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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第 579b 页
四分律疏卷第三
●次释杀戒。四门分别。一广就三趣以彰煞义。二人
趣之中明煞父母逆背恩养义。三煞罗汉逆。四出佛
身血逆。此二损害福田。
先解初门。广明人趣。自有其四。一制戒意。人趣报胜。
善因所招。形心俱是受道之器。但出家之人。应怀四
等。今反瞋忿。断怀阴境。违慈恼他。损害道器。过中之
甚。为斯圣禁。
二释名者。五阴实法中。假立众生名。断于五阴。名为
煞生。此是所防。戒是能治。谓能所通举名煞生戒。此
从境用作名也。若依多论辨五阴中。伹煞色阴。以色
是等受刀杖故。若就通相。以色坏故。四阴命根亦坏。
如破瓶失乳。谓此别有非色心。命根连持。色心今坏。
五阴命根同坏。二就色中。伹煞未来。以过去巳灭不
得煞。现在一念不住不可煞。以现在受刀杖。使未来
不续。三就现在未来中。伹煞无记。无记受刀杖故。善
恶是方便。不碍刀杖。四就无记中。但煞报色。不害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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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破瓶失乳。通煞四种。五就报色。但煞触尘不煞
馀八。通相辨煞。亦煞诸根三尘。六就触中。唯断头腰
二处。触者即死。头是多入聚处。腰是出入息住处。故
坏馀处触。不必定死。通论并煞诸触。若依成论。一念
实法中无煞生。必以断相续假故。乃名为煞。故论云。
五阴相续中。有众生名。坏此相续。故名煞生。谓业烦
恼为命根。色心为命体。相续是命义。今断相续。故名
煞生。
三具缘。通缘如上。别缘有五。一者是人。简馀趣轻故。
二是人想。想疑轻故。三者煞心。以其无心。全无犯故。
四起方便。以无方便境不可坏故。虽方便加害。若命
未断。所顽未毕。思心不畅。亦不成重。故须第五断命。
四阙缘义。若阙初缘三句兰罪。一非人人想。二畜生
人想。三杌作人想。初缘阙竟还立。若𨷂第二人想。容
有六兰。迷法想阙当法想转想三句。文虽是一。义含
三句。一人非人想煞。若根本迷人。作非人想。煞人无
罪。非人有吉。今律文结兰者。据本作人想往煞。巳得
偷兰。临至人所转作非人想煞。若结后心。应得吉罗。
隐其后心之罪。结其前心。故得偷兰。问若后心无兰
者。何故律文人非人想兰。答转想当非人时。实无偷
兰。由想当非人故。令前心偷兰。不得揽因成果。举由
转想。结前心兰。故言人非人想兰。如三谏舍者三兰。
岂可舍善心有兰。由其舍故。前心偷兰。住在因位。举
后舍心。结前心之兰。故言舍者偷兰。此亦如是。二人
馀八。通相辨煞。亦煞诸根三尘。六就触中。唯断头腰
二处。触者即死。头是多入聚处。腰是出入息住处。故
坏馀处触。不必定死。通论并煞诸触。若依成论。一念
实法中无煞生。必以断相续假故。乃名为煞。故论云。
五阴相续中。有众生名。坏此相续。故名煞生。谓业烦
恼为命根。色心为命体。相续是命义。今断相续。故名
煞生。
三具缘。通缘如上。别缘有五。一者是人。简馀趣轻故。
二是人想。想疑轻故。三者煞心。以其无心。全无犯故。
四起方便。以无方便境不可坏故。虽方便加害。若命
未断。所顽未毕。思心不畅。亦不成重。故须第五断命。
四阙缘义。若阙初缘三句兰罪。一非人人想。二畜生
人想。三杌作人想。初缘阙竟还立。若𨷂第二人想。容
有六兰。迷法想阙当法想转想三句。文虽是一。义含
三句。一人非人想煞。若根本迷人。作非人想。煞人无
罪。非人有吉。今律文结兰者。据本作人想往煞。巳得
偷兰。临至人所转作非人想煞。若结后心。应得吉罗。
隐其后心之罪。结其前心。故得偷兰。问若后心无兰
者。何故律文人非人想兰。答转想当非人时。实无偷
兰。由想当非人故。令前心偷兰。不得揽因成果。举由
转想。结前心兰。故言人非人想兰。如三谏舍者三兰。
岂可舍善心有兰。由其舍故。前心偷兰。住在因位。举
后舍心。结前心之兰。故言舍者偷兰。此亦如是。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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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畜生想。三人作杌想。问人非人想结前心兰者。向
阙境缘。非人人想。亦应举后结前心。古人解云。为成
人家方便故。𨷂心结前。𨷂境结后。以文俱偷兰故。作
此解时。非人人想有前心吉。此定不尔。今释非人人
想。亦结前心。所以尔者。若本煞非人。后心当人。可言
为成人方便。结后心兰。非人前吉。隐而不说。今文所
辨。本意煞人。非人境差。若人想煞。心恒在本境。只以
非人境差。𨷂前煞人之业。更不成重。即是煞人方便
前生。非人之境后起。犹是举其后境。结前心方便。比
于转想。本迷两殊。俱结前心。如本煞张。后对异境。张
人方便前巳得竟。即此又是非人境上。迷非转想。本
无吉罗。即异趣上。五是此结死尔。一切类然。次疑心
𨷂决正心。义亦含三。谓对人境向馀三疑。是次双𨷂
两缘。义亦含三。一非人𨲙人处复生疑。为人为非人。
二畜生疑。三杌木疑。问境心巳𨷂。何故复须双𨷂二
缘。答虽可同𨷂。境心异故须来。问异相云何。答异境
上生疑不同。𨷂初缘疑。当于异境别前𨷂第二。有斯
别相故须更𨷂。问义虽小可异。莫不𨷂二。何须重𨷂。
解言。若不出者。人情意谓。疑对本境。不成人方便。疑
当异境。不成人方便。故须双。问此得何罪。答非人疑
兰。若尔对本境疑。结前心兰。双阙对异疑。亦应结前
心吉。解言。此之二疑。并结未疑前兰。疑缘异吉非宗
故。不论如上说。问想疑二心。疑心辨双想。不尔者。解
言。想一向故。不成双。如人非人想。不𨷂境。非人人想。
阙境缘。非人人想。亦应举后结前心。古人解云。为成
人家方便故。𨷂心结前。𨷂境结后。以文俱偷兰故。作
此解时。非人人想有前心吉。此定不尔。今释非人人
想。亦结前心。所以尔者。若本煞非人。后心当人。可言
为成人方便。结后心兰。非人前吉。隐而不说。今文所
辨。本意煞人。非人境差。若人想煞。心恒在本境。只以
非人境差。𨷂前煞人之业。更不成重。即是煞人方便
前生。非人之境后起。犹是举其后境。结前心方便。比
于转想。本迷两殊。俱结前心。如本煞张。后对异境。张
人方便前巳得竟。即此又是非人境上。迷非转想。本
无吉罗。即异趣上。五是此结死尔。一切类然。次疑心
𨷂决正心。义亦含三。谓对人境向馀三疑。是次双𨷂
两缘。义亦含三。一非人𨲙人处复生疑。为人为非人。
二畜生疑。三杌木疑。问境心巳𨷂。何故复须双𨷂二
缘。答虽可同𨷂。境心异故须来。问异相云何。答异境
上生疑不同。𨷂初缘疑。当于异境别前𨷂第二。有斯
别相故须更𨷂。问义虽小可异。莫不𨷂二。何须重𨷂。
解言。若不出者。人情意谓。疑对本境。不成人方便。疑
当异境。不成人方便。故须双。问此得何罪。答非人疑
兰。若尔对本境疑。结前心兰。双阙对异疑。亦应结前
心吉。解言。此之二疑。并结未疑前兰。疑缘异吉非宗
故。不论如上说。问想疑二心。疑心辨双想。不尔者。解
言。想一向故。不成双。如人非人想。不𨷂境。非人人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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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𨷂心故。何得成双。疑心缘两境。对非人故。即𨷂境
犹预故。便𨷂心故。得辨双𨷂。又此双𨷂。双在𨷂心中
辨。若单双俱𨷂境。一六想疑并𨷂心一六。此亦无妨。
诸戒类尔。又此言𨷂境等各六者。亦可单双二𨷂。广
各十九。如境差说。馀戒亦然。此等二𨷂。下不后论。𨷂
三全无罪。容得提吉。𨷂四无罪。𨷂五轻重二兰。此等
通别。具七方便。人趣死尔。馀二类然。轻重为别。
次煞父母。然人非化生。业寄胎报。托父母之遗躯。以
成巳体。兼复鞠育。其恩深重。理应敬养。报恩殖福。今
反内怀瞋忿。兴加逆害。违恩背养。为至情深。故制夷
逆煞。义如前说。问煞父母为知得逆。不知得逆。答本
漫心无简。若对父母虽可知。称本所期煞。亦逆罪故。
见曰。实是父作。非父想煞。不得出家。若本剋心。不欲
煞父。作贼想而煞。父境虽坏。恒作异想。不知是父。但
得夷罪。不犯逆故。伽曰。父非父想煞。得出家。不犯逆
故。须知方成逆。问若父出家。成罗汉。煞父罗汉。为得
一逆二逆耶。经论不同十缘。忧波问。煞父罗汉。得几
罪。佛答。得夷并二逆。又涅槃经。一者煞父王。二煞须
陀洹。罪兼二重。又杂宝藏。忧婆羡王出家。立子为王。
后成罗汉。子王欲煞父。父比丘言。汝得二罪。以等文
断父命时。即损恩养。亦损福田。二境死别。心缘两害。
故得两逆一夷。夷对人境制故。文人人想。以其缘异。
心缘两害。故得二逆。又可一逆虽可二缘。莫不同一
行者。既无二命。何得二罪。但可业恩是重。无别二逆。
犹预故。便𨷂心故。得辨双𨷂。又此双𨷂。双在𨷂心中
辨。若单双俱𨷂境。一六想疑并𨷂心一六。此亦无妨。
诸戒类尔。又此言𨷂境等各六者。亦可单双二𨷂。广
各十九。如境差说。馀戒亦然。此等二𨷂。下不后论。𨷂
三全无罪。容得提吉。𨷂四无罪。𨷂五轻重二兰。此等
通别。具七方便。人趣死尔。馀二类然。轻重为别。
次煞父母。然人非化生。业寄胎报。托父母之遗躯。以
成巳体。兼复鞠育。其恩深重。理应敬养。报恩殖福。今
反内怀瞋忿。兴加逆害。违恩背养。为至情深。故制夷
逆煞。义如前说。问煞父母为知得逆。不知得逆。答本
漫心无简。若对父母虽可知。称本所期煞。亦逆罪故。
见曰。实是父作。非父想煞。不得出家。若本剋心。不欲
煞父。作贼想而煞。父境虽坏。恒作异想。不知是父。但
得夷罪。不犯逆故。伽曰。父非父想煞。得出家。不犯逆
故。须知方成逆。问若父出家。成罗汉。煞父罗汉。为得
一逆二逆耶。经论不同十缘。忧波问。煞父罗汉。得几
罪。佛答。得夷并二逆。又涅槃经。一者煞父王。二煞须
陀洹。罪兼二重。又杂宝藏。忧婆羡王出家。立子为王。
后成罗汉。子王欲煞父。父比丘言。汝得二罪。以等文
断父命时。即损恩养。亦损福田。二境死别。心缘两害。
故得两逆一夷。夷对人境制故。文人人想。以其缘异。
心缘两害。故得二逆。又可一逆虽可二缘。莫不同一
行者。既无二命。何得二罪。但可业恩是重。无别二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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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若父出家竟。转根为尼。若煞此尼。得煞父逆不。答
伽曰。若煞女非母非罗汉。而得逆罪。谓父变作女人
者是。以斯文證。故知逆罪。所以尔者。根虽有异。人者
不殊。若煞此尼。有背恩义故。问若打此尼。得父罪。答
但得打尼之罪。若尔煞此尼时。不得煞父之逆。解打
本就位结罪。不望违恩。打时是女故。结打尼之罪。煞
就违恩。此父者损坏。故得逆罪。如似一父。若当打时。
道俗位别。况转为女。故知就位得打尼之罪。问父母
变作畜生。煞得何罪。答但得煞畜提罪。若尔伽煞女
人。不应得煞父之逆。解父实变者。巳命终竟。此谓刹
那中阴。即受畜报。故得提罪。转[打-丁+(百-日+ㄎ)]为女。犹是人报。明
有违恩。是以非类。若父报得通惭。变非畜。作父想煞
者。亦得逆罪。以父境死故。若不知无罪。若煞畜生父
母。但亦犯提。以劳不满故。又报劣故。故十曰颇有煞
父母诸比丘与受戒。是人得受戒耶。答经谓煞畜生
父母是。亦具五缘。一父母。二父母想。三煞心。四方便。
五断命。若𨷂初缘四兰。谓馀人非畜。杭以𨲙父处。作
父想煞。𨷂第二缘。易想四句。谓父作馀人想。父死犯
夷无逆。作馀三境想得兰。疑亦四句。若向馀人疑。得
夷无逆。向馀三疑。得兰双𨷂罪。若𨷂煞心。或有吉。阙
第四无罪。𨷂第五或轻重兰。
次煞罗汉。制戒意。阿罗汉者。修道进德。惑尽解满。弟
子之中。究竟福田。理应敬养。获反报之福。方乃瞋忿。
兴加逆害。损丧圣躯。失利滋甚。为过尤深。故制逆罪。
伽曰。若煞女非母非罗汉。而得逆罪。谓父变作女人
者是。以斯文證。故知逆罪。所以尔者。根虽有异。人者
不殊。若煞此尼。有背恩义故。问若打此尼。得父罪。答
但得打尼之罪。若尔煞此尼时。不得煞父之逆。解打
本就位结罪。不望违恩。打时是女故。结打尼之罪。煞
就违恩。此父者损坏。故得逆罪。如似一父。若当打时。
道俗位别。况转为女。故知就位得打尼之罪。问父母
变作畜生。煞得何罪。答但得煞畜提罪。若尔伽煞女
人。不应得煞父之逆。解父实变者。巳命终竟。此谓刹
那中阴。即受畜报。故得提罪。转[打-丁+(百-日+ㄎ)]为女。犹是人报。明
有违恩。是以非类。若父报得通惭。变非畜。作父想煞
者。亦得逆罪。以父境死故。若不知无罪。若煞畜生父
母。但亦犯提。以劳不满故。又报劣故。故十曰颇有煞
父母诸比丘与受戒。是人得受戒耶。答经谓煞畜生
父母是。亦具五缘。一父母。二父母想。三煞心。四方便。
五断命。若𨷂初缘四兰。谓馀人非畜。杭以𨲙父处。作
父想煞。𨷂第二缘。易想四句。谓父作馀人想。父死犯
夷无逆。作馀三境想得兰。疑亦四句。若向馀人疑。得
夷无逆。向馀三疑。得兰双𨷂罪。若𨷂煞心。或有吉。阙
第四无罪。𨷂第五或轻重兰。
次煞罗汉。制戒意。阿罗汉者。修道进德。惑尽解满。弟
子之中。究竟福田。理应敬养。获反报之福。方乃瞋忿。
兴加逆害。损丧圣躯。失利滋甚。为过尤深。故制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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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斯巳还。非其究竟真净福田。乃可业思是重。不与
逆名。辟支佛。得夷无逆。故地藏经。煞辟支得根本不
犯逆。问为知得逆。不知得耶。答本漫心一切皆害。纵
令不知亦逆故。见论若比丘。教比丘煞比丘。教时未
得道。临煞时此人得罗汉。教者犯夷逆。若先剋心不
欲害圣。知方成逆。不知非逆。故见论畜生想煞罗汉。
不犯逆。若言具阙。一同父母。
次出佛身血。佛是究竟满足功德福田。四等开化利
益无崖。理应敬养。殖无尽之福。今反瞋忿。兴加逆害。
侵出身血。损法身之器。过中最甚。故制逆罪。若本漫
心。不问知与不知。但使出血。亦得逆罪。若本期心不
欲害佛。知方成逆。若馀人想。无其逆罪。若尔不知是
佛供养。何以佛边得福。答价人漫心。一切福境。皆供
养意。虽对于佛作树神想。由心无简。于佛得福。若剋
期局。佛边无福。亦可此律树神告知。何以无福。
具缘亦五。一是佛。二佛想。三煞心。四方便。五出血。若
𨷂境双𨷂。各四兰无逆。若也想疑。亦同八兰。或𨷂煞
心。得逆提罪。𨷂四无罪。𨷂五轻兰无逆。以其本心。断
佛命意。是故皆兰。若以父𨷂境及双𨷂。对佛辨者。佛
或𨷂二。谓理教俱𨷂。望本期说故。或单𨷂理。望亦可
坏故。不𨷂教名。以本兰今兰故。父等唯一理教俱𨷂。
不得单𨷂一也。以可断故。想疑二中。对佛想疑。不简
趣之同异。亦或二或一如上辨。以不可断故。若其父
等同趣。想疑唯一。𨷂理不𨷂教。以本夷今夷故。异趣
逆名。辟支佛。得夷无逆。故地藏经。煞辟支得根本不
犯逆。问为知得逆。不知得耶。答本漫心一切皆害。纵
令不知亦逆故。见论若比丘。教比丘煞比丘。教时未
得道。临煞时此人得罗汉。教者犯夷逆。若先剋心不
欲害圣。知方成逆。不知非逆。故见论畜生想煞罗汉。
不犯逆。若言具阙。一同父母。
次出佛身血。佛是究竟满足功德福田。四等开化利
益无崖。理应敬养。殖无尽之福。今反瞋忿。兴加逆害。
侵出身血。损法身之器。过中最甚。故制逆罪。若本漫
心。不问知与不知。但使出血。亦得逆罪。若本期心不
欲害佛。知方成逆。若馀人想。无其逆罪。若尔不知是
佛供养。何以佛边得福。答价人漫心。一切福境。皆供
养意。虽对于佛作树神想。由心无简。于佛得福。若剋
期局。佛边无福。亦可此律树神告知。何以无福。
具缘亦五。一是佛。二佛想。三煞心。四方便。五出血。若
𨷂境双𨷂。各四兰无逆。若也想疑。亦同八兰。或𨷂煞
心。得逆提罪。𨷂四无罪。𨷂五轻兰无逆。以其本心。断
佛命意。是故皆兰。若以父𨷂境及双𨷂。对佛辨者。佛
或𨷂二。谓理教俱𨷂。望本期说故。或单𨷂理。望亦可
坏故。不𨷂教名。以本兰今兰故。父等唯一理教俱𨷂。
不得单𨷂一也。以可断故。想疑二中。对佛想疑。不简
趣之同异。亦或二或一如上辨。以不可断故。若其父
等同趣。想疑唯一。𨷂理不𨷂教。以本夷今夷故。异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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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疑。方是𨷂。以可断故。𨷂第三缘。彼若出家父。教名
嫁三人。谓并堤罪。佛与罗汉。别有违逆。若在家父。教
名全异。皆无违理。第五缘若望本心。佛上俱𨷂。若望
不可断。单唯𨷂理。父等一向俱𨷂。就煞戒中。科文亦
同然。
制缘起中分二。初明其犯。二诸居士下啧。前文有
二。初其衣钵。与汝犯缘。二则受下正明相煞。前文分
二。初如来住处。二无数方便下人缘合辨。以相赞者。
则是犯人故尔。缘中文二。初说不净观。依教习成。二
诸比丘婆求河边巳下。举处取人。厌报求煞。为彰习
成起过。前文有四。一依病设药。叹教行俱妙。劝令脩
行。二诸比丘念巳下嘿念大圣为巳故说。三诸比丘
下慎教剋获。四便求刀下方求舍命。先解初文。五停
心中。多贪欲故。不净对治。但贪有五。一财贪少欲来
治。二色贪说不净行。三淫贪舍无量治。四名贪示众
生空。五法贪法空对治。色贪故说色不净。谓是无贪
善根性。贪对治故。于中有三。言说不净者彰过叹。不
净行者叹其能治。叹思惟者。劝勉能行。如智论说五
种不净。一生处。谓识种子。八月九月。常在生熟二藏
屎尿之中。偈言。是身为臭秽。不从究开生。亦不出薝
卜。又不出宝山。二种子不净。谓业因缘风。吹识种子。
住在赤白精中。托揽为身。偈言。是身种不净。非馀妙
宝物。不由白净生。伹从秽道出。三自性不净。谓以三
十六物。䨱以薄皮。大小不净充两其中。偈言。地水火
嫁三人。谓并堤罪。佛与罗汉。别有违逆。若在家父。教
名全异。皆无违理。第五缘若望本心。佛上俱𨷂。若望
不可断。单唯𨷂理。父等一向俱𨷂。就煞戒中。科文亦
同然。
制缘起中分二。初明其犯。二诸居士下啧。前文有
二。初其衣钵。与汝犯缘。二则受下正明相煞。前文分
二。初如来住处。二无数方便下人缘合辨。以相赞者。
则是犯人故尔。缘中文二。初说不净观。依教习成。二
诸比丘婆求河边巳下。举处取人。厌报求煞。为彰习
成起过。前文有四。一依病设药。叹教行俱妙。劝令脩
行。二诸比丘念巳下嘿念大圣为巳故说。三诸比丘
下慎教剋获。四便求刀下方求舍命。先解初文。五停
心中。多贪欲故。不净对治。但贪有五。一财贪少欲来
治。二色贪说不净行。三淫贪舍无量治。四名贪示众
生空。五法贪法空对治。色贪故说色不净。谓是无贪
善根性。贪对治故。于中有三。言说不净者彰过叹。不
净行者叹其能治。叹思惟者。劝勉能行。如智论说五
种不净。一生处。谓识种子。八月九月。常在生熟二藏
屎尿之中。偈言。是身为臭秽。不从究开生。亦不出薝
卜。又不出宝山。二种子不净。谓业因缘风。吹识种子。
住在赤白精中。托揽为身。偈言。是身种不净。非馀妙
宝物。不由白净生。伹从秽道出。三自性不净。谓以三
十六物。䨱以薄皮。大小不净充两其中。偈言。地水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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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贺。能变除不净。倾海洗此身。不能令香洁。四自相
不净。九孔常流。眼出𥄏泪。耳出结聍。鼻中涕流。口出
唌唾。大小便道。流出屎尿。偈曰。种种不净物。充满于
中身。常流出不止。如漏囊盛物。五究竟不净。投火为
灰。或为粪土。偈曰。审谛观此身。终必归死处。难御无
反䨱。背恩如小儿。二诸比丘念巳下。嘿念大圣为已
故说。三诸比丘下。慎教剋获。于中有三。谓法喻合。法
中三。一诸比丘能习观人。二即以无数者。方便习观。
三从定觉巳。观成厌报。喻合二文并三可知。四便求
巳下方求舍命。
第二举处取人。何以独言婆求河边者。为□过非一
切故。婆求河边。于中文四。初举前四中。第二次以无
数下举前。第三求刀巳下举前。第四次物力伽下能
行煞者。言姓者。非出家人。前习观者。故五分中弥邻
栴陀罗。十云。庶杖梵志。祇。庶杖外道。见。庶杖沙门。作
沙门形相故。
正行煞中文四。一受雇行煞。二于彼江下内心追变。
以其江水。能荡众秽。故就而洗刀。三时有一天魔巳
下。恐其不为。劝赞所作。欲令信故。水上而立。四时难
提下受魔叹可。广行煞戮。观行未成。名未离欲等。不
净观成。故曰爱尽者。身毛不竖等。曰煞一二三等。广
行煞事。谓为度人。
呵文两。一俗人呵。二尔时毗舍离下。佛呵。𨷂无比丘
呵者。习观行成。方能厌报。或前谓是为此无呵。就佛
不净。九孔常流。眼出𥄏泪。耳出结聍。鼻中涕流。口出
唌唾。大小便道。流出屎尿。偈曰。种种不净物。充满于
中身。常流出不止。如漏囊盛物。五究竟不净。投火为
灰。或为粪土。偈曰。审谛观此身。终必归死处。难御无
反䨱。背恩如小儿。二诸比丘念巳下。嘿念大圣为已
故说。三诸比丘下。慎教剋获。于中有三。谓法喻合。法
中三。一诸比丘能习观人。二即以无数者。方便习观。
三从定觉巳。观成厌报。喻合二文并三可知。四便求
巳下方求舍命。
第二举处取人。何以独言婆求河边者。为□过非一
切故。婆求河边。于中文四。初举前四中。第二次以无
数下举前。第三求刀巳下举前。第四次物力伽下能
行煞者。言姓者。非出家人。前习观者。故五分中弥邻
栴陀罗。十云。庶杖梵志。祇。庶杖外道。见。庶杖沙门。作
沙门形相故。
正行煞中文四。一受雇行煞。二于彼江下内心追变。
以其江水。能荡众秽。故就而洗刀。三时有一天魔巳
下。恐其不为。劝赞所作。欲令信故。水上而立。四时难
提下受魔叹可。广行煞戮。观行未成。名未离欲等。不
净观成。故曰爱尽者。身毛不竖等。曰煞一二三等。广
行煞事。谓为度人。
呵文两。一俗人呵。二尔时毗舍离下。佛呵。𨷂无比丘
呵者。习观行成。方能厌报。或前谓是为此无呵。就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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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中文三。一发觉所由文三。初有缘集众。祇十并言。
众欲布廿。则知是小因缘。此律既无布女之言。谓不
为说法。集者为小因缘。二尔时世尊下因前致问。三
阿难巳下举事以答。
第二唯愿下请更改观。更说法中文两。一说法方便。
第二尔时世尊巳下更为说法。方便文二。初阿难请。
二佛告下集僧。前请文中。使永无疑。或者佛说不净。
为除贪患。贪患若尽。遂不起业。集因既惩来。苦不续。
言祈如此。本不欲令彼厌其现报。伹观成谬报。交求
害巳。然馀比丘。谓佛言如是故称疑。或请更说法。令
然解圣心。故曰永无。
正说法文四。一为说法。二彼作是念下嘿念许脩。三时诸
比丘下依教习成。四从阿那觉巳下观成获果次第。
反对前煞缘中四句之文。然说数息。本为得果。明说
不净。亦是不欲则厌现报。改说言尔。初说法中文二。
初出所说法。然有法喻合。法中四句。一阿那波那。举
其定。然此名出入息观。以慧数为然。今言波那念者。
从律作名。此数息有六。谓一数。二随。三止。四观。五还。
六净等。二寂然快乐。叹定凝摄。三诸不善法。谓觉观
不善。是其所治。四则能下。彰能治之功。喻中秋天者。
喻初定然。二无复者。喻前寂然。三又如大雨能止。喻
第四功能。四猛风喻第三所治。合文可知。二尔时世
尊下。正说数息观法。对治思觉众生。下之三文。次第
可知。第三以此因缘下佛集僧以呵。改观除疑。时遥
众欲布廿。则知是小因缘。此律既无布女之言。谓不
为说法。集者为小因缘。二尔时世尊下因前致问。三
阿难巳下举事以答。
第二唯愿下请更改观。更说法中文两。一说法方便。
第二尔时世尊巳下更为说法。方便文二。初阿难请。
二佛告下集僧。前请文中。使永无疑。或者佛说不净。
为除贪患。贪患若尽。遂不起业。集因既惩来。苦不续。
言祈如此。本不欲令彼厌其现报。伹观成谬报。交求
害巳。然馀比丘。谓佛言如是故称疑。或请更说法。令
然解圣心。故曰永无。
正说法文四。一为说法。二彼作是念下嘿念许脩。三时诸
比丘下依教习成。四从阿那觉巳下观成获果次第。
反对前煞缘中四句之文。然说数息。本为得果。明说
不净。亦是不欲则厌现报。改说言尔。初说法中文二。
初出所说法。然有法喻合。法中四句。一阿那波那。举
其定。然此名出入息观。以慧数为然。今言波那念者。
从律作名。此数息有六。谓一数。二随。三止。四观。五还。
六净等。二寂然快乐。叹定凝摄。三诸不善法。谓觉观
不善。是其所治。四则能下。彰能治之功。喻中秋天者。
喻初定然。二无复者。喻前寂然。三又如大雨能止。喻
第四功能。四猛风喻第三所治。合文可知。二尔时世
尊下。正说数息观法。对治思觉众生。下之三文。次第
可知。第三以此因缘下佛集僧以呵。改观除疑。时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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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隔故。更须集众。呵前不应。
戒本六句。一人。二故自手自煞业。三人命者。所害境。
四持刀下。教煞业文二。初举教煞。于中持刀与人者。
安煞具煞。叹誉死口赞煞。劝死下是劝煞。二作如是
心下。总以结前三句。五结罪。六治摈。六中下二略而
不释。释中初三略而别解。二四两句。合而广辨。人者
一念识支。托父母胎。人报之始名初识。垂终一运是
后识。中间连持是命。坏此一报名煞。祇云。人者有命
人报所摄。五分。若人若似人。似人者入胎。四十九日。
过是巳后。尽名为人。
自下合解二四。文二。初解犯相。二若作如是比下轻
重相。前文初列两门。杂自业为四。教业十五。合十九
门。准释文中应有二十。彼有遣使书故。第二名举两
释。若剋害张受教煞张。三性之中。俱犯重罪。受教然
王。使者犯重。能教无咎。但得张边境差兰罪。若剋教
煞生。立则莫煞。受教者立时乃煞。能亦无罪。于立人
边无煞心故。得坐人边方便。若漫心同犯重。使者本
未犯重中间伹轻。一非能教。二非所教业。约不作故。
展转使者。一切得重。并是能教所教业成故。馀可类
知。
二轻重又三。一人报。二天子下果报。三境想。境想之
中四门分别。第一解须境想意。二汎明境界。三辨有
无。四定其多少。然犯不孤起。必也托境关心。以成其
业。境有优劣是非。心有浓淡谬误。或心境相应。犯齐
戒本六句。一人。二故自手自煞业。三人命者。所害境。
四持刀下。教煞业文二。初举教煞。于中持刀与人者。
安煞具煞。叹誉死口赞煞。劝死下是劝煞。二作如是
心下。总以结前三句。五结罪。六治摈。六中下二略而
不释。释中初三略而别解。二四两句。合而广辨。人者
一念识支。托父母胎。人报之始名初识。垂终一运是
后识。中间连持是命。坏此一报名煞。祇云。人者有命
人报所摄。五分。若人若似人。似人者入胎。四十九日。
过是巳后。尽名为人。
自下合解二四。文二。初解犯相。二若作如是比下轻
重相。前文初列两门。杂自业为四。教业十五。合十九
门。准释文中应有二十。彼有遣使书故。第二名举两
释。若剋害张受教煞张。三性之中。俱犯重罪。受教然
王。使者犯重。能教无咎。但得张边境差兰罪。若剋教
煞生。立则莫煞。受教者立时乃煞。能亦无罪。于立人
边无煞心故。得坐人边方便。若漫心同犯重。使者本
未犯重中间伹轻。一非能教。二非所教业。约不作故。
展转使者。一切得重。并是能教所教业成故。馀可类
知。
二轻重又三。一人报。二天子下果报。三境想。境想之
中四门分别。第一解须境想意。二汎明境界。三辨有
无。四定其多少。然犯不孤起。必也托境关心。以成其
业。境有优劣是非。心有浓淡谬误。或心境相应。犯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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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品。而业有轻重。或心不当境。人非人想疑等。或境
不称心。非人人想疑等。或境犯心不犯。有主无主想
等。心犯境不犯。无主有主想等。有斯差除。明须境想
定其业位。犯等四句。识想故尔。
第二汎明境界位阶。且五。一内报。二外事。三法。四时。
五罪。言内报分别。谓人天非畜。若四境齐犯。谓如初
戒。或各升降。如盗煞等。又就人中道俗。俗者如贩卖
及食家有宝等。道者如谤䨱说。打搏疑藏等。通道俗
者。其如二宿淫触二粗等。然于道中内外。外局衣食。
内如毁两。又内中小大。大如谤夺。小谓减年。又具中
形报。随慎之提局。是比丘同路。乘船作尼。赞食事专
尼众。如谤䨱说。义该两众。馀通可知。又形报中。色心
分别。如淫唯色。死尸犯故。文言道道想。此通四趣。漏
失同然。境仍是宽。自有约心为境。如观许等想。染心
衣食。第二外事者。如振地草木不受残宿。劝酒足等。
亦可长衣钵类通。内外者。盗夺虫水等。第三法者。有
四。一自所称法。如媒鹿语。二妄毁呰。第二他所作法。
处分诸谋。三治法。谓随举等。四法相道理。谓十八法。
第四时者。如日暮非时及残宿等。第五罪者。䨱说之
类。
第三有无有者。僧五犯中。合二十六戒中有。谓初四
二六三十有一九。十十五对。有三十五。如二房含七
盗。鹿媒坏生等。各有二重故尔。尼之五犯。若论同戒
于僧二十六戒中。除却十戒。谓淫触二房两粗赞食
不称心。非人人想疑等。或境犯心不犯。有主无主想
等。心犯境不犯。无主有主想等。有斯差除。明须境想
定其业位。犯等四句。识想故尔。
第二汎明境界位阶。且五。一内报。二外事。三法。四时。
五罪。言内报分别。谓人天非畜。若四境齐犯。谓如初
戒。或各升降。如盗煞等。又就人中道俗。俗者如贩卖
及食家有宝等。道者如谤䨱说。打搏疑藏等。通道俗
者。其如二宿淫触二粗等。然于道中内外。外局衣食。
内如毁两。又内中小大。大如谤夺。小谓减年。又具中
形报。随慎之提局。是比丘同路。乘船作尼。赞食事专
尼众。如谤䨱说。义该两众。馀通可知。又形报中。色心
分别。如淫唯色。死尸犯故。文言道道想。此通四趣。漏
失同然。境仍是宽。自有约心为境。如观许等想。染心
衣食。第二外事者。如振地草木不受残宿。劝酒足等。
亦可长衣钵类通。内外者。盗夺虫水等。第三法者。有
四。一自所称法。如媒鹿语。二妄毁呰。第二他所作法。
处分诸谋。三治法。谓随举等。四法相道理。谓十八法。
第四时者。如日暮非时及残宿等。第五罪者。䨱说之
类。
第三有无有者。僧五犯中。合二十六戒中有。谓初四
二六三十有一九。十十五对。有三十五。如二房含七
盗。鹿媒坏生等。各有二重故尔。尼之五犯。若论同戒
于僧二十六戒中。除却十戒。谓淫触二房两粗赞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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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暮两足等巳除。十六戒同。谓三夷媒回僧说粗捉
坏非残不酒二虫䨱粗发诤等。略出戒本。岂非通有
二。不同如摩触五句。染心四句。合十八戒。对便二十
一也。次言无者。通对前五。一内报无者。或是理无。如
漏失戒。触缘斯犯。何须境想以阶犯位。或可略无。以
道想若疑。但得兰罪。故条部云。若非道想不疑残。故
知是略二定。略无如谤夺。两舌毁呰嫌骂。局此境犯。
今无者略。二事外略无者。如屏露露敷露燃藏衣钵
等。三法中理无者。以无所对法故。如煞盗等。言略无
者。如大小妄及谋随举等。如祗二随。咸有境想故尔。
媒等反此。故有法想。时者如洗浴。二入聚落。今应是
略。罪略无此。如尼䨱戒。馀尽理无。不对罪故。
第四多小境想之文。或四或五者。但由第三人非人
想。此一不定。故或四五。所以尔者。昔解若重轻相对。
定有第三。故则成五。如淫戒转想及本迷。并得夷兰。
若煞妄摩触及二粗等。转想兰吉。本迷亦吉。故须第
三以成五阶。若犯不犯二境相对。处分盗等。盗戒则
四。处分具五。五谓转想有前心兰故。四约本迷二境。
全无罪故。故犯不犯或四或五。问重轻相对。定有第
三。成五句者。何以䨱说第三落在开通。以彼二戒粗
非粗想故。为如此妨。故今更解。重轻之中。位有其三。
若转想定五。迷或四五。云何或四五。若想对二趣犯
境起迷。犹吉罪故。为斯具五。想对无情一切无犯。是
以但四。如似䨱说。类前亦尔。若对下三轻重应五。然
坏非残不酒二虫䨱粗发诤等。略出戒本。岂非通有
二。不同如摩触五句。染心四句。合十八戒。对便二十
一也。次言无者。通对前五。一内报无者。或是理无。如
漏失戒。触缘斯犯。何须境想以阶犯位。或可略无。以
道想若疑。但得兰罪。故条部云。若非道想不疑残。故
知是略二定。略无如谤夺。两舌毁呰嫌骂。局此境犯。
今无者略。二事外略无者。如屏露露敷露燃藏衣钵
等。三法中理无者。以无所对法故。如煞盗等。言略无
者。如大小妄及谋随举等。如祗二随。咸有境想故尔。
媒等反此。故有法想。时者如洗浴。二入聚落。今应是
略。罪略无此。如尼䨱戒。馀尽理无。不对罪故。
第四多小境想之文。或四或五者。但由第三人非人
想。此一不定。故或四五。所以尔者。昔解若重轻相对。
定有第三。故则成五。如淫戒转想及本迷。并得夷兰。
若煞妄摩触及二粗等。转想兰吉。本迷亦吉。故须第
三以成五阶。若犯不犯二境相对。处分盗等。盗戒则
四。处分具五。五谓转想有前心兰故。四约本迷二境。
全无罪故。故犯不犯或四或五。问重轻相对。定有第
三。成五句者。何以䨱说第三落在开通。以彼二戒粗
非粗想故。为如此妨。故今更解。重轻之中。位有其三。
若转想定五。迷或四五。云何或四五。若想对二趣犯
