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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卷五 第 638b 页

四分律疏卷第五本
沙门 法砺 撰述

●九十单波逸提法

祇中九十二提。五分九十一。十律九十。少有同异可
知。此律九十。总为七门料简。第一身口。二自他两业。
第三辨其遮性。四持犯方轨。五违制不同。六二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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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七下众任运有犯不犯。

初身口者。位分为三。有二十戒口业成犯。二有三十
一戒。身业致𠎝。三有三十九戒。身口合犯。口二十者。
谓妄语。毁呰。两舌。同诵。说粗□□□□□法过五六。
嫌骂。辄教。讥教一十。日暮。恐怖疑□□□□欲不鄣。
拒劝学。毁毗尼。同羯磨悔。与欲巳悔。无根谤二十。辨
相可知。此中亦有身业助成之义。且以宗判。身业三
十一者。二宿。强敷坐。脱[哭-犬+者]覆作衣。尼坐过受。别众三
(十)。非时残宿。不受外道食药。请三坐前二军阵(十)
如非时食咽咽犯者。岂非通名身业。此一既尔。馀类
可知。第三军阵饮滴水戏。过洗击历。白色三衣。二随
打博(十)。突入一。此等身犯。口身合犯三十九者。位以
为三。第一有两戒。身口止作业。共身犯。谓屏露二敷
具。若自敷身作业。若教人敷口作业。去时不自举身
止业。不教人举口止业。出门出界犯。岂非共身犯。第
二有七戒。口家止业共身犯。谓覆藏粗罪。见论身心
犯。以见闻他犯。此是通名身业。未即成罪。若发露无
过。由口止不发露故。心地覆藏。径夜便犯。是名假口
止业。共身□□□□六戒皆有口业作法。本自无过。
由口止故。身作前□□得其罪。谓皆请足食。二入聚
落辄著。不与欲是等。假口止业。共身犯。第三有三十
戒。口作共身犯。于中位四。一有十九戒。自口作业假
他身。是中若论自作。唯身心犯。且约教人边说。如教
坏地。言虽了了。未即犯提。要假前人身业坏他。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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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犯。是名自口作业假他人。馀皆类然。教人坏生掘
地。牵他出房。用虫水劝足。无事燃火。藏他衣钵。煞畜
生。驱他出聚。饮虫水。遣使持巳衣与尼。捉宝高床下
次第七戒此等戒是。第二有四戒。自身假他口。谓赞
食减年受戒。不摄耳听屏听。此等是。如尼赞食戒。若
尼不赞。但尔直食。本自无犯。假尼口赞食方成犯。减
年受戒。和上得提。假羯磨竟。馀者可知。第三有五戒。
自身口假他身。如四期索美食。第四有两戒。自身口
假他口。谓异语触恼。身口两业。假僧作白。又须唤问
故。假他□□□屏谏。所作之事。通于七聚。岂非身口。
要假他□□□□□犯故。

第二门劝足一戒。唯教他业。足食一戒。唯自作业。自
他两业。分为二戒。有二十一戒。有教人同犯。而不别
立自他之异。既知斯义。位约为四。一唯教人。谓劝足
是。第二有十一戒。自他俱犯。谓掘地坏生。牵出二虫
水。恐怖然火。藏衣钵煞畜生。无根谤捉宝。于中掘坏
捉宝。此三大护佛法故。馀总境重故。但使教人一切
同犯。第三有十戒。教人同不同。谓屏露二敷。持衣与
尼。高林下七。教人作此。于巳有润。是以同犯。若直教
人于巳无益。但得轻𠎝。第四馀四。有六十八中。六十
七戒。自重教轻。足食一。但自作业。

第三门三十是性。馀悉轻遮。其三十者。谓妄毁两粗。
异嫌强牵。用讥驱谏。恐煞饮疑覆起。说随摈掘。毁同
欲悔。听打博谤。此等性恶气分。馀并遮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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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门持犯之方。有十三戒。具二持犯。谓五双三只。
如得羯磨一只。说粗教戒尼。受功德衣。复有一双不
犯。背□□授一双。二入聚落。作馀食法。得无足食。劝
足七日尽形。作口法受。不犯残宿。不受净施。问主无
其辄罪。知粗发露。僧事与欲。此复三只。合十三戒。由
圣开听。作其口法。若顺圣教。作口法竟。作此十三。而
无罪过。名为作持。止不作法。而身作事有违。名为止
犯。据作事边。复名作犯。此止作二犯。业思体一。而名
是别。若止法止事。名为止持。作持止持。名体各别。亦
可作法作事。望作法边。即是作持。以作法故。纵作前
事而无犯。反却作犯。岂非止持。此亦体一名异。问如
功德衣。亦荫食前食后。所以伹言背别者。以彼时外。
对非时入聚。俱开嘱授。故阙不论。又背请中。时非舍
请。亦有作持。所以不论者。为对别众。唯有时利。故且
配彼。非谓非时。无其作持。即背请食前食后。此二十
二月中。成咸作持。别众唯五月。内是馀时。即非馀七
十。单持犯中。不摄耳一。作持止犯。馀止持作犯。如此
释时。不摄耳一。唯作持止犯。十三少分。作持止犯。馀
七十六。及十三少分。通论八十九。止持作犯。犯持品
别。巳如上辩。

第五门异语论欲。反以二随。此违僧制。馀违佛制。通
而言之。并一是佛制。但诸羯磨。要须僧秉。若不作此
羯磨法。作无所违。故言违僧制得罪。

第六门二部同异。三种不同。一有三戒有无同。谓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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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日暮。讥教戒师。大僧则有。尼无可知。二有十三戒。
轻重不同。谓食三衣。五坐行三。牙角针筒。大僧便重。
尼众咸轻。多以大僧。数故便重。尼□故轻。谓赞食劝
足索美。是三食。与尼衣作。及三过量。是衣五有五戒
犯同缘异。谓背请足食犯同。而开缘不同。亦可离合。
不同与外道食。犯虽是同。与缘不同。减年一戒。受缘
不同。过量浴衣。生犯缘同。用缘不同。亦可名字不同。
此等俱得提罪。名为犯。同缘有异故。下尼别制。不同
之义。至文中解。馀以同故。至尼法中。直列戒本。此是
位言。于中细论。加覆藏僧宽尼狭。戒有境界翻到。随
义有异。如两舌毁呰。二宿过五六语等。反说可知。

第七门。前自他四位。第二第三教人犯中二十一戒。
除屏露二敷。馀十九戒。容有任运。馀无可知。

自下随文。自有科分。以解释者。今且随戒别论之。

○故妄语戒第一

所以制者。出家之人。理宜称实。宁丧身命。许无虚谬。
今反违心背想。欺诳前人。令他虚解。自失圣利。过中
之甚。是以圣制。言不称称实。所以名妄。彰之在口曰
语。无心不犯。故曰故妄语戒。通缘如上。

别缘有六。一人。二作人想。三违想说。四知违想说。五
言了了。六前人闻知。𨷂缘比具七方便多少。是中四
句。戒有是妄语。非两舌。非恶口。传他语时。以不实故
是妄语。不分离心非两舌。𣽈语说故非恶口。第三是
恶口非两说。第四具有三下。毁呰两舌。作法亦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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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类说可知。

戒本三句。一犯人。二故妄语。三结犯。

下具解三。初句可知。二知而妄语巳下合解二三两
句。于中文二。初至皆是妄语。广解妄语方法差别之
相。二于大众中巳下辨轻重相。前文复二。初至逸提。
对于六识。违境转心。广释妄语。二所见异巳下对于
想受行心所得之事。以明妄语。前文有三。一解八种
不净语。境界差殊。离合之想。二若不见不闻下举前
八种不净语境界。诳人犯义。三本作是念。不解妄语。
前后方便多少。前文又两。一列八种不净语境界。二
见者巳下解此境界离合之相。列名中。先举不见等
四。后列见闻等四。第二释中。先解后四见闻触知。却
解前四不见闻触知。言见者。眼识能见解后四。初见
字是不净语境。眼根五缘。能通生识。了莂名见。一眼
根净。二有色尘。三假空。四须明。五作发识意。故名为
见。耳识能闻者。有四缘故闻。一耳根清净。二者声尘。
二假空。四作发识意。馀三三缘能触。一二根不坏。二
有触尘到根。三发识意。意知一切俱能知故。辨离合
者。三根性利。力用偏多。故还为三。三根性钝。力用处
少。分为一觉。又复三根远取境界。离中生知。故名为
一。三根近取境界。合中生知。故为觉。故心论云。二境
不近受。远近境界。一馀一向近受故。又三根神通性
故虽。馀非故合。不见巳下释前四境。言不见者。解初
句不见字。除眼识者。除犹无。谓无眼谓。名为不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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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言见。即是妄语。又言馀五识语是者。亦不见境。以
五识所得。诳他言见。即成妄语。亦是不见言见。下三
类尔。如是解时。不见等四。以无为境。所违境宽。如似
直尔不见。是名不见。馀五识所得。亦是不见故。文不
见者。馀眼识馀五识是。下三类然。所称体狭。谓对不
见言见。见唯眼识。是故言狭。下三亦尔。类而可下知。
四见等。以有为境所违境狭。谓唯眼识所称体宽。但
言不见。即是违境。若实有见。举五识所得。答他闻等。
亦是妄语。故所以宽。若与八相违故。为非圣语。若慎
八说。即是圣语也。下正辨妄中。但对不见举见。对见
举不见。不广分拆。若依此上八文。应举不见并触。举
闻触知。发言道见。次不闻并见触知。发言道闻。次不
触并见闻知。发言道触。次不知并见闻触。发言道知。
作文亦尔。但不见言含。故总说也。若举见等。发言不
见等。亦应并言闻等以成妄。谓语亦是总言。下对闻
等三。义亦同尔。

第二就辨妄语中。初不见等。约六心作二十四句。须
作四门分别。一定心多少。二对谤六心。以辨有无。三
就有中。以解同异。四随文辨相。

初门者。位有四心。一无想心。二有疑心。四无疑心。今
者言六者。初无想有想。当位立一。次有疑无疑。各生
单违心句。故成六心。即是无想。唯俱违有想单违心。
有疑中具二。无疑亦具二。是故初三五俱违句。二四
六单违心也。问所以初无想中。不同无疑有单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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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答无疑之中。得称有疑成妄故来。无想心中。不得
称言有想不见等。若真言不见。便是是实语。不说心
违。故所以无。问有想心中。有单违心句。不同有疑心
立俱违者何。答亦为疑隐成妄故来。想不得隐。若言
见者。即称心实非妄故。无如此有想。不成俱违妄语
者。岂得成谤。故谤戒中。亦无此句句。

第二门者。谤中初三五。即此初三五。心境俱违。位正
是一。彼二四六。谓三忘心义。约不得来。问所以有想
妄忘谤有此无者。答彼举见闻往谤。若不言妄见闻
疑想。全称心实。故须著忘成谤。无滥此戒。本实不见。
横生见想。若忘此见想。还语他不见。则是实语。不成
虚诳。故无此忘。若尔何以不著。忘此见想。发言道见。
应成妄语。所以不论。答实成妄语。即是心境俱违。与
初句无异。又生人疑。要谓心境俱虚。方成妄语。故不
言妄见想也。有疑妄。即是无疑中两句。故亦不有。无
疑妄。即有疑中二句。此等皆就同相故无。问有疑忘
即无疑二者。无疑忘即有疑二者。此二即是相状云
何。答如有疑忘竟。即是无疑。若言疑见。即是初句心
境俱到。若言疑不见。即是第二单违心也。无疑忘即
有疑二者。若言见无疑。即疑中初句。若言不见无疑。
即便是单违。为此同故。故所以无。今此直举不忘心
中。生出单违故尔。以其小忘。所称语体。通见不见。左
右俱犯故。谤净所称语狭。唯有俱违故。出忘相对。坊
巧故尔。又可谤中。为取俱违等。同俱违坊巧情故。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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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为六全。今此小妄。对单违故。摄三忘心。入三不忘
故。无三忘心也。

第三门同异者。谤中境唯不见闻等。言唯见闻疑妄。
此小妄中。境界有八。语亦有八。又望初六对谤。初三
五辨别可尔。若对后六。初三五俱虚。义同事全。翻到
两处。二四六其相天殊。

第四随文者。就不见境诳有六句。一不见言见。此无
想心。心境俱违□。第二不见。谓见诳言不见。此有想
心中。境顺心违句。第三实不见。内生疑心。不知为见
为不见。诳言见无疑。心境俱违。第四实不见。疑心同
前。诳他不见无疑。此境顺心违。第五实不见无横疑。
发言疑见。此亦境违俱□。第六实不见无横疑。发言
我疑不见。境顺心违。下不闻触知等三境。各为六句。
四境各六故成二十。今律文好略。举不见等四境。一
心上并作四句。历于六心故。成二十四句。次此应广
说。谓举后四。就见闻触知。境妄语之。比前类知。三前
后多少者。正是八业差别。为取根本提罪。故但列四。
初三时有心。次有二句。二时有心。一时无心。末句根
本有心。前后无心。此四提罪。前后有心。根本无心。前
一有心。后二无心。后一有心。前二无心。此三得吉。三
时无心不犯。第二明想受行等妄语者。唯所见异者。
行心之中。见于虎狼。言见佛像。答他异本所见。故所
见异。领纳违境安苦受。名之为忍。对他言乐受。异本
所忍。故曰所忍异。缘于财色悕须名欲。即得闻法。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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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所欲异。坐禅行中。实得令触。言得热触。此所触异。
无生怨想。言有亲想。故曰也。行心缘此。答言缘彼。故
云所心异。

轻重相。一当宗结提。二嘿妄吉罗。如十律对此文中。
即列五妄。不见等四。开前六中初二。五见等四。开后
广说六。初三五此二并反妄语。意有见想。便说开前
六。第二句理更须有。意有不见想。便说开后六。第二
句复应言有疑。便说开前二六。各三四句。复应言意
无疑。便开说前二。各五六句也。亦可不见等四。反前
二十四。见等四反后二十四。意有见想。便说开所见
异等。

○毁呰戒第二

夫人之法。宜出奉言。迎相赞叹。令彼欢喜勇进脩道。
反以下贱之言。形呰前人。令彼惭愧。癈修正业。伤切
人心。甚于剑割。恼处不轻。故所以制。

别缘有六。一大比丘。二是呰毁语。三知是毁呰语。四
作折辱意。五言彰了了。六前人闻知。此毁呰亦有四
句。此前而说。

戒本三句。一犯人。二毁呰。三结犯。初句可知。释下两
句文二。第一恶法毁呰。二若说善法不善法毁呰。就
恶法骂中文两。第一恶法骂。于中文三。初列七恶法。
次列三章门。次而面骂者下行骂方法。第二若比丘
巳下结罪重轻。祇中有七事。种性业相根病。罪骂结
使。初三各有三品上中下。若以下。毁比丘及比丘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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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提。毁他和尚阿阇梨兰。毁他比丘知识亲友。越毗
尼。若中毁比丘及父母兰。和上等越。亲友等越心悔。
巳上毁比丘及父母越。和尚及知识等越心悔。后四
种悉下。无中上得罪。阶降如前。下种姓说也。然此四
分七种者。悉是下品。全无中上也。善法骂中亦二。一
解骂法对前第二句。第二若比丘下结罪轻重。对前
第三。解前句中文三。一先列三骂门。二说善法者下
举其善法十二头陀杂行法等。三说善面骂以下行
骂方便。此犯同缘异。尼骂尼提。骂比丘提。别制一戒。
僧骂僧提。骂尼得吉。尊毁下人。总微故轻。

○两舌语戒第三

夫出家同住。无心生别。专搆私屏。传于彼此。令僧未
有诤事而生。巳有诤事。不可除灭。斗乱僧众。恼坏虚
重。是故圣制。

别缘为六。一若大比丘。除馀众破僧助伴等。二说鄙
恶事。三传于彼此。四作离别意。五言章了。六前人知
闻。论中斗乱大比丘提。馀众罪轻。以斗比丘。容有别
部破僧事起。为斯故重。亦有四句。比前以说。

戒本三句。一犯人。二两舌语。三结罪。解初句可知。二
两舌者。释第二文二。第一别出十众。是斗乱境界。出
家在家。在众各分五故。十比丘犯提。馀九悉轻。比丘
作头。斗乱有十。馀九各尔。合有百句。第二斗乱者下
□所传鄙恶之法。正是虚辞。又前妄语。事顺前情。故
七众犯毁呰两舌。违情总重□大比丘。第三若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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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巳下。解结罪句。前戒善法毁人。对面怀恼。故所以
列。此是屏传。全可无恼。故不列善法两舌语。

