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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卷二 第 549c 页

四分律疏卷第二本
沙门 法砺 撰述

自下正宗。所以得兴者。良由僧尼不胜名利。广生有
漏。坏其略教。是以如来随其缺犯。制广补之。便犯相分
班。轻重位别。教禁群机。有当时之益。原意在此。故号
正宗。正宗之旨。不出身口止善。受之与持。犯相轻重。
但人多释。不可具录。亦有说言。制在一代。人时处事。
前后不同。一戒一经。合有六百馀段。次第解释。非无
此义。今以宗求。且分为二。初二部戒本。五篇罪辜。欲
使僧尼善修对治离过行或止持行相。第二犍度巳
下身口进止修成众别作持行相。先止后作。义次第
故。亦可前略明二持。后广辨二持。且从初说。问上戒
宗中。其唯受随。何故判文专约止作二持。似当局辨
随义。答若望受随行之次第。实受法非随。今据能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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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说。故使受法。是作持收。初文复二。一大僧止持。二
尼众止持。就此先须二门分明。一僧尼离合。二僧尼
先后。先辨离合。问大僧与尼。出家位同。齐悕出离。俱
是具戒。篇目无殊。别立五篇者何。答凡戒以防非为能。
在数出于所防非过。无以取别。然过兴在人。患生不
等。故二众五篇多少差别轻重不同。有无互缺。犯同
缘异。以斯别状。不得合制。第二次第者。问大僧戒相
所以先明。答为表丈夫护持建立。功强于彼。兼是师
从两异。又出家先后。故所以尔。就比丘中。复分为二。
初明五篇防未起之罪。二七毗尼下除殄罪诤灭。巳
起之业。巳未双亡。方或皎洁。又可前明止持。次辨作
持。今解七灭之中以义推寻。亦防未非。以其应与现
前不与有罪。宁得判为殄巳起行。殄巳起者。乃是所
为。又向释者。谓以七灭中。若也灭诤。一有恶兰。二有
懈怠吉。故言殄巳起行。今推此义。乃有多妨。一二罪
合妨。二兰有三处之妨。三兰有立教住处之妨。四不
摄百一兰妨。五与尼律有唯吉之妨。为此今解应与
现前不与现前等。唯犯吉罪。若作应与不与唯吉罗
者。即是第五篇中少分。岂得总束学。巳上为一分。第
五少分七灭为一。大僧戒本分二。以判宗文。既有此
妨。比丘戒本且从八段文说。若总此八即为五犯。谓
二提合众学。七灭合不定。未定故。但为五。即解此五
须为二门。第一总解。第二别释。

就总辨中四门解释。一五篇。二七聚。三方便。四持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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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四位言。五唯究竟。以其根本究竟业道。是以初明。
虽知究竟。前后眷属相亦须识。故辨七聚。义令轻重。
五七之果。或本由因。但造缘差。互不可尽。畅思业故。
次第三解三方便。既识过相阶差。理须护持。故次持
犯。

若解五篇。四门解释。一位立五篇并解名义。二释名
得名。三立五所以。四明次第。

初门义者。既毗尼以止善为宗。故用能治戒行以为所
明。若位立五者。此律名为五犯聚。依祇。五篇科以一
名说之。大僧四戒尼八戒。以为初篇。僧十三戒尼十
七戒。为第二篇。僧三十九十一百二十戒尼三十尼
萨耆及一百七十八单提合二百八戒。为第三篇。僧
四戒尼八戒。为第四篇。僧百众学及以七灭。为第五
篇。尼百众学为第五篇。所言篇者。人释轻重相形。是
故名篇。如常所破。今言篇者。流类均等。相似义者。说
有五阶。故曰五篇。各具三齐。一是名齐。二体齐。三究
竟齐。如初篇四戒。俱名波罗夷。轻重义等。复都是畅
思。有此相似。录为初篇。馀非类者。理不得同。如是展
转乃至第五。类亦同尔。故名为篇。篇之名者。出在僧
祇。此律名为五种违禁。起非故名为犯。亦名五犯聚。
以其此犯。各含多犯。故名犯聚。又须禁防。亦名五种
制。十云五品。了论五部。部者党类之别名。如夷罪十
六部残五十二部提三百六十部提舍十二部。非四
部所摄。所馀诸罪共学对。及婆薮斗律所说罪。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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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柯多摄。此等犯及犯聚。篇品部名。其类义等。趣以
一名说之。但祇律疏行此土。在四分之前。故使说者。
引祇篇名。以解此义。义亦不爽。如斯解时。犯及篇品。
贯通于五。五之别名。谓夷等是。问戒行为宗。何故乃
言波罗夷耶。答行通于五。不能自分。举彼所防。以别
能治。故名夷等。是即举所防名能治行。以所诠名能
诠教故。此中亦名夷等篇犯品部。

第二得名。得名还五。夷当体得名。祇云极恶。三义故
恶。一者退没。谓退失道果。二不共住。非二僧摄故。三
谓堕落。入恶趣故。即此极恶。名当罪人。故名当体。僧
残者。境体受名。犯此罪巳。垢缠行者。非全净用。故名
为残。有残之罪假僧除灭。故曰僧残。谓从体及忏境
作名。亦可残者境义作名。又见云。僧是忏境。婆是初。
谓与覆藏。尸沙是残。谓末后出罪。此全从忏境。堕者
牵人坠义。罪有此能。谓从功能作名。提舍者。对治立
目。文言我今向大德悔过。亦可责过受称。文言我犯
可呵法。若言吉罗。从具义作名。故见云。吉罗名为恶
作。若言式叉。劝学作名。谓应当学故。上来所明。但出
罪之得名。若戒行得名。第五是吉罗者。五篇戒行。得
名唯一。成就所防。若言式叉。得名有两。上四同前所
防名。第五劝学。若能诠教。得名唯一。谓尽从所诠也。
又复先来以无馀反夷。有馀是残者。此等且以后言。
不可即为翻名。如戒仪。以为二者。岂可戒反夷残威
仪之名。翻于提等。故知不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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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立五之意。或言药有五故。立为五篇。义或可尔。
亦可唯俗制道。如五刑罪等。或可如来随根之教。略
标此五。

第四次第。先就所防罪解。推寻本制之兴。随犯而禁。
轻重事乱。无定先后。今明次第。何所依准。盖是大圣
欲令斯法备传遐代故。今忧波离。曲宣方轨。亦以重
轻。次比于后。故忧波离。佛涅槃后。一依圣教。集佛所
制。正死之罪。宜加先勒。故辨在初。馀次轻者。依其阶
位。乃至第五类以可知。所以然者。欲使僧尼观过兴
厌。先识粗𠎝。后知微过。善修对治。除障道之业。资发
出离。有剋道之盖。如说戒三五十五。岂非是佛金口。
故知次第。若据能防行次第者。初篇能治。是行根本。
是故先明。所以得知。若初篇行坏。下四枝条。焉能得
生。故须初篇行立。便能发生众行之本。故知初行本
胜先明。根本行立。若不修众法。行者众法不成。纲
网不立。何能康法迬众之益。次明第二篇众法纲网
行。众法虽或。若不修身口进止威仪。纲网难立。次明
第三身口威仪。威仪既尔。若不离讥过。行亦难就。次
第四篇远离讥过。虽离讥过。若不敬顺三宝。除𠎝𣧩
诤。反成滞碍。缚在三有。焉能出离。次第五篇敬顺三
宝。威仪淳熟。𣧩除过诤。趣道之行。此据根本。所以初
胜。若据难离名胜。第五最胜。乃至初劣。

第二七聚。五门分别。一位置七聚释聚名义。二置七
之意。三辨得名。四偷兰先后。五入篇不入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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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立七聚者。四夷八夷为第一聚。十三十七为第
二聚。一切偷兰第三。百二十二百八第四。四八第五。恶
作第六。恶说第七。此之位七。诸律及论并同。所言聚
者。众罪非一。聚在一处。名之为聚。若尔兰无别文。何
以言聚。答聚在大教之中。或可集在一名之下。若举
一名往命。无兰不尽。故亦名聚。依了论。七聚者。一谓
四夷。二十三残。三偷兰遮那。一切二聚不具分所生。
四谓尼萨耆波逸罗尼柯。五九十波逸罗尼柯。六谓
四波胒提舍尼。七谓非六聚所摄罪。及六聚不具分
所生及学对。如是一切入过毗尼聚。此七聚次第。但
第三偷兰。一切二聚不具分所生者。谓是初二聚近
方便故。波逸罗尼柯中。舍不舍异分为两聚。第七聚
云非所摄等者。谓唯取根本罪。为前六聚。前二聚近
方便。为第三聚。初二聚前方便及后四聚近远方便。
悉入第七聚收。知此差殊。还就律释。

第二立七意者。谓就所防罪性言之。体唯不善。何以
故。不就体立。一名不善聚。答若约三聚。总明业相。亦
得名为一不善聚。然制戒本心。为欲广彰罪殊分。重
轻位别。若就体置。一轻重通含。何由可识。以斯义故。
不得立一。若就具往分。不过身口。身犯恶作。口犯恶
说。应立二聚。所以不者。此体含轻重。相亦难分。故不
立二。是以逐义离广。立于五聚。五所不摄。还复二位。
以五配二。故有七聚。罪相差分。粗以可识。问据圣本
制。随犯即禁分。何为而言逐义离广。岂可先有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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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五也。故知不尔。答逐义离广者。以身口所造有
五义边。即置前五。不同向五。轻微相者。当位立二。即
成七聚。何必要须先有今分。方明离广。又复就戒。以
立篇聚。离分之义。于理无爽。

第三得名。得名有六。初聚当体。残谓境义。兰者见云。
偷兰名大。遮名障道。罪是大障。道是所障。谓是功能
所障作名。提及可呵。如五篇说。六七二聚既名恶作
恶说。谓并具义作名。所言恶作等者。作恶故恶。由作
得恶。俱名恶作。说恶故恶。由说得恶。并名恶说。上来
所辨。但是罪之得名。若行就所。防教从所。诠名并一。

第四偷兰先后。问兰之一罪。或在第三。或在第五。其
义者何。答戒与威仪。以分七聚。偷兰第三。以兰过遮
故。能治之行在戒门所摄。若以均杂往分。须在第五。
所以尔者。体含方便究竟之异。杂门所收。过复遮重。
是故须在均下杂上。位当第五。又更一解。作因故三。
为果故五。为辨成他。他成故尔。

第五入不入义。二门分别。一举七聚对五犯。明入不
入。第二约戒本十修多罗。辨入不入。解初门者。七聚
罪中位以为三。上之四聚即为四犯。偷兰一聚一向
不入。六七二聚有入不入。所以偷兰唯七聚中不入
五犯。其义复何。答曰。凡入五犯。皆具三义。一名均。二
体均。三究竟均。夷等四聚并具此义。故即为四。就兰
中但有名均。谓是兰聚。阙馀二均。以通因果。含重轻
故。不入五中。何者是也。然谓兰聚是其名均。若据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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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即二。谓方便究竟。如破僧助伴皮钵露形肉血等。
是究竟兰夷。论名独头偷兰。初二犯下诸重轻兰。并
名方便。亦名不成之罪。夷名浊重。此非究竟均。若于
前二位。名含重轻。即以为四。一不可忏兰。如二逆是。
二大众兰。三小众兰。四对手兰。言不可忏兰者。文言
如提婆达。比应灭摈故。又母云。四事不可治中有于
二逆。故不可忏。若尔何故见云。一罪不可悔。又十诵。
问谁破僧。谓九清净人。得何罪。十伽答云。偷兰遮。云
何除。佛言。如偷兰遮悔耶。答今解斯义不同见十。如
律中。二逆名轻。故谤得兰。又云。如偷兰遮悔。故知彼
律以理从教。以无夷名故尔。此律难谤。与夷罪齐。以
逆与夷。俱合摈治。故知忏门亦是从理。不随教也。故
有第一不可忏兰。第二大众第三小众兰者。十伽二
文中云。佛言四兰。谓夷边重兰。界内一切僧中忏。轻
者出界四人中忏。残边重兰。同夷生轻残边轻兰。一
人中忏。多论。夷边重兰大众中谢。轻兰出界四人悔。
悔法如上。若依四分。四人巳上是大众。如不曰大众
者。四人若过。以此證明知。二三人名小众。若言大众
除者。如下对众自言毗尼忏法者是。言小众忏者。如
下自言毗尼对二三人忏者是。第四对手者。自言中
一人中忏者是。如不可忏等。既有四阶。非是体均。若
尔吉罗亦四。如下众灭摈。或破僧近远二因。当须大众
小众忏者。及有责心。亦是不均。所以吉罗有入五犯
者何。答本制五犯。对大比丘。何处有灭摈吉罗。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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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众复是方便。除斯巳外究竟吉者。得入五中。若尔
偷兰亦尔。取究竟者以之为篇。答吉罗之中。但使究
竟悉具三均。兰除方便。就究竟之中。犹含重轻。是故
不类也。伹突吉罗中。有入不入。故聚宽篇狭入。含身
口。故篇宽聚狭。

第二戒本十文入不入者。初明戒序。三门分别。一定
罪重轻入不入。二辨罪多少。三解生犯之缘问。有通
局总别。先定重轻者。问序有何罪而重轻。答谓汎论
者对广说戒。默妄吉罗。告净提罪。十五种说戒。义亦
同尔。若三人下唯提无吉。以除自言清净故。一人心
念虽口言清净。𨷂于所对。故但犯吉。今言序中。谓实
有犯。三问而不发露得。默妄吉罗。次言入不入者。则
人行法。且置不论。直就僧中。提罪入篇。默妄不入。以
是方便故尔。所以知是方便者。虽隐不说。而言未彰
口。故是方便。方便故不得入篇。若尔下大妄语。身现
相等。前人虽解。亦言未彰口。何以得犯究竟重罪。然
彼成重。此亦同尔。答大妄语中虽未彰口。表相义具。
前人睹相。谓圣无滥。故得犯重。此默妄语。身相不动。
又在众中。滥于清净。即合问者。不遍于我。生清净之
解。故但方便。问若尔如先作默意。后问还默。遂本期
心。应是究竟。答虽作默心。容有发言。[幸* ]是方便。若尔
本作触心。容有趣重之义。触应方便。答但作取适之
心。故触究竟。若后作重时。乃别更生心。若尔虽作默
意。不欲发言。假后言诳。即是别起。应非方便。答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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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重。不假于触。故触究竟。无有妄语。不假虚心。故使
默妄。但是方便。方便故不得入篇。又以列在小妄语
文下。方便不成。位中故尔。序默既尔。下八同然。而今
解者。但对序定。下之八句。其理同故。不繁更说。唯约
夷等。辨入不入。

二次明多少。可为四门。一就境辨。问如犯一罪。径三
问时。为从僧众人别结罪。为总从三问邪。答默本诳
问。随问得罪。不随人别结。以其问便有默。不问无默
故尔。默吉既然。告净之提亦不随人别得罪。二约罪
说。问如序中总问有犯者发露。若犯十罪默然诳僧。
为从问得罪。为从所默而得多罪。答但约问结默。不
从于罪。以其默妄僧问便有。不问即无。问缘既一。何
得多默。不同覆藏覆罪生罪故。随䨱多罪。又默妄诳
问生罪。非诳罪生罪。是故约问。䨱本䨱罪。不䨱明相。
故随䨱多罪。告净之提。亦从语结。不从其罪。

第三约问者。问既一问三唱。为总结一默。为结三默。
答虽径三唱。默但一罪。以共成一法故。如一切三乞
成一法故。若尔如日二羯磨。皆有违心。舍者三兰。何
得不随一一唱问。皆有诳心。而生三默耶。答谏法即
有重果。可使因中轻重阶降。而得三罪。今此问者。
直问众。净秽既无。更作第四问而得重果。何须随唱
阶降多犯邪。第四约发露䨱罪。以辨多多。昔解六罪
三处犯默。谓淫触二粗屏露二坐等。序及正篇。二不
定中。此三处犯。以各举此等问故。除偷兰遮。馀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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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犯。序及正篇偷兰中唯七灭一兰。序及七灭中二
处默妄也。馀一切兰。但序中一处犯。如向言六罪三
处犯默者。此义不尔。但二处犯。以二不定中未有实
犯。何犯默故。彼不定中问者。谓须问言。于屏露二处
四威仪中。无应须捡校事不。非谓巳有夷等定事可
问。而生此默。如是解时。其位有两。除兰一处。馀减二
处七灭。唯吉无兰。巳如前破。应与现前。当与现前。即
是式叉之义。第五篇摄故。如尼律比丘吉罗。但以自
行众法别故。须为两问。如五分众学为七问也。若尔
与七种十五种说戒妨。答亦不妨。以言众学。僧常闻
故。即摄七灭。为是不得作八说六说。合成十八。一切
诸罪。除兰巳外。馀皆二处犯默。若欲发露。伹一即得。
若尔序默可犯。下八应不犯。答默本对问。故约总别
二问。还二犯默。若尔发露防默。对总别二问。还二发
露。答发露众巳知故。一处即足。若尔众巳虚解。何以
二处犯。答发露得闻戒。又更无诳心。故不对问。皆须
发露。如似无罪得闻戒。虽径问缘而不得罪。无诳心。
今发露者。义同于彼。故一处得。又人言发露巳。寻生
隐心。随径问处。更须发露。如人法中。先发露后覆等。
既言诳问生默。问既有二。宁不二犯。此戒不尔。与人
法非类。还同初解。不须重发露。又问言。是中者何等
中。答序谓是诸戒中。若馀八问是夷等罪中。二不定。
是屏露二处。四威仪中无应须捡不。馀准可知。若据
有犯不合闻戒。与他同说。或可别结不应之罪。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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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其九问通局总别者。序问通七聚。以文有犯。不得
闻戒。然今序言有犯发露。无犯默然。何所不该。故知
是局。次其唯问立教等中。问聚不尽故尔。又初问是
总。以不列名总问故。下八是别。以举罪名。及所捡校
事而问。一一诸问各不相通。谓问夷时。都不问残。残
等类然。故知初总下别。又复序问为忆识。不疑下八。
别问为疑。不忆不识。此据位言。若以义求。初问不通
疑等。以疑无默故。下之八问通忆识不疑等故。言诸
罪之中。除兰一聚。馀并二处犯默。又序问通总故问。
即问下以将欲说。审众净秽。故须逆问。下之八问并
是问前。一一列相。后方问众。谓向问夷中清净以不。
上来戒序入不入竟。