境起迷。犹吉罪故。为斯具五。想对无情一切无犯。是
以但四。如似䨱说。类前亦尔。若对下三轻重应五。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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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开通。此是全谓非罪。而䨱说者无犯故然。是以本
以迷或四五。若准此义。犯不犯位。又有其三。如上重
轻应本定五。进就不犯故。即成或四五者。今犯不犯。
如盗戒中本。是或四五。今退就犯中。对非畜二物。作
想转迷。俱五亦成三位。此则二对理齐。文中绮说。谓
煞等就重轻。盗约犯不犯。故有多少。又复此谓犯中
有轻重。如前所论。若处分掘地非时劝之犯中无量。
轻但有或四五。馀准可知也。又后上来如此释者。可
此等通本异二境。故言定五及或四五。若据本境四
即齐。四谓本迷故。五则俱五。谓转想故。但文在说用
斯犯等。随据境想。可以准知。
次释文如常。此五则为五阶。又可一具四𨷂。相对为
四。初句境心俱重。次二境重心轻。次一境轻心重。次
一俱轻。又可下四束三。人非人想疑。心差境方便。次
一境差心方便。次一心境俱差方便。
○妄称得过人法戒第四
一总解妄语。二别解大妄。总有五门。一定能妄语人。
二凡夫妄语。有五阶差。三境心虚实。四结罪分齐。五
自言有无。
先解初门。所言圣人脩道进德。契證真实。断除虚谬
巧伪。斯尽出观陈说。言则称实。何有妄语。若也大圣
则寂常用。理所不论。然声闻圣人。亦有定前理观。方
便心中。闻象王入池水声。向诸比丘说。比丘言。何有
入空两定闻象王入水声。目连虚称同上人法。佛言。
以迷或四五。若准此义。犯不犯位。又有其三。如上重
轻应本定五。进就不犯故。即成或四五者。今犯不犯。
如盗戒中本。是或四五。今退就犯中。对非畜二物。作
想转迷。俱五亦成三位。此则二对理齐。文中绮说。谓
煞等就重轻。盗约犯不犯。故有多少。又复此谓犯中
有轻重。如前所论。若处分掘地非时劝之犯中无量。
轻但有或四五。馀准可知也。又后上来如此释者。可
此等通本异二境。故言定五及或四五。若据本境四
即齐。四谓本迷故。五则俱五。谓转想故。但文在说用
斯犯等。随据境想。可以准知。
次释文如常。此五则为五阶。又可一具四𨷂。相对为
四。初句境心俱重。次二境重心轻。次一境轻心重。次
一俱轻。又可下四束三。人非人想疑。心差境方便。次
一境差心方便。次一心境俱差方便。
○妄称得过人法戒第四
一总解妄语。二别解大妄。总有五门。一定能妄语人。
二凡夫妄语。有五阶差。三境心虚实。四结罪分齐。五
自言有无。
先解初门。所言圣人脩道进德。契證真实。断除虚谬
巧伪。斯尽出观陈说。言则称实。何有妄语。若也大圣
则寂常用。理所不论。然声闻圣人。亦有定前理观。方
便心中。闻象王入池水声。向诸比丘说。比丘言。何有
入空两定闻象王入水声。目连虚称同上人法。佛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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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是定不清净。目连不犯。此谓理解方便想心实语。
亦无妄过。以凡人无彼人二种实语故。发言成妄。凡
夫亦有事中实语。如身證苦乐。但依实说。亦成实语。
然非理解。未能断彼虚谁之心。违想背心。还成妄语
亦有缘事想心。若祥想心。若祥想说。亦无妄过。然非
理解方便之想。不能断妄。违想而说。则成妄语。故此
妄语伹是凡夫。又问前之三戒。不定犯人者何。答前
之三戒。是凡不疑。故不须定。此所称法。乃举圣法。以
成其犯。是故须定凡而非圣。又目连语滥。故须简定。
第二门四门分别。第一列数释名得文。以定依下增
四但四妄语𨷂无兰妄。若取诳非人变畜及馀𨷂缘
等。并是不具分兰。足别成五。若十律明了。具明五妄
故。十曰不具足夷残。是兰妄语。既准文有五。言五妄
者。一夷妄语。二残妄语。三兰。四提。五吉妄语。此言夷
等妄语者。谓举所得之罪。以标妄言。非谓举夷等五
以谁。前境。第二约所称法圣凡分别。位约为三。夷一
妄语。以出世间法诳他得罪。然此凡夫于出世法未
实交语。假偷在己。诳或人境以谋名利。损重过深。故
得夷罪。第二残提。二罪同。以世间法欺诳遥人。实无
三根。横搆虚状。以其重事诳僧见犯欲令傧罚。恼他
一生。过中不轻。故得僧残。或以残谤治损轻微。或违
见闻背想而说。此等结提。第三兰吉。二妄所称之法
通世出世。谓大妄下兰即举圣法。二傍下兰便称凡
法。此中畜吉便举圣法。馀吉是凡故尔。
亦无妄过。以凡人无彼人二种实语故。发言成妄。凡
夫亦有事中实语。如身證苦乐。但依实说。亦成实语。
然非理解。未能断彼虚谁之心。违想背心。还成妄语
亦有缘事想心。若祥想心。若祥想说。亦无妄过。然非
理解方便之想。不能断妄。违想而说。则成妄语。故此
妄语伹是凡夫。又问前之三戒。不定犯人者何。答前
之三戒。是凡不疑。故不须定。此所称法。乃举圣法。以
成其犯。是故须定凡而非圣。又目连语滥。故须简定。
第二门四门分别。第一列数释名得文。以定依下增
四但四妄语𨷂无兰妄。若取诳非人变畜及馀𨷂缘
等。并是不具分兰。足别成五。若十律明了。具明五妄
故。十曰不具足夷残。是兰妄语。既准文有五。言五妄
者。一夷妄语。二残妄语。三兰。四提。五吉妄语。此言夷
等妄语者。谓举所得之罪。以标妄言。非谓举夷等五
以谁。前境。第二约所称法圣凡分别。位约为三。夷一
妄语。以出世间法诳他得罪。然此凡夫于出世法未
实交语。假偷在己。诳或人境以谋名利。损重过深。故
得夷罪。第二残提。二罪同。以世间法欺诳遥人。实无
三根。横搆虚状。以其重事诳僧见犯欲令傧罚。恼他
一生。过中不轻。故得僧残。或以残谤治损轻微。或违
见闻背想而说。此等结提。第三兰吉。二妄所称之法
通世出世。谓大妄下兰即举圣法。二傍下兰便称凡
法。此中畜吉便举圣法。馀吉是凡故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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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约所诳境。三趣宽狭位二。谓夷残提三。同诳人
境。所称事殊故。三阶降兰吉。二妄通诳三趣。以其所
称及境别故。第四约事细分。摄尽不尽。问若如向说。
妄便多种。何以唯五。答以名类往收。妄无不尽。如言
兰如妄收一切兰。吉亦同尔。故唯五妄。
第三虚实者。位亦为三。夷妄一种心境俱虚。残提两
妄不问境之虚实。唯所心虚。兰吉二妄义同上二。先
解夷妄。须俱虚者。若是境实。除断巧为。则无心虚。若
境虚心实。增上慢人。圣开不犯。若心境俱实。不犯此
戒。如实得道者。是故知。要须心境俱虚方犯此戒。言
境虚者。实不得圣。心虚者知不得圣。问望何以说虚
实者。谓举境心不称口说。以为二虚也。残提二妄。境
唯是事。通于内外。非是圣法无。问境之虚实但使心
虚。皆成妄语。作四句者。沓婆俱虚。彼人不清净者境
实心虚。此二是犯。有于不妄心不得出者。是境虚心
实。见根等三。境心俱实。便是举罪。此二不犯。此对四
句。故前二犯。下两不犯。残提义同。就上二句犯中离
为六心。对小妄同异者。小妄初三五俱虚。二四六境
实心虚。谤中六心减。是境心俱到。境上虽有犯不犯
事。望我无三根。并是境虚。知无三根。复是心虚故。使
不同小妄语。兰吉二妄法通凡圣故。若圣法诳边。同
夷俱虚。若称凡法。同于残提。其唯心虚。
第四结罪分齐。妄语本为诳人生信。所以伹使知解
即得罪。不待信方结罪。其义何也。答信相难知。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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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分齐。口业闻知。信在前境。非口业所为。何得待信。
如六疑怖。两舌毁呰。皆不待乖分恼怖故。此亦尔。不
烦致难。
第五自言有无。理而言之。通有自言。如自言毗尼。又
一切戒。皆问自言。所以此戒偏有自言。解有多说。今
一义解。具二义者。须有自言一罪重坏众。须众治故。
如僧尼二䨱不同者是。二虚实难知。以内證法故。若
不自言。事亦难知。具斯两义。故有自言。自言众委。治
罚义易。下谤亦尔。自有难知非坏众。如小妄是。自有
坏众非难知。馀夷残是。非难知非怀众。馀提等是。唯
此及谤。具足此二。故有自言也。又一释自言有二。一
因问自言诸夷有。今此戒中。有不因问。而自言犯。以
缘有故。牒为戒本。如增上慢。大妄即有实得道。问此
彼遂文无。除梦亦尔。不同可尔。所以复言。若问者。相
对故举。然此等自言。令不欲明自言众知治罚故。来
此文有者。以后翻前。望首其罪。谤中自言。雪沓婆清
净。尼䨱藏中作发觉因。有斯义殊。故须自言。
第二别解。大妄制戒。无漏真道圣所證法。非是凡夫
障秽之所然契。以未得故。胃假虚谈。自言已證。或乱
群心。欺诳于世。悕招名利以自拥己。啧法𠕀时。□中
之重。故须圣禁。二释名者。言不称实。所以言妄。妄说
圣德。事超凡境。故曰过人法。此是所防。戒是能治之
行。能所通举。故曰妄说。得通人法戒。问何以不言通
天法者。多论言。佛在人中结戒。人有木叉。人多入道。
如六疑怖。两舌毁呰。皆不待乖分恼怖故。此亦尔。不
烦致难。
第五自言有无。理而言之。通有自言。如自言毗尼。又
一切戒。皆问自言。所以此戒偏有自言。解有多说。今
一义解。具二义者。须有自言一罪重坏众。须众治故。
如僧尼二䨱不同者是。二虚实难知。以内證法故。若
不自言。事亦难知。具斯两义。故有自言。自言众委。治
罚义易。下谤亦尔。自有难知非坏众。如小妄是。自有
坏众非难知。馀夷残是。非难知非怀众。馀提等是。唯
此及谤。具足此二。故有自言也。又一释自言有二。一
因问自言诸夷有。今此戒中。有不因问。而自言犯。以
缘有故。牒为戒本。如增上慢。大妄即有实得道。问此
彼遂文无。除梦亦尔。不同可尔。所以复言。若问者。相
对故举。然此等自言。令不欲明自言众知治罚故。来
此文有者。以后翻前。望首其罪。谤中自言。雪沓婆清
净。尼䨱藏中作发觉因。有斯义殊。故须自言。
第二别解。大妄制戒。无漏真道圣所證法。非是凡夫
障秽之所然契。以未得故。胃假虚谈。自言已證。或乱
群心。欺诳于世。悕招名利以自拥己。啧法𠕀时。□中
之重。故须圣禁。二释名者。言不称实。所以言妄。妄说
圣德。事超凡境。故曰过人法。此是所防。戒是能治之
行。能所通举。故曰妄说。得通人法戒。问何以不言通
天法者。多论言。佛在人中结戒。人有木叉。人多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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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脩善法。胜于天故。伹使胜人己过于天。又言但胜
人得重罪。天故无所论。
第三具三如上。别缘有八。一境界是人。二人相。三境
虚。四知境虚。五说过人法。六自言已得。七言辞辨了。
八前人知解。或有更加诳他心者。义或可尔。前八亦
足。
四阙缘义者。若阙初缘。容有三兰。或言六兰。亦可单
双二阙。各十九兰。𨷂第二六兰。疑相各三。故𨷂三。境
虚作境实。或有提吉。或全无犯。𨷂四。增上慢人。今是
无犯。𨷂五。作非通人法容无罪。容得偷兰。𨷂六。作不
自言已證。或无犯。或得兰罪。𨷂七轻兰。𨷂八重兰。是
中具七方便。
就前戒缘起中文二。初明起过。二诸馀比丘六呵责。
前文复二。初至不以饮食为苦。犯方便缘。二尔时婆
求巳下如念妄语。前文复三。初如来住处。二时世下
分散从众。妄语远缘。文三。一时世声贵者。分众之缘。
二时世尊下告众随缘。文言同和上者。盖应结集之
家反名前事。舍和上等。义亦同尔。三时诸比丘下如
教分散。三时有众多巳下嘿念计挍。妄语近缘文中
二。初设计方便。二寻即念言下正明设计。第二正妄
语文四。一彰巳自得。二粗显他得。三则狡名利。四受
利资身。色力充悦。
第二呵中文二。初至或无实来。发觉所由。二告诸比
丘下正彰呵责。前文中二。初实语礼觐。以显发觉。文
人得重罪。天故无所论。
第三具三如上。别缘有八。一境界是人。二人相。三境
虚。四知境虚。五说过人法。六自言已得。七言辞辨了。
八前人知解。或有更加诳他心者。义或可尔。前八亦
足。
四阙缘义者。若阙初缘。容有三兰。或言六兰。亦可单
双二阙。各十九兰。𨷂第二六兰。疑相各三。故𨷂三。境
虚作境实。或有提吉。或全无犯。𨷂四。增上慢人。今是
无犯。𨷂五。作非通人法容无罪。容得偷兰。𨷂六。作不
自言已證。或无犯。或得兰罪。𨷂七轻兰。𨷂八重兰。是
中具七方便。
就前戒缘起中文二。初明起过。二诸馀比丘六呵责。
前文复二。初至不以饮食为苦。犯方便缘。二尔时婆
求巳下如念妄语。前文复三。初如来住处。二时世下
分散从众。妄语远缘。文三。一时世声贵者。分众之缘。
二时世尊下告众随缘。文言同和上者。盖应结集之
家反名前事。舍和上等。义亦同尔。三时诸比丘下如
教分散。三时有众多巳下嘿念计挍。妄语近缘文中
二。初设计方便。二寻即念言下正明设计。第二正妄
语文四。一彰巳自得。二粗显他得。三则狡名利。四受
利资身。色力充悦。
第二呵中文二。初至或无实来。发觉所由。二告诸比
丘下正彰呵责。前文中二。初实语礼觐。以显发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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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知。二妄语比丘以彰发觉。文四。初安居巳礼觐
世尊下。有三文。各一问答然。第四文者。因言舍问。正
彰得实通有所归。二正呵中文二。初以实况虚呵说。
实遮轻圣。情犹禁断。岂况虚谈性重而向人说。于二
以轻况。一举数。二列两名。并是虚情窃利。减称为贼。
损有重轻。义分小大。内实破戒。无恶不造。为谋名利
自称净行。是第一贼。若以生法二空巳去。实未交證。
假诳求利。是第二贼。三次校量。是中是前二中。为口
腹故。大于初贼。故名最上。四何以故者释。何以初小
后大。故此以出世间法。假偷诳人。盗受饮食。通实深
重。圣结夷罪故。大于前贼。
说戒文二。初一戒本三。一略明戒本。二蕂前随开文。一
举昔虚今实。生疑之境。无漏圣法出过相有。名为增
上。然此比丘未得谓得。名之为慢。十律云。此人久在
山林。不见妙色。暂伏烦恼。自谓永断。故生此慢。后近
城傍见净妙色。贪染还生。知巳是凡。即便脩道。成阿
罗汉。二彼作是念下睹境生生者。佛说告罪鄣碍圣
道。我亦脩行得道。准我境虚。违于圣教。似应是犯。若
当犯者。不应得道。今既得道。复似不犯。于此犯不犯
中。情疑未决。故曰云何。三伏[冰-水+乇]除疑。若制我是犯廿
心傧罚。若言不犯。依众净心。进否听教。故曰乃至奉
行。四正为咨决。五赞叹开通。唯其境虚应在犯[阿-可+弓]。以
谓巳得。心实无巧。开其无犯。
第三满足戒本。文七。一人。二境虚。三自称言下自称
世尊下。有三文。各一问答然。第四文者。因言舍问。正
彰得实通有所归。二正呵中文二。初以实况虚呵说。
实遮轻圣。情犹禁断。岂况虚谈性重而向人说。于二
以轻况。一举数。二列两名。并是虚情窃利。减称为贼。
损有重轻。义分小大。内实破戒。无恶不造。为谋名利
自称净行。是第一贼。若以生法二空巳去。实未交證。
假诳求利。是第二贼。三次校量。是中是前二中。为口
腹故。大于初贼。故名最上。四何以故者释。何以初小
后大。故此以出世间法。假偷诳人。盗受饮食。通实深
重。圣结夷罪故。大于前贼。
说戒文二。初一戒本三。一略明戒本。二蕂前随开文。一
举昔虚今实。生疑之境。无漏圣法出过相有。名为增
上。然此比丘未得谓得。名之为慢。十律云。此人久在
山林。不见妙色。暂伏烦恼。自谓永断。故生此慢。后近
城傍见净妙色。贪染还生。知巳是凡。即便脩道。成阿
罗汉。二彼作是念下睹境生生者。佛说告罪鄣碍圣
道。我亦脩行得道。准我境虚。违于圣教。似应是犯。若
当犯者。不应得道。今既得道。复似不犯。于此犯不犯
中。情疑未决。故曰云何。三伏[冰-水+乇]除疑。若制我是犯廿
心傧罚。若言不犯。依众净心。进否听教。故曰乃至奉
行。四正为咨决。五赞叹开通。唯其境虚应在犯[阿-可+弓]。以
谓巳得。心实无巧。开其无犯。
第三满足戒本。文七。一人。二境虚。三自称言下自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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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圣。自称言者。总称圣法。二我巳入圣下别举。言入
圣者。谓得生空。知胜法者得法空。我知是下得初果
巳去。四自言。彼于异时非妄语时。望首前罪故。五除
开缘。六七可知。问所以实得道。不言除增上慢者。无
别缘起故。四五七等三句。文略不释。释初可知。不知
不见者。此解第二句境虚。自称巳下解第三句。初释
总句。二自言念在身等解下别句。前文复二。初解自
称言。文云有信者。谓称得理解之信。有戒者。谓定道
无作。非谓五篇不犯。若言持戒头陀等。多云。犯兰。闻
谓闻慧。智慧者思脩二慧。辨才位放说法。
第二人法者下。解上人法。先解人法。谓阴入界。次上
人法者。总举圣法。故曰诸法无漏等法。然是离相。名
为出要。
第二离明圣法。初列十四章门。念在身。身念处。正忆
念馀三念处。自言持戒。八正中正语等。是有欲者。四
如言足。自言不放者。不放逸数。精进者。正勤乃至十
四。初门有三。初句从身念观。发得生空解。有念者。谓
身念处观。能令人出离者。谓发生空之解超度生死。
故言出离。心鉴于法。得理治心。名曰洽习。转增近理。
心冥于法。故曰亲附此法。第二脩习巳下。谓发法空。
务进所脩。理解转增。悟达法空踰胜于前。故曰脩习
增广。观用从心。故曰如调伏乘。第三守设巳下。谓发
无相真解。录解在心。名曰守设。照理分明。字曰观察。
心冥无明。解融莫二。故曰善得。平等正观无漏真解
圣者。谓得生空。知胜法者得法空。我知是下得初果
巳去。四自言。彼于异时非妄语时。望首前罪故。五除
开缘。六七可知。问所以实得道。不言除增上慢者。无
别缘起故。四五七等三句。文略不释。释初可知。不知
不见者。此解第二句境虚。自称巳下解第三句。初释
总句。二自言念在身等解下别句。前文复二。初解自
称言。文云有信者。谓称得理解之信。有戒者。谓定道
无作。非谓五篇不犯。若言持戒头陀等。多云。犯兰。闻
谓闻慧。智慧者思脩二慧。辨才位放说法。
第二人法者下。解上人法。先解人法。谓阴入界。次上
人法者。总举圣法。故曰诸法无漏等法。然是离相。名
为出要。
第二离明圣法。初列十四章门。念在身。身念处。正忆
念馀三念处。自言持戒。八正中正语等。是有欲者。四
如言足。自言不放者。不放逸数。精进者。正勤乃至十
四。初门有三。初句从身念观。发得生空解。有念者。谓
身念处观。能令人出离者。谓发生空之解超度生死。
故言出离。心鉴于法。得理治心。名曰洽习。转增近理。
心冥于法。故曰亲附此法。第二脩习巳下。谓发法空。
务进所脩。理解转增。悟达法空踰胜于前。故曰脩习
增广。观用从心。故曰如调伏乘。第三守设巳下。谓发
无相真解。录解在心。名曰守设。照理分明。字曰观察。
心冥无明。解融莫二。故曰善得。平等正观无漏真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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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前。坚固不退。故曰巳得决定。见或永移。故曰无后
艰难。纵任之地。故曰自在。馀皆类然。据此消文。且依
一相。相传而释。究寻道理。位应局定。若诸门通。然此
亦难用。今取分义。如身念处。有其出离。乃至而得自
在之能。或诸位中与念处相应故。故言乃至自在。横
剋当位。则不如是。诸门类然。自言得定。有觉有观三
昧初禅。无觉有观中间禅。无觉无观二禅巳去。言空
三昧者。谓苦下与空无我二行相应定数。若灭下四
行相应定。是无相三昧。苦下二行集道各四。此十行
相应定。是无愿三昧。自言正受者。八中前二。想正受
者一切有心定。对除色中乱故。无想者。谓二无心定。
对除心乱。次四正受。是八背舍。背舍者。谓一内有色
相外观色。二内无色相外观色。三净背舍。四空处。五
识处。六不用处。七非想处。八灭尽定。前三背贪。次四
背舍下地。谓空处背第四禅。识处背空。乃至非想背
不用处。第八背一切心心数法。故名背舍。亦名为八
解脱。今四中随法者。是第八灭定。谓随灭二十一心
数法。还得二十一非色非心法。以补心处。故曰随法
正受。二心想者。谓四空定。即四五六七四背舍也。三
除色者。前二背者。谓以不净观除色贪故。四不除色
者。谓第三净背舍。次一除入正受者。谓八除入。除犹
舍。入者解。则分前三背舍。以为此八。初二各二。谓内
有色相外观色。若多若少。次内无色相外观色。若多
若少。第三为四。谓青黄赤白。亦名八胜处八制入。次
艰难。纵任之地。故曰自在。馀皆类然。据此消文。且依
一相。相传而释。究寻道理。位应局定。若诸门通。然此
亦难用。今取分义。如身念处。有其出离。乃至而得自
在之能。或诸位中与念处相应故。故言乃至自在。横
剋当位。则不如是。诸门类然。自言得定。有觉有观三
昧初禅。无觉有观中间禅。无觉无观二禅巳去。言空
三昧者。谓苦下与空无我二行相应定数。若灭下四
行相应定。是无相三昧。苦下二行集道各四。此十行
相应定。是无愿三昧。自言正受者。八中前二。想正受
者一切有心定。对除色中乱故。无想者。谓二无心定。
对除心乱。次四正受。是八背舍。背舍者。谓一内有色
相外观色。二内无色相外观色。三净背舍。四空处。五
识处。六不用处。七非想处。八灭尽定。前三背贪。次四
背舍下地。谓空处背第四禅。识处背空。乃至非想背
不用处。第八背一切心心数法。故名背舍。亦名为八
解脱。今四中随法者。是第八灭定。谓随灭二十一心
数法。还得二十一非色非心法。以补心处。故曰随法
正受。二心想者。谓四空定。即四五六七四背舍也。三
除色者。前二背者。谓以不净观除色贪故。四不除色
者。谓第三净背舍。次一除入正受者。谓八除入。除犹
舍。入者解。则分前三背舍。以为此八。初二各二。谓内
有色相外观色。若多若少。次内无色相外观色。若多
若少。第三为四。谓青黄赤白。亦名八胜处八制入。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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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入正受者。是十一切入。则以第三背舍为四胜
处。及观色本四大故八。并空处识处故十。十一枝道
者。人言依成论十一定具。一清净持戒。二得善知识。
三守护根门。四饮食知量。五初夜后夜损于睡眠。六
具足善觉。七具行者分。八具善信解。九具解脱处。十
无载。十一不著。若依舍利弗阿毗昙解十一枝道。云
何一支道。身念处。是名一枝道。云何二枝道。定慧是。
云何三枝道。有觉有观定。无觉无观定。空无相无观
等是。云何四枝道。四念处。四正勤。四神足。四禅。四无
量。四无色定。四向道。四脩道。四断等是。云何五枝道。
五根。五力。五解脱入。五出界。五观定。五生解脱法等
是。云何六枝道。六念。六向。六出界。六明分法。六悦因
法。六无喜正觉等是。云何七枝道。七相七定。因缘法
等是。云何八枝道。八圣道。八解脱。八胜入等是。云何
九枝道。九灭。九次第定。九相等是。云何十枝道。十相
十直法等是。直者。正见正觉。正语正业。正命正进。正
念正定。正解脱正知也。十一枝道者。十一解脱入。是
名十一枝道。脩者。脩五分法身。谓戒定慧解脱解脱
知见。
次重轻如是。虚而不实下。解戒本第六句犯相轻重。
于中文四。一本境。人报有二。自作遣使以辨。此二之
中各有书等四法。亦可五法结罪。初举口说。馀四合
结。二静处下。对本境有无以明。称此据闇处语故。第
二我对异报。自他各四。如上。又可或五可知。第三若
处。及观色本四大故八。并空处识处故十。十一枝道
者。人言依成论十一定具。一清净持戒。二得善知识。
三守护根门。四饮食知量。五初夜后夜损于睡眠。六
具足善觉。七具行者分。八具善信解。九具解脱处。十
无载。十一不著。若依舍利弗阿毗昙解十一枝道。云
何一支道。身念处。是名一枝道。云何二枝道。定慧是。
云何三枝道。有觉有观定。无觉无观定。空无相无观
等是。云何四枝道。四念处。四正勤。四神足。四禅。四无
量。四无色定。四向道。四脩道。四断等是。云何五枝道。
五根。五力。五解脱入。五出界。五观定。五生解脱法等
是。云何六枝道。六念。六向。六出界。六明分法。六悦因
法。六无喜正觉等是。云何七枝道。七相七定。因缘法
等是。云何八枝道。八圣道。八解脱。八胜入等是。云何
九枝道。九灭。九次第定。九相等是。云何十枝道。十相
十直法等是。直者。正见正觉。正语正业。正命正进。正
念正定。正解脱正知也。十一枝道者。十一解脱入。是
名十一枝道。脩者。脩五分法身。谓戒定慧解脱解脱
知见。
次重轻如是。虚而不实下。解戒本第六句犯相轻重。
于中文四。一本境。人报有二。自作遣使以辨。此二之
中各有书等四法。亦可五法结罪。初举口说。馀四合
结。二静处下。对本境有无以明。称此据闇处语故。第
二我对异报。自他各四。如上。又可或五可知。第三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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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实得道下望所称说。虚实类非类。以辨轻重。第四
合对二境。在缘彼此。但列境想。略无法想。开文。梦中
说者。则是除梦中。业戒等多有此疑。
●第二篇僧残
九门分别。一起由三毒。二配于身口。三自作教人。四
解遮性。五初犯种类。六持犯方轨。七二部同异。八违
制不同。九下众任运。
言起由三毒者。初有七戒。因三事起贪染心成。次有
二戒。瞋心起成。次有二戒。因三事起痴慢心成。次有
二戒。瞋痴起成。
二次身口者。位以为四。初二局身。次二粗语二谤四
谋等八。口为正犯。身有助成。次二房戒。身为正犯。口
是助业。次媒嫁一戒。身口正犯。
三自作教人者。位分为三。一有五戒。自作成重。教人
同不同。谓二粗语媒嫁二房自作定残。教人或同不
同。若教人作五于巳有润。故同犯残。若汎教人于巳
无润。但可犯兰。二次有二戒。自作教人。一向同犯。谓
二谤戒。自作教人为巳不为巳。恼坏处齐。畅思不殊
故。彼我同犯。三有六戒。自作犯残。教人伹轻。谓漏失
摩触自作犯残。人教偷兰。以无润巳故。下谋戒自违
谋亦得轻罪。若僧未谏教言莫舍。但得吉罗。以无僧
命众法可违。过轻微故。若僧谏时教言莫舍。则结兰
罪。以违僧命情过重故。周教人漏失。若作教者。得兰。
不作教者吉罗。何故此中前人用我言教。违谏未成。
合对二境。在缘彼此。但列境想。略无法想。开文。梦中
说者。则是除梦中。业戒等多有此疑。
●第二篇僧残
九门分别。一起由三毒。二配于身口。三自作教人。四
解遮性。五初犯种类。六持犯方轨。七二部同异。八违
制不同。九下众任运。
言起由三毒者。初有七戒。因三事起贪染心成。次有
二戒。瞋心起成。次有二戒。因三事起痴慢心成。次有
二戒。瞋痴起成。
二次身口者。位以为四。初二局身。次二粗语二谤四
谋等八。口为正犯。身有助成。次二房戒。身为正犯。口
是助业。次媒嫁一戒。身口正犯。
三自作教人者。位分为三。一有五戒。自作成重。教人
同不同。谓二粗语媒嫁二房自作定残。教人或同不
同。若教人作五于巳有润。故同犯残。若汎教人于巳
无润。但可犯兰。二次有二戒。自作教人。一向同犯。谓
二谤戒。自作教人为巳不为巳。恼坏处齐。畅思不殊
故。彼我同犯。三有六戒。自作犯残。教人伹轻。谓漏失
摩触自作犯残。人教偷兰。以无润巳故。下谋戒自违
谋亦得轻罪。若僧未谏教言莫舍。但得吉罗。以无僧
命众法可违。过轻微故。若僧谏时教言莫舍。则结兰
罪。以违僧命情过重故。周教人漏失。若作教者。得兰。
不作教者吉罗。何故此中前人用我言教。违谏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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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得兰者何。答彼受教人。但有自坏损他。无僧命众
法可违。过义是少。故事成兰。不成伹吉。此中教人违
谏。一有自怀。二复损他。三有僧命众法可总。通义是
多故。不待事成。教则结兰。问若调达违白未竟。教言
莫舍。亦得兰不。答亦偷兰。若尔所教之人违白未竟。
得吉罗。何以能教巳得兰罪。重于所教。其义何也。解
言。调达正是所谏法可违结罪分齐。违白竟时。果既
偷兰故。违白未竟。但犯小罪。又复更有僧残重果可
趣故。中间犯轻。能教之人。非谏之所为。无谏法可违
结罪分齐。又复更无重果趣故。随教语语。则结偷兰。
如似违谏有僧契。结罪亦前却。若违屏谏。事成结罪。
若违僧谏得残提时。不待事成。故今能教亦就众别。
以明前却。如触等二。要待事成。教人违谏。教则偷兰。
问教他谤等。我亦犯残。则教他忏。我罪应灭。答缘具
不具故。
四性遮者。媒及二房是其遮恶。馀之十戒。然是不善。
故是性恶。
第五种类者。见论分为四位。初有五戒。咸是爱染。初
戒举分淫之种类。二房两戒。是盗种类。二污家恶行。
是煞种类。四馀之戒等。妄语种类。
六持犯。是中二房具二持犯。然前房半非除通量故。
自馀十一止持作犯。亦可止作犯。通十三戒。作持止
犯。前房少分。第二房令品别阶降。巳如上辨。
七二部同异者。媒嫁二谤。四违谏等。此七同犯。而四
法可违。过义是少。故事成兰。不成伹吉。此中教人违
谏。一有自怀。二复损他。三有僧命众法可总。通义是
多故。不待事成。教则结兰。问若调达违白未竟。教言
莫舍。亦得兰不。答亦偷兰。若尔所教之人违白未竟。
得吉罗。何以能教巳得兰罪。重于所教。其义何也。解
言。调达正是所谏法可违结罪分齐。违白竟时。果既
偷兰故。违白未竟。但犯小罪。又复更有僧残重果可
趣故。中间犯轻。能教之人。非谏之所为。无谏法可违
结罪分齐。又复更无重果趣故。随教语语。则结偷兰。
如似违谏有僧契。结罪亦前却。若违屏谏。事成结罪。
若违僧谏得残提时。不待事成。故今能教亦就众别。
以明前却。如触等二。要待事成。教人违谏。教则偷兰。
问教他谤等。我亦犯残。则教他忏。我罪应灭。答缘具
不具故。
四性遮者。媒及二房是其遮恶。馀之十戒。然是不善。
故是性恶。
第五种类者。见论分为四位。初有五戒。咸是爱染。初
戒举分淫之种类。二房两戒。是盗种类。二污家恶行。
是煞种类。四馀之戒等。妄语种类。
六持犯。是中二房具二持犯。然前房半非除通量故。
自馀十一止持作犯。亦可止作犯。通十三戒。作持止
犯。前房少分。第二房令品别阶降。巳如上辨。
七二部同异者。媒嫁二谤。四违谏等。此七同犯。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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谏得罪虽齐。对境翻到。谓各违当众谏故。媒谤三戒
境罪俱等。自馀六戒。僧尼不同。漏失僧重尼提。多云
女人烦恼深重。难拘难制。若与前重罪恼众生。又女
人要在私屏。多缘多力。苦乃盈流故轻。男子不尔。随
事能出故重。又可染患。内外不同。故有轻重。比丘摩
触。力能自固。以限分前。伹得僧残。尼则烦恼厚重。既
受摩触。恐成陵逼。深防中前。故结夷罪。有四不同。故
罪阶降。一死活。二大小。三染心有无。四身分轻重。尼
惧陵逼。故须沽及大等。僧据染患。不兰死及大小等。
二粗恶语。僧重尼轻。以希数故。又尼有趣重方便。故
得兰罪。僧无八事相资。故得僧残。二房戒者。大僧犯
残。尼作犯兰。若就过量。大僧得独行宿。善独造房。故
制僧残。尼须伴护。若共造房。自无过量义。故律言。多
人住屋不犯。见曰。二人造房不犯。设令独造希兰罪。
若尔覆屋过三。何故同犯。答此据尺量分齐故。二人
不犯。下至三节宜辨。摧𢗞招讥。不简小大。故同僧提。
问尼就有伴假独义希。则得兰者。尼是有伴假独义
希。屏露二坐不应同犯。答此就损业。损微则轻。又设
独造。希而不数。故得轻罪。坐等就深至虽希数。齐招
讥至。僧尼同犯。若论不处分者。尼无兰。若前居聚落。
僧傥无房。故宜须造。设不处分。情过轻微。但结兰罪。
比丘丈夫得在兰。若树下露坐安身进业。今在聚落。
营搆私房。故须重遮。微其后犯。
八违前不同者。前之九戒。违佛制得罪。后四谏戒。违
境罪俱等。自馀六戒。僧尼不同。漏失僧重尼提。多云
女人烦恼深重。难拘难制。若与前重罪恼众生。又女
人要在私屏。多缘多力。苦乃盈流故轻。男子不尔。随
事能出故重。又可染患。内外不同。故有轻重。比丘摩
触。力能自固。以限分前。伹得僧残。尼则烦恼厚重。既
受摩触。恐成陵逼。深防中前。故结夷罪。有四不同。故
罪阶降。一死活。二大小。三染心有无。四身分轻重。尼
惧陵逼。故须沽及大等。僧据染患。不兰死及大小等。
二粗恶语。僧重尼轻。以希数故。又尼有趣重方便。故
得兰罪。僧无八事相资。故得僧残。二房戒者。大僧犯
残。尼作犯兰。若就过量。大僧得独行宿。善独造房。故
制僧残。尼须伴护。若共造房。自无过量义。故律言。多
人住屋不犯。见曰。二人造房不犯。设令独造希兰罪。
若尔覆屋过三。何故同犯。答此据尺量分齐故。二人
不犯。下至三节宜辨。摧𢗞招讥。不简小大。故同僧提。
问尼就有伴假独义希。则得兰者。尼是有伴假独义
希。屏露二坐不应同犯。答此就损业。损微则轻。又设
独造。希而不数。故得轻罪。坐等就深至虽希数。齐招
讥至。僧尼同犯。若论不处分者。尼无兰。若前居聚落。
僧傥无房。故宜须造。设不处分。情过轻微。但结兰罪。
比丘丈夫得在兰。若树下露坐安身进业。今在聚落。
营搆私房。故须重遮。微其后犯。
