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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义¶
音义¶ 第 454b 页

重治毗尼事义集要卷第十四
古吴藕益沙门 智旭 汇辑

【○衣法】

「听取粪扫衣。有十种。牛嚼衣。鼠啮衣。火烧衣。月水衣。
产妇衣。神庙中衣。鸟衔风吹杂处者。冢间衣。求愿衣。
受王职衣。往还衣(谓送葬衣)

不应取坑堑中死人衣
不应取垣上篱上堑中粪扫衣(或是居士所浣晒故)

不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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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事处取死人衣(官敕旃陀罗弃死尸。彼言。使取衣者弃之)

不应取未
坏死人衣。死人未坏。不应打令坏。

不应取大聚衣
(是居士所脱故)

粪扫衣无主。属先取者。若共取。应分。


应取庄严供养塔衣。

听以刀截衣。得未浣衣。听自
浣。使人浣。听畜浣器。浣板。剪刀。

应五条。不应六条。
应七条。不应八条。乃至十九条。不应二十条。若过是
条数。不应畜。

听以长四肘广二肘衣作安陀会。广
三肘长五肘作郁多罗僧。僧伽梨(广。指竖言。长。指横言)。」

【问。比丘三衣。诸部皆以竖三横五为量。今造衣无
不过量。亦有罪不。又僧伽梨。四分律不过十九条。
僧祇律不过十五条。惟根本许至二十五条。今皆
称二十五条为上上衣。亦定尔不。答。三肘五肘。决
不可过。故律摄云。过此以上。皆得恶作。今时制衣。
竖虽未必过三。横则无不过五。讹云摺时取方。当
知受持披著。步步得突吉罗。又西国造衣。或粪扫
衣。或檀越施衣。但令所得广长。则条隔可少。所得
杂碎。则条隔便多。不惟僧祇四分。不贵多条。即根
本部。亦但云初三次三次三。未尝名为上中下也。
况梵网止言九条。七条。五条。袈裟。佛付迦叶。传弥
勒者。亦止是十三条。金缕袈裟。今乃独尚二十五
条。伤工费本。可笑甚矣。】

「作新衣。一重安陀会。一重郁多罗僧。二重僧伽梨。若
故衣。听二重安陀会。二重郁多罗僧。四重僧伽梨。若
粪扫衣。随意多少重数。

得缦衣。广长足。裁割便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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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作帖叶。

不应不著割截衣入聚落。不应反著衣
入聚落。聚落外。听反著。

不应著一衣。除大小便处
不应著绣衣。草衣。树皮衣。树叶衣。珠璎珞衣。皮衣。
鹫毛衣。人发衣。马尾衣。犛牛尾衣。

衣坏。听补治。听
著纳重。线编边。随孔大小方圆补。

有居士持衣来。
言与某甲比丘。比丘言。我不须。即持衣置比丘前而
去。听为施主故掌录。若须时。听受持。

大价衣布地。
不应在上行。不应以大价衣作地敷。听用作卧褥。坐
褥。作枕。作覆上衣。

不应作帐(房中四周设帏)。不应作轩(檐前
设帏)。

听畜袈裟色带。广三指。绕腰三周。若带细软。数
结速断。应安扭玦。不应用宝作。

患寒。听著复纻衣
(两重名复。内盛棉絮等名纻。与贮通用)。寒雪国。听作袜。听著帽。

身患
疮。并汗臭。听作拭身巾。面汗。听作拭面巾。患眼泪。听
作扪净巾。

僧祇律云。非时长衣。应与僧。时衣太多。
减半与僧。

持三衣瓶钵。即是少欲少事。

作緤。极
广齐四指。极狭如𪍿麦。五条。应一长一短。七条至十
三条。两长一短。十五条。三长一短。

根本律云。护惜
衣服。当如身皮。应浣染缝治者。当随事作。

僧伽胝
有九种。九条乃至二十五条。初三种。二长一短。次三
种。三长一短。次三种。四长一短。应作。应持。过此巳上。
便成破纳。上者竖三肘。横五肘。下者竖二肘半。横四
肘半。二内名中。嗢呾罗僧伽。及安呾婆娑。亦如僧伽
胝量。复有二种安呾婆娑。竖二。横五。竖二。横四。


事云。肩上安[巾*勾]。胸前缀纽。叶相有三。大宽四指。或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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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张足。小宽二指。或如母指面。此内名中。

不应披
三衣剃发。应别畜剃发衣。或用僧脚崎遮身而剃。

应以袋盛衣。常用者在上。非常用者在下。

蚊帱周
十二肘。于上安盖。长四肘。阔二肘。随身高下。䌵带悬
垂相掩作门。热应摇扇。下边蚊入。毡席压之。

僧伽
胝者。是衣中主不应随处著用。作诸事业。入聚落时。
乞食时。随啖食时。入众食时。礼制底时。听佛法时。礼
拜二师及同梵行者时。可披大衣。嗢呾罗僧伽。应于
净处披著。及食等事。其安呾婆娑。任于何处。随意著
用。