二不定中未定得罪。故不入篇。非是阙均。七毗尼者。
吉中少分。第五篇摄。偈是略教。故亦不入。自馀皆入。

第三方便重轻等罪。皆有三种方便中。远者有果而
不成。进趣者以因成果。阙缘者。无果而可。成言远者。
如自覆藏罪是。非不藉此覆藏。生于后犯。名曰方便。
终不揽此。以于成彼。故名为远。论其正体。其唯究竟。
教人兰吉。类亦同尔。广论五犯。悉可为远。如自称得
圣。远资犯盗。初五残不净行缘提中故。取衣同行宿
坐资犯初戒。下二准说可知。举此五犯。与夷为缘。馀
类相望。容有由藉。如斯等类。名远方便。

二进趣方便者。心悕前事。身口运动。造境求成。故名
进趣。心该剋漫。业通自他对等。伹有斯求。咸成进趣。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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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二门分别。一定有无。二成不成。言有无者。一解言
无。以文言不成者兰。不言未成兰故。假使步步增其
不善。而无步步兰吉之名。又如向佛。步步有顺理之
福。今假作过。有步步违理。亦无兰吉。又复白二羯磨
舍者三兰者。此第三息处亦无三罪。第二解亦有亦
无。如违谏等。有法隔绝。不待心息。故言三兰。如杀盗
等。本无法隔。故恶心息得罪。即无进趣。今解定有。文
言舍者三兰故。若唯心息结者。违初结兰。不至二三。
若至二三。言三兰者。故有进趣。是则前二进趣中结。
第三兰缘中有。若望阙果。三皆阙缘。其犹去住二人。
若人去时。名为去人。若碍而中住。即名住人。正是去
者。作此住人。岂可住时。方便住人。去时即非去人。伹
是一人。而去住即二。故知步步皆有兰吉。又复何但
因有进趣。即第三羯磨竟。得残之时。调达破僧。心犹
未息。拒谏不从。然约事成。而结残罪。故知因中随所
起业。皆有方便。不要心息。又多论。盗戒云欲取五钱。
发足步步轻兰。乃至三钱轻兰。四钱重兰。得五夷。又
明了论云。夷有十六罪。三种方便。心不息有。又八事
成重。随前七事。一一事一一得兰。岂可心息以期等
义。知有进趣。次解成不成。位言七聚。上之四聚。不得
自成。亦不成他。兰等下三。作因成他。若望自成。兰吉
二罪有同不同。谓以因兰。以成果兰。非极不罪故。兰
用吉成。此是不同。若因因相望兰吉。即是初二以兰
成。提提舍尼以吉成。吉还吉成。极下罪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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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兰缘方便。五门分别。第一列数释名次第辨相。
第二对不对剋漫等分别。第三对缘辨阙不同。第四
约戒辨方便多少。杂明同异。第五略分部别。

先解初门。自为四门分别。第一列七名。七名者。一境
强。二缘差。三境差。四想差。五疑心。六漫咏。七善心息。
此等是七方便。

第二定其废立。昔解第六漫咏方便。如人漫心杀三
趣。造火坑。于一切人边。得方便兰。馀趣吉罗。若众生
堕中死者。得究竟罪。废其杀具。望馀不死者。始是漫
咏。𨷂缘方便。若好心坏煞具。善心息枚。如上所立。此
义不然。若据得方便宽多。可使由漫。若成𨷂者。本不
由漫。若入而不。死境强中收。若不堕中。及煞具坏。缘差
中摄。有心癈煞具。即善心息。既由强等。方成𨷂缘。即
强等收。何有漫体。如三羯磨。岂随事百一之外。别有
三用。故此亦尔。假无馀缘。伹漫心进趣。今辨𨷂缘。故
无别漫。既癈该。更加一种。谓𨷂缘方便是。此对通别
二缘。𨷂通缘中。大比丘及第三无重病坏心缘等。合
为此一。谓造境未果。或四舍等。生癈狂病等。皆𨷂通
中。大比丘等缘故。如十律云。比丘煞心打人。是人未
死顷。比丘若狂。若返戒得兰。此狂及返戒总𨷂通缘。
又如五分。比丘自煞偷兰。又多云。二人相判一时死。
无犯戒罪。以受戒时毕一形故。故知有𨷂缘方便。

第三释名。言𨷂缘方便者。作过缘缺。心境互差。或拥
思不畅。或身径病舍。虽违圣教。名种未穷。如斯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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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曰𨷂缘。𨷂缘不同。有其七种等。一𨷂缘。二境强。三
缘差。四境差。五想心。六疑心。七善心息等。是名为𨷂
缘也。

第四次第辨相。一𨷂缘者。𨷂缘之义。如向所论者是。
若也通论。无非𨷂缘。唯取𨷂通缘者。从初受名。名为
𨷂缘。二境强。如欲煞人。前境入甚深禅定。或反害我。
以彼缘强。差此进趣拥思不或。故曰境强。如出佛身
血。及为害兄弟打舍利弗等是。三缘差。方便欲害前
人。更有异人突伏。恐事发觉。或有馀缘。来差此心。不
遂煞事者。是通辨缘差。具七方便。今取别相故。此独
名缘差。四境差。方便如非人人想。非人疑等是。解此
境差。可为三门。一定境差多少。二本期之境方便。三
定异境有无。

初门定多少者。煞含四境。一人境。二非人境。三畜生。
四非情杌木。此之四境俱有差义。旨未解言。人趣境
差有五句异。境上生罪二句。究竟重罪非方便摄。馀
三方便在此中收。本境五句。并在第四境差摄。言五
句者。一欲煞张。王人来替处。不强而煞。二异境强不
可煞。三异境疑强。四异境疑不强而煞。非畜各五。杌
木有三。除二强故。合成十八境差也。问如人境差五
句中。何故但有第三疑善心息。不言异境来替处。异
境张想善心息。答若言善心息。同第七故。若尔异境
第二强同七中境强。解言强据前境。境有本异。故境
强不同七中本境强。论其善心息。望我自巳心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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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本异。以非境故。若言张想善心息者。心唯在张。即
同第七。故所以无。此解不然。如强中对异境。事成得
究竟强故。事不成望异结方便。我今对异境。若也心
不息。事成得究竟故。今善心息望异。岂无罪。若望异
境强方便。得与七中别。五中有二强。异境善心息。望
异亦方便。不同于第七。何为不立不疑善心息。对疑
为二善心息耶。又更依理问。五中上二单阙境。即是
非人人想。下三双阙二。即是非人疑。何以非人疑离
为三方便。得有善心息。单阙唯分二不得有善心息。
两俱阙境。何因二三不同邪。此难难解。不免须立不
疑善心息。心息既尔。馀亦类然。应成多句。谓以阙缘
境强缘差心息。各对不疑疑说。即成其八。断命不疑
疑复有二。即五对十句。二趣各尔。杌应有八。谓除二
强。四境通论。总成三十八。此三十八皆能差张。故曰
境差。定义既竟。

次解相别。先辨人中。五对十句。上五者。一异境不强
而煞。二异境阙缘。三异境强。四异境缘差。五异境善
心息。此非人人想。离为五。下五者。六异境疑善心息。
七异境疑缘差。八异境疑强。九异境疑阙缘。十异境
疑不强而煞。此非人疑。离为五。故成此十异境。初十
非此方便摄。中八方便收。本境十句并境差摄。第一
句欲煞张。王来替处。缘于王人。恒作张想。煞王命断
得夷。由异境差故。煞张心息。故曰境差方便。问但作
张心。无害王意。何以得重。答张王非煞缘。人是煞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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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煞王时。虽无王心。而作人想。缘具故夷。问杀王得
夷。为以张方便成。为别者方便邪。解有二种。一解以
取张方便成。类盗说者不然。又解人趣虽同者有别
故。宁得揽彼成此。两境既别。起心亦异。故知害王别
有方便。谓与王境交对巳来。虽无王心。而作人想。往
煞王命断时。尚得损王。究竟重夷。岂况王命未断。宁
不别有方便。以成重罪。不类于盗。同是一主。故用过
五方便成五重罪。若别主同煞。自馀九句类说可知。
次非人境。五对十句。数法同上。但单阙上五。非人境
上一向无罪。以无心当非人故。不同张王人趣是同。
故下文言。男想煞女。佛言夷。双阙下五。非人境有罪。
以疑故。本境十句还在第四。第三畜生十句。一同非
人。第四杌木八句。异境无罪。非生数故。本境方便亦
第四收。第二定本境方便者。此本境上三十八兰。志
第四中摄。即境想四五二句是。

第三定异境。有无轻重。第一犯不分别。二十有罪。二
趣上五。杭境中八。是说无罪。以其二趣无心。杌非煞
境。不同人中。虽张王别。莫不是人故。前五有犯。第二
犯中。究竟方便分别人趣。初十此是究竟中八。馀十
并是方便者。三方便中重轻分别。人趣八重。谓是兰
故。馀十是轻。谓吉罗故。二趣第十。此二吉重。馀八则
轻。所以可知。问二趣第十吉罗者。何以文言非人疑
兰。答此望本期之境故兰。即上本境三十八等是。此
谓疑从二境结罪。第四方便相摄。人中初十。此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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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收。馀之十八以位言之。阙缘境强。缘差心息。位
各有四。四四十六。四方便摄。二趣两疑。疑心以收。问
三趣第十俱疑。乃有究竟方便邪。答人中望本期故。
说以为疑。煞缘具故。是以得夷。馀二望本期。犹豫故
说疑。即以阙心故。伹得是方便。是故人言。自有疑不
或疑。即人中第十是。第五想差方便者。一切转想者
是。第六疑心方便。起心煞人。而生疑心。为人为非人。
而人虽死。缘于两境。疑心煞者。从二境结罪。第七善
心息可知。

第二对不对等分别。六门解释。第一望境对不对。第
二尅漫。第三错误。第四作事不作事。第五心息心不
息。第六并不并。此谓诸门未分别。此七方便。

初门者。若身对前境。诸自作业。傥遇缘不成。具七方
便。即前七是。若设火坑倚拨。身不对境。及诸教人不
现前等。但五方便。谓无想疑想疑。二者缘此。谓彼既
不对境。何有想疑邪。若教人现前者。同自作说。

第二剋漫者。于向对不对门。若通二心。谓两剋七五
不同。二漫齐四。以无境差想疑故尔。然若委细分别。
略为二门。一剋漫相对。二就辨漫。言相对者。若也专
剋。剋便七五。谓意在张境。如其大漫。二漫俱四。谓情
无所局。是故漫四。所以无馀。三者以望本期。随境非
境。及境优劣。害心宽该。情无主当。说之为漫。以元心
漫故。假使临事。互缘彼此。莫不随境。有犯非犯等。于
心所缘。虽想虽疑。而是进趣非阙缘收。故无馀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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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及教。无亲缘境。可得言道。缘彼谓此。缘此谓彼。故
两漫并无馀。三剋对张境。多少既尔。馀咸类然。若也
广说。则有无量。二就剋辨漫者。剋之与漫。俱七并五。
但有宽狭。然位有两。一者且就一趣以辨。谓自造缘
本意在人。而望馀趣。有境差想疑。所以并七。然于人
趣。不择张王。情该彼此。故还是漫。漫即剋故。漫亦有
七。谓剋简馀趣。漫通人境故尔。虽可剋漫名殊。具七
义等。但对境差。狭于前剋。除当趣故。想疑即同。人趣
既尔。馀境亦然。此应广说。乃至三趣各作本期□之。
并是剋漫俱七。不对及教。剋漫俱五。唯前以说。亦应
广论。三趣各尔。第二情非情辨。亦二俱七。义如前说。
想疑等三。次复是狭。除于犯境。以对犯境各究竟故。
不对及教。剋漫并王。境差一狭。亦同向说。

第三错误分别。此等七种。皆据未成事罪中间。以说
纵也。对境无心成事。是错无罪。况辨方便。而得有错。
故七方便并不得论错。若论其误。于此七中。就体而
论。境差想疑。此三莫不心想迷谬。并说为误。境差一
种。缘彼谓此。误想疑等二缘此谓彼。误馀非可知。若
有无分别误中。唯约境差通说。得有其五。即上境差。
五对十句者。是局唯异境。问所以误中无境差想差
二者。境差位故。不得说有。论其想差。同趣上五阙境
故。自是迷想心断。命落究竟。馀四断不断虽是方便。
复在张等收。以不由想故。所以无想差异。境上五无
心害馀趣。莫问断不断。重轻不说犯。亦不得说想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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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无此二假。就五中同趣。但四以除疑故。上来体是
及有无者。此等皆谓自身造境边说。若不对及教假
有境差。以不亲缘境故。不得说体是及有无。所以可
知。即此二无局在本境。馀五有故。便是义通本异。即
是举七方便。约本异两境。通局分别。又复当趣单双
二阙。俱辨有无。馀趣唯就双阙中辨。

第四作事不作事者。七中位二阙缘想疑。此三事成。
以其阙缘。少通缘想疑。阙别二故。不废事成。望得罪
时。未必待事成。馀四望本境。一向事不成。而说方便。
若论得罪境差。对异境。馀三待不成。不对中五。一成
四不成准前说。

第五心息不息。七中位四。想疑二种。二心俱息。阙缘
一种。人想煞心。二俱不息。而得方便。强等馀三。止煞
心人想而不息。境差一种。若四境各下半疑。是双阙
故。即是张心人心有息义。而见王及非畜等。即得张
方便。四境各上半同是单阙境故。并二心俱不息同
趣上五。见王即方便故。说心不息。馀境各上半以馀
境无罪。不分方便故。或待事成及强等方心住。亦可
类如同趣对异。即方便不待心息也。

第六并不并有三。第一对阙通缘别缘。明并不并。若
有阙缘。即非比丘。判无馀六。若有馀六。便是比丘。谓
对前事。心境等说。不阙于通。明阙缘二。直就本境七
种方便。各各不并。容于二心。有馀强等。三就于境差。
约心以辨并不并。于中有二。一专就异境。谓若人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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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境。想疑二心。各四方便。谓此二心与馀四。一一有
并。然是馀四摄。而此单双二阙。自不得并。若也馀趣
疑心有五。如上十句中下五者是。便成疑心。与四一
一并。第二若通本异。说举境差。望二心与八。或五一
一有并。此八五二中自不得并。亦可通对异境。有无
重轻说者。此境差与三十八一一并。三十八自不并。
第三对阙缘以辨。且对煞戒阙缘。阙通缘。谓阙初三
境差。阙于境想疑。阙第二二趣两疑。是双阙。馀三阙
第五。问二疑何别而阙不同。答人疑向外缘。对本故
心差。心差阙第二二趣两疑。向内缘对异。故双阙。即
境想。四五二句者。缘彼谓此。二三两句。缘此谓彼。故
阙不同。问以七阙通别。然通一别二阙而不尽。而随
戒释。具阙中通别尽阙者何。答通中第二是圣制。后
不论阙。阙别不尽者。别中阙重罪。纵使无罪。亦名阙
缘。故得遍阙。此七所明。结方便𠎝。若阙心及方便。方
便不起。则全无方便罪。故伹阙三。此谓方便阙缘。亦
一亦异。

第四约戒通塞者。此可位二境差。想疑等三。淫酒无
想疑。但具于五。受戒无疑。疑得究竟故。谓心不犯者。
是其迷想。故转想容犯。如斯解时。或可具六。亦可无
境差也。馀心境制。应具此三。馀四方便似通一切。随
而准说。若以对不剋漫等四。约或辨者。或具不具。如
煞盗可知。妄语设方便者。作尽置地者是。初戒则无。
又如违煞漏失等。并无不现。设方便者。馀可比知。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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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想方便同异如何。答互有宽狭。境想具因果故宽。
方便但因故狭。除淫酒巳。馀戒下四。因中境想则狭。
伹三方便故。此对本境故尔。若本异合说。宽狭则同。
如境想四五句。当趣境差四。方便趣境差五。方便犹
有想疑。即是具七。如前有无中说者。是故无宽狭。又
问文言不成者兰。与七同不。答彼名狭体宽。含七种
故。宽狭一等。亦可不成者。望事不成。非望罪者。但摄
不作事境差等四。七则是宽。不成文狭。

第五略分部别。祇律性恶。但五方便。谓从境制。阙无
想疑。文言黄门想疑摩触女人亦残。故遮应具七。如
生非生想疑等吉。故知也。若依五分。不问遮性。一切
俱六。谓无疑故。以疑是两缘恒有。缘本心故。便从境
制其正罪。是以文言。是女疑残虫水疑。生草木等疑。
非时疑。年未满疑。皆得提罪故。想究彻故。不问性遮。
心境相应。犯不相应。轻或兰吉。故人非人想煞兰。女
男想黄门想触兰。

第四持犯。即是随戒法门。但今对文说。五门分别。第
一释持犯之名。第二解体状成就通塞宽狭。第三明
渐顿。第四明先后次第。第五增微优劣。

初门有二。一释名。二得名。言释名。随戒虽众。不出持
犯。广释其相。如开宗说。问所以须明者。凡明随义。顺
受故随。若也无随。便成羸过。根本前明。枝条后说。谓
对法对事故故尔。问随有持犯。所以并二种。答凡夫
久在生死。漂溺四流。于涅槃道。不剋会者。良以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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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情。恣盈身口。二持称理。不慕崇习故尔。言二犯者。
即向广造诸恶。作而成犯。名为作犯。于善不条。止而
有违。名曰止犯。对此二过。故立两持。若不作断一切
恶意。离苦不究竟。为欲离苦究竟收须明止持。以发
作犯。若复不兴修一切善心。得乐不满足。为欲得乐
满足收。须辨作持。以蠲止过。故俱二种。此等对文说
可知。问持随可尔。犯何以随。答谓取能悔。以为随戒。
但持有两。一根本持。谓专精二持是。二犯巳能悔。第
二白法随。谓二犯是。如地持说可知。问受有能所。缘
体别解。随有持犯。何以合说。答受中能所。虽可相藉。
缘体既殊。非正翻对。故须别明。今此持犯。义相反对。
合明义便。第二言得名者。若言二持。谓就数功能得
名。言二犯者。数过受称。亦可从用。若取能悔。成随解
义。二持两犯。俱是义用。望体不坏故用。俱顺要期故
义。以名专精不犯。犯巳能悔故尔。