八违前不同者。前之九戒。违佛制得罪。后四谏戒。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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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制招𠎝。此僧前者。则是佛前但僧。若不秉。则无违
谏之残。残由违僧。故此四戒违僧前犯。
九任运有无。七戒容有任运。二粗两房。二谤媒嫁。得
有遣人为巳作义。所教事成。三性之中。犯七僧残。馀
无教人。故无任运。
就十三中。初之九戒。若持护众行法。违则坏众行法。
后之四戒。若奉顺僧命。息过不为。显众法成就。有被
时之益。名护众教法。违则坏众教法。前中复三。初五
内染。以明坏众行法。次二两房事和。以明坏众行法。
次二两谤情和。以明坏众行法。前五得三。初一坏众
坏行法。不坏于时。次三坏众坏行。坏行坏时。次一坏
行义微。坏众坏时。
○故漏失戒第一
佛前不听者。多曰。为正法久住故。又欲止诽谤故。又
欲生天龙善神信敬心故。又复欲是恶法。正是生死
之原。爱道之本。理应禁断。令梵行清净故。
次释名。方便动转。标心究竟。名之为故。然分盈流。名
漏失故曰也。
通缘有三如上。别缘昔解三缘。一作究竟。二方便动
转。三失则犯。今释五缘。一有境界六种非道。谓须除
道。以道非道想。𨷂此境缘。则得夷故。二六种等。非道
非道想。以非道道想。犯偷兰故。是以条部。若非道想。
不疑僧残。三作究竟心。四动转。五失则犯。𨷂初缘得
重。不得此残。𨷂二两兰。谓非道道想。非道疑。𨷂三四
谏之残。残由违僧。故此四戒违僧前犯。
九任运有无。七戒容有任运。二粗两房。二谤媒嫁。得
有遣人为巳作义。所教事成。三性之中。犯七僧残。馀
无教人。故无任运。
就十三中。初之九戒。若持护众行法。违则坏众行法。
后之四戒。若奉顺僧命。息过不为。显众法成就。有被
时之益。名护众教法。违则坏众教法。前中复三。初五
内染。以明坏众行法。次二两房事和。以明坏众行法。
次二两谤情和。以明坏众行法。前五得三。初一坏众
坏行法。不坏于时。次三坏众坏行。坏行坏时。次一坏
行义微。坏众坏时。
○故漏失戒第一
佛前不听者。多曰。为正法久住故。又欲止诽谤故。又
欲生天龙善神信敬心故。又复欲是恶法。正是生死
之原。爱道之本。理应禁断。令梵行清净故。
次释名。方便动转。标心究竟。名之为故。然分盈流。名
漏失故曰也。
通缘有三如上。别缘昔解三缘。一作究竟。二方便动
转。三失则犯。今释五缘。一有境界六种非道。谓须除
道。以道非道想。𨷂此境缘。则得夷故。二六种等。非道
非道想。以非道道想。犯偷兰故。是以条部。若非道想。
不疑僧残。三作究竟心。四动转。五失则犯。𨷂初缘得
重。不得此残。𨷂二两兰。谓非道道想。非道疑。𨷂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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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犯。𨷂五或重轻兰。
缘起文二。初犯。于中文二。初犯缘。二随念下正明其
犯缘。文三如常。第二诸根悦豫下呵。呵文中二。先比
丘呵四。一诸根者。发觉所由。二诸亲友下。问答自言。
有二问答。三汝所为下呵。于中文三。一释非安乐。妄
计为过。谓所为不善。于理实违。故曰甚苦。当咸色报。
名为非因。反谓安耶。二此正法巳下。举清净愿。所作
不应。三汝云何下举所作集因以结呵。四举以白佛。
二明佛呵。第一先问自言。二世尊下呵。有三。初行有
违失呵。二汝今巳举清净法呵。三汝今巳下虚损信
施呵。
戒本文三。一略。二开。开中文五。一梦中作事。二睹事
生疑。三则具向巳下仗托除疑。四为申疑。五集僧下
说至开通。若取作事应同犯[阿-可+弓]。据本无心。故除梦中。
三满足戒本四句。一人。二犯。三开。四结罪。下略不解
开缘句。初句可知。弄者巳下合解二四两句。于中文
二。初犯相。二若比丘方便下重轻相。前文分六。初列
精色有七。且对人嘱当下。又一人有七防。巧可知。祇
等亦同可知。二有一巳下辨情期所为。有十一事。三
若忆念下举上所为错互。前七□五十句。先一句漫。
次对七色。各为七句。但对青中一句。剋心相应化。下
六。不想应犯。次黄亦同。馀五各尔。故曰亦如是。合成
五十。第四欲为乐故下。承上五十。配十一事。作五百
五十。第五若于内色下出。其境界。先列六名。二次第
缘起文二。初犯。于中文二。初犯缘。二随念下正明其
犯缘。文三如常。第二诸根悦豫下呵。呵文中二。先比
丘呵四。一诸根者。发觉所由。二诸亲友下。问答自言。
有二问答。三汝所为下呵。于中文三。一释非安乐。妄
计为过。谓所为不善。于理实违。故曰甚苦。当咸色报。
名为非因。反谓安耶。二此正法巳下。举清净愿。所作
不应。三汝云何下举所作集因以结呵。四举以白佛。
二明佛呵。第一先问自言。二世尊下呵。有三。初行有
违失呵。二汝今巳举清净法呵。三汝今巳下虚损信
施呵。
戒本文三。一略。二开。开中文五。一梦中作事。二睹事
生疑。三则具向巳下仗托除疑。四为申疑。五集僧下
说至开通。若取作事应同犯[阿-可+弓]。据本无心。故除梦中。
三满足戒本四句。一人。二犯。三开。四结罪。下略不解
开缘句。初句可知。弄者巳下合解二四两句。于中文
二。初犯相。二若比丘方便下重轻相。前文分六。初列
精色有七。且对人嘱当下。又一人有七防。巧可知。祇
等亦同可知。二有一巳下辨情期所为。有十一事。三
若忆念下举上所为错互。前七□五十句。先一句漫。
次对七色。各为七句。但对青中一句。剋心相应化。下
六。不想应犯。次黄亦同。馀五各尔。故曰亦如是。合成
五十。第四欲为乐故下。承上五十。配十一事。作五百
五十。第五若于内色下出。其境界。先列六名。二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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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内色者。谓众生身分。心心法领纳苦乐。故名受色。
外色谓非众生色。以无心心法领纳。名不受色。情非
情合名受不受色色。次有其三。故六也。第六若于内
色下。举第四第五。以防巧心。先对内色。作五百五十。
然内色中。初举第三第四错互五十。文但八句。馀四
十二略。次若为乐故下。举第四第五为乐等。五百五
十作十一。今八。馀十一人。四十二略无。内色既尔。馀
五类然。则成三千三百句。二轻重中。一自作。二教人。
三文。可知。
○摩触戒第二
所以前者。多论六义。一出家人飘然无所依止。令结
此戒。与之作伴。有依怙故。二止斗诤。竞根本故。三息
嫌疑。不但直捉而巳。谓作大恶故。四为断大恶故四
为断大恶之原。禁微防著故。五为护正念。若捉女人
失正念故。六为增上佛法故。比丘出家迹陀尘染。标
心界外。为世揩轨。若捉女人丧。人宗敬心故。
释名。身相扪摸为摩。二境交对曰触。故曰摩触戒。
通缘如上。别缘。有道俗亲疏。广说可知。二人女想。三
染心。四身相触。五受乐便犯。𨷂初缘有十一兰。人境
差中有三句。初句欲捉人女。前境变为人男。得前心
兰。或人男来𨲙处。作人女想亦兰。第二或变为二刑。
或二刑𨲙处。三或变作男黄门。或黄门𨲙处。非畜各
四。类前可解。故合十一。𨷂第二缘有三十三兰。亦可
单双。合为𨷂境。各有十一。𨷂境二十二。心亦二十二。
外色谓非众生色。以无心心法领纳。名不受色。情非
情合名受不受色色。次有其三。故六也。第六若于内
色下。举第四第五。以防巧心。先对内色。作五百五十。
然内色中。初举第三第四错互五十。文但八句。馀四
十二略。次若为乐故下。举第四第五为乐等。五百五
十作十一。今八。馀十一人。四十二略无。内色既尔。馀
五类然。则成三千三百句。二轻重中。一自作。二教人。
三文。可知。
○摩触戒第二
所以前者。多论六义。一出家人飘然无所依止。令结
此戒。与之作伴。有依怙故。二止斗诤。竞根本故。三息
嫌疑。不但直捉而巳。谓作大恶故。四为断大恶故四
为断大恶之原。禁微防著故。五为护正念。若捉女人
失正念故。六为增上佛法故。比丘出家迹陀尘染。标
心界外。为世揩轨。若捉女人丧。人宗敬心故。
释名。身相扪摸为摩。二境交对曰触。故曰摩触戒。
通缘如上。别缘。有道俗亲疏。广说可知。二人女想。三
染心。四身相触。五受乐便犯。𨷂初缘有十一兰。人境
差中有三句。初句欲捉人女。前境变为人男。得前心
兰。或人男来𨲙处。作人女想亦兰。第二或变为二刑。
或二刑𨲙处。三或变作男黄门。或黄门𨲙处。非畜各
四。类前可解。故合十一。𨷂第二缘有三十三兰。亦可
单双。合为𨷂境。各有十一。𨷂境二十二。心亦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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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准知方便说十一。各上半五十五兰。各下半五十
五兰。想疑各十一。合二十二兰。𨷂第三缘无罪。𨷂第
四二俱有衣五十四吉。𨷂出互有无。九十偷兰。𨷂第
五缘兰。此戒上下具七方便。问曰。何以触邻重境得
究竟残。不名偷兰。若尔盗四钱。亦邻重境。得方便兰。
不得究竟。答盗五假四成为是少一。则方便。增一得
究竟。行不净行。不假摩触。故下文言。我今不触彼身。
可得无犯。佛言夷。伽论亦尔。内外境别。起心亦异。故
究竟残。又盗相假故。如再盗不满相续成重。可得览。
二摩触成一夷[涊-刃+(夫*夫)]。是故不类。
犯缘文四。一如来住处。二明其犯人。三门佛前戒举
其前前。四便手执下更设方便。下二戒同。次犯可知。
乐者巳下呵责俗女。呵中文二。初举折厌。二人为能
呵者。二语诸比丘下。厌人呵辞文二。一彰所作非法
呵。谓所作违理。故曰不善。不合出离真轨。故称非法。
非比丘所作。故曰非宜。祈善得恶。不合来仪。故曰不
得时。第二我常谓巳下。显巳呵言。有法喻合。法中文
二。我常谓者。彰巳求善之心。二今更巳下不惬来情。
正是呵言。喻中本谓者。喻初句。今更者。喻第二句。我
谓出家。有三善水灭三毒火。今乃三毒之火。乃从三
善水生。可怪之甚。殊非所望。故曰也。今迦留下合。合
中。先合下句。则出前火。夫主巳下。举俗况道。反合初
句。下僧佛二呵如常。
戒本五句。一人。二内有染心。三境界。四身相触下。正
五兰。想疑各十一。合二十二兰。𨷂第三缘无罪。𨷂第
四二俱有衣五十四吉。𨷂出互有无。九十偷兰。𨷂第
五缘兰。此戒上下具七方便。问曰。何以触邻重境得
究竟残。不名偷兰。若尔盗四钱。亦邻重境。得方便兰。
不得究竟。答盗五假四成为是少一。则方便。增一得
究竟。行不净行。不假摩触。故下文言。我今不触彼身。
可得无犯。佛言夷。伽论亦尔。内外境别。起心亦异。故
究竟残。又盗相假故。如再盗不满相续成重。可得览。
二摩触成一夷[涊-刃+(夫*夫)]。是故不类。
犯缘文四。一如来住处。二明其犯人。三门佛前戒举
其前前。四便手执下更设方便。下二戒同。次犯可知。
乐者巳下呵责俗女。呵中文二。初举折厌。二人为能
呵者。二语诸比丘下。厌人呵辞文二。一彰所作非法
呵。谓所作违理。故曰不善。不合出离真轨。故称非法。
非比丘所作。故曰非宜。祈善得恶。不合来仪。故曰不
得时。第二我常谓巳下。显巳呵言。有法喻合。法中文
二。我常谓者。彰巳求善之心。二今更巳下不惬来情。
正是呵言。喻中本谓者。喻初句。今更者。喻第二句。我
谓出家。有三善水灭三毒火。今乃三毒之火。乃从三
善水生。可怪之甚。殊非所望。故曰也。今迦留下合。合
中。先合下句。则出前火。夫主巳下。举俗况道。反合初
句。下僧佛二呵如常。
戒本五句。一人。二内有染心。三境界。四身相触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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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摩业。五若触一一下结犯。广辨中。女人者如上淫
戒说。为欲通收觉与不觉等故。不以有智未命终释
女。宜言如上。身者以下广解戒本第四句。九种摩业。
先解身业。身者。从发至足。见云。若发狐发狐相触兰。
以无觉故。摩业之中。初举前业。下一一解释。若女女
想巳下。解第五文。中二。初至突吉罗。戒犯相。若比丘
下。轻重相。前文有三。初明二俱无衣。情浓僧残。二女
作女想下在则情谈。得兰。三女作女想下。二俱有衣。
情最轻微。犯于吉罗。俱无衣中文二。初心境相应犯。
二是女疑者。心不当境轻。准此应有转想。今无者略。
前中九业。就初捉中。准下吉六句。三四交洛。五六双
显。初句受乐。二不受乐。既五六双明。此二岂可彳。得
是双。故知初二立位。以不过乐不乐。次二交二双。则
成六句。今解此中女触比丘。第一立位直言受乐。次
句是双。动身受乐。应有交句。谓不动身受乐则三。若
往触女亦三。俱设亦三故九。若睡死少分。伹有往触。
复九。二九十八。此是残位。不须。不受乐兰。捉业既然。
下八亦尔。则一百六十二残。心不相应疑想等。一百
六十二兰。今文所明。但有女来。馀并略无等。就女来
𨷂无交句。故伹有二。二九十八。女疑不相应门十八
兰罪。
次在有衣心境相应中。三门分别。一定多少有无。第
二释文。第三问答料简。
初门者。就捉一业比丘触女六。二立位句两交二。双
戒说。为欲通收觉与不觉等故。不以有智未命终释
女。宜言如上。身者以下广解戒本第四句。九种摩业。
先解身业。身者。从发至足。见云。若发狐发狐相触兰。
以无觉故。摩业之中。初举前业。下一一解释。若女女
想巳下。解第五文。中二。初至突吉罗。戒犯相。若比丘
下。轻重相。前文有三。初明二俱无衣。情浓僧残。二女
作女想下在则情谈。得兰。三女作女想下。二俱有衣。
情最轻微。犯于吉罗。俱无衣中文二。初心境相应犯。
二是女疑者。心不当境轻。准此应有转想。今无者略。
前中九业。就初捉中。准下吉六句。三四交洛。五六双
显。初句受乐。二不受乐。既五六双明。此二岂可彳。得
是双。故知初二立位。以不过乐不乐。次二交二双。则
成六句。今解此中女触比丘。第一立位直言受乐。次
句是双。动身受乐。应有交句。谓不动身受乐则三。若
往触女亦三。俱设亦三故九。若睡死少分。伹有往触。
复九。二九十八。此是残位。不须。不受乐兰。捉业既然。
下八亦尔。则一百六十二残。心不相应疑想等。一百
六十二兰。今文所明。但有女来。馀并略无等。就女来
𨷂无交句。故伹有二。二九十八。女疑不相应门十八
兰罪。
次在有衣心境相应中。三门分别。一定多少有无。第
二释文。第三问答料简。
初门者。就捉一业比丘触女六。二立位句两交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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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来但设。复各有六则十八。睡死少分又有三。六三
十六。捉业既尔。馀八亦然。合三百二十四。若是女疑
吉罗。具论应尔。今直就活女伹有互中各二。立位四
各二交四则八。𨷂于二双四俱。设中略无。立位双头
四。但有二交。故但十句。对于九业。九十句兰。馀皆略
无。心不相应疑等吉。
次释文者。身往触女衣。一受乐。二不受乐。此二立位
句。次女衣触身。二立位句。五六二交还触女。七八二
交衣触比丘。九十二交俱设方便。捉业既尔。乃至九
同。故曰亦如是。
三料简者。问无衣中受乐残。不受兰。何以此中乐不
乐俱兰。答残名是均。故致阶降。兰含轻重。故俱得兰。
问不乐应吉。所以亦兰。答此互有衣位。但使方便往
触。必作受触言者。触境皆兰。不问乐不乐。以遂前心。
故使文中咸结兰罪。人名本作重言。此三位俱兰。今
直作触心。有残兰吉三也。如媒三位。亦分方便究竟
之别。故此亦尔。问下文女人捉足礼。足礼觉乐不动
身。犯吉。此中第八句女来触比丘。受乐不动身。而得
偷兰者何。答此有前方便心修。可当时不乐。故亦结
兰。彼虽觉乘乐。以无前方便可称。故唯得吉。俱有衣
中。一一如兰中说可知。轻重文五。一对上当趣辨。祇。
一时触多女一残。一一触多残。比丘知法。多诈捉女。
共卜卧。竟夜不动者一残。二异趣轻重。问前篇同犯。
此阶降者。答良以患兴。于内触境。斯犯正道。畅思耽
十六。捉业既尔。馀八亦然。合三百二十四。若是女疑
吉罗。具论应尔。今直就活女伹有互中各二。立位四
各二交四则八。𨷂于二双四俱。设中略无。立位双头
四。但有二交。故但十句。对于九业。九十句兰。馀皆略
无。心不相应疑等吉。
次释文者。身往触女衣。一受乐。二不受乐。此二立位
句。次女衣触身。二立位句。五六二交还触女。七八二
交衣触比丘。九十二交俱设方便。捉业既尔。乃至九
同。故曰亦如是。
三料简者。问无衣中受乐残。不受兰。何以此中乐不
乐俱兰。答残名是均。故致阶降。兰含轻重。故俱得兰。
问不乐应吉。所以亦兰。答此互有衣位。但使方便往
触。必作受触言者。触境皆兰。不问乐不乐。以遂前心。
故使文中咸结兰罪。人名本作重言。此三位俱兰。今
直作触心。有残兰吉三也。如媒三位。亦分方便究竟
之别。故此亦尔。问下文女人捉足礼。足礼觉乐不动
身。犯吉。此中第八句女来触比丘。受乐不动身。而得
偷兰者何。答此有前方便心修。可当时不乐。故亦结
兰。彼虽觉乘乐。以无前方便可称。故唯得吉。俱有衣
中。一一如兰中说可知。轻重文五。一对上当趣辨。祇。
一时触多女一残。一一触多残。比丘知法。多诈捉女。
共卜卧。竟夜不动者一残。二异趣轻重。问前篇同犯。
此阶降者。答良以患兴。于内触境。斯犯正道。畅思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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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情深不兰。彼此摩触。非无内染。情悦在境。境殊人
畜。形别男女。情则浓淡。故有阶降。三男子下形报以
辨。四女人捉足下境心有无。五境相五句。
○粗语戒第三
自下二戒前言同前。凡淫欲之事。皆极鄙秽。故名粗
恶。今说其状。表彰在口。故曰粗恶语。
通缘如上。别缘有七。一人女。二人女想。三有染心。四
粗恶语。五粗恶语想。六言语了了。七前女知解。
𨷂缘准前说。此中但明比丘染心。向女粗语。若前女
人向比丘粗语。若染心俱领。亦应犯残。类同前触。文
略不辨。五分。具有此彼互向粗语同犯。
戒本五句。一人。二内有染心。三人女出境界。四对说
粗恶语。五随巳下结犯。前二可知。女人如上缘中。共
粗语者是。
四粗恶者巳下解第四。文三。一总解粗恶语。二列八
门。三一一别释。第二门教化求者。五云。又从是愿。与
我从事。一切天神證知我心。除二道巳外。说馀处支
节。及得表粗恶之言。故曰若复非馀语。如消苏等类。
五若与女人巳下解第五句。结罪轻重。文四。一本境
约业。业中初说重境二除二道巳下所称轻境。二天
子巳下通就异趣同趣形报以辨。三法想犯不犯本
迷为四。四境想轻重为五。
○叹身索供养戒第四
言多巧为美巳之善。招诱其情。说淫欲事。用以自适。
畜。形别男女。情则浓淡。故有阶降。三男子下形报以
辨。四女人捉足下境心有无。五境相五句。
○粗语戒第三
自下二戒前言同前。凡淫欲之事。皆极鄙秽。故名粗
恶。今说其状。表彰在口。故曰粗恶语。
通缘如上。别缘有七。一人女。二人女想。三有染心。四
粗恶语。五粗恶语想。六言语了了。七前女知解。
𨷂缘准前说。此中但明比丘染心。向女粗语。若前女
人向比丘粗语。若染心俱领。亦应犯残。类同前触。文
略不辨。五分。具有此彼互向粗语同犯。
戒本五句。一人。二内有染心。三人女出境界。四对说
粗恶语。五随巳下结犯。前二可知。女人如上缘中。共
粗语者是。
四粗恶者巳下解第四。文三。一总解粗恶语。二列八
门。三一一别释。第二门教化求者。五云。又从是愿。与
我从事。一切天神證知我心。除二道巳外。说馀处支
节。及得表粗恶之言。故曰若复非馀语。如消苏等类。
五若与女人巳下解第五句。结罪轻重。文四。一本境
约业。业中初说重境二除二道巳下所称轻境。二天
子巳下通就异趣同趣形报以辨。三法想犯不犯本
迷为四。四境想轻重为五。
○叹身索供养戒第四
言多巧为美巳之善。招诱其情。说淫欲事。用以自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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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名叹身索供养戒。
别缘有七。一人女。二人女想。三染心。四叹身说粗恶
语。五粗恶语于。六言辞了了。七前女知解。
此戒𨷂
缘准触说。
戒本五句。一犯人。二染心。三境界人女。四自叹下索
供养有两。一自叹身有五句。二可持巳下索供养。言
自叹五句者。一自叹身。二脩梵行。三持戒。四精进。五
修善法。五僧残巳下结犯。前三可知。第四句中二。初
先释自叹五句为四。一释叹身有两。一色身丰美。二
叹种姓。二解梵行。以精进解梵行。故曰勤修离秽浊。
三解持戒犯戒。方便之心。名不缺。治根本犯戒之罪。
名不穿。离后眷属曰不染污。一戒具三。诸戒同尔。四
释善法。谓十二头陀及诸善业等。二作如是巳下解
索供养。是第一之义。若在女人前巳下解第五结罪
句。轻重文三。一对上业辨。二异趣形趣。三境相五句。
○媒嫁戒第五
婚[女*聚]之礼。和合生死。正违出离。出家所为特乖法戒。
又纷务妨脩。相招讥丑。不免世呵。是以圣前为彼男
女法。返计谋以成谋。以成婚礼。曰媒嫁戒。
别缘有六。一人男女。简非畜。而于人中。贵贱亲疏。并
是犯[阿-可+弓]。伽论云。指腹媒嫁犯兰。二人男女相。三为媒
嫁事。四媒嫁相。五显事了了。六受彼语等还报。
𨷂缘比说。初至居士。与作婚[女*聚]明犯。二时诸男女意
下呵。呵具三人。佛呵文两。一行违失呵。二无数方便
别缘有七。一人女。二人女想。三染心。四叹身说粗恶
语。五粗恶语于。六言辞了了。七前女知解。
此戒𨷂
缘准触说。
戒本五句。一犯人。二染心。三境界人女。四自叹下索
供养有两。一自叹身有五句。二可持巳下索供养。言
自叹五句者。一自叹身。二脩梵行。三持戒。四精进。五
修善法。五僧残巳下结犯。前三可知。第四句中二。初
先释自叹五句为四。一释叹身有两。一色身丰美。二
叹种姓。二解梵行。以精进解梵行。故曰勤修离秽浊。
三解持戒犯戒。方便之心。名不缺。治根本犯戒之罪。
名不穿。离后眷属曰不染污。一戒具三。诸戒同尔。四
释善法。谓十二头陀及诸善业等。二作如是巳下解
索供养。是第一之义。若在女人前巳下解第五结罪
句。轻重文三。一对上业辨。二异趣形趣。三境相五句。
○媒嫁戒第五
婚[女*聚]之礼。和合生死。正违出离。出家所为特乖法戒。
又纷务妨脩。相招讥丑。不免世呵。是以圣前为彼男
女法。返计谋以成谋。以成婚礼。曰媒嫁戒。
别缘有六。一人男女。简非畜。而于人中。贵贱亲疏。并
是犯[阿-可+弓]。伽论云。指腹媒嫁犯兰。二人男女相。三为媒
嫁事。四媒嫁相。五显事了了。六受彼语等还报。
𨷂缘比说。初至居士。与作婚[女*聚]明犯。二时诸男女意
下呵。呵具三人。佛呵文两。一行违失呵。二无数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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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举略教呵。
戒本五句。一犯人。二往来者。可得和合是。三彼此。谓
所媒境界。四正作媒嫁事。五僧伽下结罪媒业。文二。
初明业。二成妇等是。所传之言。乃至须申者。谓暂时
交会。亦得僧残。二十念为一瞬倾。二十瞬倾。为一弹
指倾。二十弹指为一罗预。为一须臾。日极长时。十八
须臾。夜十二须臾。夜极长十八。昼十二须臾。或等或
差可知。五分。乃至一交会下具解五。上三别解。二母
护男下合释四五二句。上二可知。解第三句。男女互
为彼此。先解女有四。一谓举数。二列名。三解释。四总
结。男亦类尔。合解文二。初成犯相。二若言嫁与他下
轻重相。前文有三。初使义具三犯残。二从自受结法
彼不报下具二𨷂一犯兰。三受语不往彼下具一𨷂
二吉罗。前文复二。初先解第四句中下句所传男女
之言。故文言。母护男女。遣比丘为使语彼言。汝与我
作妇。一私通。二须臾。三一念倾。四谓今媒者成前四
事也。二若比丘下释第四句。上句持男言等举上所
成。正辨媒业。文二。初或一或二相参。作六十四句。次
以三法相参。作四十八句。初文分四。谓语书指印现
相。各作十六句。初语十六者。单语四句。次以书配语
作四句。次指印配语作四句。次现相配语作四句。馀
二各尔。如是广说。五分。受男语吉。语彼父母。不许还
报兰。许还报残。不同此解。但具三时残。次三法相参
中亦四。谓语书指印现相。各作十二。先语十二者。语
戒本五句。一犯人。二往来者。可得和合是。三彼此。谓
所媒境界。四正作媒嫁事。五僧伽下结罪媒业。文二。
初明业。二成妇等是。所传之言。乃至须申者。谓暂时
交会。亦得僧残。二十念为一瞬倾。二十瞬倾。为一弹
指倾。二十弹指为一罗预。为一须臾。日极长时。十八
须臾。夜十二须臾。夜极长十八。昼十二须臾。或等或
差可知。五分。乃至一交会下具解五。上三别解。二母
护男下合释四五二句。上二可知。解第三句。男女互
为彼此。先解女有四。一谓举数。二列名。三解释。四总
结。男亦类尔。合解文二。初成犯相。二若言嫁与他下
轻重相。前文有三。初使义具三犯残。二从自受结法
彼不报下具二𨷂一犯兰。三受语不往彼下具一𨷂
二吉罗。前文复二。初先解第四句中下句所传男女
之言。故文言。母护男女。遣比丘为使语彼言。汝与我
作妇。一私通。二须臾。三一念倾。四谓今媒者成前四
事也。二若比丘下释第四句。上句持男言等举上所
成。正辨媒业。文二。初或一或二相参。作六十四句。次
以三法相参。作四十八句。初文分四。谓语书指印现
相。各作十六句。初语十六者。单语四句。次以书配语
作四句。次指印配语作四句。次现相配语作四句。馀
二各尔。如是广说。五分。受男语吉。语彼父母。不许还
报兰。许还报残。不同此解。但具三时残。次三法相参
中亦四。谓语书指印现相。各作十二。先语十二者。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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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指印一四广文。次语书现相一四。次语相印现相
一四。此之二四略亦则止。次书指印现相。伹父一四。
下之二四及馀二类。悉略不辨。略不辨□。前合一百
一十二句对母设。男女既尔。乃至边方亦尔。各以一
男始终。互对女种女。其文甚多兰吉。二位各三可知。
此三兰吉。于前一百一十二句。各带斯𨷂。乃至广句
亦尔。
轻重文四。一人趣。文三。一有无虽可有病。犹有合义
故残。二所媒重境。就业以辨。谓约语书等。一反一残
者就业。不约境说。三言除二道下所媒轻境。二异趣
形报。三法相五句。此犯不犯约转相故。四境相五句。
略无人男人男相五。
○僧不处分过量造房戒第六
开前言有四。一解制言。然上行之报。报力资强。堪耐
总缘。不废正脩。是以大圣制衣。冢间树下省缘脩道。
不畜房舍。二开言者。而中下之辈。资报力劣。不堪寒
苦。制同上士。交妨正脩。乃是彼人坏道之缘。故随分
量。开畜小房。石室两房。言在斯趣。三解又复制言。所
以开房。而不听过量不处分。妨难者何。然出家之人。
理无带著。随缘栖洦。安身行道。若有信施。随时而受。
从有经搆。容身长道。今乃广作营豫妨脩。长巳贪结。
坏知足行。又处处乞求。恼乱施主。不生敬信。坏灭正
法。故制过量。又专住自由。不蒙指示。容鄣碍僧。事多
恼乱故。是以不听妨处。僧不处分。又伤害物。命违其
一四。此之二四略亦则止。次书指印现相。伹父一四。
下之二四及馀二类。悉略不辨。略不辨□。前合一百
一十二句对母设。男女既尔。乃至边方亦尔。各以一
男始终。互对女种女。其文甚多兰吉。二位各三可知。
此三兰吉。于前一百一十二句。各带斯𨷂。乃至广句
亦尔。
轻重文四。一人趣。文三。一有无虽可有病。犹有合义
故残。二所媒重境。就业以辨。谓约语书等。一反一残
者就业。不约境说。三言除二道下所媒轻境。二异趣
形报。三法相五句。此犯不犯约转相故。四境相五句。
略无人男人男相五。
○僧不处分过量造房戒第六
开前言有四。一解制言。然上行之报。报力资强。堪耐
总缘。不废正脩。是以大圣制衣。冢间树下省缘脩道。
不畜房舍。二开言者。而中下之辈。资报力劣。不堪寒
苦。制同上士。交妨正脩。乃是彼人坏道之缘。故随分
量。开畜小房。石室两房。言在斯趣。三解又复制言。所
以开房。而不听过量不处分。妨难者何。然出家之人。
理无带著。随缘栖洦。安身行道。若有信施。随时而受。
从有经搆。容身长道。今乃广作营豫妨脩。长巳贪结。
坏知足行。又处处乞求。恼乱施主。不生敬信。坏灭正
法。故制过量。又专住自由。不蒙指示。容鄣碍僧。事多
恼乱故。是以不听妨处。僧不处分。又伤害物。命违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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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道义自损。复不听有难。四结罪。言圣教。况须理应
烦奉故。□违法造。今情过不轻。是故结与残吉四罪。
问四依中不行四。前圣未前犯。于开中有违。则前与
罪。而重轻不同。答四前上品。若不能行。则当开[阿-可+弓]。宁
容有犯。论其四开。乃随力分。理合应行。今者故违。明
皆有犯。但属是疏缘。又兼多过。故得残罪。馀三衣食
药等资身。要急事不可𨷂。又情至亦少。故并得提。
次释名。专住自由。不蒙指示。名僧不处分。大依[阿-可+弓]称。
为至量故曰也。
次辨离合。先解离言。问二今何以离者。一主无主异。
二制量不制量。三作处分法。牒事相违。故为二戒。次
辨合言。就前今中二戒合者何。答生罪缘同。谓过量
不处分。并由一房而生。故须合前。如急施衣雨衣。四
独二浣异语嫌骂等类。次定初二者。有人解。前房过
量。初后房不处分初。而前房中。得有不处分者是。第
二以不处分。名种不别故。今解不尔。处分名虽是同。
若用房分法。并有最初。前房无主不处分初。后房有
主不处分初。其犹二不定。所捡之罪。并举残提。对于
二处。屏露别故。各有最初犯戒之言。故知二房亦有
最初。不处分更尔。妨难随房。类亦同然。
通缘如上。别缘六。一无主。二为巳。三自乞求。四过量
不处分。五过量不处分想。六房成便犯。若𨷂初缘犯。
后戒或三或二或一罪。若作如法房。令可无罪。若𨷂
第二为他作非房。或二兰二吉。或三二一。或可无罪。
烦奉故。□违法造。今情过不轻。是故结与残吉四罪。
问四依中不行四。前圣未前犯。于开中有违。则前与
罪。而重轻不同。答四前上品。若不能行。则当开[阿-可+弓]。宁
容有犯。论其四开。乃随力分。理合应行。今者故违。明
皆有犯。但属是疏缘。又兼多过。故得残罪。馀三衣食
药等资身。要急事不可𨷂。又情至亦少。故并得提。
次释名。专住自由。不蒙指示。名僧不处分。大依[阿-可+弓]称。
为至量故曰也。
次辨离合。先解离言。问二今何以离者。一主无主异。
二制量不制量。三作处分法。牒事相违。故为二戒。次
辨合言。就前今中二戒合者何。答生罪缘同。谓过量
不处分。并由一房而生。故须合前。如急施衣雨衣。四
独二浣异语嫌骂等类。次定初二者。有人解。前房过
量。初后房不处分初。而前房中。得有不处分者是。第
二以不处分。名种不别故。今解不尔。处分名虽是同。
若用房分法。并有最初。前房无主不处分初。后房有
主不处分初。其犹二不定。所捡之罪。并举残提。对于
二处。屏露别故。各有最初犯戒之言。故知二房亦有
最初。不处分更尔。妨难随房。类亦同然。
通缘如上。别缘六。一无主。二为巳。三自乞求。四过量
不处分。五过量不处分想。六房成便犯。若𨷂初缘犯。
后戒或三或二或一罪。若作如法房。令可无罪。若𨷂
第二为他作非房。或二兰二吉。或三二一。或可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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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𨷂第三。不自乞求。则无过量。容有馀三。乃至无罪。
若𨷂第四。作不过量处分。则令无罪。容得四兰。谓实
不过量。作过量想偷兰。疑亦偷兰。实处分作不处分
想兰。疑亦偷兰。上四一于竟还立。若阙第五亦得四
兰。实过量作不过量想兰。疑亦偷兰。不处分处分想
兰。疑亦偷兰。又□此二准上所说者。若阙第四但得
二兰。若阙第五应有六兰。今且从旧说藏。阙第六缘。
末后二团泥未竟巳还。尽结□偷兰。一团泥在重兰。
初至自斫树。正明起过。广大造房。恼乱二趣。二时彼
树神下呵。呵中文二。初明发觉。发觉文二。初树神白
佛。此比丘虽犯𢗞鬼神村提吉。但威仪违失。是故佛
言。乃至不打持戒比丘。亦可最初。以下㥩生因此前
故。亦可言对树神劝忍之辞。二迦叶白佛。所以不呵。
圣开造房。承教起非。故不得呵。又可善识人心。造房
者多。呵而无益。将护故尔。又为嫌责。白巳则去。第二
世尊以此巳下呵。初问自言。二世尊以此下正呵。文
三。一执其作事。持势乞求呵。佛自开听比丘作房。而
不以房故广令乞求。然此比丘言。佛听我作房。与我
竹草等来。是名非法乞求。二告诸比丘下举事以况。
呵文三。上二可知。第三尔时世尊下毁赞以明呵为
而乞。故曰非时。强求要得。故称不𣽈。五耶四耶。是故
不正。为衣食乞。名曰知时。须言信彼。故曰柔𣽈。乞食
充驱。是正乞求。
戒本三句。一犯人。二自求巳下正教比丘。房量大小。
若𨷂第四。作不过量处分。则令无罪。容得四兰。谓实
不过量。作过量想偷兰。疑亦偷兰。实处分作不处分
想兰。疑亦偷兰。上四一于竟还立。若阙第五亦得四
兰。实过量作不过量想兰。疑亦偷兰。不处分处分想
兰。疑亦偷兰。又□此二准上所说者。若阙第四但得
二兰。若阙第五应有六兰。今且从旧说藏。阙第六缘。
