者。非謂不得半月
洗。謂於半月。不得弄洗。故曰不得過。祇云。應隨洛日
數。要滿十五日。乃應更洗。辨相中略。不解第二。時節
勢時巳下解第三。除緣不犯。天竺勢早。故從三月初。
至五月十五日。此兩月半。聽洗無罪。如此方勢脕亦
得用。此兩月半。時日滿便足。是名熱時。作時者。十律。
乃至掃僧坊。內地五尺。多論五六尺。五分乃至掃屋
內地。若比丘下解第四。過洗結罪。
○無事然決戒五十七
凡火性焚熾。事變無恒。容有燒壞。不可不禁。又復然
火詳聚。多著俗活。癈脩正業。是以聖制。
別有四。一是無因緣。甄去因緣不犯。雖無因緣。若在
䨱鄣處。生患義微。亦是不犯。故須第二□露地。三然
草木等。甄然炭生過義微。但犯小罪。燒便犯。此中但
制。無事然火罪。不言壞地。傷五生種罪。上巳制竟故
爾。
戒本三句。一人。二明無病因緣。除有病不犯。三自為
巳然火結犯。
○藏他衣鉢戒第五十八
所以須制者。一調戲宣煩。列因事相。惱藏他衣鉢。覔
不得時。今彼惶怖。惱處匪輕。二容生盜心。臨危事險。
可懼之甚。三假無盜心。致彼言謗。清白難分。莫能自
拔。以斯諸過。故合聖制。
別緣具四。一是大比丘。衣鉢事等。二作驚動彼意。三
無因緣。或物主慢藏。為戒勅故。或借他故。或因此物。
有於二難等不犯。四取藏舉便犯。
戒本三句。一人。二出所藏衣鉢。三若自藏下。正明自
他藏而結罪。上至故惱。越取戲猶尚犯。況為故惱。故
曰下至戲咲。下辨相中。略不解第二句。餘二具釋。
四分律疏卷第五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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