目得迦云。贼夺商旅所遗弃物。不应收取。若商
主随听者。应取。有主尸林及神庙衣。亦尔。

许诸苾
刍畜十三资具衣。一僧伽胝。二嗢呾罗僧伽。三安呾
婆娑。四尼师但那。五裙。六副裙。七僧脚崎。八副僧脚
崎。九拭面巾。十拭身巾。十一覆疮衣。十二剃发衣。十
三药直衣。随一一衣。各别叠名而为守持。应如是说。
对一苾刍。具寿存念此僧伽胝衣。我今守持。巳作成
衣。是所受用。如是三说。馀衣守持。准此应作。其药直
衣。应加为病因缘。此外若更有馀衣。应于二师而作
委寄。分别持之。对一苾刍。作如是说。具寿存念。我苾
刍某甲。有此长衣。未为分别。是合分别。我今于具寿
前而为分别。以某师为委寄者。我今持之。如是三说
若衣欲破。应以长线而缝络之。若见有孔。应可补
帖。若在内烂。两重幅叠。如总烂坏。不堪料理者。应作
灯炷。或可斩碎和泥。用塞柱孔。或涂墙壁。如是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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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令施主所舍福田。任运增长。

萨婆多论云。三衣
若破。不问孔大小。但使缘不断绝。故成受持。若衣久
失色。故不失受持。后更上色。亦不受持。」

【问。今相传三衣。若破不许自补。又比丘无常。衣挂
树上。何耶。答曰。是律所听。便可依从。非制而制。便
名非法。衣破不许自补。出在五百问中。此书多讹。
卷首巳辩之矣。比丘无常。三衣与看病人。律有明
文。如何可抗。设欲免金翘之灾。必须龙王来乞。或
欲系小儿之项。亦须父母相求。若高挂树梢。空无
利益。非律所载。实为可嗤。暴殄施物。岂能无罪。】

「摩得勒伽云。不得畜不净所汗粪扫衣。若得粪扫衣。
当洗浣治令净。好缝好染巳。受持。

十诵律云。三衣
不应少。不应多。少畜。突吉罗。多畜。舍堕。

若粪扫衣。
若居士衣。好割截治。缝令周正。别施缘。若少衣。不能
得割截。应衣上安牒。若五。若七。若九。乃至若十五
五分律云。著外道衣。偷兰遮。若不知是外道衣。而非
佛所听。皆应坏之。若知是外道衣。应摘缒布地。令人
蹈上。速使坏尽。

左条叶。左靡。右条叶。右靡。中条叶。
两向靡。

蚊幮。应随床大小作。

禅带。不应广过八
指。不应减五指。

三衣应受持。衬身衣。被衣。雨浴衣。
覆疮衣。蚊幮。敷经行处衣。障壁虱衣。单敷衣。坐具。护
䏶衣。护膊衣。护头衣。拭体巾。拭手面巾。针线囊。钵囊。
革屣囊。漉水囊。如此诸衣若似衣。皆应受持。

患头
冷病。听以衣覆。亦听作帽。煖则止。

富罗不应深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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𩍓。听至踝上。

得新衣。应先浣舒张度量。然后裁截
缝染。如法受持。不得以裹诸物。谨护如身薄皮。


见律云。三衣。受持。不须说净。雨衣。四月受持。过四月
巳。说净。尼师坛。受持。不须说净。覆疮衣。不须说净。疮
瘥巳说净。敷具。受持。不须说净。杂碎衣受持。不须说
净。手巾。受持。不须说净。若先受持三衣。舍巳。受持新
者。以身口对比丘说。若无比丘。以手捉衣自说。若手
不捉。不成说。应道其名字。所舍三衣。作杂碎衣。应说
净。尼师坛。受持一。不得二。敷具。多少随意畜。覆疮衣。
畜一。不得过。手巾畜二。杂碎衣。随有多少。说受持。不
犯。床褥荐席等。悉属房物。不须说净。

律摄云。凡著
衣服。应舍三种心。一喜好玩饰心。二轻贱受用心。三
矫觅名称心。诈著弊衣。欲令他知有德有行。是三心
皆不应作。但求坏色。趣得充身。顺大师教。进修善品
应生五种心。一知量。度量而用。勿使伤损。二知间隙。
不可频著一衣。臭而疾破。三知思察。来处极难。作报
恩心。受用之时。勿为非法。四知时。寒热适时。受用合
度。五知数。十三资具。足得资身。多畜贮衣。长贪废业。」

【○钵法】

「第四分云。有比丘入僧中食。无钵。听比座与。若僧中
借与。

不应不洗钵用食。

不应畜木钵。是外道法。
不应畜石钵。是如来法钵。不应畜金银琉璃宝钵。是
白衣法。

听比丘作铁钵。听畜一切作具。听熏钵
一切物不应著钵中。

不应不洗钵便举。

听作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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囊。作带络肩。挟钵腋下。钵口向外。

