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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第 611a 页
四分律疏卷第四本
沙门 法砺 撰述
●三十尼萨耆法
三十九十虽复文别。先后舍不舍异。罪性均等三悔
处齐故。百二十戒合作第三篇。所以先明三十。后说
九十者良以三十于此财物取济失。方广生罪累。若
欲洗心忏悔。要须对僧舍彼财物。相续贪心。心事既
舍。罪方除灭。作法是难。欲使僧尼先识。于难次及于
易。故列在初。九十事中。虽有因财生罪。皆不须舍。但
断相续犯心。即得忏悔。作法是易。故须后说。尼萨耆
者西音。此方名舍。舍有三种。一舍财物。二舍相续贪
心。心事俱舍。便能除罪故。次第三舍罪波逸提者。此
方名堕。故曰三十舍堕。就三十中。第一须总解。二随
文别释。总中十门。一对下九十舍不舍异。二解三十
中一人尽犯同活。及僧犯之多少。三自作教人同不
同义。四身口分别。五性遮不同。六重犯不重犯。七舍
忏方法。八持犯方轨。及解二问清净之意。九二部同
异十下众任运有犯不犯。
初门者。凡三十入舍。咸具三义。一是属巳财物。二财
体现在生罪。受用有过。三舍巳归主。受用无𠎝。是以
入舍。须意可知。下九十中。二十五戒亦因财事。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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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者。三义中。阙不得入舍位可有三。一由食生罪有
十四戒。除取过三钵。馀十三戒。谓赞一展别足劝非
残受。美药须虫水等。未食无罪。可舍食方生罪。复无
可舍阙第二义故。但九十收第二位。食中过三外财
净施。此二阙于初义。如取过三钵。虽取过有罪。然是
他食食味复通。是以佛制分而共食。即非巳物故。不
入舍。若尔三十之中。生姜贸食亦是味通。何以入舍。
答自巳生姜贸得此食。体是非法。无同味义。即是属
巳。为斯入舍。问若取过三钵。不入舍者。乞得多钵。何
以入舍。答食味是通。佛制同食。义无别属故不入舍。
钵本别属。即是推巳义具故舍。真实施衣。虽辄取有
罪。不失净法。犹属施主。即非巳物故亦不舍。此三十中。
二离浣故过。前用雨衣。是别受持衣。明非净财长衣
等五。由不净故犯。明亦巳物。五敷担擗。及以乞缕未
成之时。不应尺量。不合净施。若成应量即犯。复不得
净。夺衣一我巳受持衣。或可净财舍时。失净故亦入
舍。自馀领受等戒。明非净施。俱不属施主故并入舍。
问施衣辄取不失净者。离衣宿犯。受法应在。答受许
不离。离即违要故。失而得罪。净专离著。作净之时。不
道须问方取。取虽有罪。净法不失。亦可净法离著。无
为受用。今还受用。辄虽有罪。净法不失。可得言道本。
受持衣无为离宿。故非类也。第三位自馀十戒。阙第
三义。又可脱脚看䨱。无其舍法。白色三衣舍巳。犹白
不得著用。能胜染坏故亦不舍。若尔白毛卧具。何以
十四戒。除取过三钵。馀十三戒。谓赞一展别足劝非
残受。美药须虫水等。未食无罪。可舍食方生罪。复无
可舍阙第二义故。但九十收第二位。食中过三外财
净施。此二阙于初义。如取过三钵。虽取过有罪。然是
他食食味复通。是以佛制分而共食。即非巳物故。不
入舍。若尔三十之中。生姜贸食亦是味通。何以入舍。
答自巳生姜贸得此食。体是非法。无同味义。即是属
巳。为斯入舍。问若取过三钵。不入舍者。乞得多钵。何
以入舍。答食味是通。佛制同食。义无别属故不入舍。
钵本别属。即是推巳义具故舍。真实施衣。虽辄取有
罪。不失净法。犹属施主。即非巳物故亦不舍。此三十中。
二离浣故过。前用雨衣。是别受持衣。明非净财长衣
等五。由不净故犯。明亦巳物。五敷担擗。及以乞缕未
成之时。不应尺量。不合净施。若成应量即犯。复不得
净。夺衣一我巳受持衣。或可净财舍时。失净故亦入
舍。自馀领受等戒。明非净施。俱不属施主故并入舍。
问施衣辄取不失净者。离衣宿犯。受法应在。答受许
不离。离即违要故。失而得罪。净专离著。作净之时。不
道须问方取。取虽有罪。净法不失。亦可净法离著。无
为受用。今还受用。辄虽有罪。净法不失。可得言道本。
受持衣无为离宿。故非类也。第三位自馀十戒。阙第
三义。又可脱脚看䨱。无其舍法。白色三衣舍巳。犹白
不得著用。能胜染坏故亦不舍。若尔白毛卧具。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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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舍。答白毛制作不制受用。舍巳得用。义具故舍。高
床下七舍巳受用。还有罪累。阙第三义。如床等须截
牙角打破贮床梚却故亦不舍。问针筒打破不入舍
者。绵褥斩坏。何用入舍。答即以斩为舍。若尔即用打
破为舍。答绵褥斩巳听许涂壁等用故得入舍。所破
针筒损功甚大。若坏巳听用。贪心叵息。不得受用故。
不入舍下。作如意等者。谓无非针筒者得。
第二门一人遍犯。四方僧物令是不犯。此二可知。但
同活人。及现前僧下文二。且言有三人犯尼萨耆。谓
众僧多人一人。不定头数。事亦难知。今以义推。同活
人者。纵四人巳上。并是同活人摄。现前僧者。四人巳
去汎失受畜未分等物。须定此二色。若同活人不共
犯。九戒馀者共犯。谓二离衣。宿一月衣。六年不褋。二
钵七日。药雨浴衣等。如二离衣。是别受持物。无共受
义。何有我离令彼得罪。钵无共用。多论。二人共乞一
钵吉罗故无共。馀者可解。二十一戒共犯中。亦容不
共犯者。如有长衣同生俱现。而不净施。咸有情过。是
即共犯。若有远行。令在家者说净。而在家者。不作净
法。行无情过。是以不犯。今就共边故。言同犯。如浣故
衣。若同生人共有一领长衣。未说净十日内。曾径身
著。共使尼浣。二人共犯。多论。若二人共一衣。乃至多
人共衣使浣等。吉罗。若同活人在道行。遇贼打剥失
夺三衣。居士为失故。施而过知足。取受者自犯。在家
同生。不失不受岂可同犯。今言同犯者。同失同受。俱
床下七舍巳受用。还有罪累。阙第三义。如床等须截
牙角打破贮床梚却故亦不舍。问针筒打破不入舍
者。绵褥斩坏。何用入舍。答即以斩为舍。若尔即用打
破为舍。答绵褥斩巳听许涂壁等用故得入舍。所破
针筒损功甚大。若坏巳听用。贪心叵息。不得受用故。
不入舍下。作如意等者。谓无非针筒者得。
第二门一人遍犯。四方僧物令是不犯。此二可知。但
同活人。及现前僧下文二。且言有三人犯尼萨耆。谓
众僧多人一人。不定头数。事亦难知。今以义推。同活
人者。纵四人巳上。并是同活人摄。现前僧者。四人巳
去汎失受畜未分等物。须定此二色。若同活人不共
犯。九戒馀者共犯。谓二离衣。宿一月衣。六年不褋。二
钵七日。药雨浴衣等。如二离衣。是别受持物。无共受
义。何有我离令彼得罪。钵无共用。多论。二人共乞一
钵吉罗故无共。馀者可解。二十一戒共犯中。亦容不
共犯者。如有长衣同生俱现。而不净施。咸有情过。是
即共犯。若有远行。令在家者说净。而在家者。不作净
法。行无情过。是以不犯。今就共边故。言同犯。如浣故
衣。若同生人共有一领长衣。未说净十日内。曾径身
著。共使尼浣。二人共犯。多论。若二人共一衣。乃至多
人共衣使浣等。吉罗。若同活人在道行。遇贼打剥失
夺三衣。居士为失故。施而过知足。取受者自犯。在家
同生。不失不受岂可同犯。今言同犯者。同失同受。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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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情过故尔。如此说时。更有六戒。亦不同犯。谓浣故
衣过知足。绵褥黑白二卧具夺衣。兼前九戒。合十五
戒。并不共犯。馀十五共犯。若现前僧。但犯二宝。如结
集说㥧增三文。馀无僧犯。问共畜尺六。多人共犯。何
以一人作净。尽不犯长。答以属他故。若尔一人忏竟。
馀人罪灭。答据净属他故。一人净竟通益。馀人悔除
业累。各自有罪故。一人忏竟馀不即灭。若尔受衣五
利。馀亦得利。答长一向共故。有兼益德衣五利。利有
共别故。使一受不得兼馀。
第三门若论自作。唯犯二十七。谓除二浣乞缕。乞缕
但吉。二浣无犯。以佛不制故。今言一人尽犯三十戒
者。通自作使人故尔。若汎教人不为巳者。尽不犯提。
教人为恶。伹犯吉罗。以其利损不专巳故。若为巳作
者。十一戒犯。谓二浣乞缕。一向教人中犯。以假使尼
及非亲织故。五敷二宝夺衣为巳犯故。自馀非不为
巳。事未必称。唯可犯吉罗。此义亦难。如教人回僧贩
卖。亦应遂情。何不同犯。且依前说。
第四门身口分别。此三十中。担用二局身。馀通身口。
于中义三。一有五戒口家止业。共身犯。谓五长是。二
有两戒身口止作业共身犯。谓二离衣宿是。三馀二
十三口家作业共身犯。位复为三。二浣乞缕自口假
他身。五敷二宝夺衣等八自作□身。若也教人自口
假他身。馀十二领受。自身口假他身。
第五门性遮者。回僧物性恶气分。馀悉是遮。
衣过知足。绵褥黑白二卧具夺衣。兼前九戒。合十五
戒。并不共犯。馀十五共犯。若现前僧。但犯二宝。如结
集说㥧增三文。馀无僧犯。问共畜尺六。多人共犯。何
以一人作净。尽不犯长。答以属他故。若尔一人忏竟。
馀人罪灭。答据净属他故。一人净竟通益。馀人悔除
业累。各自有罪故。一人忏竟馀不即灭。若尔受衣五
利。馀亦得利。答长一向共故。有兼益德衣五利。利有
共别故。使一受不得兼馀。
第三门若论自作。唯犯二十七。谓除二浣乞缕。乞缕
但吉。二浣无犯。以佛不制故。今言一人尽犯三十戒
者。通自作使人故尔。若汎教人不为巳者。尽不犯提。
教人为恶。伹犯吉罗。以其利损不专巳故。若为巳作
者。十一戒犯。谓二浣乞缕。一向教人中犯。以假使尼
及非亲织故。五敷二宝夺衣为巳犯故。自馀非不为
巳。事未必称。唯可犯吉罗。此义亦难。如教人回僧贩
卖。亦应遂情。何不同犯。且依前说。
第四门身口分别。此三十中。担用二局身。馀通身口。
于中义三。一有五戒口家止业。共身犯。谓五长是。二
有两戒身口止作业共身犯。谓二离衣宿是。三馀二
十三口家作业共身犯。位复为三。二浣乞缕自口假
他身。五敷二宝夺衣等八自作□身。若也教人自口
假他身。馀十二领受。自身口假他身。
第五门性遮者。回僧物性恶气分。馀悉是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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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门重犯不重犯者。有四戒重犯。谓担用二浣。此
物现在容可更作。故得重犯。如使尼二浣染等。雨衣
数用。担毛数过。以其失不异前浣衣擗毛等。浣上犯
染打。染打亦尔故。律文使浣染打三。尼萨耆。此是异
类重比。如担毛过。过重犯更非别毛。故知浣浣。或复
染染及打打等。同类亦重。自馀诸戒。咸不得重。谓一
夺二离五过六作十四领受等是。一夺文中。现前不
现。故有二句。理实无重。二离者。初离失受。后离无受
法可失。五过者。限内应法。圣听说净。越限有过。更不
合净故。六作者。一作巳竟无重作故。十四者。谓取尼
衣乞衣过知足。一居士二居士。王臣二宝。贩卖乞钵
劝织过前。求雨衣过前受。急施回僧等是。初受属巳。
更无第二领受故。此等诸戒。并不重犯。所以须知。重
不重者。为识业累多少。
第七门舍忏方轨。二门解释。一当宗以辨。二诸部同
异。当宗中四门分别。谓财罪还衣不还结罪。此等须
四。引文可知。
一就舍财复四。一所对境。境中位两。一对不对分别。
绵褥独舍。馀咸有对。对中道俗。俗中唯二宝。道专馀
戒。道中通局。局僧乞钵。馀通僧别。又宝等三听别众
舍。不对道故。馀悉尽集。如文可知。二所舍财。先简是
非。谓衣钵药宝尼加十六收此等入舍。舍有二别。谓
全坏不同。绵褥坏舍。馀皆全舍。三舍财处界通二位。
自然作法。伹乞钵一局唯作法。馀则通两。二就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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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小分别。乞钵准大界。馀通大小。三住处非住处。
钵唯住处。胜钵夺留。入僧库故。馀通一切。四舍财法
者。要有其二。谓羯磨语法。羯磨一法舍财中。无以别
人行施。不由众和故尔。若论语法。唯除绵褥。以不对
人故。无其语法。馀悉通有。有中俗道僧别辨异可知。
因此须知。具法多少。或四法如对僧等三人。或三法
如对二俗无威仪故。或可无法。谓是绵褥位为此三
也。
第二舍罪亦四。第一舍罪境。若言舍财有对不对俗
道众。别论其舍罪。一切对道。以秉法故。道中僧别乞
钵。害僧宝等三戒。专唯对别。馀二十八事。亦说三境。
此据假不假说。若正望除罪。其唯别人别众义者。谓
宝等三。得别众故。二所忏罪。须知财事。现即是有舍
无舍义。不现虽无。无不可舍。然若业累定是须除。要
必具牒根本。及著用等八。有无多少先后等。一一须
知。此义下当辨。三舍罪处宝等三戒。不简二界大小
等别。馀二十九中。若僧秉法。钵唯在大。馀通二作。二
十八中下之二境。同前宝等。又与舍财之处。差五亦
得。谓此处舍财。馀处忏罪。亦应无失。上来所辨位。约
为三也。第一钵[宋-木+(白-日+口)]大界。第二除宝等三。馀二十八。对
僧舍边。专在二作。第三宝等三戒。及二十八对。三人
巳下处通一切。四舍罪法。法有其二。谓羯磨语法。语
法即通。以并对比丘忏故。不同舍财中法。若论羯磨。
除宝等三。馀二十九。若对僧边。具有二法。谓有受忏
钵唯住处。胜钵夺留。入僧库故。馀通一切。四舍财法
者。要有其二。谓羯磨语法。羯磨一法舍财中。无以别
人行施。不由众和故尔。若论语法。唯除绵褥。以不对
人故。无其语法。馀悉通有。有中俗道僧别辨异可知。
因此须知。具法多少。或四法如对僧等三人。或三法
如对二俗无威仪故。或可无法。谓是绵褥位为此三
也。
第二舍罪亦四。第一舍罪境。若言舍财有对不对俗
道众。别论其舍罪。一切对道。以秉法故。道中僧别乞
钵。害僧宝等三戒。专唯对别。馀二十八事。亦说三境。
此据假不假说。若正望除罪。其唯别人别众义者。谓
宝等三。得别众故。二所忏罪。须知财事。现即是有舍
无舍义。不现虽无。无不可舍。然若业累定是须除。要
必具牒根本。及著用等八。有无多少先后等。一一须
知。此义下当辨。三舍罪处宝等三戒。不简二界大小
等别。馀二十九中。若僧秉法。钵唯在大。馀通二作。二
十八中下之二境。同前宝等。又与舍财之处。差五亦
得。谓此处舍财。馀处忏罪。亦应无失。上来所辨位。约
为三也。第一钵[宋-木+(白-日+口)]大界。第二除宝等三。馀二十八。对
僧舍边。专在二作。第三宝等三戒。及二十八对。三人
巳下处通一切。四舍罪法。法有其二。谓羯磨语法。语
法即通。以并对比丘忏故。不同舍财中法。若论羯磨。
除宝等三。馀二十九。若对僧边。具有二法。谓有受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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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故。二十八戒对三人下。及宝等三。亦但语法。问所
以舍罪。还衣有羯磨法。舍财中无下自当辨。因明具
法多少。对僧法六。三人下五。一人有四。四者除乞钵
一。馀通一切。言五者。除宝等三及乞钵。馀二十八戒
等是。六法者。二十九对僧者是。然若约戒横分别者。
位亦为三宝。等三[宋-木+(白-日+口)]唯四法。乞钵一戒。专唯六法。馀
通六五四也。
第三还财差别。三门分别。一约舍心差别。二舍之离
合。三正辨还法。
初门者。谓约舍心差别。除宝等三。不对道故。馀二十
九中。长等五戒。谓长衣一月衣。长钵七日药。急施过
后。𨒬宿方还二十四等。即坐听还。良以长等。皆由𨒬
曰相续储畜长贪之过。若欲舍财。断彼相续。非法畜
心。所舍长等不得。即日归主。容得小罪。故要𨒬宿。若
当有缘听即转付故。多论六句。第一衣巳舍罪巳悔。
畜心未断。若即日更受衣。于前衣边。染更犯舍。第二
句衣巳舍罪巳悔。求衣心不断。乃至一月。若所得衣。
及得意外衣。皆染犯舍。此得罪。由非法畜心不断故。
下曰心断故。不犯舍堕。第三句衣巳舍罪巳悔。畜心
断。即日得衣不犯。第四句衣巳舍罪巳悔。畜心断。后
日更求得衣。亦不犯舍。以中间非法畜心断故无罪。
第五句地了时。舍衣罪巳悔。畜心断。向暮更求得衣
小罪。第六句衣巳舍罪未悔。畜心断。使多日得衣小
罪。自馀戒等。非曰相续中犯故。即坐还主。
以舍罪。还衣有羯磨法。舍财中无下自当辨。因明具
法多少。对僧法六。三人下五。一人有四。四者除乞钵
一。馀通一切。言五者。除宝等三及乞钵。馀二十八戒
等是。六法者。二十九对僧者是。然若约戒横分别者。
位亦为三宝。等三[宋-木+(白-日+口)]唯四法。乞钵一戒。专唯六法。馀
通六五四也。
第三还财差别。三门分别。一约舍心差别。二舍之离
合。三正辨还法。
初门者。谓约舍心差别。除宝等三。不对道故。馀二十
九中。长等五戒。谓长衣一月衣。长钵七日药。急施过
后。𨒬宿方还二十四等。即坐听还。良以长等。皆由𨒬
曰相续储畜长贪之过。若欲舍财。断彼相续。非法畜
心。所舍长等不得。即日归主。容得小罪。故要𨒬宿。若
当有缘听即转付故。多论六句。第一衣巳舍罪巳悔。
畜心未断。若即日更受衣。于前衣边。染更犯舍。第二
句衣巳舍罪巳悔。求衣心不断。乃至一月。若所得衣。
及得意外衣。皆染犯舍。此得罪。由非法畜心不断故。
下曰心断故。不犯舍堕。第三句衣巳舍罪巳悔。畜心
断。即日得衣不犯。第四句衣巳舍罪巳悔。畜心断。后
日更求得衣。亦不犯舍。以中间非法畜心断故无罪。
第五句地了时。舍衣罪巳悔。畜心断。向暮更求得衣
小罪。第六句衣巳舍罪未悔。畜心断。使多日得衣小
罪。自馀戒等。非曰相续中犯故。即坐还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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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门者。别舍可知。傥或合舍一二三等。还法如何。
若欲辨释。先束前五。以为三位。三长为一长。钵为一。
七日药一。以此三分。用为能染。除宝等三。若二十四
等。共长衣戒一二三合舍者。有其五戒。即坐归主。谓
二离二毛乞钵。二离受持二毛。不应尺量。钵衣性别
益不相。及过不相损故。即坐还。雨衣过前受者可尔。
若过前用。是受持衣。或与长衣合舍亦即还。以不染
故。即六戒也。馀诸戒等若舍即还。容为长染相从径
宿。次一长钵与馀共舍。唯留乞钵。次长药共馀舍者。
馀并即还。内外资别故。上来所辨。据其重犯而说。谓
贩卖等体有长过。故须经宿。若作不重犯释者。如贩
卖等体不如法。未合净施。岂有长𠎝。若与长等合舍
者。亦须经宿。以贩卖衣等。虽先无长。若舍即还者。便
是清净之财。或恐长衣。即日畜心不断。未经事隔。容
染前所舍故。亦相从经宿还主。或还巳亦染。而今行
事多用此义。以其财物不可全别故。又人自作不重
犯释者。唯五径宿任情所安。又昔解言除中间五日
药。即坐还主。以不作药服故。此应不尔。谓是下五日
药。非是中间又亦径宿。若即还者。初日与守园人七
日入僧五复即日。何故乃言五长径宿。伹是四长故
知此非。
第三门者有四。一能还之境。除绵褥一。自馀诸戒还
通道俗。及以僧别一。准于舍似不得差互。别人中舍
亦容差失。僧还不别。别人等还。别众亦得。问所以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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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听别还开别众者。答详悉灭罪故。不听别众。还财
行施故容别众。若尔僧还亦是行施。答秉不秉异故
尔。二所还之财。绵褥不对。不论还事。馀诸戒中。二宝
钵药。不复旧用。馀同本舍。然此三十位约为四。二宝
转体而尽还。药不转还。不尽钵体。或转不转还。法不
尽。馀不转而尽还。三还财处。义准舍财。通于二处。钵
准作法。馀财通两作法。大小乞钵准大。馀通大小。除
宝等三。馀戒僧还。要须秉法。必也假界。界通二作三。
人巳下不害彼此。四还财法。二十八戒三人巳下。亦
无还法。二十九戒。若对僧者。有还财日二。然钵不同。
如文可知。但舍有离合。若合舍者还法或二一。若各
各舍唯一白二。
第四门不还罪者。除绵褥一。馀皆有还。还中俗道众
别有异。二俗不还如文。追索不欲虚损信施故尔。馀
若不还。且结失法。究竟损灭。盗门所收。
次辨同异者。十律畜贸二宝。及贩卖得宝。少者永弃
舍。若多者舍与。同意净人净生当受。若无同意净人
者舍与。僧作四方卧具。自馀绵褥七日药等。悉对比
丘僧。舍巳还主。乞钵一戒。是入僧还主。祇律有五种
舍。一舍入无尽物中。谓二宝若无尽中。得生息利者。
得作僧房用。谓五敷具。及回僧物入僧巳随僧。折伏
宝主贪心故。二对僧舍僧用。谓五敷具及回僧物。入
僧巳随僧。作何等用。其中黑毛憍奢耶卧具。此二僧
不得著用。僧得作地敷。及作向帘帐幕等。减六年不
行施故容别众。若尔僧还亦是行施。答秉不秉异故
尔。二所还之财。绵褥不对。不论还事。馀诸戒中。二宝
钵药。不复旧用。馀同本舍。然此三十位约为四。二宝
转体而尽还。药不转还。不尽钵体。或转不转还。法不
尽。馀不转而尽还。三还财处。义准舍财。通于二处。钵
准作法。馀财通两作法。大小乞钵准大。馀通大小。除
宝等三。馀戒僧还。要须秉法。必也假界。界通二作三。
人巳下不害彼此。四还财法。二十八戒三人巳下。亦
无还法。二十九戒。若对僧者。有还财日二。然钵不同。
如文可知。但舍有离合。若合舍者还法或二一。若各
各舍唯一白二。
第四门不还罪者。除绵褥一。馀皆有还。还中俗道众
别有异。二俗不还如文。追索不欲虚损信施故尔。馀
若不还。且结失法。究竟损灭。盗门所收。
次辨同异者。十律畜贸二宝。及贩卖得宝。少者永弃
舍。若多者舍与。同意净人净生当受。若无同意净人
者舍与。僧作四方卧具。自馀绵褥七日药等。悉对比
丘僧。舍巳还主。乞钵一戒。是入僧还主。祇律有五种
舍。一舍入无尽物中。谓二宝若无尽中。得生息利者。
得作僧房用。谓五敷具。及回僧物入僧巳随僧。折伏
宝主贪心故。二对僧舍僧用。谓五敷具及回僧物。入
僧巳随僧。作何等用。其中黑毛憍奢耶卧具。此二僧
不得著用。僧得作地敷。及作向帘帐幕等。减六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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褋。此二僧不得作地敷。僧得著用。但不得儭身。黑白
毛卧具中。十种羊毛。谓相续羊。对羊。不具色羊。山羊。
此四虽杂。以好多故舍入僧。如纯黑戒说。游行羊。𦏌
羊。等羊。鸣羊。多耳羊。木莲羊。此六虽杂。以不好故舍
入僧。僧得著用。如不褋戒说。馀三舍同此。五分亦五。
一入僧众永弃舍。谓二宝舍与僧。僧差人永弃。若僧
不弃者。令净人为僧。贸衣食用唯宝。比丘不得食。恐
遂本心故。二永舍入僧。谓五敷具因舍永入常住。僧
作敷具。唯本主不得用坐卧。三入僧俗舍唯七日药
舍入僧。与白衣沙弥。若用燃灯涂。足唯舍药。比丘不
得用一切。比丘不得啖。馀二舍同。明了论中。复有不
同。不烦具录。且知如是行事忏洗。一依当部。
第八门有八戒。具二持犯。自馀诸戒。唯止持作犯。言
八者。谓五过二离。减六年等。其五过。戒若不说净。即
是止犯。而言过限。名曰作犯。体一名别。一向不畜。是
止持。说净属他是作持。名各别亦可作净故作持。以
作净故。虽畜过限。而不犯长。反劫作犯。岂非止持。亦
是体一名别。二离衣减六年。三若解二犯。体一名别。
若论二持。亦含两义。并如五过说故。此八戒具二持
犯。畜宝一戒。以不得自畜故。阙而不论。三十九十虽
同一篇。三十有财可舍。不得别众。下九十不制舍财。
得别众悔。故分二问。旨在于此。若尔前篇谏不谏别。
亦应再问。一解此别众不别众。故为二问。前谏不谏。
唯不听别故一问也。又可前生罪缘别罪。唯一种故
毛卧具中。十种羊毛。谓相续羊。对羊。不具色羊。山羊。
此四虽杂。以好多故舍入僧。如纯黑戒说。游行羊。𦏌
羊。等羊。鸣羊。多耳羊。木莲羊。此六虽杂。以不好故舍
入僧。僧得著用。如不褋戒说。馀三舍同此。五分亦五。
一入僧众永弃舍。谓二宝舍与僧。僧差人永弃。若僧
不弃者。令净人为僧。贸衣食用唯宝。比丘不得食。恐
遂本心故。二永舍入僧。谓五敷具因舍永入常住。僧
作敷具。唯本主不得用坐卧。三入僧俗舍唯七日药
舍入僧。与白衣沙弥。若用燃灯涂。足唯舍药。比丘不
得用一切。比丘不得啖。馀二舍同。明了论中。复有不
同。不烦具录。且知如是行事忏洗。一依当部。
第八门有八戒。具二持犯。自馀诸戒。唯止持作犯。言
八者。谓五过二离。减六年等。其五过。戒若不说净。即
是止犯。而言过限。名曰作犯。体一名别。一向不畜。是
止持。说净属他是作持。名各别亦可作净故作持。以
作净故。虽畜过限。而不犯长。反劫作犯。岂非止持。亦
是体一名别。二离衣减六年。三若解二犯。体一名别。
若论二持。亦含两义。并如五过说故。此八戒具二持
犯。畜宝一戒。以不得自畜故。阙而不论。三十九十虽
同一篇。三十有财可舍。不得别众。下九十不制舍财。
得别众悔。故分二问。旨在于此。若尔前篇谏不谏别。
亦应再问。一解此别众不别众。故为二问。前谏不谏。
唯不听别故一问也。又可前生罪缘别罪。唯一种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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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别问。今舍罪缘殊故须二问。
第九门二部同异。有十八戒。二人同犯。不烦解释十
二戒异。一有九戒轻重不同。谓取浣二毛五敷具等。
僧提尼吉。前之四戒。僧作数故重。尼为希故轻。下五
比丘多利喜作故提。尼是少利为希故轻。二有两戒。
僧有尼无雨浴衣者。僧有[宋-木+(白-日+口)]限。用定分齐。喜过求用。
又听兰若。恐成失夺。因开六夜故有过六。尼是浴衣。
圣开常用何有过。前人轻劣弱。不行兰若。亦无过六。
三有一戒犯同缘异。谓长钵是僧尼俱提。名为犯同。
僧开十日。尼无开限。名为缘异。所以尔者。一尼是少
利。既得一钵。宜即受持。及以说净。何须开十。布施人
项。二既是伴。即作净法。何须开日。觅人作法。大僧多
利开于十日。欲使寿量。布施人项二复不制有伴。喜
独脩道。故开十日。觅人说是以不同。若尔尼有二义。
不开十日者。尼畜长衣。亦有二义。何故同开十日。答
钵是一用。理无多畜。未成无过。若成钵制犯。圣制有
伴。得即说净。故不开十。比丘无伴故开十日。论其长
衣。资用处宽。未成巳来。亦有长过。料理籫缝。不可即
成。以斯义故。同开十日。问即说净竟。然始作衣。义亦
无妨。何以要须同开十日。答初缘开时。对不说净尼。
故开十日。得待成须一开巳后。益通馀品。故齐十日。
又更一义。尼多共活。长衣同生。不得说净。以共用故。
为须觅人。齐开十日。钵虽同生。亦得说净。即是有伴
故。唯当曰以无共受用故。
第九门二部同异。有十八戒。二人同犯。不烦解释十
二戒异。一有九戒轻重不同。谓取浣二毛五敷具等。
僧提尼吉。前之四戒。僧作数故重。尼为希故轻。下五
比丘多利喜作故提。尼是少利为希故轻。二有两戒。
僧有尼无雨浴衣者。僧有[宋-木+(白-日+口)]限。用定分齐。喜过求用。
又听兰若。恐成失夺。因开六夜故有过六。尼是浴衣。
圣开常用何有过。前人轻劣弱。不行兰若。亦无过六。
三有一戒犯同缘异。谓长钵是僧尼俱提。名为犯同。
僧开十日。尼无开限。名为缘异。所以尔者。一尼是少
利。既得一钵。宜即受持。及以说净。何须开十。布施人
项。二既是伴。即作净法。何须开日。觅人作法。大僧多
利开于十日。欲使寿量。布施人项二复不制有伴。喜
独脩道。故开十日。觅人说是以不同。若尔尼有二义。
不开十日者。尼畜长衣。亦有二义。何故同开十日。答
钵是一用。理无多畜。未成无过。若成钵制犯。圣制有
伴。得即说净。故不开十。比丘无伴故开十日。论其长