○女人同室宿戒第四

男女形殊。理无同居。境界交涉。容生秽染。人致讥丑。
真能自拔。患累不轻。是故须制。

缘五。一是人女。二室相成就。三共同室宿。四知共宿。
五随卧转侧结罪。言人女者。四五二律。局取人女。人
简馀趣。女简异男等。伹是人女。不问道俗亲疏大小。
五分。乃至初生具非具。除死女也。祇十二律。通三趣
女。谓祇中云。母女姊妹。大小道俗。咸是犯境。十律云。
三趣女共宿并犯。若驼马牛羊。若卧若立等。鹅雁孔
雀鸡等。若一脚立头置顶上。即名宿犯。乃至他舍有
女人。容猫子处。宿亦犯。四知共同宿者。但知宿即犯。
不同二行要须共期方犯。五分。若母女姊妹。近亲病。
若有知男。自伴不卧皆不犯。此律下。开自病不犯。对
此病开。亦应立缘。除因缘也。

缘起文二。初至从坐而去。寄相起过。二还僧伽蓝下
句呵啧。前中文二。初至在前。寄相似犯。二淫女室中。
然灯烛巳下。彰实不犯。于中文三。初不犯缘。二彼淫
女初夜巳下。至本处坐来。明不犯行。三那律即下巳
下。度令得道。鄣下犯位呵责。制戒中。无痴人多种处
者。此大罗汉。具二解脱。痴爱斯尽。是以阙无藉为缘
故。

戒本四句。一犯人犯。二女人。三同室宿。四结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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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解释犯。于中文两。初成犯相。二若天女以下。异趣
形报。以辨轻重。尽一曰妇女立。比丘卧吉者。非宿非
坐故。

○与未受具人同宿过三夜戒第五

凡道俗路乖。情事相反。始习未闻。事多相总。近则生
慢。乱道废业。故宜别处。存道益敬。为是须制。然出家
之人。栖止无定。事有游行。投人宿止。存形清命。又沙
弥离俗。凭荫在此。更无所伏。事须眷接。是以开听。限
期二宿。然禁则防其过。开开则通其益。开制之宜。理
所应然。

别缘具五。一未受具人男子。简去女人。所以女人无
过三夜者。答佛制不听与女人宿。随转侧犯。本不开
二夜。何有过三之名。伽论。与女相续过三夜。但有同
室宿罪。无过三罪。若曾前与男子二夜竟。第三夜与
女人同宿。随卧转侧。犯二提罪。又复下文天男。阿脩
罗男宿犯。明知甄去天女。故人知中。亦简人女。无过
三夜罪。二室相成就。三共室宿。是中句人一室异。过
三夜犯。或室一人异。戒人室俱一。或人室俱异。此等
并犯。四知共同宿。五过三夜犯。十律。过二夜提。第三
夜随胁著地提。随卧犯。又比丘病沙弥看病。过夜不
犯。四分下开自病不犯。五分不犯中。同覆各有隔。若
病不能起居。若有诸难。若常坐不卧。若更坐更卧不
犯。若开病者立缘。应言除病缘。

戒本文三。一略制。二制牒随开二夜三夜。佛既不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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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未具人宿。驱出罗云。应是顺教。何以呵言。痴人无
慈。不护我意。答夫为弟子。有事之时。理须咨启。佛因
事开。辄尔驱出。乖弟子之仪。无慈之甚。以佛呵痴人
无慈亲。是佛子尚不慈念。岂况馀人。宁有存悯。五分。
佛呵责汝愚痴人。云何野狐。驱逐师子。赞叹持戒。亦
听共未受具人宿。若过二宿。至后夜时。以胁著床。及
转侧皆提。

三满足戒本四句。一犯人。二未受具人。三共宿过三。
四结罪。前开文中。若随第三宿。明相未出。应起避去。
若至第四宿自去。若使未受人去者。若不避明相。似
应越明相。至第四日旦。即犯一提。若避明相。旦时未
犯。于第四夜。随宿转侧。一一提罪。今戒本中。直对不
避明相。为法一边而结。故言过二宿。至三宿提。若避
明相。过三未犯。第四夜犯。祇。若三夜犯竟。若未忏悔。
无二夜开。随宿宿结罪。若忏竟得开二夜。问此戒初
禁其宿。后开二三夜即犯。无一夜犯。所以观军戒中。
初制直见犯。后开二三宿。别立戒。犹有直见戒耶。答
未具同室犯。由于宿后。开二三宿。曰宿开宿。永无一
宿犯。军中由观后藉缘。故开二三宿。别立过三戒。然
观军非宿因缘开。见军不犯。若宿缘犹不听观。还犯
观戒。是故不类。问三戒俱开二三夜。何故斯二戒本
中。除屏敷戒中。亦开二三。而不在戒本。答此二由住
故犯。去则不犯。故列二三开位定。故彼戒去。有暂永
犯。通暂永去故不在。戒本中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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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辨相中。具解四句。第四句中文两。第一对宗结犯。
此据第四宿。故言胁著地犯小转犯。谓是避明相人。
不同戒本。二若天男下。馀趣结轻。

○与未受具诵戒第六

凡理藉言宣。教为表旨。言辨理通。辞乱隐曀。通益智
明。曀增情或。故多论。四种义故。一为异外道故。二为
师与弟子位别故。三为分别言语分了故。四为依实
义。不贵音声故。为斯四益。是故须制。

别缘有五。一是佛所说法。二字句味。三未具人。四齐
声同诵。五言说了了便犯。

戒本四句。一犯人。二未受具人。三同诵。四结罪。解上
二别解句义巳下。合解三四二句。于中文二。初至诸
天所说。正明所诵之法。谓字句味。二若比丘下。结犯
轻。前文复二。一出三句法体。二佛所说下是佛说等。
谓非馀人。前文复二。列三种法。谓句义等是。二句义
者巳下解此三法。句义者。二人音声同句义。表三行
理周。名为句义犯提。论云。音声句异吉罗。非句义者。
前人说诸恶莫作未竟。后人抄前言诸恶莫作。使前
人言教表。止行不圆。故曰非句义。亦犯提罪。以句同
声相接故。又此正令前教。表理不成。专是过体。何以
非犯。音声同句。表无常理。同有资神之益。名曰句味。
抄夺前言。表理不周。无资神之用。故曰非句味。音声
同诵表名体理圆。名为字义。抄夺前言。名体不圆。故
曰非字义。二佛所说法者。见论。一切律藏。阿毗昙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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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罗。是佛所说。后五百罗汉结集。此法同诵。悉犯提
罪。若自以巳意。撰集文字。此非佛说无罪。若声闻诸
天佛力加说。或得佛述成。此犹佛法。同诵犯提。不得
佛力及以述成。同诵非过。第二结罪中。一说者举前
句义。二说者举前句未。三说者。举前字义。亦可随于
句义中。一二三说皆犯。故言一二三说。味字同尔。文
且举三为法。馀亦同犯。若口提授。谓说而抄夺。若书
授。谓写而截句。次异趣。次结失法之𠎝。

○向未受具人说他粗罪戒第七

出家僧众。理宜清显。美名外彰。生人信敬。以此比丘
粗恶之事。向俗人说。前人闻之。于彼僧宝。情生薄淡。
失其信敬崇重之意。损坏处深。故所以制。

具缘有七。一是比丘。二犯粗罪。三知粗罪。四向未受
具人说。五无因缘除被著故。六言辞了了。七前人闻
知。

满足戒本五句。一犯人。二知犯粗罪。除犯下。三说之
过微。初二同粗。有坏众之义。过重故提。出血破僧。此
二偷兰。名虽是轻。其业深重。说亦坏众。同前犯随。若
尔何以辨相。但彰初二。不列二兰。答轻重若列名者。
监馀偷兰。为此但言除僧羯磨。巳显不得羯磨。说出
佛身血。明同是犯。不同十律。问说初二篇。罪同得提。
谤他初二。便有轻重。答谤据治罚。损有浅深。故有阶
降。说他粗罪。即无治罚。就怀众处音。同结提罪。三向
未受人说。四除羯磨不犯。五结罪辨相。

具解此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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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先解第三。却解第二为异。所以尔者。为将粗罪合。
除僧羯磨。偷兰说之。以但是粗罪故。解第五中文四。
一说比丘罪文二。谓粗别可知。二自说粗所以轻者。
良由说他义数。故须重制。自说义希。故但犯轻。又说
他过多。一有自坏。二有总他。三者坏俗自说过少。𨷂
无总无他。是以伹吉。三说下三众。四境想四句。此望
说他。以阶重轻。第三粗非粗想。落在开中。以其全谓
非罪故尔。若据转想。亦有吉罗。

○实得道向未受具人说戒第八

论云有二义。故所以制。一为大人法。理宜功德䨱藏。
诸恶发露。今自说德行。隐匿罪过。非大人之法。二自
显圣德。即贤愚有异。前人闻之。偏心专敬。失于平等
净善之心。是故圣制。

缘五。一有实德蠲去增上慢人。境虚不犯。二自言巳
有。三向未受具人说。四言辞了了。五前人闻知。十律。
比丘实是四果得四向。或得四禅四空。或成就慈悲
喜舍。不净阿那波那等说者。皆犯提罪。或实见诸天
龙鬼来至我所。说者亦提。问说巳得圣罪别事提。所
以现通。但有去罪罪。答若论口说义。通凡圣事。前简
虚实。虚则过重。实者𠎝微。故别夷提。神通圣能。更无
有滥。伹得吉罗。问夷境所对。婉七众犯。实除二具。现
神足者。唯二俗犯。所以不同。答咸据过。有增微故。此
阶降也。然复此戒。不别有缘。举夫妄语中。或有实者。
以制斯戒。此圣人制竟。不复更犯。谓是制圣遮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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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本四句。一人。二前境。三说巳所得。四结罪。

下具解四。上三可知。若彼真实下。解第四文三。当宗
以辨。二天子下异趣。三若实得向非同意下。对前境
非类非同意。以辨轻重。更无别缘。故增上慢。开通中
说。

○与女人说法过五六语戒第九

凡说法生善。事须应时。不请而说。理无强授。本无信
敬。情怀奢慢。脱因斯次。致与过非。不免世呵。又女人
形碍。福缘难遇。若全不说。无由生善。于法长隔。永沦
苦海。故复听说齐五六语。过则制犯。

缘六。一是人女。二知是人女。三不请。四无有智俗人
二男子。五言辞了了。六过五六语便犯。若请随说多
少。文言女人请故。听齐五六语者。谓缘起也。

满足戒本五句。一犯人。二所为女人。三说过五六。见
论。若过巳外说巳声相接。不断一罪。若句句提。四除
开。五结罪。解文可知。五分。为说五六竟。从坐起去。更
有因缘。还坐为说不犯。若五六竟。为后女人说。如是
相因。为无量女人说不犯。

○掘地戒第十

制戒意。多论。有三种益故。不听掘地坏生。一为不总
众生故。出家脩慈宜悯物命。制不听掘。离恼害故。二
为止诽谤故。三为大护佛法故。若佛不制此二戒者。
一切国王。当使比丘种种作役。事务纷动。遮鄣脩道。
以制此故。国王息意。不复策役。得令比丘息缘脩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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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成出益。

缘五。一是生地。二作生地想。三自掘。四使人掘时。不
作知净语。五随伤便犯。

戒本文三。一自掘故略制戒本。二教人掘时下行净。
前制未圆。更复绩结。三满足戒本五句。一犯人。二自
作业。三所伤地。四教人业。五结犯。初句第三别释。若
用锄下二四五句。合而释之。第三句地者。见论。生地
者。无有沙石瓦砾纯土。是名生地。若四分。沙一分土。
此非生地。自坏无罪。祇地有二种。生作也。生者大地。
作者有二种。一基作者露地壁。二上作者。重阁屋上
覆土。是悉犯提。五律须泥无净人。净复无𡶤坼土。听
比丘水洗地。持草布上。踰使成泥不犯。此□文二。就
巳掘巳掘中。或二或三可知。不问覆露。但使是前二
地坏。犯提罪。除土不犯。正解第二第四第五句。坏地
犯中。第一地坏结犯。见论。教人二种。一遥教净人。汝
为众僧□某处。掘地斫木。身不亲见。虽坏不犯。若身
亲自现前。指示掘是斫是。犯提。此律教人。不作净语。
无问现不现。悉皆犯提。若教大比丘。虽作净语。亦未
免犯。祇律。掘地草竟。曰不止者提。若中间息一一提
也。第二境想一句。第三结教人失法罪。

○坏生种戒第十一

制意如上。犯缘亦同。此戒不别有缘。举前房戒缘中。
斫树以为缘起。

戒本五句。一人。二坏业。三鬼神村。四所伤之境。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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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初略释四句。初句可知。次解第三。次释第四。次解
第二。村有五种巳下。解前村坏之。结犯文两。初广解
所坏境界。谓一切村。二若生生想下。自他坏之。以明
结犯。前文中三。第一举数。第二列名。三五村生。虽有
五义合有三。第一种根生。二种枝生。三种子生。根种
分二。不假节生者。作根种之名。根中假节者。作覆罗
之称。枝种亦二。枝中不假节生者。作枝种之名。假节
生作节生之目。子子种中。当体立一。始未差分。虽成
有五。第三出其事相。见论。呵梨陀姜者。汉云黄姜。律
文胡汉。并彰故也。忧尸罗者。香菜贸他致吒。汉云雀
头香。芦揵者。黄连也。陀楼外国草名。柳可知。舍摩者。
菩提树。罗婆醯陀者。贝多树。苏摩那华。与末利华。相
似。其华腾生。苏罗婆。不得其名。[廿/补]醯那。外国草名。第
二坏之结犯中二。第一五生种。就地离地。俱犯提罪。
于中约境想五句。一境心相应提。馀四句吉。二草木
七种色巳下。非是生种。就地坏提。亦五。如前离地无
犯。问打𣏾树上。随打多少。一一提罪。煞畜生何不随
斫得提。要待断命耶。答草木有多生相。故随坏处。皆
彰一分生不起。是以随坏得罪。畜生报者。一假名要
断方犯。

○异语恼僧戒第十二

凡身口业绮微。而难制过。不至重恼。众非轻事。须众
僧作法。呵制仍作。不止违法。恼僧其过不浅。故随得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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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五。身口业绮。二数作不止。三作白呵制。四僧如法
唤问。五更违犯。未作制前。未有僧命。众法可违。伹犯
小𠎝。制后违者。方犯提罪。口业绮者。作异语之名。身
业绮者。作触恼之称。虽前后二结。违制处同。合为一
戒。口馀三过妄毁两。恼境事重。直作即提。此之绮者。
事似轻微。恼众不少。故制方犯提。

戒亦三。谓略及随结。满足戒本。辨相可知。不犯中。初
开馀语。二若欲作非法羯磨下。开前触恼。

○嫌骂戒第十三

凡僧务事广。处之不易。故简备德之人。如法断理。宜
应赞叹。令彼勤营。反怀恚忿。发言嫌骂。令彼生恼。废
营僧事。损坏不轻。故所以制。

缘六。一羯磨僧知事人。二知是。三如法经营无爱恚
等。四说嫌骂语。五言彰了了。六前人见而不闻。闻而
不见便犯。与前骂戒何别。答前非知事人。此是事人。
又复前戒。实不实犯。此实不犯。虚方结提。

次释名者。见而不闻处。说有爱恚名嫌。闻不见处名
骂。虽前后二结。同总知事。合为一戒。问上言面骂。此
言面嫌也。答此嫌骂之名。文之倚说。对非知事人。要
见闻内。方究竟提。若互虽见闻。但犯轻𠎝。此是僧知
事人。欲令尊敬。见闻互离。嫌骂亦提。不待但在见闻
之内。

戒本三句。辨相具解。

○露处敷僧卧具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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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论三义故制举卧具。一四方僧物。皆是笃信檀越
所舍。供僧受用。利益事廓。理宜赏护。资身行道。得安
乐故。二既是施主之物。详心爱惜。常存受用。为令增
长信敬心故。三触即收举。使僧物不坏。合受用功德。
反资施主。善根成就故。为兹三益。是以圣制。

别缘有六。一四方僧卧具。二知是僧物。三露处。四自
敷使人敷。为巳受用。五去时不自举。不教人举。六出
门便犯。十律。出门三十九。祇二十五肘犯。缘起文二。
初至不净巳来。不举起过。二诸比丘食还巳下呵责。

戒本四句。一犯人。二是僧物。三露地巳下正明为巳
敷僧卧具露地受用。四舍去巳下结不举之罪。

辨相具解。初句知。二僧物者下解第二僧物等。前回
僧物中。唯取以许僧。馀非彼境。今此二戒。亦列三物。
人言初物不举提。第二无罪。第三句物以入僧寄。当
亦未定入僧。不举小罪。然细观此文。与初大监。亦可
初物吉。第三物提。文势似到。三若比丘下。解上自为
巳用。四去时巳下解第四不举。结犯文二。初至方便
去巳来。欲解不举之𠎝。先反解举之方法。二若比丘
不作上来如是举者。名此不举出门犯提。五分。比丘
见僧敷露地。以不自敷故。不收犯提。白衣来至僧坊。
敷僧卧具。不举亦提。白衣请僧。借僧卧具。于家敷之。
诸比丘坐去。不举亦提。僧尼坊中。敷僧卧具。不举亦
提。

