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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随机羯磨疏正源记目次¶
四分律随机羯磨疏正源记目次¶ 第 786a 页

* 四分律随机羯磨疏正源记目次



* 卷第一

* 序
* 释道宣撰疏序
* 释道宣撰随机羯磨序
* 卷第二

* 释集法缘成篇第一
* 卷第三

* 释集法缘成篇之馀
* 卷第四

* 释诸界结解篇第二
* 卷第五

* 释诸界受法篇第三
* 卷第六

* 释诸界受法篇之馀
* 卷第七

* 释诸界受法篇之馀
* 释衣药受净篇第四
* 卷第八

* 释诸说戒法篇第五
* 释诸众安居篇第六
* 释诸众自恣法篇第七
* 释诸衣分法篇第八
* 释忏六聚篇第九
* 释杂法住持篇第十
* 跋


四分律随机羯磨疏正源记目次(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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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随机羯磨疏正源记卷第一
天台沙门释 允堪 述

南山所撰大部凡有三焉。曰删补钞。戒本疏。及兹疏
也。其诸述作。亦裨助此三而辅翼至化者也。予尝于
讲馀。探赜群籍。纂事钞等记。一旦诸弟子升堂稽首
曰。南山一宗。诸记备矣。独乎业疏未广发挥。愿一记
焉。予遂然之。告曰。夫尸罗者。止之妙门也。羯磨者。作
之清范也。能仁所以立斯二者。犹车之两轮焉。昔吾
祖御之于前。复作疏以广其道。但后之驾说者鲜矣。
惜乎斯文旨渊而理密。文博而义富。苟不引而伸之。
则辜吾祖之训。是我罪也。汝曹有起予之兴。若孔门
之卜商矣。弟子设礼循墙而出。于是嗒然隐几摛毫
而述。因思羯磨乃昙谛始传派于法正之远源也。越
明年记成。遂以正源为目。后之鸿笔。无诮鼠伎云。


大宋皇祐三年辛卯正月三日。于钱塘净住白莲池
上序

四分律三字。当部之通目。删下八字。兹疏别名。又四
分百年方有。应在于后。律则成道便有。应标于前。今
谓。非百年之别。无以简五部之通。故先标四分。后言
律也。至于梵汉音义。如戒疏解。又删下六字。为四分
部内所诠之法。伹删补随机。是南山著述之用。由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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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删削。阙则裨补。今取要行者引而伸之。非要者但
标名而巳。故曰随机。羯磨者。明了论疏翻为业也。所
作是业。亦翻为所作。百论云事也。若约义求。翻为办
事。谓施造遂法必有成济之功焉。疏者通意之辞。疏
也决也。为疏通决择条畅于文义也。又文心彫龙云。
疏者布置物端撮题近意也。序者尔虽释宫曰。东西
墙谓之序。郭璞注云。所以序别内外也。又序者叙也。
叙述此经之宗要。及制疏之因由也。尔雅云。舒业顺
叙绪也。注云。四者又为端绪。任奉古云。序与绪字义
同也。绪则茧之绪也。凡茧之抽丝。先其绪。绪尽方见
其丝。犹如经之有序。序终则见其经也。

大唐。河唐晋阳。是唐虞之旧封也。及神尧入隋。受恭
帝禅位。始号唐国。京兆者。即长安之郡名也。京者大
也。兆者数也。十亿曰兆故。亿兆之人所居。亦曰京师。
师者众也。天子所都必以众大称之。沙门者。或云沙
门那。或云桑门。唐言勤息。谓勤修善品息灭诸恶。宝
积经云。沙门者寂灭故。调伏故。受教故。戒身净故。如
实义故。得解脱故。离世八法故。坚心不动如地故。护
彼我意故。于诸形相无染著。如空中动手无所碍故。
成就如是多法。故名沙门。道宣。大师名讳。字法遍。然
诗书不讳。临文不讳。讲者具称。故无咎也。又西土以
称名为尊。如诸佛菩萨名。使人称之而获福。诸行业
具如李邕撰行状。严厚本碑。及僧传中叙也。

终南山者。福地记曰。终南太一山。在长安西南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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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左右四十里内皆福地也。丰德寺。案戒疏批文云。
终南太一山丰谷内太平作丰德寺。若然寺从谷以
受称。而复安有德也。又应知戒业两疏俱在彼作。又
二疏广略。凡经两回。批文云。贞观四年远睹化表。北
游并晋。东达魏土。有砺律师。当时峰岫。远依寻读始
得一月。遂即物故。抚心之痛何可言之。乃返泌部山
中。为择律师又出钞三卷。乃以前本更加润色。筋脉
相通(此说事钞)。又出删补羯磨一卷疏两卷含注戒本一
卷疏三卷(此皆初作本也)。后往南山。有乐戒者请广其文。又
出羯磨并疏四卷。永徽初。又出戒本含注并疏四卷
(此皆重修本也)。今所解者即后修本也。寺者。梵云僧伽监摩。
或云僧伽啰摩。此云众园。五分律云。瓶沙王施伽兰
陀林园为始。园者生植之义。佛子居之。能生植道芽
果本也。或云毗呵罗。此云游止处。今言寺者华言也。
释名曰。寺嗣也。谓治事者相嗣续于其内也。国家有
九寺焉。因汉明帝永平十年丁卯佛法初至。有摩腾
竺法兰。以白马驮经像届于洛阳。敕于鸿胪寺延礼
之。至十一年戊辰。敕于雍门外别建寺。以白马为名。
即汉土佛寺之始也。又吴主孙权赤乌年。因康僧会
所化。遂于江南立建初寺为始也。自此伽蓝因彰寺
号。撰者。述也定也。谓训述文义以为楷定也。又礼云。
述者曰明。作者曰圣。仲尼曰。述而不作是也。

观夫。观视也。夫发语之端。亦指事之辞也。圣人者。指
释迦是大圣人也。列子引孔子曰。西方之人有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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焉。不治而不乱。不言而自信。不化而自行。荡荡乎民
无能名焉。利见者。周易九五飞龙在天利见大人。王
弼曰。龙德在天则大人之路亭也。夫位以德兴。德以
位叙。以至德处盛位。万物之睹不亦宜乎。又仲尼曰。
圣人作而万物睹。今谓。大圣出世。则为一切众生之
所利见也。妙下。以如来出世。推其益妙。在乎澄清三
界系缚之惑业。亡灭我人颠倒之执计。然后畅以大
慈。廓于真智。开无方之应。扬出世之言。是我佛化世
之本意也。

故者。因土生下之辞。张。开也。三学。戒以捉之。为律所
诠之学也。定以缚之。为经所诠之学也。慧以杀之。为
论所诠之学也。故成论云。戒如捉贼定缚慧杀。三行
相因。斯须摄济。源即源流。八正者。一正见。谓修无漏
十六行。见四谛分明故。二正思惟。谓见四谛时。无漏
心相应思惟。动发觉知。令增长入涅槃故。三正语。以
无漏智慧除四种邪命摄口业。住一切口正业中故。
四正业。以无漏智慧除身一切邪业。住清净正身业
中故。五正命。以无漏智慧通除三业中五种邪命。住
清净正命中故。六正精进。以无漏智慧相应勤精进
脩涅槃道故。七正念。以无漏智慧相应正念道及助
道法故。八正定。以无漏智慧相应八定故。此八通名
正道者。正以简邪为义。今此八法不依偏邪而行。皆
名为正。能通至涅槃。故名为道。四部者。即四部众。僧
尼士女。或天龙人鬼也。五众者。比丘比丘尼式叉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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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沙弥沙弥尼也。又应知三学八正约能被法。四部
五众据所被机。又清训良规亦属法也。横厉。论语云
深则厉。包曰。以衣涉水为厉。重关。郑玄注礼记云。关
境上门也。谓三界累缚有情坚密。故如重关耳。令以
三学八正之法。横涉五趣之境。高步翱翔于极有之
地也。乃见大圣人扬清训树良规不虚设也。