衣。资用处宽。未成巳来。亦有长过。料理籫缝。不可即
成。以斯义故。同开十日。问即说净竟。然始作衣。义亦
无妨。何以要须同开十日。答初缘开时。对不说净尼。
故开十日。得待成须一开巳后。益通馀品。故齐十日。
又更一义。尼多共活。长衣同生。不得说净。以共用故。
为须觅人。齐开十日。钵虽同生。亦得说净。即是有伴
故。唯当曰以无共受用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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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门沙弥时起心方便。进具巳后。不须缘助。任运
得犯。一十四戒。五过除药。此之四戒日任运。数满十
日犯。馀五敷受宝夺衣二浣乞缕。此十但使事成。三
性之中。皆犯此十。馀无任运。此三十戒。戒别一文。随
而解释。理亦周具。又可科分。义亦无妨。前二十九别
人财犯。下一僧物生过。前文复二。前二十八常流人
犯。下一胜行人违。前文且八。初十衣财有犯。二野蚕
下七坐具卧具等差而生过。三畜宝等三。贮规畜利。
同侣成𠎝。四有二钵器具不称。五乞缕等二营造过
分。六夺衣一戒与受差信。七畜药一戒疗病失方。八
过前二戒受用违时。以成妨道。初十分二。初有三戒
畜用时。过违开致犯。次有七戒营求越理长恶招讥。
前三戒中。初三两戒畜乖开法。物体有殊。故分二戒。
离衣一戒。受用资身。违制开之道。后七之中分三。取
衣浣衣二戒。取受营理同道招讥。过受一戒有。而更
受越二知足。馀之四戒求烦恼境。
○先解长衣
一制开意者。良由行者根不同。报有强弱。资须不等。
致大圣开遮始终。将补有四种之差。各有资身长道
之益。若报力资强堪耐寒苦。制畜三衣。称彼根性。凭
之长道能会于圣。故律云。来世善男子。畜此三衣不
得。过第二人者。报力次劣。若制同上士。唯著三衣。力
分未堪。非是此长道之缘。是以如来方便。听畜助身。
百一记识受持不须说净。此多论说。第三人者。报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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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劣百一物外。复听随施而受。说净畜之。欲便彼获
施福。此资道缘。故所以尔。第四人者。报力最虽开轻
资。犹阙修道要。假重物方能济身。进业有益。圣复开
畜诸重物。谓被褥杖枕等。次明制者一。因圣开听广
畜盈。长贪于俗利。则坏道利功德之财。二又失俗人
信敬之心。无厌贮聚。与俗不别。三又违如来四依之
教。即非节俭知足之行故。使不加净法。制与舍堕。此
谓制下二人。
二释名等。贮用属巳名畜。张分之馀称长。越于期限。
故曰过十日。能所通举。故曰畜长衣过十日戒。言离
合者。十日一月急施过后畜等。俱是长衣。何以不合。
答十日一月。一财体不同。二时有长短故。所以离急
施衣者。两戒合制。假就过后。要非时时。接与此不类。
故亦离明。问长衣所以初者。人之喜为。故在初明。非
谓有染。如是一切岂可染故在初。如贩卖财等。不合
说净长何故染。又复下文。尼萨耆衣。不应净施。及作
三衣。故知不染。若尔何故文言尼萨耆衣不舍。更贸
馀衣一尼萨耆。答此言染者。谓五众边贸。或复遣人
下二众边贸衣。不犯贩卖者染。问若不听说净。说净
不成。妨难之所。何成处分。答妨难二处。无其舍法。复
有不处分罪可防。是以得成。此贩卖衣。有舍法可舍。
何以不舍。巳说净本自无𠎝。今故违不舍为是不成。
又体不净无长可防。如是解时。长衣得作三衣。有长
可防故。贩卖不得。以无长可防故。
施福。此资道缘。故所以尔。第四人者。报力最虽开轻
资。犹阙修道要。假重物方能济身。进业有益。圣复开
畜诸重物。谓被褥杖枕等。次明制者一。因圣开听广
畜盈。长贪于俗利。则坏道利功德之财。二又失俗人
信敬之心。无厌贮聚。与俗不别。三又违如来四依之
教。即非节俭知足之行故。使不加净法。制与舍堕。此
谓制下二人。
二释名等。贮用属巳名畜。张分之馀称长。越于期限。
故曰过十日。能所通举。故曰畜长衣过十日戒。言离
合者。十日一月急施过后畜等。俱是长衣。何以不合。
答十日一月。一财体不同。二时有长短故。所以离急
施衣者。两戒合制。假就过后。要非时时。接与此不类。
故亦离明。问长衣所以初者。人之喜为。故在初明。非
谓有染。如是一切岂可染故在初。如贩卖财等。不合
说净长何故染。又复下文。尼萨耆衣。不应净施。及作
三衣。故知不染。若尔何故文言尼萨耆衣不舍。更贸
馀衣一尼萨耆。答此言染者。谓五众边贸。或复遣人
下二众边贸衣。不犯贩卖者染。问若不听说净。说净
不成。妨难之所。何成处分。答妨难二处。无其舍法。复
有不处分罪可防。是以得成。此贩卖衣。有舍法可舍。
何以不舍。巳说净本自无𠎝。今故违不舍为是不成。
又体不净无长可防。如是解时。长衣得作三衣。有长
可防故。贩卖不得。以无长可防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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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解具缘通三如上。别缘有六。一巳长衣甄去三衣。
以其三衣。三世诸佛应于之服。体无长过故。尔三衣
若受明不犯长。设若不受。多论亦无长过。无离宿罪。
故多论云。有因缘得一端叠。指作三衣即不犯长。若
尔何故一月衣。若不割截籫缝过畜犯长。答一月衣
戒先有故。坏任受持衣。是以要须作衣相巳。方得免
长。不尔即犯。多论。捐叠作衣。虽未割截不犯长者。谓
先无三衣故尔。是故第一须明长衣。虽是巳衣。若忘
此财。亦复无罪。是故第二知属巳物。物虽属巳。不应
尺量。畜过无犯。是故第三应量之财。财虽应量。说净
无罪故。须第四不说净。若有一月及起四想。被举难
因缘。亦是不犯故。须第五无因缘。多云。初日得衣。即
被三摈。未解摈来。乃至命尽。不犯此戒。虽无因缘。畜
未过限。亦不得罪故。须第六十一日明相出犯。若竖
义者。自下诸义。并须摄在。具缘中解。见论。西音云阿
留那。此名明相。多论云。日照树身东方色黑。照叶明
青。照空则白。三色并是明家之相。白色为正。
四阙缘比说。若自舍即是阙缘方便。若故坏及衣不
应量是境差。若有因缘受。奇远行是缘差。忽尔说净。
是善心息。或有想疑。谓非巳物等故。或有境强。如被
逼说净等。是文无者略。缘起之中。三时衣者。以其随
时厚薄不同。二比丘见下呵啧。
戒本文三。一对缘略制。二即往巳下陈疑启佛。三佛
问巳下问以还期。四阿难巳下开以时限。五世尊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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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赞叹少欲。依开十日。见论。此是遮戒。故依还期开
听十日。若言一月佛亦开之。多论不尔。佛知法相。不
缓不急。不增不损。正开十日。筹量施项缝治说净。
三满足。戒本三门分别。一定戒本。二开缘有无。三馀
利同异。言定戒本者五句。一犯人。二衣巳竟等。正明
开时。巳谢谓出犯时。三畜长衣者。所畜财体等。正明
开时体。四圣开十日。五若过巳下。违教结犯。第二衣
巳竟者。见论。一解三衣具足竟。以未足不犯故。又云
谓迦提月。作三衣月竟。外方犯故。迦絺那衣巳出者。
出者舍也。舍方犯故。又此衣巳竟等。谓除不犯时节。
时节有四。谓十日一月五月等。前二非时开。后雨时
分利。非时一月别生戒本。以财体别故。馀三非时时
合在此戒。急施衣。通遮非时时利。亦别立戒。一衣体
别。又与过受合制一故。二定缘有无。直就此戒。十日
有缘可尔。迦絺那与长等五戒。何者为先。若迦絺前
开。便不得言为长等五。开受迦絺。若长等先制后开
迦絺。所以无缘。即言迦絺巳出等。答长等先制絺后
开。故下律言。为长等故。开受迦絺。此戒文无者略。五
分。比丘畜衣。过一宿犯尼萨。又因那律。衣坏僧分物
与之。使一日作成何。那律言。我不敢取。恐一日不成。
犯尼萨耆。又诸比丘安居讫。十六日便进诣佛所。道
逢泥水。三衣粗重。甚大疲极。并以那律事白佛。佛言
开受迦絺。不犯五事。如律说。第二戒本。若比丘舍迦
絺那衣巳。长衣过一宿犯。又因阿难。得二张劫贝为
听十日。若言一月佛亦开之。多论不尔。佛知法相。不
缓不急。不增不损。正开十日。筹量施项缝治说净。
三满足。戒本三门分别。一定戒本。二开缘有无。三馀
利同异。言定戒本者五句。一犯人。二衣巳竟等。正明
开时。巳谢谓出犯时。三畜长衣者。所畜财体等。正明
开时体。四圣开十日。五若过巳下。违教结犯。第二衣
巳竟者。见论。一解三衣具足竟。以未足不犯故。又云
谓迦提月。作三衣月竟。外方犯故。迦絺那衣巳出者。
出者舍也。舍方犯故。又此衣巳竟等。谓除不犯时节。
时节有四。谓十日一月五月等。前二非时开。后雨时
分利。非时一月别生戒本。以财体别故。馀三非时时
合在此戒。急施衣。通遮非时时利。亦别立戒。一衣体
别。又与过受合制一故。二定缘有无。直就此戒。十日
有缘可尔。迦絺那与长等五戒。何者为先。若迦絺前
开。便不得言为长等五。开受迦絺。若长等先制后开
迦絺。所以无缘。即言迦絺巳出等。答长等先制絺后
开。故下律言。为长等故。开受迦絺。此戒文无者略。五
分。比丘畜衣。过一宿犯尼萨。又因那律。衣坏僧分物
与之。使一日作成何。那律言。我不敢取。恐一日不成。
犯尼萨耆。又诸比丘安居讫。十六日便进诣佛所。道
逢泥水。三衣粗重。甚大疲极。并以那律事白佛。佛言
开受迦絺。不犯五事。如律说。第二戒本。若比丘舍迦
絺那衣巳。长衣过一宿犯。又因阿难。得二张劫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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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身子。圣开十日故。第三戒本云。若比丘三衣竟。舍
迦絺那衣巳。长衣乃至十日若过。犯尼萨耆。迦提月
者。共五月前后。亦说不定可知。三对馀戒。馀利同异
者。问一月五月。所以此开得通三戒者。答洗浣衣服。
开无长𠎝。故开初三。为欲经营僧伽梨。重复听离宿
故。使一月遍开三戒五月者。以功德衣。守人不离。益
我无𠎝。故第二戒有。又以德衣体。无长过润荫。馀长
复通初三。问自馀诸戒。所以不论者。答此之二戒。皆
是属巳之财。令无长离之𠎝。又无施主。可总开成有
益。自馀戒等。开则于巳无益。又总施主开。则有损阙
而不论。问此三时利戒本中。除下背别等三。亦同时
利戒本。不除迦絺那巳出耶。人解多种。今释下三巳
有故。彼戒本云。除馀时者。馀时作衣施衣时。问既同
一开所以语异。答此三专得时衣利故。先除不犯时。
以取犯时下三。非是专得时衣利故。先出其犯。下除
不犯为对。馀时假衣食故。亦可背别等三。亦定得时
利。为与汎尔施衣。合明对解义便。故使语异。问急施
衣。亦得非时时利。何以不言衣巳竟。衣巳出等。答彼
戒亦是文中有故。彼文言乃至衣时应畜。问所以不
言同者。答彼是时衣为急故。开时前非时十日与时
相接。言十日未竟。乃至时畜。若言衣巳竟。衣巳出者。
便非急施。
自下广解五句。初句可知。二衣巳竟巳下解第二句。
衣巳竟者。见云。三衣具足竟。以其未具足无长罪故。
迦絺那衣巳。长衣乃至十日若过。犯尼萨耆。迦提月
者。共五月前后。亦说不定可知。三对馀戒。馀利同异
者。问一月五月。所以此开得通三戒者。答洗浣衣服。
开无长𠎝。故开初三。为欲经营僧伽梨。重复听离宿
故。使一月遍开三戒五月者。以功德衣。守人不离。益
我无𠎝。故第二戒有。又以德衣体。无长过润荫。馀长
复通初三。问自馀诸戒。所以不论者。答此之二戒。皆
是属巳之财。令无长离之𠎝。又无施主。可总开成有
益。自馀戒等。开则于巳无益。又总施主开。则有损阙
而不论。问此三时利戒本中。除下背别等三。亦同时
利戒本。不除迦絺那巳出耶。人解多种。今释下三巳
有故。彼戒本云。除馀时者。馀时作衣施衣时。问既同
一开所以语异。答此三专得时衣利故。先除不犯时。
以取犯时下三。非是专得时衣利故。先出其犯。下除
不犯为对。馀时假衣食故。亦可背别等三。亦定得时
利。为与汎尔施衣。合明对解义便。故使语异。问急施
衣。亦得非时时利。何以不言衣巳竟。衣巳出等。答彼
戒亦是文中有故。彼文言乃至衣时应畜。问所以不
言同者。答彼是时衣为急故。开时前非时十日与时
相接。言十日未竟。乃至时畜。若言衣巳竟。衣巳出者。
便非急施。
自下广解五句。初句可知。二衣巳竟巳下解第二句。
衣巳竟者。见云。三衣具足竟。以其未具足无长罪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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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言谓迦提月作三衣日竟。未竟不犯故。迦絺已出
者。准下德衣八舍长短。并是巳出。出者舍也。祇中即
出十舍。
法衣者巳下解第三。于中文二。一辨十体解上衣义。
二量分齐释成。其长绝衣者。憍奢耶。作劫呗衣者。以
华作钦婆罗者。毛作[廿/(雪-雨+(雪-雨))]历者。纻麻。作忏摩者。野麻作
麻者。麻作扇那者。白羊毛。作翅夷罗者。鸟毛作。鸠夷
罗者。绛色羊毛。忏罗钵尼者。瓦色羊毛。次解长义。三
门分别。一定量分齐。二应量犯未犯。三亦应结未结。
初门诸文不同。十律不辨尺量。祇长二肘。广一肘五
分。佛言三衣应受持。儭身雨衣。被衣。覆创衣。蚊蟵敷
经行处衣。障壁虱衣。单敷衣。坐具护䏶衣。护[𨄔]衣。护
头衣。拭体巾。拭手巾。针綖囊革屣囊。濂水囊。如是诸
衣。若似衣皆应受持。针三綖一。皆须说净。不作净吉。
三肘五肘长三衣。不净犯提。见论。长二搩手。广一搩
手。不净过十日犯提。故律本说。我听诸比丘。长佛八
指广四指。此是最下衣。此律尺六八寸。十律七种衣。
不须作净。得畜三衣。雨衣。覆创衣。坐具及馀如法所
用衣。又受助身衣者。佛言是某助身衣受用。当于五
众边受。第二门。问为始应量。不净即犯。为待过邪。答
应即须净。不净即犯。故下文言。长衣者八指四指。若
尔房应即犯。不须待过。答与房非类。上巳释竟。若尔
但使说净。对作法故。应即须法。若不作法即犯者。处
分解义。六搩四搩。不处分犯。答衣举作法量。房举未
者。准下德衣八舍长短。并是巳出。出者舍也。祇中即
出十舍。
法衣者巳下解第三。于中文二。一辨十体解上衣义。
二量分齐释成。其长绝衣者。憍奢耶。作劫呗衣者。以
华作钦婆罗者。毛作[廿/(雪-雨+(雪-雨))]历者。纻麻。作忏摩者。野麻作
麻者。麻作扇那者。白羊毛。作翅夷罗者。鸟毛作。鸠夷
罗者。绛色羊毛。忏罗钵尼者。瓦色羊毛。次解长义。三
门分别。一定量分齐。二应量犯未犯。三亦应结未结。
初门诸文不同。十律不辨尺量。祇长二肘。广一肘五
分。佛言三衣应受持。儭身雨衣。被衣。覆创衣。蚊蟵敷
经行处衣。障壁虱衣。单敷衣。坐具护䏶衣。护[𨄔]衣。护
头衣。拭体巾。拭手巾。针綖囊革屣囊。濂水囊。如是诸
衣。若似衣皆应受持。针三綖一。皆须说净。不作净吉。
三肘五肘长三衣。不净犯提。见论。长二搩手。广一搩
手。不净过十日犯提。故律本说。我听诸比丘。长佛八
指广四指。此是最下衣。此律尺六八寸。十律七种衣。
不须作净。得畜三衣。雨衣。覆创衣。坐具及馀如法所
用衣。又受助身衣者。佛言是某助身衣受用。当于五
众边受。第二门。问为始应量。不净即犯。为待过邪。答
应即须净。不净即犯。故下文言。长衣者八指四指。若
尔房应即犯。不须待过。答与房非类。上巳释竟。若尔
但使说净。对作法故。应即须法。若不作法即犯者。处
分解义。六搩四搩。不处分犯。答衣举作法量。房举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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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法量故。尔所以不同者。衣从内开向外开。即防此
过量。故出作法。房亦从内开向外开。不即防过量。若
出犯位。滥防过量。俱此举未须处分分齐。反显须法。
第三门。问量立应减须作净不。答未须作净。若尔房
五过减何以处分。答房妨难故须处分。其犹过量。恐
恼施主。衣五无过故。要应量犯。又问过减坐具等。所
以亦犯。答彼等。并为长贪无用故。问若减不须净。亦
不犯者。何以二毛转作净施。答彼说应量。亦是非法。
何须致妨。
若比丘一日得衣巳下合解四五二句。文二。初广解
犯尼萨耆。二此应舍巳下舍忏方法。前文复二。初畜
长过染以明犯。二若舍堕衣下染用以明犯。初文八
章门。如从得不得。终尽忘不忘。计理应有。夺衣。㵱衣。
及四想等。文无者略。且依文说。初得不得。有十个十
日。即是十章门。得衣有多少差互。日数共相间错。有
四十六句。第一门十日都得衣。至十日一切犯。初日
衣体过故犯。下九日衣。为初日衣染相与犯长。故云
尽尼萨耆。见论。随财段数多少。一一得罪。第二门初
十日中。九日得衣。一日不得作九句。若作初句。一日
得衣二日不得。三日乃至十日得。此第一句。如是转
降者。降空日向下得日转使向上九番转降即成九
句。第三门八日得。作八句如是。七日得。六日得。五日
得。四日得。三日得。二日得。乃至一日得。作一句等。以
第十门一日得。对第二门九日得。即作一十九。三二
过量。故出作法。房亦从内开向外开。不即防过量。若
出犯位。滥防过量。俱此举未须处分分齐。反显须法。
第三门。问量立应减须作净不。答未须作净。若尔房
五过减何以处分。答房妨难故须处分。其犹过量。恐
恼施主。衣五无过故。要应量犯。又问过减坐具等。所
以亦犯。答彼等。并为长贪无用故。问若减不须净。亦
不犯者。何以二毛转作净施。答彼说应量。亦是非法。
何须致妨。
若比丘一日得衣巳下合解四五二句。文二。初广解
犯尼萨耆。二此应舍巳下舍忏方法。前文复二。初畜
长过染以明犯。二若舍堕衣下染用以明犯。初文八
章门。如从得不得。终尽忘不忘。计理应有。夺衣。㵱衣。
及四想等。文无者略。且依文说。初得不得。有十个十
日。即是十章门。得衣有多少差互。日数共相间错。有
四十六句。第一门十日都得衣。至十日一切犯。初日
衣体过故犯。下九日衣。为初日衣染相与犯长。故云
尽尼萨耆。见论。随财段数多少。一一得罪。第二门初
十日中。九日得衣。一日不得作九句。若作初句。一日
得衣二日不得。三日乃至十日得。此第一句。如是转
降者。降空日向下得日转使向上九番转降即成九
句。第三门八日得。作八句如是。七日得。六日得。五日
得。四日得。三日得。二日得。乃至一日得。作一句等。以
第十门一日得。对第二门九日得。即作一十九。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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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为二十八。四二门为三十七。五二门为四十。中间
五日得通初。十日得一句为六。即为四十六句。馀文
易知。唯第九门。二日得。八日不得。伹应两句。又有注
文转降等者。有人存其到句。合为七十四者。此是文
误。不烦更多。所以知非。以其注中。头尾不似到故。
第二大门净不净。伹有九门四十五句。阙无初门。十
日得衣并不净。与前同故。下六同然。所以尔者。以初
对初。所犯是同。故使有无不同。齐少此一。以九对九。
为其有无不同。及法法差别。即是不犯不同。故下九
俱。有净施之下对文说。若遣与人替前净施不得故。
此单举一边。亦应言不遣与人。下皆类尔。故坏者。全
不应量故。若作非衣者。谓作三宝等。用忘去者。忘此
财体。意谓实无。虽径多日无彼畜心。是故不犯。若后
忆时即得说净。次染用犯者。文言不舍更贸馀衣。后
得衣犯舍堕者。此谓使人贸得戒。自五众边贸。不犯
贩卖。此是净财理合说净。由前畜心相续不断故。染
使犯长。故曰一尼萨耆。非谓染贩卖财也。言吉罗者。
谓用不净财故。著不净财。随著多少。一一结罪。脱则
无罪。
第二舍忏方法。文四。一舍财法。二彼舍衣下舍罪法。
三若众僧多巳下还财法。四是比丘下不还结罪。所
以尔者。本为因财生罪。若欲洗心先舍过财。过财巳
舍罪。方除灭故。
次忏罪财物巳舍事。便应法罪复悔。除堪消利养。为
五日得通初。十日得一句为六。即为四十六句。馀文
易知。唯第九门。二日得。八日不得。伹应两句。又有注
文转降等者。有人存其到句。合为七十四者。此是文
误。不烦更多。所以知非。以其注中。头尾不似到故。
第二大门净不净。伹有九门四十五句。阙无初门。十
日得衣并不净。与前同故。下六同然。所以尔者。以初
对初。所犯是同。故使有无不同。齐少此一。以九对九。
为其有无不同。及法法差别。即是不犯不同。故下九
俱。有净施之下对文说。若遣与人替前净施不得故。
此单举一边。亦应言不遣与人。下皆类尔。故坏者。全
不应量故。若作非衣者。谓作三宝等。用忘去者。忘此
财体。意谓实无。虽径多日无彼畜心。是故不犯。若后
忆时即得说净。次染用犯者。文言不舍更贸馀衣。后
得衣犯舍堕者。此谓使人贸得戒。自五众边贸。不犯
贩卖。此是净财理合说净。由前畜心相续不断故。染
使犯长。故曰一尼萨耆。非谓染贩卖财也。言吉罗者。
谓用不净财故。著不净财。随著多少。一一结罪。脱则
无罪。
第二舍忏方法。文四。一舍财法。二彼舍衣下舍罪法。
三若众僧多巳下还财法。四是比丘下不还结罪。所
以尔者。本为因财生罪。若欲洗心先舍过财。过财巳
舍罪。方除灭故。
次忏罪财物巳舍事。便应法罪复悔。除堪消利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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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道缘故须还物。圣教巳颂。理宜从慎。若当不还。结
受物者罪。此之四文。贯通诸戒讲。及竖义并用。此法
行事之大轨也。忏境虽三且约说。于此四中。初四二
六三四。各一始终通收具十二法。舍财四者。一此舍
堕衣应舍财集制舍。二与僧等下所对境集。三舍与
僧时下。舍之威仪。四当作是语下正舍辞句。舍罪六
者。一文言彼舍衣竟当忏下义合有六。一乞忏悔。此
文略无。准自言毗尼。故知须乞。二请忏主。三受忏者。
作白和僧。四正舍罪。五当语彼人言下呵啧治之。六
答言尔者。领受立要。还衣不还二各一者。对文可知。
此等十二须具意者。言次说之凡欲舍时。先须知巳
财事。现不现覆。及著用嘿妄等。或一或二乃至十罪。
先忏𠎝然次舍财。以轻重之罪。既不合总忏。故致阶
降。其位有四。一先忏著用嘿妄下。覆随覆四吉。二次
忏着嘿二吉。三次忏提罪下。覆随覆二吉。此之三位
忏并啧心。第四次方忏提。不同祇律。又凡欲忏者。无
问重轻。依明了论。提舍那者。此云发露。先须了别。罪
因缘起体相过失等。巳于可亲信人边。如理求受对
治护等。要作如是立心。后方忏悔。如舍堕别抄所说。
今解舍财文。言此舍堕衣者。财集应舍。所以制舍者。
为以财能资道。济要中强故。圣慈听受欲。使彼获施
福。此供受用畜。若无法于道成患。为斯方便。制作净
法。今以无惭轻蔑圣教。畜不应仪。反招罪累。若不制
舍畜心难遣。罪无灭义。是故须舍。除八不净。及负债
受物者罪。此之四文。贯通诸戒讲。及竖义并用。此法
行事之大轨也。忏境虽三且约说。于此四中。初四二
六三四。各一始终通收具十二法。舍财四者。一此舍
堕衣应舍财集制舍。二与僧等下所对境集。三舍与
僧时下。舍之威仪。四当作是语下正舍辞句。舍罪六
者。一文言彼舍衣竟当忏下义合有六。一乞忏悔。此
文略无。准自言毗尼。故知须乞。二请忏主。三受忏者。
作白和僧。四正舍罪。五当语彼人言下呵啧治之。六
答言尔者。领受立要。还衣不还二各一者。对文可知。
此等十二须具意者。言次说之凡欲舍时。先须知巳
财事。现不现覆。及著用嘿妄等。或一或二乃至十罪。
先忏𠎝然次舍财。以轻重之罪。既不合总忏。故致阶
降。其位有四。一先忏著用嘿妄下。覆随覆四吉。二次
忏着嘿二吉。三次忏提罪下。覆随覆二吉。此之三位
忏并啧心。第四次方忏提。不同祇律。又凡欲忏者。无
问重轻。依明了论。提舍那者。此云发露。先须了别。罪
因缘起体相过失等。巳于可亲信人边。如理求受对
治护等。要作如是立心。后方忏悔。如舍堕别抄所说。
今解舍财文。言此舍堕衣者。财集应舍。所以制舍者。
为以财能资道。济要中强故。圣慈听受欲。使彼获施
福。此供受用畜。若无法于道成患。为斯方便。制作净
法。今以无惭轻蔑圣教。畜不应仪。反招罪累。若不制
舍畜心难遣。罪无灭义。是故须舍。除八不净。及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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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入手。自馀等物。及寄他等。悉尽集巳。方可得舍。若
不集者。舍巳归主还成相染。又但制加净法。而不净
者。皆入此舍。又如十六枚等贩卖五种。并入舍类。前
言除八不净。此总言之。问舍财谓集。谓集舍巳。方见
馀物者。为得成不。答所舍之物巳说净竟。方见遗物。
前舍巳成后见遗物。续应舍之。若物在僧成如前说。
续舍所忘。若舍巳未净后见遗物。即成相染。前后俱
舍。问舍财谓无得成舍者。有比丘无想法亦应成。答
物非情故。不能碍舍。又说净竟。是故得成。人俱有情。
彼容碍此。是故不类。二言与僧等者。须有所对。为受
施之人。受舍不易故。言与僧事。非常行教法。恐急故
开。二三乃至一人。不得别众者。财物利重。人之喜为
须僧尽集。众睹详悉。欲使犯者。对众慇愧。内心惭耻。
息过于后。非重之谓也。若不谦卑业难排抑。故须威
仪。但使对僧。不简长虽者修五法。若对别人。事分大
小。小具四法。阙无礼足。对众舍物。理合宣情。若不自
陈何成舍物。故须辞句。文言尔所长衣者。若忆知数
称数作法。若不忆故。应言众多。馀皆类然。如悔残中
说可知。见论。若一二三众多。乃至还道众多。若或差
互。容可不成。律但一说。理亦应得。
次下忏罪财物。虽舍正𠎝未殄。但以恶业虽谢。感果
必然。内自思量。表求除灭。若不仰凭清众。彼容不悯。
故须乞忏。乞忏之文。人须一一牒事周足。准而可知。
此文中略但除𠎝。藉境睹而生愧。若无所对。情不悯
不集者。舍巳归主还成相染。又但制加净法。而不净
者。皆入此舍。又如十六枚等贩卖五种。并入舍类。前
言除八不净。此总言之。问舍财谓集。谓集舍巳。方见
馀物者。为得成不。答所舍之物巳说净竟。方见遗物。
前舍巳成后见遗物。续应舍之。若物在僧成如前说。
续舍所忘。若舍巳未净后见遗物。即成相染。前后俱
舍。问舍财谓无得成舍者。有比丘无想法亦应成。答
物非情故。不能碍舍。又说净竟。是故得成。人俱有情。
彼容碍此。是故不类。二言与僧等者。须有所对。为受
施之人。受舍不易故。言与僧事。非常行教法。恐急故
开。二三乃至一人。不得别众者。财物利重。人之喜为
须僧尽集。众睹详悉。欲使犯者。对众慇愧。内心惭耻。
息过于后。非重之谓也。若不谦卑业难排抑。故须威
仪。但使对僧。不简长虽者修五法。若对别人。事分大
小。小具四法。阙无礼足。对众舍物。理合宣情。若不自
陈何成舍物。故须辞句。文言尔所长衣者。若忆知数
称数作法。若不忆故。应言众多。馀皆类然。如悔残中
说可知。见论。若一二三众多。乃至还道众多。若或差
互。容可不成。律但一说。理亦应得。
次下忏罪财物。虽舍正𠎝未殄。但以恶业虽谢。感果
必然。内自思量。表求除灭。若不仰凭清众。彼容不悯。
故须乞忏。乞忏之文。人须一一牒事周足。准而可知。
此文中略但除𠎝。藉境睹而生愧。若无所对。情不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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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僧众虽多。漫无所局。宜应别请一人。缘生巳善。故
请忏主。主要清净。若自有缚能解他缚。终无是处。文