第二门四。一体状。二成就。三通塞。四宽狭。言体状者。
二持之体如戒释。二犯之中。简误取故。以其非犯。便
不须悔。然就故中。是佛所制。谓佛不制。不应制中。若
轻心作者。无无作业。若盛洁重心者。随中有作无作。
又此作无作通二持说者。若色等三聚。心论俱色。成
论作色无作非色非心。又心论色通报方便。作是方
便。无作非方便。方便作色通三性。二持是善。非馀二。
二犯是不善。非馀两。若取或随义者。四法俱善。二种
无作。亦同此判。然昔解者。总就三业。约相以说。谓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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诵等业。名为作持。及行檀等事。以辨持犯体者。皆汎
尔通说。如常所辨。若约制教。辨身口二持犯者。离杀
淫触等。是身止持。如应来者来。收摄卧具。然灯火。具
舍罗。不安坐受食及受食等类。是身作持。离口四过。
如妄骂等。可是口作犯者。咸悉止收。是口止持。如受
持衣钵。处分说净。离衣六年。杖囊。二年六法。作知净
语。伤地坏生二。入聚洛。及顺教修习等。是口作持。身
口合者。准说可知。身口两犯反前而说。上来所辨。亦
望二犯。得有止作。语成持者。举斯两犯。皆是作持。意
成身口。故不须别说。意有持犯。如下六犯所起中。由
身心及当审观其意。汝以何心等。皆是助成身口论
之。然独意无持犯。故文但意不犯。及六犯中。由身口
不思等。是故成论十不善业道品。问一切业意业大。
所以毗尼不结罪者。得罪福异。结戒法异故尔。昔来
所解。唯宽狭门。双对进趣及制教以说。馀门皆约汎
尔进趣而辨。今下并就两教说之。

第二成就。若依心论。别解脱戒初念作戒现在成。第
二念过去成。若无作戒。初念现在成。第二念二世成。
以色碍故。无未来成。此应望受以说。若随准说。作与
无作。俱应二世成。以随中作。并应通长短故。若依德
宗。约四心三性。以辨成就。止持有二。一无恶污。以解
止持。行前三心。得有持义。以行前三心。拟本所受。无
恶来污。岂非是持。善无记性俱有持义。不善性中。通
中通持别犯。问行前三心。既是无记。何以成业。答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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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心中。有本受体。光慇无违。说以为持。非修行持。
问行前三心。是何识三心。答望体不坏三识三心。一
切得成。若对修行。以明止持作持。行心成就。前三则
无。善性便有。恶无记无。二犯解义。行心成就。前三亦
无。不善性有。馀二性无。此就一心。若先后心及以教
人。馀二性中。得有作犯。无其止犯。亦可俱有。问此言
行心成者。是何行心。答非五识行心。以其一向不能
起业。要五意识行心。方能起业。故论云。要以意识能
成。然亦不定。或五意识。或第六意识成者也。问所以
止持。前三得有。止犯则无。答先有受体。以此三心。拟
本所受。无恶来违。说之为持。止犯不先。属巳不得。以
行前三心。拟本所受之恶。无善来防。说为止犯。故行
心不在前三。问本意离恶修善。以本离恶故。今不作
恶。说以为持。原欲修善。今不作善。岂不违本要期。止
应是犯。答不作意止故。所以非犯。若尔不作意持故。
应非止持。然说止持。何以非犯。答今不作善违本。非
持不作心。止故非犯。止持中亦不作意故。非修行持。
是止故非犯。若作此释。俱顺要期。受体不坏。于前三
心。止作并持。非唯止持。若望俱不作意。并不说持。既
不违修善要期。如何得类止持。欲使行前三心。同有
止犯。又复前言。不善性中。通持别犯者。别犯是作意
犯。通持犹是说受。不坏为持。非作意持。上来举二持。
对二犯说。故言二犯。是不善行心中成。若悔以成随。
持之与犯。咸善行心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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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通塞。谓举止持。得有馀三。说之为通。无则称塞。
馀三互对。通塞同尔。解此通塞。可为四门。一一心门。
二一心望两境门。三自业相成门。四教人门。欲辨斯
之四门。并约两教以说。第一一心门。四行俱塞。谓以
持望犯。善恶相违。持犯当分各有止作。故使四行并
不得通。如人起心。离煞盗等。可得更缘修善等三。以
心不并虑。故所以塞。止持既尔。馀三亦然。既知俱塞。
次约教辨。若进修三学辨者。作持止犯等。既相反对。
故亦俱塞。若对制教。五篇中四行塞者。就单持犯说。
如不煞盗。即无作义。如摄耳听。二岁六法。不请不听
教授。不安不礼等。畜众摄受。便无止义。二犯反持。比
说可知。故约一心。四并不通。第二一心望两境。先约
进趣辨者。二时相通。两犯亦尔。问止持中有作持不。
作持有止持不。答若望修行。以解二持。止中有作。作
中有止。如为止煞盗修慈悲少欲。名之为作。望不起
煞等。即是其止。故得止中有作。作持中亦有止义。如
坐禅听诵。先止懈怠之过。方得修善。岂非作中有止。
若止作。止二持。如何取别。解言。止中有作。举作成止。
作中有止。举止成作。举宗往摄。止作仍别。又问既言
一心。宁得止中有作。作中有止。答言一心者。剋取成
止成作边故塞。若望二境门者。取对治为言。止中有
作者。作是对治离。止是果行离。作中有止者。止是对
治离。作是果行离。第二若对制教。一业望两境门。二
持自相通。二犯亦俱尔。言二持通者。谓一切双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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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即约处分。说净等法。言犯通者。望不处分。所以称
止。身业造房。即是其作。此则体一。而名是别。岂非止
中有作。作中有止。言两通者。持本反犯。类亦同尔。如
处分法。称之为作。以加此法。虽可作房。而无作犯。反
却作犯。可非止持。类亦体一。而名是别。不同旧释唯
言名体各别故。是以二持自通。二犯亦尔。第三自业
相成门。昔解二止有二作。二作无二止。以作有先不
成后成。止无斯义。故所以尔。今释并通。如止持中。有
馀三行者。如前心杀等。未成后成。却入止心。前杀方
成。即是作犯。与止心俱。或复塔寺受用桥船等事。即
是作持。或如畜长衣钵及离衣等。亦可要期。不学是
止犯。容有此三。与止心俱。岂非馀三通于止持。止持
既尔。馀三通有。义亦如前。但知止持馀三者。要期断
恶。处中无作。与馀心俱者是。第二若准制教说者。人
言二持有二犯。二犯无两持。两持是塞。二犯说通。通
者如杀烧理等。是作犯通。如畜长衣钵离衣等。名止
犯通。以此二事。各通馀三心。所以可知。亦可四行。俱
通馀三。犯如前说。二持通者。如德衣月。五利无罪。而
于两犯心中。得有作止二离衣九月及杖囊等。岂非
并通。第四教人门者。昔解二止有二作。二作无二止。
以教人止。即我作故。故不得有止。问教人止者。为言
即结。为止竟方结。答义待他止。若尔故知。从他止说。
止止即通馀。又复前人止者。望境说止。而是其作。故
名吉罗。既有恶作。何为教人。不得止通。如此解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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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俱通。以其止等。四行虽别。俱有作无作故尔。制教
亦然。上来四门并举持犯相望。故有通塞。若取成随
义边。义具通塞。谓专精二行。如前所辨。能悔两行。当
篇即通。以其两犯总成持故。异篇说塞。药不同故。若
以能悔成作持行。今正举此作持。对止等三行。教人
辨者。此作持中。通有馀三。

第四宽狭者。先解二持。于中复二。一就进趣以辨。止
狭作宽。以其止持。离过为宗。局在戒学。故所以狭。言作
持者。修通定慧。讫之为宽。若就五篇。对事以辨。止宽
作狭。问所以五篇名为对事者。答直止法不说为犯。
要假作房畜长离衣等事故。制教辨者。称为对事。不
同进趣。止法即犯。又制教中。亦通进趣。以其非宗。故
从对事以说。言止宽作狭者。止持通五。以之为宽。作
局下四。故所以狭。又就有作中。于第二篇。专在二房。
馀十一止。又可止通。十三作局。初房少分。有主房全。
馀篇类然。但除不摄耳。戒尼中畜众摄受教授等十
八专作。不通止持。巳外俱通。故知止宽。若尼作持虽
可通初篇中。二篇及第四复无。亦狭可知。亦可通于
第二。如度贼解举。是作持故。而亦是狭。以其不通馀
十五故。馀篇类然。次解二犯。对事辨者。作宽止狭。作
该于五。止局下四。又第二篇作篇。十三止局。初房少
分。谓除过量。第二房全。馀者类尔。准摄耳等十八。反
前以说。作宽止狭。可以类知。若也尼之止犯。虽可通
初。第二复无。等就有中。而狭可知。亦可通于第二。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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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是狭。又第四无故。若就进趣明二犯者。昔解止犯。
境宽体狭。准犯第五不通上四。亦是真狭作犯。境体
俱宽。罪该五聚。且据一相理而言之。反前止犯。应言
境狭体宽。谓唯戒学。故今更释。论其作犯。境体俱狭。
而犯名宽。以境唯戒学。而罪该五聚故。止犯解义。境
体俱宽。而犯名狭。以境通定慧。而名局第五。此等释
义所以可知。上来所辨。四行宽狭。若据成随宽狭者。
专精二持。与受体等。故所以宽。悔犯之中。两教之止。
一切成随。制教中作。有不成随。如初篇无悔。狭于二
持。此对僧说。以犯望持。止宽作狭。对尼说者。止作二
犯。望于二持。作通于五。止除第四。谓若成随。残下止
作。一切成随。初篇止作。俱不成随。故使作并狭于持。
不同比丘止宽作狭。

第三渐顿者。二作解义。唯渐非顿。论其二止。通含渐
顿。作持渐者。随事别修。次第渐成。以一行之中不得
备修诸行。纵有顿心。事要渐成。故言非顿。作犯亦尔。
悉亦渐成。故多论云。一众生上。三缘故杀。一瞋故杀。
二痴故杀。三贪故杀。对斯三恶本。本受戒时。一众生
上。得三不杀戒。今若瞋心杀一人者。三不杀戒中。单
犯其一。不犯馀两。自馀一切众生上。三不杀戒咸悉
不犯。以此义推。伹可一时顿得诸戒。不可尽犯。明知
是渐。言二止通顿渐者。若无恶污。以解止持但。使不
作诸恶。端拱而住。二百五十一切清净。善无记性。并有
顿别犯通持。若对事行成。以彰止持。亦唯是渐。如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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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杀业。对境修慈。更无有心。并修馀戒对治之行。故
亦渐成。

次解止犯中。自为四门。第一定止犯名。第二定其渐
顿。第三结罪分齐。第四可忏不可忏。此之四门。并对
两教以说。一言定止犯名者。一先解进趣。其名有二。
一者不学止犯。故受戒中。汝可学问。又下文遣诵戒
羯磨。各言不诵。因制五夏诵戒羯磨。若不如法治。二
者无知止犯。故下文言。先诵今者悉忘。制言如法治。
又言不一心两耳听法。以无知故。问本受之时。令其
学问。不学是止。受言得果。今既未得。何不是犯。答学
据自分。故说止犯。得果力分未堪。类似无知。故不名
止犯。又问二止吉罗。此方恶作。既言言止犯。而名恶
作。答若当无心。不得称犯。但使起心。不学不了。是则
名作。望境说止。又且无知不问心之善恶。但缘不了。
即结无知。即是前不学故。于今善心缘不了边。亦结
吉罗。如斯解时。结止犯罪。有其二重。不学即不学缘
而不了。复结无知。其犹默妄覆藏等类。问应约身口
以结犯。何以言不了心边以结吉罗。答约心不了。以
约身口止犯。此是结罪分齐故尔。如似默妄问边以
结犯。二者制教。言止犯者。谓止法作事。或对事止法
等。名为止犯。通望僧尼。止该五聚。第二渐顿二者。先
解进趣。不学止犯。义含渐顿。无知止犯。唯渐非顿。谓
本受戒时。要期立意。一切善修。还得尔所戒善。以防
不学。今若息心。总止不学。违本要期。宁不随境。顿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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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不学之罪。言渐犯者。起心偏学。望不学者犯。岂
非是渐。故使不学。义含渐顿。无知渐者。要是对境。缘
别不了。方结无知。然一心中。不可备缘。咸使不了。今
随不了。以结无知。明知渐犯。第二制教渐顿者。若论
起心。唯渐非顿。如欲造房。不得作心畜长离衣等。若
约事成。有并不并。义含渐顿。第三分齐。分齐有二。一
先进趣。进趣复两。一约教位以辨。若论其学。通于始
终。故但不学。皆得不学。如其知者。据终非始。故五岁
巳去。方结无知。是其知位。失依止故得作。作正行故。
五岁巳前。未结无知。反说可知。二就愚智实行以辨。
不学一罪。愚智并有。以皆须学故。无知止犯。智慧人
等。应知不知。即结无知。愚痴比丘尽形依止。假缘不
了。无无知罪。此谓学而未知。若全不学而知者。计其道
理亦无知。第二制教分齐者。约于前事。分齐可知。第
四可忏不可忏者。昔解不学可忏。以断相续义。无知
不可忏者。虽作心欲知。缘境不了。无断续义。故不可
忏。若后缘了。即是解或相除。复不须忏。此决不尔。若
解或相除。不须忏者。以解反或。理虽可尔。不了心边。
巳起恶作。可不须忏。故知不故。然今更解。无知止犯。
亦有断续。故得忏悔。所以尔者。若本不学。而复不了。
事仍相续。今趣心学。虽缘不了。不结无知。以未知故。
假望不了。不了纵犹相续。伹圣不结犯。犯不相续。故
言断续。制教中止。有忏不忏可知。上来所明渐顿义
者。此亦就于二犯止作。得论渐顿。若取成随。当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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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不简止作。顿成随义。如忏残中。一名多种等类。进
趣成随。亦同制教。当篇中说。

第四次第。何以持先犯后。以本受时。创入情殷。专精
在先。反参事慢。故悔犯在后。如说相中。一切不得犯
淫盗等。先明其持。若作者等。次明其犯。问所以持中。
先止后作。犯内先作后止。答修行之来。若不离过。无
由作善。是故先止。离过为宗。次明于作。修善为义。故
百论云。戒相立行相作。先止后作。义次第故。亦可止
持自行。理须先明。作持外化。故次后说。戒本文前。犍
度次后。故所以知。二犯之中。先作后止者。一望二持。
相翻对故。二亦可作犯过粗。理宜先禁。正犯过后。应
次后说。欲使僧尼。粗细俱离。剋成道益。故先作犯。后
列止犯。对文说者。类前持解。上来但辨持犯止作先
后。若取成持义者。此之止作。竟无先后。

第五持有增微。犯有优劣。自为二门。第一望义宗以
辨。第二随文教相。约事及罪增微优劣。先解初门。于
中复二。一二持增微。二二犯优劣。言二持者。第一约
位明。第二难易以辨。言约位者。但持戒之善。方便习
成。始微终著。位别阶降。难以言尽。要分有四。一是威
仪戒。二护根戒。三定共戒。四道共戒。初一外凡。假名
僧戒。次二内凡。和合僧戒。后一圣人。真实僧戒。据斯
行位。增微不等。标之于僧。三品殊别。若萨婆多禅戒
者。要根本四禅戒。言无漏戒。谓前二果。依未来禅。作
无漏观。此约所依地。定共是胜。又可以人凡圣。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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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以说。或可就大小。即是具不具别。又就具位中。
有贼分齐。持戒如贪名利。故经云。四种不剋十利等
是。二罪分齐。持如目连问经。犯夷罪者。九百二十一
亿六十千岁堕泥犁等。等信佛语持。三福分齐。如戒
本首末。欲得生天上。若生人中者。名誉及利养。死得
生天上等。四道分齐。如戒本云。戒净有智慧。便得第
一道。第二难易相形辨。若轻重相对。止离重过。故所
以增。作离细罪。故所以微。若难易分别。止防粗过。易
成故微。作离细罪。难成故增。又对一事。辨止持中。有
增微。如本专精。皎然无缺。又如怨逼。能禁自心。不受
乐等。如此止持。岂非上品。或虽不作。惧恶名故。事不
获巳。内无清净。对治护意。及病坏心等。为圣所开。此
虽是持。说为不如。以之为微。馀戒类尔。咸有上下。作
持阶降。准而可知。验如此理。持乃千差。

第二二犯优劣者。一约人凡圣。如圣人犯轻。凡人则
重。如三果人。遇缘起烦恼薄故。以之为轻。无学圣人
无有故犯。但有误犯。是以律云。凡夫及三果。有故犯
义。无著人者。有无记犯。凡人犯重。以具烦恼。有起破
戒恶故。第二约就戒相增数以辨。作止相对。作则过
粗。止便罪细。二止咸然。而于止中。自有粗细。若通举
作止。对篇聚说。各义兼粗细。其犯虽众。准教上下。始
从二门。终尽于八。言二门者。一故误分别。误全非犯。
所以不论。言非故者。不作故违圣教意。非谓不高下
著衣等。犯而是轻。以文云。以不故作故。直犯吉罗。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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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威仪。若故作以复犯非威仪。二就故中。遮性两业。
三遮性中。成不成别。故文言。成者夷。不成者兰。四通
收遮性。为五篇七聚。于此篇聚。教性分别。言教者。篇
二聚三。教相为重。篇三聚四。位约为轻。或威仪故。言
性分别者。母云。四不可治。说之为重。通于上下。馀则
为轻。或馀无馀分别。或忏不忏分别。其中有二。谓各
通教性也。又如增二二十一等。三门者如偈。四事不
可治等。又具云。五罪可忏悔。第六须羯磨。一罪不可
悔。又了论偈云。解小非小随小戒等是。四门者。如偈
死尸等四。喻遮法中四。四犯畏及四妄语盗戒境想
等。又母云。以性遮业。望报四句。一犯重报轻。谓媒等
数故。二犯轻报重。谓打佛等希故。此三结戒法异。轻
制重名。重制轻名。得罪福异。因果相当。三俱重。如触
谤等是。四俱轻。如下篇等是。此下二句。结戒法不异
得罪法。五门者。谓五篇及境想五句等是。六门者。如
佛为目连说犯罪轻。谓合六七。为众学戒。同四天王
日月五百岁。乃至夷罪。同第六天寿十六千岁等堕
泥梨等。七门谓七聚是。八门者。善生且对杀人。境虽
是重。心浓谈故。优劣有八。约为四阶。初三时俱重。作
二句。谓方便重。根本重。成巳重。重谓杀心尤害故。第
二阶。二重一轻。作三句。谓一前二重成巳轻。次方便
轻下二重。次根本轻馀二重。第三阶二轻一重。作三
句。一根本重馀二轻。二方便重馀二轻。三成巳重馀
二轻。第四三时俱轻。轻谓心不殷笃。此之八句。据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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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望。举境约心。违教处齐故。八阶重罪。若牵来报。即
有八品之别。若以有心无心。亦可为八。且约四夷以
说。初三时俱有心。谓方便根本成巳。四事并犯重等。
二以二时有心一时无心。作三句。初前二有心。成以
巳无心。亦四俱重。次根本无心。馀二有心。初戒重馀
三兰。次方便无心。馀二有心。四俱犯重。第三一时有
心。作三句。第一句初戒重馀三轻。第二句四俱犯重。
第三句初犯重馀三轻。第四三时无心俱不犯。此谓
准小妄语中说可知。