末后二团泥未竟巳还。尽结□偷兰。一团泥在重兰。
初至自斫树。正明起过。广大造房。恼乱二趣。二时彼
树神下呵。呵中文二。初明发觉。发觉文二。初树神白
佛。此比丘虽犯𢗞鬼神村提吉。但威仪违失。是故佛
言。乃至不打持戒比丘。亦可最初。以下㥩生因此前
故。亦可言对树神劝忍之辞。二迦叶白佛。所以不呵。
圣开造房。承教起非。故不得呵。又可善识人心。造房
者多。呵而无益。将护故尔。又为嫌责。白巳则去。第二
世尊以此巳下呵。初问自言。二世尊以此下正呵。文
三。一执其作事。持势乞求呵。佛自开听比丘作房。而
不以房故广令乞求。然此比丘言。佛听我作房。与我
竹草等来。是名非法乞求。二告诸比丘下举事以况。
呵文三。上二可知。第三尔时世尊下毁赞以明呵为
而乞。故曰非时。强求要得。故称不𣽈。五耶四耶。是故
不正。为衣食乞。名曰知时。须言信彼。故曰柔𣽈。乞食
充驱。是正乞求。
戒本三句。一犯人。二自求巳下正教比丘。房量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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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授方轨。三若比丘下若违教作者。结犯僧残。
第二立法文七。一自乞求。有恼施主。得过量罪。若其
自物。则无过量。二作屋除作馀总无过量不处分。五
分。房者于中可得行立坐卧。行四威仪。三无主者。以
其有主无过量。四自为巳飘为他作。于巳无润。不犯
残罪。五辨房之尺量。佛𢷡手者。诸文不定。一𢷡手。祇
云。二尺四寸。五分二尺。且依五分。长十二𢷡手者。谓
二丈四尺。广七𢷡手者。一丈四尺。此据屋内。祇亦云。
纵广量屋内。六当将巳下教房主比丘乞处分方法。
问作大小房。须乞处分。见论云。房六𢷡手。广四𢷡手。
作如是房。不须处分。律亦成文。小客身屋不犯。非谓
开无过重。后房本无过量。何以开中除小客身。若生
四𢷡手六𢷡手巳上无问过量。咸须处分。七彼比丘
下教僧处分。
第三结罪中举四种罪。以结犯。且结二残。故言僧伽
婆尸沙。于二残中。且释过量。应为三门。一应量犯未
犯。二互过结未结。三俱互罪多少。初门者。问二丈四
尺为应则犯。为为待过耶。答过方犯。故此文言。若过
量作者残。若尔长中八指四指不应则犯。答房是过
中制。衣是满中制。以过中制故。房举未犯。作衣满中
制。故须出犯位。所以然者。长衣内开。外亦开。作法外
开位。故须举犯。以开不犯。此出外开极小量房。内开
外不开。无有作法。外开者。故举未犯位。则是内开极
大量。问房何不作法。得过量耶。答开过无益总长贪。
第二立法文七。一自乞求。有恼施主。得过量罪。若其
自物。则无过量。二作屋除作馀总无过量不处分。五
分。房者于中可得行立坐卧。行四威仪。三无主者。以
其有主无过量。四自为巳飘为他作。于巳无润。不犯
残罪。五辨房之尺量。佛𢷡手者。诸文不定。一𢷡手。祇
云。二尺四寸。五分二尺。且依五分。长十二𢷡手者。谓
二丈四尺。广七𢷡手者。一丈四尺。此据屋内。祇亦云。
纵广量屋内。六当将巳下教房主比丘乞处分方法。
问作大小房。须乞处分。见论云。房六𢷡手。广四𢷡手。
作如是房。不须处分。律亦成文。小客身屋不犯。非谓
开无过重。后房本无过量。何以开中除小客身。若生
四𢷡手六𢷡手巳上无问过量。咸须处分。七彼比丘
下教僧处分。
第三结罪中举四种罪。以结犯。且结二残。故言僧伽
婆尸沙。于二残中。且释过量。应为三门。一应量犯未
犯。二互过结未结。三俱互罪多少。初门者。问二丈四
尺为应则犯。为为待过耶。答过方犯。故此文言。若过
量作者残。若尔长中八指四指不应则犯。答房是过
中制。衣是满中制。以过中制故。房举未犯。作衣满中
制。故须出犯位。所以然者。长衣内开。外亦开。作法外
开位。故须举犯。以开不犯。此出外开极小量房。内开
外不开。无有作法。外开者。故举未犯位。则是内开极
大量。问房何不作法。得过量耶。答开过无益总长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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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虽贮畜。然先属巳。无总故开。
二门者。问为俱过结犯。为互过亦犯。答见云。长中咸。
广中过。犯残戒。长过广咸亦犯。互过尚犯。何况俱过。
又如下文。坐具浴衣等亦同互犯。今以长中过如咸。
对广中过。始咸三。三三合九。谓长中过中过。如减一
三。馀二各尔。是中五句有罪。一俱四互四句无罪。
第三门者。互过始终。有其二罪。若也俱过二罪以不。
答互据二房。俱两果亦语。故先后二房。各结一罪。俱
过房一。后一业所作。故但一罪。若尔不净食等咽业
一故。亦应一罪。答不同结罪。差殊可为四句。第一或
业一缘业。或多或一。第二或缘一异。或多或一。第三
缘业俱同。或多或一。第四缘业俱异。或多或一。若互
过房者。缘一果异。从业二罪。不净食等。业一缘业。从
缘多罪。今俱过房。缘业俱同中前。故但一罪。比丘义
解第一句。次解第二七句中。上五可知。难处巳下解
第六乞之方法。于中欲知无妨无难。故先反解。出妨
难二处。然谓虎狼师子及不通草车回转。是妨难。然
无上诸事是无妨难。更处无妨等。料理后竟。须乞指
不。见论云。其处犹如鼓面。是故从彼比丘下乞处分
法。欲解此义。略为二门。一须知处分。分齐如上辨。二
正明乞法。先脩威仪。脱草屣等罪无。礼足后房则有。
表巳勤勤。是故三说。对此须知。不乞如下辨。尔时众
僧下解第七句。教僧处分。于中文二。从初至如是持
明教作法。二彼作房下教其作事分齐。此谓作持作
二门者。问为俱过结犯。为互过亦犯。答见云。长中咸。
广中过。犯残戒。长过广咸亦犯。互过尚犯。何况俱过。
又如下文。坐具浴衣等亦同互犯。今以长中过如咸。
对广中过。始咸三。三三合九。谓长中过中过。如减一
三。馀二各尔。是中五句有罪。一俱四互四句无罪。
第三门者。互过始终。有其二罪。若也俱过二罪以不。
答互据二房。俱两果亦语。故先后二房。各结一罪。俱
过房一。后一业所作。故但一罪。若尔不净食等咽业
一故。亦应一罪。答不同结罪。差殊可为四句。第一或
业一缘业。或多或一。第二或缘一异。或多或一。第三
缘业俱同。或多或一。第四缘业俱异。或多或一。若互
过房者。缘一果异。从业二罪。不净食等。业一缘业。从
缘多罪。今俱过房。缘业俱同中前。故但一罪。比丘义
解第一句。次解第二七句中。上五可知。难处巳下解
第六乞之方法。于中欲知无妨无难。故先反解。出妨
难二处。然谓虎狼师子及不通草车回转。是妨难。然
无上诸事是无妨难。更处无妨等。料理后竟。须乞指
不。见论云。其处犹如鼓面。是故从彼比丘下乞处分
法。欲解此义。略为二门。一须知处分。分齐如上辨。二
正明乞法。先脩威仪。脱草屣等罪无。礼足后房则有。
表巳勤勤。是故三说。对此须知。不乞如下辨。尔时众
僧下解第七句。教僧处分。于中文二。从初至如是持
明教作法。二彼作房下教其作事分齐。此谓作持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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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作事故尔。前文有三。一称量作房人。二若彼处下
称量事。谓拾妨难事。三应如是与下称量羯磨。于前
人中。此比丘为可信不。立二至门。初若可信者。释可
信门。二若不可信下释不字。次事中四句。前三不应。
第四应与。
次作法中文二。先差秉法人。初言若上坐等约位定
人。五分。则通。谓在上无人。名为上坐。夷论则居作四
位。不差耆羊。力不堪故。亦非下坐。以早约故。如说戒
中。云上坐应作故。是以但言。若上坐。若次坐。言若诵
律等者。对法简人。
第二正辨作法。对此料简。应作二门。一汎尔分别。二
正指处分。初汎明者。位为六门。一能秉法人。人位有
三。谓一众多僧。若随事用分。便有八。一人。但一众多。
或二三四。就僧中四别。故随用八。第二所秉法。法位
亦三。心念三语及以羯磨历别则五。谓羯磨离三故。
若随事辨。心念有七。谓说恣二种。分衣安居悔吉。发
露等类是。三语可知。羯磨彳多。如七非义辨。第三秉
法处。处中位二。自然作法。若以类分。事便有四。谓自
然分空聚作法离大小。若随用开。细分则九。或上言
九者。如自然及大小。此三各三故。或十一者。大小二
界各四故尔。但知自然中集。专为结界。作法中集。下
为解界及馀一切。第四所为事。事便有三。一情。如受
戒受日忆念不疑呵覆等。二非情。如结诸界中二界
相接隔驶流道远等。三二事合。如离衣六年等类。此
称量事。谓拾妨难事。三应如是与下称量羯磨。于前
人中。此比丘为可信不。立二至门。初若可信者。释可
信门。二若不可信下释不字。次事中四句。前三不应。
第四应与。
次作法中文二。先差秉法人。初言若上坐等约位定
人。五分。则通。谓在上无人。名为上坐。夷论则居作四
位。不差耆羊。力不堪故。亦非下坐。以早约故。如说戒
中。云上坐应作故。是以但言。若上坐。若次坐。言若诵
律等者。对法简人。
第二正辨作法。对此料简。应作二门。一汎尔分别。二
正指处分。初汎明者。位为六门。一能秉法人。人位有
三。谓一众多僧。若随事用分。便有八。一人。但一众多。
或二三四。就僧中四别。故随用八。第二所秉法。法位
亦三。心念三语及以羯磨历别则五。谓羯磨离三故。
若随事辨。心念有七。谓说恣二种。分衣安居悔吉。发
露等类是。三语可知。羯磨彳多。如七非义辨。第三秉
法处。处中位二。自然作法。若以类分。事便有四。谓自
然分空聚作法离大小。若随用开。细分则九。或上言
九者。如自然及大小。此三各三故。或十一者。大小二
界各四故尔。但知自然中集。专为结界。作法中集。下
为解界及馀一切。第四所为事。事便有三。一情。如受
戒受日忆念不疑呵覆等。二非情。如结诸界中二界
相接隔驶流道远等。三二事合。如离衣六年等类。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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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三种称教者。如违教则非。寻事可知。上来四者各
有躯状。则四法现前。及受戒者四缘是。第五以人秉
法。就处分别。还解上四。为识前四。用有通塞故尔。若
以人对法。人三法三可知。若以人法对处。通塞分别。
一与众多。处通二四。随事十一。但通其八。不在三小。
局就结言。故所以尔。若僧秉三法。对自然作法。二者
白二通。而局可知。馀唯作法。以结界根本。得自然中
作。如受戒根本。同法非难等。次作法中大小分别。日
等三法。望大小二界。俱有局通。所以可知。且如白二。
还衣离衣六年杖囊。则通二界。受日处分。结净摄衣。
罚令用旧持新白二。痴狂学家。四月覆钵。不礼分衣
八德等。居处除疑。如痴狂等。为众立前。前所常行。故
居大界。馀二准知。第六作法具缘。以其对事根条众
别极多。具七。次六下五故。尔言七者。一须假界。界位
有二等如上。第二能秉人。则上八等是。然有如非如
义有三。一是然如。谓非二十三等。二集故如。谓一身
心俱集应来者来及不可者是。二唯心集与欲者是。
作法依界手三然。如和合如。谓僧治一二三等。反前
则非。准说可知。第三兰众。人有类非类。法有分非分。
故除受戒王贼天龙尼众等。第四与欲。欲义如下辨。
第五因起有无。无者一切差人等。有中且位为六。一
作举忆念。谓违而行罚等。二者须乞情如法。别所为故。
虽衣六年。受戒畜众。覆藏等解。七羯磨解。痴狂忆念
不痴等。三者为众前所常行。谓竖标唱相说恣分衣
有躯状。则四法现前。及受戒者四缘是。第五以人秉
法。就处分别。还解上四。为识前四。用有通塞故尔。若
以人对法。人三法三可知。若以人法对处。通塞分别。
一与众多。处通二四。随事十一。但通其八。不在三小。
局就结言。故所以尔。若僧秉三法。对自然作法。二者
白二通。而局可知。馀唯作法。以结界根本。得自然中
作。如受戒根本。同法非难等。次作法中大小分别。日
等三法。望大小二界。俱有局通。所以可知。且如白二。
还衣离衣六年杖囊。则通二界。受日处分。结净摄衣。
罚令用旧持新白二。痴狂学家。四月覆钵。不礼分衣
八德等。居处除疑。如痴狂等。为众立前。前所常行。故
居大界。馀二准知。第六作法具缘。以其对事根条众
别极多。具七。次六下五故。尔言七者。一须假界。界位
有二等如上。第二能秉人。则上八等是。然有如非如
义有三。一是然如。谓非二十三等。二集故如。谓一身
心俱集应来者来及不可者是。二唯心集与欲者是。
作法依界手三然。如和合如。谓僧治一二三等。反前
则非。准说可知。第三兰众。人有类非类。法有分非分。
故除受戒王贼天龙尼众等。第四与欲。欲义如下辨。
第五因起有无。无者一切差人等。有中且位为六。一
作举忆念。谓违而行罚等。二者须乞情如法。别所为故。
虽衣六年。受戒畜众。覆藏等解。七羯磨解。痴狂忆念
不痴等。三者为众前所常行。谓竖标唱相说恣分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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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狂等。四者交治道俗。及劝恶从善。如互治覆钵诸
谏所为事等。五前防僧别。如学家异语等。六始信妇
投。白僧试验。如形法二同四月等。此之六义。各不相
假。又复断等。互在众集。前后寻之可知。第六问答令
知。若一坐多法。须通问答。随问答作。傥别问答。一一
更须别问答作。故下文言。出功德衣。名有简别。故方
便缘具。故须第七正辨作法。对事辨七。有具不具。位
约为三。谓七六五七者。如一切治人处分离衣僧常
行等。言六者。一切差人之类。无因起故。言五者。如结
界等无界欲。此第六门亦无殊。然还开上四。对事增
减有七六五。如一假界。则上处门。以次集僧。简众与
欲。此三合成能秉。谓是上人。次因起问答。则是上事。
正作法者。则第二法。
第二正辨处分。四门。一辨作法。二对僧别二处。三有
妨等成不成。四辨相应。初门。人唯四人僧。非馀可知。
不同祇律。路远两等羯磨。差一二三人。往彼作故。又
非客等。此律不同。法局白二非馀。祇。口法处分。彼言
一切都无诵羯磨者。一比丘直言。僧今与某甲比丘
指授无难妨处。三说。亦未处在大界可知。事应二合
故。文言。可信不称量人。有妨等不应者。称量事缘具
有七。
第二对众别地者。本制处分。为检妨难。纵非僧他。义
容妨碍。故但造房。咸须处分。如后戒文。何处有好他。
堪起房舍。则伐大树。亦制处分。五分。四衢道中。多人
谏所为事等。五前防僧别。如学家异语等。六始信妇
投。白僧试验。如形法二同四月等。此之六义。各不相
假。又复断等。互在众集。前后寻之可知。第六问答令
知。若一坐多法。须通问答。随问答作。傥别问答。一一
更须别问答作。故下文言。出功德衣。名有简别。故方
便缘具。故须第七正辨作法。对事辨七。有具不具。位
约为三。谓七六五七者。如一切治人处分离衣僧常
行等。言六者。一切差人之类。无因起故。言五者。如结
界等无界欲。此第六门亦无殊。然还开上四。对事增
减有七六五。如一假界。则上处门。以次集僧。简众与
欲。此三合成能秉。谓是上人。次因起问答。则是上事。
正作法者。则第二法。
第二正辨处分。四门。一辨作法。二对僧别二处。三有
妨等成不成。四辨相应。初门。人唯四人僧。非馀可知。
不同祇律。路远两等羯磨。差一二三人。往彼作故。又
非客等。此律不同。法局白二非馀。祇。口法处分。彼言
一切都无诵羯磨者。一比丘直言。僧今与某甲比丘
指授无难妨处。三说。亦未处在大界可知。事应二合
故。文言。可信不称量人。有妨等不应者。称量事缘具
有七。
第二对众别地者。本制处分。为检妨难。纵非僧他。义
容妨碍。故但造房。咸须处分。如后戒文。何处有好他。
堪起房舍。则伐大树。亦制处分。五分。四衢道中。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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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戏处。淫女市处等。是难处。又后戒亦云。求作屋地。
见神树处。好则便代之。故但造房。并须处分。
三处分成不成。问现有妨难。作处分法。得成以不。答
准祇律。有四不成。一越年。二异界。三妨难。四界内作
房者多。然此律得成。若尔文言。不应处分。何以处而
言得成。答处分本防。不处分僧残。不正防妨难死。所防
不同。虽有妨难。从僧乞处分者。免彼不乞专住之过。
故得成就。是故下文不过量僧处分得妨难二告。此
文良證。言不应者。得小罪故。问处分不防妨难者。净
施应不防长。答防长。若处分应防妨难等。答非类。如
处分竟时。妨等犹起。故知现有而得成就。但为舍□
故。须作此法。违而得残。净本悬防长过。若说净竟时。
必无长过。故今现有不得成净。又彳以正防故。无净
长生。亦应无处分时妨等决起。故知不并。若尔煮宿
等药。口法亦成。答处分法者。作处分竟。不能碍彼。令
难等不生。故现有成。若论七日药口迎手受。能令七
日内宿触不生故。现有宿触。不成口法。又彳口防宿
触。则便有宿触时。正从不作法生。故不成就。房中既
有处分得难等生。则是妨等不由不处分起。故现有
成就。
第四处分法。与何相应。此处分法。与人处相应。谓此
人此处得作房故。馀人馀处则不得作不同。作不同
大界为众局。与处相应。多论云。若馀人就此房上作
重屋。房主听作则得。无不处分罪。以就私房上作非
见神树处。好则便代之。故但造房。并须处分。
三处分成不成。问现有妨难。作处分法。得成以不。答
准祇律。有四不成。一越年。二异界。三妨难。四界内作
房者多。然此律得成。若尔文言。不应处分。何以处而
言得成。答处分本防。不处分僧残。不正防妨难死。所防
不同。虽有妨难。从僧乞处分者。免彼不乞专住之过。
故得成就。是故下文不过量僧处分得妨难二告。此
文良證。言不应者。得小罪故。问处分不防妨难者。净
施应不防长。答防长。若处分应防妨难等。答非类。如
处分竟时。妨等犹起。故知现有而得成就。但为舍□
故。须作此法。违而得残。净本悬防长过。若说净竟时。
必无长过。故今现有不得成净。又彳以正防故。无净
长生。亦应无处分时妨等决起。故知不并。若尔煮宿
等药。口法亦成。答处分法者。作处分竟。不能碍彼。令
难等不生。故现有成。若论七日药口迎手受。能令七
日内宿触不生故。现有宿触。不成口法。又彳口防宿
触。则便有宿触时。正从不作法生。故不成就。房中既
有处分得难等生。则是妨等不由不处分起。故现有
成就。
第四处分法。与何相应。此处分法。与人处相应。谓此
人此处得作房故。馀人馀处则不得作不同。作不同
大界为众局。与处相应。多论云。若馀人就此房上作
重屋。房主听作则得。无不处分罪。以就私房上作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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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故。
次就文释。初白。次作羯磨。凡言白者。事有繁重。则四
若无。因起但三。今以乞为因起。故曰中。四句。一告众
敕。二牒因起。三作法时至劝众详忍。四举其所作结
成。白辞羯磨文三。一告众敕听。二正辨事。辨事中两。
初举圣所作。讠僧可否。二僧今巳下决判是非。是则
应嘿。非便说。众罪和嘿。是以第三僧巳忍下结成受
持。
二明作事。五分。发心至粗泥告。细兰成残。此文最后
泥治讫者是。问何以尼于僧寺造塔转转得罪。作衣
亦尔。答房中自分。故待作成塔。据异类参涉。又可比
丘致敬。失仪作衣。容可生染招讥。此二专制。故随作
提。不同此房如法则听。非法方制。故须待成。又可结
法不同故尔。
自下第二解戒本结罪。文二。初几犯相。二若比丘下
轻重相。就前文中。位有五。人三。一二残作头难妨俱
互作。第一三句二不处分残。第二三句次过量一残。
等三三人无僧残。宜二吉罗俱互作。第四三人无吉
罗。直二僧残俱互作。第五三据理如此有经文同。但
今残中唯有过量。一残略无。无馀二故。十三句广说
可知。问不处分及妨咸是总僧。何以残吉。答法总故
残。事总故吉。又可妨者。直是事中想。总不处分残者。
以妨等有碍故。前作法今有妨过。又不作法。违二教
故残。问过量及难俱是长贪。所以重轻。答过据总他。
次就文释。初白。次作羯磨。凡言白者。事有繁重。则四
若无。因起但三。今以乞为因起。故曰中。四句。一告众
敕。二牒因起。三作法时至劝众详忍。四举其所作结
成。白辞羯磨文三。一告众敕听。二正辨事。辨事中两。
初举圣所作。讠僧可否。二僧今巳下决判是非。是则
应嘿。非便说。众罪和嘿。是以第三僧巳忍下结成受
持。
二明作事。五分。发心至粗泥告。细兰成残。此文最后
泥治讫者是。问何以尼于僧寺造塔转转得罪。作衣
亦尔。答房中自分。故待作成塔。据异类参涉。又可比
丘致敬。失仪作衣。容可生染招讥。此二专制。故随作
提。不同此房如法则听。非法方制。故须待成。又可结
法不同故尔。
自下第二解戒本结罪。文二。初几犯相。二若比丘下
轻重相。就前文中。位有五。人三。一二残作头难妨俱
互作。第一三句二不处分残。第二三句次过量一残。
等三三人无僧残。宜二吉罗俱互作。第四三人无吉
罗。直二僧残俱互作。第五三据理如此有经文同。但
今残中唯有过量。一残略无。无馀二故。十三句广说
可知。问不处分及妨咸是总僧。何以残吉。答法总故
残。事总故吉。又可妨者。直是事中想。总不处分残者。
以妨等有碍故。前作法今有妨过。又不作法。违二教
故残。问过量及难俱是长贪。所以重轻。答过据总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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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是自总。故有残吉。亦可希数。
次轻重相。于中文五。一自作。二使他作。三为他作。四
房主巧师彼此立违五境。于第四房主巧师中四句。
偏对过量。初句现前拼地。应量作者。过作者犯。房主
得残。巧师兰罪。为欲一言。总结二人。故直言犯。次句
亦尔。教人案绳墨作作者过作者犯如上。三不报。四
不问。此二句者。亦通结。两人亦可。四句者。初自作。二
教人。三不报。四不同欲一言。聪摄成不成罪故。但言
作者。犯此之一释。不如前解。第四境相中四重。一初
约处分成不成想疑。以明法相。正是对事止阶汲五
重。依此文。是则带作犯。然一名别故。二约房尺量法
大小不决想疑。以明法。于下二境想。此四各五。并犯
不犯相对。转想故尔。
○有主不处分造房戒第七
以有主故。不辨尺量。与前有异。馀咸大同。
别缘六。一有主。二为巳作。三长六𢷡手四𢷡手巳上
房。四不处分。五不处分想。六房朱。
戒本亦三。广解亦三。比前可知。唯少过量为异。
○无根谤戒第八
然出家同住。理应和容。造相将设。许不相总触。今乃
怀瞋横搆。重事注人。自坏心行。增长生死。以灭正法。
又后尘坌□良善。甄在众外。总他一生。废脩正等。欺
门事深。故须圣前。故多论云。为设自行。正法久住故。
为止谤毁。令梵行者。安乐脩道。不废正业故。
次轻重相。于中文五。一自作。二使他作。三为他作。四
房主巧师彼此立违五境。于第四房主巧师中四句。
偏对过量。初句现前拼地。应量作者。过作者犯。房主
得残。巧师兰罪。为欲一言。总结二人。故直言犯。次句
亦尔。教人案绳墨作作者过作者犯如上。三不报。四
不问。此二句者。亦通结。两人亦可。四句者。初自作。二
教人。三不报。四不同欲一言。聪摄成不成罪故。但言
作者。犯此之一释。不如前解。第四境相中四重。一初
约处分成不成想疑。以明法相。正是对事止阶汲五
重。依此文。是则带作犯。然一名别故。二约房尺量法
大小不决想疑。以明法。于下二境想。此四各五。并犯
不犯相对。转想故尔。
○有主不处分造房戒第七
以有主故。不辨尺量。与前有异。馀咸大同。
别缘六。一有主。二为巳作。三长六𢷡手四𢷡手巳上
房。四不处分。五不处分想。六房朱。
戒本亦三。广解亦三。比前可知。唯少过量为异。
○无根谤戒第八
然出家同住。理应和容。造相将设。许不相总触。今乃
怀瞋横搆。重事注人。自坏心行。增长生死。以灭正法。
又后尘坌□良善。甄在众外。总他一生。废脩正等。欺
门事深。故须圣前。故多论云。为设自行。正法久住故。
为止谤毁。令梵行者。安乐脩道。不废正业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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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名辨离合。得罪多少。内无三实。称曰无根。重事
加注。名之为谤。故曰无根谤戒。问二俱是谤。分二戒
何。答若据无根处齐。横加不别。理亦合制。但者前是
无根。次是假根。是故须离。若一向无根。或见言闻疑
等。并是无根。前戒中收。若异事上见。假言见此。闻疑
亦然。此是假根。在后戒摄。
次解合言。问三根谤人。各别得罪。何以合一。答若望
得罪。不必相假。亦应立三。但无根处齐。得罪义等。又
后容有共證一犯。是以合制。罪多少者。问谤他犯重。
实无三根。诳僧有三僧。虚解边犯。妄语提不。答见云
无别提罪。以谤一向假虚成故。若为我为欲损主。假
煞畜生。不应损主重罪。害命得提。答谤定假虚。无有
是谤。不虚解者。是以一罪盗则不定。自有损主。不假
煞畜盗绢布。是自有损主。须煞畜者。非一向相假。损
主害命。二境既别。故得二罪。若尔谤相假故。一罪者
七日药。但使是长。其必非时。亦应二罪。解言。此非譬。
所以尔者。长未必非时。非时不必是长。如净施者是。
但可无长。不可无他。非时可为四句。一是长非非时。
如下六染犯是。二是非时不是长。净施者是。三俱是。
四俱非。有此差殊。故别得罪。妄中一是妄非谤。二俱
是。三俱非。但有此二。无有是谤。非妄相假故一罪。又
得罪不同长。七满则犯。非时七满。但罪缘假食方犯。
不似谤妄同在一时。故但一罪。
次解具缘。别缘有八。一大僧尼。二僧尼想。三内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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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根。五重事加诬。六下至对一比丘。七言辞了了。
前人知解。初缘大僧尼者。甄下三众。一谤总义微。不
废正脩故。二以下众罪名轻。故能谤之人。岂容得重。
如似打夺。大僧便重。下众则轻。此亦同尔。若尔随顺
解义。何以随顺下众。同比丘提。解言。同违僧命众法
处齐。故俱提罪。若尔尼与大僧。五相随顺。亦是同违
众法。何以僧随顺尼吉。尼顺僧夷。答虽同众法。尼颠
敬教。随顺义数。故得夷罪。僧无倚傍。随顺尼希。希故
吉罗。若尔僧倚举尼。谤尼残罪。尼无举僧。谤僧应轻。
何以在谤俱结残罪。以此类彼。随顺同重。一解。谤就
所谤。罪名轻重。在谤俱残。下众吉罗。随顺约傍。希数
中前。故有阶降。故伽十二文云。颇有是波罗夷。则此
事突吉罗不。答有。谓尼随顺不见摈比丘夷。比丘随
顺吉。亦可违二重教故夷。违一重故吉。防不同此。故
有轻重。但大比丘不问净秽。皆成谤罪。律自显班。以
其众法。伹见闻中。净得作法事。今违其见净。横说
见犯。自怀总他。不问净秽。俱成谤罪。如戒本言。净广
中不净故尔。若尔净不净尼境俱生难。答此律下文。
与著袈裟者行淫。又言犯比丘尼者。无所长益。亦但
具境。俱成难过。若尔数是解义。不净亦是数。答足数
就然。谤据废脩。是故不同。若尔犯罪之人亦成忏境。
答此律不求如文。至清净所。故五分。下至不同犯。亦
成忏境。若尔足食主人对成除法。答忏开不同犯足。
无开业足。又馀食然防。西未犯足。如净施防长口防。
前人知解。初缘大僧尼者。甄下三众。一谤总义微。不
废正脩故。二以下众罪名轻。故能谤之人。岂容得重。
如似打夺。大僧便重。下众则轻。此亦同尔。若尔随顺
解义。何以随顺下众。同比丘提。解言。同违僧命众法
处齐。故俱提罪。若尔尼与大僧。五相随顺。亦是同违
众法。何以僧随顺尼吉。尼顺僧夷。答虽同众法。尼颠
敬教。随顺义数。故得夷罪。僧无倚傍。随顺尼希。希故
吉罗。若尔僧倚举尼。谤尼残罪。尼无举僧。谤僧应轻。
何以在谤俱结残罪。以此类彼。随顺同重。一解。谤就
所谤。罪名轻重。在谤俱残。下众吉罗。随顺约傍。希数
中前。故有阶降。故伽十二文云。颇有是波罗夷。则此
事突吉罗不。答有。谓尼随顺不见摈比丘夷。比丘随
顺吉。亦可违二重教故夷。违一重故吉。防不同此。故
有轻重。但大比丘不问净秽。皆成谤罪。律自显班。以
其众法。伹
见犯。自怀总他。不问净秽。俱成谤罪。如戒本言。净广
中不净故尔。若尔净不净尼境俱生难。答此律下文。
与著袈裟者行淫。又言犯比丘尼者。无所长益。亦但
具境。俱成难过。若尔数是解义。不净亦是数。答足数
就然。谤据废脩。是故不同。若尔犯罪之人亦成忏境。
答此律不求如文。至清净所。故五分。下至不同犯。亦
成忏境。若尔足食主人对成除法。答忏开不同犯足。
无开业足。又馀食然防。西未犯足。如净施防长口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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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触等类。故不相并。二具戒人想境虽通两。想唯局
净。以不净心。对于二境。或可成举。或不成谤。故无不
净想。第三瞋心如文可知。问翻举并谤。所以彼具五
德。此但瞋心。解言。缘中具反。第三瞋心则二。谓粗损
咸。文言欲坏彼清净行者。是损减之言。第四无三根。
则彼虚妄。第五重事加讠。要说初篇。则是粗矿。第七
言了。非是应法。对众语时。则彼非时。但名增减。据理
具有。问所以举但其五。此则八缘者。彼以诸圣所举。
所举通轻重。五德无量轻。是以唯一品。今翻举辨谤。
所谤之罪通上下。能谤结犯。犯亦除降。为结僧残。故
须八缘。第四第五对文说。第六下至对一人。谓准祇
说。对面骂谤。五分。若面谤解者残。今约义求。要应对
僧。以求治罚。是以文言。则往僧中如上所说。馀二易
知。
次解缘义。若阙初缘。以馀五众。一于境双阙。则有十
兰。一于第二疑想。各五阙瞋心。全无谤罪。若有三根。
但非法举。若轻事加他。或有提吉。阙馀缘等。轻兰重兰。
前戒缘中文二。初至如上说重事加注。第二时尊者
巳下发觉呵责。前文复二。初至便可作之谤方便缘。
第二时慈地尼下正明其谤。前文有三。初明如来栖
托处所。二尊者巳下请营僧事。为谤远缘。三时有慈
地下因得弊房恶食。共妹立计。为谤近缘。
就第二请营僧中文四。至饭食求请营僧事。第二从世
尊告下遂其请心。差遣经营。第三时尊者下既受差
净。以不净心。对于二境。或可成举。或不成谤。故无不
净想。第三瞋心如文可知。问翻举并谤。所以彼具五
德。此但瞋心。解言。缘中具反。第三瞋心则二。谓粗损
咸。文言欲坏彼清净行者。是损减之言。第四无三根。
则彼虚妄。第五重事加讠。要说初篇。则是粗矿。第七
言了。非是应法。对众语时。则彼非时。但名增减。据理
具有。问所以举但其五。此则八缘者。彼以诸圣所举。
所举通轻重。五德无量轻。是以唯一品。今翻举辨谤。
所谤之罪通上下。能谤结犯。犯亦除降。为结僧残。故
须八缘。第四第五对文说。第六下至对一人。谓准祇
说。对面骂谤。五分。若面谤解者残。今约义求。要应对
僧。以求治罚。是以文言。则往僧中如上所说。馀二易
知。
次解缘义。若阙初缘。以馀五众。一于境双阙。则有十
兰。一于第二疑想。各五阙瞋心。全无谤罪。若有三根。
但非法举。若轻事加他。或有提吉。阙馀缘等。轻兰重兰。
前戒缘中文二。初至如上说重事加注。第二时尊者
巳下发觉呵责。前文复二。初至便可作之谤方便缘。
第二时慈地尼下正明其谤。前文有三。初明如来栖
托处所。二尊者巳下请营僧事。为谤远缘。三时有慈
地下因得弊房恶食。共妹立计。为谤近缘。
就第二请营僧中文四。至饭食求请营僧事。第二从世
尊告下遂其请心。差遣经营。第三时尊者下既受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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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料理僧事。第四时世尊下称惬圣心。佛所喜美。初
文分二。第一托静生念。思欲营僧。于中文二。初谓沓
婆思彼欣厌欲求舍会。二复作念下牢固之法。非行
不办。用彼营僧。以为妙因。五十并十四出家。十六成
罗汉。见云。摩罗者王名。此是王子。字沓婆。第二从晡
时起下举二屏言。请营僧事。问沓婆既是阿罗汉。而
云此身不牢固。请营僧者何。答沓婆自知有馀身智。
然是生灭。非牢固法。未若营僧使多人脩道。福利反
资牢固之法。剋之不难。见此益故。请营僧事。亦可供
养佛僧大菩萨。尚行声闻营僧。理何可怪。见多并言
报昔愿故。请营僧事。与五分亦言报昔愿者。稍异可
知。须差遣者。为应四方法故。还以僧法差遣。白二如
文。次第三料理。文二。初营旧比丘。二罗阅巳下料理
客僧。初中总举所料理人及资缘。为使同行相得人。
□资缘备具。于中先行同人。次呗匿下明业同人。行
同者。谓十二头陀。见云。四方料拣。料拣烦恼。离诸滞
著。数虽十二。位分为二。谓随坐一。是人最胜。于馀所
行。咸能同彼。故称随坐。馀十一人是其偏能。未必通
行。于十一中。复分为二。常坐一人。约行以辨。对三威
仪。常坐是难。立一头陀。馀十就缘。缘虽不同。且要为
三。谓者食处。衣中立二头陀。谓纳者三衣。食中立四。
谓乞食一揣一坐。不作馀食法。处中立四。兰若冢间
摄下露坐等。所以须者。食等者资道之缘。济身最要。
故先须衣。若于此衣。求用失方。广生罪累。鄣碍出道。
文分二。第一托静生念。思欲营僧。于中文二。初谓沓
婆思彼欣厌欲求舍会。二复作念下牢固之法。非行