言不得。向有犯者。解罪犯者。不得受他解罪。五分。除
不同犯。又为病人同犯不得悔。遂便命终。佛开同得。
虽可别请。事既径众。无宜辄受。是以要须作自和僧。
白文进否牒乞。以成随有称之。问受他舍财。不曾作
法。受人忏罪。作白者何。答舍财现事。非排往业。又作
法非永总对。非别故不须白忏。除往业永非作法。又
对别人故。宜须白因缘既备。理宜灭罪故须正忏。忏
之辞句。如下文说。不烦悬解。虽对陈说过。若不设治。
容可惭愧。不慇故须立治。是次文言啧汝心。谓彼自
啧前𠎝。断后相续。又准了论语。言汝见知罪不者。见
谓见罪。因缘起体相等。知谓知罪。有五种过失等。既
有治于前。若不领纳。事乖忏仪。故须自言立要。故云
答言尔。具前十法。即悔犯清净。自益兼物须崇道。道
籍资成。詑缘以立。若不悯接。阙脩出离故。
次还衣。还衣之法。先列其缘。畜心若断。径宿巳羯磨
还之。若大众难集。或比丘远行。即日羯磨付亲友。径
宿还之即得受。还财文中。但是即坐转付。若即坐二
还。伹七中一法。若径宿直还。自具七法。问舍财不须
作法还作法何。答舍是别人。行施出在彼心。非和能
决。何须作法。今者僧众还彼。理无自专。若不作法事。
难济彼故尔。问所以舍罪还衣。二法不同者。答受忏
白者。非正灭罪。更加馀缘故。单白得还衣。僧众作法
请忏主。主要清净。若自有缚能解他缚。终无是处。文
言不得。向有犯者。解罪犯者。不得受他解罪。五分。除
不同犯。又为病人同犯不得悔。遂便命终。佛开同得。
虽可别请。事既径众。无宜辄受。是以要须作自和僧。
白文进否牒乞。以成随有称之。问受他舍财。不曾作
法。受人忏罪。作白者何。答舍财现事。非排往业。又作
法非永总对。非别故不须白忏。除往业永非作法。又
对别人故。宜须白因缘既备。理宜灭罪故须正忏。忏
之辞句。如下文说。不烦悬解。虽对陈说过。若不设治。
容可惭愧。不慇故须立治。是次文言啧汝心。谓彼自
啧前𠎝。断后相续。又准了论语。言汝见知罪不者。见
谓见罪。因缘起体相等。知谓知罪。有五种过失等。既
有治于前。若不领纳。事乖忏仪。故须自言立要。故云
答言尔。具前十法。即悔犯清净。自益兼物须崇道。道
籍资成。詑缘以立。若不悯接。阙脩出离故。
次还衣。还衣之法。先列其缘。畜心若断。径宿巳羯磨
还之。若大众难集。或比丘远行。即日羯磨付亲友。径
宿还之即得受。还财文中。但是即坐转付。若即坐二
还。伹七中一法。若径宿直还。自具七法。问舍财不须
作法还作法何。答舍是别人。行施出在彼心。非和能
决。何须作法。今者僧众还彼。理无自专。若不作法事。
难济彼故尔。问所以舍罪还衣。二法不同者。答受忏
白者。非正灭罪。更加馀缘故。单白得还衣。僧众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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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成故。要白二十二圣教。令还违故结犯。今结不应。
若究竟坏损。多论。计直此谓。对僧舍忏。故十二法。若
三二人。其唯十一。谓无乞故一人但十。若以此义。通
三十说者。位别五阶。除褥二宝。馀二十九。对僧十二
法二十八等。众多人十一法。一人并十法二宝具九。
谓有舍财三。还不还。各一忏罪中四。略而不出。离野
唯六。谓有舍财二忏罪四。亦略上下收摄。不过此五。
此约具法多少。以办别相。若据物类。舍还不同位。约
亦为五别。杂野一戒。坏舍而无还。二宝对俗。全舍转
体。而尽还乞钵一戒。入僧还主舍。七日药。入僧入俗
还主舍。馀二十七唯还主舍。
次不还中。若作净施等。此应是受物人。不还等类。而
人言此谓物主。净施受用等罪。此不应尔。若是本主
受用罪者。绵缛不可受用。彼不判犯。良以彼不对境。
即阙此文。故知此等并是受者。故取尼衣巳下次第
五戒。并言若不还。转作净施。若遣与人等。不犯中十
日内者。番前过限。亦可此举不犯主。谓十日有下。诸
缘可得不犯。若十日外巳是犯竟。何有缘开净施遣
与人。反上中二门。略不举馀六。若失想等。此物实在
得财五日。横起四想。虽径多日。更得五日。不犯夺衣
等四。谓实夺失烧㵱。以对下三。故言取着。对初夺故。
若他与著。他与作被。他与中差别。受付命过。下缘差
等。故所以不犯。
○离衣宿戒第二
若究竟坏损。多论。计直此谓。对僧舍忏。故十二法。若
三二人。其唯十一。谓无乞故一人但十。若以此义。通
三十说者。位别五阶。除褥二宝。馀二十九。对僧十二
法二十八等。众多人十一法。一人并十法二宝具九。
谓有舍财三。还不还。各一忏罪中四。略而不出。离野
唯六。谓有舍财二忏罪四。亦略上下收摄。不过此五。
此约具法多少。以办别相。若据物类。舍还不同位。约
亦为五别。杂野一戒。坏舍而无还。二宝对俗。全舍转
体。而尽还乞钵一戒。入僧还主舍。七日药。入僧入俗
还主舍。馀二十七唯还主舍。
次不还中。若作净施等。此应是受物人。不还等类。而
人言此谓物主。净施受用等罪。此不应尔。若是本主
受用罪者。绵缛不可受用。彼不判犯。良以彼不对境。
即阙此文。故知此等并是受者。故取尼衣巳下次第
五戒。并言若不还。转作净施。若遣与人等。不犯中十
日内者。番前过限。亦可此举不犯主。谓十日有下。诸
缘可得不犯。若十日外巳是犯竟。何有缘开净施遣
与人。反上中二门。略不举馀六。若失想等。此物实在
得财五日。横起四想。虽径多日。更得五日。不犯夺衣
等四。谓实夺失烧㵱。以对下三。故言取着。对初夺故。
若他与著。他与作被。他与中差别。受付命过。下缘差
等。故所以不犯。
○离衣宿戒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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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听离衣宿者。言三衣者。乃是三世诸佛应法
之服。资身长道。最为要用。理宜随身。如鸟二翼。许无
暂离。今置衣在此。身居异处。寒暑卒起。急须难得。又
阙守护。容成失夺。废资身用。事总不轻。是故圣制。
二释名者。人衣异处名离。径夜曰宿。久则事慢。促则
致恼。限期一日过则便犯。故曰离衣宿戒。问下离衣。
六夜同是离衣。何故不合。答多义故离。一人有胜行
常流。二处不同。此戒衣人。互在十一界犯。下戒人要
简。若衣必聚落三开缘异此戒。以病差为限。下是外
难定开六夜。
三次具缘。别缘有六。一是三衣。二加受持法。三人衣
异界。四不舍会。五无因缘。六明相出。此六须意可知。
解初缘四门。一列数释名。二制三之意。第三衣体财
等。如不如义。四得罪轻重。
名者。谓僧伽梨等。所以作此三名差别者。多论。欲现
未曾有法九十六种。无此三名。异外道故。此方无正
翻。名僧伽利者。义名重衣。重数多故。或杂碎衣条数
多故。或从用故名入王官聚落衣。郁多罗僧者。中价
衣。从用入众等衣。安陀会者。下着衣。从用名院内道
行衣。
第二门。智论。问曰何故但有三衣。答佛圣弟子住于
中道。不着二边。不同外道。露形无耻。复异白衣。贪过
贮积。处中之宜。故畜三衣。多论五意。一一衣不能除
寒。三衣能鄣寒故。二一衣不能除惭愧。三衣能除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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愧故。三一衣不中入聚落制畜。三衣始从道行。乃至
得入聚落。四一衣不能生善心。三衣能生前人欢喜
之心故。五一衣威仪不清净。三衣能令威仪清净故。
尼制五衣者。若畜一衣威仪不清净。为令威仪清净。
馀如前说。
第三门四。一体如。二作如。三量如。四色如。要四如法。
方可成受。有离宿过。故所以尔。
言体如者。于中自有四重料简。一者唯十种衣。方成
衣体故。离衣宿戒。云衣者。有十种如上。谓非外道皮
衣。乃至马毛人发等。故衣法云。若畜草衣。树皮衣。树
叶衣。外道衣。珠璎珞衣。马毛横牛尾。人发钦婆罗等。
此并外道法。若畜如法治人发。偷兰遮。五分云。树皮
衣外道仪式兰。祇云。牂羊钦婆罗马毛革衣。树皮衣。
韦皮衣。佛言如是等。不得著故。此等类。明非衣体也。
二者虽十种衣。要必直文。如䌷绢绝布。乃至毡等。得
作三衣也。即非罗绫绵绮。一切有文之类故。此律云。
不得着绣手衣。佛言外道法。又云不得畜锦衣。应染
作袈裟色。畜五分著斑綖劫贝白衣法吉罗。斑綖织
衣吉罗。见论云。作袈裟不得绣作文章。不得著斑綖
织衣。准如此等文。并不成衣体也。三虽是直文。必须
密致。谓非细薄生疏故。祇律云。非生疏等故。维如此
义。伹是轻薄。绢纱孝布等类。亦不成衣体。四假虽摩
斑要须清净。谓非犯舍故。衣法云。尼萨耆财不舍。而
不应作三衣。即贩卖回僧取尼衣赞叹等是。若如此
得入聚落。四一衣不能生善心。三衣能生前人欢喜
之心故。五一衣威仪不清净。三衣能令威仪清净故。
尼制五衣者。若畜一衣威仪不清净。为令威仪清净。
馀如前说。
第三门四。一体如。二作如。三量如。四色如。要四如法。
方可成受。有离宿过。故所以尔。
言体如者。于中自有四重料简。一者唯十种衣。方成
衣体故。离衣宿戒。云衣者。有十种如上。谓非外道皮
衣。乃至马毛人发等。故衣法云。若畜草衣。树皮衣。树
叶衣。外道衣。珠璎珞衣。马毛横牛尾。人发钦婆罗等。
此并外道法。若畜如法治人发。偷兰遮。五分云。树皮
衣外道仪式兰。祇云。牂羊钦婆罗马毛革衣。树皮衣。
韦皮衣。佛言如是等。不得著故。此等类。明非衣体也。
二者虽十种衣。要必直文。如䌷绢绝布。乃至毡等。得
作三衣也。即非罗绫绵绮。一切有文之类故。此律云。
不得着绣手衣。佛言外道法。又云不得畜锦衣。应染
作袈裟色。畜五分著斑綖劫贝白衣法吉罗。斑綖织
衣吉罗。见论云。作袈裟不得绣作文章。不得著斑綖
织衣。准如此等文。并不成衣体也。三虽是直文。必须
密致。谓非细薄生疏故。祇律云。非生疏等故。维如此
义。伹是轻薄。绢纱孝布等类。亦不成衣体。四假虽摩
斑要须清净。谓非犯舍故。衣法云。尼萨耆财不舍。而
不应作三衣。即贩卖回僧取尼衣赞叹等是。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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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有过之物。亦不成衣体也。
第二作如有四。一截不截者。下衣俱成。上二割截。若
言褋叶。三衣俱得故。下文舒张伽梨在地。安褋欲使
表里相着。外有叶现。佛言听五分哥休比丘得一衣。
少不足割截衣。佛言上二割截。成漫作下衣。十云。比
丘贫衣。少不得割截衣。衣上安褋。若五。若七。若九。若
十一。若十三。若过。若能得。应割截作三衣。二横竖多
少。此律云。不知当几条。佛言应五不应六。乃至应十
九不应二十。若过是亦应畜。准如此文。似更得多。而
不论横叶。祇律云。五条一长一短。七至十三。二长一
短。十五等三。三长一短。多论云。下大衣二长一短。中
大衣三长一短。上大衣四长一短。若此三位。各或增
减。得成受持。着行来去吉罗。祇云。比丘横叶相当。佛
言不应尔。又对头缝衣。佛言不应应作叶。极狭如[麸-夫+黄]
麦。极广如四指。五分哥休得衣财少。不知云何。佛言
听三长一短。若不足二长一短。若不足听一长一短。
若不足听褋作叶。又不得綖叶着衣。准此似有四长
一短等。三重数多少。此文新衣一重。安陀郁多二重。
僧伽若是故衣下二二重。伽梨四重。若粪扫衣。随意
多少。多论。伽梨极上三重一重。新二重故。若纯新衣。
伽梨二重。作尼师檀亦如是。作下二衣。但得一重。若
故极多四重。伽利二重。下二衣四重。尼师檀四绛刺
方法。四周安缘。褋角鸟足缝等。反钩却刺。不得直缝。
祇律。一月衣戒。却刺缘细等。又迦叶作衣。世尊自手
第二作如有四。一截不截者。下衣俱成。上二割截。若
言褋叶。三衣俱得故。下文舒张伽梨在地。安褋欲使
表里相着。外有叶现。佛言听五分哥休比丘得一衣。
少不足割截衣。佛言上二割截。成漫作下衣。十云。比
丘贫衣。少不得割截衣。衣上安褋。若五。若七。若九。若
十一。若十三。若过。若能得。应割截作三衣。二横竖多
少。此律云。不知当几条。佛言应五不应六。乃至应十
九不应二十。若过是亦应畜。准如此文。似更得多。而
不论横叶。祇律云。五条一长一短。七至十三。二长一
短。十五等三。三长一短。多论云。下大衣二长一短。中
大衣三长一短。上大衣四长一短。若此三位。各或增
减。得成受持。着行来去吉罗。祇云。比丘横叶相当。佛
言不应尔。又对头缝衣。佛言不应应作叶。极狭如[麸-夫+黄]
麦。极广如四指。五分哥休得衣财少。不知云何。佛言
听三长一短。若不足二长一短。若不足听一长一短。
若不足听褋作叶。又不得綖叶着衣。准此似有四长
一短等。三重数多少。此文新衣一重。安陀郁多二重。
僧伽若是故衣下二二重。伽梨四重。若粪扫衣。随意
多少。多论。伽梨极上三重一重。新二重故。若纯新衣。
伽梨二重。作尼师檀亦如是。作下二衣。但得一重。若
故极多四重。伽利二重。下二衣四重。尼师檀四绛刺
方法。四周安缘。褋角鸟足缝等。反钩却刺。不得直缝。
祇律。一月衣戒。却刺缘细等。又迦叶作衣。世尊自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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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阿难为截。有比丘簪缝。有为刺短。有为刺长。有安
细褋等。又衣宣脱听作马齿。缝上下破听作缘。又如
威仪经要褋角成。又与尼作衣戒。文言下至舒张角
头褋。故知须褋。
第三量如者。此文受小。小衣便当三衣。佛言听长四
肘广二肘。作安多三肘五肘。作二衣祇三衣。极足如
法。正是三肘五肘。多论。正衣量三肘五肘是。若极长
六肘广三肘半。若极下长四肘。广二肘半。若过若减。
成受持。以可延促故。不同于钵。过减不成。以无截续
故。
第四色如者。谓青黑木兰。
第四得罪重轻者。问三衣六物。同是资身。所以离三
衣失而犯提。离馀衣等轻。答三衣正制受通三品。今
差离者违制。罪重而失受法。馀衣物等。开于中下。为
资道不足。今若离者。对开有违。唯得吉罗。而不失受。
以上品人。无馀衣可离故。若尔钵亦正制离。何以轻
不失受法。答衣资用宽。许无惭离故。违得提失。受持
法钵但一月。月复时限有须故轻。而不失解。第二缘
受衣方法。有四。一须受意者。以其着不应法。即有无
衣之咎。故要须受。问曰不受衣罪轻。离衣便罪重者。
亦可破夏罪重。不安居罪轻。答安居有时限。受衣无
分齐。故使不安。罪重不受。但吉破夏。不废脩道。故破
夏轻。离则阙资守护。故使罪重。二受之法式。此律有
受舍之言。略无受舍辞句。祇有总别二受。总受言大
细褋等。又衣宣脱听作马齿。缝上下破听作缘。又如
威仪经要褋角成。又与尼作衣戒。文言下至舒张角
头褋。故知须褋。
第三量如者。此文受小。小衣便当三衣。佛言听长四
肘广二肘。作安多三肘五肘。作二衣祇三衣。极足如
法。正是三肘五肘。多论。正衣量三肘五肘是。若极长
六肘广三肘半。若极下长四肘。广二肘半。若过若减。
成受持。以可延促故。不同于钵。过减不成。以无截续
故。
第四色如者。谓青黑木兰。
第四得罪重轻者。问三衣六物。同是资身。所以离三
衣失而犯提。离馀衣等轻。答三衣正制受通三品。今
差离者违制。罪重而失受法。馀衣物等。开于中下。为
资道不足。今若离者。对开有违。唯得吉罗。而不失受。
以上品人。无馀衣可离故。若尔钵亦正制离。何以轻
不失受法。答衣资用宽。许无惭离故。违得提失。受持
法钵但一月。月复时限有须故轻。而不失解。第二缘
受衣方法。有四。一须受意者。以其着不应法。即有无
衣之咎。故要须受。问曰不受衣罪轻。离衣便罪重者。
亦可破夏罪重。不安居罪轻。答安居有时限。受衣无
分齐。故使不安。罪重不受。但吉破夏。不废脩道。故破
夏轻。离则阙资守护。故使罪重。二受之法式。此律有
受舍之言。略无受舍辞句。祇有总别二受。总受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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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一心念。我某甲僧伽梨等是。我三衣数尽寿。不离
宿受持三说。别受可知。五分受衣文。此僧伽梨若干
条受三说。下二亦尔。十律。受日我某甲。此衣僧伽梨
若干条受割截。若不割截。是衣持三说。下二亦尔。尼
受馀二衣者。十律曰。此衣覆肩衣。受长四肘广二肘
半。是覆肩衣持。三说。此厥修罗衣。受长四肘广二肘
半。是厥修罗衣持。三说。五分。三衣应谨护。如身薄皮。
护钵如眼。应如衣钵法持用。不得以里诸物。母论曰。
钵敬之如目。护僧伽利。如自护其皮。不得敷坐。不得
儭身着。十律。不得着僧伽梨。辇石草泥等。不得脚蹑
不得敷坐。不得坐上。不得卧上。不得儭身着。应如着大
衣法。馀二衣亦尔。三破与失受不失。见论曰。上二衣
广边八指。内穿长边一搩手。内穿不失受馀。外穿失
受。安陀会广边四指。长边一搩手。内穿不失馀处。穿
如小指甲失受。过十日犯舍。若一横缕不断未失。多
论。三衣破不问孔之大小。伹使缘不断绝。仍成受持。
失色不失受。复更上色亦不失受。此律一月衣戒。即
同多论第四。若更补染须受。以不答增色。增缕不须
更受。祇云。补须却刺。十多亦尔。若净财补者。刺成衣
体净法。即失非净刺者。成衣类前。更不犯长。若但直
缝。并不衣先净不失。其未净者。过十日犯。十律。补须
却刺。若直缝者。衣主命过。擿此衣入僧。馀衣与者病
人。下四缘至文解阙缘比说。缘文有二。一离衣起过。
二受付嘱下。发觉呵啧。
宿受持三说。别受可知。五分受衣文。此僧伽梨若干
条受三说。下二亦尔。十律。受日我某甲。此衣僧伽梨
若干条受割截。若不割截。是衣持三说。下二亦尔。尼
受馀二衣者。十律曰。此衣覆肩衣。受长四肘广二肘
半。是覆肩衣持。三说。此厥修罗衣。受长四肘广二肘
半。是厥修罗衣持。三说。五分。三衣应谨护。如身薄皮。
护钵如眼。应如衣钵法持用。不得以里诸物。母论曰。
钵敬之如目。护僧伽利。如自护其皮。不得敷坐。不得
儭身着。十律。不得着僧伽梨。辇石草泥等。不得脚蹑
不得敷坐。不得坐上。不得卧上。不得儭身着。应如着大
衣法。馀二衣亦尔。三破与失受不失。见论曰。上二衣
广边八指。内穿长边一搩手。内穿不失受馀。外穿失
受。安陀会广边四指。长边一搩手。内穿不失馀处。穿
如小指甲失受。过十日犯舍。若一横缕不断未失。多
论。三衣破不问孔之大小。伹使缘不断绝。仍成受持。
失色不失受。复更上色亦不失受。此律一月衣戒。即
同多论第四。若更补染须受。以不答增色。增缕不须
更受。祇云。补须却刺。十多亦尔。若净财补者。刺成衣
体净法。即失非净刺者。成衣类前。更不犯长。若但直
缝。并不衣先净不失。其未净者。过十日犯。十律。补须
却刺。若直缝者。衣主命过。擿此衣入僧。馀衣与者病
人。下四缘至文解阙缘比说。缘文有二。一离衣起过。
二受付嘱下。发觉呵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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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本文三。一略明戒本。二举制随开文五。一身病衣
重所请之事。须游行者。多论四义。一有缘众生。应受
化故。二宜于游行令病损故。三求行道所宜故。四未
降者。降巳降者。令发悟故。二自思念言下念开通之
方。三即语下。仗托陈疑。四时诸比丘下为申请决。五
世尊下开不失法。法中三门分别。第一解作法成否。
若衣人互不如法。为成以不一。解要须衣。重人病方
成馀三句。互有俱无。并法不成不称法故。又多论。假
使衣人。互不如法。前人妄语罪。作法得成。以羯磨。防
离衣宿。不防病等故。第二约时长短。五分。前安居人
九月。后安居人八月。所以非夏分者。以夏分中。别有
受日分齐故。十律。亦乃至九月。多论九月。祇十两文。
乞羯磨离衣宿。各限一月。然祗夏分得乞法。多论。一
羯磨得九月。此律无住。依一律三。留衣多少。有三不
同。此律留僧伽梨。若依祗五分。但留郁多罗僧。馀二
不许故。五分。留优多罗僧。不得羯磨。留伽梨。安多有
贼难处。三衣中割截衣最胜者。听随所留也。十多二
文。三衣之中。俱有离义。故十律云。如僧伽梨。次二衣
重亦尔。多论云。如僧伽梨。馀二衣亦尔。又正离一衣。
不得离二衣。文言结不失衣法者。谓得此法。赏受不
失。而无离罪。故曰不失衣法。
三满足戒本。此前长衣亦须三门。一定戒本。二定缘
有无。三馀戒馀利同异。比说可知。下一月戒本初亦
尔。言定戒本有六句。一若比丘者人分齐。二衣巳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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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犯时分齐。三三衣中者所离衣分齐。四离一一下
人衣。互在分齐。五除下开法分齐。祇律。除僧羯磨有
两。一乞一月法。二结衣界不犯故。并言除此律。通说
亦除二法。六尼萨下结犯分齐。第二句衣巳竟等者。
除不犯时节。时节汎五。谓一夜六夜一月五月九日。
此五重中。六夜离明除之。四重合开此戒。但一夜者
唯制非开一月等。三事通开制。广中具解但前三。第
五略而别释。
不失者巳下合解四六。于中文二。初明离宿成犯。二
此舍堕衣巳下舍忏方法。前文复二。初就十界离而
成犯。二不失衣者下明兰若处离而犯义。前文有五。
第一至仓有若干界。例十界名。二伽蓝者巳下解十
界体相。三僧伽蓝巳下十界彼此不相收摄。四僧伽
蓝界巳下十界势分。五伽僧蓝界巳下正明离宿结
罪。
欲解此界。两门分别。一汎列诸界定别所释。二正辨
界相。言汎明者。谓衣食僧等三界之别。有待之形。假
资方立衣。是要用无时不须。但受畜有法。须明衣界。
摄衣属人。令无离𠎝。衣既覆形。内资须济。服用无法。
反招过咎。故结净地。摄食别人使无二内衣得覆身。
食复死躯。次宜正脩。正脩之来。无过众行。故结僧界。
摄人同法。僧食二界宗。此不明下犍度广辨。今以衣
界。或假僧界而成。又相开洗。故总对说。
第二正解界相。于中有三。一解僧界。二释衣界。三两
人衣。互在分齐。五除下开法分齐。祇律。除僧羯磨有
两。一乞一月法。二结衣界不犯故。并言除此律。通说
亦除二法。六尼萨下结犯分齐。第二句衣巳竟等者。
除不犯时节。时节汎五。谓一夜六夜一月五月九日。
此五重中。六夜离明除之。四重合开此戒。但一夜者
唯制非开一月等。三事通开制。广中具解但前三。第
五略而别释。
不失者巳下合解四六。于中文二。初明离宿成犯。二
此舍堕衣巳下舍忏方法。前文复二。初就十界离而
成犯。二不失衣者下明兰若处离而犯义。前文有五。
第一至仓有若干界。例十界名。二伽蓝者巳下解十
界体相。三僧伽蓝巳下十界彼此不相收摄。四僧伽
蓝界巳下十界势分。五伽僧蓝界巳下正明离宿结
罪。
欲解此界。两门分别。一汎列诸界定别所释。二正辨
界相。言汎明者。谓衣食僧等三界之别。有待之形。假
资方立衣。是要用无时不须。但受畜有法。须明衣界。
摄衣属人。令无离𠎝。衣既覆形。内资须济。服用无法。
反招过咎。故结净地。摄食别人使无二内衣得覆身。
食复死躯。次宜正脩。正脩之来。无过众行。故结僧界。
摄人同法。僧食二界宗。此不明下犍度广辨。今以衣
界。或假僧界而成。又相开洗。故总对说。
第二正解界相。于中有三。一解僧界。二释衣界。三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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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同异。
僧界三门。一辨自然。自然有三。谓聚落。可分不可分。
及兰若等。二解作法。谓大小八界等。三挍量同异。同
异具五。一作法不作法。不作法二。多少不同。作法随
事故。多自然唯为结界。事少应一。但空聚差殊。故有
三别。三宽狭同异。谓自然界昔宽今狭。本该一化。故
所以宽。以集难。故开境[宋-木+(白-日+口)]而结。若仍依旧集。恐不成
结故。作空聚分齐。是以今狭。作法对本开结故狭。然
望今集互有宽狭。四者强弱。若望初集亦无强弱。对
今集者自然即弱。弱故僧法事等并狭。及无欲法。以
其自然唯为结界。不得作馀故。尔作法集者。得作馀
事下至解界。然僧法事宽。该通欲等。故所以强。五势
分有无。自然或无。无则是开。有谓是制作法。僧界开
令[宋-木+(白-日+口)]结。岂得更宽。
第二衣界。三门分别。一解自然。二解作法。三挍验同
异。自然中二门。一列数解释。彼此差分。各有疆场。故
称为界。界别不同位且为四。一就事相辨界。如蓝等
十界。二尺量为界。如依此律兰。若八树中间。五分面
去身七尺。三空有分齐。空界者。十云。若衣在地比丘
在空。或衣在空。比丘在地。过明相犯。以空是有界外
故。四道行界。十多二文。与和上阇梨。担衣道行。若在
前或后。四十九寻。多论亦可纵广内不犯外即犯。祇
师与诸伴共行。论义而去。弟子持衣。后来不及师。师
至日没时。畏离宿故。出道外待弟子。弟子持衣。直过不
僧界三门。一辨自然。自然有三。谓聚落。可分不可分。
及兰若等。二解作法。谓大小八界等。三挍量同异。同
异具五。一作法不作法。不作法二。多少不同。作法随
事故。多自然唯为结界。事少应一。但空聚差殊。故有
三别。三宽狭同异。谓自然界昔宽今狭。本该一化。故
所以宽。以集难。故开境[宋-木+(白-日+口)]而结。若仍依旧集。恐不成
结故。作空聚分齐。是以今狭。作法对本开结故狭。然
望今集互有宽狭。四者强弱。若望初集亦无强弱。对
今集者自然即弱。弱故僧法事等并狭。及无欲法。以
其自然唯为结界。不得作馀故。尔作法集者。得作馀
事下至解界。然僧法事宽。该通欲等。故所以强。五势
分有无。自然或无。无则是开。有谓是制作法。僧界开
令[宋-木+(白-日+口)]结。岂得更宽。
第二衣界。三门分别。一解自然。二解作法。三挍验同
异。自然中二门。一列数解释。彼此差分。各有疆场。故
称为界。界别不同位且为四。一就事相辨界。如蓝等
十界。二尺量为界。如依此律兰。若八树中间。五分面
去身七尺。三空有分齐。空界者。十云。若衣在地比丘
在空。或衣在空。比丘在地。过明相犯。以空是有界外
故。四道行界。十多二文。与和上阇梨。担衣道行。若在
前或后。四十九寻。多论亦可纵广内不犯外即犯。祇
师与诸伴共行。论义而去。弟子持衣。后来不及师。师
至日没时。畏离宿故。出道外待弟子。弟子持衣。直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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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师。至晓相待。若是师待处。离道二十五肘。内与衣
合者不犯。外者犯。弟子持衣。在前行相待。问答亦如
上。五分。道行同异者。同界者面去身七弓。异界七弓
之外。明了论。比丘路四十九弓。所度处。露地直身。申
肾斜衣。各捉一角。若相及许不离衣也。空有道行。此
律无文。第二强弱。十界是强。兰若是弱。十中蓝村二
界强。自馀八弱。若在前二中无别有八故。蓝村两界。
村强蓝弱。或可等力。以各对人辨故。不相收摄。
第二门者。作法唯一。以凭僧界。不同自然。随事故。多
释此作法。两门分别。一须结不须结。二须除不须除。
初门者。二界相望有三。谓蓝相狭僧界宽者。此一须
结。为可僧界。使无破离之𠎝故尔。若蓝望僧界。或等
及宽。此二衣界即不须结。以其若结反成[宋-木+(白-日+口)]碍。非谓
衣界一切。须结而对斯两忽有结者。不慎开意。容得
小罪。
第二门者。问作羯磨法为有村故。须言除村。为当无
村。亦言除村。多论答羯磨法尔。若有若无。一切须除。
以其村无衣界。外方有界。今者为结除村。村外方衣
界故。是以一切咸须除村。村外既一切须除然村。或
有或无。若准十诵。羯磨文中。结不失衣界除村。村外
界。取空地及住处故。白如是者。欲消此文应言。若现
无村。结是现结。除是悬除。取是现取。谓是现结悬。除
现取也。若即有村。村亦现结。除是现除。取是悬取。谓
是现结现除悬取。村去得置衣。村在非无界。此二言除