僧祇律云。不听
钵中安隔。若以饼隔及饭隔者。无罪。

根本律云。护
钵当如眼睛。应缀者缀。应熏者熏。

十诵律云。钵是
恒沙诸佛标帜。不得盛不净物。

五分律云。过中不
应用钵饮。听作饮器。用铜铁瓦。听别作歠粥器。」

【○食法药法】

「药犍度云。若时药。和时药及非时药等。应受作时药。
若非时药。和七日药等。应受作非时药。若七日药。和
尽形寿药。应受作七日药。若尽形寿药。和尽形寿药。
应受作尽形寿药。

不应自煮而服。不得界内共食
宿。煮食食。应在边房静处结作净厨屋。

琝荼居士
裁种种饮食。于道路供佛及僧。行过旷野。故有馀食。
使人即尽持与比丘。比丘白佛。佛听作檀越食受。令
净人掌举。不应自受。若有所须。随意索取。

有八种
浆。梨浆。阎浮浆。酸枣浆。甘蔗浆。[廿/(麸-夫+玉)]果浆。舍楼伽浆。婆
楼师浆。蒲桃浆。若不醉人。应非时饮。若醉人。不应饮。
亦不应以今日受浆留至明日。

不应不净果便食。
应作五种净法。火净。刀净。疮净。鸟啄破净。不中种净。
刀净疮净鸟净。应去子食。火净不中种净。都食。


得果园。应受。敕僧伽蓝民。若优婆塞料理。彼欲得分。
应计食作价与直。沙弥亦得料理。

食不破果。大便
巳子生。不犯。

比丘种菜果。自散种。自移植。后皆听
食。

苏瓶。油瓶。听覆。若无净人。捉盖悬置其上。不应
手触(此是僧之苏油。非所受七日药也)

不应啖不净菜。不应自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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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不应自手捉令人作净。应置地使净人作。作净巳。
应受而食。

不应故触彼净食。令得不净。触者突吉
罗。彼不触。无犯。

居士持食寄比丘。后若自食。若持
归。或与比丘。听受。

病比丘须粥。使净人著水著米。
煮令沸。洗手受。然后自煮令熟。

不得界内共粥宿。
界内煮。自煮。若重煮粥。听自煮(结净厨界。则无共宿内煮二过)


受苏。错受油。欲受油。错受苏等。皆不成受。

谷贵时。
听比丘八事。界内共食宿(一)。界内煮(二)自煮(三)自取
(四)早起受食。足食巳。不作馀食法。得食(五)从食处
持馀食来。亦尔(六)胡桃果等食。亦尔(七)水中可食物。
亦尔(八)若谷还贱。不听。

不任为食者。比丘有病因
缘。尽形寿应服。

尼犍度云。尼得与比丘授食。尼宿
食。与比丘为净。比丘亦得与尼授食。比丘宿食。与尼
为净。

第四分云。供养塔饮食。若沙弥。若优婆塞。若
经营作者。应食(饮食供塔。须具三德六味。若时新果菜。并须作净。今时乃以淡白豆腐麸
筋。及带谷果。不切菜供。可耻甚矣。此供塔物。比丘并不许食。不惟密部也)。

僧祇律云。䔉
者。若生。若熟。若叶。若皮。悉不得食。若须涂疮。听用涂
巳。不得众中住。应在屏处。差巳。净洗浴。还入僧中。病
时不服䔉不差者。听服。服巳。七日不得卧僧床褥。上
僧厕。入僧浴室温室讲堂食屋。受僧次请。乃至说法
布萨。一切不得住。不应绕塔。若塔在露地者。得下风
遥礼。至八日。澡浴。浣衣。熏巳得入众。

根本律云。无
事断食。得越法罪(问。如傅大士。世称弥勒化身。每作绝食种种苦行。智积菩萨。复持水
斋。后人仿效。为有罪不。答。傅大士苦行绝食。为欲代众生苦。智积菩萨水斋减食。为欲调烦恼习。乃至依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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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复有种种作法。皆非无事断食。故无罪也。然或借水斋绝食等事以邀名利。则是邪命所摄。罪更甚矣)
尼陀那云。令净人行果与僧。若无净人。应使求寂。求
寂无者。先作净巳。苾刍受取。应可自行。

十诵律云。
食生。听更煮。若生食。听火净巳得煮。云何名火净。乃
至火一触。

毗尼序云。五时听啖石蜜。一远行来。二
病。三食少。四不得食。五施水处。若不饮水。不听啖
五分律云。不应就树上触果。

以船车载饮食。若无
净人行御。听比丘自行自御。

僧以车运米。有一婆
罗门。以僧不净米一把投车中。佛言。若可别。应除去。
若不可别。趣去一把。

食根有五种净法。剥净。截净。
破净。洗净。火净。食茎叶有三种净法。刀净。洗净。火净。
于一器一聚中。若净一。名为总净。

米中有谷。听畜
杵臼。令净人伐之。

萨婆多论云。若以时药等助成
七日药。作七日药服。无过。或以七日药等助成终身
药。作终身药服。无过。或以七日药等助成时药。作时
药服。随势力多故。相助成故。」

【○受食法】

「法犍度云。若欲受请。应往僧小食大食处。可见处住。
檀越白时到。上座应在前。如雁行而去。若有三宝事。
瞻病事。应白上座巳前去。若有命难梵行难听不问
去。往彼食处。不应错乱聚住。应随次坐。上中下座互
相看。若有不如法坐。不善覆身者。应弹指令觉。或遣
人语令知。不应贪恭敬。故在后到。令诸比丘起。若檀
越与上座果。应问。果净不。若未净。应语令净。若巳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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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问。为谁送来。若言为上座。得随意取。若言为僧。应
语令传使遍。与羹亦尔。