多位。即上三学八正之法。诚戒居先者。戒疏云。行者
务先学戒。检策非违。三业清净。正定正慧自然而立。
岂下。谓一切善法皆以戒为基本也。宏大也。依下。遗
教经云。依因此戒。得生诸禅定及灭苦智慧。若无净
戒。诸善功德皆不得生。

两途。即化行化教。即经论是开演化导之教。该乎人
天七众。故曰道俗。今识别邪正。生于信解。故事钞别
序云。化教则通于道俗。但汎明因果识达邪正。科其
行业沉密而难知。显其来报明了而易述。又戒疏云。
化通道俗。名理无乖。意在静倒离著为先。教本化人。
今开慧解。本非对过而立斯言。行教者。策其五众防
护戒行也。别序云。行教唯局于内众。定其取舍。立其
网致。显于持犯。决于疑滞等。又云。内心违顺托理为
宗。则准化教。外用施为必护身口。便依行教。然犯化
教者。但受业道一报。违行教者。重增圣制之罪。是知
虽分二教。收乎三学亦不乱也。三轮者。即神足说法
忆念也。戒疏云。如来化用必约三轮。创开道务。要先
神足为无信也。既信是圣人。身虽伏从。智开无路。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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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说法。为无解故。神解乃明。烦惑犹结。非可口说为
得清除。义须依行尅證有巳。故须忆念为无證也。今
此戒学是后轮收。故曰三轮则摄于忆念。四藏者。三
藏外加一杂藏(合十二部经是杂藏)。今行教即当四中毗尼之
一藏也。约义下。戒疏云。行教起必因过。随过制约。言
唯持犯。事通止作。故教所设非为静倒。伹随行科。戒
律一宗局斯教矣。从文下。约能诠之文。则归于法聚。
法聚者。梵语犍度。此翻法聚。本律有二十犍度等。故
云从文则归承法聚。止作两善者。即止持作持。以两
行顺体。体既非恶故名善也。持犯篇云。方便正念护
本所受。禁防身口不造诸恶。目之曰止。策勤三业修
习戒行有善起护。名之为作。名实。名者实之宾也。实
即是行。即机者。犹今机也。谓止作两善名行相应。于
今劣机其实暗昧也。有作晓思之。受随者。受即据本
戒体。随即依体起行。故大师云。受谓坛场戒体。随谓
受后对境。护戒之心。方便善成。称本清净故也。愿行
著。愿对上受。行对上随。故释相篇云。受是要期思愿。
随是称愿修行。譬如筑营宫宅。先立院墙周匝。即谓
坛场受体也。后便随处营搆尽于一生。谓受后随行。
若但有受无随。直是空愿之院。不免寒露之币。若但
有随无受。此行或随生死。又是局狭不周。譬周无院
室宇不免怨贼之穿窬也。必须受随相资方有所至。
而言二戒者。俱有遮约外非之义也。故大钞云。受随
二戒。遮约外非。方便善成。故名戒行。时众。目三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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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之众也。前修。楚辞注云远贤也。后进。论语注云后
辈也。谓前贤脱进于其戒律。虽成就于受诵。纲维于
住持。然而三时更变。以至像季。时转浇讹也。沿顺也。

自法流下。案释老志云。释氏之学闻于前汉。武帝元
狩年中。霍去病获昆耶王金人。帝以为天神。列于甘
泉宫烧香礼拜。此佛法流传之始也。及闻西域遣张
骞使大夏。还云身毒有浮图之教。哀帝元寿年中。景
宪往月氏。口授传浮图经。然时未敦信。道未通行。犹
大江之初源。若巨木之毫末耳。今以汉明帝时。二沙
门赍四十二章经及白氎𦘕释迦像至。为其始也。自
后经教渐流。广开事务。故曰寔繁。寔。尔雅云是也。公
羊传云。寔来者何是来也。而言东夏者。对西得名。孔
安国云。大国曰夏。戒本下。含注戒本序云。逮乎曹魏
之末。戒本创传。终于隋运之初。芟改者众。若羯磨之
始者。释相云。曹魏之初。僧徒极盛。未禀归戒。止以剪
落殊俗。后有中天竺僧昙摩迦罗。此云法时。诵诸部
毗尼。以魏嘉平年至洛阳。立羯磨受法。中夏戒律之
始也。准用十僧大行佛法。改先妄习。出僧祇戒心。又
有安息国沙门昙谛。亦善律学。出昙无德羯磨。即大
僧受法之初也。准此则戒本羯磨俱肇流于曹魏。又
有多家所出。故曰年分异辙。辙谓途辙也。良下。配释
二持。故羯磨序云。持戒之心要唯二彻。止持则戒本
最为标首。作持则羯磨结其大科。

如别。即含注戒本序。及戒疏中委辨诸家。互出戒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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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也。注古本者。怀素律师云。曹魏铠律师(即康僧铠)。于许
都集题云。昙无德杂羯磨。以结戒场为首受日。加乞
不入羯磨。累有增减。乖于律文。一家依文者。即曹魏
昙谛于洛阳集题云。羯磨一卷出昙无德律。以结大
界为首受日。增乞牒入羯磨。魏郡砺师受持此本分
为两卷。并造义释。光师所述者。即元魏慧光律师。于
邺下集。此同昙谛集本。但述录不顺正文。故曰义用。
首云。即首题云。三藏者。其本巳亡。愿师。即隋法愿律
师。于并州撰题云。羯磨卷上下。出昙无德律。片无增
减。然详律本。非无增损。兼造章疏。并汾盛行。子注。即
小注也。雠挍。左传注云。雠。对也。校。捡也考也。诸本。即
上四本。纷纶。纷。众也乱也。纶。列子云。独茧丝为纶。今
谓。将前四本成用被事纷乱如[𮈔]也。增下。如受日加
乞或加不加。解戒场法或出不出。分亡物法或二或
三。立缘作法或六或七。增则成繁。减则成略。单翻。即
铠律师本。由单翻出。则于能诠文言所诠旨趣不能
委辨。但包罗通奉而巳。至于行用卒难寻捡。故事钞
云。或单题羯磨成相。莫宣依文用之。不辨前事依本。
本或作文。即昙谛依本律出者。执据。依律缘起随有
随书。故云执据。至于篇次义类。竟不排显。则使览者
易成迷惑也。准下。即光师出本。则多约义用。如受日
著乞。准乞覆藏法。故羯磨大涂。规猷在故。依受不失。
故曰理虽无爽。事钞云。大途无失是也。藏迹下。或暗
引律文。或出巳见故曰也。今则不尔。凭文据义。标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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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然。羯磨序云。律藏残缺。义有遗补。故统关诸部。撮
略正文。必彼此俱无。则理通倒决。并至篇具委。便异
古藏迹。缘据者。即愿师所集本由广子注故。似其具
周。然非无增减。是止存别见。故素师云。愿师则非无
增损等是也。并下结非。由前各有得失。致使后人虽
随有结界受忏等事起。寻而诵之。至于成败善恶。冥
然不知。是则斯文但可卷而收之。不可以为后世龟
镜。以镜鉴妍丑。龟示吉凶。

缀疏。即砺光愿等。游词。即浮游词句也。钞序云。多列
游词而逗机未足。至于附记本文摘采义理。使文简
而理具。济时而得用者。则少遇于作者之器也。逮及
也。自愿师巳降。不无继作。后至乎素师亦再出本。辞
费犹徒费其辞也。至于下。谓将此文济机行事。未见
有可归者。所以按抚事务。反坏昔贤。增劳想尔。劳想
谓暗伤也。