合者不犯。外者犯。弟子持衣。在前行相待。问答亦如
上。五分。道行同异者。同界者面去身七弓。异界七弓
之外。明了论。比丘路四十九弓。所度处。露地直身。申
肾斜衣。各捉一角。若相及许不离衣也。空有道行。此
律无文。第二强弱。十界是强。兰若是弱。十中蓝村二
界强。自馀八弱。若在前二中无别有八故。蓝村两界。
村强蓝弱。或可等力。以各对人辨故。不相收摄。
第二门者。作法唯一。以凭僧界。不同自然。随事故。多
释此作法。两门分别。一须结不须结。二须除不须除。
初门者。二界相望有三。谓蓝相狭僧界宽者。此一须
结。为可僧界。使无破离之𠎝故尔。若蓝望僧界。或等
及宽。此二衣界即不须结。以其若结反成[宋-木+(白-日+口)]碍。非谓
衣界一切。须结而对斯两忽有结者。不慎开意。容得
小罪。
第二门者。问作羯磨法为有村故。须言除村。为当无
村。亦言除村。多论答羯磨法尔。若有若无。一切须除。
以其村无衣界。外方有界。今者为结除村。村外方衣
界故。是以一切咸须除村。村外既一切须除然村。或
有或无。若准十诵。羯磨文中。结不失衣界除村。村外
界。取空地及住处故。白如是者。欲消此文应言。若现
无村。结是现结。除是悬除。取是现取。谓是现结悬。除
现取也。若即有村。村亦现结。除是现除。取是悬取。谓
是现结现除悬取。村去得置衣。村在非无界。此二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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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直是置衣得不得。故言除村。若依此律。但言除村。
村外本无取空等之言。与彼似别。今若准说。若即无
村义。令同十言。结不失衣者。结是现结。除是悬除。虽
无取空之言。理亦现取。或现有村。即不同彼所言。结
者非是现结。谓除外方。是衣界。即非现结。除是现除。
亦不悬取。此即村在。若去并无衣界。非但有碍。亦是
无界。问除以除皆不得置衣。何故结文要须言除。答
为遣疑。故由人碍。谓集僧时可界内村中。比丘须集
既冯僧界。亦谓衣界里村。同一衣界。即便置衣。因形
露故。多论具五义。佛即制除。又可本未结衣界。可使
蓝外之村。非衣界摄。今衣界中。村应得置衣。送取起
过。因制言除。又可异馀八界。故结法。须道除村。问僧
衣二结。所以有除不除。答俱禁缓从急。有除不除。衣
以别为过。故须除村。别而就急。僧以同界不集为𠎝故。
不除村同而就急。又可僧界开重不开。所以不除衣
界。亦是开不重开。是故须除。依明了论。通含自然作
法等故。彼偈言。善解三衣六怜悯。释曰。律中说。佛许
六种不离三衣。利益。一僧和合同许羯磨所作。有二
种。一得加絺那衣僧和合所作。二为行路人及病人
僧和合所作。二依地所作。如布萨相应。学处中说。三
不离所作。如于皮阇延多楼及剡浮树等。所谓帝释
楼高二千由旬。树高一百由旬。约此以明失不失义。
四垣墙所作。谓蓝界是。五约露地所作。如比丘行路。
四十九弓度处相对。露地直身中臂斜衣。各捉一角。
村外本无取空等之言。与彼似别。今若准说。若即无
村义。令同十言。结不失衣者。结是现结。除是悬除。虽
无取空之言。理亦现取。或现有村。即不同彼所言。结
者非是现结。谓除外方。是衣界。即非现结。除是现除。
亦不悬取。此即村在。若去并无衣界。非但有碍。亦是
无界。问除以除皆不得置衣。何故结文要须言除。答
为遣疑。故由人碍。谓集僧时可界内村中。比丘须集
既冯僧界。亦谓衣界里村。同一衣界。即便置衣。因形
露故。多论具五义。佛即制除。又可本未结衣界。可使
蓝外之村。非衣界摄。今衣界中。村应得置衣。送取起
过。因制言除。又可异馀八界。故结法。须道除村。问僧
衣二结。所以有除不除。答俱禁缓从急。有除不除。衣
以别为过。故须除村。别而就急。僧以同界不集为𠎝故。
不除村同而就急。又可僧界开重不开。所以不除衣
界。亦是开不重开。是故须除。依明了论。通含自然作
法等故。彼偈言。善解三衣六怜悯。释曰。律中说。佛许
六种不离三衣。利益。一僧和合同许羯磨所作。有二
种。一得加絺那衣僧和合所作。二为行路人及病人
僧和合所作。二依地所作。如布萨相应。学处中说。三
不离所作。如于皮阇延多楼及剡浮树等。所谓帝释
楼高二千由旬。树高一百由旬。约此以明失不失义。
四垣墙所作。谓蓝界是。五约露地所作。如比丘行路。
四十九弓度处相对。露地直身中臂斜衣。各捉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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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相及许离衣六住处。时节所作。于安居学处中。广
说应知。复次小便等。所逼事中。由他加行难所作。是
名三衣六怜悯。六中分三。初一约法。次四就分齐。四
中第一作法摄衣界。馀三自然。一楼树界。二蓝界。三
道行界。末一住处时节。谓在空处听六夜是。今准彼
说。此律具五怜悯随配。应知阙无道行。互有宽狭。
第三自然作法同异。一作法不作法。二多少不同。自
然多作法少。三宽狭有殊。作法宽故。四者强弱。强弱
互以除村故。作法即弱。收馀八故。便即是强。五势分
有无者。自然本故开有势分作法更开开不重开。所
以便无。又作法假僧界相。从无势分。自然不假界。故
不同也。又[宋-木+(白-日+口)]不[宋-木+(白-日+口)]故也。
第三衣僧同异。三门分别。一宽狭多少。二可不可。三
势分有无。
第一多少等者。僧衣对辨约为三位。一以二自然五
句不同。二以衣自然。对僧作法有五差别。三二作法
有三不同。三位通收有十三种异。初五异者。第一僧
宽衣狭。具约二兰若。是谓拘卢舍。八树中间。但兰若
有六。一盗戒。二摄僧。三摄衣。四六夜。五安坐。六头陀。
今约第二第三。以辨僧衣二界。第二衣宽僧狭。如蓝
相宽集僧八树等是。第三僧衣俱等。如蓝势分。与八
树齐。第四僧一衣多。如八树内有众多家。第五衣界
一僧界多。如大伽蓝。故衣一有众多。七十三步半。集
僧故多。第二位五者。一僧宽衣狭。如界宽蓝小等。二
说应知。复次小便等。所逼事中。由他加行难所作。是
名三衣六怜悯。六中分三。初一约法。次四就分齐。四
中第一作法摄衣界。馀三自然。一楼树界。二蓝界。三
道行界。末一住处时节。谓在空处听六夜是。今准彼
说。此律具五怜悯随配。应知阙无道行。互有宽狭。
第三自然作法同异。一作法不作法。二多少不同。自
然多作法少。三宽狭有殊。作法宽故。四者强弱。强弱
互以除村故。作法即弱。收馀八故。便即是强。五势分
有无者。自然本故开有势分作法更开开不重开。所
以便无。又作法假僧界相。从无势分。自然不假界。故
不同也。又[宋-木+(白-日+口)]不[宋-木+(白-日+口)]故也。
第三衣僧同异。三门分别。一宽狭多少。二可不可。三
势分有无。
第一多少等者。僧衣对辨约为三位。一以二自然五
句不同。二以衣自然。对僧作法有五差别。三二作法
有三不同。三位通收有十三种异。初五异者。第一僧
宽衣狭。具约二兰若。是谓拘卢舍。八树中间。但兰若
有六。一盗戒。二摄僧。三摄衣。四六夜。五安坐。六头陀。
今约第二第三。以辨僧衣二界。第二衣宽僧狭。如蓝
相宽集僧八树等是。第三僧衣俱等。如蓝势分。与八
树齐。第四僧一衣多。如八树内有众多家。第五衣界
一僧界多。如大伽蓝。故衣一有众多。七十三步半。集
僧故多。第二位五者。一僧宽衣狭。如界宽蓝小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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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宽僧狭。蓝大界小等。三俱等。如可蓝势分。结大界
是。四僧二衣一。有戒场故。五僧一衣多。无戒场故。僧
一蓝有若干故衣多。第三位三者。一僧界宽衣界狭。
除村村外故。二僧界二衣界一。有戒场故。僧界二结
衣时无村故。衣界一三俱等。谓无戒场无村故。三僧
宽衣狭。有村故。除村有无故。有人作十六句者非。不
烦广破。
第二可不可者。为释前门宽狭多少二种。自然有四
义故。不得相可。一自然摄衣。是根本故。宜就急制。以
宽为缓。以狭为急。自然摄僧。亦是作法根本。复须急
制。以近为缓。以远为急。各就急制缓。急翻到故不相
可。二不相假故。三定不定异。衣就所依大小不定。僧
界是定故。不相可。四势分有无。二种作法者。具四义
故。为是相可。一作法衣界为乐静。人开急就缓。可大
界上结。二要假大界结方成就。三二俱是定。四并无
势分故得相可。
第三势分有无二作相对。并无势分。两种自然。衣有
僧无。所以然者。咸是开急就缓。故所以尔。衣以远为
缓。故有势分。僧以近为缓。故无势分。若僧从衣有。反
成难护。衣顺僧无。衣成大急。故使此二有无理别。又
准十诵五分。聚落亦有势分。若尔所以有。则僧宽。衣
便狭者。答僧本急今急有。即须宽衣本急。今急有而
便狭。问等是衣界作法。无势分者何。答开不重开故。
次释其文。就十界中初文中。蓝里一界若干界者。若
是。四僧二衣一。有戒场故。五僧一衣多。无戒场故。僧
一蓝有若干故衣多。第三位三者。一僧界宽衣界狭。
除村村外故。二僧界二衣界一。有戒场故。僧界二结
衣时无村故。衣界一三俱等。谓无戒场无村故。三僧
宽衣狭。有村故。除村有无故。有人作十六句者非。不
烦广破。
第二可不可者。为释前门宽狭多少二种。自然有四
义故。不得相可。一自然摄衣。是根本故。宜就急制。以
宽为缓。以狭为急。自然摄僧。亦是作法根本。复须急
制。以近为缓。以远为急。各就急制缓。急翻到故不相
可。二不相假故。三定不定异。衣就所依大小不定。僧
界是定故。不相可。四势分有无。二种作法者。具四义
故。为是相可。一作法衣界为乐静。人开急就缓。可大
界上结。二要假大界结方成就。三二俱是定。四并无
势分故得相可。
第三势分有无二作相对。并无势分。两种自然。衣有
僧无。所以然者。咸是开急就缓。故所以尔。衣以远为
缓。故有势分。僧以近为缓。故无势分。若僧从衣有。反
成难护。衣顺僧无。衣成大急。故使此二有无理别。又
准十诵五分。聚落亦有势分。若尔所以有。则僧宽。衣
便狭者。答僧本急今急有。即须宽衣本急。今急有而
便狭。问等是衣界作法。无势分者何。答开不重开故。
次释其文。就十界中初文中。蓝里一界若干界者。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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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衣身。同在一蓝。是名一界。身衣别蓝。故名若干界。
又蓝相周遍房。势分相及。是名一界。或若大无㰚鄣
彼此房别。各有势分。身衣互在径宿失。故曰若干。又
虽蓝相周匝。若无俗来但出家人者。遍蓝无别是名
一界。若有男女来入蓝住。即村界起身衣。互在径宿
失。衣便成若干。故多论云。王来入界内住。近王左右
大小行来之处。尽非衣界也。又五分云。一界者。而于
中得自在。往反故尔。若干界者。于中不得自在往返
故也。树有一界者。身衣同在一树之下。是名一界。身
衣别树名若干界。或若更无俗界女来。同在树下。是
名一界。若有俗男女来。是名若干界也。如场乃至仓
等。七界比树而说之。
次解村界文。言村有一界者。谓如张家请我供养。即
是情无阻碍。遍于一家。皆不失衣。是名一界。或若更
有王家来住。彼此碍别。名若干界。故祇云。若一家中。
作兄分齐弟分齐。若情㝵不许互相来去者。身衣互
在名干界。若兄弟情通。任师住止。随意往来者。身衣
互在兄弟分齐。即不失衣。是名一界。故今亦尔。遍于
一家。情无隔碍者。并名一界也。此解不然。所以尔者。
祇取情碍。故如向辨。若据此律。就其染㝵讥过。即不
同彼。故下文言。脱衣形露。佛言。除村村外界。今准此
理。纵令一家情甚相通。如似自巳缘眷衣在母女姊
妹之所。寒暑率起夜。或须衣送取之间。恐相触[拐-刀+天]。如
斯事㝵。心即致隔。若有如此阻难者。表不与衣。合即
又蓝相周遍房。势分相及。是名一界。或若大无㰚鄣
彼此房别。各有势分。身衣互在径宿失。故曰若干。又
虽蓝相周匝。若无俗来但出家人者。遍蓝无别是名
一界。若有男女来入蓝住。即村界起身衣。互在径宿
失。衣便成若干。故多论云。王来入界内住。近王左右
大小行来之处。尽非衣界也。又五分云。一界者。而于
中得自在。往反故尔。若干界者。于中不得自在往返
故也。树有一界者。身衣同在一树之下。是名一界。身
衣别树名若干界。或若更无俗界女来。同在树下。是
名一界。若有俗男女来。是名若干界也。如场乃至仓
等。七界比树而说之。
次解村界文。言村有一界者。谓如张家请我供养。即
是情无阻碍。遍于一家。皆不失衣。是名一界。或若更
有王家来住。彼此碍别。名若干界。故祇云。若一家中。
作兄分齐弟分齐。若情㝵不许互相来去者。身衣互
在名干界。若兄弟情通。任师住止。随意往来者。身衣
互在兄弟分齐。即不失衣。是名一界。故今亦尔。遍于
一家。情无隔碍者。并名一界也。此解不然。所以尔者。
祇取情碍。故如向辨。若据此律。就其染㝵讥过。即不
同彼。故下文言。脱衣形露。佛言。除村村外界。今准此
理。纵令一家情甚相通。如似自巳缘眷衣在母女姊
妹之所。寒暑率起夜。或须衣送取之间。恐相触[拐-刀+天]。如
斯事㝵。心即致隔。若有如此阻难者。表不与衣。合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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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若干。况馀疏人男女等类。名为家界。此即转成隔
㝵。岂得遍家。名为一界也。故今更解村有一界者。比
丘住处分齐中间。是名一界。比丘住处分齐外者。随
房多少。是若干界也。问所以不同蓝中一界者。谓无
俗来遍其蓝内。名一界也。答蓝是比丘住处故。若无
俗得名一界。家非我处。故不同蓝。遍此一家。名为一
界。要必比丘。住处分齐内者。方名一界。住处势分外
者。即若干界也。
第二界之体相。一一如文。
三释界义。谓此蓝非彼蓝等。计有句。广辨三十。馀句
类知。若不明如此文者。人情意。谓此蓝置衣。馀蓝中
宿。应当不犯。以同是蓝故。虽可蓝名是同。彼此处异
故。须此文。馀亦同尔。
四势分如文。言中人者。非强非劣故。掷者非太近故。
第五结犯。亦作百句。文有二十。伹对初十中文五。一
身衣互在。二明相巳下教不犯法。三若不巳下。不行
会舍。四明相出巳下。离三衣提。五离馀衣吉。于第二
不犯法中。开之次第。应言手捉。次至石处。次应舍衣。
文中说次故。先明舍衣。言手捉者。以有若干界故。要
须手捉。方得不犯。至石处者。谓是一界入势无犯。此
通诸界皆同。此释舍衣者。会而不逮。即须舍衣。宁可
无衣得吉。不犯提罪。以轻夺重。故祇云。此僧伽梨。是
我三衣数。先受持今舍。舍下二亦尔。尼舍下四衣亦
尔。五分舍文。此僧伽梨若干条受。今舍三说。下二同
㝵。岂得遍家。名为一界也。故今更解村有一界者。比
丘住处分齐中间。是名一界。比丘住处分齐外者。随
房多少。是若干界也。问所以不同蓝中一界者。谓无
俗来遍其蓝内。名一界也。答蓝是比丘住处故。若无
俗得名一界。家非我处。故不同蓝。遍此一家。名为一
界。要必比丘。住处分齐内者。方名一界。住处势分外
者。即若干界也。
第二界之体相。一一如文。
三释界义。谓此蓝非彼蓝等。计有句。广辨三十。馀句
类知。若不明如此文者。人情意。谓此蓝置衣。馀蓝中
宿。应当不犯。以同是蓝故。虽可蓝名是同。彼此处异
故。须此文。馀亦同尔。
四势分如文。言中人者。非强非劣故。掷者非太近故。
第五结犯。亦作百句。文有二十。伹对初十中文五。一
身衣互在。二明相巳下教不犯法。三若不巳下。不行
会舍。四明相出巳下。离三衣提。五离馀衣吉。于第二
不犯法中。开之次第。应言手捉。次至石处。次应舍衣。
文中说次故。先明舍衣。言手捉者。以有若干界故。要
须手捉。方得不犯。至石处者。谓是一界入势无犯。此
通诸界皆同。此释舍衣者。会而不逮。即须舍衣。宁可
无衣得吉。不犯提罪。以轻夺重。故祇云。此僧伽梨。是
我三衣数。先受持今舍。舍下二亦尔。尼舍下四衣亦
尔。五分舍文。此僧伽梨若干条受。今舍三说。下二同
卷四 第 623b 页 X41-0623.png
此。次树十句。馀皆略无。又此二十中。准前第三。此蓝
非彼蓝时。应言乃在馀蓝宿。文中略无故。一门但九
也。兰若文五。一明界体八树间者。七七四十九弓。弓
长四肘七尺二寸计。间有七弓。即是五十尺四寸。合
三百五十二尺八寸。总有五十八步半一尺八寸。并
石及处。是其界体不同。祇律。五肘弓故。僧界七十三
步半。二人衣互在。三不行舍会手捉。石处亦同前释。
次结重提。次得轻吉。舍忏如上。不犯中别开五重。一
作羯磨摩赏度不失故不犯。二会故不犯。三舍故不
犯。四四想等失受故不犯。五若水诸难。故不失而不
犯。文言明未通。下四开并须明相未出之前。有此四
故。方可不犯。水陆诸难不失受者。心知衣在恒。但领
受之意。为是不失。如似受欲难缘出界。不失欲法。此
亦同彼二。通开可知。
○一月衣戒第三
制意者。衣为资身。随时受用。虽先有衣。故烂弊坏。但
任受持。不堪著用。今得少财。为作三衣以换故者。而
少不足为待满。故圣开一月过畜。长贪违教。妨道故
以制随三衣。不任拟须换。若衣财不同。各得一月。若
衣同者。即须并作一衣。如不尔者。随过限即犯。是以
文言。若同衣足。应割截不者过犯。不问有望无望。断
以不断。伹同衣足犯不足随开。不同馀律。
别缘有六。一若是新衣。现堪受用。馀财不开故。衣方
开故。第一缘故坏三衣。衣虽故坏得财。若足亦更不
非彼蓝时。应言乃在馀蓝宿。文中略无故。一门但九
也。兰若文五。一明界体八树间者。七七四十九弓。弓
长四肘七尺二寸计。间有七弓。即是五十尺四寸。合
三百五十二尺八寸。总有五十八步半一尺八寸。并
石及处。是其界体不同。祇律。五肘弓故。僧界七十三
步半。二人衣互在。三不行舍会手捉。石处亦同前释。
次结重提。次得轻吉。舍忏如上。不犯中别开五重。一
作羯磨摩赏度不失故不犯。二会故不犯。三舍故不
犯。四四想等失受故不犯。五若水诸难。故不失而不
犯。文言明未通。下四开并须明相未出之前。有此四
故。方可不犯。水陆诸难不失受者。心知衣在恒。但领
受之意。为是不失。如似受欲难缘出界。不失欲法。此
亦同彼二。通开可知。
○一月衣戒第三
制意者。衣为资身。随时受用。虽先有衣。故烂弊坏。但
任受持。不堪著用。今得少财。为作三衣以换故者。而
少不足为待满。故圣开一月过畜。长贪违教。妨道故
以制随三衣。不任拟须换。若衣财不同。各得一月。若
衣同者。即须并作一衣。如不尔者。随过限即犯。是以
文言。若同衣足。应割截不者过犯。不问有望无望。断
以不断。伹同衣足犯不足随开。不同馀律。
别缘有六。一若是新衣。现堪受用。馀财不开故。衣方
开故。第一缘故坏三衣。衣虽故坏得财。若足亦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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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故。第二缘得少财不足。若不拟作三衣。但犯初戒。
不开一月。明须第三。为作三衣。以𨲙故者。四不说净
作三衣。五无因缘。六过限便犯。缘起文二。初至游行
起有漏过。二时受寄巳下。发觉呵啧。前文复两。初开
至衣足。二时六群下。因开起过。彼有粪扫衣者。无主
物馀种衣者。檀越施衣不足者。谓是等衣中。有未得
足。言取中者。取向二中粪扫衣。料理点净。为防吉罪。
持此等衣。寄亲友巳。径久起过。起过者。不足可尔。而
有同衣足者。何不作衣。可得文言。佛开满足。乘更久
延耶。遂兴戒本极开一月。若随足者。随过结犯。
戒本六句。一犯人。二除开缘出犯长时节。三若比丘
下。所得衣𨲙。四受巳疾疾下。足则不开。五若不足者
巳下。如其不足开齐一月。六若过巳下。随违结犯。别
解上三。文显易知。若十日中同衣足者巳下。合释下
三。就一月中位分为三。初十日以同常流令未犯。次
十日巳后。若不作衣。至三十日。巳来有犯。云何犯不
犯也。过三十日去一向定犯。犯不犯中分二。初至二
十九日亦如是。正明足则不开。不足便开。二同衣不
足三十日巳下。无问足以不足。限满不开。就初第十
日中分二。初至波逸提来。足则不开。释四六二句。于
中文两。初明教作五法。以免长罪。即解第四句。二若
不截割下。违而制犯。即解第六句。第二若同衣不足
至十一日者。释第五句。不足暂开。问若三衣俱故。而
并不足。各开一月。若大衣足犯染。下二衣以不答。下
不开一月。明须第三。为作三衣。以𨲙故者。四不说净
作三衣。五无因缘。六过限便犯。缘起文二。初至游行
起有漏过。二时受寄巳下。发觉呵啧。前文复两。初开
至衣足。二时六群下。因开起过。彼有粪扫衣者。无主
物馀种衣者。檀越施衣不足者。谓是等衣中。有未得
足。言取中者。取向二中粪扫衣。料理点净。为防吉罪。
持此等衣。寄亲友巳。径久起过。起过者。不足可尔。而
有同衣足者。何不作衣。可得文言。佛开满足。乘更久
延耶。遂兴戒本极开一月。若随足者。随过结犯。
戒本六句。一犯人。二除开缘出犯长时节。三若比丘
下。所得衣𨲙。四受巳疾疾下。足则不开。五若不足者
巳下。如其不足开齐一月。六若过巳下。随违结犯。别
解上三。文显易知。若十日中同衣足者巳下。合释下
三。就一月中位分为三。初十日以同常流令未犯。次
十日巳后。若不作衣。至三十日。巳来有犯。云何犯不
犯也。过三十日去一向定犯。犯不犯中分二。初至二
十九日亦如是。正明足则不开。不足便开。二同衣不
足三十日巳下。无问足以不足。限满不开。就初第十
日中分二。初至波逸提来。足则不开。释四六二句。于
中文两。初明教作五法。以免长罪。即解第四句。二若
不截割下。违而制犯。即解第六句。第二若同衣不足
至十一日者。释第五句。不足暂开。问若三衣俱故。而
并不足。各开一月。若大衣足犯染。下二衣以不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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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衣财。若无长本得开一月。今为他染相与同犯。问
三衣体自无长。何以得犯。答以有故衣。犹是三外。要
成衣相。始得不犯。不同令无是故。文言随衣多少尼
萨耆。若染馀财。能染不共犯。所染同活容犯。次十一
对十二作法同前。自下诸句。开犯位同故。言乃至二
十九日亦如是。若同衣不足三十日。若足下一向定
犯。若同衣。谓十种衣中。当分自同者。各异不同。亦可
同衣。谓三衣财不同衣。谓馀长财。此等限满。一向不
开不犯。别开中文两。第一举戒本第四句。足则不开
并广中二十个足成衣。以为二十个不足暂开。以明
不犯。第二若截想巳下。举戒本四六两句。及广解中。
从十日同衣足巳下。二十个足则不开等者。虽不成
衣。若有四想。及夺衣等四。并受寄命终等九个。诸缘
各过。二十个分齐。以开不犯。
○取尼衣戒第四
所以制者。有三种过。一者凡为下敬上。仰奉情慇。所
有财物。思欲舍施。许无遗怯。大僧非亲。多不筹量。得
便受之。令他财物竭尽。致贫遗之恼。二男女形别。理
无参涉。财物既交。思情偏亲。因交致染。容坏梵行。临
危事崄可惧之甚。三迹涉世讥。致招诽谤。清白难分。
莫能自拔以斯诸过。是故圣制。
别缘有五。一是比丘尼除下二众。依祇下二众衣不
犯故。今亦应同。多论下二与尼同犯。二非亲里甄去
亲理不犯。三是应量五衣。多论衣者。是应量衣。除不
三衣体自无长。何以得犯。答以有故衣。犹是三外。要
成衣相。始得不犯。不同令无是故。文言随衣多少尼
萨耆。若染馀财。能染不共犯。所染同活容犯。次十一
对十二作法同前。自下诸句。开犯位同故。言乃至二
十九日亦如是。若同衣不足三十日。若足下一向定
犯。若同衣。谓十种衣中。当分自同者。各异不同。亦可
同衣。谓三衣财不同衣。谓馀长财。此等限满。一向不
开不犯。别开中文两。第一举戒本第四句。足则不开
并广中二十个足成衣。以为二十个不足暂开。以明
不犯。第二若截想巳下。举戒本四六两句。及广解中。
从十日同衣足巳下。二十个足则不开等者。虽不成
衣。若有四想。及夺衣等四。并受寄命终等九个。诸缘
各过。二十个分齐。以开不犯。
○取尼衣戒第四
所以制者。有三种过。一者凡为下敬上。仰奉情慇。所
有财物。思欲舍施。许无遗怯。大僧非亲。多不筹量。得
便受之。令他财物竭尽。致贫遗之恼。二男女形别。理
无参涉。财物既交。思情偏亲。因交致染。容坏梵行。临
危事崄可惧之甚。三迹涉世讥。致招诽谤。清白难分。
莫能自拔以斯诸过。是故圣制。
别缘有五。一是比丘尼除下二众。依祇下二众衣不
犯故。今亦应同。多论下二与尼同犯。二非亲里甄去
亲理不犯。三是应量五衣。多论衣者。是应量衣。除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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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量衣。键镃等吉罗。四灵心送与。谓乞得贸易不犯。
多论。多比丘取一尼衣。多人犯一比丘。多尼边取一
衣计尼犯。五领受属巳犯。问所以制取尼衣。不制取
钵。答尼衣有五喜相施与。致受义数故。须圣制钵。唯
有一尼舍义。希受亦不数。设令受者。但得小罪。祇律
有文。取尼钵不犯。多论。取钵亦犯舍堕。缘文有二。初
至取尼衣著之起过。二后于异时下呵啧。前文复二。
一明犯缘文二。初举住处。及能与衣人。出家得道。二
时有众多尼空处巳下。辨其犯缘。犯缘中文三。一因
送食是其远缘。二时有比丘著弊故巳下。能取衣者。
谓犯人二莲华见巳巳下。是其近缘。第二即脱巳下
正犯。呵言汝不应如是者。佛制畜五衣。本为资身。今
以施人即得无衣之罪。破戒行檀事不应法。故曰不
应。言馀衣听随意与人者。谓五衣外得施三众。不得
与僧施受俱犯。又解若与者。谓五衣外长财得与比
丘。若僧得尼施时。应捡问前人。知彼五衣不具。则不
得受。五衣具者。得受无罪。十律若先请。若别房中住
故与。若为说法故与不犯。五分中。若无心求自布施。
知彼有长。乃取不犯。
满足戒本五句。一犯人。二非亲里尼。三取衣。四除贸
易。多论。若听贸易。离彼驰求得安乐故。又离苦恼故。
五结犯辨相。具解上五。二亲里者。父母七世骨血之
亲。了论。解四亲应取。一父父亲。二父母亲。三母父亲。
四母母亲。此四亲尼取之非犯。馀文解亲。皆准于此。
多论。多比丘取一尼衣。多人犯一比丘。多尼边取一
衣计尼犯。五领受属巳犯。问所以制取尼衣。不制取
钵。答尼衣有五喜相施与。致受义数故。须圣制钵。唯
有一尼舍义。希受亦不数。设令受者。但得小罪。祇律
有文。取尼钵不犯。多论。取钵亦犯舍堕。缘文有二。初
至取尼衣著之起过。二后于异时下呵啧。前文复二。
一明犯缘文二。初举住处。及能与衣人。出家得道。二
时有众多尼空处巳下。辨其犯缘。犯缘中文三。一因
送食是其远缘。二时有比丘著弊故巳下。能取衣者。
谓犯人二莲华见巳巳下。是其近缘。第二即脱巳下
正犯。呵言汝不应如是者。佛制畜五衣。本为资身。今
以施人即得无衣之罪。破戒行檀事不应法。故曰不
应。言馀衣听随意与人者。谓五衣外得施三众。不得
与僧施受俱犯。又解若与者。谓五衣外长财得与比
丘。若僧得尼施时。应捡问前人。知彼五衣不具。则不
得受。五衣具者。得受无罪。十律若先请。若别房中住
故与。若为说法故与不犯。五分中。若无心求自布施。
知彼有长。乃取不犯。
满足戒本五句。一犯人。二非亲里尼。三取衣。四除贸
易。多论。若听贸易。离彼驰求得安乐故。又离苦恼故。
五结犯辨相。具解上五。二亲里者。父母七世骨血之
亲。了论。解四亲应取。一父父亲。二父母亲。三母父亲。
四母母亲。此四亲尼取之非犯。馀文解亲。皆准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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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尼取僧衣。但得吉罪者何。答大僧上尊与尼义。希
尼受不讥。过中制生患义深。故得提罪。作此释者。二
与解义讥无讥。别论其二取。希数不同。故使大僧。取