○屏处敷僧卧具戒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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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意同前。

六缘成犯。一是僧物。二知是僧物。三是
屏处。四为巳敷开五去时不举。六过限便犯犯。

戒本五句。一犯人。二于僧房者。谓屏处。三敷僧卧具。
谓所用僧物。四若自敷下。为巳受用。五去时巳下结
不举罪。

辨相具解。初句可知。僧物者下解第三。彼比丘下合
解二四两句。去时巳下解第五。下举结犯。于中文二。
初永去不犯犯。于中复二。第一从初至作而去来。付
嘱举赏。示不犯法。二若比丘下。违而结犯。第二若即
还不久二宿下。暂去不犯犯。谓开二宿过二宿提。问
既开二宿。何故戒本不牒而除之。答去有永暂。违而
并提。欲决一文。收二犯尽。故不牒开也。不犯还两开。
初开先永。二若时还不久巳下。开后暂去。

○强敷卧具戒第十六

凡物有限事局彼此情同。则我为彼有意隔。事须进
否。然知他先得住处。意不筹量。辄便于中强敷卧具。
共相逼恼。非出家之戒。故所以制。

别缘有六。一先得住处。安止巳定。二知先住。三作总
彼意。四强敷卧具。五无因缘。谓无亲旧人。及病与二
难等缘。六随卧犯提。

满足戒本四句。一犯人。二知他先得住处。三后来下
强敷相恼。四作是下结非威仪罪。作如是因缘者。谓
作故恼因缘。非馀者。非病等诸缘故。非威仪者。彰显
其过。昔言不解第二。今论具解。初三别解。若比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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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辨二四两句。

○牵他出房戒第十七

然四方僧房。众人共有。理无偏属。先至断理。安止巳
定。后来之徒。宜共受用。瞋心牵出。自坏恼他。诤竞之
本。损处不轻。是以须制。

六缘成四犯。一方僧春冬房。二先至安止巳定。三作
恼乱彼意。四瞋心牵出。五无因缘。谓举等不犯故。六
随出门便犯。问前房开亲。不简净秽。此戒局净不除
亲者。答前是他物。属先借者。亲则无强。非僧住处。故
不简净。此是僧房。净有共住。不净无共。驱出无犯。

戒本四句。一犯人。二内心瞋忿。三是僧房甄去私房
不犯。四若自巳下牵出结罪。昔言辨相。不解第二。今
释具辨。谓初三别解。二四合释。五分。若后屋牵至前
屋。前屋牵至户外。户外牵至𨓍中𨓍中牵至𨓍外。皆
犯提罪。

○重屋上坐脱脚慎戒第十八

凡事宜审。危险须慎。重屋薄覆脱脚之床。放身坐卧。
容有坠堕。伤于下人。恼处不轻。是故圣制。

别缘有四。一重屋。二薄覆。三脱脚床。四放身坐卧。戒
本四句。一人。二重屋。三脱脚床。四坐卧结犯。下具解
四句。

○用虫水和泥戒第十九

慈济物命。道之正要。知水有虫。而故受用。将损物命。
违其慈道。家存自营。所为无理。事是非轻。故所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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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缘有四。一是虫水。二知。三不作法漉。四随所浇犯。
戒本三句可知。

辨相具解。境想四句。五分内外二用。合制一戒。虫水
者。漉囊所遮。肉眼所见。十律。眼所见漉囊所遮。自浇
草及和泥。及使人和。随虫□一一提。境想六句。祇一
息一提。随息多少。一一提。多论。若作住处。先应看水。
用上细氎一肘。作漉水囊。令持戒者审悉看漉水竟。
器中向日谛看。若故有虫者。应二重若三重。作漉水囊。
若故有虫。此处不中住。四分。下杂法。不得用虫水。听
作漉水囊。佛言如杓形若三角。若作宏椁。若作漉瓶。
若患细虫出。听安沙囊中。沙送水中。又比丘半由旬
行。不应无漉囊。若无以僧伽梨角漉水。五十同尔。

○看覆屋过三节戒第二十

凡物有限事成为要。贪不知量。重覆不巳。令屋崩倒
损丧功业。讥过不轻。是以圣制。

别缘具四。一自为巳作屋。二使人覆。三三即未竟。不
虽见闻处。四第三节竟便犯。

戒本四句。一人。二作房法戒。三指授巳下开音三节
未竟。指授无罪。四过三节犯。

辨相具解。上二可知。从覆者巳下至不闻处。解第三
句。若比丘节巳下解第四句。见闻俱不离提。见闻互
离吉。二节之相事在难识。如缘起中。草三重覆。见论
若过三节。竟在边者。随用草把把提。伽论。颇有过三
覆不犯耶。答有。谓用草覆者是。五分。博系薄叠。作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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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壁。极重覆之。覆重壁地。若至第四重。若草若凡若
机。一一草凡板皆提。准此等文。不问一切。似以三重
为三节也。

○僧不差教授比丘尼第二十一

制意有三。一尼须教授意者。尼是女弱。阙于游方咨
未闻。迷于理行。二教宿若夜游。故须教授。曲示行仪。
大僧丈夫。形无鄣碍。处处咨永故。不别教授。二须差
意者。教授事难。须备德行。故委任众量。简遣有德。慈
心训诲。开晓心怀。令生解行。终登道益。故须差遣。三
结罪意者。今不被僧差。辄往教授。滥行风教。乖轨导
之方。失于风靡之化。轻法自尊。损处不轻。故得提罪。
专任自由。不蒙僧命。称之为辄。宣陈化行。开晓未闲。
名为教授。故曰辄教授尼戒。通缘如上。

别缘有五。一有少德为简。令无德者。永无教授之义。
理不合差。故无辄教尼罪。少谓极五。如增五说。有五
法。得教戒尼。谓十德中。初二八九等是。问若也无德。
佛不听差。而差不成者。如有难妨。不听处分。若也处
分。亦应不成。然彼既成。此亦应尔解。彼具二义故成。
一处分防不处分罪。不防难防。所防不同。二难处造
房。义容受用。为斯二义。处分得成。此戒僧差。亦防不
差。不防无德。既所防不同。理合应成。然此无德。永无
教授之益。所以不成。若竖义者。应解十德。虽备上德。
若被僧差。本自无过。故须次第二僧不差。虽不被差。
不作众法。教诫亦自无犯。故须第三集尼众。众虽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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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若说八敬。生过义微。但得小罪。故须第四。说法除
八敬。第五随所说法。了了结罪。

缘起文二。初至空而去开听教授。二时六群巳下因
圣开听。辄教起过。前文有三。一明尼众请教授师。二
时佛告阿难巳下差教授师。既被众差。须往教诫。是
以第三般陀巳下进诣王园。为尼教授。前文复二。初
至安居正明尼众依僧安居。二大爱道下为尼众故
请教授师。前中先列僧。僧十二人名。等取五百。谓是
尼众依凭之主。次列能依十五人名。等取馀者。所以
须依比丘者。恐忧有疑滞。无咨决处。故制依安居。

第二请中文三。初进诣佛所请僧教诫。二佛告巳下
遂请听许。三尔时巳下。既蒙佛许致敬还寺。问尼众。
所以但请比丘。不请佛者何。答若当请佛。有二种违。
一违八敬之教。二违本要期受诫之心。有斯二过。故
不请佛。请比丘者。有二种烦。一顺佛敬教。二顺本受
戒之心。若尔八敬教中。巳遣半月请僧。教授爱道。何
不诣僧。自请而须白佛。请听者何。答尼虽蒙佛。遣依
大僧。然诸比丘。未被佛遣教授尼众。爱道悬知。请而
不得。故更白佛。佛因差遣。文言教诫说法者。请说理
行二法。说其理相因果耶正。开晓心怀。令生信解。明
其理法。虽于理信解。若无其行。不能前一除恶业故。
须说行法。行法有两。一者教诫说其罪相。禁勒离恶。
是其止持。二者教授说其行善。授与前人。令如说行。
是其作持。二行义成。方能进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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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解第二差教授人文三。初告令差遣。问佛所以不
自教授。而遣差上坐者何。答多有四义。一现佛无吝
法故。二师与弟子知见同故。三为显般陀有有功德
故。四为彰比丘。于尼众有缘。应受化故。第二奉命差
遣。初再差再拒。二言世尊差故。默然受差。第三预生
讥毁。所以然者。为明教授师难。要是具德。方生信敬。
今既呵毁。正彰般陀有宜闻之失。又复生下二种教
化。为有信人。说法教化。为预生讥人。神足教化。故所
以尔。

自下第三进诣教授文二。初至一面坐来说法方便。
二尔时爱道下正明说法。前文有四。一将伴诣尼。二
尼众迎逆。三尊者就坐。四尼众赴集。祇律。尼老病服
药衣钵等。应言我某甲与教诫欲三说。教授时应如
女想。尼于教戒人如父想。此律尼法中。三宝瞻病听
嘱授。二正教授中文二。先为信人。次为无信。现神足
教化。前文有三。谓三请三说。三中各四。一爱道请。二
说法。三说法。三说巳入禅。四尼众讥敬。唯第二说中。
𨷂无第四。就前初说偈者。此是般陀得道之偈。就中分
二。上有半偈。正明定慧。是其能治。有为解脱体。下一
偈半。正明所治。三烦恼无处。毕竟寂灭。是无为解脱。
略不明戒义。亦可通有也。心鉴于法称之为入。与理
静相应。绝去纷动。目之曰家。既得法沾心。内生勇悦。
故曰劝喜。此说定法。心既澄静。能发于智。是以次明
證。理观在心照法。显境智双举。故曰见法。理解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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泯然取适。名曰安乐。自下所治三烦恼。初瞋次贪次
痴。解兴或丧。瞋结斯尽。名曰无恚。不为烦恼劳乱。名
为最乐。瞋结既除。慈行成就。悲悯前生。永不加害。故
曰不害。于众生。解除贪患。名曰无欲。以法自娱。称之
为乐。内贪既尽。虽缘尘境。永不生染。故曰离于爱欲。
剪除无明痴心八使。故曰调伏我慢。痴慢既无。永离
劳乱之苦。名曰第一乐。次说巳入禅。次尼众讥敬。自
下频烦重请说向者偈。正彰得法情慇。乐闻无厌故
尔。自下为无信人。神足教化如文。十律云。诸比丘尼
□闻般陀说法。或得须陀洹。乃至罗汉。发声闻因缘。
辟支佛因缘。又发无上道因缘。

第二起过呵制中文二。初口差起过。如来呵责。制羯
磨差。二时六群作是言巳下。界外自差起过。如来呵
责。制具十法。此二文中。各有三文。谓起过呵责立制。
就前起过文两。第一非法教授方便。于中文三。初告
尼众知。当他问可不义。二六群夜过巳下进诣尼所。
三集尼众。第二六群比丘教戒巳下。明非法教授文
四。一明六群所不说者。且举三科法门。馀亦不说。二
伹说王者下出其所说之非。反前正法。三或笑巳下
非法威仪。反前神足。四尼众忻敬不同。反上讥敬。次
第二爱道白佛。正彰呵责。次第三制羯磨差。

第二过中三文者。第一起过文三。初辄自相差遣告
尼众。二比丘闻知所不应。三六群尼下为告尼众。当
他报可否处。文无非法教授者略。亦可尼众先和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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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告佛故。无教授等文。第二举过呵中文两。初时大
爱道闻下二众白佛。二来呵责。第三制具十法。此十
德中。六门分别。一具德问所以。须具十法等。若不闲
三藏。闇于所缘。自迷发足。乌能导物。或虽少知。行不
依理。进止施言。动乖法式。自没长津。何能救溺。是故
要须明经解律。行洁玉冰。辞清辨理。德备兼物。方堪
教授。故须斯十。第二列数释名对文释。第三辨其德
体。位合为三。初及卒此之三德。身口业色为体。二三
四五八。斯等五德。以慧为体。六七二德。无记报。五阴
为体。第四自利利他报。与脩成分别。初一自利。馀九
利他。为教戒尼。故须此等。若报与脩成六七报法。第
三一德。若取善巧。以慧为体。即是脩成。若取音声。感
得清净四大。由施钟零。此是报法。若道声非报法。亦
是脩成。自馀七德。并是脩成。第五辨同异。谓初与九。
第五与八。对说辨异。义在可知。六有德无德成差。以
不如上巳说。次释名。具持二百五十戒。专精不犯。犯
巳能悔。令戒行光洁皎。故曰具足。母云。善解脩多罗。
阿含理教。有广见之长。字曰多闻。善诵二部行教。字
句分明。音声流利。言辞辨了。令人乐闻。故曰诵二部
戒利。匪直能诵。亦善解其义。犯相轻重。开晓人心。豁
然生解。故曰决断无疑。为尼说法。初中后言。皆称法
相。纯一清白正见无耶。故曰善能说法。生处高明。人
标望美。故曰族姓出家。颜貌端正。有其二义。一诸根
丰美离于丑恶。名为端正。二威颜肃物。不生物染。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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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发敬。故曰端正。善顺人情。称机授与。令生信解。故
曰堪任。与尼说法。劝令欢喜。前第五德。善能说法。称
法而谈。无颠倒过。未必称机。以此为异。论云。若行尼
三众。摩触二粗。犯此重法竟。虽忏悔清净。不得教授。
尼若见者。不生敬重心故。是以次明第九。终不为佛
出家竟。披三法衣。而犯此重法。以不犯故。堪能教授。
生尼敬故尔。与初德何别者。解言若曾污尼信敬故
尔。与初德何别者。解言。若曾污尼三众。悔巳具初。𨷂
无外化。不具第九。犯馀罪未悔。不具于初。故须明第
九。不犯重法。及馀戒不犯。犯巳能悔。望于自行。即是
具初。望于利他。亦具第九。自他两异。故分为二。即是
第五同异义竟。虽具上九。若夏未满。年少轻躁。易可
败退。不生人善。要二十夏。持法坚固。多无□坏。方生
物善故尔。

三戒本四句。一犯人。二僧不差。三辄往教授。四结僧
不差说法之罪。应言说法提。而言教授者。以教戒尼
时。先说八敬。从初作名。故曰教授。而实教授。但得吉
罪。下有正文也。若得僧差。即无所违。应如说粗罪。戒
僧羯磨。但举不差有犯。明知被差。反前不犯。互举言
之。

辨相具解。第一可知。僧者巳下解第二句。戒本不差。
今广释中。反解僧差。应顺释言。不作如是差。故曰僧
不差。文中略尔。教授者下释第三句文三。一牒章举
数。谓八不可违法。五分不可越法。十见重母经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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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论。八尊法戒八敬等。诸文不同。有此差别。二何等
八者。假以徵问。三若百岁下广列八事。解此八敬。五
门分别。一释名辨敬意。二立八所由。三解次第。四违
之轻重。五约人分别。

第一释名辨敬意。诸部同异者。此之八事。尼须钦重
不可过越。故曰不可违等。言须敬意者。体无贵贱。有
道则尊。法戒轨要出于大僧。敬法重人。事须致敬。敬
而言之。斯事皆宜。但此八法尼之偏要。故须别敬。诸
部之中。八数大同。五分。说法日暮戒云。尼曾闻八敬。
不即列八敬。其数及事。全同此律。先后不次。初列后
三。四式叉受戒。五不骂。六不举。七悔。八礼拜。十律。一
礼拜。二受戒。三悔残。四安。五次心。六半月从僧受八
敬法。七请听问三藏义。八不得说比丘三根罪。无此
骂谤。谓彼虽六为二。故亦有八。祇。八者。一礼拜。若往
僧处一切应礼。尼若老者听总礼。僧往尼处亦尔。二
文字人受戒。三不得骂说比丘罪。四不得先受衣食
房床蓐等。若受越毗尼。第五巳下同此律。谓合二三
为一。更加先不受。故亦成八。子论八尊法。本音瞿娄
达摩。此言尊法。一受戒。二礼。三半月受尊法。四随犯
一尊法。二部中行摩捺多。五不骂谤。六不问难比丘。
及教文子。七依僧安居。八依自恐。爱道比丘尼经卷
上说八敬。全有不同。可具解。

第二立八者。法由人弘。人能通法。理宜虔仰。敬人之
来不出身口。初身二口。二口者。违法骂谤。当相而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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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骂。无而横加曰谤。故立第二。顺法举。故有第三。法
是良药。故下须敬。敬法虽众。不过受随。亦可生善灭
恶故。亦具两法。生生有由。必须承请。承请有三。初则
生解。次两起行。一者生善。二者灭恶。亦可安恣。立二
八之所由。旨在于斯。亦可化宜故。

有此八次第者。人能秉法。建初敬人。敬人三中。身敬
粗著相显初明。口敬相微。次宜后说。骂谤总故。所以
前明。遮举损微。是以次辨。亦可骂谤不须具德。数故
先彰。举须具德。义希后说。法由人通。故次敬法。受为
根本。是以前明。随行中缺。故次后列。人法既具。必须
请承。请承三中。教戒生解。次两兴行。安居时长。故在
初辨。共住九旬。须表清美。故恣第八。此即位束为三
人法。及请三事分别。