不揆。揆度也。庸昧。钞序云。余智同萤曜。量实疏庸是
也。试。庄子云。尝试言之。郭象云。以其不知未敢正言。
试言之耳。纂。集也。圣言。即四分本文也。削下。古文有
繁杂芜秽者则削而去之。遗坠漏略者则引教而增
之。正量。即圣言量。傍出行用。即引诸部也。故下删补
羯磨序云。然律藏残缺。义有遗补。故统关诸部。撮略
正文。必彼此俱无则理通例决。并主篇具显。便异古
藏迹。义举。即下或约义申举。指下。指斥古瑕。则知过
者不宜复用。故曰宜改。摘下。或采摘正理。并皆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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拣择。有踪绪者。方立而用之。时下。如现行结界受戒
安恣等法。为时所行之务。则下广为树立其仪。同下。
如小房等法。于今少行。伹略题其名耳。故下文云。为
法既少。在文盖阙也。

本虽行世者。本即羯磨行世。理既未陈。遂作疏以广
之。故曰相从勒开文义也。

余。尔雅云我也。以大师再治此疏。年当十。故曰老矣。
礼云。七十曰老。而传晷日影也。妄损下。谓虚妄损废
也。正功。能观身心境界远离烦恼是也。此乃大师自
说作疏通经。据流通边。功无边际。故华严经云。佛法
无人说。虽慧不能了。又云。若不传法度众生。毕究无
能报恩者。灯灯相照六万脩龄者。非流通而奚尅。若
约自利。如大集经皆非法行。智者亦云。吾为领徒太
早。于巳无證等。净心诫观云。若当逐讲论见诤。终日
喧放本求枝末。不能拔断根。有涯者。四大成身。百年
能几。况复七十者稀。庄子云。吾生也有涯。法行者。大
集经云。若有比丘。读诵如来十二部经。乐为四众敷
扬广说。思惟其义。是名乐读诵。乃至是名思惟。不名
法行。若有比丘。能观身心。乃至境界都息。远离烦恼。
其心寂寂。我则说之名为法行。常一之教者。亦大集
之言也。彼云。无邪命者心清白故。心清白者常正一
故。常正一者性殊胜故。乃至其心净者能断破戒。是
则断破戒者由常一故。又常一者是律所须。如云常
尔一心念除诸盖等。是律所诠故。馀下。言于此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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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谛辨论者。而于馀事竟何言也。

京兆如上解。崇义者。伽蓝之别号也。按西京塔寺记
云。本是随朝延寿公于铨宅。至唐武德二年。高祖赐
与桂阳公主。驸马赵慈景为宅。寻赵公薨。公主舍宅
为寺。以妻为夫。故敕为崇义。馀如前解。集撰。谓聚集
律文以申撰述。

原夫者。考事之前式。发语之端由也。大雄者。目至圣
之人也。以修行大趣理大證果大所化大。雄雄然非
吾佛而案。谁本法内传。阿含等经皆云。周昭王二十
三年七月十五日。现白象瑞。降摩耶夫人胎。明年四
月八日。于毗岚园中波罗树下。右胁而诞。又周书异
记曰。昭王二十四年甲寅年四月八日。江河泉池忽
然泛溢。并皆腾沸。宫殿震动。其夜五色光气贯于大
微。遍于四方。作青虹色。时王问大史苏由。由对曰。有
大圣人出于西方。故现此瑞。王曰。于国无损乎。对曰。
一千年后声教当被于此。又隋费长房。以瑞应及普
曜本行等经。校雠鲁史。定知佛以姬周第十六主庄
王他十年。即春秋鲁庄公七年四月八日也。普曜云
光照三千。即左传说常星不现夜明也。既而生下。感
九龙吐水沐浴金体。引步十方各行七步。莲华承足。
为降魔梵。一手指天。一手指地。发诚实言。天上天下
唯我独尊。后虽处东宫不染欲乐。十九踰城。五载游
历。六岁苦行。年及三十。以二月八日明星出时。于摩
竭提国。成无上道。按此成道当周十八主惠王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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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癸亥也。示灭即第二十一主匡王五年癸丑二月
十五日也。时年八十矣。御宇。临御宇宙也。

一人者。如来出世。兴慈运悲。极拔含情。离三有苦。證
四智身。故云拯拔一人。一人即成佛也。法华经云。如
来为一大事因缘故出现于世。莫不开佛知见悟佛
知见入佛知见道故。又云。今此三界属于一人。此一
人即释迦自谓也。

大教。总彼三藏也。膺期。膺犹当也。即如善见当机熟
时。如来出世。虽曰法有万差。而所趣归一。譬彼众流
会归大海也。故无量义云。法水一也。江河井池分其
异尔。

着欲。即五欲也。经云。勿令放逸入于五欲。我心。即意
识也。经云。此五根者心为其主。是则心生则法生。心
灭则法灭。巳上举病。

止心下说药也。又药之所起次第。要先戒次定后慧。
今所以先论慧者。盖推断欲之功亲在于慧也。又推
慧之所起在乎定也。定之所起在于戒也。故经云。依
因此戒得生诸禅定及灭苦智慧。是则生起功推于
戒。故曰特须尊重等。

经云。即华严偈言。戒是无上菩提本。应当具足持净
戒。若能坚持于禁戒。是则如来所赞叹。

二辙。辙车迹也。今谓。教迹涂辙。大要不出止作。先论
止持者。戒相止。行相作。又顺初受故止持为先。受巳
随行故作持居后。南山引古德示云。诵戒本一卷。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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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止行行尽。羯磨一卷。摄一切作持法尽。由道本
根本行别止作。统摄佛法纲要也。

后进下。结劝也。妙下。要妙在于宗承戒本羯磨二法
耳。

慧日西隐者。即如来化缘将毕。示归涅槃。故于娑罗
林下右胁而卧。寂然无声。犹日之沉西也。一切众生
痛乎困暗。又可知矣。法水东流者。取洗众生心垢也。
佛法从西流至于东。故曰东流。像正者。佛法有三时。
正法一千年。像法一千年。末法一万年。至南山出世。
早当像季。故钞序云。逮像季时转浇讹。又云。予生居
像末等。淳薄者。淳正浮薄也。

二部。文殊问经云。谓上座部及大众部也。南山云。上
座大众创分结集之场。五部。昙无德部。萨婆多部。弥
沙塞部。迦叶遗部。婆粗富罗部。此如来灭后一百年。
分十八。即二十部中去本存末也。即年将四百。分出
二十部也。广如十八部执论。五百部。智论云。佛灭度
后。五百异部。闻毕竟空如刀伤心等。末下。末则众锋
互举。自此之后。时移机劣。各竞分途。莫知其数。故曰
互举也。先驱。驱驰也。

人或下。指上诸师。始自分部。终乎众锋互举。盖各从
缘而分异。虽然皆是助扬正法。使无倾坠耳。故涅槃
说。由此异想朋党相援。互相诤讼。皆悉悟道。又大集
云。五部虽各别。不妨诸佛法界涅槃。钞云。爰及四依
遗风无替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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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由下。谓信为道源功德母也。弘下。以人能弘道故
也。人下。即钞序云。争锋唇舌之间。鼓论不形之事。是
也。古今者。始曹魏终有唐也。

增繁下。如光律师增乞辞。愿师广子注者。考下。谓稽
考彼之实录。但师徒口传耳闻为是也。覈下。谓研覈
其纲宗头绪。略无正本依据。师心制法。即增加乞辞
等。披下。当时有披而诵持者尤众也。侮(无古切)慢也。诗
云。外禦其侮。刑网不学无知罪也。皆下。务事也。异同。
互望成异。宗之曰同。是昔者。执巳行者为是。宗之前
闻曰昔。反隅者。隅即方隅也。谓遍执一隅之见。若能
举一知三。方曰通解。潜地。犹言坠地也。