不办。用彼营僧。以为妙因。五十并十四出家。十六成
罗汉。见云。摩罗者王名。此是王子。字沓婆。第二从晡
时起下举二屏言。请营僧事。问沓婆既是阿罗汉。而
云此身不牢固。请营僧者何。答沓婆自知有馀身智。
然是生灭。非牢固法。未若营僧使多人脩道。福利反
资牢固之法。剋之不难。见此益故。请营僧事。亦可供
养佛僧大菩萨。尚行声闻营僧。理何可怪。见多并言
报昔愿故。请营僧事。与五分亦言报昔愿者。稍异可
知。须差遣者。为应四方法故。还以僧法差遣。白二如
文。次第三料理。文二。初营旧比丘。二罗阅巳下料理
客僧。初中总举所料理人及资缘。为使同行相得人。
□资缘备具。于中先行同人。次呗匿下明业同人。行
同者。谓十二头陀。见云。四方料拣。料拣烦恼。离诸滞
著。数虽十二。位分为二。谓随坐一。是人最胜。于馀所
行。咸能同彼。故称随坐。馀十一人是其偏能。未必通
行。于十一中。复分为二。常坐一人。约行以辨。对三威
仪。常坐是难。立一头陀。馀十就缘。缘虽不同。且要为
三。谓者食处。衣中立二头陀。谓纳者三衣。食中立四。
谓乞食一揣一坐。不作馀食法。处中立四。兰若冢间
摄下露坐等。所以须者。食等者资道之缘。济身最要。
故先须衣。若于此衣。求用失方。广生罪累。鄣碍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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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非头陀。故教比丘。于衣外资。受用得方。趣得资身。
长道使罢。方成头陀知足之行。故今立二。言纳衣者。
对著檀趣施衣等言三衣者。对畜长等。虽得衣物。以
鄣形丑。若无食以充躯。内有饥虚等总。行亦难未。故
须就食。以明节量。趣充饥长道。以未头陀。言乞食者。
对食二种。食人谓檀趣僧食。食有多过故。一揣食者。
对多食人。一坐食者。对二食人。不作馀法者。对作馀
法人。衣既覆形。食[彳* ]充躯。脩道缘备。必宜正脩。脩行
之未。要托静处。愦两既无。心亦寂静。方朱头陀。故次
明处。兰若冢间对聚落居人。摄下露坐。对受房舍。但
此衣等。当分非无升降。对馀所简。通为头陀。缘行并
论。有斯十二。欲使同行相错。离于彼我。共相敦崇。进
励有方。故曰共同等。若与四依辨宽狭者。四依名略
而然宽。以明其药。又该三品。此中名宽而然略。此少
药故。又专上行。若据缘行分别。此宽彼狭。以彼无常
坐故。
四分律疏卷第三本
四分律疏卷第三末
自下第三馀离行同人二经营客比丘中。功德覆藏。
长道使罢。方成头陀知足之行。故今立二。言纳衣者。
对著檀趣施衣等言三衣者。对畜长等。虽得衣物。以
鄣形丑。若无食以充躯。内有饥虚等总。行亦难未。故
须就食。以明节量。趣充饥长道。以未头陀。言乞食者。
对食二种。食人谓檀趣僧食。食有多过故。一揣食者。
对多食人。一坐食者。对二食人。不作馀法者。对作馀
法人。衣既覆形。食[彳* ]充躯。脩道缘备。必宜正脩。脩行
之未。要托静处。愦两既无。心亦寂静。方朱头陀。故次
明处。兰若冢间对聚落居人。摄下露坐。对受房舍。但
此衣等。当分非无升降。对馀所简。通为头陀。缘行并
论。有斯十二。欲使同行相错。离于彼我。共相敦崇。进
励有方。故曰共同等。若与四依辨宽狭者。四依名略
而然宽。以明其药。又该三品。此中名宽而然略。此少
药故。又专上行。若据缘行分别。此宽彼狭。以彼无常
坐故。
四分律疏卷第三本
四分律疏卷第三末
自下第三馀离行同人二经营客比丘中。功德覆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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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手出父光者何。十五俱云。入火光三昧。答曰。多论。
八义故手出光明。一为止诽谤。显巳无爱瞋。故如佛
为婆罗门女谤自说。我有十力四无所畏。以表清净
故。二息学问坐禅比丘见营僧事者。喜生轻毁。手出
光明。灭相轻毁故。三为折伏山林比丘常。谓城傍比
丘恒在乱心。是故沓婆罗虽立事乱。神力放光。分僧
卧具。伏彼高慢心故。四为见精进。果报以励。懈怠慢
恣故。五为增长施主善根故。六为现被谤心不退故。
七欲现众僧。有大威德分。一具比丘。神力乃尔。诸大
德等。宁不高胜。八为爱惜正业。不令废缺故。问何以
处分事乱。而得有光明者何。答凡作事。先心期所作。
巳从欲界善心入净定心。次入通慧心。次入欲界化
心。化作光明。还从化心。却入通慧心。后却入净定心。
后入欲界散善心。巳随本所期。化事远近。以是定外。
用事故尔。断理合法。悦可群情。劝勉彼心。明须赞美
故。世尊赞言。乃至第一第二近缘者则能犯。
戒人文二。初至受请巳来。因得弊房恶食瞋谤之由。
二罗阂尼巳下正兴谤计。有七子句。一慈地致虔启
问。二乘前悉言。嘿元所说。三请求巳𠎝。问嘿所由。四
举事相击。以申嘿言。五问其所欲。请设方便。六示以
谤仪。望遂本情。七印述所言。彰巳能作。祇中自谤不
云教妹。十五多见并教妹谤。与此律同。
第二正谤。自下辨呵。文二。初比丘呵。二世尊尔时巳
下佛呵。比丘呵中文三。初发觉所由。二比丘呵责。三
八义故手出光明。一为止诽谤。显巳无爱瞋。故如佛
为婆罗门女谤自说。我有十力四无所畏。以表清净
故。二息学问坐禅比丘见营僧事者。喜生轻毁。手出
光明。灭相轻毁故。三为折伏山林比丘常。谓城傍比
丘恒在乱心。是故沓婆罗虽立事乱。神力放光。分僧
卧具。伏彼高慢心故。四为见精进。果报以励。懈怠慢
恣故。五为增长施主善根故。六为现被谤心不退故。
七欲现众僧。有大威德分。一具比丘。神力乃尔。诸大
德等。宁不高胜。八为爱惜正业。不令废缺故。问何以
处分事乱。而得有光明者何。答凡作事。先心期所作。
巳从欲界善心入净定心。次入通慧心。次入欲界化
心。化作光明。还从化心。却入通慧心。后却入净定心。
后入欲界散善心。巳随本所期。化事远近。以是定外。
用事故尔。断理合法。悦可群情。劝勉彼心。明须赞美
故。世尊赞言。乃至第一第二近缘者则能犯。
戒人文二。初至受请巳来。因得弊房恶食瞋谤之由。
二罗阂尼巳下正兴谤计。有七子句。一慈地致虔启
问。二乘前悉言。嘿元所说。三请求巳𠎝。问嘿所由。四
举事相击。以申嘿言。五问其所欲。请设方便。六示以
谤仪。望遂本情。七印述所言。彰巳能作。祇中自谤不
云教妹。十五多见并教妹谤。与此律同。
第二正谤。自下辨呵。文二。初比丘呵。二世尊尔时巳
下佛呵。比丘呵中文三。初发觉所由。二比丘呵责。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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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以白佛发觉中两。初沓婆自言清净。以明发觉。次
捡挍慈地。自言以彰。发觉沓婆中五。初明佛问。二彰
巳闻知请佛为證。三世尊不可。四自言清净。五为圣
嘉赞言。未曾梦中者。若据凡望圣。以昔说今。若约事
辨。以难况易。问佛是一切智人。善知净秽。所以不證
沓婆清净慈地。是犯而问。自言者何。多云。若佛證一
是一非。生人诽谤。论佛爱憎故。故今不證止诽谤故。
二若證沓婆是犯。现在不犯。若言不犯。以过去恶果。
果报熟故。又后不顺自言。治法故也。捡挍慈地中文
三。初佛告捡问。彰妄枝重𠎝比丘信顺佛教。二诸比
丘下承教捡问。三雪彼无犯。申巳谤情。以彰自言。捡
挍本者。比丘末者慈尼次比丘呵次白佛。第二佛呵。
文二。初行有违失呵。次得报毕定呵故。文言一向入
地狱者。彰之过辞。馀之三律。沓婆自言清净故。与作
忆念。毗尼比丘尼以身谤他故。则与灭摈白四。伹十
律五分中。不言有恶。伹以自言。则与摈治。五分。一比
丘唱言。大德僧听故。问下文不犯自言犯。不成自言。
何故五分作自言𢷤。答文言不成者。谓不识法人。此
无情过故。不得依彼。自言治之。五云。与摈者。谓是识
法人故。诳谤情过不轻。故得与摈。亦可二律不同。未
得消通。若依祇中。尼自言犯。则是实犯。故令与摈。以
尼馀处犯戒。有身来至兄。所兄与谁。恶我为兄。以身
谤之。兄言善好。沓婆恼我不少。可为我谤。故僧与摈。
戒本七句。一犯人。二瞋心。三所谤境界。是清净人。广
捡挍慈地。自言以彰。发觉沓婆中五。初明佛问。二彰
巳闻知请佛为證。三世尊不可。四自言清净。五为圣
嘉赞言。未曾梦中者。若据凡望圣。以昔说今。若约事
辨。以难况易。问佛是一切智人。善知净秽。所以不證
沓婆清净慈地。是犯而问。自言者何。多云。若佛證一
是一非。生人诽谤。论佛爱憎故。故今不證止诽谤故。
二若證沓婆是犯。现在不犯。若言不犯。以过去恶果。
果报熟故。又后不顺自言。治法故也。捡挍慈地中文
三。初佛告捡问。彰妄枝重𠎝比丘信顺佛教。二诸比
丘下承教捡问。三雪彼无犯。申巳谤情。以彰自言。捡
挍本者。比丘末者慈尼次比丘呵次白佛。第二佛呵。
文二。初行有违失呵。次得报毕定呵故。文言一向入
地狱者。彰之过辞。馀之三律。沓婆自言清净故。与作
忆念。毗尼比丘尼以身谤他故。则与灭摈白四。伹十
律五分中。不言有恶。伹以自言。则与摈治。五分。一比
丘唱言。大德僧听故。问下文不犯自言犯。不成自言。
何故五分作自言𢷤。答文言不成者。谓不识法人。此
无情过故。不得依彼。自言治之。五云。与摈者。谓是识
法人故。诳谤情过不轻。故得与摈。亦可二律不同。未
得消通。若依祇中。尼自言犯。则是实犯。故令与摈。以
尼馀处犯戒。有身来至兄。所兄与谁。恶我为兄。以身
谤之。兄言善好。沓婆恼我不少。可为我谤。故僧与摈。
戒本七句。一犯人。二瞋心。三所谤境界。是清净人。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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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不净者。为显谤他秽他。净秽俱犯。四无三根。五以
波罗巳下重事加谨显巳情。故言欲堵等。六自言非
则谤时。故曰异时。彼彼清净显巳谤情故。七若比丘
结犯。
三六二句文略不释。馀咸具解。释第一句可知。第二
瞋者。有十恶法者。依祇。三世九恼通非情处起瞋。是
名为十恶法因缘。广说可知。解第四句。持解无根。先
反解有根。若解此根。四门分别。一列数释名。二定根
多少虚实并不并等。三定得名有无。四与小妄同。
根者生后之名。根义不同。略标三别。谓见根闻根疑
根。观示青等。称主为见。纳向餐声。名之为闻。故论言。
眼识随生见。耳识随生闻。见闻之后。犹豫不决。心无
定执。号之为疑。此之三种咸生举语。故齐名根。问此
疑从何心起。答五识后言。识生此疑心。以从见闻。故
又多论。见者必使清净审谛可依。唯听实眼。不得天
眼。天眼说过。妨乱事多。故伽云。以天眼举比丘。不朱
出罪。天眼非事故。问何以但从见闻后生疑。而不从
见。疑后生闻。闻疑后生见者。解释可知。
第二门定多少者。寻文有四。谓自他想疑等。二不生
举语。伹可通于见闻疑。故不得名根。今通说故。故言
有四。言有虚实者。以境而言。此四并虚。以清净者。不
妨有根。犯者无根。是以文言。清净清净相似。以此谤
彼。不净不净相似。以此谤彼故。然就四中。前二是实。
后两说虚。以言横想疑故。于前二中。各见闻是实疑。
波罗巳下重事加谨显巳情。故言欲堵等。六自言非
则谤时。故曰异时。彼彼清净显巳谤情故。七若比丘
结犯。
三六二句文略不释。馀咸具解。释第一句可知。第二
瞋者。有十恶法者。依祇。三世九恼通非情处起瞋。是
名为十恶法因缘。广说可知。解第四句。持解无根。先
反解有根。若解此根。四门分别。一列数释名。二定根
多少虚实并不并等。三定得名有无。四与小妄同。
根者生后之名。根义不同。略标三别。谓见根闻根疑
根。观示青等。称主为见。纳向餐声。名之为闻。故论言。
眼识随生见。耳识随生闻。见闻之后。犹豫不决。心无
定执。号之为疑。此之三种咸生举语。故齐名根。问此
疑从何心起。答五识后言。识生此疑心。以从见闻。故
又多论。见者必使清净审谛可依。唯听实眼。不得天
眼。天眼说过。妨乱事多。故伽云。以天眼举比丘。不朱
出罪。天眼非事故。问何以但从见闻后生疑。而不从
见。疑后生闻。闻疑后生见者。解释可知。
第二门定多少者。寻文有四。谓自他想疑等。二不生
举语。伹可通于见闻疑。故不得名根。今通说故。故言
有四。言有虚实者。以境而言。此四并虚。以清净者。不
妨有根。犯者无根。是以文言。清净清净相似。以此谤
彼。不净不净相似。以此谤彼故。然就四中。前二是实。
后两说虚。以言横想疑故。于前二中。各见闻是实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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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虚以不定见闻故。虽有虚实。但具此三。咸听举
罪。言并不并者。若有前二。则无后两。虚实不俱故。若
有第三。则无馀三。若有第四。亦无馀三。此谓前二容
并。后之两种。自不得并。所以可知。问何以从他。文中
但有见闻无疑者何。一释亲强故有。疏弱故无。若尔
馀三有三。从他但应二。如此释时。略不出之下。小谤
中五同此文。言举谤朱不朱者。自他二种。有则朱举。
无则朱谤。想心三者有。不朱举證。正义弱故。亦不朱
谤。以心实故。若无或朱举谤。不朱举谤。疑心三者有。
不朱举谤。则朱谤。则朱谤。谓隐疑心举实根。往谤非
是。此疑朱也。无同于想。
第三门得名有无者。问无彻当境。名见根当闻。故名
闻根。然举见闻别。二杛从见闻。后不决了。犹豫名疑。
根不以见。闻名疑根耶。答以事虽是有是实。然疑通
见闻。又通有无故。则见闻时未定。若闻别疑摄疑不
审。故总言疑。此义通四可知。问若言通有无等者。如
小妄中。疑见疑闻。何以得举见闻以别疑。又说戒中
见疑亦如是。闻疑亦如是。答若准此文。亦应得举见
闻以别疑。今且就总。又问想通见等三。以三门别。三
想疑亦姣于三。何为不以见等别三疑。直言彼有疑
耶。答根中无想名事。无监泏故。得举三别。三相根中
有疑名。若举见闻疑以别。二别三疑。监彼三中疑故。
不以见等别三疑。谓谤朱不朱故。又宽狭故。问如何
别相。答根疑从见闻。事生不从。前二根生。谓别有不
罪。言并不并者。若有前二。则无后两。虚实不俱故。若
有第三。则无馀三。若有第四。亦无馀三。此谓前二容
并。后之两种。自不得并。所以可知。问何以从他。文中
但有见闻无疑者何。一释亲强故有。疏弱故无。若尔
馀三有三。从他但应二。如此释时。略不出之下。小谤
中五同此文。言举谤朱不朱者。自他二种。有则朱举。
无则朱谤。想心三者有。不朱举證。正义弱故。亦不朱
谤。以心实故。若无或朱举谤。不朱举谤。疑心三者有。
不朱举谤。则朱谤。则朱谤。谓隐疑心举实根。往谤非
是。此疑朱也。无同于想。
第三门得名有无者。问无彻当境。名见根当闻。故名
闻根。然举见闻别。二杛从见闻。后不决了。犹豫名疑。
根不以见。闻名疑根耶。答以事虽是有是实。然疑通
见闻。又通有无故。则见闻时未定。若闻别疑摄疑不
审。故总言疑。此义通四可知。问若言通有无等者。如
小妄中。疑见疑闻。何以得举见闻以别疑。又说戒中
见疑亦如是。闻疑亦如是。答若准此文。亦应得举见
闻以别疑。今且就总。又问想通见等三。以三门别。三
想疑亦姣于三。何为不以见等别三疑。直言彼有疑
耶。答根中无想名事。无监泏故。得举三别。三相根中
有疑名。若举见闻疑以别。二别三疑。监彼三中疑故。
不以见等别三疑。谓谤朱不朱故。又宽狭故。问如何
别相。答根疑从见闻。事生不从。前二根生。谓别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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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见闻生。而不疑见闻。但疑事犯。不犯下疑。是横起
不因见等生。而疑见等三。为见不见等。又宽狭异。又
谤朱不朱。恐监根中疑故。但言有疑。若尔想心三者。
亦是横起。所以不监。答一想与实根同缘。故俱于犯
起。又三中无想根。故使不同。又可想者。类前二根。故
以三名。别三相疑。类第三疑。隐别而就通。
第四门者。问小妄有八语。此无六语者何。答下明妄
故。得有八语。此谤翻举。举伹有三。故谤还尔。所以举
唯三者。以其发言。但得言见闻疑三可朱證犯。若言
不见等四。但得是妄。若也对举。便朱赞叹。故无馀四。
又问等就见等四中。独以见闻别根。无馀触知二法
者何。答以其二境。离中生知。前人作过。不出身口。口
所作业。为我耳闻。身所造者。为我眼见。因此见闻。能
生后举。故以见闻别根犯。非触知之境故。今不以触
知别根。从二生疑。亦听举罪。故使根中但有三名。则
翻举辨谤。故取见闻疑三。以彰境无。无而言有。所以
名谤为此。但有无三举三谤。更不得有馀语。若言小
妄违相。转心则朱妄语。是故境语通有。八法中见根。
但约前三戒。无其妄语。以是语以是声故。非见境界。
闻则通四。从见疑中。略约前淫煞二戒。从闻生疑。还
具有四。次除此巳下烦解无根。彼人不清净下合解。
五七二句谤之方法。文二。初其文烦来朱犯相。二若
比丘下轻重相。初段文中有七章门。初实无三根。以
三根往谤。作六句二无。一见根以闻疑从二根。往谤
不因见等生。而疑见等三。为见不见等。又宽狭异。又
谤朱不朱。恐监根中疑故。但言有疑。若尔想心三者。
亦是横起。所以不监。答一想与实根同缘。故俱于犯
起。又三中无想根。故使不同。又可想者。类前二根。故
以三名。别三相疑。类第三疑。隐别而就通。
第四门者。问小妄有八语。此无六语者何。答下明妄
故。得有八语。此谤翻举。举伹有三。故谤还尔。所以举
唯三者。以其发言。但得言见闻疑三可朱證犯。若言
不见等四。但得是妄。若也对举。便朱赞叹。故无馀四。
又问等就见等四中。独以见闻别根。无馀触知二法
者何。答以其二境。离中生知。前人作过。不出身口。口
所作业。为我耳闻。身所造者。为我眼见。因此见闻。能
生后举。故以见闻别根犯。非触知之境故。今不以触
知别根。从二生疑。亦听举罪。故使根中但有三名。则
翻举辨谤。故取见闻疑三。以彰境无。无而言有。所以
名谤为此。但有无三举三谤。更不得有馀语。若言小
妄违相。转心则朱妄语。是故境语通有。八法中见根。
但约前三戒。无其妄语。以是语以是声故。非见境界。
闻则通四。从见疑中。略约前淫煞二戒。从闻生疑。还
具有四。次除此巳下烦解无根。彼人不清净下合解。
五七二句谤之方法。文二。初其文烦来朱犯相。二若
比丘下轻重相。初段文中有七章门。初实无三根。以
三根往谤。作六句二无。一见根以闻疑从二根。往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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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六句。三无一闻根。以见疑谤作六。四无一疑根。以
见闻谤作六。下文烦中有三章门。第五无见闻二根。
以一疑根谤作六。第六无见疑二根。一闻根谤作六
第。七无闻疑二根。以一见根谤作六。六七四十二句。
位约为三。初一以三根往谤。次三以二根往谤。次三
以一根往谤。位虽如是。且从七说。
解初章门六句。则是六心对。于此文二门分别。一解
此六心。二对小妄辨异。然此六心人解不定。昔解具
八。八有同异。一种人释。第一有相不忘心。第二有相
忘相心。三四有疑心忘不忘。五六无疑忘不忘。问初
句伹云不见闻疑。言见闻疑犯。本无有相之言。所以
乃言。有相心耶。解曰。以第二心。验三四心證。故所以
知。问所以无无相妄不妄者。略故但六。如此释者。以
初句是有相。不忘心八心。俱朱谤罪。又一人释。所以
六心者。根对而言。不过有四心。一者不生横相。名为
无相。二曾生横相。名为有相。相对为二心。一者曾生
横疑。名为有疑。二者不生横疑。名为无疑。亦相对为
二心。故有四心。所以六者。有疑分为二句。一曾生横
疑。及至谤时。便言无疑。我实见闻疑。二曾生横疑。后
忘疑。便言我见闻疑。就无疑中。亦分为二。一者无疑
言有疑。便言见闻疑。二者无疑忘无疑。便言见闻疑。
以四配前。无想有想。合有六心。问有疑心中。得作二
句。第二有相中。亦应二句。何以但出有相。忘不出有。
见闻疑相。及至谤时。便言我无见闻疑相。我实见闻
见闻谤作六。下文烦中有三章门。第五无见闻二根。
以一疑根谤作六。第六无见疑二根。一闻根谤作六
第。七无闻疑二根。以一见根谤作六。六七四十二句。
位约为三。初一以三根往谤。次三以二根往谤。次三
以一根往谤。位虽如是。且从七说。
解初章门六句。则是六心对。于此文二门分别。一解
此六心。二对小妄辨异。然此六心人解不定。昔解具
八。八有同异。一种人释。第一有相不忘心。第二有相
忘相心。三四有疑心忘不忘。五六无疑忘不忘。问初
句伹云不见闻疑。言见闻疑犯。本无有相之言。所以
乃言。有相心耶。解曰。以第二心。验三四心證。故所以
知。问所以无无相妄不妄者。略故但六。如此释者。以
初句是有相。不忘心八心。俱朱谤罪。又一人释。所以
六心者。根对而言。不过有四心。一者不生横相。名为
无相。二曾生横相。名为有相。相对为二心。一者曾生
横疑。名为有疑。二者不生横疑。名为无疑。亦相对为
二心。故有四心。所以六者。有疑分为二句。一曾生横
疑。及至谤时。便言无疑。我实见闻疑。二曾生横疑。后
忘疑。便言我见闻疑。就无疑中。亦分为二。一者无疑
言有疑。便言见闻疑。二者无疑忘无疑。便言见闻疑。
以四配前。无想有想。合有六心。问有疑心中。得作二
句。第二有相中。亦应二句。何以但出有相。忘不出有。
见闻疑相。及至谤时。便言我无见闻疑相。我实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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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犯起。答昔解此实朱谤。前言无见闻疑相。后言我
见闻疑犯。前后相违。监故不出。是以但有一句。若尔
第三句是中有疑。及至谤时。便言无疑。我实见闻疑。
前言无疑。后言有疑。亦是相监。何故得出。答第三句
中。单于疑根。前后相监。见闻不监。监不具足。是以得出。
今有相中三根前后。具足俱监。故不得出。问监具足
不得出者。若尔下第五章门无见闻二根。单举一疑
根。往谤中第三心。不见闻彼犯。是中有疑。及至谤时。
便言我无疑。我实疑犯。亦是具监。何以得出。彼此违
负。实难消通。又解实亦应有。得失具谤。略故不出。若
具足者。无相立二心。有想立。二心应有。八心上二家
立义。并言理八。略故六也。今者正解。道理但六。并非
二释等。就六中。单同后解。现六者是。谓一者无相不
忘心。二有相忘想心。三有疑言无疑心。四有疑忘。五
疑言有疑心。六无疑忘。问有想心中。但有忘想心。所
以无有想不忘心。应作文言。不见闻疑彼犯。是中有
见相闻相疑相。便言我见闻疑彼犯起。答略以五义。
来證不成谤故。所以不出。一者若不忘三相。而言见
闻疑者。则是口说。称心实故。岂得朱谤。以其谤假。口
违故尔。如小妄。第二心欲发言。道不见要。不忘见相。
方朱违心。故此亦尔。第二若有相心。朱谤犯者谤。便
不藉虚朱。既假虚朱。故知有相。理不合出。第三朱上
判。五妄下二妄语。不问境之虚实。唯取心虚结罪。若
有相心。理合有者。心实亦犯。第四小忘六心。第二有
见闻疑犯。前后相违。监故不出。是以但有一句。若尔
第三句是中有疑。及至谤时。便言无疑。我实见闻疑。
前言无疑。后言有疑。亦是相监。何故得出。答第三句
中。单于疑根。前后相监。见闻不监。监不具足。是以得出。
今有相中三根前后。具足俱监。故不得出。问监具足
不得出者。若尔下第五章门无见闻二根。单举一疑
根。往谤中第三心。不见闻彼犯。是中有疑。及至谤时。
便言我无疑。我实疑犯。亦是具监。何以得出。彼此违
负。实难消通。又解实亦应有。得失具谤。略故不出。若
具足者。无相立二心。有想立。二心应有。八心上二家
立义。并言理八。略故六也。今者正解。道理但六。并非
二释等。就六中。单同后解。现六者是。谓一者无相不
忘心。二有相忘想心。三有疑言无疑心。四有疑忘。五
疑言有疑心。六无疑忘。问有想心中。但有忘想心。所
以无有想不忘心。应作文言。不见闻疑彼犯。是中有
见相闻相疑相。便言我见闻疑彼犯起。答略以五义。
来證不成谤故。所以不出。一者若不忘三相。而言见
闻疑者。则是口说。称心实故。岂得朱谤。以其谤假。口
违故尔。如小妄。第二心欲发言。道不见要。不忘见相。
方朱违心。故此亦尔。第二若有相心。朱谤犯者谤。便
不藉虚朱。既假虚朱。故知有相。理不合出。第三朱上
判。五妄下二妄语。不问境之虚实。唯取心虚结罪。若
有相心。理合有者。心实亦犯。第四小忘六心。第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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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不忘不朱俱违句。如彼见相。若还道见。便是实语。
更不朱妄。故此亦尔。宁得成谤。第六小妄。开文主有。
见想便说。尚不朱小妄。何得朱谤。据斯五义。明不朱
谤。然言朱者。理在可怪。问若尔有疑言无疑。亦不朱
谤。答无却横疑。则是虚心。朱谤故来。是以文言。是中
有疑。便言我无疑。我实见闻疑。若尔我亦无却横相
举。实报朱谤。答相犯上起。心是穴彻。一向是有。不知
是非。故不得无之。以朱谤如人非人相等。岂可知是
横起。故此亦然。疑是横起缘根。复是犹豫。通于有无。
言我为见不见等。知其非实。故得无却。举实根。谤为
此得。言有疑言无疑。我实见闻疑犯。如似人疑。有缘
人心。故重于相。问无想心中但有无想。不无无相忘
心者何。答无想忘。则有想不忘有想不忘。不朱谤故。
此无相忘心。亦不得出。若尔无疑忘。则有疑不忘。何
以得出。答无疑忘虽则有疑不忘有疑不忘。朱谤故
相对。今有以防巧故。问初句是无相不忘者。所以文
中。不言无相等。答不见则无相。何须言无相。若尔不
见则无疑。何用言无疑。解言。无疑中得发言我有疑。
故言先疑。不得发言我有想。何须言无想。所以然。若
先有想。尚忘而朱谤。况今先无而须言有。故不对有。
以言无想。不同疑中。得隐之朱谤辨心差别。防巧故
尔。想不得隐。是故非类。又可初句根本不须言无想。
及忘不忘等下五枝条为别前。故以有想等别前。据
此推思。故但故但六心定心既尔。消文可知。无三举
更不朱妄。故此亦尔。宁得成谤。第六小妄。开文主有。
见想便说。尚不朱小妄。何得朱谤。据斯五义。明不朱
谤。然言朱者。理在可怪。问若尔有疑言无疑。亦不朱
谤。答无却横疑。则是虚心。朱谤故来。是以文言。是中
有疑。便言我无疑。我实见闻疑。若尔我亦无却横相
举。实报朱谤。答相犯上起。心是穴彻。一向是有。不知
是非。故不得无之。以朱谤如人非人相等。岂可知是
横起。故此亦然。疑是横起缘根。复是犹豫。通于有无。
言我为见不见等。知其非实。故得无却。举实根。谤为
此得。言有疑言无疑。我实见闻疑犯。如似人疑。有缘
人心。故重于相。问无想心中但有无想。不无无相忘
心者何。答无想忘。则有想不忘有想不忘。不朱谤故。
此无相忘心。亦不得出。若尔无疑忘。则有疑不忘。何
以得出。答无疑忘虽则有疑不忘有疑不忘。朱谤故
相对。今有以防巧故。问初句是无相不忘者。所以文
中。不言无相等。答不见则无相。何须言无相。若尔不
见则无疑。何用言无疑。解言。无疑中得发言我有疑。
故言先疑。不得发言我有想。何须言无想。所以然。若
先有想。尚忘而朱谤。况今先无而须言有。故不对有。
以言无想。不同疑中。得隐之朱谤辨心差别。防巧故
尔。想不得隐。是故非类。又可初句根本不须言无想。
及忘不忘等下五枝条为别前。故以有想等别前。据
此推思。故但故但六心定心既尔。消文可知。无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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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谤。第一门竟。
第二无一见根。以闻疑谤。亦作六句。初不见彼犯。便
言闻疑犯。问闻疑为有无。若是有者。可得独言一不
见。然不应朱谤。若无故朱谤者。亦应言道不闻疑。何
以独举一不见。答自下六门并实无三根。与前无别。
及至谤时。举根多少。前章举三谤。须有三章。举二谤
为别。次文烦中三异。单举一根。谤为异故。有七门之
殊。论其理实。并无三根。今律文所以乃云。无一见根
者。此据谤者。情不欲举见谤。欲以闻疑二根谤。故言
无一见根。欲显巳闻疑。是异望僧生信。治摈前人。是
以律文就谤者情说。故言无一见根。不言无闻疑。然
昔来有人。更作难作解者。非以初心。是无想不忘心。
何处得有想心闻疑朱。故知不尔。自下同然。问第二
句不见彼犯。是中有见想忘见想。以闻疑谤者。亦可
无三第二心。为举三谤。不言举三想忘三想。解言道
理章门中。三根俱无位。立一不见。今亦三相俱有忘
三相。如何不得立一有见想忘见想。俱言一不见。三
根俱是无。且道有见相。将知有馀二且忘二。所以须
忘者。若不忘二想。不朱谤故。问欠俱有并忘。何以但
言一见想见者。答以互横相背。无起有上。立不见故。
对立有见相。既一相不闻疑。故无闻疑相。忘闻疑相。
如似无三中无三。故还言有三相。若尔为举三谤。何
以言有三相。答彼据理说。今举谤情。故立多少防巧
故尔。下句类然。如此解时。但有四十二句。更不烦作。
第二无一见根。以闻疑谤。亦作六句。初不见彼犯。便
言闻疑犯。问闻疑为有无。若是有者。可得独言一不
见。然不应朱谤。若无故朱谤者。亦应言道不闻疑。何
以独举一不见。答自下六门并实无三根。与前无别。
及至谤时。举根多少。前章举三谤。须有三章。举二谤
为别。次文烦中三异。单举一根。谤为异故。有七门之
殊。论其理实。并无三根。今律文所以乃云。无一见根
者。此据谤者。情不欲举见谤。欲以闻疑二根谤。故言
无一见根。欲显巳闻疑。是异望僧生信。治摈前人。是
以律文就谤者情说。故言无一见根。不言无闻疑。然
昔来有人。更作难作解者。非以初心。是无想不忘心。
何处得有想心闻疑朱。故知不尔。自下同然。问第二
句不见彼犯。是中有见想忘见想。以闻疑谤者。亦可
无三第二心。为举三谤。不言举三想忘三想。解言道
理章门中。三根俱无位。立一不见。今亦三相俱有忘
三相。如何不得立一有见想忘见想。俱言一不见。三
根俱是无。且道有见相。将知有馀二且忘二。所以须
忘者。若不忘二想。不朱谤故。问欠俱有并忘。何以但
言一见想见者。答以互横相背。无起有上。立不见故。
对立有见相。既一相不闻疑。故无闻疑相。忘闻疑相。
如似无三中无三。故还言有三相。若尔为举三谤。何
以言有三相。答彼据理说。今举谤情。故立多少防巧
故尔。下句类然。如此解时。但有四十二句。更不烦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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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句二对。小妄同异者。此处六者。并是境心俱虚。以
三忘心。入三不忘。作下小忘。初六中初三五而狭于
彼。以无不触知故。望下此应广说。下六中初三五个
是翻到二处。二四六境顺心违。与此个殊可知。
轻重文三。一谤比丘谤尼三谤下众就比丘文三。初
句以四重法谤比丘。但使内无三根。莫问实自作遣
使。皆朱谤罪。则上四十二中一一以语。了了重残。不
了了兰。
第二以比丘法十三难事。内无三根。谤实比丘。了了
重残。不了了兰。若实十三难人虽无三根。寘伏说著
比丘想。故但得兰罪。不同四重谤人。然是污戒比丘
故也。若于十三中比丘。犯五逆边罪。谤亦僧残。以教
从理。同合摈故。若十律云。出血破僧。此二谤人得兰。
馀者吉罗。以名轻故。则是彼律。以理从教。
第三除此比丘下馀篇谤人。以辨轻重。先解其义。三
门分别。一谤䨱说他。二自谤䨱说。三在谤䨱说。初门
者。问何以谤初二篇。残提两别。䨱之与说。同结一提。
答谤据治罚。损境轻重。故有二阶。如谤初篇。治摈出
众。故得残罪。若谤人第二行阿浮呵那。故唯犯提。论
□䨱说。初之二篇虽有轻重。同是坏众。䨱据内堵。故
䨱俱提。说就外损。但闻粗罪。皆生深嫌。故说初二亦
二。亦并提罪。亦可希数。初覆说希第二䨱。说数故覆。
说上二文。结提罪问。若尔何故下三谤䨱说者。同得
吉罗。答谤初二篇。治罚不等。故谤清降。译下三篇虽
三忘心。入三不忘。作下小忘。初六中初三五而狭于
彼。以无不触知故。望下此应广说。下六中初三五个
是翻到二处。二四六境顺心违。与此个殊可知。
轻重文三。一谤比丘谤尼三谤下众就比丘文三。初
句以四重法谤比丘。但使内无三根。莫问实自作遣
使。皆朱谤罪。则上四十二中一一以语。了了重残。不
了了兰。
第二以比丘法十三难事。内无三根。谤实比丘。了了
重残。不了了兰。若实十三难人虽无三根。寘伏说著
比丘想。故但得兰罪。不同四重谤人。然是污戒比丘
故也。若于十三中比丘。犯五逆边罪。谤亦僧残。以教
从理。同合摈故。若十律云。出血破僧。此二谤人得兰。
馀者吉罗。以名轻故。则是彼律。以理从教。
第三除此比丘下馀篇谤人。以辨轻重。先解其义。三
门分别。一谤䨱说他。二自谤䨱说。三在谤䨱说。初门
者。问何以谤初二篇。残提两别。䨱之与说。同结一提。
答谤据治罚。损境轻重。故有二阶。如谤初篇。治摈出
众。故得残罪。若谤人第二行阿浮呵那。故唯犯提。论
□䨱说。初之二篇虽有轻重。同是坏众。䨱据内堵。故
䨱俱提。说就外损。但闻粗罪。皆生深嫌。故说初二亦
二。亦并提罪。亦可希数。初覆说希第二䨱。说数故覆。
说上二文。结提罪问。若尔何故下三谤䨱说者。同得
吉罗。答谤初二篇。治罚不等。故谤清降。译下三篇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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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不同。治罚轻微。故同得吉罗。若谤第五。还得吉罗