有比丘不得食。听比座为
索。若无。比座应自减半与。

不应得食便食。应待唱
言等得。然后食。

不应匡肘食妨比座。

不应大咳
唾。应徐徐弃唾。

所食可弃之物。应聚著脚边。去时
持弃。

食巳。应为檀越说大嚫。乃至一偈。馀比丘不
应先去。若为三宝事。瞻病事。应白。然后去。

檀越欲
闻种种法。应随宜为说。

第四分云。不应二人同钵
食。

不得亚卧枕案上食(身倚案上。如半卧也)。老病比丘。听以
钵著床角头。或安瓶上。

僧祇律云。不听共一器食。
若无钵者。应用钩钵犍瓷。若复无者。置器著草叶上。
更互取食。不得俱下手。除五正食。五杂正食。馀饼果
菜等。共食无罪。

无病。不听机上食。

上座当徐徐
食。不得速食竟住看。令年少狼狈食不饱。

根本杂
事云。不得著一裙而食。老病者。应著软滑僧脚崎。重
病者。应在屏处。但著一裙随意食。

留食之时。普施
群生。勿拘一类。饭以水浇。饼须细擘。散之于地。随意
当食。不应遮止。

食讫。当为说法。或上座。次座等。或
随能者。当预请之。

说施颂时。不应啖食。待说颂讫
后食无过。

五分律云。居士请僧食。不请者不应往。
以因缘事。不为食听往。有客比丘来。应语主人。听入
不。若不听。应语言。与我等食分。我自平等共食。若复
不得。应各以钵受分。出外共食。若复不得。僧坊内有
食。应将与之。

不应与白衣共器食。若往亲里家。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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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我等非他。亦非不净。何不共食。听系念在前共食。
但莫令手相触。」

【○看病法】

「第三分云。佛案行诸房。见有比丘病。无人瞻视。卧大
小便中。佛问。何故无瞻视人。答言。我无病时。不看他
病。是故今病。无人瞻视。佛言。汝不瞻视供养病人。无
利。无所得。汝曹不相看视。谁当看视病者。佛即扶病
比丘起。拭身不净。拭巳。洗之。复为洗衣晒乾。弃故坏
卧草。扫除住处。洒令清净。更敷新草。并敷一衣。还安
卧病比丘巳。复以一衣覆上。舍去。食后。以此因缘告
诸比丘。应看病。不应不看。应作瞻病人。不应不作。若
有欲供养我者。当供养病人。听彼和尚乃至弟子瞻
视。若都无人看。僧应与瞻病人。若不肯。应次第差。若
次第差不肯。如法治。若无比丘者。比丘尼乃至优婆
塞等应看。若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弥尼优婆夷。不应
触比丘。

病人有五事难看。所不应食。而欲食(一)。不
肯服药(二)。看病人有至心而不如实语(三)。应行不行。
应住不住(四)。身有苦痛。不能堪忍。身小有堪。能作而
不作。仰他作(五)。又不能静坐止息内心。反上事者。易
看。

有五法能看病。一知病人可食不可食。可食能
与。二不恶贱病人大小便唾吐。三有慈悯心。不为衣
食。四能经理汤药。乃至差。若死。五能为病人说法。令
欢喜。

听看病人。受请不受请。食病人残食。

第四
分云。听与病者随意食。随病药。好瞻病人。

病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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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在阁上大房中住。

僧祇律云。南方有二比丘。
共来见佛。一比丘病。一比丘待经二三日。语言。我欲
前去问讯世尊。汝差巳后来。彼言。待我差共去。答言。
我不见佛久。思慕如渴。不容同待。即诣佛所。佛知而
故问。汝何处来。比丘以上因缘具白。佛言。此是恶事。
若比丘。放逸懈怠。不精进。不能执持诸根。驰骋六欲。
虽近我所。为不见我。我不见彼。若比丘。能执诸根。心
不放逸。专念在道。虽去我远。即为见我。我亦见彼。所
以者何。随顺如来法身故。破坏诸恶故。离贪欲故。修
寂静故。汝等同出家修梵行。汝不相看。谁当看者。汝
还看病比丘去。