慈诰。诰亦作告。刘熙释名云。上敕下曰告。告觉也。使
觉悟知巳意也。如尚书大诰等。佛语既是觉语比丘
令知佛意。故从称诰。又律藏是大慈门中流出。故言
慈也。论云。依大慈门说于毗尼。妄指。言不可妄有所
指。增加乞辞等。圣意既楷定。妄指是难也。

关辅。关即关内。禹贡雍州之域。尚书曰。黑水西河惟
雍州。辅即三辅。所谓在冯翊右。扶风中京兆立此三
辅以辅王几也。具罗下。即三十篇也。钞序云。但境事
实繁。良难科拟。今取物类相从者。以标名首。杂相。如
诸杂要行诸部别行之类。

但下。即上卷摄于众务。承用有仪。中卷遵于戒体。持
犯立忏。下卷随机要行。托事而起。随卷约相备巳酬
校。非夫积学。卒亦难了。故今于通辨羯磨一法。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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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持之要。恐未能该综。故别标此法。集成其文。以贻
后学也。铨。应邵注汉书云。铨权衡也。又常昭曰。铨秤
锤。也如下别立十篇之题。各诠量有次。使不乱也。

出纳下。谓废出非三义。即駮除异说也。纳兴是三义。
即搜其同见也。钞序云。搜駮同异并皆穷覈。长见必
录以辅博知。滥述必剪用成通意是也。今不尽论。故
指钞也。

此下。此中伹明羯磨一法。有须当世盛行者。随法被
事令有楷模。仍引诸教以證行用。则在此羯磨上下
两卷以明也。

残缺。或结集时。或分部时。或传译时抄写时。文有残
缺者。约其义理乃必具之。故须裨补。先则从亲至疏。
如下引僧祇五分等是也。次则引诸经众论是也。故
曰撮略正文。厥或教藏无文。则须以理决通。如下义
立七非等是也。并各至下篇随事具显。异古藏迹者。
即光师准义参混圣言。前云藏迹可嫌是也。

以下疏文云。僧及一人法各分三。对首一法但分二
品。故有八相也。一号。即羯磨也。七众。如下八斋五戒
等法。则收在家二众并出家五众。共成七也。岂下示
谦。周易云。谦谦君子。学司。司存也。

译者。周礼正义云。译易也。谓换易言语使相解也。法
镜者。戒疏云。能照达万法也。又云法正。明慧卓朗除
邪倒也。又言法护。能兴建正法不坠于时也。运下。谓
分部时运。当佛灭百年兴斯名教。断(丁乱切)章者。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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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断截也。章。刑炳云。积句以成章。章者明也。总义包
体。所以明情者也。又戒疏云。四度传文尽所诠相。故
云四分。此据说之所至。非义判也。又如八十诵一夏
之功也。五分十诵其例众矣。言律下。以律属能诠教。
戒属所诠行。今言律。乃诠行之教也。对下。繁即光愿
集本。略则曹魏出者。上云单翻直诵是也。今所出者。
对彼之繁故删。对彼之略故补。潜务。即古于见行有
不出者。今为出之。令随机有用也。天音。即天竺之音
也。翻为业者。即业务也。以一百八十四法悉是作持
业务也。所被。以法为能被。生善灭恶等事为所被。因
其羯磨无不成济。大略。略即简略也。言于序中略述
大涂。未尽圣意。随至后篇。广辟要义以开学路也。从
所题昙无德下至广要如后来。此一段文。即悬释名
题也。如藏师解心经。亦于序中悬解经题。可为高例
矣。

疏题十字。如前悬释巳解。卷者。可舒可卷。第者。居也。
此卷居此。故云第一。注集法等者。居士篇之始。此卷
释尽此一篇。故举头尾以括之。讫。止也。尚书序云断。
自唐虞以下讫于周。篇之名义如下所释。

决务。开决法务也。初下分文。具现方成。谓此四法。具
足现前作法方成。

缺有之机。戒疏云。缺有之士。今谓。三宝降世岂为憎
生。大意在敦崇残缺三有之机器也。戒疏又云。大圣
降临。创开化本。将欲拯拔诸有同登彼岸。灭惑。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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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除结惑也。律言。云何为学。为淍三毒令尽。

明功下。萨婆多云。新受戒人与佛齐德。以此而推。出
家僧尼真是功德善法之聚。位尊人天。良由于此。又
大师云。夫受戒者。超凡鄙之秽流。入圣众之宝位也。
显下。明其戒德。上既为三乘因种。下则为六道福田
也。大师云。所以为世良田者。实由戒体故也。

内外分涂。即内凡四外凡三属七贤位。凡圣者。小乘
从见道巳上入无漏名圣。下皆凡也。若大乘依法华
璎珞明位有八。一五品第子位(外凡)。二十信位(内凡)。三十
住位(圣初)。四十行。五十回向。六十地。七等觉(因位末也)。八妙
(是罪位也)。约宝者。第一义谛僧称宝。故萨婆多云。若施
僧宝者。塔中供养第一义谛僧。若施众僧者。凡圣俱
取分。今谓。白衣中亦有證果者如。律中见谛学家是
也。故曰通于缁素也。就仪。约外相也。以外仪虽同。持
毁有异。持即体相俱备。可应灭恶门事也。毁则体秽
相净。可应生善门事也。

情见相投者。六和之二也。以情同即意和也。见同即
符一正解也。上善即生善等事。因和而得成。登成也。
下恶。即灭恶等事。因忍故得灭。又和必该忍。忍亦收
和。生善灭恶和忍须备。今且偏对耳。声教即法辨之
教。所谓羯磨也。若非此法。何以通成僧务。弘理。弘大
也。别佳。梵云四摩。此云别住。即随逐僧所居住。并使
同遵。又凡作一法。须具十缘。如下所明。

功能而翻者。以此法能辨生善灭恶故。衣食受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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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须受持限内说净。食则通收四药。俱有手口二受。
但七日一药开说净。盖免第八日犯长故。人法。人即
受戒。法即说戒。自恣结解诸界等后。谓下。忏夷残等
罪。治罚灭摈。殄四诤四违谏等。皆名灭恶事也。名通
善恶者。忏罪名善。治摈名恶。俱在除过𠎝耳。夷。平也。
同太虚。即善生。云虚空无边。戒亦无边。忏重。即夷罪。
能令下。目连问罪报经云。犯波罗夷罪。如他化自在
天寿十六千岁。堕泥梨中。于人间类。九百二十一亿
六十千岁。阿鼻。具云阿鼻至。此翻无间。应法师云。无
间有二。一身无间。二苦无间。

业义通者十善业等。缁素同脩。故云非局在僧。若存
业名。义有相滥。去华存梵。知非俗行。故言拣异。

绝听。犹惑耳也。正翻。即上翻业也。旧解。即上云今有
翻羯磨为办事也。

但广明非。不离七非也。翻其非者。即名如法。

内外。内即有情。外即非情。相续。拣一报实色声也。今
于报色声上。起方便色声。名相续。又以报属无记。相
续通善恶。故以善色声为体。戒业章。即出三宗戒体
中。业即业体。

三聚。以三聚之名出于成论。法相所收。律中全无摄
法。随相明体者。如下云据法本体义张三位。随相略
分以为八品。故云但有等。然则下。以羯磨圣法。托彼
情非情等事而兴。事既不一。法亦弥广。不可以定出
其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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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诵下。彼对首心念分衣。佛言。是名羯磨。又四分三
语中。及为白衣说法中言羯磨。此皆诚实之文也。