者。极下罪故。问谤罪三阶。䨱说二品。结罪不同。所以
毁呰疑总。不受谏等。并通五罪。而得一品。提罪者何。
答谤据治罚。阶差䨱说。约堵不坏异。咸是就罪。故有
差别。毁呰疑总。汎尔总境。不就阶差。又不专罪。如七
法毁中犯。但一门岂得就。就独为差降耶。不受谏者。
亦是不就治罚故尔。
第二门者。但前谤他。不前自
谤。闻恶触讳。谁肯自谤。自说亦尔。若尔自䨱义多。何
以䨱七。但一品吉。答此不就。
希。数须据堵。有多少
中结。䨱他堵多。自覆堵少故尔。第三门者。互谤䨱说。
以文唯说。一同当众。次辨谤尼。亦同前释。十中谤尼。
但得吉罗。五分。僧谤比丘残。谤尼四众吉。尼谤尼残。
谤比丘提。谤馀众吉罗。理有境想。文无者略。不犯中
说实者。谓说根实见言见等。
○假根谤戒第九
此戒要假实事。上有见根。取彼事见。以谤此人。见虽
相当。事不相当。名为假如见言闻等。则是无根。前戒
中摄。前言犯缘。悉同前戒。唯以假根为异。文筱圣前。
故曰我等前闻。以无根法谤。欲明今是有根。故作是
言。
戒本七句。一犯戒人。二瞋心。三假异分上根。四所谤
境界清净。五以无根重谤。六自言。七结罪。
广解中上二可知。第四第六略不释。异分者下第三
第五第七合解。异分谤相文。初明异分谤之犯相。二
者。极下罪故。问谤罪三阶。䨱说二品。结罪不同。所以
毁呰疑总。不受谏等。并通五罪。而得一品。提罪者何。
答谤据治罚。阶差䨱说。约堵不坏异。咸是就罪。故有
差别。毁呰疑总。汎尔总境。不就阶差。又不专罪。如七
法毁中犯。但一门岂得就。就独为差降耶。不受谏者。
亦是不就治罚故尔。
第二门者。但前谤他。不前自
谤。闻恶触讳。谁肯自谤。自说亦尔。若尔自䨱义多。何
以䨱七。但一品吉。答此不就。
希。数须据堵。有多少
中结。䨱他堵多。自覆堵少故尔。第三门者。互谤䨱说。
以文唯说。一同当众。次辨谤尼。亦同前释。十中谤尼。
但得吉罗。五分。僧谤比丘残。谤尼四众吉。尼谤尼残。
谤比丘提。谤馀众吉罗。理有境想。文无者略。不犯中
说实者。谓说根实见言见等。
○假根谤戒第九
此戒要假实事。上有见根。取彼事见。以谤此人。见虽
相当。事不相当。名为假如见言闻等。则是无根。前戒
中摄。前言犯缘。悉同前戒。唯以假根为异。文筱圣前。
故曰我等前闻。以无根法谤。欲明今是有根。故作是
言。
戒本七句。一犯戒人。二瞋心。三假异分上根。四所谤
境界清净。五以无根重谤。六自言。七结罪。
广解中上二可知。第四第六略不释。异分者下第三
第五第七合解。异分谤相文。初明异分谤之犯相。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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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比丘下轻重相。前文之中。五种分一。异趣异分如
缘说。但假见根。略无闻疑。二若不犯下异罪以解异
分。第三不清净下异人以解异分。四见本在家下异
时。五自语下假向异罪中四旬。一解初二不犯夷。谤
言犯夷。次二犯残。谤言犯夷。故有四句。亦可初四二
句谓犯下六谤言犯夷。二三一对。见犯下六谤言犯
夷。假于馀六见。谓故言异分也。亦应类知。闻犯下六
疑犯下六谤言犯夷。总为四六。文无者略。异人中四
句。初二以不净上根谤不净净。次二句以清净上根。
谤不净净。又文直言。以此人事。谤彼据理。并得通举
异分三根也。异时但举见闻。本在家时。略不言疑。假
向中局对闻根。以馀二根非所对故。
○破僧违谏戒第十
自下第二护众教法谏戒之初。四门分别。一谏不谏
别。二谏所为事。谓破僧等。三立戒多少。四明违谏轻
重。并解举不举义。
初门之中自有三门。第一总别谏戒多少。比丘有七。
尼便十三。合二十谏戒。然此诸谏。比丘七谏。则婉二
众。便成十四。尼别有六。故二十也。
第二僧屏分别。大僧谏戒。僧五屏两。屏两通尼。馀之
十一尼违僧谏。若欲解释。僧屏二谏。六门差别。一设
谏人别。二所秉法殊。三谏处不同。四谏事不等。五得
罪差殊。六在戒多少。初门人位中有四。一人有道俗
异。二具非具差。三就具戒中形殊男女。谓僧尼二众
缘说。但假见根。略无闻疑。二若不犯下异罪以解异
分。第三不清净下异人以解异分。四见本在家下异
时。五自语下假向异罪中四旬。一解初二不犯夷。谤
言犯夷。次二犯残。谤言犯夷。故有四句。亦可初四二
句谓犯下六谤言犯夷。二三一对。见犯下六谤言犯
夷。假于馀六见。谓故言异分也。亦应类知。闻犯下六
疑犯下六谤言犯夷。总为四六。文无者略。异人中四
句。初二以不净上根谤不净净。次二句以清净上根。
谤不净净。又文直言。以此人事。谤彼据理。并得通举
异分三根也。异时但举见闻。本在家时。略不言疑。假
向中局对闻根。以馀二根非所对故。
○破僧违谏戒第十
自下第二护众教法谏戒之初。四门分别。一谏不谏
别。二谏所为事。谓破僧等。三立戒多少。四明违谏轻
重。并解举不举义。
初门之中自有三门。第一总别谏戒多少。比丘有七。
尼便十三。合二十谏戒。然此诸谏。比丘七谏。则婉二
众。便成十四。尼别有六。故二十也。
第二僧屏分别。大僧谏戒。僧五屏两。屏两通尼。馀之
十一尼违僧谏。若欲解释。僧屏二谏。六门差别。一设
谏人别。二所秉法殊。三谏处不同。四谏事不等。五得
罪差殊。六在戒多少。初门人位中有四。一人有道俗
异。二具非具差。三就具戒中形殊男女。谓僧尼二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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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四约二报众数多少。谓一众多僧也。二法位但一。
谓语法羯磨。羯磨一法。唯僧谏中有。若也止语法。该
通僧屏。三处位有两。一作法自然。二小大差别。义可
准知。四所谏事殊者。僧谏中事。悉是作犯。屏谏有两。
一谏作犯。犯成方得罪。故不受谏戒是。二谏止犯言。
了得罪故。拒劝学是。又更一解。不受谏戒。事通止作。
以所谏事。婉七聚故。拒劝学一。专唯止犯。以不肯学
故。又可拒劝学者。轻人不受训导。戒本非拒谏。以至
文中不约心虚。实结罪故。如是解时。屏谏唯一。谓不
受谏。事通止作。以所谏事通七聚故。则是比丘谏夷
之中。除却此一。但有六夷。尼亦除一。故唯十二。两众
令论十八谏戒。五得罪差殊。于中有两。一轻重多少。
二结罪前却。初多少者。谓违谏之罪。若以名别。据究
竟说者。但有夷残提吉。若通方便。以名往收。便有其
五。更加一兰也。若以种及因果。分此五名。便有十罪。
如夷残各不具。分兰故四。二提各不具。分吉则四屏。
谏心实及违六众。故合有十。于此十六僧四屏。屏有
一提三吉。违僧谏中夷残提二兰一吉等。然僧谏提
吉心实结罪。馀就心虚以辨。问所以心虚而有重轻。
一解深防防限分故尔。又可违谏一二。故致夷残。夷
残也兰。是戒残方便。故亦心虚。二前却者。屏约事成。
以无众命可违故尔。如屏谏戒。说僧谏为。约作法分
齐。故不就事。六立戒多少者。屏谏就通。齐是须谏。无
问倚不倚。总立一戒。事宽立戒少。僧谏随事。故有众
谓语法羯磨。羯磨一法。唯僧谏中有。若也止语法。该
通僧屏。三处位有两。一作法自然。二小大差别。义可
准知。四所谏事殊者。僧谏中事。悉是作犯。屏谏有两。
一谏作犯。犯成方得罪。故不受谏戒是。二谏止犯言。
了得罪故。拒劝学是。又更一解。不受谏戒。事通止作。
以所谏事。婉七聚故。拒劝学一。专唯止犯。以不肯学
故。又可拒劝学者。轻人不受训导。戒本非拒谏。以至
文中不约心虚。实结罪故。如是解时。屏谏唯一。谓不
受谏。事通止作。以所谏事通七聚故。则是比丘谏夷
之中。除却此一。但有六夷。尼亦除一。故唯十二。两众
令论十八谏戒。五得罪差殊。于中有两。一轻重多少。
二结罪前却。初多少者。谓违谏之罪。若以名别。据究
竟说者。但有夷残提吉。若通方便。以名往收。便有其
五。更加一兰也。若以种及因果。分此五名。便有十罪。
如夷残各不具。分兰故四。二提各不具。分吉则四屏。
谏心实及违六众。故合有十。于此十六僧四屏。屏有
一提三吉。违僧谏中夷残提二兰一吉等。然僧谏提
吉心实结罪。馀就心虚以辨。问所以心虚而有重轻。
一解深防防限分故尔。又可违谏一二。故致夷残。夷
残也兰。是戒残方便。故亦心虚。二前却者。屏约事成。
以无众命可违故尔。如屏谏戒。说僧谏为。约作法分
齐。故不就事。六立戒多少者。屏谏就通。齐是须谏。无
问倚不倚。总立一戒。事宽立戒少。僧谏随事。故有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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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事。局立戒多也。上朱六别。细于十一。斯对二破得
具。此等下诸谏戒。于十一中。阙于初三。所以可知。
第三正解谏不谏言。若语屏谏。一切皆须。故文展转
相谏。不受谏中。心虚结提。心实第五。乃至此中违谏
之事。亦须设谏。故文中言。莫为僧所呵。更犯重罪。故
知语谏通于一切。言僧谏者具四义者。有不具者无。
言四义者。一性恶。二显露。三总僧。四傍伤。上三义可
知。言倚傍者。前之九戒。条然是非。更无两监。傍伤圣
教。是非先分。过显多识。何须设谏开示其人。此四戒
等皆有倚伤。言说相似。滥理行二教。是非交杂。真伪
难分。须设谏开示。是非晓悟。其怀异彼愚迷。弃思就
善。舍耶从正。故须设谏。如初二谏戒。倚伤如来四依
之教。唱说相似。执乞食等名同。故曰倚伤。污家[殇-歹+言]僧
者。执六人同作而摈不摈。监第四戒。倚伤释种。轻凌
诸比丘倚伤之义。此应广说。为如斯义。须僧设谏。阙
者无谏。今问有无不同九残。所以不谏。盖同生罪之
缘。所以僧残罪齐下四因谏而生前九作。便则结此。
谓一切事中。具四义者。须谏违而结残馀。无倚伤等。
不假僧谏。但以事重直作则犯。虽可谏不谏。实残位
同故。是以共篇。
第二谏所为事。一者总解。凡言谏者。一为人故兴谏
人有迷悟二句。二为事故谏。事有巳未。广说可知。二
别解所为。谓是破僧下有正文。至彼当解。谤僧及恶
性。易不烦释。
具。此等下诸谏戒。于十一中。阙于初三。所以可知。
第三正解谏不谏言。若语屏谏。一切皆须。故文展转
相谏。不受谏中。心虚结提。心实第五。乃至此中违谏
之事。亦须设谏。故文中言。莫为僧所呵。更犯重罪。故
知语谏通于一切。言僧谏者具四义者。有不具者无。
言四义者。一性恶。二显露。三总僧。四傍伤。上三义可
知。言倚傍者。前之九戒。条然是非。更无两监。傍伤圣
教。是非先分。过显多识。何须设谏开示其人。此四戒
等皆有倚伤。言说相似。滥理行二教。是非交杂。真伪
难分。须设谏开示。是非晓悟。其怀异彼愚迷。弃思就
善。舍耶从正。故须设谏。如初二谏戒。倚伤如来四依
之教。唱说相似。执乞食等名同。故曰倚伤。污家[殇-歹+言]僧
者。执六人同作而摈不摈。监第四戒。倚伤释种。轻凌
诸比丘倚伤之义。此应广说。为如斯义。须僧设谏。阙
者无谏。今问有无不同九残。所以不谏。盖同生罪之
缘。所以僧残罪齐下四因谏而生前九作。便则结此。
谓一切事中。具四义者。须谏违而结残馀。无倚伤等。
不假僧谏。但以事重直作则犯。虽可谏不谏。实残位
同故。是以共篇。
第二谏所为事。一者总解。凡言谏者。一为人故兴谏
人有迷悟二句。二为事故谏。事有巳未。广说可知。二
别解所为。谓是破僧下有正文。至彼当解。谤僧及恶
性。易不烦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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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立戒多少。问前二违谏。立于二戒。馀谤僧等。但
立一义耶。答破僧事大。非可独立。要假主伴影向。方
得成破。是以谏主不舍违。如结初当谏主时。四伴影
助僧则设谏。开示是非。伴而不舍。故制第二。馀则独
成。故但一也。亦可离合多少。出在圣情。义非一准。如
诵咒术及足食等。自他立二。馀自他令涂摩身戒。自
作教他。立于七戒。比丘七或。尼但一提。尼四可呵。僧
一素美。故知不定。今此主伴有无故尔。
第四门。同违僧谏。众法处齐。此四便重。而不须举。则
吒违谏。所以则轻。而须治举。一解前二破法轮僧。所
为事大。僧谏心重。事谏俱重。故僧残后二谏戒。事虽
非重。皆犯二罪。如恶行污家。犯根本罪。或得僧残乃
至吉罗。复非理谤僧。犯突吉罗。过集积增。所为不轻。
三谏不舍。亦结残罪。恶性拒僧。容犯下六。复违屏谏。
恃巳凌物。过集积增。三谏不舍。故亦残罪。下利吒说。
欲不彰道。事非是重。又复口说。未犯根本。更无集积。
所为轻微。故违谏提。若尔调达是主。破僧得逆。事真
是重。违谏僧残。理则可尔。然四伴小罪。然是可忏。违
谏应轻。所以不舍。罪同调达。又尼立伴。影向破僧。但
合尘垢。不能毕破。事真是经。违谏应轻。所以亦残。又
一人谏中。所谏之事。有七聚之差。所以违谏。一品提
罪。以斯文證。未必就事轻重。结罪陟降。故今正解。就
心虚实。故罪轻重。此之四戒。所谏之人。了了知巳所
作事。非僧谏者。是故违僧命不言。众法情过。是重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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谏。谓残利吒说。欲迷情执实。谓巳见为。是僧谏者。非
不作故。违僧谏之。言情过轻微。违谏提罪。又以所谏。
事證。如调达破僧非法相等。前三罪重。第四句轻。岂
况违谏。宁不约就。心虚便重。心实则轻。又一人谏中。
心虚提罪。心实吉罗。岂况僧谏。不就心之虚实。以明
轻重。问所以得知此虚彼实。答此戒克言。我身灭后。
可得名称。故知此虚下戒文言。唯是真实。馀皆虚妄。
故知不同。
次言举不举者。解言。举法难成。准祇文说者不然。彼
名谏为举厚律。下文亦言。莫为僧所举。彼此俱同。本
不须问。今所问者。谓问治举。举利吒说欲。有顺情义。
恐多信受。举绝化道。今此二破到说是耶。明亦须举。
所以不举者何。答若望应不应。如增二说。若据作法。
如呵责辨。今此明谏。何次出举。若尔利吒亦尔。何以
出举。答事相由故。以其言明随举。若不出所随之举。
无以结能故。则出举以其随及违谏俱提故尔。此假
明随。唯吉非残。故不出举。此谓理合治举。不须此明。
若尔污家摈法。所以则辨。答为彰摈时谤故。相由故
来。不二非取。无顺情义。故不须举。今言无举者。对于
利吒。无第三举。非谓无前二举。又更一解。举为治取。
前二破僧。分众而去。若与举者。非是对治。下二非眼。
何以须举。故四违谏并是理。不须举别解。初谏亦有
四言。一制言者有三。一不听破僧言。二须谏言。三结
罪言解。初所以不听破僧者。僧众和同。义无乖净。理
不作故。违僧谏之。言情过轻微。违谏提罪。又以所谏。
事證。如调达破僧非法相等。前三罪重。第四句轻。岂
况违谏。宁不约就。心虚便重。心实则轻。又一人谏中。
心虚提罪。心实吉罗。岂况僧谏。不就心之虚实。以明
轻重。问所以得知此虚彼实。答此戒克言。我身灭后。
可得名称。故知此虚下戒文言。唯是真实。馀皆虚妄。
故知不同。
次言举不举者。解言。举法难成。准祇文说者不然。彼
名谏为举厚律。下文亦言。莫为僧所举。彼此俱同。本
不须问。今所问者。谓问治举。举利吒说欲。有顺情义。
恐多信受。举绝化道。今此二破到说是耶。明亦须举。
所以不举者何。答若望应不应。如增二说。若据作法。
如呵责辨。今此明谏。何次出举。若尔利吒亦尔。何以
出举。答事相由故。以其言明随举。若不出所随之举。
无以结能故。则出举以其随及违谏俱提故尔。此假
明随。唯吉非残。故不出举。此谓理合治举。不须此明。
若尔污家摈法。所以则辨。答为彰摈时谤故。相由故
来。不二非取。无顺情义。故不须举。今言无举者。对于
利吒。无第三举。非谓无前二举。又更一解。举为治取。
前二破僧。分众而去。若与举者。非是对治。下二非眼。
何以须举。故四违谏并是理。不须举别解。初谏亦有
四言。一制言者有三。一不听破僧言。二须谏言。三结
罪言解。初所以不听破僧者。僧众和同。义无乖净。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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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详遵。犹如水乳。今反倚傍圣教。说相似语。或乱群
情。堵僧断法。坠陷无辜。为恶滋甚。是故圣制。次谏言
者。然调达倚傍如来四依八正。然佛所说乞食等。是
生圣之缘。趣泥洹之远因。说缘为圣种。八正道趣泥
洹之近因。是圣种然称法如谈。名为正见。而今调达
说乞食等。以为圣种泥洹近因八正道。然说为非种
趣泥洹远因。颠倒说法。是非支监。真伪难分。执情为
恶。事是可悯。须僧设谏开示是非。冀彼改耶从正。弃
恶就善。为是须谏。
次结罪言者。然彼僧众。详心设谏。明宣是非。晓喻其
㥩。开示令舍。而得固执巳心。不肯从劝。违众情重。故
结僧残。
二释名。耶法改真。分众□称为破僧。固执不舍。名曰
违谏。
三次具缘。通缘如上。别缘如具五。一立耶三宝。谓是
谏所为事故。二行化于时。若不行化。则无设谏违谏
等罪故尔。三如法设谏。如法简非法设谏。简不设谏
故。四因执巳心。不肯从劝。以若从谏不成重故。五三
羯磨竟。以若未竟。但结轻罪。故须言竟。四次阙缘。若
阙初缘。亦是阙于第二不行取化则破僧。心息便□。
下四单有。立取三宝。方便小吉。若阙第三。若不设谏。
则无违谏。容违屏谏。犯于小罪。复得前二缘。破方便
罪。若僧谏不成。知不成者。亦无违谏。正有破僧方便
究竟之罪。若作如法之心。拒得兰罪。阙第四缘。若未
情。堵僧断法。坠陷无辜。为恶滋甚。是故圣制。次谏言
者。然调达倚傍如来四依八正。然佛所说乞食等。是
生圣之缘。趣泥洹之远因。说缘为圣种。八正道趣泥
洹之近因。是圣种然称法如谈。名为正见。而今调达
说乞食等。以为圣种泥洹近因八正道。然说为非种
趣泥洹远因。颠倒说法。是非支监。真伪难分。执情为
恶。事是可悯。须僧设谏开示是非。冀彼改耶从正。弃
恶就善。为是须谏。
次结罪言者。然彼僧众。详心设谏。明宣是非。晓喻其
㥩。开示令舍。而得固执巳心。不肯从劝。违众情重。故
结僧残。
二释名。耶法改真。分众□称为破僧。固执不舍。名曰
违谏。
三次具缘。通缘如上。别缘如具五。一立耶三宝。谓是
谏所为事故。二行化于时。若不行化。则无设谏违谏
等罪故尔。三如法设谏。如法简非法设谏。简不设谏
故。四因执巳心。不肯从劝。以若从谏不成重故。五三
羯磨竟。以若未竟。但结轻罪。故须言竟。四次阙缘。若
阙初缘。亦是阙于第二不行取化则破僧。心息便□。
下四单有。立取三宝。方便小吉。若阙第三。若不设谏。
则无违谏。容违屏谏。犯于小罪。复得前二缘。破方便
罪。若僧谏不成。知不成者。亦无违谏。正有破僧方便
究竟之罪。若作如法之心。拒得兰罪。阙第四缘。若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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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前舍。无违谏罪。有违屏谏。若白竟舍一兰。乃至第
三未竟舍四兰。阙第五缘。类前可知。
自下释文。大段文二。同如初戒。然结戒中文三亦同。
就缘起中文二。初至呵责巳来。谏不孤起。必有所为。
是以第一正明破僧等事。是谏所为。□有破事。耶正
难分。须僧设谏。开示是非。故须第二从佛告巳下秉
法设谏。违而未犯。起有漏过。初文复二。初至不食鱼
肉巳来正显破僧。是谏所为。过状克显。具须呵责。是
以第二众多比丘辨其呵责。前文有五。初至清净行
来。出能破僧人。二佛在罗阅下教化世王。以为外境
佛徒众。三以佛呵不付。乘此表心。从提婆达下墓夺
胜位。害佛煞异。四恶名断利。别食同情。佛则制断。不
听别众食。五则生此念下立耶三宝。破坏僧轮。
初人中文二。初出家之缘。二先度忧波离下出家受
戒。脩道剋获。前文复二。初生念之由。大智云。父王见
子朱道千梵志弟子。外相不美。则令释种中家别一
人出家侍卫。故曰诸释出家。第二时有释子兄弟二
人巳下慨无出家欢师求度。于中文四。初明那律跋
提厌俗之首。二时阿那律巳下正明译释。受欢云集。
方将诣诸圣。三各净洗浴巳下进诣致。四白佛言巳
下正祈请度。前文有二。第一那律出家主缘。二跋提
之缘。那律文三。初明在俗。俗礼自娱。二摩诃男下□
巳推让人有所归。五分那律是第也。三辞母而去。文
三。初三请三抑。文言而况生别者。死则至贱。尚不欲
三未竟舍四兰。阙第五缘。类前可知。
自下释文。大段文二。同如初戒。然结戒中文三亦同。
就缘起中文二。初至呵责巳来。谏不孤起。必有所为。
是以第一正明破僧等事。是谏所为。□有破事。耶正
难分。须僧设谏。开示是非。故须第二从佛告巳下秉
法设谏。违而未犯。起有漏过。初文复二。初至不食鱼
肉巳来正显破僧。是谏所为。过状克显。具须呵责。是
以第二众多比丘辨其呵责。前文有五。初至清净行
来。出能破僧人。二佛在罗阅下教化世王。以为外境
佛徒众。三以佛呵不付。乘此表心。从提婆达下墓夺
胜位。害佛煞异。四恶名断利。别食同情。佛则制断。不
听别众食。五则生此念下立耶三宝。破坏僧轮。
初人中文二。初出家之缘。二先度忧波离下出家受
戒。脩道剋获。前文复二。初生念之由。大智云。父王见
子朱道千梵志弟子。外相不美。则令释种中家别一
人出家侍卫。故曰诸释出家。第二时有释子兄弟二
人巳下慨无出家欢师求度。于中文四。初明那律跋
提厌俗之首。二时阿那律巳下正明译释。受欢云集。
方将诣诸圣。三各净洗浴巳下进诣致。四白佛言巳
下正祈请度。前文有二。第一那律出家主缘。二跋提
之缘。那律文三。初明在俗。俗礼自娱。二摩诃男下□
巳推让人有所归。五分那律是第也。三辞母而去。文
三。初三请三抑。文言而况生别者。死则至贱。尚不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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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况生可贵。何得听别。亦可死至难排。尚欲抑而不
受。况生离我而听汝去。二母思念下设抑方便。三念
巳巳下发言要抑。
第二跋提中二。初共相要劝。显
巳由彼。辞母出家。二时跋提下请停出家。毕巳俗言。
前文有五。一对跋提三劝三拒。二那律下以巳要彼。
则是释劝所由。三彼报言巳下青要所以。四那律下
申巳劝情。五跋提下受劝辞母。文三如前。第二诸释
云集者。问那律跋提相要可尔。馀六释子忽亦出家。
五分。此七释子。跋提那律阿难难提调达婆婆金鞞
卢等。先立契要。若有所作。誓不相违。那律邻心。跋提
不从。举要更语。遂则相许。二人申契。六亦折然。故诸
释子俱并出家。第三进诣文四。一出城进诣。文言亦
如个日者。以昔比今。二厌舍车服。以赏忧波巳下不
舍宝寻从。四时诸下俱往致散。第二白佛正情求度。
第二出家文三。一出家受戒。佛度五人。馀三无缘。
故馀上坐度□。又止诽谤故。五分。八人并佛自度。故
彼文言。佛则先度七人。后乌。大庄严论为佛强劝。先
度忧波时。诸释子受劝。先度地为震动。憍慢山崩。故
遣 波下明道剋證。次拂疑通化。
第二求外讠中文四。第一化王子生信念畜徒众。文
二可知。第二迦休巳下目连白佛。佛则不可为彰。是
应非真。文五可知。第三尔时巳下重见神通。增信彼
利。就中文四。一现通生信。文五。一改刑说法。二王子
怖惧。三发言安慰。四请后本刑。五益增行敬。二厚得
受。况生离我而听汝去。二母思念下设抑方便。三念
巳巳下发言要抑。
第二跋提中二。初共相要劝。显
巳由彼。辞母出家。二时跋提下请停出家。毕巳俗言。
前文有五。一对跋提三劝三拒。二那律下以巳要彼。
则是释劝所由。三彼报言巳下青要所以。四那律下
申巳劝情。五跋提下受劝辞母。文三如前。第二诸释
云集者。问那律跋提相要可尔。馀六释子忽亦出家。
五分。此七释子。跋提那律阿难难提调达婆婆金鞞
卢等。先立契要。若有所作。誓不相违。那律邻心。跋提
不从。举要更语。遂则相许。二人申契。六亦折然。故诸
释子俱并出家。第三进诣文四。一出城进诣。文言亦
如个日者。以昔比今。二厌舍车服。以赏忧波巳下不
舍宝寻从。四时诸下俱往致散。第二白佛正情求度。
第二出家文三。一出家受戒。佛度五人。馀三无缘。
故馀上坐度□。又止诽谤故。五分。八人并佛自度。故
彼文言。佛则先度七人。后乌。大庄严论为佛强劝。先
度忧波时。诸释子受劝。先度地为震动。憍慢山崩。故
遣 波下明道剋證。次拂疑通化。
第二求外讠中文四。第一化王子生信念畜徒众。文
二可知。第二迦休巳下目连白佛。佛则不可为彰。是
应非真。文五可知。第三尔时巳下重见神通。增信彼
利。就中文四。一现通生信。文五。一改刑说法。二王子
怖惧。三发言安慰。四请后本刑。五益增行敬。二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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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养。三比丘白佛。四佛告巳下制令拣心。有法喻令。
第四摩竭王下嫉姤失通。求索僧徒。呵骂不付文四。
一姤佛利重。退失神通。釜者器名。六斗四舛曰釜。二
便作巳下念索从众。三佛呵不付。四生不忍心。前得
利养。顺情之重。今失通呵骂。违心之极。故生不忍心。
第三顽墓胜位中文二。初立二糸门。二时提婆下正
作二事。则释上二。先释初门。害佛有二。初至不然害
一人。就因辨权实。于中文六。一三立斗害佛。二佛念
本缘。谓弥祛摩纳等事。三二人无因。念害不前。舍害
见佛。四世尊渐渐巳下圣慈说法。彼利悟道。五教还
复道。破前立计。六到调达所巳下白知驱摈。六中前
二辨权。后四显害。以令此二人及多人入圣道。故五
多展转乃至三十二人皆得初果。第二乘此悉言下
就果以彰权实。初明调达有因。出血彰权。论云。佛有
补鱼出血之因故尔。二众多比丘下显实。文四一比
丘护佛。二从窟下问答所由。三佛告比丘下巳胜诸
怨。正明显实不须护。四告诸比丘下举五须护。显不
须诸。以现作恶。后受苦报。故曰后自当知。戒据受体。
见慧就解。言说显教。命谓耶命。法律外者。随行乖法。
下五反说可知。此就不可断。以分因果。若取本期。咸
是方便。
第二可差舍利弗巳下差令说𠄎。释上第
二门。于中文二。初令说𠄎。文四。一差令说𠄎。二乘疑
请白佛为除遣。三奉差往说。为彰𠄎是调达。不忓佛
僧。亦彰恶名。则是治罚远生。下文作得脱之缘。四大
第四摩竭王下嫉姤失通。求索僧徒。呵骂不付文四。
一姤佛利重。退失神通。釜者器名。六斗四舛曰釜。二
便作巳下念索从众。三佛呵不付。四生不忍心。前得
利养。顺情之重。今失通呵骂。违心之极。故生不忍心。
第三顽墓胜位中文二。初立二糸门。二时提婆下正
作二事。则释上二。先释初门。害佛有二。初至不然害
一人。就因辨权实。于中文六。一三立斗害佛。二佛念
本缘。谓弥祛摩纳等事。三二人无因。念害不前。舍害
见佛。四世尊渐渐巳下圣慈说法。彼利悟道。五教还
复道。破前立计。六到调达所巳下白知驱摈。六中前
二辨权。后四显害。以令此二人及多人入圣道。故五
多展转乃至三十二人皆得初果。第二乘此悉言下
就果以彰权实。初明调达有因。出血彰权。论云。佛有
补鱼出血之因故尔。二众多比丘下显实。文四一比
丘护佛。二从窟下问答所由。三佛告比丘下巳胜诸
怨。正明显实不须护。四告诸比丘下举五须护。显不
须诸。以现作恶。后受苦报。故曰后自当知。戒据受体。
见慧就解。言说显教。命谓耶命。法律外者。随行乖法。
下五反说可知。此就不可断。以分因果。若取本期。咸
是方便。
第二可差舍利弗巳下差令说𠄎。释上第
二门。于中文二。初令说𠄎。文四。一差令说𠄎。二乘疑
请白佛为除遣。三奉差往说。为彰𠄎是调达。不忓佛
僧。亦彰恶名。则是治罚远生。下文作得脱之缘。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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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巳下忍不忍异。第二受教害父。文六。一受教害王。
二发觉得实。三时守门下详评治罚。四则卫守巳下
举以启王。有可不可。一切沙门不应尽煞者。上巳唱
剋。过非佛僧。不悦初言。何以故者。是调达教王害父。
正应合死。而言不应煞故。是提婆等作亦不应煞。佛
法僧治人。唱如死罪。不重加。故曰不应。五告诸臣下
敕令赦过。六不平王言。
第四别食。文四。谓举过呵制。
第五立耶破僧。文三。初始以方便。二提婆达则往巳
下共伴兴计。立耶三宝。三时提婆达则以五法下以
其耶化。诱诳新学。初始心中有其二心。一破僧心。二
顽名心。文有其四。一生念之由。次正兴破念。次求名
之心。次得名之由。第二中文四。初以名诱进。劝助巳
破。二时伴。三闻巳下将恐不果。拒而不从。三提婆言
下正明设计。立耶三宝。四时三闻达下谓必能破发
言向顺。第三立计中文二。初立耶三宝。第二当语巳
下示行方执。前文后有三。初举正三宝。第二我今巳
下立邪三宝。我是邪佛亦有者。是邪五法。乐出离者。
三开达等是僧。佛僧巳知。未识耶法。故须第二尽形
寿下正五。耶之法。别三相似。后二妄语。言同意别。故
曰相似佛宝不断。假说言断。故是妄语。亦可前三若
出不受。亦是妄语。以出所受。故言相似。后二若出所
受。亦是相似。若不食肉。可不食菜腐烂药等。以出不
受。故言妄语。苏盐著味。故令一断鱼肉害生。复同为
二发觉得实。三时守门下详评治罚。四则卫守巳下
举以启王。有可不可。一切沙门不应尽煞者。上巳唱
剋。过非佛僧。不悦初言。何以故者。是调达教王害父。
正应合死。而言不应煞故。是提婆等作亦不应煞。佛
法僧治人。唱如死罪。不重加。故曰不应。五告诸臣下
敕令赦过。六不平王言。
第四别食。文四。谓举过呵制。
第五立耶破僧。文三。初始以方便。二提婆达则往巳
下共伴兴计。立耶三宝。三时提婆达则以五法下以
其耶化。诱诳新学。初始心中有其二心。一破僧心。二
顽名心。文有其四。一生念之由。次正兴破念。次求名
之心。次得名之由。第二中文四。初以名诱进。劝助巳
破。二时伴。三闻巳下将恐不果。拒而不从。三提婆言
下正明设计。立耶三宝。四时三闻达下谓必能破发
言向顺。第三立计中文二。初立耶三宝。第二当语巳
下示行方执。前文后有三。初举正三宝。第二我今巳
下立邪三宝。我是邪佛亦有者。是邪五法。乐出离者。
三开达等是僧。佛僧巳知。未识耶法。故须第二尽形
寿下正五。耶之法。别三相似。后二妄语。言同意别。故
曰相似佛宝不断。假说言断。故是妄语。亦可前三若
出不受。亦是妄语。以出所受。故言相似。后二若出所
受。亦是相似。若不食肉。可不食菜腐烂药等。以出不
受。故言妄语。苏盐著味。故令一断鱼肉害生。复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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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律五法尽形寿著著纳衣。受乞食。受一食。受露
坐。受断肉法。若有比丘。受是五法。疾得泥洹。五分。五
法。一尽形寿乞食。二裸形露坐。三不食鱼肉。四不食
苏。五不食盐。祇。无五法。但改佛经律。累字暴句第等。
三我今持此巳下结成。然破第二当语诸比丘言。示
行方轨。彰必能破。文三。一示行方轨。还举前文。对机
而说。二人有违顺。三由此巳下结耶三之功。心洺二
解。圣位巳去。理解决定。难可破堵。名为上坐。降斯巳
还。他分容破。故曰年少信受。又后一解。得忍凡夫。永
不可破。名为上坐。自斯巳还。自分不破。他分可破。故
曰年少。成论。得生空巳去。是上坐。于慧巳前。有可堵
义。是年少。
次第二呵中文三。一以□法之化。举以启佛。二佛告
巳下说正四依。显五法是耶欲。使比丘识达种正。三
时世尊下先于呵无戒。正彰呵责。问众多比丘不呵
者何。答言监相似。或彼所说。未审是非。故阙无呵知
有法。故举白佛。次释第三今日欲断我四圣种。说四
依。显五法是耶。耶法曀真。故曰断圣种。问上来诸戒。
举过则呵。何故此戒先说四依。显五法是耶。后方呵
责。答上来犯者。皆𠄎显群心。于呵无或。是以则呵。此
说五法。蓝佛四依。言同意异。若则呵者。或佛所说。持
增迷倒。莫知所趣。故先说正显五是耶。后方呵责。四
圣种义。五门分别。一先说众行。二单律行法立四立
四意。三行法。次第四行法开遮。五以正显种。能断圣
坐。受断肉法。若有比丘。受是五法。疾得泥洹。五分。五
法。一尽形寿乞食。二裸形露坐。三不食鱼肉。四不食
苏。五不食盐。祇。无五法。但改佛经律。累字暴句第等。
三我今持此巳下结成。然破第二当语诸比丘言。示
行方轨。彰必能破。文三。一示行方轨。还举前文。对机
而说。二人有违顺。三由此巳下结耶三之功。心洺二
解。圣位巳去。理解决定。难可破堵。名为上坐。降斯巳
还。他分容破。故曰年少信受。又后一解。得忍凡夫。永
不可破。名为上坐。自斯巳还。自分不破。他分可破。故
曰年少。成论。得生空巳去。是上坐。于慧巳前。有可堵
义。是年少。
次第二呵中文三。一以□法之化。举以启佛。二佛告
巳下说正四依。显五法是耶欲。使比丘识达种正。三
时世尊下先于呵无戒。正彰呵责。问众多比丘不呵
者何。答言监相似。或彼所说。未审是非。故阙无呵知
有法。故举白佛。次释第三今日欲断我四圣种。说四
依。显五法是耶。耶法曀真。故曰断圣种。问上来诸戒。
举过则呵。何故此戒先说四依。显五法是耶。后方呵
责。答上来犯者。皆𠄎显群心。于呵无或。是以则呵。此
说五法。蓝佛四依。言同意异。若则呵者。或佛所说。持
增迷倒。莫知所趣。故先说正显五是耶。后方呵责。四
圣种义。五门分别。一先说众行。二单律行法立四立
四意。三行法。次第四行法开遮。五以正显种。能断圣
卷三 第 603a 页 X41-0603.png
种。
初门。法虽众多。要唯众行。言行法者。谓四依八正学
之所依。生行轨则。故曰行法。言众法者。谓说戒羯磨。