第二约事及罪。以明增微优劣者。二门分别。一总对
教事以辨。第二约事及罪。不学无知。定持犯品别。言
总对者。教相虽众。其唯制听。言制教者。要作不作。作
则仰顺无𠎝。又有作而成罪者。如斯等例。故曰制教。
言听教者。若作不作。咸悉无过。圣俱顺可。故曰听教。
故地持云。有罪者制。无罪者听。若指此律文者。如受
说安恣七羯磨罪处所。受持衣钵及学所学等要也。
须作如淫盗触等。必不须作。此等并制教摄。斯谓一
切单持犯者是。其如结净处分德衣诸长。是其听门。
一切双持犯者是。亦有通制听者。如离衣宿是。所以女
须此两教者。若唯制无听。则次下绝分。进道无由。故
须听教。或但听无制。阙于自策。于道成馀。故复须制。
今此二门。为该三品。随根有益。所以故尔。此摄一切
制听教门。便是大圣开遮之恒范也。即摄一切。故须
约此以辨持犯。但止持作犯。专对两教中可学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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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事。然制教少分。谓除可学也。不望于法。法止则犯。
法作则持。故今止持作犯。堂容对法。若作持止犯。局
对两教中可学法。然制教少分。不望于事。以事作则
犯故。亦有作法作事义。然宗明作法上止持亦有望
法义。以止事为宗故。问所以止持等不通法者。答法
唯进修方知。故非止门所办事。俱离过故。该两教中
事。问所以作持止犯不通不可学。答法及可学。并是
进修之境。故使者作即是持。止则是犯。不可学事。非
进修之法。简而不论。言止持约两教者。一局取不可
学。如人非人想等是。上制教中要不作者是。二听门。
谓唯可学。即上听中。若作不作。谓房衣尺量等。于此
二事。但使不作。悉名止持。作犯对治。违于两教。作事
名犯。反前说可知。作持对两教者。谓制中可学事。如
受说安恣受衣钵等。听中处分。结净德衣诸长离衣
等。于此二门。但使顺教作法作事。皆名作持。若言止
犯。反说可知。是则两教各通二持及以两犯。制则局
单。听双持犯。

第二定品别者。三门分别。第一序昔义。第二广辨其
非。第三显是立义。

一辨昔义者。二持作犯此三各九。止犯八句。亦不对
学不学分。然对初篇。说作犯一九。约二篇作持一九。
止持止犯寄九十初明。作此三九一八。如常所辨。复
有说者。约可学事不可学事。就此总明。今约此广说。
足显前义。止持作犯对可学不可学事故。各有持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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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是四个九句。作持止犯。唯是可学故。作持有九。止
犯或为八也。言止持无轻重。约事故可为二九。先约
可学事为九者。上品一句。中下各四。上品一者。谓识。
此识犯是。中品四者。谓以二识作头。初有二句。事上
识。罪上疑不识。次有二句。罪上识。事疑不识。下品四
者。多用二不识作头。初有二句。事止不识。罪上疑不
识。次有二句。事上疑。罪上疑不识。上品事罪俱识。无
不学罪。次品四不学。下品八不学。若对无知罪。下次
两品各增倍说。问既有二十四吉罗止犯。云何名持。
答俱不作根本故。是止持约止犯有无多少。故有三
位九品。次对不可学止持九者。但缘事有三心。谓识
疑不识。缘罪亦尔。故今以缘事三心。各历罪上三心。
即以为九。数之可知。此三三中各下二句有不学无
知二罪。合十二罪。心缘虽尔。但望不犯根本。名为止
持。次明作犯。先对可学九者。如初九说。次对不可学
九者。如后九说。但以犯根本罪故。名为作犯。虽得根
本罪。犹于可学处。若疑不识。皆结其罪。如上唯除不
可学事。虽疑不识。一向不犯可知。次辨仰持九者。若
从对法对事。应为二九。但明差别阶降不异。故合为
一九。此对可学以辨。如上上持对可学明九即是。唯
此中顺圣教作前事为异。次论止犯。或九或八。言九
者。对可学事。上品四句。多用二不识作头。有四僧残。
十六个吉罗可知。中品四句。多用二识作头。有四僧
残。八个吉罗可知。下品一句。谓识事识犯。而不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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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作房者是。可知。此以多罪是上品故。言八者。对教
行不学明止犯。如次前九句。除下品前八句是。广说
可知。此等说者。须作五个九句一位。或九或八。通有
六九一八。

第二辨非者。问对可学法作犯九者。与下止犯九句。
如何取别。然下止犯者。谓不得处分。名为止犯。身业
作房。即是作犯。体一名别。本无二罪。何得止犯九外。
别立作犯一九。岂非虚有相对之名。而无实体阶降。
又若不如是者。前明可学作犯。就何事以辨。亦应不
出双犯。既言双犯。而分两九。故知不尔。又言可学事
明作犯者。谓取过量境想。便是单作犯故尔。若作此
解。纵单作犯。阶品次第。不异杀戒境想上三。何须可
学。别为一九耶。问对可学法。说止持九者。与作持九
句何别。谓作处分。名为作持。即带止持。此不相离。何
得则为二九。若就名体各别止持者。义容可尔。然亦
不得即摄同体止持。以彼不离作持故。亦既不摄明
在双持中辨。所以但言作持为九。止持之名。没而不
彰。又云。若从对法对事。应为二九。但明阶降不异。合
为一九者。明知以作法故。虽作前事而无作犯。岂非止
持。既有止持。即是双持。何以伹言作持九耶。若言反
过量境想。是单止持。故约可学。明止持九者。此义不
然。论其阶品。还同杀等。反作犯以明止持。即彼中摄。
有何异相。更须别为一九也。问对事番行止犯。据何
为九。上品四残。次品四残。下品一残耶。又且不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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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犯。准境想上三。三三合九。以为阶次者。计此止犯。
是不处分止犯僧残。将知亦依二房境想上三。以为
阶级。若准房者。义乖文次。复似不然。所以知者。如境
想上三。一不处分。不处分想。谓是识事。二不处分疑。
谓是疑事。三不处分处分想。是不识事。阶次如是。向
所立九。上品四句似收次下。以疑不识故。次品四句
似总含三。以识事疑不识故。下品一句反当初句。以
识事故。何因三品。如是翻到。一不可也。又准文验九
者。上品应是四阑。次品二残二阑。下品一残。文既僧
残偷阑。何以向九。九皆犯残。此二不可也。纵九并残。
似当初句。分为此九。若如是者。对何辨识疑不识等。
以其疑等应是阑故。何以并残。此三不可。又言准唯
识事。以为九者。作犯准文。九准识事。然彼通三。此亦
应尔。此四不可。若无文孤起。义成虚搆。若依境想。又
乖文旨。进退穷审。似当穿凿。又问作持上品为一。次
下各四。准何文说。岂可不言反止犯故。须用无罪罪
少。以为上次。此亦不尔。所论止犯。既乖文次。将知作
持。漫相反对。以为上下。作持既非可学。止持本不合
别有。巳如前破假入双持中明。理同此坏。

第三显正义者。持犯阶降。可为五九。或成六九。若以
犯持对事分别。作犯止持。对可学不可学事。止犯作
持。唯约可学。第一先举作犯止持。对于二事。作则成
犯。止则成持。故今还须约此二事。合辨作犯止持。以
其同是只犯单持故尔。问何者是也。答如杀戒境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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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大妄语摩触二粗语媒等境想。此是不可学事。前
房过量境想。是可学事也。先明作犯。谓于前可学不
可学等诸戒之中。各取境想。上三并历缘罪三心。合
成一九。止持反作犯。还对二事。合为一九。次明止犯
作持。对可学者。然有其三。一就听教两犯二持。如处
分说净离衣六年等是。二约制教只犯单持。如二岁
六法受持衣钵等。三就进趣修习。如学所学习戒诵
羯磨等。此三位中。义束为两。前二合明。以其同有根
本犯故。又复齐是止犯作持为宗。是以此两合明品
数。言两犯双持者。以义而论。应分四九。良以二犯名
虽有别。体是故合为一九。持亦同尔。故使犯持各为
一九。或可别体止持。谓上法止事者是。容可更为一
九。第三进趣修习。止犯作持。总为一九。是故得有五
九。或复六九也。又言九者。且依上三。亦可以理言之。

准境想五句。即为十二十五。言十二者。谓以第四非
人人想。应言一异。境本境想识罪二异。境本境想疑
罪三异。境本境想不识罪。言十五者。谓举非人疑历
罪上三心者是。数之可知。定数既尔。次随分别。初先
对作犯止持。须约二事。言作犯者。约杀等及过量境
想上三缘事之心。文言人人想过量过量想等者。谓
是识事。二人疑过量疑者。是其疑事。三人非人想过
量不过量想。是不识事。缘罪之心。亦有其三。一是识
罪故。人法中言残作残意覆者是。二疑罪。谓疑为馀
六。不须治覆者是。三不识罪。如似犯残。谓为馀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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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事三心。各历缘罪三心。即成九句。先以罪三。对
识事为三。一识事识罪。二识事疑罪。三识事不识罪。
次疑事为三。次不识事为三。准数可知。此识事三句。
心境相对。得究竟重。判为上品。次二品缘事并是方
便。故判次下。据转想故。若根本不识。便无下品作犯。
问次下俱阑如何阶降。答以缘人之心。有长短故。得有
轻重。此三三句中。若不可学事。各下二句。句别有不
学无知二罪。合十二吉罗。若对可学缘事疑不识等
两个三句。更加十二吉罗。又事上三识。识则罪重。以
不听识事。了心作事故。罪上三识。识便无罪。非不学等。
所以无罪。事上三疑三不识。谓是方便。以其识时有
重果可趣故。罪上三疑三不识。是究竟。以其识时无
果故。若可学事三疑三不识十二愚痴。亦同究竟。次
解止持九句者。如犯中九说。并以不犯根本故。名为
止持。随其重轻。皆句别相。及缘罪有犯。同前以说。合
十二吉罗。以罪是可学故。缘事之心虽疑不识。以事
是不可学故。圣不制罪。若过量事疑不识者。亦同犯
吉。次就听制两教。二犯两持及单犯只持。合为二九
者。先解止犯。即以房戒境想上三不处分不处分想
等缘事之心。各历罪三。以为九句。数法如前。皆不得
处分。而作前事。随缘事三心。上品三残。次下各有三
兰。名异体一。止作二犯。合成九个根本之罪。于事罪二
心。各疑不识。并结止犯。故须倍加前二。合有二十四
个止犯吉罗。谓上品缘罪四吉罗。次下二品缘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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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各十吉罗。次解二持。谓取境想所不出处分处分
想。不犯者以之为持。如下衣法分受成不成中具有
六句。十诵境想。多有第六不犯一句。今此境想。直阶
其犯。遂阙此文。据理合有。故以此句。即是其持。又反
犯即持。明是处分处分想故。二房下文不犯者。僧处
分作。还以心缘事罪。三三合九。作法如向。二犯中说。
伹以得法作事。是其二持。故阙无根本之罪。合为一
九。不学中犯同二十四。又缘事等心。谓对作法仪轨
文等辨。不同犯中缘事三心。对成不成说。遂合根本
犯有差降也。别体止持亦九如前。但止法止事为异。
问不可学止持准犯相翻。所以作持对于止犯。不望
于犯。句句相翻。乃取处分处分想一句。离分为九。以
翻止犯邪。答前明止持。但不作根本。即是其持。故准
翻犯重轻。以为上下。若以作持反止犯。须以作法成
持。为是要举处分处分想。以之为九。方除止犯。若直
依前者。如言识法识事识犯等。为是其止。为是其作。
故不类前。又复识疑不识。对犯上辨异。亦不类前。巳
如上说。次进修以辨犯持。犯有其八。谓同旧说。反下品
作持。以为上品止犯。初有两句。事上不识。罪上疑不
识。次有二句。事上疑。罪上疑不识。次品有四。初二句
者。事上识。罪上疑不识。次二句者。罪上识。事上疑不
识。上品四中十六吉罗。次品八罪。此等无别根本。须
用罪之多少。以为上次。此义应尔。又此愚痴总收前
五。九中前二不可学事。上缘罪心及可学事。并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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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罪心。以为此八。思而可知。次明作持。准有其一。谓
识法识事识犯。反前不学犯等。问前二持反犯。九九
相对。何以进趣以一反八。答前之二犯。根本差降。故
须当品相对。今此止犯。一品吉罗。识事作持。反无不
尽。故一反八。如下文中。多以一如反多非等。此亦如
是。问所以持犯。各有止作。相对而论。并皆先犯后持
者何。答如论持行。不能自别。要举所防。以分能治。如
下文中。但明犯法。谓诸境想人作人想不处分不处
分想等。阶犯重轻。识犯相巳。息过不为。或准教奉修。
方可成持。持之体相。隐在犯文之下。即是举其犯法。
生不犯行。故今解者。还准圣教。先约犯说阶降之九。
反犯成持。故各犯后。以明持九。总解巳竟。

次随八文。一一别释。先解初篇。第一总辨。二依文说。
总解十门分别。一业不孤起。要由惑发。惑虽无量。不
出三毒。故以初四。配于三毒。成犯之相。发虽由惑。畅
必在具。具而论之。所谓身口。是以第二解身口成犯。
身口之业。不过自作教人。故次第三自作教人。业不
自成。要由詑境。是以第四犯境宽狭。犯境虽众。莫过
自他。为是第五境有自他。境缘虽具。无心不成。心有
剋漫。所期不同。对境差舛。犯不犯异。故次第六辨其
剋漫不同。虽心有所标剋漫之舛。及至造趣。境有差
互。心有谬妄。有犯不犯。故次第七错误同异。八下众
任运。九立意。次第十对治犯。

言起由三毒者。不净行戒。唯以巳为患故。以三起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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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盗故。二戒患通损益故。以三事起。还以三事。成妄
语一戒。亦以利巳为患。与诸不同贪痴起成淫。三事
起者。善生云。若自乐行非梵行。是名从贪。若淫怨家
眷属。名从瞋。于所生母。行非梵行。名从痴。而境悦畅
思故。并贪心成。盗三事起成者。贪心起成可知。善生
曰。盗怨及烧埋等瞋起瞋成。若盗下姓。是名从痴。又
祇摩摩帝互用佛僧等物。亦痴起成。杀三起成说可
知。妄语规利。瞋非顺情。故无瞋心。发思成业。若小妄
语。理即通三故。论家汎说。妄语通含轻重。三起三成。
二身口者位三。淫戒身犯非口。事决形交。非身不办
故尔。盗杀二戒。身业正成。以盗举离处。杀断相续。故
身业犯。自作遣使。彼此俱办。故口有犯。如咒物过开
教人盗杀等。是妄语。口业正犯。显巳得圣。悕招名利。
非言不宣。故口正犯。然作书现相。亦在犯限。故身亦
有成。此据成论。身口互造。又依多论。此四位二。前三
身犯。第四唯口。三身犯中。淫戒身犯。非口可知。盗杀
二戒身业定犯。口有造义。如教人咒物等。亦成二罪。
然是身业以教人言。了未犯要。藉他身故。心论自在
者。口语仙人意所嫌。谓是口意业自性者不然。业性
异故。事不究竟。故妄语口业。自称巳圣。非言不宣故
尔。然身有互造。如作书现相等。但属口犯。故心论云。
口业。或身动。或默然。如布萨事。若言身意业性者不
然。业性异故。

三自作教人位三。淫戒自重教轻。教人为非。乐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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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适非我巳。故能教之人不重。出家之人正应劝人
修善。反更助恶。故能教兰。盗杀二戒患通损益。自作
教人损境无殊。畅思亦齐。故自作教人彼我俱犯。妄
语自作正犯。教人同不同。若遣人称巳得圣。名利拥
巳。与自作无殊。故得同犯。所教人犯轻。若直教人自
称。招利拥彼。于我无润。故但犯兰。此局初篇说。若因
此汎论。自重教轻。初戒是自轻教重。尼教僧漏失。是
自他俱重。盗杀损境。及一切同犯者。是自他俱轻。足
劝足是。若犯不犯说。亦为四句可知。若约能所以说。
作两个四句亦可知。问自他能所此义何异。答自他
者不论所教七众之业。但取能教之业。对自作辨。若
言能所。以能教业。与所教五众有罪者。对说挍量。