常念四仪。行住坐卧。心念自策也。如下云来往系心
衣食起观止得独运是也。

对首及众法二种心念。皆为集界无人。故例开作。受
净。即受衣药及说净也。舍堕说恣者。亦为界不漏故。
开对首作。

和白。如非时和法论法毗尼白说戒自恣单白等。结
解。即结大小界法并解等。受忏。即受戒忏重摈治诸
违谏等法是也。

小事。即心念事。未假馀人證明成就。如晨朝六念法
是也。

中犹通者。中非正训。通义如通也。谓微通大小故。微
亦分也。若无下。谓界若无人。则通为对首心念。是微
通小也。众法下。以众法合须四人巳上。今为不满。开
作众法对首。故微通大也。故此下。合结住持。如结界
等。注下受戒等。

息邪。如与狂痴法等。静谤。如谏摈谤法等。悔除。如学
悔出罪等。

僧得者。言僧可得自在。或作德。适缘。适从也。上得兼
下。即众法无人。可作对首心念也。下非潜上。心念对
首法。不可使众秉也。故说下。示上得兼下之法。虽作
下。如说戒本是众作。今对首似乖。而表半月一净是
同。又以彼此相对。故曰戒法相摄自他双被。馀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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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众法未必皆通下作。如结界受戒等。理须僧秉。故
曰限当位也。

来往系心者。即四仪中有犯轻者。开责心悔轻吉。及
衣食念念作观。说戒座上发露等。

假證。一人作證也。今无人故名缘阙。待形。言形有所
待也。今若无人。理开心念为济形命也。

衣服施缘者。如分亡人轻物法。当界无人。开心念受
等以济形苦。心无别求。

告白證成者。如受七日法。白僧残诸行法。白入聚落
法等。持忏。即受持衣药。忏波逸提法。乃至忏重吉罗
法等。

如忏舍等者。即舍堕法等。取说戒自恣。受僧得施。受
亡五众衣物也。

不同下。此说对首心念也。本是对首。缘通界无人。开
成心念。得人对首。即是本位。本对一人。外不须集。故
曰得人别众。众法心念。众法对首。都缘本界无人。次
第开之。有一不集。并是别众。故曰大略同此。逸提同
故。

决兰得名中上三境。即大众小众一人也。

如受戒者。受戒有差教授师召入众。对众闷难。并白
四成。四白三羯磨。舍钵中有行钵。正忏时忏主白和。
受功德衣中有差五德。并付分五德白和。正受功德
衣和法等。亡物中有分亡人轻物法。差五德分付法。
赏看病人法。从下虽法有三四。而止成于一事。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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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一缘。

古人下。大钞云。亦可引用十诵。彼则定有百一。一百
三十四者。就缘约相。都合一百三十四羯磨。略言如
此。更张犹有单白有三十九。白二五十七。白四有三
十八。若通五十别法。则有一百八十四法也。

僧尼不同者。僧有差教授尼法。并受戒忏残法。尼有
差求教授法。差自恣人往大德僧中法。遣信受戒差
使法。尼与僧作不礼法等。同秉。即受戒忏残法也。二
部。即僧尼也。

结集诸白者。如差往王城结集法。问优婆离法。优婆
离答法。问阿难法。阿难答法。此皆佛灭后和作故。知
事如理亦通得。

然则下。以学不厌博。博则通矣。瞻。富瞻也。古云博学
为济贫。此言诚验。资益也。大钞云。若全未预法。则随
人一部为依持。顺文谨用行之可以为准的。通观。观
视也。经远。言垂之无疆也。以其通览必有所稽。则取
信于未来。斯为学之用也。大钞云。若四分缺于事法。
他部自有明文。理必准行不乖。二是管见。谓若执一
部之见。其犹以管窥天耳。南华真经云。是直用管窥
天。用锥指地也。不亦小乎。

三品。单白。白二。白四也。又心念对首众法。皆同当律
也。求听。即求僧听许也。下云唱事开听是也。亦名中
间羯磨也。大钞云。受日。诸部不同。僧祇有二。初七日
同于四分。后事讫便用中间别法。盖皆□无异品。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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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僧祇。三品羯磨。如此所明。亦不别立中间羯磨。唯
十下引證。以五分不出别法名相众法。别法俱名羯
磨。若古师云五十名别法。是非博赡之咎也。

所作。望僧为能作也。唐梵者。梵当为翻字。恰(苦洽切)
正也。然是也。百论翻云事也。言事即是所作业故得
符合。解云。即真谛所立事。或僧中立条约等事。

问下。释羯磨义。以僧听忍。又不遮障。即是所作事名
为羯磨。此亦名直白法。打木。即今白搥法是。

唱白一分者。如请白法云。大德僧听。某甲比丘于此
处雨安居。若僧时到僧忍听无白如是。是一分也。又
云。某甲比丘为僧事塔事出界行。还此处安居。僧忍
默然故。是事如是持。此云羯磨一分。

后二即白二白四。前三即所作单白中间也。准下似
问辞。今下是释。改辞者。如三人但改云诸大德。理通
无失。论即了论。彼云中间直白。此三羯磨三人等通
作。馀二必四人巳上。

九种法。即上三位各有三也。十缘。即称量前事乃至
第十答所成法。竖义者。劝后讲解之人。引下文来此
明之也。

下文。即辨七非中自解也。

三情事合。云情非情事合。离衣。衣属非情。老病属情。
造房属非情也。付钵。即展转取最下钵与之。今持为
非情。人为情也。

是非互有者。不出人事法三。皆附一法而起有。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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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反此名如想。下如举受戒事为宗。人无遮难名实。
异比辄加名妄。破戒者。和尚犯提。馀僧得吉。是自恼。
令彼虚受是恼他。又请日事虚出界。招讥妨道皆是
也。有智随时配之。不可尽论。

生善。生世善心也。出世之田。言为出世之良田也。果
向俗人。言俗中有證四果向者。授必在于出家者。须
要五众为彼授也。

比众。即比方于众。以译僧名。加和合。言和合众也。佛
法众。众即是僧。非四不成。大论云。以四树成林为喻
不明僧义者。馀经不说羯磨说戒。是为僧和合义也。
所以但从众翻。恐滥。滥三二人众。

单两。伹言众名单。加和合名两。然和合亦以众为本
故。

然此下。若依儒教。则以三人为众。故汉书功臣表曰。
三人为众。揽假。揽方便假色之用也。今四僧为本。揽
和合为僧之用也。故曰义相类也。

凡圣。凡则收内凡巳下。圣则收见道巳上。仪宝。仪取
外相。约住持也。宝据證真。据理宝也。功用。即功德力
用也。理约达会为言。事约六和无别为称。机教。是今
用教之机。

水乳无二者。戒疏云。如乳合乳。如水合水。不得云乳
合水。以相合非体。鹅能别故。以下三人。言下三人亦
名为众。又四人众。假下三人以成故。还揽四人以成
僧体。其犹揽指为成举体也。缘成即一人二人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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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成四之缘。故下云分兼众义。

小论。即俱舍婆娑。五阴。即色等实法。拣方便假色。即
一报色等。别用。如一人俱作心念别法用也。不隐没。
即现见五阴也。无记。以一色三心未流入行心。俱属
无记。持犯云流入行心方成别因。此则显以五阴实
法为体。行阴。即善行阴所摄。

人假。即实法上起方便假用为体。以实法属无记。不
通善恶。故曰无用。阴本。即实法以实上起假。假还依
实故。如下取例也。身口鼓动是假也。报得色声是实
也。报色例阴本。鼓动喻假用也。

今存下。即依成实为彼。与四分宗计同。皆空宗也。然
下。虽云律与成实同计。则不说假用为体。但出一人
乃至二十众也。与上不同。故不广引也。然则前后五
科俱无断割。今以义意评度。约数假用。内外相须。气
味还同。为今所取(思之)