数与讥俱提。其比丘尼。希而无讥取与并吉。
四分律疏卷第四本
宝永七年寅夷则晦日大藏重修比丘照山晃写
于天安律寺方丈(俗五十五)
四分律疏卷第四末
○使尼浣故衣戒第五
所以制者。上尊使下。事烦而数。下情敬上。裁抑是难。
多不筹量。有容无容总废业。损处不轻。喜生染患。招
及世讥。如前无异。故所以制。问浣染打等。所以合制
者何。答一使尼处同。二俱由故衣。三容一衣。相由致
犯。垢汗须浣。失色即染。申舒故打。
别缘有六。一是比丘尼。二非亲里。三是故衣。四使浣
染打。多论。若使书印信吉罗。祇有四句。自与使受等
二互二俱浣等并犯。此中文无。五无缘故下开文。若
病浣染打。若借他衣。浣染打不犯。除此等缘故。六浣
尼受不讥。过中制生患义深。故得提罪。作此释者。二
与解义讥无讥。别论其二取。希数不同。故使大僧。取
数与讥俱提。其比丘尼。希而无讥取与并吉。
四分律疏卷第四本
宝永七年寅夷则晦日大藏重修比丘照山晃写
于天安律寺方丈(俗五十五)
四分律疏卷第四末
○使尼浣故衣戒第五
所以制者。上尊使下。事烦而数。下情敬上。裁抑是难。
多不筹量。有容无容总废业。损处不轻。喜生染患。招
及世讥。如前无异。故所以制。问浣染打等。所以合制
者何。答一使尼处同。二俱由故衣。三容一衣。相由致
犯。垢汗须浣。失色即染。申舒故打。
别缘有六。一是比丘尼。二非亲里。三是故衣。四使浣
染打。多论。若使书印信吉罗。祇有四句。自与使受等
二互二俱浣等并犯。此中文无。五无缘故下开文。若
病浣染打。若借他衣。浣染打不犯。除此等缘故。六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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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打竟。问所以不制使尼勋钵者。解云。故衣生患。如
缘起说。又浣染义易。尼多闲解。数故犯制。钵无生患。
又勋治事难。尼多不闲。希故不制。
满足戒本五句。一人。二非亲里尼。三所浣故衣。四使
浣染打。五结罪。上三别解。四五合释。准其八业。应有
八句。初三提合一句。次二提一吉作三句。应有三句。
一提二吉。为三文略。次有一句三吉。下二众者。非是
弟子。使希故轻。又非具戒。不废正脩。多论。下二同尼
犯提。新衣浣希。又无染患。故亦轻罪。
○从非亲里居士乞衣戒第六
凡出家人。宜应知足。今三衣具备。长道缘充。方广乞
求。增贪恼物。招致讥过。损坏不轻。故所以制。多论云。
一令佛法增上故。二为止诤讼故。三为灭前人不善
心故。四为令众生于佛法中生信乐故。
别缘有六。一三衣具足。二无因缘。三非亲里居士。四
为巳乞应量衣。五彼与。六领受入手。犯缘又有二。初
至脱衣与跋难陀起过。二语言巳下呵啧。文言辨才
智慧。善能说法。偏解修多罗中。布施福德果报之义。
故言智慧。下夺衣中。不达毗尼行教重轻。故曰废无
所知。
戒本文三。一略制戒。本二牒制随开文二。一除亲里。
二除四缘。三满足戒本五句。一人。二非亲里居士。三
乞衣。四除开缘。五结犯。馀时者巳下。诵前第四句。下
解中但解四句。略不释馀缘。
缘起说。又浣染义易。尼多闲解。数故犯制。钵无生患。
又勋治事难。尼多不闲。希故不制。
满足戒本五句。一人。二非亲里尼。三所浣故衣。四使
浣染打。五结罪。上三别解。四五合释。准其八业。应有
八句。初三提合一句。次二提一吉作三句。应有三句。
一提二吉。为三文略。次有一句三吉。下二众者。非是
弟子。使希故轻。又非具戒。不废正脩。多论。下二同尼
犯提。新衣浣希。又无染患。故亦轻罪。
○从非亲里居士乞衣戒第六
凡出家人。宜应知足。今三衣具备。长道缘充。方广乞
求。增贪恼物。招致讥过。损坏不轻。故所以制。多论云。
一令佛法增上故。二为止诤讼故。三为灭前人不善
心故。四为令众生于佛法中生信乐故。
别缘有六。一三衣具足。二无因缘。三非亲里居士。四
为巳乞应量衣。五彼与。六领受入手。犯缘又有二。初
至脱衣与跋难陀起过。二语言巳下呵啧。文言辨才
智慧。善能说法。偏解修多罗中。布施福德果报之义。
故言智慧。下夺衣中。不达毗尼行教重轻。故曰废无
所知。
戒本文三。一略制戒。本二牒制随开文二。一除亲里。
二除四缘。三满足戒本五句。一人。二非亲里居士。三
乞衣。四除开缘。五结犯。馀时者巳下。诵前第四句。下
解中但解四句。略不释馀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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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知足受衣戒第七
所以制不听过知足取衣者。出家之人。遇四因缘。失
夺三衣。笃信闻之。竭贫以施。理应称施而受。彰巳内
有廉节之心。外不恼物。今三衣巳足。过分更受。内长
贪结。外乖施心。殊所不应。是故圣制。
别缘有六。一比丘失夺三衣。二非亲里居士。三为失
故施。若不为失。随时受取无罪。四知为失故施。五过
知足取应量衣。六领受入手犯。问衣有过知足罪。何
不制过知足取钵。答衣有三领。失则多少不定。失一
受二犯。乃至失三受四亦。又复人多过受。故须圣制。
钵唯有一。失受一。本未有过。何须圣制。又复钵无多
用过。受义希故。不制过受。文言取与六群等者。前戒
先自无所违故。为他不犯。今此施主。为失[(巨-匚)/(冗-几+(白-日+口))]定。足而
更受。转为馀人。亦乖本情。为他亦犯。问既为馀人有
何可舍。答此是制缘。为他尚过。况当自为。如论正理。
要自受方舍。
戒本六句。一犯人。二遇四因缘。此谓施衣缘。三非亲
里居士施衣人。四自恣请下为失故施。五是比丘下
教知足受。六若过下过受结犯。六中第二略而不解。
第一第三文显。衣者巳下合解四五。若比丘下释第
六句。就合解四五二中文二中文二。初解衣字。第二
合释文四。一明应取不应取。谓失二不应受。三衣都
失。应知足受。第二知足有二种不下足分齐。出前应
知足受。一举数。二列名。三解释。在家人知足者。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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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所与衣受之者。谓白衣为失故施。本为不足。若未
足受者。谓失三受三。随他白衣无施之心。即是知足。
然此知足。顺在家人。故曰在家人知足也。言出家人
知足者三。衣谓本失三亦是不足。今还受三。即是知
足。然此知足。顺出家之轨。故曰三衣也。此谓失三受
顺二知足。第三若居士自恣请巳下开听增取。以衣
细薄。为成三衣故。亦非过受。第四若有馀残下。不为
失故。施得随受。若比丘下释第六句。过受结犯。失一
失二。乃至失三受四。此等并是足而更受。违二知足
故。名过知足受。
○劝赞一居士增衣价戒第八
笃信居士。树心舍施。价限巳定。理宜随施而受。不亏
道法。今反嫌少。过分更索。长巳贪求。坏彼信敬。是故
圣制。
别缘有六。一非亲居士。虚心辨衣价。二情斯限定。三
知施心有限。四嫌少劝增。五彼为增价增缕。六领受
即犯。问所以衣有劝增钵无者何。答衣资义宽。人喜
劝增。故须制戒。钵唯一用。劝增义希。是故不制。若尔
何以乞钵。同于乞衣。答理实钵无多用。然令乞一。损
恼非轻。是故犯舍。此中劝增非全得一。又无多用。故
所以尔。缘中文二。初至何用是为。劝增起过。二时彼
巳下呵啧。
满足戒本四句。一犯人。二施衣限定。三是比丘嫌少
劝增。四若得衣下得而结罪。具解此四。上二可知。求
足受者。谓失三受三。随他白衣无施之心。即是知足。
然此知足。顺在家人。故曰在家人知足也。言出家人
知足者三。衣谓本失三亦是不足。今还受三。即是知
足。然此知足。顺出家之轨。故曰三衣也。此谓失三受
顺二知足。第三若居士自恣请巳下开听增取。以衣
细薄。为成三衣故。亦非过受。第四若有馀残下。不为
失故。施得随受。若比丘下释第六句。过受结犯。失一
失二。乃至失三受四。此等并是足而更受。违二知足
故。名过知足受。
○劝赞一居士增衣价戒第八
笃信居士。树心舍施。价限巳定。理宜随施而受。不亏
道法。今反嫌少。过分更索。长巳贪求。坏彼信敬。是故
圣制。
别缘有六。一非亲居士。虚心辨衣价。二情斯限定。三
知施心有限。四嫌少劝增。五彼为增价增缕。六领受
即犯。问所以衣有劝增钵无者何。答衣资义宽。人喜
劝增。故须制戒。钵唯一用。劝增义希。是故不制。若尔
何以乞钵。同于乞衣。答理实钵无多用。然令乞一。损
恼非轻。是故犯舍。此中劝增非全得一。又无多用。故
所以尔。缘中文二。初至何用是为。劝增起过。二时彼
巳下呵啧。
满足戒本四句。一犯人。二施衣限定。三是比丘嫌少
劝增。四若得衣下得而结罪。具解此四。上二可知。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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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巳下解第三。虽无求字。有其求义故。牒而解之。求
价者。为作绢衣。今劝买细犯。前直乞要本体上增。方
落此戒。求衣亦尔。十诵。劝增色亦犯。问劝增一綖即
即犯。何故乞衣得一条方犯。答乞本无心。及至乞时。
任彼筹量。恼义是微。故一条方犯。此中施主。先有虚
心。施限巳定。不荷其恩。嫌少更索恼情深。一綖即犯。
○劝二居士增价戒第九
制意犯缘。如前无异。唯以二居士合作为别。问劝使
合作。有增不增。为犯何戒。答虽增者犯不增无犯。犹
是二人合作。故属此戒。问所以无劝三居士者何。答
劝二容损。劝三恼微。若尔劝居士。弃布造䌷。岂无损
义。答此乞衣戒摄。今此劝增者。要就本体上增方犯
戒故。所以无过。
○三反六嘿匆切索衣戒第十
然宝壁精华。世情所重。长贪妨道。生患处深。非是比
丘之所宜畜。今施主信心奉施。以为衣价。惧犯畜宝。
无宜自受。故付俗人。令贸净物。寻索匆切。情无容豫。
迭相催役。逼恼前人。故作制限。三索六嘿。然今过索。
恼境结罪。
别缘有五。一是五一是施主送宝。二为贸衣受用。三
付彼净人转贸衣物。四过分齐索。五得衣犯提。问衣
有过索钵所无。答钵本用食。得一便足。更无多用。何
须开听。三索六嘿。即无开索。何有过罪。若全无钵。多
索无罪。若先有钵。一索即犯。落乞钵中。故无过索。问
价者。为作绢衣。今劝买细犯。前直乞要本体上增。方
落此戒。求衣亦尔。十诵。劝增色亦犯。问劝增一綖即
即犯。何故乞衣得一条方犯。答乞本无心。及至乞时。
任彼筹量。恼义是微。故一条方犯。此中施主。先有虚
心。施限巳定。不荷其恩。嫌少更索恼情深。一綖即犯。
○劝二居士增价戒第九
制意犯缘。如前无异。唯以二居士合作为别。问劝使
合作。有增不增。为犯何戒。答虽增者犯不增无犯。犹
是二人合作。故属此戒。问所以无劝三居士者何。答
劝二容损。劝三恼微。若尔劝居士。弃布造䌷。岂无损
义。答此乞衣戒摄。今此劝增者。要就本体上增方犯
戒故。所以无过。
○三反六嘿匆切索衣戒第十
然宝壁精华。世情所重。长贪妨道。生患处深。非是比
丘之所宜畜。今施主信心奉施。以为衣价。惧犯畜宝。
无宜自受。故付俗人。令贸净物。寻索匆切。情无容豫。
迭相催役。逼恼前人。故作制限。三索六嘿。然今过索。
恼境结罪。
别缘有五。一是五一是施主送宝。二为贸衣受用。三
付彼净人转贸衣物。四过分齐索。五得衣犯提。问衣
有过索钵所无。答钵本用食。得一便足。更无多用。何
须开听。三索六嘿。即无开索。何有过罪。若全无钵。多
索无罪。若先有钵。一索即犯。落乞钵中。故无过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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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戒为损宝主为损净主。答由王臣心动。致索过分。
损净主得罪。缘文有二。初主罚钱五百过索起过。二
时长者下呵啧。
戒本文二。初过索结犯。二若不得衣巳下明进否。前
文有六。一犯人。二若王巳下。正明施主。遣使奉宝。为
作衣价。三是比丘应语巳下。恐犯畜宝。自不敢受。四
彼使语比丘下。明使臣送宝。付俗令贸净。五须衣比
丘下。正开三语六嘿。索衣方法。六若不得衣下。过索
分齐。得衣结罪。然此六文位束为三。一犯人。二有四
文。圣者立法。谓送宝不受。付净生巳索之法式。三得
衣结罪。第四付净生文四。一问净生。二须衣比丘者。
报净人处。三送付。四返报比丘。第五索法。见论。纯语
往索。齐六不犯。过六方犯。纯嘿十二未犯。十三反犯。
语嘿相参。九反未犯。十反方犯。如是类知。五语二嘿
七反未犯。四嘿八反未犯。三语六嘿九反未犯。二语
八嘿十反未犯。一语十嘿十一未犯。全巳还从一嘿
至六。不同多论也。第二不得中文三。一躬往遣使到
施主所。二陈巳不恼。三还本施主。广中但解得衣。于
得衣中。唯解初二。下两中间二句。略而不解。忆念者
下解第五索法。初三语。次六嘿。次语嘿强弱。问嘿然
可得几时。祗云。如人入库取物。著店上顷。又如裹襆
物顷。不犯中。即相布施。宝主永舍。不惧失故。容豫索
取。不犯过罪。何以不犯畜宝。宝不现前。恒作取净物
意故。为波利迦罗故与。谓是杂碎等物。得失事微。纵
损净主得罪。缘文有二。初主罚钱五百过索起过。二
时长者下呵啧。
戒本文二。初过索结犯。二若不得衣巳下明进否。前
文有六。一犯人。二若王巳下。正明施主。遣使奉宝。为
作衣价。三是比丘应语巳下。恐犯畜宝。自不敢受。四
彼使语比丘下。明使臣送宝。付俗令贸净。五须衣比
丘下。正开三语六嘿。索衣方法。六若不得衣下。过索
分齐。得衣结罪。然此六文位束为三。一犯人。二有四
文。圣者立法。谓送宝不受。付净生巳索之法式。三得
衣结罪。第四付净生文四。一问净生。二须衣比丘者。
报净人处。三送付。四返报比丘。第五索法。见论。纯语
往索。齐六不犯。过六方犯。纯嘿十二未犯。十三反犯。
语嘿相参。九反未犯。十反方犯。如是类知。五语二嘿
七反未犯。四嘿八反未犯。三语六嘿九反未犯。二语
八嘿十反未犯。一语十嘿十一未犯。全巳还从一嘿
至六。不同多论也。第二不得中文三。一躬往遣使到
施主所。二陈巳不恼。三还本施主。广中但解得衣。于
得衣中。唯解初二。下两中间二句。略而不解。忆念者
下解第五索法。初三语。次六嘿。次语嘿强弱。问嘿然
可得几时。祗云。如人入库取物。著店上顷。又如裹襆
物顷。不犯中。即相布施。宝主永舍。不惧失故。容豫索
取。不犯过罪。何以不犯畜宝。宝不现前。恒作取净物
意故。为波利迦罗故与。谓是杂碎等物。得失事微。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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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心变。索亦不犯。
○杂野蚕绵作卧具戒第十一
所以制者。良以贵物难得。损生招讥。长贪妨道。过中
之甚。是以圣制。十律。以此绵贵尔贵多杀虫故。多论
云。比丘结戒。有四义故。一止诽谤故。二长信敬故。三
行道得安乐故。四为不害众生故。
缘五。一是憍奢耶。二自乞求。三作卧具。四为巳。五作
成犯。多论。憍奢耶者绵名。又依祇律中。憍奢耶此名
茧。故律云。施憍奢耶。汤巳热可著茧。即持茧内釜中
啾啾作声。伹此未必以茧翻憍奢耶。伹是绵名。或可
如是。又以纯黑毛。共憍奢。更五作经缕。或互作衣及
缘。或纯作僧伽梨。郁多罗僧。安陀会。四五二律名卧
具。相亦难识。
戒本三句。一人。三杂作卧具。三结罪。多论。或以布贮
如作称法。或缕织成。俱犯舍堕。此由害命。兼是贵物。
故须斩坏。以息后犯。馀不害生。并皆全舍。伹有舍财。
略无忏罪。
○黑羊毛作卧具戒第十二
此毛贵物无宜下用。灵损施物。作无用之费。经营妨
道。复招讥丑。是故须制。
四缘。一纯黑羊毛。此毛贵好出四大国。贵而难得。二
作卧具。三为巳。四作成。多论。二法或布贮如[袘-也+凡]法。或
缕织以成。此二俱犯。不犯中。若割截坏等二句。本心
为坏重叠故。成时未犯。若作蓐等巳下。并非披服之
○杂野蚕绵作卧具戒第十一
所以制者。良以贵物难得。损生招讥。长贪妨道。过中
之甚。是以圣制。十律。以此绵贵尔贵多杀虫故。多论
云。比丘结戒。有四义故。一止诽谤故。二长信敬故。三
行道得安乐故。四为不害众生故。
缘五。一是憍奢耶。二自乞求。三作卧具。四为巳。五作
成犯。多论。憍奢耶者绵名。又依祇律中。憍奢耶此名
茧。故律云。施憍奢耶。汤巳热可著茧。即持茧内釜中
啾啾作声。伹此未必以茧翻憍奢耶。伹是绵名。或可
如是。又以纯黑毛。共憍奢。更五作经缕。或互作衣及
缘。或纯作僧伽梨。郁多罗僧。安陀会。四五二律名卧
具。相亦难识。
戒本三句。一人。三杂作卧具。三结罪。多论。或以布贮
如作称法。或缕织成。俱犯舍堕。此由害命。兼是贵物。
故须斩坏。以息后犯。馀不害生。并皆全舍。伹有舍财。
略无忏罪。
○黑羊毛作卧具戒第十二
此毛贵物无宜下用。灵损施物。作无用之费。经营妨
道。复招讥丑。是故须制。
四缘。一纯黑羊毛。此毛贵好出四大国。贵而难得。二
作卧具。三为巳。四作成。多论。二法或布贮如[袘-也+凡]法。或
缕织以成。此二俱犯。不犯中。若割截坏等二句。本心
为坏重叠故。成时未犯。若作蓐等巳下。并非披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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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故开无过。
○白羊毛卧具戒第十三
十律。此非纯白。盖是三毛参作不犯。纯黑三毛之中。
增黑毛一两犯堕。贵故。增白一两犯小罪。贱故。尨增
不犯。灭一两犯堕。
五缘。一三毛参作。二作卧具。三为巳。四增好毛一两。
五作成缘中彰白。藉此为缘故。又唯此律似应纯白
犯舍。佛教三毛参作犯纯白之过。四缘成犯。一纯白
毛。二作卧具。三为巳。四作成便犯。问黑白同犯。白制
参作。黑不制参。其义何故。答伹使参作宝无两过。宜
就白制。参类如前戒明参不犯。问三毛共作。何以黑
多者。答黑毛虽贵。出家服同故所以多。白俗服长慢
招讥。是以须少。
戒本三句。一犯人。二教比丘三毛作法。三若比丘下。
不参结罪。下具解此。三钵罗者。此云四两。不犯中参
故无过。若割截坏者。本心割截。若坏色者非纯白故。
无意许截详坏成而未犯。若作枕等巳下。并非披服
之物故。开无犯。
○减六年作卧具戒第十四
先有故卧具。未满六年。足得资身长道。便罢不舍故
者。更复造新。长贪妨道。招世讥过。是故圣制。
六缘成犯。一有故卧具减六年。二不舍故者。三僧听。
四更作新者。五为巳。六作成便犯。
戒本文三。一略明戒本。二[信*辛]制随开文五。如上第五
○白羊毛卧具戒第十三
十律。此非纯白。盖是三毛参作不犯。纯黑三毛之中。
增黑毛一两犯堕。贵故。增白一两犯小罪。贱故。尨增
不犯。灭一两犯堕。
五缘。一三毛参作。二作卧具。三为巳。四增好毛一两。
五作成缘中彰白。藉此为缘故。又唯此律似应纯白
犯舍。佛教三毛参作犯纯白之过。四缘成犯。一纯白
毛。二作卧具。三为巳。四作成便犯。问黑白同犯。白制
参作。黑不制参。其义何故。答伹使参作宝无两过。宜
就白制。参类如前戒明参不犯。问三毛共作。何以黑
多者。答黑毛虽贵。出家服同故所以多。白俗服长慢
招讥。是以须少。
戒本三句。一犯人。二教比丘三毛作法。三若比丘下。
不参结罪。下具解此。三钵罗者。此云四两。不犯中参
故无过。若割截坏者。本心割截。若坏色者非纯白故。
无意许截详坏成而未犯。若作枕等巳下。并非披服
之物故。开无犯。
○减六年作卧具戒第十四
先有故卧具。未满六年。足得资身长道。便罢不舍故
者。更复造新。长贪妨道。招世讥过。是故圣制。
六缘成犯。一有故卧具减六年。二不舍故者。三僧听。
四更作新者。五为巳。六作成便犯。
戒本文三。一略明戒本。二[信*辛]制随开文五。如上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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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作法者。问人与卧具。互不如法。羯磨成不。答多论
释。准前离衣。类亦应成。亦可不成。如无德教授不成
差等。问得羯磨竟。乃作黑白。为犯减六年不。答不犯
减六。以得法故。作黑白边。别犯前二。如被处分而过
量作房别残罪。不坏处分。无不处分罪。此亦如是。戒
本文三。一犯人。二制限六年。三若减巳下造新结犯。
下广释中。但解初三。略不辨第二句。问卧具制其年
限。不令使褋。不制年限。所以不同。答卧具为取[贝*爰]气。
资身受用。若六年巳去久故陈朽。资身义弱。故制以
限。不须制褋坐具。但恐污僧卧具。鄣身受用。但使体
在不限年数。现有坐具。贪心更作。要制使褋。息著好
之心故尔。
○不褋尼师坛戒第十五
巳有故坐具。鄣身便罢。今嫌故造新。虚损信施。长贪
妨道。是以制褋。为令息令长道。物有受用之益。今更
造新。不以故褋。违犯圣教。故制提罪。
别缘有五。一有故尼师坛。二更作新者。三为巳。四不
以故褋。五作成便犯。问尼师不褋。而复过量。得一罪
二罪。答一解二罪。舍时先截去量外。然后忏悔。若尔
不褋者。褋巳忏悔。何须入舍。答不褋尼师。举体有过。
今虽更褋。犹有本过。故须入舍。量过者。量外有过。若
截去巳量内无过。何须入舍。又复还主无受用义。故
要须截。若故物作。伹有过量。无不褋之𠎝。问何以无
过量钵。截去受持。同坐具耶。答坐具截可如法。钵若
释。准前离衣。类亦应成。亦可不成。如无德教授不成
差等。问得羯磨竟。乃作黑白。为犯减六年不。答不犯
减六。以得法故。作黑白边。别犯前二。如被处分而过
量作房别残罪。不坏处分。无不处分罪。此亦如是。戒
本文三。一犯人。二制限六年。三若减巳下造新结犯。
下广释中。但解初三。略不辨第二句。问卧具制其年
限。不令使褋。不制年限。所以不同。答卧具为取[贝*爰]气。
资身受用。若六年巳去久故陈朽。资身义弱。故制以
限。不须制褋坐具。但恐污僧卧具。鄣身受用。但使体
在不限年数。现有坐具。贪心更作。要制使褋。息著好
之心故尔。
○不褋尼师坛戒第十五
巳有故坐具。鄣身便罢。今嫌故造新。虚损信施。长贪
妨道。是以制褋。为令息令长道。物有受用之益。今更
造新。不以故褋。违犯圣教。故制提罪。
别缘有五。一有故尼师坛。二更作新者。三为巳。四不
以故褋。五作成便犯。问尼师不褋。而复过量。得一罪
二罪。答一解二罪。舍时先截去量外。然后忏悔。若尔
不褋者。褋巳忏悔。何须入舍。答不褋尼师。举体有过。
今虽更褋。犹有本过。故须入舍。量过者。量外有过。若
截去巳量内无过。何须入舍。又复还主无受用义。故
要须截。若故物作。伹有过量。无不褋之𠎝。问何以无
过量钵。截去受持。同坐具耶。答坐具截可如法。钵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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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却。则不似钵。是以多论。钵无延促。衣有截续。
缘中文二。初至坏色不褋起过。二诸比丘不呵。初文
复二。初至坏色制以故褋新。二六群巳下。不褋起过。
前文有三。一坐具狼藉。无受用过。不受请者。五缘。一
为入寂静故。二为诸天说法故。三为看病。四为结戒。
五看房舍卧具故。二佛见巳下。起意制褋。三食讫巳
下。告众制褋。
戒本三句。一人。三制其褋法。三若比丘下褋结罪。五
分。脩伽陀一搩手二尺。多论。应以故敷具周匝。脩伽
陀一搩手坏色故。
○担羊毛过三由旬戒第十六
然出家之躬。担羊毛顺路而行。迹同凡碎。动越威仪。
招讥损道。故制不听。所以复开三由旬者。有待之形。
无以存济。故后开三。过担结罪。
四缘。一贵羊毛。二巳物。三自持。四过三由旬。戒本三
句。一人。二开三由旬。三持过结犯。
广解中。初句可知。次解第二句。自持至三。三若有人
持巳下。解第三结罪。于中五句分三。第一有人持者。
不得助持。持犯吉罗。以非全自持过三故。次二句令
馀四众持过。得吉罗。次除羊毛下二句。贱恶馀物。自
持过吉。略不正解贵价羊毛。自持过犯提。
○使尼浣擗羊毛戒第十七
制意犯缘同浣故衣。但此新故俱犯。以损功废业中
制故尔。
缘中文二。初至坏色不褋起过。二诸比丘不呵。初文
复二。初至坏色制以故褋新。二六群巳下。不褋起过。
前文有三。一坐具狼藉。无受用过。不受请者。五缘。一
为入寂静故。二为诸天说法故。三为看病。四为结戒。
五看房舍卧具故。二佛见巳下。起意制褋。三食讫巳
下。告众制褋。
戒本三句。一人。三制其褋法。三若比丘下褋结罪。五
分。脩伽陀一搩手二尺。多论。应以故敷具周匝。脩伽
陀一搩手坏色故。
○担羊毛过三由旬戒第十六
然出家之躬。担羊毛顺路而行。迹同凡碎。动越威仪。
招讥损道。故制不听。所以复开三由旬者。有待之形。
无以存济。故后开三。过担结罪。
四缘。一贵羊毛。二巳物。三自持。四过三由旬。戒本三
句。一人。二开三由旬。三持过结犯。
广解中。初句可知。次解第二句。自持至三。三若有人
持巳下。解第三结罪。于中五句分三。第一有人持者。
不得助持。持犯吉罗。以非全自持过三故。次二句令
馀四众持过。得吉罗。次除羊毛下二句。贱恶馀物。自
持过吉。略不正解贵价羊毛。自持过犯提。
○使尼浣擗羊毛戒第十七
制意犯缘同浣故衣。但此新故俱犯。以损功废业中
制故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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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宝戒第十八
先总料简。后次别解。伹此宝者。八不净中一不净数。
故今总解八不净义。四门分别。一列数释名。二听畜
不听畜。三畜之得罪轻重。四更互相贸。得罪轻重。
初门者。一田宅。二种殖根𣖋。三贮聚槄粟居盐求利。
四奴婢人民。五畜养群畜。六金银钱宝。七畜豸牙金
银剋镂大床。并绵褥氍。八一切铜铁釜镬。除十六枚
器。不在此限。若畜此八。长人贪求。污染梵行。故曰不
净。此出善生经。此律衣杂二处有文。而不次比。
第二门者。第一中田。及第二根𣖋。长贪妨道。无开畜
义。第一中宅舍。有听不听。若广畜庄宅。即不听许。一
口小房虽是重物。有资道义。圣亦听畜。不须说净。第
三不净中。祗律作是念。恐其时𥼆贵。我今余𥼆当依
是诵经。坐福行道。到时谷大贵。若食长。若与和上阿
阇梨。若作功德。馀者粜得利无罪。买药草亦尔。此即
不犯畜贩。不尔不听。若病听畜尽形寿药盐。无病不
许。第四及五。若不病一切俱禁。若老病开畜。六金银
钱宝等。不问病不病。悉皆不开。以利患重故。然以资
要得说净。付俗人作净而畜。恒作受取净物之意。七
八二中。不问病不病。有开无开。如被褥氍数。三时五
时得净施畜。及十六枚等。如是类说。
第三门。六七二种。体是贵物。长贪处深。有净施法。不
净违教。过畜犯提。自馀不净。体非贵物。生患虔微。兼
无净法。无应说不说之咎。畜之但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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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门。以八不净。贸十种衣舍堕。以十种衣。贸八不
净中。六七二种犯舍。馀六不净。但得吉罗。若以六七
贸八。有提有吉。或以馀六贸八。亦有提吉。别解宝戒。
宝体利重。长贪妨道。喜生诤竞。招世讥嫌。是故圣制。
不听受畜。然由资要故开。付俗贸净物受之。故多论。
与比丘结戒者。有三益故。一为止诽谤。二为灭斗诤
故。三为成圣种知足行故。贮用属巳。名之为畜。惜所
珍玩。称之为宝。故曰畜宝戒。问宝衣药三。名有畜贸。
钵畜无而贸。食贸而无畜。其义他也。答宝物利重。药
得久延。衣资义宽。并违诤法。故畜有犯。对俗招讥。贸
亦俱犯。故文有贸宝。及以波利迦罗。以七日易七日
等。食贮生过。故无畜食。与俗共易。故制贸罪。是以文