第四门初一下三。戒本结提。第三四五此三吉罗。第
二一敬义含残提。有此三别。问所以得戒义齐违便
轻重。答须敬义第等故。得戒无优劣。违之有希数。故
致轻重殊。问等是受法。何以违敬。有其罪名。馀善来
等受。不约有违结犯耶。答即以八敬。为随行故。馀受
异此。为斯不同。

第五门者。若就根本爱道具八。即取所戒分别。并是
具戒。如第四敬。以不与式叉。诣僧受戒。故所以吉。若
就所为分别。第四一敬为未具人。以戒具人。故下文
言巳学。于学式叉。馀七大尼。故文即言若比丘尼。问
又复忏残爱道初受。本未有犯。如何逆制。答以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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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戒故。是以佛言二众中悔。

次释文者。敬别文三。一百臈者。举能敬人。二对境脩
教。三尽形下举前敬仪。约时要制。不皆类然。唯第四
教中。举所为人也。言百臈者。尊中之极。举尊况卑。初
受戒人卑之下。举卑况尊。次于说戒时巳下解第四
结罪句。于中文二。初满和无病。广教授法。二比丘僧
病巳下减别多病问讯法。前文复二。初欲结不差。先
反解差。若僧不差下正解结差不罪。前文有三。初请
及差时。二比丘应劫时下问可否时。三若闻教授来
下迎逆教授时。定文既尔。须解其义。差法有四。一约
时分别。二约处分别。三约人分别。四就法分别。一时
者。虽时有多。总可为五。一尼众差请人时。二嘱授时。
三僧说代请。谓正说戒。及为差时。四问可否时。五迎
逆教授时。谓除前三及后二。祇律说。如白月十五日。
一日至三日是名时。未至十四日十五日是名时。巳
过中间十日。科取一日。要与此时相应。方免日非之
罪。时必托处。处唯作法。法界非馀小界。斯之处定。通
于五时。处中有人。故次辨人。人谓二众迷须满五。俱
是四人僧。于中分别。一满不。二和。三病不病。复有所
嘱人。谓非病非远行。非容非愚痴等。祇律。尼嘱授受。
除五人不得受尼欲。一上坐。二教戒尼人。三谓木叉
人。应各自说不应受。四字房人。五病人。此二自言我
不至僧中。更与馀人。若言我是乞食等。大德人不受
者。越毗尼。既满和非病。理合差遣。故须第四作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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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有三。伹白二法。非馀可知。此彼二众请差同尔。若
准此义文略。不出与一之二时。谓在尼法中说。若欲
释文。举上义门。对解可知。

二正解不差。谓不作与一来。如是差遣。是名不差。结
罪轻重。一解若僧不差者。举不差种。或非教授日举。
被差人日非种。说八教得吉罗者。双结两人。不差日
非。以同吉故。此谓不被差人。无其日非。以无是日可
对故尔。此义不然。此中文意。不差为戒本。何用差人
结日非也。又复被差日非。犹得吉罪。况不被差。复非
日往。过甚于他。宁无日非。如似非时食。岂无不受之
𠎝。此亦同尔。故今正解。但约不差人说。若僧不差说
八敬吉。以八敬文定。生患义微。故犯轻罪。说法宽慢。
耶正难分。容说耶法。坏在心行。生患义多。故犯提罪。
若日非说二同犯吉罪。以俱日非。不听教授。更无馀
过。故同小罪。是日非日。巳如说通。对被差人。可为四
句。不差有二。若不差非日。即得四罪。三吉一提。是日
二罪一提一吉。若被差日非。犯二吉罪。是日往者。轻
重无犯。若僧不差。或非教授日。说八敬吉者。一得不
差。说敬吉罪。二犯日此吉罗。并得二罪。是故双结。容
是日往。所以言或。

次明不差说法提。问所以说法。但举不差。不牒日非
耶。答前说八敬不差日非。同犯吉罗。以一罪名。括二
罪种。故须并牒。此中不差说法罪重。日非便轻。非但
种别。罗名亦异。滥故不牒。非谓说法日非吉。问此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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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不差日非。但犯吉罗。亦可差不差。但有日暮提。答
僧差日暮。有法摄尼。尼不敢去。过在大僧。故得提罪。
不被差者。无法摄尼。尼无罪过由义微。是明犯轻。但
波逸提。不含轻重。故作异名。非之中。亦被差者重。不
差者轻。伹吉罗通轻重。同结一名。理亦阶降。又解不
作日差不差。犯无重轻。不同日暮。所以尔者。日暮假
僧差不差结轻。日非不假差不差。但犯吉罪。无轻重
一。问云何日暮假僧差耶。答以不被差言即犯辄。不
待日暮。故知有日暮罪者。明差故言假差。差者罪重。
不差即轻。如以女宿。宿即随缘胁结罪。何须就之。制
过三夜。男开二三。故制过三。明假非是女人。故立缘
言。未具人男子也。其日非教授发言即结。不是由无
不差。后结日非。故知不假差不差。是以日非犯齐也。
此律但有广教授法。无略教授。准馀律说尼吉罗者。
谓不被差。尼辄来请教授师罪。尼下二众。不蒙尼遣。
辄往大僧寺。礼拜问讯罪。沙弥亦是无事。住尼寺罪。

○说法至日暮戒第二十二

凡男女有别。居不同处。僧众举动。须避讥涉。生人信
敬。日详没聚。致外情疑。容自坏行。过损不轻。故所以
制。

别缘有六。一是僧差甄去不差。二集尼众。三教授说
法。四日暮相。六说法不止便犯。五分日没语语提。多
论。难陀好声者。别有难陀。非是佛弟。

戒本三句。一犯人。二为僧所差。三教授下正明为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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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日暮结解。上二可知。教授者下解第三。日暮结
罪。

轻重文四。一教授尼提。二馀受经等吉。三为馀女诵
经众事吉。四境想五句。尼日暮至大僧寺。犯吉罗。下
三众亦然。开中若至尼等寺中。说法不犯者。谓因大
会𠆩说法。非是僧差。亦可以是都教授处。非尼寺中
故。如缘讥嫌。若当尼处。无上过故。所以不犯。五分。比
丘语尼言。般陀次教授汝。汝当就彼听受。般陀食还。
自取绳床。于边坐禅。尼到般陀所听教巳。日没舍去。
不及城门。观此文时。似就僧寺教授。

○讥呵教授师戒第二十三

然备德之□人。蒙僧差遣。慈心教授。情存为法。不怖
饮食。而见他得利。内生嫉姤。发言讥呵。恼乱贤善。事
绝兼益。损处不轻。是故圣制。

别缘具六。一是僧差。二情存为法。不悕饮食。三生嫉
姤心。四发言讥呵。五言辞□。六前人闻知犯。文言生
嫉姤心者。若见他得利。心生热恼。秤之为嫉。忌他有
德。耻彼胜巳。字之为姤戒。

戒本二句可知。尼吉罗者。讥呵请教授师人。得吉罗
故。亦可大僧教授师。希故吉罪。尼下二众。讥请教授
人。沙弥呵大僧教授师罪。

○与非亲里尼衣戒第二十四

凡男女形殊。理无交杂。无缘取与。事招外讥。因交致
染。容坏梵行。损败不轻。为是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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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缘具四。一是比丘尼。论与尼三众。俱犯提罪。律虽
无文。义亦应然。不同浣衣废业多少中制。又有希数。
五分与尼提。与下二众吉。作衣亦尔。任雀以说。二非
亲里。三虚心与衣物。除贸易不犯。四彼尼领受便犯。
多非亲里亲里想疑。俱犯提罪。十律。亦准彼。不须第
三非亲里想。

满足戒本五。一犯人。二非亲里尼。三所与衣体。四除
贸易。五结罪。

具解五句。上二可知。第二衣者。有十种如上。竟不出
大小。多论应量衣提。不应量吉罗。钵亦犯提。不应量
钵键𨩲等吉罗。若二比丘。共与一尼衣。或一衣与二
尼。并犯吉罗。此律不问大小。应尽犯提。尼与大僧吉
罗者。若就布数。大僧与希。应犯轻罪。尼与义数。宜应
犯提。然此戒者。诫无讥无讥制。大僧上尊。与尼讥重。
故得提罪。尼是下众。奉于上尊。生讥义微。故所以轻。
五分若为断理功业事。若为说法。若为多诵经戒。与
衣不犯。

○与非亲里尼作衣戒第二十五

制意同前。唯以作衣为异。

别缘具五。一是比丘尼。二非亲里。三自送衣遣比丘
作。四无因缘。下文若借著浣染治还主无犯。五随所
作便犯。以不待作成。而随针针得罪者何。答是中多
过故尔。大僧上尊。为下人作衣。多生染患。又招外讥。
癈脩正业。容作非法之衣。具斯诸过故。随作得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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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造塔塼塼得罪。此并过多。遮之义永故尔。

满足戒本四句。一人。二非亲里尼。三作衣。四结罪。

○与尼屏露坐戒第二十六

过与女人同宿无异。屏坐为别。

别缘具四。一是尼三众。五分多论。三众俱犯。理亦应
然。讥染不殊故尔。若也俗女不犯。此是屏露处因缘露
坐。戒本明屏。故知俱犯。三无第三人。四坐便犯。多论。
戒比丘坐住。尼起巳更坐。随坐多少。一一得提。比丘
起而更坐。一一得罪。若二人俱坐一日。正犯一罪。祇
屏坐一比丘。俱坐一尼益食。益食去时一一提。比丘
应起。不得嘿起使尼疑。应语言我起。不尔尼起也。若
通料简。两门分别。一离合差别。二开亲非亲。离合有
二。一道俗离合。二具非具。初门者。问所以触通道俗
二女。合而总制。此中坐戒道离禁。何意如是。答触对
结罪。义便故合。此对结罪。不便故离。以文言比丘触
女即通解。道俗二女俱残。下云比丘□夷者。即亦通
结二男故。随便合制。此坐之中。僧对二女坐。俱结提
罪。实亦应合。但结尼罪不便。以尼共俗男坐提。共比
丘坐。若合制者。正欲结尼僧边吉罗。谓俗亦犯吉。正
欲结尼俗男坐提。谓僧边亦提。有斯不便。是以离制。
若尔尼制五衣。俱得提罪。如比丘对二女坐。大僧离
三衣提。如尼对俗男坐提。大僧离馀二衣吉。如尼对
僧坐吉。亦望比丘。结罪不便。所以尼离衣宿戒。合制
者何。答若据三五结罪。非便实杂。莫不皆对受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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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离宿之义。是故合一。又对二女坐者。且就道俗有
宝无等宝故须离制。又问前同室宿。二女合制。坐及
同行。所以道俗即杂。答同室宿中。若俗别边。应立二
戒。且就女境无殊。结尼罪便。故合为一。此屏坐中。若
以女境处齐。亦应合一。且就异相。道俗两别。宝无宝
异。结尼罪不同。是故别制。又开缘异。僧与二女坐。尽
有教授不教授别。尼对二男。并无教授。若论同宿。俱
无义等。又行中开异不开与女无开尼有恐处故。道
俗两别。问所以与尼同坐屏露合制。俗女之中。屏露
两分。其义何也。答今就尼境不别。无宝别处齐合一。
就俗女境同。亦应合一。伹屏露有异别。故屏露离制。
问所以俗女屏坐。更分复两。尼中即无。答俗女对夫。
故有常处。可言强坐。尼无可知。坐开四人。屏开三人。
有斯别状。道女一戒。俗女制三。第二具非具触者。及
粗宿等。过缘如上。并婉二人。与衣作衣。偏尼具戒。作
与义数。故所以制。下之众异此。不犯亦可准。多五二
文。与衣亦同犯限。第二开亲非亲者。与衣作作直是
营造中。过人不同处。所以开亲不犯。自馀触宿坐行。
乘船等戒。以是处同。外人但见宿坐等事。生讥义等。
故不开亲。

戒本四句可知。辨相具释。尼所以轻者。上尊共坐。尽
容教授。志不自由。情过是微。故所以轻。不盲不聋开
前盲而不聋句。不聋不盲开前聋而不盲句。所对有
异有故两句。自下诸戒。有如此文。咸同此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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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疏卷第五本
四分律疏卷第五末


○与尼期同道行戒第二十七

□□□□□为别。

别缘有六。一□尼三众□□□□□□□相逢者不
□□□□□□□□□□□□□□□□□甄去异
□□□□□□□□□□□□□□□□□□□吉
□□□□□□□□□□□□□□□□□□□□
□□□□□□□□□□□□□□□□□□□□
□□□□□□□□□□□□□□□□□□□□
□□□□□□□□□□□□□□□□□□□□
□□□□□□□□□□□□□□□□□□四除
□□□□□□□□□□□□□□□□具释上二
可知者疑巳下□□□□□□□□□□释第三道
界分齐若比丘下。解□□□□□□□□女弱要冯
丈夫以为伴授情过是微所犯吉。五分。从此聚落。到
彼聚落。及无聚落处。番句犯提。

○与尼期同乘船戒第二十八

讥过同前止以船为异。别缘有六。一是尼三众。共期
三同乘一船。除异船不犯此戒。四作㥧流上下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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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度船失。师济不犯。五无因缘甄□命梵力势所
□□□□不得□□。多论。若船有多□衣期无罪。六
□□□□□□□□□□□□□随境业多少犯尔
□□□□□□□□□□□□□□□处讥损非轻
□□□□□□□□□□□□□□□别船并去及
□□□□□□□□□□□□□□□期同乘船双
□□□言□□□者。举乘船之意。与俗女同船。亦□
犯□此略不彰下房舍文共女人上□□言。佛言听
直度知上下。明亦同犯。若准此义。第一缘应言人女。

戒本五句。一人。二与尼共期。但同道船行。情各别趣
故开不期。坐无所为。同处讥重。故不假期。三同船上
下意。四除直度者。以直度非久。故圣亦开。五结罪。

辨相之中。别解上三。下两合释。祇律十多。并越界方
犯。不同此律。

○食尼教化食戒第二十九

有四种过故。一者遣尼叹巳德行。相美求利。长巳贪
结。怀于正命。知足心故。二偏心曲叹。现情亲好。招致
外讥。损处不轻。三令施主随言。供养无德之人。即是
损恼主。𨷂奉福田。获反报之益。四毁呰好人。令他施
主。于胜福田。不生敬重。又是总乱贤善。具斯多过。是
故圣制。

别缘具四。一是尼叹德教化食。二知叹。三受得。四食
之咽咽犯提。不被叹者。听食无罪。以其屏叹。不对众
前。无应呵不可之咎。是故听食。不同提舍。尼中对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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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授详心。容隐嘿不受呵。举众情过。咸犯可呵。祇尼
言某甲从众多闻。精进当须。通请一切是赞。若言众
主多闻。为是比丘。通请二十人。一人是赞。馀人非赞。
若有如是赞。食时展转相贸。食不得持去。若比坐不
净。不喜贸者。当念此钵中。是某甲许我食无罪。所以
不开病者。俱伹使不叹病与无病。得食无罪。何须开
病。若欲病者。高德必毁呰好人。犹是犯位。何有病开。
所以不开别食七缘。凡圣人制戒。开则通其益。遮则
防其过。彼施心欲令益彼。故开诸缘。此无施心。叹而
求索。恼他招讥。故不开七。又未曾成足故。不除馀食
法开。又开成损故。缘起二。初至龙巳来。毁叹求食。起
有漏过。二居士巳下呵。

满足戒本六句。一犯人。二知。三赞叹教化。四得食。五
除开缘。六结罪。此六句中。第五除缘略而不解。一三
四句别解。彼比丘下合释二六两句。文三。一正释犯
提。二外用犯轻。三境想四句。差降衣所以轻者。财物
利重。情著难舍。又是别属理无通用。劝舍义希致受
不数。是以犯轻。食无独食。劝辨义易。致受义数。是故
制重。灯油外用。叹劝亦希。是以犯轻。大僧叹叹尼义。
致受不数。故尼犯轻。

○与妇女期同道行戒第三十

制意同前。唯以俗女为异。

别缘具六。一是人妇女。二共期。三同一道行。四不离
见闻处行。五无难等缘。六随所越界分齐便化。但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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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期。问第三人多少皆犯。以非同法。不类于尼。开多
伴行。昔解开第三人者。下文无故。十云。若与王夫人
等。期行不犯。祇与母姊妹。行息发去时。呼言来勿。不
及伴犯提。若言去勿伴无罪。满足戒本五句。一犯人。
二同行之境。三共期。四同道行。五结罪。辨相具上五。

○施一食过受戒第三十一

笃信居士。割舍家珍。造立住处。树心一食。俟他僧众。
宜量其分。称总而受。即彰内有廉节之心。外不总施
主。今久正不去。过受他食。长贪总物。败善增恶。过损
不轻。故所以制。