三根。见闻疑也。持说。即持衣说药。若不足僧数。亦不
足别人。故等者。等取二十僧也。

法务下。但据法事合用现集多少而论也。能所俱体
者。即能所说听共为体也。如四人说戒。一为能说。三
为所听。除所为。如受日人等。不属能秉僧体。

俱非尽辨者。别非辨僧法。僧非辨别法。故大钞云。僧
者但得御众法。巳外对首心念法之与事。决定不得
众作别法。例亦不成。当分通辨。众法别法各有当分
覈下。正显当分通辨。三缘。即一人众多等。僧次。引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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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也。功用极大者。如别众食。但得一人入。则免别
众。岂非一人以济众乎。通界下。谓尽界集僧。若不满
者。作众法心念。此法既成。与百千人所作众法同等。
敷教。即敷扬正教。一与多同也。

有下。结前四义。然下起后。所解法成。即具六和方成
僧义。经即华严。

正戒。以戒正则可为净慧之宗本也。又净戒为万德
之基址也。同受。即同一受体。同行。即同一随行。有缺。
随缺于缘成者。不名僧也。见慧。即同一正见所发之
慧。非同邪人六十二见之邪慧也。同界别法。虽同一
界。各自作法不犯互别。如调达之党不入正见之僧
也。净行。即行和同修也。当离四邪五邪以活其命也。
利乖。由邪命故受利则乖也。

上三。则戒见命也。三业。则身口意三和也。身和同住。
口和同默。意和同忍。苟前三体同而后三不和。亦乖
僧义。

德用。三体为德。三和为用。又于体于和各有德用。故
合而言之也。

三位。即大中小事也。三法。即心念对首众法也。三相。
即一人众多人四人巳上也。异法分人。即四人可行
说戒。五人可只差五德行自恣法。边方五人。中国十
人受戒等。乃至略五人十人也。前二四人五人。对后
得前名法。尔言约法。止用四五也。以说戒能说所听
既无所为。故相绾用四得成。自恣以只差五德。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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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法。不入僧数。故须至五。治罪。收忏舍堕也。以忏主
单白和僧。不入数故。举證者。举收五德。是举罪人也。
證收众僧。是證明彼所犯者。又收忏主證明彼悔罪
故。后二。即十人二十人。对前得后名。逐情者。中国制
十人受戒。以僧多故。恐所受怠慢。人多必生慇重。下
云善心浮杂故。又二十人忏罪。缘所犯者情重。增受
戒之一倍。方可济彼。

中边。即中国用十人受。边方僧少。开用五人受。随下。
对上受体。故名随也。专精第二者。由来不犯名专精。
犯巳起悔名第二。对专精。可四人行说戒。对起悔。可
二十人行出罪。

非四不名者。以大圣知三人巳下势力未胜。办事未
竟。故限至四也。

边受。即边方受戒。但下。显用五所以。无言表净。五德
无言。方表巳净。巳上说自恣须五也。方下。说边方受
戒。别问。即差威仪。师下坛问难反白。上坛召沙弥入
众和白也。前受。即能受人。以五人僧境少故。容起彼
慢。若加至十。境胜心猛。故可发戒。情浮。情意浮慢也。
中受。即中国受也。三僧。五人十人二十人也。浓薄。后
为浓前为薄也。前境。即三僧之境也。犹如也。三品。即
七日半月一月。此取倍增义可类也。

同五。边方受用五人。自恣亦五。是同也。减半。减中国
之半也。据下正难。意云。边受既开五。边忏残应可十
人不。机侯。即浑仪也。上符天轮一无差失。以候于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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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今但取差失教旨之仪。谓减恶从急。故不例开也。
除中国。律若云除。即显边方开十。今既无除。则中边
忏残皆二十人矣。大疏。即首疏。

朝夕诸念。即晨朝六念忏轻吉等。诸白告。即白入聚
落衣药说净等。诸结解。此约白二法。如结二同三小
等。等取作房分衣诸法也。不相通者。如六念不可对
首。及僧秉等对首亦然。

通下。应知上法无人可以通下。下法者人不可以通
上。即前中事是也。亦尔。开作对首心念也。

人位。即通一人二三四人也。分三。即本众法并众法
对首众法心念。既开三位。据作之缘应合有异。未知
何者是邪。少多。多容四人巳上。少伹三二一人。通下
二位对首心念。三别众法对首心念。僧局要作法界
也。别通。通自然作法也。唯在结界。以不许传欲故。一
则地弱不胜。二则要知界畔。馀法则开俱闭。无有开
欲义也。三别。律云应来者来。应与欲者与欲来。现前
诃得人不诃。是名和合。反上三和。成别众也。若对众
下。即对众多人。于上三别中。伹无第二一种。前后二
种俱有。若对一人下。即作众法心念对首心念。但具
一别也。文中对字。但对望之义。

半月。即行半月摩那埵。一白问难此约对众时问。各
行众法。即各于本众作法差人径也。如请教授。是尼
差径僧也。具德应教授。是僧差往尼也。至彼此部那
僧尼二部。部即部党部类。面对作。非正对彼面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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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即受戒半月出罪也。二十众下。引事證也。一相
约。僧被尼说而未显尼被僧。如次科明。律云下。此说
馀不通之法也。受诵。即尼或不解。开于僧中受诵已。
归寺当部作之。

受戒等。等取半月出罪二法也。不礼。见僧不礼。不语。
不恭敬三法。不得对面作。伹可遥秉被之。又下。如此
一法。亦不对面。但遥为尼作。以违反僧舍教授也。

有三。即对首众法心念。又众法有三是也。二三。此约
小众忏也。一人。伹可忏下品兰。今若中品。用一人忏。
则无教可准。

除三法。即受戒自恣出罪也。

四僧。即四人五人十人二十人僧也。

形法二同者。与剃发乘白形同。与出家受十戒白是
法同。触恼中。因前绮语作法。转与身绮重恼于僧也。
诸制。受功德衣难事。略自恣等白是也。差人。如差人
说粗罪。差人分卧具法等。被缘。还衣离衣等法是也。
处分。作房指授等法。此皆用白二羯磨也。七法。即诃
责摈出依止遮不至白衣家等七羯磨也。谏證。即四
违拣等。證则忆念不痴罪处所等正證知法。等者。等
取馀式叉学戒法受具法学悔诸法也。此皆秉白四
被之。故法虽多者。即单白三十九。白二五十七。白四
三十八。以二摄尽者。不出同一说戒同一羯磨二种
僧摄也。四下。以四人通秉一切法。止由事有大小。故
加至馀五人十人二十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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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僧。即四人僧也。除三法。即五人法十人法二十人
法。

倍三人者。五人十人二十人。皆倍倍增人。除三单白。
除自恣五德和僧并边受二白。并是五人摄(即和召二白也)
二白四中。受出罪也。通乘三法者。言只通秉上三单
白耳。馀不通之。约事下。正显三单白二白四义。三白。
差教授一白。教授白召一白。对众问难一白。白和方
是主五德。自白和却入数同僧用也。

四人僧收。以教授不入数故。只四人成也。方五人者。
以召沙弥入教授在数。又羯磨师和僧问难。亦入在
数。故曰五人僧摄也。若据正受。四人应成。事须别问。
故用五人。

戒师。即羯磨受戒师也。身非下。显不入数义。伹秉下。
须显入数义。以戒师一白和僧。为僧秉也。故非别持。
请讫。即作白请和及不忍者说。俱在僧中故。戒师与
馀四人。相从成五也。

受衣。即受功德衣人。不得利。即不得受五利也。

始终重作者。意谓初始为能秉僧。至终亦名能秉僧。
可名僧摄。若前后互入。即须五人以成僧用。便是所
为。观古人意。似四人摄将前科。今师意点对可晓。白
和为他所量。必须身外有四人僧也。

未必同席。以长衣隔宿还故。威仪入众。即教授师也。
全别。不同忏主和白为僧所量也。此问似顺古学悔。
以无人能秉说戒自恣二法。开学悔人秉。学悔自不
四分律随机羯磨疏正源记目次¶ 第 796a 页 X40-0796.png
入数。可以为例。