言。以时易时等。钵既有畜。贸亦应犯。文无者略。如长
钵中不舍。更贸馀钵。既有更贸之言。故知贸钵。亦同
犯限。若明立戒多少者。衣宝等别。畜缘亦殊。始终六
畜。谓衣有三。及钵药宝等是。然贸唯二贸。何者是也。
如宝是体别。自立一畜。若贸七众齐犯。不同馀贸故。
别制一贸。谓贸宝是。自馀衣等。体殊缘异。须立五畜。
同对二俗。生讥处等。合制一贸。谓贩卖是。
别缘有四。一是钱宝。二知是钱宝。三为巳。四受取便
犯。初缘宝者。谓金银钱。更分为七如文。馀是伪宝。畜
犯小罪。钱亦不定。祇律。上有文像。国土所用。能生息
利。长贪处深犯提。上有文像。国土不用。犯小罪。上无
文像国土所用。起毗尼无文。不用无罪。此律但言上
卷四 第 628c 页 X41-0628.png
有文像。盖是国所用犯舍。馀应不犯。十律。七宝皆堕。
铜钱吉罗。第四缘受取犯者。若作畜宝意。多论。作五
种受俱犯。一以手捉取。二以从他取。三以器从他取。
四若著是中。五答言与是净人。并成受宝也。
缘文有两。初至肆上起过。二诸居士巳下三人呵啧。
俗呵文三。初道俗讥嫌。二时王及大臣巳下详评是
非。举以启佛。三佛告大臣巳下为彰大圣叹而说过。
于中文三。初叹说是。二我有如是言巳下说为房等。
听受宝物。馀则不开。三大臣当知巳下举其四过。彰
非释子呵。显前呵意也。说过过文言。决定知非沙门
释子者。彰过之言。以我为师。不令捉宝也。开受文言。
我有如是言。若为作屋故。求材木竹草树皮得受者。
此是资要无过故听受宝。不应自为身受者。反前是
犯故。日月四患者。一修罗。二烟云。三尘。四雾。沙门四
患。酒为放逸本。淫是生死原。金银生患重。邪见坏善
根。日月有四患故。无照用之能。沙门有四过故。法无
光显之誉。今此畜宝四患中一。故非释子。
戒本三句。一人。二所捉之宝。三自他二业捉而结罪。
自下辨其舍法。大位应四。此中伹三。良以忏罪不合
对俗。恐滥故略。第一舍宝文三。此物佛所不听。故曰
我所不应。二若彼人取巳下。还法文两。初不解事净
主。似宝还者作彼意故受。更转净施得衣持之。二若
彼优婆塞巳下知法净主得衣持之。三若彼取巳不
还者下还索进否。略无舍罪。巳如上辨。不同五分永
铜钱吉罗。第四缘受取犯者。若作畜宝意。多论。作五
种受俱犯。一以手捉取。二以从他取。三以器从他取。
四若著是中。五答言与是净人。并成受宝也。
缘文有两。初至肆上起过。二诸居士巳下三人呵啧。
俗呵文三。初道俗讥嫌。二时王及大臣巳下详评是
非。举以启佛。三佛告大臣巳下为彰大圣叹而说过。
于中文三。初叹说是。二我有如是言巳下说为房等。
听受宝物。馀则不开。三大臣当知巳下举其四过。彰
非释子呵。显前呵意也。说过过文言。决定知非沙门
释子者。彰过之言。以我为师。不令捉宝也。开受文言。
我有如是言。若为作屋故。求材木竹草树皮得受者。
此是资要无过故听受宝。不应自为身受者。反前是
犯故。日月四患者。一修罗。二烟云。三尘。四雾。沙门四
患。酒为放逸本。淫是生死原。金银生患重。邪见坏善
根。日月有四患故。无照用之能。沙门有四过故。法无
光显之誉。今此畜宝四患中一。故非释子。
戒本三句。一人。二所捉之宝。三自他二业捉而结罪。
自下辨其舍法。大位应四。此中伹三。良以忏罪不合
对俗。恐滥故略。第一舍宝文三。此物佛所不听。故曰
我所不应。二若彼人取巳下。还法文两。初不解事净
主。似宝还者作彼意故受。更转净施得衣持之。二若
彼优婆塞巳下知法净主得衣持之。三若彼取巳不
还者下还索进否。略无舍罪。巳如上辨。不同五分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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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舍也。不言看是吉罗者。此结失法之𠎝。
○贸宝戒第十九
以其宝物。更互相贸为求息利。长贪妨道。招世讥过。
故须圣制。与下贸同异。有八不同。一犯境宽狭。此七
众犯。下唯二俗。二所贸物殊。此伹钱等下有五物三
物。三约业有异。此自他俱犯。贩唯自犯。文言当令净
人贸易。四舍财中。财境法等别。五约除罪中法。谓贩
通六五四等。以对三境故。又不得别宝。唯四法及得
别忏。六还物不同。谓转不转。及境及境法等异。七不
还不同。八开通有殊。宝开福用。贩开外须。此八位三。
上三犯时。次四舍时。次一对开。有斯别状。离制二贸。
别缘有五。一是宝物。二互相贸易。三决价。四为巳。五
领受。
戒本三句。一人。二互相贸易。三结犯。初句可知。种种
巳下。解第二句文二。初解种种金银各三。钱唯有一。
合有七种。一一互易。为七七句。二偏举钱八种。以生
利多故。非宝之钱亦宝所收。若比丘下解第三结罪。
舍法同前畜宝。
○卖买戒第二十
凡出家之人。理息缘务。静坐修道。何得躬自贩博。驰
骋市肆。动越威仪。招世讥丑。财物既交。或容犯重。临
危事险行非高节。以斯诸过。圣制不许。多论四义故。
一为佛法增上故。二为止斗诤故。三为成圣种故。四
为长信敬不诽谤故。贩卖之人。不如屠儿。屠儿之心。
○贸宝戒第十九
以其宝物。更互相贸为求息利。长贪妨道。招世讥过。
故须圣制。与下贸同异。有八不同。一犯境宽狭。此七
众犯。下唯二俗。二所贸物殊。此伹钱等下有五物三
物。三约业有异。此自他俱犯。贩唯自犯。文言当令净
人贸易。四舍财中。财境法等别。五约除罪中法。谓贩
通六五四等。以对三境故。又不得别宝。唯四法及得
别忏。六还物不同。谓转不转。及境及境法等异。七不
还不同。八开通有殊。宝开福用。贩开外须。此八位三。
上三犯时。次四舍时。次一对开。有斯别状。离制二贸。
别缘有五。一是宝物。二互相贸易。三决价。四为巳。五
领受。
戒本三句。一人。二互相贸易。三结犯。初句可知。种种
巳下。解第二句文二。初解种种金银各三。钱唯有一。
合有七种。一一互易。为七七句。二偏举钱八种。以生
利多故。非宝之钱亦宝所收。若比丘下解第三结罪。
舍法同前畜宝。
○卖买戒第二十
凡出家之人。理息缘务。静坐修道。何得躬自贩博。驰
骋市肆。动越威仪。招世讥丑。财物既交。或容犯重。临
危事险行非高节。以斯诸过。圣制不许。多论四义故。
一为佛法增上故。二为止斗诤故。三为成圣种故。四
为长信敬不诽谤故。贩卖之人。不如屠儿。屠儿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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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令一切不作。我独为之。若贩卖之人。随居多少。意
即欲令天下大贵。荒饿隔塞。如是广说欺罔圣凡。事
多过故。此贩卖等物。作塔像不合礼。房不得住等。有
多过故。
别缘有六。一在家二众。外道亦摄。二共相贸易。三决
价。四为巳。五自贸易。六领受。祇律。净语分别。不净语
分别。价等互作四句。十多二文。因时有罪。果时无罪
等。互为四句。此律虽作净语亦犯。不得同祇。但使卖
买。卖买各提。不同多十。
缘起文二。一至共易之。贸易起过。二外道得衣巳下
呵啧。前文复二。初生姜贸食。谓以尽形寿易时。二舍
卫巳下。外资贸易。谓以波利迦罗。易波利迦罗。既以
劣易胜。或容犯重。非此所明。亦可倍切。以酬价直故。
不言犯重。此或可尔。同道无讥。故开五众。祇律。唯白
衣贸犯。外道虽邪。是出家人故不犯。五律。唯外道贸
犯。以邪见不同故。白衣犯吉。十律。七众尽犯。此唯二
俗。外道俗限。故亦是犯。实言论直。故曰审定等。不得
共二俗外道等贸。故曰不得与馀人贸易。既不得贸。
应令净人。又巳知不得自贸。亦不得为他比丘。故曰
不得与馀人贸易。应令净人贸易。又出家法体。不爽
物情。有悔须还。十律。限七日内还。
戒本三句。一人。二明卖买。三结犯。
广解还三。初句可知。解第二中。初总牒门。二以时易
时下释云。释中文二。初解种种对于五物有五。五句
即欲令天下大贵。荒饿隔塞。如是广说欺罔圣凡。事
多过故。此贩卖等物。作塔像不合礼。房不得住等。有
多过故。
别缘有六。一在家二众。外道亦摄。二共相贸易。三决
价。四为巳。五自贸易。六领受。祇律。净语分别。不净语
分别。价等互作四句。十多二文。因时有罪。果时无罪
等。互为四句。此律虽作净语亦犯。不得同祇。但使卖
买。卖买各提。不同多十。
缘起文二。一至共易之。贸易起过。二外道得衣巳下
呵啧。前文复二。初生姜贸食。谓以尽形寿易时。二舍
卫巳下。外资贸易。谓以波利迦罗。易波利迦罗。既以
劣易胜。或容犯重。非此所明。亦可倍切。以酬价直故。
不言犯重。此或可尔。同道无讥。故开五众。祇律。唯白
衣贸犯。外道虽邪。是出家人故不犯。五律。唯外道贸
犯。以邪见不同故。白衣犯吉。十律。七众尽犯。此唯二
俗。外道俗限。故亦是犯。实言论直。故曰审定等。不得
共二俗外道等贸。故曰不得与馀人贸易。既不得贸。
应令净人。又巳知不得自贸。亦不得为他比丘。故曰
不得与馀人贸易。应令净人贸易。又出家法体。不爽
物情。有悔须还。十律。限七日内还。
戒本三句。一人。二明卖买。三结犯。
广解还三。初句可知。解第二中。初总牒门。二以时易
时下释云。释中文二。初解种种对于五物有五。五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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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知。十律。钵与钵相似。如是衣澡盘扇。时药夜分药
七日终身药等。各自同类是相似。若以钵买衣。是不
相似。乃至终身买钵。是等皆犯贩卖。准此文时。馀杂
物等。并应波利中收。二卖者巳下。解前卖买。先释其
卖文三。一总言上下者是卖。次增卖。次重增卖。此二
谓是上价。后解买中。亦应三句。一总言价直五钱。数
数上下者。是减买也。次与三钱增减买也。次与一钱
重增减买。此三正解下价。故曰买亦如是。祇律。若物
直五十。而价容索百钱。今与五十。不名下价。解第三
犯可知。不犯中为外用故。开使不犯。亦可前是自为。
此开供养灯明。
○畜长钵戒第二十一
然钵为应供之器。一资身足。今过贮畜长妨道。招讥
丑累。损坏不轻。是以圣制。然以物变无恒。容有失夺。
身要用事不可废。施时不受。后须难得。故开十日说
净而畜。违返圣教。过则结犯。五分有比丘得二钵。以
佛不听长故。施他巳钵破。佛问几日后破。答十日。因
开十日。此律因请。遂亦开十。故曰畜钵过十日戒。
别缘有五。一先有受持钵。二更得钵。三如法钵非法
不犯。谓具三如。一是体如。但唯泥铁。二是量如。谓三
斗巳下。一斗半巳上。三是色如。见论。钵五熏瓦钵三
熏巳上。方是色如。问白衣犯长。白钵不犯耶。答多论
云。衣染可令如意。故亦是犯。钵若烧熏。或令坏损。难
可如意。是故不犯。问衣若过减皆成受持。钵何不尔。
七日终身药等。各自同类是相似。若以钵买衣。是不
相似。乃至终身买钵。是等皆犯贩卖。准此文时。馀杂
物等。并应波利中收。二卖者巳下。解前卖买。先释其
卖文三。一总言上下者是卖。次增卖。次重增卖。此二
谓是上价。后解买中。亦应三句。一总言价直五钱。数
数上下者。是减买也。次与三钱增减买也。次与一钱
重增减买。此三正解下价。故曰买亦如是。祇律。若物
直五十。而价容索百钱。今与五十。不名下价。解第三
犯可知。不犯中为外用故。开使不犯。亦可前是自为。
此开供养灯明。
○畜长钵戒第二十一
然钵为应供之器。一资身足。今过贮畜长妨道。招讥
丑累。损坏不轻。是以圣制。然以物变无恒。容有失夺。
身要用事不可废。施时不受。后须难得。故开十日说
净而畜。违返圣教。过则结犯。五分有比丘得二钵。以
佛不听长故。施他巳钵破。佛问几日后破。答十日。因
开十日。此律因请。遂亦开十。故曰畜钵过十日戒。
别缘有五。一先有受持钵。二更得钵。三如法钵非法
不犯。谓具三如。一是体如。但唯泥铁。二是量如。谓三
斗巳下。一斗半巳上。三是色如。见论。钵五熏瓦钵三
熏巳上。方是色如。问白衣犯长。白钵不犯耶。答多论
云。衣染可令如意。故亦是犯。钵若烧熏。或令坏损。难
可如意。是故不犯。问衣若过减皆成受持。钵何不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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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须如量。答衣有截续。钵无延促。故使过减。不成受
持。四不说净。五过十日犯。准下四想等。应加一缘。无
因缘滥一月五月。故阙不论。若得钵五日。三举被治。
设径多日。亦无长罪。若解举后。更得五日。
满足戒本四句。一人。二所畜长钵。三开十日畜。四违
时结犯。问衣有迦絺那巳出。钵何故无。答衣钵体别。
益不及钵故。不得言衣巳出。问衣不益钵义是可尔。
何为不受迦絺那钵。答衣有三领。为僧伽梨重。开受
德衣。离宿无罪。德衣非长兼益长衣。钵唯畜一。随身
受用。何得受迦絺那钵。既不开受。明不益长。故所以
无。问何故不开迦提作钵月者。答钵未成本未犯长。
何假一月。其钵若成。巳开十日。净施与人。故不须开。
广解四句。上二别解。第二钵中文四。总举六钵。谓体
处色。二大要下辨体唯两。三出量分齐。四以具三如。
制令受持说净。十律受钵。此钵多罗应量受长用故。
祇律。此钵多罗应量受用乞食器受持。三说。若比丘
下合解三四两句。论其犯相舍及不犯。一同长衣。其
还钵法。亦须径宿。不尔转还。唯以钵为异。长衣钵药
等。解犯相八门。并言非衣非钵非药等者。谓当体本
非。故使不犯。各下不还中。并言作非衣钵药等者。谓
受舍巳。转前三体。以为非也。
○乞钵戒第二十二
然钵减五缀不漏。堪资身用。今乃处处随非亲乞。长
贪妨道。恼乱施主。于理不可。故须圣禁。
持。四不说净。五过十日犯。准下四想等。应加一缘。无
因缘滥一月五月。故阙不论。若得钵五日。三举被治。
设径多日。亦无长罪。若解举后。更得五日。
满足戒本四句。一人。二所畜长钵。三开十日畜。四违
时结犯。问衣有迦絺那巳出。钵何故无。答衣钵体别。
益不及钵故。不得言衣巳出。问衣不益钵义是可尔。
何为不受迦絺那钵。答衣有三领。为僧伽梨重。开受
德衣。离宿无罪。德衣非长兼益长衣。钵唯畜一。随身
受用。何得受迦絺那钵。既不开受。明不益长。故所以
无。问何故不开迦提作钵月者。答钵未成本未犯长。
何假一月。其钵若成。巳开十日。净施与人。故不须开。
广解四句。上二别解。第二钵中文四。总举六钵。谓体
处色。二大要下辨体唯两。三出量分齐。四以具三如。
制令受持说净。十律受钵。此钵多罗应量受长用故。
祇律。此钵多罗应量受用乞食器受持。三说。若比丘
下合解三四两句。论其犯相舍及不犯。一同长衣。其
还钵法。亦须径宿。不尔转还。唯以钵为异。长衣钵药
等。解犯相八门。并言非衣非钵非药等者。谓当体本
非。故使不犯。各下不还中。并言作非衣钵药等者。谓
受舍巳。转前三体。以为非也。
○乞钵戒第二十二
然钵减五缀不漏。堪资身用。今乃处处随非亲乞。长
贪妨道。恼乱施主。于理不可。故须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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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缘有六。一先有受持钵。二减五缀不漏。三更随非
亲里居士乞。四为巳。五乞如法钵。六领受犯。
戒本两句。初明戒本文三。一犯人。二旧钵未漏。三更
求结罪。二彼比丘下舍还方轨。异馀戒故。于中文二。
初诵舍钵。二展转巳下共为一句。总诵还钵。文言此
是时者。谓是用旧持新时。乃至破未持。然下还中四
段。并应此文。忏及不还。无别相故。阙而不论。解戒本
可知。
次解舍忏文四。一舍钵。二舍巳当忏下忏罪。三此比
丘钵巳下还钵。四僧中下不还结罪。先解初舍。四法
同上。初此尼萨者。所舍钵。二是中下境。三应住下威
仪。四正舍辞句。第二是中巳下简异馀戒。言住处者
简三。谓非戒场小界及自然。非住处故。又甄无住处。
无僧库故。言僧中舍者。简三人巳下。馀二文可知。问
所以须住处等者。答钵无多用。还恶留好入僧库故。
若尔乞得多衣。亦恼施主。兼损寺舍。何不一衣还主。
馀夺入僧。答衣资义宽。故并还主。钵无多用。得一便
足。馀无所用。故须入僧。若尔长钵亦无多用。何以尽
得还主答长钵或巳物贸得。或施主自送。无其损恼。
虽无多用。故悉归主。乞钵患多。一长贪求。二恼施主。
三钵无多用。故伹还一。此应上戒本诵舍之文。第二
忏罪如常所辨。
第三还钵文四。应上展转取下钵令持等文。一就中
有四。一贵者夺留宜还下钵。二彼比丘钵应作白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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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犹以为胜。转取下钵。三若持此比丘钵巳下。罚令
持新。用旧下钵。四彼比丘守护此钵巳下。恐坏故用
新。护旧下钵。此之四文并是取下钵令持。初文分两。
一处分留还。二应作白等羯磨还下。前长钵戒。若独
舍者。还位有两。有缘转还。无缘径宿。羯磨直还文。据
后义故。但直还也。今此乞钵谓其转舍。或与衣药等
合。故使文中。即一坐上羯磨直还。以馀长等不相碍
故。或与长钵一时合舍者。设长钵有缘。亦不得带此
乞钵。即坐转付。以要作白转取下钵。罚令持新用旧
下钵。以此义故。非转付能了。必须从他长。并径宿还
方作白等。祇律。若大贵者。应取十钵直。九钵直入僧
净厨。一钵直还主。若乞得二钵直者。一钵入僧。一钵
还主。如是随得多少限。一直还主。馀直悉入僧厨。二
转取下钵中。初作白。次行钵。馀三律中。并差行钵人。
祇十。具五法不受等。及应与不应与。白二差行钵人。
五分。是比丘应唱。使诸比丘各持钵出。次第问上坐
须是钵不。若言须。应取上坐钵看。若无钵太大太小
穿缺若喎。取不应与。若无五事应与。乃至新受戒人。
祇。诸比丘钵尽满盛水行之。此律。若行准彼三律。计
合差人行钵之法。从上向下随僧量宜。或可取新。故
言取上坐钵与次坐。或即与亦得。故言若与彼比丘
此钵。又谓不应护次坐巳下僧意。此是敬让之辞。故
曰不应护等。又不应以此夺好与恶。瞋恨因缘。要取
下钵故曰也。三罚令持新用旧下钵者。初牒前二。下
持新。用旧下钵。四彼比丘守护此钵巳下。恐坏故用
新。护旧下钵。此之四文并是取下钵令持。初文分两。
一处分留还。二应作白等羯磨还下。前长钵戒。若独
舍者。还位有两。有缘转还。无缘径宿。羯磨直还文。据
后义故。但直还也。今此乞钵谓其转舍。或与衣药等
合。故使文中。即一坐上羯磨直还。以馀长等不相碍
故。或与长钵一时合舍者。设长钵有缘。亦不得带此
乞钵。即坐转付。以要作白转取下钵。罚令持新用旧
下钵。以此义故。非转付能了。必须从他长。并径宿还
方作白等。祇律。若大贵者。应取十钵直。九钵直入僧
净厨。一钵直还主。若乞得二钵直者。一钵入僧。一钵
还主。如是随得多少限。一直还主。馀直悉入僧厨。二
转取下钵中。初作白。次行钵。馀三律中。并差行钵人。
祇十。具五法不受等。及应与不应与。白二差行钵人。
五分。是比丘应唱。使诸比丘各持钵出。次第问上坐
须是钵不。若言须。应取上坐钵看。若无钵太大太小
穿缺若喎。取不应与。若无五事应与。乃至新受戒人。
祇。诸比丘钵尽满盛水行之。此律。若行准彼三律。计
合差人行钵之法。从上向下随僧量宜。或可取新。故
言取上坐钵与次坐。或即与亦得。故言若与彼比丘
此钵。又谓不应护次坐巳下僧意。此是敬让之辞。故
曰不应护等。又不应以此夺好与恶。瞋恨因缘。要取
下钵故曰也。三罚令持新用旧下钵者。初牒前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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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不定故。二羯磨巳下罚令持新用旧下钵。昔解名
为护钵。白二者。非此谓遣持两钵白二。文言与某甲
比丘受持乃至破白如是者。非谓加其受法。直是罚
令受行。持此两钵。故曰受持乃至破者。用旧持新时
节。旧钵破来双持两钵。多论。仰令食时常持。先受钵
乃乞得二钵上堂。终身如是。示多贪之过。断后恶法
因缘故尔。四护旧下钵者。恐坏故用新故尔。不得一
手捉两钵等者。即被罚人。馀亦不得。祇律。和上阇梨。
以其持洗二钵。方便坏旧。方得用新。
○乞缕使非亲织戒第二十三
然三衣具足。且得资身。今乃自乞缕綖。以凭势贵强
逼。织作三衣。长贪多欲。损恼织师。反招讥谤。是故圣
制。
别缘有四。一自乞缕綖。二是非亲里俗人织师。三恃
势遣织。不与价直。四成便犯。问所以但有俗非亲织。
无使尼织者何。答尼不得自织。大僧知法。使之义希。
假有伹轻。是以唯有使俗织罪。若尔亦应但有使俗
女浣衣。答圣教听尼自浣无罪。僧使尼数。妨修故重。
俗非修道之人。又复浣染义易。更无多损。故浣不犯。
织功费广。为过情深故。浣织不同。事在于此。
戒本四句。一人。二自乞缕綖。若居士缕犯后戒。故须
自乞。设不乞自缕应轻。三恃势逼织。以理求得无罪。
与价亦不犯。四结罪。
广解。上二可知。织师非亲下解第三句。多论。织师非
为护钵。白二者。非此谓遣持两钵白二。文言与某甲
比丘受持乃至破白如是者。非谓加其受法。直是罚
令受行。持此两钵。故曰受持乃至破者。用旧持新时
节。旧钵破来双持两钵。多论。仰令食时常持。先受钵
乃乞得二钵上堂。终身如是。示多贪之过。断后恶法
因缘故尔。四护旧下钵者。恐坏故用新故尔。不得一
手捉两钵等者。即被罚人。馀亦不得。祇律。和上阇梨。
以其持洗二钵。方便坏旧。方得用新。
○乞缕使非亲织戒第二十三
然三衣具足。且得资身。今乃自乞缕綖。以凭势贵强
逼。织作三衣。长贪多欲。损恼织师。反招讥谤。是故圣
制。
别缘有四。一自乞缕綖。二是非亲里俗人织师。三恃
势遣织。不与价直。四成便犯。问所以但有俗非亲织。
无使尼织者何。答尼不得自织。大僧知法。使之义希。
假有伹轻。是以唯有使俗织罪。若尔亦应但有使俗
女浣衣。答圣教听尼自浣无罪。僧使尼数。妨修故重。
俗非修道之人。又复浣染义易。更无多损。故浣不犯。
织功费广。为过情深故。浣织不同。事在于此。
戒本四句。一人。二自乞缕綖。若居士缕犯后戒。故须
自乞。设不乞自缕应轻。三恃势逼织。以理求得无罪。
与价亦不犯。四结罪。
广解。上二可知。织师非亲下解第三句。多论。织师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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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有三句。此戒正体。正损织师犯舍。非亲乞缕吉。织
师亲非亲。合有三句。织师亲里有二句。阙第三俱亲
无罪。是以但有八句。正损织师犯提。兼损缕主得吉。
欲举一犯。通收重轻。故但言犯。若比丘下解第四结
罪分齐。舍忏方轨。如文可知。
○劝赞织师增织衣戒二十四
笃信居士。虚心办缕。为比丘故。织作三衣。宜应称施。
而受。彰巳内有廉节之心。外不恼施主。今乃劝赞织
师。自与价直。损他缕主。自坏心行。彼我无益。故所以
制。
别缘有六。一居士自心办缕。遣织师织。二情期有限。
三知有限。四与价劝织。五彼为增缕。六领受便犯。问
此损居士。与劝一居士。有何等异。前对缕主劝增。此
中屏劝织师。增织綖缕。问前戒有劝一及二。此中何
故无劝二织师。答前对缕主。得有合作。是以须制。此
中若二居士。各一织师。比丘屏劝二织师。合织一衣。
既非缕主。理无合义。故无劝二织师。若缕主一织师
有二。劝使好织损缕是一。故不别立。若缕主二织师
一。损缕由织师。织师是一。复不得言劝二织师。故不
同前。若对缕主劝。尽属前戒。若也屏劝。并此戒收。问
此与前戒织师何别。答明四不同。一前损缕主。以乞
得故。此损缕主。不损织师。二前戒由损织师不与价
犯。此损缕主与价故犯。三前非亲犯。亲则不犯。此亲
犯。四前是巳缕织成即犯。此是他缕领受方犯。缘文
师亲非亲。合有三句。织师亲里有二句。阙第三俱亲
无罪。是以但有八句。正损织师犯提。兼损缕主得吉。
欲举一犯。通收重轻。故但言犯。若比丘下解第四结
罪分齐。舍忏方轨。如文可知。
○劝赞织师增织衣戒二十四
笃信居士。虚心办缕。为比丘故。织作三衣。宜应称施。
而受。彰巳内有廉节之心。外不恼施主。今乃劝赞织
师。自与价直。损他缕主。自坏心行。彼我无益。故所以
制。
别缘有六。一居士自心办缕。遣织师织。二情期有限。
三知有限。四与价劝织。五彼为增缕。六领受便犯。问
此损居士。与劝一居士。有何等异。前对缕主劝增。此
中屏劝织师。增织綖缕。问前戒有劝一及二。此中何
故无劝二织师。答前对缕主。得有合作。是以须制。此
中若二居士。各一织师。比丘屏劝二织师。合织一衣。
既非缕主。理无合义。故无劝二织师。若缕主一织师
有二。劝使好织损缕是一。故不别立。若缕主二织师
一。损缕由织师。织师是一。复不得言劝二织师。故不
同前。若对缕主劝。尽属前戒。若也屏劝。并此戒收。问
此与前戒织师何别。答明四不同。一前损缕主。以乞
得故。此损缕主。不损织师。二前戒由损织师不与价
犯。此损缕主与价故犯。三前非亲犯。亲则不犯。此亲
犯。四前是巳缕织成即犯。此是他缕领受方犯。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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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至送与居士妇起过。二时居士他处还下呵啧。
戒本有三。一略。二开。三满足戒本四句。一犯人。二缕
主遣织师。为织作衣。三彼比丘下。乃至食直。劝赞织
师自雇价直。四若得下结犯。下具解此四。
○先与他衣强夺戒第二十五
先与他衣规欲共行。彼若不去。理应和豫而索。本自
无过。嗔心强夺。共相逼恼。持非所宜。故所以制。
别缘有五。一大比丘甄沙弥不犯。问若沙弥言不犯
者。何故随顺被摈与大僧同犯。答衣共行沙弥非类。
与之义希。夺亦不数。随顺解义。同违僧法。损坏无殊。
为是同犯。二先与衣规欲共行。三不定与前人决定
取。十诵有四句。一决定与决定取。二决定与不定取。
此二夺重不犯此戒。若不定与不定取。夺犯小罪。不
定与决定取。夺时喜诤。是以犯舍。四嗔心强夺。五得
物属巳。不知诵戒等者。前二防未起。非不知诵戒者。
不识自行防未起。非不知说戒者。不解众法说之仪。
则次二除巳起罪。不知布萨者。不识自行。对首忏悔。
不知布萨羯磨者。不违众法。忏悔之方。于斯四法。事
若面墙。故曰痴无所知。
戒本三句。一犯人。二先与衣。三后嗔心夺而结罪。
广解中夺而藏者。谓对面现在夺。若其未藏。事未分
判。故未成犯。藏而方犯。下若著树上等者。谓不现前
夺。离处则犯。无人共诤故。后藏无罪。此非重犯。下开
中若借他衣。乃至失坏文举来。借他衣故。夺而无罪。
戒本有三。一略。二开。三满足戒本四句。一犯人。二缕
主遣织师。为织作衣。三彼比丘下。乃至食直。劝赞织
师自雇价直。四若得下结犯。下具解此四。
○先与他衣强夺戒第二十五
先与他衣规欲共行。彼若不去。理应和豫而索。本自
无过。嗔心强夺。共相逼恼。持非所宜。故所以制。
别缘有五。一大比丘甄沙弥不犯。问若沙弥言不犯
者。何故随顺被摈与大僧同犯。答衣共行沙弥非类。
与之义希。夺亦不数。随顺解义。同违僧法。损坏无殊。
为是同犯。二先与衣规欲共行。三不定与前人决定
取。十诵有四句。一决定与决定取。二决定与不定取。
此二夺重不犯此戒。若不定与不定取。夺犯小罪。不
定与决定取。夺时喜诤。是以犯舍。四嗔心强夺。五得
物属巳。不知诵戒等者。前二防未起。非不知诵戒者。
不识自行防未起。非不知说戒者。不解众法说之仪。
则次二除巳起罪。不知布萨者。不识自行。对首忏悔。
不知布萨羯磨者。不违众法。忏悔之方。于斯四法。事
若面墙。故曰痴无所知。
戒本三句。一犯人。二先与衣。三后嗔心夺而结罪。
广解中夺而藏者。谓对面现在夺。若其未藏。事未分
判。故未成犯。藏而方犯。下若著树上等者。谓不现前
夺。离处则犯。无人共诤故。后藏无罪。此非重犯。下开