四犯境宽狭位二。淫戒该三趣境。是故名宽。馀三局
在人境故狭。良以淫欲之性。顺情内逸。垢心厚重。不
择境之美恶。谁问人畜。但使正道。畅思无殊。故三趣
犯。以道相制故。又复不就损境而制。何容计境优劣
阶差。以其死尸犯者。有何可损。下之三戒事发于外。
损在前境。趣别报殊。增微优劣。畅思阶降。故人犯夷。
馀趣则轻。言盗重者。良以人趣善因报胜。恋护情强。
心慇恼重。故盗犯夷。非畜报卑。不知守恋。心微恼浅。
故犯兰吉。问地居诸天。报胜于人。所以盗天。但得兰
罪。答天虽报胜。趣别路遥。文义稀。又复于物。恋著情微。
损恼不重。又复天物。人应无用。以斯诸义。故所以轻。
故十云。盗三天下重。北方人物不犯重。以彼国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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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无我所心故。人异此故。制犯夷罪。杀戒人重馀轻
者。人是道器。今若杀者。损害道器。故所以重。馀趣报
卑。形非道器。损害轻微。故得轻罪。天虽报胜。以无木
叉。即非道器。又杀义稀。故亦兰罪。问趣别义稀。杀天
轻者。何以共天女行非。与人趣俱重。答天趣虽别。爱
染无殊。不简境之美恶。容有下就。为之义数。踰于盗
杀。故与同。妄语人重。馀趣轻者。凡论妄语。虚称巳德。
显名招利。欺罔同类。义数称心。非天异类。容不称心。
为亦义稀。故但轻罪。又复道之修成。正在人趣。若说
实语。容有阶渐。剋成巳用。今被诳或。败乱其意。失利
处深。故成夷罪。非畜实语微益而巳。今虽欺罔。损而
非重。故但兰吉。天虽报胜。而非道器。报德他心。复兼
异趣。稀而无信。故亦轻罪。问天得他心。诳无信义。得
罪轻者。佛得何等。答诳佛夷罪。若尔天亦应重。答天
无信义。异趣义稀。故得轻罪。佛虽无信。同趣义数。当时
闻知。故得夷重。不同杀佛以命未断故。又释佛无信义。
诳但得轻。若尔佛无怖义。理应犯轻。何以怖佛。同得
提罪。答佛无怖义。轻同于诳。伹藉怖佛。为制戒之缘。
又可怖佛同凡。齐结提罪。所以然者。为佛经时反生
瞋。即成事恼。乘恼怖数。故得提罪。诳怖名利。容预心
起。又诳佛义稀。故得轻罪。问佛若无悕。悕亦提者。圣
僧不可破。破亦成逆。答圣不可破。故破凡使不得圣。
以得逆罪。佛虽无悕。当时闻知。故亦同提。若尔圣尼
境不可坏。坏应非难。答境虽不坏。陵慢业成。污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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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其破僧。谓取归从。圣无归从。故不相类。问盗诳
畜生并得吉罪。所以故杀畜。便有兰提。答上二多智。
财与命等。畜生少知。恋报情重。故得兰提。保财意轻。
故盗诳但吉。准此义时。人境四事罪阶俱夷。非天四
事即有夷兰。畜生阶四。谓夷兰提吉。

第五自他位二。不净行戒。自他境犯。如弱脊等是。下
之三戒。要在他境。盗以损主。所故以重。自盗无别可
损。故圣不制。问何以盗得巳衣兰。答他衣巳衣共在
一处。意取他衣。错得巳衣。望他衣上。境差得阑。阑由
巳衣作。境差而得。故言巳衣阑。而巳衣无罪。以自施
自悭等妨可知。杀他犯戒。故成犯境。自杀无戒。故非
犯境。诳欲规利。何须自诳。

第六剋漫分别。若望初戒。剋漫俱犯。下之三戒。如其
大漫。随三趣境。重轻结犯。若也专剋。此之三戒。各称
境犯夷。或若境差。三戒境差阑。若论异境者。其同趣
为异境误犯错不犯。非畜为异境单阙并无犯。双阙
但犯轻。若非情无主物为异境。单双俱不犯。一境既
尔。广说则无量。若其就剋辨漫。谓意在人趣。不简张
王者是。若望同趣。剋漫俱犯夷。若非畜为异境。上本
单阙。境剋漫俱无犯。下半双阙。故剋漫并犯轻。若非
情无主物为异境。剋漫俱无犯。一趣既尔。馀非畜亦
然。

第七错误。凡言错误。皆是舛谬不当之谓。若逐事曲
寻。相在难分。若随名剋定位。容有别错。就境差误。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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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谬凡。现缘二境。相别历然。及至造趣。事成有舛。二
境交涉。名之为借。若缘此谓彼。心想谬妄。称之为误。
错误既分。须配四戒。位分为四。第一以二对。淫戒错
误俱犯。良以患起内情。但得正道。畅适不殊。不随馀
想。是故误犯。文言道疑道非道想亦夷。又不简三趣。
纵有交涉。但当正道。错亦成重。第二以误对三戒。三
戒俱重。以其误无两。并不得云无心。故误俱犯。文言
男想。盗杀诳女。佛言夷故。第三以错对三戒。三戒俱
不犯。以望馀境。本无心故。如堕胎类。故所以知。第四
以错误对妄语。所称法错误俱不犯。如欲称圣。而错
言凡。错称非境。如增上慢人。迷凡谓圣。误心非巧。故
并不犯。

第八下众任运。如沙弥时。教人杀盗。及称巳圣。教巳
受具。所教之人。遂本言教。获财断命。欺前令解。能教
沙弥。三性之中。任运犯三波罗夷罪。若语自作不善。
性有善无记。无前后。自业亦通三性。若受戒未竟。所
教事成。即是边罪。不发戒品。若受欲竟。所教事成。罪
戒俱得。以其善因圆满。恶业成就故。是以十律云。未
受具时。取未受具人离处吉。次句未受具人取受时
离处吉。次句受具人离处夷。受具时作方便。取有二
句。一言一夷。受具巳盗一夷。受具人取非具人离处
阑。以此文故。知有任运。淫无可知。

第九立意次第。问戒相虽众。所以制四者何。答为断
三毒故。阿难语孔雀对言。世尊为欲调伏贪欲瞋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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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尽故。为诸比丘。说增戒学等。所以尔者。凡圣制之
兴。为防患本。患本虽众。无过三毒。如人欲止长江。先
塞泉源。此亦如是。贪心起于前两。谓殊内外故尔。瞋
痴发于后二。瞋境虽二。得罪不等。诳要有心。故各立
一。以斯义故。但制四戒。问戒能防非。不断性结。何以
而言。对之制戒。答据理对治。戒能防非。定除细乱。慧
断结或。但慧不孤兴。必也因定。定生有本。功由净戒。
此推功归本。故言制戒。为断三毒。尼后四戒。深防故
制。即前四枝条不劳别对。乃至下篇用于此释。言次
第者。憙为易犯。建在初明。故祇初戒。五年冬分第五
半月十二日。即是十月二十七日制。馀三六年并是
冬分。盗第二半月十日。谓九月十日。杀第三半月
九日。谓九月二十四日。妄语第四半月十三日。谓十
月十三日。以此文验。足彰次第。又是障道次第不同。
五十二戒可知。

第十持犯对治。比丘四戒止持作犯。言对治者有两。
一总对治。谓五支根本业清净等是。支者条也。支者
因义。又可别义。于中前四是行。后一是愿。行中初三。
就所除辨行。初二是业。次一烦恼。第四念者。能治辨
行。谓念修持戒功德及三宝功德。以正念故无恶觉
观。无恶觉观故不造二业。二别对治。谓离染清净对
初。少欲之行对盗。慈悲之行治杀。实语之行除妄等
是。
四分律疏卷第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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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疏卷第二末


●自下别解。初戒有四。一制戒意。二释名字。三具缘
成犯。四阙缘义。此之四者。并有通别。诸戒例然。一制
戒意。一通二别。言通意者。如多论云。以结戒灭将来
非法。二灭将来疑网。知轻识重忏。除对治故。以善护
偈中不分轻重名种。三招生十利功德。正当制意故。
下文如来出世。见众过失。以一义利故。为诸比丘制
戒。乃至正法久住。偈言演布禁戒经。此是通意。义该
诸戒。下文不更说。二等是制戒。不听淫者。淫欲之性。
体是鄙秽。爱结缠心。耽或难舍。既能为之。则生死苦
增炽燃不绝。沉轮三有。莫能出离障道之原。勿过于
此结患之深。宁客不禁是故圣制。二释名字。亦有通
利。通者戒是。别者不净行等是。言不净行者。是淫欲
法。所防之过。戒是能治之行。但治行既通。戒相难分。
寄缘以彰。欲使观过兴厌。脩不净观。离染行戒。能所
通举。故名不净行戒。三具缘成犯。亦有通别。言通者。
人解具缘。一切诸戒咸具五缘。谓一是比丘。二有所对。
三有心。四心境相应。五事成究竟。唯除淫酒。阙无相
应。非无此义。太成漫该。不存此说。今者解释。自有通
别。通缘有三。一是大比丘简非所被。文言若比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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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广教后。以其初人教未摄故。三无量病坏心。简
痴狂等。此之三义该括上下。故明了论云。若人巳受
大比丘戒。若如来巳制此戒。若人不至痴法。是人则
犯僧伽婆尸沙。且约十三。馀类亦尔。乃至吉罗皆同
此说。下不更说。言别者。此具四缘。一有正境。二有染
心。三起方便。四与境合。若为怨通。亦四缘成。一正境
二怨逼。三与境合。四者受乐。此戒通三别四。七缘成
犯。四阙缘义。一解阙通缘。全无罪。可知。亦可阙初及第
三。或有罪。即方便中阙缘方便。或无罪可知。阙第二。
全无罪。次阙别缘。若阙初缘。非道道想疑。得二偷兰。
亦可非道含六。如内色外色。内外色等是单双。各六
得十二。兰阙二三。两缘无犯。阙第四缘。有二偷兰。从
破威仪。身手未及轻阑。小众对手。三说悔。从身手相。
及至未成。重来重兰。大众忏应三乞。乞巳应一白。白
巳亦应三说忏。此多论说。依十律。大众八人。小众四
人。此律四人为大众。二三人为小众。准自言毗尼者。
七聚中巳说。怨逼阙缘。比说可知。阙通但一方便。阙
别有四。但五方便。

次释其文。摄论解毗那耶为四。明了论偈曰。解戒五
相九毗尼。释曰。如诸佛所立戒。一一戒应了别五相。
一缘起。谓由饥饿难得为缘起。二起缘起人。谓须提
那。三立戒。谓若比丘共馀比丘乃至不共住。四分别
所立戒。谓此何者为比丘等是。五决判是非者。三处
巳下是。或依增五毗尼五。答一序。谓制广之由。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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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初结戒者禁防违失。三重制。其相未圆。跋阇随结。
四脩多罗。略释戒本是。五随顺脩多罗广分别是。依
上三处。科释此文。义并无嫌。今且一解。就此淫戒分
二。从初至正法久住辨结戒相。以明行法。酬身子第
一请。第二欲说戒巳下辨说戒相。以明教法传持之
益。酬身子第二请。此戒既尔。诸戒同然。就前文中有
三。一至呵责巳来正明比丘不胜名利。广兴有满。坏
其略教。制戒之缘。满过既兴。冥须圣禁。是以第二告
诸比丘巳下正明随其缺犯。制广补略。使识相护持
离过。于前大圣制戒。岂唯止恶。原欲集生利益之行。
是以第三集十句下依教奉脩。必招十益。此三义通。
诸戒同尔。

就初缘中文二。然大圣制戒。不得无事。而兴要因满
过。是以第一从初至种子巳来明其犯相。过状显彰。理
令呵责。是以第二时须提巳下广明呵责。示所不应。
初文复二。初至我能为之出其犯缘。第二未见巳下
正明其犯。犯缘文三。初如来住处示犯制之方。第二
时迦兰陀下出犯过人。第三时世巳下还村受劝犯
之缘。如来实于圣住梵住天住。中住今示说有方。故
言在此毗舍离。毗舍离者。此云广博严事城。鼻奈耶
秦言广博。多云。因龙名城。第二句云。迦兰陀者。多云。
以鸟名村。见云。小鼠名。毗舍离王将诸妓女。眠一树
下。有一毒蛇。从穴而出。欲螫于王。山鼠鸣鸣。唤王便
得。不觉蛇害。以鼠思故。即封此村。供奉此鼠。田鼠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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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故曰也。须提那文有钱四十亿。即赐封长者之位。
因居此村。号曰迦兰陀长者。即是须提那文。须提那子
者。多云。此名求得。又明了论名善与饶财等者。多云。一
众生数财。谓奴婢马牛等。二非众生数财。谓金银七宝
等。更无过者。故曰饶财多宝。闻佛说法。违世无常。观
此财宝。多生三毒。害人善心。过世毒蛇。王贼五家。理
非定属。深思推巳举自。战剽毛为竖。厌心决定。故曰
持信牢固。言出家者。谓形法二同。言形同者。谓舍外
财及以亲属。除饰好剃去须发。故下律云。若多若少
皆悉舍离。故五分云。在家逼迫。犹如牢狱。故须舍弃。
此出有为家。言法同者。得戒在巳。断恶脩善。五分云。
出家宽廓。犹如虚空。此入无为。故曰出家为道。五分。
善来十中似如羯磨。文云。剃除须发。披著法服。馀悉
不论。

就第三犯缘中二。第一远缘。二须提那母巳下设劝
近缘。前文有三。初生念之由。二时须提那巳下生归
缘。归缘之念。念者欲弃二损。而就两益。三作是念下
如念还村也。近缘文二。初举财以劝拒。而不从三劝
三拒。一文广出。馀二略举。其母舍去巳下举色以劝
从而不拒。文二可知。五分云。父母共劝。此事甚易。我
能为之何。故须提那作如是言见。论云。须提心乐道门。
不欲还俗。即自心念。若不与种。终不置我。日夜相恼。
若暂与子。令彼心息。不复娆我。我因是得安住道门。
故作是言。第二犯中不见欲秽者。未制广教。不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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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是出众之𠎝故也。既云三行。何以言。初以未制故。
故十律伽论并言未制前。须提多犯淫是犯不。答最
初不犯。下戒然。因辨三人持戒菩萨持戒。反而合契。
到而成顺。行于非道。通达佛道。罗汉持戒。得与缘聚。
无烦恼故。如那律。是凡夫持戒要也。离缘缘会难护
故。经与凡为喻。身口如釜。业思如水。色境如薪。内有
烦恼。火与境薪相应。不能不沸。即须提那是。有鬼处
胎等者。示欲之过。彰生生不绝。西音毗阇抲。此云种
子。求种得故。五十见论等文并云绩种。道成罗汉。与
此文同。超过学表。胜出独绝。故名尊者。

就第二呵责中文二。初比丘诃责。彰所不应。二世尊
以此巳下如来教主。亲自呵责。所以须比丘诃者。若
理越时情。则绝于钻仰。既为同徒所诃。明知分在巳
位。理宜剋去。谨约不犯。故须比丘诃。所以须佛诃者。
玄轨之教。出于高范。功瑳之益。义存我友。为彰比丘。
言不虚设。是以佛诃问事归教主比丘。所以呵者。欲明
比丘。是其同徒进止俱游。宜应先知。故在前诃。又要
因举过。方呵责故。但大圣道尊德高位。殊成隔理。无
私察义。无先知故。须后呵问。此戒但一。有佛比丘诃
无俗人诃者。起过在屏。无俗人见故。若尔比丘何因
得。诃答比丘同。徒虽不见作过。睹相捡实。故得有诃。
俗道位殊。不得捡问出家之人。故阙无俗呵。如盗三
人呵煞。但佛俗无比丘呵。妄语佛诃。或不诃制。或外
道减年。等是不同。之义随文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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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诃中文三。初至愁耳发觉所由为。呵之缘二。诸比
丘言巳下切𡏦其人正明呵责。三诸比丘下举过白
佛请圣制戒。禁防违失。初文复三。一睹巳过犯内心燋
恼。威仪改常。二诸同学下睹相捡挍。三寻便伏引。初
文有二。一叹须提。先有行解。显昔异今。二时巳下威
仪改常。彰今异昔。前文中谓善知识。略教戒行。故曰
无事不知。并能奉修。故曰皆行。亦堪导物。故曰教人。
今由耻巳过非。内怀惭负。故曰常怀愁忧。第二捡问
中。先问下句。汝何愁耶。次问初句。行解既备。理合怡
然。今何所忧。三执事以问。理是无忧。而反惨结。当应
是汝不乐梵行耶。第三自言我甚乐者答下二问。二
近在巳下却答初问愁惨所由。所以诃人无少欲知
足。伹言同学答。作在私屏。故言同学。非不少欲。如漏
失中诸亲友见等。第二正诃中总诃不应。二于如来
巳下举其所应。显其不应。三汝今巳下结成不应第
二言汝于如来清净法者。谓略教之法。汝应丧生死
因。坏生死果。修出离因。證出离果。是汝所应。云何反
与故。二行不净行。呵意既尔。次释名。字于欲者。此思
前烦恼贪染之心。爱著前境。名之曰欲。佛所说法。广
彰是过。令诸比丘。戒防定伏。空慧正斩。逍然无累。称
曰无欲。从此贪后。发不善业。默染净心。能招三涂生
死秽果。曰垢。善修对治。离诸恶业。字曰无垢。思后重
贪。思求前境。转增爱著。如渴思水。能畅思业。名曰渴
爱。知其虚诈。妄见非实。正念现前。渴爱自除。故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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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人天生死。在上喻巢。三涂生死在下喻窟。集因既
亡苦果随。丧故言破坏巢。窟除众结缚。脩道谛爱尽。
涅槃證灭。谛第三结。中汝今云何者为彰应行不行
反与故。二行不净行。邪经反为故。对偶为二。名曰故
二。第三白佛。见云。不欲令佛独誉于巳薄贱须提遣
出清众。又亦不以此恶法相阙乱。故依实白佛。请圣
制戒。禁防违失。

第二佛诃文二初至不净行来正明如来闻举。即诃
恐生诤乱。躬在僧众。应机而问取无。其自言使。过有
所归。二尔时无数时巳下既得自言。正明呵责。前文
有三。一集僧。二应机而问。三彰自言。以此因缘集僧。
多论五义。一现佛不自专故。二共众量宜。然后结戒。
令犯罪者心伏。三凡有法事。集众共知法久住故。四
为肃现在将来。微佛成规。咨众取足。五诸佛法尔。僧
有五种。一群羊僧。二无惭僧。三别众僧。四清净僧。五
第一义僧。今集僧者。但集后二。不集前三。以非法故
亦可都集。次第二句于中文二。初举问法。次正举法
以问。知而不问者。佛不以巳知见辄说罪过。證他犯
问。佛若问者。多论四过。一不顺诸佛常法。二违自言
治法。三令众生怖惧不安之想。四逆说人过。非大人
仪礼。言知而问者。佛一切知见现同。不知而作疑问。多
论四益。一顺诸佛常法。二顺自言治法。三合众生安
隐不生怖惧。四顺于大人圣主仪礼。虽复疑问。若不
应时则不应问。是以次明时问。不问来时。而疑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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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要在比丘众集时问。二是结广教时故问时而
不问者。亦有二意。一沙弥俗人前时不问。二非结戒
时不问。虽复应时。若呵责制戒。不能灭恶生等。亦不
疑问。是故次明义合不合。义合疑问者。多论四益。一
知先作无罪。得除忧悔。二因之结戒灭将来非法。三
佛既结戒。决将来疑网。四能生十利功德。有斯四益。
名为义令。无此四益义。不合不问。但此三中知之与
时。通损益义合。唯益无损。故言义不合不问。不言义
合不问。二知时义合下正问。三自言者。五云。情惧金
刚故。