若比丘。共商人行。至旷野。得病。同
伴应代担衣钵。亲近扶接。不应远离。若不能行。应从
商人借乘。或许与谷草直。不得载㹀牛车草马。当载
特牛车。驮马。若病笃。无所分别。趣乘无罪。若乘不可
得。应留一二三能看人。到聚落求乘来迎。应留粮食。
使住者不乏。若嚝野。无肯住者。不得便舍去。应作庵
舍。敷草蓐。作烟火。取薪水。留时药夜分药七日药尽
寿药。语病者言。长老。安意住。我到前聚落。当求乘来
迎。到聚落中。不得绕塔。问讯二师。应语聚落中比丘。
旷野中有病比丘。共迎来。若言。彼处多有虎狼。恐当
食尽。虽闻此语。要当往看。若巳死。应供养尸。若活应
将至聚落。语旧比丘。长老。此是某处病比丘。我于旷
野供养巳。今来至此。次长老看。若不看者。越毗尼罪。
若无比丘。应语优婆塞长寿。嚝野中有病比丘。借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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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迎。乃至迎至檀越家。安别障处。若人多。应取二三
能看病者看。若病者言须多人。乐住者应尽住。共劝
化前食后食。乃至尽寿药。供给使无乏。若有客比丘
来。不得便语使看病。应代担衣钵。乃至饮食止息巳
语言。长老。是病比丘。我看巳久。长老次应看。若无常
者。应供养舍利。

若比丘。比丘尼。共商人行。尼病。比
丘不得舍去。应语。去去。姊妹。将接之宜。如毗尼中说。
唯除抱撮。若须按摩油涂身者。倩女人为之。若无常
者。彼有衣钵。应雇人阇维。若无。应舍去。有俗人嫌者。
能作地想。应担著远处。

若大德比丘病。应著显现
房中。弟子常侍左右。扫洒房中。烧香。敷坐。若比丘来
问疾。应与前食后食非时浆。若有问事。病者应答。病
人力劣。应侍者答。若优婆塞来问。应言。善来长寿。语
令就坐而为说法。汝大得功德。如世尊说。看持戒病
比丘。如看我无异。若有供养。为咒愿受。若病人患下。
问病者不得久停。应速发遣。若病人不能出。应畜三
器。一授病人。一持出。一洗巳油涂日晒。如是递用。一
人户边住。莫令人卒入。一人在病人边住。时时为随
顺说法。若小德比丘病不应著显露处。臭秽熏外。不
得著僻猥处。死时人不知。应安人中。若病人有师及
弟子。应看。若无者。僧应差一二三人看病。若病人有
药直。应取供给。若无者。僧应与。若僧无者。彼有重价
衣钵。应转贸轻者供给。病人惜者。应白僧言。某甲病
比丘。不知无常。悭惜衣钵。不肯贸易。白僧巳。软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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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使得开解。然后贸易。若复无者。应乞与。若不能得。
应僧食中取好者与。若复无者。看病人应持二钵乞
食。持好者与。

根本律云。不应令无智人看病。必有
他缘。须自出外。于不善解看病之人。当可教示。勿令
病者非理损害。堕水火。食诸毒。持刀斧。堕岩堑。升高
树。食所忌等。皆应遮止。

不问医人。不应辄与病人
药服。

有病及看病人。虽卧灯明。无犯。

十诵律云。
年小看病比丘。得共病人坐。

律摄云。若病人。贫无
药直。师主知识等。应为办之。或施主边求。或用僧伽
物。或塔物。或幡盖等庄严具。依价卖之。以供药直。若
后病瘥。应偿。若无力者。不还无罪。大师之子。是父财
故。若看病苾刍。供给病者。除性罪巳。馀皆应作。」

【问。诸律为病权开。及看病法。皆有定式。惟律摄云。
除性罪巳。馀皆应作。岂一切遮罪。悉无犯耶。答。当
可护时。而不严护。则轻戒之罪必成。当难缘时。而
乏权变。则病苦之人必殆。故云。除性罪巳。馀皆应
作。盖是一往极势之语。非是一任放舍之言也。】

【○房舍】

「第四分云。随作房法所须。一切听与。

听作布萨大
堂。听作长床。

听作经行堂。老病羸顿。听绳索系两
头。循索行。捉索行。破手。听作捲。或竹筒。以绳穿筒。手
捉经行。经行疲极。听两头安床。

不应户边作龙蛇
像。听作蒲萄蔓。或莲华像。听户上作叶像。不听作兵
马像。

不应尽寿经营一房。若作极上大好房重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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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听十二年经营。六年内覆成。馀随大小量宜。


应一切时受僧营事房。听夏三月竟。随上座分。


应处处取营事房。应九十日取一处住。

营事人。不
应在众多人住处住。

不应小小经营。便索营事房
营事比丘命过。此房随僧。营事比丘遣人白僧索
房巳命过。此房随僧。彼使命过。此房与营事者。


事比丘未分房。便出行。应嘱人取。应指示房处所
听作浴室洗浴。

一比丘作房。一比丘覆。先作者应
先住。二比丘共作房。听更互作。上座在先。

夏安居
受所治房。不应复受馀房。

僧房故坏。有居士言。若
与我者。我当修理。听与。白二羯磨。

罗睺罗在那梨
林中住。有居士发意作房施之。时罗睺罗人间游行。
居士便以房施僧。罗睺罗还。以此白佛。佛令往居士
所问言。汝将无见我有可诃责事。非沙门法。若口说。
若身行耶。居士答言。不也。还以白佛。佛告比丘。若有
人。自心喜乐作房。施一人。或施多人。或施僧巳。复施
馀人。若施多人。若施僧。若施所同部。若施异部。皆名
非法施。非法受。非法住。若有人。喜乐作房。施一人。或
施多人。施僧。施二部僧。皆名如法施。如法受。如法住
有小沙弥。听房中安隔障。