中若借他衣。乃至失坏文举来。借他衣故。夺而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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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举人不犯。不同十诵也。四羯磨别住等悉犯。夺灭
摈人小罪。问言破戒者。与灭摈何别。又破威仪下三
篇。是岂可犯残之人。及犯下三。夺之不犯耶。今解此
三破者。是举家所治。非谓此三夺尽不犯。谓应与举
灭等。开而非犯。
○畜药过七日戒二十六
七门解义。第一列数释名辨体。第二手口二受同异
之物。三作口法药。与馀比丘通不通义。四解畜四种
药。得罪轻重。五解初日药畜过七日犯。染下六日。失
受不失受。六犯舍堕药。更贸馀药。有染不染。七服不
净药。得罪多少。
初门有三。一列数释名。二辨药体。三四药相和。从强
服义。俱有疗患之能。称之为药。药义不同。略论有四。
谓时非时。七日尽形等。言时药者。昔解事顺应法。不
生罪累。名为时者。义通一切。伹使无罪。应法皆时。作
是释者。四药皆时。并应法故。如似时中无过。午后有
罪。即名非时。七日过服尽形无病。如斯等类。名曰非
时。时通反说。故知四药。并有时非时义。今解约十二
时辨。午前名时。过则非时。如非时戒说。问所以午前
说时。过则非时。而言此药。就之以辨者。多论四义解
时非时。又毗罗三昧经。世尊为慧法菩萨说食。明四
种。旦天食时。午法食时。暮畜食时。夜鬼食时。后之二
食。多生病疾。其出家人。应于天食法食之时。故曰时
食。过午巳后。非上二食之时。故曰非时。对此时辨。药
摈人小罪。问言破戒者。与灭摈何别。又破威仪下三
篇。是岂可犯残之人。及犯下三。夺之不犯耶。今解此
三破者。是举家所治。非谓此三夺尽不犯。谓应与举
灭等。开而非犯。
○畜药过七日戒二十六
七门解义。第一列数释名辨体。第二手口二受同异
之物。三作口法药。与馀比丘通不通义。四解畜四种
药。得罪轻重。五解初日药畜过七日犯。染下六日。失
受不失受。六犯舍堕药。更贸馀药。有染不染。七服不
净药。得罪多少。
初门有三。一列数释名。二辨药体。三四药相和。从强
服义。俱有疗患之能。称之为药。药义不同。略论有四。
谓时非时。七日尽形等。言时药者。昔解事顺应法。不
生罪累。名为时者。义通一切。伹使无罪。应法皆时。作
是释者。四药皆时。并应法故。如似时中无过。午后有
罪。即名非时。七日过服尽形无病。如斯等类。名曰非
时。时通反说。故知四药。并有时非时义。今解约十二
时辨。午前名时。过则非时。如非时戒说。问所以午前
说时。过则非时。而言此药。就之以辨者。多论四义解
时非时。又毗罗三昧经。世尊为慧法菩萨说食。明四
种。旦天食时。午法食时。暮畜食时。夜鬼食时。后之二
食。多生病疾。其出家人。应于天食法食之时。故曰时
食。过午巳后。非上二食之时。故曰非时。对此时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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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二。一者时药。二者非时。时药据体立一。下之三
药总是非时。今言四者。于非时中。如非时浆。对他时
家。非时听服者。名曰非时。馀之二药。出于时家。非时
规圆。故从受法日限长短。故须立二。逐此离分。得明
四药。若明了论。药有五量。一时量。二依更量。三依七
日量。四依一期量。五依大开量。此五摄一切物尽也。
然此四名。时与非时相对得名。后之两种。约法受称。
二辨体者。一总约三聚辨。体是色法。不出尘大。八微
为体。色中三色。前二色收。四食之中。若唯揣食。然八
微中。正取资义。药体但香味触三。是色等则非。二就
事辨十五种食。五蒲阇尼。五祛阇尼。五奢耶尼。此三
五药。废法就体。体义还两。前之二五。其唯时药。谓豆
鼓乳酪等。第三一五非时药体。今为四者。用法以取。
义当非时。即非时服。故文言得甘[迈-禺+(庴-日+(人*人))]听时食。如八种
浆等。非时服苏油。五种脂等。是七日药。一切辛咸等。
尽形药体。故虽位二。而为四药。
第三相和者。四药相和。从强而服。以时终身助成七
日。如以苏煮肉。此汁作七日药服。或以时七日药。助
成终身。如苏乳和亭历子。或以终身七日。助成时药
服。若势力等者。随名作定。如石蜜丸。以名定故。作七
日药。如五石散作终身药。问果体为时药。汁为非时
者。亦应饭等是时药。浆是非时药。答果有义汁故。作
非时药。浆杂时药。故非非时。
第二门二受同异。同异有三。一释二受名。二二受差
药总是非时。今言四者。于非时中。如非时浆。对他时
家。非时听服者。名曰非时。馀之二药。出于时家。非时
规圆。故从受法日限长短。故须立二。逐此离分。得明
四药。若明了论。药有五量。一时量。二依更量。三依七
日量。四依一期量。五依大开量。此五摄一切物尽也。
然此四名。时与非时相对得名。后之两种。约法受称。
二辨体者。一总约三聚辨。体是色法。不出尘大。八微
为体。色中三色。前二色收。四食之中。若唯揣食。然八
微中。正取资义。药体但香味触三。是色等则非。二就
事辨十五种食。五蒲阇尼。五祛阇尼。五奢耶尼。此三
五药。废法就体。体义还两。前之二五。其唯时药。谓豆
鼓乳酪等。第三一五非时药体。今为四者。用法以取。
义当非时。即非时服。故文言得甘[迈-禺+(庴-日+(人*人))]听时食。如八种
浆等。非时服苏油。五种脂等。是七日药。一切辛咸等。
尽形药体。故虽位二。而为四药。
第三相和者。四药相和。从强而服。以时终身助成七
日。如以苏煮肉。此汁作七日药服。或以时七日药。助
成终身。如苏乳和亭历子。或以终身七日。助成时药
服。若势力等者。随名作定。如石蜜丸。以名定故。作七
日药。如五石散作终身药。问果体为时药。汁为非时
者。亦应饭等是时药。浆是非时药。答果有义汁故。作
非时药。浆杂时药。故非非时。
第二门二受同异。同异有三。一释二受名。二二受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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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三料简宽狭长短等。言释名者。谓以衣器等。摄领
四药。故称手受。口加圣教。顺法畜服。号曰口受。
二辨差别。差别六门。一须受意。所以手受者。多论五
义故须受食。何以口受为防失受。问所以知有口受
者。十律优波。问非时分药。七日终身药不犯。举宿恶
捉得手受不。佛言得。若不病得服不。答不得。若病得
服不。佛言得。据斯文验。明知为加法者。须净有病。若
直手受食者。谁问病否。又十云。除独住等五人得心
念受。七日药等。七种心念法。馀人不得心念受。以斯义
故。若不须加对人等法。何用彼言。此之七事。得心念。
不得心念。又多论。若无净人。求请难得。自从人手受。
从比丘受口巳。随著一处。七日内自取而食。此谓无
净人。须多时服者。若有净人。随便手受。不是要须
口法。第二所对境。三趣分别。手受通三。为防盗故。
如呵梨勒树神。非人边受。身子藕根。畜生边受。人
境可知。如馀律大迦叶。受贫女食。是天授食。佛言
成受。口受局人。又复道俗具非具形报等。分别可知。
第三所受药。药虽有四。四皆手受。故不受戒。言不受
食时药。若药著口中。即馀三药除水等。咸浊二水。亦
须手受。若性咸白。不须受也。若论口法时药。定无局
下三药。时药无者。以其口法。为防失受。唯听时服。时
中是近。无失受义。过中巳去。虽任运失。复不听食。以
斯义故。不须口法。非时药者。圣听十二时中服用无
罪。时中悬远。亦有任运失受之义。须作口法。如延手
四药。故称手受。口加圣教。顺法畜服。号曰口受。
二辨差别。差别六门。一须受意。所以手受者。多论五
义故须受食。何以口受为防失受。问所以知有口受
者。十律优波。问非时分药。七日终身药不犯。举宿恶
捉得手受不。佛言得。若不病得服不。答不得。若病得
服不。佛言得。据斯文验。明知为加法者。须净有病。若
直手受食者。谁问病否。又十云。除独住等五人得心
念受。七日药等。七种心念法。馀人不得心念受。以斯义
故。若不须加对人等法。何用彼言。此之七事。得心念。
不得心念。又多论。若无净人。求请难得。自从人手受。
从比丘受口巳。随著一处。七日内自取而食。此谓无
净人。须多时服者。若有净人。随便手受。不是要须
口法。第二所对境。三趣分别。手受通三。为防盗故。
如呵梨勒树神。非人边受。身子藕根。畜生边受。人
境可知。如馀律大迦叶。受贫女食。是天授食。佛言
成受。口受局人。又复道俗具非具形报等。分别可知。
第三所受药。药虽有四。四皆手受。故不受戒。言不受
食时药。若药著口中。即馀三药除水等。咸浊二水。亦
须手受。若性咸白。不须受也。若论口法时药。定无局
下三药。时药无者。以其口法。为防失受。唯听时服。时
中是近。无失受义。过中巳去。虽任运失。复不听食。以
斯义故。不须口法。非时药者。圣听十二时中服用无
罪。时中悬远。亦有任运失受之义。须作口法。如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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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七日尽形。明不待言。故下三药。咸须口法。以防失
受故。十律优波。举下三药。问成不成。又复口法防失
受者。谓放之在地故尔。若虽在非时中。但使手执。亦
不失受。如自巳药是。但以不可常然。须作口法。第四
能受心业业者。手受有十。如不受食戒说。口受差别。
对三可知。心者有两。初对心尅漫。尅漫复二。若对境
以辨二受。尅漫俱成。其唯本境。不论交对。若就药者。
口法局尅。尅但同药。手通二心。尅同口法。亦唯同药。
漫兼异药。第二错误。于中复两。若二受之境。亦唯当
分。误有成义。错则不成。第二若就药者。两受错误。俱
不成受。如文欲受油。错受苏。不成受故。亦可误则成
受。错不成受。所以可知。第五受方轨。对手口二法。广
说可知。第六加二受竟。触失不失。若净人触。即便失
受。如下净果巳不受。佛言更受。又多论云。设口受巳。
净人若触更受。故知失受。问触既失受。何故口法。为
防失受。答口防任运。不防遇缘净人触者。以缘强故。
口法不防。又复若遣口法防。遇缘失受者。遇缘该四。
口受之法。亦通时药。然时无口法。明防任运。又有一
义。遇缘无过。口法不防。故使论中触听更受。既随听
服。何须口法。以防遇缘。任运时过。或有其触宿。明须
口受。豫防任运。问六日内触。更受得服者。七日过七
亦应更受。答此难不然。六日内触。是我开服之限。若
无触缘。犹自得服。故令虽触。开听更受。过七限满。出
开分齐。不触自失。义何相并。即是六日内者。先本宿
受故。十律优波。举下三药。问成不成。又复口法防失
受者。谓放之在地故尔。若虽在非时中。但使手执。亦
不失受。如自巳药是。但以不可常然。须作口法。第四
能受心业业者。手受有十。如不受食戒说。口受差别。
对三可知。心者有两。初对心尅漫。尅漫复二。若对境
以辨二受。尅漫俱成。其唯本境。不论交对。若就药者。
口法局尅。尅但同药。手通二心。尅同口法。亦唯同药。
漫兼异药。第二错误。于中复两。若二受之境。亦唯当
分。误有成义。错则不成。第二若就药者。两受错误。俱
不成受。如文欲受油。错受苏。不成受故。亦可误则成
受。错不成受。所以可知。第五受方轨。对手口二法。广
说可知。第六加二受竟。触失不失。若净人触。即便失
受。如下净果巳不受。佛言更受。又多论云。设口受巳。
净人若触更受。故知失受。问触既失受。何故口法。为
防失受。答口防任运。不防遇缘净人触者。以缘强故。
口法不防。又复若遣口法防。遇缘失受者。遇缘该四。
口受之法。亦通时药。然时无口法。明防任运。又有一
义。遇缘无过。口法不防。故使论中触听更受。既随听
服。何须口法。以防遇缘。任运时过。或有其触宿。明须
口受。豫防任运。问六日内触。更受得服者。七日过七
亦应更受。答此难不然。六日内触。是我开服之限。若
无触缘。犹自得服。故令虽触。开听更受。过七限满。出
开分齐。不触自失。义何相并。即是六日内者。先本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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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等。未成宿触等缘。若过七日。先本触宿等缘。故不
相类。
第三料简二受宽狭。长短强弱。一辨宽狭有四。谓境
药药防生等。是言境者。手唯异类。异类故宽。以其不
受恶触缘。通𨷂无同类。口局同类。同类故狭。以秉法
故。若具受对境辨境宽狭。口具二境。故所以宽。手唯
馀众。说之为狭。二约药者有两。第一手口相望。手宽
口狭。以其手本口。未有口必手。故所以宽。手未必口。
口所以狭。又手通净秽故宽。口专净药故狭。所以尔
者。口是特开故。如本长财舍作三衣。若功德衣。要不
径舍。故此亦尔。第二以药对受。具受宽狭。时药一境。
故唯手受。手受故狭。下之三药。具受境二。受还通两。
通两故宽。三防罪宽狭者。手防不受。义兼恶触。午后
即失。不防二宿。及以非时。若望二煮。复非对治。故唯
防两。防两故狭。口通下三。对三以说。就七罪中。谓非
时不受两宿二煮恶触等。若也非时。三皆不防。以无
口法亦听服故。即于六中非时。但防不受恶触二罪。
谓是任运异于手受。手受防其一往不受而捉等。此
义通下二药。所以无馀四者。但至明相故无二宿。又
是熟药不防二煮。七日防四不受及触。同非时说。以
径七日。亦防两宿。若以义求。非时七日。应防内煮。但
以药法。对尽形问。故𨷂而不论。不防自煮。义同前说。
尽形具六。于此三药极六。下二通说口法。防罪为宽。
四生罪宽狭者。口受生宽。手受生狭。手正生残。义兼
相类。
第三料简二受宽狭。长短强弱。一辨宽狭有四。谓境
药药防生等。是言境者。手唯异类。异类故宽。以其不
受恶触缘。通𨷂无同类。口局同类。同类故狭。以秉法
故。若具受对境辨境宽狭。口具二境。故所以宽。手唯
馀众。说之为狭。二约药者有两。第一手口相望。手宽
口狭。以其手本口。未有口必手。故所以宽。手未必口。
口所以狭。又手通净秽故宽。口专净药故狭。所以尔
者。口是特开故。如本长财舍作三衣。若功德衣。要不
径舍。故此亦尔。第二以药对受。具受宽狭。时药一境。
故唯手受。手受故狭。下之三药。具受境二。受还通两。
通两故宽。三防罪宽狭者。手防不受。义兼恶触。午后
即失。不防二宿。及以非时。若望二煮。复非对治。故唯
防两。防两故狭。口通下三。对三以说。就七罪中。谓非
时不受两宿二煮恶触等。若也非时。三皆不防。以无
口法亦听服故。即于六中非时。但防不受恶触二罪。
谓是任运异于手受。手受防其一往不受而捉等。此
义通下二药。所以无馀四者。但至明相故无二宿。又
是熟药不防二煮。七日防四不受及触。同非时说。以
径七日。亦防两宿。若以义求。非时七日。应防内煮。但
以药法。对尽形问。故𨷂而不论。不防自煮。义同前说。
尽形具六。于此三药极六。下二通说口法。防罪为宽。
四生罪宽狭者。口受生宽。手受生狭。手正生残。义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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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运。恶触口受正生非时。与长及无缘服吉故。文言
非时过非时。七日过七日等。问明相出后。义生七罪。
何以独生非时。答以不加口法。亦有馀罪。故虽七罪
不说。从口法生。此亦总说。细分别者。非时七日。生非
时长。及用吉罗。尽形无缘吉。口法极三下一故宽。手
正生一故狭。所以口法防宽生狭者。以其未加口法
之前。手受亦成过缘。须加口法。以防前𠎝。故使防多。
然作口法故。有分齐时限。今违此准故。若亲从口法。
生之即少。为是生狭。所以生罪不同者。手正生残。口
生尼萨。非时若无二受。即无此过。是以生罪缘异。此
等引文可知。第二长短对二受。互说可知。第三强弱
者。亦望二受互说。手有二强。一假不假别。二根本枝
条。口有二强。一约时长短。二防过多少。各有两弱。反
说可知。
第三门一释药味是通。手受亦通。以其口法。加他通
味之药。是以口法亦通。故一人受竟。与馀人时。受法
不失。前人食无罪。故文言第七日药。舍与诸比丘食。
故知施人。不失受法。失则不净。何故听食。又馀食法。
亦通馀人。故药亦尔。若尔何故见论。施与馀人失受。
答谓与沙弥俗人。故言失受。非谓同类。此解多妨。一
与上同生不共犯妨。又三义不具。得入舍妨。又假缘
作法。若其通者。不假病妨。又复衣钵等。以称名作故
无不局定。今此假病自作。何以即通。故未必然。又解
手防盗相。一人受竟。得通馀人。论其口法。假病称名。
非时过非时。七日过七日等。问明相出后。义生七罪。
何以独生非时。答以不加口法。亦有馀罪。故虽七罪
不说。从口法生。此亦总说。细分别者。非时七日。生非
时长。及用吉罗。尽形无缘吉。口法极三下一故宽。手
正生一故狭。所以口法防宽生狭者。以其未加口法
之前。手受亦成过缘。须加口法。以防前𠎝。故使防多。
然作口法故。有分齐时限。今违此准故。若亲从口法。
生之即少。为是生狭。所以生罪不同者。手正生残。口
生尼萨。非时若无二受。即无此过。是以生罪缘异。此
等引文可知。第二长短对二受。互说可知。第三强弱
者。亦望二受互说。手有二强。一假不假别。二根本枝
条。口有二强。一约时长短。二防过多少。各有两弱。反
说可知。
第三门一释药味是通。手受亦通。以其口法。加他通
味之药。是以口法亦通。故一人受竟。与馀人时。受法
不失。前人食无罪。故文言第七日药。舍与诸比丘食。
故知施人。不失受法。失则不净。何故听食。又馀食法。
亦通馀人。故药亦尔。若尔何故见论。施与馀人失受。
答谓与沙弥俗人。故言失受。非谓同类。此解多妨。一
与上同生不共犯妨。又三义不具。得入舍妨。又假缘
作法。若其通者。不假病妨。又复衣钵等。以称名作故
无不局定。今此假病自作。何以即通。故未必然。又解
手防盗相。一人受竟。得通馀人。论其口法。假病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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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巳有法。未与人时。于我边服。可容无犯。若决心舍。
彼口受即失。手受随亡。不合更食。彼此俱不犯长。以
口法不通。畜心别故。是以见论。口受之药。舍与馀人。
即失受法。不同馀食。成残便罢。本不称名。故得通馀。
如病人残食。岂可有法。是以非类。若尔何故文言。所
有至七日药。舍与诸比丘食。若失受法。如何得食。然
佛听食。明口法是通。答虽可不通。舍与僧时。亦不失
受。以其元为舍长。作法非永。本不舍口法。口法期限
未满。又复不成。遇缘失受。是故不失。以不失故。下五
日药听使还主。至七日药。得与僧食。又复受他舍巳。
数数服吉。若舍无受。何以得食。故知不失。
第四门畜药轻重者。七日药重。馀三但吉。所以然者。
有二义故。一七日药。即用资强。体现常存。有彼相续。
贮畜心慇。垢心厚重。二由体现常在。畜心慇笃。听说
净。以防畜过。今不净施。违返圣教。故得提罪。时药虽
可资强体现。交尽无久延畜。垢心微薄。又心薄故。不
须说净。今若畜者。无应说不说之咎。是以但轻。非时
久贮。喜变成酒。亦无积续。畜心浅薄。又不违净。尽形
寿药。资身最微。心亦不重。畜心薄故。无违说净之教。
故下三药设畜并吉。
第五第六对文以解。
第七门服不净药。得罪多少。七日巳且起服之。一咽
七罪三提四吉。谓非时不受残宿。内宿恶触。内煮食
舍堕药等吉。各不相假。业一缘异故。一咽七罪。亦有
彼口受即失。手受随亡。不合更食。彼此俱不犯长。以
口法不通。畜心别故。是以见论。口受之药。舍与馀人。
即失受法。不同馀食。成残便罢。本不称名。故得通馀。
如病人残食。岂可有法。是以非类。若尔何故文言。所
有至七日药。舍与诸比丘食。若失受法。如何得食。然
佛听食。明口法是通。答虽可不通。舍与僧时。亦不失
受。以其元为舍长。作法非永。本不舍口法。口法期限
未满。又复不成。遇缘失受。是故不失。以不失故。下五
日药听使还主。至七日药。得与僧食。又复受他舍巳。
数数服吉。若舍无受。何以得食。故知不失。
第四门畜药轻重者。七日药重。馀三但吉。所以然者。
有二义故。一七日药。即用资强。体现常存。有彼相续。
贮畜心慇。垢心厚重。二由体现常在。畜心慇笃。听说
净。以防畜过。今不净施。违返圣教。故得提罪。时药虽
可资强体现。交尽无久延畜。垢心微薄。又心薄故。不
须说净。今若畜者。无应说不说之咎。是以但轻。非时
久贮。喜变成酒。亦无积续。畜心浅薄。又不违净。尽形
寿药。资身最微。心亦不重。畜心薄故。无违说净之教。
故下三药设畜并吉。
第五第六对文以解。
第七门服不净药。得罪多少。七日巳且起服之。一咽
七罪三提四吉。谓非时不受残宿。内宿恶触。内煮食
舍堕药等吉。各不相假。业一缘异故。一咽七罪。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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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而非触。谓遇缘触失受者。是非时药。过服六罪。既
是熟药。无自煮之𠎝。时药一咽。容得七罪。若是生物
有自煮故。尽形寿药无过。尽形寿受法不失。若无病
缘。但得小罪。更无馀咎。若不作口法者。除无非时一
罪。馀悉同有。别解七日药四门。制戒意者。凡夫滓秽。
以四大为躯。夏末秋初节气交𥪰。四大转改。诸病则
生。既有疹恼。废修道业。大圣悯念。方便开听畜服诸
药。以疗病苦。趣令安身进修道业。因圣开听。广贮众
药。长贪坏行。违教招讥。过是不轻。故制提罪。贮用属
巳。名之为畜。疗患称药。越于期限。名过七日。故曰畜
药过七日戒。
别缘有四。一是七日药。初门第四门义。摄此缘解。二
加手口二受。第二门义。此缘中说。三不说净。四畜过
七日便犯。下三门义。此缘中收。缘文有二。初至臭秽。
正辨畜药起过。二时长者下呵啧。初文复二。初至听时
食。开畜五药。齐七日服。二世尊巳下因开起过。前文
复二。初至如法治。正明为病比丘。开畜服药。二尔时
尊巳下无病比丘。亦听随时食药。前文有三。初开服
五药。二时诸比丘得肥美巳下因明残食之法。三舍
利弗下听服五脂。前文复两。初对缘开服诸药。二时
诸比丘得肥美巳下了前时服之言。前文复二。初明
如来诧静生念。二从静处巳下陈巳屏念开听服药。
前中文四。一念所为人。夏末秋初。节气交𥪰。四大转
改。风患遂增。故曰秋月风病动。病增食弱。致身损瘦。
是熟药。无自煮之𠎝。时药一咽。容得七罪。若是生物
有自煮故。尽形寿药无过。尽形寿受法不失。若无病
缘。但得小罪。更无馀咎。若不作口法者。除无非时一
罪。馀悉同有。别解七日药四门。制戒意者。凡夫滓秽。
以四大为躯。夏末秋初节气交𥪰。四大转改。诸病则
生。既有疹恼。废修道业。大圣悯念。方便开听畜服诸
药。以疗病苦。趣令安身进修道业。因圣开听。广贮众
药。长贪坏行。违教招讥。过是不轻。故制提罪。贮用属
巳。名之为畜。疗患称药。越于期限。名过七日。故曰畜
药过七日戒。
别缘有四。一是七日药。初门第四门义。摄此缘解。二
加手口二受。第二门义。此缘中说。三不说净。四畜过
七日便犯。下三门义。此缘中收。缘文有二。初至臭秽。
正辨畜药起过。二时长者下呵啧。初文复二。初至听时
食。开畜五药。齐七日服。二世尊巳下因开起过。前文
复二。初至如法治。正明为病比丘。开畜服药。二尔时
尊巳下无病比丘。亦听随时食药。前文有三。初开服
五药。二时诸比丘得肥美巳下因明残食之法。三舍
利弗下听服五脂。前文复两。初对缘开服诸药。二时
诸比丘得肥美巳下了前时服之言。前文复二。初明
如来诧静生念。二从静处巳下陈巳屏念开听服药。
前中文四。一念所为人。夏末秋初。节气交𥪰。四大转
改。风患遂增。故曰秋月风病动。病增食弱。致身损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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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曰枯𤍜等。二我今宁可巳下念药功能名体。有疗
患之功。故曰当药。复有充躯之用。名为当食。而无非
时之𠎝。不招讥丑。故曰不令粗现。三复作是念下正
出所思药之名体。有前功能。四听诸比丘服下结成
听服。次陈屏中三。初举前所思念开等事。二是故巳
下正开畜服。以病为畜缘。故曰病因缘时应服。
第二了教中文四。一谬解圣教。病未痊损。迷前时者。
谓是中前故。二时世尊下如来捡问。三阿难实答。四
佛告巳下了教之说。前言时者。谓是病时。然此非时
药。故曰时非时服。
第二残食文二。初病人残。体是可恶。不须残法。恐损
信施。故开瞻病人食之。此谓因上病人。美食不能食
尽。遂即弃之。文有四句可知。二明非病人。馀者须作
残法。事有两。一僧食文四。二更有巳下檀越食。指下
文说。三服五脂人。言非七日药。释疑故来。戒本无故。
岂可佛思药体。缘本之中。忘而不说。故非七日。若尔
如实得道。戒本无除增上。亦应是犯。死尸犯者义亦
同然。如一月德衣。戒本中有。何以无缘。起急施衣。缘
无二罪。戒本有过后无过前。广解具二。岂可不犯过
前。如取过三钵。戒本云。不分所以。不言出门犯等。此
戒过犯。何以言服。并不了义故。现言时受。如服油等。
明是七日药。亦可油类缘本之中。即油中摄。但以对
病殊功缘。不尽举时受。时煮时漉者。谓净人难得。使
净人煮。变生作熟。从其受取。自在净地中煮。以变生
患之功。故曰当药。复有充躯之用。名为当食。而无非
时之𠎝。不招讥丑。故曰不令粗现。三复作是念下正
出所思药之名体。有前功能。四听诸比丘服下结成
听服。次陈屏中三。初举前所思念开等事。二是故巳
下正开畜服。以病为畜缘。故曰病因缘时应服。
第二了教中文四。一谬解圣教。病未痊损。迷前时者。
谓是中前故。二时世尊下如来捡问。三阿难实答。四
佛告巳下了教之说。前言时者。谓是病时。然此非时
药。故曰时非时服。
第二残食文二。初病人残。体是可恶。不须残法。恐损
信施。故开瞻病人食之。此谓因上病人。美食不能食
尽。遂即弃之。文有四句可知。二明非病人。馀者须作
残法。事有两。一僧食文四。二更有巳下檀越食。指下
文说。三服五脂人。言非七日药。释疑故来。戒本无故。
岂可佛思药体。缘本之中。忘而不说。故非七日。若尔
如实得道。戒本无除增上。亦应是犯。死尸犯者义亦
同然。如一月德衣。戒本中有。何以无缘。起急施衣。缘
无二罪。戒本有过后无过前。广解具二。岂可不犯过
前。如取过三钵。戒本云。不分所以。不言出门犯等。此
戒过犯。何以言服。并不了义故。现言时受。如服油等。
明是七日药。亦可油类缘本之中。即油中摄。但以对
病殊功缘。不尽举时受。时煮时漉者。谓净人难得。使
净人煮。变生作熟。从其受取。自在净地中煮。以变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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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无自煮过。以净地故。无内煮𠎝。即时中故。无任运
失受。漉取以水渧作净。使汁滓相分。得如法服。若非
时煮漉。径时失受。即恶触生。服之得罪。故曰如法治。
若使净人。有容作者。不局时非时。二无病比丘。随时
食药。文言一器行石蜜。与诸比丘。施彼乞儿。欲令象
师悲敬二田。收反报益故。复欲说法。度于象师。先亦
奇变怖之。以入道故。曰石蜜难消。乃至毛竖恐怖故。
问前令与僧俗各三。何故复言。不见诸天等消。唯除
如来。答前令平等获福。故须普与。今此所留残石蜜
者。为怖象师。是佛神力。非馀能裁。故曰诸天世人。不
能消化。唯除如来也。此言残者。乃是所行一器之馀。
故文言象师。欲供养比丘。人别一器石蜜。佛言但一
器量与。复与送著水中。现声震裂。怖以入道故。次入
村巳下。释去疑情。
戒本五句。一犯人。二有病者畜药之缘。三残药巳下。