第二佛呵文三。一总明佛呵。二汝所为非下别列呵
词。三尔时下总以结呵无数方便。呵责者。谓呵前过
非。责息后犯。

别列文四。初行有违失呵。二汝须提那下举清净法。
结彰所不应。三告诸比丘下举情事损益。略教以呵。
四汝须提下举清净法。结彰不应。言所为非者。纵放
身口。违理作恶。故言所为非。此句总呵。所作既非。乖
身口法式。故曰非威仪。非息恶之士。名非沙门。所作
垢秽。故言非净行。违略起非。即非如来顺教弟子。故
言非随顺。行第二结诃可知。

次第三文四。一举情事损益劝舍顺行违。二何以故
巳下释成劝义。三何以故巳下举略转释。四说欲如
火巳下显欲多过。释略制断。亦应有一。何以故。何以
略教须断欲法。故言何以故。欲多过故。文无者略。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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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初句。毒蛇有三种害人。一见害。二触害。三吞啮。害
女人亦有三种。害人善法。若见女人。心发欲想。灭人
善法。若触女犯残。灭人善法。若共交会。犯于重罪。害
人善法。此三义同。亦应无在。伹有多异故。劝犯毒蛇。
言多异者。一为毒所害。但害一身女。害无数身。二毒
害报无记身。女害法身。三毒害人形。女人害心。四毒
害足数。女害不足数。五毒害得生人天。女人所害随
于地狱。六毒害犹得圣果。女害不会圣果。七毒害者
佛所怜悯。女人所害为圣呵责。损益既殊。浮沉天隔。
是故劝汝。宁犯毒蛇。莫犯女人。二何以故者。此一何
以故通释上二句。第一何以故者。何以犯于毒蛇。现
见蛆啮之苦。而我劝汝。宁犯义故。然犯于毒。但有现
在暂时之苦。无波地狱累劫之殊。是故释言。不以此
缘堕三恶道。第二何以故者。何以犯女人现有适乐。
而我劝汝不听犯故。若犯女人。堕于恶道故。是故释
言。乃至恶道。此谓但举七中第五。以释劝意。馀略可
知。第三举略转释。何以故者。何以犯女堕地狱故。以
我略教。说断欲法。违教过重。故堕地狱。说欲多过。合
诸比丘。方便除弃。故曰说断欲法。断于欲想者。谓思
想女人心也。灭欲念者。追求前色。守境不移。名欲念。
欲势者。二身交会。转增著境。名为爱结。如来昔教广
彰欲过。令诸比丘。识相禁断。故曰说断欲法。乃至越
度爱结。下二转释单释。劝舍顺意。亦应言道。何以故。
何以犯毒。不堕恶道义故。释言不违教故。又应言。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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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违教。以毒非过故。以释劝行。违意文略。第四释
略教断。意欲多过故。欲性违害。故曰如火。淫欲草炬
烧人。法身之手淫欲果盛害人。法身树枝。欲乐不久。
犹如假借。拈骨无腻。痴犬咬之。以涎唾为美。欲乐无
味。凡夫妄著。以不净为实。欲集众或。犹如段肉。欲乐
非实。故曰如梦。淫欲峰刃。伤人戒足。欲消众善。如凡
器等。淫欲害人。如毒蛇头。淫欲伤人。遍于五道。如转
轮。乃行欲之感。厄苦之果。如在尖标。欲重祸深。伤人
迅速。如利乾刺。欲患至极。故曰甚可秽恶。如来说过。
故曰呵责。第四结诃可知。

第二制广补略文二。初牒前漏过为结之缘。即上若
犯有漏法。二自今巳下制广补略。即上然后结戒。告
诸比丘者。以须提那比丘中一数故。须提者宇其犯
人。痴人者。多云。彰是具缚。如师呵弟子。亦非恶口。见
云。慈悲心言也。多种有漏者。显造感生之业。不绝最
初等者违略。二自今巳去者与广。时分如祇。五年与
诸比丘者。教网普[雨/活]。结戒者制广。准其犯相。重轻位
定。各有分局。称为结戒。解此结戒。六门分别。一制广
补略。二解本制之兴。为除鄣道等业。三辨此教。托缘
不同。四结戒具缘。五教相所诠。六解大圣制意。文别
义殊。

初门有四。一定广略两教。二略广差别。三辨制广略
不同所以。四制广补略。言定两教者。略且有四。一止
观门。如是应念等。二进脩三觉门。诸恶莫作等。三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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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三业门。善护口言等。四随事彰过门。说欲如火等。
此局释迦。若通六佛略教者。如戒文说。广教或二或
三。言二者有三种二门。初二者制听。听者如房长等。
一切双持犯。是制者。如要作不作单持犯是。第二二
者。巳未分别。复为一对。离盗煞等。受说安等。遮末起
之恶。如诃人遮灭。𣧩罪过诤。除巳起之𠎝。第三二者。
止作分。别复为一对可知。或为三者。谓上中下。如离
煞生等制。离学问诵经尼听教授等制。脩此为上人
教。判为上房净德衣馀食法等教。则为中七法。治罚
舍忏。䨱藏有过可治。有罪可灭。此教为下。此据对人。
故有此三也。所以名广者。三义故广。一显罪名。如夷
残等。二彰果报。文云堕二道。又目连问经若犯夷。人
间日月九百二十一亿六十千岁堕泥。黎中三具明
忏。除𣧩灭之方。以斯三义。故名为广略。无前三等残。
二百三十亿四十千岁提。二十亿六十千岁可呵法。
三亿六十千岁吉。九百千岁兰。五十亿六十千岁堕
所以称略。第二广略差别者。一根本枝条。二所为利
钝。钝人广教。利人略说。此就受法难易。若据受法多
少广。利略钝三。待犯不待犯。略被净人。故无犯说。广
待犯故。答兼抑许漏起方兴。四请不请。略则直陈。广
请方制。五罪轻重。人言略违一教故吉。广污两教夷。
人言利人故吉。钝根者夷。此未必然。以其吉名广教。
方有何得。举后广名。以名前略。今解。唯有业道。无别
罪名。如出家人。未制巳前犯者。但业行罪。然出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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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于俗人。有无作戒可违。是以善生云。有二人作罪。
一受戒。二不受戒。但受戒者重。不受戒者轻。何以故。
违佛语故。若制广后犯。即有二罪。一得业行罪。二犯
戒罪。此对性恶。若其遮恶制后犯者。唯有犯戒罪。第
三判两教不同。第四制广补略。并如上辨。

次解第二。凡障道之业不出性遮。言性恶者。如煞淫
等。无问圣教。禁以不禁。作则是违。体是不善。障道招
报。损害深重。故曰性恶。言遮恶者。掘地坏生。造房等
类。佛未制前。造作此事。业性轻微。体非不善。但以事
务纷动。妨修道业。与理静相违望。障于脩道。名为遮
恶。前煞盗等。亦障修道。岂非是遮。体是不善。且从性
说。此言遮性。就事以辨遮性。非就罪名种。若论罪名种。
悉是遮恶。以未制前作而无犯。由圣制后方有罪名
故。尔事虽遮性。一禁巳后。违教处齐。下沉义一。俱称
为恶。若尔前性亦遮。何以言性者。以性强故。是以智
论云。十善旧戒。五篇客戒。

次解第三。教不孤起。必托缘而制。境缘虽众。要唯三
性。谓善恶无记托善缘者。如掘地论义。女人说法。䨱
头人等。辄教诫尼实得道。向未受具人说或。心悕名
利。读习受持。如斯等辈。事虽是善。亦乖圣意。则生过
不轻。是以如来兴教防。之托不善。缘兴教者如煞盗
等。一切违缘。是不善法。托此违缘。亦能起作诸不善
行。性是违害。障道处深。亦须圣禁。故曰也。托无记缘
兴教者。谓掘地坏生等。业虽无记。不招苦果。然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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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纷多。障修道业。是以如来制不听。为息彼纷动。终
获道益。故曰也。

次解第四。结戒具缘者。必制托缘。事假犯请。要因八
义。方兴圣结。言八缘者。一比丘。谓被大僧非馀众故
二漏过起。谓犯淫事等。一一自分。以结初戒。不防盗
等。三比丘举过。以须举觉。圣方治故。四佛在坐以结。
是佛结故。五集众以因一犯。教细通禁。六对众捡问。
若不自捡。恐斗乱阿滥。七犯者自言。若不自言恐。滥
罚良善。八犯局最初。此八具满圣方结戒。若缘少缺。
抑而未许。斯之八者。位言兴结。

次解第五门。既托缘具义。教必有诠。所诠是何。谓一
犯。二不犯。三轻。四事。指文可知。作过缘具。现违圣教
复自坏行。污本所受。名之为犯。善兴义顺。受体光辉。
名为不犯。劣弱方便。以之为轻。增强究竟。说以为重。
此四句中各容二行。先明犯法生。二行者如五缘成
煞等。未与犯缘相。应是其犯。法若与犯缘相。应名为
犯行。犯行无不犯行。善恶不俱故。此据一心故尔若
举犯法。得生犯不犯行可解。云何犯法。生不犯行。圣
举犯法。欲使僧尼识而不违。离过行成。名不犯行。若
生犯行。顺犯法成。违圣制意。生不犯行。违犯法成。顺
圣制意。二不犯法者有三。一止持以明不犯。一切无
有淫意等是。或诸戒诸开缘。如不受乐等。二进趣作
持以明不犯。如戒定慧等讽诵三藏。是不犯法。若其
懈怠。即有不举无知。便成犯行。若策进身口。习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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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成不犯行。问巳有犯。法成不犯行。何待不犯法。成
不犯行。答犯法生不犯行。但是止持。复须不犯法。以
生作持。又问巳有不犯法。得生犯行。何须犯法。以生
犯行耶。答不犯生犯。但是止犯。故须犯法。以生作犯。
三就具二持。以明不犯。如处分说净离衣六年等二
行可知。三轻法如不成者兰吉。又下三篇等是四重
法谓成者夷残。又上二篇等是。若重成重行三时俱
重。及但受乐。谓隐之在心。不可从缘悔等是。重生轻
行者。谓八业中下七等。及本无䨱心。可有学悔。及媒
等亦尔。轻生重者。打佛罗汉深厚缠等。轻生轻者。掘
地坏生等。

次解第六。三门分别。一列数释名。语结而言。相非一
揆。要而有六。一日深防。二限分。三约相。四示过。五心
境。六内外等是。过犯未穷。预加重约。禁微防者。以护
根本。如斯等例。故曰深防。制为当机。恒存为分。力未
堪行。虽作不犯。此是限分。过损理违。道俗通禁。依王
国法。准俗制道。此名约相。罪状未彰。预兴过地。逆班
讥丑。使耳目闻见。此名示过犯。犯不孤起。托境关心。
心想易流。缘无定据。境有优劣。心有浓淡。或制心从
境。或制境从心。是名心境。犯不自成。成由缘集。因藉
万差。要唯内外。名内外制。二次辨相。深防相者。如尼
䨱藏。饮用虫水。搏比丘及二众。初戒等限分相者。如
声闻。不制三聚。又律议中除意地。又就身口。除梦中
等。就觉中故误。故中二众。漏失增上慢等。衣食将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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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想等是。约相者。谓报时处事等。就报中。有约趣相。
如煞盗等。又约形相如初戒。馀可知。三辨所以。良以
过兴从缘。缘无定据。患生不等。理无齐抑。故致圣制
有斯差别。其稀数讥。过或从境缘等。并六所收。不须
别辨。

第三益利之行。然行不自立。托教而成。教能出生众
行之本。是其能集。所生众善。何限斯算。一方犯宜略
标二五。故称为十。能诠之教。表彰曰句。所诠之指以
之为义。此句总举显成教益。通而论之。一切顺教。俱
得十利。有四持戒。事虽似善。不得十利。一为胜他故。
二为名利故。三为眷属。四为世报。

自下别明利体。就中文三。初有三利戒法。能生众生
功德。二次六利明别行功德。三次一利兴建正法行。
以有上二众别善成。任持正法。千载不坠故尔。摄取
僧者。广教线经。任持行者。离于身口七支等过。如线
贯华。便不分散。故曰摄取。身口既摄。行合崇和。名之
为僧。既制此戒。令诸比丘半月一说。相与同导。施去
违净。故曰欢喜。依教奉修。必剋大果。以自适神。故曰
安乐。自下别行利。初二生善。次四调伏灭恶。未信令
信者。见云。由制此戒。令其随顺。威仪具足。未信见之。
而作是言。沙门释子难作能作。所作极重。见如是巳。
便生信心。又复外道见佛。有毗尼藏。而作是言。佛弟
子等亦有围陀。如我无异。而生信心。故曰未信者令
信。见云。若有信心。出家修学。禁戒人见。所行甚为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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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云何尽寿一食而修梵行。见如是巳。复生信心。巳
自有信。能生他信。故曰巳信令增长。此二生善。自下
调伏灭恶。行言难调者。见云。破戒比丘三业不慎。心
志刚强。内无羞耻。名曰难调。佛为制戒。教僧责罚。不
得动转。改过忏悔。奉修圣法教。故曰令调顺。惭愧者。
谓清净比丘得安乐者。见云。佛制此戒。治罚恶人。不
同说恣。清净比丘得安隐作法。不为恶娆。故曰安乐。
断现在有漏者。见云。不善䨱五情。现作诸恶。为人捉
打煞缚。名现在有漏。由佛制戒。教䨱五情。不起现恶。
故名为断。断未来有漏。佛为结戒。禁守防护。现无恶
因。未来漏果毕竟不续。故名为断。自下兴建正法正。
法久住者。见云。三种。一学正法久住。谓三藏法由人
奉脩。摄法在巳。使不论坠学之所依。正法兴显。故曰
久住。二信正法久住。谓三藏中十二头陀。禅定三昧
等是。三得道正法久住。谓四沙门涅槃道果等。欲说
戒者。

巳下第二大段辨教法传通之益。酬前说戒之请。就
中文二。初明戒本说之仪则。第二若比丘者巳下正
明戒本。文约相隐难识。自非广辨。无由可时无。是以
次明广解戒本犯等四句。此戒既尔。诸戒同然。下不
繁说。

戒本文三。初明略。制二是随。结三满足戒。本欲说戒。
者当如是说者。正是如来欲显兹戒。传益未伏。非教
不宣。为制戒本。传之未闻。以自诫约。承旨遵奉。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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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说。故曰如是说等。如是之文在下者。是略制对缘。
但有四句。

第二随结文二。初明跋阇心异随结。次辨林中境殊
随结。初总分别。可为六门。一明随来意。大圣结戒本。
为备防违。失开犯显。然若事周悉。一结即定。若其相
未圆。更须随明。使教法坚固。具足流通。故所以尔。二
叠制明随犯及不犯。犯不犯者。以其防过未圆。故须
随结。若前制理含。更须随开。言随结者。如此戒异语。
食前食后。嫌骂掘地等。言随开者。如增上梦中。别食
七缘。洒浴五开等。三随结戒本别不别。别如假根。馀
皆合明。若对随开。一向无别。问假根是随。何以别制。
一解防巧故尔。亦可离合趣就一义。四约人初二。若
随开者。不论初二叠而制犯。若离有别最初。所谓谤
是合则无。初如此戒。二随死尸异语嫌骂等是。五约
违教不同。须提初故。单违一略。跋阇随结。俱违广略
等是。随结戒本别者。亦违一略。其随开者不违广略。
六约正制及随得罪多。少林中三罪。以道相制。故亦
有违教。跋阇二罪。须提一罪。但有恶行。自妻故无业。
道初故无违教。此准多论。若出家人一切邪者。须提
但无违教。二随具三也。前文七句。一心异。起犯先叠。
前制如是。世尊与诸比丘结戒者。出其前制。明后之
犯者。过同于初。巳该禁限。但以缘异。故须更结。明非
初犯。故重举之。心异者。谓巳非比丘故。以上须提情
乐道法。有戒可犯。理在不疑。然我情厌道法。心悕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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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异想之生。不应是犯。遂便还家。为此过非。二彼作
是念。我当云何者。䨱生疑心。不知我本。情背上法。心
悕下趣。为当失戒。无戒可犯。为当不失。有戒可犯。于
犯不犯。情疑未决。故言我当云何。三即便巳下𢪛托
同徒。陈巳疑状。耻负真圣颜。阙无自请。进否听佛。故曰
随佛教敕我当奉行。四时诸比丘巳下悯彼情忧。为
申疑滞。亦同疑故。所以不呵。五佛判是犯。六化仪从
缘。开令舍戒。因跋阇无心存道。虽羸不舍。带戒行非。
犹亦是犯。是故其馀羸而未犯者。听舍戒还家。故曰
若有馀人乃至还家。为彰此人。羸而舍者。即是去时
如法。后还非彰。复来时有益。进退合理。故曰若复欲
出家乃至受大戒。增一阿含僧伽摩比丘七返降魔。
然后得道。自今巳后。舍而更出家者。听齐七返七。随
结戒本。加前四句。第二境殊随结。文七。一对异趣犯。
二众多巳下发觉生疑。三咸共巳下伺获得实。四诸
比丘下诘责辨违。五彼比丘下引制境非彰巳下犯。
六举以白佛以此境非言或其情故亦无呵。七佛判
同犯。