听作后内房。作户。作
壁。作半壁。

听以石若砖若木作道。听作渠。作池。以
石若砖若木障边。

僧祇律云。起僧伽蓝。先规度好
地。作塔处。应在东在北。僧地佛地。不得相侵。不得使
僧地流水入佛地。佛地水得流入僧地。塔应在高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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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作。不得在塔院中浣染晒衣著革屣覆头覆肩涕
唾地。塔园中华。应供养塔。若檀越言。是中华供佛。果
与僧。应从檀越语。若花多。得与华鬘家。语言。尔许华。
作鬘与我。馀者与我尔许直。若得直。用然灯买香供
佛。或治塔。若直多者。得置佛无尽物中。塔池中华亦
尔。不得塔池中浣衣浴。洗手面。洗钵。下头流出处。得
随意用。

厕屋不得在东在北。中应安隔。使两不相
见。

根本杂事云。作厕应在寺后西北隅。

寺中四
角柱下。各安唾盆。

十诵律云。若得和香。应涂舍内
床壁地上。施僧华鬘。以针钉著壁上。房舍得香。施者
得福。

五分律云。诸房舍中。听表里及仰泥。僧应畜
斧凿刀锯铧锹梯凳泥漫。种种作屋之具。」

【○卧具法】

「第四分云。听作褥。若毳。若劫贝。作贮。褥垢腻。应作卧
毡覆上。

听作枕。若方。若圆。若三角。

不应私用僧
卧具。听作标识(音志)。不应私物上作僧标识。听私物染
作标识。作如水洒地标识。作轮标识。

不应移房中
定卧具著馀处。

不应二人同床宿。除病人。不应二
人同被褥卧。若正有一敷一被。听各别披衬身衣
根本杂事云。妙好床座及大倚床僧伽应受。别人不
许。

五分律云。听以十衣中随一一衣作卧褥。用羊
毛驼毛棉花。乃至软草贮之。极厚听至八指。」

【○器物法】

「第三分云。听畜大铫。铜釜。铁釜。土釜。铜瓶。铁瓶。瓦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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煎饼𨫼。铜瓯。及鐏。

听作衣架。

听然灯。听铁作灯
著。

老病比丘。听安便器唾器。

不应多人住处拾
虱弃地。听作虱筒。

听作剃刀。畜承发器。

拔鼻毛
镊。剪爪刀。听作筒盛。作盖塞。不应宝作。

不应持大
好圆盖。不应捉王大圆扇。若得巳成者。听受与塔
不应畜织毛㲖扇。

听畜拂。

听受陶师作种种器。
有三种不应畜。瓦坐床。瓦斛。瓦斗。

听作刮舌刀。擿
齿物。挑耳錍。

僧祇律云。不听私畜铜盂。得施净人
巳用。无罪。

根本杂事云。应畜三种袋。一钵袋。二药
袋。三杂袋。应次第安。长短相称。须阔作襻。于内安氎。
以线络之。勿令卷缩。

净信居士等。以诸食器奉施。
佛听为大众受。受巳。置库。仍用钵食。施主嫌其但获
施福。无受用福。佛言。应为受用。

扇有两种。一以竹
作。二用叶成。妆彩之扇。僧伽得受。

拂有五种。一撚
羊毛作。二用麻作。三细裂氎布。四用故破物。五用树
枝稍。若用宝物。得恶作罪。

有二因缘。方许乘舆。一
者年老衰羸。二者带病无力。

须持井索。长者百五
十肘。短者十肘。二内名中。

许为僧畜剃刀。并杂所
须物。

五分律云。寒时。听作火炉。在屋外然。烟尽持
入。用铜铁泥石作之。

听畜三针。

听畜斗称。不听
畜田宅店肆。有施者。听僧受。使净人知。

不听多畜
小小铜鏂。不听畜大铜鏂。若畜一升以上。突吉罗
律摄云。刀子小印。苾刍应畜。刀有三种。上者长六指。
阔一指。下者四指。二内名中。形如鸡曲翎。或如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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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印有四种。谓白铜。赤铜。鍮石。及木。皆不应用宝作。」