别缘具五。一非亲居士。限施一食。二知限一食。三无
病请住因缘受食。五食则便犯。别食七缘。独开病者。
然病人苦恼。去则成损。住则有益。施主体知。不生讥
总。是故圣开。别众食中。开施主请。与开六无损。此戒
一食。后无施心。若六缘开便成损恼。故无馀六。曾前
一食。更不听食。馀法不治。故亦不除。

满足戒本五句。一施一食处。二无病者。反举开缘。三
比丘犯人。四应一食者。食之分齐。五若过下结犯。

辨相之中。先解第三人。次解初句一食处。次食者巳
下。解初句第四句中。食谓时食。除三药轻故。次病者
巳下。顺释开缘。次若无病比丘下。解第五结犯。所以
食重衣轻。答食资最急。人喜过受。又复受用。体怀损
恼施主故。所以重施主故。所以重施主。造立福舍。安
儭身衣。听一夜受用。不听将去。过受义希。虽过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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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体不坏。犹属施主。损恼义微。故所以轻。灯油涂足
油等。虽体尽坏。身外受用。过受义希。是故犯轻。

○展转食戒第三十二

然笃信居士。供辨美食。延请众僧。怖存受用。而今许
而后违。使他饮食徒设。而巳无供僧之益。损恼施主。
其过非轻。是以圣制。受前请巳。复受后请。互背彼此。
称为展转。故曰展转食戒。

别缘具五。一先受前家五正食请。二体清净堪饱足。
三更异处受五正食请。四无因缘。谓除有病。及施衣
时。舍请因缘不犯。五随食即犯。以初二缘。前请对第
三。后可为三对四句。一前后俱正提中。二差五。次一
俱不正下三。背吉罗。次足不足为四。初前后俱足。背
犯提罪。次三差互等。并得吉罗。次净不净为四。俱净
前净此二背提。馀二背吉罗。缘文二。初至如法治。在
阿那频头。食稠粥背请。二尔时世尊巳下在罗阅祇
食五正背请。前犯文二。初因沙㝹请故。听食粥因缘。
二有少信大臣巳下食稠粥背请。前文中三。初至启
尊巳来明施粥缘。二尔时世尊下闻听食粥。遂受三
种药粥。一是时药。谓胡麻乳。二七日药。谓苏油。三尽
形受药。谓姜椒毕钵。佛叹食粥。五利如文。祇有十利。
如偈言。持戒清净人所奉等。三时阿那巳下诸居士
等。庆得脩福。第二背请。起过中文三。一举。二请以为
犯缘。文二。初受前请。谓是所背。二时阿那巳下送稠
粥。复受后请。第二诸比丘先受下正明食稠粥犯。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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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信大臣下呵责。于中文三。初至莫怪发觉所由。二
少信嫌之巳下呵以白佛。赞叹说法。别合悟道。三以
此因缘下呵责。立制文言。若书不合不得食。若食如
法治者。若先无请。及不更食。全自无犯。今言如法治
者或先受请。即犯背请。或后更食。但成足缘。名种未
揩。欲以一文。结前背足。但言如治。问受他请巳。请旦
自食稠粥粥。或中时不去。白食巳食。或食僧食等。犯
背请不。答应赴不赴但犯。非小不犯背请。以尽非是
请。故不名受。后背前恼。微小罪故。五分云。若食僧食
私食不犯。第二食五。正背中文三。一是犯缘谓前后。
二赞如上时诸比丘下。正彰背请。三尔时乐师巳下。
呵呵中反三如上。

满足戒本四句。一人。二展转食。三除开缘不犯。四结
罪。时者巳下诵前第三。问戒本所以。不言衣巳竟等。
答除馀时者。是以此文中。先举其犯。后除不犯。前长
衣等者。先除不犯。以取犯时。以其专不专不故。所以
语异。亦可此等三戒时。与施衣合故。对下解便所以
语异。

辨相中解第一可知。二从展转下释第二。从病者巳
下解第三。从若今日下释第四结罪轻重。所以开病
者。病人苦恼。若不开所宜形命难立。又施主体知不
讥恼。故背无罪。非情所忻。十二月常开。不局时限。施
衣开者。有二义故。一为益比丘有待之形。假衣资养
施。则不受后须难得。恐无理求多生患。二者为利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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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施主使衣食二施。获得两种。反报之福。为斯二益。
故圣开许。衣利既重。或长贪结故。以时开之罪。非一
切时故。文言一月五月。若复有馀施食及衣者。前言
一月五月。是时捉时望衣食。衣食是时家之馀□。单
时无开。要假施食及衣。故言若复有馀施食及衣。依
十律。若就时中。前家食请。作头三句。一前家食请。后
家衣食请。德背无罪。二前家食请。后衣请取衣无犯。
还前家食。若取衣巳竟日不食。违信吉罗。三前家食
请。后亦食请。背之犯提。又若以前家衣食。作头有三
句。一前衣食请。后亦依衣食请。背之犯提。又若以前
家衣食。作头有三句。一前衣食请。后亦食衣请。听背
无罪。以其后衣成可多。及脚好故。二前衣食请。后单
衣请如前。三前衣食请。后食唯请犯。依五分。第三戒
本言。若比丘数数食。除因缘波逸提。□因缘者。病时
依时施衣时。准此即似施衣一切时。开衣时者。一月
五月。单时无衣。亦开无背。此不同彼时。假衣食单时
不开。外亦无开。亦可同彼。细解至下别众中释。问别
食七中。开二馀不开者何。解言。作衣行道。船行大会。
彼以饮食难。得施主请食。比丘有益。复不恼施主。是
以须开。此中既有两家。请食便丰。何容得因作衣等
四。开背取后。便生贪结恼前主。损而无益故。此不开
沙门施食。彼戒为欲少益。外道复无施主可恼。由是
听许。此中若开背佛弟子。受沙门食者。损佛弟子。失
利深重。开成大损。是以须禁馀食法者。亦非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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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解第四文二。先教舍请不犯。二若比丘不舍前请
巳下正结背请。先释前文。若得多请。自受一请。馀施
与人。无背请罪。要须实舍。即使前人。有得食之益。又
念施主。无徒设之恼。此理应尔。同五祇二律。作念而
舍方便开。通得防背罪。然前无实益。馔犹尘陈。五分。

阿难受长者食忘。先受请垂食。为忆言可摄食。我先
受请。长者恨言。云何受巳中悔。阿难驰往。白佛言。若
有是缘。应先心念。施作是念。我请分与某甲比丘。然
后可食。因此遂解。僧祇。六念四门解释。一列数释名
作。二念方法。三辨对治所防。四解妨难。

初门列名者。比丘当知日数。应施食知臈数。忆所受
持衣。别众病不病。于此六法。系心不忘。称之为念。念
体无六。随缘有别。于六生念。

第二门者。第一念彼文言。若人问今日几不得逆。问
昨日是几日。当一日二日。乃至十四日。及十五日。及
月大小。悉应知故。须月大日大小日。数心念口言之。
一说。第二念比丘清且。当作施食念。今日得食施某
甲。某甲于我不计我当食三说。第三念文言。日日自
忆。若干臈数者。念巳受戒。太岁所在。日月时节。夏臈
分多少一说。第四念文言。当忆受持三衣。及不受作
净者。应念我三衣。受持长。则巳说未说净旨念。当时
说净一说。第五念不别众食一说。第六念文言。若病
不病作法。应言有病念当疗治。或若无病之时。冥念
依众行道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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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门辨对治者。谓正以作念法有对治。然念所为
有两。一为生行。二为防𠎝。言生行者。念虽有六。义令
为二。第一念者。知月日大小。为识说戒时节。念遵脩
清净行法。既识戒相。次须赴行。行要分二。初之三念。
明修自行。次下二念。成众法行。自行复两。二四两念。
内外资缘节量之行。治义虽同。内异故。须分二念。第
三一念。若慢高在心。法水不住。正忆年臈。离高慢行。
众法行中。初一揣食。不乖脩和合行。又表法食无隔。
次明荣进趣道之行。言防过者。对于五篇。准说可知。

第四门。所以第二念偏须三说馀五但一。解言。第二
念一防不作念吉。二防背请逸提。防二罪故。所以须
三。馀之五念。但防不作念吉。本不防根本之罪。𨷂此
一义。故但一说。问第四念何以不作念竟防不说净
长。波逸提。解言。衣本别属不得。即当说净。是以不防。
食味是通。是以得防。若尔别众食。亦是味通。作念竟
时。应防别众之提。解若当听者。致今乖破。为是不类。
上来作此。防二罪故。须三说者。谓依祇说。提吉合忏。
作念缘防。亦除提吉。故须三说。又解不尔。如第四念
作念。虽竟巳外。犹有根本。可使根本之外。别有不作
念罪。今第二念。正防根本。作念竟时。无别根本。何有
犹不作念。得提罪时。根本之外。别有不作念罪。如似
羯磨。正防离宿。若无法离宿。犯尼萨时。舍堕之外。无
别不作法罪。此亦同彼。又如六年说粗䨱藏处分说
净等。二持犯者。类亦皆然。是第二防根本。无别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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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罪。问但防根本。义容可尔。所以须三者。答防根本
故。根本提罪。巳起三悔。今防未非。故还须三。馀之五
念。正防不作念故。巳起之罪。一说责心。今防未非。故
还一说。若尔提宝掘地坏生同诵中。若不言者。是知
是是等。得吉罗者。岂非根本之外。别有不作法罪。答
不同。此约目背。故唯根本。无别失法之罪。捉宝等类。
并就教中人说。故使别有失法之罪。颇有作知净语。
得目掘坏畜宝等。以不故知非类。既知三一。所以若
准祗时。不问有请无请。成须三说防提。以彼名为处
处食戒。岂可一日全无食处。但使标心定处背。皆有罪
故尔。若此律十诵。名背请戒。复存后释。一三说者。若
也无请。此第二念。令不须如其有请。或不作念。或可
一说三说也。以对自起。或可互背前后二请故尔。所
以独防根本者。以味通故。馀义如前。

自下正解背请结罪。旦如一日受十请。若食最后犯
一提八吉。以其初一是前。馀八是后。若背后九得九
罗。若食中间比说可知。伽论。若受前请。往至请家。坐
上未食。若更有后家送食。若食后家。犯背请罪。若先
食前食巳。即坐上更食后家食不犯。开文若请与非
请处。随食不犯。或食巳更得食者。受前家食巳。更受
后家食。或容犯足不犯背请。或一处前食后食者。谓
一施主并设五正食。虽有二施主。一故亦无背罪。或
容犯足。

○别众食戒第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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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不听别众食者。有二义。一慈悯白衣家故。然揣食
有限事。难普周人。劣易供多。则倾竭生总损重利浅。
故所以制。二为摄难调人故。恐目结别众羯磨。以总
众僧。为斯二义。故制不听。同情别食。

次第二释名义并解。与别众羯磨。并同异相。言别众
食者。能别之人。食处成众。以众别他。不共同味处得
罪。故曰别众食。所别之处。岂可无众。然下律文。别众
食者。谓四人若过。故知就能受名。以所别中。一人亦
犯。若就所名众者。滥别犯故。五分。若于众中。别请四
人巳上。是名别请众食。尼如是。若始受别请众食。既
往而分受异请。不复成众不犯。言其破僧。约就所者。
以彼三人不犯故尔。

次辨同异。有七不同。一诤名不同。所以别众食中。不
言别僧。破羯磨僧中。不言破。答人虽有四。不秉法故。
但言别众破僧。彼此并有四人。俱秉众法。故与僧名。
若互□名者。此彼各滥。若此名僧。谓待康法。若彼名
众。谓不秉法犯。是以伽论。此众四人。作羯磨时。所别
之处。乃至百千。但不秉法。皆名别众。不名破僧。故知
不秉法者。伹得名众。即是僧名是局。众名是通。若尔
僧伽西音。此方名众。何得西音即局。汉名是通。故知
不尔。今解僧之与众。梵汉之别名。彼此互彰。斯皆无
妨。此举名。彼从梵本。细解如破僧。违谏中说。

二能
别不同。别食能别。要四人巳上。是犯位。三人不犯。文
言但请三人故。所以尔者。四人巳下。上有其两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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揣食有限事难。普周人少易供。多则叵济。恐恼施主
故制四犯。二来四人巳上。同情别食。恐合计兴谋破
僧事起。为遮此二。是以制犯。三人巳下。无上二损。故
听无过。法食无限。理宜详遵。多则转妙。故能别处。不
限人之多少。但使作法。皆应尽集。别则成犯。

三所
别不同。多论。食难得处。所别四人巳上。开使不犯。以
食无倍供故。若别三人巳下犯。以容兼济故。若食易
所别之处。莫问多少能迷犯别。若依此律。村落既小。
食复难得。彼此限局。各不相通。所别之处。不问多少。
悉开不犯。法则不尔。所别之处。始于一人。乃至百千。
斯皆是犯。以法食无限。理宜详遵。唯多为妙。为是成
犯。

第四得罪不同。又复食中。别若食若不食。或食
正非正。能别之处。一品提罪。法中不问多少。但不秉
法。能唯犯吉。设秉对手。亦但吉罗。四人巳上。秉正众
法。方妨破兰。为以食是事资。即恼情重故。一切犯提。
法就正非正别。所以阶降。又复此二。能所各定不定。
可以思知。

五约时不同。如别众食。时中成别。故立
具缘。言须在时中。法则不尔。谓取秉法。以辨时故。下
文言。同一界内。作羯磨时。有不来者。

六就处不同。
食中当时。以无即秉法故。自然作法二处。俱成法中
能别。三人巳上亦同。于食四人巳上。其唯作法。但除
结界。

七开缘有异。食开僧次。以是人不定故。表无
同情。又兼益施主。故须僧次。但食资食。方成益。故无
与欲。设若与欲。犹望僧无福。既无僧次。不免同情。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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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开。法食无限。多则转妙。何有难济。开僧次法。若
当差往。不免乖别。理须尽集。故无僧次。如七百结集
中。简众取欲。亦非僧次也。法食理资遥心。表和此彼
和。此彼获益。故开与欲。

次解具缘通缘如上。别缘有七。一有施主。二别请别
乞。三五正食体清净在时中。四食处成众。五知界内
不尽集。六无因缘。七食便犯。

先释初缘。所以须有施主者。甄去四方僧食。无别众
罪故尔。多论。若遮护僧食犯。盗僧祇罪故。报恩经。知
事人与容惜食。九十亿劫。生屎尿之中。其形似人多
手足。若现前僧。各自出食。共一处食。虽别他。不与不
犯。别众以各自食巳食故。言施主者。论释不同。善见
一解。要是俗人。作施主。有别众罪。以其在家白衣储
畜食。具容有别请。受心供养。恐人多难济。损恼施主。
为是圣制。不听别众。是以律言。慈悯白衣家故。出家
之士。少欲自居。乞食济巳。何有别请作施主之义。明
知出家施主不犯。故论言。沙门施食不犯者。或同法
沙门。或外道沙门。若依多论。道俗施主。皆犯别众。故
论言。一比丘出食。三人无食。共一处食。馀三人犯提。
食主无犯。以自食食。无所恼损故。又此律言。沙门施
食者。在此沙门。释子外诸出家者。及从外道出家者。
是故知内道。沙门亦是犯限。前言慈悯白衣者。且就
俗说。

次第二缘。虽有施主。若僧次请者。情无简别。本自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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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是故须明别请。别乞但僧次。请有二真。言僧次请
者可知。或复若言次第。上坐若干人。亦是僧次所摄。
以人不定故。如五分说。上头无人。即是上坐。故知不
定。别请亦两。一若标名。以请故宜别请。二以法取人。
亦是别请。如或言禅师十人。即不摄法师。律师即有
甄简之异。明非僧次。故律。鹿子母白佛。及别请五百
罗汉。明日食。佛嘿然受请。阿难明日与佛请食分。庶
子母先唤阿难。入舍巳闭门。往日时到五百时。人各
以神力。乃至坐上出者。然后行食。阿难先自食巳。方
送佛食分。到巳授食。阿难白佛言。今日庶子母。别请
五百罗汉食。佛知故问。僧中请一比丘不。答曰无。佛
言庶子母。别请五百罗汉食。佛知故问。僧中请一比
丘一。答曰无。佛言庶子母。无智不善不僧中。请一人。
佛语阿难。若僧中请一人者。因是后身大功德。得大
果报。得大利益。佛语阿难。若僧中请一人。得大福德
胜。别请五百罗汉。其福甚少。准斯文说。故知以法请
人。明非僧次。假虽别请。若界内有僧次者。亦是不犯。
故多论云。若大界内。有檀越。别请四人与食。不请界
内僧。不送一分食。与虽界外僧次来。犹犯别众。要请
界内僧次一人。或送一分食不犯。若去寺道远。不得
送此一分食者。应即取此一分食。次第行食。即是僧
次。食亦表无过。既言要须界内僧次。是中别请。僧次
相对。四句料简。或前僧次。后当处遮。约即成别请。或
前后俱别。此二犯提。或前别请。当处无遮。后成僧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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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复前后俱是僧次。此二无犯。若比丘于其食处。有
馀比丘。教化勿遮。若不能不遮。应教施主。次第唱臈。
而入乃至一人。入巳馀者。纵遮皆无别过。若长时请
食。于初月唱巳。乃至九十日供养。皆不须唱。若初日
不唱。须日日唱。方无别罪。若聚落中。先无僧寺有施
主。别请四人与食。应打揵推。表无情乖。不问男里。比
丘有无。一切无过也。言别乞者。或四人一时乞。或令
别乞。各不相知。而同一主。但使食处众满。而共食者
犯别众。故律文言。调达别将四人。通巳为五。家家乞
食。佛即呵制。为二事利故。多论云。若四人各自乞食。
于一处食。亦无别罪。若唯见论四句中。初及第四。是
犯可尔。第二句各去一时受食。各处食犯。以受食一
时故。此义稍难。岂可受食时犯。不约咽业故。此两筒
四句。义不须论。