第三满足戒本。一定戒本文八句。若比丘者总明受法
行。二共比丘离明受法共。三同戒离明行法同四不。
还戒明清净不舍有戒可犯故。五虽厌道欣俗。随行
羸劣。而亦不舍。犹同犯位。故曰戒羸不自悔。六犯不
净行等托境行非。第七结罪。第八治摈。故曰不共住人。
言九句。谓离出乃至共畜生列境界。以林中生此。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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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辨。今解。但八所以得知。凡随者绩结。前制未圆。
故绩举。二结尚共成一戒。岂况犯境阙少。绩辨林中。
不入对境。行犯文中。又此别出境界者。前言犯不净
行。何境起犯。以此推思。为八者胜。二次辨通塞。若比
丘一句义五文。四共同二句义五文。初不舍下三文。
义局此七。八义初篇。问共同等四。并在此戒下。三无
者何。答欲明此戒。爱心久习。事难卒舍。是以佛听舍
戒还家。以礼自处。欲使去时。如法来时。有益有舍。可
对须彰不舍下之三戒。若舍戒为煞。犹亦是犯。舍而
无益。故不开舍。既无舍可对。故不须不舍句来。共同
理有。既兰不舍。相与俱无。若尔对初开舍。岂不失下
戒。答一切皆失。若尔何以下戒无此不舍。答以不对
之开舍戒故。

次广辨相。文二。初至灭滨来解其犯相。二不犯者下
广解不犯相。前文复二。初大僧犯相。二比丘尼下四
众犯相。此戒既尔。诸戒同然。就大僧中分二。初至不
共住来略解八句成犯之相。彰犯相不尽。故名为略。
第二三种行不净下广解戒本。六七二句。对三趣境。
犯之方法。略释八中。即为八文。位言各三。谓举释结
或。少者略也。先解若比丘者。一举章门。次释。释比丘
义七门。一列数释名。二总别。三受随。四圣凡。五假教
不假教。六舍不舍。七偏解。第八先解。七门内中间五
门。第二总别分别。初一总。下七别。三受随位。四善来
羯磨。此二唯受。乞求割截。此两局随。破结使通。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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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等。三一非受名。亦非随名。昔解自称亦受者非也。
十云。贼住故四。圣凡位三。善来破结。此二是圣。相似
自称。位是其凡。名为乞截羯磨等。四义兼凡圣。五假教
不假教。善来等二羯磨等少分。是圣人故。内有明慧。
不必要假教脩。馀是凡故。要假圣教。曲宣方轨。六舍
不舍。即向不假教等。亦无羸舍。即前假教者。容有羸
舍。初七二门至文中释。问所以无三归八敬者。一解
羯磨替故。又明二众齐八种故。若加此二。即数十各
九故。不彰此局。亦可是略。又既有乞求。馀头陀等类
亦应然。略不说也。祇一比丘。十律四比丘。五分十一
比丘。多云。若比丘者。七种得戒。尽在其中。见论。名为
比丘者。含下七种。及与沙弥。都是比丘。故曰名为比
丘。此即总别之义。相似比丘者。谓犯重人。内实破戒。
威仪相貌。似他持戒。故曰也。自称者。十云。谓贼住人。
自言我是比丘。故曰也。若其自誓者。此有多妨。如来
金口。命之善来。故曰也。顺于圣教。以乞资身。离五邪
命。正命自活。故曰乞求。言五邪者。论云。一为求利养
故。改常威仪。诈现异相。二为求利故。自说巳得。三为
求利养。强占他吉凶。四为求利故。高声现威。合人畏
敬。五为求利故。称昔所得。利养以动人心。击发令施。
离此五邪。名如法乞。著割截衣有二利。一毁其细耎。
离自贪著。二不为王贼之所贪夺。常有资身受用之
益。奉顺圣教。恒者此衣。故曰也。破结使理解心中。而
发具戒。故曰也。第八可解。是中比丘者。还叠第八。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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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解释。问何故偏叠第八。不叠前二者。答有二义。一
者第八通于末代。故须更叠。解具缘义。二者前列名
中。伹有前三。少第四缘。恐有疑滥。故须更解。馀不类
此。故不重明。若受大戒。僧数满缘。白四羯磨。作法成
就。缘得处所。结界成就。界内不别众缘。住比丘法中。
身无诸遮难。缘此即四法现前。谓僧法界事。第三是
谓比丘义。总结前八。非局第八。以对上二。总举列故
共者人殊报别。假缘义。一切日共馀比丘。第三句释
中。先辨所同。我为弟子结戒。彰教法同。宁死不犯。持
行同。是中巳下解其同义。一戒者随戒体同。同戒者
禁防义同。等戒者名数同。第四句有二。初正解不舍。
二云何巳下对上明舍。前约能所不成舍者。反即成
舍。应下文辨。次就法成舍。反则不成。应上文说。绮文
互显。故不繁举。就不成舍中文七。初有三对。重病坏
心。故不成舍。二次三对。病坏根故。三次两句中边相
对。不领解故。解则成舍。类同于受。四次两句境心不
相应。故初句心不当境不当心。此中应有静静想不
成。但滥此所对。故略如五十二律。并有此文。第五一
句以无心故。第六天子巳下七句境非所对。上四异
趣。下三人境。以前所辨。并约人说。七二句业不辨了。
故不成舍。若自不语。不成舍者。即是作书舍明。亦不
成五见。俱云。遣使遣书作相等。咸不成舍。就成舍中。
初明厌上欣下。虑之在心。为舍方便。二便作是语巳
下口陈舍戒。前文有二。初有二句。立两章门。谓不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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脩梵行者。厌门。欲得还家者。欣门。二厌比丘下释二
门。初有二句释厌上门。贪乐下七句释欣下门。先辨
义三门。一欣厌分别。前十一事厌上舍。受居家等八
欣下舍。二顿渐分别。是欣下中。优婆塞沙弥此二渐
舍。馀等并顿。然厌上中。渐舍亦得。谓言我舍具戒。言
我言我舍十戒。岂非厌上渐舍。文中略无。三辨舍缘
具有五。一有所对。谓同地人根具无病相解了者。二
同地人想。以不静静想等。不成舍故。三舍戒等心。谓
有欣厌心舍戒心决定心。四言说分了。五前境领解
异此则不成。广说可知。所舍法体。前巳辨竟。次口陈
正舍。文三。初厌上欣下辨其真舍。二若复巳下无益
有益舍。三若复巳下毁叹舍。初直中先就十一厌上
舍。言舍佛者。若舍过未。佛不失戒。以不从过未佛边
受得戒故。若总言舍。佛亦得成舍。不同祇律文言。舍
同和上。此是同学。亦不从得戒。何以成舍。以共依师
得戒故。馀舍类尔。舍梵行者。总舍比丘所行。故舍戒
者。舍受体作无作戒。舍律者。教舍学事者。一切所防
过等。欣下可知。次我止不须佛。但对上法等无益舍。
略不明下趣有益舍。次若复下毁叹舍可知。问一切
结解。并是相对。何以故。受戒极难舍戒便易者何。多
论云。受舍虽可相对。违顺路殊。难易事别。受顺难成。
如上高山。退返事易。如从高坠。又受如集。宝要假多
缘。舍如散宝。须臾败坏。故不相类。又不同安居成易
破难者何。答皆为益故。第五句文二一。举章开为二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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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门广释。释中此二各三。谓举释结。就释不舍中
分二。先彰厌欣虑之在心。文二如上。二便作是言下
彰羸于口。文三。初举念所欣。谓居家法。二我欲巳下
土是所厌境。三便欲受持下彰欣于口。上来心虽欣
厌。口亦陈彰。不决定故。但成戒羸。故曰羸而不舍。第
二羸舍可知。第六可解下至畜生者。越非人故。此约
戒相。以解畜生。除大小故。如似解病及树界等。第七
自行绝分。第八众法绝分。所以不共住者。多云。有四
义。一既坏道法。无所任用。殡出众外。生天龙等信敬
心故。二现佛法。无有爱憎。清净共住。犯者出众故。三
为息外道诽谤故。四为持戒者。安乐增上。善根为肃。
将欲破戒者。生惭愧心。不犯诸恶故。

自下广解。戒本。六七二句造境犯义。犯中文二。初至
偷兰成犯之相。二方便巳下明轻重相。前文复二。初
犯不孤起。要由托境而成。是以第一乃至界亦如是。
犯家境虽有。境界若不设。方便亦不犯。故次第二若
比丘下对境成犯。前文复三。初总明境缘。报殊异类。
三趣之别。二复有巳下离明三趣有五种者。以五横配
者。各有三作十五种者。者虽十五。形躯体漫。未识重
境。是以第三人妇三处下离十五者。为三十九处。三
妇童女及三二形处。各有三。合二十七。男及黄门者
六处二。合成十二。彼此通收。故三十九。但列文中为
成。亦如是故。九三六二分为二。亦第二正犯中四。一
先明自心起犯六百二十四句。二若比丘为怨下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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怨逼造境。以彰开犯三千七百四十四句。三怨捉比
丘下怨逼巳境。以彰开犯四十八句。四从道巳下结
犯分齐。先解自心者。虽十五随相而论。有其四义。一
觉境。二睡不觉境。此二俱活觉不觉异。三新死。四少
分坏。此二俱死坏不坏分。此四境上。各一百五十六。但文
好略。觉境广辨。下三合说。若比丘者。先对九三。造于
觉境。人妇处三各有隔等四句。即十二句。下八类尔。
合一百八句。次对六二。人黄门处二各有隔等四句。
即八下五类尔。即四十八句。通前合一百五十六句。
次下三境十五种者。随九三六二。各一合三。谓成三
个一百五十六。并前觉境。合六百二十四句。下文瞋恚
女醉女狂等三女合。五此等上下文无者略。第二死逼
造境。所以须明为怨逼者。一为释疑。若不出怨怨人
情意。谓若先深心。造境情过。可是犯位。我先无心。怨
逼造境。不应是犯。为遣此疑。故须明来。伹使受乐。亦
同是犯。二为开通。若先有心可使。境交得重。如先无
心。为怨强逼。若不捡挍。乐不乐相。境合结犯。教法太
急。事难常行。故开怨逼。虽与境交。但不受乐。开使不
犯。先对觉境。作九百三十六。次对不觉等。合作三个
九百三十六。先觉境中二。初对九三。作六百四十八。
次对六二作六句。便成十八。此之十八。各增隔等四
句。即七十二。下八类尔。六二中人黄门处二。皆加乐
等故十二。复各增隔等。即四十八。下五类尔。故云乃
至男亦如是。合成九百三十六。不觉境中。先对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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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一千九百四十四句。次对六二。作八百六十四句。
九三中九。先人妇有三。睡新死少分坏等。各有三处。
处则有九。此九各加乐等。即五十四句。句各增加隔
等四句。合成二百十六句。馀八亦尔。即是一千九百
四十四句。次对六二。先对人黄门有三。各有二处。处
即有六。六中各加乐等六句合。三十六。

十。六中又加
隔等四句。合作一百四十四句。下五同尔。即八百六
十四句。通前合二千八百八句。并前觉境九百三十
六。合三千七百三十四句。第三怨逼巳境。应有四十
八。但略明二十四。若具明九境逼巳。即有九个四十
八。又巳造他境。既分逼不逼别。若他造巳境。亦应有
逼不逼异。文无自心作境者略。又自身为境。文亦略
无。第四分齐可知。

第二轻重文四。一明自作。二就教人。三死尸下坏境
非境。四境想应不应。此轻重文。诸戒通有。除第四篇。
略但文言。成者犯对坏。略事诸不成者轻。咸应相对。
乘势故未。以未必有。初犯不成。然如出血。是初作不
成。虽因而制。然不成兰。名巳先有。故自作文中。不成
者兰。含五方便。教人文三。一比丘教比丘。二尼教比
丘。三馀众相教。此等寄能所。以显教人之业。下盗漏
失。谏等亦尔。问所以须明尼教比丘邪。答此中为明
五众自作教他两业之别。上明比丘自作教人。下四
众犯尼之自作。此言教者。谓出尼众。能教之业。所以
须言。馀比丘比丘尼者。为结作不作。俱吉罗故。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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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坏。下三非境。并言兰者。若非道非道想识境得残。
今为迷疑。故结兰罪。为斯下文。即出犯主。若道想若
疑。一切兰罪。问与下境想。四五何别。答境事正一。但
情望不同。其义即异。此中想疑。谓不识境人。非此半
坏。境谓为境。故言道想。疑为重境。故言道疑。佛言。此
是僧残之境。汝谓为重境疑为重境者。不得夷残。但
得偷兰遮。下境想四五者。先识重轻境界。本期重境。
乃为轻境来。差迷为重。境疑为境。是境差兰。此戒及
酒局境制。是故境想上三究竟。下二方便。尼俱具戒。
犯禁位同。故结尼夷罪。式叉是学法。尼沙弥者息慈。
此下三众位非具足。故尼三对。尼结僧二。诸同戒等。
或局尼三。或唯僧二。或独结尼。或专二具。随义可知。
是谓为犯。犯有六义。一污受体。二违随行。三违略教。
四作过缘具。五知是比丘。六第二人。具六方犯。所以
可知。多云。犯一戒三罪。一犯戒夷。次违佛教提。次失
威仪吉。一一戒中皆尔。若忏根本枝条。即灭此律。初
三有文也。

不犯者。二门分别。一不犯多少。二不犯通局。多少有
二。一别缘不具。就中自三。一眠者自分明不犯。开前
逼巳。二不受乐胜进明不犯。开逼向他。为命难故开。
非梵行难。谓此即是梵行难故。下三篇事轻。故俱开
二难。此二并阙受乐缘。三不作故不犯。一切无有淫
意。是谓染心缘阙。反前自心造境。第二阙通缘。于中
有两。一初故尔犯。二病坏心尔犯。此二于通缘中。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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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两缘。通别并论。尔犯有五。第二通局者。一对广
略通局。五中最初唯开犯广。馀四开广略。二对诸戒
通局。位即为三。病缘一开。事义俱通最初人。一义通
事局。馀三别开。事义俱局。十云。一失财故狂。二失亲
故狂。三四大不调故。四非人怖故。五业报。一非人怖
故心乱。二非人打故。三非人夺精气故。四四大不调。
五业报。一风发故痛恼。二冷发故。三势发。故四和合
发故。五时发故。此之病坏心故不犯。要须于三时中
不忆。是比丘者开。若片心自忆。不在开限。如不痴狂。
诈为狂者。是非法故。

●次明盗戒。前就内色起贪。制其淫戒。此就外财起
贪。犹系生死。故须复制。解有四意。一制戒意。通如前
言。不听盗者。凡资财。形命之本。非此尔济。人情宝重。
恋著处深。出家所为。应惙巳济物。今乃非理侵夺。损
恼不轻。过中之重。是故圣禁。

二释名者。非理损财。故名为盗。盗者非戒。戒是能治。
盗是所防。举彼所防。以别能治。故曰盗戒。问损财多
名。公白强取。名之为劫。私自往取。畏主觉知。字之曰
偷。不与取者。谓主不舍。此皆损财异名。所以独称盗
者。一解损财四名。不可并班。且以盗名往标。故名盗
戒。又解劫偷名局。义不相摄。故不立名。不与取者。名
虽是宽。通于上三。滥犯不犯。谓言滥者。多论四句。或
不与取非贼。谓有主物。无主想取。或是贼非不与取。
如僧中行饼各二。盗心受他。四五者是。又无主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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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想取亦是。或是贼亦是不与取。谓有主有主想取。
或非贼非不与取。谓无盗心取无主物。为有非盗之
滥。又摄损财义不尽。故亦没名。今言盗者。名通此彼。
既无非盗之滥。又含损义尽。宜就通称。故名盗戒。

第三具缘通缘如上。别缘具五。一是有主物。盗以损
主。为宗故。须有主物。虽有主转想及疑。亦不成重。故
须第二有主想。问想之与知。有何差别。答有同有异。
了境之心曰知。当境穴彻名想。俱能了境。知想即同。
然知唯了境。想通迷悟。了境穴彻名想。迷境穴彻亦
名想。若作知是有主物。于阙缘不便。若有主想。依文
合理。想虽当境。所盗非五。但得轻𠍴。是以第三次明
重物。物虽满五。无心不犯。为是第四。次明盗心。心虽
念盗。物未离处。损主未成。属巳不显。故须第五离处
经论。辨盗成业。即足不解轻重。但四缘成。不须重物。
律定重轻。故要五钱。

第四阙缘。若阙初缘。得三偷兰。初句非人物人主物
想。二畜生物人主物想。三无主物人主物想。阙第二
容有九兰。转想有三。疑心有三。双阙有三。三三合九。
转想三者。初句作人主物。取临至境。所转作非人物
想。取隐其后心之罪。但结前心盗人方便。故云人主
物。非人物想兰。此句既尔。馀句同然。第二句人主物
畜生物想取。第三人物无主物想取疑心三者。实是
人主物生疑。为人主物。为非人物。第二为人主物。为
畜生物。第三为人主物。为无主物。此三并兰。次双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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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缘三者。第一意欲盗人主物。而非人物替人主物
处。是阙初缘。就非人物上复生疑心。即阙第二缘。为
人物非人物。此第一句。畜生物替人物处。复生疑心
为人物为畜生物。此第二句。无主物替人物处。复生
疑心。为人物无主物。第三句并亦得兰。阙第三重物
作轻物亦兰。阙第四缘。无盗心全无罪。阙第五缘。轻
兰重兰。是等阙缘。具七方便。就盗戒科文悉同。可以
比知。

就制戒缘起中。文二。初起漏过。二大臣巳下呵。前中
文二。初至随喜意自取盗缘。二王所留下正盗。前盗
缘文三。初如来住处。二时罗闻下出能犯人。三在闲
静下正明盗缘。缘文有二。初明远离。文中十句。一睹
巳屋破默念造作。二时比丘下如念经营。全成凡屋。
五云。色赤如火。风吹作箜篌音。三尔时世尊巳下如
来检问。四诸比丘下报佛所由。五尔时下呵责结犯。
五云。作凡屋兰。自现工巧吉。六尔时世尊下为断恶。
法次第。告令除毁。见云。无捐财之名。七时诸下顺行
佛教。八明檀尼请巳罪过。徵破所由。九彰彼无过。雪
巳推佛。十审教述成。五云。檀尼言法王所破。我复何
言。二摩竭王守财人下明边缘。执王昔愿。听随意用。
言以告守财。故曰汝知不等。王与我材。正盗中言要
材者。祇云。此是公家飞梯之材。