【○杖法】

「根本杂事云。应作钖杖。杖头安镮。圆如盏口。安小镮
子。摇动作声而为警觉。不应以杖打狗。应举怖之。狗
怖瞋剧。取一抄饭掷地令食。二三度摇。无人问时。即
须行去。

十诵律云。应作有声杖。驱遣毒虫。

毗尼
母经云。夜怖畏处。听动锡杖作声。令诸恶毒虫远去。」

【问。今准得道隥梯经造杖。威仪尊重。甚难护持。与
律意全不相同。何耶。答。律中锡杖。重在济用。经中
制度。重在表法。表法或别是一途。济用则更为有
益。又如今人有锡净瓶。本于密部。非关律宗也。然
彼经亦云为老病故畜杖。此则虽合于律。不免前
后自旨相违。当知既失译人名。姑置阙疑例。可矣。】

【○丛林法】

「僧祇律云。达贰伽(即檀尼迦)自念。我作一房。上座次受。驱
我令出。第二第三。亦驱我出。续作烧成瓦屋。世尊敕
坏。后取王木成屋。又为世尊诃责。徒自辛苦。用多事
为。自今以往。止此苦事依随众僧苦乐任过。时达贰
伽。便习无事。昼夜精诚。专修道业。得诸禅定。成就道
果。起六神通。自知作證。深自庆慰。而说偈言。欲得寂
灭乐。当习沙门法。止则支身命。如蛇入鼠穴。欲得寂
灭乐。当习沙门法。衣食系身命。精粗随众得。欲得寂
灭乐。当习沙门法。一切知止足。专修涅槃道。

十诵
律云。知僧坊比丘应作是愿。诸比丘未来者当来。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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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者供给衣食卧具汤药。不令有乏。能作是愿者僧
随彼意与。若须食。应自恣与好食。若须房舍卧具。皆
应自恣与。

分处人不白僧。得用十九钱供给客。若
更须。应白僧竟与。

作维那。应知时限。知唱时。知打
犍椎。知洒扫涂治讲堂食处。知次第相续敷床榻。知
教净果菜。知看苦酒中虫。知饮食时行水。众散乱语
时弹指。

第三分云。现前僧大得可分衣物。听结库
藏屋。白二羯磨。差守物人。白二羯磨。若比丘不肯作
守物人。应福饶与粥。若故不肯。一切所受衣食。应与
二分。若复不肯。当如法治。

善见律云。若外利养入。
知库比丘得受两分。若头陀比丘。虽住寺中。不住僧
房。不食众。檀越自为起房。僧不得差作维那及知事
使。若比丘。于读诵教化说法。能得利养。利众僧。僧不
得差知僧事。有房舍衣钵。应先以好者与之。饮食果
木。得加分与。

若有人来至寺。不问贵贱劫贼。一切
悉得劳问。若有唤求所须。自物。得与。僧物。先白僧。和
合者得与。若有强力恶人来乞。守物人为护住处故。
得随意与。与后僧不得诃。

第四分云。有四种断事
人。或寡闻无惭。或多闻无惭。或寡闻有惭。或多闻有
惭。是中寡闻无惭。及多闻无惭。者在僧中言说断事。
僧应种种苦切诃责。令彼无惭者不复更尔。若有惭
寡闻者。在僧中言说断事。僧应佐助开示令彼有惭
者。复于僧中言说断事。若有惭多闻者。于僧中言说
断事。僧听彼说巳。应赞善哉令有惭者。后于僧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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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断事。

第三分云。客比丘欲入。寺内。至门中手持
门。若有关钥。应开。若不能开。应徐打。若不闻。应大打。
若不开。应至下篱墙处。踰入开门。不应左绕塔行。应
问言。我若干岁。有如许房不。复应问。此房有人住不。
有卧具不。有被不。有器不。有衣不。有福饶不。若言有。
欲取者。应语言。我当取。应至房所。开户。若有蛇虫。应
驱出。扫除洒净。重敷床卧具等。应具净水瓶洗瓶饮
水器。应问。何处大小行。何处是净地。何处不净地。何
者佛塔。何者声闻塔。何者第一上座房。乃至第四上
座房。应随次礼。应问。何处是僧大食处。小食处。夜集
处。说戒处。何者是僧差食。檀越送食。月八日食。十五
日食。月初日食。檀越请食。次到何处。有何檀越僧为
作覆钵。谁家是学家。何处狗恶。何处是好人。何处是
恶人。

旧比丘闻有客比丘来。应出外迎。为捉衣钵。
安置与坐。与洗足水器具。与饮水。应问。大德几岁。若
言。若干岁。应语言。此是房。此是绳床木床褥枕毡被
地敷。此是唾器。此是小便器。此是大小便处。此是净
地。乃至某甲处好。某甲处恶。

十诵律云。客比丘来。
应礼四上座。若时得见者。应礼。不时得见者。则止
五分律云。打鼓。吹螺。及三唱时至。应使沙弥守园人。
木作犍椎。若无沙弥。比丘亦得打。

若比丘举衣。经
十二年。不还取者。集僧平价。作四方僧用。彼比丘后
还。以四方僧物偿。若不受者善。

若有谷米。施四方
僧者。为四方僧作时。听随意食。

除佛辟支佛塔。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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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长物。听作四方僧用。若此塔后须用。取四方僧物
还之。