边受。边方受戒要须五人。三十舍忏亦须五人。故云
诸尼萨耆也。不同下。以结界唱相人。及说戒人皆为
僧作故。不为他所量也。成四即行。言满四即可行也。
以自他同遵故。

事中须之。言须用之也。何不列者。即四人僧中。但云
除三法。谓自恣边方受戒出罪。何不言除结界也。以
结界中有唱相人故。据此应五人摄。

有人下。此初解也。谓律文略举。非谓馀者不除列之。
便言不得。拣数约之。半减五人也。专精。不犯者。第二。
是犯者。犯巳须忏。第二白法方起。故文云有二种智
人。一者专精不犯。二者犯巳能悔。即第二白法起人
也。结界下。结界虽有唱相人。功德衣有受衣人。并为
僧作务。皆在五僧所摄。伹下。伹非正所为人皆四人
摄也。四众。即四人众也。以布萨无正所为人故。一切
拜人。如骂知事戒中引僧祇云。骂正拜人。指归云。拜
者全取受命之名也。以为僧故在四人收。非属所为
相涉僧别。上正唱时。相似别唱也。巳入僧相有涉也。
五百下。彼问云一人三四人行道。或在白衣家得结
界否。答不得。五人巳上得结。覈下。是大师推覈不取
五百论也。入教。即羯磨。

四僧。四人僧也。三人者。一人众多人四人也。三法。即
心念对首众法。皆收僧尽者。以四人能被一切羯磨
故。若尔何须后三。五人下是释。八人。古师妄出。谓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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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品兰。既是小众。上品兰要倍四人以忏也。夷边方
便。即是方便兰也。十诵下。彼说上品兰。界内集一切
僧忏。中品。出界外小众忏。下品。一人忏。本无八人之
目。

四别。四人至二十人僧。但三。单白二白四也。初僧。即
四人僧。馀三。五人等。淳薄。即厚薄也。心轻罪重。要境
胜故。令彼心强也。假多缘故拔彼重罪也。情事。望僧
为情事。问和连词。伹言和合说戒情事。则决不劳至
于二也。诸差。即差分卧具。差受自恣等。诸结。即结大
界戒场小界等。治谏。治则诃责摈出等。谏即四违谏
等。

问下。意云所秉法中。约事不论体。能秉僧中要说体。
既许说体。何独四人。今五人亦可说为体耶。以为僧
本。本即本体。

为事。如忏主单白为他所量。为此事故不入僧数。三
僧。即五人十人二十人。以前四为本故。其犹枝叶虽
茂。必藉根本。故前得本名。当白自体。言各当单白白
二自为其体。由附事有大小故。次第随增无非是体。
自是为事。为受差及和召事。此外四人独名僧体。若
尔何须差问。但下是释。法自是体下。重明法体。言当
白即是自体。非待白外重加白亦为体也。以三法各
有根。被事各有成故。

就从四僧。对前众多一人僧名后。减下。如减一人白
说戒不成等。过限俱非者。律云。如白作白。如羯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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羯磨。不可以单白增至白二。白二减作单白等。未审
何意不得增减耶。

乖别过起者。假其数定。容有不集也。非情恼者。法是
非情。本无所恼。不同别众不和成恼。

圣教。即白与羯磨也。缺不成务。或缺或剩俱不成办
前事也。制僧数定。四人行说戒。五人行自恣等。是定
不可减也。越度减之。成越法度也。过数。四本开说戒。
今若过者盖益善。更无方便。易集则须尽界。难集理
须出作。除此二缘。更无方便而开别也。

若准下。彼以法例人。唯多益善。如单白增作白二。白
二增作白四。弥善。减则不成。此乃部别不同。若四分。
则法须楷定。加减不成。

三种教。心念对首通于二界。白等三法除结界。于自
然上作。外馀专唯作法界也。今且通而举之。

初是下。示通秉之处也。缘随开作者。随六念持衣等
缘。皆开于上作之。

聚下。即聚落兰若水界道行。开秉结界白二。以是草
创所依故。不得说欲。以结界不许传欲。故特限之。是
所行处。以开自然地作故。五人以有只差五德之义。
故须结界已行之。

初从两对。此约取欲时两人对首。未至僧中故因也。
终下及后传来。是应僧法。法既依结界。欲岂容自然。
故成果在僧也。

若尔下。此难因前大界等中云。对首心念缘随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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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众法。要五人行舍堕故。下通别人。为僧不满故。
开作众法对首。有人不许。非谓约界不合。相体。即法
相体见。

九品加小众对首。如云二大德一心念是也。或只在
对首中收。则成法八般也。二合。即情非情合。如老病
离衣。望人老病为情。望衣重为非情。若具方可加法
通号僧者。始从一人。终乎二十七位之人。皆名僧也。
以一人亦能辨心念故。

虽四。聚落兰若道水也。

在缘。即上四缘。九品。即上云广为九位是也。相有。缘
相具足。曰有可得被事名成。反此全阙名无。被事不
成曰坏。则通成坏者。如说戒僧阙者。开对首心念则
成。僧满不结而说名坏。兢励。兢兢勉励也。

日月。即黑白大小日月。及衣钵有无也。二合。望某年
太岁是非情。望受具人是情。身下。即无病行道。有病
当治。

舍请。如已有两处食请。舍一处与同类。免背请提也。
望作法舍。是对首故。诸界。作法自然通得。

通三。情非情二合。二难为情者。五分云。欲安居时。先
思量有难无难。无难应住。此约自妨难边。属有情也。
约处所边。属非情也。净药。药非情。患为情也。持说。若
就人持说。亦合情收。今约法边非情之限。

独秉。约无人故。开作对首心念。三大界。即人法二同。
法食二同。法同食别界也。不许住。以场非摄僧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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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借使王立房者。惭愧比丘剔坏之。安居篇云。若依
大界安居。戒场及馀小界内。不成受日。以非本要心
处故。若先无大界。依伽蓝结者。若后结二界。随界受
日并成。莫非所要地故。今约先已结场说。馀法。馀对
首心念法也。如受三衣并舍等。于上作之无妨。以通
作法自然故。

约事。望说戒事。是非情也。二合。望机净是情。望应法
是非情。唯是非情。约衣边说。自量属情。望衣等非情。
又成二合。今约下。文自释二合义。自恣下。望自恣法
边属非情。约人应法名二合。局一。上约一法事上为
言也。

通界可行。意云通界集人无者可行。有则成别。若有
二人巳上。当改作众法对首。四人巳上。改作单白说
戒。故曰改法也。

三小不通。无难不可结三小界而作也。戒场时有。如
大界内都无人。又大界中别有难者。可于戒场上作
之。此非恒作之地也。

二合。如七日药。望牒病缘是情。望药钵边属非情。白
事。望比丘为情。望作事通情非情。

不得向二。以伹对首无别众过故。纵有旁人。亦不须
集。边和。四人舍忏。忏主受忏。须问边三。

如后白者。白行行法。白僧残诸行法。白入聚落法。尼
白入僧寺法。此界于自然作法界。但对一人白。皆通
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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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恣等者。等取受僧得施法。受亡五众衣物法。

二合。望衣罪边属非情。望能悔人属情。说恣非情者。
局望戒与罪边说也。若据所被并能恣人。即又二合
也。

久废。言不可用四人和白也。以僧祇正断五人为舍
随故。不可自和自忍。五缘。一请忏主。二为说罪名种
相。三舍罪。四诃责。五立誓。小众具六缘。加第二受忏。
问边人五人巳上。又加初从僧乞也。大钞云。三人二
人法亦大同。既是全别。初舍衣云。众多。大德一心念。
然后自陈云。舍与众多大德。舍罪中。问边人若对一
人。大略可知。舍财还衣。直对而巳。若论除罪。无问边
人。但具五法是也。故曰随机不定。