所畜药体。四开齐七日。五过限结罪。问长衣中。得有
迦絺那衣巳出。长药何故无。答外内资别。体既不同。
益不及药。是故此无。问衣有德衣。益于长衣。药中何
故无开迦絺那药。益于长药。答衣有离过。为僧伽梨
重故。听受德衣。使无离𠎝。兼益长衣。药共宿有罪。离
则无过。须开受迦絺那药。而兼长药。问何故复无迦
提月开。答衣须营造。未成有过。故开一月。药营未成。
本无长过。何须一月。又复五月一月。非是对病。开位
是定。所以须除。药无对病。病时不定。有病时未至。时
失受。漉取以水渧作净。使汁滓相分。得如法服。若非
时煮漉。径时失受。即恶触生。服之得罪。故曰如法治。
若使净人。有容作者。不局时非时。二无病比丘。随时
食药。文言一器行石蜜。与诸比丘。施彼乞儿。欲令象
师悲敬二田。收反报益故。复欲说法。度于象师。先亦
奇变怖之。以入道故。曰石蜜难消。乃至毛竖恐怖故。
问前令与僧俗各三。何故复言。不见诸天等消。唯除
如来。答前令平等获福。故须普与。今此所留残石蜜
者。为怖象师。是佛神力。非馀能裁。故曰诸天世人。不
能消化。唯除如来也。此言残者。乃是所行一器之馀。
故文言象师。欲供养比丘。人别一器石蜜。佛言但一
器量与。复与送著水中。现声震裂。怖以入道故。次入
村巳下。释去疑情。
戒本五句。一犯人。二有病者畜药之缘。三残药巳下。
所畜药体。四开齐七日。五过限结罪。问长衣中。得有
迦絺那衣巳出。长药何故无。答外内资别。体既不同。
益不及药。是故此无。问衣有德衣。益于长衣。药中何
故无开迦絺那药。益于长药。答衣有离过。为僧伽梨
重故。听受德衣。使无离𠎝。兼益长衣。药共宿有罪。离
则无过。须开受迦絺那药。而兼长药。问何故复无迦
提月开。答衣须营造。未成有过。故开一月。药营未成。
本无长过。何须一月。又复五月一月。非是对病。开位
是定。所以须除。药无对病。病时不定。有病时未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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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复无病。岂有定时之开。而言巳竟巳出等。问十日
衣言畜长衣。此药何故不言畜长药。答二衣非长故。
须对非长以明。于长药唯开畜。更无非长可对。何须
言畜长。又解彼戒畜长。此中畜残。残之与长。其义是
一。趣互举之。问所以定七日者。答祇律。有六十比丘
病。有一医师比丘。疗治诸病。佛不开亭药疾。疾巳过
而不得力。佛问医师比丘。欲得几时得安隐。答药势
相接七日可知。佛言巳一日。更与六日。故知此随药
势。故七日也。多论。正从作法兼随药势。随药势者。如
初日是。若三二日触听更受。七日者。即是从于作法。
问戒本应云畜得罪。而言过服。答为服畜者。可有长
罪。即甄不为服故。畜者无其长罪。故文言服。理实结
罪。都不约服。亦可中是到应道服。若过犯也。问衣出
尺量药无多少分齐者何。答衣是常须用无时节。故
制量数。药须不定。故开时限。以凭口法。伹过有馀。谁
问多少。
戒本五句。上三别解。下两合释。释两句中。广解分齐。
悉同长衣。唯句少为异。广则三十二。略则二十二。解
初句对。此解第五门。义复为二门。一犯长不犯长。约
此门解。二须净不须净。就第二文。释第一门。一日得
药。乃至七日得药。至第八日。初日药过染下。六日随
药多少。相与俱犯。故言尽尼萨耆。问下六日药。被染
犯时失受以不。解有二种。今且一释说净。为防于长。
但初日药不说净犯。下之六日亦未说净。同是长位。
衣言畜长衣。此药何故不言畜长药。答二衣非长故。
须对非长以明。于长药唯开畜。更无非长可对。何须
言畜长。又解彼戒畜长。此中畜残。残之与长。其义是
一。趣互举之。问所以定七日者。答祇律。有六十比丘
病。有一医师比丘。疗治诸病。佛不开亭药疾。疾巳过
而不得力。佛问医师比丘。欲得几时得安隐。答药势
相接七日可知。佛言巳一日。更与六日。故知此随药
势。故七日也。多论。正从作法兼随药势。随药势者。如
初日是。若三二日触听更受。七日者。即是从于作法。
问戒本应云畜得罪。而言过服。答为服畜者。可有长
罪。即甄不为服故。畜者无其长罪。故文言服。理实结
罪。都不约服。亦可中是到应道服。若过犯也。问衣出
尺量药无多少分齐者何。答衣是常须用无时节。故
制量数。药须不定。故开时限。以凭口法。伹过有馀。谁
问多少。
戒本五句。上三别解。下两合释。释两句中。广解分齐。
悉同长衣。唯句少为异。广则三十二。略则二十二。解
初句对。此解第五门。义复为二门。一犯长不犯长。约
此门解。二须净不须净。就第二文。释第一门。一日得
药。乃至七日得药。至第八日。初日药过染下。六日随
药多少。相与俱犯。故言尽尼萨耆。问下六日药。被染
犯时失受以不。解有二种。今且一释说净。为防于长。
但初日药不说净犯。下之六日亦未说净。同是长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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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为初染。口受之法。为防宿触。不防于长。既所防不
同。日限未满故。初日药不能染。下并令失。是以律文
至第七药。与诸比丘食。若当失受。即有宿触等生。何
故听食。故知不失。若尔馀五日。应还主食。所以还令
涂足然灯。答实不失受。但径贮畜。有彼情过。药资义
狭。罚不听服。以息情过。非药不净。不同于衣。资身义
宽。得归本主。还作衣用。馀句类知。
第二净不净门巳下。齐少一句。对此即解须净不须
净。净法失不失。义门有四。一须净不须净者。具四义
故。所以须净。一口法拥巳异于时药。二内外两用简
别非时。三有限可过不同尽形。四有长可防。通简三
药。七日具故。须加净法。离著防长。第二净之时节。加
口法竟。即得说净。义亦非妨。如第七章门。一日不净
下六日并净。不染下六。故知须净。不是要满六日。始
净施也。若尔净财加受。应不失净。答药据所防各异。
谓长及残解等别。故使不失。净财加受。所防是同。二
治不并。故失净法。
第三门失不失。问八日明相出口法失时。净法失不。
答说净之药至第八日。受净二法相与俱失。所以尔
者。说净假于二受。受法既失。枝条焉在。又说净法为
防于长。受法在时。有长可防。受法即失。体自无长。焉
用净为。如多论说。本说净财为防于长。若未作三衣。
有长可防。净法便在。若作三衣。衣体无长。净法便失。
以斯文證。故知失净。问未至八日。无其长罪。若至八
同。日限未满故。初日药不能染。下并令失。是以律文
至第七药。与诸比丘食。若当失受。即有宿触等生。何
故听食。故知不失。若尔馀五日。应还主食。所以还令
涂足然灯。答实不失受。但径贮畜。有彼情过。药资义
狭。罚不听服。以息情过。非药不净。不同于衣。资身义
宽。得归本主。还作衣用。馀句类知。
第二净不净门巳下。齐少一句。对此即解须净不须
净。净法失不失。义门有四。一须净不须净者。具四义
故。所以须净。一口法拥巳异于时药。二内外两用简
别非时。三有限可过不同尽形。四有长可防。通简三
药。七日具故。须加净法。离著防长。第二净之时节。加
口法竟。即得说净。义亦非妨。如第七章门。一日不净
下六日并净。不染下六。故知须净。不是要满六日。始
净施也。若尔净财加受。应不失净。答药据所防各异。
谓长及残解等别。故使不失。净财加受。所防是同。二
治不并。故失净法。
第三门失不失。问八日明相出口法失时。净法失不。
答说净之药至第八日。受净二法相与俱失。所以尔
者。说净假于二受。受法既失。枝条焉在。又说净法为
防于长。受法在时。有长可防。受法即失。体自无长。焉
用净为。如多论说。本说净财为防于长。若未作三衣。
有长可防。净法便在。若作三衣。衣体无长。净法便失。
以斯文證。故知失净。问未至八日。无其长罪。若至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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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受法失时。净法复失。何用说为。答若不说净。越第
七日。至八日时犯长。以说净故。越此分齐。则无长过
故尔。第四说净竟。药得服用不。答不得服用。问若俱
不得。何用净为。答若不加净。染下长生。故必须净。若
尔衣作净竟。应不得用。答内外不同故。如衣本为著。
可得言药加净法时。本意为服。以有时过。不得服故。
若有六恐染故净。若但一日防长故净。若故坏者。不
成七日用故。若作非药者。无法外用。故文言犯舍堕
药更贸馀药得罪者。谓染有法药故。自于五众贸得。
不犯贩卖。加口法竟。染令犯长。或于在家二众。[卯/贝]犯
贩卖。即不染犯此。解第六门义。舍忏位同。
第三还药文四。僧即应等者。对舍言还。二彼比丘下
处分还否。文言所有过七日。第三种处分。并据舍日。
反望以说。三应作白下作法付彼。四此比丘取巳巳
下示用法式。下五日药。虽得还主。以身外用故。无有
过染。故言不犯。
○雨浴衣戒第二十七
此两戒合制。依多论亦过前求。过前用。二俱尼萨耆。
所以不听。过前求用者。然此雨衣。资身要用。是以开
听时中乞用。今时既未至。豫乞失用。长巳贪结。违反
圣教。是以须制。过前求犯。
别缘有五。一是雨衣。二是过前求。三为巳。四彼与。五
领受便犯。问与乞衣何别。答有二不同。一衣体有异。
此是雨衣。彼非雨衣。二此戒听时中乞。过前即犯。彼
七日。至八日时犯长。以说净故。越此分齐。则无长过
故尔。第四说净竟。药得服用不。答不得服用。问若俱
不得。何用净为。答若不加净。染下长生。故必须净。若
尔衣作净竟。应不得用。答内外不同故。如衣本为著。
可得言药加净法时。本意为服。以有时过。不得服故。
若有六恐染故净。若但一日防长故净。若故坏者。不
成七日用故。若作非药者。无法外用。故文言犯舍堕
药更贸馀药得罪者。谓染有法药故。自于五众贸得。
不犯贩卖。加口法竟。染令犯长。或于在家二众。[卯/贝]犯
贩卖。即不染犯此。解第六门义。舍忏位同。
第三还药文四。僧即应等者。对舍言还。二彼比丘下
处分还否。文言所有过七日。第三种处分。并据舍日。
反望以说。三应作白下作法付彼。四此比丘取巳巳
下示用法式。下五日药。虽得还主。以身外用故。无有
过染。故言不犯。
○雨浴衣戒第二十七
此两戒合制。依多论亦过前求。过前用。二俱尼萨耆。
所以不听。过前求用者。然此雨衣。资身要用。是以开
听时中乞用。今时既未至。豫乞失用。长巳贪结。违反
圣教。是以须制。过前求犯。
别缘有五。一是雨衣。二是过前求。三为巳。四彼与。五
领受便犯。问与乞衣何别。答有二不同。一衣体有异。
此是雨衣。彼非雨衣。二此戒听时中乞。过前即犯。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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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不开时限。无过前义。过前用戒。
别缘有四。一是巳雨衣。二非时中得。三时前受持。四
过前用犯。问雨衣时前成受者。十五日前。成结安居。
答不同雨衣。有求时故贮用。得前受安居。唯一时前。
不成安居。此二戒同是雨衣。义容相由生罪。是以合
制。
缘起文二。初至与令遍开畜雨衣。二时六群下过前
乞用起有漏过。前文有三。一正发八愿施雨衣缘。二
佛语毗舍巳下赞遂八愿。听诸比丘受雨衣施。三从
毗舍闻下行其八愿正施雨衣。前文复二。初毗舍祛
母见诸比丘。雨中露身洗浴。发八愿缘。是春分未雨。
故曰最后雨。二食讫巳下正发八愿。许施雨衣。于中
文五。一启佛乞愿。二佛答未许。三自言清净。四佛遂
听可。五毗舍巳下正列其八。前六内资。复雨外资。斯
之八愿。发意弥廓。情无限局。僧田获福。非是别施。下
为佛赞。良由于此。
第二赞述中文三。一至觉意巳来正明如来返问愿
意。答巳愿期益利之相。二世尊巳下佛赞八愿深胜
精妙。三尔时世尊下告僧令受遂彼八愿。前文有二。
初明佛问。第二次答。答中假设反明问答。一问八人
所趣向果。二问八人至国不。三若我闻曾来等者逆
明后时。以巳八行资给僧田。心欢喜故。得根力觉意。
我见此利故兴斯。
第二明佛赞述。于中二文。一述可非灵。故言此事如
别缘有四。一是巳雨衣。二非时中得。三时前受持。四
过前用犯。问雨衣时前成受者。十五日前。成结安居。
答不同雨衣。有求时故贮用。得前受安居。唯一时前。
不成安居。此二戒同是雨衣。义容相由生罪。是以合
制。
缘起文二。初至与令遍开畜雨衣。二时六群下过前
乞用起有漏过。前文有三。一正发八愿施雨衣缘。二
佛语毗舍巳下赞遂八愿。听诸比丘受雨衣施。三从
毗舍闻下行其八愿正施雨衣。前文复二。初毗舍祛
母见诸比丘。雨中露身洗浴。发八愿缘。是春分未雨。
故曰最后雨。二食讫巳下正发八愿。许施雨衣。于中
文五。一启佛乞愿。二佛答未许。三自言清净。四佛遂
听可。五毗舍巳下正列其八。前六内资。复雨外资。斯
之八愿。发意弥廓。情无限局。僧田获福。非是别施。下
为佛赞。良由于此。
第二赞述中文三。一至觉意巳来正明如来返问愿
意。答巳愿期益利之相。二世尊巳下佛赞八愿深胜
精妙。三尔时世尊下告僧令受遂彼八愿。前文有二。
初明佛问。第二次答。答中假设反明问答。一问八人
所趣向果。二问八人至国不。三若我闻曾来等者逆
明后时。以巳八行资给僧田。心欢喜故。得根力觉意。
我见此利故兴斯
第二明佛赞述。于中二文。一述可非灵。故言此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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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乃至檀越。二为偈赞令心庆悦。初一行偈。赞八愿
因深胜义。其因既胜。感果精妙。故次一偈来果殊胜。
果虽殊绝。未必常有。故第三偈显果无穷。初行文二。
上之半偈颂六内资。下之半偈颂二外资。言欢喜者。
施前方便。乃至施巳无悔。三时心净。离于悭垢。庆巳
所为。故曰欢喜。此叹心净。心因虽净。非法之物。获福
微鲜。故次施饮食者。应法之物。施僧受用。即是财净。
若破戒外道福田浅薄。殖福非胜。故言持戒佛弟子。
便是境界田净。三事俱胜。宁非精妙。以衣外资。奉献
二众。故曰布施于众人。此财田净施。虽不能究竟断
结。而亦暂伏现在贪心。故曰降伏等。此是心净。
次释第二。上半叹感果精妙。下半嘱当处所尅于乐
因。故曰依乐。此明因乐。言受乐报者。谓其延受天中
乐果。言永得等者。远得无漏道果适神。故曰永得等。
嘱当可知。
次释第三。心乐于福德者。举前因胜。显所得之果。有
无穷之益。谓得胜进无漏。以自适神。故曰快乐。无漏
之乐。唯證乃知。不可世事能况。故曰无可喻。此颂无
漏之果。胜进无穷。下半世报。无穷可知。
第三告众听受可知。
戒本三句。一犯人。二求用时节。三过前求用。违教结
罪。
广解可知。多论。雨衣二益。若天雨时。若天热时。皆得
鄣身洗浴。闰三月。前三月十六日不应求。后三月十
因深胜义。其因既胜。感果精妙。故次一偈来果殊胜。
果虽殊绝。未必常有。故第三偈显果无穷。初行文二。
上之半偈颂六内资。下之半偈颂二外资。言欢喜者。
施前方便。乃至施巳无悔。三时心净。离于悭垢。庆巳
所为。故曰欢喜。此叹心净。心因虽净。非法之物。获福
微鲜。故次施饮食者。应法之物。施僧受用。即是财净。
若破戒外道福田浅薄。殖福非胜。故言持戒佛弟子。
便是境界田净。三事俱胜。宁非精妙。以衣外资。奉献
二众。故曰布施于众人。此财田净施。虽不能究竟断
结。而亦暂伏现在贪心。故曰降伏等。此是心净。
次释第二。上半叹感果精妙。下半嘱当处所尅于乐
因。故曰依乐。此明因乐。言受乐报者。谓其延受天中
乐果。言永得等者。远得无漏道果适神。故曰永得等。
嘱当可知。
次释第三。心乐于福德者。举前因胜。显所得之果。有
无穷之益。谓得胜进无漏。以自适神。故曰快乐。无漏
之乐。唯證乃知。不可世事能况。故曰无可喻。此颂无
漏之果。胜进无穷。下半世报。无穷可知。
第三告众听受可知。
戒本三句。一犯人。二求用时节。三过前求用。违教结
罪。
广解可知。多论。雨衣二益。若天雨时。若天热时。皆得
鄣身洗浴。闰三月。前三月十六日不应求。后三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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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日求。不知有闰者无罪。若闰四月。前十六日安居
者。即日受雨衣用。乃至七月十五日。百二十日用。以
夏多雨湿热故求。有所恼故。不得含闰前求用。无贪
恼故。听含闰前用。问功德衣得含闰不。答德衣利多。
有长贪过。故但五月。雨衣利少。用开含闰。祇中从四
月十六日。乃至八月半众中舍。言大德僧听。今日众
僧舍雨衣。如是三说。馀用不犯。尼无过前用罪。今言
吉罗者。结多罪。少利故轻。
○过前受急施衣过后畜戒二十八
此亦二戒共为一戒。若过前受。过后畜。俱犯舍堕。同
由急施衣生。是以须合。若非急施。安居未竟。佛不听
受。受得吉罗。五分成文佛既制竟。后因梨师大臣请
僧安居。忽命征讨。舍物施僧。如安居法。诸比丘。等以
安居未竟。不敢辄受。佛为利益施主。及闰比丘开时。
前十日内受。不犯吉罗。因圣开受。故知是急施。过前
而受。违返两教。长贪处深。故得舍堕过前受。
别缘具五。一是急施。二知是急施。三过十日前。四无
因缘。五领受便犯。过后畜亦五缘成。一是急施。二知。
三十日内受。四不作净。五过限。缘起文三。初至夏衣
开受夏衣。二时六群下因前开故。安居未竟。逆受夏
衣。佛即呵制。三尔时世尊巳下若是急施听受无罪。
既开十日内受。应有过十前受。呵而制戒。文略故无。
戒本五句。一犯人。二受衣时限。故曰未竟。夏三月非
急。不听故次第。三诸比丘下是急听受。四受衣巳巳
者。即日受雨衣用。乃至七月十五日。百二十日用。以
夏多雨湿热故求。有所恼故。不得含闰前求用。无贪
恼故。听含闰前用。问功德衣得含闰不。答德衣利多。
有长贪过。故但五月。雨衣利少。用开含闰。祇中从四
月十六日。乃至八月半众中舍。言大德僧听。今日众
僧舍雨衣。如是三说。馀用不犯。尼无过前用罪。今言
吉罗者。结多罪。少利故轻。
○过前受急施衣过后畜戒二十八
此亦二戒共为一戒。若过前受。过后畜。俱犯舍堕。同
由急施衣生。是以须合。若非急施。安居未竟。佛不听
受。受得吉罗。五分成文佛既制竟。后因梨师大臣请
僧安居。忽命征讨。舍物施僧。如安居法。诸比丘。等以
安居未竟。不敢辄受。佛为利益施主。及闰比丘开时。
前十日内受。不犯吉罗。因圣开受。故知是急施。过前
而受。违返两教。长贪处深。故得舍堕过前受。
别缘具五。一是急施。二知是急施。三过十日前。四无
因缘。五领受便犯。过后畜亦五缘成。一是急施。二知。
三十日内受。四不作净。五过限。缘起文三。初至夏衣
开受夏衣。二时六群下因前开故。安居未竟。逆受夏
衣。佛即呵制。三尔时世尊巳下若是急施听受无罪。
既开十日内受。应有过十前受。呵而制戒。文略故无。
戒本五句。一犯人。二受衣时限。故曰未竟。夏三月非
急。不听故次第。三诸比丘下是急听受。四受衣巳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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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开时畜无罪。五若过下结过后畜提。又于前缘起
中并无两罪戒本。但有过后畜。下广解。及开具有二
罪。文言十日未竟者。谓举是以明非。以十日内受者。
为是明知十日前受者有犯即非。文言乃至衣时应
畜者。举后以释疑。但有过后。畜即无过前受。二事不
并故尔。
下广解中。昔言略不释第二。馀四悉解。今辨具释初
五。别解中三合释。合释中三。一先解第三急施衣。二
衣时者下解第四衣时之言。三自恣十日在下举此
三句合而广释。既言自恣十日在。岂可不是戒本。第
二句十日未竟。夏三月耶。自恣十日在者。谓七月六
日受者。去十六日自恣非时分中。慗有十日在。下十
五日受衣。明日自恣者。谓去十六日自恣非时分中。
但有一日故。言明日自恣。今是初句。故言不受德衣
一月。受德衣五月。问汎尔长衣十日。不说越十一日
明相出便犯。此急施衣七月六日受。十日无罪。入十
六日明相应犯。何故乃言一月五月。应畜不犯。答长
衣不与时分接者。伹有前开。无其后开。是以便犯。此
急施衣十日受者。是其前开。入十六日复是后开。两
开相接。越此分齐。是以无罪。若尔七月十五日。离衣
及安居。明相未出。未成破离入十六日。复是合去之
限。应无破离之罪。答夏衣但有后开。无其前听。以十
五日夜犹须界内。守夏护衣故。是故不类次第句。问
一月衣摄十日。共为一月。德衣摄迦提月。以为五月。
中并无两罪戒本。但有过后畜。下广解。及开具有二
罪。文言十日未竟者。谓举是以明非。以十日内受者。
为是明知十日前受者有犯即非。文言乃至衣时应
畜者。举后以释疑。但有过后。畜即无过前受。二事不
并故尔。
下广解中。昔言略不释第二。馀四悉解。今辨具释初
五。别解中三合释。合释中三。一先解第三急施衣。二
衣时者下解第四衣时之言。三自恣十日在下举此
三句合而广释。既言自恣十日在。岂可不是戒本。第
二句十日未竟。夏三月耶。自恣十日在者。谓七月六
日受者。去十六日自恣非时分中。慗有十日在。下十
五日受衣。明日自恣者。谓去十六日自恣非时分中。
但有一日故。言明日自恣。今是初句。故言不受德衣
一月。受德衣五月。问汎尔长衣十日。不说越十一日
明相出便犯。此急施衣七月六日受。十日无罪。入十
六日明相应犯。何故乃言一月五月。应畜不犯。答长
衣不与时分接者。伹有前开。无其后开。是以便犯。此
急施衣十日受者。是其前开。入十六日复是后开。两
开相接。越此分齐。是以无罪。若尔七月十五日。离衣
及安居。明相未出。未成破离入十六日。复是合去之
限。应无破离之罪。答夏衣但有后开。无其前听。以十
五日夜犹须界内。守夏护衣故。是故不类次第句。问
一月衣摄十日。共为一月。德衣摄迦提月。以为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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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故此中迦提德衣。不摄十日。过一月五月竟。更增
一日者何。答一月摄十日者。一同非时位。二俱唯防
长。功能处齐。以长收短。故得相摄。德衣摄迦提月者。
一同时位。二俱得五利。功能处等。亦以长收短。故亦
相摄。今德衣迦提。不摄十日者。一十日衣是非时分。
迦提月等是时分。伹时非时别。何容相摄。二来十日
衣。唯一长利迦提等月。得于五利。功力宽狭。故不相
摄。以不摄故。更增一日。乃至九日。若比丘下解第五
结犯。双制二罪。若过前受。即坐还之。若过后畜。准十
日衣说。此急施衣。二事不并。伹还衣。言若过前。若过
后者。出法之言。无有一衣。具斯两犯也。下不犯中。初
总开二犯。二别开两𠎝。先开过前。次过后。
○离衣六宿戒二十九
此戒同异如前巳辨。但前戒聚落清夷一宿即犯。此
兰若险怖过六夜犯。前是常流人有德衣开。此是有
难。又兼胜行。不受德衣。但有迦提。以非作故。此亦开
限。
别缘有七。一受持三衣。二冬分非时。故律云。夏三月
竟迦提月满。三有疑怖处。四置衣聚落。五不舍会。六
无因缘。七第七日明相出犯。缘起文二。初至舍内。有
贼难故。开置舍内。二六群巳下。因前起过。以其六群
一非久住兰若。又无恐怖。亦我前教寄衣离宿故。文
言我听比丘在兰若。乃至游行。离衣宿既因六群。设
若兰若。但开六夜。过则便犯。
一日者何。答一月摄十日者。一同非时位。二俱唯防
长。功能处齐。以长收短。故得相摄。德衣摄迦提月者。
一同时位。二俱得五利。功能处等。亦以长收短。故亦
相摄。今德衣迦提。不摄十日者。一十日衣是非时分。
迦提月等是时分。伹时非时别。何容相摄。二来十日
衣。唯一长利迦提等月。得于五利。功力宽狭。故不相
摄。以不摄故。更增一日。乃至九日。若比丘下解第五
结犯。双制二罪。若过前受。即坐还之。若过后畜。准十
日衣说。此急施衣。二事不并。伹还衣。言若过前。若过
后者。出法之言。无有一衣。具斯两犯也。下不犯中。初
总开二犯。二别开两𠎝。先开过前。次过后。
○离衣六宿戒二十九
此戒同异如前巳辨。但前戒聚落清夷一宿即犯。此
兰若险怖过六夜犯。前是常流人有德衣开。此是有
难。又兼胜行。不受德衣。但有迦提。以非作故。此亦开
限。
别缘有七。一受持三衣。二冬分非时。故律云。夏三月
竟迦提月满。三有疑怖处。四置衣聚落。五不舍会。六
无因缘。七第七日明相出犯。缘起文二。初至舍内。有
贼难故。开置舍内。二六群巳下。因前起过。以其六群
一非久住兰若。又无恐怖。亦我前教寄衣离宿故。文
言我听比丘在兰若。乃至游行。离衣宿既因六群。设
若兰若。但开六夜。过则便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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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本五句。一犯人。二明非时分甄去时分不犯。三在
兰若巳下有疑怖处。四在如是处下开置舍内六夜
一会。五若过下结罪。多论。有病得僧羯磨。亦无过六。
文略不彰。问外难何故定开六夜内。病因缘直作羯
磨。不局日限者何。答外难进否不可得知。故须定言
六内。病差否义在易知故。以病差为期。不须定限。若
尔七日药。亦应差否易知。而定言七。答药之功能七
日一变。七日内来。有疗患之功。依药势力。故定七日。
如祇律说广解。略不释二句可知。兰若巳下。解第三。
舍内巳下释第四。祇律送寄可疑家。若比丘下释第
五句。文五如上。见论。长在兰若。房舍坚牢。不听寄衣。
不牢听寄二者。三月在兰若不牢。亦听寄衣六夜也。
有若干界。故须手捉。若但一界石处无犯。
○回僧物戒第三十
所以不听者。出家之士。理遵少欲知足为怀。闻他居
士许施僧。方便劝化。回来入巳。内长贪结。外恼施主。
又复损僧殊所不应。是故圣制。
别缘有四。一是许僧物。二作许想。三回入巳。四领受
便犯。
满足戒本四句。一人。二知。三许僧物。四回向巳。犯下
文略不解第二句。亦可初三别解。二四合释。初句可
知。僧物巳下解第三。三句之物。回有重轻。初物犯舍。
第二物回之无罪。下文未许许想吉。故知未许未许
想无罪。第三物定属僧物。回入犯重。此之三物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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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来。越次差会。定属之物。又复越差。事专由巳。一向
计直犯重。若比丘下解二四两句犯。文有三。初正解
回入巳提。二若物许僧巳下四对八句。明回不入巳
所以犯轻。一塔僧相对。二四方现前。三僧尼两众。四
料简。上三同类。同类回此与彼。故言许异处与异处。
三境想四句。一提三吉。据本迷故。又此境想。唯约初
文回僧入巳者说也。舍忏如常。但还物之中。四五十
三律。舍竟自用。不须还僧。以不定属僧故。祇律。五敷
具回僧。对僧舍入。僧巳随僧。作何等用。多见两论。舍
竟还僧。不还犯重。了论。回僧所应得施入巳。应舍还
大众。
四分律疏卷第四末
宝永七寅八月九日照山晃写
计直犯重。若比丘下解二四两句犯。文有三。初正解
回入巳提。二若物许僧巳下四对八句。明回不入巳
所以犯轻。一塔僧相对。二四方现前。三僧尼两众。四
料简。上三同类。同类回此与彼。故言许异处与异处。
三境想四句。一提三吉。据本迷故。又此境想。唯约初
文回僧入巳者说也。舍忏如常。但还物之中。四五十
三律。舍竟自用。不须还僧。以不定属僧故。祇律。五敷
具回僧。对僧舍入。僧巳随僧。作何等用。多见两论。舍
竟还僧。不还犯重。了论。回僧所应得施入巳。应舍还
大众。
四分律疏卷第四末
宝永七寅八月九日照山晃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