根本律云。苾刍应助营造。不应尽日而作。于
寒冬时。午后而作。于炎夏时。午前而作。准量日时。早
须休作。若检校人。知彼诸人晨朝执作。宜办小食。若
午后作。为觅非时浆。及涂手足油。不者。得越法罪。

俗人一担之重。苾刍应分两人。

杂事云。僧伽不应
立非法制(非佛所制。便名非法。如元朝附会百丈清规等)

营作之人。应食
寺物。

尼陀那云。僧伽净地弃发爪甲。得恶作罪
作菩萨像。惟除脚钏耳珰。馀一切庄严具。悉皆听作
律摄云。如来制底。应圆满作。若独觉者。上无宝瓶。
若阿罗汉。安四轮相。馀之三果。如次减一。若淳善异
生苾刍。上无轮干。名平头制底。

目得迦云。造窣堵
波。小者得增大。大者不应减小。若有俗人能大作者
善。如不能办。苾刍应劝化助造。若久故破坏。应修营。
若佛像泥素亏坏。或增令大。或相似随意作。诸䌽画
像不分明者。应可拂除。更为新画。诸馀叶纸佛经磨
灭。应拭故者。更可书新。遍持经部。遍持律部。总持论
部者。不应差作知僧事人。

为僧伽故。应可受田。所
收果实。应受用。应准王法。与彼耕人作其分数。


营作检校苾刍。先报寺中耆宿。方可贷人。或为劵记
保證分明。

僧祇律云。众僧田地。不得借人。不得卖。
不得私受用。正使一切集僧。亦不得借人。不得卖。不
得私受用。若园田地好。恶人欲侵者。得语檀越。知是
地。若檀越言。此是好园田。何故知。应答言。此园田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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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恶人欲侵。任檀越转易。

僧有空地。人来索与僧
作房者。应先与要。齐几时得作。若言。尔许时作。应语
言。若尔许时不作者。当更与馀人。若二人俱索。一人
言。我为僧作一重阁。一人言。我作二重阁。僧应与作
二重者。如是乃至七重。若俱言七重阁。应与能成办
者。若俱能成办。应与眷属多者。若不先作要。与他者。
越毗尼罪。

旧比丘法。不得自住好房好床褥枕。留
弊坏垢腻者待客。当修治好者待客。

南海寄归云。
苾刍衣服。多出常住僧。或是田园之馀。或是树果之
利。年年分与。以充衣直。盖施主本舍村庄。元为给济
众僧。岂容但与其食。而令其露体住乎。供食之馀。充
衣非损。斯乃西国僧众大途议论。又神州道场。或自
有给衣之所。亦得。食通道俗。此据施主元心。设令餐
啖。理亦非过。凡是布施僧众田宅。乃至杂物。并通众
僧衣食者。此则诚无疑虑之患。若元心作无尽无障
之意者。虽施僧家。情乃普通一切。但食用者。咸无过
也。并由施主先心所期耳。

僧家作田。须共净人为
其分数。僧但给牛与地。诸事皆悉不知。或有贪婪不
为分数。自使奴婢。躬检营农。护戒苾刍。不啖其食。以
其僧自经理。邪命养身。驱使佣人。非瞋不可。坏种垦
地。虫蚁多伤。日食不过一升。谁复能当百过。是以耿
介之士。疾其事繁。携杖挟钵。弃之长骛。独坐静林之
野。欢与鸟鹿为群。绝名利之諠嚣。修涅槃之寂灭。若
为众家经求取利。是律所听。垦土害命。教门不许。损
音义¶ 第 461c 页 X40-0461.png
虫妨业。宁复过此。」
重治毗尼事义集要卷第十四


** 音义


音道。又音陶。帐也。


音竹。缀带。


音坠。以绳有所悬也。

[琝-乂+(必-心)]荼
音[旻-乂+(必-心)]徒。不见翻译。

[廿/(麸-夫+玉)]
应作蕤。儒追切。

大嚫
或云达儭。或云檀噺。报施之法。即咒愿也。

钩钵
恐即次钵小钵之类。


音字。牝牛。


音驼。牡马。

阇维
或云耶旬。或云茶毗。西域记云。涅叠槃那。
此翻焚烧。


音华。


此遥切。

十衣
西域布帛之类。凡有十种。如麻布棉布等。


他彫切。又徒吊切。


音缵。

[毛*肖]
音宵。鸟尾翘毛也。


普患切。衣下丝。


乃殄切。以指搣物也。

犍椎
钟鼓鱼磬之类。打之以集众者。
音义¶ 第 462a 页 X40-0462.png

苦酒
醋也。

窣堵波
或云浮图。或云偷婆。或云私偷簸。或云
塔婆。今略云塔。翻为方坟。亦翻圆冢。亦翻高显。义
翻灵庙。涅槃后分云。佛塔十三层。上有轮相。辟支
塔十一层。阿罗汉四层。轮王无复层级。未脱三界
诸有苦故。


音岚。亦贪也。


音屑。系也。