前境满四。意谓忏主单白为所量。可言不入。只如能
忏之人。应可足数。所为未除。言能忏之人。正在所为
中收。而未及除之也。纵使忏毕。尚属所为。终非僧摄
通七者。三大二小并场。共成六界。四种自然为一。故
成七界。不开小受者。一席作法曾无再用故也。因举
便舍。即忏舍堕说戒。小界行四人法。自恣小界行五
人法。若将一是所为。止是三四人法。今且甬能所为
言也。

忏兰。约中品也。轻者。即下品。事是情过者。如摩触女
人身上衣。破羯磨僧。盗三钱巳下僧私之物。是中品
兰摄。界亦可通。通七种也。如上五。即众法对首中。

馀语。妄作异语恼僧。又唤来不来。名身触恼。故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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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制断也。形法。与剃发名形同。与出家法名法同。此
皆情事也。诸僧即修道增自恣。白诤事增自恣等。结
集法。如差往王舍结集法。问优波离法。优波离答法
等。望法边属非情也。灭下。即灭诤非时和白。受功德
衣和白。望诤与非时德衣边名非情。望比丘边名情。
故曰二合。

对人。剃发但满四人。差教授须满五人。两分。人少行
众法对首。人足行自差也。非分者。然作三法。人多益
善。今且望单曰三十九法。不同受戒忏残。限定十人
二十作。故曰非分。

作法。以自然地不堪秉故。四种。即聚兰道水。七界者。
三种小界。并结大界法。结二同法。结一同界法。七结
戒场法。故下文云。三大三小名多义一。戒场自分。故
须围绕是也。差问三白。即差教授白。召□白。对众问
白。唯在受戒小界中秉。不通馀界上作也。馀自恣差
人白二。及五德和白。又说戒单白。皆上局自恣说戒
二种小界上。亦不通馀法界也。又三种互望。亦非通
也。非无下。应先问云。说恣小界中举得罪时。为即于
此小界上忏巳说恣。为就别界耶。将文通之。如下云
不无因举便即治出。事由后生。不在现作是也。又伹
发露巳后。于大界上通行亦可。行钵。以场无罚钵入
厨之义故。德衣。以制前坐比丘赏劳场非住处故。形
法。剃发出家要和白大界僧。律文因辄度巧师儿。来
问僧不知故制。白告不尔。房房语知故。场非秉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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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差说粗罪差教授尼等。

诸结。即结大界戒场不失衣界等。离衣。老病衣重听
作法离。房。即指授造房处所。并持故房与道俗经营
法也。守。差人守藏法也。差人守功德衣法。但望人为
情。衣房等为非情。

问下。谓白二五十七法中。有差自恣一法。上既云自
恣要五人。今又何云就人唯四。不通五人。则成相违。
答下。如此立难。盖自巳不明尔。今自说。四人为能秉。
五德为所差。故曰前境不定。人乃是缘。即所差人也。
乃是差法中所牒缘也。斯人未可足成僧法。至后自
秉白和。方得入数。故相从是五。馀差下。即差人分亡
人轻物法。差分卧具法等。皆是正差时。牒名入法。不
入僧数。差巳通入。故曰例知。非谓下。谓非谓百人千
人不举行白二法。又只制五人局行单白。白二专在
四人。馀五人等。在制立之限外也。

若尔下。若云所为不入数者。且如舍堕中还衣。有远
行缘。即日还者。作法付彼同友。今展转还。彼得衣巳。
屏处付之。须作展转羯磨。其文如亡人轻物法。加云
僧今持是衣与某甲比丘还某甲比丘。若尔岂非受
展转羯磨人不入僧数。便成五人。何言除所为人外
只用四人耶。答下。犹是四人者。意云受展转法者。即
是所为之人。不入僧数。此外须自有四人。以所牒名
入法故。何得又疑。

七个白二。即结三小界大界戒场二同一同法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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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结竟不可于上复作也。如摄衣。谓摄衣就僧界上
起故。场非秉处。若行秉者便成遥结。受日。要依本安
居处故。场非安居地也。下钵。乞钵戒中折伏之法。令
展转收最下钵令持。有罚钵入厨之义。场非厨故。房
舍。即指授造房法。场非造处故。此皆不通场上乘也。
馀还衣等法可通场作。

生善灭恶者。如受戒白四是生善也。覆藏等法是灭
恶也。馀二。即不通非情及二合也。

四人。如谏破僧等。四人可为能秉。五人不通。非谓不
通五人。但制五人单为别事也。唯不言五人中。只通
自恣和僧一白也。若尔何故前云三白耶。答此犹顺
古也。广如下文。十人。受戒中白四十人作。出罪白四
二十人作。

说恣小界。以说戒但单白。自恣通单白白二故。无白
四也。事由后生。即前云非无举罪即有白忏大界通
作。

三缘。即事僧界也。四缘。加法之一种也。

有三。忏轻吉六念说戒座上发露。自局。不须对人也。
七法。即安居。说净。受药。受七日。受三衣。舍三衣。持受
钵。本是对首。无人故开作心念。故曰通于对首也。四
法。说戒。自恣。受僧得施。受亡五众衣物。本是众法。故
曰通僧。无人开作心念。故又通对首。在文。即正解文
中。

七种。即上安居至受钵。五种。即众法对首有五。谓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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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说戒。自恣。受僧得施。受亡人五众衣物。望本是众
法。无人开作对首。故曰通僧别也。于中舍堕不通心
念。故前文云。四法通僧别是也。馀下。即馀二十二法。
但对一人即得。若除小众。则伹二十一法也。忏兰局
小众。以但对首。有忏偷兰遮法。此收中品兰也。然以
中品小众正对。亦只一人。至如下。释上通僧别义。

三白。一差教授。二白召。三戒师对众问难一白。一白
四者。即正受时一白三羯磨。共成白四。辨前多法方
发起无作戒体。相有。谓结界须唱方相畜众要须有
德。律中制未满五夏。及满五夏愚骇者。今依有德是
也。不得重加。谓结巳不可于上重结。

就事。即所被事。分三。即情事非情事情非情二合
也。

口言。要口陈词令耳闻也。为前證境。即二三人为他
作證明境也。又能作之人。意在通巳言情。告以事缘。
波须互相领解。方被事成遂。虽下。即众法对首。皆众
不满故开成也。四下。以四人能秉一切羯磨故。乃三。
即五人十人二十人。由事大小。故加三位。覈其本体。
但在四人。故曰宗归初位。故前云四人成体。加一为
事。故后三僧不名本也。若减。即减四人也。

是弱者。谓四处六相是自然地也。弱不胜众法故。唯
开结界一法尔。相接。则成错涉之过也。要须中隔自
然方分两界。名多义一者。如二同一同等。虽有异名。
不妨同作法界也。戒场不尔。虽有中隔自然及外。有
四分律随机羯磨疏正源记目次¶ 第 799b 页 X40-0799.png
大界围绕。方可受戒。若先结大界。后结戒场。卑公云
恐无所获。虽下。即场相并大界内相。空下即中隔自
然也。
四分律随机羯磨疏正源记卷第一


绍兴府会稽县广孝卿苏墟里屯头村前庄西保
居住清信奉  三宝弟子进勇副尉顾 宥。伏
念 先妣楼氏五娘。倾亡往日。思乳哺以恩深。纯
质何方。念劬劳而德重。少伸报效。须伏妙缘。特启
诚心。施净财七十贯。开记一卷。永助传通三宝光
辉功严。乐报 先妣。然愿蠲除五障。清净六根。万
行齐修。十身圆满。次冀顾宥根尘清净。福寿增延。
法界冤亲。同登妙果。

时戊辰绍兴正月上日 谨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