次第三缘。若非正食无有充躯。长道之义故。须五正
食。是以文言。食者饭赴等。问正食犯者者。法别众中。
亦可众法方犯别众。答法中无僧。即对手等。法岂可
无僧。不成众时。唯食非正。故非类也。若食不净不合。
与诸比丘同味。不犯别众。须言清净。若尔非法羯磨。
不合同遵。应不犯别众。答非法详聚。容可翻非为。如
故制有别众。食巳不净。设往不能回令作净。往而无
益。是以不犯故。如文言非法别众。若尔何故触恼戒
不。与欲戒开中。若非法羯磨。唤来不来及否。与欲不
犯。答彼是事非。如破僧损减等。故所以开。此言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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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是七非。故亦有别也。食虽是净。若在非时。亦无同
味。假别无𠎝。故在时中也。食虽五正。若食处非众。亦
自无罪。故须第四缘。食处成众。谓同类好比丘。四人
巳上。一时受食。有异计义。方犯别众。故多论云。三比
丘一尼。三比丘一沙弥。三比丘一柱心。三比丘一灭
摈。三在地一在空。三界内一在界外。尼等狂摈。不落
僧数。在空界外。复是异界。不相足数。并悉不犯。又善
见云。若四人中一人。覆钵不食。亦不成犯。是故要须。
是同类好比丘。同界内一处食。方是食处成众。简上
异类。一人䨱钵等。是中多论四句。一食主。一尽集。一
处食。大善无过。二食一处异。彼此虽别。以食味同故。
亦是不犯。若界内。更有馀人。二众俱犯。三食别处一。
如僧尽集一处。未食僧食。有一施主。就坐上次第别
请。四比丘与食。此四比丘犯别。以有僧食可食。不落
大落。大众开缘。四食别处别彼。此二众。若不互请一
人。及送一分食。此彼俱犯。食虽成众。若界内集。亦自
无罪。故须第五。界内不尽集。多论界有二种。谓自然
复二。谓兰若拘卢舍。聚落自然。方七十三少半。此等
自然。及布萨。界内若别。一人不尽集。作有比丘想犯。
提疑心轻。无想不犯。若别狂摈。及以沙弥。不集无罪。

第六第七至文中解。𨷂缘比说。

满足戒本四句。一人。二别众食。三除开缘。四结犯下。
言馀时者。诵前第三。不属第四。

释开缘中。六门分别。一定开缘及释名。二长短。三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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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四宽狭。五相摄强弱。六对馀同异。

先解初门释名对文说。言定缘者。此开缘中。病及下
四。此还为五作衣施。此二义含作衣时者。谓一月五
月。为作衣故。求食作衣。事恐难成。佛开别请众食。言
衣时者。一月五月。福饶时故。即得别食。施衣者。汎尔
施食。并施食者。亦听别众。即可为三。谓作衣一直衣
时。二施衣时。三通及前五。八种开缘。问所以知者。答
五分数数食戒。第一随开除病故文。若比丘数数食。
除因缘波逸提。因缘者。谓病时。第二时世尊。听诸比
丘受迦絺衣。不犯五事。诸比丘念。为是衣时不犯。数
数食衣竟。亦不犯取。白佛佛言。衣时不犯。过衣时犯
若比丘数数食。除因缘波逸提。因缘者。谓病时衣时。
第三有诸白衣。知比丘不得数食。念言。我当方便。为
诸比丘。作衣来受。并得供养。即便作衣往请比丘。比
丘言我不得食。伹与我衣。白衣言。若食我食。乃当与
比丘。念言佛听我以施衣故。数数食者。可不乏衣。白
佛佛言。听为施衣数数食。应如是说。若比丘数数食。
除因缘者。病时衣时。次至别众食戒。牒制随开中。第
一除病。次言衣时施时。如数数戒说。次作衣等。开未
下。满足戒本。言因缘者。病时。衣时。施衣时。作衣时。行
路时。船上行时。大会时。沙门施食时。具列此八。今此
律中。总言施衣时。下广解中。施衣时者。一月五月。及
馀所施食。及衣类。彼五分亦可为八。

二长短者。分二病及施衣道行等四合有六。开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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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行等五。以前缘为时。缘既无准。岂得定时。婉十二
月有。则便开施衣一种。虽情所贪。以衣利重故。一益
施主。得二反报。亦利比丘施时不受。后须难得。恐无
理求索。妨癈脩道。随施听受故。亦时长衣一间。受利
时定故。限一月五月。不问有衣无衣。虽别不犯作衣
时。一亦唯一月五月。故律文自恐巳迦提。月中作衣。
恐比丘不得食。疲苦故请比丘。佛言听受文中。不言
及馀时。作衣故不通。问直就时中。自得别众。何须言
作衣耶。一解文言。乃至衣上。作马齿一缝。故言作衣。
又可是作衣。月中此举受衣时。无竟本计长时故。极
至一月五月受时。最少下至作一继衣。亦是时富饶。
故曰乃至一继。

第三共别者。施衣大众沙门。此三共有施衣。沙门以
据前境。又复相假。为大众故。此三开但有必共。馀五
不定。非无共义。

四宽狭者。以斯八开。对于僧次。僧次缘宽。益自他故。
又福利施主故。馀但开缘。无僧田益。故所以狭。八自
相望前三共。缘不辨益。及自他以共有故。馀五俱狭。
但能自益。不能润他。故下文言。无缘者。白出以馀有
缘不益我故。

五相摄强弱。若在施衣大众沙门。此三开中。假有馀
开。但大众等。三缘中摄。以其不以馀缘故开。以无馀
缘亦不犯故。馀五相望。纵令离缘人食。各自缘摄。或
同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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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同异者。七八局。此水陆两行通。于洗浴有同不同。
衣时等三。通在德衣利戒。病缘少宽。然有差别。随前
所说。次对戒本。吐释开意。病人苦恼。若不开者。无以
存济。又无异计恼僧之义。是以开许。作衣久延。恐癈
正业。故施衣者。益及道俗故。真言衣时。一月五月。是
受利时故。道行船行。此二多对。又复食难求故。大众
集者。众多难济。故所以开。沙门施食者。为少益外道
故。问如外道请等无意。如何乃言。为益外道。听别请
食益。此文不了。如五分瓶沙王第。名曰迦留。事一种
道。而年年普诵。九十六种沙门。作一大会。释子不受。
别请众食。而力不能广及众僧。以是𨷂无佛道沙门。
愁忧不乐。念言云何致沙门释子。唯当委王。然后可
果。便以皇皇以第意白佛。佛因遂开。沙门会时。受别
请众食。此以准馀。并是不尽故。言但请三人。明有所
别。又有人言请者。作别请之心受者。作别之意。四人
食犯。不假所别者。深违经论。上来病等。五个别缘。伹
能自益。不能润他。若及他者。令三人不犯。所以无缘
者白出。若尔者。何故见论。病人足四一切不犯。解。彼
言病人。不谓痴狂等。病以足四。一切无过。此中病者。
轻故自益。不能及他。彼论。五种足四不犯。一不请。二
乞食。三沙弥。四钵盂。五病人。故知彼病不同此轻。

下辨相中。前二可知。病者巳下。释第三开缘。馀如前。
大众集者。五分。诸佛常法。岁二大会。春未月夏未月。
诸方问讯。以众多故。次请甚疏。乞求难得。比丘念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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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佛听我等。大会时。受别请众食者。不致此苦。白佛
遂开。但大众集者。解有二义。一大众者。谓八人巳上。
名为大众。食无信供。又是难得开使不犯。七人巳下
名为小众。食虽难得。容有兼济。故亦不开。是以律文。
将开大众集时不犯。反解小众是犯。故言食足四人
长。一人为患。以不开故。由此一人。令他四人得罪。名
之为患。又更一解大众者。四人巳上。名为大众。故下
尼律。不白大众。令知广解。文言大众者。谓四人若过。
以斯文證。故知四人巳上。名为大众。又复此文。大众
集时者。食足四人长。一人为患。此是两家聚落。东家
限与四人食。西家限与一人。彼此二家。施心限局。各
不相融。馀处乞食。复是难得。若不开者。西家一人。与
东家四人作患。由是患故。开使不犯。此谓举患。以开
不患。如是乃至百人长。一人为患者。伹使食难得。悉
开不犯。是名大众集时。

次解第四结罪文二。初先教比丘食之方轨。二若比
丘下违而结犯。前文四句。初四一对初句无缘。听白
出。第四有缘听白入。中二。一对人少随意食。人多分
众食。初四白入出者。谓有缘无缘。杂释疑白入出。初
句无缘。须白出者。彰馀非僧次。伹是有缘故。食不能
益我。故须白而出。外人无缘不得入。此遣众外疑故
尔。第四句有缘。须白入者。为显我非僧次。但是有缘
故。食不能益他。若其无缘者。须出去此除众内疑。此
二白入出者。谓对馀五说。不论三共缘白入出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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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句者。初句众少随意食。次句分二众食。此两纯无
缘无疑可释故。不须白入出。但使众不成。故听随意。
不明纯有缘者。谓三共缘及馀五。有共义等。此亦不
须白。第二违教结罪。一结别众提。问别众食何。不计
境多少。而言咽咽从业者何。答佛本制意。为慈悯白
衣。恐恼众僧。制不听别。不是专为损。于所别何须。偏
约所别。随境结罪。又假众方犯。贪心故食。但随业得
罪。问所以但结缘不白不结无缘□不白耶。一解得
食不得食别故尔。亦可文略。

○取归妇价客道粮过三钵戒三十四

然归妇价客。舍巳涂粮。施诸比丘。理宜将护。依限而
取。今乃过取三钵。令食磬竭。长贪违教。损恼不轻故
以制。

别缘具五。一归妇食价客道粮。二知是。三无因缘。除
有病缘不犯。四取过三钵。多论。若上钵。取一钵无罪。
取二钵犯。中钵取二不犯。三则便犯。下钵取三不犯。
四钵方犯。文言过三钵者。谓就下钵为言。若一人取
一钵。前三人不犯。以不过限故。后一人犯。以前三语
莫持来。而故往取。过在后人。又复过三。是以后犯。五
出门便犯。就缘二人二。初取归妇食。起有漏过。伽若
乖此名瞎眼。十名睐眼。如五分不复须汝瞎女。祇中
此女端正。恐王强取。我当为作不吉之名。王果欲取。
以名不吉。遂适馀人。二波罗捺下取价客食犯。

满足戒本三句。一犯人。二至白衣巳下开受分齐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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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方轨。文三。初施涂粮。二若比丘下教受分齐。所以
开齐三者。为令施主。获反报之福。亦令比丘资长道。
三还僧伽灆下教食方法。第三若比丘无病巳下正
明过取违教。结犯反上。第二开受等文。此出门犯。不
分小罪。文不了故。所以别众八缘。但开病者。病人苦
恼。若不开者。无以齐命。又施主体知。不生讥恼故。所
以开馀缘。若开或有损恼。既出门犯。何假残法。

辨相具解第一可。第二白衣巳下。乃至三钵来。正释
第二教受分齐食之法□。于中文三。一解白衣家与
食。二病者戒本文略不解。今此解前除病。三若比丘
下。合解开受方法。食之仪轨文中食。及持来告知等。
文四可知。第三若比丘下解戒本。第三结犯轻重四
文一。提三吉。五分过受。及不分比丘食。俱犯提罪。祗
中亦尔。又言若女及僧客。去后不犯。

○足食戒第三十五

凡食以充躯为用。过则长贪。少复不足。事须节量。但
四大身力。报有强弱。致圣将补。有四种之差。始于一
揣。终至作馀食法。咸是节量。随根之法。令第四人。不
作残法。再食五正。长贪妨道。违教𠎝深。故所以制。

别缘具五。一是足食。二足食想。三舍威仪。四无因缘。
除有病。及作残法。因缘不犯。五更食随咽犯提。

缘中有二。初至得便食之下明不作馀法起过。第二
呵责。前文复二。初至法食。开作馀法。二舍卫巳下不
作起犯。初文有四。为上行人说。一食法。二时诸病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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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虽得巳下病人苦恼。开听午前数食无罪。三时诸
病比丘若得巳下病人残食。体是可恶。不须更作馀
法。听食无罪。四听食巳下正明非病人残。是其净食。
作馀法而食。初文有三。一说一食法。二时比丘闻巳
下说一坐上饱满了前一食之制。三诸比丘下了前
第饱满之教。初说言一食法者。谓对上行。说一食法。
叹誉一食法者。叹一食功能。省缘知足。亦可叹彼能
行。依此圣教。成知足行。第二文四。一依前圣教。服不
当法。致身损瘦。二时世尊下慈悲捡问。三阿难巳下
具以启和。四佛告巳下了前一食。故曰于一坐上食
饱满。第三文四。一虽依饱满。通正非正。故犹损瘦。下
问等可知。即是了前饱满。故曰于五种食。一一令饱
满。

第二开病文四。如第三亦四。第四开作馀法。因制一
食故。弃馀圣者。为益施主。比丘无损。故开残法。于中
文两。初僧食作残法。二复有长老下因乞食馀。谓檀
越衣。作残食法。此二文中各四可知。昔解凡作馀食
法。应先净人边。手受食巳。对未足食。比丘作之列。祇
要具五法方成。谓五不离。如彼文说。有五非法。不名
作残食法。一离处比丘行时。与敢住坐卧说残法。是
不名作残法。馀三威仪。亦多论。若比丘行洗口时。有
檀越与五种食。比丘应食应行受残食法。不应住坐
卧。若住坐卧。当知坏威仪不名受。若以此为受食者
提。二离食不与。啖作残法□便说与。是名不如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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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境界者。放地作残法非手中。不名作残法。四离申
手。申手外作残非。申手内不名残法。五离说口。不作
是言。我手中钵中食我一切。不须是残食。是不名残
食。法中先辨非法。欲使识非有五。如法作残注。谓反
上离以为五一不离处。谓此处受食。还此处受食。还
此处作法与。二不离食。谓少许食食之。三不离境界。
谓自手捉食与他。四不离申手。谓申手内作成。五不
离说。谓语言大德。我巳足食。巳知是者。是彼人食巳
复言。我巳食手中钵中一切。不须作残法。成上来法
者。但是仪式。然犹未具。若准此律。要具四如。方成残
法。一人如法。人有其两。一能作人有三。谓是比丘除
馀众。又五处足。又身无病。反此名非名非法。二所对
人。谓是比丘非馀众。又未成五处足。故文言足食巳。
为作馀法。不成吉罗。此等五者。是人如法。二时如法。
谓丰非俭。俭开无足故。又是时中除非时非时不令
更食。令前得罪。自巳𠎝有故。三食如法。一谓时食前
二五是除奢耶尼。苦酢辛咸等。二是新食除病人残。
三是清净食非残。触见闻疑等。多论。残宿恶捉不净
洁。不名受残食法。四威仪如法。又有二义。一能对威
仪。一须并手受。二显露。谓不好䨱。好不成故。三自手
捉。非遣净人及置地。四由手内五说。谓言我巳足食。
巳长老看是知我。是作馀食法。若反上说不成。能对
威仪。二所对具六。一不离处食。三不离境界。谓自手
捉。四不离申手。谓须申手内。五不离说。谓须言我。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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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取食之。六还本食主。谓非尽持去。具是等法。名成
馀法。若一一互𨷂。或得失法。不免提罪。或但失法。无
根本之𠎝。唯说可知。所以足及劝足。有馀食法。开馀
之十二戒。不开馀食法何。答此之二戒。曾前成足。贪
心更食。须作残法。息彼贪情。是其对治。药病相当。此
二有开。自馀十二。谓赞叹二食。背请别众。过三钵索
美药。请非时残宿。不受饮酒饮虫水。前之七戒。除过
三钵。馀之六戒。未曾成足。一往即犯。非彼对治。故不
须开。非时等五。亦未成足。又是非时等过。体不清净。
若开馀法。令前得罪。巳自招殃。非对故无取。过三钵
出门即犯。馀法非治。别众八缘。所以开病。馀亦无者。
别众食中。未曾成足故。以七缘开之。使充躯进业。此
或曾前巳足。堪得一日。资身长道。若以七缘等开。令
更转增贪心。非对治故。