理顷详遵。同崇莫二。方能众法成就。网纳义立。轨朱
僧益。故曰众法。所以须此二者。佛若尔说行法。无法
可依。行何由朱。行真不朱。则迷坠生死。何然[打-丁+(百-日+ㄎ)]除恶
业。终狭道益。虽有自行善朱。若无众法。何然拣受众
徒。朱僧宝之益。故须众法。秉御辶化。今调达亦学如
来。说此二法。一立五。以为行法。反破如来。四依八
正。二者非法羯磨。以为众法。望反如来。正众法处。若
比丘信受。始是信邪具足。破正义备。
次第二门四。一列数释名。谓衣食受药等是。依者
冯也。此四非依。各为他托。故并称依。凭仗此四。资朱
巳行。故曰四依。又是生圣之缘。后并名种。二次定体
者。若约事辨。四尘四大等是。若就行分别。顺本要斯
缘中节偷。作与无作。俱是圣种。心论。唯取无作。盖望
受中。要期说之。谓无贪善引心中所教无作。是无贪
善性。又无贪邪二。谓少欲知足。今取知足为圣种。非
少欲。以知足。于现境起。故现在不取一钱。难非未成
转轮王。知足胜故。知足为圣种。三次立四意者。行藉
资朱。事须将补。资缘虽众。略唯内事。各须两便朱四
依。乞食及药。此二内充。衣与摄下此两外资。形须弊
[(?*(乞-乙+一))/木]。明道藉学。故使外须衣处两别。又以四大病尔。病
异故于内资。食药不同。合以内外通论。故曰四依。又
初门。法虽众多。要唯众行。言行法者。谓四依八正学
之所依。生行轨则。故曰行法。言众法者。谓说戒羯磨。
理顷详遵。同崇莫二。方能众法成就。网纳义立。轨朱
僧益。故曰众法。所以须此二者。佛若尔说行法。无法
可依。行何由朱。行真不朱。则迷坠生死。何然[打-丁+(百-日+ㄎ)]除恶
业。终狭道益。虽有自行善朱。若无众法。何然拣受众
徒。朱僧宝之益。故须众法。秉御辶化。今调达亦学如
来。说此二法。一立
正。二者非法羯磨。以为众法。望反如来。正众法处。若
比丘信受。始是信邪具足。破正义备。
次第二门四。一列
冯也。此四非依。各为他托。故并称依。凭仗此四。资朱
巳行。故曰四依。又是生圣之缘。后并名种。二次定体
者。若约事辨。四尘四大等是。若就行分别。顺本要斯
缘中节偷。作与无作。俱是圣种。心论。唯取无作。盖望
受中。要期说之。谓无贪善引心中所教无作。是无贪
善性。又无贪邪二。谓少欲知足。今取知足为圣种。非
少欲。以知足。于现境起。故现在不取一钱。难非未成
转轮王。知足胜故。知足为圣种。三次立四意者。行藉
资朱。事须将补。资缘虽众。略唯内事。各须两便朱四
依。乞食及药。此二内充。衣与摄下此两外资。形须弊
[(?*(乞-乙+一))/木]。明道藉学。故使外须衣处两别。又以四大病尔。病
异故于内资。食药不同。合以内外通论。故曰四依。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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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对治四种供养。故于此四。脩知足行。是以但四。第
四与头陀辨异可知。
次第三门。所言依者。无时不须。要故先明。是以第一
依粪扫衣。衣死彰形。若无食充躯乌。然脩道故。次乞
食资道缘备。宜托处修道。故次第三依摄下坐。须药
义希。故次第四廿就行之。次第不同。头陀先后杂乱。
次第四门。良由如来善达根性。称机授药。知足上行。
报为资强。前粪扫衣。为分堪忍。不以为总。资身离著。
有长道之益故尔。何故开著檀越施衣。次下人辈。报
力微劣。若制同上行。不称根性。无长道之功。是以圣
者开著施衣。资身受用。有长道之益。由佛开故。三人
通得。依而脩道。咸然会圣。故曰圣种。馀三制开。类而
可知。
次第五门。如来所说。四义故正。一慈心所说。原为益
物。二善识根性。称机长道。三由识根性。故善解开遮。
非但开于中下。若上行人无粪扫衣。受听著施衣。由
此开遮。三品通行。俱能会圣。下三开遮。类以可知。四
佛说乞食等。四能生八正。故说缘为种趣。泥洹远因。
八正道是圣种。然能趣泥洹近因。称法而谈。故曰为
正调达。不具四义。以之为邪。一恶心所秉。破僧求名。
以之为种。二不识根性。无长道之益。三唯制无开。上
行难朱。岂讫中下。宁不绝分。四多论云。调达说八正
道。是泥洹近因者。说为远因。趣道反难。执乞食等法
是泥洹远因者。说为近因。踰于八正入道。最速倒说
四与头陀辨异可知。
次第三门。所言依者。无时不须。要故先明。是以第一
依粪扫衣。衣死彰形。若无食充躯乌。然脩道故。次乞
食资道缘备。宜托处修道。故次第三依摄下坐。须药
义希。故次第四廿就行之。次第不同。头陀先后杂乱。
次第四门。良由如来善达根性。称机授药。知足上行。
报为资强。前粪扫衣。为分堪忍。不以为总。资身离著。
有长道之益故尔。何故开著檀越施衣。次下人辈。报
力微劣。若制同上行。不称根性。无长道之功。是以圣
者开著施衣。资身受用。有长道之益。由佛开故。三人
通得。依而脩道。咸然会圣。故曰圣种。馀三制开。类而
可知。
次第五门。如来所说。四义故正。一慈心所说。原为益
物。二善识根性。称机长道。三由识根性。故善解开遮。
非但开于中下。若上行人无粪扫衣。受听著施衣。由
此开遮。三品通行。俱能会圣。下三开遮。类以可知。四
佛说乞食等。四能生八正。故说缘为种趣。泥洹远因。
八正道是圣种。然能趣泥洹近因。称法而谈。故曰为
正调达。不具四义。以之为邪。一恶心所秉。破僧求名。
以之为种。二不识根性。无长道之益。三唯制无开。上
行难朱。岂讫中下。宁不绝分。四多论云。调达说八正
道。是泥洹近因者。说为远因。趣道反难。执乞食等法
是泥洹远因者。说为近因。踰于八正入道。最速倒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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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故。所以是种以此立起。行化于时。死法兴显。正法
须论。故曰断四圣种。何等四圣出圣种。无数方便。说
衣服趣。得知足者。谓叹上行。著粪扫衣。此有二利。弃
同粪扫。然是贱物。毁其细软。离自会著。故曰趣得知
足。二不为王贼贪夺。资身长道。有斯二益。佛所赞美。
我亦叹说等者。谓开中下。著檀越施衣。亦有二益。一
资身长道。二福利言。开遮通行。皆然会圣。故佛并叹。
下三合说。无数方便。说饭食者。谓乞食。床具者。谓摄
下资身具等。医药者。谓腐烂药。此三上土所行。然生
知足。俱然会圣。故为佛叹。我亦无数说饭食者。谓开
中下僧及请食等。床卧具者。谓房石室中资具等物。
药者谓苏油等。有疗患之功。依此四法。然会于圣。故
曰圣种。
第三呵责文二。初问自言文可知。二尔时下呵。呵中
文三。初总举呵。二别列呵辞。三总以然呵。子中文三。
初有四句。呵其所行所断。谏劝脩舍。于中文二。初二
句呵所行所断。故文言。汝云何以五法教比丘如上。
此呵所行。次提婆下是呵所断。故曰莫断等如上。第
二有两句。举前行断。谏劝脩舍。文言莫方便等者。举
前所行。谏令不行。即是断前所行。又言汝当与僧和
合等者。举前所断。劝令顺行。共祟水乳。即是行人前
所断。第二是故下然呵劝言。且对呵然。一是汝五非
行化。破和合僧故。即是初三句也。二是汝断我四依。
不同水乳义。故便是二四句也。以是义故。当堕泥梨
须论。故曰断四圣种。何等四圣出圣种。无数方便。说
衣服趣。得知足者。谓叹上行。著粪扫衣。此有二利。弃
同粪扫。然是贱物。毁其细软。离自会著。故曰趣得知
足。二不为王贼贪夺。资身长道。有斯二益。佛所赞美。
我亦叹说等者。谓开中下。著檀越施衣。亦有二益。一
资身长道。二福利言。开遮通行。皆然会圣。故佛并叹。
下三合说。无数方便。说饭食者。谓乞食。床具者。谓摄
下资身具等。医药者。谓腐烂药。此三上土所行。然生
知足。俱然会圣。故为佛叹。我亦无数说饭食者。谓开
中下僧及请食等。床卧具者。谓房石室中资具等物。
药者谓苏油等。有疗患之功。依此四法。然会于圣。故
曰圣种。
第三呵责文二。初问自言文可知。二尔时下呵。呵中
文三。初总举呵。二别列呵辞。三总以然呵。子中文三。
初有四句。呵其所行所断。谏劝脩舍。于中文二。初二
句呵所行所断。故文言。汝云何以五法教比丘如上。
此呵所行。次提婆下是呵所断。故曰莫断等如上。第
二有两句。举前行断。谏劝脩舍。文言莫方便等者。举
前所行。谏令不行。即是断前所行。又言汝当与僧和
合等者。举前所断。劝令顺行。共祟水乳。即是行人前
所断。第二是故下然呵劝言。且对呵然。一是汝五非
行化。破和合僧故。即是初三句也。二是汝断我四依。
不同水乳义。故便是二四句也。以是义故。当堕泥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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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亦呵汝若对劝然者。是汝断彼五非。不破和合僧
故。即是反前初三句。是汝修行四依共崇。水乳义故。
相反前二四句。便不堕泥梨。得大功德。故我劝汝。文
无者略。第三时世尊下呵谏之益。
大段第二秉法设谏。违而朱犯中又三。一佛教比丘
作白四谏法。二僧为巳下奉命设拣。得增残之所。代
应广彰。谏劝法用。显在辨相。结罪势便故尔。三尔时
诸比丘下举以白佛。因兹广辨。谏法嫁通。被于一切。
问比丘睹调达违谏。所以不呵。更有多解。上下有妨
但是文略。
自下第二制广补略。问何以无痴人多种有漏等。答
以明谏法。婉通乘势亦略。上来结戒相竟。
自下说戒初明戒本。第二广辨戒本。文五。初明谏所
为事。二彼比丘诸善比丘屏处谏劝。三是比丘固执
巳心。不肯从劝。四彼比丘下众僧设谏。劝之令舍。五
不舍者下朱违谏。初句文二。若比丘者出犯人。则是
所谏之者。二欲诸巳下正明破僧。谏所为事。欲堵者
牒前始心方便。方便巳下牒前立死三宝。坚持不舍。
彼前行化屏谏。文二。初举上呵谏中初三句劝舍。
故曰彼比丘应谏乃莫方便等。二大德应与巳下举
上呵中二四劝同水乳等。然诸大德行虽有别。所禀
师同。学法无二。理应和同。而无[叶-廿+日]相。犹如水乳和合
相得。故曰同一师学。如水乳合。亦呵水与水合。乳与
乳合。故曰如水乳合。第三句是比丘者。谓诸善比丘
故。即是反前初三句。是汝修行四依共崇。水乳义故。
相反前二四句。便不堕泥梨。得大功德。故我劝汝。文
无者略。第三时世尊下呵谏之益。
大段第二秉法设谏。违而朱犯中又三。一佛教比丘
作白四谏法。二僧为巳下奉命设拣。得增残之所。代
应广彰。谏劝法用。显在辨相。结罪势便故尔。三尔时
诸比丘下举以白佛。因兹广辨。谏法嫁通。被于一切。
问比丘睹调达违谏。所以不呵。更有多解。上下有妨
但是文略。
自下第二制广补略。问何以无痴人多种有漏等。答
以明谏法。婉通乘势亦略。上来结戒相竟。
自下说戒初明戒本。第二广辨戒本。文五。初明谏所
为事。二彼比丘诸善比丘屏处谏劝。三是比丘固执
巳心。不肯从劝。四彼比丘下众僧设谏。劝之令舍。五
不舍者下朱违谏。初句文二。若比丘者出犯人。则是
所谏之者。二欲诸巳下正明破僧。谏所为事。欲堵者
牒前始心方便。方便巳下牒前立死三宝。坚持不舍。
彼前行化屏谏。文二。初举上呵谏中初三句劝舍。
故曰彼比丘应谏乃莫方便等。二大德应与巳下举
上呵中二四劝同水乳等。然诸大德行虽有别。所禀
师同。学法无二。理应和同。而无[叶-廿+日]相。犹如水乳和合
相得。故曰同一师学。如水乳合。亦呵水与水合。乳与
乳合。故曰如水乳合。第三句是比丘者。谓诸善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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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谏时。谓[哎-乂+又]诸善比丘屏谏之时。坚持不舍者。谓
调达比丘执心拒劝。第四句三谏舍者善。闻则从顺。
止不破僧。一无违谏僧残。二无破僧兰罪。离斯二𠄎。
故曰舍者善。问其实白四。而言应三谏乃至三谏舍
者善。答谓取白及二羯磨。故曰三除第四谏。所以尔
者。一犯不犯位分。前三未犯残。说第三竟犯残。二轻
重别。前三犯兰。第三得残。故言三谏舍者善。以未犯
重犯残故。据其道理。实是白四。又尼殊文言。犯三法
应舍者。谓𠄎三法不舍者。入犯重位。故第五句结罪。
自下广解戒本。就比丘犯相中。具解上五。一解谏所
为事。二若比丘解上屏谏方法。三若不用语者解上
拒屏谏。四应作白下解上僧谏方轨。五从第三羯磨
竟下解结罪轻重。第一文中比丘可知。二谏所为事。
伹牒始心一句。欲㥩二字未释。先解和合僧。以二法
解和合用四人等。众义以释。谓僧正以众翻僧。故云
僧者。四比丘若十乃至无数和合众以番僧破者巳
下解前㥩字。一举破语数。故言十八。
二列名解释。三是为者结。四住破僧者。嘱当能破。行
死法然。
第二释中。法非者者。八正真直。然执生正解。是泥洹
之近因。名法调达。说为非法。五死不能。执生真解。是
非法说。以为法律。非解者在说亦尔。犯不犯者。夫言
发抓。佛制势剃。而今调达。谓发抓有命。若不剃前。说
为不犯。如心念作恶。理虽有违。凡夫未制。名为不犯。
调达比丘执心拒劝。第四句三谏舍者善。闻则从顺。
止不破僧。一无违谏僧残。二无破僧兰罪。离斯二𠄎。
故曰舍者善。问其实白四。而言应三谏乃至三谏舍
者善。答谓取白及二羯磨。故曰三除第四谏。所以尔
者。一犯不犯位分。前三未犯残。说第三竟犯残。二轻
重别。前三犯兰。第三得残。故言三谏舍者善。以未犯
重犯残故。据其道理。实是白四。又尼殊文言。犯三法
应舍者。谓𠄎三法不舍者。入犯重位。故第五句结罪。
自下广解戒本。就比丘犯相中。具解上五。一解谏所
为事。二若比丘解上屏谏方法。三若不用语者解上
拒屏谏。四应作白下解上僧谏方轨。五从第三羯磨
竟下解结罪轻重。第一文中比丘可知。二谏所为事。
伹牒始心一句。欲㥩二字未释。先解和合僧。以二法
解和合用四人等。众义以释。谓僧正以众翻僧。故云
僧者。四比丘若十乃至无数和合众以番僧破者巳
下解前㥩字。一举破语数。故言十八。
二列名解释。三是为者结。四住破僧者。嘱当能破。行
死法然。
第二释中。法非者者。八正真直。然执生正解。是泥洹
之近因。名法调达。说为非法。五死不能。执生真解。是
非法说。以为法律。非解者在说亦尔。犯不犯者。夫言
发抓。佛制势剃。而今调达。谓发抓有命。若不剃前。说
为不犯。如心念作恶。理虽有违。凡夫未制。名为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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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达说犯。轻者遮𠄎。调达见堵树叶堕长寿龙中。便
言。煞一切草木。其罪最重。初篇业重。一形永鄣。以见
须提初作。不得重罪。则言一切盗淫。悉皆是轻有残
者犯下四篇。非是永鄣。是其有残。说为无残。无残者。谓
犯初篇。永丧道牙。字曰无残。说为有残。母云。粗恶者
初二篇方便。若身若口无惭愧心犯。得重偷兰。名无
粗恶。说为非粗恶。提罪巳下及馀兰等。皆非粗恶。说
为粗恶。常所行者。八正五法互说制者。谓五篇禁戒。
金口吐宣。名之为制。说为非制。非制者。即五法非佛
金口。名为非制戒说。以为制说者。四禁是重。馀是轻
此是正教。名之为说。佛为非说。重轻倒说。此非佛教
名非说。而说以为说。若明了论释律中。佛说有十四。
然破僧和合。此中非法者。五耶道分法者五正道分。
毗尼者三正道分。非毗尼者三耶道分。罪者𠄎如来
所立。前非罪者随顺如来所立。制重者有二。一田罪
重。二田前重。轻者亦尔。各各学处。应知轻重。言有残
者僧残等。无残者四夷。不可治者四戒。十三中随一
一。若巳犯二边。不可知僧所立最恶。灭诤羯磨。如此
等翻此。名可所治。粗者有二种。有由犯意。有一由罪。
翻此名非粗。论云。非如来说。非如来教。彼说是如来
说。是如来教。是如来说。是如来教。彼说非如来说。非
如来教。三藏解言。如来说五阴十二入十八界十二
缘生二十二根等八万法门。对治众生烦恼行。以此
法门。今其观察是如来教十二部经。如此文句。是如
言。煞一切草木。其罪最重。初篇业重。一形永鄣。以见
须提初作。不得重罪。则言一切盗淫。悉皆是轻有残
者犯下四篇。非是永鄣。是其有残。说为无残。无残者。谓
犯初篇。永丧道牙。字曰无残。说为有残。母云。粗恶者
初二篇方便。若身若口无惭愧心犯。得重偷兰。名无
粗恶。说为非粗恶。提罪巳下及馀兰等。皆非粗恶。说
为粗恶。常所行者。八正五法互说制者。谓五篇禁戒。
金口吐宣。名之为制。说为非制。非制者。即五法非佛
金口。名为非制戒说。以为制说者。四禁是重。馀是轻
此是正教。名之为说。佛为非说。重轻倒说。此非佛教
名非说。而说以为说。若明了论释律中。佛说有十四。
然破僧和合。此中非法者。五耶道分法者五正道分。
毗尼者三正道分。非毗尼者三耶道分。罪者𠄎如来
所立。前非罪者随顺如来所立。制重者有二。一田罪
重。二田前重。轻者亦尔。各各学处。应知轻重。言有残
者僧残等。无残者四夷。不可治者四戒。十三中随一
一。若巳犯二边。不可知僧所立最恶。灭诤羯磨。如此
等翻此。名可所治。粗者有二种。有由犯意。有一由罪。
翻此名非粗。论云。非如来说。非如来教。彼说是如来
说。是如来教。是如来说。是如来教。彼说非如来说。非
如来教。三藏解言。如来说五阴十二入十八界十二
缘生二十二根等八万法门。对治众生烦恼行。以此
法门。今其观察是如来教十二部经。如此文句。是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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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说。彼□反说之。论云。是如来所作及所习。彼说非
如来所作及所习。非如来所作及所习。说是如来所
作及所习。解云。利益众生事。是如来所作。入定现受
法乐及常威仪。是如来所习。彼亦反说之。此下两双
四句出律。阿毗达磨中。并律中十四。合有九对。若准
彼文。以驱此律。如来教如来说似当此第九说不说。
如来所作所习当此常所行非常所行。以上十四中
无此二。故人言十八。亦似合说。
次第二屏谏文举四众。理应通七。以不别秉法。故第
三若不用语者。此拒屏谏。竟得何罪。答此但吉罗。以
无众法故。又所谏人破事未成。违谏未满。要待事成。
揽吉成提。问若违尼等屏谏。为得何罪。答文中虽无。
义应吉罗。此中上下四重因果。一破僧。二违比丘屏
谏。三违六众屏谏。四违僧谏。此之四重。起虽先后。四
因具显。果伹结残。馀之三重。文不在此。若以因望果。
残之一种。四因中后。四果中前。馀兰提吉。等四因中。
前四果中。后以约法。事不同故。四因前后。其位还四。
及论得果阶级。唯两兰等三果一时得。故其谤僧等
因果。次比第四众谏如文。
第五若不舍者下结罪中文二。初自作违谏轻重。二
教人轻重文有二。初结违谏罪。二一功未白下谏所
为事。未作谏前。但有逆方便吉罗。前文中两。第三羯
磨竟残者。具缘朱重。若白二羯磨竟舍者。三兰下𨷂
义。诸谏同然。问第三竟时。得僧残者。为揽因朱果不
如来所作及所习。非如来所作及所习。说是如来所
作及所习。解云。利益众生事。是如来所作。入定现受
法乐及常威仪。是如来所习。彼亦反说之。此下两双
四句出律。阿毗达磨中。并律中十四。合有九对。若准
彼文。以驱此律。如来教如来说似当此第九说不说。
如来所作所习当此常所行非常所行。以上十四中
无此二。故人言十八。亦似合说。
次第二屏谏文举四众。理应通七。以不别秉法。故第
三若不用语者。此拒屏谏。竟得何罪。答此但吉罗。以
无众法故。又所谏人破事未成。违谏未满。要待事成。
揽吉成提。问若违尼等屏谏。为得何罪。答文中虽无。
义应吉罗。此中上下四重因果。一破僧。二违比丘屏
谏。三违六众屏谏。四违僧谏。此之四重。起虽先后。四
因具显。果伹结残。馀之三重。文不在此。若以因望果。
残之一种。四因中后。四果中前。馀兰提吉。等四因中。
前四果中。后以约法。事不同故。四因前后。其位还四。
及论得果阶级。唯两兰等三果一时得。故其谤僧等
因果。次比第四众谏如文。
第五若不舍者下结罪中文二。初自作违谏轻重。二
教人轻重文有二。初结违谏罪。二一功未白下谏所
为事。未作谏前。但有逆方便吉罗。前文中两。第三羯
磨竟残者。具缘朱重。若白二羯磨竟舍者。三兰下𨷂
义。诸谏同然。问第三竟时。得僧残者。为揽因朱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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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如五分。但藉前方便。叶思势分。相资令后心之业。
次第增著。得僧残时。犹有兰吉。前须忏悔。以其业思
轻重不同感果有异。故不相朱。此律所明。伹但使作
恶。生生有罪。如生福文證。步步有福又得。多论。如欲
盗煞。步步偷兰。此律亦言羯磨竟。三偷兰明因中为
罪。然得果之时。览因朱果。故下律文白未竟。有吉罗
作白竟。直结偷兰。不言别有吉罗可忏。乃至三羯磨
竟。朱僧残时。不言别有三兰须忏。故知因虽有罪。以
因朱果。又祗云。揽一切偷兰。以朱僧伽婆尸沙。又多
论。前突吉罗变灭。以成后果。故知三羯磨竟。揽四偷
兰。共前一僧残。问文中但言二羯磨竟三兰。何故揽
四共来犯。答祇云。揽四准此亦尔。问前三偷兰。要违
白羯磨竟方兰。未竟吉罗。类于前文。第三未竟应吉
非兰。答兰用吉朱违白竟得偷兰。其因宁重。是以作
白未竟。伹得吉罗。第三竟时。果是僧残。因宁得轻。又
后邻近重境。藉势相资。其业转重。为是第三未竟。即
得兰罪。不类于前。又欲为吉。因果同名。过故兰。用吉。
朱不同吉罗。极下罪故。还用吉朱。自有因吉罗。朱因
吉罗。谓利吒白朱竟吉罗。朱白竟吉罗。自有因吉罗。
不朱因吉罗。如白竟吉罗。不朱初羯磨吉罗。以法隔
故。又后俱作波逸提因故尔。文言舍者三兰。非是舍
心。有是兰罪。申前方便。违谏而起。以其后心。名前心
罪。故曰舍者兰。一切未白方便欲堵等。乃至不舍。一
切突吉罗。谓始心行化等俱吉。故言一切。亦可随时
次第增著。得僧残时。犹有兰吉。前须忏悔。以其业思
轻重不同感果有异。故不相朱。此律所明。伹但使作
恶。生生有罪。如生福文證。步步有福又得。多论。如欲
盗煞。步步偷兰。此律亦言羯磨竟。三偷兰明因中为
罪。然得果之时。览因朱果。故下律文白未竟。有吉罗
作白竟。直结偷兰。不言别有吉罗可忏。乃至三羯磨
竟。朱僧残时。不言别有三兰须忏。故知因虽有罪。以
因朱果。又祗云。揽一切偷兰。以朱僧伽婆尸沙。又多
论。前突吉罗变灭。以成后果。故知三羯磨竟。揽四偷
兰。共前一僧残。问文中但言二羯磨竟三兰。何故揽
四共来犯。答祇云。揽四准此亦尔。问前三偷兰。要违
白羯磨竟方兰。未竟吉罗。类于前文。第三未竟应吉
非兰。答兰用吉朱违白竟得偷兰。其因宁重。是以作
白未竟。伹得吉罗。第三竟时。果是僧残。因宁得轻。又
后邻近重境。藉势相资。其业转重。为是第三未竟。即
得兰罪。不类于前。又欲为吉。因果同名。过故兰。用吉。
朱不同吉罗。极下罪故。还用吉朱。自有因吉罗。朱因
吉罗。谓利吒白朱竟吉罗。朱白竟吉罗。自有因吉罗。
不朱因吉罗。如白竟吉罗。不朱初羯磨吉罗。以法隔
故。又后俱作波逸提因故尔。文言舍者三兰。非是舍
心。有是兰罪。申前方便。违谏而起。以其后心。名前心
罪。故曰舍者兰。一切未白方便欲堵等。乃至不舍。一
切突吉罗。谓始心行化等俱吉。故言一切。亦可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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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短。乃至未羯磨前。故曰一切。𠄎以氏文。故知收在。
伽论。教人文三。一比丘教。二尼教。三下众教。应有谏
作谏相法相五句。如祇文。有诸谏类然。文无者略。馀
众类说可知。
不犯中初语时舍。通开三种。谓不犯吉兰残等三罪。
故次非法别等五及非法非律。犹七中初非六非等。
谏法不朱开。无偷兰僧残二也。亦可开三。若彼恶友
等为于益故。开无破罪。即无违谏。又六非开者。以诸
谏等罪。属于别人。故用僧非。以开别不同。于下减耳
诸度人等戒。罪属于众僧。故用别事。以开僧如文。信
父母诸皇大臣等。
○助破违谏戒第十一
众僧作法。谏调达时。四伴别向。助成破僧。僧寻设谏。
拒而不受。故曰助破违谏戒。
别缘有六。一调达作破僧事。二如法设谏。三遮僧设
谏。助朱破僧。四僧众如法。讠此助。五拒而不从。六
三羯磨竟。此等六缘须意可知。𨷂缘比说可解。分文
如前。今就缘起中文二。初至呵啧巳来。助来破僧。谏
所为事。二告诸比丘下秉法设谏。违而未犯。前文复
二。初至忍可正明四伴影向提婆助来破僧。二诸比
丘闻下呵所不应。此戒既尔。诸谏悉同。下不复科。初
文有三。一牒调达作破僧事。二时诸比丘下牒前众
僧谏劝调达。三时提婆达下伴党影向。助成破义。正
谏所为事。问前戒比丘不呵。此所以呵。答前戒未达
伽论。教人文三。一比丘教。二尼教。三下众教。应有谏
作谏相法相五句。如祇文。有诸谏类然。文无者略。馀
众类说可知。
不犯中初语时舍。通开三种。谓不犯吉兰残等三罪。
故次非法别等五及非法非律。犹七中初非六非等。
谏法不朱开。无偷兰僧残二也。亦可开三。若彼恶友
等为于益故。开无破罪。即无违谏。又六非开者。以诸
谏等罪。属于别人。故用僧非。以开别不同。于下减耳
诸度人等戒。罪属于众僧。故用别事。以开僧如文。信
父母诸皇大臣等。
○助破违谏戒第十一
众僧作法。谏调达时。四伴别向。助成破僧。僧寻设谏。
拒而不受。故曰助破违谏戒。
别缘有六。一调达作破僧事。二如法设谏。三遮僧设
谏。助朱破僧。四僧众如法。讠此
三羯磨竟。此等六缘须意可知。𨷂缘比说可解。分文
如前。今就缘起中文二。初至呵啧巳来。助来破僧。谏
所为事。二告诸比丘下秉法设谏。违而未犯。前文复
二。初至忍可正明四伴影向提婆助来破僧。二诸比
丘闻下呵所不应。此戒既尔。诸谏悉同。下不复科。初
文有三。一牒调达作破僧事。二时诸比丘下牒前众
僧谏劝调达。三时提婆达下伴党影向。助成破义。正
谏所为事。问前戒比丘不呵。此所以呵。答前戒未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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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故𨷂无呵佛说四依。又谏调达讫。是非既分。呵
亦何爽。违谏犯中亦三如前。问四伴助伴僧位巳上
如何后谏。答如别人求僧。僧所斟量。唯别作故有八
难。但至三人。不得至众。又众行治罚。七羯磨等理亦
别行。故下文言。僧举僧是为非法。此等要别。又有容
得。为僧作者。如灭诤中。直据圣教。刊定是非。众亦无
如。又如此谏非治罚。又别不求僧。直是破僧事。大众
详劝。止修为多。人设谏亦容得。或可如是。又可此是
出其谋法。不分众别。据其道理。要必别谏。如祇十二
律差人自恣文言。某甲某甲比丘。岂即合差。此亦如
是。任情所存。
戒本五句。一谏所为事。二彼比丘下屏谏方法。三是
比丘下拒谏。四僧众设谏。五不舍者然罪。初谏所为
事。文三。一总明其人。助破僧者。二伴党党数。三正明
助破。文两。一劝僧莫谏调达。二此比丘下释劝僧言。
所以我今劝僧莫谏者。以人如法。是故初二句人如
此。提婆达发言有轨。故称法语。复能灭恶生善。故曰
律语。次二句法。是故然今我等庆遇所闻。故曰喜乐。
称合道理。安心从顺。是故忍可。二屏谏文四。一领前
谏辞。遮其影助。二然此巳下人法俱非。显影助非理。
三大德莫欲巳下是非相对。劝其舍弃。正是谏辞。所
谓谏舍助顺。劝崇水乳。四大德下明和有益。释其劝
言。广中具释。初句三中。一人。二先解。第三助顺巳上
有顺从义。故印可调达。岂非从二种顺从。咸须设谏。
亦何爽。违谏犯中亦三如前。问四伴助伴僧位巳上
如何后谏。答如别人求僧。僧所斟量。唯别作故有八
难。但至三人。不得至众。又众行治罚。七羯磨等理亦
别行。故下文言。僧举僧是为非法。此等要别。又有容
得。为僧作者。如灭诤中。直据圣教。刊定是非。众亦无
如。又如此谏非治罚。又别不求僧。直是破僧事。大众
详劝。止修为多。人设谏亦容得。或可如是。又可此是
出其谋法。不分众别。据其道理。要必别谏。如祇十二
律差人自恣文言。某甲某甲比丘。岂即合差。此亦如
是。任情所存。
戒本五句。一谏所为事。二彼比丘下屏谏方法。三是
比丘下拒谏。四僧众设谏。五不舍者然罪。初谏所为
事。文三。一总明其人。助破僧者。二伴党党数。三正明
助破。文两。一劝僧莫谏调达。二此比丘下释劝僧言。
所以我今劝僧莫谏者。以人如法。是故初二句人如
此。提婆达发言有轨。故称法语。复能灭恶生善。故曰
律语。次二句法。是故然今我等庆遇所闻。故曰喜乐。
称合道理。安心从顺。是故忍可。二屏谏文四。一领前
谏辞。遮其影助。二然此巳下人法俱非。显影助非理。
三大德莫欲巳下是非相对。劝其舍弃。正是谏辞。所
谓谏舍助顺。劝崇水乳。四大德下明和有益。释其劝
言。广中具释。初句三中。一人。二先解。第三助顺巳上
有顺从义。故印可调达。岂非从二种顺从。咸须设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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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伴党下。却解第二伴党之数。无共兴谋。名为伴党。
要四人巳上始成耶僧。若佐成群侣。名助伴党。若一
二三。若众多。此二伴党。皆须设谏。祇中四句。见异说
同。见说俱同。此二须谏。见同说异。见说俱异。此不须
谏。馀文悉同。
○谤僧违谏戒第十二
制戒言有六。一解所以听依聚落意。有其二意。一有
待之刑。假资方立。须衣鄣形。食以充躯。济身长道。为
朱自利故。二为益施主。僧田行施。获反报之福。二不
听污家恶行者。克依聚落。广兴诸过。身非威仪。即非
自利。四种污家。堵彼时人平等。净善之心。亦非利物。
故结其罪。三须𢷤者。为过情深。内外俱堵。若不治罚。
永无改𠎝入道之益。又增俗人以非为是。故须治摈。
除其二堵。四解谤。僧言倚傍。六人同作。祇云。三闻达
多摩醯沙达多。走至王道聚落。迦留夷阐陀逆路忏
悔。此四不治迹涉爱增故。五须谏言。既有治不治。似
有爱增。相监难分。须僧因理。谏彼显巳。内无怖瞋之
言。六解结罪。言众僧自理谏彼。是非理分。固执拒劝。
三谏不舍。故结僧残。
释名可知。
别缘有七。一作污家恶行。二心无改悔。三作法治摈。
四非理谤僧。五如法设谏。六拒而不从。七三羯磨竟。
𨷂缘谁说。若𨷂初缘。全无轻重。𨷂二直有污家等罪。
𨷂三𨷂四同于𨷂二𨷂五。谓作七非。容得七位兰。结
当位中未𨷂缘。或一二三兰。诸谏□𨷂。如法谏缘。准
要四人巳上始成耶僧。若佐成群侣。名助伴党。若一
二三。若众多。此二伴党。皆须设谏。祇中四句。见异说
同。见说俱同。此二须谏。见同说异。见说俱异。此不须
谏。馀文悉同。
○谤僧违谏戒第十二
制戒言有六。一解所以听依聚落意。有其二意。一有
待之刑。假资方立。须衣鄣形。食以充躯。济身长道。为
朱自利故。二为益施主。僧田行施。获反报之福。二不
听污家恶行者。克依聚落。广兴诸过。身非威仪。即非
自利。四种污家。堵彼时人平等。净善之心。亦非利物。
故结其罪。三须𢷤者。为过情深。内外俱堵。若不治罚。
永无改𠎝入道之益。又增俗人以非为是。故须治摈。
除其二堵。四解谤。僧言倚傍。六人同作。祇云。三闻达
多摩醯沙达多。走至王道聚落。迦留夷阐陀逆路忏
悔。此四不治迹涉爱增故。五须谏言。既有治不治。似
有爱增。相监难分。须僧因理。谏彼显巳。内无怖瞋之
言。六解结罪。言众僧自理谏彼。是非理分。固执拒劝。
三谏不舍。故结僧残。
释名可知。
别缘有七。一作污家恶行。二心无改悔。三作法治摈。
四非理谤僧。五如法设谏。六拒而不从。七三羯磨竟。
𨷂缘谁说。若𨷂初缘。全无轻重。𨷂二直有污家等罪。
𨷂三𨷂四同于𨷂二𨷂五。谓作七非。容得七位兰。结
当位中未𨷂缘。或一二三兰。诸谏□𨷂。如法谏缘。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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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𨷂六七同五。馀谏𨷂缘准此。
制戒缘中。文二。初至呵责来。非理谤僧。谏所为事。二
告比丘下秉法设谏。违而朱犯。前文复二。初非理谤
僧。二时舍利下正明呵责。前文有三。一至呵责来。污
家恶行。谤之缘起。既自他两堵。须僧治摈。是以第二
告舍利下作法治摈。三阿泽彼下倚傍谤僧。前文有
二。初至戏笑正明作污家恶行。二时有众多巳下呵
责。以此四法。堵他俗人净善之心。故曰污家种种不
净之业。秽污恬浊。又得恶果。故曰恶行。为此二𠄎。近
者目嘱。故言亦见秽向盈流。遥者耳餐。故曰亦闻。伹
明恶行。略不列污家。在辨相中故。所以无比丘呵者。
佛既听依聚落。今顺教起𠄎。若辄呵者。反生诤竞。见
此无益。故𨷂无呵佛。何以遥呵者。将欲就彼聚落治
摈。作俗生信。若唤来呵者。终归须请。为是遥呵。若尔
可摈竟谤僧。不须更治。何故且遥□。答远表谤有三
时脱。若未摈谤僧。犹须彼治。故亦遥呵。亦可宜闻。
第二摈中文二。初讫三匝而去。佛立傧法。以付身子。
二时舍利下奉命行罚。前第二文六。一进诣羁连将
五百人者。五分。为怖前人令调伏故。祗云。阿难将六
十比丘。二阿漯彼等求其外护。诽谤二圣。三舍利弗
下乞食充躯。二轮教化。四居士见下承教诽谤。未受
训导。五即为巳下调伏生信。遂无影护。六尊者巳下
正行治摈。
第三谤僧。如文。身子亲为他谤。理不得
呵。□伹举破佛。
制戒缘中。文二。初至呵责来。非理谤僧。谏所为事。二
告比丘下秉法设谏。违而朱犯。前文复二。初非理谤
僧。二时舍利下正明呵责。前文有三。一至呵责来。污
家恶行。谤之缘起。既自他两堵。须僧治摈。是以第二
告舍利下作法治摈。三阿泽彼下倚傍谤僧。前文有
二。初至戏笑正明作污家恶行。二时有众多巳下呵