呵责文三。谓俗人比丘佛呵。俗呵文三。一臣。二王。三
黎遮。初大臣发觉呵责文四。一觉发得实。二时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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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责过不应。三举过启王。王言尔忆。即彰过在前人。
四摄守材下合典材。檀尼俱赴王命。二王呵。文二。初
王自问取由。更彰发觉。文五。一问与虚实。二答王不
虚。三王索忆念。四引王昔愿。以彰与以巳。文三。初明
檀尼引王初登位时。举前国法要与方取。二从今日
下明王立愿听取。不同旧制。但愿有二。言听随意。用
无主物。不得不与而用有主物。三王举前愿。班告施
行。十云。摩竭国韦提希子阿阇世王与我材木也。问
引王初时。与我材者。为先有此心。为临急语邪。多云。
临急之词。第五王言巳下王引昔言。陈巳说异。第二
大德应死巳下王呵文四可知。十云。王言我谓无主
草木。汝今堕大罪中。达尼言。我出家人。寄居王国。云
何煞我。王言。比丘去。勿复更取。如是大打。五云。我本
所施。尔及有主怪哉。比丘乃作此大方便。而取人物。
我是灌顶之王。如何㘝煞沙门。可速诣佛法王。自当
以法治汝。祇云。达尼本乐闲静。造房多过。王呵放巳。
依众修道。昼夜精诚。遂剋道果。自知作證。说自庆三
偈。第一。欲得寂灭乐。当习沙门法。止则支身命。如蛇
入鼠穴。第二偈。上二句同。衣食系身命。精粗随众得。
第三上二句同。一切知止足。专修涅槃道。第三佛呵。
文二。初捡问自言次第。二呵。呵中文三。初行有违失
呵。二我无数方便下举略教呵。三有一比丘下准俗
制道。此三各二。一列呵词。二云何巳下执所作事。不
应以结呵。何以独问此戒。馀三不尔。一解由盗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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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须依王国法盗多少而制。馀三尔由。故不须依。又
多云。此戒要依国法盗多少。得断命罪。则依而结戒。
淫煞二戒事成则罪成。不问多少。妄国无此法。是以
三戒不问。问佛一切智。岂可不知。何尔直依国法而
制。何须问也。答止诽谤故。佛得自在。随意自制。若问
而后结。随国成法。依而结戒。则众生心伏。若五钱者。
现盗尔净。物五钱直者。净不净物。见云。为遮恶比丘
故两言之。问五钱者是何等钱。答随国所用。八种钱
中。许五成重。理亦应是。又准十文。古大铜钱。当今小
钱。钱别十六。八十成重。亦可如是。且从前解。成大集
经云。佛告频婆娑罗王言。云何名大罪。王言。故断人
命。偷至五钱。淫他妇女。自为巳身。故作妄语。若犯此
四罪者。是名不活。佛言。我今亦为诸比丘。制四重罪。
准如此经。俱问国法。

戒本八句。一人。二若在村落物之所在盗之处所。三
不与者主不舍。四盗心取盗业盗心。五随不与取者
所盗重物。六王大臣下出俗治罚法。文二。一能治人。
次明治法。若捉是王祖治法。若缚父王治法。若驱频
婆娑罗治法。若煞世王罚法。次呵责贼词。七结罪。八
治殡。所以须举王治罚者。准俗制道。故下七八即结
夷罪。

广辨相中。科与上同。今且比丘犯中文二。初至如上
说略解戒本八句。二从三种下广解。第二第三四三
句。以彰犯相。俗人所居曰村。僧尼住处名僧伽蓝。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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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一等。此但明俗人村。下离衣宿。具辨二村闲静者。
对此须知。六兰若义随。谓他犯法。以戒犯行。亦可此
是叠法。随取何等。

就广解中。文二。初至偷兰。广解三句成犯之相。二从
方便下轻重相。但戒本文。先列处。次物。后明心业。略
释戒本。故次第如本。此就安物次第。广辨先业。次物
后处。从下向上。谓据行盗次第解。此三中要束为二
第一合解业心物等。第二处者巳下释上处门。初中
有四。谓增数为三四五六等。增三中五。笥三分二。初
二释心业。后三解不与。如斯分二。贯通下三。前中又
二。初三解盗业。即上取字。取有三种。初句自盗业。下
二教人业。所以二者。现前教人。名为者取。教人不现。
称为遣取。自无尔现。故但自手。次三反释盗心。若他
物巳想。不成盗心。故须非巳物想。虽非巳物。暂取不
犯。故须非暂用。虽可永取。同意想取。亦不成犯。故须
非同。意此三展转反释盗心。

次解不与物有三。三句并是有主。欲解此主。可为二
门。一总解。有主诸部宽狭。二别解。有主即是诸部轻
重。先解初门。五分二主。若物属他。他所守护。不与而
取。是名盗心。此律文三位分为二。初三句者。如地中
伏藏。主心尔知故。作他物之名。第二三者。主心知有
属主义。显作有主之称。虽知不知。皆损正主。第三三
者。谓守护主。又更一义。初三是总。凡非巳物。皆是他物。
然总相难知。复须离辨。他有二他。一损正主他。有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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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主想是。二损守护他。他护他护想是。总别有三。其
唯本主。及以护主。十诵有四。一有我所心有守护。二
有我所心无守护。此二本主。三有我所心别守护。四
无我所心有守护。此二护主。诸律虽有二三四别。其
唯主一。是本主二。是护主护主边。盗有损守护义。理
合徵偿。望护主结罪。若望此物。尔合责偿。无损护主
义者。望本主结罪。尔得望于二主。双结二罪。以其财
无二。属义无并损。问如何互损二主。答如为别人三
宝等。守护此物。若谨摄赏护。而致损失。不是护主能
禁之限。不应责偿者。但损本主。若不谨护。而致损失。
理合徵偿者。但损护主故。十云。有一比丘。寄一钵。与
六群。是钵中道便破。是比丘作是念。我若尔。先语六
群。或多索偿。及告知讫。六群言。汝钵不破。而破我钵。
偿我来。比丘曰佛。佛言。好心捉破。不应责偿。恶心应
偿。又一比丘寄居士物亦尔。

第二别解。有主人主。得重三宝。如何欲知三宝是主
非主。三门分别。一辨盗。二互用。三出贷。先解初门。盗
佛物。得何等罪。此律无文。准祇犯重。故彼云。摩摩帝
供养僧者。佛亦在中。便持塔物。供养众僧。佛言。用者
夷。此作僧用。犹结夷罪。自为私取。宁容不重。又复馀
趣报劣。盗得轻𠎝。不类人趣。佛境尊高。故同人重。十
云。盗精舍中供养具。佛言。有守护者。计直犯重。此据
不定。属佛之物。须言守护。问盗佛舍利何罪。答若尊
敬心。是我师故。清净无犯。多论。盗佛像为得钱。转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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阑。为供养无罪。舍利亦尔。言法物者。此律盗经。佛言。
计直成重。五十伽多并同。计直故。多云。盗经不问供
养不供养。计直得罪。以损主读习故。不同盗像得有
遥敬。亦可此文互举犯不像经俱等。若经像主。本心
局为。不计通人。像同经判。若主本心。兼不专自巳。经
亦如像。言僧物者。此律但言有主僧。亦成重下文兰
者。此恶心兰。本非永损。祇云。僧物佛用。佛言夷。故盗
明重。十云。盗僧物五钱巳上重兰。四钱下轻兰。随根
之教。不得和通。善生。盗亡人物。若未羯磨。从十方僧得
罪。若羯磨巳。从羯磨得罪。五分。戒场上分亡人物羯
磨。佛言。不成分。犯吉。现前僧祇。犯越毗尼。若戒场上
作分亡人物法。定不成分。望十方得多兰罪。其大界
内作。是则如法。设若不成。无心简别。无损物罪。但可
不应。问盗损可尔。典僧事人得用僧物以不。祇云。若
损若益。应与损者。如有贼来诣寺索物饮食。若不与
者。或能烧坏寺塔。虽不应与恐损。故与益者。若作僧
房舍及撩。理事应与。若王及大臣有势力者。亦与十
日。王臣来索。好食薪大等。若与畏犯。不与惧作恶。白
佛。佛言。应立知事人。立知事人巳。不日僧得用十九
钱供给。若更须白僧。又贼来到净人所。索饮食。倚托
不与。遂捉比丘。手脚截腰断。佛言。如是怖来。若索多
与。多索少与。少都索都。与不应致大衰恼。十云。病比
丘索僧贵价药。应与两钱半价药。若多须者。应从索
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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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互用者。若三宝相望。俱不得互用。如祗云。寺主以
故。塔物僧用。僧物塔用。佛言。夷法亦应尔。又下文施
竹园。佛言。施佛及四方僧。何以故。佛物皆是。塔庙僧
不得用。故须及僧。故知若本施三宝。得有共用。若各
不同。明无互用。若宝梁宝印经。佛物馀二不得用。法
物馀二不得用。以无能与佛法二物。作主故僧物。若
僧和合。作白羯磨。得与二用。不和不得。二当分互用
若施心局一。随施心不得。以此像物。作馀像等。法僧
亦尔。皆不得。互或作佛法等物。回作庄严龛函等。类
并不得。互除本心。通下文互用尼提僧吉。此类亦尔
皆违施心故。

三出贷得否。宝梁宝印等二经。佛法二物不得出贷。
以无可咨畴故。僧物众和则得。不和不得。依祇。塔无
物僧有物。得如法贷用。伹分明券记。某时贷某时还。
僧贷塔物亦尔。十云。比丘欲以塔物出息。得利供养
塔。佛言。听令僧坊净人。若优婆塞出息塔物。得利供
养塔。伽云。毗舍离商主施偷婆物。佛言。是无尽物应
受。使优婆塞净人。知得利供养偷婆。或作偷婆。准此
二文。法僧亦应尔。问盗业盗心。文即结罪。下三物上
何不结罪。答略而不结。增四中。初之两三。各增离处。
为成业心。次后三三句各增重物。为欲简轻。增五中。
初之二四。各加重物。次下三四为成正盗。各加盗心。
伹业心二五至于增六。问物至增五。盗业盗心。至增
六何。答物至增五。具缘成盗。故不更增。业心五中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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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二缘。少故须增。问若至增六。但有三缘。等俱不足。
何须至六。答若五中住人疑业心。五亦成盗。有此滥
故。须至增六。知未足便罢。何故不至增八。具缘者略。
又解五中业上无盗心。不成盗业盗心。上虽反解盗
心。无盗心字。不成盗心。故至增六。并加盗心。始成盗
业盗心。所以不增。八者此中为解业心。不明具缘犯
义故。不须更增。若更增者。与前何异。问所以须言。非
巳物者何。解言。若巳物非物。非巳物想。纵有盗心。亦
不成犯。故须非巳物。复作非巳物想。此二合为一句。
更加盗心故尔。问文言六种亦如是。所以得知加盗
心者。答下增六。盗心中云。非巳物想。不暂用相。罪亲
友想重物。盗心移处。故知此文亦加盗心。即下文中。
更无增至七八等。故今亦尔。伹增六住。

次解第三处。文二。初列二十六门。前十三就处。以明
盗物。二寄信下八就所取物。以明盗。三同财下五违
要以明盗。又此等中。乘担村兰若。□□所水□等八
物及处体。以明盗。自馀十八处中。约以彰离处二次
第辨。初文七句。初列处物所在分剂。二有主。三明盗
心。四出所取重物。五取方法。六彰离处。七结罪。举有
主摄有主想。伹有四缘。亦可略无。初门既尔。自下类
然。设少者文略。第五取之方法。若牵若埋若举。是取
之方法。如下田中若举若埋。故知若举之言。不专属
离处。第六离处。离处多种。且为二门。一辨盗离处。二
夺贼得不得。初门有三。一离处多少。或离处以明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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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多云。若舍物不异。离地重罪。若曳而不离出舍地
分方重。未离兰罪。若舍物异主。离地重罪。若曳此物。
离本处边际得重。如冈成遗成。轻重如前。一切比知。
二文书成。三言教成。四移标相。五异色离处。谓钱与
氍毹异主故也。若同主牵离氍毹得重。六堕筹。谓付
受等。七转齿离处。又明了论约十二入。谓眼等六根
盗色等六尘。计尘计直得重。二得罪□此财物□□
乃是共业。所以得罪。如成论云。以彼功强故。三得罪
多少。多云。离处有二。离处巳持去。有二种罪。一得业
道罪以盗他故。二得夷罪以佛戒故。若举物巳。还著
本处。得一罪举。离处故夷。不损他故。无业道罪。据此
以论。有损须偿。二夺贼得不得。于中复二。一约自物。
二约僧物。自物中二。一外物。二正报。言外物者。入贼手
巳。得夺取不。答诸文不同。如祇五多见。若失想舍心。
后不得取。若未作失想。未有舍心。得取本物。故祇云。
比丘失衣钵。夺得彼物。佛言。若未失想。还取本物。无
罪。若作失想。便为贼还却贼。次二句亦同。馀文可知。
今依四分。不问心之断否。皆不得取。故下文言。他盗
取物。夺彼所盗物。佛言夷。若尔鼠偷胡桃。六群作人
物想取。所以犯夷。答畜生无心盗。又未必离处。故不
属畜生。若尔乌鸱撮肉。所以无罪。答此巳离处。故不
属女人。如是反覆相成。为彰入我□□□□。今若思
文捡验似同。馀律如文。去寺不远有村。或言林鼠住
彼林。取胡桃。来至寺内。以为大聚六群盗取夷。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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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势。亦是离处。但人主不知。犹作巳物。未有舍心。故
不属鼠。撮肉在空。明作失心。故属乌鸱。明知亦取舍
及未舍。若尔何故他盗取物。不曾问心。佛言夷。答此
文不了。既佛判得夷。明据舍心。如斯推寻。诸文无别。
第二内报。若五众被掠。伹走无犯。十云。除自脱身。不
犯不得。横将物来。祇云。弟子被掠。师应追赎。不尔者
吉。类此馀亲亦应如是。第二若盗僧物。一切得夺。以
其前人。不成自入。故乘中一乘上盗物。次盗乘体。是
离本处犯。言从至道者。此是取前方便。如观军之类。
又亦取者之意非谓要待至道方犯。坏村体者。自设
方便。损坏他村。如机关等。或假特他势。谓或依亲友
等。巧言多端。互说好恶。得令损坏。谓如言词等。下损
处体。多有此三。第十一船。船若系著。代上臣□□□
□□□□。若不流水。解离得兰。若先推船离处。然后
解即重文言。从此岸至彼岸者。同前道释。又输税者。
谓白衣有输税法。而比丘为之隐匿。故所以犯。如是
广说。若比丘为他税索。而自方便得脱。并不说有罪。
以比丘无输税法故。又非理税故。若此有罪。不与贼
物。亦应得犯。第十九若盗奴仆举两足犯。馀须类知。
二十二同财业者。但共财产。私心隐窃。或公强不均。
满五得重。共要者谓契要。却偷得财便共。而盗心损
五。故共要犯。伺侯者。规财便利。观者处所相。其通否
得财契分。故曰伺侯。守者为其赏物。在外推求。得财
共分。私隐五钱。故曰守也。言看道者。相望通塞。防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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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人。得财共分。故曰看道。

第二轻重文三。初十二句。举上自手取。明重轻差别。
二方便教人下十六句举上遣取看取教人业。明重
轻差别。三有主有主想下八句。举上物。中三三句物
作有主想。重轻差别。盗心该通。随配此三。文不别举。
自盗十二句□□□□□一求过五二求五。三求减五。
各为四句。中初句是则。下三通剋漫。第一可知。第二句剋
之漫俱一夷罪。良以漫无所局。剋唯心局。具三同故
并得。以过五方便。成五一重罪。第三句得减五。若本
无剋心。今得减五阙。重物一阙。若剋求过五。今取减
五。容有二兰。一取减五边。究竟偷兰。不得过五。一方
便兰。不得相成。所以不成者过五。及减同一主。然阙
下二。故不相成。言阙二者。一过五减五。果罪重轻。二
此之两位。方便兰吉。既阙此二。岂得相成。故得方便
究竟二兰。第四不得一方便兰。第二四句。第二向剋。
馀通二心。第一句二心俱得一夷。第二可知。三四同
前。第三四句第三句剋。馀通二心。求减过一夷。问前
求过五得减五。重轻位别。剋结二罪。所以此中求减
得过。重轻位剋。得□减五方便成过。五重夷。答前先
取重心。后求减五。因果颠倒。故不相成。此取减五方
便吉罗。后取过五方便重兰临。手轻成重。因果相顺。
故但一罪。次句同前。次句称求□□□□□能所中
同前十二。但教人为异。句不异前。唯求减五。四句中
初二句能教局剋。故但犯兰。所教通于二心。故一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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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问教求减五。得五过五。望能教人。不得减五。何以
亦兰。答以五过五含减五故。第三俱剋。第四俱通。自
下四句断简教人。能所差别。此之四句唯对前八。以
简同别。以文言教人。求五过五。不论减五故。又以减
五。能所前巳别故。此前二句料简轻重。次下二句兰
犯不犯。初轻重者。前八之中。约物数增减。能所同犯。
今此数同而物体异。谓青黄等。或物同而处异此。之二
句同上以不。答此即不同。谓所重能轻故。如文说者。
是次二句者。数物处同。而以能所心互有无。同前八
不。答亦不同。如文说是。若定剋漫。前二下一。能教局
剋。所通二心。或可所漫。第三能通二心。所剋无心。见
论。就剋有四比丘。一是师。三是弟子。欲益六钱。师语
弟子。汝各偷一。我偷三。弟子言。和上偷三。我偷一。汝
各偷一。下二人相教亦尔。而得六钱来。师自馀三。犯
兰。教弟子三亦兰。以自作业异。教人业异。各减五故。
三弟子各一兰。自减五故。各一夷教人满五故。第三
境想两重。以辨前四重位。次四对轻。皆就本迷。阙第
三句。故两位齐。四若对上数。上数境想有三。但今合
五过五咸。是重位故。为两对就重位中。初文一句。夷
者当宗理尽。次有主疑。义合有六。直疑有三。横疑有
三。亦可但三馀无文故。次下二句并各为一问。所以
不对重物重物想。作境想者。一解巳合说竟。故文言
有主有主想五过五故。此决不尔。有主犯门。五过五
重。轻门岂容合说。伹可文略。若准此略言。上阙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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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物。须有心差单双等也。减五准前不犯中。犯中
与想□□总句主不舍。粪扫想取。合反三主。巳有想
等三。别反盗心。四分律疏卷第二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