次第二起过。文言不知足食不足食者。不知何是正
食成足。何者非正食不成足。亦复不知具几因缘。作
馀食法成。𨷂几不成。故言不知馀不馀。

戒本三句。一人。二正明曾前成足。三不作馀食法下
违开结犯。第二句食竟者。谓食私巳食僧食。五处成
足。或时受请者。谓食檀一越食五处戒足。此二足竟。
皆须除法。若不作犯提。非谓作馀食法。开无背请。

下辨相中文二。初至波逸提。略解戒本三句犯相。二
尊者忧彼下广解戒本三句成犯之相。下文比丘知
行时。岂可不是解第一。若比丘句。故广释三。略中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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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可知。食者巳下解第二句。足食巳舍威仪下释第
三。就释第二。但解食竟。即是同释受请。于食竟中。文
三。一食者解食字。二于五种食中巳下释竟字。三有
五种足巳下辨成足之缘。食五者。见论谓。粳米穄米
粟麦等作粥。初出釜时。尽不能合者。饭所摄。日[暻-京+恭]合
燥。名为乾饭。若豆作乾[麨]。非正食收。馀粟等[麨]。是正
食摄。鱼之与肉将作粥。若相现如芥子大。名为正食。
以容命得故。不同米粥。要书不合。此五资强。名五正
食。次解竟者。于五种食中。若食一一合饱足。饱足有
两。一饱足。足谓自恣足。二境界足。若前境食。多堪得
足。我一日充躯。虽食一口。舍威仪竟。亦名饱足。故触
总开文。若不作馀食法。不起不犯。故知境多。亦是其
足。次解足缘有五。一知是饭者。善知五正食犯足。非
正食不犯足。二如持来者。一解知彼持来。若多成足。
少不成足。故曰知持来。又解谓他将来时。自心了知。
饭作饭想。名知持来。三知遮者。五正食圣教所制。一
日不得。二时饱食。故曰知遮即知前坐食。多堪饱障。
于日中少食不彰。故曰知遮。祇中八遮自恣足。一义
可得同此。馀不须护。𨷂而不论。四知威仪者。行住坐
卧等。五知舍威仪者。制行至住等。故曰舍威仪。亦言
足者。具向五处。即成足缘。遂遮于后。

第三结犯。即是成犯缘。言足食巳。即上二缘足食。足
食想。二舍威仪。三不作馀法。四食之咽咽犯。五自下
广释。略相难知故。于中文二。初明五处足食成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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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二从足食巳为他巳下正解作法成以不成轻重
之相。前又复二。初至亦如是正明五处足竟舍威仪。
巳食五正犯。二往𨷂尼食巳下先食五正。五处足巳。
食往阇尼。前文复二。初约行威仪广辨其相。二馀三
略说。初文有一忧波请问。所以问者。以上略中。但言
知威仪知。舍威仪。未了其相。故寄行威仪。以问成足。
二佛告下总以酬答。有五处足食。所言处者。即上知
是饭等成足之所。称之为处。三云何一句。重以徵问。
四忧波离下广彰其相。五忧波离是为下结。就第四
广中。约五正食。即可为五。初饭作头有两句。初食饭
五处成足竟。舍行威仪更食犯。还解上三。言比丘者
是人。次知行时下举五处足。即第二食竟。次足食巳
下即解结罪成犯缘。一句既尔。馀皆类然。二于一坐
上杂食。馀四五处足。巳舍威仪。更食犯下四食各尔。
即是五对十句。馀三威仪。亦各有十。即四十句。以彰
犯相。其理亦足。然有人释。举饭作须有十六句。单食饭
一。以馀四食。一一和饭作四句。又以馀四。二二来和
为六。二二来和为三。以四辨和为一。下以祛阇尼和为一。
合十六句。馀四各尔。合成八十。馀三威仪。亦各八十。合三
百二十句。容可如此。今且依初说。二祛阇尼。以彰犯
中。九祛阇尼细未磨。谓面等是。十云。磨稻大麦等。所
以须明者。此祛阇尼未食五。正不成足。随意食无罪。
若曾食五正成足。舍威仪巳。更欲食者。亦是犯位。油
蜜等。与时食杂故。须作馀法。若独食者。是非时药。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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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无过。所以知者。如檀行十事中和。问言云何和。答
谓足食巳舍威仪。以苏蜜油生苏石。蜜和酪一处得。
食不离波。多言不得。问言何处制。答舍卫国。不作馀
食法中。制波指此文。故知此中。须作馀法。是杂时故。
若此非杂。如何制波。而有人言此油蜜等。若加口法。
得七日服。若无口法直尔服者。但得时服。是以此文
不作馀法提者此义非。若此非杂。所以和指同。于此
第二轻重文二。初至吉罗作法成不。二足足食食想
下。境想重轻。前中八句。对别有四。初二愚阇相对。次
二恭慢。次二道俗。次二悭贪相对。若成不成分。但可
为二。第六在净人。前对大比丘。作馀食法。成而有罪。
以不应对俗。故得小罪。馀七不成有罪。以失法故吉。
不成故提。下境想四句。就正食。上作二句。心境相当。
情过故提。第二句且起食时。实是稠粥而心疑。于中
食上。更食小罪。以心轻故。所以无第三。足食非足想
者。一解情迷无罪故。即下开文。食作非食不犯。又可
亦有转想。如前心作正食想。临食时。转作非食想吉
罗。略故不彰。第三句实是。薄粥非正食。径时稠故。作
正食想。于中食上。更犯食。以罪从心生。故犯小罪。实
非正食。故不犯提。第四句于非食。生疑为异。多论。尼
足食犯小罪。与比丘异。所以尔者。以无馀食法开。故
所以轻。此文亦轻。五分。不作残食法口口提。尼亦如
是观足戒。亦云尼亦如是。问尼既同犯。所以吉罗。答
以离合不同。故结小罪。以彰别义。不犯中。食作非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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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如旦食稠粥。决作薄粥想中。食上不受。作馀食法
不犯。开前足食。想疑二句无犯。非食不作馀食法者。
开非足食足食想二句。亦可食作非食想者。如旦食
稠粥。决作出釜时薄粥想。或可□中。饥不堪耐。谓前
不足故。言不受者。明一向不食故。作馀食法者。作馀
法故。非食不作馀法者。谓前食薄粥故。自手取作馀
食法。开前第五。使净人持食句。若置地作馀法。此脱
不字。反前置地者。二人风病。不得捉食。故听置地。作
馀法。即是开前置地。彼无病故。是以不成作馀法。乃
至手乃处。总开不离境界等五。具故成就。总反七不
成。若与他反前第三。自捉他与巳。反前第八尽持去
一一别开中。但略反四。馀四句无。

○劝足食戒第三十六

制意有三。一不听劝意。二解同犯意。三释合离意。所
以不听。劝他足者。出家之人。理须益物。迎相匠导。劝
脩众善。今乃恶心劝彼。令他得罪。巳自招𠎝。人我俱
损。理所不应。故所以制。次同犯意者。问食有数戒。所
以此戒劝同犯者。答良由此戒有馀食法开。容可不
犯。今不犯今不作法。恶心劝他。令他喜为。又复情侠
隐没。其事同彼。不周䨱相令犯。欺内过重。所以同犯。
馀无开缘人不喜为。故所以轻。如尼无馀法。劝人则
轻。故此亦尔。若尔劝人不受。亦有受法。开缘人之喜
为。劝应同犯。何故得轻。答劝足容不犯。是故即同犯。
以违制及开故不受。无不犯故。劝不同犯。若尔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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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非是开缘。答若受非不受。自有是劝而不犯。劝故
使不类。若尔漏心衣食。亦是无不犯。何以同犯。答彼
就言中。谤佛击刺必受。是以同伹同犯之义。流类大
多趣约一义。不须互决。次离合意。同所以足及劝足。
离为二者。多义差珠。一起业不同。谓足食贪心起。劝
足瞋心生。二业具有异。足食口止共身犯。劝足口止
作业假他身。三开缘别。足食病缘开。劝足则无。四食
不异。足食要食犯。劝足自身不食犯。有斯别状。不得
合。

别缘具五。一他足食竟。二知食。三恶心劝彼。欲合他
犯。四不作馀法。五前人食犯。缘起文二。初至食之。劝
足起过。二从珍食巳下呵。

满足戒本四句。一能劝犯人。二知。三明他食二种食。
成足巳意。四不作馀法巳下劝足结罪。以是因缘者。
结能劝者。意欲使他犯故。非馀者。谓非不犯。及供养
意等。

下释中。一三别解。二四合释文两。第一举八句轻重。
初句情重二俱。二俱犯提。下七并吉。以前人不犯故。
是以能轻。第二境想四句轻重。初重三轻。尼无馀法。
劝他义稀。人受不数。假令有者。何须重制。故犯吉罗。
下开中略。不反前与病人。馀句悉反。

○非时食戒第三十七

凡食无时节。数则致患。事须限约。轨剋合定。是以始
从平旦寅。终至日午顺应法。名之为时。过则非宜。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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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妨道。招世机过。事不应法。广生罪累。名为非时。故
所以制。多有四义。一始从日出。乃至日中其时转盛。
名之为时。听食无过。从中后乃至后夜分。其时灭没。
故曰非时。二从旦至中。是作食时节。乞不生恼。是名
为时。从中至后夜分。俗人宴会游戏。入村乞食。多所
触恼。故名非时。三从旦至中。俗人种种事务。淫恼不
发。乞不生谤。故名为时。从中巳后。事务休息。淫戏言
□。入村乞食。或被诽谤。受诸恼辱。故名非时。四从旦
至中。是食乞时。为济身脩道。事顺应法。故名为时。从
中巳后。宜应脩道。端坐经禅。非是行来。乞食时节。故
名非时。又依毗罗王昧经。旦天食时。中法食时。午后
畜食时。夜鬼食时。出家之人。同于天法二食。名之为
时。过午巳去。非上二食。时节。名为非时。故曰非时食
戒。十律。过日中至地了是。

别缘有四。一非时。二非时想。三时食。四食便。化缘中
跋难陀。观看伎乐。非时啖食。逼暮方还。迦留陀夷。夜
巡家乞。惊恐主人。以彰起过。

戒本四句。一人。二非时。三食。四结罪。

辨相具解。初句可知。总决释下三句文二。初对时食
以解三。次非时过。非时下对馀三药。以释下三。此谓
约二受。以分故。亦可为三。一约时时以解非时。二次
两药失受。以解非时。三尽形巳下无病缘以解非时。
以病为时故。或可为四。谓约四药即为四。文以下三。
此之三释。并通残宿。不受俱用。斯等三法消文。迷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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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今且存第二。分三为胜。一就时药解三者。一解
非时。先反解时。却而顺释。二食者巳下辨第三食。谓
上二五是。三若比丘下解结罪。第二约失受。以解三
句者。谓八种将水。径明相巳。失于二受。过开时分。即
是非时。七日亦尔。第三尽形寿药。无过时故不得。约
失受解。直以无缘。名为非时。次境想五句。五分。想疑
俱提。开文□麦今皮不破漉汁饮之。五分。病人不及
食。腹中空闷。听以涂身故不差。面涂身犹故不差。苏
和[麨]涂又不差。以汤洗若不差。瓫盛肉汁。坐中如是
等。足以至晓。一切不得。过食唯中。见出还咽不犯者。
开非时中。咽咽不犯。

○残宿食戒第三十八

凡饮食繁秽。近则长贪。合人不节。又体现交尽。义无
储畜。故宜别处。理无共宿。是故圣制。

别缘有三。一是残宿食。二知是残。三食即犯。今日所
食。是昨日之馀。日残径夜。日宿五分。残者巳受之食。
留之径宿。十律。举宿者。大比丘今日。手所受食。举至
明日也。是中四句。一是残是宿得一提。内宿恶触二
吉。二残而非宿。谓以此馀食。置界外不共宿。无内宿。
有馀二罪。三宿非残。伹犯吉罗。四非残非宿。谓清净
食二知是残宿食便犯。祇不待径宿。但一日夜。有三
十须臾。伹中后停食。径须臾即犯。故彼言停食食。

戒本三句。一人。二残宿。三食结犯。

辨相。先总解初句。次合释下两。其文亦三。一时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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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以解下。二言宿食者巳下。至及肉解第二句。且列
二五。应有奢耶尼文略。次解结罪。次二药失受。以释
残。三尽形药。但结无缘罪。下境想四句。十云。道行食
难得。听自持粮。与他博听啖。祇净洗钵巳。不听以手
及物。摩拭比丘食。当护净手。若摩顶捉三衣。一切杂
物。泥洹僧等。更以水洗。十律。沙弥持不净钵与师。师
白佛。佛言。若无急事。不应使持钵。若使持应从受。伽
论。若钵缺食馀着器。极用意三洗。腻时用食。

○不犯不受食戒第三十九

所以制者。多论五义故制。一为断盗窃因缘故。二为
作證明故。从非人受食。得成受不成受。不成證明。谓
在旷野无人之所。为是开听。若在人中非畜无知。小
儿悉不成受。三为止诽谤故。四为成少欲知足故。五
为坐他信敬心故。为令外道得益故尔。

别缘具四。一是食。二不受。三知不受。四食即犯。

满足戒本五句。一人。二明不受。三食体。四除水等五。
食而结罪。

辨相先总解。初句可知。二不受者巳下。解下四句文
三。一就时药解下四句。上二别解。下两合释。别解中。
先不受文两。初正解不受。二受者巳下反解。二五受
法。显前不受。凡受食法。举器离处。一切受意。成受不
尔。不成置地者开。次祛阇尼巳下。解第三食体。具列
三五食体。祇云。水浊者。须受性黄者饮无罪。雪雹亦
受。若无净人听食。五分。若水性咸不著。听不受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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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比丘巳下。合释四五两句。第二约下。二药失受。以
彰不受。第三尽形下。结无缘罪。次境想四句。五分。为
人作食得尝。但不得咽。戒本云。若比丘不受。食著口
中除尝食扬枝水波逸提。

○索美食戒第四十

出家之士。特宜廉洁。今耽著美味。求索好食。长巳贪
结。恼乱施主。招世讥过。所以须制。

别缘具五。一是美食。二随非亲居士乞。三自为巳乞。
四无因缘。五食即便犯。

满足戒本四句。一出四种美食。二若比丘出能犯人。
三如是美下无病。四自为巳索而结犯。

辨相中先解第二。能犯人食者巳下。却解初句。病者
巳下。反解第三句。若比丘下。正释第四。结犯尼所以
吉者。尼是女弱。求索美食。女人所讳。为之义希故犯。
可呵此云吉罗。结方便罪。大僧大夫。身报力强。喜乞
美食。取资身之益。数故得重。

○与外道食戒第四十一

与外道食。有三种过。一异学情反。恒怀疏外。难与理
亲。虽夏惠施。不荷其恩。反生讥谤。二耶见乖宗。非真
福田。今以施主之食。授与外道。损他施主。不得胜田。
获反报之福。三躬自持食。授与外道。容生或倒。谓外
道是胜。比丘不如。以斯多过。故制不许。

别缘具六。一是出家外道。甄去在家。外道白衣犯轻
故尔。所以然者。出家名同。真伪难分。容生惑。故制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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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在家白衣。道俗位别。不生人或。所以犯轻。二知是
出家外道。三非亲理甄去。与父母外道。恩重故听。四
是食甄去。衣犯小罪。食味大错。是是与之义数故制。
以重衣本。别属情著。难舍与希故轻。五自手与。除置
地遣人与不犯。以食味通。理无独食。又不生惑倒。开
使不犯。六彼领受即犯。五分。持巳食分。一揣别著。使
自取不得。持僧食与。若乞儿狗鸟等。应量巳多少。然
后减与不得。持分外与。就缘中。明与外道女食起过。
次与外道男犯。所以不呵者。以无情过。故𨷂无呵。

满足戒本四句。一人。二外道男女。三自手与食。四结
罪。

辨相具解可知。尼亦犯提。伹是犯同。缘异戒故。结方
便吉罗。

○先受请前食后食至他家戒四十二

三过故制。一凡俗里多务。为善事难。惙其家业。专崇
福会。巳许受请。行诣他家。脱若事差。恼处不轻。二既
有食处。宜息缘脩道。无事游散。妨废所习。三共众受
请背□入聚落令他施主见僧不集。竟不设食。稽留
大众。使不得饱满。恼众殊深。以斯过故。是以圣禁。

别缘具五。一先受受他请。二不属授。三向白衣家。除
向僧伽蓝。不犯故尔。四无因缘除病。作衣施衣等缘
不犯。五入门便犯。

戒本有三。一略结前食。二次明随。随有二种。初一牒
制随结。谓制后食。次有四文。牒制随开。一开嘱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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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请处。巳有请故。又可大有馀事请唤。故听嘱授。次
开病。次开作衣。次开施衣。三满足戒本五句。一正明
是比丘先受他请。二食前食后至他家。三不嘱授。四
除开缘。五结犯。馀时者巳下。诵前第四。