责。以此四法。堵他俗人净善之心。故曰污家种种不
净之业。秽污恬浊。又得恶果。故曰恶行。为此二𠄎。近
者目嘱。故言亦见秽向盈流。遥者耳餐。故曰亦闻。伹
明恶行。略不列污家。在辨相中故。所以无比丘呵者。
佛既听依聚落。今顺教起𠄎。若辄呵者。反生诤竞。见
此无益。故𨷂无呵佛。何以遥呵者。将欲就彼聚落治
摈。作俗生信。若唤来呵者。终归须请。为是遥呵。若尔
可摈竟谤僧。不须更治。何故且遥□。答远表谤有三
时脱。若未摈谤僧。犹须彼治。故亦遥呵。亦可宜闻。
第二摈中文二。初讫三匝而去。佛立傧法。以付身子。
二时舍利下奉命行罚。前第二文六。一进诣羁连将
五百人者。五分。为怖前人令调伏故。祗云。阿难将六
十比丘。二阿漯彼等求其外护。诽谤二圣。三舍利弗
下乞食充躯。二轮教化。四居士见下承教诽谤。未受
训导。五即为巳下调伏生信。遂无影护。六尊者巳下
正行治摈。
第三谤僧。如文。身子亲为他谤。理不得
呵。□伹举破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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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设谏起过亦三。如前文言。若巳摈者。作摈竟故。
正与作摈法相应。故曰若摈时。始欲作法。谓摈家方
便。故曰若未摈。于此三时谤僧者。莫问傧法。竟以未
竟。告须设谏。是故列此三时谤僧。
戒本五句。一非理谤僧谏所为事。二从诸比丘下自
理屏谏。三是比丘下拒屏谏。四彼比丘下僧谏。五若
不舍下结违谏罪。初文有四。一犯人。二依聚落下正
明起过。自他俱堵。三诸比丘下牒过驱傧。四是比丘
下非理谤僧。谤僧辞者。谓不治逆路者。名有爱惧。于
走者名有怖。谓僧瞋我二人名有悉。此三皆非解心。
所为不达。治罚之方。名有痴有。如是同罪下显巳谤
言。二屏谏文三。一谏莫谤僧。故曰莫作是语等。二而
诸比丘下明僧自雪巳心。故曰而诸比丘不爱等。逆
路忏巳。无罪可治。名不爱走人不现。后不得治。名不
怖。汝等二人进不忏悔。退不巡走。身过俱现。理合治
罚。名不悉。善达治摈。故名不痴。三大德巳下推过属
彼。故曰大德污家等。下三可知。
广解五句。初句四文中俱解初二。比丘可知。污家文
三。一总举四数列名。二云何巳下一一举释结。三三
是为巳下总结开中。初开无违谏轻重等罪。二若与
父母下开无污家恶行罪。
○恶性拒僧违谏戒等十三
制意有三。一制恶性不受谏意。人非性智。义无独善。
要赖善友在相。匠导方能。离过脩善。有出道之益。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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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阐陀迷心造非。不自见过。他如法谏。理宜从慎。方
复倚傍胜人。尊处其巳。□望人师敬。反欲迬众。非分
自处。情过深厚。是故圣制。二须谏意。有四种人。咸须
设谏。一年耆宿德。二久居众首。三薄学浅识。谓智能
过人。四共胜人参居。今此谏戒。正当第四人。然法由
人弘。人能通法。德人怀道。明达取舍。理宜冯仗。请决
进否。是以圣教劝依三藏。开导迷愚。以成咨训。而今
阐陀内实无德。闻劝不受。反倚傍胜人。恃巳陵物。言
佛是我释种。法是我家佛所说。我是佛法根本。我应
教诸大德。大德何用教我为。言说相似愚迷。谓是须
僧设谏。开示是非。有德相谏。理宜慎从。改迷从正。弃
恶就善。是以须谏。三结罪意。众僧详谏。劝依三藏。在
相受语。是非见分。不肯从慎。故违僧法。情过是重。三
谏不舍。故结僧残。
别缘有六。一自□身不能离恶。将欲作罪。二诸善比
丘如法劝谏。三不受劝导。恃巳陵物。圣人师敬。四如
法设谏。五拒而不舍。六三羯磨竟。
制戒缘起。文二。初闻谏不受。恃巳陵物。谏所为事。二
告比丘下秉法设谏。违而成犯。前文后二。初起过。二
呵责。过中文三。第一先明不受语。二举多喻二合。三
是故巳下结拒谏意。就初文不受谏中二种。持戒慎
理。若物名好。二种犯戒。违理起非。名恶大诸。莫语我
二种好恶。此明拒谏。我应教大德者。倚傍胜德。望人
师敬。二何以故者。释不受道理。次二喻者。水喻行教。
复倚傍胜人。尊处其巳。□望人师敬。反欲迬众。非分
自处。情过深厚。是故圣制。二须谏意。有四种人。咸须
设谏。一年耆宿德。二久居众首。三薄学浅识。谓智能
过人。四共胜人参居。今此谏戒。正当第四人。然法由
人弘。人能通法。德人怀道。明达取舍。理宜冯仗。请决
进否。是以圣教劝依三藏。开导迷愚。以成咨训。而今
阐陀内实无德。闻劝不受。反倚傍胜人。恃巳陵物。言
佛是我释种。法是我家佛所说。我是佛法根本。我应
教诸大德。大德何用教我为。言说相似愚迷。谓是须
僧设谏。开示是非。有德相谏。理宜慎从。改迷从正。弃
恶就善。是以须谏。三结罪意。众僧详谏。劝依三藏。在
相受语。是非见分。不肯从慎。故违僧法。情过是重。三
谏不舍。故结僧残。
别缘有六。一自□身不能离恶。将欲作罪。二诸善比
丘如法劝谏。三不受劝导。恃巳陵物。圣人师敬。四如
法设谏。五拒而不舍。六三羯磨竟。
制戒缘起。文二。初闻谏不受。恃巳陵物。谏所为事。二
告比丘下秉法设谏。违而成犯。前文后二。初起过。二
呵责。过中文三。第一先明不受语。二举多喻二合。三
是故巳下结拒谏意。就初文不受谏中二种。持戒慎
理。若物名好。二种犯戒。违理起非。名恶大诸。莫语我
二种好恶。此明拒谏。我应教大德者。倚傍胜德。望人
师敬。二何以故者。释不受道理。次二喻者。水喻行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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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资润之能。风喻化教有靡草。草用。见论云。佛是我
家佛。我将佛入山学道。不见长老一人侍。从佛得道。
巳说化行二教法。是我家法。以佛所说理行二法。摄
受汝等庶姓之人。依附我家佛法。如似风水吹飘草
木。聚在一处。我是佛法根本。故我应教汝等。汝等依
我佛法出家。何以反教我为。见云。为轻陵僧众。不受
训导。不言僧是我家僧。结文可知。设谏文三。准前以
说。
戒本五句。一初至莫谏我来明谏所为事。二彼比丘
下比丘屏谏劝相受语。三是比丘下拒谏。四彼比丘
下僧谏。五不舍下结违谏罪。初谏所为事。文三。一出
能拒人恶性不受语。二于戒律中下诸善比丘如法
呵谏。三自身巳下不受训导望人师敬。文四。一不受
劝导。二言诸大德下汝莫语我。三我亦不语汝。四诸
大诸下出不受道理。谓恃巳陵物。又引契经。伹自观
身行等。故言且止也。屏谏文二。一先谏前人互相受
语。二如是巳下显谏利益。相受语故。道根日进。故称
增益。将为前恶。谏令不作。故称相谏。未修善方便。令
生巳兴诸善。修习增广。故曰相教。巳起恶业。方便除
遣。故曰忏悔。各彼此互为咸称。展转谏言。大德前止
作二持。所以成者。良由义知识等。互相匠导。如何大
德。不德受语。问经中佛说伹自观善不善。云何此中
展转相教等。多云。佛随时制。教言乖趣。令不相违背。
若见前人心有爱增。发言有损。故云但自观身行。若
家佛。我将佛入山学道。不见长老一人侍。从佛得道。
巳说化行二教法。是我家法。以佛所说理行二法。摄
受汝等庶姓之人。依附我家佛法。如似风水吹飘草
木。聚在一处。我是佛法根本。故我应教汝等。汝等依
我佛法出家。何以反教我为。见云。为轻陵僧众。不受
训导。不言僧是我家僧。结文可知。设谏文三。准前以
说。
戒本五句。一初至莫谏我来明谏所为事。二彼比丘
下比丘屏谏劝相受语。三是比丘下拒谏。四彼比丘
下僧谏。五不舍下结违谏罪。初谏所为事。文三。一出
能拒人恶性不受语。二于戒律中下诸善比丘如法
呵谏。三自身巳下不受训导望人师敬。文四。一不受
劝导。二言诸大德下汝莫语我。三我亦不语汝。四诸
大诸下出不受道理。谓恃巳陵物。又引契经。伹自观
身行等。故言且止也。屏谏文二。一先谏前人互相受
语。二如是巳下显谏利益。相受语故。道根日进。故称
增益。将为前恶。谏令不作。故称相谏。未修善方便。令
生巳兴诸善。修习增广。故曰相教。巳起恶业。方便除
遣。故曰忏悔。各彼此互为咸称。展转谏言。大德前止
作二持。所以成者。良由义知识等。互相匠导。如何大
德。不德受语。问经中佛说伹自观善不善。云何此中
展转相教等。多云。佛随时制。教言乖趣。令不相违背。
若见前人心有爱增。发言有损。故云但自观身行。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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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前人内有慈心。发言有益。故言展转相教。又见前
人少闻无智。出言无补。故云但自观身行。若多闻有
智。言前有益。故云展转相教。下三句可知。
广解戒本五。即为五文。其事如是者。实谓巳所行。是
无其情过。亦可我实应教汝。故曰其事如是。
●二不定义五门分别。一来意释名出体等。二与诸
篇罪。初二同异。三解二不定。不入篇聚。四此中义有
三毗尼。与七同异有无。五增尼有无。
初门有四。一来意。二释名。三辨不定所防过□。四约
就人处。以辨通局。
初门来意者。若也通论。五篇能治。皆有防非。齐称为
戒。故下文并言。最初犯戒。与比丘结戒等。若据身口
进止。咸有法式。皆名威仪。故上文言。非威律等。今且
位分为两。前二所防𠄎粗。能治称戒。下三犯细。能治
威仪。今置在戒下。威仪上者。为彰可信女人得。通举
七五。上收于戒。下舍威仪故尔。是以十律忧彼问。所
信举下四品罪。得在不定中治否佛。答言得。
二释名。释名有三。一释二不定名义。二彰以具多罪。
故成不定。三对其篇聚。摄罪尽不尽。言释名者。昔来
解言。屏露两殊。称之为二。是中四法。有无揩准。字曰
不定。言四法者。一犯不定。谓或犯夷。或犯残。或犯提。
或并犯三。或得犯二。多少差殊故。二举不定犯。既不
定可信。称事而举。故亦不定。三自言不定。举既多少。
自言引罪。宁容一准。或可自言不犯。四治罪不定。若
人少闻无智。出言无补。故云但自观身行。若多闻有
智。言前有益。故云展转相教。下三句可知。
广解戒本五。即为五文。其事如是者。实谓巳所行。是
无其情过。亦可我实应教汝。故曰其事如是。
●二不定义五门分别。一来意释名出体等。二与诸
篇罪。初二同异。三解二不定。不入篇聚。四此中义有
三毗尼。与七同异有无。五增尼有无。
初门有四。一来意。二释名。三辨不定所防过□。四约
就人处。以辨通局。
初门来意者。若也通论。五篇能治。皆有防非。齐称为
戒。故下文并言。最初犯戒。与比丘结戒等。若据身口
进止。咸有法式。皆名威仪。故上文言。非威律等。今且
位分为两。前二所防𠄎粗。能治称戒。下三犯细。能治
威仪。今置在戒下。威仪上者。为彰可信女人得。通举
七五。上收于戒。下舍威仪故尔。是以十律忧彼问。所
信举下四品罪。得在不定中治否佛。答言得。
二释名。释名有三。一释二不定名义。二彰以具多罪。
故成不定。三对其篇聚。摄罪尽不尽。言释名者。昔来
解言。屏露两殊。称之为二。是中四法。有无揩准。字曰
不定。言四法者。一犯不定。谓或犯夷。或犯残。或犯提。
或并犯三。或得犯二。多少差殊故。二举不定犯。既不
定可信。称事而举。故亦不定。三自言不定。举既多少。
自言引罪。宁容一准。或可自言不犯。四治罪不定。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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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言夷。灭摈治之。若自言犯残。别住治之等。乃至若
不自言引罪。罪处所治。故曰治罪不定也。今解二不
定者。准明了论说。云何名不定。既对可信。举来至僧。
未定分别。僧亦未得定结其罪。故曰不定所言。二者
谓于屏露。且对二坐。一威仪中屏容犯七露或犯六。
今举者直言见与之坐。然僧虽得可信。此言于戒。七
罪六罪名四无准。中未得定结。故对二坐。言二不定。
若也具约馀三威仪二行二卧等名。或七罪六罪名
四无准又未审决。便成八不定。五可并言二不定。则
是四对二不定。今据总语。但言二不定。此律文中自
言所趣处。则是行威仪。自言到处威仪。自言坐。坐威
仪。自言卧。卧威仪等。又十律言。云何名不定可信。女
人不知犯不犯。不知何处起。不知犯名字。伹言我
见女人。是处来去坐立。亦见比丘来去坐立。不见作
淫夺人命。触女煞草。过中食饮酒。如是露事不决定。
故名不定。如此二文亦亦对四威仪。说云四威仪。七
罪不定。故了论偈云。能善简择罪三角。释曰。此二或
名三角。或名三道。此二是二不定。名诸罪三角三道。
故不定者。于此中诸罪不定。譬如不定聚。能通一切
罪中。故说不定。三藏释言。言三角。角者聚义。聚有其
三。一定聚。二不定聚。三定不定。聚言定聚者。若可信
女。见行淫事。及摩触等。此是定聚。言不定聚者。谓可
信女。但见对坐举以白𠄎是不定。所以尔者。然此坐
时或巳犯淫。后方𠄎坐。二𠄎是犯兰。或𠄎五六语。取
不自言引罪。罪处所治。故曰治罪不定也。今解二不
定者。准明了论说。云何名不定。既对可信。举来至僧。
未定分别。僧亦未得定结其罪。故曰不定所言。二者
谓于屏露。且对二坐。一威仪中屏容犯七露或犯六。
今举者直言见与之坐。然僧虽得可信。此言于戒。七
罪六罪名四无准。中未得定结。故对二坐。言二不定。
若也具约馀三威仪二行二卧等名。或七罪六罪名
四无准又未审决。便成八不定。五可并言二不定。则
是四对二不定。今据总语。但言二不定。此律文中自
言所趣处。则是行威仪。自言到处威仪。自言坐。坐威
仪。自言卧。卧威仪等。又十律言。云何名不定可信。女
人不知犯不犯。不知何处起。不知犯名字。伹言我
见女人。是处来去坐立。亦见比丘来去坐立。不见作
淫夺人命。触女煞草。过中食饮酒。如是露事不决定。
故名不定。如此二文亦亦对四威仪。说云四威仪。七
罪不定。故了论偈云。能善简择罪三角。释曰。此二或
名三角。或名三道。此二是二不定。名诸罪三角三道。
故不定者。于此中诸罪不定。譬如不定聚。能通一切
罪中。故说不定。三藏释言。言三角。角者聚义。聚有其
三。一定聚。二不定聚。三定不定。聚言定聚者。若可信
女。见行淫事。及摩触等。此是定聚。言不定聚者。谓可
信女。但见对坐举以白𠄎是不定。所以尔者。然此坐
时或巳犯淫。后方𠄎坐。二𠄎是犯兰。或𠄎五六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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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左衣。𠄎是犯提。取尼食等。谓犯可呵。𠄎犯夷事。或
巳触等。𠄎是犯残。或方趣上。或不应坐语。犯突吉罗。
既含此理。今伹言坐。岂得定结。要须穷捡。方落篇治。
是中未审。故称不定。捡问之治。须唤比丘及以女人。
各处问之。若语相应。如比丘治之。若不相应罪处所
治之。三定不定聚者。如见治病平脉针灸等。事事虽
似定。谓但治病。而罪亦容不定。以其未知意趣何事。
此三聚中。若罪在初聚。𠄎是其定本非不定。以后二
聚未得定结其罪。故有不定。二坐克尔。馀三类然。𠄎
是屏处。约四威仪。二十八罪各四无准。露四威仪。二
十四各四无准。落馀二聚故。是诸罪中并未得定结。
故曰四对二不定也。或言三道。道是通行之处。若罪
行初角。名为定道罪行。第二角𠄎不定道。若罪行第
三角名定不定道。似如三聚中不定聚人。故论言。譬
如不定聚。第二以具多罪。释成不定者。论云。后次此
二不定。是诸罪因故。一切罪彰。聚说缘起。所生诸罪。
于中悉具足。故此重解二不定名。此之二处。何因不
定。以斯屏露。具生多罪。既容多罪。则举之时。有四无
准。露下二聚未有决审。宁得定结。故使不定。言罪部
者。五部罪[仁-二+弓]。篇是聚者。谓七聚说。谓五种说戒。所防
之罪缘起者。谓八缘起所生诸罪。如从身不从口意
生等。谓此等罪于二处中。并得具生。生既如是。故容
不定。
第三门者。问此三二处既具生多罪。对于篇聚。宽狭
巳触等。𠄎是犯残。或方趣上。或不应坐语。犯突吉罗。
既含此理。今伹言坐。岂得定结。要须穷捡。方落篇治。
是中未审。故称不定。捡问之治。须唤比丘及以女人。
各处问之。若语相应。如比丘治之。若不相应罪处所
治之。三定不定聚者。如见治病平脉针灸等。事事虽
似定。谓但治病。而罪亦容不定。以其未知意趣何事。
此三聚中。若罪在初聚。𠄎是其定本非不定。以后二
聚未得定结其罪。故有不定。二坐克尔。馀三类然。𠄎
是屏处。约四威仪。二十八罪各四无准。露四威仪。二
十四各四无准。落馀二聚故。是诸罪中并未得定结。
故曰四对二不定也。或言三道。道是通行之处。若罪
行初角。名为定道罪行。第二角𠄎不定道。若罪行第
三角名定不定道。似如三聚中不定聚人。故论言。譬
如不定聚。第二以具多罪。释成不定者。论云。后次此
二不定。是诸罪因故。一切罪彰。聚说缘起。所生诸罪。
于中悉具足。故此重解二不定名。此之二处。何因不
定。以斯屏露。具生多罪。既容多罪。则举之时。有四无
准。露下二聚未有决审。宁得定结。故使不定。言罪部
者。五部罪[仁-二+弓]。篇是聚者。谓七聚说。谓五种说戒。所防
之罪缘起者。谓八缘起所生诸罪。如从身不从口意
生等。谓此等罪于二处中。并得具生。生既如是。故容
不定。
第三门者。问此三二处既具生多罪。对于篇聚。宽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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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答罪虽七五。非是数足。以其不通二百五十故
尔。谓于爱染举分。及对女境。招外讥等。为所信举者。
落下二聚在此不定中。拣如违谏等。长衣钵药别众
食。辄教授不拣耳听。减年受戒等事中。不相开涉者。
不定中无是。谓罪足非数足。故论言。有馀师说。此二
不定。似律本义。以数少不得。如律本义。则是此略彼
广。若人能引略入广。谓以不定中罪之篇聚相应。或
谏广入略。谓举篇聚义中。入不定相应。若能如是引
略广。拣广从略。是人于律则明了。
第三辨不定。所防𠄎然者。昔解举屏。录三罪。初不
定体。若癈处论罪。罪则是定。癈罪论处。处亦是定。举
处录罪。得言有不定之举。露录二罪。为第二不定。义
亦如前。所以知用三罪二罪者。以三处求故。又云。准
多论亦尔。同三罪举思。轻重各异。如何来三以为一
戒。合二为一。若尔岂所要待作夷残提方妃初戒。作
于残提。始违后戒。若犯一即违。何待具三。又后上言。
收戒威仪。故安此者。为彰可信。得举五篇。克理通五。
何如不言总以五罪为屏不定。以下四罪为露不定。
伹言三二耶。又引多论者。义后不尔。多论文言。佛坐
道场。巳决定五篇。戒轻虚通塞。无法不定。所以言不
定者。直以可信。不识罪相轻重。不识犯名字。但见共
女一处坐。不知为作淫事。为作摩触。为作粗恶语。为
𠄎五六。故言不定。观此文意。亦不专以三罪。以为所
明。直解不得定结之义。与十律文同。又人言以非法。
尔。谓于爱染举分。及对女境。招外讥等。为所信举者。
落下二聚在此不定中。拣如违谏等。长衣钵药别众
食。辄教授不拣耳听。减年受戒等事中。不相开涉者。
不定中无是。谓罪足非数足。故论言。有馀师说。此二
不定。似律本义。以数少不得。如律本义。则是此略彼
广。若人能引略入广。谓以不定中罪之篇聚相应。或
谏广入略。谓举篇聚义中。入不定相应。若能如是引
略广。拣广从略。是人于律则明了。
第三辨不定。所防𠄎然者。昔解举屏。录三罪
定体。若癈处论罪。罪则是定。癈罪论处。处亦是定。举
处录罪。得言有不定之举。露录二罪。为第二不定。义
亦如前。所以知用三罪二罪者。以三处求故。又云。准
多论亦尔。同三罪举思。轻重各异。如何来三以为一
戒。合二为一。若尔岂所要待作夷残提方妃初戒。作
于残提。始违后戒。若犯一即违。何待具三。又后上言。
收戒威仪。故安此者。为彰可信。得举五篇。克理通五。
何如不言总以五罪为屏不定。以下四罪为露不定。
伹言三二耶。又引多论者。义后不尔。多论文言。佛坐
道场。巳决定五篇。戒轻虚通塞。无法不定。所以言不
定者。直以可信。不识罪相轻重。不识犯名字。但见共
女一处坐。不知为作淫事。为作摩触。为作粗恶语。为
𠄎五六。故言不定。观此文意。亦不专以三罪。以为所
明。直解不得定结之义。与十律文同。又人言以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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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言为所明。又以众僧治罪。不如或言疑似。如□第
义咸是刀。刀非见正理人语。并不烦破之。今辨正义。
论于二处。四威仪中为可信女人。举事告僧。僧众既
闻。应须穷捡。于屏二十八。露二十四罪。中未获实者。
是所防之过。无别罪名。离染清净。不于二处行住坐
立。是能治行。若尔三罪二罪岂非罪名耶。答此是所
捡之事。若未获实。摄在不定。定即篇聚。非此所收。今
此所明。制令捡审。既言不定。何有罪名。若尔如何是
戒。答戒经二种。一随事立制。是故名戒。论篇聚等。是
不定未定不立彼篇聚戒中。故自言是非中。无二不
定。以彼约定罪。以辨自言是非。故世二随事禁勒。不
制罪名。亦名为戒。论二不定。亦在戒摄。问所以是戒。
而无罪名者何。答既就所捡。犹未能定。何得于此不
定中。复制定名。名即定故。然以戒故。广略十五。具有
二不定。又云。最初犯戒。自今结戒。得十利故。又增二
中。制戒之利。有二不定。又如五戒十戒。未制罪名。岂
非戒耶。今此不定。以能禁防。离此应须捡据事故。故
得是戒。
次第四门处人通局。但处有其四。谓僧尼俗处。及非
上三。于离见闻屏等是。然就缘就俗处。未知馀处。竟
后如何计其道理。类亦应同。论僧尼住处中。可信举
告。亦应落在不定中治。今局执文。伹对俗处对人辨
者。文唯俗人。故得不定。比丘达名种故。故无不定。约
亦宗说。若就多少。亦于不定。即是或有或无。此义不
义咸是刀。刀非见正理人语。并不烦破之。今辨正义。
论于二处。四威仪中为可信女人。举事告僧。僧众既
闻。应须穷捡。于屏二十八。露二十四罪。中未获实者。
是所防之过。无别罪名。离染清净。不于二处行住坐
立。是能治行。若尔三罪二罪岂非罪名耶。答此是所
捡之事。若未获实。摄在不定。定即篇聚。非此所收。今
此所明。制令捡审。既言不定。何有罪名。若尔如何是
戒。答戒经二种。一随事立制。是故名戒。论篇聚等。是
不定未定不立彼篇聚戒中。故自言是非中。无二不
定。以彼约定罪。以辨自言是非。故世二随事禁勒。不
制罪名。亦名为戒。论二不定。亦在戒摄。问所以是戒。
而无罪名者何。答既就所捡。犹未能定。何得于此不
定中。复制定名。名即定故。然以戒故。广略十五。具有
二不定。又云。最初犯戒。自今结戒。得十利故。又增二
中。制戒之利。有二不定。又如五戒十戒。未制罪名。岂
非戒耶。今此不定。以能禁防。离此应须捡据事故。故
得是戒。
次第四门处人通局。但处有其四。谓僧尼俗处。及非
上三。于离见闻屏等是。然就缘就俗处。未知馀处。竟
后如何计其道理。类亦应同。论僧尼住处中。可信举
告。亦应落在不定中治。今局执文。伹对俗处对人辨
者。文唯俗人。故得不定。比丘达名种故。故无不定。约
亦宗说。若就多少。亦于不定。即是或有或无。此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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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若随事多少生不定者。此亦是定。以随前事。多即
举多。少便举小。故非不定。不得就此以解不定人六。
解言。不定者只以犯戒多少重轻无准故。于不定未
达名种。未得定结何罪。故曰不定尼及俗男。亦或不
定未必专在俗女。且据缘说。
第二门辨甚。初二者僧屏三露。二还对篇中五罪以
诤。初二不于馀罪。今释初二。异于昔解。何者是也。若
就所捡三罪二罪。是其第二如二三篇。与此不定。以
其人是一故。然彼篇中巳制初人。明知不定。从若获
实即当第二。初夷亦尔。若取应须捡。穷使定而未能
定。名不定者。此是初人。对此巳前。未有犯故。故使文
中。最初犯戒。故此初二比于篇。然见不同。条然有异。
问此初人所以无开。答若就所捡辨者。真未定得其
犯。开何所开。又约应须捡挍。是其初者。亦要穷审。捡
挍便定。是故无开。以其所捡。是第二故。
第三门入篇不入者。真知体殊无乳犯名。明不入篇
聚。然是戒故。须问清净。谓须问言。于屏露处四威仪
中。无有可须捡问。佛不以若未定。须为定讫。得与同
说。故问清净。问所捡之罪。理通七五。今若嘿妄为三
罪二罪。举名捡问。有嘿妄去。馀亦有耶。答嘿妄吉者。
从问缘生。此处既[哎-乂+又]。三二问者。可有嘿妄。馀不举名。
明有毡无其嘿妄。以无问缘可违故。又此生嘿者。谓
于三二应须捡问。而生嘿妄。非此三二自生嘿罪。生
则定故。是以伹有二处犯嘿。非三处犯。
举多。少便举小。故非不定。不得就此以解不定人六。
解言。不定者只以犯戒多少重轻无准故。于不定未
达名种。未得定结何罪。故曰不定尼及俗男。亦或不
定未必专在俗女。且据缘说。
第二门辨甚。初二者僧屏三露。二还对篇中五罪以
诤。初二不于馀罪。今释初二。异于昔解。何者是也。若
就所捡三罪二罪。是其第二如二三篇。与此不定。以
其人是一故。然彼篇中巳制初人。明知不定。从若获
实即当第二。初夷亦尔。若取应须捡。穷使定而未能
定。名不定者。此是初人。对此巳前。未有犯故。故使文
中。最初犯戒。故此初二比于篇。然见不同。条然有异。
问此初人所以无开。答若就所捡辨者。真未定得其
犯。开何所开。又约应须捡挍。是其初者。亦要穷审。捡
挍便定。是故无开。以其所捡。是第二故。
第三门入篇不入者。真知体殊无乳犯名。明不入篇
聚。然是戒故。须问清净。谓须问言。于屏露处四威仪
中。无有可须捡问。佛不以若未定。须为定讫。得与同
说。故问清净。问所捡之罪。理通七五。今若嘿妄为三
罪二罪。举名捡问。有嘿妄去。馀亦有耶。答嘿妄吉者。
从问缘生。此处既[哎-乂+又]。三二问者。可有嘿妄。馀不举名。
明有毡无其嘿妄。以无问缘可违故。又此生嘿者。谓
于三二应须捡问。而生嘿妄。非此三二自生嘿罪。生
则定故。是以伹有二处犯嘿。非三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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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门毗尼同异者。二不定中义。言有三毗尼。谓如
比丘治。即是自言毗尼。如忧婆私治。即是罪处所毗
尼。此二毗尼要假三五现前。故须有现前毗尼。所以
无馀四者。慢念不痴。清人破谤。用二毗尼。以灭于诤。
可信女人举事告僧。本欲谤。亦不诤竞。何用忆念。不
痴多人语者。定理耶正。以灭于诤。俗人举事。不详理
之正眼。何用此为草䨱地者。为诤轻重。此中举过。本
不生诤。约不配引。何用草䨱。就此三中。但是通名毗
尼。本无罪可灭。无诤可殄。如自言中。但引上三。不下
二。下自言中曰。一引下三。不言上二。彼取自言忏悔。
能殄于诤。故𠄎出药。若举上二言。未则殄故。且言三
下。是非中具引五篇。通俱相似。若罪处所前引后违。
故宜治罚。若令不引。亦罪处所望女举罪。义同前引。
一向不引。义同后违。故亦治罚。多论。初言尔后言不
尔。或言不往不作。并实不见。毗尼故下文言。若不自
言。所趣向处。乃至不自言。作如忧婆私治。则是一向
不引。亦须治之。下七毗尼前引后违。作罪处所。若一
向不引。大众后不知者。要待自言。方得治罚。以不前
圣人。举通凡圣。故不得义。同前引一向不引不得。义
同后违。故不相类。现前毗尼。随配此二。亦是通名。
第五门僧尼有无。一释比丘前三后二。故有不定。尼
前戒二。后戒但一。故无不定。此未必尔。屏七露六。岂
此但就三二以辨。可以当时事一日一就。三二以论。
则使可信举七。如何治躯。又解佛前举罪。男女二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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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相监察。见𠄎须举。使无造作罪之地。如大僧有犯
同徒举。𠄎若女众见亦须举。自然尼弟子恐违敬。不
得举师。是以可信俗女。倾尼举罪。由俗圣女。多喜得
实。又不识名种。致有差殊。故使比丘有二不定。尼若
造之。出家男女二众得举。既举义备。何须俗男。倾僧
举尼。有不定义。故无不定。此或容尔。又有一义。尼无
不定者。以前伴故。论若被举。僧问有伴以不。若言无
伴。先治独罪。恐治独故。便应引伴。伴则定故。亦或无
犯。进退有妨。故无不定。
次释文。前戒意者。多论。一为止诽谤故。二为除斗诤
故。三为增上佛法故。出家之人理宜迹绝尘染。为人
天所崇。以道化物。而与女人。屏说非法。上违圣旨。下
失人天敬之心。四为断耶道恶法次第故。释名如上。
别缘有五。一屏处。二人女。三无第三人。四于四威仪。
说非法语。不见实事。五所信告僧事。未决审具。此五
者入不定捡。下戒亦尔。但露处为异。阙缘比说。毗舍
见𠄎。所以不呵者。既信乐之人敬护佛法。云何得呵。
戒本四句。一其非法语犯不定。二有住信下举不定。
三是坐比丘下自言不定。四如住下治罪不定。此四
无准中各含四威仪二十八罪。为是此四成不定义。
下戒亦尔。二十四罪各通其四。
广解戒本。则为四文。初文六句。一一释女人者。祇
云。若母女姊妹亲疏老少在家出家。二住信乐下解
第二句。三若比丘下一句解第三自言不定。四若比
同徒举。𠄎若女众见亦须举。自然尼弟子恐违敬。不
得举师。是以可信俗女。倾尼举罪。由俗圣女。多喜得
实。又不识名种。致有差殊。故使比丘有二不定。尼若
造之。出家男女二众得举。既举义备。何须俗男。倾僧
举尼。有不定义。故无不定。此或容尔。又有一义。尼无
不定者。以前伴故。论若被举。僧问有伴以不。若言无
伴。先治独罪。恐治独故。便应引伴。伴则定故。亦或无
犯。进退有妨。故无不定。
次释文。前戒意者。多论。一为止诽谤故。二为除斗诤
故。三为增上佛法故。出家之人理宜迹绝尘染。为人
天所崇。以道化物。而与女人。屏说非法。上违圣旨。下
失人天敬之心。四为断耶道恶法次第故。释名如上。
别缘有五。一屏处。二人女。三无第三人。四于四威仪。
说非法语。不见实事。五所信告僧事。未决审具。此五
者入不定捡。下戒亦尔。但露处为异。阙缘比说。毗舍
见𠄎。所以不呵者。既信乐之人敬护佛法。云何得呵。
戒本四句。一其非法语犯不定。二有住信下举不定。
三是坐比丘下自言不定。四如住下治罪不定。此四
无准中各含四威仪二十八罪。为是此四成不定义。
下戒亦尔。二十四罪各通其四。
广解戒本。则为四文。初文六句。一一
云。若母女姊妹亲疏老少在家出家。二住信乐下解
第二句。三若比丘下一句解第三自言不定。四若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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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下五句解治罪不定。此二不定应对坐中七罪六
罪。在引不引。馀三威仪亦尔。然由可举信。坐威仪故。
还约此总举。一一威仪。在引不引。理通七罪六罪也。
释治罪中。昔解初句不举上四。泿引前四。本举第五。
不引第五。此不必然。今见与坐。举来白僧。馀三威仪
理亦同尔。故今总四威仪。并含七以说。虽文中别引
不引。但使有不相当。未得天定者。如斯等类。𠄎须穷
捡。名种使定。非谓举一。不举四等。馀句类尔。唯约不
别多少有无罪处所治法。文中自言。作者未必唯作
夷事。此言作者。通四威仪中。有作七罪。今总言作下
戒无夷。𠄎除作者。且约夷说。计理通七。十律若比丘
自说。我有是罪。而不比随。比丘语治。若言法不犯。是
罪亦如比丘治。若言不治无罪。随可信语治。与作实
不见白四。不应受依止等。若不如行者。尽寿不得。出
是羯磨。五分。若于三事。一一法中。诸上坐应问。是比
丘汝法彼家不。若言法未应治。得应𣽈语。与女坐
不。粗语不。行淫不。若言不上坐下坐。应切问。汝实语。
莫妄语。如忧婆夷说不。若言如忧婆夷说。然后乃可
随说治。沙弥应犯。文无者略。当时迦留亦须捡审。故
不开最初。以无最初。等俱略。下戒并同。唯以露处。
六罪为异。
四分律疏卷第三末
罪。在引不引。馀三威仪亦尔。然由可举信。坐威仪故。
还约此总举。一一威仪。在引不引。理通七罪六罪也。
释治罪中。昔解初句不举上四。泿引前四。本举第五。
不引第五。此不必然。今见与坐。举来白僧。馀三威仪
理亦同尔。故今总四威仪。并含七以说。虽文中别引
不引。但使有不相当。未得天定者。如斯等类。𠄎须穷
捡。名种使定。非谓举一。不举四等。馀句类尔。唯约不
别多少有无罪处所治法。文中自言。作者未必唯作
夷事。此言作者。通四威仪中。有作七罪。今总言作下
戒无夷。𠄎除作者。且约夷说。计理通七。十律若比丘
自说。我有是罪。而不比随。比丘语治。若言法不犯。是
罪亦如比丘治。若言不治无罪。随可信语治。与作实
不见白四。不应受依止等。若不如行者。尽寿不得。出
是羯磨。五分。若于三事。一一法中。诸上坐应问。是比
丘汝法彼家不。若言法未应治。得应𣽈语。与女
不。粗语不。行淫不。若言不上坐下坐。应切问。汝实语。
莫妄语。如忧婆夷说不。若言如忧婆夷说。然后乃可
随说治。沙弥应犯。文无者略。当时迦留亦须捡审。故
不开最初。以无最初。
六罪为异。
四分律疏卷第三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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