辨相具释。第一可知。前食者下解第二。馀比丘者下。
解第三嘱授。要嘱界内。同受请者。容有不见义。不同
非时。得展转相。白病者巳下。释第四开缘。一病。二作
衣。三衣时。与施衣合若衣时。一月五月。即是时开。除
此巳馀时。劝化等者。谓非时分施衣故开。巳如别众
食戒说。即是互开。谓通前嘱授故。若施主先自有心。
辨食施衣。请我者得辄去。若本无心。比丘先住其家。
劝化作食。并施衣者。以利多益重故。亦听转去。故曰
劝化等。若比丘不解。第五文二。初失嘱分齐。一中还
失。二更诣馀家失。三更往库藏处等。一库藏。二聚落。
三边房。边房者。即界内边。远零尼之所。四往尼寺失。
五出本白衣家失。此是中前时促存。护众僧故。随白
处直去。更馀径过。即失嘱授。不同非时。入聚落时。长
僧无交恼。故作白巳。虽径馀处不失。以波文无失故。
亦可同此也。二若比丘下。结犯众多家。敷坐具者。谓
众多家。共成一会。各敷坐待。僧随至何家。皆是请处。
是故不犯。

○食家中有宝强安坐戒第四十三

凡在家俗人。婚会无时。久坐不去。妨彼耶心。遂[这-言+希]相
逼适厈。理非所宜。又复出家。离秽爱染之所。事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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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容自怀心。行水涉丑。故所以制。

别缘有四。一是食家。甄去断淫欲家。及二俱受齐不
犯。十律。若断淫欲。若俱受齐不犯。若互二句。去但不
受文□提。五分。若夫妇受八戒不犯。二夫妇常所居
屏处。三无第四人。四申手不及户处。坐便犯。戒本三
句。一人。二食家有宝。三强坐结犯。十律。随起随坐。随
尔所提。辨相易知。

○与俗女屏处坐戒四十四

制意同前。唯以无第三人。为异缘成犯。一是俗女。二
屏处。三无第三人。四申手不及户处坐。戒本四句。一
人。二食家有宝。三屏处。四结犯。

○与俗女露坐戒第四十五

制意同前。四缘成犯。一是俗女。二是露处。三无第三
人。此是离见闻屏。而非重物。鄣故称露。故与前戒。并
开第三人。四在申手内若申手外犯轻相去一寻巳
馀不犯。十律。相去一丈犯提丈五犯吉二丈不犯。又
此戒中缘起。戒本彰露。广解称屏。真是离见闻屏。相
对受名。亦即屏露合制。无宝立二。有宝立二。又此三
戒。前二露屏。第三虽见闻。对二不定。伹初戒摄。以此
三戒坐是屏故。

戒本四句。一人。二女。三露处。四结犯。

辨相具解。

○驱他出聚落戒第四十六

凡出家人。理怀实忠信自居。先许他食。而竟不与。恶
心驱出。时限巳过。使他一日不得食以充躯。恼处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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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故所以制。六缘犯。一是大比丘。二先许。三不与食。
四无因缘。谓有举摈命梵等难不犯故尔。五恶心驱
出。六相虽见闻。或彼去巳去故。

戒本三句。一人。二语馀下。及至与汝食。正明将至聚
落。许与彼食。三彼比丘竟不巳下。不与彼食。遣去结
罪。以此因缘者。谓是恼乱因缘。非馀者。非馀不犯等
缘。如无威仪等。辨相具解。

○过受四月药请戒第四十七

然笃信居士。供辨美药。延请僧众。受心供养。施心有
限。宜应将护。称施而受。令过受他药。长贪恼物。败善
增恶。损处不轻。故今圣制。

别缘具六。一是药请。二施心限定。三知期限定。四过
限而受。五无因缘。六食咽咽犯。先解初缘药请者。四
药之中。过受三药。俱犯提罪故。伽论。过受时食。亦犯
提罪。七日尽形。此律下文医所教服药。故知是犯。如
施一食过受上犯。岂况过四月受。宁不犯提。十律。过
四月巳后。索苏等。七日药。及终身中。椒毕钵姜盐等
犯提。若索毗醯勒等三吉罗。非时药贱。又疗患义微。
过受义希。故犯小罪。问施一食中。过受苏油犯轻。此
受苏油。何以便重。答彼据身外。涂足燃灯。既是外用。
过受义希。故彼犯轻。此施内过受义数。故得问提罪。
又见论。若檀越。四月与油。索苏吉罗。故知索药罪轻。
过受重。所以尔者。解□施主先为好心四月与药。期
限巳满。供养心息。过受致恼损败处深。又复乘前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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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人善过受。故过受重。若索药者。以其居士。先无施
心。乞任彼与。损恼义微。又以施主先无心故。乞希故
轻。与衣不同。衣资义宽。与乞过受。二俱是数。故齐犯
尼萨。缘中彰索药过者。藉此为缘。制过四月受药之
罪。馀缘可知。

满足戒本六句。一人。二药请四月。三无病下教齐。四
明过四月受。五除开无罪。六过受结犯。

下辨相中。释不次比解二可知。从病者巳下。先解第
五除开。从请者有四巳下。却解第三。应齐四月受之
方法。从彼比丘下。合解四六二句。过受结罪。就释第
五开缘。言常请者。师可常来。以无定限。故开无过。言
尽形者。以二人形要故尔。解第三中文四。一者举数。
二列四请之名。三云何巳下。别解四请。各举释结。四
是中巳下。断简四请。初三两请。应四月受。二四两请。
应随施受。除开中。摄药有分齐者分请是。俱无分齐
者。常请尽形是。

○观军陈戒第四十八

凡军阵凶险。兵刃交竞。实则倾败俄尔。戏便令心获
逸。招讥损道。𠎝深过极。交违慈悯。故不听观。多论三
义故。一为佛法尊重故。二为灭诽谤。三为灭诸恶。增
长善法。四缘故成犯。一是军陈。二故往观者。三无因
缘。谓被请及军陈。后至水陆急难等不犯故。四往见
便犯。缘中六军者。天子六军。诸候大国三军。征犹行
也。讨犹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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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戒本四句。一人。二观军阵。三除开缘。四结犯。

下略不释。除缘句。初句可知。二解所观军车幕七聚。
称军行列。相对名阵。于中文二。先解阵。次释其军。军
中两。初约本军数。以列四军。故曰一二四军也。二次
第辨释。即为四段。一军中两。初举一军。谓今一军。祇
书写力最大。四人从之。成一象军马力。次弱八人从
之。成一马军车军。次弱十六人从。成一车军。三十二
人带伎。成一步军。第二解其纯义。以无杂故。下二军
等中。纯杂并有。而不解纯义。以讨军数。一军中纯四。
二军中纯四。杂六合十也。三军中。纯四杂三合七。四
军中。纯四杂一合五。部合二十六军。若比丘下。解第
三结。犯轻犯重。从道至道者。观之方便。

○有缘至军宿过三夜戒第四十九

制意同前。五缘成犯。一有因缘。至军中宿。二曾径二
宿。三第三宿。不离见闻处。四无因缘。谓二道断命梵
等难不去无罪。五过三夜明相出犯。戒本三句。下释
可知。

○有缘至军二宿往观军陈合战戒第五十

过不异前。既有因缘。听至军中。宜应坐住复。方便往
观。过同于初。故所以制。

五缘成犯。一先至军中宿。二军合战。三方便往观。四
无因缘。谓有所白。请唤二道。诸难等不犯故。五往见
即犯。

戒本五句。一人。二有缘先在军中。三或时观者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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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业。四军陈巳下所观之境有四。一军。二阵。三斗。四
势力。五结罪。

广释。五中略不解第二。有缘军中宿。谓是前戒所开。
馀四具释。第一可知。二斗者下解第四所观。于中文
四。少不次比。一释斗。二解军。三辨势。四解陈之形相。
彼比丘下。合解三五。结犯轻重。

○饮酒戒第五十一

酒为毒水。饮则成患。令人志性猖狂。广兴诸恶。妨脩
癈业。损道招讥。生患之本。宁容不禁。是故圣制。

别缘具三。一是酒。二无重病缘。三饮之。即犯缘中文
二。初至饱满饮酒起过。二娑竭陀。从坐起下。发觉呵
责。前文复二。初至绕巳而去。神力伏龙。施酒因缘。二
明日清且巳下。正明饮犯佛呵文。一失本了心呵。故
曰况复大龙。二告阿难下。酒有多过呵。三告阿难下。
弟子众所不摄呵。世间毒龙。但害人无常。身命损处
轻微。名为小龙。三毒烦恼。能害人功德善财。法身慧
命。毒中之毒。名为大龙。令裟伽痴人。为酒所醉。失醒
了心。不能入定。发通降此小龙。况能发知。降彼三毒
烦恼大龙。又可依祇为酒所怀。三不能降虾蟆小龙。
况能降伏石室大龙。此律唯波。以众鸟为小龙。五分。
汝先能降伏恶龙。今能降伏虾蟆不。答言不能。十失
分五。初有三失。于根为损。次有四失。瞋增报亏。以癈
产业。次一现招丑名。次一迷理彰解。次一𠎝招重报。

戒本三句。一人。二所饮之酒。三饮而结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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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解中。初句可知。酒者巳下释第二酒。于中文两。初
列五酒。如文可知。第二木酒者巳下偏举木酒。料简
疑滥中文两。第一从初至不应饮。以是酒故。制不应
饮。第二从非酒酒色香味巳下。以非酒故。所以应饮。
前文有三。初列木酒。差别有六。二梨汁酒巳下。杂酝
方法。释向六种。成酒之义。第三杂酒者。巳下四句。以
无杂酝。则体是酒。或径分变成。是酒所摄。假无似酒
色香。故不应饮。第二应饮四句者。以斯等木汁。元不
杂酝。体则非酒。又复时促未是变成。纵令色香味等。
有似酒之滥。但非时浆收。故并言应饮。良由木汁。有
兹滥故。所以偏馀之四种。是酒无滥。不须料简。第三
彼比丘巳下解结罪。五分。咽咽波逸提。此律文中。略
不言咽咽。十律酒糟甜酒酢酒等。饮咽咽提。此律吉
罗食曲。吉罗者。谓酒里之曲境想。上三究竟提罪。下
二方便。若下四酒境想。一句对初木酒。事有疑滥。故
成五也。五分。若先习酒人不得者。气绝欲死。饮食不
消。听嗅酒器。若不差者。以酒著饼粥中。令食不差者。
以酒与饮。渐渐断之。

○水中嬉戏戒第五十二

多论四义故制。一佛法尊重。理宜奉敬。令入水游戏。
损坏匪轻。二理宜威仪庠序。外长信敬。入水游戏。动
越威仪。招世讥过。三宜息缘脩道。入水游戏。妨癈正
业。四宜脩正念。入水游。令心散失正念故。为斯等义。
□以圣禁。三缘成犯。一是水。二无因缘。三入中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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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犯。大云经说。王见游戏。说偈向夫人言。吾闻诸比
丘。久巳离尘羁。戏暴泥水中。云何为人师。诸比丘游
戏巳。即入定知心。遂以神力。雁行而去。夫人见。而向
王说偈。吾家诸比丘。久巳离尘羁。沙弥尚如是。何况
释迦师。王因生信。

○击擽他比丘戒第五十三

事虽是轻。过容至重。人之喜为。特宜须禁。故所以制。
五缘成犯。一天比丘。二作恼乱意。三手脚十指。四无
因缘。若服触令与。一见行来。误触等不犯故。五触著
即犯。

○不受谏戒第五十四

凡出家之人。理宜离恶为宗。然巳迷情。将欲作过他
理谏。复不从顺。苟且为非违损处。故须圣制。

别缘具五。一巳所作非法事。二他如法谏。三知巳所
作。非前人谏者。四谏不受。五随所作。犯根本。不从语
波逸提。

戒本三句。一人。二不受谏。三结罪。

下辨相具解。但使知巳。为非知谏者。是故违情重。是
以提罪。若谓巳所作。是前谏者。非情过轻微。故得吉
罗。随所作事边。以识事故。作不以不知。得犯根本罪。
此违一人谏。不随前事。结罪轻重。伹就心辨。虚故罪
重。心实故轻。文中先结心实之吉。次结心虚提。问违
僧谏中。谏竟即犯。不待作事。此中所以谏竟未犯。要
待作事。方犯违谏。其义何也。解言僧谏中。有僧命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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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可违。情过是重故。谏竟即犯。不犯待作事。此中既
是一人。谏无僧命。众法可违。是以谏竟未犯。要待作
事。方违谏义成。以是不类。若尔下拒劝学戒。亦是一
人。谏无众命可违。何以谏竟即犯。与此相违耶。解言
彼谏止犯。先是不学。止犯之人。发言拒谏。道巳不学。
即是止犯。表违成故所以犯。此谏作犯。虽言拒谏。道
我作者。仍犹未作表违。未就要待作事。违谏义成。亦
非一类。更有一义。如下辨。

○恐怖戒第五十五

凡出家人。宜须将护。不相恼触。令以六尘等事。递相
恐怖。令彼惶悸。癈脩正业。恼殊深。故须制断。

别缘有五。一大比丘。二作恐怖彼意。三以六尘等事。
一一说示。四言辞了了。五前人见闻。触知便犯。不待
前人怖以不怖。以怖是难知故。又是口业分齐故。缘
起文二。初至我是鬼。反披拘执以色声。怖佛起过。二
世尊巳下。正明呵责。既对佛恐怖。为过公显故。无别
举人。亦不问自言。前反披拘。执作其恶色。是身业不
善。沙门我是鬼。是口业不善。非伹二业。是恶心亦不
善。使于身口故。言心亦是恶。正彰三业。俱是过也。帝
释常谓。僧中纯善。而忽遇斯变。是故惊讶。众中亦有。
如此人耶。佛言此人现报生身。道契无著。故言此生
得清净法。帝释赞佛。内心清净。离世八法。得利誉称
乐不以为欢。逢衰毁讥。苦未以为恼。不为此八。违慎
所转。故曰毁誉不移动等。佛说偈者。对帝释原意。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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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佛有怖故尔。佛遂集僧呵制。

戒本三句。一人。二恐怖。三结犯。

辨相。初句可知。若以色巳下。合解二三两句文三。一
列六尘章门。二云何巳下。一一行怖成犯之法。若比
丘下。结犯轻重分齐。欲怖之法。要先以言告。然后方
用色等六事。一一不尔之。举其前言。以释犯相。故言
若说而了了提。不犯文三。一举色声。二事无不欲。示
所以不犯。二若以色下。辨举五尘。不无怖意。所以不
犯。三若有是事。不独举法尘。说无怖意。

○过半月洗浴戒第五十六

十律洗浴有五利。一除垢。二身清净。事值澡除。但皎
洁过常。令身光泽。玩著色身。无心厌背。正违出离。故
须限约。半月一洗。若过即犯。

则缘具五。一曾前洗浴。二未满半月。三更洗浴。四无
因缘。五浇身半犯。

满足戒本四句。一人。二明半月一洗不得过。三除开
缘。四结犯。

馀时者下诵前第三。此言不得过者。非谓不得半月
洗。谓于半月。不得弄洗。故曰不得过。祇云。应随洛日
数。要满十五日。乃应更洗。辨相中略。不解第二。时节
势时巳下解第三。除缘不犯。天竺势早。故从三月初。
至五月十五日。此两月半。听洗无罪。如此方势脕亦
得用。此两月半。时日满便足。是名热时。作时者。十律。
乃至扫僧坊。内地五尺。多论五六尺。五分乃至扫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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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若比丘下解第四。过洗结罪。

○无事然决戒五十七

凡火性焚炽。事变无恒。容有烧坏。不可不禁。又复然
火详聚。多著俗活。癈脩正业。是以圣制。

别有四。一是无因缘。甄去因缘不犯。虽无因缘。若在
䨱鄣处。生患义微。亦是不犯。故须第二□露地。三然
草木等。甄然炭生过义微。但犯小罪。烧便犯。此中但
制。无事然火罪。不言坏地。伤五生种罪。上巳制竟故
尔。

戒本三句。一人。二明无病因缘。除有病不犯。三自为
巳然火结犯。

○藏他衣钵戒第五十八

所以须制者。一调戏宣烦。列因事相。恼藏他衣钵。觅
不得时。今彼惶怖。恼处匪轻。二容生盗心。临危事险。
可惧之甚。三假无盗心。致彼言谤。清白难分。莫能自
拔。以斯诸过。故合圣制。

别缘具四。一是大比丘。衣钵事等。二作惊动彼意。三
无因缘。或物主慢藏。为戒敕故。或借他故。或因此物。
有于二难等不犯。四取藏举便犯。

戒本三句。一人。二出所藏衣钵。三若自藏下。正明自
他藏而结罪。上至故恼。越取戏犹尚犯。况为故恼。故
曰下至戏笑。下辨相中。略不解第二句。馀二具释。

四分律疏卷第五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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